首页 期刊 刑事法评论 论教唆犯的性质 【正文】

论教唆犯的性质

作者:张明楷 清华大学法学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
减轻处罚   教唆行为   共犯独立性说   从属性   帮助犯  

摘要:<正>一、前提:共犯人的分类中国大陆刑法第26条至第28条分别规定了主犯、从犯与胁从犯的定义及其处罚原刑,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同条第2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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