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互惠作为促进国家间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一种合作依据,目前仍被多数国家所采用。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事实互惠、法律互惠、推定互惠及通过外交途径认定的互惠等不同的互惠类型。大陆法系的多数国家在实践中选择了法律互惠的认定标准,或者兼采不同类型的互惠认定标准。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是较为严格的事实互惠,并存在相似案件中互惠认定标准不一致的现象。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我国应考虑兼采法律互惠或推定互惠的认定标准,基于不同国家的个案情况细化互惠的认定标准,同时提升我国互惠认定标准的国际兼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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