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日前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月1日起施行。针对有些单位不能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的问题,《条例》规定: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审计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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