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关系论文:心理与国际关系——国际关系心理学的理论正当性与研究路径 内容提要:在主流国际关系理论日趋走向体系层次理论建构的背景下,微观层次上的国际关系心理学分析是否还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本文尝试从三个方面试图对这个学科本体存在问题进行初步的分析:首先从“层次分析法”和“施动者-结构”角度探讨国际关系心理学研究的理论正当性,进而对现有的国际关系心理学分析的研究路径进行梳理,最后指出心理学与国际关系学的结合所内在的问题,以及微观理论和体系理论的结合对国际关系学的发展所具有的意义。 关键词:国际关系学 心理学分析 理论正当性 研究路径 国际关系学学科作为一门独立社会科学的本体性地位,自20世纪初一般意义上的学科诞生以降,就一直遭到人们的批评和质疑。其中,最为著名的是英国学派(English School)代表人之一马丁·怀特(Martin Wight)在《为什么没有国际理论?》一文中所做的精彩原因分析。国际关系学的学科本体地位在某种程度上的缺失,根源之一在于现代国际关系理论思想史的一个显著特征,即理论创新和发展的动力很大部分来源于对其他社会科学的借鉴。 冷战结束后,建构主义(Constructivism)国际关系理论异军突起,主流国际关系理论进一步向体系理论深入和发展,国际关系理论进入“社会学转向”时期。与此相反,微观层次的国际关系心理学分析的理论与实践似乎始终处于学科发展的边缘,国际政治认知心理学代表人物罗伯特·杰维斯(Robert Jervis)也感慨和抱怨说,“研究个性和个性的类型在心理学和政治学领域已不受人青睐。”[2]其实,国际冲突理论中一直存在着社会学和心理学两种分析路径,分析代表着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的视角[3]。在主流国际关系理论逐步走向体系层次的理论建构的情境下,微观层次的个性分析、知觉理论、社会学习理论等心理理论是否还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微观个体理论的解释力有多大?国际关系心理学的理论与实践分析存在哪几种路径?个体理论能否与体系理论走向统一?等等,本文尝试对上述问题进行初步分析,以期确立心理学与国际关系学在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可能性与正当性问题。 一 心理与国际关系:理论正当性 “层次分析法(Level of Analysis)”和“施动者-结构(Agent-Structure)”问题是国际关系理论发展史中两对最基本的范畴,古典现实主义以来的任何一种科学国际关系理论都必须在这两对关系坐标中确立自身的位置和地位。这两个基本问题也是我们进行国际关系理论知识谱系归类整理的最佳路径。以这两个基本问题为分析视角,当可揭示国际关系心理学的理论正当性和合法性。 1.“层次分析法”的视角 20世纪50、60年代,国际关系学中“层次分析法”的产生推动了国际关系理论研究朝着更为严谨的方向发展。国际关系理论中宏观、中观和微观理论划分的依据直接来源于“层次分析法”最初关于“体系”、“国家”和“个人”三个基本层次的划分。笔者认为层次分析的核心问题主要集中于两方面:从纵向来看,为层次的划分问题,即到底可以划分为几个层次?从横向来看,为方法论的(Methodological)层次、本体论的(Ontological)层次和认识论(Epistemological)的层次问题。层次本身具有两种含义:解释的来源(Sources of Explanation)和分析的对象(Objects of Analysis)。 本体意义上的层次将层次视为“分析的不同对象和单位”,而认识论意义上的层次则把层次视为“解释某一特定单位行为的一系列原因变量”。布赞依据两条路径,重新审视了国际关系研究中的层次概念。首先,他根据空间规模的原则和组织的层次,认为这种意义上层次既是解释的来源,又是解释的结果和对象。因此,根据最基本的“个体与体系”的关系范畴,国际关系中的层次可具体划分为“体系-国家”、“国家-官僚机构(次国家)”、“官僚机构-个体”这几个基本的范畴。其次,如果把层次视为所分析对象的不同解释来源,那么个体、国家和体系层次都存在结构(Structure)、进程(Process)和互动能力(Interaction Capacity)这几个因素。[5]布赞没有把研究的重点置于层次在纵向量上的扩大,而是对每个分析层次进行了独立的本体属性的考察,这正是他对层次分析所做出的最大贡献。 尽管国际关系学界无人能否认个体层次的重要作用,学者也普遍认为“运用心理学来研究政治是一种必不可缺和不可替代的方法”[6],但主流国际关系理论越来越倾向于宏观体系层次上的研究。整体论和结构主义理论在主流国际关系理论身上留下了深深的痕迹。体系理论和结构主义理论对个体心理理论的批评是:个体心理因素在解释国家的决策行为、以及国际冲突的根源上具有说服力,但对于整个国际体系的变化发展缺乏足够的解释力。因而可以说,整个体系理论的建构过程中忽视了对个体层次的心理与认知因素的考量。 “个人在国际政治分析中从未成为一个常见的范畴”[7],有一些学者对国际关系理论研究中忽视个体层次因素的学术研究偏向表示不满。举例来说,肯尼思·沃尔兹(Kenneth Waltz)把国际冲突与战争的根源分为三个层次,即国际的无政府状态、国家的属性和人的侵略本性[8],但他最后建构的是一种体系层次上的结构现实主义理论。而戴维·辛格(J. David Singer)只考虑国际体系与国家单位对国家行为的影响,个体层次在他的分析框架中被筛漏出去[9]。此后,众多学者在层次的细化方面做出了自己的努力。个体与社会的关系范畴逐渐成为国际关系层面国家与国际社会关系分析的理论根基。但是,我们仍需考虑的一个问题是,众多层次中究竟哪一层次所起的作用最为重要?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最为重要? 对此问题,学界往往容易产生决定论的倾向,或者是结构主义决定论,或者是还原主义决定论。尽管沃尔兹建立一种体系层次的结构主义理论,但他辩解他并没有建立一种结构主义决定理论。在解释国际事件中,没有一个层次的单元或解释来源是占主导地位的,往往是个多个层次的变量都在起着重要的作用。由此产生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即“假设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元或解释来源同时发生作用,那如何将这些不同的分析整合进整体理解中?”[10] 在确定分析层次的重要性时,必须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首先,不同的分析层次在不同的问题领域的重要程度不同;其次,即使在决策中,不同的决策阶段层次的重要性也不同;第三,变量在一个层次上的重要程度与其他变量的状态相关联。[11]所以,如果要确立某变量层次的重要性,必须对其他的相关变量层次做出相应的假设,在这种理论上预设的前提下,再探讨具体变量层次的作用。如我们在讨论个性对政治的影响时,关键是解释清楚“个性作为政治行为的一个制约因素的重要程度”,进一步假设个性在什么条件下以及如何影响政治行为[12]。以房子起火逃命为例,为什么人会逃生?这里或许没有唯一的答案。或许是人的求生本能促使他做出逃生的行为;或许是在其他人都逃生的情况下,人所进行的一种模仿和学习过程;或许是他头脑中已有的直接和间接经验促使他逃生;或许他在房屋内岿然不动,因为他没有形成对大火的危险性的认识,等等。但必须明确一点,即人只有在形成对大火的认知后,才能进一步确定自身接下来的行为。杰维斯指出,知觉在这一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在大火这种极端的环境下,大部分人可能都做出逃生的行为,而其个性、性格等心理因素的作用微乎其微。但希特勒在德国上台之后,丘吉尔就认为房子起火了;而张伯伦认为在1939年3月后房子才起大火;而对于另外一些人来说,从来就没有出现什么大火[13]。关于人的行为的争辩始终存在着自我决定论和情境论两种不同的声音,社会心理学的研究认为大多数人是处于两种极端之间:一种是自我导向的人,这种人的行为是自我规定的;一种是他人导向的人,他的行为方向是由当时的环境所决定的[14]。 而从实践中来看,个体在国际政治领域无疑也是具有重要地位的。国际关系心理学中个体心理分析理论的主要理论预设为国家行为的行使主体是个体,具体的国家领导人与精英才是抽象国家行为的实践者。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说,个体尤其是重要的领导人或领袖建构了国家行为。个体对于国家决策行为和过程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在整个国际关系史发展历程中,一些重要的国家领袖和外交家对于国际关系的进程具有重要的推动或阻碍作用。[15]那么接下来需要考证的问题是,个体层次的动力来源为何?个体心理的理性和非理性因素是人的本性,还是社会文化制度所塑造的?因此,我们可以对个体因素进行进一步的层次分析。个体心理层次同样存在环境论和遗传论之争,心理学理论中也存在个体主义与结构主义理论的区分。 2.“施动者-结构”的视角 “施动者-结构”关系范畴,即“部分-整体(Parts-Whole)”、“行为者-系统(Actor-System)”、“微观-宏观(Micro-Macro)”的关系问题是整个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国际关系理论中的新现实主义和世界体系论就是基于结构的解释力优于施动者的基本理念,建立了体系层次上的结构主义理论。从本体论意义上来说,“施动者-结构”指分析的单元何为先的问题:是施动者(个体)先于结构(社会),还是与之相反?由此可以得出三种答案,即个体主义(Individualism)、结构主义(Structuralism)和结构化主义(Structurationism)。而认识论意义上的“施动者-结构”指的是由施动者(个体)的属性来解释体系的结构和施动者的行为,还是以结构(体系)为导向?[16] “施动者-结构”关系最初表达了这样一种意义,即人类社会行为分析可分为“人类及其组织的行为者”和“制约行为者的社会结构”两大对立变量层次。推及国际体系层面,这一范畴的表现形式则为“处于国际社会中的国家”与“国际体系及结构”的关系;推及个体微观层面,这一范畴的表现形式则为“微观个体心理因素”与“社会文化情境和社会心理结构”的关系。新现实主义的本体论为个体主义,而世界体系论则持整体主义的本体论,尽管存在这种差异,这两种理论都被称为结构主义理论或结构导向理论。“施动者-结构”范畴实质表现出一种微观与宏观上难以调和的矛盾,温特(Alexander Wendt)则指出社会学中的结构化理论[17]的借鉴有助于这一矛盾的化解。基于这种理念和逻辑分析路径,温特等建构主义学者建立了某种意义上的结构化国际关系文化理论[18]。可见,不仅可以在国际体系层次建构结构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在微观个体层次同样可以建构结构主义理论。学界传统上把体系理论与结构主义理论相联系起来,而笔者认为结构主义方法和结构主义理论并不是体系层次理论建构的专利。 瑞士心理学家皮亚杰(Jean Piaget)给“结构”下了一个经典的定义,即认为结构是一些实体的排列组合,这些组合呈现整体性、转换性、和自身调整性的特性[19]。整体性是指结构内在的连贯性,是强调共时性特征;而转换性和自身调整性是指结构并不是静态的,它有自身的动力变换来源和机制,强调历时性特征。心理学中结构概念的出现,最早来源于思维心理学用思维的结构反对联想主义只用主体的感觉和印象来解释一切。心理学中真正结构主义的出现是“格式塔”理论(Gestalt Psychology)中结构主义的提出。“格式塔”结构主义的中心观念是整体性观念,其所指的结构类似于物理学中的场效应概念。如果以一种二分法的标准划分,结构有物质结构和观念结构两种基本形式(物质的结构与观念的结构其实就是客观结构与主观结构的区别,而国际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结构)。国际关系理论中新现实主义、新自由制度主义和世界体系论等建构的是物质(权力、生产、经济)结构概念;而英国学派、建构主义和国际关系心理学则强调观念(规范、认同、心理)结构变量的影响和作用。 因此,本体论或方法论意义上对国际关系心理学的个体主义或原子论的批评效应具有一定的限度,这种批评的极端就是完全曲解了“施动者-结构”在微观层次上所具有的意义。所以,接下来的问题还是个体、国家与体系等层次的因素在国际政治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哪一层次的变量在何种情境中起何种作用?这就回归到上文所述的层次分析问题了。 综合上述,我们从“层次分析法”和“施动者-结构”两个视角考察了心理学与国际关系学相结合的理论正当性问题。层次分析考察主要是明晰个体与群体心理作为一个独立变量分析层次在国际政治分析中的本体论和认识论意义;“施动者-结构”考察主要是论证国际关系的心理学分析既可以建立起个体主义的还原论理论,也可以建构整体主义的结构主义理论。现代政治研究越来越重视分析制约政治行为和发展的非政治因素,行为心理学(Behavioral Psychology)和存在主义心理学(Existential Psychology)也体现了它的政治正当性和相关性[20]。同理,国际关系的心理学分析也有其理论正当性和合法性,这是我们理解和解释国际关系变化和发展所不可或缺的一条重要路径。 二 心理与国际关系:研究路径 国际关系心理学研究的主要工程就是运用心理学的基本理论范式和方法进行国际关系分析,目前主要的研究领域为国际冲突的微观心理和生理学解释以及在决策层次的心理学解释。这些基本的心理学理论范式和方法可以归类为两对基本的范畴,一是深层心理(Depth Psychology)和认知心理(Cognitive Psychology )的路径;一是个体心理(Individual Psychology)和社会心理(Social Psychology )的路径。 1.深层心理与认知心理 攻击倾向是否为人的天性?人类战争与冲突的根源为何?动物之间的种族攻击与争斗与人类的冲突与战争有何关联?人类文明的发展是否与人的心理因素与心理基础紧密相连?以精神分析学说为基础的深层心理学家、政治心理学家以及生物学家等对这些冲突与人性之间的关系问题展开过一些细致的论述。持这一分析路径的影响最大的心理学家非弗洛伊德(Sigmund Freud)莫属,他也是心理学历史上很少能与其并肩、所引起的争议也最多的学者。尽管对政治与政府事务关注不多,但他关于战争根源的论述以及人类文明的看法形成了其独特的战争心理学。 弗洛伊德的本能学说认为人基本上是一些本能、冲动和驱使力量[21]。人具有两种最为基本的本能,即生命本能(Erotic Instinct)和毁灭本能(Death Instinct)。毁灭本能表现为侵略、破坏和仇恨,它导致人类相互残杀和战争,文明由此走向分裂和瓦解。而生命本能则是维系人类团结和友爱的内在推动力量。尽管如此,侵略本能却是人的爱欲或生命本能的结果,尤其是生命本能遭受挫折时的表现形式。1932年,弗洛伊德在与爱因斯坦关于战争根源的讨论信件中,阐述了他的战争观[22]。他认为人类早期政治社会起源于暴力和征服的基础之上的。随后,法律和伦理的出现替代了直接暴力的使用,但法律本身是社会中占据统治地位的人群联合压迫微弱分子和势力的结果。而在相近地区形成了各种联合力量时,人类群体之间的相互冲突便无休止的发生了。总之,弗洛伊德的战争心理学集中探讨了人类的毁灭本能和侵略本能是战争的根源。另一方面,他认为两种因素推动着人类文明进步的希望。一是文化的进步有助于减弱人类本性中所固有的破坏侵略本能,认同也维系着人际之间的情感连接;一是如果建立一种世界权威组织,而且存在着维护和平的可供使用的巨大军事力量,那么战争的避免不是不可能。 法西斯主义思想的发展直接促使了二战的爆发。因此,对法西斯主义的研究成了和平与冲突解决课题中的一项重要议程。心理学家弗罗姆(Erich Fromm)通过对现代社会的自由的考察,从心理和社会环境层面指出了法西斯主义产生的微观社会根源。[23]中世纪社会,人的普遍特征是缺乏自由,但个体却能在社会中得到保障和安全;在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的冲击下,作为个体的人在感情和宗教上获得了解放和自由,而资本主义经济和民主的发展,人又在政治和经济领域获得了自由。但是,现代社会中自由所带给人的不是幸福,相反,人在现代激烈的竞争社会中感到的只是孤独、恐惧、焦虑和不安等等。由此,人产生了逃避自由的愿望,或者是倾向于通过控制他人(虐待狂),或者是通过屈从于某种权威获取保护(受虐狂)。这就是二战前法西斯主义在欧洲产生和发展,并受当时大众所疯狂崇拜的社会心理根源。 国内和国际社会的种种破坏行为使人思考着人的攻击倾向是否天性的问题。很多生物心理学家、哲学心理学家通过研究动物行为,把动物攻击同类的天性应用于人际层面,指出人与动物一样具有攻击的本能,人与动物的攻击倾向出于同一渊源[24]。此外,人在遭受挫折时,容易表现出一种攻击倾向。人的攻击本能在资源缺乏、出现社会组织后表现更得更为突出和有组织性。关于这方面的研究出现了几种较为有代表性的理论:攻击本能论、动物行为研究、洛伦茨的“种内攻击”说、挫折-攻击理论等[25]。深层心理路径的分析强调人的无意识(潜意识)、本能和人性对人的行为的重要影响,这在科学说服力上略显不足。但精神分析学说的发展及广泛影响,无不说明人类社会在对自我认识上仍需下大工夫。美国心理学家、政治学家哈罗德·拉斯韦尔(Horold D. Lasswell)的政治分析直接继承了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学说,他的政治理论的中心议题为“各种政治运动的生命力来自倾注在公众目的上的私人感情”,即认为政治运动其实就是个人的感情导向公共渠道的结果。另一层次,他通过分析世界政治与个人的不安全的关系,指出在国际冲突中“阉割情结”的重要影响作用。[26] 20世纪50、60年代以来,认知革命(Cognitive Revolution)在心理学学界兴起。此后,国际关系研究中也借鉴认知革命的成果,心理学中的信息处理加工、知觉与错误知觉(Perception and Misperception)、意象(Image)与信念体系(Belief System)、社会学习理论(Social Learning)等在国际关系分析中得到广泛领会和运用。罗伯特·杰维斯无疑是这一领域的领军人物。[27]他对国际政治中决策领域的知觉与错误知觉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在归纳了错误知觉的14个假设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国际关系领域常见的错误知觉及其生成机制。错误知觉的生成机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认知相符现象(Cognitive Consistency)、诱发定势(Evoked Set)和历史学习和类比。决策中经常发生的错误知觉有过高估计自己和过高估计对方、愿望思维(Wishful Thinking)、认知失调(Cognitive Dissonance)等。 知觉现象和过程其实就是信息加工和处理的过程,其基本认知模型为:首先是接受信息、编码,存入记忆,再利用记忆材料做出决定以指导外部行为。在这一认知过程中,作为决策者个体的个性心理特征、认知能力、本身已有的意象和信念体系等对正确与错误知觉的形成产生重要的制约作用。如决策者个体的意象对国际冲突和战争的爆发起着重要影响作用[28]。国家领袖个体的学习与历史借鉴对其决策行为具有重要的影响。除个人的学习之外,还存在组织的学习。组织学习的机制为,个人思想对环境因素做出反映,然后个人的学习改变组织程序,组织变化造成进一步反馈效应,这样历经一个循环过程。而政府的学习更为复杂,受政治体制的影响较大,决策者个人的经历、智囊团和多元的政治体系都是影响学习过程的因素。[29]莫德尔斯基(George Modelski)提出的世界政治进化观集中表述了宏观层次上的学习行为。世界政治的结构是由进化过程塑造、调整和发展,学习模式和社会进化模式能够揭示世界政治中的结构变化过程。由此,他分析了世界政治中的每次创新的模式、起源和影响等,进而提出世界政治长周期理论。[30]我们可以通过列表来说明深层心理和认知心理路径中国际关系分析的理论与实践。 2.个体心理与社会心理 以主体属性为标准,心理因素可以划分为个体心理与群体心理(社会心理),这就是我们所要探讨的第二组分析路径与变量。个体及个体心理一直是心理学中的中心议题,精神分析学说起初是弗洛伊德等心理学家对变态心理(Abnormal Psychology)及个体心理的治疗与关怀;国际政治认知心理层次中的知觉与错误知觉、意象与信念体系以及个体的社会学习等都是从个体心理层次出发的剖析。因此,这两组分析路径存在着变量重叠的事实。 个体心理层次研究的重要内容为分析重要领导人和精英的个性和政治态度,以揭示其与政治行为、国家政策的因果关系。这里有两种分析的方法:心理历史学(Psychohistory)和生理心理学。在这一方面,美国前总统伍德罗·威尔逊(Woodrow Wilson)备受研究者的青睐,大量的资料和研究表明威尔逊的个人成长环境和经历对其个性的形成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他对权力和控制他人问题的态度,以及不向政敌妥协的性格与他童年跟父亲的关系密切相关[31]。而近现代而言,大国领导人的生理和心理状况对国家外交政策和国际关系进程产生了重要影响。当代世界政治的头号领袖们“对创造世界历史做出了贡献,但他们几乎也都在其生命的某个艰难时刻使国家走上一条危险的道路,某些人甚至将国家拖入可怕的灾难之中。”研究表明,这些领袖们在年轻时能发现某些年长者的精神与身体状况严重影响了他们个人的决定,甚至危及国家的安全,但当他们年长时却犯下同样的毛病。如果这些领袖的身体状况在某些重大时刻不一样的话,那么决策可能完全不同,事件的发展也会大大不一样,甚至世界历史将有可能重写。[32]在对领导人的个性进行分类方面,美国学者巴伯(J. D. Barder) 做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他根据与父母的关系以及素质将总统的性格进行一种简单的分类,以区分出在政策制定过程中总统风格的不同,由此推演出四种对应的总统个性类型[33]。二战后对法西斯主义的一项研究,试图揭示出一种所谓的权力主义人格(Authoritarion Personality),它以一种“F量表”标准测试出被试者的法西斯主义倾向性格。[34]这种权力主义人格的测试也可以进一步在被试者的政治参与、意识形态上做出一定的预测。但是,这项研究远未揭示出法西斯主义的理论根源问题。 个人都有一些基本的心理需要,其中有些与政治相关。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Abraham H. Maslow)提出人的基本五种需求说,这些内生的需求主导着人的意识,进一步影响人的行为[35]。具体来说,自尊心强度不同的个人具有不同的行为倾向和性格;根据对于权力的不同意愿,可以区分出权力导向型和倾向于隶属他者寻求合作型的个人。这两种不同类型的个人对于外部世界的知觉、基本的心理需求、以及人际态度和冲突倾向等方面都完全不同。[36]心理学的研究表明,人有一种寻求和确立外部敌人的心理需求,如果失去了一个敌人,则又会极力寻求一个替代者。这方面一项颇为敏感的心理视角定量研究为:即前苏联崩溃后,中国与美国的关系交恶,由此从心理学的角度推测,中国是否是苏联崩溃后美国领导人所寻求一个的替代品?[37]。 如前文所述,个人心理的形成机制中社会文化情境发挥着重要的塑造作用;另方面,公众舆论(Public Opinion)、身份与认同(Identity)以及民族主义(Nationalism)思想等社会心理因素是制约国家的对外政策与行为的重要变量。现代大众政治和市民社会的形成在某种程度上增强了公众舆论对政策决策的影响。现有的研究一方面集中于公众舆论在何时、何种情形,以及多大程度上影响外交政策,另一方面,强调社会文化制度对领导决策者的公众舆论信念的塑造和影响作用。这种理论分析的两个维度为:规范信念(Normative Beliefs),即公众舆论影响的输入是否合适?实践信念(Practical Beliefs),即大众对政策的支持是否是其成功的必需?[38]认同与身份的概念本身来源于社会心理学,认同是对某一共同体身份的确认,这直接关系到行为者对自身利益的建构,进而影响其行为和信念。建构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就是遵循这种社会心理的逻辑分析路径,强调国际关系体系层次中规范、认同和价值的本体作用。从这种意义上说,心灵、自我与社会三者是密不可分的。 在现代国际政治中民族主义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这是一种建立在认同和身份基础之上的群体心理与心态。正因为如此,美国学者本尼迪克特·安德森(Benedict Anderson)将民族主义视为一种想象的共同体[39](Imagined Communities),这种共同体建立在一定的民族情感和文化根源之上,内部具有一致或接近的价值观和共同遵守的规范;同时,在血缘和地理上相连或相关,往往共享同一种属于共同体内部的集体记忆。极端发展形态的民族主义,如群体无意识、法西斯主义以及类似于群氓的时代具有极大的破坏力,同时也极大地影响其共同体内部的个体成员的心理与行为。在这种情境下,个体的心理特征往往从属于集体的心理需求。在中东等宗教情结浓厚的地区,民族主义所代表的社会集体心理对民众行为和国家行为甚至产生决定性的影响。爱国主义情结和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属于一种民族主义心态,尽管其往往具有一定的意识形态烙印。综合上述,笔者从第二组个体心理与社会心理路径梳理了国际关系与心理学的关系(表2)。需要说明的是,笔者所做的工作仅仅是对两组研究路径的简要整理概括,并没有深入细致探讨与总结所有的分析变量及变量关系。 三 结语 任何理论只是在某一特定领域、特定时空和特定假定下具有解释力。国际关系心理学也只是集中确立有限的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一种精致实用的中观理论(当然,从层次分析上说,心理理论应属于微观理论)。所以,尽管前文已对国际关系中的心理学分析的理论正当性和研究路径进行了论证,但并不能否认这种分析路径仍存在一定内在缺陷。自然科学领域的研究追求的是精确性和规律的客观性,但社会科学研究中却很难做到这一点。政治现象具有时钟(Clock)的特性还是烟云(Cloud)的特性?政治现象在什么层次具有时钟的特性,在什么层次又具有烟云的特性?我仍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分析。 第一,理论模型(Modeling)与个案研究(Case Studies)的问题[41]。在国际关系和国际冲突领域,理论模型的建构和经验层次上的个案实证研究各有各的优势和缺点,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同理,在国际关系心理学研究中,我们同样需要处理理论研究和个案研究的关系。国际关系心理学的理论来源于心理学和政治心理学,它主要借鉴心理学中已有的研究成果(理论范式和研究方法等)进行国际关系分析。政治现象在某种程度上也具有烟云的特性,是多种因素和变量共同作用的结果。而心理学研究中注重运用的是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所以,盲目地将心理学的理论应用于政治事务的分析将导致研究的僵化和灾难。 除此之外,“我们可能无法确定个人行为的动力与动机是如何转化成群体和组织行为的动力和动机的,更不用说确定它们是如何转化成决定战争或和平的国家公共政策决策的动力和动机了。”[42]国际关系心理学运用心理学的相关理论(如精神分析学说、个性分析、认知失调理论、社会学习理论等)进行国际关系层面的实证研究较多,而理论研究和创新略显不够。所以,这种研究取向客观上将导致国际关系心理学的说服力不足并限制它的发展空间。因为研究的发展与创新主要取决于心理学本身理论的发展,而剩下的工作是运用理论所提出的基本假定,用经验层面事实进行验证,或者是对国际关系进行心理学的解释。当然,不同的领域对于模型化和个案研究的倾向不同,如国际政治研究中“讨价还价”(Bargaining)更多的是着眼于理论模型的建构,而对于错误知觉的分析却更多的是经验个案研究[43]。 第二,政治心理与政治文化问题。政治心理研究与政治文化研究紧密相连,但现有的研究在两者结合上存在一定的缺陷。首先,现有的个体心理的研究、国家决策和危机的心理分析等大部分都拘囿于欧美文化情境。这种背景之下的成果能否超越时空而具有普遍相通的意义,至少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确证。关于社会主义国家、发展中国家的研究素材的缺乏造成了该研究领域的偏向,但从20世纪70、80年代以来,这种情况有了较大的改善。其次,国际关系心理学的个体层次心理分析往往从个体的微观心理特性出发解释政治人的行为,但忽视了整个社会文化、制度等对个体政治心理的塑造作用[44]。这说明需要把个体心理与社会心理的研究统一起来,需要解释历史事件和社会实践对个体的身份、思维、个性与认知等心理因素的建构作用。此外,政治事务不是孤立的现象,政治人的心理与自然人的心理,与政治化的心理必须加以区别对待[45]。 第三,个体理论与体系理论的问题。现有的国际关系研究存在各大理论各执一端,缺乏交流与互补的平台和意愿的现象。主流国际关系理论日趋集中于体系层次理论的建构,而忽视微观层次的个体心理与群体心理的作用,就是这种极端现象的体现。正如前文布赞所言,国际关系事实往往是各层次的变量所共同作用的结果,很难说哪一层次居于主导地位。因此,笔者认为现代国际关系理论发展中必须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个体理论与体系理论如何进行对话和交流、走向理论综合。 尽管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Thomas S. Kuhn)认为理论研究中不同的范式具有不可通约性[46],但这并不表示在两种极端的理论倾向之间没有走中间道路的可能。如建构主义就是在主流理论和批判理论之间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在理性主义(Rationalism)和反思主义(Reflectivism)之间力主一条中间道路[47]。在微观个体和群体心理层次,既可以建立起还原论的个体主义理论,也可以建立起整体论的结构主义理论。这是微观层次个体理论与体系理论交融的表现。因而,认真思考微观理论与体系理论如何结合与统一是国际关系理论发展的重要问题。从这种意义上说,国际关系心理学的发展不仅关乎微观理论的前途,更关乎整个国际关系理论的前途。从实践的角度观察,这种研究取向和路径也具有可行性,比如关于身份与认同的研究,就具有这种理论上深入和创新的空间。因为身份与认同既是以微观个体与群体的认知为基础,又在国际体系层次上具有广泛的运用空间。 国际关系论文:国际关系本体论分析 【论文关键词】 国际关系 本体论 社会事实 主体间性 【论文摘要】 本体论是我们对研究对象的根本性假定。西方研究国际关系理论的学者一般视本体论为国际关系研究对象在根本上究竟是何种存在而进行探讨。根据社会学家关于社会事实互动性的定义,国际关系事实可归类为社会事实,而社会事实的根本特性是主体间性,所以国际关系事实可视为在根本上是一种主体间事实。作者由此得出结论认为,国际关系本体论是一种主体间本体论。国际关系主体间本体论的提出有助于建构更加清楚的国际关系理论,并为国际关系诸概念的统一分析创造了条件,因而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通常,我们在试图认识和观察某一外在事物时,总是通过一些中间媒介间接地对认识对象进行观察和认识。比如,我们通过对光线成像的感知,可以间接地认识能反射光线事物的形状和构成。我们通过对事物特征进行合乎逻辑地预设,间接地认识“主权”、“结构”之类事物的结构和形态。我们的感官不能、常常也没有必要直接跟认识对象发生联系,这种认识方式决定了我们必须不断地根据逻辑推理或常识推理,对认识对象的根本特性做出假定,然后根据这种假定形成对认识对象的知觉框架,从而完成对认识对象的认识。在这一认识过程中,我们对认识对象的根本特性的假定就是“本体论假定”。 一 本体论的哲学含义 本体论(ontology)是指在观察和研究对象事物时,对其所做的根本性假定,也是对所认识事物的终极假定。没有这种假定,我们就难以认识外在的事物。所以,本体论假定对于我们认识和研究国际关系现象具有重要意义。“本体论”这一概念的含义在其发展演变的历程中发生过较大的变化。西方国际关系理论学者将这一术语从哲学领域引入国际关系理论研究中时,根据本体论的现代哲学含义对其意义做了取舍。现在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研究中的本体论含义已经与传统本体论的哲学含义大有不同。所以,我们在研究和学习西方国际关系理论时,需要首先澄清“本体论”术语意义的这种变化。 理解和澄清本体论的术语意义及其变化,需要从其哲学含义开始。 在古希腊,人们认为人类之所以具有各种各样的技巧和能力,例如跳舞、歌唱、协调关系、吟诗作赋、发明创造等,是因为人类有一种叫做“智慧”的东西。智慧如此美妙,值得热爱。所以古希腊人把“热爱智慧”称为“哲学(philosophy) ”,这就是哲学一词的最初含义。 智慧使得我们有了处理各种问题的奇妙能力,但是智慧本身却不能直接体现出来,也不能直接为我们观察到。我们能够看到的只能是智慧的外在表现形式。为了方便对智慧进行研究,一些希腊哲学家(主要是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逐渐把热爱智慧具体化为追求“普遍知识”,并用“普遍知识”代替“智慧”进行研究,哲学也就顺势转变成为追求普遍知识的学问,而不再是关于智慧的学问。柏拉图暗示,作为智慧替代形式的普遍知识,不是关于“现象世界”的知识,而是关于“理念世界”的知识。 亚里士多德对所有的学问和学科进行了分类,在分类的基础上,他把“寻求最高原因的基本原理”的“形而上学”作为第一哲学,“它研究‘是者之所以为是’以及‘是者’由于本性所应有的性质”。“是者( being) ”的原文是ov,相当于英文的词根ont - ,加上logy (学科) ,构成“ontology”一词。所以,亚里士多德的第一哲学就是指本体论。[3] 这是本体论一词的最初哲学含义。 黑格尔接受了这一界定,并继续把本体论局限在纯粹的理念知识,与经验知识和现象界的知识区别开来。黑格尔的逻辑学是纯粹的原理,即是所谓的本体论;自然哲学则是纯粹原理的外化和展开,具体化为自然的原则;作为纯粹原理的绝对理念经过自然界的外化,最终在人的精神生活中返回到自身,这部分内容就是精神哲学。作为绝对理念的逻辑学乃是一切的本原,是本体论的研究内容。 亚里士多德在其形而上学里面曾专门讨论过“本体(noumenon) ”的概念。他认为,只有本体是能够独立存在的,其他各种“所是”都是依附于本体才能成立的,这是他讨论“是者之所以为是”时的一个基本观点。[4] 但是,由于本体不是唯一的“是者”,而是诸“是者”之一,所以本体论实际上是关于“是者”及其“所以为是”的学说,而不仅仅是关于本体的学说。 本体论学说在西方哲学中不断发展和演化。一些现代西方哲学家对本体论做了不同的解释。美国哲学家蒯因(W. V. O. Quine)把本体论简单地归结为“何物存在(what is there?) ”, 豪尔(David Hall) 和艾姆斯(RogerAmes)则认为本体论“是对事物最基本特征的研究”,是“寻求发现是者之是”。[5] 总之,在现代西方哲学中,以“存在”代替“是”作为本体论的研究对象,而“存在”又被当成表示一般的事物及其性质的概念。于是,本体论被当成关于一般的事物及其性质的一门学问。总之,在西方哲学中,“传统本体论”是关于本体和由“本体”所衍生出来的其他“是者”及其“所以为是”的学说,这种学说是纯粹理念性的、未经证实也无须证实的形而上学理论,与实证理论和实体理论截然不同。“现代本体论”的内容有所简化,被视为关于一般的事物及其性质的一门学问,是关于一切实在的基本性质的理论或研究。[6] 二 西方学者对国际关系本体论的分析 随着国际关系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我们日益触及深层的本体论问题。有意识地对国际关系事实进行本体论分析、做出本体论假定日益成为国际关系理论学者难以回避的话题。在这种背景和趋势下,自觉地加强国际关系本体论的专门分析和研究,变得至关重要。对国际关系本体论进行自觉分析始于西方学者。所以,理解国际关系理论中本体论的含义,需要了解西方学者是在何种意义上使用本体论的。在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研究中,西方学者较早主张对国际关系本体论进行系统考察和研究,亚历山大·温特(AlexanderWendt)便是其中的一位。[7] 亚历山大·温特在其建构主义的经典著作《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一书中,曾在多处论及本体论问题。他指出,他这本书是关于国际生活本体论的。他认为,即使最具有经验思想的国际政治学者,也必须研究一下本体论(must do ontology)。为了说明国际体系是如何运作的,温特指出,研究者必须做出一些形而上学的假定:国际体系是由什么构成的? 它是如何被构造的? 因为人类不可能直接地、没有任何中介地接触世界,故所有的观察都一定是掺杂了理论的( theory - laden) ,这种观察依赖于一些关于“何种事物存在”以及“它们是如何被构造的”等这样一些观念,这些观念通常被当做是没有问题的,或者是不被质疑的。当我们所研究的物体不可观察时(比如国际关系中的事物) ,我们尤其需要这些本体论假定。问题是,我们如此限定我们的认知活动,本体论就会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我们的实体理论的内容。[8] 在此书中,温特试图揭示新现实主义关于国际政治的结论是存在问题的,这是因为其结论从根本上就是源自其深层的物质主义和个体主义本体论,如果我们以理念主义和整体主义的观点来审视国际体系,那么我们就能更好地理解国际政治。[9] 从这段话里我们清楚地看到,温特所谓的本体论是指关于研究对象的本质特性及其建构方式的形而上学(纯粹理念性质的)假定,比如我们从纯粹理念上假定,我们的研究对象从根本上是一种什么样的存在,它是怎么被构造的? 在温特看来,新现实主义的问题根源是,它把国际体系(研究对象)看成了一种物质性的存在(物质主义本体论) ,这种物质性的存在从根本上来源于国家个体的行为表现(个体主义本体论)。[10] 理查德·阿什利(Richard Ashley)似乎对本体论的含义有不同的理解,他指出,“国家中心”主义是新现实主义理论建构的本体论原则。新现实主义采用个体主义方法论(从本体论意义上也是个体主义) ,把国家比做一个棱镜,通过这个棱镜,把集体主义理解为国家个体欲望、需求、信念和行动的集合结果。[11] 华尔兹在此意义上认为,国际体系从本源上讲是个体主义的,是自然发展起来的,而非有意设计的结果。[12] 所以,阿什利指出,“对新现实主义来说,国家在本体上是优先于国际体系的。这一体系的结构是这样产生的:先将国家定义为各个独立的个体,然后研究几个个体相互作用(mutual reference)时表现出来的特性。对新现实主义者而言,不先形成国家行为体的概念,就无法描述国际体系结构。”[13] 从这一段话我们可以看出,阿什利所谓的本体论似乎与温特的理解“不同”:阿什利所谓的本体论是指对于国际体系而言,其根本和本源是什么;新现实主义认为,国家先于国际体系而存在,因而国家是国际体系的本源,所以“国家在本体上是优先于国际体系的”。[14]如何理解这种不同呢? 仔细品味一下,其实他们本质上讲的是一回事。阿什利谈的是总体上的国际体系,是以国际体系为研究对象时的本体论,试图回答国际体系根本上是什么的问题。那么国际体系在根本上是什么呢? 这是阿什利提出的问题。阿什利认为,在新现实主义看来,国家比国际体系更根本,更具有本体性,所以,国家是国际体系的根本。温特在谈到本体论时,不是指总体上的国际体系,而是指以国际体系结构为研究对象时的本体论。那么,国际体系结构根本上是什么呢? 这是温特所提出的问题。温特认为,从根本上看,国际体系结构是一种观念结构,而不是物质结构。所以,我们可以肯定,无论温特还是阿什利,他们谈论的本体论都是一回事,是指研究对象在根本上是一种什么存在。这恐怕是西方国际关系理论在使用本体论这一术语时采用的一个基本含义。 三 国际关系事实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性存在 既然西方国际关系理论学者把本体论理解为研究对象在根本上是一种什么存在,那么从总体上看,国际关系事实在根本上是一种什么样的存在呢? 要弄清楚这一点,我们需要先明白一个重要的概念———社会。什么是社会呢? 德国社会学家齐美尔(Georg Simmel)认为,个人之间是处在不断的互相作用过程之中的,由于个人的互相作用而联系起来的网络就是社会。社会只不过是对互动着的一群人的称呼。所以社会学的任务是要阐明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即阐明个人怎样互相交往而形成群体,群体又怎样制约个人,故社会学的基本问题是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16] 马克斯·韦伯也认为,社会学是一门试图说明性地理解社会行为,并由此而对这一行为的过程和作用做出因果解释的科学。“行为”在这里表示人的行动,只要这一行动带有行为者赋加的主观意向即可。“社会行为”则表示,行为者的行动根据行为者所赋加的意向而与他人行动有关,并在其行动过程中是针对他人行为的一种行动。[17] 这意味着,只要某个行为者与他人发生了有意识的行动联系或行为互动,他就采取了一种社会行为而不是单个人的独立行为。所以,社会意味着人与人之间有意识的联系与互动,通过人与人之间的有意识联系和互动而形成的关系网络就是社会。这一定义与齐美尔的定义差不多,只是马克斯·韦伯更加强调了社会行为的意图性。 根据关于社会和社会行为的这种定义,我们可以确定,典型的社会行为不仅包括社会成员之间有规范的避让(如红灯停、绿灯行) ,而且包括他们之间无规范的暴力和打斗(如韦伯所谓的两个骑车人相撞后的对骂互殴)。[18] 也就是说,从含义上看,社会行为仅仅意味着社会成员之间的有意识的互动,而与互动的方式及与互动者之间是否存在规范的秩序无关。 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国际体系中,如果我们把体系成员看做是各个国家的话,那么国际社会或者说国际体系中的社会事实就不像英国学派所断言的那样,仅仅存在于有一定交往规范的国际体系中。纯粹通过暴力规则交往的国际体系(如霍布斯体系)也是一种社会体系,其中的国家交往也是一种社会交往。英国学派所谓的“国际社会”,只是一种文明程度更高的国际社会,而不是唯一的国际社会形态。笔者认为,国际关系现象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现象,国际关系事实属于社会事实。绝大多数国际关系学者都有意无意地支持了这种观点。 雷蒙·阿隆是最早把国际关系看做社会现象的著名学者之一,其巨著《战争与和平》是用社会学方法分析国际关系的重要著作。国际关系的理想主义理论以及现实主义理论的早期著作,如卡尔的《二十年危机》、摩根索的《国家间政治》等,都是从人与人之间、国与国之间的社会关系出发来分析国际现象的,都默认国际关系的社会性质。新马克思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也不例外,从葛兰西到考克斯,再到沃勒斯坦的世界体系理论,都从不同的角度探讨了国际关系的社会属性与社会互动(尽管互动的主体可能主要不是国家) ,默认国际关系的社会属性。 除此之外,当前国际关系的三大主流理论———新现实主义、新自由主义和建构主义———也都坚持国际关系事实的社会属性。 首先是新现实主义。被普遍误认为采用物质主义本体论的华尔兹实际上认可了国际政治(国际关系)的社会属性。他在《国际政治理论》一书中指出,国际体系发挥作用、塑造行为的方式有两个:一个是社会化,另一个是竞争。这都是在描述社会行为。社会化通过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效仿和竞争使得社会成员变得类似。“没有人让一个学校或城镇的青少年穿着相似的衣服,但他们大部分人都这样做了……社会以一种自发和非正式的方式建立行为规范。组织的观点可以左右其成员。英雄和领袖出现了,大家竞相效仿。社会化使得一个组织的成员与这个组织的规范变得一致起来。有些成员可能会感觉到压抑并企图做出越轨的行为,但舆论的嘲弄可以使他回到正轨或者迫使他离开这个组织。社会通过各种方式建立规范并鼓励一致性”。此外,“竞争鞭策行为者,促使他们调整自身,采取社会上最能为人接受和最成功的行事方式”。所以,“社会化和竞争是减少行为及其后果多样性的两个方面”。[19] 可见,华尔兹并没有把国际政治和国际体系看成是物质事实,而是看成社会事实。华尔兹只是把他发现的国际政治研究中的一个核心变量———国际体系的结构———看成是物质性的。如果华尔兹的研究对象仅仅是“国际体系的结构”,那么我们可以说他的本体论假设是物质主义的。但是,华尔兹的研究对象不是国际体系的结构,而是整个国际政治体系,所以,将华尔兹理论的整个本体论假定理解成物质性的,就存在问题了。 其次是新自由制度主义。对于基欧汉而言,其基本的研究对象也是国际关系。总体上,他从基本的国际关系假定出发来驳斥华尔兹的理论。他关注的基本问题是:国家之间怎样通过制度合作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国际制度如何对国家行为产生影响。[20] 这显然也是在研究国家个体之间的社会行为和社会互动,其基本假定也认为国际关系是社会性的。 最后是温特的建构主义。温特更加明显地把国际关系看做是社会事实。他直接把自己的理论称之为“社会理论”,不仅如此,他还把华尔兹的理论作为社会理论的一种。温特对国际社会理论核心问题的定义及其答案与华尔兹的有所不同:温特把社会理论的核心问题定义为“观念在社会生活中起什么作用?”其答案是,观念起决定作用;而“华尔兹的社会理论”则似乎可以把核心问题定义为“物质在社会生活中起什么作用?”其答案是,物质起决定作用,因为物质主义者把社会中起关键作用的事实理解为物质力量的组合。[21] 温特明确指出,国际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关系,这是默认的事实。对于什么因素在国际关系的社会事实中起关键作用,物质主义和理念主义对此有不同的看法。在这种认识基础上,温特明确指出自己的目的只是想“澄清国际体系的本质和作用”, [22]所以其研究对象就限制在了国际体系及其结构上面,其本体论问题就变成了“国际体系及其结构在根本上是一种什么样的事实和存在”。温特假定,国际体系结构在本质上是一种观念结构,这里的观念是指共有观念,即社会观念。 必须指出的是,华尔兹关于国际体系结构的物质性界定存在一定的问题。既然华尔兹明确假定国际政治和国际体系是一种社会事实(他本人对此有过具体的论述) ,那么作为国际政治和国际体系的“社会生活”重要组成部分的国际体系的结构就应该是一种社会性事实,而不可能是一种物质性事实。此外,根据社会和社会行为的定义,社会事实的构成基础应该是人或国家这样的具有主观意图的施动者,而不可能是其他没有主观意向的物质要素。所以,作为社会事实的国际体系的结构,其构成要素不可能是物质性的,而只能是社会性的。显然,华尔兹在这里犯了一个“根本性的”错误。 需要指出的是,不仅国际体系结构不可能是物质性的,国际关系的核心概念“权力”也不应该是物质性的。如果我们根据前面对国际关系是社会事实的假定,合乎情理地推导出“权力”的定义,那么我们也只能将权力界定为一种社会关系,而不是物质力量。从另一方面看,把“权力”界定为一种社会关系,也更加符合我们对它的经验认识。 四 国际关系的主体间本体论 既然国际关系是一种社会事实,那么我们用什么概念准确地表示国际关系的本体性特征呢?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引进“主体间性( intersubjectivity) ”这一重要概念。 什么是主体间性? 马克思指出,人在本质上是一种“类”的存在物,或者说一种社会存在物。作为社会存在物的人,每个个体都会不可避免地超越自身的个体性,与其他社会个体进行交互性的活动,发生各种各样的“主体间”关系。[23] 在这种活动和关系中,各种各样的主体间性问题、意义和困境都不断地、现实地展示出来。[24]英国文化学家麦克尔·卡里瑟斯(Michael Carrithers)指出,在任何情况下,人类的特性和经验只能在任何人的关系中、并通过任何人的关系而存在。[25] 社会就是人的集合,社会问题的实质就是个人与他人、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类的关系问题以及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关系问题。[26]这说明所谓社会行为和社会事实,实际上是一种交互主体性的事实,或者说“主体间事实”。[27] 社会事实不是表现为某个独立个体的单独活动,而是表现为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群体之间的交互活动,它存在和表现于主体之间。社会事实具有主体间性。 主体间性是西方哲学的一个重要概念,英文原文是“intersubjectivity”,汉语一般翻译为“主体间性”,也有的翻译成“交互主体性”、“主观际性”、“主体通性”、“共主体性”等。就其字面意思来看,翻译成“主体间性”似乎最准确,意指事物存在于主体之间的性态。主体间的东西要与纯粹的主体性的东西相区别,这意味着“某种源自不同心灵之共同特征而非对象自身本质的一种客观性。心灵的共同性和共享性隐含着不同心灵和主体之间的互动作用和传播沟通,这便是它们的主体间性”。[28]需要说明的是,主体间性是以主体性的存在为基础的。“主体”作为一个概念,最初是指实体,但在现代哲学中,主体是指人基于自我意识确立起来的一种实在。所谓主体性是指意识本身所具有的主动性、能动性、构成性、创造性和自由性。主体性原则建立在主体与客体对立与统一的基础之上。客体性具有被动性、受动性、机械性、固定性的特点。主体间性是主体之间的关联形态,是主体之间的影响和作用, [29]所以没有主体性就没有主体间性。 国际关系作为一种社会事实,必然具有主体间性,其本质上是一种主体间事实,这是国际关系事实的本质特性和本体论属性。对于国家间关系而言,或者对于以国家为基本主体的国际社会而言,我们研究和关注的是那些存在于国家之间或被不止一个国家所共有的国际关系事实。当然,从广义的角度看,国际社会中的个体性主体不单单是国家,国际社会中还有为数众多的个人行为体和组织行为体,它们都具有主体性,是国际关系的主体。所以,从广义的角度看,国际关系的主体间事实还包括为这些个体行为体所共有的事实。 五 国际关系本体论研究的意义 笔者认为,国际关系事实是一种主体间事实,国际关系的本体论是一种主体间本体论。这一结论对国际关系的理论研究具有重要意义。第一,国际关系主体间本体论的提出,明确了国际关系现象的根本特性是主体间性,可以使我们更加自觉地避免对国际关系事实属性的曲解和误解,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刻、准确地把握国际关系事实本身。例如,明白了国际关系事实的“主体间”本体性,我们就可以很容易推导出以下结论:权力不是一种物质现象,而是一种社会关系;体系结构也不是物质性的,而是社会性的,具有主体间性。这样就可以有效地避免华尔兹式的片面理解。 第二,国际关系主体间本体论的提出,有助于我们建构出理论基础更加清楚的国际关系理论。一个好的国际关系理论,必须具备“清楚”的理论基础,而不是“多重混杂”的。多重混杂意味着理论的本质不清,本质不清就难以有集中统一的逻辑起点和推理基础,从而难以建构出严谨简约的理论。国际关系主体间本体论的提出,为国际关系事实找到了一个可以信赖的深层基础和根本属性,使国际关系事实有了统一的本体论基础。这为建构基础纯净、严谨简约的国际关系理论创造了条件和可能。 第三,国际关系的主体间性的统一为国际关系诸概念的统一分析创造了条件。目前,不同流派的国际关系理论“各自为政”,物质、观念各执一词,人为地在国际关系理论涉及的关键事实和核心概念之间制造出无法通融的隔阂。物质性的权力和观念性的文化迥然相异,缺乏统一的分析基础,一个优雅的理论不大可能将它们进行合并分析。国际关系的主体间本体论可以有效地破除这一难题,使得权力和观念、规范等概念有了统一的分析基础,可以把它们放在一个统一的理论框架下进行分析(无论是进行因果关系分析还是建构关系分析)而不必担心理论基础不清楚的问题。 第四,国际关系的主体间本体论为国际关系的实证研究提供了认识论基础。主体间性保证了社会事实的客观性和可观察性,而研究对象的客观性和可观察性是实证研究的基础条件。如果国际关系事实不具备这两个基本条件,就谈不上对其进行实证研究。主体间性的提出为我们从认识论上解决了实证分析的难题,批驳了反实证主义者对实证研究的非议和攻击。[30] 总之,国际关系主体间本体论的提出,不仅比较有效地解决了传统理论分析中存在的混乱和难题,也为国际关系理论的统一分析和实证研究开辟了空间,应该引起国际关系理论研究者的高度重视。 国际关系论文:科技革命与国际关系的发展演变 摘 要 历次科技革命不仅对人类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产生巨大影响,而且还深刻地影响着国际关系的发展演变。二战结束以后兴起的新技术革命对国际关系的影响尤其深刻而广泛,最重要的影响是:导致了两极格局的终结与多极化的出现;传统的国家主权观念日益面临挑战;对南北关系产生重大影响,南北差距进一步扩大;促使人类战争观念的转变,和平与发展成为国际关系的主旋律。 关键词 科技革命 国际关系 演变 科技革命是科学技术在自身发展过程中发生的根本性的革命性的质的突破和飞跃。它不仅对人类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产生巨大影响,而且还深刻地影响着国际关系的发展演变。二战结束以后兴起的新技术革命对国际关系的影响尤其深刻而广泛,新技术革命的发展一方面导致了两极格局的终结与多极化的出现和传统的国家主权观念日益面临挑战,另一方面对南北关系也产生了重大影响,南北差距进一步扩大;同时还促使人类战争观念不断发生转变,和平与发展日益成为国际关系的主旋律。 1 近代科技革命与国际关系的发展演变 恩格斯曾经指出:“科学是一种在历史上起推动作用的、革命的力量。”近代人类发展的进程中出现的历次科技革命对人类社会的影响证明了这一点。近代以来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前、人类社会经历了两次科技革命,每一次都深刻地影响了国际关系的发展。 第一次科技革命是18世纪以蒸汽机的发明和应用为标志的工业大革命,这场革命造成了纺织工业、冶金工业、机械工业、造船业以及航海交通的大发展,在极大地推动了当时欧洲各国生产力发展的同时,使人类社会从手工工场时代跃入机器大工业时代。这次科技革命不仅使一直以来处于欧洲文明边缘的小岛国——英国因为最早开始了这场革命而成为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而且导致了现代国际关系的萌芽。在第一次科技革命之前,虽然15世纪、16世纪的地理大发现使世界各大洲之间开始发生交往,但这种联系是不经常的、片面的,因而不存在现代意义的国际关系。工业革命后,随着天文学、地理学的发展,航海事业达到空前规模,各大洲内部和各大洲之间开始了经常性的、较为密切的联系,全球性的国际关系才开始逐渐形成。 第二次科技革命开始于19世纪后期开始,以电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为标志,它引起了电灯、电话、电报和电动机的出现,以及钢铁工业、汽车工业、航空业和铁路、公路交通、化学工业等的迅速发展。使人类社会从蒸汽时代跨入电气时代,并最终促使了现代国际关系的形成。国际关系的发展从此具有了明显的全球性、整体性,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避免地受到世界上发生的各种事件的影响。而每个国家,特别是一些主要国家发生的重大事件,也会对全球国际关系产生各种影响,特别是由于国家实力的不平衡发展。几个在经济、军事实力方面对其它国家具有压倒优势的强国,在国际事务中常常起着主导的作用,并相互争夺世界霸权。而在这次科学革命中处于领先地位的是德国和美国,英法紧随其后。由于资本主义国家政治与经济发展不平衡,新兴国家要重新瓜分殖民地,争夺世界霸权。最终在20世纪上半叶爆发了两次世界性的大战。先后建立了凡尔赛体系和雅尔塔体系,并在雅尔塔体系的基础上确立了战后美苏两个超级大国相互争霸的两极格局。两次大战的发生以及美苏两极格局的形成,其根本原因就是科技革命造成各国综合国力对比的变化。 近代国际关系发展演变的历史清楚地说明,伴随着科学技术中心在世界范围内的转移,国际关系格局也总是发生着相应的变化。19世纪英国称霸世界,20世纪上半叶德国对英国霸权的挑战,以及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苏两极格局的形成,都是与这些国家在当时世界科技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密切相关的。 2 新技术革命对国际关系产生的影响 近代的两次科技革命以及它们引起的产业革命延续时间长达上百年,它们对国际关系的影响往往被其他方面的影响所掩饰,因而未受到应有的重视。近代科学技术对国际关系的影响虽然深刻,但表现却并不是非常明显,这影响了对于科学技术因素的重视程度。 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的,特别是在20世纪70年代开始迅速发展的新技术革命是以原子能、计算机、特别是微电子技术、生物工程技术和空间技术的广泛应用为主要标志。这次科技革命对国际关系产生的影响与前两次相比不仅更加直接和明显,而且更加深刻和广泛。 (1)导致了国际关系格局的转换,美苏两极格局最终解体,世界正朝多极化方向发展。国际关系格局的变化,归根结底是力量对比的变化,科技革命引起一些国家经济实力和军事实力的革命性增长,从而导致国际关系的根本性变化。 在历史的长河中,军事实力长期是国际较量制高点。大国都倾力于军事领域,追求着由军事强国而成为世界强国的目标。然而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现代科技革命的迅速发展使科技力在国力中逐步取代军事力成为国际较量的一个制高点。在新的形势下,苏联与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的科技、经济实力的差距逐渐拉大,并最终解体,由此导致两极格局的终结。与此同时,现代科技革命兴起不仅使日本、西欧等西方发达国家缩短了与美国的差距。而且,中国、印度、巴西等新兴工业化国家的综合国力也在近二十年来急剧上升,这些国家积极参与国际事务,并在国际舞台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而推动着国际关系格局朝多极化方向发展。 (2)新技术革命的发展使传统的国家主权观念日益面临挑战。国家主权是国家固有的区别于其他社会集团的最重要属性,表现为一国对内的最高统治权和对外的独立自主权。正是由于这一根本属性,国家才能在国际关系中发挥最重要的作用,也才能成为国际关系中最基本的行为主体。传统意义上的国家主权具有不可分割、不可转让、不可共享的特性。然而,随着现代科技革命的迅猛发展,传统意义上的国家主权观念正日渐受到挑战和侵蚀。特别是人造卫星、宇宙飞船和电子技术等的发展,克服了自然地理因素的限制进行信息的自由传递,使每个国家在严格意义上讲已经没有了秘密。此外,地理上边界的重要性也被国际分工、国际市场体系和科学技术在国际间的转移和流动而极大地削弱了,因而给每个国家维护自己的主权带来了威胁并产生了一些新问题。 因此,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作用已经使国家拥有绝对的主权是完全不可能的了。当所有的国家都在声明它们的主权神圣不可侵犯的时候,一个本质上互相依存的世界的运转和管理所需要的协定,正在慢慢地侵犯着它们的主权。而在未来越来越开放的国际社会,国家主权的部分削弱和部分让渡已成为发展的大趋势。传统意义的国家主权概念也必须随着时代的进步而不断发展变化。 (3)新技术革命的发展对南北关系产生了重大影响,南北差距进一步拉大。20世纪中期开始兴起的新技术革命与近代的科技革命相比有两个较为突出的特点:一是耗资大。新研究项目的开展,新产品的开发,实验设备的配置等都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二是需要很高的综合科研销售系统,这就涉及到很多方面,如:全面、系统、发达的基础科学,齐备的科技人才,先进的制造工艺和技术,一流的实验条件,发达的信息网络和完善的产品推广销售系统等条件,这样才能保证处于领先地位的新产品能够迅速研制、开发、利用并销售出去。 新技术革命所具有的这两个新特点使绝大多数科研活动只有发达国家才有能力进行,致使世界科技活动的80%以上掌握在发达国家手中,发展中国家所占的比重不到20%。而在年人均科研经费、科研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和科技人员的数量等方面,发展中国家都远远落后与发达国家。随着科技革命的发展,南北科技差距将进一步拉大,而其引起的后果将是贫者越贫,富者越富。发达国家凭借其先进的技术,以低价进口原材料和初级产品,加工成技术含量高的高附加值产品出口到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则因其的落后而不得不向发达国家出口廉价的原材料和初级产品以换取外汇,再从发达国家高价进口制成品。这种不平等贸易使本已十分巨大的南北差距进一步扩大,南北矛盾也会因此而不断深化甚至还可能激化。 (4)新技术革命的发展还促使人类战争观念不断发生转变,使和平与发展成为当今国际关系的主旋律。在人类历史上,尽管曾发生过大小数千万次的战争,但由于受到技术条件的限制,其作战能力、打击力、杀伤力、破坏力都远不能与今天相比。今天,现代科技革命的发展、大量新型武器的产生,战争的领域向上扩展到了“无高不可攀”的境地,向下则可潜入到海底深处。山障、路障等在高科技武器的作用下,失去了昔日的威风。在英阿马岛之战中,英国的空军急速开赴远在1.3万km之外的马岛进行空战;在海湾战争中,美国的空军远涉重洋,长途飞行3 200km,进行大规模空袭。在海湾战争中,以美国为首的多国部队,凭借着夜战装备上的绝对优势,使夜战场在很大程度上变成了“单向透明”的战场,多国部队主要的作战行动大都放在夜间进行,取得了良好的作战效果。核武器的出现及其所具有的巨大杀伤力和破坏力更是使现代战争没有真正的胜利者。在现代科技革命的迅猛发展的今天,全世界处于一种一按电钮就可以在一瞬间全部毁灭的状况之中。过去认为交战国必有一方胜利,一方失败,而战胜国从胜利中所得的利益一定比付出的多的想法,已不符合历史的发展趋势,为历史所淘汰了。也就是说,人类的战争观念已经发生转变。在当今时代依靠科技优势,通过和平手段来追求、实现国家目标,已有了可能。制约世界战争的和平因素正在增长。正是这种观念的转变使和平与发展成为当今国际关系的主旋律。这也是第二次世界大战60年以来世界没有爆发大规模战争处于总体和平状态的重要原因。 3 结论 总而言之,新技术革命的迅猛发展,不仅推动了人类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革,对世界政治、经济、军事有着重大的影响,而且对国际关系的发展和演变产生着更为深刻而广泛的影响。21世纪是科技竞争更加激烈的时代,哪个国家在科学技术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就会在未来的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的地位,也就会在未来的国际关系和国际事务中处于主导地位。 国际关系论文:自由主义与世界政治——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启示 【内容提要】自由主义是对国际关系实践产生最深刻影响的思潮之一。本文试图对国际关系中的自由主义发展道路进行梳理,文章对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基本假设进行了重新辨别,并分别阐述了国际关系中的放任自由主义与管制自由主义思想,及其在世界政治秩序演进中的意义。 【关键词】自由主义;世界政治;国际关系理论 在20 世纪的世界政治中,自由主义、建构主义与现实主义是对国际关系实践产生最重要影响的三股思潮。而在这三股思潮中,无论就影响还是对人类政治终极关怀程度而论,又尤以自由主义为最甚。自由主义为悲观时代的世界政治播下希望的火种,也为乐观时代的世界政治提供无穷的鞭策力量。自由主义无时不踌躇满志地表达着其对世界秩序的规划蓝图,并满腔激情地将其理念赋予世界政治的实践之中。自由主义因此为我们理解国际关系思想提供了一条最重要的线索。 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核心假设 在过去的30 年中,自由主义与现实主义之间的交锋(新-新辩论)为国际关系理论发展提供了最重要的动力。两者在对世界政治许多基本问题(诸如合作、制度的意义、收益问题等)的看法上存在着分歧,而究其根本,在于自由主义与现实主义在基本假设上有着本质的不同,这也是笔者认为两者具有不可相容与合一性的原因。[1]自由主义在世界政治分析的起点上,至少有以下几点与现实主义相比是独特的:第一,无论在国内政治还是国际政治中,个人或者团体是最重要的行为体,个人行为是以利益与目标为导向的,在特定的条件下,他们会努力追求并促进社会秩序与个人福利的进步。因此,个人(个体,individual)成为自由主义世界政治假设的核心,个人行为与世界政治有直接的关联。第二,与第一个假设直接相关的是,在自由主义理论中,国家(或者个人意志的代表)也是世界政治基本的行为体,但是,自由主义眼中的国家不是现实主义理解的类似实心球那样的“国家”(unitary state),而是“多头国家”(poly-archy state),也就是说,国家只是国内社会利益的集合体,其政策与行为是由国内社会团体与个人的偏好累积而成的。个人、利益集团、官僚机构以及社会团体之间构成竞争关系,国家政策与行为只是国内集团利益相互博弈与谈判的结果。第三,现实主义更多是从国家-国家关系上考察世界政治,自由主义则从国家与社会关系出发考察世界政治。自由主义重视社会因素的作用,这里的社会因素有两层含义,其一是国内层次的市民社会,其二是随着相互依赖与跨国交流的发展,在国际层次出现的跨国市民社会。在国家之外,社会力量同样是国际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参与并推动着国际政治的进程。更为重要的是,市民社会从国内与国际方向上发挥着对国家的制约作用。[2] 国家-社会关系假设的引入,使自由主义得以接触更加立体的世界,从而极大丰富了国际关系研究。第四,自由主义关于世界政治性质的认识也是独特的,这一点恰为许多分析者所忽视。多数学者认为,自由主义和现实主义都假设世界政治的无政府特性。其实并不尽然。现实主义者几乎毫无例外地认为国际社会与国内社会是两个截然不同的领域,因而通行国内政治的原则是不适用于国际政治的,试图将国内社会中的宪政与民主原则加于国际秩序设计是幼稚与愚蠢的。因此,现实主义特别是新现实主义喜欢声称自己的理论是“国际政治的理论”。与此对应的是,自由主义更接近是一种将国内社会经验放大到世界的国际关系理论。自由主义尽管承认国际关系的无政府特性,但是此认识是在国际社会与国内社会并不存在本质性区别的假设基础上的。所谓不存在本质性的区别,是指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或者秩序的缺失,只是由于类似国内社会中的制度安排未被推及于国际社会的结果,换句话说,国内政治经验可以应用并普及于国际政治,并最终使世界政治步入秩序状态。[3] 总之,自由主义与现实主义并非同根异枝,在行为体特性、个体行为的社会背景以及国内社会与国际社会关系问题上,自由主义与现实主义有着天壤之别。 古典自由主义的世界政治哲学 与现实主义一样,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也不是铁板一块的。从饱受批判的威尔逊理想主义,直到近些年学术界讨论很热的自由制度主义与民主和平论,都属自由主义阵营中的重要代表。而在自由主义阵营之内,不同学者对自由主义派别的划分也不一样。[4]在国际关系学界,这些年人们遇见最多的一词莫过于“新自由主义”(neo-liberalism)。有“新”当然就有“旧”,但是人们对新自由主义何以与旧自由主义区别开来,至今并没有一个令人信服的学理根据。本文认为,凯恩斯主义的出现是国际关系中新自由主义与古典自由主义的分水岭。我将在阐述新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部分给出这一划分理由。在此之前,我们有必要先交代一下古典自由主义的世界政治哲学观。 20 世纪之前的自由主义国际关系思想,散见于洛克、卢梭与康德的政治哲学,斯密、穆勒、科布登的(Richard Cobden)政治经济学,以及像边沁和斯宾塞这些对国际关系感兴趣的学者的著作中。我把凯恩斯主义之前的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称为古典自由主义。秉承同样的血脉,古典自由主义与新自由主义在一些国际事务基本问题上看法是一致的。第一,通过各种各样的政治和经济手段,在国内与国际关系中促进与扩大自由(以及后来的民主)乃世界和平、福利与正义的基本保障,也是世界秩序之基础。自由主义者认为只有通过不懈地推广自由主义的纲领,才能获得世界持久的和平与秩序。个人自由与世界政治秩序之间因此存在不可分割的联系。此种看法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罗斯福关于在四大自由基础上(宗教自由、言论自由、免于恐惧的自由、免于匮乏的自由)建立战后世界秩序的阐述中得到淋漓尽致的发挥。推而广之,在自由基础上的自由国家(liberal state)是推动国际合作的重要力量。所谓自由国家,大致具有这样的特征:司法平等,对个人权利实施保护的良好宪政,代议制政府,建立在私有产权制度基础上的市场经济体制。第二,国际合作是实现更广泛的人类自由的基本手段,自由主义者不认为人类政治生活是和谐的,但是自由主义并不认为充满利益冲突的人与人(国与国)之间合作是不可能的。[5] 真正的自由主义者认为,或者关注的是,个体可以各种途径(制度安排、社会交往、贸易、契约等)协调彼此之间的利益冲突,他们并不理想地认为个体之间存在完美的和谐状态,他们接受纷争与强制曾经是而且一直是国际生活的一部分的事实,但是与现实主义不同的是,自由主义者坚信,共同的利益和非强制性的谈判会成为国际生活最重要的内容。因而,自由主义者试图理解的对象是特定国际生活中,冲突和共同的利益、强制和非强制的谈判以及道德和自我利益之间是如何达成平衡的;[6] 如何促进个体之间的合作,是自由主义关注的重要话题。第三,基于合作的可能性,自由主义认为世界政治在合作中可以促进自由与进步,因而与现实主义截然不同的是,自由主义把世界政治看作是进步的而非循环的,是演化的而非静止的。从这一点说,自由主义的国际关系理论是一种进步的理论,它与一般的现实主义简单甚至有些庸俗地只把国际关系视为权力政治的游戏和战争的循环往复不同,相反,它认为通过国内政治制度的改进和完善(自由国家建设),以及在世界范围不懈地推广自由民主制度,是可以克服世界政治的战争状态的,所谓的战争状态并非一成不变的,是可以而且应该能够走得出的一个困境。[7] 但是,与后面阐述的新自由主义有所区别的是,古典自由主义对世界政治理解的独特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支配17~19 世纪主流自由主义国际思想的是一整套自由放任的理念,其在经济上相信自由贸易会促进和平,而在政治上则相信类似竞争性市场的国家体系,一只无形的手(均势)会自动调节国际秩序。应该说,古典自由主义的这种世界秩序理念,与其在国内信奉的政治经济信条是一致的。古典自由主义因为相信均势会自动调节国家间关系的这点看法,容易使人把它与信奉均势原则的政治现实主义联系在一起。其实不然,古典自由主义更多地是从自动调节的意义上理解均势,而政治现实主义则更多是从作为手段与目的的意义上理解均势。[8]第二,古典自由主义在国际事务中(至少在自由的国家之间)支持民族自决与不干预政策。基于自由与民主理念为基础的民族自决运动,应该受到鼓励;而对自由国家内部政策的干预,是不被支持的。这也正是不干预原则成为19 世纪自由主义外交思想核心内容之一的原因。[9]第三,与前两点直接相关的是,古典自由主义认为受到最少干预或者不被干预的世界本身就会走向秩序,如果自由贸易与基于自由原则基础上的民族国家建设能够及于世界的话。 新自由主义的世界政治哲学 古典自由主义盛行的时期基本是以领土为中心的国际政治时期,超越国界的全球公共问题还没有成为世界政治经济中的紧迫问题。但是,随着各国相互依赖的发展,国际关系对国内政治的制约能力在加强,听任国际体系中大量跨国界问题的发展而不给予关注与治理,已经威胁到国内自由民主的生存。古典自由主义的世界政治观开始在世界政治中碰到巨大考验。 第一次世界大战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间的20 年危机,成为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重要分水岭。放任自流的古典自由主义国际思想在两次世界大战面前面临严酷的挑战,民主国家内部的制度与价值以及国家间体系的生存,几乎受到自由放任世界的毁灭性打击。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首先对这种放任自流自由主义世界观进行挑战的是威尔逊。威尔逊第一次把“有组织的和平”(an organized peace)理念带到战后国际关系的实践中,其核心思想是要在国家之上形成一个超国家机构,裁判纷争与冲突,具体内容是通过国际联盟的建立,解决困扰18~19 世纪欧洲的安全问题。这是古典自由主义国际理论向新自由主义转向的开始。20 世纪20 年代末30 年代初爆发的经济大萧条,进一步催生新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大萧条及由此引发的国内与国际危机,加速了人们对自由放任国际主义政策的怀疑。大萧条无论对国内还是国际生活,都产生了毁灭性的后果,它使自由主义者认识到,无论在国内还是国际上,一个不受管制的政治经济体系都是灾难性的。凯恩斯国家管制思想应运而生,并在美国的新政实践中大获成功。凯恩斯主义的要义不只是将国家管制的理念带到国内政治经济治理中,其国际政治意义还在于,要使世界政治免于二战这样的灾难,也必须对国际生活进行必要的管制。这也正是二战结束前后,美国把管制性多边制度理念诉诸世界秩序设计的理论基础。[10]通过国际组织与国际规则管制世界的理念的出现,标志着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发生了重大的转折。自由放任的古典自由主义思想不仅在国内也在国际上逐渐失去了支持者。 由此看来,新自由主义至少在以下几点上与古典自由主义是不同的。第一,新自由主义认为自由放任的国际生活从逻辑上并不必然导致秩序,相反,理性个体行为,会导致非理性的国际政治经济市场失灵的恶果,新自由主义强调通过国际组织、多边制度与国际法对国际生活进行调控与必要的管制,非此国际政治不会进入秩序。第二,新自由主义相信和平与正义不是自然的状态,它们是人们精心政治设计的结果。新自由主义因此提出在国际层次上进行改革的问题,包括国际政治生活的民主化,提高制度安排绩效,加强多边主义,扩大跨国社会行为体的参与权等等。第三,新自由主义主张对国际政治经济生活进行必要的干预,认为在一个边界的政治经济意义正逐渐模糊的世界中,人类政治发展正面临着许多跨越国界的共同问题,这些问题必须通过更深入的合作,必要的时候借助干预以得到治理与解决。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新自由国际主义理论,由新自由制度主义、社会自由主义以及伯利为代表的法律自由主义组成。其中,新自由制度主义最为国内学术界所熟悉。在最近的新-新辩论中,以及多数学者所阐述的新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中,几乎均把新自由主义简单地等同于新自由制度主义,而对其他新自由主义流派几乎置若罔闻。这实在是对新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理解的偏缺。限于篇幅,本文着重阐述社会自由主义与法律自由主义。 威斯特伐利亚秩序,或者领土型国际政治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将国际社会中的权力彻底下放到以领土、居民为基础的主权国家身上。威斯特伐利亚秩序解决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即确立主权归属各个民族国家的理念,赋予各个主权国家独立的、绝对的不受干涉的权利。在一个互相猜忌与恐惧的国际体系中,它从法律上和形式上保证国家足够的权利去维护自己的独立性。但是,随着跨国互动的加强,国内与国际事务界限的模糊,各种议题的相互交叉与重叠,领土型国际政治的“边界”在发生变化,这个边界不只是传统国际政治的地理边界,而是问题性质上的边界变化,并进一步引起国家层面与国际政治层面如何进行权力两级分配问题。换句话说,威斯特伐利亚体系没有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治理国家互动过程中出现的在国家之上的公共问题?公共问题的解决仅靠国家自觉性的约束是不够的,它们需要国际层次上必要的具有强制实施能力的制度来保障,需要国家将一些权力委托或者转让给更高的国际机构,而这一点正好与威斯特伐利亚秩序“主权在国”的理念相冲突。[11] 这是新时代国际政治与旧的领土型国际政治的最大区别所在。人类政治面临的问题性质的变化,导致国际层面上对治理的需求在增加,而威斯特伐利亚秩序下的制度安排满足不了此类需求。威斯特伐利亚秩序在制度安排上的特点是确立“私权”(主权)的法律意义,由此形成的国家社会中(society of the states),缺少足够和必要的“公共权力”处理国家之间与国家之上的共同问题。这是威斯特伐利亚秩序的内在困境。 新自由制度主义开出的处方是强调国际层次上制度安排的意义,认为制度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与风险,改进信息质量,确立稳定可靠的预期,以促进合作与共同问题的解决。 法律自由主义对此反应有所不同。法律自由主义思想主要体现在主张将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结合起来进行研究的伯利的作品中。[12]法律自由主义的核心观点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合作国际法(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cooperation)开始代替共存国际法(theinternational law of coexistence),成为规划世界秩序的重要规范。与自由放任思想一致的是,传统国际法赋予国家以近乎无限的自由去追求自己的利益,而合作国际法则把国内人权、健康保护、经济状况以及环境保护都纳入到规范的范畴。[13]合作国际法的主体、范围与功能较之领土型国际政治下的传统国际法都有了很大的不同,其出现深受二战以后发达国家国内福利自由主义的影响,就国际层面而言,则与相互依赖加强后不断增加的跨国社会问题所带来的管理压力有关。按照法律自由主义的逻辑,国际法(transnational law,跨国法)将变成包括所有直接管制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政府之间跨国活动法律的总和,目的是要帮助形成跨国社会中个人和团体互动的结构模式,以限制国家的行动。[14]国际法调整的范围空前扩大了。 管制与干预并不是很难界定的词,但是新自由主义管制理念的实践,在以不干涉原则为主导的传统国际法下,则极容易被理解为干涉的同义词。当代国际政治中不断出现的关于干预问题的争议,从反面说明国际与国内政治经济生活中被管制问题的范围扩大了。一方面是不断扩大的管制领域,另一方面是在主权名义下对管制(干预)的抵抗,这就是新老交替时期国际政治的特点,也映照法律自由主义对跨国共同问题解决的深刻影响。 所有国家之间以及国家之上的跨国共同问题,几乎均与正义问题相关。新自由主义对此做出的反应体现在社会自由主义的主张中。[15]社会自由主义对当今国际分配正义给予格外的关注,其本质是为公正的世界秩序提供一种道德基础。贝茨(Charles Beitz)列举出当代国际分配正义问题,至少包括全球不平等与贫困;为了解决全球不平等与贫困问题,国际制度应该做出怎样的调整与变革;国际复合相互依赖中的新问题(贸易制度变迁引起福利再分配,缺乏控制的国际资本流动与跨国公司行为,国际资本流动对福利国家的威胁等);除国家之外,谁(跨国社会中的各类非国家行为体)有权参与全球公共问题管理的决策?[16] 社会自由主义在这些问题上的许多主张带有“社会主义化”的性质。社会自由主义相信国际正义不是自然的状态,而是人类潜心设计的产物。合作可以促进福利增长,但是在不公正的制度下,合作也会导致福利分配的不合理性。社会自由主义在对国际分配正义与公正的诉求基础上,提出许多重要的主张:第一,国际民主的重要性。国际民主的核心是如何使事关全球公共问题的治理过程更多地在民主的程式下运行。社会自由主义主张对国际层次上的多边制度进行民主化改革,以使它们至少在程序上更为民主。[17]第二,检讨现有国际公共决策,淡化国家以及军事力量在全球价值分配中的作用,主张把更多的跨国社会团体纳入全球决策结构中来。第三,重视国际关系中弱势群体权利的保护。 社会自由主义因为对国际关系中平等与公正的关注,使其成为一支重要的中间与平衡力量。如果说新自由制度主义与法律自由主义强调管制作用的话,那么社会自由主义则更看重调节在世界政治秩序中的意义。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国际政治中,诸如南北问题、多边机构改革、环境领域的可持续发展等,都受到社会自由主义思想的极大影响。 结论: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启示 霍夫曼在论述自由主义与国际事务时,认为国际关系状态与自由主义是格格不入的,因为自由主义的本质是节制、宽容、协调与和平,而国际政治的本质则正好相反,是一种战争状态。[18]丛林法则的国际政治果真为自由主义的天敌?自由主义者对此给出了截然不同的回答。自由主义强烈的入世关怀,使它在所有的国际思想学派中,对世界秩序的规划最抱有宗教般的执著与狂热情结。如前所论,自由主义把世界政治设想为处于战争与和平的“混杂状态”(heterogeneous state)之中。自由主义并不静止地把世界政治看作是“霍布斯丛林”,自由主义认为,世界政治是一片“可培育(耕种)的园地”(cultivable garden),它既存在战争的状态,但也有和平状态的可能性。[19]自由主义相信进化与进步力量,从个人自由的保护,到自由国家的扩大,再到国际层次的制度与法律约束,国际政治生活会逐步达到自由国家内部社会那样的秩序。这就是自由主义一以贯之的国际社会改造原理。 自由主义任何时候都不失其时代意义。在所有的国际思想流派中,自由主义也是最早洞察到国际政治发生的转型及其带来的挑战。在现实主义还迷恋领土政治的游戏规则时,自由主义已经意识到超越国界的共同问题对传统国家间关系带来的革命性影响。而自由主义正是通过内在的改造,即从古典自由主义到新自由主义的转换,对此做出即时的回应。二战以后国际关系领域多边制度的风行,肇始于欧洲的区域主义及其对其他地区正在产生的示范效应,多边主义作为一种理念在制度设计与改革中的意义,所有这些,都与自由主义理念在国际政治的贯彻有着密切的关系。自由主义为我们时代提出的最迫切问题就是,在国际力量参与各国内部政策调整范围持续扩大,以及跨国社会力量对国家行动制约不断加强的情况下,国家与国际的两级关系变得格外紧张,威斯特伐利亚秩序完成了为处理国家之下问题的国家层次的权威分配问题,但是,正如前述,在国家之间和国家之上问题的解决上,国际社会所被赋予的公共权力是欠缺的。如何平衡这样一对关系,为未来世界秩序之关键。自由主义不能全部回答这个问题,但是,就新自由主义力主国际层次管理机构安排的意义而言,仍然为全球化下的国际治理提供了最具创造性的一种途径。 以自由主义视角观照中国与世界之间的关系,于我们也不无启发意义,这是现实主义视角不能给予我们的。有两点值得注意,第一,如何从自由主义视角研究中国与世界?第二,如何在中国与世界的关系中发现自由主义的意义?第一个问题与研究方法有关。从作为研究方法的自由主义来说,需要我们更多地从国家-社会关系看中国对外关系的变化。自由主义强调社会性因素的作用,像非政府组织与跨国社会团体等在中国外交变化中起着什么样的作用?随着法治中国的发展,中国强国家-弱社会模式的变化在外交上的含义是什么?作为超大社会与单一国家,中国的央地关系以及国内不同利益集团(部门)之间的博弈怎样影响到外交领域的变化?中国独特的国内区域经济体与其周边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对未来东亚国际关系的含义为何?如此等等。自由主义作为一种研究方法,无疑为我们思考中国的国家关系提供许多全新的问题。第二个问题事关中国与世界关系中的自由主义维度。这一视野下也有许多有趣的问题,例如,经济开放及经济外交如何改变着中国处理与他国(地区)的纷争方式?中国参与国际制度以及国际制度介入中国,怎样影响着中国多边外交以及中国对多边主义的信念?中国在东亚区域化过程中怎么看待国家与地区两级层次中的权威分配?等等。显然,在现实主义主导的中国国际关系研究中,自由主义分析的引入可以为我们提供更多促进研究进步的有意义问题。 国际关系论文:现代国际关系理论的沿革 [摘 要] 本文探讨国际关系理论的发展过程,也试图讨论它的未来走向。1919-1948年是国关理论初创与理想主义主导时期,源于对一战的深刻反思,理想主义谋求实现一个想象中的和平世界。从二战到1979年是现实主义的主导时期,以二战和冷战为背景,摩根索建立起现实主义理论框架,华尔兹的新现实主义在理论上做出了重大贡献。1979-1992年是自由主义复兴时期,新自由制度主义成为理论化程度最高的自由主义流派,与新现实主义比肩而立.1992年至今,强调观念和认同的建构主义兴起,逐渐与新自由主义和新现实主义形成三足鼎立。今后,国关理论将更多地表现出进化思维、权利政治和多元理论的发展取向。 [关键词] 国际关系理论;理想主义;现实主义;自由主义;建构主义 关系成为一门学科有近100年的历史,1919年英国威尔士大学设立第一个国际关系教席是国际关系学科成立的标志.学科的建立反映了人们对一战的反思和对消除战争的希冀.从1919年起,国际关系理论的沿革经历了四个主要阶段.本文主要探讨在这四个阶段中国际关系理论的发展与变化,并讨论国关理论可能的发展取向。 一、国际关系理论初创阶段与理想主义的兴起(1919-1948) 一战后,人们希望建立一个和平的国际社会.1918年,美国总统威尔逊提出"十四点"计划,集中反映他的理想主义思想。威尔逊理想主义的核心是建立一个可以维护世界和平的超国家组织,具体体现在国际联盟上面.威尔逊主义影响深远,国际关系理论发展到第三个阶段,即自由主义复兴时,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将威尔逊理想主义中民族自决、自由贸易、国际组织等观念重新整合梳理,并使之理论化.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国际关系思想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国际关系理论体系.历史上许多思想家,如霍布斯、洛克、格劳秀斯、康德等人都有着关于政治和国际政治的重要论述,但没有统合成为国际关系理论的体系.威尔逊的理想主义至多是一些关于国际关系的思想和政策建议.因此,1919年开始的第一个阶段是国关学科的初创阶段、或曰幼稚阶段.从理论角度讲,理想主义是这一阶段国际关系的主导理念,考虑的是"应然"问题,就是世界应该是什么样子.在方法论方面,国际关系远未形成自己的方法论体系,主要是借鉴历史学和国际法的研究方法.威尔逊的很多思想来源于国际法,他本人在任大学教授时期主讲课程也是政治学和法学.另外,一些国际联盟的积极倡导者,如塞西尔、劳特巴赫等,也是典型的理想主义者。 但是,国际关系理论在第一个发展阶段中发生了一个重大的"断裂",这就是1939年卡尔《二十年危机》一书的出版.该书矛头直指威尔逊理想主义.卡尔认为,在国际关系思想界存在着两种对立的思想,一种是乌托邦主义,即威尔逊理想主义,一种是现实主义.理想主义的典型实例国际联盟在制止侵略方面屡遭失败,最根本的一点就是把世界设想得过于理想,与现实脱节.国联的失败也是理想主义的失败,它忽视了现实世界到底是什么样子的问题,亦即"实然"问题.卡尔指出现实主义是一种和乌托邦主义对立的理念,它所重视的第一要素就是权力,最核心的一点是怎样看待权力和道德.卡尔认为这个世界上没有道德是不行的,但什么是道德,怎样遵循国际道德,国家怎样具有自己的道德,则完全是另外一回事.正是在权力这-核心问题上,卡尔对理想主义的尖锐批判使这本书一出版就引起了很大反响,但最大的震撼还是来自二战.《二十年危机》首版在1939年,当时战火初起g此书于1946年发行第二版,二战刚刚结束.二战的实际似乎印证了卡尔的预言,此书影响力进一步加大.二战前人们纷纷谈道德和秩序,但卡尔说,国际关系的实质是权力.所谓的道德,所谓的维持国际秩序、国际组织,都是维持现状国家的口号,德国不会这样思考问题,不满意现状的国家必然要加强实力去改变现状.《二十年危机》使得理想主义的发展出现了"断裂",为战后现实主义的兴起做出了重要的铺垫。 二 、国际关系理论的发展阶段与现实主义理论体系的确立(1948-1979) 第二阶段开始的标志是1948年摩根索《国家间政治》-书的问世.如果说卡尔在理论上的重大贡献是界定了理想主义和现实主义两大流派并突出了现实主义理论的话,那么,摩根索则建立了现实主义的理论体系,系统表述了现实主义的整体思想、基本原则和运用方式.因此,摩根索被称为"战后现实主义之父".由于国际关系有了自己的理论体系,所以,作为一门学科,它开始走出幼稚阶段,进入发展阶段.战后最初几年,美国一度垄断原子弹,被称为"短暂单极".但冷战很快就开始了,美苏对峙局面迅速形成,这种国际政治的背景又给现实主义增添了发展的土壤与证据.美苏对峙的本质是军事对峙,最终体现在战略均势上面。在这个阶段,国际关系研究的重心转向美国,现实主义成为国际关系理论的主导范式,国际关系研究基本上是在现实主义的理论框架中展开的.现实主义的基本假定是:权力(特别是军事实力)是国际关系的最根本因素,国家的利益至高无上,普世道德是没有意义的.摩根索在《国家间政治》中最极端的表述是将国家的一切行为动机归于获得权力、增加权力和保持权力.权力不仅是国家生存的手段,而且成为国际关系的目的和国家本身的目的.现实主义作为主导理论持续30年.在这个大框架下,许多针对实际问题(如:战略威慑问题、安全困境问题等)的研究深入展开,使国际关系学进入了迅速发展时期.标志有两个: 其一,现实主义高度理论化。《国家间政治》提出了现实主义的基本问题,但全书理论化程度并不很高.之后经过众多学者的努力,一些有影响的理论相继出现,理论化程度越来越高.比如强调权力结构决定世界体系稳定的霸权稳定论,认为霸权国和挑战国之间相对权力变化会导致战争的权力过疲论等.再如,卡普兰的体系论、文利森的决策理论等也使国际关系研究进一步规范化.《集体行动的逻辑》的作者奥尔森从经济学角度也提出了国家兴衰理论,指出大型分配联盟是国家衰退的重要原因.大型战争可以将原有的社会结构全部打乱,所以战后会有迅速的经济发展-m经济学家严谨的方法论更加受到重视.有人用这种理论专门分析了战后德国和日本的发展,也有人试图把此理论运用到分析中国""后的发展。 其二,形成了以社会科学方法为基本方法的方法论体系.在国关理论的幼稚阶段,很多学者是从历史学、法学转行研究国际关系的,前者沿着历史学的方式进行研究,后者沿着国际法学的脉络展开分析,国际关系理论本身在幼稚阶段没有自己的方法论.在现实主义主导阶段,国关理论在方法论上的突破,主要在于战后美国出现的社会科学繁荣,人们强调社会科学向自然科学靠拢,行为主义开始主导国际关系学的研究.从认识论的角度看,行为主义坚持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一元论,认为二者本质上一样.与此相呼应,国际关系学学者努力将自己的理论体系化为一种极其筒约的理论,能够用公式表示出来,能够用定量方法计算出来.不仅在国际关系学界,在整个政治学界都出现了这个趋势.所谓国际关系学第二次大论战主要是方法论论战,争论焦点在于自然科学的方法到底能否运用到国际关系研究之中.结果是科学派占了上风.这种结果有利有弊.有利的方面在于将国际关系学科的方法论逐渐统合起来,形成了比较"硬"的国际关系科学方法论.与之相关的数据收集也积极展开.比如,在密歇根大学建立了庞大的战争数据库,收集了自拿破仑战争以来所有可以收集到的战争数据,建立了"战争相关系数"体系(COW,the Correlates of War)不过,这样做的负面效应是建立起科学方法论的话语霸权,其他方法都或多或少地被边缘化了。 国际关系理论和方法论这两条主线的发展,到1979年汇聚到一个顶峰,即华尔兹的《国际政治理论L以自然科学理论标准衡量,此书至今仍是国际关系理论界最严谨、最简约的著作.它以国际体系的无政府性为基本前提,将以主要国家实力分配为基本内容的体系结构视为国际政治的核心变量,形成了以国际体系结构解释国家行为的严谨理论体系,简称"结构选择".以方法论的标准衡量,它具有高度的理论简约性和可证伪性,比枝容易地演化出理论假设,通过理论、假设、数据、验证的步骤,得出分析结果.《国际政治理论》是国际关系学引用率最高的书,是第二阶段的集大成著作,是国际关系理论发展和学科趋于成熟的标志.当时的国际政治背景,尤其里根上台后美苏展开的第二轮冷战,似乎再度证明了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是不可取代的。 三、国际关系理论繁荣阶段与自由主义的复兴(1979-1992) 国际关系理论发展的第三个阶段是学科的繁荣时期,以现实主义危机和自由主义复兴为基本标志.20世纪70年代初,国际政治现实中出现了布雷顿森林体系垮台、美元贬值、越南战争、石油危机等一系列事件,这使人们开始反思现实主义的许多基本命题是否还能解释国际关系的现实.将1979年作为国关理论发展的第二和第三个阶段的分野是因为此年《国际政治理论》出版.此前两年,即在1977年,基欧汉和约瑟夫·奈出版了著名的《权力与相互依赖L在这本理论著作之前,两人也已提出过"跨政府关系"的概念,对国家作为单位提出了质疑.m《权力与相互依赖》否定了现实主义的三个基本假定,虽然由于第二轮冷战开始的政治大背景,该书没有立刻掀起理论论战,但它是自由主义全面复兴的序曲。 《权力与相互依赖》提出的三个与现实主义针锋相对的基本假定是:第一,否定现实主义以国家为国际关系惟一行为体的命题,认为国家不是单一的理性行为体,其他超国家和次国家行为体也在国际关系中发挥着重大影响.第二,军事安全并非总是国家的首要问题。其他问题也会具有极大的政治意义.第三,军事力量不是或不完全是国际关系中实现国家对外政策的最有效手段.华尔兹对摩根索的理论做了两个重大修正.一是把国际政治的第一推动从人性改变到了无政府性.人性难以科学化,是难以验证的东西,华尔兹的理论之所以具有高度的科学性,原因之-就是他的理论变量都是可验证变量,这样华尔兹否定了摩根索现实主义的第一原则,亦即人本性好斗。华尔兹认为国家间战争的根本原因在于国际社会的无政府性,而不是人性.二是华尔兹认为权力不是目的只是手段,生存才是目的,所以,华尔兹理论又被称为"防御性现寒主义".在无政府状态下,保存自己只能靠自助,依靠军事力量,因此,华尔兹主张权力的合理性够用.但是,恰恰是在这个问题上,基欧汉和奈提出了质疑,是否只是军事手段才是权力?例如,军事强大的美国和军事属弱的加拿大为邻,是否美国可以因渔业纠纷而派兵进攻加拿大?基欧汉和奈认为军事手段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保障国家生存和利益的最有效手段,更不能事先假定如此.权力不仅仅是军事力量,权力也可以来自相互依存,世界的相互依存度很高,但是不对等的,不对称的相互依存产生权力。 1977年以后,特别是进人80年代后,出现了各式各样的自由主义.有影响的国际关系自由主义理论包括:迈克尔·多伊尔和布鲁斯·拉塞特的"民主和平论",认为民主体制是和平的基本原因商贸和平论,继承了亚当·斯密的思想,认为只要国际上有一个开放的商贸体系,国家就不会发动战争.梳理起来,共有五种形态的自由主义,即:共和自由主义、相互依存自由主义、认知自由主义、社会自由主义和制度自由主义.各种理论纷纷出台,形成了繁荣阶段的高峰时期。 在诸多自由主义流派中,新自由制度主义的理论化程度最高,这主要归功于基欧汉.新自由制度主义在方法论上没有新的贡献,而是严格继承了科学方法论,坚持科学实在论和物质主义本体论,坚持国际关系中客观规律的存在和可发现性.从这个角度来说,华尔兹和基欧汉都借鉴了徽观经济学的理论,在理性主义这个大范畴中进行研究.新自由制度主义的根本突破始于对现实主义一个重大理论——霸权稳定论的批判.霸权稳定论是华尔兹结构现实主义的典型范例,它的基本命题是国际体系中实力分配的结构决定这个体系是否易发战争、是否稳定.霸权国可以遏止战争,一旦没有霸权国,则会狼烟四起.根据这个理论,霸权国在军事经济上占有绝对优势,且建立起规则、机制和制度来维持霸权地位,同时也维持着世界秩序.70年代中后期,人们普遍认为美国霸权衰退了,《大国的兴衰》反映了这种共识.该书的基本观点是任何大国都要衰退,主要原因是在海外的帝国战线太长,太多的承诺必然要消耗自身的资源基础.根据霸权稳定论的基本理论,只有霸权国把自己的军事经济实力重新恢复到最高点,才能继续保持原有的规则、机制和制度,维持体系本身的稳定.基欧汉则认为,维持秩序既靠权力,也要靠制度,如一个国家或社区成员服从制度,在没有强权保障秩序时,仍然可以维持秩序,实现稳定.霸权国(指美国〉在权力鼎盛时的1945年领导建立了一系列的国际制度,根据霸权稳定论的说法,霸权国一旦跌落,它所领导制定的制度也随之瓦解.但基欧汉指出,这种供应学派观点是不适当的,应当从需求角度思考这个问题.即便制度是霸权国提供的,但由于元政府体系中国家对制度的需求,所以即使霸权国权力消退,已有的制度也不会全然瓦解,国际制度仍然可以是维持秩序的最主要的手段,促成国家阔的合作.1984年,基欧汉出版了《霸权之后:世界政治经济中的合作与纷争L作为新自由制度主义的代表作,该书从理论和实证两方面比较完整地提出了需求学派的制度理论,也使新自由制度主义成为了众多自由主义流派中理论化程度最高的理论,标志着新自由主义理论的成熟。 除此之外,第三阶段还有两个值得注意的发展: 其一,二战以后在英国出现的"英国学派"此间取得了重大进展.英国学派大致可以归为社会自由主义学派。早期重要学者马丁·怀特在卡尔分类的基础上,将国际关系理论分为现实主义、革命主义和理性主义,分别对应着霍布斯传统、康德传统和格劳秀斯传统.前两者类似于卡尔所说的现实主义和乌托邦主义,第三类则是怀特的贡献.国际社会不是霍布斯的互相征战的原始状态,而是有法律和准法律约束的社会性结构.怀特闸释的理性主义成为英国学派的基本理论出发点.布尔是英国学派第二代代表人物,其著作《元政府社会》在70年代冷战非常激烈之时提出可以建立一个有规则管理的国际社会.英国学派发展至今,出现了新的一代以及《国际社会与国际关系的发展》等代表作.布赞的《世界历史中的国际体系》发展了英国学派的核心思想.尽管他本人不承认自己属于什么学派,但布赞探讨国际社会向世界社会的演进,其方法论特征也已经比较明显,即从历史中提炼理论,这与英国学派的基本研究脉络是并行不悖的.[叫比如说,谈国际社会、国际体系,不像华尔兹那样当成是超历史概念,而要研究在历史中的发展演变过程.这样,历史演进就成了英国学糠的主要研究方法.与历史学家不同的是,这种历史演变的方法着重于在历史中提炼国际关系理论的概念,是史学与国际政治的融合、史料为政治学研究服务.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有大的历史观,很容易形成一种发展和进化的理论,弱点是以科学观来看,英国学派理论难以提出明确的因果关系假设,缺乏理论陈述的清晰度。 其二,非主流理论对主流理论的抨击日趋尖锐.一方面,20世纪60年展起来的依附理论仍然在发展中国家有着很大的影响,沃勒斯坦的世界体系理论也在进一步发展之中.另一方面,非主流理论也开始与主流理论正面交锋.1984年,基欧汉主编《新现实主义及其批判》,收入了批判理论和后现论对新现实主义的质疑和批判.虽然主流理论后来没有高度重视非主流理论的力量,真正的对话并没有深入展开,但非主流理论的批判一直没有停歇,一批重要著作也相继问世.考克斯(Robert Cox)的《生产、权力与世界秩序》(1987)、林克莱特(Andrew Linklater)的《超越现实主义:批判理论与国际关系》(1990)、埃尔思坦(J. B.Elshtein)的《性别与国际关系》(1987)等都对国际关系理论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加大了第三阶段的争鸣力度,为下一阶段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四、国际关系理论的三足鼎立时期与建构主义兴起(1992—今) 1992年至今,是国际关系理论范式分野再显清晰的时期,标志是建构主义兴起并与现实主义、自由制度主义形成了三足鼎立的态势。建构主义在西方社会科学中一直非常重要,只是在国际关系学中,现实主义在第二时期形成话语霸权,并借助科学方法论的工具,加之建构主义在国际关系领域自身没有形成高度理论化的体系,所以一直处于边缘状态.20世纪50年代对欧洲一体化的研究表现出了建构主义的一些思想.如:以密特拉尼(David Mitrany)为代表的功能主义学派、以哈斯(Ernst Haas)为代表的新功能主义学派、以多伊奇(karl Deutsch)为代表的社会交流学派等。但由于冷战的反复持续和欧洲一体化进程的曲折复杂,这些学派没有形成重大的影响。 80年代末,奥努弗(Nicholas 011uf)把建构主义这一术语正式引人到国际关系学,并出版著作《我们造就的世界》.对国际政治学建构主义做出最大贡献的是亚历山大·温特.温特1987年在《国际组织》上发表了一篇以行动者和结构的关系为内容的文章《国际关系理论中的施动者——结构问题》,开始探讨国际政治的社会因素.1992年,温特发表了《无政府状态是国家造就的:权力政治的社会建构》,立刻引起轰动,建构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开始得到广泛关注,因此可作为国际关系理论发展进入第四个阶段的标志.温特的这篇文章质疑的是现实主义和自由主义研究的起点问题——国际体系的无政府性.现实主义和自由主义都把国际体系的无政府性作为事实接受下来,以此为起点开始研究.但温特指出,这种接受"无政府逻辑"的做法本身就值得质疑."无政府逻辑"并非只是现实主义和自由主义接受的那种霍布斯逻辑,而是包括洛克文化和康德文化在内的多种逻辑."无政府逻辑"也不是亘古不变的客观存在,而是行为体在社会实践中建构起来的社会事实,有别于自然科学中的自然事实.国家利益、权力政治这些现实主义的基本概念同样也是社会实践建构的产物.这些思想集中体现在温特1999年出版的《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这部著作与新现实主义大作《国际政治理论》形成鲜明对照,被认为是20世纪国际关系学最后一本最重要的著作。 建构主义对现实主义和自由主义形成了根本性挑战,并逐步与后二者形成三足鼎立的局面,最根本的一条是它与现实主义和自由主义存在不可通约的本体论观点,认为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认识论、本体论、方法论三个方面的机械一元主义是不能成立的.建构主义强调观念、认同、文化的重要性,认为国际体系的物质性结构只有在观念结构的框架中才能具有意义。考察两个国家的关系,不要只看它们是否都有核武器或是否是邻国,也要看它们到底是敌人还是朋友.温特最常用的典型例子是,美国并不担心英国的一百枚核弹头,却十分害怕朝鲜的一枚核弹头.因为英美是朋友,而朝美是敌人。 现实主义仍在发展.当前具有代表性的现实主义理论是所谓的进攻性现实主义.它可被视为现实主义发展的第三个阶段,也是后冷战时期最典型的、最激进的现实主义,代表作是米尔斯海默的《大国政治的悲剧》.虽然这部著作的理论化程度不是很高,但现实主义意识却超过了以往的现实主义.进攻性现实主义从两个源泉获得了灵感,一是摩根索的权力论,二是华尔兹的结构论。进攻性现实主义认为,国家的目的是保全自己的生存,因此权力是第一要素.但国际体系的元政府结构却决定了国家永远无法知道自己拥有多少权力才能实现这一目标,所以,国家必然追求无限大的权力,因而争霸也就成为大国关系的必然态势,争霸的结果又取决于经济和军事实力.进攻性现实主义认为大国争霸是国际关系的铁律,人是没有任何作用的,这是机械唯物主义的错误.正因为如此,进攻性现实主义才是极其悲观的现实主义,悲观程度超过了华尔兹的新现实主义,甚至在某些方面也超过了摩根索的传统现实主义,摩根索至少还相信外交技巧在作用,而外交的艺术恰恰是人之所为。 自由主义的发展也仍在继续.一是制度合作研究进一步深人,阿克塞尔罗德的复杂系统和合作进化理论可能是目前最尖端的合作研究,不仅研究国家在国际体系中通过复杂学习程序进行合作的问题,也研究其他行动者和生物体之间在复杂系统中的合作过程.还有学者将自由主义的几个重要因素,比如相互依存、民主政体和国际制度结合起来研究战争与和平问题,提出了三角和平的理论.二是全球治理.在全球化发展迅速的阶段,以元政府治理为基本内容的合作性治理得到了进一步的拓展,多边主义与多边国际组织再度成为自由主义研究的重点之一.与之相关的是软权力的概念,因为在全球治理中,仅仅依靠硬权力是远远不够的.三是国内政治与国际政治的结合.自由主义从第三阶段起就开始注意国内国际政治的相关性.1988年普特曼提出了双层博弈模式,强调了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的关系.海伦·米尔纳在1991年的一篇论文中就对以无政府性划分国际国内政治的做法提出了质疑.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这一研究取向更加明显地沿着国内国际政治的结合部位和相互影响方面发展。 五、国际关系理论发展走向 从国际关系理论的沿革历程来看,国际关系理论发展可能会有以下几个走向。 首先,从强调循环向强调进化发展.回顾社会科学(不仅仅是国际关系理论)的发展,大理论有两种明显的思维取向.一种是认为整个理论体系是循环的,人的社会运动也是循环的,汤因比的"文明循环论"和米尔斯海默的霸权轮回圃等都有着决定论的循环理论色彩.华尔兹的新现实主义也是如此,认为只要国际体系的无政府性质不变,国际体系中的行为体都会围绕权力这一轴心运转,这是不可更改的客观规律.但理论发展到自由主。之后,很大一部分就不是这样了.自由主义的制度观是进化性理论,制度是人为的社会事实.基欧汉的新自由制度主义理论最简单的表述是"制度选择"——制度可以促成国家间的合作行为,若将人在建立制度方面的能动性考虑在内,就是人通过努力可以促成合作。如果这个命题确实反映了基欧汉的思想,那么意味着国际关系的整体发展可以走出循环圃,不断地向更趋合理的方向发展.建构主义则进步突破机械的历史循环论,突出了人的观念的力量,重视人的实践活动的建构功能,强调了文化的作用.从循环理论走向进化理论的实质是关注人的能动性.如果说华尔兹的理论是人失能的世界,基欧汉的制度自由主义则是人有限能动的世界,而温特的建构主义则是人积极能动的世界.人的能动是国际关系和历史的推动力,人的复活也是国际关系的希望所在。 其次,从权力政治向校利政治发展.在现实主义顶峰时期,权力变成了一切国际关系活动的核心.二战后,摩根索建立现实主义理论大厦时,权力就开始走向神话.如果以权力为政治活动目的的情况持续下去,人类是永远没有希望的.当然,在当今国际关系中,权力仍十分重要,没人会否认这一点.但是,也可以看到一种越来越清晰的理念轨迹,它在更多地向权利的方向发展.后现代国际关系理论、女权国际关系理论,以及很大一部分建构主义理论都表现出这种迹象.即使把国家作为主要的国际政治行为体,作为国际社会的成员,国家之间争斗的原因很可能是权利没有得到承认而不是生存受到威胁.对等关系是要承认拥有平等的权利.即使对方再弱小,如果不承认对方的权利,就会形成不解之结。民族之间、个人之间又何尝不是如此.权力和权利是政治学中永恒的概念,核心问题是谁是目的,谁是手段.如果人类社会要不断走向进步,就不应该忽视权利,并将权利视为目的,将权力视为手段.如果说现实主义是权力政治理论,自由主义和建构主义则更加重视极利政治的历史性和现实性意义。 第三,从话语霸权向多元理论和方法论发展。如果说第一阶段是理想主义的天地,第二阶段是现实主义和科学方法论主导,第三阶段已经明显表现出多元态势,无论是理论还是方法论都是如此.无论哪个学者都很难说自己的理论就是惟一正确的国际关系理论,自己的研究方法是国际关系研究的惟一方法.国际关系理论的现实是多种理论并存,多种方法并存,而且同-个研究中有并用多种方法的现象,即所谓的后实证主义的状态.除三大主流理论之外,还有深入发展中的批判理论、规范理论、女性理论、后现论。除了实证主义方法论之外,还有解释学方法论、解构方法论等等.这样的状态应该是正常状态,因为多理论、多方法论的竞争状态,才应该是"学问"的真实状态。 国际关系学是和现实结合很紧密的学科.从理论与现实的关系看,国际关系理论,除了威慑理论等非常具体的理论外,宏理论一般对国际关系实践没有立竿见影的效果,却有潜移默化的功力.从理论自身建设来看,它要解决的是最根本的问题,比如,我们是谁?世界是什么?国际关系是什么?理论本身的意义在于积累思想、传播学术,实现知识的生产和再生产.国际关系理论经过近百年的积淀和沿革,深化了人们对这个世界的认识,为社会科学的发展做出了自己的贡献,这是国际关系理论自身的学理旨趣。理论的根本功能是使人们对世界和人类的根本问题有更深刻的认识,从而能够使人类向更美好的未来发展.说到底,国际关系的根基是人与人的关系,国际关系学的终极关怀也应当是人。 国际关系论文:关于几个重要国际关系术语中文译法的讨论 [内容提要] 近年来,国内学术界在译介外国国际关系文献的过程中引进了大量术语,但是在这些术语的译法上缺乏统一的规范,不利于学术研究的与交流的正常进行。本文讨论了十个重要的国际关系术语的中文译法,结合这些术语在原文中表达的意思以及国际关系的语境给出了相应的推荐译名,旨在引起学术界的重视与讨论,促进中国国际关系专业术语译名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关键词] 国际关系理论;术语翻译;学术规范;译名标准化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外国国际关系文献被中国学者翻译、评介,其间引进了大量的国际关系术语,但正如本文作者之一在另一篇文章中所说,“在这些名词的翻译上既缺乏权威的规定(如过去新华社出版的《人名地名译名手册》),也没有同业公会(如国际关系学会)认可的业内标准,结果就出现了一词多译的‘自由化’局面,造成了交流上的混乱和困难。” [1]专业术语规范化是任何一门学科存在和发展的前提,也是专业文献翻译水平的重要标志。如果每个学者都各自使用一种译法,没有统一、规范的术语,既不利于正常的学术交流的进行,也不利于读者对国际关系理论的学习和理解。为了提高学术研究的精密性和准确性、保证学术交流的通畅,我们需要对这些翻译、引进的术语进行甄别和校正。正当国际关系学科在中国起步不久之际,术语译名的规范统一意义尤为重大,而任务也十分艰巨。 为了引起学界重视和讨论,争取尽早在术语译名问题上达成共识,本文将简要讨论几个重要的国际关系术语的中文译法。这里所选取的术语在国际关系文献中使用较频繁,而译法分歧较多,有些通行译法不太符合术语的本来意思。本文试图通过考察这些术语的原意及其在国际关系的特定语境中的用法来寻求它们在中文里比较贴切的对等词汇。 一、Identity(身份、认同、特征) Identity是建构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核心概念之一,随着近年来中国学术界对建构主义的介绍越来越多,这个词在中文文献中也出现得越来越频繁。在相当多的中文文献中,identity一词被译为“认同”[2],而建构主义经典文献《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的中文译者秦亚青教授在中译本里将其全部译作“身份”。 其实identity包含特性、身份和认同等多重意思:特征是人或事物的属性,借以认定其所属或类别;“身份”一词在中文里更多外在(客体对主体)认定的成分,它是一种社会性标识,而“认同”更多内在(主体对主体本身)认定的成分,具有主体性;英文的identity是兼有以上三种意义。下文将对这个词在建构主义理论文献中的用法进行考察,以表明这个词的不同意思在不同上下文中的具体体现,而在一些中国学者对这个词的翻译中往往只表达出一种意思是不够准确的。 在1992年发表的《无政府是国家造就的:权力政治的社会建构》一文中,温特对identity作了阐述,他指出,“identity是行为体对自身相当稳定的、特定角色的理解与预期……每个人都有许多与制度性角色相联系的identity,如兄弟、儿子、教师、公民等;国家同样也有许多identity,如‘统治者’、‘自由世界的领袖’、‘帝国’等等。[3]”在上文引述中,温特使用的第一个identity强调的是行为体对自身的“理解与预期”,因此应译作“认同”;而从其后强调的identity与角色的联系以及所列举的关于个人和国家的各种identity的例子来看,后两个identity应该译为“身份”。 Identity的三种意思在温特的《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一书中也有明确表达。温特在讨论identity的定义时首先指出,“在哲学意义上,identity是使事物成为该事物的因素,这种用法在这里太宽泛而不适用。若据此用法,猎犬和自行车也具有identity[4]”。在这句话中,由于identity是使事物成为该事物的因素,应该理解为“特征”。 温特进一步指出,“我把identity作为有意图的行为体的属性(property)……这意味着identity是基于主体或单元层次上的特征,根植于行为体的自我理解(self-understanding)”。这里的“自我理解”也只是identity的一层含义,因为“这种理解的意义常常依赖于其他行为体是否以同样的方式想象这个行为体,因此,identity也具有主体间或体系特征。”在这里,温特明确地指出了identity的两种意义,即“两种观念可以进入identity,一种是自我持有的观念,一种是他者持有的观念”。[5]自我持有的观念是主体对自身的认定,而他者持有的观念是客体对自身的认定,当identity在第一种意义上使用时是主体的“认同”,而在后一种意义上是社会赋予主体的“身份”。 在《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一书中还出现了identification一词,它是指“一个认知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自我-他者的界线变得模糊起来,并在交界处产生完全的超越。自我被‘归入’他者” 。[6]秦亚青在中译本中将这个词译作“认同”是贴切的,因为“身份”是一种属性,而“认同”是主体的认知。两者的联系在于,一方面认同依赖于主体的角色和身份,另一方面,认同也是主体身份形成(identity-formation)的过程。在某些语境下,identity与identification表达的意思是相同的。但是,秦亚青将所有的identity都译作“身份”也是值得商榷的。因为主体对自身的认定与客体对主体的认定是两种不同的意思,一概译为“身份”显然不能体现两种意思的区别。 通过对identity一词在建构主义经典文献中用法的梳理表明,这个词在中文里最贴切的翻译应视上下文而定,不能一概而论;由于英文的identity兼有事物具有的属性、主体对自身的认定和客体对主体的认定等三种含义,而中文里需要用“特征”、“认同”和“身份”等不同词语分别表达,所以不管译成什么都会顾此失彼;但是为了表意的准确性,使用这个词汇时应仔细推敲其内涵和上下文意,以此选择合适的译法。 二、 International community(国际共同体) International community在中文里一般翻译为“国际共同体”,但也有译者将其译为“国际社会”(中文的“国际社会”一般对应international society)。考虑到society和community在国际关系中的特定内涵,澄清两者之间的区别是必要的。2002年9/10月号的美国《外交政策》杂志刊登了一组讨论文章,题为“什么是国际共同体(international community)?”,《国外社会科学文摘》发表了这组文章的中译文,将标题冠之以 “什么是国际社会?”[7]。参与这次讨论的都是知名人士(包括著名思想家、活动家、记者和政治决策者等),他们在international community是否存在、存在的范围以及基本特征等问题上都存在分歧。可见它与我们通常使用的“国际社会”不同,后者的含义比较宽泛也较少争议,就是指“作为国际主要行为者在国际经济和国际政治中形成的相互关系总体”[8]。 在政治学中,community是与自然亲近性、共同利益和特定的意识形态联系在一起的[9]。按照布鲁斯·克罗林(Bruce Cronin)的定义,国际/跨国共同体意味着“一系列具有共同社会特征、共同关系、共同经历和正面的相互依赖的政治行为体之间形成一种政治上的共识,使它们成为一个独特的团体。”[10]从International community对上述共同性的强调来看,译为“国际共同体”是最合适的。 值得一提的是,英国学派的核心概念international society虽然在中文里译为“国际社会”,但是它与我们通常理解的国际社会是有区别的,英国学派的international society与上面讨论的international community的内涵是一致的。按照布尔在其《无政府社会》一书中对“国际社会”的表述,“国际社会”的存在是因为“一组国家意识到特定的共同利益和共同价值,它们也意识到彼此之间由一系列相互关系的共同法则联系在一起”[11]。 注意到英国学派使用的“国际社会”概念与一般意义上的国际社会的不同点及其与“国际共同体”概念的一致性,对于我们理解英国学派的核心概念、理论主张是非常重要的。国际共同体在现实中是否存在及其所指涉的范围也是有争议的,由于对共同价值和身份认同的强调,国际共同体有着浓厚的意识形态色彩。将international community译为“国际社会”显然抹杀了这个概念在国际关系中的特定内涵以及不同作者在使用这个词语时的倾向性。 三、International regime(国际规制) 关于international regime一词的中文译法问题,不少学者曾进行了专门论证。目前出现的不同译法主要有:国际制度、国际机制、国际规制、国际体制、国际规则等[12]。由于regime一词在英文里本身意思就很多,所以中文译法引起很大的分歧和争论也就不足为奇。《现代英汉综合大辞典》在regime词条下列出了七种汉语释义:1.政体、政权、社会制度;2.统治方式、时期;3.状况、状态和自然现象的特征;4.领域、范围;5.规范、纪律;6.方式、方法;7.制度、体系[13]。王逸舟也指出“单从字面上看,regime可以有‘规范’、‘规则’、‘体制’、‘制度’、‘政权’、‘政体’、‘安排’、‘管理方式’、‘统治形式’、‘系统设置’、‘精心安排的生活方式’等十余种译法。[14]” 目前国内学术界使用“国际机制”一词较多,并且中国学者也有这方面的专门著作[15],但是正如李少军所说,中文的“机制”一词早有mechanism与之对应,而且机制主要是指原理和功能[16],所以regime一词译为“机制”一方面意思不太贴切,另一方面则易与常用的mechanism的中文译名相混淆。 在国内背景下,regime是指一种既定的政府或宪政秩序,它由一套建立起来的规则(rules)和制度(institutions)所界定,用以调节国家内的个人、组织或阶级之间的关系。国内政治意义上的regime一般译作政权、体制等。虽然国内政治中的“政治体制(regime)”不如政治制度那样带有根本性、不易变更性,但是作为“一套既定的政府或宪政秩序”,或者与政权相联系的一系列“机构设置、领导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划分”[17],是特定政治制度的一部分,具有相当的权威性、系统性和稳定性。 而在国际背景下,这个词汇被定义为,特定的国际关系领域中一系列自愿同意的(voluntarily agreed-upon)原则、规范、规则和程序,行为体的预期聚集于此[18]。由此可以看出,国际政治中的regime既不具备权威性安排,也不具有系统性、完整性,它是建立在“自愿同意”的基础上的。注意到在国内与国际不同背景下regime的区别,将其译为“体制”也不太符合其在国际关系语境下的意思。 考虑到regime一词在国际关系中同时表达出规则、规范、制度等几种意思,而且也为了与机制、体制等常用的词语作必要的区分,似译为“规制”较妥。 四、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国际制度/机构) 在国际关系中, institution是一个与规制(regime)意义相近又不完全一致的词,随着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新自由制度主义(Neo-institutionalism)兴起以来,institution一词较regime使用更频繁。 相对于其他术语,国内学术界对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的译法分歧并不大,大多数学者将其译为“国际制度”,也有少数译为“国际机构”[19]的。在一些政治学的辞典和百科全书中,institution一词也主要译为“制度”。但是正如新自由制度主义的代表人物罗伯特·基欧汉所言,“人们经常在根本没有定义或者仅仅随意定义的情况下讨论institution”[20]。 基欧汉在《国际制度:两种方法》一文中专门讨论了institution的定义,他将其界定为“一系列约束行为、塑好预期、规定角色的规则(rules)”,“在国际关系中,有一些institutions是正式的组织,它们有规定的等级和实现有目的行动的能力。另外,诸如货币和贸易领域的国际规制(international regime)则是规则和组织的复合体[21]”。基欧汉还特别指出,institution根植于惯例(practice)。在这段定义中,基欧汉主要讨论了institution与国际组织、国际规制和惯例之间的关系。在国内学者中,任东来曾著文介绍基欧汉的国际制度概念,指其包括国际组织、国际规制和国际惯例三大块[22]。 以上考察表明,英文中的institution有机构、规则和惯例三层含义。上文已经提到,这个词在中文里主要出现的是“制度”和“机构”两种译法。根据《汉语大词典的释义是,“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23]从这个释义可以看出,制度既可以指正式的规则(法令等),也可以包含非正式的惯例(礼俗等)。因此,institution译为“制度”可以表达出其三层含义中的两层,但是“制度”并不包含“机构”的意思。 由于institution一词在中文里没有一个完全的对等词,对这个词的译法的选择也需要视上下文而定。当作者论及国际规则和惯例时,可以将其译为“国际制度”;如果主要涉及那些具体的国际机构或组织(如WTO、IMF、EU 、NATO等),则应译为“国际机构”;而当其既论及国际规则(或惯例),又涉及国际组织,则可以译为“国际制度及机构”,这样的表述虽然略嫌繁琐,但是意思明确、贴切,符合其在英文中要表达的多层含义。 五、Balance of power;Power politics)(均势,力量对比;权力政治) Power一词在中文里译法很多,主要有权力、实力、力量、权势、大国等。与这个词相关的有两个术语:balance of power和power politics。由于对power的不同理解,balance of power相应地出现了均势、力量均势、权力均衡、实力平衡等几种译法,而power politics主要被译为权力政治、实力政治、强权政治等。 在政治学著述中,power是一个经常出现的词汇,而且不同的分析家也对其进行了不同的界定。Power在国际关系中是两类力量的集合体:实体性力量和关系性力量[24],前者是自身所拥有的实力(包括军事和经济方面),而后者体现为对其他行为体的影响力。Power的两种不同用法也给理解带来了困难,因此,“一些作者建议,应在第一种意义上使用capability一词,而‘power’只保留第二层意义可以减少表意的混乱。[25]” 由此表明,对power一词可根据两层意思分别译为实力和权力,当作者主要表达一个国家本身所具备的实力(capability)或持有物(possession)时,应译为“实力”;而当作者强调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力量关系(power relationship)时,则应译为“权力”。 Balance of power一词译为力量均势在语义有重复,力量和“势”表达的意思相同;译为均势、权力均衡、力量均衡在表达意思上是一致的,不过译为“均势”较其他译法更为简洁明确,因为“均”有“平衡(balance)”之意,而“势”则是“权力、力量(power)”。上文中讨论的“均势”实际上只表达出balance of power在国际关系文献中常用的一层意思。英文里balance有“平衡、均衡”和“余额、差额”两种基本含义,当balance作后一种理解时,balance of power应该译为“力量对比”,这一层意思一般不为中国学者所注意,但是在西方国际关系理论文献中是有明确表述的: 恩斯特·哈斯在一篇讨论balance of power不同含义的文章中所提到的第一种解释就是“力量分布(distribution of power)”,他指出,“这是balance of power一词出现在简单的描述性表达中,最简单也是最常见的用法” 。[26]马丁·怀特也指出这个术语可以表示“既定的力量分布状况,即任何可能的力量分布” 。[27] 另外,英文中还经常出现“有利于某一方的力量对比(the balance of power in one’s favor)”的表达,这时,balance of power应该理解为“力量对比”。 基于以上论述可以认定,balance of power可以表达“均势”和“力量对比”两种不同含义,后一层含义使用也比较普遍,但是一些中国学者在使用这个术语时并没有仔细辨别,因此在翻译和阅读时有必要特别注意第二种意思,以免误读作者原意。 Power politics译为“权力政治”较为恰当,上文已经对实力和权力的关系作了说明,可以看出“实力政治”表达的意思较狭窄。用“强权政治”一词则有明显的贬义色彩。 六、Public goods(公益) Public goods是一个经济学术语,最初也是由一些经济学家(如金德尔伯格对霸权稳定论的分析以及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等)引入到国际关系分析中的。这个词是本文收集到的术语中译法最多的一个,有“公共品”、“公共物品”、“公共产品”、“公共物资”、“公共商品”、“公众商品”、“公共财货”、“公益”等八种之多[28]。 在经济学中,public goods译为公共品、公共商品等都没有实质性的区别。但是goods一词既可以表示实体的物品、商品,也可以表示抽象的利益、好处。正是由于它是一个“模棱两可”的词汇,所以伯格斯(Philip M. Burgess)和罗宾森(James A. Robinson)指出,政治学家常常用意义更明确的“利益(benefits)”来替代它。[29]由此可见,goods在这里应理解为利益而不是商品、产品或物品。 在国内和国际政治领域,由国家或集团等组织提供的public goods通常是非实体性的。吉尔平分析了国际关系领域中的三种常见的public goods:自由开放贸易制度、稳定的国际货币、国际安全[30],这些就很难被界定成商品或产品。 考虑到国际关系的特定语境,而且goods一词本身也包含“好处、利益、福利”等意思,public goods译为“公益”更能体现这个词表达的基本含义。 七、Rreductionism(简化论/简化主义) 肯尼思·沃尔兹在《国际政治理论》一书中把reductionist一词引入到对国际关系理论的分类中,他将国际政治理论分为两类:一类是立足于从单元或次单元层次,另一类则是从体系层次上建构理论[31]。按照沃尔兹的解释,reductionist的方法是“通过了解部分的属性和互动来理解整体……通过分解有机体、并使用物理和化学的知识及方法对它们的组成部分进行检查,进而了解这些有机体,这种曾盛行一时的尝试,也许是reductionist方法的典型例子” 。[32] 中国学者在介绍和引用沃尔兹的论述时,有的将reductionist理论译为“简化理论”,另一些则译为“还原理论”。[33] 在汉语里,还原和简化在语义上显然有很大差异,“还原”一词的意思是事物恢复原状如氧化物脱氧后还原为原物质,“简化”则是把繁杂的变成简单的[34]。Reductionist理论应该理解为一种将事物恢复原状的理论还是一种变复杂为简单的理论呢? 维奥蒂和考皮认为reductionism是一种导致过分简化(oversimplification)和不完全的分析方法,“在一些用法中,这个词指仅仅通过考察单元内部(如国家或个人),而忽略单元所处的环境以及单元与环境中的要素之间的互动来做出解释。……同样地,试图仅仅通过社会或社会心理关系来解释革命,而忽视经济、政治以及其他因素的理论家也被批评为reductionism”[35]。在这里,无论是忽视单元所处的环境以及单元与环境中的要素之间的互动还是忽视该理论以外的其他因素,与事物恢复原状并没有关系。《美国传统词典(双解)》对reductionism词条的释义是:“reductionism是用相对简单(simple)的原理解释复杂(complex)现象或结构的企图或趋势”[36],这里也强调的是由复杂到简单的解释过程。 由此可见,Reductionis m应该理解为“简化论/简化主义”,而不是“还原论/还原主义”。 八、Security dilemma(安全两难) Security dilemma是安全研究中的重要概念,最早由约翰·赫兹提出,按照这种观念,“在一个无政府的国际体系中,A国可能完全出于防卫和自保目的而增加其防务开支的水平,但是其他的国家视A国具有侵略企图、对此作最坏的打算也是合理的。它们也相应地增加自己的军备水平,导致A国感到不安全,并且打算进一步增加军事开支。因此,具有讽刺意味的是,A国最初试图增强安全的努力引起的过程使其感到更不安全[37]”。 这个术语的中文译法主要有“安全两难”和“安全困境”两种。从一般意义上理解,“两难”和“困境”的区别不大,都可以表达面临困难的选择的意思。但是考察dilemma一词的本意及其在国际关系中的应用,两种译法也是有区别的。 从词的本来意义来看,dilemma指“两个可供选择的行动方式中的每一个都会引起某个令人不满的结果。[38]”应用到国际关系方面,处于security dilemma中的国家实际上只有两种选择,而且两种选择都有不利之处:如果针锋相对,势必会加重本国的财政负担,而且会导致军备竞赛的升级,最终还可能引发军事冲突;而如果不采取措施,国家可能失去武装自己的最佳机会,使国家安全甚至生存处于危险之中。 对dilemma一词的本义及其在国际关系中的确切含义的考察表明,“困境”一词表达的意思太宽泛,而dilemma译为“两难”较之更为准确。 九、Three images(三种意象) Three image的概念是肯尼思·沃尔兹在《人、国家与战争》一书中提出来的,用来概括三种关于战争起源的理论解释,这三种解释也通常被理解为三个不同的层次(个人、国家和国际体系)。 虽然《人、国家与战争》这本国际关系经典文献很早就被翻译为中文,而且沃尔兹关于战争根源的三种解释也经常被引用和提及,但是译介者通常用“三种分析层次”来替代Three images这个关键概念。这个词的中文译法主要有“三种想象”、“三个概念”、“三个层面”、“三种设想”[39]等。 沃尔兹概括的三种解释的确存在于个人、国家和国际体系三个不同层次上,但是image一词并没有“层次”或“层面”的意思。《国际关系理论:现实主义、多元主义、全球主义及其超越》一书中将三种国际关系理论范式也归结为三种images,在这本书中,image被定义为“一种关于国际关系和世界政治的总体看法(general perspective)”[40]。这里所使用的image与沃尔兹的用法是相同的,只是后者的范围是局限于国际关系中的某一问题(战争的根源)的“总体看法”。 作为一种“看法”的image属于认知的范畴,是对人们对事物的抽象化和认知的构建。在心理学中,image一般译作“意象”,这种译法应用到这里也是合适的。因为意象(image)是指人们曾经感知过的事物在思想中重现的形象,而沃尔兹所提出的Three images正是对政治哲学家们认识战争本源的不同“意象(观念形态)”进行的归纳。 十、 Reflectivism (反映主义) 罗伯特·基欧汉在1988年的《国际制度:两种方法》一文中提出了理性主义(rationalistic)和反映主义(reflective)两种方法的区分,这种区分后来也被应用到对国际关系理论的分类中。中国学者在翻译和介绍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的著述中出现了关于reflectivism一词的三种译法:“反映主义”、“反映论”或“反思主义”[41]。 按照基欧汉对那些reflective学者的表述,“他们强调国际制度活动的‘主体间意义(intersubjective meanings)’的重要性。在他们看来,在对这些规范的意义进行评价时,理解人们如何看待制度性规范与规则,以及他们就此所进行的对话,与衡量这些规范所带来的行为变化具有同等重要性。” [42]这些学者强调,“制度不仅反映了建立制度的单元的偏好和权力,制度本身也塑造单元的偏好和权力。因此,制度是行为体的构成要素,反之亦然” 。[43]由此可见,制度与单元是双向而非单向的,它们相互反映。 基欧汉进一步指出,“为了强调这种观点的重要性,也为了专注与理性主义理论的对话,我将那些强调了这些主旨的世界政治作者作为一个思想流派的成员。……既然他们都强调人类的反映(reflection)对制度的性质、最终对世界政治的特征是重要的,那么,我为这些学者创造了一个新名词,称他们为‘反映主义(reflective)’学者。”[44] 从上面的论述中可以看到,reflective的方法强调国际制度活动的‘主体间意义’的重要性,不是把制度与行为体的关系视为单向反映的过程,它们把被理性主义所忽视的人的理解与反映揭示出来。汉语里的“反映”是指“有机体接受和回答客观事物影响的活动过程”[45],应用到这里就是指行为体接受和回应制度影响的过程。 在中文里,“反思”一词主要指对经验教训的总结。如果把基欧汉所归结为reflective(或reflectivism)的各种思想视为对传统的“理性主义”方法的“反思”也是可以理解的,任何一种思想的出现都可以视为对已经存在、并与之对立的思想的“反思”。但是基欧汉在这里使用reflection一词,所强调的这些理论的一致性在于它们关注人对制度的理解和认知,而不在于它们对“理性主义”进行了反思。 以上论述表明,reflectivism译为“反映论”或“反映主义”是恰当的,但是在哲学上,“反映论”具有特殊的意义,它“是一切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共同原则[46]”。这一点与国际关系理论中的refelctivism有所不同,因此,译为“反映主义”可以与哲学上的“反映论”相区别。 本文分析了一些在国际关系文献中出现较频繁、译法较多的术语,存在不同译名的术语远不止这些,这里就不一一讨论。在搜集相关译名过程中,我们发现,对一些术语的不同译法出现在同一作者的不同文章、著作中,有时甚至出现在同一篇文章中,这表明某些学者在处理重要概念的中文译法时的随意性,术语的规范性问题还没有成为学术界的自觉和共识。有鉴于此,本文对于上文讨论到的术语,结合这些术语在原文中的意思和国际关系的特定语境,文章也尝试性地给出了相应的推荐译名。当然,本文不可能也没有想要确定一个译名标准,只是为了引起学术界的重视和讨论,权当是抛砖引玉,希望大家各抒己见以求集思广益。 为了推动国际关系术语译名标准化问题的解决,我们在此提出几条建议供学术界同仁参考。首先,国际关系类核心期刊在审稿、校对过程中可以在本刊物中使用统一的专业术语译法,并且将有分歧的术语的译名标准附于刊末供读者参考和讨论。其次,国外学术著作往往附有相关的索引和术语一览,以往我们在翻译、出版时多将其略去,近年来随着国内学术界学术规范意识的觉醒,对主题和人名索引的也有所重视,以后对专业术语也应跟上。有国际关系类书籍业务的出版机构可以建立一套术语数据库,在其出版著作中统一用法并在附录中加入术语的原文、中文对照一览表。最后,借鉴哲学、历史学、政治学、经济学等学科编订或翻译本学科辞书的经验,可以由国际关系研究机构或专业学会组织专家学者编订出版本学科的术语辞书。总而言之,术语译名的标准化工作需要国际关系学者、研究机构、出版社、杂志社在取得共识的基础上共同推进。 国际关系论文: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源流 摘 要: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是当代西方国际关系理论领域的主要流派之一,它的形成和演变构成了国际关系理论发展史的重要内容。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注重理性个体的作用,坚持国际关系发展的进步论。现代意义上的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从康德、威尔逊的理想主义开始,经过相互依存理论和新自由制度主义的发展达到一个高潮,占据了国际关系理论的半壁河山。冷战后以全球治理论为代表的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在新的方向上进行探索,注重对非主权国家行为体和世界政治中的社会性力量的研究。 关键词: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理想主义;新自由主义;民主和平;全球治理 自由主义是西方政治学的重要传统,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是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的两大主流流派之一。D 曼宁把自由主义的基本理念概括为如下几点:自由主义认为人性是向善的,并且是可以教化的;个人的自由是社会变革的动力;个人自由与福利、社会正义和安全有赖于法制;自由主义的历史观是进步的,它认为合于理性的人类社会的规范设计是可以实现的。①自由主义的发展源远流长,我们甚至可以把它的思想根源追溯到古希腊哲学中的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哲学思想。柏拉图在其名著《理想国》中对国家(城邦)先验性正义目标以及理念的阐述可谓自由主义在此一方面的发端。②但是,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直接源头还是来自从18世纪启蒙运动开始的理想主义 自由主义的传统。 一、理想主义 自由主义的传统:从康德到威尔逊 18世纪开始的启蒙运动是世界文明史上的一次重要的思想革新。在启蒙运动中,一批睿智的思想家高擎理性主义的大旗,对以欧洲专制主义和宗教神权为代表的腐朽“旧制度”进行了猛烈的挞伐。理性主义和人类尊严的思想激流以摧枯拉朽之势无情地荡涤着几百年来一直禁锢人们头脑的陈腐渣滓。人类似乎重新发现了自己的智慧。正如德国哲学家伊曼纽尔·康德(ImmanuelKant)所言,这是一个“让光明照亮人类的思想的黑暗角落”③的时代。 尽管启蒙运动中的思想家大多是从个人主义和理性主义的角度出发探讨一般的哲学问题,但也有些思想家在此哲学基础上对国际政治和世界秩序进行了深入的思考,这些思考成为了理想主义 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直接源头。启蒙运动自由主义思想的代表人物有约翰·洛克(JohnLocke)、让 雅克·卢梭和康德。这些思想家确立了自由主义的一些基本原则。与中世纪的神权和蒙昧主义不同,他们认为,理性是人类独有的一种天然禀赋。理性个人的目标是自我实现,这乃是一种“自然状态”。而国家不过是社会中的个体之间订立“契约”的产物,其唯一目的就是保障人们建立在推理基础上的自然权利。④ 在这些伟大的思想家中,对后世的国际关系理论的发展影响最大的是康德。在西方自由主义发展史上,康德的思想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与洛克“免于侵害”的消极个人自由观念不同,在康德那里,个人自由的理念强调的是个人对政治生活的积极参与。或者说,人是自由的,他可以为自己的行为准则立法。政府应该在法律和正义的原则下维护个人的安全和福利。与马基雅维里相反,康德认为个人不是手段,而是目的。积极的个人自由观是康德全部政治哲学的核心。⑤在国际政治哲学方面,康德认为,国家之间战争带来的巨大损失、公民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的理性,最终会使国家之间的关系从霍布斯式的自然状态过渡到法制状态,从而实现“永久和平”的目标。康德的永久和平思想对于后世的共和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即民主和平论的发展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对此我们将在后文详细论述。 然而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在国际政治领域发挥重要影响力的国际思想是传统的均势论,以梅特涅和俾斯麦为代表的欧洲政治家们成了维持欧洲均势的大师,他们试图通过复杂致密的结盟关系来维护国家利益和维持欧洲和平。但残酷的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无异于对这些努力的无情讽刺。为此,当时的一些政治家和学者们开始对人类理性进行深刻的反思,希望摆脱这种均势论宿命式的悲剧,这直接催生了现代意义上的理想主义国际关系思想。 从20世纪20、30年代开始,现想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代表人物主要有美国总统兼学者伍德罗·威尔逊(WoodrowWilson)、约翰·默里(JohnMurray)、帕克·穆恩(ParkerT Moon)和英国学者阿尔弗雷德·齐默恩(AlfredE Zimmern)、菲利浦·诺尔贝克(PhilipNoel Baker)和大卫·米特兰尼(DavidMitrany)等人。 理想主义否认人性恶的本质是导致国家间冲突和战争根源的现实主义观点。齐默恩认为人类的本性无所谓善恶,关键在于后天的教化。之所以发生战争不是人类缺乏国际共同体的观念,而是知识的局限使他们还没有意识到这一点。⑥如威尔逊所言:“恶与善俱来来,纯金常被侵蚀”⑦。也就是说,尽管人的天性中存在着愚昧和无知,而独裁者也可以利用这个弱点实现自己的野心,但是教育和宣传的力量可以克服这个弊端。因此,理想主义者十分重视对于民众的教化。同时,世界人民的交往也有助于人类的理性和智慧充分发挥,彼此形成世界共同体的观念和国际主义精神,从而在根本上杜绝战争的根源。 在国际政治领域,理想主义的基本思想是依靠国际法和国际组织的力量来追求国际社会的持久和平和普遍正义。这集中体现在威尔逊对于战后安排的“十四点”方案,以及作为该方案的直接成果———国际联盟的建立上。威尔逊学者和政治家的双重背景使他可以把自己的理想主义和平方案付诸实践。1918年1月8日,威尔逊在美国国会的演说中首次提出了“十四点”计划作为构建战后世界和平的基本纲领。针对导致第一次世界大战的一些国际政治弊端,“十四点”计划主张,各国应当放弃秘密外交、取消贸易壁垒、公海自由航行、鼓励民族自治、裁减军备等;作为“十四点”计划的核心,威尔逊强调战后应当建立一个以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为目的的国际组织。威尔逊的这一国际组织方案以集体安全原则取代了均势原则,是国际关系理论发展史上的一个伟大创举。它也集中反映了理想主义的国际秩序理念。理想主义认为一战前的均势体系的瓦解及一战的爆发,是各国漠视国际法和国际道德正义原则的恶果,而建立一个普遍性国际组织是解决这一问题的良好途径。⑧一战后建立的国际联盟是这一理想主义理念的伟大试验⑨。它所体现的理想主义 自由主义的国际关系理论和实践具有非凡的意义,对于后来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 但国际联盟在20世纪30年代的国际政治进程中并没有能实现自己的目标。它在意大利入侵埃塞俄比亚、日本侵占中国东北等事件中表现得软弱无力,特别是,它没能阻止法西斯势力的发展并最终制止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这些事态促使爱德华·H·卡尔、汉斯·摩根索等人为代表的一批国际关系理论家开始反思理想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有效性问题,对它的一系列基本假设和内在逻辑进行大胆的质疑,认为理想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用“应该如何”(shouldbe)的乌托邦式假设代替了“现实如何”(tobe)的理性主义思考,从而必定在现实国际政治中遭到挫败。⑩他们进一步提出了以强权和利益为核心的国际政治范式,从而创立了国际关系理论的现实主义学派。自此之后近三十年,现实主义在世界政治和国际关系的研究中占据了统治地位。尽管如此,理想主义 自由主义的国际关系理论和实践具有非凡的意义,对于后来国际关系理论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是一笔不可多得的思想财富。 二、新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诸流派 20世纪50、60年代的国际关系理论是在传统主义和科学行为主义辩论中发展的。这场争论尽管十分激烈,但从根本上来说却是“一场虚假的战争” ,双方的争论仅仅是限于研究方法上的分歧,尽管这对于推动学科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但对于国际关系理论的基本观念和思想层面却鲜有深入的探讨。从这个意义上说,战后国际关系理论研究的真正巨大进步是20世纪60、70年代新自由主义和新现实主义的出现,以及它们在理论上的交锋,这些构成了延续至今的国际关系理论发展的主导潮流。所谓“新自由主义”和“新现实主义”的标签,是为了区别于传统的理想主义 自由主义和经典现实主义。 从20世纪60、70年代开始,世界政治的发展呈现出一些前所未有的新问题,如核战争的恐怖阴云、全球化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石油危机、全球环境问题等,这些问题大大增强了全球相互依存的程度,从而引发了国际政治理论家们对世界政治本质的重新思考,他们开始反思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进一步从早期理想主义的遗产中发掘出了有价值的思想,与世界政治发展的实际相结合,发展出新的自由主义思想指导下的国际关系理论,并逐渐成为当代国际关系理论研究的一大主流流派。 自然,“新自由主义”的标签只是一种泛指,因其研究重点和具体观念的差异,其中还存在着不同的流派。在这里,我们把它简单归纳为三个有代表性的流派: (一)相互依存理论 核武器的巨大杀伤力使处于冷战中的人们认识到,核战争的结果无异于人类的集体毁灭;经济和贸易的全球化发展使得世界变得越来越“小”;环境生态等全球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日益加剧。这些深化了国际政治研究者们对于世界政治中相互依存的认识,也最终促进了相互依存理论的诞生。 相互依存理论的代表人物有罗伯特·基欧汉(RobertKeohane)、约瑟夫·奈(JosephNye)和理查德·罗斯克兰斯(RichardRosecranse)等。基欧汉现为美国杜克大学教授,奈是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院长,两人长期合作研究,成果丰硕,并结下了深厚的友谊,在国际关系理论学界被传为佳话。相互依存理论就是两人共同创立的,其代表作也多是合作完成的。主要有《跨国关系和世界政治》、《权力与相互依存》等。后者是相互依存理论的巅峰之作。罗斯克兰斯现为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教授。其反映相互依存思想的代表作是《贸易国家的兴起》。 相互依存理论全方位挑战了现实主义的一些基本设定。现实主义认为,主权国家是国际政治中唯一重要的行为体,国家之间的关系构成了国际政治的基本内容,非国家行为体尽管存在,却不能发挥什么实质性作用,只是主权国家权力政治的从属物。 相互依存理论反对国家中心主义,认为主权国家不再是世界政治的唯一行为体,越来越多的超国家和跨国家组织在国际层次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例如联合国等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等等。相互依存理论重视对跨国关系的研究,注重对一体化后果及影响的分析。现实主义认为,主权国家的首要目标是追求军事上的安全,其次才会考虑经济、环境等事务。相互依存理论认为,一体化的发展不仅使得国家之间的相互依赖加深了,而且加强了军事、政治、经济、环境和生态等领域全方位的“复合相互依存(ComplexInter dependence)”,现实主义从军事、安全等“高政治”向经济、环境等“低政治”过渡的优先次序被打破了,世界事务越来越成为一个整体。以主权国家强权和利益为核心的国际间政治模式应该逐步让位于超越主权国家范围的众多跨国问题研究议程。 相互依存理论的出现打破了现实主义理论独霸国际关系理论领域的状态,大大拓宽了理论研究的视野,带来了一种全新的世界政治变革分析的思路和议程,为现代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迅速发展和崛起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正是在相互依存理论或复合相互依存理论的基础上,新自由制度主义才得以诞生,并对于冷战后出现的全球治理论等最新自由主义世界政治理论产生了直接影响。以至于相互依存理论的代表作《权力和相互依存》被誉为“国际关系和国际政治经济学研究领域的里程碑式著作” 。 (二)新自由制度主义 在复合相互依存理论的基础上,以基欧汉为中心的一批西方国际关系理论学者进一步深化和丰富了自由主义的国际关系理论,提出了被称为“制度理论(institutiontheory)”或“规制理论(regimetheory) ”的新自由制度主义理论。除基欧汉以外,新自由制度主义理论研究的代表人物还有奥兰·扬(OranYoung)、恩斯特·哈斯(ErnstHass)等人。 与相互依存理论不同,自由制度主义理论接纳了新现实主义理论的若干基本假设,如主权国家是国际政治中唯一重要的行为体、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等,尽管对这些概念的理解及其后果有不同的解释。 与此同时,它还吸收了博弈论、理性选择等新的研究方法,使其理论分析更加严谨而实用。 根据斯蒂芬·克莱斯勒(StephenCrasner)被普遍接受的定义,所谓“规制”指的是“一系列明示或默示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行为体对特定国际关系问题领域的预期围绕它汇聚起来” 。尽管不同的学者对于“制度”或“规制”有不同的定义,但其基本含义大多包含在这个定义中,强调了制度在规范行为体的行动,汇聚其期望上的重要作用。这也是新自由制度主义研究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 建立在博弈论基础上的理性选择理论(RationalChoiceTheory)是新自由主义制度研究的主要方法论工具。理性选择理论又称公共选择理论,它最早来自经济学研究的分析方法,其基本观点包括,把集体行动的个体看作是富有理性的行为者,这些个体的目的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自身行动中他们可以在权衡利弊后作出于自己最有利的选择。 从而构成集体行动的一般逻辑。理性行为体通过功能、博弈和学习三种途径建立合作。 相应地,自由制度主义理论的分析起点是理性地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国家。自由制度主义同样承认国家政治的无政府状态,但它认为,即使是在无政府状态的自助的国际体系里,国家之间的合作也是有可能实现的。基欧汉认为,主权国家之间的合作并不必然地依赖利他主义、理想主义、个人荣誉、共同目的、规范的内化或对某种文化价值观的共同信仰。 相反的,富于算计的理性的国家之间关系并不必然是冲突,国家的优先目标也并非仅仅是军事安全。在国际制度和规制的规范和强化作用下,国家之间的合作不但是可能的,而且是必要的。甚至在开始时创建制度主导合作的霸权国家消失后,霸权后的合作也仍然是可能的。 在这里,制度的力量逐渐发挥了独立而持久的作用,国家关注的不再是相对收益,而更多的是绝对收益。为此,国际关系理论研究的目标应当转移到探讨合作在何种条件下得以出现并维持,以及制度合作的演变上来。合作制度一旦建立起来并得以维持,行为体的预期就会受其规范,增加彼此获取的信息,建立信用体系,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最终推动该制度下所有行为体利益的最大化。 新自由制度主义理论借鉴了现实主义理性分析的前提和方法,却得出了相反的结论,认为无政府状态下的合作是可能的,从而在世界观上持有一种乐观主义的态度。它紧紧把握住了世界政治发展的新趋势和新问题,给出了全新的解释。新自由制度主义在20世纪70、80年代的崛起在国际关系理论发展史,尤其是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发展史上具有非凡的意义。尽管基欧汉自己也承认它存在不少缺点 ,但它对当代国际关系理论与实践的意义却是显而易见的。作为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一个重要流派,它和新现实主义之间的争论构成了冷战结束前国际关系理论发展史的主要内容。当然,制度主义并非这一时期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发展的全部,民主和平论(TheoryofDemocracyPeace)在20世纪70年代的出现及其在冷战结束前的“再发现”就是明证。 (三)共和自由主义:民主和平论 虽然“民主和平论”被认为是冷战后世界政治研究最有意义的成果 。但作为一种安全模式的思想,它早已存在,因而它被称作“重新发现的”(rediscov ered)理论 。最早提出类似理论的是康德,他论述了被称之为“永久和平”(PerpetualPeace)的安全模式。具有民主和法制精神的共和国组成的不断扩大的共同体可以在国际法的原则下最终达到“永久和平”。因为共和政体的制约机制能阻止共和国家冒险进行战争;而非民主国家是否进行战争则全凭独裁者不受制约的意志 。康德的思想被称作“自由主义的国际主义” ,它在一战前后得到进一步发展,美国总统伍德罗·威尔逊“十四点”中提出,“依照自己的方式生活,决定自己制度的国家”“爱好和平”,“能够获得正义的保证,并得到世界上其他民族的公平待遇而不至遭受暴力和损人利己的侵略” 。1919年J·熊彼特进一步提出“民主的资本主义能导致和平”的命题 。当代学者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重新认识民主和平的问题,并逐步理论化系统化。斯莫尔(MekvinSmall)和辛格(DavidSinger)于1976年首先把民主和平作为一种基于经验事实的现象进行描述 ;1983年多伊尔(MichaelDoyle)在《康德、自由主义遗产与外交》一文中正式将“民主和平”作为一种理论提出来 ;冷战结束后,“民主和平论”成为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界的研究热点之一,有关著作层出不穷,其中,布鲁斯·拉塞特(BruceRussett)在其著作《把握民主和平:冷战后世界的原则》中对它作了系统论述 。 作为一种关于国际安全模式的假说,现代“民主和平论”的主要观点有 :(1)国际关系中的一条经验法则是,民主国家之间从不(或很少)发生冲突;(2)即使它们之间发生冲突,彼此也不大会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因为这有悖于民主的原则和理性;(3)专制国家之间或者民主国家与专制国家之间更容易发生冲突,而且更易于以武力解决争端。更有甚者认为,与民主国家相比非民主国家更加好战(War prone) 。 作为一种经验法制,“民主和平论”者的重要依据之一便是“民主国家少战争”的“经验事实”(em piricalfacts)。如果说康德的“永久和平”只是一种理想的话,那么当代“民主和平论”者则试图通过各种统计与分析,证明这一现象在不同的时间段内普遍存在。斯莫尔和辛格及多伊尔认为,自1816年以来民主国家之间几乎就没有真正发生过战争 。 对此,“民主和平论”者的理由有二,一是民主国家内部的制度约束(institutionalrestraints),一是民主国家之间共同的民主规范和文化(normandculture) 。 一方面,“民主和平论”者认为,国内政治中发展起来的一些制度和规范影响一国对外行为模式,民主国家与非民主国家在国内政治上的差异导致了双方在对外政策决策上的不同。民主政体强调通过和平方式进行有规则的政治竞争,因而民主国家国内政治矛盾的解决不是通过消灭对手而实现的,这使得民主社会无论从国家、地区还是个人层面上来说,都是稳定的。而在非民主国家的政治竞争中胜者得到全部,败者没有机会重新崛起;非民主国家的稳定必须建立在没有有效的的基础之上 。具体来说,制度约束体现为:首先,民主国家的选举制度决定政府要对选举实体(electionbody)负责。其次,民主国家政体中的分权(PowerDivision)和制衡(CheckandBalance)原则使得外交决策责任多元化,从而可避免作出一些极端的决定。另外,由于民主国家进行战争要经过公开辩论和民主政治诸环节的认可,故备战的时间更长,也为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争端在时间上提供了缓冲机会。 对于民主的规范和文化因素,“民主和平论”者认为,民主国家所共同拥有的精神气质(ethos)也使得民主国家之间很少发生战争,这些精神气质的根本特征在于和平竞争和政治妥协。一个民主国家会设想其它民主国家也会以有规则和平竞争的办法解决争端,并且将其运用到对外关系中,因此,民主国家对其他民主国家的印象是积极的,从而民主国家彼此认为是和平的,并会形成相互尊重的关系。相反,民主国家同非民主国家之间缺乏这种抑制纷争的精神气质 。 尽管“民主和平论”从概念、事实到逻辑均存在着诸多缺陷,被为数不少的学者所批评 ,但因其一个暗含的逻辑便是世界和平的稳固基础在于扩展西方所认同的民主制度,因此它在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界和政界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开辟了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思考的一条引人注目的蹊径。 三、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新发展:全球治理及其它 从20世纪新自由主义异军突起开始,它和同时诞生的新现实主义的争论就没有停止过。但是和前两次大论战不同,双方一直未能分出高下,反而出现了明显的所谓新(现实主义) 新(自由主义)合流的趋势。即论战的双方都从自己最初的立场退却,互相吸收对手的一些基本理论要素,使得它们在一些基本理论要素方面趋同,甚至基欧汉自己都承认制度理论被贴上自由主义的标签几乎是一种“误导” 。从而,争论对于国际关系理论发展的价值和意义都大受影响。自由主义甚至整个国际关系理论研究的转向成为题中应有之义。 特别是,1991年冷战以一种令人始料未及的方式戛然而止,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解释力不足的窘境令诸多国际关系理论家措手不及。这使得一些学者开始另辟蹊径,致力于发展一些解释力和预测性更为强大的理论。其中,从本质上属于自由主义传统的全球治理理论以其新颖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引人注目。当代全球治理理论的最著名的国际关系理论家是现任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教授的詹姆斯·N·罗斯诺(JamesN Rosenau),此外还有大卫·赫尔德(DavidHeld)、奥兰·扬、恩斯特 奥托 泽姆佩(Ernst Otto Czempie)、马丁·休逊(MartinHewson)、马克·赞齐(MarkW Zacher)、克雷格·墨菲(CraigN Murphy)、多米尼克·鲍威尔(DominicPowell)等人。 罗斯诺对当代学理意义上的全球治理观念进行了开创性的探索,特别是他所提出的“分合(fragmegra tion)论”的世界观成为全球治理理论的哲学基础,为该理论在当代的发展建立了一个共同的知识平台。“分合”(fragmegration)的英语单词是由“分散(frag mentation)”一词的前半部分(fragme )和“整合”(integration)一词的后半部分( gration)结合而成。该词的构成形象地表达了“分合论”世界观的思想内核:当代世界政治变迁的动因包含着分散化和一体化两个同时起作用的趋势,这两个因素在当代全球政治的进程中又分别指涉了全球化(globalizing)和区域化(localizing)的现象。当代全球政治的图景正是在这两个因素的共同影响下形成的。 当代世界中全球化和区域化在时间是共时性的(simultaneous),在空间上是相互交叠的(overlapping)。一方面,随着跨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信息和通信技术的进步、全球公共问题领域的涌现以及公民政治技能革命性的提高,全球化的进展迅速而深入;另一方面,以众多的少数民族自治的要求、宗教和文化次团体的增生、形形色色认知共同体(epistemiccommunity)的出现为标志,区域化的趋势也日益突出。当代世界“分合”的进程正在三大领域展开。在经济领域,经济全球化和新的“经济民族主义”(economicnational ism)。 相互交叠。在社会领域,“分合”的趋势也十分明显,一方面是“全球公民社会”(globalcivilsoci ety)意识就逐渐形成,另一方面,国家自主权和权威的散失使得人们觉得必须依靠归属于适当的集体才能维护自己的利益并获得心理上的安慰。 恐怖组织和民族宗教分离主义势力就是最显著的例子。最后,在政治领域,全球化的动因使得传统的民族国家治理面临着巨大的危机。当代世界政治中越来越多的议题超越了民族国家主权的界限。在跨国和超国家层面上,主权国家处理政治事务时深受诸多国际组织和国际制度的制约。几乎与国际组织作用不断加强同步,一般民众的政治视野更加开阔,主权国家的政治决策也越来越难以博得大多数国民的支持。在“分合”进程的影响下,传统的以民族国家为核心的权威结构大受侵蚀,当代世界政治体系正在经历意义深远的变革,这一变革集中体现在全球事务中的权威迁移(relocationofauthority)。 全球治理论者认为,推动权威迁移的因素来自六个方面 。首先是冷战的结束和美苏两大超级大国竞争的终结去除了两极结构的束缚,使权威迁移的进程在体系层面上成为可能。其次,两极结构的崩解造成了冷战后世界局势的动荡状态(turbulence) ,与此同时,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得这个世界日益缩小,这些前所未有的态势促使人们去寻找更加有效的政治组织形式。第三,公民的技能革命(skillrevolution)使他们能够更加清晰地界定自己的需要和愿望,同时更加容易地参与集体行动来表达自己的意愿。第四方面的因素来自次团体主义(subgroupism)的发展。社会越来越分化出大量有组织的实体,它们成为新的权威中心和忠诚目标。第五个因素是国家和地方经济的全球化大大削弱了维系商业和金融关系的传统方式。最后,权威迁移的进程被不断出现的全球相互依存事态所加速,这些事态强化了跨国合作的密切形式,例如新近不断高涨的社会运动 。总之,权威迁移的动因来自“分合”世界观下同时展开的全球化和区域化进程间的互动。有些情况下,超越国家边界的控制机制得到加强,而在另外的情况下,邻里间心理安慰和种族归属等需要则催生和强化了区域化的控制机制。 尽管当代世界事务大多数仍然是在主权国家管辖的框架内展开的,但是随着国家内部和外部各种新的控制机制的出现,越来越“呼唤全球政治权威甚至治理的新形式。” 罗斯诺把这种“新形式”称作“权威领域(spheresofauthority,SOAs) ”。所谓权威领域,指的是一些可以行使权力的行为体,在各自相应领域里可以得到民众的支持和服从。与国家主权权威不同的是,这种服从主要不是依靠国家机器的强制力获得的,其服从主要来自民众对于它的信任和认可。权威领域往往没有正式的组织形式,并且常常不具有领土性,它可能是全球性的,也可能是区域性的,同时其影响范围在不断地发生扩大或缩小的变化。 国家主权权威向形形色色的权威领域的迁移是当代世界政治变革中的一个突出现象,在许多问题上国家也要和其他权威领域一样去争取自己的权力以获得人们的认同。当代世界政治的主轴开始从主权国家为中心的统治(governent)向以权威领域为中心的“治理”变革 随着世界政治分合趋势的不断发展和权威迁移的不断加速,国内(domestic)和国外(foreign)之间的分野不断淡化,以前清晰坚固的划分国内和国外的边界(boundary)日益模糊和易渗(porous),以权威领域为基础的治理(governance)则大行其道。特别是,众多全球公共问题的出现使得全球规模的治理成为世界政治美好未来的必由之路。 总之,“治理从头起便须区别于传统的政府统治概念”。 全球治理论对自由主义理论的回归深刻地体现了这一点。与新自由制度主义理论不同,全球治理论大胆地放弃了国家中心论的基本限定,把世界政治置于一个更为广阔的理论纬度,敏锐地发现了其中最新的发展趋势。在本体论和世界观上,全球治理无疑是自由主义传统和全球主义的融合,然而在方法论上,它一方面没有彻底放弃实证主义的实在论和个体主义,同时也能够吸收诸如建构主义和英国学派国际社会理论的社会建构方法和整体主义,这无疑折射出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创新精神,为走进新千年的五彩缤纷的国际关系理论研究增加了一个新的方法和门径,不仅对于我们的理论研究和创建富有启迪意义,还为解决当今世界政治面临的困境指明了一条有益的道路。 国际关系论文:国际关系研究中的历史逻辑 恩格斯说,“每一个时代的理论思维,从而我们时代的理论思维,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在不同的时代具有非常不同的形式,并因而具有非常不同的内容。因此,关于思维的科学,和其他任何科学一样,是一种历史的科学,关于人的思维的历史发展的科学。”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65页) 今天,中国正在向现代化转型,与之相应,在理论思维上,中国也要达到一个新高峰和新境界;我们面对的是一个“历史向世界历史的转变”的时代,而国际关系理论正是中国学人认识和把握这个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理论思维有两个层面:一个是哲学层面,哲学层面谈的是本体论问题,另一个是逻辑层面,涉及的是方法论问题。当然,方法论问题也属于哲学问题,但就逻辑而言,它本身就是方法论问题。人类最初的理性思维方法是形式逻辑,其特点是排斥矛盾,强调一致和同一性。其极端发展就是近现代数理逻辑的出现。数理逻辑从笛卡尔开始,直到布尔建立逻辑代数,语言被固化为数学符号以尽量减少歧义。形式逻辑在微观和程序性较强的认识领域产生了积极作用,计算机的出现就是这种作用的物质成果。形式逻辑因其排斥矛盾的特点,所以在社会科学,特别是在国际关系理论领域,始终缺乏具有革命意义的突破。 近代形而上学是形式逻辑在思维领域发展的高峰,它把本来是完整的世界切割成无限细微的片段,微积分既是这个时代的成就又是这个时代的缩影:象圆一样是个不可分割的社会科学被切割成无限多的直线片断。但不管学科分得如何细微,当对微观世界的研究达到一定的程度时,人们就发现世界本是整体性联系着的,为了研究树木就必须研究森林,需要把这些很细的部分用对立统一的方法联系在一起,于是就出现了辩证逻辑。康德、黑格尔就出现了。黑格尔是辩证逻辑的集大成者,他将原先被学科分解的肢离破碎的科学纳入沿着必然性发展着的和联系着的整体。但他的辩证法也有单线性的缺点,客观世界的演进按照其主观逻辑并服从于主观逻辑。这就产生了必然性被必然性所否定的悖论。二十世纪的科学实验,特别是爱因斯坦相对论证明,大千世界其实有着许多处于不同参照系,或着说不同时空结构中的不同必然性,其中只是被纳入人的思维逻辑即被认识和控制并服务于人的事件的才是我们人类的必然性,人们没有认识到的其他事件的必然性,对人而言则是偶然的。也就是说,必然性是多线条的,偶然性是联系这些“必然性”线条的结点。这是黑格尔的主观逻辑无法解释的更为复杂的大逻辑,这个逻辑我称之为“历史逻辑”。历史逻辑,顾名思义,就是历史本身的逻辑。 这里所说的“历史”不仅是人的历史,而是包括人的历史在内的自然历史,这里所说的“逻辑”,就是历史的必然性。逻辑是必然性的核心内容。关于历史逻辑,马克思、恩格斯晚年提出的“历史合力”思想,以及爱因斯坦的相对论思想,都给我们提供了理解问题的线索。1890年恩格斯在致约?布洛赫的信中写道:“ 历史是这样创造的:最终的结果总是从许多单个的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的,而其中每一个意志,又是由于特殊的生活条件,才成为它所成为的那样。这样就有无数互相交错的力量,有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行,而由此就产生出一个总的结果,即历史事变,这个结果又可以看作一个作为整体的、不自觉地和不自主地起着作用的力量的产物。因为任何一个人的愿望都会受到另一个人的妨碍,而最后出现的结果就是谁都没有希望过的事物。所以以往的历史总是象一种自然过程一样地进行,而且实质也是服从于同一运动规律的。但是,各个人的意志??其中的每一个希望都得到他的体质和外部的、终归是经济的情况(或是他个人的,或是一般社会性的)使他向往的东西??虽然都达不到自己的愿望,而是融合为一个总的平均数,一个总的合力,然而从这一事实中决不应作出结论说,这些意志等于零。相反地,第个意志都对合力有所贡献,因而是包括在这个合力里面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78-479页。) 特定的规律只能是特定时空结构中的历史运动。人是历史的主体,也是历史的客体。人的认识本身是有限与无限的统一,人类,不管其个体还是总体,其生命是有限的,因此不可认识的事物,对人而言,是无限和绝对的,而可认识的事物是有限和相对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人对自然的认识,对必然性的把握是脆弱和有限的。世界是多参照系下的物质的多元存在。因此,真正的偶然性只是人类认识之外的其他事物的必然性。而我们传统上讲的必然性则是对人而言并被人的主观逻辑所规定了并通过实践性扬弃了的偶然性。人的必然性的尽头则是偶然性即没有参与认识主体历史并存在于其他事物中的必然性。比如中美撞击事件,对美国的认识而言,是必然的,因为它决定要来南中国海,但对中国来说,则是偶然的,因为我们没有认识到美国人主观逻辑中的“必然性”。双方磨合的结果便形成了历史逻辑本身。这种逻辑为中美双方所认识并形成新的即更接近历史逻辑的主观逻辑。对国际关系而言,决定其逻辑走向的则是国家间动量在兴衰中转化和守恒,这包括意识形态、价值观、经济、政治等在内的动量转换;转换的结点由偶然事件所拉动,并由此引起原有必然性的终结,如1914年萨拉热窝事件引起第一次世界大战和战后凡尔赛体系;1917年十月革命引起两个阵营和近半个世纪的冷战。 因此,人类历史的必然性扬弃并改变着偶然性,同时偶然性也扬弃和改变着人类历史。 相互作用是事物的终极原因(黑格尔),多元共和是世界存在的基本方式。爱因斯坦相对论证明,不同事物存在于不同的参照系之中,运动是参照系转换的结果。不同的参照系中的物质运动有不同的坐标,不同坐标中的物质运动则有不同的必然性。不同必然性间冲突,并在冲突中相“磨合”,最后形成一个类似恩格斯晚年所称的“历史的合力”,合力运动的轨迹便是自然历史逻辑演化的轨迹。人类只有认识和利用,而不能改变这个轨迹;人类只有根据主观逻辑主动认识、能动地利用历史逻辑,而不能取消历史逻辑。历史逻辑向我们展示的是一幅由多种必然性相联结、多种运动矢量相合成的开放的多棱巨网。这张巨网是以非逻辑的方式,以散状分布的偶然性事件为结点,由包括人的个性在内的诸多偶然性相互冲突和磨合后共和而成的结果。一句话,历史必然性是偶然事件之间无数有限连线联结的总和,也是人思维对历史现象的事后抽象。 黑格尔的“必然性”是对形式逻辑的“同一律”的扬弃性继续,而同一律与必然性存在的前提是坐标同一和时空同构。但世界本质是处于不同坐标系、不同参照系和不同时空结构中,因而具有不同必然性的物质运动的共和。 从这个意义上说,偶然性是历史逻辑的先导,它牵动着历史的量变,也带动着历史的质变。不是偶然性服从于人类认识到的“历史必然性”,而是人的认识要首先适应由偶然性联结而成的“历史合力”。因此,自然历史运动的法则是逻辑与非逻辑的统一;而人类历史运动的总路线是自然与自觉的统一,是历史逻辑与主观逻辑的统一。逻辑存在于包括人类社会在内的既定参照系之中,非逻辑则是诸多不同参照系因而不同逻辑体系中存在着的事物的动量交换的方式。意识是历史逻辑中的能动要素,人类只是历史逻辑构成的片断。人类历史的必然性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而自然历史的必然性则是客观与客观的统一。必然性是逻辑化的后果,就其形式而言,历史逻辑似乎是包括思维个性在内的偶然事件辩证作用后,所产生的环环相扣和无始无终的逻辑链。 国际关系是历史逻辑自我展示的形式之一,就其内容而言,历史逻辑似乎是包括国家意识形态在内的国家力量相互转化和动量守恒的轨迹。具有质变化意义的新历史多不发生在原有必然性的肯定过程之中,而是往往发生在被必然性抛弃即被否定的地方并以此为前提。比如东方文明向西方的文明转换并没有发生在东方文明发展的峰巅地带,而是发生在被中世纪文明的必然性抛弃的大不列颠孤岛上;社会主义的历史并没有发生在资本主义的发达国家而是发生在被资本主义抛弃的国家等等。对此,列宁在《论我国革命》中有较明白的表述,他说 世界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不仅丝毫不排斥个别发展的阶段在发展形式或顺序上表现出特殊性,反而是以此为前提的。(《列宁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690页。) 但是,作为学科的国际关系也有自己的学术特点,而学术间不同特点的产生则是由于其逻辑原点的差异。国际关系理论是以国家主权为逻辑原点,其实践是以国家风险为代价。国际关系实践不能在实验室中预制和勘误,因此,国际关系理论也不能在实验室中证实和证伪。 有人将证伪作为认识真理的基础,其实,科学哲学中证伪主义本身也有伪问题的方面:证伪的前提是用于证伪的信息必须完全。在实践中,信息不可能完全:从横向说,我们不可能认识和把握与我们处于同时期的所有信息,从纵向说,我们甚至不能认识和把握每分钟之后我们面临的所有新信息。比如我们无法把握一场风暴是否由遥远的一只蝴蝶扇翅所致(即蝴蝶效应),也不能预知一只蝴蝶的某次扇翅是否在将来会引起一场风暴。有人说,我当然知道明天将要发生的事,这不是科学意义上的回答,这与恩格斯曾批评一些人用踩死一只蚂蚁的庸俗方法来证明死就是死,而不是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一样。人的认识的有限性决定了证伪和证实的“真”与“假”的判断永远是有限的和相对的,完全的和绝对的证伪和证实都是不可能的,绝对观念的真理性在鲜活的历史逻辑面前没有立足之地。换言之,如果证伪或证实(实证)方法可以获得绝对正确的原理,人的历史就不会犯重大错误,至少不会犯重复性的重大错误。而事实上的情形是,新一代人总在重复前几代人的错误。 理论是灰色的,只有生活之树常青。1844年恩格斯提出“把历史的内容还给历史”, “历史逻辑”的提出,就是一个将逻辑归还历史的过程。 历史逻辑以非逻辑、偶然性为主导的存在方式,不仅使国际关系理论有了更生动的色彩,同时使国际关系学科有了实践品质;国家风险的不可实验和不可重复性质,又使国际关系的实践品质高于其他许多学科。这就要求国际关系理论及其学者应当具有较强的实践品格:它要求国际关系理论及其学者不仅要有能力解释世界,更要有能力改变世界。中国国际关系理论研究的目的并不在于束之高阁的所谓“逻辑体系”,其教学目标也不应是为了培养脱离实践的“神圣家族”,与此相反,中国国际关系理论的存在和发展的目标,在于研究发生在中国时空结构中的中国现代化发展的必然性,并通过积极实践,将其他时空结构中的国家发展的必然性与中国发展必然进程相融合。因此,中国国际关系理论不仅要有“中国主体”的概念,从长远考虑,还要有“中国价值”的概念。前者服务于中国崛起前与世界的关系,后者服务于中国崛起后与世界的关系。肯定即规定。中国价值,是一个中国规定世界同时又为世界所规定的概念,价值之间的主体是多元和平等的。 由于国际关系学术所具有的国家风险特点,国际关系学科要求其研究人员不仅要有相应的能力,而且要有特殊的国家责任的意识。外交无小事,对此基辛格有深刻的论述,他说: 学者分析国际体系的动作;政治领袖则建立国际体系,分析者与从政者的观点大异其趣。分析者可自定研究主题,而政治人物所面对的却是客观环境塑造的问题。分析者可投入充分的时间追求确切的结论;但政治领袖最大的挑战却是时间压力。学者没有风险,如果结论错误,大可重新来过;政治领袖却只有一次选择,一旦出错便覆水难收。学者可掌握所有相关事实,其成败取决于个人学养;政治人物必须在眼前无法断定利弊得失的情况下当机立断,历史对他的评价将根据他如何明智地面对无可避免的变局,尤其是他如何维护和平而定。”(《大外交》,海南出版社1998年版,第11页) 基辛格是一位实践性较强并对国际关系有较大贡献的学者,他根据自己的实践经验,在这里婉转批评国际关系研究的坐而论道和不负责的经院学风,国际关系是有很强的实践目标即国家利益,而可以参与实践的国际关系理论附带有国家风险的。这就使国际关系理论的研究不能仅仅是坐而论道的专家,而应是致力于改变历史的实践并对国家命运负责的学者。 全球化时代的中国国际关系理论,首先要解决中国崛起带来的利益变化问题。值得注意的是,目前的中国国际关系研究有一种重政策,轻利益研究,将“不违背政策”当作限定研究原则的倾向。但政策是随国家利益而非政策变化,如果我们不能及时研究出这种变化,那我们的研究就只能走向僵化和空泛。中国的国际关系理论,要讲中国价值和中国的国家利益,要为中国崛起服务,为平等地立于民族之林服务。其次,历史逻辑的多元性和国际关系中的国家主体性,要求中国的国际关系研究要有中国的立场,没有这个立场,就不会有鲜活的中国的国际关系理论和实践。具体到研究方法,方法论不要走向庸俗,古今中外的方法论都有其合理的价值,但不合理的运用,则反会窒息科学。比如现代学术强调要学习西方,写文章要讲究完备的注释。其实,中国古代学术研究对注释的要求恐怕在当时只会嫌其过而不会嫌其无,但在其达到高峰之际反成了窒息科学的桎梏。五四时期及中国共产党时期提倡新文化,打破了这种种学术桎梏,大大地解放了科学并使其成为大众可能参与的文化活动。中国“”又将这种本有积极意义的活动推向极端并使其走向庸俗,这又从另一面窒息了科学和科学精神。今后我们当总结方法论发展的历史,科学地运用科学的方法。科学本身是最革命的东西,方法不能成为窒息科学和僵化思想的工具。历史逻辑中偶然性的主导性地位要求国际关系学者具有特殊的学术品质,即在学术上他是学理性的,而在实践及其认识上,他又是艺术的和政治的。国际关系本质上是一门艺术。 国际关系论文:科技革命与国际关系的发展演变 摘 要 历次科技革命不仅对人类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产生巨大影响,而且还深刻地影响着国际关系的发展演变。二战结束以后兴起的新技术革命对国际关系的影响尤其深刻而广泛,最重要的影响是:导致了两极格局的终结与多极化的出现;传统的国家主权观念日益面临挑战;对南北关系产生重大影响,南北差距进一步扩大;促使人类战争观念的转变,和平与发展成为国际关系的主旋律。 关键词 科技革命 国际关系 演变 科技革命是科学技术在自身发展过程中发生的根本性的革命性的质的突破和飞跃。它不仅对人类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产生巨大影响,而且还深刻地影响着国际关系的发展演变。二战结束以后兴起的新技术革命对国际关系的影响尤其深刻而广泛,新技术革命的发展一方面导致了两极格局的终结与多极化的出现和传统的国家主权观念日益面临挑战,另一方面对南北关系也产生了重大影响,南北差距进一步扩大;同时还促使人类战争观念不断发生转变,和平与发展日益成为国际关系的主旋律。 1 近代科技革命与国际关系的发展演变 恩格斯曾经指出:“科学是一种在历史上起推动作用的、革命的力量。”近代人类发展的进程中出现的历次科技革命对人类社会的影响证明了这一点。近代以来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前、人类社会经历了两次科技革命,每一次都深刻地影响了国际关系的发展。 第一次科技革命是18世纪以蒸汽机的发明和应用为标志的工业大革命,这场革命造成了纺织工业、冶金工业、机械工业、造船业以及航海交通的大发展,在极大地推动了当时欧洲各国生产力发展的同时,使人类社会从手工工场时代跃入机器大工业时代。这次科技革命不仅使一直以来处于欧洲文明边缘的小岛国——英国因为最早开始了这场革命而成为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而且导致了现代国际关系的萌芽。在第一次科技革命之前,虽然15世纪、16世纪的地理大发现使世界各大洲之间开始发生交往,但这种联系是不经常的、片面的,因而不存在现代意义的国际关系。工业革命后,随着天文学、地理学的发展,航海事业达到空前规模,各大洲内部和各大洲之间开始了经常性的、较为密切的联系,全球性的国际关系才开始逐渐形成。 第二次科技革命开始于19世纪后期开始,以电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为标志,它引起了电灯、电话、电报和电动机的出现,以及钢铁工业、汽车工业、航空业和铁路、公路交通、化学工业等的迅速发展。使人类社会从蒸汽时代跨入电气时代,并最终促使了现代国际关系的形成。国际关系的发展从此具有了明显的全球性、整体性,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避免地受到世界上发生的各种事件的影响。而每个国家,特别是一些主要国家发生的重大事件,也会对全球国际关系产生各种影响,特别是由于国家实力的不平衡发展。几个在经济、军事实力方面对其它国家具有压倒优势的强国,在国际事务中常常起着主导的作用,并相互争夺世界霸权。而在这次科学革命中处于领先地位的是德国和美国,英法紧随其后。由于资本主义国家政治与经济发展不平衡,新兴国家要重新瓜分殖民地,争夺世界霸权。最终在20世纪上半叶爆发了两次世界性的大战。先后建立了凡尔赛体系和雅尔塔体系,并在雅尔塔体系的基础上确立了战后美苏两个超级大国相互争霸的两极格局。两次大战的发生以及美苏两极格局的形成,其根本原因就是科技革命造成各国综合国力对比的变化。 近代国际关系发展演变的历史清楚地说明,伴随着科学技术中心在世界范围内的转移,国际关系格局也总是发生着相应的变化。19世纪英国称霸世界,20世纪上半叶德国对英国霸权的挑战,以及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苏两极格局的形成,都是与这些国家在当时世界科技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密切相关的。 2 新技术革命对国际关系产生的影响 近代的两次科技革命以及它们引起的产业革命延续时间长达上百年,它们对国际关系的影响往往被其他方面的影响所掩饰,因而未受到应有的重视。近代科学技术对国际关系的影响虽然深刻,但表现却并不是非常明显,这影响了对于科学技术因素的重视程度。 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的,特别是在20世纪70年代开始迅速发展的新技术革命是以原子能、计算机、特别是微电子技术、生物工程技术和空间技术的广泛应用为主要标志。这次科技革命对国际关系产生的影响与前两次相比不仅更加直接和明显,而且更加深刻和广泛。 (1)导致了国际关系格局的转换,美苏两极格局最终解体,世界正朝多极化方向发展。国际关系格局的变化,归根结底是力量对比的变化,科技革命引起一些国家经济实力和军事实力的革命性增长,从而导致国际关系的根本性变化。 在历史的长河中,军事实力长期是国际较量制高点。大国都倾力于军事领域,追求着由军事强国而成为世界强国的目标。然而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现代科技革命的迅速发展使科技力在国力中逐步取代军事力成为国际较量的一个制高点。在新的形势下,苏联与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的科技、经济实力的差距逐渐拉大,并最终解体,由此导致两极格局的终结。与此同时,现代科技革命兴起不仅使日本、西欧等西方发达国家缩短了与美国的差距。而且,中国、印度、巴西等新兴工业化国家的综合国力也在近二十年来急剧上升,这些国家积极参与国际事务,并在国际舞台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而推动着国际关系格局朝多极化方向发展。 (2)新技术革命的发展使传统的国家主权观念日益面临挑战。国家主权是国家固有的区别于其他社会集团的最重要属性,表现为一国对内的最高统治权和对外的独立自主权。正是由于这一根本属性,国家才能在国际关系中发挥最重要的作用,也才能成为国际关系中最基本的行为主体。传统意义上的国家主权具有不可分割、不可转让、不可共享的特性。然而,随着现代科技革命的迅猛发展,传统意义上的国家主权观念正日渐受到挑战和侵蚀。特别是人造卫星、宇宙飞船和电子技术等的发展,克服了自然地理因素的限制进行信息的自由传递,使每个国家在严格意义上讲已经没有了秘密。此外,地理上边界的重要性也被国际分工、国际市场体系和科学技术在国际间的转移和流动而极大地削弱了,因而给每个国家维护自己的主权带来了威胁并产生了一些新问题。 因此,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作用已经使国家拥有绝对的主权是完全不可能的了。当所有的国家都在声明它们的主权神圣不可侵犯的时候,一个本质上互相依存的世界的运转和管理所需要的协定,正在慢慢地侵犯着它们的主权。而在未来越来越开放的国际社会,国家主权的部分削弱和部分让渡已成为发展的大趋势。传统意义的国家主权概念也必须随着时代的进步而不断发展变化。 (3)新技术革命的发展对南北关系产生了重大影响,南北差距进一步拉大。20世纪中期开始兴起的新技术革命与近代的科技革命相比有两个较为突出的特点:一是耗资大。新研究项目的开展,新产品的开发,实验设备的配置等都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二是需要很高的综合科研销售系统,这就涉及到很多方面,如:全面、系统、发达的基础科学,齐备的科技人才,先进的制造工艺和技术,一流的实验条件,发达的信息网络和完善的产品推广销售系统等条件,这样才能保证处于领先地位的新产品能够迅速研制、开发、利用并销售出去。 新技术革命所具有的这两个新特点使绝大多数科研活动只有发达国家才有能力进行,致使世界科技活动的80%以上掌握在发达国家手中,发展中国家所占的比重不到20%。而在年人均科研经费、科研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和科技人员的数量等方面,发展中国家都远远落后与发达国家。随着科技革命的发展,南北科技差距将进一步拉大,而其引起的后果将是贫者越贫,富者越富。发达国家凭借其先进的技术,以低价进口原材料和初级产品,加工成技术含量高的高附加值产品出口到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则因其的落后而不得不向发达国家出口廉价的原材料和初级产品以换取外汇,再从发达国家高价进口制成品。这种不平等贸易使本已十分巨大的南北差距进一步扩大,南北矛盾也会因此而不断深化甚至还可能激化。 (4)新技术革命的发展还促使人类战争观念不断发生转变,使和平与发展成为当今国际关系的主旋律。在人类历史上,尽管曾发生过大小数千万次的战争,但由于受到技术条件的限制,其作战能力、打击力、杀伤力、破坏力都远不能与今天相比。今天,现代科技革命的发展、大量新型武器的产生,战争的领域向上扩展到了“无高不可攀”的境地,向下则可潜入到海底深处。山障、路障等在高科技武器的作用下,失去了昔日的威风。在英阿马岛之战中,英国的空军急速开赴远在1.3万km之外的马岛进行空战;在海湾战争中,美国的空军远涉重洋,长途飞行3 200km,进行大规模空袭。在海湾战争中,以美国为首的多国部队,凭借着夜战装备上的绝对优势,使夜战场在很大程度上变成了“单向透明”的战场,多国部队主要的作战行动大都放在夜间进行,取得了良好的作战效果。核武器的出现及其所具有的巨大杀伤力和破坏力更是使现代战争没有真正的胜利者。在现代科技革命的迅猛发展的今天,全世界处于一种一按电钮就可以在一瞬间全部毁灭的状况之中。过去认为交战国必有一方胜利,一方失败,而战胜国从胜利中所得的利益一定比付出的多的想法,已不符合历史的发展趋势,为历史所淘汰了。也就是说,人类的战争观念已经发生转变。在当今时代依靠科技优势,通过和平手段来追求、实现国家目标,已有了可能。制约世界战争的和平因素正在增长。正是这种观念的转变使和平与发展成为当今国际关系的主旋律。这也是第二次世界大战60年以来世界没有爆发大规模战争处于总体和平状态的重要原因。 3 结论 总而言之,新技术革命的迅猛发展,不仅推动了人类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革,对世界政治、经济、军事有着重大的影响,而且对国际关系的发展和演变产生着更为深刻而广泛的影响。21世纪是科技竞争更加激烈的时代,哪个国家在科学技术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就会在未来的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的地位,也就会在未来的国际关系和国际事务中处于主导地位。 国际关系论文:试论近现代国际关系中主权观念及实践演变 [论文关键词]政治主权 经济主权 文化主权 [论文摘要]主权是政治学的重要概念,也是国际关系中的重要实践内容。在近现代国际关系近400年的历史进程中,主权的内涵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地变化。正确认识这种代际演变的内在逻辑,有助于在经济全球化时代,给国家主权适当的定位。 一、近代国家主权的早期实践 主权是国家最高权力的象征,在权力的意义上它的出现与国家是同步的。在前资本主义时代,国家主权从未得到过法律形式的确认,甚至国家本身也还没有对主权的系统和理性的认识,但对最高权力的追求始终是国家本能的目标,实际上也存在着主权的意识。到14世纪法国著名思想家布丹,首次提出主权概念,并以此作为当时世俗君主与基督教教会斗争的武器。15、6世纪的欧洲爆发了声势浩大的宗教改革的运动,大量以民族国家为单位的独立自主的邦国和君主国组成的新格局。按恩格斯的说法,“日益明显日益自觉地建立民族国家的新趋向,是中世纪进步的最重要的杠杆之一”。[1] 1618年,拥护宗教改革,反对神圣罗马帝国和德意志哈布斯堡王室统治的新教联盟与天主教联盟之间因奥地利统治者压迫捷克新教徒,剥夺新教徒的政治权利而爆发了战争,在随后30年中,当时欧洲大国君主先后卷入战争,使德意志内部邦国之间的宗教战争成为一场席卷欧洲的大规模国际战争,到1648年,战争在参与各方签署《威斯特伐利呀亚和约》后宣告结束。在和约中,启蒙学者提出的国家主权主张首次通过具有国际法性质的国际条约而得到确认。国家主权原则首次在国际关系中被付诸了实践。威斯特伐利亚和会是欧洲有史以来举行的第一次几乎欧洲所有大国都参加的政治会议。教皇虽派使节参加了会议,但首次作为会议的旁听者,世俗的君主国家成了会议的主角。国家、战争等这些曾经为教皇把持的重要权力转移到外交家和政治家的手中,这种以世俗的主权国家举行会议解决国际问题做法开创了先例,标志着国际关系开始了崭新的时代。和约的签订更表明国家主权的原则正式被应用到国际关系的实践当中了。和约关于卡尔文教派和路德教派享有同等地位的规定,彻底打破了罗马教皇神权下的世界主权论,使主权原则彻底的摆脱了神权的束缚而开始成为一个世俗的概念。和约缔结后,各国普遍建立了常驻外交使节的制度,从而把主权原则日常化为国家基本的行为准则。 关于威约在国家主权原则方面的重大价值,美国历史学家帕尔默·科尔顿作过高度的评价:“和约标志着国际法法上现代欧洲国家体系的出现。聚会在威斯特伐利亚的外交家们代表着,不承认有任何有上级和公共约束力的独立势力。再没有任何人能说欧洲在宗教、政治或者其他方面具有真正意义的统一。欧洲被认为是由大量毫无联系的、主权的、自由的和分离的原子,即国家所组成。这些国家按照他们自己的法律行动,按照他们自己的利益,组成或者解散联盟,交换大使和使节,抉择战争与和平,根据均势的变化而转变立场”。[2]其评价是合乎实际的。 国家主权作为进步的国际关系原则,虽在近代长期被看作是欧洲国家的专利。但这一概念的内在逻辑使其最终突破欧洲的地域,开始向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延展。最早接过主权旗帜的非欧洲国家固然是美国,但美国与欧洲列强在文化传统,社会制度和经济水平相近的本质决定了它在政治地域概念上与欧洲没有太大的差别。真正突破欧洲主权藩篱的是拉丁美洲和日本。18世纪末和19 世纪初席卷拉丁美洲的第一次大规模的独立运动是欧洲以外的国家争取主权的第一次大规模的运动。经过长期的斗争,到19世纪20年代拉丁美洲先后出现了18个独立的主权国家,1823年美洲各国举行的巴拿马会议提出了“尊重各个缔约国的主权”和“不干预的原则”,著名的拉美民族解放运动的领导人玻利瓦尔还提出:“我们每个国家的独立与主权是与整个大陆的独立与主权不可分割的”[3]。引申出了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主权新原则。1826年美洲大陆会议确认了这些原则,在与会国签订的《团结、联合和永久同盟条约》中,规定了共同维护各个缔约国的主权与独立;各缔约国的争端通过调解和仲裁来解决;努力发展外交政策的共同基础,但不干涉缔约国自己的决定等原则。近代日本曾与其他国家一样,经受过西方列强的侵略与干涉,但经过“明治维新”后,迅速走上发展的道路,确立了自己的独立主权地位。 二、20世纪上半期国家主权的发展 进入20世纪,一战的爆发和战后国十月革命的胜利彻底改变了主权主要局限在欧洲国家之间相互认可的现状。一战后民族解放运动的兴起和一批民族独立国家的出现,开始打破了主权在地域范围上的有限性,使争取国家主权成为世界性的进步潮流。 人类历史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的产生,使国际关系进入到一个全新的时代。具体到国家主权方面,一战主要在两个方面推动了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关系中实践中的地位的进一步提升。 其一 在国际法的意义上,作为一战的产物,国际联盟是国际社会第一次以全球性的法规的形式确认主权。使国家主权和独立不受侵犯的国际关系的新原则从此确立起来。但是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国联的这些建议并未被当时的欧洲列强所尊重,即使在凡尔赛和会期间,不仅战败国和落后国家的主权得不到尊重,实力稍弱的国家也没有从中得到多少好处,一度对建立国联持积极态度的美国最终拒绝加入,注定了国联最终失败的结局。列宁指出,“靠《凡尔赛和约》来微细的整个国家体系,国际秩序是建立在火山上的”[4]。到30年代,德意日法西斯的兴起,最终埋葬了国联。 其二 俄国十月革命。苏维埃俄国不仅率先提出了所有国家和民族都有权拥有自己的国家的主权的主张,在苏俄政府颁布的第一个对外政策性文件《和平法令》中,宣布“凡是把一个弱小的民族合并到一个强大的国家,而没有得到这个民族同意合并、希望合并明确而自愿的表示,就是侵占和兼并别国领土的行为……最后不关这个民族是居住在欧洲还是居住在远隔重洋的国家,都是一样”[5]。在苏俄那里不仅率先宣布了主权独立的原则还身体力行地在对外关系中付诸了初步的实践,在国际关系中树立了尊重弱小国家主权和独立自主地位的典范。1919年的《苏俄政府第一次对华宣言》中,苏俄政府宣布“放弃一切特权,废弃俄过商人在中国境内的一切商站。任何一个俄国官员、牧师和传教士不得干预中国事务。如有不法行为,应依法受到当地法院的审判。在中国除了中国人民的政权和法院不应当有其他的政权与法院”[6]苏联是近代以来第一个宣布尊重中国主权,废弃在华特权的国家。 列宁时期苏俄的主权政策为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关系中的实践开创了良好前景。但到斯大林时期,苏联逐渐偏离了这一轨道,苏联在与弱小的国家打交道时不仅不尊重其主权独立,而且公然侵犯别国主权。二战后,苏联在“有限主权论”和“社会主义大家庭”理论指导下大肆干涉别国内政。从而在国际社会陷入孤立,而苏联解体的直接表现,就是大批加盟共和国宣布独立而成为主权国家。 三、二战后主权观念的演变 二战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关系中广泛付诸实践的重要转折点。二战战后国际社会痛定思痛,联合起来维护国家主权和国际和平与安全。《联合国宪章》宣布“欲免使后世再糟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残不忍睹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类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以及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创造适当的环境,维持正义,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随着联合国把主权原则确立为基本的原则,大批新兴民族独立国家的出现使这一原则在国际关系中得到普遍的认可。 60年代,除了非洲国家获得主权地位,完善了主权国家体系和国际社会进一步强调国家主权不容侵犯的原则外,国家主权在实践中最显著的成就表现在:经济主权的提出和不断强化方面。基于经济受支配导致国家主权不完整的事实,发展中国家在独立之初就明确表示,西方对本国资源和经济命脉的控制是贫困和落后的重要根源,加深了政治依附和实际上的主权不完整。因此,他们在制定国内经济发展战略时,首先把矛头指向了,西方国家在其国内的经济势力,普遍地宣布取消原宗主国的经济特权。 1974年的第六届特别联大通过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规定了国际经济新秩序中的经济主权原则。1974年12月,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把经济主权的规定加以了法制化的规范,明确规定了每个国家对其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等。该宪章是自《联合国宪章》来国际社会在国家主权规范方面最重要的文件,如果说后者确立了国家政治独立的话,前者则确立了经济主权的国际关系原则。无论是在对主权内容的明确性方面,还是在内涵方面都是对联合国宪章的重突破和发展。体现了主权意识在在经历了长期的国际关系的实践发展后在国际社会不断的强化和深化。在国家主权的意义上,拥有了与联合国宪章同等重要的国际法的价值。70年代也因此成为国家主权实践的黄金时期。 进入90年代,国家主权的内涵出现新的变化,文化主权成了国际社会关注新焦点。“9·11”事件以来,在文明冲突论日益盛行,文化的因素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日益凸显。文化主权作为国际关系中出现的新概念,是在全球化时代,发展中国家针对西方国家的文化侵蚀和文化霸权而提出的。西方作为经济全球化的推动者和主导力量,所追求的不仅仅是一个开放的市场,还包括西方文化与价值观念的推广,想使西方式的制度模式和文化观念成为压倒一切的意识形态。很大程度上把经济全球化异化成了一场霸权色彩浓厚的文化扩张运动,面对西方文化扩张战略的挑战以及全球化和本土文化之间的表现出的紧张关系,很多发展中国家甚至包括一些发达国家赋予了主权以更多的文化内涵,提出了文化主权的概念。把维护国家文化主权同维护国家政治主权和经济主权,放在了国家主权战略的重要位置。 四、结语 从主权的概念与实践的发展演变中,我们可以看出:主权的内涵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地发生着变化。惟一不变的是它作为国家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权力,是国家在内部事务方面不受干预的和最高的权威。虽然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这一理念有所弱化。但它仍将是今后国际关系发展的一个基本前提。 当然,论及国家主权的演进时,一种主权的一个方面被强调,并非意味着主权本身趋于单一性。20世纪60年代经济主权的提出突出的是国家对控制自然资源和天然财富的紧迫性,经济全球化时代文化主权的突出并不意味着政治独立和经济主权问题已经不复存在或者已经得到切实的解决,而这是由于特定的国际背景,使文化主权在各国主权考虑中被放在了一个重要的位置。而主权的其他内涵和地位也可能因国际环境的变化而变化,这是由国际政治和世界经济的发展变化所决定的。 国际关系论文: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源流 摘 要: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是当代西方国际关系理论领域的主要流派之一,它的形成和演变构成了国际关系理论发展史的重要内容。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注重理性个体的作用,坚持国际关系发展的进步论。现代意义上的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从康德、威尔逊的理想主义开始,经过相互依存理论和新自由制度主义的发展达到一个高潮,占据了国际关系理论的半壁河山。冷战后以全球治理论为代表的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在新的方向上进行探索,注重对非主权国家行为体和世界政治中的社会性力量的研究。 关键词: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理想主义;新自由主义;民主和平;全球治理 自由主义是西方政治学的重要传统,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是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的两大主流流派之一。D 曼宁把自由主义的基本理念概括为如下几点:自由主义认为人性是向善的,并且是可以教化的;个人的自由是社会变革的动力;个人自由与福利、社会正义和安全有赖于法制;自由主义的历史观是进步的,它认为合于理性的人类社会的规范设计是可以实现的。①自由主义的发展源远流长,我们甚至可以把它的思想根源追溯到古希腊哲学中的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哲学思想。柏拉图在其名著《理想国》中对国家(城邦)先验性正义目标以及理念的阐述可谓自由主义在此一方面的发端。②但是,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直接源头还是来自从18世纪启蒙运动开始的理想主义 自由主义的传统。 一、理想主义 自由主义的传统:从康德到威尔逊 18世纪开始的启蒙运动是世界文明史上的一次重要的思想革新。在启蒙运动中,一批睿智的思想家高擎理性主义的大旗,对以欧洲专制主义和宗教神权为代表的腐朽“旧制度”进行了猛烈的挞伐。理性主义和人类尊严的思想激流以摧枯拉朽之势无情地荡涤着几百年来一直禁锢人们头脑的陈腐渣滓。人类似乎重新发现了自己的智慧。正如德国哲学家伊曼纽尔·康德(ImmanuelKant)所言,这是一个“让光明照亮人类的思想的黑暗角落”③的时代。 尽管启蒙运动中的思想家大多是从个人主义和理性主义的角度出发探讨一般的哲学问题,但也有些思想家在此哲学基础上对国际政治和世界秩序进行了深入的思考,这些思考成为了理想主义 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直接源头。启蒙运动自由主义思想的代表人物有约翰·洛克(JohnLocke)、让 雅克·卢梭和康德。这些思想家确立了自由主义的一些基本原则。与中世纪的神权和蒙昧主义不同,他们认为,理性是人类独有的一种天然禀赋。理性个人的目标是自我实现,这乃是一种“自然状态”。而国家不过是社会中的个体之间订立“契约”的产物,其唯一目的就是保障人们建立在推理基础上的自然权利。④ 在这些伟大的思想家中,对后世的国际关系理论的发展影响最大的是康德。在西方自由主义发展史上,康德的思想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与洛克“免于侵害”的消极个人自由观念不同,在康德那里,个人自由的理念强调的是个人对政治生活的积极参与。或者说,人是自由的,他可以为自己的行为准则立法。政府应该在法律和正义的原则下维护个人的安全和福利。与马基雅维里相反,康德认为个人不是手段,而是目的。积极的个人自由观是康德全部政治哲学的核心。⑤在国际政治哲学方面,康德认为,国家之间战争带来的巨大损失、公民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的理性,最终会使国家之间的关系从霍布斯式的自然状态过渡到法制状态,从而实现“永久和平”的目标。康德的永久和平思想对于后世的共和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即民主和平论的发展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对此我们将在后文详细论述。 然而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在国际政治领域发挥重要影响力的国际思想是传统的均势论,以梅特涅和俾斯麦为代表的欧洲政治家们成了维持欧洲均势的大师,他们试图通过复杂致密的结盟关系来维护国家利益和维持欧洲和平。但残酷的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无异于对这些努力的无情讽刺。为此,当时的一些政治家和学者们开始对人类理性进行深刻的反思,希望摆脱这种均势论宿命式的悲剧,这直接催生了现代意义上的理想主义国际关系思想。 从20世纪20、30年代开始,现想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代表人物主要有美国总统兼学者伍德罗·威尔逊(WoodrowWilson)、约翰·默里(JohnMurray)、帕克·穆恩(ParkerT Moon)和英国学者阿尔弗雷德·齐默恩(AlfredE Zimmern)、菲利浦·诺尔贝克(PhilipNoel Baker)和大卫·米特兰尼(DavidMitrany)等人。 理想主义否认人性恶的本质是导致国家间冲突和战争根源的现实主义观点。齐默恩认为人类的本性无所谓善恶,关键在于后天的教化。之所以发生战争不是人类缺乏国际共同体的观念,而是知识的局限使他们还没有意识到这一点。⑥如威尔逊所言:“恶与善俱来来,纯金常被侵蚀”⑦。也就是说,尽管人的天性中存在着愚昧和无知,而独裁者也可以利用这个弱点实现自己的野心,但是教育和宣传的力量可以克服这个弊端。因此,理想主义者十分重视对于民众的教化。同时,世界人民的交往也有助于人类的理性和智慧充分发挥,彼此形成世界共同体的观念和国际主义精神,从而在根本上杜绝战争的根源。 在国际政治领域,理想主义的基本思想是依靠国际法和国际组织的力量来追求国际社会的持久和平和普遍正义。这集中体现在威尔逊对于战后安排的“十四点”方案,以及作为该方案的直接成果———国际联盟的建立上。威尔逊学者和政治家的双重背景使他可以把自己的理想主义和平方案付诸实践。1918年1月8日,威尔逊在美国国会的演说中首次提出了“十四点”计划作为构建战后世界和平的基本纲领。针对导致第一次世界大战的一些国际政治弊端,“十四点”计划主张,各国应当放弃秘密外交、取消贸易壁垒、公海自由航行、鼓励民族自治、裁减军备等;作为“十四点”计划的核心,威尔逊强调战后应当建立一个以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为目的的国际组织。威尔逊的这一国际组织方案以集体安全原则取代了均势原则,是国际关系理论发展史上的一个伟大创举。它也集中反映了理想主义的国际秩序理念。理想主义认为一战前的均势体系的瓦解及一战的爆发,是各国漠视国际法和国际道德正义原则的恶果,而建立一个普遍性国际组织是解决这一问题的良好途径。⑧一战后建立的国际联盟是这一理想主义理念的伟大试验⑨。它所体现的理想主义 自由主义的国际关系理论和实践具有非凡的意义,对于后来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 但国际联盟在20世纪30年代的国际政治进程中并没有能实现自己的目标。它在意大利入侵埃塞俄比亚、日本侵占中国东北等事件中表现得软弱无力,特别是,它没能阻止法西斯势力的发展并最终制止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这些事态促使爱德华·H·卡尔、汉斯·摩根索等人为代表的一批国际关系理论家开始反思理想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有效性问题,对它的一系列基本假设和内在逻辑进行大胆的质疑,认为理想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用“应该如何”(shouldbe)的乌托邦式假设代替了“现实如何”(tobe)的理性主义思考,从而必定在现实国际政治中遭到挫败。⑩他们进一步提出了以强权和利益为核心的国际政治范式,从而创立了国际关系理论的现实主义学派。自此之后近三十年,现实主义在世界政治和国际关系的研究中占据了统治地位。尽管如此,理想主义 自由主义的国际关系理论和实践具有非凡的意义,对于后来国际关系理论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是一笔不可多得的思想财富。 二、新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诸流派 20世纪50、60年代的国际关系理论是在传统主义和科学行为主义辩论中发展的。这场争论尽管十分激烈,但从根本上来说却是“一场虚假的战争” ,双方的争论仅仅是限于研究方法上的分歧,尽管这对于推动学科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但对于国际关系理论的基本观念和思想层面却鲜有深入的探讨。从这个意义上说,战后国际关系理论研究的真正巨大进步是20世纪60、70年代新自由主义和新现实主义的出现,以及它们在理论上的交锋,这些构成了延续至今的国际关系理论发展的主导潮流。所谓“新自由主义”和“新现实主义”的标签,是为了区别于传统的理想主义 自由主义和经典现实主义。 从20世纪60、70年代开始,世界政治的发展呈现出一些前所未有的新问题,如核战争的恐怖阴云、全球化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石油危机、全球环境问题等,这些问题大大增强了全球相互依存的程度,从而引发了国际政治理论家们对世界政治本质的重新思考,他们开始反思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进一步从早期理想主义的遗产中发掘出了有价值的思想,与世界政治发展的实际相结合,发展出新的自由主义思想指导下的国际关系理论,并逐渐成为当代国际关系理论研究的一大主流流派。 自然,“新自由主义”的标签只是一种泛指,因其研究重点和具体观念的差异,其中还存在着不同的流派。在这里,我们把它简单归纳为三个有代表性的流派: (一)相互依存理论 核武器的巨大杀伤力使处于冷战中的人们认识到,核战争的结果无异于人类的集体毁灭;经济和贸易的全球化发展使得世界变得越来越“小”;环境生态等全球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日益加剧。这些深化了国际政治研究者们对于世界政治中相互依存的认识,也最终促进了相互依存理论的诞生。 相互依存理论的代表人物有罗伯特·基欧汉(RobertKeohane)、约瑟夫·奈(JosephNye)和理查德·罗斯克兰斯(RichardRosecranse)等。基欧汉现为美国杜克大学教授,奈是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院长,两人长期合作研究,成果丰硕,并结下了深厚的友谊,在国际关系理论学界被传为佳话。相互依存理论就是两人共同创立的,其代表作也多是合作完成的。主要有《跨国关系和世界政治》、《权力与相互依存》等。后者是相互依存理论的巅峰之作。罗斯克兰斯现为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教授。其反映相互依存思想的代表作是《贸易国家的兴起》。 相互依存理论全方位挑战了现实主义的一些基本设定。现实主义认为,主权国家是国际政治中唯一重要的行为体,国家之间的关系构成了国际政治的基本内容,非国家行为体尽管存在,却不能发挥什么实质性作用,只是主权国家权力政治的从属物。 相互依存理论反对国家中心主义,认为主权国家不再是世界政治的唯一行为体,越来越多的超国家和跨国家组织在国际层次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例如联合国等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等等。相互依存理论重视对跨国关系的研究,注重对一体化后果及影响的分析。现实主义认为,主权国家的首要目标是追求军事上的安全,其次才会考虑经济、环境等事务。相互依存理论认为,一体化的发展不仅使得国家之间的相互依赖加深了,而且加强了军事、政治、经济、环境和生态等领域全方位的“复合相互依存(ComplexInter dependence)”,现实主义从军事、安全等“高政治”向经济、环境等“低政治”过渡的优先次序被打破了,世界事务越来越成为一个整体。以主权国家强权和利益为核心的国际间政治模式应该逐步让位于超越主权国家范围的众多跨国问题研究议程。 相互依存理论的出现打破了现实主义理论独霸国际关系理论领域的状态,大大拓宽了理论研究的视野,带来了一种全新的世界政治变革分析的思路和议程,为现代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迅速发展和崛起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正是在相互依存理论或复合相互依存理论的基础上,新自由制度主义才得以诞生,并对于冷战后出现的全球治理论等最新自由主义世界政治理论产生了直接影响。以至于相互依存理论的代表作《权力和相互依存》被誉为“国际关系和国际政治经济学研究领域的里程碑式著作” 。 (二)新自由制度主义 在复合相互依存理论的基础上,以基欧汉为中心的一批西方国际关系理论学者进一步深化和丰富了自由主义的国际关系理论,提出了被称为“制度理论(institutiontheory)”或“规制理论(regimetheory) ”的新自由制度主义理论。除基欧汉以外,新自由制度主义理论研究的代表人物还有奥兰·扬(OranYoung)、恩斯特·哈斯(ErnstHass)等人。 与相互依存理论不同,自由制度主义理论接纳了新现实主义理论的若干基本假设,如主权国家是国际政治中唯一重要的行为体、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等,尽管对这些概念的理解及其后果有不同的解释。 与此同时,它还吸收了博弈论、理性选择等新的研究方法,使其理论分析更加严谨而实用。 根据斯蒂芬·克莱斯勒(StephenCrasner)被普遍接受的定义,所谓“规制”指的是“一系列明示或默示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行为体对特定国际关系问题领域的预期围绕它汇聚起来” 。尽管不同的学者对于“制度”或“规制”有不同的定义,但其基本含义大多包含在这个定义中,强调了制度在规范行为体的行动,汇聚其期望上的重要作用。这也是新自由制度主义研究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 建立在博弈论基础上的理性选择理论(RationalChoiceTheory)是新自由主义制度研究的主要方法论工具。理性选择理论又称公共选择理论,它最早来自经济学研究的分析方法,其基本观点包括,把集体行动的个体看作是富有理性的行为者,这些个体的目的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自身行动中他们可以在权衡利弊后作出于自己最有利的选择。 从而构成集体行动的一般逻辑。理性行为体通过功能、博弈和学习三种途径建立合作。 相应地,自由制度主义理论的分析起点是理性地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国家。自由制度主义同样承认国家政治的无政府状态,但它认为,即使是在无政府状态的自助的国际体系里,国家之间的合作也是有可能实现的。基欧汉认为,主权国家之间的合作并不必然地依赖利他主义、理想主义、个人荣誉、共同目的、规范的内化或对某种文化价值观的共同信仰。 相反的,富于算计的理性的国家之间关系并不必然是冲突,国家的优先目标也并非仅仅是军事安全。在国际制度和规制的规范和强化作用下,国家之间的合作不但是可能的,而且是必要的。甚至在开始时创建制度主导合作的霸权国家消失后,霸权后的合作也仍然是可能的。 在这里,制度的力量逐渐发挥了独立而持久的作用,国家关注的不再是相对收益,而更多的是绝对收益。为此,国际关系理论研究的目标应当转移到探讨合作在何种条件下得以出现并维持,以及制度合作的演变上来。合作制度一旦建立起来并得以维持,行为体的预期就会受其规范,增加彼此获取的信息,建立信用体系,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最终推动该制度下所有行为体利益的最大化。 新自由制度主义理论借鉴了现实主义理性分析的前提和方法,却得出了相反的结论,认为无政府状态下的合作是可能的,从而在世界观上持有一种乐观主义的态度。它紧紧把握住了世界政治发展的新趋势和新问题,给出了全新的解释。新自由制度主义在20世纪70、80年代的崛起在国际关系理论发展史,尤其是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发展史上具有非凡的意义。尽管基欧汉自己也承认它存在不少缺点 ,但它对当代国际关系理论与实践的意义却是显而易见的。作为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一个重要流派,它和新现实主义之间的争论构成了冷战结束前国际关系理论发展史的主要内容。当然,制度主义并非这一时期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发展的全部,民主和平论(TheoryofDemocracyPeace)在20世纪70年代的出现及其在冷战结束前的“再发现”就是明证。 (三)共和自由主义:民主和平论 虽然“民主和平论”被认为是冷战后世界政治研究最有意义的成果 。但作为一种安全模式的思想,它早已存在,因而它被称作“重新发现的”(rediscov ered)理论 。最早提出类似理论的是康德,他论述了被称之为“永久和平”(PerpetualPeace)的安全模式。具有民主和法制精神的共和国组成的不断扩大的共同体可以在国际法的原则下最终达到“永久和平”。因为共和政体的制约机制能阻止共和国家冒险进行战争;而非民主国家是否进行战争则全凭独裁者不受制约的意志 。康德的思想被称作“自由主义的国际主义” ,它在一战前后得到进一步发展,美国总统伍德罗·威尔逊“十四点”中提出,“依照自己的方式生活,决定自己制度的国家”“爱好和平”,“能够获得正义的保证,并得到世界上其他民族的公平待遇而不至遭受暴力和损人利己的侵略” 。1919年J·熊彼特进一步提出“民主的资本主义能导致和平”的命题 。当代学者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重新认识民主和平的问题,并逐步理论化系统化。斯莫尔(MekvinSmall)和辛格(DavidSinger)于1976年首先把民主和平作为一种基于经验事实的现象进行描述 ;1983年多伊尔(MichaelDoyle)在《康德、自由主义遗产与外交》一文中正式将“民主和平”作为一种理论提出来 ;冷战结束后,“民主和平论”成为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界的研究热点之一,有关著作层出不穷,其中,布鲁斯·拉塞特(BruceRussett)在其著作《把握民主和平:冷战后世界的原则》中对它作了系统论述 。 作为一种关于国际安全模式的假说,现代“民主和平论”的主要观点有 :(1)国际关系中的一条经验法则是,民主国家之间从不(或很少)发生冲突;(2)即使它们之间发生冲突,彼此也不大会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因为这有悖于民主的原则和理性;(3)专制国家之间或者民主国家与专制国家之间更容易发生冲突,而且更易于以武力解决争端。更有甚者认为,与民主国家相比非民主国家更加好战(War prone) 。 作为一种经验法制,“民主和平论”者的重要依据之一便是“民主国家少战争”的“经验事实”(em piricalfacts)。如果说康德的“永久和平”只是一种理想的话,那么当代“民主和平论”者则试图通过各种统计与分析,证明这一现象在不同的时间段内普遍存在。斯莫尔和辛格及多伊尔认为,自1816年以来民主国家之间几乎就没有真正发生过战争 。 对此,“民主和平论”者的理由有二,一是民主国家内部的制度约束(institutionalrestraints),一是民主国家之间共同的民主规范和文化(normandculture) 。 一方面,“民主和平论”者认为,国内政治中发展起来的一些制度和规范影响一国对外行为模式,民主国家与非民主国家在国内政治上的差异导致了双方在对外政策决策上的不同。民主政体强调通过和平方式进行有规则的政治竞争,因而民主国家国内政治矛盾的解决不是通过消灭对手而实现的,这使得民主社会无论从国家、地区还是个人层面上来说,都是稳定的。而在非民主国家的政治竞争中胜者得到全部,败者没有机会重新崛起;非民主国家的稳定必须建立在没有有效的的基础之上 。具体来说,制度约束体现为:首先,民主国家的选举制度决定政府要对选举实体(electionbody)负责。其次,民主国家政体中的分权(PowerDivision)和制衡(CheckandBalance)原则使得外交决策责任多元化,从而可避免作出一些极端的决定。另外,由于民主国家进行战争要经过公开辩论和民主政治诸环节的认可,故备战的时间更长,也为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争端在时间上提供了缓冲机会。 对于民主的规范和文化因素,“民主和平论”者认为,民主国家所共同拥有的精神气质(ethos)也使得民主国家之间很少发生战争,这些精神气质的根本特征在于和平竞争和政治妥协。一个民主国家会设想其它民主国家也会以有规则和平竞争的办法解决争端,并且将其运用到对外关系中,因此,民主国家对其他民主国家的印象是积极的,从而民主国家彼此认为是和平的,并会形成相互尊重的关系。相反,民主国家同非民主国家之间缺乏这种抑制纷争的精神气质 。 尽管“民主和平论”从概念、事实到逻辑均存在着诸多缺陷,被为数不少的学者所批评 ,但因其一个暗含的逻辑便是世界和平的稳固基础在于扩展西方所认同的民主制度,因此它在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界和政界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开辟了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思考的一条引人注目的蹊径。 三、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新发展:全球治理及其它 从20世纪新自由主义异军突起开始,它和同时诞生的新现实主义的争论就没有停止过。但是和前两次大论战不同,双方一直未能分出高下,反而出现了明显的所谓新(现实主义) 新(自由主义)合流的趋势。即论战的双方都从自己最初的立场退却,互相吸收对手的一些基本理论要素,使得它们在一些基本理论要素方面趋同,甚至基欧汉自己都承认制度理论被贴上自由主义的标签几乎是一种“误导” 。从而,争论对于国际关系理论发展的价值和意义都大受影响。自由主义甚至整个国际关系理论研究的转向成为题中应有之义。 特别是,1991年冷战以一种令人始料未及的方式戛然而止,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解释力不足的窘境令诸多国际关系理论家措手不及。这使得一些学者开始另辟蹊径,致力于发展一些解释力和预测性更为强大的理论。其中,从本质上属于自由主义传统的全球治理理论以其新颖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引人注目。当代全球治理理论的最著名的国际关系理论家是现任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教授的詹姆斯·N·罗斯诺(JamesN Rosenau),此外还有大卫·赫尔德(DavidHeld)、奥兰·扬、恩斯特 奥托 泽姆佩(Ernst Otto Czempie)、马丁·休逊(MartinHewson)、马克·赞齐(MarkW Zacher)、克雷格·墨菲(CraigN Murphy)、多米尼克·鲍威尔(DominicPowell)等人。 罗斯诺对当代学理意义上的全球治理观念进行了开创性的探索,特别是他所提出的“分合(fragmegra tion)论”的世界观成为全球治理理论的哲学基础,为该理论在当代的发展建立了一个共同的知识平台。“分合”(fragmegration)的英语单词是由“分散(frag mentation)”一词的前半部分(fragme )和“整合”(integration)一词的后半部分( gration)结合而成。该词的构成形象地表达了“分合论”世界观的思想内核:当代世界政治变迁的动因包含着分散化和一体化两个同时起作用的趋势,这两个因素在当代全球政治的进程中又分别指涉了全球化(globalizing)和区域化(localizing)的现象。当代全球政治的图景正是在这两个因素的共同影响下形成的。 当代世界中全球化和区域化在时间是共时性的(simultaneous),在空间上是相互交叠的(overlapping)。一方面,随着跨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信息和通信技术的进步、全球公共问题领域的涌现以及公民政治技能革命性的提高,全球化的进展迅速而深入;另一方面,以众多的少数民族自治的要求、宗教和文化次团体的增生、形形色色认知共同体(epistemiccommunity)的出现为标志,区域化的趋势也日益突出。当代世界“分合”的进程正在三大领域展开。在经济领域,经济全球化和新的“经济民族主义”(economicnational ism)。 相互交叠。在社会领域,“分合”的趋势也十分明显,一方面是“全球公民社会”(globalcivilsoci ety)意识就逐渐形成,另一方面,国家自主权和权威的散失使得人们觉得必须依靠归属于适当的集体才能维护自己的利益并获得心理上的安慰。 恐怖组织和民族宗教分离主义势力就是最显著的例子。最后,在政治领域,全球化的动因使得传统的民族国家治理面临着巨大的危机。当代世界政治中越来越多的议题超越了民族国家主权的界限。在跨国和超国家层面上,主权国家处理政治事务时深受诸多国际组织和国际制度的制约。几乎与国际组织作用不断加强同步,一般民众的政治视野更加开阔,主权国家的政治决策也越来越难以博得大多数国民的支持。在“分合”进程的影响下,传统的以民族国家为核心的权威结构大受侵蚀,当代世界政治体系正在经历意义深远的变革,这一变革集中体现在全球事务中的权威迁移(relocationofauthority)。 全球治理论者认为,推动权威迁移的因素来自六个方面 。首先是冷战的结束和美苏两大超级大国竞争的终结去除了两极结构的束缚,使权威迁移的进程在体系层面上成为可能。其次,两极结构的崩解造成了冷战后世界局势的动荡状态(turbulence) ,与此同时,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得这个世界日益缩小,这些前所未有的态势促使人们去寻找更加有效的政治组织形式。第三,公民的技能革命(skillrevolution)使他们能够更加清晰地界定自己的需要和愿望,同时更加容易地参与集体行动来表达自己的意愿。第四方面的因素来自次团体主义(subgroupism)的发展。社会越来越分化出大量有组织的实体,它们成为新的权威中心和忠诚目标。第五个因素是国家和地方经济的全球化大大削弱了维系商业和金融关系的传统方式。最后,权威迁移的进程被不断出现的全球相互依存事态所加速,这些事态强化了跨国合作的密切形式,例如新近不断高涨的社会运动 。总之,权威迁移的动因来自“分合”世界观下同时展开的全球化和区域化进程间的互动。有些情况下,超越国家边界的控制机制得到加强,而在另外的情况下,邻里间心理安慰和种族归属等需要则催生和强化了区域化的控制机制。 尽管当代世界事务大多数仍然是在主权国家管辖的框架内展开的,但是随着国家内部和外部各种新的控制机制的出现,越来越“呼唤全球政治权威甚至治理的新形式。” 罗斯诺把这种“新形式”称作“权威领域(spheresofauthority,SOAs) ”。所谓权威领域,指的是一些可以行使权力的行为体,在各自相应领域里可以得到民众的支持和服从。与国家主权权威不同的是,这种服从主要不是依靠国家机器的强制力获得的,其服从主要来自民众对于它的信任和认可。权威领域往往没有正式的组织形式,并且常常不具有领土性,它可能是全球性的,也可能是区域性的,同时其影响范围在不断地发生扩大或缩小的变化。 国家主权权威向形形色色的权威领域的迁移是当代世界政治变革中的一个突出现象,在许多问题上国家也要和其他权威领域一样去争取自己的权力以获得人们的认同。当代世界政治的主轴开始从主权国家为中心的统治(governent)向以权威领域为中心的“治理”变革 随着世界政治分合趋势的不断发展和权威迁移的不断加速,国内(domestic)和国外(foreign)之间的分野不断淡化,以前清晰坚固的划分国内和国外的边界(boundary)日益模糊和易渗(porous),以权威领域为基础的治理(governance)则大行其道。特别是,众多全球公共问题的出现使得全球规模的治理成为世界政治美好未来的必由之路。 总之,“治理从头起便须区别于传统的政府统治概念”。 全球治理论对自由主义理论的回归深刻地体现了这一点。与新自由制度主义理论不同,全球治理论大胆地放弃了国家中心论的基本限定,把世界政治置于一个更为广阔的理论纬度,敏锐地发现了其中最新的发展趋势。在本体论和世界观上,全球治理无疑是自由主义传统和全球主义的融合,然而在方法论上,它一方面没有彻底放弃实证主义的实在论和个体主义,同时也能够吸收诸如建构主义和英国学派国际社会理论的社会建构方法和整体主义,这无疑折射出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创新精神,为走进新千年的五彩缤纷的国际关系理论研究增加了一个新的方法和门径,不仅对于我们的理论研究和创建富有启迪意义,还为解决当今世界政治面临的困境指明了一条有益的道路。 国际关系论文:浅论以和平与发展为主题构建中国国际关系学体系 论文关键词:和平与发展;国际关系学;学科体系 论文摘要:构建中国国际关系学体系应以和平与发展为主题。和平与发展具有恒久性、普利性、人本性的特征,以此作为中国国际关系学的主题,能够体现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目的要求,能够反映国际关系演化发展的历史规律,能够明确评析各种国际关系现象的价值标准,能够形成中国国际关系学的研究特色。 任何一门学科的成立,都必有其特定的主题。这一主题反映该学科的宗旨,体现该学科的存在价值。它在一门学科中是贯穿始终的一条红线,该学科的全部内容都应以其为核心和中轴而展开,从而构建成一个科学、严禁的体系。 中国对国际关系学的研究,虽起步较晚,但发展很快,已经由原来主要是介绍、研究西方国际关系理论,发展到有条件构建中国国际关系学体系的新阶段。要构建中国国际关系学体系,就要为其确立一个合理的主题。 为中国国际关系学确立一个主题,必须考虑到它既应符合历史规律又能表明现实状况,既具有理论价值又具有实践意义,既反映国际关系的共性又体现中国参与国际关系活动的特色。笔者拙见为,这个主题应是“和平与发展”。 和平与发展之所以应当成为中国国际关系学的主题,是因为它具有如下三方面的特征: (一)恒久性。和平与发展不仅仅是当今时代的主题,它也是全人类一直向往和追求的理想世态,是整个人类社会演化、进步的基本趋向。尽管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时常出现争斗、战乱和危难、困苦的景况,但致力于消除这些有害于人类生存与发展的不良现象,争取和保持太平盛世、国富民强则是历世历代的人们所竭力而为之的。即使到将来,人类社会没有了阶级统治和剥削,没有了民族压迫和奴役,消除了战争,摆脱了贫困,人类仍然有继续维护和平、促进发展的任务。或许那时的和平与发展在内涵上会与我们今天所理解的有所不同,但它也是今天和平与发展的必然延续和更新,是一脉相承的社会进步现象。 (二)普利性。和平与发展不仅仅是哪一个国家的良好愿望,而是世界各国人民共同的目标要求。和平与发展也不只是对哪一个国家有好处,而是普遍有利于世界所有国家。虽然有的国家对外推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造成了对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威胁,但是它们也不可能完全反对和否定和平与发展,因为反对和否定和平与发展对这些国家也是没有好处的。只不过,它们对和平与发展的理解具有片面性,只考虑自己的和平与发展,而不顾及甚至损害他国的和平与发展。所以,必须反对这种霸权主义的和平与发展观,树立公正、合理、平等、互利的和平与发展观,真正体现和平与发展的普利性本质。 (三)人本性。和平与发展不仅仅是着眼于国际社会的需要,而更重要的是为了人自身的生存、发展与完善。任何社会活动归根结底都是以人为本的,国际政治活动也不例外。马克思主义就是把实现全人类的彻底解放和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作为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奋斗目标的。中共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维护和平,促进发展,事关各国人民的福祉,是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也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这是对和平与发展时代主题的人本性特征所作的深刻揭示。人的生存、发展与完善任何时候也离不开政治和平、经济发展这两个基本条件。以和平与发展作为中国国际关系学的主题,就给这门学科注入了人性化的理论品质,使之真正奠定在以人为本的精神基础上。 以和平与发展为主题构建中国国际关系学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能够体现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目的要求。构建中国国际关系学体系,必须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这是无须论证的必然要求。而要做到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就应当揭示和把握住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目的要求。 马克思主义理论,从现实目的上来说,它为各国无产阶级和所有劳动群众开展革命斗争、争取翻身解放,以及反对外来侵略和殖民统治、争取民族独立统一提供了思想武器;而从未来日的上来说,它为全人类彻底摆脱在私有制基础上形成的政治压迫、经济剥削、精神控制等各种束缚素,实现从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的飞跃奠定了理论基础。现实目的和未来目的是统一的,现实日的服务于未来目的,来目的引导现实目的。无论从哪一层目的上来说,都体现了和平与发展的要求。 无产阶级革命虽然可能离开暴力,但这种暴力本身不是目的,不是对和平与发展的破坏;恰恰相反,以革命暴力来摧毁反动暴力,是争取真正和平与发展的必要条件。在剥削阶级统治下,不会有真正的和平,所有的照能是殖民扩张和强权掠夺,因而不可避免地会引发这样那样的战争。只有通过无产阶级革命消灭剥削阶级的统治,使广大人民群众获得民主、平等、自由的权利,才能为真正的和平奠定社会基础;只有恢复每个民族的独立和统一,才能有“各民族为达到共同目的而必须实行的和睦的与自觉的合作”。无产阶级革命也为经济发展开辟新的道路,打破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旧生产关系桎梏,从而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最终实现全世界各国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富裕。所以,无产阶级革命的实质意义就在于和平与发展。 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一旦社会占有了生产资料,人们将真正成为自然界和社会的主人,人们自己的社会行动的规律将被人们熟练地运用起来,人们就能完全自觉地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从而实现由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的飞跃。这也就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的,“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这样一种新的联合体。到那时,同“经济贫困和政治昏聩的旧社会”相对立,“这个新社会的国际原则将是和平”;到那时,“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他们的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在未来的自由王国即共产主义社会里,和平与发展将会得到充分展现。可见,和平与发展既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出发点,也是其落脚点。 第二,能够反映国际关系演化发展的历史规律。 构建中国国际关系学体系,必须反映国际关系演化发展的规律,否则,这种研究就是支离破碎的,甚至是脱离实际的。 笔者认为,自古至今,国际关系演化的历史就是人类不断争取和平与发展的历史。我国学者丛凤辉女士曾作过《和平颂歌》,其中前两句为:“翻开人类史册,和平与发展是历史长歌的主旋律。”我对这一说法非常赞赏。影响中国社会两千多年发展历史的儒学,就是以“仁”、“和”思想为核心的。《论语》日:“礼之用,和为贵。”《中庸》日:“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因此,在对外关系上,就应“协和万邦”,“修文德以来之”。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中,赞美和追求“和”的思想亦十分突出。柏拉图认为,人类至善的境界就是“和”、“合”。他所设想的“理想国”就是不同等级的人既分工又合作,“使所有的琴弦都和谐一致”。亚里士多德主张,中庸致和是美德的特性,最能长治久安的国家形式是共和政体。至近代,随着国家对外交往的扩大,相互联系的加强,规范国家行为以求“和平”促“发展”的国际法应运而生。1625年格老秀斯作《战争与和平法》,为近代国际法的建立奠定了基础。他指出:人们要以最大努力防止战争,即便是各国为了自卫自救在必要时而不得不使用武力,也必须遵守共同的权利和人道主义原则。战争的目标是缔结和约,造成并维持国际和平。1648年缔结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立了国家主权平等的原则,并开创了以国际会议的形式通过和谈来解决国际争端的先例。特别是1945年联合国建立并制定了《联合国宪章》,标志着国际法趋于成熟。《联合国宪章》确立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各国之间的友好关系;进行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经济、社会、文化和人道主义性质的问题,并促进对于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等项宗旨,还规定了各国参与国际关系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从而把人类社会推进到一个和平与发展的新阶段。尽管近代以来国际法中的许多规则主要是大国纷争的产物,在实践中也常常受到强权国家的破坏,但世界各国所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在维护和平、促进发展方面仍然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当然,不可否认,在人类历史上也充斥着战争和暴乱,使人类陷入互相残杀、极端困苦的境地,但这不是人类所希求的现象,而恰恰是人类致力于避免和消除的东西。恩格斯说过:“没有哪一次巨大的历史灾难不是以历史的进步为补偿的。”¨痛定思痛,人类每经历一次战争蹂躏和灾荒折磨,就使自己变得更聪明一些。他们从中总结经验教训,探寻新的改良措施,由此便更好地推动了人类社会和平与发展的历史进程。因此说,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以人类不断争取和平与发展的业绩而谱就的,而国际关系的演化史无疑是其中最具代表性的篇章。 第三,能够明确评析各种国际关系现象的价值标准。 在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河中,各种国际关系现象层出不穷,而且纷繁复杂。尤其是近代以来,随着国际社会的正式形成,国与国之间的联系愈益加强,需要各国共同参与解决的国际事务愈益增多,上述状况就更加突出。对诸多的国际关系现象如何去认识,采取怎样的态度来对待,需要确立一个统一的合理的价值标准。如果没有这样一个标准,就会是非难辨,无所适从。笔者认为,国际关系学的研究任务,就是要为评析各种国际关系现象确立这样一个标准,以抑恶扬善,促进人类社会朝着进步的方面发展。 在国际关系的演化发展中,战争、媾和、谈判、斡旋、联盟、分裂、合作、冷战、建交、绝交等等这些现象,往往都表现出多种目的和多重意义,因而不能仅仅从一时的成败来评判这些问题,也不能仅仅从阶级的眼光来分析这些问题,更不能任由各个国家从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出发而随意解释并为所欲为,超越时空狭隘限界的认识标准就应当是和平与发展。凡是有利于世界和平与发展的现象,就应当给予肯定和支持,反之,就要坚决反对。在当代世界中,除了上述各种传统的国际关系现象之外,还出现了一些新的国际关系现象,诸如人权外交、人道主义干涉、国际恐怖主义、维和行动等等,对此,也应纳入和平与发展的轨道上来加以评判。此外,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强,经济因素在国际关系领域中的分量日益增强,使许多国际关系争端带有了经济的目的性和色彩,而许多国际关系争端的解决也有赖于经济手段,如因政见不同而引发经济制裁或经济报复,利用经济援助或经济合作迫使他国进行政治变革等等。对这些问题的认识,只能在是否有利于世界和平与发展的价值标准上,才能做出公正的定论,也才能合理地加以解决。 发展离不开和平,和平有赖于发展。以和平与发展为价值标准来透析国际关系演化发展的历史,就可以使各种国际关系现象得到正确的解读。 第四,能够形成中国国际关系学的研究特色。 国际关系学作为-'u-J独立学科而产生,公认是起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美英两国各自开始设立专门的国际关系学术研究机构,并提出了颇具影响力的理论观点,形成了较为系统的思想体系。此后,国际关系学一直是以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的学说为主导的。 西方国际关系学虽然也学派林立,各学派之间也有着这样那样的分歧并进行激烈的论战,但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服务于西方国家的利益需要,因而都不同程度地带有大国强权霸权的色彩。尽管有的学派以崇尚和平的面目出现,如理想主义,但它的大国强权的气息仍然是很浓重的。威尔逊为安排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国际秩序而提出的“十四点计划”,就是理想主义最具有代表性的思想阐述,“就是在这个最显得正义的理论后面,反映出它是为一定的国家利益服务的虚伪性。……威尔逊认为,在战争中,美国支持了世界,在战后,世界就应当听美国指挥。”也有的学派以强调研究方法的科学性而见长,如科学行为主义,但其为西方大国利益服务的理论实质与其它学派并无二致。还有的学派以讨论世界文明的进步为标榜,如文明冲突论,但其为美国的霸权主义作辩解并寻找新的理论支撑点的目的昭然若揭。 这样说,决不是想全盘否定西方国际关系学,也无意抹杀西方国际关系学在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方面所起的积极作用;而只是想说,我们不能简单地搬用西方国际关系学,简单地搬用,不符合我国社会制度和对外战略目标的要求。我们可以借鉴、吸收西方国际关系学中的好的东西,但必须形成我们自己的研究格调,构建富有中国特色的国际关系学体系。 笔者认为,中国国际关系学与西方国际关系学之根本区别,就在于是否以和平与发展为宗旨。中共十六大报告指出:“中国外交政策的宗旨,是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我们愿同各国人民一道,共同推进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崇高事业。”这里所说的和平,是指全世界的普遍和平,而不是指某一两个国家的绝对安全;是指世界各国平等的和平共处、友好往来,而不是指在一两个霸权主义国家控制下的非战状态。这里所说的发展,是指世界各国在互利基础上的共同发展和繁荣,从现实意义上来说,首先是指广大发展中国家如何摆脱贫困、走向富裕的问题,而不是指少数国家如何处心积虑地维持自己的发达地位、使富者愈富的问题。以这样的和平与发展为主题、为宗旨来构建中国的国际关系学,充分体现了中国人民和世界各国人民利益的一致性,这样才能适应国际关系进步、发展的规律和趋势,真正发挥其积极的有益的指导作用。 国际关系论文:试论全球化视野下国际关系学研究 【论文关键词】 全球化 国际关系学 研究对象 基本问题 主要方法 【论文摘 要】 在全球化视野下,国际关系学研究的对象范围广阔、内容复杂,但其基本问题是国家和国家及非国家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必须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和唯物辩证法的原则,具体的研究方法主要有:阶级分析方法、历史分析法、经济分析法等。 国际关系学是一门研究国际关系发展、演变规律的学科,主要是指研究国际关系行为体之间相互作用,各种国际体系运行和演变规律,特别是研究以国家为主体的国际行为体的跨国互动关系,并进而主要从政治的视角研究影响这种互动关系的一切因素的学科。在全球化的时代,国际关系的政治活动与国际关系、国家间的互利与合作、各个国家的政治动态有很大的关系。 一、全球化视野下国际关系学的研究对象 国际关系学,顾名思义,是研究国家间关系的学问。然而,“国际关系”在其历史进程中,已经极大地超越了原本的含义,开拓全球空间,包容整个世界。但直至今天,国际关系仍不能算得上是一门比较成熟的社会科学,但是从现实中已经涌现的大量国际关系研究的专业机构,学术刊物乃至时事报刊看,国际关系已经成为了一门独立性较强的学科。 从某种意义上说,有国家出现就有了国际关系。但是古代对国际关系的研究没有形成一个学科,而是主要散见于古典政治学、历史学、哲学的某些部分。国际关系形成一门独立的学科是20世纪的事情。1919年英国威尔士大学设立第一个国际关系教席,一般被认为是国际关系学科建立的标志。但直到20世纪70年代它才有了比较象样的可称为一门学科的轮廓,国际关系学者们在理论体系、主要概念、研究方法和主要研究对象等方面开始逐渐走向成熟。 全球化正在改变着人类历史的进程,也改变着国际关系,将其置于一个更广阔的历史视野加以重新审视,重新铸造。迅速变动中的国际关系以全球化作为新的逻辑起点,获得了意料不到的扩展空间,以至于我们再也不能把国际关系仅仅看做国家间关系,我们更应该把国际关系视为“全球关系”,这种新形态的国际关系注重所论关系的全球规模,更注重所论关系的本质意义的变化。它既有全球政治学含义又有全球社会学寓意,既包括国家间关系又包括跨国关系。国际关系日益与全球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水乳交融,合为一体,明显地表现出“全球关系”的整体性和趋势性。 国际关系在全球化趋势下迅速拓展,使得对国际关系学的界定从传统走向未来。于是关于国际关系学的研究对象也成了一门范围广阔、问题复杂的科学。从其原初意义上来说,人们通常把它视为“关注国家间的联系并且主要关注对外政策”的科学,或“关于国际关系体系运行和演变规律的科学”[1]。西方学者通常把国际关系学定义为研究关于国家权力关系的学科。由于当今国际关系现实与走势所决定,必须要扩展国际关系学的研究对象和视角,使它成为一门把绝大多数社会科学、并适当包括自然、物理科学在内的理论观点,兼收并蓄的独立科学或边缘学科。这一界定使研究范围拓展到全球空间,强调的重点从国家中心主义的国际关系转移到合作共治的全球关系。这种新的视角与观念重视国家合作共治,关注非国家行为者参与全球政治的重大作用。研究所有行为者之间的关系,是为了有助于我们理解国际关系的全球化的现象,理解全球政治现象。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国际关系内涵的深化,它的研究对象也在深化。非国家行为者的出现,为国际关系注入了新鲜血液,它们与国家不同,其观念、视野、关注与工作方式都是全球性的,不强调中央权威和权力,而是努力通过全球共治来管理全球事物。非国家行为者作为一种清新力量迅速崛起,导致国际关系行为者的多元化。多元化的行为者之间的互动,打破了行为者一元说及其国家中心主义。原先只有国家间的关系一种,现在演化出三种互动关系,共同构成国际关系学研究的基本内容,这种复杂多样、新旧交替的互动,充分反映了当今国际关系从传统走向未来的丰富内涵、鲜明特点和发展趋势。 二、全球化视野下国际关系学的基本问题 我们学习和研究一门学科,抓住这个学科的基本问题是最重要的。所谓“基本问题”,就是说它是一个全局性的问题,贯穿于一切的、内在的能赋予学科生命力的东西,是该理论体系的灵魂和核心[2]。全球化视野下国际关系学的基本问题作为原社会学层次意义上的问题,它必须揭示学科全部研究内容的本质联系,由它可以推导出学科的范畴体系和概念体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基本问题必须是从研究对象高度抽象出来的一对客观辩证的范畴;第二,基本问题必须是贯穿整个当代国际关系始终的一个较为稳定的、最基本、最核心的范畴;第三,基本问题必须能够有效说明与解释当代国际关系中的其它理论问题,或者说基本问题可以派生出当代国际关系的其它范畴与概念。 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与综合国力的竞赛在今后国际力量的角逐和国际局势的发展演变中将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意义。随着世界经济的国际分工与合作的不断加强,经济的作用已不仅仅在于增加国民财富,促进社会繁荣,还日益成为一国保障国家安全,提高国际地位,推行政治、军事和外交战略的重要手段。国际关系的实质是各种行为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核心是国家间的利益关系。这构成了国际关系学研究的主要对象。主权国家和其他行为体各有其特定的利益。它们为实现自己的利益,在国际舞台上积极活动,力图引导或影响国际形势的发展,创造对自己有利的国际环境。各种行为体之间的利益关系错综复杂,既有共同利益,也有不同或相悖的利益。共同利益和暂时的共同利益,可以构成国际协调与合作的基础;而利益的不同或相悖,则是引起摩擦和冲突的根源。 国家利益是影响、推动或制止国家在国际关系中行为的基本动因,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其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经济、政治、科技、文化、社会制度、意识形态以及国际威望和地位等。在不同类型的或相同类型的国家之间,彼此的国家利益经常存在着差别和对立。国家间利益的不协调是绝对的,协调一致是相对的、有条件的。这就要求一国的外交政策在维护本国利益的同时,还要协调同他国、本地区乃至世界各国的利益关系。当代科技的进步,国际政治和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各国和国家集团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日益加深,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变得日益重要,并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但当今国际社会,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依然存在;国际形势剧烈变化,动荡不安;广大发展中国家仍要为维护和捍卫本国利益进行长期艰苦的斗争。国家利益依然是国际关系的核心。 虽然各国间还存在着利益的分歧、对立和斗争,但在经济发展、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类环境的改善等方面有着越来越多的共同利益,这将推动国际机制朝着协调与合作的方向发展。大致表现为三种基本状态:一是竞争。一国为了实现其国家利益,必然要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领域内同他国相互竞争、追赶、超越,从而使本国不断发展。二是合作。国际合作是指各种行为体之间在一定领域和范围内,在利益和目标一致或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所进行的一定程度的协调和联合。三是冲突。国际冲突是各种国际行为体之间因彼此利益和目标不同而造成的矛盾和对立。另外在新技术革命浪潮的不断推动下,交通、通讯手段日新月异,世界经济迅速走向国际化。各国经济利益相互渗透,紧密联系;同时,各国还面临着环境污染、生态失衡、人口激增、自然资源匮乏、核战争威胁等一系列全球性问题,需要国家间通力合作,共同解决。 三、全球化视野下国际关系学的分析方法 现在,全球化视野下的国际关系学学科研究出现了新现实主义、新制度主义、建构主义等理论范式,我们必须要进行辩证的分析。该学科就方法论原则来讲,仍然要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和唯物辩证法的原则,坚持现实和历史相统一的原则,坚持学理的分析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就具体的方法论运用来讲主要是:阶级分析方法、历史分析法、经济分析法等[3]。 1、以唯物史观为指导 马克思从现实的个人存在这一基础与根据出发,建立起科学的唯物史观及其理论原则,并将社会历史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具体来说就是学习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经济和政治相互关系的原理,世界发展“合力论”的思想,世界各国相互依存的思想,国家理论,帝国主义理论,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理论、民族解放运动理论、战争与和平理论,始终从唯物史观出发,从历史观发展的角度去进行研究,通过这种战略性研究,揭示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所具有的复杂、多元意蕴,揭示出上层建筑的相对独立性及其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的具体形式等等。这样就能够自觉消除唯心史观,看清国际关系的本质,看清国际关系演变和发展的历史线索。 2、历史分析法 研究国际关系或任何国际问题,都要把它们放在一定的历史范围内予以考察,根据它们产生和发展所处的特定历史条件进行分析,寻求其发展、变迁的原因,既要考察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以及生产力发展这一根源,又要考察人类历史活动的动机,正确对待领袖人物和人民群众在国际关系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这是一个事实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研究方法,它的弱点是,历史经验不一定适合于解释当今国际关系的新变化。所以国际关系学要把传统的规范研究和经验研究二者结合起来。既要总揽全局,又要把握历史、时展的主要线索。 3、经济分析法 它强调世界生产力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力量,国际关系是世界生产力的表现,它必须与世界生产力相适应,并随世界生产力的发展而变化,即从国际关系是世界生产力的放映并受其制约的观点出发,分析国际关系的现象与趋势。同时,我们要重视国际关系的反作用,强调两者是辩证的、互动的关系。经济全球化实际上是各国各地区经济以及政治、文化等方面相互关系的加强,任何国家和地区的发展都离不开其它国家和地区,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局面,以及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关系。在使用这一方法时,我们要特别注意,利益关系的核心决定性问题和线索,同时,它从其他科学中脱胎而来,从众多学科中得到借鉴,形成综合性、跨学科和多学科的研究方法。 4、阶级分析法 阶级分析方法要求全面地、动态地分析阶级状况,分析各阶级的经济地位、政治立场和意识形态,准确把握各阶级之间的关系和阶级力量的对比,把握社会运动和社会生活的脉搏。由于国际政治经济化与国际经济政治化的趋势日渐加强,我们考察国际关系时,要注意它是否体现阶级关系,以及体现何种阶级关系,要研究国际关系行为主体及其互相关系的阶级属性,分析国际关系的社会政治和阶级内容,从本质上揭示国际现象。但是,国际关系不等于阶级关系,切忌简单化、扩大化。阶级分析方法为我们透过纷繁复杂的阶级社会现象,认识阶级社会的本质和规律,提供了科学的指导。
新时代的新型国际关系,是我国第一次对国际关系进行创造性的明确界定,就是在新时代以来,在马克思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基础上,各个国际行为体之间秉承着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理念在政治、安全、经济、文化、生态等多领域进行交往互动的关系。 一、新时代新型国际关系思想的共性维度 新时代的新型国际关系思想是一个全方位、多领域的思想体系。在新时代条件下,我国处理国际关系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既有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共性维度,又有针对不同国际行为体采取的独特的处理方式。现在,我们先看一下新型国际关系的共性维度。 (一)坚持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基本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最初作为中国处理与周边国家关系的基本原则,后来成为中国处理与一切国家关系的基本原则。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国际关系的内涵需要不断创新。2014年6月,在“纪念和平共处五项原则60周年大会”上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已经成为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同时,新形势下如何坚持和弘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推动建设新型国际关系?给出了新时代的新看法,就是要坚持主权平等、坚持共同安全、坚持共同发展、坚持合作共赢、坚持包容互鉴、坚持公平正义。这正与新型国际关系思想的核心观点不谋而合,因此我们在处理新时代的国际关系问题时,要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基本原则。 (二)坚持以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为思想内核 党的指出,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是新型国际关系的核心思想。相互尊重,强调的是要从根本上破除强权政治的逻辑,是指国际行为体之间要平等协商、良性互动,处理好相互之间的关系。相互尊重,最重要的就是要坚持主权平等。各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是不容侵犯的,各国人民应该自己来管理本国的各项事务。另外,要坚持包容互鉴,鼓励汲取其他国家的优秀文明成果,兼收并蓄。公平正义,强调的是国家无论大小、贫富、强弱都应当平等相处;都应当尊重各国人民的国际话语权,坚持国际事务由各国人民共同解决。另外,要坚持以国际法治来维护国际关系的公正合理,坚决反对无视国际法、歪曲国际法行为,任何国际行为体都应当严格遵守国际法,依法行使各项权利,履行各项义务。合作共赢,强调的是各国发挥各自的优势和长处,互惠互利,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三)坚持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目标诉求 新型国际关系与人类命运共同体是紧密相关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就是指不同国家和民族在追求共同利益和承担国际责任时结成的命运与共的整体。新型国际关系,回答的是中国要构建怎样的国际关系;人类命运共同体,回答的是中国要构建怎样的世界。由此可见,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一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构建新型国际关系的努力方向。同时,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又有利于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有利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目标的实现。 (四)坚持以维护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为根本保证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同样,构建新型国际关系,关键也在党。构建新型国际关系,不管是在思想上还是在行动上,都要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坚持向党的思想理论、方针政策看齐,始终坚持党统领一切;在行动上,积极发挥党组织的先锋模范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使政党、政府、军队、民间等各方面社会主体协调起来,形成强大合力,共同为构建新型国际关系贡献力量。 (五)坚持以捍卫国家核心利益为底线 当前,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战略机遇期,而国际形势却复杂多变,国际形势中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逆全球化潮流涌现,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世界经济增长缓慢,这些不稳定的外部环境给我国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挑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坚定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以人为本,始终坚决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同时,我们要树立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坚决维护国家核心利益,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不做超出底线的事,坚决防范和遏制西方意识形态的渗透,为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贡献。 二、新时代新型国际关系思想的个性维度 身处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代,积确义利观,同时还要培养双方之间的情谊,加强团结合作,共同促进彼此的发展。这表明,中国始终把自己当作发展中国家的一员,始终坚持与发展中国家培养良好的情谊,争取用自身的发展带动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最终实现互利共赢,共同为构建与发展中国家的命运共同体而努力。 三、结语 新时代的新型国际关系思想是新形势下指导我国外交工作进入新阶段的重要战略思想,对于开创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新局面具有关键性的指导意义。新时代条件下,中国构建新型国际关系为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带来了新思路。新时代的新型国际关系思想正剧烈地影响着世界,加大了世界各国对中国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理解,进一步展现了中国负责任大国的国际形象,为应对传统国际关系和人类共同挑战提供了全新选择,对中国梦的早日实现打下了良好的外部基础。
国有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主动,就要集中改善自身的经营管理结构,确保能在总结相关问题的基础上,建立对应的处理机制和管控流程,为国有企业全面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从而一定程度上提升人力资源管理的综合水平。 一、国有企业薪酬绩效管理现状 在国有企业常规化管理工作开展进程中依旧存在管理滞后的问题,相关内容得不到有效落实,就会造成薪酬监督管理项目不能满足具体管控要求,制约了国有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 (一)领导薪酬绩效管理意识不足 在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才需求管理方面,时代在不断进步,相应的管控机制也在升级,多数国有企业也开始意识到市场运营管理以及发展结构的变化,并且也陆续制定了相应的绩效管理结构。但是,研究存在一部分国有企业忽略绩效薪酬管理的重要性,相应的管控制度和管理流程也仅仅流于表面,企业没有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无论是绩效管理制度还是人力资源管控制度都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企业工作重点和管理流程无法顺应时展趋势,将重点全部放在生产过程和经营过程上,必然会造成绩效管理以及人力资源管理深度性较差的问题,会对企业长效可持续发展造成严重的影响。 (二)薪酬绩效管理制度不全面 对于国有企业而言,企业管理部门若是不能认清薪酬绩效管理的重要性和时代价值,就会出现管理工作重点偏差的问题,影响绩效考核的应用价值,也会造成职能性管理工作不能落实到位的问题。其中,管理人员对计划和组织结构、人员安排失去控制,就会使得考核结构和运行管理工作不能落实到位,相应的薪酬绩效考核工作也不能起到激励和提升企业工作人员效率的作用,就会制约企业长效可持续发展的综合水平。 (三)考核人员素质不足 在国有企业薪酬绩效考核工作中,考核过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不能得到监管和控制,就会造成考核结果失真的现象。一方面,国有企业考核管理部门出现了宽严倾向性问题,若是相应的考核要求较为宽松,就会造成被考核者整体综合能力被评估过高,若是相应的考核要求相对严格,则会造成评估过低的问题,因为没有指定一致性考核标准,就会对考核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对比分析造成影响。另一方面,国有企业考核部门出现了平均倾向性问题,这种现象会造成考核结果中庸评价较多,不仅会严重影响考核者的积极性,也会造成“奖懒罚勤”的恶性循环,对于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会产生严重的影响。除此之外,在国有企业还存在个人好恶的问题,考核者全凭个人好恶进行判定,因为没有统一的标准,往往会影响薪酬绩效考核管理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制约管理工作的实际效果。 (四)员工升迁机制缺失 在国有企业发展进程中,因为没有指定贴合企业运营管理的薪酬考核机制,就会影响员工的职业规划,造成员工不能获得平等的升迁机会,也会限制企业的发展和进步。 二、新形势下国有企业薪酬绩效管理的优化路径 在新形势下,国有企业要积极建立健全完整的监管机制和薪酬管控流程,确保能从根本上提高管理效果,维护企业运营发展的动力,进一步适应现代经济管理的需求,从而一定程度上维护国有企业发展的综合水平,实现薪酬绩效管理目标。 (一)转变思想认知 国有企业领导部门要积极建立健全统筹性的监管机制和管控措施,领导层要改善传统的薪酬绩效管理模式,发挥其应用优势和时代价值,并且要认知到企业发展和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之间的密切关系,真正提高人力资源管控模式的时代价值和综合水平。第一,要提升管控管理结构就要转变传统的思想认知模式,建立贴合国有企业战略发展目标的人力资源监管流程,将薪酬绩效考核作为关键指标,提升管理制度的契合度,确保绩效薪酬管理的综合水平和管理效果。最重要的是,为了有效提升管控模式的综合价值,相关部门要积极践行系统化研究结构,确保能从宏观层面转变国有企业目前薪酬绩效管理的不良局面。第二,要积极强化文化建设工作,将文化建设和企业薪酬绩效考核项目进行融合监管,能在提升员工认知水平的基础上,确保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维护管理工作的基本水平,企业管理部门要创设良好的管理氛围,从而强化企业内部凝聚力,使得员工获得企业归属感,为企业长效发展奠定坚实的人力基础。 (二)完善管理体系 在领导层面转变思想认知的基础上,要结合企业运营管理工作需求制定有效的管理控制体系,确保能协调人力资源、部门管理机制和组织管理价值等多方面因素,优化员工和岗位之间的匹配度,确保能提升员工的综合绩效水平以及综合素质。需要注意的是,在部门管理工作中,要想优化各个部门的基本职责,就要整合部门监管机制,确保能对组织管理工作予以分析和监管,从而提升工作人员的管理水平,也为全面实现企业发展战略目标提供保障。另外,在管理体系建立的过程中,要充分融合市场因素,确保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促进企业实现更好的发展。 (三)优化人员素质 要想保证国有企业薪酬绩效考核工作的基本水平,就要积极建立健全完整的监督管控机制,优化管理模式的综合价值,确保能将企业发展目标和员工发展目标结合在一起,并且要着重提高考核人员的综合素质。企业要对考核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确保其能在提高自身思想认知水平的同时,高度重视薪酬绩效考核工作公平性、公正性以及公开性的价值和意义,从而端正其工作态度,确保能秉持公允的管理态度对员工或者是部门进行考核管理,一定程度上提高国有企业内部薪酬绩效考核管理工作的水平。除此之外,为了有效提升薪酬绩效考核的管理效果,国有企业也要对考核流程进行综合约束和管理,要求相关监管人员能按照标准化流程进行管理。在企业绩效考核工作开展的过程中,要借助公开笔试、实践技能考核以及面试等,将其作为标准化流程,并且在此基础上完善相应的培训方案,确保能合理性提高培训效果,一定程度上为员工搭建良好的竞争平台,提高绩效考核管理工作的实际应用价值。 (四)完善员工职业规划管理 为了进一步提升国有企业薪酬绩效管理工作的基本水平,相关部门要积极建立健全统筹性较好的职业规划指导机制,利用晋升过程透明化约束体系提高相应工作的实际水平,为员工创设并且搭建良性的竞争平台,确保能整合有效的监管机制,促进管理部门综合水平的全面进步,维护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为员工职业规划管理水平的优化奠定基础。也就是说,只有提升职业规划管理的综合水平,才能发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的时效性价值,提高企业的自认效能认知效果,优化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成绩,实现企业长远发展目标。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新形势下国有企业要想提升行业竞争力,并且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主动,就要优化薪酬绩效考核管理结构,完善内部监管控制的流程,并且整合管理结构和管控机制,充分认知到人才管理对于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确保绩效评价机制的合理化程度贴合企业发展目标。
在传统的财政资金支付中,财政部门主要通过财政专门账户向事业单位的存款账户拨付财政资金,这种支付方式存在很多的不足,不仅会降低财政资金的使用率,还不能有效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的出现,有效解决了这些问题,是政府进行支出管理的主要手段,还为事业单位的预算执行提供了保障。由于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属于新的支付环境,会对事业单位进行财务管理工作产生一定的影响。 一、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概述 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下,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首先要根据年度预算进行用款计划的编制,然后财政部门会按月将资金拨付给事业单位。该制度是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作为基础,使用直接支付方式,将资金拨付到事业单位,并对事业单位进行资金使用过程进行监控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传统的分散支付制度相比,集中支付制度有助于财政性资金的全面管理,进一步规范预算的执行,有效提高资金的利用率;有助于财政监督制度的构建,从根源上预防腐败现象,确保资金能够安全运转;有助于财务部门的预算细化及工作人员的预算执行力,大大提升了财政支出的透明度。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下,资金拨付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其一,直接支付,当财务部门开具了支付令之后,银行会按照支付令的相关内容通过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的直接支付,直接支付的范围包括物品采购支出、工资性支出、印刷费支出和工会会费支出等内容;其二,授权支付,当事业单位获得财政部门的授权之后,可以向银行进行支付指令的签发,然后银行按照支付令中规定的用款额度向事业单位进行资金的支付,授权支付的范围包括没有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物品或者事业单位的零星支出等内容。 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影响 随着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效实施,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取得了较为理想的成绩,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现代财政国库管理相关制度的有效实施。但是因为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推行时间相对较短,还没有建设完善的基础设施,很多群众以及政府部门仍旧没有进行传统观念的转变。因此,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旧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资金预算以及资金使用的要求增加。 (一)资金预算的要求更高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推行对事业单位进行资金预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进行资金预算时,预算编制要具备一定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前瞻性。在实际的制度实施中,事业单位进行的财务管理是否实现了资金的支出,并不是由单位账户存款中含有的资金决定,而是由年度资金预算以及用款计划所决定。事业单位需要将财务工作的重点从财务管理转移到财务预算中,这样才能确保预算编制能够满足要求,使资金能够按时付款。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事业单位的资金预算工作存在以下问题:第一,预算编制缺乏准确性。因为预算的时间比较短,所以大部分事业单位在进行预算编制时,都是根据财务人员的工作经验和主观判断进行编制,缺乏准确性及预见性,经常出现调整预算或者预算增加等现象,还存在不重视资金性质和预算编制的情况,会对预算编制的有效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第二,预算管理不能有效执行。事业单位的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在应用的过程中,虽然每项支出的相关内容都被准确明晰的记录,但是因为预算编制缺乏准确性,很容易使预算在执行的过程中,通过资金授权的方式将资金的用于其他方面,使资金的使用效率低下。因此,事业单位需要将预算编制的内容进一步细化,确保预算编制具备一定的权威性。 (二)资金使用的要求更高 在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时,事业单位的资金使用有更多的刚性要求。当机构后在进行预算资金总量的审核时,事业单位在经济年度内的正常运转需要通过资金量来维持。也就是说,当机构在审核预算资金总量之后,事业单位在一个经济年度内,智能使用这一资金数量进行正常运转。和传统的层层拨款方式相比,这种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事业单位的资金规划意识,有助于国库的集中支付管理,能够提高事业单位的直接指出比例,实现了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的透明度。因此,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下,事业单位在进行财政资金的分配时,需要考虑预付额度的大小,而事业单位的预付额度是由月度用款计划决定的。与此同时,用款计划还支持直接支付清款方式,有效控制了事业单位存在的随意使用资金现象。但是当事业单位急需要使用资金,但是用款额度不能及时审批的时候,事业单位会出现用款困难。从而影响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行。 三、事业单位加强财务管理的措施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知,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会对事业单位进行财务管理造成一定的影响,说明国库管理制度的改革是一项长期且较为复杂的工作。事业单位在贯彻落实国库集中制度制度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强财务管理。 (一)制定完善的财务管理相关制度 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实施之后,资金的支付方式、银行对账户的管理以及财务会计体系都出现了一定的变化,事业单位传统的财务管理制度也需要进行一定的调整,确保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能够适应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与此同时,事业单位也需要进行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各部门都要实施制度建设,比如培训费、办公费以及电话费等多种日常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接待制度以及车辆管理制度等多种综合管理制度,通过全面完善的制度建设,为事业单位实施财务管理提供保障。另外,国库集中制度制度不仅要求事业单位进行制度的完善,还需要进行理财观念的转变,事业单位需要进行更高水平的财务管理工作。因此,事业单位需要统一工作人员的思想,明确财务人员的职责,树立全新的财务工作理念,为财务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二)加强对财务预算工作的管理 事业单位需要构建健全的预算与支出标准体系,在进行基本支出预算时,可以使用一般编制方法按照实际开支标准进行;在进行项目的支出预算时,可以使用零基预算发法根据资金的不同需求程度开展逐项编制工作;在进行年度预算的编制时,需要将事实作为根据,采用科学的预测方法进行项目及金额的预测,并细化项目的具体支出,提高预算编制的质量及预算水平。工作人员需要将部门预算作为基础,明确事业单位的支出指标,严格进行预算的调整;财务人员需要按月、分类进行用款计划的编制,比如,某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将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进行分类编制,该事业单位的预算指标得到非常有效的控制。指标能够明确资金的用途,额度能够控制资金的结存,事业单位需要进行指标和计划的双重控制,将传统的“资金流”转变成“指标流”与“计划流”。与此同时,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需要在资金支出前进行全面的预算工作,详细记录事业单位的资金支出,确保事业单位的资金动态变化实时掌握在财务人员手中。另外,上级财政部门需要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并随机抽查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状况,及时发现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事业单位能够正常开展预算项目的编制及执行工作。 (三)加强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事业单位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状况,重新设置和政府采购、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部门预算编制以及国库集中支付对应的财务管理机构以及会计核算机构,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零余额账户的财务管理及收支预算,规范国库支付业务的审批和执行等控制程序,并实施责任到人制度,确保每个人都能够有章可循,严格按照授权控制实施工作,在岗位设置以及人员安排上确保职权分离。在进行编制预算的时候,事业单位需要进行年度用款计划的预测,并和各个部门进行交流沟通,确保指出的所有资金都能够保留明确的支出凭证,避免大预算小指出现象的出现,严防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违法乱纪行为。与此同时,事业单位还要考虑到预算计划以外的支出,确保事业单位能够及时处理涂改发时间,提高事业单位的工作灵活性。 (四)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素养 随着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推广实施,事业单位财务人员的工作有了更高的要求。首先,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依靠于网络平台,这就要求财务人员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技术,能够熟练进行相关软件的操作;然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下的管理模式与支付模式有所不同,事业单位的职能有所改变,从传统的会计核算职能转变为综合管理职能,所以财务人员需要了解财务会计、经济政策以及财政政策等方面的内容。因此,事业单位需要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定期对财务人员进行培训,集中进行财务人员的制度培训、理论知识培训及软件培训,并将培训的结果纳入到财务人员的考核中,给予考核优秀的财务人员一定的物质奖励或者精神奖励,鼓励财务人员主动进行相关知识的学习,为事业单位开展会计业务奠定良好的基础,提高财务管理的水平。另外,事业单位还需要建立报账员更换交接过渡制度,防止报账员岗位出现青黄不接现象,还可以提高财务人员的上岗要求,聘用计算机技术与会计核算兼备的人才,从根本上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素养。 四、结论 综上所述,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事业单位资金利用率的提升,事业单位需要贯彻落实该制度。通过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分析可知,事业单位需要明确该制度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适应该制度,可以从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预算和内部控制以及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这几方面入手,加强财务管理,贯彻落实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本文的分析仍旧不够全面,仅供参考。
国际法学论文:马克思主义法学对国际法研究影响 一、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国际法思想中所体现的法学研究方法 (一)历史唯物主义的经济分析方法 历史唯物主义的经济分析方法在法学领域内主要表现为:不同性质的经济制度决定不同性质的法,经济制度的变迁决定法的不同历史发展阶段及各阶段主要的性质和特点。①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论述,近代国际法就是随着殖民主义在世界范围内的扩展而形成的,并随着世界历史的发展而发展。国际法作为资产阶级进行世界扩张的工具和幌子越来越偏离公平和正义的价值轨道,早已失去其调整正常的国际关系和国际秩序、促进和平的应有目标。但马克思和恩格斯并没有彻底抛弃和否定国际法,而是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经济分析方法预测当世界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时,随着私有制的消灭,剥削和压迫将退出历史舞台,“和平”、“私人间的道德和正义原则”将成为国际法的主要原则。② (二)阶级分析法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的阶级性质决定了法的阶级性质。法的阶级性就是法的社会属性,亦即法的社会功能和价值所表现出来的最终利益归属。马克思主义所主张的法的阶级性并不意味着以阶级斗争为纲,以阶级斗争为纲是以阶级斗争来观察一切事物和一切过程的始终,并将尖锐的阶级矛盾外化为对抗的形式。而法的阶级性则是强调法的社会经济基础的特定利益归属,强调通过法将阶级斗争控制在一定秩序的范围内,使社会得以存在和发展。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国际法也有鲜明的阶级性的特点。国际法调整的是国家之间的关系,并主要由国家来制定和发展,国家的阶级性决定了国际法的阶级性,没有超阶级的国际法。在他们生活的时代,资产阶级为追求剩余价值进行世界范围内的资本扩张,使其压迫和剥削具有了世界性,因此导致了世界范围内的阶级分层现实,这种国际关系的结构形式呈现出西方与非西方,世界范围内的压迫民族与被压迫民族的不平等国际秩序特征。国际法的制定和发展主导权都掌握在资产阶级手中,因此这种国际法必然反映和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 (三)批判的方法 阶级分析的方法必然会伴随着批判的方法,马克思、恩格斯通过批判国际旧秩序,揭露了西方列强之间的秘密外交和政治同盟的频繁变换使国际关系充满了欺诈和变数,批判了近代国际法的局限性。批判的观点贯穿着马克思恩格斯研究和看待法律现象的始终,在批判和阶级分析的过程中,他们提出要以公平和正义为国际法的宗旨和价值目标,恢复国际法的尊严与权威。马克思主义倡导的批判方法与20世纪60年代产生的批判法学思考问题的角度上有相同之处,如批判法学也持批判的观点,从最坏的方面透视法律,揭露实质性的阶级矛盾,但批判法学在批判的同时并没有进一步提出可以操作的改革法律制度的方案,也没有提出对批判对象实行革命性改造的主张,因此它的批判缺乏持久的力量,仅仅靠否定性的批判并不能从根本上破坏它所批判的对象,因此批判法学派仍然属于资产阶级法学的范畴。①二、当代外国国际法学者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方法的应用周鲠生、刘丰名等老一辈国际法学者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研究方法来研究国际法,其成果对于我国建国后对外政策的开展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但苏联解体一度使马克思主义受到质疑和批评,加之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等国内外因素的影响,导致在当代中国法学领域内,淡化意识形态色彩,否认法的阶级性的观点日益增多,在国际法研究领域内更是普遍存在否认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方法指导作用的倾向。相比之下,国外国际法学者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在国际法领域内的运用却保持了勃勃生机,一批国际法学者在运用马克思主义进行国际法的研究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其代表学者有印度的B.S.契姆尼,英国的苏珊•马克斯,芬兰的马尔蒂•科斯肯涅米等人。下文以马克思主义的主要研究方法为线索对相关学者的研究成果进行论述。 (一)用历史唯物主义的经济分析方法研究国际法的发展史 学者们认为,根据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经济分析方法,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密不可分,而国际关系则取决于各国生产力发展的对比状况。各国的外交政策与其国内政策密切相关,都由建立在特定生产方式上的社会经济决定。国际法的发展阶段是与全球资本主义的不同阶段相契合的。资本主义学者将世界经济的发展分为以下四个阶段:(1)1600~1760年,旧殖民主义发展阶段;(2)1760~1875年,自由资本主义时期;(3)1875~1945年,帝国主义时期;(4)1945年~,新殖民主义时期。②无独有偶,英国著名国际法学者布朗利也将国际法发展阶段分为1648~1750年,1750~1850年,1850~1950年,1950年~。B.S.契姆尼也认为世界经济的不同发展阶段产生了相应的国际法律体系,具体可以划分为:(1)1600~1760年,在旧殖民主义发展时期,由封建国际法发展为资本主义国际法;(2)1760~1875年,在自由资本主义发展时期,国际法为资本主义(殖民主义)国际法;(3)1875~1945年,在帝国主义时期,国际法主要体现为帝国主义国际法;(4)1945年~,国际法经历了从资本主义民主国际法到资本主义帝国国际法的转变。③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各个阶段,西方国家相互之间、西方国家与亚非拉国家之间的关系决定了国际法发展的阶段性特点。在旧殖民主义发展时期,资本扩张的趋势打破了东西方之间完全隔绝的状态,西方世界和东方世界以征服和被征服的形式开始了不平等的交往,资本主义的经济发展呈现为对外剥削和征服,这种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发展特点决定了国际法由调整欧洲封建国家关系的封建国际法发展为真正具有世界性的资本主义国际法。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本主义进行殖民扩张的过程中利用国际法作为幌子,该阶段的国际法呈现出强烈的殖民主义的色彩。在帝国主义时期,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进行资本输出和对外剥削也影响到国际法,该阶段的国际法中出现的大量不平等条约就反映了这一时期的特点。1945~1975年间,二战后广大亚非拉国家纷纷独立,这些新独立的国家在国内社会和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方面享有了一定程度的自主权,并在国际舞台上享有了一定的发言权,新生民主力量的加入使该时期的国际法具有了一定的民主性,因此该阶段的国际法被称为资本主义民主国际法。但在20世纪70年代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却改变了这一民主化的发展趋势。世界经济的发展使跨国资产阶级的经济实力和地位上升,他们拥有世界范围最先进的生产方式,拥有跨国公司和全球化的金融机构,控制着世界上的大部分财富,甚至影响到不同国家的主权行使,在这些跨国资产阶级利益的影响下,当代国际法处于从资产阶级民主国际法向资产阶级帝国国际法转变的进程中,致力于推动经济的全球化发展。 (二)用阶级分析的方法来研究国际法 马克思主义国际法学者认为,国际法也是有阶级性的,国际法所要实现的抽象的国家利益事实上是特定团体和阶级的利益。作为国际法的社会存在基础的国际社会分层的现实决定了国际法的阶级性,国际法由跨国资产阶级利益主导,主流国际法学者也代表着跨国资产阶级的利益,因此,当代国际法主要是服务于跨国资产阶级利益的。 1.国家及国际法的定义和国际法民主化发展的制约因素 主流国际法学者关于国家的定义主要围绕国家的四要素而展开,关于国际法的定义方面,马克思主义国际法学者认为主流国际法学者总在谈“国家利益”,试图掩盖国际法所代表的特定阶级利益的性质。马克思主义国际法学者指出,资本无限扩张的欲望是国际法民主化发展的外部制约因素,僵化的、受权力驱使的国际法的渊源,是国际法民主化的内部制约因素。主流国际法学者主张当代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包括条约和习惯。马克思主义学者认为,条约是特定社会秩序的表达,反映集团利益的一定程度上的平衡。这一条约的定义揭露了条约的阶级利益的本质。习惯法的构成要素包括各国反复一致的实践和法律确信,大国的一致实践则往往被要求作为构成国际习惯的必要要素,加之国际法富有弹性,因而更能反映资产阶级的利益。国际组织的决议等“软法”由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参与而具有民主化的因素,更能反映广大第三世界国家的普遍利益,但主流国际法学者则认为“软法不是法”。①这种国际法渊源的界定方式剥夺了低层阶级在国际法制定过程中的话语权,使国际法完全受制于跨国资产阶级。② 2.国际法具体制度中阶级性的体现 由于代表跨国资产阶级利益的发达国家把持着制定国际法的主导权,为了保障跨国资产阶级在全球范围内获得更多的利益,国际法的各个分支中都体现了跨国资产阶级利益主导的倾向。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健康权之间的冲突、东西方国家关于征用时的赔偿标准界定的冲突、对于东道国的义务规定等都体现了跨国资本的利益。自由贸易体系不是服务于低层阶级利益的,其所倡导和推进的全球化在全球范围内遭到了低层阶级的抵抗,①就是这一结论最有力的证明。一些当代国际法学者认为国际法没有阶级性,因此,没有必要用马克思主义去指导国际法的研究。如有学者认为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阶级性的科学论断,主要是针对国内法讲的,而国际法是无法用阶级性去分析的。②还有学者认为,国际法的阶级性很难论证,国际法律关系并不直接表现为明显尖锐的阶级对立。③马克思主义认为,研究法的阶级性实质是在分析法的社会功能和法所最终体现出来的社会某一团体的利益。国际法是由国家制定的,主流国际法学者宣称国际法反映的是国家利益,但国家利益太过空洞和抽象,因为国家意志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因此,国家利益实质上反映的仍是特定阶级的利益。在当代国际社会中,主导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统治阶层无一例外地是跨国资产阶级的代表,在这些发达国家主导之下所制定的国际法规范也反映着隐藏在国家的“面纱”之下的跨国资产阶级的利益,这一点在上述关于当代马克思主义国际法学者的观点的论述中已经可以很清楚地看到了。通过国际组织而形成的国际法也同样体现着阶级利益,因为国际组织同样是由国家所创建和主导的,除了极个别的第三世界国际组织外,西方发达国家垄断了绝大部分的国际组织并将跨国资产阶级的利益渗透其中。当代国际法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民主化的因素,如国际强行法的出现和普及,对一切义务等新概念的出现等,有人提出这些民主化的因素突破了国际法的阶级性。马克思主义认为,统治阶级为了维持统治,总是会作出一定让步从而把阶级冲突控制在秩序允许的范围之内。④但更多的是被统治阶级的让步,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了法的阶级性并没有变化。国际法也是一样的,跨国资产阶级进行资本扩张、实现其经济利益也需要有一定程度上的和平稳定的国际环境,反映跨国资产阶级利益的经济全球化浪潮、贸易自由化趋势需要建立在一个相对和平和平等的国际社会的基础之上。同时,低层阶级的力量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跨国资产阶级的行为,因此,国际法体系中的国际强行法、对一切的义务等民主因素并没有消除国际法的阶级性。⑤ (三)以批判的眼光来看待国际法 以批判的眼光来看待国际法,有助于纠正主流国际法的不公正和盲目性,有助于让低层阶级认识到当代国际法的性质和特点,有助于国际法的民主化、合理化发展。事实上,阶级分析的方法必然会伴随批判的方法,因为马克思主义国际法学者正是通过批判当代国际法的不公正进行阶级分析的过程。以批判的眼光来看待国际法要求马克思主义学者关注其他非主流的国际法学流派,共同形成对主流国际法学派的批判和监督。在当代国际法的研究队伍中,具有左倾倾向的学者正是以批判的方法来分析和看待各种国际法现象,对国际法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面对西方国际法学的主导地位及其对第三世界的渗透,以批判的精神进行国际法的研究可以使国际法在批判中前进。B.S.契姆尼将自己的研究方法称为批判的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方法。①但要注意在批判主流国际法时,要在批判的基础上建立起新的主张和理论,否则容易重蹈批判法学派的覆辙。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方法用于当代国际法研究的时代意义 (一)有利于当代国际法朝着民主化的方向改革和发展 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方法在当代国际法研究中的运用,在分析国际法阶级性的基础上,批判了大国在国际法制定过程中的主导权和控制权,指出跨国资产阶级利益在背后的操纵是当代国际法偏离公正和正义价值的主要原因,而大国对国际法的违反是当代国际法民主化发展的真正障碍,有助于引导低层阶级、第三世界国家认清当代国际法的性质,鼓励第三世界国家积极参与国际法的制订过程,抵制霸权主义,促进国际法的公正合理和民主化发展。 (二)有利于对国际法理论进行反思与审视 作为一种非主流的国际法学观点,其批判的研究方法可以启迪人们对主流国际法学进行反思,阶级分析的方法有助于揭露当代国际法的实质和价值追求,历史唯物主义的经济分析方法通过分析国际经济体系的变迁与国际法发展之间的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揭露了殖民主义和霸权主义在近代国际法与当代国际法中所产生的影响。这些与主流国际法学者的研究方法和角度完全不同的分析方法给国际法理论研究带来了一个彻底的革命,可以启迪学者们用各种不同的角度和方法进行国际法的分析研究,并促使主流国际法学者对自己的研究成果进行反思和审视。 (三)有利于维护国家和民族利益,服务于中国的外交实践 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法学研究中普遍存在着淡化意识形态色彩的倾向,国际法领域的研究最主要的趋势是追求与西方接轨,西方主流国际法学者的理论和观点被大量地引进和宣扬。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研究方法,将阶级的、批判的、历史唯物主义的经济分析方法引入中国国际法理论研究中可以让中国的国际法学者保持清醒的头脑和立场,让中国的国际法理论研究更好地服务于中国的外交实践,更有力地维护国家和民族利益,维护第三世界国家和低层阶级的利益,为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维护世界和平和安全作出贡献。 马克思主义国际法学者作为一种非主流的国际法学流派,是与主流国际法学流派截然不同的一种流派,不同声音的呼喊可以启迪人们对主流国际法学进行反思和改革。但现阶段,将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用于国际法研究仍有许多局限性。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进行国际法研究的队伍势单力薄,其研究成果也仍处于分散的、非体系化的阶段,一些概念的界定仍不太明确,对于国际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和对于各个部门法的研究都不够充分和完善,在批判主流国际法的基础上进行的构建新的国际法理论体系的努力仍不够充分。马克思主义在当代国际法研究中的运用还要警惕过于“左”的倾向,否则无异于作茧自缚。 国际法学论文:浅析国际法学方法论的体系理解 方法论领域的每一次突破与创新对于法学的成熟与发展都是一次难得的机遇,这一点对于国际法学而言亦是如此。同对各种具体方法的简单描绘和罗列不同,方法论侧重的是揭示如何合理有效地使用各种具体认识方法的方法,是“方法的方法”或者说是方法论原则。由于“方法论”一词在我国法学领域本就属于一个“时髦”的词汇,如何界定国际法学方法论国内目前尚无权威、一致的结论。但是,从方法论的本质不难看出,国际法学方法论应当是关于国际法的本质的抽象存在和发展变化的包含国际法的性质、渊源、效力依据、运作模式等基本内容在内的综合性方法体系。与法学其他部门法的方法论相比,国际法学方法论应当既含有法学研究方法的普遍性,又具有相对于其他部门法认识方法的特殊性。具体而言,这种“普遍性”表现在国际法学方法论和一般方法论相同,主要涉及研究者思考问题的立场选择、研究对象范围的确定、研究途径的科学考量等内容;而这种“特殊性”则表现在国际法学方法论内容体系的上述三个主要方面所呈现的国际法学科专业特色。 一、国际法学方法论的体系理解 如上所述,国际法学方法论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相互结合的综合性体系,而对于这一复杂综合体的理解主要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具体展开: 1.国际法研究的主体立场———实证主义与价值主义 方法论作为研究者论理所使用的方法、手段和程序的体系,不仅无可避免地受制于研究者的主观思维,并且深刻反映着研究者的思想活动。从研究者所持立场划分,对国际法的研究可以划分为实证主义研究与价值主义研究两大类。 其一,国际法研究的实证主义。国际法研究的实证主义,是指在对国际法规范、国家实践、国际司法判例等素材进行价值无涉地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客观、中立地描绘出某一国际法问题“是什么”的方法论体系。它强调事实与价值、法律因素与非法律因素的严格区分,强调以国际法规则、国家实践等实际的国际法制度为研究对象,从而有效排除道德、正义和价值等自然法要素对于国际法研究的干扰与渗透。普遍认为,实证主义方法的研究对象———“实然法”,起源于边沁对“实然法”和“应然法”概念的区分;而就实证主义方法本身则根植于以奥斯汀、哈特、凯尔森为代表的实证分析法学派的研究。具体到国际法学领域,以宾刻舒克、奥本海为代表的实在法学派(Positivist)是实证主义方法的积极倡导者和践行者。自17世纪首次被提出至19世纪占据压倒性优势,实在法学派自产生至占据主流地位经历了长达两个世纪的发展。在实在法学派看来,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来自于体现各国共同意志的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他们肯定“公认”是国际法的唯一基础,强调法律只能是被创制出来的,不存在人定法之外的其他法律,如自然法。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将国际法作为一个独立的客体,在对大量的国际法规则、国家实践和司法判例进行客观中立的解释的基础上,从个别到一般,归纳出国际法的本质属性。主张实证主义方法论者的主要理由在于:“第一,国际法的研究如果不基于实证,会让国际法看起来不像‘法’,而更像国际政治、国际关系;第二,国际法研究如果缺乏实证,会使结论缺乏说服力。”[3]51-52 其二,国际法研究的价值主义。国际法研究的价值主义,是指在以价值批判为分析方法研究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的正当性和价值取向以及国际法的发展趋势是否符合正义标准的基础上,带有主观性地解决国际法“应当是什么”的问题。同实证主义不同,价值主义认为法律应建立在“理性”、“正义”、“道德”等抽象的概念之上,强调法律的合理性。国际法研究的价值主义根植于16世纪摆脱基督教神学束缚的自然法学派(Naturalist)。关于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以普芬道夫、维多利亚为代表的自然法学派学者认为国际法是自然法的一部分,其效力来自于人的本性、理智,因而不承认实在法规则及其效力。然而,建立在自然法基础上的国际法体系不禁使人疑虑重重:一项国际法规则,怎样证明其体现了人类理性?国际法中“正义”的标准又为何?这些通过演绎方法推导出的自然法规则,给人以空中楼阁的感觉,使国际法体系岌岌可危,因此自19世纪开始,自然法学派开始逐渐衰落,并最终被实在法学派所取代。 价值主义的研究方法侧重于通过运用演绎推理的方法,寻找国际法规则有效之“理性之命名”。而对于国际法本身,价值主义更是认为需要从国家的本性或国家存在的目的上去推求。尽管主张价值主义的自然法学派已经衰落,但是价值主义本身仍然是与实证主义相对应的一个重要的方法论范畴。价值主义的拥护者认为:“首先,‘事实’的丰富性或者说现实世界人们关系的复杂性、多样性,迫使研究者或立法者不得不选择一些关系进行研究或规范,而选择总是与选择者的价值取向有关;其次,观察者和等待解释的客观事实之间是相互作用的,因为人们能够观察到什么东西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他所接受和拥有的理论结构。”[4]47因此,通过价值主义方法研究国际法时,就同一法律制度,不同学者往往会站在不同的立场进行分析,如对WTO体系的理解和评价,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学者因立场不同得出的结论就会有所不同,甚至截然相反。除了分析现行的国际法外,价值主义还着眼于对当下的国际法进行反思,提出批评和改进的建议,并预测其发展趋势,其典型代表为:如就国家间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遵循价值主义的学者在总结当下制度存在的缺陷的基础上,往往也会探讨其相应的解决策略,例如将其纳入WTO机制解决的可行性等。 2.国际法研究的素材客体———学说研究、规则研究与实践研究 “进行国际法领域的各项研究,首重资料。”[5]74因此,无论是实证主义还是价值主义方法论,除了确定研究者的主观立场外,还需要根据学科特点明确把握国际法的主要研究对象。 其一,学说研究。学说或学说史研究,是研究该学科产生、发展与演变的学问,体现了以历史视角把握该学科发展脉络的内在要求。[6]13在国际法领域,许多权威法学家的学说都曾经在历史上对国际法规则、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产生过重要的影响。例如,在国际公法领域,欧洲近代国际公法的奠基人格老秀斯的著作《战争与和平法》就曾对近代国际公法的整体发展产生过突出影响;又如“在条约解释上,瓦尔特的‘无需解释的事项不须解释’的学说竟成为习惯国际法规则,并且也成为《维也纳条约公约》第31条解释通则的组成部分”[7]78。而回顾国际私法的发展历程,我们不难发现,从没有一个学科像国际私法一样创造出如此多的学说和理论,例如就一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何以适用外国法这一国际私法核心问题之一,自12世纪以来先后涌现出了一大批杰出的学者及其学说,这其中包括巴托鲁斯及其意大利法则区别说、以胡伯为代表的国际礼让说、萨维尼及其法律关系本座说以及里斯提出的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等等,可谓数不胜数。至于学说能否作为国际法渊源的问题,《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权威公法学家学说只能作为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充资料,其本身并不是法律渊源,不能产生法律拘束力;而在国际私法领域,学说也被普遍认为一般不能成为国际私法的渊源;在国际经济法领域这一点更是没有争议。尽管学说一般不能被视为国际法渊源,但是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学说无论是对国际法的规范体系建立还是对国际司法实践都曾发挥过重要的指导作用,在一些普通法国家,学说甚至是法官据以裁判的根据。因此,对于学说的研究有利于我们在重新审视历史的基础上,将国际法研究推向一个更高的水平。 其二,规则研究。对于国际法规则的研究,既包括对国际法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则的研究,也包括对国际法“软法”的研究。就研究现行有效的国际法规则而言,需要从法律渊源角度入手。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国际公法的渊源包括国际公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以及作为辅助性材料的公法学家学说和司法判例。国际私法的渊源,一般而言,除了国际公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外,还包括国内立法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内判例,其中国内立法不仅是国际私法规则的最早表现形式,也是迄今为止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比较而言,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则主要包括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以及国际司法机构和准司法机构的有法律拘束力的裁决。以上这些构成了现行有效的国际法规则的基本内容,在具体研究这些规则时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值得特别注意:(1)鉴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其规范呈现出的各自特点,在研究国际法规则时,我们必须准确把握它们之间的共性与特性,不可一概而论。以国际习惯和国际惯例为例,前者常出现在国际公法的概念中,要求必须是国家实践的产物;而后者则常出现在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中,常常指向国际民商事私主体实践的产物。在国际公法中,习惯只要一经证实,即可直接作为法律执行;而在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中,惯例只有在经当事人选择或法律和法院认可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法律执行。(2)即使是已经明确的国际法渊源本身也呈现出一定的规则模糊性,这无疑给研究国际法规则造成一定的困难。以国际公法中的国际习惯为例,如何确认某一事项构成国际习惯,需要考虑两个因素,即国家的确信和国家的实践,而这两项标准往往不能轻而易举就得出结论。除此之外,即便是得到缔约国共识而广为使用的国际条约,也可能会表现出模糊性,如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由于各国无法在实际履行等问题上达成一致,因此对于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转让、营业地在非缔约国的当事人能否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等重要问题,CISG都没有涉及。(3)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密切以及国家和跨国民商事主体的实践累积,国际法在不断发展,而国际法规则也始终处在变动之中。以一直不断更新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为例,尽管这些改变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国际法规则的不稳定性,但是我们应当看到,这些更新后的惯例因切合国际商事交往的实际需要,不仅在全世界范围内获得了普遍认同和接受,而且也不断完善着国际经济法的规则体系。所谓国际法上的“软法”,是指不具有强制力的某些宣言和国际组织的决议,以及尚未生效的国际法公约等等。这些“软法”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但是他们在调整国际关系中的地位也不容忽视。如200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尽管该公约目前尚未生效,但是通过该公约,我们可以看到各国在国际民商事管辖权方面表现出的加强司法合作的意图,而这一意图又充分反映了该领域的最新立法成果。由此可见,国际法中的“软法”为处理国家关系、国际民商事关系和国际经济关系提供了一定的指导原则和磋商基础,以联合国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为例,尽管其内容多为建议性的规范,但是其仍然可以称得上是国际经济法的辅助渊源或准渊源,理所应当纳入国际法规则研究的范畴。 其三,实践研究。通常而言,国际法中的实践包含司法判例和国家实践这两大类。其中一国的国内司法判例因体现的是一国的国家意志,因此除具有判例属性外也是国家实践的一种具体形式。由此,“国际法判例”和“国家实践”这两个概念便在“国内司法判例”领域存在内容上的重合,其具体关系。 有鉴于此,关于国际法的实践研究,笔者也将按照图1所示,将其划分为国际司法机构和准司法机构等的判例、一国国内判例和非判例的国家实践三部分展开分析。 (1)对于国际司法机构和准司法机构等作出的判例,按照国际法的一般原理,它只对个案当事人和当事国有效,对其他案件或当事人和国家并无拘束力。但是,随着国际法的不断发展,司法判例在国际法上的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在国际公法领域,尽管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和第59条的明确规定,司法判例只是辅助性渊源,但是国际法院等国际司法机构在判案时还是会经常援引先例,其中以1949年“科孚海峡案”和1953年“诺特鲍姆案”最为典型。此外,除了为法院今后审理相似案件提供可援引的依据外,某些判例甚至创造出新的国际法规则,并且这些规则为一般国际实践所承认和遵循,例如领海直线基线的确立就来自于1951年“英挪渔业案”的判决。除国际法院、海洋法法庭等国际司法机构外,一些准司法机构的实践也越来越受到理论和实践界的关注,这其中以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ICSID)和WTO争端解决机构(DSB)最具代表性。就ICSID而言,其仲裁裁决本身并不存在遵循先例的原则,如就两国双边投资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是否包含对ICSID仲裁的同意的问题,ICSID先后裁决的“玛芬兹尼诉西班牙案”和“普拉玛诉保加利亚案”得出的结论完全相反,然而这两个案子最后都得出ICSID享有管辖权的结论又反映出它们在扩大ICSID管辖权方面起到的先例指导作用。如果我们研究WTO框架内的争端解决,我们会发现它更是如某些学者所言“明显地表现出了案例法的方法或特点”。[8]123以1995年至2001年7月为例,DSB形成的54个专家组报告和38个上诉机构报告中,阿根廷鞋保障措施案、日本酒税案、美国汽油案、美国羊毛上衣案和欧盟荷尔蒙案在40个以上的报告中被引用,欧盟香蕉案和印度专利案被引用的次数也超过30次,而美国虾案、美国内衣案和澳大利亚鲑鱼案也被引用过20多次。[9]276由此可见,这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不仅已经成为国际经济法领域的经典案例,而且为DSB处理以后相关的争议提供了参考和依据。 (2)一国国内判例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在国际法实践中也占有一席之地。在国际公法领域,国内司法判例可以在某种程度上作为国际习惯法的证据,尽管其证据效力与国际法院等国际司法机构作出的判决相比要小得多。而在国际私法领域,国内判例对于国内法院审理案件更是具有重要意义,在秉承“遵循先例”的普通法系国家,国内判例更是重要的法律渊源。除此之外,一国国内判例同样有助于促成国际法新规则的形成,这方面的例子有:1812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斯库诺交易号案”开启了美国历史上坚持“绝对豁免主义”的时代;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判决的“鲍福莱蒙案”引起了人们对法律规避问题的广泛关注和深入研究;1926年英国法院审理的“安斯利继承案”正式确立了双重反致原则,等等。 (3)非判例类的国家实践既包括单一的国家实践也包括国际社会的共同实践。研究这些国际实践的意义在于,它们深刻地反映着当前一些国家的利益诉求和国际关系的最新趋势,表明着某些规则正面临的挑战或者在某一领域出现新规则的可能。一方面,需要肯定的是有些国家的单一实践已经形成了新的国际规则,典型代表如“即时国际习惯法”(in-stantcustomaryinternationallaw),与通常意义上的国际习惯法强调国家的长期反复实践和各国的内心确信不同,即时国际习惯法只需要一国采取一次性的国家行为,如果没有遭到其他国家的反对,其合法性一般就会得到国际法的承认,如某一国家向太空发射卫星的行为便是即时国际习惯法的典型代表。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注意到一些国家的实践由于不符合当前的国际法规则,非但无法构成新规则反而有可能成为国际社会制定新规则加以规制的对象,例如“预先性自卫”。所谓预先性自卫是指一国对其主观认为即将来临的攻击率先采取军事打击的行为。近年来,美国以打击恐怖主义的名义采取了许多预先性自卫行为,对此,各国普遍感到不安,不仅强烈反对这种扩大自卫权范围的主张,并且希望能够在联合国框架内利用一切办法应对这一国家实践。[10]51 3.国际法研究的阐述路径———单独研究与比较研究 在进行国际法的阐述时,有两种可遵循的研究路径:单独研究和比较研究。前者的优势在于这种研究方式能够有效把握问题的核心,始终围绕问题本身分析,不会造成思维和叙述上的混乱;而后者的优势则在于发散思维,通过比较从不同侧面分析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更为全面的认识。支持单独研究的学者认为:国际法具有自成一体的特征,注定与国内法或一般法学有所不同,比较方法并不适用于国际法。事实上,国际法中的“联合国”、“WTO”等概念及制度确实与一般法学或国内法不具有可比性,因此在研究这些国际法特有的制度上,有必要通过单独研究展开具有针对性的讨论。与之相反,支持比较研究的学者则认为,国际法总是处在不断变化之中,而且其概念本身都是在和国内法进行关系比较的基础上形成的,因而比较法更适合说明国际法问题。而事实上,这两种研究路径由于侧重不同,在不同的国际法问题研究中都各自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单独研究。通常而言,单独研究可以划分为对某一制度整体进行的宏观研究和对该制度中某一个体进行的微观研究。以WTO为例,作为当前国际社会协调和约束各成员贸易政策、法规、措施等关涉多边贸易关系的最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WTO在性质上的唯一性决定了对其从宏观角度进行单独研究的可能性与必要性。与此同时,WTO的机构设置、法律体系、争议解决机制以及众多国家和地区的参与成员等客观现实又天然地要求对它的研究必须着眼于微观。因此,如果说宏观的研究模式使人能够对WTO有一个全面的、综合的认识和把握的话,那么,微观的研究模式则使人能够更加深入理解WTO的各项具体规则,更有助于实践操作。 (2)比较研究。“早在1900年,就有学者指出比较法的两大作用:它既是‘解释法律的宝贵工具’,又是‘立法进步的有力工具’。”[11]54在笔者看来,用这句话来说明比较研究对于国际法的重要性也同样正确。由于国家法本身的国际性和多元性,国际法学比较研究本身也具有多种形式。例如,在研究作为国际私法渊源之一的国内法时,常会涉及各国国内法之间的立法比较,而由于各国语言的不同,立法比较又会建立在对各国立法文意和对国际私法规则理解的比较基础之上;在研究海上货物运输的相关规则时,我们总是会将调整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放在一起进行前后比较,以便思维得到清晰的梳理;在研究国家责任时,历史比较的眼光又会使我们充分了解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责任对传统国家责任的补充和完善。总之,比较式的阐述方式早已深入国际法研究的各个领域,成为国际法学方法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国际法学方法论研究之我见 关于方法论对于法学研究的基础性地位及重要意义,拉伦茨教授在《法学方法论》一书中曾经给予高度评价———“法学之成为科学,在于其能发展及应用其固有之方法”[12]21。笔者认为,这些评价也可以适用于国际法学和国际法学方法论之间的关系。自奥本海在1908年撰写《关于国际法的任务与方法》[13]313的论文以来,越来越多的学者注意到国际法领域正在发生的两点根本性转变:“第一,国际关系尤其是新生领域的国际关系越来越多地受到国际法规则和制度的制约和影响;第二,理论和方法上的创新为解决以上新生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14]291这种转变在笔者看来,深刻地展现着国际法学方法论对于国际法发展的重要意义。目前我国关于国际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尚不够成熟,未形成任何研究体系,而就其发展笔者愿意提出自己的拙见,即:从方法论角度研究国际法学,应当在坚持实证主义立场的基础上辅之以价值主义,并且结合多种方法选择合适的阐述路径展开分析。 其一,面对实证主义与价值主义之争,纵然有学者认为价值主义的意义在于:“法学中弥漫着意识形态,并在某种意义上讲,意识形态一直哺育着法学理论,事实上不受意识形态约束的实证法学根本上不存在。”[4]47然而,我们应当注意到国际法学本身方法论上的特殊性:一方面,国际法规则大多是国家间利益妥协与平衡的产物,是国家的现实实践,在研究时不应涉及价值判断;另一方面,我们必须认清国际法的发展并非是普通人甚至专家学者可以预测的。仅以国际公约为例,很多时候只要符合公约要求的缔约国之间同意,随时可以修改公约,但是缔约国家间在什么情况下会达成一致意见则涉及诸多不确定因素。因此,在研究国际法时,笔者认为最好将其限定在当下的国际法框架内,坚持实证主义的方法,既不对现行有效的规则作过多的“善恶”判断,也不要动辄就修改国际规则或预设国际法的发展方向。但是,这并不是说要完全放弃价值主义的立场,相反,在坚持实证主义的前提下,国际法的研究也应当适当考虑价值主义的方法,在立足现实的基础上,把握“适度”原则合理批判,准确理解国际法学的现在和未来。 其二,在具体研究国际法问题时,应注意灵活运用多种方法,选择合适阐述路径。(1)以现行国际法为核心展开的国际法研究,要求我们观察、分析实际的法律制度及其运作,而且必须注重采取规则研究、实践研究等多种方法。这种围绕国际法规则、案例等法律因素展开的讨论和研究,恰恰是实证主义所倡导的。(2)除了现行国际法外,研究者还应当以动态的历史眼光审视国际法的过去,建构国际法的未来,因此除以上方法外还有必要对国际法展开学说研究。尽管学说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成为国际法的渊源,而且随着国际法的不断发展和国家实践的积累,以学说作为国际法的证据或者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依据的情况正在日趋减少,然而权威的国际法学者提出的理论学说仍然为我们研究现行国际法提供了多角度的思路与可靠的资料,而且近些年出现的独具视角的新国际法学说也为我们解决当下国际法面临的问题提供了新思路和新途径,应当善加利用。(3)在前两点的基础上,我们应当注意分析所研究问题的特性,在单独研究和比较研究中选择更有利于清晰阐述观点的方法,从而完成揭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研究过程。 因此,尽管国际法学方法论涵盖内容之广泛不是一时一刻就可以罗列完全的,而我国国际法学研究方法及其方法论体系“先天不足”的缺陷也不是短时间可以弥补的,但是从现在起不断完善我国国际法学方法论的体系架构却是可以做到的。鉴于对国际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其他国家比我国开展的时间要早得多,甚至有些国家已经在大学开设了具体的国际法学方法课程[16]388,我们可以充分利用这些资源一方面对国外学者成熟的理论加以借鉴移植,另一方面针对我国的特殊国情和法律制度完善我国独有的国际法学方法论体系。总之,所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国际法学方法论作为今后国际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维度,为我们开启了研究国际法的一扇新的大门。相信只要我们善加利用,其必将为我们研究国际法拓宽思路,使国际法的研究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本文作者:刘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国际法学论文:论国际法学教育的发展 在这一阶段,国立北京大学、国立中央大学、朝阳大学、东吴大学、北京法政专门学校的法学教育中似最具规模、影响力最盛。节取上述各校的课程设置,以及20世纪40年代国民政府所修正的法律学系科目表,可有如下观察: 首先,国际法课程在得到一如既往的重视的同时,也在教学上有了更为精细的授课安排。除在课程中普遍将国际法区分为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独立授课外,一些学校也进一步将国际公法区分为平时国际法与战时国际法在不同学年各自讲授。虽然这种课目划分并非此阶段的新兴现象,但更多学校对这一国际法课程设置的采用,既是国人对国际法学的认知更为系统全面之体现,也意味着法科学校愿意给予国际法更为充分的学习时间,显示出对国际法教育有了更高的评估与偏重。如,国立北京大学20世纪20年代的法学专业课程中,在第二、三学年开设国际公法,而在第四学年开设国际私法。国立中央大学从第三学年划分组系,而无论是司法组、行政法组,还是法学组,都将在这一学年开设国际公法课程,而在第四学年开设国际私法课程。其中,国立北京大学的国际公法课程更细分为平时国际公法与战时国际公法,前者讲授于第二学年,后者则讲授于第三学年。 其次,国际法课程得到授课时数或年限上的较好保证。在多数学校,国际法课的授课年限至少为一年。如,中央大学法学院为三个不同组系所安排的国际公法授课时间均为一年,即使是列为选修课目录中也未缩减。东吴大学的国际公法课程的学习年限也为一年,且在那一学年中所占学分最高。较之同校一些仅开设半年的基本法学课程,如中国宪法、中国刑事诉讼法、中国刑法总则、中国民法总则等等,国际法一年的学习时限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其在中国法学教育中所占之地位。而在北京大学法科,由于平时国际法与战时国际法的分开授课,实际也分配给国际公法两年的学习时间。 最后,国际法出现从法学教学科目向法学教育专业上升的迹象。作为法学教育的必要构成,清末以来的国际法教育一直是作为教学科目之一得以重视并渐为发展。而至20世纪40年代,按国民政府教育部1945年修正之法律学系科目表所示,中国国际法教育有了性质与地位的又一次提升。据此科目表,除共同必修科目以外,法律系可采两种学分制度,一为混分制,二为分组制。在分组制教学中,四大组系分别为:司法组、行政法学组、国际法学组、理论法学组。在这种分组制的科目列表中,对于司法组、行政法学组以及理论法学组而言,国际法仍作为共同必修课之一门;但对于国际法学组而言,国际法教育不再单单体现于一或两门法学课程,而成为了一个法科教育的专业或培养方向。国际法教育由此开始了从法学学科下的一门课程向高等教育的一个独立学科的演进轨迹。 国际法学师资构成的演变与充实 早期从事中国法学教育的多为西方传教士,丁韪良无疑是在中国教授国际法课程的第一人。至清末修律,大量外国法律专家被聘来华执教,日本学者则成为其中之最。据载,清末京师法政学堂、京师法律学堂、直隶法政学堂、山西法政学堂等22所法政专门学堂均有延请日本教师,达311人之多。以京师法律学堂的课程开设为例,包括法学通论、宪法、国法学、刑法、民法、商法、法院编制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破产法等在内的全部法学主干课程都由日本学者担纲。其中,担任国际法教学的为岩井尊闻,而教授国际私法的则为志田钾太郎[2]116,726。时至民国,国际法教学的师资队伍开始出现明显的本土化趋势。随着法科留学生的陆续回国,以及中国各类法科学校所培养人才的日渐出炉,民国时各大学法科或专门法政学校中执教的中国教师越来越多,国际法师资队伍中的中国教师比例也日益提高,至20世纪30年代后已经开始占据主导地位。以当时法学教育界享誉盛名的“北朝阳南东吴”为例。从民国元年发展至20世纪20年代前后,朝阳大学的法学教员中尽管仍有冈田朝太郎、岩谷荪藏等外国教师,但其主要教学任务已交由中国教师来完成,所聘请者不乏当时中国各知名法家,如余棨昌、钟赓言、程树德、陈镐生、王家驹、李怀亮等等。最初在该校教授国际公法的为来自日本早稻田大学的巽来次郎,但据1917年《教育部视察朝阳大学报告》,当时亦有中国教员承担此门课程的讲授。报告中提及,检查当时正逢中国教师钱泰在讲授国际公法课程,报告评价其教学为“讲解详明,学生尚能注意”[3]464。而作为与朝阳大学齐名的又一著名私立高校,东吴大学的本土师资也得到明显充实。由于创建东吴大学法科的美国人兰金本是律师出身,为在中国培养具有现代专业素养的司法人才,东吴大学最初所聘教员都为实务界人士,并有不少外籍专家,如“大美国按察使衙门”的罗炳吉(CharlesS.Lobingier)。而随着学校的扩充,如董康、吴经熊、梅华铨、张君励等中国法界名人都陆续受聘开始于东吴大学法科执教。至20世纪30年代,在东吴大学法学院执教各主干课程的人员中,除教授英美法的萨莱德(GeorgeSellett)与教授国际公法的路义斯(Robert.E.Lewis)外,其他如法理学、宪法学、罗马法、法制史、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各门课程的授课教师均为中国人。而在路义斯外,其他担任国际公法教学的都为中国教师,如梁鋆立、姚启胤、夏晋麟、倪征燠。就当时在各校教授国际法的中国教师的学历构成来看,其大部分都具有外洋留学背景。其中,小部分人求学于东洋日本,如周鲠生曾于1906年赴日本早稻田大学留学,并在那里加入中国同盟会;更多人则选择远赴欧美,如在东吴大学教授国际法之钱泰就留学于法国巴黎大学,并获博士学位。不过,这些后来活跃在中国国际法教育舞台上的身影,留学前多已在国内研修过法律,往往同时具有中外两方的法学教育背景。可以认为,对于曾积极参与过民国时期国际法教学研究的上述各人,留学是对其学识的提升与眼界的拓展,但这种收获与国内法学教育所提供的有益导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息息相关。这也从又一侧面印证了民国时期中国国际法教育的成长与收效。 国际法学教育对国际法理论研究繁盛之促成 外国著作或教材的翻译无疑是中国国际法教学资料的第一来源。早在京师同文馆开设国际法课程的最初,丁韪良主导下的一系列国际法译著就作为同文馆之授课教材而集中出现。据《同文馆题名录》所载,除丁韪良所译之《万国公法》外,当时既为早期国际法输入中国的代表作品,又作为同文馆授课教材使用的还有《星轺指掌》、《公法便览》、《公法会通》、《中国古世公法论略》。至20世纪上半叶之法科大学与法政学堂中,外国国际法著作及教科书的翻译更为活跃,劳麟赐所著《万国公法要略》、今西恒太郎所著《国际法学》、高桥作卫所著《最近战时国际公法论》、中村进午所著《战时国际公法》及《平时国际公法》、今井嘉幸所著《中国国际法论》、横田喜三郎所著《国际法》等的中译本纷纷现世。一些编撰者在书中甚至连教材资料来源、适用学校、建议课时或学分都进行了专门交待。如宁协万在其《现行国际法》中称:本作为“著者历年关于国际法之札记、杂录、论著、译述、及讲演各稿,为有系统之整理,而仿德国黎斯特国际法与英国罗连士国际法之例,分作四部以成本书”。著者在“国立北京法政大学专任教授,在职八载,逐年将新得材料,加入本书,讲授学子”,而其在“中国大学、朝阳大学、中央大学之讲座,均以本书为讲授之资”[4]1。周纬《新国际公法》中也谈及,其先“担任北大法科国际公法教授、旋南下改任中央大学国际公法教授”“,今以其两处讲义”,“出版问世”,“不负国际法学院之期望”[5]11。谭锡庠在《新编平时国际公法》中介绍,“本书原为民国十九年时之讲稿徒以材料及编制未妥善故特重行增删之”“,本书可供大学教本或参考书之用”[6]7。朱建民的《侵略问题之国际法的研究》中附有说明称“,本丛书每册各附导言或编后记,并各跋以讨论大纲,以便各训练班或小组讨论会之应用”[7]3。张道行的“部定大学用书”《国际公法》则有更具体的指导:“本书力求深入浅出,以冀能合于初学者的应用,若采而为教科书,则以四学分至六学分为宜,每周讲授两章,适可供一年的学程之用,书中所引成案,已不算少,苟有不足,则Scott,Evans,Briggs,Dickenson的编本都可补充,实则各生如能于上述各种成案的课本中,详研其内容,成为有用。”[8]6 由此,国际法教育的需求牵动了国际法学研究的进步:教材的编写是教学开展的要件,也成为国际法理论延展的基础与构成;学校刊物的创办是国际法教研成果的展示,也是国际法学科成长的助力与印证。可以说,中国国际法教育为中国国际法学生长不可或缺之内容,其前行之步伐与国际法学之成长丝丝相扣,为近代中国国际法学体系的生成贡献良多。(本文作者:刘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论文:国际法学教育模式研究 当前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理论教学力量雄厚,实践教学力量薄弱的重要现实。法学院不乏具备博士学历和高级职称的法学专家,但是法学教学实践基地却较少,尽管有些院校也对外宣称建立诸多法学教学实践基地,但是由于资源的限制,大多数也是徒有其名,这对学生法学实践技能的培养造成不利的后果。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模式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模式,基本使用“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主要通过引导学生之间对法律问题的辩论,逐渐的发现各自的错误,进而达到对法学问题认识深刻,并提高法学思维和法学素养的目的。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学专业学生主要通过学习上诉法院裁决编写的案例教科书来提高自身的法学素养和技能。案例教学法的特点是,学生主要通过学习和研究大量的司法案例来研究法律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精神。英美法系法学院的教师大多由具备多年司法经验和实践的法官和律师担任,这样他们在传授学生法律知识的时候,能够做到法律知识和司法实践的有效结合,真正培养学生的法律分析能力和应用能力,对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的提升具有重要作用。但是英美法系案例教学也存在一些弊端,由于司法判例不能囊括所有的法律问题和法律知识,因此这种教学方法不能使得学生系统地掌握法律的知识体系。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模式 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模式,采取课堂讲授和课外课程讨论的学习,学生不仅要在大学校园里学习书本上的法律,通过系统的科班教育,掌握法律的基本原理、基本体系和基本原则;还要到司法、行政部门去练习运用法律的能力,并且最终检测学生学习成绩是否合格考试,不是由大学教授而是法官、高级行政官员主持的。大陆法系国家注重对法学理论和原理的研究,实践以理论知识的掌握为基础,在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展开。 建构我国实践性法学教育模式的建议 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在教育体制、教育方式与培养目标与英美法系国家有显著区别,不可能照搬西方国家的“判例教学法”,也不可能完全照搬大陆法系的职业教育模式。在当前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我国社会对法学人才越来越缺乏,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的改革也势在必得。 1.提高教师使用案例教学的能力和水准 案例教学要求法学教师具有掌握司法案例的能力和水平,能够根据法学问题和社会发展选择具有“典型性”和“针对性”的案例,从而适合法学教学内容的需要。另外,在法学讲授的课堂上,法学教师在运用案例教学的时候,要具有掌控和引导学生对案例产生兴趣的能力,能够激发学生对司法案例分析和探究的兴趣和积极性,提高学生掌握运用法律原理,分析和解决实际案例的能力。 2.重视法学模拟教学的推广和使用 “法律的生命力始终不是逻辑,而是实践”。法律如果制定出来不出执行,不去规制社会经济秩序,保障社会权利,那么法律就会成为“死法”。因此,在法学教学中,要注重将死板的法律教活,这样法学模拟教学便应要求而受到广大法学教师的应用。因此,重视法学模拟教学,具体可以利用模拟法庭、庭审观摩等形式使学生置身于模拟和现实的诉讼活动,使得学生真正体验诉讼主体的角色和诉讼程序,进而掌握和理解模拟过程体现的法律精神和法律原理。 3.实行法学专业学生双导师制 法律是实用性的科学,英美法系国家的教师多数都是法官和律师,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有效的促进实践和理论相结合。我国大多数教师没有司法实务经验,这对于学生法律职业素养的培养是很不利的,因此高校可以对法学专业培养采取双导师制度。具体来说,就是对现行法学专业教师侧重于对学生法学知识的传授,校外导师(法官、检察官、律师、企业法务人员)侧重对学生法律职业素养的培养。(本文作者:佟曾单位:沈阳建筑大学) 国际法学论文:国际法学家对国际关系学科理论贡献 自1919年国际关系作为独立学科成立以来,它经历了92年的变迁,其中包括20-30年代的初创时期,二战之后的重建与美国支配时期(1945-1990),以及苏联解体后对国际关系重新认识的现阶段(1990-)。由于美国的学术理论与研究方法在该领域的影响近半个世纪,以致当今人们谈论起国际关系研究时,首先想到的是古典现实主义理论的集大成者摩根索(HansMor-genthau)、结构现实主义理论家沃尔兹(KennethWaltz)、新保守主义代言人米尔斯海默(JohnMearsheimer)、新建构主义理论新秀温特(AlexanderWendt)等,甚至连国际关系学科也常被称为“美国学科”。可是对那些在国际关系学科初创时期有过重要理论贡献的国际法学者及其学术思想却论述甚微。其实,在第一代国际关系学者中多为知名的国际法学者和历史学者。 本文以20世纪20-30年代国际关系学科形成时期为背景,分析当时三位国际法学者诺尔-贝克(Phil-ipNoel-Baker)、曼宁(C.A.W.Manning)、劳特派特(HerschLauterpacht)关于国际关系的论述,旨在论证他们对国际关系学科的内容、理念以及研究方法做出了奠基性的贡献。实际上,作为国家间行为的规范,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研究的内容常为混同之形。无论从国际法学史还是从国际关系学视域,两者具有的共同点甚多,只是其着眼点迥异。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国际关系学科的奠基之辈多有国际法学者了。然而,由于二战后的国际关系研究在当时特殊历史条件下被武断地“科学化”、简单化,其结果导致了后来国际关系学者过于追求抽象理论的研究,从而忽视甚至歪曲了国际法与外交史在理解与研究国际关系中的作用。从此导致了国际关系学科陷入长期低迷的状态。这一现象值得中国学者和其他国家的相关学者们认真地反思和总结,以求推动和繁荣国际关系学科体系向多元化的方向发展。 第一次世界大战不仅给欧洲带来了空前的破坏,而且也使其部分地丧失了世界上的主导地位。随后,渴望避免再次发生此类战争演变成社会的要求,并推动了国际关系学科的创建。不言而喻,对和平的普遍期待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国际关系学科初建时期的学术方向与研究方法。当时英国仍拥有世界上一流的海军和庞大的海外属地。此外,它的高等教育制度暨学术传统,包括对国际问题研究的理念不仅内容丰富,而且对国际秩序中的传统机制———外交、国际法、均势原则更有系统的理论体系与丰富的实践经验。〔2〕学术界普遍接受1919年英国创立了国际关系学科,而第一代学者开始探讨如何构建国际秩序并为后人的研究提供了宏观的视角。〔3〕由于国际关系研究产生的历史条件是在当时仍为世界近现代文化、教育重镇的欧洲,所以初创时期的奠基者多为欧洲学者、尤为英国法学者和历史学家。这一群体中较为影响的是伦敦经济学院(LSE)的诺尔-贝克、接替诺尔-贝克并在伦敦经济学院任教34年的曼宁,以及同在伦敦经济学院讲授国际法与国际组织的国际法学界新秀劳特派特。1919年,诺尔-贝克以英国首席谈判代表塞西尔(SirRobertCecil)的高级助理身份同往巴黎和会,他目睹了主权国家、尤其是大国之间在构建国际秩序问题上面临的困境。不久,基于他的外交经历以及长期从事集体安全和裁军问题的研究成果,诺尔-贝克被伦敦经济学院聘为首任国际关系教授(1924-1929)。他在相继出版的代表著《裁军》、《论国联的作用》中阐述了他对国际社会与集体安全的思考,这一论述曾引起摩根索(HansMorgenthau)等国际关系学者的重视。〔4〕的确,诺尔-贝克的教育背景很具国际化,这使他在看待国际问题时更注重国家间的了解与合作。不过,他在晚年谈到裁军时也曾伤感地说:“在人类已经成功地掌握了原子能技术、成功地探索了月球、成功地控制了某些险恶疾病的时代,如果裁军问题还是如此难以实现的话,那就意味着人类的未来是黯淡的。” 历史上,集体安全的理念与实践早已存在于国家间的互动中。就其性质而言,摩根索认为:“建立集体安全的目的就是为了克服由于没有执行国际法的权威机构,从而存在国际社会中的无政府状态。”〔6〕而诺尔-贝克强调,集体安全是在无政府状态存在的情况下,各国有义务以集体而非个体的名义维护国际法与国际秩序的尊严,从而“让潜在的侵略者意识到,他们的行为必将面临世界其他国家———国际社会的反对。”〔7〕一战后,集体安全在欧洲被看作是“世界政府”的理念与现实中存在的主权国家体系之间的妥协。由于当时“世界政府”的理念被视为过于理想主义,而“均势政治”又在战后备受指责,因此,集体安全的提法似乎更为人们所接受;随之,也就成为战后欧洲各国谈论最多的议题之一。那么,什么样的集体安全才是当时自由主义理论家的期望?对此,诺尔-贝克指出:集体安全的目标必须是满足各国的安全需要,即带有普遍性,因为“一个不能消除战争威胁的集体安全机制是不可能解决任何国际问题的。”就思想传承而言,诺尔-贝克属于格劳修斯代表的欧洲古典自然法学派,他们相信国际法与集体安全最终能够取代国际关系中占支配地位的强权政治规则。他的思想与已故的国际法学家奥本海(Lassa.F.L.Oppenheim)和当时的法学新秀劳特派特的主张较为接近,即倡导国联发展成为集体安全机制的最高形式,并以国联公约作为国际法的基本准则。作为英国政府派驻国联的常任代表(1929-1932),诺尔-贝克建议各国政府遵循体现集体安全精神的国联公约。他指出,集体安全的意义在于各国政府能够、也应该一起探讨并解决他们面临的共同问题,而其成功则取决于各国间的信任与合作。这种合作不仅要体现在移民、跨国税收、医疗卫生、万国邮政等社会问题上,更应该以集体安全来取代传统的军事同盟。诺尔-贝克的主张在当时有着广泛的社会认可,英、美乃至欧洲知识界、政界中不少人赞成国联公约应成为国际社会的法典,并将它独立于任何国家的意志,其最终目的是取代各国的国内立法机构。 然而,外交经历丰富的诺尔-贝克深知理念与现实之间的巨大差别。生活于现实中的国家通常首先关心的是自己的安全,故集体安全的首要任务是使“排他性”的国家利益具有“兼容性”和“共性”。这样才有可能促使各国相信:构建国际社会并使其制度化是实现各国的共同利益———集体安全的必要条件。为此,诺尔-贝克主张在和平时期就应当制定一个全面可行的裁军方案,以落实国联公约第8条规定的,“普遍裁军计划将由国联委员会起草,其成员国须承认该举措为维持和平之必要。”〔10〕近代历史上,欧洲思想家孟德斯鸠、康德等人早已指责过军备竞赛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例如对经济资源的挥霍以及在民族心理上产生的恐慌。1899和1907年相继在海牙召开的国际裁军会议,更是旨在消除大国间的军备竞赛以及必然产生的恶性后果。但是,由于国家间的合作不甚理想,上述理念和实践并未能真正消除普遍存在的“安全困境”。针对30年代中期出现的军备竞赛及其导致的国际困境,诺尔-贝克这样写道:“当一国开始在与他国对抗(rivalry)中武装自己时,新一轮的扩军便会出现。首先是这一方,而后是另一方。国家间的对抗情形还会导致军事同盟的形成。同盟各方必然会不断地怀疑对方想要实行军事打击,或者是正在发展超越捍卫自身的实力,于是便力图重新调整彼此间的力量对比。欧洲国家应该明白,正是相互对抗才致使他们陷入战争的灾难;各国实行的自我防卫的军事准备摧毁了他们苦苦追求的和平。”〔11〕诺尔-贝克的集体安全理念是战后欧洲时代精神的一种体现。鉴于1919年后的欧洲均衡政治已无法通过自发调节来维持和平,集体安全则取而代之、并受到了欧洲社会的普遍重视。新诞生的国联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临时性组合,其实质是为了遏制未来敌人的潜在联盟。后来,马丁•怀特(MartinWhite)的观点十分接近诺尔-贝克的这一看法,他们把集体安全定位为国际社会的联合防御体系,并分别在1936年和1946年提出,集体安全意味着它最终成为国际安全组织的基石。同样在裁军问题上,诺尔-贝克与怀特也先后主张各国接受裁军以表示对未来国际社会的高度信任,同时呼吁《国联公约》第8条应对各国发展军备予以法律上的限定。的确20-30年代要求裁军的呼声高涨,各国政府不得不举行多次谈判并签有条约;其中包括1921年华盛顿会议上的《四国海军条约》、1927-1934年间的国联裁军计划和筹委会的建立,这些都反映出当时国际社会致力于裁军的努力。为此,诺尔-贝克、劳特派特与当时著名的历史学家齐默恩(AlfredZimmern)、汤因比(ArnoldToynbee)等统被称为自由主义理论的代表。 但凡一个新学科的建立都应该有较为明确的教学体系,其中包括课程设置与相应的研究方法。国际关系研究也是如此。深受一战后欧洲渴望和平与避免战争的影响,诺尔-贝克积极推动了国际社会对集体安全与裁军的关注。毫无疑问,它们均是当时亟待解决的紧迫问题;同时也是国际关系、尤其是国际安全关注的核心议题。但是这也表明诺尔-贝克的研究方法仍然袭用传统的历史学和国际法来解读20世纪、特别是一战后的国际问题。〔12〕这就很难给这一新生学科定位,即它属于传统的人文学科还是社会学科,因为这涉及到该学科的研究方法与发展方向。为此,学界认为诺尔-贝克的继任者———查尔斯•曼宁则是提出国际社会为国际关系学科研究对象的第一人。〔 曼宁1894年出生在时属英帝国自治领的南非,那里仍实行着严格的“种族隔离制度”。年轻时的曼宁深受影响,并接受这一制度是“文明的西方对非文明的非洲土著人文化的保护”。〔14〕他甚至在民族解放运动方兴未艾的60年代依然为这一制度辩护。不过,曼宁在种族问题上的偏见并没有妨碍他对国际关系的兴趣。他在南非完成大学学业后,获得了罗兹奖学金(RhodesScholarship)前往牛津大学攻读法律(1920-1922)。毕业后,他被派往日内瓦担任国联首任秘书长迪拉芒(JamesE.Drummond)的助理。在此期间,曼宁参与了处理战后海外殖民地的托管事务(Mandatesystem)。这六年的工作经历以及他对国际事务的理解促使曼宁支持国联的作用,并一直关注这一新创立的国际关系学科的建设与发展。1928年,他先是受聘于牛津大学,但不久转往伦敦经济学院接替了资深的国际法学者、国际关系教授诺尔-贝克,并在那里执教至1962年退休为止。曼宁属于第一代国际关系学者中从事教学时间最长、最早探求国际社会的学者。据菅波英美(HidemiSuganami)追忆,他是第一个潜心把国际法中的国际社会理念扩大到国际关系研究领域,并借用社会学方法研究国家间的问题。〔15〕与同时期的其他学者,如齐默恩、诺尔-贝克、卡尔(E.H.Carr)等人相比,曼宁的理论贡献主要是他把国际社会明确定为国际关系研究的核心概念,而非一般意义上的国家体系。他在研究国际关系时强调不能忽视国家间的外交承认与均衡政治的作用,但更应该关注国际法体系与集体安全机制的构建。〔16〕显然,曼宁的学术论述体现了西方政治思想的传承,也反映出当时流行的自由主义政治倾向。〔17〕因此有人认为,曼宁的学术思想源于其法律的训练和对欧洲文化的理解。他本人也坚持,在理论与实践上,由主权国家构成的国际社会必须受到国际法与集体道德的约束。〔18〕这一观点显然来自他本人的信念和在国联的实践,同时也还深受英国近代法学家奥斯汀(JohnAustin)的影响,即国际法体系虽然缺少“宪法”特征以及强制的执行手段,但它毕竟能够在主权国家间的互动中促进稳定、规范和安全。〔19〕1962年曼宁在退休之际,完成并出版了其代表作《国际社会的性质》一书。其中收录了他对国际关系、特别是如何构建国际社会的思考以及他30年来的教学总结。回顾与探讨曼宁的学术观,我们不难发现他对国际关系学科建设的贡献是具体而有远见的。首先,曼宁十分重视国家主权与国际法原则之间的兼容或和谐。当面临如何解释二者可能出现的冲突时,他则从社会学的视角考虑构成国际社会的基本准则、国家身份认同,其中包括国际法在内的国际环境的变化所产生的后果。曼宁认为,国际法应该是整个国际社会成员相互遵守的行为准则,而非超越主权国家之上的法规。正如法泰尔(EmerichdeVattel)解释的那样,“如果没有规范各成员国之间的法律体系,也就没有所谓的社会。这是因为法律只能存在于具体的社会形态中。”〔20〕在国际关系理论层面,曼宁坚持主权国家、国际社会和国际法规的三重关系;并认为他们虽是三个不同的概念,但是只有将其一同使用才能够理解国际关系问题的本质。〔21〕曼宁分析了主权国家的性质,并认为由此构成的国际体系是一个独特的现象。这不仅是因为没有任何超国家的权威能够提供给各国必要的安全或约束;同时也正是主权国家的存在才构成了国际秩序的前提。为此,曼宁把对国际关系的理解建立在两个假设上。首先,无论是君主国还是共和国,其实都是由人来制定国家内外政策的。在国家的互动中,各国政府不仅必须考虑到它们的名声和信誉,而且更会以体系成员的身份进行交往。历史上,从来没有任何国家政府拒绝获得外交承认和必要的援助。其次,主权国家通常在一定程度上自愿接受国际法和国际惯例的约束;这与股票市场的游戏规则差不多。〔22〕因此,纵观欧洲国家体系演变的历史,当前的国家虽为主权实体(sovereignentity),但其性质不应与国内君主(sovereignperson)相混淆。曼宁认为,主权国家的对外权限仅仅指它在缺少“超国家治理”时拥有独立的、不受外来干涉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主权国家或君主可以在国际上同样行使其在国内政治中享有的最高权利。在国际交往中,国家只能在受到国际法原则制约的同时,享有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说到底,国际关系需要一种共同接受的社会准则(socialnorms),才能保障整个体系或秩序的平稳运转。〔23〕对此,他明确强调国际关系的教育对象应该是包括民众在内的国际社会,特别是国家政府所应该承担的集体责任。〔24〕曼宁的学术理论对国际关系学者、特别是“英国学派”成员,如布尔(HedleyBull)、詹姆斯(AlanJames)影响颇深。他们坚持国际社会已经存在,并解释它实际上更多地是存在人们的共识以及相互遵守的国际法规中。例如,那些来往于国家间的外交官员、跨国企业人员或者是穿梭于国家间的文化艺术人士。〔25〕尽管目前国际社会在功能上存有问题,但它存在本身则表明,人类有责任去思考如何构建一个基于法治、道德与合作的世界秩序。 与诺尔-贝克、曼宁直接从事国际关系教育的经历不同,劳特派特则是位国际法学者兼律师。虽然他未担任过国际关系教职,但却一直心系国际关系学科的建设。特别是劳特派特在思考战后国际法与国联的作用时,往往会从构建国际社会的视角进行探讨。如果用学术成果和影响衡量的话,国际关系学者———从卡尔、摩根索到曼宁、布尔———都会提及或引用劳特派特的观点。1897年8月16日,劳特派特出生在奥匈帝国的加利西亚省(今属于波兰)。他在维也纳大学读书的岁月恰逢一战期间;虽然劳特派特的天资与勤奋让他荣获法学和政治学博士学位,但是战后奥匈帝国的解体、以及中东欧出现的社会动荡迫使他和一些同代人前往社会稳定、学术氛围宽松的英国。1923-1937年间,他先在伦敦经济学院做访问研究;然后得到了讲授国际法的教职(但1938年转入剑桥大学)。1933年劳特派特出版了他长期研究的《法律在国际社会中的职能》一书,并于1935年在日内瓦国际关系论坛上发表了题为“国联公约对国际法之影响”的报告。这时期完成的学术成果基本上体现了他对国际关系的理解及其学术思想。〔26〕从学术传承上讲,劳特派特属于维也纳学派(theViennaSchool),即反对国家主权至上并否认国家意志创造法律之说。就像该学派的创始人凯尔森(HansKelson)一样,他认为全部法律应该归纳于一个体系,在其最上端为国际法;而它的效力溯源于一个“最高的规范”或称“原始规范”(normeoriginaire)。〔27〕劳特派特本人通过考察国际审判案例的历史轨迹,来论证国际法是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以此增进法律在国际社会中的实效性。他实际上一直以此作为从事国际法所肩负的使命。劳特派特当时已开始思考国际人权与国际法庭的作用,并视其为研究国际关系的重要内容。他二战后出版的《国际法与人权》一书是这一领域里的早期成果。〔28〕深受20-30年代集体安全与裁军呼声的影响,劳特派特主张国联必须在未来国际社会中扮演一种“超越主权国家”的角色。他写道“国联公约应该是整个国际社会的法律基石并独立于或超越国家的意志。”〔29〕这是因为《公约》的核心理念是通过集体强制措施来执行和平解决争端。为此,劳特派特与齐默恩、曼宁等人极力反对把国联变为各国政府代表定期会晤的国际会馆而非有实际效果的国际组织。他试图从国际法的视角理解国际关系、特别是国联的性质与作用。 鉴于当时国联的使命是“维护和平与推动国际合作”,他努力提高这一国际组织的权威以及赋予其权威的合法性。而国联公约在事关主权国家传统的核心利益上应该具有束缚某些国家权利的权威,这就要求《公约》须有相应的执行力度。劳特派特倾向把《国联公约》看作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律体系,以代表国际法体系上的根本性变革。〔30〕他在曼宁主编的《和平转变》一书中写道:“如何使国际法在国际社会中‘和平转变’成一种有效的机制,答案只能是各国政府需接受国际法规定的责任职责,并承认由国际组织做出的对国际法的裁决或修改。”〔31〕如果我们分析劳特派特思想的话,会发现他实际上相信国际冲突不是来自人类的邪恶或国际体系本身的不健全,而是来自国际法律机制的不完善或者说国际法缺少应有的“实效性”。因此,这里包括建立一个真正意义的国际法庭,因为它是“维护国际和平正常机制的必要条件(sinequanon)”。〔32〕显然,致力于国际法研究的劳特派特一直坚持“条约必须遵守”(pactasuntservanda)这一欧洲古老的惯例,而任何国际秩序的“破坏者”必须受到应有的惩罚。值得注意的是,在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问题上,劳特派特与格劳秀斯、卡尔森、特别是他的学术前辈奥本海一样认为,国际社会与其受约束的成员国之间关系的法律是存在的。他坦承地写道,国际关系学科的建设需要不懈的努力和长远的眼光,如果国际法不能“变革”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就很难为国际社会的治理做出理论与实际的贡献。〔33〕这一观点对当今国际关系学者而言仍然值得深思。劳特派特的学术思想得到学界、包括当时自由主义学者的认可;不难理解也同时招来了指责。历史学家卡尔对他的抨击最为严厉。作为当时现实主义理论的代言人,卡尔对齐默恩、诺尔-贝克和劳特派特等人观点的批评,主要是认为这一群体对国际政治现实报以盲目乐观,并且分析方法上多有纰漏。在20-30年代的不稳定期间,这种态度会导致极其危险的后果。可是,卡尔对上述学者的批评显然带有很深的误解。正如劳特派特所言,双方的分歧实际上来自对问题关注的视角不同,即目前的危机处理还是长远的理论探究。 劳特派特的理论体系形成于1938年慕尼黑协议签订之前,当时他对国联的信心主要来自三个层面。就欧洲近代历史发展而言,这一国际组织是欧洲外交体系长期演变的结果,即从国家间的冲突发展到相互制衡;再从19世纪的大国协调演变到20世纪初提倡的集体安全。因此,集体安全意味着主权国家分担共同的责任与义务,这是国联存在的核心基础。就国际舆论而言,国联是由新崛起的美国、特别是威尔逊总统提议、并由巴黎和会批准成立的国际组织。劳特派特相信20世纪的国际趋势只有一个可能的方向,那就是推动各国间的普遍合作与磋商而非抗衡。国联是集体合作的形式,而非传统意义上的军事同盟;因此它没有明确的假想敌,只是根据国联公约第16条规定,“所有成员国家有义务对进行侵略国家予以各种可行的制裁;其中包括授权国联统率其成员国的军事力量去恢复现状”。〔34〕就现实利益而言,一战中暴露出来的残酷性、破坏性,让当时有识之士意识到,任何国家试图通过战争手段来追求排他性的国家利益,到头来必然是适得其反。同时,劳特派特也表示,法律对世界和平虽是必不可少的,但它并不是万能的。 可是,鉴于欧洲仍处于战后的痛苦中,他相信,只有当各国政府与人民意识到他们的职责是维护国联,并通过这一国际组织在全球范围内建立公正的国际秩序时,这种痛苦与迷茫才有可能消失。国联的使命在于不仅要防止世界战争,而且要努力消除未来所有的战争。〔35〕他支持设在海牙的国际法庭,并期待通过国联与国际法来处理国家间的关系。如果能实行的话,这将意味着各国最终会迈向一个稳定、公正的国际社会。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劳特派特并未忘记,没有实力保障的国际秩序只能让侵略者产生错觉,有效治理无政府状态必须拥有“世界警察”的能力,当然也需要各国认同的道德准则和法律。为此,他希望国联成为一个真正有效、公正的国际组织,诚如英国政治家索尔特(ArthurSalter)指出地那样,国联将应扮演一个“抗击未知敌人”的永久性的潜在联盟。 国际法学论文:国际法学科教学若干疑问思索 摘要:本文从目标的确立和兴趣的激发、教学风格、讲授方法、内容设计和因人而异以及爱国主义情愫和思维方式的培养等方面对国际法学科的教学特点和规律以及经验进行了初步探索和思考。 关键词:国际法学;教学;思考 自改革开放恢复法学教育以来,国际法学科在许多高校本科阶段更不用说研究生阶段划分为三个专业细分为众多方向,后经教育部调整为一个专业(即大国际法学)三个方向(原先的专业变为方向)。笔者曾较长时间从事过国际法学科诸多课程的教学,后集中到国际法,加上现已转入新的领域,所以,有必要对这一教学旅程予以总结,并有助于探讨和求教于同仁。作为教研论文,又限于篇幅,不得不对写作目的予以限定:一,围绕教学效果和教育质量这一中心;二,紧扣国际法学科教学的应有特点和规律;三,突显个人特色和风格。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必须着重体现和把握好以下方面: 一目标的确立和兴趣的激发 教好一门课就要善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其明确学习目标。在目标的确定上,笔者注意因人而异,定位实际。对大部分学生来说,达到本科教学程度即可;对少数有志于外交外事工作和考研学生(包括报考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者),适当加宽、拓深其知识,并介绍外交工作的重要性、特点和优势等。因为外交部是一个大部包括其所辖驻外使领馆和国际组织代表,另外国务院其它各部委局和金融机构均有条法司以及省市外事部门,而进入这些单位的大都须是国际法包括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专业的研究生才有可能。在兴趣引发方面,笔者注意以下几点:(一)强调学习这门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客观澄清并明确强调国际法的性质;①国际法是有别于国内法的一个丰富而独立的法律体系,仅具有国内法知识而缺乏国际法知识则于法学本科生知识结构不完整;它是学好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前提和基础,因为后者孕育于前者,它们的一些基本概念、原理和制度具有相通性,前者对后者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对学好国内法课程的作用也不可小觑,因为国内法各部门几乎都有相应的国际法律制度的存在,主要表现为条约形式,有些更健全和超前,两者紧密相关;在经济全球化、区域一体化、信息网络化时代,国家间交往和人员往来更加频繁,“地球村”和“世界公民”概念渐显,涉外事务、涉外案件日益增多,缺乏国际法知识将难以正确应对和处理;国际事件频繁发生,常见诸于报端等媒体,对其正确认识和评价非运用国际法知识不成。因此,学好国际法有助于培养学生科学、全面和宏观的思维方式。(二)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讲授法,注意生动形象性,既有助于学生对比较陌生的国际法概念、原理和知识的理解和接受,又有利于增强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此点下文再议。(三)时常穿插国际时事点评,既活跃了课堂气氛,又有助于引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此点下文再议。 二符合学科特点的气质、风格和语言特色 教学风格和语言特色因人而异,但也会因学科而有别。国际法在内容、适用范围和运用人员上不大同于国内法,主要适用于外交场合,大都由专门外交人员运用。这一专门职业群体形成了其特有的气质、风格和语言特色,主要体现为端庄、整洁、潇洒、大度、严谨而又不失洒脱、轻松之风,外交辞令具有不同于其它场合辞令特色,具有专业性、特定性、严肃性而又不乏技巧性、轻松感和特有魅力。所以,笔者在教学实践中自觉不自觉地适当体现和保持这种特有教学气质、风格和语言特色,既体现了学科特点,又增强了教?42?学魅力。 三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讲解法 鉴于国际法概念、理论和制度于学生比较陌生,更难领会,笔者注重采用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讲解法。既有助于学生理解和接受,又增添了生动性和形象性。例如,对“主权”概念(乃国际法最基本概念,可谓国际法基石)的诠释,将其概括为“六性”,这样不但便于学生理解,而且使其印象深刻;在讲解“斡旋”、“紧追权”、“国际法上的承认和建交”、“国际习惯”、“反报和报复”等概念和制度时,笔者联系到朋友关系的处理等日常事例;在讲解国际法的特征(即与国内法的区别、外交特权与豁免和领事特权与豁免包括外交职务与领事职务及其任职资格和履职时间等理论和制度时运用对比分析法,辨析其异同,虽打破了教材体例,但易于学生把握,使学生记忆深刻;在分析国际法特征、领土组成部分、海洋区域划分、大陆架划界等内容时,则利用图表予以展示,增强了直观性,自然使学生易于领悟,印象颇深;在讲解安理会强制解决国际争端的程序和方法等制度和概念、理论时,结合一些典型案例进行:例如,对利比亚因“洛克比空难案”的制裁,对南非曾推行种族歧视和隔离政策的制裁,尤其对伊拉克因发动对科威特战争的制裁全面展示了安理会职权特色。另外,还有“中美撞机事件”、“美炸毁我驻前南联盟使馆事件”等。这样便于学生清晰理解,全面掌握所学知识点并学会学以致用。对于颇难理解的联合国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类型,笔者撇开教材用语,用自己的话予以概括,使学生一下子抓到了问题的精髓,吃透关键;在讲解“缔约权”和“缔约能力”等概念和原理时,适当结合已学的有关国内法概念和原理对比进行,既使学生融会贯通,又使其理解得快。 四联系时事,穿插点评 理论讲授若脱离实际,不仅枯燥无味,而且听者难以领会,印象不深,所以,法学课大都注重联系案例和事例。笔者时常联系国际时事,穿插点评,不但活跃了气氛,激发了学生学习兴趣,而且加深了学生对所学知识点的理解,有助于培养学以致用之风。例如,笔者在讲领土主权、海洋法、国家管辖豁免制度、国际责任法和国际航空法时就联系到“中美撞机事件”;“美国炸毁我驻前南联盟使馆事件”就涉及到外交关系法,国际犯罪和国家责任法;伊拉克发动的吞并科威特战争,以美国为首的多国部队先后发动两次对伊拉克战争以及联合国对伊武器核查就涉及到国际法基本原则、战争法规、安理会解决国际争端的职权、程序和方法、战争犯罪、国家责任法、单边主义对联合国和国际法的挑战以及有关禁核包括其它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国际习惯法规则;巴以冲突和各种国际恐怖主义事件就涉及到国家领土法、民族自决权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法、安理会和国际法院的职权、国际刑法、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新威胁———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以及国际合作反恐机制的建立等;“前南刑庭”和“卢旺达刑庭”等就涉及到安理会职权、武装冲突法、国际人道主义犯罪和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管辖权等国际刑法问题,尤其是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对有关国际法和国家带来的影响和冲击,例如对国际刑法、武装冲突法、国际人道主义法、国际组织法和某些国际习惯规则(如“条约相对效力原则”等)以及美国和中国的立场和态度。再如,中越北部湾划界,中越、中国和南海邻近岛国关于专属经济区、捕鱼和油气资源开发以及某些岛屿领土之争的协议和谈判,东海大陆架与日、韩划界问题,钓鱼岛事件等就涉及到领土法和海洋法;“10+1”和“10+3”、APEC、上海合作组织就涉及到国际组织法、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反恐等问题等等。 五重点突出、详略得当的设计 鉴于国际法内容丰富繁复,已有十几个部门法,几乎每一个都可独立成科,又受限于学时,所以,不可能面面俱到,平均使用力量,而应进行重点突出、详略得当的设计。笔者的设计标准主要有:是否紧扣学科特点;是否达到本科教学程度;是否照顾到绝大部分学生的要求和兴趣;是否能更多地联系本国和本地实际;其制度是否足够健全和成熟;是否能更多结合国内法现实;是否适当顾及自我优势和特色;其难易程度是否具有时代性。因此,笔者将具有统领各部门法作用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理论即“总论”部分作为重点予以详讲;另外还包括:海洋法,因为海南省是全国最大的海洋省;条约法,因为它乃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各部门法包括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都离不开它;国际争端解决法,因为它有助于学生学以致用,正确认识和评价国际事件,另外具有触类旁通于人际关系、社会关系之用;国际组织法,因为国际组织众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早已成为国际法的又一大主体,预示着人类组织化趋势以及我国在国际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国际人权法,因为其中包含着众多人权规则和刑事诉讼基本准则,而这些正是我国目前大力提倡且有待完善的地方;外交关系法,因为它有助于鼓励有志于外交外事工作和考研生的积极性,同时有助于学以致用,以之评判国际关系,另外,运乎处世为人也有相通之妙;主权和国家管辖权,因为主权是国际法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概念,国家管辖权的行使具有经常性和现实性且与他国易生冲突,这就涉及到如何妥善处理的问题;国际习惯,乃国际法的特有渊源且不大好理解,所以,应当详讲;国际知识产权法,乃国际法的一个新型部门法,在知识经济时代意义重大,知识产权在我国已上升到战略高度,也是我国比较落后的制度,所以,也安排为重点讲解内容。非重点和略讲的部门法和内容有:外层空间法,因为相对离现实较遥远且其制度尚未健全;国际法中的居民法,因有些内容也属国际私法范畴;战争法,和平和发展已成时代主流;国家的构成及其类型,已为有关国内法所包括且易于理解等。对于这些非重点和略讲的部门法,主要由学生根据兴趣自学。 六量体裁衣、因人而异的点面平衡 学生的基础和理解力参差不齐,学习兴趣和动力也存在差异。因而,在教学中,都应当注意量体裁衣,因人有别,因材施教,点面结合,综合平衡,无论是内容的安排,还是方法的设计以及语言风格。这里关键是点面关系的处理,就本人体验,所谓面就是绝大部分学生的水平、要求和兴趣,这是需要首先照顾的。于他们千万不可高估和拔高,而应专注于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即可。对他们,教师应不厌其烦,耐心细致,反复强调,语速舒缓。否则,难以收到好的教学效果。所谓点就是极少数基础较好,感受力较强,学习用功,立志较高(例如准备报考研究生包括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以及树立其它涉外志向等)的学生,于他们可适当拔高要求,即适当拓宽、加深其知识面,同时语言简洁、轻快,少重复。但点的照顾只能放在其次或通过单独辅导补之,否则教学效果难优,因为忽略了多数人利益。另外,还有对学生的亲和力等问题。这些都是需要注意和改进之处。 七爱国主义情愫的培养 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自然言必称国家,?43?因而也就是最宜于寓爱国主义教育于教学中的一门课程。培养爱国主义情感于国家和学生都十分必要和重要。目前,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综合国力日益增强,国际地位显著提高,“弱国无外交”已成历史。但是,我国在国际生活中发挥的影响和作用与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一的大国地位还很不相称。我们正在走和平崛起之路,这就需要薪火相传的青年一代满怀爱国热忱努力学习,掌握本领,为国家的更加富强,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为我国国际地位的进一步提高而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直接从事国际事务的人,更应时刻注意维护国家形象,运用好国际法维护国家利益,同时为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和人类共同事业发出中国最响亮声音;不直接从事外事工作的人,也不要小觑自己的工作与国家利益和前途的关系,应认识到自己的工作也是在为国家利益和前途添砖加瓦,也体现着爱国主义精神。同时,我们要有大国民意识,在涉外场合,要表现出大国民风范。爱国是一个国民或公民应具备的基本品格,就如同儿女爱母亲一样。在目前市场经济环境下,爱国情操的培养更应从青年学生着手。基于上述理念,笔者在教学中时刻注意激发学生的爱国热情,培养学生的爱国情愫。例如,在讲国际法史和条约法时,近代中国“无外交”,不懂国际法或无权运用国际法来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而被迫接受含有“割地、赔款、领事裁判权、租借地和势力范围”等反动国际法原则和制度的不平等条约,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当时的中国积弱积贫;在讲国家的构成要素时,笔者就联系到其它国家国民的爱国意识和表现……,我国历史上主权和领土残缺的屈辱事件……,引用“我是中国人民的儿子,我深深地爱着我的祖国和人民。只要我能活到九七年,我就要到回归的香港去走走”———中国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执著的爱国情怀……等;在讲外交关系法时,联系美国炸我驻前南联盟使馆事件,青年学生如何正确地表达爱国情感;在讲到国家领土法、国际航空法、海洋法、国家管辖豁免法和国际争端解决法时,联系到中美撞机事件,也涉及学生如何正确表达爱国情感;在讲领土法和海洋法时,结合南海诸岛有关领土纷争、钓鱼岛事件和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有意识引发学生爱国热情,甚至联想到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一部影片———“西沙儿女”(“西沙保卫战”)中的主题曲“美丽富饶的西沙,我可爱的家乡”;在讲外层空间法时,联系到“神州五号”圆飞天梦和航天英雄杨利伟;在讲国际法的居民法中的无国籍人和海洋法中的“方便旗”时,在讲武装冲突法中的战争法规和日本遗留在华的“毒气弹”事件以及中国民间因侵华战争受害向日本政府索赔诉讼时都自觉引发学生的爱国激情,联想到母亲、祖国之意,等等。另外,设有专题讨论:引导大家思考探讨在和平崛起,靠自身力量实现祖国的腾飞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时代,青年学子应肩负什么样的历史使命,我们的爱国思想应如何确立,爱国情感应如何培养和表达,爱国行动如何表现等。如此寓爱国主义教育于知识传授中,引起学生的极大共鸣,更直接、生动地引发了学生的爱国热情,有助于培养学生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操和爱国理念,从而使他们心中时刻装着祖国,进而为国奋发。 八思维方式的培养和为人处世之道的感悟 科学、正确的思维方式和习惯与通达、合宜的为人处世之道于青年学生的成长和发展至关重要,而这可从国际法的学习中得到培养和感悟。国际法是放眼全球,适用于世界的法律,所以,通过学习国际法有助于学生养成登高望远、放眼世界、立志高远的宏观视野和思路。国际法与国内法具有密切联系(几乎所有国内法部门均有相对应的国际法律制度,国际法所涉范围上至外层空间,下至海床洋底,几乎包括了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这样,可以有意识地培养学生习惯于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即将国际法和国内法结合起来进行学习、观察事物\思考问题、钻研和写作的思维方式,而这才是符合时宜的全面和科学的思维方式和观察视角。如果仅仅将目光局限于国内,则不仅思维单一、视野狭窄,而且难以知识全面,有所创新和突破。因此,笔者在教学中总是注意引领这样一种思维方式,例如在讲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理论、各部门法和论文写作时,都适当联系有关国内法,结合国内层面事宜。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间关系(即国际关系),国际关系和人际关系有许多相通之处;作为国际社会主体的国家和作为国内社会主体的个人也具有相同或类似的思想、秉性、风格和情感,可以概括为国家性(民族性)和个人性(个性),它们都是法律人格者,只不过前者可拟制为活动于国际社会的抽象的“人”。那么,通过对国际关系的理解和把握,就可获得一些为人处世的启示,感悟其真谛,从而触类旁通,有助于正确、合理地运用于人际关系、社会关系。例如,曾被誉为“日不落”帝国的大不列颠被其后裔美国取代,这体现了后来者居上、青出于蓝而胜于蓝之律,日韩与中国有类似之处。美国在当今世界的声音最响凭借的是其强大的综合国力,所以,青年学子想要今后于国于民于己有所作为,就必须充实自己、增强实力、提高自己、完善自我,具有真才实学。因二战惨败以致几乎一片废墟的日本和德国短短几十年一跃而为世界经济强国,启发我们在逆境中要心中充满太阳,卧薪尝胆、励精图治、韬光养晦、积蓄力量,同时注意从自身实际出发,扬长避短,敢于和善于学习和借鉴他人之长;国际纠纷的处理最提倡用和平方式,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营造安宁、友好的周边环境和良好稳定的国际局势有利于国家建设和发展,于不同类型的国家(大小、强弱、贫富、远近、特征和与其历史现实关系等)和事件采取不同的外交政策、对策和行动(总方针是既坚持原则又灵活务实,包含着丰富的外交智慧),对我们理性、友好处理人际矛盾,与人和睦相处,营造良好氛围和适应环境,培养原则性和灵活性不无启迪;国际舞台往往是你方唱罢我登场,凭实力说话,均势打破又平衡,力量对比常转换,这启示我们要有竞争意识。尤其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接受和遵循优胜劣汰、物竞天择、适者生存之律,培养坚强意志和善于平衡、调适和重塑的良好心态和习性。当某国遭遇灾难,他国出于国际人道主义往往施以援手,我们的人际关系中不也应提倡助人为乐,同情弱者,援助弱势吗?国家人格和尊严不容侵犯,我们个人也要注意维护自身尊严,切不可为贪图名利而置人格和自尊于脑后,而应自尊自爱;国家利益是国家考虑国际事务的出发点,但同时有责任的国家也还要为他国、国际社会和人类的共同繁荣和发展作出本国的贡献,这启示着我们个人在实现自我时还要兼顾他人、社会和国家利益并对之有所贡献,就是所谓的“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之理,否则就会陷入极端个人主义泥潭,自然也难以有利于自己的全面发展。外交场合,国际关系中充满着礼仪规则,十分讲究外交礼节,同样,我们人际关系中亦应以礼相待,文明交流与合作。相反,粗暴、盛气凌人、无礼不但于事无补,而且会引发矛盾和问题,等等。因此,通过国际法教学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科学全面的思维方式和通达、合宜的处世为人之道将会大有裨益,并能使其受益终身。因此,不能不说国际法是最适宜于寓教于乐的学科之一。 国际法学论文:国际法学研究论文 “倾销”(DUNMPING)一词,实际上是经济学中的概念。是指出口商在海外市场的波动导致了该市场上其他竞争者的销售困难,并以掠夺性的价格消灭进口国的竞争对手,进而图谋垄断进口国市场。作为法律上的名词,《布莱克法律辞典》(Black''''sLawDictionary)是这样定义倾销的:倾销是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在海外市场大量销售商品的行为。经济学家根据维纳(VINER)的理论将倾销分成三类:偶然性倾销、掠夺性倾销和连续性倾销。对于第一种,不必介意。对于第二种,各国是一致反对。因为这是超贸易保护的工具,具有侵略性,自然不“公平”,应予惩罚。对于第三种持续性的倾销,有人认为该倾销行为对进口国工业的损害就只有一次,即受到冲击抑或被迫转产,而进口国消费者从中却可以长期获利,此消彼长,无须抵制。有一部分专家却认为,在现代国际贸易中,由于各国都采取以出口带动经济发展的战略,使其生产能力大大超过了国内需求。过剩的生产能力在全球各国已经比较普遍,因此生产商为了扩大或保持生产规模,在维持国内高价水平的情况下,也常常在国外市场进行长期性的倾销。这种倾销会造成全球资源分配和使用上的误导,从而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据反倾销专家帕米特(PALMETER)统计,1980—1986年,澳大利亚、加拿大、欧共体和美国所发起的767起反倾销诉讼案中,没有一起是掠夺性倾销,而绝大部分为长期或连续性倾销。①因此,我们下面讨论的反倾销指的就是反长期或连续性倾销。 一、反倾销的立法概述 (一)WTO反倾销规则的形成 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一些欧洲国家就制订了反倾销协议。当时以英国、荷兰为首的欧洲国家不满来自其他国家的食糖倾销,于1920年签定了关于反倾销的国际条约。并先后有10个欧洲国家加入,首开反倾销先河。美国反倾销法是世界上较为完备的反倾销法。以该法为蓝本,产生了1948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六条“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的规定,把各国反倾销法纳入国际统一化轨道,为各国制订反倾销法设立了基本框架。其宣称:倾销行为应当受到谴责,各缔约国均享有对倾销的单方抵制权。但是,关贸总协定的反倾销条款仍是一个总原则,缺乏具体内容和操作性。各国都从本国利益出发对反倾销条款加以解释。因此,反倾销条款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改变这种状况,关贸总协定成员国于1967年6月30日在日内瓦讨论通过第一个《反倾销协议》,该协议是对关贸总协定第六款的解释和具体化。1979年在“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该协议又被进一步修订和补充,形成了《实施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简称《反倾销协议》)。但是,80年代以来,反倾销法的适用愈来愈走向极端,反倾销措施也成为一种新的贸易壁垒。“乌拉圭回合”谈判再次将修改反倾销协定提到了日程上。首先提议在乌拉圭回合中加入反倾销内容的是韩国。当时,韩国出口增长最快的“现代汽车”正在加拿大遭受反倾销调查,因此韩国政府谈判代表决定在1987年5月21日提议修改反倾销协议。1990年6月6日以关贸总协定副总干事Carlisle为组长的一个非正式起草小组拿出了反倾销协议第一个草案《CarlisleI草案》。该草案做了很多的规定来迎合欧美,因此,受到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反对。此后,尽管关贸总协定作了很多的努力来协调发达和发展中国家的冲突,直到《邓克尔文本》的出现,仍无法达成一致。《邓克尔文本》充分考虑到了美国和欧盟这两个最大成员方的要求,但该文本也未完全采纳欧美的提议,特别是美国要求对第三国组装产品进行规避的情况做出规定和要求建立特别争端解决机制这两方面没有得到满足。②因此在该文本的基础上,1994年,“乌拉圭回合”顺利结束并达成了《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该协议为WTO现行的反倾销法。它是WTO法律框架中非关税壁垒的多边协定中的一部分,为WTO的各成员国制订了一个总的框架。同时,它也进一步放宽了反倾销措施适用的条件,扩大了反倾销法适用的范围,增强了国际反倾销的透明度、预见性和可操作性。更为重要的是,不同于肯尼迪回合和东京回合达成的反倾销协定只对签约国产生效力,它是作为WTO众多多边协定中的一个而存在的,对WTO全体成员国都有约束力。其影响力要比以前的反倾销协议大得多。显而易见,《1994年的反倾销协议》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重大成就。 (二)我国反倾销立法概况 自199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实施生效以来,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反倾销法律制度。该法第30条明文规定了中国的反倾销规则,即“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出口,并由此对国内已建成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其第32条规定:“当发生上述情况时,国务院规定了有关部门依法做出调查,并做出处理。”上述规定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规定几乎一样。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该条例将反倾销实体法和程序法集于一身,对于从申请、立案开始到终裁,征收反倾销税为止的每一个具体环节,均作了相应的规定,为我国的企业针对外国产品的倾销提起反倾销诉讼,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此外,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还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产业损害裁定听证规则》,该规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在反倾销和反补贴程序中组织的产业损害裁定听证。它较全面、系统的规定了产业损害裁定听证的原则及当事人、听证主持人、回避以及听证程序等问题。③但这些法规与WTO的有关基本原则仍然有不尽符合之处,因此,2001年11月26日我国又颁布了新的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废除了97年《条例》中的有关反倾销的规定。该法律是参考国外发达国家和世界贸易组织比较完善的法律规定而出台的,较之以往,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其还有许多地方需要再商榷,以便更好的保护我国工业的发展。WTO的成立,尤其是1994年的《反倾销协议》的签订,对世界各国的反倾销立法都起了推动作用。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间,又才迈进WTO大门,如何运用WTO法和与WTO接轨直接关系到我国在日益激烈的国际贸易中的利益得失。同时,我国正承受着倾销和反倾销的严峻现状,这些都对我国反倾销立法的制定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WTO反倾销规则及对我国立法的约束 WTO是世界上一个处理国家与国家之间贸易规则的国际组织,其宗旨是为了保护世界贸易自由化以实现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增加,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产品的生产和交换,实现这一目的的办法就是通过互惠互利的协议,导致各成员国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及其他贸易障碍,取消的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为了达到这一目的,WTO实施了一系列的保障机制:〈一〉世贸组织规则的透明度要求它要求各成员国应迅速公布有关法律、法规等,无法公布时,必须提供公众可以获得的条件。旨在使各成员国及贸易者对成员的法律、法规、司法判决、行政决定及相关的其他国际协议有充分及时的了解和熟悉,为贸易机会提供可靠性和预期性。〈二〉通知要求其要求成员国向世贸的有关机构通知其法律法规的情况,通知要求进一步促进了成员法律法规的透明度与世贸规则的一致性。通知的事项既包括现有的规定,也包括对现行法律规章的修改和新颁布的规定。〈三〉贸易政策评审制度该制度是“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新协议。贸易评审机构每隔一段时间对成员的贸易政策进行审查,审查的频率依据成员的贸易量确定,贸易政策制度是确保透明度和一致性的重要环节和组成部分。虽然评审结果和提出的建议对被评审方没有约束力,但该制度提供了一个监督和反馈的机会,有助于其他成员利用争端解决程序提出指控。〈四〉争端解决机制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制度是保证成员的国内法律法规与世贸组织规则要求一致的最有力的措施和制度。争端解决制度将成员间的贸易争端解决置于多边制度的约束之下,成员在寻求解决违反义务和利益损害途径时,应诉诸并遵守争端解决体制的规则和程序。对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和建议,申诉方可请求赔偿或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中止对有关成员的减让或其他义务,甚至采取“交叉报复”的手段。 世贸组织协定是各成员机构依宪法程序正式批准的国际条约,各成员国的立法机构在批准这一协定时也应承担使国内立法同世贸规则接轨的义务。任何国家的经济立法与世贸规则相抵触,就可能被裁定违背世贸规则并受到制裁。《世贸组织协定》第16条第4款明确规定:各成员国应保证其法律、规章与行政程序符合附件各项协议规定的义务。这也表明世贸组织成员有义务使其国内立法与世贸协议相一致。④ 我国加入WTO后,可以享受一系列权利,但同时,我们也要承担相当的义务。而在法律上,我们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如何使我国法律法规和WTO的系列规定不相抵触。人们常常把国际法称为“软法”,因为国际法的遵守主要是通过国际社会舆论形成的,依仗人们内心的信念、道义力量来实现,是一种不确切的规范。此外,各国为了彼此尊重,交往方便和友好合作,往往相互之间也采取各种国际礼让。但这些一旦与某个国家的实际利益相抵触,那么利益至上的原则,就会阻挠国际法效力的实现。同时,当事国也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就这一方面而言,它不像国内法那样具有强制实施的保障和有力措施,确实是“软法”。但实际上,从上两个世纪以来,国际法一直在作为国际交往中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而不断发展的。各国不但通过其议会和政府宣示愿意遵守作为国际行为规则的国际法,而且各国为了使国际法更好的在国内有效的加以适用,不是采用“转化”的方式使国际法变成国内法的具体规则,就是采用“并入”的方式直接在宪法里承认国际法的效力。我国的做法就是“转化”法和“并入”法兼用。我国的宪法虽然没有就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和地位做出一般性的规定,但在若干部门法中已为此设有专门条款。如《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中规定: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我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此外,为了履行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还制定了一些专门条例,以便将国际法“转化”为国内法。我国为履行有关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的两个维也纳公约而制订的《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就是这方面的典型例子。⑤显然,我国是遵守国际法的规定的。WTO作为一个国际性的组织,其制定的规则也是我国所尊重和执行的。实际上,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采取相应的立法措施与建立和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制目标是相一致的。只是加入WTO对我国现行法律的修订、补充提出了更快更全面的要求。 中国在改革不断深化之际,在摸着石头过河的长期实践中,已深刻的认识到了反倾销法的必要性:1、自从1948年总协定文本的生效以来,反倾销措施已被现行国际贸易制度确认为一种合理合法的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手段。2、反倾销法作为维护国际贸易秩序,保护国内产业的一种合法手段,与其他同样被认可的反补贴法、反托拉斯法、保障条款等相比较,有着其不可替代的作用。3、反倾销法的实施可以有效的防止和消除倾销造成的侵害。它使进口商品在没有倾销性影响的前提下,进入中国市场。使进口商品真正体现市场价格,参与市场的公平和正当的竞争。4、在反倾销生效期间,进一步提高中国企业自身的竞争实力。客观上,国外进口商品因其被征有反倾销税,而不得不提高产品价格。这对倍受损害的中国国内产业来说,给了它们一个喘息和调整的时机。⑥ 三、完善我国反倾销法的建议 《反倾销条例》的出台,是顺应了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是我国加入WTO后对我国法律逐步进行修改的一个方面,是我国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的一个证明。应当说,反倾销法的制定非常有意义。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囿于我们反倾销的实践不多,还有其他诸多的现实问题,新颁布的反倾销法仍有很多的不足。可以想象,随着我国进入WTO,外国的企业与我国各个领域的企业面对面交锋的机会不断增加,我们的反倾销法在发挥其作用的同时也会日益暴露它的不足。因此,笔者认为,应当积极着手反倾销法的修改工作。在修改的过程中,我们可以考虑以下几方面: 1、提高反倾销法律的“档次”。如前所述,我国《反倾销条例》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这种行政法规效力毕竟不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鉴此,结合我国几起反倾销调查案件的实践,在现行《条例》的基础上,加快研究和制定一部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反倾销法律,对于促进我国反倾销法的不断完善和趋势稳定,并与国际接轨都十分重要。 2、配套法规的完善。我国除了出台专门的反倾销条例,还应该考虑到法规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影响的关系。我国对《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外贸易法》和《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法条也要做相应的修改。譬如,在《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中就要充分补充对低价倾销产品的企业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对出口企业相互倾轧,低价竞争的做法给予严厉制裁,以维护出口秩序,打击倾销行为。而在完善《价格法》时,就要调整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规定。在全国或一省制定统一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规定,使其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⑦ 3、因果关系及附加条件。GATT《1994年反倾销协议》对与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采取了列举式和排除式相结合的做法,即应当审查提交给当局的所有相关证据,并排除倾销产品外的、同时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其他因素,如非倾销价格出口的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国内需求的减少或消费模式的变化等。这些都是值得在修改我国反倾销法中予以借鉴的。而对于附加条件,笔者则认为,必要的附加条件,诸如对国家总体利益的考虑,国内消费者可能因该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而增加的负担与国内产业所受损害的程度相比较等等,有益于:(1)增加有关调查当局实际操作中的灵活性;(2)避免因片面保护某一产业部门而招致国家总体利益、对外贸易大局以及广大消费者利益的巨大损失;(3)有利于我国加强对外贸易经济谈判,因为征收反倾销税并非唯一的、最优先的抵制倾销的方法。当然,对“附加条件”必须严格加以限制,以防止有关调查部门的主观随意,增强反倾销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4、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反倾销调查程序。(1)明确规定“申请人”、“国务院有关部门”、“利害关系方”等规定;(2)依照《协议》的规定,完善我国反倾销复审与审查制度;(3)在调查程序中,主管当局要向当事人披露重要事实,使当事人有充分的时间发表意见,陈述看法,提供相关的资料以求的最大程度的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这是各国规定,我国亦如此。但我国对何为“重要事实”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我国反倾销法对此应有具体的操作标准。(4)参照《协议》第10条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追溯征税的效力、期限、程序及限制等;(5)进一步明确规定反倾销案件在调查过程中的期限,各部门调查和做出初步裁定的期限,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贸部的建议做出是否同意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的期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调查或做出裁定的阶段的规定,中止或终止反倾销调查的效力期限,复审和审查以及多征退税的期限等等。 5、建立与完善我国反倾销诉讼体制。 (1)、合格的诉讼主体。一般而言,原告是指反倾销诉讼中“利害关系方”。虽然我国《反倾销条例》也有“利害关系方”的概念,但是却没有对其做出明确界定。从现行《条例》第19条的规定来看,所谓“利害关系方”似乎仅限于反倾销调查对象——被控告倾销产品的出口商及其进口经营商以及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产业,而并不包括其他各方。笔者认为:“利害关系方”的范围应当包括现行《条例》第11条之反倾销调查案的申请人所包含的“有关组织”,因为从利害关系角度考察,一个反倾销案件不仅事关该产品的出口商、进口商与国内同类产品产业的利益,而且也同我国各产业部门公会、工会以及消费者密切相关。而在当前我国国内产业与企业法律意识不强,市场本身尚缺规范的情形下,尽可能地拓宽“利害关系方”的范围则更加有利于尊重和维护各方利益,保护我国市场。同时,鉴于我国的行业组织的发展还不具备一定规模,为了更好的保护我国经济,我们还可以规定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有权提起反倾销诉讼。 (2)、管辖法院。参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4条、17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受理反倾销调查案件之诉的法院应当是被告所在地——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机构所在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样,有权对反倾销调查案进行二审的就理所当然地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了。我国《反倾销条例》对反倾销调查案的管辖法院没有规定成为一大缺憾,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这种管辖也令人质疑。由于反倾销调查是技术性强、专业化要求高、程序复杂的工作,对其进行司法审查也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普通法院处理可能有时间和精力乃至能力上的困难;况且,地方中级人民法院和中央部委地位上、权威上的实际反差在当前的司法体制下,也难免影响国内外当事人对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独立性,公正性和准确性的信心;再者,所有对国务院部门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都由北京的某一中级人民法院初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那么,这两级法院将会面临着越来越沉重的负担,也难免会影响到司法效率。鉴此,有必要在反倾销立法中建立我国反倾销诉讼制度,包括管辖法院。参照各国经验暨我国实践,比较理想的法院管辖模式为:在最高人民法院下设专门法院——国际贸易法院,由该院受理反倾销调查案的初审;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国际贸易庭)负责二审即终审。这样设置的优点在于集中专业法官审理技术性强、影响性较大的反倾销案(实际上,国际贸易法庭不仅审理反倾销调查案,还可以审理涉外贸易的其他案件),更加体现效率与公正。 (3)、法院的受案范围。参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有关立法实践和我国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具体规定,笔者以为我国的反倾销诉讼的受案范围可以是以下几项:反倾销调查申请做出的不立案调查决定;对倾销和反倾销幅度做出的最终的决定;对损害和损害程度做出的最终的决定;对是否征收反倾销税做出的最后裁定等等有关的具体行政行为。⑧同时,我国也应该参考欧洲国家的做法,不允许对我国的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这是对我国法律尊严和国家主权的维护。 四、基本认识 反倾销具有两面性,它既有制止倾销达到公平贸易的目的,但它又有可能因被滥用而成为另一种非关税壁垒。因此,我国应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法律框架内构筑反倾销机制:一方面,利用贸易组织法应对外国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努力消除外国对我国的歧视性待遇,以促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另一方面,我国应该修改、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法,并据此对外国产品在中国的倾销采取措施,以保护我国的民族产业。而综上所述,我们必须依据WTO的有关规定修改和完善我国反倾销立法。首先,符合WTO反倾销规则的反倾销法是我国善意履行国际条约、承担国际义务的体现,可以避免因为国内立法与WTO规则不符引发的贸易争端——协商、调解、仲裁、专家小组直至报复和制裁。其次,科学、完善和高度透明的反倾销立法、司法体制有利于树立和维护我国反倾销法律与实践的公正和权威性。其三,明确详尽、易于操作的反倾销法可以促进我国反倾销实践的规范化,以适应可能日益增多的反倾销案件。其四,修改和完善反倾销立法有利于进一步实现反倾销法的宗旨,有效地保护国内市场,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最后,它还可以为我国产品打入和扩大国际市场争取更为公平有利的环境,促进我国对外贸易。 国际法学论文:国际法学研究会论文 “倾销”(DUNMPING)一词,实际上是经济学中的概念。是指出口商在海外市场的波动导致了该市场上其他竞争者的销售困难,并以掠夺性的价格消灭进口国的竞争对手,进而图谋垄断进口国市场。作为法律上的名词,《布莱克法律辞典》(Black''''sLawDictionary)是这样定义倾销的:倾销是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在海外市场大量销售商品的行为。经济学家根据维纳(VINER)的理论将倾销分成三类:偶然性倾销、掠夺性倾销和连续性倾销。对于第一种,不必介意。对于第二种,各国是一致反对。因为这是超贸易保护的工具,具有侵略性,自然不“公平”,应予惩罚。对于第三种持续性的倾销,有人认为该倾销行为对进口国工业的损害就只有一次,即受到冲击抑或被迫转产,而进口国消费者从中却可以长期获利,此消彼长,无须抵制。有一部分专家却认为,在现代国际贸易中,由于各国都采取以出口带动经济发展的战略,使其生产能力大大超过了国内需求。过剩的生产能力在全球各国已经比较普遍,因此生产商为了扩大或保持生产规模,在维持国内高价水平的情况下,也常常在国外市场进行长期性的倾销。这种倾销会造成全球资源分配和使用上的误导,从而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据反倾销专家帕米特(PALMETER)统计,1980—1986年,澳大利亚、加拿大、欧共体和美国所发起的767起反倾销诉讼案中,没有一起是掠夺性倾销,而绝大部分为长期或连续性倾销。①因此,我们下面讨论的反倾销指的就是反长期或连续性倾销。 一、反倾销的立法概述 (一)WTO反倾销规则的形成 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一些欧洲国家就制订了反倾销协议。当时以英国、荷兰为首的欧洲国家不满来自其他国家的食糖倾销,于1920年签定了关于反倾销的国际条约。并先后有10个欧洲国家加入,首开反倾销先河。美国反倾销法是世界上较为完备的反倾销法。以该法为蓝本,产生了1948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六条“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的规定,把各国反倾销法纳入国际统一化轨道,为各国制订反倾销法设立了基本框架。其宣称:倾销行为应当受到谴责,各缔约国均享有对倾销的单方抵制权。但是,关贸总协定的反倾销条款仍是一个总原则,缺乏具体内容和操作性。各国都从本国利益出发对反倾销条款加以解释。因此,反倾销条款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改变这种状况,关贸总协定成员国于1967年6月30日在日内瓦讨论通过第一个《反倾销协议》,该协议是对关贸总协定第六款的解释和具体化。1979年在“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该协议又被进一步修订和补充,形成了《实施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简称《反倾销协议》)。但是,80年代以来,反倾销法的适用愈来愈走向极端,反倾销措施也成为一种新的贸易壁垒。“乌拉圭回合”谈判再次将修改反倾销协定提到了日程上。首先提议在乌拉圭回合中加入反倾销内容的是韩国。当时,韩国出口增长最快的“现代汽车”正在加拿大遭受反倾销调查,因此韩国政府谈判代表决定在1987年5月21日提议修改反倾销协议。1990年6月6日以关贸总协定副总干事Carlisle为组长的一个非正式起草小组拿出了反倾销协议第一个草案《CarlisleI草案》。该草案做了很多的规定来迎合欧美,因此,受到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反对。此后,尽管关贸总协定作了很多的努力来协调发达和发展中国家的冲突,直到《邓克尔文本》的出现,仍无法达成一致。《邓克尔文本》充分考虑到了美国和欧盟这两个最大成员方的要求,但该文本也未完全采纳欧美的提议,特别是美国要求对第三国组装产品进行规避的情况做出规定和要求建立特WTO规则与我国反倾销法的完善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张志兵 “倾销”(DUNMPING)一词,实际上是经济学中的概念。是指出口商在海外市场的波动导致了该市场上其他竞争者的销售困难,并以掠夺性的价格消灭进口国的竞争对手,进而图谋垄断进口国市场。作为法律上的名词,《布莱克法律辞典》(Black''''sLawDictionary)是这样定义倾销的:倾销是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在海外市场大量销售商品的行为。经济学家根据维纳(VINER)的理论将倾销分成三类:偶然性倾销、掠夺性倾销和连续性倾销。对于第一种,不必介意。对于第二种,各国是一致反对。因为这是超贸易保护的工具,具有侵略性,自然不“公平”,应予惩罚。对于第三种持续性的倾销,有人认为该倾销行为对进口国工业的损害就只有一次,即受到冲击抑或被迫转产,而进口国消费者从中却可以长期获利,此消彼长,无须抵制。有一部分专家却认为,在现代国际贸易中,由于各国都采取以出口带动经济发展的战略,使其生产能力大大超过了国内需求。过剩的生产能力在全球各国已经比较普遍,因此生产商为了扩大或保持生产规模,在维持国内高价水平的情况下,也常常在国外市场进行长期性的倾销。这种倾销会造成全球资源分配和使用上的误导,从而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据反倾销专家帕米特(PALMETER)统计,1980—1986年,澳大利亚、加拿大、欧共体和美国所发起的767起反倾销诉讼案中,没有一起是掠夺性倾销,而绝大部分为长期或连续性倾销。①因此,我们下面讨论的反倾销指的就是反长期或连续性倾销。 一、反倾销的立法概述 (一)WTO反倾销规则的形成 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一些欧洲国家就制订了反倾销协议。当时以英国、荷兰为首的欧洲国家不满来自其他国家的食糖倾销,于1920年签定了关于反倾销的国际条约。并先后有10个欧洲国家加入,首开反倾销先河。美国反倾销法是世界上较为完备的反倾销法。以该法为蓝本,产生了1948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六条“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的规定,把各国反倾销法纳入国际统一化轨道,为各国制订反倾销法设立了基本框架。其宣称:倾销行为应当受到谴责,各缔约国均享有对倾销的单方抵制权。但是,关贸总协定的反倾销条款仍是一个总原则,缺乏具体内容和操作性。各国都从本国利益出发对反倾销条款加以解释。因此,反倾销条款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改变这种状况,关贸总协定成员国于1967年6月30日在日内瓦讨论通过第一个《反倾销协议》,该协议是对关贸总协定第六款的解释和具体化。1979年在“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该协议又被进一步修订和补充,形成了《实施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简称《反倾销协议》)。但是,80年代以来,反倾销法的适用愈来愈走向极端,反倾销措施也成为一种新的贸易壁垒。“乌拉圭回合”谈判再次将修改反倾销协定提到了日程上。首先提议在乌拉圭回合中加入反倾销内容的是韩国。当时,韩国出口增长最快的“现代汽车”正在加拿大遭受反倾销调查,因此韩国政府谈判代表决定在1987年5月21日提议修改反倾销协议。1990年6月6日以关贸总协定副总干事Carlisle为组长的一个非正式起草小组拿出了反倾销协议第一个草案《CarlisleI草案》。该草案做了很多的规定来迎合欧美,因此,受到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反对。此后,尽管关贸总协定作了很多的努力来协调发达和发展中国家的冲突,直到《邓克尔文本》的出现,仍无法达成一致。《邓克尔文本》充分考虑到了美国和欧盟这两个最大成员方的要求,但该文本也未完全采纳欧美的提议,特别是美国要求对第三国组装产品进行规避的情况做出规定和要求建立特别争端解决机制这两方面没有得到满足。②因此在该文本的基础上,1994年,“乌拉圭回合”顺利结束并达成了《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该协议为WTO现行的反倾销法。它是WTO法律框架中非关税壁垒的多边协定中的一部分,为WTO的各成员国制订了一个总的框架。同时,它也进一步放宽了反倾销措施适用的条件,扩大了反倾销法适用的范围,增强了国际反倾销的透明度、预见性和可操作性。更为重要的是,不同于肯尼迪回合和东京回合达成的反倾销协定只对签约国产生效力,它是作为WTO众多多边协定中的一个而存在的,对WTO全体成员国都有约束力。其影响力要比以前的反倾销协议大得多。显而易见,《1994年的反倾销协议》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重大成就。 (二)我国反倾销立法概况 自199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实施生效以来,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反倾销法律制度。该法第30条明文规定了中国的反倾销规则,即“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出口,并由此对国内已建成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其第32条规定:“当发生上述情况时,国务院规定了有关部门依法做出调查,并做出处理。”上述规定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规定几乎一样。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该条例将反倾销实体法和程序法集于一身,对于从申请、立案开始到终裁,征收反倾销税为止的每一个具体环节,均作了相应的规定,为我国的企业针对外国产品的倾销提起反倾销诉讼,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此外,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还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产业损害裁定听证规则》,该规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在反倾销和反补贴程序中组织的产业损害裁定听证。它较全面、系统的规定了产业损害裁定听证的原则及当事人、听证主持人、回避以及听证程序等问题。③但这些法规与WTO的有关基本原则仍然有不尽符合之处,因此,2001年11月26日我国又颁布了新的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废除了97年《条例》中的有关反倾销的规定。该法律是参考国外发达国家和世界贸易组织比较完善的法律规定而出台的,较之以往,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其还有许多地方需要再商榷,以便更好的保护我国工业的发展。WTO的成立,尤其是1994年的《反倾销协议》的签订,对世界各国的反倾销立法都起了推动作用。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间,又才迈进WTO大门,如何运用WTO法和与WTO接轨直接关系到我国在日益激烈的国际贸易中的利益得失。同时,我国正承受着倾销和反倾销的严峻现状,这些都对我国反倾销立法的制定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WTO反倾销规则及对我国立法的约束 WTO是世界上一个处理国家与国家之间贸易规则的国际组织,其宗旨是为了保护世界贸易自由化以实现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增加,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产品的生产和交换,实现这一目的的办法就是通过互惠互利的协议,导致各成员国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及其他贸易障碍,取消的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为了达到这一目的,WTO 国际法学论文:世界新格局下的中国国际法学研究 关键词:世界新格局;中国国际法学研究;挑战;应对 摘要:近现代国际法发展表明,实证国际法制度本身多源于经济贸易发展到一定阶段特定国家学者的国际法理论;格劳秀斯的思想对近代国际法的形成及杰克逊的观点对世界贸易组织建立的影响便是例子。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我们的国际法理论尚难满足国家在国际社会应对相关事务的需求,中国国际法学者面对诸多挑战。为此,我们的国际法学研究应以“和平、发展、合作、共赢”作为这个特定时代国际法理论创新的指南,努力增加国际法体系中的中国元素,提高中国在国际法规则制定方面的话语权,在维护国家正当利益的同时,也为人类做出积极贡献。 一、引言 本文所说的世界新格局是指中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实体、第一大贸易体对全球经济、政治等格局带来变化的状况。大国要靠经济实力说话,也需要有能够维护自己正当利益的国际法律制度。多年来,中国在国际法规则制定方面处于难以与其地位相称的位置,多是被动接受已经形成的所谓的国际规则,特别是在经济贸易领域。毋庸置疑,世界新格局对世界的发展带来了一些影响,这些变化也必将反映到国际法及国际贸易制度中。 回顾近四百年国际法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出,一国国际法理论对世界的影响与该国的经济、政治等综合实力及国际上的影响力是密切相关的;而且,诸多的国际法规则总是最先产生于学者的理论,尽管国家之间的冲突往往在先;正是因为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冲突不同于国内主体之间的冲突,结合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使得很多的国际法规则不可能先于冲突而产生;针对这种情况,解决问题的规则往往只能以学者的理论为依据来确定了。而且,自从主权概念诞生以来,其对内最高统治权和对外独立权的本质及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定主权国家平等原则,使国际法的本质最终体现就是各国之间意志的妥协,而这又不同于国内法。因此,通常在特定的时代,强国的国家意志多能左右着国际法的制定、执行与发展,而最终规则制定背后的依据均是相关国家国际法学家们的理论与学术观点。 大国国内产生的国际法概念或规则,常多源于其国内学者的观点和理论,这已经被历史所证明。国际法中最为重要的“主权”概念源自16世纪法国的博丹与该国当时的综合国力及其在欧洲的影响有很大的关联,实力强大要求世俗世界国家君主的权力有合法来源,主权应之而生。荷兰17世纪初中叶的崛起导致它与其前的强国西班牙和葡萄牙发生冲突,以致时代为格劳秀斯推动近现代国际法形成创造了条件。格劳秀斯能够写出《捕获法》《论海洋自由》及《战争与和平法》等划时代的巨著与荷兰当时的经济贸易状况及格劳秀斯的人生经历等密不可分。他所主张的“海洋自由”就是为荷兰在为荷兰人争取利益寻找国际法依据;在他国的航海技术、贸易技术没有达到荷兰水平的情况下,荷兰对已有既得利益者西班牙、葡萄牙形成的秩序之挑战,会让自己成为最大受益者。“海洋自由”这一规则被普遍接受成为海洋法的重要原则。此外,格劳秀斯在1625年出版的《战争与和平法》对其去世后3年结束欧洲30年战争所达成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恰如学者赫德利.布尔所言,格劳秀斯所提倡的国际社会的观点在《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中给出了具体的表达,格劳秀斯可能被认作是近代史上这一划时代的首次普遍和平解决争端的思想之父。这说明该著作对《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之签订做出了贡献,也为后来国际法的发展打下了一定的基础。此后强大了150多年的英国取代了荷兰,在国际法的制定和执行中起到了主导性的作用,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该阶段英国产生很多个知名国际法学者,如约翰・塞尔登(1584-1654)、边沁(1748-1832,最早提出“国际法”一词、戴西(1835-1922)、奥本海(1858-1919,被誉为“现代国际法之父”)等;英国鼎盛时期的国际法学家有很多,他们为英国在国际上的殖民主义扩张行为寻找国际法依据,并推动相关国际规则的形成与发展。 美国在20世纪初逐渐成为世界上头号强国之后,开始注重国际法学的研究。在钢铁大王卡耐基的支持下,美国国际法学会组织一批学者陆续将欧洲大陆的一些非英文版的国际法经典之作译成英文,在美国学术界引起极大反响。事实证明,美国的国际法也是在学习借鉴他国的理论的基础上,并结合本国实际发展及在国际上的地位和影响而日渐形成的,并对他国产生了影响力;但其不变的一条就是:在全球争取和维护本国利益,服务本国国家利益的需要。国际法规则的背后预示着国家利益,一直遵循着国家利益导向主义。二战以来国际贸易规则先由学界推动制定,进而进入政府国际谈判桌上,最终多数成为国际条约的内容。20世纪美国的国际法学者很多,知名的有美国前总统威尔逊(1856-1924)、鲁特(1845-1937)、修斯(1862-1948)、赫尔(1872-1955)、哈德逊(1886-1860)、杰塞普(1897-1986)、沙赫特(1915-2003)、路易斯・亨金(1917-2010)、杰克d(1767-1845)等。美国的国际法学者今天仍占据着国际法研究的主流地位,主导着国际法的发展方向,其国际法制定的霸主地位仍无人撼动。 国际法在无政府国际社会中通常是强国意志的体现,这已无需太多的证明。近代国际法的产生与发展的重地欧洲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随着欧洲内部的法西斯主义德国、意大利的失败及老牌资本主义国家英国、法国的衰落才日渐减弱了其对国际法的影响。二战后,国际法发展的重心由欧洲转向了借助于两次世界大战迅速崛起的美国。罗斯福总统在二战结束前设想的政治、金融和国际贸易的三大国际组织中,联合国(政治性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先后如期设立,而尽管他设想的国际贸易组织因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两大阵营的经济贸易制度的根本对立未能建立,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却起到了临时性的国际组织的作用。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最终使美国在战后主导国际社会的意图得到了实现,其国家意图在国际法层面得到充分反映。这些脱离不了学者的贡献,如被称为世界贸易组织之父的杰克逊教授的相关理论被当做WTO建立的重要理论依据。与此相适应,国际法学随着一国经济发展及在世界经济、政治和贸易中的作用因本国在国际社会的影响及国际法规则形成中的作用也日益得到彰显。17、18世纪欧洲大陆的国际法思想较为发达和有影响力,而整个19世纪及20世纪初,英国国际法学者的思想在国际社会有较大的影响力;美国则在二战后至今,其国际法思想在世界发挥着主导作用,其重要表现就是美国的国家政策及在有关国际法规则的制定及执行中的表现就是明证。尽管其中不乏欧洲、日本甚至韩国等国际法学者的一些论点偶尔点缀,但美国的国际法思想主导着国际法领域的发展。 二、中国国际法学研究面对的挑战 中国国际法学的发展与本国经济发展几乎同步,但与国家的实力、经济增长速度及其在国际上的地位似乎未能同步,与我们在国际立法中的话语权及应对国际纠纷的效率还有差距。除了通过战争解决冲突之外,我们在国际社会中纠纷处理中,尤其是与西方列强的冲突中,政治形式的和平解决常使我们处于有些被动的地位,不能最为有效地保护我们的利益。国际社会是一定程度的无政府社会;国际法向来与政治、经济等难以分离。中国百年国际法发展的挫折坎坷之路随着中国和平发展和日益强大,应不再重现,而应让中国及其学者担当起中国国际法随着国家的强大而获得其在国际法领域中应有的地位。要做到这一点,我们需清楚我们面对的挑战。我们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实体,政治上大国地位早已为世界所认可(常任理事国是其标志之一),但在国际法的创制、理论及实践方面,似乎还显得较弱,与中国的国际地位严重地不相称。 在国际实践活动的某些方面,我们走在世界前面,2008年北京奥运会及2010年上海世博会彰显中国的影响力,2015年8月北京又成功申办2022冬奥会;上海合作组织于1996年在上海成立,2015年6月29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签署仪式在北京举行,亚投行57个意向创始成员国财长或授权代表出席了签署仪式,其中已通过国内审批程序的50个国家正式签署《协定》,2015年底符合生效条件,亚投行届时正式成立,总部设在北京。然而,尽管近年来中国国际法学者产生了一些新观点、形成了一些新思想,并在服务着我国的外交、国际贸易等实务,但我们原创的国际法理论不多,限于语言等因素,与老一辈学贯中西的世界级国际法学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与中国的大国地位对国际法理论提出的要求尚有差距,特别是在有国际影响力的理论、学术思想或流派方面,我们尚难于有所建树。 (一)领土、海洋主权方面面对的挑战 中国今天在世界上政治、经济的地位,需要有与之相应的国际法思想与理论。然而,近来中国南海诸岛主权不断遭到周围实力不强、国家不大的8个国家的不断挑衅,日本、韩国在东海大陆架与中国不断产生摩擦,如何利用现有的规则和国际法理论维护国家利益是一大挑战。美国等西方国家对中国南海地区的干预,增加了问题的复杂化。至今我们在国际法理论和学术中未能为政府主张中国合法权益找到具有较强说服力的国际法依据。中国当下需要适合其要求的国际法学理论来为上述争议的解决提供路径。 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在形势变化的国际背景下,通过国际司法路径解决中国与他国如日本就钓鱼岛事件等产生的争议,是否是一条可以考虑的路径?依赖政治途径难以解决时,久拖不决,可能会使争议变得更为复杂:历史越久远,证据、事实会变得模糊,争议会变得更不容易解决。就如同在WTO框架下解决问题一样,可以据理力争,并在国际社会赢得尊重;而且,依据国际司法路径,未必一定对中国不利。国际社会日渐走向法治化,在法治观念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下,我们是否须有所突破?就这一点而言,我们需要充分的研究;就算结论是不借助于国际司法路径,在理论上也需为解决这类领土、海洋之争找到切实的解决方法。 (二)国际贸易领域中国际法研究面对的挑战 苏联解体后,美国通过新的贸易规则及知识产权制度,仍在干着殖民主义时期的事情,只不过今天不再是通过武器和战争,而是依赖于知识产权、国际制度与市场。我们以中国的铁矿石进口和稀土资源出口为例:在铁矿石上,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买方,在买方市场情况下,应该掌握着较多的主动权,但实际情况不是,我们对价格没有话语权;在稀土矿上,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卖方,在稀土资源严重稀缺的情况下,我们也应当有主动权,但也没有话语权,在WTO争端解决机构遭诉后败诉的案件较多。2007年4月,美国就中国著作权法“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之规定申诉到WTO争端解决机构,最终以要求中国修改著作权法而告终;2012年和2015年WTO争端解决机构分别裁定中国9种原材料和稀土出口限制措施违反WTO规则。这些均是典型例子,且现在还面临着更多被诉的危险。不论是作为买方还是卖方,我们均无话语权,或说我们均是处于被动地位。这样的国际贸易规则到底给我们带来了什么?随着中国的全面发展,我们面对的国际法的挑战也越来越大。看看稀土领域,在中国投资的企业是哪些?是日本企业。20世纪,日本发动侵华战争的罪恶意图就是抢夺中国的资源,今天依然是这样。只不过战争对它来说是失败的手段,但今天的投资手段却是成功的。有资料表明,日本在东海海底的稀土存储量至少够其用40-50年;其储存量是中国的10倍。难怪有人发出惊叹:日本通过侵华战争实现不了的东西,在我国改革开放后通过投资、技术转移和其他的知识产权战略在一一的实现;日本仍在续写着“侵华”的梦想,不过不再是血淋淋的战争,而是温情脉脉面纱下的和平掠夺。 在国际贸易中,我们日渐成为贸易争端中的大国,争端案例从反倾销、反补贴到知R产权再到稀土出口等,几乎涉及所有贸易领域,在国际法以保护主权国家利益为重要宗旨之一未改变的今天,如何利用国际法维护国家利益,俨然成为严峻话题。 很多人以为,1991年苏联解体,“冷战”的历史可以画上句号了。但接下来,人们发现,美国开始“张着大嘴吃世界”,对全球实施“新殖民主义”。美国的富足,多是建立在掠夺他国的基础上。1997年,亚洲爆发了金融危机,美国坐收渔翁之利。比如,很多韩国企业都被美国收购了。 上述国际贸易领域的问题的解决,维护自己正当合法权益,对形成贸易规则增加自己的话语权,显然需要国际法学者的理论突破及为此付出的不懈努力。 (三)全球环境保护、气候变化控制等公共问题方面面对的挑战 处于工业化、城镇化阶段的中国对能源(尤其是石化能源)的大量需求和使用,既给中国带来环境污染问题,也让中国成为世界头号排放大国。在各种相关会议上,中国温室气体减排及环境保护成为其他国家关注的焦点。这些也给国际法研究人员提出挑战。尽管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环境污染治理等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但从国际法的角度,我们应当探索找到充足的理由为正在谈判的后京都议定书时代气候条约的制定寻求更为公平合理的方案。这也需要理论上的探索。比如,我们的直接目标常放到“减排指标”分配上,但忽略导致排放的原因在于先进技术没有得到充分的使用,原因是我们没有充分认识到“排放”是果不是“因”。为此,我们如何在后京都议定书时代谈判的条约中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先进技术的转让和使用作为条约的重要内容纳入进去,可能比只看减排指标分配更为有效;但这需要充分的理论论证,也需要相应的文本草案。这对我们而言是一个挑战。 在国际环境法、国际海洋法及外层空间法等新兴领域也尚有很大的拓展空间,特别是涉及到“人类共有财产或遗产”的使用与分配方面,尚需要我们付出更多的努力。随着中国的技术发展,过去我们“鞭长莫及”的领域现在也有能力介入。我们如何利用现有的制度,或创造出一个既有利于本国又有利于人类的制度来获得国家的正当利益,并在特定领域有话语权,也需要有关国际法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显然,在这些领域,我们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积极谋求有中国声音的国际法研究方向。 (四)其他方面面对的挑战 笔者在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学时,一位来自英国在该法学院从事教学的教授认为,至今为止,中国经典国际公法教材主要参考了奥本海国际法,而且诸多教材中涉及中国的国际法案例甚少。她问:“为什么中国的国际法教材中很少使用与本国有关的案例?要知道,美国的国际法教材,55%以上的案例与美国相关。英国的教材也有1/3以上的案例与英国相关。”她还问:自己本国的教材都不以本国的国际法案例为主要研究对象,那么你们的学者研究国际法的意义何在?这些问题,让我一时不知如何回答。的确,我们研读的中国法学院使用的很多国际公法教材,包括案例分析,除了老掉牙的“湖广铁路债券案”及“光华寮案”外,少有案例与中国相关,其他案例似乎与中国没有直接联系。如果国际法教材与本国无关,那我们用这样的教材培养的学生们,将来会关心国际法与中国的关系吗?这从一定层面说明我们目前的国际法教材存在的普遍问题。好在近来WTO争端机构处理的涉及中国的案子已经引起学者们的广泛关注及充分的讨论,并在相应的教材中体现。尽管如此,完善教材使其更为合理、符合中国需求仍是国际法学人面对的挑战。 至于其他方面,如国家主权相对论挑战传统的国家主权绝对论、国际法主体的拓展(非政府组织、私人主体特别是跨国公司国际法主体地位等)的讨论,都是我们在理论上需要完善和拓展的领域。 不同阶段的学者,对当时的国际法探讨和国家利益维护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他们作用很有限,因为国际法与政治向来很难分离,国际法建立在国家实力的基础上。但我们也必须承认:国际法理论的扎实对维护国家利益也能超越于国家实力而发挥作用,如冷战时期南斯拉夫一些国际法学者、印度、巴西甚至非洲的尼日利亚等国的国际法学者可以不受国家实力的影响而依据国际法理论起到维护国家利益和国际秩序的作用。因此,应对挑战,创新自己的国际法理论,与国家和政府而言意义无疑是重大的。 三、未来中国国际法学发展的思考 随着中国在国际事务活动中参与的V度和深度的不断拓展,中国对国际法理论的诉求毫无疑问也在不断增加。这是全体国际法学者面对的大好时机,也是国际法学者促进中国国际法发展的时代使命。如何利用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维护国家利益,并修正不公平的国际法规则及对正在形成的新国际法规则产生积极影响,以听到更多的中国声音,体现中国国际法学者的智慧,是21世纪国际法对中国学者提出的要求。 中国错过了国际法发展的几个较为关键的时期:一是60、70年代,发展中国家纷纷崛起并提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中国由于刚刚全方位介入国际社会,再加上国内的混乱,对国际规则尚未充分了解和掌握,没有能力,也没有动力对当时的活动施加影响。二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会议上的中国谈判力量的影响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由于此前国际法尤其是海洋法研究被荒废近20年,人才培养没有跟上,在国际谈判中显然难以收到理想的预期效果。三是乌拉圭回合谈判等。考虑到法学的继承性,老一辈为我们打下的国际法学基础,我们需要在其上适应时代的发展做出满足国家现实的需求的努力。尽管国际法的基本原理、原则与规律是不变的。我们今天遇到的问题是前辈们没有遇到的问题,既要继承,更要有所突破和创新,这是时代赋予当今国际法学者的使命。 (一)加强国际法理论的研究,为实务提供依据 我们需进一步加强学习西方现有的相关理论及现行国际法律制度,把握国际法学的原理及制度的本质,充分利用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原理,在掌握他人理论基础上,结合国内国际实际,形成自己的国际法理论体系或流派,为国家的国际事务需要服务。近现代国际法其诞生本身源于学者的理论,然后将其上升为实证的条约或规则,尽管产生理论的缘由是实际生活中纠纷;今天依然如此,国际法理论研究走在前面,甚至公法学家们的观点可以作为国际法院判案的补充性渊源。有史料表明,中国1689年与俄国签订的《中俄尼布楚条约》也是在徐日升等传教士在参阅早期国际法学者如荷兰格劳秀斯及西班牙苏阿瑞兹等的著作下为中国的钦差大臣提供建议而签订。 对中国而言,由于历史原因,我们对国际法的接受由被动变为主动,且也是从翻译有关学者的学术专著开始的。林则徐因禁烟及处理英国人在中国的违法行为,他被迫请人译出了《各国律例》;清政府各国事务衙门因处理与各国之间的关系,被迫出版丁韪良翻译的《万国公法》;西方列强将各种不平等条约强加在中国人的头上,引起了各种自强运动和革命,我们被迫利用国际法的合理部分为自己挣得生存权益。新中国成立后,基于特定的环境,我们被迫接受苏联的国际法的影响;经济全球化下,为了加速中国经济的发展,我们加入WTO,被迫去适用西方列强主导下的贸易规则,它虽然给中国带来很多利益,但也在严重伤害中国利益(如反倾销、反补贴、知识产权案及稀土出口案等)。这些都是我们被动的体现。尽管近百年史上,我们曾经有过很大贡献,如总理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主席关于三个世界的划分、邓小平关于一国两制理论等对国际社会和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但与泱泱大国应有的地位相比,这是远远不够的。今天中国在逐渐强大,我们在国际立法中的地位和话语权也应该提升。它除了各种有利因素支持外,依赖于国际法学者努力。 学者理论研究的深度一定程度上影响该国利益在国际社会得到保护的程度。笔者曾经参加2014年4月7日至14日在华盛顿召开的第76届国际法学会年会和第108届美国国际法学会年会,体会到发达国家学术界对时下国际法问题的关注、研究的深入及为政府提供应对策略探讨的投入。这里仅从他们对后京都议定书时代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条约的《气候变化相关法律原则》的起草便可看出端倪。国际法学会为负责起草该条约的原则部分(共10条),学会专门成立一个委员会(约30人),至少自2010年就开始进行研究;每一条由来自不同国家法学院、律师事务所及政府部门的3-4个专家(教授60%以上)负责。在该次大会上,小组人员展示他们的草案,说明理由,并请与会者参加讨论,提出建议,然后他们再去修改。最终他们会将修改后的草案提交给有关的谈判代表。在谈判时,经过充分研究的条约,与那些仓促上阵、提出的没有经过深思熟虑研究的约文草稿相比,哪一个更具说服力,不言而喻。 国际法学理论的薄弱,会让我们在国际谈判及国际规则制定及国际事务应对中处于劣势。美国国际法的强大,除了其自身的国力之外,学者为其政府提供充分的论证和理论依据,是美国在国际社会及国际法产生影响力方面进退有余的重要条件之一。美国学界与实务界(如政府机构、律师及法院等)之间流动十分频繁,学术与实务问题解决结合紧密,能够满足实际需求,又对相关理论提供证据,推动理论的形成。 这种行为为我们提供一定的借鉴,我们的学会可以变得有组织,并且划分不同的专题组,平时加强研究,为国家的有关外交政策乃至世界范围内的相关法律事务服务。 (二)国际法理论研究拓展的原则 1.以“和平、发展、合作、共赢”作为国际法学研究发展的基本指南 中国强大了,我们要有自己的国际法理论,不能跟着别人的理论转圈,有自己的国家利益和国际法准则。有学者提出,面对大数据、网络时代,中国在新的国际规则的形成过程中,要提出“中国方案”、体现“中国智慧”,这指明了中国国际法未来可能发展的方向。但“中国智慧”、“中国方案”指的是什么?其具体内容如何?我们提出后如何使他国接受并成为国际规则?这些都为研究留下了巨大的空间。 中国经过160多年的国际法实践探索,构建的方案涉及的国际法理论应当包括和平发展、和谐国际社会构建与以人为本等要素。它要求我们在国际社会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旗帜,始终不渝走和平发展道路,始终不渝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致力于同世界各国发展友好合作,履行应尽的国际责任和义务,继续同各国人民一道推进人类和平与发展的崇高事业。这种理论的形成有其必然性。新中国成立之初面对当时的处境,第一代领导人、等提出“和平共处”五原则,关键在于和平,以为新中国赢得生存机会,站稳脚跟。第二代、第三代领导人针对结束后,中国落后于世界的状况,亟需和平的发展环境,邓小平与大树“和平与发展”旗帜,既主张中国的和平发展、也期待世界和平发展。时代,国际社会已经走向“合作社会”而非“共存”,面对公共问题,各国需要合作。全球化日益深入,商品价值链分布于全球,技术使世界联系更为紧密,任何一个区域性的问题都是世界性的,合作是本世纪以来的必然选择,因此“和平、发展、合作(包括技术共享等)”成为我本世纪前十年处理国际关系的基本指南。在几代领导人取得成就的基础上,将“共赢”融入到国际关系行动指南中,彰显出负责任大国与世界共同前进的胸怀:中国的和平发展与合作,不是出于中国一国之利,而是兼顾天下之利。因此,“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成为国际法理论研究的指导思想也是顺应这种规律;为此我们要慎提“崛起”而多谈共赢。 在“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思想指导下,我们以实证的研究方法,探索工业革命以来,人类遭遇的种种不幸,尤其是面对气候变化等可能给人类带来灾难的情况及其根本原因,以分析已有的国际法理论或制度已不合时宜;现在需要有足够的勇气以人类共同利益为导向,以和平、发展、合作与共赢及构建和谐世界为指导思想,创设中国的国际法理论。在经济全球背景下,以70年展中国家提出的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为诉求,根除新经济条件下“新老殖民主义”再生的土壤,为国际社会和平发展提供依据。 世界发展趋势也证明“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成为当下的主题。20世纪上半叶两次世界大战给人类的巨大灾难使人类深恶战争,渴望和平,“和平”成为人民的当然选择。只有和平没有发展,难以改善人们的生活,也不符合人类发展规律,所以发展也成为上世纪后半叶人类共同关注的议题。20世纪90年代末经济全球化及技术的突飞猛进,使国与国之间的依赖更加紧密,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相互依存的利益格局。世界已经连为一体,任何一个单个国家的行为都有可能成为全球性的行为,进而对全球造成影响:如气候变化、环境污染、疾病传播等。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谁也离不开谁的“地球村”意识似乎正在取代狭隘民族主义的纷争意识。人们越来越认识到,通过市场交易和民主协商来解决资源匮乏、领土争端、民族纠纷等各种问题比通过战争解决好得多。这些客观上要求国家与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进行密切合作,并为这种合作准备了条件。合作、尊重民主的行为准则和全人类价值成为新的国家间相互关系的实质。所以本世纪以来合作一直是中国政府提出的重要原则。国际条约及国际组织在国际社会中发挥作用越来越大就是各国“合作”的重要体现。然而,国际组织的形成及国际条约的作用并非只是让部分国家受益,而是要让所有有关条约缔约方或国际组织的成员都从中受益,分享文明及科技进步带来的积极成果;这就是“共赢”“互利”。比如,加入WTO,并不意味着其成员放弃其国家主权或地区经济权益,而是要求通过较为合理、公平、透明的规则不要把弱势成员变为他人刀俎上的鱼肉。在越来越多发展中成员参与的情况下,它要改变殖民主义时期“你的东西,通过不公平的规则,要变成我的”之强盗逻辑,让各成员在合作中互利共赢。当然,WTO中仍有很多有待进一步完善的规则,如技术贸易方面,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下,在所谓的国家技术出口管制法规下,技术后进国没有办法从公平的贸易规则中分享到技术进步的成果,但有谁会说西方国家因控制的“高端技术”未让发展中国家分享而当上被告?而中国出于保护环境、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对九种原材料如稀土等不可再生资源进行出口限制时则遭到美国等国家的申诉,进而在所谓的WTO规则下裁定这种行为违反WTO规则;这是否有承袭老殖民主义时期政策的迹象:只不过当时是通过战争来占领他国领土、武力迫使他国提供原材料和农产品,而今天是通过贸易制度?可以看出,美国等发达国家借助于WTO规则,利用中国等成员方的技术后进、国际贸易经验不足等因素,实行新殖民主义政策,以所谓文明的方式强迫其他国家继续为它们供应原材料,使后进国仍然成为它们廉价的加工地。这种合作显然有违公平正义精神,难以带来共赢的积极效果。因此,当下国际法理论的研究,必须在“和平发展合作”原则下,强调“共赢”,这是我们要积极改进或完善国际规则的重要出发点。 2.主张人类共同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为原则 21世纪国际法与国际秩序的主旨是:人类共同利益至上,在国际法的价值取向上,当使人类的共同利益优先于狭隘的民族利益。全球化下,任意一个消极的影响会波及全球,如环境污染、气候变化、核事故等,这些使人类共同利益变得更为突出。对恐怖主义、人类认定的国际犯罪如奴隶贩卖、种族灭绝、海盗等行为的遏制和打击需要各国国家的共同努力。技术发展已经使国际法理论创新变得更为迫切:在人类可用陆地资源基本耗竭的情况下,南、北极及海洋(特别是专属经济区、公海等)、外层空间将成为人类竞争的主要领域。人类共同财产(南北极、公海、电离层空间、外层空间――含月球及人类目前所发现的天体――及其所拥有的物体、生物、天梯等)、公共空间(含公海、外层空间、南极等)、人类共同利益在今天显得更为重要。 处于伟大复兴进程中的中国,在追求本国利益、争取国家利益最大化时,兼顾他国合理关切,维护人类共同利益,在谋求本国发展中促进各国共同发展;坚持把本国人民利益同各国人民共同利益结合起来,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参与国际事务,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共同破解人类发展难题。这是我们在发展自己国际法理论时应当坚持的态度。 在追求人类共同利益的同时,我们需要警惕某些国家假借国际法之名而行“单边利己主义”及貌似合法实质上损害他国权益的行为。它们试图努力地让全球国家碎片化或实行它们所设想的民主化,这背后都其不可告人的意图:被肢解的国家没有足够的强大的实力与其相抗衡,通过它们扶持的国内人实现对他国的战略资源的掠夺,奴役、剥削这些被肢解的国家。无论是科威特在西方操纵下从伊拉克独立,还是科索沃从塞尔维亚独立出被宣布不违反国际法、阿拉伯国家发生的茉莉花革命,更不用说苏联和南斯拉夫的解体等事件在西方引起的欢呼雀跃:被视为民主的伟大胜利。但我们必须看到:这些国家变化后,并没有给其本国带来真正的福音,如茉莉花革命没有给埃及和利比亚人民带来安宁、民主和幸福;伊拉克战争及阿富汗在美国干预后并没有给两国带来和平,相反它们的国内战争、贫穷依然如影随形;美国对中东地区的干预没有带来进步,反而刺激了伊斯兰国的恐怖主义活动等,以致给欧洲国家带来了一波又一波的难民潮。虽然这些国家的变化短期看都反映西方意图的实现,但长期地看,都留下了祸根。在意识形态高压之下,某些国家借助于所谓的民主、人权,满足本国人民的需要(准确地说,一小部分统治集团利益的需要),在全球扩张自己的利益。短期地看,它损害的是部分国家的利益,但长期地看损害的是人类的整体利益。特定制度下的跨国公司行为给人类带来的公共问题越来越多,如果它们的行为仍得不到控制或引导,最终会毁坏全球环境和气候,最终使人类像恐龙一样遭遇突然的气候变化一夜间从地球上消失。无论从维护国家利益还是人类利益,我们都必须坚守最起码的原则:在国际社会尚处于无政府状态之下、在国家作为最根本的利益单元存在背景下,任何国家都应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在西方利益集团的叫嚣下,毁了自己的环境和可持续发展,而纵容跨国公司的猖獗行为,最终毁了它们自己,也毁了人类。美国对我国西藏等问题一直或明或暗地染指或干预,并利用一小撮看不到美国险恶意图的分裂主义者来让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也是这种行为的表现。 己所不欲,勿施与人。在全球化背景下,人类的总体利益高于单个国家的个别利益;而主权国家在强调自己主权和利益的同时,不应侵犯或损害别国的主权及人类整体利益。有学者将民法原理运用于分析国际法的法学理论部分,并提出全人类总体利益原则作为国际法原则的新发展(和平权利、生存权利、自由权利、发展权利、物质文明权利及精神文明权利);这是很有道理的。 在国际社会,长期以来强国对国际法的态度是:根据其利益需要来遵守或要求他国遵守,规则只是约束弱者,强者都会根据规则来做出利于自己的解释。美国对有关关键产品、涉及国家安全与国家利益的高端技术等出口实行管制,但有谁对美国、西方国家的出口管制提出过质疑?这种国家利己主义或单边主义与时代赋予国际法所要求的合作、共享、共赢等原则相违背。各国间的共同利益应该是我们的追求,但它不是共同意志而是各国问意志的妥协,即出于人类利益的需要,各国问在利益方面一定的妥协,它遵循人类发展的客观规律,寻求的是安全、有序、和平、公平和正义。因为国际法不是超国家法,不是各国的共同意志,而是各国协调的意志。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是WTO框架下必须遵循的原则,而这些目标的实现需要以环境友好技术作为基础,在人们普遍关注货物贸易、金融等服务贸易的时候,又有多少人关注技术贸易中的公平?发达国家将要求他国“公平”开放原材料、廉价劳动力等市场时,何时要求过他们的技术市场也要公平开放让他人容易获得?因此,将技术贸易纳入WTO体系中,制定相应的规则,应该是经济、技术后进国力图突破的领域,以便于我们也可以利用类似的公平规则制约西方。 在探寻人类共同利益的同时,对有关私人主体在国际法中的地位与作用也颇值探讨。在全球公共问题日益严峻情况下,企业和其他私人主体在相关的国际关系或国际活动中也在积极介入。有些国际条约中直接或间接地反映了诸多的私法行为主体的意志(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最早就是十二家跨国公司率先提出的)。充分利用非政府组织等其他非国家行为体在国际法制定、实施中的重要作用。与广大发展中国家及各种利益趋同者共同维护国际正义。 3.充分挖掘中国本土的“国际法”元素 随着中国国际法研究水平的提高,对外交流的日益深入,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的不断提升及中国影响力的日益增加,国际法中应当有更多的中国元素。基于国际法的本质及其形成规律,我们不能盲目提倡与“与国际接轨”,涉及某些特定领域,如主权、国家政治利益等,提与国际接轨是危险的;但在商事、贸易领域,技术性规范或商业运行规则,与国际接轨,可能并无害处。但不论何种情况,需增加中国的话语权。与国家的国际法实践相一致,我们的国际法学只是处于被动的翻译、学习、接受和消化阶段,未能产生出真正对国家发展有用的、有自己特色的国际法理论。国际法领域创新是一个艰难的过程,特别是在西方经过400多年的实践与理论研究形成的规则对后来者形成较高门槛,突破原有的不公平做法,形成既能体现中国意志、维护中国利益又能被多数国家接受、体现公平正义精神的新理论与新规则,需要国家良好实践及学者们的理论挖掘与创新,这并非易事。 中国本土(并非仅限于传统文化)文化中国际法思想的挖掘十分重要:如和平共处的“和而不同”“大同社会”和谐相处,墨子的“兼邸薄胺枪ァ薄敖焕”的崇尚和平互利思想(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敖贱),“仁者爱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如不希望战争在本土上发生,同样他国人民也不希望战争在本国领土上发生;自己不想环境被污染,他国也同样);“不战而屈人之兵”(发动战争的目的主要是获取财富与利益,而通过非战之措施同样可以实现类似目的,并共同促进人类的繁荣);“伐交”对于利益冲突,可以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即外交、和平争端解决机制等。 我们应该用中国的“和”文化来解决人类面临的共同难题,并将其体现在国际法理论与规则中。和文化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深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首先必须让世界了解中国、了解中国的“和”文化,所以他不仅反复强调要“讲好中国故事”,而且他本人就是最好的中国故事讲解员。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就是要攻克人类的共同难题。指出:“当代人类也面临着许多突出的难题,比如,贫富差距持续扩大……人与自然关系日趋紧张,等等。要解决这些难题,不仅需要运用人类今天发现和发展的智慧和力量,而且需要运用人类历史上积累和储存的智慧和力量……包括儒家思想在内的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蕴藏着解决当代人类面临的难题的重要启示,比如,关于道法自然、天人合一的思想,关于天下为公、大同世界的思想,关于自强不息、厚德载物的思想,关于以民为本、安民富民乐民的思想……关于仁者爱人、以德立人的思想,关于中和、泰和、求同存异、和而不同、和谐相处的思想,等等。”我们要以此为指导结合中国、世界的现实,并将它们同相关的国际法理论结合起来,形成自己的国际法思想体系,这对利益冲突纷繁的现实问题的解决有着积极意义。 (三)国际法理论的实践基础 学界与实务界的专家学者应该可以进行双向流动,以促使国际法理论研究与国家国际事务实践的结合。这方面最成功的例子是美国。美国最著名的国际法学者都不同程度担任过政府部门的要职。这样的结合,使现实问题对理论的需求直接变成动力并为理论研究提供第一手资料。对国际法而言,实务和理论之间的关系更为紧密:实践是理论产生的源头又要求理论服务于其,而理论是实践的先导并高于实践,但它必须服务于实践。国际法本身的发展验证了这样的判断。 国际法史证明:国际法学强大了,该国在国际法领域的影响就会强大;国际法案例,最终的解决均是源自国际法理论,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对条约的解释,而条约的解释实际上就是理论的诠释。国际法理论的创新十分重要。百年来中国的国际法学理论基本上还是处于学习国外尤其是西方与苏联国际法理论阶段;我们原创的国际法理论较少,适合中国国情的国际法理论更少。但国际法理论不是一个独立发展的学科,它也依赖于其他社会科学的发展;如美国,国际关系理论、社会学、哲学等学科的发展为其国际法理论打下了一定的基础,结合其实力,使其国际法理论处于一种较为突出的优势地位,其实用主义哲学指导的特征较为明显,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在其国际法中占据主导地位。占据传统国际法优势地位的欧洲,在自然法与实证法理论交融的体系下发展着自己的国际法理论。在中国的未来,经过国际法学界同仁的共同努力,会在研究国际法的方法、基础和理论等方面形成自己的特色。 四、结论 总体上,国际法在中国演进的轨迹是:先是被动接受国际法,但在西方列强主导的国际法下,中国遭受到不公的国际待遇,未能利用国际法真正维护自己的权益;北洋军阀及国民政府时期产生过一批杰出的国际法学家,他们在相关活动中维护中国利益,在重要的国际法文件形成中发挥过积极作用,同时也为新中国的国际法发展准备了人才。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至80年代,由于特定的历史背景,在国际社会意识形态影响下,迫于自己的生存空间及马克思、列宁、斯大林等阶级斗争思想的影响,中国对西方传统国际法的主要内容扮演着革命者、挑战者的角色,给予批评和否定,但对于《联合国宪章》等国际法律文件中的合理部分及西方一些学者较为公允的国际法理论也在充分利用,并阐释自己的国际法思想。在1978年之前,几乎没有国际法的教学和研究活动,国际法理论研究较为单薄,主要以服务国际政治斗争和外交政策为目标。不过也收到一些实际效果,在法学家努力和参与下,国际化研究有了一定基础,形成了“和平共处”国际法思想。80年代以后,改革开放的实际需要及世界技术、经济、贸易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中国开始对现存国际法采取接纳并积极参与的态度,虽然对其中不合理的部分在努力改变,但是,国际法中中国元素还是较少,中国声音较为做弱,这种局面亟待改变。 在国际法研究中存在着上述问题,也是可以理解的。中国逐步开放并融入国际社会才近40年,我们对许多规则还有一个认识的过程。规则是别人先制定好的,我们能做的就是先接受、参与,再在学习、分析和适用的基础上,参与更多的立法、修法活动,逐渐增加中国的影响,增加中国的元素,展现中国人的智慧,为世界的和平与和谐作出中国人的贡献。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如何缩短这样的时间。在中国已经成为第二大经济实体、日新月异的技术等改变世界交往方式及经济一体化更为深入等背景下,形成适合新形势发展、富含中国元素的国际法理论和国际法思想是对当下国际法学人的重大挑战。 国际法学论文:议国际法学之方法论 摘 要:国际法学的研究方法要依据其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和研究对象的特点有针对性的选择,不仅要借鉴国际关系、政治学、经济学等社会科学知识,还要以相关学科的自然科学知识为基础,综合运用逻辑思维和实证分析、自然分析等方法来研究问题。 关键词:国际法学;方法论;研究对象 引言 法,大体上可以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两部分,相对应的,也就分为国内法学和国际法学。从国际法本身的产生、发展和壮大来看,它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各国联系的日益紧密而产生的,伴随着各国之间的经济文化交往的日益增多而发展起来的。在不存在一个有效的国际政府的现状下,国际法的研究注定与国内法大不相同。 国际法学的研究方法离不开其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某种意义上,正是研究对象的特点才决定了国际法学的研究方法。尽管国内学者对国际法的定义各有千秋,但争议较少的一点是,国际法的发展趋势是调整不同的国家、国际组织、法人乃至自然人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即“国际法已不是传统的国际公法,而是反映国家意志的协调,调整一切国际关系(不仅仅限于国家之间的政治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① 国际法学的研究对象与国内法研究对象有显著的不同。国内法的研究,比如一国的民法、刑法等实体法,以及各部门法的程序法,都不可避免地由本国的统治阶级或者说是立法机关的立法目的决定,其范畴大体在一国范围内,而很少涉及与其他国家、国际组织以及法人、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而国际法的研究应该从宏观上,以更广阔的视野来看待不同国家之间的国际法主体,其各自的诉求不同、立场不同、知识背景或者生活环境不同,也决定着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调整达成统一、协调的过程更难。 一、国际法学的传统研究方法 鉴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不同,以及国际法学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不同。其研究方法应该更侧重于比较研究(包括横向的各国之间比较和纵向的历史比较),价值研究,体系研究,实证研究,演绎与归纳研究,以及结合运用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的研究方法等等。以上这些研究方法在国际法学的学习中不可或缺。诚然,国际法学的研究方法必定是建立在普遍的法学研究方法之上的,但也有特殊之处。下面就作者发现的应当受到重视的几种研究方法或者国际法学的学习方法做一些理解和阐述。 首先,从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角度来看,有学者认为,“国际法学研究的确对我国的涉外实践―广义上的―未起到有力的指导作用”[1],尽管大体如此,但也应该看到我国的国际法学已经在处理WTO争端、松花江跨界污染、解决钓鱼岛争端、大陆架的主张等等领域起到了一些作用。普遍认为,国际法学始于西方,发展于西方,我们所要做得更多的是消化吸收,才能有所创新。孙世彦研究员认为,当前的国际法学研究过多侧重于理论研究,理论创新只能作为我们长期的目标,而不能每日追逐的目标。从这一角度来看,国际法学的研究更应该从实践入手,从案例入手,从我国所面临或可能面临的国际法问题入手来做一些研究。从历史上来看,国际法在中国的产生发展,正是现实所迫,才得以引进。在晚清和民国时期,针对理论研究较少,而主要是针对中国面临的国际问题寻找解决办法。中国那段时间“面临着收回租界的斗争、日本侵略、两次世界大战、联合国成立等重大事件”[2],因而当时的研究重点放在“国家主权(领事裁判权)、条约法、战争法等国际法领域”[2]等领域。尽管当时的研究是被人牵着鼻子走,是不得不为之举,却奠定了中国国际法研究的良好基础,产生了一批国际法学巨著,如1932年周鲠生先生的《国际法大纲》,1943年的王铁崖先生的《新约研究》,1948年李浩培先生的《国际私法总论》等等至今仍被国际法者视为经典大作。所以,无论从理论研究,还是实践研究的角度来看,可能还是侧重于实践研究能取得更好的效果。从这一角度来看,目前我们学习国际法学还是要多从实践入手,多从我国遇到或可能遇到的国际法问题入手,多关注我国的经济贸易发展现状和前景,才能更有可能主动地学好国际法学。 其次,由于“国际法学看起来不像‘法’的特点”[3],国际法需要运用更多的实证方法来充实研究,使国际法学也更有血有肉一些,不是仅仅有国际法原则和国际条约的骨架。国际法着眼于国际法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调整,相对更抽象,运用好实证研究的方法,才能更好地为国际实践服务。从实证方法本身来看,其经典论点是“恶法亦法”,侧重于研究对象“是什么”,注重于还原研究对象的本来面貌,因此,首先要获得大量真实确切的第一手资料,才能进而加工提炼。那么,如何搜集资料,显得尤为重要了。尽管现在搜集资料的方式很多,如文章检索方面可通过Westlaw、Lexisnexis、Heinonline、JS-Tor等外文数据库,中文的CNKI等数据库以及WTO、ICJ等判例,而一些核心的第一手资料的确很难掌握,比如近期中国与欧盟的光伏谈判,由于是闭门谈判,以至于基本不可能拿到未公布的第一手资料。看来,要用实证方法必须要多下功夫,仅仅依靠书籍、检索文献、判例等还是不够的。因为,缺乏第一手资料区还原、分析该问题的实际情况。然而,宋连斌教授认为“就算是纯基础理论构建,也并不排除实践”,因为“没有一个时代像美国冲突法革命那样,选法理论与方法层出不穷,但其中有影响力的,还是那些从实证中来,到实证中去的。”[3]实证研究对国际法学的学有裨益,不过确实需要下苦功夫,否则即使有大量翔实的第一手素材,也不能做出创新的结论来,以至于有学者认为“实证阐释是国际法学的看家本领”[4]。 从传统国际法学的角度来看,自然分析法对于国际法学的研究,地位与实证分析法基本相当。自然研究的方法,解决的是国际法“应当怎么样”,它主张国际法应该体现普遍的价值,应该是正义的、公正的,对国际法主张进行价值评判。对于当前国际法的现状,不存在一个行之有效的国际政府的情况下,国际法在判定国际法主体的行为上,更多的是运用评价的方法,包括肯定性评价和否定性评价等,来影响国际法主体的行为。因此,对于研究国际法本身来说,不仅仅在于要重要国际原则、国际习惯等准则,更要抓住国际事件和国际关系的内在主线进行分析,也要注意价值评判和道德评判本身就具有“立场”,因此在研究中,分清事实是什么,立场是什么对研究的中立性格外重要,更进一步来说,自然分析与实证分析并重,才能改变一些学者认为的目前国内国际法研究上的“注释法学”趋势。 二、跨学科研究方法 从国际法与其他学科的关系来看,国际法天生与其他学科不可分割,需要借鉴其他学科的知识,甚至于要以其他学习为根基。比如国际经济法,天生与国际贸易相关联,不熟悉国际贸易的规则和实物,无异于闭门造车。正如周忠海教授所言,不知道什么是波、什么是涛,怎么作好海商法的研究?因此,有学者主张国际关系与国际法是包容与被包容,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提出一条从国际关系理论入手来分析国际法的新路[5]。这种理论认为,不能仅仅关心,何时、何地以及什么,而是要分析如何、为何。该理论主张,要避免实证分析所带来的国际法学趋向“注释法学”的危险,避免脱离国际关系的现实来论国际法,要以国际关系入手,分析原因,进而真正繁荣国际法学。在国际关系理论看来,国际法的产生、发展等要从历史角度、政治角度来衡量,要国际关系入手作为研究主线。如“一战”以后“巴黎和会”的召开,国际联盟的建立,这都与国际关系中的理想主义密不可分,也就是说为了形成战后新的国际局势,避免战争,从而促进了“一战”后国际法的繁荣局面。而“二战”后,联合国、关贸总协定等国际组织的建立,以后随之的联合国法律体系的制定与遵守都受国际关系理论的影响很大。 从国际关系理论中的博弈论来分析,国家之所以遵守国际法,是因为国家在合作中关心的是相对获益,也就是本国所得利益多于还是少于其他合作国家。国家并不在意是否所有参与方都能获益,而关注的是谁获益多。这种博弈论可以很好地解释国际立法博弈的失败原因,以及一些国际条约迟迟不能生效的原因。与博弈理论不同的是,国际关系中的新自由主义认为,理性国家关注的是本国的获益,而不是其他伙伴获益的多少,因而在一次博弈中,一国不惜代价获得利益,容易导致欺诈的产生,从而忽视了长远利益。又如,在GATT乌拉圭回合中引入的“议题挂钩”理论,即同时构建和谈判多个领域的国际规则,用国际关系的理论来看,它避免了在蛋糕做大之前而分割蛋糕,满足了利益的分配和平衡,取得了很好的效果[5]。诚然,国际关系的理论对于理解国际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与协助提出了独特的看法,加强了对国际规则制定的客观认识,不失为国际法理论的很好补充,似乎看来为构建国际法上的法理学提供了可能。 除国际关系外,国际法学与逻辑学、经济学等天生存在密切联系,国际法学无论采取何种研究方法都离不开逻辑的基本规则,而经济学是进行国际经济法研究的必备工具。还有一些基础学习,如外语,在国际法发展的今天,不掌握一门以上的外语,想研究好国际法已经不存在可能。在一国法律体系内,还需要具备民商法、仲裁法等国内法律学科来促进国际法的研究。除此之外,社会学、心理学、政治学等学科的知识和研究方法都对国际法学研究有重要意义。 三、综述 由于国际法学的研究对象相对分散,研究领域广阔,因此选取何种研究方法,还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总体上来说,要遵循实证分析、自然分析的原则,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从思维上来说,要有强的逻辑思维能力,有客观国际关系的分析能力;从研究工具来说,要必备一定程度的外语知识,掌握与研究对象相关的经济学、政治学等理论;从研究对象上来说,国际法学要借鉴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知识,如果研究海商法,要掌握潮汐、水文反面的自然科学知识,研究外空法,要掌握航天领域的知识等等。从研究的态度上来说,还需保持不怕吃苦,不能偷懒的态度深入研究。 在国际法哲学中,有学者提出了呈倒金字塔状排列的五个层次的知识结构,最底端是哲学,往上依次是社会学、经济学、国际关系等社会科学,法理学,民商法、宪法等部门法学,最顶端是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国际法学[4]。可见,国际法学要想有所创新,必须要实现与其他学科融会贯通,具备更加开放的视野和视角来分析国际法问题。 国际法学论文:严峻国际局势下的国际法学教学改革 摘 要:国际争端的不断涌现,对国际法学专业人才提出极大需求和更高要求,但当前的国际法学教育模式使得国际法学专业人才出现断层,亟需进行改革。对此,应以先进的教学理念为指导,明确教学目标,从教学模式、教学语言、考核方式等角度,深化国际法学教学改革,以应对国际局势严峻挑战。 关键词:国际法学 教学改革 指导思想 具体措施 法学教学改革一直都是高等教育界非常热衷研究的问题,这是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对法学教育的必然要求,因为法律是正义的象征,法律人才是实现正义的主体,法律人才队伍的建设水平则代表着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文明程度和法治化进程,这就要求对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进行改革,从而为社会提供最专业的法律人才。 1 国际法学教学改革的必要性与迫切性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化,国家间在政治、经济、军事等领域的联系日益密切,整个国际社会在各个领域呈现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态势,而且在日益频繁的国际交往中,各个领域的国际争端不断涌现,国际法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对国际法学专业人才提出极大需求和更高要求。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受传统教学观念的影响,国际法学在大多数高等院校法学教育中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导致国际法学专业人才出现断层,根本无法满足国际局势对国际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基于此,国际法学教学改革引起了各高等院校的重视,逐步成为法学教学改革研究的重点领域。 1.1 国际法学在法学高等教育体系中的地位 国际法是以国家间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在规范国家行为和调整国际关系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国际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1]1998年,教育部将国际法学纳入到法学高等教育专业核心课程体系,具体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三个分支,各高等院校国际法学方向课程围绕这三个分支开设;2002年开始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亦将这三门法学高等教育专业核心课程纳入到其考查范围。 由此可见,国际法学无论是在中国法学高等教育体系中,还是在中国法律人才筛选体系中,都居于极其重要的地位。[2]但是,正如开篇所述,由于中国大多数高等院校法学教育未给予国际法学应有的重视,致使中国国际法学学科的发展非常缓慢,而且国际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出现了断层。这些都要求我们对传统的国际法学教学模式进行深入改革,进而使国际法学得到其作为中国法学高等教育专业核心课程的应有尊重,并培养出适合国际社会发展需求的国际法学专业人才。 1.2 迎接国际局势严峻挑战的迫切要求 进入21世纪,国际社会在各个领域面临重大的机遇和挑战,国际关系进入重新整合的新时代,新的国际秩序将建立和发展,在这个过程中,国际法将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能够在新的国际秩序建立过程中更好地反映本国的立场和主张,世界各国对国际法学的研究和国际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愈来愈重视,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因为先进的国际法学理论和专业的国际法学专业人才,能够为其本国外交政策的实施提供各种合理有效的借口,进而为其实现本国的外交目标提供各种有利条件。 中国是世界文明古国,有着五千多年的悠久文化,从汉朝“丝绸之路”开始,中国就开始了广泛而频繁的对外交往。在当代,中国的对外交往更加频繁,在整个国际社会居于极其重要的地位。政治上,中国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经济上,中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世界第一大出口国、世界第二大进口国,并拥有最多的外汇储备;军事上,中国是世界上军队规模最大的国家,拥有各种自主研发的先进军事设备傍身;文化上,中国是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拥有世界上最悠久的历史文化和最丰富的人力资源。中国如此显耀的优势,使其在国际社会颇受关注,同时也使其遭受诸多挑战,这从近期的国际局势就可窥探一二。政治上,黄岩岛、钓鱼岛的领土主权问题;经济上,欧盟针对中国出口的光伏产品反倾销、美国针对中国出口的汽车及汽车零部件进行反补贴;军事上,美日、美韩在我国周边进行军事演习,妄图威胁我国。所有这些都彰显着对国际法学专业人才的迫切需求。 2 国际法学教学改革的指导思想 基于国际法学在中国法学高等教育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当前国际局势对国际法学专业人才的迫切需求,我国传统的国际法学教学模式亟需加以深入改革。为此,我们应该以社会需求为本位,明确国际法学教学改革的指导思想,为具体实施国际法学教学改革奠定思想基础。 2.1 树立正确的国际法学教育理念 深化国际法学教学改革,首先要明确国际法学教育理念。国际法学与国内各部门法学是法学的两个相互独立的平行领域,两个领域解决的问题迥异,社会对相关人才的需求亦大不相同,这就决定了两个领域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大相径庭。在国际法学教学改革中,应注重国际法学专业人才与国内各部门法学专业人才的不同,以当前国际局势对国际法学专业人才的迫切需求为导向,紧跟世界国际法学学科的发展前沿,在培养模式、专业结构、课程体系、评价机制等方面进行优化,采用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国际法学高质量、高层次人才。 2.2 引入先进的国际法学教学方法 在国际法学教育领域,一大批国际法学学者一致致力于国际法学教学改革研究,他们开拓创新,先后提出了一系列先进的教育方法,其中,最为典型的当属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教授和武汉大学肖永平教授所提出的教学方法。这些国际法学教学方法,经其本校实践取得了很好成效,应将其推广运用到整个国家的国际法学教学中。 2002年9月,在华东政法大学召开的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年会上,黄进教授针对国际法学的分支之一―― 国际私法的教学提出了一系列先进的教学方法,具体包括“国际私法教学与5H人才培养观、国际私法教学与3D课堂教学模式、国际私法教学与实践教学、国际私法教学与双语教学”等。其中,“5H人才培养观”是指在国际私法教学活动中教会学生how to be(如何为人)、how to do(如何做事)、how to learn(如何为学)、how to be with others(如何与他人相处)、how to enjoy life(如何享受生活的乐趣);“3D课堂教学模式”是指在课堂教学中广泛使用discussion(讨论)、dialogue(对话)、debate(辩论)方式进行教学。[3] 武汉大学肖永平教授在国际法学教学方法上提出要实现“五变”,具体是指变“以教师为中心”为“师生共同探索”,变“以教材为中心”为“教材和课外读物并重”,变“以课堂为中心”为“课堂与课外并重”,变“以传授知识为中心”为“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并重”,变“以学会为中心”为“以会学为中心”。同时肖永平教授还提出了“五I学习法”,指出在国际法学学习过程中,要做到正确识别法律争诉点、准确解释法律规则、善于确定关键事实、养成不断追问的习惯和得出自己的结论。[2]而“五I学习法”的养成,则离不开国际法学教学过程的引导。 3 国际法学教学改革的具体措施 国际法学的教学改革,应充分调动教师和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整合一切可利用的教学资源,从教学模式、教学语言、考核方式三个方面深入进行,从而培养出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国际法学高质量、高层次人才。 3.1 改革国际法学教学模式,采用新颖教学方式 国际法学的教学改革首先需要对教学模式进行改革,在传统教学模式的基础上,结合国际法学教学内容的特殊性,引入新的教学方式。由于国际法学内容繁杂,涉及公法、私法的各个领域,为保证学生学习国际法学知识的系统性和连贯性,在国际法学教学体系和教学结构上必须由专业教师主导,因此,传统的“灌输式”的教学模式不可抛弃。但基于传统教学模式过于抽象枯燥,教学效果会因此受到印象,因此,国际法学教学改革过程中需要引入各种新颖的法学教学模式,主要包括多媒体教学模式、案例分析教学模式、模拟国际组织教学模式等,这些新型教学模式使原本抽象枯燥的课堂讲授变得生动形象起来,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听课兴趣,加强专业教师和学生之间的互动,促进学生的自主学习和思考,进而使学生能够自主分析当前的国际局势与国际争端,把这些枯燥的国际法规则灵活运用到保护国家利益的实践中。 3.2 改革国际法学教学语言,引入双语教学因素 国际法学与国内各部门法学相比,最大的特点在于其国际性,这就使得对于国际法学的研究不应局限于国内领域,而应走出国门进入国际领域,这需要有非常高超的语言能力作为研究手段才能完成,因此,在国际法学教学改革中引入双语教学因素是不可避免的。尤其是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化,我国在国际社会上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国际交往越来越频繁,国际问题和国际争端相应的也越来越多,这些国际问题和国际争端的解决迫切需要一大批掌握国际局势发展动态、具有坚实理论基础和开阔视野的高素质国际法学专业人才。为了满足这一需求,培养高素质国际法学专业人才,对国外相关知识的涉猎是必不可少的,双语教学因此应运而生。所谓的“国际法学双语教学”是指在教师讲授国际法学的相关概念和规则,应该提供标准的英文注释,尤其是对于其中的专有名词,必须能够标注准确的英文翻译;在介绍相关国际条约时,对于其出处和原文内容必须向学生加以介绍;在介绍经典的国际法学案例时,应将裁决原文中的关键部分向学生展示。[4]通过以上双语教学途径,在教学过程中潜移默化地提高学生的国际法学专业外语水平,从而为其自主学习国外先进的国际法学专业知识提供便利,以进一步培养出高素质的国际法学专业人才。 3.3 改革国际法学考核方式,进行多角度效果考查 教学过程分为授课和考核两个阶段,对学生的学习效果进行考核是督促学生认真学习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段,其中,期末考试时最传统的验收学生学习效果的考核方式,但从培养应用型人才的角度出发,考核方式不应局限于此。基于培养高素质国际法学专业人才的要求,国际法学的考核方式应该多样化、灵活化,从多个角度对学生的学习效果进行考察,从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除了期末考试之外,国际法学的考核还可以通过布置案例分析式作业、设置模拟法庭或模拟仲裁庭、针对热点问题撰写毕业论文、分小组讨论并展示探讨结果、组织辩论等多种方式灵活进行。通过对国际法学教学效果进行多方位、多角度考核,保证学生既能够掌握国际法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同时又能够灵活运用国际法学专业知识分析国际局势、解决国际争端,进而使他们成长为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国际法学科高质量、高层次人才,满足国际社会对国际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 法学高等教育的目的是培养信仰法律、熟练掌握法学理论知识并能将“教条化”的内容“务实化”的法学专业人才,作为法学高等教育体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国际法学的教学目的亦是如此,但是当前中国的国际法学虽然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大发展,但无论是人才的数量和质量还是研究成果的水准,仍然远不能适应中国对外开放的速度与规模。为了应对国际局势的严峻挑战,满足国际社会对高素质国际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我们应该通过国际法学教学改革,调动学生自主学习和运用国际法学知识的积极主动性,从而培养出高层次的国际法学专业人才。 国际法学论文:案例教学在国际法学教学中的运用 摘 要:目前,案例教学已成为国际法学教学过程中的重要方法。然而在国际法学案例教学过程中出现了将案例教学等同于举例教学、对案例教学不够重视、案例选择不恰当、以学生为中心的模式很难达到等诸多问题。国际法的案例教学应当合理选择案例,教师应当恰当运用讲授案例的技巧,在课程设计方面应增加实践性教学环节时间。 关键词:案例教学;国际法;课程实践 国际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但现阶段我国学生普遍缺乏锻炼和实践的机会,接触国际法实例很难,学习过程中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在国际法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方面的缺陷,提高学生学习国际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案例教学法,就是运用典型事例进行教学,目的在于通过对典型事例的分析和解决思路、方法等的掌握,使学生进一步理解一般的分析原理,并借助这一原理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 [1]。其本质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互动式教学。 一、国际法案例教学易出现的问题 (一)将案例教学等同于举例教学 案例教学成功的重要基础之一是案例报告的规范化和权威性。在目前的国际法教学实践中,有的教师将案例教学理解为简单的援引案例来说明理论知识。虽然在系统知识的讲解过程中穿插案例有助于提高课堂气氛和加深学生的理解,但是这仅仅是系统教学的手段之一,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案例教学。案例教学作为一种教学方法,具有丰富的内涵,包括从案例选择到课堂设计的一系列过程。 (二)对案例教学不够重视 案例教学作为一种教学方法,与其他的教学方法处于同等地位。引进案例教学方法却将其作为一个可有可无的存在,不给予足够的重视,或者过于依赖案例教学方式都是不正确的。案例教学应当与其他方法并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课程分配上的均匀。案例教学有其自身的特点,需要将其与其他教学方式进行合理的搭配。 (三)案例选择的不恰当 案例的选择存在有难度,一旦选择不当,会直接影响案例教学的整体效果。案例选择困难的局面,一方面是因为案例来源不充足,另外一方面因为教师在选择案例时没有把握好标准。在案源上,困难的不是案例的数量问题,而是符合案例教学要求的案例质量问题;在教师选择案例方面,既要顾及到案例自身的价值,还要考虑到学生的基本情况,考虑到教学的进度和整体的教学状况,这些因素处理不好,就会降低案例教学的质量。 (四)以学生为中心的模式很难达到 通常的讲授式教学,以教师讲授为中心,教师处于课堂的中心地位,学生只是单纯的听课、记笔记,在课堂上没有主动性。这种影响呈现在案例教学中表现为教师在台上陈述案件事实,讲述案件涉及的法律知识,总结案件的意义,其中插入学生对于问题的看法。这种模式实际上是案例讲解,是传统的讲授式教学的一种,只是将系统知识换成案例,而不是案例教学。案例教学要求以学生为中心,要求学生与教师之间的互动以及学生之间的互动。教师的角色转换不当,过于主动,就会削弱学生的主动性,同时也会限制学生的思维活动,达不到案例教学的目的和效果。 二、国际法案例教学的课堂实践 选择精确、有效、典型的案例,是实行国际法案例教学成功课堂实践的第一步。所谓精确,是指所选案例内容要与有关国际法理论相吻合;所谓有效,是特指国际法案例的政治性。国际法调整的国际法律关系除了包含法律因素外,更多的还要包括国际政治因素和国际关系的现实,与国际政治太过脱节的案例是没有生命力的。所谓典型,是指该案例在相关法律领域具有代表性。 实例演示:以WTO海龟海虾案为例 该案件的案情如下: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泰国投诉美国对某种虾和虾类制品的进口限制(WT/DS58)(禁止进口没有使用排除海龟捕捞装置捕捞的虾)。1996年10月8日,上述联合投诉方提出磋商要求。争端起因是1996年5月美国颁布609条款,禁止在捕虾时没有安装防止误捕海龟的装置TED的虾类产品进口。投诉方认为美国违背了GATT1994第1条、 第11条和第18条,并造成了利益的丧失和损害。1997年1月9日,马来西亚和泰国要求设立专家组。1997年1月30日,巴基斯坦也提出这一要求。1997年2月25日,DSB设立了一个专家组,澳大利亚、哥伦比亚、加拿大、菲律宾、新加坡、危地马拉、墨西哥、日本、尼日利亚、斯里兰卡、中国香港等11个国家(地区)保留第三方的权利。1997年2月25日,澳大利亚也要求就同样的争端事由设立专家组;1997年4月10日,DSB同意这一要求,决定由同一专家组合并审理澳大利亚的要求。专家组认为,美国禁止早虾和虾类进口的措施违反了GATT1994第11条第1款,不能被认为是GATT第20条中的例外。1998年5月15日,专家组报告由成员各方传阅。1998年7月13日,美国对专家组适用法律和法理解释问题提起上诉。随后,专家组推翻了专家组的一项调查结果,即专家组认定美国的被诉措施不包括在GATT1994第20条的序言允许的范围内。上诉机构推断出,美国被诉措施虽然符合第20条g款的要求,但却不能满足第20条序言中的要求。1998年10月12日,上诉机构报告由成员各方传阅。 该案若实践案例教学,大致可以分成如下步骤: 第一步,教师先将海龟海虾案分配角色,角色的分配应尽可能使大多数学生参与进来。在该案中,教师可以设定主持人1人,该主持人负责介绍案情,并以一段开场白开始这个案件的模拟。教师设定申诉方4人,分别代表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泰国四方;设定被申诉方2人,均代表美国,由其2人共同搜集资料加以抗辩;设定第三方11人,这11人分别代表澳大利亚、哥伦比亚、加拿大、菲律宾、新加坡、危地马拉、墨西哥、日本、尼日利亚、斯里兰卡、中国香港等国家或地区;设定专家组成员3人;设定上诉机构成员3人;设定一定的评委(最好基数),由评委对上述人员进行打分。 第二步,专家组审理程序。这个过程先由申诉方发言,然后由被申诉方抗辩,期间听取第三方的意见,最后由专家组做出裁决。这个过程评委应该对各个人员的表现进行打分,然后取平均值。 第三步,上诉机构审理程序。这个程序是上诉程序,具体设计跟第二步大致相同,最后由上诉机构做出终裁。 第四步,由评委进行核分,并将结果予以告知。同时,旁听观众(未分配任务的同学)可以向任何发言的同学就其所陈述的相关问题进行提问,这个环节要求准备案例的同学需要课下认真准备,确保就自己负责的部分了然于心。 第五步,由教师进行最后总结,并就相关知识点进行讲解,讲解的过程中需要将核心争讼点详细阐释,并积极给学生提供参考资料或推荐相关书籍、论文,以便学生在课后能够及时查阅。 第六步,由学生课下及时查阅资料并进行复习,教师可以在下一堂课时检查学生阅读资料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国际法教学中可以援引案例的选择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国际法院的判决。国际法院对国家的管辖权是建立在国家自愿的基础上的,由它审理的案件数量、范围有限,但根据国际法对国际法院职能的规定,国际法院除了拥有诉讼管辖权外,还有咨询管辖权。所以国际法中的教学案例除国际法院审理的成案外,还应该包括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仲裁机构的裁决、以及国际关系中发生的重要事件等等。这些意见、裁决和事件虽然不同于法院审结的成案,但它们都可以说明与论证国际法的原理、原则的产生和存在,同时也能说明国际法的现实性和复杂性,所以都应该在国际法案例教学中得到合理的运用。 三、国际法案例的教学设计 国际法案例教学设计大致上可以分为以下步骤: (一)案例的选取和整理 “法学案例教学以法律案例为课堂教学的起点,选择恰当的典型的案例是成功实施案例教学的先决条件。”[2]一个好的国际法案例必须具有实际价值,从法学教育来讲,首先,国际法案例的价值集中体现在案例中体现出的法律知识与法律运用;其次,国际法案例必须具有现实性,教师所选择的案例必须具有现实性和真实性,避免凭空虚构案例;再次,国际法案例必须具有启发性,这是案例教学目的的要求,启发性强的案例可以促进学生的思考和分析能力;最后,国际法案例的选择还要考虑学生的心理要求,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争议性强的案例能引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提高案例教学的效率。 (二)课堂讲授的技巧 国际法案例教学的方式可以多样化,可以有不同的课堂讲授方式和手段,恰当的形式可以使得课堂教学达到意想不到的结果。讨论法和质疑法是案例教学中常见的方法,组织学生就案例所涉及的法律知识进行讨论,发现案例中涉及的法律知识;不迷信案例中的结论,在论证结论的正确与否的过程中达到对案例知识的深刻认识和体会。在此过程中,教师要随时把握课堂进程,在应当给与提示、启发或者进行总结的时候能适时地做出反应。除了这些一般的方式,组织学生观看法庭审判或者邀请非课堂人员参与课堂讨论都是可以采取的方式。 (三)增加实践性教学环节时间 由于法学课是一门理论和实践结合较为紧密的课程,因而针对这一特点,教学管理部门在制订教学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实践性教学环节。然而目前对实践性教学环节似乎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它还处于可有可无的地位,或者虽有少量安排,却是杯水车薪。这样要想把学生培养成动手能力强的应用型人才恐怕会成为美丽的肥皂泡。所以,对现行教学计划也应进行改革,要把实践性教学环节时间增加到总课时的1/4甚至1/3,并加强检查落实,让学生有更多的时间讨论案例,有更多的时间进行法律操作训练,这更有利于将其培养成应用型法律人才。 国际法的学科理论和实践在普通高校的法学或国际政治学专业的大学生看来是充满吸引力的,但同时又难免产生隔空喊话的距离感,因为他们生活的空间终究与风云变幻的国际社会相去甚远。[3]案例教学是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应当在国际法法学教育中予以广泛采用。我国不是普通法系国家,案例教学不可能成为主要的教学方法,但是吸收案例教学方法可以弥补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的不足。要使案例教学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达到良好的效果,必须将其与传统的教学方法结合起来,使二者能够相辅相成,同时应当正确认识案例教学,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使案例教学达到最佳的效果。 国际法学论文:国际法学方法论中的分析实证主义 【摘要】面对国际法学方法论的选择,历史上的东西方法律文化都倾向于在国际关系上采用道德哲学的进路,将问题的解决诉诸于抽象意义上的原则与教义。近现代以来,国际法上道德哲学进路与社会科学进路的冲突集中表现在自然法学派与分析实证法学派两种不同的国际法学方法论中,社会科学的明显优势使得分析实证主义在方法论中处于主导地位。国际法学的发展需要法理学的理论支撑,在分析实证主义方法论的统治下,中国的国际法发展需要更多的吸收借鉴包括国际关系在内的多种社会科学进路,在融会贯通的基础上追求创新与突破。 【关键词】国际法;法学方法论;分析实证主义;社会科学进路 一、历史上国际关系中的道德哲学进路 传统意义上,自然法学家们认为道德原则是比法律更高的标准。传统法学确实乐于接受道德哲学的教诲,这来源于道德高于法律的基本假设,道德可以为法律提供评价标准和合理性依据。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道德哲学被认为是永恒不变的,这种进路在国际关系处理中不可替代。随着国家不断的强大,世界上每一个君王或政府不论对内统治或者对外交流都无法离开道德哲学的帮助,道德哲学成了统治一个强大的专制国家并有效进行国际交往的必然选择,古代的国际法带有了明显的道德哲学色彩。 在古代中国,周朝就出现了“天命靡常,惟德是辅”的统治思想,随后的国际交往制度中,“朝贡体制”占据了绝对的统治地位。“朝贡体制”起源于先秦的服事制度,《尚书·禹贡》所载“五服”制和《周礼·秋官·大行人》所载“六服”制,依据血缘亲疏、尊卑高下、地理远近,确立了一套以王畿为中心向周边层层扩散的统治结构,将夷狄置于边远地区。在朝贡体制下,中央王朝有抚驭、开化夷狄的责任,而夷狄则有义务向中央王朝进贡。这样,在高尚德行的感召下,中央王朝和夷狄之间将处于和平的状态。这既体现了华夏民族高度的政治智慧,又体现了道德哲学在冷兵器时代处理国家关系问题中的强大作用。 在西方社会,传承千年的古老文明抵挡不住野蛮人的入侵,黄金时代和民主政治消散在马其顿王朝的铁蹄之下。人们惊奇地发现,经济的繁荣和政治的先进无法转化成一种绝对的强大。在生产力尤其是军事科技无法取得压倒性超前的时代,专制集权的制度才能保证集结全社会的力量。于是,按照马斯洛的需求划分,人们为了生理和安全的需求,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放弃更高层次的需求,抛弃了诸如“品德”、“节制”、“荣誉”等美好的词汇,甘心在“恐怖”下“幸福”地活着。顺势而为,道德哲学披上了神学的外衣,成为专制统治的精神载体,恰如其分地渗透社会的各个阶层的每个细微的角落,把脆弱的国家沾粘起来,创造了一个看似稳定实则压抑了诸多矛盾的秩序。从西欧封建社会的形成过程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自然法在古代社会可以给一个区域带来和平,只有当国家和民族的棱角被道德哲学所磨平,才能真正带来国际社会的稳定。相对于灿烂不朽的古希腊文明,运用道德哲学伪饰的宗教统治来处理国际关系有着一种不可逆的进步性。古代中国的“朝贡体制”和古代西欧的宗教统治都同样体现了道德哲学在其处理国际关系上的重要作用。 二、国际法学方法论的思想定位 (一)近现代两种不同视角下的国际法 1、自然法学派的国际法学方法论 从历史上的国际关系可以看出,自然法学派带有明显道德哲学价值判断的思想一直是确立国际法的指导理论,这种普遍的道德原则和宗教教义在处理国家之间关系时被理所当然的顺从。格老秀斯作为“国际法之父”,在《战争与和平法》中明确支持国际法学中的自然法理论,认为国内法、国际法甚至战争法都应当遵循自然法的基本原则。近代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带来的东京审判和纽伦堡审判,对人权的呼吁让人们切实感受到了自然法中的“恶法非法”思想。20世纪的新自然法学派同样传承了这种对法律应然性的推崇,马里旦所谓的尊严,富勒的道德,德沃金的权利,罗尔斯的正义等等无不体现了他们的价值评判标准,即那种抽象意义上的道德哲学。 面临对国际法问题的评价时,自然法学派主张的道德哲学进路要求人们去考虑国际法“应当”如何,这种预设带有明显的价值衡量倾向。不可否认的是,国际法应当具有道德性,但在复杂的国际关系背景下,道德标准如何确定?法律应然性的具体表现在哪个方面?这种抽象的原则教义无法解决真正的国际法难题,如国际争端的具体解决机制、WTO的具体贸易规则等,道德哲学无法为人们提供一个切实可行的解决思路,自然法学派的道德标榜与口号在面临现实质疑时只能偃旗息鼓。 2、分析实证法学派的国际法学方法论 与自然法学派的国际法“应当怎么样”相对应,分析实证在解决国际法问题时更多的关注其具体“是什么”以及“如何解决”。分析实证的方法论要求人们将国际法从实然之法的角度去研究,进行最基本的实证阐释,从国际条约、国际判例中寻找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规则。所谓国际法的实证分析,即“对于国际法的规范、实践所进行的描述性研究,解决国际法某个领域、某一方面、某一问题上的规则或者实践‘是什么’的问题。”这种方法论以奥斯汀、凯尔森、哈特等人为代表,在不考虑道德的同时注重研究法律规则、文本和体系。 分析实证主义认为,国际法不仅存在于高层次的道德原则和教义之中,更存在于具体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中,软法便是国际法的重要研究对象。这种方法论要求我们的关注点在于实际起作用的法律究竟如何,能够切实解决国际纠纷的国际法才能最大程度上满足现实的需要。“一项法律的制定过程就是力量博弈的过程。 (二)社会科学进路的理论优势 抽象的教义原则高于具体的法律规则,前者可以为后者提供评价标准或正当化依据,这种被德沃金称为“正当化追溯”的道德哲学学术进路源远流长,道德哲学所推崇的正当化基础和“公平正义”的理念在人们心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但不可否认的是,道德哲学在法律甚至是整个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中产生了极大的影响,给予了人类社会一个简单而又稳定的是非评判标准,但它的局限性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社会矛盾的增加而日益暴露。抽象的原则在不断涌现的实际问题面前显得无比乏力,一个笼统的、普遍的、神圣的教义被证明根本不是适用于所有时代的万能钥匙,道德哲学不再像之前的一千年一样高高在上,国家统治者作为法律决策者开始注意更为细节的东西,他们思考并论证着每个棘手的问题,从中获得更为珍贵的价值判断。 道德哲学所说的更高的原则教义,比如对权利话语的推崇或者对自然法、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仅仅是意识形态上的,并不能指导具体的法律制度,最多算作是最后的保障或检验标准。在国际法学领域甚至整个法学理论体系中,真正能够改善人民生活和解决法律疑难问题的只能是社会科学。毕竟,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的工具,解决问题才是王道。国际法学的时代任务不是单纯的寻求正当性基础和标准,而要努力解决国内统治和国际交往关系运行中的一系列问题,特别是疑难问题。莎士比亚说过,“简洁是智慧的灵魂”。社会科学并没有道德哲学如此繁琐和夸张的法律修辞,然而却能提出最简洁的方案和策略去化解法律面临疑难问题的尴尬,因此获得了解决问题的指导权。 国际社会的客观现实日益复杂,在处理日常法律问题尤其是国际法问题上,人类需要一种更犀利,更高效,更能直指问题本质的思考方式,这就是社会科学进路。道德哲学所统治的生产力低下的古代社会相对稳定,但法经济学中的理性选择理论让当前商品经济高度繁荣、社会制度日趋完善、社会矛盾增多、文化多元、道德分质的现代必须抛弃这种进路,道德哲学的传统进路已经不能给予复杂的国际问题以充分的援助,法律决策者必须采用社会科学进路,以应对法律发展的需求。当然,社会科学的各种实证分析方法并没有要通过研究法律疑难问题本身的各种经验要素去取代法律实践中的价值判断,因为毕竟道德哲学的进路解答了人们为什么要受到某种约束的原因。社会科学在解决法律疑难问题时并不能忽视道德哲学的存在,比规则更高层次的法律原则和教义仍然具有指导性,又或者在疑难问题得到解决时用来验证判决和解决方案的合理性和正当性。社会科学和道德哲学一样,都不可能包含所有的思考。其实,没有哪种进路可以囊括所有问题的复杂性并且完全取代其它的理论竞争者。 三、分析实证主义统治下的国际法学与中国 (一)国际法研究中的法理学基础 与各部门法不同,法理学为法学研究提供的是一种共同的基础理论,国际法的方法论研究需要法理学基础作为强大支撑。有学者已经用法理学的理论来分析论证国际法中的基本问题,如从不同流派的视角分析人道主义干涉的法律框架,特别是《联合国宪章》中的部分规定;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等初步探索,但这远远不够,整个法理学的理论框架仍然架构在国内法的研究基础之上,国际法的法理基础与国内法相比明显缺失。 十九世纪,伴随着工业革命的轰隆声,孔德的实证主义和边沁的功利主义把古典自然法学拉下神坛。随后,奥斯丁把两者结合,创造出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并把法学从伦理学中独立出来,使其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近代以来,分析实证主义已经取代了自然法理论,在国际法学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到了当代,虽然在国际人权法等领域,自然法理论有所复兴,但实证分析仍然是大多数国际法学者采用的研究方法。”虽然有学者曾提出质疑:“独木不成林,倾分析实证主义国际法理论一派之力,尚难以支撑起一个国际法之‘法理学’学科。”但这并不能改变分析实证主义“一派独大”的现实局面,国际法学方法论的法理学基础处于并将长期处于分析实证主义的社会科学进路之中。分析实证主义需要不断的丰富和扩充基本理论知识,进入一个更广阔的发展平台,以此来弥补相对于国内法“百花齐放”的理论缺失。 (二)分析实证主义与我国的国际法理论 中国传统文化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使得传统的法文化并不具备分析实证的特点,分析实证作为一种外来的法学方法论,从近代开始传入我国。有学者将其在国内传播以1919年的“”为界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前期是一个初步传人阶段,之后进入深入的探索研究。梁治平先生明确肯定了分析实证主义对我国的影响:“20世纪初输入于中国并且很快在中国思想界取得支配地位的,是19世纪在西方达于鼎盛的科学实证主义思潮,而中国法律学的出发点正是法律的实证主义。”然而中国的现实情况并不如此乐观。分析法学强调法律的概念和规则分析,试图使包括国际法在内的法学理论成为一门与道德分离开来的独立科学,这本身便与中国本土的意识形态存有隔阂。尽管司法实践中一直在强调法官的中立性,但注重情理的儒家传统文化与政治政策压力使得分析实证主义并没有很好的在中国社会生根发芽,在国际法方法论体系中的作用更加微乎其微。但是,“从研究方法上看,分析实证主义最具国际法律思维的特色;而且在对国家权利和义务的精确界定上,离不开实证主义依概念和逻辑的技术分析方法。”面对中国的国际法理论,实证分析的方法论仍然需要处于主导地位。 道德哲学占统治地位的时期,中国在处理国际关系时更多的采用政治艺术和道德感召。面对如今的分析实证主义,国际关系理论或许会为其在中国国际法的方法论发展中提供新的思路。国际法学的方法论作为整个国际关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其与其他领域的社会科学进行融会贯通更有利于我们找到最为正确的社会科学进路。在运用分析实证主义的方法论中,国际关系理论可以更好的研究国际法律制度,实现与国际法学的有效融合。随着新现实主义、制度主义、新自由主义和建构主义等国际关系理论的产生与发展,国际关系中对国际法律制度的体现也越来越深入,美国的实用主义法律价值观已经使得多种社会科学方法并存的国际法学理论拥有广阔的用武之地。目前的中国国际法律制度并不处于学术高位,要想取得突破性进展,在坚持分析实证主义的基础上,要广泛吸收借鉴各种社会科学进路的优秀理论成果,在总结归纳的基础上谋求创新与提高,用科学的方法论来更好的指导国际法学理论和实践。 国际法学论文:中国国际法学会在西北政法大学召开年会 李适时、娄勤俭出席 2012年5月26日,中国国际法学会2012年学术年会在西北政法大学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李适时,陕西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娄勤俭出席开幕式并讲话。 西北政法大学党委书记朱开平致欢迎辞。朱开平说,这次大会的主题选定为“当代中国与国际法——国家实践及理论思考”,非常契合当前我国的外交法律实践,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会议选题立足于当代中国的具体情境来解释和适用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将为我国更好地参与国际实践提供良好的决策建议,必将对我国国际法学科的发展和进一步提高我国在国际法框架内的外交政策水平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他希望中国国际法学会和国际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和西北政法大学建立更进一步的交流与合作,为我国国际法学科建设发展和我国教育事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娄勤俭首先代表陕西省委、省政府对年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对中国国际法学会长期以来对陕西经济社会发展所给予的关心与支持表示衷心感谢,他说,陕西文化资源丰富、自然资源富集、科技资源优越、工业门类齐全。近年来,陕西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着力推进结构调整,经济社会发展处于上升通道。当前陕西正处于全面建设以经济强、科教强、文化强、百姓富、生态美为主要标志的西部强省的关键时期,诸多知名国际跨国公司纷纷来陕投资,设立研发中心、建设生产基地,迫切需要更加完善的、符合国际惯例的税收、信用、监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作保障。他希望中国国际法学会进一步加强对西部地区特别是陕西对外开放的国际法律问题研究,进一步加大对西北政法大学的支持力度,为陕西培养更多的涉外法律理论与实务人才,为政府决策提供更多更好的法律服务和智力支持。 李适时在讲话中指出,当前国际法在国际交往中的重要性日益显现。应对挑战,加强研究,快出成果,既是客观形势的迫切需要,也是国际法学人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他强调,加强国际法研究,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以我为主”,冷静分析、理性判断,准确把握国际关系发展演变的特点和规律;要始终服务国家利益,“为我所用”,立足实际、着眼长远,紧紧围绕我国对外发展战略的现实需要,不断拓展国际法研究的广度和深度;要着力培养青年人才,努力造就一批适应形势需要的高素质、复合型、专业化人才,为我国的对外发展提供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智力支持,要不断加强学会建设,促进学会与政府部门及企业的沟通,进一步强化桥梁纽带和服务作用。 据悉,本届年会是中国国际法学会第一次在西部地区召开的学术年会。在为期两天的活动中,会议围绕当前国际法领域若干前沿问题,就中国国际法事业的繁荣发展面临的形势、挑战和任务等进行交流探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外交部、商务部及省人大常委会、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全国各地国际法教学科研机构的二百余名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在开幕式上,中国国际法学会与西北政法大学签署了共建“中国西部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与科研创新基地”协议。 来源:西北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论文:国际法学方法论探究 【摘 要】国际法学的深入发展,需要以建立有效的方法论为基础,来解决传统法学方法论的问题;通过对不同方法类型的选择,以形成国际法学的方法体系,同时结合本专业的特点提出一些具体的学习方法。 【关键词】国际法学;方法论;方法体系 对国际法的研究,像对任何社会科学的研究一样,有它的不同的研究方法。这些研究方法表明了国际法与其他学科的关系,如历史方法、政治学方法、经济学方法、社会学方法以至于各种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等。这些研究方法对于国际法问题的深入分析起了重要作用。本文从方法论界定入手,阐述了法学研究方法的类型,进而论述了国际法方法体系的构建,并介绍了相关的具体研究方法。 一、方法论概述 方法论,也称科学方法论,是有关各类科学研究的方法的理论,是关于科学研究活动的程序、途径、手段、模式及其规则的理论体系。方法是重要的,但在不同领域所适用的方法不可能都完全相同,解决不同的问题,需要用最合适的方法、最有效的“招数”,因而需要对各种方法进行类型划分,以便于人们选择和取舍,从而能够针对不同的问题,根据不同的需要,运用不同类型的方法。而研究不同的方法类型及其所构成的方法体系,同样也是方法论研究的重要内容。 二、国际法方法体系的构建 国际法作为法律的一个部门,除了上述这些研究方法以外,特别重要的、也是首先要使用的研究方法是法学方法。所谓法学方法指的是在阐述和分析问题中运用法律概念和法律逻辑。法律概念和法律逻辑不是抽象的、空洞的,而是以法律的拘束性为依据的。在国际法上,主要是指对国家的拘束性,在研究的过程中,不能脱离对国家的法律拘束性这个基本点:概念是对国家有拘束性的概念,逻辑是以对国家的拘束性为其特点。因此,深入分析需要善于使用法学方法。然而在研究或确立国际法方法论的过程中,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方法体系的开放性。即国际法研究的方法体系,应当具有开放性。随着人们认识的不断深化,特别是随着方法的不断创新,国际法学的研究方法自然也会不断得到更新。与此同时,由于作为国际法学研究对象的国际法系统十分复杂,对于这样的复杂系统,无论某种方法多么重要,也不可能“放之四海而皆准”,必须要采取多种不同的方法进行研究,因而国际法的研究方法必然要体现出一种多元化的趋势。 (二)研究方法的综合性。即尽管研究方法可以是多元化的,但从现代的发展需要和国际法自身的系统协调来说,不仅要强调对具体问题的分析,而且还要强调对相关问题的综合,因而不仅要强调具体的分析方法,而且同样也要强调方法的综合性、系统化,使方法得到整合,使具有综合性的方法能够得到应用。为此,不仅要注意一个个具体方法的应用,还要注意国际法研究方法的系统化。 (三)研究方法的协调性。强调方法的系统化,进而言之,就是要强调方法的协调性。事实上,事物之间是普遍联系的, 国际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普遍联系的,与其他部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普遍联系的。因此,在国际法研究过程中,对于研究各类不同事实的方法,尤其应注意其协调性,从而更好地发现事实与事实、方法与方法之间的内在联系,探索相关领域的一般规律。 三、国际法学习的具体方法 任何学科都需要掌握外语,以便扩大知识,打开眼界。而国际法尤其如此,因为国际法研究的对象是国际问题,需要广泛地了解外国情况和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把知识只限于一国之内是根本不行的。掌握外国语言,当然是越多越好,至少也要通晓一种外国语文。如果是一种外国语文,最好是英语。因为英语在当前是国际上最为流通的语文,英语国际法材料是最为丰富的。 其次是广泛的基础知识,任何一个部门科学都不是孤立的,它必定与其他部门有不同程度的联系,国际法也不例外,因此,对某一部门科学进行研究,必须涉及到一些其他有关的部门,所以较广泛的基础知识是十分必要的。以前,国际法除了作为法学的一个部门以外,主要与历史和政治学有密切的关系。现在,国际法所涉及的学科更多了,它与经济学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了,它的一些分支逐渐与一些自然科学部门发生了关系,例如海洋法、外层空间法、国际环境法等等就需要一些自然科学和技术的知识。因此,研究国际法要求有相当广泛的学识,包括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一些学科的知识。当然,这并不是说,国际法研究工作者必须是其他有关学科的专家,但是,为了深入地进行研究,对于一些有关学科具有一定的知识,却是必要的。要对国际法进行研究,当然必须有国际法的专门知识。这里应该提及,国际法是一门范围很广的学科。在传统上说,国际法的范围已经很广,其中有国际法的基本理论、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地位、国家领土、居民与个人、国际条约、外交及领事机关、解决国际争端以及战争与中立等方面。 四、小结 对国际法的研究,像对任何社会科学的研究一样,有它的不同的研究方法。这些研究方法表明了国际法与其他学科的关系,如历史方法、政治学方法、经济学方法、社会学方法以至于各种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等。这些研究方法对于国际法问题的深入分析起了重要作用。阐述国际法问题的历史发展,或者从政治或经济的角度来研究国际法问题,或者以国际社会结构为背景或以各种自然科学知识为基础来探讨国际法问题,无疑都将使国际法问题得到深入的分析。然而,一个国际法研究者不易同时使用各种方法,而往往偏向于某种方法,从而使自己的论点在理论上成为一个学派。
全球化与新自由主义关系浅析:新自由主义全球化的理论误区与发展中国家道路的选择 一、新自由主义全球化的理论逻辑 20世纪后半叶,以经济学家弗里德曼·米尔顿、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等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学派兴起,改变了经济主体及其竞争原则的观念。跨国公司和世界金融中心成了世界经济的体系性的单位。国际经济如同国内经济一样,国家也应为市场职能提供一切必要的先决条件,最大限度地取消市场管制,使私人资本向新的、更高的阶段发展,保障国际资本稳定地发挥作用。[1]新自由主义尤其是主张跨国联系的货币主义认为,国际经济的联系为所有参与者提供了机遇,使经济体更为紧密并不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因为需要做的无非是缩小政府的活动范围而已。这种乐观精神充盈于货币主义的派生物——全球化学说中。这种学说声称摧毁政府对外部联系的障碍将释放两种积极的力量。其一是最好的运作机制(市场)从最先进的经济区域扩展到所有的政府放弃了控制权的经济区域;其二是随着这种最为有效的机制的扩散,最不发达的经济区域也会繁荣起来。 该理论认为,对外贸易和投资开放将鼓励资本流入贫困国家。由于工业化国家通过追加资本来赚钱的最好机会已经用完,而发展中国家资本短缺,因此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回报应该比工业化国家高。如果贫困国家降低贸易和投资的门槛,那么富裕国家就会输出部分资本。如果这种资源流入采取的是贷款或间接投资形式,就会补充国内存款,放松对本地公司追加投资的金融限制。如果是国外直接投资,会带来国外的先进技术和技能,金融风险也较少。不管是哪一种形式,投资增加都会使贸易增加,富国从贸易中获得的好处并不以牺牲穷国贸易伙伴的利益为代价。根据这个理论,在所有交易中,进出口双方、借贷双方、股东和员工双方都可以双赢。按照新自由主义全球化理论逻辑,不太发达的国家的机制将愈益类似于发达国家的机制,并且随着这种最好的运作机制的普遍传播,欠发达世界的经济将加速发展,与发达国家财富的差距也会越来越小。 二、发展中国家全球化的实践悖论 在新自由主义全球化的理论逻辑下,只要不太发达国家普遍采用发达国家的机制,他们的经济将加速发展,与发达国家财富的差距也会缩小。然而,无论从机制上还是繁荣程度上而言,全球化的现实并没有使世界经济变得更为统一,发展中国家普遍遭遇与新自由主义背道而驰。[2]典型表现如下: 1.经济增长减速。发达国家的资本确实从近几十年的全球化趋势中获取了巨额利润,但是,有很多发展中国家采用了发达国家所鼓励的战略,利用外国银行贷款和跨国公司雇用当地廉价的劳动力,发展加工制造业增加出口,结果是越来越多的生产利润和债务利息流向富裕国家。发展中国家因为不利的贸易条件、日益激烈的竞争和发达国家经济增长的放缓而导致经济增长下降。除少数国家外,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率严重下降,有些国家还出现了负增长。 2.扩大生产失效。面对增长减速,经济学家经常转向以提高生产作为万用灵丹。生产一般被认为是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动机,它被期待着能作为内在机制运行以推动这一体系的自我扩张。其机制扩张过程为:技术的提升或劳动密集程度的提高促进劳动生产率不断增长节约的资本剩余用来降低价格或提高工资需求增长刺激资本扩大生产。然而在1980~2000年期间事实与理论设想相背离。从1980年开始价格没有下降,也没有出现工资增长。实际工资处于停滞状态,每小时产出和每小时真实工资之间存在着鸿沟,这意味着从生产力增长中获得的几乎全部所得都被资本作为剩余价值剥夺了。制造业部门工人产出虽然增长了,但产品的价格并没有降低,或者工人的工资没有提高,从而导致有效需求不足。相反,服务部门的就业不断扩大,但从事服务业的大部分人的工资都非常低或是非临时性的。 3.债务日益攀升。从1982年到1998年,发展中国家债务增加了3倍,从5000亿增加到20000亿美元,债务国利息不堪重负。撒哈拉以南非洲国家的债务利息占其出口额的40%。拉美有些国家情况更加严重,阿根廷经济就是因为日益攀升的债务走向凋敝的。 三、新自由主义全球化的理论误区 之所以导致发展中国家普遍遭遇与新自由主义背道而驰,其根源在于新自由主义全球化理论的误区。 1.市场并非自足。新自由主义认为市场是自发的,存在着“看不见的手”的调控,因而无须政府插手。市场的确是在人们日常的互动过程中自发形成和自行“扩展”的,它无须人们有意识地设计或统一的中央计划就能达到协调,无需以成员间的共同利益作为前提就能运行。每个独立的参与者在追求各自独立利益的时候能够自觉地形成高效配置资源的手段。然而市场充分发挥作用有许多前提条件,而这些前提条件都不是市场能自动提供的。比如说,市场的有效运行需要以人们在商品价格和品质方面形成某种共识作为前提,需要不受那些与价格无关的外部因素的干扰,需要产品及其制造环境十分稳定。同时,市场的良好运行还涉及到许多非市场因素。国内市场尚且如此,更何况无序的国际市场。国际市场只有一只“看不见的手”,穷国在拆除贸易与投资壁垒的过程中更需要政府来调控市场。 2.股票市场并非万能。在通常情况下,股票价格上升了,工商企业可以从中获得部分资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和扩大经营,促进物质生产和商品流通,持股人也可以从中取出一部分用于消费,而消费的增加又可以反过来促进物质生产。但是,股票市场的动荡却会严重阻碍经济的发展。就资本主义经济史而言,股票市场与金融投机活动是一对孪生子,相伴相随,而且股票市场越发展,投机活动也随之进一步发展。就华尔街的股票市场而言,现在它的持股人有几千万,然而股市价格的涨落基本上是操纵在为数不多的大炒股户手中,他们直接或间接地谋取暴利。也就是说,在华尔街股市兴风作浪的主要是金融垄断资本。他们的投机活动的猖獗必然破坏股票市场的正常运作,从而破坏整个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转,加重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导致市场的无序。 3.资本剩余和市场调节并不协调。新自由主义坚持认为,创建自由市场,即解除国家加给市场的所有限制将最终造福于所有国家。然而,资本剩余的利用和市场的调节机制间并 没有那样清晰的关系。当出现持续的停滞趋势时,这一点会变得更加明显。在商品生产和服务方面的投资机会减少时,越来越多的资本剩余会投向大幅扩张的金融中。信息技术的发展,使金融市场愈益成为国际性的市场,资本在全球每一个角落寻求利润。这样就使停滞趋势和金融危机全球化了。此外,在资本主义体系结构中,所有地方都面临着生产能力大量闲置和堆积如山的债务问题,但新自由主义却束手无策。 4.全球化的一个重要理论前提是比较优势理论,然而比较优势理论产生作用的一些前提却被忽视了。新自由主义十分推崇李嘉图的比较优势学说,认为即使一国在每个方面的生产率都低于另一国的情况下,自由贸易对贸易双方也都是有利的。但是,萨米尔·阿明和其他人却证明了这一理论并不正确,因为该理论实现有一个前提,即相对劣势产业部门的工人能顺利地向相对优势产业部门转移。对于穷国而言,如果相对劣势产业部门的工人不能顺利地向相对优势产业部门转移,那么自由贸易是十分危险的。菲律宾自加入WTO后一路攀升的失业大军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5.国标贸易必然促进经济发展的论断值得怀疑。发展中国家以出口为导向发展工业,但忽视了国内市场服务。如果太多的发展中国家同时去搞贸易自由化,其出口产品的价格就会在国际市场上下跌,这种自由化会造成自己打败自己的结果。东亚“四小龙”的成功主要是因为其他许多发展中国家并不鼓励贸易。但是即使贸易增加了,也不足以证明对经济增长有利。一些经济学家以计量经济数据来证明贸易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但另一些经济学家认为计量经济学应用在经济等其他重大而复杂的问题上从来不会有什么指导意义:要发现潜伏在表面现象背后的精确的经济联系并不是数据能说得清楚的。不同的变量或基期的选择完全可能得出相反的结论。经济学家罗德里克带头攻击这种支持贸易的回归统计研究。作为贸易自由化坚强捍卫者的著名经济学家巴格瓦迪和斯里尼瓦森也同样严厉批评这种回归论断。[3] 正是由于以上的理论误区,导致了全球化背景下一系列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行为。 1.新自由主义认为越少干预的政府越好,而事实上发达国家的政府干预都加强了。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无论是美国或英国,都实行不挂牌的凯恩斯主义政策,加强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干预。国家为保护市场机制而加强在国家经济和世界经济中作用的趋势被称之为“向正统自由主义的妥协”或“向凯恩斯主义的妥协”。[4]发达国家在全球化中获得了巨大的超额利润,而发展中国家由于受到国力的限制或者受自由化思潮的影响,政府没有或者没有能力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在全球化中受的是更多的伤害。 2.市场改善意味着垄断受到控制,但与全球化论断相反的是,向世界市场开放会增加了垄断程度。由于世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在新自由主义全球化背景下各种垄断势力在不断加强,而市场本身无法解决与控制垄断问题。由于绝大多数垄断势力都是发达国家的商业企业,而发展中国家受到经济水平的限制,没有完善的避险机制和监管体制,无法避免发达国家的剥削,因此,全球化的结果是强者越强,弱者越弱。在金融全球化中,以美国为首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占主导地位,他们存在产业结构和技术上的优势。发达国家政府直接参与支持金融资本的活动,把预算开支的20%或国内生产总值的3%-5%转移到持有国债的金融资本所有者手中,从而使金融资本成为永久性实际正利润的受益者。这一市场垄断了世界金融市场30%的金融资产。跨国公司是推行全球化的有力工具,它们是庞大的垄断组织,触角延伸到全球各个地区。但是目前世界上6万家跨国公司中80%属于发达国家。[5] 3.资本的重新配置并不合理。新自由主义者认为,资本充裕的经济发达地区的资本收益率要比资本匮乏的经济不发达地区低,因此,在开发的资本市场中,资本会从发达经济区流向不大发达的经济区,促进不发达地区的生产增长,最终赶上发达经济区。但是,由于美元和发达国家货币的强势地位,国际投资形成了有利于发达国家的格局。“从理论上讲富国在向贫国输出资本,但在目前的体系中,却是穷国向富国输出资本”[6]。“发展中国家虽然吸引了不少发达国家直接投资,但与民间或地方大量利用外资相对应的是发展中国家政府对发达国家政府债券的大量投资,中国就曾在这个意义上被国际金融市场称为资本净输出国”[7]。以美元为主导的国际金融体系极不合理,它迫使除美国以外的所有国家不断增加外汇储备。目前世界各国中央银行共有2万亿美元的储备,这种外汇储备很大部分投资于美国的短期国债,从而刺激了美国的过度消费,繁荣了美国经济。 四、几点启示 1.从新自由主义产生的历史背景来看,它之所以能在西方国家以外盛行和发展,是因为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被西方国家的政府派上了新的用场。在某些西方大国和某些国际经济机构的策划和支持下,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向发展中国家强制推行,并形成一套所谓的市场取向型经济改革方案。这一方案的基本内容是“国有企业私有化,宏观管理自由化,经济发展战略外向化”,其目的是要破坏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干预,扰乱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秩序。中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应时刻警惕全面自由主义对本国经济改革和开放的危害,但同时又要看到,以西方发达国家为主导的经济全球化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和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我们应正视这一发展趋势,否认或断然拒绝都不是解决之道,只会给国家经济造成更大的危害。针对我国目前的实际状况,当务之急应是不断完善本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调控能力;创造有利的条件,积极培植本国和本民族的创新能力和创新体制;培育本国有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产业、企业和品牌。 2.从新自由主义的历史渊源来看,资本主义的经济学说经历了一个长达几百年的否定之否定的辩证发展过程。一部西方经济学说史,实质上是国家干预主义和经济自由主义两种思潮争论、交锋、斗争的历史,而且发展到今天,两种思潮的政策主张具有相互融合的趋势。事实上两种思潮的政策主张,在西方经济的实践中也交替出现过。这说明每一个历史时期的西方经济学说,总是与当时的经济环境和经济条件相联系的,也总是对当时的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因此,在学习和借鉴西方经济学说时,一定要与其历史环境相联系,既不能照搬照抄,也不能一概否定。特别要与我国现实的经济状况和实际条件结合起来,科学地吸收其中合理的成分,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借鉴别人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的基础上,走自己的路子,创立自己的经济学说。从国家利益的角度来衡量自己的现实基础,趋利避害,制定一套符合本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战略。 3.发展中国家应该强化国家主权意识,用经济主权来保护本国的利益。多数发展中国家曾沦为殖民地,为了国家主权曾进行过不懈的斗争,深知国家主权对一国的重要性。虽然以货币主义作为思想基础的全球化理论声称,民族经济向世界的开放使得在发达经济区运作的机制向不太发达的经济区传播,并且使得世界财富在这两个区域均衡化,但是这些变化的积极后果主要发生在发达经济区,而全球化进程事实上扩大了发达经济区与不发达的经济区之间的差别。因此,发展中国家在任何时候都不应该放弃国家主权,相反应该强化国家主权意识,牢牢控制国家的经济命脉,保障国家的经济安全。否则,国家利益就得不到保证,国家就有可能被他国操纵甚至沦为经济殖民地。在同发达国家的经济交往中,为了防范经济全球化过程的弊端和风险,发展中国家必须制定用国家主权来保护本国利益的策略。[8] 4.加强区域经济一体化,形成发展中国家的总体利益和统一认识。发达国家在经济全球化和全球规则中的优势地位具有自我维护和自我加强的特点。然而发展中国家综合国力相对弱小,为了保护本国利益和发展中国家的整体利益,发展中国家必须发展区域—体化,建立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团结合作,发挥总体力量,才能对一些不合理的全球规则施加更大的影响,逐步建立符合发展中国家利益的真正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 全球化与新自由主义关系浅析:全球化背景下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创新与国际法 摘要:20世纪以来的国际关系学是一个纷繁复杂的舞台,各种各样的“主义”与“理论”都在其上有着精彩纷呈的表演。但就对国际关系实践的影响力而言,自由主义、现实主义与建构主义无疑是表现最为突出的三股思潮。从本质上说,新自由主义是垄断资本国际扩张的理论体系。虽然自由主义有很大的局限性,但是对国际法与国际组织的重视,一直是自由主义阵营的一个基本共识。冷战结束以及全球化的迅猛发展,为自由主义提供了理论创新以及扩大对实践影响的机会,“软权力”理论以及“自由主义国际法学”的提出及传播即为典型。自由主义的理论创新为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法的进一步发展与国际法学的进步提供了良好的理论支持,虽然其中存在的瑕疵我们也不容忽视。 [关键词]自由主义;新自由主义;软权力;自由主义国际法学 经济全球化是世界经济体系发展的一个阶段,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但迄今为止,它又一直处在国际垄断资本的支配之下。从本质上说,新自由主义是垄断资本国际扩张的理论。我们不拒绝参与经济全球化,但对其背后的新自由主义和垄断资本的国际扩张则须保持高度警惕。无论是在冷战结束前的紧张气氛下,还是冷战结束后、全球化迅猛发展的今天,国际法与国际组织始终都是自由主义规划世界秩序的蓝图中的重要一环。①为了更好理解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视野下的国际法,我们可以从考察20世纪80年代与新现实主义展开激烈的“新-新论战”的新自由主义学派入手。 一、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传统视野下的国际法——以新自由主义的观点为例 20世纪80年代新自由主义与新现实主义构成的国际关系理论发展史上的“第三次论战”,极大地推动了国际关系研究的进步。相对于新现实主义,无论是在分析层面,还是在理论与研究方法上,都决定了新自由主义的理论路径与国际法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其也为国际法的发展与国际法学的进步提供了良好的理论支持。 (一)在分析层次上新自由主义对体系进程的关注与国际制度的地位 虽然新自由主义与新现实主义的基本假设是一致的,即都是立足于国际体系处于无政府状态与国家为国际关系中重要角色的假设,但由于两者对国际体系的关注点不一而导致两个学派视角下的国际制度乃至国际法的功能与作用的反差。 新现实主义者所提出的结构主义模型包括三点,即“无政府秩序原则”、“忽略其他差异,功能基本一致的单位即国家”以及“国家之间权力分配”。在前面两点不变的情况下,“权力分配”成为决定国际体系结构的三个重要原则中唯一的可变因素。因此,新现实主义者的体系结构可被定义为国际体系中的权力分配。而且,由于新现实主义者对于权力分配的基本思考在于“集中关注作用最大的国家”,所以,权力分配就是指大国之间的以物质为基础的实力分配。[1](p16-17)而国际制度,包括作为核心部分的国际法,也就没有多少的存在空间以及用武之地了。与此相比,新自由主义者并没有否认这种结构模型,认为以大国间实力分配为核心的国际体系结构是国际关系的重要因素。不过,他们也认为,国际体系的特征并不仅仅如此。正如他们所指出的:新现实主义者所强调的权力分配当然是重要的,但仅仅强调结构是不够的,还需要由强调国际体系的其他特征加以补充。[1](p17) 立足于此,新自由主义者认为新现实主义者将单位之间的互动即国际体系的进程归为单位属性而不加考虑是一个错误的做法,实际上,进程与结构一样,都是国际体系的重要特征。这时,新自由主义强调的重心就从国际体系结构转移到国际体系进程,即影响包括国际体系中单位之间的互动方式和互动类型的“进程”的,主要包括“体系结构”和“国际制度”等两种体系因素。在这两种因素中,由于国际体系结构的变化是相当缓慢的,要等主要国家之间的权力关系发生根本性的改变之后才能够完成,因此新自由主义者就把国际体系结构假定为常数。一旦国际体系结构被假定为不变的常数,那国际制度就成为国际体系的最主要特征。[1](p17)至此,出于对体系特征的认识,从进程角度对新现实主义的批判中,理论化程度最高的新自由主义学派,提出了国际制度选择国家行为,即与“结构选择”针锋相对的“制度选择”理论。[2](p44)新自由主义者的基本问题是,在国际结构不变的情形下,国家表现出不同的行为:有时合作,有时冲突。那到底是什么样的体系因素导致了这样的不同行为?亦即:是什么样的体系因素影响了国家的合作或冲突行为。对此,新自由主义者认为,是体系进程因素影响了国家的行为,而体系进程中最具意义的因素是国际制度。[2](p45) (二)在立论与研究方法上新自由主义的定位与国际法的关系 不仅仅是由于新自由主义关注国际体系进程而决定其理论特征是国际制度,而且在立论与研究方法上的独特视野,也决定其对于晚近国际立法,尤其是国际经济立法的勃兴的影响或解释,也将占据独特位置。 在立论上,一方面,新自由主义继承了古典自由主义的假设,崇尚“放任自由”原则,即在国内社会中如果人们能够在自由竞争条件下充分地按照他们的偏好行事,那资源分配将最合理与最有效率,而且,这条法则不仅适用于国内社会,放到国际经济领域,也是行得通的。同时,基欧汉自认为其主张属于“成熟的自由主义”(sophisticated liberalism)或是“制度主义”(institutionalism),这种自由主义介于主张自由贸易将导致和平的“商业自由主义”(commercial liberalism)和强调国际制度或规则对各国关系的管理的“管制自由主义”(regulatory liberalism)之间,是对它们的综合与超越。另一方面,虽然新自由主义接受了新现实主义的基本假设,即不仅承认国际体系的无政府性是国际关系的第一推动力,国家仍然是国际关系的最重要的角色,也承认国际关系中物质力量占据决定性的地位,其基本思路仍然属于理性主义的范式。但是,与纯粹物质主义的新现实主义不同的是,新自由主义看到了国际制度的重要性,其对国际制度的强调无疑突破了物质权力这一现实主义的内核,不仅将制度、规范等属于社会范畴的非物质性内容引入国际关系理论体系之中,并且使其成为一种主要的理论概念与研究变量。[3](p4) 在研究方法上,新自由主义深受经济学领域的新制度经济学的影响,该学科中有关交易费用理论、国家理论、法和经济学研究等,都被新自由主义者广泛应用,从而打上了自由经济主义的许多烙印。具体地讲,新自由主义者在理论分析中大量运用了博弈论、系统分析、结构—功能分析等方法,对国际合作、国际制度的一般理论,包括其产生、发展以及维持的可能与方法等等作出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从而增强现象解释与结果预测的准确性,并提出避免合作失败与增强合作成功几率的一些策略或手段。这些,显然为国际立法的顺利进行提供了重要的谈判技巧,也为东西南北等国家走出谈判僵局提供了有价值的路径选择。 至此,我们可以看到,在新自由主义的研究路径中,国际制度占据了核心地位,以国际制度为研究核心的新自由主义国际机制理论,也成为该学派成就最大的一块。当前,新自由主义国际机制理论与国际法的研究有着紧密融合的趋势,而新近对国际机制“法制化”的探讨使这种趋势更为明显。实际上,新自由主义国际机制学者逐渐认识到,遵守国际规则的国家履行的是一种法律责任,而且,随着冷战的缓解乃至结束,另一种区别于物质权力的制度权力对于国家行为的影响日益增大。当然,在国际机制学者的研究带动下,国际法学者也很快意识到国际机制理论对于分析国际法问题,所能提供的巨大帮助,即前者为后者提供了一种有用的分析框架。如今,至少在一些领域,国际法学者正在遵循着国际机制的研究路径来分析一些国际法现象。[4](p79)当然,国际机制学者与国际法学者开始的这种跨学科合作,无论对于何方,都有更宽广的研究空间以及产生更丰富的研究成果的潜力。 二、全球化背景下自由主义的理论创新与国际法的发展——以“软权力”理论为中心 在冷战结束与全球化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各个领域的国际合作广泛开展,国际机制“法制化”成为趋势之一,这些现象似乎验证着自由主义者的观点与预言。此时,以约瑟夫•奈为首的一些自由主义者及时提出了“软权力”理论,对包括国际经济领域的国际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尤其是表现在促进“国际软法”的发展方面。 在自由主义学说中,“软权力”一直是核心概念之一,但在冷战结束以前,由于时局的不适宜,这个核心概念并未能“理直气壮”地发扬光大。不过,冷战后国家之间经济发展之竞争,使得该学派力挺“软权力”理论的时机成熟。这时,约瑟夫•奈宣称,在冷战时期,东西方对抗的轴心是包括军事力量、核威慑等在内的硬权力,但随着两个超级大国全球军事对抗的消失,权力的定义不再强调传统上的军事力量和武力征服,科学技术、教育文化、经济增长等因素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相比之下,地理、人口和原材料则变得越来越不重要。[5](p155)换句话说,国际政治性质的转变已使无形的权力即软权力变得更加重要,国家凝聚力、普世性文化和国际制度正在被赋予新的意义,权力正在变得更少转化性、更少强制性、更趋无形性,包括美国在内的所有国家都必须适应这种转变,必须学会运用包括文化与意识形态的吸引力,操作相互依赖,管理与影响国际制度,共享人类文化价值,推广民主、自由理念等在内的“软权力”资源实现自己的战略目标。[5](p171)简言之,在提倡“软权力”的学者看来,在已进入全球信息时代的今天,尽管硬权力和软权力都很重要,但软权力相比过去而言更加重要。[6](p25)立足于此,约瑟夫•奈结合这两种权力勾画出新世纪美国对外政策的战略思路:[7](p243) 约瑟夫•奈认为,美国的新战略不仅要确保美国的生存与发展——当然,这是首要考虑的问题,也要考虑这种战略给美国之外的国家与人民所带来的适当利益,因为只有在满足“相互利益”的基础上,美国“霸权”的合法性才能够得到别的国家的尊重。鉴于此,美国必须继续承担为世界提供全球公共物品的重任。当然,公共物品的提供并不是无选择性的,必须是极其重要以及美国的实力所能够承担的。按照此标准,约瑟夫•奈认为,美国应当优先考虑那些有关国际体系的问题。具体包括:一方面,19世纪下半叶占有主导优势的英国所关注的三件公共物品,包括“维持欧洲主要国家之间的均势”、“促进开放的国际经济体系”、“对国际公共领域的开放的维护”等,都适合于美国当前的情势:第一,维持地区均势和尊重各国领土完整,是美国必须提供的一项公共物品。第二,推进开放的国际经济体系不仅有利于美国经济的增长,同时也有利于其他国家的经济发展。而要维护一个开放的国际经济体系,美国既要抵制住国内保护主义的影响,也要支持世贸组织(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经合组织(oecd)等国际经济组织的运作。第三,美国在保持诸如海洋等国际公共领域对所有人开放上存有利益。另一方面,今天的国际公共领域包括了一系列新问题,如全球气候变化、濒危物种的保护以及外层空间和虚拟网络空间的使用等,这些问题都关系到包括美国人民在内的全人类的命运。因此,在当今世界,全球公共物品也有新的变化,美国必须对此做出反应,包括:第一,美国应该促进世界各国在贸易和环境、防止武器扩散、打击恐怖主义等领域的国际合作机制的发展,以更好地组织这些领域的国际行动。第二,美国还应该把国际发展放到更优先的位置,它也是一件重要的全球公共物品。第三,充当调解人是作为处于主导地位的强国的美国可以提供的另一项重要的公共物品。至此,约瑟夫•奈总结到,对美国而言,一个基于全球公共物品提供的大战略应该包括如下内容:(1)维持重要地区的力量均衡;(2)促进开放的国际经济;(3)保护国际公共领域;(4)维持国际规制与机制;(5)援助经济发展;(6)充当联盟召集人和争端调解人。 无疑,约瑟夫•奈依据“软权力”理论所提出的美国冷战后对外战略,不仅有对美国一些传统外交战略的肯定,如二战后致力推进开放的国际经济体系,也有对某些方面美国不当的外交政策的鞭策,如在全球气候变暖等的全球公共问题上美国至今没有起到领导作用。当然,更为重要的是,它对冷战结束后以及新世纪里美国的外交战略提出了一个整体规划。从冷战后美国对外政策的实践看,这个立足“软权力”理论的外交战略思想的及时提出,正是响应了冷战后美国以“硬权力”与“软权力”相配合的世界新秩序战略。虽然美国冷战后的战略实践并不是与约瑟夫•奈勾画的战略构想完全吻合,甚至有些方面是相违背的,但人们仍然可以看出其对“软权力”的重视。按照这个战略设计,包括维持wto等普遍性国际组织以及国际法律制度、推进全球开放的国际经济体系、维持重要地区的力量平衡,甚至包括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等方面均成为战略目标,这无疑在理论上极大地提升了国际组织与国际法的地位与作用——毕竟至今全球主要国际组织以及国际法律制度的维护与发展仍然和美国的对外战略息息相关。 总之,“软权力”理论旨在向世界展示与推销美国民主制度和自由市场经济体制,而美国要达到此目标,最直接有效的办法就是推动以“自由化”作为理念的主要国际组织的运作以及推动国际法的发展。当然,这早已运用到美国的对外关系实践之中。且不说西方价值观在联合国、wto、imf、世界银行(wb)、oecd等国际组织运作中的主导性,也不说这种价值观在国际政治领域、人权以及社会领域的国际立法中的影响,即使是以效益为中心的国际经济立法也如此。不仅是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双边航空自由化协定以及双边税收合作协议中“美国范本”的横行,甚至是在区域与多边规则的制定中,诸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欧洲能源宪章条约》(ect),甚至是wto等国际组织或条约的许多规则,无不带上美国国内规则的影子。而按照托依布纳有关“法律全球化是在公民社会的各个部门创建了大量无中心的、独立于国家之外的立法过程”的界定,[8](pxiii)由于“美国在世界经济的主导地位,通过私营公司创制出的全球化法律就颇自然地采取全球商法美国化形式”[9](p39)。实际上,“美国商业法已变成一种全球化的普通法,明示地或默示地被吸收在各国的契约之中,并正开始被吸收到其他许多国家的判例法,甚至是制定法中”[9](p39)。无疑,以上种种现象正是美国“软权力”对国际立法以及各国国内立法的影响输出的鲜明写照。 在这里,我们可以预测到的是:为达到推销西方自由市场机制、民主理念、人权意识、文化价值观等的目的,冷战后新自由主义者提出的“软权力”理论已经并且将继续影响“自由主义”为主导的主要国际组织的运作以及国际法的发展方向与内容。 三、全球化背景下自由主义理论向国际法学的扩张——以“自由主义国际法学”为中心 冷战结束、全球化迅猛发展以来,自由主义的理论创新不仅仅体现在“软权力”理论的提出,也在于其向国际法学的直接扩张,表现在由美国国际法学会前任会长安妮—玛丽•斯劳特(anne-marie slaughter)教授所倡导的“自由主义国际法学”(liberal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law)的崛起。事实上,无论是“自由主义国际法学”的分析起点,还是其理论假设,乃至分析方法及研究路径,无一不是从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中引申而来的。对国际法学而言,将自由主义的理论路径引入国际法的研究,为国际法学开辟了一条“自下而上”的研究路径。这对于长期以来依赖“自上而下”的国际法传统研究路径是一个很好的补充,也为当代“跨国法”的研究提供了良好的分析框架。 长期以来,国际法学的主流理论沿袭了“自上而下”或“由外至内”的分析路径,对国内因素的研究呈现出忽视的状态。对此,斯劳特指出:“国际法学的主流理论所提供的解释国家行为的基本模式,很不幸地存有一个‘黑箱’(black box)或者‘撞球’(billiard ball)缺陷。在这些基本模式中,国家被认为在结构与功能上是无区别的个体,而且国际社会与国内体制之间具有不可通约性。”[10](p226)显然,这种研究模式的弊端在于许多重要的、必须考虑的因素都被排除出去,从而导致最后得出的研究结果的准确性令人怀疑,这些重要因素包括:个人、公司、ngos、政治和经济领域的意识形态、观念、利益、身份以及相互依赖等等。[10](p227)为了尽快打开这个“黑箱”,斯劳特拟定了一个新的“自由主义议程”(liberal agenda)的研究规划。[11](p185)在这个研究规划中,斯劳特首先提出了三个最基础的假设:第一,国际政治中最基本的角色是国内社会的成员,包括追逐个体利益以及利益相冲突的个人与公司、私人社团;第二,所有的政府只是代表国内社会的部分利益,即在国家政策中得到反映的利益;第三,最终导致国际层面的合作与冲突的国家行为反映的是国家偏好的性质与构成。[12](p228)立足于以上假设,斯劳特认为,“自由主义国际法学”需要探讨的首要因素不是在国际层面,而应该集中在国内或跨国层面。要准确分析国家行为,除对国家角色与权力因素做出分析外,还必须对国家和国内与跨国社会(domestic and transnational society)之间的关系作出“进程”分析。体系层次的分析是把国家看成单一或相似的结构与功能,导致对“国家如何行动”的观察存有“黑箱”。而通过这种“进程”分析,主权的“黑箱”变得透明,进而能够看到国内政府是如何以及多大程度上代表活跃在国内与跨国社会上的个体或集团的利益而展开国际层面的活动。[12](p207) 立足于以上假设以及设定的研究任务,“自由主义国际法学”侧重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第一,国际法的概念和活跃在国际体系中的不同法律主体是如何对国际秩序作出贡献的;第二,处于规则外围和边缘的国际公法的功能定位;第三,怎样使得国际制度效率最大化等。② (一)规制国际秩序规则的渊源以及它们的互动 传统上,被认为对国际秩序作出独特贡献的国际公法被定义为“国家之间”的法律;国际社会是一个由国家组成的社会;国际公法的功能在于实现这个社会的目标和价值;对于调节国际关系,尤其是和平与稳定方面,国际公法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毋庸置疑的事实是,国际秩序是被从上而下创设的。与此相反,秉承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以个体为分析起点及国际秩序是自下而上创设的理论假设,斯劳特认为,国际法的主体应该被设定为尽可能广泛,包括直接和间接影响国际秩序的各种行为体。换句话说,不仅应包括传统的行为主体即国家,更应包括个人、公司、利益集团、ngos、国际机构等非国家行为体。而且,当代国际秩序的维护不仅仅意味着和平与稳定,也包括社会正义和政治正义。 一旦认定国际秩序是“自下而上”被创造的,就意味着许多以前被忽视的但对国际秩序发挥了实际效用的各种实体规则、规范、概念以及程序必须被重视。自由主义理论的分析路径将它们带到了规则的中心,并且提供了一种彼此联系的理论分析框架,即自由主义理论的贡献不仅仅是将这些不同种类和不同层次的法律放在一个统一的分析框架中,而且使这些法律在国际秩序中的优先地位发生了变化。如果说国家行为是个体或群体博弈选择后的表现,那么创建国际秩序的关键就在于规制这些博弈选择以及调整个体或群体的行为的具体规则。在这种意义上,将责任强加给国家的传统国际条约和个体并没有发生直接的联系,倒是个体之间互动规则发挥出至关重要的作用。由此,斯劳特认为,对国际法与国际秩序的分析的先后次序应该翻转,即从传统的以国际条约为分析起点转为将个体之间互动规则的分析作为起点,才符合国际法的“真实”面貌。在这里,自由主义国际法学探寻了个体与国家之间相互作用的结合之处,在这里有三个层次的法律,或者至少三种立法,反映了个体与国家之间的互动:第一,国内社会以及跨国社会中的个体和群体制定的自律规则。第二,政府制定管理国内和跨国社会中个体和群体的活动的规则。政府之间还可能在一些共同事务上相互协商制定规则协调它们的管理活动。第三,国家制定调节它们之间相互关系的规则。以上被高度概括的三个层次的法律,是可以重新解释国家与个体之间的互动的三种经常性与标准化模式的。而个体之间的互动,要么直接通过国家机构进行,要么在国家机构的影响下进行,要么通过国家机构与国外的个体之间实现互动。 总之,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不仅提出了一种与传统不同的、自下而上的国际秩序,它所关注的相关主体和活动层面都发生了改变,并对产生不同规则的实体之间的互动与影响进行了重新排列。每一个全球性问题都有着国内根源,而直接规制个体和群体的法律更可能触及问题的根源,它们对于国际秩序产生了最直接的影响。除非国家将某些权力让渡给超国家的实体,否则这些法律规则的影响力比国际公法更大。作为一种值得考虑的选择方案,国际公法和国际制度可以明确地以个人和群体的行为或者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属性作为今后的发展方向之一。 (二)国际公法的功能 在自由主义国际法学对塑造国际秩序的法律规制的分类里,传统的国际公法被归于第三等级。虽然已是最后等级,但其毕竟还是在塑造国际秩序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因此我们有探讨其功能的必要性。一般来讲,国际公法的传统功能是致力于对关联交叉的“集体行动之困境”的调和,或者规制各国共存之需要。但是,从自由主义者的视角看,许多看起来非常“国际化”的问题都有其国内根源。包括战争、环境恶化、保护主义等,都源于个体和群体中优先利益的错误选择或者代表某种优先利益的政府行为被扭曲等。简单地讲,全球法律规则与国内法律规则紧密相连,前者依赖于后者。因此,按照自由主义国际法学的观点,国际公法的基本功能不仅仅在于创设一些国际性组织来实现单个个体国家无法达到的目标,更在于影响和改善国内相关机构的职能。这种功能在国际社会生活中逐渐明朗,但至今仍然被认为是特例性质的、有疑问的以及边缘性的。 自由主义国际法学应优先对这种问题展开分析,并将此功能视为国际公法的核心功能来对待。以下领域或命题是国际公法发挥这种功能的典型表现:第一,人权法。在自由主义国际法学的视野下,人权法是国际法的核心。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建构中,人权法至少是一种可以确保最低限度的个体权利或利益不受侵害的机制。第二,人道主义干涉。当许多国际法学者与政策制定者仍然以“不干涉内政”的教条反对人道主义干涉时,自由主义理论却认为,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来自人权法的天然属性。当然,这种行动必须是极端谨慎的。在大多数情况下,自由主义学说只是支持非常有限的人道主义干涉。第三,补充作用。国际法的补充作用的前提不仅需要国际社会在审判方面有足够的能力,而且是在国内法庭确实不能或者不愿意起诉的情况下。遵守这种前提才合乎自由主义之理念,即国际法或国际机构是用来影响和提高国内机构的机能,最终目的是通过监管,或者竞争,让国内法与国内机构自身能够实现这些功能,国际责任在本质上毕竟还是需要通过国内行动来实现。第四,从国际管辖权到普遍性管辖权的转化。将传统的国家责任向个人责任的扩展,相应的国际刑法的管辖也从适用于国家扩展到同时适用于个人,即实现从国际管辖权到普遍性管辖权的转化。第五,显现国家责任。国家必须承担将它们的国际责任在国内执行的义务,这种转化让国家脱离了与别的国家面对面的独立责任。第六,构建遵守能力。当前出现的“新主权”并不是以前被遗弃的权利,而是国家参与数量及能力日益增长的国际机制和制度网络的权利。然而,对于许多国家来说,遵守由这些机制或制度加于它们的责任,就必须提高它们国内遵守的能力,包括教育和规制它们的公民的能力。因此,构建遵守能力必须被渗透进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相对属性。 (三)提高国际制度的效率 怎样使国际制度效率最大化呢?将国际制度深嵌进国内与跨国社会以及迎合人们对之影响国内制度的期许是合理方式之一。斯劳特认为,国际制度必须融入并正在融入国内社会,最好的例子是日渐增多的国际法庭。有较大影响的国际机构往往是那些个人可以直接提起诉讼的机构,如欧洲人权法院。同样,wto争端解决机制中,ngos也能够对涉案国家或争议问题施加压力。如果允许个体进入诉讼程序,那相关的国际法庭在国内和跨国社会中都会获得更多的支持。当然,国际制度的能量将取决于其成员国家的组成,或者授予其权限时国际关系的状况。 四、全球化背景下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创新所折射的学术意义 自冷战结束、全球化迅猛发展以来,国际合作广泛开展,国际制度的作用重新被人们重视,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以及国际组织等非国家行为体日益活跃,这似乎印证了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立场与观点,尤其是反映到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对国际法的态度方面。同时,国际关系学理发展史本身也似乎验证了自由主义有关国际法的看法的合理性,即自古典现实主义将国际法的作用与地位贬到最低点之后,国际关系理论视野下的国际法以及国际组织的地位与作用呈现出逐渐提高之趋势。至当前,国际关系理论的不同范式之间对于国际法的态度或立场已呈现出某种趋同的态势。例如,现实主义范式中以新古典现实主义理论为代表的一种发展趋势是在对待国际法以及国际组织的问题方面与自由主义日益趋同;同时,经过自由主义者对观念的研究以及温特为代表的社会建构主义的努力,理性主义与反思主义之间对待国际法的态度也呈现出趋同的态势。虽然这种趋同只是一种努力方向或态势,但这毕竟证明了不同范式之间在国际法的作用与地位的问题上,正努力寻找一种“最小的共识”。 而且,自由主义学者巧妙地利用全球化这一对其有利的学术与实践环境,无论是“软权力”理论的及时提出,还是“自由主义国际法学”的出现,都是自由主义理论繁荣与扩张,进一步强化其学术影响与地位的明证。对于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这种发展趋势,也有学者提出了质疑。无论是“软权力”理论,还是“自由主义国际法学”,在理论分析方面确实还有许多亟须解决或完善之处。以后者为例:一方面,自由主义理论应用于国际法研究存在的一个重大问题是该理论的研究视角定位于自由民主国家所引发的。③虽然国际法学者可能看到自由民主国家对国际法的具体承诺,可以作为国际法得到遵守的一种解释,但问题是这并不能类推至国际法对所有国家都能够施加的约束,这种约束真正施加时是不管这些国家的政治导向为何的。对于国际法学者来讲,国际法是国际社会中的普遍性法律规范,他们的任务不仅是必须揭示自由民主国家如何遵守国际法,也必须解释非自由民主国家对国际法的遵守问题。如果过分强调自由民主制度和非自由民主制度之间的区别,将不可避免地产生两个不良倾向:其一是对非自由民主国家之间、自由民主国家与非自由民主国家之间开展有效的国际合作的可能性,太过悲观;其二是对自由民主国家之间的国际合作的可能性,太过乐观。另一方面,斯劳特将欧盟法作为自由主义式的国际法律制度的典型例证的做法也存在着问题。对斯劳特来说,欧盟法成功的关键是欧盟成员国的法院能把欧盟法当作超国家法而接受与解释。然而,对于国际法学者来说,欧盟法并非典型或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法。确切地说,欧盟是依赖于一个国际条约而建构的国际组织,欧盟法却是自从1957年《罗马条约》签订后逐渐发展而来的,依赖于该条约构建的国际组织所创造的一系列法律。因为欧盟法直接对成员国产生效力并且在很多案例中直接适用于成员国国内的民众,因此其符合自由主义理论所提倡的跨国法。然而,如果把它看成是国际法进一步发展的“范例”或方向无疑是具有误导性的,[4](p80)到目前为止其仍然只是国际法中的一种特例。此外,自由主义国际法学的许多假设仍然经不住太多的推敲。例如,对于自由主义国际法学有关有效的国际规则的前景期望,不能再仅寄予传统的仅仅实行“水平形式执行”的国际条约,而是必须寄予跨政府规则网络(像巴塞尔委员会)或者由自由民主国家发起的“垂直形式执行”的国际条约或组织(像欧洲人权大会)的假设并不牢靠。虽然晚近跨国社会规则急剧膨胀,但传统的实行水平形式执行的条约法也得到迅速发展乃至深化,至今我们还很难推断出跨国规则的效力是否已经超过传统的条约法规则。[13](p252)事实上,鉴于以上缺陷的存在,在西方国际法学界,跨国法的研究至今仍然被排斥在主流之外。 至此,我们可以看到,如果“自由主义国际法学”希望把自己发展成一个对国际法更具有解释力,从而达到更接近国际法的“真实”的理论,其还有一个不断完善与成熟的过程。同样,“软权力”理论的倡导者也面临这一问题。包括“软权力”与“硬权力”的区别所在,两者的关系如何,外交实践中两者的比重或均衡,两者的矛盾或冲突的恰当解决在内的诸多重大问题,倡导者都必须有一个更加深入的思考,否则其理论本身的自圆其说以及进一步深化,将面临很多的困难。当然,“瑕不掩瑜”,无论是“软权力”理论,还是“自由主义国际法学”,都为国际关系理论的繁荣以及国际法研究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与影响。因此,我们可以期待的是,“软权力”理论与“自由主义国际法学”的出现,既是对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发展的一种契机,也是一种挑战。 放眼到当前的国际关系学,我们可以看到,冷战结束后至今又是一个国际关系理论繁荣的时代。“最大现实主义”、“最小现实主义”、“地缘经济学”、“软权力理论”、“世界秩序理论”、“全球化理论”、“民主和平论”、“文明冲突论”、“历史终结论”、“女性主义”、“第三条道路”、“新主权理论”、“新帝国论”等理论,不仅对冷战后的国际政治经济局势或前景作出了各自的分析与预测,也对国际法的地位与作用作出了自身的定位。对此,我们始终认为:“多元化”的世界总是比“单一”的世界更为精彩以及更有生命力。每一种理论对待国际法以及国际组织的观点分歧,对于国际法进行更为全面的认识是有裨益的,它们都为人们提供了从某一个侧面看待国际法的方法与机会。也许随着现实世界的发展,人们最终会检验出哪一种观点或看法更符合实际,但从学理上讲它们都具有某种价值意义。 全球化与新自由主义关系浅析:浅谈超越新自由主义全球化范式 一、经济全球化是当代世界经济最明显的特征 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经济最深刻而持久的动向。对经济全球化的定义众多,它主要指涉“货物、资本、生产、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跨国流动加速发展的条件下,全球市场经济进一步形成,国家和其他政治力量出现整合和重组,各国之间的联系和相互作用大大加强。”经济全球化加速了生产要素的全球流动,世界经济通过贸易、资本和技术的全球运动日益相互依赖,其本质是世界经济一体化。 经济全球化的产生与深化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基础之上。资本的积累和对利润无止境地追求,要求资本突破地域限制。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对此,马克思早在《共产党宣言》中就描绘了资本在全世界开疆扩土的图景。“资产阶级,由于开拓了世界市场,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过去那种地方的和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互相往来和各方面的互相依赖所代替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确立的一百多年后,在资本的驱动下世界市场真正形成。南于19世纪末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先后完成工业化,国内资本主义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在不断积累,终于酿成矛盾的外溢,列强加剧对世界殖民地的争夺,触发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列强间的大规模战争重创了资本主义经济,并加剧了资本主义内部矛盾,1929-1933年世界经济危机爆发,各国为应付国内危机,以邻为壑的政策使得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中断。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政治经济格局发生重大变化,资本主义政治经济重心由欧洲转向美国,而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在二战后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中占据另一极。为了恢复和壮大资本主义体系的生命力,与苏联在全世界展开争霸竞赛,头号资本主义国家美国与前资本主义霸主英国达成妥协,形成了以美元为中心的布雷顿森林体系,该体系汲取了第一次世界大战战后安排的教训,形成了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三大国际经济组织为核心的国际经济秩序。资本主义经济在战争的废墟上迅速恢复起来,并经历了持久的繁荣,这就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战后“黄金时期”。以美国主导的资本主义主义国际经济制度重启了经济一体化进程,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经济全球化呈现加速趋势。 经济全球化作为一种客观存在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战后新一轮科技革命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的物质基础和技术支持,劳动生产率大幅提高,产业间和产业内部分工不断深化,产业升级为国家间、区域间产业转移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这些无一不加速经济全球化。有分析将全球化的动力总结为科技革命的推动,自由市场的扩张和市场理念的普及。但究其根本,是资本的扩张本性,它对剩余价值的追求驱使资本在全球奔走。到20世纪70年代晚期,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经历战后持久繁荣后,资本积累在国内的盈利空间极其有限,国内市场无法满足庞大的资本盈利要求,垄断资本尤其是金融垄断资本已蓄势待发。 经济全球化是世界经济的一种发展进程,在这一进程中,企业借助商品和服务的国际贸易机制,通过资本在世界市场上运动以实现资源和生产要素在全球配置。这无疑可以促进产品和各种生产要素在世界范围内流动,大大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经济全球化不仅可以提高经济效率,促进经济发展,还可以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全球传播,为不发达地区提供发展机遇。 然而我们也需要清醒地认识到经济全球化的另一张面孔,它是一把双刃剑,如若不洞悉经济全球化的本质,对经济全球化无条件地拥抱可能弊大于利。从经济全球化的重新驱动到加速发展,都可以看到国际垄断资本的核心角色。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固然是资本逐利、经济发展的客观结果,但是对国际垄断资本而言,它们从来不满足于坐等盈利机会。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下,经济意识形态从来都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而在国际垄断资本不断壮大的同时,新自由主义终于问鼎主流经济学宝座。可以说新自由主义是为国际垄断资本服务的最好的催化剂。 二、新自由主义的兴盛之路 新自由主义作为一种经济理论和学术思想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末期,经过40余年的锤炼和沉浮,到了20世纪70年代才逐步取得了西方经济学的主流范式,并最终主导英美国家的经济意识形态。 新自由主义在产生之初,是一种经济学理论和思想。从早期的米塞斯坚定地反社会主义到新自由主义的中坚力量哈耶克成立“朝圣山学社”、从弗里德曼货币主义的形成及其后卢卡斯的“理性预期革命”,他们都是作为经济理论和经济思想存世。新自由主义产生时是为了坚守古典自由主义经济传统,它以彻底的反对共产主义、社会主义和反积极的政府干预,主张保护私有财产和自由的市场经济为鲜明的理论特色。关于新自由主义,乔姆斯基认为:“它是在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个新的理论体系。古典自由主义以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为代表,他们相信市场上的自由竞争可以自动调节经济,在以资本牟利的市场中每个人会受“看不见的手”的指引追求自身的利益,而个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会有效地促进社会的总体利益。古典自由主义兴起于18世纪下半叶,鼎盛于19世纪。它是对重商主义经济思想和政策的反叛,主张经济的自由放任,反对国家对经济尤其是国际贸易的干预。在古典自由主义思想指导之下,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潜力在英国获得了前所未有的释放,也成就了英国19世纪的帝国霸业。然而古典自由主义并非万能的,它不能解决社会收入不公和贫富差距加大的问题,而后起的工业国家对英国霸业的挑战加剧了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间的竞争。经历第一次世界大战和20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的西方世界面临长期萧条和宏观经济不稳的经济难题,以“凯恩斯革命”为标志,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无法再坚守其自由至上的信条,政府纷纷出手干预经济,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主导地位终结。 20世纪70年代资本主义世界的“滞涨”危机使得凯恩斯式的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失效,“政府失灵”成为新自由主义批判的靶子。新自由主义以“凯恩斯革命的反革命”为口号,试图恢复古典自由主义的荣光。它反对政府财政政策调节宏观经济总需求,调节经济周期波动;主张放松市场管制,给予企业最小的干预,自由经营,特别是消除政府对垄断企业的规制;反对高福利和大规模的社会福利开支,主张国有企业和公共服务的私有化以提高企业的效率。因此,新自由主义常常被简化为自由化、私有化、市场化。新自由主义者无一不是市场原教旨主义主义,他们竭力反对政府干预经济运行,主张保护私有财产、自由经营、自由贸易,并将它们作为最高的经济目标。 随着撒切尔夫人“别无选择”口号响彻全球和里根政府的执政,新自由主义在资本主义世界最信奉自由放任的两大资本主义国家取得了官方经济意识形态地位。新自由主义的经济学理论的政策主张在英美得以实施,并开始了全球扩张历程,其实践的主要标志是“华盛顿共识”的形成和推广。华盛顿共识是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由美国国际经济研究所主持召开的关于拉美经济调整和改革研讨会上达成的共识,它主要包括十大政策工具,核心内容包括紧缩财政、减少政府干预,国有企业的大规模私有化,实施贸易、投资、金融自由化等,它们皆是“市场原教旨主义”的具体体现。作为美国国际经济研究所前所长的威廉姆逊声称,这十大工具不仅适用于拉美国家的经济改革和调整,而且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药方,由此新自由主义开始由美国主导的国际经济组织向全球不遗余力地扩展。 三、对新自由主义全球化的批判 新自由主义兴盛之时正是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跨国公司和金融垄断资本大肆扩张的时期。经历了长久繁荣的战后资本主义经济积累了庞大的财富,而战后新科技革命为资本扩张提供了优越的技术基础。而此时美国国内对垄断行业的种种规制让庞大的垄断资本在国内束手束脚,阻碍了垄断行业的发展。而对于渴望发展经济,尤其是缺乏资本与技术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过剩的正是他们所需,因而经济全球化浪潮为资本在全球的扩张提供了最佳机遇,这些垄断资本自然乐意打着“自由”的旗号向全球扩张。此时经营自由、贸易自由成为了垄断企业的“自由”,而政府成为需要被规制的对象。新自由主义以自由为旗帜,以效率为利剑,以推进世界自由贸易与投资为己任,为经济全球化加足了“燃料”,有力地加速了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因此可以说战后的经济全球化是新自由主义式的全球化。 20世纪70年代世界经济的特征之一是跨国公司成为世界经济最重要的非国家行为体。西方跨国公司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掌握着世界上最先进的生产力,处于全球产业分工体系的顶端。而绝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却处于世界经济结构的末端,亟需发达国家的资金与技术,如此双方形成强烈的互补性。在《全球化与新自由主义》一文中大卫・科兹指出,全球化所表现的跨国经济活动的增强,使各国大公司一方面竞争压力加大,另一方面又可以较自由地摆脱国内限制。由于全球竞争的加剧和国内限制的减弱,战后资本与劳动关系的再次逆转,劳动对于资本的依附加重,资本获取剩余价值的空间增大。跨国公司自然成为经济全球化的主力军,它们跨越民族国家的边界,在能获取最大利润的地方扎根,生产、贸易和资本流动最大限度的自由化才符合其根本利益,它们无疑是新自由主义的坚定信奉者和先锋实践者。 20世纪70年代世界经济的另一大特征是经济日益金融化。一方面,战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不均衡导致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瓦解,国际金融体系进入利率、汇率市场化和金融自由化时代;另一方面,20世纪70年代的石油危机致使石油价格在1973-1976年上涨4倍,石油出口国积聚了大量的资金,它们在欧洲市场寻找到出路,促成了欧洲资本市场的繁荣。世界经济在金融化道路上一路狂飙与新自由主义的政策主张是十分契合的。正如大卫・哈维写道:“新自由主义就是将一切都金融化。对金融机构的支持和金融系统的完整性就成为新自由主义国家关心的根本议题。”经济金融化加速了资本在全球的流动,促进了世界贸易与投资,对世界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金融的全球化与自由化同时也导致了大量的国际投机经济,这些投机资本并不以实体经济为本,而是游走于各个资本市场以谋取高额利润,造成了经济的过度虚拟化,是促成国际金融危机的祸源。 新自由主义理论的核心代表哈耶克的经济学思想是建立在“自发扩展秩序”理论基础上的,他主张彻底的经济自由,唯有如此才能实现“自发扩展秩序”,他主张彻底的私有制,唯有私有制才能保证个人的经济自由甚至于政治自由。对于全球化的发展也基于上述思想,新自由主义将其看作是自由市场制度的自发产物,它的显著特点是“超地域性”,资本本性要求不断打破国家间的界限,实现社会空间组织方式的重组。 经济全球化并非如新自由主义的赞歌那般完美,“事实上,全球化是一种非常不均衡的过程,倾向于再生产出新的和既有的社会经济结构和政治等级。”随着技术的进步和资本的过度积累,资本的有机构成不断提高,致使资本缺乏盈利机会。依据大卫・哈维关于资本的空间理论,通过地理扩张和空间重组可以解决资本盈利问题,而剥夺性积累就是锋刃。在新自由主义时代,将公共资产、公共权利私有化,资本积累的金融化,国家对财产和收入的再分配等等构成了剥夺性积累的主要途径,其结果是使财产和收入从社会大众手里转移至上层大资产阶级,从全球落后国家转移至少数发达国家。这种对新自由主义式的经济全球化所造成的全球经济等级化、不均衡化的批判是深刻的。前所未有的经济全球化必然塑造起新的世界经济秩序,问题是这个新的世界经济秩序依据什么原则建立起来。“马克思园地协会”主席科恩・塞阿一针见血地指出,新自由主义是资本主义全球化意识形态的理论表现。在这个全球竞争秩序之中,必然有规则的制定者和规则的遵守者,以及对违规者的惩罚规则。新自由主义全球化尽管在促进世界经济发展与繁荣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它以全人类利益的代表者身份许诺的共同繁荣却终难实现。归根结底,新自由主义在全球的扩张,是国际垄断资本尤其是国际金融垄断资本的利益在全球扩张的理论和意识形态表现。 作为资本主义经济领头羊的美国以新自由主义为武器实行“没有帝国的帝国主义”,建立起以发达国家为主导的全球新秩序和资本的世界积累制度。斯蒂格利茨在《全球化及其不满》一书中例证了在新自由主义指导下大量资本涌入新兴市场而后撤离,导致该国货币贬值,造成金融市场的崩溃。它们包括1995年墨西哥危机、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1998年俄罗斯危机、2001年土耳其以及2002年阿根廷危机。而危机之后的拯救则使本国经济雪上加霜,在其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借贷国融资有严苛的条件,这就是以财政紧缩为核心的一揽子稳定方案,这些“结构性调整”使得危机国家经济加重了衰退,贫富差距加大,加剧了社会的动荡。然而,伤人终将伤己。由2007年的次贷危机酿成的金融风暴在资本主义的大本营美国爆发并迅速波及全球,数家金融巨头纷纷向美国政府求援救市,新自由主义的经济自由和反政府干预被置于九霄云外,新自由主义的神话不攻自破。 四、超越新自由主义全球化――经济全球化的另一种可能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终结了新自由主义的神话,但经济全球化的总趋势并没有改变。世界经济进入危机后“常态”,经济复苏的步履艰难,摆在世人面前的是危机后的世界经济应该建立怎样的运行秩序,抛却了新自由主义式的另一种全球化是否可能? 中国发展的实践表明,超越美国主导的新自由主义全球化是可能的。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同策,积极融入世界经济。中国30多年的发展不仅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积累了深厚的物质基础,也为世界贡献了落后国家实现经济腾飞、国家稳定、社会繁荣的“发展智慧”,对中国道路、中国模式出现了繁复的阐释和解读。笔者主张通过分析中国对经济全球化的认知、主张及其实践,探究一种超越新自由主义全球化的可能性。在对外开放,融入世界经济的几十年中,中国始终站在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立场,主张构建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在国际金融危机之后,旧有的世界经济秩序已是千疮百孔,重构世界经济秩序成为最重要的国际议题,其中探索超越新自由主义范式,建立起公正合理、普惠共享的经济全球化应是重构世界经济新秩序的核心内容。 (一)独立自主、创新进取――经济全球化的参与基础 面对世界经济最显著而深刻的发展趋势,中国对经济全球化坚持了独立的认知态度和行为范式,而非盲从新自由主义倡导了经济全球化模式。有学者总结,“美国过去的成功是因为它并没有在本国实施新自由主义,而是使其他国家实施新自由主义,从而导致它们的自杀。”中国不仅避免了“自杀”的命运,反而脱颖而出,从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角度看,也是因为中国没有实施新自由主义,反而坚持了“被自由主义所竭力诟病的所谓的中国经济体制的‘落后性’,如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社会主义政治体制、强有力的政府调控以及对资本自由化的有效控制等。”这些因素是中国成功的重要源泉,也是中国抵御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实现中国经济平稳、持久发展的有力保障。 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国家利益的界定也随之变化,不管是利益边界还是利益内涵都会与前全球化时代大为相同。经济全球化表现为经济活动的跨国化,主权国家的地位及其民族国家利益界定受到全球化的各种因素制约。这种制约主要表现为,一是民族国家让出部分经济主权给超国家组织机构,二是经济全球化影响一国国内经济结构和经济治理。以国家汇率政策为例,一国的金融货币政策通常寻求三大目标:独立的货币政策;维持本币汇率的稳定以及资本的自由流动。在美元主导的经济全球化时代,蒙代尔指出,多数国家或经济体面临着“三难选择”,因为这三个目标逻辑上和操作上互相矛盾。一个国家或经济体只能在固定汇率制、浮动汇率制以及资本管制这三种汇率制度中选择其中的一种。可见对民族国家而言,首要的问题是在经济全球化时代保持国家政策的独立自主,维护国家利益,否则就会失去其独立性,沦为主导国家的经济附庸甚至政治附庸。 保持国家的独立自主并非拒绝经济全球化,更非关起门来发展。中国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发展中国家也可以在保持独立自主的前提下,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以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为重要的发展动力,实现国家经济的高速发展。美国《时代》周刊高级编辑乔舒亚・库珀・雷默在2004年提出“北京共识”,其内涵主要包括主动创新和试验、积极维护国家利益和边界,积累具有不对称力量的工具。与华盛顿共识相比,“北京共识”的灵魂核心在独立与创新,而非某个政策主张的不同。在国家发展战略上,世界上并没有统一的发展模式,所谓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最终只会成为教条。只有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不断地改革与开放,以创新制度与技术为发展动力,实现自主式发展。主权国家仍旧是当今世界政治经济最重要的行为主体,一国参与经济全球化时需坚持独立自主原则,捍卫国家利益,唯有此才有参与和推动经济全球化的深厚动力。 (二)普惠共享、可持续发展――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目标 经济全球化是世界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产物,当今经济全球化推进世界经济增长,促进国际间贸易与分工,深化参与国家的对外开放,有力地提高了世界经济资源配置效率。然而在新自由主义主导的全球化格局中,各国受益是严重不均衡,在经济全球化体系中存在分明的等级化特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拥有经济、政治、科技的绝对优势,在全球价值链中处于核心区域,掌控了价值链的分配权。这就造成了经济全球化体系的一端是发达国家的垄断和支配,另一端是发展中国家的从属和依附。这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宗旨相违背,也会严重损害经济全球化可持续发展的动力。因此主张可持续发展的、共赢的经济全球化才符合各参与国家的长远利益。经济全球化是世界经济真正联为一体,大家同住“地球村”。各个参与主体以平等、尊重为前提,彼此和平共存,以非零和思维实现普惠共享、可持续发展的世界经济一体化,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长远目标。 (三)要素自由全面流动,全球经济平衡发展――经济全球化的核心动力 当今的经济全球化以生产要素的国际分工为基础,经济全球化突出表现为“一系列导致要素、中间产品与最终产品以及服务产品市场的经活动,跨越地理界限形成统一整体,并使跨国界价值链在国际循环中地位不断上升的过程”。因此,实现资本、贸易、技术和劳动力等各类生产要素跨国自由流动是经济全球化的根基,也是其促进资源配置效率的要旨所在。然而,以“三化”著称的新自由主义全球化并未做到这一点,开放市场方面,发达国家使用双重标准,对发展中国家常常以非关税壁垒等形式保护国内市场,片面强调贸易的自由化特别资本和金融的自由化,但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劳动力流动却采取了严格的管制措施。因此,实现全球经济要素自由而全面的流动仍旧是经济全球化的努力方向。 全球经济平衡发展是实现经济全球化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然而新自由主义全球化时代的世界经济存在严重的结构性失衡问题。全球经济的结构性失衡是一个逐渐积累的结果,这突出表现在世界经济过度金融化导致的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的失衡以及国际分工和产业结构失衡。美国作为国际金融自由化的主导者,以美元霸权为支撑,形成借贷消费的巨型债务经济,最终引致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在金融危机之后的2009年,美国的对外资产和负债分别是18.4万亿和21.1万亿美元。资产是GDP的1.3倍,负债是GDP的1.5倍,但对外负债净值占GDP的19.4%。可见,金融一体化进程过度超前于经济一体化进程,会加大经济全球化的运行风险,因此国际社会需加强对国际金融的监管,使之适应于以实体经济为基础的经济一体化速度,防范严重的国际金融危机扰乱经济全球化进程。 经济全球化失衡的另一问题是国际分工和产业结构失衡。国际分工主流形态从早期的产业间分工发展到产业内分工、产品内分工,生产要素的国际分工成为国际分工的核心,产品的各增值环节决定了其在全球价值链中地位。掌握了核心技术、拥有创新理念和品牌价值,掌控营销渠道的大型跨国公司在全球价值链中具有主导地位,这些大型跨国公司母国主要是发达国家,它们在全球的经济布局造成了”服务一制造”国际分工和产业结构的失衡。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全球经济开始艰难的全球经济再平衡,发达国家开始重启制造业,相反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面临产业结构升级,提升自身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的问题。 总之,实现要素全面自由流动,争取全球经济平衡发展,才能夯实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根基,最大限度地促进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有效配置,驱动世界经济稳定、可持续发展,为实现普惠共享的经济全球化奠定坚实基础。 (四)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体系――经济全球化运行的制度保障 经济全球化使得经济活动超越一国边界成为跨国甚至跨区域活动,由此造成了诸多的全球问题,“这突出表现在国家间在不同领域和不同程度上,存在着日益增多的,共同的,普遍的利益,包含着共同受益或共同受害的因素。国际合作、国际机制、国际制度甚至国际一体化建设,逐步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生存和发展方式。”这就促使了全球治理的出现。 然而在全球治理应本着怎样的原则构建怎样的世界政治经济秩序的问题上,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存在着的巨大的分歧。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前,由美国主导的新自由主义全球化构建的世界政治经济秩序与美国国家利益保持高度的一致,然而却存在重大弊端,主要体现为全球治理中的治理霸权、治理缺失两大难题。霸权指的是“一种特定的统治方式,其中占主导地位的国家创立的秩序在意识形态上得到广泛的认同,秩序的运行依照普遍的原则,这些原则确保主导国和统治阶级能够继续保持它们的无上地位,同时又给弱势团体以一定的满足或得到满足的希望。”在新自由主义全球化中,世界政治经济秩序体现出美国的经济霸权、政治霸权和意识形态霸权。“华盛顿共识”为发展中国家的改革和发展出谋划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先锋,然而却是败绩累累,成为治理霸权的最佳例证。其后有学者总结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失败原因时指出,“它们经常是不透明的,而且有许多决策是关起门来制定的,发展中国家没有得到充分的尊重。它们未能倾听发展中国家的声音或者没能对其加以反应,部分原因是它们在本质上是不民主的”。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组织的种种弊端,新兴经济体要求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经济组织进行改革的呼声强烈。这本身是重构世界政治经济秩序的重要努力。 在全球治理中,一方面表现为治理霸权,另一方面则表现为治理缺失。“某些国家失去的,并未被其他的国家所得到。各国政府权威的流失,已经造成了―个很大的无权威空洞,这个空洞或许可以称之为‘无治理’。(ungovernanee)”这种治理的空洞可能是治理主体的缺失或者不明确,也可能是治理主体之间因为矛盾分歧无法达成全球治理共识和行动,同时全球治理又“是由无数的,准确地说是成千上万个具有不同历史目标、结构和进程驱动的控制机构构成的”。在民族国家为核心主体的国际体系中,国际组织的权力来源于主权国家的让渡,当经济全球化要剥夺许多国家独立的经济政策尤其是货币财政政策时,国家被迫在经济竞争和保护社会安全网之间做出艰难选择,全球治理就面临巨大的约束。因此全球治理的有效性始终是它面临的首要问题,构建公正合理而充分的全球治理体系以解决与日俱增的全球问题,仍任重而道远。 在重构世界政治经济秩序进程中,首先需不遗余力地反对美国式的制度霸权主义,同时为其构建坚实的政治基础。各国以平等互利为前提,本着责任共担,权利共享的原则,依据各国自身的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唯有此才可能真正建立起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体系,为经济全球化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
传播学论文:探析网络电影流行的传播学 摘 要:该文从传播学的角度阐释了网络电影的流行的四个特点:参与性、自主性、个体性和匿名性,及其所带来的个性的伸张与自我的释放,由此刺激作品的丰富,引发观赏的热潮等效应。 关键词:网络电影;传播;电影 网络电影,也称“网上电影”,顾名思义,是在网上放映的电影。但是,仅仅在网上放映电影,还不能称之为网络电影。2000年5月,据称是全球第一部网络电影《量子计划》出炉。《量子计划》是全部数码制作,片长只有32分钟。2000年5月5日在全球首映。同年6月,好莱坞全数字影片《405:惊魂时速》上网首映。仅一周时间,便有25万人次下载观看了该片,尤其在与iFilm公司签约之后,《405:惊魂时速》更是创下了100万次下载的空前纪录。iFilm公司程序设计部主任称,《405:惊魂时速》堪称个人制作网络电影的开山之作。 2000年8月18日,另一部声称是“第一部真正的网络电影”《175度色盲》在我国台湾正式诞生。这是一部兼具多重实验性的电影,在播放方式上增加观赏者自主,并配合网络互动性。网友可以依照顺序正着看、倒着看、跳着看。2000年9月14日内地第一部互动式网络电影《天使的翅膀》正式开拍。每个网友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想象对《天使的翅膀》的故事、人物及对话和细节提出自己的创作想法。创作人员和网民实现全方位实时的互动影片采取在网上边互动、边拍摄、边播出的方式,以吸引有志于从事影视创作的网民。 网络电影,不是指以网络故事为题材拍摄的影片,比如《网络时代的亲密接触》。也不是指放到网上发行、播放、宣传及付费下载的传统电影。那网络电影究竟是什么? 陈思之在《何为网络电影》一文中,对网络电影下了这样的定义:“所谓网络电影,是指专为在网上播放而制作的电影短片,一般播放时间为5分钟,最长不过30分钟。”子荫、白木的《网络电影:为电影插上翅膀》一文中,也认为:“网络电影是特指专为在网上播放而制作的电影短片一般长度为5分钟最长也不过30分钟。”而陆琼在她的论文《谈网络电影的人性化互动》中,一方面承认当下流行的网络电影的定义是:“指在网上观看的电影”,但同时,她认为这只是“所谓的”网络电影,与真正的网络电影不同,她给“真正的”网络电影以不同的定义:“真正的网络电影参与性极强,首先可以从网上下载标准化的电影软件,然后根据自己的喜好修改剧情。所有人都可以参与电影制作。有兴趣的人甚至可以通过扫描仪输入本人影像扮演戏中角色。其次可以上载自己拍摄的电影与网友共享,不仅满足了影视爱好者,培养了电影观众,也把人从固有的接受模式中解放出来。” 综上所述,网络电影又称网络短片,一般意义上而言,网络电影是指专为在网上播放而制作的电影短片,它寄生于网络,与一般的电影院电影不同。同时,如果超越这种一般意义上的定义,网络电影特指那些在网上发行的,超越了简单的观赏性,而增加了更多的参与性与互动性的小影片,这是网络电影的发展方向。 1.参与性带来个性的伸张 网络电影的传播者不分阶级不分阶层,任何人都可以成为网络电影的传播者,任何人都可能成为网络电影的影评家。网络电影如同众多在网络上的事物一样,有巨大的传播与评价空间。任何人只要想传播,便可以把链接到网络的任何地方;任何人只要想评价,就可以将自己的评价在网上出来。至此,文化之间不再有上下游的分别,网络电影的传播者之间,也不再有阶级和阶层的分别。 网络电影的传播突破了国家与地域的限制,任何地方的人都可能点击、观看、传播、评价。可以这样说,在互联网上,如果没有语言的障碍,那么,没有国界与地域的明显界限。我们在中国,可以点击大洋彼岸的网页,观看美国或韩国制作的网络电影,并将它的链接在自己的网页上,或在即时对话框中传给对话的远在非洲的朋友,还可以同时在网页上留下自己的评价。这种突破国家地域限制的自由使网络电影得到更为广泛的传播。 网络电影的传播带来了电影评论的自由参与。一方面,网络电影带来了电影评论的时间、空间的自由,你可以在任何时候发表自己的评论,不受时间的限制,你可以将评价在论坛、博客,可以投票,还有各种网站、电影公司甚至个人举办专门的网络电影比赛或影评活动。另一方面,网络电影的评论还突破了评价方式的限制。过去的简单的文字评论的方式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网民丰富多彩的想象力了,网络电影的评论夹杂了文字、图像、音响、视频剪辑改编等等形形色色的方式。 2.自主性引发观赏的热潮 没有固定的播出时间,不论是凌晨,还是深夜,只要想看,就可以放映。因为自己就是网络电影的放映者。利用那些毫无用处的零散时间,上网欣赏一段网络短片,可以帮助释放工作上的重压,单调枯燥的日常生活也就不显乏味了。这种最为前卫的艺术也许是最适合明快而紧凑的休闲方式了,再不需要受影院放映时间的限制,自由自主,是观看网络电影最轻松的选择。不用走进影院,不用坐在影院固定的座位上,网络的普及带来了网络电影播放空间的进一步加大,无论是在家中、网吧、旅店、机场,只要有网络的地方,就可以看网络电影。 除了上述时间空间的自主外,网络电影的播放内容也是自主的。有人把网络上被整合的电影资源比喻为一种超级文本,并指出:“超级文本提供了一种可无限重新定位的系统,该系统的临时中心点取决于读者,从另一种角度讲,读者成了真正主动的读者。超级文本的基本特点之一是它由许多相互联接的文本本身组成,这些文本不存在组织结构上的主轴。”网络电影的观赏在人们的轻点鼠标中,就轻易地实现了中途的任意切断、播放进度的随意控制、画面的随意停止与放大、不同电影中的任意切换。 3.个体性刺激作品的丰富 与传统电影的大投入大制作不同,网络电影的制作往往依赖数码技术。完成一部网络电影,只需要简单的人马,甚至只需要一己之力。数码技术的成熟使网络电影可以仅仅依靠数字技术,就完成所有过去无法想象的特技。随着软件技术的越来越发达,视频、音频的剪辑与制作越来越简单、容易操作,于是网络电影制作的个体性就越来越有可能成为现实。如今我们可以看到,火爆网络的很多网络电影都是网民独立创作的结果。因此,不同的个体拥有不同的技术、不同的 教育背景、不同的性格、不同的喜好,也制作出不同的网络电影,这极大地刺激了作品的丰富。 网络电影的不需要大公司的支持和巨大的财力支撑,只要能制作出来,就有数不清的网站、论坛可以随意地。如果说网络电影的制作有时候还需要人们的通力合作的话,那么网络电影的,则绝对是个体性的行为。对影片制作者来说,互联网为他们提供了一个好媒介来公开自己的作品。网络提供给了网络电影制作者们以展示自己天才的最广阔的舞台。 除了制作、的个体性,网络电影的观看更是个体性的。对于传统的电影来说,一部电影可以同时放映给1000个观众,而对于网络电影来说,却是1000部不同的影片有1000个不同的观众。网络电影的播放者与观看者合而为一,自己选择自己喜欢的网络电影自己播放给自己观看,这就是网络电影的观看模式。由于各人的偏好兴趣不同,也有了不同的选择,这也使得不同的网络电影能够分别得到不同人的点击观看。这也促进了网络电影作品的丰富。 4.匿名性给予自我的释放 网络电影寄生于网络,网络的特性赋予了它独特的匿名性。 网络电影的制作者具有匿名性,网络电影的制作者们不必过分地在意创作的种种规则与约束,他们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喜好和方式来制作,将自己在现实生活中的喜怒哀乐用网络电影的方式表现出来,而且不必过分地在意制作水平的优劣和作品的得失。不论制作者是想在网络电影的制作上小试身手,还是想达到释放自己某种观点的目的,他们都藏在电脑屏幕的背后,在隐藏的身份下,不受创作条款的管制与束缚,也正因为如此,网络电影的作品才越来越丰富。 网络电影的观众同样是匿名的。这使得人们在这个社会时时处在“看”和“被看”的地位暂时被改变,人们卸下“被看”的包袱,可以完全轻松的选择自己想要看的网络电影的内容。不必在意某些片子恶评如潮被定性为违反了什么纲目,就因此而放弃观看它的欲望。只要想看,就可以选择观看。这使网络电影进一步流行。 网络电影的评论同样是匿名性的。这种匿名性使得网民在发表自己有关某些网络电影的评论的时候,可以把自己愿意表达的内容通通表达出来,不必像日常生活中那样,顾忌自己因为表达了与别人相同的观点,而被认为是奉承巴结或无能,也不必顾忌自己因为表达了与别人不同的观点,而被与自己持不同观点的人所敌视。这样,网络电影的评论者可以得到情绪的彻底宣泄和自我的释放。这也促使了网络电影的热度越来越高,使网络电影不断传播和评论。 总之,网络电影于网际的流行,已经成为了一种不争的事实。尼葛洛庞帝在《数字化生存》一书中的结语以“乐观的年代”为标题,他认为,“每一种技术或科学的馈赠都有其黑暗面,数字化生存也不例外。……但是不管怎样,数字化生存的确给了我们乐观的理由,我们无法否定数字化时代的存在,也无法阻止数字化时代的前进,就像我们无法对抗大自然的力量一样。”随着网络社会的不断成熟与发展,作为新生事物的网络电影,也在不断地成长、变得更为成熟。有全球电影人的共同努力,网络电影必将推动一场新的电影文化的革命。 传播学论文:新闻传播学论文写作的规范化问题 摘 要 本文归纳了近年中国大陆新闻传播学硕士和博士论文中存在的九类问题,介绍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对于社会科学成果的一系列评估标准。作者认为,新闻传播学硕士和博士论文需要借鉴这一评估标准,以提高论文质量。中国大陆的大学新闻传播院系要求论文以发表在“核心期刊”上、获奖、来自较高的课题级别等等作为学术评价标准,是存在缺陷的,不能全面证明论文的价值。 关键词 学术论文 评估标准 近年中国大陆招收新闻传播学研究生的数量急遽增长,重点大学新闻传播学系招收硕士研究生的数量,已经与本科生相当;而研究生导师,即使破格提拔,增长也是有限的。初带研究生的生手导师较多,如何保障研究生的教学质量,特别是毕业论文的水平,已经成为一个现实的问题。这里谈谈常见的论文写作中问题,以及评估论文学术水平的标准,交流一下,供同行们讨论。 新闻传播学硕士和博士论文中存在的九种问题 我近年评阅硕士和博士论文近百篇,存在的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九种: 一,将论文写成教材或普及读物。虽然处于学习阶段,但硕士、博士论文无论如何属于学术论文一类。而现在一些论文,有的很像教材,将某一论证对象从定义、重要意义开始说起,方方面面都讲到,讲完了,文章也就结束了。有的很像普及读物,对某一别人的研究成果(特别是外国的),方方面面做了介绍,介绍完全了,文章也就结束了。有一篇关于探险报道的硕士论文初稿,从什么是探险、什么叫探险报道、探险和探险报道的历史开始写起,然后是详尽的关于探险报道的写作要领、注意事项,直至采访时要穿什么衣服等,全写到了,相当全面。写完了,文章结束。另一篇关于世界性通讯社的博士论文,叙述了各大通讯社的历史,只在各章最后有一数百字的段落“论证”几句,论文就算写完了。没有提出自己的新观点、新发现,也没有研究的新视角。这样的论文每年所展比例不小,是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二,将论文写成了工作经验总结或理论宣传文章。可能有的作者在读研前是做宣传工作的,或者担任领导干部的文字秘书,这种工作经历使得作者写的论文,文字流畅,话语是成套路的,诸如:在……形势下,在……领导下,为了……,以……为基础,以……为指针,做到打实几个重点……、突出几个……、落实几个……等等。读了文章,好象在喝白开水,除了有些词句漂亮外,实际上并没有提出新观点、新发现、新视角。例如有一篇关于舆论监督的论文,作者为了在第一章显示论证的理论性,三个小标题分别是:舆论监督是……生命、舆论监督是……旗帜、舆论监督是……保证。但是舆论监督本身到底是什么,反而没有说出来。因为作者真心诚意地以为,这就是“理论”论证,报纸上理论版确实尽是这类“理论文章”,有些还是级别较高的党政领导人的文章。有一篇论述某报纸论文,本来是可以写成学术论文的,但是作者陷到这个媒体里太深,进去出不来了,没有站在客观的立场用学术眼光来观察问题,当谈到这家媒体存在的意义时,小标题是“……的理论意义”,内容是党和国家主要领导分别为该单位的题词。作者误以为,高级领导人题词,就是“理论”。 这种情况与中国大陆的新闻工作一定程度上等同于宣传、商业公关与新闻报道混同有关,每年在论文中这种类型的所占比例也较大。除了学生的问题外,这与部分导师本身就在具体的新闻工作领导岗位,对于学术研究不够熟悉也有关。因此,需要强调区分学术研究论文与政治宣传、企业公关文章,有时它们都叫“理论”,但所指在本质上是不一样的。 三,论文中缺乏基本的学科基础理论知识。一些论文,分析太缺乏本学科和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基本理论知识,仍然在使用诸如“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要分清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等中学时代学的大众哲学常识,来“分析”问题。不能说他们说的不对,但是实在没一点学术研究的味道。这种情况到了写论文的时候再纠正,已经晚了。这反映出研究生的学科基础理论教育较为薄弱。从入学就应加强学术理论思维的训练,将文科的基础知识打牢,真正懂得什么叫“研究”。 四,论文的理论前提不可靠或是错误的。这种情况一旦出现,即使行文、具体论证和结构不错,由于论文的立论不成立,全盘皆败。例如一篇论述古代文论对现作启示的论文,将韩非谈到“文章”如何的一段文字作为“纲”,展开来写。显然,作者误将引文中的“文章”的概念理解为现在的“文章”(先秦文献中的“文章”是“文采”之意)了。这个理论前提一错,后面再怎样写都没什么意义了。另一篇论文,阐述舆论学的发展历史,谈到18世纪西方第一部使用现代“舆论”概念的著作,根据别人的介绍,将作者对舆论的划分(“公意”与“众意”),抄写中误为“众意”与“民意”,没有再看原著,就论证起这两个抄错的概念含义如何不同。一开头就出现这种理解错误,后面的论述自然跟着错 。 这与学术研究存在不同意见是两回事。不同学术争论是正常的,但是基本的事实,包括事实本身和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公认的原因,总要正确。理论前提起码能够自圆其说,也就是能够“成立”,不然就没有共同的讨论基础了。 五,把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作为理论依据。不少作者在讨论论文的基本概念时,并没有理论根据,常把字典、词典作为论据,试图证明什么。我们写的是学术论文,不是小学生学习一个字词时查字词典那种情形。为了理解一个概念,论述中可以涉及这个词汇的语法构成和意义解释,但这只是这个基本学术概念的技术性解释,读者将等待着关于这个概念的真正学术性阐述。然而,常常查了字词典后,关于基本概念的解释就算完成了。现在新闻传播学文章中常出现“××性”的概念,创造和使用很随意,缺少科学内涵,这是造成论文学术价值评价低下的一个重要原因。 六,不会写绪章。任何文章总要有一个开头,学位论文的开头通常要求有一篇绪章(叫序、序言、前言、绪论、绪章等等均可),这篇绪章的任务是交代自己的选题、论文的主攻方向、文献检索过程和情况(即前人这方面已经做了些什么)、自己的论文在哪些方面有所创新(或所有整理)、使用的研究方法、论文大致的结构,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关于论文的问题。但是现在不少论文的绪章,写什么的都有,或是感谢之类,或者是发表感想,像散文而不是论文。对绪章提出一定的规范要求,就是逼着作者必须考虑自己是否做了文献检索,论文是否提出了新观点。 七,忽视论文最后的“参考文献”。往往有这种情况:论文的“参考文献”没几篇,但是文章却提出了大胆的假设,说得头头是道。这是由于知道得太少,胆子越大的缘故。这样的论文中通常矛盾很多、别人(但是作者不知道)已经论述过的东西较多(但是往往有明显漏洞),可是作者自己感觉良好。 “参考文献”不是论文的形式主义的部分,而是论文的有机组成部分。它可以考察作者在写作这篇文章时看了哪些东西,这些东西是否本学科的代表作,也可以从侧面考察学生的治学态度是否严谨。如果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没有开列出几篇东西,已开列的也不是代表作,而且编排没有规范,那么一定程度上可以判断,这篇论文的水平高不了。 八,非必需地引证和论述自己导师和可能评议论文的老师的论著。如果恰好论文涉及导师的研究领域,而且导师确实在这方面有独到的观点,学生引证是正常的。但是现在有一种不好的现象,即不少论文的选题与导师或其他相关老师的研究没有直接联系,或者他们的论著并不是学界的代表作,学生却千方百计要引上几段,有些引证的内容就是大白话,谁都会说,甚至连导师论著中的“俗话说……”都引上了。 关于非正常引证的动机是复杂的,F.索恩(Thorne)曾归纳了六种非正常引证的动机,情况如下:为阿谀某人引用;以自诩为目的引用;为相互吹捧而带有偏见的引用;为支持某一观点牵强的引用;为维护某一学术研究派别利益的不正常引用;因迫于某种压力的引用。 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这类非正常引用不可能反映与研究对象的真实联系,最终影响论文分析结果的客观性,玷污学术研究 九,写作中缺少“假设论敌”的意识。于是,写作时只考虑有利于自己观点的一面,有意无意地回避不利于自己观点的材料。这很容易被别人抓住作者论证中的缺口。如果每论述一个问题,自己多想想,别人会就这个问题给我挑什么毛病,如果每一个问题在写作时都这样自我提问,文章就会论证得较“圆”,逼着自己治学严谨些。 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社会科学成果评估体系” 鉴于以上存在的问题,我建议参照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一些研究所采用“社会科学成果评估指标体系”[2],对学术论文进行较为科学的评估。若了解了其结构要素,我们在写作论文时就会有一种学术标准进行自我衡量,以保证论文至少像个论文,多少有些创造性。 社会科学成果评估体系是由一系列指标构成的。首先考察论文的规范性。这里的规范性,不仅指引证的规范,而是指研究者对研究资料的占有、分析深度、遵循学术引证规则这三方面的情况如何。是否充分占有资料,这本身就是论文的最大规范问题。不充分占有资料,特别是不占有最新的资料,无法保证观点的创造性,有些结论可能是许多年前就已经有的了;或者造成论文低水平的重复。这种情况下当然仍旧可以写上许多话,但这无论如何算不上有水平的论文。 这三方面的论文“规范”,从一开始就将那些不占有研究资料而拍拍脑子随意想出若干“××性”,或随意地从个别事例推出整体的文章,从学术论文中予以排除。资料的占有和分析,实质上是要求对前人的研究成果有所了解,或对现实有所了解,防止研究者因某些局限而忽略必要的事实,疏漏某些可能的逻辑关系。当然,这些关于论文的规范性考察,并不等于论文就具有科学性了,但是它会影响到论文结论的科学性;而且,规范的论文也能够为后来的研究者提供较为清晰的学术发展脉路。 第二,对论文的难度作出评估。假如第一关过了,可以认定算是学术论文了,那么马上就面临第二个问题,即这篇论文实际付出的精力有多大?一般地说,付出精力大的研究,其成果的质量也较高。这里的指标有两项,一是论文的规模,一是论文的复杂程度。 这里的“规模”,不是指参与人数的多少,而是指研究本身所要操作的概念、事实要素或实证研究中的变量等的多少。需要处理的因素越多,规模越大;反之越小。这是考察作者研究能力的一种指标,并非文章越长规模越大。有时一篇论文并不长,但是需要很多论据,必须论证得当,它的规模就属于较大一类。例如关于北京“新疆村”的研究论文,涉及人口、经营规模、材料来源、语言和文化生活、社会管理系统、雇佣关系、同胞关系、家庭、生育、宗教、民族政策、法治、饮食等等,必须处理这样多的因素。因此,可以认定该项研究的规模较大。 这里的“复杂程度”,不是指涉及面大(有些选题涉及面较宽,但是逻辑关系简单,分析起来并不困难),而是指需要处理的因素之间逻辑关系复杂。有些看起来不大的选题,如果其中要说明的各种关系较难把握,那么应当说其复杂程度较高。例如“我国的地下色情产业”这个社会学选题,它似乎算不上重大选题,但是真正研究起来,要处理的各种因素间的关系非常复杂。关系越复杂,需要运用的知识量、知识深度、研究能力等的要求就越高。 第三,对论文的研究成份进行评估。一篇论文,不一定完全是研究性的,有些成份属于是在普及某些知识,或者仅仅提供了一些资料。根据智力对材料加工程度的差异,研究性质成份是指论文中提供了新的认识的那部分。 因此,需要先对论文的研究成份的多少下一个判定,这里提供了四种选择:25%、50%、75%、100%。看来还是简单了些,但重要的不是划分研究成份占多少的讨论,而是要在观念上学会区分研究、普及、资料这三种不同的成份,努力使自己的论文增大研究成份。一般地说,硕士论文如果有50%属于研究成份,可算是相当不错的了。这里需要说明:并非只要属于研究成份就好,同样属于研究成份的部分,水平高低差异很大,这里还要有其他的衡量标准。 第四,考察论文的科学性,即可靠性。这需要根据对论文研究性、普及性和资料性成份所作的划分,分别评估。如果确定成果全部或部分属于研究类,就要首先对成果研究部分的科学性进行评估。这里有五项标准。 1,基本理论依据或前提的可靠性。提出这一对论文的基本要求,在于经常存在这样的情况:论文中具体概念没有发现不成立,论据也颇有力,论证不能说不严密,方法也有效,但是由于理论前提不可靠,实际上一切皆不能成立。例如若有人提出“太阳黑子活动决定经济发展”的假设,这完全可以通过 计量经济分析证明该假设成立,而且在统计学上确有明显性。但是这在经济学方法论上是完全错误的,错就错在没有可靠的理论前提。 2,概念使用的科学性(明确、严谨、有效)。概念是任何论文的基本单元,将概念的“明确、严谨、有效”要求联系在一起,是针对这样的情况:概念需要很好地反映特定事物的范围或本质,仅仅做到“明确”是不够的。有的很明确的概念,不具备处理、解释其定义范围内事实的能力,不能有效地说明结论。一些文章中常见的脱口而出的一连串“××性”,就属于这种情况。 3,论据(理论或事实)的可靠性和充分性。这里的“可靠、充分”是对论据说服力的衡量标准。“权威人士”的话,可以作为辅助的论据,但不宜单独作为论据,就在于它虽然通常是可靠的(这里是指真实),但不能作为“充分”的论据。 4,论证逻辑的严密性和完备性。这里实际上涉及两个标准,一是具体论证中要做到滴水不漏;一是论证的整体充分,没有空缺。 5,所采用的研究方法的可靠性和有效性。这里的两个标准,前者是指所采用的方法是科学的。例如考证某一事物为历史上的第一,方法上就要保证是对全部资料进行了检索和分析,而不是只依据部分资料得出这样的结论;实证调查的推论,则不能超越原抽样的总体范围,否则便不可信。所谓“有效”,是指所采用的方法正好能够说明作者要证明的论点。显然,研究方法的科学性,不在于它是否复杂和新鲜,而在于能否有效地说明论点。 当然,并非每种研究成果都适用于这五项,前四项一般适用于理论型论文;实证型论文需要重点考察第五项,而前几项可能不全适用于对它的评估。 第五,对论文的价值进行评估。这里也包括五项标准。这是对该论文满足主体需要程度的判断,包括论文对学术发展的贡献程度----学术价值、论文对社会发展的贡献程度----社会价值。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同行专家组可以对论文的学术价值提出若干评估的衡量标准,但是社会价值是难以具体分解的,因为人文-社会科学论文不是“社会价值”需要的“主体”。因此,这里涉及学术价值的前四项较为具体,关于社会价值的后一项相对抽象。 1,问题提出或选题对学科发展的贡献。某个学科的学术发展,提出问题本身如果带有启示作用,常常有力地推动学科整体的发展。为什么说论文的选题很重要,原因也于此。 2,所提供的新事实、新知识对学科发展的贡献。这是针对某一类人文-社会科学的论文的,它们通过研究可以发现新事实或提供新知识,例如历史学、社会学、经济学、国际关系等方面的论文。新闻传播学的论文中,有一部分也需要用这个标准衡量。 3,所获得的新认识新结论对学科发展的贡献。这是针对另一类论文的,它们主要在观念领域有所创新,提出一些新的观点,对世人和学科有启迪作用,例如哲学、文论、政治学、法学、方法论等方面的论文。新闻传播的论文中,有一部分需要使用这个标准。 4,所提供的分析角度或研究方法对学科建设的贡献。这是针对所有论文的。我们很难要求每篇论文都能提出新观点、新事实、新知识。但不少论文的研究视角较为新颖,或者研究方法与众不同,给人以启示,那么这类论文也应该肯定它对学术发展的贡献。 5,论文的社会价值。社会价值在这里的含义是:对论文所取得的效益(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作用的可能性作出综合判断。这只适用于纯应用性的论文。 一篇学术论文,如果在以上五项中有一项能够作出一些贡献,应该是很成功的了。因此,在衡量自己成果的价值时,要有自知之明,感觉在某一项可能作出些贡献,就努力在这方面下功夫,争取有所收获。全面追求“贡献”或追求很大的“贡献”,很可能结果是完全没有“贡献”。特别在自我感觉非常好时,更需要正视这五项衡量的标准。 第六,关于论文中普及性成份和资料类成份的评估条件。普及性知识和资料类成份,并非没有价值,但不应在学术论文中占主导,不然,就很难说是论文了。如果自己的论文中有普及性和资料类内容,也要尽可能使之可靠和严谨。下面是关于这两方面的评估标准: 对论文普及性成份科学性的评估条件:1,对原成果概括和转述的准确性。2,介绍阐释的清晰性。 对论文普及性成份的价值评估条件:1,对开拓学术视野的贡献。2,对解决某一具体学术问题的贡献。3,论文普及性成份的社会价值。 对论文资料类成份科学性的评估条件:1,所提供资料的可靠性。2,资料选取的必要性和充分性。3,资料处理的科学性。 对论文资料类成份价值评估的条件:1,对开拓学术视野的贡献。2,对满足学术研究需要的贡献。3,论文资料类成份的社会价值。 “核心期刊”发表、评奖、课题来源能否作为论文的衡量标准 现在中国大陆有新闻传播院系的大学,对教师的论文和硕士、博士论文的衡量标准中,发表在所谓“核心期刊”上,或者评委成员大多认为达到在这些期刊发表的水平,或者发表的东西获得了什么级别的奖,或者研究本身是某一级别的课题的一部分,会在论文的评价上给予特别看待。有的学校硬性要求论文必须发表在核心期刊上才能够作为毕业、晋升的条件。新闻媒体给予了报道,往往也会加重对论文评价。这些衡量标准,在现在中国的国情下,是不科学的,也没有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据。 由于现有的国情,中国人文-社会科学论文的新闻报道或评价,以及课题来源等不一定来自科学共同体(指本学科最具权威的专家组)的判断和决定;目前中国大陆的学术刊物是否“核心期刊”,并不是科学共同体公认的,它们的认定受到较多的非学术因素的制约;学术评奖中或多或少地存在非学术因素,某些有价值的论文,恰恰可能存在争议,而评奖通常给予了争议较小的;课题来源和级别只反映政府管理机构对社会科学的需求和导向,难以证明论文的学术价值;媒介的报道或评价不能反映论文的价值,因为记者的评价是非专业的。所以,中国社会科学院的这一评估体系,暂时不采用这些间接指标。 学术同行引用频率本应当成为评价论文的重要标准,但鉴于目前中国大陆人文-社会科学界尚无社会科学引证系统(例如美国有《社会科学引证索引》),并且研究者尚未普遍遵循研究规范,现在暂时也没有将同行引证作为评估标准。 既然现在不少大学要求论文必须发表在“核心期刊”上、要求获奖、要求较高的课题级别和媒介报道等等评价要素,论文的作者很难不去追求。但在舆论上,我们需要做一些工作,至少在认识上要清楚,这些标准是存在缺陷的,不能全面证明论文的价值。 回过头来再看这一社会科学成果的评估体系,也不是十全十美的。现有的评估指标体系可以解决一般情况下对论文的评估,效果是令人满意的 。但这要以社会环境整体宽松、人们的心态较为正常为前提。如果只允许一种意见存在并且人们都一致赞同这样的做法,或者人们普遍地处于某种激昂和偏执的状态,再完美的评估方案也会评出十分荒谬的结果,因为可能会出现密尔(J.S.Mill)所说的“多数的暴虐”现象[3]。另外,为了保证这一评估体系的公正,需要评委的数量相对多些。如果委员人员太少,每个评委的权重就会过大,自然影响评估的公正性。 传播学论文:关于深化国际传播学研究的思考 【内容摘要】 国际传播学是一个年轻的学科,其学科来源主要是传播学、新闻学、国际关系学等,其研究具有迫切的现实性,但目前国内研究存在玄化、泛化、空化和术化等问题。本文认为深化国际传播学研究应从国际传播本体研究、国际传播史研究、国际传播“术”(技巧)研究及国际传播学科体系研究等几个方面展开。 【关键词】 新闻学;传播学;国际新闻传播;国际传播 一、国际传播研究的现实状况 国际传播是一个年轻的、正在发展的、充满活力而又具有迫切现实性的新兴学科。 从国际方面看:国际传播的最初研究起源于美国。60年代末,国际传播作为一个学科在美国开始得到了承认。1971年,位于华盛顿的美利坚大学国际关系学院率先开设了国际传播的硕士学位课程。70年代,国际传播研究走向国际化。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推动下,成立于1957年的联合国下属的教科文组织国际大众传播协会,于1978年设立了国际传播分会,作为其12个分会之一。随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又先后组织出版3本报告:《多种声音,一个世界》(1981)、《世界交流报告》(1989)和《世界传播概览——媒体与新技术的挑战》(1997)。1994年,国际传播分会开始出版自己的会刊《国际传播》,每半年出版一期。在每年召开一次的国际大众传播协会的近几次会议上,国际传播成为最热门的论题之一。 与此同时,民间的研究自80年代以来方兴未艾。在我们不完全的资料收集中,80年代涉及国际传播的书目就有十数种。如:《组织中的国际传播》、《国外新闻和世界信息新秩序》、《全球信息与世界传播:国际关系的新领域》、《二十世纪的国际新闻播报》、《传播的国际百科全书》等。90年代以后的研究著作更多。例如:《国际传播中的现实议题》、《全球新闻业:国际传播的历程》、《资本主义与传播:全球文化和信息经济》、《超越国家主权:90年代的国际传播》、《国际传播与全球化:批判导论》等(以上见中国国家图书馆的馆藏书目)。①笔者发现,国际传播的研究以美国领先,大部分的著作也多出自美国。这一点显然与美国是一个国际传播大国,掌握了世界传播信息量中相当大的比重有关。在目前世界排名前10位的媒体集团中,美国就占了5家。② 从国内方面看:在我国,国际传播的研究可以说刚刚处于起步阶段。1982年传播学才通过著名传播学者施拉姆介绍到中国。同年年底在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新闻研究所召开了第1次全国传播学研讨会。1985年复旦大学成立了高校第1个传播学研究机构“文化与传播研究中心”。1986年,在黄山召开了第2次全国传播学研讨会。1988年,在北京,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进行了第一次社会舆论调查。经过了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低潮,1993年在厦门召开的第3次全国传播学研讨会确定了传播学本土化的方针,1995年在成都召开的第4次全国传播学研讨会拓开了传播学更广阔的研究领域,1997年中国国务院学术委员会对传统学科体系进行调整,传播学开始被并入原来的一级学科新闻学,称新闻传播学,下设新闻学和传播学两个二级学科。在传播学20年的引进、介绍、研究和本土化、实用化过程中,国际传播是发展最晚的一个分支领域,直到90年代末,才在各个高校和研究所成立专门的教学与研究机构。目前在北京初步形成了以北京广播学院国际传播学院、清华大学国际传播研究所、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国际传播研究所等几家为主的格局。在国内传播学一百多本著作上千篇文章中,有关国际传播方面的论著只占很少的一部分。目前,我们查到的国内以国际传播为题的中文书只有3本,一是北京广播学院院长刘继南教授主编的《国际传播论文集》(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0年),二是北京广播学院国际传播学院院长蔡帼芬教授主编的《国际传播与对外宣传》(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0年),三是译著,即美国罗伯特·福特纳的《国际传播:全球都市的历史、冲突及控制》(华夏出版社2000年)。有关的文章也不是很多。经初步分析,我们发现,这其中,从大的方面讲,北京广播学院国际传播学院的研究集中在国际关系与大众传播、对外宣传与国际关系及对传播学的译介方面,清华大学国际传播研究中心的研究则集中在对策论、国外舆情分析、焦点问题报道等实用化内容方面。该研究中心出版了60期舆情分析报告并成立了阳光论坛,建立了自己的网站。 笔者认为,刚刚起步的中国国际传播学研究还存在许多弱点,大致说来就是研究的玄化、泛化、空化和术化。所谓玄化是指在传播学的介绍、引进过程中偏重引经据典、直译许多国外名词而缺乏对文本的中介转换,造成概念混乱,这种做法显然不利于这门学科的清晰化和本土化。泛化则表现在研究的平面化,不界定学科边界,不限定学科内容;而是把一切现象都往传播学里面装,似乎一切人类文化现象都是传播现象,一切跨越了国界的信息交流都是国际传播,结果使研究目标无法锁定和深入。空化是我们过去政治化研究传统的延续,在缺乏实证研究、量化研究、具体研究、微观研究的基础上空发议论,有的只是生拉硬套某种哲学理论,结果背离了研究的科学精神。术化则集中于对策研究,一切以实用化为目的。当然,如果的的确确搞“术化”,那应该是先基础(术)、再理论(学)再运用(学术),但实际上这个过程在很大程度上被忽略了。 从乐观一面看,尽管存在许多弱点并且刚刚起步,但国际传播学仍然是一个充满希望和前途的新兴学科。恩格斯告诫我们,“历史过程中决定性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③一旦社会上产生了某种需要,那将会比10所大学都更能推进研究的深入。国际传播发展的两大背景是人类社会的全球化和民族国家化、以及大众传播的兴起和传播分化。这决定了国际传播在这个历史过程中已经而且必将继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所以对国际传播学进行深入研究是时代的任务和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国际传播学的学科来源 国际传播并非无本之木。其学科来源,大约有3个方面。 国际传播来源之一是传播学。传播学是一门起源于40、50年代,成熟于60、70年代,并在80年代以后得到了巨大发展的新兴学科。在中国国家图书馆的馆藏目录中,有关传播学的英文著作就达4000多种。从体系上看,传播学研究包括传播定义,人类传播史,传播符号、过程、结构,传播方式和媒介,传播受众和效果,传播制度与控制,国际传播和全球传播,传播学流派等内容。传播学本身就是来源于政治学、社会学、心理学、新闻学等多种学科的一门新学科,在发展的过程中又加入了控制论和信息论等新元素。从理论上看,现在形成了注重研究过程、以实证为特点的美国学派和注重研究后果、以理论批判为重点的欧洲学派。传播学与国际传播的契合点主要在政治方面。日本学者鹤木真曾把国际传播定义为“以国家社会为基本单位,以大众传播为支柱的国与国之间的传播”。④另一个日本学者生田正辉更是直截了当地指出“国际传播的首要特征,是它与政治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它是一种由政治所规定的跨国界传播”。⑤由此而来,国际传播研究的重点在于国际传播内容的价值问题、信息与主权问题、文化霸权问题、信息全球化及国际信息秩序问题等方面。这些课题对国际传播中的宏观问题和理论问题赋予了较大的注意。 新闻学是国际传播的来源之二。它发韧于报刊出现后的18世纪,在19世纪末新式新闻的崛起中初步形成。20世纪上半期出现了种种有巨大影响的新闻学理论,20世纪50年代以后又开始融入了大众传播学,形成了新闻传播学。新闻学包括新闻学理论、业务和新闻传播史三部分。作为应用学科,新闻学的业务部分是一个更庞大的学科分支,大大多于、强于其理论部分。新闻学与国际传播的结合在于新闻的业务实践从一开始就包括国际新闻部分。 然而,笔者所见,国内学者包括新闻界对国际新闻的认识存在模糊不清、界限不明的现象。国际新闻似乎是指与国内新闻相对的那部分内容,即属于“国际方面的消息”那一类。同时,面向国外的新闻报道及其他传播活动则被看作是对外宣传。其实,从国际传播的角度来看,国际新闻应该指跨越了国界的新闻,并不仅仅是来自国外的新闻,也不仅仅是对外宣传,而是双向互动的新闻。 从历史上看,在新闻报道的内容中,国际新闻从一开始就占据了较大的比重。大众报刊兴起后,国内新闻、地方新闻逐渐夺走了国际新闻的地盘。但是即使在新式新闻到达顶峰的19世纪末的美国,国际新闻仍然稳定地占据着相当大的新闻比重。随着20世纪初世界体系的形成,国际新闻所占的比重一直保持稳定,当然随着国际局势的变化有时稍有增减。⑥按照传播学的观点,国际新闻,实际上属于国际传播范畴;而且可以说,国际新闻是国际传播的主要组成部分。对国际新闻的认识,是国际传播学出现的基础。在新闻史中曾出现过政党报刊、言论纸向大众报刊、新闻纸转变的过程,在国际新闻传播的历程中也同样遵循这样一条轨迹。在新闻史早期,国外新闻报道主要发生在民间(即传播者主要为民营办报人)。进入20世纪后,随着国际社会的形成与竞争的激化,国家开始成为国际新闻的重要传播者,国际新闻开始明显地表露出其政治性和实用性。这时国际新闻的首要特征就是宣传。第一次世界大战是各国主动认识并开始运用国际新闻进行宣传的重要时期。一战以后特别是二战之中,这种认识和运用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冷战时期,这一传统得到了延续。到了20世纪末,国际新闻的宣传特征才在表面上有所减弱。 总之,国际新闻是新闻学与国际传播的结合点,其重要特征表现为政治性和实用性。英国新闻界泰斗北岩勋爵曾任英国一战时期对德宣传总监。传播学的创始人拉斯韦尔早在1927年就出版了《世界大战中的宣传技巧》一书。早在1931年出版的关于国际传播的两本书《国际传播:美国的态度(Calrk, Keith, 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 the American Attitude, NY1931)、《国际传播:语言问题论文集》(Herbert NShelton, 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 A Symposiumon the Language Problem, London 1931),也都涉及对外宣传问题。于1984年出版了第一部中文《国际传播》专著的台湾学者李瞻本人也是一个新闻史学家。由于国际新闻只是新闻中的一个现象,对外宣传是一个实际操作问题,加之新闻学本身又是一个实用性的学科,所以在新闻学的论著中,鲜有详论国际传播者,有的也只是强调其宣传功能。所以从新闻学演化而来的国际传播研究,其侧重点主要在“术”的研究,即宣传技巧、效果以及对策研究。但是按现在我国的学科分类,国际传播要在新闻学和大众文化事业中去查找,这虽能表明国际传播与新闻学的渊源关系,但严格说来这种学科界定并不科学,也不太符合现实需要。 国际传播的来源之三是国际关系学。国际关系学最早就是国际政治学。一战以后政治学由传统的历史比较分析转向现实主义政治,于是国际政治学逐步转化为国际关系学。20年代后,现实主义政治学占据了主流。二战后,行为主义政治学开始滥觞,国际关系学也在这个过程中发展起来了。国际关系学包括国际关系史、国际关系现状及控制、国际关系理论等几个方面。国际关系学是一门“能够帮助人们理解、预见、评价乃至控制国家间关系和国际现状”的学科。⑦它包含两个研究层面,一是双边和多边层面的国际关系,二是宏观国际关系体系。国际关系学关注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作为国际基本行为体的利益、力量、外交战略,国际间的竞争与合作,国际关系的体系与结构、动力与控制及演变和预测等。国际传播在国际关系的微观和宏观层面都是重要因素。西方国际关系学者是在60、70年代开始从国际关系角度进入国际传播领域的。这一时期行为主义在国际关系学中占据了主流地位。行为主义试图从可观测、可控制的国家行为出发,建立一种“精确”和“科学”的国际关系学。创造了国际关系学分析模型的美国学者卡尔·多伊奇,在60年代出版的一系列著作中,建立了国家外交决策系统和国际一体化的控制系统,其中大众传媒和民间舆论传播的通讯交换和控制在这一模型中占据重要地位。罗伯特·诺斯则在国家间信息传递的媒介模型之上建立了内容分析和决策心理分析理论(Contemporary Political Analysis, 1967)。所谓内容分析是总体分析,就是通过对大量的国际信息进行数据化处理和分析,直观地把握国际体系;所谓决策心理分析则是个体分析。理查德·梅里特着重在国际传播的过程和内容方面做文章,建立了包括政府行为体、非政府行为体和文化交流在内的国际传播三元交叉模型(Communication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s, 1972)。⑧后来,一些学者进行了不少媒体与外交、舆论与对外关系的专题研究,创立了“公共外交”(Public Diplomacy)研究领域。当然还有一些学者试图从大众传播和国际关系这两个不同的学科角度来搭建相互关系(如台湾学者周莉音《国际关系中国际传播之角色》,黎明文化公司1985),但总有些缺乏深度、缺乏理论贯通性的感觉。在近年来从国际关系学角度进行的国际传播的研究中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在国家行为个体、国家力量及力量显示方面,有人认为传统的国家力量研究,其定量分析仅仅集中在基本实体、经济能力、军事实力和贯彻目标的意志力几个方面是不够的;应该而且必须加上国家的信息能力,包括信息的收集、整理、扩散及控制,因为信息能力也是一种重要的国家力量。二是在国际关系整体及全球化问题方面,有人认为必须加入国际传播因素。在当代的国际关系体系中,如果缺乏国际传播体系,那是非常不完整的,因为国际传播体系也是国际关系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从国际关系角度出发研究国际传播,能为我们从理论和实际、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理解国际传播提供不少有益的帮助。 从以上国际传播的3个学科来源看,国际传播是一个交叉性的学科,它与上述3个学科都有渊源关系,又不完全直属于其中任何一个。其多学科性、交叉性恰恰符合当代社会科学综合化与学科分化的一般趋势。 三、深化国际传播研究的思考 对于深入推进国际传播学的研究,我们认为至少有4个方面的工作要做:国际传播的本体论研究、国际传播史的研究、国际传播“术”(技巧)的研究及国际传播学科体系的理论研究。 国际传播本体论要解决国际传播是什么的问题,也就是国际传播的定义问题。我们可以说传播学研究“社会信息的传递和信息系统的运行”,但是我们是不是可以简单地说国际传播研究“国际间社会信息的传递和系统运行”?我们可以说新闻学研究“对新近变动事实的传播”,但是我们是不是可以简单地说,国际传播是“对新近变动的国际事实的传播”,或者说是“对新近变动的事实的跨国传播”?我们可以说国际关系学是研究“国际关系体系的运行和演变规律”,但是我们是不是可以简单地说国际传播是研究“国际传播体系的运行和演变规律”?应该说上述说法都有道理,但未必全面准确地反映了现实。 在传播学的体系建立过程中,美国学者拉斯韦尔提出的5个W的体系模式很有创建性,为传播学界所广泛接受。但实际上国际传播在每个W的具体定位上都存在分歧。如在传播者方面,有人认为应该主要是指国家或国家的组织,有人认为还应包括国际组织、跨国公司和有影响力的个人,还有像梅里特,则提出了三元模式。在传播内容方面,有人认为主要是指国际新闻的传播,有人提出政治、经济和文化信息的三分法,还有人则认为应该包括一切信息。在传播工具或渠道方面,有人认为主要是指大众媒介,而且重点是电子媒介;有人则认为应包括人际交流的一切方式。在传播受众方面与在传播者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样,有人认为应该有特定的传播对象;有人则认为凡是面向国际社会的传播都是国际传播;而所谓国际社会,就是没有国界的社会。与上述诸方面相比,可以说国际传播在效果研究方面取得的成果最多,而且效果研究也是最引人注目的。但是,同样在这一方面,“公共领域”理论、制码解码理论、“议程”设置理论、“文化霸权”理论都在大行其道。很明显,只有对上述的分歧和争论进行梳理和明确化,才能建立对国际传播的本体论认识。 国际传播史是对国际传播进行深入研究的重要基础。史学的最大特点就是其综合性。恩格斯说过,我们只知道一门科学,这就是历史学。一切现代社会科学都是从历史学中分离出来的,一切现代学科的建立都离不开对该学科所探讨的社会现象的历史考察。对国际传播的历史考察也是我们必须做的工作。而这方面的研究也存在明显的缺陷。例如关于国际传播的起源,有人从国际关系学角度出发,认为国际传播始于16、17世纪近代国家的出现和国际关系的起源,这种说法忽略了传播业的内在发展。有人从媒介发展的角度看,认为国际传播源于1835年哈瓦斯通讯社的成立和电报的出现(李瞻《国际传播》1984,福特纳《国际传播:全球都市的历史、冲突与控制》2000),这种说法又忽略了在此之前报刊的作用。还有人则从国际政治角度考察,认为国际传播发轫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各国的战时宣传,这种看法显然比较狭窄。在众多新闻史著作中,有关国际新闻史和国际传播史的研究不受重视,往往被挤在对外宣传的角落。实际上,考查国际传播史的起源与发展应考虑其本身内在的规律,并应综合社会相关因素进行综合研究。 国际传播技巧主要研究国际传播现状和对策论方面的问题,也是国际传播学深入研究的重要内容,应该包括世界传播体系的框架及运行机制、国外重要媒体介绍、媒体信息的分类及量化、舆情分析模式、媒介事件与报道技巧、传播者形象与传播效果、国际文化交流等方面的内容。需要说明的是,在这一方面更需要重视的是观念的变化,应从政治宣传的角度转换到报道和经营的角度,注重对象研究,收听率、收视率的研究。再好的宣传没有听众和观众只能是空谈。目前世界信息秩序不均等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对发展中国家来说,除了经济技术原因外,经营方式和观念的落后恐后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 最后,建立国际传播学的理论框架是一项不断带有总结性意味的工作,也是国际传播能否作为一个综合性的分支学科或问题研究而生存发展的关键。它所包括的内容至少有对国际传播的本体认识、研究对象和目的、带有理论抽象性的国际传播史和现状分析、国际传播各种理论介绍、国际传播体系的运行及控制、国际传播技巧概述以及国际传播的未来发展等等。只有搭建起科学的理论框架,国际传播学才能真正建立起自己的研究平台,从而在众多的分支学科中有自己的立足之地。 传播学论文:从传播学视角浅析手机媒体的公共信息平台作用——基于对厦门PX事件的分析 【论文关键词】:传播学 手机媒体 公共信息传播 厦门PX事件 【论文摘要】:手机媒体开始作为大众传播工具逐步走向公共信息传播的历史舞台,在2006-2007年度的厦门PX事件中手机媒体的公共信息传播表现则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本文运用传播学相关理论探讨手机媒体在厦门PX事件的不同发展历程中所体现的特点和作用,揭示手机媒体作为公共信息平台的潜力和优势,为开拓民意表达和政府信息寻找一个崭新的渠道。 近年来,手机媒体迅速发展,手机媒体传播已经逐步走向了从人际传播到大众传播的历史进程,从而成为新兴的公共信息传播平台。 随着人类社会的逐步发展,“信息社会”成为人类文明的新时代, 而“信息时代”则是指社会个体在生活、工作中可以及时得到所需的所有信息, 这样的社会可称之为“充分告知的社会”( sufficiently informed society) 。[1]要实现这样一个目标, 需要好的制度, 还需要有相应的信息平台保障。 从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的发展到“第四媒体”—互联网的崛起,公共信息平台逐步表现出多元化的趋势。而尚在争议中的“第五媒体”—手机媒体也因其强时效性、信息落点明确、交互性等特点开创了民主社会意见表达的新渠道和官方与民间良性互动的新方式,当仁不让的成为“信息社会”公共信息平台的有力承担者,尤其是在近些年来一些突发性公共信息传播的表现来看,手机媒体的应用将成为实现“信息社会”的必然选择。 我们将从传播学的角度,以2006—2007年的厦门PX事件为例分析手机媒体在公共信息传播过程中所表现出的作用和特点。 一、手机媒体与公共信息传播 手机最初的功能只是通话的工具, 是人际交流中重要的传播媒体。然而, 随着手机用户的快速增长以及手机技术的迅猛发展,手机逐渐显现出大众传播的性质和特点。时至今日, 从人数来说, 全国已经有超过4.6 亿的手机用户。[2]从技术来说, 手机也已经昂首进入了“3G( 3Generation) ”时代。3G 手机是手机发展的国际化趋势, 它能够轻松完美的在手机上实现文字、图片、音频、视频、Web页、电子邮件、实时影像、实时语音等各种多媒体功能。3G手机堪称是真正意义上的新媒体, 它融合了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的诸多特点, 同时还具有自己独一无二的优势:便携、互动、定向。因此, 有学者将手机定义为多媒体的、交互的, 可以随身携带的大众媒体。[3] 手机媒介基于其锁定目标受众精确,信息抵达率高,传播速度快,可信度高等特点,实现了新闻信息在社会中的迅速传播。因而,在传播学视野中,我们将手机定义为有意识的或专业化的传播者,以多媒体为表现手段,向特定的或数量众多的对象大规模传播信息的电子媒介。[4]伴随着使用人群的扩大和功能的多样化,手机突显出人际传播大众传播的传播特点,建立起独特的信息传递模式。 从手机媒体的产生到手机媒体的逐步发展,它作为大众传播工具在公共信息传播领域的作用开始逐步为人们所认知。 2003年,哥伦比亚号航天飞机坠毁、伊拉克战争爆发、非典疫情蔓延,许多人出于及时获得信息和远距离交换声像的需要,普遍使用手机短信,并将数码摄像机(DV)与网络传播结合起来使用。从那时起,一个主要用来说明手机媒体的新名词“第五媒体”便在我国迅速流传,手机媒体开始被看作是继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后正在兴建的公共信息传播高速公路。 2007年3月起所发生的厦门PX事件引发了社会的普遍关注。PX原指厦门海沧二甲苯(Para-Xylene)化工厂,其延伸意在于该种化学元素对厦门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以及对厦门和邻近区域人民所构成的健康危害。然而,随着事件的近一步发展,PX被解读为“保护厦门”(Protect Xiamen)的第二含义。在此事件中, 政府决策与民意表达这两个因素之间发生了较大的冲突。当官方信息渠道如报纸、广播、电视等不足以满足信息需求及传播需求,而“第四媒体”互联网所谓的“完全自由表达”也受到了限制和质疑的时候,手机媒体成为了公共信息平台的承载者。 为传播学者所关注的是,在厦门PX事件中,不仅民间力量的大声疾呼选择了将手机媒体作为其民意表达和广泛传播的重要手段,在作为官方力量的厦门市政府从最初的信息解释、与民间力量的沟通、组织民意调查以及项目缓建的暂时决定到将化工厂迁至漳州古雷半岛的最新决策,也都选择了将手机媒体作为公共信息传播的重要平台。 通过解析这一事件的发展进程,我们将对手机媒体所起的作用进行梳理,可以看到这一公共信息平台对于建立官方和民间的良好互动所起到的积极作用。为公共事务的民意参与、社会动员以及纠纷解决、失误救济提供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样本。从而体现出手机媒体在应对公共信息传播中的特点和优势。 二、从厦门“PX”事件中的不同阶段,解析手机媒体在公共信息传播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 1、传统大众媒体的失语及原因 2006年5月起,居住在厦门市海沧区大型楼盘——未来海岸的业主们开始发现“未来海岸”成为了“味来海岸”,不远处开始飘来浓重的酸臭味。业主们通过询查惊讶的发现,在他们的居住区旁边将形成一条庞大的石化产业链——一座年产80万吨的对二甲苯(Para-Xylene)化工厂将开始兴建。他们首先想到的是运用QQ联系和团结附近户主,在当地的两家房地产论坛上不停发帖以示抗议,但帖子一发出去就被立刻删除了。他们随即向海沧区政府和环保局发去投诉信,无效。2006年7月他们给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寄去投诉信,得到了《关于腾龙芳烃(厦门)有限公司80万吨/年对二甲苯(PX)及配套工程项目的核准的批复》。与此同时,他们还拨打了多家媒体热线但答复均为不予报道。随即,传统大众媒体开始“一边倒”的为政府及企业辩护,宣传“PX无害”的环评观点。 根据大众传播学中对于媒介控制的相关理论中我们可以发现,国家和政府的媒介控制是媒介控制的主要方面,其中包括限制或禁止某些信息内容的传播。[5]在厦门PX事件中,业主们的呼声得不到有效的传播,集中表现在传统的大众媒体,如:报纸、广播、电视等不予报道上。这些传统意义上的大众媒体因与政府之间保持着密切的从属联系:由政府领导、受政府监管。因此,必然将保证在舆论导向上与政府的高度一致。反而言之,当政府的决策和管理出现了失误和漏洞时,传统媒体不能够及时的表现出监督和纠错的能力,即使该能力得以发挥,也存在着很大的滞后性。 利益群体和经济势力的控制则较多的体现在房地产网站和相关网站上,当标榜“自由表达”的互联网也受到了牵制和束缚的情况下,“意见的自由市场”成为了虚幻的“乌托邦”。 大众传媒的新闻报道中引以为傲的“把关人”则成为了制约言论自由的樊篱,在保证新闻质量的取舍过程中,传媒组织所形成的“关口”也成为了迎合主观的报道方针,舍弃和拒绝某些新闻素材的关键之所在。 2、手机媒体的运用开创了新的媒介格局 在传统的大众媒体集体失语,而互联网的信息传播也受到严格限制:禁止或删除反面意见的情势下,手机媒体成为了“自由”及“自主”发言的唯一渠道,成为实现“言论自由”的唯一手段。当民意诉求再次陷入困境的时候,短时间内一条短信的广泛传播引发了该事件的关注升级,“百万市民共发一条短信”导致PX事件迅速走向白炽化。“知情权”(与表达权)的冲突引发了官方政府和民间力量的对峙。 尽管早在两会期间,就有《中国经营报》和《中国青年报》等多家媒体对厦门PX项目提议迁址一事做过报道,而舆论的强势则肇端于2007年5 月28 日前后,厦门市民手机里突然出现的一条短信。短信的内容大致是这样的:“⋯⋯这种巨毒化工品一旦生产,意味着厦门全岛放了一颗原子弹,厦门人民以后的生活将在白血病、畸形儿中度过。国际组织规定这类项目要在距离城市一百公里以外开发,我们厦门距此项目才十六公里啊!⋯⋯” 由于短信内容事关自身的健康和安危,具有相当的重要性和急迫性。这一信息在厦门市民间不断转发、流传,据称有百万厦门人收到并传播了这条短信。尤其在当地媒体传达着同一个声音,为PX 项目的合理及合法性做竭力的申辩的时候,手机媒体成为可以容纳异议和争辩的重要场所。希布坦尼的研究表明,有关危机和谣言的传播会对之产生影响,“尤其在媒介来源被剥夺或减少的情况下,不确定性将导致人们更积极地去从非媒介信源寻找信息” 。[6]在这种情况下,个人信源成为公众信息获取的主要途径。 麦克卢汉曾说“媒介是人的延伸”。报刊、广播、电视事实上是和人分离的, 以电脑为终端的互联网, 实际上是把人给“淹没”的。手机媒体的诞生真正实现了人和媒体在时空中的无缝连接, 让人感觉拥有和控制媒体的能力:媒介既不是和人分离也不是主宰人, 而是“ 人的延伸”。[7]手机媒体作为一种完全以个体为中心构造的媒体,在传播公共信息中体现了突出的优势,如:(1)传播主体的自主性。当其他媒体面临壁垒和被动时,手机媒体的自主性则实现了信息的自由传播,成为名副其实的“人的延伸”。(2)高度的便携性。手机媒体与人之间几乎相伴相随的密切联系是其他媒体望尘莫及的。这也实现了手机媒体所传递信息的高时效性。实现了人与媒体的高度合一性。 正是在这种举步维艰的信息传播进程中,手机媒体的应用推动了事件的进一步发展,从而另辟蹊径,开创了民意表达和舆论力量显示的新途径。 3、“意见领袖”在手机媒体中的力量显示 在这一事件中以人大代表曾华群为代表的公众舆论、以厦门大学化学系教授赵玉芬为代表的专家意见、以连岳为代表的民间组织和倡导言论的作用都体现出了在手机媒体的信息传播中“意见领袖”同样非凡的力量。而更为重要的是,“无名氏”通过手机媒体完成了信息传播以及民众组织的行为。 两会期间,105位政协委员(包括人大代表曾华群、厦门大学化学系教授赵玉芬)齐声呼吁,联名签署了“关于厦门沧海PX项目迁址建议的议案”,而这一消息和“议案”的详细内容则在第一时间通过手机媒体进行了民间传播。专栏作家连岳通过连续在博客上发表文章,呼吁厦门人打破当地的信息封锁,展开自救。而著名的“厦门市民12条”也是通过手机媒体进行广泛传播的。当所有的积极力量开始着力于冲破信息防线时,社会各个阶层的“意见领袖”当之无愧的成为了这场革命的急先锋和领导者。 6月1日,当几千名厦门市民汇聚在“散步”现场,以“有纪律、无组织”的温和游行示威行动表达争取权利的决心和凝聚力时,厦门市民、乃至全国更广大地区的民众,表现出了完全具备推行更充分民主政治必须的公民素质。而这次大规模的“散步”活动也是在手机媒体的平台之上,由无数“无名氏”推行并号召的。 在12月中旬举行的厦门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公共座谈会”中,以城市中产阶级为代表的厦门市民踊跃发表了理性而专业的意见,让人们见识了惯为官方忽略的民间智慧。在此背后,是手机媒体、网络媒体公共搭建的交流和互动平台,削减了“精英”与“大众”之间的阶层距离,从而实现了“智慧”与“力量”的联合。 4、手机媒体的信息传递有效性 手机媒体信息落点明确,极大地提高了传播效率,手机的私人拥有使手机媒体传播信息论点明确, 可以直接关系,从“百万人同发一条短信”和“六一散步”事件的高号召力中就可见一斑。 受众接触和使用媒介对信息传递的有效性具有一定作用,但信息在多大范围、多大程度被接受或吸收,即信息有效性,则取决于它与特定受众之间的匹配。[8]手机是私人工具,在十分相知的人们之间最能发挥功能,因此,传受双方通常依附于原有的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或原有人际关系的延伸) ,这种非制度性传受关系使得其可以跨越大众传播中存在的社会障碍和心理障碍,具有高可信度的心理优势。而手机媒体的传播活动又具有极强的随意性和可控性,可以随时根据对方的反应,修改、补充传播内容或改变传播方法,这也是手机传播中最为显著的特征,它大幅度地影响了信息传递的有效性。 可信性(credibility)包含两个要素,第一是传播者的信誉;第二是专业权威性(expertness)。[9]在厦门PX事件中,手机媒体作为公共信息的重要传播平台,恰好具备了“信源的可信性效果”的两个要素。手机媒体的传播大多具有社会关系的相关性或者身份的可识别性,在“传播者的信誉”上具有别的媒体所不具备的亲和力,而“意见领袖”尤其是专家学者的介入,使“专业权威性”得到了最广泛的信赖和认可。 手机媒体所进行的传播活动还具有反馈及时、互动高效的特点,这一特点加剧了信息传播者之间的意见交换,形成了“意见的自由市场”,从而有利于达成共识,形成“舆论”。 5、手机媒体所开创的自由表达空间 当政府运用各种媒体表达一方观点,如:《厦门日报》等重要大众媒体发表相关评论、政府公开网站的通知、公安局公告和政府发放的宣传册等方式企图压倒反方观点时,手机媒体打破了“沉默的螺旋”理论,实现不同声音的意见表达。 手机的普及创造了打破信息垄断格局的可能性,信息工具向个人手中转移,手机用户个体的交流空间日益延伸为社会信息交流的公共领域,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传播格局。而如果“去中心化”的个体“众声喧哗”,无疑将动摇传统大众媒介的权力基座。[10]在厦门PX事件中手机媒体信息的迅速及大量扩散表明,手机短信虽然“同样不具有大众传媒的权威性,但其传播途径沿着扩展了的人际传播网络进行,具有较强的说服性,而且由于发送效率增加,一个信息接受者可能收到多人发出的相同信息,更增加了信息的感染性。”这也警示了如果大众传媒与大众社会自我绝缘,最终将难以胜任媒介公共产品所应有的职能。 在“散步”事件之后,厦门市公安局迅速做出反应,要求游行组织者三日内自首,否则追究刑事责任。同日,《厦门日报》发表名为《别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的评论,厦门的其他媒体也相继动作,发出反对信号。 当代表社会普遍声音的传统大众媒体通过营造“意见环境”来影响和制约舆论的时候,当 “意见气候”和“多数意见”对“少数”或“劣势意见”产生压力的时候,“沉默的螺旋”却失效了。这是由于手机媒体信息的传播者身份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从而保证了意见信息的独立性和持续性。 6、民间及官方运用手机媒体所做的“议程设置” 随着关于“PX有害”的短信在以厦门为中心的区域内广泛、迅速的传播,“议程设置功能”理论起到了应有的作用,以厦门市民为核心的公民维权意识开始萌发,人们逐渐意识到事件的严重性,并形成了反对在海沧地区建立化工厂的共识。 麦库姆斯和肖认为,大众传播具有一种为公众设置“议事日程”的功能,传媒的新闻报道和信息传达活动以赋予各种“议题”不同程度的显著性(salience)的方式,影响着人们对周围世界的“大事”以及其重要性的判断。[11]5 月28 日至6 月8 日期间《南方都市报》、《成都商报》以及中央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都对厦门PX事件做了相关的报道和评论,手机媒体也传达了与这几家媒体较为一致的公共信息。议程设置理论认为,“媒介特别是新闻、时事与评论的生产有能力将公众的注意力聚焦于一系列获得解释与受到限制的、经过选择的问题,同时忽略其它的问题”。[12]在与厦门PX事件相关的手机媒体消息中,人们的目光开始集中于“环保”和“民意”这两大主题。从而引发了政府和民众关于民主政府、议事程序、决策论证和媒体沟通的共同思考。 否认剧毒传言,平息舆论纷争是官方议题建构的两大主题。官方机构通过运用手机媒体进行公告和声明,随时通知关于项目决策的相关信息和论据,掌握在手机媒体上的主动权,建立与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打破手机媒体上的单方面信息传播,以信息的对等和客观尽量争取公众的认可和支持。 三、手机媒体在公共信息传播中的应用。 手机大大拓展了现代人的生存空间,社会中离散个体的多元化和“去中心化”进一步消解了“大众”的概念,提供了媒介使用者发挥自我能动性的可能,传统传播中“中心—受众”二元结构因而受到了深刻的影响。[13] 在手机引领的交互时代,个人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因交互而得到改变,进一步促进了传播格局的变迁。传播权的普及有利于公众得到更多更全面且多元化的信息,并能向公众传达自己的意见,更主要的是,它意味着公共信息政策的相应变革。 手机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传统的大众传播平台上传播控制与传播层级的划分。手机的信息传播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人际传播的基础上,其私人化和隐秘性的本质使得信任度高,传播效果明显。而互动性则使用户既是接收者又是传播者,单向的传播方式开始转变为网状的交互性模式。参与式的信息交流环境使手机用户处在信息传播权与信息接受权平等的位置上,而传播权的普及有利于公众能够得到更多全面的多元化信息,品头论足、针砭时弊都变得简便可行。这些优势使手机在行使大众传播的模式时必然带来巨大的影响力。 手机建立起了一种平面化、无层次、无壁垒的传播环境,形成了一种前所未有的社会层级划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诸如国务院各部门公开发言人名单及包括手机号码在内的联系方式,“市长短信”的出现,不仅代表着原本高不可攀或者隐秘的社会管理层级走向社会公众可以触及的领域,同时意味着迅速沟通的契机,一种公众信息至下而上,快速流通渠道的建立。[14] 基于手机传播的特性,手机信息平台在引导舆论方面,比传统媒体更人性化,具有更强的亲和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其他大众传媒的不足。手机公共信息平台的作用,也并不只局限于特殊时期、特殊事件时的运用,事实上它更重要的意义在于通过制度化建设推动政府工作的改进,特别是政府的信息公开,促进信息社会的健全。 而手机平台提供的公共信息服务也必然会向移动电子政务方向发展。移动政务意味着公众也可以在各种场合利用移动通信终端随时办理各种事务。有专家称,移动政务是电子政务发展的必然趋势。建设一个“充分告知的社会”是信息社会的一个目标,而被充分告知的个体,还有责任做出自己的反馈,对政府的决策发表自己的意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15]作为一种高互动性、高参与度的媒体,手机在公共信息平台建设方面,其功能显然不是单向地提供政府信息,它也可成为公众意见的一个汇聚渠道,一个民意的调查渠道。 如果可以充分开发手机公共信息平台的互动功能,那么,不仅可以促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也可以促进社会个体参与公共事务的意识与习惯的形成,这种作用具有更深远的意义。 但手机媒体作为新兴的大众传播工具,也逐渐显露出自身的一些弊端和不足。如:“把关人”功能的弱化所带来的信息权威性和可靠性的质疑;手机大众传播信息的定向性违背了人际交流对于“安全”和“隐私”的需要;“手机病毒”和“手机流言”也是削弱手机信息有效性的重要因素。 总之, 对于手机媒体, 我们应对其进行合理的引导和有效监管,使这一媒介成为传播公共信息、建立官方和民间的良好互动的渠道,在实现公共事务的民意参与、政府信息公开、失误救济、维权活动中起到积极作用,从而体现出手机媒体在应对公共信息传播中的特点和优势,使其扬长避短, 趋利避害,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服务。 传播学论文:浅析从传播学角度浅析影视文化对社会文化的重构 论文关键词:电视剧《手机》 影视文化 社会文化 重构 论文摘要:社会文化重构是受到大众传播冲击的普遍现象,在这个过程中影视文化对社会文化的影响较为强烈。本文以电视剧《手机》为例阐述剧中传播的文化对社会文化的影响,主张受众在观看电视作品时应该以一种理性的态度对待影视中传播的文化,以便更好的去构建社会文化。 电视剧版的《手机》热播后,使得信任危机、谎言、工具奴隶、文化工业等等引得受众再次思索,同时一些剧中一些“经典”的台词,比如“囤”、“很牛彩”、“没我扛不住的事儿”“要做一个好人不难,但是要做一个不说谎的人,难”、“男人出轨,女人出门,这就叫中年危机”、“人在江湖飘,手机是把刀,有些电话就是不能接”等等再次成为为生活流行词汇。 电视剧版《手机》是对电影《手机》和小说《手机》的再次诠释,也是一种文化重构的过程。文化重构,即对于已有的某个文化现象的再加工,也是人们对于已有的文化现象的再次认知。视觉时代意味着所有视觉的表达方式都是对世界的重述,重述或重构的含义是指向视像与事实世界的关系。电视本身重构的话语方式和表现力使它成为世界的最真全面且富个性的观重述与传播者。现代大众传媒影响着人们的生活,人们不自觉地将媒体所营造的环境当做了解世界的重要参照,尤其是电视剧中的一些“真实”剧情更是人们了解“现实”的一种重要途径,人们在收看电视剧过程也是对一种文化现象的一种思索的过程,我们以电视剧《手机》为例浅析电视剧中的人物和所传播的理念对社会文化的影响。 电视剧中,严守一主持的“有一说一”是一个受欢迎的电视谈话节目,“真诚的沟通”是这一节目的宗旨。镜头面前的严守一在受众的心目中是个有知识和文化的主持人,而生活中的他则成为一个现代工具手机的奴隶。在观摩严守一这个角色时候我们是作为电视剧里人物的旁观者的角度来解读的,“有一说一”的受众是把媒介提供的信息环境下的严守一和客观现实中的严守一混淆起来。绝大多数人只能通过大众媒体去了解世界,人的行为已经不再是对客观环境及其变化做出的反应,而是对大众媒介提示的某种“拟态环境”的反应。《手机》中的剧情只是社会现象的一个缩影,但是也有力的用隐喻的方式暗示定义了现实世界,仿佛剧情诠释了现实世界存在的现象,这就使得我们按照“剧情”作用于现实世界,去翻查手机、对婚姻充满恐惧、甚至觉得谎言充斥着世界。影视剧中表达的虽然反映了客观现实的一些现象,但是同时受众对电视剧创造的影像世界作出了客观反应,深深地影响了客观现实存在的人们的生活和社会文化的构建。 费墨,“有一说一”策划人,他坚持做有深度的节目,坚持传递主流的价值观,不愿趋附权势和大众口味,坚持精英文化传播。费墨作为“有一说一”的策划,也是把关人,话题、问题和语言由他编辑,严守一表达的大部分是费墨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和文化理念。节目背后的集团由于经济驱使和收视率的压力,让严守一和费墨把“有一说一”变成娱乐性节目时,严守一选择了屈服于权势和现实,而费墨选择去别的节目讲国学,结果是费墨得到了爱戴,而严守一因绯闻和收视率等原因,被他的媒体组织和受众所抛弃。在我看来,费墨是一个在文化工业时代并没有被完全异化的一个人物,他想通过大众媒介这一平台来影响大众,来引导主流文化的传播,想解除商业化社会中人的社会主体价值失落的惶惑。今天,媒体的影响力日益增强,现代传媒在为人类提供更多信息以满足人们需要的同时,也不断强化着媒介所营造的信息环境对现实生活的影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方式的变化。所以像剧中“有一说一”这样的节目提供的话题、理念、价值观等等一系列传达的东西,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受众的思考方向和价值理念,对受众的生活和文化有重大的影响。 牛彩云,剧中一个特别出彩儿的角色。一个从农村出来没有任何特长的女孩,怀着明星梦来到北京,穿着和妆容夸张地向明星靠拢。牛彩云去考电影学院时,引以为豪将一个生活中的剧情(她和他妈妈吕桂花以及于文海卖饺子时候被城管人员逮到,牛彩云用哭和撒泼的演技骗过了城管人员)搬到了考场,却没有考上。她的妈妈吕桂花说:“喜欢戏的人,如果真干了这行,那就得把戏和生活分开,演戏是演戏,生活还是生活”。这样一段话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和思考,在大众传媒参与我们生活的今天,我们能分清戏和生活吗?在牛彩云的理解当中,明星要带大墨镜要有博客,明星的生活应该和电视上塑造的那样光鲜亮丽,但是当最后明白了什么事演戏,什么生活时,真实爽朗地说出生活的真相,就是这样一个土的掉渣的人给观众深深一击。大众传播媒介混淆了现实与媒体提供的“现实”之间的距离,使大众对现实感知变得愈来愈混沌和麻木。牛彩云的明星梦和开通博客的行为也让我们联想到,娱乐化趋势的今天,一些年轻人希望通过选秀和大众传媒的平台迅速实现梦想。电影电视明星是电影电视产业利益、大众传播媒介、偶像崇拜和大众审美尺度等综合相结合的产物,他们是普遍社会心理活动的外化合象征。观众对意义的解码活动有赖于某种反复进行的消费模式,即一部又一部地观看由同一演员露面的影片或者关注同一个人的大众传媒塑造的形象。牛彩云不停地找露脸的机会,比如去试镜、串场儿、参加“有一说一”选秀、开博客等,这样的一系列行为说明在当今社会大众传媒已经成为实现个人价值和梦想的重要平台,也从一方面说明大众媒介提供的影响力对受众的吸引力是巨大的,对受众的文化层面的影响力是显而易见的。 《手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对现实负面生活的反拨,这部电视剧用逼真的生活场景营造了一个类似现实的“真实生活”,在传达的过程中,包括了小说作者的思想,导演的、演员的演绎还有镜头的选取等等,它的每个切面都想表现出与生活的相同之处,同时剧中加入的幽默的成分更发人深思,剧中传达的社会道德、知识、社会规范等等,在潜移默化中会被模仿和认同。电视文化理论中有一个核心的命题,即电视信息的“拟真性”导致了观众将电视信息完全等同于现实世界的真实,大部分人会相信电视剧中画面真的存在,进而也会相信画面背后所蕴含的思想内涵,电视剧虽然是虚构的,但它往往可以按照“可能的社会”的标准塑造一个近乎完美的意识形态观念。,众可以从人物角色的解读,从中吸取人物生活经验并用于现实生活中,但是也希望受众在解读电视剧人物和剧情的时候,用一种理智的态度去对待,从而有助于现实生活问题的解决和社会文化的建构。 传播学论文:浅谈以建构跨文化观为旨归的跨文化传播学教育探议 论文关键词:传播 跨文化观教育 运行机制 论文摘要:本文探讨了传播专业学生应拥有的跨文化观在其个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进步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提出探索建构跨文化观教育良性运行机制,引导传播专业学生形成科学跨文化观,以合理而有效的交往形式优化自身生存状态,迎接跨文化交往时代的挑战,最终完成肩负的传播使命。 教育无论其自身发展还是其所涉及到的对象的发展都是动态可持续的,都应当有一个良性的运行机制来保证这一发展趋势,传播专业学生的跨文化观教育亦不例外。传播在意识形态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及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传播更有其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一、跨文化观与跨文化观教育 根据笔者的检索结果,类似跨文化观念、跨文化意识、跨文化思维之类的表述散见于各类刊物,但学术界目前尚无“跨文化观”这一明确指称,笔者迄今只在郑庆庆的《站在边缘的女勇士——对汤婷婷〈女勇士〉的跨文化观读解》一文中看到了这一表述,但该文未对此概念做出明确界定,只在文中将其归结为“通过平等交流与对话、互补互通、和谐相处的跨文化交际思想”。很显然,这里的跨文化观被简单地等同于跨文化交际原则或意识了。这里,笔者试对跨文化观(intercultural concepts)概念定义如下: 任何一个人类个体在与他者(个体或群体)接触或交往的过程中,为达至交往的和谐目标而逐渐习得并逐步确立起来的一种观念形态,由此确立该个体对于它文化的态度,形成其跨文化交往的能力。 本文将跨文化观教育界定为: 跨文化观教育(education on intercultural concepts)是对某一文化(acertainculture)的受教育者进行的对于人类整体文化的观念、态度等的教育实践活动,主要通过学校的教学计划、课程或实践活动进行,并通过家庭、文化机构和各种传播媒体等社会教育途径开展,以此引导受教育者获得丰富的跨文化知识,理解异民族文化,形成开放、平等、尊重、宽容、客观的跨文化态度,具备有效的跨文化认知、比较、取舍、对话能力,尽可能遏止跨文化对抗(尤其是战争形态跨文化对抗)的出现,建构和谐的跨文化交往社会,保护与促进人类文化丰富多彩的多样性共存,促进人类不同文化的和睦共存与相互学习和借鉴,倡导跨文化交往致力于走向注重人的终极关怀的和谐层面,促进人类各民族文化的和谐发展与共同繁荣,最终实现由构建和谐社会走向构建和谐世界的终极目标。 由此可见,跨文化观教育主要涉及不同国家文化之间的教育活动,也包括同一国家内不同民族文化间的教育活动(即多元文化教育或跨民族文化教育),并延伸至同一国家内不同社会群体文化之间的教育活动。跨文化观教育的立足点在于使受教育者确立起一种理念——态度——能力三位一体、持续发展的动态机制。基于这一点,笔者认为,跨文化观教育应当是跨文化传播学教育的题中应有之义。 二、传播专业学生跨文化观的建构 关世杰教授在其题为《中国跨文化传播研究十年回顾与反思》的文章中指出:今后十年我国与世界国际传播强国的差距不在传播的硬件,而在传播的软件。人员素质是关键,在外宣人员素质中,跨文化传播的素质是薄弱环节。 (一)批判继承借鉴,提高跨文化价值判断水平 列宁曾指出:“只有确切地了解人类全部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文化,只有对这种文化加以改造,才能建设无产阶级的文化,没有这样的认识,我们就不可能完成这样的任务”。文化发展史也证明:继承借鉴是手段,革新创造是目的,没有继承借鉴,革新创造就失去了条件;而没有革新创造,继承借鉴就失去了意义。新陈代谢、推陈出新,既是宇宙发展的规律,也是人类文化发展的规律。历史局限性从根本上决定了中国传统文化难以同今日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完全藕合。中国传统文化要走向现代,发挥作用,就必须根据社会发展和时代要求,进行创造、更新与升华,消除自身同现代社会不相适应的内容,在超越自我中获得新生。说:“我国几千年历史留下了丰富的文化遗产,我们应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结合时代精神加以继承和发展,做到古为今用。”“我们讲继承、讲借鉴,目的是通过继承和借鉴,使民族传统文化、外来文化的精华,同我们党领导人民在长期革命和建设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革命精神有机结合,并在新的实践基础上不断创新,建设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这里,把立足于本国实际的继承借鉴看作是社会主义文化可持续发展的源泉,这一深刻见解为在跨文化观教育内容体系的建构过程中吸取中国文化的精髓提供了思想指南。 中华文化在其长期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由于受到封建主义的影响,难免有封建文化的杂质混杂其中。因此,它既有光辉灿烂、催人奋进的一面,也有沉滞抑郁、腐朽落后的一面。这要求我们分清精华与糟粕,经过现代文明和社会主义原则批判改造后,使之向现代转型,成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血肉。传播专业学生在分清本文化精华与糟粕的同时,还应增强对异文化尤其是西方文化的鉴别力,从而在跨文化交往实践中,既不妄自菲薄也不迷失自我。 (二)推动文明对话,形成文化认同的有序机制 社会哲学认为,对话以人类相互交往、沟通、理解的实践旨趣为导向,目的在于通过对话,培植社会共识,形成主体间性,从而促进社会的有机团结与有机整合。“对话重视对话者之间的理解,并以理解作为进一步对话的基础。理解被视为解释者在心理上重新体验他人心理或精神的复制和重构过程。”理解也是一种情感和生活的再体验,体验他人的情感和生活的同时,也体验着自己的丰富人生,因为理解他人总是在自己的生活经验中进行,总是与自己对于生活的感悟密切联系。 因而,基于平等、尊重态度,以交往、沟通、互动为实践旨趣的传播专业学生跨文化观教育,一方面,将促进未来传播人按照社会需求去了解社会、参与社会、按社会发展的要求顺利实现社会化;另一方面,必将有利于社会以发展的视角来理解大学生,进而使社会发展反映大学生的需求。在开放的世界背景下,构建新时期的传播专业学生跨文化观教育,就要从本国国情出发,突出本国特色和适用性,同时必须充分考虑国际性,符合国际规范和时代潮流,只有二者兼顾,才能有利于未来传播人的社会化与个人的全面发展,有利于以制度和规范来引导其跨文化观的发展与更新。 传播专业学生跨文化观教育要立足于国际战略,培育学生的国际眼光。要着眼于引导学生了解世界上所发生的各种热点问题和发展态势及其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可能会产生的影响,在世界变化中审时度势,保持清醒头脑和坚定信念。从这样的角度出发,学生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有了一个国际参照,就能准确把握世界发展的新趋势,努力学习,积极迎接挑战,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以此为自己的神圣职责、为自己的人生理想、为自己的最大光荣、为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现时代的最高认同。这种认同自然是不同文明平等对话的结果,其核心是理解,强调的是心灵沟通与视界的融合。 (三)不断创新发展,增强中国先进文化的感召力 纵观中国历史,我们看到,在中华民族的文化传承过程中,不断应对着来自不同文化的挑战,历史上有过三次重大的文化综合创新,第一次是公元前500年前后,中华文明古典定型期上的春秋战国时期,当时是百家争鸣、百花齐放。其结果是形成了以老子、孔子、孙子为代表的中华文明三大源头,完成了中华民族多元文化的整合创新;第二次是一千年前后的两宋时期,通过儒释道三家文化近千年的磨合、交流、冲突与融通,最终实现了中国文化与外来文化的综合创新;第三次则是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的西方文化、马克思主义文化与中国文化的碰撞与融合,形成了阶段性的综合创新成果,如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这一过程尚未完结,马克思主义和西方文化在中国文化中的融合与创新正在继续。 时代的不断发展要求文化不断创新。只有与时俱进,根据时展和社会进步的要求,坚持对文化进行创新与整合,重新构建一个具有内在联系的、充满生机活力的、民族性与时代性统一的文化整体,增强文化的时代吸引力和感召力,才会在大学生的文化选择中保持应有的位置。 增强中国先进文化的吸引力和感召力,要求我们以创新的文化成果去吸引和凝聚人民群众。要善于从实践中总结经验、积极创新,用创新的文化成果吸引人、感召人。增强中国先进文化的吸引力和感召力还要敢于正视和解决矛盾。马克思曾经说,每个时代总有属于自己的问题,准确地把握并解决它,就会把理论、思想和人类社会大大地向前推进一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不可避免地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社会主义主流文化要真正占领思想文化阵地,把广大未来传播人凝聚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下,就必须同各种错误思想文化进行斗争,在解决矛盾、克服困难中不断增强自身的吸引力和感召力。 (四)整合中西文化,引导形成科学跨文化观 中国文化现代化的基本态度就是整合中西、综合创新。科学合理地评价中国传统文化,是正确对待传统文化的基本态度,是成功开掘其现代意义的理性前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先进文化,一方面植根于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实践,一方面又渊源于中国五千年悠久的传统文化。脱离了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和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就不会具有社会主义的时代精神和先进的精神内涵;而脱离了五千年传统文化,就会失去生长的根基和中国特色。所以,马克思主义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是中国先进文化建设的一个关键。我们应遵循所说的:“对于中国古代文化,同样,既不是一概排斥,也不是盲目搬用,而是批判地接收它,以利于推进中国的新文化。” 同时,要切实掌握鉴别、区分中国传统文化精华与糟粕的基本方法,要以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剖析、鉴别、评价传统文化,并要结合当代中国实际,用科学发展观来审视、考察传统文化,将历史的与当代的两种视角有机贯通、结合起来,才能对传统文化做出客观评判与选择,实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地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明确指出:“我国文化的发展,不能离开人类文明的共同发展。”于2004年1月27日在法国国民议会的重要演讲中指出:“文化交流是各民族深入交往的重要渠道,也是各民族和谐相处的重要基础。不同文化的相互借鉴与融合,对增进各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十分重要。”2004年1月30日,在参观埃及国家博物馆时又说:“我们既要坚持和发展中华的优良传统,也要积极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人民创造的优秀文化,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做出贡献。”一个民族的文化需要在与世界上其他文化模式和文化类型的交流和发展中获得生机与活力。 当前,我们的国家和民族正处于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社会生活的质和量都在发生嬗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商品经济与科学技术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步入正轨,这些生生不息的变化,不仅促进人们的生活方式、文化心理和思维定势产生变革,而且要求社会主义的文化与之相适应,实现文化范式由旧到新的根本转换。因而,我们正在建设和发展的中国先进文化,是一种崭新的文化形态,它是“继承发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而又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时代精神,立足本国而又充分吸收世界文化优秀成果”的文化,它是既具有独特的民族品格,又与我国当前的具体国情和社会发展实际紧密相连的文化,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民族特色。中国先进文化的这些特性,决定了我们对中西文化的整合创新,将是一个伟大的实践,而其主流实践者——当代大学生当然而且应该首先在这一伟大实践中确立起科学的跨文化观,传播专业的学子则更是首当其冲。 (五)加强实践环节,探索跨文化观教育有效途径 跨文化观教育的实践应能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展现人文关怀的理念,使这一实践过程真正地成为充分肯定人、尊重人、关注人、关怀人、发展人、完善人的教育过程,从而更好地服务人、影响人、引导人。因而,我们探索形成传播专业学生科学跨文化观的有效途径,就应当在加强实践环节上下功夫,通过融合、互动、实践等诸方法在实践中使受教育者逐步确立起科学的跨文化观。 首先是融合,就是在相关各学科的教学实践中将跨文化观的知识目标、态度目标、能力目标等全部系统地融入,让受教育者自然而然地受到跨文化观的教育。 其次是互动,就是师生以不同文化的表现者形象出现并展开教学,让受教育者在跨文化互动中感知外来文化。如师生共同探讨某种文化现象,在开放式的、平等性的、交流式的讨论中,使学生在讨论中自觉地形成开放、平等、尊重、宽容、客观、谨慎的跨文化态度。当然,教师在讨论过程中也应当以开放、平等、尊重、宽容、客观、谨慎的态度来组织讨论,这样地态度渗透于教学实践地全过程,才最终真正有益于受教育者正确跨文化态度的形成。当然,在讨论中,教师应组织适宜引起讨论的材料且不直接给出观点。 再次是实践,就是让学生在参与跨文化交往的亲身实践中去获取跨文化知识、形成跨文化态度、培养跨文化能力。实践法可以引导学生对跨文化实践进行分析,特别是对跨文化实践中的热点如新闻事件,难点如历史问题等展开专项分析,也可以使学生在以各种形式与外国人进行的交往的成功与失败中形成合理的跨文化认知、比较、取舍、参照、传播和对话能力。为充分利用与外国人直接交往的跨文化观教育的有效性,在这种直接交往进行之前,教师应辅以必要的知识、意识及能力准备;而这之后,教师应组织学生进行相关专题讨论,及时总结、提高,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 笔者认为,外籍教师在这一实践中所起到的作用应引起足够的重视。随着各高校国际化水平的提高,来华任教的外籍教师越来越多,无论其任教何种课程,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文化的因素总是无法不起作用的。限于篇幅的原因,本文就不再展开了。 综合以上教育实践方面的途径,笔者以为,面向传播学专业学生的跨文化观教育的相关理论研究应当得到足够重视,应当研究和借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指导开展的跨文化交流活动的成果;在传播学教育的各个领域、层面,全面倡导跨文化观教育思想;在传播学教育的各门具体科目中,全面加强跨文化观教育,明确不同科目具体的跨文化观教育目标,优化教学内容和方法,倡导未来传播人在社会、学校、家庭氛围中参与的跨文化观教育实践活动。 传播学论文:关于文化传播学视域下的中国传统体育文化类别及电视节目形态探析 论文摘要:本文从当代中国传统体育文化发展面临的困境入手,将中国传统体育文化发展置于电视传播的理论语境中考察,分析了其在现代社会中电视传播价值。按照其与电视媒介特性契合程度,从功能上将中国传统体育文化分四种类别,并从优化传播效果角度就四种类别提出了各自适宜的电视节目形态。 论文关键词:中国传统体育文化;电视传播;节目形态 文化传播是文化从一个系统影响另外一个系统的活动,其实质是文化价值的传播。在体育文化全球化浪潮中,中国传统体育文化的整体发展与传承面临危机,而这种危机与电视传播的缺少不无关系。目前就电视对我国传统体育的传播的研究成果甚少,本文试对电视传播视域下的中国传统体育文化类别及节目形态作一探析。 一、中国传统体育文化电视传播的价值 (一)中国传统体育文化电视传播的社会价值 中国传统体育文化值得电视珍视的社会价值在于其在全民健身、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方面的功能。文明的基本动力来自于社会基层。自古以来,中国传统体育都在民间自由自在地生长,天然地与百姓日常生活密切相连。“体育的本质功能与核心内容就是健身。体育所表现出来的强身健体的基本特征以及对身心的自我培育、锻炼和养护过程,无不包含着健身的客观规律。” 在当下制约中国全民健身活动开展的体育场地、设施短缺问题短时期难以解决的情况下,中国传统体育相对于西方现代体育而言对场地、器材要求不高,花钱不多,在各族人民群众中具悠久历史与深厚基础。汉族地区的秧歌、腰鼓、太极拳、木兰扇等,少数民族地区的霸王鞭、跳竹竿、民族摔跤等丰富多彩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已超越民族,为更多的群众所喜爱。根据一项对粤、湘、桂、黔、滇少数民族参加体育运动的调查显示,2000年5省区少数民族16岁以上城镇居民仅有48.5%参加过不同程度的体育活动。少数民族居民所参加的休闲体育运动大部分为静态的棋牌。对于广大农村以及沙漠、山地、丘陵等地形复杂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现代体育缺少可行性,所以因地制宜地发展传播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项目,不仅方便易行,而且可以与民俗、文化、艺术有机结合,缩小我国群众体育发展差距。 近年来,中老年人口在我国体育人口中的比例越来越大。中老年人普遍对运动量大、技术要求高、对抗激烈的西方现代体育项目兴趣不高,而更偏爱节奏舒缓、刚柔相济、群体参与、缓解寂寞、延年益寿的各种传统体育项目。有关资料表明,我国群众体育锻炼中80%的内容是传统体育文化项目。不仅如此,越来越多的西方人被中国传统体育文化的强身健体功能所吸引。2006年,河北邯郸市为了纪念简化太极拳推广50周年,举办了“国际太极拳交流大会”,共有来自英国、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等44个国家和地区的2000余名太极拳界人士汇聚邯郸,进行太极拳交流、比赛和联谊活动。“中国功夫”在欧洲的影响近年来剧增,据德国联邦多元文化局的数据统计,目前在欧洲学习中国功夫的学员近100万人。各种中国武术、气功和太极拳的协会层出不穷,仅德国就有500多个。正如北京体育大学教授任海接受笔者访谈时所讲,对于电视,中国传统体育文化是一座巫待开掘的“富矿”而非“平矿”。 (二)中国传统体育文化电视传播的经济价值 传媒经济学认为,大众媒介的经济效益主要来源于媒介产品的销售以发行量、收视率、点击率等支撑的广告收人以及衍生品销售收人。从调查来看,西方竞技体育的受众群主要为青年男性,而中国传统体育的主要受众群为中老年群体,还有大量的青年潜在受众。在当今健康文化、生命文化的时代特征之下,这个受众群无疑更为庞大。中国传统体育文化促进健康、群体参与、大众娱乐的功能对于中老年群体有很强的吸引力。按照“越是民族的,越是世界的”法则,中国传统体育文化在国外具有相当广阔的潜在市场。如果策划得当、传播得法,其电视传播不仅会带来巨大的广告收人,而且会通过面向国外的电视产品与衍生品的多级销售为电视创造良好的经济价值。在访谈中,研究舞龙舞狮的卫志强教授和研究体育新闻传播的郝勤教授都认为,在消费主义的时代大背景下,一定要研究中国传统体育文化能为电视创造的经济价值,否则要求电视关注便是一种奢望。据《光明日报》报道,2005年8月至2006年1月,作为中国功夫(武术)首次与现代舞、芭蕾、杂技等艺术完美结合的《功夫传奇》在国际演艺市场上演出150场,观众1l万人次,总收入300万美元。在民族地区,一些民族将自己的民族体育文化与风情旅游结合在一起,通过举办民族特色鲜明的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节探索出一条传统体育产业发展的新路。如贵州的“国际芦笙节”上表演的苗族、侗族特有的斗牛等体育活动,每年都会吸引大量的中外游客和省市电视台记者。每年除了地方电视台全程转播外,还会吸引日本、韩国等国外电视台前来报道。然而,相当地区的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节却因为政府缺乏策划、广告文化传播公司参与不够,电视等大众媒介传播缺席,没有产生太大的经济收益。如青海土族每年都举办的历时数月的号称世界上最长的民族狂欢节“纳顿节”等便不太受电视关注。 二、电视传播视阑下的中国传统体育文化类别 按照与电视媒介特性契合程度由强至弱,笔者从文化功能上将中国传统体育文化分为竞技表演类传统体育文化、健身娱乐类传统体育文化、益智养生类传统体育文化和已经消亡与濒危类传统体育文化。 (一)竞技表演类传统体育文化 竞技表演类中国传统体育文化是指经过种种实践与改革,逐渐与西方体育模式近似的竞技表演类体育文化项目,其除了竞技性外,多数融体育和艺术于一体,具有很高的艺术欣赏性,并充分体现了本民族的特色。 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上的表演项目多达149种,其竞技性强、表演价值高,特别适合电视传播。项目主要包括武术套路与散手、舞龙舞狮以及巧种竞赛项目(花炮、珍珠球、木球、墩球、毽球、陀螺、龙舟、秋千、射弩、押加、高脚竞速、板鞋竞速、武术、民族式摔跤、马术)和藏族马术表演、蒙古族马术表演等。这些项目具备比较完善的竞赛规则,符合电视动态阐释、立体审美、凸现过程、追求悬念的媒介特性。 (二)健身娱乐类传统体育文化 健身娱乐类体育文化是指本身具有悠久的历史和旺盛的生命力,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在人民群众中具有广泛基础,健身、健心、娱乐、益群等功能突出的传统体育项目及其文化,通常与民俗与传统节日文化融为一体,具有较强的广场文化与庆典文化特色。这些项目部分是在汉族和各少数民族中普遍开展的,具有普适性的文化特点;部分是在特定的民族之内开展的,其民族文化特色较浓。前者如拔河、放风筝、斗鸡、扭秧歌、荡秋千、跳绳、跳皮筋、踢毽子、抖空竹、中蟠、健身武术、太极拳、舞龙舞狮、大众健身操等;后者如瑶族的“跳八音”,蒙古族的打布鲁,苗族的爬竿,黎族、苗族和京族的跳竹竿,羌族等少数民族的推杆等。其中许多项目是在民族传统体育节日里集中举行,如内蒙古的“那达慕”节日大会、高山族的拔河节、汉族元宵节的舞龙舞狮、朝鲜族秋夕节举行的摔跤、荡秋千、跳板,侗族“芦笙会”节日里举行的“芦笙踩堂”等。健身娱乐类传统体育文化虽然不及竞技表演类传统体育文化项目那样适合电视传播特点,但由于其在全民健身与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中的积极作用,而且在民间具备相当的受众基础,电视应该大力传播与推广。 (三)益智养生类传统体育文化 益智养生类传统体育文化是指最能体现中国传统体育文化重文轻武、修身养性、身心一元、主静尚柔、中庸和谐的整体文化特性的传统体育项目及其文化。其竞技性弱、益智性与养生性强,肢体动作舒缓,强调以意驭气,以精神肉体的合一观为指导,强调“身心合一”,也强调“生命在于运动”的重要,在运动量上追求无过而无不及的中庸适中性,受中国儒家、道家、玄学等文化影响较深。典型的文化项目有围棋、象棋、木兰扇、五禽戏、八段锦、易筋经、大雁功、五行掌、金刚气功、鹤翔庄气功、五田运气法、武当龟息功、少林达摩气功、站桩功等。这一类型的传统体育文化因整体主静少动,与电视媒介动态阐释、声画结合、强调动感、立体审美等特性有相悖之处。但由于其在后现代生命文化、保健文化、智力教育等时代背景下的存在价值,按照“使用与满足理论”,在国内外中老年人群中具有大量的目标受众与潜在受众,同样不能被电视所忽视。为了优化传播效果,需要对此类体育文化的电视传播形态按照市场规律与受众需求进行探索创新。 (四)已经消亡和濒危类传统体育文化 已经消亡和濒危类传统体育文化是指那些在文化全球化进程中,已经消亡或丧失活力、处在濒危状态,对现代民众没有多少吸引力,却是民族风俗、民族心理、民族伦理、民族宗教等文化的载体,具有历史保护与学术研究价值的传统体育文化项目。其中已经消亡的被一些学者称为“化石型”传统体育文化。如已经消亡的传统体育项目马球、十五柱球、跳鞠、木射、击壤以及投壶等。而濒危类是指跟不上社会动态发展的步伐,与现代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不相吻合,自我更新的生命力薄弱,相对其起源,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在内容和形式上无明显改变,大多数保留有较多的早期原始风貌,往往依附宗教祭祀或封建遗俗中,处在原始文化的混沌状态下,封建迷信色彩浓厚。如迄今仍在一些少数民族中存在的宗教舞蹈、祭祀性体育活动等。 三、不同类别中国传统体育文化电视节目形态的策划与探索 “电视节目的形态和影响力,成为电视体育传播的‘主流媒介’表达的两个向度。”中国传统体育项目种类繁多、文化特色各异、群体参与性强,是人民群众节日中的主要活动内容。优化传播效果的关键是按照适合各自体育文化特点的电视节目形态进行针对性传播。 (一)竞技表演类 竞技表演类传统体育文化项目,适合电视传媒特性,新增量传播。其中竞争激烈、动感强、节奏感强的传统竞技项目(如散打、蒙古摔跤、技击武术等),与现代西方体育文化接近,可通过赛事直播、录播、电视体育新闻等节目形态传播;观赏类、表演性强的艺术体育项目应充分利用电视的视觉效果,以体育文艺活动,体育庆典活动直播、录播,体育人文纪录片,后期加工的艺术专题片,电视体育杂志栏目等进行体育结合文化的传播。栏目采用“体育新闻”、“媒体扫描”、“减肥纪实”、“体育彩票”和“今日心情”5个版块构成,集资讯、服务、参与、娱乐于一体,.收视率很高。竞技表演类的传统体育文化可以采用“赛事”、“人物访谈”、“故事”、“项目历史文化”、“练习技巧”等子栏目结合的电视体育杂志来传播。国家体育总局体育文化发展中心的崔乐泉教授认为,应该从中国传统体育文化中适合电视传播的部分开始,分类、分批、分特点、按步骤进行传播。先传播竞技性强、观赏性强的项目,然后带动其他项目及文化的传播。 (二)健身娱乐类 按照巴赫金的狂欢理论,秧歌、秋千、跳绳、踢毽子等健身娱乐类传统体育是融运动与文化于一体,身体与精神共同释放、解放的狂欢体育。电视介人传播时,可以采用广场直播或录播形式、强化节目的群众参与性。也可以借鉴“电视真人秀”的节目形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比赛。对于秧歌、舞龙舞狮、龙舟竞渡等具有广泛民间基础的休闲娱乐、节日庆典体育文化,应以纪录片、旅游风光片、专题片或比赛类“真人秀”节目进行传播。2007年出现了许多格调高雅、健康娱乐、收视率较高的此类节目,如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的“奥运舵手、火炬手选拔”和“脚斗士”。这些都是策划健身娱乐类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电视真人秀节目值得借鉴的范本。 (三)益智养生类 由于益智养生类传统体育文化项目以静态为主,与电视媒介的视听特性有一些相悖。所以电视在对此类传统体育的传播量上要控制,并且应积极策划效果明显的节目形式,以电视的“动”改良项目的“静”,巩固目标受众、争取潜在受众,变“窄播”为“广播”。以围棋传播为例,中央电视台对围棋不可谓不重视,但效果不佳的重要原由即节目形式太过单一。“围棋被电视传媒逐渐忽略与电视节目的贫乏不无关系。简简单单的新闻报道,千人一面的电视采访,难见新意的大盘讲解,电视在画面冲击、图像再现的优势被大大降低。”对棋类项目的电视传播,除了强化比赛时解说员讲解的娱乐生动性以外,也可从项目的历史与文化价值、教育意义角度,制作文化专题片进行传播。太极传播可适当融人娱乐元素,在不损害太极文化本体的前提下,可适当采用故事、人物、悬念、细节的大众传播文本。 但目前中国传统体育文化纪录片的拍摄范围和题材仍较为局限,不够全面和均衡,主要集中于武术文化领域,缺乏内容的综合性与历史文化的深度感,对少数民族体育文化内涵挖掘不深。 (四)已经消亡或濒临消亡的传统体育文化项目要借助电视传媒挖掘其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价值,进行抢救性保护 已经消亡或濒临消亡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项目有些是因为跟不上社会动态发展的步伐,与现代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不相吻合而被淘汰或面临淘汰。但有些并不是因为其本身丧失了生命力、而是由于其局限于宫廷或不被当时的统治阶层重视,没有在民间传播发展开来等其他原因而消亡的,如我国唐代盛行于宫廷的马球。但马球近年来在西北地区文化旅游产业中成为重要的文化标志而被成功利用,展现了这类体育文化在现代社会中的价值。 对于此类传统体育项目,体育文化界和电视传媒界都应进行系统的梳理。对于濒临消亡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及其文化也要研究其电视传播的价值,“对那些依然附着在民风民俗中的体育活动,对那些活动方式有着较大的随意性,缺乏有机联系与规则而稳定性差的民间游戏进行整理、提炼,完善其规则,促使其从民风民俗或生产生活中逐步分离出来,走上系统、稳定、独立的发展道路,经过专家和民间艺术家的润色和改良,充分表现其民族特色,使之逐渐成为本民族的一个象征;而对那些发展比较成熟的练功或健身手段,有待进行综合研究,克服其神秘化倾向,使其大众化、通俗化,缩短其由“潜”到‘显”的过程。”笔者以为,电视传媒对此类传统体育文化传播可借鉴美国“国家地理频道”、"discove可’频道等的运营与传播经验,以“民间文化旅游”节目、“探索发现”纪录片等进行传播,此外,对于这类传统体育文化,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应借鉴音乐频道的“民间音乐电视采风”,策划、制作、播出“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电视采风”系列节目进行传承。当然,这些节目在传播初期应该首先以社会效益为主而不能过度强调经济效益。 总之,中国传统体育文化凝结着各民族的历史记忆和民族情感,承载着各民族的文化血脉,是维系民族心理认同和社会团结的重要精神纽带。因此,深挖中国传统体育文化的电视节目形态具有凝聚社会、融和情感、增强人民群众体质、构筑和谐的重要功能。 传播学论文:与时俱进的广告教育——对广告传播学创新教学模式的探析 论文关键词:广告传播学,症结,创新教学 论文摘要:许多高校的广告教育与时代脱节,广告传播学教学与教育部倡导的素质教育错位。广告传播学教学存在学科不成熟、内容泛化、手段老化、师资落后等问题,所以要实施走出去、请进来,大系统、小专题,多媒体实验室等广告传播学创新教学模式。 目前,广告专业的课程设置和学科归属尚未定论,各科教学处于不断地摸索之中。面对“两难”(广告公司招人难,高校广告毕业生就业难)问题,广大教育界人士认识到:教育拉了广告业的后腿,广告教育必须面对市场,课程教学必须为培养目标服务。高校广告专业,课程教学改革迫在眉睫。作为广告专业的惟一基础学科,广一告传播学必须围绕市场做文章,改进传统滞后的教学模式,进行新型的富有时代特色的教学改革,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能力,以适应广告实际操作程序的复杂性和多元化的市场要求。 一、广告传播学教学的症结 现行的)’一告传播学教学,存在许多违背高校教育规律和广告行业市场规律的弊端,已成为培养学月创新能力的掣肘。广告传播学教学的症结主要表现在: (一)广告传播学不是一门成熟的科学。广告传播学归属于传播学,而传播学是从国外引来的“舶来品”。如果从70年代末、80年代初粗具规模的译著算起,传播学在中国也只有区区20年的历史。20年中,传播学在中国经历了“放眼看世界—引进与起步”、“投身改革潮—纸上谈兵和介人实际”、“洋为中用—中国化和本土化”三个阶段,召开了6界全国性传播学研讨会(1982年、1986年、1993年、1995年、1997年、1999年),出版了一批著作(例如:居延安的(信息、沟通、传播》,邵培仁、戴元光、龚炜的《传播学原理和应用》,周晓明的《人类交流与传播》,徐耀魁的《大众传播学》,张隆栋的《大众传播学总论》,李彬的《传播学引论》,张国良的《传播学原理论》,胡止荣的《传播学总论》),似乎蓬勃发展。但是,中国传播学者研究的主流还是引进和介绍西方传播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特色的传播学还没有建立,在为我所用、自主创新方面做得不够,与传播实践之间也存在距离,尤其缺乏一种深厚的传统文化根基。即便上面提到的书籍和教材,也多以“概论”形式出现,专门研究传播学中某一重要传播理论或专论传播模式、传播研究方法的学术专著至今尚未出现。从某种程度上说,中国传播学仍处于初级建设阶段。 广告传播学源于传播学,是传播学在广告领域中的发展,是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广告传播学内容及课程体系有多种解释:有的认为,广告专业仅讲授传播学理论即可,没有什么广告传播学;有的主张,广告传播学应充分结合广告学和传播学二者内容,建立自身体系;有的提倡,广告传播学以应用为主,少讲理论;有的认为,广告传播学是独立的,不应与其他学科发生任何联系。此外,广告传播学的著作较少,至今只有几种。相对于传播学教材,胡卫华编著《广告传播》(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年版)也仅是一本小册子。可见,广告传播学离成熟学科还有一段很长的路程。 (二)教学内容泛化,重理论轻操作。广告传播学没有自己的体系,往往沿用传播学的章节内容,造成知识理论的泛化,违背了知识的普遍性和个别性的辨证统一的原则。尽管传播学是实用性较强的学科,但是,中国的传播学教学则是注重介绍西方的传播理论和研究方法,忽视传播学的实用性。广告传播学与传播学教学有着共同的缺陷。教学中,较少考虑广告实际操作程序的复杂性和多元性,单纯地“就理论言理论”,忽略了“理论对实践的指导,实践对理论的检验”唯物辨证理论,往往犯教条主义和本本主义的错误。重理论轻操作的教学,往往导致学生混固吞枣的死记硬背理论,不能灵活地应用于实践,教学效果很差。 (三)教学手段老化,重课堂轻实践。在许多高校,广告专业的教学多采用课堂教学的形式。课堂教学具有可以系统地传授知识,受教育对象较多,容易量化管理等特点。但是,课堂教学往往忽视学生的个性,不能因材施教。信息时代,是个性张扬的时代。没有个性和专长的人,很难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也谈不上为社会做出巨大的贡献。也很难想象,一个课堂教学口径培养出来的广告人才能够在实际操作时体现多元化的广告行业的人才特征。此外,当前广告传播学教学多采用教师拿着讲义授课,学生下面记笔记的形式,较少采用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手段,缺乏活泼的感性材料。教师辛辛苦苦地讲授,学生却如“雾里看花,水中望月”,事倍功半,教学效果较差。因此,“大一统”的传统课堂教学已成为当前的广告业发展的栓桔,丰富多彩的现代化教学形式堕待提倡和实施。 (四)师资队伍落后,素质参差不齐。整体来讲,广告专业师资队伍较落后。主要缘于广告业是新兴的行业,高校广告专业非常年轻,专业归属呈多样化,广告师资多半路出家。高校广告专业,有的隶属于新闻传播学院,有的隶属于财经学院,有的隶属于艺术学院,还有的隶属于历史系、管理系等。专业归属的多样化,直接导致师资来源的多渠道。他们的学科来源大部分为:新闻学、文学、美术,少量为市场营销、心理学等相关学科。同样,广告传播学师资来源也呈多样化,有的源于新闻专业,有的源于中文专业,有的源于历史专业,有的源于管理专业,学术观念、思维视角和科研能力差别较大,教学理念、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和教学倾向也有所不同。此外,日前从事高校广告传播学教学的教师,除了个别曾到过日本、美国或在一些跨国公司中接受过国际化广告实务培训外,大部分都没有接受过正规的广告学专业教育。因此,广告传播学教师很难有效地传授时代前沿的专业知识。广告行业流行的“高校培养不出真正的广告人”、“上大学,不在于学习知识而在于熏陶”的论断,多少也显示了高校广告教学的无奈和滞后。 二、创新教学改革措施 加人wto后,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人高效快速发展时期。中国)一告业迎来了第二个春天,正朝着全球化和本土化两个方向一匕速发展。而高校培养的广告人才与市场需求错位,广告教育与时代脱节,教育改革到了一个难以回避的关节。面对广告教学的种种弊端,高校广告传播学改革也势在必行。 (一)教学理念改革:观念教学。高校广告传播学教学从单纯地传授知识应转变为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创新能力包涵可持续创新和白主创新两层含义,是广告人才不可缺少的能力。 1.创新能力的培养〔1)从培养学生的怀疑意识着手,鼓励学生多角度、多层次、s_体复合的发现和解决问题,时刻提醒学生各门科学和权威都是绝对性和相对性的统一(2)传授学生创新思维的基本理论。创新思维的运行过程,就是“化无穷为有穷”。具体来说:创新思维就是思维过程中首创或独创地选取对象,抽象、舍象对象的属性,动态截取对象时空。(3)让学生充分认识到创新思维的结果往往是“似是而非的”。创新思维的结果为概念、学说、观念、对策等,这些结果是头脑中的东西,与客观现实有一定的距离。它们并非纯粹客观,也达不到彻底全面,其本质和主流也不是惟一不变的。创新思维结果的“似是而非性”往往缘于思维观念的一般性、科学的非纯粹客观性、理论难觅“彻底客观”、本质和主流的凸现等。本质和主流是多方面的,不应停留在现有的本质和主流的表象上,要进一步挖掘新的木质和主流,创新随之而来。 2,努力建立学生思维的多种创新视角。创新视角,是用不同寻常的视角观察寻常的事物,使事物显示出某些不寻常的性质。广告传播过程中,要求视角变化。单一视角泛化,产生不同寻常的创意。创新视角一般有几种相对类型:发散与收敛、求同与寻异、肯定与否定、顺向与逆向、自我与非我、有序与无序等。 3.要消除妨碍创新思维的惯常定势。思维定势是特定思维框架,受实践目的、知识储备、价值标准的影响,往往新定势的形成慢,而旧定势的消亡难。尽管思维定势有利于处理惯常、照例的事物。但是,当事物变化时,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往往束缚创新思维的开展。思维定势,包括一般权威定势、从众定势、唯经验定势、唯书本定势、非理性定势。 4广告传播学教学中,创新思维观念的培养主耍有两个目的:(1)为培养具有再生能力的全息广告人才着想。广告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人才密集的行业。广告策划、广告创意是瞬间万变,日新月异的。因此,全息广告人才必须有独特思维视角和首创思维成果。(2)为透彻理解和把握广告传播理论孕育力量。一告传播学是发展、开放的学科,其理论有待进一步的开发和挖掘。创新思维的建立为透彻理解和把握广告传播学理论提供了资本和财富。 (二)教学模式改革:走出去,请进来。“走出去”包含两层含义:1.教师走出去。教师大多局限于学校,对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往往是理想化和学究化,较少全方位的把握社会。广告传播学是一门实用性较强的学科,广告传播实践是复杂、多变的。因此,广告传播学的教学很容易造成“就理论讲理论”,脱离实践。教师走出去,走进火热的广告行业,走到缤纷的媒介实践中,获取宝贵的实践经验。教学中,才能将理论和实践杂揉到一起,讲得生动,学生学得有趣。但是,现实生活中,广告传播学教师很少出去实践。主要缘于两个方面;(1)目前的广告学系师资缺少,广告传播学专职教师很少。即使有专职教师,也往往兼授其他课程。这种情况下,广一告传播学的教师一年两个学期授课,不能抽出时间外出实践。(2)高校往往侧重于传统的重点学科建设,树立名牌战略。而广告专业是新兴专业,各方面力量薄弱,难以受到学校重视。广告专业的教师外出学习和实践基本卜不一予以批准。.这样,广告传播学的教学只能低层次重复,教师疲惫于繁重的课堂教学,教学质量每况愈下,培养的1、一告学生自然不能适应广告行业的发展。 2.学生走出去。学生走出课堂、走出学校,投身于真枪实弹的广告实践。(1)广告专业必须建立高规格的实习基地,为学生实践提供条件。高校广告专业应利用人才优势、科研优势、技术优势、学科优势,加强与名牌广告公司和媒介联系,作到校企联合、系企联合,优势互补,充分利用。学生有了实践经验,学习有的放矢,针对性更强。同时,学生对教师的要求更高,也能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2)学生应有实践的意识。很多学生存在惰性和依赖性,安于现状,不敢走向社会。教师必须灌输实践的重要性以及“走出去”的好处。教师也要鞭答学生,锻炼他们的“野外”生存的能力。(3)学生“走出去”,选择的广告媒介应是多层次、多品种的。既可以选择电视台、电台、网络媒介,也可以选择报社、期刊、出版社;既可以尝试党刊,也可以尝试商报;既可以尝试综合频道,也可以尝试专业频道……多方面的亲密接触,往往造就学生丰富的感性知识、旺盛的求知欲望和科学的学习方法。 3.请进来,指聘请在广告传播方面有特长的人才到课堂传授知识。这些人主要指媒体经营人员、广告公司精英、高校广告传播学知名学者。媒体经营人员、广告公司精英大多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了解广告传播的现状,把握广告市场的走向。他们的讲授往往生动活泼,具有实用性和引导性。高校广告传播学知名学者,了解广告传播学学科发展的现状,引导广告业的健康发展方向。他们的授课,往往具有启迪性和先导性。二者的结合,既可以缓解本校广告传播学教学的狭隘,也可以开阔视野、增长知识。更主要的是,将课堂教学与当前的广告业发展情况结合起来,使广告传播学的教学走在时代的前列,解决了广告教育的滞后问题。 (三)教学内容改革:大系统,小专题。广告传播学的教学内容不能局限于传统的传播学内容,也不能脱离传播学的理论体系。广告传播学的教学应立足于广告专业,开创新的体系。1.讲授传播学的主要内容,即大系统。传播学包括传播史、传播业务和传播理论,即“史”、“术”、“论”三部分。针对广告专业实践性强的特点,广告传播学教学内容的“大系统”应侧重于传播理沦和传播业务两部分。传播理论主要讲授“传者研究”、“内容分析”、“媒介研究”、“受众分析”和“效果研究”五部分:传播业务是大众传播过程中的一些实务问题,诸如传者社会影响、内容的窄广、媒介经营、受众的文化品位等。传播业务应杂揉到传播理论中。这样,既有理论的传授,又有经验的分析,广告传播学的“大系统”讲授往往产生良好教学效果。 2广告传播学的教学内容应体现广告专业的特色,开设专题讲授。“大系统”体现传播学内容的完整性,“小专题”表现出专业特性。专题与“大系统”内容是同步的。同时,专题为了深化内容,将传播学的“一般”与广告的“特殊”相结合。讲授过“传播内容”,笔者尝试开设了专题,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笔者讲授“传者研究”、“控制分析”时,开设了“广告传播的导向研究”专题,学生反响很好。“广告传播的导向研究”专题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广告传播过程中,“星”、“性”、“腥”、“洋”等内容泛滥,影响广告业的健康发展;广告传播的社会化功能(向公众传播有关的价值观念、生活理念,倡导一定的行为准则和行为习惯,影响和改变社会生活方式等);广告传播倡导的导向,包括文化导向、价值导向、消费导向及政治导向等;广告传播任何坚持健康导向。这样,讲授内容“博”和“专”结合,学生乐于接受,教学效果自然提高。 3教学手段多样化也是广告传播学创新教学的重点。广告传播学教学中,我们不应完全摒弃传统的教学手段,而应扬长避短,汲取传统课堂教学的优点。同时,更应充分利用新时期的科技成果,采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增强知识传授的科学性、娱乐性、实践性和有效性。制作教学课件,采用多媒体教学,枯燥的理论往往变得有趣生动。建立广告传播学实验室,有利于对广告信息传播进行定量研究,尤其对传播效果、受众反馈研究及学生动手实践能力都是大有裨益的。广告传播学实验室实验中,自变量和因变量的关系一目了然,个案研究更加客观、科学。利用广告传播学实验室进行教学,不仅具有较强的直观性和实践性,也具有很强的说服力。 传播学论文:新时期以来“中国文化传播史”研究综述——从传播学的视域试论 论文关键词:文化传播 传播主体 媒介 传播内容 论文摘要:上世纪七十年代末至今,内地学界对“中国文化传播史”研究历经三十年,在传统文化传播的主体、媒介和内容三个方面已经取得一定成果,但在史料梳理、理论建设和成果的实践应用方面存在不足,未来仍具备较大的拓展空间。 “中国文化传播史研究”是一个既古老又年轻的课题。尽管历史学、社会学甚至文学研究者对于文化传播的相关现象早已有所关注,但自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西方传播学被引内地以来,大陆学者才开始尝试以传播学的角度探讨中国固有文化传播的历程,历经三十年已取得一定成果,为这一课题开辟了新的天地。 作为传播学研究的分支,文化传播研究有自己的边界。所谓“文化”,指的是以观念形态为核心形成的一整套与之相适应的文明体系,即钱穆所谓:“文化”是关乎人类群体生活的精神层面,由群体内部精神累积而产生的东西川。“传播”则是传播学最基本的概念,按照施拉姆的定义,指的是信息经过社会信息系统运行而实现的交流及其影响。传播学视域下的“文化传播”研究把社会信息的传递视为文化保存、传承、蜕变、增殖的过程,关注文化通过社会信息系统得以传承的问题。事实上,“文化”与“传播”关系密切,有文化则必有传播,传播是文化得以存在的首要条件,有传播则必有文化要素的交流互动,人类正是通过文化的代代相传,构建自己赖以生存的精神和物质世界,文化传播是人类传播活动中最重要和最基本的类型。 按照传播学的观点,完整的传播活动需要五个基本要素:传播者、受传者、媒介、传播内容和反馈,其中传播者(主动进行信息传递的人)和受传者(接受信息并作出反映的人)是传播活动的主体,传播媒介是承载信息的载体和渠道,传播内容指的是传播活动具体传递了什么性质的社会信息,它们涵盖了传播活动的基本方面,传播学者在文化传播史领域的研究也可以这三个维度来概括。 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仅对新时期以来大陆学者的研究情况作一总结,并例举较具代表性的研究成果。 (一)传播主体研究方面,大陆学者关注在中国传统社会中较具特色的文化传播活动,特别是活动者的身份、在何种传播思想的指导下如何进行,造成何种社会影响,试图以此另辟蹊径,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形成和特点重新评估。 其中,文化传播活动主体的社会身份及其方式研究可谓关注者众,成果也较多,不乏有意义的创见。1988年出版的吴予敏的《无形的网络一一从传播学角度看中国传统文化》一书堪称内地最早从传播学角度进行这一课题研究的尝试之一。该书在运用西方传播学理论分析中国传统文化上作出了开拓性的贡献,例如作者指出不同于西方,作为古老的农业文明,几千年来中国社会特有的社会组织如家族、乡社、职业社团、信仰团体等等通过家教、社祭、乡帮行会的活动一直在以自己的方式传播和维系着传统文化。李彬的《唐代文明与新闻传播》成书时间亦较早,作者将目标聚焦于唐代,指出其时的社会信息传播分为官方、民间和士人三个层面,与它们密切相关的官方主导文化、大众民间文化和士人经典文化由此形成。毛峰的《文明传播的秩序—中国人的智慧》05年出版,对中华文化独有的精神内核与传播方式进行了深人辨析,例如作者总结传统中国的特色之一即在制度中特设纳言之官主管审查政令,三礼之官总掌祭祀,典乐之官主管全国教育学术文化,司徒之官负责敦风化俗协调人际关系,“四官”不但负责实际事务,同时都担负着传播文化,在精神上引领民众的作用。九十年代以后大陆出版了数部中国传播史,如李敬一的《中国传播史》(先秦两汉卷)及《中国传播史论》、周月亮的《中国古代文化传播史》王醒的《中国古代传播史》、赫朴宁与陈路等合著的《中国传播史论》,尽管在侧重点上与前几部专著不尽相同,但大多史论结合,不但向读者介绍了不同历史时期文化传播的现象,还对它们进行了一定的总结。其中在关于传播者的身份研究方面,多能对中国古代社会特有现象加以特别关注,例如李敬一特别指出,中国社会向来重史,史官制度完备,史官记事对于纪录和传承文化具有特别的意义;王醒亦提醒读者,中国的邮骤官员及其系统自夏商周时代即已有之,作为官方所建立的社会信息系统一直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另一方面,传播者如何进行文化传播活动由其传播思想决定。就文化传播而言,先秦阶段的中国文化轴心时代辉煌灿烂,儒、道、法等诸家不但创立了诸多原创性的思想学派,亦注重强调以不同的方式把它们传播出去,或游说或著书或官方化或转向民间,于无形中开创了中国传播思想之源因而探讨这一方面的文章数量较多,较早的如陈力丹的《子的传播思想—读吴予敏 无形的网络一一从传播角度看中国传统文化 》既是对前一时期吴予敏专著内容的回应,还指出孔子思想本身即是为己存在的社会毛序赋予了合理的灵魂,使强硬的权力关系转化成自上而下合伦理顺从,即伦理权力化,中国传统社会以政治权力为核亡的结构由此而起。其它对诸子传播观的专门研究也比较多例如余晓莉认为不能简单地把道家思想理解为“愚民”,道家之“无为”是针对需索无度的统治者提出的,事实上道易提倡“爱民治国”,也从未放弃以言载道的努力,只是他们弘调语言的暖昧和模糊性,提出“行不言之教”,提醒人们非言传播的重要性,谢清果则集中探讨道家语言传播的才真意向和求美旨趣。张翅、刘亚玲仁川关于法家传播思范的评估亦有一定交集,只不过角度有所不同,张翅总结更多地关注法家自身的特点,指出法家重视“法”的大力传播和普及,而对其它文化传播活动主张实行极端的控制政策,刘亚玲则认为儒家和法家看似水火不容,但在传播思想上却有札似之处,比如都有明确的传播目的及高明的传播技巧。200年金冠军和戴元光于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国传推思想史》古代和近代传播思想共三卷(现当代部分为一卷)体大虑周,以时代为背景勾画出中国古代传播思想发展的轮廓。 (二)传播媒介研究方面,学界查考中国文化传播活动中不同的媒介所起的作用,怎样发展出了各具特色的媒介文化,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其对传统社会的影响。 据此,相关研究内容可以分为三个方面:1.关注承载文化信息的各种传统符号形式:例如1990年沙莲香主编的《传播学一一以人为主体的图像世界之谜》即以相当篇幅论及中国传统的文字符号与文化之间的关系,如认为西方的字母文字纯粹是声音符号,而汉字取象为主、声形相拼,乃是音义结合的符号,因此具有超强的保存与整合文化信息的能力,几千年来汉字一脉相承从未中绝,不论任何地域而文字一直保持了同一性,造就了中国历史悠久地域广大但文化始终完整统一的局面。2.区分传承传统文化的各种物质载体:较具代表性的研究如孙旭培、王怡红、阂大洪等在两岸三地学者合作的《华夏传播论》,中全面总结了从声音到服饰、建筑等多种作为主要的传统文化载体的物质形式,例如王怡红指出中国古代的官式建筑以作为专制权力象征为己任,扮演着传播皇权至上意识形态观念的角色,古代民居的布局、朝向等特征则可以视为伦理秩序观念的具体表现。毕跃辉《论文献载体对中国古代文化传播的影响》以古代文献为研究对象,指出文献是传播文化的重要载体,而以文献的物质载体论中国古代常见的种类有甲骨、金石、简犊、嫌帛和纸,反映了不同历史时期文化传播的不同情况,甲骨和金石在公元前16世纪至公元前后一直是最主要的文献载体,简犊的使用时间介于前者至公元5世纪,缴帛则为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5世纪,而纸张自公元1世纪至今仍是文献保存和传播的最佳介质。事实上作为最早使用纸质文献的古老文明之一,纸质文献对于中国社会意义重大,而中国古代的纸质文献种类与作用亦各不相同。于翠玲的《传统媒介与典籍文化》以中国古代文化典籍为研究对象探讨其特征和它存在的意义,并深人社会背景,考察不同时代和种类的典籍作为传统文化的载体所造成的影响,亦有学者探讨时事传播的纸质载体一一邸报,较早的文章包括尹韵公的系列论文《南宋都城临安的“卖朝报”与“消息子”及其他》和《明代邸报与明代历史》,徐枫的《宋代对出版传播的管理和控制》等。3.总结文化信息传递所依赖的媒介技术:较具代表性的研究如李敬一在《中国传播史论》辟专章探讨活字印刷、蔡侯纸的发明在传播技术史上的重要意义,并指出基于传播技术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密切关系,纸和活字印刷技术的出现在世界传播史上都是无可置疑的重大事件。王醒亦详列从雕版印刷到活字印刷的历史,特别是活字印刷在中国古代于毕异外尚有木活字、泥活字等技术出现,指出活字印刷的意义在于信息的批量生产而这一点在中国古代已经部分做到,但由于社会条件所限中国古代的印刷事业一直停滞不前。 (三)内容研究以中国传统文化不同领域传播活动的内容为主,尤其是那些中国传统社会中发展充分、独具特色的领域,总体说来,内地学界对政治传播、文学传播等中国古代社会发展较为充分的领域着力较多。 中国古代政治传播的研究自上个世纪即已经开始,直是传播学界关注的热点。吴子敏指出中国古代社会政治领 域的传播事关君主专制政体如何运作,其中内容不外乎君临之术和臣奉之道,他和周月亮均认为封建社会高度集权的制度结构具有对于政治信息和社会舆论超强的控制能力。后来的研究者更进一步细化了对此课题的研究,例如黄鸣奋的《说服君主—中国古代的讽谏传播》专门考察中国古代社会君臣之间的讽谏传播,从讽谏传播的主体、传播手段、方式和内容进行了专门考证;陈谦的《传播学视野中的中国古代政治—“一言兴邦,一言丧邦”的传播观为例》则认为在历代王朝的政治实践中,由于向来是政权兴衰系于君主一人、君尊臣卑和严格控制信息传播使得“一言兴邦,一言丧邦”成为中国古代政治传播观的基本表述。李晓瑞的《政治谣谚:中国古代社会一种重要的舆论形态》则发掘了历来多被视为民间文学的谣谚,指出政治谣谚具有严肃的政治内容,是民间心态和意愿的非正式表现,是古代社会一种重要的舆论形态。 在文学传播的研究方面,虽然过去对某一种文学题材的流变史研究在古代文学的学科范围内早已有之,但是今天的情况有所不同,相当一批具有文学学科背景的学者开始尝试使用传播学理论和研究方法,加人了传播研究的领域,甚至有人提出建立。文学传播学”王兆鹏06年发表的《中国古代文学传播方式研究的思考》《中国古代文学传播研究的六个层面》即已实践了这种设想。目前中国古代文学传播的研究者主要集中分析于文本之外的促使文学作品流行的要素,例如白贵的(略论诗话传诗中的“意见领袖”现象》提出在中国古代社会传媒不发达的条件下,诗歌作品的流传范围有限,诗话作者作为评介者对于诗歌的品评往往就左右了人们对相关问题的看法;陈大康的《熊大木现象:古代通俗小说传播模式及其意义》指出人们过去往往忽略了在古代通俗小说的流传中,书商所起到的主导作用;宋莉华的《插图与明清小说的阅读及传播》明清小说评点的广告意识及其传播功能》认为古代小说特殊的包装形式—插图、评点,对于增加读者兴趣宣传通俗小说有着很好的效果;郭浩帆《清末民初小说与报刊业之关系探略》、刘永文(晚清报刊小说的传播与发展》等则指出晚清大众传媒的出现才引发了近代文学在内容和形式上的转型。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现当代文学中传统文化的传播与接受研究也渐渐多了起来,这种研究集中于传统文化对于今人的影响,例如樊星的《在当代文学与古典文学之间探索》即试图寻找当代中国作家身上的传统文化之根。 总体而言,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至今,在三十年的发展过程中,中国文化传播史的研究已经取得了初步的成绩,在一些基本问题上得到了共识,肯定了中国传统文化有着自己的传播模式和特点,并深深地影响了自古及今的中国社会。 但从另一方面来说这一领域的研究毕竟刚刚起步,总体而言还存在着相当的不足。仅从学科发展的角度考量,中国文化传播研究的基本框架尚未完善,在以下三个方面尤有缺憾: 1.文化传播史的史料梳理:中国历史悠久,文化源远流长,但中国自古至今的文化传播史料方面仍存在着相当多的空白点。尽管以往其它学科对纵向的千年文化传承史和横向的文化交流史(即中国传统文化与外来文化的碰撞)也有所关注,但是从传播学角度进行“传播”本体的考察,势必产生新的发现。 2.理论建设:中国古代文化传播的规律性总结仍然有待继续,无论是“中国传统文化模式的三种传播结构”侧,还是“政治的大一统格局下文化传播的垄断性、封闭性”关于中国古代社会的传播制度、媒介、传播方式和传播观念等等与中国传统文化之间的关系,探索刚刚起步。通过比较中国的文化传播史与西方之异同,学界从中得到的理论成果必将对推进来自西方的传播学本土化有所帮助。 3.实践应用:探讨过去是为了今天与未来,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中国正面临着的全球化的时代,同时也是一个新的文化冲突和竞争的时代,从中国悠久的文化传播历史中所总结的经验定能促进人们对传统的认识和反思,也应该能为我们今天的文化传播事业提供特别的经验和智慧。 传播学论文:洋务派体育行为选择的文化传播学分析 论文关键词:体育史;洋务派;文化传播;解读 论文摘要:囿于文化中心主义和传统文化价值观念,洋务派选择了类似于英国历史学家汤因比所揭示传播路径(本研究姑称“汤氏定律”)——由表及里、由易到难的“渐进式”——接受西方近代文明,即以本国文化为底蕴来消化西方近代文明的近代化之路。汤氏认为:当两种文化发生碰撞时,科技、军事、体育等器物文化是文化的外层,最容易被人们所感知和理解;器物文化对文化核心价值体系的破坏性和影响力最差,价值变动较少,给人们带来的精神痛苦较小,因而文化穿透力最强,文化选择成功的可能性最大。所以,反观洋务派的体育行为选择:先是了解“制器”,引入枪洋炮;继而学习“洋操”,亦即西方的军事体育,以便获得与洋枪洋炮相匹配的战术素质;近代体育从器材到观念亦紧随“洋操”之后接踵而至。可见,以“汤氏定律”为参照来解读洋务派的体育行为选择的路径,当会对中西体育文化传播现象及其规律的认识和把握有所启发。 在中国近代史上,洋务派“练兵制器”和引进“洋操”的主张与实践揭开了大规模西学东渐的序幕,中国近代化历程由此起航。今年是改革开放30周年,是我国学习西方加速现代化之路的30年,“同样也是新西学东渐的30年”。反思和总结这30年的辉煌成就为学界热议。故本研究拟从文化传播学视角解读中国近代化何以从“练兵制器”始,“练兵制器”为何选择西方体育。无论在近代还是在当代,西方文化的强势地位依旧,文化传播规律未变,解读洋务派体育选择行为无疑有益于加深对中国改革开放30年包括体育在内的辉煌成就的认识,从而使中西体育文化交流和中国体育现代化更为理性。 1洋务派的体育选择行为 中国在两次鸦片战争中被打败,国门被迫打开,列强纷至沓来,通过签订不平等条约迫使清政府通商、割地、赔款,导致了中国主权不独立、领土不完整,再加之国内太平天国等农民起义此起彼伏,清政府统治受到冲击,危机四伏,中国面临着“此三千余年一大变局也”。 走出“内忧外患”的困境是当时国人急需解决的历史课题,洋务派顺应历史潮流,自觉地承担起这一重任。洋务派是在第二次鸦片战争以后特别是在镇压太平天国运动过程中逐渐形成与壮大起来的、主张学习西方先进技术和教育且付诸实践的清朝统治集团内的一个政治派别。洋务派虽然成分十分复杂,但是奕诉、文祥、曾国藩、左宗棠、李鸿章、张之洞等是主要代表,均为具有深厚传统文化根底的儒臣、学士。面对“内忧外患”的事实,洋务派认为中国应该“随局变而变革”,但“士大夫囿于章句之学,而昧于数千年来一大局变,扭于目前苟安。”他们意指,祖宗走惯的老路已远远不能应付三千余年一大变局,必须探索新的出路,寻求新的对策,方能维持统治。 洋务派选择了向西方学习的自强之路,以挽救统治危机,并提出自强首先要“练兵”。洋务派总结了中国在两次鸦片战争中失败的原因,洋务派选择了“外敦和好,内要自强”的策略,即对外要以信义笼络列强,与列强和好,对内要学习西方,自图振兴,以求“自强”。奕诉等上奏说“窃臣等酌议大局章程六条,其要在于审敌防边,以洱后患。然治其标而未深其源也,探源之策,在于自强,自强之术,必先练兵。”曾国藩提出“使彼西洋人擅长之技,中国皆能谙悉。然后可以渐图自强。”李鸿章认为,“欲使西人长技中国皆能睹悉,然后可图自强。困”左宗堂说:“实以西洋各国恃其船炮横行海上,每以其所有傲我所无,不和不师其长以制之。”洋务派所说的“西人长技”是指以“坚船利炮”武装起来的西方军队。 当处于弱势文化中的人们遭遇强势文化时,对强势文化会产生潜意识的向往。所谓强势文化,主要是指代表了更高生产力水平,能够向其他文化单向流动并产生强烈影响的文化。强势文化的传播特征主要是从高文化区向低文化区单向流动。文化本身具有流动性,它一经形成,就会与其他文化发生交流,强势文化更是如此,由于它代表了更先进的生产力水平,其外溢性就更加强烈,在文化之间的交流中,主要体现为它朝生产力水平更低的区域单向流动。用近代科技文明武装起来的“坚船利炮”相对于“弓马骑射”无疑是强势文化,在两次鸦片战争与镇压太平天国运动中,洋务派惊羡不已,决心要训练一支与西方军队一样的新式军队。中国自古就重视军队中的体育,早在西周时就有“孟冬之月,天子乃命将帅讲武,习射御。体育在练兵中的作用对于饱读经书的洋务派来说,不可谓不知晓。中国传统体育已不能适应以洋枪洋炮武装起来的“新军”训练的需要,李鸿章说:“中国士夫沉浸于章句小楷之积习,武夫悍卒又多粗蠢而不加细心,以致所用非所学,所学非所用。操练洋枪必须步伐整齐,号令纯一,才能达到施放有准的目的(所谓步伐整齐,就是队列、队形等方面的操练;号令纯一,即“立正”、“稍息”、“开步走”、“托枪”之类口令;所谓枪炮精良、施放有准)。洋操可助操练洋枪洋炮,于是“洋操”符合洋务派“练兵制器”的口味,被洋务派伴随洋枪洋炮引进中国。 2洋务派体育选择行为的文化学解读 文化传播规律揭示,强势文化必然征服弱势文化,弱势文化必然自觉地学习和接受强势文化。鸦片战争及以后,西方文化的强势和中国文化的弱势已显现,洋务派为了“御侮图强”不得不作出学习西方近代文明走近代化之路的选择。洋务派学习西方走近代化之路有四种思维方式可选择:“中体中用”、“中体西用”、“西体西用”和“西体中用”。四种思维方式概括起来说是两条近代化道路:一是日本式的全盘接受西方近代文明,以西方近代文明为中心来融合本国文化走近代化之路;二是汤 氏定律式的渐进地接受西方近代文明,以本国文化为底蕴来消化西方近代文明走近代化之路。洋务派选择了第二条道路。任何文化的历史都可作为文化价值、文化理想及文化行为的起源。历史可帮助回答像为何采取一种而不是另一种活动方式这一类的问题。中国历史上形成的中国传统文化价值体系和文化中心主义观念制约着洋务派的文化选择行为。 第一,维护儒家“价值道统”的神圣职责要求洋务派选择第二条道路。在中国历史上早就形成了以儒家思想为主要内容的自成一体的根基深厚的大陆性文化,正如有些学者所说,中国在文化上是早熟的。因此,中国早就确立了由尧、舜、禹、汤、文、武、周、孔等相传所确定的、以儒家思想为主要内容的、被中国士大夫认为是无比优越的“价值道统”。正因为“价值道统”是“无比优越的”,所以士大夫们把“道统”奉为“圣教”,亘古不移,“道统”高于“法统”,因而王夫之说,“无恒器而有恒道”。并且把维护“道统”视为自身庄严而神圣的职责。为此,为了能够从不断变化的时势中吸取文化资源来维护自认为无比优越的“道统”,中国士大夫们还创造了经世致用的思维方式和体用思想。作为具有中国士大夫血统的儒家知识分子,洋务派理所当然地负有维护“道统”的历史使命,李鸿章说,中国的“文物制度”远比外洋优越,不仅不应摒弃,而且“欲求驭外之术,唯有力图自治,修明前圣制度,勿使有名无实”。虽然洋务派也认识到西方文化的强势和先进性,但是,他们要坚守儒家知识分子的使命,如若选择第一条近代化之路,也就意味着丢弃中国传统的价值体系,放弃自己安身立命的精神家园,这是洋务派无论如何不愿去做的。日本与中国不同,日本自古就有主动学习强势文化的传统,日本曾13次派遣唐使,全面学习中国文化,并按中国文化改造日本社会,因而有学者说,日本文化像洋葱头,每册开一片都可以看到与外来文化融合的影子,剥到最后,找不到日本文化的核。 第二,文化中心主义的观念以及由此而生的“夷夏大防”的文化安全心理驱使洋务派选择第二条道路。中国传统文化形成了两种观念;一是把文明由内向外辐射传播视为文化扩展唯一形式的观念;二是视文化有高低、轻重、内外、优劣有别的文化中心主义观念。文化中心主义观念催生了中国士大夫强烈的文化优越感,他们认为,中国所以为中国,即在于中国有其不可企及的文化中心地位,而历史上中国文化对于周边民族文化的强势,无论是少数民族人主中原还是佛教东来最终都被中国传统文化所同化了,更加强化了这种文化优越感,明末来华的传教士利玛窦曾这样评价说:“中国人认为所有各国中只有中国值得称羡,就国家的伟大、政治制度和学术的名气而论,他们不仅把所有别的民族都看作野蛮人,而且看成是没有理性的动物。相伴于文化优越感而生的是“以夏变夷”文化心理和“夷夏大防”的文化安全心理。在西方强势文化冲击面前,中国文化中心地位受到威胁,“夷夏大防”的文化安全心理受到冲击,在此背景下,洋务派主张向西方学习,但是学习西方的根本动机仍然是要维护中国文化的中心地位,薛福成说:“诚取西人之器数之学,以卫吾尧舜禹汤文武周孔之道。”张之洞也说:“泰西之器以卫中国圣贤之道”。日本与中国不同,日本人没有沉重的文化中心主义包袱,很少有“夷夏大防”的文化安全心理。 洋务派为何选择学习西方的科技等器物文化,而不是制度文化或精神文化?我们认为原因在两个方面。 第一,当两种文化发生碰撞时,人们首先感知和理解的是文化的外层。任何一种文化都是一个整体,由三个层面构成,最外层是器物层面,文化价值密度最疏;中间是制度层面,文化价值密度较密;最核心的是内层,是文化价值体系的核心,也是文化价值最密集的一层。 当两种文化发生交融时,文化是以整体形式出现的,但是科技、军事、体育等器物文化是文化的外层,最容易被人们所感知和理解。当第一次鸦片战争失败后,虽然西方文化以一个整体形态大规模传人中国,但魏源首先感知到的是西方的军事,他说,西方强于中国在三个方面:“一战舰,二火器,三养兵练兵之法。提出“师夷长技以制夷”的主张,由于国人被文化中心主义意识麻醉,陶醉在“天朝上国”美梦里,因而他的呐喊没有得到国人的认同和共鸣,变成了无声的呐喊,所以国人对西方文化认识没能进一步深人。洋务派在镇压太平天国农民起义和第二次鸦片战争中,看到的或亲身感受到的仍然是西方坚船利炮的威力,我们从1874年12月李鸿章的一份奏稿不难看出,李鸿章说,西方“轮船电报之速瞬息千里;军器机事之精工力百倍。炮弹所到,无坚不摧,水陆关隘,不足限制,又为数千年来未有之强敌。” 第二,科技等器物文化的文化阻力最小,文化穿透力最强,文化选择成功的可能性最大。英国史学家汤因比在《文明经受着考验》一书中写道:“当一根运动着的文化射线被它所碰撞的外在机体的衍射成科技、宗教、政治、艺术等学科成分时,其科技成分比宗教成分易于穿透得较快和较远。……文化辐射中各种成分的穿透力通常与这一成分的文化价值成反比。在被冲击的社会机体中,不重要的成分所引起的阻力小于决定性成分所引起的阻力,因为不重要的成分没对被冲击社会的传统生活方式造成那么猛烈或那么痛苦的动乱的征兆。这种对辐射性文化的最小成分作最广泛传播的自动选择,显然是文化交流运动一条不幸的规律。”大意为:当两种文化发生碰撞时,器物层面文化价值密度最小,对文化核心价值体系的破坏性和影响力也最差,对生活在被冲击文化中的人们因价值变动较少而带来的精神痛苦较小,因而文化抗阻能力最弱。 器物本身是中性的,只不过是由于人们在使用的过程中赋予了它们文化的意义,所以才会有价值意义,如射箭,它是一项运动项目,本身是中性的,中国人可以开展,外国人也可以开展,但是,有价值取向的人赋予它特殊目的时,射箭就有价值意义了,如孔子用它来作为“扬礼达仁”的工具,于是射箭就有了“射礼,’;军事家利用它来为战争服务,射箭就有了军事价值。然而这些价值意义是依附性的,不是科技等器物本身所固有的,因而,对人们原有价值体系冲击不大,受到的抵抗力最小,文化穿透力也最强。而制度层面文化和精神层面文化就不一样了,任何制度的产生都有一定的文化土壤,制度自身的演变过程是沿着由习俗性产权规则(文化)到多边声誉机制(规范,隐含合同)及正式的第三方实施机制的逻辑线索而展开的,也就是说制度是人们基于一定价值取向而制定的,并随人们价值取向的变动而变迁的,制度文化本身就包含价值体系,是价值体系的外化。精神层面文化之所以是文化的核心,是因为精神层面文化是价值体系的代名词,是该文化存在的根本,是该文化体系下人们安身立命之所在。如果该文化的精神层面文化发生严重危机时,这一文化的命运也就岌岌可危了。所以,由于文化价值密度细疏程度不同,在文化的三个层面中器物文化最容易穿透,其次是制度文化,最后是精神文化。 洋务派作为清王朝的臣子,有维持清王朝统治的责任。若要挽救“内外交困”的时局,再不能默守陈规,李鸿章说:“吾国墨守旧法,不适于今世,为有识者所公认。”必须承认中西方的差距,向西方学习,走西方式军事近代化之路,方能维持统治;作为儒士,有维护儒家价值道统的职责。中国文化的弱势在两次鸦片战争中已显现,洋务派自觉地运用中国儒家知识分子为维护儒家价值道统所创造的经世致用思维方式和体用思想,寻找“夷技”的“致用性”,补中国文化之不足,以维护儒家价值道统;作为统治集团中的一个政治派别,有巩固和发展自己集团势力的需要。清政府视人民反抗为心腹大患,“防民甚于防夷”。在镇压农民起义中曾国藩、李鸿章等处于绝对的决策地位,满汉矛盾的历史阴影和现实,使清王朝既要借助曾、李等来维持封建统治,又要设法加以制肘,以防尾大不掉之势。曾、李等既要巩固和发展自己集团的势力,又不能突破清政府藩篱,不得不进行精心选择。所以,洋务派选择了既不违背传统又能吸收新知识的“中体西用”思想方法,即“以中国之伦常名教为原本,辅以诸国富强之术。”学习西方科技、军事、体育等器物层面的外层文化,因为这样的选择对文化核心价值体系的破坏性和影响力最差,价值变动较少,带来的精神痛苦较小,文化阻力最小,文化穿透力最强,因而,既能得到清政府的支持,又维护了儒家“价值道统”的中心地位,还可减少顽固派的反对,文化选择成功的可能性最大。 “在一种文化冲突中,一旦在被冲击的社会防卫中打开一个最小的缺口,一个事件就会不屈不挠地继续引发另一事件。”文化的变动不会永远停留在器物层面,器物层面文化的变化必然继而引起制度层面文化和精神层面文化的变迁。历史的演进按照规律有序地进行着,中国近代化之路按规律安排的正常轨道由洋务时期的“练兵制器”到维新时期的“制度变革”再到五四时期的“文化观念转型”有序地展开,中国体育近代化之路也不例外。 3洋务派体育选择行为的历史地位 洋务派的体育选择行为表面看来带有随伴性,洋操是被洋务派伴随洋枪洋炮引进中国的,实质上它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经世致用”思维方式和“体用思想”产生的必然结果。列宁说:判断历史的功绩,不是根据历史活动家没有提供现代所要求的东西,而是根据他们比他们的前辈提供了新的东西。洋务派的体育选择行为在中国体育文化发展史上可以说是转折性的,对促进中国体育文化的转型和中国体育社会结构的变迁以及体育文化功能认识的深人均发生深刻的影响。 第一、洋务派大规模引进“洋操”,促进了中国体育文化的转型。体育文化是以身体运动为载体的文化,身体运动文化虽属外层文化,但受运动主体的价值取向支配,中国是礼仪之邦,中国传统文化重礼轻利,因而造成了中国传统体育文化向来都缺乏竞争意识,耻于竟争,形成了以伦理道德为核心的精神型体育文化。洋务派被西方强势的军事文化所吸引,大规模引进洋操,从而开始引进西方体育文化。虽然洋务派初识西方体育文化,还不知西方体育文化究竟为何物,但西方体育文化中的重竞技、讲平等、求实效的体育理念伴随洋操的引进而传人中国,对中国传统体育文化产生了巨大冲击,随着“学然后知不足”(梁启超语)的深入,以西方近代文明为标杆走近代化之路的中国人由器物层面到制度层面再到文化价值层面不断认同西方体育文化,中国体育文化不断由以伦理道德为核心的精神型向以重视生命价值、追求平等竞争为核心的竞技型体育文化转型。 第二,洋务派大规模引进“洋操”,开启了中国体育近代化的航程,从此建构了中国体育社会中西两种体育文化对立与融合的格局。学者汪晖在《当代中国的思想状况与现代性间题》一文中说:“自近代以来,中国知识界的历史反思集中于中国如何实现现代化和为什么中国未能成功地实现现代化。”因此,我们认为洋务派引进“洋操”是洋务派思考中国如何实现现 代化的自觉选择。“由于积极倡导西化者经常很难考虑到本国 强大的传统结构改变的艰难程度而片面地、过分地引进以工业化为代表的西方文化,尤其是没有认识到西方化背后隐藏着边缘化,这样就把对本国的西方化改造表面化、肤浅化,其实质是在西方化的同时,民族传统文化边缘化程度也在加深。”洋务派以及继往者不是融合两种体育文化,而是复制西方体育,并不断强化西方体育功能,中国体育社会民族传统体育一元结构被打破,使中国近现代体育呈现出前所未有的“西方近代体育与中国传统体育在相互排斥、相互吸收中并存’,的格局。以至于中国传统体育逐渐被压缩至农村,被赶出了学校,越来越被边缘化,造成了今天的人们思想深处已形成“体育就是田径、篮球、排球、足球等”的思维定势。 第三,洋务派大规模引进“洋操”,重拾体育在教育中的功能,揭开了近现代学校体育的序幕。虽然中国古代体育文化中曾重视体育的教育价值,如古代教育的“六艺”有射和御,比较注重“身体的运动”在教育中的价值,但至东汉时期始,先秦时期、秦皇时期和汉初之年的尚武风格从此变成了地道的“重文轻武”,这是中国历史的分水岭。从此,体育从教育中隐身,仅注重体育的养生、军事、娱乐功能。虽然洋务派根据练兵自强需要有选择地引人西方的“洋操”,独注西方体育的军事价值,造成了我国近代体育的具有强烈的军事性质。但洋务派为培养洋务所需的人才,先后办了不少军事工业学堂和军事学堂,如京师同文馆、北洋水师学堂、天津武备学堂、福州船政学堂等,在这些新式学堂中,仿照西方学校课程设置,一般都设体操课,体育从此走进了近现代学校,日渐成为学校教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综上所述,在列强侵略和国内危机四伏的背景下,洋务派立足中国文化传统,白觉地运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经世致用思维方式和体用思想,创造了“中体西用”理论,它架起了沟通中西文化的桥梁,揭开了中国文化走向了世界和中国体育文化近代化的序幕。正是有了洋务派按照汤氏定律学习西方选择“练兵制器”的不足,才会有维新派、革命派、五四先贤们的“知不足”,才推动了中国社会及体育文化现代化的进程。洋务派的体育选择行为虽然是随伴性的,却揭开了中国体育史的重要一页。 传播学论文:与时俱进的广告教育——对广告传播学创新教学模式的探析 论文关键词:广告传播学,症结,创新教学 论文摘要:许多高校的广告教育与时代脱节,广告传播学教学与教育部倡导的素质教育错位。广告传播学教学存在学科不成熟、内容泛化、手段老化、师资落后等问题,所以要实施走出去、请进来,大系统、小专题,多媒体实验室等广告传播学创新教学模式。 目前,广告专业的课程设置和学科归属尚未定论,各科教学处于不断地摸索之中。面对“两难”(广告公司招人难,高校广告毕业生就业难)问题,广大教育界人士认识到:教育拉了广告业的后腿,广告教育必须面对市场,课程教学必须为培养目标服务。高校广告专业,课程教学改革迫在眉睫。作为广告专业的惟一基础学科,广一告传播学必须围绕市场做文章,改进传统滞后的教学模式,进行新型的富有时代特色的教学改革,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能力,以适应广告实际操作程序的复杂性和多元化的市场要求。 一、广告传播学教学的症结 现行的)’一告传播学教学,存在许多违背高校教育规律和广告行业市场规律的弊端,已成为培养学月创新能力的掣肘。广告传播学教学的症结主要表现在: (一)广告传播学不是一门成熟的科学。广告传播学归属于传播学,而传播学是从国外引来的“舶来品”。如果从70年代末、80年代初粗具规模的译著算起,传播学在中国也只有区区20年的历史。20年中,传播学在中国经历了“放眼看世界—引进与起步”、“投身改革潮—纸上谈兵和介人实际”、“洋为中用—中国化和本土化”三个阶段,召开了6界全国性传播学研讨会(1982年、1986年、1993年、1995年、1997年、1999年),出版了一批著作(例如:居延安的(信息、沟通、传播》,邵培仁、戴元光、龚炜的《传播学原理和应用》,周晓明的《人类交流与传播》,徐耀魁的《大众传播学》,张隆栋的《大众传播学总论》,李彬的《传播学引论》,张国良的《传播学原理论》,胡止荣的《传播学总论》),似乎蓬勃发展。但是,中国传播学者研究的主流还是引进和介绍西方传播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特色的传播学还没有建立,在为我所用、自主创新方面做得不够,与传播实践之间也存在距离,尤其缺乏一种深厚的传统文化根基。即便上面提到的书籍和教材,也多以“概论”形式出现,专门研究传播学中某一重要传播理论或专论传播模式、传播研究方法的学术专著至今尚未出现。从某种程度上说,中国传播学仍处于初级建设阶段。 广告传播学源于传播学,是传播学在广告领域中的发展,是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广告传播学内容及课程体系有多种解释:有的认为,广告专业仅讲授传播学理论即可,没有什么广告传播学;有的主张,广告传播学应充分结合广告学和传播学二者内容,建立自身体系;有的提倡,广告传播学以应用为主,少讲理论;有的认为,广告传播学是独立的,不应与其他学科发生任何联系。此外,广告传播学的著作较少,至今只有几种。相对于传播学教材,胡卫华编著《广告传播》(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年版)也仅是一本小册子。可见,广告传播学离成熟学科还有一段很长的路程。 (二)教学内容泛化,重理论轻操作。广告传播学没有自己的体系,往往沿用传播学的章节内容,造成知识理论的泛化,违背了知识的普遍性和个别性的辨证统一的原则。尽管传播学是实用性较强的学科,但是,中国的传播学教学则是注重介绍西方的传播理论和研究方法,忽视传播学的实用性。广告传播学与传播学教学有着共同的缺陷。教学中,较少考虑广告实际操作程序的复杂性和多元性,单纯地“就理论言理论”,忽略了“理论对实践的指导,实践对理论的检验”唯物辨证理论,往往犯教条主义和本本主义的错误。重理论轻操作的教学,往往导致学生混固吞枣的死记硬背理论,不能灵活地应用于实践,教学效果很差。 (三)教学手段老化,重课堂轻实践。在许多高校,广告专业的教学多采用课堂教学的形式。课堂教学具有可以系统地传授知识,受教育对象较多,容易量化管理等特点。但是,课堂教学往往忽视学生的个性,不能因材施教。信息时代,是个性张扬的时代。没有个性和专长的人,很难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也谈不上为社会做出巨大的贡献。也很难想象,一个课堂教学口径培养出来的广告人才能够在实际操作时体现多元化的广告行业的人才特征。此外,当前广告传播学教学多采用教师拿着讲义授课,学生下面记笔记的形式,较少采用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手段,缺乏活泼的感性材料。教师辛辛苦苦地讲授,学生却如“雾里看花,水中望月”,事倍功半,教学效果较差。因此,“大一统”的传统课堂教学已成为当前的广告业发展的栓桔,丰富多彩的现代化教学形式堕待提倡和实施。 (四)师资队伍落后,素质参差不齐。整体来讲,广告专业师资队伍较落后。主要缘于广告业是新兴的行业,高校广告专业非常年轻,专业归属呈多样化,广告师资多半路出家。高校广告专业,有的隶属于新闻传播学院,有的隶属于财经学院,有的隶属于艺术学院,还有的隶属于历史系、管理系等。专业归属的多样化,直接导致师资来源的多渠道。他们的学科来源大部分为:新闻学、文学、美术,少量为市场营销、心理学等相关学科。同样,广告传播学师资来源也呈多样化,有的源于新闻专业,有的源于中文专业,有的源于历史专业,有的源于管理专业,学术观念、思维视角和科研能力差别较大,教学理念、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和教学倾向也有所不同。此外,日前从事高校广告传播学教学的教师,除了个别曾到过日本、美国或在一些跨国公司中接受过国际化广告实务培训外,大部分都没有接受过正规的广告学专业教育。因此,广告传播学教师很难有效地传授时代前沿的专业知识。广告行业流行的“高校培养不出真正的广告人”、“上大学,不在于学习知识而在于熏陶”的论断,多少也显示了高校广告教学的无奈和滞后。 二、创新教学改革措施 加人wto后,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人高效快速发展时期。中国)一告业迎来了第二个春天,正朝着全球化和本土化两个方向一匕速发展。而高校培养的广告人才与市场需求错位,广告教育与时代脱节,教育改革到了一个难以回避的关节。面对广告教学的种种弊端,高校广告传播学改革也势在必行。 (一)教学理念改革:观念教学。高校广告传播学教学从单纯地传授知识应转变为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创新能力包涵可持续创新和白主创新两层含义,是广告人才不可缺少的能力。 1.创新能力的培养〔1)从培养学生的怀疑意识着手,鼓励学生多角度、多层次、s_体复合的发现和解决问题,时刻提醒学生各门科学和权威都是绝对性和相对性的统一(2)传授学生创新思维的基本理论。创新思维的运行过程,就是“化无穷为有穷”。具体来说:创新思维就是思维过程中首创或独创地选取对象,抽象、舍象对象的属性,动态截取对象时空。(3)让学生充分认识到创新思维的结果往往是“似是而非的”。创新思维的结果为概念、学说、观念、对策等,这些结果是头脑中的东西,与客观现实有一定的距离。它们并非纯粹客观,也达不到彻底全面,其本质和主流也不是惟一不变的。创新思维结果的“似是而非性”往往缘于思维观念的一般性、科学的非纯粹客观性、理论难觅“彻底客观”、本质和主流的凸现等。本质和主流是多方面的,不应停留在现有的本质和主流的表象上,要进一步挖掘新的木质和主流,创新随之而来。 2,努力建立学生思维的多种创新视角。创新视角,是用不同寻常的视角观察寻常的事物,使事物显示出某些不寻常的性质。广告传播过程中,要求视角变化。单一视角泛化,产生不同寻常的创意。创新视角一般有几种相对类型:发散与收敛、求同与寻异、肯定与否定、顺向与逆向、自我与非我、有序与无序等。 3.要消除妨碍创新思维的惯常定势。思维定势是特定思维框架,受实践目的、知识储备、价值标准的影响,往往新定势的形成慢,而旧定势的消亡难。尽管思维定势有利于处理惯常、照例的事物。但是,当事物变化时,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往往束缚创新思维的开展。思维定势,包括一般权威定势、从众定势、唯经验定势、唯书本定势、非理性定势。 4广告传播学教学中,创新思维观念的培养主耍有两个目的:(1)为培养具有再生能力的全息广告人才着想。广告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人才密集的行业。广告策划、广告创意是瞬间万变,日新月异的。因此,全息广告人才必须有独特思维视角和首创思维成果。(2)为透彻理解和把握广告传播理论孕育力量。一告传播学是发展、开放的学科,其理论有待进一步的开发和挖掘。创新思维的建立为透彻理解和把握广告传播学理论提供了资本和财富。 (二)教学模式改革:走出去,请进来。“走出去”包含两层含义:1.教师走出去。教师大多局限于学校,对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往往是理想化和学究化,较少全方位的把握社会。广告传播学是一门实用性较强的学科,广告传播实践是复杂、多变的。因此,广告传播学的教学很容易造成“就理论讲理论”,脱离实践。教师走出去,走进火热的广告行业,走到缤纷的媒介实践中,获取宝贵的实践经验。教学中,才能将理论和实践杂揉到一起,讲得生动,学生学得有趣。但是,现实生活中,广告传播学教师很少出去实践。主要缘于两个方面;(1)目前的广告学系师资缺少,广告传播学专职教师很少。即使有专职教师,也往往兼授其他课程。这种情况下,广一告传播学的教师一年两个学期授课,不能抽出时间外出实践。(2)高校往往侧重于传统的重点学科建设,树立名牌战略。而广告专业是新兴专业,各方面力量薄弱,难以受到学校重视。广告专业的教师外出学习和实践基本卜不一予以批准。.这样,广告传播学的教学只能低层次重复,教师疲惫于繁重的课堂教学,教学质量每况愈下,培养的1、一告学生自然不能适应广告行业的发展。 2.学生走出去。学生走出课堂、走出学校,投身于真枪实弹的广告实践。(1)广告专业必须建立高规格的实习基地,为学生实践提供条件。高校广告专业应利用人才优势、科研优势、技术优势、学科优势,加强与名牌广告公司和媒介联系,作到校企联合、系企联合,优势互补,充分利用。学生有了实践经验,学习有的放矢,针对性更强。同时,学生对教师的要求更高,也能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2)学生应有实践的意识。很多学生存在惰性和依赖性,安于现状,不敢走向社会。教师必须灌输实践的重要性以及“走出去”的好处。教师也要鞭答学生,锻炼他们的“野外”生存的能力。(3)学生“走出去”,选择的广告媒介应是多层次、多品种的。既可以选择电视台、电台、网络媒介,也可以选择报社、期刊、出版社;既可以尝试党刊,也可以尝试商报;既可以尝试综合频道,也可以尝试专业频道……多方面的亲密接触,往往造就学生丰富的感性知识、旺盛的求知欲望和科学的学习方法。 3.请进来,指聘请在广告传播方面有特长的人才到课堂传授知识。这些人主要指媒体经营人员、广告公司精英、高校广告传播学知名学者。媒体经营人员、广告公司精英大多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了解广告传播的现状,把握广告市场的走向。他们的讲授往往生动活泼,具有实用性和引导性。高校广告传播学知名学者,了解广告传播学学科发展的现状,引导广告业的健康发展方向。他们的授课,往往具有启迪性和先导性。二者的结合,既可以缓解本校广告传播学教学的狭隘,也可以开阔视野、增长知识。更主要的是,将课堂教学与当前的广告业发展情况结合起来,使广告传播学的教学走在时代的前列,解决了广告教育的滞后问题。 (三)教学内容改革:大系统,小专题。广告传播学的教学内容不能局限于传统的传播学内容,也不能脱离传播学的理论体系。广告传播学的教学应立足于广告专业,开创新的体系。1.讲授传播学的主要内容,即大系统。传播学包括传播史、传播业务和传播理论,即“史”、“术”、“论”三部分。针对广告专业实践性强的特点,广告传播学教学内容的“大系统”应侧重于传播理沦和传播业务两部分。传播理论主要讲授“传者研究”、“内容分析”、“媒介研究”、“受众分析”和“效果研究”五部分:传播业务是大众传播过程中的一些实务问题,诸如传者社会影响、内容的窄广、媒介经营、受众的文化品位等。传播业务应杂揉到传播理论中。这样,既有理论的传授,又有经验的分析,广告传播学的“大系统”讲授往往产生良好教学效果。 2广告传播学的教学内容应体现广告专业的特色,开设专题讲授。“大系统”体现传播学内容的完整性,“小专题”表现出专业特性。专题与“大系统”内容是同步的。同时,专题为了深化内容,将传播学的“一般”与广告的“特殊”相结合。讲授过“传播内容”,笔者尝试开设了专题,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笔者讲授“传者研究”、“控制分析”时,开设了“广告传播的导向研究”专题,学生反响很好。“广告传播的导向研究”专题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广告传播过程中,“星”、“性”、“腥”、“洋”等内容泛滥,影响广告业的健康发展;广告传播的社会化功能(向公众传播有关的价值观念、生活理念,倡导一定的行为准则和行为习惯,影响和改变社会生活方式等);广告传播倡导的导向,包括文化导向、价值导向、消费导向及政治导向等;广告传播任何坚持健康导向。这样,讲授内容“博”和“专”结合,学生乐于接受,教学效果自然提高。 3教学手段多样化也是广告传播学创新教学的重点。广告传播学教学中,我们不应完全摒弃传统的教学手段,而应扬长避短,汲取传统课堂教学的优点。同时,更应充分利用新时期的科技成果,采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增强知识传授的科学性、娱乐性、实践性和有效性。制作教学课件,采用多媒体教学,枯燥的理论往往变得有趣生动。建立广告传播学实验室,有利于对广告信息传播进行定量研究,尤其对传播效果、受众反馈研究及学生动手实践能力都是大有裨益的。广告传播学实验室实验中,自变量和因变量的关系一目了然,个案研究更加客观、科学。利用广告传播学实验室进行教学,不仅具有较强的直观性和实践性,也具有很强的说服力。 传播学论文:关于文化传播学视域下的中国传统体育文化类别及电视节目形态探析 论文摘要:本文从当代中国传统体育文化发展面临的困境入手,将中国传统体育文化发展置于电视传播的理论语境中考察,分析了其在现代社会中电视传播价值。按照其与电视媒介特性契合程度,从功能上将中国传统体育文化分四种类别,并从优化传播效果角度就四种类别提出了各自适宜的电视节目形态。 论文关键词:中国传统体育文化;电视传播;节目形态 文化传播是文化从一个系统影响另外一个系统的活动,其实质是文化价值的传播。在体育文化全球化浪潮中,中国传统体育文化的整体发展与传承面临危机,而这种危机与电视传播的缺少不无关系。目前就电视对我国传统体育的传播的研究成果甚少,本文试对电视传播视域下的中国传统体育文化类别及节目形态作一探析。 一、中国传统体育文化电视传播的价值 (一)中国传统体育文化电视传播的社会价值 中国传统体育文化值得电视珍视的社会价值在于其在全民健身、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方面的功能。文明的基本动力来自于社会基层。自古以来,中国传统体育都在民间自由自在地生长,天然地与百姓日常生活密切相连。“体育的本质功能与核心内容就是健身。体育所表现出来的强身健体的基本特征以及对身心的自我培育、锻炼和养护过程,无不包含着健身的客观规律。” 在当下制约中国全民健身活动开展的体育场地、设施短缺问题短时期难以解决的情况下,中国传统体育相对于西方现代体育而言对场地、器材要求不高,花钱不多,在各族人民群众中具悠久历史与深厚基础。汉族地区的秧歌、腰鼓、太极拳、木兰扇等,少数民族地区的霸王鞭、跳竹竿、民族摔跤等丰富多彩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已超越民族,为更多的群众所喜爱。根据一项对粤、湘、桂、黔、滇少数民族参加体育运动的调查显示,2000年5省区少数民族16岁以上城镇居民仅有48.5%参加过不同程度的体育活动。少数民族居民所参加的休闲体育运动大部分为静态的棋牌。对于广大农村以及沙漠、山地、丘陵等地形复杂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现代体育缺少可行性,所以因地制宜地发展传播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项目,不仅方便易行,而且可以与民俗、文化、艺术有机结合,缩小我国群众体育发展差距。 近年来,中老年人口在我国体育人口中的比例越来越大。中老年人普遍对运动量大、技术要求高、对抗激烈的西方现代体育项目兴趣不高,而更偏爱节奏舒缓、刚柔相济、群体参与、缓解寂寞、延年益寿的各种传统体育项目。有关资料表明,我国群众体育锻炼中80%的内容是传统体育文化项目。不仅如此,越来越多的西方人被中国传统体育文化的强身健体功能所吸引。2006年,河北邯郸市为了纪念简化太极拳推广50周年,举办了“国际太极拳交流大会”,共有来自英国、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等44个国家和地区的2000余名太极拳界人士汇聚邯郸,进行太极拳交流、比赛和联谊活动。“中国功夫”在欧洲的影响近年来剧增,据德国联邦多元文化局的数据统计,目前在欧洲学习中国功夫的学员近100万人。各种中国武术、气功和太极拳的协会层出不穷,仅德国就有500多个。正如北京体育大学教授任海接受笔者访谈时所讲,对于电视,中国传统体育文化是一座巫待开掘的“富矿”而非“平矿”。 (二)中国传统体育文化电视传播的经济价值 传媒经济学认为,大众媒介的经济效益主要来源于媒介产品的销售以发行量、收视率、点击率等支撑的广告收人以及衍生品销售收人。从调查来看,西方竞技体育的受众群主要为青年男性,而中国传统体育的主要受众群为中老年群体,还有大量的青年潜在受众。在当今健康文化、生命文化的时代特征之下,这个受众群无疑更为庞大。中国传统体育文化促进健康、群体参与、大众娱乐的功能对于中老年群体有很强的吸引力。按照“越是民族的,越是世界的”法则,中国传统体育文化在国外具有相当广阔的潜在市场。如果策划得当、传播得法,其电视传播不仅会带来巨大的广告收人,而且会通过面向国外的电视产品与衍生品的多级销售为电视创造良好的经济价值。在访谈中,研究舞龙舞狮的卫志强教授和研究体育新闻传播的郝勤教授都认为,在消费主义的时代大背景下,一定要研究中国传统体育文化能为电视创造的经济价值,否则要求电视关注便是一种奢望。据《光明日报》报道,2005年8月至2006年1月,作为中国功夫(武术)首次与现代舞、芭蕾、杂技等艺术完美结合的《功夫传奇》在国际演艺市场上演出150场,观众1l万人次,总收入300万美元。在民族地区,一些民族将自己的民族体育文化与风情旅游结合在一起,通过举办民族特色鲜明的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节探索出一条传统体育产业发展的新路。如贵州的“国际芦笙节”上表演的苗族、侗族特有的斗牛等体育活动,每年都会吸引大量的中外游客和省市电视台记者。每年除了地方电视台全程转播外,还会吸引日本、韩国等国外电视台前来报道。然而,相当地区的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节却因为政府缺乏策划、广告文化传播公司参与不够,电视等大众媒介传播缺席,没有产生太大的经济收益。如青海土族每年都举办的历时数月的号称世界上最长的民族狂欢节“纳顿节”等便不太受电视关注。 二、电视传播视阑下的中国传统体育文化类别 按照与电视媒介特性契合程度由强至弱,笔者从文化功能上将中国传统体育文化分为竞技表演类传统体育文化、健身娱乐类传统体育文化、益智养生类传统体育文化和已经消亡与濒危类传统体育文化。 (一)竞技表演类传统体育文化 竞技表演类中国传统体育文化是指经过种种实践与改革,逐渐与西方体育模式近似的竞技表演类体育文化项目,其除了竞技性外,多数融体育和艺术于一体,具有很高的艺术欣赏性,并充分体现了本民族的特色。 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上的表演项目多达149种,其竞技性强、表演价值高,特别适合电视传播。项目主要包括武术套路与散手、舞龙舞狮以及巧种竞赛项目(花炮、珍珠球、木球、墩球、毽球、陀螺、龙舟、秋千、射弩、押加、高脚竞速、板鞋竞速、武术、民族式摔跤、马术)和藏族马术表演、蒙古族马术表演等。这些项目具备比较完善的竞赛规则,符合电视动态阐释、立体审美、凸现过程、追求悬念的媒介特性。 (二)健身娱乐类传统体育文化 健身娱乐类体育文化是指本身具有悠久的历史和旺盛的生命力,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在人民群众中具有广泛基础,健身、健心、娱乐、益群等功能突出的传统体育项目及其文化,通常与民俗与传统节日文化融为一体,具有较强的广场文化与庆典文化特色。这些项目部分是在汉族和各少数民族中普遍开展的,具有普适性的文化特点;部分是在特定的民族之内开展的,其民族文化特色较浓。前者如拔河、放风筝、斗鸡、扭秧歌、荡秋千、跳绳、跳皮筋、踢毽子、抖空竹、中蟠、健身武术、太极拳、舞龙舞狮、大众健身操等;后者如瑶族的“跳八音”,蒙古族的打布鲁,苗族的爬竿,黎族、苗族和京族的跳竹竿,羌族等少数民族的推杆等。其中许多项目是在民族传统体育节日里集中举行,如内蒙古的“那达慕”节日大会、高山族的拔河节、汉族元宵节的舞龙舞狮、朝鲜族秋夕节举行的摔跤、荡秋千、跳板,侗族“芦笙会”节日里举行的“芦笙踩堂”等。健身娱乐类传统体育文化虽然不及竞技表演类传统体育文化项目那样适合电视传播特点,但由于其在全民健身与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中的积极作用,而且在民间具备相当的受众基础,电视应该大力传播与推广。 (三)益智养生类传统体育文化 益智养生类传统体育文化是指最能体现中国传统体育文化重文轻武、修身养性、身心一元、主静尚柔、中庸和谐的整体文化特性的传统体育项目及其文化。其竞技性弱、益智性与养生性强,肢体动作舒缓,强调以意驭气,以精神肉体的合一观为指导,强调“身心合一”,也强调“生命在于运动”的重要,在运动量上追求无过而无不及的中庸适中性,受中国儒家、道家、玄学等文化影响较深。典型的文化项目有围棋、象棋、木兰扇、五禽戏、八段锦、易筋经、大雁功、五行掌、金刚气功、鹤翔庄气功、五田运气法、武当龟息功、少林达摩气功、站桩功等。这一类型的传统体育文化因整体主静少动,与电视媒介动态阐释、声画结合、强调动感、立体审美等特性有相悖之处。但由于其在后现代生命文化、保健文化、智力教育等时代背景下的存在价值,按照“使用与满足理论”,在国内外中老年人群中具有大量的目标受众与潜在受众,同样不能被电视所忽视。为了优化传播效果,需要对此类体育文化的电视传播形态按照市场规律与受众需求进行探索创新。 (四)已经消亡和濒危类传统体育文化 已经消亡和濒危类传统体育文化是指那些在文化全球化进程中,已经消亡或丧失活力、处在濒危状态,对现代民众没有多少吸引力,却是民族风俗、民族心理、民族伦理、民族宗教等文化的载体,具有历史保护与学术研究价值的传统体育文化项目。其中已经消亡的被一些学者称为“化石型”传统体育文化。如已经消亡的传统体育项目马球、十五柱球、跳鞠、木射、击壤以及投壶等。而濒危类是指跟不上社会动态发展的步伐,与现代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不相吻合,自我更新的生命力薄弱,相对其起源,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在内容和形式上无明显改变,大多数保留有较多的早期原始风貌,往往依附宗教祭祀或封建遗俗中,处在原始文化的混沌状态下,封建迷信色彩浓厚。如迄今仍在一些少数民族中存在的宗教舞蹈、祭祀性体育活动等。 三、不同类别中国传统体育文化电视节目形态的策划与探索 “电视节目的形态和影响力,成为电视体育传播的‘主流媒介’表达的两个向度。”中国传统体育项目种类繁多、文化特色各异、群体参与性强,是人民群众节日中的主要活动内容。优化传播效果的关键是按照适合各自体育文化特点的电视节目形态进行针对性传播。 (一)竞技表演类 竞技表演类传统体育文化项目,适合电视传媒特性,新增量传播。其中竞争激烈、动感强、节奏感强的传统竞技项目(如散打、蒙古摔跤、技击武术等),与现代西方体育文化接近,可通过赛事直播、录播、电视体育新闻等节目形态传播;观赏类、表演性强的艺术体育项目应充分利用电视的视觉效果,以体育文艺活动,体育庆典活动直播、录播,体育人文纪录片,后期加工的艺术专题片,电视体育杂志栏目等进行体育结合文化的传播。栏目采用“体育新闻”、“媒体扫描”、“减肥纪实”、“体育彩票”和“今日心情”5个版块构成,集资讯、服务、参与、娱乐于一体,.收视率很高。竞技表演类的传统体育文化可以采用“赛事”、“人物访谈”、“故事”、“项目历史文化”、“练习技巧”等子栏目结合的电视体育杂志来传播。国家体育总局体育文化发展中心的崔乐泉教授认为,应该从中国传统体育文化中适合电视传播的部分开始,分类、分批、分特点、按步骤进行传播。先传播竞技性强、观赏性强的项目,然后带动其他项目及文化的传播。 (二)健身娱乐类 按照巴赫金的狂欢理论,秧歌、秋千、跳绳、踢毽子等健身娱乐类传统体育是融运动与文化于一体,身体与精神共同释放、解放的狂欢体育。电视介人传播时,可以采用广场直播或录播形式、强化节目的群众参与性。也可以借鉴“电视真人秀”的节目形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比赛。对于秧歌、舞龙舞狮、龙舟竞渡等具有广泛民间基础的休闲娱乐、节日庆典体育文化,应以纪录片、旅游风光片、专题片或比赛类“真人秀”节目进行传播。2007年出现了许多格调高雅、健康娱乐、收视率较高的此类节目,如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的“奥运舵手、火炬手选拔”和“脚斗士”。这些都是策划健身娱乐类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电视真人秀节目值得借鉴的范本。 (三)益智养生类 由于益智养生类传统体育文化项目以静态为主,与电视媒介的视听特性有一些相悖。所以电视在对此类传统体育的传播量上要控制,并且应积极策划效果明显的节目形式,以电视的“动”改良项目的“静”,巩固目标受众、争取潜在受众,变“窄播”为“广播”。以围棋传播为例,中央电视台对围棋不可谓不重视,但效果不佳的重要原由即节目形式太过单一。“围棋被电视传媒逐渐忽略与电视节目的贫乏不无关系。简简单单的新闻报道,千人一面的电视采访,难见新意的大盘讲解,电视在画面冲击、图像再现的优势被大大降低。”对棋类项目的电视传播,除了强化比赛时解说员讲解的娱乐生动性以外,也可从项目的历史与文化价值、教育意义角度,制作文化专题片进行传播。太极传播可适当融人娱乐元素,在不损害太极文化本体的前提下,可适当采用故事、人物、悬念、细节的大众传播文本。 但目前中国传统体育文化纪录片的拍摄范围和题材仍较为局限,不够全面和均衡,主要集中于武术文化领域,缺乏内容的综合性与历史文化的深度感,对少数民族体育文化内涵挖掘不深。 (四)已经消亡或濒临消亡的传统体育文化项目要借助电视传媒挖掘其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价值,进行抢救性保护 已经消亡或濒临消亡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项目有些是因为跟不上社会动态发展的步伐,与现代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不相吻合而被淘汰或面临淘汰。但有些并不是因为其本身丧失了生命力、而是由于其局限于宫廷或不被当时的统治阶层重视,没有在民间传播发展开来等其他原因而消亡的,如我国唐代盛行于宫廷的马球。但马球近年来在西北地区文化旅游产业中成为重要的文化标志而被成功利用,展现了这类体育文化在现代社会中的价值。 对于此类传统体育项目,体育文化界和电视传媒界都应进行系统的梳理。对于濒临消亡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及其文化也要研究其电视传播的价值,“对那些依然附着在民风民俗中的体育活动,对那些活动方式有着较大的随意性,缺乏有机联系与规则而稳定性差的民间游戏进行整理、提炼,完善其规则,促使其从民风民俗或生产生活中逐步分离出来,走上系统、稳定、独立的发展道路,经过专家和民间艺术家的润色和改良,充分表现其民族特色,使之逐渐成为本民族的一个象征;而对那些发展比较成熟的练功或健身手段,有待进行综合研究,克服其神秘化倾向,使其大众化、通俗化,缩短其由“潜”到‘显”的过程。”笔者以为,电视传媒对此类传统体育文化传播可借鉴美国“国家地理频道”、"discove可’频道等的运营与传播经验,以“民间文化旅游”节目、“探索发现”纪录片等进行传播,此外,对于这类传统体育文化,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应借鉴音乐频道的“民间音乐电视采风”,策划、制作、播出“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电视采风”系列节目进行传承。当然,这些节目在传播初期应该首先以社会效益为主而不能过度强调经济效益。 总之,中国传统体育文化凝结着各民族的历史记忆和民族情感,承载着各民族的文化血脉,是维系民族心理认同和社会团结的重要精神纽带。因此,深挖中国传统体育文化的电视节目形态具有凝聚社会、融和情感、增强人民群众体质、构筑和谐的重要功能。 传播学论文:洋务派体育行为选择的文化传播学分析 论文关键词:体育史;洋务派;文化传播;解读 论文摘要:囿于文化中心主义和传统文化价值观念,洋务派选择了类似于英国历史学家汤因比所揭示传播路径(本研究姑称“汤氏定律”)——由表及里、由易到难的“渐进式”——接受西方近代文明,即以本国文化为底蕴来消化西方近代文明的近代化之路。汤氏认为:当两种文化发生碰撞时,科技、军事、体育等器物文化是文化的外层,最容易被人们所感知和理解;器物文化对文化核心价值体系的破坏性和影响力最差,价值变动较少,给人们带来的精神痛苦较小,因而文化穿透力最强,文化选择成功的可能性最大。所以,反观洋务派的体育行为选择:先是了解“制器”,引入枪洋炮;继而学习“洋操”,亦即西方的军事体育,以便获得与洋枪洋炮相匹配的战术素质;近代体育从器材到观念亦紧随“洋操”之后接踵而至。可见,以“汤氏定律”为参照来解读洋务派的体育行为选择的路径,当会对中西体育文化传播现象及其规律的认识和把握有所启发。 在中国近代史上,洋务派“练兵制器”和引进“洋操”的主张与实践揭开了大规模西学东渐的序幕,中国近代化历程由此起航。今年是改革开放30周年,是我国学习西方加速现代化之路的30年,“同样也是新西学东渐的30年”。反思和总结这30年的辉煌成就为学界热议。故本研究拟从文化传播学视角解读中国近代化何以从“练兵制器”始,“练兵制器”为何选择西方体育。无论在近代还是在当代,西方文化的强势地位依旧,文化传播规律未变,解读洋务派体育选择行为无疑有益于加深对中国改革开放30年包括体育在内的辉煌成就的认识,从而使中西体育文化交流和中国体育现代化更为理性。 1洋务派的体育选择行为 中国在两次鸦片战争中被打败,国门被迫打开,列强纷至沓来,通过签订不平等条约迫使清政府通商、割地、赔款,导致了中国主权不独立、领土不完整,再加之国内太平天国等农民起义此起彼伏,清政府统治受到冲击,危机四伏,中国面临着“此三千余年一大变局也”。 走出“内忧外患”的困境是当时国人急需解决的历史课题,洋务派顺应历史潮流,自觉地承担起这一重任。洋务派是在第二次鸦片战争以后特别是在镇压太平天国运动过程中逐渐形成与壮大起来的、主张学习西方先进技术和教育且付诸实践的清朝统治集团内的一个政治派别。洋务派虽然成分十分复杂,但是奕诉、文祥、曾国藩、左宗棠、李鸿章、张之洞等是主要代表,均为具有深厚传统文化根底的儒臣、学士。面对“内忧外患”的事实,洋务派认为中国应该“随局变而变革”,但“士大夫囿于章句之学,而昧于数千年来一大局变,扭于目前苟安。”他们意指,祖宗走惯的老路已远远不能应付三千余年一大变局,必须探索新的出路,寻求新的对策,方能维持统治。 洋务派选择了向西方学习的自强之路,以挽救统治危机,并提出自强首先要“练兵”。洋务派总结了中国在两次鸦片战争中失败的原因,洋务派选择了“外敦和好,内要自强”的策略,即对外要以信义笼络列强,与列强和好,对内要学习西方,自图振兴,以求“自强”。奕诉等上奏说“窃臣等酌议大局章程六条,其要在于审敌防边,以洱后患。然治其标而未深其源也,探源之策,在于自强,自强之术,必先练兵。”曾国藩提出“使彼西洋人擅长之技,中国皆能谙悉。然后可以渐图自强。”李鸿章认为,“欲使西人长技中国皆能睹悉,然后可图自强。困”左宗堂说:“实以西洋各国恃其船炮横行海上,每以其所有傲我所无,不和不师其长以制之。”洋务派所说的“西人长技”是指以“坚船利炮”武装起来的西方军队。 当处于弱势文化中的人们遭遇强势文化时,对强势文化会产生潜意识的向往。所谓强势文化,主要是指代表了更高生产力水平,能够向其他文化单向流动并产生强烈影响的文化。强势文化的传播特征主要是从高文化区向低文化区单向流动。文化本身具有流动性,它一经形成,就会与其他文化发生交流,强势文化更是如此,由于它代表了更先进的生产力水平,其外溢性就更加强烈,在文化之间的交流中,主要体现为它朝生产力水平更低的区域单向流动。用近代科技文明武装起来的“坚船利炮”相对于“弓马骑射”无疑是强势文化,在两次鸦片战争与镇压太平天国运动中,洋务派惊羡不已,决心要训练一支与西方军队一样的新式军队。中国自古就重视军队中的体育,早在西周时就有“孟冬之月,天子乃命将帅讲武,习射御。体育在练兵中的作用对于饱读经书的洋务派来说,不可谓不知晓。中国传统体育已不能适应以洋枪洋炮武装起来的“新军”训练的需要,李鸿章说:“中国士夫沉浸于章句小楷之积习,武夫悍卒又多粗蠢而不加细心,以致所用非所学,所学非所用。操练洋枪必须步伐整齐,号令纯一,才能达到施放有准的目的(所谓步伐整齐,就是队列、队形等方面的操练;号令纯一,即“立正”、“稍息”、“开步走”、“托枪”之类口令;所谓枪炮精良、施放有准)。洋操可助操练洋枪洋炮,于是“洋操”符合洋务派“练兵制器”的口味,被洋务派伴随洋枪洋炮引进中国。 2洋务派体育选择行为的文化学解读 文化传播规律揭示,强势文化必然征服弱势文化,弱势文化必然自觉地学习和接受强势文化。鸦片战争及以后,西方文化的强势和中国文化的弱势已显现,洋务派为了“御侮图强”不得不作出学习西方近代文明走近代化之路的选择。洋务派学习西方走近代化之路有四种思维方式可选择:“中体中用”、“中体西用”、“西体西用”和“西体中用”。四种思维方式概括起来说是两条近代化道路:一是日本式的全盘接受西方近代文明,以西方近代文明为中心来融合本国文化走近代化之路;二是汤 氏定律式的渐进地接受西方近代文明,以本国文化为底蕴来消化西方近代文明走近代化之路。洋务派选择了第二条道路。任何文化的历史都可作为文化价值、文化理想及文化行为的起源。历史可帮助回答像为何采取一种而不是另一种活动方式这一类的问题。中国历史上形成的中国传统文化价值体系和文化中心主义观念制约着洋务派的文化选择行为。 第一,维护儒家“价值道统”的神圣职责要求洋务派选择第二条道路。在中国历史上早就形成了以儒家思想为主要内容的自成一体的根基深厚的大陆性文化,正如有些学者所说,中国在文化上是早熟的。因此,中国早就确立了由尧、舜、禹、汤、文、武、周、孔等相传所确定的、以儒家思想为主要内容的、被中国士大夫认为是无比优越的“价值道统”。正因为“价值道统”是“无比优越的”,所以士大夫们把“道统”奉为“圣教”,亘古不移,“道统”高于“法统”,因而王夫之说,“无恒器而有恒道”。并且把维护“道统”视为自身庄严而神圣的职责。为此,为了能够从不断变化的时势中吸取文化资源来维护自认为无比优越的“道统”,中国士大夫们还创造了经世致用的思维方式和体用思想。作为具有中国士大夫血统的儒家知识分子,洋务派理所当然地负有维护“道统”的历史使命,李鸿章说,中国的“文物制度”远比外洋优越,不仅不应摒弃,而且“欲求驭外之术,唯有力图自治,修明前圣制度,勿使有名无实”。虽然洋务派也认识到西方文化的强势和先进性,但是,他们要坚守儒家知识分子的使命,如若选择第一条近代化之路,也就意味着丢弃中国传统的价值体系,放弃自己安身立命的精神家园,这是洋务派无论如何不愿去做的。日本与中国不同,日本自古就有主动学习强势文化的传统,日本曾13次派遣唐使,全面学习中国文化,并按中国文化改造日本社会,因而有学者说,日本文化像洋葱头,每册开一片都可以看到与外来文化融合的影子,剥到最后,找不到日本文化的核。 第二,文化中心主义的观念以及由此而生的“夷夏大防”的文化安全心理驱使洋务派选择第二条道路。中国传统文化形成了两种观念;一是把文明由内向外辐射传播视为文化扩展唯一形式的观念;二是视文化有高低、轻重、内外、优劣有别的文化中心主义观念。文化中心主义观念催生了中国士大夫强烈的文化优越感,他们认为,中国所以为中国,即在于中国有其不可企及的文化中心地位,而历史上中国文化对于周边民族文化的强势,无论是少数民族人主中原还是佛教东来最终都被中国传统文化所同化了,更加强化了这种文化优越感,明末来华的传教士利玛窦曾这样评价说:“中国人认为所有各国中只有中国值得称羡,就国家的伟大、政治制度和学术的名气而论,他们不仅把所有别的民族都看作野蛮人,而且看成是没有理性的动物。相伴于文化优越感而生的是“以夏变夷”文化心理和“夷夏大防”的文化安全心理。在西方强势文化冲击面前,中国文化中心地位受到威胁,“夷夏大防”的文化安全心理受到冲击,在此背景下,洋务派主张向西方学习,但是学习西方的根本动机仍然是要维护中国文化的中心地位,薛福成说:“诚取西人之器数之学,以卫吾尧舜禹汤文武周孔之道。”张之洞也说:“泰西之器以卫中国圣贤之道”。日本与中国不同,日本人没有沉重的文化中心主义包袱,很少有“夷夏大防”的文化安全心理。 洋务派为何选择学习西方的科技等器物文化,而不是制度文化或精神文化?我们认为原因在两个方面。 第一,当两种文化发生碰撞时,人们首先感知和理解的是文化的外层。任何一种文化都是一个整体,由三个层面构成,最外层是器物层面,文化价值密度最疏;中间是制度层面,文化价值密度较密;最核心的是内层,是文化价值体系的核心,也是文化价值最密集的一层。 当两种文化发生交融时,文化是以整体形式出现的,但是科技、军事、体育等器物文化是文化的外层,最容易被人们所感知和理解。当第一次鸦片战争失败后,虽然西方文化以一个整体形态大规模传人中国,但魏源首先感知到的是西方的军事,他说,西方强于中国在三个方面:“一战舰,二火器,三养兵练兵之法。提出“师夷长技以制夷”的主张,由于国人被文化中心主义意识麻醉,陶醉在“天朝上国”美梦里,因而他的呐喊没有得到国人的认同和共鸣,变成了无声的呐喊,所以国人对西方文化认识没能进一步深人。洋务派在镇压太平天国农民起义和第二次鸦片战争中,看到的或亲身感受到的仍然是西方坚船利炮的威力,我们从1874年12月李鸿章的一份奏稿不难看出,李鸿章说,西方“轮船电报之速瞬息千里;军器机事之精工力百倍。炮弹所到,无坚不摧,水陆关隘,不足限制,又为数千年来未有之强敌。” 第二,科技等器物文化的文化阻力最小,文化穿透力最强,文化选择成功的可能性最大。英国史学家汤因比在《文明经受着考验》一书中写道:“当一根运动着的文化射线被它所碰撞的外在机体的衍射成科技、宗教、政治、艺术等学科成分时,其科技成分比宗教成分易于穿透得较快和较远。……文化辐射中各种成分的穿透力通常与这一成分的文化价值成反比。在被冲击的社会机体中,不重要的成分所引起的阻力小于决定性成分所引起的阻力,因为不重要的成分没对被冲击社会的传统生活方式造成那么猛烈或那么痛苦的动乱的征兆。这种对辐射性文化的最小成分作最广泛传播的自动选择,显然是文化交流运动一条不幸的规律。”大意为:当两种文化发生碰撞时,器物层面文化价值密度最小,对文化核心价值体系的破坏性和影响力也最差,对生活在被冲击文化中的人们因价值变动较少而带来的精神痛苦较小,因而文化抗阻能力最弱。 器物本身是中性的,只不过是由于人们在使用的过程中赋予了它们文化的意义,所以才会有价值意义,如射箭,它是一项运动项目,本身是中性的,中国人可以开展,外国人也可以开展,但是,有价值取向的人赋予它特殊目的时,射箭就有价值意义了,如孔子用它来作为“扬礼达仁”的工具,于是射箭就有了“射礼,’;军事家利用它来为战争服务,射箭就有了军事价值。然而这些价值意义是依附性的,不是科技等器物本身所固有的,因而,对人们原有价值体系冲击不大,受到的抵抗力最小,文化穿透力也最强。而制度层面文化和精神层面文化就不一样了,任何制度的产生都有一定的文化土壤,制度自身的演变过程是沿着由习俗性产权规则(文化)到多边声誉机制(规范,隐含合同)及正式的第三方实施机制的逻辑线索而展开的,也就是说制度是人们基于一定价值取向而制定的,并随人们价值取向的变动而变迁的,制度文化本身就包含价值体系,是价值体系的外化。精神层面文化之所以是文化的核心,是因为精神层面文化是价值体系的代名词,是该文化存在的根本,是该文化体系下人们安身立命之所在。如果该文化的精神层面文化发生严重危机时,这一文化的命运也就岌岌可危了。所以,由于文化价值密度细疏程度不同,在文化的三个层面中器物文化最容易穿透,其次是制度文化,最后是精神文化。 洋务派作为清王朝的臣子,有维持清王朝统治的责任。若要挽救“内外交困”的时局,再不能默守陈规,李鸿章说:“吾国墨守旧法,不适于今世,为有识者所公认。”必须承认中西方的差距,向西方学习,走西方式军事近代化之路,方能维持统治;作为儒士,有维护儒家价值道统的职责。中国文化的弱势在两次鸦片战争中已显现,洋务派自觉地运用中国儒家知识分子为维护儒家价值道统所创造的经世致用思维方式和体用思想,寻找“夷技”的“致用性”,补中国文化之不足,以维护儒家价值道统;作为统治集团中的一个政治派别,有巩固和发展自己集团势力的需要。清政府视人民反抗为心腹大患,“防民甚于防夷”。在镇压农民起义中曾国藩、李鸿章等处于绝对的决策地位,满汉矛盾的历史阴影和现实,使清王朝既要借助曾、李等来维持封建统治,又要设法加以制肘,以防尾大不掉之势。曾、李等既要巩固和发展自己集团的势力,又不能突破清政府藩篱,不得不进行精心选择。所以,洋务派选择了既不违背传统又能吸收新知识的“中体西用”思想方法,即“以中国之伦常名教为原本,辅以诸国富强之术。”学习西方科技、军事、体育等器物层面的外层文化,因为这样的选择对文化核心价值体系的破坏性和影响力最差,价值变动较少,带来的精神痛苦较小,文化阻力最小,文化穿透力最强,因而,既能得到清政府的支持,又维护了儒家“价值道统”的中心地位,还可减少顽固派的反对,文化选择成功的可能性最大。 “在一种文化冲突中,一旦在被冲击的社会防卫中打开一个最小的缺口,一个事件就会不屈不挠地继续引发另一事件。”文化的变动不会永远停留在器物层面,器物层面文化的变化必然继而引起制度层面文化和精神层面文化的变迁。历史的演进按照规律有序地进行着,中国近代化之路按规律安排的正常轨道由洋务时期的“练兵制器”到维新时期的“制度变革”再到五四时期的“文化观念转型”有序地展开,中国体育近代化之路也不例外。 3洋务派体育选择行为的历史地位 洋务派的体育选择行为表面看来带有随伴性,洋操是被洋务派伴随洋枪洋炮引进中国的,实质上它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经世致用”思维方式和“体用思想”产生的必然结果。列宁说:判断历史的功绩,不是根据历史活动家没有提供现代所要求的东西,而是根据他们比他们的前辈提供了新的东西。洋务派的体育选择行为在中国体育文化发展史上可以说是转折性的,对促进中国体育文化的转型和中国体育社会结构的变迁以及体育文化功能认识的深人均发生深刻的影响。 第一、洋务派大规模引进“洋操”,促进了中国体育文化的转型。体育文化是以身体运动为载体的文化,身体运动文化虽属外层文化,但受运动主体的价值取向支配,中国是礼仪之邦,中国传统文化重礼轻利,因而造成了中国传统体育文化向来都缺乏竞争意识,耻于竟争,形成了以伦理道德为核心的精神型体育文化。洋务派被西方强势的军事文化所吸引,大规模引进洋操,从而开始引进西方体育文化。虽然洋务派初识西方体育文化,还不知西方体育文化究竟为何物,但西方体育文化中的重竞技、讲平等、求实效的体育理念伴随洋操的引进而传人中国,对中国传统体育文化产生了巨大冲击,随着“学然后知不足”(梁启超语)的深入,以西方近代文明为标杆走近代化之路的中国人由器物层面到制度层面再到文化价值层面不断认同西方体育文化,中国体育文化不断由以伦理道德为核心的精神型向以重视生命价值、追求平等竞争为核心的竞技型体育文化转型。 第二,洋务派大规模引进“洋操”,开启了中国体育近代化的航程,从此建构了中国体育社会中西两种体育文化对立与融合的格局。学者汪晖在《当代中国的思想状况与现代性间题》一文中说:“自近代以来,中国知识界的历史反思集中于中国如何实现现代化和为什么中国未能成功地实现现代化。”因此,我们认为洋务派引进“洋操”是洋务派思考中国如何实现现 代化的自觉选择。“由于积极倡导西化者经常很难考虑到本国 强大的传统结构改变的艰难程度而片面地、过分地引进以工业化为代表的西方文化,尤其是没有认识到西方化背后隐藏着边缘化,这样就把对本国的西方化改造表面化、肤浅化,其实质是在西方化的同时,民族传统文化边缘化程度也在加深。”洋务派以及继往者不是融合两种体育文化,而是复制西方体育,并不断强化西方体育功能,中国体育社会民族传统体育一元结构被打破,使中国近现代体育呈现出前所未有的“西方近代体育与中国传统体育在相互排斥、相互吸收中并存’,的格局。以至于中国传统体育逐渐被压缩至农村,被赶出了学校,越来越被边缘化,造成了今天的人们思想深处已形成“体育就是田径、篮球、排球、足球等”的思维定势。 第三,洋务派大规模引进“洋操”,重拾体育在教育中的功能,揭开了近现代学校体育的序幕。虽然中国古代体育文化中曾重视体育的教育价值,如古代教育的“六艺”有射和御,比较注重“身体的运动”在教育中的价值,但至东汉时期始,先秦时期、秦皇时期和汉初之年的尚武风格从此变成了地道的“重文轻武”,这是中国历史的分水岭。从此,体育从教育中隐身,仅注重体育的养生、军事、娱乐功能。虽然洋务派根据练兵自强需要有选择地引人西方的“洋操”,独注西方体育的军事价值,造成了我国近代体育的具有强烈的军事性质。但洋务派为培养洋务所需的人才,先后办了不少军事工业学堂和军事学堂,如京师同文馆、北洋水师学堂、天津武备学堂、福州船政学堂等,在这些新式学堂中,仿照西方学校课程设置,一般都设体操课,体育从此走进了近现代学校,日渐成为学校教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综上所述,在列强侵略和国内危机四伏的背景下,洋务派立足中国文化传统,白觉地运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经世致用思维方式和体用思想,创造了“中体西用”理论,它架起了沟通中西文化的桥梁,揭开了中国文化走向了世界和中国体育文化近代化的序幕。正是有了洋务派按照汤氏定律学习西方选择“练兵制器”的不足,才会有维新派、革命派、五四先贤们的“知不足”,才推动了中国社会及体育文化现代化的进程。洋务派的体育选择行为虽然是随伴性的,却揭开了中国体育史的重要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