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投资论文:试论公司转投资的负面效应及法律规制 [摘 要]对公司转投资的规制是公司法的重要任务,公司转投资有其重要意义的一面,同时也不可避免的滋生一些负面效应:资本虚增;经营者控制公司股东会为自身牟利;转投资行为形成的子公司常被母公司用来作为违法和规避法律行为的工具等,加之法律的缺陷,使这些问题更趋严重,必须健全《公司法》以强化对这些负面效应的法律规制。本文简要分析了转投资限制性条款的立法缺陷及不足,以期对《公司法》的修改和完善有所帮助。 [关键词]负面效应,转投资,法律规制 引论 建立和完善现代公司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而对公司转投资的法律规制是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公司转投资是指公司作为投资主体,以公司法人财产作为对另一企业的出资,从而使本公司成为另一企业成员的行为。”[1] 公司转投资对分散经营风险,调整产业结构,节约交易成本和稳定经营权有着重要意义,是顺应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的经济现象,有利于控股经营,实现集团战略。但是由于欠缺完善的法律予以调整,因此公司转投资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滋生了不少的问题,“公司转投资所产生的法律问题严重阻碍了转投资行为积极功能的发挥。如何对公司转投资实施法律监控,是各国公司法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2].我国涉及到转投资问题的法律规范主要有《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等,由于本文主要从公司法的角度对转投资的限制性条款进行分析和探讨,因此对《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相关条款不作探讨。 一、公司转投资的负面效应 1、资本虚增及“空洞股份”的出现 无论公司相互投资,抑或公司单向投资,都会产生虚增资本及“空洞股份”的出现。“空洞股份”的出现,必然使公司的真实股东的“真正股份”在总股份中所占比例下降,当这种“空洞股份”与其他股东的“真正股份”同样行使股东权时,真实股东的“股利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遭到了来自“空洞股份”的欺诈,其表决权即公司支配权亦随之稀释。同时,虚增资本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使债权人盲目相信公司实力而与之交易,有害于交易安全。“转投资行为导致的虚增资本,从极端而言,则公司与银行同具有制造货币之功能,使债权人误认为公司资本雄厚,妨碍交易安全;而在转投资行为导致实质性减资的情况下,债权人却可能不知道公司资产已虚化,同样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3]. 2、经营者控制公司股东会 依据现代公司法律,对外代表公司进行活动的不是少数股东而是公司经营者,那么毫无疑问代表转投资公司行使对目标组织的出资者权益归根结底亦只能是“戴着公司面具”的经营者。在公司转投资形成的经营者支配的环境下,其所带给转投资公司股东特别是少数股东的危害十分明显。 实际出资的人被从支配的地位排除掉,而没有出资的人却在支配着公司,单向投资的情形亦是如此。“在相互转投资情形下,董事、监事可能利用转投资控制本公司股东会”[4].转投资公司一旦将一部分资产转投资于目标公司后,初始股东便失去了对该转投资部分资产的最终控制,不得对目标公司中的该部分资产行使控制权,而由转投资公司的经营者代表公司行使出资者权益。这样,一旦初始股东对目标公司失去了控制就很难防止董事、监事、经理以损害股东利益为代价来获取他们自身的利益。此外,在公司转投资情形下,经营者处于绝对的控制支配地位,极易形成无责任经营,即使其不忠、未尽管理人义务或过错造成公司损害亦不会受到任何责任的追究。 3、转投资行为形成的子公司常被母公司用来作为违法和规避法律行为的工具 在公司转投资持有被投资公司股权超过百分之五十时,即构成母子公司关系。此时,形式上两公司皆为独立主体,但实质上子公司已全部或部分丧失了自主性,其经营政策系由母公司所决定,因而子公司常常被母公司用来作为逃避税收,规避法律甚至违法犯罪的工具。这表现在:母公司把子公司看作自己的分支机构、办事处而不仅仅是公司的被控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财产竞合,母公司从子公司中大量借款而不归还;将子公司作为本公司担保负债的工具等。 二、公司转投资负面效应的法律规制 1、公司转投资的必要限制 首先转投资对象的限制。公司转投资的对象只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禁止公司充任合伙人或成为他公司之无限责任股东,日本《商法》第55条规定,公司不得为其他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事业之合伙人,并将这一规定视为对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瑞士和我国台湾地区及我国公司法也有类似规定,与此相反,美国《标准公司法》却规定,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公司可以成为任何合伙组织、联营组织、信托组织或其它实体的发起人、合伙人、联营人或上述实体的经理。两种不同的立法体例体现了不同的立法价值取向:日本,台湾及我国大陆的规定着眼于交易安全优先,美国着眼于效率优先。 一方面,合伙事业是—种极具风险的事业,会对债权人的权利发生重大影响,另一方面,合伙事业又是一种具有极大优势的企业。法律的任务不是消灭风险而是让当事人的在风险与商机之间选择并尽可能减少风险,对于公司如何运营、如何投资,最终有决定权的是从终极意义上拥有公司的股东或反映投资者共同意志的公司章程。公司转投资合伙是公司的一个重要投资渠道和方向,如果公司股东愿承担风险,法律就不该武断地绝对禁止,应将决定权移交于最终拥有公司的股东。然而,转投资毕竟涉及到转投资公司的权利及债权人的利益,法律又不能漠然视之。因此,我国《公司法》可以规定:除非公司章程存在相反规定,公司不得充任合伙人或者其他公司之无限责任股东。 其次限制转投资数额。在参照国外公司法的规定的基础上,对双向相互持股和单向持股的比例分别做出具体规定,“相互持股不免会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重叠以及偿债能力的弱化,对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利益显然都是不利的。” [5]“《公司法》一方面不应全面禁止相互持股,因为这会否定公司对外投资的法定权利;另一方面又应对公司间相互持股的比例给予必要限制,以此杜绝虚假出资、资本不实现象。”[6]对公司转投资数额的限制,应考虑到公司的多元化经营的弹性与公司股东及债权人利益保护之间的平衡;就单向转投资考虑到我国国情及不完善的市 场经济体制,可借鉴我国台湾公司立法态度,即限制的比例宽严适中。这样就能既保护交易安全,又兼顾效率,以二者之间的平衡。 2、对公司转投资负面效应的积极调整 单纯地对转投资予以限制,显然不能有效解决转投资所产生的问题,因而需对转投资引起的负面效益予以积极调整。对此,德国法有专门规定,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首先公开化。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化的目的在于使利害关系人了解公司资本结构的真相,而不为虚增资本的假象所蒙蔽。根据德国股份公司法的规定,一企业对他企业取得越过25%的股权时,必须以书面通知该企业,而受通知的企业必须将上述受通知的持票情形,依章程所定方法公告之。[7] 其次限制股权行使。根据德国法,公司对他公司所持有的股份,其股权的行使,不得超过他公司股份总额的四分之一,但有两项例外:一是由公积金转增资本而获得的新增股份;二是公司已依规定将其在他公司的投资额通知该公司,而未从他公司获得类似通知前或通知有相互投资的事实前。在相互投资公司中,如一公司对他公司持有50%以上股份或以其他方式控制他公司经营者,他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股份,其股权不能行使,此所谓股权行使之限制,包括表决权及股息分配权。美国法律亦规定,如果甲公司持有乙公司的股权过半数时,乙公司所持有甲公司股份无表决权。限制行使股权的目的在于防止经营者借相互投资控制本公司股东会,矫正公司经营者无责任经营。[8] 最后对转投资公司少数股东的一般保护。当公司转投资对少数股东的权利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损害或有损害之虞时,法律赋予少数股东的—般救济措施。对少数股东的一般救济措施多种多样,但其重点在于:(1)少数股东所享有的各种诉讼提起权;(2)强制公司或多数股东收购少数股东的股份;(3)董事对少数股东义务之承担;(4)公司多数股东对少数股东受信托义务之承担等。 3、加大对违法转投资行为的规制 “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应包括假定、处理和制裁三部分。假定是规定适用该规范的条件和情况,处理是行为规则本身,制裁是规定违反该规范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9]我国《公司法》第12条对转投资作了限制,但对违反转投资限制性条款的责任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从法律实施的角度看,这会使本来就单薄的法律条文形同虚设,不能达到立法目的。在这个方面,我国《公司法》第12条有待完善,对于实施违法转投资行为的公司,首先应在公司立法中强化公司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特别是民事责任我国公司法规定较为简略,有待完善,“我国的转投资限制立法虽有其特色和优势,但是不足之处也是显而易见的,突出表现在缺乏法律后果的规定,尤其是关于民法法律责任的规定”。[10] 违法的公司转投资通常是在公司净资产为零或为负时以及越过50%净资产限额的情形下实施的,这就极易公司资产不充实,无法按期清偿债务而与债权人间产生经济纠纷,或因公司通过转投资而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规避法律,以被投资公司的独立人格来对抗债权人,使其债权无法得到满足,进而引发经济纠纷。凡此种种都涉及到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立各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责任,如何在相关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干涉和破坏的前提下,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正是产生于我国公司转投资立法而其本身未能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对此,有代表性的解决方案丰要有两种:第一,认为既然公司转投资违背了公司法的规定,则应认定该行为无效,强制收回公司用于转投资的资产,以清偿其所欠债务。第二,使公司债权人取得股份代位权,强制公司转让其投资股权,由债权人行使。但此两种方法均有不足之处: 第一种观点突出的缺陷主要表现在:如果以被投资公司资产偿还转投资公司债务,则无异于公司替股东还债,这在法理上是说不通的;强制收回投资也有损相关公司的合法权益,显然有失公平。 第二种观点以强制转让股权的方法清偿债务也有弊端:首先与《公司法》现行规定不符,况且如果被投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充分了解和信任是公司高效顺利运营的前提,而债权人通过受让股权而以股东身份加人到有限责任公司中,往往不利于与其他股东的合作,进而会影响到公司的正常经营和运作,损害其效率。 综合考虑,在公司违法转投资而无法清偿债务场合,有关民事责任承担的法律条款可设定为:第一、原则上不得执行被投资公司财产,而只能以转投资公司的投资收益,即用被投资公司到期应分得的股息、红利偿还。第二,如果被投资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则债权人可通过受让转投资公司股份而依法代位行使股权,但必须遵守持股披露规则。第三,如果被投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则只能双方自愿(经被投资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且不会因此干扰被投资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下,准予债权人通过受让股份,利用被投资公司的股份而实现债权。第四,在特定情形下,引入“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按美国的判例学说,当法人独立人格被不当使用、不为诚实目的使用、维护欺诈或规避法律时,法律就将公司视为合伙组织,从而否认其独立人格。因此,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公司超过法定限额违法转投资之时,转投资公司与被投资公司主观上具有滥用公司法人形式逃避债务、规避法律以谋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客观上两个公司之间又存在着某种关联性,则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国家“刺破公司面纱”、“公司人格否认”等原则,突破公司人格独立、责任有限而互不连带的一般规则,以被投资公司资产承担债务,从而有效规制公司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余论 公司转投资行为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经营行为,其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也是非常广泛的,对其加以规制是理所当然的,也是非常必要的。“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既是公司的一项法定权利,又必须符合公司及有关各方对自身利益的安全需求。”这是保护股东利益,防止董事、监事利用转投资控制本公司,权利滥用的需要,也是防止虚增资本、投机炒作牟取暴利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需要。因此《公司法》修改应当对转投资做出完善的规定,健全这些规定为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形成公司公平的竞争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公司投资论文:信托投资公司年报的法律分析 摘要:本文以首批35家信托投资公司披露的年报(或年报摘要)为基础,从法律的视角对组织形式(公司类型)、公司名称(商号权)、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内部治理(董事、监事及经理)、关联交易等方面的问题展开尝试性的研究。笔者希望信托投资公司完善自身的行动与监管机关有效监督的举措能够双臂合力,进一步规范年报披露行为和提高年报披露质量,从而推动我国信托业在阳光下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关键词:信托,信托投资公司,年报,年报摘要,信息披露 一、引言 今年年初,银监会了《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并规定了年报(以及年报摘要)的内容、格式和首批披露年报的30家信托投资公司的名单。此次年报披露正式启动了我国信托投资公司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制度,银监会采取三年分步实施的策略,要求首批30家信托投资公司于今年4月底之前披露年报和年报摘要。在指定的期限内,有29家公司在银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纸上披露了年报摘要,只有1家公司(西藏信托)在申请延迟披露年报摘要并获得批准后,于5月 25日公布了年报摘要。在此期间,2家上市公司(陕西国投和安信信托)按规定披露了年报摘要,3家公司(华宝信托、中泰信托和英大信托)自愿披露了年报摘要。因此,在已经完成重新登记的59家信托投资公司中,有35家正式披露了2004年度年报,占总数的59%.它们涵盖了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6 个城市的信托投资公司:上海、北京和广东分别有3家以上公司披露年报,合计12家,超过了总数的1/3;天津、福建、江苏、山东和河南也分别有2家公司披露年报,合计10家,接近总数的1/3;其余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有1家公司披露年报。这种地域分布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目前信托投资公司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关联关系。此次年报披露是国内信托投资公司首次大范围公开经营信息,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已公开承诺年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也做出了公开保证。因此,这次年报披露的可信度较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信托业的发展状况。 35家信托投资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金融时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海金融报》《新疆经济报》等指定和非指定的报刊上刊登了年报摘要。其中,《中国证券报》22家,《金融时报》10家,《证券时报》6家,《上海证券报》5家,《上海金融报》2家,《新疆经济报》1家。有2家公司分别在3种报刊上刊登了年报摘要,有7家公司分别在2种报刊上刊登了年报摘要。这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年报披露的渠道,也扩大了年报披露的影响力。上述35家公司大多都建有独立的网站,其中绝大多数在本公司网站上公布了年报全文。但是,仍有个别公司没有建立公司网站,或者网站上没有年报内容,或者仅仅在网站上公布了年报摘要。据统计,约有20%的公司没有按要求在网上披露年报全文。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年报披露的及时性和充分性,使人们难以迅速地获知信托投资公司的全面信息。另外,银监会还要求将书面的年报全文及摘要备置于公司主要营业场所,供客户及相关利益人查阅。但是,35家公司对年报备置地点的表述差别较大,大多在年报摘要中表述为公司的注册地址,也有表述为“总裁(总经理)办公室”、“公司办公室”、“公司行政部”、“公司财务部”、“综合管理部”、“理财中心”等,只有少数规定为明确具体的营业场所。这种笼统的、模糊的表述,势必给客户及相关利益人查阅年报带来不便,也影响了年报披露的规范性。个别公司的年报全文和年报摘要在内容上基本相同,有的年报中还存在较多错别字等纰漏,这反映了少数公司披露年报的认真和细致程度还有待提高。 自从首家信托投资公司公开披露年报以来,有关年报分析的文章就层出不穷,多以短评的形式展开经济分析,尚未看到对年报进行法律分析的文章见诸媒体,这不能不说是信托研究(特别是信托法研究)中的一个缺憾。本文将着重从法律制度和规范的层面上对首批信托投资公司年报披露加以分析和探讨,由于年报中直观的法律问题很少以及笔者个人的研究水平有限,下文仅对组织形式(公司类型)、公司名称(商号权)、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内部治理(董事、监事及经理)、关联交易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展开尝试性的研究,以期对国内的信托实务和理论能有所裨益。 二、组织形式(公司类型) 根据统计,此次披露年报的信托投资公司在组织形式(公司类型)方面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主,共计有28家,占总数的80%;有6家公司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约占总数的17%;只有1家公司采用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约占总数的3%.这表明,有限责任公司是信托投资公司主导的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已占据一定比重,而个别国有独资公司的存在则隐含着信托业的企业改制尚未彻底完成。 从年报的内容推断,西藏信托采用的就是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出资设立。依据我国《公司法》第64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其特征是投资主体的单一性和法定性(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以及责任的有限性,并且这种组织形式主要运用于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通常而言,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主要是基于维护国家安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转等考虑,由国家(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或部门)对那些投资大、周期长、收效慢或者不以营利为直接目的(主要关注社会效益)或者在国民经济中具有特殊地位的领域单独投资设立公司,即采用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具有特别必要性。在笔者看来,信托投资公司本身并不属于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也难以归入特定行业的范畴,目前仍采用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已没有必要。西藏自治区信托投资公司在其年报的公司战略规划中,也已明确提出“推进公司的改制与改革,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如此看来,国有独资公司这一组织形式退出信托业将指日可待。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的组织形式,也是我国《公司法》中的公司法定形式。就现实而言,目前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主要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仅占较小比重,上述35家公司中有限责任公司占4/5,而股份有限公司不足1/5,由此可见一斑。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相互分离,股东对公司和公司对外均承担有限责任,二者的组织机构也基本相同。但就信托投资公司而言,讨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孰优孰劣的关键还不在于资本是否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人数是否受限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出资是否一定是货币、设立程序简单还是复杂等问题,而是信托投资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和专业理财的法人对公司制组织形式的需求。选择不同的公司组织形式,意味着选择了不同的股权结构、风险责任以及发展模式,尽管每一种公司组织形式都各有优劣,但发起人、投资者甚至立法者和监管者应当结合信托业的特点做出最适合的选择。 笔者认为,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继续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是必要的,但今后的发展方向应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主,尤其对规模较大的公司而言更应如此。首先,信托投资公司目前以3亿元人民币作为注册资本的起点,资本规模已比较大。况且部分信托投资公司已经或正在发展为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控股集团,规模可观。相比于有限责任公司通常适用于中小型企业,而股份有限公司则适用于大中型企业。因此,信托投资公司更适宜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以适应资本增加和规模扩张的发展趋势。其次,有限责任公司在组织和经营上具有封闭性或非公开性,只能由发起人募集资本,股东人数有上下限要求,股份转让受到严格限制,证明股权的出资证明书不能流通;而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开放性和社会性,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股东人数有下限而无上限要求,股份转让亦比较自由,证明股权的股票可以流通。因此,信托投资公司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更有利于资本的募集、股权的分散和股份的流动。再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权限较大,董事通常由股东兼任,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控制紧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程度较低;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权限较大,受股东大会的控制较小,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程度较高。因此,信托投资公司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更有利于减少大股东控制、规范关联交易和独立自主发展。复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更加严格,财务状况的公开程度更高,加之前述的开放性和社会性,因此更有利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督。最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可以申请上市,能为信托投资公司的不断发展壮大提供有利条件。一言以蔽之,与我国“人合兼资合”的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资合性的股份有限公司更有利于信托投资公司市场化的改革和发展。早在80多年前制定的日本《信托业法》就明确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成为营业信托法人,这也说明选择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对信托投资公司具有较充分的合理性。 另外,在上述35家信托投资公司中,只有2家是上市公司,这也是目前我国信托业中仅有的2家上市公司。依据《公司法》第152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应符合6个条件,其中首要的条件就是“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而兜底的条件也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其他则是有关公司股本、开业时间、盈利状况、股东人数、持股比例、遵守法律方面的条件。由此可见,我国目前信托投资公司上市的关键仍是行政监管部门的批准。相比于稀缺的 “信托牌照”而言,信托业中的“上市牌照”更为稀缺。笔者认为,监管者可适时地允许部分规模较大、资产优良、结构规范、业绩良好的信托投资公司依法上市,以推动信托业更快和更好地发展。当然,对信托投资公司而言,在完善自身的基础上适时地借壳上市也不啻为一条发展壮大的捷径。 三、公司名称 从35家信托投资公司的名称来看,有近50%的公司名称仅以地理名称(所在省市)命名,未对公司名称权(商号权)给予足够重视。《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没有对信托投资公司的名称做出详细规定。但是,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信托投资公司名称在实现公司法人的人格特定化时,也体现了公司的商业信誉,仅以地理名称命名而缺少商号,这不仅不利于公司名称权和商业信誉的保护,也不利于公司的跨地域和跨国经营。 从法律的角度讲,商号是公司的特定标志,是与其他公司相区别的重要特征,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具有排他性和专用性,与公司同生同灭,代表着公司的信誉,还可能注册成商标。《巴黎公约》将商号权纳入工业产权的范畴给予保护,我国法律虽对商号权未有明确规定,但《民法通则》中有保护企业名称权的具体规定。目前,部分信托投资公司已经开始重视公司名称的重要价值,主要通过继承母公司商号和自主创立商号来逐渐树立自己在行业内的品牌。前者如“平安”、 “中信”、“兴泰”、“粤财”等,后者如“中诚”、“新华”、“华信”、“中融”、“百瑞”、“中原”、“北方”、“联华”、“国民”、“安信”、“中泰”、“英大”等。另外,还有结合母公司特点来确定名称(商号)的,如“中海”、“华宝”等。 信托投资公司在市场化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应高度重视商号和商号权。一方面,应该积极树立品牌,通过注册等法律途径确立商号的专属使用权;另一方面,应该将公司名称(商号权)纳入到重要无形资产的保护范畴,在资产评估、企业并购等过程中充分考虑品牌价值。另外,有不少信托投资公司已经、正在或即将组建金融控股集团,其间公司名称(商号权)的转移、使用、许可等都应建立起完备的法律衔接,以巩固和拓展品牌的价值。 四、注册资本 目前信托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起点是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600—3000倍、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的30倍[1],也远远高于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2]等金融类法人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在35家信托投资公司中,注册资本最高的是27亿元,最低的是3亿元;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的公司有9家,约占26%;注册资本在6亿元以下的公司有23家,约占66%.其中,注册资本在20亿元以上的公司仅有3家,注册资本在15亿元以上的公司仅有5家。整体而言,资本规模雄厚的大型信托投资公司仍是少数。资本是公司赖以生存的财产基础和信用基础,公司资本是《公司法》中的特定概念,用来表示由公司章程所确定的股东将要认缴或已经认缴的出资总额。公司资本具有不同的表现形态,由于《公司法》采用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即要求股东足额认缴公司章程确定的资本,因此注册资本与授权资本、发行资本、实收资本具有等同含义。从各个信托投资公司的年报来看,注册资本与会计账面的“实收资本”基本相同,实现了足额认缴。 注册资本是公司的重要法律特征之一,它和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一样,理应成为公司概况的基本内容。但是,部分信托投资公司只在年报的会计报表中列出了实收资本,却没有在公司概况中列出注册资本,这有待完善。从信托业立法的角度讲,监管者对注册资本的重视和规范程度也经历了一个逐步提高的过程。 1986年颁布实施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已废止)规定,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必须具有最低限额的实收货币资本金,不同行政区域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的实收人民币自有资本金最低限额分别为5000万元、1000万元和500万元,经营外汇业务的必须同时分别拥有500万、200万和100万美元现汇的最低限额实收外汇自有资本金;另外,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的注册资本最高可以为实收货币资本金的3倍。[3]这里,“实收货币资本金”和“注册资本”表征了不同的含义,而且前者成为了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设立的资本要求。在2001年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已废止)中,“注册资本”已被正名,其相关规定与2002年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大体一致。依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除了可以用货币出资,还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4]《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14条仅对信托投资公司经营外汇业务时的资本构成做出了限定,即注册资本中应包括不少于等值1500万美元的外汇,但并未对股东或发起人的出资形式做出详细规定。从此次披露的年报看,信托投资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出资形式基本上是货币资金,这与金融机构的特质是大体对应的。 从某种意义上讲,注册资本代表了公司的最高集资能力、公司运营的物质条件、股东对公司的承诺程度和承担责任的界限、公司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基础等。加之,我国《公司法》严格贯彻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资本总额并且由股东足额认缴)、资本维持(公司应维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以保持公司的偿债能力和保护债权人利益)和资本不变(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已经确定的公司资本)。因此,注册资本对信托投资公司具有重要意义。2001 年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已废止)中规定,信托投资公司接受由其代为确定管理方式的信托资金总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倍。[5]虽然2002 年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中已无此规定,但其第48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者拆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第50条第1款规定,信托投资公司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但该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不提取。由此可见,注册资本与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存在密切关系。从上述35家信托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状况看,整体上资本规模仍较小,这在一定程度上既限制了公司规模和业务规模,也影响了公司的资信水准。与银行、证券、保险相比,信托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规模明显较小,还有相当大的拓展空间。因此,可以积极引入外资,尤其应当为国内民间资本进入信托业提供通畅的渠道,以充实和提高信托投资公司的资本及信用。 五、股权结构 根据统计,在首批年报披露中,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信托投资公司,股东数最少的是2个,最多的是13个;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信托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除外),股东数最少的是7个,最多的是38个。除了3家股东数“未知”和1家单一股东(国有独资)外,首批披露年报的信托投资公司中,2个股东的公司有7 家,3-5个股东的公司有11家,6-9个股东的公司有7家,10个以上股东的公司有6家。另外,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超过50%的公司有21家,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超过90%的公司有10家(不包括国有独资100%持股),第一大股东的最高持股比例为99.256%.整体而言,可以将这批信托投资公司股权结构的特征概括如下: (一)股权的集中度过高。《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为2-50个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不少于5人(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 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6].上述信托投资公司的股权大多集中于2-9个股东手中,总计有25家公司,股东数超过20个的只有1家公司,而且有 50%的公司只有2个股东,处于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的底线。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使大股东控制信托投资公司成为必然。 (二)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过高。上述信托投资公司中有60%处于大股东绝对控股(持股比例超过50%)的状态,29%的公司处于大股东“准独资”控制(持股比例超过90%)的状态(不包括国有独资100%持股),其中持股比例超过95%的有8家公司,这里还包含了6家持股比例超过98%的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最高的是目前我国注册资本最高的信托投资公司(平安信托),持股比例高达99.256%.单一股东极高的持股比例加重了大股东控制信托投资公司的力度。 (三)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在实质上进一步提高了股权的集中度和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35家信托投资公司中,有5家直接披露了股东的关联关系,详见下表1.尤其当股东数很少(例如2-3个)且相互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时,公司的股权几乎可以认为是集中在了1个实际控股股东手中,此时公司的组织形式(如有限责任公司)近乎虚设,表面上的股权分散(多个股东和小股东持股)就成为了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空壳。 (四)国有资本控股处于绝对地位。35家信托投资公司中,直接以“国家股”占据控股地位(无股东具体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公司有1家(中诚信托),地方政府直接独资控制的公司有1家(西藏信托),由地方政府的财政厅(局)或国资委直接控股的公司有6家(吉林信托、甘肃信托、天津信托、百瑞信托、内蒙古信托和陕西国投),国有资本间接控股(即国有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为第一大股东)的公司有22家,合计为30家。这种国有资本占据主导地位的股权结构使“所有者缺位”和“链风险”等制度性障碍深植于信托业的体制中,信托投资公司的“内部人控制”及其衍生的管理层经营等问题就具有了深刻根源。另外,国有资本控股处于绝对地位,也使部分信托投资公司成为地方政府施政的金融载体,在地方政府偏好的左右下逐渐失却了公司作为金融类法人的独立意志,影响了公司深化改革和长远发展。 (五)企业集团控股占据较大比重。上述35家信托投资公司中,企业集团直接控股的公司有13家(新华信托、上海国投、中海信托、平安信托、厦门国投、山西信托、中融信托、中信信托、苏州信托、外贸信托、江苏国投、兴泰信托和华宝信托),约占总数的37%.其中12家的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9家的直接控股比例超过80%,4家的直接控股比例超过95%,直接控股比例最高为99.256%.如果将企业集团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的持股比例也计算在内,那么将至少有3家公司是企业集团单独控制的(中信信托、外贸信托和江苏国投),即持股比例达到100%.另外,四川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通过直接持股(15.69%)和关联公司(控股90%的公司)的间接持股(25.49%),实际上也对联华信托形成控股[7].这些企业集团中虽然也有民营企业集团,但绝大多数是大型国有企业集团,涵盖了从基础工业到金融服务等多个领域。从某种意义上讲,企业集团控股占据较大比重,使信托投资公司成为了大型工业企业挺进金融领域和大型金融企业构建金融控股集团的投融资平台,并进而成为企业集团游刃于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产业市场的核心枢纽。 总之,从35家信托投资公司的年报内容来看,股权高度集中、大股东高比例控股、股东关联关系、国有资本和企业集团控股比重大等交织在一起,使公司的股权结构整体上呈现出非常复杂的状况。实际上,长期困扰信托业的内部治理结构缺陷、违规经营、高风险关联交易等诸多问题莫不发端于此。股权结构反映了公司的所有权结构和控制权结构,合理的股权结构是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并且不同的股权结构设置对公司的经营绩效也会产生重要影响。考虑到我国信托业原有体制的惯性和目前资源配置的市场化程度,信托投资公司还不可能在短期内彻底改革现有的股权结构,但从公司长远发展和打造核心竞争力以及目前规范经营、控制关联交易风险等角度出发,改进目前的股权结构还是非常必要的。当务之急是首先适度分散股权和降低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规范股东(包括企业集团)的关联关系并确保披露的充分性,尤其应积极引入民营资本和外资以稀释国有资本,从真正实现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和依法自主经营(《公司法》第4条第2款和第5条第1款)的基础层面上来完善股权结构。 另外,公司制的设计原理在于经营风险的三次分散,即第一次是通过股东投资将风险分散给股东,第二次是通过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将风险分散给公司,第三次是通过公司对外有限责任将风险分散给公司的债权人。信托投资公司也同样体现了公司制这种风险分散的精妙之处,使得股东投资的风险大大降低,公司成为了募集资金的有效载体。但是,公司制也是双刃剑,股东可能会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滥用公司的法人人格,即利用自己对公司的有限责任和公司对债权人的有限责任来规避法律义务。信托投资公司在自营业务尤其是信托业务中管理和处分着大量财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母公司)可能会采取滥用其控制地位、不当管理、干涉行为等,通过公司这一“壳”来转移财产或谋求私利,以达到逃避债务等非法目的。这实际上会将风险全部转移给信托投资公司或者其债权人,而将利益全部归属于幕后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母公司)。尤其当集团公司、母公司、控股公司或股东公司与信托投资公司在资产、财务、业务、人员和机构等方面重合或交叉的时候,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问题就变得更加扑朔迷离,违法的关联交易则很有可能隐匿于其中。对此,除了监管机关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等的密切监控及有力规范外,新《公司法》可通过引入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来揭开信托投资公司法人面纱后面的实际控制人,并追究其无限责任,从而切实保障公司及债权人的利益。 六、董事、监事及经理 在35家信托投资公司中,董事数量最少的是4人,最多的是16人;分别有7家信托投资公司设立了独立董事和职工董事;设立独立董事最多的是2家上市的信托投资公司,分别为3个和4个;设立职工董事的基本上是1个;还有1家信托投资公司设立了1个职务董事。有3家公司是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吉林信托、甘肃信托和湖南信托),有3家公司的总经理空缺(或未设立)而由董事长实际代行总经理的职责(西藏信托、江苏国投和兴泰信托),这二者合计共有6家公司实际上处于 “董总不分”的状态,约占总数的17%.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兼任董事会成员的情况则更为普遍,共计有30家公司,约占总数的86%,这使得董事会与高管层(主要是经理层)在很大程度上处于重叠状态。依据《公司法》,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并对董事会负责,但董事会的职责主要是决策重大事宜并监控决策执行情况,而经理层的职责主要是执行董事会的决策并负责具体落实,明确区分二者的意义还在于形成制约与反制约的关系。前述“董总不分”和董事会与经理层过分重叠的情况,虽然并不与现行《公司法》抵触,但实际上使决策权与执行权高度合一,从完善信托投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角度讲,显然是弊远大于利。 上述35家信托投资公司都设立了监事会,但有3家公司(西藏信托、中信信托和海协信托)的监事会仅有2名成员,这与《公司法》中关于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 人的规定(第52条第1款)不符,也难以用《公司法》第52条中只设监事的例外性规定做出解释,毕竟这些公司的规模并不小,而且已经明确设立了监事会。有 5家公司(中诚信托、山西信托、外贸信托、中原信托和湖南信托)明确设立了监事会召集人,其余公司大多是设立了监事长,但仍有3家公司(上海国投、东莞信托和西藏信托)既无监事会召集人也无监事长,其中1家公司(东莞信托)只有副监事长而无监事长。西藏信托是唯一采用国有独资公司形式的信托机构,董事会成员5人、监事会成员2人、未设立经理。这虽然符合《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成员3-9人的规定,但与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和设立经理的规定有所不符[8],也违背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相关规定[9]. 另外,部分信托投资公司的董事和监事存在无明确任期(或者仅有选任日期)和超期任职(实际任期已逾3年)的情况。有8家公司(东莞信托、中融信托、中信信托、外贸信托、百瑞信托、中原信托、联华信托和华宝信托)中存在监事任期不足3年的情况(实际为1年半、1年、9个月和半年等不确定的期限),约占总数的 23%.有1家公司(外贸信托)的董事长无任期(而其他董事有明确任期),有3家公司(上海国投、吉林信托和英大信托)存在董事无任期的情况(仅有选任日期),有2家公司(吉林信托和英大信托)存在监事无任期的情况(仅有选任日期)。共计有4家公司(新华信托、上海国投、吉林信托和英大信托)存在董事超期任职的问题,有3家公司(新华信托、吉林信托和英大信托)存在监事超期任职的问题,其中董事和监事超期任职时间最长的分别达到了2年和6个月[10].董事、监事超期任职的问题明显有违《公司法》的规定(第47条、第53条、第67条、第115条和第125条),也暴露出部分公司在董事会、监事会届满改选问题上存在重大疏漏,部分董事或监事实际上是在未经法定程序换届选举并获得连选连任的条件下超期行使权力,进一步可以推定,部分公司的董事会或监事会在届满而未依法改选的条件下实际上从事着违法且无效的职务行为。 除上述情况外,有1家信托投资公司(苏州信托)的监事长兼任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助理),有1家公司(内蒙古信托)的部分董事和监事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财政资金管理部门的领导直接出任。前者虽然没有明显地触及《公司法》关于“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52条)的禁区,但这种不合理的职务兼任显然不利于发挥监事会对经理的监督和制衡作用;而后者则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第58条)的规定及其他党纪国法,也明显有悖于政企分开的改革方向。另外,设立了独立董事的7家公司在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双头监督”的二元结构下,如何明确二者的角色定位和降低监督成本,并妥善处置二者监督权力重叠、交叉、冲突等现实问题,已亟待解决。即便就监事会而言,35家公司基本上是在监事会中设立股东监事和员工监事两类成员,面对时下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上市公司等机构积极引入外部监事(包括独立监事),长期存在治理结构缺陷的信托投资公司在内部监督乏力抑或缺位的情况下,将如何在新意迭出的监督制度中做出抉择,这也是需要深思的。 七、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年报中的重点问题,也是监管部门和投资者关注的焦点。根据统计,35家公司中,除了8家公司没有明确披露关联交易金额外,其余27家公司的关联交易金额合计为2328992万元,平均为86259万元;其中,关联交易金额超过10亿元的有7家公司,超过1亿元的有23家公司;仅有1家公司在报告期内未发生关联交易,4家公司的关联交易金额在1亿元以下,关联交易金额最少的为300万元;共涉及关联交易方237个,有25个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存在股东、控股股东、母公司、受同一股东控制、同一实际控制人、非控股股东或对本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股东等紧密关系,有22个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存在控股子公司、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等关系,有8个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存在子公司之子公司、非控股股东的下属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的参股公司、关联方的子公司、同一关键管理人员或集团客户等关系。由上述不完全的统计可以发现,信托投资公司中普遍存在关联交易,绝大多数公司的关联交易数额巨大,并且与复杂的股权投资和董事兼任等问题密切相关。另外,已披露关联交易的信托投资公司均没有为关联方担保发生垫款的情况,但有4家公司(山西信托、甘肃信托、新疆信托和粤财信托)存在关联方逾期未偿还公司资金的情况,共计5笔。其中,2笔为原来财政信用贷款,已经转拨为公司资本金,3笔仍逾期未偿。这表明,除了目前大多数关联交易存在的隐性风险外,少数关联交易的显性风险也很有必要及时防范和化解。固然关联交易本身有良性的也有恶性的,不少信托投资公司还倚赖关联交易来巩固和发展业务,但以“本恶”为出发点对关联交易的风险加以防微杜渐,这对目前基础脆弱和结构缺陷的信托业而言无疑是有益的。 《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要求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交易的总量及重大关联交易的情况,并要求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逐笔披露(第15 条)。但是,部分信托投资公司实际上没有披露关联交易的总量,对一些重大关联交易也是讳莫如深,在交易内容、定价原则、交易方式、交易金额等重要问题上常常是避而不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以下简称《准则》),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由此可见,判定关联交易的关键是关联方或关联方关系。《准则》认定关联方或关联方关系的标准是: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也将其视为关联方。主要分为5类,即:第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第二,合营企业;第三,联营企业;第四,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第五,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35家信托投资公司年报对关联关系(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系)的表述纷繁多样,但主要有以下17种:股东;控股股东;非控股股东;同一母公司;受同一股东控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同一实际控制人;子公司;母公司;非控股股东的下属公司或子公司;关联方的子公司;子公司之子公司;子公司的参股公司;同一关键管理人员;对本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股东;集团客户。 就年报的内容而言,信托投资公司通常把关联交易区分为自营业务中的关联交易和信托业务中的关联交易,并且将关联交易方区分为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与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四类关联交易中,(1)公司固有财产与关联方之间交易的数量已知101个,内容(或方式)涉及贷款(包括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质押贷款)、担保、应收(付)款(还包括利息、利润)、股权投资(包括股权转让和投资收益等)、融资租赁、申购基金、购入债券、资产置换、债务重组、咨询服务、委托开发软件等,其中以前三项居多;(2)信托财产与关联方之间交易的数量已知53个,内容(或方式)主要涉及贷款(包括信托贷款、委托贷款)、投资(包括信托投资)、股权信托受益权转让、申购基金等,其中以信托贷款居多,包含了集合资金信托和单一资金信托中的信托贷款;(3)公司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之间交易的数量已知22个,内容(或方式)主要涉及转让固有财产(包括回购固有财产)、转让信托财产、转让信托受益权、拆借信托项目资金、代缴税金、资金占用等;(4)信托财产之间交易的数量已知29个,内容(或方式)主要涉及转让信托财产、转让信托产品、转让信托受益权以及投资等,其中以转让信托财产居多。由统计数据可知,信托投资公司固有财产与关联方之间交易的数量最多,并且披露得也比较清晰明确;相反,与信托财产相关的其他三类关联交易则显得数量较少,并且也鲜有披露或者披露得比较模糊。 就现行的信托法律法规而论,《信托法》确立了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混同(第16条)、由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受托人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由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第18条)、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第27条)、受托人通常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第28条)等制度,《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也确立了不得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以及通常不得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自己或者关系人发行的有价证券、将信托资金贷放给自己或者关系人、将不同信托账户下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和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第31条)等制度。这种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的法律规制与前述关联交易的特征是一致的。同时,法律法规还对通常情况下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做出了“但书”规定,即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这可以视为对部分合法的信托财产与关联方之间交易、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之间交易、信托财产之间交易的适用除外。少数信托投资公司在关联交易的方式(或内容)中标明了“信托计划合同已约定”或“经委托人(受益人)同意”,绝大多数公司在年报中是通过定价政策来证明关联交易的合法性的。 在披露了关联交易的信托投资公司中,有4家公司(中海信托、苏州信托、国民信托和陕西国投)没有公布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或定价原则)。在披露了关联交易定价政策(或定价原则)的公司中,明确表明以公允价格(或市场公允价格)为主进行定价的公司有16家,强调以市场原则(或市场公平原则)定价的公司有6 家,有1家公司(新华信托)以单一的“协议作价”为定价政策,1家公司(新疆信托)以“公司账面记录的价值为准”来定价,1家公司(内蒙古信托)以本公司的《定价办法》执行关联交易定价,1家公司(中诚信托)以“与各关联方有偿使用的资金的定价政策与其他非关联方使用资金的定价政策一致”作为定价原则。另外,有2家公司(北方信托和中泰信托)实际上采用了组合定价的政策,前者以“首要原则”(不损害第三方利益)和“主要定价政策”(①根据央行的指导利率及上下浮动范围确定贷款利率、②双方协议确定交易价格、③双方通过参照证券市场的成交价格来协商确定交易价格、④根据资产账面价值进行交易、⑤根据委托人指定价格进行交易、⑥根据原始投资额及持有期间应获取的收益来确定交易价格)共同组成“定价策略”;而后者则确立了三级定价政策,即首先按市场公允价确定;如果缺乏市场公允价的,比照相关类似业务或资产的市价确定;如果上述两种价格都不存在,则按照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价确定。由于关联交易中贷款占了重头戏,因此大多数公司都在年报中明示利率按央行的规定来定价。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法律法规中缺少关联交易的具体定价规则的前提下,年报中抽象模糊的定价政策(或定价原则)难以消解人们对经营者道德风险和关联交易资产风险的隐忧。 八、结语 上文主要分析探讨了首批披露年报的35家信托投资公司在组织形式(公司类型)、公司名称(商号权)、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内部治理(董事、监事及经理)、关联交易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在笔者看来,这些问题基本上是互相联系的:组织形式(公司类型)既体现在信托投资公司的名称上,又直接与注册资本和内部治理(董事、监事及经理)相关,尤其从根本上决定了目前股权结构和关联交易的特征;股权结构、内部治理(董事、监事及经理)、关联交易这三者息息相通的关系已是不言而喻,特殊的股权结构是目前信托投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和关联交易风险大的根源,内部治理方面的管理者兼任和监督者缺位等问题则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频繁且数额巨大的关联交易,而业务依赖程度不断提高的关联交易则进一步加深了股权结构的集中封闭性和内部治理的关键人控制。 《信托法》要求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遵守信托文件(信托合同)的规定,在管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除依法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第25条和第26条)。《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对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提出了同样要求(第8 条),并要求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第29条)。前述组织形式(公司类型)、公司名称(商号权)、注册资本是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更好地履行义务的基础,股权结构和内部治理(董事、监事及经理)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决定了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能否忠实地履行义务,而关联交易则隐含了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履行义务的合法与违法的边界。如此看来,目前以大股东控制为常态的信托投资公司,需要的不是小修小补的局部性改良,而是彻头彻尾的系统性改革。 虽然《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已将公司治理、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等作为信息披露的重大事项,要求信托投资公司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可比、规范地予以公开(第3条和第5条)。但从年报的形式和内容两方面来看,部分信托投资公司并未达到立法关于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致使客户和相关利益人很难获取重要的信息。诸如股东的详细情况、公司董事和监事以及高管人员在股东公司兼任董事及高管人员等职务的情况、关联交易的金额和内容等方面的情况,凡此种种,都无法在年报的全文(或摘要)中知悉。但愿《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的修改、《信托投资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制订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能够进一步规范年报披露行为和提高年报披露质量,积极推动我国信托业在阳光下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王巍:北方信托战略发展研究所,本文原载《信托投资研究》和《云信视野》。 公司投资论文:跨国公司在华直接投资的技术溢出效应与我国技术创新 【摘 要】在科学技术已经成为第一生产力的今天,进一步推动我国技术的创新成为我国深化改革的动力和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前提,然而技术的研发代价是昂贵的,所以如何尽快获得和掌握已有的世界先进技术,发挥我们的 “后发优势”成为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和难题。同时实证研究显示,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对东道国有技术溢出效应。故而笔者认为,利用好当前跨国公司对我国大量投资的契机,充分接受和吸收它们的技术溢出不失为一项推动我国技术创新的良策。 【关键词】跨国公司 直接投资 技术溢出 技术创新 一、跨国公司在华直接投资的概况 据联合国《2002年世界投资报告》统计,目前全球共有65000家跨国公司,共雇用职员5400万人,其年销售额是世界出口额的1倍多,达19万亿美元,其产值占世界生产总值的1/10,出口量占世界出口总量的1/3。跨国公司在全球迅猛发展的同时,大量的跨国公司进入我国投资。据美国《财富》杂志的一项问卷调查显示,世界销售额最大的500家公司,已经有400家进入中国,仅2001年的前三个季度,全国共新批外商投资企业项目16344个,比前一年同期增长18.5%,合同外资金额437.48亿美元,同期增长37.56%,实际使用金额274.39亿美元,同期增长20.39%。 跨国公司在华投资主要集中在第一产业,其次是第三产业,如1996年三大产业引入外资结构分别为1.5%、71.63%和26.8%,而1998年分别为2.31%、64.16%和33.53%。就产业来看,跨国公司对我国直接投资主要在我国的主导产业如计算机、通讯、汽车和医药等等,这方面可以发挥跨国公司的技术、资金优势,同时又顺应我国产业发展的需要。跨国公司对我国如此之大的投资必将影响到我国的经济发展和技术创新,我们应该抓住机遇,最大化的利用跨国公司投资给我们带来的正效应,尽量的减少负效应的产生,吸取他们的先进技术来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 二、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的技术溢出效应 跨国公司是世界先进技术的主要发明者,是世界先进技术的主要供应来源,跨国公司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内部化实现其技术转移。这种技术转让行为对东道国会带来外部经济,即技术溢出。一项技术溢出是一个正的外在性的特定情况,它既不是在经济活动本身内部获得的利益,也不是由该项活动的产品的使用者获得利益。换句话说,这种利益对于经济活动本身是外在的,对社会产生了外部经济。例如,一家跨国公司发明了一项新技术,随之该技术被竞争企业复制或学习,表现为竞争企业通过搜集跨国公司新技术的基础知识,加上自身研究开发组合成与跨国公司相近的研究成果,一段时间以后,相关市场中所有的产品和服务都会体现这类技术,那么这些产品或服务使用者的利益将是外在的,由于是实现或产生利益的企业与产生技术的企业展开竞争,即技术产生了溢出效应[6]。 技术的溢出分为技术的水平溢出和垂直溢出,水平溢出是由于同行企业之间的相互竞争、相互学习而产生的,市场上每一家公司引进吸收或自己创造一套新技术,其他相关企业就会向创新企业学习,并在学习的基础上创造出新的技术,或者有些企业就直接复制该技术。那么经过一段时间以后,相关市场所有的产品和服务都会体现这种技术,整个行业的技术水平就会得到提升,当这些供应商、经销商将这些技术运用到其它产品和服务上时,垂直溢出就产生了。 跨国公司对外技术溢出主要是通过以下途径来实现的:(1)当地企业通过与跨国公司的前向后向关联得到技术。后向关联是指由东道国当地厂商为跨国公司子公司提供成品生产制造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或各种服务。通过后向关联可以形成溢出效应的有关“互补性活动”。跨国公司子公司与当地厂商合作,在以下几种后向联系中促成了溢出的产生和发展:帮助潜在的与之有联系的供应商建立生产设施;为改善供应商产品的质量或推动创新而向当地供应商提供技术援助或信息服务;提供或帮助购买原材料和中间产品;提供培训并协助管理;通过发掘新客户帮助供应商从事多样化经营。跨国公司子公司与当地供应商间的接触与信息流动,使当地厂商有可能从跨国公司子公司获得先进的产品、工序技术或市场知识中“搭便车”产生溢出效应。前向关联是指由东道国当地厂商为跨国公司提供的成品市场营销服务,半成品、零部件或原材料的再加工和各种服务。前向关联有助于尽快形成当地的生产体系,开发其制成品市场,促进当地研究与开发的发展。(2)通过人力资源的流动产生溢出效应。跨国公司母公司向东道国子公司进行技术转移是一个系统过程。这个过程不仅包括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机器设备、专有权、管理人员及技术专家,而且还要对子公司所雇佣的当地员工进行培训。而这些员工后来被当地企业雇佣或者自办企业时,可能把获得的技术、营销、管理知识扩散出去。相比而言,管理技能比技术性技能更易于产生溢出效应。(3)通过示范与模仿来产生溢出效应。由于跨国公司母公司向其子公司转移的技术比向公司外转让的技术要先进得多,对当地竞争者产生了示范作用。当地企业为了同跨国公司子公司竞争,纷纷模仿它们的技术。从长期来看,当跨国公司子公司和当地企业以同等规模针对同一个市场产品而相互竞争时,当地公司有一种逐步采取与跨国公司相似的生产技术的趋势[1]。 三、跨国公司在华直接投资的技术溢出状况分析 近年来,一些经济学家对跨国公司对我国的直接投资与国内经济增长率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大量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跨国公司直接投资,通过引进高技术含量的产品产生了“技术深化”效应,从而提高了我国的技术水平。王成岐等学者通过假设生产函数Y=AKβdH1?β建立模型,Y代表人均产出,H代表我国知识总量,Kd 代表人均国内资本存量,β代表国内物质资本份额,A代表生产效率,直接投资的技术溢出效应主要反映在A和H之间。分析的结果显示,随着直接投资存量不断增加,资本的边际产品增加,从而导致经济增长[2]。这一模型说明,我国要实现持续经济增长,必须重视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的技术溢出效应。实践也证明,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对我国技术的引进和提高以及经济的发展都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90年代以来,大批的跨国公司对我国开展直接投资,不仅给我们带来了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以及发展所需的资金,同时也为国内企业的发展起到了示范和带动作用,提高了国内产业结构的水平和国内企业的竞争力。所以说跨国公司对我国直接投资所产生的技术溢出效应是有目共睹和功不可没的。 然而,跨国公司的技术溢出在一定程度上是具有潜在性和有条件的。经济学家邓宁关于美国企业在英国制造业直接投资,以及日本、美国在欧洲各国半导体产业的直接投资的研究表明:跨国公司直接投资均显现出明显的技术溢出效应,而在发展中国家这一效应并不明显。我国虽然从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中获益匪浅,但整体技术溢出效应并不理想,特别是中西部的外商投资。一项研究结果显示,就全国来讲,大约只有不到三分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产生了技术溢出效应,而且合资和合作企业的扩散比例还低于平均水平。 那么跨国公司直接投资技术溢出效应在我国为什么不明显呢?这是由于我国市场环境和经济状况不够完善,还不利于技术溢出效应的充分发挥,这些不利因素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从国外跨国公司角度看。(1)跨国公司向我国转移的大多是二流技术。当代国际经济竞争主要表现为技术的竞争,技术创新优势是跨国公司所拥有的最重要的优势。为了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跨国公司不可能将所拥有的一流先进技术以技术转让或对外直接投资的方式转移出去。巴克莱和卡森等人的内部化理论认为,跨国公司对“知识产品”的内部化动机最强,其根本原因就在于避免外部化导致的技术泄密和壮大竞争对手;小岛清的边际产业扩张论认为,跨国公司在对外直接投资中应当转移“边际产业”(即已经或即将失去竞争力的产业)。维农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认为,发达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应当转移已标准化技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直接投资的实践证明,上述学者的论述是客观的。而跨国公司在对我国的直接投资中,大部分转移的也是处于标准化阶段的二流技术,而先进技术的转移少之又少。(2)跨国公司实行核心技术锁定[3]。所谓“技术锁定”(technology lock-in),一般是指具有核心技术的跨国公司利用其技术垄断优势和内部化优势在技术设计、生产工艺、包装广告、营销网络等关键部分设置一些难以破解其诀窍的障碍,使东道国在本地化生产过程中难以破解,以严密控制尖端技术的扩散[4]。技术锁定是跨国公司保持其技术优势的重要策略,这同时也就影响了跨国公司技术的溢出效应。(3)跨国公司实行绝对控股的投资方式。跨国公司为了控制其核心技术,都采用绝对控股的方式来经营,一般都是在国内直接设立子公司或者是分支机构,采取独立经营;即使采取合资或合作的方式,也严格控制和新技术的扩散。(4)跨国公司吸收了我国大量的人才。跨国公司在国内经营,开展研发活动,就会雇佣国内的高技术人才。而这些跨国公司以优厚的条件和良好的用人机制召集了大量的尖端人才,造成了国内人才的外流,这也不利于我国技术的创新。(5)跨国公司母国政府的政策限制。在这方面美国的对华技术出口限制表现得淋漓尽致,美国政府目前只许可一些低水平的对华技术转让,而对有可能涉及军事用途的军民两用先进技术则采取完全封杀的态度。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还试图利用西方国家参与的“瓦森纳条例”说服加入该条例的其他32个国家加强对中国的技术出口限制。这就使得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技术应用程度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其技术溢出效应大打折扣。 2、从我国自身角度看。(1)我国的技术吸纳能力较弱。一般来讲,技术吸纳能力至少应该包括两方面,一是跨国公司的技术溢出的增加与当地企业的吸纳能力紧密结合。跨国公司与当地企业的技术差距越大,则它与当地企业建立后向关联的难度就越大,这样跨国公司在东道国只能形成一种 “孤岛经济”[6],那么当地企业从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中所获得的技术溢出就越少。二是人员的吸纳能力。据博伦兹斯坦、德格雷格里奥等对发展中国家吸引跨国公司直接投资所带来的技术溢出效应的研究,国外直接投资确实对经济增长做出了贡献,这种贡献是国外直接投资与当地人力资本共同发挥作用的结果。也就是说,如果技术溢出,东道国必须有吸收能力,特别是人力资本。这一方面我国的技术吸纳能力就较弱,人力资本也很欠缺,从而导致技术溢出效应不甚明显。(2)我国市场竞争环境不完善,技术水平低。跨国公司在进入一国市场,如果没有一定适度的竞争,跨国公司不必通过改进技术就能占领市场,那么它就不会把先进的技术向东道国转移,技术溢出就无法实现,而且跨国公司在东道国市场处于垄断地位,可以轻易地以高薪留住人才,从而使通过人才流动的技术溢出也无法实现。我国的市场竞争环境还不够完善,市场机制还不健全,同时技术密集型高技术产业发展滞后,技术水平低等等也制约了技术溢出效应的发挥。(3)我国引资政策不合理。我国在引资政策上存在不合理之处,一味的强调了数量上的扩张,而不注重国内的吸纳能力以及投资的行业和区位,不重视引进跨国公司投资对我国技术创新的作用。同时采取的优惠政策等给予国外跨国公司的“超国民待遇”,这种不平等的竞争环境反而不利于国内企业的发展,结果将国内市场拱手让给了外商,使得“以市场换技术”的战略也是收效甚微。(4)我国科研、政策环境不理想。跨国公司大多倾向于在科研政策宽松、服务设施完善、创新技术产品的销售潜力巨大的东道国进行技术开发,特别是东道国的科研环境和配套设施,是跨国公司关注的重要方面。而我国目前引进技术的科研环境存在较多问题,阻碍了中外合作研发活动的开展,即使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了分支机构,也大多属技术应用型机构,由于其引进的技术一般滞后与母国的水平,同时我国“国产化”效率和水平不高。这些都制约了跨国公司转让技术的溢出效应的充分发挥。 四、利用技术溢出效应促进我国技术创新的对策 当今世界,技术水平是一国竞争力的重要方面,也是社会发展的动力和源泉。我国正处于向工业化国家转型的阶段,经济的飞速发展呼唤技术的不断创新。而跨国公司在我国的大量直接投资是获取先进技术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我们必须充分重视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的技术溢出效应,尽可能的减少国内制约技术溢出的限制因素,最大化的利用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的技术溢出效应来促进我国的技术创新。这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调整我国引资方向和政策。 我国原有的利用外资战略,从总体上看是一种数量扩张型的引资战略,实质上是我国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在利用外资领域的一种表现,它与我国当前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要求极不适应。当前,迫切需要实现从以政策优惠为导向的引资战略向以市场为导向的引资战略转变,以适应经济增长的集约型方式。同时要完善“以市场换技术”的战略,应把“以市场换技术”作为政策或法律固定下来,针对跨国公司的需要和弱点,用好市场这张牌,在法律或企业的合同中规定一些具体的措施,如必须伴随直接投资转让一定的技术、必须培训中国的技术人员、其产品必须达到一定的返销比例等等。 在引资政策上,确保其技术的先进性。根据我国的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结合行业特点和技术结构因素,确定一些具有较强关联效应的产业做为我国的主导产业,如汽车、微电子等,规定这些产业的最小投资规模,并给予金融、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支持,引导跨国公司有步骤、有秩序地进入。同时,采取鼓励先进技术、允许适宜技术、限制传统技术的技术引进方针,确保跨国公司转移技术的较先进性,为达到较好的利用技术溢出创造条件。 2、提高我国的技术吸纳能力。 首先,要通过引进外资在各产业形成竞争压力,改变以往国内企业在产品技术创新上外无压力内无动力的局面,促进企业积极寻求挖潜改造途径,设法增加R D投入,开发新产品,改进工艺,提高产品质量,提升企业整体技术水平。其次,在外部环境上,一要建立为企业技术服务的机构,弥补企业在技术吸收过程中信息不足的缺陷,并为企业提供必需的各类技术和管理人才;二要建立企业技术开发基金,为国内企业技术改造和创新提供必要的金融支持;三要制订各种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为跨国公司生产配套产品,加快国产化进程。与此同时,要高度重视人力资本的开发。这首先要引进高素质的人才。重视对人才的培养,改变用人机制和奖惩机制,做到能够留住人才和吸引人才;奖惩制度上要打破吃大锅饭的局面,做到按劳按质取酬。其次要重视人才的培训和开发。包括送人才到先进的研发机构学习或者到专门的培训机构学习,培养他们的技术创新能力,让他们在吸收和承接跨国公司的技术溢出能力上再上一个台阶,从而达到提高技术吸纳能力的效果。 3、强化我国企业的竞争力,营造高度竞争的市场环境。 要增强我国企业竞争力,除了要有鼓励发展的政策和宽松的环境以及一些政策扶持外,增加企业的R D投入,积极创新和复制新技术也使企业竞争力提高的必要条件,只有有了竞争的能力才能营造竞争的环境。在营造竞争环境时,必须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竞争使跨国公司放松对先进技术的控制以加快技术扩散。首先,可以在同一行业内引入两家以上跨国公司,并对其产品的国产化率、实际返销比例、人员培训等指标做严格的合同规定,如达不到所规定的指标,则限制其国内产品销售网络的建立和销售规模,这样跨国公司之间为获得较大的市场份额和其它方面的利益,必须加快新产品和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加快向国内企业转让成熟技术和国产化进程,使技术溢出的速度加快。其次,可以组建国内的大型企业集团,充分利用本国的各种比较优势,以更大的规模同跨国公司竞争,从而加速其技术溢出速度。 4、重视对跨国公司人才的吸引和“回流”[5]。 跨国公司人才的流动是技术溢出的重要途径之一,所以我们应该重视对这些人才的吸引和“回流”。因为这部分人才都是从我国国内引进,属于人才的“外流”,我们可以提高完善我们的用人机制和人才的奖罚待遇,以优厚的条件吸引这些掌握重要技术的人才回流到我们的企业中,这样就可以把跨国公司的先进技术带过来,从而提高了国内企业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5、重视与跨国公司的合作,建立共同研发中心,加速其技术溢出。 跨国公司一般都拥有着自己特定的核心技术优势,这也是他们竞争优势的所在。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以及对技术水平提高的日益重视,跨国公司的技术创新也有着国际化的趋势,但他们的研发中心大多集中于技术水平较高的发达国家。实证研究又显示,技术的研发集聚有利于技术的溢出,所以我国应该创造良好的环境,重视与跨国公司的研发合作。在研发的过程中,不仅加快跨国公司技术溢出的效应,也有利于技术的推陈出新,从而推动我国技术的创新。 公司投资论文: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上市公司终极控制股东与投资者利益保护 论文关键词:终极控制权 股权分置改革 公司治理 投资者保护 论文摘要:世界各国公司治理状况的不同,本质归因于各国法律对投资者保护的差异。终极控制股东通过持有上市公司的终极控制权可以获取控制权的私有收益,而这是不利于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我国的股权分置状态放大了控制权的私有收益,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在现有法律体系下,终极控制股东对投资者利益的影响依然存在。 在国有企业上市融资时出于“国有股的内在价值难以计量导致人们认为国有股出售时可能存在国有资产流失,同时,国有股的出售也会导致国有资本对于上市公司控制权、乃至对于整个国民经济控制力的削弱及考虑市场扩容对投资者心理的影响(苏梅、寇纪淞、陈富赞,2006)”而导致股权分置的产生。截至2004年底,我国上市公司总股本约7149亿股,其中非流通股份约4543亿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3.55%。2004年2月,《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正式,正式提出“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2005年4月29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矢酚,标志着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正式启动,历经近两年的改革,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在2007年底已经基本完成。在近三年的股权分置改革过度期内(非流通股全部正式流通前的限售期,国家规定最长36个月),上市公司的终极控制股东如何处置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公司的治理状况是否会有显著改善等问题已经引起了投资者的极大关注。 自1999年LaPoaa.,etal(1999)首次提出终极控制权的概念后,对终极控制权的相关研究成为近年来国外研究的热点问题。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存在的许多不规范问题,很大程度上都是终极控制权效应及其负面应用的反映,即由于终极控制权存在的隐秘性,加之法制建设严重滞后,使得拥有终极控制权的股东尽一切手段去最大化自身利益的结果。因此,如何对股权分置改革后上市公司的终极控制权结构和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进行理论和实证研究,既是一个亟待解决的学术性课题,又是证券监管部门判别股权分置改革成效的一个实践性问题。 一、终极控制权与现金流量权的偏离与投资者保护 1.公司治理研究的逻辑起点的改变 BedeandMeans(I932)提出了股权分散的假设,他们认为公司的所有权大都分散在小股东之间,而控制权则掌握在管理者手中,因而造成了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传统公司治理研究的逻辑起点)的现象。目前股东与经理之间的委托关系事实上已经成为公司治理主流研究的前提条件。 然而,自1980年以来的股权结构文献中,却显示出与BerleandMeans(1932)不同的观点,相关研究的实证结果发现,大部份国家的上市公司,其所有权与控制权并未完全分离。根据ShleiferandVishny(1986)与Morck,ShleifernadVishny(1988)的研究发现,即使是美国的许多大公司,也存在有一些所有权集中的现象,而且在某种程度上是集中于家族及富有投资者身上;另外在其它的富有经济体中也发现更多显著的所有权集中度,例如:德国、日本、意大利和七个OECD国家。其中,发达国家显示出有较高程度的所有权集中度LaPortaeta1.(1998)。这些研究显示出,在许多国家,其大公司不仅拥有大股东,而且这些股东也都积极从事公司的治理,而此观点和BedeandMeans(1932)认为管理者是无责任的想法是不同的。同时,研究表明,持有大宗股权的大股东往往会得到与他所持有股份比例不相称的、比一般StCg,多的额外收益(Fama,E.andMJensen,1983;JensenMichaeland RobertRubuak,1983;De Angelo,Harry and Linda DeAngelo,1985;Demsets,H.andK.Lehn,1985)。这不符合现代公司经营理念提倡的“同股同权”(oneshare—onevote)原则,这部分额外的收益就是大股东对小股东进行侵害所获得的收益。因此,对大多数国家而言,股权高度分散和“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并不是一个普遍现象。公司治理问题不仅仅包括BedeandMeans式的公司外部投资者和经理人员之间的问题,还包括更深层次的问题,即外部小股东和几乎控制全部经理人员的终极控制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董秀良、薛丰慧,2003)。相对而言,后者是一个更值得公司治理研究的问题,而~BelfeandMeans所说的股东与经理层的问题(BelfeandMeans,1932)。于是,现代公司治理的逻辑起点发生了转变,从股东与经理层的问题转变到小股东和控制股东之间的问题。在国内的证券市场上这一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2.上市公司终极控制股东控制权及应用研究 LaPortaeta1.,(1999)针对全世界27个富有经济体进行研究,并首次沿着所有权的链条而追索出谁拥有最大的投票权,结果发现,许多国家的上市公司都存在有唯一的终极控制股东,而且其控制形态大都集中在家族或政府手中。以东亚四个国家和地区而言,日本与韩国显示出有较高的股权分散比率,香港则大多由家族所控制,而新加坡则有半数以上是被政府所控制的。Claessenseta1.,(2000)参考LaPonaeta1.,(1999)的研究方法,探讨东亚九个国家总共2980家公开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结果也发现东亚公司中有超过半数的公司,其股权结构为家族控制形态,且多数公司其管理阶层同时为终极控制股东所参与和控制。Faccioeta1.,(2002)对欧洲的上市公司进行了类似的研究,发现欧洲除英国、爱尔兰等少数国家之外,上市公司最终控制者为家族的比例大多为50%。除了股权集中的情形之外,LaPortaeta1.,(1999)和Claessenseta1.,(2000)也进一步发现,有许多上市公司的终极控制股东会透过金字塔结构、交叉持股与互为董事等方式达到控制公司的目的,并因此造成控制权与现金流量权偏离一股一权的不合理现象,并使其所掌握的控制权超过其所拥有的现金流量权,在此情况下,终极控制股东即可能通过利益转移和掏空公司资产等方式,侵占小股东的财富,并产生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的相关成本。 根据LaPortaeta1,(1999)、Claessenseta1,(2000)、JosephandWang(2002)与LemmonandLins(2003)等的研究发现,终极控制股东所持有的现金流量权与公司价值间成正向关系,但较的投票权却显示出会有较低的市场评价,且当终极控制股东的控制权与现金流量权偏离的幅度越大时,会显示出有较低的公司价值,也就是说终极控制股东对小股东进行财富侵占的幅度越大。另根据LaPortaeta1.,(1999)与Claessenseta1.,(2000)的研究也发现,家族控制是引起控制权与市场评价问呈负相关的一个重要因素。此外,少数股东被剥削的风险也因不同国家而有不同的程度,一般来说,在有少数较好股东保护(通常在富有的普通法系国家)的国家会显示出有较低程度的剥削风险。此外,Morcketa1.,(1988)也指出,当管理者也是终极控制股东时,利益掠夺的机率就会增大,则公司管理者就会有较多的诱因去从事自利的行为;ShleiferandVishny(1997)的研究也指出,当所有者几乎拥有公司的所有控制权时,比较而言他们更愿意去创造不会被少数股东分享的私有利益;LaPonaeta1.(1998)、Morcketa1.,(1999)研究大小股东问的利益冲突,也发现当大股东能有效控制一家公司时,终极控制股东会通过不支付股利或将利润移转给他们所能控制的其它公司的方式来达到自利的目的。ClaessensetaL,(2000)、JophenandWang(2002)、翁淑育(200O)和沈中华(2002)研究台湾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结果发现,台湾上市公司存在有明显的家族控制形态,且终极控制股东也普遍运用金字塔结构、交叉持股与参与管理等方式来增强控制权。因此也引发了控制权与现金流量权偏离同股同权的核心问题。叶勇、刘波、黄雷(2007)进一步将终极控制权分为显性终极控制权和隐性终极控制权,并结合中国上市公司进行分析。 综合上述结果,大多数国家的上市公司,其现代公司的所有权结构大都倾向于具有终极控制股东,有时候这些终极控制股东还是政府,但最通常的是家族。此外,终极控制股东的最大特色就是控制权超过他们的现金流量权,因为他们通常通过金字塔股权与交叉持股的方式来取得一部份的控制权,及通过参与管理的方式来增强控制权。因此,在这样的结果下,终极控制股东在公司中显示出具有唯一的支配权,因此也使他有能力和诱惑去侵害小股东利益。在中国的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普遍存在隐l生终极控制股东,并通过金字塔结构等方式使其终极控制权与现金流量权产生偏离,且偏离幅度越大,上市公司的市场价值就越小,不同类型的终极控制股东控制的公司有显著差异(叶勇、刘波、黄雷,2007)。 二、法律制度体系与投资者保护 从目前世界各国现行的不同的司法体系中,投资者利益保护的规则有不同的来源,有些来源于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收购法和竞争法,也有些来自于证券交易规则和会计标准等等。但在不同的国家,即使对于相同的投资者保护规则,执行机制也可能存在差异(陈赤平,2006)。LaPo~a,eta1.,(1998)的研究表明,投资者保护的强弱很大程度上与一国的法律体系渊源、法律对投资者权利的规定以及法律的执行力度等法律制度环境有关。 为了分析各国对投资者保护的法律环境差异,LaPorta,eta1,(1998)利用民法法系(包括法国法系、德国法系和斯堪的纳维亚法系)和普通法系两大法系的49个国家的样本,主要根据反董事权利指数、债权人权利和执法质量等三个方面的数据,对这些国家的投资者法律保护情况进行了比较,结果发现法律法规对投资者保护的成效在法律渊源之间呈现出规律性的变化。普通法系国家对外部投资者——股东和债权人保护最强,而属民法法系的法国对投资者的保护最弱。德国和斯堪的纳维亚国家介于二者之问,虽然相对而言这些国家对于债权人的保护要强一些。同时他们还发现,采用何种法律体系与经济发展水平没有直接的联系。除法律架构外,法律执行情况也直接影响投资者的保护程度。比较而言,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的执法力度最强,法国法系国家最差,而德国民法系和普通法系国家居中。尽管法规不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但执法质量与人均收入水平有关。即使剔除收入因素以外,法国法系国家的执法质量仍然是最低的,但普通法系国家的执法质量则显著上升。通过对股东权利保护、债权人权利保护和执法质量综合研究表明,尽管大陆法系内部各国家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差异,普通法系国家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而言,提供了较好的公司治理的法律环境(陈赤平,2006)。叶勇和黄雷(2007)进一步分析了不同法系之间现金流量权、控制权及其偏离情况,并对其进行了整体比较(叶勇、胡培、黄登仕,2005),见表1。 从表1中也可以看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之间在现金流量权、控制权及其偏离几个方面都有显著的差异,特别是现金流量权和控制权的偏离有可能诱导控制股东去侵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具体而言,不同法系的国家的平均现金流量权、控制权及现金流量权与控制权的偏离是有较大区别的。在现金流量权方面,英美法系为23.83%,是最低的,大陆法系平均为30.75%。其中法国法系最高,达~J135.46%,说明在英美法系国家上市公司控制股东平均持有23.83%的现金流量权就可以控制一家公司,而大陆法系中法国法系国家的上市公司需要投入35.46%的现金流。在控制权方面,英美法系为27.64%,仍然是最低的,大陆法系平均为36.06%,最高的法国法系达到39.99%,说明在英美法系国家上市公司控制股东平均持有27.64%的控制权就可以控制一家公司,而大陆法系中法国法系国家的上市公司需要拥有39.99%的控制权。在现金流量权与控制权的偏离方面,英美法系国家上市公司的偏离是最小的,比值为0.862,大陆法系平均为0.821,其中偏离最大的是德国法系,达到0.802。 从总体上看,不同法系的国家在平均现金流量权、控制权及现金流量权与控制权的偏离是有较大区别的。英美法系国家的上市公司控制股东需要最少的现金流量权和控制权就可以控制上市公司,控制权及现金流量权与控制权的偏离也是最小的,这些都说明,比较而言,英美法系的国家拥有较好的法律制定和执行环境,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更好,因为只有在拥有较好的法律制定和执行环境,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更好的国家的上市公司控制股东才有可能以较少的成本(投入较少的现金流)就可以控制一家上市公司,并且其偏离度也较小,因为法律保护较好,相对于那些对中小投资者保护不太好的国家而言,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更好的国家的上市公司控制股东通过控制上市公司获取私人收益的可能性要低得多(叶勇和黄雷,2007)。 三、限售期与投资者利益保护 为了保持市场稳定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005年9月4目,中国证监会正式并实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股改后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限制。该规则第27条规定,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①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5%,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10%(代东凯,2008)。 按照证监会的上述规定,股权分置改革前的非流通股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的上市时间是分阶段进行的。最长的期限是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36个月,当然,上市公司控制股东自愿增加解禁条件或延长限售期的除外。在正常的36个月限售期内,非流通股是逐渐达到流通标准的,这部分非流通股的持有人也就有可能在限售期结束后随时减持股份,而且减持的动机也是比较强的(即使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支付了部分对价,这些非流通股的获取成本仍然是相对低廉的)。随着大量的(总体占股改前的约2/3但不会全部减持)非流通股逐渐进入流通领域,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将会耗费巨量的流通资金,由于流通资金的总量减少,不可避免的是股票的市场价格也会在没有支撑的情况下逐渐向下调整,如果遇上宏观经济的弱市则会下降得更快。在这种情况下,以很高的市场价格持有股改前流通股的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将会受到很大的损害。如果上市公司的终极控制股东利用自己的控制地位从事一些关联交易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事情,则投资者的利益损害会更加巨大。因此,证券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限售期解禁流通股上市的监管,对控制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及股权分置改革后的股份流通锁定承诺严格监督,规范限售股的流通方式和过程,防止持有限售股的股东通过各种方式逃避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系列承诺和责任,为了私利进行变相减持。从而避免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再次受到控制股东的侵害。只有加强对限售期持有限售股的股东行为进行严厉的监管,规范控制股东的行为,才能够使监管当局最初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初衷得以实现。 同时,在中国目前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下,上市公司终极控制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仍然可以产生很大的影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离不开控制股东的积极参与。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在全部限售股可以上市的全流通市场环境下,终极控制股东的利益受股票市场价格的直接影响,迫使控制股东努力改善公司经营业绩,减少对上市公司的“掏空”,同时,证券市场监管部门也应该进一步加大对上市公司控制股东行为的监督,这样才有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保护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公司投资论文:寿险公司投资风险及其管理探析 摘 要 现代寿险公司的经营中,其业务大体分为承保业务和投资业务。作为寿险公司经营业务两大支柱之一的保险投资,已经成为关系到寿险公司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因素。从分析寿险公司投资的现状入手,重点探析了寿险公司投资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并提出了防范与化解投资风险的对策。 关键词 寿险公司 投资风险 风险管理 资产负债管理 1 保险公司保险投资现状分析 (1)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全国保险公司资产总额自2004年6月突破1万亿元大关以来,截至2005年底,又上新台阶,达到1.5万亿元。2001~2005年,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余额分别为3 702.79、5 799.25、8 378.54、 11 249.79和14 315.8亿元。 (2)投资渠道不断拓宽。近年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间称“中国保监会”)加大了拓宽保险投资渠道的力度,在允许保险资金投资银行存款、国债、金融债的基础上,经国务院批准,先后允许保险资金投资企业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直接投资股票市场、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等。2006年3月保险资金又获准间接投资于基础设施。这些举措为保险资金构建合理的投资结构、优化资产配置、分散投资风险,提高保险业的资金运用效率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3)保险投资结构出现了战略性转变。截至2005年底,保险资金运用余额14 315.8亿元。其中,保险公司持有国债3 588.3亿元、金融债1 785.1亿元、企业债107.6亿元,分别占其发行余额的12.6%、13.4%和67%。保险公司持有银行次级债804.9亿元,占发行余额的44.6%。2005年中国保险资产结构实现了战略转变,债券投资占整个保险资产投资的比例首次超过银行存款的比例,达到52.3%,与2005年初相比,债券投资比例提高了16.7个百分点;保险机构已成为债券市场的第二大机构投资者(见表1)。 (4)投资收益水平较低。保险资金投资运用效果却不容乐观,资金运用收益呈逐年下滑趋势。有关资料显示,2001~2005年,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综合收益率分别为4.3%、3.14%、2.68%、2.9%、3.6%,收益率水平已经低于或接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规定》中提出的3%的资金年收益率底线。 2 寿险公司投资风险分析 (1)利率风险。利率是国家调整宏观经济的杠杆,国家为了达到宏观调控的目的,频繁地使用利率杠杆来调节资金供求。因而,利率是保险公司不可控制的外部变量。保险公司所面临的利率风险指的是利率变动对资产、负债价值造成负面影响的风险。从上述我国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来看,投资组合中的几乎所有品种都属于直接的利率敏感产品,隐含着很大的利率风险。如在银行存款方面,在过去银行利率水平较高时,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过窄,还不足以对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构成较大威胁,但随着央行连续8次降息,一方面使寿险公司利差倒挂的问题凸现了出来,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近一半的资金存入银行,在实际利益几乎为零的情况下,资金投资收益率为负;又如2004年以来的加息预期以及加息的实现使得债券价格大幅下跌,投资组合中的债券部分遭受巨大损失。因此,加强利率风险管理对提高我国保险资金的运用效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投资者由于某种原因急于抛售手中持有的某项资产,采取价格折扣等方式造成投资收益的损失。流动性强的资产,一般具有完善的二级市场,可以随时出售;流动性差的资产由于没有完善的二级市场,不太容易交易转让,要降低价格进行交易,从而造成资本损失。 综观中国保险业改革和发展历程,寿险业一直呈现快速增长势头。1990~2002年间年均增长率高达36%,2002年达到最高峰,增长率达59.74%。但是,自2003年开始,寿险业增长的速度有放慢的趋势,尤其是2004年,全国人身保险的保费的增长速度下降到最低点7.2%。有学者提出,如果寿险业增长趋缓只是短期现象,那么随着通胀压力的缓解和产品结构调整的完成,继续保险业的快速成长,问题也许并不严重;但如果在较长时间内增长一直趋缓,问题将会严重得多。因为寿险业趸缴短期分红型占比过高的业务结构合理,将极有可能导致其未来业务的成长难以持续发展。以2002年和2003年为例,这两年银行保险中,5年期的分红型趸缴短期业务占很高比重。2008年前后,这些业务将出现给付的高峰,如果新业务的成长不能维持一定的速度,将有可能出现现金流不足的流动性风险。而在通货膨胀压力下,水平低下的投资收益率将进一步降低产品的吸引力。随着客户以退保和保单抵押等形式的流失,现金流的流出将明显大于流入,这将进一步加大流动性风险。 (3)汇率风险。汇率风险指在国际投资中,由于汇率变动引起的投资收益的变化。外汇汇率由于受各国政府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汇率政策以及外汇供求的影响而频繁波动,因此,当投资于以外币所表示的资产时,要承担汇率风险。例如,从我国的情况来看,目前人民币面临升值压力,一旦人民币升值,以外币持有的资产将会面临大幅缩水的风险。 (4)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由于保险公司的贷款对象或者是其购买的债券的发行者的经营状况恶化或故意违约,使公司无法按期收回本金和利息的风险。信用风险在最严重的情况下,将会导致保险公司的未来偿付能力受到极大的影响,甚至会导致保险公司的破产。对于国内寿险公司来说,因为当前我国的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较为单一,并不包括发放贷款;从投资债券来看,主要是信用等级较高的国债和金融债券,而企业债券所占比重较低,并且对投资企业债有严格的等级限制,所以信用风险并不如利率风险所带来的影响显得迫切。但在部分寿险公司中,存在着向内部员工发放住房贷款等实际操作;并且今后对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放宽,当寿险公司可以进行房屋抵押贷款、保单质押贷款等投资时,信用风险也将逐步增加。 (5)资产与负债不匹配风险。资产和负债不匹配风险是指寿险公司在某一时点上资产现金流与负债现金流不匹配,从而导致寿险公司收益损失。由于寿险公司的资金主要来源(负债)具有长期性,对于许多寿险公司来说,多数保单的保障期限甚至长达20~30年,而对于寿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渠道(资产)来讲,有长期投资,也有短期投资。具体讲,在资产层面上,不同的项目具有不同的到期时间、不同的现金流量分布以及不同的风险偏好,在面临市场利率变化、股价波动、通货膨胀等影响时,寿险公司存在很大风险。在负债层面上,即使对于同一家保险公司来讲,不同的险种,由于期限不同,产品的现金流也影响着寿险公司资产负债的匹配。 (6)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供求不平衡引起市场价格变化而造成投资收益的不确定。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发展不完善,保险资金运用所面对的市场风险是显而易见的。仅以证券投资基金为例,有资料显示,大约5%左右的保险资金投向了证券投资基金,但从账面上,近几年我国股票市场出现较长期低迷状况,股票指数不断下降,从2001~2005年5月,指数跌去了三成以上,造成保险公司投资基金浮亏20%~30%,截至2005年底,保险公司在封闭式基金上的投资仍旧亏损。 (7)操作风险。操作风险又称运用风险,指由于寿险公司内部控制不健全或失效、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的风险。操作风险的主要表现有:一是政策执行不当,这往往是由于有关信息没有及时传达给操作人员,可在信息传递过程中出现偏差,或者是操作人员没有正确领会上司的意图等原因而造成损失;二是操作不当甚至违规操作,操作人员业务技能不高或偶然失误可能造成损失;三是交易系统可清算系统发生故障。 3 寿险公司投资风险管理 3.1 政府对保险投资风险的监管 保险监管部门出于保证保险公司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的目的,应对保险资金的投资运用进行严格的监管,以规避投资风险。监管部门的举措一般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对保险投资范围的限制,主要是限定保险资金的投资范围,禁止保险资金投资于高风险的资产和项目;二是对保险投资比例的限制,即对保险资金投资的各类资产结构及其比例进行限制;三是对投资资产与负债的配比关系的限制,即对投资资产与对投保人负债之间期限结构的配比关系的要求;四是对金融衍生工具的使用限制,在条件成熟时可以允许寿险公司参与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但必须以保值为前提,禁止进行套利等投机交易。 3.2 保险公司对投资风险的管理 (1)资产负债管理。利率风险是保险资金投资运作中的最大风险,市场利率的变化,将对资产、负债的现金价值有不同的冲击,打破资产、负债间原已实现匹配的均衡状态,或使未来的资产、负债特征变得不对称,而给未来寿险公司的正常经营带来风险。寿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在充分考虑资产和负债特征(期间、成本和流动性)的基础上,制定投资策略,使不同的资产和负债在数额、期限、性质、成本收益双边对称、匹配,以控制风险,谋求收益最大化。持续期管理是进行资产负债匹配的有效方法。 (2)总风险限额限制。总风险限额反映保险公司可承受的最大资产损失的大小,一般由保险公司可承担投资风险资本乘以百分比确定,百分比的大小由保险公司决策层根据公司实力及经营管理状况确定。可根据一定评估周期,运用在险价值法对投资组合的在险价值进行计算、监控,并将之与公司规定的最高风险限额进行比较,对投资组合中高风险资产给予调整,减少高风险资产投资比例,加大低风险资产的投入,直到符合公司政策要求为止。 (3)投资管理组织架构设置。科学、高效的投资管理组织架构设置可以过滤掉大部分的操作风险,道德风险。组织架构的设置原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投资管理“三权分立”。保险资金的投资运作部门与资产所有人、资产托管部门分设,投资部门的运作受资产所有人、托管部门的监控;投资前台与后台分开,后台对前台操作情况进行实时评估、监控,同时,投资部门接受稽核部门的监控;战略性资产管理、战术性资产管理、证券选择相互监督、制约;核算部门独立于投资运作部门之外,负责资产及汇报的记录和复核。 (4)交易流程控制。交易流程的有效控制,同样是防范、化解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的有效手段。在交易流程控制中应严格遵循严格的授权、交易指令及时复核、交易结果及时反馈和交易操作及时存档记录的原则。 (5)保险产品开发策略。保险资金投资运作中的风险管理,不仅与投资运作过程本身有关,而且与保险产品最初的设计策略紧密相连,恰当的产品开发策略,不仅可增强新产品的销售竞争力,而且可以化解许多潜在的投资风险。由于利率波动是保险企业经营管理中面临的最大风险,在不同市场利率环境下可采用不同策略,低利率时期主要开发固定预定利率产品,高利率时期以开发投资连结类、分红类产品为主,同时,保险公司产品在任何一个时期都应遵循多元化原则。 公司投资论文:投资者法律保护与公司治理 [论文关键词]公司治理;投资者法律保护 [论文摘要]投资者保护对于公司筹资融资的进行起到决定性作用。法律体系则是决定一个国家投资者保护程度的根本性因素之一。文章基于国家层面从法律体系的角度分析投资者保护,并从法律角度就如何完善投资者保护提出若干建议。 公司治理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其目的是管理与公司有关的各种利益主体,并协调他们之间的关系,包括建立适当的激励机制、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制订解决纠纷的方法等。事实上,在不同的国家,公司治理的发展历史各不相同,其侧重点也有差异。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发现,世界各国公司治理模式和治理效率的不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国的制度环境,特别是各国法律制度对投资者保护的差异。因此,本文旨在从投资者法律保护的角度来分析公司治理。 一、投资者保护问题概括 本文所指的投资者保护主要指基于国家层面的投资者保护,是指一个国家的公司法、证券法、商法中对投资者的保护条款以及这些条款的执行情况。投资者保护的法律和政策的一个重要的经济后果是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公司治理又会影响投资者信心、公司所有权结构、公司融资成本和公司价值等。 在以前的研究中,人们最关注的企业中的问题是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问题。在Berle和Means(1932)的世界中,公司股权是十分分散的,任何一个股东都不能对经理人产生影响。Berle和Means(1932)模型大致符合美国情况,但对于其他大多数国家不适用。LLSV(2002)指出,在其他大多数国家中,问题主要不是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问题,而是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问题,应该更多地关注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的侵害问题。 那么为什么问题在国家之间有这么大的差别呢?是什么原因造成了问题的差别呢?这些差别对于各国的资本市场有什么影响呢? 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依赖于这个国家企业的健康发展。企业家能够为他们的经营筹集到资金,才能为社会创造出财富。资金及其他经济资源能够合理地在企业之间分配,社会财富才能最大化。但是,企业家能否筹集到资金取决于投资人是否愿意把资金交给企业,以换取未来的投资回报。正是在这个环节上,投资者保护起到了决定性作用。显然,如果没有投资者保护措施,投资人认为把资金交给企业后,企业就失去归还资金并提供回报的动机,这样投资人起初就不会为企业融资。企业筹集不到资金,也就无法创造财富,经济也就不能发展。正是这种可能的市场失败要求拥有公共权力的政府提供投资者保护,使筹资融资成为可能。 在各种投资者保护机制中,法律制度的作用是基础的,对其他的投资者保护机制有重要的影响。当投资者权利的法律保护较弱时,由于失去控制权就意味着放弃控制所带来的私人利益,投资者会尽可能想办法集中所有权以保护自己的利益。集中所有权是投资者保护弱化的适应性反应。如果法律制度对股东权益保护较好,则该国就可能有一个较发达的资本市场,企业股权融资比例就可能相应较高;如果法律制度对债权人保护较好,则该国债券市场就可能发展得较好,银行的债权投资行为就会得到鼓励,企业债务融资的比例就可能比较高。当外部股东和债权人都缺乏保护时,企业就只能依靠家族成员进行融资。在转轨经济中,公司治理效率低下的一个根本原因在于法律制度不健全,对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缺失。因此,推进法律改革以加强投资者的法律保护,是提高转轨经济中公司治理效率的关键。 二、投资者保护的法律体制 证券市场的作用是促进资金在投资人和企业之间的流动。而投资人是否愿意拿出资金供企业使用取决于他们预期获得未来回报的可能性。良好的资本市场应为投资人提供取得回报的保障和信心。投资者保护机制就应该起到这个作用。 在不同的司法体系中,保护投资者的规则有不同的来源,有些来源于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收购法和竞争法,也有些来自于证券交易规则和会计标准等等。但在不同的国家,即使对于相同的投资者保护规则,执行机制也可能存在差异。LLSV(1998)的实证研究表明,投资者保护的强弱很大程度上与一国的法律体系、法律对投资者权利的规定以及法律的执行力度等法律制度环境有关。 一般研究将法系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内又划分为三大法系:法国法系、德国法系和斯堪的纳维亚法系。简要地说,大陆法系更多地依靠成文法典来解释案件,而英美法系更多地依靠判例来解释案例。属于法国法系的国家有法国、希腊、巴西、阿根廷、印尼、意大利、西班牙及大部分西班牙、葡萄牙语国家。属于德国法系的国家有德国、日本、韩国、瑞士等。瑞典等北欧国家则属于斯堪的纳维亚法系。英国、美国等英语国家大部分属于英美法系。 为了分析各国对投资者保护的法律环境差异。LLSV(1998)利用了属于上述两大法系的49个国家的样本,主要根据防董事权利指数、债权人权利和执法质量等三个方面的指标,对投资者法律保护情况进行了比较,结果发现法律法规对投资者保护的成效在法律渊源之间呈现出规律性的变化。英美法系国家对外部投资者——股东和债权人保护最强,而属于大陆法系的法国对投资者的保护最弱。德国和斯堪的纳维亚法系国家介于二者之间,虽然相对而言这些国家对于债权人的保护要强一些。同时他们还发现,采用何种法律体系与经济发展水平没有直接的联系。 除了保护投资者法律条款的健全程度外,法律执行情况也直接影响投资者的保护程度。即便投资者保护法律条款不健全,一个国家也可以通过执法效率与执法力度上的优势来弥补。比较而言,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的执法力度最强,法国法系国家最差,而德国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居中。尽管法规不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但执法质量与人均收入水平有关。即使剔除收入因素,法国法系国家的执法质量仍然是最低的,但英美法系国家的执法质量则显著上升。通过对股东权利保护、债权人权利保护和执法质量综合研究表明,尽管大陆法系内部各国家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差异,英美法系国家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而言,提供了较好的公司治理的法律环境。 三、投资者法律保护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投资者法律保护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重大。本文从对公司所有权结构、融资成本、公司价值等几个主要方面加以阐述。 1、投资者法律保护对公司所有权结构的影响 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影响着控制权所能带来的私人收益的价值,从而决定了所有权结构的均衡。当投资者权利的法律保护较弱时,内部人就有大量剥夺外部投资者利益的机会,一旦未来的经济前景恶化,这种剥夺的速度会大大加快,股东和债权人等外部投资者对此都无能为力。由于失去控制权就意味着放弃因控制权而带来的利益,投资者会尽可能想办法集中所有权。因此,集中所有权是对投资者保护弱化的适应性反应。而集中所有权最直接的方法就是集中持有股份。 LLSV(1998)发现在投资者保护差的国家里,公司股权往往比较集中,即公司往往有持股比例较高的大股东。在这样的国家里,拥有控制权成为弥补投资者保护不足的机制。投资者保护最差的法国法系国家拥有最集中的股权结构,平均达到54%,显著地高于其他几个法系的平均股权集中度。其他几个法系的排列为英美法系(43%)、斯堪的纳维亚法系(37%)和德国法系(34%)。 2、投资者法律保护对公司融资成本的影响 投资者保护直接影响到公司融资成本。投资人在投资于企业的时候,都要根据企业的风险来索取相应的回报。风险越大,要求的回报就越高。投资人因为投资者保护差,认为自己在公司里的投资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所以他们预期的投资风险就比较高,要求的投资回报就比较高,导致公司的融资成本就比较高。 3、投资者法律保护对公司价值的影响 在一个对小股东权利保护较好的国家中,普通投资者预测到他们未来的投资收益被大股东剥夺的可能性较小,从而更愿意购买这些公司的股票。相反,在一个对小股东的权利保护较差的国家中,普通投资者面临着很大的被大股东欺诈的可能性,因而不能实现他们应有的收益。在这种情况下,普通投资者愿意为这些公司的股票付出的价格就很低。 LLSV(2002)发现在控制了影响公司价值的其他因素后,对小股东保护较好的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价值显著高于其他法系国家的公司。同时,股东权力较大的国家的公司的价值显著高于其他国家的公司。 四、从法律角度如何完善投资者保护 LLSV提出,以保护外部投资者权利为目标的法律改革应该坚持三个原则:(1)法规是至关重要的;(2)好的法规是那些能够实施的法规;(3)在无法依靠法院执行私人合同和法律时,政府对金融市场加以规制可能是有用的。 根据LLSV的观点,结合我国经济的实际情况,完善投资者保护必须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法律和法规的建设 法律规则是投资者保护最为重要的方面。法律趋同论强调的实际上就是法律规则的制订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法律规则对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进行调整和逐步完善。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并不完善。例如,2005年修订的《新公司法》中对在上市公司中推行独立董事制度就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为实践的进一步探索留下了空间。除了对已有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之外,还需要加强其他法律法规的建设,诸如与强制性信息披露有关的法规。 2、建立执法专门队伍,提高执法质量 法律的执行与法律规则的制定同等重要。我们通常假定法庭和政府都是没有自身利益的超然之神,因此法制建设的主要问题就是如何制订法律,然后由法院去执行的问题。但法院的判决是由法官做出的,而法官也是有自身利益的个人,因此法官队伍的建设是执法质量高低的关键。英美法系之所以对投资者具有更好的保护,主要原因在于英美法系中法官的特殊作用。而我国执法质量低下的一个最主要原因就是执法队伍素质低下,一些法官知法犯法。 3、充分发挥政府规制的积极作用 我国普遍存在司法制度效率低下的问题,解决投资者保护的许多原则性方法可能受到限制。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规制可能是一种比较好的替代方式。 4、加强道德规范建设,建立法律制度的诚信基础 法律制度是一种正式规则,而诚信制度是一种非正式规则。诚信制度是法律制度得以有效执行的基础。在一个诚信社会里,法律的执行效率是最高的,而执行成本是最低的;相反,当人们不重视信誉时,法律就失去了信誉基础。失去了信誉基础,法律所起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 公司投资论文:融合还是并行 ——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的立法选择 外商投资的公司与内资公司的双轨制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的并行是中国现行公司制度的一大特点。这一特点的形成自有其历史和客观的原因,但现实的并非就是合理的,这种特殊的制度结构是否应永久持续,两种公司并轨、两法融合归一的条件是否已经成熟,这正是已经启动并正在进行的中国公司法修订所要作出的分析和面临的重要立法选择。全面综合的分析表明,双轨和并行不过是历史过程中的无奈和权宜之计,并轨与融合是必然的趋势和我们现时就应作出的合理选择。 一、双轨与并行:历史过程中的无奈与权益之计 外商投资企业法作为特别企业形式的立法,它本来应是在公司法颁布之后进行,应该在公司和有限公司等基本法律概念和法律制度完全统一和确定的基础上进行。然而,中国对外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决定了企业立法不可能按一般的立法模式循序渐进地推进,相反,它是完全追随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步伐而亦步亦趋地形成的。早在20世纪70年代末,即1979年,中国经济立法才刚刚起步,当时还没有任何其他企业立法,甚至连《民法通则》都还没有的时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就颁布了。接着到80年代中期,即1986年又颁布了《外资企业法》,1988年颁布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而作为这三个外商投资企业法基础和前提的《公司法》,几经周折,到1993年才颁布。 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自成体系及其与公司法的前后倒置,当然有其历史的客观原因。改革开放之初的中国,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成分比较单一,企业形式基本就是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为数不多的经济法律法规,也基本上是按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制定的,不同所有制的企业适用不同的企业法。因而,作为新兴的外商投资企业,无法与既有的企业形式对号人座,一开始就不得已走上了一条独立于内资企业立法的路子,除了三部完整的外商投资企业法之外,还分别制定了涉外经济合同法、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会计、财务、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工会、外汇收支管理等专门性法律、法规。由此可见,形成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并行的格局,并非企业法科学体系建构的要求,也非立法机构的刻意安排,而完全是顺应当时吸引外资和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法律调整的迫切需要,其根本的原因则在于:第一,在企业形态上,当时内资企业中尚无典型的、为外商投资企业所采用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是三种外商投资企业形式催生了三部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二,为吸引外资,从公司的设立到公司的组织机构和管理,的确需要建立和实行一套外商投资企业特有的制度和规则,如可行性论证与合资合同、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出资的分期交纳、董事会的单一管理等。虽然这一立法的历史进程背离了按部就班的立法逻辑,但它又是无奈的权益安排,是不得已的立法选择,时势造法,是谓这一历史过程的真实写照。 其实,有违立法逻辑和顺序的又何止外商投资企业法,整个中国企业立法走过的都是一条崎岖、异常的道路。中国的企业立法从来就不是在明确界定企业法律形态和类型的基础上,沿着先普通法再特别法,先高位阶法再低位阶法,先法律、法规再规章、规则的立法轨迹推进。相反,由于追随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应对社会急剧变革中的各种企业法律问题,中国企业立法在上个世纪的二十年间,曾一直处于概念和分类不明确、调整范围不全面、体系和内容不完备、性质和效力不统一以及相互之间不协调的混乱状态,企业立法的交叉与重复、缺陷与空白、矛盾与冲突同时并存。而导致此种状态的原因除缺乏通盘考虑的立法热情和唯领导意志是听的主观随意以及狭隘的部门意识和利益之外,根本的原因就是当时的企业立法一直未能确定中国自己的企业法律形态,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统一的企业分类标准和形成企业立法完整、科学的体系。在如此的立法背景之下,外商投资企业法先行于公司法并与之长期双轨并行的局面也就不足为怪。 二、公司法的统一性: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融合的基点 公司法的统一性首先源自于其组织法的基本属性。公司法属于商事法中的商事主体法或商业组织法,是对公司这种企业组织的设立和终止、组织机构及其活动范围、活动规则等关系进行全面调整的法律规范。组织法的性质本身决定了公司法制度的统一性要求,决定了一国之内的相同的公司形式应适用同样的公司规范予以调整。这种统一性又是作为企业法律形态立法的共同性要求,企业法律形态的确定就是从企业立法的任务出发,选择最具有立法意义的分类标准,以有限的形式理顺众多的企业组织关系,将其抽象为具有普遍意义的若干法律形态,并统一适用于所有的企业组织。公司是企业法律形态中最为普遍而重要的一种,公司法是对各种公司组织进行一体调整的法律规范,各种以股东出资方式设立、采取股权结构、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组织都属于公司,都应受公司法的调整,现代国家法制的统一性在商事领域的表现之一就是公司法的统一性。 促进投资、交易便利和保护交易安全是公司法统一性的又根据公司的性质和形式是公司基本法律地位的标志和公司内外法律关系的综合性反映,是商事活动中当事人作出相互了解和商业判断的基本依据。以统一规则对公司进行的法律调整,将使各种不同公司的法律地位和内外关系在类型化的基础上规范化和格式化,使公司的投资者或设立者只需从法定的类型中作出对号人座的选择,而免去了公司关系自我设计以及为此而彼此防范和讨价还价的烦累和矛盾。使公司的交易者从公司的类型和既定的公司法规则中一望而知对方的法律地位和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等,而免去了不同的交易者个别进行的、复杂而艰难的一般商业审查和信用判断。 使所有的市场主体都能遵循最起码的行为规则,无论在正常的营业活动中,还是在减资、合并、分立、终汁等特殊情况下,都能提供给外部当事人尤其是公司的债权人以最低限度的保障,防范可能发生的商业风险。这一切消除的不仅是商事主体的心理疑虑,更是许多具体商业行为的实际障碍,它使得投资和交易行为更为顺畅、便利、快捷和高效,商事交易更为安全、可靠,社会经济更为有序和稳定。 显然,外商投资企业法在公司法体系之外的独立运行与公司法统一性的要求相悖,外商投资企业尽管有其投资来源的特殊性,但在法律性质上,如果将其定性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就当然应具有与其他公司企业相同的法律地位和组织结构,并应适用相同的公司规范。否则我们将会看到"一种公司、两种制度"的法律奇观,同是有限公司,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与普通有限公司名同而实异,如此状态,将使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变得游移不定,法律概念和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也会由此被破坏。 三、法律的交叉与冲突: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融合的现实动因 在三种外商投资企业中,中外合资企业的法律性质十分明晰,《中外合资企业法》明确界定其为有限责任公司。而中外合作企业的法律性质则较为模糊。根据《中外合作企业法》的规定,中国的合作企业,可分为法人式和非法人式。至于法人式合作企业的具体法律形式如何?《中外合作企业法》并未加以规定,而从实践情况看,已经成立的合作企业,大都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公司,非法人的合作企业为数很少。对外资企业的法律性质,《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又规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此可见,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更为灵活,具有法人资格的外资企业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股份公司。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外资企业则可能采取合伙企业、也可能采取独资企业的形式。 这表明外商投资企业是一类法律性质多样化的企业组织,除其中的合资企业属于确定无疑的有限公司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中既可能采取法人型的有限公司形式,也可能采取非法人型的其他企业形式外商投资企业与公司之间的这种互相交叉关系所导致的必然结果则是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之间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即对于一个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性质的外商投资企业来说,其设立、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到底遵循外商投资企业法,还是公司法? 在此问题上,尽管《公司法》第18条作了协调性的原则规定,即:"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但仍然无法完全消除它们之间的冲突同时,由于外商投资企业法本身的先天不足,其原已存在的问题在公司法颁行后也暴露得更加突出。 (一)法律适用对象的冲突 公司法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公司法,但何为"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合资企业肯定属于此类没有疑义,但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中,究竟哪些属于有限公司,迄今却没有更清晰的标准。有限公司的基本法律特征是它具有法人资格,那么又如何确定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法人资格呢? 在此问题上,《民法通则》第41条的规定自该法颁布以来,就是一个看起来清楚、实际上极为模糊的条文、它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这里首先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具有法人资格和没有法人资格的几类,而区别的标准则是是否具备法人条件。如果法定法人条件比较严格和具体的话,也许这一标准可以真正地将外商投资企业作实质性的划分。然而,《民法通则》所确定的法人条件却是较为宽松和抽象的。它要求的条件不过是: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毫无疑问,规定法人条件的目的是为了将法人与非法人加以区别,然而,依据上述的法人条件,却很难实现这一立法目的。事实上,非法人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同样也需要依法成立,财产条件同样也有必要,甚至数额超过法人企业的财产,而且也当然应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这三个条件并不成为它们区别于法人企业的标志。至于第四个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是法人企业与非法人企业的根本差异,但这一差异究竟是因某一企业已取得或意欲取得法人资格而确定自己承担独立责任,还是因其客观上具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而产生,换言之,独立的责任,到底是一种主观条件,还是客观条件?假如是一种主观条件的话,那么企业是否能够独立承担责任就是设立者的一种纯主观的选择,如此而言,如果没有其他因素的考虑,恐怕没有多少企业的设立者愿意选择企业的非独立责任,即投资者的无限连带责任,而只会选择企业独立责任和投资者的有限责任。假如独立民事责任是一种客观条件的话,那么这种抽象的条件根本不具有衡量企业责任能力的作用,撇开法律的强制规定,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同样也可以以其营业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这种独立能力的强弱实在不取决于它是独资、合伙,还是法人。因此,无论把独立责任作为主观条件,还是作为客观条件,都难以成为界定企业法人资格的惟一的标准。 十分值得注意的条件是"依法成立"。所谓依法成立,应包含两重含义:其一,法人的成立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即不违法;其二,法人的成立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显然后者是更主要的问题。《民法通则》作为普通的部门法,不便也不可能将所有各种法人的成立条件和程序加以具体规定,这一任务只能由规范不同法人的单行法律、法规去完成。因此,判别一个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的具体依据只能到其所属的法律法规中去寻找。 公司企业的法人条件和成立程序无疑是由《公司法》予以界定的。依据《公司法》第19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的条件是: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公司法》第20条进一步规定了有限公司的法定人数为2人以上、50人以下。但国有独资有限公司除外。第23条则进一步规定了有限公司的最低资本限额为10万元至50万元。在这里,股东法定人数和最低资本限额.就完全具有了判别一个企业是否为有限公司以及是否具备法人资格的实际标准。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同样如此,只是提高了公司初始股东的人数和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即应当有5个以上的发起人、10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法人条件如同公司企业一样,本来是应由合资企业法、合作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予以规定的。然而,除《中外合资企业法》规定合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从而使其完全适用《公司法》的法人条件外,《中外合作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竟也仿效《民法通则》,对这两种企业的法人资格作了同样抽象的规定。《中外合作企业法》第2条规定:"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外资企业法》第1条也如此规定:"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这样,本应由专门企业立法具体化的法人条件仍然被抽象化,形成了《民法通则》与具体立法之间的同义反复和恶性循环,使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法人资格的确定事实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合作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的这种立法处理,表面上看是保持了与《民法通则》的一致和高度的准确性,但实质上却是混淆和误解了不同立法的性质和层级划分,回避和放弃了单行企业立法应有的职能,因而留下了法律规范的缺撼并导致实践中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法人资格模糊不清、难以把握的状态,从而也造成了因适用对象不明而引起的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的根本性冲突。 (二)法律规则的冲突 将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的法律规则加以综合比较,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情况。 1.二者的法律规定完全相同或类似。由外商投资企业与公司的交叉关系所决定,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存在着与公司法完全相同或类似的规定如外资企业法和公司法中关于合资方式或股东出资形式的规定、关于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规定、关于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规定。然而,这种情况在合资企业法中为数不多而在合作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中则更为少见。 2.二者对同样法律事项作出不同的法律规定,这种情况构成了外商投资企业法和公司法相互关系的主要特点。在关于企业或公司的设立制度、资本制度和组织机构以及清算、解散制度的规定中虽然二者所规范的法律事项是基本相同的,但其各自的规范内容却大不相同。如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需要主管部门的批准,而《公司法》则没有关于批准程序的规定。同样是董事会,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会与公司的董事会职权并不完全相同。 3.二者又各有自己的特定事项和内容。这些事项和内容为外商投资企业法或公司法所独有。如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关于合资合同、合作合同的规定、关于外国合营者投资比例的规定、关于设立合资企业的行业限制的规定、关于外汇管理、劳动管理、财务管理的规定等,这些在公司法中都没有、也没有必要予以规定。反过来,公司法中也有许多外商投资企业法中不曾有的内容。如有限公司最低资本限额的规定、无形资产出资比例限制的规定、股东出资验资及出资证明书的规定、股东会、监事会的设置、董事、经理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等。 上述三方面情况的存在,必然导致法律规则适用上的冲突。虽然公司法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适用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但何谓"另有特别规定"?以上三种情况中,在第二种情况下,对同样法律事项作出不同法律规定时,可以理解为"另有特别规定"。但在第三种情况下,对于公司法有规定而外商投资企业法未予涉及的内容是否也同样理解为"另有特别规定"?比如,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会、监事会的设置,而外商投资企业法中没有涉及,公司法规定了最低资本额,而外商投资企业法中亦无要求,这些是否都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特别规定。如果如此理解的话,那么公司法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法中没有涉及的内容就都成了"特别规定"如果这样,所谓的"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适用公司法"的原则性规定岂不成了空话,公司法中哪里还有可以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内容反之,如果不把上述情况看作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特别规定’.而适用公司法,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外商投资企业也要设股东会、监事会,也要实行最低资本额制度?这显然又走到了另一个荒唐的地步、然而这却正是公司法的冲突条款所带来的两难结果由此看来,公司法的冲突条款表面看来似乎解决厂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的冲突,而实际上这种冲突依然存在_弥补其缺陷和消除这种冲突根本的出路在于在明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性质的基础上实现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在法律概念、法律制度和规则上的协调和统一,即在明晰外商投资企业与公司相互关系的基础上,将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基本内容融入公司法之中,外商投资企业中具有法人地位的即属干公司中的有限公司,因而统一适用公司法非法人的外商投资企业也将根据其性质分别适用合伙企业法或另行制定的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将作为普通的外国投资法,与公司法的职能分工也十分明了,前者只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特有的法律制度和规则,后者适用于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所有有限公司,两法之间的关系也被彻底理顺,相互之间不再存在对同一事项作不同规定的法律冲突。 四、公平竞争与国民待遇: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融合的国内外背景 如前所述,外商投资企业法是在中国改革开放初期为广泛吸收境外投资而制定的,20多年过去,外商投资企业法赖以存在的社会条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尤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对外开放的全面彻底,中国的市场经济的基本机构已经形成.市场机制日趋完善,市场发育逐渐成熟,国民经济飞速发展,同时,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法律制度也日益完备中国已经成为发展中国家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最好、最具吸引力的投资地域,已经成为整个世界最大的投资输入国。无论是市场条件还是法律环境,中国与其他国家已无根本的隔阂和差异,中国与外部世界的对接已经完成或正在完成,基于不发达的市场和不完善的法制而形成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已经失却其独立存在的社会基础成熟的市场经济呼唤公平的市场竞争。市场经济的根本机制是公平竞争,公平竞争要求市场统一、市场主体平等和市场交易规则的规范_市场统一意味着各种主体可以自由进人,不受地域限制市场主体地位平等意味着各种主体在同一的起点上参与市场竞争市场规范则意味着用统一的法律、法规来规制和约束市场主体的行为。中国加人世贸组织,不仅表明世界对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程度和发展环境的认可,同时也包含了中国政府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即给予外国的商业组织以与国内商业组织同样的"国民待遇",使它们在相同的法律规则下进行公平的竞争以往的历史中,我们曾给予外商以"次国民待遇",也曾给予外商以"超国民待遇",在各种立法和政策文件中,既有大量的对外商的优惠规定,也有不少的限制性的规定,外商所获得的经营条件既有优于内资公司之处,又有劣于内资公司之处这一不公平的竞争状态在中国入世之后,必须加以改变而公平的竟争,当然包括投资领域的竞争和投资行为的公平,包括以公司形式从事商业竞争时给予同样的法律对待和适用相同的法律规则。 以吸引外资为理由主张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独立,理由并不充分。一个国家或投资地域对外资的吸引力有多方面的因素,其中既有经营资源的因素,又有劳动力的因素;既有市场的因素,又有投资环境的因素;既有政策优惠的因素,也有法律制度的因素等而在不同国家的不同时期,其吸引外资的主要因素又是有所变化的,对中国而言,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的前期对外资的吸引力主要在于税收、关税等优惠政策,而90年代后期和进人21世纪之后,则主要在于低廉的劳动力和巨大的市场法律制度的完善当然是吸引外资的重要因素,但这种制度的完善是整个社会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法律环境的优良,决不是意味着对外资的单独立法,更不意味着在织织法上制定专门的外商投资企业法,西方国家吸引境外投资的于要因素之一就是其法律的严密和完善、但他们并无针对外资的公司法或企业法。 当然,对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将外资政策的优惠上升为法律,并制定专门的规范是必要的,但法律部门的性质和分工表明,这一任务并不属于作为商业组织法的公司法,而属于直接体现外资政策的外国投资法。事实上,各国的企业法本来就存在商业组织法(Business Organization)性质的企业法和产业政策与经济管理法性质的企业法之分,前者是关于公司组织方面,即公司内外法律关系方面的规范,包括公司行为的一般制度和规则、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股东的出资、公司的章程、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权、公司的利益分配和风险承担、财务制度、公司的解散与清算等后者则是关十国家对企业的特殊扶植、保护或限制措施并体现了国家相应的产业发展和振兴政策,如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关于鼓励和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和经营范围、出资标的要求、税收的优惠、财务、信贷、外汇和劳动的管理等。而中国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法恰是融商业组织法与外国投资法于一体的混合性立法。这显然是一种立法件质的错位,该法与公司法的冲突亦由此而来因此,外商投资企业法改革的宏观目标和基本思路就是对其重新定位,在将其商业组织法内容融人公司法的基础上,恢复其外国投资法的单一性质,保留其吸引外资、外资管理等特有的制度和规则并与公司法、合伙法、独资企业法等分工负责,共同实现对企业关系的法律调整。 公司投资论文:投资者法律保护、公司治理与关联交易关系探索——基于大陆、香港和美国市场 论文关键词:投资者法律保护;公司治理;关联交易 论文摘要:笔者通过阐述投资者法律保护对公司治理和关联交易的影响,搭建三者之间的关系,实证比较了大陆、香港、美国三个不同投资者法律保护环境下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及公司治理结构的差异,验证了理论分析结论,即完善的投资者法律保护有利于形成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公司治理结构安排,进而能够更有效地抑制关联交易行为;投资者法律保护作为外部治理机制,对关联交易的影响强于公司内部治理机制。 一、引言 已有研究表明,关联交易作为一种利益侵占行为,其实质在于公司内部人对控制权私人收益的掠夺。因此,制约关联交易的核心在于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抑制剩余控制权的滥用。鉴于此,国内学者主要从股权结构、董事会、经理层激励等内部机制方面研究公司治理对关联交易的影响,如余明桂等(2004)、陈晓等(Zoos。近年来,随着法与金融学的发展,国外学者已转向关注外部治理层面,如法律体系、监管制度、政府干预等,其中以投资者法律保护方面的研究最为突出。如La Porta等(1999)最早通过实证考察了27个发达国家规模排名前10的非金融类公司的控制权集中问题,发现投资者保护程度与股权集中度显著负相关。进一步,La Porto等(2002) Shieifer等(2002)利用不完全契约理论论证了投资者法律保护与内部人所有权集中程度的负相关关系。 本文试图将国外投资者法律保护与公司治理关系的研究成果引人到关联交易的研究中,通过考察投资者法律保护、公司治理和关联交易三者之间的关系,揭示关联交易和公司治理形成的制度原因。这是解决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的关键所在。 二、理论分析及研究假设 (一)理论分析 投资者法律保护是防止公司内部人(控股股东或管理者)剥夺外部投资者权利的法律规定及执行机制(栗天虹,2006)。在法律规定层面,各国投资者法律保护的条款主要集中在公司法和证券法中。前者侧重于对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指引,后者侧重于对证券发行与交易的规范。而仅有法律规定是不够的,法律执行效力比书面规定要重要得多(Berkowitz et a1,2003)。强有力的执法不仅是书面立法发挥作用的保证,也是书面立法的重要补充。 1.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的最核心影响在于对股东大会及股东权利的规定,而在股东权利中表决权是股东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根本,也是其他权利的基础。 (1)大股东表决权的规定。从公司法对大股东表决权的限制看,是否采用一股一票原则对公司控制权的分配十分重要。我国现行公司法实施的一股一票原则,表面上看是一种资本平等原则,但在股东持股数量悬殊的情况下,大股东可以轻易地根据“资本多数决”原则操纵股东大会,形成控制权高度集中的公司治理结构;而欧美等一些发达国家的公司法都有对大股东投票权限制的条款,如1989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州修订公司法,规定任何股东不论其持有多少股份,最多只能行使20%的投票权,首次突破了一股一票的表决权原则。 (2)小股东表决权的规定。从公司法对小股东表决权的保护看,是否采用邮寄投票、股票冻结、累积投票、重开股东大会所需的持股比例等机制,对建立中小股东对大股东的制衡十分重要(La Porta et al ,1998 )。美国采用了全部4项保护机制,其中重开股东大会的股票比例仅为1%;香港采用了除累积投票外的其余3项机制,重开股东大会的股票比例为5 %a;而大陆仅采用了累积投票和重开股东大会两项机制。我国没有采用邮寄投票,意味着股东必须亲自出席股东大会才能进行投票,这对小股东来说是不切实际的;我国有股票冻结的规定,使更在意投机交易的小股东会自愿放弃投票权;我国虽然采用了累积投票,但在公司法中属任意性条款,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意义,形同虚设;我国有重开股东大会的规定,但重开股东大会的股票比例为10%,不具有现实可行性。 2.证券法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证券法对投资者的保护体现在三个维度:信息披露、董事责任和股东诉讼权利(Djankov et a1,2005 ) 。 (1)信息披露。如果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范围较大、信息披露的要求很及时、因信息披露不全或不及时产生利益损失时对有关责任人员惩罚力度比较大,那么企业管理者便会因法律责任的压力而披露更多对投资者决策有用的信息,从而抑制由于信息不对称产生的利益侵占行为。 (2)董事责任。如果证券法对董事责任有明确的指引,当发生利益侵占行为时,就比较容易追究相关董事的责任,进而督促董事在公司治理中发挥应尽的职责。如萨班斯法案明确规定了CEO和CFO对财务报表的书证责任,以及违反相应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样,既有严刑峻法的威慑,又有明确的指引,董事必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责任,在控股股东发生利益侵占行为时,形成对控股股东的制衡。 (3)股东诉讼权利。完善的股东诉讼制度能从源头上遏制公司内部权力的滥用。如法律规定外部股东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提起诉讼时,可以查阅公司交易资料的范围广泛,那么实际控制人通过欺骗行为转移利润就变得非常困难,因而会对控股股东的利益侵占行为产生事前警示作用,控股股东、董事会以及经理层都会约束自身行为,同时也会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余劲松等(2009)的研究表明,如果综合考虑立法和执法因素,立法层面投资者诉讼权利的保障显得更为重要。 表1参照世界银行商业环境调查对证券法投资者保护的每一个维度以及整体保护水平的打分,给出大陆、香港、美国三个市场证券法投资者保护的对比情况。 可见,大陆地区证券立法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有失周全。在董事责任上仅得1分,其直接结果就是当公司实际控制人损害外部投资者利益时,监管机构和法院在追究董事责任时缺乏明确指引。近年来,大陆上市公司损害投资者利益的现象层出不穷,但对违规事件进行审理时却无法对相关责任人做出明确裁决,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在投资者诉讼权利上得4分,表明大陆地区在完善投资者事后救济体系上存在缺陷。如大陆证券法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具有系统的审判规定,但侵害行为远不止虚假陈述一种。对于内幕交易、关联交易等违规行为,证券立法尚没有相关审判的规定,因此不利于保护投资者事后诉讼的权利。 3.法律执行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1)执法威慑力。如果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发生的违规行为具有严厉的惩戒措施,使违规行为的预期收益远低于违规成本,那么即使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存在漏洞,相关内部人也没有违规动机。此时,执法的威慑力相当于内部治理机制的补全。另外,如果监管机构对违规事件中没有尽职履行责任的董事、监事以及经理人员有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和惩罚措施,无疑也可以鞭策其切实担负起监督制约利益侵占行为的责任。 (2)监管及时性。如果监管部门在上市公司违规初期就能及时发现,那么通过较轻处罚即可纠正违规行为,也使投资者利益免遭较大损失。这相当于监管部门用较小的成本对上市公司及其治理结构的各个层面进行了一次有效教育,从而能够尽早遏制公司内部人的利益侵占行为,尽快完善公司治理的欠缺之处。 (3)诉讼可行性。投资者是否提起诉讼,取决于诉讼的成本与收益。过高的诉讼成本和过长的审理期限都会阻止投资者对司法的亲近;而投资者起诉的动机越弱,诉讼对公司的威慑力就越小,公司治理水平也就越差。 (二)研究假设提出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以下三个研究假设: H1:不同市场(即不同投资者法律保护环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水平、公司治理结构存在显著差异。 H2:不同市场(即不同投资者法律保护环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水平与公司治理结构存在显著关系,但相关性不 同。 H3: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水平与投资者法律保护存在显著关系;相对内部公司治理结构而言,投资者法律保护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程度更大。 三、数据及变量 (一)样本及数据 考虑到不同国家(地区)文化传统、价值观念、行为习惯等不同,以及会计准则不同,本文选取A十N股、A+H股和A股公司为样本,并以2007年横截面数据进行研究。剔除发行B股的公司,剔除S,ST,PT公司以及数据缺失或存在异常值的公司,最终得到A+N股10家、A+H股28家。依据这两类样本的行业分布和资产规模,得到符合配比条件的A股公司247家。数据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部分缺失数据从上市公司年报中获得。 (二)变量定义 1.关联交易变量。考虑到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本文重点关注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并从中选取发生金额较大、为证券监管部门重点监管、利润操纵可能性大的商品交易类、资产交易类、提供与接受劳务类、资金交易类、担保抵押类、租赁类和股权交易类等七类关联交易作为研究对象。用关联交易发生额(总体和各类)除以上市公司年末净资产衡量关联交易总体和各类水平。 2.公司治理变量。投资者法律保护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股权结构、董事会运作效率、经理层激励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借鉴已有文献,本文选取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独立董事比例、总经理与董事会主席两职合一(合一为0,否则为1),董事会年度会议次数、高管领取薪酬比例、是否设立审计委员会(设立为1,否则为0)作为公司治理变量。 3.投资者法律保护变量。用上市地的不同进行衡量。大陆A股取值为I;香港A+H股取值为2;美国A十N股取值为3。 4.控制变量。选取公司规模和公司业绩为控制变量。公司规模为年末总资产对数,公司业绩为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四、实证结果 (一)不同市场关联交易水平和公司治理结构差异检验 采用均值比较中单因素方差分析法,检验大陆、香港、美国三地样本公司关联交易水平和公司治理结构的差异。 (1)A股公司关联交易总体水平显著高于A十H和A十N股公司。根据描述性统计结果(略),A股公司关联交易水平为净资产的52. 68%,而A十H股公司为30.14%,A+N股公司为22.98% 。 (2)A股公司的商品交易类、资金交易类、担保抵押类及股权交易类的关联交易水平显著高于A十N股公司,特别是商品交易类和担保抵押类,表现更为悬殊。这从一个侧面揭示了大陆公司关联交易的特点,即主要通过商品交易类和担保抵押类进行利益侵占。大陆监管部门应重点防范这两类关联交易行为。 (3)A股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显著高于A十N股公司,但与A十H股公司没有显著差别。这表明大陆公司股权集中度显著高于美国公司。之所以与香港公司没有显著差别,主要是样本问题。我们选取的A十H股公司多为国有垄断企业。另外,A股公司董事会会议次数和独立董事比例显著低于A+H股公司,表明大陆公司的董事会运作效率显著低于香港公司。 验证了假设1 (二)不同市场关联交易水平与公司治理结构关系检验 因A +N股公司样本量少,本文仅检验A股和A+H股公司关联交易与公司治理的关系。 从表3可以看出,A股和A十H股公司两组样本均通过了方程显著性检验,但两个市场回归结果有所不同:控股股东、高管薪酬和是否设立审计委员会对两个市场的影响是一致的,但董事会会议次数、独立董事比例、两职合一对两个市场的影响是不同的。A股公司关联交易多发生在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高、董事会实际运作能力低的情况下;;A十H股公司关联交易多发生在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高的情况下。即A股公司关联交易水平高的主要原因是股权集中度高、董事会运作效率低。 验证了假设2。 (三)关联交易水平与投资者法律保护关系检验 首先,检验投资者法律保护对关联交易总体和各类水平的影响。结果显示关联交易总体、商品交易类关联交易通过了方程显著性检验。见表4。 在1%的显著水平下,投资者法律保护与关联交易总体水平和商品交易类关联交易水平显著负相关。即随着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的提高,将显著抑制关联交易行为。 进一步,检验投资者法律保护、公司治理对关联交易的共同影响。检验结果见表5。 表5显示,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总体水平与投资者法律保护在1%的水平上显著负相关,并且标准化系数最大( - 0. 204 ),表明投资者法律保护对于关联交易的影响最大,高于公司治理结构变量。 验证了假设3。 五、研究结论 通过对投资者法律保护、公司治理和关联交易三者关系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得到以下结论:第一,完善的投资者法律保护(包括法律规定和法律执行两个层面)更有利于形成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公司治理结构安排,进而能够有效地抑制关联交易行为;第二,A股公司关联交易水平显著高于A十H股和A十N股公司,特别是商品交易类和担保抵押类更为突出,监管层应重点防范这两类关联交易行为;第三,股权集中度高、董事会运作效率低是A股公司关联交易水平高的主因;第四,投资者法律保护对抑制关联交易有显著效果,相对内部公司治理而言,它的作用更为突出。因此,我国应尽快完善投资者法律保护体系,发挥其对内部公司治理(如股权集中度高、董事会运作效率低等)的完善和补充作用,以减少关联交易行为的发生。 公司投资论文:论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者的法律关系 内容提要:文章认为证券法的出台是我国证券界和法律界的幸事。但证券法将作为经纪人的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规定为关系令人费解。在考察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对二者关系的规定及其成因之后,作者立足我国法律体系,尤其是在民商法律制度和范畴的基础上,对若干相近民法范畴进行比较,认为证券法理应立足国情,将二者的关系界定为行纪或居间法律关系。 关键词:经纪人 证券公司 投资者 法律关系 在证券市场中,证券商以其特有地位,发挥着促进证券流转的枢纽功能。各国证券法对“证券商”一词的界定与使用不同。美国证券法律没有直接规定证券商的概念,代之以经纪人(brokers)、自营商(dealers)、人(agent)和“broker-dealer”等概念。韩国、日本的证券交易法通过对证券公司和“证券经营业务”内容的界定间接明确证券商的概念。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的证券法律则明确规定了证券商的概念。我国证券法未直接采用证券商这一概念,而是规定了证券公司等概念。根据我国证券法第119、129条的规定,我国证券公司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两类,二者均可从事经纪业务,也就是说,我国的证券公司都可以成为证券经纪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37条规定:“在证券交易中,客户买卖证券,从事中介业务的证券公司,为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纪人。”作为证券经纪人,证券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本文暂且将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纪人称为证券公司经纪人,以别于其他经纪人。 由于面对纷繁复杂、瞬息万变的市场行情,广大投资者很难作出合适的证券投资选择,且根据我国证券法第103条的规定,一般投资者不得进入证券交易所亲自参加交易,加之作为自然人(以佣金为收入来源的一类证券从业人员)和非法人的经济组织形式存在的证券经纪人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依托于证券公司才能实现其证券经纪的功能,因而,证券公司经纪人便成为证券市场的中坚力量,直接与证券投资者发生广泛的接触和联系。在证券交易市场上,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者之间关系处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投资风险的承担、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和证券法立法目的实现,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关于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者的法律关系问题,世界各国规定不一,但大致可因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规定而划分开来。由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民事相关概念和制度上的差异,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将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规定为关系,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将这种关系规定为行纪或居间法律关系。先让我们看看他们之间的差异及其成因,再论我国的实际情况。 一、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者关系之考察 现代社会,英美文化对各国影响极大,在证券业界这种影响更是凸现耀眼,其中尤以美国的证券立法走在世界前例,为各国所效仿。 理论上,“英美法认为,经纪人是为获得报酬被雇于进行讨价还价和订立合同的人”,“通常是收取佣金为买方或卖方购买或出卖股票、债券、商品或劳务的人。[1]法律上,(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第3条第A款第4项把”经纪商“广泛地定义为”任何他人从事证券交易业务的人,但不包括银行。“该法注释中说明,经纪商”纯粹是代客买卖,担任委托客户之“。[2]美国法院判断一个人是否经纪商的标准有,(1)该人他人买卖了证券,从事了证券业务。活动不一定是全日的;(2)在从事证券买卖中,该人收取了佣金或者其他形式的补偿;(3)该人向公众视自己为经纪商;(4)该人代顾客保管了资金或证券。[3]英国1889年 经纪人法)规定经纪人是人之一。根据有关商事法律规定,经纪人是受雇代表他人从事购买或售卖的一种人。[4]可见,英美法系国家法律规定,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人的关系是关系。也就是说,投资者作为委托人委托证券公司证券买卖业务,证券公司经纪人在证券交易中是投资者的人。那么,英美法系中”“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什么呢?一般意义上的,是由一人代另一人为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归于被人(本人)。[5]概念可分为广义和狭义。各国民法关于的规定并不一致。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内涵和外延各不相同。在英美法系国家,法自成一体,其涉及范围比大陆法系广泛得多。但英美法中的主要是委托,有关立法、判例和学说很少涉及法定。这是因为英美法中的家庭法律制度及信托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代替了大陆法中法定的职能。在英美法中,有关商事都是委托,而且都是有偿的[6].其法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团体成员的内部关系。合伙被认为是法的一个分支、合伙人之间、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互为关系;雇员与雇主的关系是人与被人的关系,雇主对雇员在业务范围内的一切活动向第三人承担责任。第二,企业与相对人进行交易时形成所谓”企业交易“。无论交易以企业的名义,还是以企业成员的名义进行,企业本身须对自由交易产生的侵权之债与合同之债负责。于是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广义概念,即人不论是以被人名义,还是以人本人名义代被人为法律行为,不论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归属被人,还是间接归属被人都是。前者就是直接,后者是间接。用一位美国法学家的话来说:”广义乃是多种法律制度之综合,其所以范围渺无穷尽,自由世界的一切事物无不籍此而推进。一个人雇佣他人为自己工作、出售商品、代表自己接受财产的转让,与他自己亲自进行这些行为具有同样的效力。众所周知,假如没有制度一切企业都将无法存在。“[7]为什么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的制度是这样呢?弗里德曼说:”任何声称是关系的最终真正及主要主题及目的,都是通过人的行动来构成委托人与外人的直接合同关系。这是的核心。“[8]普通法强调的核心是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并为了维护这样的确定性质而付出了代价,就是委托人与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受到漠视,未能取得充分发展。故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采广义概念,不仅承认大陆法中的”直接“关系,也承认大陆法中所谓”间接“关系[9],其间接 (或隐名)主要指各种行纪关系及商、经纪人等在商业活动中与委托人及第三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同时也包括一切非商事性质的不公开人身份的关系[10],居间人、行纪人、拍卖人等都处于人的法律地位,具有同样的权利、义务,没有独立存在的行纪、居间制度。经纪人、人、中间人成为同义词。无怪乎,《牛津英汉百科大辞典》将英文”Agency“译为商、业、居间介绍、媒介等,基本上与中介同义(《中华大辞典》谓中介为媒介之意。),因此,在广义概念的基础上,英美法系国家将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人之间的关系规定为关系是完全正确的,由证券公司经纪人客户买卖证券符合实务,保证了概念在法律制度中的同一。 二、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者关系的考察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在许多法律概念和制度上都存在着差异,有关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者关系的不同法律规定就是明显的一例。 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的系广义,由委托所生之业务大多,产生委托的法律关系。而在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由委托所生的法律关系有委托、行纪和居间等。在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如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所称仅指人以被人名义为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后果直接归属被人,系狭义的概念。 日本民法典》第 99、100条规定:“人于其权限内明示为本人而进行的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人未明示为本人而进行的意思表示视为为自己所为。”台湾地区民法上所称之是人在权限内依本人之名义为意思表示,其效力直接及与本人,学说上称之为直接。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认为,与之应严予区别者,系所谓间接。所谓间接,系指以自己之名义,为本人之计算,而为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首先对间接人发生,然后依间接人与本人之内部关系,而转移于本人之制度。由是可知,间接非属民法上所称之,只可谓为类似之制度而已。关于间接,民法仅于行纪设有特别规定,于其他情形,则依其内部法律关系处理之。[11]“证券经纪商系接受客户委托,为他人计算买卖有价证券,乃以自己名义为他人计算之交易”,“此所谓以自己名义为之,系指证券经纪商代客于有价证券集中交易市场从事买卖,均以证券经纪商名义为之,而与该相对人订立契约即可。”[12]可见,在大陆法系狭义概念的基础上,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经纪人不是投资者的人。在日本证券交易制度中,始终坚持了狭义制度。为了贯彻民法典中狭义制度,在证券交易中,将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以证券公司名义为客户买卖证券规定为“佣金”,以区别于民事制度中的“一般”[13],并规定佣金适用日本商法典关于行纪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第15、16条更是明确规定,从事有价证券买卖之行纪或居间者为证券经纪商。很明显,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证券经纪人与人不是同一法律地位,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者的关系不是关系,而是行纪、居间法律关系。这是由大陆法系国家的、行纪、居间概念和制度决定的。所谓行纪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用他方的费用,为他方办理动产和有价证券买卖等业务,并获得佣金。行纪制度源于古罗马时代。现代意义上的行纪制度可见于法国、德国和日本的商法典,瑞士债务法也有规定。(日本商法典)第 551条规定:“行纪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买卖物品为业。”由于行纪行为的后果,需由行纪人另为转移行为,转给委托人,故行纪实为间接。所谓居间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按另一方的要求,向另一方提供与第三人订约的机会或作为他们之间订约的媒介,并获得佣金。居间制度在古罗马时代已有之,近代居间合同始见于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法国商法典、德国民法典和商法典以及瑞士债务法中都有居间的规定。日本、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证券制度允许证券商从事行纪、居间业务。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的法律关系是行纪或居间关系。 当然,由于英美证券法律制度领导着世界的潮流,大陆法系的国家或地区也不免深受其影响,最明显的一例是上文提到的日本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佣金”,日本商法典明文规定它实质是行纪,却仍沿用“”一词称谓它。 三、我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者关系的法律思考 关于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者的关系,我国理论界说法不一。有观点认为,“从实际运作来看,经纪行为从本质上具有行为的基本特征,确切指民事行为中的委托行为,”[14]即委托关系。有观点认为,他们之间的关系是证券交易行纪法律关系或证券交易居间法律关系[15].有观点则认为是信托关系[16].还有观点认为二者的关系是经纪法律关系[17].立法上,对二者关系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矛盾和混淆。首先,证券法第 137条在规定证券公司经纪人时,条文本身就存在弊病。该条将证券公司经纪人规定为“客户买卖证券,从事中介业务”的证券公司。在法律上讲,中介的含义并不明确,需要进一步溯源。如前所析,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与中介基本上是同一概念。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和中介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都不同。有人认为中介业务就是接受委托,进行竞价、促成成交,通知委托者办理清算、交割、过户手续等等[18],这与同为本条规定的业务有何区别呢?如何理解该条中规定的与中介的概念及其关系呢?其次,同为,民法通则与证券法的规定有出入。根据证券法第137条的规定,证券公司经纪人的主要业务之一就是客户买卖证券。我国法律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民法通则沿袭了大陆法系的传统,采狭义的定义。依据我国现行民商法之根本大法-(民法通则)第63条的规定,民商法上的“必须是以被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人以自己名义(而不是以被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使其法律效果间接归于被人,则不得称为”[19].也就是说在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经纪人必须以投资者的名义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才为。然而,根据我国证券法第 103条的规定,在证券交易过程中,证券公司经纪人执行客户委托须以自己名义进行。由此,我国证券法上的与民法通则规定的制度不一致。若用英美法系的概念解释我国证券法规定的概念,不但于法无据,而且与中介的概念属同浯反复。若采民法通则规定的概念,与民法通则规定的概念一致,在规定证券公司经纪人时就不应该采用的概念,规定为“代为”客户买卖证券似乎更为适当。再次,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同合同法的规定不一。合同法中专章规定了行纪和居间制度。这些规定将证券公司经纪人的业务界定为行纪、居间,与民法通则的有关概念和规定保持了一致,与证券法的相关内容有别。如(合同法)第419条“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的规定将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者的关系规定为行纪关系。上述种种不同规定导致证券公司经纪人和投资者之间关系难以确定,使证券公司经纪人在证券交易中的法律地位模糊不清。那么,在我国现在的法律环境下,他们二者的关系应如何定位呢?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主席梁定邦先生说过“民法的范畴是证券法赖以建立的基础”,“没有任何专门的证券法可以独立存在,所以他们亦要考虑民法及其他关于金融产品的法律的发展。”[20]其言下之意乃在于证券法应建立在民法的范畴之上。我们赞同这一观点。从法制系统工程来看,性质相同此相近的法律、法规使用的法律概念和词语及其含义应该保持一致。否则,将使整个法律体系混乱,给执法者和受法者的执法和受法造成巨大困难。从基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而言,虽然特别优于基本法,但在法律概念上应保持一致。因此,有必要从几种相近的民法范畴的比较中探寻之。 1.委托和行纪的不同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分为法定、指定、委托。委托是基于当事人意示表示而发生权的。委托和行纪在我国古已有之,民法通则中只明文规定了委托制度,却没有规定行纪制度,也就是说,只规定-厂委托法律关系,没有规定行纪法律关系。但现实生活中行纪大量存在,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行纪业蓬勃发展,延至今日,已成规模。我国实务对行纪是肯定和保护的。合同法第22章,共10个条文,对行纪合同进行专章规定。就我国有关委托和行纪的有关规定与实务以及国外立法规定来看,二者存在以下区别: (1)身份不同。委托的人无须特殊身份,只要是一般民事主体即可。行纪人是多为具有特定行为能力的经济组织,一般都具有商号身份,如信托商店、证券公司等。 (2)名义不同。委托的人以被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而行纪人则是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的。如,我国合同法第414条中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 (3)行为效果不同。委托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人承担。行纪的法律效果直接归于行纪人,间接归于委托人。委托人与交易的相对人之间并不存在法律关系,交易中的权利义务均由行纪人和相对人直接承担,然后再由行纪人转移给委托人。如我国合同法第421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日本商法典第552条和台湾民法典第578条也有类似规定。 (4)行为的范围不同。作为一般民事制度,委托的范围没有具体的限制,而行纪人只能从事法律允许从事的业务。如我国合同法第414、419条规定行纪人只能“从事贸易活动”、“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等。日本将行纪限于为物品的买卖或其他非买卖行为。德国的行纪限于为商品或有价证券的买卖行为。我国台湾地区将行纪限于动产的买卖行为及其他商业上的交易行为。 (5)有无偿性不同。委托可以无偿,也可以有偿,由当事人协商确定。行纪行为是有偿法律行为,委托人应该支付报酬。 可见,在我国的法律环境下,委托与行纪有着明显的区别。根据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经纪人接受投资者委托后,是以自己名义入市交易、清算、交割并承担责任,这实属行纪行为,二者之间形成行纪法律关系,而不是委托法律关系。合同法第419条的规定正说明了这一关系是行纪关系。区别和行纪的意义在于分清当事人及其责任。在行纪关系下,投资人只能与证券公司经纪人直接发生法律关系,不涉及交易中的对方。集中交易时直接交易双方是证券公司经纪人。若发生证券交易纠纷,投资者无权直接向对方当事人求偿。此种法律关系之弊病在于,如果证券公司经纪人不行使求偿权,投资者则会因不是当事人,没有求偿权,导致无法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为避免此种弊病,我国台湾地区进行了特殊规定。“为使交易之效果在涉及民事责任或诉权时归于真正下单之投资人,证券交易法在1977年修正时,在第20条第4项规定:委托证券商以行纪名义买入或卖出之人,视为前项之取得人或出卖人,”[21]也就是说,将投资者视为证券交易的直接当事人,有权超越证券商,直接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台湾地区的这一修正弥补了将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处理为行纪关系的不足,值得我们参考。若将二者的关系确定为委托,那么,一旦出现交易纠纷或事故,权利、义务完全归于委托人(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经纪人无关,证券公司经纪人对证券市场和交易不负任何责任,届时投资者不但找不到相对交易人,而且更难于举证,其利益必将无法得到及时合法的保护,此与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及实务相谬。我国证券法将二者的关系规定为关系令人费解,与民法通则规定的委托不符,与合同法相冲突,与我们的法律体系不合。 2、委托与居间的不同 在我国古代,居间早已存在,称居间人为“互郎”、“牙行”或“牙纪”。古罗马也有居间制度。民法通则没有明文规定居间,但我国实务上一直承认居间。合同法第23章专章共 4条规定了居间合同。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他方委托人支付报酬。从有关立法和实务上看,委托和居间虽都建立在委托和信任的基础上,但二者区别很大。 (1)行为的内容不同。委托人本人与第三人签定合同,并可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合同的内容,处理的事物一般具有法律意义。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并不直接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办理的事务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 (2)行为的名义和目的不同。委托人以被人的名义为其服务,对被人负责。而居间人则是以自己名义从事媒介行为,对双方当事人负有诚实居间的义务。 (3)有无偿性不同。委托可以有偿也可无偿,由当事人选择决定。居间则是有偿的,但只能在有居问结果时才得请求报酬。 可见,委托与居间有着本质的不同。证券法律制度允许证券商从事居间业务,就是说,允许证券商接受委托,为他人报告订约机会,介绍买方和卖方,或为订约媒介促成其成交。我国证券法对此未有明确规定,而是在第137条规定了“中介”二字。 中华大辞典)谓中介为媒介。从法律上讲,证券法规定的“中介业务”实际上就有:述的居间业务。交易中证券公司经纪人的居间业务为数不少,理应受法律保护。有观点认为证券经纪商是居间人的观点与现代各国证券交易的实际情况不甚相符[22].我们认为在一段时间内,随着行纪人提供的服务越来越全面,可能会大量出现居间人和行纪人重叠的现象,单纯居间业务减少,似无存在之必要,但长远看来,随着交易制度的完善、交易方式的科技化和市场的国际化,证券交易的方式呈多样化,证券公司经纪人作为居间人仍有存在之必要。 3.行纪与信托的不同 我国理论界曾经称行纪为信托,因英美法上另有与行纪涵义完全不同的信托制度,为了区别,而不再称行纪为信托。英美法上的信托制度,起源寸:中世纪英国衡乎法的用益权制度,其实质是一种转移与管理财产的制度。信托是指委托人(信托入)将财产权转移于受托人,受托人则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在行纪和信托关系中,行纪人和受托人虽都基于信任关系,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和处分特定财产,但二者之间存在许多不同。 (1)性质刁;同。合同法414条明确规定行纪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信托则是一种财产管理关系,英美法上的信托类似于大陆法中的某些他物权制度。 (2)当事人不同。行纪的当事人为委托人和行纪人,信托的当事人有信托人、受托人和信托受益人三方。在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所有权属受托人,利益属受益人,且受益人不一定是委托人,通常为第三人。行纪关系的委托财产的所有权和利益均归于委托入,无分离的可能。 (3)行为的内容不同。行纪人主要从事代客买卖等业务,而且必须服从委托人的指示。信托人系“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其行为范围远大于行纪人所能为。 (4)成立要件不同。信托须以财产交付给受托人为成立要件,行纪则不以交付财产为成立要件。 (5)法律责任不同。违反行纪合同主要承担违约责任,而在英美法上的信托制度中则有完全不同于合同责任的信托责任[23].(6)享有介入权不同。在委托人无相反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对于受托出售或购入的物品,行纪人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购入或售出,这就是行纪人的介入权,合同法第419条给予了规定。在信托关系中,为防范利益冲突,禁止受托人拥有介入权,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卖给自己,不得用信托资产购买自己的财物。 可见,在行纪与信托之间,证券公司经纪人接受投资者委托,代客买卖证券,实属行纪性质,非为信托。 关于证券经纪商在接受投资者委托进行证券买卖时与投资者形成的法律关系为经纪法律关系的观点[24],从其对经纪的界定来看,经纪即为我们所说的行纪。“经纪是指一方 (经纪人)接受他方(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利益从事物品的卖出和买入等行为并收取报酬的行为。”[25]我国台湾学者陈春山在论述台湾证券交易法时认为,所谓经纪依民法第576条之规定乃是以自己名义为他人计算,为动产之买卖或其他商业上之交易,而受报酬之营业。所谓经纪商,依证交法第15条、第16条之规定,乃是指经营有价证券买卖之经纪或民间之业务者。对经纪的这种解释及其引用的有关法律条文规定,实际上都是对行纪的定义和有关规定,甚至条文中采用的字眼原本就是“行纪”。我们认为,该观点所说的经纪法律关系实际上就是行纪法律关系。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实务中,并没有规定经纪法律关系,而是将行纪法律关系确定了下来。既然已经有了行纪法律关系,再无必要规定一个与行纪法律关系基本相同的经纪法律关系,“画蛇添足”,造成不必要的混乱和麻烦。 因此,我们认为,在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者的关系是行纪或居间法律关系。这是由我国的民法范畴决定的。一位知名的法学家曾经提及,如果要执行法律,法律的条文必须准确,以防止不法者在法律漏洞中运作,削弱法律的公信力。对于证券法第 137条的规定与民法的有关规定相脱节之处,极有必要由立法机关将证券法第137条规定的“”解释为适用行纪的有关规定,“中介业务”解释为居间业务等,以求法律、法规的准确性、完整性、严密性,以满足金融市场发展的要求,更好地发挥证券法的作用。 公司投资论文:股权分置、公司治理与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 [摘要]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产权基础,但股权分置的制度缺陷使得流通股东和非流通股东之间的利益不一致,导致公司治理缺乏共同的利益基础,也使得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本文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下治理结构的缺陷,并对完善我国公司治理机制提出了改进意见。 [关键词] 国有股 股权分置 公司治理 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 一、 引言 作为转轨经济过程中引入的制度安排,我国的上市公司多系国有企业人为改制而成,而非古典企业制度发展的自然结果。我国证券市场设立的初衷也并非基于融资的考虑,而是为国企改革和解困服务。同时,为了保证公有制的主导地位不动摇,保持国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力,国家在股权安排上分别设置了国有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目前,在我国1400多家上市公司的总股本中,64%属于不能上市流通的国有股(或法人股),其余为能够流通的社会公众股,这两类不同性质的股票构成了“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价、同股不同利”的股权分置态势。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是我国特殊国情和特殊背景下的产物,但它已成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制度性障碍。股权分置直接导致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既不合理,也不规范,进而使公司治理缺乏共同的利益基础。股权分置还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机制,使上市公司的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处于完全不协调甚至对立的状态,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管理行为严重扭曲,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因此,股权分置问题不解决,公司治理的内部和外部机制便难以发挥作用,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也就无法谈起。 二、 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一般性分析 通俗地讲,股权结构就是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即股权集中度。而严格的公司治理定义是在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的情况下发生的,公司治理是指通过一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或外部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从而最终维护公司各方面的利益(李维安,2001)。股权结构在公司治理的整个制度安排中,可以被视为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产权基础。股权结构(集中度)不同,公司治理的形式也会不同(费方域,1998)。在股权高度集中(日德模式)的情况下,大股东的利益与公司的经营状况密切相关,因此作为拥有强势地位的大股东有更大的动机和能力来监督公司管理人员,防止或减少内部人控制,改善公司经营管理(Li,2000),但解决了股权分散条件下的外部公众股东难以治理内部管理层的问题之后,又产生了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问题,“当大股东股权比例超过某一点、基本上能够充分控制公司决策时,大股东可能更倾向获取外部少数股东不能分享的私人利益(Shleifer and Vishny,1997);而在股权高度分散(英美模式)时,虽然能较好地解决分散化的投资者控制公司的问题,有效地保护以社会公众为主的小股东的利益,但小股东通常没有主动进行公司治理的动力,或出于成本的考虑而存在“搭便车”行为,因而公司的经营者掌握了实际控制权,容易产生“内部人控制”。 三、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现状扫描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属于高度集中的类型,这与日德模式有很多相似之处,却与英美模式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但我国上市公司在引进日德模式进行公司治理实践的过程中,却表现出严重的水土不服。我国上市公司的“大股东”的行为却与日德模式大股东的行为迥然不同,反倒表现出股权分散时的公司经营者行为。国有股“一股独大”,股权高度集中,公众流通股比重偏低的股权分置状况,违背了现代公司产权主体多元化和股权分散化的要求,必然导致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 1、 普遍存在大股东是“虚拟所有者”的现象 如前所述,由于我国的上市公司多系国有企业改制而成,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虚拟问题一直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尽管国资委建立了以层级授权经营为特征的国有资产委托体制,但这些出资者代表既不是实质意义上的投资者,也不是资本的真正所有者,因此极易产生“内部人控制”,他们不可能主动去完善公司治理而作茧自缚。再加上经营者与所有者的利益效用函数的差异及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经营者往往会为了各种自我目的而违背股东的利益(潘秀丽,2005),因此,大股东的利益都无法得到保证,遑论中小投资者。 2、 股权集中度过高,呈现出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畸形结构 股权集中度过高主要是指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国有股比重过大,上市公司实际上处于第一“大股东”的超强控制状态。股权大量集中在产权残缺、行政负担严重的国家股股东手中,必然造成大股东监控的无效率,不利于公司经营者在更大的范围内接受多元化产权主体对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约束,且有可能使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受损,而且也使得国有资产处于一种“游离”状态。此外,这种畸形的股权结构还使得股票市场的有效性大大降低,公司外部市场机制的评价和约束功能被弱化。 3、 大股东“超强控制”,董事会缺乏独立性,监事会形同虚设。 股东大会是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重要形式,是股东行使监督权、表决权和知情权的重要平台,但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一股独大”,使得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缺乏代表性,股东大会成为了实质上的“大股东会”,大股东的“超强控制”使股东大会成了大股东的“一言堂”。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任命也有悖于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政府以行政方式任命公司董事,在公司的董事会中更多的是大股东的代表,董事执行决策听命与政府,而不是基于公司的日常经营和发展事态(岳彦芳,2002)。监事会成员也基本上是从内部产生,其身份和行政关系不能保持独立,加上他们的自身素质低下和专业知识的匮乏,致使监事会基本上无法承担起其应有的职责,外部监事又极少参与监事会,所以导致监事会形同虚设。中小投资者“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机制失灵,其合法权益被剥夺,从而产生了很多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现象。 4、外部治理机制不完善。 (1)、政府控制呈现两重性。政府持股(即国有股东)是中国股票市场的主要特征之一。国有股东的“攫取之手”(grabbing hand)借助国有产权对公司资源配置的政治或行政干预,损害了企业表现,从而造成了企业的价值损失,但经营者会利用政府对企业行政上的“超强控制“而推卸经营责任,转嫁自身的风险。此外,国有股东还可以利用“帮助之手”(helping hand)对企业实行微妙的政策倾斜及特殊的优惠待遇,从而提高企业价值(田利辉,2005),但这又会加剧不公平竞争,使国企经营者利用垄断优势坐享其成。 (2)、公司治理的法律环境不完善。近年来,LaPorta等人的一系列研究发现,一国的法律体系对其公司治理具有重要影响。也就是说,一国的法律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公司治理结构和水平,良好的公司治理必定要以有效的投资者法律保护为基础。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肆意侵害行为屡屡发生,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投资者法律保护不力(夏立军、方轶强,2005)。现行《公司法》对股东议事规则规定不明,对股东权的规定原则性强而可操作性弱,也未规定独立董事制度等,因此大股东能轻而易举地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证券法》是在我国的证券市场设立8年后才姗姗来迟,况且其实施结果也未能使投资者得到实质性保护。 (3)、经理人市场未能得到有效的发展。经理人市场也是一种从外部监督公司经营者的重要治理机制。经理人市场将不断评价公司经营者的业绩,迫使经营者避免因经营不善被替换或被解雇而努力工作。但我国的经理人市场未能得到有效的发展,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微乎其微。 (4)、银行监督名存实亡。银行对公司行为虽然不能进行直接干预,但可以通过对公司签订约束性条款来实施监督,这种约束性条款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也是非常有效的。债务作为一种担保机制,能够促使经营者努力工作(Grossman and Hart,1982).银行作为国企最大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司治理机制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但在目前的情况下,国有企业根本没有内在的还债压力和自我约束动力,因而导致本应成为预算硬约束的银行债务却变成了预算软约束,银行监督名存实亡。 四、 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几点思考 由于法律和经济体制上的差异,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的现状决定了其公司治理结构既不同于日德模式,也不同于英美模式,其主要特征是国有股“一股独大”但国有大股东是“虚拟所有者”,“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以及非流通股东与流通股东之间的权利和利益不一致。这些特征决定我国公司治理的主要问题是如何保护中小流通股股东的权益(陈晓 王琨,2005)。 1、推进公司治理完善的真正动力是股东而绝非政府监管部门,这就要求政府要抛弃那种家长式监管思维,“把恺撒的还给恺撒,把上帝的还给上帝”。就中国的上市公司而言,如果大股东不能积极参与并主动去完善公司治理,那么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便会成为空谈(陈锐,2005)。因此,必须在解决“所有者缺位”和股权分置问题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利益驱动,促使大股东积极主动地参与公司治理。但同时也必须通过法律与制度的完善来防止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信贷担保和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方式来掏空上市公司,侵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2、逐步地并一劳永逸地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彻底抑制一股独大结构下大股东权力滥用,使非流通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形成公司治理的共同利益基础。但即使股权分置问题解决了,我国上市公司股权高度集中的状况也难以在短期内改变,因此,在现阶段国有股减持受到历史遗留问题和现行体制制约而难以实施的情况下,通过将国有股的所有权分配给利益不完全一致的政府机构和控股公司,增加控股股东的数量和相互间的制衡能力,改“一股独大”为“多股同大”,同时对第一大股东的最高持股比例加以限制,可能是完善公司治理行之有效的选择(陈晓 王琨,2005)。此外,培育证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以利于形成多元化的产权主体的制衡关系(董秀良,2001)。 3、不同法律体系对投资者保护效力的差异是导致国家之间公司治理和股权结构差异的根本原因(La Porta,2000)。我国属于民法系国家,对各项法律的制定是以规则的形式体现,因而难以避免公司内部人绕过法律侵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但基于各国的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等差异,因此我们应该借鉴而不是照搬英美法系的立法原则,使我国公司治理机制更侧重于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新《公司法》不仅吸收了“累积投票制”和“股份收买请求权”,而且还设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这种“可诉性”使中小股东可以用法律的方式和大股东平起平坐,实在不行还可以退股,切实保证了中小股东的资金安全。“国九条”也指出要把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并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 4、从根本上讲,公司治理旨在克服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情况下公司运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我国上市公司的的问题是双层次的,第一是所有者与经营者(即管理层)之间的问题,第二是控股股东(即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问题。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所有者、大股东及经营者往往很难区分,尽管十六大后我国建立了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但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委托问题也只能是一种理论上的存在。所以,我国公司治理的核心仍是如何解决“大股东—管理层”同盟与中小股东之间的问题。我国引入独立董事的初衷是为了让其作为“局外人”(outsider)来权衡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但实际情况是独立董事地位不独立并缺乏实质性的监督权而成为“花瓶董事”。因此,要保证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就必须要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做到形式与实质的统一,同时还要建立对独立董事与管理层合谋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处罚机制(赵海林等,2005)。健全董事制度,避免股东大会成为大股东的“一言堂”。引进“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以防止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也是完善公司治理所必需的。 5、日本的主办银行制和德国的全能银行制不是我国银企关系的最佳选择,除非国有银行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另外,我国的法律规定商业银行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机构和向企业投资。我们不知道作出如此规定的深层原因,所以实行保持距离型银企关系,对企业进行“相机条件”下的控制,是我国的一种现实选择(李红霞,2004)。此外,充分竞争的经理人市场是一个交易成本较低的制度安排,使两权分离条件下委托人与人之间激励不相容变成相容,因此我国应加强经理人行为的市场约束机制,为完善公司治理提供条件。 公司投资论文:证券公司市场退出和投资者利益保护 内容提要:通过回顾中国证券市场中证券公司经营失败的退出方式和客户权利保护的现状,认为采用同业托管和国家财政处置和收购客户资产的方式缺乏法律的制度性规定,因而具有明显的政策导向,不仅不利于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而且也增加国家的财政负担。建议采用市场化的方式,一方面促进证券公司间的重组和收购,以减少证券公司退出对市场的冲击,另一方面抓紧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以制度化的方式保护投资者利益。 关键词: 证券公司 经营失败 客户利益 赔偿基金 证券公司作为一种市场主体,必然存在经营失败和市场退出的问题。但作为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市场退出不同于一般的生产企业而具有特殊性。在我国,证券公司往往集经纪商、承销商和保荐机构、机构投资者等诸多角色于一身,且其经营范围涉及全国和境外,其经营失败还会波及到数量众多的个人和机构客户,甚至中央银行和财政。本文将结合我国证券公司市场退出的实践模式,重点讨论作为证券公司客户的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证券公司客户的权利类型 本文所指的投资者是从证券公司客户的角度来谈的,并不是指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投资者。实践中,证券公司市场退出影响客户的权利主要是集中在经纪业务和委托理财业务方面。具体而言,客户与证券公司主要的利益连接点主要包括下列类型: 1、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托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是客户用于保证证券投资交易、结算的资金,所有权应该属于客户所有。但是长期以来,交易结算资金往往存放在证券公司处。正常状况下,证券公司应当帮助客户开列资金帐户,该帐户内的资金所有权应该属于客户,客户对该类资金具有取回权。但当证券公司因挪用而无法返还时,就形成了客户对证券公司的债权。 2、证券类资产的托管方。同样,根据国内目前的证券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应为客户开立与资金帐户对应的股票帐户,用于记载其购得的证券类资产(包括国债、基金单位)。这些资产实际托管在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在实践中常将客户资产与其自营资产混同,挪用客户的证券类资产。 3、资产管理的委托人。实践中,客户将资金委托给证券公司,双方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受托证券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授权进行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计划。委托合同届满后,返还本金和一定的受益。为招揽客户加入委托理财计划,证券公司往往在合同中承诺高于银行利率水平的高收益和回报,即保底条款。保底条款可分为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和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三种。在证券公司市场退出时,委托人的财产权利 (特别是违规理财行为)如何保护已经成为投资者关注的焦点。 4、借款人(质押权人)。实践中,客户可以直接将钱存入证券公司(或其营业部等分支机构),形成事实上的借贷关系;还有的证券公司还有将客户的资金进行国债回购融资,由证券公司出具虚假的国债或其他证券托管凭证给客户,证券公司通过这种形式向客户融资或融券,也形成客户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借款关系。2004 年11月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连续了《短期券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可望会给证券公司的合法的融资带来机会和可能性。当然这些融资方式也产生了新的借款人类型:债券持有人和银行(股票的质押权人)。 证券公司市场退出的实践模式 1、破产清算方式退出市场 破产是指证券公司发生支付危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法继续经营情况时,由法院宣告其进入破产还债程序。破产程序一般由法院主持,公平处置证券公司的债权。国际证券市场已经发生多起证券公司破产的实例:1997 年日本三洋证券、小川证券、山一证券破产,韩国高丽证券破产,中国香港地区正达行证券公司破产。根据报道,中国的大连证券、新华证券、佳木斯证券的破产案件已由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金融机构的破产应受所在地《破产法》的规制,特别是在破产的程序性规定上,可以准用破产的民商事程序。但是金融机构的破产与一般企业的破产在实体性规定上具有较多的不同点。各国各地区在破产法之外均有特别的规定,主要包括破产案件的受理标准、依职权宣告破产等。这些特别法的规定涉及到金融机构的行政管理机构与法院在破产程序中的分工和权经济改革限分工问题。例如,美国 《1978年破产 改造法》授权美国证交会 (SEC)参与证 券公司的破产。我国 《商业银行法》第 71条和 《保险法》第 86条分别作出相关 规定: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破产应该经 过金融监管机构同意;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组织金融监督 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 在证券公司破产问题上,我国 《证券法》却唯独没有作出任何规定,应该说存 在立法上的重大不足。使我国法院在证券 公司的破产案件上缺乏特别性的法律规定,更无法准确处理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的权利衔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在证券公司破产程序中的权力模糊和缺位,有可能会增大证券公司破产对证券 市场的冲击,特别是会损害投资者的利 益,动摇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因为,法院在处理证券公司破产问题上,其 专业能力和对资本市场的独特性明显不如 专业性的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客户的权利保护是证券公司破产法应当亟待完 善的内容。 2、托管经营的逐步退出方式 证券公司的托管经营是中国处理问题券商广泛采用的方法,托管具有明显的权 宜之计和过渡性质。从托管实践模式看, 包括以下三种模式: (1)同业托管经营,由新成立券商或老券商托管违法券商和问 题券商。在新券商托管中,新的出资者解 决问题证券公司个人账户窟窿,接管其证券营业部,获得证券牌照,成立新证券公 司。太平洋证券托管云南证券便是新成立 券商托管的适例,而老券商托管经营往往不承担问题券商的债务,中国民族证券托 管鞍山证券、东北证券托管新华证券就属 于这种情况。 (2)行政接管:2004 年初国家组成托管组接管南方证券。 (3)资 产管理公司托管证券公司。如 2004年 7 月,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托管恒信证券、德恒证券等,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托管闵发证券,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托管汉唐证券。 但是对托管经营的法律性质,托管方和被托管方、投资者、债权人的关系却从 来没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从而造成大量 悬而未决的问题。托管机构和被托管机构的债权人、职工发生的法律诉讼和纠纷不断发生,法院在处理类型案件中由于无法可依,存在极大的任意性,造成证券市场的严重混乱。特别是在证券市场整体不景 气的情况下,被托管机构的债权人认为托 管是一种重组和合并,要求托管机构承继问题券商的全部债务,从而进一步增加了证券市场主体的经营风险。 3、非破产清算方式 企业的解散包括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前者是指股东方通过一定的程序宣布 结束合资关系,法人因发起人(或股东)合意而消灭;强制解散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违法行为,被国家行政机关命令 解散的情形。强制解散的原因包括:不遵 守行政法规的行为,如不参加年检,违反环境保护法的污染行为,股东出资瑕疵, 达不到法人成立条件等。证券公司是特许 行业,受到金融监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双重行政管制,所以证券公司的强 制解散包括许可证取消和工商执照吊销。 无论是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证券公司必须经过清算程序才能退出市场。我国法律 在破产清算程序上明显存在立法不足。 4、吸收合并的退出方式 证券公司的重组包括新设合并和吸收 合并,这里我们主要讨论证券公司吸收合 并或新设合并情况下,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问题。从吸收合并的主体来看,目前法律尚禁止外资控股证券公司,也不允许外资 介入投资银行和基金业务以外的其他证券 业务。因此,在目前的法律前提下,只能是中资的证券公司的收购。根据法理,合 并包括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这两种收 购,都关系到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因为,证券公司的资产本身构成投资者、债权人 利益的一般担保。证券公司被合并后,产 生了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关系人的债务 承担问题。 证券公司市场退出与投资者利益保护的现状与问题 1、我国证券公司市场退出和投资者保护实践 我国证券公司目前的退出实践包括下 列几种方式:通过批准新的券商成立,要 求新的券商来承担问题券商的债务,特别是其中的客户保证金债务。太平洋证券托 管云南证券所属证券营业部及相关经纪业务部门属于适例。国家在查清违规券商问题的基础上,通过地方政府提供支持、或央行再贷款或发债的方式,解决券商的资 金短缺和支付危机。2004 年 10 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财政部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出通知,就收购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公告作出解释。对被处置 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按照分类原则进行有限赔付,即对个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全额收购。显然公告的基本精神是立足于国家为化解金融危机,维护社会稳定的政策角度来处理证券公司退出时的客户利益保护问题。为了防止券商支付危机的发生,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还允 许券商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来提高净资本和支付能力。南方证券在被托管之前,就 曾经成功地增资扩股。 2、我国解决券商退出的方案具有明显的政策性导向,属于权益之计。因而存 在一定的问题:无论是央行再贷款还是发 债来解决券商退出市场的遗留问题,其实本质上均是由国家财政进行支付。也就是 说由全民来承担券商违规经营的后果。这 无疑增加了中央财政的负担。另外,由于证券公司股权结构的多元化,一些民营证券公司逐步退出市场,如果完全由国家承 担退出成本,就存在公共财政为民营机构承担债务的问题。从目前我国证券投资者 损失救济的实践可以看出,基本上是采用 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区别对待的 “分类处置”的原则。对于机构客户的债权国 家一般不予处理,即个人债权优先原则。 笔者认为,无论是机构债权还是个人债权,债权本身是没有优劣区别的,这是债 权平等原则的应然之义。况且,其实严格 区分机构债权和个人债权可能会违反政策设计者的良好的初衷,特别是在基金和其 他集合理财计划中,虽然委托人是以基金 等机构的名义出现,但实际上背后的受益人或财产的实际拥有方是个人财产。 总之我国证券公司的市场退出及配套 制度存在明显的任意性,本身规范化程度 远远不够,造成投资者利益保护缺乏有效 的长期的规范体系。 我国证券公司市场退出和 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制度设计 1、积极推动证券公司的市场化收购和重组 可以说,有效的产权交易和收购市场的形成、运行,对证券业经营风险的自我化解具有显著的作用。一方面,我国证券公司在经营上同质化明显,市场细分不够。另一方面,证券业存在寡头垄断和恶性竞争。证券公司的赢利模式雷同,造成证券公司难以适应市场,而恶性竞争提高了证券公司的交易成本,降低了证券公司的生存能力。通过证券公司之间收购和兼并,从外部治理和控制权市场的角度促进证券公司的内部治理水平的提高。 当然控制权市场的形成需要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主要包括证券公司本身股权的多元化和完备的产权交易机制,就目前而言,应该说这些条件的完全具备尚需假以时日。目前,证券公司之间的市场化收购还不普遍,比较多的是证券行业主管部门以政策为导向的危机处理机制。这种行政性的 “拉郎配”式的重组,造成了证券公司退出市场问题上问题丛生。因此,应该放宽证券公司股东的持股资格的限制,允许实力民营机构收购证券公司,促进证券公司的股权多元化。除此以外,国家还应该鼓励证券公司股权在全国范围内的市场化收购和兼并,限制和破除证券公司经营的地方依赖性。 2、我国证券公司市场退出和投资者保护的制度设计 投资者赔偿基金是发达国家应对证券市场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与存款保险制度一样,发挥了稳定市场的作用。关于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组织形式和运作方式因各国而不同。可以说,各国建立的投资者保护计划和基金运作模式均是市场化的应对市场风险的制度安排。在我国金融市场改革和证券公司分类监管、重组的趋势下,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我国投资者保护机制已刻不容缓。有鉴于此,我们提出下列制度设计:从组织形式上来看,可以成立投资者利益赔偿基金,以公司化形式进行组织运作。该公司性质上为国家特设公司,类似于公益法人的地位,受特别法的调整。初始资本由国家财政拨付。但其成立后,国家不再拨付资金,而是由包括证券公司在内的会员公司按照其总资产的一定比例缴纳投资者利益保护基金,该保护基金必须逐年实际缴纳。从行政隶属关系上,可以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但行政管理机构不得干预投资者利益保护公司的日常管理。行政管理权的内容主要包括规章制度的审批、重大投资项目的备案制和合规性、合法性的监督等从赔偿对象和标准上看,主要是适用于被吊销金融证券经营资格或进入强制性清算程序的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客户的债权。具体程序上看,应该由清算组在登记和确认债权数额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作限额赔偿。 公司投资论文:论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者的法律关系 内容提要:文章认为证券法的出台是我国证券界和法律界的幸事。但证券法将作为经纪人的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规定为关系令人费解。在考察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对二者关系的规定及其成因之后,作者立足我国法律体系,尤其是在民商法律制度和范畴的基础上,对若干相近民法范畴进行比较,认为证券法理应立足国情,将二者的关系界定为行纪或居间法律关系。 关键词:经纪人 证券公司 投资者 法律关系 在证券市场中,证券商以其特有地位,发挥着促进证券流转的枢纽功能。各国证券法对“证券商”一词的界定与使用不同。美国证券法律没有直接规定证券商的概念,代之以经纪人(brokers)、自营商(dealers)、人(agent)和“broker-dealer”等概念。韩国、日本的证券交易法通过对证券公司和“证券经营业务”内容的界定间接明确证券商的概念。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的证券法律则明确规定了证券商的概念。我国证券法未直接采用证券商这一概念,而是规定了证券公司等概念。根据我国证券法第119、129条的规定,我国证券公司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两类,二者均可从事经纪业务,也就是说,我国的证券公司都可以成为证券经纪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37条规定:“在证券交易中,客户买卖证券,从事中介业务的证券公司,为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纪人。”作为证券经纪人,证券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本文暂且将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纪人称为证券公司经纪人,以别于其他经纪人。 由于面对纷繁复杂、瞬息万变的市场行情,广大投资者很难作出合适的证券投资选择,且根据我国证券法第103条的规定,一般投资者不得进入证券交易所亲自参加交易,加之作为自然人(以佣金为收入来源的一类证券从业人员)和非法人的经济组织形式存在的证券经纪人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依托于证券公司才能实现其证券经纪的功能,因而,证券公司经纪人便成为证券市场的中坚力量,直接与证券投资者发生广泛的接触和联系。在证券交易市场上,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者之间关系处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投资风险的承担、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和证券法立法目的实现,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关于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者的法律关系问题,世界各国规定不一,但大致可因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规定而划分开来。由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民事相关概念和制度上的差异,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将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规定为关系,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将这种关系规定为行纪或居间法律关系。先让我们看看他们之间的差异及其成因,再论我国的实际情况。 一、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者关系之考察 现代社会,英美文化对各国影响极大,在证券业界这种影响更是凸现耀眼,其中尤以美国的证券立法走在世界前例,为各国所效仿。 理论上,“英美法认为,经纪人是为获得报酬被雇于进行讨价还价和订立合同的人”,“通常是收取佣金为买方或卖方购买或出卖股票、债券、商品或劳务的人。[1]法律上,(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第3条第A款第4项把”经纪商“广泛地定义为”任何他人从事证券交易业务的人,但不包括银行。“该法注释中说明,经纪商”纯粹是代客买卖,担任委托客户之“。[2]美国法院判断一个人是否经纪商的标准有,(1)该人他人买卖了证券,从事了证券业务。活动不一定是全日的;(2)在从事证券买卖中,该人收取了佣金或者其他形式的补偿;(3)该人向公众视自己为经纪商;(4)该人代顾客保管了资金或证券。[3]英国1889年 经纪人法)规定经纪人是人之一。根据有关商事法律规定,经纪人是受雇代表他人从事购买或售卖的一种人。[4]可见,英美法系国家法律规定,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人的关系是关系。也就是说,投资者作为委托人委托证券公司证券买卖业务,证券公司经纪人在证券交易中是投资者的人。那么,英美法系中”“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什么呢?一般意义上的,是由一人代另一人为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归于被人(本人)。[5]概念可分为广义和狭义。各国民法关于的规定并不一致。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内涵和外延各不相同。在英美法系国家,法自成一体,其涉及范围比大陆法系广泛得多。但英美法中的主要是委托,有关立法、判例和学说很少涉及法定。这是因为英美法中的家庭法律制度及信托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代替了大陆法中法定的职能。在英美法中,有关商事都是委托,而且都是有偿的[6].其法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团体成员的内部关系。合伙被认为是法的一个分支、合伙人之间、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互为关系;雇员与雇主的关系是人与被人的关系,雇主对雇员在业务范围内的一切活动向第三人承担责任。第二,企业与相对人进行交易时形成所谓”企业交易“。无论交易以企业的名义,还是以企业成员的名义进行,企业本身须对自由交易产生的侵权之债与合同之债负责。于是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广义概念,即人不论是以被人名义,还是以人本人名义代被人为法律行为,不论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归属被人,还是间接归属被人都是。前者就是直接,后者是间接。用一位美国法学家的话来说:”广义乃是多种法律制度之综合,其所以范围渺无穷尽,自由世界的一切事物无不籍此而推进。一个人雇佣他人为自己工作、出售商品、代表自己接受财产的转让,与他自己亲自进行这些行为具有同样的效力。众所周知,假如没有制度一切企业都将无法存在。“[7]为什么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的制度是这样呢?弗里德曼说:”任何声称是关系的最终真正及主要主题及目的,都是通过人的行动来构成委托人与外人的直接合同关系。这是的核心。“[8]普通法强调的核心是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并为了维护这样的确定性质而付出了代价,就是委托人与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受到漠视,未能取得充分发展。故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采广义概念,不仅承认大陆法中的”直接“关系,也承认大陆法中所谓”间接“关系[9],其间接 (或隐名)主要指各种行纪关系及商、经纪人等在商业活动中与委托人及第三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同时也包括一切非商事性质的不公开人身份的关系[10],居间人、行纪人、拍卖人等都处于人的法律地位,具有同样的权利、义务,没有独立存在的行纪、居间制度。经纪人、人、中间人成为同义词。无怪乎,《牛津英汉百科大辞典》将英文”Agency“译为商、业、居间介绍、媒介等,基本上与中介同义(《中华大辞典》谓中介为媒介之意。),因此,在广义概念的基础上,英美法系国家将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人之间的关系规定为关系是完全正确的,由证券公司经纪人客户买卖证券符合实务,保证了概念在法律制度中的同一。 二、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者关系的考察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在许多法律概念和制度上都存在着差异,有关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者关系的不同法律规定就是明显的一例。 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的系广义,由委托所生之业务大多,产生委托的法律关系。而在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由委托所生的法律关系有委托、行纪和居间等。在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如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所称仅指人以被人名义为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后果直接归属被人,系狭义的概念。 日本民法典》第 99、100条规定:“人于其权限内明示为本人而进行的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人未明示为本人而进行的意思表示视为为自己所为。”台湾地区民法上所称之是人在权限内依本人之名义为意思表示,其效力直接及与本人,学说上称之为直接。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认为,与之应严予区别者,系所谓间接。所谓间接,系指以自己之名义,为本人之计算,而为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首先对间接人发生,然后依间接人与本人之内部关系,而转移于本人之制度。由是可知,间接非属民法上所称之,只可谓为类似之制度而已。关于间接,民法仅于行纪设有特别规定,于其他情形,则依其内部法律关系处理之。[11]“证券经纪商系接受客户委托,为他人计算买卖有价证券,乃以自己名义为他人计算之交易”,“此所谓以自己名义为之,系指证券经纪商代客于有价证券集中交易市场从事买卖,均以证券经纪商名义为之,而与该相对人订立契约即可。”[12]可见,在大陆法系狭义概念的基础上,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经纪人不是投资者的人。在日本证券交易制度中,始终坚持了狭义制度。为了贯彻民法典中狭义制度,在证券交易中,将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以证券公司名义为客户买卖证券规定为“佣金”,以区别于民事制度中的“一般”[13],并规定佣金适用日本商法典关于行纪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第15、16条更是明确规定,从事有价证券买卖之行纪或居间者为证券经纪商。很明显,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证券经纪人与人不是同一法律地位,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者的关系不是关系,而是行纪、居间法律关系。这是由大陆法系国家的、行纪、居间概念和制度决定的。所谓行纪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用他方的费用,为他方办理动产和有价证券买卖等业务,并获得佣金。行纪制度源于古罗马时代。现代意义上的行纪制度可见于法国、德国和日本的商法典,瑞士债务法也有规定。(日本商法典)第 551条规定:“行纪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买卖物品为业。”由于行纪行为的后果,需由行纪人另为转移行为,转给委托人,故行纪实为间接。所谓居间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按另一方的要求,向另一方提供与第三人订约的机会或作为他们之间订约的媒介,并获得佣金。居间制度在古罗马时代已有之,近代居间合同始见于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法国商法典、德国民法典和商法典以及瑞士债务法中都有居间的规定。日本、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证券制度允许证券商从事行纪、居间业务。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的法律关系是行纪或居间关系。 当然,由于英美证券法律制度领导着世界的潮流,大陆法系的国家或地区也不免深受其影响,最明显的一例是上文提到的日本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佣金”,日本商法典明文规定它实质是行纪,却仍沿用“”一词称谓它。 三、我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者关系的法律思考 关于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者的关系,我国理论界说法不一。有观点认为,“从实际运作来看,经纪行为从本质上具有行为的基本特征,确切指民事行为中的委托行为,”[14]即委托关系。有观点认为,他们之间的关系是证券交易行纪法律关系或证券交易居间法律关系[15].有观点则认为是信托关系[16].还有观点认为二者的关系是经纪法律关系[17].立法上,对二者关系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矛盾和混淆。首先,证券法第 137条在规定证券公司经纪人时,条文本身就存在弊病。该条将证券公司经纪人规定为“客户买卖证券,从事中介业务”的证券公司。在法律上讲,中介的含义并不明确,需要进一步溯源。如前所析,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与中介基本上是同一概念。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和中介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都不同。有人认为中介业务就是接受委托,进行竞价、促成成交,通知委托者办理清算、交割、过户手续等等[18],这与同为本条规定的业务有何区别呢?如何理解该条中规定的与中介的概念及其关系呢?其次,同为,民法通则与证券法的规定有出入。根据证券法第137条的规定,证券公司经纪人的主要业务之一就是客户买卖证券。我国法律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民法通则沿袭了大陆法系的传统,采狭义的定义。依据我国现行民商法之根本大法-(民法通则)第63条的规定,民商法上的“必须是以被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人以自己名义(而不是以被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使其法律效果间接归于被人,则不得称为”[19].也就是说在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经纪人必须以投资者的名义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才为。然而,根据我国证券法第 103条的规定,在证券交易过程中,证券公司经纪人执行客户委托须以自己名义进行。由此,我国证券法上的与民法通则规定的制度不一致。若用英美法系的概念解释我国证券法规定的概念,不但于法无据,而且与中介的概念属同浯反复。若采民法通则规定的概念,与民法通则规定的概念一致,在规定证券公司经纪人时就不应该采用的概念,规定为“代为”客户买卖证券似乎更为适当。再次,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同合同法的规定不一。合同法中专章规定了行纪和居间制度。这些规定将证券公司经纪人的业务界定为行纪、居间,与民法通则的有关概念和规定保持了一致,与证券法的相关内容有别。如(合同法)第419条“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的规定将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者的关系规定为行纪关系。上述种种不同规定导致证券公司经纪人和投资者之间关系难以确定,使证券公司经纪人在证券交易中的法律地位模糊不清。那么,在我国现在的法律环境下,他们二者的关系应如何定位呢?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主席梁定邦先生说过“民法的范畴是证券法赖以建立的基础”,“没有任何专门的证券法可以独立存在,所以他们亦要考虑民法及其他关于金融产品的法律的发展。”[20]其言下之意乃在于证券法应建立在民法的范畴之上。我们赞同这一观点。从法制系统工程来看,性质相同此相近的法律、法规使用的法律概念和词语及其含义应该保持一致。否则,将使整个法律体系混乱,给执法者和受法者的执法和受法造成巨大困难。从基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而言,虽然特别优于基本法,但在法律概念上应保持一致。因此,有必要从几种相近的民法范畴的比较中探寻之。 1.委托和行纪的不同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分为法定、指定、委托。委托是基于当事人意示表示而发生权的。委托和行纪在我国古已有之,民法通则中只明文规定了委托制度,却没有规定行纪制度,也就是说,只规定-厂委托法律关系,没有规定行纪法律关系。但现实生活中行纪大量存在,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行纪业蓬勃发展,延至今日,已成规模。我国实务对行纪是肯定和保护的。合同法第22章,共10个条文,对行纪合同进行专章规定。就我国有关委托和行纪的有关规定与实务以及国外立法规定来看,二者存在以下区别: (1)身份不同。委托的人无须特殊身份,只要是一般民事主体即可。行纪人是多为具有特定行为能力的经济组织,一般都具有商号身份,如信托商店、证券公司等。 (2)名义不同。委托的人以被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而行纪人则是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的。如,我国合同法第414条中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 (3)行为效果不同。委托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人承担。行纪的法律效果直接归于行纪人,间接归于委托人。委托人与交易的相对人之间并不存在法律关系,交易中的权利义务均由行纪人和相对人直接承担,然后再由行纪人转移给委托人。如我国合同法第421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日本商法典第552条和台湾民法典第578条也有类似规定。 (4)行为的范围不同。作为一般民事制度,委托的范围没有具体的限制,而行纪人只能从事法律允许从事的业务。如我国合同法第414、419条规定行纪人只能“从事贸易活动”、“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等。日本将行纪限于为物品的买卖或其他非买卖行为。德国的行纪限于为商品或有价证券的买卖行为。我国台湾地区将行纪限于动产的买卖行为及其他商业上的交易行为。 (5)有无偿性不同。委托可以无偿,也可以有偿,由当事人协商确定。行纪行为是有偿法律行为,委托人应该支付报酬。 可见,在我国的法律环境下,委托与行纪有着明显的区别。根据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经纪人接受投资者委托后,是以自己名义入市交易、清算、交割并承担责任,这实属行纪行为,二者之间形成行纪法律关系,而不是委托法律关系。合同法第419条的规定正说明了这一关系是行纪关系。区别和行纪的意义在于分清当事人及其责任。在行纪关系下,投资人只能与证券公司经纪人直接发生法律关系,不涉及交易中的对方。集中交易时直接交易双方是证券公司经纪人。若发生证券交易纠纷,投资者无权直接向对方当事人求偿。此种法律关系之弊病在于,如果证券公司经纪人不行使求偿权,投资者则会因不是当事人,没有求偿权,导致无法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为避免此种弊病,我国台湾地区进行了特殊规定。“为使交易之效果在涉及民事责任或诉权时归于真正下单之投资人,证券交易法在1977年修正时,在第20条第4项规定:委托证券商以行纪名义买入或卖出之人,视为前项之取得人或出卖人,”[21]也就是说,将投资者视为证券交易的直接当事人,有权超越证券商,直接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台湾地区的这一修正弥补了将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处理为行纪关系的不足,值得我们参考。若将二者的关系确定为委托,那么,一旦出现交易纠纷或事故,权利、义务完全归于委托人(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经纪人无关,证券公司经纪人对证券市场和交易不负任何责任,届时投资者不但找不到相对交易人,而且更难于举证,其利益必将无法得到及时合法的保护,此与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及实务相谬。我国证券法将二者的关系规定为关系令人费解,与民法通则规定的委托不符,与合同法相冲突,与我们的法律体系不合。 2、委托与居间的不同 在我国古代,居间早已存在,称居间人为“互郎”、“牙行”或“牙纪”。古罗马也有居间制度。民法通则没有明文规定居间,但我国实务上一直承认居间。合同法第23章专章共 4条规定了居间合同。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他方委托人支付报酬。从有关立法和实务上看,委托和居间虽都建立在委托和信任的基础上,但二者区别很大。 (1)行为的内容不同。委托人本人与第三人签定合同,并可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合同的内容,处理的事物一般具有法律意义。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并不直接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办理的事务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 (2)行为的名义和目的不同。委托人以被人的名义为其服务,对被人负责。而居间人则是以自己名义从事媒介行为,对双方当事人负有诚实居间的义务。 (3)有无偿性不同。委托可以有偿也可无偿,由当事人选择决定。居间则是有偿的,但只能在有居问结果时才得请求报酬。 可见,委托与居间有着本质的不同。证券法律制度允许证券商从事居间业务,就是说,允许证券商接受委托,为他人报告订约机会,介绍买方和卖方,或为订约媒介促成其成交。我国证券法对此未有明确规定,而是在第137条规定了“中介”二字。 中华大辞典)谓中介为媒介。从法律上讲,证券法规定的“中介业务”实际上就有:述的居间业务。交易中证券公司经纪人的居间业务为数不少,理应受法律保护。有观点认为证券经纪商是居间人的观点与现代各国证券交易的实际情况不甚相符[22].我们认为在一段时间内,随着行纪人提供的服务越来越全面,可能会大量出现居间人和行纪人重叠的现象,单纯居间业务减少,似无存在之必要,但长远看来,随着交易制度的完善、交易方式的科技化和市场的国际化,证券交易的方式呈多样化,证券公司经纪人作为居间人仍有存在之必要。 3.行纪与信托的不同 我国理论界曾经称行纪为信托,因英美法上另有与行纪涵义完全不同的信托制度,为了区别,而不再称行纪为信托。英美法上的信托制度,起源寸:中世纪英国衡乎法的用益权制度,其实质是一种转移与管理财产的制度。信托是指委托人(信托入)将财产权转移于受托人,受托人则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在行纪和信托关系中,行纪人和受托人虽都基于信任关系,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和处分特定财产,但二者之间存在许多不同。 (1)性质刁;同。合同法414条明确规定行纪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信托则是一种财产管理关系,英美法上的信托类似于大陆法中的某些他物权制度。 (2)当事人不同。行纪的当事人为委托人和行纪人,信托的当事人有信托人、受托人和信托受益人三方。在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所有权属受托人,利益属受益人,且受益人不一定是委托人,通常为第三人。行纪关系的委托财产的所有权和利益均归于委托入,无分离的可能。 (3)行为的内容不同。行纪人主要从事代客买卖等业务,而且必须服从委托人的指示。信托人系“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其行为范围远大于行纪人所能为。 (4)成立要件不同。信托须以财产交付给受托人为成立要件,行纪则不以交付财产为成立要件。 (5)法律责任不同。违反行纪合同主要承担违约责任,而在英美法上的信托制度中则有完全不同于合同责任的信托责任[23].(6)享有介入权不同。在委托人无相反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对于受托出售或购入的物品,行纪人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购入或售出,这就是行纪人的介入权,合同法第419条给予了规定。在信托关系中,为防范利益冲突,禁止受托人拥有介入权,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卖给自己,不得用信托资产购买自己的财物。 可见,在行纪与信托之间,证券公司经纪人接受投资者委托,代客买卖证券,实属行纪性质,非为信托。 关于证券经纪商在接受投资者委托进行证券买卖时与投资者形成的法律关系为经纪法律关系的观点[24],从其对经纪的界定来看,经纪即为我们所说的行纪。“经纪是指一方 (经纪人)接受他方(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利益从事物品的卖出和买入等行为并收取报酬的行为。”[25]我国台湾学者陈春山在论述台湾证券交易法时认为,所谓经纪依民法第576条之规定乃是以自己名义为他人计算,为动产之买卖或其他商业上之交易,而受报酬之营业。所谓经纪商,依证交法第15条、第16条之规定,乃是指经营有价证券买卖之经纪或民间之业务者。对经纪的这种解释及其引用的有关法律条文规定,实际上都是对行纪的定义和有关规定,甚至条文中采用的字眼原本就是“行纪”。我们认为,该观点所说的经纪法律关系实际上就是行纪法律关系。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实务中,并没有规定经纪法律关系,而是将行纪法律关系确定了下来。既然已经有了行纪法律关系,再无必要规定一个与行纪法律关系基本相同的经纪法律关系,“画蛇添足”,造成不必要的混乱和麻烦。 因此,我们认为,在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者的关系是行纪或居间法律关系。这是由我国的民法范畴决定的。一位知名的法学家曾经提及,如果要执行法律,法律的条文必须准确,以防止不法者在法律漏洞中运作,削弱法律的公信力。对于证券法第 137条的规定与民法的有关规定相脱节之处,极有必要由立法机关将证券法第137条规定的“”解释为适用行纪的有关规定,“中介业务”解释为居间业务等,以求法律、法规的准确性、完整性、严密性,以满足金融市场发展的要求,更好地发挥证券法的作用。 公司投资论文:基于投资者视角的上市公司财务失真问题探析 内容摘要:上市公司财务失真问题是会计学界和广大投资理财学者所关注的重要问题,本文基于投资者的角度,对财务失真的内涵进行了探讨,分析了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对会计信息重视不够、会计制度不规范、监管和处罚力度不够等成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会计信息披露 财务失真 投资者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是证券产品发行人及相关人员在证券产品发行和交易过程中,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有关信息,以供投资者和相关信息使用者作判断参考。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披露内容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影响作用是举足轻重的,然而投资者所得到的财务信息可能是失真的,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使得投资者信心不足,股票市场疲软,资本市场萎缩,已经威胁到了国民经济的运行,财务会计信息的严重失真,已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 针对这个问题,国内外众多的专家学者对此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这些研究从财务失真的形成原因、治理措施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应用了博弈论、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也有研究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对会计舞弊行为进行了研究。这些研究主要是针对财务失真本身的成因和相应的对策。基于投资者的视角,关注投资者如何应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文献较少。笔者认为,由于投资者是财务信息的主要需求方,他们基于财务信息基础上的投资决策对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至关重要,因此从投资者的角度,尤其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角度,对财务失真进行全方位的审视,研究财务失真的涵义和表现,分析财务失真的成因,探索相应的应对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上市公司财务失真的内涵 对于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中所存在的虚假或不真实问题,其概念定义大致有财务失真、会计信息失真、会计舞弊、盈余管理等,笔者在此采用较为常见的“财务失真”这个词。关于其内涵,学术界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理解会得出不同结论,也必然带有不同利益集团的价值趋向。笔者认为,基于投资者的视角考虑,会计信息披露的应是为投资者提供能够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提高资本市场效率的“有用信息”。 不管会计规范如何,只要会计信息没有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即使公司的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制度的要求,这类财务信息也是失真的。凡对信息使用者决策无用、不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或有相反作用的信息,如虚假的会计信息、隐瞒的会计信息、空而不实的和不及时的会计信息,均可界定为财务失真。 根据上述对财务失真的界定和违反会计信息披露规定的不同,财务失真主要是指如下几种现象:虚构编造会计信息、虚增资产、收入和利润,虚减负债和费用,利用债务重组调节利润,如利用关联方交易,人为调节利润进行“盈余管理”,伪造往来款项,利用虚拟资产调节利润。从投资者应对财务信息披露这个意义上而言,虚假陈述、隐瞒或不及时揭露重要事项等也可以看做是上市公司财务失真的表现。 基于投资者视角的财务失真成因 (一)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在投资者和上市公司管理层对企业的经管和管理信息的不对称。这是因为管理层因为本身拥有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而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有着天然的优势,投资者不能象经营者那样及时地、充分地掌握企业经营活动的信息,使其决策带有一定的盲目性。投资者这种信息方面的劣势可以通过阅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得到一定的缓解,也可以通过搜集上市公司的相关信息包括内幕信息进行补充。但投资者因为信息搜索成本的考虑而不可能化费很大的代价来进行信息的获取。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为财务失真提供了可能性。 (二)投资者对财务信息的关注度不够 就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而言,投资者很少真正关注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甚至有相当部分的中小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时根本就不去看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而是根据所谓的道听途说的内幕消息,或者是“从众现象”,即跟着别人的做法简单的模仿,其投机行为远大于投资行为。 (三)会计披露制度不完善 从国际范围来看,近年来美国一系列重大的会计舞弊曝光表明了国际通行的会计准则与制度的局限性。我国虽然在规范上市公司经营行为,健全会计核算体系,完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财务失真行为的治理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从现实需要来考察,还很不完善和健全,特别是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如有些法规条文的可操作性很差,这给违规者创造了条件;某些会计核算方法未能跟得上经济发展的变化,用原有的会计方法核算新经济环境下的企业经济活动,会计信息就无法真实、可靠地记录、披露企业的经济活动。再者,法律规范存在着不协调现象,我国的会计信息披露规则由证监会制定,而会计准则由财政部制定,两者并不能很好地协调并达成一致,这就为管理层的“会计数字游戏”留下了利用的空间。 (四)监管和惩罚力度不够 从政府监管角度看,证监会、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都有权监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但是,由于各监管主体之间的权利和职责并没有清晰的界定,各个监管部门缺乏配合,各自进行监管,并没有形成有效的和相互补充的监管机制,这就导致监督效率不高、监管时效性差,监管力度也显得相对薄弱。 从惩罚的力度来看,目前主要还是依靠行政处罚来处理财务失真的行为,对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方面,近几年虽然有所加强,但力度明显还不够,不能对违规者产生较强的震慑力。在民事赔偿方面惩处力度明显不够,民事索赔制度急需完善。我国在会计造假、财务信息失真引起的民事索赔制度上,远逊于西方发达国家,打击力度明显偏弱。 (五)上市公司管理层利益的驱动 经济利益驱动与政治利益驱动是导致我国上市公司财务失真的最主要根源。上市公司通过提供失真的会计信息可骗取投资者、债权人及国家有关管理机关的信任,从而可以发行股票及配股,从资本市场最大限度地筹集所需资金,达到向资本市场“圈钱”的目的;还可以获取信贷资金和商业信用,满足经营和扩展的需要。特别是在公司处于经济困境时,可通过这种包装行为避免被st或pt的处罚。对上市公司管理高管个人利益而言,通过失真的财务信息的披露,可以粉饰自己的业绩,从而影响其职务升迁、薪酬提高、股票升值等方面的利益。 (六)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 公司治理结构是明确界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职责及功能的一种企业组织结构。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既借鉴了监事制度,又借鉴了独立董事制度,对监督的重视可见一斑。但是还存在诸多的问题,如董事会、经理会、监事会并没有充分发挥其应具有的作用,所有者缺位、内部人控制现象仍然非常严重。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合理必然导致内部监控的不到位,再加上我国职业经理人市场不够完善,很多经理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就有可能对财务信息进行包装。 投资者应对上市公司财务失真的对策 (一)加强财务信息的关注和提高鉴别能力 投资者做为财务信息披露的需求方,应该对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引起足够的重视,在关注股价的同时必须关注上市公司的基本面,不要为了投机做盲目的决策。还要培养对财务、金融知道的兴趣,参加投资知识的培训和教育,学习和掌握一定的技术分析方法,提高对失真财务信息的鉴别能力。此外,由于机构投资者对财务信息的鉴别能力要明显强于中小投资者,因此要加大机构投资者的建设,壮大机构投资者的队伍,从外部形成对上市公司有效的约束,降低其财务失真的倾向。 (二)建立切实可行的财务失真预警机制 财务失真预警就是根据一定的财务指标,利用一定的数学方法建立预警模型,对上市公司可能的财务失真情况进行预测和警报。这种理论经实证研究发现,确实有一定的准确度。投资者应该切实关注这方面的资料并加以利用,要把预警模型的应用和投资者的经验结合起来,力争“防患于未然”,避免因为利用失真财务信息决策所要遭受的损失。 (三)促成相关部门完善相关法律 我国规范上市公司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的体系是由法律法规层次与会计准则及制度层次构成的。投资者可以通过联合建议等方式,促成有关部门加强会计规范的建设工作,根据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要求,针对于一些特殊事项与新生业务,及时制定相对应的制度与法规。不断完善刑法、民法、会计法等相关法,实现刑法、民法、会计法与注册会计师法、审计法、证券法等法之间的协调与统一。尽量减少会计准则中企业可选择性的会计处理方法,减少会计准则中的模糊性语言和概念,缩小会计政策选择的空间范围。 (四)执法部门加强监管并加大处罚力度 投资者作为一个群体,应该通过舆论的影响,促使执法部门认真贯彻“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加大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稽查力度和稽查面。我国证监会、税务要依法加强财务检查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应树立起强烈的风险意识、职业道德意识,提高审计质量。 对于财务失真行为的处罚,我国的《刑法》、《会计法》都做出了规定,但是对于违规者追究其个人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较为弱化,不能起到惩戒与震慑作用。应该促使相关部门尽快建立相应的民事赔偿制度和刑事责任法规,加大对虚假财务信息提供者的惩处力度。建立一套“诉讼成本低收益高”的制裁机制,使遭受欺诈的中小投资者通过法律诉讼可以得到合理的赔偿。 (五)完善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机制有效,才能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及时。投资者要通过投票等方式,积极行使股东的权利,促使公司进一步完善内部治理结构。首先,切实推行股权分置改革,分散大股东的股权,增加股权之间的相互制衡,以解决国有股、法人股一股独大,大股东欺骗中小股东的问题。其次,优化董事会结构。董事会应实行分工负责制,并进一步完善董事会运行机制;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保证其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明确其与监事会的关系。此外,还要建立绩效评价机制,使公司管理层所得的利益与公司的长期目标约束挂钩,防止经理人员的短期行为。 总之,财务失真问题具有复杂的成因,需要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相互协调,才可以真正遏止财务信息失真现象的发生。投资者作为财务失真的最大和最直接的受害者,必须对此引起足够的重视,要运用各方面的能力切实降低财务失真事件发生的概率,还要对失真的的财务信息有足够的鉴别力,才能在股市中不为财务失真所扰而做出最优的投资决策,实现自有资本的最大增值。 公司投资论文:投资公司对外财务管理浅析 摘 要 投资公司财务管理涉及的环节较多,需要处理的利益关系复杂,再加上当前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健全,这些都增加了投资公司进行科学有效财务管理的难度。投资公司在财务管理特别是在对被投企业进行财务管理的过程中应妥善处理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内的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争取多方共赢。 关键词 投资公司 财务管理 投资公司是通过占有其他企业一定份额的股权,以股东身份对其参、控股企业依法进行产权管理,开展资本经营,谋求股东财富最大化的企业。投资公司不直接经营产品,或者从某种意义上说,投资公司作为经营资本、经营企业的企业,其产品就是企业本身。财务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的核心,投资公司作为专业从事资本经营的企业,更应该将财务管理作为其企业管理的重中之重。特别是在投资公司进行对外财务管理也就是对被投企业进行财务管理的时候,依据的是《公司法》等法律制度,主要依靠股东身份对被投企业进行控制和影响,它不能对企业进行直接的财务指挥,这就要求投资公司在对被投企业进行财务管理时更要讲究方式方法。 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管理是投资公司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投资公司财务管理的特色所在。总体而言,投资公司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管理职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确定被投企业特别是被控股企业经营者的财务责任。在实际工作中必须制定一系列经济指标来考核被控股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指标完成情况,如净资产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等,由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被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将经营财务目标用契约形式予以确定;②随时从动态上掌握参、控股企业财务情况及其发展趋势。为此,必须推动投资公司参与、控股企业实现财务一体化,使企业经常性财务信息、重大经济事项信息能及时、准确、完整地传达到投资公司,为其进行调控提供必要保证;③开展财务监控、保护投资公司的合法权益。投资公司必须依法对被投企业的筹资、投资、资产管理、成本费用、利润及财务会计报告等企业财务活动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以下就具体从对被投企业的财务制度和财务人员管理、预算管理、内控管理、目标责任管理等几个方面进行论述,并重点关注各个方面与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不同之处。 1 财务制度和财务人员管理 与内部财务管理不同的是,投资公司对被投企业的财务制度和财务人员并不具有天然的管理权限,而对财务制度和财务人员的管理对一个企业的财务管理而言又至关重要,这就要求投资公司应该尽可能通过寻求对被投企业的控股地位实现对其财务制度和财务人员的控制,即使不能控制也应该有相当的影响力,否则投资公司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就应该慎重。 对于自己拥有控制能力的被投企业或者叫被控企业,为了加强对其财务管理,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投资者的利益,投资公司可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直接参与甚至牵头制定适合该企业的财务管理规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管理制度,规范被控企业重要财务决策的审批程序和账务处理程序,完善对资金、存货、应收账款、固定资产等各项资产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使企业内部的决策、执行、监督三者之间层次分明,权责对称,责任明确。投资公司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被控企业的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对于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并纳入对企业产权代表的考核项目。在此基础上,有条件的投资公司还可以通过建立大型计算机网络系统,将所有被控企业的财务信息都集中在计算机网络上,随时调用、查询各企业的凭证、账簿、报表等信息,随时掌握各企业的经营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 与控制财务制度同等重要的是控制财务人员,毕竟财务制度最终主要是财务人员在执行。根据对各被投企业的控制程度和各企业的实际财务会计管理水平,投资公司可向被控企业委派财务总监、财务主管或财务会计人员,从而更全面的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杜绝会计作假行为,为投资公司的重大决策提供财务保障。 财务人员委派制是通过向被投企业直接委派财务人员来控制或掌握其财务活动,便于投资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实际工作中一般采用会计主管委派制。即投资公司通过投资协议或控制被投公司董事会对被投企业派出财务主管人员,委派的财务主管纳入投资公司财务部门人员编制并进行统一管理与考核奖罚,全面负责被投企业的财务事务,直接进入被投企业的管理层。为了避免会计主管在面临两级公司双重领导时无法有效处理投资公司、被投企业和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冲突问题,一方面应赋予财务主管较高的权力,如果只是作为被投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其参与决策的作用难以发挥;另一方面应细化对财务主管的业绩考核与奖惩,避免其处于游离状态,既无压力,也无动力。被委派财务负责人应定期向投资公司述职,年度终了应提交正式述职报告,并由所在单位领导和投资公司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作为考核依据。 除委派专门财务人员外,投资公司往往还可以向被投企业派出董事、监事,他们和专门财务人员一起构成投资公司对被投企业进行财务管理的主力和前沿。 2 全面预算管理 作为企业日常经营运作的重要工具,全面预算是企业管理支持流程之一,与其他管理支持流程相互作用,共同支持企业的业务流程。通过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可以明确并量化企业的经营目标、规范企业的管理控制、落实各责任中心的责任、明确各级责权、明确考核依据,为企业的成功提供保证。制度是一个企业的行动指南,预算则是对制度的量化。投资公司对被投企业的控制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对被投企业的预算控制。 投资公司应该尽可能独立的直接组织对被投企业全面预算的制定,并尽量摆脱被投企业对预算制定的影响,但这并不是要求投资公司闭门造车,独断专行,预算制定还是应该以被投企业的实际情况为前提,以最大限度的发挥各方潜力、最大程度的保证和平衡各方利益为原则,不过投资公司应可能的把握对预算制定程序的控制,对预算制定的决策权的控制。 全过程的预算管理是投资公司参与被投企业财务管理的有效方法。投资公司不可能全面了解被投企业的每一个经营细节,但只要保证被投企业的经营始终处在预算之内,被投企业就基本处在投资公司的控制之中。 全面预算管理过程中主要应该配套解决的问题有完善预算的控制、跟踪、预警机制;建立预算的及时纠偏机制;落实与预算管理相对应的考核、奖惩机制。 3 内控管理 与制度管理和预算管理一样,内控管理也是投资公司对被投企业进行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由于投资公司所投企业一般是普通生产或服务型企业,其内部管理环节较投资公司自身更为复杂,内控管理的重要性更为突出。 内控审计是投资公司对被投企业尤其是被控企业进行内部财务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投资公司可通过内审委员会对各被投企业定期、不定期进行全面审计或针对财务收支、资产经营效益、产权代表离任及其他专题进行专项审计,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企业的内控审计,必要时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 内控审计属于事中审计,对审计建议的可操作性和管理见效性要求很高,许多内控审计任务源于高层管理者的分析和预感,提出的内部控制审计要求一般都是针对目前或近期公司管理经营效益等重要方面的问题和管理中的重点、难点或热点。内控审计应以公司规范管理为关键点,以影响公司效益、最容易带来风险的关键环节内容为重点。 除内部审计外,投资公司每年还应该委托指定的中介机构对被投企业进行年度审计。为了真实反映问题,达到预期效果,在审计之前应先召集中介机构审计人员逐一对企业财务存在的问题和漏洞进行分析,制定审计计划和审计重点,然后再进行目的明确的审计,充分利用外部审计力量,防止走过场的例行审计。 对外贷款、投资、担保是比较容易产生风险的环节,投资公司对被投企业的此类活动应该通过参与被投企业董事会决策或签订专门协议等形式严格控制或掌握。通过对贷款、投资项目的控制,可以有效控制企业的资产负债率,防止企业盲目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另外,对外担保是企业一项重要的或有负债,企业如果随意对外提供担保,其造成的损失将可能是非常巨大的。为了减少风险和损失,投资公司应严格控制所投企业的对外担保行为。 4 目标责任管理 为了使投资公司准确掌握被控企业经营状况,正确评价其经营业绩,有效实现目标责任管理,必须建立一套适用的财务指标考核体系,以便开展财务分析与监督。可以下述指标为主,同时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和特点辅之以其他指标:以保守速动比率指标作为反映企业资产变现能力的指标;以存货周转率和应收账款周转率作为衡量公司在资产管理方面的效率指标;以资产负债率作为反映资本结构的指标;以净值报酬率和净资产增值率作为衡量企业盈利能力的指标。 另外,投资公司在对被投企业进行财务指标目标责任管理的同时,还应该结合一些重要的非财务指标。目前,得到公认的评价企业成效的非财务指标有:①市场占有率,即企业在其产品市场中的份额;②产品质量与服务指标,包括产品瑕疵率、返修率、退货率和顾客满意度等;③生产率指标,它常用单位雇员增加额和每一直接人工小时生产量表示;④人力资源指标。在信息技术及科技日新月异的今天,人力资源的重要性甚至超过了有形资产。因此,多数企业将雇员对本企业的满意程度、雇员培训与发展计划、劳动力流动状况、雇员技能、职位晋升等有关人力资源的指标作为考核子公司经理人员成效的重要依据;⑤企业创新能力指标。 投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实施预算管理,把总体责任分解为各项经济指标,下达给各所投企业,同各所投企业的产权代表签订经济责任状,合理确定产权代表的收入水平,明确奖惩考核指标,充分调动企业产权代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完成资产保值增值任务。 在进行目标责任管理时,激励约束机制是否完善是该项工作能否有效开展的关键。除了将目标责任与被投企业高管的薪金、奖金直接挂钩外,投资公司还可以对被投企业的高管层实行实股制、虚拟持股制、经营层融资持股(mbo)、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等长期性激励约束机制。 5 利益分配管理 投资公司通过上述种种财务管理措施最终是为了使在被投企业中的股权分额得到尽可能的增值,这也是投资公司的收益来源。不过股权增值只是投资公司的帐面收益,要将账面收益转换成现金收益,就必须经过被投企业的利益分配过程。以股东身份控制被投企业的利益分配是投资公司实现自身利润的一个关键环节。 投资公司参与被投企业的利益分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以内部价格转移或费用转移的形式实现利润转移;二是直接参与利润分配。 内部价格转移是指投资公司通过与被投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以高于市价向被投企业转移资产或以低于市价受让被投企业资产,从而以价差实现对被投企业利润的转移。费用转移是指投资公司将自己公司发生的费用转移到被投企业列支,这也可以实现对被投企业利润的税前分配。 价格转移和费用转移都要求投资公司对被投企业有相当的控制力,而且这两种办法还要求妥善处理相关涉税问题和利益冲突问题,所以其适用性不强,而直接参与利润分配则应该是主要的利益分配手段。 企业在进行利润分配时要合理处理股东股利与留存收益之间的关系,一方面要使企业有足够的能力进行发展,另一方面,又要使投资者得到满足,使更多的投资者愿意投资,进而壮大企业。另外,对被投企业的利益分配,投资公司还应该注意处理好股东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和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 公司投资论文:浅析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全球战略 摘要:战略,是企业为了适应环境变化而确立的长期经营目标与行动方针。企业为了长期更好地发展,必须根据经营环境的变化来制定和调整战略。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变化,我国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跨国公司对我国的投资项目也越来越多,本文以跨国公司对我国r&d投资的战略问题,展开一系列的探讨与分析。 关键词:跨国公司;全球战略;在华投资 一、前言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国际分工和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加强,跨国公司在全球迅速发展起来,并成为国际直接投资的主体,继而在世界经济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全球化的进程中,跨国公司通过调整企业结构和决策,来不断适应新环境下的市场规则。 二、跨国公司的定义 跨国公司是指依赖雄厚的资本、先进的技术及完善的管理体制,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设立子公司,从事国际化生产、销售活动的大型企业。 三、全球战略概念 全球战略本身是一个历史发展和演变的过程,可以有多种战略模式。按企业经营国际化程度划分有本国中心战略、多中心战略、地区中心战略和全球中心战略4种类型;按国际经营一体化程度区分:为独立子公司战略、简单一体化战略和综合一体化战略3种类型。跨国公司全球战略,从本质意义上来理解,是以全球的长期目标为基础,在全球范围内,协调统一企业的内外资源,合理安排企业的投资、生产、销售、服务等一系列的技术开发活动,让有限的资源能在有限的时间内能有效地运用。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否定了原有的大而全、小而全的国际性生产模式,通过对各项资源的跨国界配置、管理与协调来实现采购一体化、生产一体化、研发一体化、营销一体化、财务一体化,生产专业化,并将资源的协同效应充分发挥,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与抗风险能力发挥到最强,最大化。 四、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现状分析 跨国公司在华投资,是指跨国公司在华进行的以r d为目的的投资行为。经分析发现,目前跨国公司在华r d投资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发展速度快,但规模较小。从1994北邮-北电r d中心开始,跨国公司在华设立r d机构逐年增多,增加速度明显加快。但由于跨国公司在华投资尚处于初级阶段,r d机构的规模普遍较小。 2、行业分布分散,其中以信息行业为主目前,跨国公司在华r d机构涉及计算机、软件、通讯、化工、汽车、生物制药等领域,其中,计算机、软件、通讯等信息行业是跨国公司在华r d投资最多的行业,占总比例的一半以上。 3、投资方式多样,但主要以独资方式为主一般说来,跨国公司在华设立r d机构的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在华独资设立r d机构;二是在合资企业内设立r d机构;三是与我国的大学或者科研机构合作设立r d机构。从目前跨国公司在华r d投资的情况来看,跨国公司更趋向于以独资的方式设立r d机构,其原因主要是基于价值取向和技术控制两个方面的考虑。 五、跨国公司在华经营投资的主因: 笔者认为跨国公司海外r d投资的原因主要源于以下六点因素的综合考虑: 1、市场因素。立足于迅速扩大的现实市场。面对迅速扩大的现实市场,跨国公司纷纷选择在华设立r d机构,一是希望能够利用已有的科技成果和技术条件,实现科技成果的本土化,支撑其在华的生产和销售;二是希望通过r d投资,直接了解我国市场需求的新趋势,从而有针对性地研究和开发相关产品,以支持其产品的先进性和在技术行业的垄断地位,占领更多的市场份额。 2、战略竞争因素。获得竞争优势。随着我国不断地引入外资,跨国公司之间以及跨国公司和我国本土公司的竞争也日益激烈。为了应对其竞争对手在华设立r d机构带来的竞争优势以及国内企业研发力量的提高,跨国公司不得不加快在华设立r d机构的步伐,希望通过在华设立r d机构将产业内优秀的科技资源集中起来,实行对产业技术的控制和国内企业研发能力的抑制。 3、人才因素。获得高素质、低成本的人才。我国拥有着大量高素质的,而且工资成本相对低廉的科技人力资源,还拥有一大批高素质的科学家和工程师,可以进行从基础研究到新产品开发的各个层次的研发工作,这对于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立r d机构是非常具有吸引力的。 以上诸多分析,不难判断,跨国公司之所以能够在中国保持其长远的投资并不断扩大,这也与中国本身的条件及跨国公司自身的经营战略是分不开的。因为中国由始以来,都是一个泱泱大国,拥有960万km土地与13亿人口;特别是自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局不断完善与稳定,经济实力又大大增强,人民的生活水平快速提高,消费意识不断增强等,这一系列的大小因素使中国成为了世界上一个拥有巨大潜力的大市场。中国市场的高速成长与巨大潜力便也吸引了众多跨国公司纷纷来我国进行投资。另外,跨国公司对我国投资的增加,同时也是出于其全球战略性的考虑,更重要的是将中国完全纳入全球经济的生产体系,通过充分发掘中国市场的全球性价值来实现跨国公司全球竞争和战略目标。
财务预算管理是从企业全面预算管理的大概念分支出来的,同时也是预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核心部分。而对于房地产开发行业来说,财务预算的重要性在于其对于整个开发项目的统筹意义与方向标。做好财务预算工作,可以帮助项目在可研阶段即做出合理准确的战略目标,并且在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中发挥其重要作用。因此,提高财务预算管理水平,对于提升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财务预算管理在房地产开发经营中的必要性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日趋完善和行业竞争的不断加剧,房地产业正在告别暴利时代,这要求我们必须在整个开发链条中寻求增值空间,预算管理工作在此时扮演的角色也就愈加重要。预算管理,以企业战略目标为导向,预测和筹划最近需要准备的经验活动及相关的财务结果,将企业的财务和非财务资源科学合理分配,进行全过程监督和分析,对执行结果进行体制评价和全面指导,改善企业的经营活动,从而实现企业的相关管理活动。预算管理主要特征就是保障预算过程全员参加、业务范围必须广泛、全过程监督跟踪管理流程。通过预算管理对企业内部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最大限度的满足市场需求,在销售价格和销售量一定的情况下实现降本增效,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获得最大收益。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预算的主要内容 预算管理分为业务预算和财务预算两个部分,其中财务预算作为房地产开发经营预算管理的核心部分,其内容包括资金预算和损益预算两大部分。损益预算的主要作用在于其能够体现出未来一定时间内,企业对于生产经营成果以及分配情况的预计情况。而资金预算则能够准确的反映房地产企业在未来一定时间内的收支情况。 1.损益预算 损益预算包括营业收支预算、期间费用预算和各项税费测算等,这并不代表财务部门自己就可以完成,而必须以业务预算为前提制定财务预算。比如收入确认条件是房屋已取得竣工备案,商品房合同已完成网签,房款已一次性付清或首付款已收到,按揭部分房款按揭银行已审核通过,商品房移交手续已办妥等。以收入实现为例,就需要工程部门提供房屋竣工验收进度预算,需要销售部门提供房屋销售情况预算及按揭办理进度预测,并制定出从竣工验收到发放入住通知书,再到完成商品房移交手续过程中的每个时间节点的预算。综上,只有通过企业各部门的通力协作,制定出的预算才能切实可行,真正起到作用。 2.资金预算 房地产企业的资金预算包括现金流入预算和现金流出预算两大部分,现金流入主要包括内、外部融资流入和销售回款;现金流出主要为开发成本计划支出。资金成本是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中很重要的一部分,思考如何节约资金成本是为企业创造利润的一条重要途径。集团企业的资金集中管理,信贷途径和方式,以及项目自身的销售和工程进度都将成为影响资金成本的重要因素。 三、我国房地产开发经营中的财务预算管理尚存在的问题分析 1.对于财务预算管理认识不足 一直以来,财务预算管理是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过程中最重要的内容,但是却很少有房地产企业能够对财务预算管理有足够的认识,绝大多数企业对于它的认识还仅仅存在于概念,亦或是仅停留在降低成本,提高收入上,缺少对于财务预算管理的观念意识以及重要性的认识。正是由于太多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对于财务预算管理的认识不足,导致无法很好的去运用和开展这项工作,不能发挥其作用,进而导致公司发展停滞不前。正所谓治标不治本,对财务预算管理的认识不足,是目前房地产行业发展中最最重要的问题之一。 2.财务预算的管理机制不够完善 马云说:“一个好的项目不在于做得好,而在于管得好。”无数事实表明,一套优秀完备的管理体系能够使工作事半功倍。制订一套完善的管理体制,能将房地产开发经营的预算管理工作做到高速、高效。但是目前的房地产行业由于对其重要性的认识不足,导致很少有企业拥有完备的管理机制,进而导致在很多工作中,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而不能够得到很好的解决。 3.财务预算管理工作同企业经营工作脱节 目前的房地产行业,广泛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各个环节之间不能够很好的衔接,尤其是重要的经营活动同不成熟的财务预算管理机制完全脱节。在项目制定中,绝大多数企业要求根据预算结果制定项目目标。这就导致预算结果很不准确,这对于房地产行业的经营活动有着很不利的影响。 四、如何提高房地产行业的财务预算管理水平 1.提升财务管理在整个项目中所处的地位 房地产企业的开发目的在于获得良好地的济效益,所以财务对于企业来说是其精神命脉。而财务预算管理又是财务工作的核心,所以提高对其的认识以及强化其作用就极为关键。结合现状,这也是房地产行业存在的通病。所以,要想避免企业因资金链断裂导致的经济危机,就必须将财务预算管理工作提到项目工作的核心地位。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联系整体工作,保证整体工作的高效运转,从而达到经管结合,逐步发展的目的。 2.加强对于合理项目预算的把控 由于房地产行业对于项目预算工作的把控不够严谨,所以致使计划与事实有很大出入,导致项目的最终成果低于预期计划。所以,严格的把控,制定合理的项目预算,是解决这种现状的根本方法。这就要求企业的管理人员加强对财务预算管理的重视和监管。在项目完成后,对项目做出客观的评价和总结。对相关工作人员制定一套合理的奖惩措施。同时,也要制定一套各部门相互合作,相互监管的管理机制,进而充分发挥集体协作的作用,实现项目收益的最大化。 3.提高财务预算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 财务预算管理作为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核心工作,其工作人员应该具有高水平的专业素质与职业素养,现代企业对于财务人员的要求不止是掌握财务专业知识,而且需要熟悉所处行业的特点。所以,在常规的人员考核之外,企业还应该兼顾到培训的重要性,做到培训考核两手抓。制定相应的淘汰机制,选贤举能,将真正有才能的工作人员委以重任。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的队伍逐渐精湛壮大,让企业逐步走入良性发展。 4.企业要做好实事求是,避免自欺欺人 目前很多房地产行业的通病多数并不在于财务预算人员本身,而在于企业管理层的自欺欺人。个别企业存在前期财务不介入,而在年底需要完成利润时临时抱佛脚,让财务去想办法。而在收入确认和成本分摊的核算上,遵循的是会计准则的要求,作为前提条件的硬性指标没有实现,反应在报表上的指标自然也就达不到。在此,提倡项目前期的财务介入,当然这对财务人员的水平有很高的要求。最明显的例子就是经常讲到的税收筹划,税收筹划一般要在项目方案确定之前的可研阶段进行,而当方案一经确认,在后期执行中财务基本没有了税收筹划的空间,通过税收筹划为企业创造利润的想法也就成为空谈。所以要想结束这种现状,还应从制定可行的长效机制入手,把企业带入正规、可持续发展的轨道上来。通过切实可行的途径,提高财务预算工作的质量,真正达到为企业提质增效的目的。 五、结束语 老子云:事,通则治,不通则不达。纵观中华文明五千年,能够成功的无不是通过改变得来的。总结经验教训,去探索新思路,例行新发展,实现新目标,步入新征程。而目前我国的房地产行业更应如此。所谓病要标本兼治,所以要想彻底改变现如今的房地产行业现状,就要从根本上认识到其问题所在。房地产行业是一个庞大的整体,它可以细化成多个部分。只有化零为整,兼顾各个部分的协同作用,才能完成好整个项目的工作。科学的制定财务预算管理计划,把企业的各项工作有机结合,同时与财务预算管理工作进行无缝衔接,确定每个部门的人员职能,制定合理的奖惩机制与管理体系,从而能够更好地规避企业所面临的诸多问题。综上所述,如果我国的房地产行业能够真正做到以财务预算管理为管理核心,不断加强对于财务预算方面的管理力度,并且将各个部门的工作有机结合在一起,辅以适当的奖惩措施与人才培养计划,则房地产行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一定能够立于不败之地。同时,也能使房地产企业得到长足稳定的发展。
企业研究论文:在探索中前进----我国企业双轨制法律制度研究 摘要: 我国当前企业法律制度系对企业的双轨规制,这种双轨规制不仅在法律制度的体系内容上存在重大瑕疵,而且在旧轨向新轨的转换过程中亦出现了矛盾冲突。所有企业按所有制划分已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但是,企业完全公司化亦是值得探讨。现今时代我国企业法律体系的首要任务是重新整合,按照一般企业法与特别企业法之立法思路构建和谐统一权威的企业法体系。 关键字: 企业,企业形态,双轨制,企业法 一、 现阶段企业双轨立法评析 (一)“双轨制”是学理称谓。目前我国的企业法律形态,一方面按所有制形态不同分为国有企业(全民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另一方面,从企业组织形式和责任形式上划分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公司企业以及颇具特色的股份合作企业。两类并存的企业形态被学者们形象地称为企业双轨制。两种企业分类被不同的企业法律体系所确认和规范,而这样两套并行的企业立法被称为双轨制立法。双轨制立法具体表现在:一轨是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1988年颁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92年颁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1991年颁布《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0年颁布《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6年颁布《乡镇企业法》、1988年颁布《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6年颁布《外资企业法》、1988年颁布《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79年颁布1990年修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94年颁布《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另一轨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1993年颁布1999年修改《公司法》、1997年颁布《合伙企业法》、1999年颁布《个人独资企业法》以及1997年国家体改委制定《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制的指导意见》。在两轨企业法的调整下两类企业亦有很多不同,如以国有企业与公司为例:在治理结构上前者为厂长负责制而后者则董事会决策,前者内部组织主要是“老三会”(党委会、工会、职代会)后者则是“新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在资产性质方面前者称为注册资金而后者则为注册资本等等。老的企业法未废止,新的企业法已陆续生效,如此之企业法体系何以担当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任。下文将作具体分析。 (二)静态双轨立法制度缺陷分析。由于在立法上采取双重标准,必然会导致现行企业法律制度中存在大量的混乱乃至冲突之处。 首先,矛盾立法问题。一如《合伙企业法》颁布之前,我国的合伙或合伙企业已有数种:其一为《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的私营合伙企业,其二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中的中外合作的合伙企业,其三为《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之间的联营,而新的《合伙企业法》仅肯认了自然人之间的合伙企业。法外之意前三种不属于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企业法》为何如此狭隘与其他法律不相兼容呢?前述三法律法规及《合伙企业法》与《民法通则》并不是新法废除旧法的简单关系,这就造成如法人合伙、自然人合伙等成为另外无法可依的合伙形态。也降低了《合伙企业法》的规范功能和实施的可操作性,增加了未来法律制定、实施、解释的复杂性。还有,实践中曾有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公司,其政府主管部门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十八条(企业合并或分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决定该公司与另一国有企业合并,而该公司依照《公司法》第38条、103条(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事项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而拒绝该决定。两法之间产生了矛盾。 其次,两类立法的交错重叠问题。我国现有八种企业形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划分标准不一致使立法上企业法律形态外延的交叉重叠。一如,独资企业就表现为个人独资企业、国有独资企业、集体独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四种形态。他们却由五不同的法律调整:个人独资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公司法、集体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又如私营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有交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私营企业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而《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也就是说“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类型之一,而又由两个法律调整。再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但不受《公司法》调整,却分别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法》,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公司法的完善,此种特殊立法实无必要。 (三)动态转轨过程制度缺陷分析。1992年中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成了举国上下尽人皆知的企业建设目标。老的“企业制”向“公司制”转轨,新旧体制的交替为理论与实践带来了巨大的困扰。 首先,国有企业历经扩权让利、利改税、承包租赁、转换经营机制到股份制改制2几大变革但是困境依旧。应当指出的是对于法律制度研究而言,一个深层次问题是企业法律制度与公司法律制度的并存与融合问题。矛盾主要集中在:一方面,公司制适应市场经济需求但是我国现有公司法内在缺陷已日益显露;另一方面,旧的企业法体系虽然难以与市场经济规则吻合,但是基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政治背景及我国商事公司传统的缺乏而使其暂难退出历史舞台。具体解释如下。公司的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内部权利机构制衡等特征使得公司在市场经济中成为典型的市场主体,也适应适应市场经济的自由公平竞争。但是我国《公司法》的制定背景决定了她只是比当时(1993年)的实践高一点点,而随着实践的发展暴露出很多须完善的地方。1993年《公司法》出台有两个背景,一是应全民致富中出现的公 司热,要对形形色色的公司进行规范,二是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到了要对企业组织形式和财产权关系上做文章的地步方方面面都感觉到需要用法律来规范调整公司,当时在公司还很模糊的情况下便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因此,现在的《公司法》中存在的偏爱国有独资公司、漠视股东权益3等问题实属正常。同时,旧轨企业法所确认的企业形态并不具备如同公司那种市场主体的基本特征。因此,出现了产权不明晰、所有者缺位、决策不独立等问题。更因为按所有制性质的划分而造成的企业市场主体地位不平等,如国有企业的税收信贷优惠、“三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等。(上述问题将在本文的第二部分详细论述)可是,公有制企业仍是中国企业主要形态,在大企业中仍以国有企业为多。4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股份合作企业等再法律上得以确认,现有公司法无法将旧的企业法代替。因此,我们只能寄希望于现有的企业法与公司法整合后,新的企业法与公司法之并存形态来解决矛盾。 其次,《公司法》中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规定与其说是把国有企业推向市场,倒不如说是双轨妥协的产物。在《公司法》制定过程中就存在着当时的单一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国有企业是否应纳入到公司法调整范围的问题。既要维持公司的社团性质又要承担国有企业改革的任务。而且,一人公司(个人投资)的历史中断,意识、机制尚不成熟。只好确认国家投资的独资公司而否认非国有的一人公司作为解决问题的办法。国有独资公司引发的制度缺陷自然很明显。5尽管国有独资公司在《公司法》中有专章规范,但其基本游离于公司法治之外。给公司法理论上以巨大责难及造成实际操作上困难。其一,在《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情况下,并无任何针对滥用公司人格而侵害权人利益情况制度保障;按第66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决策无法独立,不仅无股东会而且决策机构是被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部分股东会的职能,同时公司的重大事项亦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由此可见,国有独资公司没有半点独立人格。其内部权利制衡机制趋于无。仅在《公司法》第67条规监事会由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人员参加,并有职工代表参加。从监事会组成来看实际上是外部监督,并且在实践中哪个职工代表敢监督董事会呢?因此,国有独资公司无法体现现代公司制度的优越性,只是形式上承担了“有限责任”、减轻了国家的负担。其二,具体适用上问题多多:对一人公司的变更设立未明确置以可否,对全资子公司的规定未明确置以可否,按公司法的精神, 公司成立时两人以上设立,应不承认非国有一人公司,但是外商独资企业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设立,对外商独资公司设立矛盾。如此之模糊的立法如何操作得! 再次,前文已谈到双轨立法多有重叠,除此之外,许多市场呼唤的企业形态却无法可依。虽然这不是“双轨制”的必然结果,就立法盲区而言,现有企业法体系难辞其咎。其一,一人公司问题。公司法立法时,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企业形态一元化,商事公司被挤出了我国经济生活,商事公司传统已无从谈起,对商事公司的本质 及其对内对外关系缺乏足够的了解,法人人格与股东人格难以真正分离。一人公司也就没有合法身份了。国内也有学者站在西方国家公司立法的发展趋势提出我国应设立相应规范。6其二,我国现实的经济生活呼唤有限合伙与两合公司。当初之所以未规定法人合伙人,主要是因为法人的有限还是无限责任问题7.实际上有限无限是相对的,法人与自然人一样均以自己的所有财产承担责任。从逻辑上讲应当允许法人在合伙中承担出资额内之责任,也即允许有限合伙与两合公司的存在。同时,像高科技创业投资这种高风险低流动的领域也应允许普通合伙人(创业投资家较少投资)与有限合伙人(主要投资者较多投资)共同投资。8其四,无论我国企业法还是公司法均以单一企业为调整对象,而并没有对关联企业全面调整的规定。我国涉及企业集团的单项立法主要是国务院制定的一些行政法规及其部委局制定的一些部门规章,且内容多涉及企业集团的组建与管理。这使得企业集团法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强烈的行政管理法性质,是原有经济体制在立法上的反映。事实上,从单一到关联是企业(公司)制度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的子公司,孙公司从属公司,控股与被控股公司等企业形式(尤其是国企转制后)大量存在,问题也很多。法律制度上理应作出相应应反映。 二、 两种“单轨”企业法分析。 (一)我国过去延续下来的按所有制性质分类的企业法和企业制度,适应传统集中计划经济和产品经济,适应某种传统意识形态的要求,但却不适应市场经济。这一结论性的看法,在此仅作简要说明。 首先,国有企业相对于自然人股东其固有缺陷是明显的。既缺乏利益化人格化的所有权主体,又缺少较合理的监督。9国有企业的一切财产属于国家,企业所有权主体为国家,可现实中国家所有权的分级所有却导致了国有财产所有权行使的国家缺位政府越位,而理论上的所有权主体即全民从未行使过所有者权利,也无法行使。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转机条例》的规定,国有企业几乎拥有了所有者的一切权能。面对企业经营权的扩大,相应的监督机制并为出现,各类国有产权代表、所有者行使所有者职能时,既没有所有者用好其控制权的充分激励和责任,又不受所有者用好其控制权使用方式的有效监督和制约10.我国现行体制是由政府主管部门对国企经营者进行监督,这样的外部监督由于没有投资等利益关系,必然其积极性公正性无法保障。 其次,集体企业法的规定也存在类似上述问题。我国的集体企业主要分为乡村和城镇集体企业,具体又有:农村供销社、信用社、合作社发展的所谓大企业、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办的集体企业、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主要为解决就业社会问题而出资开办的集体企业、个人投资合伙投资而办的挂靠式集体企业等。他们有着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共同管理的特征,同时也共同地产权不清,实践中企业所有者与企业共同地分离。我们知道,如今相当部分的集体企业是由最初的投资者设立,经过多年的共同劳动积累而成的。在经营过程中如企业的职工的离岗加入、企业的解散倒闭等一些问题,冲击了集体企业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的企业财产制度。我国宪法把集体经济当作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农村供销社和信用社曾一度被国有化,无异于是对入股者投资财产权的剥夺。不仅如此,在税收方面的优惠与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的要求不符。 再次,“三资企业法”的缺陷也很多。其一,三资企业法赋予了外商投资的企业超国民待遇。《中外合资企业法》中的外资企业投资者既可以是外国的公司、企业也可以是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而受《公司法》的限制却排除了除国家外的其它主体独资设立公司。《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商可以 合同先行抽回投资,可以设立契约式的企业,可以办成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办成合伙企业。我国国内连法人合伙都未得到法律确认,等等。其二,外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十分模糊11.如在外经贸部1995年制定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一条,在设立时中国个人不可设立,且不能认购外国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但可以购买已发行的股票,不知原因何在。其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及财政优惠更是数不胜数,可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八条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等等。 (三)上述企业全部公司化并非无懈可击。国有企业改革问题首当其冲。在93年《公司法》颁布以后,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工作全面铺开。国企改组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似乎在国家所有权转化为国家股权后,就能建立起股东会、董事会、监事相互制衡而又统一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似乎国企从此走出困境了。事实上由此产生的一系列问题,让我们开始了对国有企业的全面股份制改造的反思。国家授权的部门或机构相对自然人股东与人之间无利益驱动使得国有股缺乏人格化的股权代表,而且国有股的三层运营模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经营机构、营运的企业)导致委托成本过高,还有国有股在证券市场上的流通问题也是一大障碍12.亦有学者将国企目前效益不好机制不顺的原因归于:政府和传媒对公司法的宣传力度不够,经营者和政府的公司法的意识较薄弱,未贯彻好《公司法》。13实则不然,大量的国有企业因为经营性质、经营目标不同而属于特殊行业,不宜改组为公司形式。这样企业至少包括以下三类。第一类是自然垄断行业的国有企业,由于其在国内不存在竞争,由垄断带来的利益较之竞争的利益更高,不能完全按照市场运作第二类是属于公益性的国有企业,它不以营利为目的,像铁路、邮电、煤气、自来水、电力等行业。第三类是由于产业政策的需要,暂时需要由政府控制经营方向和经营规模的产业,如烟草、电信、银行、航空、保险、汽车、等行业。 另外也有学者根据产权学派的产品分类理论,认为凡属于公共产品、自然垄断产品、以及长期性资源配置的经济部门,其投资都应该由政府提供,因而这些行业或部门应属于非竞争性的。这样的“公司”正如前文所述只能是给理论和操作徒增困难。 集体企业全面股份化也值得探讨。集体企业在所有主体上类似国有企业的单一主体而更多的存在交叉重合,甚至由于多年来的变迁而无法确定某些集体财产的所有者。即使能够确定所有者的,如乡镇企业属于特定社区参与投资的全体农民所有,城镇集体所有企业属于本企业职工所有,由于不少股权凭证消失或社区内人口增加或减少而导致股民不清乃至职工的上岗下岗造成企业产权问题的集体企业的股份化改造非常艰难。 同时,谁又能否认股份合制企业不是公司制度的一种修正呢?股份合作企业既不是完全股份制的公司,也不是合伙企业亦不是合作企业。这样一种劳合与资合相结合的企业形态,按照《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企业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仍然以企业全部资产承担责任。它是我国企业形态的一个创作,由多个股东合作投资并共同经营的企业。在投资方式上与股份制相似,而从经营管理上它又与合作制企业相似。介乎于股份制与合作制之间,而又兼有二者优点。股份合作制企业较长时期内注定要以一种独立的企业形态与其他企业形态平起平坐了。 三、 新时期我国企业法何去何从16 据上文所述,原有的双轨立法不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两种单轨也难堪重担。鉴于此,只有将企业法与公司法重新整合,共同规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市场主体,以公司法作为一般企业法,根据企业的性质特别立法。可将其称为“新双轨立法”。 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并非唯一出路。一部分国企以非公司的国有企业形式参与经济活动更合适。可以也必需由国家收回所有权,并由国家承担无限责任。在此国有企业的界定应该明确。国家对企业的出资以由过去的“所有”演变为全资、控股、和参股等多种形式。因此,国有企业应该强调绝对资本联系和依特别法取得企业控制全的方式。国外界定国企大致有三种:一是国家绝对所有即全资或资本超过百分之五十;二是相对所有即资本比例不足百分之五十但已有资本联系可以直接控制的;三是即强调资本联系又强调国家依特别法直接取得企业的控制权。17如日本的国有企业包括直营事业、特殊法人、第三部门(受私法或民商法调整的公私合营企业)及具有类似国有企业地位的民营企业(如红十字会、政府授权经营公用事业的私营企业)四种。其中,直营事业、特殊法人又按中央地方划分为两类。直营事业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直接经营管理的企业,中央经营的领域为邮电、造币、印刷、国有林业、酒类专卖等“五现业”。而地方政府直接经营的企业又称公营事业,经营领域并不受限制,其中自来水、工业用铁路运输、汽车运输、地方铁路、电力、煤气等7项为法定事业。特殊法人是指依专门法律设立的国有企业法人,在日本包括公社、公团、事业团、公库、金库、特殊银行、营团、特殊公司和其他特殊法人。第三部门是指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民间企业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政府在其中的投资超过25%.其领域涉及观光娱乐、流通、交通辅助设施、土地开发等。另外,日本有两种非公共企业一是认可法人,系由民间倡议设立,经国家特别批准 成立的法人。另一种是国家授权私人经营的电力、煤气、地方铁路、公路运输、航空等企业,他们在价格、经营方式和经营领域等方面要受政府的控制。18 通过以上论述简要总结出,国家对企业的控制模式分为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四种形式。其中国有企业单独立法即《国有企业法》,而其他三种公司均由《公司法》来调整。同时,集团公司等关联企业必须纳入《公司法》调整范围之中。这样我国便形成了以《公司法》为核心企业法,以《国有企业法》《股份合作企业法》《集体企业过渡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为两翼的企业法体系。不难看出新的企业法体系划分兼承了组织法的要旨。以企业的责任承担、组织形式作为统一的分类标准,企业形态与企业法律形态也趋于统一。 企业研究论文: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问题的研究 企业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是对干部在任时的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的审计,一般分为先审后离和先离后审。目前我国正处于廉政建设的关键时期,国家也加大了对企业领导干部的审计力度。但是当下这一制度的运行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导致我国的审计工作整体效果不佳。 1 当下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当下对于企业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着很多问题,极大的阻碍了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影响了审计的整体效果。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审计人员及资金不足。对于企业干部的经济审计,需要对干部在任时的部门或、单位的财务进行审计,这是一项较为繁重的工作,目前被审计对象偏多,而审计人员相对较少,这导致了当下审计人员的工作压力较大,而企业领导的调任、离职等不确定性因素较多,审计部门难以对审计需要的资金及人员进行年前计划,对于审计工作的开展带来了更大的困难。 (2)审计效率不高,经济责任不明。在目前企业内部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总会因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审计拖延,影响了审计的效率。一般原因主要有:领 ! (3)审计的结果不公开。这是目前审计工作中较为重要的问题,也是人们关注的重点。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后,审计的结果如何,往往不进行公开,人们难以了解到事实的真相,严重影响了人们对政府、对执政党的信任。 2 加强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策略 面对当前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必须要采取合理的对策解决这些问题,加强对审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在审计中要保证对每个企业的关键人物进行审计,避免领导干部利用自身权力对企业的经济利益造成破坏。目前国家较为重视审计工作,但是还应该加大对企业领导干部的审计力度,加大资金投入和人员投入力度。同时要遵循审计内容及其对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表1所示。 加强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还需要明确经济责任,提高审计效率。在经济责任审计中,要分清现任领导与前任领导的责任,对企业的整体财务状况进行调查,在调查中考虑到可能影响审计工作开展的各项问题并进行解决,最大限度的防止审计的拖延。 除此之外,还应当控制审计过程,对整个过程进行监管,确保审计过程的公正公开,确保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审计人员在工作开始前要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对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的背景进行了解,将需要审计的内容列出来,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审计方案,然后再根据方案进行审计工作;在工作中,要对领导人员进行谈话,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对企业的财务资料进行检查,留存相关的证据,并做好对整个审计过程的记录工作;审计工作完成后,需要得出审计结果,制作审计报告。审计结果必须要根据审计工作得出,并要有相关证据予以支持。同时为了保证审计得到相应的监督,并且也能够为后面的领导人员提供参考,必要时需要对审计结果进行公开。 当然,在不侵犯个人隐私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开审计结果本身是有必要的。此处的公开,不限于在必要的情况下公开,而是对社会大众公开,充分利用人民大众及社会舆论的力量,对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同时也对现任的部分领导人员予以威慑,以改变当下企业中的不良风气。 除了公开审计结果,还需要加强对审计结果的应用力度。对企业领导人员的审计本身就是一项耗费人力物力的工作,因此要尽可能的使审计工作发挥最大的价值。而将审计结果加以运用,便能够实现这一目的。对企业领导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不只是为了监督领导人员,惩罚一些作风不好的领导干部,而是应当将审计作为一种选人用人的手段,选取作风良好的人员作为企业的领导者,通过对领导人员的审计实现廉政建设,促进良好的社会风气的形成。 3 结 语 总之,对于企业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是目前廉政建设中的工作重点。当下这一工作在开展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实现廉政建设,改变企业内部领导阶层贪污腐败的现状,需要加强对审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遵循审计内容及其对象的相关规定,加大资金投入和人员投入力度,对整个过程进行监管,确保审计过程的公正公开,明确经济责任,提高审计效率,公开审计结果,并且加强对审计结果的应用力度。这样才能真正加强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力度,促进社会廉政风气的形成。 企业研究论文:制造企业供应商管理风险控制的研究 经笔者研究分析,现阶段,制造企业供应商管理风险主要是供应链风险管理,随着制造企业竞争环境越来越激烈,企业想得到更好的经济利润,就需尽快的适应当前的市场环境,就必须加强对供应商供应链风险管理控制,完善的供应商管理工作,充分企业供应商队伍的稳定和可靠,促进制造企业可持续发展。笔者将从:制造企业供应商管理风险分析、制造企业供应商管理风险控制的有效措施,两个部分进行阐述。 一、制造企业供应商管理分析 经笔者研究,部分制造企业在供应商管理方面还具有许多不足之处,首先由于外部环境限制,我国制造企业对于供应商管理还未形成一定制度,各项体系的构建缺乏完善,最终限制供应链管理工作难以开展;其次是制造企业协同意识不足,未能与供应商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且对供应链管理工作的认识不足,未能建立起有效的共享平台,无法将供应链与企业之间的核心竞争力有效整合在一起。综上,我们发现制造企业在供应商管理工作的开展上明显力度不够,不能对供应商供应链风险给予有效防范,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企业发展,为企业今后的可持续化道路造成不少障碍。 二、制造企业供应商管理风险控制的有效措施 综上,笔者对制造企业供应商管理现状进行了研究分析,为了促进制造企业供应商管理工作的开展,企业必须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例如,构建合理的供应商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模、采用适当的供应链管理模式、加强供应链管理基础建设等,为制造企业供应商管理工作的开展给予一些建议以供参考。 (一)构建供应商管 理绩效综合评价模型制造企业要想控制供应商管理风险的出现,首要任务是构建一个合理的供应商绩效综合评价模型。该模型的建立实际上是对供应商管理工作予以规范,提高供应商管理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制造企业而言,要建立一个合理的供应商管理综合评价模型,还必须制定一系列管理制度,为绩效综合评价模型的构建奠定重要条件。要控制供应商管理风险,做好供应商评价选择工作是十分关键的,选择的好坏对采购物品的质量和成本有着直接的影响,能在企业生存与发展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此外,制造企业还必须加强与供应商之间的沟通交流,对供应商管理工作给予充分重视,确保供应商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总的来说,供应商管理风险的出现与制造企业管理不当有直接联系,企业要想降低供应商管理风险的出现就必须加大管理力度,做好沟通交流,建立有效,合理的供应商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模型,以此促进供应商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充分降低管理风险,使制造企业与供应商之间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为制造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增添一臂之力。 (二)采用适宜的供应链管理模式 综上,笔者对制造企业供应商管理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发现供应商管理风险主要来源于供应链风险。据此,要想降低供应商供应链风险的出现,制造企业必须构建适应于企业的供应链管理模式,由于制造企业经营特点及发展规划与其他企业不同,那么制造企业在建立供应链管理模式时必须对企业自身特点足够了解。在这里,笔者将以某大型超市为例,该超市实行的QR供应链管理体系,该体系是通过EDI等信息技术来实现订货补货等经营信息的交换,该超市利用该体系大大缩短了交货送货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为超市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从这个例子不难看出,只有对企业自身特点充分了解,才能构建相适应的供应链管理模式。而对于制造企业而言,他们必须根据企业特点,建立核心企业供应链体系,制造企业供应链的建立必要以经济实力与竞争力为核心,将信息技术应用其中,建立一个范围相对较小的资源共享平台。实际上,核心供应链管理体系的建立不论是对于制造企业本身还是供应商本身,都具有一定益处。对于制造企业而言,核心供应链体系的构建加强了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联系,将欺诈等不良行为的出现。另外,对于供应商而言,供应链体系的建立能让制造企业与其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对其业务的拓展,规模的扩大,经济效益的提高都具有重要作用。不过,核心供应链的建立对于企业信息化程度要求较高,它必要以严谨的科学技术为主,以防共享的资源被违法利用。事实上,制造企业在供应链体系的构建上完全可以选择由第三方服务公司提供信息交流平台的ASP模式,该模式充分应用了信息技术的优势,充分拓展供应链范围,实现资源信息共享,大大降低信息平台日常维护开销,同时也能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及时变更供应伙伴。 (三)加快供应链管理基础建设 良好的供应链管理基础是供应链管理工作开展的重要前提,适宜的供应链管理模式的构建也离不开供应链管理基础建设,因此,如何加快供应链管理基础建设成为制造企业必须解决的问题。实际上,部分制造企业在供应链管理基础的建设上已经取得了些许进展,他们将信息技术引用其中,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例如,海尔集团,在供应链管理基础建设方面加大了投入力度,选择的mySAP供应链管理体系,该体系包括了物料管理、制造计划、销售与订单管理、财务与成本管理等多个信息模块,该系统实施后,海尔集团逐渐完成了信息同步的建设,极大的提高了供应链的反应速度与准确性。海尔集团的成功为其他制造企业也带来了发展契机,部分制造企业开始复制海尔集团的成功之路,加强信息化建设力度,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推进了供应链管理基础建设效率,也大大缩短了工作流程。上述,笔者提到制造企业可以通过ASP模式来开展供应链管理工作,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能促进制造企业供应链管理体系的建立。制造企业要想控制供应链管理风险,还要对自身企业准确定位,充分挖掘自身优点,加强与供应商之间的互动交流,与此同时,制造企业应注意发展自身的企业文化,努力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形成品牌效应。 (四)对供应链管理体 制进行长远合理的规划 供应链管理风险的控制离不开供应链管理体制的建立,制造企业应根据自身特点构建一套有效的供应链管理体制,并对其进行合理规划,为制造企业供应链管理工作的开展奠定重要基础。以龙岩卷烟厂为例,改企业为了适应市场环境变化,有效构建了供应链管理体制,并对其实施长远合理规划,从而达到快速响应客户需求的目的。供应链管理风险的控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它需要制造企业上下的共同参与,制造企业要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一席之地,就必须对供应链风险加强管理,与供应商之间形成了一种长期稳定的关系,大大减少采购成本,实现了制造企业的长效发展。此外,制造企业还必须大量吸纳人才,并对在职人员实施相关培训,树立良好的风险管理意识,为供应链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条件。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笔者对制造企业供应商风险管理现状进行了分析研究,从中发现不少问题,为了改善管理现状,制造企业必须及时转变管理观念,加强与供应商之间的联系,构建良好的供应链管理体系,顺应时代的发展,把握住发展机遇,充分提升制造企业自身竞争力,对供应链管理体制进行合理规划,为制造企业树立良好形象。制造企业领导必须加强对供应商管理工作的重视,加大管理力度,重视管理人才的培养,为企业良好供应链管理体系的建立创造基础。 企业研究论文:企业员工能力评价模型研究 [摘要] 科学评价员工的能力对于有效配置员工,帮助员工提高自身综合能力,进而不断的提高组织绩效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能力模型共生关系整体能力潜能力 人力资源管理的最高理念就是做到“能岗匹配”,但是我们如何对员工进行科学的能力评价并且帮助其能力的成长方向与企业目标保持一致呢 ?目前在很多企业中对员工的能力评价方式存在着很大的主观性,在此,我们探讨一下如何更加客观有效的对员工能力进行评价。 一、能力模型的建立 在本文中,我们采用浙江大学王勇(2003)博士在其博士论文中对企业员工能力的划分的观点,将员工个人能力元素分为五类:(1)价值,品质与特质能力元素。这类能力元素主要是与个人价值观、个人品性等相关的能力元素的集合。如:正直诚心,责任心等;(2)情感能力元素。指调整和控制个人感情和心绪,以满足工作和需要的能力。如:抗压能力、自我控制力、毅力等。(3)行为能力因素。这类元素大多属于情绪能力的范畴。如:团队合作、成就动机、人际交往等能力因素。(4)知识技能能力元素。这类能力元素包括同工作相关的各种信息知识、程序性知识与经验性知识等。(5)元能力。这类元素不仅是具有高度通用性的能力,而且是形成其它能力的基础,使得整体能力呈现非线性增长的能力。主要包括自我发展能力、学习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等。 对组织变革来说,关键的问题不在于现有能力的大小,而是在于提高能力的难易程度。能力的提高取决于决定能力的各种要素,以及改变这些要素的难易程度。我们将影响能力的因素构成能力成长模型。 不同性质的工作在五个维度上的能力具体要求不同,且每一能力维度在工作中都是不可缺少的。不同能力维度之间不存在替代关系,也就是说某一维度上能力的不足是不能用另一维度上超常的能力予以弥补的。个体在工作中表现出的综合能力是各维度在特定结构关系下平衡后表现出的结果。我们将能力维度之间的这种关系称为共生关系。现实中个体所具有的能力结构不一定恰好同工作要求的能力结构完全吻合,所以个体相对工作而言的综合有效能力,是由个人能力中最弱的能力维度决定的,类似于经济学中的木桶原理。可以推断,在个体能力中,较强能力维度中的能力元素,由于受维度能力元素的制约,存在部分富余,富余能力是作为潜能力存在的,对现实工作业绩没有增量影响。这部分能力也不能弥补其他维度能力的不足。因此,我们提出以下观点:如果某一能力维度水平低于工作对其的要求,那么该能力维将抑制其它维度的能力的发挥,企业在评价企业员工的能力时,不能只考虑员工的知识和技能,应该从以上五个维度对员工进行科学评价,然后根据评价结果,为其选择合适的岗位和合适的培养机制,以帮助员工提高个人的综合能力,适应组织不断发展变化的需要。 二、基于能力维度间共生性质的整体能力水平评价法 现在我们讨论基于各能力维为共生关系的能力水平评价法。 我们用β1,β2,β3,β4,β5分别表示具体工作所要求的任职者在五个能力维度上的能力结构系数,且,对n位任职者的各项能力维度的考评结果为Xij,Xij表示对第j位任职者的i能力维度的考评结果。据此求出第j位有效的综合工作能力步骤如下: 1.将任职者的各维度能力评价分值归一化,求出各任职者的实际能力结构。 2.计算任职能力结构同任职要求结构之间的偏离度找出偏离最大的能力维度。 偏离度θij=βi-βij,选取最大的偏离度。 3.根据任职者在最大偏离度θ*ij对应的能力维度i上的实际得分Xij和任职要求能力结构系数对任职者各维度的原始评价值进行修正,计算出各维度的有效能力分值;假设第j位任职者最大结构偏离的能力维度对应的认职要求结构系数为β’,。任职者在该能力维度的实际得分为Xij,可以计算出修正后的各能力维度的分值X*ij: 4.根据各能力维度的修正分值,以及能力结构系数,综合得出最终整体分值,即:效能水平评价值。 该方法能够反映能力维度之间的这种复杂的有机关系,相对传统的简单加权法,该评价方法的优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1)使得最终能力评价结果能够真实地反映任职者的效能水平。 (2)很好的反映了不同能力维度之间的互补共协作用。(3)对任职者能力的发展有很好的导向作用。 三、小结 组织的首要目标就是不断的提高企业的绩效,即不断的提高组织的能力,而组织的能力是以组织成员的个人能力为基础的,因此,提高组织成员的个人能力应作为组织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组织应在对员工能力科学评价的基础上,发现制约员工能力发展的瓶颈所在,并为其提供培训或者其他的学习机会,发展导致其综合能力下降的某一维度的能力,以提高其工作的整体能力。这对不断提高知识经济时代的企业竞争力、国际竞争力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与深远的意义。 企业研究论文:谈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研究 摘要:中小企业的发展在我国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也受到更多的关注。本文首先根据中小企业的特点。分析了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最后提出了加强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的对策,希望能够达到银行与企业共赢。 关键词:银行 中小企业 贷款 风险研究 一、中小企业贷款的特点 (一)贷款额度小。由于中小企业的规模较小,所以融资需求额度一般都在几百万左右,其中以100万元以下居多。 (二)时效性要求高。中小企业一般没有稳定的市场,一旦发现商机即向银行申请融资,而且需要银行在规定的时间内办妥。 (三)期限短,频率高。中小企业贷款一般为短期,主要用于流动资金的周转,且受市场变化影响大,贷款的频率明显高于大企业。 (四)贷款价格敏感度低。中小企业的流动资金周转快,资金运用效率高,一般能接受银行贷款利率的上浮。 (五)产品需求日益多样化。中小企业对银行的产品需求包括存贷款、资金结算、票据承兑、贴现、保函、信用证、出口议付和银行卡等,其中贷款涉及到动产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国内信用证、私营企业主个人财产抵押贷款等,有进口业务的企业还对打包贷款、保理、福费庭等贸易融资业务提出了需求。 二、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 (一)道德风险。部分中小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和管理人员素质较差,信用观念淡薄,他们往往会利用银行掌握的信息不对称,从银行套取贷款,进而设法逃废银行债务。 (二)信用风险。信息不对称严重,征信困难,大多数中小企业财务信息透明度不高,银行难以对其实际经营状况和将来的盈利前景做出准确判断。这主要是因为中小企业经营透明度低、缺乏规范的会计制度;另一方面也是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小,经营方式灵活,生产的不确定性大。 (三)制度风险。从历史背景看,我国中小企业主要来源于五种渠道:一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发展起来的国有小企业和集体企业。二是乡镇企业。三是一些机关和企业开办的三产企业。四是私营和个体企业。五是近年发展起来的民营高科技企业。从企业属性上看,有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等,而且民营中小企业占比较大,但大部分企业没有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有的企业虽然进行了体制改革,但流于形式,许多中小企业成分复杂、产权不清、因此银行贷款给这些中小企业所面临的风险大。 (四)经营风险。许多中小企业设备工艺落后,科技含量不高,产品研发能力弱,产业层次偏低,竞争力较弱,对市场波动承受较差,经营状况不稳定。 (五)管理风险。众多中小企业仍停留在传统的经营管理层面。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生产经营偶然性、随意性较大,存在不同程度的管理混乱现象,如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或有章不循;财务不实,报表失真,成本居高不下;人心涣散、员工流动性过大等等。这些对企业法人和管理人员提出了严峻挑战,如果不能有效改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则直接威胁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六)市场风险。大多数中小企业规模小,企业生命周期较短,抗市场风险能力较差,这使银行等外部债权人承担着过多的市场风险。特别是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使中小企业原有的竞争条件发生变化,一大批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将进入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提高整体素质的阶段。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后活力大大增强,外资经济非常活跃,市场竞争更加激烈,而中小企业资本金少、资产规模小,更易受经济周期波动的影响,中小企业这样一来存续的变数进一步增大。 三、对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管理 (一)设立单独部门,财务独立核算。为适应小企业金融服务独特的需求和风险控制的要求,建议商业银行设立单独的中小企业业务部门,专职负责中小企业业务,专门负责开发潜在的客户。同时对小企业金融业务进行财务的独立核算,以真实、全面、及时地反映小企业金融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内部决策提供有效的参考信息。 (二)建立集中管理式、流程化的作业程序和高科技的管理系统。借鉴国外银行有效的管理及作业模式,在小企业金融业务的销售管理、业务审批和贷后管理等方面采用集中管理式的、流程化的作业程序,以提高业务运营效率和降低业务操作成本。 (三)变商业性担保为政策性担保。当中小企业符合政策扶持要求,但融资担保品(额)不足时,政策性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以保障中小企业得到商业性金融机构的融资。如果在信贷期间产生风险,由类似于中小企业基金之类的担保机构为其履行清偿职能,清偿商业银行部分本金,并承担追讨欠款的相应职责,这也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性。 (四)小企业贷款与企业管理人员挂钩。许多中小企业从账面上看,并没有足够的抵押物,然而其法人代表和高管人员个人却有着充足的抵押物,这样中小企业在申请贷款时,其法人代表或高管个人财产也必须作抵押,承担无限责任,从而使得中小企业主的还款意愿增强,达到锁定信贷风险的目的。 (五)提供财务顾问服务。银行用自己的信息、人才和技术优势,直接参与中小企业的融资项目的决策和分析,信贷资金的使用和结算,原材料的采购和产品的销售等,充当中小企业的财务顾问,为中小企业提供综合性服务。一方面,可以扩大银行的盈利来源:另一方面,可以提高中小企业的竞争力,从而降低银行融资风险,增强银行的盈利能力。 (六)控制融资额度,降低风险。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完全以中小企业融资需求作为决定贷款额度的惟一依据,而是要充分考虑到中小企业的自有资金状况和经营状况。一方面。可以根据中小企业生产经营中可以预见的收入流量来估算其还贷能力,并确定贷款额度:另一方面,银行可以根据中小企业自有资金数量确定一个贷款上限,只要融资总量没有超过自 有资金的总量,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就没有承担主要风险,对中小企业的融资约束就可以相对放松。 企业研究论文:我国企业财务舞弊的识别和防范研究 一、绪论 上市公司财务舞弊问题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一直客观存在,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从2008年ST宏盛到2009年立立电子,2010年胜景山河2011年紫鑫药业,再到令人震惊的绿大地案,这一系列重大财务舞弊案件不仅严重动摇了投资者对股票市场的信心,也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为解决上市公司财务舞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1年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并于2002年与经济贸易委员会共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06年2月15日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定48项《独立审计准则》,2007年我国开始实行新的会计准则,虽然已经形成了相关文件,但是效果仍不明显。财务舞弊阻碍了我国经济发展,使我们蒙受了巨大损失,已成为会计领域的突出问题,严重干预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因此,为了保障我国资本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研究和解决财务舞弊问题是当务之急。 二、我国企业财务舞弊的产生原因 (一)经济利益的驱使 上市公司通过提供虚假财务信息骗取投资者、债权人、供应商、银行和政府等利益相关者的信任,并因此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单位负责人有能力也有条件影响会计人员,为局部利益做假账,获取职务、薪金、股票升值等方面的利益。会计人员作为会计信息的直接生产者,为了自身薪金、升迁、奖励等利益,按企业负责人的授意制造虚假的财务信息。同时,我国目前处于买方市场困境下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为了一定的经济利益,不得不与上市公司管理层合作,出具虚假报告,甚至主动配合上市公司造假。 (二)会计准则、制度的漏洞与执行存在伸缩性 法律环境的缺陷是财务舞弊得以产生的关键性因素。会计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并有其自身的规律性,会计法规的制定建立在会计实践的基础上,不能与之相脱节,如果会计法规本身存在着缺陷,这就给相关人员进行财务舞弊留有余地。另外,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财务舞弊的手段越来越高明,会计准则不可能面面俱到,涵盖所有经济事项,这就为财务舞弊的产生创造了一个存在空间,而且会计信息提供者总是在规定的范围内选择有利于自身绩效或其他目的的会计政策。 (三)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 我国上市公司多数股权高度集中,股东大会一般由大股东说了算,形成一股独大,这样就给大股东造假留有机会。同时,董事会成员构成也不尽合理,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董事会成员和经理人员往往互相兼任,董事会不但不能监督约束经理层的行为,反而还常常与经理层共同操纵上市公司,并在种种利益的驱动下,肆无忌惮地造假。另外,由于监事会成员的身份和行政关系不能保持独立,其工薪、职位等基本都由经营者决定,难以担当起监督董事会和经营者的职责。 三、财务舞弊的识别 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在曝光之前,往往有一些征兆出现,分析舞弊者运用何种手法进行财务舞弊、如何识别财务舞弊的行为,对广大相关利益群体能起到一定风险和保障自身权益的作用。下面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识别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行为: (一)关注所属行业经营环境的突然变化 企业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如果发生剧烈变动,像市场需求大于供给、企业之间竞争加剧、原材料价格急剧上涨等,都会使企业难以适应突然变化的经营环境,导致经营业绩下降。如果在如此恶劣经营环境下仍能经营领先,利益相关者就应慎重看待其所披露的财务信息,分析其背后是否有财务舞弊。因为当企业面临巨大的压力时,企业为了能够规避风险,并且使自己在此次风险中脱颖而出,往往会不惜一切代价,进行财务舞弊。 (二)判断管理层是否存在“独裁”管理现象 近年来曝光不少财务舞弊案例后,总有些是由于企业管理层的独裁所导致的,即在某些企业存在管理层核心人员我说了算的情况,他们一般是企业的创始人、CEO或是核心人物,对于企业的经营管理,在企业面临一帆风顺时,通常会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在企业面临不顺时,这些管理者会通过财务舞弊来保护自身利益和企业的经营业绩。 (三)分析财务指标之间的勾稽关系 通常一个正常经营的企业,各项财务指标之间总是存在着一系列的均衡关系,但是如果像偿债能力指标、获利能力指标、运营能力指标以及它们之间出现异常变动,则表明企业有存在舞弊的可能。例如,公司销售收入大幅增加但销售费用却没有相应上升,或应收账款增长率远大于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则可能预示着企业有财务舞弊的行为存在。 (四)甄别经营业绩的真假 上市公司应密切关注公司的主要生产设备是否严重闲置、生产车间是否停产、存货数量是否大量增加等现象。如果这些现象单独或同时存在,报告期经营业绩却没有相应下降,则有业绩作假的可能性。应通过检查可疑的账簿记录、记账凭证、发票存根与发运凭证来查明已入账收入是否在同一期间已开具发票并发货。关注资产负债日后有无大额或连续的退货,并查明这些退货是否为年末集中“销售”部分,从而识别公司是否提前确认收入或虚构收入。[1] (五)关注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交易往往是企业掩饰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重要手段。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润基本上都体现在“其他业务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和“财务费用”等具体项目中。其识别方法为:第一,计算各项目中关联交易产生的盈利分别占项目总额的百分比和这些项目占企业利润总额的百分比,判断企业盈利能力对关联方企业的依赖程度。第二,分析这些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公正性。[2]例如,交易价格是否以市场的公平交易为基础,交易的市场价格是否存在非公允的方面,控制方对被控制方强制的内部销售价格等。同时,还应向公司的主管工商部门了解上市公司包括验资报告、股权转让备案登记资料等在内的相关材料,并应特别查询控股股东的工商登记资料,了解公司控制权的归属,以有效识别利用隐性关联交易粉饰报表的行为。 (六)慎析资产减值准备 分析报表时,尤应慎析上市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政策。一般而言,连续微盈且(或)近期有再融资目标的上市公司经常计提不足,而处于盈亏临界和处于退市边缘的上市公司有时会巨额计提。因此,对这类业绩指标脆弱的上市公司,首先宜将其计提政策与同行业或者相关行业进行横向对比,判断是否有异常,再分析其财务报告中是否对估计基础和依据进行详细披露。 (七)关注虚拟资产项目 上市公司年报中的虚拟资产项目应密切关注,若虚拟资产与正常资产相比比例较大,或虚拟资产增长速度(或相对变化速度)波动较大,则可能存在通过虚拟资产虚增利润。其特点是虚拟资产多记少摊。应重点检查各类虚拟资产项目的明细账,注意会计报表附注中虚拟资产确认和摊销的会计政策,要特别注意本年度增加较大和未予正常摊销的项目。[3] (八)借助现金流量进行分析 通过将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分别与主营业务利润、投资收益和净利润进行比较分析,以判断利润的质量。一般而言,没有相应的现金净流量的利润,其质量是不可靠的。如果企业的现金净流量长期低于净利润,则意味着与高于现金净流量的净利润对应的那部分资产可能属于不能转化为现金流量的虚拟资产,公司很可能存在报表粉饰情况。 四、我国公司财务舞弊案例分析――*ST冠福:2011年涉嫌财务舞弊 (一)背景资料 冠福家用因2010年、2011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均为负值而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更名为*ST冠福,其财务内控质量极差,早于2008年就曾因业绩快报与最终经审计数据存在重大差异而被深交所通报披露。公司董事会想尽快脱下*ST的帽子,用尽一切办法来挽救其财务状况,但是在2011年的财务报告中出现了财务舞弊现象,让本来就深处风险的冠福家用更加雪上加霜。 (二)分析 (1)虚增应收账款余额,虚增利润。根据*ST冠福2011年年报披露的合并口径下应收账款年末前五名单位情况来看,从第二名到第五名均为非关联方,涉及金额在数百万元不等,但账龄则均为“一年以内”(见表1)。 单一客户年末“一年以内”应收账款余额不应当大于该客户当年的采购总额再加上对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即一年内应收账款余额 (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根据该公司年报披露的合并口径下2011年前五名客户营业收入情况很难与应收账款前五名单位信息相对应(见表2)。 表1中名称为“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的客户在2011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590.72万元,且均为“一年以内”应收账款,假设*ST冠福向该客户实现的销售金额在年末时均没能收回来,全部形成了应收账款,考虑到17%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影响后,2011年中*ST冠福向该客户销售金额也不应当低于504.89万元,然而在对照着合并口径下的前五名营业收入情况表,可发现,504.89万元已远大于披露的第三大客户“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应的396.51万元销售金额,但事实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却未能进入当年营业收入前五名客户名单当中,所以我们猜想该公司有虚构应收账款嫌疑。 理论上讲如果*ST冠福在2011年中曾有过对外收购、并将收购对象纳入期末合并范围的话,有可能导致营业收入合并期限不是一整年,进而导致前述数据差异。但事实上这并不适用于*ST冠福,因为在其2011年年报财务报告附注“本年新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部分披露到“2011年度出资设立14家法人独资,公司拥有对其实际控制权,故自上述公司成立之日起,将上述14家公司纳入合并范围”,从中我们得知*ST冠福合并范围新增部分全部都是新设子公司,也即在被纳入合并范围之前都不会有营业数据,也就自然不会影响到营业收入与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之间的财务逻辑关系。 *ST冠福在年报中通过虚增应收账款余额,进而导致虚增资产、虚增净资产。通常债权人比较关心企业的偿债能力,企业能否按期还本付息直接决定着债权人的信贷决策。企业的偿债能力并不是孤立的,它是和企业的营运资金状况、资本结构状况等密切相关的。对于连续两年亏损的*ST冠福来说,*ST的大帽子压得他们很难翻身,所以他们可能会假想客户单位,虚开销售发票,编造销售合同,虚列应收账款,最后将虚列的应收账款和其他舞弊的企业对冲销账,以此来调高利润,粉饰财务报表,夸大经营成果。 (2)谎报应收账款账龄,少计坏账准备,虚增利润。而对于*ST冠福,从上述表一中应收账款第三大客户“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2011年末*ST冠福对其“一年以内”应收账款余额426.85万元,所以其2011年对该客户的销售金额不可能少于364.83万元,也已经超过了当年营业收入前五名客户中第四名“华润万家(万佳)有限公司”对应的347.53万元采购金额,从而可以看出这家客户截至年末金额高达426.85万元的“一年以内”应收账款应该有一部分是一年以上的。 所以根据这个现象猜测*ST冠福谎报了应收账款账龄,针对“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的426.85万元应收账款,不全是“一年以内”账龄,*ST冠福通过把应收账款都记到一年以内,进而导致*ST冠福少计坏账准备、虚增2011年利润。 (3)财务数据变动诡异,财务信息不真实。根据*ST冠福2011年财务报表,计算其财务指标,发现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等指标存在异常变动情况,对此现象进行分析(详见表3)。 根据表3营业利润在2011年9月至2012年9月,下降了967.19%,说明公司营业业绩急剧下降,然而在2012年9月至2012年年底,营业利润又急剧上升,在短短的半年内,公司不仅使得营业利润为正,还在2011年中报营业利润的基础上翻了大概四倍。2012年年末主营业务收入695,950,000.00元,2012年9月30日主营业务收入505,396,000.00元仅仅增加了37.70%,对于营业利润的变化是微乎其微。对比利润表半年之内的变化,2012年年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198,349,000.00元,投资收益4,264,230.00元,这应该是营业利润剧增的主要原因。 *ST冠福在2012年变更会计估计,投资性 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模式由原来的成本法变为公允价值计量,这一会计估计的变更也仅仅使*ST冠福增加了401万的利润,如此巨大的变化不仅使人产生怀疑,可猜想*ST冠福虚增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投资收益,进而虚增利润。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在2011年9月至2012年9月上升30.92%,然而筹资现金流量净额却下降87.15%,唯一的原因就是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增多。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出主要为偿还到期债务和支付现金股利。债务的偿还意味着企业财务风险会变小,但一个较短时期内,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占总现金流出比重过大,也可能引起资金周转的困难。股利的支付要考虑企业的支付能力,它可能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吸引潜在的投资者,增强筹资能力,但必须确保在股利支付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之间保留足够的现金来维持未来的正常运营,以实现未来的现金流量。对于*ST冠福在2011年9月和2012年9月应收账款没有减少,反而是增加了,所以推断*ST冠福支付了大量的现金股利(如下表4)。 但是根据表中数据,虽然股利支付是增加了,但是增加的幅度远不是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变动的幅度,这一点变动也有所疑问,可能存在舞弊行为。 (4)*ST冠福2011年度业绩预告及其修正违规披露。2011年12月21日,*ST冠福业绩预告,称:“公司在第三季报对2011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与上年同期相比扭亏为盈450万元至500万元’仍保持不变。”其中对参股公司上海海客瑞斯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的股权以公允价值计量增加投资收益3450万元,全资子公司“一伍一拾”连锁店预计增加亏损1400万元,控股子公司“五天”销售公司家用品业务预计增加亏损2000万元。 在12月份的业绩预告,可信度应该很高,公司一年来的经营状况在这时已经成形,变化应该不大。但是,2012年1月31日,*ST冠福的一则2011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却骤然大变,预计业绩为亏损7500万元至8000万元,这意味着至2011年底,公司已连续两年亏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4月25日,公司2011年年报,实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1.2亿元,再超预期。 从市场来看,*ST冠福股价自去年11月份起一路下跌。从后来披露的公司2011年年报看,定增解禁股股东丁志刚、江苏瑞华投资、任为民等都从股东榜上消失,也显示出股东对公司的预期早已不乐观。 *ST冠福由于会计核算不规范等方面的原因,对外披露的2011年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与经审计的结果存在重大差异,且未能向投资者及时披露2011年将大幅亏损的实际情况,未能及时提示公司股票交易存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给投资者带来了极大的损失。 五、根据*ST冠福财务舞弊案例,提出财务舞弊的防范措施 (一)针对应收账款舞弊,应采取的措施 (1)严格应收账款审计程序,加大外部监督力度。对于应收账款舞弊,审计人员可以对被审计单位的销售额、销售成本及销售毛利率进行分析比较,或者到被审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实地查看,对生产流程进行了解,更全面地对被审计单位应收账款情况进行审查,有针对性的审查是否有虚假销售和片面销售的舞弊情况。[4]查看金额较大应收账款余额的组成及发生,确定余额是否正确。其次抽查具体入账依据,审计人员一定要对购销合同进行认真的分析检查,对于不合常规或违规的交易,应该保持怀疑的态度。[5]应收账款函证是直接发函给被审计单位的债务人,以此来核实被审计应收账款的数额和发生业务是否真实正确,同时也是用来证明应收账款账面记录与客户记录是否相符。应收账款函证是为了证实应收账款余额的正确性和真实性,防止被审计单位及单位人员是否在销售业务中发生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2)建立健全公司应收账款治理结构,形成各个方面的相互制约。目前在我国市场上普遍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就是领导者追求企业产值和利润最大化,但是忽略了实际管理和营运的状况。*ST冠福只确立了每年的产值、利润、产量这些目标,没有明确的提出应收账款管理的目标,公司片面追求利润,而忽略了应收账款管理、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性。所以企业应该建立应收账款流程:应收账款资信调查控制应收账款签订合同控制应收账款核准控制应收账款记账控制应收账款清理控制。[6] 在签订应收账款合同之前,企业向社会信用咨询机构查询购货方信用情况。建立动态的客户管理系统,负责客户的信用调查、组织信用评估。根据客户的信用情况确定货款的结算方式,决定是否赊销及赊销的金额等。然后与购货方订立详细的购销合同,应收账款购销合同经过公证部门鉴证后,将合同副本(或复印件)送交会计和仓库部门,据以检查核对,办理结算和发货业务。再次对应收账款进行核准,应收账款以核准的销售发票和发运账单等为依据进行记录。 同时应建立监管机制,形成各个方面的相互制约。赊销商品经过单位负责人或授权核准人员的核准才能签订销货合同;对于单位接受客户的票据,要经过会计主管人员的审批,需要贴现应收票据时应经过主管人员的审批,应收票据的背书转让也应经过必要的审批手续等。应收账款总账和明细账账户要由不同人员根据汇总的记账凭证和各种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分别登记;由独立于记录应收账款的其他人员定期检查核对应收账款总账和明细账的余额;指定专人对应收账款账龄较长的客户进行催收,索取货款,保证企业债权得到回收;应收账款的各种贷项调整(包括坏账冲销、折扣或折让等)要经过会计负责人员的批准。 (二)针对虚假财务数据,应采取的措施 (1)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惩处机制。*ST冠福相关财务报表数据的不真实,相关会计人员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会计人员在相关领导人员的指导下,出具虚假财务报告,所以应该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体系。当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与企业利益发生冲突时,会计人员必须忠实履行岗位职责,诚信为本,不做假账,将国家和公众利益作为会计职业道德的最高准则。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情况建立检查、考核、评价和奖罚制度,并与岗位资格、聘任专业职务、提职晋级、精神与物质奖励结合起来。 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建立对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惩罚措施,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对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对发生会计信息失真的企业除了给予企业及主要责任人以罚款、通报批评和警告等行政处罚外,还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提供虚假会计信息而给投资者、管理部门等会计信息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会计造假者,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充分发挥法律对会计信息造假行为的震慑作用。 (2)完善会计岗位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外部监督机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要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 限,明确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人员的职责权限,并使之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实行企业内部控制有助于及时纠正和防止经营决策失误与经济舞弊,能够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加强财政、审计和税务等外部部门对会计行业的监管力度与会计造假的处罚力度,增加企业经营者及会计人员的违规名誉风险和违规成本,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大力发展注册会计师审计事业,全面推行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审计签证制度,明确注册会计师对会计信息审查签证的法律责任,对不负责或违反职业道德的注册会计师要制定严厉的处罚制度。 (三)针对违规披露,应采取的措施 (1)加强公司高管的诚信观与道德观。*ST冠福董事长林文昌、总经理林文智及财务总监张荣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披露虚假财务信息,隐瞒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风险。内部环境的重要构成要素――诚信和道德观,而*ST冠福财务报告的相关数据,肯定是相关主管负责人一手操控,高管间达成一致共识对外隐瞒,在财务报告中做手脚,对报表使用者提供了误导性的财务信息,可以说这是一种恶意的财务报表舞弊行为,也是高层管理者诚信缺失和道德沦丧的一种表现。因此,在公司管理中,高管的诚信与道德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ST冠福公司在对高管的任用时应重点考核其道德品质,保证高管的德才兼备。 (2)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强化公司管理,改善公司经营业绩,提高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质量,遏制财务舞弊。由于我国许多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很不健全,尚未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大股东操纵”和“内部人控制”等现象为违规行为开启了方便之门,从而损害了中小股东利益。如果再不加速改进公司治理结构,资本市场将面临很大困难。因此,要防范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行为,应从源头抓起,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抓起。第一,强化公司治理的内部机制,优化公司股权结构和董事会结构,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第二,加强公司治理文化的建设。上市公司内部,尤其是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应该有一个良好的文化氛围:公司健康长足的发展需要公司具有长期竞争意识,上市公司要培养核心竞争力,建立自己的竞争优势。第三,加强公司治理的外部机制建设;加快资本市场的法制化建设,提高证券监管效率,加大对舞弊公司的处罚力度,增加舞弊公司的舞弊成本,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舞弊行为的发生。 (3)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确保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在*ST冠福财务舞弊案中,相关出具的年度财务报告应该是经过外部审计单位的审查后出具的,但是在出具的报告中,我们仍能明显的发现其财务上的舞弊行为,我们则推断,相关事务所与企业之间形成勾稽关系,为了各自的利益,而为对方包庇,或是审计师的疏忽,出具财务信息有误的报告。 在政府监管之外,注册会计师更需要行业自律,进行自我监督。改善注册会计师协会人员结构,建立以注册会计师为主的协会,真正实现行业自律;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其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树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原则,不做假账”的行业理念,塑造“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形象。 六、结论 本文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总结财务舞弊的动机和原因,表明主要是由于存在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上的诱惑,以及公司治理的不完善造成了财务舞弊;结合*ST冠福财务舞弊案,列举了财务舞弊的主要手段,最后根据不同舞弊方式,提出不同治理舞弊的措施。 企业研究论文:体育用品企业实施品牌战略的市场对策研究 [摘要] 面对体育消费需求快速增长的国内体育用品市场,以及日益全球化的国际体育用品市场,我国体育用品企业还难以适应。因此,实施名牌战略,创名牌产品,已成为我国体育用品企业适应市场竞争、创造竞争优势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 体育用品企业 品牌经营 市场定位 产品对策 价格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居民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中国已成为全球最有吸引力的市场。我国体育用品业作为体育产业中最具产业规模的基础产业,其发展前景极为广阔。 迄今为止,我国体育用品生产企业达307万家,加之上游零配件配套供应商和下游产品经销商,我国体育用品企业共约408万家,世界上几乎所有的体育品牌在我国都有加工。“中国已成为世界体育用品制造大国”。大多数体育用品企业依靠其低廉的劳动力成本,主要靠来料加工,或承担国际间的生产任务,赚到的只是为数不多的加工费,我国不少产品在国际市场上采取低价竞争,大量的贴牌加工造成的损失无法估量。我们还应清醒地看到:在国际上受人民币升值、石油价格上涨等因素的影响,在国内受原材料、电力、劳动力成本、资金成本、环境等因素的制约,“中国制造”的低成本优势和地缘优势正在逐步弱化。这种品牌危机的存在已成为制约我国体育用品业发展的“瓶颈”,我国体育用品企业如果不尽快培育出自己的产品市场,形成自己的品牌产品,很可能会在这场“抢滩赛”中无立足之地。 一、我国体育用品企业品牌现状与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我国体育用品企业品牌现状 (1)品牌众多且竞争力不强。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中国仅福建一个省就有超过1000个体育用品的相关品牌,但根据美国相关机构的评估,中国最大的体育用品公司的品牌价值也仅及世界顶级体育用品品牌价值的7%左右。根据国家统计局普察中心提供的数据,我国各类体育用品制造企业中,销售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只有40家,企业规模大都只拥有100~500名劳动力,工业集中度低、规模经济不明显,并且各自为政,品牌竞争力不强。 (2)缺少名品。我国体育企业的品牌与国外体育用品企业相比,品牌价值和形象相差悬殊。从产品出口看,虽然我国有些体育用品企业产品占有世界市场的很多份额,但极少是以自主品牌进入市场的。我国体育用品企业进军国际市场常见的方式是低价销售,贴牌生产,很少创建自主品牌,培育的国际名牌就更少了。正因如此,中国是体育用品生产大国,却称不上体育用品品牌大国。 2.我国体育用品品牌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品牌差异化特征不明显。我国体育用品企业品牌差异化特征不明显。以福建运动鞋制造业为例,近年来虽然出现了“安踏”、“特步”、“匹克”、“别克”等一批具有较大生产能力和市场影响力的品牌,但90%的品牌以“运动休闲鞋”作为主打产品。品牌差异化的欠缺将使这些企业集中于同一市场中进行竞争,最终只能通过原始的价格战进行市场竞争,造成整体产业巨大的资源浪费。 (2)品牌文化竞争力弱。品牌文化内涵、文化底蕴是品牌产生巨大附加值的强有力支撑,也是提升品牌竞争力的强有力支撑。然而,我国体育用品品牌文化竞争力比较弱,大多数品牌尚未建立起被广泛接受的品牌文化。即使有一些已被市场认可和接受的所谓企业的品牌文化,也不一定与企业的行为一致。 (3)品牌的设计技术薄弱。目前,我国大部分的体育用品生产企业或通过与国际跨国公司合作,或自己在意大利和法国设立设计室,但仍以翻版、仿制为主,原创性的设计明显不够,各公司大多缺乏高水平的设计师。 (4)缺乏品牌经营发展战略。目前国内的体育用品企业数量多、规模小,许多企业属于体育用品的加工厂,并没有自己的品牌和市场。表现为许多体育用品企业对体育用品市场的开发缺乏长远战略的规划。 二、我国体育用品企业品牌经营的市场对策研究 1.商标对策 品牌就是商标,是附着在商品上的企业标记。在国际上商标被公认为最重要的知识产权,名牌商标更是如此。我国体育用品企业在创造和使用商标的过程中,要坚持“注册在先”的原则。企业在选好商标后,要迅速及时的注册登记,取得专利权。这样企业就有了一个走向市场、占有市场、走向未来的信誉载体。充分运用各种法律手段,防止商标被抢先注册、盗用和假冒,扞卫和保护自己的商标。 2.市场定位对策 市场定位是企业品牌经营的先决条件。目前,在我国体育用品市场上来自发达国家的品牌产品充斥着每个角落,国外体育用品企业在我国市场上的竞争已由最初产品、技术输出,发展成为资本和品牌的输出。目前的市场呈现出有效需求不足,几乎所有的商品都处于供应饱和状态。由于企业资源有限性,使企业不可能为所有的细分市场服务。每一个细分市场的规模,需求竞争状况不同,并不是任何一个细分市场都适合企业进入。因此,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必须依据自身资源的特点 开展调研,选择能发挥资源优势且规模适宜、前景看好的细分市场,就显得尤为重要。 3.产品对策 依据对我国体育用品企业的市场定位,我国体育用品企业目前在产品开发上应该主要面对中低收入者,应设计、制作符合我国和发展中国家消费水平的体育用品。国内体育用品企业要及时地应用体育科学技术的新成果,不断研制和推出“新颖、优质、价廉、环保”的体育用品。此外,开发新产品有利于充分利用体育用品企业的资源和生产能力,及时为市场提供适销对路的换代产品,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我国体育用品企业在开发产品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坚持多品种、系列化开发体育用品的原则;(2)坚持增加产品科技含量,提高产品档次的原则;(3)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求原则;(4)提高全体员工的质量意识,把制造无缺陷产品作为生产的目标,严把质量关,有缺陷的产品决不出厂。 4.价格对策 价格是市场竞争的利器,更是赢得顾客,树立品牌形象的手段。价格直接影响企业的收入和利润,价格对策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价格最容易引起社会各方面的重视和反应。企业要扩大销售、提高市场占有率、增强市场竞争力都离不开恰当的价格策略。价格对策的选择正确是品牌赢得市场的关键。 5.服务对策 服务更能关心消费者,影响消费者,是企业接近消费者最直接途径,对于提高品牌知名度作用很大。企业品牌经营必须要与“优质服务”相配套,因为向企业提供优质完善的服务对于企业创品牌具有重大的意义。首先,优质服务可以促进产品的销售,从而扩大企业及其品牌的知名度。其次优质完善的售后服务能减少消费者的错误购买、使用不当,能对各种问题进行及时的处理和解决,因而可以减少顾客的风险和损失,具有维护企业和品牌美誉的作用。第三优质服务可以增加顾客的利益,从而有利于提升企业和品牌的形象。 6.广告对策 品牌的知名度并非是与身俱来的,品牌的知名度、美誉度和高占有率离不开广告宣传,广告宣传已成为“创造品牌、发展品牌、保护品牌”的必要手段。广告能迅速有效地提高品牌的知名度。大多数知名企业都是依赖成功的广告对策达到占领市场的目的。体育用品的广告宣传具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通过电视、报纸、杂志、体育赛事、博览会、互联网、体育赛事或运动队冠名、体育明星等手段来宣传自己的产品,树立品牌形象,提高品牌的知名度,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欲望。 研究我国体育用品企业的品牌经营对策是主动顺应世界经济一体化潮流,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有效途径。并且有利于我国体育用品企业整体素质的提高;有利于优化我国体育用品业的资源配置和产业结构;有利于提高我国体育用品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企业研究论文:中小企业内生性互助联保融资模式的研究 【论文关键词】中小企业 内生性 融资 担保 【论文摘要】现代经济社会中的企业仅靠内部积累难以满足全部资金需求,企业必须选择外部融资。在信息不对称下,如何有效地规避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选择何种融资方式、所选方式能否取得资金等都是必须面临的问题。基于此,本文提出了中小企业内生性互助联保融资模式并加以研究。 一、文献综述 (一)国外研究 Stiglitz(1981)认为,由于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会引起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所以银行的贷款供给不一定是贷款利率的单调增函数,在竞争均衡下也可能出现信贷配给(S—W 模型)。这样,即使银行可贷资金有剩余,也不愿意按高利率放贷而使自己的利益受损,即在配给中得不到贷款的企业,即使愿意出更高的利率也得不到贷款。 Whette(1983)修改了“S—W模型”关于借款人为风险厌恶者这一假设条件,并认为,在借款人风险中性的条件下,银行的抵押品要求同利率一样可以成为信贷配给的内生机制,从而减少银行的期望收益。 Bester(1985,1987)的论文进一步讨论了抵押品在信贷配给中的作用。Bester认为,抵押品可以和利率同时充当银行分离贷款项目风险类型的甄别机制,即银行可以通过企业对抵押品数量变动的反应敏感程度来分离高风险和低风险的贷款项目。 (二)国内研究 王霄、张捷(2003)在上述国外学者研究的基础上,引入了抵押机制和企业规模因素,建立了新的理论模型,从而使均衡信贷配给理论更加贴近不同规模的企业在贷款可得性上存在明显差异这一客观现实。通过考虑贷款抵押品的信号甄别机制和银行审查成本对贷款额的影响,将借款企业(项目)的风险类型、资产规模与能够(愿意)提供的抵押品价值量相联系,从而使抵押品和企业规模成为了均衡信贷配给中的内生决策变量。 张杰(2000)从我国中小企业大部分是民营经济的情况出发,认为民营经济一时无法在国家控制的金融体制中寻求到金融支持。解除民营经济金融困境的根本出路在于营造内生性金融制度成长的外部环境。只有内生性金融制度的存在和发展才不致于损害民营经济可贵的内源融资基础。同时,他还认为民营经济发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在确保其内源融资机制的前提下,可发育内生性的横向信用联系。因此,鼓励民营经济自身出资组建金融中介机构势在必行。 林毅夫、孙希芳(2005)从中小企业在融资中依赖“软信息”的客观现实出发,得出结论:只有便于获取并处理“软信息”的金融交易主体才能克服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信息不对称难题。他们认为,非正规金融部门通过各种人缘、地缘关系较易获得临近的中小企业的信息。因此,在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方面具有信息优势,而正规金融的信息获取方式和信贷决策机制使得正规金融部门在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方面处于信息劣势。 二、我国传统担保模式简述 目前,我国担保机构主要有三种:一是政府出资建立的担保机构,主要面向符合政府产业导向、政府重点扶持的中小企业;二是行业协会性质的互助担保机构,主要服务于协会内部的企业;三是私人建立的商业性担保,服务的企业类型广泛。前两种担保机构带有浓厚的政府色彩,具有产业导向性强、进入的门槛较高、企业获得担保的门槛也较高等特点;第三种担保形式虽然不具有上述特点,但其担保很难得到银行的信用。 从传统的担保来看,担保机构自身经营也存在着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风险与收益不匹配。由于银行的优先权,对于符合要求的企业,其可直接采取信用、抵押、质押等措施向企业放贷,而真正寻求担保的,往往是那些经营状况不尽理想、资信程度低的企业,这就决定了担保机构承担着比银行更大的风险。二是担保筛选机制和担保模式存在严重缺陷。理想的担保机构应该是由大批专业人士组成,可以实现信息完全对称,而现实的情况并非如此。不管是政府性质的担保机构还是商业性担保机构,都不是纯粹的信用担保,而必须设立严格的反担保措施。但担保机构对风险的调查能力有限,并且不具有银行所具有的天然优势。所以,他们为了控制自身的风险,只有通过要求企业提供足额的抵押品等措施来补偿担保的风险,且抵押标的一般是厂房、土地、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而这些恰好是大量中小企业的软肋。因此,这种经营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担保机构存在的本来价值。 三、内生性互助联保融资模式研究 (一)内生性互助联保融资模式概述 中小企业之间内生性的互助联保融资模式,是由需要向银行贷款融资的企业自己寻找合作伙伴并结成联盟,集体向银行贷款的一种行为。在模式中,任何一家企业都由联盟内其他企业共同为其担保,如到期无法归还贷款,则需他们共同为其还款。相关主体关系如图1所示(虚线箭头表示银行向企业提供贷款融资,实线箭头表示企业之间的相互担保,承担连带责任)。 (二)内生性互助联保模式运作机制 如前所述,大量中小企业由于缺乏足够的抵押品或者规模较小等原因,被排除在了传统的担保贷款范围之外。但是,这些企业往往掌握有核心技术,或者具有独特的商业模式等等。因此,在内生性互助模式下,这些小企业会互相寻找合作伙伴,争取互助联保融资。在多重博弈后,会形成大量优质中小企业的“强强联合”。当然,也不排除一部分风险巨大的劣质中小企业“弱弱联合”,企图集体取得银行贷款然后联合违约的情况。这就需要进一步筛选,也就是银行的甄别。 经过前期企业之间的初步筛选,已经形成了“强强联合”或者“弱弱联合”。因此,银行的筛选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各企业是否满足基本的互助联保融资门槛,如企业前期经营状况、是否有重大违约记录等;二是组合的各企业之间的关系,是否均是独立经营法人,彼此之间是否存在互相参股等情况;三是企业的偿债能力考察。由于前期企业的自由组合,经过彼此之间的相互博弈,组合的企业大多经营实力、风险大小相近,这就是互助企业彼此组合博弈的信息发现功能,为银行的审查带来了规模效应,节约了部分审查成本。通过银行的审查,“弱弱联合”组合被剔除。 组合一旦通过银行审查,顺利得到贷款融资,组合内部的企业之间就会进行互相之间的监督,甚至在必要的时候,会对经营有困难的企业给予适当的支持和帮助,以减少其经营失败违约的可能。这样,中小企业联合起来,不仅共同联合争取到了贷款,更是将这种联合带到了整个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助于彼此的发展壮大。 (三)内生性互助联保融资模式中交易成本分析 对内生性互助联保融资模式交易成本,从企业和银行两方面来分析。从企业的角度来看,交易成本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筛选和监督合作伙伴的成本,由于都是中小企业的合作,如前所述,他们彼此的筛选比银行或第三方担保机构更具有针对性,更容易以较低的成本真实地了解对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前景等重要信息;二是申请银行贷款审查的时间成本,企业之间前期的彼此筛选,节约了银行审查的工作量,由于没有经过第三方担保,缩短了业务链条,有助于审查时间的节约和效率的提高;三是银行的贷款利息,由于没有通过第三方担保,企业不必缴纳额外的担保费用,这直接节约了企业的融资成本,即使银行会对这样的贷款方式作一定的利率上浮, 只要还在企业的预期融资成本范围内,这样的融资方式也为企业打开融资渠道带来了便利。 从银行的角度来看,交易成本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银行的贷款审查成本,相对于通过第三方担保贷款而言,在企业互助联保贷款模式下,银行的审查任务相对增加,但是收益也会随着所承担风险的增加而增长;二是贷款后的监督成本,由于企业之间利益的联动促使他们在贷款后有足够的动力互相监督和扶持,并且他们相互之间密切的业务往来也使他们有最佳优势做好彼此的监督工作。 四、互助联保模式实证检验 在我国,中小企业互助联保模式有初步的尝试。其中最成功的案例要数中国建设银行浙江分行和阿里巴巴公司合作推出的网络互助联保。只要满足:工商注册时间满18个月或企业主本人从事本行业5年以上;上年经营无亏损;3家或3家以上的企业组成一个联合体并承诺互相为联合体内其他企业担保,都可以申请贷款,贷款额度从3万元到200万元不等,如果一家企业到期无法归还贷款,则需要另外两家共同替第一家还款付息。 此业务一推出,得到了大批急需贷款融资而又苦于无法获得担保机构担保的中小企业的热烈响应。不到一年,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通过阿里巴巴已经为两百多家中小企业发放了5.7亿元的无抵押、无第三方担保贷款。 同时,他们设置了严密的违约处罚措施,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一旦企业出现违约,无法归还贷款,阿里巴巴会在网上封杀该企业;二是一种和搜索引擎相联系的惩罚方式。一旦某家企业违约,公众只要搜索和该企业有关的关键词,搜索结果页面的最下方会有个温馨提醒,披露企业的违约信息。 通过这样的机制设计,使贷款企业违约的成本远远高于贷款本身。这对于正处于创业期和成长期,视自身信誉为生命的中小企业来说,无疑很好地防范了道德风险。 上述只是违约后的惩罚机制,但是建设银行和阿里巴巴共同关注的是在贷前、贷中、贷后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体系,将风险最大可能地降低,最大限度地保障企业第一还款来源。为此,阿里巴巴根据客户在网上的记录设计了一套筛选流程。同时,还在研究一套测伪系统,通过与工商税务、水电、专业互联网等平台对接,经模型测算,对客户信息的真伪作出初步判断。 企业研究论文:对于管理者过度自信的企业投资异化研究 摘要:企业的投资异化现象普遍存在于各国的企业中,这种异化会给企业及其利益相关者带来损失。随着行为金融学的兴起,近年来,从管理者过度自信角度研究企业投资异化问题成为学术界一个研究的热点,逐步形成了一些理论模型,得出了相应的研究结论。就该领域主要的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从管理者过度自信所引起的过度投资、投资不足、过度并购以及由此带来的价值损毁等问题,对相关文献进行了回顾和评述,并对未来的研究方向进行了一定的展望。 关键词:过度自信;企业投资异化;过度投资;投资不足;并购 很多企业的投资呈现出异化现象,如过度投资、投资不足、投资短视行为、盲目并购等,这已经为众多研究所证实。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人们发现传统的基于完全理性假设的理论(如信息不对称理论、委托理论)已不能很好地解释这种投资异化现象,为此,人们开始从有限理性假设出发构筑新的理论。其中,从管理者过度自信角度所进行的研究是近年来刚兴起的一个热点问题,侧重于研究管理者过度自信所引起的投资异化以及由此带来的价值损毁问题,从新的角度诠释了企业投资异化,为理论界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也为实务界提供了新的决策依据。从目前的研究情况来看,相关的研究成果较少。国内的相关研究更是寥寥无几。本文试图对国内外主要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行回顾,以资借鉴。 一、过度自信的特征及其在企业管理者中的表现 过度自信是心理学的一个专业术语,是指人们倾向于高估自己成功的概率,而低估失败的概率的心理偏差(Wolosin,et al,1973;Langer,1975)。过度自信这一心理特征是心理学家们首先发现的。大量的心理学研究结果表明,人们普遍存在着过度自信的心理特征。例如,Weinstein(1980)的实验研究发现,受试者们普遍认为自己在将来拥有属于自己的房子、能活过80岁等积极的方面的可能性要超过别人,而很少有人认为自己在将来会经历离婚、得癌症等不好的事情。Sevenson(1981)在以学生为研究对象的一份研究中发现,82%的受试者认为他们的汽车驾驶水平在前30%以内。这种“优于平均水平”(better-than-average)的心理特征被其他许多研究证实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Alicke,1985;Taylor,etal,1988)。 在管理学领域,许多研究发现,企业管理者的过度自信程度普遍要高于一般大众。Cooper等(1988)对美国企业家的调查显示,创业企业家们认为别人的企业成功的概率只有59%,而自己成功的概率则高达81%。其中,只有11%的人认为别人成功的概率为100%,而相信自己成功的概率为100%的高达33%。这说明创业企业家们普遍存在着过度自信心理。但后续研究却发现,这些被调查企业中有66%以失败告终。Landier等(2009)对法国企业家的调查得出同样的研究结论。在成熟企业,这种过度自信特征也很普遍。Merrow等(1981)考察了美国能源行业设备投资情况,他们发现,企业管理者们往往非常乐观地低估设备投资成本,而实际成本往往是他们所预计成本的两倍以上。Statman等(1985)调查了其他一些行业,发现管理者们在成本和销售预测方面普遍存在过度乐观。 心理学和管理学领域的这些研究发现为本文所要回顾的研究主题奠定了理论基础。正是以此为基础,研究者们才有可能考察管理者过度自信这一心理特征对企业投资及其他财务问题的影响。 二、基于管理者过度自信的企业投资异化:理论研究 从国内外现有文献来看,基于管理者过度自信的企业投资异化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关于管理者过度自信所引起的企业过度投资和投资不足;二是关于管理者过度自信所引起的企业并购行为。这方面的研究首先是从理论研究开始的,早在1986年,Roll在他开创性的论文里就首次提出了管理者“自以为是”(Hubris)假说①,分析了过度自信的管理者对企业并购行为的影响,但在随后的十几年内,该研究并未引起学术界的重视,直到最近几年,人们在逐步开始认识到该文的重要性。 Roll(1986)认为,过度自信的管理者往往会高估并购收益,而且相信并购能带来协同效应,从而会使得本身不具有价值的并购活动得以发生。他进而根据该理论作出了一些预测:(1)当一个未预期的并购被宣布时,目标企业的股价将上涨;如果并购最终未能成功,股价又会跌回原来的水平。(2)如果并购是未预期的,而且未包含并购方的任何额外的信息,当并购被宣布时,并购方的股价会下跌;如果并购最终未能成功,并购方的股价又会上涨;如果并购最终实现,股价又会下跌。(3)并购完成时,被并购企业价值的增加额会被并购企业价值的减少额所抵消,即并购并不会带来财富的增加,并购所发生的费用构成最终的净损失。Roll没有直接去验证他的理论,而是通过回顾其他人所得到的实证研究结果间接地证明这些预测是正确的。 Heaton(2002)是继Roll之后的第二篇经典性论文,该文提出了一个基于管理者过度自信的投资异化模型,该模型将管理者过度自信、自由现金流变量结合起来,推导出在不同的自由现金流下,管理者过度自信会分别导致过度投资和投资不足。具体结论如下:(1)一方面,乐观心理会使得管理者认为有效的市场低估了企业的风险证券,因而他们会偏爱企业内部资金。当企业依赖于外部资金时,管理者有时宁愿放弃一些净现值为正的项目,也不愿意从外部融资,因为他们认为外部融资成本过高,这样会导致企业投资不足。在这种情况下,自由现金流能充当“拯救者”的角色,纠正这种投资不足。(2)另一方面,乐观的管理者会高估投资所产生的现金流,从而高估投资项目的价值,一些净现值为负的投资项目可能会被他们误认为具有正的净现值。在自由现金流匮乏的情况下,乐观的管理者会放弃一些净现值为负的投资项目 Gervais等(2003)发展了一个资本预算模型,研究了管理者过度自信对企业投资政策的影响以及股票期权计划在其中所起的作用。他们的结论如下:(1)理性的管理者是风险规避型的,在没有获得关于一个投资项目确切、完备的信息之前,他们不会实施该项目,即使这些项目会为股东带来最大化的价值,从而造成股东的价值损失。在这种情况下,股票期权能缓解这一问题。(2)管理者适度自信对股东来说是好事,因为一方面他们是忠诚于股东的,不存在问题,从而不需要额外的激励;另一方面,他们是一定程度的风险偏好者,能投资那些具有正的NPV的项目,为股东创造价值。(3)对于过度自信的管理者来说,股票期权计划不仅不能缓解因管 理者过度自信所导致的过度投资问题,反而会使问题恶化。 Xia等(2006)基于实物期权框架,提出了一个管理者过度自信条件下的动态并购模型。他们通过该模型证明:(1)如果管理者的过度自信程度不是特别严重,并购所带来的市场回报通常是正的;(2)如果管理者的过度自信程度很严重,并购企业的市场回报是负的;(3)如果管理者的过度自信程度或产品竞争程度较低,并购企业的市场回报状况依赖于该企业的规模;(4)竞争会降低并购企业的回报,但会增加目标企业的市场回报。 从这些理论模型来看,它们的结论简单明了,便于进行验证。事实上,这些结论基本上都被后来的实证研究所证明,这一点可以从下文的分析中看出。 三、基于管理者过度自信的企业投资异化:实证研究 自Roll(1986)正式开创管理者过度自信条件下的企业投资研究以后,一直没有直接的实证研究对其进行验证,其原因可能是该理论在当时未引起学术界的注意,但难以找到合适的衡量管理者过度自信的变量可能是更重要的原因之一。因此,本文首先回顾相关研究中所提出的用以衡量管理者过度自信的变量。在此需要说明的一点是,这类研究中一般将管理者定义为CEO,但也有个别研究将其定义为CFO。 (一)管理者过度自信变量的构建 1 CEO持股状况。这类变量首先由Malmendier等(2005,2008)提出,具体又分为三个变量:(1)当CEO持有一份5年期的期权时,如果在这5年内至少有两次机会通过转让可以获得67%以上的收益。但CEO未转让,则认为他是过度自信的;(2)如果CEO将期权持有到期而不转让,则认为他是过度自信的;(3)如果在样本期间内CEO所持有的本企业的股票数净增加,则也认为他是过度自信的。郝颖等(2005)、王霞等(2007)的研究都采用了上述三种变量中的第三种。 2 相关的主流媒体对CEO的评价。这种方法可能是目前在西方的相关研究中应用最广的方法之一。该方法首先由Hayward等(1997)提出,他们搜集了《纽约时报》等主流媒体对样本公司的CEO的各种评价,然后将这些评价分为六类,依次是:完全正面的、主要是正面的但有一点负面的、中性的、主要是负面的但有一点正面的、完全负面的、没有评价。他们分别赋予上述六类评价3、2、1、-1、-2、0的分值,然后将每个CEO的所有分值相加得到最后的分值,并以此作为过度自信的替代变量,分值越高说明越过度自信。Malmendier等(2008)对这一方法进行了修正,他们将主流媒体的评价分为五类:(a)自信;(b)乐观;(c)不自信;(d)不乐观;(e)可靠、稳健、务实。然后以此为基础设置了一个哑变量,如果a+b c+d+e,则取值为l,说明管理者是过度自信的,否则为O。Brown等(2007)则采取比例的形式来衡量,他们将主流媒体的评价分为三类:(a)自信;(b)乐观;(c)可靠、稳健、务实、不自信。然后用(a+b)/c来衡量CEO的过度自信,比例越大,说明越自信。Hribar等(2006)、Jin等(2005)等研究中都采用了这种衡量方法。 3 企业盈利预测偏差。该方法首先由Lin等(2005)提出,他们认为,过度自信的CEO在做盈利预测时一般会有偏高的倾向,因此可以用盈利预测是否偏高来衡量过度自信。具体做法是:如果“预测值一实际值”大于0,则说明预测值偏高,反之则说明偏低,如果在样本期内偏高次数多于偏低的次数,则说明CEO是过度自信的。余明桂等(2006)、王霞等(2007)的研究借鉴了这一方法。 4 CEO实施并购的频率。该方法由Doukas等(2007)提出,他们认为,CEO越自信,他发起的并购次数就越多,有些研究也证明了这一点(Malmendier,et al,2008)。因此,他们将样本期内发起的并购次数多于5起的CEO确定为是过度自信的。 5 CEO的相对报酬。该方法由Hayward等(1997)提出,他们认为,CEO相对于公司内其他管理者的报酬越高,说明CEO的地位越重要,也越易过度自信。他们用CEO的现金报酬除以现金报酬居第二位的管理者的报酬来表示。 6 并购企业的当前业绩。该方法也由Hayward等(1997)提出,用“(并购前12个月内股票价格的增加值+股利)/期初股票价格”表示。这一方法根源于一个研究结论:企业的历史业绩越好,管理者越容易过度自信(Cooper,et al,1988)。 7 企业景气指数。该方法由余明桂等(2006)提出,他们以国家统计局定期公布的企业景气指数为基础,如果景气指数大于100,则说明企业家是过度自信的,景气指数小于100,则说明企业家是悲观的。他们以4个季度的行业景气指数的平均数作为过度自信的替代变量。 从上述几种衡量管理者过度自信的方法可以看出,这些衡量方法的主观性较强,噪音较大,其可靠性和有效性是值得怀疑的。在以中国证券市场为基础进行研究时,找到合适的替代变量难度更大。以第1种方法为例,国内的股票期权激励机制才刚刚起步,不具备研究所需要的条件,虽然其中第(3)个变量在国内勉强可以应用,但《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所持股票只能在离职或退休六个月后才能出售,这显然会影响该变量的有效性。相对而言,第3种方法可能比较可行,因为中国证券市场也有盈利预测制度,会存在相应的盈利误差。 (二)管理者过度自信对企业投资行为的影响 前已述及,基于管理者过度自信的企业投资异化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关于管理者过度自信所引起的企业过度投资和投资不足;二是关于管理者过度自信所引起的企业并购行为。为了研究的方便,本部分将这两个方面分开进行分析。 1 管理者过度自信所引起的企业过度投资和投资不足 Malmendier等(2005)对Heaton(2002)的理论进行了实证检验。他们首先开创性地用前述第1类变量来衡量管理者过度自信并进行了实证检验,他们发现:管理者的过度自信程度越大,投资和现金流之间的敏感性越高,说明在现金流充足的情况下,管理者的过度自信心理会造成过度投资;而在现金流缺乏的情况下,又会造成投资不足。此外,他们还发现,对于权益依赖型企业来说,管理者过度自信对投资现金流之间敏感性的影响程度更大。 Lin等(2005)采用类似的方法用台湾的数据进行了检验。他们用前述第3类变量来衡量管理者过度自信,发现:(1)在内部资金充足的情况下,过度自信的管理者比非过度自信的管理者投资更多;(2)当融资约束程度更大的时候,上述两者的投资差距更大。 在本文所回顾的文献中,几乎所有实证研究都将管理者定义为CEO,而Ben等(2007)则是例外,他们将管理者定义为CFO,考察他们的过度自信所带来的财务政策的变化。他们通过问卷调查的形式来确定CFO是否过度自信,发现过度自信的CFO会进行大量的投资,并且大量通过负债融资的方式筹措投资所需的资金,同时,为了保留更多的内部现金流用于投资,他们也很少支付股利。 中国也有学者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研究。郝颖等(2005)用第1类变量来衡量管理者过度自信,发现内部人控制因素对投资与经营现金流的敏感性的影响程度超过了过度自信因素。 王霞等(2007)则采用第1和第3类变量来衡量管理者(董事长)过度自信,他们发现,管理者越过度自信,过度投资程度越大,但管理者过度自信并不影响 投资和自由现金流之间的敏感性,而是影响投资和融资现金流之间的敏感性,过度自信程度越大,敏感程度越大。姜付秀等(2009)采用第3和第5类变量来衡量管理者过度自信,发现管理者越过度自信,越偏好内部投资,而且越容易使企业陷入财务困境。 2 管理者过度自信对企业并购的影响 1997年,有两篇论文试图用实证的方法对Roll(1986)的“自以为是”假说进行检验,但因为方法上的问题影响了论文的质量,几乎没有形成什么影响。 其一是Boehmer等(1997)。他们没有直接用变量衡量管理者过度自信,而是采取了间接的办法,研究企业并购和内部交易(Inside Trading)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那些没有成为并购目标或最终成为善意并购目标的公司的管理人员在内部交易中能获得显着的非正常收益,而那些最终成为敌意并购目标的公司的管理人员则基本上没有获得收益。据此,他们推断:管理人员之所以会拒绝并购要求是因为他们很自信,认为公司在自己手里要比在别人手里更有发展前景。显然,他们的这一推断有些武断。 其二是Hayward等(1997)。这一研究要强于前者,他们直接检验了并购和管理者过度自信之间的关系。他们用第2、5、6类变量以及根据这三类变量通过因子分析得到的新变量衡量管理者过度自信,发现管理者越过度自信,他们所实施的并购的溢价程度就越大。并购会为股东带来财富的损失,管理者过度自信和并购溢价之间的关系越强,这种损失程度也越大。这一研究立意很好,但总的来说做得比较粗糙,这也许是它未产生什么影响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这一领域具有较大影响的是Malmendier等(2008)关于管理者过度自信和企业并购的实证研究。在该研究中,他们采用第1和第2类变量衡量管理者过度自信,发现:(1)过度自信的管理者更易发起并购,而且绝大多数是多元化并购;(2)对于权益依赖程度越低的企业,过度自信的程度与并购发生的可能性之间的相关性越显着,也即过度自信的管理者偏好通过现金或债务融资的方式发起并购,而很少用股票的方式,除非他们企业的价值被市场高估;(3)相对于理性的管理者而言,过度自信的管理者所发起的并购会引起市场更强烈的负反应。这些结论表明,管理者的过度自信确实会影响企业的并购行为,造成大量损毁价值(value-destroying)的并购行为发生,为企业带来损失(Malmendier,et al,2008)。Ben等(2007)也得到了类似结论,发现过度自信的管理者发起的并购会带来负的市场回报。 Doukas等(2007)采用第4类变量衡量管理者过度自信,发现:(1)过度自信的管理者实施的并购会为股东带来正的市场回报,但程度要低于非过度自信管理者实施的并购,从长期业绩来看,过度自信的管理者实施的并购表现很糟糕,这一结论不同于其他类似的研究;(2)高频率的并购比低频率的并购业绩要差,说明管理者倾向于将以前的成功归功于自身的能力,从而造成过度自信,进而在过度自信心理的支配下发起更高频率的并购。 Brown等(2007)则提出,不仅管理者的过度自信心理会影响企业的并购行为,而且管理者的控制力(dominance or power)也能对企业的并购行为产生影响。所谓管理者的控制力,是指管理者将他们的计划或想法付诸实施的能力。在该项研究中,他们用第2类变量衡量管理者过度自信,同时用管理者的报酬额除以企业总资产的对数来衡量管理者的控制力。他们用澳大利亚上市公司的数据进行了实证检验,发现管理者的上述两种特征程度越大,并购的可能性越大,而且管理者的控制力越强,越易实施多元化并购。 四、评价与展望 通过上述回顾,我们可以将基于管理者过度自信的企业投资异化问题的特点大致归纳为如下几点: (1)基于完全理性假设的理论认为投资异化源于管理者或股东等参与者的自利心理,但许多研究发现人们在现实中往往会表现出“利他”等倾向。对于企业管理者而言,他们往往会认为自己是忠于股东并积极为股东创造价值的,换言之,他们和股东的目标是一致的。这样,传统的激励机制就不能解决这种投资异化问题,相反,按传统的激励机制可能会加重这种异化行为。例如,过度自信的管理者会高估收益而低估损失,他们所选择的投资项目很多是损毁价值的。如果我们根据传统的激励理论提高管理者的薪酬(货币性质或期权性质),他们会更积极地为股东寻找更多的投资机会,从而造成企业投资于更多的损毁价值的项目,加重投资异化的程度。因此,这方面的研究为改进激励机制提供了依据。 (2)从现有文献来看,虽然这一主题才刚刚引起学术界的注意,所形成的研究成果不多,但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证研究,研究结论几乎是一致的,这在财务学研究领域还是不多见的。几乎所有的研究结论都显示,一般情况下,管理者的过度自信特征都会带来不好的影响,包括过度投资、投资不足、过度并购、通过并购造成股东财富的损失等。这说明管理者过度自信不仅普遍存在,而且确实会给企业带来负面影响,从理论和实践来看,这都是很有意义的。但换一种角度来看,结论大一致也不利于理论的发展,只有更多的争辩才能开拓更广阔的空间。我们不能排除这类研究中有些受到了“思维定势”的影响,人云亦云,这需要在将来的研究中逐步加以改进。 (3)国内的相关研究还较少,而且大多是关于国外相关理论的介绍与归纳,缺乏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和特点进行的研究,特别是用中国的数据所做的经验研究。这一方面是因为这一领域才刚刚发展,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中国证券市场还不完善,与国外发达的证券市场存在较大差距,使得相关的数据难以获得。例如,在这一研究领域,管理者过度自信的度量是一个关键的问题,但从我们前面提到的那些度量方法来看,在中国难以得到很好的应用。这就需要我们去寻找更适合中国国情的度量指标。 最后,关于未来的研究方向,我们认为有如下一些问题值得关注: (1)将这一研究拓展到更广的领域。从现有文献来看,主要集中在管理者过度自信对企业投资的影响方面,实际上,企业不同的财务问题之间是息息相关的,例如,现有研究发现,过度自信的管理者会过度投资,这必然会影响企业的融资方式和策略以及企业的分配政策等问题。Ben等(2007)在这方面做了一些尝试,值得我们借鉴。近年来出现了几篇有价值的文献,如Hribar等(2006)研究了管理者过度自信对企业盈利预测的影响以及由此进行的盈余管理行为;Jin等(2005)研究了过度自信和税负对管理者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影响;余明桂等(2006)考察了管理者过度自信所引起的企业激进负债问题。这些都具有很好的借鉴价值。 (2)从中国企业高层管理者特有的行为或心理特征的角度进行研究。西方已经发现的企业管理者普遍存在的过度自信、过度悲观等心理特征可能也存在于中国企业管理者中,但目前尚没有研究证实,因此,研究中国企业管理者的心理特征并研究其对企业投资行为的影响是一个很有前景的研究方向。因为文化与制度各方面的差异,中国管理者的心理可能会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发,现了这些特征就等于找到了解决中国企业投资异化问题的钥匙。 (3)研究管理者背景对企业投资行为的影响。国外许多研究表明,高层管理团队的绩效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其成员特性的影响,管理者的教育背景、从业背景等对他们的管理能力和管理特点都有着显着的影响(Hambrick,et al,1984;Wiersema,et al,1992)。Malmendier等(2005)的研究发现,管理者的背景确实和投资的异化程度有一定的关联性。 (4)其他一些研究领域。例如:研究不同类型企业的管理者过度自信状况及其对企业的影响。对中国来说,国有企业和民营 企业在许多方面都存在显着差异,由此可能造成管理者的过度自信心理和表现存在较大差异。此外,还可以研究管理者过度自信对企业行为的具体影响途径等 企业研究论文:企业欠税情况分析及清理措施研究 长期以来,企业欠税一直是税收工作的一大难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小型国有、集体、私人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倒闭,一旦造成欠税,往往转变为陈欠,死欠,使税款流失,难以追缴。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造成税务行政执法操作难,不利于税务部门依法治税和提高征管质量。 企业欠税的特点和原因主要 1、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开放,企业竞争更为激烈。部分企业生产工艺和产品陈旧,企业为了自身发展的需要,扩大经营规模,加快产品技改,投入了大量资金,使自有资金相对减少,难以及时缴纳税款。企业资金的匮乏是产生欠税的重要因素之一。 2、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形成的欠税转移。企业倒闭、破产、兼并、联营等经营行为极不规范,造成欠税责任不明。 3、一些纳税人税法观念淡薄,纳税意识较差,有意拖欠税款。一些企业误认为欠税不同偷税、抗税、骗税,不属违法行为,在概念上将欠税等同一般债务。 4、税收法规执行不到位,征管不力、执法不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欠税的治理。 清理和控制欠税的方法和建议 1、认真学习新《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欠税的清缴措施,是税务机关在欠税管理上的重大突破,它不仅进一步严格控制缓缴税款的审批权限,确定税款优先原则,还建立欠税清缴制度。清理欠税措施和欠税管理制度,不仅要严格执行《征管法》,同时还涉及《破产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 2、加大清缴欠税力度,建立管理目标责任制。欠税顽症需要标本兼治,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新时期治税思想,“法治”是首位,依法治税是新时期税收工作的客观需要。种种欠税的存在,有主观因素,又有客观因素,税务机关通过税收计划把欠税列入任务、对欠税实行“以票管税”、税务内部欠税率考核、有转移逃避嫌疑可冻结帐户、扣押变卖货物,能从根本上杜绝欠税现象的发生。 3、明确征收、管理、稽查的职责,正确实施新《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权力。税务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执法权,实施行政措施时享有优先权,在职务上有优先处置权,可以依法对欠税人进行处理,还可以获得社会协助权。强化滞纳金制度,对于纳税人新欠、旧欠、死欠,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实施行政预防、行政制止、行政执行“三位一体”体制,建立全天候预警系统。 4、加大宣传力度,建立欠税公告机制。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舆论工具,通过互联网,创建税收网站网页,对欠税人的情况公开曝光;一方面有利于公开曝光和各种欠税违法现象,宣传税法,弘扬纳税光荣正气;另一方面有利于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忠于职守,廉洁高效,提高工作效率。《征管法》对欠税实行定期公告制度,既是税务机关的职权,又是税务机关职责,采取定期公告制度,是税务机关对欠税的纳税人采取法律措施的前提。通过定期公告,税务机关拓宽与工商、公安、银行、司法机关等部门的信息情况交流渠道,为共同制定护税协税措施和办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5、建立健全内部目标责任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设置专门管理欠税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办理延缓税款、清理欠税工作。对欠税管理,长期是税务机关征管中最薄弱环节,由于受税收任务型的影响,在缓缴审批和欠税清缴上,管理不严,措施不力,责任不明。应以新《征管法》为契机,建立健全各项目标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岗位职责;对欠税管理做到“事前有防范、事中有检查、事后有监督”的规范程序和方法,实行个人过错追究。如在缓缴申请审批中,是否对缓缴后的纳税人应税能力的预测、调查;是否对不符合条件予以上报审批;年度欠税率过高是否管理造成;清欠措施不当或侵权,造成侵权赔偿是否是行政管理不善造成;在追究领导责任的同时也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过错责任。 6、实行综合治理、饱和式监督。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它与各级政府息息相关,不仅要取得政府支持,还应当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参与下,制定由各职能部门参加的相关办法措施,使欠税清缴工作有根本性的改观,如用人、用地、资金信贷、商务考查、投资环境优惠上,从严把关,督促纳税人清缴税款,同时税务征、管、查各部门应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及时掌握欠税动态,全方位的对欠税采取“票上管、网上查、下户摸、上门催”的态势,使欠税人意识到欠税对企业带来不是政策的优惠,而会带来负 面影响。长期以来,企业欠税一直是税收工作的一大难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小型国有、集体、私人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倒闭,一旦造成欠税,往往转变为陈欠,死欠,使税款流失,难以追缴。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造成税务行政执法操作难,不利于税务部门依法治税和提高征管质量。 企业欠税的特点和原因主要 1、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开放,企业竞争更为激烈。部分企业生产工艺和产品陈旧,企业为了自身发展的需要,扩大经营规模,加快产品技改,投入了大量资金,使自有资金相对减少,难以及时缴纳税款。企业资金的匮乏是产生欠税的重要因素之一。 2、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形成的欠税转移。企业倒闭、破产、兼并、联营等经营行为极不规范,造成欠税责任不明。 3、一些纳税人税法观念淡薄,纳税意识较差,有意拖欠税款。一些企业误认为欠税不同偷税、抗税、骗税,不属违法行为,在概念上将欠税等同一般债务。 4、税收法规执行不到位,征管不力、执法不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欠税的治理。 清理和控制欠税的方法和建议 1、认真学习新《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欠税的清缴措施,是税务机关在欠税管理上的重大突破,它不仅进一步严格控制缓缴税款的审批权限,确定税款优先原则,还建立欠税清缴制度。清理欠税措施和欠税管理制度,不仅要严格执行《征管法》,同时还涉及《破产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 2、加大清缴欠税力度,建立管理目标责任制。欠税顽症需要标本兼治,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新时期治税思想,“法治”是首位,依法治税是新时期税收工作的客观需要。种种欠税的存在,有主观因素,又有客观因素,税务机关通过税收计划把欠税列入任务、对欠税实行“以票管税”、税务内部欠税率考核、有转移逃避嫌疑可冻结帐户、扣押变卖货物,能从根本上杜绝欠税现象的发生。 3、明确征收、管理、稽查的职责,正确实施新《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权力。税务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执法权,实施行政措施时享有优先权,在职务上有优先处置权,可以依法对欠税人进行处理,还可以获得社会协助权。强化滞纳金制度,对于纳税人新欠、旧欠、死欠,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实施行政预防、行政制止、行政执行“三位一体”体制,建立全天候预警系统。 4、加大宣传力度,建立欠税公告机制。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舆论工具,通过互联网,创建税收网站网页,对欠税人的情况公开曝光;一方面有利于公开曝光和各种欠税违法现象,宣传税法,弘扬纳税光荣正气;另一方面有利于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忠于职守,廉洁高效,提高工作效率。《征管法》对欠税实行定期公告制度,既是税务机关的职权,又是税务机关职责,采取定期公告制度,是税务机关对欠税的纳税人采取法律措施的前提。通过定期公告,税务机关拓宽与工商、公安、银行、司法机关等部门的信息情况交流渠道,为共同制定护税协税措施和办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5、建立健全内部目标责任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设置专门管理欠税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办理延缓税款、清理欠税工作。对欠税管理,长期是税务机关征管中最薄弱环节,由于受税收任务型的影响,在缓缴审批和欠税清缴上,管理不严,措施不力,责任不明。应以新《征管法》为契机,建立健全各项目标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岗位职责;对欠税管理做到“事前有防范、事中有检查、事后有监督”的规范程序和方法,实行个人过错追究。如在缓缴申请审批中,是否对缓缴后的纳税人应税能力的预测、调查;是否对不符合条件予以上报审批;年度欠税率过高是否管理造成;清欠措施不当或侵权,造成侵权赔偿是否是行政管理不善造成;在追究领导责任的同时也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过错责任。 6、实行综合治理、饱和式监督。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它与各级政府息息相关,不仅要取得政府支持,还应当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参与下,制定由各职能部门参加的相关办法措施,使欠税清缴工作有根本性的改观,如用人、用地、资金信贷、商务考查、投资环境优惠上,从严把关,督促纳税人清缴税款,同时税务征、管、查各部门应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及时掌握欠税动态,全方位的对欠税采取“票上管、网上查、下户摸、上门催”的态势,使欠税人意识到欠税对企业带来不是政策的优惠,而会带来负面影响。长期以来,企业欠税一直是税收工作的一大难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小型国有、集体、私人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倒闭,一旦造成欠税,往往转变为陈欠,死欠,使税款流失,难以追缴。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造成税务行政执法操作难,不利于税务部门依法治税和提高征管质量。 企业欠税的特点和原因主要 1、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开放,企业竞争更为激烈。部分企业生产工艺和产品陈旧,企业为了自身发展的需要,扩大经营规模,加快产品技改,投入了大量资金,使自有资金相对减少,难以及时缴纳税款。企业资金的匮乏是产生欠税的重要因素之一。 2、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形成的欠税转移。企业倒闭、破产、兼并、联营等经营行为极不规范,造成欠税责任不明。 3、一些纳税人税法观念淡薄,纳税意识较差,有意拖欠税款。一些企业误认为欠税不同偷税、抗税、骗税,不属违法行为,在概念上将欠税等同一般债务。 4、税收法规执行不到位,征管不力、执法不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欠税的治理。 清理和控制欠税的方法和建议 1、认真学习新《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欠税的清缴措施,是税务机关在欠税管理上的重大突破,它不仅进一步严格控制缓缴税款的审批权限,确定税款优先原则,还建立欠税清缴制度。清理欠税措施和欠税管理制度,不仅要严格执行《征管法》,同时还涉及《破产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 2、加大清缴欠税力度,建立管理目标责任制。欠税顽症需要标本兼治,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新时期治税思想,“法治”是首位,依法治税是新时期税收工作的客观需要。种种欠税的存在,有主观因素,又有客观因素,税务机关通过税收计划把欠税列入任务、对欠税实行“以票管税”、税务内部欠税率考核、有转移逃避嫌疑可冻结帐户、扣押变卖货物,能从根本上杜绝欠税现象的发生。 3、明确征收、管理、稽查的职责,正确实施新《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权力。税务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执法权,实施行政措施时享有优先权,在职务上有优先处置权,可以依法对欠税人进行处理,还可以获得社会协助权。强化滞纳金制度,对于纳税人新欠、旧欠、死欠,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实施行政预防、行政制止、行政执行“三位一体”体制,建立全天候预警系统。 4、加大宣传力度,建立欠税公告机制。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舆论工具,通过互联网,创建税收网站网页,对欠税人的情况公开曝光;一方面有利于公开曝光和各种欠税违法现象,宣传税法,弘扬纳税光荣正气;另一方面有利于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忠于职守,廉洁高效,提高工作效率。《征管法》对欠税实行定期公告制度,既是税务机关的职权,又是税务机关职责,采取定期公告制度,是税务机关对欠税的纳税人采取法律措施的前提。通过定期公告,税务机关拓宽与工商、公安、银行、司法机关等部门的信息情况交流渠道,为共同制定护税协税措施和办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5、建立健全内部目标责任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设置专门管理欠税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办理延缓税款、清理欠税工作。对欠税管理,长期是税务机关征管中最薄弱环节,由于受税收任务型的影响,在缓缴审批和欠税清缴上,管理不严,措施不力,责任不明。应以新《征管法》为契机,建立健全各项目标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岗位职责;对欠税管理做到“事前有防范、事中有检查、事后有监督”的规范程序和方法,实行个人过错追究。如在缓缴申请审批中,是否对缓缴后的纳税人应税能力的预测、调查;是否对不符合条件予以上报审批;年度欠税率过高是否管理造成;清欠措施不当或侵权,造成侵权赔偿是否是行政管理不善造成;在追究领导责任的同时也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过错责任。 6、实行综合治理、饱和式监督。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它与各级政府息息相关,不仅要取得政府支持,还应当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参与下,制定由各职能部门参加的相关办法措施,使欠税清缴工作有根本性的改观,如用人、用地、资金信贷、商务考查、投资环境优惠上,从严把关,督促纳税人清缴税款,同时税务征、管、查各部门应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及时掌握欠税动态,全方位的对欠税采取“票上管、网上查、下户摸、上门催”的态势,使欠税人意识到欠税对企业带来不是政策的优惠,而会带 来负面影响。长期以来,企业欠税一直是税收工作的一大难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小型国有、集体、私人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倒闭,一旦造成欠税,往往转变为陈欠,死欠,使税款流失,难以追缴。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造成税务行政执法操作难,不利于税务部门依法治税和提高征管质量。 企业欠税的特点和原因主要 1、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开放,企业竞争更为激烈。部分企业生产工艺和产品陈旧,企业为了自身发展的需要,扩大经营规模,加快产品技改,投入了大量资金,使自有资金相对减少,难以及时缴纳税款。企业资金的匮乏是产生欠税的重要因素之一。 2、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形成的欠税转移。企业倒闭、破产、兼并、联营等经营行为极不规范,造成欠税责任不明。 3、一些纳税人税法观念淡薄,纳税意识较差,有意拖欠税款。一些企业误认为欠税不同偷税、抗税、骗税,不属违法行为,在概念上将欠税等同一般债务。 4、税收法规执行不到位,征管不力、执法不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欠税的治理。 清理和控制欠税的方法和建议 1、认真学习新《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欠税的清缴措施,是税务机关在欠税管理上的重大突破,它不仅进一步严格控制缓缴税款的审批权限,确定税款优先原则,还建立欠税清缴制度。清理欠税措施和欠税管理制度,不仅要严格执行《征管法》,同时还涉及《破产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 2、加大清缴欠税力度,建立管理目标责任制。欠税顽症需要标本兼治,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新时期治税思想,“法治”是首位,依法治税是新时期税收工作的客观需要。种种欠税的存在,有主观因素,又有客观因素,税务机关通过税收计划把欠税列入任务、对欠税实行“以票管税”、税务内部欠税率考核、有转移逃避嫌疑可冻结帐户、扣押变卖货物,能从根本上杜绝欠税现象的发生。 3、明确征收、管理、稽查的职责,正确实施新《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权力。税务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执法权,实施行政措施时享有优先权,在职务上有优先处置权,可以依法对欠税人进行处理,还可以获得社会协助权。强化滞纳金制度,对于纳税人新欠、旧欠、死欠,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实施行政预防、行政制止、行政执行“三位一体”体制,建立全天候预警系统。 4、加大宣传力度,建立欠税公告机制。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舆论工具,通过互联网,创建税收网站网页,对欠税人的情况公开曝光;一方面有利于公开曝光和各种欠税违法现象,宣传税法,弘扬纳税光荣正气;另一方面有利于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忠于职守,廉洁高效,提高工作效率。《征管法》对欠税实行定期公告制度,既是税务机关的职权,又是税务机关职责,采取定期公告制度,是税务机关对欠税的纳税人采取法律措施的前提。通过定期公告,税务机关拓宽与工商、公安、银行、司法机关等部门的信息情况交流渠道,为共同制定护税协税措施和办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5、建立健全内部目标责任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设置专门管理欠税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办理延缓税款、清理欠税工作。对欠税管理,长期是税务机关征管中最薄弱环节,由于受税收任务型的影响,在缓缴审批和欠税清缴上,管理不严,措施不力,责任不明。应以新《征管法》为契机,建立健全各项目标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岗位职责;对欠税管理做到“事前有防范、事中有检查、事后有监督”的规范程序和方法,实行个人过错追究。如在缓缴申请审批中,是否对缓缴后的纳税人应税能力的预测、调查;是否对不符合条件予以上报审批;年度欠税率过高是否管理造成;清欠措施不当或侵权,造成侵权赔偿是否是行政管理不善造成;在追究领导责任的同时也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过错责任。 6、实行综合治理、饱和式监督。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它与各级政府息息相关,不仅要取得政府支持,还应当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参与下,制定由各职能部门参加的相关办法措施,使欠税清缴工作有根本性的改观,如用人、用地、资金信贷、商务考查、投资环境优惠上,从严把关,督促纳税人清缴税款,同时税务征、管、查各部门应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及时掌握欠税动态,全方位的对欠税采取“票上管、网上查、下户摸、上门催”的态势,使欠税人意识到欠税对企业带来不是政策的优惠,而会带来负面影响。长期以来,企业欠税一直是税收工作的一大难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小型国有、集体、私人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倒闭,一旦造成欠税,往往转变为陈欠,死欠,使税款流失,难以追缴。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造成税务行政执法操作难,不利于税务部门依法治税和提高征管质量。 企业欠税的特点和原因主要 1、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开放,企业竞争更为激烈。部分企业生产工艺和产品陈旧,企业为了自身发展的需要,扩大经营规模,加快产品技改,投入了大量资金,使自有资金相对减少,难以及时缴纳税款。企业资金的匮乏是产生欠税的重要因素之一。 2、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形成的欠税转移。企业倒闭、破产、兼并、联营等经营行为极不规范,造成欠税责任不明。 3、一些纳税人税法观念淡薄,纳税意识较差,有意拖欠税款。一些企业误认为欠税不同偷税、抗税、骗税,不属违法行为,在概念上将欠税等同一般债务。 4、税收法规执行不到位,征管不力、执法不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欠税的治理。 清理和控制欠税的方法和建议 1、认真学习新《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欠税的清缴措施,是税务机关在欠税管理上的重大突破,它不仅进一步严格控制缓缴税款的审批权限,确定税款优先原则,还建立欠税清缴制度。清理欠税措施和欠税管理制度,不仅要严格执行《征管法》,同时还涉及《破产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 2、加大清缴欠税力度,建立管理目标责任制。欠税顽症需要标本兼治,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新时期治税思想,“法治”是首位,依法治税是新时期税收工作的客观需要。种种欠税的存在,有主观因素,又有客观因素,税务机关通过税收计划把欠税列入任务、对欠税实行“以票管税”、税务内部欠税率考核、有转移逃避嫌疑可冻结帐户、扣押变卖货物,能从根本上杜绝欠税现象的发生。 3、明确征收、管理、稽查的职责,正确实施新《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权力。税务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执法权,实施行政措施时享有优先权,在职务上有优先处置权,可以依法对欠税人进行处理,还可以获得社会协助权。强化滞纳金制度,对于纳税人新欠、旧欠、死欠,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实施行政预防、行政制止、行政执行“三位一体”体制,建立全天候预警系统。 4、加大宣传力度,建立欠税公告机制。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舆论工具,通过互联网,创建税收网站网页,对欠税人的情况公开曝光;一方面有利于公开曝光和各种欠税违法现象,宣传税法,弘扬纳税光荣正气;另一方面有利于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忠于职守,廉洁高效,提高工作效率。《征管法》对欠税实行定期公告制度,既是税务机关的职权,又是税务机关职责,采取定期公告制度,是税务机关对欠税的纳税人采取法律措施的前提。通过定期公告,税务机关拓宽与工商、公安、银行、司法机关等部门的信息情况交流渠道,为共同制定护税协税措施和办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5、建立健全内部目标责任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设置专门管理欠税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办理延缓税款、清理欠税工作。对欠税管理,长期是税务机关征管中最薄弱环节,由于受税收任务型的影响,在缓缴审批和欠税清缴上,管理不严,措施不力,责任不明。应以新《征管法》为契机,建立健全各项目标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岗位职责;对欠税管理做到“事前有防范、事中有检查、事后有监督”的规范程序和方法,实行个人过错追究。如在缓缴申请审批中,是否对缓缴后的纳税人应税能力的预测、调查;是否对不符合条件予以上报审批;年度欠税率过高是否管理造成;清欠措施不当或侵权,造成侵权赔偿是否是行政管理不善造成;在追究领导责任的同时也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过错责任。 6、实行综合治理、饱和式监督。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它与各级政府息息相关,不仅要取得政府支持,还应当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参与下,制定由各职能部门参加的相关办法措施,使欠税清缴工作有根本性的改观,如用人、用地、资金信贷、商务考查、投资环境优惠上,从严把关,督促纳税人清缴税款,同时税务征、管、查各部门应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及时掌握欠税动态,全方位的对欠税采取“票上管、网上查、下户摸、上门催”的态势,使欠税人意识到欠税对企业带来不是政策的优惠,而会带来负面影响。长期以来,企业欠税一直是税收工作的一大难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小型国有、集体、私人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倒闭,一旦造成欠税,往往转变为陈欠,死欠,使税款流失,难以追缴。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造成税 务行政执法操作难,不利于税务部门依法治税和提高征管质量。 企业欠税的特点和原因主要 1、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开放,企业竞争更为激烈。部分企业生产工艺和产品陈旧,企业为了自身发展的需要,扩大经营规模,加快产品技改,投入了大量资金,使自有资金相对减少,难以及时缴纳税款。企业资金的匮乏是产生欠税的重要因素之一。 2、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形成的欠税转移。企业倒闭、破产、兼并、联营等经营行为极不规范,造成欠税责任不明。 3、一些纳税人税法观念淡薄,纳税意识较差,有意拖欠税款。一些企业误认为欠税不同偷税、抗税、骗税,不属违法行为,在概念上将欠税等同一般债务。 4、税收法规执行不到位,征管不力、执法不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欠税的治理。 清理和控制欠税的方法和建议 1、认真学习新《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欠税的清缴措施,是税务机关在欠税管理上的重大突破,它不仅进一步严格控制缓缴税款的审批权限,确定税款优先原则,还建立欠税清缴制度。清理欠税措施和欠税管理制度,不仅要严格执行《征管法》,同时还涉及《破产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 2、加大清缴欠税力度,建立管理目标责任制。欠税顽症需要标本兼治,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新时期治税思想,“法治”是首位,依法治税是新时期税收工作的客观需要。种种欠税的存在,有主观因素,又有客观因素,税务机关通过税收计划把欠税列入任务、对欠税实行“以票管税”、税务内部欠税率考核、有转移逃避嫌疑可冻结帐户、扣押变卖货物,能从根本上杜绝欠税现象的发生。 3、明确征收、管理、稽查的职责,正确实施新《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权力。税务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执法权,实施行政措施时享有优先权,在职务上有优先处置权,可以依法对欠税人进行处理,还可以获得社会协助权。强化滞纳金制度,对于纳税人新欠、旧欠、死欠,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实施行政预防、行政制止、行政执行“三位一体”体制,建立全天候预警系统。 4、加大宣传力度,建立欠税公告机制。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舆论工具,通过互联网,创建税收网站网页,对欠税人的情况公开曝光;一方面有利于公开曝光和各种欠税违法现象,宣传税法,弘扬纳税光荣正气;另一方面有利于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忠于职守,廉洁高效,提高工作效率。《征管法》对欠税实行定期公告制度,既是税务机关的职权,又是税务机关职责,采取定期公告制度,是税务机关对欠税的纳税人采取法律措施的前提。通过定期公告,税务机关拓宽与工商、公安、银行、司法机关等部门的信息情况交流渠道,为共同制定护税协税措施和办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5、建立健全内部目标责任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设置专门管理欠税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办理延缓税款、清理欠税工作。对欠税管理,长期是税务机关征管中最薄弱环节,由于受税收任务型的影响,在缓缴审批和欠税清缴上,管理不严,措施不力,责任不明。应以新《征管法》为契机,建立健全各项目标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岗位职责;对欠税管理做到“事前有防范、事中有检查、事后有监督”的规范程序和方法,实行个人过错追究。如在缓缴申请审批中,是否对缓缴后的纳税人应税能力的预测、调查;是否对不符合条件予以上报审批;年度欠税率过高是否管理造成;清欠措施不当或侵权,造成侵权赔偿是否是行政管理不善造成;在追究领导责任的同时也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过错责任。 6、实行综合治理、饱和式监督。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它与各级政府息息相关,不仅要取得政府支持,还应当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参与下,制定由各职能部门参加的相关办法措施,使欠税清缴工作有根本性的改观,如用人、用地、资金信贷、商务考查、投资环境优惠上,从严把关,督促纳税人清缴税款,同时税务征、管、查各部门应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及时掌握欠税动态,全方位的对欠税采取“票上管、网上查、下户摸、上门催”的态势,使欠税人意识到欠税对企业带来不是政策的优惠,而会带来负面影响。 企业研究论文:对中小企业人才流失的原因及对策研究 一、中小企业人才流失的现状及影响 我国的中小企业由于社会、历史和自身等诸多方面的原因,使得其在竞争中处于弱势,因而,人才流失现象相当严重。根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国内一些中小企业中高级人才的流失率高达30%,而过高的人才流失率必将给企业带来相当大的负面影响,最终可能影响到企业持续发展的潜力和竞争力,甚 至可以使企业最终走向衰亡。人才流失造成的损失最终都会反映到企业的经营成本上,造成经营成本的上升,如老员工离职后的生产损失成本及新员工的失误和浪费带来的成本等。同时,企业要重新招聘、培训新的员工,所以企业人力资源的原始成本和重置成本也必然上升。人才流失会造成企业的技术和经验流失。当一些关键人才离开企业时,他们很可能会带走企业的商业与技术秘密,使得企业的竞争力受到巨大影响,并可能影响到企业的生产效率,使得一些关键步骤无法正常运行。员工在一个企业中工作的时间越长,学到的知识和技能就越多,也就越了解该企业的顾客的需要,越熟悉企业的经营运作情况和业务工作特点,因而也就更能为企业的顾客提供优质的服务。当这些员工离开该企业后,可能会导致企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的下降并影响到顾客对企业提供的服务的满意程度,顾客与企业的关系也很可能会随之破裂,甚至可能随流失的员工一起流入竞争对手企业,进一步削弱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企业必须再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经费才能招徕新的顾客。大量的人才流失影响了工作的连续性。企业的各项工作都是一个相互关联的整体中的一部分,因而当大量的员工流出企业时,企业的各项工作的衔接性必然受到极大的影响。同时,同一工作由于人员的更替,新任员工对工作必然要有一段适应的过程,从而也会影响到同一工作的连续性。人才流失会使竞争对手的竞争力提高。人才流失大多会在本行业内发生,他们或是自己创业、自立门户,或是流向竞争对手企业。无论何种情况都有可能增强本企业竞争对手的实力,使得强“敌”弱我,形成更大的竞争力反差。 二、中小企业人才流失的原因 中小企业的人才流失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如性别、年龄、报酬、工作预期、企业文化等,但这些因素概括起来不外乎两类,即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亦即人才流失的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首先,许多中小企业的建立往往是家族、亲朋好友一起合作的结果。家族型企业组织结构中的权力顶端是封闭的,家庭成员对最高权力的垄断阻碍了高素质的人才走向最高决策层的通路,限制了非家族成员的发展空间。其次,工资收入的高低是衡量人才价值的尺度,但是在现在中小企业当中由于自身发展本身也在起步阶段,所以对企业职工发放的薪酬待遇也普遍不高,严重的影响到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中小企业的绩效考核机制缺乏合理性主要表现在:绩效评价中目的不清、原则不明、方法不当,考核和评估标准较单一,不能根据不同的部门制定不同的业绩考核体系,不能将企业的人才分类,不能对不同类型的人才采用不同的考核及奖惩办法等。这种考核制度严重挫伤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人才难以充分发挥作用,导致了人力资源的浪费甚至人才的流失。在人才招聘过程中,只重视文凭而轻视能力,重视资历而轻视道德,重视引进缺乏培养的问题比较突出,在招聘过程中不能按照岗位匹配人才,往往喜欢搞人才高消费,而不管这样的人才是否符合企业发展的需要,造成人才难以在企业发挥其真正的作用。使企业发展缺乏后劲,员工缺乏继续工作的动力。 三、中小企业避免人才流失的对策 中小企业人才的高频流失成了制约企业快速发展的短板,面对不断上升的人才流失率,企业要想获得长期生存与持续发展的人力资源,就需要适时采取一套动态的管理对策。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从制度上避免“老板独断专横”、“家族化”等不利企业发展的因素,提高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要营造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良好环境,企业必须实现企业内部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一是应加快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和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进行合理的组织设计,科学分工,职责分明,实现科学化、专业化管理。二是建立科学、公平的人才选拔机制,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使优秀的人才脱颖而出,从而实现企业内部资源同外部社会资源有效的结合。根据公司和行业现状,根据薪酬的制定原则,制定科学、合理、建立了在同行中有竞争性的薪酬制度;辅以相应的绩效考核机制,在选择薪酬政策时,一方面考虑了国家经济运行情况,劳动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企业的薪酬水平,以及国家政策等,还考虑到本企业的经营发展和薪酬管理状况以及福利制度。制定了有效的考核激励体系,改变全部按量计酬的方式,将产量和质量双挂钩,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新人进入岗位前将接受内容丰富的“入模子”培训课程。二是技术培训。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学习是发展生产力的唯一途径。企业部门内部将定期组织业务能力的培训、交流会,公司应不定期邀请业内资深的技术顾问、同行进行讲课和交流,提升员工的业务技能水平。三是综合管理素质训练。自我管理、组织管理将是训练内容之一。 中小企业应加强对企业员工的教育培训,特别要注重对年轻员工的培养。培训是企业给予人才的一种福利,一个不能提高人才的技能和观念,没有人才发展机会的企业是很难留住人才的。人力资源是高增值性资源,它能在使用过程中不断实现自我补偿和发展。 结束语:员工素质是企业发展的源泉、创新的原动力,培训是企业生存发展的第一要素,先出人才、后出效益。企业上下各层都要把人才的培养作为自己工作的重大责任,明确“员工素质低不是领导的过错,但是不能提高员工的素质是领导的责任”的思想,应倡导形成全员学习、团队学习、我要学习、我爱学习的氛围和机制,推动员工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同时,员工培训可以锻造高绩效的团队,培训的目的是为企业的生产服务。
民事法律论文:论合伙的民事法律地位 [内容摘要]现代意义的合伙不仅具有契约性特征,同时还具有团体性的特征,是一种经济实体;将合伙确定为第三民事主体并不是人为地提高合伙的地位,而是社会生产方式发展的必然结果;将合伙确定为第三民事主体的标准在于其是否具有团体性。 [关键词]:合伙 民事主体 团体性 合伙作为一种历久不衰的联合经营方式,在社会经济发展史中担当了极其重要地角色。即使在公司制度十分发达的今天,合伙仍以独特地方式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随着我国加入WTO,中小企业通过合伙的方式来扩大经营规模,以提高国际竞争能力,应对加入WTO所带来的挑战,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合伙的民事法律地位至今仍不明确,这已成为制约合伙制度发展、甚至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研究合伙制度,明确合伙的民事法律地位的任务十分必要。 一、合伙的本质 合伙作为种古老的社会现象,始终是作为一种联合经营方式出现的。但给合伙下一个确切地、能反映其本质特征的定义,并不是一件十分容易的事。因为,合伙是始终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地区,合伙表现出不同的形式和特点。早期的合伙是指,二人以上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分配损益的契约。[1]其本质特点体现为:合伙财产不具有独立性,属于合伙人按份共有,合伙人可以依自己意志处分合伙财产;合伙之间体现为一种契约关系,合伙只能对合伙人有约束力,第三人没有约束力;合伙事务执行人为全体合伙人的人,适用民法上之规定;合伙对外不承担责任,由各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些特点使“合伙成为与合伙人不能分离的‘人的组合’,成为一种单纯的契约关系。在民法中合伙往往作为契约的一种形式规定在债编中”。[2] 在近代和现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合伙的形式、内容都出现了新特点,有的甚至发生了本质变化。首先,由契约性共同体发展成为注重团体性质的共同体。这一转变主要是通过合伙财产的性质由松散型向集中型转变来完成的。近现代,合伙的财产越来越脱离自然人而成为相对独立的财产,主要表现为: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请求对人合伙财产进行分割,不得擅自转让自己的财产份额,合伙债务不能与合伙债权相抵销等等。因此,“合伙虽为一种契约,但民法上对于已成立之合伙,赋予团体性。”[3]但合伙由单纯的注重契约性向注重团体性转变,并不是偶然地,而是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所决定的,“是合伙者在当时条件下为最方便地完成持久的商业活动所为的明智选择。”[4]其次,合伙的规模由弱小趋向庞大。主要表现为合伙的绝对数量不断增长,合伙所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大,合伙的形式和成员结构出现多样化,合伙的个体规模不断膨胀。例如,卡特尔就是若干企业法人,通过契约的形式,结合而成的合伙同盟。再次,合伙的法律地位不断改变。当前,有些国家已承认合伙具有民事主体的地位,即使不承认合伙为独立民事主体的国家,大都不同程度地赋予合伙一定的权利。如可以起字号、可以在银行设立账户、可以成为独立的纳税单位,部分国家的法律还允许其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 这种发展变化后的合伙,与自然人具有明显地区别,同时,也不是自然人或法人之间的简单的结合,它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脱离了合伙人个人,成为享有相对独立的权利义务的具有团体性的实体组织。合伙也不是法人,它是以共有财产关系为基础建立的社会组织,各个合伙人必须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实际上,合伙一方面同时具有自然人和法人的某些特征,另一方面又有自己所独有的特征。有学者认为,合伙是自然人独立经营与法人经营之间的一种过渡性经营方式。但是,合伙并非仅是过渡性的联合,它在漫长的发展历史中,已经形成了自己独立的、稳定的经营方式,形成自己特点,这些都是法人和自然人所无法比拟的。[5]依据合伙在近、现代的变化中所体现出的特征,近、现代的合伙可作如下定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济实体。[6]这种合伙与契约性合伙的本质区别,同时也是其所具有的本质特点在于,这种合伙不仅具有契约性特征,同时还具有团体性的特征,是一种经济实体。合伙协议与依其成立的经济实体(合伙组织)是两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合伙协议是合伙组织的前提和基础,合伙组织是合伙协议的结果和实施保障;合伙协议形成合伙之间内部的权利义务关系,合伙组织则以全体合伙人作为相对独立的团体同第三人形成外部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种以注重团体性为特征的合伙,虽然在近现代社会大量出现,但其并未有也不可能完全将早期的契约型合伙排斥于社会经济生活之外。相反,早期的、契约型的合伙在现代生活中,仍然比比皆是,并仍发挥着其独特功能。但以注重团体性为特征的合伙,其体现出的不同于契约型合伙的特点,对作为其外在反映的法律提出了挑战。法律面对其社会基础的变化是否应做出相应变化,应如何做出变化,成为法学界长期争论的问题。 二、关于合伙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观点 关于合伙的是不是民事主体,是一个历来有争议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两种观点: (一)、合伙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支持这一观点的学者对合伙的性质存在多种态度,包括“非法人团体说”、“准法人说”、“法人说”以及“第三民事主体说”等。将以上观点的理由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包括支持部分合伙是独立的民事主体的理由):1、合伙的财产共同共有,相对独立。因为合伙人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平等地享有所有权,实际上失去了自由支配、处分个人出资财产的权利,只有在合伙散时,才能对合伙财产主张相应的权利。个人合伙财产的这种相对独立性,足以使其成为民事主体。因为财产自主权是作为民事主体的必具条件。个人合伙,它既然能够作为商品交换关系的一方来处分商品所有权,就说明享有财产权,即使这种财产权不是独立的所有权、经营权而是由合伙的应有份额所合成的共有权也并不影响其民事主体资格的成立。[7] 2、合伙具有相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合伙作为一个组织实体,是以自己相对独立的合伙财产为基础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并以这些财产承担债务和责任,只有在合伙财产不足以补偿合伙债务和亏损时,才由合伙人以自己其它的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组织承担的是直接责任,合伙人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因此,合伙组织具有相对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8] 3、国外民事立法先例表明,部分国家确认了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并没有规定合伙为法人,由于合伙几乎适用有关法人的一切规定,后来,法国不得于1978年重新修订《法国民法典》,通过新的立法澄清旧法含混的规定,明确宣布合伙为法人;美国《统一合伙法》赋予了合伙独立法律实体地位。我国应借鉴国外的民事立法先例。[9] 4、赋予合伙独立民事主体地位是合伙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为适应进入垄断阶段的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正式确立了法人制度,并明确了法人的主体地位。从而打破了自然人作为唯一主体的格局。法人被法律确定为民事主体归要结底是由法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所决定的。当前,由于合伙本身的特点和经济形势,决定了合伙在社会生活中会发挥巨大的作用,赋予这类组织民事主体资格,不仅有利于维护合伙组织及债权人的权益,而且有利于国家对其进行必要的管理与监督,从而确保社会经济的稳步发展。[10] 5、合伙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对于任何法律制度来说,无论它在立法中是否承认,也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法律都将赋予一定的人、团体、机构和组织以法律人格,否则,他们无法在社会中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现代法律只赋予了自然人和法人以人格。但从逻辑上讲,并非不可能将法律人格赋予其他团体,如合伙。法律人格的构成要素来看,合伙完全符合相关要求,因此,合伙也应成为民事主体。[11] (二)、合伙是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支持这一观点的理由主要有:合伙本身不是民事权利主体,不具有法律直接授予或实际承认的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合伙本身不具有独立的财产;合伙不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12] (三)、评析:综合以上理由,无论是肯定性理由还是否定性理由,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不足。从总体上来看,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学者没有注意到合伙的不同类型,在论证对象上存在偏差。合伙作为一种古老的社会现象,具有历史性。法学界之所以到近现代才讨论合伙是否应当成为民事主体,根本原因在于合伙在历史发展中表现出了新的特点,出现了新的类型,即体现为团体性的合伙。法律对这种新的类型的合伙是否应当做出相应规定,是否应将其“翻译成新的法律形式”,是法学界出现争论的根本原因。而其争论的着眼点,当然在于这种新出现的、表现出新的特点的合伙。只有将这种合伙作为研究对象,才能把握事物的本质,才能在法律上有所创新。但新类型的合伙的出现,并不意味着原有类型的合伙必然会退出“历史舞台”,社会生活中仍有其生存和发展的空间,新旧类型的合伙在同一社会是能够共同存在的。因此,我们所研究的重点应是体现为团体性特点的合伙,而不是旧的体现为契约性特点的合伙。但部分学者在此处出现了偏颇,没有能够正确区别合伙的不同类型,而是把将所有的合伙都囊括入其研究的对象,导致重点不清,方向不明,结果当然可想而知。 2、大多数学者都是以是否具有法律所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作为能否成为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13]因为,民事权利能力是由法律规定的,因此,这一标准可以说是以法律规定为标准。以法定规定作为判断民事主体的标准,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没有从根本上分析问题。因为法律只是反映立法者思想的一个工具,其本身没有解释将权利能力赋予某一主体的原由,其反映的是“民事主体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只是国家向民事主体提供的取得民事权利的一般前提。”[14]公民、法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单纯地由法律所规定的,归根结底是由一定社会生产方式决定的。只有看到作为工具性质的法律条文的背后所隐含的根本原因,即立法者的界定民事主体的实质、内在标准,才能真正认清民事主体的实质。这样才可以跳开原有的误区,不再局限于就标准论标准等简单的思维模式,而是从实质来把握问题。因此,以是否具有法律所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作为能否成为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具有不足之处。 3、持肯定态度的学者同时还提出国外已有相关的立法,我国因此也应作相应规定,同样缺乏足够的说服力。因为法律制度的移植绝非简单的抄袭,而应当考虑方方面面的因素,最终做出综合的判断,不能因为外国法有规定,因此我国法也应做出相应规定。 4、有些学者提出赋予合伙独立民事主体地位是合伙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合伙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这两种观点,无疑更注重从本质上分析问题,似乎已经触及了问题的实质。但遗憾的是,学者们并没有将二者很好地结合起来,只是从其中的一个方面来分析和观察问题,没有看到二者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在认识上不够深入,没有能够真正把握问题的实质,有必要进一步深入探讨。尤其是关于合伙具有法律人格的论述,在观点颇为正确的情况下,其论据又陷入了民事权利能力范畴内,十分可惜。 三、判定合伙能否成为民事主体的标准 法人作为一种民事主体已成为不争之事实,而同样作为联合经营方式和社会组织之一、并且与法人有众多相似之处的合伙,能否同样成为民事主体,可以从法人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找到答案。 (一)、法人制度的形成和实质。古罗马时期,尚无完整的法人制度,也没有“法人”一词。至共和国时期,开始承认某些特种团体享有独立的人格。帝国时期进一步认为国家、市政府也具有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因此,当时罗马的法人实质上就是一种“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特殊团体”。至帝国后期,这种团体已大量存在。罗马法时期法人制度的萌芽,其理论基础是罗马法中人格观念的产生和演进。[15]同时,罗马法时期的学者对其做出了精辟论述。五大法学家之一乌尔比安提出,“团体独立的性质,虽然由于它的组织成员全部改换,也不影响其独立存在;因为团体的债务并不是其各个成员的债务,团体的权利也不是其各个成员的权利”[16]但在罗马法时期,具有团体人格性质的社会组织只是由法学家们以理论的形式指出的社会客观情况,罗马法时期并没有形成明确的法人概念和真正意义上的法人制度并没有形成。 到了资本主义时期,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促使资产阶级通过联合的方式来扩大自身规模,增强竞争力,同时又尽可能地降低风险。“十八世纪最大发明”-股份公司应孕而生。这类组织在凝集资本快速性、巨大性,获取利润的最大性,及降低商业风险的程度性等方面,体现出的前所未有的魔力,使十八、十九世纪高度膨胀的个人本位主义受到了严重冲击。“随着个人本位主义诉求的不断理性化,在产权领域,个人所有权开始由支配向利用方向发展。当投资者(股东)凭藉股权获得预期回报时,遂改变了当初的”所有权偏好“。公司法人所有权── 一种以团体的名义受领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机制或方式逐渐获得了社会的认可。个人本位主义最终在团体(社会)本位主义中找到了自己的价值依归和理性参照,并使个人价值取向的”个体功效性“同整体价值取向的”社会功效性“互为条件,相得益彰。现代公司制度进入黄金发展时代。”[17] 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及时适应了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正式确立了法人制度,并明确了法人的主体地位,从而打破了自然人作为唯一民民事主体的格局。因此,真正意义上的社团法人乃是随着社会(团体)本位思想的兴起和西方各国在相应立法中明确规定法人制度之后才得以出现。 祁克认为,这种以团体本位为思想基础建立起来的法人组织,是一个实实在在的组织体,具有实在性,其拥有独立的意志,进行独立的活动。同时,团体并不是还原为或拟制为个人,而是本身就是一个单一体,构成社会生活中的一个独立单位,它具有法律的人格,成为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因此,在个人人格之外,还有团体自身的人格。[18]从这理论出发,并结合法人制度产生的历史,完全可以得出,法人之所能够成为民事主体,在于其具有了团体人格,或者说,团体人格是决定法人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根本因素。这种团体人格是从组织整体利益出发,通过淡化组织成员的个人人格,提高对组织成员的管理、协调程度,使组织成为成员与第三人产生法律关系的、具有独立性特点的中介。其具体体现为:第一,意志的单一性。在具有团体人格的组织中,个人意志大大弱化,其收敛的个人主义转向在共同意志中寻找价值目标,并努力促使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有效地结合。个人意志更多地被上升为共同意志,共同意志又被抽象为“单一意志”。第二,组织的整体性。在对外关系中,组织是以独立的民事主体出现。必须以自己的商号进行民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第三,行为的统一性。为保证统一的意志不受第三人以及内部组织人员的非法影响,必须设置一定的机构来统一执行组织意志,将组织其它任何成员的意志都排除在执行主体之外。以公司为例,股东出资后,将失去对其出资财产的支配权,其得到的只是间接控制公司的股权。(当然,股东同时也会获得只是以其出资承担有限义务的权利。)并且股权也是其得以控制公司的唯一的合法方式,不得以其它任何行为来干涉公司行为的统一性。第四,财产的独立性。组织不仅能够聚敛巨资,兴办个人难以企及的事业,更为重要的是实现财产增值。要保证这一目标的实现,必须以确保组织的管理机构对财产的能够有效地、自主地管理利用为前提。正是由于组织所具有的上述特点,使组织成员的个人意志、个人行为、个人财产被彻底地由团体意志、团体行为、团体财产所代替,从而形成了团体人格,使组织成为成员与第三人产生法律关系的中介,进而使具有团体人格的组织被法律确定为民事主体。同时,这种业已形成的集团人格也会反作用于成员,对其有关的民事活动做出限制。例如,竞业禁止、限制成员与组织间交易等。这些限制同样是集团人格的重要体现。 (二)现代意义上的合伙属于独立的民事主体。 如前文所述,在现代社会,合伙这种联合经营方式并没有因法人等高级联合经营方式的出现而走向衰落,相反,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都出了蓬勃发展之势。而合伙之所以如此发展,主要原因在于其能够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变化,其典型代表即是注重团体性的合伙的出现。这种新的类型的合伙,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具备了意志单一性,组织整体性,行为统一性,财产独立性等特点,已完全符合团体性人格的标准,因而应属于民事主体。但这种民事主体既不同于自然人,也不同于法人,而是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它的出现必将会打破原有的民事主体二元制结构的体系。第一,合伙已形成了单一的意志。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由此可以看出,合伙的对外决策已不再是合伙人的个人意志,而是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即使由单一的合伙代表人所做出的决策,同样也是反映了了全体合伙的共同意志,因为其代表权是由全体合伙共同决定的,是以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为基础的,其个人的行为只不过是共同意志的反映形式。)同时,在一定情况下,这种共同意志又被抽象为单一意志。当然,并非所有合伙的共同意志都会被抽象成为单一的意志,其共同意志未有被抽象成单一意志的合伙并不具有团体人格。第二,合伙具有整体性特点。如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刻图章,可以在银行或信用社开设账户,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注册商标,可以成为独立的纳税单位,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所有这些合伙都是以整体性质的组织出现的。第三,合伙行为具有统一性。如各合伙人可以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并且,依法已经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于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只是享有监督检查权。第四,合伙的财产相对独立。合伙可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但这种共有,并非合伙人财产所有权的简单合并,而是在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对于全部财产不分份额地、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管理权。合伙人实际上已失去自由支配、处分其个人出资的权利。只有在合伙解散时,才能对合伙财产主张相应的权利。[19]同样,作为具有团体人格的合伙,其所形成的团体人格会对合伙人的权利做出了一定限制。如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人不得人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等。总之,合伙已具备组织团体人格的所有特征。由于具有团体性特点的合伙既不同于自然人,又不同于法人,因而应确定为第三民事主体。 (三)、能成为民事主体的合伙的范围界定。如前文所述,由于现代社会合伙存在形式的多样性,并非所有的合伙都具有团体人格,只有具有团体性的合伙才是民事主体。判定是否具有团体性的主要标准在理论上体现为:意志的单一性、组织的整体性、行为的统一性、财产的独立性。如果将这些理论具体为法律规定,笔者认为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依法定程序成立,并经当地主管部门登记核发营执照;2、有自己的名称或字号,并以其对外进行民事活动;3、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4、有自己的负责人,并由负责人进行相关的诉讼行为,其行为对全体合伙具有法定效力。5、合伙目的的营利性。当然,团体性质的合伙同时还应具有一般合伙所具有的特征,如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组成人员多数性等基本特征。依此标准,商事合伙,[20]包括两合公司、无限公司、合伙企业等都应属于具有团体性特点的合伙,应当第三民事主体。其它的以营利性为目的、并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合伙也属于第三民事主体。隐名性合伙、临时性合伙、非营利性合伙等不具有团体性特征,应排除在第三民事主体之外。 当然,合伙要成为民事主体,最终还需要法律的确认。但法律只是社会经济生活的反映。只要社会存在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其需要制度认定的情况下,法律就必须适应其需要,而不应人为的设置阻碍。“法律原本是社会结构的一部分,每一项法律制度都应该积极发现和承认合理的社会存在而不是人为设线控制之。” 民事法律论文: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方法论地位 尹飞:今天是我们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与德恒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的“民商法前沿论坛”本学年的第二场讲座,上一讲是我们请基地主任王利明老师作的演讲,报告的内容是法学方法论的问题,当然王老师主要讲的是把请求权基础规范检索,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报告。今天我们请到杨立新老师主要给我们讲法律关系的问题,下面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杨老师为我们作讲座。 杨立新:在讲座开始之前我先打一个广告,我准备和张新宝老师我们两个联合搞一场讲座。大家可能知道,我们两个都是研究侵权行为法的,观点也有所不同,大概要唱一个对台戏,我们两个讲一下不同的观点,对启发同学的思路和引导大家学习可能会有一定的好处。我今天作这个讲座题目是民法方法论的问题,王利明老师开学以后就强调民法要好好研究一下民法方法论问题。我作为基地的常务副主任,坚决响应主任的号召,我今天也就民法方法论的问题作一个演讲。我演讲的题目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方法论的地位,这个题目也是讲民法方法论的问题,我讲的民法方法论是比较宏观的方法论,从法哲学的角度来考虑民法的方法问题。大概和王老师说的不是完全一样,但是我觉得和王老师说的又一样,王老师讲的是一个请求权基础规范检索的问题,其实涉及到的还是法律关系的问题,我觉得凡是研究民法的问题,如果没有法律关系的观念恐怕都不行。在讲座开始之前我想给大家讲一个案例,为我这个题目做一个引子。 今天我们在政法大学讨论了一个案件,这个案件就涉及到军产在转到地产的过程中发生的一个案件。原来江总书记提出要把军队的企业转交给地方政府,军队不再经商办企业。这个时候,西安的第四军医大学它有一个公司,这个公司就叫实业公司,实际它也是一个军队的企业,它就在军医大学和其它的人合资建了一个大厦,叫交易广场。然后,就和他签订了一份协议,租他的地,租他的房,租到2003年的9月为止,到90年的时候,这个时候就开始军产转地产,在这个期间,就这个实业公司也要转交给地方了。在军产交出来,地方还没有接的时候,这个实业公司就和一个叫多彩的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把他原来租军医大学的房子和地又都转租给了多彩公司了,他又和多彩公司又订了一份合同,也是租到2003年的9月,但是他们两个又增加了新的续期,提前了四年就开始续期,一直续到2009年的几月几号,房子的租金比原来的还低,然后把所有的预付款都汇给了对方。这个时候军队就把公司彻底交给地方,地方还是委托军医大学做具体的交接问题。这样这个企业的所有权又归了军医大学,军医大学又和现在案件争议的原告叫丹尼尔公司签订了一份托管的协议,所有的问题交给丹尼尔公司来处理。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他们签订的租赁合同已经订到2009年了,丹尼尔接的这个东西不是正好和他们这个合同相冲突吗?这样他们就发生争议,丹尼尔公司就认为,多彩公司和实业公司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使国有资产流失,使他的权利没有办法实现,这样丹尼尔公司就主张他们之间的合同无效,是侵害我的权利,后来这个案件法院倒是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 我们在听了这个案情之后,在研究这个案件怎么样来处理,怎么样适用法律,是用什么样的方法来考虑问题呢?凡是学习民法的或者是在法院做过民事法官的,大概第一句话就是说肯定要看法律关系。这个案件究竟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原告在起诉的时候说,多彩公司和实业公司是恶意串通的行为,第一件事情就是要看他们之间的合同是不是一个恶意串通的行为。是一个恶意串通的行为,还是一个有效的租赁合同,大家可能会说,租赁合同一般说来,在前面的租期差不多快满的时候或者已经满的时候,然后才续期。一般不会说提前四年就开始续签,在讨论的时候大家就说,法律也没有规定提前四年就不能续签合同,也不一定,按照交易的习惯大概很少有这样的情况,就是提前四年也不能说这个合同就是无效的,从合同的效率来说,也不是一点道理没有。现在就要看它究竟是一个有效的租赁合同关系,还是一个恶意串通的行为。后来,大家说了这么几个理由: 第一个理由,这是军队转产期间,涉及到被转军产一定要有一个所有重大的事项要报告,不报告就不行,这个时候是不是有能力的限制。我觉得这不是主要的问题,我觉得还是要看实业公司和多彩公司他们之间有没有恶意串通,就是说接受的这一方他是一个善意的第三人,还是一个恶意串通的第三人。那么,第一,他自己承认我知道这个一个军产;第二,也知道这个合同2003年9月以后他没有权利,第三,在这样的情况下,他采用违反交易常规的一些做法,一般说不动产的租赁要续期的话,他的价格是要看涨的。这样的情况下综合的来判断,多彩公司是不是有一个恶意的行为在里面,其实说这些事情他们两者之间都知道,实际上在一个恶意串通。这样第一步,就要确定他们之间是一个恶意的串通,还是一个有效的租赁合同,就应该确定他是一个恶意串通,恶意串通他的合同就无效了。 第二个理由,在《民法通则》的第61条的第二款和《合同法》第59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要返还所得的财产。这里面就存在一个问题,这个合同关系第三人受到了恶意串通合同的影响,他的利益受到了损害,他构不构成侵权行为。在这个问题上,我是觉得大家一直解决的不是很好的一个问题,很多法院都认为这样的案件不一定是侵权的问题。所以第三人要起诉的话,很多法院都不受理,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来起诉一个合同关系,你怎么有当事人资格呢?受到损害的第三人他提起诉讼,他的基础是什么?他要有一个合理的法律关系。后来,我们的意见就认为这个一个侵权的法律关系,他依据侵权来起诉完全有道理,他有当事人的资格。 第三个理由,就是说他同样是一个财产,实业公司的这些房子,前面作了一手交易,后面又作了一手交易,是不是类似于双重买卖的问题,是不是一个“一女二嫁”的问题?假如两个行为都是有效的,这就是“一女二嫁”,如果一个合同有效,一个合同无效,那就不存在这个问题。这里面也涉及到类似于双重买卖的问题。 第四个理由,受让的丹尼尔公司他的诉权是从哪里来的,他权利的源泉是从哪里来的?因为军医大学才是权利的主体,他接受了委托就把权利转移过去了,是不是这样的一个说法。另一个说法就是说,这个侵权行为是持续状态的,他的权利实际上也受到损害,他自己本来也是受害者。 这个案件说起来比较复杂,我们在研究这个案件的时候,第一步就应该把它的民事法律关系一项一项的理清楚,然后再考虑怎么样的来适用法律,这样就很好的理解一个案件的真实面目。合同无效按照合同无效的规定来办,侵权行为就按照侵权行为的法律来处理,这样一分析法律关系清楚了以后,这个案件立刻就清楚了。从这个案件来看,其实任何一个案件来观察和研究它的时候,都是采用这样的分析方法。所以,我坚持一个看法就是说,在法院法官在办理一个案件的时候,或者我们律师在一个案件的时候,或者我们作为法学专家来研究一个案件的时候,面对一个民事案件,第一步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定性的问题,就是这个案件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性质把它确定下来,什么性质?就是法律关系的性质。这样就可以把问题引申一步,为什么我们在研究一个案件的时候要先研究它的定性问题呢?为什么要先研究它的法律关系问题呢?我想这里面是不是有一个民法方法论的问题,也就是说民法看世界、看社会、看这些案件,它的基本就应该是从法律关系入手。所以,我讲的这个题目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方法论的第一位,我们在对民法的现象和对一个民事案件,只有把它的关系确定下来,然后才能够真正的把这个问题看清楚,看到它的本质上去,才能真正的把它办对。所以,我就觉得在民法的领域当中,在这个市民社会当中,认识这个社会,规范这个社会,研究这个社会,就是用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来研究它、来看待它,来观察它。离开了这个问题,民法社会你看不清楚它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东西。在民法方法论的理论研究上,我觉得最根本的问题就是研究民法的法律关系问题。我今天主要讲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市民社会的法律地位及其它的基本要素 在民法学者的眼睛当中看我们眼前的社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社会呢?我觉得这个社会就是罗马法上所讲的,它就是一个“市民社会”。民法就在这个“市民社会”当中,它是整个市民社会的规则,用另外一种表述方法就是说,民事其实就是“市民社会”的市民法则。它就在这样的社会中存在,在这个社会当中发挥它的全部的功能。在这个“市民社会”当中它有两个主要的要素存在,一个是主体,一个是物,以及物所构成的利益关系。围绕主体和物以及利益之间怎么样把它结构起来构成这个社会呢?就是权利和义务。这样就把整个的民法社会当中,一部分是主体,是主宰;一部分是客体,是物所包含的利益以及其它方面的利益,这样把主体和客体交叉在一起,把人个人之间的关系链接成社会,就是一个权利义务的关系,链接在一起就构成了整个的“市民社会”。用这样的观点来看待“市民社会”的话,看待我们民法世界的话,这个社会当中就是一个要素是人,另一个要素是物,然后加上一些权利义务关系链接到一起,就构成了整个社会。 最近我看到有些学者提出了一个观点,提出来要给动物以“人格权”的观点。在暑假的时候,我和一些教授在海南开了一个座谈会,我们也讨论了这个观点,他说这种观点主要是更好的保护动物,让动物有更好的生存空间,而且这个世界也不仅仅是人,有生命的还包括动物,那么人和动物应该共同拥有这个世界,就应该赋予对动物的权利,什么权利呢?就是人格权。后来我就开玩笑说,要给个“狗格权”还不错,人格权可能还不行。动物一旦有了人格权以后,要有生命权,要有健康权,要有生存权,除了享有具体的人格权以外,还要有一般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是什么呢?就是人格尊严、人格自由和人格平等,把我们人格权的一般内容都写进去了,人享有的权利,狗也应该享有。我说这个问题就比较复杂了,他的出发点是好的,看到了社会当中动物的重要性,在这个地球上也就是人和动物有口气,你有气就可以支配,为什么它不能支配呢?就要给它最好的保护和最好的待遇。但是是不是可以把人的一些权利地位拿出一部分给动物,我觉得有问题,我有一篇随笔的文章就写到,如果说把动物也给它相同的人格权,总有一天它们要造反,把你当成物了怎么办?说它来主宰这个世界,把你变成物,到物的领域当中去,你会怎么样?当然这种可能性不会发生,既然它也是生灵,它也可以掌握这个世界,为什么它们不能掌握你呢?这样我就认为,在这个世界上有两种物质存在的形式,“市民社会”两种基本物质构成形式,一个是人,一个是物;你把动物放到人的里面,还是放到物的里面,我说最起码它叫动物,就应该放到物里面,我们现在要给它人的权利放到人格里面去,你说怎么办?我的一个最基本的看法就是,你给这个物动物化,但它还是物的性质不要改变,可以给它特殊的保护。所以我就想,将来我们在写民法教材的时候,讲物的时候,要设置一个特殊物,货币都能够设出一个特殊的物,为什么动物就不能设置一个特殊的物呢?对于特殊的动物这种物,在处分它的时候,要有什么样的特别的要求,转让它的时候,要有什么样特殊的要求,这样来保护,我觉得还是民法的思路,是一个法律的思路,给动物人格权,我觉得太复杂了。 我这个问题主要是说,在这个世界上,在我们这个“市民社会”当中就是两种物质存在的形态。在物质形态当中总是人是主体,人是最高的支配者,再高级的动物毕竟还是物。你给它“狗格权”、“猫格权”、给它“猩猩格权”,行不行?我觉得不行。在“市民社会”当中它和一般社会的关系,我们这个“市民社会”它是站在民法的立场上来看待社会,比如今天我从民法的角度来看这个社会,怎么看这个社会都是民法,我就看不着别的了,就把这个社会其它的因素、其它的内容统统都给它抽象掉,我只是从民法的角度来看,看到的是人,看到的是物,看到的是权利义务关系。这样的社会应该是一个什么样的社会?第一,是人与人之间完全平等,这个平等不是我们现实社会当中所说的平等,我有的时候就和同学说,现实社会平等吗?现实社会当中为什么领导要你办什么事,你屁颠屁颠的去呀?你稍微不去,你挨不挨骂,再不去,我免了你的职务。同学们可能会说,杨老师你原来不是也当厅长吗?也是挺大的官,我是可以指使别人,但是别人还能管我,我还得听他的。你说,这平等吗?不平等。但是到“市民社会”里面都是平等的,在“市民社会”当中都从民事主体的角度来看,才是平等的,谁也没有高,谁也没有低。“市民社会”当中这种平等最典型的事例,我觉得就是溥仪和文秀两人离婚,那是皇帝和一个人第一次站到法庭接受审判,我觉得这才是平等的,尽管他是一个下台的皇帝。在民法当中你要离婚,你们两个人就站到法官面前,法官来给你裁决,这才实现了“市民社会”当中主体的平等性,其它社会形态当中的平等仅仅是形式上的平等,民法上的平等才是实质上的平等,在“市民社会”当中人与人是绝对平等的。“市民社会”当中还通行一个观念就是公平,为什么它要把公平作为最基本的概念?我就想在“市民社会”当中人高高在上他是主体,然后下面都是客体,都是物质形式,它们体现了很多利益,怎么来分配这些利益,怎么来分配这些物资,这个时候就要用权利的形式来分配,你享有这个权利,他享有这个权利,然后把权利公平的分配给每一个人,每一个人依据自己的权利来支配这个社会中所有的利益。大家想一想在分配这些物资的时候,最基本的理念是不是公平啊?如果他享有五个权利,他享有三个权利,你享有一个权利,这样行吗?这不行,一定在权利上分割社会利益的时候,一定要有公平的观念,所以,最基本的就是公平。这个社会最基本的结构形式是市民呢?就是权利和义务,有时候我说我们这个“市民社会”它是一个非常精致的社会、非常精巧的社会,精巧的社会和精致的社会怎么来体现,我们搞民法的祖师爷非常的聪明,他能想出权利这个概念来,说每个人用权利这种观念把社会利益分给每一个人了,然后你享有这个权利,完了再给他编织成他对你享有义务,然后就把整个社会结合到一起,所以它最基本的社会结构形式是一个权利义务关系。所以说,“市民社会”当中就是两种基本的物质形态,最基本的结构方式是一个权利义务关系,把它结合在一起,然后公平的来处分,就构成了我们现在的“市民社会”。所以,我觉得我们现在这个“市民社会”大概应该是这样一个过程,这样一个形式。 “市民社会”和其它的社会形态有什么关系呢?我们高度的把民法上的东西抽象出来,我们看到的是一个“市民社会”,把我们的眼睛再放宽一些,不光看民法的问题,社会不还是这样一个社会吗?这个社会有它的政治形态,有它的经济形态,有它的文化形态,作为一个“市民社会”,作为一个民法是世界,它和这个社会始终是存在一起的,相互链接在一起的。你想看到一个“市民社会”仅仅是一种抽象,你看具体的还是整个社会在一起。首先它是和政治社会是密切相联的,这个社会它要给市民社会法学以生命。它和经济社会呢?市民社会是最完整的反映经济形态的,每一个人没有经济会有你的生命吗?所以,商品经济关系、市场经济关系都反映到了民法的社会当中,都是民法的基本组成部分。前几天我们讨论的时候也讨论了一个问题,我们民法的泰斗佟柔老师,在制订民法通则的时候,他提出来了民法就是商品经济的法律这样一个理念,现在也有些学者提出来说佟老师说的不对,后来我们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这个要实事求是的来看待它。在80年代起草民法通则的时候,那时候面临着的是一种什么样的形势,涉及到民法生死存亡的问题。佟老师和老一辈的民法学家提出来民法就是商品经济的法律,那个时候正好是商品经济唱的调无比高的时候,你要是民法是一个商品经济的法律,你就能够把民法切入到政治领域当中去。现在我们反过来看,说民法就是商品经济法这个论点也不是完全正确,它反映了一部分;后来我查了查佟老师说的话,佟老师也没说民法就是商品经济法,他说民法在调整商品经济部分是它的主导内容,这个说法其实是很全面的。我们今天来看,说民法就是商品经济法的,从这样一个结论上来看是有问题,但是民法上面的大部分内容是讲的商品经济的问题,是市场经济的问题,是财产的问题,讲的是动态的财产和静态的财产关系的。其实还有一部分人身关系在里面,民法上人身关系还是占主要的部分,这两个部分都是民法调整的对象。“市民社会”和文化社会也是关系密切的,一部民法典制订的好与不好,文化的发展起到极大的作用。一个社会文化不发达,它可能制订不出来一个很好的法典,即使有好的思想,它也不可能有先进的立法方法。只有社会文化发达了,立法方法也完善了,制订出来的法律才可能是最好的。所以,整个社会都是有机的社会,这些关系都是密切相联的,我们通过民法的方法来看待这个“市民社会”,仅仅是这样而已。大家可以看一下最近《法学家茶座》第三期里面梁治平写的一篇文章,就批评有些民法学者托大,说民法典创造“市民社会”,他批判的这个观点倒是对的,“市民社会”是客观存在的,它也是反映市民社会规则的一个法律,你说我制订出来一部民法典就能够创造出来一个“市民社会”,这种说法正好和马克思的《认识论》相违背的。这一块我给大家介绍的是关于“市民社会”的一些看法。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论地位问题 在这样一个社会当中,它基本的东西是什么?我们看到的社会是什么?我们要研究这个社会的时候,用什么样的方法来认识它?所以,我就提出来它最基本的应该是民事法律关系。为什么它是一个民事法律关系,而不是别的呢?就是这样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它能够把“市民社会”当中的两种物质形式和它们的结构方式完整的表现出来,包含进去。一个法律关系讲三个要素,主体、权利义务、客体,这三个要素恰好就是“市民社会”现实所反映出来的东西。人是主体,物以及物所代表的利益,是它的客体,然后再加上编织这些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权利义务,就是它的内容,一个民事法律关系恰好反映的就是这个社会的实际情况。所以在讨论的时候,有的同学提出来民事法律关系为什么是三要素?民事法律关系为什么不是二要素呢?为什么不是四要素呢?后来我就提出我的观点,因为这个“市民社会”所构成的基本物质形态就是两种物质形态,这两种物质形态把它编织起来把它分配公平了,就是权利义务,把这三个东西编织在一起就等于一个完整的社会形式完全的反映出来了。它客观的、如实的展现了“市民社会”的实际情况,然后把它提升倒一个高度的地位。所以在这个“市民社会”当中它存在的形式就是以民事法律关系这种形式存在的,它运动的形态就是用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来实现的。作为整个社会来说,整个市民社会当中它基本的结构形式是民事法律关系加一个结构形式,具体的一个一个的民事法律关系都是在不停的运动,不断产生、变更、发展,就推动市民社会不断的向前发展。所以,我就说“市民社会”它基本的运动规律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运动规律,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运动。后来,我就说是不是又狂妄一点,说马克思讲他的辨证唯物主义,唯物辨证法的核心就是订立统一规律。民法要是讲民法哲学的话,民法的核心就是民事法律关系。那么我就说,民事法律关系它在民法的世界当中、在市民社会当中它是基于这样一个极端重要的地位。 我想,它是不是表现在这三个方面: 第一,民法观察这个社会的基本方法,是民事法律关系。它看这个社会都是法律关系,都是各种各样的抽象的法律关系是一个整体,具体的法律关系每一个、每一个都在运动。比如你说我去买菜,我去订立法律关系去了;别人问你干吗去,你说我去订立法律关系去,别人可能会说你是不是有点傻呀。其实基于买卖关系还不是法律关系吗?我去结婚,你干吗呀,去订法律关系去,这些都是法律关系。 第二,民法规范这个世界,规范社会行为的时候,也是用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我们说整个民法讲的就是民事法律关系,我们在民法当中规定很多种情况,都是讲的这种法律关系怎么办,哪种法律关系怎么办。 第三,我们在研究民法的时候,我们在处理纠纷的时候,还是用法律关系这种方法。离开这种方法你研究不了这个社会,也没有办法处理这个争议。只有确定了法律关系的性质,然后你才能够准确是适用法律。 从这三个方面来看,它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基本方法论的作用。其实一部民法典整个做的就是民事法律关系问题,比如我们在制订民法典是时候,规定了总则和分则,总则其实在抽象的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问题,就是把民事法律关系基本的问题抽象出来,作概括的规定。所以,总则的全部的内容归纳起来讲的都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这三要素就是主体、客体和它的内容。例如《民法通则》规定它的主体讲自然人和法人,民法总则要规定物,规定的就是民事客体的物,然后民法总则要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说它是客体的内容,也可以说它是设立民法法律关系的基础。和民事法律关系最没有法律关系的好像诉讼时效没有法律关系,其实诉讼时效更有关系了,它讲的是起来存在的时间、期限,讲的还是起来义务关系的问题。所以,我觉得民法总则整个讲的就是抽象的法律关系。民法分则就是把民事法律关系具体化、类型化。我在给同学们讲课的时候,我说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分则当中的体现是它一步一步的类型化,最终到了民事法律关系具体化。实现了民事法律关系具体化就决定了法律适用问题,到具体化的时候才能够对行为,对这样的法律关系怎么样来规范它、限制它,在发生争议的时候怎么样来适用它。我想把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化和具体化是不是可以分成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就是最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人身法律关系和财产法律关系,我们经常说民法两大支柱,就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二个层次,就是基本类型,基本类型在人身关系当中分成人格关系和财产关系,还涉及到继承的这种关系,继承这种关系它既是一个财产关系,又是一个身份关系,是依据身份关系来解决财产的关系。一个人死亡以后他遗产的分配问题,它是一个财产法,也是一个身份法,它是以身份为基础来确定财产归属的法律。财产关系这部分也有三个基本类型,就是物权关系、债权关系和知识产权的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和继承关系非常相似,知识产权关系和继承关系它们两者之间都有一个基本的特点,就是它们之间即有身份的内容又有财产的内容。然后到第三个类型,有些情况还可以分成中间的类型,比如说在人格关系当中,可以分成物资性的人格权和精神性的人格权。在财产关系当中,比如说他物权里面可以分成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这是一个中间的类型。在这个中间类型上面还可以再分,分到第四个类型的时候,才是具体的法律关系。到了具体的法律关系来看,那就是最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民事法律关系到了具体化的程度,不到具体化做不到最终的适用法律。所以说,在制订民法典的时候,要规范到最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办理民事案件的时候,分析它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也要把它确定到最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里面,这个时候才能够确定它适用什么样的法律。 民法的分则,其实就是在展现法律关系类型化的问题。分成人格权法、物权法、财产法、继承法等等,还要制订一个知识产权的总则,这样不都是在展开法律关系吗?就是把法律关系类型化一步一步的在现实的法律当中来展现它。所以,我认为在民法典当中其实说到底就是在规范民事法律关系。总则讲的是抽象的民事法律关系,分则是把民事法律关系具体化、类型化,类型化的问题是要概括这一类民事法律关系的共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化才是最终对它进行规范、限制、适用。所以, 我也想民法方法论大概会有很多种,比如说案例分析方法、案例检索方法这些都是它的一些方法论。但是我想民法是不是有一个基本的方法论,那就是看这个社会的方法,看民法世界的方法。所以,我想是不是应该考虑一个民法哲学的问题,有刑法哲学,我们民法是不是应该有个哲学方法。我也看到很多人写了民法哲学这样的著作,看来看去我觉得好像没有抓住民法世界本质性的问题。民法哲学最终应该是一个市民,借鉴马克思哲学的话,我觉得民法哲学还是世界观的问题,还是民法方法论的问题。那就是我们在民法的立场上怎么样来看待这个社会,它的基本运动规律是什么,说到底还是这样一些问题。有人说,法哲学既不是法律问题,也不是哲学问题。我觉得它还是世界观方法论的问题,还是一个法哲学的问题。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问题 我觉得对民事法律关系有一个纵横划分的问题,它是编织民法典的一个方法。对民事法律关系有纵的划分和横的划分,比如说一个横向的划分,它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在民法分则当中,民事法律关系就分为人身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人格和身份的划分,横的划分基本的划分是民法分则编织编的问题,涉及到每一编怎么划分。然后再有一些编关于这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这一类型的民事法律关系再分成各种各样的类型,按照横向来作划分,来作规定。物权法就是采用这样的划分方法,物权法是财产法律关系的一种,在规定物权的时候分成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一个物权法很复杂,说到底不过是四个方面的问题。另一种就是纵向的划分,我们可以看债法,债法规定了债的发生、债的效力、债的内容、债的清偿、违反债的责任。物权法采用的方法是横切的,债权法是采用纵向切的。所以,我觉得对法律关系横向、纵向的划分,它对编织民法典、理解民法典的分则是很有意义的。 民事法律关系它有三个基本的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主体、客体和内容刚才我已经作了简单的说明,在市民社会当中它有两种基本的存在形式,一种是人的物质形态,一种是财产物的这种形态,把它们结合起来权利义务关系就构成了民法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我还提出两个方面的内容,在民事法律关系当中,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运动形式是什么?我就用了一个过去经常提到的民法上的概念,就是民事流转。民事流转在界定上有不同的说法,一种说法是民事流转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不断的产生、变更、消灭的一个过程。另一种说法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有时候只要有一个法律事实,有时候需要几个法律事实,法学上把引起某一个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几个法律事实的总和称为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构成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就构成了民事流转。其实这两种民事流转界定方法都提到了它是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情况,在观察民事法律关系运动的时候,是不是用它第一层的界定方法,把民事流转和事实构成这两个概念把它分开,自己管自己的事情。民事流转就是讲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这样的一个过程,如果把这样一个过程叫做民事流转,恰好民事法律关系运动的基本形式其实就是民事流转。这样就可以把民事法律关系运动的形式用一句简明的概念把它概括出来,就是民事流转。用这样的方法把民事流转不再说它有别的意思,就把它确定为讲民事法律关系运动的形式,用这样的概念来概括它使它分成简明的表现了这种情况。 民事流转的基本形式之一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法律事实的产生,比如说出生的事实产生了身份关系。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行为而产生的,比如说订立合同,取得了债权。在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问题上有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要注意,就在出生的事实当中,出生的事实它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在人身关系当中是两种情况,一种是人格关系,一种是身份关系,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它们两个都是基于出生而产生的,它们之间是不是有不同,我们在界定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时候,采用这样一种方法,说人格权是一种固有的权利,一出生就享有这种权利,类似于天赋人权这种事项;说身份关系的时候它是一个取得的权利,基于出生的事实取得了一个和父母之间的关系和其他亲属之间的关系,在这个问题上,基于出生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当中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还是有不同的。出生的问题上还要一个问题是什么呢?就是在婴儿还没有出生之前,他不是一个民事主体,他没有权利能力,他不享有权利,但是人的出生有一个孕育的过程,作为一个胚胎他在母体当中逐渐发育,到出生的时候他享有权利,他作为胎儿的阶段当中,虽然他不是一个独立的个体,但他是作为一个实体存在的,民法在规范他的时候,在讲他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时候,有两个特别重要的问题,一个就是继承问题,胎儿在母体当中就发生了继承的事实,这个时候他还不是一个民事主体,他没有办法来继承这个财产,胎儿是一个实体,应该怎么办?就给他保留一个份额,等到出生以后再来继承这个财产。另一个问题就是,胎儿在母体当中受到了损害,出生以后发现受到了损害,什么时候受到了损害?在他还不是主体的时候受到了损害,他不是主体怎么来处理他呢?这个问题在国外是解决的比较好的,胎儿受到损害出生以后赋予他赔偿的请求权,我们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特别典型的案例说明这个问题。在去年的时候成都发生一个案件,有一位孕妇在乘坐出租车的时候发生了交通事故受到了伤害,在住院期间吃了很多的药,后来她就怀疑自己吃了那么多的药是不是对胎儿影响不好,后来孩子生下来以后她就怀疑婴儿有问题,后来她向法院起诉,说我的损害要求赔偿,对婴儿的损害也要求赔偿,后来法院也组织鉴定,请了一些专家医生进行检查,说没有办法确定她吃了那么多的药对婴儿有明显的影响,后来法院对她的请求没有支持。后来我写文章对这个案件作了点评,这个案件虽然她没有得到支持,但是她提出这个思路是对的,胎儿在母体当中受到损害以后,他有权请求赔偿。但是他不能在母体中行使这个权利,只有在出生以后才享有这个权利。他的诉讼时效怎么办呢?一定要发现损害、确定损害以后才能开始诉讼时效。不能说一出生就开始算诉讼时效,二十岁以后才发现这个损害,说你早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二十年都过去了,不能这样来判断。因为他这种损害很难确定,只有确定了以后,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就是在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期间内它的内容,它的主体,它的客体发生了变更,这个时候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了变更。比如说我们说合同的变更,在民事法律关系变更它基本的形式就是旧的法律关系消灭,新的法律关系产生。就是现成的法律关系你把它的内容作了变化,这个时候就认为旧的法律关系消灭又产生新的法律关系,用新的法律关系约束双方的行为,这是一般的规则。但是也有一些特殊的情况,就是以新抵旧,现在也有很多学者在研究这个问题,以新抵旧就是我向银行贷款100万,到期了以后我还不上,我再贷100万,把原来的贷款还上,等于我又欠了一个新债,旧债已经没有了,又到期了以后我又还不上,我再贷100万,把旧的还上,就这样以新抵旧。以新抵旧没有明令禁止说它是一个违法的, 在民法理论当中认为这是一个合同更新的问题,它和一般的合同变更规则有差别就在于以新抵旧它采用一种特别的规则,它新建立的法律关系有效,但原来的法律关系在一般的国家当中规定它也不消灭。例如,这是旧的法律关系,这是新的法律关系,这个钱贷出来以后,清偿了旧的法律关系,按道理旧的法律关系应该消灭了,但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新的法律关系生效,但旧的法律关系还让它存在不让它消灭,它的意图就是新的法律关系一旦有些以外的内容,比如不可抗力,他不能够清偿这个债务的时候,这个时候在让它生效,这样就使得债权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保护。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它也是民事流转的一种形态。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都是要消灭的,某一个大公司经营了几百年,这个大公司也有倒闭的时候。人出生以后产生了民事法律关系,结果到最后去世的时候他也消灭了。从个体上来讲,每一个民事法律关系都要经过产生、变更、消灭的阶段。但是作为整体上来说,抽象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市民社会当中永远是运动的。在民事法律关系消灭的问题上,比如说主体消灭了,民事法律关系消灭了;民事法律关系内容完成了,民事法律关系也消灭了,这样一些都是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理由。在主体消灭的问题上有一个特别的情况,就是在人去世以后,他的主体已经不存在了,那么他的权利还继续保存,还要保护一个时期,也就是死者的权利保护问题。比如说著作权,财产的著作权保护五十年,人格方面的著作权永远的保护。另一种情况,对人格利益保护一段期间,比如说名誉的利益、肖像的利益、姓名的利益、隐私的利益、荣誉的利益,这样的利益在去世以后还要保护一段时间。比如去年我们讨论很热烈的鲁迅的肖像权的问题,鲁迅姓名权的问题,都是涉及到这样的问题。再一种情况,就是人去世以后尸体的问题,人去世以后他的身体变成了遗体,遗体还要保护一段时间,不能让他和其它物质一样,对尸体的尊重其实就是对人类尊严的尊重。人虽然死了法律关系消灭了,但是对他的人格利益还要保护一段时间,保护多长时间呢?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就是保护到他的近亲属还在的时候,近亲属不在那是另外一回事,除非是特别有必要国家可以保护,一般的就不在保护。这些问题进一步引申死者的人格利益有没有商业开放的问题,去年我写了一篇文章在《判解研究》上发表了,大家有兴趣可以看看,我觉得有一个开发利用的问题,这些都是民事法律关系运动的基本方式,也就是一个民事流转的问题。 民事流转它有个动力,这个动力就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事件是没有人的意志支配的行为,行为是有人意志支配的、有意识去实施的行为。当一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发展需要有几个法律事实结合在一起才能够发生后果的时候,那就是事实构成。比如说一个人实施了违法的行为,这个行为构不构成侵权,要有违法行为,要有损害事实,要有因果关系,要有主观过错,这样一些主观要件结合在一起才能够构成法律关系。有这个民事法律事实它才能够推动民事流转,有民事流转才能够推动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化和市民社会的发展。在今天一个多小时的时间内,我就想说这样一个事实,在这个市民社会当中,在我们的民法世界当中,它基本的存在方式,我们基本的观察方法,民法基本的规范方法以及我们处理纠纷最基本的方式就是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掌握了这个方法我们就抓住了民法世界的关键。 民事法律论文: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价值论 论文关键词:民法 民事法律关系 构成要素 工具理性 论文摘要: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体系中的一个核心理论。把握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就能达到纲举目张的效果,对于指导民事立法、司法及民法教学都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它是民法的核心和灵魂。国家制定各种民事法律规范的目的是要求人们以其为根据设立各种民事法律关系,使人们的行为纳入民法调整的法律轨道。民法学研究的中心问题是民事法律关系。民法学研究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发生根据的各种民事法律规范,研究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各种原因,研究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规则。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民法学理论的基础,也是研究民事立法和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主线。把握这个基础和主线,对正确理解和适用民事法律有指导意义[1]。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 通说认为,法律关系的本质在于,因法律的规定而在当事人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鼻祖萨维尼在论及法律关系的本质时明确指出,法律关系的本质,就是划定个人的意思所能独立支配的范围,此谓“权利”,构成了法律关系的事实要素。因此,法律关系的本质就是权利,法律关系的形式就是权利的形式[2]。 然而,近代以来,有不少德国学者认为法律关系的本质是关系或连带,并对权利的核心地位提出了批评。他们主张,在法律关系中并不只是纯粹的权利,法律关系概念也给权利人的义务留下了空间,即权利者也负担义务。应从关系的角度,看待法律关系的内容及当事人的地位。所以在民法上,要以关系化了的法律关系为核心概念,而不是以权利为核心的概念。例如,拉伦次教授认为,法律关系,一般来说,从一个人看是他的“权利”,从另一个人看就是一种义务,或者说是一种法律上的约束。就其结构说,所有的法律关系同我们称为“法律上的基础关系”的相互尊重关系一样,包含法律关系的主要要素,即权利和与之相应的义务[3]。 毋庸置疑,在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这对矛盾中,民事权利显然居于主导地位。民事权利的主导地位表现在:民事义务的设置是为实现民事权利服务的,不是为义务而权利,而是为权利而义务。因此,只有在一方主体享有权利的前提条件下,他方主体承担义务才是必要的;权利的主体可以通过抛弃权利的方式来免除义务主体的义务,而义务主体则绝对不可能通过免除自己的义务来消灭权利主体的权利。这说明,在权利与义务这个统一体内,是权利决定义务,而不是义务决定权利[4]。义务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是为权利而被动存在的,其目的是为权利的,其执行由权利发动。由此也就决定了民法必须以权利为本位,将规范的重心放在权利的取得、权利的行使、权利的保护等问题上,这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之所在。 二、民事法律关系诸要素及其辩证关系 对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学界存在三种观点。一是三要素说,即民事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二是四要素说,即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内容和责任。三是五要素说,即民事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内容、变动及变动的原因构成。通说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如前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是权利。但在一项民事法律关系中,不仅包含权利,而且还有义务。权利义务是归属于人的,即法律关系的主体;而权利和义务则是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都要指向具体的对象,即法律关系的客体。主体之间凭借客体这一逻辑纽带而彼此之间建立了联系,联系的内容即为权利义务。至于此种联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的理由及其效果则是权利义务之变动以及变动的原因问题,它们并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构成要素。民事法律关系都是不断变动的,考察任何一种民事法律关系都应当了解变动的原因及其变动的效果,这就意味着必须查找一定的法律事实,但法律事实毕竟是外在于法律关系的,它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与具体的法律关系加以连接的中间点,是使客观的权利变为主观的权利的媒介,但它本身并不是法律关系的要素。只有考察法律事实之后才能明确其引发了何种法律关系,而在明确了该种法律关系之后已经无须再考察法律事实了。就民事责任而言,它在性质上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申言之,责任是民事法律关系遭到破坏、违反而产生的新的法律关系,是原有的法律关系的变异形态[5]176-177。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及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三个构成要素,缺少任何一个因素都不能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民事权利的享有者及民事义务或民事责任的承担者;没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无法产生和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也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民事法律关系也就失去其灵魂。民事权利义务是联结民事法律关系双方主体的纽带和媒介,它是法律关系的实质内容;如果没有民事权利义务,民事主体彼此之间孤立存在,也就无法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正是因为有了权利与义务,民事法律关系才显得充实且多姿多彩,人类社会才能在永恒中发展、前进。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权利义务产生的正当性前提,它与民事权利义务密切联系,共同体现民事主体的物质利益或人身利益;如果没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权利义务就无所依托,也无法落到实处。民事主体因一定的客体而发生联系,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而非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三、民事法律关系之认识论及方法论价值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在整个民法体系中具有工具理性的价值,它看重的不是动机,而是效果;它关心的是为了达到一个具体的目标,采用什么样的手段是最有效率的。于是,为了实现目的,人们可以在不违背现行规制的前提下,选择效率最高的结果。工具理性的关键在于:“它把问题的合理性变成了解决问题的程序、方法、手段的合理性,把一件事在内容上是否正确的判断变成了对一种解决方法是否正确的判断。”[6]申言之,民事法律关系之主体、权利义务及客体三要素恰好就是市民社会所反映出来的东西。众所周知,市民社会的基本物质构成形态就是权利与义务,把民事法律关系的三个构成要素编织在一起就等于一个完整的社会形态完全地反映出来了。它客观地、真实地展现了市民社会的实际情况,然后把它提升到一个较高的地位。进言之,市民社会的存在的形式就是以民事法律关系方式存在的,它运动的形态就是用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来实现的。从历史和发展的角度考察,整个市民社会的基本结构形式是民事法律关系加一个结构形式,具体的一个一个的民事法律关系都是在不停地运动,不断产生、变更、发展,从而推动市民社会生生不息地向前发展。所以说,市民社会的基本运动规律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运动规律,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运动。民法要是讲民法哲学的话,民法的核心就是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的世界当中、在市民社会当中处于一个极端重要的地位。具体表现在:首先,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观察这个社会的基本方法。它将整个社会都视为法律关系,各种各样的抽象的法律关系是一个整体,每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都在运动。比如买菜、买衣服、坐公交车、结婚等等,这些都是在缔结法律关系。其次,民法规范这个世界,规范社会行为的时候,也是用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我们说整个民法讲的就是民事法律关系,我们在民法当中规定很多种情况,都是讲的这种法律关系怎么办,哪种法律关系怎么办[7]。最后,民法学作为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是从整体着眼将民法体系作为研究的对象,而法律关系正是贯穿始终的一根红线,它将民事主体、客体、行为、各种民事权利等诸要素整合为一体,形成清晰的脉络。民法学作为具有自身特点与体系的独立学科,其研究体系与论述方式的展开也是建立在民事法律关系各要素的基础上的。总之,民事法律千万条,民法学著作千万卷,归根到底都是规定或者研究民事法律关系的。可以说,民法就是民事法律关系之法,民法学就是民事法律关系之学。 从方法论上看,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导立法与司法实践工作的基本思维模式与思考方法。一方面,民事法律关系是整个民法逻辑体系展开与构建的基础。以民事法律关系构建民法体系的方法是由注释法学派提出的。潘德克顿学派将整个法律关系的理论运用到法典里面去,构建了一个完整的民法典的体系结构。具体来说,在总则中根据法律关系的要素确立了主体、行为、客体制度,然后在分则中确立法律关系的内容,该内容主要是民事权利,具体包括债权、物权、亲属权、继承权。当总则中确立的主体、行为、客体与分则中的权利相结合在一起时就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关系[8]。由此可见,民法典实际上就是在规范民事法律关系。总则讲的是抽象的民事法律关系,分则是把民事法律关系具体化、类型化,类型化的问题是要概括这一类民事法律关系的共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化才是最终对它进行规范、适用及限制。另一方面,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导司法实务工作者解决实践问题的基本思维模式与思考方法。司法审判人员在处理民事纠纷时,都需要将当事人置放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分析该具体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把握权利的产生、变更、消灭,这样才能公正裁判,正确地解决各种民事纠纷。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律关系分析法,即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从而全面地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通过三段论的适用以准确适用法律,作出正确的判决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 具体来说,它的适用可分为以下两个步骤:第一步是考察案件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具体又可以包括四个步骤,首先是明确争议点及与其相关的法律关系,即明确争议的核心法律关系,围绕该核心关系还有那些“有关联的法律关系”,二者关系如何。其次是确定是否产生了法律关系。再次是要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最后是分析考察法律关系的各要素及变动,即考察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以及法律关系是否发生了变更、消灭的后果,及变更、消灭的原因何在。第二步是考察法律适用。在第一步确定的案件事实(小前提)的基础上,查找适用核心关系与有关联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大前提),这一过程就是逻辑三段论运用的过程。在这里,不是先寻找大前提,而是先确定小前提,即对事实予以认定,然后寻找大前提[5]162-163。 综上,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研究民事立法和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主线,解析民事案件的过程就是解析民事法律关系的过程。通过确认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进行正确的认定。即通过确认民事法律关系,可以明确谁与谁之间通过什么法律事实产生了什么样的民事法律关系,以及在此民事法律中,谁享有什么权利及承担什么义务。同时,确认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前提和基础。进言之,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是指因与诉讼标的有利害关系而参与民事诉讼并受法院裁判拘束的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当事人适格的问题不单纯属于民事诉讼法的范畴,其基础和前提必须依靠确认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来解决。一般而言,当事人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纠纷,引起讼争,涉讼当事人与该诉讼标的中的权利义务有直接利害关系,理所当然成为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故明确民事法律关系是确认当事人适格与否的基础,确认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确定民事诉讼主体的关键和中心线索。在审判实务中,由于不少法官没有认清民事法律关系与确定民事诉讼主体的关系或对二者的认识仅停留在理论上,未结合审判实践运用,以至对于一些问题惑然莫解。 四、结语 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建立在法理学价值论和方法论基础之上的民法理论,它在法学家对市民社会的抽象思辨中产生,在逻辑的演绎推理中得到实际的运用。作为民法的核心和灵魂,民事法律关系不仅承载了民法的精神和价值,而且也蕴涵了民法的逻辑和方法,对于指导我们的民事立法、司法实践及民法学的理论研究,都有极为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可以说,民法的哲学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哲学。它是我们理解和研究市民社会的一把钥匙。同时,民事法律关系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和发展的范畴,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各种经济关系变得丰富多彩且纷繁复杂,各种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会不断显现出来,所以我们应该充分地运用民事法律关系理论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服务。 民事法律论文:论商业诽谤行为及其民事法律制裁 摘 要:商业诽谤行为是一种公开对特定商事主体及其财产或财产的品质等进行诋毁,造成其经济利益损害的行为。对于商业诽谤行为,我国仅仅通过《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进行禁止,具有一定的不完善性。只有立足于《民法通则》,对商业诽谤行为予以民事法律制裁,才能够全面完善对商事主体的保护,维护正常的商业交易秩序。 关键词:商业诽谤;虚假事实;公布;实际恶意;法律制裁 一、商业诽谤行为的概念和法律待征 诽谤的本意是“言非其实”。一般所称诽谤,仅指一般诽谤行为,即针对自然人和一般法人的名誉进行诋毁的行为。而从广义上理解诽谤,则应当包括这种一般的诽谤行为和商业诽谤行为,后者则为本文所专门研究的对商事主体进行诽谤的行为。对于商业诽谤行为究竟应当怎样界定,有不同的主张。一是认为:商业诽谤行为指经营者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或虚假信息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进行恶意的诋毁和诽谤,以贬低其法律人格,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从而为自己谋取竞争的优势地位及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1].二是认为,诽谤他人的不动产、动产、无形财产或者服务,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就是商业诽谤行为[2].三是将商业诽谤行为分为两种,一种为经营者公开贬低他人产品或者服务的价值,影响他人的交易致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一种为诽谤他人的动产、不动产或者无形财产,致使其受到财产利益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3]. 我们认为,上述对商业诽谤概念的三种界定,都有其合理性,但也都有不完善性之处。第一种主张将商业诽谤行为视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仅将商业诽谤的行为主体限定为经营者,不够全面。第二种主张过于抽象,不容易指导实践操作。第三种主张仅仅对商业诽谤行为的种类进行了界定,对商业诽谤行为的本质和特征都没有作出论述。 我们认为,商业诽谤行为是指通过捏造、公开虚伪事实或虚假信息,对特定商事主体的商誉、商品或服务进行贬低和诋毁,造成其商业利益损失的侵权行为。 作为商业侵权行为之一的商业诽谤行为主要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第一,商业诽谤行为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有人认为,实施商业诽谤行为的主体一定是经营者,即商事主体,不从事经营的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对经营者的商业信誉、服务信誉和商品声誉进行诋毁和指控的,即使构成了对经营者的诋毁,也不能依商业诽谤行为论处,只能构成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理由是经营者以外的组织或个人不具有商业竞争的特性。这种认识有失偏颇。事实上,实施商业诽谤的侵权行为人是一般主体,不仅仅限定于与被侵权人存在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其他主体如社会组织、消费者以及媒体等,也都可以构成商业诽谤。其理由是: 第一,一般实施商业诽谤行为的行为人,应当具有商事主体的身份,但这只是认定诋毁商誉侵权行为的重要条件之一[4].非商事主体,如社会组织、个别的消费者或者媒体,诋毁商事主体的商誉,诋毁他人商品或者服务,尽管行为人与受害的商事主体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其最终结果也还是损害了商事主体的商誉、商品或者服务的信誉,同样也会构成商业诽谤。类似这种情况的案件,法院已经作出过生效的判决,比较典型的是恒升公司诉王洪商誉侵权案,该案件被称为网上商业诽谤第一案。该案的行为人并非商事主体,而仅仅是一个个人[5].其次,在实务中经常会出现媒体、行会或消费者协会,为打击某商事主体,针对其商誉、商品或者服务而虚假的报道、虚假的产品排序,对其进行诋毁等。这些行为尽管不是由商事主体实施,但其行为损害了商事主体的商业利益,应当认定构成商业诽谤。瑞典、比利时和瑞士在界定商业诽谤行为时,均认为若主体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也可能构成商业诽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6年《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示范规定》也作了相同的规定。因此,将非商事主体纳入商业诽谤行为人的范畴,符合实践的需要,并与世界反不正当竞争立法的发展趋势相合,可以参照。 第二,商业诽谤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具有多重性。商业诽谤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就是商业利益,具体分析,则表现为不同的利益。关于商业诽谤行为的客体,各国立法大都采取具体列举式,其代表立法例为《联邦德国反对不正当竞争法》和《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前者将商业诽谤的客体界定为:他人的营业、其营业者个人或经理、货物或劳务;后者为他人的财产(动产、不动产或无形财产)、或财产(动产、不动产或无形财产)的品质。因此,商业诽谤行为的侵害客体尽管是商业利益这种客体,但表现为多重的,既包括对于商誉、财产的诽谤,也包括对于商品和服务的诽谤。 将商业诽谤的具体客体进行区分,具有积极的意义。一是,侵害的客体不同,商业诽谤行为的类型就不同。如根据英美判例,如果行为人主张某公司的产品有缺陷、不合格或有害[6],或者声明某公司已经歇业[7],那么该种侵权行为就被称为致害诋毁(injurious falsehood)[8];如果行为人只是对于产品进行诋毁,那么该种侵权行为可被称为商业诽谤;如果行为人针对财产的所有权而非产品的质量进行诋毁,该种侵权行为可被称为财产所有权的诽谤(slan deroftitle)[9].当以客体作为标准对于商业诽谤行为作区分后,对于确定适用何种法律进行救济具有积极的意义。二是,侵害的客体不同,商业诽谤的行为及其责任的构成就不同。对商业诽谤的客体作出区分后,对认定不同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诽谤行为及其责任具有重要意义。对商誉进行商业诽谤,一般是与商誉主体形成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才可以作为行为主体,非经营者在一般情况下不能够作为侵害商誉的诽谤行为的主体,除非非经营者具有明确的故意;但对于商品和服务的诽谤,行为主体却没有限制,可以为经营者,也可以为非经营者。 第三,商业诽谤的受害人必须是商事主体。商业诽谤的受害人必须是商事主体,若受害人不是商事主体,就不可能构成商业诽谤。商事主体可以分为商自然人、商法人和商事合伙三种[10],其中商自然人包括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自然人商人,商法人主要是指公司,而商事合伙则介于商自然人和商法人之间。 根据诽谤受害人的不同,可以明确区分商业诽谤行为与一般诽谤行为。商业诽谤行为与一般诽谤行为主要有三点不同。一为受侵害对象不同。商业诽谤行为是商业侵权行为的一种,发生在商业领域,其侵害对象为商事主体,而一般诽谤行为主要是针对自然人或者一般法人进行的诽谤。二为受侵害的客体不同。商业诽谤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商业利益,而一般诽谤行为侵害的客体仅指名誉权。三为提起侵权的诉因不同。提起商业诽谤侵权的诉因在于该侵权行为造成了商业主体商业利益上的损害,如果不产生商业利益上的损害,该诉讼不能提起,而提起一般诽谤侵权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名誉。 第四,商业诽谤必须具有特定的指向,即受诽谤人应特定。受诽谤人特定是指,商业诽谤所涉及的对象能够被受诽谤人或公众辨识、指认,如果缺乏这种特定性就不构成商业诽谤。受诽谤主体特定有两种方式:一种为直接特定,即行为人明确指出受诽谤主体的身份;另一种为间接特定,即行为人没有明确指明受诽谤人的身份,而是以含沙射影的方式,通过提及其荣誉称号、绰号或通过特定环境的描述,影射受诽谤主体,此时受诽谤主体必须证明自己是诽谤言辞中伤的对象。通常,对于商誉的诽谤不存在受诽谤人不特定的可能,而对于商品或服务的诋毁,则可能存在受诽谤人不明的情况。若经营者、公众或新闻媒体只是对于某类商品、服务或某技术进行贬损,其并没有暗示上述评论对象与某特定经营者有关,这种情况不构成商业诽谤,因为受诽谤人不特定。 二、商业诽谤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免责事由 (一)商业诽谤行为的构成要件 1.虚假事实 虚假事实是构成商业诽谤最主要的要件。没有这个要件,就不存在“言非其实”的基础。虚假事实有两个要素:一是,诽谤言辞必须是事实(fact),仅仅是评论不构成商业诽谤。事实就是告诉人们发生了什么;评论就是告诉人们自己对某事或某人的看法。言辞失实可以构成诽谤,但评论不公正只能够构成一般的侵权。在具体的案件中,如何判断某一言辞是事实还是评论,法官应当将自己处在一个普通人的地位,参考该言辞产生的环境,推测该言辞可能带来的损害后果来决定是事实还是评论[11].二是,诽谤言辞是虚假的(fault),并含有毁损性(derogato ry)。言辞的虚假性是指言辞与事实的事实情况不相符;言辞的毁损性是指行为人所使用的言辞会使商事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降低,或令其他人对该商事主体敬而远之,导致客户不与其进行交易,消费者不购买其商品或服务等。 在商业诽谤的诉讼中,言辞的虚假性和毁损性必须得到证明。由原告证明言辞的毁损性是没有争议的,而对于言辞虚假性的证明,则存在不同的规定。大陆法系国家和美国都认为应当由原告证明言辞的虚假性,这意味着原告必须说明言辞的真实情况,而对于被告来讲,对于言辞真实性的证明只是抗辩的一种事由。《荷兰民法典》第195条规定:作为原告应当对有关包含于信息中的事实或者其所暗示的信息中的事实的准确性或完整性……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651条也规定,原告应当对于陈述的虚伪不实承担举证责任。而在诽谤法起源地的英国则认为,言辞的真实性应由被告证明,如果被告不能够证明,那么诽谤行为就构成。 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或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何者比较合理呢?从原理上说,关于举证责任的分担,罗马法确立了两条规则:原告有举证的义务;主张的人有证明的义务,而否定的人没有举证的义务[12].对于商业诽谤的侵权行为,原告就是主张的人,因此应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是否定的人,因此不承担举证责任。但是,罗马法中“为主张的人”和“为否定的人”的位置并不确定,是随着对证明对象的观察角度不同而发生变换的,因此谁是举证责任的承担者是模棱两可的[13].因此,罗马法的举证责任原则有一定的不合理性。日本法学家石田骧则认为,举证责任的分担应根据“证据距离”确定,距离证据较“近”(取证较易)的一方就是举证责任的承担者[14].依据该学说,在商业诽谤诉讼中,距“虚假事实”这一要件较近的一方是原告,原告对自己的情况最为了解,因此,由其提出所涉言辞不真实的证据就相对容易。因此,我们认为,对于“虚假事实”的举证责任应由原告承担。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等也规定“虚假事实”是诽谤行为的构成要件,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主张商业诽谤的存在,就必须证明“言辞的失实”。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及北京市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都有相关的规定。 2 虚假事实的公布 商业诽谤行为是一种通过捏造、公布虚假事实,对商事主体的商业信誉、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诋毁的违法行为。但是,捏造虚假事实只是一个手段而已,并不是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只有公布虚假事实,才是商业诽谤的构成要件。 由于捏造虚假事实是构成商业诽谤的前提,因此也必须研究。捏造虚假事实,是指行为人故意编造对某经营者不利的,与其真实情况不相符合的事情,这里的捏造可以是全部捏造,可以是部分捏造,也可以是对事实真相的歪曲。 公布虚假事实,是指行为人以各种形式将诽谤性言辞传播给原告以外的其他人,使他人知悉该虚假事实的行为。虚假事实只有公布,才有可能造成诽谤的后果,因此,虚假事实只有公布,才能够构成商业诽谤。 公布行为对于商业诽谤的构成十分重要,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诽谤言辞一经产生,就构成公布。在美国,公布是个法律术语,意为不论采用何种形式,诽谤性传播已为被诽谤者之外的他人所领悟,即构成诽谤。由此可判定美国法院对于公布要件的认定相当宽松,只要第三者看到或听到诽谤的言论就视为已经公布。我国侵权行为法认定商业诽谤的公布要件,也应当采用这样的标准,至于受害人的商业利益的损害是不是严重,则是后果判断问题,不是公布要件判断问题。 公布与否取决于很多因素:第一,行为人是由于故意或过失将诽谤言论传播给受诽谤人以外的第三人,没有过错不应当构成公布行为;第二,对于诽谤言论有消停义务的人,故意不作为或怠于作为,导致该诽谤言论的持续公布,此时该人的行为也构成公布[15];第三,对于诽谤言论,第三人应当知道并了解,因此仅仅将诽谤性言论传递给不了解该言论的第三人是不构成公布行为的。尽管原告应当对于诽谤性言辞的公布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公布行为的构成一般并不需要原告证明诽谤性言辞已被他人知晓。一般情况下,只要能够合理地推断出将诽谤性言辞传递出去,并且确实被人知道就足够了,所以,诽谤言辞一经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传送就可以合理地推定公布行为的构成[16]. 公布行为分为单一公布行为和多重公布行为,单一公布行为为常见行为,如报刊、广播、电视等传递信息的行为;诽谤言辞同时被二人或二人以上的人知晓等都属于单一公布行为。对于单一公布行为造成的损害要求救济,只能提起一个诉讼,并且就该赔偿诉讼的实体判决,不论是否有利于原告,同一当事人在同一辖区内的其他赔偿诉讼必须终止[17].多重公布行为则不在此限。 3 商业利益的损害事实 商业诽谤的损害后果必须导致实际商业利益损害的发生,也就是说,在认定商业诽谤行为时,原告必须举证证明自己因为遭受诽谤而导致商业利益方面的损失。如果仅仅有虚假事实的公布,而没有商业利益的实际损失,那么可能构成侵权,受到法律的一般谴责,但并不构成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对此,侵权行为法的要求是明确的。例如,《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561条规定,如果法人、合伙及非法人组织体是以营利为目的,行为人所公开传播的虚假事项其营业受到了侵害,阻碍了客户与其做交易;如果法人、合伙及非法人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依靠社会上财政的援助,行为人借公开传播的虚假事项使社会大众对其评估降低而干预了其活动,此时行为人应当承担责任。美国判例也规定,因消费者批评产品而引起的诽谤案,厂方必须要证明消费者的批评不实给自己造成了实际损失。 我国法律也有类似的规定。《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就将对自然人进行诽谤和经营者进行诽谤导致损害的认定方面作了区分,前者是“造成一定影响”,即诽谤言辞被公开就足以表明已经发生影响,而后者要求对经营者造成具体损害事实,该损害应当是可算的。因此,如果行为人实施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或者存在着造成损害后果的可能性,都不能视为已构成商业诽谤行为,最起码不能认定构成商业诽谤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之所以认为构成商业诽谤的要求更加严格,是因为商事主体从事经营活动,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公众有权力对商事主体进行监督和批评。另外,商事主体相对于个人来讲,有更强的自我保护能力,一般的诽谤语言不能够对其造成损害。 关于商事主体损失的范围,《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633条作了规定,可以作为参照:实施商业诽谤行为人承担的金钱损失仅限于,因第三人的行为效力所导致直接的、立即发生的金钱损失;为消减诽谤言辞带来的消极影响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包括提起诉讼的费用。由此可见,商事主体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包括:因诽谤行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如退货、商品积压滞销损失;为消除影响和调查、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费用,如调查费、合理的律师费等。间接损失包括:因诽谤行为造成客户解除或者终止履行合同而丧失可得利益的损失;因诽谤行为造成停产滞销期间设备折旧费及贷款利息等。 4.行为主体存在过错 行为主体对商事主体的商誉、商品和服务进行侵害的主观要件可以为故意,亦可为过失。商业诽谤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或不行为会造成商事主体商誉、产品或者服务的贬损,将危害其商业利益,而仍然加以实施或听任损害发生的心理状态。商业诽谤的过失,则表现为行为人的对诽谤后果采取了不注意的心理状态,使自己的行为造成了商事主体的商誉、产品或者服务受到了毁损。 在涉及商业诽谤行为主体的过错时,应视主体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标准。 当行为人为经营者时,此时商业诽谤行为的实质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畴。按照《联邦德国反对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如果从民事责任的角度探讨商业诽谤行为的要件时,受害人无需证明行为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有虚假陈述,造成损害,就构成商业诽谤;如果从刑事责任的角度探讨该要件时,必须证明行为人为恶意(故意)[18].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平交易法》遵循德国学者的解释,采取相同的观点[19].《意大利民法典》第2600条第2款规定,“凡认定是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就推定为有过错”,那么,由经营者实施的商业诽谤行为就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的特殊形式,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无需原告证明被告的过错[20],而由行为人反证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们认为,经营者作为商业诽谤的行为人,都是明知商业规则和商业习惯的人,具有识别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因此,在我国认定商业诽谤侵权责任,认定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诽谤,过错要件采用推定过错责任,是有道理的。因此,如果行为人是经营者,则原告不必举证证明行为人的过错,否认过错的举证责任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这样的过错,实际上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并不需要明确认定其过错的类型。 当行为人为非经营者时,则应当适用美国的“沙利文原则”,即经营者要想在诉讼中获胜,必须证明对方行为人存在实际恶意,该实际恶意是指行为人明明知道消息与事实不符,若公布会给对方带来损害,还是不顾一切的将消息公开。“沙利文原则”来源于1964年的沙利文案件,该案件对于新闻诽谤确立了新的原则:原告要想胜诉,不仅要证明普通法要求的有关内容已经发表,给自己造成了损害,而且要证明被告具有“实际上的恶意”,即需证明媒体在进行有关原告的报道时,清楚地知道自己使用的材料或信息是“虚假不实的”,或对其使用的材料和信息的真伪予以“毫不顾及”[21].1983年,“沙利文原则”被推广到消费者批评产品质量而引起的“商业诽谤”诉讼中。英国的规定与美国的规定不同,从与英国的规定相仿的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附属法例第82号命令第三条可窥见一斑。该条例规定:凡在永久形式诽谤(书面诽谤)或短暂形式诽谤(口头诽谤)的诉讼中,原告人指控被告人是恶意地公开遭投诉的言词或事件,则原告人不必在其申诉陈述书中提供他所依据以支持该恶意指控的事实的详情,但如果被告人以任何该等言词或事件是就涉及公众利益而作出的公正评论,或以任何该等言词是在享有特权的情况下作诉,而原告人又探诉被告人是由明显的恶意所驱动,则原告人必须送达答复书,提供可从中推论出有该恶意的事实的详情。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在英国及香港地区,原告在起诉时没有必要证明行为人是恶意,除非行为人以所陈述为公共利益或享有特许权作为免责抗辩,此时原告才应证明对方存在主观恶意。将美国的规定和我国香地区的规定作一对比,可以看出美国法律认为商事主体证明消费者存在恶意是企业诉消费者商业诽谤的构成要件,而我国香港地区则将证明恶意的责任作为一种答辩。我们认为,在我国,认定商事主体起诉非经营者承担商业诽谤责任时,应对非经营者的主观要件作出严格的限制,即必须证明行为人的故意。因此,美国的做法更为可取。不过,应对消费者扩大为非经营者。商业诽谤中的恶意就是行为人动机不良的故意,该不良动机就是为了损害经营者的利益。 (二)对于商业诽谤的抗辩事由 如果经营者提出商业诽谤的诉讼,则行为人可主张下列抗辩事由。 1.陈述真实 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其所陈述为真实,就可免责。行为人证明言辞的真实性具有不同的效力。按照英国判例,言辞的真实性应由行为人证明,如果行为人不能够证明,那么诽谤行为就构成,行为人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而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行为人证明言辞的真实性是一种抗辩事由,并不采纳英国法的做法。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的陈述是真实的,并非虚假,即可免责。 2.公正评论 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的言论属于公正的评论,亦可免责。可以参考香港《诽谤条例》的规定。该条例认为,“公正评论”应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评论的事项必须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有可靠的事实来源(包括报章的报道);立场应当公正(但不一定客观);没有恶意。在具备上述条件下,即使该评论是片面的、偏激的、具有一定的诋毁性的,也不应追究行为人法律上的责任。我们认为,确立“公正评论”的原则是为了保护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即在评论与评论对象的人格权出现冲突时,应对评论予以优先的保护。因此,只要能够证明自己的评论是公正的,当然可以免责。 3.豁免权 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享有某种豁免权,也能够免责。同样可以参考香港《诽谤条例》的相关规定。豁免权有两种,一种为绝对豁免权,一种为相对豁免权。绝对豁免权是指为了特定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需要,散布具有诽谤性的言论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绝对豁免权的情形包括: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的发言享有绝对豁免权;诉讼参与人在司法程序或准司法程序中所做的陈述;政府等官方往来的文件等。相对豁免权的情形包括新闻媒体依照法律文件或公共集会所做的报道,或执法人员对媒体或大众揭露公务活动的内容等。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每6条规定: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4.自由陈述空间 所谓自由陈述空间,是指在家庭内或少数极新近的朋友之间,在这些范围内所为的诽谤陈述不构成诉因[22].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对于某商事主体的诋毁只是在亲人之间传播,也可以此作为抗辩。在德国法和《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中,都有这样的规定。在我国,也应采纳这样的规则,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对于第三人的诽谤仅在夫妻之间传播,可以此作为绝对的免责抗辩;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对于第三人的诽谤在亲朋好友间传播,可以此作为相对的免责抗辩。 5.及时更正和道歉 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在虚假消息后,及时进行了更正或答辩,消除或减少了虚假消息给受害人带来的损害,这也可作为抗辩的事由。当虚假事实传播后,受到虚假事实侵害的商事主体通常首先会与行为人联系,若后者主动更正,受害人一般情况下不会再提起诉讼。若受害人仍旧提起诉讼,那么行为人及时作出的更正和道歉仍具有一定的效力。我国香港《诽谤条例》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在报刊诽谤诉讼中,及时的道歉既可以作为免责抗辩的理由,也可以作为要求减免赔偿的证据。我国的相关法律应当借鉴《诽谤条例》的上述规定,在对于更正方式、时限及效力作出规定的同时,还要规定行为人及时作出的更正和答辩可以使自己减轻或免除责任。 三、商业诽谤的行为方式 关于商业诽谤行为,有多种表现形式。一是从行为主体的角度讲,可以表现为经营者实施商业诽谤行为和非经营者实施商业诽谤行为两种。多数情况下,实施商业诽谤的行为人为经营者自己,但有时经营者不亲自实施商业诽谤行为,而是唆使、收买和利用其他人向有关管理部门和媒体反映,或直接与相关管理部门和媒体恶意串通,对竞争对手作虚假投诉、报道和处罚。二是从表达方式的角度讲,商业诽谤行为可以表现为书面诽谤和口头诽谤两种方式。书面诽谤具有持久性而口头诽谤多具有短暂性,口头诽谤的危害性一般要比书面诽谤轻。三是从表露程度的角度讲,商业诽谤表现为直接商业诽谤和间接商业诽谤。前者是指那些明确、直接的诽谤性传播,后者是指那些间接的,通过分析和联系才能确定受诽谤对象的诽谤性传播。四是从商业诽谤次数的角度讲,商业诽谤行为还表现为原始诽谤行为和重复诽谤行为。就一般情况而言,重复诽谤行为的损害程度较原始诽谤行为为重。 除上述表现形式外,最重要的就是从客体的角度对其表现形式进行分类。商业诽谤的客体具有多重性,但发生率较高的,就是对商誉、商品和服务进行的商业诽谤,我们在此逐一进行分析。 (一)商誉诽谤 商誉是经营者因其个体特色、技术水平、可信度、经营位置或附随经营的其他条件,从而吸引顾客或保有固定客户而获得的声望[23].商誉不具备独立的存在形态,只能依附于企业整体而存在,是企业拥有的一项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24].商誉与企业的经营具有紧密的联系,各国都通过法律对其进行保护。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主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对商誉进行保护[25],而英美法系国家主要通过仿冒诉讼对商誉进行救济[26].无论适用何种法律或诉因对商誉进行救济,不可否认,商誉只用商事主体才能享有;同时,绝大多数的商誉诽谤行为是经营者对于竞争对手的商誉进行诋毁。在我国法律中,《民法通则》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商誉,但是可以解释在法人的名誉权中包含了商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则规定了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可以认为商业信誉既包括了信用的含义,也包括了商誉的含义。因此,我国法律保护商事主体的商誉,应当制裁商誉诽谤行为。 经营者对于竞争对手的商誉进行诽谤的方式主要为下列几种:在交易过程中,经营者利用商业信息会、商品交易会等,有预谋地散布诽谤言辞;通过单独的商务洽谈、电话交谈方式来诽谤竞争对手;通过将捏造的虚假事实通过信函投寄至业务客户的方式进行诽谤;通过借助自印的产品说明书、传单和小册子向大众扩散虚假的信息。这些行为,都是商誉诽谤行为。 值得研究的是,对商事主体的法定代表人的诽谤,究竟是对个人的诽谤,还是对商事主体的诽谤。这里描述的是一个真实的案例。2004年初,某公司副总经理王某在工作期间借职务之便,私自与他人重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形成“一女二嫁”,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将其免职。王某对此怀恨,将原来掌握的公司有关商业秘密的材料私自拿出,对这些材料进行变造和篡改,编造、歪曲事实,虚构了该公司董事长金某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其领导相互勾结,欺骗公众,谋求公司上市的虚假事实,并使用恶毒的语言,声称该公司董事长金某是商业欺诈、造假骗人的元凶,进行恶意诽谤,损害金某及其公司在公众中的形象和声誉。金某主张自己的名誉权受到损害,请求法院判决王某承担侵害其个人名誉权的侵权责任。 毫无疑问,王某的行为肯定构成了侵权责任,但是究竟构成何种侵权责任,却值得研究。焦点在于,这种行为究竟是侵害董事长个人名誉权的诽谤行为,还是侵害商事主体商誉的商誉诽谤行为呢? 就一般情况而言,对个人的声誉、名声进行无中生有的攻击,侵害的肯定是个人的名誉权,应当构成对个人的诽谤,而不构成商业诽谤。可是,当受诽谤对象是商事主体的法定代表人的时候,如果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明确地指向法定代表人,是故意地对法定代表人进行诽谤的时候,这个行为就是对商事主体的诽谤,构成商誉诽谤行为,而不是对个人名誉权侵害的普通诽谤行为。 对商事主体商誉的诽谤包括对商事主体本身的诽谤,例如对公司的诽谤,也包括对商事主体的代表者即法定代表人的诽谤。之所以对商事主体的代表人即法定代表人的诽谤认定为对商事主体的诽谤,就是因为商事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即董事长等所代表的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而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行为。对具有法定代表人身份的人进行诽谤,诽谤的内容是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所实施的行为,以及造成损害的对象是商事主体的商业利益,那么,对法定代表人的诽谤就是对商事主体的诽谤,而不是对个人的诽谤,就构成商业诽谤的侵权行为。 对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诽谤构成商业诽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从侵权行为的角度观察,行为所针对的是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实施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对自然人的诽谤转化成对商事主体的诽谤。因此,对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诽谤,必须直接针对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否则,即使是构成诽谤,也不是对商事主体的诽谤,而是对自然人的诽谤,即对法定代表人的诽谤。 2.从侵权行为的具体内容观察,侵害法定代表人的不实言词,涉及的是其所代表的商事主体,受到攻击的是法定代表人所代表的商事主体的行为。例如对法定代表人代表的商事主体所实施的行为受到歪曲,对法定代表人代表商事主体所进行的行为的底毁,编造事实对法定代表人所代表商事主体的信誉进行毁损,或者就是直接对法定代表人本身进行诽谤,都是对商事主体进行的诽谤。 3.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这个角度观察,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是法定代表人所代表的商事主体的名誉、商誉的损害。在我国,自然人和法人分别都享有名誉权,其名誉权都受到法律的保护。虽然侵害名誉权的后果都造成受害人名誉权的损害,但是自然人的名誉权受到损害和法人包括商事主体的名誉权受到损害表现不同。商事主体的名誉权所保护的,主要是商誉和信誉,而自然人的名誉权所保护的,是对其的客观综合评价。如果侵权行为针对的是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身份,那么造成损害的应当是其所代表的商事主体,而不是本人,这样就构成对商事主体的诽谤,即商业诽谤。否则就是对个人的诽谤。 (二)商品诽谤 在商业诽谤中,商品诽谤是一种独立的侵权行为类型。对商品进行诽谤,主要是对于商品声誉的诽谤。对商品的质量、效果、性能和价格等方面进行诋毁,都构成商品诽谤。如甲公司正在与一新客户洽谈一笔大生意,双方已基本达成一致意见,正准备合同签字时,该客户突然收到来自乙公司的传真,声称甲公司的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该客户立即要求甲公司作出书面解释,并暂缓签订供货协议。事实上,甲公司和乙公司是竞争对手,生产同一类产品,但甲公司使用的关键技术与乙公司完全不同。乙公司的这种行为就是典型的商品诽谤行为。 商品诽谤的侵害客体,就是商品声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的“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就是制裁商品诽谤行为的法律根据。确认商品诽谤行为责任,所依据的就是这一规定。 在美国侵权行为法中就存在“商品诽谤诉讼”,该种诉讼不要求对他人的名誉造成损害,只要被告恶意地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有预谋地诋毁商事主体的商品,并产生了实际损害的后果,就构成商品诽谤的诉因。若公司主张自己的产品受到了消费者的诋毁,他必须证明该诋毁已经对于自己的营业造成损害,但这一点相当难证明,因为影响公司营业的因素实在太多[26].美国侵权行为法的这一规定,是完全可以借鉴的。 在对商品进行商业诽谤的手段中,刊登比较性广告是常用的一种方式。比较性广告,是指“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指称某个或某些竞争对手或某个或某些竞争对手经营的产品或服务的广告”[27].德国著名竞争法学家科勒尔(Kohler)认为,根据良好的商业习俗,任何一个经营者都有权制止其他竞争对手对自己作出消极评价,因此批评性比较广告不应当认为是合法行为。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比较性广告都是不合法的,只要这类广告符合一定的条件①,应当得到许可。因此,如果行为人对于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同其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进行比较具有充分的和合法的理由,即行为人进行比较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同时该比较性宣传是必要的、真实的和客观的,那么,这种比较广告应当认为是合法的。 经营者借助批评性比较广告可以针对某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进行比较,也可以针对某类竞争对手经营的商品进行比较。我们认为,若经营在广告中针对某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作批评性对比,进行消极的评价或贬损,如果该对比内容虚假,就构成商品诽谤,如果该对比客观真实,则可能构成违反公序良俗,事实上也造成了商事主体商品声誉的损害,亦构成商品诽谤,不过,这样的认定须要充分的证据,否则不应认为构成侵权。如果经营者在广告中并不明确针对某种商品,而是一般地对某类商品进行对比,只要该比较广告内容真实,不片面突出自己商品的优点,不片面强调其他同类商品的缺点,那么该比较广告就应认定为合法的。反之,如果比较广告片面强调其他同类商品的缺点,属于不当行为,但是尚不能够构成商业诽谤,因为受诽谤对象太抽象,不能确定,而受诽谤对象的确定为商业诽谤的构成要件之一。 (三)服务诽谤 即然商业诽谤是一种对商事主体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作虚假性陈述,其目的是为了给商事主体的经营带来实际损害的行为[28],那么,除了对商事主体的商誉或者商品进行诽谤外,对商事主体的服务进行诋毁,也主要是对于商事主体服务的质量、效果和价格等方面进行诋毁。 服务诽谤,在美国法称之为对交易的诽谤[29],但是与这里所称的服务诽谤并不完全一致。美国兰哈姆法第43条规定:对他人商品、服务或者商业活动进行虚假宣传的人,应当承担责任,其中就包括服务诽谤。在以提供商品制造或者销售的商事主体,对商品的诽谤可以构成商业诽谤行为,那么,在以提供服务为商业宗旨的商事主体,对其服务进行诋毁,当然就构成服务诽谤。服务也是一种交易,因此,对交易的诽谤,实际上就是对服务的诽谤。 对服务的诽谤是否可以概括在商誉诽谤当中?从原则上说,服务的声誉也可以概括在商誉当中,对服务的诽谤也就是对商誉的诽谤。不过,相对于提供商品可以确认商品诽谤为独立的侵权行为,那么,对提供服务的商事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诽谤,当然也就可以作为单独的侵权行为认定。其界限为,商誉诽谤主要是对商事主体的整体商誉进行毁损,针对的是商事主体;而服务诽谤,则是针对商事主体的服务进行毁谤,针对的是其服务本身。 构成服务诽谤,应当存在对服务的质量、效果和价格等方面进行诋毁。明知商事主体的服务并不存在问题,而故意采用虚伪不实的言词、文字等,进行诋毁,造成受害人的经营的损害,构成这种侵权行为。 四、对商业诽谤行为的民事法律制裁 (一)各国对商业诽谤予以制裁的立法比较 商业诽谤行为历来是各国法律严厉禁止和重点打击的行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第10条之二规定:在商业经营中,成员国有义务对于损害竞争对手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的行为予以禁止,由于商业诽谤行为损害的是特定商事主体的经济利益,因此民事救济首当其冲,只有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才可以给予刑事制裁。 1.德国 德国主要通过《德国民法典》和《联邦德国反对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诽谤行为进行制裁。《德国民法典》第824条规定:违背真相主张或传播适于妨害他人的信用或对他人的生计或前途造成其他不利益的事实的人,即使其虽不明知、但应知不真实,仍应向他人赔偿由此而发生的损害。该规定并没有直接对于商业诽谤行为进行制裁,而是通过对商誉或信用②的保护来间接制裁商业诽谤行为。除德国外,西班牙也采用上述方式,将《个人名誉保护法》扩展到对商业信用的保护,间接调整商业诽谤行为。而俄罗斯则是通过对商誉的保护来实现对于商业诽谤行为的制裁。《1994年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8章规定:法人的商业信誉不受侵害,受害人有权通过法院要求对损害其商业信誉的信息进行辟谣,并有权要求赔偿由于这种信息的传播而受到的损失。 《联邦德国反对不正当竞争法》则对刑事责任作了规定。该法第15条规定:确实了解情况和了解关于他人的营业、其营业者个人或经理、关于他人货物或劳务,但制造或散布能伤害其营业或营业者信誉的非属真实消息的人,处以一年以下徒刑或罚金。第1项所指行为如系由某商店职员或受托人造谣或散布且营业主已知其行为时,其营业主将与该职员或受托人同时受处罚。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也针对商业诽谤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事业不得为竞争之目的而陈述或散布足以损害他人营业信誉之不实情事。违反该规定者,处行为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新台币50万元以下罚金。 2.法国 在法国,商业诽谤行为包括两种情况:通过散布贬低的或者恶意的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经济状况;贬低经营者的产品,只有在被诽谤的个人、公司或者产品能够容易的识别出来,才可以起诉该诋毁行为。除反不正当竞争法外,法国可以通过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对商业诽谤行为进行制裁。《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和第1383条就是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前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错而致使损害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后条规定:“任何人不仅对因其行为所引起的损失,而且对因其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但是该一般条款也只是对于商业诽谤行为进行间接调整。 3.意大利 在民法典中对于商业诽谤行为进行直接制裁的是《意大利民法典》,该法典第五编第十章第2598条对此作了规定。依有关特殊标记和专利权保护规定的效力,无论何人都不得有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使用同他人合法使用的名称或特殊标记容易发生混淆的名称和特殊标记,或者模仿竞争者的产品,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进行容易引起与竞争者产品或相混淆的行为;散布对竞争者的产品和活动的信息与评价,足以使之名誉扫地,或者诋毁竞争者产品或企业的优点,直接或者间接使用任何其他不符合职业道德原则并且容易损害他人企业的手段。第二种侵权行为,就是商业诽谤行为。 4 日本 日本主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诽谤行为作出制裁。《日本防止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第1款第6项规定:陈述虚假事实、妨害有竞争关系的他人在营业上的信用,或者散布这种虚假事实的行为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害人享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权。第1条之二是关于由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该条规定,由于故意或过失而实施了前条各项行为的人,对于因此而在营业上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人应当负损害赔偿的责任。对于实施侵害他人营业信用行为的人,法院可以依据被害人的请求,命令不赔偿损害或在赔偿损害的同时作出恢复营业上信用的必要措施。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很严重,就可以处三年以下惩役或二十万日元以下罚金。因此,该法不仅规定了民事责任,也规定了刑事责任,其中对于商业诽谤行为是通过对信用的保护间接予以制裁的。 5 英国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英国主要通过制定单行法令专门对诽谤行为进行调整,其于1996年制定了《诽谤法令》,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公民个人名誉和公司商誉不受侵害。而与英国法律同一传统的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则专门制定了《诽谤条例》,针对诽谤行为进行调整,其中包括商业诽谤。对于商业诽谤的刑事责任,《诽谤条例》作了详尽的陈述:明知虚假而恶意刊布损害名誉的文字诽谤,最高可判罚入狱两年及另再判处罚金。如果控方无法证明被告明知虚假而刊布。但有证据显示有关刊布主要基于恶意中伤的动机,也可提出检控,最高可判罚一年监禁及另判处罚金。 6 美国和澳大利亚 美国兰哈姆法第43条对于商业诽谤行为予以了成文法救济,该条规定:对他人商品、服务或者商业活动进行虚假宣传的人,应当承担责任。除兰哈姆法外,美国的《有限电视和卫星广播法》也通过限制行为主体,来间接调整商业诽谤行为。澳大利亚则通过《贸易惯例法》对商业诽谤进行调整,该法第五部分就为经营者如何防止商业诽谤以及对自己的商誉造成损害的情况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该法规定:经营者在从事贸易或商业时,不应进行那些具有误导性或欺骗性的行为,或是可能引起误导或欺骗的行为。 (二)我国现行立法制裁商业诽谤行为的局限性 在我国,主要是通过《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诽谤行为进行制裁,但是通过这些法律进行制裁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1 通过《刑法》制裁商业诽谤行为的局限性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三条规定,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是正确的。但是,仅仅通过《刑法》对商业诽谤行为进行刑事法律的调整,具有局限性。 第一,《刑法》调整的范围过窄。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商业诽谤罪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需以“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为前提,也就是说捏造和散布二行为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二是,商业诽谤行为只有达到“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程度,才构成犯罪。“重大损失”和“其他严重情节”属于选择性要件,只要具备其中一个即构成商业诽谤罪。如果不同时具备上述两个要件,就不能适用《刑法》来调整商业诽谤行为。“情节严重”应当从实施商业诽谤的行为角度来讲,如诽谤的次数,手段恶劣,传播的范围广等:“重大损失”应从商业诽谤造成的后果的角度讲,如营业额大幅度下降、利润大为降低等。重大损失的认定不应以固定金额为限,因为经营者本身的资产相差很大,可以以正常利润为基数确定一个比率范围,如可将实际损失超过正常利润的10%-15%视为重大损失。 第二,刑法对受害人的救济作用不强。商业诽谤是一种不法侵害企业商誉、商品和服务的行为,其损害后果主要是对受害人的财产造成了损害,而刑事责任主要以剥夺自由和罚金为手段,对于受害人并不能起到直接的救济作用,因此对商业诽谤侵权以承担事实责任为主要救济手段符合世界发展的潮流。英美国家关于商业诽谤不区分刑事诽谤和民事诽谤,将刑事诽谤的和民事诽谤视为一体,但其仍具有一定的倾向性,诽谤案件几乎都遵循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尽管这些国家还有关于刑事诽谤的条例,这些刑事诽谤条文主要是针对及其严重的恶意的诽谤。在美国法律中,诽谤大致属于民事诉讼范围,除了群谤及可能破坏治安的少数特定情形外,很少采刑罚制裁[30]. 2 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制裁商业诽谤行为的局限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该法的适用也有局限性,只能对于商事主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整,对非商事主体的行为不适用,因此适用范围较窄 。(三)立足于《民法通则》,对商业诽谤的民事制裁制度予以完善 对商业诽谤行为加强民事法律制裁,是至关重要的,因为民事法律制裁是制裁性与补偿性的结合。即使依照刑法的规定对商业诽谤行为予以刑罚,也不能代替民事制裁的地位,需要附带地加以民事责任的制裁。因此,只有立足于《民法通则》的规定,对商业诽谤行为的民事法律制裁予以完善,才是正确的,并且最终在民法典中写进商业诽谤制度,才能够全面完善对商事主体的保护,维护正常的商业交易秩序。 一般认为,依据《民法通则》制裁商业诽谤行为的依据是: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根据该规定,商业诽谤行为就是对于法人名誉权的侵害;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要求赔偿损失,这些是商业诽谤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的依据;对商业诽谤行为还可以按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制裁,对行为人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务和非法所得等。但上述通过保护法人名誉权的方法间接对商业诽谤予以制裁的模式具有下列不足: 第一,间接地对商业诽谤予以制裁,对该种侵权行为的制裁力度不大。法律调整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有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两种方式,直接调整就是法律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间接调整就是法律不直接规定当事人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而是借用该规范指引的另一个法律规范来确定自己的权利义务。因此,间接调整方式打击商业诽谤行为的力度较弱,应当对于商业诽谤行为作出正面规定。 第二,“法人名誉权”这种说法本身就有争议。关于法人是否有名誉有三种学说:法人名誉否定说、法人名誉肯定说和法人名誉参照说。《大清民律草案》和我国台湾民法典均采法人名誉否定说,认为名誉权仅归自然人所有。我国《民法通则》则坚持法人名誉肯定说,该说实质是混同了本质截然不同的自然人的名誉和法人的商誉,对法人保护不力。尽管《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对此作了修改,即法人的名誉受到损害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完全解决这一问题还有待民法典作更加符合法律逻辑的规定[31]. 第三,民事责任方式规定的不足。上述五种民事责任方式并非对于商业诽谤行为人都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主要是针对侵害他人人格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方式,其本质上不以财产给付为内容,因此,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对于以财产的损害为要件的商业诽谤行为适用的可能性不大;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作为民事责任的方式则具有较广的适用性。除上述民事责任方式外,还有一种相当有效的责任方式没有涉及。基于商业诽谤的特殊性,行为人应当对于虚假言辞作出更正和答辩,及时作出更正和答辩也应是行为人承担的一种重要责任方式。 第四,《民法通则》只对商业诽谤提供了原则性规定,在确定应承担的责任,特别是确定赔偿数额时只能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当行为人为经营者时,同时适用上述两个法条没有什么问题,但当行为人为非经营者时,同时适用上述两条文就有点名不正言不顺。因此应当对于商业诽谤的赔偿标准作出明确规定。 我们认为,应当立足于《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着眼于民法典的制定,对商业诽谤行为民事制裁制度予以完善。 1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明确商业诽谤行为的概念 民法通则的第一条款,是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凡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般侵权行为,都适用本条规定。商业诽谤行为也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般侵权行为[32],以该条款作为立法依据,应当是完全正确的。 在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基础上,确立商业诽谤行为的概念,参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确定商业诽谤行为的类型,同时,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进行适当补充,就可以完善对商业诽谤行为进行民法制裁的体系。 2 完善对商业诽谤行为民法制裁的方式 在坚持《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责任方式的基础上,完善民法对商业诽谤行为的民法制裁方式,应当遵循以下几点: 第一,发挥已有的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方式的作用。当行为人正在实施商业诽谤行为时,受诽谤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停止诽谤的请求可以直接向行为人或人民法院提出,使其能够及时制止侵害行为,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停止侵害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其他民事责任方式共同适用。单独适用的时候,不一定要具备商业利益损失的要件。受诽谤人可以根据情况,请求行为人排除妨害,以恢复自己的权利的行使。 第二,补充更正和答辩的制裁方式。这也是商业诽谤行为人应当承担的重要的民事责任。更正和答辩本是新闻媒体所承担的责任:更正,是指在新闻报道中,对于事项的交代出现失实,相关人有权要求传媒作出更正,传媒自身也有责任在发现差错时主动更正;答辩,是指被新闻报道提及的相关人,有权对报道内容的公正性或全面性进行答辩[33].关于更正与答辩的要求,我国仅在行政规章中作出明确规定③,没有在《民法通则》中规定。我们认为,应当将更正和答辩这种责任方式移植到民法中,将其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对商业诽谤行为(包括其他一般诽谤行为)的一切主体都适用。在适用时应注意,消除因诽谤行为导致的不良影响的方式和范围至少应与诽谤行为时的方式和范围相同,例如,如果行为人通过电视广告的形式实施了商业诽谤行为,那么至少该行为人应通过电视进行公告等消除影响。 第三,强行赔偿损失的制裁。由于商业诽谤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就是诽谤行为对于商事主体的商业利益造成的损害,并且表现为财产利益的直接损失或者间接损失,因此赔偿损失成为商业诽谤行为人最主要的承担责任的方式。民法中赔偿的目的,是通过给付受害人一定数额的财产,使其尽可能地恢复到受害前的状况,因此实际赔偿是合理的,除非将来法律有明文规定,否则不实行惩罚性赔偿。 在赔偿损失中,最重要的是明确商业诽谤损害赔偿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给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凡被分割的经营者的损失能够计算的,必须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因调查侵权人的商业诽谤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并应赔偿因调查侵权人的商业诽谤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民事法律论文:关于中国的民事法律与司法判例 论文关键词: 民法 司法判例 作用 判例制度 论文摘要: 民法法典化与反法典化,反映的是某一国家和地区市民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对民法的需求和变动中的市民社会不断冲破法典的束缚,摈弃过时规范,认可新规范的事实。就中国而言,民事法律的法典化如火如荼,但实践中广泛存在的司法判例应用也是不争的事实。判例的作用,有以下四点:判决预测,促进理论发展,促进法律完善,法学教育的辅助手段。因而建议建立中国自己的判例制度 一、民法法典化与反法典化的相对性 民法法典化与反法典化,反映的是某一国家和地区市民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对民法的需求和变动中的市民社会不断冲破法典的束缚,摈弃过时规范认可新规范的事实。法典化和非法典化都是相对的,任何国家任何法系都不能实行绝对的法典化和非法典化。纵观世界各国,大陆法系以法典为第一法源,以判例法补充法典,判例为第二法源;英美法系以判例为第一法源,也辅之以成文的法律供法院援用。 中国由于其特殊的历史,在1986 年通过了民法通则,在20 世纪80 年代制定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的基础上,通过了统一的合同法,1986 年制定了继承法,1951 年制定婚姻法并几经修改,20 世纪80 年代初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之后也几经修改,1990 年通过了著作权法,之后也作了修改,中国的物权法也在制定中。依照十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制定物权法之后,还将制定侵权责任法和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上述法律制定之后,中国的民法体系即形成,是否在此基础上编撰民法典,十届全国人大没有明确列入规划,学者间争论很大,无非两种可能:一是各民事法律单独存在,中国没有民法典,但有一个完整的民法体系;二是在各民事法律基础上编撰一个民法典。中国的许多民法学者,由于受大陆法系传统的影响希望编一个民法典,而中国独特的民法立法过程,是依据社会的需要分别制定系列的民事法律,少数人主张这些系列的民事法律简单编在一起就是一个松散的民法典,没有必要再重新制定民法典。因此,在中国,存在一个制定逻辑严密的民法典与松散民法典的争论,如果说民法法典化是指一个民法法典必须体系严谨,逻辑性强,松散的法典就不是民法典化的思想,况且,松散地编到一起与不编到一起又有什么实质性的区别呢? 不编到一起不是也可以吗? 而且修改起来更为方便,这应经过实践检验一下。如果各个民事法律分别存在,但适应中国社会的发展,构成了一个中国完善的民法体系,虽然没有统一的民法典,这可能更类似反法典化的思潮,但作为中国民法体系中的各个法律,又分别为一个小法典,实际是将一个大法典化为若干小法典,这与民法法典化又似乎没有什么实质区别。因此,我认为民法法典化与反法典化都是相对而言的。 非法典化,不可能完全实行判例制度,不要成文法。美国是判例法的国家,然而就民法而言,判例之外也有律师协会在判例法基础上编撰的《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美国合同法重述》这样一些供各州法院选用的法典,因为判例必定过于浩繁,不便于人们掌握,而有的民事法律又不可能不是制定法,如西方某些国家,包括判例法系国家关于脑死亡、器官移植的法律、安乐死的法律、同性婚姻的法律以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都是制定法。法典化,也不可能完全施行成文法,不要判例。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之外均有判例,民法的许多规范只有通过判例才能明确适用于不同情况,通过判例弥补成文法典的不足,通过判例的法解释使法典成为有生命的法律,不断进化的法律。中国虽无民法典,但每出台一种民法法律,都以以往的司法案例为基础并通过最高法院的典型案例指导法律的实施。 二、中国的民事司法案例与判例法试点 (一)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法院就具体案件的请示所作出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民法长期不完善,按照中国的司法制度,为保证司法统一,下级人民法院在解决案件中遇到疑难问题,可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就具体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出批复,下级法院依此批复作出判决,但并不直接引用此批复。这种批复下发全国各法院,各级法院必须参照执行,因此,具有法律效力。在改革开放前和20 世纪80 年代前半期,这是中国司法解释的主要形式。另一种司法解释则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民事法律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供法院参照执行,但不得在判决中直接引用。1987 年实行公布案例制度之后,加之民法不断完善,这种批复不再像以往那样经常出现,但仍是司法解释的形式之一。如民法通则实施之后,由于民法通则没有对死者名誉权保护作出规定,天津市中级法院受理了“陈××诉魏××、《今晚报》侵害名誉权纠纷案”,陈的女儿吉××(艺名荷花女) 生前从艺情况被魏某写成小说并在《今晚报》连载,小说虚构了荷花女多次恋爱并被帮会头目侮辱的情节,陈某认为损害了女儿的名誉权,提起诉讼。天津市中级法院经天津市高级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荷花女死后其名誉权是否应予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天津市高级法院,批复“荷花女(艺名) 死亡后,其名誉权应依法受到保护,其母陈××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天津市中级法院依此批复组织调解,当事人达成赔礼道歉,赔偿问题双方自行解决协议[1]。此批复(最高人民法院1988 民字第52 号) 及案例(陈××诉魏××、《今晚报》社侵害名誉权纠纷案)下发或公布后(案例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 ,其批复具有法律效力,案例供各级法院参照执行。这种批复,虽非案例,但针对的是具体案例作出的,其就下级法院请示所作批复要点相当于判例的判旨,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案例 中国改革开放后,民事法律逐渐完善,20 世纪80 年代中期,民法通则、继承法、三个合同法、修改后的婚姻法及专利法、商标法均已出台,而经济处于急剧变动中,即使刚刚颁布的法律,某些规定也很快显得与实践不一致,许多原则性规定也需进一步具体化,单纯的请示制度已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 年创办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及时批复、解释,并公布经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通知进一步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创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公报》,目的在于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也往往编辑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教学、研究单位也编辑出版供教学、研究使用的案例等。 中国的案例与国外的判例,有以下不同: 1. 判例具有法源性,案例不具有法源性。 判例在英美法系国家,是第一法源,成文法是其补充,为第二法源;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则为第二法源,判例是成文法的补充,成文法是第一法源。前者如英、美,后者如法、德、日等国。判例的法源性,主要表现在“判旨”,即判例创造的法的规则,这一判旨或者是对法律漏洞的补充,或者是对适用一般法律规范的具体解释。判例确认的法规则,各级法院必须遵守,但以新判例取而代之者为例外。案例不一定是对法律漏洞的补充,不一定是对具体规范的创造法规则的解释,有的仅仅是直接适用法律的典型案例类型,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案例只具有参考指导价值,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因此不是法源。 2. 判例是经专门的组织机构认可的,案例无须经专门组织机构认可。 因判例具有法律效力,必须经专门机构认可以保证法律的统一。如,在日本,判例须经最高法院判例委员会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案例,因不具有法律效力,无须专门组织认可,只要是在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即构成案例;即使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案例虽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仅是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指导性意见;至于某些案例集,更不是司法解释机关通过的,不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但判例的约束力分为法律上的和事实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由于其正确性及指导作用,具有事实上的约束力。 3. 判例可变更、撤销,案例无须变更、撤销。 判例的变更、撤销,如同法律的修改、废止,导源于社会变动引起的法律规则的不适应性,而案例仅仅是法院审判的个案,是既成事实,不可能像判例那样变更或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虽不是典型的判例,但多具法创造的成分,可以作为判例的素材进行研究。如《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纠纷案》,确定了因情事变更终止合同的规则;《王烈凤诉千阳县公路管理段人身损害赔偿案》确定了公路两旁的护路树属公路设施,树枝折断致人伤害适用民法通则第126 条工作物责任的规定,即护路树属该条其它设施的判旨;《王春林与银川铝型材厂有奖储蓄存单纠纷再审案》确认,转让有奖储蓄存单未对获奖财产权利作出特别约定的,该财产权利归存单受让人所有的规则,创立从权利随主权利转移之法理。[2]以上三例,实质上就是判例。有些案例,只是严格适用法律的案件,如教学中对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实例说明,就不是判例的素材,没有什么法创造成分。 (三) 个别地方法院进行判例制度试点 近年来,有的地方法院进行了判例试点,进一步推动了中国判例制度的形成。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的经验是,先例判决仅起参考作用,由各业务庭报研究室,经初审后交审判委员会审定公布。判例可更替、废止。从效果看,判决错案少,质量高,效率也高,维护了司法公正。该院的判例仅限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经验是,就民商审判规定了判例的指导作用,判例由市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规定判旨,作出评析,判例限于无法律规定的情况,不能援引,同类案件可作不同判决,但必须将结果、理由在一个月内报市高级人民法院,如果原判例与新法律、司法解释冲突则无效。[3]上述事实,表明中国的判例制度正在孕育之中。 三、判例(案例) 的作用 判例的作用有以下四点: (一) 判决预测 判决预测,是指对某种判决结果的事前预测。资本主义的启蒙思想家根据其三权分立的理论,最为强调判决的可预测性。如孟德斯鸠认为,立法与司法不能归于一人,如果司法具有法的创造力,则判决预测是不可能的,必然失去法的安全性。依据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英国的边泌于1827 年在其《证据理论》著作中提出“机械性判决”的主张,较为全面地论证了判决的预测理论。边泌在其著作中,适应19 世纪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提倡合理主义的法原理,他的法律观念将“安全”作为唯一目的,主张法解释必须以法的安全为目的,法官应机械性地适用法律规范作出判决。依据法律和机械性判决,判决预测是可能的,判决结果是极其自然的逻辑性归结。[4]20 世纪初,在德国兴起的自由法思潮,则完全否认概念法学的机械判决论及判决的可预测理论。自由法学主张,法官应从制定法中解放出来进行法创造,要求判决必须是可预测的是永远不能实现的理想。自由法学主张的法创造是正确的,但完全否认判决的可预测性则是不完全正确的。法官的法创造,限于法律漏洞及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而对于多数判决,仍然是直接适用法律,无须法官的法创造,判决仍然具有可预测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虽仅具指导意义,不具法律强制性,不是法源,但其中某些具有判例实质的案例,因其处理的正确性,下级法院会依此对相同类型案件作同类判决,人们可以依此预测法院的判决结果。如再有护路树致人伤害、有奖奖券对受奖未作约定赠与他人、发生情事变更须解除合同等,人们就会根据前述相关典型案例作出判决结果的预测。[5] (二) 促进理论发展 判例研究对理论发展的促进作用,取决于判例与学说的相互影响。判例的形成和发展,离不开理论的支持。法官要经过专门培训、司法考试、就职后的继续教育才能取得或晋升法官资格,也就是说,必须进行不断的理论学习,培养和提高自己的理论素养才能成为一名合格法官,创造出判例或典型案例;同时,案件审判也以理论为基础,复杂案件,往往需要了解和参照学说。在日本,最高法院设有专门的调查官,负责向法官报告各种学说。[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多法院往往召集学者讨论案件如何处理或分别征求学者意见。学者对判例正确性的肯定,有利于判例发挥应有的效力;对判例的批评,可以促进判例的变更。相反,判例也可以促进理论的发展,判例为理论研究提供具体的事例,检验理论的正确性,促进理论研究与实践的结合,从而推进了法学理论的发展。有时,一个典型案例的出现,会引起学界广泛的讨论。比如《, 法学研究》等刊物设“判解研究”专栏,专门发表研究典型案例或司法解释的论文;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门主办了以书代刊的《判解研究》杂志,其中发表较多的是关于判例评析的论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制建设中,需要借鉴国外的判例、学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在的立法及理论研究,虽以大陆法系法律为基础,但须广泛借鉴英美法系的经验,对英美法的研究,重要的是对英美判例法的研究,因此,国外判例也有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学理论繁荣的作用。判例研究,也包括判例批评,即对判例的不妥之处提出批评意见,为法院将来的判决提供学说,促进判例的更新和发展,促进正确运用法律。如最高人民法院1982 年1 月23 日关于“李桂英诉孙桂清鸡啄眼赔偿”一案的函复,认为监护人未对小孩严加看护致眼被鸡啄瞎,鸡的所有人不承担责任,法院依此作出判决。此案,原告李桂英领其3 岁男孩在街道旁与邻居闲谈,该男孩独自玩耍,被告孙桂清饲养的白公鸡扑上啄伤男孩右眼,造成“右眼球外伤,角膜感染”而失明。一、二审法院认定被告的公鸡过去啄过人,本应该杀掉,而原告未看管好小孩也有一定责任,故判决被告负担原告之子治眼费用的70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法院以原告疏于看护小孩为由,函复被告不负担医药费。这一案例及司法解释,不符合混合过错条件下应分担责任的法理。有学者批评道,被告明知其饲养的公鸡有伤人危险而不加宰杀又疏于管束,系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原告对其小孩的看护虽未达高度之谨慎,但要求其对小孩被鸡啄伤有充分预见则未免过于苛刻, 故一、二审法院判被告承担70 %的医疗费损失非但未见过分, 而且似嫌不足。[7]这一批评意见是正确的,对于案件审理后出台的民法通则关于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规定有意义。民法通则规定受害人过错是免责事由,但这仅限于受害人过错是唯一损害的原因,如属混合过错,不能免除加害人的责任。这一批评纠正了原司法解释与案例的不当,再出现类似案件,就不应适用原司法解释,其案例也无指导意义。 (三) 促进法律完善 法律一经公布实施,其条文是固定的,法律依据判决维护其活跃的生命力,特别是对法律的模糊规定,往往是通过判例具体化。如前述民法通则第126 条规定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致人损害,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其中,“建筑物”好认定“, 其它设施”就很模糊,有的可根据一般经验作出解释,有的则须通过判例加以认定。比如,路灯依一般经验属其它设施,路旁的广告牌也属其它设施,无须判例认定。但护路树是有生物,与我们一般理解的非生物属其它设施不同,那么,树枝折断伤人,算不算“其它设施”,判例从法律意义上加以认定,这就使法条在实施中增加了新的含义,是扩大解释,增强了法律的生命力。因此,审判的运动就是法的运动。另一方面,判例往往又是修改或者制定法律的基础。这主要是指那些具有漏洞补充意义的判例,这些判例确定的判旨,就是未来法律条文的雏形。如前述护路树的判例,不仅增强了民法通则第126条的生命力,也是制定民法典相关条文的基础,比如民法典草案就树枝折断责任的条文,就是来自于护路树的判例(当然,条文没有限于护路树,规定过宽,不甚妥当) 。还有武汉市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判例,确认了因情事变更解除合同的判旨,成为合同法起草情事变更条文的依据。但情事变更的后果,不只是解除合同,或者说首先不再是解除合同,而是变更合同,变更合同的前提是有一方当事人提出再交涉,我们国家就没有出现变更、再交涉的典型案例,因此,在全国人大审议时,就提不出更确切的案例。这样的判例国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也可以创设。如果我们创设了各种情事变更的典型案例,在人大会议上一介绍,情事变更的条文就不致于取消。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界应继续努力的工作。当然,用国外的判例也可以说明。 再如案例《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上诉案》[8],其中案件事实为: 1993 年4 月5日、6 日、7 日,失包人朱晋华在天津市《今晚报》和《天津日报》刊登寻包启事,声称自己于1993 年3 月30 日中午在天津市和平区电影院看电影,散场时将一公文包遗忘在座位上,内有汽车提货单及附加费本,表示对拾得人送还后“重谢”和“必有重谢”。公文包被看同场电影的坐在后几排的李珉发现捡起,并与同去看电影的原同学王家平在现场等候良久,未见失主来寻,便委托王家平保管。朱晋华所遗公文包中的汽车提货单面值80 余万人民币,系其朋友李绍华委托其代办汽车提货手续。4 月12 日,李绍华得知失包后在《今晚报》刊登同样启事,声明: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000 元。当晚,李珉得知此启事后告知王家平并委托其与李绍华联系。次日,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接,但在支付酬金上发生争执。李珉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朱某、李某支付15000 元。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1993) 和民初字第440 号民事判决,认定李珉应将拾得物归还原主,但李珉未能依提货单及其它物品线索寻找遗失人或财物所属单位,反而在家等待“寻包启事”许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的酬金,对其请求不予支持。李珉不服,上诉至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旨为:一审法院认定朱、李二人“寻包启事”中的付酬承诺意思表示不真实,缺乏充分依据。悬赏广告,系广告人以广告的方法,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付报酬的行为。只要行为人依法完成了所指定的行为,广告人即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因此,经调解,朱、李二人一次性给付李珉人民币8000 元。判旨理由是:朱、李二人的广告为悬赏广告;李某表示“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000 元,是要约,李珉在1 周内送还公文包是承诺;依民法通则第57 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朱、李负有给付广告中许诺的报酬的义务;李某辩称给付报酬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事后反悔,违背民法通则第4 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上例的法创造就是确定了悬赏广告的定义及广告人应负给付报酬的义务。关于拾得人可否取得一定数额的报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中长期是一个争论的问题,制定民法通则时就因意见不统一,未予规定,此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案例,确立了在悬赏广告情况下,拾得人返还拾得物可向广告人请求支付报酬这一法律规则。此案,可作为制定民法典悬赏广告及拾得人可取得许诺报酬的依据。 (四) 法学教育的辅助手段 法学教育,应以基本理论教学为主,但应随之以判例教学。在日本,除了民法讲义之外,还设有民法判例演习课,且有教材。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案例分析的教学方法,但多不单独设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有案例教材,也有全国统编的案例教材。将来随着判例制度的确立,应设判例研究课程。基本理论教学侧重于理论与法律的一般规定,判例研究课程侧重于实例及司法审判中法的发展,当然,两者也不是截然分开的。法学教学,不只是让学生掌握法学知识,还应培养学生对法院判决的预见能力,后者必须通过判例教学来完成。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曾说:“学习法律的最佳方法是,先读一本简明的教科书,期能通盘初步了解该法律(如《民法总则》) 的体系结构及基本概念。其后再以实例作为出发点,研读各家教科书、专题研究、论文及判例评析等,作成解题的报告。在图书馆,经常可以看到同学们抱着一本厚重的教科书,反复阅读,口中念念有词,或画红线,或画蓝线,书本上琳琅满目。此种学习法律的效果,甚属有限,因为缺少一个具体的问题,引导着你去分析法律的规定、去整理判例学说、去触发思考、去创造灵感!” [9] 判例来自于实际,它反映的事实真实可靠,不同于教学中的一般举例,尤其不同于那些想象出的例子,后者可能不合逻辑,脱离实际。比如,自学考试起初由各省出题,某省的一个考题是,一辆运送新兵的汽车在山路下坡时方向盘失灵,路的一侧是山涧,另一侧路边靠山坡有两个小学生。由于是拐弯处,如不采取措施,汽车直行,就会掉入山涧,为保护许多新兵的生命,司机猛一打方向盘,汽车撞向山坡,将两个小学生撞死,问司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题的本意是让学生回答这是紧急避险,许多学生也这样回答了。但此案是想象出的,不是实际案例,因为既然方向盘失灵了,怎么打了一下就转向山坡了,怎么又灵了,这就自相矛盾,不合逻辑,不是事实。还有,对生命损害,是否可以像财产那样适用紧急避险,用两个小学生的生命换取一些成年人的生命,是否违反保护儿童利益的原则,恐怕难以说清楚。真要发生这样的事,民法上还是要按损害赔偿处理,不会依紧急避险让受益人赔。所以,表面上符合紧急避险要件,实际上是侵权行为,司机的所在部队应赔偿,适用民法通则关于国家赔偿的规定。这个问题我们不多研究,因为它是假事。判例教学,就不会发生上述困扰。 判例教学,可以培养学生的事实认定能力。法律的适用以认定事实为基础,而事实认定既是事实问题,又是法律问题。许多案件纷繁复杂,如何准确认定事实,需要有很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判例反映的事实,是经过谨慎分析、提炼概括的,读判例,可以逐渐形成和提高对事实的认定水平。对民事案件,又依举证责任认定事实,有的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因不能举证,法院也不能认定。因此,事实认定与事实不一定一致。比如,你借我1000 元钱,完全基于信任,没打借条,也无证人,后来我抵赖,你告到法院,没有证据,我不认,法院不能认定这个事实,法院不是认定没借,而是认定你说的空口无凭,不足采信,你就要承担不能举证的后果。也可能是有书面合同,打了借条,我还你钱的时候对你太信任了,让你自己毁掉借条,你没毁,事后我们关系不好,你拿借条再跟我要1000 ,告到法院,我说还了,但无证据,你有证据,法院就认定我欠1000 ,我还得还,这个认定的事实就与事实不符,但没办法,我就要承担不要回借条的后果。当然,这是极端的例子,违反诚信的人会受到良心谴责,失信的人,人们不愿借给他钱,也不愿向他借钱,他难以在社会上生存,但在个案中拿他没办法。现在有测谎机,说谎的人心跳快,但没说谎的人因气愤也可能心跳快,可能测不准,还得靠举证责任解决。案例教学,可以培养学生依举证责任认定事实的能力。 四、创立中国的判例制度 中国必须实施判例制度,这一点在理论界认识基本一致,但实施何种判例制度,存在不同意见。一个意见是将判例作为第二法源,实行法、德、日等国的判例制度,另一种意见是否认判例的法源性,认为判例不应有法律的拘束力,实际就是主张实行现在的案例制度[10]。否认判例的法源性,主要有三点理由:一是认为判例法与中国的政治制度不适合。认为我国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宪法明确规定法是中国当代唯一的法源[11]。二是认为先例拘束力原则在适用中容易造成法律的僵化,判例的拘束性规范狭窄,缺乏伸缩性[12]。三是认为判例法有许多固有的缺点: (1) 判例法是由法官创造的,是不民主的,而制定法可能是比较民主的。(2) 判例法是在适用时创立的,溯及既往,而制定法是适用未来的法律。(3) 判例法以个案为基础,具有片面性,制定法一般是以总的社会条件为基础的,针对的是一般情况。(4) 判例法不像制定法那样以精确的语言来表达。(5) 判例法是由一个或几个法官作出的,而制定法是经集体调研、审慎考虑制定的。(6) 判例法相当复杂,诉讼既费时又费钱。[13]这些意见虽不无道理,但总的看是片面的。中国宪法虽指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判权,但人民法院创制案例属司法解释,我国宪法不仅没有否认法院的司法解释权,而且从广义上说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就包括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当然无权制定基本的法律,但对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作出实施细则的规定,就疑难问题作出解释、批复历来是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要工作职责,包括后来通过和公布案例。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划分,只是相对而言的,许多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法院都创制判例,中国的人民法院,也应有创制判例的权力。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限于对现有法律的解释,法院不能以法无规定拒绝审判民事案件,而审判此类案件,法院就只能找出新的规则,这样的判决从性质上说就是判例。判例法在国外曾经有过僵化的现象,那是机械法学所致,后来的动态法解释理论提倡纠正过时的判例,创制新判例,僵化的现象就随之消失了,况且在中国,主张实行判例法是作为成文法的补充,是使成文法更具体、详细,也不会存在适用狭窄、缺乏伸缩性的问题。至于判例法的一些缺点,由于处于第二法源的地位,有些就自然被成文法化解了。判例法虽由法官创造,也是经民主程序产生的,诉讼中当事人及律师的辩论、法庭依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判决、判例需报经最高法院专门机构讨论通过,就是民主程序,是不同于最高立法机关立法的民主程序的。 判例的法发现问题不是溯及以往,而是以往的纠纷本该按此法解决,法官只是发现或找到了这一法规则,如同立法记载法规则一样,许多规则在之前早已适用于社会实际中。判例法以个案为基础,并不一定具有片面性,反而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判例的法发现也可以用精确的语言表达出来,这取决于法官的水平。一个判例的创造必须是经过慎重考虑的,法官应预想到对社会的影响,应承担起创制判例的责任。判例多了比较复杂,容易出岔子,中国施行作为成文法补充的判例,不会像英美法那样存在大量的判例,中国实行判例制度,实行严格的认定、更改、撤销程序,不会造成当事人诉讼的不便,反而会更加有利于当事人及时诉讼,节省诉讼费用。总之,实行判例制度,是由社会需求决定的,势在必行。 实行民事司法判例制度,以相应的民事法律的存在为前提。若十届全国人大能完成中国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中国的民法体系就达到完善,不管是否编撰民法典,中国的民法典在事实上就已经形成。这大约是2008 年的事情。之后,面对相对稳定的中国民法体系,为适应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判例法的作用就将突显出来。中国应加快判例试点工作,进行司法体制改革,为最终形成判例制定创造条件。 实行中国的判例制度,不是现在试点中的地方法院的判例,而是指在全国有法律效力的判例和民族自治地区的高级法院就自治法律通过的在本自治区有法律效力的判例。在中国,判例应由地方法院逐级申报或者径向最高法院申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或设立的专门的判例委员会通过。中国的判例主要限于对现行法律适用于具体情况的解释,也包括对法律无规定而适用新规范的解释,总之,要将现行法律具体化或者有新的法发现,不同于现在公布的案例有些不具有法解释的判旨。中国应严格判例的数量,及时更改或撤销原有的判例。包括以新判例更改旧判例,判例的法发现已制定为法律条文时,应撤销原判例,发现判例错误时,应及时更改或撤销,使中国的判例真正具有并维持其第二法源的地位。 民事法律论文:透视唐代经济民事法律 关键词: 唐代/经济民事法律/意义 内容提要: 在源于西方的现代法学和传统中国的法律之间可以作谨慎、互动的学术冒险,这不止是情势使然,也是基于不同法律文化的社会功能和人类本质要求的相同和相近。沿着现代法学的视线,我们透见到唐代经济、民事法律中一些共同的和各自的特征。这些特征,相对于西方,表现出国家与社会、官方与民间、整体与个体、权力与权利、公与私两极主从式的一元化结构。其功能表现为一种社会控制法,价值上表达了传统中国固有的文化理想,于今不乏启发意义。 一 本文要讨论的是唐代的经济民事法律问题。在现代法学范畴内,直面和回答这样的问题让人有些犹豫。正像我们一直所做的那样,撰写中国法制通史或断代的著作,一般不用担心受到质疑,但分门别类地研讨传统中国的刑事、行政,尤其是经济、民事诸法,就会有头痛的中国固有文明与现代科学的对接问题。现代科学起源于西方,法学亦不例外。我们生活的这个时代,这样的科学早已是世界文明的主流。尽管西方文明的普适性、价值观,相对人类的多样性必有限制,文化多元也是人类的事实和理想选择,但现在还是无法想象,撇开这一套话语,我们又如何进行科学探索。这使我们面对一个无法回避和克服的难题,这个难题是源于西方的现代科学是我们研究的前提条件。同样,对探讨传统中国法律问题的学者来说,还有一个既定的前提,即传统中国法律文化的独特性。传统中国的法律和法律学术别具一格,从法律的表现形式、编纂体例到概念术语、精神原则,显而易见异于西方。这意味着借用现代法学的学科体系、概念工具和分析方法,解读中国固有的法律文明是很危险的。但放弃这样的冒险,我们又如何获得所谓的科学认识呢? 这是更大的问题。简单又常见的办法是似是而非的混淆,或对他人的努力过于苛求的批评。这不可取。 实际上,我们面临的是现代非西方文明研究中的共同难题。张光直教授在考察中国古代文明在世界文明中的重要性时说了一段很能说明问题的话。他说:……上面把中国古代社会的特征做了简单说明,是为了把具有这些特征的中国古代社会放在西方社会科学的一般原则中作一番考察,看看两者是否合辙。如果合辙的话,那么我们可以说中国的材料加强了西方社会科学的这些原则;如果两者不符合,我们就要处理其中的矛盾,也就是根据中国古代社会的资料来改进这些原则,或甚至试求建立一些新的原则。[1] ?作为哈佛大学人类学系主任的张光直教授是华人的骄傲,他的通识和成就并非人人所能达到,但他的成功实践为我们树立了榜样,他的精深见解也为我们克服面临的困难指明了方向。谨此,我们可以而且应该在源于西方的现代法学和传统中国的法律之间进行谨慎、互动的冒险。 二 自西方法学在清末经由日本传入中国以来,一些优秀的中国学者和域外专家对此已作过不少可贵的尝试。他们将传统中国法律的研究从一般的通论和单一的刑事法拓展到了断代和分门别类的专题。这些工作已构成近代以来中国法学史的一部分,是中国移植西方法学并使之中国化的努力。成败得失可以再论,但不能简单说是一种错误的知识体系。[2] 置于历史的境地,我们要看到,这些努力有如前述是情势使然,此外,还有其内在的根据。依我自己的经验,在没有相应的谨慎、互动和说明下,言之凿凿地谈论传统中国的刑法、民法、经济法等,确与现代法学的理念和精神相去甚远,结果有可能误解遮蔽了科学的理解。同时,法律毕竟是人类社会生活的秩序化反映,毕竟是人类对公正理想追求的体现,即使人类的法律千差万别,其功能和本质自有相通之处。德国比较法学家说:“每个社会的法律在实质上都面临同样的问题,但是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以极不相同的方法解决这些问题,虽然最终的结果是相同的。” [3] 这种功能性原则是全部比较法的基础,不承认这一点,人类法律就无法比较。因此,我们不能以传统中国没有发展出西方式的法律体系,就取消或无视事实上同样存在着的中国人的多样法律生活。如果我们不拘泥于西方法学的范式和理念,不仅限于法律的形式和固定的概念,注意到法律的成长是一个过程,直面法律的功能和目标,应该承认,传统中国有它自己的刑事性法律、经济性法律和民事性法律等。这里,我没有直接使用刑法、经济法和民法这类机械对应但易引起误解的现代法学概念,而是在法律之前附加了相关“性”的定语,既表明我并不赞成简单地用现代法学的分类来直接裁剪和解读传统中国的法律,同时又相信,在属性和功能上,传统中国的法律能够与现代法学接通。 三 藉现代法学理论,从宏观上概括唐代的经济民事法律,有一些共同的特征值得提出。首先,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的制度化程度较高,但没有独立的法典化。这是一个很令人疑惑的特征。法律科学告诉我们,人类的法律由习惯而习惯法,由习惯法而成文法,由成文法而法典化,这是法律发展的一般途径。中国是具有成文法和法典化传统的国度,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即已开始这一进程,演进到唐代,法典编纂达到了极高的水准,《唐律疏议》成为人类法典编纂史上的杰作。同样,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的制度化也达到了较高的程度,就法律渊源论,经济法律的绝大多数规定和民事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大都集中在唐律和唐令中。律、令是唐代法律体系(律、令、格、式)的主体和代表,国家制度藉此构成。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由于律、令化的成文法原因,除物权和债权有所限制外,各项制度都较完善,特别是经济法律制度和民事中的身份、婚姻、家庭、亲属、继承、诉讼等,制度化程度是中古欧洲所不能比拟的。[4] 但与西方不同的是,欧陆法律进入近代后分门别类地诞生了独立的民法和民法典,20世纪又发展出独立的经济法和经济法典。传统中国的经济民事法律,尽管在唐代已有较高的制度化表现,但迄清末也未能孕育出独立的民法和经济法典。 为什么出现这种现象?要回答这个问题,性质上有点类于“李约瑟难题”。[5] 历来有论者习惯于从中华法系的法典编纂体例“诸法合体”上去索解,也有从社会发展和分工程度上理解的。无疑,这些都是线索。但确乎不能令人满意。其实,对这样的历史文化之谜,任何个别的回答都是盲人摸象,唯有大家参与,才是破案的正途。我浅而又显的认识是,法典的编纂体例是现象而不是原因,“诸法合体”曾是人类法律发展中的普遍现象,西方亦不例外。同样,社会发展和分工水平低自然是“诸法合体”的重要原因,但中国的特殊性是:一方面高度制度化,一方面始终不能独立的法典化。这是完全不同于西方的地方。因此,要认识中国的特殊性,不妨先从正面来理解它的特殊性,即传统中国何以形成这种独特的法典编纂。这是我们接近认识问题的前提。以我之见,社会结构的相对封闭和等级性,经济构成上的单一性,政治上的大一统,文化上重政治道德轻经济民事和长综合短分析的思维模式,应是传统中国法典编纂的背景和基础。换言之,这些背景和基础是传统中国法典编纂的既定前提和无形框架,法典的结构不外是这个无形框架的有形化。所以,用“诸法合体”这样简单明了的现代法学词汇,确实很难解读浓缩了诸多传统中国特色的法典编纂结构。进而,我们是否可以明白,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的制度化始终是社会框架内的,框架不破,制度化程度再高也无法溢出框架独立法典化。 与唐代社会的变迁相适应,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的另一个共同特征是前后之变化。唐以“安史之乱”为界可分为前期与后期。[6] 唐代的基本制度大都形成并完备于前期,有关经济民事的国家基本法唐律和唐令初唐即已完成。《唐律疏议》以唐太宗时期的《贞观律》为底本,完善于唐高宗永徽年间,公元653年即建唐35年后的永徽四年颁行天下。《唐律疏议》是唐代法制的核心,其《名例》、《户婚》、《擅兴》、《杂律》、《断狱》诸篇,均有专涉经济民事的规定。唐令是国家法中正面规定经济民事活动规则的主要法律,从史料和后人辑录的《唐令拾遗》[7] 来看,与经济民事直接相关的《户令》、《田令》、《封爵令》、《赋役令》、《关市令》、《杂令》、《狱官令》等,内容大都定型于唐前期的《武德令》、《贞观令》和《开元令》。唐代法律体系的“格”和“式”同样完型于前期。有论者统计,唐前期重大立法活动凡16次,律、令、格、式臻于完备。[8] 唐代民事法律渊源与经济法律有所不同,经济法律集中在律、令、格、式成文法中,民事法律除成文法外,还有不成文法的礼和习惯等。唐初沿袭隋礼,经贞观到开元年间,唐廷对礼不断增删修改,随着《开元礼》的颁布,“由是五礼之文始备,而后世因之,虽小有损益,不能过也。” [9] 习惯或者说惯例由于不成文的原因,难以流传下来,因此,虽然我们现在难以判断其在唐前后期的具体形情,但从张传玺教授辑录的《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10] 一书中的唐代部分看,有多种契约惯例和惯语出现在唐前期契约文书中,说明这一时期已适用习惯。 “安史之乱”后,唐代国家法全面发展的势头停止下来。据统计,后期比较重大的立法活动只有7次,律、令、式都没有再修订过,唯一的一次修格,主要是编纂格后敕和刑律统类,也即对皇帝敕令的分类整理。[11] 涉及经济、民事行为的敕令数量众多,是唐后期这两个领域的重要法源。敕令一般是针对具体情况的,属于特别法范畴,但由于敕令源于皇权,效力往往优于具有普通法性质的律、令、格、式。这种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形情与民事法源中习惯和礼的上升一样,都是唐代社会变迁的反映。经“安史之乱”的冲击,唐中央权威衰落,地方割据,均田、赋税、府兵等多项制度崩溃,政令常有不出都门的现象,前期有关经济的均田、赋役、货币等律令成为具文。民事调整也出现很多空缺,制度的瓦解和商品化又加速了人、财、物的流动,经济、民事活动增加,社会迫切需要相应的规范加以调整。于是,灵活制宜的敕令和习惯成为应对社会、填补空缺的重要法源。还有,作为民事法源的礼的重要性在唐后期迅速上升。比较唐前后期经济民事法律的变化,概括地说,前期是经济民事成文法制度的全面确立时期,后期是国家成文法制度建设停滞,特别法、礼和习惯的上升时期。 国家与礼教是贯通和支撑唐代经济民事法律构架的两根支柱,虽然两者轻重的分布各有不同。这是我在研读中感受最深的一点。唐代经济法律中各项制度无不体现出国家强有力的干预,不妨这样说,唐前期的均田律令本质上使其经济成为一种国家强制经济。很显然,均田律令竭力确保国家对土地所有权的最后控制;赋役是国家的物质基础和利益所在,赋役法不遗余力地为国家利益服务;官工“食在官府”,商人和商业由严格的城坊法令管制;专卖、货币和对外贸易的法律规定是国家控制经济的典型,表现出国家利益的至上性和国家干预的坚强有力。唐后期,朝廷代表国家通过法律对经济的全面控制虽远不能与前期相提并论,但敕令对律、令、格、式的优先,一方面表明国家制度化了的全面强制力的下降,同时也反映出特别干预的加深,尤其是国家意图通过法律控制经济及人的愿望并不因法律形式的变化而变化。 唐代民事法律总体上没有脱出传统中国重刑轻民的特征,官方对民事活动中的契约行为不同于经济法律的强制,而是采取“官有政法,民从私约”的相对放任态度。但唐前期毕竟是制度完备、国家控制有力的时期,有关民事主体的身份、土地所有权、负债强牵财物、婚姻、家庭、继承、诉讼等,都由律令予以明确的规定,违者治罪,同样体现出国家的干预。经济法律大多涉及国家和公共利益,依欧陆法律的分类,可归于公法,国家干预理所当然。民事法律专注私人事务,原则上属于私法,国家干预应尽量减少。但中古的唐代还是一个等级化的礼教社会,理论上天下一家、家国相通,官方自来以“为民作主”自誉,私人自主的空间十分有限。所以,其中的国家干预稍逊于同时的经济法律而远重于西方的民法。 唐代国家干预在经济民事法律中所引起的一个不同于西方或现代法制的延伸特点是,调整方法上的刑事化与行政化。依现代法制,经济犯罪可以刑事论处,这与法律的性质一致。民事法律贯彻主体平等、意思自治原则,绝大多数是任意性授权规范。与此相适应,民事调整方法一般不涉刑罚,即使惩罚也以失权、强令生效、价格制裁、证据规则等形式出现。从契约文书看,唐代民事虽有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实际的救济方法,但所有违犯律令和部分触犯习惯、礼教的民事行为,一律都被视为犯罪。与经济法律的调整方法无异,这些犯罪通用《唐律疏议》中的刑事和行政处罚,基本的方法是笞、杖、徒、流、死五刑和免官、除名等行政处罚。这是私法公法化的结果,符合唐代法律体系中“一断以律”的规定。根源上乃是家国同构的社会中所谓国家利益对私人利益的包容和消解,实际是以王朝为中心的政治国家观念与权力发达在法律上的体现。[12] 礼教是传统中国文明的基本特征。它的精神和内容内化在传统中国人的思想、制度和行为模式中,形成民族的心理结构。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的支柱,国家之外即是礼教。这首先表现在唐代法律体系的礼教化上。唐代各部法典可以说是礼教精神和原则广泛均匀的渗透,直如《唐律疏议》开宗明义所揭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两者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13] 后人称赞唐律“一准乎礼”,可谓一语中的。反映到唐代经济民事法律上,追本溯源,脱胎于井田制的唐代均田制度,其框架和精神仍不脱西周的礼制。放宽说,有材料表明,初唐政府是简朴和节俭的,它的最高统治者推崇的是理想化了的儒家正统理论,对农民和土地予以特别的关注,以为有道的政府应“重农抑商”,商人和商业受到严格的管制,经济主要表现为饥寒无虞的民生,奢侈性的工艺品和金钱、物欲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社会的谴责,布、帛、谷、粟是比黄金有价的东西,朝廷的理想是在文治的同时,通过武功而取得天下的信服。因此,经济必须为政治和军事服务,也不能有违道德和良心。这些以礼教为核心的观念构成了唐代前期均田律令、租庸调法、工商贸易以及货币流通诸经济法律的思想渊源和理论根据。[14] 中唐以后,由于社会的变迁,这些观念和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关系趋于紧张,早期奉为准则的经济法律首当其冲受到时代的挑战。现实主义的做法应是与时俱进、革新旧制,但唐廷宁愿在事实上与初唐相异,表面上仍不放弃原有的理想,以致不合时宜的经济法律制度依然如故。官方试图通过这种“设而不用”的方式表达对理想的坚持。所以如此,礼教发挥了支配作用。很难想象,衰弱的朝廷能够大面积修改虽与社会经济现实相脱节但与社会礼教化趋势相契合的经济法律制度。在信心和权威这两点上,唐廷都不足以做到。所以,它夹在旧制度和新现实之间痛苦不堪,对现实只能采取有限的改革和无奈的默认。这是中国社会的特点,理想、理论、制度与现实各有相当的独立与脱节,超现实的理想、滞后的理论与制度,对变化的现实仍保有历史的惯性和顽强的定力。有唐三百年经济法律中的礼教体现了这一点。 礼教对唐代民事法律的影响极为深广。由律、令、格、式、敕令之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之习惯、礼、法理等构成的民事法律渊源所具有的相通一致之处,凭藉的即是“礼法合一”前提下礼的指导作用。从唐代民事法律有关身份、物权、债权的原则性规定看,礼教与国家同样是支配性的。在民事婚姻、家庭、继承方面,尽管唐前期礼教受到了胡化和功利主义的冲击,[15] 但礼教的支配仍重于国家,后期礼教化更是得到了社会与国家的广泛支持。 礼教在唐代经济、民事法律中所引起的另一个共同特征是,等级性身份法的制度构成。礼源于华夏先民的日常生活和原始宗教经验,核心是等差,转化为社会主流的意识形态礼教后,延伸到制度上就是等级性身份法的构成。唐代经济民事法律中均田制下土地分配上的悬殊,赋税征收上的差别,对工商的歧视,民事主体的阶梯性结构,物权和债权的从属性,婚姻上的“当色为婚”,家庭中父权和夫权的统治,继承方面对女性权利的剥夺和限制,在在都显示出礼教下的等差。[16] 从法理上说,唐代经济民事法律贯彻的是身份而不是契约原则。 四 精神原则上的相通和内容上的交叉奠定了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的一致之处,不同的内涵和功能又铸就了各自的特色。唐代经济立法思想是“重农抑商”,各项制度无不以它为指导。从具体问题的分析中可以看到,唐代经济法律制度整体上以调整土地关系为基础,以实现建立在均田制之上的租、庸、调为中心任务,对商人和商业通过身份、重税、专卖、货币变化等多项经济法律措施予以抑制,意图是确保“重农抑商”的实现。中唐后情形有很大变化,但如前所述,官方并没有彻底放弃体现礼教精神的相关制度。 唐代民事法律的自我特色也很显著。在法律渊源上,经济法律是成文法,民事法律由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构成。在成文法方面,经济与民事法律一致,通为律、令、格、式和经整理的敕令。此外,民事法律渊源还有不成文法的习惯、礼和法理。成文法是唐代基本的民事法源,不成文法是补充,两者及其各自内部形成一定的结构,礼为其纽带。这是经济法律所不具有的。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胡化与礼教相互消长,这是唐代民事法律变迁中一个深有时代特色的特点。唐前期中央强大、社会稳定、制度完备,律、令、格、式成文法乃“天下通规”,在法律位阶上优于不成文法。“安史之乱”后,灵活制宜的敕令和不成文法之习惯成为填补空缺、应对社会的重要法源。与此同步的一个变化是,礼教地位的上升。唐前期社会受胡化、功利主义还有佛教的影响,儒家思想和礼教受到抑制。尽管唐律“一准乎礼”,但礼教作为民事法源的重要性不及后期。原因是经历外族祸害的“安史之乱”后,唐人的民族意识觉醒,社会趋向保守,儒家思想和礼教在社会上得到更多的尊重,礼教、礼俗对人们的日常生活和民事行为影响增大。这在婚姻、家庭领域有突出的反映。可以说,唐前期是法律的礼教化,后期是礼教的普遍化。 依现代民法观,唐代民事法律上不放任中的放任也颇具特色。基于国家的介入和限制,唐代民事法律性质上具有浓厚的公法色彩,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受到国家/法律的积极干预,总体上表现出一种不放任的态度。同时,在民事契约领域,唐令又规定:“任依私契,官不为理”。[17] 在出土的敦煌吐鲁番文书中,常见有“官有政法,人从私契”的惯语。契约的种类、形式、内容等主要由民间依习惯约定,也即“人从私契”,[18] 表明民法中基于意思自治必然具有的政府放任态度在唐代民事法律中同样存在。但要注意到,唐代的放任不是无限的,要受既定的法律限制,所谓“官有政法”。“政法”即是国家的不放任法。这种不放任中的放任,法理上应理解为公法性私法的表现。 唐代民事法律中另一个有趣的特点是,不发达中的发达。一般说,相对同时代的刑事、行政、经济法律,唐代民事法律不甚发达,尤其在物权、债权领域没有建构起系统、明晰的规则体系。这也是传统中国民事法律的缺陷。然而,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唐代有关民事主体的身份、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则相对发达。这部分内容虽然没有法典化,但详细严格的规定已高度制度化。民事法律的发达与不发达,依现代解释,显而易见与商品经济对财产关系的限定有关。唐代物权、债权法律的不发达客观上根源于简单商品经济所形成的简单财产关系。同样,传统中国重义轻利、官方视民事为“细故”的法律意识,主观上也削弱了对物权、债权的关注。然而,由于人的身份、婚姻、家庭和继承本质上是一种人身关系而非财产关系,不在意思自治的范畴内,其直接受身份影响甚于受财产影响,更何况在礼教等级的唐代,这种情况远非现代民法原理所能化解,因此,调整这部分领域的法律呈现出相对发达的状态。 五 沿着现代法学的视线,透视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的这些特征,我们还能看到什么呢?这是我一直思考着的问题。有一天,偶然有一条线索打开了我的思索之门。这条线索起于最简单的法律分类。西方从罗马法开始,法学家将法律分为公法与私法两大类。这种曾受中国大陆批评的分类方法其实有很多的启发意义。不论我们依那一类标准,[19] 经济法大体可归于公法,民法原则上是私法。传统中国没有欧陆法律体系,自然也没有这样的分类。因此,简单的对接是有困难的。不过,借助这种分类作一次探险,未尝不可。藉此,我们从西方公法与私法所代表的公与私、国家与社会、整体与个体、官方与民间、权力与权利的二元结构中,透见到唐代经济民事法律不同于西方的特殊结构。简言之,唐代经济民事法律实际含有公、私两极,但整体上又呈现出主从式的一元化结构。在原则和精神上,唐代经济民事法律表现出公对私、国家对社会、整体对个体、官方对民间、权力对权利的兼容与支配,或者说后者对前者的依附与归属。 这种不同于西方的结构深究下去,就要面对中国固有的文化哲学和社会问题。不论传统中国文化多么千姿百态,理念上是一元论的。“道”是中国文化的本源,所谓“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 [20] 是也。道的基本构成是阴与阳,两者的关系是对极中有包容,包容中有统摄,阳在其中起主导和支配作用。建立在观察和体验之上的这种原初自然哲学推及到社会政治法律领域,汉代大儒董仲舒在《春秋繁露·基义》中说的一段话可为经典。他说: 凡物必有合。……阴者阳之合,妻者夫之合,子者父之合,臣者君之合。物莫无合,而合各有阴阳。阳兼于阴,阴兼于阳。夫兼于妻,妻兼于夫。父兼于子,子兼于父。君兼于臣,臣兼于君。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阳之出也,常县于前而任事;阴之出也,常县于后而守空也。此见天之亲阳而疏阴,任德而不任刑也。是故,……德礼之于刑罚,犹此也。故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简其刑,此为配天。 合是合成,兼是兼有,县是悬。在董仲舒眼里,万物的合成不出阴、阳两种要素,从自然万物到家庭社会到国家政法,莫不如此。阴阳虽相互兼有,但阳是处于前的积极要素,对阴有统摄和支配性。阴是悬于后的消极要素,对阳有依附性。在古代中国人看来,阴阳之道对世界有广泛而彻底的解释力。沿着这种哲学的逻辑,天子与臣民、国家与社会、整体与个体、官方与民间、政治与经济、德礼与刑罚、权力与权利、国与家、义与利、公与私等都是阳与阴的对应与体现。因此,相对于体现阳性的德礼,法律是阴;相对于体现国家、整体利益的公法,私法是阴;相对于公法性的经济法律,私法性的民事法律是阴。结论自然是,代表阳性的国家与礼教对代表阴性的法律在兼容的同时又有统摄和支配性。唐代经济民事法律中的国家与礼教中心主义,政治道德重于经济利益,国家意志优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经济法律先于民事法律,控制重于放任,民间屈从官方,个体服从整体,私契不违政法,权力大于权利等,诸如此类完全契合“天人合一”的阴阳之道。 西方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和分立是建立在国家与社会的二元结构之上的,体现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野与独立,这是西方市民社会法律的基本特征。传统中国家国一体化的结构和理念不仅消解了两者之间的紧张关系,最后还以国家整体的名义包容和替代了社会个体的存在与独立。在此基础上,必然形成公与私两极主从式的一元化经济民事法律结构。传统中国的文化哲学对此不过是一个恰当的表达和解释。这样的法律自有它特定的理想深蕴其中,这是我们理解历史文化所着立场的一个方面。但同时要看到,这样的法律必然以限制个体的利益、自由和意志来维护国家名义下的礼教、王朝与家族控制,结果是个体和民众的权益被削弱以至牺牲,统治者与精英阶层的特权和利益被放大和强化。因此,尽管唐代经济民事法律中有不少与现代经济法、民法相通的东西,但本质上它还是一种以国家为本位、以礼教为纲目的社会控制法。 六 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的内容、原则、精神大都已与时俱去,我们的工作与其说是寻求某种历史文化资源,不如说在明理中获得启发更为妥帖。在探讨这一问题的过程中,有三方面给我以启发。首先是法的创制和学科建设上的。如前所述,唐代经济民事法律有较高的制度化而未独立的法典化,这仅适合过去的时代但有悖于社会进步和法律体系自身的发达。同时,经济民事立法应遵循相应的规律,避免成为某种意识形态和一时政策或长官意志的工具,包括唐代在内的传统中国的经济民事立法于此有深刻的教训。还有,经济民事法律必须有自己的学理体系和法理根基,不能象唐代和传统中国那样,有大量的经济民事法律规范,却没有相应的经济法律学和民法学。这提示我们在创建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法学时,尤应注意并克服中国法律传统中重“术”轻“学”,以一般哲理直接担当法理的弊端。 第二个方面的启发是,对国家控制的转换。从唐代经济民事法律这个角度可以透视传统中国的特性。依我的理解,这种特性表现为政治国家的控制性和道德礼教的弥散性。相对于西方,政治在传统中国社会的进程和历史的转折关头具有决定性的作用,经济在性质上被视为政治的一部分。经济的发展不能有违政治目标和文化理想,也不能有害社会结构和性质。社会由政治和道德维持并由其控制和带动,所以公法文化突出。可以说,这已构成传统中国历史内在性[21] 的一个突出方面。近代以前,中国一直依其固有的特性运行着。近代伊始,中国的路向被强行中断和扭转,原因是主导世界历史进程的西方的介入。如同中国一样,西方有它自己的历史路径。不同于中国的是,正如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揭示的那样,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政治最终为经济服务,社会发展由经济推动,所以私法文化发达。西方的历史法则随列强扩张逐渐侵入非西方地区,从而不同时速、不同强度地冲击、扭转、中断以至改变了非西方社会固有的历史走向。尽管传统中国在时间、空间、规模和文化传统上都是一个巨人,但时代的落差终使它在西方的冲击下不得不改变自己的路向,由传统转入西方主导下的近代。时至今日,中国社会并存、交织着两种不同性质的历史动力,一种是传统中国政治道德对社会经济的控制力,一种是西方社会经济对政治的决定力。前者基于中国的社会结构和历史惯性,构成当代中国历史内在性的主要方面;后者源于西方历史方向的现代性,成为近代以来中国努力的主要方向。这两种力量将长期并存于中国社会,并将在相互激荡、相互纠缠、相互妥协中磨合向前,直至中国真正成为有它自己特色的现代化国家。法制的情形亦不例外。具体说,中国的传统和国情内定了国家控制在现代经济民事法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无视和否定以中央为代表的国家作用,既不可能也是对传统政治法律资源的浪费。但同时务必认识到,这种作用要转换到以人为本、遵循规律,为经济建设服务,并与国际潮流相联通的轨道上来。 可能会有争议的另一个启发是,法律中“公”的政治文化理想和道德关怀。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的文化结构和精神实质表达的是一种价值追求,它沿着“公”的路线迈向大同世界。事实上这是一种乌托邦式的社会理想。但我们是否还应该看到,作为应对人类承担责任的大国,能否放弃对高远理想的追求?不放弃这样的理想,就要赋予人类行为中“公”的内涵。毫无疑问,我们的经济民事法律首先要坚持的是现代法制原则,但不必排斥政治文化理想和道德关怀,何况两者之间还有很多的联系。唐代经济民事法律在整体和精神上确是国家政治和礼教道德的工具,而且由于这种政治和道德的滞后,最终导致了法律的落伍和瓦解。但要注意到,历史场景中的这种法律仍是一种具有政治文化理想和道德关怀的法律。表现在经济民事法律上,土地立法中的均田制度和抑制兼并的规定,赋役法中从以人丁为本到以资财为本的立法变迁,工商法律中对商业和商人的过分发展可能瓦解农业和农民的限制,专卖法律中“平准”的理念,民事行为中的放任与不放任,财产继承中“诸子平分”的原则等,都体现了那个时代特有的政治文化理想和道德关怀,即对一定等级秩序的大同世界和适当均平的理想社会的追求。这种追求的性质和极端化要另当别论,但经济民事法律应体现时代的政治文化理想和普遍的道德关怀,防止因过分现实而迁就时俗应是没有疑问的。这也符合人类赋予法律对公平正义价值的基本追求。 民事法律论文:关于信用卡透支后如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几点思考 当今社会,信用卡的使用在人们生活中已越来越普及,它以携带方便,功能多而受到人们的青睐,尤其是它具有透支功能,使得人们在急需用钱时可解燃眉之急。然而,任何事物都具有二重性,信用卡透支在方便客户的同时也会因为透支后在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方面当事人各持一词而产生一些纠纷。本文旨在对信用卡透支后在不同情况下如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问题作一些思考。 一、 持卡人透支后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持卡人透支是指持卡人超过信用卡备用金帐户余额在银行取现或在特约商店进行消费。根据是否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和期限,可以把持卡人的透支分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二者的法律责任各异,相比而言,善意透支的法律责任简单明了,而恶意透支的情况就较为复杂,下面就分别加以分析。 (一)持卡人善意透支后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关于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持卡人在不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内进行透支,所透支金额自然应该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即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如果持卡人确实无力承担,那么则由银行从持卡人的保证金额中扣除或者由持卡人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情况较为明确,不是讨论的重点,讨论的重点是持卡人恶意透支后由于涉及到第三人和不涉及到第三人时的民事法律责任完全不同,因而有必要加以分析。 (二)持卡人恶意透支后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1、持卡人恶意透支但不涉及到第三人时的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由持卡人自己交纳保证金而没有由他人提供担保并且持卡人只在银行超过规定的最高透支限额取现而并非在银行的特约商家进行超过最高透支限额的消费就属于此种情形,因为此时恶意透支的当事人只涉及两方,一方是银行,另一方是持卡人,并没有涉及到双方的第三方,即担保人或特约商家。在这种情形中,恶意透支行为之所以得逞除了持卡人的故意外,银行未及时发出止付令也是重要的原因,因此,对信用卡透支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按照信用卡协议和信用卡章程的规定,并按发卡银行与持卡人的过错大小,明确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首先,应由持卡的恶意透支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数额巨大构成犯罪的,不仅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发卡银行还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全部透支额的返还责任,并赔偿损失。其次,根据民法的过错责任原则,发卡行在技术上完全有能力防止恶意透支行为发生却由于故意或者过失没有及时发出止付令是造成损失发生乃至扩大的重要原因时,在持卡的恶意透支人未归还前,由于发卡银行自身过错所造成的信用卡透支损失,应由发卡银行自行承担。 2、持卡人恶意透支且涉及到第三人时的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由他人为持卡人担保并且持卡人除在银行超过最高透支限额取现外,还在银行的特约商店进行超过最高透支限额的消费就属于此种情形,在这种情形中,由于不仅涉及到银行与持卡人双方而且还涉及到持卡人的担保人和银行特约的商店,因而较前述两种情形复杂,自然,从根本上讲还是要由银行和持卡人按过错程度的大小分担责任,如(二)— —1种情形所述,但在持卡人无力承担或持卡人逃逸后往往无法追究其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因而银行往往会把责任推给第三人,即持卡人的担保人和特约商店。 对于银行与担保人而言,他们之间是一种担保合同关系,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担保人对持卡人恶意透支承担责任的限额。对于限额,担保合同有最高担保限额约定的按约定办,无约定的就相对复杂,主要表现为:是在银行规定的最高透支限额内(如牡丹卡为5000元)或是满足发出紧急止付令的最低条件的限额内(如中银卡章程规定,透支3万元以上应发出紧急止付令)还是对全部恶意透支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就涉及到担保人能否以发卡银行没有及时发出止付令或紧急止付令作为拒绝承担全部恶意透支金额担保责任抗辩理由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能够,因为虽然发卡银行的担保条款大多规定担保人要对持卡人的债务无条件地承担全部清偿责任而发卡行对担保人不承担任何义务,从表面来看,这种规定也似乎符合《担保法》第二十一条关于保证责任范围的规定,然而我们应该看到信用卡担保作为一种民事活动,同样应遵守《民法通则》,该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只能自行承担。”,因而当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监控不力、不及时、止付处理不迅速导致持卡人恶意透支取现或消费时,担保人可以以此作为抗辩理由,对超过允许善意透支限额部分的债务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这完全符合《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因为在持卡人大量恶意透支的情况下,银行没有及时发出止付令或紧急止付令,造成损失扩大,银行是有过错的,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银行应自行承担责任。 而对于银行与特约商店而言,他们之间是另一种合同关系,银行在发现持卡人恶意透支后,有义务及时通知商店终止结算以避免损失扩大,而商店在接到通知之前的义务只是注意持卡人每次透支的金额是否超过允许善意透支的最高限额(如牡丹卡为5000元,普通卡为1000元),若超过,则不允许结算,若不超过,自然就无权终止结算。因而只要特约商店尽到了注意义务即不存在任何过错,他对持卡人恶意透支所造成的损失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发现持卡人透支消费超过允许善意透支的最高限额而仍给予结算,则特约商店对在本商店透支消费的这部分金额在持卡人未归还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讨论的是持卡人善意或恶意透支时如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问题,下面要探讨的是非持卡人恶意透支后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 二、 持卡人恶意透支后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当持卡人的信用卡遗失、被盗或信用卡与身份证一起遗失、被盗,而拾得或盗得信用卡的人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取现或到特约商店恶意透支购物消费就属于非持卡人恶意透支。对于其所造成的损失如何合理承担,是一个涉及到如何协调和保护各方当事人(即持卡人、银行、特约商店、担保人)利益的问题。自然,从根本上说,责任应由非持卡人,即恶意透支人来承担,但是,当非持卡人无法找到时,这种损失就只能根据过错的大小程度由上述四方当事人承担。 (一)持卡人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 根据持卡人是否有过错,持卡人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也可分为持卡人有过错时的民事法律责任和持卡人无过错时的民事法律责任。前者指持卡人将信用卡与身份证放在一起,当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被拾得者或盗窃者取现;后者指信用卡被盗或遗失后小偷或拾得者用伪造的身份证取现。对于前者,由于持卡人将信用卡与身份证放在一起,客观上加大了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的风险,因而持卡人自身有过错,根据民法通则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持卡人应对非持卡人的透支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后者,虽然持卡人无过错,但光由银行承担损失不尽合理,故持卡人也应对非持卡人的透支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只不过可在上述基础上减轻持卡人的民事法律责任;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承担责任的限度是在持卡人自己信用卡上的存款加上银行允许善意透支的最高限额(如牡丹卡5000元,普通卡1000元)两者之和的范围内还是在银行发出紧急止付令所规定的最低金额(如中国银行的中银卡为冒用金额超过5000元)的范围内或是对非持卡人恶意透支的全部金额承担赔偿责任。显然,如果银行在接到持卡人的挂失申请后及时向商家或下属分支机构发出紧急止付令,那么,银行的损失就可减少许多,然而银行未尽到这种通知义务,因而银行自身也有过错,故由持卡人来承担全部恶意透额并不合理。而根据银行信用卡章程和协议的规定,持卡人对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在挂失前和挂失后24小时内被恶意透支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责任。笔者认为,在挂失前所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也许还算公平,而“挂失后24小时内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的规定则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电脑网络的普及显得不尽合理,因为信用卡既然作为银行提供的一种金融工具、金融产品,银行就应对其安全性负责,就象生产商对自己的产品质量应该负责一样,况且这种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是发卡行凭借自身的优势强加于持卡人的,因而持卡人有过错时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应是非持卡人恶意透支的全部金额,也不应是银行发出紧急止付的条件所规定的最低限额(如中银卡为冒用金额超过5000元时就应该发出紧急止付令)而应是以持卡人信用卡上的存款加上银行允许善意透支的最高限额之和为限。而持卡人无过错时(指不存在身份证与信用卡一起摆放并已经挂了失)承担责任的范围则应是以银行发出紧急止付令的条件所规定的最低限额为限。 (二)银行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 根据持卡人是否有过错,银行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可分为持卡人有过错时银行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和持卡人无过错时银行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对于前者,作为银行而言,由于它没有尽到及时发出止付令的义务,因而不仅持卡人有过错,而且银行也有过错故应对非持卡人恶意透支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范围就是对超过持卡人信用卡上的存款加上银行允许善意透支的最高限额之和的部分承担责任。对于后者,作为银行而言,由于银行未尽到仔细核对持卡人与身份证的义务(当然也有人认为在目前全国身份证管理系统没有互联的情况下要银行尽此义务过于苛刻,也不尽合理),则过错更大,故在持卡人无过错,而银行过错大的情况下,银行承担的责任也应在前者基础上加大,责任应主要由银行承担,承担责任的范围就是超过银行发出紧急止付令的条件所规定最低限额以外的部分。如果恶意透支不仅以取款方式实现而且还以消费方式实现,则又会涉及到另外一个当事人— —特约商家。 (三)特约商家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 特约商家在非持卡人刷卡结算时,理应尽到将身份证(无论是伪造的还是偷的)上的照片和恶意透支人的相貌、将信用卡上的笔迹与恶意透支人的笔迹进行核对的义务(当然同样也有人认为在目前全国身份证管理系统没有互联,而且笔迹可以摹仿的情况下要特约商家尽此义务过于苛刻,也不尽合理),而特约商家未履行此项义务致使非持卡人恶意透支得逞,因而有过错,而银行没有及时通知特约商家终止结算也有过错,根据《民法通则》中有关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对于非持卡人在本商店消费的这部分金额,特约商店应该与银行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划分为:低于必须发出紧急止付令的最低条件所规定的限额以内的部分由特约商家负责,高于此限额的部分则由银行负责。 (四)担保人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 如果持卡人申请信用卡时,不是用自己的财产担保,而是请他人向银行保证,那么,对拾得者或盗窃者的恶意透支行为所造成的透支金额,在持卡人无力承担是情况下,担保人该不该承担呢?这得看担保人与银行所订的担保合同。通常,担保人与银行所订的担保合同规定的被担保人只是持卡人本人这一特定主体,因其属于债的一种,而债的主体双方均是特定的、明确的,而不是任意的,因而不可能对持卡人本人(被担保人)以外的任何人发生担保的法律效力,更何况非持卡人的恶意透支行为是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要无任何过错的担保人去为违法犯罪者的行为承担责任,于情于理于法都讲不通。此外,担保人之所以为持卡人担保,主要是因为他对持卡人的信用感到放心,所以如果上述情况发生时要担保人为非持卡人的恶意透支担保,有悖于担保人的真实意思,既违反了公平和诚实信用等民法原则,也不合理。故笔者认为担保人不应对非持卡人恶意透支行为承担责任,这与前面提到的担保人应对持卡人的恶意透支承担责任完全不同,但鉴于信用卡章程的规定:“持卡人对信用卡遗失在挂失前及挂失后24小时内所造成的损失负责”,如果法院判决持卡人对挂失前及挂失后24小时内所造成的损失负责,而持卡人无力支付,则对这一部分损失,担保人应在自己的担保限额内承担责任,概括而言,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要满足两个条件:(1)只针对被担保人(持卡人)本人应负责的部分(主体条件);(2)承担责任的限额在自己的担保合同所约定的担保限额内,而不是对非持卡人恶意透支造成的所有损失承担责任(限制条件)。 当然,关于信用卡透支后如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问题还很复杂,以上所谈的还只是我对此问题所作的几点不成熟的思考,望能以此起到抛砖引玉之作用。 民事法律论文:审计的真实性与注册会计师的民事法律责任研究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谈到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就会出现这样的矛盾,即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活动,当出现诉讼时,法官根据法律确定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双方会由于专业的限制而形成认识的盲点,或者由于两者思维方式的不同而在一些基本问题上形成分歧,如以注册会计师为代表的会计界和法律界对“真实性”的认识就存在着显著差异。法律界往往因为不理解审计的本质,因而未能对注册会计师的生存规则——独立审计准则给予应有的注意。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应充分关注这种认识上的差异,取得与法律界和公众的沟通,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真实性——会计界与法律界的不同认识 审计的本质决定了审计上的“真实性”涵义。《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第8条规定: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独立审计实务公告——验资》第4条第2款对真实性作了明确的解释:验资报告的真实性,是指验资报告应如实反映注册会计师的验资范围、验资依据、已实施的主要验资程序和应发表的验资意见。《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第9条规定: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应合理保证会计报表使用人确定已审计的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但不应被认为是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及其经营效率、效果所做出的承诺。显然,由于审计的固有风险,对于遵守执业准则但仍然未能揭示被审计事项中的错弊,而出具的审计报告是真实的报告而不是虚假的报告,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精神,注册会计师是没有责任的。 然而,在汉语中,真实与虚假是相对的一组概念。法律上的“虚假”概念与汉语中的“虚假”概念具有相同的意思,从《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18条和第73条可以看出立法者认为“虚假报告”是指“内容不真实的报告”,只要审计报告反映的内容与实际不符,就是“虚假报告”。显然根据法律的精神,满足了审计准则中的真实性并不能够排斥法律上的虚假性。审计中的真实性是一个过程上的真实,即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应如实地反映整个审计过程,审计报告符合真实性要求的意思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履行了正当的程序。而法律上所要求的“真实”强调的是内容的真实、结果的真实而不仅仅是程序的真实。 考察审计产生与发展的历史可以发现,过程的真实性与结果的虚假性之间的矛盾是审计活动本质所蕴含的。在审计成本的约束下,审计固有风险是永远存在的,注册会计师的“合理保证责任”无法彻底避免或消除审计结果的“虚假性”,这与注册会计师的主观状态无关。但是我们应当看到,注册会计师作为审核有关财经信息的中介机构,与股东及其他信息使用者的利益高度相关,一个职业存在的合理性在于它是否发挥了社会赋予它的功能。当注册会计师向社会提供它的职业产品——审计报告时,法律上关注的首要问题是这些产品是否具备预期的质量和功能,而不是制造这些产品的程序是否被遵循,只要不真实的审计结论提供给投资者,造成投资者的损失,注册会计师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过错”是确定法律责任的关键 审计准则中的“真实性”与法律上的“虚假性”不是同一语境中的概念,两者并不互相排斥。但是,会计并不能用自己特有的“真实性”概念来对抗法律上的“虚假性”概念。过程“真实”而结果“虚假”的审计报告只是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 我国的《民法通则》对于民事责任实行过错原则,承担民事责任要有4个条件,其中核心的条件是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根据法律的一般解释,所谓“过失”,是指对损害后果应当预见但却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却轻信可以避免。《民法通则》根据“故意”追究责任的思想也体现在《注册会计师法》中,与《注册会计师法》第20条和第21条第3款的“明知”相似。民法对“过失”的认定与《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第3款的“注册会计师根据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委托人的不法行为而没有指出的,应当承担责任”中的“根据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情形相似。根据法律,如果由于出资人或者其他出证人的联合欺诈,致使注册会计师即使严格按照执业准则也无法发现错弊,由于注册会计师主观上没有过失,也就谈不上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了。 根据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审计准则中的“真实性”与法律上的“过错(过失)”相对应,满足了审计中的“真实”,就不存在法律上的“过错”。如果根据法律判断“有过错”,则审计报告肯定不存在审计意义上的“真实性”,审计准则的“真实性”在法律上就以是否“过错”的形式表现出来。遵循准则并不与法律责任相矛盾,独立准则在法律诉讼中仍然有其权威性。注册会计师出具了与事实不符的审计报告,并不一定要承担民事责任,关键要看注册会计师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 三、“过失”与“职业谨慎”相联系 注册会计师在完成一项审计工作时,要遵循独立审计准则规定的科学程序;更重要的是要有善于执行职业判断的能力,审计的灵魂在于职业判断。遵循程序容易做到,因为程序在审计准则中规定得十分明确,关键在于职业判断,并且在职业判断过程中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注册会计师只有始终保持“职业谨慎”,以“适当的关注”在每一个环节上做出谨慎的职业判断,而不是仅仅满足于采取了审计准则上规定的每一个步骤,才能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 “过失”是确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关键,法官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有“过错”或“过失”是要看他是否遵循了必要的程序,更重要的是看他在选择程序或在对相关证据判断时是否保持了其应有的“职业谨慎”与“关注”。在实际的法律诉讼中“欺诈”或“故意”具有客观性,容易判断,而对“过失”的判断往往带有一定的主观性、任意性,法官的裁量权也较大。随着经济的发展,围绕注册会计师的“过失”而产生的诉讼会越来越多。对注册会计师来说除了要面对审计风险外,更重要的是法律风险。一旦审计报告未能揭示财务报表的错弊,如何认定注册会计师在职业判断的过程中的过错或过失,如何认定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判断时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对错弊给予了“适当的关注”是一件很难的事情,也会成为会计界和法律界争论的焦点。 一个记录完整的工作底稿就能够证明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循了必要的执业程序,没有一个简单的证据能够证明注册会计师是否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在法律诉讼中,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有过失,需要通过法庭调查或法庭辩论来证明,如律师结合特定案件的背景,质询注册会计师选择某种程序的理由,要求其说明判断证据或者做出结论的理由。 四、面对民事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的选择 1.加强注册会计师与公众的沟通,减少与公众认识的对立。由于公众不了解审计活动的特性和会计的特有语言及规则,对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产生过高的期望,这种期望差距是注册会计师陷入诉讼的最主要原因,注册会计师有责任也有必要缩小这种差距。会计界应尽量让公众了解其语言及特性,从而引导公众对本行业的期望和判断达到一个合理水平,减少不必要的诉讼。 2.加强会计界与法律界的沟通。会计界要理解法律责任的确定依据,理解法律的目的、任务和法官判案的依据。同时会计界也要通过保持与法律界的充分沟通,让法律界了解审计的本质、明白独立审计准则设计的合理性,使法律界认识到注册会计师只承担“合理的保证责任”,是在特定审计成本下发现或纠正重大错弊,这对股东来说是一种利益最大化的选择,而不是一个对注册会计师提供保护的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充分注意《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和《注册会计师法》在确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中的作用。 3.严格遵循独立审计准则,在审计程序上保证程序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由于“过失”是确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关键,注册会计师应在执业过程中严格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以合理确信能够发现导致会计报表严重失实的错报和舞弊行为,避免出现明显的“过失”。 4.保持职业谨慎,是减少诉讼风险的重要保证。注册会计师要在审计活动中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必须注意执业纪律、提高业务能力,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经营业务和财务状况。尤其是对出现财务困境和面临破产的被审计单位要特别谨慎,以免卷入诉讼。执业纪律是职业谨慎的外在保证和表现,业务能力和对被审计单位业务的熟悉程度决定着对谨慎“度”的把握,两者结合从内外两方面保证做到谨慎。只要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保持认真谨慎的态度,一般就不会发生过失,至少不会发生重大过失。 5.健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防范审计风险。①谨慎选择委托人,选择具有诚实品格的被审计单位,严格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取得被审计单位的声明书;②组织得力的审计组,委派合格的主审人员,确保审计质量;③聘请熟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律师,做到每个重大审计项目都与律师沟通,取得律师的理解和信任。这些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审计的法律风险。? 民事法律论文:信用卡透支后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几点思考 当今社会,信用卡的使用在人们生活中已越来越普及,它以携带方便,功能多而受到人们的青睐,尤其是它具有透支功能,使得人们在急需用钱时可解燃眉之急。然而,任何事物都具有二重性,信用卡透支在方便客户的同时也会因为透支后在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方面当事人各持一词而产生一些纠纷。本文旨在对信用卡透支后在不同情况下如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问题作一些思考。 一、 持卡人透支后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持卡人透支是指持卡人超过信用卡备用金帐户余额在银行取现或在特约商店进行消费。根据是否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和期限,可以把持卡人的透支分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二者的法律责任各异,相比而言,善意透支的法律责任简单明了,而恶意透支的情况就较为复杂,下面就分别加以分析。 (一)持卡人善意透支后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关于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持卡人在不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内进行透支,所透支金额自然应该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即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如果持卡人确实无力承担,那么则由银行从持卡人的保证金额中扣除或者由持卡人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情况较为明确,不是讨论的重点,讨论的重点是持卡人恶意透支后由于涉及到第三人和不涉及到第三人时的民事法律责任完全不同,因而有必要加以分析。 (二)持卡人恶意透支后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1、持卡人恶意透支但不涉及到第三人时的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由持卡人自己交纳保证金而没有由他人提供担保并且持卡人只在银行超过规定的最高透支限额取现而并非在银行的特约商家进行超过最高透支限额的消费就属于此种情形,因为此时恶意透支的当事人只涉及两方,一方是银行,另一方是持卡人,并没有涉及到双方的第三方,即担保人或特约商家。在这种情形中,恶意透支行为之所以得逞除了持卡人的故意外,银行未及时发出止付令也是重要的原因,因此,对信用卡透支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按照信用卡协议和信用卡章程的规定,并按发卡银行与持卡人的过错大小,明确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首先,应由持卡的恶意透支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数额巨大构成犯罪的,不仅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发卡银行还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全部透支额的返还责任,并赔偿损失。其次,根据民法的过错责任原则,发卡行在技术上完全有能力防止恶意透支行为发生却由于故意或者过失没有及时发出止付令是造成损失发生乃至扩大的重要原因时,在持卡的恶意透支人未归还前,由于发卡银行自身过错所造成的信用卡透支损失,应由发卡银行自行承担。 2、持卡人恶意透支且涉及到第三人时的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由他人为持卡人担保并且持卡人除在银行超过最高透支限额取现外,还在银行的特约商店进行超过最高透支限额的消费就属于此种情形,在这种情形中,由于不仅涉及到银行与持卡人双方而且还涉及到持卡人的担保人和银行特约的商店,因而较前述两种情形复杂,自然,从根本上讲还是要由银行和持卡人按过错程度的大小分担责任,如(二)— —1种情形所述,但在持卡人无力承担或持卡人逃逸后往往无法追究其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因而银行往往会把责任推给第三人,即持卡人的担保人和特约商店。 对于银行与担保人而言,他们之间是一种担保合同关系,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担保人对持卡人恶意透支承担责任的限额。对于限额,担保合同有最高担保限额约定的按约定办,无约定的就相对复杂,主要表现为:是在银行规定的最高透支限额内(如牡丹卡为5000元)或是满足发出紧急止付令的最低条件的限额内(如中银卡章程规定,透支3万元以上应发出紧急止付令)还是对全部恶意透支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就涉及到担保人能否以发卡银行没有及时发出止付令或紧急止付令作为拒绝承担全部恶意透支金额担保责任抗辩理由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能够,因为虽然发卡银行的担保条款大多规定担保人要对持卡人的债务无条件地承担全部清偿责任而发卡行对担保人不承担任何义务,从表面来看,这种规定也似乎符合《担保法》第二十一条关于保证责任范围的规定,然而我们应该看到信用卡担保作为一种民事活动,同样应遵守《民法通则》,该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只能自行承担。”,因而当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监控不力、不及时、止付处理不迅速导致持卡人恶意透支取现或消费时,担保人可以以此作为抗辩理由,对超过允许善意透支限额部分的债务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这完全符合《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因为在持卡人大量恶意透支的情况下,银行没有及时发出止付令或紧急止付令,造成损失扩大,银行是有过错的,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银行应自行承担责任。 而对于银行与特约商店而言,他们之间是另一种合同关系,银行在发现持卡人恶意透支后,有义务及时通知商店终止结算以避免损失扩大,而商店在接到通知之前的义务只是注意持卡人每次透支的金额是否超过允许善意透支的最高限额(如牡丹卡为5000元,普通卡为1000元),若超过,则不允许结算,若不超过,自然就无权终止结算。因而只要特约商店尽到了注意义务即不存在任何过错,他对持卡人恶意透支所造成的损失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发现持卡人透支消费超过允许善意透支的最高限额而仍给予结算,则特约商店对在本商店透支消费的这部分金额在持卡人未归还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讨论的是持卡人善意或恶意透支时如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问题,下面要探讨的是非持卡人恶意透支后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 二、 持卡人恶意透支后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当持卡人的信用卡遗失、被盗或信用卡与身份证一起遗失、被盗,而拾得或盗得信用卡的人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取现或到特约商店恶意透支购物消费就属于非持卡人恶意透支。对于其所造成的损失如何合理承担,是一个涉及到如何协调和保护各方当事人(即持卡人、银行、特约商店、担保人)利益的问题。自然,从根本上说,责任应由非持卡人,即恶意透支人来承担,但是,当非持卡人无法找到时,这种损失就只能根据过错的大小程度由上述四方当事人承担。 (一)持卡人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 根据持卡人是否有过错,持卡人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也可分为持卡人有过错时的民事法律责任和持卡人无过错时的民事法律责任。前者指持卡人将信用卡与身份证放在一起,当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被拾得者或盗窃者取现;后者指信用卡被盗或遗失后小偷或拾得者用伪造的身份证取现。对于前者,由于持卡人将信用卡与身份证放在一起,客观上加大了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的风险,因而持卡人自身有过错,根据民法通则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持卡人应对非持卡人的透支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后者,虽然持卡人无过错,但光由银行承担损失不尽合理,故持卡人也应对非持卡人的透支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只不过可在上述基础上减轻持卡人的民事法律责任;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承担责任的限度是在持卡人自己信用卡上的存款加上银行允许善意透支的最高限额(如牡丹卡5000元,普通卡1000元)两者之和的范围内还是在银行发出紧急止付令所规定的最低金额(如中国银行的中银卡为冒用金额超过5000元)的范围内或是对非持卡人恶意透支的全部金额承担赔偿责任。显然,如果银行在接到持卡人的挂失申请后及时向商家或下属分支机构发出紧急止付令,那么,银行的损失就可减少许多,然而银行未尽到这种通知义务,因而银行自身也有过错,故由持卡人来承担全部恶意透额并不合理。而根据银行信用卡章程和协议的规定,持卡人对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在挂失前和挂失后24小时内被恶意透支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责任。笔者认为,在挂失前所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也许还算公平,而“挂失后24小时内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的规定则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电脑网络的普及显得不尽合理,因为信用卡既然作为银行提供的一种金融工具、金融产品,银行就应对其安全性负责,就象生产商对自己的产品质量应该负责一样,况且这种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是发卡行凭借自身的优势强加于持卡人的,因而持卡人有过错时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应是非持卡人恶意透支的全部金额,也不应是银行发出紧急止付的条件所规定的最低限额(如中银卡为冒用金额超过5000元时就应该发出紧急止付令)而应是以持卡人信用卡上的存款加上银行允许善意透支的最高限额之和为限。而持卡人无过错时(指不存在身份证与信用卡一起摆放并已经挂了失)承担责任的范围则应是以银行发出紧急止付令的条件所规定的最低限额为限。 (二)银行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 根据持卡人是否有过错,银行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可分为持卡人有过错时银行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和持卡人无过错时银行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对于前者,作为银行而言,由于它没有尽到及时发出止付令的义务,因而不仅持卡人有过错,而且银行也有过错故应对非持卡人恶意透支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范围就是对超过持卡人信用卡上的存款加上银行允许善意透支的最高限额之和的部分承担责任。对于后者,作为银行而言,由于银行未尽到仔细核对持卡人与身份证的义务(当然也有人认为在目前全国身份证管理系统没有互联的情况下要银行尽此义务过于苛刻,也不尽合理),则过错更大,故在持卡人无过错,而银行过错大的情况下,银行承担的责任也应在前者基础上加大,责任应主要由银行承担,承担责任的范围就是超过银行发出紧急止付令的条件所规定最低限额以外的部分。如果恶意透支不仅以取款方式实现而且还以消费方式实现,则又会涉及到另外一个当事人— —特约商家。 (三)特约商家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 特约商家在非持卡人刷卡结算时,理应尽到将身份证(无论是伪造的还是偷的)上的照片和恶意透支人的相貌、将信用卡上的笔迹与恶意透支人的笔迹进行核对的义务(当然同样也有人认为在目前全国身份证管理系统没有互联,而且笔迹可以摹仿的情况下要特约商家尽此义务过于苛刻,也不尽合理),而特约商家未履行此项义务致使非持卡人恶意透支得逞,因而有过错,而银行没有及时通知特约商家终止结算也有过错,根据《民法通则》中有关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对于非持卡人在本商店消费的这部分金额,特约商店应该与银行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划分为:低于必须发出紧急止付令的最低条件所规定的限额以内的部分由特约商家负责,高于此限额的部分则由银行负责。 (四)担保人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 如果持卡人申请信用卡时,不是用自己的财产担保,而是请他人向银行保证,那么,对拾得者或盗窃者的恶意透支行为所造成的透支金额,在持卡人无力承担是情况下,担保人该不该承担呢?这得看担保人与银行所订的担保合同。通常,担保人与银行所订的担保合同规定的被担保人只是持卡人本人这一特定主体,因其属于债的一种,而债的主体双方均是特定的、明确的,而不是任意的,因而不可能对持卡人本人(被担保人)以外的任何人发生担保的法律效力,更何况非持卡人的恶意透支行为是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要无任何过错的担保人去为违法犯罪者的行为承担责任,于情于理于法都讲不通。此外,担保人之所以为持卡人担保,主要是因为他对持卡人的信用感到放心,所以如果上述情况发生时要担保人为非持卡人的恶意透支担保,有悖于担保人的真实意思,既违反了公平和诚实信用等民法原则,也不合理。故笔者认为担保人不应对非持卡人恶意透支行为承担责任,这与前面提到的担保人应对持卡人的恶意透支承担责任完全不同,但鉴于信用卡章程的规定:“持卡人对信用卡遗失在挂失前及挂失后24小时内所造成的损失负责”,如果法院判决持卡人对挂失前及挂失后24小时内所造成的损失负责,而持卡人无力支付,则对这一部分损失,担保人应在自己的担保限额内承担责任,概括而言,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要满足两个条件:(1)只针对被担保人(持卡人)本人应负责的部分(主体条件);(2)承担责任的限额在自己的担保合同所约定的担保限额内,而不是对非持卡人恶意透支造成的所有损失承担责任(限制条件)。 当然,关于信用卡透支后如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问题还很复杂,以上所谈的还只是我对此问题所作的几点不成熟的思考,望能以此起到抛砖引玉之作用。 民事法律论文:对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构成的反思 世界太丰富多彩了,太生动活泼了,以至于使自己陷入惟一真理的牢笼之中 --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 民事法律关系乃是民法学之纲。只有领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精髓,才能把握民法及民法学的精要,起到纲举而目张的效果。不仅如此,早在1985年即有学者指出,制定一部科学的民法典,也离不开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研究的深化与民事法律关系体系的确立。因为,民法的调整对象即是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基础的商品经济关系;民法基本原则是商品经济也是民事法律关系本身性质的表现;民法的任务也必须通过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来实现。1本文即是应对民事法律关系研究深化的要求,对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构成的反思。过去,我国民法学界将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仅仅局限于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2,现在看来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这种描述过于简单。其实,法律关系是一个内容复杂的综合体,具有有机性、规范性、时间性等特点。 一、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构成的积极要素 德国著名法学家拉伦茨认为,法律关系是基于一个统一的目的而结合在一起的各种权利、义务和其他拘束的总和。这些权利、义务和拘束具有各不相同的规范属性和规范结构,它们一方面表现为各种的权利(Berechtigung),另一方面表现为各种法律上的负担(Belastung)。3这里的Berechtigung一词虽也可译为权利,但这一权利是广义的权利,除了我们通常所指的狭义权利(Recht)外,还包括以下内容: 1、权能(Befugnisse) 权能是权利或法律关系的部分内容,它原则上是其据以产生的权利或法律关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例如,当事人通常都享有对法律关系或权利进行处分的权能,当事人有权将一定法律关系或权利移转于他人、变更其内容、放弃或撤销。一项权利可以包含多个不同的权能。如所有权人有权占有、使用、消费其所有物,改变其形状乃至将其毁灭。所有权人还可以以债权形式或者限制物权(如役权、用益权或担保物权)的形式,将其个别权能在一定时间内交由他人行使,随着这些权利的消灭,这些权能将自动地回归所有权人。债权除了其核心的请求给付权能外,还包括抵销、让与、出质以及诉请履行的权能等,这些权能在个别情况下可能并不存在,但这并不能使债权丧失其特性。4 将权能作为法律关系的组成部分一定会遭到大家的反对,因为一般认为权能既然是权利的组成部分,不必另行将其作为法律关系的要素而单独列出。笔者最初看到拉伦茨教授的《民法总则》教科书这样写时,也是同样的感受。但笔者认为有一些权能虽未成为独立的权利,但已经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如上列之处分权(能)、抵销权(能)、出质权(能)、让与权(能)等,应当在法律关系中的构成中占有一席之地,这样做的目的使其在法律关系的构成中凸现出来,不至于淹没在权利之中,以致无法充分地描绘一项法律地位的全部内容。 民法理论上称之为权利的法律地位未必尽为权利,其中有很多仅是权能,只是为了称呼的方便常常被称为权利而已。拉伦茨认为,看一个法律地位是“权利”,还是“权能”,要看它的独立转让性以及或多或少依它的重要性来决定。如,形成权和期待权就是在最近十年来已从单纯的权能或“法律地位”发展成为一种权利。5 对于形成权是权利还是权能,尚有讨论的余地。我国台湾学者林诚二教授即认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本身,虽称之为权利,究其实质并非权利,而是一种权能,即权利产生的作用。只是因学理上方便而称之为权利。6笔者对此表示赞同。因为,我们都知道这四项权利就是按照权利作用的不同而进行的划分,所谓权利的作用,无非就是指权利的效力。所以,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就是权利的四种不同效力,也即权利的四项不同权能而已。支配权乃是物权、人格权和知识产权等绝对权所共同具有的权利人对权利客体直接支配的权能。至于请求权更是一项明显的权能,对于债权而言,我们知道债权具有请求权(能)、受领权(能)、保有权(能)、处分权(能)、执行权(能)、私力救济权(能)等不同权能7,请求权不过是债权的一项核心权能而已;对于物权而言,物权除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能外,物上请求权则是物权的一项救济权能。抗辩权由于是对抗债权请求权的权利,因此,抗辩权实质上也是基于其相应的特定债务人的法律地位而享有的一种权能。如,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债务人基于其对待给付地位而产生的抗辩权能,先诉抗辩权则是一般保证人基于其补充债务人的法律地位而享有的抗辩权能,而时效届满抗辩权则是债务人基于其不完全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的抗辩权能。 诸如追认权、选择权、撤销权、解除权、终止权等形成权,笔者认为则是法定权、所有权或某些特殊债权的形成权能而已,权利人是基于权、所有权或特定债权才享有的创设、变更或消灭一定法律关系的形成力。如,父母对限制行为能力的子女所从事的法律行为的追认权,就是其法定权的表现;所有权人对无权处分人处分行为的追认权则是所有权处分权能的表现,债权人行使的选择权、撤销权、解除权或终止权都是基于其债权人地位而产生的特殊权能而已。 通过对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究竟是权利还是权能的讨论,可以看出,权能在法律关系中还真不是可有可无的要素。 2、权限(Zustandigkeit) 韩忠谟先生在其《法学绪论》一书中曾指出,所谓权限者只系为他人而在法律上发生作用,其由此所生之效果,皆归属于该他人。如人有权限(通常称为权),其以本人之名义所为之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依同理,法人之机关所具有之权限,当然与权利不同。再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享有盈余分配请求权,此乃法律所赋予个人的权利,至若股东以公司机关????股东大会构成成员的地位,行使所谓“表决权”,则“此表决权”严格言之只系一种权限。要之,在这种情形下的权限,乃基于团体内部机关的地位而持有,为团体之利益而行使,就个人本位而言,尚不得视为权利。8 对于这种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权限,拉伦茨教授也以“受领对方当事人意思表示或给付的权限”(ZustandigkeitzurEntgegennahmevonErklarungenoderLeistungen)为例进行了说明,并指出这种受领给付的权限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这种权限原则上是属于债权人所有的,但例外时也可以属于其他人。9 综上我们可以总结为,权限概念指称一种特殊的法律地位,基于此种特殊法律地位享有特定权限的人可以行使本属于他人之权利,而其效果仍归属于授权人。10它同样构成了法律关系的重要内容,这一点却被我们的传统学理有意无意地忽略了。 3、取得期待(Erwerbsaussichten) 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当事人享有未来取得一定权利的期望,但这种期望尚不足以达到独立的取得权或期待权意义上那样受到法律保护的取得地位的程度,如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的孳息取得的期待等。取得期待并不构成一项独立的权利,其与期待权的区别在于,只有当取得权利的期待受到法律充分地保护,足以对抗他人对其进行的侵害,而且该法律地位具有一种独立的经济意义,权利人可以像对待既得权那样处分时,我们才可以称之为期待权。11 拉伦茨教授认为,以上内容都应是法律关系的组成部分,并将其统称于广义的权利Berechtigung中。12由此可见,一项法律关系中权利人的法律地位是由权利、权能、权限和取得期望等组成的综合利益地位。为了与狭义的权利(Recht)相区分,我们姑且将所谓的广义权利(Berechtigung)称之为法律关系内容构成的积极要素。 二、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构成的消极要素 与法律关系中的广义权利相对的,是各种法律上的负担(Belastung),我们可以对应的称之为法律关系内容构成的消极要素,这种所谓法律关系内容的消极要素除了法律义务(Rechtspflicht)这一常规要素外,还包括以下内容: 1、法律上的拘束(rechtlicheGebundenheit)或屈从(Unterwerfung) 在有些情况下,与一个人的权利相对应的不是法律义务(Rechtspflicht),而是一种法律上的拘束。如形成权相对人在法律上所承受的负担就是一种法律上的拘束。当形成权人行使解除权或终止权之类权利使法律关系或权利发生改变时,形成权相对人就必须允许其发生变化。法律对形成权相对人的“拘束”体现在,当对方当事人基于形成权将对法律关系的变化强加给他时,他所能做的只是必须接受这种法律后果。 法律义务(Rechtspflicht)则是指法律制度作为一种规范命令使人承担的特定应为(Sollen),义务可以是针对特定行为的作为(Tun),也可以是不作为(Unterlassen)。而法律上的拘束,德学者也称之为容忍义务(Duldungspflicht),但这种容忍义务不同于法律义务中的不作为。例如,针对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都负有不得侵犯其所有权和不得妨碍其所有权的行使的义务,该义务作为一种不作为义务,属于法律关系内容构成之消极要素中的法律义务。但如果所有权人在其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一项限制物权,他在这种情况下受到的“拘束”是必须容忍限制物权人的某些行为,而他作为所有权人原来是不需要这样做的。这种容忍义务,它不仅仅是一项不作为义务。所有权人不仅负有不实施某种特定的行为的义务,而且更对此负有义务,即当限制物权人对物进行合法利用时,所有权人不得阻止并让它生效。13此种义务表现为法律对其的拘束,而并非仅仅是不作为。 对于容忍义务与不作为义务的不同,德国著名民法学家冯?图尔教授说的好,“对于容忍义务,从概念上看是指某人有义务不提出反对或异议,但这种反对或异议他本来是有权提出的”,而对于不作为义务则是“对于某人的一个行为,他本来就不能或不允许阻止,就更无所谓容忍了”。14 从另外一个方面笔者认为,如果我们说相对于作为义务而言,不作为义务属于消极的义务的话,那么这种法律上的拘束或者我们称之为“容忍义务”的就更为消极。那种不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不去做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所禁止的行为,而这种容忍义务不是指义务主体自己不去做什么,而是权利人依法或依约做了什么,他要无条件地接受,要容忍权利人这样做而不得反对或提出任何的异议。由此可见,这种法律上的拘束(rechtlicheGebundenheit))更为消极。 正是由于形成权相对人所负担的这种所谓“容忍义务”的特殊性,我国学者张俊浩教授曾称,形成权是没有义务与之对应的权利,但他同时也指出,如果把这种义务的内容理解为尊重,那么似乎也可以认为有义务与之对应。15显然,此义务非彼义务! 德国学者伯蒂歇尔(Botticher)在论述形成权之相对人的这种特殊义务???法律上的拘束或容忍义务时,则精辟地使用了屈从(Unterwerfung)一词。他就此论述著作的名字就是《私法中的形成权与屈从》。16 葡萄牙著名民法学者CarlosAlbertodaMotaPinto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将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分为本义的权利和形成权,与权利相对应的是法律义务和屈从。其中本已权利相对应的义务,而形成权相对于屈从17.本义的权利是请求或期望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权利。本义的权利有债权、物权、人格权、亲属权以及期望权等。本义权利之对方当事人所负有的是法律义务-即作为义务(拉丁文:facere)或不作为义务(拉丁文:nonfacere)。法律义务是实现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有权要求的行为之必须性(或约束)。法律义务相对于本义权利。在这种义务中,义务主体尽管可能受到制裁,事实上仍可不履行义务。法律规定承担法律义务之人要遵守特定行为,对于故意或因过失而不履行义务之人,法律将适用法定处罚。形成权则相对于屈从(sujeicao),屈从意味着对方必须承受权利人行使权利后,强加于其权利义务范围的后果。屈从者,不可抗拒之必须状况,受约束的人必须承受形成权人行使形成权后强加其权利义务范围的设立、变更或消灭等后果。对于形成权,屈从是一枚钱币的另一面。屈从有别于法律义务,它是一种不可抗拒的必须性。屈从者不得违反其状况,它一定要承受形成权行使后所产生的结果。18 综上所述,显然这种法律上的拘束或者屈从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义务,也是传统意义上的义务概念所无法涵盖的。因此,对于法律关系中的义务类型确有详加区分和细化研究的必要,特别是这种相对于形成权的法律上的拘束或者屈从概念的提出19,对于我们关于法律关系内容的传统认识是一个很大的冲击,应引起我们的充分重视,相信这一概念的提出和应用对于丰富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职责(Obliegenheiten)20 职责是一种对当事人的行为要求(Verhaltensanforderung),这种要求大多是为了满足行为人自己的利益而存在的。有学者称其为“为了自己利益的行为要求”(VerhaltensanforderungimeigenenSache)。21克布勒(Kobler)所编写的《法学辞典》径直将职责解释为“为自己利益的法律规定”(RechtsgeboteimeigenenInteresse)。22这种职责,按照赖默尔?施密特(ReimerSchmidt)的说法,它是一种强度非常弱的义务(PflichtgeringererIntensitut)。23法律并不强求当事人履行这种职责,如果当事人不履行这种职责,他并不因此而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而只是受到很轻的制裁,一般地他会失去一个较为有利的法律地位,或者接受某种法律上的不利。24职责与法律义务的最大不同在于,职责承担人的对方当事人并不因此而享有任何权利。 职责(Obliegenheiten)概念最初常见于保险法中,例如,在保险合同中对受害人提出的尽快报告有关损失或危险增加情况的要求等。是赖默尔?施密特教授(ReimerSchmidt)将其从保险法引入到民法中来的,并且成为民法的一个一般概念。25这种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职责在我国民法中也多有体现,下以我国《合同法》为例进行分析: 我国《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这一规定并未真正地要求当事人避免损害的法律义务,但如果守约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而导致损失扩大,那么他就应接受由此而产生的不利益后果。这种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实质上是对自己利益加以维护和照顾的义务,并非真正的义务。26应与我们通常意义上所理解的义务相区别。这种职责(Obliegenheiten)是附属于当事人的责任,要求他以适当的方式对自己或自己的法益予以注意。对于这种职责,人们期待是任何人都能做到的,如果他不这样做,那么他就必须根据具体情况接受不利的后果。27即当事人处于这样一种法律地位,他就负有责任去避免损失扩大,但此种职责并未赋予对方当事人以请求权,以请求其为之。只是若其不如此做,根据职责的要求,将会使其请求违约方赔偿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地丧失。 我国《合同法》第157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及时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据此规定买受人负有及时检验的义务。同时第158条第1款第1句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同条第2款规定,未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应当发现标的物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据此两项规定,买受人在发现标的物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时负有及时通知的义务。因为如果标的物存在数量或者质量的瑕疵,时间越长就越难证明。买受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也要求尽快弄清楚。如果他不这样做,出卖人当事人无权请求买受人这样做,只是他就要接受丧失请求权的不利后果。28即对于约定有检验期间而买受人未检验或检验后发现问题却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合同法》第158条第1款第2句)。对于未约定检验期间,买受人在合理期间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29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合同法》第158条第2款第2句)。即便是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合约定,由于买受人未尽职责(Obliegenheiten)??及时检验并通知出卖人,他也必须承受这不利的后果??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合约定的,也视为符合约定??丧失请求补偿的权利。 对于这样一种所谓的“不真正义务”,韩忠谟先生曾评论道,买受人应为如此通知,虽系属法律上的一种“义务”,且无一定相对人,然按买受人如遵循规定而为通知,则可请求出卖人负瑕疵担保责任,并得行使契约解除权或减少价金请求权,反之,如怠于通知,亦只不过失却上列权利,而陷自己于不利益之后果而已。由此可见,法律之科人以此种“义务”,纯属技术规定,作为行使权利之前提。若于真正义务相比较后-?即权利之对应的义务,义务人有所违反,须负损赔之责??当然异其性质。30 对于此种职责,郑玉波先生称其为“间接义务”,并举票据法的规定加以说明。在票据法上为了保全追索权,法律通常会规定持票人应为一定行为,如提示或作成拒绝证书等,倘若持票人不照办,则法律将使其遭受不利益的后果。郑玉波先生同时指出,这种职责与义务之不同在于,通常因违反义务而承担损害责任时,原则上以义务人有过失为要件;而这种职责的违反,其不利益后果的发生无须行为人有过失。31 综上各方家所论,可见此种职责(Obliegenheiten)显与义务有别,且实践和法律规定上并不少见,应认真加以研究并纳入到法律关系的要素中来。 3、负担(Lasten) 在法律关系内容构成的消极要素中除了上述法律义务、法律上的拘束和作为非真正义务的职责外,拉伦茨/沃尔夫认为,还包括负担。这里的负担与职责不同,是指举证责任或者在法院进行诉讼时的声明及陈述责任。对于前者,拉伦茨/沃尔夫以德国民法典第282条为例32.该条规定,债务人因不可归责于己的原因而违反债务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不可归责之原因,债务人负有举证责任。债务人若对这样一种“负担”(Lasten)不注意、不履行,将会产生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至少在形式上他会败诉。33不像作为不真正义务的“职责”,既是为了自己利益进行的约束,同时也有利于他人。34对这种负担的重视仅仅有利于负担人自己的利益,负担人不理会该负担反而会有利于对方当事人,也是对方当事人所更愿意看到的,因为由此他可以赢得这场诉讼。352002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同样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任何性质的义务中都难以包含这种负担。它更多是当事人来主张自己没有过错的一种风险和不利益的分配规则。36这种举证或陈述的负担虽说是诉讼法的义务,但由于其是否及时、适当地履行将直接影响其在实体法上的权利。所以,一定意义上讲也可以将这种负担纳入到法律关系构成的要素中来。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有机性、规范性和时间性 1.民事法律关系的有机性 通过以上所讨论,我们可以知道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绝不仅仅限于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除了权利和义务这一对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外,法律关系还包括权能、权限、取得的期待和屈从、职责、负担等非常规要素。所有这些要素结合在一起构成一项法律关系的全部内容,也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地描述特定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但这许多要素不是孤立的,而是有机地联系和结合在一起的。 对此,拉伦茨教授曾明确指出,法律关系可以由单一的权利和与其对应的义务组成,也可能是由以某种特定方式相互组合在一起的很多权利、义务和其他的法律上的联系组成。大多数法律关系都不是一种单一的关系,而是一个由许多法律上的联系附加于其中的复杂的综合体。法律关系是一个由各种各样的权利、权能、义务和法律上的拘束等组成的一个整体(einGanzes)、一个有机体和结构组合(ein Organismusund Gefüge)。37 法律关系的这一特征我们可以称之为法律关系的有机性,即围绕一个共同目的而结合在一起的各种权利、权能、权限、取得的期待和义务、屈从、职责、负担等,组成了一个超越各个要素而存在的整体38,即法律关系乃是一个有机的结构组合。例如,在所有权法律关系中,所有权通常被我们看作是一项完整的权利,但所有权并不仅仅是各种所有权权能的总和,所有权也有可能和义务结合,所有权事实上是一个复杂的包罗万象的法律关系。比所有权更加复杂的是债权债务关系和亲属法关系。一项债权债务关系不仅包括给付义务和与其对应的债权,而且还包括确保它们的辅助义务和权能以及形成权和权限。39而且,在债权债务关系发展过程中还可以不断地产生各种各样新的义务,个别的给付义务可因清偿而消灭,形成权可因其行使或不行使而失去效能,债的客体可因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变更,债的主体也可因法律行为或者法律规定而更易,整个债权债务关系更可因概括转让而转移。但无论何种情形,债权债务关系的要素虽有变化,但债的效力依旧不变,即债权债务关系仍继续存在,并不失其同一性。40 拉伦茨教授更是由此对冯·图尔(von Thur)教授的“权利乃私法之核心概念”的观点表示反对,而认为私法之法律关系一般至少包含一项权利,但法律关系并不限于此。并进一步指出,承认债之关系是一个有机体,承认债权关系当事人的法律地位通过合同承受而具有可转让性,承认所有权具有社会义务,承认亲权的义务权(Pflichtsrecht)属性,承认法律义务、职责以及其他的拘束之间的不同,就意味着承认法律关系概念居于私法的中心地位。因为,只有法律关系才能将权利以及不能发展成为独立权利的权能、义务和职责都囊括其中。41 对于权利和法律关系,应以何者为私法之核心概念的问题,在法学史上始终存在一个反反复复的认识过程。在冯·图尔(von Thur)教授1910年提出权利乃私法之核心概念42之前,法律关系是居于私法的核心位置的。古典的罗马法学时期,法学家们放弃对具体的各种实体权利抽象出一个一般的权利概念,直到注释法学时代,诉权的实体法基础才引起人们的注意,但距今日权利之私法核心概念的地位还有很大距离。萨维尼(Savigny)就不认为权利是私法体系的中心,对权利的讨论通常是在法律关系的基本范畴中顺便进行的。直到温德沙伊德(Windscheid)将罗马法的诉权制度引入到权利的话语中,认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在先,诉权在后,并在其著名的潘德克吞教科书中开始专门讨论权利,从此法律关系开始丧失了其自萨维尼时代以来的核心地位。43近来在民法学原理上出现了回潮,有学者对权利在私法中的核心地位提出了批评,要求将法律关系作为私法的基础范畴来对待,主张在私法中应以法律关系取代权利之核心地位,认为法律关系给权利人的义务也留下了空间。44不仅如此,通过以上讨论,我们可以看到,仅在权利的框架或义务的范畴中是无法将前述的权能、权限、屈从、职责、负担等要素涵盖进来,从而无法精确而充分地描述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因此,非常有必要重新审视并确立民事法律关系在现代民法学中的核心地位。 2.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性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作用于民法的调整对象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但民事法律规范不会自动地作用于民法的调整对象,必须借助于民事法律事实方能实现,可见,民事法律事实乃是民事法律规范作用于民法调整对象的重要媒介。民法的这四项基本范畴的关系可图示如下: 民事法律规范(透过媒介:民事法律事实) 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此时的社会关系披上了法的外衣:权利和义务) 法乃社会关系的调整器,作为部门法的民法只能调整一定范围的社会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种作为民法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与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社会关系有何不同?其不同在于,作为民法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经过民事法律规范调整之后,披上了法的外衣,即具有(广义)权利和义务内容。45此时的法律关系从民法的角度看已不再是普通的社会关系,而是进入了规范世界,具有了规范属性。所谓法律关系的规范性,即对这种社会关系再不能当作普通社会关系来对待,而应以权利和义务的角度去观察、处理。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法律关系不同于生活关系。拉伦茨曾明确批评将生活关系与法律关系混同的现象,并举例说,出租人A与承租人B的生活关系可能是友好的,也可能是冷淡的或紧张的,但他们之间的租赁法律关系并不是按照这种生活关系来确定的,而只能是按照规范的观点(nachnormativenGesichtspunkten)。其内容要由法律和租赁合同来调整。46当然,与法律关系相应的生活关系有时也会反作用于法律关系,例如合同当事人之间长期缺乏信任关系,会导致一方行使解除权。但无论如何,这种生活关系对法律关系的反作用,也只能从规范观点的角度出发来确定。 2)法律关系具有意志性。通过上面的图示,我们知道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作用于民法的调整对象而产生的,而民事法律规范内容的本身就体现了立法者的意志,但这种意志是抽象的,具有一般性。而当民事主体通过其法律行为形成具体民事法律关系时,法律关系内容的确定再次体现当事人的意志。 3)法律关系是通过对生活关系撷取而产生的。现实生活关系是一个连续统一体,而我们正是从这一统一体中取出一部分进行法律观察,得出法律关系的。这种将生活关系局限于现实的某些部分,是法律研究技术的必要手段,同时对于法律适用也是非常必要的。否则找法工作将完全依赖于对法与非法一种非理性的整体印象,从而丧失其可信赖性。47法律关系对生活关系这种“撷取”,使其具有了很强的规范性。但生活关系却始终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这就要求我们在分析法律关系时还要注意到法律关系的有机性。 3.民事法律关系的时间性:作为时间现象的法律关系 所有法律关系原则上都是有时间上的开始和结束的,所以法律关系虽然不存在于一定的空间,却具有时间性。法律关系是一种时间现象(zeitlicheErscheinung)。48当然,法律关系在时间上的存在对于不同法律关系具有不同的意义。 在债法关系上,法律关系的时间性表现的最为明显。正如拉德布鲁赫所言,“债权含有死亡基因,目的已达,即归消灭。”49债权是动态财产权,其社会机能在于跨越时空障碍,实现财产的流转,保障在不同地域、不同时间发生的商品交换得以实现。作为人们获得和实现物权或类似权利的桥梁与手段,债权只有通过依法消灭自己才能实现其价值,没有永久存在的债权。特别是合同关系,从本质上说合同就是为了结束而设立的。即使是那些持续性债权债务关系,也是有结束时间的规定的,它从一开始就是暂时的,并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结束。 形成权的时间结构与债权很相似,它从一开始就是以通过其行使从而使一定权利形成作为其终极目的。一项形成权,例如终止权、撤销权、选择权,一旦行使,即告结束。形成权是通过其行使而消耗自己的,即使不行使,这种权利也会因在一定时间内(除斥期间)不行使而消灭。一句话,形成权是一项可消耗性权利。 物权关系中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具有明显的时间性,所有权的时间性虽不很明显,但所有权同样具有一定的时间结构首先,所有权是特定人在某个特定时刻开始对特定的某物享有支配力的,同时这种支配也必将结束,至迟到所有权人死亡或者所有物灭失时。但所有权的时间结构与债权的明显不同,它并不像债权那样通过履行义务而消灭自己,不是目的达到了就没有任何意义。恰恰相反,它在时间上的存在本身就是它的意义,51就是它的目的。而且,从本质上讲,所有权关系的时间结构不是暂时的,而是长期的持续的。 人格权、亲属权和婚姻关系的时间结构,也同样是以人的生存时间为限的。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则体现在其保护期上,保护期届满就不再受到法律的专有性保护,而成为人类的共同财富。当然,这些权利的时间结构与所有权相同,其之存在即其目的。与债权那种“目的已达,即告消灭”的时间结构显有不同。 四、一点反思:法学向常规外细微处的发展 撰写此文乃是缘于近来读书的一些感受。在读到拉伦茨教授和沃尔夫教授所著之《民法总则》关于法律关系的具体要素时,书中赫然写着法律关系构成的各种(广义)权利(verschieden Artenvon Berechtigungen)和各种负担(verschiedenen Artenvon Belastungen)。细读下去,作者更加明确地指出,法律关系的整体法律效果是基于某一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权利(subjektiveRechte)、取得期望(Erwerbsaussichten)、权限(Zustandigkeit)和义务(Pflichten)、其他的拘束(sonstige Gebundenheiten)、职责(Obliegenheiten)、负担(Lasten)等全部要素构成的,而这些内容构成了参与该法律之当事人的特定法律地位。52 再读韩忠谟先生的《法学绪论》一书,书中也指出,权利与义务乃法律关系之核心,法律所赋予法律关系之法律效果的主要部分。53由此推出,韩忠谟先生也认为除了权利与义务外,法律关系当有其他内容构成。这一点可由韩先生在论述权利的种类时的观点得以佐证。 又读葡萄牙著名民法学者CarlosAlbertodaMotaPinto所著《民法总论》,惊讶地发现,他将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分为本义的权利和形成权,法律关系中的义务分为法律义务和屈从。本义的权利相对于法律义务;形成权则相对于屈从(sujeicao)。并指出法律关系是权利和法律义务或屈从所组成的关系,权利和法律义务或屈从构成了法律关系的内部结构和内容。54在法律关系的内容构成中明确地引进了“屈从”概念。而且在其引注中笔者得知,德国学者伯蒂歇尔(Botticher)在论述形成权相对人所负有的特殊义务时,其著作的名字更是径直为《私法中的形成权与屈从》。55 由此而起的种种信息使我不由得诘问自己,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否仅限于我们传统理论所指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否还包括其他内容? 对此,拉伦茨教授给予了明确的回答,“尽管我们通常说权利是一项法律关系的特定标志,但是对权利的拥有在一般情况下并不能穷尽法律关系的全部内容,它还包由权利而生的其他很多法律联系。”56我国台湾学者曾世雄教授也认为,传统论说常在法律关系与权利义务关系之间划等号,认法律关系即权利义务关系。其实,法律关系包容之范围较权利义务关系为广,权利义务关系只是法律关系之一部但为最重要之内容。57 在这样一些观点的引导下,笔者努力形成了此文,并提出法律关系的内容由积极要素和消极要素两部分构成。其中,积极要素包括权利、权能、权限和取得的期待等,而消极要素包括义务、屈从、职责和负担等。笔者深知与传统理论相比,文中的许多观点和论述未必能站得住脚,例如,权能和负担是否应列入法律关系的内容构成中等等,这些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地深入分析和讨论。这里笔者想通过此文传达的信息是,我们应对法律关系的内容构成进行反思。不能将法律关系的构成简单化地理解为权利和义务,除此之外法律关系还应该具有更加丰富的内容。因为,法律是对社会生活关系的反映,社会生活关系永远是丰富多彩,作为反映社会生活关系的法律关系在其内容构成上也必然是丰富多彩的、多种多样的。否则,我们的理论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现实将捉襟见肘,无以应对。58 美国著名分析法学家霍菲尔德(Hohfeld)教授就认为,将所有的法律关系都仅仅约化为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阻碍我们进行清晰的法律思维和有效地解决法律问题的最大的障碍之一。用权利和义务两个概念来分析比较复杂的法律现象,如信托、选择权、期待权、保留合同、法人等,也能说明一些问题,但它造成的法律术语的匮乏和混乱等严重后果,仍须法学家们认真对待并不断消除。霍菲尔德进一步将法律关系提炼为权利(right)??义务(duty)、特权(privilege)??无权利(no-right)、权力??责任(liability)、豁免(immunity)??无能力(disability)等四对概念,以这四对概念的不同组合来分析复杂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关系。59 社会生活关系又是有机地、绵延不断地统一在一起,而法律关系只是通过对一部分现实生活的撷取60实现的,这就要求反映社会生活关系的法律关系应具有有机性。机械地简单化地思考只能使我们的理论和逻辑异化为我们的枷锁,限制法学对社会发展的指导和推动功能的发挥。我国民法学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和积累,在一些基本理论方面已渐成共识的情况,我们既要重视对既有理论进行细化研究,更要重视对既有理论的例外现象进行充分研究,以不断完善、充实我国民法学的理论。此即所谓“法学向常规外细微处发展”之意。 本文观点未必准确,但希望它能为我们对法律关系内容的理解提供新的思路,以拓展我们的视野。特别是其中的“权限”和“屈从”概念,如能妥贴地引入到法律关系内容构成要素中来,相信这将有助于使我们对法律内容的理解更加深入、更加丰富、更加具体。 将“权限”概念引入法律关系之中,可以使我们更加容易分析、认识一些特殊的法律地位。譬如,对于权性质的分析一直是学界争论不休且尚无定论的一个问题。抛开将与委托混为一谈从而否定权的观点不说,单单是承认权存在的观点中围绕权性质就有所谓权利说、权力说、能力说、资格说、地位说等种种令人眼花缭乱的主张。而对于这一干众多学说,人们却总能找到其不能圆满解释的地方。61而“权限”概念的引进就可以使我们跳出既有理论和逻辑的束缚,在更加广阔视野中的看待一些所谓的理论难题。 同样,不论是拉伦茨的“法律上的拘束”(rechtlicheGebundenheit)概念,还是伯蒂歇尔(Botticher)的“屈从”(Unterwerfung)概念的提出,都给我们带来了非常值得深思的东西。特别是葡萄牙学者CarlosAlbertodaMotaPinto将权利分为本义的权利和形成权,并进一步指出与本义的权利相对的为法律义务,而与形成权相对的则称之为屈从,详细区分了屈从与义务的不同。这种思路对我们有很大的冲击和启发。即使我们不接受“屈从”概念,我们也要对现有的义务概念进行更加细化的区分研究62.果如此,本文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民事法律论文:论代位权在民事法律中的应用 摘要:我国《合同法》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代位权的制度。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次债务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保全制度。本文从代位权的性质、构成要件、在民事法律中的应用及实践等方面谈了笔者自己的一些观点。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效力,并非从属于债权的特别权利;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是强制执行的一种补救。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应考虑债权的合法性,怠与行为的存在,损害结果的发生,代位权客体的范围等几个方面的因素。笔者根据代位权理论及其在民事法律中的实践,就代位诉讼中被告的确立,债务人应负责任的问题,债权范围的确定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保全债权、法律适用 依我国《合同法》之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应体现公平原则。在实践中,有时合同订立后,债务人的财产因客观、主观原因而减少或者应增加而未增加,使债权人的合法债权难以实现,从而出现不公平现象。法律上为避免上述情况出现,设置特别制度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债务人财产客观原因而减少,债权人可以通过不安抗辩权以及其它补救措施予以救济;对于债务人因主观原因减少,债权人则可通过合同履行的保全措施予以消除。代位权是债的保全措施的一种,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一项新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是对债的担保制度和违约责任制度的补充,同时又优于其它制度,本人试从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作如下论述。 一、代位权概述 考查外国立法,代位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正式确立于法国。法国法系之民法(法国民法典1166条,西班牙民法典111条)及日本民法(其法典432条)都有代位权的规定。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代位权的性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虽然说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然而法律赋予了债权人向次债务人请求债务人债权的权利,它所体现的仍然是债权的法律效力。我国学者赵旭东主编的《合同法学》认为:“代位权是从属于债权的特别权利”。①对此,笔者持不同看法,因为,代位权是债权法律效力的体现,是债权的一种效力,并非从属于债权的特别权利。 第二,代位权是强制执行的一种补救。代位权制度弥补了强制执行及一般担保的不足,对债权的不能获偿起了预防及补救作用。债权人享有的是代位权,而不享有代位权的客体,代位权行使的结果归属于债务人。债权人代位权的目的是保全债权而非直接受偿,它体现的是债权人代位权的强制执行准备功能。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认为:“债权人以保全债务人财产,增大债权之担保资力为目的,惟强制执行准备之效用”。②说的也是这个意思。 第三,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代位权是依附于代位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它不能单独产生或存在。 二、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第一,债权人须对债务人享有合法的债权。这里的“合法”应包括债权人对债务人及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均享有合法的到期债权,并不包括其它实体权利及诉权。该债权也不包括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继承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第二,债务人须迟延履行到期债务且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笔者认为,无须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后持续一定的期间才视为迟延履行,因为这一期间极难确定,债权人很难掌握这种期间并就期间届满举证。而且期间的规定会增加代位权实现的风险,所以不规定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后须达到一定的期间,才能行使代位权,只要到期即可。“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即不履行又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丁文军在《新合同纠纷案件判解研究》中说:“债务人仅以私力救济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仍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只有当债务人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权利时,才能阻碍代位权的行使。”③就是说债务人只有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才不构成“怠于”,仅以私力救济方式主张权利,如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或向其人主张权利,甚至包括向民间调解委员会或行政机关请求处理,都属于“怠于”之列。 第三,“怠于行为”须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它是指债务人自身无能力清偿债务且又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使其作为债的一般担保的财产减少,债权人之债权面临不能实现的危险即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才能行使代位权。同时,笔者认为,关于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如果将这种损害作为具体的条件,要求债权人就此举证证明自己的债权受到具体的实质性损害,与债权人更为不利,举证更加困难。根据举证责任分担以及难易程度司法解释仅规定只要债务人未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未能实现,便可视为债权人的债权受到损害。司法解释对债务人不行使债权的主观原因不予考虑,采用了客观评价标准。只要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未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便属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代位权的效力 《合同法解释》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该条规定使债权人得到了“优先受偿权”,使债权具有了排他效力。然而,根据债权平等原则,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结果效益归债务人享有,其行使代位权的费用从利益中得到补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债的关系因此消灭。即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所获财产应归于债务人,此财产仍为债务人之总债权的担保,债权人不得直接以此财产受偿。这种仅特定债权人得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学说上称为债权的相对性。债权的相对性使得债权无排他的效力,数个债权,不论其发生先后,均以同等地位并存,这便是债权的平等原则。《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制度打破了债权平等原则,赋予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以优先受偿的权利。这种规定与民法中“债权平等原则”这样的原则性规定相左,我认为是不妥的。 四、代位权在民事法律中的实践 (一)代位诉讼中被告的确立。在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应当作为被告,这一点没有争议。但是债务人处于何种地位,有的认为,债务人应当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直接到期债权,债权人对次债务人享有间接的到期债权。有的认为,债务人应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债务人仅对处理结果与之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只能处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地位。有的认为,债务人应当与次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必然与次债务人有关,其诉讼地位与次债务人相同,作为被告。有的认为,债权人所主张的是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应列为原告。还有的认为,债务人在特定条件,有可能提供证据,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不主张任何实体权利,不必列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应作为证人。司法解释根据债务人在诉讼中的特殊性、复杂性,仅规定“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将确定债务人诉讼地位的权利赋予法院。笔者认为,债务人在代位诉讼中的地位可以因案而异,有时可不作为诉讼参加人。因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理论上无需债务人的辅助。次债务人应诉也无须征求债务人的意见。代位诉讼没有债务人也可以发生、进行和完成。所以,债务人并非当然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我想这也是《合同法》、《合同法解释(一)》规定“可以”的缘故。 1、债权人可以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诉讼;债权人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作为第三人。 2、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在代位诉讼中又起诉债务人的债务人在其诉讼中为原告。《合同法解释(一)》第22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也说明债务人在代位诉讼没有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人民法院可合并处理,债务人应为原告。 3、根据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将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是不妥的。因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内容是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不能成为自身债权的被告,这与代位权的性质相矛盾。 (二)债权人代位权成立后,债务人应负责任的问题。依《合同法解释》第十九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对此,笔者认为,应该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动机有个认识。怠于行使权利,是说应行使并能行使而不行使,且“不行使权利”表现为债务人能够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权利,但一直未向其主张权利。它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或放纵。少数债务人是故意让自己的债权灭失,抱着一种宁肯让与第三人也不让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心态,而部分债务人则是抱着懒洋洋无所为所谓的态度,还有一部分债务人是碍于次债务人业务或其他关系,而不愿或没能采取诉讼或仲裁行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这就势必导致债权人无法从债务人那里实现债权,直接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尽管目前《合同法》规定了代位权制度,但是,要债权人能清楚地了解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也并非易事。债务人的债权对于债权人来说,本身就是一个谜,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更不用说认定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是没有权利来查阅债务人的客户档案的。如果说,债权人在费尽周折取得代位胜诉后,债务人仅仅是被动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那么会有越来越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无非在代位诉讼中败诉之后,间接地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样会对正常的市场秩序产生很大的破坏性,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对此,笔者认为:为了震慑债务人的怠于行为,应对其怠于行为进行惩罚,而不仅仅是让其支付代位诉讼费。在债务人代位诉讼败诉后,不必考虑其主观上是出于故意、无所谓、还是碍于与次债务人的面子关系,而怠于行使其债权,因为债务人的动机在诉讼中是极难认定的,只要债务人有怠于行为的存在,就要进行处罚,这样才能促使其更积极地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三)代位权是对债的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一般来说,依债权相对性原则,债权人不能向次债务人行使请求权,不能限制债务人的处分权。债权人更不能起诉与自己无债权债务关系的第三人。然而,这样理解相对性原则过于绝对,不利于充分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以积极或消极的方式随意处分自己的权利,进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而在法律制度上给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及保障交易安全留下隐患,而法律设立代位权的目的就是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法律突破了债权相对性原则,确立了债的保全制度,即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的撤消权制度。当债务人的行为危及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代替债务人通过法院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四)《合同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该规定明确表示次债务人可向债权人直接清偿。而依照传统的债权人代位权理论,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应先归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后依照债的清偿规则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其理论依据是:债权人代位权的目的是保全债权而非直接受偿,债权人不能享有代位权的客体。可以说,该理论在逻辑上是严密的,但在实践中却有明显缺陷。即该规则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激励不足,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努力结果,其他债权人可无条件分享,在客观上挫伤了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的积极性。事实上,反对适用该理论的主要理由不在于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而是担心债务人对债权任意处分,以及对债权平行受偿的绝对化理解。因此,要保证该理论有效运作,首先,自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起,债务人对该债权的处分权便受到严格限制,不得行使任何不利债权的行为。其次,债权人地位平等不等于平均受偿,也不等于无条件的按比例清偿。在适用该理论时,应当考虑债权人行使债权的先后、债权人责任财产的合理变化、适用按比例清偿的法定条件,以及是否为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等等。总之,法律不强行规定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有法定优先爱偿权,但不排除经过债务人同意而获得的优先受偿。这样,才能更加符合法律设立代位权制度的初衷。 (五)债权范围的确定。首先,《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权人”是指全体债权人,因为每个债权人的地位应是平等的。有人认为,该条第一款所述的债权人是指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该理解有助于激励和保护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的积极性。其实这种说法,是出于保护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的考虑。因为,该条中的债权人是指可能遭受损害并有权行使代位权的所有债权人,并非特指某个债权人。其次,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应以什么作为标准。依法律规定:债务人对第三人行使的债权应当是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并未明确规定为到期债权。一般说来,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需待债务到期方能判断,在此之前不能判断债权人利益是否受到伤害。因此,全体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但是,债务人对债权人债权的损害也可能发生在债权到期之前。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在到期之前已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债权将无法履行也不能行使代位权,或不能将其债权纳入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那么人们就怀疑该制度的合理性。故而有学者认为,通过司法解释来规定债权人提前行使代位权的情形。这样,才能避免对个别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应充分体现该制度的保全价值,同时兼顾债务人的处分权。因此,行使代位权条件应从严掌握,代位权行使的范围则应适当扩大。因为,无论是对债务人还是对债务人的债务人,代位权的行使都不构成实体性的损害,但是对债权人的利益却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五、代位权在民事法律中的应用需进一步完善 (一)应尽快制订统一的《民法典》 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制定统一的《民法典》,所以关于代位权的制度存在着许多不一致的观点,仅代位权的概念就有许多说法。其实现行的代位权制度突破了传统的规定。1、解决了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动因不足的问题。传统的债具有相对性,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效益直接归属于行使权利的债权人,大大调动了债权人行使此权利的积极性。2、节省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如果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获得的利益归属于债务人,债权人还必须再向债务人行使请求权以实现自己的债权,这就人为地使诉讼程序变得愈加复杂,徒增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即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也不利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将行使代位权所获利益直接归属于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可以大大简化诉讼程序,减少中间环节,便于及时清结债权债务。可见代位权制度在民法中占据有十分重要的位置,具有许多优点,它与债的担保制度与违约责任制度一起,共同构成了维护债权人债权的稳固的三角架。可是目前的代位权制度仅在《合同法》中有表述,在《民法通则》中没有提及。因此说,应尽快制定统一的《民法典》,提升代位权的地位,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二)抽象的法条具体化。《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程序性内容过于概括,不能满足实际需要。需要将民事诉讼法上的抽象规定具体化,或者直接规定民事诉讼法上欠缺的程序,以便司法实践的操作。就债权人代位权而言,代位权是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在该权利实现的第一个环节,程序性内容显得特别重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债权人代位权实现必须通过法院诉讼来进行。这就需要规定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债务人的债务人在诉讼中的地位。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具备法定的成立要件。这就要求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3、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债务人的权利受一定的限制,其中包括了程序法上的权利限制。4、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以及其他债权人对因代位权行使而取得的财产如何受偿的程序等。这些程序上都直接影响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目标的实现。 另外,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没有具体标准,只是原则性地规定“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从理论上说,该“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已经存在不能实现的危险,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会使该危险变成事实上的损害。在实践中,除了债务人履行迟延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视为有行使代位权的必要:1、债务人的数个债权人其到期债权均未获清偿;2、债务人未能履行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决书;3、债务人向该债权人或全体债权人明确表示无力清偿部分或全部债权。这些具体的事项都应在法条中明确,便于实践中运用与操作。 总之,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在我国的确立是对债的相对性规则的突破,是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规则和制度。随着该制度的不断完善,债权人的利益将会得到更加充分的保证。 民事法律论文:对民事法律行为本质的重新思考 [摘要] 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是理论上的一个失误,它导致了民法学理论的冲突和认识的混乱,也违背了逻辑规则。应该对民事法律行为概念重新认识。合法性并非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特征、必备要素和成立要件,只能把合法性作为国家对当事人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评价和法律控制的生效要件来对待。意思表示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和本质特征。在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阶段,强调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要素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有利于激发民事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符合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而取消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要件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和人类认识发展相统一的必然结果。 [关键词] 民法通则 民事法律行为 合法性 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是民法学理论的一项基本内容,它是联结权利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这三大民法理论的纽带;是客观权利义务向主观权利义务跨越的桥梁;是法制度向法现实转化的接口。民事法律行为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人们应商品经济发展规范化、简约化的要求,而对纷繁复杂的各种具体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行为进行的抽象和概括。可以说每一项民法基本精神的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的建立,无一不依赖于民事法律行为作用的发挥。所以对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文拟从民事法律行为的根本特征人手,来探讨民事法律行为的确切含义。 一、现行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立法的误区 考察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历史沿革,可以知道,民事法律行为原称为法律行为,起源于德国法学家贺古(又译胡果)所著的《日耳曼普通法》一书中。法律行为在德语中是Rechtsgeschäft,由"Recht"和"Geschäft"组合而成,其中"Geschäft"是“行为”的意思,“Recht”指“法”、“法律”,同时兼有“公平”、“合法”之意,只是日本学者借用汉字中的“法律”和“行为”二词,将“Rechtsgeschäft”译为了”法律行为”。[1]因此,法律行为原有意义含有合法性。既为合法表意行为,这在逻辑上显然存在着矛盾,于是引起了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以合法性为要件的争论,学说理论莫衷一是。为了解决这一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在立法上,一方面肯定了民事法律行为专指合法行为,一方面特创“民事行为”这一新概念,从而结束了争论。《民法通则》的这些规定,虽然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理论上的矛盾,但从另外的角度,又制造了新的矛盾和混乱,使民法学理论处于潜在的困境之中。 第一,在理论上,引起理论的冲突和认识的混乱,导致民法学理论整体上的不协调。 首先,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这一规定与具体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理论产生了冲突。例如:合同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而无效合同也是合同,也应是民事法律行为,但无效合同却是不合法的法律行为。同样在婚姻关系中存在“无效婚姻”,在继承关系中存在“无效遗嘱”等不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来法律行为是从合同、遗嘱、婚姻等行为中抽象出来的概念,理应反映它们的共同特征和一般本质,从逻辑学上讲,其外延应比合同等下位概念要大,所以仅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违反了一般与个别的辩证关系。其次,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与法理学关于法律行为的认识存在严重分歧。法理学认为法律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或能够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2],并不仅指合法行为。因而,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在整个法学系统中也存在不协调、不一致的问题。再次,民事行为的独创,由于《民法通则》未作明文规定,使得人们在对其含义的理解上莫衷一是:有人认为,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属概念;有人认为,民事行为是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或具有民事法律意义的行为;甚至有人认为,民事行为是“统率民法上所有行为的总概念”[3],从而造成对民事法律事实理论内部结构认识上的混乱。 第二,在立法技术上,有悖于形式逻辑基本规则的要求。 首先,通过对《民法通则》具体法条的分析,可以知道民事行为包括有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其中有效的民事行为就是《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一个种概念,而民事行为是一个属概念。然而从《民法通则》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及其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这种立题,以及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下作出关于民事行为的规定来看,根据形式逻辑的概括规则,“民事法律行为”倒成了属概念,而“民事行为”反而变成了种概念。其次,从《民法通则》第四章具体条文的表述来看,有些条文是从民事法律行为的角度出发来要求一般民事行为,俨然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行为的上位概念。例如,《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才生效”。难道只有合法的民事行为才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才可以“附条件”吗? 以上两点实际上也恰恰反映了立法者内心的矛盾心态:一方面引进了“民事行为”概念,概括一切合法、不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以解决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却无效”的矛盾;另一方面又不舍得放弃民事法律行为的统率性,因为它具有很丰富的历史传统和对所有意思自治领域民事活动强大的示范力量。同时这也向我们的民法学研究工作提出了一个问题,即今后对于民事主体意思表示行为的一般模式研究,是从民事法律行为的角度出发,还是从民事行为的角度出发? 第三,在立法价值上,没有必要独创一个民事行为。 首先,分析《民法通则》中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我们可以知道,民事法律行为只是一种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那么我们完全可以用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作为民事行为的一个分类概念来取代民事法律行为。正如人可以分为正常人和病人,却没有必要将正常人用一个莫名其妙的概念,来代替“正常人”概念,然而用取消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代价来解决“合法却无效”的矛盾却也并非我们的本意。 其次,在《民法通则》颁布之前,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以合法性为要件是存在争论的,有的学者早已指出合法性并非民事法律行为的必备要件。如:“法律行为,是权利主体所从事的,旨在规定、变更和废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4]法律行为,指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即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5]。由此可见,为了解决“合法却无效”的矛盾,学者们并未仅仅把眼光局限于“法律行为是合法表意行为”上来考虑独创一个新的概念,而开始考虑“合法性”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地位了。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将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有效区分为两个不同的阶段。认为合法性只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并非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6]。按照这一思路,我们完全可以将民事法律行为划分为成立和生效两个阶段,将合法性从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中剔除,从而解决“合法却无效”的矛盾。实际上,《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民事行为,只不过是包括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状态的换种说法而已。至此可见,我们完全没有必要特别地创立“民事行为”这一新概念。而应对民事法律行为概念进行重新改造,取消其合法性。 二、取消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性要件的理论依据 第一,合法性并非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特征。 所谓特征乃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标志。然而考察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关系时,可以知道,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具有产生、变更或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只是客观上由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事实行为大多数情况下是指合法行为,“例如遗失物之拾得、标的物之交付等”,它们都属于民事合法行为,“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化,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效果”。合法性并不能将民事法律行为同与其相对应的事实行为区分开。相反,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相区别的根本标志在于是否存在意思表示,也即要看法律后果的产生是由当事人的主观意思表示,还是法律的客观规定。“可见,《民法通则》第54条为民事法律行为所下定义,未能正确揭示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及其内涵和外延。”[7] 第二,合法性并非民事法律行为的必备要件。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要通过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和国家的法律评价来落实,这是应当予以区别对待的两个不同阶段。民事法律行为首先是民事主体的行为,而不是国家的行为,是民事主体基于自主自愿而为的,以影响一定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应集中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至于该行为本身合法与否,行为产生何种法律效果,是国家对其进行的法律评价,不是当事人所能随便确定的。在实际生活中,当事人也往往不可能对一切意思表示都有正确的法律观念,意思表示也不可能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合法性只是在确定已经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时才有意义。所以,合法性是国家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外在评价。并不是民事法律行为构成的内在要求。正如我们不能因为一个人是病人而否认其为人一样,也不能因为一项民事法律行为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要求,而否认其为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意思表示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和本质特征。 一方面,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和必备要件,无意思表示不足以成为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表示行为,集中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史尚宽先生曾经反复说过,“法律行为系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之法律要件,无意思表示不得成立法律行为也”,“意思表示以外的事实虽亦得为法律行为之要件,然不得有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之法律行为。”[8]另一方面,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区别于其他民事法律事实的根本特征。无论是事件中的自然事件、社会事件,还是行为中的行政行为、司法行为、事实行为都不具有意思表示。 由此,我们可以围绕意见表示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民事主体旨在以设立、变更、持续、终止一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表示行为。首先,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人以民事主体的身份或资格实施的行为,并且必须按照民事活动的准则进行,以此区别于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此为民事法体行为构成的人的要素;其次,民事法律行为是有目的行为,无目的行为和精神病患者所为的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主体行为的目的旨在设立、变更、持续或终止一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此为民事法律行为构成的目的要素;再次,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是意思表示,无意思表示则不为民事法律行为,以此区别于事实行为,此为民事法律行为构成的意思表示要素。 三、民事法律行为是一个发展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不以合法性为要件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和人类认识发展的规律 所谓概念,“是反映对象的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人们通过实践从对象的许多属性中,撇开非本质属性,抽出本质属性概括而成……概念不是永恒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历史和人类认识的发展而变化的。”[9]由此可见,概念是发展的,而且制约概念发展的因素有两个:—是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发展程度;另一是人们对于对象的认识程度。 前文中已说明,民事法律行为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人们应商品经济发展规范化、简约化的要求,面对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行为的抽象和概括。所以,一方面我们从概念随所反映的对象的发展而发展的角度来看,民事法律行为作为商品经济的产物,也必然要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考察民事法律行为的原初意义知道其含有合法性,这是因为当时商品经济尚不发达.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行为尚不普遍,国家对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行为的控制比较严格,因而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合法行为,而在现今商品经济蓬勃发展的市场经济时代,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是具有自觉性、自主性、自为性、自律性的主体,“经济和社会则要求民法给予民事主体以充分的自主权,因此,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包括不合法的表示行为”[10]。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表示,这将有利于激发民事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尤其是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阶段,在私法自治原则渐受肯认和尊崇的时代,强调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就更具有现实意义了。 另一方面,我们从概念随着人们对概念所反映对象的认识的发展而发展的角度来看,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人们的认识也应该深化。作为科学研究,理应深入探究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特征。实际上,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法律”是中性词语,只是表明具有法律性而已。所谓法律性主要指民事法律行为是受民法调整并由民法规定的行为,是能够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是民事法律现象的组成部分。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性并不表明其必须是合法行为。过去人们认为民事法律行为含有合法性,是囿于当时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客观现实,而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反映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之本质特征的认识自应有所深化。 对于概念的这一发展过程,有学者指出:“概念是从凝固、僵化客观事物的运动,到突破凝固、僵化,在自身的往返流动,这就是概念运动的基本特点,……概念所以是运动的,因为它们是流转的变化的客观事物的反映,这也就是认识运动的辩证性质,人类就是在概念的辩证过程中无限接近客观事物本身,在概念和它所反映的现象之间的具体地历史地统一过程中认识和改造世界。”[11]对于民事法律行为不以合法性为要件这一发展,也是社会历史发展和人类认识发展相统一的必然结果。 民事法律论文:论“民事法律行为”命名的谬误 近来,因民法典编纂引起的学术争议纷纷而起,这是非常自然的事情。一部法典编纂,如同一面镜子,它既能反映出我们的法学成果和学术水平,也能暴露出我们法学所存在的各种问题。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正是长期以来一直使许多学者尤其是民法学者感到困扰的一个难题。此次《民法草案》第四章又对其专门作出规定,这就使得澄清这个问题更为迫切。因为第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命题本身在逻辑上是不成立的;第二,由于法律翻译的文化间隙,造成了我国民法学界长期以来将“法律行为”和“法律交易”混淆;第三,我国民法学界长期以来谈论的“法律行为”实质上应是“法律交易”。因此,如果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对相应内容予以专门规定的话,那么它应该是“法律交易”,而不是“法律行为”,至少不能是“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命题的逻辑错误与认识问题 从民法典编纂角度来讲,“民事法律行为”的命题本身从逻辑上讲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在一个专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典编纂中,任何一个具体概念都不必要,也不应该重复大前提或最上位概念,换言之,民法或民法典这个上位概念已经包容了其下位概念的外延,而其下位概念则不应该具有包容其上位概念外延的表达成分。例如,我们不能在民法典中作出诸如“民事物权”、“民事债权”、“民事继承权”或“民事婚姻权”这样的规定,因为它违背了上述思维逻辑。当我们谈到继承权,谈到债权和物权时,所指向的范畴必然是民事法律关系,无需再用“民事”加以限定。同样的道理,“民事法律行为”这一表达所指向的思考对象,其实也是一个必然属于民法范畴的问题。所以,用“民事”加以限定,理论上没有必要,逻辑上也不成立。 “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或“民事行为”问题是我国民法学界长期以来纠缠不清的问题之一。自清末民初法律改制到民国时期民法典的编纂完成乃至此后相当长的时间里,我国有关立法和法律理论始终采用的表述是“法律行为”,台湾、澳门至今仍然如此。但到了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在我们讨论制定民法通则的过程中,随着对“法律行为”制度和理论认识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学者意识到“法律行为”命题下的理论和逻辑存在着问题。最为关键的是,人们发现“法律行为”概念并非民法独有的一个范畴。为了与其他领域的“法律行为”相区分,有学者建议在民法领域的“法律行为”前加一个“民事”予以限定,以避免与民法领域以外的“法律行为”理论相混淆。正是在此背景下,198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初稿)中首先采用了“民事法律行为”这一表述,而且对此作了专章规定。两年后通过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正式采用了这个表述,从而使“民事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正式进入民事立法。但是,很少有人意识到,这种避免混淆或误解的做法恰恰是因认识错误而起。这种有意以“民事法律行为”与“法律行为”加以区分的做法,主要由于我们对现今“民事法律行为”(或“民事行为”)特定的客观指向或实质特征从一开始就没有准确认识和把握。如前所述,在民事法律领域内,谈“民事法律行为”本身就是一个逻辑错误。何况,特定种类的法律活动或法律事实不可能因为加上“民事”一词的限定就会发生性质的改变。事实上,这里涉及如何区分“法律交易”和“法律行为”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而对于这两个在德国民法理论上原本存在的概念的区分,我国民法学界至今还没有提到讨论的层面。 二、“法律交易”和“法律行为”之区分 在德国民法中,同时存在一对概念,即“法律交易”(Rechtsgesch?ft)和“法律行为”(Rechtshandlung)。两者相对存在,而且显然都是在各种具体的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基础上逐渐抽象而成的。也就是说,它是归纳的产物,而不是演绎的产物。所谓法律交易,是说以一定意思表示指向特定法律后果的行为,简单地说,是意欲获得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而法律行为则是说根据法律规定必然产生一定法律后果,无论交易行为人是否有获此法律后果的意思指向。由此可见,法律交易与法律行为的本质区别在于一个行为是否具有法律后果的意思指向。有意思指向者是法律交易,无此意思指向者则为法律行为。法律交易是作为本身要获得的特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出现;与此相对,法律行为则是作为法律规定其后果的行为出现,而不论行为人本身是否想要获得这种后果。如除了准交易行为和事实行为以及某些程序行为外,还有住所的设定和取消、无因管理、占有取得行为、加工行为等,都可纳入法律行为范畴。 德国法学界对法律交易的认识虽有不同观点,但基本上是明确和一致的。《德国民法典》没有对法律交易给出定义,但《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提案说明》所采用的温德沙伊德的观点是德国民法关于法律交易理论的起点,即:“法律交易是一种私人意思表示,目的在于导致一种法律后果,该法律后果因其为表示人意之所愿而依照法律秩序发生。”现今德国法学对于法律交易的理解基本就是这个思路的展开,即法律交易是“一个人或多个人从事一项交易或若干项具有内在联系的交易,其目的是为了引起某种私法上的后果,亦即使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同法律交易一样,法律行为也是一个非常抽象的概念。根据《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提案说明》的阐释:“法律行为是法律交易外的一个特殊范畴。与作为具有意欲达到的法律后果而出现的法律交易相对。因为事实上就存在着这样一些行为,其法律后果产生于法律秩序的要求,而不论行为人是否愿意获得。”但当时的立法者们认为,这样的表述难以说是一个严谨的概念,故《德国民法典》最后不仅干脆放弃了对法律行为作一般的定义,而且根本没有采用法律行为这个表述,只是采用了法律交易这个概念。至于有关问题,则灵活地留给了法学家们或法官们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解决。从德国法学理论发展的现实看,法律行为迄今为止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是一个开放的、有探索余地的学理问题。 在此还应该指出的是,关于法律行为还有一个广义和狭义的分别问题。前面所说的是狭义上的法律行为。广义上讲,在整个法律秩序范畴内,所有合法的,与法律后果相连接的行为都是法律行为。所以,除了民法上的法律行为以外,还可能有公法上,如行政法上和司法上的法律行为,像判决、形成判决、强制执行、逮捕、成年宣告、监护设定等;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的劳动法合同等。但是上述这些法律行为均非民法意义上的法律行为,更非法律交易;法律理论或法哲学意义上的广义法律行为,现今欧盟法律制度中的法律行为,也都不是民法范畴所要谈论的法律行为。此外,违法行为,其中主要是侵权行为?不法行为?、违约行为等也都不是法律行为,尤其是契约关系范围内的给付障碍或积极违约行为。所有上述法律行为,都是广义上的法律行为。 由此可见,德国民法上有关法律交易和法律行为的理论十分严密。广义上讲,两者是不同层次的概念,狭义上讲,它们是不同范畴的概念。通常情况下,民法范围内所谈的大多是法律交易,法律行为只是法律交易以外的部分内容。进一步来说,在谈到“法律交易”时,必定是在谈民法范畴的问题;在谈论“法律行为”时,一般是谈法律交易以外的民事法律活动或事实。在德国民法理论中,对于法律行为的定性和涵盖范围虽然有争议,但并不构成十分严重的问题。现在一般有两种理解方式:其一是将法律交易以外的民事法律活动或事实,如准法律交易行为和事实行为概括为“法律行为”;另一种方法是,有意识地回避采用法律行为概念,只是具体地谈准法律交易和事实行为。但是无论如何,法律交易与法律行为的区别是存在的。从现今德国民法著述或教科书来看,所谈论的主要范畴是法律交易,不是法律行为。更为重要的是,法律行为只是一个学理上的概念,在《德国民法典》中自始至终没有采用法律行为的表述,而只是采用了法律交易的概念。因此可以说,在德国民法中,法律行为只是一个学理概念,而不是一个规范概念。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法学界的情况却恰恰相反:人们只认识到一个法律行为概念,但在这个概念之下所谈论的又是法律交易的内容。于是乎,将法律行为这个德国民法的学理概念作为规范概念在我们的民法中予以规定就不可避免了,而本来在《德国民法典》中存在的实体规范概念,即法律交易反而被摒弃了。由此可见,我们对法律交易和法律行为认识和阐释的混乱和错误是十分明显的。我国民法学界在法律行为理论上产生诸多混乱的根本症结就在于此。 对于“民事法律行为”存在的问题,有的学者已经敏锐地察觉。尽管这些人所阐释的观点仍然没有摆脱我国法学界法律行为原始混乱的迷惑和影响,没有走出“民事行为”这样一个陷阱和怪圈,更没有发现这一困惑的真正原因所在,但至少指出了“民事行为”不是什么理论上的突破,而是为了避免自相矛盾使用的一种规避手段或权宜之计。 三、法律翻译的文化间隙造成的误导和错觉 我国民法学界甚至整个法学界对于法律行为和法律交易认识的混乱,之所以存在而且长期以来没有解决,最主要的原因是我们从一开始就陷入了概念的错乱当中。具体说,我们当初在引入“法律交易”这个概念时就已经将它与“法律行为”混淆起来。其后,在学习借鉴西方法律的过程中,多少又受到法律翻译偏差的影响,从而导致了这种混乱的发生。具体可以从历史和现实两个方面予以说明。 首先,日本法律翻译对我国学者的误导。应该指出,上个世纪初中国法律按照西方法律模式改制并制定民法时,并未对所接受的各种法律概念和制度进行过透彻充分的研究。当时的法律改制显然具有“一揽子”接受的情形,有些先拿来再慢慢消化的心理。所谓“法律行为”也是其中之一。“法律行为”这个术语实际上是我国清末民初法律改制过程中从日本民法中借用的,而日本民法中的“法律行为”,又是日本法学者在明治年间法律改制过程中接受德国民法的“法律交易”概念和制度时的日文表达。从史料上看,最早将德国的“Rechtsgesch?ft”译成“法律行为”的日本学者是梅谦次郎。他在明治年间参与民事立法并主持起草《日本民法典》时,最先在日本民法中引入了德国民法概念“法律交易”(Rechtsgesch?ft),不过却将其译作“法律行为”。对此问题,日本学界也曾有人提出不同看法,可惜并没有能够引起广泛的重视和讨论。日本学者将德文的“Rechtsgesch?ft”译作“法律行为”,实际上产生了这样的问题:首先,如果是在整个法律领域,它是将一个大概念用作了本位概念,即将法律行为用作了法律交易;其次,在民法领域,它是将一个相对概念混淆了本位概念。也就是说,在原生法律理论中的实际上三个概念,狭义上讲至少两个概念,现在被我们用作一个概念统一予以阐释。更为糟糕的是,许多学者没有看到其中问题所在,故不少民法学者用一般意义上的法律行为理论来解释法律交易,有些法理学者用民法上法律交易的理论来阐释一般意义上的法律行为,如此一来,自然乱上加乱。 其次,西方法律翻译所造成的错觉。除了上述历史方面的原因外,还有另外一个不可忽视的现实原因。由于法律交易是一个典型的德国法概念,所以西文的转译有各种不同的方法,而且多离不开“行为”。例如,对于德文“法律交易”(Rechtsgesch?ft),英译有几种不同的译法:“juristic act”、“legal transaction”、“juristic action”和“legal act”?等等。上述所有英文译法,实际上都与德文表达的原意有一定程度的差别,特别是“legal act”的译法与原文本旨相去甚远,实际上可以对应于德国法一般意义上的法律行为概念。但是,这种客观情况对许多不了解德文的中国学者自然产生了误导,从而对错误理解和演绎法律交易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我国清末民初法学家王宠惠在其《德国民法典》英译本中将“Rechtsgesch?ft”译作“juristic act”,显然要比“legal act”这样的译法接近原文本旨。其实,在英美法学者中间,对于德国民法上的“法律交易”的理解也未必都完全清楚。不过有些英美学者却意识到了法律行为和法律交易的不同,因而主张用“legal act”表示一般意义法律行为概念,而以“juristic act”表示德国法上的法律交易概念。奥地利法学家凯尔森将“Rechtsgesch?ft”译作英文的“legal transaction”,应该是最为贴近德文本旨的译法,这可能与其原本是德语法学家有关系。我国比较法学者沈宗灵在翻译凯尔森氏著作《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时将其译作“私法行为”,虽然这个译法可以探讨,但它至少已与“法律行为”区别开来。可惜这个细节并没有为民法学界注意和重视,因而除了沈宗灵的翻译外,所有能够传世的对“Rechtsgesch?ft”的其他译法,统统都成了“法律行为”。于是乎,由于法律翻译所产生的文化间隙,使得一般意义上的法律行为和民法上特有的法律交易的差别被模糊了,原来非常有特色的一个理论制度在我们这里发生了混乱。 综上所述,可以看到我国法学界关于法律交易理论从基本认识到概念体系,从概念体系到整个理论存在的问题。对此,法学界并非毫无察觉,但却没有展开深入讨论且予以澄清。已经公之于众的《民法草案》中仍然以“民事法律行为”为题作出了专门规定,表明这个问题不但没有解决,而且还进入了立法讨论层面。因此,探讨并说明这个问题已经是不可回避的紧迫工作。 民事法律论文:论私法自治与民事法律行为 [内容摘要] 私法自治是私法的最高原则。私法得以自治的基础在于其具有内在的民事法律行为调整机制。正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在调整机制,保障了私法得以自治。未来民法典应以私法自治为基础建立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关键词]私法自治 民事法律行为 基础 工具 构建 德国著名法学家梅迪库斯设想了这样一种社会制度:每个人的所得都由国家分配。粮食、房屋、衣服等都是依行政行为取得的。受领人在死后没有消耗的东西应该退还国家,因此也不存在遗产。国家禁止公民用衣服换取面包。这样一种社会在现代国家中没有成为现实,现实中有的只是奥维尔笔下的动物庄园、索尔仁尼琴笔下的古拉格群岛等这种乌托邦的拙劣模仿,以及这种模仿带来的惨剧。 民法的基本原理是私法自治,而民事法律行为正是实现全面私法自治的手段。按照这一原理的要求,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发生必须通过当事人的合意。法律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只是例外情况,如因为侵权行为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等。拉丁法谚甚至说,“契约胜法律”,即指契约的效力优先于法律的效力。这一法谚体现的就是民事法律行为的自治精神。 一、私法自治的基本理论考察 人的社会生活关系可分为公法上的关系和私法上的关系两种。一般而言,以权力服从为基础的法律为公法(Public law),其中包括宪法、刑法、行政法和诉讼法等;以自由平等关系为基础的法律为私法(Private law),其中包括民法、商法等。作为以自由平等为基础的私法,自治是其基本特征。 (一)对私法自治的内涵和历史背景的考察 大陆法系源于古罗马的罗马法和万民法。因此,私法的很多原则、理念以至制度都能从罗马法中找到其产生、形成的渊源。私法自治原则也不例外,罗马法虽然没有提出完整的私法自治理论,但是其孕育了私法自治原则的内在精神。罗马由于地理位置及版图的扩大,成为当时的国际贸易中心,市场经济相当发达,基于市场经济规律性的要求,导致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和私法的发达。在罗马法的发展过程中,法学家的解释一直是罗马法的渊源之一,即使在古罗马的君主制时期,皇帝也赋予一些权威的法学家以解释权。国家的公权力极少直接的干预私法的运行。法学家可以根据社会的实际情况来对法律进行解释,进而创造新法。这就为私法自治创造了发展的空间。但私法自治并未被抽象为私法原则。 实际意义上的私法自治,应该说是产生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学说”(Theory of autonomy of the parties),正式提出这一学说的是16世纪的法国法学家查理?杜摩林。[[8]]由于16世纪的法国仍然处于封建割据状态,法律并未实现统一,习惯法在各个封建领地内仍然占据主导地位,这就导致了各地不同的习惯法在适用时的冲突,查理? 杜摩林在此前提下提出应由交易双方当事人自主选择法律来调整他们之间的经济关系。后人将此称作“意思自治”学说,即当事人的自由选择应该是适用法律的依据。 作为近代第一部范式民法典的《法国民法典》,是一部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的民法集合,其中贯穿了意思自治原则。至此,意思自治成为了私法的基本原则,进化成为私法自治,支撑着整个私法体系。对于私法自治的内涵,归纳起来,法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见解:1、从市民社会的独立性出发,强调私法于公法的区分性:“在私域范围内,只要不违反法律,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而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得非法干预。” 2、从民法本身的角度出发,认为私法自治是指当事人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去设计自己的生活,管理自己的事务。3、从私权神圣的角度出发,私法自治具有双重性含义:其不仅意味着当事人有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的自由,而且意味着当事人有不为自已创设权利义务的自由。4、私法自治与契约自由同一说:认为私法自治就是契约自由,即合同当事人意思自由,包括缔约自由、履约自由、内容自由、形式自由和违约救济自由。另外,私法自治还是一个法哲学命题,其本身包含着很深的伦理学和经济学的内涵。 (二)比较法中的私法自治 随着近代大陆法系私法法典化的进程,私法自治成为了各国民法典的基本指导原则,下面主要从几个范式民法典来阐述私法自治在立法中的体现。 1、《法国民法典》 普遍认同的观点是,私法自治作为古典自由主义在私法中的体现,最早作为一项基本的原则出现在《法国民法典》中。法国学者认为,《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的“依法成立的契约对于缔约当事人双方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这一条款,将当事人特别约定置于与来源于公权力的法律同等的地位,即赋予当事人的约定以强制力,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直接确认。这种思想,通过无数渠道贯穿于国民议会的整个立法以及以《拿破仑法典》为其结果的工作的全部过程。序言性报告指出,法律不能替代生活事务中的自然理性,而起草民法典各章各项规定的委员会则强调其任务不是制定法律,而是重新表述自明的原则。总之,《拿破仑法典》的起草者坚称,他们继承了罗马法的契约自由和财产自由原则。 2、《德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是在潘德克顿体系下建构的。以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在抽象人格的基础上建立的权利体系,以意思的支配为基础。所以,整个私法体系是在依照意思表示的不同而加以区分不同的权利。萨维尼和温德塞这两位法学家在权利的概念上首先提出了意思力(Willensmacht)或意思支配(Willens-herrschaft)说,认为权利为个人意思自由活动或个人意思所能支配的范围。 “这一理论以意思自治为基础,通过人类理性达到法的历史与现实的融合”,从而一直成为《德国民法典》中私法自治的理论基础。虽然有明确的理论基础,但德国民法本身并未像《法国民法典》那样明文规定私法自治原则,而仅于债编中的第305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依民事法律行为创立债之关系,及债之关系内容之变更,以当事人间有契约为必要。”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认为,德国基本法第二条第一项关于任何人有自由发展其人格之基本权利的规定,保障人之一般行为的自由。就此而言,经济交易之自由及契约自由除已经特别的基本权利之规定保护者外,已属于行为自由范畴。由于契约自由乃私法自治原则之具体实践,故德国实务及学者一致认为,私法自治乃民法最基本之原则。因为,就像19世纪制定的其他法典一样,自由主义在其中是占绝对主导地位的,部分自由主义者认为:一个“理性人”可以并且应该掌握自己的命运,所以,法律应承认其具有享有自由的权利,在民法中就是“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享有这种能力的民事主体可以自主地通过契约来决定自己应承担的义务。 由上可知,在范式民法典中虽然没有明文规定私法自治原则,但是其精神无不体现在民法典的各个章节,同时,在许多具体条文的但书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排除法律的规定。这无疑是肯定当事人有权通过意思表示一致来自主创设其相互之间的私法关系。 二、私法自治的内容及其自治基础 (一)私法自治的内容 私法是调整私人关系的法律规范,自治是其根本特征。私法自治的应有之义在于:在私域的范围内,只要不违反法律,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而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得非法干预。一般认为,私法自治的内涵包括私权神圣、身份平等、民事法律行为自由及过错责任等内容。所谓私权神圣,即民事权利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非依法定的程序,任何人或任何机关不能予以限制或剥夺。私权神圣的核心是人格权神圣与财产权神圣,人格权是人作为人最基本的权利,也是享有财产权的基本前提。在现代社会里财产权日渐重要,“无财产即无人格”。财产权也是人格权行使的有力保障。 身份平等,也即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这种平等只是机会的平等也即一种形式上的平等。“身份平等作为理性要求,却是自罗马法到近代市民法一脉相承的理念和不灭的向往。”在古罗马,奴隶和市民是不平等的;在封建社会,封建市民和农奴是不可能平等的。只有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身份”逐渐被“契约”所取代,这种平等才成为可能。民事法律行为自由,这是私法自治的核心。民事法律行为自由表现为遗嘱自由、契约自由及设立团体的自由。其中最重要的是契约自由。契约自由的含义很广泛,包括缔约人有选择相对人的自由,缔约人有权决定契约内容的自由,缔约人有选择契约形式的自由,缔约人有规定违约责任的自由以及有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自由。“只有在自己有意识的活动过程中,那种选择行为才能被称为自由”。正是私法赋予主体广泛的选择自由,这就极大地激发了私法主体蕴藏的能量,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当然契约自由不是绝对的无条件自由,它的内容受法律的制约,同时也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契约应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契约的权利、义务、责任分配应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等原则。过错责任即行为人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反之,则不承担责任。行为人对其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承担责任,这是私法自治的当然要求。私权神圣、私权平等、民事法律行为自治及过错责任构成了私法自治的本质。私法自治的各方面内容相辅相成,密不可分,共同构成了私法的基础。 (二)私法的自治基础 私法之所以能够得以自治,具有其深厚的自治基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私法是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平等是私法主体的一种不可缺少的价值追求,它排除了性别、财产、籍贯等的差别和身份等的限制,它强调私人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平等,排斥一方利用其不平等的地位对另一方的强制。私法主体在私法关系中实行充分的意思自由,所以私法能够自治。而公法实行管理、命令、服从的调整方式,其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被管理者的意志不能自由,其行为不能自主,公法也就当然不可能自治。 其次,私人生活的复杂性和私人性。一方面,私人生活内容极其丰富,范围极其广泛,种类极其繁多。面对纷繁复杂的私人生活,民法不能、也不应事无巨细地加以调整,而只需从私人生活的规律中抽象、归纳出一般规则和一般制度来对此加以调整。况且,立法者不可能精确设计出私人生活所需要的一切规则。民法制度的设计,“并不是建立某种特定的秩序,而只是创造一些条件,在这些条件下,一个有序的安排得以自生自发的型构起来并不断地重构。”私法的精髓在于“自治”,“法律的主要功能不是指导干预人民的行为,而是赋予人民完成的行为具有某种法的效力。”作为调整私人生活的私法更是如此。另一方面,私法关系更主要地涉及私人生活领域。在私法关系中,每个人都有不愿为外人所知道的信息或领域,如个人的隐私、商业秘密等。“私法关系有如此隐私性,本质上即排斥外人介入安排,因而最加之方法,莫如关系之个人依其意愿自作安排。”由此使得私法的自治性显得更为必要。 再次,私法从本质上说具有其内在的法律调整机制,这正是私法得以自治的基础。私法从古罗马法发展至今,其生命历经众多演变,丝毫不减原来之本色。这是因为:其一,私法具有内在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调整机制,从而能够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民事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具有一套完整的规则体系,如意思表示成立、生效规则等有效地保障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充分维护私法主体的利益。其二,私法具有内在的价值评价体系,保障了私法主体在具体法律关系中的公平、平等。私法促使私法主体应时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意思自由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等,且将这些原则确立为强行性规定,当事人违之则不能得到法律保护。其三,私法具有独有的制度体系,如民事权利能力制度、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交易安全制度等,由此构成的制度体系支撑着私法自治的大厦,为私法主体自治提供了坚实的框架,有效地维护着私法主体的自治。其四,私法具有独有的责任体系,确保私法主体能够在私法关系中有效地实行自治,保护私法主体通过自治而取得的权利和利益。可见,私法具有两种调整机制:一是私法本身的内在调整机制即民事法律行为调整机制;二是保障私法自治得以顺利实行的外在调整机制即私法本身的调整机制。其中私法的内在治理机制,保障了私法能够强有力地抵御着公权力不正当进入和干预,从而确保私法能够得以充分自治。 最后,从根本上来说,自治是反映市场经济的私法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是一种以市场为中心进行资源配置的经济,是一种自由竞争的经济。自由竞争意味着市场主体是独立、自由、平等的个体,同时也为权利主体,它们都是自己利益的判断者、追求者,在价值规律的指引下,自由地追求属于自己的利益。市场经济同时也是一种法制经济,市场经济的运行必须在法律上运行,对这种自由竞争秩序的反映当为私法。私法是市场经济生活的法律表现,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因为私法“以主体地位平等,机会平等为其确立的前提;以竭力保障权利,救济权利的权利本位观为其基础;以契约自由为其核心内容;以维持有效竞争为其主要功能。”以自治为特征的私法当为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私法自治是市场自由竞争的反映,正是自治为特征的私法抓住了市场的自由竞争这种社会发展的最基本推动力,并使之法律化,从而也从根本上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由此可见,私法自治的核心是尊重当事人的选择,由其根据自己的判断而行为。它尊重人的自主权利,视人作为自我的主宰。“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于其自身所应有的关怀。”私法自治尊重人、关心人、视人为终极关怀,这极大地唤发了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这种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必将给社会创造极大的财富。人们正是在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也即社会的发展。一个无视人发展的社会,必定是一个萎缩、停滞不前的社会。私法自治赋予人们自主地最大限度地追求自己的利益,通过利益的追求从而促进了社会利益乃至社会的进步 三、民事民事法律行为——私法自治的工具 (一)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界定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来源于德国注释法学派,许多学者认为,最早使用“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是德国学者丹尼埃?奈特尔布兰德 (Danielnettelblandt,1719—1791)。1807年,Pandekten体系的创始人海泽(Heis? se)出版了《民法导论——Pandekten教材》一书,该书第六章以“行为”为题,并在第二节专门讨论了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理论。1794年的普鲁士邦法接受了注释法学派的研究成果,最早采纳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第一次系统、完善地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以后,许多继受德国民法的国家,也纷纷在自己的民法典中采纳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以及相应的规则。 在德国学者中,对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表述通常是从两个方面考察的:一是从民事法律行为的内涵即意思表示的角度来概括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萨维尼曾经在《现代罗马法体系》中对民事法律行为作出过一个经典的定义,他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创设其意欲的法律关系而从事的意思表示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是对总则之下民法各编规定中行为的抽象。大多数德国学者都接受了这种观点。二是从民事法律行为的功能角度来界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例如温德夏特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旨在法律效力的创设的私的意思宣告”。弗卢梅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旨在通过个人自治即通过实现私法自治的原则以设定一个调整内容的方式成立、变更或解除一个法律关系。 在我国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意思表示要素说。佟柔教授指出:“民事民事法律行为,又称民事法律行为,系法律事实的一种,指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产生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民事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其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引起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的行为。二是合法行为说。有学者认为,我国民法通则在构造民事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时,分别提出了“民事行为”与“民事民事法律行为”两个基本概念。前者,不必具合法性特征,属“中性”上位概念,后者,必具合法性特征,其必备合法性,这就决定了它是必然有效的,故不存在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的问题。所以,民事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三是私法效果说。梁慧星教授指出,所谓民事民事法律行为,指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之一种法律事实。这一概念也强调民事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但也突出其私法效果。 (二)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 私法是是调整私人利益的规范,由于调整利益私人性,私法允许私法主体充分自治。每一个都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和追求者,私法规范也是处于这种要求而设计的。每个私法主体均是社会的组成分子,一般来说,每个私法主体的利益最大化实现了,社会财富也才能得到最大化,社会也才能进步。但是,并不是所有私法主体的利益都是平行的,个人利益之间、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常常是冲突的。何况私法主体对自己利益判断的偏差的情况常有发生,私法主体的个人利益的短视性与社会利益的追求的长期性也是矛盾的,这就加剧了这种冲突的存在。私法调整利益的私人性要求私法主体充分自治,一般来说国家公权利不能直接进入私人领域进行干涉,不能对私法主体追求私人利益的行为进行指手划脚,而只能提供一般规则来对其加以调整和引导予以规范。而民事法律行为恰恰承担起了这个功能。 首先,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设立解释了私法自治的基本精神。民事法律行为解释了为什么能够产生、变更和终止法律关系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愿。对某些行为,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其以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只要当事人的意思符合法定的条件,就可以实现当事人的目的,依法发生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后果。对于另一部分行为,法律则根本不考虑当事人的目的,只要该行为发生,即发生法律所规定的法律后果。前者即传统民法所言的民事法律行为,后者则是传统民法所言的事实行为。 其次,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为意思自治原则提供了基本的空间,符合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一方面,民事法律行为制度进一步解释了为什么民法规范以任意性规范为主要类型。任意性规范,是可以由当事人通过约定而加以排除的规范。任意性规范的功能在于当事人可以以其约定优先于法律规范而适用。如此可以极大地发挥当事人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民事法律行为在本质上就是允许当事人通过其意思表示决定其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由其意思表示变更、消灭其相互关系。这正是市场经济内在要求在法律上的表现。另一方面,在民法典的总则编确认私法自治原则,必须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加以落实。私法自治原则是民事主体根据其意志自主形成法律关系的原则,是对通过表达意思产生或消灭法律后果这种可能性的法律承认。私法自治原则具体体现为结社自由、所有权神圣、合同自由、婚姻自由、家庭自治、遗嘱自由以及过错责任等民法的基本理念。私法自治原则强调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人的自由意思,从而给民事主体提供了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使民事主体获得自主决定的可能性。而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充分体现了民法精神或私法精神,承认个人有独立的人格,承认个人为法的主体,承认个人生活中有一部分是不可干预的,即使国家在未经个人许可时也不得干预个人生活的这一部分。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经济的要求以及法律传统、社会生活实践等的影响,各国法律在绝对权的保护上,通常都是采用法定主义的模式予以调整。而引起绝对权的变动的法律事实中,事件和事实行为的法律效果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关于绝对权的类型和变动的原因及变动的效果一般没有当事人实现意思自治的空间。但是,即便如此,在绝对权的设定以及变动过程中,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依然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 第三,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为建立有限的、服务型政府奠定了基础。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当是有限的服务型政府,政府的行为应当局限于法律的授权范围内,凡是涉及社会成员私人生活的领域,只要不涉及公共利益、公共道德和他人的利益,都应当交给任意法来处理,即允许社会中私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应当由私人依法依据其自己的意思加以创设、变更或消灭。这就需要明确强行法的控制范围和任意法的调整范围,对于本属于私人之间的事务应当更多的交给其自行处理。既然意思自治主要体现在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中,因此,民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有必要在总则中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充分体现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意思自治在整个民商法体系或者整个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位置,从而合理界定国家干预与意思自治的界限,为实现建立有限政府的行政体制改革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四、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对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之构建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民法通则》第54 条“民事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的规定说明我国采用了民事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的立法观点。然而,这一观点有悖于私法自治理念。 正如前文所述,私法自治是个人自由在法律上的充分体现。它是指私人生活关系原则上应由个人依其意思自由予以规范,国家只需消极的加以确认而界以拘束力,不宜妄加干涉。私法自治的真谛在于“尊崇选择”,尊重当事人的权利行使自由。其基本出发点是自己参与和自己责任,即当事人自由地凭自己的意志去判断、选择、参与私人生活的各个层面。将私法自治理念贯彻到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中,就产生了民事法律行为自由主义原则。民事法律行为自由是指个人意思行为在原则上系属自由,个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原则上应出于个人的自由意志。可见,建立在私法自治理念基础上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是要伸张人格平等,尊重个人自由,推崇意思自治。私法自治是民事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论基石,民事民事法律行为本身容不得丝毫的行为法定主义(法律对行为主体、内容、形式、客体及实施根据,都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并不得违反) . 而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要求以法律来限制甚至取代行为人的意思自由,自然与私法自治理念背道而驰。在私法领域中,“法不禁止即自由”是保障当事人意志行为的最佳手段。民事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当事人可依意思表示创设权利和义务,只有在这种意思表示以一定方式披露之后,外界方能知晓。而法定主义并不能及于人的意志层面,它仅对当事人所表达出的意思效果加以确认,这种确认是消极的、被动的。法律并不对当事人设定任何权利和义务,而只是对当事人设立的权利义务加以评价。然而,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将民事法律行为强行纳入法定主义轨道。按照这种观点,要成立民事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律上不仅要有实施的根据,而且还要有有效的依据。这样,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效力便无法分割,只能人为地合二为一被界定为“有效成立”。这就抹杀了民事法律行为与生俱来的私法性格和品质,将公法上的法定主义外衣强加于民事民事法律行为这一私法制度之上,使民事法律行为一身兼有公法与私法的双重性质,置民事法律行为于不伦不类的尴尬境地。 因此,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应该还民事法律行为以本来面目,脱掉其合法性内衣,规定之以意思表示为其唯一本质,使其真正贯彻私法自治理念,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这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的大事,是实现十六大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关键,也是中国法律学人为之奋斗了一个世纪的梦想。中国民法典能否不负众望地担当起历史的使命,能否比肩十九世纪法国民法典和二十世纪德国民法典,成为举世瞩目的伟大法典,我们拭目以待。上文已经论证了私法自治是民法的基石,所以,我认为妥善处理私法自治原则在法典中的作用是一个重要问题。我们必须把私法自治与中国的具体情况相结合,使之不断发展,并有所突破。 民事法律论文:论我国商誉权民事法律制度的构建 [内容摘要] 商誉是一种无形财产,商誉权属于知识产权法律范畴。我国当前法律对商誉权的规定几乎是一片空白,零星的规定既单溥又缺乏可操作性,学界对商誉权又存在诸多模糊认识。作者认为应在基本法民法中的知识产权章节确定商誉权的内容,同时应制定一部单行的《商誉法》以适应时代的要求。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应树立超前意识,加大对商誉权的保护力度,在适用法律时,可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的同时,适用《民法通则》关于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和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 [关 键 词] 商誉和商誉权,民事法律,制度构建,司法保护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是我国首次将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纳入刑法保护的视野,不失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的先进性,它为保护法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遗憾的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关于法人的商誉权却鲜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民法通则》关于保护法人名誉权等规定已不足于或完全不能涵盖商誉权的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之规定亦显得异常的单薄,学界关于商誉权性质归属的激烈争论又显得多么的可笑。如此状况完全不适用中国加入WTO后面临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严峻任务与使命,不利于中国经济与法律与国际接轨。而现实中法人商誉权频频遭不法侵害却苦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处境,让我们不得不沉重地将目光投向如此一个命题:中国应该有自己的商誉权民事法律制度。 一、商誉的无形财产性及其信息化,完美性和创造性特征决定商誉权的知识产权法律属性。 商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其在工商业活动中所创造的商誉享有专有利益而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商誉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已为法学界认同,但该项权利它究竟属于知识产权还是其他却存在诸多争议。有人认为其属于人格权,也有人认为应将商誉权看作一种复合权,兼具人格权和知识产权双重属性。笔者认为,只要对商誉稍作考究,并从国际法角度进行比较就不难看出,商誉权应归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一)关于商誉的一般性考究 商誉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表示的是一种商业信誉,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在它们的生产、流通和与此有直接联系的经济行为中逐渐形成的,反映社会对其生产、产品、销售、服务等多方面的综合评价。 由于商誉本身是一种综合的社会评价,反映的是商誉主体的总体商业形象,决定了商誉表现形态的特殊性、多样性和复杂性。根据顾客的接触方式和程度不同,商誉可分为:〈1〉内在的表现形态。主要是指商誉主体的经营方式和管理水平。经营方式的优劣,管理水平的高低是商誉好坏的根源所在,只有建立在良好的经营管理之上的商誉才是良好稳定的,这种经营管理是一种内部行为,与顾客的接触是间接的,常常通过商誉的外在表现形态来反映。〈2〉外在的表现形态。相对于内在的表现形态来说,它与顾客的接触比较直接,透明度高。商誉的外在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商业道德;第二,商业质量;第三,服务质量;第四,资信;第五,价格。〈3〉与商品生产流通有直接联系的表现形态。这种关系往往是生产流通的前提或必然后果,或者是伴随生产流通而产生的,或者是一种信息传递,比较典型的是广告宣传,因为商誉本身是一种抽象的信息,而信息的有效传播途径就是新闻媒介,所以利用广告宣传来建立商誉本身是一种抽象的信息,而信息的有效传播途径就是新闻媒介,所以利用广告宣传来建立商誉也是可行的。 商誉的表现形态一般是具体的,多种多样的,它们相互配合,密切联系,处于一个完整的统一体中,共同反映和影响商誉。 对于商誉的特征,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认识:〈1〉从存在形态看,商誉处于一种信息状态,不占据空间而且难于控制,容易为他人获知。良好的商誉能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商誉主体就会努力扩大影响范围;不良的商誉,商誉主体就会尽量缩小影响范围。但是,这种控制往往很难,因为商誉处于一种信息状态,其流向和强度是难以控制的,这是商誉的实质——一种社会评价所决定的,这也是容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的原因。〈2〉从表现形态看,良好的商誉具有完美性和创造性,良好的商誉能博采众家之长,经过提炼和重新组合,形成具有鲜明个性的完美形象,这种完美性和创造性正是商誉主体创利获益的关键所在。〈3〉从使用价值的实现来看,商誉的效益必须通过中间媒介,一般的物质商品从商店买来后就可直接用于生产或生活,使用价值的实现立即完成,而商誉仅仅是存在于商誉主体和顾客之间的一种信息,是促进他们进行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其使用价值必须通过具体的商业经济行为并用货币形式来实现。〈4〉从商誉的本体看,它是一种综合的抽象,商誉作为财产是商誉主体整体素质的反映,必须依附于商誉主体,是离开了具体生产流通行为的综合抽象,这与具体的买卖合同行为不同。当然,在客观上,具体的买卖行为会对抽象的商誉产生影响。① (二)商誉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特殊财产。 商誉作为商法人经济能力的社会评价,已深化为具有价值形态的财产利益,因而从表现为一般人身利益的名誉中分离出来,并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这是因为:〈1〉财产的本质在于能带来一定的利益,可通过转让等形式来实现其价值,不在于是否具有实体的形态。〈2〉从商誉的产生看,创造良好的商誉需要比社会平均劳动量更多的劳动。这种超额劳动的实质是财产,它通过生产或经营过程以超额利润的货币形式流回生产者或经营者。这种超额利润就是商誉价值的体现。〈3〉从创造商誉的营利目的看,商誉主体花费金钱,时间和精力刻意创造商誉,就在于良好的商誉能创造比同行更多的利润。〈4〉从侵害商誉给予财产赔偿来看,商誉也是一种财产。 商誉权是财产权,已为经济界、法律界的相关文件所肯定。在国际会计界,无形决资产作为虚拟的、无实体形态的资产,其范围即包括传统的知识产权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其他无形财产权,如特许经营权、商誉权。②在国际多边投资协议中,商誉与版权、专利、商标都是可以用于投资的资产形式。③这说明商誉权的财产性是不容置疑的。 (三)商誉权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 从权利本体内容来看,商誉权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双重属性。人身性表明商誉与主体相联系而存在,是企业特使人格形象的表现;财产性说明商誉区别于一般名誉与荣誉,具有相当的财产意义。从权利实体的产生来看,商誉的形成在于企业在生产经营、服务态度、技术创新、员工素质、商业文化、管理经验等方面所形成的良好能力,并由此获得社会、公众的普通认可和积极评价。这种经营管理中的资信,有些属于人的智力劳动的创造物,但多数却是来自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能力。可见,智力成果不是知识产权的唯一保护对象。换言之,将商誉权归类于知识产权,关键在于其无形财产权属性,或者说商誉的非物质性,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能说商誉权符合知识产权的固有特征。这也符合《建立知识产权组织规定》的“知识产权包括……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智力活动而产生的权利,”从内容上说,商誉权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双重内容,与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相似。从国外的实践和立法看,他们把专利、商标商号和商誉所享有的独立权利,称为工业产权。④我国与许多国家的双边互保投资协定也承认商誉权是知识产权。比如,我国与法国的《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的协定》〈1984年5月 30日〉规定,“投资”系指依据在其领土和海域内接受投资的缔约上方的法律用于投资的各种财产,尤其是:……〈四〉著作权,工业产权,专利技术,工艺流程,商号和商誉。 商誉权虽然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具有客体非物质性的本质特征,但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传统知识产权相比较而言,该项权利还具有自身的显著特点: 1、非确定的地域性。商誉权虽为知识产权之一种,但其取得无须通过申请登记、授予等法定程序,其效力并不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商誉权虽不具有一国地域性的特征,但其效力范围可从两个方面来确定:一是其企业在后者有效登记地域范围内享有独占利益,即商誉权在特定企业所属的行政区域或行业内受到保护;二是在商誉权发生影响并受到侵犯的地域范围内具有排他效力,即商誉主体在任何地方合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建立起商誉,遇有该商誉受到诋毁时都可以行使禁止权。 2、非法定的时间性。商誉权具有一般人格权的某种属性,即与特定主体相联系而存在,因此该项权利无法律限定的保护期间,即不具有一般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特征。一般说来,商誉权与特定企业共存亡,只要企业存在,其商誉权就会继续存在。但在有的情况下,虽出现企业法人终止,但企业的商誉并不会立即随之消灭。当然,在这段时间内,商誉将因主体缺位而不能成其为权利,而只能作为一种自然状态存在。在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始终处于不断的优劣变化的循环之中,它既不象物质产品那样具有最终形态性,也不象技术产品那样因申请保护加以固定化。因此,商誉权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不同,其保护范围无法基于客体的表现形式(作品)、技术特征(专利)或标记构成(商标)来加以确定。诚然,商誉权“在一般的合理长的时间内仍具有一定的相对稳定性,也可以通过专门的评估机构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加以量化。需注意的是,在评估前,未量化的商誉权始终存在并受法律保护。”⑤ 二、从国际法的角度看我国现行商誉权民事法律制度的缺陷 在商誉权的国际保护领域,目前相关国际公约主要是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对商誉权进行规定,并将其纳人到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之中。《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第10条之2列举了三种特别应予以禁止的行为包括“在经营商业中,具有损害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商誉性质的虚伪说法”。1967年签订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明确规定知识产权包括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何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该公约虽未作出解释,但1993 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的《对反不正当竞争的保护示范法草案》第5条以巴黎公约的相关条款为依据,规定了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凡在工商活动中损害或可能损害他人企业或其活动,尤其是对该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信誉的虚伪或不正当的说法,应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商业混淆行为一样,这种损害商誉的做法可以出现在比较广告之中、产品促销活动之中,也可以发生在工商活动中,例如与分包或供应商有关的活动当中。但是与混淆行为不同的是,典型的误导混淆行为是关于某人自己产品或服务的说法,为使消费者对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产生虚伪的印象,而并不直接针对竞争对手。损害商誉的行为则是直接针对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或其他工商业活动。从国际公约的立法精神来看,归属于知识产权范畴的反不正当竞争权主要是一种禁止权,即是排除他人不正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包括侵害商誉)的一种权利。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权对象的商誉权,应是具有财产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因此立法者主张给予类似物权的保护。 关于商誉的无形财产性质及其法律保护,在我国首先是通过国际间的双边条约加以确认的。1982年我国与瑞典签订的《关于互相保护投资的协定》规定,“投资”应包括缔约的一方投资者在缔约的另一方境内,依照法律和规章用于投资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尤其是版权、工业产权、工艺流程、商号和商誉。1984年我国与法国签订的《关于互相鼓励和保护投资的协定》,对“投资范围的解释亦将商誉包括在内。”以法律形式确定企业法人信誉的相关制度首推1986年《民法通则》,该法第5章“ 人身权”一节中专门规定了法人名誉权、荣誉权。该类规定将上述权利归类于非财产权,这与发生在工商业活动中的商誉权有很大差别。因此,仅仅以法人名誉权制度来代替商誉权的专门保护是不够的。1993年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原则出发,对侵害商誉权的行为作出明确的规制。该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这一规定为我国保护商誉权,制裁侵害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与此同时有关法律文件还从资产或产权的角度肯定了商誉权的性质和地位。1992年财政部与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联合颁发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第37条确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商誉等。”同年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两个规范性文件都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这说明,商誉权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一样,是企业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单独地进行资产评估并以确定的资产值进行投资。这种资产的权利形态属于无形财产权的范畴。 虽然我国的商誉权保护制度已在相关法律文件中得以确立,但这些规范散见于多部法律之中,许多规范过于粗疏而缺乏可操作性,从而显得既零散又无系统性。如此状况已无法适应时代对法制的要求。 三、关于建构我国商誉权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设想 参考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与国外立法,从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维护市场良好秩序的需要出发,建构我国商誉权民事法律制度应分如下二步进行: 首先,在制定《民法典》时,在知识产权章节中规定商誉权的内容,从基本法的角度给人们一个初步的印象,增强和培养商誉权方面的法律意识。如果现在我国制定《民法典》尚不成熟的话,至少也应修改现有的《民法通则》,在其中知识产权这一节中增加商誉权的主要内容。这是因为,根据物权法定主义的原则,商誉权作为一种现实中存在的具体无形财产,其法律地位必须由民法予以确认。我国民法通则没有确认商誉权,仅仅从法人人格权中推导出商誉权并将这种权利归类于非财产权,这一立法缺陷应予修正。 其次,应制定一部单行的《商誉法》。单行商誉法主要包括下面的内容:商誉的取得、评估、投资、转让、合并、管理、侵权责任等。当然,制定单行法时,要综合考虑并协调好其与民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关系。我国目前对商誉权的保护大抵采取间接保护的方式,即对侵害商誉的行为,或确认为侵害法人人格权的行为,或视为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间接保护方式不是完备的独立的权利保护制度,且特别法(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细则性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多有不便。制定单行商誉法就是将现有法律的间接保护方式,改为直接保护的法律方式。 这样一来,我国就形成了商誉权保护的立体法律网络体系,即从民法典(基本法)到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特别法)等不同层面对商誉权保护问题作出规定。 四、关于当前商誉权的司法保护问题 商誉的实质是人们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它直接关系到他人对该生产者、经营者的信任程度,关系到其民事权利的得失。商誉主体在事实上能否与他人发生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它的商誉起着很大作用。如果它的社会评价受到歪曲,就会对其在民事交往或其它社会活动中产生不利的甚至可能导致破产的影响,商誉权就是商誉主体依法享有的商誉不受侵害的权利,商誉的保护通过商誉权的行使来实现。在基本法未修改,单行商誉法未制定之前,对商誉权如何进行司法保护成了时下非常迫切的问题。笔者认为,司法机关一方面应加大刑事保护的力度,另一方面要树立超前意识,按民事法律相关精神和原则进行执法,全面保护当事人的商誉权,制裁不法行为。 (一)商誉侵权的构成要件 笔者认为,构成商誉侵权必须同时符合如下四个要件: 1、主观上有过错。侵害商誉权的行为发生在竞争对手之间,这一行为的目的在于通过诋毁、诽谤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削弱对方当事人的竞争能力,从而使自己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因此,故意行为才构成侵权行为。从过错心理方面来分析,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商誉的结果,但希望或放任这种商誉毁损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这种主观故意性是明显而确定的。出于过失而损害了他人的商誉,应以侵犯名誉权论处。 2、行为人具有经营者身份。这是确定商誉侵权的主体资格,即只有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所实施的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行为才构成该类特殊侵权行为,非经营者实施的侮辱、诽谤、贬低的行为则以一般侵权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对反不正当竞争的保护示范法》,均将商誉侵害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英美法系国家为商誉权提供仿冒诉讼与其他特殊诉讼的救济方式,其主体指向概为经营者。大陆法系国家主要适用竞争法保护商誉权,因此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人存在着商业竞争关系。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于1998年做出司法解释,从主体要件方面明确了侵犯商誉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的区别:(1)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或者对经营者的某种行为或其产品、服务等所作的评论严重不当,如定性错误、乱下结论,致经营者名誉受到损害的,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应按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2)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由此可见,新闻单位、消费者与商誉主体没有竞争关系,不互为竞争对手,因此不能作为侵犯商誉权行为的主体。他们所实施的商业诽谤或诋毁行为以侵害一般人格权论,不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 3、实施了商誉侵权行为。侵害商誉权的行为表现为捏造虚伪事实或对真实事件采取不正当说法,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行为。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所作出的解释,凡是对某企业产品、服务或商业活动提出虚假或不当的说法,都是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损害他人商誉的行为。 4、产生了侵权损害事实。侵害商誉权的损害事实,是因侵权行为的实施而导致关于权利主体的社会评价降低,并由此造成了商誉的实际损害。损害事实认定的前提条件在于判断特定主体在某一特定区域内是否建立了自己的商誉。对于这一问题可从两方面来考察:第一,当事人提起侵权之诉必须是其有产品在该地区(受诉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地区,以下同)销售,或其服务业务在该地区开展,或在该地区有与生产和流通有直接联系的经济行为,抑或有从事生产和服务的分支机构;第二,必须有一定数量的消费者意识到当事人的产品或服务的存在。如果社会公众未能意识到特定主体的产品或服务在该地区的存在,就可以证明该主体未能在这一地区建立起商誉,从而也就不可能存在侵害商誉权的事实。损害事实认定的标准在于商誉损害的危害性结果的发生。商誉损害的内容涉及对商事主体的产品质量、经营现状、销售状况、履约能力及态度等经济能力进行贬损、误导以及施加不当影响的事实,上述事实的发生即是危害结果的发生。损害事实是关于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事实,它往往会造成特定主体财产利益的损失。侵害誉权行为,肯定会有商誉贬损的危害结果,但并非 当然或绝对发生实际经济损失。换言之,是否造成商誉的实际损失,不是侵害商誉权的必要条件。 (二)商誉的评估 商誉是一种财产,要使其成为量化的资产必须通过评估。由于商誉具有抽象性、综合性等特征,决定了价值计算的复杂性,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其价值量不能象一般商品那样直接以它所花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计算,现可现可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用一定的程序由特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具体可以这样进行: 1、基本因素,即对评估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具体地说,就是商誉所创造的超额利润或新增利润。就超额利润来说,要测出该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资本收益率和同行业的基准收益率,采用收益现值的标准,把两者相减就可得到。就新增利润的测定来说,要测出现阶段的资金收益率和以前一段相对时间的基准收益率,用同样的方法就可得到。超额利润是横向的比较,是同行业之间的比较;而新增利润是纵向比较,是自身前后两个时期的比较,这两种方法最好结合使用。同时,由于商誉自身的不定型性,必须用动态法和静态法两种方式计算,确定其评估值。 2、非基本因素,这是我认为还须考虑的因素,主要有:〈1〉商誉的形成成本,也即形成现阶段的商誉所付出的代价,商誉由于不可比性,无法在流通过程中自然地形成它的价值基础——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社会往往只能承认每个商誉的个别劳动量为必要劳动量。因此,商誉形成的成本,就当然成为评估商誉的重要因素。〈2〉商誉的成熟程度,也即商誉信息的传播广度和顾客的接受深度,商誉作为联系生产者、经营者和顾客的接受深度,商誉作为联系生产者、经营者和顾客的“桥梁”,是促销创益的催化剂,因此,商誉的成熟程度就自然地成为测定因素,比较有效的方法可考虑民意测验。 总之,虽然对作为无形财产的商誉的评估是一项很细很复杂的工作,但却是可行的。这也恰恰证明了商誉的确是一种无形财产。 (三)商誉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 商誉侵权从广义上来说,属于民事侵权的部分,同时该行为又属不正当竞争行为。但由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誉侵权的法律规定显得过于单薄,而《民法通则》又缺乏相应的明确规定,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在审理商誉侵权案件时如何适用法律便成为一个较为剌手的问题。笔者认为,法无明文规定并不意味着无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可行,况且任何一部法律都无法穷尽社会实践中所有的法律现象,按法律原则和精神办不但合法而且也是可行的。就商誉侵权行为来说,其违反的民事法律原则就是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而此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说是整个民法中的“帝王原则”。因而在审理涉及商誉侵权案件时,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之规定,同时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诚实信用和民事责任及其承担方式的相应条款。
企业财务管理中工业会计的作用:工业会计作用与企业财务管理 0.引言 基于工业高速发展的背景下,企业的经济效益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发展。倘若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则企业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呈现良性的发展势态。反之,倘若企业经济效益偏低,则很难使企业有进一步的发展。与此同时,企业要想获得长期有效的发展,一方面需认清自身所处的工业大环境,另一方面需对自身内部的财务管理进行强化。鉴于此,本文对“工业会计作用与企业财务管理”进行探讨意义重大。 1.及时更新经营理念,凸显会计作用 对于工业企业来说,要想使自身企业的财务管理得到有效强化,发挥会计作用非常重要。做到用会计作用完善企业财务管理,通过完善的企业财务管理来检验工业会计作用是否具备可行性与科学性。基于工业企业中,领导、管理者需及时转变思想,改变传统模式下“墨守陈规”的思想,学会变通,懂观局势,能够审察现状下工业市场发展的动向。在思想理念上及时转变,认清工业会计工作对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进而为企业会计工作的开展以及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完善奠定坚实的基础。以往,因在计划经济的影响下,使得工业企业内部人员未能及时认识到会计工作在企业中的重要性。将会计视为一项简单的“计算”工作,有或者无都不会对企业的资金流向造成影响。这样错误的认识,进一步使得企业的财务管理难以将自身职能作用发挥出来。基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之后,企业经济非常大。一些企业为了能够长期稳健发展下去,开始了深入规划工作,并在规划过程中充分认识到了会计的作用。在上述论述过程中,认识到工业企业要想获得有效发展,及时更新经营理念,凸显会计作用非常重要。本人认为,需出多方面加以完善:(1)制定并落实相关会计制度。现如今,我国会计制度包括了《新会计准则》、《财务通则》等,为了促进企业发展,需充分遵循这些会计制度,以此使企业财务管理能够有据可依。(2)财务管理人员需注重自身素质的提升。通过培训教育,使财务管理人员管理能力水平、业务沟通能力水平均能够得到有效提升,进而使企业财务管理得到有效强化。(3)落实岗位责任制。在财务管理工作中,需落实岗位责任制,借助会计作用,强化财务管理,明确各个岗位的责任,以此提高工作人员在工作上的积极性,进一步为财务管理效益的提升奠定良机。 2.加强财务基础管理,推进企业整体管理水平 从工业企业角度而言,财务管理是整体管理的一项“子管理”工作。为了使企业整体管理水平得到有效提升,便有必要加强其中的财务基础管理。对于部分企业来说,由于未能认识到财务基础管理的重要性,同时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未落实财务基础管理事项,在企业财务基础管理工作薄弱的情况下,便使得企业整体管理水平大大降低。鉴于此,本人认为,需从以下两大方面加以完善,以此使企业整体管理水平得到有效提升。一方面,各类会计凭证实现规范性。对和会计数据有关的各类管理制度加以完善,以每一项经济业务的真实内容为依据,获取有效的会计凭证,通过层层审核,对凭证是否具备合法性、完善性以及真实性进行全面评估。如此,便能够使各类经济业务显得更加规范,更加符合法律法规。在按制度办事的前提条件下,使经济企业经济效益得到有效提升。另一方面,构建完善的财务管理机构。以企业内部实际情况为依据,合理设置、分配各项任务。部门与部门之间需加强交流、协作,根据部门的具体情况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并合理落实岗位职责,在岗位分配上需结合每一位工作人员的特长与优势,从而使工作人员能够在自身岗位中发挥积极性,进而使财务管理工作能够得到全面完善与强化。 3.加强资金管理,发挥会计监督职能作用 对于工业企业来说,要想使自身更具发展前景,需注重自身经济效益的提升。为此,便有必要对资金管理工作进行强化。一方面,需对企业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加以明细,将有限的资金使用在能够为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经营活动当中。另一方面,需组织企业内部人员,做好企业资金周转的加快工作,有计划地进行采购,并尽最大限度降低库存积压物资,对于拖欠款需及时催收,以此使企业的资金流得到有效保障。另外,需做好资金管理的策划工作,优化企业经营活动,控制企业成本,使企业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同时,还能够带来可观的社会效益。为了使企业能够健康、良性地发展下去。需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作用。对企业会计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可靠性等进行全面考核。对于企业财务管理部门来说,需做好各项会计数据的分析核算工作,了解企业发展现状,协调各方关系,确保自身企业利益不受影响。一方面,及时完成会计信息的核算及监督工作,进而将企业的经济发展状况有效反映出来,然后使企业能够有计划、有目的地落实管控措施。另一方面,做好企业内部资金运作的具体分析工作,尽最大限度节省企业资金,从而使企业经济效益得到有效提升。另外,需以企业财务状况为依据,进而对企业内部资产进行核算盘查,以此使企业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强度得到有效提升。总之,在发挥会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条件下,能够促进企业长期有效的发展,相关工作人员需对此充分重视。 4.结语 通过本文的探究,认识到工业企业要想得到有效发展,需发挥会计作用,进而完善相应的财务管理工作。基于整体层面分析,一方面需及时更新经营理念,这样才能够体现出会计的作用。另一方面,需加强财务基础管理,这样才能够使企业整体管理水平得到有效提升。除此之外,需加强资金管理,同时发挥会计监督职能作用,进而使企业能够稳健、长期良性地发展下去,最终为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的提升奠定坚实的基础。 作者:张宏 单位:长春市旭时经贸有限公司 企业财务管理中工业会计的作用:工业会计对企业财务管理的作用 【摘要】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完善,对企业的发展和相关职能的完善要求也越来越高。财务管理在企业的发展中有着重要的作用,能反映企业的经济状况和运行状态,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企业在发展中要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就必须重视研究财务管理工作。尤其是工业企业,要充分发挥工业企业会计的作用不断提升企业财务的管理水平,保证现代工业企业能逐渐适应市场竞争的外部环境,促进自身的长远发展。本文主要汾西路工会会计对财务管理的作用。 【关键词】工业会计;财务管理;作用 工业企业在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随着市场竞争环境的日趋激烈,工业企业要保证其自身健康发展,需要重视工业会计的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升企业财务管理的水平,从而促进企业的发展[1]。如今,企业发展面临的竞争环境更加强烈,应该抓好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一、工业会计对企业财务管理的作用 在企业的管理工作中,会计工作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市场经理发展的规律来讲,其发展是为适应组织内部的经营管理需要,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发展和完善,其主要职能是:建立各种企业内部会计制度以便提高经济系效益,为企业的内部管理提供所需的数据和资料等等,财务会计作为财务管理的组成部分,在企业的经济活动中也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工业企业在发展中,要认识到,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工业企业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和机遇,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重视工业会计的作用,才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其健康发展。 二、企业财务管理中,发挥工会会计作用的措施探讨 (一)重视管理理念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我国企业发展的内外部环境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工业企业的管理者,需要结合新时期经济发展的需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思想,重视研究工业企业会计的重要作用。转变传统企业发展中,忽视工业企业会计作用的意识,改变以往不重视财务管理,致使企业内部常常会因为财务问题带来的不必要的麻烦,也影响到了企业的发展,尤其是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面对新形势,企业经营者要了解不短变化发展的试产,积极改变经营工作的模式,适应市场发展的需求,从思想认识上彻底转变,按照国家对财务会计工作规定的相关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的财务管理体系,提高财务管理的水平,规范企业财务管理的相关制度,将财务工作落到实处[2]。同时,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重视对相关财务人员的培训学习,保证工业企业的财务工作能够扎实有效。 (二)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首先,要重视财务的基础性工作。会计工作是企业各项活动的基础环节,其工作成效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未来发展,因此,要不断强化会计基础工作,改变传统发展中,存在的如信息不完整、账物相关规格不符合等问题,传统的记账凭证很少经过专门的审核,这样出现问题很难被察觉,也不能相互监督,会计职能完全被忽视,企业缺乏财务意识,因此,相关的会计人员要人事到账目清算的重要性,企业也要加以重视,强化对账目的管理。其次,完善企业内部会计制度。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在了解企业自身发展状况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的内部会计制度[3]。重视会计核算和会计信息的准确定,积极分析国家相关经济政策和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在此基础上研究自身的财务状况,对企业发展的环境进行全面考察,并将规章制度的完善与企业文化建设相联系,重视制度完善的同时,打造优秀的企业文化,不断提升企业的信誉和形象。最后,要建立科学的企业预算制度。在企业内部控制工作中,财务预算是重要的环节,工业企业要了解企业的各项经济项目,对其进行严格的考核,结合新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相对应的财务报表,对相关的数据和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并对财务报表的相关执行情况进行比较,及时掌握企业发展的内外部信息,做好财务风险的控制和防御工作,为企业的发展创造安全良好的环境[4]。 (三)重视会计在资金管理方面的作用 资金和物资是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组成,企业经济活动中会产生资金的运动。作为企业运作的重要内容,经营者要充分利用资金的作用,发挥其实用价值,重视资金的流转,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这就要求工会会计要及爱情那个与其他部门之间的联系,协调部门做好工作,重视物资实用性的研究,制定科学的资金实用计划,提高其利用率。在企业内部,相关人员的职责也需要受到一定的约束,规范员工的行为,减少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如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等,将责任落实到人,建立相应的事故追究制度,保证各部门之间协调工作,减少费用支出。 (四)发挥工业会计的监督控制作用 工业会计的监督和控制主要是通过已结算和形式对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了解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从而采取积极措施加以姐姐,工业会计在工作中,对企业内部的资金等都有详细的了解,能及早发现其中出现的问题,采取措施减少浪费,控制资本。同时,还可以通过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分析和了解,保证企业内部资金运行的安全,从而提高企业背部控制的力度,这对企业资产的保护也有积极的意义。 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工业企业在发展中面临的市场环境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在未来发展中,要充分认识到工业会计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做工,做好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财务管理的水平,发挥会计对企业的促进作用,不断提升企业资金的利用率,发挥会计监督、控制等职能。 作者:张源曲 企业财务管理中工业会计的作用:企业财务管理中工业会计论文 一、强化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发挥工业会计的作用 在现阶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成熟的今天,政府把各类全业都推向了市场,原来的传统计划经济思想已经落伍了。在这样的状况下,发挥工业会计的作用,加强企业的财务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这就要求工业企业的管理者,首先要立足市场,积极改变经营管理的运行机制,借以适应市场的内在需要,把企业的经营搞活,就要从思想上来个彻底的改变,以此来适应不断发展的新形势;其次是在新的形势下,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则务会计制度要严格按照党和国家对则政体制的不断修改和完善。20肠年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2007年1月1日开始,率光在上市公司实施,并且鼓励其它企业按照新准则实施。新会比崖贝目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的企业会计制度逐渐和国际化接轨,新会计准则的实施还带动了企业的管控能力,提高了企业则务管理水平,有效的规范了企业的则务管理制度,能够真正把则务工作落实到每个部门,从而实现根据企业的财务预算,最大限度的调动企业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再次是企业的各级领导者要充分发挥财务人员的智慧和作用,要在政治上信任,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关心,紧紧依靠则务人员,邀请则.务人员参加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决策,虚心听取他们的建议和意见,企业的则会人员也要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当好企业领导者的参谋和助手,大胆的提出自己的建议,堵塞各种则务漏洞,把则务工作做得更加扎实有效。 二、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夯实工业企业的基础 1.工业会计要做好财务的基础性工作。 会计基础是企业经营管理的最基本环节,会计工作的优劣直接影响着一个企业的未来,所以强化会计的基础工作非常重要。但是在企业的日常财务管理中,有很多的企业财务基础不够规范,包括原始的凭i填制不规范,品名、规格等信息不能做到详细填写,导致日后账物不符;记账凭证未经审核都是有一个人操作,起不到互相监督的作用,会计的基本职能得不到发挥;企业的财务管理意识不够,对于一些往来账实现长期挂账,出现呆账死账,会计人员不能及时清理,给财务核算带来很大的影响,这些问题都应该引起企业的重视。这就要求发挥会计的核算职能和监督职能,及时强化对往来账的管理工作。 2.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内部会计制度。 企业要根据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结合企业的内部结构,建立一整套科学合理的内部会计制度。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还要善于利用国家给与企业在税收上的优惠政策和自身的财务状况,做出正确的判断,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要对企业的环境进行全方位的考察,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把企业的规章制度和企业文化紧密结合起来,在完善企业内部会计制度的同时,加强企业的精神文明建设,提升企业的人文形象。 3.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算制度。 财务预算是企业实现内部控制的中心环节。工业会计要确定各项经济指标,并对这些指标进行及时的考核。在新的会计准则下,编制好财务预算报表,做好企业的财务计划,兵对这些报表的数据和执行及时进行分析比较,掌控企业的信息,及时防御财务核算带来的风险。给企业提供一个可跟踪的发展环境,工业企业才能健康发展。 三、发挥会计监督职能,保证企业健康发展 针对工业单位来讲,把单位在制造运行中生成的各种资料进行整理以及总结,之后上交给财务管制机构,财务机构对其开展结算以及接卸用来判定单位的运行情况,这个过程就是会计工作的主要内容。根据有关标准以及规范对这项内容开展有用的督促以及掌控,调解好每个经济主体间彼此的干系,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升单位的经济利益。工业会计在进行这项工作是所发挥的督促掌控职能主要表现在:第一,经过工业会计的督促以及结算,可以把单位的制造运行状况切实完整的表现出来,进而能够对存在的问题开展相应的管制以及完善;第二,经过解析单位内部资本的来往状况,清楚单位内各种经济往来的运行状况,能够提出相应的手段来提高资本的使用率降低资本的浪费情况,进而提升单位经济利益;第三,经过对单位财务情况的解析,有助于审核以及查询单位内部资本状况,提升单位对资金的管制性能。总而言之,在工业单位的制造运行中,工业会计有着关键的决策性的用途,必须要充分利用工业会计的性能,才可以提升单位的经济利益,推动单位前进。 四、结语 总之,工业会计对企业财务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助于企业规范化管理,及时做出财务分析,制定控制制度,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为企业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作者:刘亚丽单位:中石化江汉油建工程有限公司 企业财务管理中工业会计的作用:分析工业会计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价值 摘 要 在我国社会主义不断发展的今天,市场经济所涉及的范围也越来越广。目前我国工业企业还处在相对落后的状态,对于大多数人力、物力资源的使用还存在着很多的浪费现象。本文通过分析工业会计在企业财务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旨在为我国工业企业的不断创新发展提供借鉴。 关键词 工业会计 财务管理 应用价值 一、前言 近几年来,国际贸易的不断改革和深化,国外很多大型企业开始入驻中国,这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对我国企业给予了一定的竞争压力。工业行业不断前行的过程中,企业只有在各种经济活动中取得利益企业才能生存才能发展。在市场竞争逐渐加剧的背景下,企业的正常运行和顺利发展都将面临严峻的考验,要想在如此激烈的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就必须在企业财务管理中不断探索,充分发挥财务管理在企业经营中的作用。 二、工业会计的在财务管理中的运用 (一)改变传统运营观念,发挥会计作用 工业企业中,企业的管理者和领导者应该改变自身传统的运营观念迎合时展;不断地适应日益发展的改革变换,与时代共同进步。在社会主义的指导思想下,正确实施党的号召充分认识到会计在工业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性。 由于计划经济的干扰,大多数企业领导者在企业管理中忽略了会计工作的重要性,错误以为既然企业管理资金不会减少,资金不会走到国外,那么对于账目的计算不用太过认真。造成了会计工作得不到充分发挥从而影响了财务管理职能的最佳利用。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如果不注重发展自身的体制改革,其后果只能被市场淘汰。要想在这场竞争中获得胜利就需要经营者改变自身的传统观念,加强对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视,在企业的会计部门设置、运行模式上进行改革。其次是在新的环境下,随着改革的进行会计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的财务制度。财政部的新《企业会计准则》自2007年起在我国各大上市公司实行,政府鼓励其他企业遵守新准则的标准。《企业会计准则》的实行标志着我国的企业会计制度与国际接轨,它的实施同时调动了国内企业的财务管理积极性,有效地提高了企业经营效率。把每一部门之间的财务情况联系起来,实现整个企业总预算的顺利进行,加强了企业每个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企业管理者要注重参考财务会计数据信息,在做出各大决策时邀请财务工作者一同探讨,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结合企业现时的财务状况制定符合企业稳定发展的规划。财务人员也要敢于提出自己的想法,从财务会计的视角出发,分析各个财务上的漏洞会对企业今后的发展造成怎样的影响,做企业领导者的得力助手同时将自身的财务工作做到更加完美。 (二)改善企业管理,打好财务工作基础 做好财务基础工作是工业会计最根本目的,会计基础是企业领导者管理企业的最基本的参考数据,会计工作的合理进行影响着企业未来的趋势,因此加强会计的基础工作十分重要。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会计工作还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之处。例如,原始凭证的来源不合理,其填制上也存在着很多问题,产品的名称、规格以及其他信息的填制不准确,这将直接导致日后的实物与账目数据的混乱,同时也会让贪利之人有机可乘;记账凭证有时会出现一人多记的现象,难以做到相互监督检查,违背会计职责分离原则会导致财务出现漏洞;企业对会计工作的管理意识不够,在一些往来账款上的不及时处理导致后期出现账目堆积,产生死账呆账现象,由于上级领导的不关注,会计人员工作缺乏积极性很多账务得不到处理。这些原因给企业最终核算带来了很大的干扰。因此,企业领导者要积极改善企业会计管理工作,在会计工作进行中要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职能、监督职能,及时处理好往来核算项目,为工业企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完善标准的内部会计制度和预算制度 在最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企业管理者要结合本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情况,设立一系列内部会计制度并保证它的系统性、科学性、合理性。以此规范会计工作,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还要及时掌握好政府的各种经济政策结合企业自身的财务状况,对未来规划做好准确的判断。企业领导者要对企业的现状做全面的考察,建立合理科学的管理制度,促进企业经济的发展。把自身的企业精神文化与制定的规范制度相结合起来,在改善企业标准的内部会计同时要增加企业的精神文化建设,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财务预算是企业内部控制的主要环节,工业会计要求会计工作者及时地确立各项经济活动的数据信息,并对这些数据信息讨论分析。因此,我们应该在《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下,认真仔细的编制好各项经济活动的预算文件,对预算文件中的数据信息和执行情况及时的对比分析,向企业领导者提供合理的财务计划。只有充分把握好企业的信息,及时地防范财务情况变动会带来的企业风险,才能为企业创造一个不断上升的发展空间,工业企业才能在残酷的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 (四)实施监督职能,保证企业发展 对于工业企业会计机构而言,应该将企业在运营和产品生产中的各种会计资料进行归纳和总结后交给财务监督部门审核。财务监督部门对所上交的会计资料要进行审核分析,监督信息数据的准确性,规划出下一工作阶段企业如何内部调整的方案。依据国家的会计监督标准和规定对整个会计工作内容实行有效地掌控监督,用相应的方式处理好每个部门之间的矛盾,增加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调动起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工业会计在企业各项经济活动中要充分体现会计监督的职能,控制不合理的费用支出,保证会计工作的正常运行。会计监督职能可以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通过监督企业内部的资金往来款项,了解企业在各个经济活动中的资金运营情况,减少费用的支出避免浪费现象。其次,通过监督检查我们可以全面的对财务系统工作进行审查,修改在财务工作中的数据偏差,同时严格对营私舞弊现象排查,准确结算企业的资金业务。最后,通过财务工作的监督,充分地掌握好企业内部的资金动向,增加企业对财务管理的力度,进而提升企业的整体利益。总而言之,在工业企业的生产运营中,工业会计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基础会计监督职能的合理实施对企业决策计划有很大的帮助,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工业会计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性,才能够推动企业的前进步伐促进经济发展。 三、结束语 我们应该跟随时代与时俱进,逐步理顺企业在财务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增强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会计人员应该深入产品的生产一线去,结合实际的生产情况和生产流程对财务核算进行分析,使财务管理能有够有效地发挥作用;同时加强会计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保障会计数据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培训、规范会计人员的行为,以此来提高整体财务工作的质量。工业会计在企业的系统化管理以及各种经济活动中起着关键性作用,在当前如此激烈的竞争环境中,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工业会计的重要性,以此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促进企业经济利益的提高。在日后的财务管理中我们要做到及时完善会计规章制度,实施监督管理工作,为企业的不断发展做出贡献。 (作者单位为大连建业建材工业有限公司)
公司法论文:中国公司法立法与实施的经验、问题及完善途径 「内容提要回顾中国公司法颁布和实施以来的情况。肯定立法的改革精神和进步性,指出其存在 的过渡性和时代局限性,提出了公司法修订意见。分析了妨碍法的实施和影响公司规范 运作的各种因素,包括体制、传统观念和习惯势力、法治意识等方面的问题。随着国家 各项改革不断深入和法治进程不断推进,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必将不断完善和发展。 一、中国公司法的改革精神和进步性 中国公司法自1993年12月29日颁布、1994年7月1日实施以来,事实证明这是一部较好 的法律。它所设计的法律制度较为规范,同国际通行做法基本接轨,实施情况总的来说 是良好的,对于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以及经济的繁荣发挥了重要作 用。 公司法从酝酿到正式出台,其背景特点主要是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先是国企改革,后 来进而提出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经济体制改革,其中心环节是企业改革,主要是国企改革。80 年代初期是让利放权,其后提出两条思路:一是搞股份制;二是搞承包制。当时人们对 股份制疑虑重重,怕削弱社会主义公有制,所以80年代中期开始普遍推行承包经营。承 包制有许多固有的局限性,事实证明效果不佳。1992年以邓小平南巡谈话为契机,国家 决定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改革步伐,明确指出要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企改 革力度加大,推行股份制终于成为人们的共识。正是在这种背景下,1992年5月由国务 院有关部委了由15个文件组成的关于股份制企业组建和试点的全套政策法规。特别 是其中两个“规范意见”,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作了非常详尽的规定,可以 称得上是后来出台的我国公司法的雏形。许多人感到意外的是,在“规范意见”才 1年多时间,公司法就被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这反映了国家和民众对于推行公司制 和加快改革的急迫心情。 公司制(即中国过去所谓的股份制)不仅为我国企业改革提供了最佳法律途径和组织形 态,而且也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企业形态。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企业形态是按 其财产所有制形式划分的,主要是国有企业(当时被称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企业。 要实行市场经济,一则国有企业比重不能太大,在经营方式上政府不能管得过宽、过死 ,要改革、改制,否则市场机制难以发挥基础性调节作用;二则各种企业要能在市场上 公平竞争,政策对待及法律上的权利和地位要平等,要使之能在同一起跑线上竞赛,不 能因所有制不同而异。国际上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其企业的法律形态都主要是按照投 资结构、组合方式和责任形式等划分的,基本形态为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而公 司是现代各国企业中最普遍和最重要的形态。1993年11月中共中央通过《关于建立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指出“现代 企业按照财产构成可以有多种组织形式。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 有益探索”。此决定后,全国掀起了“公司化”热潮。它推动了公司法的立法和实 施。 正是在上述背景下,我国公司法所被赋予的基本任务和所体现的基本精神,可以说是 改革,即为企业改革(主要是国企改革)设定法律途径和组织形态,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 建立和市场经济的发育。这一点在公司法第1条中有明确的规定,在许多具体公司制度 设计上也有所表现。 中国公司法的出台,经过了较长时间的思想酝酿和试点实践。它是国家改革开放进程 不断深化,人们思想逐步解放,传统保守观念不断被克服的结果。 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对外开放,使中国大陆(首先是沿海地区)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外 商投资、中外合资的企业,它们主要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这是中国大陆自50年代社 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20多年来首批出现的较为规范的公司形式。此前中国也有许多称 为“公司”的企业,但实际上都是国有(独资)企业或集体企业。在80年代中期,国家开 始对部分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试点,把它们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许多 人一方面以担心公司究竟“姓资”还是“姓社”、是否会削弱社会主义公有制为由,进 行抵触;另一方面又接过“公司”名号,将国有独资企业、甚至将一些国家行政机关原 封不动地改挂“公司”招牌,并理直气壮地声称这是“中国特色”的公司。由于“行政 性公司”大量涌现,它们截留国家决定下放给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并造成其他许多不利 后果,政府多次指示要“清理整顿”公司。由于当时未制定公司法,清理整顿无标准可 循。1985年国务院的《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通知》和《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中对公司概念的界定,也只是强调公司是“经济实体”。它划分了行政机关与企业的界 限,但并不能区分国有企业与公司的差异。1992年5月国务院有关部委的两个《公 司规范意见》对公司的定义进行了规定,公司应有“2个以上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或 “3个以上发起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它一些必备特征。这终于把公司同其它企业作 了区分。后来颁布的公司法在《规范意见》的基础上,从公司定义到各种具体制度进一 步揭示了公司的特征及其同其它形态企业的区别。这些规定同世界各国公司法的规定也 基本一致,是比较规范、合理的。它对于此后公司的设立和运作,以及对于此前存在的 各种不规范或冒牌公司的清理整顿,确立了法律标准,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公司法的过渡性和时代局限性 中国公司法在立法上也存在着一些缺陷和问题。这主要是由当时社会经济、政治等客 观条件和时代背景决定的,也同当时我国法学研究现状和立法者素质相关。公司法制定 时,国企改革还处于起步阶段,经济体制改革刚刚提出要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 反映到公司立法上,难免具有较明显的过渡性和所谓的“中国特色”。例如,公司法中 有许多关于国有企业改建公司的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特 别规定了由国家授权投资的 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单一投资主体”设立或改建“国有独资公司”;赋予行 政机关较大权力,保留较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等等。 公司法的一般任务和立法精神本在于塑造公司法律人格,调整公司内、外部社会关系 .诚然,根据我国国情,有大量国有企业要改建为公司,或者反过来说,公司法颁行之 初,我国新设立的公司实际上绝大多数由国企改组而成,公司立法不可能完全回避这一 点。但是,这毕竟是有时间性的,经过一段时间后,民间(非国有)投资者设立公司将逐 步增多;另外,国企改革(包括改建为公司)涉及的问题多而复杂,需要另行制定相关法 律作出规定,在公司法中难以囊括。正因为如此,对于国有企业改建公司的许多问题, 公司法也只能表示“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将“国有独资公司”放在公司法中加以规定,也不甚妥当。这种“公司”其实就是国 有独资企业,它同原来国有企业所不同的,主要是在内部组织机构上仿照公司实行董事 会制,其它事项适用公司法条款的极少。公司法之所以对这种公司作专节规定,实际上 还是传统观念作用的结果,是前面提到的对国企改革(国企改建公司应否进行实质性改 组)争论意见的一种折衷。就这一点说,公司法相对一年多前公布的两个“规范意见” ,不能不说是一种退步。 公司法在其它一些公司具体制度设计上,同当时各国通行的做法比,也有较为保守的 地方。例如,公司资本一律实行法定资本制;董事义务只规定了忠实义务,而在其注意 义务等方面有所欠缺;职工参与公司管理及其它权益强调不够;对小股东权益保护欠周 到;股东的诉权规定不具体、不完整;公司关联交易无规定等等,都是我国公司法进步 性上的一些瑕疵。 公司法的局限性还有另外一个方面,即时代和社会的新发展引起许多新问题,公司立 法必须适应新时代要求进行更新。 人类社会处在日新月异的变化中,中国顺应国际社会发展潮流,也在发生着各种变革 .其中重要的有4个方面:国家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治国方略由人治 向法治转变;在国际关系上由封闭到对外开放,再到加入WTO和全球化;在科技和生产 力水平上高科技的迅猛发展和网络时代的到来。这些已经并在继续引起社会生活各方面 重大而深刻的变化,也必然影响到公司制度和公司立法。例如:较之公司法开始颁行时 ,我国市场经济已迅速发育,而公司法仍保留了许多计划经济色彩和许多不必要的行政 管理措施。这不利于市场机制充分发挥调节作用。 公司法颁行之初,人们对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是4句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 严,违法必究。后来国家决定实现由人治向法治转变,法治的要求更高了。例如,不仅 要“有法”,还应当区分“良法”和“恶法”。法不能仅看做是“统治工具”和“管理 法”,它应当首先和主要是“维权(利)法”和“控权(力)法”。公司法立法旨意也应在 此。应当控制公共权力对公司设立和运行的不必要干预,应当充分尊重公司的经营自主 权,维护投资者、管理者、职工和公司债权人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对大股东特 别是对国有股权代表者权利行使方式加以必要限制,切实保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要加强董事义务的规定。 加入WTO和面对全球化,我国的公司法需要剔除许多同WTO规则和国际通例相冲突的规 定。WTO要求贯彻非歧视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和公开性原则。而我国法 律原来规定了过多的对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的限制,在外商投资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 序、股票的发行和交易、外汇管理等方面的一些特别规定,许多已不符合时代要求。 随着高科技的发展及其在整个经济发展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法律需要鼓励高科 技、高风险投资。公司出资形式及无形资产出资比例需作调整。这类公司股份的发行和 上市需作出新的规定。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宜有所放宽,法律为投资者进入市场所设 定的“门槛”宜适当降低。 三、对公司法修改的具体意见 公司法颁行以后,只在1999年12月作了一次小的修订。其内容仅涉及两条:一是公司 法第67条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监事会的规定;二是第229条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 展的规定。这次修订是重要的:前条修订有利于确保国有资产不受侵犯和扩大职工参与 公司民主管理的权力;后条修订的直接原因是国家决定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准 备在条件成熟时在证券交易所增设高新技术创业板块①(注:详见1999年8月党中央、国 务院的《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至于本文前面 提到的公司法的其它缺陷和问题均未涉及。因此,公司法还需要作出较大修订。 今后公司法的修订,主要应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减少立法的过渡性,而应具有 前瞻性,使其更加符合市场经济对公司和公司法的要求,更加同国际通行做法接轨;二 是适应时代和社会的新发展,使之更具时代精神。修订的具体内容主要如下。 (一)关于公司设立制度 法律对于公司设立制度的设计,应讲求效率、安全原则。既要方便投资者,又要防止 公司设立中各种欺诈行为,为成立后的公司规范运作奠定基础。针对现行公司法,需要 修订的主要包括:①适当降低设立条件中关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仅高新技术公司的 注册资本额要降低,其它一般公司也应有所降低。②公司设立应实行准则制,改变现行 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 规定(公司法第77条)。③在出资构成上,对属于高新技术的公司应明确规定放宽无形资 产作价出资的金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 (二)关于公司资本制度和股份发行、上市 公司资本的发行与认缴,应改变现行法定资本制做法(公司法第23条、25条、78条、82 条),实行授权资本制或折衷资本制,允许在公司设立时股东认购的资本额不必足额实 缴,可以在以后公司业务需要时由董事会通知各股东补足未缴的资本额。甚至可以在公 司设立时其登记的注册资本不必一次全部足额认购,而授权公司董事会采取分次发行方 式,即在设立发行(第一次发行)完成、公司成立之后,董事会根据公司需要再作第二次 及第二次以后的发行。按照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该类公司实行授权资本制。公司 法对资本制的修改,可使内、外资公司一致。 在股份发行和上市的条件上,需要适当降低“门槛”。1999年公司法修订时在“附则 ”第229条,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技术出资比例、发行新股及申请上市的条件, 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在今后公司法修订时,对此也宜放在前面的有关章节作出更为明 确的规定。此外,在股份发行和上市程序上,需要减少行政权力因素的作用。 (三)关于公司治理结构 现行公司对小股东权益保护尚欠周到,有些规定过于原则性,不易操作。公司法规定 股东会完全实行“资本决”原则,一股一票(公司法第41条、第106条),对于大股东的 表决权无任何限制。这难以避免少数大股东操纵公司事务和侵犯广大中小股东权益。公 司法修订需要借鉴国外流行的诸如对大股东表决权作某些限制、实行累积投票等做法。 此外,公司法对股东诉权的规定也很不周全。 在董事义务方面,公司法所规定的限于忠实义务(公司法第59~63条),而注意义务欠 规定。当前国外已经重视公司董事、 经理的社会义务和社会责任,他们由于违法或违反 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他们给社会公众造成损害,也应承 担相应责任。我国公司立法应当跟上国际社会立法的发展趋势。 此外,当前我国许多公司正在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公司法修订时可考虑做相应规定。 公司监察制度还应加强,公司职工对公司的监督和参与管理及其它权利应受到进一步重 视。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宜进一步简化,它们是否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可以 由公司章程自定。1992年的《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规定该种公司可以不设股东会,而由 董事会代行本属于股东会的职权,有可取之处。 (四)关于关联公司 公司法对于母子公司、关联公司或企业集团均无规定。鉴于现实经济生活中这类公司 普遍存在,关联交易、母公司对子公司非法操纵而损害股东和债权人权益等情况时有发 生,公司法修订时应增加相应条款予以规制。应借鉴国外关于“揭开公司面纱”或“法 人人格否定”的做法,建立相应法律制度。 (五)关于公司法的可诉性 公司法可诉性不强,是现行立法的明显缺陷之一,也是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 公司法第63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应由谁 和怎样去追究责任,或者当他们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时,可否和由谁、按怎样的方式提起 诉讼,法无明确规定。公司法第54条和126条规定,监事会或监事对于董事和经理损害 公司利益的行为,可要求他们予以纠正。如他们不纠正,可否和如何提起诉讼,同样法 无规定。 现行公司法关于股东诉权的惟一规定是第111条。该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 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 法行为和侵犯行为的诉讼”。该条有如下明显缺陷:①只限于“决议”违法,如果不是 决议违法,例如当时根本未通过什么决议,而某些大股东、董事违法,可否提起诉讼? ②如果违反公司章程而实施侵害,可否起诉?③股东应如何提起诉讼?由哪些股东和多少 比例的股权代表提起?是以股东个人、部分还是以全体的名义提起诉讼?④诉讼请求只限 于停止违法和侵害行为?可否请求损害赔偿?这些内容如不解决,股东诉权会受到很大局 限,股东不能充分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六)关于公司法中国企改革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中有大量关于国企改革的条款,内容涉及国企改建公司的途径和程序。由 国企改建而成的公司在设立、股份发行和转让、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债券发行、公司破 产等方面,公司法都作了许多特别规定。还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规定了“国有独资公司” 这一特殊公司类型。 此乃中国公司法的一大特色。这是由于国企改革是公司法制定的直接起因。但国企改 革是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掺在一部公司法中难以说清。我国目前的公司许多均由国企改 建而成,对这类公司的特殊规定太多,不仅妨害公司法作为商事法性质的纯正和体系的 完整性,实践中还会影响公司的规范运作。如果说公司法出台之初上述情况难以回避, 那么如今国企改建公司(起码在形式上)已基本完成,今后主要是这些类型的公司同其它 公司一样进一步规范运作的问题了。公司法修订时应减少有关国企改革方面的规定,而 把这些问题由有关国企改革的立法另加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同公司法所规定的其它公司明显不同,属于另一类型的公司,例如它并 非典型的商事公司,而属于一种国有企业。它所从事的应主要是“生产特殊产品”或“ 特定行业”(公司法第64条)。“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公司法第67条)。其董事会成员“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 国家授权的部门……委派或者更换”(公司法第68条)。这类公司的资产转让,由国家授 权的机构或部门办理审批和财产权转移手续(公司法第71条)。有些大型国有独资公司可 以由国务院授权行使资产所有者的权力(公司法第72条)。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不同,国 有独资公司(还有“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它两上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如同股份有限公司一样发行公司债券(公司法第159条)。除上述这 些特别规定外,国有独资公司适用公司法其它条款甚少。将它放在公司法中甚为勉强, 颇有不协调之感。 我国公司法是否应包含大量国企改革条款,今后修订时是删去还是保留,人们对此颇 有争议。所谓公司法是“大改”还是“小改”,症结主要在此。下一次修订不管结果如 何,从理论上说和从长远看,还是应当使之同公司法分离,另由国企改革立法予以规定 ,使公司法成为单一的商事公司法。 (七)关于公司法第4条 现行公司法第4条中规定:“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这一规定在理论上 是站不住脚的,实践中会产生不良后果。各出资人在组成公司之前对其出资可以拥有所 有权,但出资组成公司之后,出资人成为公司股东,只享有股权。股权是公司法人所有 权的一个有机组成部门,而非独立的所有权[1].各股东的出资在组成公司后溶为一体 ,成为统一的公司财产,是一个有机整体。国有资产出资也如此。如果说“公司中的国 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那么,其它股东的出资财产所有权也应当属于各股东。这样 一来,公司的财产便不是一个有机整体了,公司便无统一(单一)法人财产所有权可言。 如果任何一位股东都可以对公司中“属于自己的那份财产”主张行使占有、支配、使用 、收益权,公司统一法人人格便不复存在。这无疑从根本上影响到公司决策和经营管理 的统一性。同时该条的第1款对公司股东权的一般规定是:“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 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本款如删去 “所有者的”4字,其余尚无可非议。而该条第3款却声称“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 于国家”。显然两款中对国有股东同对一般股东有厚此薄彼的法律对待。实践中这难免 导致鼓励国有股东优位、不平等对待其它非国有股东,忽视后者正当权益的不良后果。 早在公司法颁布之初,笔者就曾在一篇文章中历数该条规定的不妥之处[2].其后,人 们对这一条的批评意见也不绝于耳。希望公司法下一次修订再不要留下这样的立法败笔 . 现行公司法还有其它一些地方需要修改,这里不一一赘述。 四、中国公司规范运作问题 中国公司法的实施情况如同立法一样,虽然成绩是主要的,但存在不少问题。这表现 在公司法生效以后,有许多公司在其设立、治理结构及其它活动方面仍未能严格依照公 司法规范运作。虽然有些问题同立法的不完善或可操作性不强相关,但即使法有明确规 定,人们也不能很好遵行,甚至故意违反。分析其原因颇多,有体制方面原因,也有传 统观念、习惯势力和法治意识等方面原因。 首先,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计划经济和集中统一的经济管理模式在许多方面仍发 挥着重要作用和影响。政府对经济管理习惯于采用行政手段,不重视也不善于按市场规 律办事。当国家提倡公司制时,一些地方和部门便像过去搞政治运动和群众运动那样, 掀起公司化热潮。公司设立以后,政府热衷于行政干预。由于实际上公司的许多事务仅 凭市场机制无法解决,他们也只好依赖政府。公司对于明知属于自己的经济自主权,在 受到政府干预时也不敢抵制,因为许多公司负责人同时保留着“国家干部”身份。这种 情况在由国有企业改组设立的国有控股公司中尤其严重。 国企改革是个较长的过程,虽然许多企业进行了一定的改组而改名为公司,但实质性 变化不大。这些公司由国家或国有单位绝对控股,其他股东持股比重很小,在公司决策 和经营管理事务上常受到忽视,而国 有大股东则大权独揽。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此 二职常由一人兼任,他们多为改组前国有企业的总经理)习惯于从前国有企业的管理模 式和工作方法,常常自觉不自觉地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的治理原则。 由于我国过去长期实行人治,人们法的意识较为淡薄,法无应有权威,权大于法的观 念还根深蒂固。有些党政机关领导人习惯于凭借党和政府文件、上级领导人指示办事, 不重视法律。有些地方在推行公司制时甚至提出“先大办,再规范”的口号,限期完成 公司化指标。大量的公司设立未严格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公司设立时即 很不规范,公司运作时更难规范,实际上人们也并未去严加规范。所谓“再规范”只是 一句敷衍他人的空话。许多主管公司设立的登记机关和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的机 构,提供虚假报告和证明文件,对明知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的准予设立。 这些机关工作人员除了本身法治观念不强外,一些强令性指示和非法干预,也是促使他 们违法的一个因素。当然,从主体上看,法治意识淡薄,不依法办事的,除了某些领导 人和公司有关事务主管机关工作人员外,还包括许多公司设立发起人、股东、公司管理 人员等;从环节上看,不仅表现在公司设立过程,还包括公司成立后的各项活动中。这 样就造成公司法不能得到有效执行,出现许多不规范的公司和公司行为。 我国公司法的立法和实施,需要有良好的社会环境。它同国家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 革、国有企业改革进程密切相关,同人们法治意识和国家法治进程密切相关。随着国家 各项改革不断深入和法治进程不断推进,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必然不断完善和发展。 公司法论文:论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 摘 要: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近些年来法学界、经济学界、企业界普遍关注的问题,我国《公司法》从立法上确立了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本文试图对这一模式形成的根因予以分析。 关键词:公司法人治理 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 法哲学 产权基础 一、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这一问题,近些年来始终是公司法中的一个热点与难点[1],也是法学界、经济学界、企业界普遍关注的问题。所谓公司法人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也称之为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所有者,经营者和监督者之间透过公司权力机关(股东大会),经营决策与执行机关(董事会、经理),监督机关(监事会)而形成权责明确,相互制约,协调运转和科学决策的联系,并依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予以制度化的统一机制[2];通俗地讲,就是公司的领导和组织体制机构,通过治理结构形成公司内部的三个机构之间的权力的合理分配,使各行为人权责明确,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关系,保证公司交易安全,运行平稳、健康,使股东利益及利益相关者(董事、经理、监事、员工、债权人等)共同利益得到平衡与合法保护。 我国1993年12月29日颁布的《公司法》第三章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的规定,从立法上确立了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公司法分别设立股东大会(第一百零二条),董事会(第一百一十二条),监事会(第一百二十四条)来分别行使决策权(第一百零三条),经营权(第一百一十二条),监督权(第一百二十六条);即由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并由其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把公司法人财产权委托给董事会管理,董事会代表公司运作公司法人财产权并聘请经理等高级职员具体执行,同时股东大会与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组成监事会,由其监督董事会,经理行使职权[3],这样从立法上形成了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 二、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形成的根因 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4]。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的确立是现阶段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该模式的形成是由现阶段公司治理的价值目标,产权基础所决定,在借鉴西方 “三权分立”学说及西方公司治理模式的经验基础上确立的。 1、公司治理的价值目标是“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形成的哲学基础 为什么要进行公司法人治理?即公司治理的价值目标是什么?这是研究公司法人治理必须解决的问题,它是进行公司治理,建立公司治理模式的前提条件。 哲学上,价值论就是研究客体有用性的理论,即客体有用于或满足主体需要的理论,它揭示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社会效率,社会秩序,一定行为自由,一定正义理念,进而实现人们主观上所期望的价值。价值一定程度上讲即利益。公司治理所要实现的目标是通过促进利益各方协作,实现利益各方的激励相容,以达到维护股东和利益相关者(董事、经理、监事、员工、债权人)利益和实现公司的经营目标及社会公共利益,最终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因此公司法人治理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就是要揭示公司的制度性安排用于满足主体人需要的属性,在诸多有用性里,安全交易、公平正义、效率将成为公司治理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1)交易安全是公司治理的基础,这是由公司的商事特征所决定的。交易安全得不到保证,公司股东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全部利益都得不到实现;没有交易安全,交易很难发生,公司就无法生存与发展;它也是公平、正义、效率等价值取向永久存续的前提。 (2)效率即利益,是公司治理的最高目标。公司治理就是要协调各种资本要素、管理要素、生产要素之间的关系;股东与公司的关系,股东与董事的关系,董事与经理的关系,公司与员工的关系,公司与债权人的关系,公司与政府的关系并使之高效运转,来实现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和公司的经营目标及社会公共利益。它使公司内外部的各种资源实现配置后的效率最大化,目的是为满足股东及利益相关者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3)公平与正义是公司治理的根本内容。公平、正义作为法律价值是人类理性永恒的追求。公司保护股东权平等原则,遵循利益与风险相一致的正义观念。公司法人治理实质上是在公平理念指引下,在股东及利益相关者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上寻找一个平衡点,使各自的利益在投入产出原则下实现社会正义。 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的确立是通过股东大会行使决策权,董事会、经理行使经营控制权,监事会行使监督权形成相互协调,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最终是使公司能正常运转,交易安全;在公平、正义理念下,实现股东、利益相关者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交易安全、公平正义、效率也就成为“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形成的哲学基础。 2、股权、经营权、监督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的产权现状是现代公司法人治理“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形成的经济基础。 公司是投资者的工具[5]。投资者(股东)出资设立公司的目的是利用公司这个工具为其实现利益,因其投资行为而产生两个主体、两种权利、两种责任。出资人将其财产投资公司后,即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作为丧失对其原财产所有权的对价,公司给予其股权,实现了股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股权与法人财产权相伴而生,又相互分离[6],这一产权关系的重大变革是公司权力机关分立的前提和基础[7]。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对经营者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古典公司股东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二为一的结构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股东不再参与经营而选举自己的代表管理公司,由董事会管理公司并由其聘任经理具体经营,管理层形成,实现了法人财产权与经营权的再次分离。现代公司运行是资本要素,管理要素,生产要素相互结合而实现各自主体利益的过程。在公司发展中,内部分散的各要素主体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斗争,最终形成股东、管理层、员工三大“利益集团”。管理层职业化后,其实际经营公司甚至完成控制公司,出现了“内部人控制问题[8]”,原本最大权利者的股东,对公司的控制与监督一步步开始弱化,最后只剩下股息请求权、剩余索取权了,相比管理层而处于弱势地位;同样,公司的运转情况与大量员工的命运息息相关,但员工没有决策权 、经营权,只能投入自身的劳动,其利益一直处于股东、管理层控制之中,也处于劣势。股东、管理层也同样明白,没有员工的劳动,公司这台机器就永远无法运转;要想让公司这台机器运转良好,还必须努力关注和满足员工的利益;员工也处于自身利益要求,而主动参与公司的运转;只有资本要素、管理要素、生产要素三者很好的结合,公司运转才能正常。实现盈利最初的体现是法人财产的增加,此时,股东尽管相比管理层而处劣势,但仍改变不了他是公司最终所有人的地位,为保证其股息请求权、剩余索取权的实现,而与同样处于劣势的员工站在一起,共同行使对管理层从法人财产权而派生出来的监督权。这就形成了在法人财产权基础之上的股权、经营控制权、监督权的分离。为了平衡利益,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享有最终决定权——即决策权,由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享有经营管理权,并由其聘任经理主管经营事务,股东与员工共同组成监事会行使监督权,这样就形成了以法人财产权为基础,股权、经营权、监督权的三权分离产权状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机关确立并行使决策权、经营权、监督权,形成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权力配制及约束结构,这是法律平衡股东及其利益相关者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结果,形成适应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三权分离的产权结构模式.因此,以公司法人财产权为基础的三权分离的产权关系是我国现代公司治理“三权分立—— 制衡”结构模式形成的经济基础。 3、“三权分立”学说的引入是现代公司法人治理“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形成的思想基础。 我国《公司法》确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权力构造机制,充分体现了三权分立的思想,它来源于“三权分立”学说。所谓“三权分立”,是资产阶级国家政治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即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国家权力分别由三个不同机关掌握,各自独立行使,相互制约的制度。这一原则以十七、十八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等人的分权学说为基础。他们当时提出这一学说,是为了反对君主专制,要求建立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度,具有进步意义。资产阶级取的政权后,把它订入宪法,作为基本政治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确定下来。一般是议会行使立法权,内阁或总统行使行政权,法院行使司法权[9]。三权分立,是国家机关的分权形式,经过西方国家数百年的实践,说明它适应了资产阶级国家生存、发展的需要,有其生命力与制度合理性。公司作为独立主体的商事组织,也存在内部权力如何配置,如何分权问题,“如同一位著名的法学家所说的,公司法面临一个宪法问题:将某种宪法意义的形式加于公司经济之上的问题”[10];吸收人类优秀的文化传统、思想、制度在现代公司治理中成为必要。我国《公司法》吸收了“三权分立”的思想,创设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机关,分别行使决策权、经营控制权、监督权,形成“三权分立——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模式。 4、西方公司治理模式是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形成的实践基础。 西方公司近400年的发展,公司治理方面制度健全,对我国立法极具借鉴意义。由于各国法哲学、历史传统、政治制度及其他条件的不同,各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因而各不相同,大体上有三种模式: (1)日本模式:该模式下公司治理结构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察人组成。股东大会决定董事、监察人的人选。特点是经营阶层(董事会、经理)决策的独立性强,基本不受股东直接影响,但易致内部人控制,因此,设监察人制度以抗衡。 (2)美国模式: 该模式的治理结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和高层经营人员(首席执行官)组成的执行机构、公共会计师三部分组成。董事会是公司的法定代表机关和最高决策机关[11]。董事会主席不是法定代表人。特点是股权十分分散,一般股东与公司关系比较淡化;经理层有较大的独立性,但仍要受到股东强有力的制约。公共会计师由股东大会任命,对董事会、首席执行官的行为进行审核、监督,是对管理层控制权的监督。 (3)德国模式: 该模式下公司运营时,股东、董事会阶层和职工共同决定公司重大政策、目标和战略;监事会对董事会成员有任免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方案等,监事会作用大;员工参与性强。特点是关注股东与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 三种模式各有其优缺点。三者都体现了决策权、经营控制权、监督权三种权力配置,只不过是权力配置的方式,分权的组织形式、侧重点及权力行使方式不同而已。三种治理模式体现其保护的股东利益也不尽相同,在德国模式中对员工利益的保护比日本、美国模式更为强列。尽管我国公司治理起步晚,但起点高。上述三种模式为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提供了实践经验,在关注股东利益的同时,利益相关者(董事、经理、监事、员工、债权人)的利益也提到了议事日程。我国《公司法》在借鉴上述三种模式经验基础上,也确立了由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行使决策权,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董事会及其聘任的经理行使经营控制权,为了抗衡管理层的控制权,为关注股东及职工利益,由股东、职工共同组成监事会共同行使对董事会经理的监督权。三种权力在配置过程中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这样形成我国独特的现代公司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 公司法论文: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论文摘要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否认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责令股东对债权人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本文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内涵出发,分析其法理基础,并探究这一该制度的具体适用情形。目前我国公司法对这一制度规定的仍不明确,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当中仍然应当这一制度。 论文关键词 公司人格 公司人格否认 适用范围 我国《公司法》第20条以成文法的形式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其中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规定虽对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会起到积极作用,但是我国公司法对于人格否认的适用还不够明确,制度还很不健全。因此有必要对公司的人格否认理论作进一步探讨。 一、公司人格的内涵 (一)公司人格的的含义从逻辑上来说,若要探讨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内涵,就必须先探讨公司人格的定义。这是因为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逻辑前提之一便是公司已合法取得法人资格。然而何谓公司人格?法律上所确认的权利主体“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之所以享有人格,就其实质而言,就是能够拥有民法上的主体资格和权利能力,因此公司所享有的是与自然人人格相对应的团体人格,是一种法律拟制的组织体之人格。 (二)公司人格的法律特征第一,公司人格具有法定性。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作用对象是依法设立的公司法人,而公司要享有公司人格,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法设立,符合公司成立的条件,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换言之,只有公司合法有效的成立,才能取得独立的法人资格,而股东才有可能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因特定事由被否认公司法人人格。 第二,公司人格具有独立性。独立性是公司人格最本质的特征。首先,公司名义独立。公司依据一定事实并经法律认可之后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独立于公司成员,以公司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其次,公司财产独立。公司是企业法人则必须要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因为公司人格独立需建立在公司财产独立这一物质基础之上。再次,公司应当拥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第四,公司责任独立。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 第三,公司人格具有平等性。公司人格平等主要是指公司作为法律主体在具体资格上与其他法律主体是平等的,其内涵包括公司与其他法人之间人格平等,也包括公司与自然人之间人格平等以及公司与其他具有独立人格的其他非法人团体之间的人格平等。 二、公司人格否认的涵义 公司人格的否认有两层具体的含义:第一,公司人格否认是指彻底否认其法人主体资格,意味着公司主体资格与公司人格同时终结和消亡。第二则是将公司人格否认理解为公司法领域的一项法律制度而并非指公司人格的彻底消亡。 所谓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防止公司独立人格被滥用,根据一定的法律事实,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否认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股东对债权人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这种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公司人格否认以承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为前提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逻辑前提之一便是公司业已取得合法的法人资格。这是因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对象必须是合法成立的企业法人,也只有这样的公司才享有公司的独立人格,只有具备了公司独立人格,其人格才有被滥用的可能,才有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性。 (二)公司人格否认是一种对公司人格的个案否定公司人格否认是一种对公司人格的个案否定,而并非永久性的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其针对的是特定法律关系之中的特定事实,而并不及于公司和其他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之评价。因此这一制度的效力仅限于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并不具有普遍性。如果无限制地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则很有可能会因盲目剥夺股东的有限责任而波及无辜股东。因此即使公司的独立人格在某方面被否认,并不影响公司仍具有独立自主的法人实体地位。 (三)公司人格否认的直接后果是追偿股东的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赋予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但股东如果无视公司的行为规范,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便会导致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而公司人格否认所导致的直接后果便是追究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的责任,责令其对债权人负责。这一通过追究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之股东者的责任,从而实现股东和公司之间的责任再分配。 可以说,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对公司法人制度的有益补充,也是对法人人格被滥用后的一种事后补救。 三、公司人格否认的法理基础 (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建立在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之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法律的最高价值目标,是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应有之义和本质内涵。日本、美国等过家均将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的理念作为适用法人格否认的一般法理依据,并把该法理的适用看作是一种司法规制或事后的救济,而不是一种立法规制或事先的预设。德国和日本也同样强调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该应建立在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等一般条款之上,并力图将公司法人格否定法理的适用类型化。 公司人格否认,作为一种对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导致的不公平事实进行事后规制的手段,就是在实现一般正义的基础上实现个别正义,切实维护少数人利益的一种救济手段。因公司法人格否认应当以公平、正义为基本的价值取向。 (二)公司人格否认以权力滥用之禁止为其核心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不得以不正当的方式行使权利加害于他人的原则。任何权利的都必须在一定的范围内行使,否则一旦超过正常界限,则构成权利的滥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实质就是防止股东滥用其权利的一种事后救济,而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是从根本上而言正是滥用股东权利的一种情况。 公司独立人格制度的目的之一是防止股东滥用其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因此,当投资人滥用法律所赋予权利,公司便已成为行为人规避法律的一种工具并失去独立的意思能力和责任能力,即丧失独立的人格。因此,引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正是防止行为人滥用权利的需要。所以公司人格否认以权力滥用之禁止为其核心。 四、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情形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情形众多,但公司法对此仅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未具体规定其适用情形。因此下文将对公司人格否认的具体适用情形作一探讨。 (一)公司资本显着不足公司资本在公司存在及营运的整个过程中扮演 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对公司而言,它是公司获取独立人格的必备要件,也是公司得以营运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对股东而言,它是股东出资和享有相应权益的体现,也是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物质基础;对债权人而言,它是公司债务的总担保,也是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重要保障。由此公司资本与债权人利益密切相关,因此,资本显着不足往往是公司人格否认的重要因素之一。 公司注册资本除了法律规定之外,还应以公司的营业状况、交易的性质为标准,另外股东的出资必须符合公司经营事业、规模或经营风险的最低要求为考量。所以公司资本显着不足的情况具体而言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既股东的出资明显最低注册资本;二是股东的出资虽高于最低注册资本,但显着低于该公司从事的行业性质、经营规模和负债规模所要求的股权资本的情况。当公司资本与其经营规模相比明显不足时或债权人因股东的欺诈行为而受到损失时,便可以适用该制度。 (二)利用公司人格规避义务利用公司法人资格规避义务又分为法律规定的义务和合同规定的义务。利用公司人格规避合同义务从而否定公司独立人格,这种情况具体而言又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是当事人为逃避契约终止的特定不作为义务而设立新公司从事相关活动如竞业禁止,商业保密义务等情形。第二是股东通过建立新公司来逃避债务。指股东为逃避原公司债务而抽逃出资或者干脆宣告公司破产之后,再以原设备、场所、人员及相同经营目的设立另一公司的行为。此时就应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让先前成立的公司对债券热承担连带责任。第三是当事人利用公司名义对债权人进行欺诈以逃避合同义务。在这种情况之下也可以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而利用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规避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例如避税,洗钱,逃避对劳动者应尽的责任义务等。在这种情形下适用人格否认制度可以给予债权人有力保护。 (三)公司与股东混同所谓公司人格形骸化,实质上是指公司资产与股东个人资产混同。 第一,财产混同。财产混同主要是指股东将自己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混合,使承担债务的财产形式减少,避免该财产被直接执行。财产混同是对分离原则的背离,极易导致公司财产被隐匿、非法转移或者被股东私吞、挪作他用。同事也表现在公司与股东利益的一体化上,即公司与股东的收益之间没有区别,公司的收益可以随意转化为股东的个人财产,或转化为另一个公司的财产,而因此产生的债务则为公司的债务,股东从中受益。 第二,业务混同。业务混同是指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经营业务、经营行为、交易方式、价格确定等持续混同。主要表现为公司与股东从事同一业务活动,公司业务以股东名义进行,交易对方分不清究竟是与公司本身还是与股东发生交易。公司成为被股东利用的一个工具。这时,股东可以凭借特权任意干预公司的具体活动,将自己的意志说成是公司的意志,使公司失却了经营自主权和独立人格。此时便需要对公司独立人格进行否认。 第三,组织机构混同。机构组织混同是指公司的组织机构即公司人员的混同,表现在公司的股东,懂事,经理与其他公司的同类人员的相互兼任。公司作为拟制的法律主体,其意志是通过公司股东、懂事及经理等高管人员表达出来的,若这些人员发生混同,则很难保证公司能够独立产生自己的意志。因此一旦承担独立责任的基础则不复存在,便需要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 当然,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情形并不局限于此,在适用这一制度的过程当中仍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五、结语 总而言之,我国虽然以成文法的形式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进行了规定,但这一制度目前仍然极具模糊性和争议性,并且在该制度的具体适用问题上也并没有权威性的规定。如果无限制地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则很有可能波及到其余无辜的股东。所以就目前而言,对于这一制度的适用仍然应当审慎对待,并在日后的司法实践之中逐步积累经验,尽快完善这一制度。 公司法论文: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地位应然分析与规制研究 [内容摘要]:目前世界各国纷纷修改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设立和存续给予承认。而反观我国公司立法,除允许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独资公司外,禁止自然人和公司法人设立一人公司,并且对存续的一人公司缺乏规定。这种立法现状给我国司法实践和守法者诚实经营带来不小难题。本文即通过对一人公司性质、特征、历史沿革、各国立法态度、我国立法现状及其原因、社会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主张在立法上对一人公司予以肯定性评价;同时在此基础上构思我国的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对一人公司进行规制。 [关键词]:公司,一人公司,法人格,唯一股东,有限责任 引言 去年3月“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工商联合会会长任文燕提出要求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公司”的议案,引起法律界和工商界的关注。我国现行公司法仅允许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独资公司两种一人公司,禁止设立其他形式的一人公司。这种立法现状不但导致内资和外资、非国有资本和国有资本的不平等,而且势必出现规避法律以逃避义务的现象,并导致立法与实践的混乱。由此任文燕委员提出允许设立一人公司的议案也就不足为奇了。其实早在十几年前,我国就已有学者开始探讨一人公司现象,呼吁完善公司立法。这次立法议案的提出,只是一个水到渠成的结果罢了。 一、 一人公司的由来 一人公司(one-man company or one-member company),顾名思义,是指股东(自然人或法人)仅为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有限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1].从学理上划分,一人公司可划分为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和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指的是设立时股东即为一人,或者设立时股东为二人以上但在存续过程中由于出资和股份的转让、继承、赠予等原因而至股东仅剩一人的公司,前者称为设立时的一人公司,后者称为存续中的一人公司;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则是指公司股东在人数上为复数,但实质上只有一人为“真正的股东”,其余股东仅是为了满足法律上对公司最低人数的要求,或是为了“真正股东”的利益而在名义上持有一定股份的挂名股东而已[2] .此种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本质上是“真正的股东”为自己谋取利益而规避法律。 一人公司获得承认肇始于英国1897年萨洛蒙有限公司案(Solomon v. Solomon Co. Ltd)。萨洛蒙是一个多年从事皮靴业务的商人,1892年他决定将他拥有的靴店卖给由他本人组建的公司,以享受有限责任的优惠。靴店转让价格为39000英镑。作为对价,公司发行了每股1英镑的股份20007股,除他的妻子和他的五个孩子各拥有1股外,萨洛蒙本人拥有20001股(目的是达到当时法律规定的最低股东人数)。此外,公司还以其所有资产为担保向萨洛蒙发行了10000英镑的债券,其余差额用现金支付。一年后公司因亏损而进行清算,萨洛蒙提出了优先于其他公司债权人获得清偿的要求。法庭终审判决:公司是一个独立于其成员的法人,因此萨洛蒙持有的10000英镑担保公司债应予以优先受清偿[3]. 这一判决为公司法学及商业界打开了新的视野,它不仅承认了一人公司的合法性,显示了个体经营者组建公司与大公司一样有实际价值,而且还揭示出个体经营者既可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也可以认购公司债券从而比股份更能避免经营风险。而从萨洛蒙案所确立的规则来看,公司与其成员在人格上完全分离是不容置疑的。尽管在以后的一些实践中,立法者或法院偶尔也允许揭开公司的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但为了维护公司人格的独立性,通常是不会采用这种做法的。公司法人格与其成员或者说股东的人格相区别,充分体现了法技术的绝妙之处,即“法人格本身乃是为了使法律关系单纯化而由法律所认许的一项法技术”[4],由此带来了无法估量的社会进步意义。 自此以后,一人公司迅速发展,各国也开始以成文法或判例的形式承认了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 从各国的公司立法史来考察,传统的公司立法并不承认一人公司(包括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种态度仅是就形式意义的一人公司而言的。不仅公司设立必须具有法定的股东人数,而且公司设立后也不得低于法定最低股东人数。如果公司股东低于法定最低股东人数,将导致公司解散。自列支敦士登于1925年以立法形式承认一人公司开始,许多国家立法对一人公司的态度有了变化。这种变化首先开始于承认设立后的一人公司,继而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以下是对各国和地区一人公司立法的考察: 1.列支敦士登 列支敦士登于1925年11月5日制定并于1926年1月20日实施的《自然人和公司法》首开一人公司立法的先河。依该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都可由一人设立,并可以一个股东维持公司的存续。如果公司中有若干名董事,并且这些董事都必须由公司的股东担任,即使在这种情况下,股东的人数降至一人,亦不会导致公司的自动解散。并且,公司的单一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个人责任。[5]就此而言,一人公司是完全有效的。 2.德国 德国因1892年首立《有限责任公司法》而著称,但当时也要求至少应有两个出资人。至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后,出资在转让或赠予、继承中集中于一人,仍承认存续的合法,而不导致解散,1980年7月4日修改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法》第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按本法规定,为任何目的,由一人或数人设立。”从而使一人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成为可能。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也经历了类似过程。德国1884年颁布的《股份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至少须要5人,禁止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直至1988年才开始承认设立后的一人股份有限公司,此后的1994年,认可了由唯一股东设立的股份公司。 3.法国 法国立法思想始终将公司设立行为视为股东间的一种契约行为,并在其民法第1832条作出明文规定,因而设立一人公司自然不被允许。对于设立后的一人公司,法国判例和学说均采取较严厉态度,认为当然应依法解散,而且其1867年的公司法将股份有限公司因股东减少而区分为两种情况,其一是当股东减少为7人以下 时,依该法第38条规定,公司并不当然解散,须待一年后由法院判决解散。但当股东减至一人时,则要依民法第1832条规定当然解散,不适用公司法第38条的规定。直到1966年,法国公司法才做出较大修改,于第9条中对公司全部股份和出资集中于一人时的场合,也给予了一年的时间补正,如果一年内,一人股东的状况还未改变,利害关系人方可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这给法国承认设立后的一人公司留下了较大的空间。 1985年7月11日,法国颁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修改法案,明确规定可设立一人公司并承认一人公司的存续。自此,法国民法典1832条也放弃了设立公司必须是契约行为的做法,即承认公司设立有两种形式,其一为契约设立,适用于两人以上的设立公司行为;其二为依一人意思设立。而1985年法国公司法修改中最具特色的是,为了防止个人企业通过对个人财产无限细分,减少对公司债权人的担保财产,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于该法第36条第2款明文规定,“同一自然人仅得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持股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以另一仅由一人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唯一持股人”。即禁止自然人设立复数的一人公司,也禁止一人公司再行设立另一一人公司,但该法没有禁止法人设立复数的一人公司。而且法国至今尚未就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予以承认。 4.英国 1897年萨洛蒙诉萨洛蒙有限公司案(Solomon v. Solomon Co. Ltd),一直被公认为英国历史上承认实质意义之一人公司的典型案例。但英国理论与实务界往往顾虑,一人公司将会令极小企业法人化,可能会发生有限责任恶用之危险[6].因而,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在英国始终未得到承认,明确规定全部公司需由两名以上股东设立,仍坚持公司法人社团性的初衷。 5.欧盟及其成员国 欧盟之前身欧共体为提高各成员国之企业素质,充分利用公司的有利形态,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也为顺应世界普遍承认一人公司的潮流,于1989年12月21日专就一人公司第12号指令[7].依该指令第2条规定: 第一, 公司设立时,可只有唯一一人;公司设立后股份全部归一人持有,也同(一人公司) 第二, 各成员国于进行其国内有关团体的法规的协调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作出特别规定或处罚: -同一自然人为数个一人公司的唯一一人者; -一人公司或其他法人为公司的唯一一人者。 不过该第12号指令并非适用于欧盟成员国的所有的商事公司,该指令的适用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所有成员国的有限责任公司;一是爱尔兰和英国的有限保证公司。欧共体颁布上述指令的原因在于已有部分成员国的公司法承认了一人公司的存在,而且一人公司在成员国已广泛存在。继德国和法国之后,荷兰、比利时也先后以立法形式准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而丹麦更是走在德国前面,于1973年6月13日颁布的有限责任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只需一名创立人,其结果可以只有一名成员。同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既不会导致单个成员的个人责任,也不会导致公司的解散。[8] 6.美国 美国公司法向来以注重实务为特色,虽也认为公司是当事人之间的契约行为,但从不固守公司的社团性或契约观念。不拘泥于传统公司法的限制。早在19世纪末,美国法院已有判例承认了一人公司这种形式。1936年,爱阿华州开始允许设立一人公司。此后,由于个人企业法人化的愿望日益迫切,强行禁止一人公司的设立和存续,只能导致以挂名股东的形式来规避公司法最低法定人数的规定,实际上使一人公司处于一种禁而不止的地步,不如正式立法予以承认。所以随着1962年《美国标准公司法》只要求有一人在公司章程上署名即可设立公司的修订,美国各州陆续采纳,到20世纪60年代末已有27个州的公司法承认了一人公司的设立。[9] 7.日本 1938年以前,日本公司不允许形式意义的一人公司存在。1938年,日本商法典在修改中将股东未满7人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解散事由的规定删除,设立后的一人股份有限公司被承认。但是有限责任公司仍不允许设立后的一人公司存在。1990年6月29日,日本商法典和有限责任公司法作出较大修改,并都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和设立后的一人公司存在。 8.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我国澳门地区的公司法规范也明确规定了一人有限公司的合法地位,“任何自然人得以其构成单一股的资本设立一有限公司,且在公司设立时为唯一权利人”。这是澳门公司法规范追随大陆法系国家公司立法对一人公司的积极态度而作出的反映。同时,澳门地区公司法规范还规定,一人有限公司在设立时,其商业名称应在有限公司(Limitada)的缩写“Lda”之前冠以“一人公司”(Sociedade Unipessoal)或“一人”(Unipessoal)的字样,以起到公示作用。而且,“一自然人不得成为一个以上公司全部资本的权利人,并应以其全部财产自动承担后来设立或全部股为其取得之公司的债务,而不论这些债务是在该公司的一人性质(Unipessoalidade da sociedade)确立之前或之后约定”。[10]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上述国家和地区除英国外,都已允许设立一人公司,换言之,一人公司在上述各国和地区已取得同普通公司平等的法律地位,这将有助于各种类型的公司在市场上平等竞争,相互促进,减少了个人和组织为谋求不法利益而规避法律的行为,这将有利于法律的公平和效益价值的实现。 而反观我国的公司立法现状,对一人公司的态度又是怎样呢?1993年12月29日颁布的公司法把国有独资公司和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加以区分,视“两个以上股东”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法定条件之一,但没有禁止存续中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根据私法“没有禁止即为允许”的原则,应当认为我国公司法允许存续中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在。我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第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这表明,法律允许设立一人性质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独资公司;而禁止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人设立。公司法第75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这说明,法律不允许一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总之,我国法律对一人公司的态度并非完全一样,它因公司的不同类别而有所差异。并且,设立时的形式意义的一人公司仅允许在个别公司类别(外商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存在;设立后的形式意义的一人公司则在较广的范围内缺乏法律的规范。这种立法现状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在于:首先,公司法仅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体现了立法对内资与外资、非国有资本与国有资本的区别对待,即国家法律重视外资和国有资本,而歧视内资和非国有资本;因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两种资本在市场竞争的舞台上很难展开公平的较量,这种做法违背了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的,同样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其次,公司法禁止其他形式的一人公司的设立,必定会导致规避法律行为的大量出现。因为有限公司以有限责任为其基石,一旦失去有限责任的保护,公司股东的经营风险将大大增加,随着现代市场经济关系的越来越复杂,任何类型的投资者都希望在经营活动中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个人企业主同样也不例外。个人企业主为避免因一次经营失败而导致倾家荡产的风险,使营业外的个人财产遭受不利之影响,强烈要求披上公司法人的外衣,以便 使个人财产与投入经营的财产相互分离,划定责任财产的范围。同时,公司法人随着自身规模的不断膨胀,也非常希望设立一个或多个全资子公司,以多种形式分散经营风险,谋取更大利润。但是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设立时股东须为复数,那么个人企业主和公司法人为了实现有限责任对自己的保护,必定会去寻找一名或几名挂名股东来组建公司,这样就规避了法律,使得公司及其股东的行为、保护诚实守法者权益的本来目的大打折扣,而成为个人企业主和公司法人为谋取不法利益、规避法律风险的工具,或者个人企业主干脆不再费力去找挂名股东。而直接挂靠某一个公司。这种现象在现实中确实大量存在。从本质上说,挂靠是一种违法行为,一旦个人企业主挂靠上某一个公司,执法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很难知晓其真正形式,而且市场上的经营者也无法弄清该企业的性质到底是个人独资企业还是公司法人。这不但给国家税收带来难题,也给市场上的欺诈行为提供了隐患和土壤。再次,公司法人以默认的形式允许存续的一人公司存在,而无明确和完善的法律法规对此予以规制,又是一个大的漏洞。现代公司实行的是“所有与经营相分离”的原则,而存续的一人公司在无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规制的情况下,公司的唯一股东难免会采取“自己所有、自己经营、自己收益”的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模式,而经营不善以至破产时,公司唯一股东又会搬出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来对抗债权人,规避个人风险,这就造成大量滥用公司法人格现象的发生。此外,虽然立法禁止自然人和公司法人设立一人公司,但事实是社会上一人公司的设立行为已大量存在。根据对深沪两市上市公司的一项网上抽样调查,我国一半以上的股份公司实际上拥有全资子公司,其中深圳的深保安拥有20家全资子公司,占其下属控股企业的60.6%;上海的津百股份公司拥有10家全资子公司,占其下属控股企业的90.9%.[11]如果公司法继续对设立一人公司给予否定性评价,势必造成立法与实践的混乱。因此,笔者主张修改公司法,承认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同时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对一人公司予以规制,防止其滥用公司法人格,侵害社会和债权人利益。 二、 我国公司法不广泛承认一人公司的理由 上述对各国一人公司立法的考察分析表明,我国对一人公司的立法与主要发达国家(美、法、德、日)存在着差距。那么我国一人公司立法为什么会有如此差距呢?换言之,我过公司法为什么不广泛承认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结合学者们的观点和笔者自己的理解,笔者认为无非有如下原因: (一)一人公司欠缺社团性。受传统公司法理念的影响,我过公司法依然难以摆脱公司是社团法人的束缚,即认为公司本质上属于社团法人,社团法人是人合之主体,至少应由2人以上股东组合才能显现其社团性,才能取得法人资格。如果公司股东只有一人,则公司何谈什么社团性?而若承认一人公司,则将使公司社团性之人合基础发生根本性的动摇。 (二)承认一人公司将使传统公司法面临较大冲突。公司的法人性是以公司组织的统一性和规范性为表征的,传统的公司组织机构以公司股东多元化为基础来设立,其基本结构是“股东会-董事会-监视会”三会并立的体系,这一结构系统是经过长期的实践摸索,在奉行资本平等、同股同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权力清晰、相互制衡原则的基础上确立起来的。[12]这种分权与制衡的公司机构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使得复数股东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协调,既可以实现高效率的经营管理运作,以适应现代经济快捷、迅速,商事交易安全可靠之要求,又有利于确保公平,保证公司、股东的利益协调和实现。然而一人公司的出现,完全背离了公司成员为复数的基础、其股东一元化的状况,使传统公司法关于内部组织机构的规定难以实施。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各项议事的资本多数决定原则,都将因一人股东而失去意义,公司的意志也不再是多数人的共同意志,而是唯一股东的意思表示。这将置传统公司法关于组织机构的条款于不伦不类的境地。 (三)承认一人公司对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不利。一人公司使原本复数股东,!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技能丧失,复数股东之共同意思形成公司意思的机能也形同虚设。既然唯一股东之意思就是公司之意思,很容易造成一人公司之事业与唯一股东之事业多方面的混同,诸如经营业务的完全一致,公司资本与唯一股东生活费用的交差使用,公司营业场所与唯一股东之居所的合二为一等。由此使公司之相对人难以搞清与之交易的对象是公司还是股东个人,也无法保证公司之财产的完整性,最终导致公司债权人承担较大的经营风险。 (四)一人公司极易滥用公司法人格。因为一人公司只有一名股东,这就使复数股东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无法发生作用,投入公司的财产是否与股东其他财产分类难以考察。而且一人公司通常都是股东直接控制公司,公司内部机构的制约机制大都形同虚设,唯一股东可任意支配公司,侵蚀公司财产。如一人公司股东可随时将公司之流通资产贷于自己或挪作他用,以公司名义与自己订立合同。总之,公司唯一股东可通过各种渠道将公司财产流失于公司之外,使公司空壳运转,而一旦承担责任时,唯一股东却又可以借公司法人格和有限责任使自己逃避债务和责任,从而使公司债权人或社会公众承担极不公平的风险。据美国法学家Robert W. Hamilton统计,在美国各法院审理的滥用公司法人格的1600多例案件中,全部都属于封闭性公司(Close Corporation)或公司集团(Corporate Groups),而无公众持股公司(Publicly Held Corporation)。在适用“揭开公司面纱”的封闭性公司中,股东人数最多的不超过9人,且大多数属于“一人公司”。[13] (五)中国的信用制度尚不健全。国内各类公司的信用状况同发达国家相比有较大差距,公司在从事商贸活动时很难取得对方的信任,诈欺事件时有发生,即使是规模较大的企业集团能够保证自身信用质量的也为数不多,何况资本规模较小的一人公司?一人公司在从事经营活动时既然很难取得相对人的信任感,若允许其大量存在,不仅使一人公司自身经营步履微艰,而且有可能发生连锁反应影响到其他公司的信用状况,扰乱市场秩序。 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持谨慎态度并非没有原因,传统公司法理念的影响,一人公司自身的弊害以及我国市场经济中的实际情况都使人们对一人公司心存疑虑。所以只允许资信状况良好的国有资本设立一人公司,并从政策考虑,为便于吸引外资,承认外商独资公司的合法地位。而对其他主体设立的一人公司,一概予以禁止。 不过我们同样可以发现,我国关于承认一人公司合法地位的妨碍因素与其他国家当初承认一人公司时的障碍具有相似性。但其他国家所经历的从坚决否定到开始犹豫再到修改法律予以承认的历程,则体现了一人公司产生和发展的必然性和强大生命力。 三、 一人公司妥当性分析-对一人公司从否定到肯定的必然性 正如各种事物的产生都有其诱因一样,一人公司的产生和大量存在也绝非偶然,而是源于社会经济生活对它的客观需求,而且,虽然一人公司从其产生之始就倍受争议,但无论如何,社会、立法对一人公司从否定到肯定性的评价的趋势不可避免。 (一)一人公司产生与存在的必然性。必须肯定,现实生活中一人公司的大量产生和存在是源于社会经济发展对它的客观需要,也是源于人们对公司制度中有限责任原则扩大适用的刻意追求。[14] 首先,有限责任原则作为公司制度的一个核心内容,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一投资主体具有越来越强的吸引力。17世纪初,有限责任原则伴随着股份有限公司的产生而出现,它使投资者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从而摆脱了从个人企业到无限公司所实行的投资者负无限责任的困扰,大大调动了投资者投资的积极性,这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无疑是一大进步。但股份有限公司通常仅适用于大企业,这把中小企业排除在有限责任适用范围之外,而市场经济的大发展不仅需要大企业,也需要中小企业的补充,将中小企业排除在有限责任适用范围之外,不仅有违公平原则,还打击了中小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所以,人们产生了扩大有限责任原则适用范围的需求。在此形式下,德国于1892年颁布《有限责任公司法》,此后,有限责任公司为众多国家商法典或单独立法所规定,解决了中小企业不能适用有限责任原则的难题,这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扩大有限责任原则适用范围的要求。但由于有限责任公司须由两个以上的股东共同出资才能设立,这就使一人投资建立的小企业仍被排除在有限责任原则适用范围之外,而随着现代市场经济关系的越来越复杂,从事经营活动的风险也越来越大,个人企业主迫切希望能跟其他投资主体一样,披上公司法人的外衣,以便使个人财产与投入公司的财产相分离,划定责任财产的范围,享受有限责任原则的保护。而要享受有限责任原则的保护,则有赖于立法承认一人公司。可见,一人公司的产生首先是源于个人企业主对有限责任原则的偏好。 其次,大量涌现的拥有巨额投资能力的经济实体也需要通过举办一人公司的方式,实现其多种经营谋取各行业利润并分散投资经营风险的目的。公司制度设计的最初目的之一是利用公司的资合性迅速集中分散的社会资本,因为当时单个资本家实际拥有的资本数额较小,无法满足机器大工业的需要。公司制度实现了迅速集中分散的社会资本,进行大规模经营的需要。时至今日,公司制度造就了不计其数的跨国公司和企业集团,这些“富可敌国”的跨国公司和企业集团具备了独立出资举办任何事业的能力。这些公司集团通过采用独资方式举办一个或数个全资子公司或下属企业将资本分散经营于多种行业,既分散了经营风险,又能利用各行业赢利来实现资本最佳组合,谋求资本利益的最大化。这些公司集团都是由享有有限责任的股东所投资组建,其责任财产以股东投入的资本为限,对外承担独立责任。如果法律仍以传统做法来禁止他们投资举办全资子公司,不仅使其与其自身责任财产状况相矛盾,而且与其分散经营风险、谋取利润最大化之意图相违背,同时也会平添许多麻烦,因为这些大公司、集团本身已有能力举办全资子公司,而仍要依法律规定再去寻找一个或数个股东共同组建子公司,造成人的资源的浪费,故而一人公司对这些资本实力雄厚的公司、集团来说也具有极大的吸引力。 再次,随着人类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通讯、网络、电子、信息、生物工程等行业迅速兴起,投资主体能否在这些行业的竞争中取得优势,关键不是在于资本规模的大小 ,而是在于对市场走向和机会的把握。即体现的是人的优势,[15]而非资本的优势。一人公司的资本规模,一般都较小,公司机构的内部设置上相对简单,公司唯一股东对市场信息能有全面把握,并且没有大公司集团人才吸纳的等级森严制度,因此它运做起来比股东人数较多的公司效率更高,更适合在通讯、网络、电子、信息、生物工程等领域发展,如果公司法承认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上述行业肯定会获得更为迅速的发展。 第四,虽然法律可以不规定一人公司的设立和存续,但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却无法禁止。一方面,这种状况可因股份的自由移转引起,即使公司设立时股东人数符合法律规定,但公司设立后股份的转让、继承、赠予等行为却不可避免,势必造成公司当中“一股独大”现象的发生,使得最大股东在实际上操纵公司,而其余中小股东成为一种摆设,公司的社团性有名无实。另一方面,投资者可采用挂名股东的方式来规避法律,这些挂名股东往往是投资者的配偶、父母或子女,而且仅拥有法律规定的最低股份数额,公司的财产与经营完全由一名股东控制,股东会表决程序以至所有公司机关均徒有虚名。[16]这种状况实际上已使公司社团性之初衷大打折扣。此外,挂名股东也是公司的股东,当涉及自身利益时,难免会滋生与实质股东不必要之纠纷,引起诸多无谓之诉,加重法院的诉累。而且,这种法律上不承认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而又无法禁止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的存在,不仅造成立法与实践的矛盾,而且会使社会上各类投资者怨声载道,损害法律的权威。 以上分析表明,一人公司可使唯一投资者最大限度利用有限责任原则规避经营风险,而社会经济发展又为一人公司的合理存在提高了客观基础,它的产生和存在决非偶然,而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必然结果。 (二)一人公司在公司法理念上的妥当性分析。当一人公司出现的时候,随之而来的是西方法学界,特别是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等国的法学界,对一人公司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展开的讨论。最初,对这个问题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只有复数人员组成的团体才能独立地从事营业交易,享有法人资格,团体以外的个人不能享有这个权利。也就是说,法人必须是人的联合体,是社团法人。当公司股东只有一人时,社团法人消灭。与之相对的意见认为,法人制度不过是为了赋予企业组织独立的人格,而在法律上拟制的产物,个人也可以享有这种法律上的人格而经营公司业务。公司的法人资格不应受成员人数左右,所以一人公司也具有法人资格。后来随着经济发展对一人公司的需要和研究的深入,一人公司具有法人性成为通说,并在法学理论依据上出现了三种主要学说:(1)股份社团说。认为股份公司的构造并非基于股东的复数,而是基于股份的复数。由于股份总数是复数,因而一人公司不失社团法人性质;(2)潜在社团说。认为一人公司的股份或者出资虽集中到一个股东手中,但可以通过转让使其再回复到复数股东的可能性,由此一人公司存在着潜在的社团法人性;(3)特别财产论说。认为法人资格是使一定的法律关系单纯化、明确化的一种手段。公司是由从一般财产(股东个人财产)分离出来的特定营业财产所构成,它是不受其成员人数多少左右,在法律上独立承担责任的单位,该学说进而认为,所谓一人公司之实体,乃指公司之特别财产,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即指一人公司具有法人性。[17] 上述诸种学说可谓见仁见智,精彩纷呈,但是又都招致了批评者的批评,批评者们认为,第一、第二种观点仍囿于公司的社团性框架内,希图通过证明一人公司具有社团性而承认其具有法人格的合理性,但事实是社团法人的社团性最突出地表现在公司是建立在股东之复数基础上应属确定无疑,且潜在社团说也无法说明许多一人公司实际上是由唯一股东有意设立并维持之,无回复为复数股东之意思。批评者们还认为,特别财产说撇开公司社团性的困扰,试图换一个视角来探讨一人公司之合理性,但它无法说明一人公司的财产为何具有特别性,为何可以使一人股东享受有限责任,而无限公司的财产就无此作用?[18] 批评者们的意见实在是一针见血。据此,笔者认为,现代公司法理论有必要摒弃公司的社团性。因为上述表明,在传统公司法理念下探讨一人公司之法律性质,是无法得到一个周延的说明的,尤其是在社团性理论下讨论一人公司的地位,更加难以获得突破。而且,社团性也不应当是公司的绝对特征。从公司发展史来看,任何类型的公司的产生首先都是源于经济生活的需要,而法律就是在对各种类型的公司进行不断地调整中而适应经济生活的需求。在公司产生之初,由于经济发展对法人制度的集资功能之要求强烈,以及法技术条件的限制,股份公司作为典型的法人组织在公司法人制度中居于主角地位。所以各国公司立法都注重公司的社团性。后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分工的细化,企业规模过大未必具有很强的适应性。相反,小型化的企业无论在管理的有效性还是 经营的灵活性上,都颇具优势。为了使众多中小企业享受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之优惠,德国首创了《有限责任公司法》,为小规模公司确立了合法地位。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决非首先考虑的是集资功能,而是将有限责任制度的优惠提供给中小企业,为其发展提供制度基础。然而,伴随着有限公司的产生,大量的家族企业或大企业集团的单独投资夹杂其中,使一人公司(主要是实质意义上的)事实上已经在有限公司的范围内合法地存在着。由此又导致20世纪20年代开始一些国家公司法的再度修改,承认一人公司,使公司社团性人合基础发生了根本性的动摇。应当说,这既是唯一股东投资能力增强的结果,也是法技术条件完备的产物。 另外,虽然否定者指责一人公司不具备社团性,但即使是传统公司内部制衡机制在实际运行中的变异也往往使公司的社团性流于形式。因为传统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是建立在公司复数股东基础上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构造意义就在于它是由独立于出资人(股东)的人(董事)构成公司的经营机构(所有与经营的分离),股东大会与监事会不过是因为独立于股东的董事主管公司的经营而派生出来的“监控”机构。[19]然而,在公司的实际运行中,股东会形式化几乎是常态。股东会人数较少时,股东(通常就是董事和经理)直接运作企业,从而使法定的股东会并无实际意义;股东人数众多的大公司中,绝大多数小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状况的干预力所难及,股东大会流于形式,沦为大股东操纵公司的合法工具。股东会的失效不仅使“所有与经营分离”形式化,而且也使公司的社团性趋于淡化。既然公司是否具有社团性在公司的实际运作中已无关紧要,那么一人公司不具备社团性特征又何偿不可? 还有,虽然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人数作了限制,但我国民法通则并没有强调法人(公司)的社团性。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是:“(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表明,我国民法通则不把社团性作为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这就为我国承认一人公司留下立法空间。所以,综合以上论述,笔者认为,一味地以社团性来困扰一人公司实在没有意义。显然,一人公司有独立支配的财产,且这一财产与股东财产相分离,能独立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而应对其法人资格予以肯定。 总之,笔者认为,一人公司的产生与存在不仅有其必然性,而且有其存在的客观价值。即使是在公司法的理念上,一人公司也应有其合理意义。时至今日,如果还用“例外现象”来解释一人公司的存在,已显牵强附会,而顺应世界潮流,在立法上承认一人公司的法人性,才是明智选择。 四。对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构想 正如上文分析所言,一人公司于今日之经济生活中广泛存在已成事实,否定之或者禁止之都难属明智之举,而且有悖于法律本身的公平与正义的价值目标。然而,一人公司的确对传统公司法人格制度提出了挑战,使得传统公司法的一些规定难以适应一人公司的设立和存续,许多国家都对公司法予以修改和完善,加强对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而针对我国一人公司立法的现状,笔者提出如下规制意见: (一)将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允许自然人和公司法人出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为了防止其滥设一人公司,可效仿法国公司法禁止一个自然人设立多个一人公司,禁止一人公司作为唯一股东再设立一人有限公司。[20]鉴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社会性、开放性、规模的无限膨胀性和集资功能,可对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予以禁止,同时对存续的一人股份有限公司,须在一定期限内(如1年)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二)引入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通过事后规制对一人公司之滥用进行矫正。由于一人公司之股东可以在无合作伙伴的情况下组建公司,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将唯一股东之财产与公司财产相分离,该股东在享受有限责任的前提下,便利地实施商业行为,即使经营失败,也不会危及股东在公司之外的财产。但一人公司之最大缺点就在于唯一股东可以实际上控制公司,有可能混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将公司财产充作私用;有可能以公司名义为自己目的借贷和担保;有可能有计划地独占公司财产;有可能诈欺债权人,回避契约义务等,一言以蔽之,即一人公司很容易滥用有限责任原则,前述Robert W. Hamilton的统计数字已证明了这一点。即使是通过公司立法的加强,上述现象仍难以完全避免,因此有必要引入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在特定的个案中,针对特定的法律关系,否认该公司拥有独立人格,把本应作为相互独立的公司极其背后的股东视为同一主体,正如美国法官塞波恩(Sanborn)在美国诉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案的判决书中说的那样:“一般说来,公司应被认为法人并具有独立的人格。然而,公司作为法人的特征,如果被利用为工具,以图挫折公共便利,使非法行为正当化,或者意图维护欺诈,作为犯罪的抗辩,法律上应将公司视为无权利能力的机体。”[21]在英美法系中,司法实践中采取的做法被称为“揭开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即允许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而不考虑公司的独立人格直接追究股东的责任。在大陆法系中,不仅在司法实践中这样处理,而且在立法上有明确规定,如《联邦德国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在滥用权利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强迫单个股东承担无限责任。[22]这种规定和措施在德国被称为”直索“(Durchgriff)责任。无论是”揭开公司面纱“还是”直索“责任,目的都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西方国家的有益经验对我国一人公司立法有借鉴意义。 (三)关于一人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在一人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问题上,国内学者的论文和专著中少有涉及;国外公司法允许一人公司同普通公司一样有正常的董事会、监事会(如日本),但没有对防止一人公司滥用法人格而在内部治理结构上作出特殊规制。笔者认为,我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进行规制时首先应当明确绝不能允许一人公司股东采用“自己所有、自己经营、自己收益”的独资企业式的运作模式,而必须严格贯彻“所有与经营分离”的原则,因此就有必要对一人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作出特别规定。对于自然人为唯一股东的一人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而仅设一名执行董事,由唯一股东来担任,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对其权力加以限制,如规定其不具有对公司经营的全权决定权,不得兼任经理等等。另外,自然人为唯一股东的一人公司应当设立监事会,以对公司的经营运作进行监督,监事可以在公司职工中民主选举产生,也可以在公司外部人员中聘任。还有,经理人员、监事不得由与唯一股东有特殊关系的人员担任,等等。 而对于公司法人为唯一股东的一人公司,即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这类公司不像传统意义上的公司那样拥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地位和经济利益,并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志决定自己的行为。因为在传统的普通公司中,出资者虽然将投入公司资产的经营权交给了董事及经理,但股东们仍可通过股东会对公司行使投票权以进行必要的监督,而公司的董事、经理的主要职责是以增加公司本身的利益为目标,对公司及股东负责。但在母子公司结构的公司集团中,却常发生这样的情景:(1)身为一独立公司(子公司)之经营负责人,实际上对公司的具体经营事项无法做主,而要听从于在组织形态上毫不 相干的另一公司(母公司)的经营负责人的指挥;(2)公司(子公司)资产本应独立运行,但却常常为整个公司集团的利益而被调来调去;(3)公司(子公司)的竞争行为本应以实现公司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但却不得不接受对其最不利价格,由此而导致另一公司(另一子公司或母公司)的利润大增,竞争力大大加强。这样,对于全资子公司而言,由于母公司的控制或支配,便产生一种“二律背反”的现象:从法律角度讲,子公司拥有独立法人人格,应能够以自己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独立地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从经济角度看,子公司虽然应是一个拥有完全独立自主权的经济实体,应有其自身的利益,可母公司组建子公司,是从公司集团的整体利益目标出发,子公司不过是母公司用来营利的工具而已。[23]显然,子公司之独立法人格具有不完整性之特征。而且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法律责任与它们之间的经济联系是分离的,母公司虽然控制和支配着子公司,把子公司当作实现其经营战略和商业政策的工具,并置子公司及子公司债权人之利益于不顾,却因有有限责任的庇护,而不必对由此造成的子公司自身利益、子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损害给予任何赔偿。无疑,这将有损于法律之公平、正义的精神。 为减少甚至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除在特定情况下适用前述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外,笔者认为还可以在子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上做出特别规定,对子公司的独立人格进行特别保护,例如将母公司在全资子公司的股份规定为限制表决权股,使唯一股东在不利于全资子公司及其债权人和社会利益的事项上不享有表决权或不享有完全的表决权,而将此权利赋予董事会。同时对于全资子公司内部设立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其外部董事(Outside Directors)的人数不少于董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监事在全资子公司职工内部民主选举产生,对子公司事务予以监督,等等。 (四)在资本制度方面对一人公司进行规制。目前我国公司法对股东的出资实行的仍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不过有向折衷资本制转移的趋势,笔者主张将来在修改公司法时,除对普通公司适用折衷资本制外,对一人公司仍适用严格的法定资本制,规定一人股东出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将公司注册资本记载于公司章程。同时规定一人公司注册资本在公司登记成立时必须缴足,否则不予注册登记和颁发营业执照,以防止一人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行为,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进行保护。 其次,强化资本充实义务和资本维持制度。对一人公司而言,只规定最低限额并不意味着公司对债权人之财产担保可一劳永逸。相反,还必须如实地贯彻资本维持原则或曰资本充实原则,甚至在某些方面还要予以强化,因为公司资本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和获取信用的基础,故公司设立后至解散前,皆应力求保有相当于公司资本之现实财产,以保护交易大众、投资股东,并维护公司信用。 虽然资本维持原则并非一人公司之特有规定,但此点对一人公司尤为重要。因此笔者认为,在规定一人股东的出资种类必须以具有客观经济价值之资产为限,不得以劳务、信用等非客观物质出资的同时,应彻底查清股东出资的来源,防止股东出资的虚假,同时要求股东到规定的办理缴纳事务的金融银行或信托公司具体缴纳股款事项,否则不予注册登记和颁发营业执照,以增加一人公司资本的透明度和方便对其资产的复查。另外为防止一人公司股东规避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回出资的规定,应禁止一人公司以提供资金、贷款及提供担保方式而使第三人取得公司唯一股东部分或全部出资的行为,目的在于防止公司资本变相减少,增加损害一人公司债权人的风险。 再次,严格贯彻资本不变原则,这主要涉及到公司的增资、减资方面,我国公司法对资本不变原则的规定同样应适用一人公司。另外,笔者建议在公司法中增加规定:一人公司在经营绩效不佳或亏损的情况下,不得增资,以防止一人公司通过套取资本信用而实施欺诈行为,侵害债权人利益。 (五)坚持登记、公示及必要的书面记载制度。为使公司债权人在与一人公司进行交易时,充分了解一人公司之状态,应规定一人公司在设立时应公开登记,并记载于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簿上,以备公司债权人或其他相关人查阅;若于公司设立之后而成为一人公司的(存续的一人公司),也应就该事实向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并且在公司自己保管可公示于社会公众的登记簿上,进行商事登记信息披露,防止与公司进行交易的相对人因不知晓对方为设立后的一人公司而承担过高的经营风险,以达公示、公开、保护公司债权人的目的。另外,一人公司也应以书面形式记载其运营状况,单一股东的决议,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入档;同时,由他自己和由他代表的公司签定的交易合同,也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入档。 (六)设立专门的会计公司,建立一人公司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制度是一个企业能否健康发展和一个社会能否稳定的基础,而一人公司因为股东只有一人,财务会计人员的任免都由唯一股东决定,唯一股东权力过大,财务会计人员只能对其“言听计从”,因此做假账的行为在所难免。对于减少做假账的探索我国已有了一定成果,那就是上海市率先实行的会计人员统一管理制度,即凡是要进入上海市各企事业单位做会计的人员,都要由上海市统一招聘,然后由各单位录用,一旦该会计有做假账行为,将被列入不称职会计人员黑名单,逐出上海市,永远不得在上海市从事会计职业。这项制度有力打击了做假账之风,维护了国家和债权人的利益。[24] 但是这项制度能否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尤其是能否在一人公司中有效使用,笔者存有疑虑,因为一人公司股东决定公司财务会计人员的任免,会计人员如果不服从唯一股东做假账的决定,将面临被解聘的危险;而如果听从唯一股东的决定做了假账,则又会因违反法律而受到制裁。无论做不做假账,会计人员都会因之丢掉饭碗,因此财务会计人员实质上处于两难境地。笔者认为,设立专门的会计公司应是一个可以考虑的途径,财务会计人员隶属于会计公司,而不再隶属于一人公司,同时一人公司的财务会计职位必须由会计公司的会计人员担任,这样不但使一人公司股东对会计人员构不成利害威胁,而且还能使会计人员较好的遵守法律,有效地监督一人公司的财务状况,减少甚至避免做假账行为的发生。 (七)建立一人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公示制度。为了防止一人公司之事业与唯一股东之事业多方面的混同,诸如经营业务的完全一致,公司资本与一人股东生活费用的交叉使用,将公司之流通资产贷于自己或挪作他用以致唯一股东侵蚀公司财产现象的发生,笔者认为有必要建立唯一股东个人财产的公示制度,使唯一股东定期向公司登记机关或社会公众公示其个人财产状况,以促进唯一股东个人财产与一人公司财产截然分开,保护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不过建立该制度可能难度较大,因为整个中国范围内的个人信用体制都尚未真正建立,个人信用度较低,公民法律意识淡薄,义务人很难按要求将其财产真正做到公开、透明,个人储蓄实名制的效果难尽如人意即是一典型例证。但是“一口饭吃不成胖子”。任何制度都是通过克服制约因素的重重阻碍而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唯一股东个人财产的公示制度也应如此。 公司法论文:公司法改革面临的主题 [摘 要]公司法改革已成为一种世界潮流。在全球经济竞争体制下,中国公司法的改革应着眼于对全球经济竞争的适应性。其改革的主题是竞争与发展,其着重点是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减少公司经营风险。其采用的理念应着眼于公司的私主体性质,注意较多采用任意性规范。 [关键词]竞争 发展 公司法改革 一、引言 公司法的发展有其自有的规律,它与一个国家的经济体制、社会经济结构和经济水平是紧密联系的。但是,当代公司法的发展必须关注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即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国已于2001年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以此为契机,中国经济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大大加快了。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竞争力不仅是投资者和经营者关心的问题,也是公司法的立法者关心的问题。因此,公司法改革与全球竞争联系起来了。 这里,我们没有使用“公司法修改”、“公司法完善”,而是使用了“公司法改革”。为什么?这需要从深层次寻找原因。毫无疑问,“公司法改革”包括“公司法修改”和“公司法完善”。这里之所以提出“公司法改革”,当然应该赋予它新的涵义。 首先,我们在审视公司法时,应有一个改革的态度,即从关注一国范围的适应性转向关注对全球竞争的适应性。因为,公司法所规范的公司,特别是大公司,其存续、经营和发展都必须面向全球竞争,只不过有主动与被动之别而已。如果仍仅仅以国内的适应性为标准审视一国的公司法,其公司法就只能落后于形势。 其次,修改与完善公司法,必须有改革的精神。迄今为止,修改与完善公司法的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修补式,即针对个别条文,修修补补;二是结构式,即考虑到整个公司法的不适应,进行大幅度修改。如何评价这两种不同模式?不可一概而论。换言之,这两种模式都有其适用的领域与情形。但是,亚洲金融危机和世界范围内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冲击,使人们已感到现有公司法律制度的脆弱,不能只采用修补的方式而应采用改革的精神完善公司法。 再次,公司法改革重在制度改革。无疑,公司制度改革应具有全面性、结构性和深刻性。迄今的公司制度理念比较注意逻辑结构和应然性,对于实践偏离法律的考察也大多注意违法性的判断而忽视经济结构、经济条件对公司法的影响和对公司法实效性的考察。如今讨论公司法改革,应多强调一些实然性,多关注公司法制度结构与经济结构之间的互动,即注意经济结构对公司法改革提出的要求和公司法对改善经济结构的引导、促进作用,而不是就事论事。当然,结构性的公司制度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应将结构性改革的长期目标与实现阶段性成果的阶段性目标结合起来。阶段性改革的目标也应与关键性的具体制度紧密结合起来,不能只拘泥于个别条文的考量。 显然,将公司法改革与全球竞争体制结合起来,并非相信公司法的万能,似乎只要有了一部完善的公司法,公司就会自然有了竞争力。相反,在同样的公司制度条件下,有些公司很有竞争力,而有些公司则毫无竞争力。我们强调两者的结合,是指全球竞争给公司法的改革提出了课题,公司法改革应给一个国家公司参与全球竞争提供必要性条件,易言之,公司法改革应能提高一国公司竞争的整体水平。 二、公司法改革的需求源于公司法自身 现行的中国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颁布,次年7月1日开始实施。至今,已8年有余。其间,仅修改过一次,即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5日作出了关于公司法修改的决定。根据该决定,仅对公司法修改了两条:一是在第67条中增加了国有独资公司设监事会以及监事会的组成、职权等内容;二是在第229条增加了第二款,即:“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公司发行新股、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毫无疑问,这次修改公司法的主要目的是支持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入证券市场直接融资,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为此,主要解决三个问题: 第一,提高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在公司注册资本中的比例。依据公司法第80条第二款的规定,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而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许多是拥有高科技的专家,如果将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限于20%之内,显然不能满足他们的需要,甚至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不可能成立。因此,提高上述比例是必要的。 第二,降低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依公司法第137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而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在证券市场上进行较多的融资,甚至公司在实践中认为有必要突破“间隔1年”的限制。所以,需要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制定新的规则。 第三,降低股票上市的条件。依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申请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立之初,大多是较小的公司,很难达到5000万元股本总额,因而需要通过制定新规范降低股票上市条件。 应该指出的是,公司法经上述修改之后,国务院没有作出相应规定。并且,中国证监会虽在着手制定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的规定,但仍处于征求意见过程之中。因此,公司法第229条第二款关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并未在实践中实施。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和股票上市,仍在执行公司法原有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原有规章。 1993年12月29日颁布的公司法及其1999年12月25日的修订,对我国恢复商事公司制度,推进国有企业走公司制之路,保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起了很重要的作用。其意义是应该充分肯定的。但是,由于颁布公司法时,我国刚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许多矛盾尚未充分暴露,实践对公司法的规则需求不及今日,因而公司法不可避免地会留下缺陷。伴随社会投资和公司实践的迅速发展,人们也提出了许多应由公司法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引起学术界与实务界的注意,也引起国家立法机关的关注。所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曾将修改公司法列入立法 规划。并且曾明确指出,要进一步做好商事立法工作,重点抓好对公司法的修改与补充。[1]但是,至今还没有将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值得注意的是,主管证券市场的管理机关中国证监会了一系列规范上市公司的规则。诸如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这些规则,对公司法的股份公司部分,尤其是对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部分,进行了许多实质性的补充。然而,这些规则由于其位阶低,不足以起到变革公司法的作用。因此,公司法改革的任务一直是存在的。 三、全球竞争为公司法改革带来了什么? (一)全球竞争开阔了人们观察公司法的视野 全球竞争带来了什么?显然,全球竞争不会给公司法直接带来什么。但毋庸置疑,全球竞争改变了公司法作用的条件。 1.资本流动范围的扩大 全球经济竞争带动了资本在全球范围内流动。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资本运作的高度选择性。换言之,资本“总是趋于只投入在以营利为目的的运营活动中,其目的是让资本‘生出利润’。为了使资本‘生出利润’,以营利为目的的运营活动从根本上说(不过这并非重言)是有‘选择性’的”。[2] 由于资本流动的选择性不受地域限制,资本可以在全球范围内流动。但流向也是有规律性的。一是流向门槛低的国家或地区,即注册资本低的国家或地区;二是流向劳动力价格低的国家或地区;三是流向综合投资环境好的国家和地区。 2.信息获得难度加大,风险增加 公司和公司法的实践都表明,无论是保护投资者利益,还是有效的公司治理,都需要公司信息的公开。并且,需要信息的充分性。无疑,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人们要获得那些跨国经营的公司(不只是跨国公司)信息,显然要比获得仅仅在国内经营的企业的信息难得多。正因为如此,公司和公司的投资者的风险加大了。 3.规则趋同性要求与解决冲突的需求增多 由于公司经营范围越出了一国的国界,虽然公司法是国内法,但规则的趋同性是不可避免的。同时,全球范围内的经营也不可避免地带来法律冲突,虽然这主要依靠国际私法解决,但公司法对其关注也是不可缺少的。 (二)公司法改革面临的主题:竞争与发展 面对全球竞争提出的问题,公司法改革的主题是什么? 1.公司法改革必须注意公司竞争的需求。公司法的制度规则应有利于为所有出资人建立公司进入市场提供均等的机会。公司法的实践表明,对公司的设立政府介入的越多越深,投资者设立公司进入市场的限制就越多。实践也表明,公司法设定的投资门槛越高,越不利于造就在资本流动中的优势环境。所以,公司法在满足公司竞争需求时,必须解决这些问题。 2.公司法改革必须满足公司发展的需求。公司是社会经济的微观组织,它的健全程度和活力状况,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水平。因此,公司法改革满足公司发展的需求,实际上也是满足国家经济发展的需求。无疑,公司发展需要解决许多技术情节的问题。这里,我们只能在制度规则上考量。其中,关键是公司治理问题。 应该说,公司治理问题从公司一问世就存在。特别是那些典型的所有与经营分离的大型股份有限公司,它们一开始就存在如何构建一种治理机制的问题。之所以现在人们如此重视公司治理问题,是因为20世纪70年代来公司治理失灵的问题更加突出了。 公司治理的着眼点很多,但核心是效率与监督的问题。公司运营没有效率不可能有效地发展,而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公司也不可能持续发展。所以,公司治理应成为解决公司发展的重大问题。 四、公司法改革应寻求什么样的理念? 公司法的基本理念,是将公司塑造为具有法律人格的商事主体,并以此为基础调整公司、股东、董事、经理和公司与员工等利害相关者的关系。但是,公司法自诞生至今,社会经济发生了很大变化。因此,这一理念也在发展,并成为促进公司法改革的理论基础。中国虽然恢复商事公司法律制度时间不长,但它的恢复是在现代市场经济背景下进行的,因此,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公司法理念的碰撞,在中国公司法改革中是不能回避的。 (一)公司是扩大了的个人,还是缩小了的社会? 这是一个很尖锐的命题。美国学者约翰·戴维斯和英国学者伊凡·亚历山大都曾对此进行深入研究。[3]按照他们的分析:个人的权利是“自然法”内在固有的要求,在这个假设基础上,通过“法律虚拟”的方式,公司才可能被看成是一种扩展了的个人,作为“扩大了的个人,而不是缩小了的社会”而同样被赋予了个人权利。虽然公司是以“假想人”(想像中的人、法律上的人、人造人、司法上的人或假想的人)的身份被创造出来的,但它们毕竟是人:因此它们是法律统治下的居民或公民。[4]他们还认为,“公司是一个重要的接合点:作为商业实体被设计出来,此外它还变成了社会学实体。1897年,约翰·戴维斯写到,公司问题‘首先是一个社会的组织形式问题,正是在其次它才是一个社会功能的问题’。现在公司的第二个功能已和第一个功能同样重要了。”[5]伊凡·亚历山大在分析了公司与管理层、股东、风险基金持有者、社会的关系之后认为,“公司已经从追求私人盈利的边缘工具成了社会占统治地位的复杂部门”。[6] 值得注意的是,当人们将公司同时作为“社会部门”时,实际上是视“公司变成了一个更好的公民和邻居。在很多情况下,公司将社会道德观变成了公司政策。”[7]进而言之,实际上是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 无疑,公司的社会责任是作为整个企业的社会责任讨论的。有人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企业的基本责任是在遵守社会契约的前提下行使权力”。[8]但是,作为一种概念,至今仍是众说纷纭的。并且,它的内涵一直在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因而已成为一个历史范畴。 企业的社会责任,最早为经济学家所重视。传统理论对社会责任的理解源于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他们认为,企业如果尽可能高效率地使用资源以生产社会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并以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价格 销售它们,企业就尽到了自己的社会责任。企业唯一的任务就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经营中追求利润最大化。企业做到了这一点,它就实现了其主要的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此时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仍然将利润最大化作为稳立的基石。18世纪至19世纪中期,企业社会责任多表现在企业的社会捐款。就美国而言,由于法律在管理者如何使用公司资金上有明确规定,并且,法官们一致认为,企业没有权力去做其特许业务范围以外的事。否则,就是过度活跃。基于此,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上没有积极行动。 19世纪末期和20世纪早期,企业社会责任观念发生了变化。一方面,企业有了新的发展,企业家队伍更新了,他们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比例下降;公司普遍建立了在法律关系上独立于公司的基金,公司财产用于社会行动比较自由了,企业寻求并发现了可避免“过度活跃”指控的一些方法和依据,法院判例不再坚持“过度活跃”条款。[9]另一方面,20世纪20年代,企业管理者出现了有利于扩大企业社会责任的相互联系的三个观念,即受托人观念、利益平衡观念和服务观念,(注:指企业管理者作为股东、顾客、雇员、社会的受托者,作为各种利益关系的协调人,并通过公司的运营服务于社会,造福、服务于公众。)并为越来越多的企业与企业领导者所接受。此间,企业社会责任观念仍是缓慢地向前发展。 企业社会责任现念的发展,是由于高速发展的现代工业在不断改变社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社会责任来源于企业活动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所以,有人主张,“一个企业的责任包括整个企业每天是如何运行的。必须以高于最低限度的程度来考虑企业行动对股东和社会大部分人所产生的影响,这应是一种考虑周密的制度。企业的经营行为必须具有社会意义,就像企业的社会行为必须具有经济意义一样。”[10]虽然,找出一个企业社会责任的标准是很困难的,但人们为了操作的方便,还是努力划定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或创造其指导原则。有人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可以在以下五方面考虑:第一,不能设想有一个适用于所有企业的社会责任模式;第二,必须将企业看成是一个具有强烈的利润动机的经济组织,而不能期望企业可以在没有财务刺激的条件下,去完成非经济的目标。应该鼓励企业在解决社会问题的时候寻找赚钱的机会,但企业的表现主要以经济标准来衡量,社会责任可以补充但不能替代利润目标;第三,企业有责任纠正那些由它们引起的不良的社会影响。企业不应该无视外部成本来使利润“最大化”,而应当想办法使这些成本最小化;第四,社会责任因企业特点的不同而不同。企业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有很大差别,遇到的社会问题不同,他们的社会责任也不相同;第五,企业的经理们应该通过研究公共政策的总体框架来决定其社会责任。[11]无疑,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的发展是和社会实践紧密结合的。不仅理念在不同国家有了不同的发展,而且,“有一种世界潮流鼓励企业自愿承担责任,现在这种潮流主要集中在工业化国家,但正在向全世界扩展。”[12]并且,美国等国的立法与判例已经在制度规则上对企业的社会责任予以确认。 上述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发展,[13]在一定意义上,是在向人们揭示公司的社会性,或者是在向人们表示公司的社会组织体的一面。但是,人们对应否扩大企业社会责任一直存在争议。 赞成企业承担扩大的社会责任的人认为,“企业的基本目的就是积极地服务于社会的需要-达到社会的满意”。(注:Committee for Economic Development,SocialResponsibilities of Business Corporations New York:CED,1971,P.11.(参见乔治·斯蒂纳,约翰·斯蒂纳。企业、政府与社会[M].张志强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132.))主张雇员、顾客、债权人、供应商和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所在的社区对于法人企业都有一种利害关系,并且,有权使其利益在公司决策中受到考虑。(注:1986年美国天主教主教会议的公开信《所有人的经济正义:关于天主教社会教义与美国经济的公开信》(参见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45.)。)他们的理由是:(1)企业是社会的产物,它们应当对社会的需求作出反应;(2)企业的长期自我利益是通过充满活力的社会责任来实现的;(3)履行社会责任是一种减少或避免公众批评的方法。[14] 反对者主张,企业有一个并且只有一个社会责任-使用它的资源,按照游戏的规则,从事增加利润的活动,只要它存在一天它就如此。并且认为,管理者只是企业所有者的一个雇员,他要直接对所有者负责,因为股东想尽可能多地创造利润,管理者的唯一目标就是如何达到这个目的。持此观点的人还试图告诉人们,如果一个企业承担过多的社会责任,就是在扮演了经济角色外还承担了政治功能。这种混和的政治和经济力量由企业管理者来控制是很危险的。这两种力量应当分开。[15] 也有人综合了上述见解的合理成分提出了折衷的主张,认为,“仰赖传统的营利最大化的理论,并不能导致对于当今公司责任的提法的否定。在经营判断原则的框架之内,存在着许多可以将资金用于有价值的公共福利措施的机会。唯一的限制是公司政策必须与公司的长远利益有着合理的联系。”[16] 上述关于企业社会责任观念的发展和关于扩大企业社会责任的争论表明: 1.所谓公司社会责任,不论赞成者还是反对者,都是指的社会义务,是道德上的义务,不是法律义务。因为,法律明确规定应履行的义务是不需要争论的。“核心问题是一个基本问题,即公司仅仅是一个生产单位,还是除了生产单位外,它也是一个道德单位?例如,法国就认为公司拥有道德人格。由于公司在如此地改变社会,因此它也对社会负有义务。”[17] 2.公司社会责任即公司社会义务,主要涉及公司的利害关系者,如股东以外的雇员、顾客、债权人、供应商和公司所在的社区等。公司的行为应“有益于职员的,也有益于社区;有益于社区的,也有益于子孙后代;有益于公司所需要的洁净空气的,也有益于使世界人口保持健康的洁净空气。”[18] 3.人们要求公司履行社会义务,就是要求公司的管理者在进行决策时对利害关系者的利益予以考虑,以解决营利与公共政策之间存在的矛盾。换言之,“决策和行动的采取,至少部分地要考虑企业直接的经济和技术利益以外的原因。”[19] 显然,以上各点并非都是公司法的问题,但作为公司法的理念,以下几点是有意义的。 第一,公司的社会责任并没有改变公司的基本性质。如所述,公司应承担社会义务,这是一个客观存在的问题。但讨论这个问题,无疑首先是将公司作为私法上的主体,唯恐其追逐私益而忽视所承担的社会义务。回到起始提出的问题,“公司是扩大了的个人,还是缩小了的社会?”回答是肯定的,公司是扩大的个人,而不是缩小了的社会。只是在特定意义上,公司才被作为社会实体。“也正是从这一点上讲,公司才被证明是一个社会学的实体:它成为被社会所关注的事物,以及由此往上,被世界所关注的事物。公司仅仅制造有用的物品和提供方便的服务已经不够了,同样重要的是它怎样去干这些事”。[20]强调公司是扩大了的个人,并非是将它作为一般的人,而是作为商人。因此,必须强调其营利性的一面,注意它与其他组织的差别。在中国,强调公司的营利性,有着更特殊的意义。1979年经济改革初期,许多外国专家称中国没有真正的企业。其理由一是中国企业普遍“政企不分”;二是中国企业没有自己的营利目标。在 计划经济体制下,不仅整个国民经济的任务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的需要,而且企业的任务也被描绘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的需要。显然,在当时,企业只有公益目标,没有私益目标。改革开放以来,企业改革一直是城市改革的中心环节,而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使企业成为真正的商事主体。如果我们基于强调公司社会责任的目的,而否定公司在私法上的地位和公司的营利性,岂不违反了改革的初衷吗?再者,公司追求营利并非与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相矛盾。正如有的学者所揭示的,“为什么利润却是公司最不可让予的好东西呢?答案是简单而引人注目的:现在的利润是未来开支的一种抵消物。这样考虑的话,积累一定合理数量的利润乃是一种必要的职责。”[21]如果没有公司营利目标的实现,恐怕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物质基础也就不存在了。 第二,公司法中的公司应致力于实现所有股东的权益,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并不伤害利害相关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上述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讨论,之所以有不同的见解,其重要原因之一是公司的定位问题。前已述及,公司不可能逃脱作为社会实体的地位,强调其社会道德义务也主要基于此。就法律意义而言,公司在不同法律关系中有其不同地位,这是不容忽视的。就公司和所有利害相关者的关系,应涉及公司与股东的关系、公司与债权人(包括银行)的关系、公司与顾客的关系、公司与消费者的关系、公司与员工的关系、公司与社区的关系。无疑,公司与一般债权人、顾客的关系适用民法,地位平等,其利益均应受到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关系,应适用劳动法,依法保护员工合法权益;公司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双方虽属平等主体,但基于消费者是弱者,消费者权益应处于优先保护的地位;公司与社区之间的关系,除主要依社会实体对待外,应依法保护相关利益,如公司的经营行为造成了社区的环境污染,基于对社区环境和居民利益的保护,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即公司与股东、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属于公司法律关系的范畴。由于股东是公司所有者的观点,至今还没有被颠覆,因此,在现有公司法的框架里,公司的第一位责任是服务于股东的利益,而作为第二位责任才承认对债权人、员工、顾客以及其他方面的责任。[22]但是,当股权的实现与债权的实现发生矛盾时,基于风险承担的原则,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应处于优先地位。 值得注意的是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问题。用共同的习惯语言来说,社会公共利益就是指那些广泛地被分享的利益。[23]显然,社会公共利益与前述的社会责任关系密切。在一定意义上说,履行社会责任(社会义务),就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但是,社会公共利益并不是上述主体利益之和,相反,它是独立于公司利益和上述主体利益的一种利益。在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下,在法益结构上除忽视公民、法人的独立利益外,还混淆了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区别。而理论与实践都表明,社会与国家、个人是相互区别的,即“社会成了与国家相对立的一个私人领域,一方面,它清楚地从公共权力中分化出来,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的风险之中,生活的再生产超出了私人家政的限制,在这个意义上,社会成为一种共同关心的对象。”[24]经过改革,不仅公民、法人的利益被通过立法肯定下来,而且,社会公共利益也作为一种独立的利益被肯定下来了。如1982年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与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表明,社会公共利益已成为一种独立的利益。 在一些法学著作中,有时也可以发现“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同提法。但是,这是相互联系又意义不同的概念,不可等同视之。民法学家史尚宽在谈到“公益”时曾指出,“在日本民法不用‘公益’二字,而易以‘公共福祉’者,盖以公益易解为偏于国家的利益,为强调社会性之意义,改用‘公共福祉’字样,即为公共福利。其实,公共利益不独国家的利益,社会的利益亦包括在内”。[25]这表明,公共利益是上位概念,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同为并列的下位概念。当然,国家利益有时也包括一定的社会公共利益,但这多是在国家与国家交往之时。应该说,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相区别而存在是普遍的,而国家利益包含社会公共利益是特殊情形,不能因特殊情形而否定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分别存在的普遍性的价值。 公司法和经济法都承担着要公司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任务。但是,公司法和经济法的法益结构不同。作为宗旨性条款的公司法第1条明确地将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放在最前列。同时,作为对公司的要求,它同样必须遵守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表明,我国公司法与整个商法的宗旨一样。它虽然既保护商事主体的个别利益(个别主体的利益),也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但商事主体利益的保护放在第一位,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只是作为防止权利滥用的前提。同时,作为确认和规范政府适度干预经济之法的经济法,其宗旨是建立和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秩序。由于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往往不是某个公民、法人的利益,而是社会公共利益。换言之,它是通过侵犯社会公共利益,侵害市场经济秩序,而侵害公民、法人的个体利益的。经济法为实现其宗旨,不能不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第一保护目标。经济法的法益结构并非忽视公民、法人的利益,而是通过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进而实现对公民、法人利益的保护。这表明,公司法与经济法虽然要求公司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两者的法益结构不同。经济法凸现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公司法则凸现了对私益的保护。前者,要求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是主动型的;后者,仅要求“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被动型的。 (二)公司法宜多采任意性规范,还是多采强制性规范? 公司法采用何种规范结构,这不是一个鲜为人知的问题。但是,在讨论公司法改革之时重提此问题还是有意义的。 1.公司法规范的静态结构 考察公司法的静态规范结构有两个层次: 一是在根本层次上,即是公法还是私法?学术界无争议,它作为商法的一部分,显然是私法。作为现代意义的公司法,应是“渗透着公法因素的私法领域”。[26] 二是具体层次的规范结构。对此,有二分法和三分法之别。所谓二分法,即认为公司法由任意性规范和和强制性规范构成。前者,“仅为 补充或解释当事人之意思,得由当事人之意思自由变更或拒绝适用者”;后者,“凡法律规定之内容,不许当事人之意思变更适用者”。[27]但作为与任意性规范相对称的规范的表述有所不同,有的直接表述为“强制性”规范或“强制性”规定;[28]有的表述为“强行性”规范或“强行性”规定;[29]有的则同时采用“强行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的表述。[30]可见,强制性规范(规定)和强行法是作为同一用语使用的。并且,无论是任意性规范,还是强制性规范,它们都是支撑私法自治的。即使是强制性规范,它“并不‘管制’人民的私法行为,而毋宁是提供一套自治的游戏规则”,仍不抵触私法自治的理念。[31]因此,不能简单地将公司法中的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作为识别其私法与公法的根据,也不宜将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一概视为公法化的表现。值得注意的是,有的学者,在基本坚持上述“两分法”的表述下提出了“强行性规范”,认为这种规范是“以改变人民行为为目的”的,且源于刑法和各种行政法。[32]显然,只是这种规范才可视为“公法”或公法化的表现。虽然,这一判断是针对民法的,但对于其特别法-包括公司法在内的商法也是适用的。 所谓三分法,是以“促进了还是限制了私人秩序为基础”,将公司法分为三部分规范,最为典型者是分为许可适用规范、推定适用规范和强制适用规范。这种规范结构主张者认为,许可适用规范“只有在那些可能受其影响的人选择适用它们时才起到管辖的作用”:“推定适用措施的适用不需要受其影响的人们采取确认步骤,不要求进行选择。但是,虽然推定适用规范自动适用于它们所管辖的行为,公司参与者在决定这种规范运作程度上享有相当的选择权”;强制适用规范对其管辖的行为自动适用,“但是受强制规范管辖的各方没有可以不适用这种规范的选择。”[33]在上述规范中,仅“强制适用规范”不得依当事人意思变更适用,属于“二分法”的强制性规范之列,而许可适用规范和推定适用规范则均属任意性规范之列。 2.公司法采行规范结构的总体趋势 无疑,公司法的上述静态规范结构并非今天才有的,但是,当今讨论公司法采用何种具体的法律结构是有意义的。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由与管制的协调一直是人们不容忽视的课题。实际上,始于1979年的经济体制改革,在由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中,就是不断地放松管制(或曰“规制缓和”、“政府适度干预”),扩大营业自由。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是分别适应管制与自由的要求的。其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结构,就是管制与自由协调的反映。可以说,1993年12月29日颁布的公司法所采用的具体的规范结构,反映的是当时经济体制中管制与自由协调的水平。而当时,宪法规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才9个月。如今,公司法已经颁布9年多了,放松管制、扩大营业自由的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以企业决定商品、服务价格为例,通过实施价格法,90%以上的商品和服务已实行市场调节价。1999年底,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农产品收购总额和生产资料销售总额中,政府定价已分别降为1.5%、1.9%、6.4%.显然,现行公司法的规范结构,即现行公司法中的任意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的比例状况,不能适应已经变化了的放松管制、扩大营业自由的情况。换言之,政府对经济的管制较1993年更加放松了,而公司法中强制性规范的比例并未降低。同样,公司的营业自由扩大了,但反映营业自由本质的任意性规范并未提高其比例。中国已于2001年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面对全球经济一体化,不论是引进外资,还是提高我国企业的竞争力,都需要进一步扩大营业自由、放松管制。但是,自由与管制并不是对立的,也不是简单的彼此消长的关系,而是一种互动关系。与此相适应,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应该进一步减少,任意性规范应该进一步增加,这是一个不能避免的趋势。 3.公司法规范布局的选择 当然,不能将“强制性规范越少越好,任意性规范越多越好”的论断简单化。判断公司法规范结构的合理性,应以公司法规范布局的适当为标准。换言之,应首先确定公司法的内容构成,并在此基础上决定分别在多大程度上采用什么性质的规范,而不是笼统地确定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比例。 毋庸置疑,公司法的基本内容是组织法与交易法,[34]它们各有不同特征,对其规范的要求也各异,但正如有的学者所分析的那样,“从历史角度看,有关企业活动法部分,因属行为法,主要在规范企业活动中特定人相互间行为,本应尊重当事人意思,并以自由与迅速为依归,故大都采任意性规定;至于有关企业组织法部分,因属组织法,而企业组织健全与否,直接、间接影响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安全,应以严格与确实为必要,故多采强行规定。”[35]这表明,公司法的规范构成是具有规律性的。一般而言,采用何种性质的规范,是与公司法所调整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和所规范的具体行为有着密切关系的。交易行为所发生的利害关系仅及于行为当事人,应尊重当事人自治,受个人法原理支配,其采用的规范应依当事人意思选择,故而宜基本采用任意性规范。公司组织及其运营所发生的社会关系,涉及公司治理是否健全,不仅及于当事人,还直接、间接地及于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甚至影响社会公众利益,受团体法原理支配,故而多采用强制性规范。进而言之,公司机关的构成、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公司成立、公司消灭等,尤其是其程序性事项,宜采用强制性规范。但是,也不应绝对化。公司组织法中属于“意思自治”决定的事项,特别是当事人之间可以自行协调的事项,应采用任意性规范。至于公司法对其他行为的规定,则应基本上采用任意性规范,以实现交易的便捷、安全。 五、公司法改革的关注点之一:降低公司运营成本 结合中国公司法的实践,降低公司运营成本,这既是公司竞争的需要,也是公司发展的需要。目前,应解决两个问题: 第一,降低公司设立过多物质投入 1.降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现行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普遍高于其他国家和地区。过高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将意味着过高的投资“门槛”,不利于调动出资人的积极性。由于中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并实行国民待遇,因而目前实际存在的企业法多元化的状态,必将被企业法一元化的体制所代替。在此情况下,如仍实行“高门槛”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将不利于外资的进入。因此,应该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将现行公司法根据经营方式不同,分别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模式,改为一元化的模式。并且,将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调整到适当的程度。 2.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折衷授权资本制。现行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不仅存在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过高的问题,还存在着忽视公司资金使用效率的问题。换言之,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法定资本制,使有些公司在募足资本后,不能将资金充分利用起来,导致部分资金闲置或者用于非经营活动。有鉴于此,应该增加公司筹措资本的自由度,兼顾债权人利益、公司运营效率、公司运营安全的要求,仿效国外普遍的作法,实行折衷授权资本制。 同时,有限责任公司的实缴资本制也应总结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分期缴纳的经验,相应地改为认缴资本制。譬如,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确定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出资额,公司股东首次出资完成即可设立,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在规定的期限内缴足。这种做法不同于现行公司法的法定资本制,也不同于授权资本制。因为,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不是股东会授权。 第二,减少制度规则为公司设立增加的成本 现行公司法不仅存在过多物质投入增加 公司成本的问题,而且存在制度规则增加公司成本的问题。因此,通过“松绑”而减少公司运营成本,是非常必要的。 1.公司设立实行准则主义。为简化投资设立公司的手续,公司法修改中应确认公司设立的准则主义,即公司依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而成立。这样,不仅可以减少规制公司设立的强制性规范,而且可以增加公司设立的透明度。当然,公司设立采用准则主义,并不是废弃政府的一切审查。它所废除的仅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公司法人成立的审批,而不是废除公司登记机关的审查。为保证公司的成立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公司登记机关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其形式审查仍是必要的。从公司设立的特许主义到公司设立的行政许可主义,再从公司设立的行政许可主义到公司设立的准则主义。每一次过渡,都是在纠正市场准入的限制竞争中向前迈出一步。而公司设立的准则主义,应是在市场准入上反对限制竞争的一大飞跃。因为,它将给所有投资设立公司的主体以自由和均等的机会,而不给任何一个投资者以设立公司的特权。同时,由于设立公司的准则是载入法律的,最容易使社会公众知晓。因此,设立公司的准则主义极大地提高了公司设立的透明度,降低了不必要的成本。 公司设立采准则主义的同时,也应彻底改革公司法对公司“经营范围”的规则。现行公司法关于“经营范围”的规定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司法的总则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可以变更经营范围”。二是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要求将“公司经营范围”作为必须记载事项。因此,其关于“经营范围”的规定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我国台湾公司法也同样强调“经营范围”的意义,但只是将其称为“所营事业”而已。对此,学界的注意点不同。有的学者认为,此规定的目的性在于“保护股东之利益,以免公司负责人任意变更。”[36]有的学者认为,公司章程规定目的条款“系在决定公司之固有营业,一方面使公司之股东知悉自己之投资究应何种事业之风险;另一方面,使与公司为交易之第三人,不必怀疑其交易是否在公司之目的范围内。前者,以保护交易之静的安全(即保护股东之投资利益)为目的;后者以保护交易之动的安全(即与公司为交易之第三人之权益)为目的。”[37]还有的学者认为,该规定的意义在于“公司为此事业目的而设立,社员预想能完成目的项下的事业而出资,其目的事业的社会价值被登记机关认定而赋予法人格。”[38]以上表明,人们的关注点或保护股东利益,或保护债权人利益,或作为赋予公司法人格依据,或兼而有之。实际上,这主要是从应然的角度观察问题。毋庸忽视,章程是股东们依法定程序制定或通过的,如他们不愿意规定“经营范围”,其实并不妨碍保护股东的利益。同时,公司交易之第三人与公司之间交易的成立,应是基于对对方当事人的信任。在不守信用的情况下,规定经营范围也难以保护第三人利益。而在守信用的情况下,不规定经营范围,也可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何况,依靠第三人去调查公司的经营范围,与交易安全、快捷的要求是相悖的。再者,公司依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其登记机关依据的是民法规定的条件和商法(含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并非依据所登记的经营范围。因此,将“经营范围”作为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法定登记事项,并没有特别的理论意义。就立法与司法实践而论,由于英美法系国家先后废除越权原则,目的条款对这些国家早已没有什么作用。在大陆法系国家,德国法不设依目的的限制规定;欧盟公司指令规定,即使公司机关的行为不属于公司目的范围内,公司也应受其约束;日本、韩国虽然规定章程的目的条款,但法院一直持扩大解释权利能力的立场;(注:20世纪80年代开始实施的国有企业领导体制,厂长(经理)拥有生产经营管理权、除由政府掌握的决策权之外的决策权和法定代表人的权力。)我国学术界和审判实践以往一般认为,超越公司经营范围的行为应属于无效行为,但统一的合同法颁布以来,为了促进和保护交易,一般都采取从宽态度,即虽然公司超范围经营,但没有违反有关禁止经营领域的法律、法规,仍认定为有效。由此看来,公司经营范围不宜再继续作为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公司设立登记中的必须登记事项,可考虑作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可选择登记的事项。这样,可以将经营范围从强制性法律规范规制的领域变为任意性规范规定的领域,将从政府关心公司经营与交易风险变为公司及其有关当事人关心公司经营与交易风险。当然,这不意味着政府对于公司经营范围完全不管,更不是消灭了政府对所有经营项目的审批,相反,法律规定特别需要审批的少数经营项目,仍可依法经过审批。但这种审批与公司设立的行政许可主义不同,它只具有营业许可的性质。 2.简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则,突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我国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公司形式,其用意是让出资人根据自己的判断对两者作出选择。但是,现行公司法的规定,没有突出两者的差别,没有表现出有限责任公司是较股份有限公司简化的一种公司形式。譬如,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虽然实行了大小公司区别立法,但仍显得较复杂,其机构的构成、运作和每种机构的职权与股份有限公司几乎没有什么差别。对此,公司法应进行重大的改革。 六、公司法改革的关注点之二:改善公司治理,降低经营风险 如何使公司法改革满足降低经营风险的要求?当前的一个重点是健全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应强调: 一是有效性。现行立法已注意了组织机构形式,改革的重点应更强调其有效运作,实现其设立公司组织机构的目的。必须使公司的运营确实能实现公司利益,进而实现所有股东的利益,但同时不得侵害利害相关者的利益。 二是严格的监督。国内外的实践表明,监督不仅依赖于健全的组织和应有的权力,更依赖于实现权力的手段的设定。 三是高效率。公司组织的运营应能对市场的变化作出迅速的反应,应能迅速化解经营中的风险。 基于上述三点,公司治理必须在公司法的改革中实现以下转变: 第一,要实现从主要注重公司治理组织到注重治理机制的转变。中国现行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的组织给以了较多的重视,对公司的最高意思决定机关、经营意思机关、法定代表机关和经营管理机关,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对公司治理机制及其如何实现其机制的规定则显得薄弱。公司治理必须通过制度规则建立经营运营的效率机制、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并相应地在董事、经理、监事的权利、义务中体现出来。 经营运营效率机制的核心是完善董事会,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功能。实践中,董事会的无机能化状态是很严重的:其一,董事会背离其业务执行与经营决策机关的性质,忽视其工作的日常性,仅仅注意其会议形式。其所以如此,重要原因之一是董事会构成不合理。董事本应由懂经营、有经验,且有时间、精力的人担任,但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的过程中有相当一些不 具备这些条件的人进入了董事会,“董事不懂经营”、董事远离公司的现象大量存在,而且有些董事把董事会与股东会的形式简单等同,以为都是仅以会议的形式存在,使董事会偏离了日常业务执行与经营决策机关的定位,董事会的作用没有能很好地发挥出来。其二,董事会对执行董事、经理的监督乏力,其监督职能未能很好实现。在公司的实践中,人们常批评“股东大会形式化”的倾向。但如果股东会形式化司空见惯,董事会再形式化,那岂不是回到了厂长(经理)负责制?(注: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显然这有悖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初衷。其三,董事之间的监督尚未建立起来。部分董事未尽其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或者不尊重全体股东的利益,甚至为其己利而牺牲公司利益,却得不到其他董事的有效监督。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实践中,必须使董事会真正成为常设机构。首先,应增加董事会会议的法定次数,确保实现经营决策的功能。其次,应使不便操作的规则更加便于操作。现行公司法规定,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这一规定,无疑是为了维护董事长的董事会会议召集权和董事会会议主席权。但在实践中,一些公司的董事长滥用董事会会议召集权和董事会会议主席权,本人不履行其职务,也不指定副董事长和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妨害了公司的正常运营。为了提高董事会的效率,防止董事长滥用职权,公司法应以必要的强制性规范,直接规定在上述情况出现时,由副董事长或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再次,改革公司代表制度。现行公司法的规则是采用法定代表人的制度,其特点是公司代表人具有唯一性,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负责人的范围是法定的。显然,这种制度不是公司法的创造,而是来源于民法通则。(注:《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监会、国家经贸委,2002年1月9日)第49条。)但是,公司法将其极端化了,它将由法律或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变为仅仅由公司法规定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这种做法,注意了向公司之外表示意思的一致性,但忽视了公司经营的复杂性和表示意思的适时性。实践中,现代公司的经营大多是多元的,而经营所涉及的环节也是繁多的,公司所有对外的事务都由一个人代表,即使是一个贤人也是难以胜任的。所以,将现行公司法上的法定代表人制度即董事长为唯一法定代表人的作法改为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代表的制度,即不限于一人代表公司而根据公司经营规模分别确定公司代表人人数,是适应现代公司经营要求的。 监督机制的重心是强化监督手段。其中,首先是使监事会能够实现其职权。包括赋予监事会聘用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公司财务的职权,以使对董事、经理的财务监督成为可能。二是赋予监事会在特定情况下的诉权。现行公司法对监事会的规定,不仅没有规定监事会用尽公司内部监督资源的内涵,更没有规定一旦用尽公司内部监督资源,应如何有效实施监督。换言之,没有规定监事会何时可以请求司法介入,以实现监事会监督的宗旨。于此,一个不可忽视的公司法空白是,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监事会对其纠正而不能奏效怎么办?公司法实施的实践表明,当董事特别是董事长的利益和公司发生冲突,并因此而酿成诉讼时,董事长无法代表公司,也不可能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其他董事代表公司,只宜由监事会代表公司,以保护公司的利益。三是在强调监事会对董事、经理监督的同时,应健全董事之间履行相互之间监视义务的规则,譬如非执行业务的董事可对执行业务董事的监督,执行业务的董事有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的义务等。“监视”的实现,可以避免或减少董事会决策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行为。 激励机制的重点应是董事、经理报酬的区别性和董事、经理报酬与承担公司风险的关联性。前者,应使股东大会决定董事报酬和董事会决定经理报酬的规则不形同虚设,即根据董事、经理对公司业绩形成的不同贡献决定其不同报酬。这种区别性,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公司内部公平的表现。而平均主义地决定董事、经理的报酬,是不公平的。后者,应注意使董事、经理的报酬与承担的风险挂钩,报酬越高意味着承担的经营风险越大。 约束机制的核心是强化董事、经理的义务和责任。公司法关于董事义务的改革,应将重点放在对董事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的概括性规定上,强调董事、经理必须遵循诚信原则,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执行职务,谨慎、认真、勤勉地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董事、经理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董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拒不赔偿的,股东、监事会可以以公司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建立代表董事(现行法为董事长)因重大过失致他人损害,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制度,以使董事长为自己的过错与公司共同承担损害他人利益的责任,也避免董事长滥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利。 第二,要实现从重在引进国外公司治理制度到重在制度实效的转变 进入21世纪以来,为完善上市公司治理规则,相继引进了一系列制度。其中,影响较大的是独立董事制度。现在,应进一步探讨如何使它产生实效。 (一)为什么引进独立董事制度?似乎这是一个迟到的问题。然而,正确地回答这个问题,对使独立董事制度产生实效是有意义的。同时,略去相关国际因素不论,这个问题只有在独立董事制度和传统的公司机关并列体制的监事会制度比较中才能得出结论。原有的监事会有两个久而未解决的问题:一是监事会成员的构成与实际产生程序有严重缺陷。公司法虽然规定了监事会的职权,但许多监事的素质不能适应行使法定职权的要求;同时,监事的实际产生程序,先天地使监事难于履行监督职责,譬如日本以往监事会的成员,是由社长提名的,并且,大多是没有被提名董事的人,甚至是当不上董事的人。如此产生监事会成员的人选,他们怎么可能对董事进行监督呢?东亚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公司的实践,也与日本大体相同或类似。二是监事会不过问公司的人事与报酬,无法在必要的监督中制约董事们。面对监事会的缺陷,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改革监事会,使监事会成员的素质和实质产生程序适应监事会履行职责的需求;二是另起炉灶,解决监事会长期没有解决的上述问题。无疑,引进独立董事的作法就是选择了后者。但是,独立董事制度引进之后如不能解决这些问题,则该制度不能产生实效。 (二)独立董事必须独立。独立性是独立董事的生命。独立董事的独立,应主要体现在其独立地位上,强调其“独立于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39]对特定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而不受他人左右。为此,必须认真对待以下问题。 1.独立董事如何提名?这是保证独立性的一个关键环节。董事会中已有独立董事并设置提名委员会的公司,无疑将由有独立董事参加的提名委员会提名。但初次实行独立董事的公司如何提名独立董事,这不仅对本次独立董事的选任有影响,也将对以后独立董事的选任产生重大影响。因为,一旦初次独立董事的提名有问题,由他参加的提名委员会就很难公正地做好以后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提名。基于此,有人提出应由中立性的组织提名,不应由具有支配地位的大股东提名,也不宜由董事会提名。譬如,由股东代表组成的初次提名委员会,按照“头数主义”原则投票,而不是按照“资本多数决定”原则提出。然后,交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无疑,这种方案是有参考价值的。 2.独立董事的报酬。这也是影响独立性的重要问题。显然,独立董事的报酬不宜与执行业务的董事等同对待。他们的报酬不宜过高,尤其不宜与公司业绩挂钩。因为,这样容易变得与公司有重大利益关系,影响其独立地位。当然,没有报酬或者过少,缺少必要的激励,无法使其真正负起责任。此外,报酬的发放也宜有利于中立性,譬如,有人建议上市公司应将发给独立董事的报酬交给中介机构,再由其发给独立董事本人。这种建议具有可行性。 3.独立意见的发表形式。《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 2001年8月16日)规定,独立董事行使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显然,这里的行使职权包括发表独立意见。这种做法,注意了董事会接受独立意见的方便,但忽视了独立董事的“合议”会使独立意见的独立性淡化,这无疑是和“独立意见”发表制度的本意相违背的。为保证独立董事意见的独立性,应该强调独立董事采个别发表意见的形式,不能将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变成集体意见。 (三)独立董事的法律基础。公司治理引入独立董事需有其法律基础,包括独立董事进入的基础和独立董事发生作用的基础,没有这种法律基础,独立董事不可能有效地发挥作用。我国公司法没有关于董事资格股份的规定,换言之,董事不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影响其成为公司的董事。这种开放式的立法态度,使独立董事进入公司董事会不发生法律上的障碍。但是,独立董事进入董事会如何发挥作用,尤其是如何发挥对其他董事的监督,还需要公司法提供其必要的规则。如上所述,应借鉴国外公司法经验,明确规定董事之间有相互监视的义务,作为董事之间相互监督的依据。同时,也使独立董事发挥对其他董事的监督作用,具有必要的法律基础。否则,即使引入独立董事,他们也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 (四)独立董事应有恰当的定位。公司治理是全世界范围内的复杂课题。不是单靠独立董事制度就可以解决一切问题的。因此,对独立董事的作用不能估计过高,应该给予其恰当的地位,发挥其恰当的、能够发挥的作用。国外的经验表明,独立董事的作用有二,一是顾问作用,二是监督作用。[40]就公司治理而言,应更强调其第二种作用,即主要是对执行业务的董事和经理的监督。 有人认为,独立董事是代表中小股东利益的。这是一种误解。无论是就公司制度规则而言,还是就公司理念而言,董事应是公司的董事,是代表全体股东利益的,而不应代表部分股东的利益。实践中,由于大股东的支配,导致部分董事仅反映大股东的利益,这是对公司理念的违反,属于应矫正之列。但是,矫正仅能通过对其他董事的监督,使董事会代表所有股东的利益,实现对大股东的制衡,而不是“矫枉过正”。即使制约大股东,也不是单纯依靠独立董事制度,还可以通过多种方法实现,比如有的国家采用累积投票制、限制表决权制等。 需要注意的是,有着独立董事制度传统的美国,其公司治理也并非完全靠独立董事。除了独立董事制度以外,美国还靠其它多种因素,如发达的证券市场。股东一旦发现执行董事、经理不追求股东利益实现,不代表公司利益,就可以选择“用脚投票”。因此,美国盛行公司收购。由于公司收购的成功,董事、经理就会被淘汰,而且,有多次这样“记录”的人,将在业内失去信任。因此,欲想使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还需要发展两大市场,即证券市场和经理人(实际上,还应包括执行董事)市场。 (五)处理好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关系 上市公司采用独立董事制度,是在现有公司法的框架内进行的。它不同于美国的公司组织机构,也不同于日本公司治理中的选择制。其根本点在于,公司仍设有监事会。依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具有监督董事、经理的职能,这是法定的、不可剥夺的。因此,如上述,在健全监督机制中应立足于使其真正发挥作用,尤其是强调监督所有的董事和经理。而独立董事的监督只是在董事会的层面上,不能代替监事会的监督。在两者并存的体制下,独立董事应更侧重于决策过程的监督,如在经营决策中对关联交易等重大问题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更侧重于事后监督。当然,这种区分只具有相对意义,而不具有绝对意义。 第三,要实现从注意治理的实态资源到既注意实态资源又注意信息资源的转变“信息是现代经营活动的核心资源,是对经营行为进行充分评价的重要依据。”[41]在完善公司治理的讨论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资源是信息。然而,这一重要资源却被人们只重视(以组织机构为表现形式的)实态资源的倾向掩盖了。公司的信息属于公司,这是不容怀疑的。良好的信息传导机制,应该使公司的不同机关都能得到必要的公司信息。但是,公司的信息却被最容易接近信息的执行业务的董事、经理独占了。公司的实践表明,公司义务的执行和经营决策需要公司信息,处于监督者地位的人或组织更需要信息。没有信息,经营决策与业务执行无法进行。同样,没有必要的信息,监督就无从谈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息显得如此重要,市场机制因信息不对称而失灵,政府监督因信息不对称而失灵,公司的监督机制也一样因信息不对称而失灵。就传统体制下的监事会而言,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其他国家和地区,其监督不力并不只因为其组成人员不合理,监督手段不充分,还在于缺乏监督所必要的信息。当董事会将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提交监事会表决时,监事们往往赞成不能,反对也不能。如此尴尬,其重要原因就是信息严重的不对称。 如何在公司治理中重视信息资源的功能与作用?这里的关键,是尊重股东、董事和监事的知情权。为了使公司法上的监督机制真正发生作用,“股东有权获得任何他们希望了解的信息”,[42]董事有权从经理那里获得其希望了解的信息,监事有权从董事、经理那里获得其监督所必要的信息。就监事会监督的实效性而言,必须注意监事的知情权在行使监督权中的地位。美国学者曾按照美国法律背景和公司实践作过这样的分析,“作为公司董事,他们需要维护公司的利益、评价公司经营行为与管理绩效,因此他们有权以独立的方式获取所需的信息。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只是通过董事会成员加以行使的,这种权利不受由公司经营作出的任何决议或政策的限制。”[43]这里告诉我们,在没有监事会的美国公司组织里,董事的知情权是以独立获取所需信息为保障的,并且,股东的知情权是通过董事会成员行使的。显然,这里的董事会不仅是作为经营决策机关,更作为公司对经营者的监督机关。而在我国现行公司法的框架内,股东实现其知情权有赖于通过监事会成员行使。换言之,监事会成员的知情权是股东知情权的延伸,而这种知情权则是行使监督权的基础,并且是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监督权的应有之意。为此,必须保证监事能独立获取监督所必要之信息。除董事会定期向监事会提交财务会计报告外,还应在必要时,要求董事会就其公司经营的重大问题或突发性问题向监事会报告。 引进独立董事后,要使独立董事真正发挥预期的作用,同样应该吸取监事会监督信息缺失的教训。否则独立董事也难以避免“花瓶”的结果。所以,独立董事的信息获得,应有制度上的安排。执行董事、经理有义务为其提供必要的信息。 七、结语 公司法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上述的分析、讨论只是管中窥豹。从总体而言,以下问题仍是值得注意的。 (一)公司法改革宜采取开放的思路。开放的思路应强调公司法改革的深度、广度,并广纳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公司法必须适应全球经济竞争的要求,这是公司法改革最基本的标准。面对这一标准,公司法的改革应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和公司竞争力的提高,但不限于上述的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完善公司治理,降低公司交易风险。譬如资本制度,公司法的理念上一直坚持“资本三原则”。其实,这种理念如原封不动,已经很难指导公司法的改革。就多数国家和地区,法定资本制(或称资本确定制)早已为授权资本制或折衷授权资本制所代替,中国公司法面临如何借鉴这些国家或地区经验,告别法定资本制。资本不变原则,被一般人理解为公司资本不得任意减少,确实需要减少资本时应依严格程序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依此理解,资本不变实际上是资本依严格程序变更。资本维持原则似乎是现在唯一原样存在的一个原则,然而也质疑甚多。就上市公司而言,资本维持的信用早已在实践上通过强制信息披露由其公司净资产所显示的信用代替了。因此,需要对资本维持原则的功能价值作重新评估。即使是上述降低公司经营风险,也需要从不同结构上探讨。就公司自身而言,还有许多减低风险的法律措施值得研究,如公司重大资产的转让等。就公司和其他主体而言,减低经营风险不能变成非法地规避风险,尤其不能让控制股东等以公司为工具规避自己的风险,甚至欺诈债权人。因此,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问题应纳入公司法改革的视野。 (二)公司法改革应注意总结实践中公司法的经验教训。从发生作用的规范而言,中国公司适用的制度规则,除了1993年12月29日颁布并经1999年12月25日修改过的公司法外,实际上还存在着实践的公司法。譬如中国证监会的一些规范性文件,有的具有政府部门规章的性质,有的尚不具有政府部门规章的性质。虽然,其中有一些规则被人质疑是否有权制定。但是,它确实是发生作用的规则。此外,一些公司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原则下,在章程中作出了一些有利于全球竞争的突破性的规定。这些,都可以经过总结,纳 入公司法的制定法规则,成为公司法的规范之源。 (三)公司法改革贵在“神”,但也应注意“形”。无疑,公司法改革是制度规则的改革,因而必须注意支撑公司法的精神,此即为贵在“神”。但同样不可否认,好的公司法精神需要以良好的形式加以表现,包括采用好的“公司法结构”和使用妥当的“语言表达结构”,此即应注意“形”。否则,即使好的公司法精神,也难以让人理解。譬如公司法第64条第2款规定的精神是,国有独资公司形式仅限于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采取。但条文的表述却是:“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用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由于这里使用了“应当”,谁还会理解为生产其他产品的公司或者特定行业以外的公司不能采用国有独资公司形式呢?显然不会。此外,公司法中的任意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不易从文字表述中分辨出来。至少是,同一种规范的语言表达结构尚存在差异。这些,虽属形式问题,但也应列入公司法改革的范围。 公司法论文:公司资本主义原则与我国公司法 摘要:公司资本被认为是公司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制度,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虽然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此种规定不符合现代公司法的发展潮流。废除资本确定主义原则,确立资本授权主义原则是我国公司法未来发展的方向。因为公司资本授权主义原则可以起到便利公司经营、加强公司董事会的核心法律地位以及促进商事经济繁荣的作用。 关键词:公司资本; 资本授权主义原则; 资本确定主义原则 一、公司资本的界定 公司法律制度归根结底就是公司的资本制度,公司法的基本目的就是为此种制度的有效运转和发挥作用提供法律上的构架[1](p.232)。正是由于公司资本制度在现代公司法中的重要地位,现代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极其关注并创设了一系列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规则。 在介绍这些重要规则之前,我们有必要对公司资本作出界定。资本(capital)一词来源于拉丁语中的“caput”,其本意为首(head)、首要的(principal)。在中世纪之前,一直是指与利息相对应或相区分的本金,仅适用于金钱借贷关系。进入16世纪,随着工商企业的发展,“资本”这一概念的内涵不断得到丰富和发展,股本开始逐渐成为“资本”的核心内容。[2](p.8)在现代社会,资本这一词语虽然在各种场合被人们频繁使用,但是,它的确切含义是什么,人们并无统一的说法。Gower教授指出:“资本一词含义众多,一种含义不同于另一种含义,即便在同我们密切相关的法律、经济和会计领域,人们也没有就其确切含义有一致的意见,不同的时期,人们使用资本来表达不同的概念,虽然其使用者并非总能承认此种事实。”[2](p.214)在公司法领域,人们在三种意义上使用公司资本这一词语:其一,认为公司资本是指公司的股份资本,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份所取得的资金。大多数学者是在此种意义上使用公司资本的。一本权威的著作对公司资本作了这样的说明:“公司最初所从事的活动就是筹措资本,它实际上就是通过交换已发行的股份的方式聚集资金的过程。这样聚集的资金即为资本……由于公司被其股东所拥有,因此,公司的资本实际上是指公司股东冒险投入公司企业的那些金钱。”[3](p.256)其二,认为公司资本是指公司的股份资本和借贷资本,而不仅仅是指公司的股份资本。此种理论认为,公司资本除了包括公司股东的出资以外,还包括公司向其债权人借贷而来的那部分金钱,它们共同构成公司资本的有机组成部分。Cheeseman先生持此种观点,他认为:“公司需要为其经营活动筹措资本。公司最通常的方法是出售股票和债券。”[4](p.622)其三,认为公司资本除了股份资本,借贷资本以外还包括公司的收益。这是一种最广义的资本理论。在上述三种理论中,第一种理论为大多数学者所主张,他们仅仅将公司资本理解为是股份资本,而将借贷资本排除在公司资本之外。此种理论的优点在于它使公司资本同资本在法律上的含义协调起来,因为,在法律上讲,所谓资本实际上是指某一商事组织的财产价值超过该商事组织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那一部分金钱。它实际上就是公司所有的具有流动性的价值。然而,此种理论也存在这样的问题,即它将公司股东的出资看作是公司资本的惟一来源,排除了公司债权人在公司资本中的地位,违反了公司资本制度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宗旨。本文认为,公司资本包括股份资本和借贷资本,虽然公司资本主要是由股份资本所组成。限于文章的篇幅,本文仅仅对公司的股份资本中的资本主义原则进行探讨。 二、现代资本主义原则的立法模式 在现代公司法中,关于公司的股份资本制度有两种立法例即资本确定主义原则和资本授权主义原则,前一种立法例为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所采取,后一种立法例则为现代两大法系国家的公司法所采取。 (一)资本确定主义原则 所谓资本确定主义原则,也称为法定资本制度,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其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5](p.21)。在资本确定主义原则下,公司资本是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确定数额的资本,该种资本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全部由股东所认购和缴付,公司在设立之后要增加资本须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修改公司章程。资本确定主义原则最初为法国和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所创设,我国台湾地区旧的“公司法”也采取此种原则[6](p.227)。在现代社会,由于资本确定主义原则具有保证公司资本真实、可靠,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行为,以及有效地保障债权和交易安全等优点,此种制度至今仍然为某些大陆法系国家,如丹麦、比利时等所采取[5](p.8)。 (二)公司资本授权主义原则 所谓资本授权主义原则,是指公司章程所授权公司发行的资本总额无须一次性全部发行,公司可以仅仅发行其中的一部分股份资本,其余部分的股份资本何时发行,取决于公司对资本的需求程度,由公司董事会自由决定。在资本授权主义原则之下,公司的授权资本不同于公司的已发行资本,公司股东在认购公司的已发行的资本之后,也可以仅仅缴付其中的部分款项,而不必像资本确定主义原则那样一次性缴付所认购的全部股款。因此,公司的已发行资本又不同于股东所缴付的资本。公司资本授权主义原则是现代英美公司法所采取的原则。在此种原则之下,公司“资本”有几种不同的含义,它或者指授权资本,或者指已发行资本,或者指已缴付的资本。 1.公司的授权资本 公司的授权资本也称公司的名义资本,是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公司授权发行的股份资本的总额。根据英美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在设立之际,必须在其章程中载明公司已授权发行的股份数以及每一股份的票面价值,并将它加以注册登记。原则上讲,公司不得超出其授权资本的范围而发行股份,如果公司这样做,其股份发行无效,公司认购此种股份的人有权要求公司将其认购的股款返还给自己。[7](p.139) 2.已发行资本 公司已发行的资本是指公司授权资本中已被公司股东所认购的那一部分股份资本。根据英美公司法,公司的授权资本无须全部被其股东所认购,公司只要对其股东发行一部分授权资本,公司即可成立。[8](p.207)在此种情况下,公司未发行的股份,在公司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发行。 3.已缴付资本 公司已缴付资本是指公司的股东已实际缴付的股份资本,它是公司已发行股份资本的一部分。根据英美公司法,公司股东认购了公司已发行的股份以后,无须一次性缴纳全部股款,他可以仅仅缴付部分股款,其余未缴付的股款将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对股东提出缴付股款要求时始予以缴付。根据英国1980年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公共持股公司在发行股份时,至少要求其股东缴付其股份面值 的1/4,如果是溢价发行的股份,其超过股票面值的部分(溢价)必须全部缴付。 (三)折衷资本授权主义原则 在历史上,资本确定主义原则曾为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所实行,而在现代社会,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则放弃了或有条件地放弃了公司资本确定主义原则,并采取了英美公司法所实行的资本授权主义原则。根据日本商法第166条的规定,公司设立之时,公司股东仅需认购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4,其余未认购的股份根据实际情况由公司加以发行。根据法国商事公司法第75(2)条的规定,公司在发行股份时,如果股东是以货币方式认购股份,则他们在认购公司股份时至少要缴付股份面值的1/4,其余股款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在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的5年之内一次或分次缴付。欧共体部长委员会在1977年所颁发的有关欧共体的公司法指令要求欧共体的成员国在其公司法中规定资本授权主义原则,认为,如果公司是公共持股公司,则公司的已授权资本总额不得少于25 000的各成员国现行货币单位,那些以现金认购公司股份的人首次所缴付的股款不得少于所认购的股份面值的25%.参见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for 1979. No. L. 2611. 同英美公司法所实行的资本授权主义原则相比,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所采取的资本授权主义原则是不完全的资本授权主义原则,或者说是折衷意义上的资本授权主义原则,它同英美公司法所实行的资本授权主义原则的区别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其一,根据英美资本授权主义原则,公司的授权资本无须全部发行,公司可以仅发行其中的部分股份资本,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一些国家的公司法要求公司设立之际,必须全部发行其授权资本,不允许公司分次发行其股份资本。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75(1)条规定,公司资本必须被全部认购。这样,在大陆法系国家,授权资本同已发行资本并没有什么区别。其二,根据英美资本授权主义原则,公司股东认购了公司已发行的股份之后,在理论上他可以仅缴付一定的股款,未缴付的股款可以根据公司董事会的决议而缴付,法律并没有对此规定年限限制;而根据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股东未缴付的股款必须在公司设立以后的一定年限内缴付。 三、公司资本授权主义原则的优越性 同资本确定主义原则相比,资本授权主义原则有其优越性,表现在: (一)公司资本授权主义符合公司实际,满足了商人的客观要求 公司作为从事商事活动的经济组织,虽然离不开公司的资本,但是,公司实际所从事的商事活动有时同公司的资本没有必然的关系。公司只要维持与其经济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本即可满足公司的正常需要。公司资本如果多于其经营规模的需要,虽然对公司债权人保护有利,但却是对有限的资本的浪费。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股东希望仅缴付部分股份资本即可从事商事活动。公司法考虑到商人的此种实际情况,允许分批发行或认购股份以满足商人的要求。而如果采取资本确定主义原则,因公司法要求公司在设立时即全部认缴已发行股份的股款,公司的资本可能没有全部用于公司事业的经营,从而造成资本的浪费。在资本紧缺的时代,公司资本授权主义原则可以确保资本的有效运用。 (二)公司资本授权主义原则更便利公司的经营活动 根据公司资本授权主义原则,公司的授权资本已经记载在公司章程中,当公司因为经营活动而需要获得资本时,公司即可将授权资本中未发行的股份加以发行,从而取得所发行的股份价值,公司无须经过繁复的程序修改公司章程,之后再去发行股份。而如果实行资本确定主义原则,则当公司需要新的资本时,公司必须首先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去修改公司资本条款之后,才可以获得所需要的资本。而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复杂,需要遵行各种严格的程序。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修改规定了哪些程序,取决于各个国家法律的规定。我国学者在论及公司章程的修改时,仅仅论及公司股东会对公司章程修改行为的决议,而很少论及公司董事会对此种决议的通过以及公司法对持异议股东的法律保护。在现代两大法系国家,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历4个程序即董事会的决议、股东会的决议、小股东的法律保护以及公司修改章程的登记。因此同公司资本确定主义原则相比,公司资本授权主义原则更能确保公司组织快捷、方便和灵活地开展商事经营活动。 (三)公司资本授权主义原则加强了公司董事会的核心地位 现代公司法区别于传统公司法的重要特点在于公司董事在公司法中的地位。在传统公司法中,公司董事仅仅处于附属地位,是公司股东会决议的消极执行机关;现代公司法改变了此种理论,确立了公司董事的核心法律地位。此种核心法律地位的表现多种多样,主要包括公司董事一般性管理权的享有、公司董事权的不受限制性、公司董事的自我持续的管理以及公司董事法律责任免除途径的增加等[9]。公司资本授权主义原则将公司未发行股份的发行权和未缴付股份的股款的催缴权授予公司董事会,使此类权力成为公司董事所享有的一般性管理权的重要部分,公司董事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权衡公司的各种利害关系,自由行使此种权力。公司资本授权主义原则使公司董事会的权力大大加强,确保了公司董事会的核心法律地位,符合现代公司法的发展潮流。 (四)公司资本授权主义原则便利了公司股东的投资,促进了商事经济的繁荣 公司法的重要作用之一是刺激投资人的投资积极性并因此而促成商事经济的发展与繁荣。公司资本授权主义原则是公司法此种作用得以发挥的重要因素。根据资本授权主义原则,公司股东在认购了公司已发行的股份之后,仅需现实地缴付部分股款,其余股款可以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加以缴付。如果公司经营没有实质性地发生改变,公司股东在很长时期内可以持有他没有缴付的股款,并将它们投资到其他公司。而如果采取资本确定主义原则,则公司股东所认购的全部股份的股款均需一次性足额缴付,公司股东面临的风险极大,其投资多样化得不到保障,影响了股东投资积极性和商事社会的繁荣。可见,资本授权主义原则刺激了股东投资的积极性,分散了股东的投资风险,对于商事经济之繁荣具有重大的意义。 (五)公司资本授权主义原则可以有效地预防公司被收购的危险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时常面临被收购的危险,公司采取的资本授权主义原则对于此种危险的消解有重要影响。根据资本授权主义原则,当公司敌意收购要约人通过收购公司大股东的股份而要将公司吞并之时,公司董事会如果认为公司收购不利于公司的最佳利益,他们可以为了公司的利益而发行未发行的股份,并因此而改变公司股东之间的地位,使原有大股东成为小股东,使某一小股东成为公司大股东,并因此而使收购者的收购行为失败。而如果实行资本确定主义原则,公司被敌意收购的可能性极大,因为,当公司面临被收购的危险时,董事会无法通过及时、快捷发行股份的方式改变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无法采取资本授权主义原则下董事会经常采取的防止公司被收购的措施。 (六)实行授权资本制可以为公司更方便地筹措资本提供便利 根据资本授权主义原则,公司的名义资本已规定在公司章程中,当公司在经济危机期间需要资本时,公司董事会可以不经过股东会的批准,修改公司章程以及登记公司章程等繁琐的程序而直接决定发行股份以取得所需资本。而实行资本确定主义原则,公司在急需资本时则必须经过这些繁琐的程序,否则,它很难及时地、快捷地解决所面临的资本问题。 四、我国公司法所应规定的资本主义原则 (一)我国公司法所采取的资本确定主义原则 我国公司法采取何种资本主义原则?我国公司法第23条和第7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或实收股本总 额。同时,依据我国公司法第35条、第27条、第82条、第91条和第94条,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均应在缴足出资或股款并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才能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设立登记。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资本采取资本确定主义原则,公司的注册资本既等于发行资本也等于已缴付资本[5](p.25)。公司法不允许公司在设立时仅仅认购部分股份或者仅仅缴付部分出资,只有外商投资企业有例外。 (二)我国学者所主张采取的资本主义原则 在我国,学者对公司法所应当采取的资本主义原则并无统一的意见,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主张,有人认为我国公司法应当坚持严格意义上的法定资本主义原则,因为此种原则使公司资本确定、真实,对于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是强而有力的;有人认为,我国公司法应当废除严格意义上的资本确定主义原则而采取英美公司法的授权资本主义原则,因为,此种原则使公司可以最大限度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刺激公司投资人的投资积极性;还有人认为,我国公司法应当采取折衷资本授权主义原则,认为此种资本主义原则吸收了资本法定主义原则和资本授权主义原则的优点,克服了两种资本主义原则的缺点,代表着公司资本制度发展的方向,因此,“从长远来看,折衷资本制是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所应考虑和借鉴的一种立法模式”。[2](p.25)本文赞同此种观点,认为我国公司法应当废除资本确定主义原则而采取资本授权主义原则,因为,同资本确定主义原则相比,资本授权主义原则具有上述众多的优越性。 (三)我国资本授权主义原则的立法模式 在我国,问题不在于我国公司法是否应当废除资本确定主义原则和确定资本授权主义原则,而在于我国公司法应当采取什么形式的资本授权主义原则。资本授权主义原则有英美法的资本授权主义原则和大陆法的折衷式资本授权主义原则,我国公司法应当采取哪一种资本授权主义原则?本文认为,我们既不应采取大陆式的授权主义原则,也不应采取完全英美式的授权主义原则,而应吸收两者的长处,形成更加科学和合理的资本授权主义制度,此种资本授权主义原则既要满足公司的实际需要,又能兼顾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 所谓能满足公司的实际需要,主要是指此种资本授权主义原则不应像我国现行公司法那样将公司的已发行资本等同于已缴付的资本,不承认授权资本,而应当允许公司在其章程中载明公司希望发行的资本总额即授权资本,之后允许公司实际发行一部分股份,并根据公司的目前规模和事业性质而要求公司股东缴付部分认购款项。这样,在我国公司法中,公司的股份资本也应当包括不同类型的资本:授权资本、已发行资本和已缴付资本。这一点同英美资本授权主义原则相同而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的资本授权主义原则。 所谓能兼顾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是指此种资本授权主义原则不应完全无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而应当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维护作为自己的基础,因为,公司资本是公司债权实现的一般担保,公司资本不充足,则公司债权实现的一般担保即受到影响、发生动摇甚至完全崩溃。基于公司债权实现的一般担保的需要,我国公司法可以考虑三种必要的制度: 其一,公司股东虽然在公司设立之时有权仅仅缴付所认购的股份的部分股款,但此种已缴付的股份资本必须占股东所认购股份资本的一定百分比,此种百分比是公司法所强制规定的,公司章程不得加以修改,公司董事会不得行使自由决定权加以变更。根据两大法系国家的公司法,参考我国台湾地区公司的有关规定,公司股东第一次缴付的股份资本,以不得少于其所认购的已发行股份的1/4为宜。 其二,最低资本的需要。公司全体股东所缴付的已发行股份的资本总额不得少于公司法所规定的最低资本的要求。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参考两大法系国家的最低资本制度的要求,我国公司法所要求的此种最低资本可以分两种情况加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此种最低资本为5万元,股份公司的此种最低资本为50万元。必须指出,本文此处所谓的最低资本不同于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3条和第78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的全体股东实缴的股份资本,其最低注册资本根据所设立的公司性质的不同而不同,如果是有限公司,其最低注册资本分别为10万、30万、50万元。如果是股份公司,其最低注册资本为1 000万元。由于我国公司法没有实行资本授权主义原则,因此,上述资本制度实际上将最低注册资本等同于已发行的资本和已缴付的资本。而本文所论及的最低资本并非是公司的注册资本,而是指公司股东第一次所缴付的股份资本总额所应达到的要求,它以公司股份资本分成授权股份、已发行股份资本和已缴付股份资本三种类型作为前提,实际上,此种意义上的最低资本是指已缴付的股份资本。 其三,未缴付的股份资本的缴付。英美公司法所践行的资本授权主义原则并没有对股东未缴付的股份资本的具体缴付时间作出规定,认为此种未缴付的股份资本何时缴付取决于公司董事会的自由裁量;而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则对董事会的自由裁量权作了限制,认为董事会有义务要求股东在一定期限如5年之内缴付未缴付的股份资本。本文认为,英美法的立法例不利于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因为,如果将未缴付股份资本的催缴权完全不加限制地授予给公司董事会,则公司在经营不善而破产时,公司要求股东缴付其未缴付的资本时,公司股东也许无力再缴付股份资本。 公司法论文:公司法人的言论自由 内容摘要:公司法人的言论自由是美国言论自由研究领域中近年来出现的一个新课题,它在产生根源上与美国传统的言论分层理论密切相关。由于最高法院未对商业言论进行严密的定义,如同耐克案所显示的,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背景之下出现的公司法人的混合言论难以得到合理的调整,从而导致了公司法人的言论自由问题的产生。公司法人言论自由包含了商业言论与政治言论划分的合理性、公司法人与竞选有关的政治言论的调整等诸多问题,有待学者对其进行更深一步的探究。 关键词:言论分层理论,公司法人言论,公司法人的言论自由 导言 众所周知,美国最高法院在审理言论自由的案件时存在着依其内容的不同将言论划分为不同的类别,例如政治言论与商业言论,并对不同类别的言论给予不同程度保护的做法。其中政治言论被认为是高价值言论而受到了最高的保护,商业言论则被认为是低价值言论,一度甚至被排除在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之外。这就是所谓的“言论自由分层理论”。然而,近年来在美国出现了一种新的言论类型,这种言论类型的划分标准却并不是言论的内容,而是作出言论的主体。这种挑战传统言论分类标准的言论类型一俟出现就引起了研究第一条修正案的学者们的高度重视,最近更是凭借Nike v. Kasky一案吸引了众多知名学者为其贡献其学术智慧。这就是公司法人言论(corporate speech)。公司法人言论的出现直接导致了公司法人的言论自由问题的产生,本文的任务就是对这一美国言论自由研究领域的新课题作一系统介绍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一定程度的探究。 一、美国言论自由分层理论 言论自由自 6、70年代以来在美国一直得到了极高程度的保护。根据最高法院历经多年的探索所总结出的一套审判第一条修正案案件的原则,其对言论自由一般仅允许“内容中立”的限制,除非根据利益平衡的检验原则政府能够证明它对某一言论进行限制促进了重要的,或实质性的政府利益并且这一利益与压制言论自由无关、对言论自由所实施的附带限制与促进政府利益相比不那么重要。 据此,言论自由在公民权利体系中居于基本权利的地位,甚至是憎恨言论(hate speech)也能得到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实际上,美国学者米克尔约翰就曾明确提出过应对言论自由给予绝对的保护。那么言论自由何以能得到如此高程度的保护呢?这与言论自由在美国学者眼中所具有的价值具有直接的关系。 根据 Tushnet等学者的统计,美国言论自由研究领域中形成的有关言论自由哲学基础的学说主要有三种:追求真理说(著名的“思想市场”理论即属于此类)、自治说和自我实现说。追求真理说以霍尔姆斯和布兰代斯为代表,主张“吾人所欲求的至高之善唯有经由思想的自由交换,才比较容易获得,——亦即要想测试某种思想是否为真理的最佳方法,就是将之置于思想竞争的市场上,看它有无能力获得认可”,因此不到最后关头,政府绝对不应插手这一进程。自治说的主要代表则是绝对主义者米克尔约翰。米克尔约翰主张,言论自由实际上所保障的是人们参与自治(self-government)的权利;因为言论自由,确切的说是公众对公共事务的自由讨论是保证投票者获取足够的智识以及情报(information)以便在投票中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的途径之一。因此,正如选举权不应受到限制一样,言论自由也不应受到限制。自我实现说则以Emerson、Redish等人为代表。其中,埃默森教授认为言论自由通过不受拘束的表达和交换信念及观点来发展个人的思想从而达到个人的自我实现;Martin Redish则认为言论之所以是不可侵犯的,是因为它培育了民主政治所追求的价值——个人对影响生活的决定的控制及个人的“人的才能”的发展。其中很难说哪一种在言论自由研究领域中占有主导的地位;可以说这三种学说共同对美国法院关于第一条修正案的判决发挥着指导性的作用,只是在不同的时代侧重点有所不同而已。具体说来,自治说在早期影响较大,自我实现说在较为晚近的时候则发挥着比较重要的作用。值得注意的是,这三种学说虽然着眼点不同,但强调的都是对言者(the speaker)利益的保护。 那么根据上述理论,是否所有的言论都应该得到第一条修正案完全的保护呢?首先,根据米克尔约翰的自治理论,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就是否定的。由于米克尔约翰论证言论自由价值的立论基础是社会契约论,因此他认为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只有与公共事务有关的“公言论”(public speech)才能够得到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除此之外的其他言论都不在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范围之内,而只能受到第五条修正案的保护。而根据追求真理说和自我实现说,也只有对获致真理和实现自我价值,特别是与实现民主相关的价值有促进作用的言论才能够得到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据此,最高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根据言论的内容将言论划分为高价值言论——政治言论(或公共言论)和低价值言论——商业言论。只有能够促进言论自由价值实现的高价值言论——政治言论才能够得到第一条修正案的全面保护。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在美国宪法学界可以说对这一点已经达成共识:制定第一条修正案的目的即使不是完全的也是绝大部分的是为了保护与公共事务有关的言论。以此为基础,最高法院总结出了言论自由分层理论,即:言论应根据其内容划分为政治言论(或称非商业言论、公共言论)与商业言论,政治言论受到第一条修正案的全面保护,对商业言论则采取与政治言论完全不同的保护原则。 至于对商业言论具体采用什么样保护原则,不同的时代做法有所不同。具体说来,可以以1976年的Virginia Board of Pharmacy v. Virginia Citizens Consumer Council, Inc.为标志分为两个阶段来认识商业言论的保护原则。1976年以前,商业言论基本上被排除在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范围之外,其中最高法院更是在1942 年的Valentine v. Chrestensen一案中明确宣布联邦宪法没有限制政府调整纯粹的商业广告,从而以判例的形式将商业言论从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范围内排除出去。而在 1976年的Virginia Board of Pharmacy案中,最高法院宣称,即使商业广告注重的是纯粹的经济利益,也不排除其应受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从而第一次将商业言论纳入了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范围之内。而最高法院作出这一判断的根据在于:就具体消费者而言,他从商业信息自由流通中所获得的利益即使不大于,至少也不少于他在日常的最迫切的政治讨论中所获得的利益。此外,就整个社会而言,商业信息的自由流通也具有重大的公共利益。由此,最高法院就将商业 言论与对公共事务的讨论联系起来了。而1980年的Central Hudson Gas Electric Corp. v. Public Service Commission of New York案则标志着最高法院对商业言论新的保护原则的成型。在本案中,最高法院形成了四步分析法来审判商业言论案件:第一,必须确定表达是否受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而商业言论要受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至少必须涉及合法活动,并且不能误导公众;第二,所主张的政府利益是否重大;如果以上两个回答都是肯定的,第三,确定调整是否直接促进了政府主张的利益;最后,确定政府这一调整是否大于促进这一利益之必需。由此,商业言论被正式纳入到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范围之内。但是相比于政治言论,商业言论仍然被认为是仅仅具有“低价值”的言论,它只能得到法院较低程度的保护,一旦商业言论被证明是虚假的、误导的或者是鼓励非法活动的,法院仍将准许政府对其进行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明确了商业言论的“次等”地位的分层理论中存在着一个较为致命的缺陷,那就是最高法院至今未对“商业言论”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司法实践中仅仅形成了一个对商业言论的模糊的认识,那就是所谓商业言论是“纯粹意在商业事务”的言论。正是由于缺乏对商业言论的准确定义,因此虽然最高法院并未将商业言论定义为公司法人作出的言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将商业言论等同于公司法人所作出的言论的倾向。 其导致的最终结果就是公司法人实际上在言论自由领域中成为了受到歧视的主体。 二、一种新的言论类型:公司法人言论 近年来,由于公司法人不仅仅在推销产品上发表自己的言论,还在劳工政策等公共事务甚至是竞选事务上发表自己的看法,因此在实践中出现了一种新的言论类型——公司法人言论(corporate speech)。公司法人言论这一新的言论类型的出现主要与三个案例有关:First National Bank of Boston v. Bellotti,Pacific Gas Electric Co. v. Public Utilities Commission of California以及Nike, Inc. v. Kasky案。在Bellotti案中,法院指出在民主社会中言论对为公众提供情报的作用并不因其来源性质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在Pacific Gas案中法院则指出,公司法人所作出的与选举无关的政治言论不得仅仅因其公司法人的主体性质而受到限制,并且主张公司法人也应该与公民一样拥有“说与不说”的自由。也就是说,从这两个案件开始,法院开始在裁决言论自由案件时对公司法人这一主体性质进行考虑,公司法人言论由此开始进入法院的视野。当然,仅凭这两个案件还不能说最高法院已经形成了对待公司法人言论的成熟的原则。正如后面将要指出的,近年来最高法院在对待公司法人与竞选有关的政治言论的态度上日趋严厉,这与Bellotti案和Pacific Gas案的思路很难说是相一致的。而公司法人言论正式成为一种独立的言论类型可以说还是始自于2003年的Nike, Inc. v. Kasky案。 耐克案虽然发生于2003年,但案由却可以一直追溯至1996年。在1996-1997年间,多种媒体广泛报道了耐克公司在东南亚的分公司虐待劳工的新闻。作为回应,耐克公司通过向各大学校长及体育运动管理当局邮寄信件、宣传品以及在各家报纸上刊登公开信等形式对上述报道进行了反驳。1998年,Marc Kasky向旧金山高等法院对耐克公司及其5名管理人员提起了诉讼,指其上述行为违反了该州消费者保护法有关禁止虚假广告和不正当竞争的规定。针对 Kasky的指控,耐克以言论自由为由提出了抗辩。基于言论分层理论,本案的焦点就集中在了耐克有关言论的性质判断上。如果法院判断其为政治言论,则耐克的言论将受到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Kasky的指控也就将被驳回;相反,如果法院判断其为商业言论,那么根据虚假的商业言论不受第一条修正案保护的原则,耐克就将在本案中败诉。法院在第一审和上诉审中都作出了对耐克公司有利的判决,其中加利福尼亚州上诉法院明确裁定耐克的言论为“非商业言论”。但是,在案件被Kasky提交到州最高法院之后,加州的最高法院却以4-3的比例推翻了前面的判决,裁定耐克的言论为商业言论。在这种情况下,耐克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了上诉,这就是引发了公司法人言论自由问题争论的Nike, Inc. V. Kasky案。 几乎自最高法院同意受理该案之日起,耐克案就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而该案之所以受到高度的关注,其原因主要就在于本案所涉及的耐克言论性质模糊不清,如何定性非常困难。通常在认定商业言论时的依据有三:出于经济动机;以广告的形式;针对某一产品。耐克公司的言论却不同于以往的商业言论而具有某种对公共事务进行讨论的外表——耐克在媒体上所宣传的或表达的是耐克公司在海外的劳工政策,而这一言论的内容可以说是与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存在密切的关系的。因此,耐克案可以说是为最高法院解决精确划分商业言论与非商业言论以及形成一个针对公司法人言论的初步原则的问题提供了一个极好的机会,最高法院在耐克案上也就被寄予了很高的期望。然而,最高法院的判决却是令人失望的:它不仅回避了公司法人言论自由的问题,而且回避了对商业言论进行定义的问题。最高法院以本案所涉及的新问题尚不成熟为由,拒绝对耐克言论的性质作出判断,从而在事实上支持了加州最高法院的判决。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最高法院维持了加州最高法院的判决,但是最高法院在声明由于这一新问题尚未成熟而拒绝对其作出判断的时候所给出的理由正是这个案件涉及的是由商业言论、非商业言论和与公共问题有关的言论组成的混合言论,这也就相当于承认了耐克案中涉及的言论在性质上与传统商业言论案件是存在差别的。 那么,公司法人言论何以能成为一种独立的言论类型?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商业言论定义不明确以及混合言论的出现。正如上文中所论及到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法人(大资本)日益参加到社会活动中来,其表现形态就是公司法人日益倾向于在社会事务乃至政治事务上发表自己的观点,而其主体因素又决定了这样的言论通常混合着商业言论(广告)的因素,从而最终导致了混合言论的出现。实际上,早在Valentine v. Chrestensen案中就已经出现了混合言论,只是这种简单形式的混合言论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之下并未引起法院和学者的重视。耐克案引起学者广泛关注的现象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混合言论在当代社会中已经成为了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如何对其进行调整已经成为了法院和学者无可回避的问题。 仔细考究之下,公司法人的言论可以分为三种:商业言论、与竞选有关的政治言论和普通的政治言论。其中,商业言论实际上是一种与言论主体性质无关的言论类型,但实际上通常与公司法人这一主体相联系。最高法院对商业言论已经形成了成熟的保护原则,并且在近年来表现出了提高对商业言论保护的趋势。公司法人与竞选有关的政治言论和公司法人的普通政治言论则与言论主体的性质具有直接联系,其中法院对与竞选有关的政治言论采取了严厉的限制原则,而对其他政治言论在原则上则给予同个人言论相同的保护。由于上面提到的混合言论就是因公司法人的普通政治言论和商业言论 之间界限不明而产生的,因此,实际上公司法人的普通政治言论也难以真正得到和其他主体相同的保护。由此可以说,公司法人的言论在整体上都是受到“歧视” 的。这就使得公司法人的言论具有了特殊性而成为了一个独立的类别。 如同上文中所提到的,美国言论自由传统理论中只存在根据言论内容对言论进行的分类,而公司法人言论却是依据言论主体的性质进行的分类,因此这一新的言论类型的出现与传统理论之间天然地存在着紧张关系,这也就决定了公司法人言论自出现之日起就对言论自由研究提出了许多问题。 三、公司法人言论自由研究领域的主要问题 总结美国学者研究公司法人言论的主要成果,我们可以发现公司法人言论自由研究领域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将言论划分为商业言论和政治言论是否具有合理性?公司法人与竞选有关的政治言论是否应该受到严厉的限制?公司法人是否同个人一样享有言论自由?最后,公司法人言论是否构成一个独立的类别?或者说,公司法人言论在性质上与个人的言论相比是否存在特殊之处? 如同上文中所分析的,导致公司法人言论这一新的言论类型产生的一个直接诱因就是最高法院没有对商业言论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从而致使法院对于公司法人的混合言论难以进行合理的调整。针对这一症结,有学者呼吁最高法院应以耐克案为契机明确商业言论的含义。然而,更多的学者则对最高法院对言论进行分层、对商业言论和政治言论给予不同保护的做法提出了质疑。 实际上,从美国近年来的判例中我们可以发现,最高法院对于商业言论的态度越来越趋向于缓和,商业言论在最高法院得到了越来越高的保护。近年来商业言论案件在最高法院保持着令人惊奇的胜诉率:在24件商业言论案件中,法院仅仅对其中的5件作出了允许政府对商业言论进行限制的裁决。我们知道,美国法院调整商业言论的原则成型于Central Hudson案,然而在最近的判例中已经出现了明显的抛弃Central Hudson原则的倾向。在1993年的City of Cincinnati v. Discovery Network Inc. 案中,最高法院就首次正式拒绝了商业言论只具有低价值的说法 ;而在1996年的44 Liquormart, Inc. v. Rhode Island案中,法院更是拒绝了政府对商业言论所作的“家长式”的监控,肯定了商业言论对于听者的价值,并且特别强调真实的和非误导的商业言论应受到第一条修正案充分的保护。 44 Liquormart案之后就有学者指出商业言论从此再没有理由被当作另类的言论看待,而应该和政治言论一样受到第一条修正案的全面保护。 商业言论之所以受到法院越来越高的保护与学理上对言论自由和商业言论认识的变化有关。首先,法院改变了商业广告对于公共利益毫无价值的看法,认为在当今自由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由于资源的分配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无数个人的经济决策决定的,因此这些决策是否明智、是否获得了充分的根据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这样,商品信息的自由流通也就对于言论自由具有了独立的、不可忽视的价值。其次,最高法院之所以在允许政府限制商业言论上采取比较宽松的态度,也是出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考虑。法院担心如果给予商业言论以充分的第一条修正案保护会损害消费者和政府两者的利益,因为消费者将无法摆脱不实、误导或欺骗性的商业广告,而政府也将无法惩治这些商业欺诈。然而,近年来,法官和学者都对这种看法提出了质疑。有意见指出,即使是对商业信息也应该同其他信息一样相信消费者甄别对错的能力,而不应该允许政府对商业言论进行“家长式”的管制。最后,最高法院提高对商业言论保护也与由保护消费者利益转向保护言者的利益的动向有关。由于因商业言论而受到限制的主体多为公司法人,而公司法人在经济上又具有优势地位,因此法院认为公司法人因言论受到限制而可能遭受的不利影响较小。这样,在商业言论案件中,法院往往强调作为弱势的一方的消费者的利益,而忽视了公司法人作为言者的利益。进入90年代之后,法院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在了商业言论的言者的权利保护上,从而提高了对商业言论的保护力度。 在这种背景下,学者们自然对法院的言论分层理论提出了质疑,并且主张既然商业言论对促进言论自由的价值同样发挥着作用,商业言论同样事关公共利益,那么最高法院就应该对商业言论给予同政治言论相同的保护。 而与最高法院提高对商业言论的保护相对应的,是最高法院对公司法人与竞选有关的政治言论日趋严厉的态度。根据1978年的Bellotti案,最高法院对公司法人与竞选有关的政治言论的态度是:不得因其言论主体性质的特殊性而对其予以限制。但是自80年代末开始,法院出于防治政治腐败的原因转向允许政府对公司法人与竞选有关的政治言论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这一限制的范围被最高法院限定为含有明显的鼓吹内容的言论。进入21世纪之后,最高法院更是在2003年的 McConnell v. FEC案中支持了一个全面禁止公司法人运用公司财产对竞选发表观点(实际上就是竞选广告)的法令,这一法令与传统限制不同的是,它并不考虑被限制的言论是否意影响竞选,只要提到了候选人的名字,言论即可被禁止,这样就使得公司法人与竞选有关的政治言论受到了政府高度的限制。 法院之所以允许政府对公司法人与竞选有关的政治言论进行高度限制,其主要理由就在于:公司法人在竞选中运用巨额的公司财产的行为并不是对公司法人有关公共事务的观点的表达;对其进行限制之后,公司法人还可以通过专门的组织——PAC来表达自己的观点。此外,防治腐败这一重大的政府利益同样也构成了法院允许政府对这一言论进行限制的理由。 针对最高法院近年来的这一变化,学者们同样也提出了质疑。根据Consolidated Edison Co. v. Public Service Commission案和Pacific Gas Electric Co. v. Public Utilities Commission案所形成的原则,法院对公司法人除与竞选有关外的普通政治言论给予了同个人同样的保护。那么防治竞选腐败的政府利益同样存在于公司法人的普通政治言论案件中,最高法院为什么没有对这一类言论也进行高度的限制呢?同样地,认为公司法人与竞选有关的政治言论不是公司法人观点的表达这一理由也可能存在于公司法人普通政治言论案件中。至于公司法人在言论遭受禁止后还可以通过PAC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实际上就是剥夺了公司法人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表达意见的权利,同时也是将责任推到了PAC身上。 虽然最高法院针对商业言论和公司法人与竞选有关的政治言论的态度截然相反,学者们对这两个问题的思考却可以说是指向了同一个问题:是否应该赋予公司法人以与个人同样的言论自由。然而,针对这一问题又有学者提出了新的质疑:言论自由是一项“人”权,公司法人有资格成为言论自由的主体吗? 反对公司法人具有言论自由主体资格的学者所持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言论自由的一个重要价值就在于维护人格尊严和个人自主。不论是采取上述三种言论自由哲学基础学说中的哪一种,最后都可以归结至这两点上。显然,公司法人既然不是“人”,那么自然也就谈不上人格尊严和个人自主的维护与实现了。其次,我们之所以保护言论自由,一个重要的目的就在于保障在社会中占少数地位的观点不受多数观点的压制。由于公司法人,特别是像耐克这样的跨国大公司往往拥有强大的力量,因此公司法人在言论自由的问题上不仅仅不存在表达意见的障碍,相反,它的意见还常常是影响性的。从这一点来说,也不应给予公司法人以言论自由的保护。第三,从历史上有关言论自由的判例来看,言论自由与个人声誉的保护和侮辱、诽谤案件是密切相关的。而公司法人,就如同其不具有人格尊严一样,也很难说具有主张保护基于人格尊严的声誉的立场。 支持公司法人具有言论自由主体资格的学者则从反对“基于言者身份的歧视”(Speaker-Based Discriminatio)的传统立场出发提出了反驳意见。他们认为,虽然公司法人发表与公共事务有关的言论的动机受到了质疑而被认为是受到利益驱动的,也就是与产品的推销具有隐蔽的联系的,但是从言论的内容来看却与个人所发表的言论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那么对于相同的言论,仅仅是因为公司法人这一身份的特殊性就予以限制,这是否公平合理?以耐克案为例,如果耐克的言论是由普通公众作出的,那么法院会要求政府证明言者具有明显的恶意;而对于耐克则不必要求证明其具有恶意,只要是虚假的或误导的言论政府就可以对其进行限制,这显然是有欠公平的。 无论学者讨论 的最终结果如何,在社会实践中公司法人的确越来越多的对社会事务甚至是政治事务发表看法,这已经超出了传统言论自由理论所能调整的范围,拒绝赋予公司法人以言论自由的立场更是与这一事实相违背的。公司法人成为了言论自由的一个特殊主体已是无法回避的事实。因此,与其否认公司法人作为言论自由主体的资格,还不如探究如何调整这一特殊主体的言论自由。这就又回到了前面的问题:是应该将公司法人的言论作为一类独立的言论给予特殊的调整,还是应该给予同个人言论相同的保护? 迄今为止,有关公司法人言论的讨论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关乎一个问题,那就是究竟应该把研究的注意力放在言者的性质或者说身份上还是应该放在言论的内容上。值得注意的是,许多非盈利的法人和团体的言论自由都得到了第一条修正案的完全保护。实际上,第一条修正案的许多核心言论的主体都是非盈利法人和团体,如政党、公众利益团体、学校等。那么是否是对利益的追求构成了公司法人主体特殊性的原因呢?答案显然也是否定的,因为言论自由的发展历史已经证明了利益并不构成排除第一条修正案保护的理由。此外,个人也同样广告,如一人公司及律师。实际上,商业言论保护的发展历史与律师广告的密切联系是有目共睹的。但这些言论却并没有被法院“另眼看待”。在这种情况下,对公司法人的言论若因其主体的特殊性而进行特殊的限制,其合理性也就值得商榷了。 四、对公司法人言论自由的宪法学思考 以上谈到了公司法人言论自由领域中的几个主要问题,也介绍了美国学者对于这些问题的一些思考。需要提请注意的是,由于公司法人言论自由的问题产生不久,相关的研究也只是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其中有些问题的探讨尚欠深入,而对于公司法人的言论如何保护就更难说是已经达成了共识或者形成了成熟的意见。但是可以看出,学者们比较倾向于加强对公司法人言论的保护力度。针对公司法人的言论自由问题以及上述这种倾向,笔者进行了些许宪法学思考,在此提出以就教于方家。 从涉及的具体问题来看,公司法人言论自由问题的产生从表面上看起来主要是在于商业言论问题,一是商业言论如何定义的问题,二是提高商业言论保护的问题。因此,对商业言论进行严格而明确的定义是解决公司法人言论自由问题的前提。此外,虽然现在最高法院表现出了加强对商业言论保护的趋势,但是出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考虑,至少在短期内不会对商业言论给予同非商业言论同样的保护。而以言论自由的宏观视野来考察公司法人的言论自由,其主要的问题就在于公司法人言论是否应成为一种独立的言论类型,公司法人能否成为言论自由的主体,如果能,那么它在享有言论自由的程度和范围上与个人是否存在区别。正如上文中所指出的,传统的对言论进行分类的方法所依据的标准都是言论的内容而不是言论的主体性质,如果允许政府仅仅以言论主体性质为由对某一言论进行限制,我们认为是存在不妥之处的。因为,正如最高法院在Bellotti案中所指出的,某一言论所蕴涵的价值并不会因其来源的不同而有所不同。那么需要解决的就是,公司法人言论在言论的性质上是否与其他言论存在区别。 而当我们站在宪法学的高度来审视公司法人的言论自由问题时,我们会发现,公司法人言论这一新型言论的出现及至对公司法人言论自由的探讨以及最高法院日益提高对公司法人言论自由保护的倾向(通过商业言论案件),实际上都反映了公司法人对社会事务参与程度的加深和对于共同体事务影响的扩大。回到言论自由的哲学基础上,我们可以发现无论对于言论自由的性质如何认识,它对于共同体成员表达自己对于共同体治理的意见的价值,也就是言论自由所蕴涵的“自治”和促进民主的价值,始终构成了言论自由诸多价值中重要的,甚至可以说是核心的内容。这也是最高法院在关乎言论自由的判例中始终重视审查言论是否是对公共事务的讨论、是否关涉公共利益的理由。这就隐含了这样一个逻辑前设:言论自由的主体构成了共同体的组成分子,或者说是主权者的组成分子。由此反观公司法人的言论自由问题,公司法人由最初的商业广告、推销产品这样一种“表达”性质较低的商业行为发展至通过商业广告表达自己对经济方面问题的意见,再到就劳工政策等公共事务以及竞选等政治事务发表观点,这一过程正反映了公司法人意图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参与到共同体治理中的倾向。这就带来了一个问题:公司法人是否能构成治理共同体的独立主体?纵观公司法人言论自由在美国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发现其与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和资本对公共生活领域的不断渗透存在着较大的相关性。虽然目前就公司法人的言论自由并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最高法院对公司法人言论案件也并没有形成成熟的检验原则,但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资本加强对社会公共领域渗透的趋势却是确定的。因此,可以预见,公司法人的言论受到保护的程度在长期内应该是得到提高而不是相反。那么,公司法人是否最终会被赋予同个人相同的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呢?如果是,那是否最后将会造成资本,特别是大资本控制公共事务决定的局面?而这种局面一旦形成,作为公民的个人的意见必将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忽视,届时宪政的基础是否依然存在呢?这些都是我们在研究公司法人的言论自由问题时所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虽然公司法人的言论自由问题目前在我国尚没有萌发的迹象,但是基于这一问题与市场经济纵深发展的正相关性,我们可以预见,在不远的将来这一问题也很可能在我国出现。因此关注美国言论自由研究中的这一新的课题对于将来公司法人言论自由问题在我国的解决必将具有重要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公司法论文: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地位应然分析与规制研究/宋光林 [内容摘要]:目前世界各国纷纷修改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设立和存续给予承认。而反观我国公司立法,除允许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独资公司外,禁止自然人和公司法人设立一人公司,并且对存续的一人公司缺乏规定。这种立法现状给我国司法实践和守法者诚实经营带来不小难题。本文即通过对一人公司性质、特征、历史沿革、各国立法态度、我国立法现状及其原因、社会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主张在立法上对一人公司予以肯定性评价;同时在此基础上构思我国的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对一人公司进行规制。 [关键词]:公司,一人公司,法人格,唯一股东,有限责任 引言 去年3月“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工商联合会会长任文燕提出要求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公司”的议案,引起法律界和工商界的关注。我国现行公司法仅允许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独资公司两种一人公司,禁止设立其他形式的一人公司。这种立法现状不但导致内资和外资、非国有资本和国有资本的不平等,而且势必出现规避法律以逃避义务的现象,并导致立法与实践的混乱。由此任文燕委员提出允许设立一人公司的议案也就不足为奇了。其实早在十几年前,我国就已有学者开始探讨一人公司现象,呼吁完善公司立法。这次立法议案的提出,只是一个水到渠成的结果罢了。 一、 一人公司的由来 一人公司(one-man company or one-member company),顾名思义,是指股东(自然人或法人)仅为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有限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1].从学理上划分,一人公司可划分为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和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指的是设立时股东即为一人,或者设立时股东为二人以上但在存续过程中由于出资和股份的转让、继承、赠予等原因而至股东仅剩一人的公司,前者称为设立时的一人公司,后者称为存续中的一人公司;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则是指公司股东在人数上为复数,但实质上只有一人为“真正的股东”,其余股东仅是为了满足法律上对公司最低人数的要求,或是为了“真正股东”的利益而在名义上持有一定股份的挂名股东而已[2] .此种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本质上是“真正的股东”为自己谋取利益而规避法律。 一人公司获得承认肇始于英国1897年萨洛蒙有限公司案(Solomon v. Solomon Co. Ltd)。萨洛蒙是一个多年从事皮靴业务的商人,1892年他决定将他拥有的靴店卖给由他本人组建的公司,以享受有限责任的优惠。靴店转让价格为39000英镑。作为对价,公司发行了每股1英镑的股份20007股,除他的妻子和他的五个孩子各拥有1股外,萨洛蒙本人拥有20001股(目的是达到当时法律规定的最低股东人数)。此外,公司还以其所有资产为担保向萨洛蒙发行了10000英镑的债券,其余差额用现金支付。一年后公司因亏损而进行清算,萨洛蒙提出了优先于其他公司债权人获得清偿的要求。法庭终审判决:公司是一个独立于其成员的法人,因此萨洛蒙持有的10000英镑担保公司债应予以优先受清偿[3]. 这一判决为公司法学及商业界打开了新的视野,它不仅承认了一人公司的合法性,显示了个体经营者组建公司与大公司一样有实际价值,而且还揭示出个体经营者既可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也可以认购公司债券从而比股份更能避免经营风险。而从萨洛蒙案所确立的规则来看,公司与其成员在人格上完全分离是不容置疑的。尽管在以后的一些实践中,立法者或法院偶尔也允许揭开公司的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但为了维护公司人格的独立性,通常是不会采用这种做法的。公司法人格与其成员或者说股东的人格相区别,充分体现了法技术的绝妙之处,即“法人格本身乃是为了使法律关系单纯化而由法律所认许的一项法技术”[4],由此带来了无法估量的社会进步意义。 自此以后,一人公司迅速发展,各国也开始以成文法或判例的形式承认了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 从各国的公司立法史来考察,传统的公司立法并不承认一人公司(包括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种态度仅是就形式意义的一人公司而言的。不仅公司设立必须具有法定的股东人数,而且公司设立后也不得低于法定最低股东人数。如果公司股东低于法定最低股东人数,将导致公司解散。自列支敦士登于1925年以立法形式承认一人公司开始,许多国家立法对一人公司的态度有了变化。这种变化首先开始于承认设立后的一人公司,继而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以下是对各国和地区一人公司立法的考察: 1.列支敦士登 列支敦士登于1925年11月5日制定并于1926年1月20日实施的《自然人和公司法》首开一人公司立法的先河。依该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都可由一人设立,并可以一个股东维持公司的存续。如果公司中有若干名董事,并且这些董事都必须由公司的股东担任,即使在这种情况下,股东的人数降至一人,亦不会导致公司的自动解散。并且,公司的单一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个人责任。[5]就此而言,一人公司是完全有效的。 2.德国 德国因1892年首立《有限责任公司法》而著称,但当时也要求至少应有两个出资人。至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后,出资在转让或赠予、继承中集中于一人,仍承认存续的合法,而不导致解散,1980年7月4日修改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法》第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按本法规定,为任何目的,由一人或数人设立。”从而使一人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成为可能。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也经历了类似过程。德国1884年颁布的《股份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至少须要5人,禁止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直至1 988年才开始承认设立后的一人股份有限公司,此后的1994年,认可了由唯一股东设立的股份公司。 3.法国 法国立法思想始终将公司设立行为视为股东间的一种契约行为,并在其民法第1832条作出明文规定,因而设立一人公司自然不被允许。对于设立后的一人公司,法国判例和学说均采取较严厉态度,认为当然应依法解散,而且其1867年的公司法将股份有限公司因股东减少而区分为两种情况,其一是当股东减少为7人以下时,依该法第38条规定,公司并不当然解散,须待一年后由法院判决解散。但当股东减至一人时,则要依民法第1832条规定当然解散,不适用公司法第38条的规定。直到1966年,法国公司法才做出较大修改,于第9条中对公司全部股份和出资集中于一人时的场合,也给予了一年的时间补正,如果一年内,一人股东的状况还未改变,利害关系人方可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这给法国承认设立后的一人公司留下了较大的空间。 1985年7月11日,法国颁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修改法案,明确规定可设立一人公司并承认一人公司的存续。自此,法国民法典1832条也放弃了设立公司必须是契约行为的做法,即承认公司设立有两种形式,其一为契约设立,适用于两人以上的设立公司行为;其二为依一人意思设立。而1985年法国公司法修改中最具特色的是,为了防止个人企业通过对个人财产无限细分,减少对公司债权人的担保财产,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于该法第36条第2款明文规定,“同一自然人仅得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持股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以另一仅由一人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唯一持股人”。即禁止自然人设立复数的一人公司,也禁止一人公司再行设立另一一人公司,但该法没有禁止法人设立复数的一人公司。而且法国至今尚未就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予以承认。 4.英国 1897年萨洛蒙诉萨洛蒙有限公司案(Solomon v. Solomon Co. Ltd),一直被公认为英国历史上承认实质意义之一人公司的典型案例。但英国理论与实务界往往顾虑,一人公司将会令极小企业法人化,可能会发生有限责任恶用之危险[6].因而,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在英国始终未得到承认,明确规定全部公司需由两名以上股东设立,仍坚持公司法人社团性的初衷。 5.欧盟及其成员国 欧盟之前身欧共体为提高各成员国之企业素质,充分利用公司的有利形态,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也为顺应世界普遍承认一人公司的潮流,于1989年12月21日专就一人公司第12号指令[7].依该指令第2条规定: 第一, 公司设立时,可只有唯一一人;公司设立后股份全部归一人持有,也同(一人公司) 第二, 各成员国于进行其国内有关团体的法规的协调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作出特别规定或处罚: -同一自然人为数个一人公司的唯一一人者; -一人公司或其他法人为公司的唯一一人者。 不过该第12号指令并非适用于欧盟成员国的所有的商事公司,该指令的适用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所有成员国的有限责任公司;一是爱尔兰和英国的有限保证公司。欧共体颁布上述指令的原因在于已有部分成员国的公司法承认了一人公司的存在,而且一人公司在成员国已广泛存在。继德国和法国之后,荷兰、比利时也先后以立法形式准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而丹麦更是走在德国前面,于1973年6月13日颁布的有限责任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只需一名创立人,其结果可以只有一名成员。同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既不会导致单个成员的个人责任,也不会导致公司的解散。[8] 6.美国 美国公司法向来以注重实务为特色,虽也认为公司是当事人之间的契约行为,但从不固守公司的社团性或契约观念。不拘泥于传统公司法的限制。早在19世纪末,美国法院已有判例承认了一人公司这种形式。1936年,爱阿华州开始允许设立一人公司。此后,由于个人企业法人化的愿望日益迫切,强行禁止一人公司的设立和存续,只能导致以挂名股东的形式来规避公司法最低法定人数的规定,实际上使一人公司处于一种禁而不止的地步,不如正式立法予以承认。所以随着1962年《美国标准公司法》只要求有一人在公司章程上署名即可设立公司的修订,美国各州陆续采纳,到20世纪60年代末已有27个州的公司法承认了一人公司的设立。[9] 7.日本 1938年以前,日本公司不允许形式意义的一人公司存在。1938年,日本商法典在修改中将股东未满7人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解散事由的规定删除,设立后的一人股份有限公司被承认。但是有限责任公司仍不允许设立后的一人公司存在。1990年6月29日,日本商法典和有限责任公司法作出较大修改,并都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和设立后的一人公司存在。 8.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我国澳门地区的公司法规范也明确规定了一人有限公司的合法地位,“任何自然人得以其构成单一股的资本设立一有限公司,且在公司设立时为唯一权利人”。这是澳门公司法规范追随大陆法系国家公司立法对一人公司的积极态度而作出的反映。同时,澳门地区公司法规范还规定,一人有限公司在设立时,其商业名称应在有限公司(Limitada)的缩写“Lda”之前冠以“一人公司”(Sociedade Unipessoal)或“一人”(Unipessoal)的字样,以起到公示作用。而且,“一自然人不得成为一个以上公司全部资本的权利人,并应以其全部财产自动承担后来设立或全部股为其取得之公司的债务,而不论这些债务是在该公司的一人性质(Unipessoalidade da sociedade)确立之前或之后约定”。[10]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上述国家和地区除英国外,都已允许设立一人公司,换言之,一人公司在上述各国和地区已取得同普通公司平等的法律地位,这将有助于各种类型的公司在市场上平等竞争,相互促进,减少了个人和组织为谋求不法利益而规避法律的行为,这将有利于法律的公平和效益价值的实现。 而反观我国的公司立法现状,对一人公司的态度又是怎样呢?1993年12月29日颁布的公司法把国有独资公司和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加以区分,视“两个以上股东”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法定条件之一,但没有禁止存续中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根据私法“没有禁止即为允许”的原则,应当认为我国公司法允许存续中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在。我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第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这表明,法律允许设立一人性质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独资公司;而禁止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人设立。公司法第75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这说明,法律不允许一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总之,我国法律对一人公司的态度并非完全一样,它因公司的不同类别而有所差异。并且,设立时的形式意义的一人公司仅允许在个别公司类别(外商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存在;设立后的形式意义的一人公司则在较广的范围内缺乏法律的规范。这种立法现状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在于:首先,公司法仅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体现了立法对内资与 外资、非国有资本与国有资本的区别对待,即国家法律重视外资和国有资本,而歧视内资和非国有资本;因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两种资本在市场竞争的舞台上很难展开公平的较量,这种做法违背了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的,同样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其次,公司法禁止其他形式的一人公司的设立,必定会导致规避法律行为的大量出现。因为有限公司以有限责任为其基石,一旦失去有限责任的保护,公司股东的经营风险将大大增加,随着现代市场经济关系的越来越复杂,任何类型的投资者都希望在经营活动中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个人企业主同样也不例外。个人企业主为避免因一次经营失败而导致倾家荡产的风险,使营业外的个人财产遭受不利之影响,强烈要求披上公司法人的外衣,以便使个人财产与投入经营的财产相互分离,划定责任财产的范围。同时,公司法人随着自身规模的不断膨胀,也非常希望设立一个或多个全资子公司,以多种形式分散经营风险,谋取更大利润。但是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设立时股东须为复数,那么个人企业主和公司法人为了实现有限责任对自己的保护,必定会去寻找一名或几名挂名股东来组建公司,这样就规避了法律,使得公司及其股东的行为、保护诚实守法者权益的本来目的大打折扣,而成为个人企业主和公司法人为谋取不法利益、规避法律风险的工具,或者个人企业主干脆不再费力去找挂名股东。而直接挂靠某一个公司。这种现象在现实中确实大量存在。从本质上说,挂靠是一种违法行为,一旦个人企业主挂靠上某一个公司,执法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很难知晓其真正形式,而且市场上的经营者也无法弄清该企业的性质到底是个人独资企业还是公司法人。这不但给国家税收带来难题,也给市场上的欺诈行为提供了隐患和土壤。再次,公司法人以默认的形式允许存续的一人公司存在,而无明确和完善的法律法规对此予以规制,又是一个大的漏洞。现代公司实行的是“所有与经营相分离”的原则,而存续的一人公司在无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规制的情况下,公司的唯一股东难免会采取“自己所有、自己经营、自己收益”的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模式,而经营不善以至破产时,公司唯一股东又会搬出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来对抗债权人,规避个人风险,这就造成大量滥用公司法人格现象的发生。此外,虽然立法禁止自然人和公司法人设立一人公司,但事实是社会上一人公司的设立行为已大量存在。根据对深沪两市上市公司的一项网上抽样调查,我国一半以上的股份公司实际上拥有全资子公司,其中深圳的深保安拥有20家全资子公司,占其下属控股企业的60.6%;上海的津百股份公司拥有10家全资子公司,占其下属控股企业的90.9%.[11]如果公司法继续对设立一人公司给予否定性评价,势必造成立法与实践的混乱。因此,笔者主张修改公司法,承认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同时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对一人公司予以规制,防止其滥用公司法人格,侵害社会和债权人利益。 二、 我国公司法不广泛承认一人公司的理由 上述对各国一人公司立法的考察分析表明,我国对一人公司的立法与主要发达国家(美、法、德、日)存在着差距。那么我国一人公司立法为什么会有如此差距呢?换言之,我过公司法为什么不广泛承认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结合学者们的观点和笔者自己的理解,笔者认为无非有如下原因: (一)一人公司欠缺社团性。受传统公司法理念的影响,我过公司法依然难以摆脱公司是社团法人的束缚,即认为公司本质上属于社团法人,社团法人是人合之主体,至少应由2人以上股东组合才能显现其社团性,才能取得法人资格。如果公司股东只有一人,则公司何谈什么社团性?而若承认一人公司,则将使公司社团性之人合基础发生根本性的动摇。 (二)承认一人公司将使传统公司法面临较大冲突。公司的法人性是以公司组织的统一性和规范性为表征的,传统的公司组织机构以公司股东多元化为基础来设立,其基本结构是“股东会-董事会-监视会”三会并立的体系,这一结构系统是经过长期的实践摸索,在奉行资本平等、同股同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权力清晰、相互制衡原则的基础上确立起来的。[12]这种分权与制衡的公司机构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使得复数股东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协调,既可以实现高效率的经营管理运作,以适应现代经济快捷、迅速,商事交易安全可靠之要求,又有利于确保公平,保证公司、股东的利益协调和实现。然而一人公司的出现,完全背离了公司成员为复数的基础、其股东一元化的状况,使传统公司法关于内部组织机构的规定难以实施。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各项议事的资本多数决定原则,都将因一人股东而失去意义,公司的意志也不再是多数人的共同意志,而是唯一股东的意思表示。这将置传统公司法关于组织机构的条款于不伦不类的境地。 (三)承认一人公司对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不利。一人公司使原本复数股东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技能丧失,复数股东之共同意思形成公司意思的机能也形同虚设。既然唯一股东之意思就是公司之意思,很容易造成一人公司之事业与唯一股东之事业多方面的混同,诸如经营业务的完全一致,公司资本与唯一股东生活费用的交差使用,公司营业场所与唯一股东之居所的合二为一等。由此使公司之相对人难以搞清与之交易的对象是公司还是股东个人,也无法保证公司之财产的完整性,最终导致公司债权人承担较大的经营风险。 (四)一人公司极易滥用公司法人格。因为一人公司只有一名股东,这就使复数股东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无法发生作用,投入公司的财产是否与股东其他财产分类难以考察。而且一人公司通常都是股东直接控制公司,公司内部机构的制约机制大都形同虚设,唯一股东可任意支配公司,侵蚀公司财产。如一人公司股东可随时将公司之流通资产贷于自己或挪作他用,以公司名义与自己订立合同。总之,公司唯一股东可通过各种渠道将公司财产流失于公司之外,使公司空壳运转,而一旦承担责任时,唯一股东却又可以借公司法人格和有限责任使自己逃避债务和责任,从而使公司债权人或社会公众承担极不公平的风险。据美国法学家Robert W. Hamilton统计,在美国各法院审理的滥用公司法人格的1600多例案件中,全部都属于封闭性公司(Close Corporation)或公司集团(Corporate Groups),而无公众持股公司(Publicly Held Corporation)。在适用“揭开公司面纱”的封闭性公司中,股东人数最多的不超过9人,且大多数属于“一人公司”。[13] (五)中国的信用制度尚不健全。国内各类公司的信用状况同发达国家相比有较大差距,公司在从事商贸活动时很难取得对方的信任,诈欺事件时有发生,即使是规模较大的企业集团能够保证自身信用质量的也为数不多,何况资本规模较小的一人公司?一人公司在从事经营活动时既然很难取得相对人的信任感,若允许其大量存在,不仅使一人公司自身经营步履微艰,而且有可能发生连锁反应影响到其他公司的信用状况,扰乱市场秩序。 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持谨慎态度并非没有原因,传统公司法理念的影响,一人公司自身的弊害以及我国市场经济中的实际情况都使人们对一人公司心存疑虑。所以只允许资信状况良好的国有资本设立一人公司,并从政策考虑,为便于 吸引外资,承认外商独资公司的合法地位。而对其他主体设立的一人公司,一概予以禁止。 不过我们同样可以发现,我国关于承认一人公司合法地位的妨碍因素与其他国家当初承认一人公司时的障碍具有相似性。但其他国家所经历的从坚决否定到开始犹豫再到修改法律予以承认的历程,则体现了一人公司产生和发展的必然性和强大生命力。 三、 一人公司妥当性分析-对一人公司从否定到肯定的必然性 正如各种事物的产生都有其诱因一样,一人公司的产生和大量存在也绝非偶然,而是源于社会经济生活对它的客观需求,而且,虽然一人公司从其产生之始就倍受争议,但无论如何,社会、立法对一人公司从否定到肯定性的评价的趋势不可避免。 (一)一人公司产生与存在的必然性。必须肯定,现实生活中一人公司的大量产生和存在是源于社会经济发展对它的客观需要,也是源于人们对公司制度中有限责任原则扩大适用的刻意追求。[14] 首先,有限责任原则作为公司制度的一个核心内容,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一投资主体具有越来越强的吸引力。17世纪初,有限责任原则伴随着股份有限公司的产生而出现,它使投资者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从而摆脱了从个人企业到无限公司所实行的投资者负无限责任的困扰,大大调动了投资者投资的积极性,这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无疑是一大进步。但股份有限公司通常仅适用于大企业,这把中小企业排除在有限责任适用范围之外,而市场经济的大发展不仅需要大企业,也需要中小企业的补充,将中小企业排除在有限责任适用范围之外,不仅有违公平原则,还打击了中小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所以,人们产生了扩大有限责任原则适用范围的需求。在此形式下,德国于1892年颁布《有限责任公司法》,此后,有限责任公司为众多国家商法典或单独立法所规定,解决了中小企业不能适用有限责任原则的难题,这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扩大有限责任原则适用范围的要求。但由于有限责任公司须由两个以上的股东共同出资才能设立,这就使一人投资建立的小企业仍被排除在有限责任原则适用范围之外,而随着现代市场经济关系的越来越复杂,从事经营活动的风险也越来越大,个人企业主迫切希望能跟其他投资主体一样,披上公司法人的外衣,以便使个人财产与投入公司的财产相分离,划定责任财产的范围,享受有限责任原则的保护。而要享受有限责任原则的保护,则有赖于立法承认一人公司。可见,一人公司的产生首先是源于个人企业主对有限责任原则的偏好。 其次,大量涌现的拥有巨额投资能力的经济实体也需要通过举办一人公司的方式,实现其多种经营谋取各行业利润并分散投资经营风险的目的。公司制度设计的最初目的之一是利用公司的资合性迅速集中分散的社会资本,因为当时单个资本家实际拥有的资本数额较小,无法满足机器大工业的需要。公司制度实现了迅速集中分散的社会资本,进行大规模经营的需要。时至今日,公司制度造就了不计其数的跨国公司和企业集团,这些“富可敌国”的跨国公司和企业集团具备了独立出资举办任何事业的能力。这些公司集团通过采用独资方式举办一个或数个全资子公司或下属企业将资本分散经营于多种行业,既分散了经营风险,又能利用各行业赢利来实现资本最佳组合,谋求资本利益的最大化。这些公司集团都是由享有有限责任的股东所投资组建,其责任财产以股东投入的资本为限,对外承担独立责任。如果法律仍以传统做法来禁止他们投资举办全资子公司,不仅使其与其自身责任财产状况相矛盾,而且与其分散经营风险、谋取利润最大化之意图相违背,同时也会平添许多麻烦,因为这些大公司、集团本身已有能力举办全资子公司,而仍要依法律规定再去寻找一个或数个股东共同组建子公司,造成人的资源的浪费,故而一人公司对这些资本实力雄厚的公司、集团来说也具有极大的吸引力。 再次,随着人类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通讯、网络、电子、信息、生物工程等行业迅速兴起,投资主体能否在这些行业的竞争中取得优势,关键不是在于资本规模的大小 ,而是在于对市场走向和机会的把握。即体现的是人的优势,[15]而非资本的优势。一人公司的资本规模,一般都较小,公司机构的内部设置上相对简单,公司唯一股东对市场信息能有全面把握,并且没有大公司集团人才吸纳的等级森严制度,因此它运做起来比股东人数较多的公司效率更高,更适合在通讯、网络、电子、信息、生物工程等领域发展,如果公司法承认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上述行业肯定会获得更为迅速的发展。 第四,虽然法律可以不规定一人公司的设立和存续,但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却无法禁止。一方面,这种状况可因股份的自由移转引起,即使公司设立时股东人数符合法律规定,但公司设立后股份的转让、继承、赠予等行为却不可避免,势必造成公司当中“一股独大”现象的发生,使得最大股东在实际上操纵公司,而其余中小股东成为一种摆设,公司的社团性有名无实。另一方面,投资者可采用挂名股东的方式来规避法律,这些挂名股东往往是投资者的配偶、父母或子女,而且仅拥有法律规定的最低股份数额,公司的财产与经营完全由一名股东控制,股东会表决程序以至所有公司机关均徒有虚名。[16]这种状况实际上已使公司社团性之初衷大打折扣。此外,挂名股东也是公司的股东,当涉及自身利益时,难免会滋生与实质股东不必要之纠纷,引起诸多无谓之诉,加重法院的诉累。而且,这种法律上不承认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而又无法禁止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的存在,不仅造成立法与实践的矛盾,而且会使社会上各类投资者怨声载道,损害法律的权威。 以上分析表明,一人公司可使唯一投资者最大限度利用有限责任原则规避经营风险,而社会经济发展又为一人公司的合理存在提高了客观基础,它的产生和存在决非偶然,而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必然结果。 (二)一人公司在公司法理念上的妥当性分析。当一人公司出现的时候,随之而来的是西方法学界,特别是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等国的法学界,对一人公司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展开的讨论。最初,对这个问题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只有复数人员组成的团体才能独立地从事营业交易,享有法人资格,团体以外的个人不能享有这个权利。也就是说,法人必须是人的联合体,是社团法人。当公司股东只有一人时,社团法人消灭。与之相对的意见认为,法人制度不过是为了赋予企业组织独立的人格,而在法律上拟制的产物,个人也可以享有这种法律上的人格而经营公司业务。公司的法人资格不应受成员人数左右,所以一人公司也具有法人资格。后来随着经济发展对一人公司的需要和研究的深入,一人公司具有法人性成为通说,并在法学理论依据上出现了三种主要学说:(1)股份社团说。认为股份公司的构造并非基于股东的复数,而是基于股份的复数。由于股份总数是复数,因而一人公司不失社团法人性质;(2)潜在社团说。认为一人公司的股份或者出资虽集中到一个股东手中,但可以通过转让使其再回复到复数股东的可能性,由此一人公司存在着潜在的社团法人性;(3)特别财产论说。认为法人资格是使一定的法律关系单纯化、明确化的一种手段。公司是由从一般财产(股东个人财产)分离出来的特定营业财产所构成,它是不受其成员人数多少左右,在法律上独立承担责任的单位,该学说进而认为,所谓一人公司之实体,乃指公司之特别财产,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即指一人公司具有法人性。[17] 上述诸种学说可谓见仁见智,精彩纷呈,但是又都招致了批评者的批评,批评者们认为,第一、第二种观点仍囿于公司的社团性框架内,希图通过证明一人公司具有社团性而承认其具有法人格的合理性,但事实是社团法人的社团性最突出地表现在公司是建立在股东之复数基础上应属确定无疑,且潜在社团说也无法说明许多一人公司实际上是由唯一股东有意设立并维持之,无回复为复数股东之意思。批评者们还认为,特别财产说撇开公司社团性的困扰,试图换一个视角来探讨一人公司之合理性,但它无法说明一人公司的财产为何具有特别性,为何可以使一人股东享受有限责任,而无限公司的财产就无此作用?[18] 批评者们的意见实在是一针见血。据此,笔者认为,现代公司法理论有必要摒弃公司的社团性。因为上述表明,在传统公司法理念下探讨一人公司之法律性质,是无法得到一个周延的说明的,尤其是在社团性理论下讨论一人公司的地位,更加难以获得突破。而且,社团性也不应当是公司的绝对特征。从公司发展史来看,任何类型的公司的产生首 先都是源于经济生活的需要,而法律就是在对各种类型的公司进行不断地调整中而适应经济生活的需求。在公司产生之初,由于经济发展对法人制度的集资功能之要求强烈,以及法技术条件的限制,股份公司作为典型的法人组织在公司法人制度中居于主角地位。所以各国公司立法都注重公司的社团性。后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分工的细化,企业规模过大未必具有很强的适应性。相反,小型化的企业无论在管理的有效性还是经营的灵活性上,都颇具优势。为了使众多中小企业享受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之优惠,德国首创了《有限责任公司法》,为小规模公司确立了合法地位。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决非首先考虑的是集资功能,而是将有限责任制度的优惠提供给中小企业,为其发展提供制度基础。然而,伴随着有限公司的产生,大量的家族企业或大企业集团的单独投资夹杂其中,使一人公司(主要是实质意义上的)事实上已经在有限公司的范围内合法地存在着。由此又导致20世纪20年代开始一些国家公司法的再度修改,承认一人公司,使公司社团性人合基础发生了根本性的动摇。应当说,这既是唯一股东投资能力增强的结果,也是法技术条件完备的产物。 另外,虽然否定者指责一人公司不具备社团性,但即使是传统公司内部制衡机制在实际运行中的变异也往往使公司的社团性流于形式。因为传统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是建立在公司复数股东基础上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构造意义就在于它是由独立于出资人(股东)的人(董事)构成公司的经营机构(所有与经营的分离),股东大会与监事会不过是因为独立于股东的董事主管公司的经营而派生出来的“监控”机构。[19]然而,在公司的实际运行中,股东会形式化几乎是常态。股东会人数较少时,股东(通常就是董事和经理)直接运作企业,从而使法定的股东会并无实际意义;股东人数众多的大公司中,绝大多数小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状况的干预力所难及,股东大会流于形式,沦为大股东操纵公司的合法工具。股东会的失效不仅使“所有与经营分离”形式化,而且也使公司的社团性趋于淡化。既然公司是否具有社团性在公司的实际运作中已无关紧要,那么一人公司不具备社团性特征又何偿不可? 还有,虽然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人数作了限制,但我国民法通则并没有强调法人(公司)的社团性。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是:“(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表明,我国民法通则不把社团性作为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这就为我国承认一人公司留下立法空间。所以,综合以上论述,笔者认为,一味地以社团性来困扰一人公司实在没有意义。显然,一人公司有独立支配的财产,且这一财产与股东财产相分离,能独立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而应对其法人资格予以肯定。 总之,笔者认为,一人公司的产生与存在不仅有其必然性,而且有其存在的客观价值。即使是在公司法的理念上,一人公司也应有其合理意义。时至今日,如果还用“例外现象”来解释一人公司的存在,已显牵强附会,而顺应世界潮流,在立法上承认一人公司的法人性,才是明智选择。 四。对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构想 正如上文分析所言,一人公司于今日之经济生活中广泛存在已成事实,否定之或者禁止之都难属明智之举,而且有悖于法律本身的公平与正义的价值目标。然而,一人公司的确对传统公司法人格制度提出了挑战,使得传统公司法的一些规定难以适应一人公司的设立和存续,许多国家都对公司法予以修改和完善,加强对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而针对我国一人公司立法的现状,笔者提出如下规制意见: (一)将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允许自然人和公司法人出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为了防止其滥设一人公司,可效仿法国公司法禁止一个自然人设立多个一人公司,禁止一人公司作为唯一股东再设立一人有限公司。[20]鉴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社会性、开放性、规模的无限膨胀性和集资功能,可对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予以禁止,同时对存续的一人股份有限公司,须在一定期限内(如1年)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二)引入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通过事后规制对一人公司之滥用进行矫正。由于一人公司之股东可以在无合作伙伴的情况下组建公司,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将唯一股东之财产与公司财产相分离,该股东在享受有限责任的前提下,便利地实施商业行为,即使经营失败,也不会危及股东在公司之外的财产。但一人公司之最大缺点就在于唯一股东可以实际上控制公司,有可能混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将公司财产充作私用;有可能以公司名义为自己目的借贷和担保;有可能有计划地独占公司财产;有可能诈欺债权人,回避契约义务等,一言以蔽之,即一人公司很容易滥用有限责任原则,前述Robert W. Hamilton的统计数字已证明了这一点。即使是通过公司立法的加强,上述现象仍难以完全避免,因此有必要引入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在特定的个案中,针对特定的法律关系,否认该公司拥有独立人格,把本应作为相互独立的公司极其背后的股东视为同一主体,正如美国法官塞波恩(Sanborn)在美国诉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案的判决书中说的那样:“一般说来,公司应被认为法人并具有独立的人格。然而,公司作为法人的特征,如果被利用为工具,以图挫折公共便利,使非法行为正当化,或者意图维护欺诈,作为犯罪的抗辩,法律上应将公司视为无权利能力的机体。”[21]在英美法系中,司法实践中采取的做法被称为“揭开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即允许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而不考虑公司的独立人格直接追究股东的责任。在大陆法系中,不仅在司法实践中这样处理,而且在立法上有明确规定,如《联邦德国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在滥用权利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强迫单个股东承担无限责任。[22]这种规定和措施在德国被称为”直索“(Durchgriff)责任。无论是”揭开公司面纱“还是”直索“责任,目的都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西方国家的有益经验对我国一人公司立法有借鉴意义。 (三)关于一人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在一人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问题上,国内学者的论文和专著中少有涉及;国外公司法允许一人公司同普通公司一样有正常的董事会、监事会(如日本),但没有对防止一人公司滥用法人格而在内部治理结构上作出特殊规制。笔者认为,我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进行规制时首先应当明确绝不能允许一人公司股东采用“自己所有、自己经营、自己收益”的独资企业式的运作模式,而必须严格贯彻“所有与经营分离”的原则,因此就有必要对一人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作出特别规定。对于自然人为唯一股东的一人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而仅设一名执行董事,由唯一股东来担任,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对其权力加以限制,如规定其不具有对公司经营的全权决定权,不得兼任经理等等。另外,自然人为唯一股东的一人公司应当设立监事会,以对公司的经营运作进行监督,监事可以在公司职工中民主选举产生,也可以在公司外部人员中聘任。还有,经理人员、监事不得由与唯一股东有特殊关系的人员担任,等等。 而对于公司法人为唯一股东的一人公司,即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这类公司不像传统意义上的公司那样拥有自己独立 的经济地位和经济利益,并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志决定自己的行为。因为在传统的普通公司中,出资者虽然将投入公司资产的经营权交给了董事及经理,但股东们仍可通过股东会对公司行使投票权以进行必要的监督,而公司的董事、经理的主要职责是以增加公司本身的利益为目标,对公司及股东负责。但在母子公司结构的公司集团中,却常发生这样的情景:(1)身为一独立公司(子公司)之经营负责人,实际上对公司的具体经营事项无法做主,而要听从于在组织形态上毫不相干的另一公司(母公司)的经营负责人的指挥;(2)公司(子公司)资产本应独立运行,但却常常为整个公司集团的利益而被调来调去;(3)公司(子公司)的竞争行为本应以实现公司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但却不得不接受对其最不利价格,由此而导致另一公司(另一子公司或母公司)的利润大增,竞争力大大加强。这样,对于全资子公司而言,由于母公司的控制或支配,便产生一种“二律背反”的现象:从法律角度讲,子公司拥有独立法人人格,应能够以自己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独立地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从经济角度看,子公司虽然应是一个拥有完全独立自主权的经济实体,应有其自身的利益,可母公司组建子公司,是从公司集团的整体利益目标出发,子公司不过是母公司用来营利的工具而已。[23]显然,子公司之独立法人格具有不完整性之特征。而且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法律责任与它们之间的经济联系是分离的,母公司虽然控制和支配着子公司,把子公司当作实现其经营战略和商业政策的工具,并置子公司及子公司债权人之利益于不顾,却因有有限责任的庇护,而不必对由此造成的子公司自身利益、子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损害给予任何赔偿。无疑,这将有损于法律之公平、正义的精神。 为减少甚至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除在特定情况下适用前述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外,笔者认为还可以在子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上做出特别规定,对子公司的独立人格进行特别保护,例如将母公司在全资子公司的股份规定为限制表决权股,使唯一股东在不利于全资子公司及其债权人和社会利益的事项上不享有表决权或不享有完全的表决权,而将此权利赋予董事会。同时对于全资子公司内部设立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其外部董事(Outside Directors)的人数不少于董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监事在全资子公司职工内部民主选举产生,对子公司事务予以监督,等等。 (四)在资本制度方面对一人公司进行规制。目前我国公司法对股东的出资实行的仍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不过有向折衷资本制转移的趋势,笔者主张将来在修改公司法时,除对普通公司适用折衷资本制外,对一人公司仍适用严格的法定资本制,规定一人股东出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将公司注册资本记载于公司章程。同时规定一人公司注册资本在公司登记成立时必须缴足,否则不予注册登记和颁发营业执照,以防止一人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行为,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进行保护。 其次,强化资本充实义务和资本维持制度。对一人公司而言,只规定最低限额并不意味着公司对债权人之财产担保可一劳永逸。相反,还必须如实地贯彻资本维持原则或曰资本充实原则,甚至在某些方面还要予以强化,因为公司资本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和获取信用的基础,故公司设立后至解散前,皆应力求保有相当于公司资本之现实财产,以保护交易大众、投资股东,并维护公司信用。 虽然资本维持原则并非一人公司之特有规定,但此点对一人公司尤为重要。因此笔者认为,在规定一人股东的出资种类必须以具有客观经济价值之资产为限,不得以劳务、信用等非客观物质出资的同时,应彻底查清股东出资的来源,防止股东出资的虚假,同时要求股东到规定的办理缴纳事务的金融银行或信托公司具体缴纳股款事项,否则不予注册登记和颁发营业执照,以增加一人公司资本的透明度和方便对其资产的复查。另外为防止一人公司股东规避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回出资的规定,应禁止一人公司以提供资金、贷款及提供担保方式而使第三人取得公司唯一股东部分或全部出资的行为,目的在于防止公司资本变相减少,增加损害一人公司债权人的风险。 再次,严格贯彻资本不变原则,这主要涉及到公司的增资、减资方面,我国公司法对资本不变原则的规定同样应适用一人公司。另外,笔者建议在公司法中增加规定:一人公司在经营绩效不佳或亏损的情况下,不得增资,以防止一人公司通过套取资本信用而实施欺诈行为,侵害债权人利益。 (五)坚持登记、公示及必要的书面记载制度。为使公司债权人在与一人公司进行交易时,充分了解一人公司之状态,应规定一人公司在设立时应公开登记,并记载于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簿上,以备公司债权人或其他相关人查阅;若于公司设立之后而成为一人公司的(存续的一人公司),也应就该事实向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并且在公司自己保管可公示于社会公众的登记簿上,进行商事登记信息披露,防止与公司进行交易的相对人因不知晓对方为设立后的一人公司而承担过高的经营风险,以达公示、公开、保护公司债权人的目的。另外,一人公司也应以书面形式记载其运营状况,单一股东的决议,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入档;同时,由他自己和由他代表的公司签定的交易合同,也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入档。 (六)设立专门的会计公司,建立一人公司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制度是一个企业能否健康发展和一个社会能否稳定的基础,而一人公司因为股东只有一人,财务会计人员的任免都由唯一股东决定,唯一股东权力过大,财务会计人员只能对其“言听计从”,因此做假账的行为在所难免。对于减少做假账的探索我国已有了一定成果,那就是上海市率先实行的会计人员统一管理制度,即凡是要进入上海市各企事业单位做会计的人员,都要由上海市统一招聘,然后由各单位录用,一旦该会计有做假账行为,将被列入不称职会计人员黑名单,逐出上海市,永远不得在上海市从事会计职业。这项制度有力打击了做假账之风,维护了国家和债权人的利益。[24] 但是这项制度能否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尤其是能否在一人公司中有效使用,笔者存有疑虑,因为一人公司股东决定公司财务会计人员的任免,会计人员如果不服从唯一股东做假账的决定,将面临被解聘的危险;而如果听从唯一股东的决定做了假账,则又会因违反法律而受到制裁。无论做不做假账,会计人员都会因之丢掉饭碗,因此财务会计人员实质上处于两难境地。笔者认为,设立专门的会计公司应是一个可以考虑的途径,财务会计人员隶属于会计公司,而不再隶属于一人公司,同时一人公司的财务会计职位必须由会计公司的会计人员担任,这样不但使一人公司股东对会计人员构不成利害威胁,而且还能使会计人员较好的遵守法律,有效地监督一人公司的财务状况,减少甚至避免做假账行为的发生。 (七)建立一人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公示制度。为了防止一人公司之事业与唯一股东之事业多方面的混同,诸如经营业务的完全一致,公司资本与一人股东生活费用的交叉使用,将公司之流通资产贷于自己或挪作他用以致唯一股东侵蚀公司财产现象的发生,笔者认为有必要建立唯一股东个人财产的公示制度,使唯一股东定期向公司登记机关或社会公众公示其个人财产状况,以促进唯一股东个人财产与一人公司财产截然分开,保护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不过建立该制度可能难度较大,因为整个中国范围内的个人信用体制都尚未真正建立,个人信用度较低,公民法律意识淡薄,义务人很难按要求将其财产真正做到公开、透明,个人储蓄实名制的效果难尽如人意即是一典型例证。但是“一口饭吃不成胖子”。任何制度都是通过克服制约因素的重重阻碍而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唯一股东个人财产的公示制度也应如此。 公司法论文:完善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探讨 摘要:我国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及其立法技术方面尚有诸多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完善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应切实完善资本制度,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监管制度,构建一人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限制一人公司的自我交易行为。 关键词:一人公司 法律规割 完善 措施 一、一人公司的法律特征 股东的唯一性。不论是一人发起设立的一人公司,还是股份公司或有限公司的股份全部归一人持有的一人公司,在其成立或存续期间,公司股东仅为一人,或者虽然形式上或名义上为两人以上,但实质上,公司的真实股东仅为一人。 股东责任的有限性。一人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唯一股东的人格与公司的人格相互分离,一人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独立承担责任。 治理结构的特殊性。由于一人公司只有唯一的股东,传统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法人治理结构不能机械地加以运用,需要在机构设置、运作程序等方面重新设计,以使其在内部治理上能如同传统公司一样显现出公正性、科学性、合理性,并体现出一人公司的简单性、灵活性。 二、新《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不足 2006年1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首次明确承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了规制交易风险的制度,引入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规定了一人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规定了一人公司的财务监督制度,禁止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可谓是《公司法》立法方面的一大进步。 但是,与世界先进立法相比,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制度的规定及其立法技术方面尚有诸多不足,不利于切实保护债权人利益,保障公司的健康发展。 具体而言,新《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不足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其一,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资本金为1O万且须一次缴足,比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资本金为3万的规定更为苛刻;其二,没有针对一人公司特征规定特殊的内部治理结构;其三,在对一人公司运营的规制方面,规定的过于原则;其四,在对一人公司责任的规制方面,规定一人股东在不能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时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这一规定并不能解决一人公司股东在实践中滥用公司人格的所有问题。 三、完善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措施 (一)切实完善资本制度 强化资本充实义务。我国新《公司法》已规定了最低资本金制度。此外,为了使最低注册资本额具有实际意义,还应重视公司注册资本金的充实,强化资本充实义务,要求股东完全或适当履行出资义务,防止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日本在l990年全面确认一人公司设立和存续之后,为了有效地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在其修改后的商法、有限责任公司法中,特别加强了发起人、原始股东、董事等对出资承担担保责任和价格填补、责任的规定等。再如,根据德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一个公司在申请商事登记时,股东仅付清资本额的四分之一(但最低不少于25000马克)即可。当该公司为一人公司时,则单一股东应担保其余出资。若单一股东不能提供担保,则商事登记机关可以拒绝该公司登记。对此,我国也应适当借鉴,严格资本充实制度可以保证最低资本金在实际中真正发挥作用。 严格资本维持制度。公司资本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和获取信用的基础,尤其是在一人公司,公司的资本极易流失,使公司成为空壳,所以自公司成立后至解散前皆应力求保有相当公司资本的现实资产。公司对外责任能力直接取决于公司资本的多少,一人公司资本的多少,对于保证债权人的利益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应当要求保证公司资本金与其经营规模相吻合。为了贯彻资本维持制度,通常需要确定的法律规则主要有:公司的股票不得低于其面值发行;单一股东在一人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抽逃出资,不得侵占、非法处置公司财产;在公司无盈利或上一年度亏损未弥补之前不能分配红利或对外无偿捐赠;公司不得借款给股东或为股东及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适时建立储备金制度。一人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最典型做法是自己谋取非法利益后让公司出现资不抵债而破产,使公司人格归于死亡。对公司来说,其生命在于资产,只要有资产存在就不能使公司人格归于死亡,因此,除在设立时严把验资关外,还可以规定在公司的运作过程中,若账上的资金减少到某一下限时授权银行对该款项予以冻结,当公司出现了非支付不可的债务,等到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进行全面审查,证明确实没有滥用公司人格行为后,方可解冻基本储备金,付款后公司仍未破产,在以后的业务进款中重新建立基本储备金。这样不会让公司轻易破产,加上严格的财务检查,可以从一定程度上阻止股东滥用公司人格。 (二)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监管制度 加强独立会计制度。我们不能在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时就一味地否认公司人格,而应该在事前就尽量明确责任。加强财务会计制度就是一个有效的方法:一人公司的会计必须由公司所在地的会计事务所选任,会计的报酬按统一标准由一人公司支付,无正当理巾不得减少或拒付;赋予会计充分的权利参与公司的绛营,一人公司的业务执行者不得无故隐瞒或妨碍;会计有不正当的行为,损害一人公司的利益的,一人股东可要求更换,但要陈述理由。会计事务所拒绝更换的,一人股东可诉请有关部门或法院强令其更换。这样可保证会计一定的独立性并运用专业知识来使股东账户与公司账户分立,将公司发生的每一笔业务登记在册。 加强独立审计制度。审计机构即注册会计事务所必须参加一人公司的年检,提交审计 报告,而且在破产、歇业、停业程序中,也要有审计机构的参与,未经审计不得破产、歇业、停业。审计机构在执行职务时,有权对公司重要财务状况进行审查,审查公司账簿、账户、凭单及其他一切与公司财务状况有关的资料,当公司财务出现疑点时,审计人有权要求公司上层对此做出解释。一人公司应与审计人员密切配合,不得对审计人员的工作设置种种障碍,否则应负一定的法律责任。一经发现一人公司有脱离正常价格的交易、无限制支付给股东巨额报酬、隐匿资产等行为,审计机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可根据情况勒令受益者退回不正当所得,同时按比例对公司课以罚款,以保证公司支付行为合法。 (三)构建一人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 在一人公司中,单一股东享受着传统公司中股东会的全部权力,甚至还控制着董事会与监事会,出现严重的权力倾斜,因此必须对一人公司的组成与运行规则做出调整与修正,建立起一套对单一股东的监督制约机制,这对于维护有限责任制度,并借此加强对一人公司的风险防范,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可考虑借鉴国外立法,规定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而由单一股东行使股东会的权限,但单一股东不得将该权限委托给他人行使,任何股东会决议都必须以书面形式记人公司记录簿。 一人公司可以由单一股东、职工代表和外部人士共同组成董事会,也可以不设董事会,而由单一股东或外部人员担任执行董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可以聘任单一股东或职业经理人担任公司经理。由于外聘经理是公司的特殊雇员,参与了公司的重大决策和业务执行,我国法律可确立外聘经理与单一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连带赔偿责任制度,让经理承担一定的监督义务与赔偿责任,从而更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充分发挥银行的监督与指导作用。作为金融机构的银行,可以充分运用其本身具有的专业知识,来确定一人公司的合理负债指标。银行可以运用公司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财务指标来评价公司负债情况,揭示公司负债中存在的问题,如果负债过高,说明公司的利息支付高,财务风险加大。反之,负债过低,表明公司没有发挥适度负债对公司经营的调节作用。在大量调查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使一人公司决策层有针对性地做出借贷决策,适时注入资金,以增量促转化,增加公司的造血功能,改善自身状况,合理搭配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务结构,防止还债高峰的过早到来,切实提高公司的偿债能力。如果经过论证和科学分析,认为该一人公司没有起死回生的希望,银行就应及早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还债,防止债权人的损失继续扩大。 (四)完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明确“揭开公司面纱”原则与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关系。独立法人人格是公司的基本制度,这是不可动摇的;而“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则是在特殊情况下,为了公平与正义而采用的例外原则,这一关系必须明确,否则可能会导致“揭开公司面纱”原则的滥用,从而背离了采用这一原则的初衷。 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具体规定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原则的情况,并严格按照这些具体情况援用这一原则,不得类推适用。一方面,在立法的重要性上,“揭开公司面纱”原则不能和独立法人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相提并论;另一方面,“揭开公司面纱”的内容非常繁杂,结合本国的公司特点,总结规律需要长时间的积累。 严格规定这一原则只能适用于审判程序,而不得适用于执行程序和仲裁程序。这是为了确保这一原则不被滥用,从而危及到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五)限制一人公司的自我交易行为 在一人公司中,由于机构设置简单,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很容易与公司进行种种不正当的交易:如公司向股东低价格转让特定标的物,或者公司从股东处高价受让各种货物与服务。在股东的操纵下,也可能发生间接的自我交易:如公司与公司外的第三人进行各种使公司利益受损的交易,然后第三人将交易中获得的利益转让给股东。现行《公司法》在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定中,没有关于股东的自我交易条文,仅在总则第21条中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对于一人公司而言,股东自我交易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前已述及,一人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效率极其有限,自我交易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由谁来判断?是否赔偿由谁来监督?这些都存在着立法真空。笔者认为,可以借助外部监督机制来规范一人公司股东自我交易行为,即借鉴“欧盟第12号指令”的做法,把一人公司股东的自我交易内容,列入公示范围。 公司法论文:论公司法的修改与完善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其实施的七年多时间里,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毋庸讳言,其部分条文设计的先天不足及指导思想的偏差,使得它与时代的要求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本文从公司的设立条件、独资公司的取舍与规范、公司的治理结构以及如何在公司法中加强诉讼保护等方面,对公司法的修改与完善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以期对我国公司制度的成熟和发展有所裨益。 关键词:公司,公司法独资公司,公司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从1994年7月1日实施至今,已有七年多的时间了。在这段时间中,《公司法》的条文虽有一些变化,但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比,仍有相当大的差距。因此,《公司法》还有待重大修改,而且要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改。我们认为,现今的《公司法》存在两个突出的缺陷:一是当初在制定《公司法》时注重国企改制的规划,故《公司法》的许多条文仍存在着国企改制的痕迹,许多规定与国际惯例不够一致;二是《公司法》受民事立法中“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对股东、公司如何通过诉讼程序保护自身权益规定得不多,而且仅有的规定也缺乏可操作性。在《公司法》的修改已成定局的今天,本文试图就下列问题加以研讨,以供相关人士与部门参考。 一、关于公司的设立条件问题 公司的设立条件包括实质条件与程序条件。因此,我们的探讨也相应地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首先是我们应如何规定公司设立的实质条件?这主要牵涉到以下问题: 第一,关于资本形态。对此,《公司法》规定了五种形式,即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现在争议较大的问题是是否允许扩大。如采矿权现已允许转让,能否作为出资?再如知识产权中的其他财产比如商誉(goodwill)可否作为出资?还有,普通债权、生产技能与管理经验以及信用等,可否作为出资?我们的观点是:鉴于股东出资之后,该出资转归公司所有,并作为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财产基础,因此,出资的财产既要具有可转移性,同时又可依法强制执行。依此标准,劳务与信用应排除在出资形式之外。 第二,关于注册:请记住我站域名资本的最低限额。在这一问题上,两大法系的态度不大相同。英美法系国家一般没有硬性规定,美国早在1968年的模范公司法中就废除了公司最低资本额的规定,但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仍然就此做出了明确规定。近些年来,不断有学者建议应降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以降低设立公司的门槛,为启动民间资本创造条件。我们认为,《公司法》在修改时应否保留现有规定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择其要者有:1、市场经济的模式-究竟是完全放任的自由经济,还是国家有所控制的市场经济?若为前者,则无需规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一切问题均由市场解决;若为后者,则做法恰恰相反。2、国人的传统观念-在中国人的观念与思维范式中,公司尤其是股份公司往往被认为是比普通企业规模大的企业形式,公司的实力大小也更多地体现在其注册资本的多少之上。因此,在试图取消《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之要求时,也不得不考虑到人们对公司注册资本含义及作用的一些根深蒂固的观念。3、与其他制度的配套《公司法》的许多制度绝非孤立存在的,所渭“牵一发而动全身”虽可能言之过重,但仍有一定道理。如果取消了对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有时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为避免此类弊端,必须辅之以其他制度,如“揭破公司面纱”制度,限制恶意逃债者再设立公司资格的制度等等。 第三,关于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的选择问题。现今《公司法》受大陆法系国家“资本三原则” (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及“严把市场准人关”思想的影响,不仅要求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而且还要求上述资本必须在公司成立时认缴并缴足。这种规定虽有保障资本的真实可靠、防止诈欺与投机、保障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之功效,但也存在明显弊病,如影响公司成立的效率、增加公司的运营成本、易造成资本使用上的浪费等等。从世界范围来看,过去将“资本三原则”视为圭臬的大陆法系国家在20世纪60年代之后,均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授权资本制。如法国公司法第75条规定,股份公司成立时,实收资本达到记载于章程的股本总额的四分之一以上即可,未缴付的认股款可于公司成立后的五年内缴付,日本商法典第165条 (2)亦有类似规定。①可见,授权资本制与法定资仁制相比,不仅更加灵活,而且也更适应时展需要。此外,《公司法》实行的虽是法定资本制,但外商投资企业法实行的却是授权资本制,加入WTO后,两者应否统一,统一于其中哪一种,是我们所面临的必须解决的问题,因为WTO实行的是国民待遇。 其次,在符合实质条件后,公司还应履行何种程序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在这一问题上,世界各国的趋势是越来越走向自由化,实行准则主义。《公司法》虽然也规定了准则主义,但其适用范围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仍适用审批主义,这使得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非常困难。同时,审批主义的适用亦滋生出许多弊端。从发展趋势来看,以采准则主义为宜,但该准则主义应为严格准则主义,登记机关必须对拟设立的公司是否符合法定要件进行严格审查,以防公司泛滥现象再度出现。二、关于独资公司的取舍与规范 对于独资公司,《公司法》的态度是只允许设立国有独资公司(股东仅限于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但不允许单独的一个自然人设立公司。至于法人是否有此资格,始终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当初《公司法》在起草时,曾设计了“法人独资公司”一节,但后来被删掉,因此可以说,《公司法》的本意是不允许设立法人独资公司的。而事实上,我国长期实践允许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再单独兴办一家公司,如全资子公司,因此,大量的法人独资公司是实际存在的。若法律不承认,势必造成法院审案的混乱,所以,理性且现实的选择应是允许法人单独设立独资公司,同时辅之以“揭破公司面纱”原则,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另外,如何处理国有独资公司的立法安排,也是修改《公司法》时必须加以考虑的。依通常理论,企业的形态分为三种: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与公司,公司在我国又可进一步划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上述分类的标准是出资人对所投资的企业的责任形式及资本是否分为等额股份,而不是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公司法》之所以将国有独资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之一种(也有人认为国有独资公司是与有限责任 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相并列的第三种公司形态,如梁定邦先生,见其为汤欣所著《公司治理与上市公司收购》一书所作的序)单列一节加以规定,是考虑到我国的公司大多国有企业改制而来,有些企业改制后仍需维持原来的所有制性质,故《公司法》在专列一节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同时,还规定了一些专门适用于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文,体现了立法者在当初制订《公司法》时,既想与国际惯例接轨,又欲体现改革政策的心态。这种做法的直接结果就是对国有独资公司,既要适用《公司法》,也要适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从而造成了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同时,允许设立国有独资公司而不允许自然人、法人设立二人公司,也有违平等原则,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法》作为一部不以所有制为标准来划分公司类别的法律,没有必要专门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至于国企如何改制,应单独立法或规定在政策之中。 三、关于公司的治理结构 这一问题近些年来始终是公司法中的一个热点与难点。目前,我国在公司治理结构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有:许多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仍由政府直接控制,“一股独大”,股权过度集中,使公司多元持股的优越性得不到发挥;国有股东虚位,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监督不利,内部人控制现象十分严重;作为监督机构的监事会也存在机构设置不健全、履行职能的程序不明确、难以保持独立性以致形同等诸多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坚持国有股减持工作,增加法人股东,以解决国有股比例偏高而导致的政府对企业的行政干预过多和国有股股东造成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当然,对国有股减持的定价,可以继续探讨,但不能因此否认国有股减持的必要性。 2.对董事会制度进行补充、完善,明确董事长原则上不得兼任总经理,同时对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与议事程序进行完善,在保留现有的“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召开”的规定之外,应补充规定经全体董事同意可随时召集;不能通过正常程序召集时,持股达一定比例的股东可提议召集或者向法院起诉。此外,为避免董事的选任完全由控股股东操纵,应引入累积投票制,以产生可以代表中小股东利益的董事。 3.增加规定董事、经理的最低技能标准和积极义务,以及违反该义务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现行的《公司法》只规定了董事、经理的六种消极任职资格,但没有任何一个条文涉及到其积极任职资格及义务,这不仅导致“不懂事的董事”比比皆是的现象,影响了董事会的决策水平,而且也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存在差距。在大陆法系国家,董事与公司的关系属民法上的委任关系,在普通法系国家,董事与公司的关系属于信托关系,上述规定虽然有些许差别,但也存在突出的共同之处,即均强调董事对公司负有善良管理人的义务,董事应以符合公司最高利益的方式,以一个谨慎之人的类似的处境下应有的谨慎去履行其作为董事职责。反观我国《公司法》,虽然也有一些条文规定了董事不得进行的行为,但却缺乏对董事积极义务的规定。同时,在其董事不得为行为的规定中,有些也未尽科学。如《公司法》对董事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是明令禁止的,但对为上述主体之外的人提供担保是否也在禁止之列,法律的态度不够明确。因此,在实践中,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随意为他人担保,或者在大股东的操纵下为大股东的控股企业提供担保,可以说屡见不鲜。其中的典型有ST棱光(据2001年第三季度报告显示,ST棱光对外担保金额总计人民币50127万元和美元159.8万元。其中,涉及其原大股东恒通集团的担保达48124.16万元,起诉涉及金额43102.16万元②),万家乐(其为原大股东广东新力集团公司担保500万美元和人民币6600万元的案件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公司部分资产被冻结③)和兴业房产 (其2001年中期担保总金额87804万元,其中有 39855.06万元是为原大股东及关联企业提供的④)以及中科健(截止2001年6月30日,该公司12个月内累计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24笔,折合人民币 63913万元, 占公司2000年经审汁的净资产的 300.35%⑤)。上述行为或者是对法律的公然违反,如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或者是在打“擦边球”,如为公司股东的控股企业提供担保,当然,也有个别担保是合乎法律规定的。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为他人担保会给公司财务带采极大风险,且很可能成为吞噬公司资产的黑洞。有鉴于此,证监会于2000年6月《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若该规定能够得到切实执行,对上市公司及其股东主要是中小股东,无疑是一个福音。但不得不指出的是,上述规定毕竟只是由证监会这样一个无最高立法权的机构的,且适用范围仅限于上市公司,故《公司法》在修改时,有必要将此规定吸收进来。在增加规定董事、经理应负诚信、勤勉义务的同时,还必须规定违反义务时对公司、股东应承担的责任,因为没有责任的义务是不能称之为法律上的义务的。 4.修改现有的关于监事会的设置规定。依现行《公司法》的规定,经营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设成员不少于三人的监事会,而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而不设监事会,但“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标准是什么,在《公司法》的条文中是找不到答案的,所以,本文建议《公司法》在修改时,应明确设立监事会的标准,即注册资本或者职工达到-定数量,必须设立监事会,同时,针对公司规模大小的不同,应规定设立成员数目不等的监事会。此外,还应通过多种途径提高监事的专业素养,使其能够胜任监督工作。 谈到公司治理问题,就不得不涉及目前广受关注的两项制度,一是独立董事制度,二是股票期权激励制度。在证监会于2001年8月16日《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前后,一些上市公司陆续聘任了外部人士担任独立董事。但该项制度能否发挥应有的职能,却是令人怀疑的。因为依目前的制度安排,独立董事侯选人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提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在董事会与经理人员高度重合并往往由大股东所控制、监事会往往徒具形式的现状之下,要使独立董事保持其独立性是十分困难的。与此同时,在《公司法》现有的治理结构中,董事会是被定位于执行机构与日常经营决策结构,对董事及经理的监督职能是由监事会来担当的,由此观之,独立董事制度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并不兼容,因为董事的主要职能并非监督,而在独立董事制度大行其道的美国,其所以受到推崇是因为美国实行的是单轨制,公司内部不设专门的监督机构,故需由 独立董事行使监督职能。从独立董事制度实施的实际效果看,也并不理想,因为独立董事对公司的具体运作情况往往不甚了解,其一身两任甚至数任也使得其没有足够的时间与精力投入公司工作,而且不少独立董事均将能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作为一种荣誉,一种身份的象征,而忽视了应有作用的发挥。凡此种种,都使得独立董事有沦为“花瓶”、“道具”的可能,而无法实现该制度设立的初衷?提高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水平,代表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有效监督。对该制度设计的先天不足及其在实施中遭遇的困境,我们认为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借鉴我国香港地区的做法,将担任独立董事作为一项专门的职业,聘任独立性强、社会声誉好的职业独立董事出任公司独立的董事;二是索性取消该制度,在强化监事会功能上做文章。针对现在的监事会成员通常在公司任职并往往就是董事的下属从而导致的监督不力的现象,可考虑在公司外部聘任社会专业人士担任独立监事,并提高独立监事在监事会中所占的比例,以真正发挥监事会应有的监督职能。与公司治理相关的另一议题是股票期权激励制度。有专家指出,公司治理有两个互为表里的关键性安排,一个是公司控制构架,一个是激励制度。⑥股票期权激励制度显然属于后者。对该项制度推行之必要性及其所需各种条件的研究,不在本文探讨范围之内。我们想要说明的只有一点,那就是《公司法》第149条明确规定,除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之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由此可见,公司为推行股票期权激励制度而回购股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被实务界视为该制度面临的最大难题。为与国际惯例接轨,满足实际需要,应对上述条文进行修改,允许公司在为实行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情况下回购本公司股份。 四、如何在公司法中加强诉讼保护? 现行的《公司法》虽然用了大量条文规定了股东、董事、经理等应承担的义务及违反此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及其他因素的影响,上述规定存在两个明显的不足:一是重行政、刑事责任,轻民事责任,二是可诉性不强,缺乏可操作性。《公司法》在修改时,必须针对以上问题作出回应。 本文的建议是: 1.规定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 现行《公司法》第208条、209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应承担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但这两条均未涉及民事责任的承担。考虑到上述两种行为极易损害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利益,故有必要规定在此种情况下行为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确立并完善股东直接诉讼制度 所谓股东直接诉讼(directaction)是指股东为维护自身利益而基于其股份所有人的地位向公司或者他人(包括公司的大股东、董事、监事和职员)提起的诉讼。该诉讼提起的依据是股东的权利受到侵害,而股东权又是一项综合性权利,既包括资产受益权、剩余资产分配权等自益权,也包括股东会议出席权、表决权、委托投票、知情权、召集股东临时会请求权等共益权。从理论上讲,只要股东的上述权利遭到公司或他人侵害,如控股股东违反诚信原则,滥用多数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或者公司管理层滥用权力损害股东权益,或者上市公司虚假信息,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作为受害者的股东均有权直接提起诉讼。应当说,我国现有法律对此项制度的规定是不够明确的,如《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与侵害行为的诉讼”,但该条并未明确指出股东应以谁作为被告,提出何种性质的诉讼,使该条规定很难操作。再如依《证券法》第63条规定,如果上市公司的公告、年报、中报等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然而,该条规定同样过于原则,对诸如归责原则、举证责任的分配、损失额的确定等问题的规定是一片空白,从而使一些证券民事侵权纠纷起诉到法院后,法院要么裁定不予受理,要么暂不予以受理和审理⑦。因此,时至今日,我国尚无一起此类案件。这与现实生活中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屡受侵害的现象形成鲜明的反差。由此可见,确立并完善股东直接诉讼制度已迫在眉睫。 3.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所谓股东代表诉讼(derivative action)又称派生诉讼、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手段追究有关侵权人员的民事责任及实现其他权利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依据法定程序代公司提起的诉讼。率先创设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是英国和美国,现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法国、德国、西班牙、菲律宾、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均规定有此项制度⑧。如《日本商法》第267条规定:连续持有股份达6个月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提起追究董事责任的诉讼;若公司不提起诉讼,前述股东可以为公司提起诉讼。《台湾公司法》第213条、214条亦规定:连续一年以上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10%以上之股东,得请求监察人为公司对董事提起诉讼,股东会亦可另选代表公司为诉讼之人。若监察人不提起诉讼,前项之股东,得为公司提起诉讼。我国《公司法》对此项制度虽无明文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却木乏这方面的实例。《公司法》修改时,实有必要引入此制度。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可以规定:若股东董事、雇员及第三人对公司实施侵害行为为公司又怠于行使其权利时,持有公司股份达一定比例的股东可以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若监事会在一定期间内未提出,上述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代公司提起诉讼。 4.关于公司终止后的民事责任问题 依据我国目前的有关法律规定,公司必须先清理后方可申请注销。但在实践中申请注销在先、清算在后的现象是十分常见的,这极易损害债权人利益。因此,必须在立法中明确规定未按法律规定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人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建议将来《公司法》修改时将现有的有关司法解释吸收进来,不妨规定在公司资本未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时,应认定该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在公司终止时由股东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公司资本虽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但未达到其申报的注册资本时,由股东对注册资本与实际出资之间的差额承担责任;在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况下,应令抽逃出资者在所抽逃的资金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论文:公司法规范与公司本质的适应浅议 [论文摘要]面对公司法基础理论欠发达,公司法学术思考过于孤立和研究疲软的现状;面对我国法学界对营利性法人理论还缺乏反思性、宽视野讨论的学术现实。为了夯实民商法理论基础,提升公司法基础理论对公司团体制度及经营实践的解释力和指导力,文章选择公司规范与公司本质这个法人理论中具有典型性,且难度较大的基础理论问题作为研究对象,意在深入考察并突破单一公司主体性研究之局限,发现并总结公司生成和运作的本质规律和生活道理,为重新认识并完善公司规范体系,丰富私法基础理论略尽绵薄之力。 [论文关键词]公司人格 公司规范 公司本质 一、公司人格之下隐藏的构造与利益 公司属于法人的一种,关于法人本质问题的争议由来已久,对法人本质的认识一般有三种主张,包括拟制说,否定说以及实在说。其中拟制说萌芽于罗马法时期,初创于中世纪欧洲的教会法学,完善于近代。这三种学说在十九世纪德国就存在着激烈的争论,现在学者们仍然在探讨。同样作为法人之一种的公司也同样存在着类似争论。 从以上三种学说来看,主要是从主体角度进行论争的,即公司本身是否是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其中赞同的观点是为主流观点,其中实在说中的“组织体说”说明了法人的组织特征以及法人与其机关以及其成员之间的关系,因而该说不仅为大陆法系民法学者所接受,而且也为二十世纪以来民商立法所采纳。然而在公司法领域有学者对公司本质问题的探讨跳出了原有的视野。应当说各种关于本质的认识都有它一定的角度、层次和意义,而本质问题本身并非只有确定的唯一答案,公司还蕴含着其他的重要属性。蔡立东先生对三种学说逐一梳理,指出拟制说弘扬了人文主义法律观,为确立法人的权利主体地位奠定了理论基础,强调了法人成为权利主体的技术因素;法人实在说具有较大的优势,它揭示了法人成为权利主体的事实基础,为法人成为权利主体提供了最有利的辩护;法人否认说以社会实证的法社会学方法研究法人本质,揭示了法人所体现的社会利益关系,丰富了人们对法人的认识,尤其对于人们认识法人内部的利益冲突,进而设计调和这些利益冲突的法律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即各种学说都有它的优势和意义,除此之外它们也都有自己的背景和不足之处。单一的一种本质解释难以应对所有的问题。正是这样,蔡立东先生认为应该提倡多重本质观。 除了以上三种关于公司本质的认识,还有学者借鉴英美法的理论提出了新的本质观,蔡立东先生即在上文所提到的文章中主张合同网络说。这种观点认为从公司外部看,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权利主体,而在公司内部则有很多的利益相关人员,股东、董事、雇员以及债权人和债务人等等,他们都存在一种合同关系,公司即是这些人通过合同组织起来的一个框架,它旨在实现成本的降低和效率的提高,保护各方的利益最大化。另有学者与上述观点相似,认为公司的法人性只是公司外在的特征,而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享有者,公司是股东投资的工具则是公司最为基础的本质。以上两种不同角度的解读虽有各自的含义,却存在一个共同的基点,即二者都看到了公司人格背后的利益交织,揭示了公司运作的最终目的,突出了投资人的地位。 综上,我们可以对公司本质进行两个层次的思考。一种是法律技术意义上的主体,作为一个与自然人相并列的独立的民事主体,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来签订合同和取得财产,以自己的名义来起诉和应诉,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社会活动,而完全不需要把一连串股东的名字写到每一个需要签字或者注明的地方。这样操作在法律上设计出了一个法律关系的连接点,是公司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的沟通者,它是一道重要的屏障。另一种是经济实际意义上的工具。从社会层面和经济层面来看,它归根到底是以投资人的逐利动机为起点而选择的工具。单个人或者多个人也可以从事交易和贸易,他们为何要创造出企业呢?这关系到成本的考虑。在市场上个人之间本来可以通过合同来相互约束,对于投资人来说也就是,他可以与一些具有管理才能的人签订合同由他来为投资人提供某种服务,还可以和工人签订合同由其提供劳务。可是这样不利于成本的最小化,于是投资人组织了企业,投资人、管理人和员工都成了企业的构成要素,成了组成部分。但是他们的利益追求仍然没有变。投资人仍然要获得最终的投资回报,掌握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因此说企业就是一个合同的网络也是合理的。它可以包括投资人之间的合同,投资人和管理人之间的合同,投资人和雇员之间的合同,投资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合同等。 我国学者对于前一种理论即主体理论多有论述。而后者的探讨相对薄弱。由以上讨论可以看出从经济意义和利益体系上它同样具有合理性,我们也同样应该从这一角度做出研究探讨,循此审查公司法的规范在这个层面上是否与公司的本质相适应。本文论述即限制在这一范围。 二、公司法规范设置对其工具本质的回应 前面第一部分我们讨论了公司的投资工具本质并揭示了公司人格之下的构造。公司的根本目的应该是为了投资人的投资收益,在投资方式选择的过程中,投资人的利益应该得到保障。以下从三个方面来讨论公司法规范对这种要求的回应。 第一,投资人的救济权。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公司法主 要是规定公司组织结构及其地位的法律,因此其注重点在于公司人格本身,公司如何成立,成立的条件是什么,以及公司的内部机关设置及其相应的权限。这样规定有利于是公司本身明晰化。与此同时应注意虽然在技术意义上公司的确是一个独立的主体,可以把它的机关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都作为它的部分,它的组成要素,但是同时也必须要兼顾公司作为股东的财产和投资工具的要求,即在以公司作为着眼点的时候,也不能完全忽视公司内部人的独立人格和利益追求,并非一旦投资人把财产投入公司就只能有公司代表他来做所有事情。公司虽然可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和意志,但是它本身事实上是法律拟制的一种产物,它必须按照一定的规则来体现和实现自己的意志,即有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以投票表决的方式来实现公司的意志。现代的公司投票机制大都采用资本多数决体制,即以持有公司一般多数或者特殊多数股份股东的共同意见作为公司的意志,决定公司的重大事务。这种制度充分考虑了成本和效率的问题,因为公司大多是多个股东的,甚至是成千上万的股东。如果一项决策需要采取全体一致的投票方式将会耗费极大的成本,难以应对市场经济效率方面的挑战。但就是在这种情况下,股东之间就有了分化,就有了所谓的多数股东和少数股东之分。多数股东的意见代表公司的意志,做出的决议少数反对股东同样也要服从,这样就出现了股东和公司意志的矛盾。于是在社会现实中就出现了公司侵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但法律规范若只规定了公司的主体资格,却没有规定少数股东如何行使权利保护自己,公司这一投资工具将异化为掠夺投资者利益的工具。这种情况是公司法规范对公司的本质体认不深造成的,把关注点全都放在公司人格之上,而投资者人格被公司所吸收。 另外在有关在董事侵犯公司利益进而侵害股东利益的时候,也会出现这种尴尬的局面。随着专业化的发展,公司的机关结构由股东会中心主义转变为董事会中心主义。董事会在公司中掌握巨大的资源和权力。而股东会却并非一个常设机构,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出现董事侵害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则股东只能请求董事自己去追究和起诉董事自身,这存在明显的角色冲突。如果董事不去追究和起诉,股东又该怎么样呢? 前述情况是我国的旧公司法中存在问题的体现,关键点就在于公司规范没有穿透公司这层“面纱”,深入其内部,对公司和“面纱”之后的主体协调规范。公司规范应该向投资人回归,给予他们保护的阳光。 第二,管制与自治。公司法规范从类型上一般可以划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加拿大学者布莱恩R·柴芬斯将公司法的规范划分为三种类型:强制适用规范、许可适用规范以及推定适用规范。严格地说,后两种都是任意性规范,当事人的意志可以起到决定作用,若需要该规范则选择,若不需要该规范则排除。只是对于推定适用规范,当事人若不进行排除,则该规范则当然地转化为具有强制力的规范。如前所述,公司是投资人的投资工具,它是投资人选择的结果,公司内部存在一种基于利益追求考虑的合同网络。追逐经济利益是一种市场行为,公司法规范应该给予公司人格之下的各主体多大的自由度。 在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人身信赖性较强,对于是否有必要设立严格的公司机关,就属于一种自由度的判断,即到底给予投资人多大的决定权适应市场。我国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公司法》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在这里公司法规范就考虑到了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性,规定了许可适用规范,给了股东较大的自由度,投资人则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利益要求做出合理的选择。 推定适用规范虽然也赋予了当事人相应的选择权,但是它却具有与许可适用规范不同的意义。从经济成本上考虑,当事人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一种许可使用的规范,对当事人来说意味着一定的经济成本,需要审慎的考虑,必要的时候要请相关的专业人员进行咨询,同时付出了一定的时间,这是许可适用规范所需要的代价。但是如果一种规范具有较高的适用确定性,只有个别公司会排除适用,这时候把该规范设立为推定适用规范而不是许可适用规范,这种规范类型的转换对于当事人来说,节省了相当的成本。 这两种规范类型都使得投资人在适用公司法过程中减少了支出,同时也使得投资人在经营中可以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做出更恰当的决策。 至于强制适用规范,则是市场秩序的保障,在投资人可以对自身利益合理选择的情况下,不需要设置强制适用规范,只有在涉及他人利益和社会秩序的情况下才可以。但是这种规范需要进行深入的思考和论证,因为投资行为本身是一种市场行为,法律只有在必要之处才可行使强制力。 第三,新公司法的变化。我国1993年公司法是在改革开放初期制订的法律,当时对市场经济和市场经济中法律的理解都远不如现在深刻。“上世纪80年代,我们曾经把公司法当作治乱的法,用公司法来治理经济生活中的混乱。也曾把公司法当作行政管理的法,一些法规性文件充斥着许多管理性的规范或者说行政化的色彩。还曾把公司法当作国企改革的法,对公司法的认识和重视往往是从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出发的,同时对公司法的认识又受到了国有企业改革的限制。”经过十几年的实践和思考,我们对公司法的认识也在不断地深化。2005年新公司法相比旧公司法取得了巨大的进步。有学者对新公司法的进步总结为“八大进步”:对企业管制的极大放松,加强了对公司股东的保护,加强了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公司的社会责任,强化了对公司利益的保护,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公司法的可诉性,制度设计更为科学。当然这是很概括的评述,在每个方面都还有非常多的内容。 值得提出的是公司法中规定的多种股东诉讼具有重要的意义,突出了股东的独立利益。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当股东要求了解公司事务遭到拒绝,股东可以提起诉讼;有限责任公司中对股东会特种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决议通过后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提起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违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规范都体现了股东的投资人地位,给予他们对自己利益保护和控制的权力。这是公司法在关注点的重大进步。 在法律规范类型上,如前面学者所述,在对企业管制的极大放松方面,公司的溢价发行,债券发行,法定公益金的提取等多个方面公司都有了更大的选择权,更符合投资人的经济利益。公司法的另一个很大的特色是在此次修改中,大量适用了推定性规范, 三、结语 公司本身有多方面的特性,对公司本质的认识应当是 多维度的。投资工具是对公司一个层面上的定位,公司法律规范的设置、类型都应充分考虑公司作为投资工具的这种本质,注重多方利益的平衡,协调管制与自治,才能充分发挥公司本身的作用,为公司运作提供良好的环境。相比旧公司法,2005年新公司法在此有了明显的进步。
市场经济论文:试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渠道 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当前社会保障基金筹集的现状、问题的分析,说明必须建立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承担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模式,并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三方各自在资金筹集中的地位和责任,明确了各自应承担的方式和份额,以及对基金筹集的财政管理问题。 以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杜会福利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标志,已广为人们所认识和接受。综观当今实行市场经济比较成功的国家,都无一例外的有着比较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起步较晚,一度成为制约国有企业改革和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滞后因素。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首要环节和核心问题是建立符合市场经济体制总体要求的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渠道,因为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模式筹集和建立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得以建立并正常运行的前提和财力保证。 一、我国当前基金筹集的现状及问题 回顾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历程,大体上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新中国成立至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这一阶段从1951年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开始,在城镇全民所有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逐步建立了以劳动保险为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一阶段基金的筹集主要由国家和企业负担,职工个人不负担任何社会保障费用。第二阶段是从改革开放开始,特别是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将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内容和目标以后,我国有步骤地进行了以养老、医疗、失业为重点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养老、失业、职工医疗等方面的暂行规定,并在全国陆续选定了若干城市作为试点,以积累经验、发现问题,为全国性推广奠定基础。这一阶段在筹资方式上进行了一步步的改革,先后实施过多种筹资方案。后来在全国大面积推行了企业职工养老金社会统筹办法,起步阶段以市县为统筹基本单位,参加统筹的企业采取“以支定收、现收现付”的办法。到1993年末,国有企业全部实现了市县级以上统筹;集体企业的职工养老保险统筹达到1927个县;外商投资企业统筹达到800多个县。在此基础上,国家又决定逐步提高各地社会统筹的层次,从市县级统筹逐步过渡到省级统筹。 由此可见,经过几年的改革,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和筹措方式目前正处在新旧交替的特殊阶段。一方面,旧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资金筹措模式已经渐渐解体,而另一方面新的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筹资方式还刚刚起步,远未达到规范化、系统化的要求。这种新旧交替的现状导致了现阶段各种相互矛盾的做法并存的局面,出现了过渡阶段特有的特点,也存在明显的问题。 首先,虽然国家不再统揽一切社会保障经费的筹措,但国家和企业的负担仍然很重。国家负担重除了因为由国家财政支撑的项目如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继续由国家负担外,还因为国家目前还负担着一部分本应由三方共同分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如目前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实际上是由国家财政在负担;虽然在“两江”等地进行了职工医疗制度改革,但就全国范围而言,公费医疗制度的基本框架也依然没有实质性变化。企业在现阶段的负担仍然过重。据统计,到1993年末,全国共计有59万户各类所有制企业,8000多万职工和近20__万退休工人参加了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分别占城镇企业职工的60%和退休人员的80%。但就费用的筹集来源而言,绝大部分由企业统筹,个人缴费率还不足1.5%。 其次,与国家和企业负担过重相联系,特别是由于企业负担过重,又导致社会保障基金收缴困难。有的地方强制性统筹甚至演变成了“友情”募集。以1993年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情况为例,全国平均收缴率为86%,较往年下降7%一8%,有的市、县情况更为严重。基金收缴困难存在客观原因,当前国有企业亏损严重,在这样的情况下再负担过重的社会保险费用实在难以承受,而在国家行政强制统筹收费的情况下,企业也只有采取拖欠的办法。 第三,由于采取行政方式,按各地具体情况征收统筹基金,而统筹的范围层次以市县为主,省、地、县各种规格的均有,交纳统筹基金的比例和计算办法,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性质均存在差异,这导致出现一个突出问题,即各地各自为政,各地方财政和企业的负担水平极不平衡,从而社会保障的社会性未能得到充分体现,降低了统筹基金分担社会风险的能力。 第四,基金多家负责筹集,管理体制不畅,基金筹集欠规范。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涉及到劳动、人事、卫生、民政、财政以及行业系统统筹部门和保险公司,特别是许多部门都错误地把养老保险视为一块肥肉,各争一块,造成政出多门、多头经办、标准各异、业务交叉的“多龙戏水”局面,直接影响到社会保障制度的声誉。而今年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成立,标志着社会保障工作将逐步走向统一,这一问题也将相应得到解决。 可见,从克服我国目前社会保障资金筹集上的缺点,规范社会保障资金的筹措渠道,减轻国家和企业负担等诸多方面考虑,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建立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模式,以给我国社会保障事业提供可靠的资金来源。 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筹基金的筹资渠道 按照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国家、企业(劳动者所在经济单位)及劳动者个人都要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比例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并且通常是以国家立法形式明确下来的。 (一)国家财政在社会保障基金筹集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过程中,国家财政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可忽视的。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主要依靠国家财政和企业,企业在 计划经济条件下是统收统支的,所以实际仍是财政负担。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方向之一是社会保障社会化,要逐步减轻国家财政的沉重负担。因而今后国家财政在社会保障基金筹集中的作用应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扮演的是组织者和管理者的角色。其首要任务是尽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搞好社会保障的立法工作以疏通、理顺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渠道,为社会保障资金提供稳定的有法律依据的资金来源。另外,作为组织者和管理者,在有关的经济政策方面如税收、利率方面给予社会保障事业适度的优惠,以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如:根据《民政部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规定,对于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国家要给予政策扶持,其扶持办法主要是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体现。 其次,要适度承担一部分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政府在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中主要应该承担的是那些只能由财政支撑的保障项目,包括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区服务四项。因为社会救济、优抚安置和社会福利属于国民收人再分配的范畴,体现国家对达不到基本生活水平的人群及特殊人群应尽的救助责任,体现公平的原则,只能是由国家财政支付资金。而社区服务起始阶段也是由财政支撑兴办的项目。以上保障项目资金的筹集是国家财政要承担的主要部分。 除此之外,从国家财政对社会保险事业的支持角度看,国家财政主要负担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管理社会保险支出的行政费用,这是因为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属于非营利性事业机构,其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开支理所当然应由财政支出。二是通过财政拨款弥补社会保险费用收支不足的部分,即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过程中,国家财政扮演着“最后出场”的角色,是社会保险的后盾。在社会保险基金的各个项目发生困难收不抵支的情况下,国家财政包括各级地方财政在内要给予适当补贴。诚然.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应按照保险的原则,主要由企业和个人负担。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采用的均是这一方式。但社会保险一旦出现收不抵支的情况,财政必须给予补贴。因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是不允许出现收支不平衡的,具体而言,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困难时。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失业保险计划发生困难时,由地方财政给予补贴。 政府所承担的上述社会保障基金份额是通过财政预算拨款的方式进行的。即通过国家预算的转移性支出项目来完成,其资金的来源是政府的一般性税收,支出属于国家预算支出项目。在目前未设立单独的社会保障预算、国家财力不足的情况下,财政所能拨付的社会保障资金也受到整个国家财政收支状况的影响。但从规范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方式角度来说,应该明确国家财政究竟应承担多大的份额,给予哪些方面以最后补贴,并测算出这一部分所占的比例。这对于克服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基金筹集缺乏刚性、非规范化的缺点是大有帮助的。目前,我国有关专家认为国家财政应承担的份额.比例大约是全部社会保障费用的30%一40%(含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基金支出在内),如果是在这个比例之间,国家的负担应该说是有所减轻的。这里还有一点值得说明,财政所承担的社会保障份额并非仅仅指中央财政,也包括各级地方财政在内,如失业救济发生困难即由地方财政予以补贴。 由此可见,在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中,国家主要承担的是那些只能由国家财政支撑的保障项目如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至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国家只作为支持者、后盾的角色出现,主要还是依靠企业和职工个人。 (二)企业和个人在社会保险基金筹集中的责任和义务 在三方共同负担社会保障基金的原则下,劳动者所在经济单位(企业)和劳动者个人必须按照自己的承受能力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险基金份额。根据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和要求,我国要逐步采取由企业与个人共同负担社会保障费(税)的办法,并实行养老、医疗保险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社会保障费(税)将成为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 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社会保险费,具体操作办法是;首先,由职工所在企业单位和职工本人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规定的比例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交纳社会保险费。然后,在企业为职工交纳的社会保险费中提取一定比例,形成统筹基金,以体现社会保险的社会互助性质,职工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险费及企业为职工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另一部分则记人职工个人帐户。其中,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实行个人帐户之前已退休或即将退休的老年人的退休金或医疗费。个人帐户主要用于职工个人养老金或医疗费的支付。至于企业和个人所承担的具体比例各项基金有所不同: 1、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比例1995年3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要求各地区按照国务院推荐的两个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中的一个方案改革本地区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两个方案对我国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及基金的设立作了具体规定。各地按所选方案规定的比例迅速组织了基金筹集工作。到目前为止、已有22个省、市、区出台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改革方案、全国已有61.7万户企业、8738.2万职工和2241.2万离退休人员参加了地方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总覆盖面约为1.2亿人。据不完全统计,1996年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达1020亿元。但两种方案的实施也导致出现了全国各地个人帐户比例、企业缴费比例、管理层次和待遇支付标准的不同,为此于1997年8月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要来各地按照新的统一的方案尽快实现并轨。方案重新规定企业和个人的承担比例。 新方案规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人个人帐户的部分),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干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同时规定,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 从上述新方案规定可以看出以下几点:规定了企业总的社会保障负担水平,这有利于减轻国有老牌企业的负担,为消除企业之间负担畸轻畸重的不公平现象提供了依据;在企业和个人承担的份额中,随着个人负担份额的逐年提高,企业负担呈逐年下降趋势。这体现了减轻企业负担、发挥个人在筹资中的作用的精神。 2、医疗保险费用的筹集比例由于我国原有的医疗保险制度(公费医疗制度和劳保医疗制度)缺乏合理的医疗经费筹措机制和稳定的医疗费用来源、因而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存在着职工医疗经费紧张的问题,而另一方面有限的医疗资源又浪费惊人。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国家组织在江苏镇江和江西九江两地先行进行了职工医疗制度改革试点。1996年4月开始,试点又逐步扩大到57个城市。这些试点均采用了建立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与个人医疗帐户相结合的医疗社会保险制度,其资金来源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两方面构成。 用人单位缴纳的比例,“两江”均规定改革之初以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与离退休人员费用总额之和为基数,暂按10提取。今后根据经济发展和实际医疗费用水平变化适时调整。职工个人缴纳的比例,改革起步时暂按本人年工资总额的1%缴纳,今后随经济发展和工资增加逐步提高。为不过多增加职工负担,职工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应在增加工资的基础上进行。 职工个人和用人单位按上述比例缴纳的医疗保险费要按一定比例分别进行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和个人医疗帐户。镇江市职工医疗制度改革 实施方案规定个人医疗帐户中的基金来源于三个部分:一是职工个人按年工资总额的1%缴费部分,二是用人单位按职工个人年工资总额10%提取的医疗保险基金,要按不同比例(45岁以上和45岁以下)计入个人医疗帐户;三是用人单位按退休人员个人年退休费用10%提取的医疗保险基金,其中一半划入个人医疗帐户。用人单位为职工缴费的其余部分及用人单位按退休人员个人年退休费用10%提取的医疗保险基金的另一半则进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集中调剂使用。九江市对个人医疗帐户及社会统筹基金的来源也有类似规定。 事实证明,新的医疗保险制度很好地落实了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问题,所以它既可以满足生病职工的医疗需要,同时也可以避免药品浪费等问题,提高了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益。 3.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比例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是在1986年7月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之后逐步建立起来的。失业保险建立至今,发放了大量失业救济金和医疗费,并建立了一系列转业训练基地、生产自救基地,对解决我国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问题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目前,失业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企业要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一l%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失业保险费,具体的缴费费率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本地的失业状况确定;失业保险计划发生困难时,由地方财政给予补贴。职工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情况来看,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均不同于养老保险,它一般都是由政府和企业(雇主)负担,职工个人不交纳或只交纳名义上的失业保险费,但鉴于我国目前及今后的人口和就业压力,我国宜拓宽失业保险基金的筹措渠道,按照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失业保险基金,起步阶段职工个人所缴纳部分可以采取较低的比例,不致给职工个人造成负担。 综上所述,在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中,国家主要是通过财政拨款的方式来支撑、支持社会保障事业,企业和个人要按一定比例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来源于这两条渠道,由三方共同负责。那么如何才能明确体现三方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三个行为主体的行为、保障三方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这除了加强各项社会保障的立法、执法、宣传工作力度之外,将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纳入国家预算进行统一管理,能从根本上有助于问题的解决。 三、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应统一纳入国家预算 目前,我国虽然已经确立了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社会保障费用的原则,并且已着手在养老、医疗等项目上实施或试点,但现在纳入国家预算的仅仅是由国家财政直接拨款的保障项目,如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军人抚恤及行政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并且行政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经费虽然包括在预算内,但与行政事业单位的经常性支出混淆不清。至于企业职工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包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目前都由其主管部门管理,这部分社会保障基金目前还属于预算外资金范畴。这种局面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资金管理的混乱,致使各项基金提取的比例以及管理请水平偏高,结余投资运营混乱,流失、挪用、浪费现象时有发生。据调查,陕西省5年内共动用了养老保险基金2.5亿元。因此,为了保证国家、企业、个人各方筹集的社会保障基金能专门用于社会保障事业,必须尽快改变目前预算内、外分散管理的格局,将社会保障资金统一纳人国家财政预算管理。 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就必须单独建立社会保障预算,为此,首先要将现行的由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组成的复式预算改为由政府公共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组成的三式预算,并重新划分收支。将社会保障方面的收支全部纳人社会保障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也包括目前尚未纳人、属预算外资金的部分社会保障收支。社会保障预算和政府其他预算之间必须保持相互独立,特别要注是不得将社会保障收人用于弥补政府公共预算赤字或挪作其他用途。关于这一点是许多国家在实施社会保障预算实践中得出的普遍经验。 其次要确定社会保障预算收人的来源。社会保障预算的收人主要来源于三方面:一是国家按照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面向全社会征收的社会作障税,目前我国是按照这一原则征收各类社会保险费;二是政府的社会保障拨款;还有社会保障基金积累部分的投资收益。社会保障税由财税机关会同劳动保险业务部门根据社会保障工作需要和可能共同制定其税率、征收范围,分别由个人和用人单位缴纳;政府社会保障拨款即应由国家财政负担的社会保障支出可直接从政府公共预算划转;投资收益是政府将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余额用于投资所获收益。 同时还要确定社会保障预算支出项目。社会保障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拨付给劳动保险部门建立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具体包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医疗保险基金支出以及社会福利基金支出,社会救济支出等项目。各项基金的金额。应由财政部门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统一安排。 最后是关于社会保障预算的收支平衡问题。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预算必须保持收支平衡。社会保障预算不同于政府其他预算,一般不得发生赤字。若发生赤字,应提高社会保障税的税率或重新调整社会保障支出的范围和标准,或者增加政府的社会保障拨款,以保证预算的平衡。而社会保障盈余应开展运营,主要用于购买国债以及银行储蓄,也可用于政府担保的投资项目,以确保社会保障资金的保值增值。 将全部社会保障资金统一纳入国家财政预算,有利于强化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但也还必须解决相关的一些问题。如必须有相应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出台,作为准绳;要协调、规范社会保障各管理部门的职责和工作。最主要的是要改缴纳各类社会保障费为统一的社会保障税,并解决社会保障基金统筹层次过低问题。关于以社会保障税取代目前的规费形式已有许多文章述及,这里不再赘述。社会保障基金统筹层次过低问题的解决取决于几个方面的因素:一是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按统一的税率征税,统一各地基本保障水平,有助于问题的解决;二是各地经济及社会保障事业本身的发展速度、程度。目前国家已决定统一全国基本养老金收缴比例,这对于解决统筹层次过低问题是一大突破。相信随着整个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上述一系列问题将逐步得到解决,规范化的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渠道将逐步确立。 综上所述,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今后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将按照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主要依靠两条渠道:一条是社会保障税收人,它来自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的社会保障税;一条是国家财政的转移性支出,它来自于国家的一般性税收收入。其中,社会保障税将逐步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筹资的主渠道,而财政则构成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坚强后盾。上述两条筹资渠道均应统一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建立社会保障预算进行管理和监督。 市场经济论文:市场经济下行政法的效率职能 提要:理论界关于行政法的职能的研究取得了很大成就。近年来涌现了一系列关于行政法职能的理论,各理论都有一定道理,然而,作为对现代行政权和现代行政管理活动起作用的行政法必须承担的效率职能却鲜有研究。行政法的效率职能要求行政系统确立新的价值体系、确立新的体制结构、确立新的技术知识分系统、确立新的行政过程、确立新型人际关系。 关键词:行政法的职能、效率、法律表现、市场经济 所谓行政法的效率职能是指行政法在对行政权的全面作用和调适过程中,促使行政权效率化、效能化、明显社会效果化的职能。它是对行政法传统的控权职能、程序职能等职能的必要补充。从发达国家的行政法制实践看,20世纪中期后,不单单强调行政法的民主性、程序性,更重要的在于突出行政法的科学性和超前调控性。一方面是由行政的迅速发展所决定的,另一方面也是由国家管理中的权利义务的新取向所决定的。最根本的决定因素在于社会结构和经济模式以及经济参与主体的自由意志。众所周知,本世纪五六十年代以后,世界一体化的经济市场逐渐形成,传统的劳动价值理论被劳动和信息双重价值论所取代。就是说,在当代不仅劳动决定价值,而且信息也决定价值。使整个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有了显著的信息色彩。为了适应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新变奏,行政管理不得不发生一场革命。50年代产生于美国的X理论和Y理论以及60年代在日本出现的Z理论就生动地体现了这场革命的实质。显然,对行政权进行约束和限制的行政系统的外壳已难以容纳新的行政权和行政管理的内核。其立法机关不得不对原来的行政法规进行修改和废止,补充和制定新的行政法规。在一些单行性的行政法律文件中确立“行政自由裁量制度”、“制度”、“时效制度”、“简易程序制度”、“紧急处理制度”等等。这些制度集中到一点就是促使行政权具有高度的、规范化的效率模式。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效率职能已成为各发达国家行政法的基本职能。 一、市场经济下行政法效率职能的科学内含 行政法的效率职能不但是市场经济的必须要求,而且有相对完整的科学内含。以市场经济下政府职能和行政管理的状况而论,行政法的效率功能有如下强烈要求。 其一,效率功能要求行政系统确立新的目标——价值目标。任何行政系统或行政机构都以一定的目标为存在的前提。行政目标甚至是行政体系和行政机构的决定因素,它赋予了行政权独有的特性,决定了行政活动的原则、行政机构的组织体系等。同时,行政机构处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文化、政治、民族等环境中,无论机构总体还是机构中的个人都受这些环境的影响和制约,因而形成了相对独立的价值体系。为了使这种目标和价值体系适应政府大系统,国家往往制定一系列的法律规范将其确定下来并形成定式。我国传统的行政系统目标价值体系既是由历史延续下来的,又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更是行政法程式化、权威化、一统化功能的必然结果。市场经济下行政法的效率功能要求确立新的目标——价值体系。其基本含义是:以政府责任法和公务员权利义务立法确立新型的行政系统与社会以及经济、文化诸事务的关系形态,使行政系统的目标具有服务、统筹等属性,使政府行政价值以市场为基本观念。 其二,效率功能要求确立新的体制结构。行政体制结构是指行政系统的分层、分工和相互协作关系。包括权责关系、信息技术流通关系、工作流程关系和各级别之间的勾通关系等等。科学合理的体制结构是机构是否高效工作的关键。以前我国行政机制结构弊端很多,正如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多次指出的,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相互扯皮、职责不明、权责不清、踢皮球等。这些弊端导致了两个结果:一是机构消耗过大,即总体行政开支和职员的个人消耗。据财政部公布,这两项开支近年来呈上升趋势。二是机构不能高效工作,使得行政管理职能难于实现,甚至一些机构的存在已成为一种社会负担。目前这种行政体制结构恰恰是行政法效率功能的对立物。那么,依效率功能新建立的行政体制结构应当一则具有较少的规模,机构数和职员数都应少而精;二则机构层级应当少,不能有较多的中间环节;三则行政机构的工作过程和流程关系应当短而有序,等等。新的体制结构的确立应与行政组织法的完善同步。就是说,通过有关的行政组织法实现体制结构上的效率化。 其三,效率功能要求在行政系统内部确立技术知识分系统。现代行政系统越来越朝着知识化、专业化、技术化方面发展。行政机构的组成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管理知识和管理业务技术。而且每个政府部门都有自己的专业化要求,只有一定知识结构的人才能够胜任。市场经济对政府行政系统的知识和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使行政的效率功能在这方面体现出来,刚性的行政编制法是不可缺少的。通过行政编制法使机构设置从工作需要出发,考虑机构是否需要,是否能够胜任和适用工作。机构不能重叠,对于多余的要依法撤销、合并。机构的设置必须从提高工作效率出发,包括办事环节等。另外,在一个行政系统内,各机构合理分工、任务明确、职责分明,最主要的是通过刚性编制确定行政机关的员额,并考虑人员的知识和其它比例关系。 其四,效率功能要求确立新的行政管理过程。行政管理过程是行政机构的动态要素,也就是机构如何活动,依什么序列活动和具体的活动过程等问题。对于一个行政机构体系和单个的行政机关来讲,其活动可分为三种类型,三者的有机结合构成了一个活动序列。行政机构的目标价值、社会职能就是通过活动过程的循环往复而实现的。这三类活动包括:1.战略性活动。即把行政机构与社会环境和其他环境联系起来制定计划和实施方案的活 动。机构中较高层次的人员和组织的活动大多属此类。2.协调性活动。主要是机构内部活动,使内部各机构和人员协调工作,它由机构中的中层机关和人员来完成。3.作业性活动。就是机构中的各种操作活动。计划经济体制下这三类活动都较前发生了质的变化。行政法的效率功能将使行政活动过程具有较高的效率,以相应的行政法制度保证高效性,如通过行政程序法确定公开化制度、听证制度、会议制度、工作交接制度、期限制度等。 其五,效率功能要求在行政系统内部确立新型人际关系。行政机关是由相互作用着的个人、集体、单位、部门所组成的,其中各个公职人员的行为与动机、地位与作用以及相互关系,单位、部门的利益关系,个人的感情、态度、影响,集体的价值观都是诸种人际关系的因素之一。然而,决定人际关系的因素还在制度方面。计划经济体制以及在其下形成的人际关系往往呈现出极大的中庸、折衷等色彩,上级对下级以指挥集合和下级对上级以绝对服从为主要关系形态,而不是依法合理执行职务的权利义务关系。市场经济下,要求人际关系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互相支持、互相监督、共同对行政过程起作用。当然,新的关系形态要通过确立新的行政法原则和新的行政法规来实现。上列行政法效率功能的科学内涵既是今后行政立法的方向,也是行政执法实践必须予以考虑的。 二、行政法效率职能的法律表现 市场经济下行政法的效率职能不但使行政法制体系有了全新的含义,更使行政法的调控手段发生了深层次的变化。笔者认为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由同步调整到超前调控。法律与社会的发展可表现为三种关系形态:一是置后于社会,此种情况下,法律落后于社会的发展和进程,往往起着阻碍社会向前发展的作用。二是与社会同步,即法律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但这种适应是被动的、消极的。三是超前于社会进程,此时法律承担了预测功能、信息功能,可以为社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行政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也往往表现为上列三种情形,当行政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落后于社会进程时,便起到了相反的作用,各法律规范自身的价值也就丧失。在行政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还能适应当时的经济、文化、政治水平时,它自身的价值仅实现了一部分。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我国行政法制体系对社会关系的调整要么是滞后的,要么是同步的。如有些法律规范认可了政府行政部门的一统化权力,而忽视了管理相对一方的自主性。市场经济对行政法的时代特征提出了新的要求,除了与时代同步外,最重要的是要承担超前性的调控职能。现代社会是信息化的社会,各种社会关系具有复杂性、多变性、未来性等特点。那么,作为承担效率职能的行政法不仅要积极地适应和调整现有的社会关系,更重要的是能够设定和在一定范围内调控即将出现的社会关系。要有一定的预测性和超前调控性。 (2)由程式到疏通。行政法学中有一个根深蒂固的观念就是认为行政法的核心任务就是为行政机关的活动提供范式和程序。该观念不只是学者所特有的,立法者往往也有此种观念作为行政立法的出发点。它作为意识范畴对行政法制实践、尤其对行政立法起着重要指导作用。受其影响我国传统行政法突出了程式化的特性。换言之,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法制所追求的是严格的程式和行政过程中的工作环节。一个行政行为的做出,要经过许多道环节,许多道手续,往往贻误时机。行政管理相对人在取得某项权利时也要经过复杂的程式。例如,在我国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取得,须经过六至八道环节。显然,程式化的行政立法倾向、行政执法过程既不适应市场对政府职能的要求,更不能适应各市场参与者在市场经济下活跃的经济行为。所以,效率职能要求行政法的法律表现必须由程式化转化为疏通化。即市场经济下,行政法的主要目的是疏通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促使行政系统内部形成一个完整的运行系统。不致于出现阻塞、中断等不良现象。疏通各管理相对人之间的经济权益、政治权益、文化权益关系,最大限度地减少管理对象间的摩擦。疏通行政机关所管理的各种社会事务。很明显,疏通和程式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表现。疏通所肯定的行政法制手段是宏观调控,而程式则强调行政权的全面干预。 (3)由规范到转化。行政法是用以规范行政过程和行政管理关系的,这似乎已成为一种毋须证明的真理。然而,笔者认为,市场经济下行政法的转化作用似乎比规范作用更重要。规范作为行政法的法律表现其实质在于,确认各种现存的行政管理关系,确认行政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约束行政主体和管理相对一方当事人,其立足点在于维护已经存在的行政法秩序。显而易见,规范性的法律表现很难创设出新的社会关系,更难于起到调动全社会积极性的作用。而行政法的效率职能要求必须由规范的法律表现转变为转化的法律表现。所谓转化,我们认为包括三个有机联系的含义:首先,通过行政法把抽象的权力关系和社会关系转化为固定的形式,使每一个特定的权力关系具有法律的外壳。而这个外壳能够容纳各种变化了的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使行政权力受到法律原则和市场原则的限制。其次,把各市场参与主体传统的政治信念和经济信念转化为适应市场要求的价值观念。再次,通过行政权把各种社会因素转化为促进市场发展的物质力量。如果说,规范的法律表现侧重法律静态倾向的话,那么,转化的法律表现则使行政法具有了明显的动态属性。正是这种动态性体现了行政法的效率职能。 (4)由侧重制裁到侧重激励。现代管理一般有两种手段,即“棍棒”和“胡萝卜”。前者指通过制裁、强迫等手段使管理相对人就范。后者指通过引诱或诱导的方式使管理者服从管理。我国传统行政侧重前者,就是说,为了实现行政法的社会价值,国家赋予了行政机关制裁、强制、命令等权力,并把此作为主要的行政手段,促使相对义务当事人忠实履行义务。但没有给激励以应有的法律地位。市场经济下,无论行政机关还是被管理者,都呈现出了极大的主动性,就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为而论,应当是主动的、积极的而不是消极的、被动的。就相对人对市场的参与来讲,亦应是自觉的、自愿的。这就要求,行政法无论对行政机关的作用还是对相对一方当事人的作用都应以诱导为主。国家必须在行政法上确立相应的激励制度。通过建立激励机制调动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积极性,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真正成为一种自觉、自愿、自主和平等的经济制度。 市场经济论文:分析我国市场经济下经济法的发展研究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成功加入WTO已经有了几年的时间,我国市场经济法受到国际经济法的影响较深,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变,本文主要就当前市场经济下,我国经济法的发展进行解读,希望为我国市场经济法的完善提供一些参考。 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概念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首要问题,也是经济法立法,司法等活动的基础问题。改革开放30年间,我国市场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相关的问题,在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如何运动法律进行市场调节,合理干预经济发展,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是当前市场经济下经济法要解决的问题。 一、经济法对市场经济发展的作用 1.促进对外经济联系,发展国际经济合作 在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同时,坚定不移地实行对外开放的经济政策,是我国发展国民经济的战略方针。当代科学的进步,生产专业化和协作的日益发展,促使各国在经济上的联系不断加强,任何一国,包括社会主义国家在内,在考虑发展本国经济时,都必须着眼于国际关系的总体。我国经济法是正确体现对外开放政策的具体法律规范,它调整我国利用外资和外国技术过程中与外国政府、外商之间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 2.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增强经济活力 企业管理是搞好微观经济活动的根本措施,是我国国民经济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我国经济法规定的经济核算制是企业进行经营管理的基本制度。它要求企业必须合理利用人力、物力、财力,以尽可能少的劳动消耗,取得尽可能大的经济效益,同时,规定了必须合理安排和科学地组织生产,掌握现代化的科学管理方法,在生产技术水平不断提高的基础上,使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对于企业不计成本、不计消耗、浪费严重,造成损失的现象,以及在履行经济合同中的违法情况,还规定了经济制裁。总之,经济法要求企业一切经济工作都要把经济效益放在重要位置,建立和健全各种生产经营责任制和一整套符合客观经济规律要求的管理制度,促进企业认真改善经营管理。不断提高企业素质和劳动生产率。 二、市场经济发展中经济法存在的问题 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已经建立,法制建设速度和成就是不能否认的。但同样必须承认的是,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法治状况令人担忧,由于法律责任这块短板的存在及长期得不到弥补,公权力滥用的现象不仅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而且还继续呈现发酵、膨胀状态。公权力滥用方面,选择性执法是其着例。选择性执法的本质是为了获取部门、地方、行业,甚至个人非法利益,将本应履行、不能放弃的职责、公权力视同可以行使、可以放弃、甚至可以交换的私权利,随意、恣意执法,权力商品化,造成法律适用的不公,增加了市场环境的不可预期,降低了违法的成本,减损了法律的实效,破坏了法律的权威,使法律失信于民。 三、完善经济法的策略 1.完善经济行政立法 经济行政立法在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中具有重要作用。经济行政法就是规范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和监督关系,维护公平竞争,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目前,我国颁布了许多经济行政立法,在实践中也起到了应有的效果。但有一些立法和规范性文件质量不高,这主要是因为我国许多经济立法是由行政部门起草的,而某些部门在起草中注重争权,导致不少立法中同一事情有诸多部门参与管理或有权处罚,以致于某种违法行为发生后,多个部门相互扯皮或均不予管理,造成职责不明,责任不清。一些法律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且法出多门,造成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中任意解释的余地很大,执法的标准尺度也极不统一,甚至有的规定之间发生冲突。还有一些规范性文件没有做到透明、公开、客观、公正、合理。这些都表明我们的立法质量需要尽快得到提高。按照世贸组织的有关协议要求,各成员国的法律必须透明、公开、客观、公正、合理;凡可能影响商业环境贸易条件的规定及措施均要求公布,法律不能与公认的公平贸易条件相抵触。按照这一标准,我们现有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清理、修改和完善。 2.制定和完善加强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 市场经济并不是自发的无序的,由于市场机制本身带有一定的自发性和盲目性,在任何国家都要颁布一些经济立法,以加强对经济的宏观控制,我国也不例外。尤其是在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原有的计划体制并没有得到完全的改变,而新的市场法治秩序尚没有完全形成,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宏观调控更显得必要。我国刚刚制定了十五规划,其中许多内容需要通过立法加以确定。例如,有关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积极的 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启动市场和扩大内需的方针等等,都需要通过立法加以确定。 四、小结 经济法对于实现经济体制调整,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发展社会主义上层建筑,对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要不断对经济法进行完善,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市场经济论文:对市场经济中企业销售的财务实证探析 销售差异分析这个方法是用来衡量各个因素对造成销售出现差异的影响程度。产品销售量分析:选择不同的产品,选择相应的时间,生成相应业绩分析数据。例如,某公司年度计划要求在第一季度销售4000件产品,售价为1元,售额为4000元。季度末却只销了3000个产品,而且售价仅为0.8元,销售额为2400元。实际比计划销售额少40%,差异为1600元。造成这一差异的因素是销售额下降和价格降低,问题是这两个因素对造成销售额差异的影响程度如何,从计算结果可知,造成销售额差距主要是由于没有实现销售量预定目标。微观销售分析通过对产品,销售地区以及其他方面考察来分析未完成销售目标的原因。选择不同的片区,选择相应的时间,可对选中的片区生成业绩分析报告。如假设某公司在3个地区市场销售,销售目标分别为1500件、500件和2000件,总数为4000件,而实际销售量分别是1400件、525件和1075件。三个地区市场完成的销售量与计划目标差距分别为7%、+5%、-46%。可见,地区市场差异是造成销售差距的主要原因。 实证分析 1.公司简介菖菖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机床、机器零部件加工、法兰制作。公司组织机构严密,经理层负责日常生产、销售,在全国较有名气,产品销往华北、华南地区,个别零部件远销海外。2.菖菖公司基本生产销售情况菖菖公司是一家制造业的企业,主要生产三种不同型号的机床零部件xa5012、xa502、xa602。下文中我们将分别以甲、乙、丙来代称。在工业企业经济活动分析中,产品产量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为社会提供的产品数量,一般有三种指标来衡量即实物量、价值量、劳动量指标。所谓实物量指标是指用适合产品特征、性能并能够体现产品使用价值的计量单位计算的产量指标。他能够比较鲜明的体现产品的使用价值量,但是却不能综合反映整个企业的产量规模。价值量指标是以货币为计量单位表示的根据产品产量计量的指标,通常称为产值。劳动量指标是用小时表现的产品产量,一般用定额工时计算。3.产品品种计划完成情况分析由于企业生产的产品不止一种,不同品种的产品之间是不可相互替代的,产品结构不仅影响企业对社会需求的满足也影响企业未来的销售状况。因此,对产品品种的分析也是产品生产计划完成情况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分析产品品种计算实际产值时,对完成或超额完成计划的产品按计划产值计算,不计算超额部分;对没有完成计划的产品,按实际产值计算,也就是不能用超产品种多完成的产值抵补未完成计划品种少完成的产值。下面将展开分析:产品品种计划完成率=完成计划产量的品种数/列入考核对象的全部品种数品种计划完成程度=按不抵补原则计算的实际产量/计划总产量由以上模型套入相应数据分析可以看出,企业分析期三种产品全都在考核对象之列,可以清楚的知道甲产品、乙产品和丙产品哪个产品没有完成计划任务,哪个产品完成了计划任务。4.全部产品销售完成情况分析销售在传统的经济管理理论中被认为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三阶段之一,是企业能够保证连续运营的基本条件。因此,对产品销售的分析也就有着不寻常的意义。全部产品销售完成情况分析就是通过对销售收入总额是否完成计划,以及对产品各个品种销售的分析来为企业扩大产品销售,提高经济效益提供依据。产品销售计划完成率=不抵补销售收入/计划销售收入=36250000/37350000≈97.1%从上表可以看出,企业全部产品销售量和销售额都完成了计划任务。其主要原因是甲产品和丙产品的大幅超额完成计划,甲产品比计划增加540000元完成任务,超额2.4%;丙产品实际比计划增加了950000元完成计划,超额37.3%。总销售收入增加了390000元,比计划增加1.04个百分点。但按不抵补原则,企业的销售计划完成程度却没有达到预期目标,他的产品销售计划完成率为97.1%,仅差2.9%未完成计划,但没有影响销售业绩。 结论及建议 总的来看企业在分析期内,虽然生产计划没有得到很好的完成,但是他的销售结果还是很好的。结合企业具体的情况进行更深一层的分析,可以找出使企业不能完成生产计划的原因并加以改正,同时也可以通过分析找出使企业最终能够在生产计划没有实现的情况下却有着比较好的销售状况的真正原因。以上模型的应用和分析,能够为企业在未来避免走弯路、提高经济效益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持。整个模型不仅说明生产均衡化能够为企业带来诸多的好处,还可以减少企业的库存,缩短各个产品的制造周期。由于市场需求瞬息万变,对于企业生产与销售最为重要的是针对市场变化的应对能力。如果采用均衡化、小批量的生产,企业就能够提高对市场的适应性,随时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幅度调整生产,降低产品的生产周期,以提高效益。 市场经济论文:从市场经济角度重新理解学习型组织 目前,创建学习型组织在我国企业界以及整个社会掀起了一股热潮。社会上出现了各种有关学习型企业理论学习班、研讨会,创建学习型社会、学习型城市、学习型企业、学习型社区等口号此起彼伏。学习借鉴“学习型组织理论”这种当今世界最前沿的管理理论本来是一件好事,反映了我们跟踪世界管理潮流的可贵进取精神。但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对学习型组织理解的泛化、庸俗化、片面化的现象,最突出的表现是一些单位或个人根本就不去认真领会学习型组织的内涵和本质,望文生义地认为学习型组织就是组织员工开展学习活动,或对员工进行培训,把“学习型组织”错误地理解成了“组织型学习”,使创建学习型组织成了一种赶时髦的形式主义。 一、被误读的学习型组织 北京索奥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裁张成林在mit读博士时曾听一位老教授讲起,斯隆学院一个年轻教授刚刚出了一本名为《第五项修炼》的书,异常火爆畅销。可他当时处在该书所说的“碎片化”的学习压力之中,无暇关注邻近大楼里彼得。圣吉的火爆。 十年后在挪威理工大学(ntnu)新泰富研究院(sintef)时,张成林的夫人美达。霍斯曼在sol欧洲研讨会上结识了彼得,后来还成了他的博士后。张成林记得在挪威和彼得第一次见面,彼得就说中国传统文化中有关人的修养和修身的方法,在西方几乎是完全陌生的,但对现代组织中的自我超越和系统思考修炼意义重大,大有开发的价值和潜力。 5月,张成林参加了《新智囊》杂志举办的“智囊沙龙”企业责任论坛,会上国资委改革局原副局长周放生先生引用副总理在美国回答金融危机起因问题时所讲的话,就两个字:“贪婪”。很显然,没有自我超越,这样或那样形式的“贪婪”就早晚会使组织和个人的“生意”覆灭;不认识个人或个体(组织乃至国家)行为在(全球)“系统问题”中的角色并承担相应的变革责任,也不会有真正的系统思考和协作解决系统问题的方案。但如何才能使长期被忽视的东方数千年经典人本文化底蕴的种子,在由西方现代外向型文化主导的(中外)组织机构中生根发芽并与时俱进呢?如何使有关人的成长、发展和修养提升的可能性,在组织管理、教育界乃至社会中形成广泛认同并付诸开发实践行动呢?尤其对中国的组织机构,这是个严峻而深刻的时代挑战。 前几年张成林和美达负责协调sol中国项目和“谊来亚”国际创新领导人进修项目(elias),就一直带着这个问题。在各种论坛、培训班、研习班上,他被问及最多的是,到底什么是“学习型”组织?却几乎没有人问,到底什么是“修炼”,或者,什么是组织的修炼? 在张成林看来,学习型组织,英文learningorganization,直译是“学习中的组织”,或“学习实践中的组织”,或“获取(知识和能力)过程中的组织”;在《第五项修炼》一书中,特别是第一章末“心灵的转换”一节,更是强调其精神取向和行动能力。由于它并没有特别的“型”或“式”的含意,所以译成“学习型”有很大歧义,还特别影响了这套理论和以往案例在中国的学习和实践。只是它早已成为习惯用语,恐怕要一直沿用下去。 张成林进一步分析说,中国在进行前所未有的转型——要成为创新型国家,要推动世界和谐,甚至引领全球可持续发展。因此,中国的组织要成为创新型组织,其实正需要突破各种已有的“型”和“式”,并真正培育团队和组织的深层沟通和互动协作,这样才能有强大的“团队”,才能改变“三个和尚没水吃”、都要当“龙头”或“鸡头”的传统习惯。可持续发展的挑战不能靠简单地使用过去熟悉的方法,靠解决危机中的问题、靠灭火消除“危”;根本的出路在于创新,在于寻找“机”;而且关键在跨界协作,即超越传统条块划分、部门或集团利益界限的利益相关方组成的社群协作。靠学习西方2工业化时代的“型式”不行了;靠精英个人“才能”、“背景”和领袖“魅力”驱动的家长式领导模式来实现企业发展,像中国过去30年那样,恐怕也不是未来的根本方法了。 学习不是搞“运动” 在创建学习型组织的时代,一定要弄清楚学习型组织的实质,最怕那些根本不是学习型组织的组织滥竽充数,冒充学习型组织。这种冒充会大大地延误学习型组织创建,而且也会因此败坏学习型组织的名声,降低人们学习的兴趣。 北京仁达方略管理咨询公司董事长王吉鹏认为,“学习型组织”理论是在知识经济时代应运而生的管理理论,是当今世界最前沿的两大管理理论之一。曾经有些人一看学习型组织理论,就以为是谈论学习意识和学习方法的理论。其实,它是一项管理理论。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上很多优秀的企业,如通用电气、壳牌石油、摩托罗拉、att等,都争相成为学习型组织的典范。在我国,自开始也掀起了一股创建学习型组织的热潮,涌现出了“学习型企业”、“学习型社区”、“学习型家庭”、“学习型城市”等等,一时颇有“乱花渐欲迷人眼”的景象。但是,在形势一片大好中,中国的学习型组织研究与实践却出现了“泛化”和“虚化”的倾向。 在理论研究方面,学习型组织(learningorganization)的内涵不断扩大,从最早的“组织学习”(organizationallearning)扩展到“知识管理”(knowledgemanagement)、组织行为学、战略管理、企业文化、人力资源管理、社会心理学、信息技术等领域,其内容越来越庞杂。这种倾向可能有利于学习型组织理论体系的完善,但同时也有可能使学习型组织成为一个无所不包的“大杂烩”,失去 自己的特色,也失去持久的生命力。在理论研究方面,学习型组织的虚化表现为浮躁、不踏实,只是停留在表面,讲讲大道理,或做些官样文章,更有甚者是随便拼凑和抄袭。国内学习型组织领域内大部分“专家”根本没有企业实践,将一些经典理论的理解和读后感再加上一些管理哲理和管理故事到处贩卖。不可否认,学习型组织理论来自海外,在其发展的初期,翻译、引介非常重要,介绍性、描述性的文章也是有价值的,但由于学习型组织需要结合组织及其外部环境的机制、文化背景,如果我们不塌下心来深入研究中国企业的实际情况,学习型组织就难以在中国生根、发芽、开花、结果。在这方面,目前不仅缺乏深入研究和原创性的研究成果,甚至是案例整理也流于浅薄。 在实践领域,这种泛化倾向的一种表现是挪用概念,将其范围不适当地延展。不仅出了各种各样小到“学习型个人”、“学习型领导”、“学习型班组”、“学习型社区”,大到“学习型城市”、“学习型政党”和“学习型社会”等名词,而且,这些不同范畴的组织特性也存在显著差异,如果用同一理论去套用,肯定滑稽可笑;如果用不同理论去“自说自话”,又难以令人信服。这种泛化还表现在什么都被贴上“学习型组织”的标签,包括培训、企业文化建设、战略规划与业务流程优化、信息技术应用,甚至送温暖活动、兴趣小组、读书会等等……学习型组织建设虽然是一个系统工程,但如果企业的每一项活动都被作为学习型组织的重要内容,那时的学习型组织将会是一番什么景象?很难令人想象。 学习型组织在实践领域的虚化表现为,很多组织把学习型组织创建活动形式化、表面化,只停留在口号上,没有落实到行动中,没有与企业的业务结合;或者只当成领导者个人的“政绩”,到处去“炒作”,实际上是敷衍了事。 市场经济论文: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行为分析 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如何发挥作用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课题,处于市场经济发展不同阶段的国家,都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研讨本国政府的行为和职能的变化。我国目前正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时期,政府如何作出有效的行为才能既顺利地完成这一过度并适应新的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又正确地处理好政府与企业、社会的关系,这是我国现实社会需要加紧理论上研究、急需解决的焦点问题,也是反映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趋势的前沿问题。因此,对政府行为的特性、作用、范围及其方式等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不仅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而且对于搞好宏观调控,加快国民经济市场化进程,建立和完善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 政府的特性及其作用的再认识 政府作为一种社会组织,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政府就是指全部的国家机构,即包括全部立法、司法和行政机构,它可以视为等同于国家;狭义的政府,就只是包括国家的行政机关。本文在论述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行为时,采用的是广义上的政府概念。 我们虽然可以在广义上把政府视为等同于国家,但这并不能因此而可以掩盖政府本身的特性。政府是由许多不同的部分及其相互联系(运行机制)所组成的一个非常复杂的有机整体(或称系统),政府自身具有一定的结构:在相互关系即运行机制上,政府具有一定的权力结构,政府以国家的名义行使权力,这种权力的行使表现出自上而下的垂直性和强制性;在组成形式上,政府具有一定的组织结构,它包括:主要组成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区域层次结构,主要组成为不同部门或行业政府的部门(行业)职能结构以及与此相关的因各级各类不同职别的政府首脑、政府官员、一般公务人员所构成的官僚结构(在社会主义国家称为干部或公务员结构),行政、立法、司法机关包括在部门(行业)职能结构之中。 政府结构对政府行为产生重大的影响,不同的结构、不同的运行机制和组成为政府结构的不同部分,都将产生不同的政府行为,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产生着不同的影响。因此,在分析政府的行为时,不但要分析权力的运行机制,还要分析政府系统的整体行为、分析构成政府系统的各个部分如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不同部门(行业)的政府行为,甚至代表政府行事的政府官员的行为。弄清楚这一点,有助于界定政府行为的范围及方式。政府行为就是指政府根据宪法和法律,通过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事务进行组织、管理和控制的活动,是国家权力的运用和实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离开了市场的力量来侈谈政府的干预和控制,只能是原有体制复旧,或者是天真的幻想;也正是国为市场的巨大力量,才更需要政府的引导和适当的宏观调控,需要人文社会因素的参与和制约,我们才能在市场经济的大海里趋利弊害,不迷失方向。 从政府概念的分析中,由此我们可以分析出政府的特性:强制性和公共性即社会性。 关于政府的公共性即社会性特征,马克思、恩格斯曾明确指出:“现代的国家政权不过是管理整个资产阶级的共同事物的委员会罢了”。①这一著名论断不仅揭示了资产阶级国家的本质,而且说明管理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是资产阶级国家的主要特征,不过,它的管理方式不同于个别资本家或工厂主管理工厂企业的方式,它主要通过立法形式进行管理并具有强制的性质。因此,“国家”或政府的公共性(即社会性)特征的主要表现在于,它是“整个社会的正式代表”,关于“国家”或政府的强制性特征,列宁曾明确指出:“国家一直是从社会中分化出现的一种机构,一直是由一批专门从事管理、几乎专门从事管理或主要从事管理的人组成的。人分为被管理者和专门的管理者,后者属于社会之上,称为统治者,称为国家代表。这个机构,这个管理别人的集团,总是把持着一定的强制机构,实力机构,不管这加之于人的暴力表现的原始时代的棍棒,或者是奴隶制时代较为完善的武器,或是中世纪出现的火器,或是完全根据现代最新技术造成的二十世纪的奇妙武器,反正都是一样。”2“当专门从事管理并因此而需要一个强迫他们意志服从暴力的特殊强制机构卿监狱、特殊队伍及军队等)的特殊集团出现时,国表,是社会在一个有形的组织中的集中表现”,它体现的正是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因而它总是要集中反映和代表整个社会的利益和意志。家也就出现了。”列宁的这段论述揭示了公共权力是“国家”或政府的另一个基本特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认真理会政府所具有的上述特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一,政府不同于一般的社会组织,因而,试图用其他任何社会组织来代替政府行使对社会的管理,都是行不通的。现代社会管理本身所具有的政治性尚未消除,目前我们需要一个有活力的、强大的和非常活跃的政府。其二,单纯地从政府本身来研究政府特性的研究方法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上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政府所作的精辟论述,为我们理解、研究政府莫定了理论基础。但不能只停留在对政府本身进行研究的传统思维的框架上。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把市场经济分析纳入政府研究的视野之中,从社会客观需求的角度来研究政府怎样提供符合社会需求的行为;我们也只有通过这一角爽的研究,才会发现政府本身的政治性与政府要满足社会需求之间存在着内在冲突,即政府的政治性是政府满足社会需求的障碍,而只有当政府的政治性与政府满足社会需求这两个方面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情况下,障碍才会削除。关于政府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反作用,正如恩格斯在致施米特的信中所指出的,国家权力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可能有三种: (一)它可以沿着经济发展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就会使经济发展比较快些; (二)它可以沿着与经济发展相反的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它现在在每个大民族中经过一定的时期就都要遭到崩溃; (三)或者是它可以阻碍经济发展沿着某些方向走,而推动它沿着另一种方向走。这第三种情况归根到底还是归结为前两种情况中的一种。但很明显,在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下,国家权力给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害,并能引起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费。”4所以恩格斯又说:“一切政府甚至是最专制的政府,归根到底都只不过是本国状况所产生的经济必然性的执行者。它们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好的、坏的或不好不坏的――来执行;它们可以加速或延缓经济发展及其政治和法律的结果,可是最终它们还是要遵循这种发展。”⑤ 在这里,恩格斯对于国家政府对经济发展的反作用所作的精辟论述,表明了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这一原理。但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谈政府的作用,井不能只满足于这一原理,我们必须越来越多地使政府成为经济基础的内生因素而起作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总是要运用市场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其目的。 二、政府行为的范围 政府行为的范围问题,实际上是权力运用问题,即政府的控制能力问题。为了能够更加清楚地说明这一问题,我们不得不对有关的模糊认识进行深刻的阐述。 1.在市场经济下,政府放权,限制政府权力在经济体系中的使用范围,并不意味着权力的消失,而是意味着部分权力的转移。政府放权过程不是单纯地下放政府权力和实行政企分开,而是一个双向过程:一方面体现出权力要集中,如国家的宏观调控权;另一方面,权力要下放。也就是说政府对经济生活的宏观调控的程度与政企分开、权力下放的程度是一种互相制约的关系。要想停止政府对企业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就必须强化政府对宏观经济生活的调控能力,否则就会导致经济生活的失控混乱。政府下放的只是部分权力,是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权力切实交给企业。弄清这一点,有助于吸取我国改革中的经验教训,加速我国市场化进程,建立和完善政府宏观调控机制。 2.在市场化过程中企业和社会权力的强化并不必然地意味着政府权力的弱化。关于这一问题的认识,众所周知,在经济体系中政府权力范围的广泛程度和政府行使权力的有效程度并不是一回事,如果抽象地、笼统地谈权力的强弱就混淆了这种区别。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调节作用,市场化要求限制政府权力在经济体系中的使用范围,也就是要把政府权力在经济体系中的使用限制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同时,根据权力有限的原则,正如加里?沃塞曼所论述的:“权力有限的政府原则意味着政府的权力要受被管理者的权力和自由所限制。这一原则基于立宪政府的根本思想:人们把宪法列举的权力和职责授予政府,同时把其余的权力留给自己。这项政府协定意味着政府的行动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而法律是得到被管理者的同意(虽然是间接的)而批准的。”因此,在经济体系中,对政府权力需要限制的是权力使用的范围,而不是范围内政府行使权力的有效性。在政府权限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政府应拥有不可动摇的绝对权威。 3.政府在经济体系中行使权力的范围、程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政府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不同时期,政府行使权力的范围、程度也会有所不同。这种发展变化,是由市场经济发展各个阶段上的具体情况决定的,具有客观性。经济发展阶段上市场经济发育程度和经济发展水平两者之间存有较大的关联,一般地,在市场经济发育程度不高,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情况下,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就比较突出,因为培育市场体系发展,弥补市场的缺陷和不足,组织经济活动,都必须依靠政府力量才能完成。而在市场发展较成熟、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情况下,政府作用的程度和范围就有所下降,市场作用变的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重新选择经济运行机制,采取积极不干预的经济政策就成为必要。因此,正确认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是有效发挥我国政府作用的关键。我国目前正处于转轨时期,经济、社会矛盾都呈现出许多新特点:新旧两种体制并存与交替,新体制的框架虽已初具规模,但市场体制还很不完善,市场体系还尚未形成,由此必将产生许多摩擦与问题;既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保证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方向,又要实行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形式;经济高速增长与高通胀并存;经济运行中存在着阶段性周期波动;经济运行速度快,但结构效益低;经济市场化、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但人员、企业素质和宏观与微观管理水平却跟不上形势的需求;贫富两极分化;东西部差距;国际上政府与经济的关系日益密切,一体化的趋势更加明显等等。因此,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进行市场经济建设,政府作用的力度就要大,范围也要广。 总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从根本上解决了我国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也就是政府如何发挥其组织社会主义经济文化建设的作用的问题。在市场经济发展模式上,因具体国情不同、因国际环境条件不同,我们不能走西方国家先是完全放任自由的市场经济,然后才有国家干预的市场经济的发展道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要求我们根据国际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必须实施有效的政府宏观调控;同时也要求我们尽量研究、熟悉市场、把握市场规律,尽可能避免与市场规律相冲突的政府宏观调控行为。为此,在转轨时期,我国政府的活动范围可概括为:制定和执行宏观调控政策;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培育市场体系,监督市场运行和维护平等竞争;调节社会分配和组织社会保障;控制人口增长;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管理国有资产和监督国有资产经营;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 三、政府行为的方式 政府行为的方式就是政府权力的实施方式,它直接表现为一种调控能力。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行为以什么样的方式表现出来,就显得十分重要。 关于这一点,萨瓦斯有一句名言:“政府的职责是掌舵而不划浆。直接提供服务就是划浆,可政府并不擅长于划浆”。的确,多掌舵少划浆的政府才是力量更加强大、更具有生机和活力的政府。因为,说到底,那些为航船掌舵的人对目的地影响的力量远比那些划浆的人要大得多。 掌舵只是一个形象而深刻的比喻,其含意是表明了政府的控制能力。-因此,政府行为的方式问题,也就是政府如何调控社会、调控市场的问题。当然,正如掌舵人与划浆人的关系一样,政府对社会、市场的调控,是方向上的调控,其所要达到的结果是使社会和谐有序地发展,使企业充满生机和活力;凡是市场能办的,政府就不去办,凡是能由社会做的,就让社会去做。 那么,究竟政府通过什么样的行为方式来达到对社会和市场的调控呢?显然是政府通过制定、执行政策和法规、通过对社会、市场行为的规范与监督,从而达到对社会和市场的宏观调控。这种决策,制定和执行法规、规范和监督的行为方式,都是政府似国家的名义行使权力,以表现出极大的强制力。这些方式,都是政府所享有的决策权、执行权、行政立法权、监督权的具体运用。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任何政府均享有决策权,县级以上的政府均享有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制定全国统一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处理全国性和对于国家具有战略意义以及其他只适宜由中央政府处理的问题,只能由中央政府作出决策;各级地方政府对其管辖范围内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但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政府这两项权力的实行,应该强调两点:第一,市场经济要求我们把政策制定(掌舵)同服务提供(划浆)分开,因此,在实施过程中也要求我们把高层管理和具体操作分 开,即把决策权和事权分开。政府层级越高,决策权越大;政府层级越低,操作性工作越多,这样就能做到不同级别的政府各有其使命和目标,各有其行动的范围和自主的权限,否则的话,即使是中央政府也会被具体操作的任务分散精力,基本的指导性决策便无法作出。为此,宏观调控权必须集中在中央政府,重大事务的决策权必须集中在高一级政府,这也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职权的一个原则。第二,无论是政府的各项决策、各项行政法规的制定,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决不允许有任何一级政府的决策、制定的行政法规与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与上一级政府的决策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相冲突的现象存在。否则,将不是社会、企业的原因使社会、企业失去了政府的控制,而是政府本身把社会搞乱了。这是地方主义,各自为政现象产生的根源。强调这一点,对于建立统一的市场和市场经济的新秩序极为重要。 任何一项法律、法规、政策和决策,都是靠政府的执行行为才能在社会中产生效力,发挥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切政府机关不仅都必须依法行政、程序化行政,而且还应该通过严格地执行政策、法律,使人们认识到法律不但可以用来惩治邪恶,还可以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达到人们自觉守法的社会效果。党的“十五大”提出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决不是老调重弹,而是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是党的领导方式,政府行为方式的重大改革,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监督既是上级对下级,政府对社会、企业行为的检验与再规范,也为政府制定决策和法规提供依据。因此,监督必须同样具有强制力。监督并不只是舆论的宣传,而必须建立一支专业的监督队伍。政府自身应有一个较完善的监督体系和监督机制,并有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监督手段。同时,还要把政府监督、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监督的作用就在于纠正错的,并追究违法者的责任,使社会真正纳人政府的调控之下。 在市场化过程中,要正确理解和运用政府决策、制定、执行和监督的行为方式,有两方面值得强调:首先,市场化过程和反腐败、机构改革,建立高效廉政的政府必须同步。从历史的状况上分析,之所以有些行政性主管部门不愿被撤销和摆脱企业,当然有条件不成熟的社会环境因素存在,但更重要的是利益的驱使所致。党的“十五’喷提出推进机构改革,把综合经济部门改组为宏观调控部门,调整和减少专业经济部门,其意义远不只局限于机构改革本身,而是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化进程的重大举措。其次,要实现政企分开,就要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权力切实交给企业。这一点自我国改革以来就开始做了或者邢分地做了,但为什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没有从根本上真正实现政企分开呢?关键还在于没有弄清楚政府不能象企业那样来运作。政府和企业是根本不同的两种机构组织:企业的行为动机是最大限度地获取利润,政府的行为动机是使社会既充满生机和活力,又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企业的收人大部分来自顾客,政府的大部分收入则来自纳税人;企业的动力通常来自社会竞争,政府则来自垄断。因此,作为民主的和开放式的政府而言,其基本的使命是“办好事”,决定社会的前途,而不是挣钱。政府必须经常提供能满足社会、企业和个人所需求的行为,并不问其支付能力与否,这样政府也就做不到象企业那样的市场效率。但政府的效率是通过企业、杜会的效率而体现的,是一种社会效益。因而政府也就不应该有其自身的利益,更不应该参与到生产经营的经济行业。政府是以裁判者的身份参与到经济活动之中,但却不能与“运动员”分享比赛奖品。政府虽然不能象企业那样来动作,但并不等于政府不应有企业所具有的那种责任心和实干精神。如果我们不能弄懂政府为何不能象企业那样来动作的道理,那么,政府将是企业化的政府。在买卖自由、契约自由、经济联系和经济交往千丝万缕的市场条件下,又如何能做到政企分开呢? 市场经济论文:市场经济与政治发展研究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以及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和进步,政治发展的任务必然随之产生。根据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治发展的道路和模式,确立马克思主义的政治发展观,是当代政治科学的重要任务。 政治发展的课题是当代政治科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本世纪五六十年代,一些发展中国家纷纷实现了国家的独立和民族的解放。然而在这些满目疮痍的国度里,不仅面临着经济发展的任务,而且同样面临着政治发展的任务。在这种情况下,西方的一些政治学家受到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对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研究的启示,提出了政治发展的概念,对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发展问题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并进而产生了所谓政治发展的理论。这种理论致力于为新兴独立的发展中国家提供一种政治发展的模式和道路,使这些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逐步走向现代化。 许多当代政治学家为政治发展理论的建立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他们的一些著作也因而成了政治发展理论的代表作,如勒奈的《传统社会的消失》(1958)、阿尔蒙德和科尔曼合著的《发展中地区的政治》(1960)、阿普特的《政治现代化》(1965)、派伊的《政治发展面面观》(1966)以及亨廷顿的《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1968)等等。 一般的政治发展理论以政治体系从一种形态到另一种形态的转化和变迁为研究对象,这就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政治发展的不同阶段和过程。因此,西方政治发展理论一般把政治发展分为三个基本阶段,即传统社会的政治形态、过渡社会的政治形态以及现代社会的政治形态。 根据政治发展理论,所谓的传统社会,是指那种政治结构尚未出现较为复杂的分化,社会政治形态还处于比较原始的状态,如那些尚不具备完整国家性质和形态的部落、部族和部落联盟,这种社会在现在的世界上已不多见。所谓的现代社会,是指那些政治意识形态高度发达,政治结构已明显分化而且政治决策能力已相当高的社会。在当今世界上,除了极少数的传统社会以及为数不多的现代社会以外,更多的是过渡社会的过渡型政治形态。 一些政治发展理论对政治发展的模式提出了概念性的框架。撇开其次要的方面,大致有以下一些主要的内容:第一,政治参与的扩大。在传统政治形态中,社会成员中只有少部分人能够参与到政治过程之中,而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只能是消极被动的被统治者。随着政治的不断发展,社会成员参与政治过程的人越来越多,新的政治成分参与政治过程越来越快。政治系统越发达,这种参与的程度也就越大。第二,政治结构的分化。阿尔蒙德写道,“政治发展在结构方面的表现就是分化。在分化中角色发生变化,变得更加专门化或自主化,出现了新型的专门角色,出现了或创造了新的专门化的结构和次体系。主管征税、训练官员、传递信息、维持秩序和动员支持等等的专门组织建立起来了,或是从原来的结构中分离出来了。所谓角色分化和结构分化,不仅仅是指新一类角色的出现和旧一类角色的变化,而且包括角色之间或结构之间相互关系上可能发生的变化”[1]。在传统社会,结构分化的程度是很低的,同一个结构或角色同时承担着若干不同的社会功能,而同一个功能又往往由若干性质不同的结构或角色承担。政治发展之后,社会的各种政治结构发生功能分化,不同的结构分别承担着不同的政治功能。第三,政策能力的提高。在政治参与的不断扩大以及政治结构的充分分化基础上,政治体系将日益增强其影响国内外环境的能力。社会的发展带来了政治体系功能的不断增强,政府的活动范围和活动规模也随着政治发展程度的提高而不断扩大。在政治发展的社会中,政府的职能范围已经相当广泛,传统上不属于公共管理的事务,也越来越多地为政府所左右。政府的管理对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西方政治发展理论的根本宗旨,是要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一种政治发展的道路和模式。但是,这种理论明显的西方主义色彩,又使得这种理论实际上并没有在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引起多大的反响。一些政治学者也注意到,政治如同自然现象,具有明显的生态特征。一定的政治体系模式本来就具有一定的环境基础,离开了特定国家的政治环境条件,试图用一个统一的规范模式来影响不同国家的政治发展,显然是不可能收到预想之效果的。 政治发展理论产生之后,其研究范围很快得到了扩展。人们认为,无论是就政治发展的含义还是就它的目标来说,政治发展绝对不仅仅是发展中国家独有的任务。和经济的发展一样,政治的发展也是一个不间断的永无终极点的过程。即使是在一些政治学者看来政治已有足够发展的国家,其政治状况也不是说达到了尽善尽美的程度。事实上,任何国家都毫无疑问地存在着政治发展的任务。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同时也是一个新型的社会主义国家,因而同样面临着政治发展的任务。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作为政治上层建筑基础的经济体制以及社会生产力都得到了飞速的发展,成了政治发展的直接动力。近20年来,我国的改革从农村包工包产到组的责任制,到包产包工到户的责任制,最后到全面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从扩大企业自主权,到城市经济体制的综合改革,到多层次、多形式、多方位的对外开放,最后到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战略目标的提出,都标志着我国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迅猛发展和深刻变革。这种情况无疑构成了上层建筑的发展动力。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我们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的内涵,已远远超出了经济发展本身,而直接间接地涉及到了政治发展领域的问题。现代社会已经越来越使经济和政治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离开了经济而谈政治和离开了政治而谈经济一样,往往使人们既不能理解政治也不能理解经济。在现代社会条件下,经济必须在政治的包容下才能得以运转,经济的发展同样也必须得到政治的支持和推动。所以如果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没有对政治的发展提出规划和设计,那么事实上也就不可能使经济发展的战略得到顺利的实施。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那样,“现在我们的经济体制改革进行得基本顺利 。但是随着改革的发展,不可避免地会遇到障碍。……重要的是政治体制不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现在经济体制改革每前进一步,都深深感到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不改革政治体制,就不能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不能使经济体制改革继续前进,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阻碍四个现代化的实现”[2]。 政治发展的动力不仅产生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和变迁,而且还产生于人民生活结构的变化。改革开放以及由此带来的经济的发展使我国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得到了普遍的提高。根据人的生活结构及其需要的一般规律,在物质生活达到了一定的满足之后,精神生活、文化生活、政治生活以及其他各种社会生活的需要也就随之产生。50年代我们在概括当时的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时曾提出,当时的社会主要矛盾是生产力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需要的矛盾。这种概括当然符合当时的客观情况,但是如果从现在的情况来看,日益增长的恐怕就不仅仅是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而且还有政治生活、精神生活以及其他社会生活等等多方面的内容。 尤为重要的是,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分配制度和福利制度等等的变革,使社会的利益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个突出的现象是,社会的利益在地区与地区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得到了充分的分化。而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就更加希望参与政治生活,影响政治过程,以维护其自身的合法利益。所有这些,都构成了政治发展的基本动力。 在经济发展的同时重视政治的发展,早就为我们党所认识。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同志一再强调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在邓小平的一系列讲话中,他反复指出了现行政治体制的弊端以及与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的不适应性。例如,他指出,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领导体制,妨碍了从国务院到地方各级政府的强有力的工作系统的正常运转,影响了工作效率;干部管理权限的过分集中,压抑了人才的脱颖而出,不利于把一大批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干部提拔到急需的工作岗位上;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妨碍了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实行;机构重叠、人浮于事、官僚主义使机构失去了活力,压抑了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等等。对此,邓小平指出,建设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是一场革命,“这场革命既要大幅度地改变目前落后的生产力,就必然要多方面地改变生产关系,改变上层建筑,改变工农业企业的管理方式和国家对工农业企业的管理方式,使之适应于现代化大经济的需要”[3]。如果现在再不实行不仅包括经济体制而且也包括政治体制在内的改革,“我们的现代化事业和社会主义事业就会被葬送”[4]。1980年,邓小平同志又发表《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改革》一文,更加明确地指出,“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为了适应党和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化的需要,为了兴利除弊,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以及其他制度,需要改革的很多。我们要不断总结历史经验,深入调查研究,集中正确意见,从中央到地方,积极地、有步骤地继续进行改革。”[5]在1986年9月至11月间,邓小平又几次提出了政治体制改革问题,并就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他指出,“我们政治体制改革总的目标是三条:第一,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第二,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第三,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6]可以看到,邓小平同志为我们确立的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完全符合由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提出的政治发展的基本方向。 在当代我国社会政治和经济始终交织在一起的情况下,一方面,经济的变革和发展已经对政治的发展提出了要求;另一方面,正如邓小平所说,没有政治上的变革和发展,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也必然会遇到障碍。根据唯物主义的观点,经济的发展决定着政治的发展,并为政治的发展开辟前景和道路。但是人类社会的发展同样给人以另一方面的启示,即任何一次经济发展的飞跃,它必然存在着一定政治变革的背景。恩格斯指出:“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是,它们又都互相影响并对经济基础发生影响。并不是只有经济状况才是原因,才是积极的,而其余一切都不过是消极的结果。这是在归根到底不断为自己开辟道路的经济必然性的基础上的互相作用。例如,国家就是通过保护关税、贸易自由、好的或者坏的财政制度发生作用的。”[7]无论是在宏观上还是在微观上,我们都可以看到,任何一种经济上的伟大成就,必然存在着它的政治原因和理由。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显然是政治变革的直接结果。对政治发展理论作出过重要贡献的政治学者阿尔蒙德说得好,“政治发展一方面是社会经济现代化的结果,但它另一方面越来越成为现代化的原因”[8]。因此,采取积极的态度推进政治的发展,不仅是完善政治体系本身的要求,同时也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许许多多政治发展的课题展示在我们的面前,需要我们积极稳妥地、合理有序地去研究解决的途径。因而,通过政治发展的研究,为我国的政治发展提供一些理论上依据,既是政治科学的重要任务,也是推进我国政治稳定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研究政治发展的课题很多,从目前以至未来一段时期的情况来看,有这样的一些问题是特别值得政治学研究的。 第一,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职能,如何使其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成为我们国家深化改革的战略目标。而市场经济体制得以正常运转的一个根本要求,就是如何处理市场与政府的基本关系。因而可以说,市场经济的体制是否得以顺利建立以及正常运转,其关键之点就在于能否规范政府管理的职能。几年来,在经济动力的促进下,我国的政府管理职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但是由于几十年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使得一种能够满足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政府管理体制应该说还远远没有形成。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政府的角色还没有完全到位,政府的职能还没有完全理顺,因而不能不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治发展的首要课题。 第二,研究抑制腐败行为的途径,以建立清正、廉洁、高效的政府管理系统。社会转型中的腐败问题,历来是困扰政治统治的一大毒瘤。这不仅是因为腐败带来了国家和集体以及人民利益的巨大损失,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腐败行为直接导致了政府管理系统的权威受损,使人民对于国家和政府的认同意识受到严重影响;正因为这样,又使得政府管理 的效率和质量下降,形成一种恶性循环的统治关系。政治发展理论对于腐败的研究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因为按照一般的规律,腐败问题在社会转型以及经济与政治发展的过程中表现得尤为突出。我们党和政府对于腐败问题一开始就有清醒的认识,因而采取了切实的措施,对腐败现象和腐败行为给予了坚决的打击。多年来,我们的反腐败斗争取得了可喜的成就,同时也初步形成了一套有效的对付腐败行为的制度规范,使腐败现象和腐败行为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抑制。但是,要从积极的角度建立一种能够有效抑制腐败得以滋生的政治环境和政治制度,则需要政治发展的进一步推进。 第三,研究政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以建立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实现国家政治统治的长治久安,是任何一种政治统治追求的重要目标,同时也是变革社会所面临的重要课题。但是,一种能够实现长治久安的政治体系,从根本的意义上说,存在于这个政治体系之中而不是存在于其外。就是说,探求一种政治体制的稳定之途,应致力于从这个政治体制自身的完善结构以及科学运行等方面入手。邓小平同志在谈到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的时候,反复强调了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他认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9]。历史的经验需要我们认真地来对待这个问题,需要我们通过政治发展的研究以及实际的政治发展,从政治制度的完善方面来寻求国家长治久安的途径。这既是政治发展的重要课题,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长久之计。 市场经济论文:职业教育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 一、瞄准市场,调整思路,准确定位,主动适应职业个性需求 以市场为导向,适应企业需要,保持自身鲜明特色及其无法替代性,是高等职业教育的生命力所在。职业教育不同于普通高等教育的根本特性,在于它对市场利益主体个性需求的针对性及适应性,即职业个性 1、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从瞄准职业个性需求出发。高等职业教育的准确定位是职业,是职业个性的特殊需要。因此,我国职业教育的科学发展,应坚持以适应职业个性需求为目标,以培养职业人才资源为主题,以操作性,应用性学科建设为主线,以改革不适应市场经济个性化需要的职业教育体制机制为动力,采取先培养后录用,先录用后培养,先找出路后招生,先同用人单位签订培训合同后招生,或者定人定向定职培养等多种形式的办学路子。 2、各用人单位,招生院校,招生计划制定部门,组织精干人力深入市场和基层,认真调查和研究,详细摸清各市场利益主体所需职业人才的知识结构,专业比例,技能构成,变动趋势及总量规模。有条件时,用人单位与相关高职院校或招生计划制定部门签订协议,意向书等,亦可采取由各利益主体根据市场走向及自身未来个性化人才需求上报计划,教育主管部门根据个性需求向各相关职业院校下达招生培养计划的方法,并以这些数据作为高职院校及其主管部门进行准确定位,主动适应积极应变的基本依据。 3、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确定专业设置,进行学科建设。从根本上改变学校按传统思维定势进行学科建设,按现有专业师职力量招生培养的职业教育现状,实行按用人单位的个性需要设置专业,确定课程,进行学科建设,逐步实现用人单位需要什么样的人,高职校就培养什么样的人的稳定性与适应性,应变性,灵活性相统一的高等职业教育体制。根据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类型的需要设置或变更专业,增减课程和增删内容。 4、主动适应个性需求,坚持学以致用原则,科学确定个性和知识结构及其课程设置。坚持学以致用原则,是职业教育的显着特征。学而无用,如同不学。职业教育的卖点,使学生学会做人,胜任职业之事。教学内容的选择上,要以他们在未来职业岗位上有用,够用为宜,同时,还要教会他们应用所学知识,提高学生应用知识的能力和技巧。 5、在教学大纲的制定,教材选编,教学内容处理与方法的应用上,组织有丰富教学经验和一线有实际工作经验的高级技术人员,工程,管理等相关方面的专业人才共同研究商定。对于不适应个性化职业需求的原大纲,教材内容要大刀阔斧删减、调整。不同职业院校不同类型的学生,使用不同的教材。要编写出适合职业特点,针对岗位需要的,反应职业发展变化,以够用为原则的融理论知识与基本技能训练为一体的实用型教材。教材要适应学生边学边练的职业要求。 6、对高职院校教师更应突出职业道德责任感、专业技术水平和实际动手能力。鉴于在我国短期内不可能建立各级各类职校各专业师资的培训基地,立足于本校培养,选优秀毕业生留校任教,或许更符合个性化实际。选派优秀教师去国内外学校,企业进修,聘用有实际技能的一线高级技术骨干,工程技术专家和高管人员作兼职教师,教授等,都是省时省力省费用的有效途径。 二、尊重受教育者的个性权利,激发学生自身潜能与积极实现个人价值,满足用人单位的个性需求 职业高校教学是以未来职业要求为目标,以学生的个性发展、终生发展为主线的教育。高等职业院校树立以学生为本的观念,尊重学生个性价值及人格尊严,使之主动完善自我。在实践教学中,兼顾学生创新意识、能力的培养。如请发明者,研制人给学生作报告,引导,鼓励学生重视和积极参与科研活动,为职业创造打下基础。职业教育实行学分制,鼓励学生勤工俭学,为他们尽早适应社会独立工作提供时间和空间。给学生更多,更大的个性发展,实践锻炼机会。通过勤工俭学,基地训练与单位实习,培养他们对环境适应能力和机遇意识,职业能力与自立精神,竞争能力与协作精神,职业行为能力和职业法规意识等,以名副其实地反映职业教育的本质属性。 三、加强对高等职业教育的学术研究 随着市场利益主体的个性化特征日益明显,加强对职业个性与职业教育个性特点方面的学术研究,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通过一些重要课题的研究,寻求适合本国国情的职业教育模式;及时掌握市场动态,抓住市场利益主体的个性化需求,就抓住了职业教育的“牛鼻子”。四、加强对职业教育的管理为了遏制浮躁情绪和单纯被利益驱动的倾向,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和完善的评价体系是必要的。我们要把国外的高知名度,高水平职业教育的普遍原则,成功经验,通行做法同本国实际结合起来,制定合乎中国市场经济个性化行业,职业及岗位发展要求的考核,评价细则,进行年度,日常考核,实行优胜劣汰机制,规范和激励高职院校健康发展。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机构改革分析 我国目前正处于国民经济市场化的历史进程中。如何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上,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研讨政府的行为和职能的变化,分析和研究我国政府机构的改革,并使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相适应,这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机构改革的根源分析 政府作为一种社会政治组织,是由许多不同的部分及其相互联系所组成的一个非常复杂的有机整体,是上层建筑重要的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认为,政治关系是不能脱离经济而孤立存在的,它归根到底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有什么样的经济关系就产生什么样的政治关系;当经济关系发生变化时,就必然地要引起政治关系发生变化。基于这一原理,我们认为,政府机构与市场经济关系和社会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是其需要改革的深刻根源。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但从产生来看,新中国是诞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是在当时社会主义苏联的影响下,主要按“苏联模式”所建立的。“苏联模式”在政府行政管理体制上的重要特点就是认为社会主义制度和计划管理制度必须对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都实行中央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把计划作为资源配置的唯一手段,国家实行统一计划、统一政策、统一指挥的办法去管理经济;政府部门直接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政府权力无所不及,其触角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政府权力和经济权力的界限、政府与企业的界限已经湮灭,诸如经济资源完全由政府以指令性计划加以配置,企业从人、财、物到产、供、销完全由政府支配;并由此使政府权力日益强化,政府机构愈加臃肿庞大。这样,也就形成了我国高度集权的政府行政管理体制。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经济关系、经济体制的发展变化,是伴随着我们对计划与市场问题及其相互关系的认识开始的。这种认识又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十二大,讲的是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了社会主义经济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新概念;十三大时,提出了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体制应该是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提出了建立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计划经济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199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正是由于我们对计划与市场问题及其相互关系的认识步步加深,我国实行了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改革,采取了扩大地方和企业自主权、扩大市场调节范围的改革措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根本上改革了传统僵化的计划经济体制。 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和经济关系的变化在客观上要求政府转变职能,从经济事务的微观管理中解脱出来,做到政企分开,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把属于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还给企业,属于市场调节的职能转移到市场,属于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的职能交给事业单位和服务性组织,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这就必然地要求改革原有高度集权的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中,我党深刻认识到了这一点。1992年在党的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提出了下决心进行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切实做到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和尽快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1997年党的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权力切实交给企业;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行机构改革。 从1992年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到现在已经历经了六年多的时间,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正日趋完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交流不断扩大,现代化建设突飞猛进;国有企业的改革也由试点正转入全面推进的阶段。在这种情况下,与传统经济体制相应的政府机构极大地阻碍了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其所表现的弊端更加明显:政企不分,政府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能形成科学决策的投资体制,容易造成责任不清和决策失误,难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许多本应该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或者通过社会中介组织来解决的问题,也是通过设立政府机构管理,把过多的社会责任和事务矛盾集中在政府身上;政府机构重叠庞大,人浮于事的现象严重,不仅滋生文牍和官僚主义,助长了贪污腐败和不正之风,也给国家财政造成了沉重负担。这都表明,政府机构与日益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相适应性,是政府机构需要改革的深刻根源;行政体制和机构改革的严重滞后,阻碍了国民经济市场化的进程和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定位分析 机构是政府运转的组织载体,是形式,政府的职能才是根本。转变政府的职能,既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又是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职能能否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到位,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而转变政府职能和搞好政府机构改革又是以合理界定政府职能为前提。 政府作为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具有公共性和强制性的特征。关于政府的公共性特征,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一文中指出:“一切政治权力起先总是以某种经济的社会的职能为基础的。”1政府的这种公共性特性主要表现在,它是整个社会的正式代表,是社会在一个有形的组织上的集中表现,它体现的正是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总是要集中反映和代表整个社会的利益和意志。 关于政府的强制性特征,列宁曾明确指出:“国家一直是社会中分化出来的一种机构,一直是由一批专门从事管理、几乎专门从事管理或主要从事管理的人组成。人分为被管理者和专门的管理者,后者属于社会之上,称为统治者,称为国家代表。”2 由此可见,政府并不是一般的社会管理机构,而是与强制机构联系在一起的,政府的管理是以强力为后盾的,而管理 本身又成为强制机构能够维持的基础。居于社会之上的管理者――国家代表,用强制机构使他人意志服从政府权力,使被管理者在一定秩序中生活,这才是政府管理的真正本质。政府的这种“超经济的强制”性特征,主要是来源于国家政权的力量,表现为一种政府权力,政府就是依靠国家权力而发生作用的机构。因此,政府具有什么样的职能,我们不但要从它是否运用国家权力这一点来考虑,国家权力成了划分政府职能与非政府职能的基本界限;而且,与公共性特征相联系,政府又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着政府的职能。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政府职能将越来越简化,纯行政性机构将会逐渐减少,工作内容也将逐渐减化。社会越向前发展,越进步,政府的这种公共性特征就越突出。在这种过程中,也就越需要政府按照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转变其职能。 上述关于政府基本特性的认识,是我们合理界定政府职能的理论前提。但是,由于政府职能会随时间、地点、条件和社会经济关系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因此,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转轨时期,我国政府的职能主要包括:1强化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创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秩序与环境;2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造就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3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4依靠宏观调控手段,保证社会经济的稳定与增长;5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充当公共物品的提供者;6制定并实施分配与再分配政策,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7加强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促进本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8转变职能和精简机构,实现政府自身的改革。 从对我国转轨时期政府职能的界定中,至少可以得到两点带有普遍意义的经验启示:一点是,市场具有极大的重要性,它是提高效率的关键,因而也是提高国际竞争能力和保持经济持续增长的关键。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应该将这条原则作为自己的指导原则。如果由于热切希望加速经济的发展,而偏离市场运行所要求的路线太远时,就应该根据这一原则重新调整自己的方向。政府的努力不仅仅限于切实增强自己的经济作用这一方面,还应该注意到努力加强市场的力量,提高市场的效力,既要利用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的力量,推进经济的发展,与此同时,也要运用计划和其它干预方式,引导市场的发展方向并矫正市场的失效。我们不能限制商品货币关系,也不能只把商品货币关系当成核算的工具,而应该根据社会主义经济具有商品性的特点,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第二点是,必须依据本国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的具体程度来确定政府的职能。一国的经济,在由落后的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变阶段中和完成工业化发展过程中,这两个不同发展阶段,政府的职能是不同的。在发展的初始阶段,为了迅速地摆脱经济落后的制约局面和较快地建立起相当规模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政府对经济进行广泛的、决策性的干预,这对于许多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几乎是唯一的选择。我国的情况也是这样,为了排除经济增长的传统障碍,建立各种能够促进经济发展的机构和经济条件,常常需要运用政府的资源或是用发展战略产品的办法,来进行宏观调控。而在工业化深入发展的阶段,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原有的政府干预制度几乎无一例外地造成效率低下和发展的阻滞,市场的作用将会逐渐变得更为重要。因此,在整个这一过程中,政府必须负责按照市场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形势的需要来建立、调整乃至撤消某一些机构。由此看来,转轨时期我国所实行的政府机构改革必须坚持以政府职能转换为中心的改革方向。但我们也必须清楚,这并不等于政府对经济的撒手不管,完全听凭市场;我们必须注意到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还较低、市场发育不健全、经济规范化程度差、法制基础相当薄弱的现实,从而正确对待政府职能的转变和机构改革。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机构改革的思路分析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向前发展,邓小平同志1980年8月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作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这是我国进行政府机构改革的指导性文件。但是,从改革的效果来看,“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顽症”、“难区”,常常伴随着我国改革的左右,困惑着改革者和决策者。关于这一点,只要我们对历次政府机构改革的思路进行分析,更不难发现: 第一,之所以会形成“怪圈”,是因为机构改革没有从转变政府职能这个关键问题入手,或在改革中没有把它落到实处;只是在机构的裁减和隶属关系的转移上想“点子”、“抠”人头。十三大提出了机构改革必须抓住转变职能这个关键,但由于我国政治与经济二元化的过程只是初始阶段,政府部分除直接经营着庞大的公共服务行业以外,还各自从其管理的经济活动中抽取实实在在的利益,而一个部门、地区的经济发展好坏更直接关系到主要领导人的政绩。所有这些,无形之中将政府与企业的利益紧紧地捆在了一起。政治与经济的结盟,政府行为尤其是地方政府行为的过分商业化,社会组织的“官本位”化以及法治结构与功能的被分割,使政府行政权力继续在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起着决定一切的作用。同时,由于对政府职能的转变认识不够,传统的经济体制还没有彻底被打破,企业对于政府的依赖性还存在,结果使这一改革方案未能付诸实施。实践证明,在政府职能不变,工作量不变,人员职责不清的情况下,机构虽然合并的合并,撤的撤,但原有职能没有从根本上转移或消失,领导方式、工作作风没有改变,这样,改革的风头一过,又增人设机构,重蹈旧制,终于形成了一个走不出去的“怪圈”。市场经济条件下所进行的政府机构改革,要吸取过去的教训,把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作为第一位的原则。 转变政府职能并不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它要求具体分解每一项具体的行政权力,并对其存在的理由,政府宏观调控的方式以及这种行政权力会给社会带来的成本与收益等进行全面的考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转变政府职能,就是要求政府做到不该管的退出来,该管的管好。其中,不该管的是企业、生产、流通等,该管的是社会公共管理。公共管理职能是市场经济中政府最基本的职能。 第二,之所以会成为“顽症”,是因为政府机构改革没有从根本上打破原有的行政管理体制的模式,没有真正触动高度集权、政企不分、部门分割的要害部门和基本格局。分析起来,政企不分的根源是在于“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结合在一起”的体制,而这两种权力的“结合一体”,正是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核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机构改革应以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体制为目标。在具体作法上,首先,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调整政府组织结构,按照不同的职责,政府机构合理划分为宏观调控部门、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教育科技文化、社会保障和资源管理部门以及国家政务部门。加强宏观经济调控部门,调整社会服务部门,加强执法监管部门,发展社会中介组织,这样,才能真正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来,把生产经营的权力真正交给企业。其次,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调整政府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划分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把相同或相近的职能交由同一个部门承担,这样,才能真正克服责任不清、互相推诿、机构重叠庞大、人浮于事、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弊端,做到机构真正精简。这样的改革,对旧的行政管理体制的要害部门和基本格局,无疑是一个有力地冲击,再也不是在旧体制内的“不良循环”。 值得指出的是,以转变职能和实行政企分开为要害的政府机构改革,并不意味着政府权力的消失,而意味着部分权力的转移;在改革和市场化过程中,企业和社会权力的强化也并不必然地意味着政府权力的弱化。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权力范围的广泛程度和政府行使权力的有效程度并不是一回事,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只是把政府权力在经济体系中的使用限制在其应有的职能范围之内。正如加里?沃塞曼所说:“权力有限的政府原则,基于立宪政府的根本思想。”3因此,在机构改革和市场经济中,实行职能转变和政企分开,对政府权力需要界定和限制的是权力使用的范围,而不是职能范围内政府行政权力的有效性;相反,在政府职能范围内,政府应拥有不可动摇的绝对权威。 第三,之所以会出现“难区”,是因为改革没有进行总体规划,只囿于在单个部门的增减上做文章,未能领会社会经济关系决定政府职能,紧紧抓住适应市场经济这个主旋,进行统筹谋划、配套设计、周密处理。一个部门的问题解决了,其它部门的问题却又突出了。所以,改革的错位往往使改革达不到预期的目的。政府机构改革自然就成了屡攻不破的“难区”。 改革是一项综合的社会系统工程,它不但涉及到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人民的生活,涉及到发展和稳定的全局,也涉及到所进行改革的部门的权力、干部的切身利益和人员的分流,这也是历次机构改革的难点。改革一定要打破这种狭隘的利益观念。市场化进程和反腐败、机构改革、建立高效廉洁的政府必须同步。很明显,之所以有些行政性主管部门不愿被撤销或摆脱企业,有些政府官员不愿从琐细事务中摆脱出来,关键是利益的驱使所致。因为主管的事务越细越多,就越接触利益,就越能享有特权,也就越容易以权谋私。这不仅是改革的巨大阻力,也是市场化过程的极大障碍。 过去政府机构改革的教训,应当成为现在改革成功的经验。总体而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政府机构改革,在思路上应把握如下几点。 第一,应该明确政府机构改革,在性质上,是一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的行政管理体制对旧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革命。既是一场体制上的革命,就要打破旧体制,建立一种新的管理体制;它不是一阵风,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完成的,它需要一代人,甚至几代人的共同努力。因此,必须发挥社会舆论的宣传作用,使改革的观念深入人心,增强人们的改革意识。因为任何一个体制的革命,都是以意识的更新为先导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机构改革也不例外。 第二,政府机构改革必须首先确定一个与市场经济要求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改革目标和总体方案;制定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改革原则。这些目标、方案和原则,不是凭空想象的,也不是空洞的政治口号,而应该是由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是来自于社会的。其次就是要组织力量自上而下,有领导、有步骤的实施,使之落到实处,使目标得以实现,而决不能一拥而起,一蜂而散。 第三,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政府机构改革必须围绕政府职能转变、政企分开这个中心,合理界定政府职能和权力的范围。当务之急,就是要按照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的原则,通过政府与企业相互关系的变革实现政企分开。改革既然是一场体制的革命,就不能再象过去那样,当遇到问题时,就收回权力,或者在改革浪潮之下,把不该下放的权力也随意下放。 第四,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化的宏观管理知识最主要。因此,进行政府机构改革,建立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公务员队伍的素质极为重要。培养和造就大批懂得管理、有专业知识、熟悉国家方针、政策,有现代化意识的高素质的公务员,既是政府机构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没有这样一批素质好的公务员在政府机构里工作,改革也不能取得最后成功。 市场经济论文:再论公有制和市场经济结合 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以下简称“结合”)是学术界关注的老话题。由于这不仅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能否建立,而且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命题是否成立,因而,这是一个伴随改革推进时常引起困惑而又无法回避的“尖端”问题。笔者7年前也写过有关“结合”的文章,本以为可不必再议,但近来随着一些国有企业战略性退出,人们的困惑更为严重,认识分歧更为突出,必须在理论上进行深入的探讨,至少应从以下三个方面作进一步研究。 一、“结合”的必要性 “结合”的必要性来自于公有制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潜力、优势和市场经济的客观必然性。 现阶段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性已被广泛地认同,不必赘述。问题的关键是,对于现代生产力发展,公有制是否适合并且具有优越性。 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社会化大生产协调发展,首先,要求宏观经济系统中的微观组织——企业能自我协调投资与消费的比例,从而为总供需的平衡奠定基础。其次,要求宏观能进行有效地调节。这不仅依赖调节者雄厚的经济实力,而且需要微观积极配合。这就提出了财产制度的适应性问题。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必然带来生产和消费的对抗性矛盾,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就是植根于资本主义基本矛盾。西方国家进入凯恩斯时代以及前一阶段美国经济持续增长的现实似乎又使人们产生了种种疑惑。其实,凯恩斯虽然避开资本主义财产制度,依据心理规律考察总供需结构,但最终还是承认在资本主义社会必然存在“有效需求不足”。 二战以后,美国经济发展的轨迹明显地告诉人们:凯恩斯主义的政府创造需求政策对凯恩斯以前的尖锐矛盾(生产过剩危机)虽在一定时期起到缓解作用,但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出现了经济滞胀,这表明凯恩斯主义是以积累矛盾为代价去缓解当前矛盾的。供给学派和货币学派的政策主张及其运用虽然有助于凯恩斯以后矛盾的缓解,但凯恩斯以前的矛盾又会尖锐起来。美国1990—1991年的经济衰退以及2001年第三季度以来出现的衰退和萧条就是明显的反应。前一时期美国经济的持续增长主要得益于高新技术产业尤其是信息技术产业的国际优势。据统计,美国的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请记住我站域名%,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占总投资50%以上。由于在世界范围内,美国高新技术产业具有明显的领先优势,使其产品畅销于全球市场。正是由于国际贸易、经济全球化缓解了发达国家的国内市场矛盾,才有可能使这些国家处于持续增长状态。但这不等于整个资本主义制度体系内根本矛盾消失了,更不等于多数资本主义国家可以摆脱困境。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规律的作用,领先国家的状态改变同样不可避免。 当然,资本主义私有制目前依然具有生命力。适应市场竞争是该所有制存在的主要依据。市场竞争中的经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市场经济规律作用的一种表现形式。私人所有权关系具有内在的天然保护资本的功能,加上政府的必要调节,该类所有制所容纳的生产力并未完全释放。另外,国内市场的饱和对于具有开拓国际市场能力的发达国家而言,在较长时期内并未形成危机。然而,如前所述,社会发展的趋势必将证明,这种所有制必然成为历史性的过渡类型。 需要说明的是,现阶段的公有制优势只能通过公有为主的混合所有制结构来体现,这一所有制结构的最大潜力就在于适应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生产的发展趋势,因而是更具有生命力的一种所有制结构。从质的层面分析,它不排斥私人经济的应有比例和渗透机制,从而与构建适应市场竞争机制的要求无根本冲突。值得赞许的是,它对于需求的扩张提供了内在的机理。较大比例的公有资本运作着眼于民众利益,加上在此基础上的政府调控,也是致力于共同富裕的目标,这就能在很大程度上克服由私有制造成的需求不足的矛盾。从现实状态看,似乎不尽如人意,因为我国也存在需求不足、通货紧缩现象。即使避开判断的争议,以需求不足为客观事实,也可作具体分析。其一,对需求不足感受最强烈的是走向开放的国内企业。近年来,大批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凭借其资本实力和技术优势迅速获得不断上升的市场占有率。这样,就经济全球化而言,市场扩大了,但对于原国内企业,市场则销售若能回升,实际上是需求的盲目扩张。现在商店中大量积压商品相当一部分就属于低档次重复商品。从所有制结构观察,这属于调整中过渡现象,是计划经济惯性的产物。其三,正常经济运行中的购买力不足如名牌产品同样难以销售,一方面与上述两种原因导致的企业陷入困境(职工收入下降)有关,也与消费结构调整相联系。现在,一方面新的消费热点受种种条件制约一时难以到来,如汽车消费、豪宅消费等;另一方面原有消费层次普及过快,这种脱节式的消费状态自然带来购买力不足。从这里看不出所有制结构选择的失当。 总之,“结合”的必要性决定于财产制度选择的合理性,这种合理性不仅体现在趋势上,而且体现在现实经济运行过程之中。 二、“结合”的可能性 人们之所以对“结合”缺乏信心,主要原因在于存在三大疑虑:一是感到公有制企业无法真正成为市场主体,不仅政企无法真正分离,而且自负盈亏也存在制度性障碍,负盈不负亏是必然结果;二是认为公有制企业无法建立人格化机制,无人负责必然缺乏第一推动力;三是认为现实中公有制企业普遍效率低下,国有企业使用了三分之二的资源,却只能对GDP作出三分之一的贡献。 公有制企业能否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市场主体,这需要作深入研究。首先,就自主经营而言,怀疑者主要指国有企业。其实,这里存在两个误解:一是未区分国有企业竞争性和非竞争性两种类型,将政企分开泛指全部国有企业。对于非竞争类企业,如关系国家安全、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以及自然垄断企业,并不存在真正意义的政企分开,政府举办这类企业主要着眼于提供公共福利。二是混淆了资产与经营上的政企关系。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政府掌握资产,就不可能有严格意义上的政企分开。应该承认,在资产上政企很难分开,因为只要政府成为国有资产的代表组织,政府必然与投资企业存在产权上的归属关系,但并非一定通过行政系统去操作,可构建独立的资产管理组织,通过选择投资主体运用授权经营的方式去运作。政企分开作为企业成为市场细胞的基本条件,主要指在生 产经营活动上,政府不直接进行行政干预,由企业自主经营,这在政府拥有尤其是部分拥有所有权并且在政资分离的状态下是完全可以做到的。现实操作过程中企业日常经营权已经基本到位,相对于计划经济体制中的附属物发生了根本的转变。当然,由于政资分离还未彻底,部分政府干预行为的消失还有一个过程,但无论如何,政府放弃对竞争型国有企业的直接行政干预必将成为现实。公有企业能否具备市场经济所要求的自负盈亏状态,对此要作具体分析。 自负盈亏,是指企业作为利益结合体相对于其他经济主体和政府而言,自我承担盈亏责任,即企业利益的损益与其经营状况直接联系。根据企业利益联系人的损益程度可将自负盈亏分为三个层次:一是经营者、劳动者的收益与企业经营直接挂钩,职工不吃企业的大锅饭。二是经营者、劳动者的就业机会与企业经营挂钩,经营者、劳动者不捧铁饭碗,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承担失业风险。三是财产损益与企业经营挂钩。这是从所有者的角度来看自负盈亏的,即财产的保值增值维系于企业经营,并直接关联所有者的切身利益。第一层次的自负盈亏是最低程度的自负盈亏;第一层次加第二层次的自负盈亏是中等程度的自负盈亏;如果三个层次的自负盈亏同时存在,这是完全意义上的自负盈亏。此外,对自负盈亏与企业自我约束行为的联系也应作恰当的判断。自负盈亏固然是企业自我约束行为产生的基础,但也不是唯一的因素。影响企业约束行为的另一种因素是企业精神或称企业文化,包括经营者的责任感、事业心、企业职工的主人意识和凝聚力等等。健全的自负盈亏制度和催人奋进的企业精神状态,这是企业行为合理的基本保证,两者缺一不可,并且具有互补性。近年来,公有企业尤其是国有竞争企业通过内部机制(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改革,明显改善了自负盈亏的状态。在人们的视野里,那种负盈不负亏的形象开始消失,分配、就业已和企业经营状况紧紧地捆绑在一起,职工的危机感逐渐增强,计划经济年代存在的懒散劳动状态基本不复存在。即使从产权意义上看自负盈亏,关系职工整体利益的法人财产也进入了自负盈亏的轨道,加上公有企业精神文化上的特有优势,公有企业的自我约束行为塑造不会遇到根本性障碍。 公有制企业能否建立人格化机制,这是一个亟待探讨的课题。人格化机制的核心是:出资人利益通过人格化行为得以维护和放大。在企业发展的初始阶段,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人格化行为主要通过投资人自身行为去实现。随着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的公司制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诞生,人格化行为则体现为出资人行为和人行为的组合,并且人行为比重日渐增大,因为股权愈是分散,个人的影响力愈小。尽管人行为往往由于内部人控制而难免偏离人格化行为,但出资人为了追求资本流动效益和投机效益,总是予以认可或采用某些防范措施(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等),尽力减少损失,与此同时,公司制依然成为企业发展的主导形式。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市场经济的发达国家如美国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形:股本资金来源多数是各类基金,而基金的相当一部分是无主投入如公共资金和私人捐献等。这表明随着生产社会化程度提高和企业组织形式的演进,人格化行为的实现形式也在改变,即由单纯的出资人行为转变为更多地依赖人行为。 市场经济论文:试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犯罪 郭绍扬 经济犯罪是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致使国民经济或集体经济、他人物质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因而应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犯罪的新特点,提出相应打击和预防犯罪的对策,以保障我国正在进行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市场经济系件下经济犯罪诱发因素 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有不同的犯罪诱发因素。我们可以从市场经济有关特点来看犯罪诱发因素的一些变化:一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每一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关系表现出来”(恩格斯语),拜金主义必然诱使一些人钻社会需求和价格的空子,干方百计捞钱,甚至非法占有他人或社会劳动,从而走向贪污、盗窃、抢劫等犯罪道路。二是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必然在一定程度上激发本来潜在的一些违法乱纪因素,不仅很可能使一些竞争中的失利者、失意者挺而走险,以身试法,而且也可能使有的人为了获得最大限度的盈利,不惜搞歪门邪道,走向犯罪深渊。三是在对外开放的活动中,西方一些腐朽思想、道德观念、价值观念通过多种渠道对人们潜移默化,为经济犯罪提供了外部条件。经济价值、实用价值在等价交换原则的影响下,成为部分人的行为准则。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犯罪的特点 1、职业性:有的人为了获得更高的利益或满足某种邪恶的欲望,把自己的精力和时间用于实施犯罪活动。 2、职务性:由于思想疏导工作弱化,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务过程中,以身试法,以权谋私。 3、技术性:大多数罪犯为了减少风险,往往在作案时非常重视技术的运用和提高,犯罪工具(包括交通、通讯、武器装备等)、犯罪手段、作案方法、反侦察等方面,都有技术化倾向。一些在社会竞争中失意的科技人员、知识分子,也可能主动或在犯罪分子的协迫下为犯罪提供技术服务。 4、组织性:犯罪分子为了增加作案成功机会,往往采取团伙作案,大至武装走私贩毒,小至街头勒索,均是多人联手作案,结帮行凶,表现为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 5、渗透性:为了与社会对抗和获取更多的财物,以及在案发后有保护力量,犯罪 团伙往往有意识地向政府机关、甚至是执法机关进行渗透。 6、隐蔽性:指的是犯罪主体以合法身份进行的法人犯罪。这种犯罪的特点,一般都是经过精心策划的故意犯罪。 7、复杂性:就犯罪主体、犯罪目的和犯罪手段而言,情况母益复杂,犯罪主体呈多元化. 以上所迷的经济犯罪特征,都是与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一新情况分不开的,这是我们采取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时应充分考虑的。 三、预防经济犯罪的基本本对策 1、强化社会舆论的积极导向作用。我们要通过各种渠道强化社会舆论的积极导向作用,坚持“两手抓”的方针,把发展市场经济与加强法制建设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树立市场经济法制观念,加强社会主义的思想道德建设,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着力减少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防止经济犯罪的发生,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2、强化经济立法,建立和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要根据市场经济规律客观要求,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以保证市场有序运行,真正贯彻社会主义公共利益的原则以及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促进市场经济运行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3、强化司法和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改善社会治安力量,努力增强社会控制机制。充分发挥这些职能部门在发展市场经济中的保驾护航作用,以推动和促进在全社会形成一种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环境,从深层上解决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现象。 4、强化技术防范,加大打击经济犯罪的力度。首先要高度重视技术防卫设施与装置的研制与应用,不断提高设备性能,以适应社会各方面的保安防卫的需要,以新技术、新设备装备有关专业人员;其次,要充分重视技术防卫装置的安装和利用。通过强化技术防范,进一步强化社会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的能力,以保证社会治安环境的安定,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使社会治安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与社会进步相协调。 市场经济论文:财税改革要服务市场经济全局 魏革军:非常感谢您接受《中国金融》杂志的采访。新一届政府在调整结构、深化改革方面作出了很多部署。国务院批转的《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确定今年在行政体制、财税、金融等领域加大改革力度,而财税改革是其中的重点。那么您认为,进一步推进财税改革有哪些重要意义? 贾康:我国经济持续30多年高速增长,与财税改革的推进密不可分,在几轮重大的经济体制改革中,财税改革都成为先行者和突破口。随着我国经济总量的持续增长,收入分配不公、经济结构失衡、资源环境瓶颈等问题越来越明显。财政是国家政权“以政控财、以财行政”的分配体系,财税问题实质是公共资源配置体系与机制问题,具有“牵一发动全身”的联动效应,与公共权力主体的改革息息相关,也和社会整体资源配置机制的优化息息相关。 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以放权让利和“分灶吃饭”财政体制为突破口,启动了经济体制改革。1993~1994年,以统一财务会计制度起步,实行税利分流制度开路,统一税制为主旋律,初步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特别是以分税制结合转移支付理顺了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内容最深刻的一次财税改革,形成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间接调控的财税体制基本框架,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全面、持续发展。1998年后,我国又明确提出公共财政转型建设,实行部门预算、政府收支分类、收支两条线、国库集中收付、完善税制等多项改革,提高了财政收支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1994年的财税改革中有些问题没来得及深入研究和实际推进,如政府间事责事权细分、地方税收体系建设、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以及公共财政体制建设等,均有待继续推进。20年来,国内外经济形势和我国经济社会运行状况发生了巨大变化,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都需要在深化财税改革中加以解决。当前宏观环境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加剧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难度。 比如,经济结构失衡成为影响我国经济质量和效益提高的主要问题,发展方式仍然粗放,产业升级和服务业发展不尽如人意,资源环境制约加剧。在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企业所占份额较高,居民内部的收入差距有所扩大,基尼系数高达0.47以上。再有,中央与地方政府分权方面,宪法中仅有原则性规定,实际除外交、国防等少数事权专属中央外,地方政府事权在很多方面与中央政府事权同构。各级政府之间的职责也缺乏立法层面的界定,出现财力向中央集中,而事责向地方尤其是基层政府集中的现象。有人将其形容为“中央财政喜气洋洋,省级财政满满当当,市级财政勉勉强强,县乡财政哭爹喊娘”。由于收入能力有限,地方政府对土地出让金依赖严重,加上“GDP挂帅”机制作怪,地方平台公司失控,大规模隐性举债,财政风险积累不容忽视。 总之,我国目前仍处于可大有作为的战略机遇期,也处于矛盾凸显期和改革深水期,财税改革任务紧迫。如果不能在短期内使改革有较大突破、缓解各种矛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不但会丧失发展机遇,还可能使各种矛盾集中爆发,危及国家稳定和长治久安。 魏革军:从财税体制自身运行角度来看,您认为,当前存在哪些突出矛盾和问题? 贾康:从财税体制角度来看,我认为主要有以下问题: 一是政府收入体系存在结构性问题。从收入总量来看,非税收入比重偏高,规范程度不足。比如,2012年一般预算收入中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即狭义宏观税负)为19.4%,再加上社会保障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在内的全口径政府收入(即广义宏观税负),占GDP的比重超过了32%。从税制结构看,我国间接税收入占比接近70%,与OECD成员国相比,处于最高水平;流转税收入占比过高,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类收入占比过低。这种税制结构意味着消费大众(其中大多数又为低中收入群体)承担大部分税负;直接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占比过低,无法体现量能纳税的基本原则。适于作为地方大宗财源的资源税和财产类税基窄和税负轻导致地方财源不足。 二是政府支出体系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财政支出和公共资源过多地用于经济建设和投资领域,干预了微观经济运行,扭曲了价格信号,严重干扰了市场机制基础性作用的发挥,对民生投入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不足。大量采用企业补贴,降低了政策效用,比如上市公司2013年就获得各种名目的财政补贴570亿元。 三是预算收支体系不完整,部门色彩明显。全口径政府预算还未到位,规范性的公共预算收支占全部政府收支的比重不过60%,政府性基金、社保和国资预算的部门色彩浓重;预算编制透明度不高,细化不够;预算的编制、审议、执行、监督各环节制衡机制不强。 四是政府间财政关系不够明晰,不同级次间职责不清,税基不顺。比如,政府和市场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作用不清,政府间事责事权划分不清,中央与地方之间、省以下各级政府之间事责事权界定不明晰,基层政府的支出责任与财力保障不匹配现象尤为严重。另外,我国地方税体系建设严重滞后,地方缺乏稳定、自主、大宗的财力财源。转移支付制度不够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决策随意性较强。 五是财税其他领域的矛盾与问题也较为突出。比如,地方债务管理制度欠缺,政府债务风险增大。地方政府通过地方融资平台等非正规方式举债随意性强,收支不透明,资金使用效率低,债务风险增大。地方债的审批、发行、使用、统计、监督各环节均缺乏基本、完整的制度,数据准确性和透明度极低,财政部门不能全面掌握债务信息。再比如,财税基础信息缺失,没有全国性的信息系统,财政收入、支出及其相关信息尚未形成共享机制,严重制约了财税管理效率的提高以及重大改革科学决策方案的设计实施等。 市场经济论文:市场经济与财务报告规范研究 刘 威 [提要] 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为我国会计理论的研究开辟了新的土壤。研究会计理论,规范我国的证券市场,特别是规范我国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是当前会计学术界应重视研究的课题之一。本文从三个方面对市场经济和财务报告的规范问题进行探讨。第一部分提出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否需要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规范的问题;第二部分从财务报告规范的性质、行为和影响等方面探讨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对财务报告进行规范的问题;最后一部分归纳了财务报告规范理论给我们的一些启迪。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否需要对财务报告进行规范 对这一问题的讨论,主要有两种观点:市场调节论和政府规范论。 (一)市场调节学说 市场调节学说认为,如果市场是完全有效的,那么公司的财务报告如何呈报应由市场调节来决定,没有必要做更多规范。支持这一学说的有理论、信号理论和私有合同理论。 1.理论 理论认为:公司的投资者与公司的经营者之间存在委托关系,这种关系是通过签定契约来实现的。在签定契约时,双方都希望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因此契约的实现就是他们的利益最大化的实现。财务报告体现的是经营者管理公司的业绩,是投资者评价公司的经营者是否履行契约的最可靠的依据。因此,公司的财务报告呈报是经营者自愿履行契约的行为。如果有人怀疑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那么投资者可聘请审计师,通过审计鉴证来解决。 在公司经营者的报酬与公司的利润存在一定的相关性的前提下,对财务报告的规范越多,公司编制财务报告的成本就越高。因此,公司的经营者就不会赞成市场对财务报告需要规范。从投资者的角度看,只要他们手中有衡量经营者业绩的依据,即契约中的各项规定很详实有效,他们也不希望对财务报告有更多的规范,因为规范越多,他们支付的监督费用也就会越大。 2.信号理论 信号理论源自于市场竞争,市场竞争向供求双方发出产品供销的信号。公司定期向市场呈报财务报告,这也是市场经济竞争机制的产物。如果公司自愿向市场公布财务报告,公司财务报告披露的信息越充分,公司的筹资成本就越低,公司就能赢得竞争,带来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这个结论已被美国许多学者的实证研究报告证实。因此,经济利益的驱动是公司能够向市场公布财务报告的核心。公司自愿呈报财务报告信息有三种情况:经营好的公司,有动机公布公司好的财务信息,因此,这些公司会自愿公布财务报告;经营中等的公司,因为怕被认为经营不好,所以也有自愿呈报财务报告的动机;经营不好的公司,如果不呈报财务报告,就可能被市场默认为是经营不好的公司,因此有压力去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营业绩,也会自愿呈报公司的财务报告。 因此,信号理论认为,市场已有一只“看不见的手”来规范公司财务报告的呈报,就不需要再有更多的对公司财务报告的规范。 3.私有合同理论 对于上述的两种观点或许有人会提出:公司呈报的财务报告的信息并不能满足个别使用者的需求。对此私有合同理论认为,他们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去设法得到它,即通过签订私有合同或出资去购买。 如果市场上存在职业的财务分析家,那么财务报告的信息使用者就可以通过与职业财务分析家签订私有合同,来获得需要的信息。如美国证券市场上的机构投资者。另外,信息使用者也可以通过购买专业的报纸或杂志来获得所需的信息。购买时发生的支出,就是信息使用者为获得财务信息所支出的成本。这也可归结为是市场常常利用“看不见的手”,来调节信息产品的供求关系和价格,从而达到对市场上的信息产品进行合理的配置。 私有合同理论进一步提出,公司的财务报告是一种信息产品,政府并不需要对公司的财务报告的信息如何披露,进行强制性的规范。公司的财务报告如何编制和呈报,完全可以由市场上的供求关系来决定。因此,对公司财务报告的规范应采用放权(Deregulation of disclosure)的政策。 (二)政府规范论 政府规范论认为,一个完全有效的市场事实上是不存在的。因此政府必须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规范,同时,这也是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和利益的。 1.市场并不是一个完全有效的,有时往往失灵。有以下三个具体理由: (1)如果政府不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规范,那么市场上就会出现生产信息产品的垄断 者。 如果市场是一个竞争的、但不规范的市场,那么生产的竞争就会带来垄断。其后果是,垄断产品的价格提高了,生产的数量减少了,最后导致市场上产品的短缺,使产品的使用者购买和消费这一产品的成本增加。公司的财务报告在市场上是一种信息产品,它同样符合其他产品在市场上进行竞争的一切规则。因此,根据成本效益原则,政府应该对财务报告这一信息产品进行规范,才能有效抑制信息产品生产垄断者的产生,降低全社会信息产品的购买和使用的成本。 (2)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的失误,会导致财务报告的信息的质量下降。 尽管公司有向市场自愿公布财务报告的动机,但是如果政府不对财务报告进行规范,就可能会影响到公司财务报告的质量。因为公司经营者对财务报告编制的方法的选择性一般较大,各公司间的财务报告的信息的可比性较差,如果没有统一的财务报告信息规范的标准,就市场的总体来看,财务报告信息就会失去可比性,导致财务报告的信息质量不高和有用性程度的下降。而如果审计师在审计时缺乏统一的审计依据,则可能导致审计的失误,即没有发现公司财务报告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的财务报告的信息的质量问题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要依靠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而投资者对资本市场建立的信心来自于高质量的财务报告的信息。因此,政府必须对财务报告进行规范,使会计信息能够满足财务报告使用者的需要。 (3)公司财务报告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 公司的财务报告作为该公司会计的信息产品,具有公共产品的基本特征。最明显的有两个:一是消费的非排他性;二是生产的非竞争性。消费的非排他性表现为可以被所有与它相关的使用者免费使用,因此它的生产成本往往得不到合理的补偿。如果在一个市场生产的产品是可以被消费者进行免费使用的,那么生产者就不愿意生产这种产品,导致这种产品在市场上的短缺,这就是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的表现。显然,如果会计信息产品是短缺产品,这样的状况是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的,因此政府必须对财务报告进行规范,以防止和解决信息产品的短缺问题。 但是这样做也会带来另一个问题,即规范所带来的成本应由谁来承担。如果由政府承担,就成为政府对财务报告信息呈报的公司的一种“补贴”,这会导致公共产品的生产过剩;如果由公司承担,就会增加公司的经营成本,公司则不会赞成政府这样的规范。对于这个问题如何解决,我们将在本文的第三部分讨论。 2.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和社会经济利益的驱动,要求政府对公司财务报告进行规范。 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是:能够使全社会的资源得到最 优的配置,使社会获得最大的利益。为了达到这一目标,仅依靠市场的调节是不够的,政府必须对市场进行必要的规范和调整。因为在一个不规范的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信息产品的生产者和使用者各自所拥有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如果不纠正这种信息的不对称,那么市场的竞争就可能不公平。对此,政府规范学说认为,规范财务报告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使市场上的生产者和消费者都具有对称的信息;法典理论解释:规范就是为了解决社会各个集团之间的利益的合理分配。规范具有公开性和民主性。因此,对财务报告进行规范,是完全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和基本利益的。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对财务报告进行规范 (一)财务报告规范的性质 对公司财务报告进行规范,看起来是一种经济行为,实质也是一种政治行为。规范本身具有政治行为的性质,它与政府行为具有密切的关系。如我国对财务报告规范机构主要是政府,财政部代表国家政府行使规范的职能。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尽管是一个民间组织,但得到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强有力的支持。SEC是美国的一个准立法机构。1973年SEC公布的第150号公告(ASR150),阐述SEC与FASB的关系。“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通过其公告和解释性文件所颁布的原则、标准和实务,将由本委员会作为具有重要的实质性的支持来加以考虑,而那些与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公告相对立的意见将被认为不具有这方面的支持。” (二)财务报告规范的行为 财务报告规范的行为是指参与制订规范的主体的行为。规范的成功与否,规范的参与者就显得特别重要。特别是政府作为财务报告规范的主要参与者,对规范行为有着极大的影响。以美国为例,FASB在制订会计准则的过程中遵循的程序是,准则的起草、准则的讨论、举行听证会、投票表决。而最后准则是否能够在市场上由各公司采纳,取决于SEC的认可程度。从美国的历史看,国会和SEC都曾有否定FASB已制订的会计准则的先例。SEC的官员曾这样认为,由民间组织FASB制订会计准则、然后由SEC批准会计准则的实施,这是最好的模式,因为既能发挥专家在制订中的作用,又能体现准则实施过程中所必须的政府的权威性。而我国的财务报告的规范主体是政府,这样的规范主体显然代表了我国国家和政府的利益。 (三)财务报告规范的影响 财务报告规范的影响是指财务报告规范实施的后果。财务报告规范的实施会影响到方方面面的财务报告的使用者,涉及到他们各自的经济利益。 Watts and Zimmerman(1978)的实证研究表明,对于即将公布的规范财务报告的新准则,财务报告的使用者的影响是不同的:1.对于政府来说,政府一般会支持新准则的制订与实施,以更好地规范市场经济的运行。2.对于公司的经营者来说,如果新准则能够给公司带来更多的收益,那么公司的经营者会积极地应用新准则;反之,则会反对应用新准则。3.对于审计师来说,在一般的情况下,审计师会支持新准则的应用以减少审计师的审计风险。但是,如果新准则要求公司财务报告的信息披露越多,那么审计的风险就会越大,审计师就可能反对新准则。4.对于财务报告信息的免费使用者(Free-riders)如财务分析家来说,他们一般都会支持新准则的应用,并希望新准则越多越好。在这种情况下,准则的制订者就应十分谨慎,因为财务报告的规范越多,就意味着公司编制财务报告的成本就越大,这些成本应由谁来承担?这是准则制订者必须考虑的一个问题。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务报告规范理论给我们的启迪 (一)在制订财务报告规范时,必须要考虑它所产生的经济后果 既然财务报告规范的主体是政府,它的行为是一种政治行为而不是经济行为,那么规范所产生的影响有多大、经济后果如何就应成为规范时最重要的问题。如美国把财务报告规范研究归为“会计政治经济学”(Political Economy of Accounting)。在美国会计学术界,如何规范财务报告、改进财务报告已成为会计理论研究的主流。 我国目前正处于市场经济的形成和财务报告的规范的探索阶段。1992年至今的8年中,我国颁布了十多个会计准则,但对会计准则的颁布和实施产生的经济后果、经济影响,会计学术界却研究得不多。如我国在八十年代初就引进了西方国家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的思想,但至今在企业的会计实践中却应用得并不广泛;稳健性原则是西方会计中常采用的一个基本原则,但为什么在我国应用时有些企业愿意采纳,有些企业却不愿意采纳;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采用会计准则来规范公司的财务报告,可使公司会计人员有更多的选择公司会计政策判断机会,但我国会计准则实施后也会产生如此的影响吗? 笔者十分赞成刘峰、李少波(2000)的观点。他们撰文认为当前我国在制订会计准则中存在的问题,可归为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由于会计理论的研究不够而引起的知识存量不足,对会计准则制订产生不良影响;二是我国制订和公布的各项会计准则都体现了很强的英美取向,即会计准则无论在外表上还是在具体内容上,都借鉴了英美模式。他们认为:我国目前为止的会计研究总体水平不高,很多研究是对同一问题在低水平上的重复。 (二)重视对公司财务报告规范所产生的成本,解决好“公共产品”的成本分配问题。 公共产品的成本分配问题,是由政府对公司财务报告的规范具有强制性这一特征所带来的。如果规范财务报告的准则过多,就会带来公司编制财务报告的成本的增加和准则在应用上的困难。尽管人们认为美国是一个对公司财务报告规范比较完善的国家,但是美国也有许多会计学家批评FASB制订的准则过多,目前FASB制订的准则有130多个,每年的费用高达1500万美元,制订的成本过大。我国在制订准则的过程中必须引以为戒,不能认为制订的准则越多越好,也不能认为大、中、小公司都必须应用同一的准则,更不能认为所有的企业都应与国际接轨。会计准则的制订和实施应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结合,以减少不合理的成本的支出。另外,过去对于“公共产品”的成本分配问题,会计界研究的不多。SEC曾设想:随着财务报告规范的增多,编报成本的增加部分应由财务报告信息的使用者来承担。但究竟如何操作还有待于在实践中探索。 市场经济论文:WTO法律规则对我国市场经济法治的影响 目录 一、根据WTO法律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的要求,商事经济立法改革步伐应当提速 二、中国加入WTO后,政府干预市场经济走向法治势在必行 三、完善企业立法,推动国内外投资者的投资热潮 四、我国“入世”后消费者权利的法律保护前瞻 我国“入世”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来说,既是一次严峻的挑战,也是一次难得的历史机遇。虽然我国“入世”在短期内会遇到一些前所未有的问题和困难,但从总体上看,我国“入世”符合我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入世”后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也要作出相应的完善。中国能否真正融入世界经济、并从中受益,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有一个好的游戏规则;而其关键在于法律环境的改造与建立。20年来改革开放的经验已经证明了这一点。鉴于我国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直接面临WTO的影响,本文拟从探讨我国商事经济立法改革方向的基础入手,分别剖析 一、根据WTO法律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的要求,商事经济立法改革步伐应当提速 为切实履行我国作为WTO成员国根据WTO法律规则(含宗旨、原则、具体协定等)应当承担的义务和对WTO及其成员国所作的承诺,实现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现代化,实现政府和国内外企业、消费者、投资者、劳动者和社会经济团体的法律角色定位,必须按WTO规则要求和对外承诺,从中国的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的实践出发,大胆借鉴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先进的经济立法经验,以确认和保护市场经济体制为价值取向,义无反顾地进行经济立法改革,构建门类齐全、结构协调、功能合理、层次分明、动态开放、与市场经济规律相契合、与国际惯例相接轨的经济法律体系。鉴于我国不少经济立法文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或者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过程中制定的,因而有许多条款打着计划经济的烙印。因此,必须抓紧对现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立法文件中与WTO规则和对外承诺相抵触的条款进行一次认真彻底的清理,该废止的,坚决废止。至于在满足WTO规则和对外承诺方面尚付阙如的条款,应当根据世贸组织规则和对外承诺抓紧制定。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推进经济立法改革的主要动因不仅来自于WTO及其成员国的施压,更重要的是来自于我国对吸引外商投资、拓展国际贸易的经济利益驱动。这就决定了,为了最大限度地吸引外资和充分利用好WTO,我国立法改革除了真心实意地满足WTO多边规则的要求外,还应当尽可能多地参照国际惯例(并不一定写入WTO规则)对我国经济立法进行除旧布新的改革。例如,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TRIMS)的协议》的内容只涉及与货物有关的投资措施的效力问题,而未对成员国的一般投资政策作出系统规定。但为了强化国内外投资者对我国企业法律制度的信心,我国企业立法就不能仅仅满足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TRIMS)的协议》的要求。而是要主动借鉴WTO主要成员国(包括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先进立法经验,构筑良好的投资法律环境。可见,我国的经济立法改革要想抓住这次难得的历史机遇,就应当采取主动挑战自我的雄姿,而非被动应付的态度。 虽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修改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海关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但上述立法改革仅仅是废改立工作的开始。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加入WTO的需要,抓紧制定和修改相关的法律,如制定《反垄断法》,修改《对外贸易法》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外;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应当抓紧对有关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进行审查、清理。据2001年3月的初步统计数字,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拟修改的外经贸行政法规、规章共有148件,拟废止的共有571件,以适应加入WTO的需要和维护公平贸易。2001年10月6日朱镕基总理签发的《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指出,国务院对截至2000年底现行行政法规共756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废止了71件行政法规;对80件行政法规,宣布失效;对1994年至2000年底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令废止的70件行政法规,统一公布。此外,地方立法中违反WTO规则的条款,尤其是分割市场、具有地方保护主义色彩的条款,也要抓紧废止。 要充分发挥我国法律在推动、保护和规范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方面的积极作用,迫切需要抓紧制定与完善四个领域的经济立法:一是市场主体立法(包括公司法、证券法、投资基金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合作社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中介机构立法);二是市场行为立法(包括债法、票据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三是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立法(包括产业政策法、政府采购法、经济行政指导法、行政许可法、行政 合同法);四是社会保障立法(包括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等)。 通过法律形式确认的部门腐败是最大的腐败。一些政府部门打着法治的招牌,企图运用立法形式把本部门不应享有的权力和利益合法化。建议立法机关在委托政府部门起草法律时,警惕一些政府部门利用立法手段巩固部门利益、争权夺利,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倘若立法机关一味鼓励或纵容政府部门起草法律,极易导致政府部门的行政权力膨胀,甚至有可能使政府侵害公民人权与基本自由、侵害企业商事权利与利益的非法行为或脱法行为合法化,立法机关的立法权也会被行政权吞没。这与我国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背道而驰。 由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现行不少立法是由政企不分的政府部门起草的,其中包含着不少有违公平原则、维护垄断利益、剥夺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如《电力法》第60条[1]之规定,就大大低于《民法通则》第123条[2]之规定对于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从长远看,立法机关应当收回立法草案起草权,亲自起草法律,避免委托政府部门起草法律。中央政府有权制定行政法规,中央政府组成部门有权制定行政规章,但无权起草法律。如果立法机关工作人员专业和编制有限,可委托法学专家起草法律,然后提交立法机关审议。当然,政府及其部门作为成千上万社会利益集团的一种,还可以就法律草案发表意见、甚至与法学家争鸣商榷。建议立法机关对现有法律中包含的某些确认和纵容政府部门腐败的恶法条款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该废止的,坚决废止。 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有可能私自塞入部门利益的条款,甚至背离立法宗旨。另外,让行政机关集规则制定权、规则执行权和规则监督权于一身,既不合乎公平理念,也容易滋生腐败。目前立法机关授权国务院或国务院组成部门制定法律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的做法亟需改革。经济法律的制定应当尽量详细、具有可操作性,原则上不应依赖于实施细则。否则,经济法律过于原则、抽象、圆滑,就丧失了存在意义。《海商法》是我国唯一一部不需要实施细则的商事法律。这一立法典范应当对今后的经济立法具有启发价值。即使确需制定实施细则,也应当由立法机关自己亲自制定。当然,这并不排除立法机关就某些专业知识向专家和实践部门咨询。此外,在立法机关收回经济立法权之后,立法权必然较以前有所扩张。因此,预防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的腐败又将是一个崭新的课题。 二、中国加入WTO后,政府干预市场经济走向法治势在必行 以邓小平南巡和中共十四大为标志,我国开始从根本上摆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藩篱、清除轻视法治的左倾思想,实现国家从依靠计划手段和行政命令管理计划经济到依靠市场机制和法律手段驾驭市场经济的伟大历史转变。但无庸讳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彻底建立起来。相反,我国目前仍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变型阶段。而我国加入WTO将进一步加快我国经济市场化、市场法治化的历史进程。 市场经济固然不是行政经济、计划经济和审批经济,但也决不是放任自流、无法无天的经济。市场也有盲目性和局限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不是甩手掌柜,不能对已经或者即将到来的市场失灵、金融风险和经济混乱采取大撒把的态度。政府对市场经济进行适度干预是必要的。但是,政府如何干预才能顺应市场经济全球化、法治化的历史潮流,取得适度、公平、高效的预期效果,便成为一个难点问题。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无论企业的市场活动,还是政府的干预行为,都要服从法治的要求。近年来,依法治企的呼声日益高涨,企业要依法经营的认识趋于统一。但对经济行政法治的强调仍然有些黯然失色。总结多年来政府管理经济的经验教训,要真正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政府必须率先垂范、以身作则,甘当法治改革的促进派而非抵制派。否则,就难以避免行政权的腐败变质,就难以赢得企业和社会公众的信赖、敬重与合作,就难以有威望求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依法办事。 WTO促进世界自由贸易和鼓励公平竞争的宗旨,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法制统一原则和司法审查原则,以及WTO代表的一系列多边贸易规则,不仅仅影响着企业和消费者等市场主体的切身利益,而且对于我国政府干预市场经济提出了更加严格的法治化要求。 强调政府干预市场经济走向法治化,就是要把政府干预市场经济过程中的每一个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环节都纳入法治化轨道。在该目标取得后,经济行政行为将完成以下转变:由恣意行政转为法治行政,由专横行政转为民主行政,由审批行政转为监控行政,由压制行政转为促进行政,由管卡行政转为服务行政,由黑箱行政转为公开行政,由低效行政转为高效行政,由政府本位行政转为企业本位行政。这对政府来说既是一次机遇,也是一个挑战。要实现这一改革目标,应当推出一系列标本兼治的重大法律举措。 (一)树立经济行政法治观念是政府行为走向法治化的前提 政府部门要自觉抛弃人治和官本位的封建思想、树立法治行政光荣的观念。政府部门要真正认识到,依法办事,不麻烦,也不吃亏。因为,强调依法行政的最终目的不是刁难政府、让政府难堪、束缚政府的手脚,而是督促政府更加高效、合法地发动行政权,从而做到积极而不越位、守法而不无为、干预而不添乱、有权而不滥权。因此,强调依法行政对于政府来说,即是一种制约和督促,也是一种关心和爱护。 法律对于经济行政行为的巨大作用,不仅体现在经济行政纠纷的事后救济上,而且体现在经济行政纠纷的事先预防上;不仅体现在消极地减少和预防由于法律失误和法律风险所导致的国家、企业和消费者损失上,而且体现在积极地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和鼓励企业和消费者创造和积累社会财富上;不仅体现在规范经济行政机关与企业、投资者、消费者、社会经济团体之间的行政关系上,而且体现在规范经济行政机关之间、经济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行政关系上。可见,强调依法行政具有消防与预防、去病与保健、治标与治本、规范与保护兼重的功能。 行政权介入市场经济的范围极其广泛,内容十分丰富,稍有不慎就会出现行政权的滥用,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甚至诱发金融风险和经济危机。这绝非耸人听闻。经济行政机关必须从思想上把依法行政摆到经济行政工作一盘棋的首位。领导干部要象重视红头文件、领导讲话和会议决议那样,重视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带头学习法律知识,认真吃透市场经济法律的基本原理和精 髓,树立依法行政的好样板。对于领导干部的素质和知识结构来说,法律水平与政策水平具有同等程度的重要性。 法律人才是高级管理人才。加强法治工作是经济行政行为规范化的内在要求,是政府工作水平上档次的重要表现。除了领导重视,还要在每个经济行政机关中配备一定比例的高素质的专职法律工作者。他们作为本部门的法律顾问有权介入各个职能机构开展经济行政活动的全过程。对未经法治机构审核的法律文件,各级经济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坚决拒签。要鼓励法治机构在经济行政行为之前参与、影响经济行政行为的决策过程,力求防患于未然。很明显,如果经济行政机关在作出某项行政行为之前,充分进行了法律论证,那么既可以避免自身的违法、违规行政行为,也可以事先采取措施避免企业和市场主体的违规行为;更重要的是,还可以直接降低经济行政的成本、提高全社会的经济效益。 要在政府官员中继续加大普法力度,务求每位政府官员都熟知涉及本行业的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WTO的相关法律规则。为保障依法行政的先进管理机制制度化、长期化和稳定化,建议建立政府官员法律知识资格考试制度,只有通过司法部组织的相应考试的政府官员才能上岗。既得利益和期待利益影响甚至决定思想观念。因此,增强政府官员的法治观念,也要发挥奖惩制度的作用。对于行政法治工作有功、作出贡献的的官员,实行精神和物质奖励;对于那些法治观念淡漠、轻视法律知识学习、不喜欢依法行政的政府官员,应当在任免、考核、晋升时建立一票否决制。对于违法行政、给国家和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和其他重大事故的官员,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要严格区分政府的双重法律角色,禁止行政权力侵害民事权利 国家与政府是两个既相区别、又相联系的概念。政府是国家机关之一种,只代为行使国家行政权,无权干扰立法和司法工作。而国家经济行政权的职能主要是由政府,特别是经济行政机关承担的。 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作为公权主体的国家和作为私权主体的国家被人为地混淆起来。不仅企业的法人所有权或法人财产权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国家作为企业投资者所享有的股东权和国家作为公权主体所享有的行政权也是混沌不清的。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正是凭借着行政管理者与企业投资者的双重身份直接干预各行业和各企业的生产经营等微观经济活动。这一做法曾被误以为社会主义的一个优越性受到长期肯定。 我国当前要严格区分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所享有的经济行政权与其作为国家财产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区别的实益在于,政府在参与不同的法律关系时,享有不同的权力(权利),负有不同的职责(义务)。例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订立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时,扮演着私权当事人的角色,应当象普通买方一样,履行其对供应商的付款义务,享有对供应商的合同权利;在对侵害消费者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时,扮演着公权力主体的角色,享有行政处罚权。因此,政府应当时刻牢记自己在不同场合下的法律角色。为约束政府滥权,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所享有的经济行政权与其作为国家财产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应当交由不同的政府部门或其他法定主体行使。 为彻底贯彻政企分开、官商分开的原则,建议尽快制定《商事主体法》,明确规定哪些人有资格成为商法上的商事主体、从而取得商事权利能力与商事行为能力,明文禁止禁止政府部门和政府官员从事商事活动,并切实斩断他们与企业之间有形、隐形的金钱纽带。出台《商事主体法》既与国际惯例接轨,也符合中国国情,更是依法整顿投资与贸易秩序的题中应有之义。立法机关应当正确认识商法与民法之间的特别法与普通法关系。商事法律关系具备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特点,但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商事法律关系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在法律依据、主体、客体和内容等方面存在诸多区别,不容混淆。就主体而言,商事主体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商事权利能力不同于民事权利能力,商事行为能力不同于民事行为能力。政府部门和官员都可以成为民事主体,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但不能成为商事主体,非依法律特别规定,不能取得商事权利能力与商事行为能力。既不能以商事主体制度吞没、代替民事主体制度,也不能以民事主体制度吞没、代替商事主体制度。 从法理上看,政府不是商事主体,而是公法主体,以追求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价值取向。但目前一些政府部门在营利性的商事活动中仍然陷得比较深。政府应尽快远离投资与贸易等商事活动,毅然决然地与商事主体脱钩。政府部门不得“下海经商”、从事投资与贸易活动,不得搞有偿行政、有偿担保、收取超过工本费以上的审批费和管理费,不得向企业拉赞助、“化缘”。对那些热衷于商事活动、且乐此不疲、甚至“师出有名”的政府部门,国家要尽快将其商事权利能力阉割掉。 目前一些政府下属的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如资产评估、设计、咨询、会计、审计、律师、工程监理等机构)应当彻底与政府脱钩。最为“经济警察”的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要具有竞争性、公正性,就不能成为政府的“摇钱树”和“第三产业”。脱钩后,政府部门不得为了私下收取介绍费、好处费,而向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客户来源;不得向作为管理相对人的企业指定某家中介服务机构,也不得向企业作出某种带有倾向性的暗示,更不得以“不批准”相胁迫。 为确保政府官员履行对党和人民所负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防止个别奸诈的政府官员暗渡陈仓,参酌外国立法例,《商事主体法》应当明文禁止政府官员或明或暗地以各种形式瞒天过海、非法从事商事活动。被禁止的商事活动,是指政府官员以任何方式,主动或被动地参与的,任何与其所负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相悖的的各类商事活动。既包括办企业、开公司的投资行为,也包括贸易行为;既包括直接的商事活动,也包括间接的商事活动。政府官员不得 持有公司股份,更不得接受公司馈赠的“干股”或“好汉股”。政府官员也不得在公司任职,从事经营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第58条之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这意味着,政府官员既不得兼任公司董事、董事长,也不得兼任经理、总经理、监事、监事会主席,就是影子董事、隐名董事也不行。为杜绝腐败、确保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除了铲除政府官员的实质性经商活动之外,还要很刹一下政府官员与商人进行不正当私人结盟的歪风邪气。对政府官员违背上述禁止性规定的经营所得,国家享有归入权。若有关国家机关对此熟视无睹或束手无策,因而拒绝或怠于行使归入权,任何公民个人均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为了国家的利益,对违法经商的官员提起代表诉讼,从而实现国家的归入权。 虽然政府行政权力与其民事权利是互相分离的,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权力与民事权利存在着诸多密切联系。例如,行政权力在特定条件下是物权、债权和股东权等商事权利取得的一个合法途径;根据民商立法的邀请和授权,行政权力还可以为商事权利赋予公信力。前者如行政划拨,或者如行政登记。在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二者极易相互交织,共同作用于某一企业或市场主体,甚至相互发生碰撞。那么,行政权力是否就永远优于民事权利(含商事权利)呢?行政权力是否就能当然地在市民社会中“一竿子插到底”、直接决定所有民事权利的得丧变更呢? 回答是否定的。从理论上看,行政权力与民事权利(含商事权利)之间泾渭分明、井水不犯河水。行政权的效力射程原则上仅局限于行政法律关系之中。行政权对市场经济的干预不得非法侵入意思自治领域、侵害市场主体的商事权利(如,不得擅自对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实现国有化征收)。否则,公法与私法、经济法(实质上是行政法的特别法)与商法(实质上是民法的特别法)的划分也就丧失了意义。行政权与商事权利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二者效力没有高低之别。认为“行政权高于商事权利,部门红头文件高于商事合同”的观点是错误的。有效的合同就是法律,而法律的效力高于违法行政部门的“红头文件”。有些行政机关试图运用行政权以干扰、限制和阻挠商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显然不妥。例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就不能消灭股东的公司清算权。否则,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无法了结,善意第三人和股东的利益难以得到应有的保护。行政机关还要区分强行性行政法律规范中的效力性规定与训示性规定。市场主体的某一商事行为如果违反了前者,不仅导致相应的行政处罚,商事行为也归于无效;如违反了后者,虽承受相应的行政处罚,但商事行为依然有效。 (三)政府干预市场经济应限制在五种法律层次上 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为数众多、职能重叠、效率低下的政府部门有权直接干预企业的人财物产供销等生产经营活动。政府部门向企业发号施令的必然结果是,不能形成科学决策的投资体制,容易造成责任不清和决策失误,难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近年来,虽然政府对市场经济的控制有所减弱,但仍然存在着必要干预不足、不必要干预过滥的问题。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必须根据邓小平理论和经济法的一般原理,恰当地界定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范围。 界定的原则是,既要重视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又要注意发挥政府在弥补市场机制缺陷、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方面的导向和校正作用;既要着力塑造和保护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市民社会,预防政府行政权对商法自治领域的不当侵入,又要强调和树立政府在经济生活中的应有权威;既要告别政府万能论,避免重弹政府大包大揽的老调;又要摒弃政府无为论,反对漫无边际地削弱政府职能;既要坚决转变和革除政府直接管理企业的旧职能,又要创造性地扩充和发展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新职能。 基于以上考虑,以经济行政机关和企业的相互关系为座标,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可以从以下五个层次上去观察: 1·尊重市场主体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简称尊重型干预)。 这是第一层次的干预,既是WTO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宗旨的要求,也是市场经济的要求。市场主体(含企业和消费者)自治,也称私法自治(Prinzip der privatautonomie)或意思自治原则(L‘autonomie de la volonte humaine)强调,市场主体在法律强行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容忍的范围和限度内,有权为了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各种商事行为,从而为自己创设一定的商事权利、设定一定的商事义务,国家对此只能消极地予以确认和保护,而不能积极地予以干涉和妨碍。企业商法自治原则是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需要和体现,也是现代商法和经济法的共同基础。市场主体自治原则又可以引申出两项基本原则:(1)市场主体财产权利尊重(绝对或不可侵)原则。无论是物权(含所有权与他物权),还是债权,抑或股东权;也无论是消费者权利,还是企业权利,都应得到政府的尊重。对企业来说,尤为如此。因为,企业生存和盈利的前提条件是,拥有实实在在的财产所有权(包括法人所有权)、特别是可以使用的资源,最为典型的包括资本、劳动、管理与技术。(2)行为自由原则。行为自由原则,既包括双方行为自由(契约自由),也包括单方行为自由,还包括多方行为自由(如章程自由)。尽管有些当代法学家发出了“合同死亡”的慨叹,但契约自由在商法中作为一项根本原则并未发生动摇,而且在知识经济和网络经济时代获得了再生与扩张。行为自由原则有助于企业放心大胆地开展商事流转,缔结商事关系,取得利润的最大化。 在我国加入WTO之后,有必要根据WTO促进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宗旨,重新审视和修改我国目前有关市场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和行政惯例,进一步扩张市场主体自治空间,尊重企业财产权利和经营自由,满腔热忱地推动企业主体的商人化、法人化和平等化,推动企业行为的市场化、自由化、契约化、竞争化、公平化、公正化、规范化和诚信化。政府作为市场经济中的“裁判员”,要主动撤离资源的配置活动,不得随意越过市场、直接干预企业的投融资等商事活动,更不得与民争利。 为保护投资者的投资自由,有必要对各类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乃至上市公司)的设立采取以登记制为原则,以审批制为例外的立法态度,限制审批制范围,扩大登记制范围;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也应采取这一立场。原则上,对于包括外国投资者在内的股权转让行为,都不应当再以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为生效条件。为确保投资者选择企业组织形式的自由,有必要承认一人公司、有限合伙、隐名合伙等多种企业组织形式。 为保护合同当事人契约自由,有必要排除行政权力对合同订立和履行行为的干预,尊重交易形式的多样性(包括在立法严格规制下重新允许合法传销行为)。行政机关制定的范本合同,仅具有对当事人的建议作用,不应当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应当仅仅由于当事人未采用范本合同而影响其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对于合同登记、合同备案、合同鉴证,均应尊重合同当事人自愿,行政机关不得干 预,更不得歧视未登记、未备案、未鉴证的合同效力。当然,属于法定强制登记范围(如不登记就不能生效或者不能对抗第三人)之外的合同,不在此限。 针对超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有必要进一步扩大契约自由的空间。1993年之前,我国对企业的经营范围采取了一种十分苛刻的态度。如,1987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曾指出,“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或者主管机关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正当的经营活动。超越经营范围或者违反经营方式所签订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例如:非法经营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零售商经营批发业务的;代销商搞经销的;只准在特定地区内销售的进口商品,未经批准私自流入其他地区的,等等,均应按无效合同处理。全部为超营项目的,全部无效;部分为超营项目的,超营部分无效”。 但1993年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开始解放思想,对经营范围采取了较为宽松的解释方法,从而达到了成全合同当事人、尽量使合同有效、加快商事流转的社会效果。1999年12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就正确地指出,“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因此,只要商事主体与他人签订的商事合同不具备法定的无效事由,没有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即使一般性地超越了经营范围,也属于有效合同。 当然,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1条之规定,超出经营范围的公司经营活动,要承受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包括责令改正、罚款等)。从国际公司立法的发展趋势来看,淡化对经营范围的法律管制也是大势所趋。英美法系虽曾有越权(Ultra Vires)原则之规定,但大都已经废除。我国企业登记立法亦应从之。笔者认为,在立法修改之前,只有违反强行性法律规范(包括效力性规定与训示性规定)的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才应承受行政法律责任;至于一般的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则不应承受行政法律责任。 强调市场主体自治,是政企分开、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民事权利由政府回归市场主体的关键。因为绝大多数商事活动是靠无形的手,即市场主体的个体自我调节机制去实现的。在这个意义上说,尊重型干预就是不干预、少干预;微观干预最少的经济行政机关是最好的经济行政机关。鉴于我国多年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政府尚未完全养成自觉尊重市场主体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习惯,政府的这种尊重义务应当被视为当前我国经济行政机关对企业所负的首要义务。要在实践中做到这一点,就需要在观念上打破人们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盲目迷信国家和政府、甚至认为国家和政府万能的固有观念。在相当长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我国将实行“小政府、大市场、大社会”的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和政府不可能为公民和企业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一揽子福利,并因此而取消公民和企业的自我奋斗。 2·保护企业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应有秩序(简称保护型干预)。 这是第二层次的干预。仅仅尊重市场主体自治是不够的。因为企业的经营自由,在不法利益和不良动机的驱使下,有可能被滥用。假冒伪劣、限购排挤、商业贿赂、商业欺诈、虚假广告、非法传销、倾销、搭售、绑标、围标、行政垄断、经济垄断等丑恶商事现象也会滋生蔓延。没有健全的市场管理法治,就没有消费者和企业赖以公正交易和公平竞争的大舞台,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信号也会失真,从而误导企业行为。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政府应当及时运用法定的行政登记权限、行政调查权限、行政处罚权限、行政调解权限,确认合法商事行为的效力,坚决制止和反对损害消费者和竞争者利益的不法、不正当行为,为企业和经济组织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秩序,努力培育和维持一个涵盖各类生产要素的、成熟、开放、诚实、公平、统一的社会主义大市场。在我国加入WTO之后,随着审批范围的萎缩,登记范围则会逐渐扩张。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内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强化登记机关的职责,为提高商事行为的公信力和透明度,保护善意第三人,降低全社会的交易成本,推动我国信用制度的建立,发挥积极作用。要维护市场经济的公正性、公开性、公平性,经济行政机关必须发挥应有的保护性职能。但政府不得为了私利而限制公平竞争、垒起行政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的“篱笆墙”。所谓“地方保护主义是块臭豆腐,闻着臭、吃着香”的实用主义态度必须予以纠正。 保护型干预与尊重型干预是密切相连的。因为,保护企业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应有秩序,实际上就是要保护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不被滥用。但要明确,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受到了侵害,并不必然导致行政权的干预。在很多情况下,博大精深、体系严密的民商法原则和制度,包括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合同制度、制度、侵权制度和民事责任制度等,都足以被市场主体自觉运用,从而铲除不法、不当的市场行为,理顺受害人与不法、不当行为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恢复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即使行政权介入的结果,导致了不法、不当行为人的行政法律责任,也不能代替受害人与不法、不当行为人之间私法关系的再调整。经济行政机关以行政罚款代替民事赔偿的做法更是错误。 3·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简称宏观调控型干预)。 这是第三层次的干预。政府直接管理经济的传统模式要尽快向宏观经济调控模式转变。在真正还权于企的同时,把大多数经济行政行为由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微观管理模式转变为间接、宏观调控模式。把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改为宏观调控部门,绝不是简单的名称更换。宏观经济调控要“抓大放小”,该管的管住、管好;不该管的,放开、放活。宏观经济调控的对象与其说是企业,不如说是市场。因为,政府原则上不能直接介入企业的微观商事活动,对企业决策直接产生影响作用的,与其说是政府,不如说是被政府引导和调控的市场。政府、市场、企业这三者的关系可以概括为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 宏观经济调控以追求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宏观利益为目标。如果说市场机制和商法自治原则的主要功能是保持和增强企业的个体活力,那么宏观调控和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对国民经济进行合理的调节,确保国民经济经济有序运行。所谓“没有微观管理权,宏观调控权必然用不好”的观点是错误的。 要确保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方向正确、效果良好,就必须明确宏观调控的目标。在实践中,对此存在着广狭不同的解释。狭义解释仅限于经济增长率和全国商品零售价格涨幅;广义解释除覆盖这两项内容外,尚包括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居民消费价格涨幅、财政收支差额、货币发行量、外贸进出口总额、人口自然增长率、城镇登记失业率、农村贫困人口减少数量、主要工 农业产品产量、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基本建设计划新增主要生产能力、广播电视人口覆盖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率。 笔者认为,宏观调控的目标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在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背景下,有着不同的内容。但不管在何时何地,宏观调控的目标还是具有一些本质性的要求,那就是:平衡经济总量,优化经济结构,防范金融风险,抑制通货膨胀,推动国民经济的稳定、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其中,总量平衡与可持续发展是宏观调控目标中的精髓。当然,这种目标需要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允许在不同的情形下有所侧重。 为了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就要设计一系列宏观经济调控手段。这些手段主要包括:(1)政策引导。即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方针和产业政策,在此基础上制定行业规划和行业政策,控制总量平衡,规划和调整产业布局;(2)杠杆引导。即根据产业政策和规模经济要求,运用利率、税率、汇率和价格政策等经济杠杆,引导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实现资源合理配置;(3)信息引导。政府要及时各类与企业经营密切相关的宏观调控政策及其贯彻情况的反馈信息,从而引导企业决策行为;(4)市场准入。即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宏观调控的目标,根据法律规定,对适格企业发放行政许可。未获行政许可的企业不得进入特定市场。为兼顾宏观调控的有效性与经济行政的廉洁性与公正性,应当严格规制政府发放行政许可的范围与程序。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要少而精。(5)行政指导。即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利益目标,运用其享有的行政权,引导和规劝企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6)法律监督。事中和事后的监督,与事先引导同等重要。政府要加强对企业商事行为的监督检查,制止违反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破坏宏观调控的企业活动。 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绝不是互相孤立、互不搭界的。它们应当彼此协调、相互衔接、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一个内在统一的有机整体,即宏观调控体系。在一部庞大的全国性宏观调控大机器中,每个调控部门只不过是一个螺丝钉。因此,各个宏观调控部门一定要识大体、顾大局,随时牢记共同的宏观调控目标。要强调部门间的团结、合作、沟通、默契和团队精神。宏观调控机制内部不能发生内耗。要力戒不同的宏观调控手段之间各自为战、互不协调,甚至互相矛盾、互相抵销、让企业和市场主体搞不清究竟以哪个调控手段的马首是瞻。 应当明确,宏观调控法的重心与其说是规制被调控者的行为,不如说是规制调控者的行为。宏观调控者应当自觉接受法律的规制和监督。 4·促成企业享受法定权利和利益(简称促成型干预)。 这是第四层次的干预。这一干预的特点是促成和帮助企业取得最佳的经营效果。它既不同于消极的尊重型干预和保护型干预,也不同于直接的给付型干预。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例如,提供企业决策和经营活动所需要的信息和咨询;协调企业与其他单位之间的关系,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为企业正常的购并活动、投融资活动和其他商事活动,清除地方政府、政府部门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不正当干预;为企业摆脱历史包袱、轻装上阵而建立和完善职工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 政府进行促成型干预要注意度的把握,力求帮忙而不添乱、热情而不专断,力戒喧宾夺主、包办代替,更不得助纣为虐。例如,政府可以为民营企业的合并和重组创造条件,但不得越位干预,硬性捏合、拉郎配;政府可以为企业的股票上市清除障碍,但不得搞“捆绑上市”、“包装上市”的恶作剧;若此等等。 5·向企业提供某种经济利益(简称给付型干预)。 这是第五层次的干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适当的经济利益给付也是必要的。经济行政机关有义务为了推动整体社会经济利益(如鼓励开发中西部地区、保护环境、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而向企业提供政府采购、政府补贴和奖励(如退税、贴息)等经济利益。为了提高政府采购行为的透明度,同时保护好政府采购人与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早日出台《政府采购法》已经迫在眉睫。经济行政合同将愈来愈成为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重要有效形式。 政府的给付型干预不仅适用于企业,而且也适用于作为公民个人的劳动者、消费者、投资者等市场主体。如政府有义务为劳动者创造就业机会、提供社会保障体系等。从广义上说,经济行政机关向企业提供的信息和社会服务,实质上也是一种给付,只不过与传统的财物型给付有所不同而已。 给付型干预是围绕特定的宏观经济调控政策,或者为了国民经济的整体利益而展开的,不是为了企业的个体经济利益而搞扶贫救济、“普渡众生”。应当充分体现平等对待的原则,不得开后门。因而,这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无止境地向企业输血、企业无休止地向经济行政机关要钱要物的“跑部钱进”现象不同。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进行给付型干预时,既要遵守我国法律规定,也要遵守WTO规则。我国政府目前针对某类企业、某类产品、某类地区、某类产业提供补贴、贷款和税收优惠的政策,有违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所反对和限制的补贴专向性原则以及被禁止补贴的规则,急需作出如下调整:要么彻底取消,要么普遍实行。例如,对出口产品或企业特别是先进技术型企业和产品出口型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环节税的退抵减免、成本或费用补贴、利润减免或返还、折旧或科技费用提取、贷款或购置土地优惠等变相资助,即被《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所禁止。又如,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在所得税税率、税收减免、税收返还三个方面对外资企业实行了分地区、有重点、多层次的税收优惠办法,创设了所谓的“超国民待遇原则”,既违反WTO规则中的国民待遇原则,也为《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所禁止。再如,近年来我国政府对512户国家重点企业实施了“双保”性质的封闭贷款和一些技术改造贴息贷款等一系列扶持政策,也有悖WTO规则,在我国加入WTO后不宜继续推行。 (四)经济行政权的行使要遵守法定、效率、公平、人权尊重、透明度和司法审查六原则 1.经济行政权法定原则 经济行政权法定原则应予尊重。虽然政府与被干预企业之间不平等,但也要贯彻经济行政权主体法定、内容法定与发动程序法定原则。要杜绝违法行政、脱法行政、卖法行政、弄法行政。经济行政权的行使不仅要合乎行政法,也要合乎民商法和经济法的规定。民商法和经济法实质上都是对经济行政权的限制。因为行政权力与商事权利都是资源的法律配置方式,二者此消彼长。商事权利的应有生存空间被确认、扩大了,行政权力的滥用空间也就相应地缩小了。 不仅具体行政行为要合法,抽象行政行为也要合法。在政府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时,既要大胆地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果敢地进行制度创新,也要注意避免无谓的名词创新,预防和减少不应有的概念混乱。经济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中的术语应尽量与现行法律和基本法学原理中的术语一致起来。为解决好这一问题,政府部门应当自觉、主动地聘请法学家参与经济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论证、起草和把关。 2.效率原则 经济行政权的行使要体现合法性原则,也要体现效率原则。政府要增强服务和效率意识,自觉树立尊重市场主体合法利益的市场主体本位意识,从骨子里面剔除轻视企业权利、鄙视商法自治的封建官本位意识。要增强政府的公仆意识,必须十分强调纳税人的主人意识、公民的人权意识。一些政府工作人员误以为“经济法治”是指政府用法律手段(法)治企业、整企业,而不是指依法保护、成全、服务于企业。这种观念急需转变。要破除官气十足的衙门作风,克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说、事难办”的怪现象,制止公 文丢失、公文旅行、审批速度过慢、甚至谎称公文丢失、拖着不办、坐等进贡行贿等封建社会旧官场上恶劣伎俩的重演。经济行政机关应当有一部可资遵循的、对办事期限作出明确规定的《行政程序法》。依笔者之见,如果经济行政机关超过了法定办事期限,仍然不给予明确答复,既不表示同意,也不表示反对;那么,有关的企业和市场主体有权推定经济行政机关已经默示地表示同意。此种推定权,应当得到包括办事拖拉机关在内的所有经济行政机关,乃至全社会的尊重。其他经济行政机关不得以该机关没有审批、盖章为由,拒绝为企业和市场主体提供行政服务。 此外,各部门经济行政权的界定,既要分工明确、提高行政效率,避免各部门之间由于职能的不当交叉而互相推诿、互相争权;又要互相制衡,避免某一部门的经济行政权过分集中,出现“部门权力垄断”;还要互相衔接,避免出现三不管的问题。 3.公平原则 经济行政权的行使要体现公平原则。政府在行使行政权时,应当找准自己的角色定位。政府是企业竞争游戏中的“裁判员”。政府应当站在中庸、公允、超然的立场上,对于所有市场主体都一视同仁,而不得厚此薄彼,随意为某些企业开小灶、开旁门左道。 强调公平原则,也是政府干预市场经济走向法治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原因在于,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基础不是国家所有制,而是社会管理者的法律角色。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是投资的主体。专业经济行政机关正是靠在国家所有制的大树上直接管理企业、对企业的设立和经营活动进行层层审批的。经过二十年来的改革开放,不仅国有经济的规模日益扩大,而且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格局已经展开,企业的投资主体日趋多元化,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基础只能是社会管理者的法律角色,舍此无他。 既然是全社会的管理者和人,政府在行使行政权时,对于所有市场主体当然要平等对待、一碗水端平。政府不得为了增进自己由于私利而偏爱的某些企业的利益,而去剥夺、限制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既不能在投资者所有制性质上有所偏袒,也不能在贫富企业间、大小企业间、内资与外资企业间、本地与外地企业间有所歧视。 为实现经济行政权的公平行使原则,既要注重经济行政的公开化,也要强调经济行政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例如由官员、学者和社会公众代表所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制度就应导入经济行政机关的决策体制。不仅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要实行专家委员会制(如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委员会),其他重大经济行政行为也要实行专家委员会制,如政府采购的招标评审委员会等。 4.人权尊重原则 经济行政权的行使要体现人权尊重原则,实现人道主义行政或仁政。我国历来重视人权问题,已经加入17个国际人权公约,签署了联合国《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并且正在研究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党的十五大报告在谈到健全民主制度时,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党的政治报告。现代社会之所以要赋予和保护人权,主要是由于公民个人的生存和发展面临着政府滥用权力(包括经济行政权)的威胁。因此,经济行政机关在发动行政权时,必须顾及、尊重公民的人权与基本自由,既包括第一代人权(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也包括第二代人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还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等。即使行政权的发动符合法定原则,也不能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人权与基本自由也是经济行政行为的最低道德基线。只有同时符合法定原则和人权尊重原则的经济行政行为,才是既合法(legal)又正当(legitimate)的。 在经济体制转轨变型期间,经济行政权与人权发生碰撞、冲突的概率和机会极大。在这种情况下,若二者无法同时兼顾,应当采取人权优于经济行政权的价值取向。经济行政机关对此不可等闲视之。例如,经济行政机关不能以片面强调行政审批手续为由,捣毁没有社会保障和收入来源的老年人摆地摊的个体营业活动。又如,政府无权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之外的其他目的(例如为了帮助港商或外商赚大钱),强迫城市繁华地段的居民搬迁,搬迁后不予及时、充分、有效、妥善的补偿和安置,更是有违人权保护的精神;即使政府强制居民搬迁的各种行政批文一应俱全,也不能逃脱人权法对经济行政权的约束。普通百姓与百万富翁在人格尊严和价值上是平等的。再如,除非情况紧急又合乎法律规定,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措施不得剥夺、妨碍、限制公民的人权与基本自由。 5.透明度原则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灯泡是最有效的警察。没有监督或监督流于形式的经济行政权必然产生腐败。现在的问题是,经济行政机关的工作和生活往往处于很神秘的状态,离一般纳税人十分遥远。现实经济生活中,有些政府部门制造和虚假统计数字,企业、学者、社会公众向有关部门查询信息经常受到冷遇和刁难,就是有些政府部门之间也是互相保密、甚至有偿提供信息。长此以往,将会严重背离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宗旨。 为确保经济行政权的廉洁、提高经济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借鉴证券法上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建议在全国实施经济行政行为公开化的阳光工程。除确需保守国家秘密的情形,政府都有义务及时、全面、真实地向社会披露。经济行政机关的职责、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和办事期限如何;每月、每周、每天都干了哪些工作;公费吃喝、坐车(包括车辆的种类、档次、价格)和住房情况如何;政府采购和重大投资项目的招标等政府经济行政行为,以及其他与广大纳税人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种情况,都要形成真实、易懂的文字,并备置于经济行政机关的办公场所。经济行政机关还应当经济采用现代通讯技术,及时全面地通过政府公报、大众传媒和电脑互联网等信息载体以上经济行政信息。 与经济行政机关信息披露义务相对应的,是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所有人民都有权监督经济行政行为。不仅上级行政机关、同级权力机关,而且所有纳税人、企业、大众传媒、社会经济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都对此享有知情权。每位纳税人在办公时间之内,都有权前去查阅,也有权自费复印有关内容。经济行政机关对于这种知情权必须予以尊重,并满腔热情地提供有关方便和条件,如为方便纳税人复印有关内容而购置复印机等。如果纳税人的知情权遭到了经济行政机关的无理拒绝,纳税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舆论监督成本低、覆盖面广、社会影响快而深远。经济行政机关应当满腔热情地鼓励和支持大众传媒对其经济行政行为进行经常而有效的监督。新闻记者是党的喉舌,是党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而表扬先进、鞭挞丑恶的忠诚卫士。当前,新闻记者在披露违法经济行政行为时,不时受到明目张胆的破坏和干扰。建议参照处理妨害公务的违法行为的有关政策和法律,严厉查处殴打新闻记者、破坏新闻记者采访工作顺利进行的各类违法犯罪案件。另一方面,新闻监督也要依法进行。大众传媒要恪守新闻监督的真实性、客观性、中立性和公正性原则,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 要切实加大权力机关的监督力度,克服权力机关在经济法律监督机制中的监督权威虚置现象。政府是由同级权力机关选举产生的。权力机关当然有权对经济行政权的运作行使监督权。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还应定期向国家权力机关述职、接受质询。权力机关还有权对经济组织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这对于制止行政权专横,确保经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妥当性和效益性意义重大。 6.司法审查原则 为确保经济行政权的行使符合法治精神,必须把经济行政行为置于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具体行政行为自不待言,就是抽象行政行为也不能游离于司法审查之外。鉴于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违反法律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造成的损害从广度上和深度上都甚于具体经济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为也容易逸出法治框架,有必要尽快承认和加强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权。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法院对自由裁量型经济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既需要法院的勇气,更需要法院在公正解释法律和公平原则、综合衡量各种利益关系的基础上发挥法院的司法自由裁量权。只承认经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而否认法院的司法自由裁量权,就无法把经济行政权的行使纳入法律的监督和控制之下。 鉴于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相比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为稳妥起见,确定法院管辖权的原则应当是,各级人民法院有权对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也有权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但下级人民法院无权对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政府在行使经济行政权的过程中,拒绝或怠于履行自己所负的法律义务、或者滥用职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就经济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而言,以其对应的权利主体为准,可分为对国家所负的行政责任和对管理相对人所负的行政责任。其中,对国家所负的行政责任又可分为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在两类责任并存的时候,从切实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来说,追究经济行政机关对管理相对人所负的责任处于更加根本、基础的地位。这也是现代法治社会权利本位思想的必然要求。以行政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为准,对管理相对人所负的行政责任又分为行政侵权责任与行政违约责任。政府违反了其与经济组织订立的经济行政合同应承担行政违约责任。政府就其侵犯经济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承担行政侵权赔偿责任。 政府承担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具体行政行为从外延上看,包括:(1)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2)违法对财产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3)执火明杖地乱征收财物、乱摊派费用、乱化缘的行为;(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如瞎指挥、非法干预商事活动的行为、侵害企业商誉权、商业秘密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既包括积极的作为,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除了法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情形外,如果经济行政机关由于无过错而实施了某一具体行政行为,虽不属于行政侵权行为,不应予以行政赔偿,但仍应予以行政补偿。 企业和经济组织遭受的侵害,既可以体现在财产权方面,也可体现在人格权方面。按照我国《国家赔偿法》,目前经济行政机关的行政侵权责任只限于财产权方面,对财产权造成损害又坚持直接损失赔偿原则,拒绝接受实际损失赔偿原则,从而把企业遭受的间接利益损失(即期待利益损失)请求权拒之门外。殊不知,间接利益损失和直接损失一样,也是实际损失,把间接利益损失请求权排斥在外,诚属不公,亟待改革。 三、完善企业立法,推动国内外投资者的投资热潮 (一)抓紧修改公司法 公司制度作为现代社会的伟大发明之一,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原动力。要发展市场经济,推动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革,就得有一部科学、完善的《公司法》。我国《公司法》到2000年7月1日,即将施行8周年。由于我国公司实践起步较晚、公司法理论研究薄弱、起草时间仓促等原因,致使《公司法》存在不少缺陷,修改《公司法》已迫在眉睫。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12月25日作出的《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增设了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放松了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和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允许在证券交易所内部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开辟第二板块市场。这些修改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毕竟不是对《公司法》的全面修正。 修改《公司法》应当坚持以下指导思想:既强调保护股东的权利(含自益权与共益权),也强化股东的足额出资义务;既强调公司的营利性,也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既强化公司董事和经理的忠实义务与善管义务,也注重保护他们的创业精神;既尊重股东的投资自由和股东权益,也保护善意第三人和交易安全;既立足于中国国情,也与世界发达国家的公司法接轨;既扩张公司自治和股东民主的范围,也注重强化登记机关和登记行为的公信力;既要解决好企业进入市场的问题,简化公司设立程序;也要解决好企业退出市场的问题,填补公司解散程序中的立法空缺,如清算人缺位的问题;更要解决好公司治理和投融资中的难点问题。 应当完善的具体制度很多,将其主要者列举如下:(1)进一步丰富股东权的内涵与外延,切实保护好股东权;尤其是规定股东行使代表诉讼提起权的条件和程序,以强化股东对大股东、公司董事和经理的监督与制衡。(2)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借鉴法国经验,将“双层制”与“单层制”同时作为可供公司章程选择的公司治理机构模式。在“双层制”下,把监事会重新确定为董事会的上位机关,监事会有权任免董事会的成员,以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在“单层制”下,应当全面导入英美法系的独立董事制度;进一步完善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将这两种制度推向雇工规模达到一定数额的所有公司,而不问该公司是国有公司,还是民营公司,是内资公司,还是外资公司。(3)建立健全公司经营者的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既要明确公司董事和经理善管义务的折衷性标准,导入经营判断原则,规定董事和经理责任保险制度,也要设计一套面向公司经营者的年薪制度和股票期权制度等激励机制。(4)针对控制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的现象,有必要确认控制股东的对小股东所负的诚实义务。(5)有必要把公司社会责任写入立法宗旨或公司目的条款,实现公司目标的营利性与承担社会责任并重。(6)为强化投资者在投资及经营中的欺诈行为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应当导入公司法人资格否认理论,明确规定出资不齐、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纳入《公司法》调整轨道 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质,就是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实现国有企业的公司化。要尊重《公司法》的权威,把每一个国有企业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轨道,建立明晰的产权结构和廉洁高效的公司治理结构。 为促进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必须严格区分国家参与的行政法律关系与国家参与的民事法律关系(含商事法律关系)。一方面,从国家公权力执掌者的地位出发,强化国家对市场的适度干预职能;另一方面,明确国家作为企业投资者所享有的股东权(包括自益权与共益权);企业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对国家股东及其他股东投入的资本和企业财产积累享有神圣的法人所有权。国家行政权、国家股东权与企业法人所有权“三权分离”的模式即股东权模式,是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根本出路。企业只对投资人负责,而不是对政府部门负责,国家原则上不能再直接管理企业。当然,要在实践中彻底划清国家的两种职能和身份还需要一个过程。 有人认为,国有企业的投资主体是缺位的。这是一种误解。国有企业的投资主体很明确,那就是国家。真正处于虚位状态的是国家股权的人,而非国家本身。有鉴于此,国家股权的人必须界定清楚。当前,这一人身份是由政府、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共同承担的。从近期看,要鼓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与行使经济行政权的政府部门脱钩。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是私法人,受破产法的规制,以确保其与其他商事主体间的公平竞争秩序,落实国家作为公司股东所享有的有限责任利益。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是公法人,为防止其滥用权力,从长远看不应作为代行国家股权的主体。从长远看,国家财产人应当向商事公司方向发展。 为降低国家投资风险,建议把政府代表国家投资的范围限制到法定范围,例如企业不愿、无力或不适合投资的公用事业领域和少数产业开发领域。为减少国家股权的多环节多层次成本(包括腐败现象),应当严格限制国有独资公司的适用范围,不宜把国有独资公司作 为国企改革的主要方向。鉴于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后,国家股在大多数公司中仍将处于大股东的支配地位、国家股东权的机构有可能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也极有可能把传统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弊端传染到现代企业制度中去,国家所持的股份原则上可以界定为在股东大会上没有表决权、但在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分配上享有累计优先权的股份。这样既可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又可充分调动其他股东的积极性;既减少国家股东权的成本,又能避免其他股东和公司经营者侵害国家股东权益,有一举四得之效。 按照股东平等、国家股东权有进有退的原则,应当允许国家股东权依法自由流转。既要稳妥地探索国有股权减持的作价方案,避免国有股减持对证券市场的不必要负面影响,强化投资者信心;也要探索增进国家股东利益的其他新途径,如允许国家股东购买其他公司的股份,等。 (三)落实抓大放小的方针,完善公司集团立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 可以预言,我国加入WTO后,世界级公司巨星、尤其是跨国公司集团将纷纷到中国安营扎寨、占领市场。有必要通过兼并、联合等手段组建一大批以母子公司关系为纽带的、“航空母舰”式的、我国企业按照金字塔形式层层控股的、资本充裕化、经营多角化、管理科学化、品牌民族化、利润理想化的巨型公司集团。搞公司集团,眼睛不必只盯在国有企业上,凡是有实力的城镇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甚至外商投资企业都可以被吸收到国家控股的公司集团里面来。在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参与组建企业集团时,应当获得国家股东机构的批准,而不宜由企业经营者擅自拍板;但国家股东机构在批准时,应当秉持审慎原则,进行充分论证,切忌“拉郎配”、“归大堆”。 相应地,国家应尽快完善公司集团立法。我国现行《公司法》以若干股东设立独家公司的“核心公司家庭”为假定调整对象。当时,立法者尚未预料到公司作为股东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复出资设立孙公司、孙公司又出资设立曾孙公司的“四世同堂乃至五世同堂公司家庭”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例,从规范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建立公司集团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制度、保护子公司债权人与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方面,实现对母公司利益、子公司债权人利益及小股东利益的均衡保护。从单纯规范单一公司,到同时规范单一公司与公司集团,反映了立法者对公司法律现象的认识规律,体现了现实经济生活对立法的迫切需要。 在完善公司集团立法的同时,为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还要抓紧制定《中小企业促进法》。因为,包括国有中小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在活跃城乡经济、满足社会多方面需要、吸收劳动力就业、开发新产品、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等方面,已经并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运用法律手段,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也是一大国际趋势。例如,为改善经营环境,鼓励企业、尤其时中小企业的设立和发展,欧盟(包括其前身欧共体)为协调各成员国的中小企业立法,在欧盟和欧共体层次上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欧共体理事会先是于1986年11月3日通过了《中小企业行动纲领》,又于1988年6月30日通过了《关于改善经营环境、采取措施推动欧共体范围内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发展的决议》,并于1989年7月28日通过了《欧共体理事会关于改善经营环境、推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发展的决定》。《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宗旨在于:消除妨碍中小企业发展和设立的不合理的行政、金融和法律限制,从制度上保障全社会能够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市场开拓、筹资融资、贷款担保、技术支持、人才培训等服务,并着重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企业向“专、精、特、新”的方向发展,同大企业建立密切的协作和伙伴关系,提高生产的社会化水平。 (四)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我国上市公司的现行治理状况,既暴露出了《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立法瑕疵和不足,也暴露出了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和司法机构在执行《公司法》和《证券法》方面的无能和低效,更暴露出了广大中小投资者在依法护权方面的软弱和无奈。近年来上市公司中的琼民源、红光、银广夏等一系列公司肆无忌惮地编造虚假财务资料、欺骗广大投资者,且有中介机构为其摇旗呐喊的丑闻,一而再、再而三地印证了这一点。 为强化我国上市公司对外国投资者的吸引力,切实改进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提高公司经营的透明度,确保公司经营者对广大投资者负责,必须推出一系列标本兼治的过硬措施。如严格划分行政权力与股东权利,切实做到政府部门与母公司、上市公司之间的政企分开;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加大对上市公司经营层、证券公司、机构投资者等市场主体沆瀣一气,实施内部人交易和其他违法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制力度,等等。但完善公司治理的关键,在于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享有实实在在的权利。尤其要明确,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和其他广大股东利益,投资者有权对公司经营者、中介机构、机构投资者的违法行为、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含股东个体诉讼、股东代表诉讼、股东集体诉讼),获得民事损害赔偿和救济;投资者有权对证券市场监管者的违法行政行为(含作为与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获得国家赔偿和救济。对于我国广大中小股东对公司的董事、其他经营者和中介机构提起的民事诉讼被一些基层法院无故驳回的错误做法,在我国加入WTO之后已经到了非扭转不可的地步了。在许多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法官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拒绝受理民事诉讼案件是违法的。例如,《法国民法典》第4条明确规定:“法官借口法律无规定、不明确或者不完备而拒绝审判者,以拒绝审判罪追诉之”。我国未来的《民法典》或者现行的《法官法》、《法院组织法》都应当采取这一立法态度。法院更不得以当事人提起的诉讼不属于现有的法院立案案由而拒绝受理案件。至于公司经营者和中介机构的违法行为已被追究行政法律责任,不应成为法院拒绝受理以被处罚者为被告的民事诉讼案件的理由。须知,要把投资者权益保护运动全面推入21世纪,必须综合运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大克星。其中,民事责任在法律责任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对于实施欺诈行为、侵害投资者权利的管理人、托管人和其他投资基金当事人,应当借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经验,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三大法律责任在许多具体情况下,是同时适用、并行不悖的。所谓“罚了不赔、赔了不罚”的说法是十分错误的。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法律的补偿、制裁和教育这三大功能。 值得一提的是,在发达国家有“经济警察”之美誉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中介机构,作为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其是否具有较强的公信力、独立性和公正性,直接关系到我国加入WTO后的中国证券市场的兴衰成败。因此,应当完善相关立法,以强化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实现中介机构执业标准与国际惯例接轨。涉及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条文,应当具有明确的表述。例如,《证券法》的第161条规定,出具虚假报告的中介机构“应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但是,究竟何为“负有责任的部分”,这种表述就显得非常模糊。完善上述中介机构立法势在必行。 (五)实现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与公司立法的并轨,赋予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 我国从1979年以来陆续制定了三部外商投资企业立法。在《公司法》出台之前,我国已经颁布了三套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外资 企业法》。而这些外商投资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与三套外商投资企业立法就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的情形不少。 这三套外商投资企业立法对于吸引和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与经营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从立法技术上和实体内容看,还存在着不少缺陷。外商投资企业立法已经不再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例如,根据其中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将外方投资者界定为“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而对中方投资者的界定中却没有“个人”。显然,这对中国的个人投资者不公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界定为“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公司不必设立股东会和监事会。而国内投资主体办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1993年制定的《公司法》应当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三套组织机构。例如,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立法,外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绝对审批制,一律报经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而根据《公司法》第8条规定,国内股东要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登记制为主、审批制为辅的原则。 鉴于现行外商投资企业立法的某些特别规定,不仅不合乎国际通行的公司治理结构,也大大落后于我国现行的公司立法,为鼓励外商投资,应当尽快废止现已落后的三套外商投资企业立法,实现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与《公司法》的并轨。凡是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组织机构、股东权、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清算和财务、会计等事项的,都应与内商投资的公司一体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轨道,立法者不应当、也没有必要就这些内容作出与《公司法》相重叠、相抵触的规定。不必要的立法内容的重叠,是立法技术粗糙的集中表现,是各国立法者最忌讳的败笔之处。而不必要的立法内容的抵触,则直接违反了市场经济社会中的平等原则,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而应当采纳的国民待遇原则更是背道而驰。在合同法领域,1999年新《合同法》的出台标志者涉外经济合同法、经济合同法与技术合同法的三足鼎立局面的结束,也标志者中国与外国的法人、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在合同领域已经确立了平等原则。既然在行为法和债法领域能贯彻中外平等的原则,在组织法和公司法领域也不应存在例。 至于不采取法人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当然不能适用《公司法》。但可以分别纳入《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作社法》的调整范畴。当然,针对外商投资的特殊性,立法者可以考虑制定《外商投资促进法》。但是,该法不是商法中的组织法,不是公司法的特别法,而属于经济法中的促成型干预法,具有浓厚的公法色彩,主要规制允许、限制、鼓励、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以及政府鼓励外商投资的经济杠杆。 在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修改之前,应当明确《公司法》与三套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之间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也就是说,《公司法》与三套外商投资企业立法就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优先适用外商投资企业立法;《公司法》就某一事项没有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立法对此有规定时,应当适用外商投资企业立法;《公司法》就某一事项有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立法对此无规定时,应当适用适用《公司法》;《公司法》与三套外商投资企业立法就同一事项均无规定时,应当适用《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如资本多数决定原则、股东平等原则)和公司法理。法院和仲裁机构裁决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纠纷时,也应当根据上述精神确定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 四、我国“入世”后消费者权利的法律保护前瞻 我国广大消费者将是我国“入世”后的最大受益者。由于我国“入世”后要进一步削减关税,逐步取消一些非关税壁垒,来自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国的物美价廉的商品将会源源不断地进入中国市场。届时,我国的买方市场将更加不可逆转地形成和发育,我国消费者将会需有更多的选择自由,外国进口日常家电等耐用消费者品的价格将会进一步下调。除了商品之外,外国高质量的金融、保险、旅游、娱乐、电信等服务也将纷纷登场,供我国消费者选择。更为重要的是,我国国内的生产者、销售者和经营者也将在外国同行的竞争压力面前,被迫开发和采用高新技术,进一步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降低商品和服务价格,从而对消费者提高更多的便利和实惠。我国不少国有企业(如电信、金融、保险、商业批发等企业)曾长期处于垄断地位,即使消费者对其服务不满意,也只得忍气吞声。但外国竞争者的进入,将会从根本上杜绝这一问题。因为,消费者可以“用脚投票”或者“用钞票投票”,冷落那些官商作风沿袭多年的企业。 不断涌来的外国商品、服务和外国商家,既意味着消费者可以更自由地“用脚投票”或者“用钞票投票”,也意味着消费者会面临更多的诱惑和陷阱。因此,在中国大幅降低外国货进入中国市场门槛的同时,应当切实提高我国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水准。这就需要改革和完善现行立法,加大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力度,强化商家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例如,《消法》中虽然规定了“经营者有警示义务”,但对国外商品的说明是否必须使用汉语,则语焉不详,需要进一步细化。以下仅对我国入世后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前瞻问题作一初探。 (一)消费者权利和商家义务将会进一步扩张 消费者权利不是一项权利,而是一束权利。以其内容为准,消费者权利可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前者指消费者为维护自身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公平交易权;后者指消费者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监督权。以其行使人数为准,消费者权利可分为个体性权利(单个消费者即可行使的权利,如多项消费者权利)与集体性权利(数个消费者共同行使的权利,如结社权)。可分为以其产生依据为准,消费者权利可分为法定权利(法律赋予的权利)与约定权利(商家与消费者约定的权利,即合同权利)。以其保护的法律依据为准,法定权利又可分为《消法》确认的权利与其他法律(如宪法、民法通则)确认的权利。《消法》列举了消费者的九大权利(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含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结社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监督权)。除了这些权利之外,消费者还享有其他法律赋予的一系列权利,如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游行示威权、言论自由等。随着我国入世和法治改革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消费者享有的各项权利和自由(含联合抵制特定商品的自由)将会越来越多。 与消费者权利对应的商家义务也将日趋缜密。商家所负的法定义务绝不限于《消法》第16条至第25条规定的十项法定义务。其他法律也有许多条款扩张了商家的法律义务,从而强化了消费者权利。诸如《合同法》规定了商家对消费者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缔约过错责任、合同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格式合同条款、商家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竞合时消费者的选择权、合同解释规则等,即属此类。 除了法律意义上的义务,商业伦理意义上的商家义务,也会获得进一步重视与强化。有良心的商家可以在法定义务的门槛之上,向消费者承诺履行更高层次的义务。例如,虽然《消法》第45条规定商家对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商家可以更加慷慨地承诺:只要保修期内一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即负责更换或者退货,也可以承诺无理由退货。 为确保消费者权利的兑现和商家义务的履行,消费者将享有更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例如,《合同法》对商家违约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和实际损失赔偿原则,从而为违约商家赔偿消费者遭受的原始实际损失(含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以及二次实际损失(即投诉成本,含支出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害)铺平了法律道路。又如,为维护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人民法院应当以实现法律的补偿、制裁和教育功能,尊重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为价值取向,公正审理消费者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维护消费者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精神损害赔偿很难由立法者确定一个固定的数额,应当赋予人民法院必要 的自由裁量权,以便在具体个案中找到相对公平的赔偿标准。但是,这一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必须慎之又慎。再如,在仲裁与诉讼程序上,对于技术含量高、消费者消费知识匮乏、或者争议事实发生在商家的经营场所之内的消费争议可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以解决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不仅消费者权利的内容将会日益丰富,而且消费者权利的保护的主体也会进一步扩大。例如,电信、互联网、金融、保险、法律、医疗、交通、娱乐、旅游、购房装饰装修等新兴领域的消费者群体将会日益壮大。 (二)进一步完善消费者保护立法,抓紧清理、废止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立法文件 消费者法绝不局限于《消法》一部法律,而是一个由民事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与刑事法律规范构成的、成龙配套的法律体系。例如,《民法通则》中有关消费者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合同法》有关消费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的规定,《产品质量法》有关商家产品质量责任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商家竞争规则的规定,《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与《个人独资企业法》有关商家投资者责任的规定,都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息息相关。 保护消费者权利绝非《消法》一部法律所追求的立法宗旨,而是我国整体市场经济立法的宗旨之一。凡是与消费者权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都应接受该宗旨和原则的约束和指引,不得与之相冲突。建议立法机关尽快对现有法律中确认和纵容垄断企业不当利益的条款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该废止的,坚决废止。例如,随着我国“入世”步伐的不断加快,除了公有制医院,非公有制医院、外商投资医院(包括外商独资医院、中外合资医院)、乃至于外国医院将会进入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可以预言,未来的医疗事故纠纷将逐渐增多。为理顺医患关系,有必要废止过时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将医疗事故纠纷导入《消法》、《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调整轨道。 (三)正确理解普通法与特别法的相互关系,适用对保护消费者有利的法律规范 在实践中,在适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时,存在普通法与特别法的相互关系问题。但一般法和特别法是相对的。例如,相对于《民法通则》而言,《消法》是特别法;相对于《消法》而言,涉及特定消费领域的行业管理法是特别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在适用上是特别法优先适用,一般法补充适用的关系。 在立法机关废止有关法律(尤其是行业管理法)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条款之前,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调解机构可否仅适用这些条款,而拒绝适用作为一般法的《消法》、《民法通则》或者《合同法》呢?例如,有人将《邮政法》有关邮局投递延误免于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视为特别法规定,从而排除适用一般法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该观点颇值商榷。 一部法律(包括民法通则、消法以及行业管理法)中既有民事法律规范,也有行政法律规范,有时还有刑事法律规范。因此,《民法通则》有关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属于民事法律规范,《邮政法》有关邮局投递延误免于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也属于民事法律规范。虽然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理,《邮政法》的规定理应优先于《民法通则》适用。但是,不管是普通民事法律规范,还是特别民事法律规范,都是民事法律规范,都要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违反该原则的民事法律规范,不应予以适用。易言之,《邮政法》有关邮局投递延误免于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固然不应予以适用,但原因不在于该规定不是民事法律规范,而在于该民事法律规范违反了民法和消法的基本原则(如公平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不应予以适用。当然,从根本上说,立法机关应当追根溯源,尽早废除《邮政法》中的不公平的特别民事法律规范。对于涉及其他垄断性行业的法律规定,也应采取这一态度。 (四)强化商家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 现代公司法中的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认为,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包括职工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既包括自然人的人权尤其是社会权,也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利益。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依据在于公司的经济力量及其推动社会权实现的社会义务。公司的社会责任与人权中的社会权,尤其是消费者权利紧密相连。 商家对消费者所负的社会责任,既包括商法意义上的社会责任,也包括商业伦理意义上的社会责任。商法为商家设定的社会责任是有限的,而商业伦理为商家设定的社会责任则是无限的。 聪明的商家不仅应当成为守法经营的模范,而且应当成为诚实敦厚的儒商。缺乏商业道德、不诚实守信的商家,即使算得上合法商家,也必将为广大消费者所唾弃。商家应当把增进消费者利益视为公司的经营目标和行为指南之一,而非赚钱的手段。当消费者利益与股东利益发生冲突时,商家应当尽力兼顾二者利益;如果二者实在无法兼顾,消费者利益应当优先考虑。实际上,商家对消费者承担社会责任,既是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也是商家占领市场份额、赚取利润的远期经营方略之一。商家在激烈竞争中获胜的唯一法宝就是尊重消费者的权益,及时对消费者关注的热点问题、价值和目标作出反映,及时按照消费者需求调整自己的经营思路和市场营销战略,注重在降低生产和交易成本的同时,尽可能地向消费者提供更多的实惠、便利和承诺。因此,《公司法》应当调整董事只对公司和股东利益负责的传统立法态度,授权董事在作出公司经营决策时适当考虑消费者的利益。商家应当制定并公布充分尊重消费者利益的、系统全面的《消费者政策》。 为强化商家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还应积极探索消费者代表参与公司董事会的新路子。具体说来,鼓励与保护消费者代表步入公司决策层,并赋予其全方位的知情权、与股东董事、职工董事一道就公司的经营战略、投资计划、产品开发、产品质量检验等重大问题参与表决的决策权、就涉及消费者切身利益的问题行使的否决权等积极、有效的权利。目前,许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积极推行独立董事制度试点。独立董事中应当有适量的消费者利益代表。当然,消费者董事必须来自消费者,由消费者所选,并为消费者服务,不能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公司所收买,不能与制假卖假的奸商同流合污、狼狈为奸、助纣为虐。因此,消费者董事应当具有很高的素质,既要有德,始终不渝地把消费者利益的维护放在自己的心坎上;还要有能,通晓公司的经营管理,熟悉公司生产或经营的商品的有关知识,尤其是该商品对消费者切身利益的影响,从而做到耳聪目明,不为奸商的巧言令色和表面文章所欺骗,更有效率地在产品和服务投入市场之前为广大消费者站好岗、放好哨。为确保消费者董事的廉洁与效率,立法中还要规定消费者董事对广大消费者的定期社会报告义务,这种报告要在新闻媒介上公开。 为鼓励商家善待消费者,立法者应当要求商家导入社会公开法律机制,把消费者等利害关系人与股东和债权人一道纳入社会公开机制的保护伞下面,并把信息公开披露的内容由传统的财务性公开,扩大到包括财务性公开和社会性公开在内的广泛内容。消费者协会还应组织商家制定科学的指标评价体系,建立商家社会信用评级制度,帮助消费者行使购物的投票权。 (五)建立快速解决小额消费纠纷的法律机制 1.小额消费纠纷应当引起全社会重视 在小额消费纠纷中消费者与财大气粗、深谙商品和服务知识的商家相比,往往处于弱者地位。例如,消费者在投诉和起诉中支出的费用都是由自己预付的,而商家的诉讼费用却可以打入经营成本;消费者为了讨回“小额的公道”,有可能影响自己正常的工作和生活,而商家却可以从容地委托律师和雇员与消费者展开拉锯战和持久战。消费者的弱者地位,恰恰说明了妥善处理小额消费纠纷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丘建东和高河垣等为赢得小额官司而提起的诉讼被社会褒奖为公益诉讼。 一种观点认为,小额消费纠纷案件的诉讼成本过高,主张消费者应当忍让。此说动摇了有关机构受理小额消费纠纷的积极性,而且削弱了消费者的权利意识,助长了商家的侥幸投机心理。实践证明,公正而及时地解决小额消费纠纷有利于补偿消费者遭受的损失,制裁商家的不法、不道德行为,警醒其他商家好自为之,增强消费者的安全感和自信感,刺激消费需求,拉动市场内需。 2.鼓励商家与消费者通过友好协商化解纠纷 一旦发生小额消费纠纷,消费者和商家应当首先选择友好协商的方式化解矛盾。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小额消费纠纷,对于消费者来说省时、省力、省钱,对于经营者来说有利于保持自己对消费者负责的良好形象,避免伤害消费者的感情,有利于延续和巩固过去形成的客户关系。许多商家设立了专门机构,受理消费者的小额投诉,取得了一定效果。对商家而言,为取得友好协商的成功,有必要保持应有的风度和姿态,切忌纠缠于细枝末节。 3.进一步提高行政调解和民间调解的成功率 商家与消费者在通过协商解决纠纷时,往往偏执于一端之理,很难听进对方当事人的不同意见,致使协商很容易搁浅。而由消费者协会出面以调解方式解决小额消费纠纷,省去了消费者与商家因为参加仲裁与诉讼所要投入的大量人力、物力与财力,也不伤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感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也可根据消费者的请求,主持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调解。但由于调解机制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之上,且调解机构的人员编制、调查手段有限,更无强制执行手段,致使大量小额消费纠纷无法通过调解解决。 4.加快设立小额消费纠纷法庭 诉讼克服了协商与调解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久商不决、久调不决的缺点,有利于及时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使双方早日投入到各自的工作、生活和经营活动中去。各级法院理应扭转“抓大放小”的错误观念,对小额消费纠纷案件采取积极的态度,及时、公正地受理和审结各类小额消费纠纷案件。 一些地方人民法院积极设立专门审判机构审理小额消费纠纷案件。例如,黑龙江省绥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目前已设立73个保护消费者权益合议庭,并吸收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代表担任陪审员;湖南省常德市也先后在全市9个基层人民法院设立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法庭。鉴于小额消费纠纷案件量大面广,关系到千家万户,有必要在全国推广小额消费纠纷案件专门审判机构试点工作。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小额消费纠纷案件的特殊性、以及运用传统的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小额消费纠纷的障碍,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人民法院在审理小额消费纠纷案件中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设立专门审判机构处理小额消费纠纷案件有法律依据。根据《消法》第30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这里的“采取措施”当然包括设立小额消费纠纷审判机构在内。 设立专门审判机构处理小额消费纠纷案件一般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在立案、审理、判决和执行诸环节充分体现简便、快捷的原则,重点解决立案难、执行难的问题。为避免消费者遭受旷日持久的讼累,人民法院应当尽量引导消费者与商家在诉讼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从长远看,小额消费诉讼应当由目前的简易程序跨入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另外,《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集团诉讼登记制度也可适用于小额消费诉讼,从而方便广大消费者在其他消费者起诉时搭便车。 5.尽快打通消费纠纷的仲裁途径 同诉讼相比,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原则,具有省时、省钱、省事的简易性特点,能够充分体现消费者与商家的意思自治。但各地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商事纠纷较多,而对面大量广的小额消费纠纷无暇顾及。尽快打通消费纠纷的仲裁途径,既是完善仲裁制度的需要,也是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浙江、辽宁、山东、河北、河南等地消费者协会与仲裁委员会共同努力,设立以消费者协会为依托的仲裁委员会分支机构,专门受理消费纠纷,尤其是小额消费纠纷案件,收到消费者与商家好评。该类分支机构的仲裁员多由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担任。 如果目前的仲裁机构无力受理大量消费争议,又不同意下设消费争议仲裁分支机构,可否设立具备法人资格的消费争议仲裁委员会呢?回答是肯定的。根据《仲裁法》第10条之规定,仲裁委员会由符合法定条件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这里的“统一”二字,含有反对滥设仲裁机构之意,但在措辞上有别于“唯一”。设立消费争议仲裁机构,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扎实试点,稳步推进,切忌一哄而上。仲裁机构制定仲裁规则时应当充分考虑小额消费争议仲裁的特点,拟定好简易程序规则。 为推动更多的消费争议案件进入仲裁程序,各级消费者协会应当鼓励商家自愿向消费者承诺将其未来可能发生的消费者争议提交特定仲裁机构。这种承诺,一旦被消费者接受,就构成了仲裁协议,消费者就可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而无需再与商家另订仲裁协议。商家是否愿意作出这一承诺,是衡量一个商家是否具备诚信资格的重要指标。一旦商家作出承诺,除了仲裁协议和选择仲裁的承诺,商家在保修卡、产品说明书等文件中所作的仲裁条款对商家也具有约束力,应予鼓励。 处理消费争议的仲裁员应当符合法定任职条件,具有良好法律知识修养和过硬的职业道德素质,不断改进开庭审理艺术。为早日化解消费争议,加速市场经济流转,还应鼓励商家与消费者之间调解结案。 6.处理协商未果的小额消费纠纷需要配套法律机制的建立与健全 小额消费纠纷的解决需要一系列配套机制的支撑。例如,为应对消费者无力聘请律师的问题,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法律援助制度,设立小额消费诉讼基金;消费者协会依据《消法》第32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5条之规定,有权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包括担任消费者的诉讼人);等等。 要建立健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监督体系,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国家公权力的监督,消费者、商家等市场主体的监督,以及新闻媒体、社会团体(消协、行业协会)等社会权力的监督。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握有国家赋予的行政监管权限、行政处罚权和裁判权,要坚决强调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杜绝执法与司法中的腐败与专横。 市场经济论文:市场经济下对学生德育工作的思考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了广阔的开放市场,这种大环境拓宽了学生的视野,活跃了学生的思想,使其看到自己未来事业的前景。但同时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也会在学生的价值取向上发生作用,因此在思想品德教育的策略方法上应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定位,以适应发展变化了的形势的需要。 一、充分认识市场经济对德育的负面影响 首先表现在外向型经济对学生的思想影响。改革开放国门大开,外向型的“三资”企业,中西方文化混融,各种思潮纷纷涌入,使学生所处的文化环境发生了变化,一些不健康的思想开始悄悄侵蚀学生的灵魂。涉外企业中的外方管理方法、手段及思想意识潜移默化地向学生渗透,一些学生盲目崇洋。收入待遇等因素使一些毕业生将外企作为择业的热点目标,国营企业即使有正式录用名额也不受他们青睐,祖国意识在一些学生的心目中渐渐淡化。其次是市场经济与学生价值观念的转变。由于部分学生对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认识不足,界线划不清,不能全面理解其共性、特性和作用,以及积极主流与消极支流的关系,致使认识上出现误区,价值观念发生扭曲。商品经济的等价交换是市场经济的一个原则,一些学生错误地将其视为思想行为的准则,导致了做事讲价钱,付出要索取,把自己的行为用“等价交换”来衡量。在为社会付出的价值观上具有浓厚的“务实性”,在利他的同时首先要利己,更有甚者表现出只顾自己的方便和利益,而不顾他人和社会公德,认为生活的真谛就是享受。无私奉献已不再成为人的价值范畴,造成理想境界的空虚。第三是劳动力市场及用人制度的变化,提出了新的人才质量要求。 企业之间的人才竞争,对劳动者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要求为企业输送人才的院校在培养人才上向质量要效益,应培养出觉悟高、能力强、懂理论、会操作的复合型人才。企业为适应商战竞争,还突出表现在管理制度、管理手段上的变化,强调制度的执行与制裁要奖罚分明。培养人才与工厂生产的产品一样,受到供求关系的制约,培养的人才类型、规格、特点、素质及管理手段,必须与人才市场的需求、管理制度相吻合;否则,我们的毕业生将会在人才市场的竞争中失去竞争力,甚至失去人才市常第四是市场经济给思想品德教育带来的困难。在我国市场经济运行中,社会观念的变化,知识的更新,信息的接受,对教育者和被教育者来说几乎是同步的。 就学生而言,他们的社会接触面及接受新事物的速度远比在校门内的教师要广、要快得多。因此,教育者往往不能提前把握社会环境的发展与变化,当学生身上已反映出一定的思想问题时,教师才被动地去进行教育,这给德育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使教师的说教显得软弱无力,针对性不强,更谈不上“及时”甚至“超前”了,造成对在校生思想品德教育滞后的局面。 二、对在校生进行德育的思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搞好德育工作的思路应是: (一)突出爱国主义的教育主线在多元化的社会环境中,院校德育要坚定地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并将其作为思想教育的主旋律,引导学生在接触开放的文化环境时,自觉抵制民族虚无主义和崇洋媚外的思想,把爱国主义教育落到实处,由感性到理性,由浅入深,引导学生由爱父母———爱师长———爱他人———爱集体,最后上升到爱祖国。 (二)加强对树立正确人生观的引导德育的价值在于培养学生的“悟”性,使其认识到如何做人。社会经济的发展使人们的价值取向呈现多元性。然而学校的德育必须坚持一元化的导向,使学生明白社会所容纳的并不都是时代所提倡的。价值的真谛在于无论是社会价值还是自我价值,都要通过自身劳动来实现。说到底,人的价值就是更多地为社会创造和奉献。进行人生观教育,首先要让学生明白人活着为什么,怎样生活和做什么。在这个基础上结合学生的思想实际进行理想教育,从学生生活的最贴切处入手,诱发他们的生活理想,从而激发出强烈的职业理想,把社会理想、为祖国做贡献的理想教育落实到学生的职业理想上。理想是动力,也是激励,在理想的驱动下产生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从而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 (三)树立新时期人才质量的德育观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人们认识到,最终决定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速度的根本不是物质资源,而是人才资源,当今市场的激烈竞争,实质是人才质量的竞争。做为为社会输送人才的高等院校,在德育上要积极探索新时期对人才质量的要求,建立新时期的人才质量标准。新时期人才质量标准,已不再单纯是过去那种踏实加肯干、服从命令听指挥的类型,而是思想和能力是复合型、适应型、开拓型的人才。因此,在德育上要给学生全方位的意识和能力,培养学生具有职业意识、创业意识、敬业意识、质量意识、竞争意识、公关意识、科技意识和法制意识,同时要在实践中培养学生良好的自省能力,能经受挫折和失败的考验。 总之,新时期的院校德育应培养出个性全面和谐发展的人、现代的人和国际型的人。 (四)德育管理制度和手段要与企业管理相衔接学校的德育是培养人才的基础工程,德育必须把参照系由封闭的院校教育转向人才市场和企业要求上来,这一转变要求学校在德育管理制度和教育方法上都随之进行相应的转变,使之与企业的要求相衔接。如若不然,学生在校接受的是一套管理方法,到企业后是另一套,这将增加学生的不适应性,减低学生在社会上的竞争力。 为此,必须做到: 1、在日常行为规范上要与相应的企业要求衔接,把企业要求职工的行为规范,作为学校培养学 生日常行为的部分规范要求,同时要设置专业环境,在环境中训练学生的日常行为。 2、德育的管理制度和方法要与企业管理相适应。一位饭店的总经理说:“你们学生不及格还有补考机会,而在企业做错了一件事就难以挽回”。因此,在校的德育管理要与企业要求吻合。首先,应突出制度化管理,将规章制度熟知熟记,严格按制度办事,奖罚分明;其次,是在制度的执行上不能沿用“事不过三”、“下不为例”等旧的教育方法,制度不容违犯,否则就要受到处罚;第三,要适当减少耐心说服的思想教育过程,加强针对性和时效性,培养学生自律和自我调节的能力,否则就不能适应企业化管理的环境。 3、使学生进入人才市场参与竞争。创造条件使他们参加各种形式的供需见面会。在平时的学习、社会工作及各项评比和比赛中为他们设计竞争舞台,创造优胜劣汰的竞争氛围,以提高学生的社会适应性,达到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共同的目标导向下,进行协调发展的良性循环,从而提高德育的针对性。 4、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市场经济活跃,人才竞争激烈,毕业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他们能否承受竞争机制冲击的淘汰和排挤?能否经受挫折的考验?实践证明,学习好的学生不一定能在社会中经受住挫折和胜利的考验,这就要求德育应把培养学生健康的心理素质放到首位。新时期的素质教育包括:道德品质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劳动技能素质和心理健康素质。教师应成为学生的“保健医”,把培养健康的心理素质作为培养新时期人才的着眼点,使学生增进心理环境的内稳性和肌体对环境的有效适应性,以积极主动、平衡灵活、正确理智的心理状态去适应和协调社会环境,成为竞争中的强者。这首先要培养学生对竞争的心理适应力。在校期间应为学生设计竞争的舞台和竞争的环境,训练学生对竞争的适应力。教师针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心理诱导,使学生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能力、优势,积极参与竞争。其次是培养学生的预见性。做好上岗前的心理准备,采用请进来、走出去的方法,了解人才市场情况,理论联系实际,交给学生解决问题的理论方法,塑造出身体健康、道德健康、心理健康的人,使其在激烈的竞争中健康成长。 5、加强信息反馈和教师的理论培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德育能否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应注意以下两点:(1)加强社会信息反溃经常了解社会思想动态,推断哪些社会事务可对学生产生影响,使教育走在学生思想意识形成之前。经常了解企业管理对人才需求的变化,及时扩充学生的应变能力。(2)要经常对教师进行社会主义德育理论的培训。加强班主任(辅导员)工作,建设一支忠于党的教育事业的政治思想工作队伍,深入到学生中了解他们的思想、学习和需求。尤其是在社会变革的每次微小变化前,首先对教师进行理论指导,使教师具备指导学生的理论准备,注意学习新知识和新技术,不断更新观念,紧握教育的主动权,使教育具有超前性。 针对学生中出现的问题而采取相应的对策,是增强德育工作实效性的有力保障。综上所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德育工作,是教育工作者面临的新课题,重在实践的探索和理论上的总结。北京旅游学院管理系在德育上推出的“三自教育”、“学生行为守则”及参与各项活动的“严、细、活、竞、创”的五字要求和“教师形象”的讨论,正是在市场经济下对学生进行德育的思考、探索和实践,相信在全系师生的共同努力下,定会结出丰硕的成果。
风险投资论文: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渠道的比较分析 [摘 要] 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是风险投资运作过程的最后也是至关重要的环节。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是否完善有效,退出渠道的选择是否适当,是决定风险投资能否获得成功的关键所在。本文就风险投资几种主要退出渠道进行了相关的分析与比较。 [关键词] 风险投资 退出机制 渠道 一、我国风险投资退出的现状 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又称创业投资、风险资本,是一种由专门的投资公司或专业投资人员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科学评估和严格的筛选,把资金投向有潜在发展前景的创新或市值被低估的公司、项目、产品,并以其长期积累的经验、知识信息往来辅导企业经营以获取资本增值的投资行为。 风险投资本质是一种追逐高利润、高回报的金融资本。风险投资的目的不是单纯为了获取股息而长期持有风险企业股份的投资行为,而是通过退出投资赚取与之承担的高风险相对应的高额利润。风险投资家对风险企业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管理与培育之后,选择一种合适的退出方式实现投资收益,并将投资再投入到下一个风险企业中去,在不断的“投资—退出—再投资”的过程中实现资本的持续增值。因此在投资的风险企业成功后将风险资本变现至关重要。所以风险企业需要选择一定的方式通过资本市场将风险资本撤出,以求实现资本增值或者降低损失,为介入下一个项目做准备。 我国的风险投资业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被称为创业投资。1985年1月11日,我国第一家专营新技术风险投资的全国性金融企业——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在北京成立。经过近10年的发展,到90年代中期步入迅速发展阶段。这期间涌现了大批的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管理公司,参与投资了大量的高新技术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到2002年,我国风险投资的资金总量创造了历史新高。但到了2003年风险资金的总量不但没有增长反而出现了下滑趋势。 到20世纪90年代,风险投资在我国经过10余年的发展,许多风险资本到了从风险企业退出实现收益的阶段,但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不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不健全,使得这些早期投入虽已到了收获季节的资金无法及时变现,风险投资公司难以融到新的资金进行新的投资,追求的高风险高收益无法实现,造成许多风险投资公司无力进行风险投资,也不愿再进行风险投资。我国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已成为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瓶颈。 二、风险投资常见的几种退出渠道 从风险投资的发展历程来看,目前,风险投资的变现回收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公开上市 公开上市(Initial Public Offering,简称IPO),是指风险投资的股份通过资本市场第一次向公众发行,从而实现投资回收和资本增值。 上市一般分为主板市场和二板市场。主板上市又称为第一板上市,是指风险投资公司协创业企业在股票市场上挂牌上市,从而使资金退出。二板上市又称为创业板市场,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的股票市场,其相对于主板市场而言,上市的条件比较宽松,企业进入门槛较低,比较适合于新兴的中小企业,尤其是具有增长潜力的高科技企业。 公开上市是金融市场对企业经营业绩的一种确认,这种方式不但保持了企业的独立性,而且有助于企业提高声誉、树立形象,并能为企业后续发展提供顺畅的融资渠道。 2.兼并与收购(M A,Merger And Acquisition) 兼并与收购是风险资本退出的比较常用的一种方式,是投资商通过并购的方式将自己在风险企业中的股份卖出,从而实现风险资本的退出。兼并是只有一家实力较强的公司与其它几家独立的公司合并组成的新公司,而实现较强的公司占主导地位;收购则是指企业通过证券市场购买目标公司的股份或者购买目标公司的产权从而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行为。 风险企业被兼并收购通常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一般收购和二期收购。一般收购,是指创业者和风险投资者将风险企业完全卖给另一家公司。这种方式通常是高科技创业者不愿意接受的,因为这意味着将完全丧失独立性。而二期收购则是指风险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股份卖给另一家公司,由其继续对风险企业进行后续投资,创业者并不退出风险企业。 3.管理层收购(MBO Management Buy—outs) 管理层收购是在风险投资退出时,风险企业的管理层为了不使股份被其他公司拥有,采取主动回购风险投资家手中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公司管理层可以以个人资信做担保,或以即将收购的公司资产做担保,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资金,将股份买回,风险投资家成功退出。在风险投资的导入期和成长期,风险投资所占风险企业的股份额不是太大,比较适合采用这种途径退出。管理层收购,虽然使风险企业保持相对独立性,管理层仍持有对风险企业的控制权,避免因风险资本的退出给运营造成的震动,但是,其最终的实现,取决于管理层的收购意愿和实力。 4.清算(Write—off) 清算退出是在风险投资不成功或风险企业成长缓慢、未来收益前景不佳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退出方式。对于风险资本家来说,一旦所投资的风险企业经营失败,就不得不采用此种方式退出。因为投资在不良企业中的资金存在一定的机会成本,与其被套牢而不能发挥作用,倒不如及时收回资金投入到下一个更有希望的项目中去。因此,清算退出虽然是迫不得已,但却是避免深陷泥潭的最佳选择。清算有三种方式:解散清算、自然清算和破产清算。 三、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渠道分析 1.IP0方式退出困难 在常见的退出方式中,公开上市通常认为是最理想的退出方式。据美国风险投资业的统计,风险投资的各种退出方式的年平均投资回报率为:并购为15%,而发行股票上市为30%~60%。公开上市不仅为投资人和创业人带来丰厚的回报,而且为风险企业的后续发展创造了广阔的空间,如果条件许可大部分风险投资者都会选择上市退出。但上市退出必须有完善发达的资本市场做支撑,尤其是要具备面向中小高科技企业全面开放的二板市场,如美国的纳斯达克(NASDAQ)市场、加拿大温哥华股票交易所的创业板市场、比利时的EASDAQ市场、英国的AIM市场,以及1999年第四季度开始正式运作的香港创业板市场等。其中以美国的NASDAQ市场最为成功,约30%的美国风险投资都经由这一市场退出。较早的计算机硬件公司如苹果公司、微软公司、英特尔公司等,较近的有电子商务公司如雅虎公司、亚马逊公司等。这些成功典范使得股份上市成为风险投资家首选的资本退出方式。 我国在2004年5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通了中小企业板,但其上市标准和准入条件与主板市场一样,还未真正成为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二板市场,因此很难为处于高速成长期的中小风险企业提供进入证券市场进行交易的机会。所以在我国风险企业的资产规模和盈利水平都很难达到上市要求的情况下,风险投资选择公开上市退出是不现实的,也是难以实现的。 2.风险资本股权转让退出受到限制 股权转让依赖于成熟的产权交易市场、发达的资本市场,我国产权交易市场、资本市场的不发达已经成为风险资本股权转让退出的重要障碍,导致企业并购形式单一,加大了企业并购的难度和风险。同时由于企业被并购后影响其已有的地位和声誉,可能会反对并购。 3.管理层收购是目标公司管理层利用借贷所融资本购买本公司的股份,从而改变公司的所有权结构或控制权结构,进而通过重组目标公司,实现预期收益的一种并购行为。它对明晰企业产权制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 合理的公司激励机制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际运作中也暴露出许多与原始设想相背离的情况,如企业管理层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暗箱操作侵占国家资产问题、内部人控制问题、MBO后企业的后续发展问题等,都使人们对管理层收购在我国的实践提出质疑。 4.清算退出比例偏低 清算作为风险投资止损的一种有效手段,风险投资者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应摒弃我国长期以来人们只赏识成功而唾弃失败的思想,勇于面对失败,重视机会成本,在风险投资达不到预期目的时应及时止损,将损失降到最低。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每一种退出渠道都各有其优缺点。因此,不能绝对地去评判某种退出渠道的适合与不适合。作为风险投资公司,在决定退出投资时,应根据风险企业的自身特点和当时的外部环境,灵活地选择方式。 目前,在我国风险投资的退出活动还十分活跃,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不完善和不畅通已成为制约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瓶颈。风险投资作为一个亚新生事物,还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去发展去完善。 风险投资论文:对发展我国风险投资的几点思考 「摘 要 风险投资是一种由职业金融家向新创的、迅速发展的、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产业(一般属于高科技性质)投入权益资本的行为。本文首先分析了风险投资的基本特征,然后阐述了我国发展风险投资的重要意义,根据当前我国风险投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而从资金来源,政府支持、法律保障、撤出机制四个方面提出进一步发展我国风险投资的构想。 1998年3月,在全国政协九届一次会议上,由民建中央提交的《关于尽快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提案》,由于立意高,份量重,被列入全国政协“一号提案”,在国内引起了较大的反响。自此,风险投资在我国开始急剧升温,同知识经济一样,在我们进入新的世纪的时候,它开始堂而皇之地登上我国经济发展的大舞台,并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风险投资的战略意义和作用 (一)风险投资的基本内涵 对国内大多数人来说,风险投资恐怕还是一个陌生的概念。一提起风险投资,可能会有许多人把它和股票投资、基金投资等联系在一起。的确,无论是股票投资还是基金投资都具有一定风险,因此给它们戴上风险投资的帽子似乎没有什么不妥。但是我们这里指的风险投资却有着特别的意义。 根据美国全美风险投资协会的定义,风险投资是由职业金融家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中的一种权益资本的行为;根据欧洲风险投资协会的定义,风险投资是一种由专门的投资公司向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成长型、扩张型、重组型的未上市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并辅之以管理参与的行为;联合国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24个工业发达国家在1983年召开的第二次投资方式研讨会上认为,凡是以高科技与知识为基础,生产与经营技术密集的创新产品或服务的投资,都可视为风险投资;《关于尽快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提案》中认为,风险投资是一种把资金投向蕴藏着失败危险的高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领域,旨在促进高技术成果尽快商品化,以取得高资本收益的投资行为。 就风险投资的实践来看,它主要选择未公开上市的有高增长潜力的中小型企业,尤其是创新性或高科技导向的企业,以可转换债券,优先股、认股权的方式参与企业的投资,同时参与企业的管理,使企业获得专业化的管理及充足的财务资源,促进企业快成长和实现目标。在企业发展成熟后,风险资本通过资本市场转让企业的股权获得较高的回报,风险投资不同于一般投资,有其自身的特点:继而进行新一轮投资运作。 1 高风险性,高收益性 风险投资的高风险性是与其投资对象相联系的。传统投资的对象往往是成熟的产品,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信誉,因而风险很小。而风险的对象则是刚刚起步或还没有起步的高技术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它看重的是投资对象潜在的技术能力和市场潜力,因此具有很大的不确实性即风险性。这种风险由于来源于技术风险和市场接纳风险、财务风险等风险的串联组合,因此就表现出一着不慎、满盘皆输的高风险性。在美国硅谷,有一个广为流传的所谓“大拇指定律”,即如果风险资本一年投资10家高科技创业公司,在5年左右的发展过程中,会有3家公司垮掉;另有3家停滞不前;有3家能够上市,并有不错的业绩;只有1家能够脱颖而出,迅速发展,成为一颗耀眼的明星,给投资者以巨额回报,而这家企业就成为“大拇指定律”中的“大拇指”,据统计,美国风险投资基金的投资项目中有50%左右是完全失败的,40%是不赚不赔或有微利,只有10%是大获成功。 与高风险相联系的是高收益,风险投资是一种着眼于未来的战略性投资。投资家们对于所投资项目的高风险性并非视而不见,而是因为风险背后蕴含的巨额利润即预期的高成长,高增值是其投资的动因。风险投资作为一种经济机制之所以经受很长时间考验,并没有因为高风险而衰败没落,反而愈显蓬勃发展之势,关键是其利润所带来的补偿甚至超额机制。一般来说,投资于“种子”式创立期的公司,所要求的年投资回报率在40%左右;对于成长中的公司,年回报率要求在30%左右;对于即将上市的公司,要求有20%以上的回报率。这样才能补偿风险,否则不会进行投资。投资额一般占风险企业股份的20-30%通常不进行控股,以分散投资、规避风险。风险投资家的目标毛利率为40-50%以上,税后净利润率为10%以上,期望几年后公司上市时以15倍以上的市盈率套现,获取高额回报。虽然风险投资的成功率较低,但一旦成功,一般足以弥补因为投资失败而所招致的损失,美国1996年风险投资的回报率为19.7%,英国则为42.9%.风险投资所追求的收益,一般不是体现为红利,而是在风险资本退出时的资本增值,即追求资本利得。而资本收益税又低于公司所得税,从而低税率使投资产生更大的收益。 2 风险投资大都投向高技术领域 风险投资是以冒高风险为代价来追求高收益的,传统产业无论是劳动密集型的轻、纺工业还是资金密集型的重化工业,由于其技术、工艺的成熟性和产品、市场的相对稳定,其风险相对较小,是常规资本、大量集聚的领域,因而收益也就相对稳定和平均。而高技术产业,由于其风险大,产品附加值高,因而收益也高,应合了风险投资的特点,因而成为风险投资的热点。据统计,美国1991年风险投资约37%投向计算机领域,12%用于通信领域,11%用于医疗技术,12%用于电子工业,8%用于生物技术,只有约10%用于低技术领域。 3 风险投资具有很强的参与性 与传统工业信贷只提供资金而不介入企业或项目管理的方式不同,风险投资者在向高技术企业投资的同时,也参与企业项目的经营管理,因而表现出很强的“参与性”,风险投资者一旦将资金投入高技术风险企业,它与风险企业就结成了一种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共生体,这种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要求风险投资者参与风险企业全过程的管理。这对于风险投资家自身的素质要求很高,要求他不仅要有相当的高新知识,还必须掌握现代金融和管理知识,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 4 风险资本的低流动性 风险资本往往在风险企业创立之初时就投入,直至公司股票上市之后,因而投资期较长,通常为4-8年。美国157家由风险资本支持的企业的调查资料表明,风险投资企业平均用30个月实现收支平衡,用75个月恢复原始股本价值。正因为此,人们将风险资本称为“有耐心和勇敢”的资金。另外在风险资本最后退出时,若出口不畅,撤资将非常困难,这也使得风险投资的流动性较低。 5 风险投资有其明显的周期性。 在创始阶段,企业往往出现亏损,随着开发成功和市场的不断开拓,此时竞争者不多,产品能以高价格出售,因而可获得高额利润。当新产品进入成熟期, 生产者逐渐增多,超额利润消失,风险投资者此时要清理资产,撤出资金去从事其他新项目风险投资。 (二)发展风险投资的意义和作用 1 发展风险投资是适应世界经济发展趋势的需要 几十年来,风险投资以举世瞩目的业绩开创了美国等国家的高新技术产业,成为牵引这些国家经济、科技发展的“火车头”、“创新、创业、创造奇迹”的化身,也使世界经济发展呈现出新的特征。先进工业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是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所在,而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又依赖于科技风险投资事业的活力。因此中国必须加紧发展风险投资事业,使中国经济汇入世界经济潮流,参与全球范围的科技与经济竞争,否则仍会处于被动的局面。 2 发展风险投资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需要 一个科研成果从最初构想到形成产业,一般要经过研究、开发、试点和推广四个阶段。风险投资支持的重点是开发和试点这两个阶段。通常研究与开发所需资金量的比例是1:10,开发与试点所需资金量的比例也是1:10.由于这两个阶段风险较大,收效较慢,资金需求量又较多,故银行通常不愿提供贷款,一般投资者也不愿出资支持,因此科技成果的转化迫切需要风险投资给予支持。在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十分低下,国家科技部和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有关资料表明,我国每年仅专利技术就有7万多项,但专利技术的实施率只有10%左右,科技成果转化为商品并取得规模效益的比例约为10-15%,而发达国家这一比例一般为60-80%.虽然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很多,但缺乏风险资金的支持不能说不是一个重要原因。据原国家科委《科技成果转化的问题与对策》课题组所作的调查表明,在已经转化的成果中,风险投资只占2.3%,而在美国则占到50%以上。因此大力发展风险投资是加快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科技经济一体化的需要。 3 发展风险投资有助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长期以来,我国的投资始终体现了政府行为,而风险投资则使投资由政府行为转变为市场行为;风险投资公司必须独立承担风险,投资决策必须坚持市场导向,并善于在风险和回报之间作出优化抉择;对被投资企业的筛选体现了市场竞争和优胜劣汰的准则;不仅如此,风险投资也有利于提高全社会资源的利用效率,因为风险投资家通过综合评价,力求降低风险,取得最佳效益,这就会促进资源向优势产业流动,从而也有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 二、风险投资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对策思考 美国是风险投资发展最早的国家,以1946年世界上第一家风险投资公司———美国研究与开发公司的成立为标志,目前已有4000多家,投资额有600多亿美元;日本在1995年7月就创立了一个风险投资市场,聚集了1800多家风险投资合同;英国是欧洲风险投资业的“领头羊”,其风险投资额占全欧风险投资总额的40—50%;法国于1998年7月拨款6亿法郎设立了“风险投资国家基金”,以色列首席科学事务所仅1995年投向高新企业的风险投资就达5亿美元。与此同时,韩国、新加坡、台湾、香港等地区也都在积极发展风险投资业。我国的风险投资始于80年代,在国家科委和银行的支持下,相继成立了中国新技术创新投资公司、中国招商技术有限公司等一批早期风险投资企业。1991年国务院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中指出,可以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风险投资基金或创办风险投资公司,1995年和1996年则再次强调了要发展科技风险投资。最近一、二年来,特别是全国政协“一号提案”提出以来,全国各地掀起了一股发展风险投资的热潮。北京、深圳、上海、广东、西安等地区更是抓住机遇,顺应潮流,建立自己的科技风险投资业。但我们必须清楚地看到,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的风险投资业经历了十多年的孕育期,至今尚未形成气候。究其原因,起步阶段的我国风险投资业还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1 社会对风险投资的本质、运行和增值机制以及它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大作用,还缺乏正确的认识和了解。海湾战争使人们看到了高技术产业在国力竞争中的战略意义,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壮大离不开风险投资的强大支撑尚未被人们普遍认同。观念的更新才能产生行为的创新,否则就谈不上对风险投资的理解和支持。 2 资本弱小,资金来源单一。目前我国风险资本的主要来源仍是财政科技拨款和银行科技开发贷款,投资主体单一。面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须高投入,有高风险、区区本金,捉襟见肘,如1990年,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约需要1257.3亿元,而实际投入只有188.49亿元,加之市场环境制约,三五年下来,大多步履艰难。 3 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政策税收环境。由于风险投资还属新生事物,过去在制定《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专利法》等法规时,尚未考虑到风险投资的运作特点,因而现行有关法律与政策在许多方面不仅未能给风险投资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有时反而构成法律与政策的障碍,例如《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不能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这明显不符合风险投资的现实情况,若能将这一比例提高至50%,则更能调动科技人员介入科技进入产业化阶段的积极性。 4 我国的资本市场由于种种原因还十分薄弱,不仅缺乏健全的产权交易市场和股票交易市场,而且风险投资企业上市发行股票也较为困难,从而使得风险投资的资本退出机制难以建立起来,即便是成功的投资也很难做到高额收回。资本金实力弱,后续投资无以为继,这种状况显然对风险投资的良性循环造成了极大的困难。 5 缺少既有相应科技知识、管理经验,又懂金融的复合型风险投资人才。 针对上述问题,我国在发展风险投资中应尽快制定出有关法规和优惠政策,使之健康发展。具体对策是: 1 拓宽资金来源,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努力使民有资本在风险投资中扮演重要角色。 我国在解决风险资金补缺难题时,必须广开投资渠道:原有的政府科技投资仍需保持和增加,特别要发挥政府投资的主导产业的作用及对其他投资主体的市场导向作用;原有的银行科技贷款仍要继续向企业发放,使之成为风险资本的一个相对稳定的来源;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要高瞻远瞩的大胆投入,逐渐使企业投资成为风险资本的一个重要来源;采取切实措施,创造条件,吸引总量达6万亿的民有资本流向风险投资企业,使民有资本成为中国风险投资的主要来源;要充分利用香港及其他国际金融市场,加大创业投资领域吸引外资工作的力度,大力发展外资、中外合资创业基金,使外资成为风险投资的重要来源。 2 制定有利于风险投资的财政、税收和金融政策。 风险投 资的迅速发展与政府的支持是分不开的。世界各国和地区为了鼓励风险投资业的发展,都制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如美国政府为鼓励风险资本的发展,将长期资本利得税率由49%降低到10%左右,使风险投资迅猛增加。台湾1983年颁布“风险资本条例”,公司投资于风险投资事业者,其投资收益免予计征当年所得税。新加坡政府规定,风险投资最初5—10年完全免税。我国也应该研究制定支持风险投资的财政税收政策,同时,要对风险投资贷款实行优惠利率,积极探索建立风险投资补偿机制,如发行高科技债券,设立高科技发展风险基金,推出高科技企业股票上市等。 3 加强风险投资的立法工作,使风险投资获得法律上的保证 风险投资涉及到向社会公众筹资和向风险投资企业投资两个阶段的行为,牵涉到较为复杂的关系,加上它本身的高风险性质,这就要求为它的运行建立一个完备的法律构架。目前我国还缺少有关风险投资企业和风险投资基金等方面的法律,因此,必须要加强风险投资的立法工作,研究制定完整的风险资本市场法和监管法规,并颁布与此相配套的政策措施,确认对风险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和信用担保制度,保护外债和民营资本的合法权益,为风险投资的正常运作提供法律保障。 4 进一步健全我国的资本市场,以确保风险资本“进得来,出得去”。风险投资主要是以股份形式投资的,它要求产权清晰,确保利益。证券投资是风险投资运行的基础,它既是资金市场,也是产权市场,为确保公平交易,维护市场秩序,政府要制定法规予以保证。另外风险投资作为一种中长期投资,其价值实现的主要途径也是最佳途径是实现公司上市,因此应适当放宽高新技术企业上市条件;设立第二板股票市场和场外市场,以建立有效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 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贾辉艳 冯烨 风险投资论文:讨论风险投资中的委托机构 摘要本文对委托理论的演进过程和新进发展进行综合评述,并结合风险投资的委托关系研究状况,提出了从风险角度等方面对风险投资深入研究的一些启示。 关键词委托理论风险投资启示 一、委托理论的发展和主要观点 国外的研究状况 美国等由于发展风险投资历史较长,效果显着,即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又对风险投资中的委托进行了多角度的研究,形成理论与实践的良性互动。凯伯和谢恩曾提出了一个风险企业与风险投资企业关系的合作博弈模型,但在模型中未考虑到风险企业与风险投资企业之间的分工属性问题。L.吉本斯在《博弈论基础》中对以知识和创新能力为基础的风险企业与风险投资企业之间的合作博弈模型从信号博弈方面进行了模型构建和分析。Gompers在其博士论文《理论、结构和风险投资模式》中认为:一方面,风险企业经营团队的能力和努力对风险企业的成功至关重要,设计合理的机制可以使风险企业经营团队的回主要取决于风险企业上市或被兼并收购时的股票价值,从而将风险企业经营团队的利益与风险投资企业的利益紧紧地“绑”在一起;另一方面,风险企业经营团队在运营企业过程中可能会为了获得更多的个人好处而采取机会主义行为,这将严重损害风险投资企业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在合同中将一部分控制权配置给风险投资企业以提高投资效率,即通过设计合适的金融工具作为筛选和激励的有效手段。另外,萨尔曼、勒纳、J.lerner和RodneyClark等也对风险投资中的委托关系进行了实证性研究。 国内研究状况 国内学者已开始吸收委托理论的成果并已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姚佐文在《风险资本家与风险企业家之间的控制权分配和转移》中指出,风险投资中的控制权分配直接影响企业的价值以及风险投资企业与风险企业经营团队的个人利益,并通过模型分析了风险投资合同中控制权的分配和转移,认为控制权尤其是剩余控制权是一种“状态依存权”,并且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是可分离的,且不必完全对应。黄美龙在《美国风险投资治理机制及借鉴-基于委托理论的分析》中,具体地分析了风险投资中的有限合伙制和风险企业的治理机制,并比较分析了股份公司、有限合伙制和风险企业治理机制的异同。认为政府作为我国风险投资主体,极轻易导致逆向选择问题和道德风险问题,要促进我国风险投资健康发展,必须改变我国风险投资主体为民间机构或个人,并建立一套完整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张帏和姜彦福在《风险企业中的所有权和控制权配置研究》中指出,“所有权必须与控制权相匹配”的原则并不能很好地解释风险企业中的实际现象。基于风险投资的特点和风险企业经营团队人力资本特性,利用Tirole模型分析了风险企业经常难以获得风险投资的原因,并引入连续控制权变量,对此模型进行拓展,导出风险企业为了获得风险投资所必须放弃的控制权的均衡解,在此基础上分析了风险企业融资时经营团队所拥有的非人力资产数量、运营企业时的个人非货币收益大小、经营团队声誉好坏等重要因素对风险企业中控制权配置的影响,认为:从静态来看,风险企业经营团队控制权随所拥有的非人力资产的增加而递增、随运营企业的个人非货币收益增加而递减;从动态角度分析,随着风险企业经营团队人力资本逐步转化为企业的实际资产,其必须放弃的控制权将相应减少。同时,进一步分析了风险企业中所有权与控制权配置特征及其原因,提出风险投资中采取的治理机制应当是非凡的相机治理机制,即根据风险企业的实际发展绩效和运营状况以及风险企业经营团队的能力是否适应企业的发展要求而配置控制权。田增瑞在《创业资本在不对称信息下博弈的委托分析》中提出,在投资者和风险投资企业之间,风险投资企业应承担无限责任,并应建立信誉机制,风险投资企业和企业之间应签订可转换优先股的契约,以转移风险。南立新和倪正东在《中国风险投资企业与创业者之间的委托问题及解决方案》中,通过对大量的实际考察,认为委托的主要问题表现为:签约前隐藏信息和约后隐藏行动,提出的具体解决办法是:进行尽职调查;投资协议制约;分阶段投资等。另外,俞以平和张东生等人对风险的控制和激励也进行了研究。 二、一些启示 根据委托理论的发展,结合国内外风险投资的委托关系研究现状,本文认为对风险投资的研究如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则更好地分析风险投资委托关系的特点: 从风险和分担的角度来研究风险投资的委托关系 国内外研究主要是借鉴委托理论关于在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下的委托关系,从人的风险控制及激励机制等方面进行研究,内容集中于风险投资企业与风险企业之间的委托关系,局限于所有权和控制权的配置、人的激励约束机制和如何通过投资前的尽职调查来消除和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等方面,却忽视了风险投资高风险特性下的委托关系形成和维系机理,缺乏对风险投资整体运作模式的系统分析,非凡是对风险投资的整个委托关系中的风险问题这根主线的作用,这样,对风险投资中委托关系的研究不能区别于一般产业投资过程中的委托关系,对实践缺乏相应的指导作用,因此,从风险投资的风险和分担角度出发,有助于将风险投资委托关系形成的前提即对高风险的逐级和分担,与利益主体在关系过程中风险控制与激励相结合,较为完整和系统的解释风险投资的委托关系特点对风险投资运行效率的作用,抓住了风险投资委托关系的实质,明确了各利益主体的角色定位问题。 研究的范围和对象 从风险和分担角度研究风险投资的委托关系问题,应看到风险的逐级转移和释放是一个完整的链式结构,因而,研究的范围应将投资者到风险企业的风险过程纳入研究,侧重于A级和B级各自的关系特点,以及与整个关系链条的关系的研究,以阐述风险投资委托关系的特点。从研究对象上而言,为适应风险、分担及提高投资效率的需要,各利益主体所采取的不同组织结构形式及相互作用关系来适应风险的转移和分担的过程,说明了对风险效率的改善和提高具有不同的作用机理。所以,研究的范围和对象应是投资者、风险投资企业到风险企业的完整关系链,个体对象是投资者、风险投资企业和风险企业,这样,为风险投资的委托关系提供了明晰的研究载体。 研究方法 国内外学者们对风险投资的委托关系的研究已取得一定的成果,但由于国外的发展环境与我国有较大的差异,国内发展风险投资事业也远晚于国外发达国家,涉及风险投资的相关资料数据较难以获得,因而,国外纯理论的研究不一定完全适应我国的具体制度环境,实践的经验通过运作比较的方式给予我们启发,所以,在系统对风险投资的委托关系研究中,可考虑在借鉴前人成果的基础上,通过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定性与定量想结合的方式,采用一定的调查、 统计等方法,并结合自身的风险投资实践,在研究风险投资委托关系的共性下,运用案例研究的方法来说明我国风险投资中的委托关系特征及关系的行为过程。 研究内容的扩展 1、在考虑风险条件下,将投资者、风险投资企业和风险企业这三个“黑箱”打开,对风险的效率传递机制问题及各种委托关系路径下的激励约束机制等问题进行深入而系统的研究。 2、研究风险投资效率与委托的风险效率相关性。委托理论在风险投资中的运用和研究,是企业内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条件的拓展,应层级委托关系的效率对风险投资投资效率的影响因素,以及不同委托关系路径下效率问题。 3、对委托人和多人进行探索性研究。我国风险投资市场的政府主导型风险投资企业也可能出现“委托人缺位”、“激励机制缺位”等问题,对风险分担的影响将决定风险效率的传递机制问题。多人可能是在一定区域内的关联产业内企业,或是具有产业链关系企业,或是企业内部治理过程中团队成员的分别选择问题,其相互作用机理,关系效率及相互监督成本等系列问题,及可能存在的“人缺位”问题等,有着积极的实践意义。 风险投资论文:论风险投资中的委托机构 摘要本文对委托理论的演进过程和新进发展进行综合评述,并结合风险投资的委托关系研究状况,提出了从风险角度等方面对风险投资深入研究的一些启示。 关键词委托理论风险投资启示 一、委托理论的发展和主要观点 国外的研究状况 美国等由于发展风险投资历史较长,效果显着,即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又对风险投资中的委托进行了多角度的研究,形成理论与实践的良性互动。凯伯和谢恩曾提出了一个风险企业与风险投资企业关系的合作博弈模型,但在模型中未考虑到风险企业与风险投资企业之间的分工属性问题。L.吉本斯在《博弈论基础》中对以知识和创新能力为基础的风险企业与风险投资企业之间的合作博弈模型从信号博弈方面进行了模型构建和分析。Gompers在其博士论文《理论、结构和风险投资模式》中认为:一方面,风险企业经营团队的能力和努力对风险企业的成功至关重要,设计合理的机制可以使风险企业经营团队的回主要取决于风险企业上市或被兼并收购时的股票价值,从而将风险企业经营团队的利益与风险投资企业的利益紧紧地“绑”在一起;另一方面,风险企业经营团队在运营企业过程中可能会为了获得更多的个人好处而采取机会主义行为,这将严重损害风险投资企业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在合同中将一部分控制权配置给风险投资企业以提高投资效率,即通过设计合适的金融工具作为筛选和激励的有效手段。另外,萨尔曼、勒纳、J.lerner和RodneyClark等也对风险投资中的委托关系进行了实证性研究。 国内研究状况 国内学者已开始吸收委托理论的成果并已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姚佐文在《风险资本家与风险企业家之间的控制权分配和转移》中指出,风险投资中的控制权分配直接影响企业的价值以及风险投资企业与风险企业经营团队的个人利益,并通过模型分析了风险投资合同中控制权的分配和转移,认为控制权尤其是剩余控制权是一种“状态依存权”,并且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是可分离的,且不必完全对应。黄美龙在《美国风险投资治理机制及借鉴-基于委托理论的分析》中,具体地分析了风险投资中的有限合伙制和风险企业的治理机制,并比较分析了股份公司、有限合伙制和风险企业治理机制的异同。认为政府作为我国风险投资主体,极轻易导致逆向选择问题和道德风险问题,要促进我国风险投资健康发展,必须改变我国风险投资主体为民间机构或个人,并建立一套完整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张帏和姜彦福在《风险企业中的所有权和控制权配置研究》中指出,“所有权必须与控制权相匹配”的原则并不能很好地解释风险企业中的实际现象。基于风险投资的特点和风险企业经营团队人力资本特性,利用Tirole模型分析了风险企业经常难以获得风险投资的原因,并引入连续控制权变量,对此模型进行拓展,导出风险企业为了获得风险投资所必须放弃的控制权的均衡解,在此基础上分析了风险企业融资时经营团队所拥有的非人力资产数量、运营企业时的个人非货币收益大小、经营团队声誉好坏等重要因素对风险企业中控制权配置的影响,认为:从静态来看,风险企业经营团队控制权随所拥有的非人力资产的增加而递增、随运营企业的个人非货币收益增加而递减;从动态角度分析,随着风险企业经营团队人力资本逐步转化为企业的实际资产,其必须放弃的控制权将相应减少。同时,进一步分析了风险企业中所有权与控制权配置特征及其原因,提出风险投资中采取的治理机制应当是非凡的相机治理机制,即根据风险企业的实际发展绩效和运营状况以及风险企业经营团队的能力是否适应企业的发展要求而配置控制权。田增瑞在《创业资本在不对称信息下博弈的委托分析》中提出,在投资者和风险投资企业之间,风险投资企业应承担无限责任,并应建立信誉机制,风险投资企业和企业之间应签订可转换优先股的契约,以转移风险。南立新和倪正东在《中国风险投资企业与创业者之间的委托问题及解决方案》中,通过对大量的实际考察,认为委托的主要问题表现为:签约前隐藏信息和约后隐藏行动,提出的具体解决办法是:进行尽职调查;投资协议制约;分阶段投资等。另外,俞以平和张东生等人对风险的控制和激励也进行了研究。 二、一些启示 根据委托理论的发展,结合国内外风险投资的委托关系研究现状,本文认为对风险投资的研究如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则更好地分析风险投资委托关系的特点: 从风险和分担的角度来研究风险投资的委托关系 国内外研究主要是借鉴委托理论关于在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下的委托关系,从人的风险控制及激励机制等方面进行研究,内容集中于风险投资企业与风险企业之间的委托关系,局限于所有权和控制权的配置、人的激励约束机制和如何通过投资前的尽职调查来消除和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等方面,却忽视了风险投资高风险特性下的委托关系形成和维系机理,缺乏对风险投资整体运作模式的系统分析,非凡是对风险投资的整个委托关系中的风险问题这根主线的作用,这样,对风险投资中委托关系的研究不能区别于一般产业投资过程中的委托关系,对实践缺乏相应的指导作用,因此,从风险投资的风险和分担角度出发,有助于将风险投资委托关系形成的前提即对高风险的逐级和分担,与利益主体在关系过程中风险控制与激励相结合,较为完整和系统的解释风险投资的委托关系特点对风险投资运行效率的作用,抓住了风险投资委托关系的实质,明确了各利益主体的角色定位问题。 研究的范围和对象 从风险和分担角度研究风险投资的委托关系问题,应看到风险的逐级转移和释放是一个完整的链式结构,因而,研究的范围应将投资者到风险企业的风险过程纳入研究,侧重于A级和B级各自的关系特点,以及与整个关系链条的关系的研究,以阐述风险投资委托关系的特点。从研究对象上而言,为适应风险、分担及提高投资效率的需要,各利益主体所采取的不同组织结构形式及相互作用关系来适应风险的转移和分担的过程,说明了对风险效率的改善和提高具有不同的作用机理。所以,研究的范围和对象应是投资者、风险投资企业到风险企业的完整关系链,个体对象是投资者、风险投资企业和风险企业,这样,为风险投资的委托关系提供了明晰的研究载体。 研究方法 国内外学者们对风险投资的委托关系的研究已取得一定的成果,但由于国外的发展环境与我国有较大的差异,国内发展风险投资事业也远晚于国外发达国家,涉及风险投资的相关资料数据较难以获得,因而,国外纯理论的研究不一定完全适应我国的具体制度环境,实践的经验通过运作比较的方式给予我们启发,所以,在系统对风险投资的委托关系研究中,可考虑在借鉴前人成果的基础上,通过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定性与定量想结合的方式,采用一定的调查、 统计等方法,并结合自身的风险投资实践,在研究风险投资委托关系的共性下,运用案例研究的方法来说明我国风险投资中的委托关系特征及关系的行为过程。 研究内容的扩展 1、在考虑风险条件下,将投资者、风险投资企业和风险企业这三个“黑箱”打开,对风险的效率传递机制问题及各种委托关系路径下的激励约束机制等问题进行深入而系统的研究。 2、研究风险投资效率与委托的风险效率相关性。委托理论在风险投资中的运用和研究,是企业内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条件的拓展,应层级委托关系的效率对风险投资投资效率的影响因素,以及不同委托关系路径下效率问题。 3、对委托人和多人进行探索性研究。我国风险投资市场的政府主导型风险投资企业也可能出现“委托人缺位”、“激励机制缺位”等问题,对风险分担的影响将决定风险效率的传递机制问题。多人可能是在一定区域内的关联产业内企业,或是具有产业链关系企业,或是企业内部治理过程中团队成员的分别选择问题,其相互作用机理,关系效率及相互监督成本等系列问题,及可能存在的“人缺位”问题等,有着积极的实践意义。 风险投资论文:风险投资及可转换证券联系探讨 一、风险投资 风险投资者是私募股权基金的一种,这种资本通常提供给处于发展早期或是处于高成长期的未上市公司。对于未上市公司的股权来说,交易并不容易实现,所以风险投资的退出通常通过公司的整体出售或者IPO来实现,因此风险投资者在退出之前会一直持有公司的股权,他们对自身权益的保护就体现在融资合同之中。比如说,风险投资者不会一次性向公司大量注资,而是会分阶段将资金注入。一旦公司的项目开展不顺利,风险投资者保留着不再继续注资的权利。然而,另一方面,风险投资者向企业家提供的不只是资金,同时提供的还有管理公司的经验,以及帮助公司寻找专业人才,联系上下游客户等等。 二、可转换证券 与债务融资,特别是银行贷款不同的是,风险投资通常选择的融资工具都是股权或者带有股权性质的可转换证券,这样,风险投资者可以从公司的成长中获得更多的收益。相对的,债券工具只能归还本金并提供固定的利息收入。从世界范围来讲,在风险投资中使用最多的就是可转换优先股。根据StevenKaplan和PerStromberg在2003年的研究,213个融资案例中,有204个使用了可转换优先股。当然,可转换优先股有时候会和其他的融资工具共同使用。尽管如此,单独使用可转换优先股的案例也达到了170个,占总数的80%左右。当然,正式的融资合同中会特别明确控制权的分配,也就是谁对公司的决策拥有决定权,而这种分配通常是与公司的发展状况相关的。这意味着,风险投资者和企业家都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影响公司的业绩,但是这种影响无法具体写入合同中。 1、可转换优先股 风险投资者在将资金投入公司后,得到的就是可转换优先股作为未来从公司中获得收益的凭证。这是一种复杂的金融工具,所以在解释这一工具之前,我们会先看看优先股的工作原理。在欧美国家,优先股是一种普遍存在的金融工具,代表着投资者在公司中的权益。优先股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债权的特征,但是从法律角度讲,它还是一种股权。优先股的持有者每年会得到固定的股息,这点与债权很像;但是这种股息的支付并不能得到保障,公司如果不支付股息也不会被认为是违约行为。而优先股之所以被称作优先股,是因为优先股的持有者会在普通股之前得到股息,但是债权人还是会在优先股之前得到利息支付。 通常情况下,优先股并没有投票权,但是在风险投资中,风险投资者的优先股不仅拥有投票权,而且还拥有其他的权利,比如说以特定价格收回资金的赎回权。可转换优先股在优先股的基础上,还拥有将优先股转换为一定数量普通股的权利。在股权价格高于转换价格的时候,将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能够为风险投资者带来更多的货币收益,也就是进一步享受公司发展带来的好处。另一方面,如果公司发展不顺利发生清算,可转换优先股在公司清算的时候可以优先于普通股得到清算金额,因此可以提供一定的下跌保护。 2、可转换债券 可转换证券中,还包括可转换债券,也就是可以转换为普通股的债券。不过,可转换债券在风险投资中的使用并不常见。根据Noddings和Christoph在2000年的统计,在交易的可转换优先股中,只有13%拥有BBB也就是投资级以上级的评级。发行可转换优先股的公司,超过50%的公司市值在10亿美元以下。这些公司规模小,又没有信贷记录,因此债务违约风险很大,所以可转换债券并不适合作为风险投资的融资工具。 三、可转换证券的激励属性 风险投资者对于所投资的公司会起到很积极的作用,包括提供发展建议和参与管理。可以说,风险投资者和企业家都会对公司的成功产生巨大影响。经济学家把那些可能带来更大收益,但是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的行动或者决策称为“努力”。尽管公司的盈利还会受到公司外界因素的影响,比如说经济环境的变化以及竞争对手的策略,但不可否认的是,风险投资者和企业家付出的努力越多,公司就越有可能产生更多的收益,换个角度说,就是产生低收益的可能性越小。但是,不管是谁,付出努力都是存在成本的。金融工具要提供合适的激励措施。理想情况下,双方可以在合同中规定各自最优的努力程度,并对不足的努力进行惩罚。但是,实际的情况是,没有办法准确的度量每个人付出了多少努力。比如说,我们很难界定企业家是否在研发新药或是药物试验中使用了他的智慧和创造力。法庭也无法断定一方付出了多少努力,相对的,法庭可以判断的是,公司产生了多少收入———比如息税前收入(EBIT)计算。所以投资合同的签订是依据未来的公司收入而不是双方的努力程度。因此,合同中要考虑的问题是双方如何分配公司的收入,才可以产生足够的激励去实施合适的努力程度。一般来说,一方在公司中拥有的股份越多,他在未来能从公司分到的货币收益就越多,因此就会越努力。极端的情况下,如果公司的利润由一个人完全拥有,那么他就会持续的付出努力,直到努力产生的边际收益等于努力的边际成本为止。同理,如果和别人分享公司的利润,努力的程度会有所下降,直到努力不能增加收益为止。一种利润分配方式如果可以最大化扣除努力成本之后的净收益,这种分配方式就是最优的。假如最优的分配方式是50—50,那么投资者和企业家可以各自持有50%的普通股。如果只考虑努力的因素而忽略其他的因素,那么对普通股的分配都可以实现最优的激励。 现实的情况是,风险投资者不仅仅付出了努力,他还付出了资金,资金是要求回报的。风险投资者之所以会将资金注入公司,是因为他们认为,或者说他们期待在未来从公司中得到回报,这笔回报,在经过风险调整后至少不应该少于将这笔钱投到其他资产中获得的收益。特别是当投资的金额相对公司规模来说比较大的时候,投资者会要求未来的收益按照60—40分配,而不是导致最优努力的50—50分配。这种分配方式就扭曲了最优的激励,企业家会大幅减少他的努力,公司没有实现最大价值。可转换证券的使用可以在保证风险投资者投资成本的同时,保持对企业家的激励。具体说,公司在好的情况下有货币收益1000万,坏的情况下400万。企业家可以选择努力或是不努力。按照初始的50—50分配方式,企业家努力的话会得到500万,不努力会得到200万。 也就是说努力可以让他多得300万,她就会选择努力。现在,同时减少企业家在两种情况下的收益,比如分别减少到0和300万。这时选择努力仍然会让他多得到300万,在风险投资者投资金额较大的时候仍然可以保持对企业家的激励。对应的股权结构就是,企业家持有30%的普通股,而风险投资者持有70%的可转换优先股。优先股的使用可以保障风险投资者在公司状况不好的时候得到全部或大部分的收益,来弥补投资成本。这里有两点需要说明。首先,可转换证券的使用仅仅会在投资金额相对较大的时候使用。否则,实现引导激励以及弥补投资成本这两个目标,使用普通股也可以完成。“天使投资”就是如此,其投资金额比风险投资少,并且通常使用普通股。其次,如果投资金额过大,夸张点讲,企业家完全没有资金,风险投资者要出全部的资金。这时候即便使用可转换证券也不能实现上述的两个目标。最可能的结果是不发生交易,或者等到企业家累积到一定的财富或公司发展到一定 程度再进行融资。 四、可转换优先股能够防范企业家粉饰业绩 风险投资的一个重要的特征是资本的分阶段注入,一般要求公司在预定的阶段内完成设定的目标,才会得到下一个轮次的融资。所谓设定的目标,通常包括设计的最终完成,产品的投产,公司首次实现盈利,申请专利成功,等等。如果目标实现,新的资金会注入公司;反之,风险投资者保有随时放弃公司的权利。他们可能发起赎回,也可能简单的维持现状,只是不再向公司注入资金。对企业家来说,风险投资者威胁要退出会让他们更加努力,尽可能地成功实现预定目标。这是好的方面,不好的方面在于,企业家有可能为了得到新一轮的融资而进行财务造假,粉饰业绩。企业家可以简单的操纵公司的短期财务数据。为了得到融资,他们可能会选择增加短期收益而降低长期收益的行动,他们可能为了满足现阶段的要求而设计一种原型,而这种原型看上去很好,但是由于成本太高根本不可能大规模生产。这种粉饰业绩的行为降低了分阶段投资的好处,因为风险投资者决策需要的信息受到了噪音的干扰,或者说得到的根本就是错误的信息,以此得到的投资决策一定不是有效率的。 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研究之后,FrancescaCornelli和OvedYosha提出经过设计的可转换优先股可以缓解企业家粉饰业绩的现象。他们认为,将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的权利是制约粉饰业绩现象的重点。风险投资者需要在下一轮融资之前决定是否将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决定的依据就是公司的短期业绩,他们只有在短期业绩良好的时候才会选择转换。而企业家的粉饰业绩,会让短期业绩看起来“更好”,这增加了投资者进行转换的可能性。如果转换价格很低,风险投资者会得到大量的股权,再加上新一轮融资的稀释,企业家的股权比例会大幅下降,这是企业家所不愿看到的。所以可转换优先股的存在使得粉饰业绩行为的吸引力大大减少。 五、可转换证券与退出决策 退出是风险投资周期中的重要环节,风险投资者在这个环节实现收益,回笼资金并开始新的投资。成功的退出一般有两种,被收购或者上市(IPO)。在美国,超过一半的公司都是以收购作为退出的手段只有少数非常成功的公司可以实现IPO,比如苹果、微软、谷歌、亚马逊、雅虎等。这两种不同的退出方式产生的影响在于货币收益的分配方式不同。可转换优先股除了提供激励以及保护投资成本之外,还会在IPO的时候自动进行转换,但是收购的时候则不会。Kaplan和Stromberg的研究表明,这种自动转换条款在95%的融资轮次中存在。ThomasHellmann建立模型分析了投资退出的问题。模型中,投资者和企业家对未来的潜在盈利能力做出判断后,就要决定如何退出:立即出售公司还是保持独立寻求IPO的机会。保持独立存在风险,有可能成功实现高估值的IPO(估值达到1000万),也有可能失败一无所有。如果现阶段出售,公司的估值就没有IPO高,可能只有600万,这没有风险,可以立即实现。如果公司保持独立,就需要企业家和投资者继续付出努力,而这要求投资合同给予双方合适的激励;如果出售公司,则不需要继续付出努力。 在收购价格低的时候,IPO应该是最优选择。这时风险投资者不进行转换,因此可以得到收购产生的绝大多数的收益,企业家几乎得不到收益。因此企业家会做出有效选择IPO。而在收购价格高的时候,风险投资者会选择转换。双方会按照比例分配出售公司的收益,在收购价格超过IPO价格时,双方也会做出有效的选择———收购退出。总之,可转换优先股的优先股特性以及可转换特征能够保证公司实现有效的退出。与现金流分配联系的是控制权的分配。Hellman指出,就退出的控制权而言,公司变好的时候由企业家控制,公司变坏的时候由投资者控制。风险投资者的控制权主要体现在持有的优先股上,他们同时拥有投票权和优先的清算权。而优先股的转换意味着风险投资者放弃了自己一部分的控制权,只拥有普通股的投票权。Kaplan和Stromberg也得到过类似的结论,他们发现,在公司的息税前收入(EBIT)下降到一定指标以下,投资者会得到更多的控制权。 六、中国没有使用可转换优先股的原因 可转换证券在全球的风险投资中都被广泛的使用,尽管由于法律和习俗的问题,在一些国家它具有不同的形式,但是这些不同的金融工具都反映了相同的特点。可是,为什么在我国没有使用类似的金融工具呢?本文认为,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法律原因。我国的公司法规定,要同股同权,即所有的股东的每一股股票的权利是相同的。因此像优先股这种具有优先清算权的股票与普通股的权利不同,是不被认可的。而使用可转换债券又会给公司带来很大的现金流压力,如前所述,并不适合作为融资工具。可转换优先股的广泛使用首先需要对于优先股的认可。对于在香港和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来说,一旦建立了离岸构架,就可以使用可转换优先股。几乎所有的这些公司都是使用可转换优先股融资的。二是行政原因。即便有可能使用了可转换债券,也忽略了利息的支付,只为了未来的转股。我国对未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变更非常敏感。证监会最新的要求是提出上市申请之前的一年内不能发生重大股权变更,负责相应股权将面临上市之后锁定三年的结果。而股权变更本身也需要很长的审批周期,在工商,税务,商务等部门的审批时间加起来要4—6个月。长时间的等待可能会错过好的市场环境,因此为了实现普通股的转换而付出时间的代价并不能被风险投资者接受。 可转换优先股是风险投资者中广泛使用的金融工具。随着我国的风险投资行业不断发展,我们在投资工具方面也将逐渐与世界接轨。了解和认识可转换优先股的特性和作用,推广其在中国风险投资领域的使用,对于风险投资行业的发展,会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风险投资论文:风险投资对科技革新的影响研究 引言 中国风险投资业在经历了20世纪90年代的起步发展后,于2002年左右达到历史最高峰,近年来依然保持着良好的发展势头。 1995年中国风险资本总量仅为51.3亿元,到2006年已经增长为663.8亿。 1995年全国共有风险投资机构27家,到2006年已增加到345家。无论从风险资本量还是风险机构数来看,都增长了10倍以上。中国风险投资业蓬勃发展,一方面得益于中国经济的独领风骚,另一方面得益于高科技产业特别是互联网产业的崛起,同时中国政府也是巨大的推动力之一。大家都相信一个观点,即风险投资能促进高科技的发展,进而实现新经济的辉煌。美国已经树立起了这样一个榜样,于是各国政府不遗余力、争先恐后地大力推进本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但是中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历史很短,因此单单从样本容量上讲这些研究的计量结果就是很值得怀疑的。 本文第一次采用中国分省数据进行研究,克服了样本不足的限制,得出在省际水平上风险投资对地方技术创新有促进作用的结论。有关风险投资对技术创新作用的经验研究开始于Kortum and Lerner(1998,2000),他们利用美国数据在产业层次上证明了风险投资对专利有正影响[1,2]。 紧接着,Tykvova(2000)利用德国数据也证实在产业层次上存在同样的效应[3]。真正进行分区域研究的文献直到2004年才出现,Romain and Potterie(2004)选取16个OECD国家1990-2001年的数据为样本,研究结果表明:风险资本的累积对全要素生产率(TFP)有显着的正影响,并且这种影响较稳定,同时风险资本的强度对R D的效果也存在正影响[4]。针对中国市场的研究由于数据的局限基本上都是采用总量数据进行计量。如杨正兵(2004)和程昆等(2006)都利用中国不到10年的时间序列进行回归,尽管其结论显示风险投资对技术创新有正向作用,但由于时间序列太短回归结果无法检验,因此结论的可信度不高[5,6]。 万坤扬和袁利金(2006)对1994-2003年中国风险资本量与专利量进行了单位根检验和协整性检验,结论显示风险投资与技术创新之间存在协整关系。但这也同样面临着样本数不足的问题,比如利用eviews软件进行单位根检验其样本数最低要求为20,因此用10年时间序列得出的结论可能是不准确的[7]。综上所述,国内研究采用的都是总量时间序列数据,普遍存在样本量不足的问题,其计量的后果就是结论难以检验。在短期内这一问题是不能克服的,因此只能采用其他形式的数据。中国作为一个大国,进行分区域研究是一个可行的方向。但是国际学术界普遍采用的面板数据在中国无法获得。 目前只有中国科技部的调查数据比较权威全面,但其分区域数据只有3年,并且每年的样本并不完全一致。这使得我们无法进行面板数据研究。因此本文第一次使用横截面和混合横截面数据方法进行研究,克服了国内研究普遍存在的样本不足问题,得出了可信的研究结论。 1模型采用及数据处理 1.1模型的建立 在别人研究的基础上,本文的基本模型设定如下:logP=β0+β1logRD+β2logVC+u其中P代表专利,RD代表研发支出,VC代表风险投资,u代表残差。由于该模型采用的是对数形式,从计量结果上讲,与采用Kortum and Lerner(1998,2000) 、Tykvova (2000)和Romain and Pot-terie (2004)模型本质上是一样的,唯一的区别在于常数项的变化,不影响计量本身的有效性和检验。 1.2样本描述 本文采用两个样本:一个横截面和一个混合横截面。横截面样本包含了2005年全国27个省市的各个变量数据。混合横截面样本包含了2003、2004、2005三年的数据,共有60多个样本观测值。本文风险投资数据来自于科技部研究中心,专利数据来源于国家专利局,RD数据来源于全国科技经费投入统计公报和中国科技统计年鉴。数据覆盖了全国31个省市中的27个(缺失数据省份为广西、海南、西藏、青海),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1.2.1横截面样本 表1横截面样本中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1.2.2混合横截面样本 2003年,科技部的调查数据提供了14个省市的风险资本量和17个省市的风险机构数,其中重合省市12个。为了避免剔除非重合省市观测,从而最大限度地利用已有数据,我们分别以风险资本量和风险机构数为变量构建了两个混合横截面,前者命名为混合横截面A,样本数为60;后者命名为混合横截面B,样本数为63。混合横截面A包含了2005年的27个观测值,2004年的19个观测值和2003年的14个观测值。由于3年的货币数据都是名义值,为保证不同年份之间的可比性,我们采用实际值,即2004年和2003年RD支出和风险资本量都根据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调整为2005年值。混合横截面B包含了2005年的27个观测值,2004年的19个观测值和2003年的17个观测值。 2004年和2003年RD支出根据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调整为2005年值。 2计量结果 2.1横截面回归 利用2005年中国27个省市的横截面数据进行OLS回归,结果如表4。回归显示,风险投资对专利存在显着的正影响。一地区风险资本量每增加1%,大约能增加该地区专利申请量0.22%,增加该地区专利授权量0.14%-0.17%。风险资本对专利的影响小于RD支出的影响,前者大约是后者的1/4-1/6。关于风险投资与RD对专利作用的相对大小,已有的研究结论也各不相同。如Kortum and Lerner(1998,2000)的研究表明在美国风险投资对专利的作用是RD的3.1倍,而Tykvova(2000)的研究则表明在德国风险投资对专利的作用也小于RD,与本文结果一致。同时我们利用全社会RD支出代替大中型工业企业RD支出,用风险投资机构数代替风险资本量,回归的系数也是显着的。一地区风险机构数每增加1%,大约能增加该地区专利申请量0.17%。表明研究结论具有一定的稳健性。另外,我们还考察了RD支出和风险投资的滞后项影响,在上述模型中加入1-2期滞后项,计量检验其系数都是不显着的。而且加入滞后项反而降低了模型的解释力,如模型 (2)的调整后R2就小于模型(1)。验证了Hall,Griliches and Hausman(1986)关于RD支出与专利申报大致是同期的并不存在明显滞后效应的论断。 2.2混合横截面回归 利用三年混合横截面数据进行OLS回归,结果如表5。回归显示,风险投资对专利存在非常显着的正影响。从表5可以看出,一地区风险资本量每增加1%,大约能增加该地区专利申请量0.17%-18%,增加该地区专利授权量0.13%-0.14%。风险资本对专利的影响小于RD支出的影响,前者大约是后者的1/5-1/6。这些与横截面回归的结果基本相同,一方面说明本研究的稳健性较好,另一方面也再次显示各年度之间的回归系数不存在明显的跨越时间的结构性变化。我们用全社会RD支出代替大中型工业企业RD支出,用风险投资机构数代替风险资本量,回归的系数也都是显着的。一地区风险机构数每增加1%,大约能增加该地区专利申请量0.11%-0.13%。研究结论非常稳健。在回归过程中,我们发现除模型(5)外,在其他所有模型中,年虚拟变量的系数都是不显着的。这在很大程度上说明,各年度之间不仅各变量的回归系数没有明显的结构性变化,而且截距项的差异也不明显。由此可见,从2003年到2005年,中国专利产出结构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稳定。 3结论 本文第一次利用省际横截面和混合横截面数据考察了中国风险投资对技术创新的作用,克服了以往研究中国风险投资普遍样本不足的障碍,获得了更为可靠的研究结论。 (1)在省级数据水平上,风险投资对技术创新的确存在正效应, 综合各种模型结果,一地区风险资本量每增加1%,大约能增加该地区专利申请量0.17% -22% ,增 加 该 地 区 专 利 授 权 量0.13% -0.17%。相比较而言,国内其他研究显然高估了风险投资对技术创新的作用。 (2)风险投资与RD支出相比,其对技术创新的作用较小,前者只有后者的1/4-1/6,远小于风险投 资 在 美 国 的 作 用(Kortum and Lerner,19982000),略小于风险投资在德国的作用(Tykvova,2000)。 (3)年虚拟变量不显着,表明2003-2005年间中国专利产出结构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稳定。 RD支出和风险投资的滞后项对专利没有显着的影响,证实了创新投入与创新产出大致同期的观点(Hall,Griliches and Hausman,1986)。 另外,通过选择不同指标来指代变量,保证了计量结果的稳健性,这是国内同类研究所不具备的。 当然,本文所有的结论都从现有的3年数据样本中分析得出的,虽然检验很显着,但是是否反映了研究对象总体的真实特征,还有待进一步的验证。本文作为第一篇分省研究中国风险投资对技术创新作用的文献,只是作了一个初步的探索。Gompers and Lerner(2001)指出,验证风险投资与技术创新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当前最新的研究前沿之一,也是一项非常有挑战性的工作。随着中国风险投资业的蓬勃发展,统计指标和数据的不断完善,相信会有更多的学者加入到这一主题的研究中来,从而逐步揭示问题的全部本质和规律。 风险投资论文:风险投资机构的面面观 近两年来,中国的风险投资无论是投资机构总数、筹集的风险资本金总额、投资项目总量,还是风险投资及基金管理机构的从业人员等,都有大幅度的增加。据估计:目前中国大陆约有160家风险投资机构,涉及各类风险投资资本金约人民币210亿元,已投资各类创新企业的风险资金大致100亿元人民币。 目前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政府授权经营集团。如广东省风险投资集团。 2.国有独资公司。如上海市创业投资公司、江苏省高新科技风险投资公司。 3.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这类公司是由国有企业,高新科技开发区企业、上市公司、民营企业等筹组的公司,其特点是共同筹组资金、共担风险。如深圳创新科技投资公司、北京科技风险股份有限公司等。 4.上市公司分立机构。如联想投资公司、红塔创新投资公司、上海申能创业投资公司。 5.大学发起设立公司。如清华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大招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 6.民营及外资发起设立公司。如IDG中国投资公司(基金)、时代在线风险集团。 国有风险投资机构的特点与管理构架: 企业特点: 由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全资或控股出资组建; 授权经营、委任企业法人代!表或聘任经营管理班子; 通过多种形式的风险投资,促进当地创新科技产业发展; 通过项目投资及资本市场运作,实现国有资产增值保值; 根据风险投资行业特点,可用全额资本进行投资; 赋予组建区域性“风险投资行业协会”的功能; 可用国有风险资本,发起设立区域性或专业性的各类“风险投资基金”; 根据发展需要,经批准可在国内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接受委托,管理及运作地方政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风险创新项目资金”; 根据发展需要,地方政府可分阶段向风险投资机构增加注入“风险投资引导资金”,壮大其风险资本金。 管理构架: 授权经营公司不设立股东会,由董事会行使出资者职权; 参股、控股公司设立股东会; 董事会决策机构,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监事会是经营监督机构,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经营班子负责公司资产运营管理及投资事务,对董事会负责; 通常设立项目投资部、财务管理部、战略发展部、基金(资产)管理部、人力资源部等工作机构,确保风险投资业务运作畅顺; 风险投资机构与独资、控股、参股公司的关系是以产权为纽带的出资者与经营者的关系。 风险投资机构可聘任独立的专家委员会,为进一步改善经营运作及创新发展,定期提供研究咨询。 风险投资机构的主要运作管理模式及内部治理结构: 以有限责任公司方式设立,对投资项目以股权管理方式运作。 其管理特点有: 选择投资项目——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鼓励发展领域的创新科技项目; 投资项目评审——由公司内部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和董事会,审定投资项目及投资金额; 股权方式投资——以风险资金作股权投入,派出人员进入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 组成项目管理团队——由擅长技术与企业管理、金融财务等3至4名员工,跨越不同的功能管理部门组成,负责投资企业的动态跟踪管理,以及筹划资本增值退出方案; 定期汇报进展——由管理团队定期交流项目管理及进展情况,对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动态研究与跟踪,建立共识。避免局部管理不善而且危及整个项目计划失败; 资本运作退出——通过项目股权转让或推荐项目企业上市,作为风险资本退出的主要途径; 激励与约束机制——对管理团队实施“风险投资项目资本增值退出奖励办法”。以及对因跟踪管理不善的项目人员进行调整直至解聘; 风险投资公司必须制定包括“廉洁自律”在内的基本管理规定,建立激发员工创造力的“开拓、求实、严谨、高效”的企业文化。 按培养风险投资家的目标,建立员工队伍的聘任与激励机制 风险投资机构需要高素质的人才,员工大多拥有双学历或多年企管经验 采用矩阵式聘任体 系,按人才的配备要素进入相应的聘用职务系列 公司可按行政管理系列、投资管理系列、财务管理系列、行政辅助系列等聘用划分,每个系列都有近20个档次,并且各系列的档次都有相对应的聘用待遇平衡关系,以体现公司对每位员工的聘任都进入系统全面考虑。公司可在不同类别和不同层次上确定不同员工的任职资格、工作规范、薪酬标准。这样就构筑了一个系统化的全员聘任及工作平台,便于员工对本职工作、岗位、能力的认同,便于公司按投资管理需要实行跨职务系列的“项目团队”优化组合。 加强典型投资案例分析,加速管理层专业化和项目团队职业化建设 中国大陆在20世纪90年代初成立运作的风险(创业)投资公司,大多经历过采用类似信托投资或金融借贷的运作方式。这种运作方式,很难培养出富有创意又有务实操作能力的风险投资队伍。而部分从海外回国参与中国风险投资的专才,对中国国情(含法律、税务、企管等诸因素)要有一个深刻的理解过程,其对在中国的投资风险运作及项目企业的判断控制能力,有待实践中提高。因此,风险投资机构若拥有了较成熟的风险投资人才,拥有了众多的风险投资家团队,就拥有了持续发展的未来。 最近三年间,由于亚洲金融风暴的警示,中国的风险资本才真正以股权的方式进入被投资企业,风险机构的团队参与被投资企业的决策及市场运作。因此,真正以市场化运作的风险投资机构,需要在投资经营理念、选择项目指引、企业跟踪管理、资本运作退出、管理团队激励等方面,进行深刻的研究与总结。以典型的风险投资案例,以丰富的投资经历、经验或教训,以内部研讨的方式训练业务管理团队,迅速提升风险投资机构整体的专业化与职业化水平。 建立适合行业特点的“风险投资项目资本增值退出奖励办法” 要让员工充分发挥积极性和创造力,与风险投资机构共担风险,共同构筑企业与个人发展的未来,走出风险投资良性循环之路。所以风险投资机构可试行特殊分配政策,使项目管理团队在参与风险投资中体现知识作为虚拟资本的价值。即在投资项目实现增值撤出时,给予管理团队按净投资受益的一定比例提取奖励金,以及参与资本运作经营成果的货币或权益分配。 风险投资论文:对地方发展风险投资建议初探 一、完善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 完善退出机制是风险投资发展的必要条件。健全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应该是目前完善风险投资事业的重中之重,政府应该进一步清除退出渠道中的一些障碍,为风险投资顺利、快速退出开辟一个渠道,并由此来促进风险投资的循环和发展。我国现行的《公司法》明确规定,除了以下四种情形以外,上市公司不得回购股份。四种除外的情形包括:需要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需要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的;需要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的;股东因为对股东大会所做出的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决议持有异议,需要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且回购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总股份的5%,并且必须经过股东大会讨论决定的[4]。对于我国《公司法》的这一条规定应该予以修正,应该鼓励风险企业以股权回购的方式实现风险资本的退出。通过产权的交易使得风险投资的资金顺利退出。我国的金融市场不太发达,目前现有的资本市场并不是十分完善,主板市场的门槛也比较高。高新科技企业在初次创业的时候,规模都比较小,而且没有经营业绩,企业的财务状况往往达不到上市公司的要求,这样就使得大量的具有高成长性的高新科技企业不能上市。2009年10月创业板的推出,部分程度上缓解了风险投资退出难的问题。另外,充分利用香港以及海外的第二板股票市场,拓展国际融资和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河北省政府应积极利用我国风险投资渠道日趋多元化的趋势,进一步制定完善本省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使风险投资者能够更快更好的变现获利。 二、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风险投资的立法工作应该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对于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我国应该修改《商业银行法》、《养老基金管理办法》和《保险法》等,机构投资者投资的限制性条款应当适当放宽,要允许机构投资者的资金适当地参与到风险投资的事业中等[5]。第二,制订配套的关于风险投资的法律,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风险投资法》和《风险投资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使得我国的风险投资事业有法可依,实现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稳定、健康和规范发展[6]。河北省政府也应该配合中央政策出台一些地方性的法律法规细则,以便风险投资在河北省更快更好地发展。 三、培养高素质的风险投资人才 河北省中小企业的创始人大多数没有接受过系统的营销和管理方面的教育培训,这样的背景,在创业初期的小规模运作经营过程中:请记住我站域名还可以应付,但是随着企业规模不断壮大,市场竞争环境的复杂和激烈程度越来越高,凭借“经验”和“关系”将很难驾驭企业的发展,尤其是在企业发展战略上认识不足使得企业很容易陷入“短视”和“急功近利”的经营怪圈,造成企业难以进一步地发展甚至于夭折。作为政府主管部门,应该建立起全方位和各种层次的“企业家训练营”机制,由政府来搭台,与专业的咨询机构合作,定期对河北省内的民营企业家进行一些系统的培训,从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的趋势、企业的发展战略到企业的管理等方面对民营企业家进行“硬充电”,力图打造出一支胸怀战略眼光、拥有专业管理知识的新时代的中小企业家队伍。 风险投资论文:风险投资与担保公司合作思索 风险投资从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出现并快速发展,目前已经成为主流投资方式之一。而风险投资与担保公司的有效结合,形成了全新的金融理念——“投资担保”,即先保后投。它是以担保为手段,策略性地介入风险投资和资本营运领域,在为彼此提供低风险、高收益的技术支撑的同时,为被担保人或被投资者带来预期的资产增值与发展空间。 一、风险投资担保的内涵及构成要素 (一)风险投资担保的内涵。 风险投资担保是指投资担保人将风险资本投资于初始成立、极具前景或科技前瞻性的新兴企业或项目;在承担很大风险的基础上,为融资人提供股权投资或间接债权式投资的增值服务;培育企业快速成长,数年后再通过上市、兼并或其他股权转让方式退出投资,取得高额投资担保回报的一种融资服务方式。其中,风险资本是一种过渡式权益资本,其含义是: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再获得资本增值收益。风险投资担保是由资本、技术、管理、专业人才、反担保措施和市场机会等要素组成的系统活动综合;一般要对应结合项目的种子期、创业期、成长期、成熟期等四个过程来设计或考量。 (二)风险投资担保的构成要素。 一般而言,风险投资担保主要由风险资本、风险投资担保人、投资对象、投资期限、投资目的和投资方式等六要素构成。风险资本是指由专业投资人提供给快速成长且具有很大升值潜力的新兴企业或项目的一种资本。风险资本通过投资拥有股权、提供借贷资本(以股权质押)、提供信用担保贷款授信(以股权质押作为反担保措施)或既投资拥有股权又提供借贷资本(或提供信用担保贷款授信)等方式投入风险企业或项目对象。风险投资担保人一般由风险投资公司(或风险资本家及个人、产业附属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和担保公司等机构组成。风险投资对象主要涉及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服务、文化等领域。就投资期限而言,风险资本从投入企业起到撤出投资为止,所间隔的时间长短被称为风险投资期限。投资期限依据投资规模、产品科技含量、社会化认同程度、产品替代度等多重因素决定,它是投资项目的管理、技术与运作合成。投资目的是通过投资担保使其达到规模经济,并适时提供其增信和增值服务,进而把企业做大做强;然后通过公开上市、兼并收购或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获得超额投资回报。从投资的性质来判断,风险投资的方式有三种:一是直接投资即股权式风险投资;二是提供借贷资本或者予以贷款授信担保,这就为担保公司介入风险投资业务提供了一个契机或平台;三是提供一部分借贷资本或者贷款授信担保,同时又投入一部分风险资本拥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不不论采取哪种投资方式,风险投资人一般都附带提供增信和增值服务。 二、风险资本的形成以及风险投资运作的过程与退出 (一)风险资本的形成。 我国的风险资本一般是由境外风险投资者、国内各类企业或担保机构投资者以及内陆个人投资者三种类别组成。境外风险投资者是目前我国主要的风险资本来源。风险资本进入企业后,通过其投资使之达到规模经济,并适时提供各项增值服务;然后通过境内外公开上市或其他方式退出,获得超额投资回报。国内各类企业或担保机构投资者是风险投资的主要参与者,企业介入风险投资主要是出于发展战略目标的考虑,并为企业寻找到新的利润增长点,甚至是二次创业机遇;而担保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投资者主要基于先投资、后退出的高额股权资本或增信禀赋回报的动机。内陆个人投资者主要是具有风险投资经验的投资人、创业企业家,或曾得到过风险投资支持进而回馈经济社会的投资者,他们以私募基金、先期股权投资或优先股等形式,参与到风险投资的具体业务中。 (二)风险投资担保的运作过程。 风险投资担保的运作过程主要包括寻求投资项目、项目的筛选、项目评价、投资谈判、投资生效后的监管五个阶段。首先,寻找投资项目是一个双向的过程,企业可以主动向风险投资机构或个人风险投资机构提交项目投资申请,再由风险投资机构进行评审遴选。其次,受资金运用与风险约束的多重因素的制约,风险投资公司或个人风险投资机构需要对申请的投资项目进行最初的甄别和筛选。第三,对通过筛选的项目进行更详细的评估与论证。第四,当项目经过评价论证后且判断结果可行时,风险资本家或潜在的风险投资企业就会在投资数量、投资形式和价格等方面进行商议;确定投资项目的一些具体条款或约束性条件。这一过程在国外被称之为“协议创建”,内容包括协约的数量、保护性契约和投资失利等具体约定。最后,达成各种协议后,风险资本投资担保人作为“股东”、保证人或合作方需要对接受风险投资的企业进行监管。 (三)风险投资担保的退出。 风险投资或担保人对企业或项目进行风险投资的目的并不是对接受风险投资企业的占有或控制,而是为了获取高额的资本投资回报。风险投资或担保人会在适当的时机变现退出,其退出时机一般可以等到企业上市发行股票或经营运作成功后。但为了分散风险或快速回笼资金,可以分阶段、分部分退出;即按风险投资的不同实施阶段或时期,将股票(或股权)分部分转出。何时退出取决于投资回报的适时收益率指标因素和未来增值放大预期,也是风险投资或担保人的择时判断极值域点。 三、风险投资中担保公司的介入与运行方式 担保公司如何在风险投资业务中有所作为,这是担保理论和实务工作者面临的一项新课题。《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的业务;该办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上述规定为担保公司介入风险投资业务提供了法规依据。由上可见,风险资本可以通过直接投资、提供信用担保贷款授信和混合投资等方式,介入并间接控制接受风险投资的企业或项目。这样,就为担保公司介入风险投资业务提供了技术支撑和可操作性规范。 (一)直接风险投资方式。 对一些有实力的担保机构而言,他们一方面可以承担扶持中小、微型创新型企业成长的社会职能,另一方面,该类公司自身风险控制和经营管理的优势明显,对新兴产业或项目的判断、评价、管理和控制完 ,! (二)通过提供担保授信而间接控制介入方式。 风险资本的介入可以通过提供担保授信 方式间接形成,并以股权质押作为提供保证后的反担保措施,有条件地使担保机构间接控制其股权。一般而言,接受风险投资的企业抵、质押物均不充分或完全无抵、质押物,此时提供担保授信行为比较符合风险投资的特征,即担保授信只能以该企业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并补充企业其他仅有的抵、质物或第三人保证之复合担保措施;这体现了债务融资和权益融资的双重属性。但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四项原则:第一个原则是恰当选择担保授信方式的介入期。一般而言,种子期要绝对控制,创业期可以谨慎介入,成长期进入比较有利,最佳时机是成熟期。第二个原则是设计最佳的授信品种、期限、额度和费率。授信品种包括银行贷款担保授信、融资租赁担保授信、风险投资基本收益担保、股权转让价值担保等。就授信期限而言,银行贷款担保授信一般为两年或两年以上,最多不得超过五年;融资租赁、基本收益担保和股权转让价值担保等应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设定。授信额度以企业或项目的自有资金和授信期内预期权益性融资增加的1:1设计并滚动相匹配,即实行以企业净资产为基数而设定担保授信额度的原则。就费率而言,保费按年度收取,年费率3-5%为优化区间值。第三个原则是股权质押的额度控制:原则上应设定在绝对控股范围内,按拟贷款企业的净资产额乘以60%左右的数值,作为股权总净额与质押率的设计基础。第四个原则是控制信贷资金与代偿股权处置:提供担保授信后,企业的信贷资金支付或回笼,必须立书约定由担保公司和银行双重控制;原则上实施额度审批、阶段性控制划款,并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到期偿还后担保责任正常解除。如果逾期代偿,担保公司应当行使追偿权利,并从法理上剔除“流质条款”之潜在瑕疵;通过债权重组并控股持续经营、变现转让股权或部分转让股份。或者步入风险投资的具体操作框架内继续运作,并适时提供其增值服务,把该企业做大做强;然后通过公开上市、兼并收购或股权转让等其他方式退出,实现其超额投资回报。 (三)混合风险投资方式。 混合风险投资是第一种方式和第二种方式的有效结合体,担保公司可以根据上述两种方式的具体操作规范和内容,灵活加以运用并实施创新。 风险投资论文:技术创新风险投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 我国的企业技术创新风险投资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而逐步形成的,还存在着诸多问题,迫切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本文就此进行探讨。 【关键词】 技术创新; 风险投资; 规避风险 风险投资是以高额的资本投入,承担高度市场风险,获得预期高额利润的投资,是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投资方式。目前,我国风险投资仍处在初级阶段,要使其进一步健康发展,还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技术创新风险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风险投资主体单一,资金来源渠道短缺 目前从事风险投资的企业,除了外资投资基金外,主要是政府和一些大型国有企业建立的风险投资公司,而由私人资本、民间资本等建立的风险投资很少。尽管几年来城乡居民的收入有了明显的提高,但他们很少把资金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和国有企业,其少量的投资额基本投入到了国债、股票市场中,没有进入风险投资领域。保险、养老等各种基金尚未开展风险投资业务,缺乏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的渠道和运作保障机制。从总体上看,风险投资资金缺口仍非常大,远远不能满足我国风险投资企业发展的需要。风险资本不足已成为制约我国风险投资事业发展的“瓶颈”。 (二)风险投资相关的配套政策不到位 主要表现在:1.目前我国尚没有关于风险投资基金的法律规定。也就是说,不能依法设立风险基金和民间风险投资公司,这也是目前国内的风险投资机构只能称作投资公司而不能正式亮相的原因所在。2.现行《公司法》也缺乏关于风险投资公司的相应规定,依据《公司法》设立风险投资公司只能按照一般公司的设立方式去运行,从而使风险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公司的法律定位不明确,运行管理也无法可依。3.现行税收政策不合理。无论是在对高科技产品的增值税上,还是投资收益所得税上,都缺少一定的优惠政策。 (三)风险投资相关的中介组织不发达 目前风险投资的主要障碍是中介服务机构不完善、不规范、不到位。由于风险投资的初期要对被投资企业进行资产和经营状况的评估,进行投资可行性分析,投资后要参与企业管理,帮助企业发展,这一切都需要与其相关的专业分工很强的评估机构、法律机构和职业化经理队伍的参与。而我国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的市场信誉机制尚未建立起来,资产评估不客观、不公正的情况比较突出,财务信息失真的情况比较普遍,使投资者难以树立信心。 (四)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不完善 风险投资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经营企业,而是为了收回投资,实现超常规投资收益和尽可能减少投资风险。这种主动承担风险的投资动机,在客观上要求有一个顺畅的退出机制,使风险投资人有可攻、可退、可守的条件。只能进入,难以退出,既使投资方资金呆滞,又使生产经营企业难以摆脱债务负担,对有关投资的双方都是不利的。 (五)风险投资的专业人才匮乏 风险投资是一个全新的投资领域,从业者需要各方面高水平的业务知识和判断能力,不仅需要具有公司战略规划、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税务、金融及高科技等多学科综合专业知识,而且要具有从宏观经济技术层面进行把握的能力,能够在投融资决策过程中解决交易结构设计、投资回收与退出等实际操作问题。因而,风险投资基金的经理人员应具有较强的工程技术基础知识,具备金融投资实践和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我国目前普遍缺乏风险投资的高素质专业人才,使投资基金和投资项目的管理很难达到国外同行的水平。 二、解决技术创新风险投资问题的对策 解决技术创新风险投资存在上述问题并不是孤立的,既有宏观政策不到位的问题,也有微观经济问题。解决上述问题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国家应加大相关宏观政策的调整力度 国家应加大风险投资相关政策的调整力度,为风险投资的发展创造一个公平的政策环境。1.国家可以选择若干个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较好的区域进行风险投资的试点工作,发挥典型示范作用;2.尽快建立起适合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法律制度和一些具体的管理办法;3.尽快健全社会中介机构行业管理体系;4.国家应在税收、利率等方面给予风险投资以一定的优惠。 (二)重新构建风险投资主体,形成投资主体的多元化 国家应当从政府补助、税收优惠、政府担保等诸多方面积极扶持风险投资的发展,积极鼓励和引导各类银行和民间资本建立风险投资基金,建立股份制的投资公司,形成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同时,政府还应创造一个使各市场主体都能平等进入的资本市场,积极吸引境外资金向高新技术产业投资,鼓励多种融资方式,促使投资来源的多元化,扩大风险投资资金的规模。 (三)建立风险投资的适时退出机制 风险资本的退出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受资公司在股票市场上公开发行股票,风险资本通过出售股份退出;二是将投资公司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大公司;三是由受资公司回购风险资本。目前,我国风险投资政策体系不完善,业内机制不健全,尤其是投资退出渠道不畅通,这说明中国的风险投资市场的确还不够成熟,但是,过去25年中国的风险投资项目有30多个已经成功退出,其中有90 %以上不是通过上市实现的,而是通过股权转让。目前,我国正在积极酝酿创业板市场,国内风险投资的环境正在快速而积极地变化,投资前景看好。 (四)建立国有企业预警和拯救机制 国有企业的投资风险是国有资产的风险,政府应该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建立国有企业风险预警和拯救机制。运用计算机网络建立国有企业经济信息和监测系统,按照企业景气模型,及时分析国有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建立国有企业专家咨询委员会,及时向专家企业经济信息;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定期进行企业诊断,向国有企业管理部门提出咨询建议。专家委员会只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不与企业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和经济利益关系。 (五)加快风险投资专门人才的培养 任何一项事业的发展都离不开人的力量,风险投资事业也不例外。就目前来讲,要加快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必须加大人才的培养力度,要有计划地选择部分高等学校开设风险投资方面的专业,同时还可以有计划地派遣在国内已有一定经验的风险投资管理人员到国外培训,或者聘用在国外从事风险投资的华人专家回国工作。 风险投资论文:浅议风险投资业的产业集群机理 摘 要 在阐释产业集群理论基础上,对风险投资业的产业集群内在机理包含的六种要素进行了系统分析。归纳出现实中风险投资产业集群的四种模式:产业关联型、资源共享型、知识密集型和外力驱动型,结合我国目前风险投资产业集群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促进我国风险投资产业集群发展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 风险投资 产业集群 机理 风险投资作为一种高风险的、组合的、长期的、权益的和专业的投资,近年来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支持创新者创业、帮助投资人取得较好回报等方面,都显示出其独特的作用。综观各国成功的风险投资业,可发现它们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大都以集群形式存在,像闻名世界的美国硅谷、英国剑桥科学园、台湾新竹科技园、日本筑波、印度班加罗尔等都是风险投资业高度集群的地区。如果说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是一个被世界普遍关注的行业,那么它的集群发展则是一种新型的经济组织形式。尽管目前国内外许多学者对产业集群已作了深入探讨,但有关对风险投资业的集群现象却很少有人做过系统地研究。那么,是何种原因促使风险投资业也具有集群效应呢?本文对此将做深入地剖析,以期为我国风险投资的战略布局和发展方向有所启示和帮助。 1 产业集群理论的阐释 产业集群始终是区域经济研究的热门课题,最早对其做系统研究的是以马歇尔为代表的传统工业区理论,该理论认为,某一区域集群同一产业的企业越多,就越有利于企业所用生产要素的集群。而生产要素供给越多,就会降低整个产业的平均生产成本,并且随着生产要素变得越来越专业化,生产也就越有效率。此外,此理论还把规模经济、地理、文化与政治等因素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使其形成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而这种环境反过来又会促进了企业及各种组织之间外部经济实现。 对产业集群的另一解释则是以中小企业合作竞争为基础的新产业区理论。该理论揭示了新产业区发展的内在动力及其区域社会经济特性,这种区域经济特征与当地社会共同体的功能分不开。在产业区内,人们有相同价值观,彼此相互合作与信任。该理论同样注重外部环境,指出企业之间应是完全对等关系,认为企业网络的形成及各行为主体在多边交易过程中的不断学习和积聚而使创新不断发展。波特也从创新角度对产业集群聚集现象进行了分析,其整个理论框架包括四方面:需求状况、要素条件、竞争战略、产业群,因为一个产业在国际上要具有竞争力,就必需具备这四个条件。 以克鲁格曼为代表的新经济地理理论则从经济地理的角度探讨了产业集群的动因,他将地理因素重新纳入到经济学分析中,并从贸易成本影响到企业的区位选择角度探讨了产业集群问题。他通过一个简单的两区域模型说明了一个国家或地区为实现规模经济而使运输成本最小化,从而使制造业企业区位选择市场需求大的地点。反过来,大市场需求又取决于制造业的分布,最终形成所谓的中心—边缘模式。但由于克鲁格曼只是通过产业内与产业间的联系来分析产业集群的动因,却未考虑其他环境因素,也就使得其结论的应用受到挑战。 2 风险投资业的产业集群内在机理分析 2.1 相互依存的产业网络体系 波特认为,任何企业都可由价值链的重组来创造低成本竞争优势。随着社会分工和专业化的发展,由一个企业自身来完成整个价值链的创新,或者不可能、或者会产生较高成本。而风险投资又是一个涉及面相当广的复杂系统,其运作流程仅靠一个企业是很难完成的。如果主导型风险企业劝说其他企业加入,组成一个知识结构合理的团队,让其完成配套的技术创新,对风险企业和其他相关企业来说都可以获得降低成本的优势。正是这种专业化分工形成了风险企业相互依赖的网络产业群,其赖以存在的基础正是风险企业集群创造的总价值(VGi)与单个风险企业创造的价值(Vi)之差δ=∑VGi-∑Vi。其中,δ可视为风险企业由于地理接近而获得的外部经济,或是合作信任而使风险企业额外获得的知识溢出,其大小取决于网络中风险企业数量、专业化程度及创新质量。δ越大,企业集群就会越强大,也就会形成长期的多样化契约机制。这些契约可有效地降低成本,推动风险企业间的共同开发创新。硅谷的成功正是得益于其区域性的相互依存产业网络体系。它既有惠普、网景、英特尔、苹果等世界领先的主导性大企业,也有很多相互联系的小风险企业。截止1999年3月,人员不超过50人的科技风险企业占80%,约有4 800家。正是由于这些大企业与成千上万的生生灭灭的小风险企业,才共同推动与保持了硅谷持续的竞争优势。 2.2 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风险投资家几乎都强调人的重要性,人是第一位的,是投资成败的关键。风险投资家们常说:宁可投资一流的人、第二流的项目,而不投第一流的项目、第二流的人。这里的人力资源不仅包括熟练掌握技术、管理和金融等多门知识经验的风险投资专家,同样也包括生产、销售、技术、管理及售后服务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如果某区域有大量的专业技术人才,这个地区就会对需要此技术的风险企业产生巨大吸引力。同时,来自不同企业、不同产业或相关产业的企业以及同一企业内部的专业技术员工也可通过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交流与合作,相互传递信息和技术,从而加快新思想、新信息和创新技术的扩散,进而推动创新技术的产生和高科技企业的聚集。如印度的班加罗尔就是创新人才培养和储存的摇篮,它除了有10余家20世纪50年代就已赫赫有名的科研院所和大学外,还有近80所小型工程技术学院,每年能培养3万名工程师,其中1/3是各种软件人才。此外,海外印裔人口也有近2 000万人,他们许多人将技术、资本、经验和创新精神带到了班加罗尔,有效地促进了印度软件产业的发展。 2.3 充裕的资金支持 风险投资是一种高投入、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要想使风险企业快速成长,除了要受到人与技术的推动,还离不开充足的资金支持。因此,各国政府起初为了扶持风险投资业的发展,纷纷采取财政补贴和建立风险种子基金等措施,但政府的投入力度要受制于自身的财政状况,而且各地区又是有差异的,受惠对象也仅限于本地风险企业。而事实证明,政府参与风险投资并不是发展风险投资业的一条有效途径。为了获得充足的风险资金,各国政府相继都采取了很多优惠鼓励政策,并加强了资本市场的建设,使得风险投资的供给主体向多元资金投入型发展,美国就是一个典型实例。 2.4 富于创新的人文环境 良好的人文环境是风险企业成功的关键。在充满创新文化的环境下,可摒弃传统企业模式,追求企业的人性化和个性化,极大地调动控制人力资本的寻常人。在存在“勇于创新、鼓励冒险、宽容失败、崇尚竞争、平等开放、知识共享、讲究合作、容忍跳槽、鼓励裂变”的创新文化气氛下,人们可以相互支持与合作,从而加 速了新思想、新观念、信息和创新技术的扩散速度,节省了交易成本,最终使风险企业蒸蒸日上,脱颖而出。例如硅谷,上至高层管理人员、下至普通职工,每一个人都具有创新精神。在硅谷信息的传递比美国其他任何地方都快,许多工程师求职的信条是:富于创造力的小企业远胜过大企业。这也要归因于美国独特的民族气质,其核心就是“西部开拓”的创新精神,这种民族气质恰好与风险资本投资天缘巧合,构成了风险投资产业集群产生和发展的土壤。 2.5 完备的中介服务体系 风险投资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投资,需要各方面专业知识的综合应用。作为风险投资活动的参与主体不可能是通才、全才,所以提供专业化服务的中介机构就成为风险投资正常运作不可缺少的条件。国际经验表明,中介机构既是风险投资运作之必需,也是知识经济时代专业化分工的结果。一个国家中介机构的健全是体现其风险投资业集群程度大小的重要标志,是风险投资顺畅循环、实现增值的重要保证。聚集可以使风险企业共享这些中介机构带来的外部规模经济性。硅谷之所以集群了很多风险企业,关键在于有比较完善的中介服务机构,它们为风险企业的集群提供了良好的社会化保障。 3 风险投资业的产业集群模式 3.1 产业关联型 产业关联型是指由生产的纵向和横向关联形成的风险企业集群模式。这种类型既有生产同类产品或处于相同生产阶段的同产业企业,又有直接具有上下游产业链关系、生产互补品、配套品或具有专业化服务性的辅助企业。尽管这类风险企业之间的关联错综复杂,但往往以具有直接上下游产业关联的少数几个企业为主导,其余企业或为其提供互补品或配套品生产,或为聚集区内所有企业作专业化服务。如计算机产业发展就须电子、软件、材料行业的强力支持,一旦它们都得到专业化发展,计算机产业的规模经营才得以实现。 3.2 资源共享型 资源共享型是指企业受益于某一区域特有的公共资源而形成的风险企业集群模式。企业最初选址要考虑范围经济性,导致范围经济的共享资源包括产品原料体系、基础设施和信息服务体系等。许多同类或不同类的风险企业都有许多共享资源,这样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 风险投资论文:对风险投资中有限合伙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 一、风险投资中的有限合伙制度 (一)有限合伙产生的根源及立法比较 西方文化及普通法的一个根深蒂固的观念是:行为人责任自负。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以及不同的法律实体,如商业公司本身需承担无限责任。也正是基于这一观念,无限责任最适用于所有人直接参加业务经营的场合,以促使参加者谨慎行事,并在经营企业事务时保持密切注意。但是工业革命早期的实践表明无限责任会抑制发展处于上升阶段的企业追求大规模经济,要从直接所有人及管理者那里筹集足够的资金显然困难重重。 有限责任的发展,是个人责任规则的一个例外,意在允许消极的投资者与企业投资但不直接涉足企业的决策,从而打破投资者消极参加与无限责任之间的联系,使得企业家可以为其他商业组织形式吸引足够的资本。有限责任的发展通常被认为是其他商业组织形式发展的最基本原因,这些商业组织形式包括信托、有限合伙、公司以及特许经营。一般来说,所有这些商业组织形式都使其消极的参加者承担有限责任。其中,有限合伙又因其设立方便、协议灵活、责任有限以及税收上的优惠待遇等优点而成为重要的商业组织形式。 从合伙企业的资产及责任承担方式角度看,合伙企业可以分为普通合伙企业(General Partnership)、有限合伙企业(Limited Partnership)与隐名合伙企业(Secret Partnership)三种形式。 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均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企业的形式与独资企业、公司企业相比,相同条件下,普通合伙企业比独资企业更能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主要表现在合伙企业的资金来源扩大了,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企业,提高了企业的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使企业获得了更多的发展机会,抵御风险的能力也增强了,合伙的灵活性较大。因此,普通合伙企业在某些行业或特定时期成为占统治地位的企业形态。但普通合伙企业形态也有其局限性:一方面,普通合伙企业的人合格突出,这一特点导致合伙天然的规模较小的特点,资金积累有限;另一方面,由于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合伙人越多,企业规模越大,每个合伙人承担的风险就越大,合伙人也就不愿进行风险投资,这就形成了企业资金的有限性与企业规模扩大的矛盾;第三,普通合伙企业的稳定性差,因为合伙人退出投资或增加投资或合伙人的退伙与入伙,都可能导致合伙的动摇或解散,而企业维持原则是企业发展的基本理念之一,可见,普通合伙的不稳定性与这一理念是相冲突的;第四,合伙企业的共同管理易引起职责不清的缺陷。由此,普通合伙企业是企业法律形式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的一种,而同时,普通合伙企业又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完善,而此种不完善通过有限合伙企业制度的设立或许可以得以弥补。 有限合伙是指在企业中“至少有一人或以上者,拥有对合伙事务的全面管理权,并对商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他们称为普通合伙人;而其他有限的合伙人,对商业的债务无需负个人责任除了投入的资金以外,实际上对合伙业务没有管理权”的非法人企业。可见,在有限合伙中,实际存在着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分别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和有限责任的两种形式。隐名合伙则“要求至少有一名以上的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即负无限责任者,登记时不登记隐名合伙人之姓名,隐名合伙人的权益保护依赖于出名合伙人与隐名合伙人之间的协议,隐名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只负有限责任”的企业法律形式。可见,隐名合伙与有限合伙的责任承担方式有共同点,不同之处在于隐名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不显明其身份。 合伙企业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而对于合伙企业及其相关企业形式则有不同的规定: 在美国,有限合伙是一种较为广泛采纳的营业组织形式,其概念首先见于1822年纽约州的一个法律。一般而言,凡普通合伙可以从事的营业,有限合伙都可以从事,除非成文法有明确规定。1916年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通过了《统一有限合伙法》,现已为大多数州采纳。在一般法律规定上,一般包括:有限合伙的名称、性质、地址、合伙人姓名及住所地、合伙人责任、合伙存续条件、资金额、利润分配方法等应由合伙人宣誓确认;同时,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必须是现款和财产,不得以劳务为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参与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只是按照出资额分享利润,承担亏损。在美国,有限合伙的合伙人不局限于自然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大陆法系概念中的“法人”也可以参与合伙。 英国于1907年专门制订了《有限合伙法》,从而在法律上确立了有限合伙这一企业法律形式。其有限合伙人是指不参加合伙业务经营管理,只对自己出资部分负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仅以出资额为限,负有限责任。为了巩固有限合伙的基础,英国《有限合伙法》特别重视注册登记的作用,并强调贸易部对有限合伙的管制。英国的有限合伙人不受竞业禁止义务的限制,其名称不得列入商号,有限合伙人的死亡、破产也不影响有限合伙企业的存在。其余的规定,大体同于美国;而对于法人是否能成为合伙人,法律似乎并未明显体现。 在大陆法系的法国,其有限合伙企业是以两合公司的形式出现的,法律赋予这种企业组织形式以法人资格。《法国商事公司法》第23条规定:“简单两合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具有合股公司股东的地位。有限责任股东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不得以技艺出资。”28条规定“有限责任股东不得从事任何对外的经营活动,即使根据一项委托,也不得从事此类活动。” 德国商法典第二章第161条也规定了两合公司(die Kommanditgesellschaft)的概念,即指具有以共同的商号经营营业的目的,在股东中的一个或数人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限于一定的财产出资的数额有限责任股东,而股东中其他人无限责任股东的责任不受限制的公司。但与法国规定不同的是,德国的两合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本质上就是有限合伙。在“法律交往中,它作为一个商事经营企业,可以享有很大的法律上的独立性,可以在自己的商号下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可以独立参与法律诉讼活动。”“其债务清偿仍是分为有限股东债务之清偿和无限股东债务之清偿,只有无限股东才承担债务清偿之无限责任。 日本商法第三章第146条至164条中也规定了两合公司,其要求公司章程中记明股东所负的责任149条,同样规定“有限责任股东只能以金钱或其他财产作为其出资标的”150条且“有限责任股东不得执行公司业务或代表公司”。又有将日本商法上的“两合公司”译作“合资公司”的,“‘合资公司’是由无限责任社员和有限责任社员组成的公司,即在无限责任社员经营的事业中,有限责任社员提供资本,并参与该事业产生的利益分配这样一种企业形态。各社员的责任是有限还是无限,必须在章程中记载并登记。”在日本,合名公司即无限公司和合资公司由于重视社员的个性,而被称为人合公司;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相反,它们以财产为中心,因此被称为物合公司。“日本法律虽然把所有的公司都作为法人,但也有的国家把人合公司不看作法人。”可见,在日本,两合公司合资公司是有法人资格的。 我国台湾1980年5月的《公司法》中也规定了两合公司,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组成,除“两合公司”一章有特别规定 外,其余法律准用关于无限公司的规定。 由以上各国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制度的立法情况分析可见,传统的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国家基本上都以法律明文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这一企业组织形式,而在具体名称上,英美称为有限合伙,大陆法系称为两合公司。其一般法律规定相同之处在于合伙人均由负无限连带责任的无限合伙人和负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有限合伙人均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的出资仅以资金或其他财产方式,而不可以信誉、劳务等出资;有限合伙人不能直接参加与合伙事务的管理等。不同之处在于,大陆法系一些国家未赋予有限合伙以法人资格,而法国、日本等则承认了有限合伙的法人资格,“法人”这一大陆法系特有的拟制的定义也与两合公司有所联系,而英美法系则直接规定了有限合伙的责任承担方式,未进行“法人”概念的拟制。 我国《民法通则》、《合伙企业法》中均对普通合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隐名合伙未予以承认,而对有限合伙则用语模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视为合伙人。事实证明,这一放宽性司法解释对促进个人合伙的发展是极为有利的。将来的民事立法宜在此基础上允许部分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从而促进合伙的进一步发展。 二、我国风险投资现状及对中国有限合伙立法的建议 (一)我国风险投资现状 风险投资在国内刚刚兴起三四年,在资本市场中募集资金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即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募基金是向社会公开募集的基金,它主要投资于证券上。私募基金是在限定范围内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主要应用于风险投资和产业投资。私募基金作为一种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少数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私下协商进行的。由于私募基金自身的特点,它的相关信息少有公开披露,所以它本身蕴含的风险要比公募基金大得多。 创业风险投资通常投向有发展潜力的企业,而且往往在初期就投入,所以风险很大。当然,公募基金也可加入风险投资,但由于风险大,而且对于公募基金投资方向、投资组合和投资方式的限制较多,主要体现在要将相关信息通过严格的程序向外披露,所以不如私募基金那样灵活,也不如私募基金那样敢于冒险,从而也往往失去机会。所以,风险投资基金主要是私募基金。 在我国,私募基金实际已大量存在,其规模现在虽然无法准确统计,但总量估计至少在1000亿元以上,大大超过目前的公募基金的规模。私募基金主要来自民间资金,包括个体投资者,也包括企业法人的闲置资金。如果引导得当,可有利于高新技术发展。但如果让它继续以地下状态存在,就有可能成为引发金融动荡的一个源头。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使其合法化。 所谓合法化,是指给私募基金以合法地位,既能引导它们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又能保护投资人,同时还可化解风险。显而易见,在未来将制订的《投资基金法》中应将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一起加以规范并以立法形式将有限合伙做为私募基金的法律组织形式。对私募基金的管理者普通合伙人所应承担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作相应的规定。 (二)对我国有限合伙立法的建议 1.对风险投资机制的构架设想 我国各省市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采取的组织形式基本上均为公司制,原因主要在于我国缺乏有限合伙制的法律制度,风险投资机构成立时,只能依据现有的《公司法》进行规范。但是,通过以上分析,风险投资这种特殊的资本运作形式,所要求的组织形式却很不适合采用公司制的形式。所以现在当务之急是要制定《有限合伙法》使有限合伙作为风险投资机构以及风险投资企业的内部组织形式合法化。 在风险投资这种特殊的投资方式下,资金从投资者流入风险投资家,通过风险投资家流入风险企业。这时,风险投资创造了决定其成败的两个结合:风险资本与增长机会通常是高科技企业相结合。风险投资家和风险企业家通常为高科技企业中的技术人员相结合。风险投资是否可达到预期收益,这两个结合缺一不可。资本和机会的结合是外部结合,而风险投资家与风险企业家的结合是内部结合,是风险投资成败的关键。因此在立法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企业的内部组织结构的特有的双重体制安排。 2.对风险投资机构主体资格立法规定 首先,我们要分清风险投资公司的风险投资机构基金之区别,主要在于:第一,一般说,风险投资公司可以永存,而风险投资基金则有有限的生命周期。按美国法律规定私人资本基金,或风险投资基金不得超过10年可以连续两次申报延期一年。即在10年之内,基金就应当退出投资,将本金和利润返回给投资者。这样作的目的是促进投资效益,防止胡子工程。第二,风险投资公司一般为有限责任制公司、而风险投资基金往往是有限合伙制。第三,风险投资公司,更确切地说,该公司的高级管理者往往成为所筹的风险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P。第四,一家风险投资公司往往设有若干家风险投资基金,每个基金有不同的投资组合公司,不同的投资焦点,不同的投资期,不同的启动时间,不同的退出时间,此起彼伏,形成交易流。 我国《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了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而《合伙企业法》中则规定了“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9条,实际上暗指自然人,排除了法人作为合伙人的可能性;因此,《民法通则》中应对有限合伙有所体现,而同时,允许法人成为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则要求第52条关于合伙型联营的名称应有所改变,或通过司法解释,或通过修正相应的子法如合伙企业法或有限合伙法来实现。 同时,我们亦应注意到公司加入合伙作为普通合伙人时,以其全部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即公司对外承担责任时无所谓有限与无限,这是因为法人责任制度中的有限责任与无责任,是特指企业出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财产责任范围的有限与无限,而非指企业本身的责任。任何企业或其他组织对其自身债务都应尽其所有承担全部责任,不存在责任的有限与无限问题,责任的有限与无限,只能是企业成员责任的有限与无限。公司加入普通合伙,就不仅以其对合伙的出资为限承担责任,而是以其所拥有的全部公司财产承担责任,而这对股东债务清偿责任的有限责任并无影响。公司从事商事活动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只追及到公司这一独立人格体,而不会追及到公司内部的股东,法律关系不可无限推演下去,否则就会导致社会生活的混乱以及法律调整的冲突。也就是说,公司加入合伙所负的财产责任同公司不加入合伙而直接从事经营活动所承担的财产责任在数量上完全一致,不会危及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 而相反,在理论及立法中自然人可作为普通合伙人,这就意味着一旦投资失败,除非他偿还了所有的负债,方可东山再起,对于个人管理者而言,这是非常厉害的威慑,但我国目前还未有《个人破产法》。因此,这一法律空白无形中使我国个人风险投资家的发展和壮大增加了难度。 3.对 风险投资各主体间的权利义务的立法建议 一般情况下,风险投资机构的核心作用在于解决好下述问题:一是作为风险投资机构的风险投资家受投资人委托为风险企业项目提供直接的资金支持,并通过风险企业的迅速成长使投资者获取收益。因此,风险投资家一般会作为风险投资的发起者和投资工作的枢纽,负责风险投资的运营,并参与所投资的风险企业项目的管理和决策。二是风险投资机构一般有能力分析和做出对风险企业的投资决策,在投资之后监测风险企业并在一定范围内参与管理。三是对投资者负责,使不同类型投资者的利益得到保护。四是通过与风险投资相关的经营管理业绩得到高额回报,对不良业绩要承担相应的风险。例如,比尔。盖茨当初搞微软时,也采用了有限合伙形态,他以其技术出资,有眼光的风险投资机构则向其投资,而且为避免无限责任,只承担有限责任,并且,出于对技术人员的信赖,也不干预其经营,所以,微软经历了一个有限合伙—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历程,在开发过程中,其获得了大量投资;转化为有限公司时取得了大量股权;上市后,取得了大量财富。故以立法形式明确各投资者、风险投资家、以及风险企业技术人员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至关重要。 投资人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 第一、有权查阅合伙帐簿和文件并有权审查年终决算的正确权。同时在有重大事由时,经法院许可后随时检查合伙业务和财产状况。 第二、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的实际经营和决策,否则视为普通合伙人。 第三、除采用基金制的募集方式外,也可规定另一种承诺募集方式,即有限合伙人承诺提供一定数量的资金,但起初并不注入全部资金,只提供必要的机构运营经费,待有了合适的项目,再按普通合伙人的要求提供必要资金,并直接将资金汇到指定银行,而主要合伙人则无需直接管理资金。以减少有限合伙人的出资风险。 第四、有限合伙人享有在某些事务上的投票权以撤换某个普通合伙人或在有限合伙存续期间终止合伙关系,但这些决定通常要获得绝大多数表决票数。 风险投资机构以及风险投资企业普通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包括: 第一、有权查阅合伙帐簿和文件并有权审查年终决算的正确性。同时在有重大事由时,经法院许可后随时检查合伙业务和财产状况。 第二、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的实际经营和决策,否则视为普通合伙人。 第三、除采用基金制的募集方式外,也可规定另一种承诺募集方式,即有限合伙人承诺提供一定数量的资金,但起初并不注入全部资金,只提代侯要的机构运营经费,待有了合适的项目,再按普通合伙人的要求提供必要资金,并直接将资金汇到指定银行,而主要合伙人则无需直接管理资金。以减少有限合伙人的出资风险。 第四、有限合伙人享有在某些事务上的投票权以撤换某个普通合伙人或在有限合伙存续期间终止合伙关系,但这些决定通常要获得绝大多数表决票数。 风险投资机构以及风险投资企业普通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包括: 第一、普通合伙人可以管理合伙业务,并对外作为合伙的代表,对合伙的管理事务进行表决,为合伙目的使用合伙财产,取得约定的利润份额,在退伙时或合伙解散时取回资本,以及参加合伙的结业和解散等。 第二、只要符合合伙协议的规定,普通合伙人在作出通知后也可退伙,但如果是提前退伙,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普通合伙的信赖义务,即其行为应从投资人的利益考虑,负有投资人信赖其行为所应履行的义务。包括: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例如在投资前对投资项目的审慎考察,以及不得从事与合伙利益相冲突的交易和自我交易,不得代表合伙对外发行债券和投资股票市场进行投机行为。 第四、普通合伙人之间可通过达成协议对责任作出不同规定,但不得消除他们对第三人外部债权人所承担的无限责任。普通合伙人需实际承担多种不同的管理义务,或至少对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包括:保持合伙帐簿和记录,制定和备档纳税申报表等,制定和修改合伙协议和证书,但对于重大的合伙变更,普通合伙人须征得有限合伙人的同意。 4.对有限合伙制度的相关制约机制的建立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制度适应了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但鉴于我国合伙立法的不完善,针对其存在的问题,尚须在立法中确立相关制约机制: 第一,为了防止国有企业成为合伙人后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应通过国有资产管理法规确立国有企业转投资的数量限制或比例限制,而国有企业转投资于合伙企业中的部分,可以看作国有企业经营中的风险投资,由此不应一概禁止国有企业加入有限合伙。 第二,对有限合伙人的范围应作出界定,比如,国家公务员,其投资于合伙企业,由于其与合伙企业有利害关系,便有可能利用职权为合伙事业谋求便利。为此,最好应严格规定限制国家公务员作为合伙人的资格。 第三,为了防止有限合伙企业成为黑色收入者洗钱的工具,应严格有限合伙的登记管理制度,采用实名制,通过合伙协议明订并通过登记显明合伙人的地位及出资情况、责任承担方式等等,目前应防止隐名合伙的出现,因其不利于监控。 5.应建立配套的有限合伙退出机制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因为有限合伙的存续期有限,并且投资者希望以现金或可流通的证券作为回报,所以这种退出策略是投资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应在立法中予以考虑。退出投资有三种方式,包括公开上市、协议转让和企业回购股权。不同的退出方式对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有不同的影响。公开上市是一种优先考虑的退出方式。应尽快建立起创业板市场,使有限合伙尽快转型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最终上市达到取得高额利润并融资的目的,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保持企业的独立性。私下的协议转让对有限合伙公司也具有相当的吸引力,这种退出方式能使有限合伙人迅速获得现金或可流通的证券,并完全退出创业企业。风险企业回购有限合伙的股权,通常事先签订强制性的回购条款和确定股权价值的计算方法。但是对大部分而言,回购通常只是一种候补性质的退出方式,并往往在投资不成功时才采用。 风险企业的顺利发展也离不开政府在税收等优惠政策上的扶持,要处理好相关法律的协调及税收问题,如合伙企业立法与国有企业立法、公司法、财政税收法等立法的关系应进一步和谐,为风险投资的发展提供强大动力。 三、结论 总之,国家的竞争力取决于该国的高新科技的创新能力以及技术成果能否成功地转化为商品甚至最终形成产业,而风险资本是这一转化过程中的一项极为重要的资金来源,它是培植高质量高技术企业的重要条件。风险投资对于中国具有极为重要的战略意义,它可能会影响下个世纪民族经济的国际竞争力,而风险投资真正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条件和前提是要实现制度上的突破和创新。有限合伙正是这一制度创新的突破点,通过对以上各国有限合伙企业制度立法状况及我国建立有限合伙企业制度及相关制度构建问题的分析。目前在我国建立“有限合伙企业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应着手立法并协调相关因素;同时,学界也有必要对这一过程加以关注,预测、论证其间存在的问题,达到立法的完善和社会经济秩序的和谐。 风险投资论文:论风险投资和企业财务管理优化 1、引言 1.1研究背景 在如今这个社会,风险投资从出现至今,在全国得到了快速的发展跟进步。它在促进科技生产化等方面发挥着很大的作用,很快被大家认可。高风险性是风险投资的最大特征,现在很多国家的风险投资公司因为财务的管理方面的不足而受重创。例如希克斯-慕斯下面的Tate Furst公司,把投资重心放在电信新兴公司,但是投资效果并不理想,在1999-2000年期间投资获得的收益并不乐观。中国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是我国首次成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在财务管理方面的欠缺,经营失败,吊销营业执照的同时也欠下60亿的高债。这常些失败的案例不得不让我们提高警觉,在进行风险投资的同时注意财务管理的优化,最大限度的降低风险投资的风险。这些失败的案例不得不让我们提高警觉,在进行风险投资的同时注意财务管理的优化,最大限度的降低风险投资的风险。 1.2研究意义 目前研究风险投资的论述数不胜数,但是站在企业财务管理的角度来讨论风险投资的却并不多,一些失败的案例在带给我们悲痛的同时,也让我们深思。虽然从 90 年代开始风险投资业务在我国蓬勃发展起来,但大多数风险投资项目以失败而告终,极少数的能有好的收益。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第一,是因为风险有固有的高风险性,第二,是因为风险投资机构的财务体系不健全,管理财务的能力不够强。再者,接受投资的对象企业处于创业阶段,这一阶段企业的主要任务是开发新产品,获利能力很低,存在很高的技术和市场风险,如果不注重财务管理的优化,很容易导致创业失败,从而也导致风险投资公司投资项目的失败。 本文致力于研究在风险投资过程中的主体企业(风险投资机构)和风险投资对象企业(接受投资的对象企业)财务管理优化问题,探讨财务管理对风险投资成功的重要性,具体包括风险投资方和被投资方两方面的财务管理问题,涉及筹资、投资和撤资等多个经营过程,分析发现风险投资的财务风险,探讨风险投资中财务管理面临的困难,寻找规避风险的途径,通过优化财务管理把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对风险投资的健康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1.3篇章结构 本文共分为六部分: 第一部分,引言。主要介绍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综述及论文结构与主要研究内容。 第二部分“风险投资与企业财务管理”.主要介绍风险投资中财务管理概述,风险投资的财务管理特征以及风险投资与企业财务管理的互动关系。 第三部分“我国风险投资中财务管理出现的主要问题”.通过介绍风险投资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引出风投公司在筹资,投资,资本退出阶段出现的问题以及对象企业在融资和投资方面的问题,最后通过对MC公司的案例分析,举例说明在风险投资中财务管理所出现的问题。 第四部分“风险投资对优化财务管理的要求”.分别对主体企业和对象企业提出优化财务管理的要求。 第五部分“在风投中优化财务管理面临的主要困难”. 主要有投资机构与对象企业的矛盾、资源的限制、行业环境的限制三个方面。 第六部分“在风投中优化财务管理的主要措施”.从风险资本筹资,投资,退出,评价四个方面着手,提出在风投中优化财务管理的主要措施。 1.4 文章创新点 本文主要的创新点在于明确了风险投资与财务管理的互动关系,且分别从主体企业和对象企业阐述了风险投资对财务管理的要求,并进一步分析了在优化财务管理的过程中投资机构与对象企业的矛盾,最后提出了在风险投资中优化财务管理的主要措施。 2、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2.1风险投资中财务管理概述 财务管理在风险投资中的重要性是无可厚非的,它不仅表现在投资机构本身,还表现在所投资的对象企业中。在风险投资进行过程中财务管理的实施表现在方方面面,但是对制度的设计,对人的管理是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 风险投资企业的财务管理体现如下特征:(1)风险资本筹集特征:风险筹资区别与其他筹资的特征是不需要抵押和担保。风险资本家很难通过正常的渠道筹集资金,正在寻找一种新的筹资方式筹集风险投资资金。(2)风险资本投放特征:风险投资重视项目,但更重视人,风险企业家的素质是项目选择的基本条件。风险投资不仅需要资金,管理也非常重要,再不是投资者提供资金,不介入管理的模式了。如今风险投资家把钱投入风投公司后,就从头到尾都要参加公司管理。(3)风险投资的不对称风险特征:风险投资的特征是高风险,高收益,然而高回报的实现,需要风险投资家占有大比例的股份,另一方面,风险企业处于初创阶段,资金和技术方面不够成熟,筹资渠道也相对狭窄,这样不对称风险也就存在。(4)风险资本的分散化投资特征:风险资本是特殊的资本,每个项目的投资额不易过大,也就是说一家风险投资机构通常是投资于多家对象企业,或者是多家风险投资机构联合投资于一家风投公司。 风险投资论文:风险投资项目风险管理 一、项目风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项目风险信息的传递通道不畅 项目重要信息及时获取,能有效的化解风险、降低风险的损失,这是开展有效风险工作的前提,是项目顺利进行和成功的保证。目前在风险管理工作中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在和项目企业进行沟通时,由于项目风险信息传递路径过长,导致沟通的频率、效率不高,不能及时得到反馈应对风险。由于中国公司普遍存在着治理结构的不完善,创业者对治理结构的意识普遍比较薄弱,加之项目管理人员不主动积极地去识别、分析和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没有建立有效风险信息传递通道,缺乏详细风险应对预案。当意外事件不断出现时,项目管理者无所适从,只能疲于应付。 (二)项目风险的分析方法单一 在进行项目风险分析时,通常运用定性分析方法对项目风险的分析进行评估,虽然对获取信息资料较为便捷,但是分析结论不够精确。在日常工作中进行项目风险定性分析时,往往采用单一风险逐个分析方式使得分析结论缺乏综合性,在分析层次上缺乏深度。例如SWOT分析在项目风险识别上有较为全面的应用,但是在与定量风险分析方法的结合方面存在较大不足,没有充分运用定性风险分析方法和定量风险分析方法的优势进行互补。项目风险分析方法的单一,加之缺少使用不同分析方法的综合运用,对项目分析结论产生较大的偏差,甚至出现与正确结果意见相左的情况,严重影响风险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项目的投后管理手段落后 风险投资的投后管理是风险投资循环过程中的核心环节,随着风险投资行业的日趋成熟,风险投资的投后管理也越来越重要,对于投资项目的价值增值,风险防范和人力资本的充分应用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风险投资企业通常是被动的参与企业管理,强调以财务指标评价企业的价值,往往忽略了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是否快速增长。为了适应风险投资的特殊运作方式与满足管理需求,必须要创新风险投资的投后管理机制,将投资收益与项目风险管理者的业绩挂钩,提高项目风险管理者的工作热情,使得风险管理的效果符合预期目标。 二、提升项目风险管理工作的应对方案 (一)建立与项目相关的多信息通道 信息通道建设是项目投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基础,没有有效的信息管理,就没有成功的项目管理和项目风险管理。企业要以项目信息的辐射范围为条件,建立与项目有关的多信息通道。产品的市场信息渠道。绝大部分商品在国际、国内都有相关行业性市场价格,这些价格有些是实时价格,有些可以通过国际贸易性价格的波动得到一个期间的平均价格,这些价格都是透明公允的信息。如钨产品国内有两个行业性指导价格,一个是江西赣州钨业协会指导价格,另一个是中国五矿有色的指导价格,这些价格信息都反映了市场未来的价格走势,对企业生产经营有方向性指导作用。企业外部利益相关者信息反馈渠道。建立项目所在当地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对项目情况的信息反馈渠道,了解投资项目对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贡献,以及在当地的公益形象等,用以判断当地对企业的支持力度,还可以通过行业协会了解项目企业技术研发实力、所在行业的未来发展趋势及所投资项目在行业中的地位,增强对项目所在行业发展趋势判断的准确性,为风险管理工作提供准确数据。通过与企业加强沟通联系,建立企业内部信息反馈渠道。与项目的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团队多频率、多层次的深入交流,及时掌握项目生产经营状况、未来发展趋势,判断与预期目标的差距,以便形成有效的项目风险应对预案。 (二)加强项目风险分析方法的综合运用 分析方法的使用对于整个项目决策的规划及实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通过项目的风险分析,才能把整理后的原始数据转换成可参考的分析结果。一直以来项目风险定量分析的欠缺和定性分析过于简单的问题困扰着风险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解决这一关键问题必须加强风险定量分析方法和定性分析方法的综合运用。SWOT分析和AHP分析两种方法在项目风险分析中综合应用主要是把SWOT分析方法中的四个要素作为其各个因素,接着确定各个因素的重要性,并对其进行排序。步骤具体有:进行SWOT分析。运用SWOT分析方法识别出与某个项目内部环境以及外部环境相关联的因素。在SWOT组内对SWOT要素进行两两相互对比,接着使用特征值方法对该要素的优先权数进行计算。对SWOT组进行两两相互对比,进行层次总排序,并把每个组中拥有最高优先权的要素抽取出来代表这个组,然后比较和计算这四个要素的优先程度。在项目战略规划以及评价分析过程中使用并得出相应结果。这样SWOT分析和AHP分析两种方法的优势得到有效互补,既简便又高效,形成一种新的使用途径,通过AHP方法计算出SWOT要素的优先权数,使得出的分析结果更具参考性,从而可以提高项目风险评价方法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三)创新项目投后管理的手段 风险投资投后管理机制创新的核心在于以风险管理者人力资本为管理核心,将对风险企业的控制权分配以及转移安排为手段,通过对风险管理者的显性激励与隐性激励相结合的方式,实现风险投资投后管理机制的高效运行,具体的创新手段主要有:1、分阶段投资并保留中止投资的权利一旦风险投资者发现任何关于未来回报方面的负面信息,下一阶段的融资就可能被终止,风险管理者的人力资本价值相应的没法实现。这种手段也会减少风险管理者意图对项目剩余索取权进行重新谈判的机会主义行为。2、以股票赠与及股票期权为主要形式的激励性报酬计划通过这种方式,将风险管理者与被投资企业的未来经营状况紧密联系起来,以实现风险管理者与被投资企业利益的高度趋同,从而达到降低委托关系中的道德风险。总之,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是风险投资的重要环节,在风险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中,应突出对投资项目风险管理的主动性,以预防风险发生为主要控制目标,在投资项目不同阶段进行针对性的风险管理活动,促进风险投资企业在募资、投资、管理、退出四个环节形成完整、通畅的链条,为我国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风险投资论文:风险投资体系的双重与财务目标趋同效应 [摘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投资对于推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分析风险投资体系中的双重关系,探讨投资者、风险资本家与创业者之间财务目标的协调方法,研究西方风险投资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关键词]风险投资;;财务目标 风险投资体系通常涉及投资者(Investor)、风险资本家(Venture Capitalist)、创业者(Inventor)三方参与者,他们是相互独立的财务主体,通过风险资本这一枢纽,构成了双重委托的关系。如图1所示。 风险资本从资本供应者——投资者,流向资金运作者——风险资本家(风险投资公司),经过后者的筛选决策,再流向资金使用者——风险企业(创业者)。通过风险企业的经营和发展,风险资本得到价值增值,再流至风险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公司将收益回馈给投资者。风险资本周而复始的循环,形成了风险资本的周转。 一、风险资本家对投资者的首重及其财务目标的趋同效应 风险投资体系中的投资者,往往是拥有长期资金的机构投资者,如养老退休基金、保险公司、银行信托基金、投资基金等,此外还有少数富有的个人和家庭。在美国,养老退休基金是最大的风险资本的来源。投资于这一行业需要非同寻常的勇气、耐心和专业投资经验,广大中小散户由于认识上的原因,而且缺乏承受高风险的能力,一般只投资于证券,而不会冒险涉足风险投资领域。 风险资本家大都来自工商企业和金融界的精英,并拥有良好的业界关系网络,他们最大的本钱莫过于自己的行业信誉和资历,这与他们所能募集的资金数额是正相关的。“对那些具有高能力而且其能力已经通过以前的成功得以展示的人们来说,当他们想扩张其经营时,会较少地受到个人财富禀赋的制约”(张维迎,1995)。同时,风险资本家还具备相当专业的知识和经验,从而,在选择和评估投资项目、组建风险企业、物色职业经理人时游刃有余。通过预期的研究和背景审核的帮助,风险资本家利用其专业人员来评估投资的前景,但是,与成功投资项目相关的因素太复杂,而且多为主观上的判断,这些判断包括所提供的经营管理队伍的质量,再加上风险资本家先前对此行业的个人经验,有时甚至只是“勇敢的直觉”。因此,风险投资更多的像是一门艺术,而不是科学。 投资者与风险资本家形成了风险投资体系中的第一重委托关系。这种关系的契约化载体就是风险投资公司。随之而来的便是由于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交易费用而引起的人问题。不论是事前的逆向选择,还是事后的道德风险,其外在表现最终都归结为财务目标的冲突。投资者的财务目标是预期投资回报最大化,风险资本家的财务目标是风险资本经营业绩最大化,最终获得最大化声誉和个人收益。那么,风险投资公司采取什么样的产权组织形式,如何构造委托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才能有效地克服人问题,降低成本呢? “一种能够提供个人刺激的有效的制度是使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素,有效率的组织需要在制度上作出安排和确立所有权,以便造成一种刺激,将个人的经济努力变成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的活动”(道格拉斯。诺斯,1989)。在风险投资体系中的制度安排和产权设计,其效率性集中表现为各财务主体的财务目标的趋同效应,也就是“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的微观表现过程。换言之,需要建立能够促使各财务主体的财务目标趋同的风险投资机制。 西方发达国家的风险投资实践经验表明,有限合伙人公司(Venture Capital limited Partnership)是最有效率的风险投资公司的组织形式。美国风险投资产业组织形式中,有限合伙人公司占80%以上。在这个制度下设立风险投资基金(风险资本),投资者是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风险资本家是一般合伙人(General Partner),双方通过签订契约来组建风险投资公司。 有限合伙人只对所投入资金负有限责任,不能参与风险资本的具体运作,但对一些重要事项亦有表决权,如合伙人契约的修改,在期满前解散有限合伙组织,或延长基金的期限,解雇一般合伙人,投资项目的资产评估。一般要求有三分之二的有限合伙人同意,上述内容变更才会有效。 一般合伙人负有无限责任,他们投入占风险资本1%左右的自有资金,但一般不用现金,主要是作为一种管理承诺和税务优惠上的考虑。一般合伙人参与投资收益的分配,一般可拿到所有投资收益的20%,另外80%属于有限合伙人的投资回报。通常要在风险资本产生了最低的投资收益率(至少是保本)之后,一般合伙人才能兑现这20%的投资回报。 一般合伙人必须定期向有限合伙人报告所投资企业的业务进展和资产价值变化,至少每年举行一次一般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和风险企业管理层的三方联席会议。由有限合伙人或他们的代表组成的咨询委员会主要提供技术评估服务,如风险企业的资产评估,因为这是影响到最后投资者所获利润的关键。 契约同时还规定一般合伙人不能在风险基金之外用自己的资金去投资该基金所投资的风险企业,或从企业获得股票;追加募集的同名基金不能投放于一般合伙人先前所投资的风险企业,以防止他们为解决已投资企业的亏损而盲目追加投资;一般合伙人必须在用完一定比例的前期基金(如5%左右),才能再次募集下一轮基金。 上述契约条款所构造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既分散了投资风险,又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风险资本家作为资金管理者(人)而非所有者(委托人)的人问题,诱使人从自己利益出发,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使双方福利同时趋于最大化。 二、风险企业对风险资本家的第二重与财务目标的趋同效应 创业者以其新点子、新思想、新项目,形成对风险资本家的资金和管理经验的需求,两者结合的产物就是风险企业,并且形成风险投资体系中的第二重委托关系。风险资本家(及其风险投资公司)作为投资中介,按照能否带来高投资回报这一根本标准,选择具有高成长性(良好市场前景)的项目进行融资、投资,组建风险企业。这些项目多为高新技术,也可能是满足市场需求的更新换代的产品和技术、新开放的行业、新的经营服务方式等等。在信息社会,推动知识型企业发展的基本力量既不是产品,也不是市场,而是个性化的客户需求。就连IBM这样的跨国大企业也宣称自己不属于制造业,而是提供全面服务的公司。从出售产品,到出售服务,最后争取成为规则制定者,是大企业集团梦寐以求的目标。 前面已经提到,风险资本家的财务目标是风险资本经营业绩最大化,创业者的财务目标是追求货币收入的最大化,在风险企业中往往通过经理股票期权计划(Executive Stock Options Plan)来实现。同时,创业者也追求一种领导自己企业的成就感,体现了双因素(经济因素和心理因素)激励效应。风险投资就是把宝押在创业者及经理人身上,对打算介入的“种子公司”的经理人和管理队伍素质反复打量、严格遵选,“一个公司最大的资产不是它的经营思想,而是站在它身后的人,包括自络在内的现代技术永远是一种工具,而管理永远是一切工具的驾驭者”(Amadeus投资公司Auton Richard),风险资本家如果拥有一支优秀的管理队伍,投资者甚至愿意给他下跪,而没有这些条件,他转身就走。 美国IDG国际数据集团总裁麦戈文在《国际资本眼中的因特网投资》报告中,提出风险资本选择投资项目的三条标准:成长速度快、有望成为行业排头兵、有一个好的管理团队。最重要的是第三条,同时,他认为当前国外风险投资进入中国有四大风险:管理风险、市场风险、法制风险、政策风险。其中,管理风险就是指中国缺乏高素质的职业经理人队伍,创业管理滞后。 风险企业仍然存在人问题,风险资本家(委托人)和创业者(人)双方利益的平衡机制同样是通过签订契约来构造的。在投资契约中,确定可转换优先股这一类复合式证券作为融资工具。风险资本家名义上是一个非执行董事,但他是最有影响力的董事,他注重与企业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他的专长和经验使他完全有能力(也完全有必要)控制企业,对企业的发展过程充分了解,有效地降低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人风险。 长期持有可转换代先股的风险资本家也可以拥有普通股表决权,相当于优先股已经提前转换为普通股,并且由于利益的捆绑,不会出现“用脚投票”的退出现象。这是风险企业与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区别。“混合经济”概念的使用与扩散,是二十世纪对经济思想史的巨大贡献,风险企业实际上是一种混合式或边缘式的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合同确保风险资本家参与风险企业管理,并分享风险企业的成长。风险资本家与创业者通过对风险企业未来盈利的预测,来决定各自所占的股份;并根据转换比例来调整双方所持有的股份,还与风险企业经营业绩挂钩。这个转换比例是动态的,可以随风险企业盈利目标的实现程度而调整,这是对不完全契约的一种修正,是协调双方财务目标是一个关键的环节,起到了控制风险、保护投资者和激励管理层等作用。事实上,这种对未来成长性的预期将比已经明晰的股权更具有激励作用。在受让资本权益的分配上采取建立于资产增量基础上的“经营者基金”模式,利用经营者自身创造的效益,通过再投入生产的价值来激励分配。经营者基金不是简单的股权量化,而是一种动态的股权分配与管理方式,经营者为公司创造更多效益才能为自己争取更多的股份和利益,其效果就是让经营者永不满足。经营者基金突破了传统的产权制度改革中普遍把资产量化,建立存量基础上的做法,而是把分配建立在增量的基础上,也就是在保证公司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将增量部分资产按比例分成,并以此来达到持久地激励经营者、凝聚人力资源的目的。 三、风险投资及其启示 现代商业社会中,个人价值最终是通过对财产的占有来体现的。风险投资基金的资金注入有99%来自投资者,风险资本家仅以1%的资金承诺便可获得20%的收益分配权,这付高比例利润分成的“金手铐”,表明风险资本家在风险投资公司中有直接的重大经济利益。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风险资本家参与收益分配所凭借的要素就是其私有股权化的智力资本,从“资本雇佣劳动”到“智力劳动雇佣资本”,既是人类社会物质文明发展的一个巨大进步,也是人类精神自由发展的历史性突破。实际上,风险投资产业是投资于人(People)而不是投资于证券(Paper)。在新经济时代,公司价值的创造主要体现在知识及其创新方面,传统的资本运作时代将逐步成为历史。如果说知识代表了过去和现在,创新则意味着未来。尽管契约中有苛刻的约束条件,优秀而充满自信的风险资本家,还是愿意接受这种固定期限的合伙制基金与投资业绩挂钩的高额利润分成措施。 企业组织结构的创新是产业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之一。有限合伙制是风险投资机构中将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完美结合,从而提高投资效率的重要途径。但是,目前在我国,有限合伙制企业尚不具有法人资格,这不能不说是我国企业组织制度上的重大缺陷。从世界立法趋势来看,为了适应高效快捷的市场经济运作节奏,降低民事主体的交易成本,很多国家都尽可能多地赋予民事主体以法人资格。英美法系国家在法人与非法人的民事权利认定上,更是没有太大差异。 从监管的角度看,风险投资公司一般资本金较普通合伙制企业要大,业务复杂,对社会经济影响也较大,各国通常将其作为金融机构来对待,由金融监管机构统一监管。正因为法律对法人的监管比对非法人的监管要严格和有效,所以也应适时赋予有限合伙人的风险投资机构以法人资格。只有当具备法人资格的有限合伙制成为风险投资市场的主流形式,各类资金才能在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下规范运作,民间资金才能真正进入风险资本市场。 风险投资并不仅仅局限于高科技领域,在成熟产业推行高附加值的服务化经营方面,在推动传统产业升级换代方面,也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这一认识对于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西部大开发产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具有现实指导意义。朱总理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报告”中指出:要“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通过自主创新和引进技术,加快对推动结构升级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配套技术的开发”,“通过上市、兼并、联合、重组等形式,在主要行业形成若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能力强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使之成为调整结构、促进升级的骨干和依托”。 例如,成立于2000年6月的二十一世纪科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由深圳鼎尊投资有限公司、东北高速公路 股份有限公司、国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港机股份有限公司和西安交大开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五家股东投资3.35亿元人民币组建的。鉴于目前中国的《公司法》中没有明确有限合伙制这一公司组织形式,而且有限合伙制中的一般合伙人仍然需要聘请职业经理人来处理投资业务,依然要控制这一层面上的道德风险并进行有效的激励,以避免创业投资中的心态浮躁。急功近利,因此该公司从成立伊始,就考虑了如何控制人风险,采取了准合伙制(项目合伙制或内部募集制)的风险投资公司组织形式。 具体实施办法如下:项目经过必要的审查和评估程序准备投资时进行内部募集,这个环节有四个必要条件,必须同时满足项目才能获得通过。 (1)项目经理或项目小组成员必须承诺,公司如果投资,项目经理或项目小组成员也必须投资,而且根据项目的规模公司有一个基本投资额的要求; (2)在投资决策通过后,决策人员中投赞成票者要有一个基本投资额; (3)向全公司进行公开募集,对投资的总人数有一个最低的基本要求,目前是要求三个人或三人以上; (4)内部募集投资总额必须达到一个基本投资额下限。 内部募集后,员工与公司签订委托协议,说明各自承担的风险和享有的权益,确认投资自愿的原则。同时,公司将按照项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作为公司奖金,其中的50%发给项目人员,体现提成业绩向项目人员倾斜。 项目合伙制实际上是一种内部控制和激励制度,对于解决人问题是有效的。在我国目前有限合伙制没有被法律认可的情况下,试行项目合伙制,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现阶段我国风险投资公司组织形式的发展方向,具有重大的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意义。 上述分析表明,在风险企业中产权关系的发展出现了有趣的现象。风险资本家持有可转换优先股并参与管理,使得所有者管理者化;创业者(代表管理层)从事经营并拥有经理股票期权计划,使得管理者所有者化。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最根本的要求,就是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投票权)应当尽可能对应,即拥有剩余索取权和承担风险的人应当拥有控制权;或者反之,拥有控制权的人应当承担风险。“廉价的投票权”会使得不称职的经理更有可能控制企业。在风险企业的治理结构中,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得到恰当的匹配,各独立经济利益主体的财务目标呈现趋同效应。如同桥牌比赛中的交叉将吃局面,极大地提高了双方协同作战的效率。 以长期持股、股权集中、智力资本股权化为特征的风险投资财务机制,在推动多元财务主体利益目标趋同的进程中发挥着重大作用,在一定意义上代表了资本市场的变革方向。 [摘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投资对于推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分析风险投资体系中的双重关系,探讨投资者、风险资本家与创业者之间财务目标的协调方法,研究西方风险投资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关键词]风险投资;;财务目标风险投资体系通常涉及投资者(Investor)、风险资本家(Venture Capitalist)、创业者(Inventor)三方参与者,他们是相互独立的财务主体,通过风险资本这一枢纽,构成了双重委托的关系。如图1所示。 风险资本从资本供应者——投资者,流向资金运作者——风险资本家(风险投资公司),经过后者的筛选决策,再流向资金使用者——风险企业(创业者)。通过风险企业的经营和发展,风险资本得到价值增值,再流至风险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公司将收益回馈给投资者。风险资本周而复始的循环,形成了风险资本的周转。 一、风险资本家对投资者的首重及其财务目标的趋同效应 风险投资体系中的投资者,往往是拥有长期资金的机构投资者,如养老退休基金、保险公司、银行信托基金、投资基金等,此外还有少数富有的个人和家庭。在美国,养老退休基金是最大的风险资本的来源。投资于这一行业需要非同寻常的勇气、耐心和专业投资经验,广大中小散户由于认识上的原因,而且缺乏承受高风险的能力,一般只投资于证券,而不会冒险涉足风险投资领域。 风险资本家大都来自工商企业和金融界的精英,并拥有良好的业界关系网络,他们最大的本钱莫过于自己的行业信誉和资历,这与他们所能募集的资金数额是正相关的。“对那些具有高能力而且其能力已经通过以前的成功得以展示的人们来说,当他们想扩张其经营时,会较少地受到个人财富禀赋的制约”(张维迎,1995)。同时,风险资本家还具备相当专业的知识和经验,从而,在选择和评估投资项目、组建风险企业、物色职业经理人时游刃有余。通过预期的研究和背景审核的帮助,风险资本家利用其专业人员来评估投资的前景,但是,与成功投资项目相关的因素太复杂,而且多为主观上的判断,这些判断包括所提供的经营管理队伍的质量,再加上风险资本家先前对此行业的个人经验,有时甚至只是“勇敢的直觉”。因此,风险投资更多的像是一门艺术,而不是科学。 投资者与风险资本家形成了风险投资体系中的第一重委托关系。这种关系的契约化载体就是风险投资公司。随之而来的便是由于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交易费用而引起的人问题。不论是事前的逆向选择,还是事后的道德风险,其外在表现最终都归结为财务目标的冲突。投资者的财务目标是预期投资回报最大化,风险资本家的财务目标是风险资本经营业绩最大化,最终获得最大化声誉和个人收益。那么,风险投资公司采取什么样的产权组织形式,如何构造委托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才能有效地克服人问题,降低成本呢? “一种能够提供个人刺激的有效的制度是使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素,有效率的组织需要在制度上作出安排和确立所有权,以便造成一种刺激,将个人的经济努力变成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的活动”(道格拉斯。诺斯,1989)。在风险投资体系中的制度安排和产权设计,其效率性集中表现为各财务主体的财务目标的趋同效应,也就是“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的微观表现过程。换言之,需要建立能够促使各财务主体的财务目标趋同的风险投资机制。 西方发达国家的风险投资实践经验表明,有限合伙人公司(Venture Capital limited Partnership)是最有效率的风险投资公司的组织形式。美国风险投资产业组织形式中,有限合伙人公司占80%以上。在这个制度下设立风险投资基金(风险资本),投资者是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风险资本家是一般合伙人(General Partner),双方通过签订契约来组建风险投资公司。 有限合伙人只对所投入资金负有限责任,不能参与风险资本的具体运作,但对一些重要事项亦有表决权,如合伙人契约的修改,在期满前解散有限合伙组织,或延长基金的期限,解雇一般合伙人,投资项目的资产评估。一般要求有三分之二的有限合伙人同意,上述内容变更才会有效。 一般合伙人负有无限责任,他们投入占风险资本1%左右的自有资金,但一般不用现金,主要是作为一种管理承诺和税务优惠上的考虑。一般合伙人参与投资收益的分配,一般可拿到所有投资收益的20%,另外80%属于有限合伙人的投资回报。通常要在风险资本产生了最低的投资收益率(至少是保本)之后,一般合伙人才能兑现这20%的投资回报。 一般合伙人必须定期向有限合伙人报告所投资企业的业务进展和资产价值变化,至少每年举行一次一般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和风险企业管理层的三方联席会议。由有限合伙人或他们的代表组成的咨询委员会主要提供技术评估服务,如风险企业的资产评估,因为这是影响到最后投资者所获利润的关键。 契约同时还规定一般合伙人不能在风险基金之外用自己的资金去投资该基金所投资的风险企业,或从企业获得股票;追加募集的同名基金不能投放于一般合伙人先前所投资的风险企业,以防止他们为解决已投资企业的亏损而盲目追加投资;一般合伙人必须在用完一定比例的前期基金(如5%左右),才能再次募集下一轮基金。 上述契约条款所构造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既分散了投资风险,又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风险资本家作为资金管理者(人)而非所有者(委托人)的人问题,诱使人从自己利益出发,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使双方福利同时趋于最大化。 二、风险企业对风险资本家的 第二重与财务目标的趋同效应 创业者以其新点子、新思想、新项目,形成对风险资本家的资金和管理经验的需求,两者结合的产物就是风险企业,并且形成风险投资体系中的第二重委托关系。风险资本家(及其风险投资公司)作为投资中介,按照能否带来高投资回报这一根本标准,选择具有高成长性(良好市场前景)的项目进行融资、投资,组建风险企业。这些项目多为高新技术,也可能是满足市场需求的更新换代的产品和技术、新开放的行业、新的经营服务方式等等。在信息社会,推动知识型企业发展的基本力量既不是产品,也不是市场,而是个性化的客户需求。就连IBM这样的跨国大企业也宣称自己不属于制造业,而是提供全面服务的公司。从出售产品,到出售服务,最后争取成为规则制定者,是大企业集团梦寐以求的目标。 前面已经提到,风险资本家的财务目标是风险资本经营业绩最大化,创业者的财务目标是追求货币收入的最大化,在风险企业中往往通过经理股票期权计划(Executive Stock Options Plan)来实现。同时,创业者也追求一种领导自己企业的成就感,体现了双因素(经济因素和心理因素)激励效应。风险投资就是把宝押在创业者及经理人身上,对打算介入的“种子公司”的经理人和管理队伍素质反复打量、严格遵选,“一个公司最大的资产不是它的经营思想,而是站在它身后的人,包括自络在内的现代技术永远是一种工具,而管理永远是一切工具的驾驭者”(Amadeus投资公司Auton Richard),风险资本家如果拥有一支优秀的管理队伍,投资者甚至愿意给他下跪,而没有这些条件,他转身就走。 美国IDG国际数据集团总裁麦戈文在《国际资本眼中的因特网投资》报告中,提出风险资本选择投资项目的三条标准:成长速度快、有望成为行业排头兵、有一个好的管理团队。最重要的是第三条,同时,他认为当前国外风险投资进入中国有四大风险:管理风险、市场风险、法制风险、政策风险。其中,管理风险就是指中国缺乏高素质的职业经理人队伍,创业管理滞后。 风险企业仍然存在人问题,风险资本家(委托人)和创业者(人)双方利益的平衡机制同样是通过签订契约来构造的。在投资契约中,确定可转换优先股这一类复合式证券作为融资工具。风险资本家名义上是一个非执行董事,但他是最有影响力的董事,他注重与企业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他的专长和经验使他完全有能力(也完全有必要)控制企业,对企业的发展过程充分了解,有效地降低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人风险。 长期持有可转换代先股的风险资本家也可以拥有普通股表决权,相当于优先股已经提前转换为普通股,并且由于利益的捆绑,不会出现“用脚投票”的退出现象。这是风险企业与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区别。“混合经济”概念的使用与扩散,是二十世纪对经济思想史的巨大贡献,风险企业实际上是一种混合式或边缘式的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合同确保风险资本家参与风险企业管理,并分享风险企业的成长。风险资本家与创业者通过对风险企业未来盈利的预测,来决定各自所占的股份;并根据转换比例来调整双方所持有的股份,还与风险企业经营业绩挂钩。这个转换比例是动态的,可以随风险企业盈利目标的实现程度而调整,这是对不完全契约的一种修正,是协调双方财务目标是一个关键的环节,起到了控制风险、保护投资者和激励管理层等作用。事实上,这种对未来成长性的预期将比已经明晰的股权更具有激励作用。在受让资本权益的分配上采取建立于资产增量基础上的“经营者基金”模式,利用经营者自身创造的效益,通过再投入生产的价值来激励分配。经营者基金不是简单的股权量化,而是一种动态的股权分配与管理方式,经营者为公司创造更多效益才能为自己争取更多的股份和利益,其效果就是让经营者永不满足。经营者基金突破了传统的产权制度改革中普遍把资产量化,建立存量基础上的做法,而是把分配建立在增量的基础上,也就是在保证公司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将增量部分资产按比例分成,并以此来达到持久地激励经营者、凝聚人力资源的目的。 三、风险投资及其启示 现代商业社会中,个人价值最终是通过对财产的占有来体现的。风险投资基金的资金注入有99%来自投资者,风险资本家仅以1%的资金承诺便可获得20%的收益分配权,这付高比例利润分成的“金手铐”,表明风险资本家在风险投资公司中有直接的重大经济利益。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风险资本家参与收益分配所凭借的要素就是其私有股权化的智力资本,从“资本雇佣劳动”到“智力劳动雇佣资本”,既是人类社会物质文明发展的一个巨大进步,也是人类精神自由发展的历史性突破。实际上,风险投资产业是投资于人(People)而不是投资于证券(Paper)。在新经济时代,公司价值的创造主要体现在知识及其创新方面,传统的资本运作时代将逐步成为历史。如果说知识代表了过去和现在,创新则意味着未来。尽管契约中有苛刻的约束条件,优秀而充满自信的风险资本家,还是愿意接受这种固定期限的合伙制基金与投资业绩挂钩的高额利润分成措施。 企业组织结构的创新是产业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之一。有限合伙制是风险投资机构中将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完美结合,从而提高投资效率的重要途径。但是,目前在我国,有限合伙制企业尚不具有法人资格,这不能不说是我国企业组织制度上的重大缺陷。从世界立法趋势来看,为了适应高效快捷的市场经济运作节奏,降低民事主体的交易成本,很多国家都尽可能多地赋予民事主体以法人资格。英美法系国家在法人与非法人的民事权利认定上,更是没有太大差异。 从监管的角度看,风险投资公司一般资本金较普通合伙制企业要大,业务复杂,对社会经济影响也较大,各国通常将其作为金融机构来对待,由金融监管机构统一监管。正因为法律对法人的监管比对非法人的监管要严格和有效,所以也应适时赋予有限合伙人的风险投资机构以法人资格。只有当具备法人资格的有限合伙制成为风险投资市场的主流形式,各类资金才能在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下规范运作,民间资金才能真正进入风险资本市场。 风险投资并不仅仅局限于高科技领域,在成熟产业推行高附加值的服务化经营方面,在推动传统产业升级换代方面,也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这一认识对于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西部大开发产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具有现实指导意义。朱总理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报告”中指出:要“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通过自主创新和引进技术,加快对推动结构升级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配套技术的开发”,“通过上市、兼并、联合、重组等形式,在主要行业形成若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能力强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使之成为调整结构、促进升级的骨干和依托”。 例如,成立于2000年6月的二十一世纪科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由深圳鼎尊投资有限公司、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国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港机股份有限公司和西安交大开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五家股东投资3.35亿元人民币组建的。鉴于目前中国的《公司法》中没有明确有限合伙制这一公司组织形式,而且有限合伙制中的一般合伙人仍然需要聘请职业经理人来处理投资业务,依然要控制这一层面上的道德风险并进行有效的激励,以避免创业投资中的心态浮躁。急功近利,因此该公司从成立伊始,就考虑了如何控制人风险,采取了准合伙制(项目合伙制或内部募集制)的风险投资公司组织形式。 具体实施办法如下:项目经过必要的审查和评估程序准备投资时进行内部募集,这个环节有四个必要条件,必须同时满足项目才能获得通过。 (1)项目经理或项目小组成员必须承诺,公司如果投资,项目经理或项目小组成员也必须投资,而且根据项目的规模公司有一个基本投资额的要求; (2)在投资决策通过后,决策人员中投赞成票者要有一个基本投资额; (3)向全公司进行公开募集,对投资的总人数有一个最低的基本要求,目前是要求三个人或三人以上; (4)内部募集投资总额必须达到一个基本投资额下限。 内部募集后,员工与公司签订委托协议,说明各自承担的风险和享有的权益,确认投资自愿的原则。同时,公司将按照项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作为公司奖金,其中的50%发给项目人员,体现提成业绩向项目人员倾斜。 项目合伙制实际上是一种内部控制和激励制度,对于解 决人问题是有效的。在我国目前有限合伙制没有被法律认可的情况下,试行项目合伙制,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现阶段我国风险投资公司组织形式的发展方向,具有重大的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意义。 上述分析表明,在风险企业中产权关系的发展出现了有趣的现象。风险资本家持有可转换优先股并参与管理,使得所有者管理者化;创业者(代表管理层)从事经营并拥有经理股票期权计划,使得管理者所有者化。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最根本的要求,就是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投票权)应当尽可能对应,即拥有剩余索取权和承担风险的人应当拥有控制权;或者反之,拥有控制权的人应当承担风险。“廉价的投票权”会使得不称职的经理更有可能控制企业。在风险企业的治理结构中,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得到恰当的匹配,各独立经济利益主体的财务目标呈现趋同效应。如同桥牌比赛中的交叉将吃局面,极大地提高了双方协同作战的效率。 以长期持股、股权集中、智力资本股权化为特征的风险投资财务机制,在推动多元财务主体利益目标趋同的进程中发挥着重大作用,在一定意义上代表了资本市场的变革方向。
保险法律论文:试析中国保险法律法规存在 问题及缺陷 内容简介 我国1995年制定的《保险法》,带有明显计划经济体制烙印,存在一些法律空白和缺陷,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范围上,都已越来越不适应保险业自身发展和保险经营环境的变化。本文约5000余字,试从保险立法中“近因”原则的缺失;不利解释原则适用上的模糊;合同陷阱的隐藏;不易把握的明确说明义务及滞后的保证保险立法等五个方面分析了我国保险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及缺陷;并从完善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规范保险人义务,加大对投保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强化监管机构职能,提高监管水平等方面提出了对建立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现代化保险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议,以求抛砖引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证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投保人为了预防危险,将一定的保险费支付给保险人,如果危险事故发生或出现合同约定的条件,保险人则须按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保险受益人支付赔偿金或保险金;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则通过建立保险基金来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由此可见,保险是为了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的一种商业活动,其目的是通过合同法律行为来实现的。保险合同具有“最大善意”、“双务、有偿”、“射幸”等特征。 我国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保险立法经历了以无到有,由粗到细的过程,逐步完善了相关法规:1983年实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1985年《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1992年通过《海商法》,1995年通过了《保险法》。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保险法》,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1997年、1998年分别了《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保险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经纪人暂行规定(试行)》。这些法律法规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发生,解决保险争议,完善商事法制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但也还有许多不成熟和不规范的地方,对比世界其他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完善的保险体系还 存在着相当的差距。主要表现为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不够全面,规范保险新业务的立法相对滞后等方面,以下笔者试从“近因”原则缺失、条款文字歧义等方面分析我国保险法律体系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以求抛砖引玉: 一、“近因”原则的缺失 《保险法》规定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有:自愿原则、试实信用原则和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而“近因原则”这一被国际保险业普遍运用的原则在我国缺乏运用的法律依据。所谓“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承担责任时,其所承保危险的发生与保险标的的损害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在近因原则中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即属近因。只有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而近因原则的缺失正是导致保险合同当事人,尤其是投保人产生凡是投保的利益遭到损失时皆可获得赔偿的想法的根源,从而导致一些不必要的纠争。近因原则作为常用的确定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是否负保险责任以及负何种保险责任的一条重要原则,在我国《保险法》、《海商法》竟未作出明文规定,不得不说是我国保险立法的一重大缺憾。 二、不利解释原则适用上的模糊 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通过保险合同来确立的,而作为附合合同的保险合同,不论是投保单、保险单还是特约条款,大部分都由保险人制定,在制定时,必然经过深思熟虑,反复推敲,内容多对自己有利,且已经基本实现了格式化。格式保险合同由保险人备制,极少反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意思,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一般只能表示接受或者不接受保险人拟就的条款。再者,保险合同的格式化也实现了合同术语的专业化,保险合同所用术语非普通人所能理解,这在客观上有利于保险人的利益。因此,一旦合同成立而双方发生纠纷,投保人将处于不利的地位。为了保护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各国在长期的保险实务中积累发展了不利解释原则,以示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救济。在格式保险合同的条款发生文义不清或者有多种解释时,应当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实际上是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保险法第三十条也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我国关于保险合同条款解释的规定,已经实际上确立了不利解释原则,与国际惯例是相一致的。这对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经济上的弱者)的利益维护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统一明确的标准,以及不承认判例的拘束力,不同种类的保险合同用语经不同的法院解释,关于该用语的正确含义,所表达的当事人意图,以及由此产生的效果,可能会存在相互冲突甚至截然相反的结论。而由于不利解释原则在适用上缺乏统一的标准,究竟何种条款能适用该原则,特别是不利原则能否适用于国家保险管理机关核定的基本保险条款,将直接影响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结果。而我国保险法律法规中对此既没有相应规定,关于这方面的案例和研究也鲜见于众。 依照我国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如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价值;保险金额等条款,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基本保险条款是运用于主要商业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定;凡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定为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订基本保险条款。国家的基本保险条款,各保险公司应当执行。此类条款所使用的语言被保险管理机构依法规定核准,理应不存在歧义,但实际生活中,保险人根据其自己的认识水平和为了谋取最大化的利益,在备制保险合同时依自己需要将基本条款插入其中,而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备制不能做任何事情,而且往往在订约时也难以全面知晓保险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根本就无从知晓哪些条款属于基本条款,就更别提理解了,例如对“现金价值”一词,有的保险合同中将其定义为:“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所有缴清增值保险的现金价值以及累计红利之和。”有的保险公司则干脆对其未作任何解释,投保人对该词只有靠自己理解,但实际上“现金价值”一词的定义应该是责任准备金扣除退保费用后的金额,而责任保证金指的是保险公司从保户累积的保险费中扣除被保险人的死亡成本以及分摊保险公司所发生的费用再加上利息计算后所得金额。所以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中的弱势地位是显而易见的。一旦当事人对基本条款发生歧义或者文义不清的争议时,法院对是否应当适用不利解释原则就会因缺乏统一的认知标准而感到无所适从,不仅会影响被保险人的利益和保险人的商业信誉,也会给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法院裁判的权威性带来不利的影响。 三、合同陷阱的隐藏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与投保人应各自依约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其中投保人的主要义务和责任有:告知义务、维护义务(包括维护保险合同标的安全及其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的主要义务和责任则是:说明义务、及时赔偿、解约限制和承担费用等。可以看出,在交付保险费与赔偿方面,投保人的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与责任,与保险人承担赔偿的义务与责任,两者是相互独立的。谁违反自己的该项义务,便要承担与该项义务相应的责任。但双方的义务与责任之间不具有此消彼长的对应性,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义务的违反,并不必然导致保险人赔偿责任的减轻或免除。但有些保险公司(主要指财产保险公司)在使用格式合同与投保人协商财产保险费的交付与赔偿方式时,作出了如下约定:经双方同意,投保人未按约定缴付首期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不生效,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予赔偿;投保人未按约定缴付第二期保险费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事故,保险人按下列一种方法赔偿或承担保险责任:1、按实交保费与应交保费比例折扣支付赔偿金额;2、按实交保费计算保险期限,过期不负赔偿责任。上述赔偿方法是按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来确定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实际上将投保人违反交费义务的责任,规定为减轻或免除保险人赔偿义务的依据。通过保险人制定解释格式条款的优势,全部或部分地剥夺了投保人获取赔偿的主要权利,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这与《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和《保险法》的立法宗旨是明显相悖的。而且该赔偿方法还隐藏着非经留意难以发现的合同陷阱。如按第1种方法,当投保人交付了第一期保险费后,在第二期交费义务履行期限未至时,如发生保险事故,尽管投保人无任何违约行为,也只能获得部分赔偿。按第2种方法,实际上赋予了保险人根据投保人交费情况而单方变更保险期限的权利,甚至免责,对保险事故不负担任何责任。保险人巧妙地利用格式合同设置了能使自己规避应尽的部分或全部义务而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丧失利益的陷阱,充分说明保险人在拟制这种格式合同时,已经严重地违背了诚信原则。此类条款的适用,违背了现代社会民事法律关系中最基本的公平与诚信原则,损害了许多被保险人的利益,应受到保险监管部门依职权的主动干涉。 四、不易把握的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法》第十六条详细规定了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情况的说明义务以及保险人对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第十七条则规定了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上述两款虽对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和违背义务的责任,作了详细明确的描述和规定,但对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却没有规定相应的形式,使其在实践具有极大的弹性和不确定性。仅从以上述条款的字面上来看,第十六条针对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分别赋予保险人有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或视情况退还保险费的权力。而对保险人未尽明确说明保险条款的责任则未作任何规定,而保险人对其责任免除条款未作明确说明的后果也仅是导致该有关条款不产生效力而已。通过对比,不难看出《保险法》在这一问题上对投保人明显科以了较保险人为重的责任,有违民事主体双方权利义务平等原则之嫌。作为素有“最大善意和最大诚信合同”之称的保险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却因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履约过程中对合同中使用的语言文字理解不同从而产生争议的例子屡见不鲜,恐怕与《保险法》对保险人上述义务的规定太过宠统有着一定的关系。此外,因《保险法》对有关保险中介组织规定不完善,以及国内保险行业体系的不成熟,目前国内还没有一家专业化的保险公司或经纪公司,一些保险公司大量聘用(严格意义上来说,只能算是使用,因保险公司与个人人员之间并未建立劳动关系)个人从业人员,此类人员数量虽多,素质却差次不齐,而且流动性极大,他们为了获取佣金,在对一些可能影响投保人决定的合同条款进行说明时,也难免会为了一己之利而有意作出含混甚至违背条款本义的解释,所以导致争议的发生也就无足为奇了。 五、滞后的保证保险立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趋活跃,在商品流通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的交易方式,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交易方式日渐增多,特别是随着分期付款这一现代消费方式的出现,涉及到保证保险的问题越来越多,不少保险公司均开办了此类业务,但《保险法》除在第九十一条确定财产保险业务范围时提到信用保险外,根本没涉及到保证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保险合同,保证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债务人)向被保险人(债权人)提供担保而成立的保险合同。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被保险人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等原因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的地位相当于保证合同中的保证人,所以也可以说保证保险合同实际上属于保证合同的范畴,只不过采用了保险的形式。在保证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是债权人的债权,而债权属于财产权,因此,保证保险在性质上仍属于财产保险,原则上法律对于财产保险的规定也可适用于保证保险,但其与一般的财产保险又存在着显著区别,保证保险承保的危险是针对被保证人信用不良造成的主观性损害,具有明显的信用性。由于保证保险是从担保法中的保证制度演变而来,同时兼具二者的特征,是保证制度同保险制度的融合,其当事人(关系人)在法律上具有多重身份,使之难以同保证合同截然分开。 由于《保险法》未对保证保险合同作出明确的规定,对保证保险的性质及保证保险和保证的关系也存在争议,所以就导致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往往只考虑自己的利益,保险人除考虑收取保险费外,常常在保证保险合同中订立很多的免责条款,而被保险人却以为一经投保即可万事大吉,纠纷的产生也就不足为奇了。由于保证保险既涉及保证又涉及保险,对此类纠纷是适用但保法还是保险法?由于保证保险合同往往与另一合同相关,如汽车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而且保险合同一般是买卖合同或借款合同的附属合同,因而发生纠纷时,涉及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债权人或被保险人如何起诉就存在着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也极易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定性为保证合同纠纷,从而导致适用法律的混乱和失误。 综上所述,由于我国在保险立法上存在的一些法律空白和缺陷,现行的带有明显计划经济体制烙印的《保险法》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范围上,都已越来越不适应保险业自身发展和保险经营环境的变化,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后,中国的保险市场必将逐步同国际接轨。1997年底,占全球金融服务贸易95%以上的70个wto成员国在《服务贸易总协定》基础上又达成《金融服务协议》。其中,有六个基本准则适用于发展中国家保险业的开放问题:1、最惠国待遇准则;2、透明度准则;3、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准则;4、国民待遇准则;5、市场准入准则;6、逐步自由化准则。这些基本准则中任何一项准则都会对我国现行的计划保险制度提出明确的挑战,任何一项准则的实施都将冲击我国现行的保险制度。如何抓住保险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加强保险立法建设,尽快调整、修改、制定出符合wto要求的保险法律法规,优化保险市场的法制环境,以引导并保障我国还处于初步阶段的保险业健康发展,使其在规范轨道上运行,就显得尤为迫切。在此,笔者仅就如何完善我国保险法律法规发表一下个人的浅见。 一是完善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要在进一步完善自愿、最大诚信和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原则的基础上,在保险立法中将公平原则、近因原则等符合民法基本原则和国际保险行业普遍运用的原则作明文规定,以充分发挥保险合同“最大善意”、“最大诚信”的作用。此外,还应根据wto成员国约定的协议与保险市场发展的趋势,将考虑市场准入政策、取消外资优待、实行国民待遇,逐步自由化等问题的规范化纳入立法的视界,尽快建立起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保险基本法律制度,促进国内保险业的规范化发展,以更好地参与竞争,迎接挑战。 二是规范保险人义务,加大对投保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主要是要强化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履行的解释、告知等义务和责任,对超额保险、重复保险等规定应载入保险合同的专项备注条款,并尽善意提配和说明的义务,当保险人未尽上述义务时,赋予投保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力,使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平等,以保护弱势地位的投保人合法权益。此外,还可推行《确认书》制度,对于双方应履行的告知和说明义务,由双方逐项签署一式两份确认书来作为双方已尽各自义务的证明,以把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落到实处。既可维护保险合同的稳定性,又可避免双方在发生纠纷时各执一词却又无法提供证据。 三是强化监管机构职能,提高监管水平。保险业监督管理机关要在检查保险公司的义务状况、财务状况、资金运用状况和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监督管理的同时,加强对商业保险合同中非主要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管,对存在合同陷阱,规避法律法规和加重对方义务责任等情况的合同条款要依职权主动进行查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一定经济处罚。同时对一些应用广泛,易引起歧义如“现金价值”一类的保险专业词汇,实行统一的标准化解释,并作为强行标准载入相关合同条款,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纷争的出现,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四是要逐步建立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通过借鉴发达国家保险业制度的先进之处,结合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保险投资的相关法规,通过立法,据展投资领域,控制投资比例,细化保险资金运用的规范,提高保险投资的盈利能力,为保险公司提高投资回报率创造条件;完善有关保险中介组织的法律法规,加强对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及其相关组织的管理,规范保险中介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责、权、利;加快保险精算报告、保险机构资产管理及保险机构的接管等配套法律法规的建设,以建立起一整套既具有中国特色,又能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保险法律体系。 保险法律论文:对完善我国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议 摘要:国产品责任保法律制度相当滞后。本文在分析我国产品责任保f~a’-律制度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产品责任保险法律 缺陷 完善 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产品责任保险有着突飞猛进的进步。我国尚无产品责任保险法,有关规范产品责任保险的法律主要分散在产品责任法和保险法中,其立法分散,实践中难以操作。这样一来.既不能对合法产品经营者进行应有的保护.也不能对假冒伪劣产品的不法炮制者实施有力度的制裁.更不能对消费者给予充分的保护。因此.对我国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缺陷进行完善实践意义重大。 一、我国产品责任保险法的缺陷 1产品责任法关于产品责任的缺陷 我国尚无统一的产品责任法.其主要分散于《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中。这些法律对产品责任的规定存在以下不足(1)产品范围界定不明确。现有法律对产品的界定显得有些混乱,民法通则》未对产品作出任何界定,《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这一概念并未明确产品范围易让人产生分歧。(2)产品缺陷标准不清。衡量产品缺陷有两个标准:不合理危险标准和国家、行业标准,实践中后者优于前者。但是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产品并不排除其具有危险性,这种缺陷认定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并不能规制到产品所具有的潜在危险性。(3)对经营者处罚较轻。根据损害赔偿理念.产品责任以补偿被害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而且,我国没有设立惩罚性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也不成熟从而对经营者处罚较轻。因此,有必要从调节利益入手,加大对经营者处罚力度,减少进而制止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 2.保险法关于产品责任保险的缺陷 保险法中对产品责任保险没有直接规定,仅笼统地规定责任保险的内容。因此,法律对产品责任保险的规定存在诸多不足:(1)未明确保险人的抗辩义务:保险法中未明确规定保险人的抗辩义务.保险人若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进行抗辩将从本身的利益加以考虑,极少顾及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对被保险人不利,尤其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责任‘利益发生冲突时,被保险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2)未确立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保险实务上,通常不允许第三人直接向保险人要求给付保险赔偿金的。为确保第三人利益在一定条件下确立第三人对保险人享有保险赔偿金直接给付请求权是产品责任保险法的发展方向。(3)责任保险条款不规范。产品责任保险作为地方性险种在保险责任、索赔事项等方面存在漏洞。 二、完善我国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议 完善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是经营者转移其不确定产品风险保障消费者权益不受损害的需要,也是安定社会秩序、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笔者认为:完善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可从以下人手: 1完善产品责任法中有关产品责任的规定 (1)扩大产品的范围。随着国际贸易的进一步自由化,为保护广大消费者权益应对产品“作扩大化解释是必要的根据需要可考虑以下产品,如初级农产品、电及其他无形工业品、人体组织及血液血液制品等。(2)完善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在产品缺陷认定标准的选择上.确立”不合理危险为基本标准。…不合理危险“如何衡量,实践中采用生产者制造产品的预期用途标准.即一个合理谨慎的生产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产品的危险时.不会将其投入市场。同时.国家行业标准只能作为方便消费者索赔时的一个辅助标准.绝不能凌驾于不合理危险标准之上。(3)明确严格责任原则。现有法律对生产者适用严格责任、销售者适用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相结合原则。这显然不利于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对销售者也适用严格责任,将更加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4)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确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产品责任保险中.精神损害应当列入赔偿范围。但基于美国责任保险危机所体现出高额精神损害赔偿所造成的困境,我们有必要确定限额。此外,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弥补受害方的损失之外对加害方判处额外的赔偿金。其主要是目的是加大对加害人的惩罚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 2.完善《保险法》中有关产品责任保险的规定 (1)确定保险人的抗辩义务。法律对保险人的抗辩义务没有规定。但在现行保险条款框架下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关于诉讼抗辩不承担任何义务事实上已经严重地损害着被保险人的抗辩利益。因此,保险人应当承担诉讼的抗辩的义务。这是在诚信原则下,对保险人提出的最低要求。(2)确定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为保护第三人的权益.应确立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实际上是赋予第三人对保险人可以直接提起赔偿之诉其理由主要是随着责任保险理论的不断发展,责任保险保护受害人利 益的公益性越来越受重视,必然要求法律赋予第三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3)将合同责任纳入产品责任保险范围。责任保险损害赔偿通常将合同责任排除在外.这已不适应责任保险发展的需要。因为合同责任虽可借助于信用保证保险加以分散但对赔偿义务人有追偿权,因此不具有分散义务人“责任的机能,有违义务人投保的本意。而责任保险中保险人在承担保险责任后.对赔偿责任人没有追索权。所以合同责任应当可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4)建立强制性产品责任保险制度。依照民法通则规定从事高空、高压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损害赔偿其归责原则为严格责任。因此一旦发生这些案件索赔金额相当高常发生经营者无力赔偿的情形。而且经营者产品责任保险意识不强、保险产品也屈指可数。因此有必要实施强制产品责任保险让那些与人民生命财产息息相关的产品强制保险,以保护消费者利益.平衡经营者的经营风险。 论文网在线: 保险法律论文:公司董事责任保险法律问题探究 摘 要: 2005年新《公司法》的颁布,加重了董事责任和义务,一方面保证了公司董事、经理在进行决策、经营的过程中,更能勤勉自律;另一方面也会压抑公司董事、经理的创新性,在具体业务操作中会影响到其才智的发挥。因此加大力度,引入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势在必行。董事责任保险能合理地降低因可以理解的经营过失而导致的责任,发挥董事经营的积极性和创新精神。 关键词: 董事义务;董事责任保险;保险利益 一、董事责任保险的历史沿革 20世纪30年代,董事责任保险在美国得到了最早承认并被广泛使用。20世纪30年代出现在美国的专门以公司经营者的赔偿责任为对象的保险可以说是董事责任保险的最初形式。当时,欧洲各国还没有类似的险种。美国的董事责任保险在20世纪60年代后得到了较快发展,法律实践的重心也相应地由补偿转向保险。美国几乎所有州的公司法均规定公司具有购买董事保险的权利。80年代以后,美国股东代表诉讼急增,诉讼额增大,给广大保险市场造成了危机。许多保险公司从董事保险业务中撤出或者降低最大保险金额,提高保险费。此外,对申请加入董事保险的公司进行严格审查,对业绩较差、董事责任风险较大的公司不予签订董事保险合同。 英国虽有高昂的律师收费,但针对董事和高级职员个人的诉讼远没有美国频繁,因而英国的董事责任保险并不象美国那样红火。在德国、西班牙等国,由公司为董事和高级职员购买责任险的做法尚未得到法律的明确认可,这些国家的保险公司一般都不开设这一险种。日本于1980年由三井海上火灾保险公司对董事保险进行专项研究。1990年三井海上保险公司首先取得日本政府的认可,开始发卖董事保险,次年其他保险公司也取得了政府认可,在日本全面开展了董事保险业务。 我国2002年1月颁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允许上市公司为董事购买保险,以解除董事的后顾之忧。随后,平安保险公司于2002年1月24日率先推出董事责任保险业务。由于我国企业公司制改革的时间较短,董事的民事责任制度、利益保护机制存在的立法缺陷,这些都成为董事责任保险开展的巨大制度障碍。 二、公司董事责任保险的概念 公司董事责任保险,又称为“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其英语表述是directors‘andofficers’liabilityinsurance,简称“d oinsurance”。关于董事责任保险的涵义,学界分歧不大。董事责任保险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是指由公司或者公司与董事、高级职员共同出资购买的,对被保险董事、高级职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过失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而被追究其个人责任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该董事和高级职员进行责任抗辩所支出的有关法律费用并代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广义上的董事责任保险除上述内容外,还规定保险人应当负责赔偿公司根据董事责任和费用补偿制度对有关董事和高级职员做出的补偿。本文主要以后者为研究对象。 以责任保险的效力基础或依据为标准,董事责任保险可以分为强制责任保险和自愿责任保险。强制责任保险,又称为法定责任保险,是指依照国家的法律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投保而成立的责任保险。自愿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而订立的责任保险合同。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纽约证券交易所及纳斯达克的所有上市公司都被要求投保董事责任险。这样做有利于在董事个人的财产不足以赔偿所导致的巨额损失时,维护受害人的利益。在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应主要采纳强制型责任保险。 按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基础不同,董事责任保险可划分为索赔型责任保险和事故型责任保险。索赔型责任保险,是指第三人向被保险董事、高级职员请求索赔的事实首次发生在责任保险单的有效期间,则保险人应对被保险董事、高级职员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的保险。此类型保险,可以更充分地发挥董事责任保险的填补损害功能。事故型责任保险,则指保险人承诺对被保险董事、高级职员因为约定事件的发生而产生的损失予以补偿。但该约定的事件,仅以对第三人有所影响而在保险单约定的期间内所发生的事件为限。在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中,事故型保险不宜过多采用,因为在这种类型的责任保险中,保险事故的发生与否,或在多长时间以内发生难以预测。 三、公司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一)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职员的责任、义务日趋增多,董事法律保护机制的构建势在必行 世界各国在公司治理结构的选择上逐渐由“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变,董事会成为公司运行机构的中心,其职权得以急剧膨胀。在此情况下,董事、经理的职权必须受到约束,否则股东、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都无从保障。各国公司立法强化董事、经理的义务和职责的方法主要有:一方面,公司法及其他法律中明定董事对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的法定义务,如董事的忠实义务、董事的注意义务等,并对董事违反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予以规定;另一方面,法律赋予股东、债权人及社会公众各种权利及相应的救济措施,如股东提案权、质询权、派生诉讼等,同时建立监事会、独立的审计人、外部董事等制衡机制对董事的权力予以约束,以抑制经营者滥用权力的行为。 公司董事、经理的义务与责任的加重,积极方面在于,可以促使经营者更加审慎地经营管理公司,防止其滥用权力损害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的利益,从而增强企业管理者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其消极的方面在于,太重的责任有时会造成经营者权利、义务的失衡,从而挫伤其积极性,最终促成其以保守姿态经营公司,因此有必要引入公司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二)公司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更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利益相关人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公司一旦卷入经济纠纷,诉讼标的一般都数额巨大。对于公司来讲,董事做为自然人,董事的个人财产对公司的损失弥补,只能是杯水车薪,无补于事,公司的经济利益有受到严重损害的可能。董事在承担责任后,可能得不到二次补偿而陷入破产人的窘境。对于公司的利益相关人来讲,多数情况下其承担经营决策失误赔偿的能力是极为有限的,如果不通过保险公司转移绝大部分赔偿责任,则投资人、债权人、股东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三)公司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确立,适应了当前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发展 世界各国经济迅猛发展,跨国公司数量日益增多,经济全球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董事的权利和义务日益增多,公司特别是跨国性的大公司,对公司董事经理的要求越来越高,董事经理的责任、义务呈多样化发展。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也应当适应当前的发展趋势,积极构建公司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四、我国公司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 2001年8月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建议“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这标志我国独立董事责任保险不仅获得理论界较为广泛的认同,而且成为实务界的现实需要。2002年1月颁布实施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39条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该规定把购买董事责任保险的公司扩大为所有的上市公司董事。2002年1月24日平安保险公司推出“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业务”,又把责任保险的范围扩大到上市公司的高级职员,平安保险公司的这一业务事前得到中国保监会的批准。继平安保险公司之后,其他保险公司也纷纷开始研发董事责任险。平安保险公司的保险单是国外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移植到我国的最初成果,也是本文讨论国内董事责任保险情况的主要依据。在平安保险公司推出董事责任保险业务时,咨询者很多,但真正购买董事责任保险的公司不多。这与我国董事责任保险的理论与实践上的不足不无关系,因此笔者对构建公司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建议。 (一)保险范围的完善 我国董事责任保险立法层次低,覆盖面窄,董事责任保险的受益人应不仅包括控股公司,还应当包括被控股公司的董事及高级职员,因为公司的高级职员在履行职务中和董事面临同样的问题。投保公司不仅包括上市公司还应包括非上市公司,不管公司规模大小,其董事都有权利转移自身的风险。董事责任保险不当行为的范围应该是董事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就其过失给公司和第三者造成的损失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至于其他与职务无关的行为或者故意行为给上述客体造成的损失,均不应列入保险范围。 (二)保险品种的完善 各国的董事责任保险一般包括董事个人责任保险和公司补偿保险两种。而且,这两种保险互相关联,保险公司都加以提供,而由投保公司进行选择,一般情况下,不能只选择公司补偿保险而不选择董事个人责任保险,但相反却可以存在。我国目前还不存在董事补偿制度,公司补偿保险没有存在依据。因此笔者建议,将来法律规定董事补偿制度时,保险公司应配套推出公司补偿保险。 (三)保险费支付的完善 当今各国的董事责任保险的保险费原则上由公司支付,纳入公司财务预算中。但必要时,规定由公司和董事共同担负保险费,即公司负担保险费的绝大部分,被保险的董事负担另一小部分,目的是以防止董事对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产生依赖,增强其责任感。我国立法者可考虑在将来修订《公司法》时规定公司和董事等高级职员共同保险条款,即保险人赔偿损失的大部分,其余一小部分则由被保险的董事自己承担,并且这部分损失不得由被保险的董事或公司以任何方式投保。 保险法律论文:劳动者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 摘 要:文章指明了养老保险的概念、特征及其在保障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等方面的积 极 作用,阐述了人们享受养老保险的资格与条件。养老保险已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被各国政府所 重视。 关键词:养老保险 法律制度 资格 条件 在我国,社会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如何使这些老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使其能够安 居乐业,这就涉及到一个很重要的社会问题——养老保险。所谓养老保险,也叫老年保险 ,是指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年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社会劳动领域后 ,由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强制性是社会保险的共同特征,此处的养老保险就是一 种社会保险,因此,也要通过国家立法,依法强制实施。当然,商业保险中也有关于养老的 保 险条款,但它属于自愿保险,是否愿意投保以及投保多少,均由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自愿所为 ,不受国家强制性规定的限制,与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是两个概念。世界上多数国家均已 实行社会养老保险,这些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养老保险法律、法规,强制征收养老保险费( 税),建立了养老保险基金,并规定了养老保险的待遇项目、享受条件及给付标准。 第二,养老保险的基本对象是劳动者,即从事一定的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当 然,也有少数国家在普遍养老金制度中包括非雇佣者,其前提条件是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 第三,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年老时退出社会劳动岗位后,才开始发挥其作用。养老对于 在职的劳动者而言,只是一种期待权,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按规定退休以后,才能享受 养老的现实权利。这一点也与普通商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不尽相同,商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 可以约定享受养老保险的年龄,这种约定通过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和投保人的意愿而定。例 如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的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条款中,在投保时便可以 约定从55周岁开始领取养老金,也可以从60周岁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 第四,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退出社会劳动后的劳动者提供稳定可靠的经济来源,以保 障其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养老保险的享受条件和待遇标准是法定的,其物质基础来源于养老 保险基金,其最后责任人是国家,可见其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第五,养老保险实行基金化和社会化服务管理。基金化和服务化管理的社会化,是社会 保险最根本的特征。该特征在养老保险方面体现得最为充分。养老保险基金在社会保险基金 中所占份额最大,退休人员的社会化服务管理工作是社会保险化服务管理工作的基础。 养老保险在保障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等方面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首先, 养老保险保障了劳动者在年老时退出劳动后的基本生活,保护了劳动者的社会经济权利。养 老保险制度通过强制征收养老保险费(税),建立养老保险基金,规定一系列的诸如享受条 件、待遇标准及支付办法等制度。保障功能是养老保险制度固有的基本功能,养老保险制度 其他作用的发挥都要以此为基础。其次,养老保险促进了经济发展,这是通过养老保险制度 的内部激励机制来实现的。通过规定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与工作业绩挂钩的办法,尤其是与就 业关联的养老金直接取决于缴费标准,缴费年限及工作年限。这样,对于那些长期勤奋工作 、对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劳动者,退休后就可以享受较高的养老保险待遇。最后,养老 保险制度正是通过内在的社会互济与激励机制相结合,充分发挥其保障基本生活与促进发展 的功能,既安定人心,又激励进取精神,从而从整体上起到了稳定社会的作用。稳定社会、 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既是养老保险立法的根本目的,又是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总体 功能。 从法律角度出发,根据其实施的主体与强制性程度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基本养老保险 、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所谓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统一组织,强制实施, 涉及面较广,是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而补充养老保险则是指在养老 保险的基础上,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本单位的职工建立的一种追加式的或 称辅助性的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则是指从一定的年龄开始缴纳相应的养老保险费, 具有储蓄功能,因此,称作个人储蓄养老保险。 此外,养老保险从理论角度出发,根据国家对养老保险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与发挥作用 的不同,可以将养老保险分为强制储蓄型、自保公助型、国家福利型和国家保障型四大类。 强制储蓄性养老保险也叫储金性养老保险,其雏形是18世纪英国产业革命的“职业保险基金 ”,由国家实行强制储蓄的一种社会养老保险。它通过国家立法强制要求雇员与雇主各自缴 纳等额的保险费,共同出资建立特别基金,作为专款分别存入每个雇员的账户,作为雇员的 存款;当被保险人发生事故(即生、老、病、死、伤残和失业)时,连本带息一次性发给本 人;在少数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选择分期领取年金,或者将存款留给其继承人。这类养老 保险的理论基础是由雇主和雇员个人承担资金责任,国家对养老保险不承担任何资金责任, 其现实基础则是减轻了国家的负担能力。自保公助型的养老保险又称作投保资助型养老保险 ,它以“国家干预主义”为理论依据,国家承担养老保险一定的资金责任。该理论起源于俾 斯麦时期德国的养老保险,后被美国、日本等国家仿效。它强调养老是个人的事,因此,应 以 自保为主,国家予以一定的资助。国家福利型养老保险起源于英国,其理论依据是“福利经 济学”,后被瑞典所发展,是国家借助于财政经济政策,保障退休人员的晚年生活,从而缓 解社会矛盾。它把养老保险作为一项福利政策,依法实施,并设有专门的主管法院,监督执 行。它还强调享受待遇的普遍性,除普遍养老金发行的对象为所有老人外,退休人员还享受 与收入相关的年金,该类型的养老保险的主要资金责任,养老金的支出来源于一般税收,基 本由国家与企业共同负担,个人不缴纳或者只须缴纳少量的养老保险费。而国家保险型养老 保险是以社会保障学说为理论依据的。该模式首创于原苏联,我国目前也采用该制度,它是 由国家宪法把以养老作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基本原则确定下来,老有所养是公民 在宪法上享有的一种社会经济权利,由生产资料公有制作保证。个人无须缴纳养老保险费, 退休金的支出,全部由国家和企业负担,工会可以参与决策与管理。 以上是从法律、理论的不同角度对养老保险所作的分析,从而使我们进一步了解了享 受养老保险的资格与条件。 被保险人的退休年龄、工龄、投保年限,居住期限与公民资格等都可作为享受养老保险 待遇的资格与条件,关于退休年龄,多数国家规定了年满60—65岁可以退休。法定的退休年 龄低的可达45岁,高的可达70岁。世界上不少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女有5岁的差别,但也 有半数之多的国家男女平等,退休年龄一致。把年龄作为享受养老基金的基本条件,这是根 据人们有权利获得休息与悠闲生活的原则,同时根据人们进入老年后,许多人自然处于工作 能力减退阶段的情况确定的。但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给付养老金最为合适呢?如果支付年龄偏 低,则保险费用就偏高,而如果支付年龄偏高,则又难以适应人的身体机能变化的状况。况 且退休年龄的高低还会对国家人力资源和补充性的私人年金制度的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因此 ,适度的退休年龄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关于工龄条件,各国之规定也不一 致,短的15年,长的40年。至于工龄是否作为领取退休金的必要条件,不同的国家或者是不 同的投保职业其情况是不一样的。在实行个人缴费制的国家,多数以投保年限或缴费年限替 代工龄条件;在不实行个人缴费制的国家,工龄则成为最重要的条件之一。关于投保年限或 者缴费年限,只有少数国家规定只要3年或5年,但多数国家规定要15—20年才能成为合格的 年金领取者。关于居住期限和公民资格,一些国家规定必须在本国居住满一定期限或者具有 该国公民资格,才能成为年金的领取者。如在新西兰,被保险人须年满65岁,并在最近20年 居住在本国的,才能领到养老保险金,在此问题上,国际上一般采取对等原则。 通过以上对劳动者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探讨,我们深切感到养老保险已作为一项法律制 度被各国政府所重视。由于养老保险会受到通货膨胀和社会经济发展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要建立一套合理的养老保险调整机制,从而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 稳定社会,这也必将是一件涉及国计民生的头等大事。 保险法律论文:浅谈完善我国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议 摘要:国产品责任保法律制度相当滞后。本文在分析我国产品责任保f~a’-律制度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产品责任保险法律 缺陷 完善 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产品责任保险有着突飞猛进的进步。我国尚无产品责任保险法,有关规范产品责任保险的法律主要分散在产品责任法和保险法中,其立法分散,实践中难以操作。这样一来.既不能对合法产品经营者进行应有的保护.也不能对假冒伪劣产品的不法炮制者实施有力度的制裁.更不能对消费者给予充分的保护。因此.对我国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缺陷进行完善实践意义重大。 一、我国产品责任保险法的缺陷 1产品责任法关于产品责任的缺陷 我国尚无统一的产品责任法.其主要分散于《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中。这些法律对产品责任的规定存在以下不足(1)产品范围界定不明确。现有法律对产品的界定显得有些混乱,民法通则》未对产品作出任何界定,《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这一概念并未明确产品范围易让人产生分歧。(2)产品缺陷标准不清。衡量产品缺陷有两个标准:不合理危险标准和国家、行业标准,实践中后者优于前者。但是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产品并不排除其具有危险性,这种缺陷认定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并不能规制到产品所具有的潜在危险性。(3)对经营者处罚较轻。根据损害赔偿理念.产品责任以补偿被害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而且,我国没有设立惩罚性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也不成熟从而对经营者处罚较轻。因此,有必要从调节利益入手,加大对经营者处罚力度,减少进而制止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 2.保险法关于产品责任保险的缺陷 保险法中对产品责任保险没有直接规定,仅笼统地规定责任保险的内容。因此,法律对产品责任保险的规定存在诸多不足:(1)未明确保险人的抗辩义务:保险法中未明确规定保险人的抗辩义务.保险人若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进行抗辩将从本身的利益加以考虑,极少顾及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对被保险人不利,尤其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责任‘利益发生冲突时,被保险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2)未确立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保险实务上,通常不允许第三人直接向保险人要求给付保险赔偿金的。为确保第三人利益在一定条件下确立第三人对保险人享有保险赔偿金直接给付请求权是产品责任保险法的发展方向。(3)责任保险条款不规范。产品责任保险作为地方性险种在保险责任、索赔事项等方面存在漏洞。 二、完善我国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议 完善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是经营者转移其不确定产品风险保障消费者权益不受损害的需要,也是安定社会秩序、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笔者认为:完善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可从以下人手: 1完善产品责任法中有关产品责任的规定 (1)扩大产品的范围。随着国际贸易的进一步自由化,为保护广大消费者权益应对产品“作扩大化解释是必要的根据需要可考虑以下产品,如初级农产品、电及其他无形工业品、人体组织及血液血液制品等。(2)完善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在产品缺陷认定标准的选择上.确立”不合理危险为基本标准。…不合理危险“如何衡量,实践中采用生产者制造产品的预期用途标准.即一个合理谨慎的生产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产品的危险时.不会将其投入市场。同时.国家行业标准只能作为方便消费者索赔时的一个辅助标准.绝不能凌驾于不合理危险标准之上。(3)明确严格责任原则。现有法律对生产者适用严格责任、销售者适用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相结合原则。这显然不利于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对销售者也适用严格责任,将更加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4)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确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产品责任保险中.精神损害应当列入赔偿范围。但基于美国责任保险危机所体现出高额精神损害赔偿所造成的困境,我们有必要确定限额。此外,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弥补受害方的损失之外对加害方判处额外的赔偿金。其主要是目的是加大对加害人的惩罚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 2.完善《保险法》中有关产品责任保险的规定 (1)确定保险人的抗辩义务。法律对保险人的抗辩义务没有规定。但在现行保险条款框架下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关于诉讼抗辩不承担任何义务事实上已经严重地损害着被保险人的抗辩利益。因此,保险人应当承担诉讼的抗辩的义务。这是在诚信原则下,对保险人提出的最低要求。(2)确定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为保护第三人的权益.应确立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实际上是赋予第三人对保险人可以直接提起赔偿之诉其理由主要是随着责任保险理论的不断发展,责任保险保护受害人利益的公益性越来越受重视,必然要求法律赋予第三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3)将合同责任纳入产品责任保险范围。责任保险损害赔偿通常将合同责任排除在外.这已不适应责任保险发展的需要。因为合同责任虽可借助于信用保证保险加以分散但对赔偿义务人有追偿权,因此不具有分散义务人“责任的机能,有违义务人投保的本意。而责任保险中保险人在承担保险责任后.对赔偿责任人没有追索权。所以合同责任应当可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4)建立强制性产品责任保险制度。依照民法通则规定从事高空、高压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损害赔偿其归责原则为严格责任。因此一旦发生这些案件索赔金额相当高常发生经营者无力赔偿的情形。而且经营者产品责任保险意识不强、保险产品也屈指可数。因此有必要实施强制产品责任保险让那些与人民生命财产息息相关的产品强制保险,以保护消费者利益.平衡经营者的经营风险。 保险法律论文:城乡统筹中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初探 [摘 要]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新时期,我国提出“城乡统筹发展”的新思路,并在国内首次建立了重庆市和成都市统筹城乡综合改革试验区,以解决城乡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协调发展问题。城乡统筹发展中的农业发展问题,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础问题。在城乡统筹的农业发展中,需要强有力的金融支持。科学、合理地建立农业保险法律制度,是以金融支撑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面。 [关键词] 城乡统筹; 农业保险;法律制度 我国历来重视农业发展问题,历届政府都将“三农问题”作为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并在全国范围内先后采取了农村费改税、免除农业税、联合医疗保险等惠民措施,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但是,在我国工业经济飞速发展并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的同时,由于我国农地面积广阔、农业就业人员基数大、农业技术发展水平不高,导致农业发展举步维艰,城乡经济、文化差距进一步扩大,农业仍然是制约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 在解决“三农”问题上,“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已被写入了 “十一五”规划。我国农业问题有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必将迎来高速、稳定、健康发展的新时期。统筹城乡发展,必然要求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模式,要让更多的优惠措施、更多的公共服务进入农村,建立地位平等、开放互通、互补互促、共同进步、平等和谐的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新格局。农业在具备良好的政策环境的前提下,要积极、稳健地搞活农村经济,必须建立强有力的金融支持。为此,必须通过建立和完善农业信贷,加大对农业的经济投入力度。通过建立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积极有效地在广大农村开展农业保险,分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增强农民防灾、抗灾能力, 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对我国农业发展有重大的促进意义。我国应在分析城乡统筹发展与农村金融体系支撑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农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构建我国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 一、城乡统筹发展与我国农业生产的基本国情 城乡统筹发展的目标,就是要逐步调整城乡二元结构、改革城乡二元体制,完善支农政策体系,加大财政对农村的投入、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加强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和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1]。城乡统筹发展,应结合我国农村实际,重点解决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薄弱环节。我国农业生产的基本国情体现于以下方面: 首先,我国农业生产经营分散、个体农户生产经营规模小、抗灾能力差。我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国家,人口多,人均占有耕地不足,小农经济的发展历史悠久,以家庭为单位的农业生产一直占据农业经济发展的主导地位,农户生产经营规模小,难以形成农业的规模化经营。由于我国的地理状况、气候条件等自然原因,农业灾害频频发生,农民的抗灾能力较弱。我国农业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用于保护农业生产自然环境的成本、农业生态恢复成本分别高出世界平均水平的18%、27%和36% [2]。 其次,由于长期小农经济意识的影响,我国大多数农民的现代经济、生态农业观念不强、农业生产技术落后。由于经营分散、规模小,部分农民至今仍“守着自家一亩三分地过日子”;由于许多农民缺乏突破传统农业生产而转向经营现代农业的理念,经济型的绿色农产品生产不足;在农业生产技术方面,牛耕火种的情况在我国农村仍然存在。 农业灾害历来是我国农业发展的障碍,必须发挥全社会的力量来克服这一问题。因此,从立法的角度建立有效的农业风险分散机制,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从减轻农民损失的角度间接增加农民收入,也是城乡统筹发展的重点之一[3]。 二、城乡统筹发展与农业保险支撑 城乡统筹发展不是一个单一的概念,具有丰富的内涵:一方面,从思想上要改变过去重工业、重城市而轻农业、轻农村的观念,将工业促农业、城市带乡村、城乡协调共同发展作为指导思想;另一方面,要通过农村体制改革和农村政策调整打破城乡界限,加大公共政策对农村的扶持力度,将基础设施建设更多地向农村转移,加强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减少城乡分割、缩小城乡差距。由于我国工业化发展水平迅猛,城乡矛盾日益突出,城乡统筹发展的提出,有利于缓解和逐步解决这一矛盾。建立农业保险法律制度,是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和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现代农业的发展,为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具有以下重要的意义: 首先,我国传统农业单一经营模式的改变,是农业经营与农村金融协调发展的需要。我国农民素有依靠勤劳的双手创造财富的优良传统,但是,这种传统的生产方式也容易禁锢农民的思维:在农业经济的发展上主要是依赖于气候、地理、水文等自然条件和农民的辛勤劳作,而忽视金融运作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快速促进作用。农业金融的运作和对农业发展的支持,有利于农村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有利于更多的农副产品走进城市,更有利于农民经济思维的形成,农村经济的繁荣有赖于农村金融的拉动。 其次,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农业保险的运营,是深化农村改革,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农业金融体系的建立,是城乡统筹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而农业保险又是农业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采取的种种增加农民收入的措施,仅仅能从外因的角度有利于农业发展,但是,农业的发展仅仅靠政府的扶持并非长久之计,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现阶段,我国农业的发展不是缺政策环境,而是缺少分散农业经营风险的法律机制。统筹城乡经济协调发展过程中,必须深入农村内部,从内因的角度增强农村经济发展的动力。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能够规范农业保险的运行,为农业的发展建立金融支撑。 第三,农业保险可为农业生产经营保驾护航。城乡统筹发展,侧重于围绕如何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这一主题,而现代农业的发展缺少农业保险,则是不完善的。发达的保险业是商品经济发展高级阶段的产物,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任何行业的经营者,都面临着不同程度的经营风险,采取将风险由特定的一个主体转向由不特定的众多主体承担的保险经营模式,有利于生产经营者长期稳定发展,农业生产经营也不例外。因此,农业保险对农业生产经营风险的分散和保障作用有利于农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三、我国当前农业保险的立法以及运作状况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立法概况 农业保险具有不同于普通商业保险的特殊性,其发展对国家的政策、法律具有很强的依赖性,而我国在农业保险方面的立法几乎为空白 [4]。 同时现行相关立法也缺乏可操作性。20世纪80年代至今农业保险运作状况不佳,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缺乏规范的法律、法规的正确引导,我国农业保险要有长远的发展,必须纳入法治建设的轨道。 我国《保险法》在附则第一百五十五条中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这种附则规定在于弥补法律条文的不足,是在重点考虑之外而为法律的完善而增加的,本身在《保险法》中仍处于边缘地位。从1995年以来,《保险法》已经实施了13年,但是“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的农业保险法却未见踪影。现行《农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农业保险实行自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根据该条,一方面,我国当前对农业保险投保实行自愿原则,并不仿照美国、印度等国家在一定程度上实行强制保险,并鼓励建立民间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保险[5];另一方面,这一法条规定也过于原则,并没有涉及如何建立民间互助合作保险组织等方面,在实际操作中难度较大。 在国家政策方面,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意见》明确规定:“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选择部分产品和部分地区率先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发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农业保险”,“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研究制定支持政策,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将农业保险作为支农方式的创新,纳入农业支持保护体系”。这些政策的先后出台,显示了政府对农业保险重视、明确了当前政府积极发展农业保险的态度,但是,其与《保险法》、《农业法》的上述规定一样,都有可操作性不强的弱点,难以有效实施。 (二)当前我国农业保险的运作情况 我国的农业保险起步较晚,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才开始推出真正意义上的农业保险。经过将近30年的发展,在农业保险运作方面既有经验也有教训,主要体现于以下方面: 1.经营环境 此处的经营环境主要是指农业保险的基础环境——农业生产状况和农民参加农业保险的意识状况,这一基础环境状况不佳是导致我国农业保险实施不力的直接原因。20世纪80年代初,农村劳动力充足,农民外出务工的意识还未形成,因此农业发展迅猛,并扮演着为工业发展提供支撑的基础角色。农民在良好的政策环境下,努力使农地增产、家庭增收。1982年推出的农业保险政策,以分散农业经营风险、增强农民抗灾能力为优势,在全国广大农村迅速铺开,并取得积极的效果。 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期,农民在市场经济浪潮的冲击下,其心理愿望已经不再停留在80年代吃饱饭、穿暖衣的水平上,考虑得更多的是如何以自己的劳动力投入为家庭创造更多的财富。因此,他们开始进行投入与产出的比较,得出了进城务工比在农村种地合算的结论,民工潮开始了,西部地区大量的青壮年劳动力涌向东南沿海城市,开始将财富梦付诸实践,有资料显示,我国农民工数量已经超过2亿人 [6]。这批人几乎都是农村中的主要劳动力。农民正在对农业生产失去兴趣,农业保险处于停滞状态。 2.经营主体 我国农业保险政策刚刚推出时,由于其新颖性而受广大农民的欢迎,因此发展迅猛。此时,国内的大部分农业保险业务都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同时,在局部地区由地方保险公司经营地区性农业保险,如原新疆建设兵团财产保险公司(后更名为:中华联合财险公司),这两家企业在我国国内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时间最长,经验也较为丰富。2004年后,保监会先后批准在国内成立几家地区性农业保险公司,它们包括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吉林安华农业保险公司、法国安盟财产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等[7]。从经营农业保险的主体的角度来看,商业保险公司数量在增多,这表明我国农业保险由独家经营转向多家经营并存的阶段。 3.经营状况 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首先在国内推出农业保险产品,并广受农民欢迎。在此后近十年时间里,我国农业保险经营状况良好。这一时期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黄金时期。1992年后,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每况愈下,截至2004年,农业保险发展每年平均负增长5.9%[8],保费收入跌入谷底,我国农业保险实施面临失败的危险。这种情况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2004年《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意见》明确指出,要加快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创建和实施。 4.农业保险市场供求状况 一方面,我国农业保险设计存在缺陷,农业保险产品的种类、覆盖面有限,特别是自然灾害严重的地区,农业保险更为薄弱;另一方面,农民年均收入低,承担农业保险费用的能力较差。在过去的近30年里,我国农业保险采取商业保险公司运作的模式,由于商业保险公司趋利避害的本性所决定,其偏向于在自然灾害较轻的地区开展保险服务,但受灾较轻地区的农民参与农业保险的热情并不高,而在重灾区,农民即使有愿望,也很难购买到称心如意的农业保险产品,现有农业保险的商业经营模式难以调和供需矛盾。 四、立足我国实际情况,在城乡统筹发展中构建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 基于以上农业生产经营的具体国情、农业保险立法以及运作状况,在城乡统筹发展的大环境下构建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必须着力克服以上问题,使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能够切实地减轻农民农业生产的风险负担。目前我国构建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应当解决以下方面的主要问题。 (一)农业保险法律形式 我国现行《保险法》是规范我国保险业规范经营运作、调整保险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但是,其立法精神主要是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分散各行业经营风险为目的,其采取的是商业化保险模式[9]。这一立法精神并不适合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这是因为:首先,我国农业保险主要体现政府对农民、农业的扶持,应当采取政策性保险的模式。经过20世纪80年代至今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实践证明,我国不能单一地采取农业保险商业化经营的模式,而应在农业保险领域更多地引入政府的干预和引导、监督和管理。其次,如果将农业保险纳入现行《保险法》的框架予以构建,不仅在法律规范上难以调和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的矛盾,也难以使商业保险与农业保险在法律规范中做到和谐一致。 因此,我国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应采用新的立法模式,即制定以政策性保险为基础的农业保险专门立法。构建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应循序渐进。由于我国制定《农业保险法》的立法精神、立法原则等基本问题尚处于法理探讨阶段,且在学术界并未形成统一意见,制定《农业保险法》较为困难。目前,可以通过先制定一部《农业保险条例》,待运作成熟、并经实践证明切实可行之际,再考虑制定《农业保险法》。 (二)农业保险立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保险原则 是指农民在投保时间、地点、投保对象、投保标的物种类等方面享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农业保险自愿原则已经由我国《农业法》明确规定, 2002年修订《农业法》时保留这一原则是经过慎重考虑的,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一方面,我国农业人口众多,自然灾害发生频率较高,影响范围较大,若实行农业保险强制原则,则政府在保费补贴以及保险金补贴方面负担过重,虽然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我国政府也难以承担巨大的农业保险费用开支;另一方面,我国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至今还没有承受农业巨灾风险的能力,1998年的特大洪水、2006年四川、重庆的旱灾,均造成上千亿元的农业损失,若实行强制保险,国内还没有一家保险公司有如此巨大的财力为此善后。所以,实行自愿原则,还是我国当前农业保险的较优选择。 2.政府引导原则 是指政府通过采取种种措施,诸如保费补贴、农业生产小额贷款等方式,激发广大农民参与农业保险的热情,让更多的农民参与其中。由于我国政府财力有限,不得不放弃强制保险的模式,故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尽量使农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更广、受益农民更多。采取这一原则,实际就是政府对参加了农业保险的农户一方面补贴其保费支出,另一方面采取其他如农业灾害防范技术指导、农业生产小额贷款等配套措施,吸引农民参加农业保险。这一点与美国的实际强制保险原则具有相似之处,美国采取的模式是:农民若不参加特定的农业保险项目,即不能获得政府对农户特定的扶持[10]。 3.独立经营核算原则 是指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对其农业保险业务和其他财产保险业务分开经营、独立核算。这一原则是由我国农业保险当前面临的实际情况决定的,即农业保险不应纳入普通商业保险运作的模式中。首先,我国的农业保险应定位为政策性保险,“惠民”的本性决定其由政府主导开展;其次,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除管理费等运作费用的支出以外,在政府农业保险基金的扶持下,商业风险小;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同样可以在灾害发生较少的年份赚取利润。应当指出的是,不纳入普通财产保险运作模式,是指不像其他财产保险一样,保险公司以赚取利润为第一要务。 4.政府补贴原则 就是指政府补贴参保农民的部分保费支出以及发生巨大农业灾害时补贴保险公司部分保险金,是我国农业保险得以顺利运营的重要保障[11],实质上就是指政府对参保农户以及保险公司进行补贴。 (三)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 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是以政策性保险为基础的政府主导的保险公司经营模式。政府主导下的保险公司经营模式,是指全国的农业保险业务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但是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业保险业务必须接受政府的监督、管理和审查[12]。由于农民的部分保费以及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后赔偿的部分保险金来源于政府,故政府监督、审查商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经营情况具有很强的可实施性。同时,我国的一些保险公司,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等具有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经验,且配备有农业保险理赔、核算等专业技术人员,让其继续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可以节约政府的管理、培训等成本。此外,还应逐步探索、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发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农业保险,特别是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并开展农业保险活动。 (四)农业保险基金和政府补贴 建立农业保险基金。基金来源于政府财政,在每年的政府财政预算中保证农业保险基金的及时到位,并专款专用。对农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在农业保险法中规定严格的程序,防止该基金在农业保险开展过程中流失。农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由农业主管部门负责,通过政府审查合法的方式支出。农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有两个方向:第一,用于补贴农民缴纳的保费,具体补贴比例应视财政能力和投保农民数量而定;第二,用于补贴商业保险公司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后的保险金支出。农业保险基金来源于政府财政预算,并通过划拨的方式,独立建账、管理。至于农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建议由国务院授权农业主管部门进行。政府补贴,主要内容包括补贴的对象、补贴的数量、补贴的范围以及补贴的方式等。 有学者认为,再保险应当是我国农业保险立法应当重点考虑的内容之一[13]。再保险从国外立法来看主要是指由政府成立农业保险公司,专门为在国内提供农业保险服务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支持,如美国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为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10]。日本也采取由中央统一向国内共济会提供再保险。 然而,在我国已经建立了“农业保险基金”的情况下,再建立农业再保险机制将成为多余。因为,一方面,农业保险基金与农业再保险都是由政府组建,在为商业保险公司提供救助这一点上具有共性,若二者同时建立,难免重复;另一方面,农业再保险的建立需要创建一套新的机制,即使像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这样的国有企业也不具有经营农业再保险的经验。因此,在现阶段以不设农业再保险为宜。 (五)保险合同及保险理赔 在保险合同部分,可以参照《合同法》规定保险合同原则上应该具备的条款,以及合同生效、变更、解除、效力终止细节。保险合同部分应着力体现当事人间的意思自治,尊重农民灵活地选择适合自身的保险产品,允许双方当事人约定保险范围以及其他具体事宜。同时,规定投保人,即农民,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扣除其相应的手续费和已经承保期间的保费;保险人不得享有随意解除合同的权利,除非农民具有欺诈、虚假理赔等情节。 在理赔部分,建立集中理赔模式,避免农民单独理赔带来的诸多不便,即灵活地划定某一辖区的农户集体提出理赔要求,并由保险公司的理赔技术人员统一评估、集中赔付;规定农民理赔请求的期限以及保险公司调查、核算以及赔付的期限,以体现农业保险的效率。 总之,在我国城乡统筹发展过程中,将金融支持引入农村,必将极大地激发广大农民献身农业、积极发展现代农业的热情,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必将对我国农村经济产生巨大的影响。城乡统筹发展,必定要围绕如何增加农民收入这一问题,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对规范性地分散农民的经营风险具有重大的作用。这一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保险法律制度。 保险法律论文:浅探我国体育保险法律制度 摘要:面对体育领域对体育保险的迫切要求,体育保险业作为体育相关产业的重要分支,我国的体育保险业正在努力与国际体育保险业接轨。通过文献资料法、数理统计法、访谈法,对我国和发达国家的体育保险业的体育政策、法规进行比较研究,以期为我国体育保险业的发展提供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体育保险 政策法规 对策分析 一、何谓体育保险 体育保险,是指体育保险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并且承担相应的体育风险的一种保险制度。体育保险不仅具有保险的一般功能特征,还有其独有的特征:一是体育运动本身具有较强的亲和力,喜爱运动、参与运动的人员众多,而且覆盖面广;二是体育保险多以一年或几年的短险为主,涉及寿险、财产险、再保险。不同的运动项目涉及不同的险项、险种设计、费率厘定,和运动项目的特点结合紧密;三是体育领域广泛存在大量风险,且风险的发生未及性强,因此对保险这种分摊风险损失的工具需求量极大。 体育保险作为与体育产业关联性极强的体育相关产业,为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支持,并且有助于规避体育运动本身存在的自然风险,起到防范训练和比赛风险、安定运动员生活、保障中国体育产业和体育事业蓬勃发展的作用。2008年在北京举办的第29届奥运会,2800亿的投资计划所形成的巨大保险市场引来了国内外保险公司的激烈竞争,也为我国的体育保险产业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和机遇。所以,对体育保险法律制度的研究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二、国外体育保险的发展概况 在发达国家,体育保险是国家体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健全合理的体育保险制度,不仅是运动员、体育工作者、体育健身者、体育团体等进行体育活动的有力保障,而且也是各国体育产业快速发展的有利基石。 (一)美国体育保险业的基本情况 美国是世界上保险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目前各类保险公司已经发展到5000多家。美国上世纪50年代就已经出现了体育保险公司,70年代以后美国体育保险业进入发展阶段,出现了许多专门的体育保险公司。目前,美国的体育保险已经成为美国保险业的重要经营内容和巨大的保险市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美国的体育保险主要采用商业保险的运行方式。美国体育商业保险涵盖了竞技体育、群众体育和学校体育等领域,且体育保险内容丰富,有各种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保险公司经营多种体育保险业务。在险种设立方面,既有面向职业体育的运动伤残保险、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责任保险、医疗赔偿保险;也有面向业余体育的巨灾医疗保险、超额医疗保险、普通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集训营保险;还有面向学校体育的大学体育保险、中小学学生意外保险、中小学体育保险、大学橄榄球比赛和中学全明星比赛保险、校际重大医疗保险,以及天气保险、体育指导员和官员保险等。在体育保险机构中,既有盈利性保险机构,也有非盈利性保险机构;既有专业的体育保险公司,也有兼营的体育保险业务公司;既有商业体育保险,也有社会体育保险。美国的国民有很强的保险意识,几乎所有喜欢体育运动的人都参加了体育保险。 (二)日本的体育保险业发展概况 日本的体育保险在社会保险体系中占的比重大、覆盖范围广,健全的体育社会保险保证了日本各种不同人群、不同职业、不同领域体育活动的开展。日本的《体育安全保险》在其体育社会保险体系中具有代表性。体育安全保险是日本体育安全协会设立的一种专门的体育保险(日本体育安全协会是日本文部科学省从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法人,创建于1970年1。该保险是日本保险项目最多、保险范围最广的一种体育社会保险,它既适用于群众体育活动又适用于高水平的竞技运动,并且包含突然死亡等险种,对于我国的体育保险有着很现实的借鉴意义。另外,日本的体育保险对象也很广泛,除了面向专业体育运动员及教练员等相关人员的保险外,还有面向大众体育运动的保险,其中包括涵盖外国留学生的体育保险。日本体育保险业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将体育保险制度纳入国家的法制建设。涉及体育保险方面的法律主要有《新保险业法》、《健康保险法》、《国民健康保险法》、《老人保健法》、《体育振兴法》、《日本体育、学校健康中心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不仅保障了体育保险的实施,使体育保险有法可依,而且在体育保险领域中关于保险的各项制度、管理技术、实施对象、运动员参保意识等方面都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一度被世界各国所仿效。 (三)澳大利亚体育保险业的发展 在澳大利亚,据休闲和运动常务委员会的《澳大利亚体育保险概览》介绍,同美国一样,职业运动员享受法定的社会保障。同时,商业性的体育保险还为体育活动参加者提供了广泛的服务。澳大利亚充分认识到风险是体育活动的本质性,因而制定了完备的体育保险安排。有代表性的是新南威尔士州议会于1978年通过的《体育损伤保险法案》,该法案要求为体育活动参与者的损伤和疾病提供保险保障。另外,澳大利亚的个人体育保险计划还为体育组织中所有成员提供责任险。正是由于这些措施的实施,澳大利亚体育保险中的公共责任险的覆盖面达到了百分之百。 (四)其他发达国家体育法中关于体育保险的规定 法国政府1984年7月颁布的《体育活动法》第37条和第38条,直接与体育保险有关。第37条规定“体育运动组织为开展活动签订保险合同,为其所应负责任投保该等保险合同应承保体育运动组织、活动组织、被建议人和运动员的民事责任。”第38条规定:“体育活动组织应告知其成员投保人身保险的益处,以便在其受到意外伤害时提供保障……”意大利体育法明确规定:“职业俱乐部保险将运动员收入的4%一5%作为保险费用。” 德国虽然并不是世界上社会福利和保险制度最完善的国家,但他们在运动保险规则制定方面却是整个欧洲最严谨的。球员们不但在受伤的时候可以领取到保险金,而且在退役之后由于“国家保险”的存在,他们也可以保证衣食无忧。 总之,体育保险现已成为发达国家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国家的体育保险法规均比较健全,而且多数发达国家都规定体育协会乃至俱乐部举行体育比赛必须给运动员上保险。同时,教练员、志愿者等参加有关俱乐部的训练活动也必须上保险。法规上的规定确保了体育保险的健康发展。 三、我国体育保险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发展对策 (一)我国体育保险业的起始与发展 我国的体育保险业起步较晚,最早提出体育保险的设想是在1995年3月,11位全国政协委员向全国政协八届五次会议提交议案,要求为那些曾为我国体育事业作出贡献的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建立伤残保险和养老保险制度。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并于2002年进行了修订。该法第92条规定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有: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 我国正式涉及体育保险是在1998年9月28日。在国家体育总局、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共同努力下,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保险签约仪式正式举行,所有奥运项目的1400名国家队运动员获得了运动员意外伤残保险,此后不断扩大。但由于保险业本身的赢利性与体育活动的特殊性,在体育保险发展初期,保险公司承保不仅赚不到钱,而且还要承担更大的赔钱风险。所以,一开始体育保险权被认为是一种社会福利保障。到目前为止,我国现行的体育保险法规仅有2002年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优秀运动员伤残等级标准》和《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试行办法》两部层次较低的体育部门规章。并且,互助保险只是转嫁风险的初级阶段,其保险资金大部分来自社会和个人的赞助,只是一种特殊的抚恤金,面真正意义上的体育保险应该是商业保险。 (二)我国体育保险的立法及存在问题 近年来,随着《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人管理规定v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评估人管理规定》和《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陆续出台,中国的保险法规体系的建设步伐明显加快。但是我国体育保险法制滞后于国家保险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更滞后于现代体育事业发展的客观需求。具体而言,目前我国的体育保险业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1)体育保险的经营主体数量少、规模小、专业化程度差。(2)国民体育保险意识薄弱。由于传统文化、风俗习惯的影响,人们对参加保险采取匾避态度,且大多局限于财产和人身方面。(3)体育社会保险体系不完善。(4)体育保险险种单调。(5)尚未建立起有效的竞争机制。(6)体育保险的专门人才数量少、素质低。由此可以看出,国内体育保险发展滞后的现状,与我国作为一个世界体育强国的地位极不相称。同时,也不能适应我国迅猛发展、市场前景广阔的体育产业。 (三)加快我国体育保险业发展的对策 第一,政策扶持。政府应颁布和出台扶持与提升保险业整体实力的政策及有关规定,为将来保险发展提供不可忽视的引领作用,以有利于健康富有活力的保险市场的培育与完善。体育保险业作为一项新兴产业,需要政府的政策支持。政府可通过建立风险基金、减免税、补贴保险费、承担保险机构经营管理费等措施辅助体育保险,可成立政府性的体育保险公司。未来的体育保险市场,应该是以商业保险为主、社会保险及政府扶持的互助性保险机构为辅的保险体制。 第二,建立健全体育保险法制体系。今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时,应增添和补充有关体育保险和体育保障方面的基本内容,并对基本的体育运动保险、体育赛事保险作出强制性规定。要以《体育法》为核心,制定在体育领域内实施该法的有关体育保险市场的相关配套法规,逐步完善体育保险市场法规体系,规范体育保险市场秩序,促进我国体育商业保险健康、持续发展。 第三,加强行业监管,规范行业发展。中国保监会、国家体育总局应代表国家行使对体育保险业的监管。在体育保险全面改革开放的今天,应当加强监管、规范市场和借鉴国外发达的体育保险业监管的成功经验,完善我国保险监管体系,修订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方法。 保险法律论文:论改善保险法律环境 当保险业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逐步发展并越来越发挥重要作用的时候,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现实,保险人面对的法律环境存在着市场经济起步初期的诸多不完善的问题。这些问题,已影响着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我们保险人在过去研究内部管理和如何发展业务方面作了不少探索,但对外部环境,特别是法律环境研究得甚少,更多的是教育职工依法办事,而没有很好地研究如何争取一个好的法律环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来为我们业务的发展争取一个公正的法律环境。 一、改善保险法律环境具有客观必然性 1、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不断深入的要求。保险业作为市场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渗透到市场经济的各个领域,对整个市场经济有着越来越重要的影响,保险业必须在一个公正的法律环境中健康地发展,才能对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反之,则会影响和阻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特别是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水平的不断提高,必然要求保险业同国际惯例接轨。世界贸易组织的加入,使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已成定局。这一切,都要求必须有一个完备公正的保险法律环境作保障。也只有这样,保险业才可能在一个公正的环境中健康地发展。 2、这是我国保险业不断向纵深发展的要求。进入90年代以来,我国保险市场逐步开放,市场主体逐年增加,市场竞争日益加剧,保险的服务范围和内容也越来越广泛,中国保险业在继续向纵深发展的过程中,保险活动也将会进一步丰富和复杂。保险市场多主体、竞争行为和业务多样化以及中介人活动、业务创新活动等都需进一步完善的法律环境来作保证,也只有在更完善的法律环境中,才能使保险业管理理性化、规范化、科学化。 3、这是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加强的要求。依法治国是党和政府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近年来,我国致力于法律建设,出台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我国法律均省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整个法律环境得到了有效的改善。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特别是经济体制对法律的迫切要求,完善和充实法律条文已摆到议事日程,完善保险法律,同样刻不容缓。 4、这是保险经营实践提出的要求。在具体保险经营活动中,保险人、被保险人、中介人之间的经济交往十分频繁,同社会有关职能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产生了大量具体而实际的问题。这些问题,有的是业务活动中难以避免的,有的问题,比如行政干预、违规竞争、曲解法律条文、明目张胆的骗赔案等,与保险法律环境不完善有着直接关系。因此,保险经营实践也迫切要求一个更加完备的法律环境。 综上所述,建立一个完备公正的法律环境是当前形势的客观要求。同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新时期的法制建设,为创造良好的保险法律环境,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加上对外国保险市场管理的不断了解,为我们提供了法律借鉴的经验。因而,我认为,改善保险法律环境不仅必须而且可能,具有客观必然性。 二、当前保险法律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 1、原有法律中不适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条文,影响保险市场的正常发育。 2、一些容易造成误解的条文,使个别人借用,违背了公平原则或法律本义,挫伤了保险人的积极性,有些法律条文本身无过错,但容易造成误解。 3、举证极其困难,使保险人望“证”兴叹。 4、以全民法制意识为土壤的司法腐败现象形成的执法不力的问题,出现正不压邪的现象。 三、保险人争取良好法律环境的对策 1、对有关保险法律条文进行专门的研究,通过有关组织,争取立法部门对有关不适合目前形势或易引起异义等可能造成不平等竞争或权利义务不平等的条文进行修改,从法律上为保险业创造一个良好环境,也使保险监管部门更好地依法监督。具体可以做如下工作:(1)组织专人对涉及保险的法律进行一次专门的研究,对易产生歧义的条文或存在的漏洞提出修改意见。(2)广泛借鉴外国、特别是保险业发达国家的经验。(3)通过人大代表、保监会等渠道向国家立法机关提出议案等。 2、在注重保险自身形象宣传的同时,要突出有关保险法规的宣传。要特别重视宣传《刑法》第183条、第198条和《关于严惩破坏金融秩序犯罪活动的决定》中关于对金融诈骗罪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有关规定,利用法律这把利剑,威慑和预防犯罪。对保险人来讲,宣传《刑法》这两条比宣传保险法更重要。 3、在职工中普及法律教育,依法办案,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在第一现场就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实践证明,不少案件的举证不足,关键是涉案初期,就没有按照法律要求的规定办事,及到诉讼举证时,环境、条件已被破坏,给诈骗活动留下了漏洞。因此保险人目前一要在职工中进行普及法律教育,提高整个职工队伍的懂法、执法水平;二是建立相对专业的律师队伍,为保险人护航;三是建立办案律师参与制度。比如大案、要案,疑难案件必须有律师参与勘查取证等规定,力争把好第一关。 4、承保签单慎之又慎,谨慎严密。保险承保签单是合同的起始,如有疏忽大意,会造成不可弥补的重大损失,在当前的实践中不乏其例。目前投保单询问简单,验险把关不严,职工风险意识未同社会风险行为同步,买方市场条件下的收费心切等都是导致目前承保屡屡出现问题的原因。虽然目前许多问题可通过双方协商解决,但随着法制的健全,人们会把诉讼看成经常使用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核保、严把承保关这一问题,如同把住“病从口入”关一样,须慎之又慎,严之又严。比如建立验险、签单、核保责任制,同经济挂勾;积极推行核保师制度等。 5、配合社会有关部门,特别是司法部门宣传和呼唤司法公正。目前国家正在严厉打击司法腐败,应该说是一个良好的开端,我们要以各种形式支持司法公正。同时要加强有关保险案件的宣传,特别是胜诉案件的宣传。要据法据理力争,争取舆论的支持和同情。要突出保险是合同行为的宣传,突出保险基金特殊性的宣传。 保险法律论文:论和谐社会进程中构建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思考 论文 关键词: 农村 养老保险 法律 制度 思考 论文摘要:建立健全与 经济 发展 水平相适应的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险体制,已经成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关键是要根据我国农村的现状建立适合国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体制。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农民为使年老不能再从事劳动时的生活有保障,在法律规定的劳动时间内缴纳部分保险金,在他们达到一定年龄后,有权向国家或有关保险机构申请养老金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已经成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 一、现阶段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存在问题 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适用的仍然是根据1992年由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经过十多年的运行,现行农村养老保险方案在制度设计方面的缺陷也已逐渐显露出来,具体而言,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中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养老保险建设缺乏法律的有力支撑 实践中的主要依据,一是1992年颁布实施的《方案和1995年颁布实施的通知》,以及一些相关法律中关于应该重视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原则性条款。二是相关文件内容: 2000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要积极探索适合小城镇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十六大报告中的要“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等。三是有关领导关于重视“三农”问题和农村保障问题的讲话。由于没有关于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专门法规,在实践中存在许多困惑,各地在制定本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时找不到比较有力的立法依据,只好各自为政,把办法确定为暂行办法,大大降低了地方立法的规范性和长期性、稳定性。另外,由于农村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缺乏法律保障,基金的流失现象严重,严重影响了基金的正常运转。 2.农村养老保险资金来源结构错位 农村养老保险运行多年的实践表明:资金来源问题是养老保险的核心问题,缺乏政府财政支持是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发展缓慢的根本原因。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只规定了国家应对保险资金的筹集给予政策扶持,而没有明确规定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建立和运行过程中应承担相应的财政责任,在集体经济日益薄弱的情况下,这样的“软约束”必然导致绝大多数地区的农村参保者缴费负担重,保障水平低且参保人数不断下降。据测算,在199071999年期间,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参保者人均累计农村养老保险费仅230元,月均养老金仅3.5元,根本无法保证农村老年人口的基本生活。农村养老保险资金来源结构错位是导致农民参保积极性不高的根本性制度原因,我国应逐步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3.管理体制不顺,监管不力,流失严重 其一是管理体制不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存在条块分割的现实:民政部门管一块、卫生部门管一块、社保部门管一块、这种条块分割的现实造成了政策协调、资源共享等诸方面的人为矛盾,不利于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推动和开展。其二是养老保障基金管理和增值问题较多。按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社会保障基金应该遵循征缴、管理和使用三分离的原则,互相制衡,从而保障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即保值增值)。在 其次,尽快出台社会保险法》。对于社会保险问题,我国现在已经有了初步的 法律 框架,包括国务院的决定和省一级落实国务院决定的法律,但还没有出台国家层次的专门法律。在我国农民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过程中,立法者必须提供适当的制度保证,宏观上应尽快出台一部专门的法律,对该制度的实施作出明确规定和统一筹划,使之有法可依,规范操作,克服随意性,使城乡社会保险在宏观上达到统一。 第三,制定保护农民权益的综合性法律。我国在立法实践中一直非常重视和强调对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如全国人大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多部特殊保护的法律。但由于城乡差距的存在和受 教育 的程度不同,农民在就业竞争、基本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面临着许多突出的问题,明显处于弱者的位置。因此,要尽快制定和出台保护我国全体农民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权益保护法》,用法律确定农民的基本权利,规定包括社会保险在内的农民社会保障问题。 最后,制定专门的农民社会保险法》。西方发达国家的 农村 保障都是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实行的一种强制性社会保险。如德国在19世纪80年代就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保障法,并在1957年扩大到全体农民。日本在1971年,丹麦、芬兰在1977年,美国在1990年也都建立了农民社会保险制度,并以立法的形式予以确定。而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基本上是本着自愿、量力的原则,并不具备法律上的强制性。所以应当就农民的社会保险专门立法制定有针对性的农民社会保险法》,从法律上确认保险制度在农村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其性质、对象和标准,规范权利义务和责任,使农民的社会保险工作开展有法可依。 2.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上,我国走的是一条“城乡分割保障”的道路,国家承担了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大部分建制成本,却忽略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资金需要。有学者说得好,“国有资产是全国人民所有的资产,不是城里人独有的资产,更不是国有 企业 职工独有的资产”。作为一个农业人口占大多数的 发展 保险法律论文:关于我国体育保险法律制度探析 论文 关键词: 体育 保险 政策法规 对策分析 论文摘要:面对体育领域对体育保险的迫切要求,体育保险业作为体育相关产业的重要分支,我国的体育保险业正在努力与国际体育保险业接轨。通过 文献 资料法、数理统计法、访谈法,对我国和发达国家的体育保险业的体育政策、法规进行比较研究,以期为我国体育保险业的 发展 提供可行性建议。 一、何谓体育保险 体育保险,是指体育保险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并且承担相应的体育风险的一种保险制度。体育保险不仅具有保险的一般功能特征,还有其独有的特征:一是体育运动本身具有较强的亲和力,喜爱运动、参与运动的人员众多,而且覆盖面广;二是体育保险多以一年或几年的短险为主,涉及寿险、财产险、再保险。不同的运动项目涉及不同的险项、险种设计、费率厘定,和运动项目的特点结合紧密;三是体育领域广泛存在大量风险,且风险的发生未及性强,因此对保险这种分摊风险损失的工具需求量极大。 体育保险作为与体育产业关联性极强的体育相关产业,为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支持,并且有助于规避体育运动本身存在的 自然 风险,起到防范训练和比赛风险、安定运动员生活、保障 总之, 体育 保险现已成为发达国家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国家的体育保险法规均比较健全,而且多数发达国家都规定体育协会乃至俱乐部举行体育比赛必须给运动员上保险。同时,教练员、志愿者等参加有关俱乐部的训练活动也必须上保险。法规上的规定确保了体育保险的健康 发展 。 三、我国体育保险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发展对策 (一)我国体育保险业的起始与发展 我国的体育保险业起步较晚,最早提出体育保险的设想是在1995年3月,11位全国政协委员向全国政协八届五次会议提交议案,要求为那些曾为我国体育事业作出贡献的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建立伤残保险和养老保险制度。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并于2002年进行了修订。该法第92条规定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有: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 保险法律论文:完善我国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议 [ 论文 关键词]产品责任保险 法律 缺陷 完善 [论文摘要]我国产品责任保法律制度相当滞后。本文在分析我国产品责任保f~a’-律制度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议。 随着 现代 工业 的 发展 .产品责任保险有着突飞猛进的进步。我国尚无产品责任保险法,有关规范产品责任保险的法律主要分散在产品责任法和保险法中,其立法分散,实践中难以操作。这样一来.既不能对合法产品经营者进行应有的保护.也不能对假冒伪劣产品的不法炮制者实施有力度的制裁.更不能对消费者给予充分的保护。因此.对我国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缺陷进行完善实践意义重大。 一、我国产品责任保险法的缺陷 1产品责任法关于产品责任的缺陷 我国尚无统一的产品责任法.其主要分散于《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中。这些法律对产品责任的规定存在以下不足(1)产品范围界定不明确。现有法律对产品的界定显得有些混乱,民法通则》未对产品作出任何界定,《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这一概念并未明确产品范围易让人产生分歧。(2)产品缺陷标准不清。衡量产品缺陷有两个标准:不合理危险标准和国家、行业标准,实践中后者优于前者。但是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产品并不排除其具有危险性,这种缺陷认定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并不能规制到产品所具有的潜在危险性。(3)对经营者处罚较轻。根据损害赔偿理念.产品责任以补偿被害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而且,我国没有设立惩罚性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也不成熟从而对经营者处罚较轻。因此,有必要从调节利益入手,加大对经营者处罚力度,减少进而制止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 2.保险法关于产品责任保险的缺陷 保险法中对产品责任保险没有直接规定,仅笼统地规定责任保险的内容。因此,法律对产品责任保险的规定存在诸多不足:(1)未明确保险人的抗辩义务:保险法中未明确规定保险人的抗辩义务.保险人若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进行抗辩将从本身的利益加以考虑,极少顾及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对被保险人不利,尤其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责任‘利益发生冲突时,被保险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2)未确立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保险实务上,通常不允许第三人直接向保险人要求给付保险赔偿金的。为确保第三人利益在一定条件下确立第三人对保险人享有保险赔偿金直接给付请求权是产品责任保险法的发展方向。(3)责任保险条款不规范。产品责任保险作为地方性险种在保险责任、索赔事项等方面存在漏洞。 二、完善我国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议 完善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是经营者转移其不确定产品风险保障消费者权益不受损害的需要,也是安定社会秩序、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笔者认为:完善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可从以下人手: 1完善产品责任法中有关产品责任的规定 (1)扩大产品的范围。随着国际贸易的进一步自由化,为保护广大消费者权益应对产品“作扩大化解释是必要的根据需要可考虑以下产品,如初级农产品、电及其他无形 工业 品、人体组织及血液血液制品等。(2)完善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在产品缺陷认定标准的选择上.确立”不合理危险为基本标准。…不合理危险“如何衡量,实践中采用生产者制造产品的预期用途标准.即一个合理谨慎的生产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产品的危险时.不会将其投入市场。同时.国家行业标准只能作为方便消费者索赔时的一个辅助标准.绝不能凌驾于不合理危险标准之上。(3)明确严格责任原则。现有 法律 对生产者适用严格责任、销售者适用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相结合原则。这显然不利于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对销售者也适用严格责任,将更加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4)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确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产品责任保险中.精神损害应当列入赔偿范围。但基于美国责任保险危机所体现出高额精神损害赔偿所造成的困境,我们有必要确定限额。此外,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弥补受害方的损失之外对加害方判处额外的赔偿金。其主要是目的是加大对加害人的惩罚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 2.完善《保险法》中有关产品责任保险的规定 (1)确定保险人的抗辩义务。法律对保险人的抗辩义务没有规定。但在现行保险条款框架下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关于诉讼抗辩不承担任何义务事实上已经严重地损害着被保险人的抗辩利益。因此,保险人应当承担诉讼的抗辩的义务。这是在诚信原则下,对保险人提出的最低要求。(2)确定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为保护第三人的权益.应确立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实际上是赋予第三人对保险人可以直接提起赔偿之诉其理由主要是随着责任保险理论的不断 发展 ,责任保险保护受害人利益的公益性越来越受重视,必然要求法律赋予第三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3)将合同责任纳入产品责任保险范围。责任保险损害赔偿通常将合同责任排除在外.这已不适应责任保险发展的需要。因为合同责任虽可借助于信用保证保险加以分散但对赔偿义务人有追偿权,因此不具有分散义务人“责任的机能,有违义务人投保的本意。而责任保险中保险人在承担保险责任后.对赔偿责任人没有追索权。所以合同责任应当可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4)建立强制性产品责任保险制度。依照民法通则规定从事高空、高压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损害赔偿其归责原则为严格责任。因此一旦发生这些案件索赔金额相当高常发生经营者无力赔偿的情形。而且经营者产品责任保险意识不强、保险产品也屈指可数。因此有必要实施强制产品责任保险让那些与人民生命财产息息相关的产品强制保险,以保护消费者利益.平衡经营者的经营风险。 保险法律论文:农民工养老保险法律问题研究 一、现行农民工养老保险实施中的不足 “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五大险种之一,又称年金保险或老年社会保险,指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保障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中覆盖人群范围最广的险种。 1、农民工参保不积极 在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与相应的措施由各地方政府大都出台的现状下,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依旧低迷,参保率持续走低。数据显示,至2008年末,共有21891万人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其中,有2416万人为农民工群体,22978万人为外出农民工。农民工参保率约为10.SI0k。明显低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率。目前,初级发展阶段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掣肘了我国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子女、家庭和土地才是广大农民工群体养老的真正来源,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效果并不良好。因此,谋生于城市的农民工,游离于城市主流社会,缺乏对社会保障制度的了解,更有甚者,毫无相关概念,种种原因造成了这一群体对社会保障的犹豫态度。 2、保险关系转移困难 由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区域壁垒的存在,造成了养老保险模式过多而各地标准不一的局面。诸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模式、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独立保险模式等等。大致可以分为农民工群体加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独立养老保险制度。各地的政府出台不同的保护政策,地方保护色彩浓厚,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及其困难。 3、退保率居高不下 数据显示,目前,我国近3亿的农民工群体养老保险覆盖率小于20%,居高不下的退保率为又一不可忽视的问题。虽然,持积极态度的各地政府前后出台各种政策欲尽量维护农民工群体的基本权益,然而,收效甚微,企业与农民工群体的反响并不积极。据统计,“不赞成为农民工购买养老保险的企业主为80%:拒绝自我购买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占83.2%;从未买过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占比90%以上。” 二、现行农民工养老保险困境的制度原因 1、法律保护主体模糊 作为一个社会学概念,法律意义上并未对“农民工”做出具体界定,农民工群体的各项权利义务、劳动法律上的概念,均没有相关依据。执法、司法及各种社会机关在处理农民工的相关问题时无法可依。因而,对“农民工”这一社会科学的概念予以法律意义的界定,对于农民工相关问题的解决为必要之步骤。再者,时代产生“农民工”是这个概念,这一我国户籍制度存在的所下产生,法律领域之外的概念,正是由于其“法律意义的缺失,助推了这一特殊群体遭遇不平等待遇时往往选择隐忍,面临权利和义务上的不平时无处维权。想要落实农民工群体的社会保障各项制度,在当下城镇户籍制度与农村土地政策改革的大背景下,清晰界定其法律范围内的含义必不可少。 2、农民工养老保险模参保方式的问题 农民工养老保险模式的多元化并不能弥补参保方式单一所带来的缺陷,具体来说,大多数农民工收入水平的低下,由于原本就存在很大一部分社会保障意识淡薄的农民工群体,金钱给付的参保方式无疑是对其本身就不积极的参保态度雪上加霜。物价上涨、个人和家庭开支加大、在自身和家庭的生存问都面临困境时,农民工群体几乎没有剩余的金钱用于养老方面。单一的参保方式无疑是另一重大症结。 3、制度救济的不足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下,利益最大化的各企业不愿意并采取各种方法拒绝或逃避为其所雇佣农民工缴纳保险。鉴于经济发展、推动就业以及改善经济环境等因素的考量,各地政府往往采用了“不告不理”“不作为”等方式来处理农民工的维权问题。追求权益的法律成本亦为这一弱势群体的一大负担,长时间的信访程序、大量精力的注入等因素的叠加,致使放弃自己的权利成为应对不公的常态。 4、基金的保值增值 社会统筹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共同组成养老保险费用,作为个人账户组成部分以外的社会统筹部分,其管理的不透明,资金去向的不明确、管理机制的不完善,资金分配背后的行政权利干预等等问题均为社会保障资金实现保值增值目标的障碍。资金的管理控制权是行政权限界定体制,城乡统筹对接问题的核心。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中,政府的责任不明,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和地方财政划分不清、地方色彩浓厚的资金分配模式等因素,致使有限的养老保险基金面临不断增长的退休人员入不敷出。 三、农民工养老保险法律完善 1、农民工概念的法律界定 劳动者是法律概念上农民工的首要之意,在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享有与其他劳动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之外,作为城市化进程中的特殊群体,法律应为其提供更多的特殊保护。欲有针对性的保护这一群体的权益,厘清其法律概念是当务之急。这里,参考各位学者对于农民工这一概念的有关界定。陆学艺认为农民工“常年或大部分时间从事第二、第三产业劳动,不享受城镇居民的各种补贴,不享受公费医疗等劳保待遇,离土又离乡,在城市的厂矿、机关、企业、商业、服务业劳动”。余红认为农民工“这一社会群体介于市民和农民之间,也介于工人和农民之间。从出生地和户籍制度上来说,他们是生活和工作在城市的工人、经商人员、个体服务人员。”笔者认为,可将其定义为:拥有农业户口,长期或短期从事第二第三产业劳动,不享有城镇居民各种补贴等待遇的群体的总称。 2、打破一元化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方式 (1)抵押财产参保 以“以物养老”为参照,当农民工群体所累计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年限在退休时已然未达到标准,用自有的房产或财产作为抵押,银行或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以抵押的资金作为养老保险费用,以满足资金的供给。这样,为资金短缺的困境找到一个出口,同时,农民工群体的日常生活亦不受影响。 (2)劳务出资参保 以根据劳动合同法,明确某类为地方基础建设、安全做出持续贡献的人员(例如清洁工、社会保安人员等)政府可以给予相应的养老保险于在工作岗位上连续工作一定年限上的人员。这里,以劳务作为参保的必要条件,有在法律上的可实现性。然而,如何在劳务出资参保与地方政府财政支出间找到平衡,这这一参保方式的一大难题。 (3)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参保 据资料显示,“以土地回保障制度”在2004年于江苏省台州市实施,农民工群体参与社会保障可以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为条件。然而,当农民工群体与社保部门处于民法上的平等主体地位,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必须一法律制度为基础。在根据农民工群体的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的制度框架下,以土地使用权为参保条件无疑为当下单一的参保方式提供了新的思路。 3、完善各项监督机制 (1)加强对企业的监督 据我国《劳动合同法》,有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的企业拒不缴纳,责令其缴纳并加相应的收滞纳金;与之对应,相关法律也多采取对于违法企业处以罚金的出发措施。这一违法成本与企业的利润相较而言显然不足以阻碍企业违法的脚步。此处,可参照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企业的直接管理人员予以处罚,或限制企业进入相关市场的资格。只有违法的成本远远高于所获收益,才能有效减少相关企业的违法现象。 (2)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资金的财政监管。农民工养老保险事业以养老保险金的安全和增值为其健康运行的前提和基础。其管理包括主要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资金收支和运营,主要是指资金募集、投资运营、资金支付等;二是资金日常管理,主要是指资金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资金监督等。资金管理各个环节相辅相成、相互渗透、相互影响,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的资金管理系统。目前,由于社会各类中介机构发展程度较低,资本市场还不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规范以及制度环境尚未具备,所以要采取严格限量监督的模式。独立的监管机构,对资金运行和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规定和监管,包括资金的征缴、资金的筹集、管理、发放等环节进行财政监督,并在每个会计年度末进行绩效考核等一系列有效举措。 作者:张云 单位:南京财经大学 保险法律论文:农业保险法律优化思路 本文作者:姜涛 单位: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农业是人民生存之本,是整个国民经济的基础。同时,农业也是一种弱质产业,农业生产要面对自然风险、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近年来,极端气候引发的我国多起自然灾害,严重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使农业生产遭受了巨大损失。据统计,我国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达1000亿元以上,受害人口2亿多人次,其中农民是最大的受害者。即使2011年我国大部分地区取得了大丰收,但由于市场风险,很多农民不收反亏,成为了农民的灾年。为了分散风险给农业造成的巨大损失,各国都在逐步建立农村灾害保障体系,其中,农业保险是一种重要的风险转移工具。在统筹城乡背景下的今天,我国农村金融业的发展也迫切需要农业保险的介入和保驾护航。农业保险源于西方国家,它是专门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通过农业保险,可以聚集和建立起农业风险基金,能够及时有效地补偿农业灾害损失并迅速恢复生产,最大限度地消除农业风险的不良影响,保障农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可以说,农业保险既是农业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及原因 自2004年,中国保监会在上海、黑龙江、新疆等地启动了农业保险试点。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都开展了农业保险试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迅速,风险保障和经济补偿功能日益凸显,农业保险业务发展较快,作用逐步发挥。虽然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显著成效,但我国的农业保险发展水平仍然在低水平上徘徊。究其原因,可大致概括为以下几点:第一,农业保险宣传不到位,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识不足。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农业保险从建立到完善用了近半个世纪的时间,而我国农业保险则刚刚起步。我国农业生产长期“靠天吃饭”,许多农民没有风险防范意识。农民普遍对农业保险认识不足,对农业保险这一新鲜事物一时半会还难以接受。很多农民存侥幸心理,祈望老天风调雨顺,取得一个好收成。甚至还有农民错误地认为这是政府或有关机构向农民变相收费。因此,有效地推广农业保险首先面临的就是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知水平的问题。第二,农业保险实际发展不良,主要原因在于农业保险的高投入低补偿的现状。农业生产由于受自然灾害的影响,使其具有受灾频繁、广泛的特点,导致其风险损失率高,加之农户与农作物种植的分散,业务成本加大,这都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从国外实施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来看,农作物保险的费率一般在2%-15%之间,低收入的农民花了大代价取得的补偿却十分有限,这也导致了向农民收取保费十分困难。据介绍,在云南省的临沧市、西双版纳州启动地方政策性甘蔗保险试点地区,每亩基本保险金额为600元,每亩保费为25.5元,各方分摊原则为:省级财政承担45%,市级财政5%,县级财政10%;龙头糖业公司20%,种植户20%。德宏州下属盈江县的24万亩甘蔗遭灾获得了230万元的保险赔付。按此计算,平均每亩的赔付不足10元,甚至低于保费。这显然难以覆盖此次灾害所带来的损失。大灾来临时,即使参保的农户利益也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另外由于没有技术性较强的专业仲裁机构,灾害损失难以确定,赔偿金额很难在保险公司与农户之间达成一致,勘察定损困难,极易出现理赔纠纷。这些原因都极大地打击了农民的投保积极性。第三,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是农业保险难以推广的最主要原因。我国的农业保险缺乏立法支持。农业保险应属于政策性保险的范围,要使它发挥应有的作用,就离不开相应的法律的支持,世界上各国的农业保险都有相应的法律匹配,如美国1994年即颁布了《农作物改革保险法》,该法一经颁布,美国农作物的保险投保率大大提高。而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规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予以扶持,地方也没有管理条例,农业保险的业务开展所依靠的是上级有关部门的红头文件,诸多问题形成了法律真空。 二、国内外农业保险法律体系的简单 对照从各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来看,农业保险的发展都是以完善的法律体系为基础的。通过国家相关法律的健全和完善,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奠定了法制基础。如美国1938年制定《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该法随着美国农业及农业保险政策的发展变化而不断修改和完善,其内容既包含保险标的、组织机构、再保险等规定,也包含联邦政府的救济计划等。1994年,美国国会又颁布了《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改革法案》,对农作物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从而使美国的农业保险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此外,美国联邦政府还规定不参加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民将得不到政府其他计划的福利,使得农作物保险成为一种变相的强制保险。法国通过《农业互助保险法》界定和划分了农业互助保险社应承担的风险范围;颁布《农业指导法》对农业保险的经营与发展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制定《农业保险法》,对农业保险项目、保险责任、再保险、保险费率、理赔计算等予以了明确确定。此外,法国政府还对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宗产品实行强制性保险,规定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饲养动物实行强制保险。日本在20世纪早期就制定了《牲畜保险法》、《农业保险法》等法律,1947年日本将相关法律合并后制定了《农业灾害补偿法》,从而确立农业保险的基本运行模式。从现行的体制看,日本采取强制性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方式,国家通过立法对主要的关系国计民生和对农民收入影响较大的农作物和饲养动物实行法定保险,其他作物和饲养动物则实行自愿投保。我国自新中国成立即开办农业保险,但1958年中断。1982年恢复农业保险以来,基本是在商业保险的框架内试验,农业保险的供给难以满足农业对保险的需求。近几年尽管有关部门对农业保险的改革进行了专题调研,但对决策影响不大。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农业保险法,只能执行规范商业性保险活动的《保险法》。 三、完善我国农业保险法律体系的几点建议 第一,低费率高补贴。各国在建立农业保险制度的同时,为了提高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使农民能够买得起保险,政府往往对农民支付高额的保费补贴,从而调动农民运用农业保险机制分散风险的积极性。国家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对农民提供一定的保费补贴;二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者提供相关的业务费用补贴,从而减少其经营方面的损失,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同时,为了使财政补贴具有稳定的资金来源,有的国家还建立了专门的基金,对农业灾害进行补偿,并对农业保险进行补贴。农业保险属于准公共产品,与农村公共医疗和义务教育一样,它的社会公益性决定了其更需要政策的扶持与推动。 第二,对农业保险经营者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提高农业保险经营者的积极性,很多国家采取了税收优惠的措施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如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规定联邦政府、州政府及其他地方政府对农作物保险免征一切税赋,并且通过其他法律鼓励各州政府适当提供农作物保险专项补贴,经营农业保险的私营保险公司除缴纳1%-4%的营业税外,免征其他各种税收。 第三,对农业保险进行专门立法,完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加快农业保险的立法工作。针对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在我国要建立长效稳定的农业保险机制,避免政府行为的随意性,有必要通过立法方式对农业保险加以规制,从而使农业保险在法律制度的框架下正常运行,政府、投保农户、保险机构各司其职,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作用。通过立法,对农业保险的性质、保障范围、经营原则、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的界定、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参与主体、收益主体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等问题加以厘定。农业保险作为一种特殊性的保险,其呈现“三高”、“两低”特点:“三高”指的是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两低”表现为农户投保的积极性低、保险机构利润低。鉴于此,商业性保险公司往往不愿进入农业保险市场,因此把农业保险作为商业保险来经营不切实际,兼之农业保险的大部分产品属于准公共物品,其具有非盈利性特点,这类产品不适宜进入竞争性的保险市场,必须要由政府参与和介入,并给予财政补贴。由于农业保险的这一特殊性,各国的农业保险一般不适用《商业保险法》,而往往是通过专门制定农业保险法及其实施细则,确定其基本法律依据,规范其制度和行为,以保证农业保险体系的建立和协调运转。 同时,农业保险体现着国家对农业的扶持,国家一般都要承担相应的补贴或者税收优惠等社会责任,国家一般也要求农业保险的经营不得以营利为目标。在很多国家,法律甚至将农业保险规定为强制性保险,要求农户必须购买。因而,适用于各种商业保险的《保险法》或者其他保险法律的规定就不能完全适用于农业保险。为此,国家需要制定更加具有针对性的农业保险法,从而保证农业保险体系的顺利建立和业务的协调运作,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利益,贯彻国家对农业保险予以扶持的政策目标。我国《农业法》第46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农业保险实行自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我国《保险法》第186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但这些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因此,抵御自然灾害,发展农业保险,首要的任务应当是为农业保险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通过尽快制定《农业保险法》,明确农业保险的地位、经营目的、原则、组织形式、承保范围、保险费率、保险责任以及相关机构对农业保险的监管等,规范农业保险,并把一些相关的政策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只有把我国的农业保险纳入法制轨道,使农业保险有法可依,一种长效的防范农业灾害的补偿机制才能有效运行。目前,世界上已有五十多个国家建立了农业保险制度。国外农业保险之所以发展迅速,并取得成功,就是在农业保险的不同发展阶段,都始终把立法和完善法律制度作为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内容来对待。因此针对我国实际,借鉴国外的经验,我国应通过制定《农业保险法》确立适合国情的农业保险制度模式,推进农业保险的发展。健全农业保险法律制度,促进农业保险科学发展。法律法规体系是农业保险基础制度体系的重要核心和基石,是农业保险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要进一步推进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加快完善农业保险法律体系。 保险法律论文:农业保险法律制度探究 摘要: 2013年黑龙江特大洪涝灾害、2014年辽宁特大旱灾和海南两次台风、2011年泰国洪水和2012年美国特大旱灾,都出现了创纪录的赔付,给相关国家保险体系的运行带来较大冲击。外国政府均视农业保险为保障农业发展、规避农业生产风险的重要措施,而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农业国家,恰恰在农业保险制度保障上呈现出了薄弱的态势,与农业保险相关的政策法规较为欠缺,至今仍没有一部完整《农业保险法》出台,这给我国国民经济发展造成了诸多负面影响。在我国,只有尽快构建出一个切实可行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体系,才能真正使农业保险工作开展有法可依,从根本上促进农业生产健康发展,进一步巩固农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基础性地位。 关键词: 农业保险;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农业政策性保险 一、农业保险概述 (一)农业保险的定义农业保险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广义的农业保险指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以及农户及其家属的人身保险,再加之有关农业的其他物质财产保险。狭义的农业保险仅指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本文所分析和研究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问题,限于狭义的农业保险范畴。 (二)农业保险的法律性质关于农业保险的法律性质,因本文讨论的是狭义的农业保险,仅保障种植业和养殖业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带来的物质性损失,不保障广义的农业保险中所涵盖的农户和家属的人身损害,按照保险的标的决定保险性质的原理,农业保险理应为一种财产保险;且农业保险是以现存或将来可得的利益为保护对象,也理应为一种权利保险;基于社会的其他成员即使并未对农业保险付出费用,但某种意义上均间接享受了农业发展稳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的惠处,因此农业保险也具备一定社会公益性质。农业保险应当被认定为一种“准公共产品”。虽然,从农民不购买农业保险就不能获得赔偿这个消费的角度,农业保险具有一定的私人产品的性质,但农业保险这种产品更是以保证广大农民从中获益和农业生产稳定性为基本前提,且独立单位的农户对农业保险的消费数量的多少,不会影响其他农户对该农业保险消费的可能性及数量,这符合私人产品非竞争和非排他的特点,因此更接近于公共产品的性质,所以将农业保险定性为“准公共产品”是比较妥当的。 二、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现状分析 (一)相关法律制度缺失放眼近十年,2006年底,在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保监会、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的积极倡导下,启动了《农业保险条例》的起草工作。该条例对农业保险的性质、费率水平、保障范围、经营模式、组织机构与运行方式、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方式等做出进一步的规定。2008年,结合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提案,中国保监会积极开展试点工作,起草了《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草案)》。从2009年新《保险法》内容来看,还是几乎没有关于农业自然灾害保险法律的规定。关于农业保险优惠政策,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免征营业税之外,目前也尚未出台更多的优惠政策。但总的来说,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规对农业保险进行规定,地方上也没有完备的管理条例,目前农业保险的业务开展所依靠的是上级有关部门的红头文件,诸多问题形成了法律真空,这使得对农业保险的保障和服务仍处在一般水平上。 (二)农业保险经营组织形式单一法律制度的不健全,直接导致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缺失。在农业保险较为发达的国家,可以发现经营组织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商业性保险公司、农民自发的保险合作组织。但在我国农业保险实践中,商业性保险公司承担了主要的农业保险业务,对农业保险承保的多种组织形式的尝试非常有限。 (三)政府的推动和扶持力度不足农业保险的法律政策性,客观上要求政府参与并扮演主要角色。虽然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大灾风险的分散工作,2007年至2013年连续7个中央“1号文件”对此项工作提出要求,相关部门也出台了《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但总的来说,政府在对农业保险的支持上仍带有一定随意性,在支持的力度和方式方法上存在障碍,其应发挥的作用和应承担的职能不够清晰,间接制约了农业保险的进一步发展。 (四)农业保险经营技术存在难题保险业的发展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有“可保之风险”,二是满足大数法则和概率论。显然,农业风险因具有无法控制的巨灾风险,属于“不可保风险”。将农业保险视同为普通的财产保险,并简单、机械地套用普通财产保险技术,对农业保险技术的复杂性、特殊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对技术研究和开发的投入不足,是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技术发展滞后的重要原因。 (五)金融保障机制的欠缺我国农村虽然已建立了较大范围内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但是在实际运作上,还是存在农业贷款难、农民投资理财难、农村资金短缺等现象,农民收入低、处境忧,当然会造成农业购买需求下降,进而制约农业保险的发展。 三、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 本着非盈利性、、政府扶持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等基本原则,对构建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提出如下建议: (一)农业保险专项基金的管理在我国已建立农业保险基金用于应付特大自然灾害而产生的大额保险赔付。但关于基金的经费来源、基金的管理应有更严格的规定。建议法律明确规定,基金可以来源于以下几种渠道:国家财政对巨灾的常规性支出、经营农业保险的机构收取的农业保险费固定比例支出、向各种金融机构的贷款、社会捐助。基金的管理职责可交予专门成立的“农业保险监督局”(该局负责监管经营行为、规范承保对象、提供补贴、提供再保险、筹集巨灾风险基金、宣传农业保险相关知识),在国务院的授权下,经费通过合法的程序,经过审查方可支出,同时附有专款独立账户管理。此外,专项基金的建立与农业保险再保险均为政府组建、救济商业保险公司的举措,两者存在一定的重复性,此点也应纳入政策中权衡考量。 (二)巨灾债券的发行基于资本市场的实力,发行巨灾债券时机已到。债券发行人与分保公司签订合约,投资者将资金贷放给债券发行人,取得息票形式的利息和最终返还本金的请求权。当约定条件巨灾风险发生时,债券发行人可以延期支付债券本金和利息,甚至有可能完全免付,而发行债券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职责;当约定的巨灾风险未发生时,发行人应在规定的时期内返还本金和利息,回报率要高于市场同类其他债券的回报率。作为一种保险衍生产品,巨灾债券型的融资方式,使得农业保险资金“入市”,已获得广泛认可,进一步突破了农业保险风险分散途径的局限性。 (三)政府扮演的角色关于税收优惠方面,我国对农业保险的税收支持仅局限为《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第6条规定减免营业税,这对于风险高、利润薄的农业保险的帮助还相当有限,建议可以大幅度减征乃至免征保险组织与农业保险相关的所有税务,如所得税也可以进行相关的减免。关于补贴方面,“农业保险补贴的资金来源应以中央财政为主、省级财政为辅。”补贴一般分为由政府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和由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者提供业务补贴两类。当国家财政充裕时,应对农业保险加大补贴力度,提高农业生产者的积极性。关于贷款方面,政府提供专业贷款,可以建立相应的贷款风险保障基金,如果发生事故,农民无法偿还贷款的,由该基金负责向银行赔偿贷款,农户在贷款时可以缴纳一定金额保证金,当然,如果可行的话,政府可以要求有贷款的农民参加一定范围内的强制保险。 (四)成立农业保险咨询机构我国农业生产范围广泛、农民人数众多,要政府和少数的农业保险机构完全承担起农业保险的宣传责任,恐怕涉及面过广,也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建议政府在制订《农业保险法》的同时,应将农业保险宣传机构的设置考虑进去,不仅可以设立依托于地方各级政府的咨询机构或者在内部设立独立的咨询部门,也可以充分发挥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密切联系群众的功效,与农民深入接触,培养农民自觉防范风险的意识并间接起到提高其科技文化知识水平的作用。 (五)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由于农业保险涉及面广,有农业、民政、财政等各个方面,所以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应当一并配套进行修订和完善,例如《灾害救助法》、《商业保险法》、《农业法》、《农业保险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等,同时也健全农村商业金融贷款、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土地流转经营等方面的法规,使它们与农业保险基本法共同形成一个高层次、高质量的农业保险法律体系。 作者:万灵娟 单位: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 保险法律论文:混合经营对金融保险法律制度挑战 摘要: 近些年来,混合经营的金融模式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位置,同时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当前我国在混合经营下金融保险法律制度中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对我国金融保险制度造成了挑战。现通过分析混业经营的优点、缺点以及与金融保险法律制度的关系,并且了解我国混合经营趋势下金融保险法律制度面临的挑战,还要分析我国借鉴和学习其他发达国家混业经营立法的重要意义,最后提出合理有效的对策来更加规范混合经营下我国金融保险法律制度。 关键词: 混合经营;金融保险;挑战;对策 一、分析混业经营的优点、缺点以及与金融保险制度的关系 (一)分析混业经营的优点首先混合经营模式可以通过利用多种有限的资源进行损益互补,促进多元化的金融产品发展,提供更优质的金融服务,实现范围经济。其次,混合经营还可以形成金融各个领域的相互渗透,从而形成金融超市,使客户获得更全面,更便利的服务。还有,混合经营也是不可避免的世界经济发展趋势,我国应该通过混合经营来进一步提高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使我国的金融业充满活力,健康发展。 (二)分析混业经营的缺点现阶段,我国实行混合经营模式在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缺点,这会给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带来了严峻的考验。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和相关的法律体系建设不够完善,使混合经营的经济风险较大,还有混合经营会加大金融监管的难度,增大金融监管的经济成本。 (三)分析混业经营与金融保险法律制度的关系混合经营与金融保险法律制度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只有混合经营的快速发展才能加快促进我国金融保险法律制度更加健全。另外,当我国金融保险法律制度更加健全时,才能使政府用法律的形式来干涉金融市场行为,使金融市场得到公平安全的发展,才能使混合经营得到正面效应的发挥。 二、分析我国混业经营趋势下对金融保险法律制度的挑战 (一)国际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混合经营在国际金融业发展趋势的影响下,使我国金融业也必须紧随时展的潮流而不断发展和壮大混合经营,这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另外,西方发达国家也早已对发展混合经营而制定了更加完善的金融法律法规,使混合经营的缺点逐渐减少,对我国发展混合经营提供了经验,有利于提高我国金融机构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和竞争力。另外,在金融保险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情况下,分业经营模式的弊端暴露较多,极易诱发较大的经济损失,限制了我国金融机构的发展,使我国必须要从分业经营逐渐转变成混合经营。 (二)我国金融保险法律制度对混业经营的管理存在隐患现阶段,我国金融保险法律制度对混合经营的管理存在着一些隐患和缺陷,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严格,比较疏松。我国并没有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及时完善相应的金融保险法律制度,这不利于混合经营的健康发展。另外,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的运营管理也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法律效力较低,没有明确的规定对混合经营加以有效科学的监管,使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存在着较大的金融风险。还有我国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相关的金融信息的不够及时、准确、全面以及透明,使混合经营的监管难度进一步增大。 三、分析借鉴和学习其他发达国家混业经营立法的重要意义 近些年来,随着改革开放使我国经济社会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但是我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我国在发展金融混合经营方面与其他的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此,我国学习和借鉴其他发达国家混合经营立法的经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如果一个国家不能具备健全和完善的金融体系和相关的法律制度,就极有可能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而发生较大的金融危机,例如,在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造成了世界经济的萧条,严重阻碍了国际经济社会的发展。所以,我国的金融制度要充分汲取其中的经验和教训也应该随着时代和经济的发展而不断的调整,这样才能提高国际竞争力,使之更加适应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另外,我国在制定混合经营立法工作时可以相对缓慢一些,要首先做到兼顾效率与公平的权衡发展,在坚持基本的混合经营立法的监督理论和原则基础上可以有效防止出现大的经济损失。还有,我国并不是要完全的复制其他发达国家在混合经营立法方面的制度,应该结合本国实际的政治文化国情,综合考虑我国金融市场经济大发展现状,将混合经营立法进行本土化处理,才能使我国的金融混合经营立法得到严格规范的管理,才能避免发生大的金融动荡,使我国的混合经营得到有力的发展环境。 四、提出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我国混业经营下的金融保险法律制度 (一)树立安全与稳定的理念,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国际竞争力目前,为了有效完善我国现行的金融保险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之处,首要的就是树立安全与稳定的理念,既要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程度上坚定地实行分业经营法律制度,还应防止过严限制混合经营的发展,努力学习西方发达国家在金融方面的宝贵经验,大力鼓励金融业发展和创新,以此降低金融业的风险,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的工作效率以及增强国际竞争力,进一步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二)建立健全相关的保险、证劵等金融法律制度我国现阶段必须建立健全相关金融机构的管理制度,当前,我国的金融业还处于初级和不稳定的时期,因此,我国应该继续巩固和完善分业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让其继续发挥积极的作用。同时,面对我国出现了混合经营以及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现实状况,就应该不断的改革和调整现行的《银行法》、《保险法》以及《证劵法》等等金融法律以适应现代金融市场的发展。只有更加重视和完善我国相应的金融法律制度,适当放松限制,建立健全金融法律,并且与金融市场协调发展,才能更加规范混合经营的健康发展,才能提高我国金融机构在国际社会的竞争实力。 (三)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和经营管理工作面对我国金融混合经营不断的发展和壮大,随之产生的越来越多金融控股公司也难以加强对其有效地规范管理。因此,我国要借鉴和学习其他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基础上,尽快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专项立法工作,整合和修改相关的法律制度,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含义,并且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规则,规范其成立的条件和程序,规定其业务方位,还要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制度等,这样才能进一步完善我国混合经营下的金融保险法律制度,促进金融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四)加强对其他相关的金融法律制度建设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较大,金融制度涉及的范围较广,需要不断的改善与金融混合经营相关的其他法律制度。首先,我国要进一步完善金融行业内部的相关法规和具体部门的规章制度,使银行、证劵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各个部门能够遵守相应的法律,维护风险管理和消费者保户的利益,同时促进金融机构业务的多元化发展。另外,我国还应加强对金融行业外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参照欧美发达国家在企业集团,公司方面的法律制度,防止金融控股公司出现垄断和隐私泄密等为题,以此更加完善混合经营的法律法规。 五、结束语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金融保险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我国一定也会像其他发达国家一样将原来的分业经营逐渐转变成混合经营。通过了解混合经营可以实现范围经济以及形成金融超市等优点,同时也存在着经济风险较大,金融监管的经济成本较大等缺点,而且也认识到混合经营与金融保险法律制度相互作用的关系,使混合经营在面临国际金融趋势以及当前相关金融法律不健全的重大挑战下,就必须学习和借鉴其他发达国家在混合经营立法方面的经验,并且通过树立安全与稳定的理念,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国际竞争力;建立健全相关的保险、证劵等金融法律制度;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和经营管理工作以及加强对其他相关的金融法律制度建设等等合理有效的措施,这样才能进一步完善我国混业经营下的金融保险法律制度,以此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作者:葛杨 单位:安徽财经大学
移动通信论文:分析移动通信在铁路通信系统中相关应用 论文关键词:移动通信 铁路通信系统 应用 论文摘要:铁路运输是国家的经济大动脉,铁路通信系统是直接保证铁路运输的重要工具,它的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铁路运输的效率以及运输速度和安全。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发展,各种高薪技术被广泛地应用在铁路通信系统中,使得铁路通信系统得到逐步提高和完善,并提高了铁路运输的运输速度、效率以及安全可靠性,本文主要讨论移动通信在铁路通信系统中的相关应用。 一、铁路通信的作用 通信,指人与人或人与自然之间通过某种行为或媒介进行的信息交流与传递。铁路通信就是指利用有线通信、无线通信、光纤通信等现代化技术和设备,将铁路运输生产和建设过程中的各种信息进行传输和处理交换。从1825年的人工摇旗引导到1839年的指针式闭塞电报设备的发明以及应用,就说明现代通信技术一开始就是与铁路运输是紧密相关的。随着我国高速铁路的建设和运行,对铁路通信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不断地发展和完善铁路通信系统,才能为现代化铁路的建设与运行提供重要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下面我们就来讨论移动通信在铁路通信系统中的相关应用。 二、无线列调 无线列调是重要的铁路行车通信设备,主要负责列车的位置和运行方向。无线列调系统主要解决行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和机车司机之间的通信和车站值班员、机车司机和运转车长之间的通信。虽然无线列调具有节约资源的优点,但目前使用的无线列调是同频单工电台,随着列车提速的不断深入和列车建设密度的加大,在仅有的一个频道上集中了众多用户,再加上场强的越区严重,容易致使系统阻塞,甚至于瘫痪。对于现代化的高速铁路而言,这种通信系统过于简单,满足不了建设发展的需求。 三、集群通信 集群通信系统是一种高级移动调度系统,代表着专用移动通信网的发展方向。它能按照动态信道指配的方式,实现多用户共享多信道。由于它具有调度、群呼、优先呼、漫游等功能,被广泛地应用于政府、铁路、航空等部门,其中以源自欧洲的TETRA较为出色。不过这种通信系统也有一定的缺点,比如系统设备采购、建网成本和终端价格较高,同时也存在信息丢失、保密性不高、易受干扰等,这从上海局目前所建成的集群系统就能看出来。这些缺点对普通语音通信的影响不大,但对要求较高的场合并不适用,比如列车与指挥中心的实时双向数据通信。 四、GSM-R GSM-R通信技术最早起源于欧洲,是在GSM公众移动通信系统的基础上增加了铁路运输专用调度通信功能,它主要由交换机、基站、机车综合通信设备、手机等组成,目前在德国、意大利、瑞典等大多数国家普遍应用,我国铁道部于2000年底正式确定将GSM-R作为我国铁路通信系统的发展方向。它主要提供无线列调、编组调车通信、区段养护维修作业通信、应急通信、隧道通信等语音通信功能,可为列车自动控制与检测信息提供数据传输通道,并可提供列车自动寻址和旅客服务。比如全世界海拔最高的青藏铁路,它的绝大部分线路都是在高原缺氧的无人区,为了满足铁路运输通信、信号及调度指挥的需要,就采用了GSM-R移动通信系统。另外还有:大秦线、胶济线、合武线、京津城际线,京沪高铁等。 五、卫星通信 卫星通信是指利用人造地球卫星作为中继站来转发或反射无线电信号,在两个或多个地面站之间进行通信。它的主要优点是通信范围大、不受陆地灾害的影响,可靠性高、电路开通迅速、多址连接等,不过也存在成本高、传输延时大、传输带宽有限等不足。相对而言,比较适合铁路应急部门使用。 六、无线宽带WIMAX WIMAX技术是一项于IEEE 802.16标准的宽带无线接入城域网技术。目前,在铁路通信系统中的最新应用成果就是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自主研发项目 -“WIMAX技术在铁路移动通信中的应用研究”。该项目自主研发了基于WIMAX无线宽带技术的机车同步操控通信、列尾通信、无线列调通信、视频监控等组成的铁路通信应用系统,在经过车载运行实验和室内动力分布实验后,经专家组检验,表明该系统可满足朔黄铁路运行的技术要求,具有创新性,技术成果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七、结束语 铁路通信是以运输生产为重点,主要功能是实现行车和机车车辆作业的统一调度与指挥。但因铁路线路分散,支叉繁多,业务种类多样化,组成统一通信的难度较大。所以,在铁路通信系统中应当将各种现代化的通信技术有机结合,以保证行车安全、防止作业事故,提高运输效率,加速机车周转,以及改善服务质量等。 移动通信论文:对现代移动通信技术研究的探讨 摘要:纵观全球迅猛发展的高科技, 电信业必将成为21 世纪世界经济的火车头,通信技术正发生着百年未遇的巨大变化。本文介绍了第三代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现状,最后展望了未来移动通信技术发展的趋势。 关键词:移动通信;3G;发展;展望 伴随着移动通信市场的快速发展,用户对更高性能的移动通信系统提出了更高要求,希望享受更为丰富和高速的通信业务。第二代移动通信运营商发展速度趋于缓和而竞争越加激烈,为寻找新的增长点,通过发展数据业务来提高自身的服务质量和业务类型,需要3G的支持。同时由于第二代移动通信无线频率资源日趋紧张,已不能满足长期的通信需求发展需要。 1移动通信的发展历程 第一代移动通信系统是在20世纪80年代初提出的,它完成于20世纪90年代初。第一代移动通信系统是基于模拟传输的,其特点是业务量小、质量差、交全性差、没有加密和速度低。 第二代移动通信系统(2G)起源于90年代初期。欧洲电信标准协会在1996 年提出了GSM Phase 2+,目的在于扩展和改进GSM Phase 1及Phase 2中原定的业务和性能。它主要包括CMAEL(客户化应用移动网络增强逻辑),SO(支持最佳路由)、立即计费,GSM 900/1800双频段工作等内容,也包含了与全速率完全兼容的增强型话音编解码技术,使得话音质量得到了质的改进;半速率编解码器可使GSM系统的容量提高近一倍。在GSM Phase2+ 阶段中,采用更密集的频率复用、多复用、多重复用结构技术,引入智能天线技术、双频段等技术,有效地克服了随着业务量剧增所引发的GSM 系统容量不足的缺陷;自适应语音编码(AMR)技术的应用,极大提高了系统通话质量;GPRS/EDGE技术的引入,使GSM与计算机通信/Internet有机相结合,数据传送速率可达115/384kbit/s,从而使GSM 功能得到不断增强,初步具备了支持多媒体业务的能力。尽管2G技术在发展中不断得到完善,但随着用户规模和网络规模的不断扩大,频率资源己接近枯竭,语音质量不能达到用户满意的标准,数据通信速率太低,无法在真正意义上满足移动多媒体业务的需求。 2第三代移动通信系统概述 第三代移动通信业务主要是话音和中低速数据, 码率为384 kb/ s (局域网可达2 Mb/ s) , 因而可传送比目前GSM (第二代移动通信) 更高码率的信息。随着多媒体业务的发展, 2 Mb/ s 的码率将越来越不能满足用户各种新的宽带业务的需要, 因此国际上已开始研究第四代移动通信系统, 第一步目标是10 Mb/ s 以上。我们国内则尚未启动。因此需尽早开始研究其关键技术。需要解决的关键技术有: 宽带多媒体移动通信系统的体系结构, 包括频段、多址方法、无线接入技术、软件无线电的硬件和软件、多载波调制和OFDM 技术、自适应天线阵、高效信道编码技术(如Turbo 码) 等。 第三代移动通信系统(3G),也称IMT2000,是正在全力开发的系统,其最基本的特征是智能信号处理技术,智能信号处理单元将成为基本功能模块,支持话音和多媒体数据通信,它可以提供前两代产品不能提供的各种宽带信息业务,例如高速数据、慢速图像与电视图像等。如WCDMA的传输速率在用户静止时最大为2Mbps,在用户高速移动时最大支持144Kbps,所占频带宽度5MHz 左右。但是,第三代移动通信系统的通信标准共有WCDMA,CDMA2000和TD-SCDMA三大分支,共同组成一个IMT 2000家庭,成员间存在相互兼容的问题,因此已有的移动通信系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个人通信和全球通信;再者,3G的频谱利用率还比较低,不能充分地利用宝贵的频谱资源;第三,3G支持的速率还不够高,如单载波只支持最大2Mbps 的业务,等等。这些不足点远远不能适应未来移动通信发展的需要,因此寻求一种既能解决现有问题,又能适应未来移动通信的需求的新技术(即新一代移动信:next generation mobile communication)是必要的。 第三代移动通信技术的基本特点:(1)全球统一频段,统一标准,全球无缝覆盖和漫游。(2)频谱利用率高。(3)在144kbps(最好能在384kbps)能达到全覆盖和全移动性,还能提供最高速率达2Mbps的多媒体业务。(4)支持高质量话音、分组多媒体业务和多用户速率通信。(5)有按需分配带宽和根据不同业务设置不同服务等级的能力。(6)适应多用户环境,包括室内、室外、快速移动和卫星环境。(7)安全保密性能优良。(8)便于从第二代移动通信向第三代移动通信平滑过渡。(9)可与各种移动通信系统融合,包括蜂窝、无绳电话和卫星移动通信等。(10)终端(手机)结构简单,便于携带,价格较低。 3第四代移动通信系统 4G系统中有两个基本目标:一是实现无线通信全球覆盖;二是提供无缝的高质量无线业务。目前正在构思中的4G通信具有以下特征:(1)网络频谱更宽。要想使4G通信达到100Mbps的传输速率,通信运营商必须在3G网络的基础上进行大幅度的改造,以便使4G网络在通信带宽上比3G网络的带宽高出许多。据研究,每个4G信道将占有100MHz的频谱,相当于W-CDMA 3G网络的20倍;(2)通信速度更快。人们研究4G通信的最初目的是为了提高蜂窝电话和其他移动终端访问Internet的速率,因此,4G通信最显着的特征就是它有更快的无线传输速率。据专家估计,第四代移动通信系统的传输速率速率可以达到10M~20Mbps,最高可以达到100Mbps;(3)通信更加灵活。从严格意义上说,4G手机的功能已不能简单划归“电话机”的范畴,因为语音数据的传输只是4G移动电话的功能之一而已。而且4G手机从外观和式样上看将有更惊人的突破,可以想象的是,眼镜、手表、化妆盒、旅游鞋都有可能成为4G终端;(4)智能性更高。第四代移动通信的智能性更高,不仅表现在4G通信的终端设备的设计和操作具有智能化,更重要的是4G手机可以实现许多目前还难以想象的功能;(5)兼容性更平滑。要使4G通信尽快地被人们接收,还应该考虑到让更多的用户在投资最少的情况下较为容易地过渡到4G通信。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4G通信系统应当具备全球漫游、接口开放、能跟多种网络互联、终端多样化以及能从3G平稳过渡等特点。 总之,随着新问题、新要求的不断出现, 第四代移动通信技术将会相应地调整、完善和进一步发展。纵观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规律和第四代通信技术的优点,我们相信,不远的将来,人们将不受时间、地点限制,可以自由自在地利用移动网络获取和传递信息。从而人们的学习、工作、 生活将会发生更深刻的变化。 移动通信论文:中国移动通信市场现状分析 移动 通信已经成为通信领域中最活跃的力量,它的增长速度已远远超过固定通信。截止到1999年底,全球移动电话用户已超过4.5亿。我国作为世界最大的潜在移动通信国家,当年用户规模为4324万,仅次于美国和日本,位居全球第三。新世纪,我国移动通信将持续高速发展,到2000年6月,我国移动用户已达6000万,今年有望成为全球第二大移动通信国家。我国移动通信乃至整个通信事业的发展,得益于通信产业适度超前于国民经济的宏观决策,也得益于我国经济持续、稳定、高速地发展,还得益于信息产业政策的扶持和引导。移动通信运营业和制造业的协同发展,使我国移动通信产业呈现出勃勃生机的局面。 一、我国移动通信运营市场现状分析 1发展状况 近十年来,我国移动通信网络规模和用户规模得到高速发展。截止到2000年6月,GSM网规模达到8297万门,移动电话用户接近6000万,移动电话普及率超过4.6%,移动通信网将在本年内发展成为全球第二大网。 2市场竞争格局 我国移动通信运营市场竞争日益激烈,随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的挂牌成立,该运营市场形成了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联通为主体的竞争新格局。 (1)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的竞争 自1994年成立以来,中国联通得到了政府和信息产业部的大力扶持和政策倾斜,其竞争实力逐步提高,作为我国目前唯—一家综合业务提供商,中国联通的业务发展重点仍是移动通信,并获得了CDMA经营许可证。 中国移动已退出与长城电信网的合作,长城电信网独立运作。据预测,长城CDMA网也将并入中国联通,这样中国联通的综合实力将得到进一步增强。中国联通已构成对中国移动的强劲竞争。 两者的实力差距将进一步缩小,截止到2000年6月。 (2)移动电话和固定电话之间的相互渗透和相互竞争 自从两年前起,中国电信移动通信公司开拓了模拟网的“本地通”,随后又开拓了数字网的“本地通”业务,将竞争领域扩展到固定电话市场。并且收费低廉,入网费仅二三百元,月话费减半,几乎接近安装一部固定电话的水平。当时的移动通信公司还是中国电信旗下的一员。然而 1999年电信重组,移动独立之后,便逐步演变成中国电信新的竞争对手和合作伙伴。 近年来,固定电话大力开拓“移动市话”业务,并在许多城市兴起,南到肇庆、深圳,东到余杭、杭州,西到昆明、西安,几十个城市掀起了一股移动市话的热潮,而且都大手笔地投资移动市话建设,并着力开拓这项业务。无线市话的推出不仅可以缓解固定电话趋于饱和、市场疲软和热装冷用的矛盾,更能刺激电话业务量的增长,提高网络的接通率,提高全网的业务量和业务收入,减小由初装费降低资本的负面影响。 (3)增设移动运营商,促进移动通信运营市场健康快速发展 中国移动通信市场是全球最具有增长潜力的市场,世界各大电信运营商都看好这一庞大的潜在市场。随着“入世”的来临,新的移动业务经营者将可能出现在我国移动通信市场。目前,我国只有中国移动集团和中国联通两大移动业务经营商,而世界通信大国一般都有三家或三家以上,因此有必要增设第三家(或更多)移动通信运营商经营移动业务。 最有可能获取移动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是中国电信集团,原因如下: ·中国电信拥有世界第二、我国第一的网络规模,共有超过1.2亿个固定电信用户; ·它有丰富的电信网络(包括移动网络)经营维护经验; ·我国的部分城市已经开通移动市话业务; ·它是中国最大的电信企业,而且是入世后抵御国外电信运营商抢占中国市场最有可能的、最大的国有企业; ·自移动和寻呼分离后,中国电信也在寻找新的业务增长点,而移动作为通信市场增长最快的业务,中国电信急需切入该市场; 事实上中国电信已经作好了经营移动业务的相关准备。 二.我国移动通信市场现状分析 移动通信运营业的飞速发展为设备厂商提供了巨大的市场,吸引了全世界主要的移动通信制造商;移动通信市场的竞争可以分为三种,分别是外国品牌之间、国产品牌之间以及国产与外国品牌之间的竞争。 1.市场发展状况 我国移动通信投资持续增长。巨大的移动通信投资繁荣了我国移动通信设备市场。 移动电话用户规模的高速增长也为手机厂商提供了高速增长的巨大市场,根据统计测算,2000年的手机销售量和销售额将分别达到4000万部(用户增长3176万,加上已有手机用户购买新机,总规模达到4000万部)和 80亿元人民币左右。 2市场竞争格局 (1)国外供应商在中国市场基本形成格局 国外厂商从1994年开始就大举进军中国移动通信市场,目前GSM系统市场大部分仍被外国厂商占据。主要国外供应商是诺基亚、爱立信、摩托罗拉、西门子、北电网络、阿尔卡特等,它们每年从中国移动通信设备市场获得巨额利润。手机市场则以摩托罗拉、诺基亚、爱立信、西门子等品牌为主。1998年之前,外国品牌垄断了我国的手机市场,1999年国产品牌手机虽然取得突破,但外国品牌仍然占据了97%的市场份额。 目前我国共有手机生产企业27家,年生产能力在3500万部以上,其中国产品牌企业10家,中外合资或独资企业17家。 (2)民族移动产业呈群体突破之势 过去,我国的移动通信制造业基本上是一片空白,致使网络主要设备被外国公司垄断。这种局面从1997年开始发生了重大转变,一些国内企业、科研机构自主开发成功了一系列GSM系统,填补了我国在这一领域的空白。1998年大目、华为的GSM系统设备先后开局成功,并通过信息产业部组织的生产型鉴定,标志着国产GSM设备在产业化方面迈出了坚实的步伐。进入1999年,大唐、华为、中兴、金鹏等自主开 发的GSM系统先后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电信设备入网许可证,并步入产业化发展阶段。 1999年,国产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实现了零的突破,基站市场占有率2%,交换系统市场占有率4%,今年上半年,国产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的市场占有率已达6%。由于国家对民族移动通信产业的扶持以及移动通信运营业和制造业的互惠互动,到2000年底,这一比例将有望达到15%。预测到2003年,国产移动交换系统和基站的市场占有率将分别达到70%和50%。目前,国产移动通信系统厂商已能提供全网解决方案和产品,在2.5代(GPRS)移动通信方面,民族厂商也开通了实验局。 (3)国产品牌手机蓄势待发 1999年以来,国家在扶持国产手机发展方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并确定了东信、中兴、TCL、康佳、海尔、科健、南方高科、奉化波导、厦华、北京邮电通信设备厂(首信集团)10家国内办公作为手机生产重点企业,大力加以扶持,1999年国产手机的市场占有率已达到3%,到2000年6月,在销售的2000万部手机中,国产手机市场占有率已达到7%以上,并有望到年底达到15%左右。 巨大的市场、不菲的利润诱惑、收复山河的决心、本土化经营、丰富的中国市场开拓经验、一体化的人文环境、销售网络和服务理念,所有这些都是国内厂家参与手机市场竞争的优势所在,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国外品牌垄断我国手机市场的局面将会一去不返,国产手机将替代国外品牌成为中国百姓推崇的民族产品。 (4)市场预测 我国移动通信市场仍将持续快速发展,其发展速度将远远超过固定通信。同时移动通信和lnternet相互结合,也将产生巨大的移动互联网市场,并反过来更加促进移动通信市场的繁荣发展。尽管今年推出的WAP手机的发展没有像人们初期想象的那么迅速,但用户规模已超过1万,且正在成倍增长。同时,新技术、新业务的出现也将有力推动移动通信市场的发展。 3市场驱动因素分析 近年来,我国移动通信市场上国产品牌正取得越来越喜人的成绩。 (1)国家移动通信产业发展政策 技术的发展以及市场格局的变化存在许多驱动因素。为了推动我国移动通信设备特别是自主开发的移动通信设备制造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和信息产业部制定的有关技术装备政策,决定加大在基础设施中使用国产设备的力度,强调在同等性能价格比的条件下,优先选择国内生产设备,以促进国内移动通信设备生产企业向规模化发展。根据有关政策,从1999年开始,从严控制直接从国外进口移动通信系统设备,主要采用国内合资生产和我国自主开发生产的移动通信系统设备;原则上不再电批新的GSM会资或独资企业,对已有的合资企业要加快技术转让的深度和速度,加快产品的本地化进程,同时加强政府监管,规范移动通信设备厂家的经营活动。 另一方面,国家成立了促进移动通信发展的移动通信产品研究开发专项资金,通过专项资金引导和扶持整个国产移动通信产业的发展,并取得了许多实质性的进展。 (2)加强研发力度,加强中外合作,提高国产移动通信企业的综合实力 目前,大多数国内移动通信企业的研发能力仍然较为薄弱,缺乏深层次的技术攻关能力,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国外大公司的竞争压力,中国移动通信产业需要提高自主研发能力,加强中外深层次的技术合作与技术转让,大力吸引留学生回国创业,加强机制转换和技术创新,全面提升国产移动通信产业的综合实力。 移动通信论文:国土资源信息化中移动通信技术的应用 1背景 随着电子政务在市县国土资源系统的全面推广应用,现有的固定办公模式已不能满足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人员,尤其是出差人员的应用需求。众所周知,“一张图”管地管矿防地灾平台的基础数据库数据大多涉密,有着严格的保密要求。目前,必须基于内部有线专网的办公平台完成业务的“图上作业”,同时,必须依赖于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配套设备。对于需要到现场的乡镇所和执法人员以及经常出差的领导,办公平台的应用存在时空上的束缚和限制。随着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技术的全面兴起,电子政务往“移动化”方向的发展越来越明晰;基层需要“动”起来的需求越来越迫切;传统的有线通信向移动通信转移的条件越来越成熟。移动通信带来的新思路、新机遇和新挑战,成为基层国土资源信息化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如何适应新常态,打造市县国土资源信息化“升级版”,适时将移动通信技术引入基层国土资源信息化,延展监管服务手段、改善管理短板、提升管理效能和执法水平,成为市县国土资源信息化面临的新课题和新任务。 2移动通信技术在市县国土资源应用中的可行性探析 从理论上讲,移动通信技术在市县国土资源信息化中的应用,其实质就是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利用移动通信的3G无线接入技术,打通移动终端与固定位置服务器之间的信息通道,从而实现信息的交互,继而实现移动国土资源电子政务。 (1)基础保障。遵义市县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十多年来,在一个平台下,通过“一张网”办理“一张图”业务成为新常态,市县国土资源业务人员已经能够熟练的掌握基于“一张图”三维、直观、动态的业务处理,放大、缩小、测距离、测面积、专题叠加等功能全面实现;网上办公、网上审批、网上监管、网上公开的覆盖面逐渐扩大;省厅负责“好用”、市县负责“用好”的技术协作机制逐渐固化。遵义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均成立了信息中心,储备了既掌握国土资源业务又熟悉信息化技术的复合型人才近30人,为遵义市15个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良性互动、协同推进和滚动发展奠定了基础。 (2)平台管理。统一标准、统一平台、统一网络、统一数据、统一更新的平台维护机制已经形成;规划、二调、测绘、土地、矿权等国土资源核心数据库日趋完善;全市域、全流程、全覆盖业务的监管日趋全面;行政审批、监测监管、辅助决策和综合事务等业务应用日趋熟练,网上办公已成为基层国土资源工作人员的“基本功”和“必修课”,离开办公平台很多业务已无法正常开展。 (3)安全评估。对比了智能手机等移动终端,在对操作系统、平台熟悉程度、硬件使用习惯和数据保密要求综合考虑的基础上,遵义市局移动终端选择了基于Windows操作系统和办公平台的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因为移动终端不存储任何涉密信息,只是数据的显示终端,加之专网连接和后台的多重认证,使得业务专网与互联网真正实现了“物理隔离”,更重要的是所有数据均采取金字塔(切片)技术处理,很好的解决了数据安全隐患,最大限度的降低了数据泄密的风险。 (4)成本核算。《国土资源信息化“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探索推进移动办公。基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积极探索移动办公模式,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借助新一代移动通信技术,通过手机智能客户端等实现高效办公。”通过测试、应用和调研分析,电信3G信号能够覆盖全市域大多数的工作区域,利用已有的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为移动终端,在不改变应用平台和使用习惯的条件下,每月50元的移动通信专网租费,不会给基层带来明显的经济负担。 3环境搭建和实践应用 利用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配置电信3G无线WiFi,依托专网WLAN实现“移动”。同时,利用外挂GPS接收模块接收GPS卫星信号,经过解算定位移动终端的动态位置,连续“打点”叠加在“一张图”上,即可显示出移动终端的动态位置及行进路线,实现动态巡查的实时监管,定位精度可达15米。实践来看,在车载移动的情况下,办公平台和“一张图”均可正常使用,从而实现市县国土资源一张图业务的“移动”。凸显了高效、及时、便捷和无时空限制等特点,尤其是外业和内业的实时信息交互,缓解了人少事多的压力。同时,还打破了原有的土地、矿权业务间的“信息孤岛”,更能够全面、科学、精准的开展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1)移动电子政务系统。利用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可实现办公平台上的各种业务操作以及详实、即时的邮件、通知、公告等信息交互。安全、稳定、熟悉的操作,使室外办公与室内办公基本无差别,“移动+电子政务”产生了“1+1 2”的效果,最直接的体现是网上业务超期的情况大幅减少,工作流程更加流畅,时效性大幅增强,基本杜绝了“中梗阻”现象,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服务能力。 (2)移动执法监察系统。2013年12月,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下发了29台平板电脑给遵义市下辖的基层执法部门和乡镇国土所,用于对五千亩以上耕地的实时监控和监管。移动执法监察系统现场取证、案件办理、导航定位和巡查轨迹记录等功能基本实现,执法人员或国土所可以通过叠加对应图层,对所在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批用地信息、已供用地信息、是否压覆矿产、是否有地灾隐患点、是否处于五千亩耕地范围等信息进行实时查询,实现了“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的国土资源执法目标,有效提升了国土资源执法水平、执法力度和执法效率,同时做到了乡镇国土所动态巡查的监管“留痕”。 (3)移动乡镇电子政务系统。2011年,以遵义县作为全省试点,在基于安卓系统的智能手机上开发了移动乡镇电子政务系统,基本满足了当时的通知、新闻、邮件和宅基地上报等功能。智能手机尽管 解决了携带方便、操作简单等要素,但是,界面不友好、成本较高、网速慢和存在数据安全隐患等问题也凸显,于是,我们放弃了基于智能手机的系统研发。2014年,利用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连接电信3G的无线WiFi,较好的解决了操作系统、办公平台兼容、数据安全和降低成本等问题。目前,乡镇国土所、县局和市局均在统一的办公平台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快速的数据传输和熟悉的办公界面,使得乡镇所类似一个科室,“移动国土所”基本实现。 (4)移动辅助决策系统。实践中,在规划选址的时候,市县相关人员经常抱着一大摞规划图纸满山跑,却很难正确、快捷的研判对应地块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很尴尬。移动辅助决策系统为规划选址等国土资源业务提供了详实的数据支撑,以实现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服务的管理机制。另外,在实践中,当地质灾害发生后,借助移动辅助决策系统,通过对山体滑坡、崩塌等在“一张图”中的距离、面积和仰角等数据的采集,对滑坡体、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点进行精细化测算,分析滑坡体量大小、危及范围和周边现状等数据,继而快捷的提出科学、合理、精细、可行的应急方案,从而实现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的科学化、精细化。如果再通过无人摄像机或无人飞机采集高清、实时信息,引入北斗卫星综合应用,则地灾应急指挥能力将大幅增强。 4移动通信与有线通信的比较和实践意义 移动通信是在有线通信的基础上发展起来,有线通信的稳定性、安全性是移动通信无法撼动的,而移动通信的方便、快捷则是对有线通信的完善和补充。有线通信具有信号稳定、安全可靠、高速传输和容量大、干扰少等优点,缺点是投资建设成本大,不够方便;对应而言,移动通信具有广域覆盖、部署快捷灵活和投资小、移动化等优点,缺点是信号不稳定、易受干扰。实践证明,在移动国土所、动态巡查、规划选址、地灾应急等方面而言,移动通信可以作为有线通信的有效补充。现阶段,移动通信技术在基层国土资源信息化中的实践应用依旧存在一些障碍,需要我们循序渐进。比如:故障响应有待完善;基层培训有待加强;办公理念有待提升;导航定位有待精准等。笔者认为,在不久的将来,随着4G网络覆盖的延展、流量资费的下调、北斗卫星综合应用的推进以及大数据产业和国土资源云的发展,移动通信技术在市县国土资源信息化中扮演的角色将越来越重,可研究、可拓展的空间还很大。 5结语 在市县国土资源信息化中,有线通信和移动通信有着各自无法替代的定位和功能,两者应该是相互依存、相互补充和相互完善的关系。移动通信技术在市县国土资源信息化中的应用潜力巨大,操作性强、实用性广,是基层国土资源信息化做活“大数据”,开启“云时代”的发展趋势和方向。 移动通信论文:对现代移动通信技术研究的研讨 摘要:纵观全球迅猛发展的高科技, 电信业必将成为21 世纪世界经济的火车头,通信技术正发生着百年未遇的巨大变化。本文介绍了第三代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现状,最后展望了未来移动通信技术发展的趋势。 关键词:移动通信;3g;发展;展望 伴随着移动通信市场的快速发展,用户对更高性能的移动通信系统提出了更高要求,希望享受更为丰富和高速的通信业务。第二代移动通信运营商发展速度趋于缓和而竞争越加激烈,为寻找新的增长点,通过发展数据业务来提高自身的服务质量和业务类型,需要3g的支持。同时由于第二代移动通信无线频率资源日趋紧张,已不能满足长期的通信需求发展需要。 1移动通信的发展历程 第一代移动通信系统是在20世纪80年代初提出的,它完成于20世纪90年代初。第一代移动通信系统是基于模拟传输的,其特点是业务量小、质量差、交全性差、没有加密和速度低。 第二代移动通信系统(2g)起源于90年代初期。欧洲电信标准协会在1996 年提出了gsm phase 2+,目的在于扩展和改进gsm phase 1及phase 2中原定的业务和性能。它主要包括cmael(客户化应用移动网络增强逻辑),so(支持最佳路由)、立即计费,gsm 900/1800双频段工作等内容,也包含了与全速率完全兼容的增强型话音编解码技术,使得话音质量得到了质的改进;半速率编解码器可使gsm系统的容量提高近一倍。在gsm phase2+ 阶段中,采用更密集的频率复用、多复用、多重复用结构技术,引入智能天线技术、双频段等技术,有效地克服了随着业务量剧增所引发的gsm 系统容量不足的缺陷;自适应语音编码(amr)技术的应用,极大提高了系统通话质量;gprs/edge技术的引入,使gsm与计算机通信/internet有机相结合,数据传送速率可达115/384kbit/s,从而使gsm 功能得到不断增强,初步具备了支持多媒体业务的能力。尽管2g技术在发展中不断得到完善,但随着用户规模和网络规模的不断扩大,频率资源己接近枯竭,语音质量不能达到用户满意的标准,数据通信速率太低,无法在真正意义上满足移动多媒体业务的需求。 2第三代移动通信系统概述 第三代移动通信业务主要是话音和中低速数据, 码率为384 kb/ s (局域网可达2 mb/ s) , 因而可传送比目前gsm (第二代移动通信) 更高码率的。随着多媒体业务的发展, 2 mb/ s 的码率将越来越不能满足用户各种新的宽带业务的需要, 因此国际上已开始研究第四代移动通信系统, 第一步目标是10 mb/ s 以上。我们国内则尚未启动。因此需尽早开始研究其关键技术。需要解决的关键技术有: 宽带多媒体移动通信系统的体系结构, 包括频段、多址方法、无线接入技术、软件无线电的硬件和软件、多载波调制和ofdm 技术、自适应天线阵、高效信道编码技术(如turbo 码) 等。 第三代移动通信系统(3g),也称imt2000,是正在全力开发的系统,其最基本的特征是智能信号处理技术,智能信号处理单元将成为基本功能模块,支持话音和多媒体数据通信,它可以提供前两代产品不能提供的各种宽带信息业务,例如高速数据、慢速图像与电视图像等。如wcdma的传输速率在用户静止时最大为2mbps,在用户高速移动时最大支持144kbps,所占频带宽度5mhz 左右。但是,第三代移动通信系统的通信标准共有wcdma,cdma2000和td-scdma三大分支,共同组成一个imt 2000家庭,成员间存在相互兼容的问题,因此已有的移动通信系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个人通信和全球通信;再者,3g的频谱利用率还比较低,不能充分地利用宝贵的频谱资源;第三,3g支持的速率还不够高,如单载波只支持最大2mbps 的业务,等等。这些不足点远远不能适应未来移动通信发展的需要,因此寻求一种既能解决现有问题,又能适应未来移动通信的需求的新技术(即新一代移动信:next generation mobile communication)是必要的。 第三代移动通信技术的基本特点:(1)全球统一频段,统一标准,全球无缝覆盖和漫游。(2)频谱利用率高。(3)在144kbps(最好能在384kbps)能达到全覆盖和全移动性,还能提供最高速率达2mbps的多媒体业务。(4)支持高质量话音、分组多媒体业务和多用户速率通信。(5)有按需分配带宽和根据不同业务设置不同服务等级的能力。(6)适应多用户环境,包括室内、室外、快速移动和卫星环境。(7)安全保密性能优良。(8)便于从第二代移动通信向第三代移动通信平滑过渡。(9)可与各种移动通信系统融合,包括蜂窝、无绳电话和卫星移动通信等。(10)终端(手机)结构简单,便于携带,价格较低。 3第四代移动通信系统 4g系统中有两个基本目标:一是实现无线通信全球覆盖;二是提供无缝的高质量无线业务。目前正在构思中的4g通信具有以下特征:(1)网络频谱更宽。要想使4g通信达到100mbps的传输速率,通信运营商必须在3g网络的基础上进行大幅度的改造,以便使4g网络在通信带宽上比3g网络的带宽高出许多。据研究,每个4g信道将占有100mhz的频谱,相当于w-cdma 3g网络的20倍;(2)通信速度更快。人们研究4g通信的最初目的是为了提高蜂窝电话和其他移动终端访问internet的速率,因此,4g通信最显着的特征就是它有更快的无线传输速率。据专家估计,第四代移动通信系统的传输速率速率可以达到10m~20mbps,最高可以达到100mbps;(3)通信更加灵活。从严格意义上说,4g手机的功能已不能简单划归“电话机”的范畴,因为语音数据的传输只是4g移动电话的功能之一而已。而且4g手机从外观和式样上看将有更惊人的突破,可以想象的是,眼镜、手表、化妆盒、旅游鞋都有可能成为4g终端;(4)智能性更高。第四代移动通信的智能性更高,不仅表现在4g通信的终端设备的设计和操作具有智能化,更重要的是4g手机可以实现许多目前还难以想象的功能;(5)兼容性更平滑。要使4g通信尽快地被人们接收,还应该考虑到让更多的用户在投资最少的情况下较为容易地过渡到4g通信。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4g通信系统应当具备全球漫游、接口开放、能跟多种网络互联、终端多样化以及能从3g平稳过渡等特点。 总之,随着新问题、新要求的不断出现, 第四代移动通信技术将会相应地调整、完善和进一步发展。纵观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规律和第四代通信技术的优点,我们相信,不远的将来,人们将不受时间、地点限制,可以自由自在地利用移动网络获取和传递信息。从而人们的学习、工作、 生活将会发生更深刻的变化。 移动通信论文:安防移动通信网中的安全技术 摘要:如今的安防通信网络中存在着各种不安全因素,如无线窃听、身份假冒、篡改数据和服务后抵赖等。文章从移动通信网络中的不安全因素和移动通信网络中的安全技术两个方面讲述了它们的特点。 关键词:移动电话通信系统频分复用模式移动通信网时分多址第三代伙伴计划 I 安防移动通信网络的发展史 安防移动通信网络是无线电通信技术中的重要应用领域和组成部分。这项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开始于上世纪20年代,当时主要应用在警察局总部与巡警巡逻车之间的车载移动通信服务并迅速在警察部门得到推广应用。1946年,美国AT amT公司开发设计出可以连接移动用户和固定电话用户的无线电话技术。基于这项技术,AT amT公司进一步开发了一套称为安防移动电话服务(MTS,MobileTelephoneservice)的安防移动通信系统,它的改进型IMTS系统在1969年发展成当时唯一的遍布美国的移动通信网络。1968年,AT amT公司的贝尔实验室发明了“蜂窝”技术,它能将安防移动通信网络的覆盖区域划分成很多类似蜂窝的小区,相隔较远的小区可以使用相同的无线电频率。蜂窝技术的应用极大地增加了安防移动通信网络的容量,并使小区的基站能采用低功率发射,避免高发射功率带来的干扰问题。蜂窝技术的发明是安防移动通信史上的一个光辉里程碑,它的广泛应用标志着安防移动通信进人了蜂窝移动通信时代。 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第一代蜂窝安防移动通信网络在日本、瑞典、英国、美国、德国和法国等诸多国家广泛投入使用。第一代蜂窝移动通信网络基于模拟通信技术,采用频分复用(FDMA,FrequencyDivisionMultipleAcce)模式,网络容量基本可以满足移动通信用户的需要。 到了20世纪80年代末,由于模拟技术的第一代蜂窝安防移动通信网络已经显得过时。集成电路技术的进步推动了数字通信技术在第二代安防蜂窝移动通信网络中的应用,如先进的数字语音编码技术,在保证话音质量的前提下,大大减少通信带宽的需要,提高了网络频段资源的利用率;差错控制技术增强了网络的抗干扰能力——基站可以低功率发射;数字加密技术可以保护数字化用户语音、数据和网络指令;身份证技术可以鉴别移动用户的身份,有效防止身份假冒。所以第二代安防蜂窝移动通信网络与第一代相比不仅性能优良,而且安全。 1990年,泛欧数字安防蜂窝移动通信网(GSM,Globalsvste~forMobileCommunication)率先在西欧各国开始运行,让欧洲摆脱了第一代蜂窝安防移动通信网络体制众多互不相通的困境。GSM网络在频分复用(FDMA)的基础上又采用了时分多址(TDMA,TimeDivisionMuldpleAcce)来增加网络容量。其后,澳大利亚、中国和一些中东国家陆续采用GSM网络,使得GSM网络成为世界上覆盖范围最大的安防移动通信网络。 20世纪90年代末期,随着因特网与安防移动通信网的融合,低速率数据传输业务已经无法满足移动用户的需求,对高速率数据传输业务的需求推动着安防移动通信网络走向第三代。为此,国际电信联盟ITU就倡导制定一个全球统一的第三代蜂窝安防移动通信网络标准——未来公共陆地移动电信网络。1998年10月由欧洲、中国、日本、韩国和美国的电信标准组织联合成立了第三代伙伴计划(3G,the3rdGeneratioartnershipProjeet)组织,旨在制定一种以IS-95核心网络为基础的第三代安防移动通信网络标准CDMA20__。 第三代安防移动通信网络在本世纪初开始投入使用,日本的DoCoMo公司于20__年10月1日率先运营第三代安防移动通信网络。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人们对移动通信服务的需求,移动通信网络仍将继续不断地向前发展,更完美地实现广大安防移动通信用户的通信服务需求。 2 安防移动通信网络中的不安全因素 无线电通信网络中存在着各种不安全因素,如无线窃听、身份假冒、篡改数据和服务后抵赖等等。安防移动通信网络作为无线电通信网络的一种类型,同样存在着这些不安全因素。由于安防移动通信网络的特殊性,它还存在着其他类型的不安全因素。下面将从移动通信网络的接口、网络端和移动端三个部分分析其不安全因素以及在安防移动通信网络中的具体表现形式及其危害。 2.1无线接口中的不安全因素 在安防移动通信网络中,移动站与固定网络端之间的所有通信都是通过无线接口来传输的,但无线接口是开放的,作案者可通过无线接口窃听信道而取得其中的传输信息,甚至可以修改、插入、删除或重传无线接口中的消息,达到假冒移动用户身份以欺骗网络终端的目的。根据攻击类型的不同,又可分为非授权访问数据、非授权访问网络服务、威胁数据完整性三种攻击类型。 2.1.1非授权访问数据类攻击 非授权访问数据类攻击的主要目的在于获取无线接口中传输的用户数据或信令数据。其方法有以下几种: (1)窃听用户数据——获取用户信息内容i (2)窃听信令数据——获取网络管理信息和其他有利于主动攻击的信息; (3)无线跟踪——获取移动用户的身份和位置信息,实现无线跟踪; (4)被动传输流分析——猜测用户通信内容和目的; (5)主动传输流分析——获取访问信息。 2.1.2非授权访问网络服务类攻击 在非授权访问网络服务类攻击中,攻击者通过假冒一个合法移动用户身份来欺骗网络端,获得授权访问网络服务并逃避付费,由被假冒的移动用户替攻击者付费。 2.1.3威胁数据完整性类攻击 威胁数据完整性类攻击的目标是无线接口中的用户数据流和信令数据流,攻击者通过修改、插入、删除或重传这些数据流来达到欺骗数据接收方的目的,完成某种攻击意图。 2.2网络端的不安全因素 在安防移动通信网络中,网络端的组成比较复杂。它不仅包含许多功能单元,而且不同单元之间的通信媒体也不尽相同。所以安防移动通信网络端同样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不安全因素,如线窃听、身份假冒、篡改数据和服务后抵赖等。按攻击类型 的不同,可分为四类。 2.2.1非授权访问数据类攻击 非授权访问数据类攻击的主要目的在于获取网络端单元之间传输的用户数据和信令数据,具体方法如下: (1)窃听用户数据——获取用户通信内容; (2)窃听信令数据——获取安全管理数据和其他有利于主动攻击的信息; (3)假冒通信接收方——获取用户数据、信令数据和其他有利于主动攻击的信息; (4)被动传输流分析——获取访问信息; (5)非法访问系统存储的数据——获取系统中存储的数据,如合法用户的认证参数等。 2.2.2非授权访问网络服务类攻击 非授权访问网络服务类攻击的主要目的是访问网络并逃避付款,具体的表现形式如下: (1)假冒合法用户——获取访问网络服务的授权; (2)假冒服务网络——访问网络服务; (3)假冒归属网络——获取可以假冒合法用户身份的认证参数; (4)滥用用户职权——不付费而享受网络服务; (5)滥用网络服务职权——获取非法盈利。 2.2.3威胁数据完整性类攻击 安防移动通信网络端的威胁数据完整性类攻击不仅包括无线接口中的那些威胁数据完整性类攻击(因为与MSC之间的通信接口也可能是无线接口),而且还包括有线通信网络,具体表现如下: (1)操纵用户数据流——获取网络服务访问权或有意干扰通信; (2)操纵信令数据流——获取网络服务访问权或有意干扰通信; (3)假冒通信参与者——获取网络服务访问权或有意干扰通信; (4)操纵可下载应用——干扰移动终端的正常工作; (5)操纵移动终端——干扰移动终端的正常工作; (6)操纵网络单元中存储的数据——获取网络服务访问权或有意干扰通信。 2.4服务后抵赖类攻击 服务后抵赖类攻击是在通信后否认曾经发生过此次通信,从而逃避付费或逃避责任,具体表现如下: (1)付费抵赖——拒绝付费; (2)发送方否认——不愿意为发送的消息服务承担付费责任; (3)接收方抵赖——不愿意为接收的消息服务承担付费责任。(文秘站整理) 2.3移动端的不安全因素 安防移动通信网络的移动端是由移动站组成的。移动站不仅是移动用户访问移动通信网的通信工具,它还保存着移动用户的个人信息,如移动设备国际身份号、移动用户国际身份号、移动用户身份认证密钥等。移动设备国际身份号IMEI是代表一个唯一地移动电话,而移动用户国际身份号和移动用户身份认证密钥也对应一个唯一的合法用户。 由于移动电话在日常生活中容易丢失或被盗窃,由此给移动电话带来了如下的一些不安全因素: (1)使用盗窃或捡来的移动电话访问网络服务,不用付费,给丢失移动电话的用户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 (2)不法分子若读出移动用户的国际身份号和移动用户身份认证密钥,那么就可以“克隆”许多移动电话,并从事移动电话的非法买卖,给移动电话用户和网络服务商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 (3)不法分子还会更改盗窃或捡来的移动电话的身份号,以此防止被登记在丢失移动电话的黑名单上等。 2.4攻击风险类 安防移动通信网络中的威胁还有无线窃听、假冒攻击、完整性侵犯、业务否认和移动电话攻击等内容, 具体描述如下: (1)无线窃听——窃听无线信道中传送的用户身份号、用户数据和信令信息; (2)假冒攻击——假冒移动用户欺骗网络端和假冒网络端欺骗移动用户; (3)完整性侵犯——更改无线通信控制信道中传送的信令信息; (4)业务否认——移动用户滥用授权、网络端服务提供商伪造账单; (5)移动电话攻击——偷窃移动电话、更改移动电话身份号和克隆移动电话。 3 安防移动通信网络中的安全技术 从第一代模拟安防移动通信网到第二代数字安防移动通信网的运行经验证明:安防移动通信网络中存在的各种不安全因素不仅威胁到移动用户的隐私和经济利益,而且严重地影响安防移动通信网络的正常运行,并损害到服务商和网络运行商的经济利益。为了保护各个方面的利益,安防移动通信网络必须采用相应的安全措施,提供足够的安全技术级别服务。 3.1保密性安全技术服务 保密性安全技术服务可分为5类,其保密级别和目的如下: (1)用户语音保密性(级别:1)的目的一保护无线信道中传送的用户语音,防止被他人窃听; (2)用户身份保密性(级别:1)的目的一保护用户的真实身份,防止被无线跟踪; (3)信令数据保密性(级别:1)的目的一保护无线信道中传送的信令数据,防止被他人窃听; (4)用户数据保密性(级别:2)的目的一保护无线信道中传送的用户数据,防止被他人窃听; (5)认证密钥保密性(级别:2)的目的一保护SIM和AC只存储的认证密钥,防止被他人窃取或“克隆"SIM。 3.2认证性安全技术业务 认证性安全技术业务可分为3类,具体描述如下: (1)用户身份认证性的目的一鉴别移动用户身份,防止假冒用户; (2)网络身份认证性的目的一鉴别网络身份,防止主动攻击者假冒网络进行欺骗; (3)信令数据的完整性检测的目的—保护无线信道中传送的信令信息完整性,防止被他人篡改。 3.3应用层安全技术业务 上述两类安全业务是在移动通信网络的访问层提供。随着安防移动通信网络服务类别的增多和电子商贸的发展,在应用层增设了安全技术业务,其具体描述如下: (1)实体身份认证——两个应用实体互相认证对力的身份; (2)数据源认证——接收方应用实体认证数据确实来自于发送方; (3)数据完整性认证——接收方应用实体确认接收到的数据没有被篡改; (4)数据保密性——保护两个应用实体之间的数据通信,实现端到端的保密性,防止流分析; (5)数据接收证明——发送方应用实体认证可证明接收方确实收到了应用数据。 3.4移动电话保护 移动电话生产商为每部移动电话分配一个全球唯一的国际移动设备号IMEI,每当移动电话访问移动通信网络,它必须传IMEI给网络端设备号登记处EIR;EIR检查该IMEI是否在丢失和失窃移动电话的“黑名单”上,若在则EIR就传一个信令将该移动电话锁起来,此时使用者自己不能开锁,就不能继续使用这个移动电话,这个方法在很大程度上防止了非法用户用捡来或偷来的移动电话滥用网络服务而由丢失移动电话的合法用户付费的情况。但是也有一些不法分子应用高科技工具改变偷来的电话的IMEI,从而通过“黑名单”检查。为防止修改移动电话的IMEI,移动电话生产商通常将IMEI设置在一个保护单元,即具有物理防撬功能的只读存储器。 4 结束语 由于无线通信网络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对网络月户和网络经营者的经济利益构成了威胁,为了保护其利益,无线电通信网络必须应用上述相关技术的安全业务来消除不安全因素给网络用户带来的威胁。随着无线通信技术的不断发展,无线通信网络的应用不仅深入到国防军事、科研 教育、医疗卫生等国民经济诸多领域,并已深入到千家万户的日常生活。无线通信网络应用越广泛,它的安全性就越重要。本文仅从安防移动通信网络中的不安全因素和安防移动通信网络中的安全技术两个方面阐述了它们的特点和特色,供广大读者参考。 移动通信论文:关于中国移动通信业市场竞争行为博弈分析 论文关键词:移动通信 博弈 差异化战略 论文摘要:分析了中国移动通信业不同阶段的市场竞争结构,运用博弈论对其竞争行为进行了讨论,提出了中国移动通信企业实施差异化战略的对策和建议。 在中国通信信息产业快速发展过程中,移动通信高速增长。根据信息产业部公布的数字,中国移动电话用户2003年底已达2.69亿户,截至2005年底,移动通信电话用户总数达到3.93亿户。而我国移动通信市场基本上是双寡头垄断竞争格局,竞争主体是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两家,虽然现在固话运营商(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推出的“准移动”产品——小灵通,在一定程度上也参与了移动市场的竞争,但其所分享的市场份额和用户规模相对小得多,其对移动市场的影响仍可以忽略不计。 了解我国移动通信的市场结构,挖掘其内在的发展规律,不但会有助于推进移动通信的3G时代的到来,而且也会为世界移动通信产业的发展作贡献。本文运用博弈论原理,对中国移动通信市场的双寡头垄断结构及市场竞争行为进行分析,从而为其培育竞争优势,提高核心竞争力提供理论依据,同时为确定科学有效的市场结构莫定基础。 1中国移动通信市场竞争行为的博弈分析 我国移动通信企业之间的竞争分别经历了进入期的阻挠博弈、成长期的价格博弈和成熟期的差异化博弈3个阶段。下面分别就这3个阶段进行具体分析。 1.1初进入阶段的市场博弈 1994年以后,中国联通进入电信市场打破了原来独家垄断的局面,电信市场上出现了企业竞争,这段时间电信市场上的博弈主要表现为处于绝对支配地位的在位者中国电信总局与弱小的中国联通公司在市场进入与阻挠进入上展开的博弈行为。博弈模型见图1。 这个博弈有两个纳什均衡,即(进入,默许),(不进入,斗争)。由于联通公司由国务院批准成立,进入势在必行。中国电信总局在市场进入博弈中的纳什均衡行为应是默许,但事实上中国电信总局选择的是斗争行为。主要表现在对中国联通公司的市场进入、互联互通实行限制,在号码资源的分配上对联通实行歧视等方面。中国电信总局所以选择(进入,斗争)的博弈行为,其目的显然不只甘于获得纳什均衡下的寡头利润,而是企图以行政措施和不正当竞争手段扼杀联通公司,以期保护垄断利润。这一市场进入未体现纳什均衡的博弈行为一直持续到1998年,联通公司成立3年后,联通的电信业务仍然只限于移动电话和无线电寻呼业务。非正当的市场阻挠,严重影响和制约了联通公司的业务发展。 1.2成长期市场博弈 1998年以后,随着信息产业部的成立,企业间的竞争逐渐趋于平等,中国联通公司在政府政策允许下,通过低价策略获得后动优势,迅速扩张市场份额,使得中国移动通信市场出现了双寡头垄断的局面。中国联通为了尽快地降低平均成本和收回投资,就通过降价策略来吸引争取更多的用户以尽快提高市场收益,而中国移动为了不失去已有的市场份额和利益,不得不加入降价的行列,由于两个移动通信企业提供的服务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和替代性,这就使得它们陷入了不断降价的囚徒困境怪圈。博弈模型见图2。 在该博弈中,移动和联通都有两个可能的策略:降价和不降价。就移动而言,无论联通的选择如何,降价都是它的最优策略。同样联通的最优策略也是降价。因此该博弈的一个纳什均衡就是(降价,降价),此时移动和联通的收益分别是5和1,行业总收益为6。从上面的博弈矩阵我们可以看出,如果联通和移动都不降价,那么二者的收益将会是7和3,总收益为1O,显然是帕累托优于纳什均衡。但是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就如两个没有条件串供的囚徒一样,双方都清楚地明白,如果双方达成一致,形成协议定价,共同瓜分市场,在双寡头的市场形势下,必将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但是,这种协议注定是脆弱的,由于担心会被对方“出卖”,这种协议很快就会被打破。如1999年,山东联通和山东移动为了解决旷日持久的降价大战,于同年l1月签署了带有协议性质的公约,但仅在两个月之后,山东联通对资费进行大调整,山东移动也适时应战,仅存在两个月的协议就这样宣告破产,价格战继续进行。由此可见,在有限次重复博弈之后,移动和联通仍然会一直采取降价策略,不断地陷入“囚徒困境”。 菩名的伯川德模型指出:只存在有两个企业的伯川德博弈中,如果两者边际成本为常数且相等,所生产的产品具有完全替代性即产品是同质的,并且企业考虑的竞争策略是其产品或服务价格而不是其产量,则存在着唯一的纳什均衡,即产品或服务的价格等于其边际成本,企业的利润等于零。在我国移动通信市场上,当中国联通的价格下浮幅度恰好能弥补两运营商产品质量的差异性时,竞争的均衡结果将导致价格不断下降,最终等于其边际成本。这较好地解释了我国移动通信市场上价格竞争的囚徒困境。 1.3成熟期的市场博弈 虽然价格战是市场竞争的客观需要,对培育市场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恶性价格战是得不偿失的,它不仅大大降低了行业利润率,造成国家税收锐减,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而且影响到整个电信产业的健康发展,严重削弱了电信产业未来发展的推动力。要使移动电信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能够尽可能地逐步摆脱这种轮番降价的囚徒困境,实现企业之间的理性竞争,移动通信运营商应该从低层次的价格竞争,转向差异化战略。差异化战略是指企业通过提供独特的产出特性以及技术、品牌形象、附加特性和特性服务等来强化产品(服务)特点,增加消费者价值,使得消费者愿意支付较高价格的战略。 伯川德悖论的一个决定性假设是两个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是相同的,价格成为用户购买和企业出售的唯一决定变量。解开这一悖论的办法之一是引入产品的差异眭,如果两个企业提供的服务并不是完全具有替代性的,此时消费者面对的是互有差别、多样化的市场细分服务,价格就不再是用户唯一感兴趣的变动系数,还有许多非价格因素。这样的服务差异化就有效地防止了恶性价格竞争。因此要使现在的移动通信企业摆脱这种囚徒困境,必须要提供差异化的互有区别的服务给用户。豪泰林模型指出:均衡价格:平均生产成本+产品的差异量。在平均生产成本一定的情况下,企业间提供的产品差异越大。均衡价格就越高,从而利润就越大。原因在于产品间的替代性随着差异性增加而降低,企业垄断能力便增强,这样导致竞争越来越弱,从而均衡价格将更接近于垄断价格,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 低层次的价格竞争类似于博弈论中的“零和博弈”,仅仅在相互竞争的企业和消费者之间进行利益的重新分配。“零和博弈”是一种完全冲突的博弈类型,博弈各方的总得益是一定值,一方所得必是一方的所失。如果考虑到由此带来的低效率及对未来的不利影响等因素,低层次的价格竞争甚至很可能是“负和博弈”,博弈各方的总得益在减少。差异化战略则属于“正和博弈”,它通过实行差异化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要,创造出新的价值、新的利益,博弈各方的总得益随着市场蛋糕的扩大明显增加。此时的博弈模型见图3。 这个博弈存在唯一的纳什均衡就是(不降价,不降价),但二者的收益都增加了r,整个行业的收益也增加了2r,整个市场的蛋糕被同时做大了。现在应该是一个差异化战略的时代,没有差异化,就失去了竞争力。实施差异化战略,是移动通信市场螺旋式上升发展,逐渐走向成熟的必然趋势。 2中国移动通信市场差异化策略 2.1技术差异 电信是一个技术迅猛发展的行业,采用先进的技术提升网络质量,提供更新更优的服务以适应差异化、多层次的市场需要,不仅能培养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形成不易被对手效仿的更加持久的竞争优势,而且能创造出新的市场需求。中国移动在未来的3G时代,通过大量的技术投入获得在某一技术领域的竞争优势,其实施差异化营销就会事半功倍。 2.2品牌差异 品牌上的竞争已经成为一个焦点,用户对运营商品牌和服务(产品)品牌的忠诚度成为竞争的核心。好的品牌有助于监督和提高服务产品质量并能开发新的产品和新的市场。培养用户对品牌的忠诚度,可以减少用户对价格下降的敏感性。要通过主品牌和细分品牌的宣传实现用户对不同品牌价值认知的差异,另外还要积极寻找新的市场,实现准确的品牌定位,才能最终实现差异化策略。 2.3产品差异 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这两大移动运营商都已经认识到语音业务市场可以开发的资源已经不多了,目前数据业务的需求剧增,成为移动通信新的利润增长点,也是市场发展的方向。移动增值业务和移动数据业务在移动通信市场竞争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3G网络的高速数据传输和多媒体特征将大大拓展移动通信的应用。会促成移动数据业务的大爆发,为差异化战略的实施提供了舞台。 2.4细分用户目标市场 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推进,移动通信市场逐步开放,竞争将日趋激烈,为使企业长期稳定发展,基于市场细分的目标市场营销成为移动通信企业的必然选择。几年前根据我国移动通信将市场分为高端、中端和低端的细分策略已不能满足移动通信市场的需求,根据日本和韩国移动通信市场细分的成功经验,我国移动通信市场应进一步按照年龄和职业等细分用户市场,进而制定差异化的营销组合策略。 差异化战略是一个永无止境、永不停息的过程,任何差异化都不可能长期存在,竞争对手通过模仿会逐渐地消除差异化。因此移动通信企业必须不断探索、不断突破,随着发展变化的市场环境。不断创造出新的差异化,才能获得持续的竞争优势。 移动通信论文:移动通信市场品牌竞争中的“智猪”博弈模型构建 [摘 要] 随着市场竞争的越来越激烈,运营商之间竞争的焦点也将从价格、技术、服务的竞争转向了品牌的竞争。本文运用“智 猪”博弈模型来分析移动通信市场上品牌建立的滞后问题,并进行实证分析。 [关键词] 品牌;“智猪”博弈 一、我国移动通信市场品牌竞争现状 自从1994年中国联通进入电信市场,标志着我国电信业结束了一家垄断的局面,进入到竞争时代。特别是2000年中国移动和中国电信拆分后,中国移动失去了固网的瓶颈优势,中国联通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移动通信市场在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两大运营商的竞争中快速发展,到2006年5月,我国移动通信用户已突破4亿大关。 中国移动在经过市场的淘汰和选择后,形成了成熟、合理,具有竞争力的企业品牌,以此为消费者提供质量上乘、服务优良的产品,并根据消费者各自不同的消费特点、习惯定制品牌产品,因此具有强大的竞争力,可以满足各阶层消费群体的要求与需要。而且,中国移动在进行市场细分时,依托其品牌特点对市场划分,根据手机用户的特点,结合中国移动的企业特色,以及不同人群所需功能不同划分,并考虑消费人群的年龄、文化背景、收入、兴趣爱好、地位和所处行业等因素,为之提供相对应的产品(服务)。因此,由于中国移动做了较好的规划,目前已形成了“全球通”、“神州行”、“动感地带”三大全国统一的主导产品品牌,分别涵盖高端用户、流动性较强的用户和收益潜力大的潜在中高端用户。 中国联通则将品牌划分过细,形成了7大品牌,分别冠名为“世界风”、“如意通”、“新势力”、“新时空”、“联通商务”、“uni”、“联通10010”,显得有些臃肿繁多,没有形成极具竞争的品牌,品牌定位不准确,使用户不能找到为自己定做的产品,致使中国联通的品牌知名度还远远不能达到中国移动的程度。而且由于在初期并未对其开展相对应的品牌营销,中国移动采取“打压”、“干扰”和“淹没”战术,投入大量广告转移用户对中国联通的注意力,同时力图主导市场话语权,使中国联通的品牌受到了阻碍,并未完成全面的市场占领。 由于两大运营商提供产品的同质化,运营商经历了从业务的竞争到品牌的竞争,品牌宣传的竞争。在品牌方面,中国移动目前除了已形成“全球通”、“神州行”、“动感地带”三大全国统一的主导产品品牌外,还有大量针对区域市场而推出的临时性品牌。中国联通则将品牌划分更细一些,形成了7大品牌新势力,从业务品牌到客户品牌,运营商想尽办法争夺市场,扩大市场占有率。通过分析发现,在品牌竞争中,某些运营商的某些品牌总是滞后,比如,动感地带和UP新势力、校园卡、创业卡等,本文运用“智猪”博弈模型来分析其中的奥秘。 二、“智猪”博弈模型 “智猪”博弈中,有一大一小两头猪在同一个食槽进食,在食槽的另一端安装有一个控制猪食供应量的按钮,在每次进食前,至少要有一头猪过去按按钮,他们才能获得食物。模型还假定:每按一次按钮可出8单位食物,但按按钮要付出2个单位的成本。若大猪先到食槽,则大猪得到7单位的食物,而小猪仅得到1单位的食物:若小猪先到,则大猪小猪各得到4单位得食物;若两猪同时到,则大猪得到5单位,小猪得到3单位食物。 这时,大猪小猪得都有两个战略:按或等待。图1为“智猪”博弈的战略式表述。 如果大猪按电钮,小猪等待,大猪可得食4单位,扣除成本后得2单位,小猪亦得4单位;如果小猪按电钮,大猪等待,大猪得食7单位,小猪得食3单位,扣除成本后得食1单位;如果同时按,大小猪各得5个和3个单位,扣除成本后,各得3个和1单位;如果谁都不按,则无食可吃,皆为0。 上述模型虽然没有严格的占优均衡,但“按”对小猪来说是劣策略,所以理性的小猪会选择“等待”,同样,大猪也是理性的,会选择“按”。于是该模型有“重复提出劣策略的占优均衡解”——(按,等待),“大猪按钮,小猪等待”,这就是小猪的“搭便车”现象。 在电信市场上,大小猪的现象很普遍。在这里,可以将大的主导运营商看作是“大猪”,比如中国移动、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把中小运营商看作“小猪”,比如中国联通、中国铁通和众多增值电信业务运营商。主导运营商资金雄厚,抗风险能力强,还积聚了大量的人才,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而小运营商得益于政府的扶持,比如国家为了扶持相对弱小的新兴运营商,采取了不对称管制,主要电信资费采取差别化定价方式,即对主导电信运营商实行政府定价,对新进入的电信运营商实行在政府定价的基础上下浮一定比例的政府指导价,浮动比例一般为10%~15%。加上网间结算费用较低,一些新兴的电信运营商就可以利用这个优势来打价格战,利用低价在主导运营商的存量市场上“挖角”。另外,主导运营商往往要承担村村通工程、普遍服务义务,而中小型电信运营商可以不承担上述义务。因此,中小运营商就可以实行“撇脂”策略,给主导运营商造成较大的竞争压力。 三、“智猪”博弈模型的启示 在电信市场上,开拓市场、推出新的客户品牌,是要付出成本的,且有风险,因为推出品牌未必能够被用户接受。假定开拓市场需要4单位的成本,模仿需要付出2单位的成本。主导运营商A首先开拓市场,可获得11单位的收益,中小运营商B模仿,可获得5单位的收益;如果中小运营商B首先开拓市场,可得10单位的收益,主导运营商A模仿,仍可得到6的单位的收益;如果双方都同时开拓市场,则大小运营商分别可获得10、6单位的收益;如果双方都不首先开拓市场,则分别可获得6、4单位的市场收益。其博弈的战略式表述如图2所示。 此模型的占优均衡是运营商A开拓市场,运营商B选择模仿。即是说在博弈双方力量不对等的情况下,力量强的一方的正确策略是主动出击,力量弱的一方的正确策略是等待,搭强者的便车。因为在电信市场上,要根据用户的需要来细分市场,锁定目标用户,不仅要求有很强的市场开拓能力、雄厚的资金作保证,而且开拓市场存在一定的风险。比如,与动感地带同时推出的还有其他几个品牌,但真正让用户信赖的只有动感地带这一品牌。对中小运营商来说,与其与主导运营商在开拓市场方面火拼,还不如先观看主导运营商的行动,跟随主导运营商采取行动,或者等到主导运营商培育市场后,模仿主导运营商的竞争策略,推出类似的品牌,以政府允许的低价抢占和争取用户。对主导运营商来讲,他的占优战略是努力开拓市场,如果让中小运营商成功开拓市场,那么中小运营商结合其低价策略,可能就会抢占更多的市场份额。 四、品牌“智猪”博弈实证分析 由于中国移动在我国移动通信市场中占有领导地位并力图垄断全面市场,所以它采取了“全方位进入各个细分市场”的全面涵盖的市场策略。“动感地带”就是中国移动针对青少年人群这一细分市场的客户品牌。自从上市以来,其客户规模、市场营销和专属业务发展成绩斐然。据调查显示,“动感地带”在上市不到10个月的时间内,用户规模已经超过1000万,在15~25岁的目标受众中,中国移动的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也分别达到了80%和73%。“动感地带”的推出正是基于先进的客户营销理念的一次成功实践,客户品牌的性质决定了“动感地带”从诞生之日起就专注于15~25岁的年轻人及其需求特点。正是凭着对年轻时尚用户群体需求状况的了解、掌握和研究,“动感地带”推出的业务套餐和资费组合得到了年轻一族的青睐。“动感地带”聚集的年轻人是一群追求新奇,具备“时尚、好玩、探索”特质,渴望被认可,关注体育赛事,喜爱音乐的年轻人。于是,“动感地带”又推出了“没错,我就是M-ZONE人!”的核心品牌传播理念。对于“动感地带”锁定的“时尚、好玩、探索”的年轻客户群体来说,这一新口号最切合他们的宣言和主张,同时也是区别于其他客户群的口号。从中可以体现,中国移动希望“动感地带”能够营造出关于年轻人通信、学习、工作、休闲娱乐的一种文化,在这种文化氛围中,“动感地带”是年轻人通信、学习、工作、休闲娱乐的专属地盘和乐园。 “动感地带”它将目标市场定位在年龄15岁-25岁的年轻人群,其中以学生和刚参加工作的白领为主。他们追求时尚,崇尚个性,乐于接受新事物,容易相互影响,尝试新事物,有成长性。而且这一人群的手机普及率越来越高,占据了移动新增用户的重要份额。他们对移动数据业务有着更大的潜在需求,是增值服务的重要消费人群。同时,以大学生和年轻白领为主流的青年人群,是未来高端用户的“预备役”,现在争取他们并培养他们的品牌忠诚度,可以为中国移动打好将来高端用户市场的基础。 “动感地带”以其鲜明的品牌个性和独特的品牌文化,对目标消费群体具有针对性,树立了“动感地带”契合青少年心理的品牌形象,得到了青少年这一目标群体的广泛拥护。可以说,“动感地带”取得成功的制胜法宝,正是它成功的品牌定位:鲜明的品牌个性——“时尚、好玩、探索”,其补充描述是“创新、个性、归属感”,迎合了青少年人群追求时尚,崇尚个性,乐于接受和尝试新事物的性格;深入人心的广告口号——“我的地盘,听我的”,以其叛逆、独立和自信精神,在广大青少年人群里引起了广泛的情感共鸣,从而使“动感地带”更容易得到青少年群体的拥护;独特的品牌文化——“年轻人的通讯自治区”,倡导“流行、前卫、另类、新潮”的社区文化把动感地带打造成了年轻人的特权社区,使目标人群对该品牌产生了强烈的归属感;实际的品牌利益——“话费节约、业务任选、联盟优惠、手机常新”等特权,它带给了目标群体实际的利益,是“动感地带”获得目标群体拥护和支持的重要因素。 “动感地带”从2003年推出到今天,已经在青少年市场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其品牌文化的影响极其深远,由于“动感地带”当时是在青少年市场唯一的成熟客户品牌,所以整个年轻的目标群体在“UP新势力”出现之前一直被它的品牌文化所感染和熏陶,并在内心深处对“动感地带”形成了一定的品牌印象。 中国联通要想利用一个完全创新的品牌形象来战胜“动感地带”,势必要冒很大的风险。因为它要肩负推倒目标人群对“动感地带”的忠诚,并且在他们心目中重新树立新品牌形象的双重任务。中国移动推出的“动感地带”经受了市场的考验并受到了目标人群的追捧,可是一个针对它的创新品牌能否在它身上找到空隙并成功介入还是具有一定的风险。这种迎难而上的做法,无论任何环节出了问题都可能会导致前功尽弃和巨大的经济损失。于是,中国联通选择踩着“动感地带”的脚步前行,模仿“动感地带”的品牌模式——“UP新势力”:相同的目标市场定位。“UP新势力”将其定位为15-26岁的青少年群体,以学生和刚参加工作的白领为主。从本质上来说,它与动感地带定位的15-25岁青少年群体没有什么差别,“UP新势力”与“动感地带”争抢的是同一块“蛋糕”。 1.高度相似的品牌定位。“UP新势力”品牌精神的核心是“自信、创新、分享、团队”,可是这些特性都可以从“动感地带”的“时尚、好玩、探索、创新和个性”的品牌个性里面找到影子。但“UP新势力”与“动感地带”的品牌个性的最大差异就是“UP新势力”讲求的是“分享的团队精神”,而动感地带所追求的是“个性、与众不同”。但是,在“UP新势力”的广告宣传中,却很难感受到这种差别,联通似乎并不想通过这种牵强解释与“动感地带”保持差异,而是更加倾向于将“UP新势力”与“动感地带”同质化。 2.运用价格优势,争取市场份额。当产品同质化以及品牌高度相似的情况下,相对更低的价格就成为了吸引消费者的最有效手段。所以,当“UP新势力”将“动感地带”拉入品牌同质化的泥沼中时,价格优势就转化成了“UP新势力”最直接、最有杀伤力的竞争“武器”。 “UP新势力”和“动感地带”都同样推出了各自的“资费套餐”,在比较之下就会发现,“UP新势力”的资费水平要比“动感地带”略低。拿二者的资费政策来对比:同样是200条短信包月的套餐,“动感地带”的资费是15元,而“UP新势力”只需12元。并且“UP新势力”所送的主被叫时间比“动感地带”更长,语音通话服务收费也更低廉。“UP新势力”与“动感地带”展开激烈争夺的青少年市场,是由15岁-25岁的年轻人群组成的,他们大多没有固定收入,属于低端客户。这个群体由于收入低,所以对价格尤为敏感。在“UP新势力”与“动感地带”业务和品牌同质化的情况下,目标客户就会最终将更多精力放在对价格的比较上,最终,部分目标客户会由于价格因素选择或“投靠”价格相对较低的“UP新势力”。 五、结束语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经济技术的快速发展,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经济竞争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品牌之间的竞争力比较。在电信市场领域的竞争越来越激烈的情况下,运营商之间竞争的焦点也将从价格、技术、服务的竞争转向了品牌的竞争。客户品牌不同于传统的业务品牌,它以客户本身及其需求为导向,而不是以业务为中心组织市场营销。客户营销以客户群体细分为基础,代表了当今国际上最先进的营销理论和实践,也成为用户购买服务的主要因素,品牌等于客户,拥有品牌等于拥有客户。运营商通过品牌创新,创造强有力的品牌实现增值服务,实现服务的差异化,培养用户对品牌的忠诚度,减少用户对价格下降的敏感性。 移动通信论文: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选择财务管理体制的分析 1999年原电信总局一分为四,并相继成立了中国电信集团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集团公司与各省移动通信公司建立了母子公司关系。各移动通信省公司从原来的企业的一个部门而一跃成为企业法人,中国移动集团公司更是成为各省公司的母公司。各子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母公司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法律责任。相对于没有法人地位的分公司而言,子公司拥有更大的经营自主权,但是自主权的扩大并不等于自行其事,母公司还应对子公司实施适当的控制,将母公司的发展战略贯彻其中,母子公司紧密结合成为一个整体,形成规模经济效益,实现中国移动"创世界一流通信企业"的战略目标。但是如果对子公司管得过宽过严,又会使子公司丧失积极性和活力。因此如何合理划分母子公司的财务权限,既能调动子公司的积极性,又能有效地控制各子公司的经营活动,使其在母公司战略方针指导下从事经营活动,也就是说母子公司之间建立何种财务管理体制,则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下什么是财务管理体制。 一、财务管理体制及其类型。 1.什么是财务管理体制? 财务管理体制是指划分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的权责利关系的一种制度,是财务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一般来说包括企业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财务管理体制和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体制两个层次。企业集团财务管理体制是明确集团各财务层级财务权限、责任和利益的制度,其核心问题是如何配置财务管理权限,其中又以分配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财权为主要内容。它属于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上层建筑",对其"经济基础"企业集团的理财活动起着推动、促进和导向作用。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作为国家授权经营的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其财务管理体制包含着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国家作为投资人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母公司之间的财务管理体制;第二层次是集团母公司与各子公司之间的财务管理体制。为明确起见,本文所说的财务管理体制仅指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财务管理体制。 2.财务管理体制的类型 财务管理体制按其集权化的程度可分为集权制、分权制和混合制。 (1)集权制: 所谓集权制就是指重大财务决策权都集中在母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采取严格控制和统一管理方式的财务管理体制。 集权制的优点在于(1)由集团最高管理层统一决策,有利于规范各成员企业的行动,促使集团整体政策目标的贯彻与实现;(2)最大限度地发挥企业集团的各项资源的复合优势,集中力量,达到企业集团的整体目标;(3)有利于发挥母公司财务专家的作用,降低子公司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4)有利于统一调度集团资金,保证资金头寸,降低资金成本。但集权制的缺点也很明显:(1)集权制首先要求最高决策管理层必须具有极高的素质与能力,同时必须能够高效率地汇集起各方面详尽的信息资料,否则可能导致主观臆断,以致出现重大的决策错误;(2)同时财务管理权限高度集中于母公司容易挫伤子公司的积极性,抑制子公司的灵活性和创造性。(3)还可能由于信息传递时间长,延误决策时机,缺乏对市场的应变力与灵活性。 (2)分权制: 分权制是指大部分的重大决策权集中在子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以间接管理方式为主的财务管理体制。其优点是:(1)可以调动子公司各层次管理者的积极性。(2)市场信息反应灵敏,决策快捷,易于捕捉商业机会,增加创利机会。(3)使最高层管理人员将有限的时间和精力集中于企业最重要的战略决策问题上。分权制的缺点主要有:(1)难以统一指挥和协调,有的子公司因追求自身利益而忽视甚至损害公司整体利益;(2)弱化母公司财务调控功能,不能及时发现子公司面临的风险和重大问题;(3)难以有效约束经营者,从而造成子公司"内部控制人"问题。 (3)混合制: 混合制即适度的集权与适度的分权相结合的财务管理体制。恰当的集权与分权相结合既能发挥母公司财务调控职能,激发子公司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又能有效控制经营者及子公司风险。所以适度的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混合制是很多企业集团财务管理体制所追求的目标。但是如何把握其中的"度",则是一大难题。 2001年5月24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四条规定:"企业拥有子公司的,要建立母子公司资本与财务管理体制";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母公司的主要职责之一是"确立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这说明国家为了保障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已从制度上规定拥有子公司的企业必须建立财务管理体制。作为国家授权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负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与完善财务管理体制不仅是提升企业内部管理水平的需要,也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需要。 2001年中国移动(香港)已向外界公布,准备收购内地8省、市(安徽、湖南、湖北、江西、四川、重庆、陕西、山西)的移动通信业务,而且集团公司也准备将18省非上市公司全部上市,那么全国31省(市、区)移动通信公司都上市以后,应选择何种财务管理体制呢? 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选择财务管理体制的因素分析 建立何种财务管理体制归根结底是对集权与分权的选择。集权与分权历来是企业管理体制的焦点。如前所述,集权与分权各有利弊。对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来说,应如何选择财务管理体制才能既发挥规模经济效益,又能调动子公司的积极性呢?作者拟从以下因素进行分析: (一)产权纽带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产权纽带是采用集权型财务管理体制的前提条件。从我国企业集团的实践经验来看,没有产权纽带,龙头企业就无法对集团内其他企业实施有效的控制,不能形成统一的战略决策,行动不统一,无法形成规模经济效益。一旦企业集团不能给成员企业带来好处,则纷纷退出该企业集团。因此早期的企业集团大多是短命的。为克服早期企业集团的先天不足,我国发展了一批国家授权投资的大型企业集团,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建立了产权纽带关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就是这样的国家授权投资的企业集团,集团公司与18省非上市公司、中国移动(香港)集团有限公司是母子公司关系。这就为集权化管理奠定了基础。 另一方面,作为通信行业的企业集团,具有全程全网的特点。母子公司之间既有产权纽带,又有网络和业务的链条相连。只有全网统一规划,才能取得规模经济效益。把任何一个省公司分离出来,对其业务发展都是不利的。 (二)企业集团的发展阶段 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企业集团的管理体制也存在很大的权变性。在初始阶段,企业集团总部不管从自身能力、企业规模还是从市场进入与地位的初步奠立等角度,可能会倾向于集权管理。随着企业集团的不断扩大与渐趋成熟,管理的分权制可能会随之产生。 中国移动通信业务虽然已开展了15年,但中国移动集团成立还不到二年,集团管理的经验还非常缺乏。目前中国移动各子公司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而且大多数子公司都依赖母公司对其进行指导。2001年9月,集团公司对下属子公司(包括上市公司)进行了关于对集团公司财务管理意见的调查,很多子公司反映要加强对子公司的指导,比如:如何进行财务分析、如何编制预算等。另外从人员上看,中国移动通信全集团的财务管理人员的学历结构为(截止到2000年8月)本科以上27%,大专37%,中专22%,高中以下14%,学历结构偏低;专业职称的情况不理想,初级职称(含)以下的人员占总数的82.2%;而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人员学历较高,绝大部分在本科以上。从这一点上说,集团公司有能力对子公司进行指导。 与上市公司相比,非上市公司的负债率较高,劳动生产率较低,创利能力低。如2000年18个非上市子公司与13个上市子公司的通信业务收入之比为29:71,通信业务成本之比为36:64,上市公司利润为3,293,972万元,非上市公司利润为-100,738万元。这些数字反映了非上市子公司管理水平相对落后。 中国移动2000年4月刚刚成立,至今仅有一年多的时间,各子公司还没有很成熟的管理经验。在与联通公司的竞争中,一些省份价格战打得不可开交,双方都有不同程度的损失;又如各子公司大多数都有一些非主业的对外投资,这些投资以分流主业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据调查,2000年中国移动集团共有非移动通信公司542家,各省公司乱投资现象非常严重。等等,这都是管理不善的表现。而且各子公司都是从原来的省分公司转变过来的,都已经习惯于听从集团公司的指挥。随着各子公司的管理水平的提高,自我约束能力增强,适当的分权也是可以的。但从目前的管理水平来看,还是集权制为宜。 (三)企业集团发展战略 企业集团发展战略是企业发展的总设计和总规划。财务管理体制的选择应服务和服从于企业发展战略,充分体现财务管理的战略思想。按发展战略的性质可分为稳定型战略、扩张型战略、紧缩型战略和混合型战略。企业集团在某一阶段采取的具体战略的差异必然要求不同的集权分权管理模式来支撑。比如企业在实施扩张型战略时过分强调集权是不明智的,应该积极鼓励子公司开拓外部市场,形成集团内多个新的经济和利润增长点,分权程度应该大一些。在紧缩战略下必须强调高度集权。在稳定战略下集团总部必须对投资融资权利从严把关,而对有关资金运营效率方面的权利可以适当分离;在混合战略下,有必要对不同的子公司实行不同的管理模式。 通信行业是发展迅速、回报率较高的行业,而移动通信又是通信行业中回报率较高的部分,这是大家所公认的。这也可以从以下数据中看出:2000年全集团实现税前利润3,131,434万元,总资产利润率9.5%,净资产利润率达16.9%。2001年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实现的利润处于全国第二位,仅次于中国石化集团。处于这样的行业,我们应集中精力在该行业中做得最好,而不是去搞什么多角经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长远的战略目标-"创世界一流通信企业"也反映了这样的战略思想。要达到这个目标,必须在服务质量、服务水平、产品种类、市场占有率等方面都居于领先地位。 目前国内电信运营商已改组为5+1的格局,据说其中四家电信运营商都将具有全业务运营执照。这将意味着仅有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两家电信运营商经营移动通信业务的局面即将结束。自从联通成立以来,中国移动的市场占有率就在不断下降,1997年市场占有率为96.9%,1998年下降到94.4%,1999年为88%,2000年又下降到78%;新增用户的市场占有率1998年为93.8%,1999年急剧下降到77.6%,2000年又下降到67.8%。随着竞争对手的增多,中国移动的市场占有率还会继续下降,竞争的激烈程度将进一步加剧,价格将进一步下降,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这也会吸引更多的人使用移动通信业务。根据预测未来5年移动通信还会有大的发展。中国已经加入WTO,根据中国政府的承诺,外资可以采取合资的方式进入基础电信领域。不管国外投资者选择谁作为合资对象,对其他运营商都是一种威胁。因为目前四家基础电信运营商势均力敌,外资的加入势必带来先进的管理经验,这正是国内电信运营商所欠缺的。根据国外的经验,第一运营商的市场占有率不应低于30%。在这种形势下,中国移动要保持第一移动通信运营商的地位,应采取稳定型发展战略,努力留住老用户,积极发展新用户。在财务上就应采用集权型的财务管理体制,严格控制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将有限的资金用在移动通信的建设上;加强营运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利用效果;从集团的角度进行利润分配,在保证企业发展后劲的前提下,将企业经营所得资金尽可能地用于企业的发展,各子公司结为一体,形成一股强大的合力,以整个集团的力量来应对竞争对手。 (四)管理文化结构的影响: 管理文化的不同对企业集团的管理模式也有一定的影响。在西方文化看来,无论是子孙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与母公司一样,在法律上有着平等的法人权利地位以及独立社会人格特征。因此,采用分权管理体制,既是对子孙公司或其他成员企业经营管理者行为能力的尊重,也是对其积极创造性的保护与人格价值的社会认同。相反,在社会价值而后个人价值的东方文化结构以及"集中统一"的社会意识背景下,东方企业集团在管理上更易于采用集权制。 中国移动集团脱胎于中国传统的国有企业,有着浓厚的东方文化。长期以来形成的上级领导下级,下级服从上级的观念根深蒂固,深刻影响着集团的每一个个体。而且在集团成立以前,各省公司仅仅是省电信管理局下属的一个分局,还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在财务上没有什么重大决策权。因此沿袭这种习惯思维,采用集权制的财务管理体制在思想观念上能够得到大家的认同。 (五)企业组织结构: 企业组织结构与管理体制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有什么样的组织结构就有什么样的管理体制。组织结构是管理体制的组织保障。如果没有相应的组织结构则管理体制只是空谈。如在直线制组织结构下,要采用分权制几乎是不可能的。 美国学者威廉姆斯根据前人的实践,在钱德勒的考证基础上,把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分为三类即:U型(单元结构),H型(控股结构)和M型(多元结构)。直线制结构、职能制结构和直线职能制结构都是U型结构,U型结构是一种高度集权的组织结构。一般来说,集权型财务管理体制主要是这种结构。H型(控股结构)是一种典型的分权制的组织结构,母公司常常是一个多元化的控股公司,其下属子公司彼此业务互不相干,结构属无关产品型,在经营上有较大的独立性。这种经营方式类似于投资机构的基金管理。M型是U型和H型发展、演变的产物,是一种分权与集权相结合,更强调整体效益的大型公司结构。M型结构由三个相互关联的层次组成。第一个层次是由董事会和经理班子组成的总部,它是公司的最高决策层。它的主要职能是战略规划和交易协调。第二个层次是职能、支持和服务部门组成的。M型结构的财务是中央控制的,负责全公司的资金筹措、运作和税务安排,在此结构下子公司的财务只是一个核算单位。第三个层次是围绕公司的主导或核心业务,互相依存又互相独立的子公司,每个子公司都是一个U型结构。公司的内部资源配置和交易协调不单纯以各个子公司的财务业绩出发,更重要的是体现公司的战略重点和整体优化。M型结构集权程度较高、突出整体优化,具有较强的战略研究、实施功能和内部交易协调能力。它是目前国际上大公司管理体制的主流形式。M型结构的具体形式有事业部制、矩阵制、多维结构等。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的组织结构是一种类似于事业部制的组织结构。各子公司相当于一个事业部,与事业部不同的是各子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在法律上与集团公司是平等的。集团公司下设几个职能部门,为各子公司服务。 这种M型的组织结构为集团公司采取集权型的财务管理体制提供了组织保障。 由以上分析可见,在当前的形式下,在目前的发展阶段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应选择集权型的财务管理体制。将筹资权、投资权、利润分配权、营运资金的管理等重大财务决策权利集中在集团公司,而将日常经营决策权,一般人员的任命权、非重要资产的处置权等下放到子公司。这样可以发挥集团的优势,集中力量应对竞争对手,可以避免下属子公司的滥投资,将有限的资金用到移动通信的发展中去,可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当然集权并不意味着所有的财务管理权限都在集团公司,如何适当放权,调动子公司的积极性是集团公司面临的另一个问题。 企业集团财务管理体制并不是固定不变,一劳永逸的,它应随着集团母公司的管理水平、外部环境、组织结构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企业集团的财务管理体制不仅要考虑母公司的控制素质,更要考虑子公司的管理水平与领导人的能力素质。随着集团的发展日趋成熟,母子公司管理水平的提高,集团将逐渐从集权型向分权型过度,子公司将获得越来越多的财务决策权如投资权、筹资权等等。 移动通信论文:移动通信大楼的电气安全及抗干扰问题 摘要: 本文阐述了移动通信大楼工作设备的特殊性及其电气安全的重要性,通过对电气干扰产生的根源及其危害的分析,提出了针对这些问题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并以具体的工程实例加以说明。 关键词: 移动通信 大楼 电气安全 抗干扰 引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移动电话已经成了我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通信工具,自从中国移动与电信行政脱勾后,各省移动公司便纷纷着手建立自己的通信综合大楼。移动通信大楼的主要工作设备有传输机、微波机、整流设备以及作计费、监控、数据业务用的电子计算机设备。这些设备价格昂贵同时又对电气干扰非常敏感,更关键的是这些设备若运行不稳定,出现故障或是损坏,将牵涉到社会各行各业,其社会影响及经济损失将是巨大的。因此怎样消除和抑制各种电气干扰,保证设备稳定可靠地工作,保护设备与人身的安全便成了设计安装中至关重要的问题。设计上除了将电信用电作为重要保证负荷,提供其双电源或柴油发电机自备电源外,更要考虑各种电气扰动对设备安全运行的影响,电气干扰主要有电压扰动和过大的谐波电流及对地泄漏电流。本文将通过分析电气干扰产生的根源及其对移动大楼电信设备的危害,来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及设计注意事项。 1、电压扰动 电压扰动包括瞬态过电压,电压骤降和电压波动 1.1瞬态过电压 瞬态过电压表现为有快速突升的高电压脉冲叠加到供电电压上。其起因有两方面:一是大气雷电的强大瞬变电磁场对地面电气线路产生的感应过电压;二是大功率电感性负荷或改善功率因数的电容器投切时回路周围磁场的瞬间变化对邻近线路产生的感应过电压,瞬态过电压可使电子设备损坏,并且可通过电感对数据线的耦合造成计算机及通讯设备上的数据失误。 1.2电压骤降 电压骤降是指线路电压的骤然大幅度降低,其持续时间可长达几秒钟。它的起因是线路所接大功率重负载电动机起动时造成线路以至所接母线电压的下降。如果电压骤降时间过长,可引起电子信息设备的数据丢失。 1.3电压波动 电压波动实质是小幅值的电压骤降,它也可使高灵敏度的电子信息设备工作失常。 1.4电压扰动的防范措施 对瞬态过电压的主要防范措施是在电源线路和信息线路有关部位装设过电压保护器,即大楼交流变压器高低压侧的三根相线分别对地加装无间隙氧化锌避雷器,另外,出入基站的所有电力线均在出入口加装电涌保护器。消除电压骤降的措施是对大楼内大功率电机采取软起动方式,另外电信设备与其它空调水泵等负荷分开变压器供电。 2、过大的谐波电流 2.1谐波电流的产生及其危害 谐波电流起源于现代日益增长的非线性负荷的应用。众所周知,理想的电源波形为正弦波,当对非线性负荷施加正弦波电压时,其电流波形将畸变而不再为正弦波,如图1所示。此波形畸变的电流除基波电流外,还包含若干奇次和偶次谐波电流。过大的谐波电流引发的问题很多,我们不妨用数学公式推算一下,一般地正弦电流波形为奇函数,设三相电流为: 式中IM为相电流峰值,ω为角频率,Φ为初相位,则中线电流为: 当n=3k时,iN,n=0 当n=3k+1时 当n=3k+2时,iN,n=0 故中线电流有: 从以上傅立叶表达式可以看出,偶次谐波在中性线上可被抵消,当谐波次数为3了的奇数倍时,中性线将流过相当于相线谐波电流三倍的分量,大量的奇次谐波叠加将在中性线上产生过大的谐波电流,从而使中性线过热,当三相负荷不平衡时,甚至出现中性线电流大于相线电流情况,这就容易出现因中性线过载而引发火灾事故。移动通信大楼的电子设备本身是谐波电流发生源,其谐波电流引起的严重谐波电压传导到其它状态完好的电子信息设备,使其工作不稳定甚至元件损坏,特别是电脑主机和打印机电源部分。另外,过大的谐波电流还使得电子信息设备的配电回路的断路器误动作,因为含有大量的谐波电流回路的电流实际有效值要比计算所得或简单测得的值要大。 2.2过大谐波危害的防范措施 由以上分析我们看出有非线性负荷就有谐波存在,我们防范的措施主要是避免谐波电流的汇合增大和减小回路谐波电压的分量。具体做法是: a. 大楼内所有电气线路穿钢管敷设,因为接地良好的金属导管为穿过它的导线起到了对射频干扰的屏蔽作用。 b. 每相用各自的中性线,对产生谐波的设备回路(如大量电子镇流荧光灯回路,电子计算机电源回路等)增加两倍的中性线。 c. 选用D1YN11接线的三相配电变压器为三次谐波电流提供环流通路。 d. 将敏感设备与其它设备分开,从低压配电室开始由单独配电柜引出专用回路供电信设备用电。 e. 适当限制每个回路的插座数量,以减少分支配电回路中敏感设备的数量,有助于减小回路谐波电压的含量。 3、过大的对地泄漏电流 3.1泄漏电流的产生和危害 对地泄漏电流分高频对地泄漏电流和工频对地泄漏电流。移动通信大楼内装有大量的电子信息设备,其电源装置均为开关模式(SMPS),从电源开关瞬变过程中产生幅值很大的高频对地泄漏电流,此高频泄漏电流产生高频噪声,使对噪声敏感性很高的通信设备和计算机的工作受到干扰。为防止这种高频分量的干扰在供电系统中传布,每个SMPS的输入端上均配滤波器——即在相线和中性线上各串一个小电感并连接一个小电容器接地,这样滤波器的电容在相线和保护接地线间形成一条通路而有电流流过,此为工频对地泄漏电流。对一台设备而言,这种电流十分微小(通常小于3.5mA),但是多台设备并联时,其合成电流就可能相当大, 式中:IC——对地泄漏电流(A) UO——相对地标称电压(220V) f ——工频频率(50HZ) C——滤波电容器的电容量(F) XC——容抗(Ω) 按此式计算,当滤波电容大于0.217μF时,正常工频漏电电流即有15mA以上,实际上回路合闸时的电容充电电流更数倍于此,因此使得漏电断路器RCD误动作而切断电源,影响正常工作。最危险的是当电流至设备处PE线任一处中断还有可能导致人体接触电压大大超过接触电压限制50V,造成电击事故。 3.2防止对地泄漏电流危害的措施 通常地我们在配电线路末端插座回路装设漏电保护器,它可以在相线和保护线间的偶然接触时跳闸,以保护人身安全,这只是消除其危害的一方面。更主要的是对地泄漏电流产生的噪声对通讯设备和信息设备造成严重干扰,要克服这一点,就要将这些设备连接到干净的或无噪声的“地”上去,这个接地称为“电信接地”。 常规的建筑物接地系统主要是在故障情况下保证人身设备安全,而现在必须同时能承载连续的泄漏电流并要用来抑制高频噪声电流,因此其接地方式和用材都有所不同。移动通信大楼的接地分工作接地 保护接地和防雷接地三种,按均压等电位的原理,这三种接地最终组成一个联合接地网。机房接地采用网形接地布置方式,在机房活动地板下设闭合环形接地线,作为地板金属支架接地引线排,其材料为铜导线,截面积应不小于50mm2,并从接地汇集线上引出不少于二根截面积为50~75mm2的铜质接地线与引线排的南北或东西侧连通。下面以具体的工程实例来说明移动大楼接地系统的连接方式。 3.3工程应用实例 某移动通信综合大楼总建筑面积约八千平米,共9层,其功能房有整流电源室 交换机房 传输机房 微波机房及监控室 主机房数据业务中心等。本大楼采用联合接地形式,利用建筑物基础钢筋作接地装置,将基础底部主钢筋通长焊接成闭合回路作为共用接地网,总接地电阻不大于1欧姆,基础层设接地总汇集环,室外设人工接地环,接地总汇集环与基础接地网或室外环形接地体每隔5~10米相互连接一次,所有接地装置及连接点上进行防腐处理。其接地系统接线图见图2。 4.几点体会 移动通信大楼的电气安全和抗干扰问题是个复杂的问题,如何利用现有的条件,既方便施工,节省投资,又能保证安全可靠,还有待于探讨。笔者认为在设计安装中掌握几个基本原则,并因地制宜,第一,根据法拉第笼均压屏蔽的原理,充分利用建筑物结构钢筋作接地装置,使整个建筑物成为一个等电位体;第二,大楼内各种接地线应从接地汇集线或接地网上分别引入;第三,机房内采用网接地形式,建立相同且相对稳定的零电位,从而屏去干扰。 接地总汇集线采用40X5的扁铜 接地干线采用120mm2的多股铜芯绝缘电缆 接地分汇集线采用25X5的扁铜 移动通信论文:关于中国移动通信业市场竞争行为博弈分析 论文关键词:移动通信 博弈 差异化战略 论文摘要:分析了中国移动通信业不同阶段的市场竞争结构,运用博弈论对其竞争行为进行了讨论,提出了中国移动通信企业实施差异化战略的对策和建议。 在中国通信信息产业快速发展过程中,移动通信高速增长。根据信息产业部公布的数字,中国移动电话用户2003年底已达2.69亿户,截至2005年底,移动通信电话用户总数达到3.93亿户。而我国移动通信市场基本上是双寡头垄断竞争格局,竞争主体是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两家,虽然现在固话运营商(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推出的“准移动”产品——小灵通,在一定程度上也参与了移动市场的竞争,但其所分享的市场份额和用户规模相对小得多,其对移动市场的影响仍可以忽略不计。 了解我国移动通信的市场结构,挖掘其内在的发展规律,不但会有助于推进移动通信的3G时代的到来,而且也会为世界移动通信产业的发展作贡献。本文运用博弈论原理,对中国移动通信市场的双寡头垄断结构及市场竞争行为进行分析,从而为其培育竞争优势,提高核心竞争力提供理论依据,同时为确定科学有效的市场结构莫定基础。 1中国移动通信市场竞争行为的博弈分析 我国移动通信企业之间的竞争分别经历了进入期的阻挠博弈、成长期的价格博弈和成熟期的差异化博弈3个阶段。下面分别就这3个阶段进行具体分析。 1.1初进入阶段的市场博弈 1994年以后,中国联通进入电信市场打破了原来独家垄断的局面,电信市场上出现了企业竞争,这段时间电信市场上的博弈主要表现为处于绝对支配地位的在位者中国电信总局与弱小的中国联通公司在市场进入与阻挠进入上展开的博弈行为。博弈模型见图1。 这个博弈有两个纳什均衡,即(进入,默许),(不进入,斗争)。由于联通公司由国务院批准成立,进入势在必行。中国电信总局在市场进入博弈中的纳什均衡行为应是默许,但事实上中国电信总局选择的是斗争行为。主要表现在对中国联通公司的市场进入、互联互通实行限制,在号码资源的分配上对联通实行歧视等方面。中国电信总局所以选择(进入,斗争)的博弈行为,其目的显然不只甘于获得纳什均衡下的寡头利润,而是企图以行政措施和不正当竞争手段扼杀联通公司,以期保护垄断利润。这一市场进入未体现纳什均衡的博弈行为一直持续到1998年,联通公司成立3年后,联通的电信业务仍然只限于移动电话和无线电寻呼业务。非正当的市场阻挠,严重影响和制约了联通公司的业务发展。 1.2成长期市场博弈 1998年以后,随着信息产业部的成立,企业间的竞争逐渐趋于平等,中国联通公司在政府政策允许下,通过低价策略获得后动优势,迅速扩张市场份额,使得中国移动通信市场出现了双寡头垄断的局面。中国联通为了尽快地降低平均成本和收回投资,就通过降价策略来吸引争取更多的用户以尽快提高市场收益,而中国移动为了不失去已有的市场份额和利益,不得不加入降价的行列,由于两个移动通信企业提供的服务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和替代性,这就使得它们陷入了不断降价的囚徒困境怪圈。博弈模型见图2。 在该博弈中,移动和联通都有两个可能的策略:降价和不降价。就移动而言,无论联通的选择如何,降价都是它的最优策略。同样联通的最优策略也是降价。因此该博弈的一个纳什均衡就是(降价,降价),此时移动和联通的收益分别是5和1,行业总收益为6。从上面的博弈矩阵我们可以看出,如果联通和移动都不降价,那么二者的收益将会是7和3,总收益为1O,显然是帕累托优于纳什均衡。但是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就如两个没有条件串供的囚徒一样,双方都清楚地明白,如果双方达成一致,形成协议定价,共同瓜分市场,在双寡头的市场形势下,必将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但是,这种协议注定是脆弱的,由于担心会被对方“出卖”,这种协议很快就会被打破。如1999年,山东联通和山东移动为了解决旷日持久的降价大战,于同年l1月签署了带有协议性质的公约,但仅在两个月之后,山东联通对资费进行大调整,山东移动也适时应战,仅存在两个月的协议就这样宣告破产,价格战继续进行。由此可见,在有限次重复博弈之后,移动和联通仍然会一直采取降价策略,不断地陷入“囚徒困境”。 菩名的伯川德模型指出:只存在有两个企业的伯川德博弈中,如果两者边际成本为常数且相等,所生产的产品具有完全替代性即产品是同质的,并且企业考虑的竞争策略是其产品或服务价格而不是其产量,则存在着唯一的纳什均衡,即产品或服务的价格等于其边际成本,企业的利润等于零。在我国移动通信市场上,当中国联通的价格下浮幅度恰好能弥补两运营商产品质量的差异性时,竞争的均衡结果将导致价格不断下降,最终等于其边际成本。这较好地解释了我国移动通信市场上价格竞争的囚徒困境。 1.3成熟期的市场博弈 虽然价格战是市场竞争的客观需要,对培育市场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恶性价格战是得不偿失的,它不仅大大降低了行业利润率,造成国家税收锐减,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而且影响到整个电信产业的健康发展,严重削弱了电信产业未来发展的推动力。要使移动电信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能够尽可能地逐步摆脱这种轮番降价的囚徒困境,实现企业之间的理性竞争,移动通信运营商应该从低层次的价格竞争,转向差异化战略。差异化战略是指企业通过提供独特的产出特性以及技术、品牌形象、附加特性和特性服务等来强化产品(服务)特点,增加消费者价值,使得消费者愿意支付较高价格的战略。 伯川德悖论的一个决定性假设是两个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是相同的,价格成为用户购买和企业出售的唯一决定变量。解开这一悖论的办法之一是引入产品的差异眭,如果两个企业提供的服务并不是完全具有替代性的,此时消费者面对的是互有差别、多样化的市场细分服务,价格就不再是用户唯一感兴趣的变动系数,还有许多非价格因素。这样的服务差异化就有效地防止了恶性价格竞争。因此要使现在的移动通信企业摆脱这种囚徒困境,必须要提供差异化的互有区别的服务给用户。豪泰林模型指出:均衡价格:平均生产成本+产品的差异量。在平均生产成本一定的情况下,企业间提供的产品差异越大。均衡价格就越高,从而利润就越大。原因在于产品间的替代性随着差异性增加而降低,企业垄断能力便增强,这样导致竞争越来越弱,从而均衡价格将更接近于垄断价格,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 低层次的价格竞争类似于博弈论中的“零和博弈”,仅仅在相互竞争的企业和消费者之间进行利益的重新分配。“零和博弈”是一种完全冲突的博弈类型,博弈各方的总得益是一定值,一方所得必是一方的所失。如果考虑到由此带来的低效率及对未来的不利影响等因素,低层次的价格竞争甚至很可能是“负和博弈”,博弈各方的总得益在减少。差异化战略则属于“正和博弈”,它通过实行差异化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要,创造出新的价值、新的利益,博弈各方的总得益随着市场蛋糕的扩大明显增加。此时的博弈模型见图3。 这个博弈存在唯一的纳什均衡就是(不降价,不降价),但二者的收益都增加了r,整个行业的收益也增加了2r,整个市场的蛋糕被同时做大了。现在应该是一个差异化战略的时代,没有差异化,就失去了竞争力。实施差异化战略,是移动通信市场螺旋式上升发展,逐渐走向成熟的必然趋势。 2中国移动通信市场差异化策略 2.1技术差异 电信是一个技术迅猛发展的行业,采用先进的技术提升网络质量,提供更新更优的服务以适应差异化、多层次的市场需要,不仅能培养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形成不易被对手效仿的更加持久的竞争优势,而且能创造出新的市场需求。中国移动在未来的3G时代,通过大量的技术投入获得在某一技术领域的竞争优势,其实施差异化营销就会事半功倍。 2.2品牌差异 品牌上的竞争已经成为一个焦点,用户对运营商品牌和服务(产品)品牌的忠诚度成为竞争的核心。好的品牌有助于监督和提高服务产品质量并能开发新的产品和新的市场。培养用户对品牌的忠诚度,可以减少用户对价格下降的敏感性。要通过主品牌和细分品牌的宣传实现用户对不同品牌价值认知的差异,另外还要积极寻找新的市场,实现准确的品牌定位,才能最终实现差异化策略。 2.3产品差异 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这两大移动运营商都已经认识到语音业务市场可以开发的资源已经不多了,目前数据业务的需求剧增,成为移动通信新的利润增长点,也是市场发展的方向。移动增值业务和移动数据业务在移动通信市场竞争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3G网络的高速数据传输和多媒体特征将大大拓展移动通信的应用。会促成移动数据业务的大爆发,为差异化战略的实施提供了舞台。 2.4细分用户目标市场 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推进,移动通信市场逐步开放,竞争将日趋激烈,为使企业长期稳定发展,基于市场细分的目标市场营销成为移动通信企业的必然选择。几年前根据我国移动通信将市场分为高端、中端和低端的细分策略已不能满足移动通信市场的需求,根据日本和韩国移动通信市场细分的成功经验,我国移动通信市场应进一步按照年龄和职业等细分用户市场,进而制定差异化的营销组合策略。 差异化战略是一个永无止境、永不停息的过程,任何差异化都不可能长期存在,竞争对手通过模仿会逐渐地消除差异化。因此移动通信企业必须不断探索、不断突破,随着发展变化的市场环境。不断创造出新的差异化,才能获得持续的竞争优势。
会计诚信论文范文:会计诚信缺失及对策论文 摘要:本文认为必须采取对策加强会计诚信教育,实施诚信工程,提高会计失信成本,完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完善会计监督体系。 关键词:会计诚信缺失治理对策 一、引言 我国是礼仪之邦,人无信不立是个人修养的重要标准。诚信一直都作为一项很重要的社会道德规范来约束着人们的行为,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诚信是诚实、守信的简称。诚实,就是要实事求是,不说假话。守信,就是要诺而行之,不失信用。会计诚信就是指会计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在会计职业活动中诚实、讲信用。中国现代会计先父潘序伦先生说:“立信,乃会计之本,没有信用,也就没有会计。”可见诚信是会计工作的生命线。会计行业承载着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责任,坚持诚信原则,是会计行业生存发展的需要。诚信落实到会计行业表现为真实、准确记录经济活动中的一切往来,不人为的隐瞒、虚构,不随意改变会计内容、流程而达到个体或私有目的。会计诚信是会计职业道德的精髓,是做好会计工作的根本,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道德基础。 二、会计诚信缺乏的成因 1、失信成本低。会计人员是会计信息的直接生产者,担负着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他们极大的影响着会计信息质量。作为企业内部成员,会计人员受聘于所服务的主体,会计人员的行为容易受到企业经营者的影响与控制。由于对会计造假处罚力度轻,造假成功的收益远大于造假失败的损失,我国对检查出来的会计造假往往是重经济处罚,轻行政法律处罚;重对单位处罚,轻对个人处罚;重内部处理,轻外部处理。对违反会计职业道德的处罚力度不大,会计造假的预期收益明显大于预期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会计不诚信行为。 2、利益驱动。造成会计诚信缺失的直接目的是利益驱动,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基本目标就是追求利益最大化,当非诚信行为的收益超过成本时,非诚信行为就会增加,投资者从中获取投资收益,管理人员从中获取薪金,政府从中获取税金。由于企业存在着严重的“内部人控制”,会计人员作为企业的内部成员,接受企业经营者领导,反映企业经济活动,其工资、待遇、福利都由企业经营者决定,会计人员受聘于人,受制于人,其行为容易受到企业经营者的影响与控制,会计很难发挥其监督和约束作用。 3、会计监督体系不完善。造成会计诚信缺失的主要原因是缺乏有效的监督。内部监督受“本位”思想的影响,缺乏足够的独立性而往往流于形式。当事者(包括企业领导和财会人员)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外部监督部门和政府管理部门对企业会计监督缺乏相关的制度和制约机制,往往监督不力。财政、审计、税务等监督部门,在管理上各自为政,且监管标准不统一,职能上交叉,各种监督措施不能有机地结合起来,不能从整体上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我国现已颁布的税法、公司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对违法者的惩处力度不足以对其产生震慑。 4、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修养不高。会计人员的素质,既影响到会计准则和会计核算制度的执行效果,又影响到会计工作质量,是提高会计诚信力的关键。目前,有相当一部分会计职业人员缺乏敬业爱岗、精益求精的工作精神和严谨的职业习惯,安于现状、不思进取、职业道德意识淡薄,有的甚至不熟悉法律法规,不依法办事,经常在权势、金钱和人情前打败仗。在会计事务处理上,无视法纪,不顾国家的会计政策,在私利的驱动下,不顾一切故意伪造、变造、隐匿、损毁会计资料,甚至利用职权之便监守自盗,大肆贪污、挪用公款,由职业道德缺失走上犯罪道路。 三、会计诚信缺失的治理对策 1、提高会计失信成本。加大对会计造假的惩罚力度,提高会计失信成本,使造假者付出的代价远远大于其得到的收益,以此消除因利益驱使而造假的可能。对于造假的会计不单要进行行政处罚,而且要给予经济惩罚,且惩罚的数目要远远超过他造假的所得;对于唆使会计人员做假账的经营者同样要进行处罚,严重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尽快建立完善的民事赔偿制度,从根本上遏制会计造假屡禁不止、愈演愈烈的势头,把一些违纪、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2、加强诚信教育,实施诚信工程。实施诚信工程,提高诚信意识,强化诚信教育,培育良好的会计诚信环境,创造诚信的氛围和价值观,保障会计市场的稳定发展。尽快制定会计行业的诚信建设纲要和实施细则,明确会计的诚信执业承诺及诚信执业的自律公约,为会计的诚信建设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会计人员是会计信息的直接制造者,是会计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维护者,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直接影响到会计信息质量。诚信不仅仅是道德要求,而且是市场经济下的基本游戏规则,是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保证。会计人员应当以“不做假账”为道德准绳,提高自己的道德修养,使全社会的人们都认识到诚信的重要性,形成诚信者受尊重、不诚信者遭鄙视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加强全社会的诚信教育,培养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净化社会环境,使造假行为没有生存的土壤。 3、建立健全会计监督体系。健全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的关键是贯彻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原则,参与经济业务事项的所有过程的工作人员要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要建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程序。强化内部审计监督,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明确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程序,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及时防止经营决策失误和经济舞弊,通过建立完整的内部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形成一系列内部控制的方法和措施,使内部监督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充分发挥外部监督作用,企业外部会计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大力发展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加强对企业会计报表的检查与评估,并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督促企业加强财务监督,保证提供真实、准确的会计信息。我国财政、审计、税务、银行等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发挥会计监督机制的威慑力,遏制会计信息失真,整顿会计秩序,净化会计环境。 4、规范会计职业道德,提高从业素质。注重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完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加强会计诚信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素质。提高会计人员素质是保证会计诚信力的关键,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人员素质的重要体现,会计人员的道德修养主要依靠自我教育,会计人员要提高思想觉悟,视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一丝不苟地按会计法律法规办事,忠实地履行岗位职责。会计人员还要加强业务技能训练,提高执业能力,恪守客观、公正的原则。 综上所述,会计信息的服务范围越来越广,会计信用危机的后果也越来越严重,市场经济需要会计诚信。必须加强会计诚信教育,实施诚信工程,提高会计失信成本,完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完善会计内部监督机制。以此保护正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规范会计行为,维护会计工作秩序,促进经济健康稳定地发展。 会计诚信论文范文:会计诚信与会计法论文 会计诚信作为一种行为准则,它受到多项因素的影响,而完善会计立法是最重要的。所以,明确会计法的立法思路,将会计诚信明确写入《会计法》,这不但能将会计诚信提升到法律的高度来认识,而且极大地提升了其权威性。 会计诚信是企业法人、会计师事务所、中介机构、证券分析师和会计人员等的行为准则之一,如同社会个人的道德规范,它的作用不但是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更在于向社会传递企业的信用和声誉。因此如何建立会计诚信机制,如何从立法角度有效抑制虚假会计信息,弘扬会计诚信,需要我们有正确的认识。 《会计法》的立法思路 首先,在《会计法》修订中应明确以程序法为导向的立法思路。因为从法律制度的整体来看,会计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综合反映的信息系统,《会计法》作为会计工作的根本法,会计法规必然包含经济、行政、民商和刑事等多方面的内容,试图将其简单地归属于某一特定属性的法种范畴是不可能的。从程序为导向的立法思路来看,《会计法》不但要规范会计的总体概念和基本程序,而且还必须要起到规范其他会计立法的作用,也就是《会计法》应该成为其他会计立法的“立法法”。 其次,对于程序立法的有关规定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因为从《会计法》本身来看除了具有程序性特点外还必须具有针对性,即除了应关注和有效协调相关法律外,如审计法、公司法、税法和证券法等,还应更多地集中概括专门的会计法律规范,并保证其具有可操作性和实施的有效性,如会计核算、控制、披露和处理等会计特有的法律规范,对于类似会计工作的行政、社会监督,会计内控制度和违法检举等,都应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明文规定,真正使《会计法》成为会计工作最集中和最具有权威性的根本法。 增加会计诚信的条款 会计诚信问题目前已成为世人关注的焦点,因此,在《会计法》修订时应当将其作为会计工作规范和会计核算及会计信息披露等最基本的准则。将会计诚信直接写入《会计法》,这并不是一种简单的形式上的改变,而是体现了整个社会的一种基本意愿和期望,表现出法律的权威性,也表示出政府、法律制定和执行机构及社会大众对杜绝会计造假的坚定决心。 其实,无论现行的《会计法》还是会计制度,都明确规定:会计核算必须提供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的会计信息,会计准则也将客观性原则作为会计原则之首。但由于其都没有明确和直接地提出“会计诚信”的概念,所以大部分人都将这些规定作为一种技术标准,而没有将其与企业和会计人员的职业诚信和道德标准联系起来,这样就将一个重大的社会行为规范和信用品德问题,简化为是一种技术方法的运用问题,这不但对于强化会计诚信机制,甚至对提升我们全社会的诚信水准都是十分不利的。 要特别注意的是,会计诚信并非只是针对会计人员而言,在《会计法》中应明确指明,会计诚信涉及所有与会计信息相关的人员,除了一般会计人员、财务经理、总会计师外,公司的高管层领导、注册会计师、社会中介机构、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政府行政领导和国家监管部门等等,都会涉及会计诚信问题,不能让公司高管层、行政领导和监管部门等认为会计诚信只是会计人员的事,而与他们无关。通过《会计法》会计诚信责任的明确,不但要建立一种全社会遵循诚信的风尚,更应明确无论是谁,违反了会计诚信就要受到法律的惩戒,包括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 明确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将会计诚信写入《会计法》可能只是我们前进旅途中重要的一步,关键是如何来对违反会计诚信行为明确其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任何违背会计诚信的行为,最终都是企图获得非法的利益,如果《会计法》不能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虽有笼统的责任,但不具备可操作性和有效性,那么就会大大降低会计造假者的风险和成本,造假之人也就源源不断地涌现。 我们都深知,市场环境下作为经济人的行为道德是不可能完全靠人格来担保的,要靠法律和制度来保障。强化会计立法的权威性和惩戒性,将对提高会计诚信产生强大的法律威慑力,这无疑会使那些怀着侥幸心理的会计造假者知难而退,不敢以身试法。其实我国在这方面也有有益的探索,如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就在2002年底颁布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的法案,明确规定:对于违背会计诚信,强迫或具体实施会计造假者,如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将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行政领导将给予降级、撤职和开除的行政处分,而情节严重的造假会计人员,将被永久性取消会计从业的资格等。所有这些都使我们欣喜地看到,我国会计的立法正在不断完善,会计诚信之风正在逐步形成,而《会计法》的修订必然成为强化会计诚信和提升社会对会计职业界信心的有力手段。 会计诚信论文范文:会计诚信分析的新框架论文 当前,诚信危机已成为世界性严重的社会问题。特别是国内外资本市场近年来会计丑闻迭起,诸如美国继安然事件后,位居美国长途电话市场第二的世界通信公司爆出38亿美元的财务欺诈案,紧接着著名的施乐公司的财务虚报案,等等;而我国从活力28到三九医药,从黎明服装到麦科特,从湖北立华到中天勤,从华伦到华鹏,一份份上市公司假账的曝光,凸显了上市公司会计诚信问题的严重性。同样,近年来财政部在抽查国有企业会计报表和进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中,以及国家审计署对一些具有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审计业务质量检查中,都发现存在严重的会计信息虚假问题。建立全社会的诚信体系,包括会计领域的诚信建设,已成为政府、企业界与学术界共同关注的课题。2001年,朱镕基同志在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向全国会计人员发出了“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循准则、不做假账”的指示。为此,财政部已积极开展诚信教育,并将其作为会计管理的重要目标;证监会也正着手建立健全相关市场主体的诚信问责机制,并将加强证券市场诚信建设、强化市场参与主体的诚信责任作为公司治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会计学术界对会计诚信问题也展开了热烈讨论,国家会计学院还专门成立了《会计诚信教育》课题组对会计诚信进行理论研究。本文试从法学视角提供一个分析会计诚信的新框架。 一、诚信的法学分析 1.诚信原则的法律涵义。 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法学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其内容具体体现为:(1)任何当事人要对他人和广大消费者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2)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加害于他人。按照这项原则的要求,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建立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将有关的事项和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对方,禁止隐瞒或欺骗对方当事人;建立民事法律关系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恪守信用,认真履行各自的民事义务;发生损害时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少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诚信原则的目的是立法者实现民事主体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要求,以保持社会稳定与和谐地发展。三方利益平衡是这一原则实现的结果,当事人以诚实、善意的态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法官根据公平正义进行创造性的司法活动,是达到这一结果的手段。 诚信原则涉及两个利益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关系。诚信原则的宗旨在于实现这两个利益关系的平衡。在当事人的利益关系中,诚信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注意对待他人事务,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不得损人利己。当发生特殊情况使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失去平衡时,应进行调整,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复,由此维持一定的社会经济秩序。由于诚信原则对民事活动的当事人作出了这样的要求,它是经济人假说的一个例外,具有道德性和宗教性。在当事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中,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不得以自己的民事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必须在权利的法律范围内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 自《民法通则》确立诚信原则以来,我国法学界就如何理解诚信原则形成了“语义说”和“一般条款说”两种观点。“语义说”认为:诚信原则是对民事活动的参加者不进行任何欺诈、恪守信用的要求。“一般条款说”认为:诚信原则的不确定性不仅在外延方面,而且更重要的是其内涵具有不确定性。对诚信原则的研究,唯有深入到其产生、变化的经济、政治、意识形态条件中去,才能达到深刻。诚信原则作为大陆法系中独特的一条法律机制,在大陆法系的范围内具有普遍性。 诚信原则既是市场活动中的重要道德规范,也是道德规范在法律上的表现。法律吸收道德观念,始于罗马法。古罗马的立法者在简单商品经济得到充分发展的背景下,日渐察觉到无论法律条款和合同条款如何严密,如果当事人心存恶意,总有规避之法。于是在罗马法中规定了所谓的诚信合同,确认了一般恶意抗辩权。这一规定对后世各国民法产生了深远影响。《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契约应以善意履行之。”从而在合同关系中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德国民法典》第242条规定:“债务人须依诚实与信用,并照顾交易习惯履行其给付。”从而将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债法领域。《瑞士民法典》第2条规定:“无论何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均应依诚实信用为之。”一举将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扩张及于整个民法领域。上述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的诚信原则,在我国的适用范围包括整个民法领域。我国民法确认这一属于社会道德的原则,从而使其成为人人必须遵守的法律原则,这对于维护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是十分必要的。 2.诚信原则的作用。 诚信原则在两个方面发挥着作用。首先,它是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具备诚实、善意的内心状态的要求,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其次,诚信原则是对法官衡平权的授予。“诚实信用”这样的词语从规范意义上看极为模糊,在法律上没有确定的内涵和外延,其适用范围几乎没有限制。这种“模糊规定”或不确定规定导源于这样的事实:立法机关考虑到法律不能包容诸多难以预料的情况,不得不把补充和发展法律的部分权力授予司法者,以“模糊规定”或不确定规定的方式把相当大的衡平权交给了法官。因此,诚信原则意味着承认司法活动的创造性与能动性。 由于诚信原则具有如此重要、广泛和综合的功能,它被称为“帝王条款”。尽管如此,诚信原则的适用应受到严格的限制,不能动辄越过具体的民法规定直接适用该原则,否则会造成民法规定的软化和向一般条款的逃避。只有在具体的民法规定不敷使用时,才可适用诚信原则。因此,我们在承认诚信原则是帝王条款的同时,不妨也把它称为后备条款。 二、会计诚信的法律分析 从法学的角度看,诚信是民法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可适用于整个民法领域。就会计而言,它是企业的一种商事行为,而我国未制定单独的商法典,可认为我国是民、商法合一的国家,因此,会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守民法有关诚信原则的规定。虚假财务报告一般均涉及到违背诚信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防止滥用诚信原则。如果某一会计行为有具体的法律条款进行规范的话,则应适用该具体法律条款,而不能绕过该具体条款而直接适用诚信原则。只有在具体的民法规定不敷使用时,才可适用诚信原则。例如,对于上市公司出具虚假财务报告问题,我国《会计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均有相应的明文规定,因此,虽然上市公司的虚假报告行为与会计诚信的丧失有关,但因为有具体的法律条文对其进行了规范,故不能直接适用诚信原则,而应适用相应的具体法律条文。这就意味着虚假财务报告的受害者不能笼统地以企业会计未遵守诚信原则为由进行抗辩。也就是说,虚假财务报告虽然违背了诚信原则,但在一般情况下,并不能以诚信原则来追究虚假财务报告的编制者的法律责任。不过,刑事与行政法律虽然未将诚信视为基本原则,却并不表明违背诚信将不承担法律责任。譬如,我国刑法对虚假财务报告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如刑法第161条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在美国,由于近来大公司一系列会计丑闻所造成的巨大负面影响,为恢复社会公众对资本市场的信心,美国总统在2002年7月30日签署了国会以压倒多数通过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Act,简称“SOX法案”即公司改革法案),并称该法案是“罗斯福时代以来,有关美国商业实践的影响最为深远的改革”。公司改革法案对会计业的管理模式进行了重大调整,要求公司CEO/CFO(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为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承担美国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严格对审计公司和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规定和监督,禁止向公司内部人士贷款,以及要求更及时地公布财务信息。法案中最引人注目的、也是最具实质性影响的,莫过于要求CEO/CFO个人对公司财务报告承担责任的新规定,即对公司定期报告(年报和季报)进行个人书面认证。书面认证包含以下法定内容:(1)本人审查了报告。据本人所知(basedontheknowledge),报告不存在有关重要事实的虚假陈述、遗漏或者误导,符合证券交易法13(a)和15(d)节的要求。(2)在关于公司财务状况和营运效果的所有重要方面,报告所含财务陈述和信息均为公允表述。在内部控制方面,本人已经向公司外部审计和审计委员会披露了内部控制系统设计和运作的一切重大缺陷、弱势,披露了以往发生的、牵涉公司要员的欺诈行为。(3)本人负责建立和运作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在报告提交之前的90天内评估了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性,确信该系统能够有效提供重要信息。若内部控制系统发生重大变化,CEO/CFO须声明:哪些因素导致内部控制系统的重大变化,是否已经采取措施纠正内部控制系统的缺陷。如CEO/CFO知道(knowing)定期报告不合证券交易法13(a)和15(d)节要求,可并处不超过100万美元的罚款和不超过10年的监禁;如果CEO/CFO蓄意故犯(willfully),可并处不超过500万美元的罚款和不超过20年的监禁。该规定大大加强了对上市公司欺诈的刑事惩罚的力度,这将对美国上市公司高层管理者起到很强的约束作用。 三、从法律角度看会计诚信与会计改革的关系 会计改革的内容十分丰富和广泛,大到会计的指导思想、会计模式,还具体到会计的程序、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等方面。无论是哪一个方面的会计改革均应包括会计诚信的内容,而这方面过去却较受忽视。中美两国都出现了会计诚信问题,但两者背后隐含的东西却并不一样。美国信用问题的出现和解决比中国容易得多。因为美国有社会诚信基础。诚信的最底层是对股东利益的尊重;在尊重观念之上,有一个法律体系,能够保护股东尤其是小股东的利益;法律体系之上,是监管体系,时刻监督市场上企业的日常操作,一旦发现违法就及时处理;再上面,才是公司的诚信。所以在美国,诚信不是空中楼阁,它有一系列社会、法律、文化诚信基础,就像金字塔一层层搭建起来。但我国建立诚信比较困难。我们没有诚信观念基础,同时法律体系、监管体系也都不完善。市场经济中的诚信问题,其实最终还是法制问题,用法制增加违背诚信行为的成本。 在我国,从法律角度增强会计诚信,一方面应严格地执行法律法规,对违法者进行严厉惩处,并对法律法规的不足之处加以完善。由于中国历史上社会运行的基本状态未曾出现和存在过“法治”,而一直是“人治”,其垢病表现为权大于法,由此衍生出不计其数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现象。因此,从法律角度增强会计诚信,必须要求会计人员遵守各种会计制度、规则等,并对违法者严惩不怠。对违法者疏于惩罚,实际上是对善良的守法者的伤害,是对正义的践踏。针对中国保险业的诚信危机,全球最具权威的人寿保险业协会——国际人寿保险百万圆桌会(MillionDollarRoundTable,简称MDRT)主席马文。费尔曼特意到了中国一趟,他介绍美国等保险业发达国家不仅向寿险人提出了高标准的道德规范,还建立了完备的监管机制;寿险人一旦被证明犯有欺诈客户的行为,非但从业执照不保,相关的法律制裁也将接踵而至。在我国现行对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体系中,以行政责任为主,辅之以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其中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最为薄弱,即重在惩罚,而非对投资者的赔偿;在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实践中,也主要以行政处罚为主,所谓处罚力度的加大,也只是体现在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上。在财产责任方面,处罚后果往往只是表现为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全部由国家罚没,而没有对投资者的民事赔偿。因此,在立法技术上,我国迫切需要加强对会计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方面的研究。 另一方面,应注意仅有强硬的法律制裁是不够的,法律制裁还应与道德教育等相结合使用。正如秘鲁学者赫尔南多。德。索拉所说:“当大多数人遵守法律时,政府就能有效地执行法律,并且相对成本低廉地打击少数破坏法律者;但是,当破坏法律的现象大规模出现时,没有哪个政府当局强大到能够控制住每一个人。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执行越来越没有效力,作为个体的人就有动力去追寻他自己的利益,而根本不会理睬什么书面的限制。”而商业律师让。米歇尔。达鲁能亦强调指出:“有了进行调节的法律条款还不够,还要能够执行这些条款。而这正是危机的根源所在,权势集团并不想约束自己的行为。”法国金融分析家协会主席贝尔纳。库佩进一步指出:“我不认为加强政府调节措施就能奇迹般地解决问题。道德规范首先是一种神经状态。”当然,应注意的是,严厉惩罚并非指惩罚越严厉越好。惩罚越严厉,并不意味着人们就越诚实信用。在一个不确定的世界里,合约得不到履行,可能是由于当事人的行为所致,也可能源于不可抗拒的、不受当事人控制的外部因素。如果受害人不能在二者之间作出甄别,过于严厉的惩罚不仅无助于诚信的建立,而且可能有害于诚信的建立。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预见,在会计规范中将来应增加会计诚信方面的有关内容,而在会计改革中亦将相应地增加会计诚信的有关内容。 会计诚信论文范文:会计诚信内部人控制论文 目前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的情况下,市场经济健康运行需要会计诚信,会计诚信的前提要控制“内部人控制”即要进行必要的公司治理。三者之间存在着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 会计信息是在一定的准则下,真实、公允地反映一个公司经营成果的资料。它为信息的使用者提供必要的真实的参考数据,是为投资人提供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目前在我国市场经济有待进一步完善的前提下,会计信息作为一种通用商业语言,其诚信程度的高低会直接影响市场经济制度。 影响会计信息诚信度高低的主要原因: 一、信息的不对称是会计信息制造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前提 一般来讲会计信息的制造者都直接参和公司的运作管理,控制着企业经营活动的全过程,拥有企业内部的各种信息。而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投资人)由于多数不能参和企业的生产经营,只能靠会计信息制造者提供的信息来了解企业经营状况。这就造成了会计信息的制造者和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会计信息的制造者可依主观意愿向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 二、利益驱动的低成本使会计诚信受到严厉的挑战 目前,我国对会计造假往往是“重经济处罚、轻行政法律处罚;重对单位处罚、轻对个人处罚;重内部处理、轻外部公开处理”,从而削弱了法律效力。由于经济处罚必须由股东权益来支付,也就是由投资者为公司的造假“埋单”,很少追究单位负责人及会计人员的个人责任。对造假者来说惩处的不到位即造假成本的低廉,为了达到某些目的不惜牺牲股东利益,冲破道德底线进行造假。 三、公司制度缺陷是我国会计诚信度低的根本原因 主要原因有:1、企业改制的不彻底。目前的国有股仍占绝对控股地位,“一股独大”现象严重。零星“散户”不可能在真正意义上对大股东形成约束。2、董事会、监事会存在缺陷。表现为缺乏必要的机制来约束全体董事严格遵守义务,以维护股东的利益。过分突出董事长的地位和功能,削弱董事会的集体权利等。 当前我国会计诚信程度低归根结底是由于“内部人控制”造成的。不管是会计信息的不对称,还是利益驱动的低成本,亦或是公司制度缺陷的根源均在“内部人控制”。所谓“内部人控制”是指现代企业中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控制权)相分离的前提下形成的,由于所有者和经营者利益的不一致,由此导致了经营者控制公司,即“内部人控制”的现象。筹资权、投资权、人事权等都把握在公司的经营者手中即内部人手中,股东很难对其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股东利益和经营者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冲突如:经营者的短期行为、过度投资、过分的在职消费等,都在不同程度上损害了股东的长远利益,提高了成本。而权利的过分集中又使得“内部人”控制着会计信息的诚信程度,在经营者利益的驱动下势必会制造出诚信程度低的会计信息。 由于“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存在,公司治理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公司治理的基本目标是保证公司的运行以股东的长期利益为归依,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实现股东的价值和股东财富的最大化,提高单个公司和整个经济的运作质量以及竞争力。公司治理也是确保会计信息质量的内部制度布置。在切实建立政企分开、产权明晰、责权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前提下,要加强股东等财务信息需求者参和监控的动机和能力。要健全董事会、建立审计委员会,建立股东对经营管理者的强力约束;完善业绩评价机制;改变激励办法,防止经营者的短期行为;加强股权间的相互制约,解决“一股独大”的新问题;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完善公司内部会计控制体系,规范公司财务行为。通过公司治理,不仅能解决“内部人控制”新问题,更能最大限度地提高会计信息的诚信程度。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呼唤诚信会计。 会计诚信论文范文:会计诚信问题研究论文 摘要:会计工作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经济越发展,会计工作越重要。然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的今天,“会计信用短缺”则成了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突出问题。“随着所有制结构的变化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筹资活动的多样化,会计信息越来越为社会各界所关注,尤其是投资人众多的上市公司,其会计信息更是各利益主体了解企业的主要途径。因此,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完整,直接影响投资人、债权人等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的正确性。而现在会计诚信缺失特别严重。造成会计诚信缺失的原因,主要包括现实利益的驱使、法制观念淡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督约束机制的不健全等。当前,我们应该从完善会计自身道德法制观念与文化修养,完善法律法规强化监督职能、建立健全严格的惩罚机制、完善会计基础工作和建立有效的内控制度等方面采取措施,治理会计诚信缺失现象。 关键词:会计信息,诚信, 引言:会计诚信缺失已成为一个国际性难题,本文从现实出发,提出会计诚信中出现的问题,再而做出简单的描述,分析此原因,危害和一些防范,做出以下理论性的阐述,提出例子,最后得出结论。 1.会计诚信的含义: 会计诚信的含义究竟是指什么?从字面意义理解,“诚信”就是诚实守信。而联系到会计所提供的信息,诚信则是指会计信息必须客观公正、如实表达。从社会伦理的角度上说,诚信其实是一种诚实正直的品德和持续稳定的承诺关系,因此会计诚信就是会计对社会所做出的基本承诺,是对会计信息的客观公正、不偏不倚、如实表达,且必须经得起复核和验证,能让广大人们信任的一种诚信。另外会计信息之所以为社会各界广泛重视和运用,完全是由于社会各界对会计诚信予以充分的信任和肯定。正因为如此,无论外部的信用环境多么恶劣,会计也没有理由抛弃诚信,而会计一旦失去了诚信,必将导致严重的社会后果;是会计失信于社会。当人们已不再相信会计时,也就是会计信息已不被信息使用者所接受时,会计之消亡也就为时不远了。 2.诚信与管制——会计信息失真的两道防线: 会计信息作为重要的社会资源和“商业语言”,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越来越发挥出重要作用而会计行业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项重要职业,又是会计信息的主要提供者,其服务质量如何,直接影响着经营者、投资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然而,在我国会计实践过程中,由于监督机制不健全和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参差不齐等原因,使得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问题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会计诚信和管制是制止会计信息失真的两道重要防线。 3.会计诚信缺失的原因: (1)自我利益驱动是会计信息失真的最根本的原因。任何缺失的会计信息背后必然涉及到某些利益,或地方政府的利益、或单位小集团的利益、或个人的私利。个人对于权利和金钱的追求总之都源于对自身安全的追求。当会计信息成为人们追求权利和金钱的障碍时,人为使会计信息失真也就不难理解了。“官出数字,数字出官”、偷税漏税也就很正常了。正是由于人的素质以及个体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使会计信息失真成为必然。 (2)法制观念淡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导致会计诚信缺失的根本原因。我国为了规范会计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颁布了新《会计法》,并明确规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会计法》应负的法律责任,但内容不够全面,法律责任主体模糊,对一些会计违法行为以罚为主,往往导致由单位支付一笔罚金,相关人员没有受到法律制裁。另一方面由于执法不严,使造假者所承担的违法成本(损失)相对于其从中获得的利益来说较低,客观上纵容了他们冒险造假的行为,从而导致会计信息诚信缺失现象日趋严重。 (3)企业外部监督机制与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是会计诚信缺失的重要原因。企业外部对企业会计信息监督包括政府审计和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政府审计指财政、审计、税务、工商、海关、物价等政府职能部门的审计检查,这些部门一般是就某一方面进行专项检查,各部门之间监督标准不统一,管理上各自为政,功能上相互交叉,无法从整体上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主要指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有的中介机构受聘于被审计单位,迫于同行之间的竞争,为了同被审计单位搞好关系,建立长期的业务关系,他们有时在权衡得失后做出虚假审计报告;还有的行业协会对审计中介机构的约束管理软弱无力,时常出现审计中介机构与被审计单位联手欺骗公众的现象。 在企业内部内部会计人员都是由企业管理层直接聘任,他们的工资报酬甚至能否继续聘用都由企业管理层直接决定,这就意味着企业的会计工作在某种意义上是为企业管理层服务并随着企业管理层的意志而改变。会计人员所应有的监督权被弱化,从而使会计信息不能真正反映企业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4.会计诚信缺失的危害 (1).破坏投资市场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改变了过去那种单一的由财政拨款的做法,而且投资主体逐渐趋向多元化。作为企业,越来越依靠从投资市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在投资市场上,投资者进行决策的依据就是企业所提供的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的会计资料。因此,会计资料的真实与否就关系到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是否能实现利用市场完成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序流动。 (2)助长腐败之风,影响国家的政治安定 会计诚信缺失不仅仅是经济上的问题,它也涉及到法律与道德上的问题,会计诚信缺失从一定得层面上阻碍了法律的实施,还有道德的上的教育也受到一定的影响。许多企业通过做假帐,将一些不合法规的支出合法合规,甚至到了个人吃喝、请客送礼的费用全报销,助长了社会上的腐败之风。还有其他一些犯法份子也纷纷出动,从而形成已一个难以收拾的场面。 (3),破坏市场的正常运作 由于会计问题关系到的曾面非常广,一旦会计出了问题,我们的工作就不得不停下来,还引起一些企业的惊慌,从而阻碍着经济的发展。 5.会计诚信缺失的防范与改善 (1).制定合理的业绩考核指标,提高会计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对会计进行业绩评价时,要更多的关注企业的长远利益,不要只注重一时的结果,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规范的企业业绩评价指标。同时增强企业领导人的法制观念,提高他们的政治思想素质,也要增强会计人员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社会责任感,提醒他们要牢记自己的使命。更多的是我们要加强法律的宣传,在企业内部形成效应。 (2).加强教育 会计诚信建设的强末之举是加强会计诚信教育。当前会计诚信教育无论是教育内容、教育对象,还是教育方式和方法,都存在着较大的缺陷。在教育内容方面,本应包括会计法制教育、会计专业知识教育、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等多个方面,但现有的教育较多的是会计专业知识经常性教育,会计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相对较少,且大多属于应急性教育而非经常性教育,各种考试、考证也主要考会计专业知识,较少考会计法律与职业道德。在教育对象方面,现有的教育对象主要是企业单位内一线的会计人员,而从产生会计失信问题的原因分析,接受教育的主体还应当包括企业经营层、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有关的政府部门领导与工作人员。 (3)加强法律管理和监督机制 重塑会计诚信,要加强法制和监管力度,做到标本兼治。从我国的法律看来,对于诚信方面做得还不够严密,应该加强造假的执法力度,使造假成本远远大于造假收益,力除造假之风,使其望而怯步。另外会计诚信缺失问题有时出现于监督不够严密,不管是法律上还是道德上,我们都好像少了监督,我们应该从企业外部监督机制与内部监督机制入手,更为注重企业的内部监督,增强企业管理层的认识。再此,我们可以发散广大的工作人员监督,取消只有监督部门才能监督任务的念头。还有设立一些措施为那些监督员奖励,加强他们的工作责任感。 由于会计涉及的领域很广,加上近几年会计失真特别严重。不论是企业还是政府都要视为重要的问题。并且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会计诚信缺失受害最大的是整个社会成员,所以作为社会的一员也不能等闲视之。 下面我们看一下的案例 1.晓东电子公司会计赵丽因工作努力,钻研业务,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多次被公司评为先进会计工作者。 赵丽的丈夫在一家私有电子企业任总经理,在其丈夫的多次请求下,赵丽将在工作中接触到的公司新产品研发计划及相关会计资料复印件提供给其丈夫,给公司带来一定的损失。公司认为赵丽不宜继续担任会计工作。 2.还有蓝田案例:。2001年10月26日,刘姝威在《金融内参》上发表文章《应立即停止对蓝田股份发放贷款》,对蓝田造假行为进行了揭露。她在对蓝田的资产结构、现金流情况和偿债能力做了详尽分析后,得出的结论是蓝田业绩有惊人的虚假成分,公司已经无力归还20亿元贷款。问题包括:(1)蓝田已无力还债。2000年蓝田的流动比率是0.77,这说明短期可转换成现金的流动资产,不足以偿还到期流动负债;速动比率是0.35,这说明扣除存货后,流动资产只能偿还35%的到期流动负债;净营运资金-1.3亿元,这说明蓝田将不能按时偿还1.3亿元的到期流动负债;(2)12.7亿元农副水产品收入有造假嫌疑;(3)蓝田的资产结构是虚假的。2000年蓝田股份的流动资产占资产百分比约是同业平均值的1/3;而存货占流动资产百分比约高于同业平均值3倍;固定资产占资产百分比高于同业平均值1倍多;在产品占存货百分比高于同业平均值1倍;在产品绝对值高于同业平均值3倍;存货占流动资产百分比高于同业平均值1倍。而截止到2002年8月,向蓝田提供贷款的银行包括工、农、中、建、民生、交通、中信、浦发等中国各大专业银行,贷款总规模达30多亿元人民币。据统计,蓝田仅在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就高达约23亿元人民币,其中,中国工商银行10亿元人民币以上,中国农业银行9亿多元人民币。蓝田存在造假嫌疑的消息一经公开,便引起了轩然大波,各个专业银行纷纷停止了对其贷款支持,蓝田由此深陷泥潭。 3.浙江JY集团有限公司(下称JY集团)成立于1993年,是一家拥有相当知名度和规模的民营企业,主要从事食品饮料制造、加工和销售。JY集团1999年度会计报表由JY集团本部及杭州SL食品工贸公司(下称JY杭州)、浙江桐庐JY皇家实业公司(下称JY桐庐)、浙江JY集团嘉兴保健饮料厂(下称JY嘉兴)、浙江JY集团涪陵有限责任公司(下称JY涪陵)五家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报表汇编而成。1999年合并会计报表反映,该集团年末资产总计45,382万元、负债总计27,296万元、所有者权益18,086万元、利润总额217万元。当年会计报表未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2000年7月,财政部门派出检查组,对JY集团及其下属四个子公司1999年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JY集团财务管理混乱、会计核算不规范、基础工作薄弱、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经检查后调整会计报表,该集团实际资产为20,098万元、负债为15,667万元、所有者权益为4,431万元、利润总额为3,271万元。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分别虚增了126%、74%、308%,利润虚增达3,488万元。 对例子分析: 通过上述资料可以看出一些民营业主受到个人意志的限制和利益驱动,民营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混乱、基础工作薄弱、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和诚信缺失现象在当前还普遍存在。因此,民营企业必须不断加强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建立起一套完整、科学的会计核算体系,作为企业科学管理、良好运行的基础,以促进民营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结语:会计诚信缺失是一个关系到经济,文化,政治三大领域的问题,是一个国际性、历史性的问题,一直是世界会计学界研究的重点课题,也一直是世界各国政府着力解决的重大问题。然而时至今日,各种各样的会计信息失真事件仍然困扰着世界各国,已成为全世界共同关注的焦点。我们要从根本上改善我们存在的问题,做到:1加强社会教育机制,提高全社会道德水平2.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和机制3.加强法制和行政监管,4发挥法律和行政力量。提高会计从业人员业务素质诚信是企业取胜的法宝纵观中外的成功企业,都把诚信作为企业共同追求和必备的品质之一,无一不是以诚信为本而发展壮大的。如香港巨富李嘉诚,几十年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公司的品牌渐渐深入人心,公司的形象得到广大消费者的认可,公司经营不断拓展壮大,赢得了消费者,赢得了市场,在全国都产生巨大影响。他取得今日的发展,其核心思想就是“诚信”二字。紧紧抓住了“诚信”,把诚信作为企业的一种资源,一种思想,一种经营理念,一种管理方式,成为企业经济发展的无形推动力。可以说他的成功来自诚信。诚信就是“法宝”,诚信就是竞争力。GE、海尔之所以能够有着如此强劲的竞争力,也都与其良好的诚信是分不开的。相反,一些企业,通过以破坏市场秩序为策略,乱中取胜。其所获得的超额利润其实是以伤害大多数人的利益为前提的。骗人一时却不能骗人一世,当人们逐渐清醒之后,这样的企业也必然开始走下坡,最终走向灭亡了。诚信能否被社会广泛接受,关键是它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否符合时代的特点和要求。市场经济需要会计诚信,所以对未来我们应持乐观态度。自上个世纪以来,潘序伦先生就在中国会计界最早倡导了诚信理念。经过几代人的努力,"信以立志,信以守身,信以处世,信以待人,毋忘立信,当必有诚"的诚信精神,已深深植根于会计执业界人士的心中,成为忠诚敬业的座右铭。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一思想将会进一步发扬光大。 会计诚信论文范文:会计诚信缺失原因分析论文 摘要:本文就近几年经常谈及的企业会计诚信危机问题,从经济利益、社会道德、产权关系与契约关系等六个方面分析了会计诚信缺失的共性原因,并就其存在的根源提出了合理解决我国会计诚信缺失问题的一些主要对策。 近几年。会计诚信缺失问题屡有发生。引起了全世界会计学界及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纷纷著书立说。各抒己见。本文也想就这一问题发表拙见。恳望批评指正。 一、会计诚信遇到了国际性的挑战 所谓的会计诚信实际上就是会计对其反映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及客观性向会计信息使用者和整个社会所提出的一个基本承诺。 会计诚信是会计的立身之本。千百年来,正是由于会计真实性的存在。才使会计得以存在和发展。 但是,会计诚信缺失问题也越来越困扰着世界各国。 在我国,会计诚信缺失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且不说郑百文、银广夏等会计造假的典型案例轰动全国。就是财会和审计的检查结果也令人吃惊:1999年底。财政部抽查了100家国有企业的会计报表,发现有81家虚列资产37.61亿元,89家虚列利润27.47亿元。2000年抽查了159家企业,发现。资产不实的有147家,虚增资产180.48亿元,虚减资产24.75亿元:利润不实的有157户,虚增利润14.72亿元。虚减利润19.43亿元。2001年,国家抽查了32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有14家审计报告严重失实。有人估计,在我国企业会计年报中,不实报告可能达到60%左右。由此可见。会计诚信遇到了极大地挑战。 在国外,会计诚信也遇到了强劲的挑战。一段时间以来,美国的安然、世界通信、施乐和法国的威旺迪等国际大公司相继曝出假账的丑闻,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轩然大波,安然公司会计信息失真和安达信会计公司执业质量的低下。令世界对一向以世界经济领头羊和国际会计楷模自居的美国的会计信息质量有了重新认识。 更为严重的是,安然、世界通信等公司的假账丑闻并不是个别现象。有调查表明,多达三分之一的美国上市企业有捏造盈利报告的嫌疑。可见,会计诚信缺失问题不是一个国家的问题。而是世界性的问题。 二、会计诚信缺失的共性原因分析 (一)利益驱动是会计诚信缺失的最根本、最直接的原因 中国的郑百文、银广夏事件也罢,美国的安然事件也罢。他们之所以发生。并不是有些人所说的是制度上的原因。而是经济利益上的原因。美国和中国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同。按理不应出现类似问题。但为什么会出现呢?答案只有一个。不是特性原因在起作用,而是共性原因在起作用。人类行为的共性原因很多,但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因却是利益原因。纵观人类社会和世界经济发展史。不难看出。人类社会发展的每一步无不与利益有关。各种社会制度的更替只所以能够发生。也是各种利益驱动的结果。导致会计诚信缺失的首要原因是利益驱动。可以试想。如果不能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还有谁愿意冒身败名裂之风险去干这种违法并遭人抨击的事呢?美国安然公司之所以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去做假账,就是这些假账能够给他们带来莫大的经济利益,我国郑百文、银广夏等会计造假的典型案例之所以能够发生,也同样是经济利益在驱动。因此。会计诚信缺失最共同和最基本的原因是利益驱动的结果。 (二)产权关系的存在和契约关系的发展是会计诚信缺失的“催化剂” 随着公司制的不断发展,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分离已成为世界企业制度的发展方向,这种制度一方面将优秀的经营人才推上了企业高级经营管理岗位。另一方面又使经营者为了显示自己的经营才能和业绩。获取股东或董事长的信任,巩固已得的地位,在企业实际经营状况不太理想的情况下,有些经营者利用经营者与所有者关系的分离,避开股东,通过制造虚假会计信息来谋取股东的信任。以便继续延长其经营者的任期,许多股份制公司会计诚信的缺失无不与此有紧密的关系。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 越是到了现代社会,契约就更成为各种社会关系的一种本质要求,契约关系几乎存在于社会经济的各个角落,而在契约关系中。委托方往往远离企业或根本找不到真正的代表。使委托方对受托方的监督有所弱化,会计诚信就失去了直接的动力和压力。会计造假行为就会出 现并愈演愈烈。由于委托方监督缺位已成为当今世界一种比较普遍的现实。故会计诚信的缺失就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所有者与经营者关系分离的存在和契约关系的发展是会计诚信缺失的“催化剂”。 (三)物质生活的丰富化和人们对物质生活质量要求的高度化是诱发会计诚信走向缺失的社会原因 随着物质生活的不断丰富。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随之不断提高。丰富多彩的高质量物质生活对相当多的人是有很大吸引力的,而高质量的生活的需求需要以一定的经济基础做后盾。为了追求这种生活。一些人甘愿冒一定的风险去践踏会计诚信。美国等发达国家之所以屡屡出现虚假会计信息恐怕无不与此有着紧密关系。 (四)伦理道德的颓废是会计诚信缺失的道德原因 从会计诚信与社会伦理道德的关系来看,会计诚信似乎与社会伦理道德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会计诚信产生于社会伦理道德形成之后。并随其进步而发展。虽然我国和西方国家都有其较完整的伦理道德体系,并曾在一定时期内对人们的行为有较强的约束力。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社会伦理道德(包括西方伦理道德)均经受着剧烈的冲击,原因在于现代人受到各种利益特别是经济利益的诱惑和驱使逐渐使传统的伦理道德失去其社会作用,出现了伦理道德颓废现象。因而使会计诚信失去了其得以存在的道德根基。 (五)会计手段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是会计诚信走向缺失的技术原因 伴随着科学的发展,不断有新的技术和方法融入到会计领域。在使得会计工作更加有效开展的同时,也使得会计的舞弊行为更加隐蔽难以觉察。不论美国安然事件还是我国的银广厦事件均违背会计诚信原则,涉嫌在财务报表上大做文章,隐瞒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利用错综复杂的关联交易虚构利润。特别是安然公司利用一套复杂的财务系统和财务规则的漏洞以隐藏公司债务。并与其合伙企业相互勾结,通过降低其财务中的负债额,夸大公司业绩、虚报利润等手段欺骗广大投资者。以至于连华尔街的专家和以严管著称的美国证监会也几无觉察。 会计诚信论文范文:会计行业诚信分析论文 摘要从会计诚信含义入手,分析了会计不诚信的危害,以及会计不诚信的成因,旨在寻求治理会计不诚信的措施与方法,以重建会计行业诚信。 关键词会计诚信危害成因治理 诚信是当前热门话题之一,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是行业发展的源泉。《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明确将诚信作为重要内容之一,充分说明了诚信的重要性。会计业诚信也被社会广泛关注,在市场日趋激烈的今天,如何重建会计行业的诚信是我们所面临的紧迫问题。 1会计诚信含义 诚信是指诚实、守信。诚实就是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搞虚假;守信就是讲信用,不失信,信誉至上,“言必信,行必果”。会计诚信是什么呢?朱镕基在给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题词时写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原则,不做假帐”这十六个字,对此作了最好的诠释,即根据原始凭据按会计准则、原则记帐,编制会计报表及审计等。 2会计不诚信的危害 2.1危害市场经济秩序 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信用是一切经济活动的基础原则,没有了信用,市场经济就无法维系。如果市场经济主体采取不诚信的手段,大量的会计资料不真实,不仅直接影响国家税收,而且造成各项经济指标失真,最终导致国家经济政策与实际的偏离,影响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对宏观经济的有效控制,从而危害市场经济秩序,产生严重的不公平竞争,损害国家及社会公众利益,加剧信用危急。 2.2危害会计资料使用者 会计资料的质量,不单纯是单位的内部事务,也影响到会计资料使用者及时知悉、充分了解、有效利用会计资料的合法权益。对中小投资者而言,他们投资的主要依据是经审计后公布的会计报表,而会计报表的失真,将直接导致投资者利益得不到保障,从而失去他们对会计报表的可信度。 2.3危害会计工作者自身 会计人员不诚信,轻者违背职业道德,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重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银广厦通过伪造金融票据等手段,虚构主管业务收入和巨额利润,尤其出具严重失实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东窗事发,其执业资格及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被吊销,签字的两名注册会计师被依法严惩。为安然公司掩盖造假事实的安达信会计事务所已被禁止向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并被美国各洲吊销了营业执照。再就是有的会计人员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虚开增值税发票,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最终也受到了国家法律的严办。 3会计不诚信的成因 3.1市场经济制度 市场制度的基本原则就是优胜劣汰,最终加剧贫富悬殊。少数人获得较大利润而使多数人走入困境。经济上的弱者,在竞争中处于弱势,执行对于强者有利的诚信原则,若获得相同的利益,付出的成本将远远大于经济上的强者付出的成本。他们为了生存或者改善竞争地位而不被淘汰,只有来用不诚信的办法,才能完成原始积累或摆脱困境。 3.2利益驱驶 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基本目标就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一些企业的管理层,在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下,失去了理性,走上了唯利是图的道路,就会不择手段,图谋攫取不义之财,做假帐、编制假报表、串通作弊、虚报利润、制作虚幻的高速成长来蒙蔽监管者,欺诈社会,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3.3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力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主要通过各市场主体之间的相互交易来进行。在当前信息量空前增大、且瞬息万变的情况下,我国目前市场机制尚未完善,没有形成一套有效的机制来保证信息的公开、公正和有效传递,这就使得市场交易主体及投资者,所了解的信息不够完整,给不诚信的欺诈提供了可能,使不诚信有了可乘之机。 虽然近年来我国为规范市场运作,陆续出台或制订完善了不少法律法规,《会计法》和《禁止证券欺诈行为办法》等法规和制度的出台,对遏制会计造假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执行效果来看,仍存在着不少缺陷和漏洞,缺乏遇见性和超前性,特别突出地体现在对违法者打击制裁不力,存在着以缴代罚的情况。董事会、监事会失职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董事会的职能是选拔和聘用经理人员,监事会职责是监控董事、经理。而实际上不少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忽视了内部建设,其成员多是机关要员,缺乏实际生产经营管理专业知识和经验,致使监督约束经理人的作用不能正常发挥,这从客观上为虚假会计信息的出现提供了滋生的温床。 3.4会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后续教育跟不上 国家财政部门举办的会计专业职称考试已经持续了多年,考试规模逐年扩大,为会计行业人员的质量提供了基本的保证。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新的会计规则不断推出,如果会计行业管理部门后续教育跟不上,就会使广大会计人员对新规则的学习了解、掌握和运用不够,造成会计人员业务知识方面的缺乏,必然导致管理力不从心。在实际操作中,对新会计规则认识不足,理解不透,从而也会产生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 4治理会计不诚信的几点措施 4.1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 诚信是全社会的诚信,要使政府官员、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和财会人员及广大投资者,都认识到诚信的重要性,自觉接受诚信教育,遵循诚信规则,进一步强化诚信光荣、不诚信可耻的观念,形成尊重诚信的社会氛围,才能有效的防范不诚信行为的发生。 4.2健全制度法规和完善监督职能 抓紧对市场规则的完善,健全各顶规章制度,在制度上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要切实认真建立会计从业人员的个人荣誉档案,对其执业状况、守法状况等进行严格的登记,守信者受表彰,不守信者受处罚。发挥新闻媒体与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鼓励媒介披露不讲诚信的人和事,对不守诚信而造成严重后果者,不仅要在经济上追究其责任,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还要尽快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内部监督制度,董事会制度等,有条件的还要采用会计委派制度,并且认真执行和落实这些制度,进一步加强监督。 4.3建立有效的内控制度,强化会计基础工作 内部控制制度是现代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行为和规范,它能有效的起到保护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舞弊现象的发生,能更好的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和完整。只有建立内部嵇核制度和内部牵制制度,才能形成严密的、较为完整的企业内控体系,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才能得到较好的解决。严格贯彻执行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使日常会计处理的每一个环节都尽力达到标准规范的要求,并且认真制定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使之分工明确,才能促进会计行为的规范化,把会计信息质量落到实处。 4.4加大对会计不诚信行为的处罚力度 借鉴外国成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和规章,加大对造假者的处罚力度,使其造假的预期成本远远大于其造假的效益,使造假者无利可图,并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切实从根本上防止造假信息行为。 4.5提高会计从业人员业务素质 会计人员是经济信息的加工者,其素质高低将直接影响到会计信息的质量。要加强学习教育,认真铺设促使会计人员不断更新知识、掌握符合经济发展形势会计理论的平台。要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采取多种措施,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和工作水平。同时要抓好会计人员队伍建设,把好入门关,真正把一批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和优秀年轻骨干充实到会计队伍中来,才能有效抵制会计不诚信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加强会计诚信刻不容缓,我们必须从维护我国经济建设秩序大局出发,从根本上加强教育和治理,来确保会计行业的真实性和可信性。所以说,重建会计诚信不仅是我们工作中的当务之急,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 会计诚信论文范文:保险会计诚信缺失管理论文 [摘要]保险业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更应注重会计诚信。目前,保险会计诚信缺失已成为保险业所面临的现实难题。会计诚信缺失并不是一个抽象的道德问题,而有其复杂的原因,比如保险行业信息的预计性、保险会计制度固有的局限性、会计人员职业判断能力差异、外部监管不力等,其根本原因是公司治理不严和“一个法人”的管理体制不到位。为了抑制保险会计诚信缺失,应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判断力,完善保险会计制度和精算制度,加强外部监管,特别是要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约束机制。 会计诚信是会计与生俱来的品质,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会计诚信是帐房先生对主人应尽的义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诚信是指会计对社会的一种基本承诺,即客观、公正、不偏不倚地把现实经济活动反映出来,并忠实地为会计信息者服务。会计诚信是起码的职业操守和立业之本,是现代信用经济的核心和基础。作为保险业,它不同于一般的行业,它经营的是风险,销售的是对投保人未来可能的损失予以赔偿或给付的信用承诺,涉及大多数公众的利益,具有显著的公众性和社会性。从一定意义上讲,保险是信用的象征,保险会计作为核算和反映保险经营活动的工具,它所产生的信息必须真实、完整、准确、及时,这不仅关系到投资者、债权人的利益,而且直接关系到广大投保人的利益,是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因此,会计诚信是保险公司生存与发展的基础,保险业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更应该注重会计诚信。 一、保险会计诚信缺失的成因剖析 当前,保险会计诚信缺失的主要表现是某些公司不同程度地存在上假保费、做假赔款、手续费支付混乱、费用超支、成本不实、潜亏挂帐、滥用会计估计、关联方交易调整利润、信息披露时存在虚假、误导、掩饰等不良现象。保险会计诚信缺失的主要原因是: 1.公司领导法制观念淡薄和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丧失是保险会计诚信缺失的直接原因。新修订的《会计法》把单位负责人作为会计法律责任的主体,这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但会计人员仍未纳入法律责任之中,无形之中筑起了会计与单位领导人的统一战线,容易使其串通作弊。某些公司领导法制观念淡薄,片面认为只要能做回业务,帐无非是做出来的,对假帐、假报表没有在思想上引起重视。部分领导为完成任务,要求或暗示会计人员做假帐,甚至把做假帐水平作为衡量会计人员称职与否的重要标志。有些会计人员缺乏会计人员应具备的最起码的职业道德,为谋求一定的利益,主动迎合领导作假行为;有的是在单位领导的授意下,受理假凭证,作假帐;还有的处于“道德两难”,屈从于领导的意愿,被迫违反制度,弄虚作假。 2.保险行业信息的预计性给保险会计诚信缺失提供了空间。与一般企业正好相反,保险行业收取保费在前,成本支出在后,这期间需要专门的方法与大量的职业判断进行确认和计量,因此,预计性在保险行业利润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使保险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与别的行业会计相比稍有逊色,特别是长期险业务很多都是期限达10年、20年甚至30年以上的长期性负债,在收入补偿与发生成本之间存在较长的时间差,利润实现有较强的滞后性。原则上,在一份保单终止效力以前,保险公司是无法计算这份保单所带来的真实利润,我们只能估计这些保单的未来变化。可见确认保险业务的真实利润有其固有的困难,必须依赖于估计,会计人员为了满足管理者、所有者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必须在财务中报告每一年的利润,这就需要一个独特的方法来逐年地确认利润,那就是通过责任准备金的调整使各会计期间损益得到合理的分配,责任准备金在某种程度上控制着保险行业利润的实现过程,这也是保险行业的一大特色。因此,保险行业利润对保险公司来说尽管还是一个会计概念,在利润表上表现为收入与费用、支出的差额。但是,保险行业利润同时又是一个精算概念,收入与费用、支出的后面还要扣除责任准备金提转差,而责任准备金的计量需要运用大量的假设、经验数据和贴现率,由于估计方法的局限性与保险监管当局谨慎性要求的影响,无论是财产保险还是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的估计值与实际值常有较大偏差。因此,保险会计中确认利润时,人为色彩更加浓厚,精算师的客观独立性与职业道德倍受考验,如何保证保险公司精算结果的准确性和损益不受任意操纵,是一个重要课题。 3.保险会计制度本身的不健全给保险会计诚信缺失提供了可袭之击。2阗1年11月27日,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该制度集银行、证券、保险等会计制度于一体,分别对六个会计要素以及有关金融业务和财务会计报告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新制度的颁布和旧制度相比,更加注重了金融企业的风险问题,谨慎性原则得到了较多的运用。但是,新制度只就保险公司财务会计事项做了原则性规定,财会制度相关内容不全并过于宽泛,没有体现保险行业的特色。比如新制度出于谨慎的角度考虑,要求计提坏帐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等八项准备,这无疑对挤干资产水分,消化不良资产,提高资产质量有重要意义。但是新制度对各项准备的计提只作了原则上的规定,对于准备的计提与否以及比例的确定都由公司自行根据情况确定,这在客观上为公司盈余管理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因为同一经济事项,会计人员可能有若干种可供选择的方法,做出不同的估计,必然使会计信息失去真实性。又如,长期以来,权责发生制一直是保险行业通用的会计原则,新制度再次将其作为保险行业公认的会计原则,虽然该原则较好地解决了收入和费用的配比问题,使期间损益得到合理的体现,但它同时也带来负面影响。因为权责发生制原则涉及了应计、递延、摊销和分配等一系列体现人为作用的会计行为,其中包括太多的估计,所以保险行业利润的确认就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主观性。 此外,新制度对于一些重要信息的披露没有作出规定或规定得不恰当。比如,对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寿险、变额保险等这些保险合同衍生产品如何确认和计量没有明确规定,这些业务是在表内核算,还是在表外核算,也尚无定论,人力资源等无形资产没有恰当的合理的会计处理方法,对一些企业社会责任等非经济信息的披露也没有明确的要求,这给公司利用表外业务进行会计作弊打开方便之门。 4.会计人员职业判断能力差异给保险会计诚信缺失提供了推动力。尽管会计人员在会计核算中力求准确性,为公司决策提供有用的信息,但是由于会计人员本身专业知识、经验的不同,自身素质参差不齐,职业判断水平存在差异,可能同样一项会计政策,由于理解的不同而出现完全不同的结果,从而削弱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比如,新制度要求对贷款损失准备根据贷款质量采取五级分类法,但是由于会计人员对谨慎性原则的理解不同,可能性质相同的一笔贷款,有的将其纳入“关注”,有的将其归人“次级”,使评估结果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大,从而削弱了各公司贷款质量的可比性。又如,投资连结产品独立帐户的估值方法,该产品既有投资功能又有保险功能,区别于一般保险产品,估值方法也不例外,如按交易日市场价值、基金单位净值及公允价值等估价方法,在无任何参照的价值下,全靠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对其进行估计,不同的计价方法下独立资产帐户价值不同。 5.公司治理不严和“一个法人”的管理体制不到位是保险会计诚信缺失的根本原因。保险公司是一系列契约的综合体,公司上下级之间、公司和投资者、债权人、投保人、中介机构、监管部门等是一种典型的委托关系,维系公司存在的各种契约的订立、执行与监督在相当程度上依赖会计信息,使会计成了维系各种契约关系的基础,而委托人和人之间存在着典型的信息不对称,人拥有私人信息,占有信息优势地位,它清楚地知道自己的一切情况,只要存在利益的冲突,人就会利用其信息优势侵犯委托人的权利,人并不总是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行事,这就是所谓的“委托人——人”问题。毋庸讳言,保险公司经理与股东之间的受托责任关系使二者客观上存在利益不一致的矛盾,保险公司的经理(人)有着不同于股东(委托人)的独立利益目标。在所有权和与控制权相分离的条件下,经理在获取公司控制权方面处于有利地位,由于信息的不对称,这种人和委托人的利益偏离情况会造成经理出现道德不良,故意隐瞒公司的真实情况,提供虚假的信息给投资者,特别是对于在保险市场上占有很大市场份额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产权过分集中于国家,产权是虚拟的,只有形式上的所有者,而没有事实上的所有者,这种产权主体的缺位很容易导致“内部人控制”,因为,只有真正的产权所有者才会为公司的会计信息失真付出成本,才有动力去监督公司的会计信息,并愿意为此承担一定的代价,如果产权归属不明确,缺乏根本的利益动力,因而不能形成有效的内部约束机制,从而造成会计信息的扭曲。 从公司内部关系来看,目前保险公司实行的是“一级法人,分级管理,逐级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即只有总公司才具有法人资格,总公司对省级公司实行授权经营管理,省级对地市级实行转授权管理,因此,从各级公司之间的关系本质来看也是一种委托关系,它们之间的层层受托责任关系之间也存在利益不一致的问题。由于上级公司对下级公司的考核多以单一的保费为主,并将营业费用与保费收入直接挂钩,分支公司保费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自己可支配的费用,分支公司盈利或亏损与经营者没有直接的责任和利益关系,在这种“费用是我的,亏损是法人的”经营思想指导下,某些公司不考虑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不考虑信用效应,不惜以各种方式虚增保费来“挣够自己的费用”,谋求自己的利益。 6.外部监管不力给保险会计诚信缺失提供了“温床”。目前,虽然保险公司已建立了统一的垂直领导的保险监督组织体系,但是保险监管部门在进行监管时只注重机构的批设和审核,忽视了对财务经营活动的监督与检查,监管的重点仍在条款费率审批、手续费标准管理等方面;而对于关系到保险行业稳定的偿付能力、资产负债质量等主要方面的监管力度还不够。另外,保险监管大多尚停留在现场检查阶段,一些高效的监管手段和方法在我国没能得到切实使用,一些主要的监管指标没有建立。注册会计师、审计师被誉为“不吃皇粮的经济警察”,理应依据法规和职业道德,对被审计单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作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但在注册会计师、审计师队伍中少数人见利忘义,与被审计单位“合谋”提供虚假会计信息。 二、保险会计诚信缺失的治理对策 1.培育诚信理念,提高会计人员综合素质。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包括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是会计职业道德规范转化为会计人员内在品质和行为的有效途径。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诚信教育,将诚信文化作为企业文化的核心内容,让每个成员都形成根深蒂固的意识,真正明白“诚信是立身之本,处世之宝”。保险公司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增强职业判断能力。 2.尽快建立保险行业会计准则,完善保险会计制度。保险公司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需要单独有一个统一的、科学合理的会计准则。制定保险会计准则是符合保险会计规范的发展趋势,它不是对保险企业会计制度细枝末节的修改,而是在系统地把握保险会计个性、保险会计规范发展与变革趋势,以及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保险行业会计准则应采取双重规范、双重报告的模式,具体可分两个层次:一是建立在一般公认会计原则基础上的保险行业专属会计准则;二是建立在监理会计原则基础上的法定会计准则。 3.完善保险精算技术,提高精算的准确度。我国现代保险开办历史短,保险精算人员极为缺乏,加之精算技术要求的复杂性以及实务操作的困难性,目前我国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计量属性还有失公允性,比如,我国目前对责任准备金的计算过多地考虑折现率、死亡率和费用率这几个因素,忽略了投资回报率、退保率等因素。严格地讲,精算师在计算保险责任准备金时,必须考虑评估中出现的所有因素,应对所有的未来事件进行计量假设,当然,目前,我国现实条件还很难做到这一点,精算技术还有待完善。在现实条件有限的情况下,可以鼓励保险公司从国外聘请合格并有独立执业经验的精算师,以争取尽快提高我国的保险精算水平。另外,保险公司还应尽快建立精算责任制度,强化精算师在会计信息系统运行中所担负的责任。 4.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约束机制。目前国有保险公司正在进行股份制改造,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如何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等内部有效制衡机制已成为保险界共同关注的问题。首先,必须通过各种途径进行国有股减持,改变股权结构严重失衡的局面。其次,建立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再次,建立和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使管理者的个人利益与公司的利益挂钩,使股东目标成为管理者目标,消除激励管理者的利益障碍。此外,改变基层公司现行业绩考核办法和收入分配机制,反对所谓的虚增虚减保费收入的泡沫保费收入和利润,真正引导基层公司以获取效益为目的,逐步改变各保险公司以保费论英雄的经营激励机制和收入分配机制,建立保险公司现代公司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真正实现规模向效益的转变;拓展保险会计利润观,使会计利润不只停留于短期,而且关注长期趋势,将短期利润和长期利润结合起来。最后,大力发展机构投資者。只有机构投资者队伍壮大起来,股权过分集中和流通股过分分散的现象才能得到缓解。 5.健全外部监督机制,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和审计。保险监管部门应改善财务报告和财务检查的方法体系,建立监管信息的电子化系统,提高信息管理的效率,实现与国际惯例的接轨,充实监管机构的人才,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另外,应尽快建立科学、准确的道德信用评级制度,将分散的反映保险公司的诚信状况的资料和数据进行联网或整合,实现诚信信息的资源共享,使守信者得到保护,失信者得到惩罚;加大处罚力度,对列入“黑名单”的失信者,要配合司法部门进行惩罚,增大失信者的利益成本、道德成本乃至政治成本,使行为主体面对高额的失信成本,唯一理智的选择只能是诚信。此外,在候选会计、审计事务所时应建立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个人登记制,以使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本人,而非仅仅事务所承担会计、审计及签字责任;建立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事务所更换制度和责任人过失、谎报、串通、违法等追究制度,从而真正发挥会计、审计的专业监督作用。 会计诚信论文范文:会计诚信问题研究论文 关键词:会计信息,诚信; 摘要:会计信息是主要用货币单位表示的,表明特定主体在一定时点或一定时期内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经济信息,是管理者、投资人、债权人、社会公众以及政府管理部门改善经营管理、评价财务状况、考核经营业绩、作出投资决策、防范经营风险、加强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随着所有制结构的变化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筹资活动的多样化,会计信息越来越为社会各界所关注,尤其是投资人众多的上市公司,其会计信息更是各利益主体了解企业的主要途径。因此,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完整,直接影响投资人、债权人等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的正确性。而现在会计失真特别严重。造成会计诚信缺失的原因,主要包括现实利益的驱使、监督约束机制的不健全、会计人员对外部压力的屈从以及会计工作先天的缺陷等。当前,我们应该从完善法律法规强化监督职能、建立健全严格的惩罚机制、完善会计基础工作和建立有效的内控制度等方面采取措施,治理会计诚信缺失现象。 引言:会计诚信缺失已成为一个国际性难题,本文从现实出发,提出会计诚信中出现的问题,再而做出简单的描述,分析此原因,危害和一些防范,做出以下理论性的阐述,提出例子,最后得出结论。 1.会计诚信的含义: 会计诚信的含义究竟是指什么?从字面意义理解,“诚信”就是诚实守信。而联系到会计所提供的信息,诚信则是指会计信息必须客观公正、不偏不倚、如实表达,且必须经得起复核和验证。从社会伦理的角度上说,诚信其实是一种诚实正直的品德和持续稳定的承诺关系,因此会计诚信就是会计对社会所做出的基本承诺。会计信息之所以为社会各界广泛重视和运用,完全是由于社会各界对会计诚信予以充分的信任和肯定。正因为如此,无论外部的信用环境多么恶劣,会计也没有理由抛弃诚信,而会计一旦失去了诚信,必将导致严重的社会后果;是会计失信于社会。当人们已不再相信会计时,也就是会计信息已不被信息使用者所接受时,会计之消亡也就为时不远了。 2.诚信与管制——会计信息失真的两道防线: 会计信息作为重要的社会资源和“商业语言”,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越来越发挥出重要作用而会计行业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项重要职业,又是会计信息的主要提供者,其服务质量如何,直接影响着经营者、投资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然而,在我国会计实践过程中,由于监督机制不健全和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参差不齐等原因,使得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问题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会计诚信和管制是制止会计信息失真的两道重要防线。 3.会计是真的原因: (1).选择性会计信息失真,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的驱使。 政治利益的驱使。目前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代企业制度的不完善,使企业的经营业绩成为衡量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政绩”的主要指标,企业负责人为了突显“政绩”,提升自己的政治地位,要求会计人员调整账目,谎报或虚报利润,致使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经济利益的驱使。有些企业及其领导人为了达到偷逃国家税收,或达到融资、筹资等目的,不惜采取转移或转入收入与费用,随意变更会计报表项目,人为调节利润,致使会计信息失去了其真实性。 (2).舞弊性会计信息失真,会计法规和会计监督机制不完善。 会计法规不完善。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会计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但是现实生活中因为会计信息失真而受到法律严重制裁的案例很少,许多造假者交了罚款或补交了税款就可以息事宁人、高枕无忧了,而后还可以重操旧业。殊不知这样的制裁办法让那些想做假帐、欲做假帐的人萌发了侥幸心里,这样就为会计信息失真埋下了伏笔。会计监督机制不完善。公然违反会计法律、制度,采用欺骗性手段进行会计处理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税务、工商等社会权威监督部门,由于跨部门、跨领域,未能建立起有效的协同机制进行全面监督,使监察工作藕断丝连。银行作为企业收入的中转中心,对企业会计起着监督的作用,而有些银行为了自身利益,却成了企业收入的洗钱工具。注册会计师审计作为民间审计,是由企业来聘任的,也就是自己请人审自己,企业具有决定权,使注册会计师监督作用大打折扣。 (3).操作性会计信息失真,会计人员和监督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缺乏敬业精神。 企业的一些会计人员素质、技能较低,发生操作性、原理性错误,从而导致技术性会计信息失真。再者会计人员不具备独立地位,时时受制于人,无法做到敬业,加之法制观念淡薄,根本保证不了会计工作质量,还有会计人员由于自身的业务素质所限或工作责任性不强等原因,发生专业判断失误或计算操作等错误而导致过失性会计信息失真。 4.会计失真的危害 (1).破坏投资市场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改变了过去那种单一的由财政拨款的做法,而且投资主体逐渐趋向多元化。作为企业,越来越依靠从投资市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在投资市场上,投资者进行决策的依据就是企业所提供的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的会计资料。因此,会计资料的真实与否就关系到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是否能实现利用市场完成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序流动。 (2)助长腐败之风,影响国家的政治安定 会计失真不仅仅是经济上的问题,它也涉及到法律与道德上的问题,会计失真从一定得层面上阻碍了法律的实施,还有道德的上的教育也受到一定的影响。许多企业通过做假帐,将一些不合法规的支出合法合规,甚至到了个人吃喝、请客送礼的费用全报销,助长了社会上的腐败之风。还有其他一些犯法份子也纷纷出动,从而形成已一个难以收拾的场面。 (3),破坏市场的正常运作 由于会计问题关系到的曾面非常广,一旦会计出了问题,我们的工作就不得不停下来,还引起一些企业的惊慌,从而阻碍着经济的发展。 5.会计失真的防范与改善 (1).制定合理的业绩考核指标,提高企业领导人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对企业领导进行业绩评价时,要更多的关注企业的长远利益,不要只注重一时的结果,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规范的企业业绩评价指标。同时增强企业领导人的法制观念,提高他们的政治思想素质,也要增强企业领导人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社会责任感,提醒他们要牢记自己的使命。更多的是我们要加强法律的宣传,在企业内部形成效应。 (2).加强教育 会计诚信建设的强末之举是加强会计诚信教育。当前会计诚信教育无论是教育内容、教育对象,还是教育方式和方法,都存在着较大的缺陷。在教育内容方面,本应包括会计法制教育、会计专业知识教育、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等多个方面,但现有的教育较多的是会计专业知识经常性教育,会计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相对较少,且大多属于应急性教育而非经常性教育,各种考试、考证也主要考会计专业知识,较少考会计法律与职业道德。在教育对象方面,现有的教育对象主要是企业单位内一线的会计人员,而从产生会计失信问题的原因分析,接受教育的主体还应当包括企业经营层、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有关的政府部门领导与工作人员。 (3)加强监督机制 由于会计失真问题有时出现于监督不够严密,不管是法律上还是道德上,我们都好像少了监督,再此,我们可以发散广大的工作人员监督,取消只有监督部门才能监督任务的念头。还有设立一些措施为那些监督员奖励,加强他们的工作责任感。 由于会计涉及的领域很广,加上近几年会计失真特别严重。不论是企业还是政府都要视为重要的问题。并且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会计失真受害最大的是整个社会成员,所以作为社会的一员也不能等闲视之。 下面我们看一下会计失真的案例 1.美国安然公司为达到虚增利润,掩盖负债的目的,下设若干子公司为其承担负债,从而为总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增加利润。一直给安然公司担任审计工作的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安然公司巨额负债不计入会计报表,关联方交易不充分揭露,巨额盈利及股东权益高估和虚增等涉及会计帐务各方面的问题熟视无睹,而为其出具了不实的审计报告。有资料表明,2000年安达信从安然公司收取了5200万美元的审计费来粉饰公司的正式财务状况。 2.还有蓝田案例:。2001年10月26日,刘姝威在《金融内参》上发表文章《应立即停止对蓝田股份发放贷款》,对蓝田造假行为进行了揭露。她在对蓝田的资产结构、现金流情况和偿债能力做了详尽分析后,得出的结论是蓝田业绩有惊人的虚假成分,公司已经无力归还20亿元贷款。问题包括:(1)蓝田已无力还债。2000年蓝田的流动比率是0.77,这说明短期可转换成现金的流动资产,不足以偿还到期流动负债;速动比率是0.35,这说明扣除存货后,流动资产只能偿还35%的到期流动负债;净营运资金-1.3亿元,这说明蓝田将不能按时偿还1.3亿元的到期流动负债;(2)12.7亿元农副水产品收入有造假嫌疑;(3)蓝田的资产结构是虚假的。2000年蓝田股份的流动资产占资产百分比约是同业平均值的1/3;而存货占流动资产百分比约高于同业平均值3倍;固定资产占资产百分比高于同业平均值1倍多;在产品占存货百分比高于同业平均值1倍;在产品绝对值高于同业平均值3倍;存货占流动资产百分比高于同业平均值1倍。而截止到2002年8月,向蓝田提供贷款的银行包括工、农、中、建、民生、交通、中信、浦发等中国各大专业银行,贷款总规模达30多亿元人民币。据统计,蓝田仅在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就高达约23亿元人民币,其中,中国工商银行10亿元人民币以上,中国农业银行9亿多元人民币。蓝田存在造假嫌疑的消息一经公开,便引起了轩然大波,各个专业银行纷纷停止了对其贷款支持,蓝田由此深陷泥潭。 3.浙江JY集团有限公司(下称JY集团)成立于1993年,是一家拥有相当知名度和规模的民营企业,主要从事食品饮料制造、加工和销售。JY集团1999年度会计报表由JY集团本部及杭州SL食品工贸公司(下称JY杭州)、浙江桐庐JY皇家实业公司(下称JY桐庐)、浙江JY集团嘉兴保健饮料厂(下称JY嘉兴)、浙江JY集团涪陵有限责任公司(下称JY涪陵)五家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报表汇编而成。1999年合并会计报表反映,该集团年末资产总计45,382万元、负债总计27,296万元、所有者权益18,086万元、利润总额217万元。当年会计报表未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2000年7月,财政部门派出检查组,对JY集团及其下属四个子公司1999年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JY集团财务管理混乱、会计核算不规范、基础工作薄弱、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经检查后调整会计报表,该集团实际资产为20,098万元、负债为15,667万元、所有者权益为4,431万元、利润总额为3,271万元。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分别虚增了126%、74%、308%,利润虚增达3,488万元。 对例子分析: 通过上述资料可以看出一些民营业主受到个人意志的限制和利益驱动,民营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混乱、基础工作薄弱、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现象在当前还普遍存在。因此,民营企业必须不断加强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建立起一套完整、科学的会计核算体系,作为企业科学管理、良好运行的基础,以促进民营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结语:会计信息失真是一个关系到经济,文化,政治三大领域的问题,是一个国际性、历史性的问题,一直是世界会计学界研究的重点课题,也一直是世界各国政府着力解决的重大问题。然而时至今日,各种各样的会计信息失真事件仍然困扰着世界各国,已成为全世界共同关注的焦点。我们要从根本上改善我们存在的问题,做到:1加强社会教育机制,提高全社会道德水平2.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和机制3.加强法制和行政监管,4发挥法律和行政力量。提高会计从业人员业务素质诚信是企业取胜的法宝纵观中外的成功企业,都把诚信作为企业共同追求和必备的品质之一,无一不是以诚信为本而发展壮大的。如香港巨富李嘉诚,几十年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公司的品牌渐渐深入人心,公司的形象得到广大消费者的认可,公司经营不断拓展壮大,赢得了消费者,赢得了市场,在全国都产生巨大影响。他取得今日的发展,其核心思想就是“诚信”二字。紧紧抓住了“诚信”,把诚信作为企业的一种资源,一种思想,一种经营理念,一种管理方式,成为企业经济发展的无形推动力。可以说他的成功来自诚信。诚信就是“法宝”,诚信就是竞争力。GE、海尔之所以能够有着如此强劲的竞争力,也都与其良好的诚信是分不开的。相反,一些企业,通过以破坏市场秩序为策略,乱中取胜。其所获得的超额利润其实是以伤害大多数人的利益为前提的。骗人一时却不能骗人一世,当人们逐渐清醒之后,这样的企业也必然开始走下坡,最终走向灭亡了。诚信能否被社会广泛接受,关键是它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否符合时代的特点和要求。市场经济需要会计诚信,所以对未来我们应持乐观态度。自上个世纪以来,潘序伦先生就在中国会计界最早倡导了诚信理念。经过几代人的努力,"信以立志,信以守身,信以处世,信以待人,毋忘立信,当必有诚"的诚信精神,已深深植根于会计执业界人士的心中,成为忠诚敬业的座右铭。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一思想将会进一步发扬光大。 会计诚信论文范文:会计诚信对策研究论文 摘要:会计信息是在一定的准则下,真实、公允地反映一个公司经营成果的资料。会计信息作为一种通用商业语言,其诚信程度的高低会直接影响市场经济制度。诚信既是会计行业生存的重要前提,又是其发展的重要保证。 关键词:实现会计诚信对策 0引言 会计信息是在一定的准则下,真实、公允地反映一个公司经营成果的资料。它为信息的使用者提供必要的真实的参考数据,是为投资人提供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目前在我国市场经济有待进一步完善的前提下,会计信息作为一种通用商业语言,其诚信程度的高低会直接影响市场经济制度。诚信既是会计行业生存的重要前提,又是其发展的重要保证。实现诚信不只是理论问题,更是实践问题。 1完善公司治理 内部控制制度是现代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基本规范,一套完善规范的内控体系,能有效起到保护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发现、纠正错误和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的作用。没有健全、完善的内控制度,要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是不可能的。只有建立健全一个包含内部稽核制度、内部牵制制度、内部审计监督制度等为主要内容的严密的,较为完整的企业内控系统,建立会计诚信问题才具备了必要的条件。严格贯彻执行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使日常会计业务处理及会计档案管理的每一个环节都努力达到标准规范的要求,制定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使之分工科学合理,职责分明。同时应将开展会计业务达标活动经常化制度化,促进会计行为的规范化要求,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将得到有力的保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才能落实到实处,会计诚信才能成为有基之石。努力提高会计从业人员业务素质。会计人员是经济信息的加工者,其素质高低将直接影响到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影响到会计诚信的程度。因此,需要会计人员不断更新知识,掌握符合经济发展形势的会计理论,并结合国家相关会计新准则、新规定的出台,加强会计人员后续教育力度,促进会计人员业务水平不断提高。同时应把好会计人员队伍的入门关,切实提高会计执业准入的门槛,使一批具备较高政治素质、较强业务技能和工作能力的优秀的年轻骨干充实到会计队伍中来,自觉抵制和监督会计不讲诚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2完善法律制度 应该看到,现实中纯粹由于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原因和道德风险原因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并不多见,而更多的是人为的授意主动造假。希望通过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办法就可以达到治理核算不规范、账外经营等会计信息失真现象的目的往往是徒劳的。因此要进一步在立法上完善制度建设,切实加大对会计人员的保护力度,使会计人员能挺直腰干坚决抵制会计不讲诚信行为,坚持对做假账说“不”,从而保持良好的会计职业操守,真正做到以“诚信”为安身立命之本,以“不做假账”为道德准绳。加强法制是用非市场力量抑制市场制度的弊端。 2.1从有关会计的法制建设来看,目前需要解决惩治造假的“精确制导”问题。所谓会计法治的“精确制导”是指:明确由什么人启动对会计欺骗的诉讼程序,改变“民不举、官不纠”的局面,使违法企业浮出水面;明确规定会计真实性的具体法律标准,降低名义上的要求,锁定少数违法企业和最恶劣的行为;明确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瓦解两者的欺骗联盟。此外,为了改进会计的法制建设,还需要研究司法会计,提高立法和执法的科学性。 2.2加大对会计不讲诚信行为的处罚力度借鉴外国成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和规章,加大对造假者的处罚力度,使其造假的预期成本远远大于其造假的收益,因对外提供虚假会计信息而给投资者、债权人等广大会计信息使用者导致决策失误等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相关责任人员要处以重罚,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使造假者无利可图,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遏制操纵会计信息行为的发生。整治会计行业,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在对会计人员、有关企业领导及会计主体进行惩处的同时,应进一步加大对审计、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整治和规范。审计人员对被审单位会计信息进行审计,出具不负责任的审计报告时,应受到严厉的惩罚并对会计信息使用者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这样,审计人员进行审计业务时,就会更加谨慎、负责,真正做到对被审计单位会计信息监督、对会计信息所反映的企业财务收支及有关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再监督。3加强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 3.1加强社会监督。加强社会监督与评价机制,发挥社会力量是否遵守了道德标准,要靠社会舆论和公众的评价,而不仅仅是法院和政府认定。没有舆论支持的道德标准,只是纸面上的道德标准。目前对于造假账的舆论谴责已经给企业、会计师和审计师造成一定的压力,但这种谴责大多是针对整体而非具体企业,多数是学术性、政策性的而非实用性的。我们还缺乏评价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环境、社会力量和动力机制。因此,要在法律上明确,根据公开的财务报表对上市公司所作的分析,属于言论自由,不构成名誉侵权。应当建立和培植揭露虚假会计信息的市场力量,以改变目前造假力量大于抑制力量的失衡状态。从有关会计诚信现状来看,加快建立社会信用监督体系,是我国目前迫切要完成的大事。规模先进的信息数据库将记录着大量企业与个人的资金往来与商品交易的种种资料,可以提供客户查询,一旦有不良信用的记录,在工商注册、银行贷款、消费贷款、个人信用卡服务以及人才聘用等,将受到制约。相反,为鼓励获得守信等级高的企业将可优先发行股票和企业债券,或为其提供高额度的贷款。一些专家还建议,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本国现实情况,制订可实际操作的《信用法》。尽管这需要时间,但是势在必行。就现阶段而言,要很抓行业监管,查处虚假行为,增加失信者的成本。 3.2加强社会教育机制,启发行为人的良知。诚信在多大范围和什么程度上为人们所接受,取决于诚信的宣传和教育。要让人们认识到,诚信是重要的并且有益的,诚信是必然趋势,不诚信的人终究要倒霉。“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义之财,取之有害”。非诚信行为是占小便宜吃大亏,是饮鸩止渴,为眼前利益牺牲长远利益。会计诚信教育的主要对象,应当是掌握着会计诚信水平支配权的强势集团,包括企业负责人,能够控制企业负责人的政府官员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而不仅仅是一般的会计人员。我们长期以来企图通过提高会计人员地位和业务水平,来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事实上收效甚微。用提高会计人员的道德水准来减少会计造假,是隔靴搔痒,作用将十分有限。教育要求以事实为基础。纠正人们的行为将有赖于有效的奖惩措施的建立和实施。即通过奖惩措施的实施使不诚实者付出巨大的成本,诚实者获得奖励,从而使得选择诚信成为一种理性行为。从经济学角度而言,当理性人衡量了诚信行为带来的收益——光明的职业前景、融洽的同事关系、良好的社会信誉;与不诚实将付出的成本——晋升无望、时刻面临失去工作的威胁、受到同事的鄙视和冷淡;那么,理性人会毫不犹豫的选择前者。从而,诚信教育将不再是一种单纯的说教,它将成为一种自觉的、理性的选择。 3.3加强政府监管。从有关会计的政府监管来看,需要解决监管的责任问题。政府监管部门的责任就是要解决防止造假,惩处造假,以及严格执法问题。企业监管的责任转移到综合部门。综合部门的管理范围仅只管“灭火”不管“防火”,只有假冒伪劣商品生产出来,已经上市,甚至死了人或媒体已经曝光,或者领导人有了批示,这些部门才开始行动。预防性的监管责任应当归属于谁?监管部门不作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如果不明确,就无法改变当前没有人承担责任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建立一支强有效的监管队伍,加强对企业不诚信行为的监督管理,促使其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 会计诚信论文范文:小议会计诚信缺失的反思与应对 摘要:对当前会计诚信缺失、会计信息失真的状况进行分析,提出治理会计诚信缺失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会计诚信缺失;会计诚信建设;反思 会计诚信的缺失已经成为制约与阻碍社会经济发展的一大问题,并引起了社会各界有识之士的普遍关注。众多专家、学者也发表了许多精辟的见解,笔者在此也想谈点看法。 1会计诚信缺失的反思 1.1传递错误信息,误导经济行为 从微观角度看,会计信息的影响渗透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包含投资、融资、利益分配的决策、计划或控制等。例如一项投资决策,要建立在过去经济业务数据的分析基础之上,若提供的会计资料是虚假的,以此为依据,做出的决策必然也是不恰当的。在日常经济生活中,所谓盲目建设,新建项目效益不佳等,与此不无关系。从宏观角度看,会计信息的失真可能引起错误的社会经济政策出台,误导国家和地方财政收支预算编制,使其出现方向性错误,给国家和地方造成巨大损失。 1.2 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诱发经济犯罪 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信用是一切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没有了信用,市场经济就无法维系。如果大量的会计资料失真,直接影响国家税收,使各项经济指标失真,最终导致国家政策与实际的偏离,影响国家的方针政策。影响政府职能的发挥,导致政策失误,以致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经济秩序混乱的另一方面是经济犯罪活动的产生,失真的会计信息是经济犯罪的护身符和温床。普遍的会计诚信丧失现象已成为制约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瓶颈”。 1.3 损失多方利益,阻碍了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会计诚信的缺失,表面上看是以会计信息失真为其表象,其实关系到各方经济利益的分配,关系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深受其害的首先是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会计诚信缺失引发的会计信息失真,严重扭曲了公司股票的实际价值,使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对国家而言,作为最大投资者,损失将更为惨重,其次是经营者本身,再次是会计人员自身。由于会计造假行为,常导致政府发展经济的决策失误,阻碍了宏观经济决策的实施,干扰了政府对社会经济的调控。 2加强会计诚信建设的策略 2.1 加快企业改革步伐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是信用的基础,而我国有些企业不讲信用的重要原因之一,仍在于企业的产权不明晰,没有人格化的所有权代表。过去,我国对企业改革的重点是放权让利,实践证明,这种方法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并没有触及传统体制的根本弊端,在表层采取了一些措施,但传统的企业管理体制的框架并未被打破。 只有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真正成为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才能使企业自觉遵守经济规律,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资料。会计诚信建设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还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解决“内部人控制”等问题。另外,我国国有企业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经营者行为缺乏约束关系极大。因此,必须尽快建立规范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控制和引导经营者的行为。主要措施包括: 一是要加强董事会建设,确立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核心地位。二是要完善外派监事会制度。使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均体现所有者的意志和利益。三是要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正确引导经营者的行为,使其与所有者的利益趋同。 2.2 转变政府职能,打造信用政府 一方面,政企不分是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重要因素,而政府职能的转变是实现政企分开的根本前提。政府应通过机构改革,彻底摆脱直接管理企业的泥潭,转变为对价值形态的管理和经营。学会运用各种宏观经济杠杆管理经济,扎扎实实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各级政府作为掌握公共权力者,享受和支配着纳税人的钱,实质上和纳税人之间就是一种契约关系,要守契约,讲诚信,就要切实为纳税人谋取利益,通过制度建设,规范和保护诚信,严厉打击各类造假等不诚信行为,杜绝“干部出数字、数字出干部”的浮夸风,提高政府信誉度。这样。诚信建设才有根基,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才能营造全社会的诚信氛围。 2.3 健全法规制度,完善监督职能 诚信与法制是市场经济的两块基石,要健全市场经济的各种法规制度,完善其监督职能需要多方面努力。应将会计诚信作为基本概念和要求写入《会计法》,并以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以增强全社会会计诚信的意识和法制观念。更重要的是还必须明确会计造假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使《会计法》成为我国规范会计行为和维护会计诚信的真正大法。加快《企业会计准则》的修改和完善,减少虚假会计信息的施展空间。我们可以从这几个方面入手: (1)进一步完善《企业会计准则》,压缩财务报告粉饰的空间,可以适当增加财务报表附注,鼓励企业披露非财务信息,进一步完善并严格规范关联交易的披露,加强对现金流量信息的呈报和审核。(2)加快制订和出台新的《企业会计准则》,针对我国特别是上市公司容易出现的问题加以规范。(3)考虑尽可能缩小会计政策的选择空间。 2.4 建立民事赔偿制度,加大处罚力度 借鉴国外成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民事赔偿制度,加大对造假者的处罚力度,使其造假的预期成本远远大于其造假的收益。 2.5 建立会计诚信机制 提高执业人员综合素质建立会计诚信教育机制,加强对会计人员的诚信教育,强化市场主体和会计人员的会计诚信观念和信用意识,是会计诚信建设的重要环节。 2.6 建立会计诚信评价机制,完善会计诚信档案 (1)完善《会计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真正做到有法可依。(2)对各种信用档案进行协调,消除他们在形式上相互独立、内容交叉等现象,从而减少企业的负担。(3)设立一套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指标体系,增强信用评级的权威性。(4)政府对企业进行评定时,应尽量减少潜在行政风险,真正做到公平、公正。(5)加强配套信息网络的建设,从而使企业能迅速了解、查询对方信用状况。 3结束语 会计诚信建设需要良好社会氛围的烘托,需要会计主体承担起社会和经济责任的共识,需要会计人员以高尚的职业道德支撑,只有共同努力,才能使会计诚信建设有条不紊地进行,重塑会计诚信,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 会计诚信论文范文:本科会计考核评价体系中主客体的诚信伦理研究 摘要:会计教学考核与评价是指以教育为对象,研究教育目标与相应的教育现象之间的关系,并给予定量或定性的价值判断。这种评价涉及到教师与学生之间相互关系,评价体系的构成与价值取向等问题涉及到道德观念,是诚信问题在评价中的体现,将影响教育评价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关键词:教育目标;考核评价;诚信伦理 1建立诚信伦理的考评制度 在高等教育蓬勃发展的今天,大学生的个人素质所代表的已不仅仅是该群体本身,而更多地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教育水平和国民素质问题。由于学校不是在真空中存在,社会上的一些消极文化以及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会在校园产生折光反映,当今社会拜金主义和利已主义风气的滋长,不守诚信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一种生存手段。尤其是当采取这种手段居然可以获取较高评价等级时,就会出现对学生学业成绩进行考证和价值判断造成“失真”的尴尬局面,这是对教育考核评价人员和制度本身的一种嘲讽,这种藐视公德、挑战道德伦理底线的行为败坏了学风。 建立诚信伦理的教育考评制度不仅要求考评教育效果,而且还要求对教育行为进行导向。良好的教育考评是教育的第一个环节,最前列的环节,教育考评的功能体现在多个方面:如导向功能、检查功能、激励功能、筛选功能、改进功能等。对于职业能力来讲更重视导向和激励功能。由于学生能力目标的宽泛,能力评价的模糊以及操作中的随意性和形式化,传统的教育评价日趋虚化。顺应专业化发展的要求,规范学生能力评价成为必然趋势,教育考评就应由传统的检测手段转变为促使教育变革的手段。学校应当按照多元能力理论建立一套统一的、具体的、科学的能力考核标准,以此对每个学生就其专业精神、专业技能、组织管理能力、合作沟通能力等做出综合评价;二是对学生的能力评价结论做出实质性的、准确的描述,而不是一个抽象的“优、良、中、差”等级。如采用多元能力考评就是使学生对纷繁的职业背景和过程建立起理性思考与价值判断的愿望与能力,以及终身学习态度与自我反思的精神。帮助学生在能力的培养中通过扮演、体验、反思等实践性活动理解岗位工作的丰富内涵及责任,获得以诚信为本的会计人理念,更新拓展自已的专业结构,促进自主专业成长。 2考评主客体应遵循的原则 2.1 诚信原则诚信,是做人之本,是会计工作的本质要求,也是会计专业学生的必备品格。西方国家十分重视在会计学历教育中的会计职业道德教育,英国专门颁发了会计道德教育大纲,要求学校必须向学生传授道德价值观,把道德教育作为在未来企业之间的竟争中保持其发展地位的重要措施,明确地把学校教育作为灌输其价值观和职业道德的重要场所。美国欧文出版公司出版的《财务会计》(FinancialAccounting,1989年第4版)和《基本会计原理》都把伦理问题摆到非常突出的地位,都在序言中强调指出:伦理是最基本的会计原理。国外最新的研究也表明,会计伦理对经济及管理的作用胜于会计法律。在当前高层次会计人才供不应求,一般会计人员严重饱和,工作难有保障的现状下,作为培养高级会计人才的重要基地――本科会计教育,应当体现其需求特色。高等会计教学的目标自然应当是:打好扎实的专业基础,拓宽知识口径,更为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的道德诚信、综合能力、思考能力、沟通能力、协作能力、创造能力等。就考核评价问题而言,诚信存在的必然性就是师生双方――也就是主客体的共同需要。用一种制度以外的纽带,从基础上,或从更高层次上,作为完善自身的道德追求,防止利益冲突出现矛盾。不仅是这一目的产生的动因,还是这一目的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在会计教学评价中,道德诚信不是消极被动和无所作为的。它有着不可替代,不可抹煞的实践力量。 2.2 利益原则因为本科会计教学中仍然没有摆脱过分重视理论知识学习,单纯培养认知能力的弊端。在考核中则显得更为突出,在考评体系中起主导作用的、权重比例大的都是这些可把握的知识性要素。考核内容过于单一,评价方式中缺少对学生的多方人文关怀。注意到了学生分数,却没有发现和发展学生的多方面潜能,造成了评价动机与评价效果之间的不一致,进而伤害到学生的利益。如何帮助学生认识自我、建立自信、超越自我。评价主体必须通情达理,尊重被评价者,设身处地的去理解他的目标、兴趣、尽量地向他们展示评价的要求和条件,消除其可能产生的种种对立和顾虑。既要人文关怀,又要具有科学、理性、严谨的判断力。 假如评价人员怀着某种不道德的动机。或者是简单地屈服于官僚主义的评价要求,甚至是形式主义的评价方式,也都会形成对学生的利益伤害问题。 2.3 公平性原则公正是伦理学的一个重要概念。一项评价必须是无偏向的。就是说,它在方法上对所有的相关者都必须是公平的、不偏不倚的。公平性原则往往体现在公平设计和公平测试。一要设计出自然的教学情境,努力排除可能干扰学生正常情感表现因素,如:教师评价的语言导向,特殊的情境刺激和学生的情绪反常等。二要在评价中坚持证据性原则,要在掌握大量的可考察的行为事实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的分析、比照、进行定性、定量的结论,不能单凭教师的印象,就主观地、草率地下结论。三要使学生对整个评价体系以及操作产生信任感,理解教师开展评价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帮助学生得到某种飞跃和提升,发现学生某些方面的不足,也不会鄙视和嘲讽学生。这样学生就会在评价中持以端正、严肃和积极的心态,而不是简单地去迎合教师的评价。 会计诚信论文范文:浅析会计诚信存在的普遍问题及解决途径 摘要:会计诚信是市场经济的要求。近年来会计诚信问题成了社会热点,各界议论纷纷,“会计信息失真”、“会计假账泛滥”、“会计道德失范”等字眼充斥报章杂志,会计诚信问题成了媒体关注的焦点。会计诚信缺失增加了交易成本,加大了企业生存的隐形危机,降低了经济运行效率。会计诚信问题受到了全社会的关注。于是,社会上的焦点和矛头纷纷指向了会计,各种指责和骂声接踵而来,要求加强会计监管和会计诚信建设的呼声一日高一日。 关键词:会计诚信;丧失;原因;途径 1会计丧失诚信的原因分析 1.1 会计自身的特点及缺陷是会计失信的条件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漏洞与执行的伸缩性等,为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提供了条件。首先,会计原则为虚假会计信息提供了操作空间。如会计以权责发生制为确认基础,从而产生了大量的应计、预提和待摊费用,会计信息提供者就可以通过操纵应计项目的确认时间来制造虚假业绩(如提前确认收入、推迟确认费用);又如稳健性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运用是建立在会计人员职业判断基础上的,存在较强的主观随意性,会计信息提供者很容易借此高估费用和损失、低估收入和利益来操纵利润。其次,会计工作内容需要凭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来进行,这就为会计人员制造虚假会计信息提供了职务上的方便,针对同一经济事项,会计人员可能有若干种可供选择的方法,做出“利己”的估计。还有,会计政策为企业提供越来越宽的选择范围,会计信息提供者总是在规定的范围内选择有利于自身绩效或其他目的会计政策。最后,会计人员没有独立地位,他们的工作行为都是处在经营者的控制之下,有时作假账也是无奈。由于经营者的授意、强令和指使而造成的会计造假不在少数,会计人员独立地位的缺失无疑是导致会计诚信丧失的重要原因之一。 1.2 非诚信行为的收益超过成本是影响会计诚信水平的经济原因非诚信行为的成本,包括受法律惩罚的成本、受舆论批评的成本和受良心谴责的成本。在市场经济体制时期,市场发育还不完善,计划经济时期调节经济活动的手段已不再适用,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调节经济活动的手段尚未健全,这就给不讲诚信的人有空子可钻。不诚信的利益大于其成本,导致了非诚信行为。具有诚信品质的人,也会做非诚信的事。防止发生欺骗行为的办法,就是让欺骗的成本超过欺骗的收益。而我们对于非诚信行为的法律惩罚,总体上力度不够,《会计法》第45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还有不少条文只是罗列“不得”有这样或那样行为,却没有给出“违反了怎么处理”的后文。这类条文的规定,明示了造假行为预期“成本”的上限,但威慑力不足,使得失信者难以受到应有的惩罚,即使受到惩罚,其所付出的代价远远小于其因失信而得到的利益。这种失信的成本和收益的不对称性就使得失信从可能转化为现实,也极大地挫伤了诚信者遵循诚信原则的积极性,纷纷追逐仿效,造成会计诚信缺失的恶性循环,导致整个社会陷入信用危机。 2提高会计诚信水平的途径 诚信不只是理论问题,更是实践问题;不只是一个行业的问题,也是一项紧密联系的社会系统工程。 2.1 加强司法和政府监管力度,发挥法律和行政力量①从有关会计的法制建设来看,目前需要解决惩治造假的“精确制导”问题。所谓会计法治的“精确制导”是指:明确由什么人启动对会计欺骗的诉讼程序,改变“民不举、官不纠”的局面,使违法企业浮出水面;明确规定会计真实性的具体法律标准,降低名义上的要求,锁定少数违法企业和最恶劣的行为,解放大多数企业;明确规定企业负责人是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唯一责任人,把会计人员解脱出来,集中打击关键目标;明确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瓦解两者的欺骗联盟。②从有关会计的政府监管来看,需要解决监管的责任问题。政府监管部门的责任就是要解决防止造假,惩处造假,以及严格执法问题。③从有关会计的制度规范来看,与会计造假有关的问题有两个,一是频繁的会计制度改革,破坏了会计数据的连续性,每一次改动必然给企业提供一次洗牌的机会和造假的手段。因此,会计技术规范的出台要慎重,要有相对的稳定性。 2.2 加强社会监督与评价机制,发挥社会力量是否遵守了道德标准,要靠社会舆论和公众的评价,而不仅仅是法院和政府认定。没有舆论支持的道德标准,只是纸面上的道德标准。目前对于造假账的舆论谴责已经给企业、会计师和审计师造成一定的压力,但这种谴责大多是针对整体而非具体企业,多数是学术性、政策性的而非实用性的。我们还缺乏评价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环境、社会力量和动力机制。因此,要在法律上明确,根据公开的财务报表对上市公司所作的分析,属于言论自由,不构成名誉侵权。应当建立和培植揭露虚假会计信息的市场力量,以改变目前造假力量大于抑制力量的失衡状态。 2.3 加强社会教育机制,启发行为人的良知会计诚信教育的主要对象,应当是掌握着会计诚信水平支配权的强势集团,包括企业负责人,能够控制企业负责人的政府官员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而不仅仅是一般的会计人员。我们长期以来企图通过提高会计人员地位和业务水平,来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事实上收效甚微。用提高会计人员的道德水准来减少会计造假,是隔靴搔痒,作用将十分有限。 总之,诚信能否被社会广泛接受,关键是它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否符合时代的特点和要求。市场经济需要会计诚信,所以对未来我们应持乐观态度。自上个世纪以来,潘序伦先生就在中国会计界最早倡导了诚信理念。经过几代人的努力,“信以立志,信以守身,信以处世,信以待人,毋忘立信,当必有诚”的诚信精神,已深深植根于会计执业界人士的心中,成为忠诚敬业的座右铭。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一思想将会进一步发扬光大。
会计法律论文:会计法律责任探讨 摘要:会计法律责任主要是指编造和提供虚假会计信息,论文或称会计造假的责任。不少单位及工作人员,尤其是会计人员在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上存在不少误区,以致于在处理会计事务过程中缺乏应有的责任意识,工作偏差、错漏现象较多。改进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明确会计法律责任的承担,对于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有很大的裨益。 关键词:会计造假;法律责任;认识;承担 我国正在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其基本立足点就是培育和发展统一、开放、平等竞争、规章健全、秩序井然、功能完备和运转灵活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这就意味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传统的计划经济有着本质上的区别。财会工作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经济与社会事业越发展,财会工作越重要。 然而,在《会计法》贯彻实施的过程中,不少单位及工作人员,毕业论文尤其是会计人员在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上还存在不少误区,以致于在处理会计事务过程中缺乏应有的责任意识,工作偏差、错漏现象较多;同时,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公司出具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时不实、虚假现象也屡有发生⋯。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法律实施上的障碍,即会计信息虚假、失真现象未得到有效遏制,而对其责任承担主体又缺乏责任认定的手段,以致于有关会计法律责任的规定尽管明确,但在追究违法主体责任时却缺乏有力手段给予保障,使得规范会计工作,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立法宗旨无法落实。 本文研究的会计法律责任主要是指编造和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或称会计造假的责任。由于会计法律对会计行为的各个方面都做了规定,因而违反会计法律的行为也有多种,例如,毁坏会计凭证、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等,但这些只是为实现会计法律的形式价值,即规范会计行为而设定的责任。会计法律的实质价值还是要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因此,本文对其他形式的违反会计法律行为的责任不做讨论,只将符合法律要求的会计信息称为“真实的”,将不符合法律要求的会计信息称为“虚假的”。 一、当前对会计法律责任认识上的误区 (一)单位负责人只对单位重大决策负责的认识误区 新《会计法》规定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而现实中许多单位负责人在认识上还是多把自己定位在管理当局最高决策者的位置上,即只认识到其对本单位的重大决策负有全面责任,而对于会计工作往往认为属于部门工作范畴,应由其机构负责人或主管人员负责[。表现在具体方面,单位负责人或是忙于行政管理或是忙于业务经营或是忙于应付大小会议,而疏于对会计工作的管理,使得许多单位内部会计制度不规范、不健全,甚至于对会计工作漠不关心,忽视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约束会计行为。因而要从单位内部人手治理会计工作不规范和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应首先端正单位负责人的态度,使其认识到自己在法律责任上是首要的责任承担主体,督促其依法行使职权,做好对会计工作的领导、对会计制度的建立和对会计人员的考核。 (二)会计人员只对其会计核算行为负责的认识误区 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能在于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在现实中,会计人员几乎都认识到了会计核算的重要性,职称论文因此,将大部分时间和精力都投入到核算业务之中,而忽视了其作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的作用。再者,由于会计人员处于各单位决策者的管理之下,其工作评价和工资报酬都受到决策者的影响,要使其依法行使内部监督职权困难重重。以致于许多会计人员都认为只要在业务上不出纰漏,保证自己在业务范围的行为不出问题,就是一个尽职尽责的会计人员;还有的会计人员为了和管理当局搞好关系,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惜放弃其法定职责,使得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成为一纸空文。 (三)对虚假会计信息认定的认识误区 在追究会计法律责任时,关键性的一步就是要确认会计信息是否虚假。尽管在证券法、公司法以及相关的法规中,已经规定了出具虚假会计信息的有关人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对于如何来认定虚假会计信息往往规定得过于原则与抽象,这就给司法实践带来一系列的认定问题,理论上也有很大的分歧。有的观点认为应当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而有的观点则认为应当从会计专业角度衡量,因而在认定方式上难以统。 笔者认为在认定时,应考虑从其行为构成,即从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行为结果的危害程度方面来加以区分,也就是采用行为目的、行为性质、行为结果三方面结合综合认定的方式。但在具体认定会计信息是否虚假时,由于执法、司法人员往往缺乏专业知识,单纯由其认定尚有困难,因而可考虑聘请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如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借助专业知识分析判断。 (四)会计人员缺乏相应的法律观念和对法律本身认识上的误解 目前对会计从业人员的资格取得和继续教育方面,《会计法》和财政部的相关规章制度当中都做出了一定的要求。除需要具备一定的财会专业知识外,财经法律法规的掌握也被列入了重要内容。遗憾的是,在这方面,许多会计人员对法律本身的理解和熟悉程度令人堪忧。在会计人员之中,许多人对于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业务规范和法律责任方面的知识都非常贫之。 其实,作为“反映、监督与控制”财务运行的主体——会计人员的责任是十分重大的,尤其是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的法律责任更加突出。而根据最近的调查研究与分析,即使在新《会计法》全面实施的今天,会计信息失真、财务管理混乱、跑冒滴漏严重、财会基础工作薄弱化的现象仍较普遍地存在,甚至更有少数会计人员贪污挪用、严重违法犯罪。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认识误区 我国正处在新旧体制转轨的时期,传统观念受到巨大的冲击,这种客观现实引发了一部分人的思想混乱,而财会领域又成了重灾区之一。其认识上的误区主要有二: 一是“机遇观”。这几年财会领域为了尽快与国际接轨,其政策法规和制度安排不断朝着“自主”的方向变化和调整,因而,相当一部分会计人员认为,抓住这一过渡时期的“机遇”大捞一把无碍,等到规范定型后再循规蹈矩不迟。 二是“依附观”。随着各地企业民营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特别是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财会人员与企业的关系已由过去的半独立型转为依附关系,为“老板”服务已经到了无所顾忌的程度,因而造假账、偷漏税、提供失真会计信息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 2.素质低下 诚然,在我国的财会领域确有不少优秀的“内当家”,他们忠于职守,遵纪守法,默默奉献;但也有相当一部分“中间者”在“大气候”的影响下,法律意识浅薄,随波逐流,最终走向了拜金主义歧途,成为社会的败类。究其原因,主要是从众心理和政治素质低下,导致以身试法。 从现实中层出不穷的会计违法行为的案例中也可以发现,会计人员缺乏起码的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工作总结这一现象已经严重阻碍了会计队伍的发展壮大,也严重影响到会计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改进会计法律责任认识的途径 在对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上,我们应当清楚地看到:其认识程度不仅仅关系到事后责任的追 究方面,还关系到法律对相关人员的教育、预测和评价等功能。要使《会计法》进一步贯彻落实,务必强化这方面的认识,笔者提议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改进: (一)继续加大《会计法》及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宣传教育的重点是基层的会计人员、各单位负责人、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可以通过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职业道德规范教育,对单位负责人的专门培训、讲座等方式普及,使他们认识到会计工作的重要性,并敦促他们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积极采取措施防范会计违法行为的发生,杜绝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 (二)在会计管理机关内部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强化对会计法律责任的监管力度目前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中一般都设置了专门的会计监管机构,如省财政厅设会计处,地市级财政局设会计科,县级财政局设会计股等。但这些机构的主要工作集中在会计工作管理、行政执法等方面,而且往往只注重事后对会计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缺乏事先的监管控制功能(如对于各单位会计工作不规范的治理完善,对于会计信息真实性的认定等),这是他们今后需要进一步加强的工作重点[4]。一旦遇到会计信息理解的法律冲突时,作为会计监管部门,应站在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对这些会计信息予以鉴定,并做出相应的结论,以便给有关司法部门提供依据,这将成为我国会计监管部门今后的重要任务之一。同时可以考虑引进专门的人员,如法务会计人员,配合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必要时也可聘请外部的注册会计师予以协助。 (三)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使会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同时也有利于划分各种主体之间的责任 应当指出,会计工作失范不能仅归结于会计制度本身的缺陷,其更深层的原因还应归结于单位内部治理结构的缺陷。当前在我国许多公司中,大股东控制或由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现象较为普遍,造成经营者与所有者(大多数中小股东)的权利极度不平衡,使得经营者往往为了夸大其经营业绩或是向投资者隐瞒其真实经营情况,不惜授意、强令、指使会计人员从事会计违法行为,提供和报送虚假的会计资料。针对这种情况,各单位应当首先健全自身的内部治理结构,如公司中应当建立健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相互之间制衡约束,才能从根本上杜绝会计违法行为的发生。其次,在追究各种主体的法律责任时,应当按各主体职责进行划分,从行为目的上去分析会计违法行为的真正操纵者,按其责任大小分别予以处罚,而不能只追究会计人员的责任。再次,各单位应当建立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如财务审批制度、会计稽核制度、财产清查制度等,完善现有的激励机制,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的会计人员和相关人员给予奖励;对工作失职、有违法行为的主体给予惩处或由监督主体行使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最后,各单位还应充分发挥会计人员内部监督的职能,建立内部审计机构,赋予相应职权,从内部防范各种不合法、不规范行为的发生。 三、会计法律责任的承担 会计造假是人们最大化逐利本性的体现,从本质上看,它是由会计信息生产、监督的契约关系没有真正建立,即会计信息供给者与需求者主体地位不平等、会计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所造成的[5]。 尽管社会一再强调改进和强化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但是,随着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会计造假即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却呈愈演愈烈之势,造成的损失和危害已经严重波及了我国社会经济政治生活的每一个角落,直接或间接地损害了人们的利益,成为一大社会公害,因此,对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是理所当然的。会计法律责任如何承担,实际上就是对违法行为施以何种制裁措施的问题。笔者认为,违反会计法律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 (一)民事责任 从会计的关系看,会计人员是接受管理当局的委托,向管理当局的委托人提供财务报告。因此,只有管理当局才对外部投资者负责,会计人员只对管理当局负责,与外部投资者并没有直接的受托责任关系。因此,由会计人员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缺乏依据,并且淡化了管理当局的责任。而且,从虚假财务报告产生的机制来看,会计人员主观上一般没有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动机,因为虚假财务报告与其自身利益并没有直接联系,只不过是受到管理当局的授意、指使或强令,为了避免被解聘或降职等而不得已做出的行为。实际上,管理当局与股东之间的聘任报酬契约、与债权人的债务契约、资本市场筹资动因等是导致他们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直接原因。会计人员的报酬取决于管理当局,其意思表示受到管理当局的影响。现实中,会计人员一般会自觉地听从管理当局的意旨,而并非完全地自愿造假,所以会计人员不应该承担所有的民事责任。 笔者认为,会计人员与管理当局之间是一种雇佣关系,会计人员的民事责任可以适用侵权法中的雇员侵权责任。侵权法认为,受雇人执行职务行为时所致的他人损害,雇佣人应承担赔偿责任,雇佣人的这种责任是替代赔偿责任。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受雇人按照雇佣人的意志为雇佣人的利益所实施的行为,实际上等于雇佣人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据此,对于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管理当局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对于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会计人员往往并非不知其为违法行为,留学生论文因而并不能完全免除其对虚假财务报告不法行为的责任,他们是财务报告的直接制造者,对虚假报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目前我国会计造假法律责任以行政责任为重,并以财政部门为主,由审计、税务、银行、证券、保险等多个部门参与共同对会计造假追究行政责任,《会计法》和《公司法》中也规定了对此行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别做罚款、吊销资格证书等处罚。 (三)刑事责任 会计造假刑事责任是指实施了刑事法律规范禁止的会计造假行为所必须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会计造假实质上是违反会计契约的行为,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刑法》和《会计法》中都对会计造假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条款。 会计法律论文:浅谈会计法律责任及预防 【摘要】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我国会计行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对会计专业人才的要求越来越高。会计人员在工作中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会计人员务必细心谨慎。另外,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会计工作的法律界定并不明确,由此导致我国会计工作中经常存在一些造假行为,就目前而言,我国的会计相关法律有待完善,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效性有待提高,为促进我国会计行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制定有效措施,为会计工作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 【关键词】会计 法律责任 预防 一、我国会计工作法律责任现状 (一)会计工作法律责任承担主体不明确 我国会计相关法律对于会计工作中的一些违规行为缺乏明确责任的必要措施。会计工作中的一些违法行为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在我国,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并非唯一,范围比较广泛,包括违法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会计部门的总会计师、会计机构的相关负责人、从事该项会计工作的一般会计工作人员以及与其相关的会计注册人员等。以上会计责任主体涉及人员较多,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这些主体所承担的具体法律责任进行明确,在出现会计违规行为的时候难以进行责任追究,企业相关人员会出现踢皮球式推卸责任方式,给相关部门追究责任带来了较多的困难,由此导致一些会计工作人员更加肆意的进行一些违法行为,给会计行业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混乱,国家相关部门的权威受到严峻挑战,政府部门的执行力有待提高。 (二)我国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严重 我国会计信息的可信度不高,很多会计账目上的财务信息与真实情况不符,会计报表杜撰现象严重。企业会计工作中,企业的会计信息主要通过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表单等会计凭证反映,这些会计材料承载了企业一段时间内的经营管理模式以及资金流动状况,是企业某段时间内的发展的数据反映。会计信息失真会让外界对该企业的经营发展产生误判,虚假的会计信息还会为企业的逃税漏税行为提供庇护,不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另外在一些大型企业,会计人员会与其他部门人员同流合污,在一些大型工程的会计账目上虚报,以此谋取个人利益,并借助法律空隙逃避责任。这样做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企业承受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并间接导致企业的声誉受到影响,严重的话会使企业遭受严重的打击,并对日后的经营管理带来严重阻碍。基于此必须提高对制造会计虚假信息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减少会计行业的造假行为,为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扫清障碍,使得会计工作能够在安全舒适的环境中展开。 (三)我国会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 我国企业财务制度及会计制度已经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但就整体情况而言仍旧处于传统阶段。调查表明我国企业会计人员目前专业素质普遍较低,大多数没有受到专业的培养和训练,专业知识不足。造成这种现象一方面是员工思想没有跟上时代的步伐,另一方面企业在招聘人才的过程中并未进行严格把关,在会计人才的要求上有些宽松。会计工作人员是财务制度及会计制度的实施者,为促进改革的进行首先需要员工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尤其是在法律意识方面比较淡薄,对会计工作的基本职责、法律责任、日常行为规范等了解不够,因此在会计工作中时常会出现一些违规现象。随着时代的发展,财务制度及会计制度逐渐发挥其在企业的独特作用,相关改革刻不容缓,尤其是会计人才的法律意识有待提高,让其在工作中受到约束性,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 二、会计法律责任预防措施 (一)提高会计人员专业素养,培养其法律意识 会计人员的专业素养是会计工作的重要基础,为提高会计工作的效率及有效性,必须提高会计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让所有的会计工作都在其能力范围之内,减少因为工作能力方面的缺陷导致出现工作上的失误。调查表明,会计人员在专业素养方面最欠缺的就是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很多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违法行为的时候只知道这样做不对,但对其恶劣影响以及可能承担的责任并不明确。为促进我国会计行业的健康发展,必须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国家相关部门可以定期对会计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培训,必要的话可以进行相关方面的职业考试,让会计工作人员意识到遵纪守法的重要性,并意识到非法行为需要承担的责任,使得会计工作人员在日后的工作中能够自觉约束自己,有效降低会计信息的虚假性,为会计行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建立科学的会计管理机制,明确各会计机构职责 企I建立科学有效的会计管理机制有助于帮助企业更好地展开各项管理,在设置企业会计机构是需要有一定的要求,避免公司管理出现不合理的地方,必须由财务部门下各机构的职责以及承担的责任,将财务管理的职责、权益等分配到各个机构中,以此推动企业的良好发展。会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对企业的财务工作进行审核确认,同时需要进行相关核算工作,通过科学的计算与分析得出准确结果,为公司的发展进行引导。 (三)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 会计工作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因此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必须建立一定的财务会计风险管理机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建立一定的风险规避政策,为企业的发展创造安全的会计环境。另外对于会计中的虚假信息行为,企业需要建立专门的监督机制。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的有效性不仅有助于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制定一些有效的策略,还能让人们了解企业的管理状况。企业应该制定统一的周期计划,减少擦边球现象。并在实际管理中进行明确的季度划分,及时有效地完成当季度的财务会计报表。使得最终得到的财务会计信息具有较强的参考性,能准确反映企业在一段时间内的运营状况。 三、小结 会计工作在企业的经营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在进行会计工作的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一些违反相关会计法律法规行为,为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提高会计工作中信息的有效性,促进我国会计行业的不断前进。 会计法律论文:论企业负责人会计法律责任风险的规避 摘要:新《会计法》首次明确了企业负责人为本企业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是会计行为的第一责任人,明确了企业会计责任主体的法定职责和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惩治力度。提高法制观念是企业负责人防范会计法律责任风险的基本前提;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是企业负责人防范会计法律责任风险的有力保证。 关键词:企业负责人;会计法律责任;风险 一、提高法制观念,摆正企业负责人在本企业会计工作中的位置 企业负责人是本企业的法人代表,对本企业的会计工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企业负责人应加强对以《会计法》为代表的财经法规的学习,了解《会计法》所提出的要求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从思想上充分认识、高度重视《会计法》在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方面的重要意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企业的领导为追逐政治或经济上的私利,指使会计部门和会计人员弄虚作假;一些政府官员为完成经济指标,强令下面虚报瞒报。《会计法》第28条规定:“企业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第46条规定:“企业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这些条款都不容置疑地表明企业负责人在会计法律责任面前难辞其咎,再也不能以“自己不懂会计业务”或“不知情”“事前不知”,或所用会计人员“不熟悉会计业务”等为借口,来推卸或减轻责任。所以,企业负责人应认真学习会计法,提高法制观念,摆正企业负责人在本企业会计工作中的位置,正确履行其会计责任。否则,很容易遭遇法律责任风险。 二、加强对财会知识的学习,提高辨别、区分违法会计行为的能力 会计是二个行为过程,企业负责人是会计行为的重要参与者,各种会计政策的贯彻执行,各种重大会计事项的决策等,都离不开企业负责人的参与。会计又是一门专业性、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有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在我国,大部分负责人没有接受过系统的财会知识教育,这与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形成鲜明的对比。 负责人首先应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会计基本原则,包括会计的职能和作用、一般原则、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等等。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学习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学会读懂和分析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负责人只有熟悉掌握了财会知识,才能提高自己辨别、区分违法会计行为的能力,才能保证本企业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才能充分掌握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面情况,控制会计行为,防范会计风险,从而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和完整。 三、重视会计人员配置和会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负责人是会计责任主体,要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除了自己遵守《会计法》,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外,还必须防止会计机构内部人员的作假舞弊行为。首先,负责人要关注会计人员的配置,重视会计人员的职业继续教育,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选拔任用素质高、道德品行好的人才,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和效率,从而减少单位负责人由于会计人员的败德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其次,负责人应重视会计机构的建设,通过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制约机制,明确会计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规程和纪律要求,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的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四、正确认识会计监督的重要地位,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 《会计法》强调内部会计监督的目的在于:要使违法违纪行为首先遏制在会计工作初始阶段,不能将不法行为放纵到发生并铸成事实后,再寄希望于社会中介机构去审计、财政等执法部门去查办以及社会和政府的监督上。从规避会计法律责任的角度来看,负责人应高度重视会计的监督职能,正确认识会计监督的重要地位。 会计监督是现代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工作与其他工作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它的政策性和法制性,会计人员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负责人要建立健全本企业的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只有正视会计监督的法律地位,负责人才能严格自律,遵守会计法,杜绝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干其随心所欲的事。目前,在一些企业管理者为了追求自身短期利益最大化,指使、授权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做假账,伪造会计凭证,办理违法会计事项,从而使得会计工作受制于管理当局,不能独立行使其监督职能,破坏了正常的会计工作。实行会计委派制是现代企业制度下加强所有者监督,维护所有者权益的需要。委派制的目的是执行会计监督的会计人员与被监督企业分离,不存在人事及经济利益关系。因此,实行会计委派制、借助企业外部会计专业力量进行财务监督是必要的和可行的。 会计法律论文:中国会计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研究 摘要:会计法的制定与实施对于强化企业经济管理与财务管理有着十分关键的作用,其能够推动会计工作效用的实现,使得会计工作更好的推动社会进步,促进经济发展。各种类型的会计违法与犯罪活动都会严重阻碍我国经济的发展,同时侵害到债权人、股东、社会和国家的利益。然而当前我国会计法的相关规定依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亟待解决,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与优化,以使得会计法律责任制度能够严格统一。文章主要针对中国会计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进行研究。 关键词:会计法律责任制度;完善措施;《会计法》 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市场经济已经得到了成熟的稳定的发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与环境中会计信息的重要性与日俱增。不同利益代表的经济主体往往会由于会计问题产生各种类型的矛盾与冲突。而会计信息的重要性与利益相关性使得企业中的利益纠纷往往都与会计数据存在密切的关系。近几年来,各种会计违法,会计发作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了股东、债权人、社会,乃至国家的利益。因此,进一步完善我国会计法律责任制度十分有必要。 一、会计法律责任及其特征 1.会计法律责任 会计法律责任主要是指会计主体违法法律法规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其中的会计主体包括企业与个人。值得注意的是,会计法律责任不单单是指违反《会计法》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还包括违反《证券法》、《审计法》、《保险法》等一系列设计到会计行为的法律法规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1]。 2.会计法律责任特征 会计法律责任的形成是由于会计违法行为的产生,而会计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会计业务处理中的,会计处理结果公布中所涉及到的一系列违法行为。鉴于上述原因,会计法律责任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会计法律责任主体存在多元性。由于会计业务行为并不是单一、独立的活动,而是涉及到多个主体的综合性活动。因此,会计法律责任的主体存在多元性[2]。例如,企业所产生的会计业务需要经过多个主体,其中包括业务审批人员、会计人员、出纳等。并且,形成一份完整的会计报告需要多个环节加以审查验证,因此当会计业务出现虚假信息或会计信息披露出现问题的情况,给国家、企业或股东造成经济损失的时候,就需要深入追究涉及会计业务的部分人员,让其为该后果承担法律责任。2.会计法律责任追求机关的多样性。基于会计法律责任的概念可以明确得知,要承担会计法律责任的法律众多,因此牵涉到众多政府机关与部门。所以,如果当会计违法犯罪行为出现时,有可能是多个机关需要追求相关法律责任。《会计法》中明确提到,财政、审计、证券等监管部门需要根据当地法律规定来对企业的会计数据进行监督检查。同时,也明确规定当违法《会计法》并且同时违法其他法律的需要各自的部门在其职权范围依法处罚。因此可以看出,出现会计违法或会计犯罪可能是由多个机关一同对违法犯罪进行处罚。 二、会计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 1.行政责任 会计法律责任中的行政责任主要可以分为行政处分与行政处分。其中,行政处分为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规所需要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主要形式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罚是对于其认为违反行政法管理的一种行政制裁,主要形式包括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在我国市场环境日渐成熟的背景下,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的热潮中行政处分已经无法实现预防会计违法的效果,因此在承担行政责任方面将会渐渐朝着以行政处罚为主的方向发展[3]。 2.刑事责任 会计法律责任中的刑事责任是指会计犯罪行为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在会计业务中违法国家会计制度相关会计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都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犯罪行为属于经济犯罪,其所侵害的对象是正常的经济秩序与经济关系。 3.民事责任 会计法律责任中的民事责任是指违反了会计法律规范,让蒙受利益损失的受害人得到的补偿。但是在现行的《会计法》中并没有对民事责任承担有相关的固定。而《注册会计师法》与《公司法》对民事责任有一定的规定,具体指出注册会计师应该就其违法行为给予利益相关者所蒙受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4]。 三、中国会计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 1.完善《会计法》与其他法律制度的协调 完善《会计法》与其他法律制度的协调能够更加彻底的贯彻落实《会计法》,发挥《会计法》的效用。《会计法》是我国产权保护法律中的基础性法律之一,其需要在满足宪法规定的基础上给其他法律的制定与执行提供专业的支撑。而其他法律则应该在《会计法》的责任划分、法律执行与程序的制定中提供相应的帮助。所以,《会计法》与其他法律制度的协调与配合应该详细规定各自的内容与属性。针对这一情况,相关政府部门可以设立《会计法》起草拟定部分,在经过全面的调查与意见征求后,着手对当前《会计法》以及其他设计会计内容的法律责任规定进行统一的调整,以表面出现会计司法操作矛盾的情况[5]。 2.完善《会计法》具体规定 首先,针对目前企业负责人的会计法律责任难以落实到法人主体的问题,《会计法》应该明确规定企业会计部门主管要组织企业开展专业培训,使其能够详细明确会计处理工作,避免企业挂名管理人推卸法律责任。在《会计法》中应该详细制定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如果企业提供了一系列与实情不符合的资料或数据,不仅仅需要企业会计部门负责人背负法律责任,企业的管理人员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针对目前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难以划清的问题,《会计法》应该严格限定会计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区别。例如,可以采取以涉案金额的大小来作为违法与犯罪的判定标准。又例如,可以采取以涉案人员是否存在特定犯罪目的以及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来作为违法与犯罪的判定标准。 最后,行政处分规定合理性欠缺的问题,《会计法》应该进行明确的规定。如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业以外的企业管理人员出现了会计违法行为,在未涉及到刑事犯罪的情况下,由国家会计监督管理机构下达行政处罚通知书。如对行政处罚有异议可以审定复议。而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接受行政处分,则需要由国家会计监督管理机构向行政监察机构提出处分建议,具体的行政处分完全由行政监察机关决定与执行。 3.制定《会计法》细则 需要明确《会计法》的立法思路以及实施细节。对于限制性的法律规定要进一步的细化与量化,以能够使得《会计法》便于执行。例如,针对会计信息以及虚假会计信息情况的出现做出详细的规定[6]。这一详细的规则需要在会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出现。同时,要严格限制会计信息与虚假会计信息的既定,避免法律规范中存在不专业的情况。因此,在制定相关细则的时候需要专业会计人员配合法律专业人员一同来商讨,以制定严格、科学、合理的标准。对于会计信息与虚假会计信息犯罪的情况也要具体化,并且结合《刑法》中的相关条例来制定相关标准。针对《会计法》与其他多种法律规定之间的约束与限制,制定《会计法》的细则显得更加重要性。 4.强化会计法律责任追究力度 强化会计法律责任的追究力度,尤其是对于会计违法的相关民事与刑事责任的落实。在民事法律方面,《会计法》对会计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存在相应的缺陷。因此,需要在《会计法》中建立民事赔偿制度,对会计违法行为所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作出相应的规定,让会计违法的主体能够为其会计违法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全面保证会计相关利益者的权益,强化会计违法的成本,进一步保障会计信息质量的准确性与真实性。在虚假会计信息刑事责任的制定各方面,可以借鉴我国刑法的相关罪名对于在会计业务当中存在的提供虚假财务报表、会计证明等会计舞弊行为来进行定罪。 四、结束语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各种类型的会计违法与犯罪活动都会严重阻碍我国经济的发展,同时侵害到债权人、股东、社会和国家的利益。会计法作为监督管理会计行为的法律法规要充分发挥法律的监督管理作用,以营造一个健康和谐的会计环境,防止会计违法犯罪活动出现。然而我国对会计法律责任的相关法律建设依然处于起步阶段,需要长时间的研究与探索,但是相信在众多学者与专家的不懈努力下,我国会计法律责任制度将会更加完善。 会计法律论文:论强化事业单位内控制度建设 规避会计法律责任风险 摘要:由于种种原因,一些事业单位在会计实践中存在会计信息提供者基于不同经济体的自身利益驱动,违反《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会计工作秩序不规范、不按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进行账务处理,伪造会计单据和会计凭证,做假账、账外账等现象时有发生,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由此带来的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错误的决策,并引发不同利益经济主体之间产生矛盾和冲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甚至影响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国家正常经济秩序的运行。本文就如何强化内控制度建设以规避会计法律责任风险,促使会计行为主体遵守《会计法》,确保财会工作健康有序运行谈几点看法。 关键词:会计工作 内控制度 法律责任 一、会计工作法律责任概述和形式 会计法律责任是指会计法律关系中各主体因为没有履行会计法律义务或者违反会计法律规范所要承担的强制性法律后果。我国《会计法》和相关法律对会计工作的具体违法行为有明确的规定,是财会工作正常运行的保障。会计法律责任具体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是我国会计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刑事责任主要适用于会计人员、单位负责人伪造或销毁会计资料以偷逃税款或者贪污犯罪、挪用公款犯罪等,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民事责任是会计法律责任中的重要形式之一。会计人员诸如做假账或者对外提供违反实际财务状况的会计信息等会计违法行为,对其他经济主体的利益造成损害,并给社会经济带来巨大损失的,相关会计人员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会计法律责任产生的成因 会计法律责任产生的成因分为单位负责人违法违规成因和会计人员违法违规成因两个层次,在不同层次上又有主观因素成因和客观因素成因之分。 (一)单位负责人层面的成因 1、客观成因 现阶段我国会计法律法规对许多会计违法行为规范的定义不够明确,《会计法》与《刑法》之间的衔接不够紧密。比如《刑法》中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而《会计法》中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大多为一般原则性的,加上会计违法行为中存在多个责任主体,如单位负责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一般会计人员等。但目前我国的会计法律法规还没有对这些主体的会计责任作出明确划分,仅仅是做了些简单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做到依法追究其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虽然《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现实中很多单位负责人对自己所要承担的会计法律责任存在认识上的误区,缺乏自我监督的动力,容易产生不作为或不当作为的违法行为。他们往往只注重本单位的统筹决策,而认为会计工作属于财务部门的范畴,会计责任应由财务部门负责人负责,客观上导致会计法律责任风险。 2、主观成因 主要是基于单位负责人为完成业绩指标、粉饰政绩、逃避税收或者获得投资、取得借款又或者营私舞弊中饱私囊而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伪造、篡改或利用不正当的计量方法对会计数据、原始凭证进行人为夸大或缩小,使得会计信息与会计信息质量有关的载体资料(如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存在失真现象,从而导致会计法律责任风险。 (二)会计工作人员层面的成因 1、客观成因 会计人员地位的非独立性,对单位领导只有建议权没有变更权和阻止权,会计人员往往对领导只有服从,从而被动的“协助”作假造假,使会计信息失真,更由于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内部监督和内部审计制度的缺失,使会计人员陷入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2、主观成因 在处理具体会计事务中,许多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人员对会计法律责任问题没有清晰的认识,没有从会计从业人员的标准来要求自己,没有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开展工作,工作责任意识不强,出现了工作偏差和错漏现象,个别会计人员为了一已私利对会计信息造假,以上种种都导致会计法律责任风险的产生。 三、规避会计法律责任风险的措施 建立并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严格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强化内部管理,从制度设计上和制度运行上去控制风险,防止、发现、纠正错误和舞弊行为,有效堵塞漏洞,遏制和打击犯罪,着重从以下五个方面采取措施: (一)提高单位领导法制观念 单位负责人要学习《会计法》,深刻了解并掌握会计法律责任的内涵,从而高度重视本单位会计信息质量工作,对会计资料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能做超越法律法规禁止的会计事项,更不能授意会计机构或者人员做假账等。同时单位负责人应组织本单位会计机构加强《会计法》的学习,定期或者不定期举办培训班,让会计人员深刻掌握会计法律责任相关规定。 (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是事业单位提高效率、防范舞弊,规避或降低会计法律责任风险的必要措施,首先要做好制度设计。第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内控建设。成立由单位负责人亲自挂帅、各部门骨干参加的内控制度建设小组,制定内控制度建设计划,制定保证各项业务有效开展的内部控制制度。第二,坚持内部制约,不相容职务分离。建立行之有效的内部制约机制,建立不相容职务分离制度,实行会计人员的定期轮换,有效防范和控制违法舞弊等行为的发生。对重大事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大额现金支付实行集体研究或联签制度。第三,健全内部审计,重视会计监督。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使之规范化和制度化。通过内部审计,对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切实整改,有效规避会计法律责任风险。第四,强化信息系统管理,确保系统有效运行。事业单位要加强信息系统设计和运行的管理,确保信息系统的先进、安全、全面、有效,以利规避会计法律责任风险。第五,严格审批授权,明确审批责任。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审批方式、权限、程序和相关控制措施。同时,针对货币资金内控制度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完善,有效规避会计法律责任风险。第六,建立考核机制,强化责任追究。事业单位要建立内控制度建设工作的考核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单位负责人对内控的有效性负责,对个别单位领导随意因个人意志导致内控制度失效的要予以追究责任。第七,明确职能分工,实行权责利挂钩。根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各职能部门的权限和责任,即对每个部门和人员授予权利的同时明确其相应的责任,做到责任和利益挂钩,过失和处罚对等。 (三)实施全面预算控制管理 事业单位要编制年度总体目标和计划,在此基础上编制年度收支预算,单位各项经营活动要在收入预算中得到反映,各项业务活动要在支出预算中得到落实。事业单位要实施全面预算管理,经规定程序批准后的预算要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不得突破。对确需调整的预算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对预算外的不予列支。对预算的编制、执行、控制、考评实施全过程的监控,实施价值和行为的双重管理。 (四)发挥单位会计监督作用 会计监督是事业单位重要的内控制度。会计工作的政策性和法制性及专业性是区别于其他工作的主要特征。单位负责人和会计工作人员要严格自律,遵守会计法,真正发挥会计监督作用。会计监督的作用在于要使违法违纪行为遏制在会计工作的萌芽阶段,在社会中介、财政、审计等部门介入之前就能发现、纠正、阻止会计违法违规事项的发生。 (五)提升会计人员职业素质 会计人员要努力学习会计知识,通过自身学习,不间断参加继续教育,及时补充和更新自己的专业知识,并在会计实践中积累工作经验,丰富职业阅历,提高专业胜任能力,为规避会计法律风险提供条件和保证。与此同时,单位负责入也应进行会计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强化,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原理,杜绝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本单位工作正常发展和社会进步。 综上,事业单位负责人增强会计法律意识,强化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提高会计人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实际操作,依法履行各项会计责任,确保本单位各项会计工作合法有序,这对规范会计工作、净化会计市场、进一步提升会计工作水平,有效规避会计法律责任风险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会计法律论文:试论单位负责人会计法律责任体系的完善 【摘要】 会计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而单位负责人未必精通会计专业。现行《会计法》第四条明文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然而会计工作实践中出现了不少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乏力的尴尬局面,这就从客观上要求进一步加重单位负责人的会计法律责任砝码,完善单位负责人会计法律责任体系。 【关键词】 单位负责人 会计法律责任体系 完善 当前,一些地方和企业会计工作秩序混乱,任意伪造虚假的会计票据和会计凭证,不按制度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做假帐、帐外设帐等问题十分突出,会计信息普遍存在失真的问题。因此,加强经济领域决策行为的监督管理,健全完善法制建设,明确单位负责人的会计法律责任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一、资金乱象引发的思考 2014年11月7日上午,河北省召开落实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动员暨警示教育大会。会上通报,秦皇岛市科级干部马超群涉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在其家中搜出现金约1.2亿元。 2014年11月,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证实,从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家中搜出2亿余元现金,当场烧坏4台验钞机。 同年,广东省政协原主席朱明国被查处。据目击者称,纪委查抄这座别墅时,搜出了大量黄金、钞票,装满十余车。 资金俨然跑出了制度的牢笼,犹如脱缰野马、洪水猛兽,东奔西突,泛滥成灾。会计的对象就是资金运动,资金如此无序流动,试问会计监督在哪里?单位负责人肩上的会计法律责任滑掉了吗?会计法对单位负责人来说“失灵”了吗? 二、单位负责人会计法律责任的梳理 1、85版《会计法》中的相关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李先念于1985年1月21日签署了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为新中国第一部《会计法》,从1985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九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不予办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单位行政领导人坚持办理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可以执行,同时必须向上级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提出书面报告,请求处理,并报审计机关。第二十七条中规定单位行政领导人、上级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对明知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决定办理或者坚持办理,情节严重的,给与行政处分;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3版《会计法》中的相关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于1993年12月29日签署了第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对85版《会计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九条中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法的收支,不予办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认为是违法的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处理。单位领导人应当自接到书面意见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领导人接到会计人员按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提出的书面意见,对违法的收支决定予以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99版《会计法》中的相关要求 199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签署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10月31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为现行的会计法。现行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一条中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六条皆有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现行单位负责人会计法律责任体系的尴尬与局限 1、单位负责人会计法律责任不明确 《会计法》虽然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但是由于《会计法》没有明确什么是真实的会计信息,也没有明确什么是完整的会计信息,使得单位负责人无法负责。浙江省财政厅会计处副处长周克俭就曾经认为:“不同人对会计信息的取舍不一样,无法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另外,对于虚假会计信息的认定,现行《会计法》也没有清晰的规定。再则《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但财务会计报告失真了,单位负责人又“逍遥法外”。 2、对单位负责人惩治手段缺乏 现行会计法对单位负责人惩治手段较多采用的是行政处分,而且较多规定由本单位给予。 3、单位负责人与会计负责人会计法律责任错位 现行《会计法》规定,会计负责人对会计工作不负责任,由单位负责人负责,导致了会计工作当中,会计负责人对会计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不完善,同时会计负责人的地位也很尴尬。 4、单位负责人与会计人员会计法律地位不对等 现行《会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存在主仆身份阴影。 四、完善单位负责人会计法律责任体系 1、明确单位负责人规范单位内部控制的领导责任 包含内部审计的单位内部控制是会计工作的基础,单位内部控制的强弱直接决定了单位会计工作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性的高低。单位领导人有责任、有义务建立并规范单位内部控制体系,提高单位经济事务决策的科学化、程序化、规范化,筑牢会计监督的先头阵地。建立单位内部控制的第三方评价机制。 2、建立单位负责人维护会计人员独立性的组织管理责任 会计人员客观上的非独立性无法使会计监督有效实施!单位负责人掌握和决定着会计人员的切身利益,“端谁碗、服谁管”,会计人员一味坚持原则,又担心受到其“直接的甚至致命的”打击和报复,迫于压力、只能“我听你的”敢怒而不敢言了――“未成年人”很难阻止“家长”的出轨。这就要从机制上破拆会计人员监督的“顶得住的靠不住、靠得住的顶不住”的两难夹墙境界;明确会计人员对出资人负责,而不是对单位负责人负责的工作理念;建立完善的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创建由会计主管部门评价和考核的会计人员的管理与评价机制。希望做出“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表决的不是单位负责人这一票。建立单位负责人带头维护会计人员的独立性的管理责任,破除单位负责人随意干预会计工作,指使、逼迫会计人员编造假账的陋习。 3、健全单位负责人对资金使用的效益性负责的会计法律责任 单位负责人仅仅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还远远不够,更要紧的是要对资金使用的效益性负责。否则,谁来负责资金滥用!保证资金的经济性或效益性亟需用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实践中应建立单位资金效益性评价指标体系,严格考核单位资金使用效益,与单位负责人切身利益直接挂钩。 4、加大对单位负责人违反《会计法》的处罚力度 我国《会计法》规定的对单位负责人的惩罚较轻,与国外相比,可以说是不痛不痒。如法国刑法规定:如果公司负责人故意毁灭或隐匿会计文档的,将被处3年监禁和30万法郎的罚款;如果伪造或滥用伪造凭证的,将被处3年监禁,个人并处30万法郎的罚款,同时公司处150万法郎的罚款。再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如果公司负责人对外提供虚假报告或者在公开通告中对公司资产状况作不真实的陈述或隐瞒事实真相者,将被处3年以下徒刑。 财政部会计司副司长欧阳宗书也曾经指出现行会计法对违反《会计法》的处罚力度不够。因此对单位负责人的处罚应在现有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基础上,增加对单位负责人的民事处罚,让单位负责人“不想、不敢、不能”滥用资金。 五、结语 《会计法》是我国会计工作的根本大法,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基础性作用,实施近30年以来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深入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会计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现行《会计法》的部分内容――特别是单位负责人的会计法律责任的界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现实发展需求,完善单位负责人会计法律责任体系显得十分迫切,增强单位负责人会计法律责任体系的层次性、执行性、前瞻性、系统性显得十分必要。 会计法律论文:浅谈营业收入失真与会计法律责任 摘 要:企业经营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利润,增加自身价值。根据利润表的平衡基础,收入―费用=利润。在确保费用一定或者响度固定的变化的基础上,收入对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的作用不言而喻;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合理、合法的提高收入才是企业实现持续经营最根本的方法。因此,如何确保企业真实的提高自身的营业收入,而非通过种种不当手段虚增利润、违法经营,成为我们新的一个探究方向。 关键词:营业收入;失真的手法;会计法律责任与预防 企业实现利润,从根本上说,有三大方面活动,即筹资活动、投资活动、经营活动。而每一方面企业都有可能通过不正当的方式虚增营业收入,提高利润以获得社会上更多公众资金的投入,或者缩减利润从而降低应交所得税。失真的手法是多种多样的,我们要从多方面了解企业可能存在的手段、明确会计法律责任,进而实现预防。 一、营业收入的含义分析与分析失真手法的意义 1.含义与分析。我们要了解企业有哪些失真手法必须要对营业收入的含义有清晰明确的含义分析,了解营业收入的含义及其构成将会帮助我们对失真手法形成更好的分析。营业收入是企业在日常的生产经营中形成的一笔流向企业内部的款项,预期会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从此定义中我们应该明确的几点如下: (1)收入形成于日常生活中。债务重组利得也会为企业带来利润,但其非日常活动,因此不是营业收入。 (2)收入形成与生产经营。企业最常见的生产经营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固定资产出售、没收包装物压金也会带来利润的增加,但其不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2.分析收入失真手法的重要意义 (1)强化企业责任,实现企业价值。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生产经营的最终目的,但这里,存在一个前提: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该处于持续经营的状态下。如果企业处于破产边缘或者处在财务危机下,企业将不能实现利润最大化。而企业通过虚假的调增或者调减营业收入手法,都会将企业推向严重的财务危机之中甚至面临破产。唯有真实可靠的确认收入、明确成本,企业才能够实现自身的最终价值。 (2)增强社会公众信任。企业营业收入失真,其目的有两个:一是调增收入。这种做法通常被上市公司采用。上市公司为了扩大筹资,吸收公众资金,唯有做一张被公众认可、看好的财务报表。于是企业通过虚增收入,使得社会公众纷纷购买上市公司发行股票,进而实现筹资目的。二为调减收入。通常被中小型企业所采用。中小企业为了实现更多利润,于是逃避政府税收,通过调减收入得以实现避税目的。 (3)增强综合实力,实现国际接轨。2001年美国安然公司爆发的巨大财务做假丑闻使得我们对营业收入是真有了更深层面的认识。财务作假、收入失真等做法,或许会使企业风光一时,但是一旦被公众所察觉,即使是跨国公司也难逃破产的厄运。我们的会计政策、确认营业收入的做法,应当努力同国际接轨,以帮助我们更好的确认收入。 二、营业收入的失真手法 现行营业收入失真的手法有如下三种,我们通过横向分析与纵向列比,对其进行具体探讨。从而分析比较这三种方法可能存在于某一企业之中甚至多种方法同时存在于多个企业之中。 1.记录伪造收入。会计处理的基本程序大体为:填制原始凭证、生成记账凭证、登记账簿、编制财务报表。企业记录一笔伪造收入,于是从填制原始凭证开始,其凭证、发票、印章甚至报表,完全是虚假的、不真实的。这中通过记录伪造收入的手段实现虚增收入的做法较为隐蔽,审计人员的专业经验知识即使是十分丰富,也很难检查出来。 2.提前确认收入。首先我们应该明确何时确认收入,根据不同的业务,有时需要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有时需要在退货期结束后确认收入;还有的需要在商品交付时确认收入。因此,确认营业收入的时间不同,为企业提前确认收入提供了机会。针对这种漏洞,我们应根据业务的种类与性质,严格把关产品确认收入时间。 3.记录有问题的收入。例如,签字盖章人员并非指定的财会人员或者企业法人代表;支票的出票日期大小写不规范、付款人名称未填写、支票的金额超过在付款处实有金额;售后回购确认收入等等,这些记录有问题的收入,都有可能是企业的一笔虚假收入。我们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三、法律责任的明确与预防 1.明确法律责任。部门内部机构审计人员与单位内部财会人员应当了解法律知识,明确法律责任。唯有懂法,才能守法。唯有守法,才能实现企业真实经营。针对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的类型,以及违反具体财会法律条款可能受到的处罚,财会人员都应该有基本的概念。 2.法律责任的预防。首先财会人员应当规范自己的行为,真实确认收入,不被高额贿赂所诱惑。其次单位应该加强监督机制与道德意识。同时,政府审计、民间审计也应该加强对企业、财会人员的监督,促使其守法。 四、结语 企业收入是企业利润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定义企业的营业收入、何时确认某项业务的营业收入、营业收入记录的完整性、真实性都是我们现在面临和将要解决的重要问题。针对当前社会存在的种种收入失真手法,我们也要通过会计法律予以监督、惩罚。 会计法律论文:浅析会计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会计违法现象也越来越常见,其根源就是我国会计法律责任体系的不完善。全面完善我国的会计法律责任制度,不仅是提升国家及社会在财务管理和经济管理质量的关键,同时对于我国会计行业的健康发展和会计司法的高效进行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本文以我国新颁布的会计法为基础,深入的探究了我国现行会计法律责任制度的各项问题,并就具体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希望能为我国会计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做出贡献。 关键词:会计法;法律责任制度;经济管理 一、我国会计法律责任制度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会计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三种。行政责任主要表现为依法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工作中的相关法律规定,刑事责任则是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统一的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民事责任则是对于民事受托责任的履行。虽然我国自1985年就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并于1993年、1999年、2006年多次进行修订,期间还颁布了《公司法》、《注册会计师法》、《审计法》等相关法规对会计责任进行不断的完善,但由于近年来我国会计法律责任主体不断壮大、会计违法行为逐渐多样化等原因,我国的会计法律责任制度仍然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不足: 1.会计法律体系不健全 一是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判断没有科学的法律解释,以财务报表造假为例,会计工作人员严格依靠会计制度及准则的规定编制出的报表一旦与事实不符,仍然存在报表造假的嫌疑;二是对会计违法责任主体界定不明,会计法中主要是以社会管理角度划分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没有充分考虑权利关系及资产责任,因而容易使既得利益者逃脱法律的惩罚;三是法律责任中重行政责任轻民事责任,因而在越来越多的民事争端中难以发挥法律的作用;四是违法行为性质的界定不明确,在重大过失、普通过失和故意违法等性质的界定上没有严格的评判标准;五是相关法律体系的不协调,《证券法》、《会计法》等法律主要注重会计程序中的责任,而《刑法》、《公司法》等法律则更关注会计结果的法律责任,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容易产生矛盾。 2.会计市场运作机制学 由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会计目标逐渐趋于多元化,不仅要对企业的经营责任关系作出解释,同时也需要满足会计信息处理委托人的经营决策的需要。再者就是现阶段会计信息的经济后果相较计划经济体制下进一步的扩大,会计违法行为带来的经济效益也更为巨大。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经营者为了自身经济利益往往会要求会计工作人员对会计信息进行造假,而会计人员在巨大行政压力下往往也容易出现屈服。还有就是目前我国许多企业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对会计法律责任的思想认识不够充分,管理人员由于自身财会专业素质不足,而企业会计人员在岗位工作中缺乏热情,没有及时的对国家新推出会计法律细则进行学习。 3.会计监督体系不完善 通过2003年“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会计造假案可以发现,会计违法行为所带来的后果是十分难以控制的。而我国的会计法律法规主要是针对会计违法行为发生后的处理,因此在实际的会计法律责任管理上必须加强外部监督,从而达到事中控制。但我国的会计监督主要都是通过企业的内部控制和审计实现的,而实际管理过程中许多企业不仅缺乏有效的内部会计管控,甚至对于外部监督进行干扰和阻挠,导致会计违法行为十分难以被及时发现。 二、会计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措施探讨 1.全面完善会计立法 一是针对目前社会上越来越多样化的会计违法行为来全面完善《会计法》的涵盖范围,从而保障会计司法过程中有法可依;二是重点加强《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细则的制定,明确划分会计法律的履行主体、情节、性质划分的依据;三是针对会计司法人员制定相关的工作流程,避免交叉司法和司法盲点的出现。四是全面提升会计违法行为的惩治标准,不仅要扩大会计违法追责的主体,还可以加大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力度。五是重点对会计民事责任的赔偿进行法律完善,从而提升会计法在民事责任中的巨大作用。 2.积极加强守法宣传 在会计工作人员方面,虽然在报考从业资格证时需要对会计法进行全面的学习,但一旦进入到工作岗位过程中,往往难以有效的进行《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再学习,因此十分容易出现无意性的违法行为。所以首先需要建立会计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和学习制度,时时帮助会计从业人员提升思想警惕性,明确违反会计法律的巨大危害。再者是对广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会计相关培训,避免企业管理重经营轻财务情况的出现。还有就是督促企业加强内部控制,通过诚信守法的企业文化和严格的会计处理规范避免违法行为的出现。 3.重点加强会计监督 会计法律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主要可以通过三个方面。一是企业的内部监督,主要可以通过内部审计、内部考评等方法实现。二是加大社会监督的力度,首先建立起会计评审委员会,积极引入资深会计师进入到各单位的会计行为评定中来,从而避免企业经营者与会计工作人员串通一气的行为。再者就是建立会计工作人员诚信档案,在行政处罚力度不足的情况下对会计违法人员进行记过,从而提升会计工作人员的守法意识。三是加强政府监督,各级政府可以建立公共稽查制度,以地方财政局、审计局为主导,社会人员为主体,不定期的对各单位进行会计违法、会计普法情况进行抽查。 三、总结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会计违法行为越来越多样化,其后果也越来越严重,因此必须加强会计法律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仅国家要加强针对会计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各个社会机构也需要全面提高守法思想认识,积极进行法律学习,同时加强会计法律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从而更有效的规范行为人的经济活动,为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会计法律论文:论会计法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的主要宗旨在于对会计行为进行规范,对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基于法律的角度来进行解决和遏制。《会计法》已在我国实行了29年,对于打击经济犯罪、规范会计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证会计资料完整真实、确保社会经济秩序稳定运行、加强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等方面都发挥了较为重要的作用。我国已加入WTO,应尽快完善修订不完全适应或者不适应WTO运行规则的各种法律规范,这样才能够符合WTO对于各成员国经济软环境的要求。会计法作为经济软环境的重要保障之一,会起到较为重要的作用,但从目前来看,会计法与相关法律制度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协调问题,笔者就会计法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协调与对策进行探讨。 一、会计法与相关法律制度之间的不协调 (一)《宪法》与《会计法》之间的不协调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也是我国第一层次法,它已经逐步明确了其“社会主义权利法案”的属性,其根本精神就是对财产所有者的合法经济权益进行保障和维护。会计法律制度体系正是以《宪法》“权利法案”精神为主轴或者根本支柱来进行建立,若没有此根本支柱,那么就谈不上构建会计法律制度体系,但从目前具体情况来看,“权利法案”精神还没有彻底明确。 (二)有关会计法规与《会计法》的不协调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总会计师条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会计法规与《会计法》之间都存在着许多不协调之处。以《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为例,主要与《会计法》之间存在着以下两点不协调。(1)某些条款的内容不一致。《会计法》第38条规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或者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会计师以上);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则不然,它没有对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是否应该具备会计师资格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却要求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具有主管单位某一重要方面或者整个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不少于2年的经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49条规定,如果一旦发现原始凭证存在着错误,那么就应该由开出单位进行更正或重开,但却没有明确规定金额错误的处理方式,而《会计法》则规定不能对原始凭证进行更正,只能由出具单位重开。《会计法》第27条规定,单位应该大力健全本单位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48条则规定,单位应该依据单位内部管理的需要和单位类型,结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由此可见,《会计法》侧重于会计监督,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侧重于会计管理,二者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应该尽快协调一致。(2)用词上不完全一致。《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15条规定,单位“应当给予”那些在会计工作中表现出了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适当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而《会计法》第6条规定则有所不同,规定单位“给予”那些在会计工作中表现出了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适当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二者的区别就在于一个是“应当给予”,一个是“给予”,《会计法》表现了法律的强制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所采用的“财务报告”与《会计法》中所采用的“财务会计报告”表述不一样,“财务会计报告”比“财务报告”更加突显出会计工作的重要性,能够较好地对过去那种“会计由财务决定”的局面进行改变。《会计法》规定,“对于那些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要业务收支货币的单位,记账本位币可任意从中选取一种”;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40条规定,“对于那些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要业务收支货币的单位,记账本位币可任意从中选取一种外国货币”;这是存在着差异的,虽然“港币”、“澳币”、“台币”都属于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但却不是外国货币。 (三)经济法与《会计法》之间的不协调 我国民法的基础是《民法通则》(于1987年1月施行),《民法通则》成为审计立法和产权会计的重要依据。我国的商事立法在这个阶段与民事立法并立,以《证券法》、《破产法(试行)》、《公司法》以及相关企业立法为主,与税法等经济立法相关联,在规制公司会计行为、市场经济行为中发挥着主导性的作用。经济法主要包括了证券法、公司法、合同法、工业企业法、审计法、会计法、统计法、保险法、金融法、税收法等单行法规。《会计法》与这些单行法都属于一个层次,成为了经济法规体系中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通过对社会各经济主体的利益和会计关系进行协调、调整,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会计法》的有些方面可以由经济法来进行补充,而经济法的有些方面也可以由《会计法》的有关规定来进行补充。但值得注意的是,经济法与《会计法》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不协调,此处仅仅只以《公司法》与《会计法》之间的不协调之处为例,如表1所示。 由表1可以看出,《会计法》和《公司法》对于同一违法行为会有不同的法律规定,这势必会造成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出现“有法难依”的情况, 违法单位甚至可以利用经济法与《会计法》之间的不协调来躲避法律的惩罚, 由此可见, 需要进一步协调经济法与《会计法》。 (四)《刑法》与《会计法》之间的不协调 为了适应现行《会计法》的实施,《刑法》也进行了一系列相应的修订,但《刑法》与《会计法》之间仍然存在着较大的不协调,如表2所示的罚款数额不一致,表3所示的单位负责人含义不同等。 二、会计法与相关法律法规不协调导致的问题及对策 (一)《会计法》过多体现行政责任,无民事责任,少刑事责任 《会计法》中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有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刑事责任远远小于行政责任。目前,我国已进入到了市场经济时代,多种经济形式并存,行政处分仅适用于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但对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毫无意义,在还不具备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条件时,行政责任就显得无足轻重,行政处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就会受到严重的挑战。同时,《会计法》中无民事责任,在《民事诉讼法》和《民法通则》中也没有对会计侵权方面的相应解释,很容易存在理论上的争议(如损失范围、赔偿标准、诉讼时效、举证责任等),难以实际操作。特别是证券市场上的上市公司会计造假会严重损害到投资者的利益,但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此类相应的法律法规,使得相关会计信息虚假导致投资者损失的案例很难进入到法律程序。对此,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来进行解决:第一,对会计侵权民事赔偿的法律规定进行完善,可以考虑建立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责任风险金制度和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财产申报、个人收入申报制度;第二,应该对违反会计法规的刑事责任进行完善。 (二)《会计法》过于具体,导致独立性、权威性不强 会计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三个层次,分别是会计规章、会计行政法规、会计法律,其中会计规章层次最低,会计法层次最高。原则性是《会计法》基本特征,但从目前来看,《会计法》在法律责任、会计监督、会计核算等方面的规定过于具体、琐碎,这不符合高级法的特点,应该由层次较低的会计行政规章和会计行政法规来规定具体内容。《会计法》应尽量用原则性的语言来明确解释违法行为的处理意见,突出会计法的权威性,这样也可以保持《会计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避免其修订过于频繁。 (三)《会计法》法律责任衔接不畅 尽管《会计法》对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违法行为进行了列举,但在《刑法》中却仅仅只对打击报复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完全包涵《会计法》上所规定的会计犯罪行为。因此,执法人员在具体执法过程中,虽然发现一些单位虚亏实盈、虚盈实亏、会计数据失真、真账假算、假账真算等突出问题,但也很难对这些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处以刑事处罚,最后往往只能轻微罚款、以罚代刑了事,甚至不了了之,这对于《会计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都会造成较为严重的影响。对此,可从两方面入手:为了保证能够在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立法机关应该尽量出台一系列与《会计法》相互配套、相互衔接的法律条文;另一方面,应该综合利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来加大处罚力度,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彻底改变过去那种只处罚单位、不处罚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为。 (四)行为主体不对应,难以落实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 从《会计法》来看,有关行政部门、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单位负责人、单位都是责任主体,《会计法》总则认为单位负责人作为会计法的责任主体,应担当最大的责任,应对本单位的会计资料、会计工作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但从《刑法》来看,若单位负责人为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而致使人民利益、国家利益、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实施拘役或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应实施有期徒刑(七年以下,三年以上)。而如果单位负责人不是国家工作人员,那么不管他犯罪情节有多么的严重,他都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这显然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其惩治力度明显不够。 会计法律论文:会计法律制度对财务报告质量影响 一、财务报告质量缺陷 (一)过度强调财务报告的法律形式 财务报告不仅具有经济报表的实质,更具有法律形式的特征要求,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究竟应该如何平衡二者的比重,一直是让会计从业人员为难的问题,其实二者关系处理标准的实质是对于官方程序政治化的落实程度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信息传递的速度成为企业追求的重点,这就使得越来越多的财务报告产生了走形式的问题,只要求形式上符合规定,按照相关的要求与规定制作了报表,希望能够快速地通过审核,继而进行正常的生产运营,而不愿意在报表的质量以及实质方面下功夫,不去顾及这样的财务报告根本不具备经济文件的参考价值。 (二)选择性公开信息 负面信息的存在不仅会影响企业的形象,更可能使企业面临着一系列的审查与暂时的停业,所以财务报告在编制过程中便选择了对负面信息的筛选与剔除,避免负面信息带来的员工信心下降、股价下跌或者合作关系破裂等一系列的恶劣影响,而这种有意识的人为制作与干预明显违背了可靠性与客观性的原则,损害了财务报告的参考价值。由于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以及行业准则,财务报告在考虑了政治因素的情况下,会在政策鼓励完全公开的条件下按照最小限度的公开标准进行报表制作,导致建议性质的政策几乎没有约束力与现实指导意义,企业最小限度公开信息导致财务报告的信息含量相当少,不仅能减少相关的经济成本,还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的经济安全,但却降低了财务报告的质量,削弱了其信息质量与价值。 (三)只保证满足审计工作的最低限度 由于企业的会计工作人员都不是专业审计人员,所以在报告编制过程中很难为了审计工作的全面落实而去完善或者丰富报表内容,这就导致报告在编制过程中只能够保证审计工作能够实现基本目的,不会深化审计目标或促进审计工作的深入开展,这些只能满足法律层面最低要求的报告明显不具备合格质量。 (四)单纯强调减少报告成本 财务报告编制成本是企业成本构成的一部分,为了节约开支,很多企业单纯地减少报告编制成本,希望能够通过此种办法提高企业的利润空间,这种对于成本的不科学管理方式直接导致了企业财务报告质量低下,缺少远见的成本管理很难促进财务报告的发展。 二、会计法律制度对财务报告质量影响 (一)会计法律对财务报告质量影响 法律对财务报告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不仅影响着会计报告的直接内容,也影响着财务报告的影响因素,其中成文法与判例法对财务报告质量的影响又表现在不同方面。 (1)成文法国家会计法律制度对财务报告质量的影响。成文法国家的会计法律体系多数以宪法为支柱,联合其他的法律规章形成自己的会计法律体系,并将这一体系制度体现在相关的商法、公司法以及破产法等法律中,从而创建了法典式的会计制度格局。如法国的会计规范内容具体涉及到财务报表的格式、报表的合并、计价的方法以及相关的变更程序、资产折旧的算法以及准备金的提取等具体内容的操作办法。现代会计制度体系不仅准确而全面地体现了国家会计收益与税法收益相一致的原则,而且解决了财务报表在编制、调查与合并等方面的操作难点,对于具体项目的各个方面都做出了具体而详尽的规定,提高报表制作的规范性以及标准化程度,遵循了真实与公允的基本原则,从法律角度为报表的质量提供了基本保障。又如德国,其对会计行业的相关规范主要体现在商法、公司法以及税法当中,其详尽具体的规定是现代会计制度体系的支撑与构成,不仅规定了会计报表以及会计信息的质量,更规定了财务处理的原则、货币量度的统一以及资产计价的方法等方面的细节性问题,从而保证了会计工作的确认、计量以及记录等工作都有了具体的操作标准以及详尽的衡量规范,使得企业的财务报告更好地维护了财产所有者的经济利益,能够为现在以及潜在的投资者提供客观真实的参考信息,从而提高了会计法律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与权威性,极大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2)判例法国家会计制度对财务报告质量的影响。在判例法的国家,虽然也有着相似的财务报告制作规定或者相关的操作准则,但这些国家对法律纠纷的处理,参照与依据的重点则是类似的先例,遵循先例的法律原则使得这些国家的会计报表制作有着不同的标准与原则。如英国,权利法案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具有宪法性质的基础性地位与作用,其确立的原则与精神是其他法律制定的依据与标准,决定着整个国家的法律建设,加上契约法与财产法的辅助与弥补,构成了会计法律制度的上层部分,其中财产法中对财产的划分、继承以及产权的维护都进行了相关的细化规定,为现代会计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基本的依据及参考。此外,破产法以及公司法等相关的法律制度也对会计报表的项目计算以及相关的处理办法进行了规定,完善了会计制度的内容,提高了会计报表的规范化程度。但是,判例法国家中成文的法规在法律纠纷中的参考决定作用不如成文法国家,加上判例法国家的法律侧重的是对财务报告制作的原则性指导与建议,所以相比于成文法国家,其财务报告中所提供的信息并不充足。 (3)两种类型法律制度对财务报告质量影响的异同。相同之处表现为:从法律体系的构成来看,两大类法律体系都具有自己的基本法典或是基础性地位的法规,对于整个法律体系的构成起着基本的决定作用与根本的影响作用,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石与支柱;同时两大类法系都对财务报告的制作与质量进行了规范,体现了基础法律的精神与财产的不可侵犯性特征,进而体现了国家权益与公司权益在一定程度上的统一。不同之处包括:成文法明确规定了在企业财务报表编制以及会计审核过程中一定要按照法律制度与规章的内容标准去执行,否则便视为违法违规操作,尤其是在成文法国家,企业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与银行的资助,要求企业公开其运营情况以及资金使用信息,从而保证资金链的顺畅,构建企业与资金源泉的坚固联系;通过信息公开,国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判断企业的行为是否违规,报告编制是否具有合法性以及统一性。而在判例法国家,法律对于财务报告的编制只是提供原则上的指导与建议,并没有具体的规范以及操作准则,所以企业完全可以依据自己的目标与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实际需要的财务报告,只要制作的财务报告满足了公正、真实合法以及可靠有效的原则,能够为相关利益者提供决策参考即可。从上述异同可以看出,成文法国家更加注重企业财务报告编制的规范性以及谨慎性,强调其税收收益以及会计收益的一致性,但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二者很难实现真正的统一与同步,因此这种会计制度实际上会对会计工作灵活性以及公允性价值运用产生阻碍作用;而判例法国家的法律制度由于注重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所以企业财务报告只要没有数据方面的错误或是造假问题,便可以按照报表使用者的相关要求进行调整以及删减,其着重强调的是满足相关利益者的要求与愿望。 (二)会计制度协调性对财务报告质量影响 我国是世界上少数专门制定会计法的国家之一,除会计法对会计行为进行了规范之外,我国公司法以及证券法等相关法规也都对会计行业的标准以及操作准则进行了规范与界定,对财务报表的编制与质量进行了指导,但也正是由于这些法律彼此之间的不相归属性,造成了财务报表制作标准的不统一,反而阻碍了财务报表功能的发挥以及会计行业的发展。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不协调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会计法与审计法以及税收征管法不协调。三个法规都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以及审计机构有权要求企业提供真实的数据以及当期的账本与财务报表,检查当期的税收缴纳情况以及报表质量,这就使得报表编制与监督出现了多头领导的情况,不仅导致注册会计师工作负担加重,更使得财务报表编制难有一个统一的规范化标准,也就难以提高报表质量,相关的监管机构基于自身利益考虑,也使得财务报表的可信度以及客观性越来越难以保证,所以明确各个部门的责任权限,进而规范适用不同部门工作的不同报表的编制方法,才能够真正提高财务报表质量,为经济发展助力。 (2)会计法与公司法以及证券法不协调。虽然会计法从根本上确定了行业标准以及报表编制标准,但公司法以及证券法由于适应的范围与目的不同,在报表的相关规定以及编制细则等方面与会计法的规定仍有着不同程度的冲突与不协调,如对报表信息不公正、弄虚作假的惩罚方面,会计法在最初并没有对造假行为进行民事处罚的规定,随着经济发展以及形势的变迁,其对造假行为的补充规定为“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这就可能出现不同人员的同一种违法行为受到了不同方法与依据的处罚,虽然不至于出现一事重罚的现象,但也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性以及严明性,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性。 (3)企业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不协调。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无论是在基本假设、原则还是会计要素等方面都存在着根本的冲突性与不协调性,这就为企业财务报表编制提供了不同的指导建议,造成了报表编制标准不统一,影响财务报表质量。 三、会计法律制度完善建议 (一)调整我国会计制度内容 由于我国国情以及经济环境与其他西方国家有着较大差别,即便是改革相关的会计法律制度迫在眉睫,也要分析好我国国情,避免在完善过程中照搬照抄,只有在借鉴吸收的基础上进行融合,才能够更好地促进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目前,会计法、公司法以及证券法等相关的法律规范对财务报告的编制、内容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从表象与作用来看,我国会计法律体系更加接近成文法国家的做法与规定。面对着经济形势变化以及由此带来的会计行业标准的变革,我国应在维持自身谨慎性与规范性的同时,吸收与借鉴判例法国家的灵活性,适当借鉴判例法国家对某些环节与项目的要求与控制,增强报表编制的灵活性,提高财务报表质量。这不仅有利于我国的企业与国际接轨,拓宽国际市场,还有利于推进我国会计制度改革。 (二)完善我国会计制度协调性 鉴于目前会计法律制度间的不协调性,需要对法律体系进行改革,为会计行业提供基本的行业准则与操作标准,而其中最根本的是要改变我国目前的立法思路。(1)坚持科学的指导思想。虽然我国法律体系已经具有一定规模,但在立法的指导思想方面仍具有明显的不成熟性以及不科学性,所以在立法过程中应明确会计的确认、计量以及报告的使用者以及服务对象,明确不同的报告要保护的利益主体以及要实现的价值,才能使会计项目的设置与计算方法更加科学,进而确定报告的形式,制定科学的立法思想。最早颁布实施的会计法是为了保证政府对于企业的会计监督,所以立足点在于政府对于信息的获取程度,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逐渐转变,会计法的主要服务对象以及利益保护者也不再是政府,所以应该发挥会计法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以及保证市场主体等方面的作用。(2)借鉴他国经验。从法律规范以及相应的作用来看,我国更适合借鉴成文法国家的法律规范,通过借鉴他人的发展成果,不仅可以适应国际化的会计标准与报表标准,不断提高企业国际化进程,还能通过分析他人法律的形成过程,为我国今后的法律制定提供相应的指导思路,进一步促进立法事业的发展。在借鉴过程中,要结合我国国情以及经济形式的要求,不能为了放宽会计法律的灵活性而照搬他国的经验与制度,反而对市场经济秩序带来负面影响,破坏我国现有的经济成果。在形成新的法律体系之后,要注意对原有法律体系进行清理,保留那些仍能够为经济发展做贡献的法律条款与制度,废除那些不适应时代要求的条款与规章,或者对其进行补充与更改,进而提高会计法律的适应性,协调法律体系内部各个法律间的关系,进而提高法律体系对于报表编制指导的科学性,提高财务报表质量。 会计法律论文:会计法律责任制度及其完善 一、会计法律责任概述 (一)会计法律责任 会计法律责任就是触犯了会计的相关法律而应该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会计的法律责任范围比较广,包含《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会计监管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在会计法律责任中,不仅要承担《会计法》的相关法律责任,还要承担《公司法》、《审计法》、《证券法》、《保险法》等一些有关会计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会计法律责任与会计责任的关系 会计是企业的一个岗位,是利益分配的手段,利用会计信息可以反映出企业创造的价值以及价值分配的状态,从而使利益主体规范企业管理,获取更多的利益进行再次分配。因此,经济利益的公平公正需要以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合法完整为基础。为了保证会计信息准确真实,我国出台了很多法律对会计活动进行约束。会计责任就是保证会计信息能够合法、真实、完整,是一项义务,一种岗位职责。而会计法律责任与会计责任有很大的差别,是一种法律责任,是会计主体在进行会计活动时,因为徇私舞弊、制造会计虚假信息等一些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会计的主体需要承担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在会计主体进行会计活动中,一般会存在会计责任,只有在触及到以下条件时才会形成会计法律责任。第一,会计活动是违法的,侵犯了社会的利益,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在会计主体的意识支配下进行会计违法的活动,侵害了投资者以及社会的相关利益;第二,会计的主体为了某些目的故意做出违反会计相关法律法规的会计活动,如为了获取不当利益制造虚假会计数据等。一旦会计主体在进行会计活动时触犯了法律,侵犯了投资人及社会的利益,影响了国家经济秩序,那么会计主体就要承担会计法律责任。 二、会计法律责任形式 (一)行政责任 会计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是行政责任,是责任主体在进行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行政上的义务以及责任而产生的。会计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分和处罚两种,行政处罚的形式一般包括责令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对违法现象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吊销会计执照或者从业资格证等,行政处罚适用于企业的偷税、逃税处罚。 (二)刑事责任 会计主体在进行会计活动中,为了获取不当利益,破坏会计正常秩序,损害社会经济秩序以及金融安全,造成恶劣后果的将受到刑事处罚。会计违法行为是经济犯罪的一种,其侵害了正常的会计秩序,公布虚假、不全面、不公平的会计信息,损害了社会的经济关系和秩序,利用虚假会计信息干扰决策,从而获取违法利益。刑事责任是治理会计违法行为的主要措施,能够防止会计人员制造虚假会计信息、企业偷税漏税以及贪污现象,避免给投资者以及国家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三)民事责任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与人之间发生会计行为的事情越来越多,如企业投资人与债权人之间的财务信息关系,企业委托会计人记账的合同关系。由于会计信息的重要性,在这些关系中,会计的虚假信息将损害对方的利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这就产生赔偿的问题。《注册会计师法》对民事责任问题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规定对因为注册会计师的违法会计行为给他人造成巨大的损失的,由注册会计师承担赔偿责任。在《证券法》中也规定了由于虚假的财务资料而导致的赔偿责任由证券发行的公司以及证券商、评估师和律师等赔偿。民事责任已经成为会计法律责任的一种形式。 三、会计法律责任制度特点 (一)会计违法行为具有双重性特点 会计违法行为一方面是本身违法,就是在借贷记账中没有按照规则进行记录,会计报表的编制以及报送不及时,使用伪造的凭证记账等行为。会计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是触犯了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利用会计行为进行贪污,制造假的会计凭证等。会计的基础性决定了会计违法行为具有双重性。在经济管理中,会计只是一种技术手段,是其他经济行为的基础。使用的会计资料如果不正确、不真实、不全面,就会损害投资人甚至国家的利益,所以会计违法行为不仅触犯了会计法,还违反了管理法、审计法、公司法等一些相关法律。 (二)责任主体具有多样性 完整的会计报表编制与需要很多环境的共同配合,会计报表是一个会计流程的最终结果,有很多的会计主体参与,如企业会计人员、财务总监、会计报表审核人员、注册会计师等。如果最终的会计报告有虚假成分,给投资人和国家带来了巨大的损失,那么就要追究会计主体的相关法律责任,所以,在会计违法行为中,不仅财务负责人承担会计的法律责任,会计人员、企业监事以及注册会计师等一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就是责任主体的多样性。 (三)责任追究机关具有多样性 一般会计违法行为由财政部进行检查和处罚,但会计违法行为具有多重性特点,所以会计违法行为不仅触犯了会计法的规定,同时还可能触犯了很多的其他法律,相关法律部门会对会计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会计法》规定,如果会计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了会计法和其他法律,就由相关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依法处罚。这就导致了不同部门利用自己的权限对会计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造成追究责任机关的多样性。 四、会计法律责任制度完善 (一)行政责任方面 目前,我国的会计行政责任已经无法跟上市场经济发展的节奏,需要进一步完善。首先,在会计违法行为上,一般都是处罚,但缺少对受害者的赔偿,这就导致了违法者很少向受害者进行赔偿,降低了违法的成本,当违法行为的利益大于成本时,就会加剧违法行为的发生。很多会计违法行为游离于刑事制裁和公法责任之间,导致会计违法行为得不到相应的制裁。其次,对同一种会计违法行为,有不同的法律规定,缺少统一的处罚标准。在《会计法》、《证券法》和《公司法》中,对同一种会计违法行为有不同的处罚规定,标准不一致,这降低了法律规范的权威性。第三,会计监管比较混乱,会计监管部门较多,但职能范围不清晰,导致重复执法、遗漏执法等一些执法混乱现象的发生,扰乱了正常的会计监管秩序。针对会计行政责任方面的问题,可采取相关措施进行完善。一是要完善会计法律规范,划分行政、刑事、民事责任体系,系统解决会计违法行为。我国市场经济正处在健康有序的快速发展阶段,因此要以市场经济为主体,对行政、刑事、民事责任的功能进行定位,对不同的会计违法行为使用不同的法律进行调节,处罚会计违法行为,保护受害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的会计秩序。二是处理好行政法律间的冲突,运用整体的会计法律处理不同的会计法律规范,使所有的法律条款能够配合协调,化解不同法律间存在的矛盾。三是要建立会计违法处理沟通机制,不同的会计监管部门进行沟通执法,分工明确,紧密配合,避免发生重复处罚及漏罚的现象。 (二)刑事责任方面 我国的会计刑事责任存在许多问题,刑事责任的分歧影响了会计违法行为的有效制裁,相关法律衔接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在会计违法行为的主体认定方面,不同的法律规定不同。在会计违法行为活动中,行为主体是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对行为主体的处罚影响着会计违法行为的制裁。在《刑法》和《会计法》中对会计违法行为的主体有不同的描述,不同的法律规定了不同的会计违法行为主体。在犯罪范围上,我国很多与会计违法行为相关的法律都存在冲突,如《刑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与会计相关的法律存在着大量的条款冲突。针对上述情况,要对相关法律进行完善,妥善处理好刑事责任的冲突。首先,要完善会计刑事责任的立法,协调不同的法律作用。其次,要完善会计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对接不同法律之间的刑事责任。《刑法》的原则是罪刑法定,在处理会计违法行为时,不应该进行扩大处理,要界定好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不同的法律部门要进行沟通,针对不同的会计违法行为使用合适的法律进行处罚。要将《刑法》、《会计法》以及《注册会计师法》等与会计违法活动相关的法律结合起来处理会计违法行为。这样会计的刑事责任就会有对应的法律进行监管和治理,使每条法律都能落实。 (三)民事责任方面 我国的会计民事责任方面,民事立法还有很多的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方面,会计法律责任制度不健全,导致会计民事责任制度缺少相应的法律制度支持。目前的会计公法责任中,缺少对民事责任的重视。在《会计法》中,缺少对民事责任的处理条款,《公司法》以及《证券法》都没有追究民事责任的相关条款,会计民事责任的立法工作目前也处于空白。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事责任问题逐步加大,必须改变司法中“以罚代赔”的倾向,通过民事责任保障市场经济的平衡。另一方面,民事责任立法零散,责任划分不清晰,使用司法处理民事责任比较困难。会计信息的产生到公布是一个复杂的流程,中间涉及到的人员非常多,而与会计相关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会计的民事责任,缺少可操作性,这给会计司法工作带来了较大的阻碍。对此,要以会计民事责任为中心,构建民事责任制度。首先,要界定会计民事责任的性质,根据民事责任的情况进行法律处罚,对受害者进行经济补偿,民事责任中大多都是侵权行为,可以参考其他法律进行执法。其次,要确立好民事责任主体,完善相关立法,明确不同情况中民事责任的主体。第三,解决好归责问题,过错规则已经无法满足目前的市场经济,要进行客观的责任划分,规则要科学合理。最后,处理好因果关系,在民事责任中,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要通过因果关系来认定问题。 我国目前处于市场经济转型阶段,在市场经济下,大量的经济诱惑挑战着会计从业者,如果经受不住诱惑就会进行会计违法行为活动,从而损害投资者以及国家的利益。为了建立健康的会计坏境,要充分发挥会计法律责任制度的作用,使用法律制度约束会计行为,避免会计违法行为的发生。虽然我国会计相关法律还不健全,但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法律基础,因此,应以《会计法》、《刑法》、《注册会计师法》等相关的法律为参考,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会计法律责任制度,制止会计违法行为的发生,保证我国市场经济快速稳定、健康有序的发展。 会计法律论文:浅析我国环境会计法律制度的建立 【摘要】 我国经济多年来发展较快,GDP连续多年保持两位数的高速增长,但是这些高速增长却是以环境状况的恶化,资源的枯竭为代价的,现在,环境资源成为限制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因此如何合理利用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是目前的重要研究课题,本文从环境会计法律制度的构建角度分析这一问题,通过实施环境会计,核算环境成本与收益,促使政府与企业在决策过程中考虑环境保护。 【关键词】 环境会计;会计法律制度;环境保护法 一、环境会计的相关概述 (一)环境会计的定义和特征 环境会计又称绿色会计,它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确认并计量与环境污染、环境防治、环境开发有关的成本费用以及环境维护和开发形成的效益,最终形成环境会计报告,从而综合评估环境绩效及环境活动对企业财务成果影响的一门新兴学科。它试图将会计学与环境经济学相结合,通过有效的价值管理,使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和谐发展。 环境会计主要是相对于传统会计而言的,以造纸企业的生产成本为例,传统会计只核算其使用的原材料和付出的人工成本,而对不能计价的“自然成本”忽略不计,最终由社会公众承担其给环境带来污染的责任,而造纸企业独自享受收益,最终导致其以牺牲环境质量以换取更大的“私利”,而环境会计就是针对这一问题而提出的。相对于传统会计,环境会计有以下特征: (二)环境会计与法律的关系 环境会计是将“环境”与“会计”结合,通过计量的手段来保护环境,因此与环境会计相关的法律主要有环境保护方面和会计法方面的法律。首先,环境保护法是通过立法层面限制企业对环境过度开采,在这方面我国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例如我国有《环境保护法》、《天气污染防治法》等6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同时有《土地法》、《渔业法》的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的法律。环境保护法与环境会计二者的目的相同而角度和手段不同,环境保护法是站在国家的角度,通过行政干预的方式达到目的;而环境会计是站在企业主体的角度,通过让企业主体承担环境污染的成本来达到目的的。当然,环境会计要推行,还是需要制定相关的环境会计法律制度,进行行政干预,否则很难在社会中实施;其次,环境会计是会计法中的一部分,是需要通过会计法对环境会计中各个要素的确认与计量方法进行规定,以保证环境成本、收益、资产和负债核算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二、建立环境会计法律制度的考虑因素 本文认为,要建立环境会计法律制度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但是最重要的就是环境会计制度的定位和其与相关法律政策的整合,因此,本文从这两个方面对其考虑因素进行阐述。 (一)环境会计法律制度的定位 环境会计法律制度的定位决定了其在未来发挥的作用,本文建议从政府决策角度和企业管理角度对环境会计法律制度进行定位。 长期以来我国经济的发展都是以GDP作为唯一衡量指标,不关注环境资源的价值计量,同时由于环境资源存在产权不清晰问题,这就导致某些地方官员为了加快GDP的增长,提升自身的业绩,对于一些大型项目的引进和开发过于盲目性,缺少必要的环境资源数据信息的支撑,忽视了环境资源的成本,而导致GDP的增长之后是巨大的环境污染问题,政府决策失误导致环境污染问题会比一般的企业严重成千上万倍。因此,从政府决策角度对环境会计法律制度进行定位,首先就是要求在政府进行项目决策时,对资源的消耗有详细的数据分析,对环境成本能可靠的计量,将环境影响评价纳入到官员业绩考核体系中,从而避免因为缺乏科学的评估而盲目进行生产活动,造成对生态环境的损害。 企业是社会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其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标,因此,以企业管理的角度对环境会计法律制度定位可以产生明显的效果。在没有相关环境会计法律制度之前,其采用牺牲环境换取经济利益的方式是合法的,但是一旦法律制度设立,如果其继续按照原来的方式进行生产,则违反法律法规会产生成本,同时生产过程产生的资源浪费也要进行成本核算,这样成本的增加,会导致其利润下降,产生生存危机,从而促使企业改进生产技术,更新生产流程,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控制环境成本,从而达到制定环境会计法律制度的目的。 (二)环境会计法律制度与相关法律政策的整合 前文阐述了环境会计法律制度与环境保护法和会计法的相互关系,因此,如果建立了相关的环境会计法律制度就必须要去这两个法律制度进行整合,同时还要与审计法律制度协调,使其共同为我国生态环境的保护贡献力量。 1.与环境法律制度的协调。环境法律是环境会计法律制度产生的基础,如果没有我国对环境保护的重视,没有可持续发展观的提出,环境会计很难提出。同时我国的环境法律制度还存在很多不足,例如这些法律的原则性强,概括性高,从而降低了会计实务的可操作性,难以落实,因此,建立环境会计法律制度可以弥补这方面的缺陷,保证环境会计可以真正落实。 2.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协调。《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是我国会计视野的基本法,是指导会计活动的指南,而环境会计法律制度是在传统的会计的基础上演绎而来的,是对传统会计的创新,因此需要《会计法》增加对环境会计的一般规定,为环境会计的实施提供保障。 3.与审计法律制度的协调。环境会计的实施离不开环境审计,环境会计审计是指有审计权的组织对被审计单位的环境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保证报告的质量。只有通过审计的环境会计信息才是令人信服的,因此在审计法中应该增加环境会计审计的内容,以立法的形式确定环境审计的内容、程序,保证环境审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开展环境审计也可以使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完善环境会计核算和报告体系,最终确保环境会计的有效实施。 会计法律论文:单位负责人如何防范潜在的会计法律责任风险 摘 要:新《会计法》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及第一责任人,明确了单位会计责任主体的法定职责和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惩治力度。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资料及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及完整性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本文较详细的探讨了单位负责人应当如何有效防范潜在的会计法律责任风险。 关键词:单位负责人 会计法律责任 风险 《会计法》中第4条明确规定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人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和完整性。由此可见,本单位的会计责任主体是单位负责人,是承担本单位会计行为的第一责任人。提高法制观念是单位负责人防范会计法律责任风险的基本前提;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是单位负责人防范会计法律责任风险的有力保证。因此,单位负责人应当未雨绸缪,对潜在的会计法律责任风险进行防范与规避。 1、提高法制观念,摆正单位负责人的位置 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法人代表,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以身作则,带头执法,要认真负起会计的责任,切实履行法律职责。会计人员为单位内部管理机构的重要成员,受单位负责人领导。单位负责人应加强对《会计法》此类法规的学习,了解《会计法》所提出的要求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从思想上充分认识《会计法》在规范会计行为、会计信息质量方面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法律法规,及时规避责任风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许多单位领导为追逐经济或政治上的一己私利,指使会计人员弄虚作假;许多政府官员为完成其经济指标,强制其下属官员虚报、瞒报实情。这些都表现了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法律责任面前难辞其咎,再也不能以任何借口,来推卸或减轻其责任。所以,鉴于单位财务部门对财务事项最为了解,依据财务部门的相关规定,对单位会计档案进行有效保管,使其各项程序符合单位具体业务要求与规定,并以文件形式公布,避免业务事项违反财经法规的现象。单位负责人应当认真学习会计法,提高法制观念,摆正单位负责人在本单位会计工作中的位置,正确履行其会计责任。 2、加强财会知识学习并检查会计人员责任指标 在中国,大部分单位负责人并没有接受过系统的财会知识教育,这与许多西方发达国家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单位负责人是会计行为的重要参与者,各种会计政策的贯彻执行,各种重大会计事项的决策等,都离不开单位负责人的参与。会计又是一门专业性、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有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单位负责人首先应掌握会计的基础知识和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学习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只有熟悉掌握了这些财会知识,才能提高辨别、区分违法会计行为的能力,才能保证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才能充分掌握单位经营管理的全面情况。 单位责任人要求执行部门对照已确定的责任指标,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实施考评。将实际成本与标准成本相比较,计算成本差异。责任部门应加强与有关业务部门的沟通和联系,确保相关业务的执行情况,能够相互监督、核对一致。各部门应充分收集有关财务、业务、市场、技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信息资料,根据不同情况采用比率分析、比较分析、因素分析等方法,从定量与定性两个层面充分反映各部门的现状、发展趋势及存在的潜力。 3、重视会计人员配置并加强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单位负责人是会计责任主体,要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除了自己遵守《会计法》,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外,还必须防止会计机构内部人员的作假舞弊行为。 单位负责人需关注会计人员的配置,本着“以人为本”原则,聘用素质较高的人才,提高会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减少单位负责人因会计人员的败德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再建立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的权责分明。并通过正常的途径了解制度的执行和会计工作相关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保证在各个环节单位负责人的管理意识得到执行,保证办理会计事务的规则和程序得以有效防范和控制。 单位负责人应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建立健全的会计监督制度,并按照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范的要求,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员对货币资金业务授权的批准程序、方式、责任、权限和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工作要求和职权范围,定期检查货币资金的支出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并且及时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薄弱环节采取措施,加以纠正。 4、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 《会计法》强调内部会计监督的目的是:使违法违纪行为首先遏制在会计工作初始阶段,不能将不法行为放纵到发生并铸成事实后,再寄希望于社会中介机构去审计、财政等执法部门去查办以及社会和政府的监督上。从规避会计法律责任的角度来看,单位负责人应高度重视会计的监督职能,正确认识会计监督的重要地位。单位内部将通过组织规划控制、授权批准控制、预算控制和实物控制机制的建立,使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明确,使单位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明确,并定期进行财产清查工作。 单位负责人应充分发挥其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能,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建立健全本单位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只有正视会计监督的法律地位,才能使单位负责人严苛自律,杜绝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对违反《会计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查处,规避潜在的会计法律责任风险。 会计法律论文:浅谈会计法律责任制度 [提要] 新会计法的实施是当前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的需要,对于促进会计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服务于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协调相关法律法规,使会计法律责任制度达到统一规范。 关键词:会计法律责任;会计民事责任;法律制度完善 一、会计法律责任的概念 会计法律责任是指会计主体违反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这里的会计主体不仅包括单位,还包括个人。有的学者认为会计法律责任仅仅指违反《会计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并不全面。因为涉及到会计行为的法律法规很多,除了《会计法》,还有《公司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注册会计师法》、《审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所得税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等,所以,不管是违反《会计法》还是违反其他涉及到会计行为的法律法规,都应当属于会计法律责任的范畴。 二、我国会计法律责任立法现状 (一)会计法。我国1979年8月开始起草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由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关于修改的决定》,1999年10月31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会计法(修订草案)》,修订后的《会计法》于2000年7月1日开始施行。新的《会计法》加大了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如第4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21条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第28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同时,还加大了惩治的力度,具体列举了各种可能发生的会计违法行为及处罚规定,并强调了会计违法行为刑事处罚,如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以看出,新的《会计法》更加完善,更具有操作性。 (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了《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注册会计师法》、《审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所得税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都对会计法律责任有相关的规定。如《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条: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我国会计法律责任的立法不足 (一)对于违法行为标准界定的不足。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什么是虚假财务报告,如何认定,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标准:财务会计专业人员通常是以专业标准为依据,只要按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规定进行了会计处理,得出的财务报告就不应认定为虚假会计信息,即使这个财务会计报告与事实、结果不符;非专业人员则通常认为,只要会计信息所反映的内容与事实有所出入,那么该项会计信息就应该属于虚假信息。如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就容易引起法律冲突。另外,会计违法达到什么程度构成犯罪,规定亦不具体,比较模糊,这就给具体的司法审判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 (二)民事责任规定的不足。1999年修订的《会计法》第6章“法律责任”中基本上是围绕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展开(尤其是行政责任),而对会计违法损害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利益的民事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却没有涉及。也许有人会提出会计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应由民法加以规范,然而,就平等主体关系的法律调整来说,民法处于普通法的地位,它对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的供给只能是“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基本制度”性的,而对特殊领域尤其是“公”“私”兼顾的法律调整领域,如商事、环境、会计等的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的规定还须特别予以具体化和特殊化,这是市场经济关系日趋复杂和变化多端的必然要求。《会计法》是关于会计行为和组织的核心法律,它的相应条款应为民法和其他同一层级的法律规范(如公司法、证券法等)提供法律判断标准方面的会计专业技术支持。在实务中,由于会计法规民事赔偿制度的缺失,导致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使用者遭受到经济损失时,难以获得民事赔偿。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一些会计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但却比较笼统,没有一个系统、完整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会计违法行为,损害了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如果没有民事赔偿的规定,这不仅对受害人是不公平的,恐怕对侵权人也没有有效的法律说服力,这对诚信社会的建立也是不利的。 (三)对于会计法律责任主体承担责任规定的不足。根据《会计法》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一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由这两条可以看出,单位负责人对单位的会计工作及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但根据其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我们可以看出并没有规定单位负责人应承担的具体责任。这样,当企业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时,作为单位会计工作的责任主体,即单位负责人,追究其法律责任就缺乏法律依据。出现这种无法追究的局面,会使《会计法》的实施在某种程度上大打折扣。因为,法律的实施是以其强制力为保障,这种强制力主要体现在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上。 四、我国会计法律责任的完善 (一)对会计信息及虚假会计信息直接作出规定。在对会计信息及虚假会计信息作出规定时,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必须规定在我国调整会计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即会计法或者其实施细则中。其次,对会计信息及虚假会计信息的界定必须科学化,避免过去的法律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在会计专业人员看来不很科学的情况出现,这就要求必须结合会计专业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共同来制定标准。同时,对于会计违法犯罪的制定也要具体化,结合《刑法》的规定,来制定会计违法犯罪的标准,同时,对于《刑法》中对于会计违法犯罪制定不完善的地方,也要结合《会计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 (二)明确单位负责人的会计法律责任,加强会计违法责任的追究力度,特别是完善会计违法的民事、刑事法律规范。加强会计违法责任的追究力度,特别对会计违法的民事、刑事责任的落实。民事方面,《会计法》对会计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基本上没有规定,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因此,有必要建立民事赔偿责任制度,对会计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标准、范围、举证责任、诉讼时效等做具体的规定,以此来确定责任人应就其违法行为所付出的经济代价。切实保障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加大会计违法成本,以期会计信息质量能得以保障。 对于虚假会计信息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的“虚假会计罪”刑事法律规范,吸收我国刑法当中“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第一百六十一条)、“妨害清算罪”(第一百六十二条)、“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二百二十九条)等罪名,对于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在会计业务当中弄虚作假或指示、要求、教唆、帮助他人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行为,如采用虚假凭证计账、设立虚假账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或报告、提供虚假会计证明文件等一切虚假会计行为等,依法进行定罪处罚。 会计法律论文:《会计法》法律适用性探讨 一、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是国家出台的一部关于会计的法律制度,它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也是制定其他会计规章、行政法规的依据。1985年,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会计法》,并于同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对《会计法》进行了修订,出台了《关于修改的决定》。而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在1999年进行了第二次修订;2013 年,国家财政部条法司、会计司成立《会计法》修订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制定《财政部修订工作方案》,开展了一系列课题研究、推动《会计法》修订工作计划安排等措施,为第三次《会计法》修订做了充分准备。《会计法》加大了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强调应该加大监督和制约会计工作的力度,同时还明确了单位负责人应该对本单位会计资料、会计工作的完整性、真实性负有法律责任。但是《会计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着法律适用性问题,其强制性、规范性可能会进入到法律适用的“灰色区域”,进而对《会计法》实施的结果造成较大影响。本文就《会计法》的法律适用性进行了探讨。 二、《会计法》法律责任内容与特征 《会计法》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大法《宪法》和民商法(如破产法、公司法和企业法)为根本依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颁布,与经济法(如税法、统计法、CPA法、审计法)平行。商法和民法对宪法中“权利法案”的精神基于不同的方面来进行贯彻,并将其具体体现在保障维护财产继承权、债权、财产权的内容上。基于民商法分立的立法模式来看,民事立法系统化、原则化、理论化地整理了财产继承权、债权与财产权的内容;而商事立法对公司的管理行为和经营行为按照民法典基本原则进行了全面地规范,让会计法律制度能够系统化地控制公司的财务会计。 我国现行《会计法》对四个方面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1)单位责任人对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报复、打击的法律责任; (2)对编造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伪造、变造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或者强迫他人从事上述行为的法律责任;(3)在会计工作基础环节(如内部控制制度运作、任用会计人员、保管会计资料、选择会计政策、账簿设置、账目登记、凭证编制等)违反会计工作基础规范的法律责任;(4)行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泄露商业机密、国家机密、渎职的法律责任。《会计法》没有规定民事责任,仅仅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两种形式,形成了一个“以刑事责任为辅、以行政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体系,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如表1所示。 《会计法》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不仅仅具有法律责任的共同特征,而且也有较为鲜明的独特适用范围:(1)会计人员违背了《会计法》的规定,妨害了社会经济管理活动,损坏了正常的会计秩序,必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会计法》是一种由多元化主体共同承担的法律责任。基于《会计法》关于“法律责任”一章规定来看,“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单位”等名称频繁使用,这是由于多个主体参与了会计流程的不同环节,一旦出现会计信息虚假或者失真现象,多个主体都应该要负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会计法》体现出了一种综合性的法律责任。会计是开展经济行为和经济管理的前提基础。会计违法行为不仅会对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进行侵害,还会涉及到社会公益,甚至损害国家利益。所以,对于会计违法行为,应该要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三个方面来进行追究。 三、《会计法》法律适用性问题 (一)会计管理体制的问题 《会计法》专门就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会计机构实行会计监督作了规定。基于三者工作职责来进行划分,会计人员、会计机构是会计工作的被管理者、执行者,单位负责人是会计工作的管理者、领导者;从三者责任分配来看,单位负责人直接对社会负责,会计人员、会计机构直接对单位负责人负责,但是这种管理体制的弊端较大。众所周知,绝大多数的企业会计人员由企业直接聘任,其经济关系、人事关系都紧密地依附于该企业。单位领导人和单位经济活动是会计人员的监督对象,但是会计人员基于自身利益,通常不会违背单位领导人的意图处理会计事务,否则就可能受到打击报复或者“下岗”,这种现象被形象地描述为“顶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顶不住”,因此,在不少单位,会计人员的监督作用常常流于空谈。 笔者建议应该采用多元化管理体制来管理会计人员,可分为三点: (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的会计管理体制采用“公正会计服务制”,公司的会计主管和总会计师由具有法律资质的注册会计师(隶属于会计师事务所)担任,他们对会计职责进行独立履行。 (2)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会计管理体制采用会计集中核算制或者 “委派制”。由于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主要依靠国家行政拨款来保证之处,其产权也归全民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有关财务会计的规章制度严密、健全,开支科目明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位财政预算资金,这些都大大有利于贯彻实施会计人员委派制。 (3)其他合伙企业、私营企业的会计管理体制可维持现有的会计人员聘任制度,主要原因在于这些单位的情况差别较大,不适合强制采用“服务制”或者“委派制”,但是政府有关部门应该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 (二)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法律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总则第1条规定,应该尽量保证会计资料完整、真实,这也是《会计法》的立法目的之一。会计资料的真实通常是指会计报告真实、会计报表真实、会计核算凭证真实、会计原始资料真实及其他会计核算资料真实。会计人员、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法》中是保证会计资料完整、真实的责任主体,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会计人员、单位负责人很难对单位经济活动各个方面都深入了解,更谈不上掌握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例如,单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中收受各种“回扣”,而提高发货票价格,造成会计信息失真,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对此负责,那么必然会显得有失公允。再加上不同会计人员的实际经验、判断能力、业务水平存在着一定的差别,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之间的会计核算标准也有所不同,自然也就会出现不同的会计核算结构,若因此来判断会计人员所提供的会计资料不完整、不真实,也过于苛刻。因此,笔者认为《会计法》应该对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法律界定进行明确地说明,提高其可操作性。 (三)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总则看,单位负责人应该对本单位的会计资料、会计工作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同时,单位负责人不得强令、指使、授意会计人员、会计机构来对会计事项进行违法办理,应当保证会计人员、会计机构对自身职责进行依法履行。《会计法》的这些规定对于明确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主体地位会起到较为积极、重要的作用,单位负责人再也不能以“不了解情况”或者“不懂会计业务”为托词来推卸自身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会计法》中对“单位负责人”的定义不太明确,如一些单位负责人就是行政一把手,有的单位负责人是负责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行政副职,还有的是厂长(经理)、董事长所指派的财务经理或者财务总监。 基于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看,财务经理或者财务总监为了寻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拥有“自然控制权”,那么会计数据也会或多或少地被其所操纵,但是法定代表人限于《会计法》的规定也不能对他们的职务行为进行完全干预,这样就形成了责任行为实施主体与法律责任主体的混同,其结果是错位适用法律责任,难以实现《会计法》规范的目的。 基于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定看,单位通常是自行任免其财务经理或者财务总监,这属于典型的内部授权行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通常都是由财务经理或者财务总监来承担。但是在处理实际的会计实务时,却不能这么简单地来进行考虑。另外,《刑法》与《会计法》在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也存在着不同,见表2。 四、结论 《会计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能够更好地指导人们合理、公正地实施会计行为,而不是为了处罚责任人,同时还应该结合实际情况来制定出相关的规范标准。从目前来看,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许多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主要精力都不是放在内部的会计工作中,而是在对外部经济关系进行处理,会计管理工作或流于形式、或疏于管理,而《会计法》自身的规定也有不适用之处,笔者建议可以在《会计法》外再专门出台一个 “会计法实施细则”对相关事项进行具体明确,便于各个单位操作执行。例如,应该对各单位法定代表人由政府财政部门定期统一进行一次财务规章制度、财政政策、会计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学习;再如,大中型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都应该禁止由副职主管财务会计工作,应该专门设置总会计师来进行管理,而一般企业则可自行设置财务经理或者财务总监,应对他们的责任、权限、任职条件、作用、法律地位等做出详细地规定。
经济法律论文:经济法律体系的现状 论文摘要 我国经济法律体系中“经济关系”指的是各经济主体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活动中所形成的相互关系。法律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或部门法)而形成的有关联系的统一整体。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也就是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独立后,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由民法、商法和经济法三个部门法构成。“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本不是规范的法学术语,以之为基础而进行过深的法学理论探究是歧途末路。“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概念之所以存在和被使用,主要是因为经济法学研究的需要,特别是市场经济法学的法律经济学研究的需要。从法学角度讲,“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概念只是临时借用而已,对之进行法学研究的目的在于揭示以不同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等法律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 关键词:经济法律、法律体系、商法地位、经济法律体系。 一、关于经济法律和经济关系 虽然“经济法律”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学术语,但如果以“对象说”对之下一个定义的话,那么多数学者都会赞同:经济法律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在这个定义当中,“经济关系”是关键词,只要弄清了“经济关系”的内涵、外延,并对之做出科学的分类,就能基本掌握经济法律的形式范围和经济法律体系的部门构成。1所谓“经济关系”,是指各经济主体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活动中所形成的相互关系。从“经济关系”的定义可以看出,它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经济关系是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离开了经济主体就无所谓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数量决定于经济主体的数量;二是经济关系形成于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经济活动之中,没有经济活动就不可能形成经济关系,经济活动的多少决定经济关系的多少。而无论经济主体还是经济活动,都取决于社会分工的程度,社会分工越细,经济主体越多,经济活动也越频繁。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人类社会经历了三次大的社会分工:第一次是游牧部落从其余的野蛮人中分化出来,第二次是手工业同农业的分离,第三次是商人的出现,其中每一次社会分工都是在前一次的基础上进行的,亦即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社会分工不是跳跃式发展的,它有一个量变的过程,在每一次大的社会分工之前,都发生和存在着大量的较小的社会分工,而且中间会有许多“分”与“合”的反复;社会分工也不是有终点限制的,在第三次大的社会分工之后,社会分工仍然在向前发展,而且速度更快、频率更高。由此可见,社会分工的发展有三大趋势:一是越来越细的趋势,二是不断调整变化的趋势,三是越来越快的趋势,自第三次大的社会分工至今的社会经济发展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越来越快,必然导致经济主体、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大量、迅速增加;社会分工的不断调整变化,必然导致经济主体、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不断更新发展。总之,经济关系的数量将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发展而日益增加。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大量的经济关系不外横向、纵向两大类,但两类经济关 系的数量不等,且差距悬殊。我们知道,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经历了产品经济(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两大阶段,产品经济是自给自足的经济,商品经济是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在产品经济阶段,由于没有交换活动,因而人与人之间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经济关系。进入商品经济社会以后,由于交换的出现,经济关系产生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也经历了两大阶段:自由商品经济和垄断商品经济。在自由商品经济阶段,多为平等经济主体之间的横向经济关系,从属性的纵向国家协调经济关系很少,只是到了垄断商品经济阶段,纵向经济关系才开始大量出现,但相对于横向经济关系,其数量仍然较少。而且,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发展,大量增加的经济关系也多为横向经济关系,因为纵向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是有限度的,社会经济主要由看不见的手——市场来调节,而非主要由看得见的手——政府来调节。由此看来,只将经济关系分为横向、纵向两大类有失平衡,还必须对横向经济关系再分类。横向经济关系的再分类,也要考虑平衡的问题,以是否具有营利性为标准将之一分为二。这样,就形成了三类经济关系: 1、横向的非营利性财产关系(经济关系) 2、横向的营利性财产关系(经济关系) 3、纵向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与之相适应,需要三个相对独立的经济法律部门来调整这些经济关系。于是,民法、商法、经济法就相应出现了。 二、关于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的划分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知,为了便于分析和研究,适应法律调整的需要,将经济关系分为横向非营利性财产关系、横向营利性财产关系和纵向国家协调经济关系,但针对这三类经济关系是否就能划分出三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从分析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划分入手。 (一)关于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或部门法)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2从法律体系的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法律体系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法律体系涵盖一国全部法律规范,这一点易于理解;二是法律体系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对此法学界有争议。争议的焦点有二个: 1、法律体系为什么要划分不同的法律部门? 对这个问题,有三种比较典型的观点: (1)有些学者认为,划分法律部门尤其是纠缠于法律部门划分的具体细节,纯粹是费力不讨好,没有什么实际用途。一方面,法学家为法律规范的分类而忙碌着,大量时间耗费在理清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上面,为法律规范的“法律部门”归属而大费周折;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滋生。法学所关注的问题,在立法实践中并不重要,而立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法学并没有给予充分地关注。因此提出取消法律部门的划分。 (2)有些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理论存在严重缺陷,其出发点和理论结构已经过时,建立在并非独立的法律部门之上,没有当代各国的立法根据,也没能正确总结现实法律体系的矛盾,因此提出放弃法律部门划分理论,而建立“法体制”理论。所谓“法体制”,是指同类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的体系,可分为国家法体制、经济法体制、行政法体制、民事法体制、刑事法体制。 (3)多数学者认为,法律部门的划分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对于立法来说,有助于从立法上完善法律体系、协调法律体系内部关系;对于司法来说,有助于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明确各自的工作特点、职责任务,并准确适用法律;对于法学研究来说,使研究范围有相对独立的领域,使法学学科分工专业化。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是: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十分庞大,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日益如此,如果不进行科学的组合分类,将有碍于法律的制定、实施和研究,而法律部门划分理论已经被实践、历史和世界所认可,并且有些学者提出的所谓“法体制”理论只不过是法律部门划分理论的一种变形,没有细化反而更加粗放,好似在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之间又增加了一个层次,容易让人产生误解。 2、法律体系应划分那些法律部门?这涉及到一个标准掌握的问题,即法律部门划分的越细越好,还是越粗越好? 对此也有三种观点: (1)越粗越好,像上面提到的“法体制”理论。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不宜太细,粗放一点更好,理由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法律法规不断涌现,任何法律法规之间无论在调整对象上还是在调整方法上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别,如果法律部门划分过细,会导致法律部门过多、过烂,更不利于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和掌握。 (2)越细越好,将法律部门划分为宪法、立法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亲属法、经济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环境与资源法等众多部门。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只要正确把握划分法律部门的原则和标准,法律部门划分得越细越好,其理由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法规将会越来越多、越来越细,现在看来比较小的法律部门将因其所属法律法规的增多而很快变大,与其让它变得庞大时再独立不如现在就让其独立,这样更有利于社会经济和法律的发展。 (3)折中观点,是介于粗放和细化之间的一种观点,一般将法律部门划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诉讼法。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得不宜过粗,也不宜过细,要适中,既要严格掌握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又要结合实际需要,只有当其各方面条件成熟时才将其从原有的法律部门中独立出来,超前了会使之力量过于单薄,拖后了会使之受到发展阻碍。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认为实际需要是法律部门独立的首要条件,法律部门划分过粗、过细都不利于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和掌握,都不利于法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关于法律部门划分 法律部门的划分,又称部门法的划分,是指根据一定原则和标准对法律规范进行分门别类的活动,划分的结果——同类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或部门法),既具有符合一定原则和标准的共性,又具有相对独立性。关于法律部门的划分,其学术争议的焦点在于划分原则和标准。现在我国多数学者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有两个:其一为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根据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进行分类,例如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而行政法虽然也涉及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但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这样就把民法和行政法划分开来;其二为法律调整的方法,即根据法律规范调整具体社会关系所使用的方式、手段的不同进行分类,比如民法与刑法都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民法以自行性调节为主要方式,刑法以强制性干预为主要调整方式,这样就把民法和刑法划分开了。除了划分标准以外,还有划分原则。多数学者达成共识的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有这样三个:一是目的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的目的在于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现行法律;二是平衡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注意各法律部门不宜太宽,也不宜太细,在它们之间要保持相对平衡;三是发展原则,即法律部门划分固然要以现行法律、法规为条件,但法律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向前发展的,还要考虑到未来即将制定和可能制度的法律法规。共识之外就是分歧。关于法律部门划分原则和标准,主要分歧在于两点: 1、划分原则和划分标准的关系问题,即两者是统一关系,还是互补关系; 2、两个划分标准的关系问题,即谁是基本标准,谁是补充标准。笔者认为,一般来说,原则和标准是统一关系,即原则是标准的抽象要求,标准是原则的具体体现,但有一个前提,即原则和标准的内涵必须一致,不能你言这,我言那,否则就成互补关系。由此可见,分析原则和标准的关系,必须从二者的内涵入手,内涵一致即为统一关系,内涵不一就是互补关系。现在来看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和划分标准,上述三个原则和两个标准在内涵上没有丝毫一致性,因而可以肯定地说:二者是互补关系,而非统一关系,即上述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非划分标准的原则,划分标准也不是划分原则的标准。基于此,在划分法律部门时,既要遵循划分原则,又要依据划分标准。另外,鉴于二者的用词和内涵,划分原则应首先得到遵循,然后再依据划分标准。关于两个划分标准的关系,有的学者认为是主次关系,即调整对象是基本标准,调整方法是补充标准,笔者以为不然。3现有的已经达成共识的主要法律部门,像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它们相互之间的主要区别:调整对象或调整方法,从出现的几率上来看,调整方法比调整对象更多,仅从这一点上来说应将调整方法列为基本标准。考虑历史因素和未来发展,笔者认为,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是两个同等重要的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没有主次之分。但这并不等于说是这两个标准可以孤立使用,而正因为二者同等重要才更需要将他们有机结合。在划分法律部门时应遵循这样的程序: 1、充分考虑现有的法律部门划分的实际情况,不可打乱现有的大的格局; 2、按照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目的原则、平衡原则、发展原则,提出新的法律部门组建的初步意见; 3、根据法律部门划分的两个标准: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对新的法律部门组建意见进行学术论证; 4、权威机构认定,以便于立法、司法和学术研究,避免无端、无休止、无意义的争论。 三、关于商法的地位 通过上面两部分的论述可见,分别以横向非营利性经济关系、横向营利性经济关系和纵向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作为调整对象而划分出民法、商法、经济法三个法律部门,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和两个标准。但是,目前我国法学界只对民法、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达成了一致共视,而对商法应否独立存在较大分歧,而且我国现行立法体例实行民商合一,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重点分析。 (一)商法产生的原因分析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现在多数学者认为,商法最初的形式是商人习惯法,形成于中世纪的欧洲。11世纪后,欧洲的农本经济进入了发展时期,十字军东征的胜利使得欧洲通向东方的商路相继开通,地中海海上贸易逐步繁荣,沿岸城市不断成长,出现了定期集市,产生了商会,商人也成为社会中的独立阶层。但中世纪的欧洲仍处于封建法和寺院法的支配之下,许多商事活动在一些国家受到明令禁止,各种商事原则和规则在当时的封建法制中均缺少观念基础,甚至许多国家的法律对商人加以种种歧视。为了适应商业发展和商事交易自由的需要,保护商人利益,于是商会运用其在自身发展中形成的自治权、裁判权及其商事生活习惯,订立了大量的实施于本商会内部的自治规约,经过11世纪至14世纪数百年的实行,最终形成了中世纪商法——商人习惯法。商人习惯法有三个主要特点:其一,通常采用属人主义立场,只在商人之间、商会内部实行;其二,内容已涉及现代商法中最主要的商事要素和商事活动,许多规则已明显反映了商事活动的根本要求;其三,非成文性和地域性。近代商法产生于16世纪以后。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的萌芽,欧洲的一些封建割据势力逐渐衰落,统一的民族国家纷纷形成。相应地,基于自治城邦的商人团体消亡了,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寺院法也被废弃了,各民族国家迫切需要制定统一的商事法律,以确认商事活动的合法地位,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与发展。欧洲大陆各国早期的商事成文法,虽然仅是对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的确认,具有浓厚的商人法或属人法特色,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具有重大的社会进步意义,并对现代商法的形成具有重要的过渡和促进作用。在近代商法中,最具代表性并影响深远的是1794年的《普鲁士普通法》,它不仅确认了商人习惯的基本规则,而且大量引录商法原理,其内容非常丰富,1861年《普通德意志商法典》即德国旧商法,就是以之为基础而制定的。 现代商法产生于19世纪以后。随着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社会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革,保护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推动商事活动、促进统一的商品市场的形成成为许多新兴国家的基本国策,“商法开始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同时以判例法为特征的英美法系国家在商事立法上也不甘落后,颇有建树。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1897年的《德意志帝国商法典》(德国新商法)、1952年的美国《统一商法典》、1894年的《日本商法典》(日本新商法)是现代商法的代表作。 由上可见,商法的产生绝非偶然,而是有其深刻的经济、政治原因: 1、商法的产生是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内在要求。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商人阶层逐渐形成并日益壮大,他们强烈要求摆脱封建法制和宗教势力的束缚,能够合法、自由、体面地从事商事贸易活动,而且社会经济越往前发展,这种要求越加强烈和具体化。当进入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以后,这种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就转变为将原来作为自治规范的商人法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商事立法活动。 2、商法的产生是国家推行重商主义政策的结果。16、17世纪,由于新大陆的发现,世界市场突然扩大,各国政府为了本国的富强,大力推行重商主义政策,其具体措施就是以法律形式确立商人地位的特殊性和推行商事活动的特殊化,于是商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出现了,并迅速法典化。这一政策措施的实行,促进了资本主义国家工业的起飞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极其迅猛的发展。4 (二)商法独立应具备的条件分析 我们知道,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由众多的涵盖全部法律制度的法律部门组成,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必然对原有格局造成冲击,为此需要慎重分析其是否具备、已经具备哪些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从上面的分析可见,商法要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必须具备两大条件:一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二是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关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后面将做详细论述,在此只对商法是否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进行分析。我们已经知道,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目的原则、平衡原则、发展原则,在划分法律部门时必须首先并同时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两个标准: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在划分法律部门必须至少具备其一。商法的情况如何呢? 1、目的原则的符合情况。无论是民商合一论者,还是民商分立论者,都承认商法包括形式意义商法和实质意义商法的存在,并大都承认商法学的独立学科地位,只对商法是否独立于民法有分歧。笔者以为,存在即是道理,细分更有助于理解和掌握,为何不将已经存在的实质上已与民法分立的商法确立为独立法律部门呢?这样不更能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民事、商事法律吗? 2、平衡原则的符合情况。在我国,多数学者主张,商法包括商主体、商行为、商事营业、商号、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海商法等,其数量之庞大,在我国现行的民商法体系中已经占据超过50%的比重,而且还有进一步大幅度迅速增加的趋势,如若不将之独立出来,势必造成现行民商法体系结构的失衡,既不利于保持民法的基本法地位,又不利于商法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3、发展原则的符合情况。刚才已经提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模式的确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加入WTO、2008年北京奥运会等重大历史事件的推进,商主体、商行为、商事营业等将在范围、形式等许多方面发生较大的变化,商法的数量规模也将随之不断扩大,因而考虑到未来即将制定和可能制定的法律法规,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4、调整对象情况。商法具有自己相对独立的调整对象——因商主体实施了商行为而形成的商事法律关系,这也正是民商分立论者坚持商法是独立法律部门而民商合一论者批驳不倒的根本所在。商法调整对象的相对独立性在于,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经营性关系,即由经营主体所从事的经营性行为而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是实施了经营行为的经营主体及其之间的对内对外法律关系。 5、调整方法情况。一般来说,法律调整方法有三种类型:一是自行性调节方法,二是强制性干预方法,三是政策性平衡方法。商法在调整方法上同民法相同,都是运用自行调节方法,但凭此并不能说明民商合一的合理性与科学性,因为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只有两点都相同时才能划为一个法律部门,有一点不同就不能划为一个法律部门。 从以上对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的分析来看,商法已经充分具备了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如若不及时划出,将同时不利于民法、商法的发展,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不利于我国经济的繁荣、稳定。 (三)商法独立应具备的条件分析 前面已经提到,商法要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必须具备两大条件:一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二是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通过前面的论述我们也已经知道,商法完全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现在让我们看一看它是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有三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第二层含义是指现代商法发展趋势,第三层含义是指我国经济发展现状,那么,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是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也应从这三方面来论述。 第一,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完全符合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的决定因素,5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是商品经济将在社会分工不断细化发展的推动下日趋繁荣发达,而商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商品经济的繁荣发达必将促进商法的完善与发展,其数量会越来越多,体系会越来越庞大,独立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独立的条件也越来越成熟。如果不正视社会经济和商法发展的现实、本着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不将商法及时从民法中独立出来,还固执坚持“民商合一”的观点,不但会使现行的民法体系结构日趋失衡,而且会对民法、商法的实施与发展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第二,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完全符合现代商法发展趋势。现代商法具有动态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互渗透、国际化与统一的三大发展趋势,其中:现代商法的动态化趋势,将使商法的制定、修改、废止等工作日趋繁重,加之商法区别于民法的特点,立法机构需要为之成立专门部门来承担,立法上的独立将加快商法的独立;现代商法的两大法系相互融合和国际化趋势,将使商法先于民法等其他部门法而在全世界首先实现统一,一部适用于全世界的统一的商法,是不可能同一部只适用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民法融合在一起的。另外,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商法独立的现实也告诉我们,一部独立的商法是一个国家法制健全、社会经济发达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造就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 第三,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完全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我国经济虽然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的持续高速发展,但由于基础薄弱、体制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我国在世界上仍是一个经济落后的国家。落后不可怕,只要我们不懈追赶。基础薄弱可以夯实,体制落后可以改革,商品经济不发达可以促进。关于促进商品经济发展,总结世界上商品经济发达的国家的经验,非常重要的一条就是政府重视和推动,即国家政府大力推行重商主义政策。而推行重商主义政策,离不开商法的作用,需要重视发挥商法在保障交易便捷、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作用。而重视发挥商法的作用,必须给予商法一个较高的法律地位,其最基本的一点就是独立性。 四、关于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 (一)经济法律体系的部门构成分析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知,商法独立后,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将由民法、商法和经济法三个部门法构成,各部门法的具体法律法规组成情况如下: 1、民法部门:(1)民法通则;(2)合同法;(3)知识产权法,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4)婚姻家庭法,包括婚姻法、收养法等;(5)继承法。 2、商法部门:(1)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2)破产法;(3)证券法;(4)票据法;(5)保险法;(6)海商法。 3、经济法部门:(1)市场规制法,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2)宏观调控法,包括计划法、经济政策法;(3)国家投资经营法,包括国家投资法、国有企业法。 (二)商法独立后各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分析 1、民法与商法。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最为密切,因而产生了两种观点:一是民商合一论,二是民商分立论。民商合一论者认为,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是一国民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二者不但现在分离不了,而且随着民法的商法化和私法的公法化,将来就更难舍难离。其理由是:商法和民法有着共同的原理,二者所调整的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界限也很难划清。6首先,商主体是从事营利性行为的个人和组织,而民事主体将之包含其中;其次,商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第三,民事活动的范围包括营利性、持续性的商事活动。笔者认为,民商合一论者的理由均是基于大民法思想,事先已将民法定义为调整所有平等主体之间所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本身已涵盖商法定义,当然得出商法是民法的一部分的结论。商法和民法的调整对象不同,这一点无论民商合一论者还是民商分立论者都承认,那为什么不将民法的定义修改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非营利性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如若仅仅因为中国现行的《民法通则》而不做这样的修改,那么就应该考虑修订已颁行16年之久的《民法通则》了;如若做出这样的修改,那么民商合一论者就将哑口无言了。 2、商法与经济法。关于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学者也有不同看法。一种看法认为商法与经济法都以企业为核心对象,两者没有根本性的区别;另一种看法认为商法与经济法的理念、机能是不同的,商法与经济法应为两个不同的法。笔者认为,商法与经济法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部门。首先,二者的调整对象不同,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商人之间因实施营利性的商行为而发生的商事法律关系之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或国家部门与市场主体之间因进行经济调节而发生的经济法律关系之法。其次,二者的调整方法不同,商法主要运用自行调节的方法,经济法则综合运用自行调节和强制干预的方法。其三,二者的性质不同,商示属于私法,其理念是维护主体的私权,以个体利益为基础;经济法原则上属于公法, 它以社会为本位,着眼于超越个体利益的整体利益。虽然如此,商法和经济法在各自的体系构成方面仍有较大争议,主要集中在企业法的划归上。笔者认为,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企业法是指规范各种类型企业的法律规范体系,除非特别说明,一般指此。由于企业法的集合性,决定了企业法调整对象性质的复杂性,因此不能笼统地说企业法是属于商法,还是属于经济法。鉴于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公司分别因其国家投资、涉外、规模较大且涉及面较广而事关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调整这三类企业的法律更多地体现了国家意志,因此将之划归经济法。其他类型的企业,像合伙企业、独资企业、集体企业、合作社等,对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影响较小或基本没有影响,属典型的商事主体,因此将之划归商法。这样,就从根本上解决了商法和经济法关于企业法的划归问题。 3、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在我国现行的民商合一的体例下,主要是指经济法和商法的关系,上面已详述,在此不再赘述。 经济法律论文:论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 内容提要: 关于经济法律体系的论文不少,尤其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之后,但其中多数文章都力求打破传统部门法的界限,试图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部门法新构成理论”。[1]笔者不赞成这种观点,认为“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本不是规范的法学术语,以之为基础而进行过深的法学理论探究是歧途末路。“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概念之所以存在和被使用,主要是因为经济学研究的需要,特别是市场经济学即法制经济学研究的需要。从法学角度讲,“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概念只是临时借用而已,对之进行法学研究的目的在于揭示以不同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等法律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 关键词:经济法律 法律体系 商法地位 经济法律体系 正文: 一、关于经济法律和经济关系 虽然“经济法律”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学术语,但如果以“对象说”对之下一个定义的话,那么多数学者都会赞同:经济法律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在这个定义当中,“经济关系”是关键词,只要弄清了“经济关系”的内涵、外延,并对之做出科学的分类,就能基本掌握经济法律的形式范围和经济法律体系的部门构成。[1]所谓“经济关系”,是指各经济主体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活动中所形成的相互关系。[2]从“经济关系”的定义可以看出,它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经济关系是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离开了经济主体就无所谓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数量决定于经济主体的数量;二是经济关系形成于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经济活动之中,没有经济活动就不可能形成经济关系,经济活动的多少决定经济关系的多少。而无论经济主体还是经济活动,都取决于社会分工的程度,社会分工越细,经济主体越多,经济活动也越频繁。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人类社会经历了三次大的社会分工:第一次是游牧部落从其余的野蛮人中分化出来,第二次是手工业同农业的分离,第三次是商人的出现,[3]其中每一次社会分工都是在前一次的基础上进行的,亦即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社会分工不是跳跃式发展的,它有一个量变的过程,在每一次大的社会分工之前,都发生和存在着大量的较小的社会分工,而且中间会有许多“分”与“合”的反复;社会分工也不是有终点限制的,在第三次大的社会分工之后,社会分工仍然在向前发展,而且速度更快、频率更高。由此可见,社会分工的发展有三大趋势:一是越来越细的趋势,二是不断调整变化的趋势,三是越来越快的趋势,自第三次大的社会分工至今的社会经济发展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越来越快,必然导致经济主体、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大量、迅速增加;社会分工的不断调整变化,必然导致经济主体、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不断更新发展。总之,经济关系的数量将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发展而日益增加。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大量的经济关系不外横向、纵向两大类,但两类经济关系的数量不等,且差距悬殊。我们知道,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经历了产品经济(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两大阶段,产品经济是自给自足的经济,商品经济是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在产品经济阶段,由于没有交换活动,因而人与人之间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经济关系。进入商品经济社会以后,由于交换的出现,经济关系产生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也经历了两大阶段:自由商品经济和垄断商品经济。在自由商品经济阶段,多为平等经济主体之间的横向经济关系,从属性的纵向国家协调经济关系很少,只是到了垄断商品经济阶段,纵向经济关系才开始大量出现,但相对于横向经济关系,其数量仍然较少。而且,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发展,大量增加的经济关系也多为横向经济关系,因为纵向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是有限度的,社会经济主要由看不见的手——市场来调节,而非主要由看得见的手——政府来调节。由此看来,只将经济关系分为横向、纵向两大类有失平衡,还必须对横向经济关系再分类。横向经济关系的再分类,也要考虑平衡的问题,以是否具有营利性为标准将之一分为二。这样,就形成了三类经济关系: 1、横向的非营利性财产关系(经济关系) 2、横向的营利性财产关系(经济关系) 3、纵向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与之相适应,需要三个相对独立的经济法律部门来调整这些经济关系。于是,民法、商法、经济法就相应出现了。 二、关于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划分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知,为了便于分析和研究,适应法律调整的需要,将经济关系分为横向非营利性财产关系、横向营利性财产关系和纵向国家协调经济关系,但针对这三类经济关系是否就能划分出三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从分析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划分入手。 (一)关于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或部门法)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4]从法律体系的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法律体系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法律体系涵盖一国全部法律规范,这一点易于理解;二是法律体系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对此法学界有争议。 争议的焦点有二:1、法律体系为什么要划分不同的法律部门?2、法律体系应划分那些法律部门?下面针对这两个问题进行分析。 1、法律体系为什么要划分不同的法律部门?对这个问题,有三种比较典型的观点: (1)有些学者认为,划分法律部门尤其是纠缠于法律部门划分的具体细节,纯粹是费力不讨好,没有什么实际用途。一方面,法学家为法律规范的分类而忙碌着,大量时间耗费在理清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上面,为法律规范的“法律部门”归属而大费周折;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滋生。法学所关注的问题,在立法实践中并不重要,而立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法学并没有给予充分地关注。[5]因此提出取消法律部门的划分。 (2)有些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理论存在严重缺陷,其出发点和理论结构已经过时,建立在并非独立的法律部门之上,没有当代各国的立法根据,也没能正确总结现实法律体系的矛盾,因此提出放弃法律部门划分理论,而建立“法体制”理论。所谓“法体制”,是指同类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的体系,可分为国家法体制、经济法体制、行政法体制、民事法体制、刑事法体制。[6] (3)多数学者认为,法律部门的划分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对于立法来说,有助于从立法上完善法律体系、协调法律体系内部关系;对于司法来说,有助于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明确各自的工作特点、职责任务,并准确适用法律;对于法学研究来说,使研究范围有相对独立的领域,使法学学科分工专业化。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是: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十分庞大,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日益如此,如果不进行科学的组合分类,将有碍于法律的制定、实施和研究,而法律部门划分理论已经被实践、历史和世界所认可,并且有些学者提出的所谓“法体制”理论只不过是法律部门划分理论的一种变形,没有细化反而更加粗放,好似在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之间又增加了一个层次,容易让人产生误解。 2、法律体系应划分那些法律部门?这涉及到一个标准掌握的问题,即法律部门划分的越细越好,还是越粗越好?对此也有三种观点: (1)越粗越好,像上面提到的“法体制”理论。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不宜太细,粗放一点更好,理由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法律法规不断涌现,任何法律法规之间无论在调整对象上还是在调整方法上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别,如果法律部门划分过细,会导致法律部门过多、过烂,更不利于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和掌握。 (2)越细越好,将法律部门划分为宪法、立法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亲属法、经济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环境与资源法等众多部门。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只要正确把握划分法律部门的原则和标准,法律部门划分得越细越好,其理由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法规将会越来越多、越来越细,现在看来比较小的法律部门将因其所属法律法规的增多而很快变大,与其让它变得庞大时再独立不如现在就让其独立,这样更有利于社会经济和法律的发展。 (3)折中观点,是介于粗放和细化之间的一种观点,一般将法律部门划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诉讼法。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得不宜过粗,也不宜过细,要适中,既要严格掌握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又要结合实际需要,只有当其各方面条件成熟时才将其从原有的法律部门中独立出来,超前了会使之力量过于单薄,拖后了会使之受到发展阻碍。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认为实际需要是法律部门独立的首要条件,法律部门划分过粗、过细都不利于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和掌握,都不利于法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关于法律部门划分 法律部门的划分,又称部门法的划分,是指根据一定原则和标准对法律规范进行分门别类的活动,划分的结果——同类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或部门法),既具有符合一定原则和标准的共性,又具有相对独立性。[7]关于法律部门的划分,其学术争议的焦点在于划分原则和标准。现在我国多数学者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有两个:其一为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根据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进行分类,例如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而行政法虽然也涉及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但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这样就把民法和行政法划分开来;其二为法律调整的方法,即根据法律规范调整具体社会关系所使用的方式、手段的不同进行分类,比如民法与刑法都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民法以自行性调节为主要方式,刑法以强制性干预为主要调整方式,这样就把民法和刑法划分开了。[8]除了划分标准以外,还有划分原则。多数学者达成共识的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有这样三个:一是目的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的目的在于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现行法律;二是平衡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注意各法律部门不宜太宽,也不宜太细,在它们之间要保持相对平衡;三是发展原则,即法律部门划分固然要以现行法律、法规为条件,但法律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向前发展的,还要考虑到未来即将制定和可能制度的法律法规。[9]共识之外就是分歧。关于法律部门划分原则和标准,主要分歧在于两点: 1、划分原则和划分标准的关系问题,即两者是统一关系,还是互补关系; 2、两个划分标准的关系问题,即谁是基本标准,谁是补充标准。笔者认为,一般来说,原则和标准是统一关系,即原则是标准的抽象要求,标准是原则的具体体现,但有一个前提,即原则和标准的内涵必须一致,不能你言这,我言那,否则就成互补关系。由此可见,分析原则和标准的关系,必须从二者的内涵入手,内涵一致即为统一关系,内涵不一就是互补关系。现在来看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和划分标准,上述三个原则和两个标准在内涵上没有丝毫一致性,因而可以肯定地说:二者是互补关系,而非统一关系,即上述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非划分标准的原则,划分标准也不是划分原则的标准。基于此,在划分法律部门时,既要遵循划分原则,又要依据划分标准。另外,鉴于二者的用词和内涵,划分原则应首先得到遵循,然后再依据划分标准。关于两个划分标准的关系,有的学者认为是主次关系,即调整对象是基本标准,调整方法是补充标准,[10]笔者以为不然。现有的已经达成共识的主要法律部门,像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它们相互之间的主要区别:调整对象或调整方法,从出现的几率上来看,调整方法比调整对象更多,仅从这一点上来说应将调整方法列为基本标准。考虑历史因素和未来发展,笔者认为,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是两个同等重要的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没有主次之分。但这并不等于说是这两个标准可以孤立使用,而正因为二者同等重要才更需要将他们有机结合。在划分法律部门时应遵循这样的程序: 1、充分考虑现有的法律部门划分的实际情况,不可打乱现有的大的格局; 2、按照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目的原则、平衡原则、发展原则,提出新的法律部门组建的初步意见; 3、根据法律部门划分的两个标准: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对新的法律部门组建意见进行学术论证; 4、权威机构认定,以便于立法、司法和学术研究,避免无端、无休止、无意义的争论。 三、关于商法地位 通过上面两部分的论述可见,分别以横向非营利性经济关系、横向营利性经济关系和纵向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作为调整对象而划分出民法、商法、经济法三个法律部门,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和两个标准。但是,目前我国法学界只对民法、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达成了一致共视,而对商法应否独立存在较大分歧,而且我国现行立法体例实行民商合一,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重点分析。 (一)商法产生的原因分析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1]现在多数学者认为,商法最初的形式是商人习惯法,形成于中世纪的欧洲。11世纪后,欧洲的农本经济进入了发展时期,十字军东征的胜利使得欧洲通向东方的商路相继开通,地中海海上贸易逐步繁荣,沿岸城市不断成长,出现了定期集市,产生了商会,商人也成为社会中的独立阶层。但中世纪的欧洲仍处于封建法和寺院法的支配之下,许多商事活动在一些国家受到明令禁止,各种商事原则和规则在当时的封建法制中均缺少观念基础,甚至许多国家的法律对商人加以种种歧视。为了适应商业发展和商事交易自由的需要,保护商人利益,于是商会运用其在自身发展中形成的自治权、裁判权及其商事生活习惯,订立了大量的实施于本商会内部的自治规约,经过11世纪至14世纪数百年的实行,最终形成了中世纪商法——商人习惯法。商人习惯法有三个主要特点:其一,通常采用属人主义立场,只在商人之间、商会内部实行;其二,内容已涉及现代商法中最主要的商事要素和商事活动,许多规则已明显反映了商事活动的根本要求;其三,非成文性和地域性。[12]近代商法产生于16世纪以后。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的萌芽,欧洲的一些封建割据势力逐渐衰落,统一的民族国家纷纷形成。[13]相应地,基于自治城邦的商人团体消亡了,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寺院法也被废弃了,各民族国家迫切需要制定统一的商事法律,以确认商事活动的合法地位,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与发展。欧洲大陆各国早期的商事成文法,虽然仅是对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的确认,具有浓厚的商人法或属人法特色,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具有重大的社会进步意义,并对现代商法的形成具有重要的过渡和促进作用。在近代商法中,最具代表性并影响深远的是1794年的《普鲁士普通法》,它不仅确认了商人习惯的基本规则,而且大量引录商法原理,其内容非常丰富,1861年《普通德意志商法典》即德国旧商法,就是以之为基础而制定的。 现代商法产生于19世纪以后。随着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社会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革,保护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推动商事活动、促进统一的商品市场的形成成为许多新兴国家的基本国策,“商法开始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14]同时以判例法为特征的英美法系国家在商事立法上也不甘落后,颇有建树。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1897年的《德意志帝国商法典》(德国新商法)、1952年的美国《统一商法典》、1894年的《日本商法典》(日本新商法)是现代商法的代表作。 由上可见,商法的产生绝非偶然,而是有其深刻的经济、政治原因: 1、商法的产生是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内在要求。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商人阶层逐渐形成并日益壮大,他们强烈要求摆脱封建法制和宗教势力的束缚,能够合法、自由、体面地从事商事贸易活动,而且社会经济越往前发展,这种要求越加强烈和具体化。当进入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以后,这种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就转变为将原来作为自治规范的商人法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商事立法活动。 2、商法的产生是国家推行重商主义政策的结果。16、17世纪,由于新大陆的发现,世界市场突然扩大,各国政府为了本国的富强,大力推行重商主义政策,其具体措施就是以法律形式确立商人地位的特殊性和推行商事活动的特殊化,于是商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出现了,并迅速法典化。这一政策措施的实行,促进了资本主义国家工业的起飞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极其迅猛的发展。[15] (二)商法独立应具备的条件之一分析 我们知道,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由众多的涵盖全部法律制度的法律部门组成,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必然对原有格局造成冲击,为此需要慎重分析其是否具备、已经具备哪些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从上面的分析可见,商法要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必须具备两大条件:一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二是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关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后面将做详细论述,在此只对商法是否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进行分析。我们已经知道,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目的原则、平衡原则、发展原则,在划分法律部门时必须首先并同时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两个标准: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在划分法律部门必须至少具备其一。商法的情况如何呢? 1、目的原则的符合情况。无论是民商合一论者,还是民商分立论者,都承认商法包括形式意义商法和实质意义商法的存在,并大都承认商法学的独立学科地位,[16]只对商法是否独立于民法有分歧。笔者以为,存在即是道理,细分更有助于理解和掌握,为何不将已经存在的实质上已与民法分立的商法确立为独立法律部门呢?这样不更能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民事、商事法律吗? 2、平衡原则的符合情况。在我国,多数学者主张,商法包括商主体、商行为、商事营业、商号、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海商法等,[17]其数量之庞大,在我国现行的民商法体系中已经占据超过50%的比重,而且还有进一步大幅度迅速增加的趋势,如若不将之独立出来,势必造成现行民商法体系结构的失衡,既不利于保持民法的基本法地位,又不利于商法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3、发展原则的符合情况。刚才已经提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模式的确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加入WTO、2008年北京奥运会等重大历史事件的推进,商主体、商行为、商事营业等将在范围、形式等许多方面发生较大的变化,商法的数量规模也将随之不断扩大,因而考虑到未来即将制定和可能制定的法律法规,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4、调整对象情况。商法具有自己相对独立的调整对象——因商主体实施了商行为而形成的商事法律关系,这也正是民商分立论者坚持商法是独立法律部门而民商合一论者批驳不倒的根本所在。商法调整对象的相对独立性在于,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经营性关系,即由经营主体所从事的经营性行为而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是实施了经营行为的经营主体及其之间的对内对外法律关系。[18] 5、调整方法情况。一般来说,法律调整方法有三种类型:一是自行性调节方法,二是强制性干预方法,三是政策性平衡方法。[19]商法在调整方法上同民法相同,都是运用自行调节方法,但凭此并不能说明民商合一的合理性与科学性,因为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只有两点都相同时才能划为一个法律部门,有一点不同就不能划为一个法律部门。 从以上对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的分析来看,商法已经充分具备了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如若不及时划出,将同时不利于民法、商法的发展,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不利于我国经济的繁荣、稳定。 (三)商法独立应具备的条件之二分析 前面已经提到,商法要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必须具备两大条件:一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二是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通过前面的论述我们也已经知道,商法完全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现在让我们看一看它是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有三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第二层含义是指现代商法发展趋势,第三层含义是指我国经济发展现状,那么,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是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也应从这三方面来论述。 第一,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完全符合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的决定因素,[20]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是商品经济将在社会分工不断细化发展的推动下日趋繁荣发达,而商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商品经济的繁荣发达必将促进商法的完善与发展,其数量会越来越多,体系会越来越庞大,独立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独立的条件也越来越成熟。如果不正视社会经济和商法发展的现实、本着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不将商法及时从民法中独立出来,还固执坚持“民商合一”的观点,不但会使现行的民法体系结构日趋失衡,而且会对民法、商法的实施与发展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第二,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完全符合现代商法发展趋势。现代商法具有动态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互渗透、国际化与统一的三大发展趋势,[21]其中:现代商法的动态化趋势,将使商法的制定、修改、废止等工作日趋繁重,加之商法区别于民法的特点,立法机构需要为之成立专门部门来承担,立法上的独立将加快商法的独立;现代商法的两大法系相互融合和国际化趋势,将使商法先于民法等其他部门法而在全世界首先实现统一,一部适用于全世界的统一的商法,是不可能同一部只适用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民法融合在一起的。另外,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商法独立的现实也告诉我们,一部独立的商法是一个国家法制健全、社会经济发达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造就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 第三,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完全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我国经济虽然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的持续高速发展,但由于基础薄弱、体制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我国在世界上仍是一个经济落后的国家。落后不可怕,只要我们不懈追赶。基础薄弱可以夯实,体制落后可以改革,商品经济不发达可以促进。关于促进商品经济发展,总结世界上商品经济发达的国家的经验,非常重要的一条就是政府重视和推动,即国家政府大力推行重商主义政策。而推行重商主义政策,离不开商法的作用,需要重视发挥商法在保障交易便捷、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作用。而重视发挥商法的作用,必须给予商法一个较高的法律地位,其最基本的一点就是独立性。 四、关于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 (一)经济法律体系的部门构成分析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知,商法独立后,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将由民法、商法和经济法三个部门法构成,各部门法的具体法律法规组成情况如下: 1、民法部门:(1)民法通则;(2)合同法;(3)知识产权法,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4)婚姻家庭法,包括婚姻法、收养法等;(5)继承法。[22] 2、商法部门:(1)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23](2)破产法;(3)证券法;(4)票据法;(5)保险法;(6)海商法。 3、经济法部门:(1)市场规制法,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2)宏观调控法,包括计划法、经济政策法;(3)国家投资经营法,包括国家投资法、国有企业法。[24] (二)商法独立后各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分析 1、民法与商法。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最为密切,因而产生了两种观点:一是民商合一论,二是民商分立论。民商合一论者认为,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是一国民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二者不但现在分离不了,而且随着民法的商法化和私法的公法化,将来就更难舍难离。其理由是:商法和民法有着共同的原理,[25]二者所调整的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界限也很难划清。[26]首先,商主体是从事营利性行为的个人和组织,而民事主体将之包含其中;其次,商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第三,民事活动的范围包括营利性、持续性的商事活动。笔者认为,民商合一论者的理由均是基于大民法思想,事先已将民法定义为调整所有平等主体之间所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本身已涵盖商法定义,当然得出商法是民法的一部分的结论。商法和民法的调整对象不同,这一点无论民商合一论者还是民商分立论者都承认,那为什么不将民法的定义修改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非营利性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如若仅仅因为中国现行的《民法通则》而不做这样的修改,那么就应该考虑修订已颁行16年之久的《民法通则》了;如若做出这样的修改,那么民商合一论者就将哑口无言了。 2、商法与经济法。关于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学者也有不同看法。一种看法认为商法与经济法都以企业为核心对象,两者没有根本性的区别;另一种看法认为商法与经济法的理念、机能是不同的,商法与经济法应为两个不同的法。[27]笔者认为,商法与经济法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部门。首先,二者的调整对象不同,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商人之间因实施营利性的商行为而发生的商事法律关系之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或国家部门与市场主体之间因进行经济调节而发生的经济法律关系之法。其次,二者的调整方法不同,商法主要运用自行调节的方法,经济法则综合运用自行调节和强制干预的方法。其三,二者的性质不同,商示属于私法,其理念是维护主体的私权,以个体利益为基础;经济法原则上属于公法,它以社会为本位,着眼于超越个体利益的整体利益。[28]虽然如此,商法和经济法在各自的体系构成方面仍有较大争议,主要集中在企业法的划归上。笔者认为,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企业法是指规范各种类型企业的法律规范体系,除非特别说明,一般指此。由于企业法的集合性,决定了企业法调整对象性质的复杂性,因此不能笼统地说企业法是属于商法,还是属于经济法。鉴于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公司分别因其国家投资、涉外、规模较大且涉及面较广而事关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调整这三类企业的法律更多地体现了国家意志,因此将之划归经济法。其他类型的企业,像合伙企业、独资企业、集体企业、合作社等,对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影响较小或基本没有影响,属典型的商事主体,因此将之划归商法。[29]这样,就从根本上解决了商法和经济法关于企业法的划归问题。 3、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在我国现行的民商合一的体例下,主要是指经济法和商法的关系,上面已详述,在此不再赘述。 经济法律论文:降价促销与低价倾销经济法律论 我国经济已告别了商品短缺时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机制必然会对过去经济建设过程中的盲目重复建设进行自我调整;商品市场由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的进程中,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必将愈演愈烈。由于历史的原因,我们的大多数企业缺乏先进的技术创新机制和成本约束机制,因而,企业的市场竞争手段主要是采取价格竞争的形式。目前,我国工业企业之间,商业企业之间,外贸出口企业之间,旅游企业之间所进行的价格大战就是例证。对此,社会各界反应不一,有的认为价格大战是正当的降价促销,有的认为这是不正当的低价倾销。笔者认为,正确界定降价促销和低价倾销,必须依经济规律、市场规划和法律规范为标准。以求澄清人们的认识混乱,达到保护正当价格竞争、促进优胜劣汰,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之目的;同时,寻求治理低价倾销的策略。 一、价格竞争的法律依据和经济准则 为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杠杆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 制止不正当竞争, 我国先后于1993年和1997年制定并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迄今为止,这两部法律是规范价格竞争领域的基本法,也是界定合法的降价促销和非法的低价倾销的法律依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的精神,除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并依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公布的定价目录为依据外,绝大多数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制,由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但是,法律又同时规定经营者除了依法降价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商品、季节性商品、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以外,不得出于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的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从事不正当竞争。可见,法律规范给予经营者的价格授权是极其广泛的,这完全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同时,又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和竞争手段作了必要的法律限制,这就为作为市场主体的经营者提供了有序价格竞争的法律依据和竞争规则。 应当指出的是,虽然我国正在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的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但是,现阶段在价格体系还处于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足鼎立的局面。因此,本文所提及的价格行为和价格竞争仅指实行市场调节价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即由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所形成的价格。制定价格必然以成本和供求关系为基础,成本分为生产成本和经营成本,生产成本由制造成本和由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构成的期间费用最终构成;而经营成本则应由购进商品的进货成本和由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构成的流通费用来最终形成。鉴于各个经营者的生产成本和经营成本差别悬殊,在确定成本时,只有以生产者和经营者自身的合理的个别成本为考察对象和立论前提,才是公正、公平的,才符合立法精神和市场竞争法则。这是本文的基本观点和立论基础。前一段时间出台的有关行业自律制度是不宜实行的,所谓行业自律实质上是一种全行业的价格卡特尔,其本质是垄断,必然产生垄断的弊端,不利于企业创新和技术进步,相反会保护落后,妨碍优胜劣汰。究其原因,即行业自律价是一种行业最低限价,它依据的是同行业的各企业产品生产成本的平均数。因此,在实践中不仅不宜提倡,而且应果断地抛弃。随着企业不断创新和技术进步,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在同一种或同一类产品上出现价格差异将是必然的。人为的限制是不现实的,也是无法实施的。 二、降价促销是价格机制调节市场经济运行的合法手段 据最近国家贸易局公布的统计数字显示,我国目前零售商品中已有90%供大于求,其他商品也不存在供不应求的问题。由于绝大多数的工农业生产资料和工农业消费品出现了生产能力过剩,加之建设过程中宏观上仍存在重复建设问题以及社会消费的疲软乏力,社会商品和服务价格下降将是不可避免的必然趋势。经营者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要求得生存和发展,就势必不断地进行技术创新,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的个别成本来取得利润;或者不断地进行产品创新,不断地创造市场、创造需求。这应是竞争战略的理想选择。然而,我国目前多数企业并不具备这种实力,这是现实。因此,作为低级市场竞争手段的降价促销将长期存在。问题在于“降价促销”必须有一个度,大家知道,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确定,取决于生产经营成本和供求关系。成本又分为社会平均成本、企业个别成本。只要经营者将商品价格降至不低于企业自己的个别成本(即使低于社会平均成本)进行销售即是合法的。这一前提下的价格是无可厚非的。“康佳”、“海信”、“长虹”所进行的彩电价格战当在此列。 笔者认为,降价促销应为经营者出于生存和发展的目的,以不低于自身个别成本的价格向社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行为,是价格机制调节市场经济运行的合法手段。尽管价格战必然会造成一些企业的盈利暂时减少,甚至会使少数企业倒闭、破产,政府的所得税收入也会相应减少,但这种降价促销会扩大市场交易规模,增加政府的销售税和营业税收;从长远眼光看,价格战又有利于实现优胜劣汰,有利于提高企业素质和竞争意识,有利于进行国际竞争(海尔公司的实践已证明这一点);这也符合《价格法》关于“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的立法精神。特别应当指出的是,我国市场正处于需求低迷、消费乏力、生产过剩的情况下,合理合法的降价促销不失为一种刺激消费,扩大市场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良策。 三、低价倾销是危害社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我国《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所谓低价倾销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或者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之外,出于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的目的,而采取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可见,构成低价倾销有两个基本条件,即主观上是以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低价倾销的实质乃是经济实力相对雄厚的经营者,为了独占市场,排挤竞争对手,故意在短时期内将其某种商品或服务以低于其个别成本的价格倾销,以达到其挤垮特定地区、特定商品的经营者,待竞争对手被迫退出市场或者无法与其抗衡后,再提高销售价格,获得垄断利润,以弥补低价倾销时所致损失。其危害后果是扰乱了市场上正常的价格秩序和生产经营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影响了国家税收,流失了国有资产;降价的损失也必将转嫁由消费者承担。因此,低价倾销行为被《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明令禁止。 近几年来,在我国市场上低价倾销的表现五花八门,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生产产品多元化或系列化的大企业或者企业集团,选择其中一种产品或系列产品中的某个品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经济实力雄厚的大企业或者企业集团,通常采取生产多元化或系列化的发展战略,某种产品或系列产品中某个品种暂时亏本经营,对它也不会伤筋动骨。因此,这类大企业或者企业集团往往为了挤垮竞争对手,扩大市场占有率,而采取选择某种产品或系列产品中的某个品种,亏本销售。南方某省曾经爆发过“两椰”之争。两家以生产天然果汁饮料闻名的企业集团,一家是椰树集团,另一家是椰风集团(简称“两椰”),椰子汁和芒果汁分别是“两椰”的拳头产品。1996年1月8日,在马口铁、白糖等生产原料价格持续上涨的情况下,椰树集团将其生产的椰树牌芒果汁出厂价从每听1.87元大幅度下降到1.40元。椰风集团认为,椰树集团这是以低于成本价格倾销芒果汁。因为在质量保证的前提下,每听芒果汁的利润本来就是几分钱,椰树集团此举的目的是用非主导产品冲击竞争对手的主导产品,以达到挤垮竞争对手,占领市场的目的。 2.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通过价格优惠、折扣、“买一送一”等方式变相降价,使销售价格低于成本,排挤竞争对手。我国家电制造行业重复建设问题十分突出,造成生产能力过剩。加上市场需求增长缓慢,家电产品严重供过于求,市场竞争激烈,生产厂家的价格优惠、折扣、送礼等形式变相降价,已间接构成低价倾销。 3.旅游服务行业竞争日趋激烈,舍本倾销现象严重。 4.公共汽车客运市场恶性竞争,实力雄厚的客运公司不惜暂时亏本经营,以期挤垮竞争对手。 5.第三产业中的零售业、餐饮业在其经营的众多商品(品种)中,选择若干商品(品种)亏本销售且大打广告,招徕顾客,倾轧竞争对手。 6.同一种商品的代销商、经销商之间为争夺地盘、争夺客户,以低于商品到岸价大打“价格战”,意图整垮竞争对手,垄断特定市场。某市两家商业企业均为经销摩托车的大户,且供货渠道和厂家基本一致。其中的一家商场为争夺客户,垄断市场,在一个时期内,利用旺销季节将其经销的几个抢手品牌摩托车以低于到岸价格向市场抛售,这显然是一种低价倾销的行为。 凡此种种,皆为不正当的价格竞争行为,必须依法整治,否则,我国的市场经济无法有序、持续、健康发展。 针对目前我国市场上业已存在的、混乱的价格竞争行为,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于1999年8月3日了《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依该规定,低价倾销行为,依法将受到行政处罚。 四、对策与结论 综上所述,合理合法的降价促销应予以支持,不正当的低价倾销要坚决反对。一方面,政府在严格执行《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同时,还应制定更具操作性和可行性的相关行政法规、规章,使之与法律配套实施,以加强政府和社会对经营者价格竞争行为的规范和监督,确保市场竞争有序健康地进行。另一方面,政府又必须总结经验教训,切实加强有效的宏观调控,坚决避免和克服盲目重复建设这一顽症。客观地讲,盲目与重复建设所招致的供大于求,是引发低价倾销的主要原因。目前,为拉动经济增长,扩大国内需求,创造就业机会而实施的积极财政政策固然是必要的,但在实施过程中,必须防止出现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的重复建设问题。再者,要从根本上治理低价倾销问题,关键的出路在于大力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工作,不断地降低成本,以此来增加有效供给、扩大内需,增加社会购买力。当前困扰企业改革与发展的突出问题和难点是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弱。企业由于缺乏技术创新能力,无法提供满足市场需求的产品,产品不能适销对路,出现结构性过剩,呈现全面的买方市场,造成企业经营困难、竞争力降低、经济效益下降、发展后劲力不足。企业为求生存不断地引发“价格大战”。要使企业真正摆脱困境,重要问题之一就是要建立企业的创新意识和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不断降低企业的个别成本,不断改进老产品、增加新产品,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以增加有效供给来扩大有效需求。为此在企业技术创新方面应做好如下几方面: 第一,在政策方面要建立和完善有关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和法规,以鼓励和规范企业的技术创新工作。 第二,搞好企业技术创新的体系建设,包括做好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建设;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多渠道、全方位的资金支持和投入机制,保证重点企业技术创新所需资金,改变“普遍下小雨”和“撒芝麻盐”的作法,重点扶持有市场、有效益、有发展前途的产品和企业;实施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充分利用各类资源为企业技术创新服务;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速培养和造就一大批科技带头人和骨干;加强技术创新中介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以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为主力,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优势,做好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工作,积蓄力量,逐步推进全部企业的技术创新工作。 笔者认为,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低价倾销问题完全可能也可以得到全面解决,这只是市场经济和特定国情条件的阶段性问题,对此,政府与全社会应有一个客观的、历史的认识。 经济法律论文:试论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 内容提要: 关于经济法律体系的论文不少,尤其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之后,但其中多数文章都力求打破传统部门法的界限,试图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部门法新构成理论”。[1]笔者不赞成这种观点,认为“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本不是规范的法学术语,以之为基础而进行过深的法学理论探究是歧途末路。“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概念之所以存在和被使用,主要是因为经济学研究的需要,特别是市场经济学即法制经济学研究的需要。从法学角度讲,“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概念只是临时借用而已,对之进行法学研究的目的在于揭示以不同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等法律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 关键词:经济法律 法律体系 商法地位 经济法律体系 正文: 一、 关于经济法律和经济关系 虽然“经济法律”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学术语,但如果以“对象说”对之下一个定义的话,那么多数学者都会赞同:经济法律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在这个定义当中, “经济关系” 是关键词,只要弄清了“经济关系”的内涵、外延,并对之做出科学的分类,就能基本掌握经济法律的形式范围和经济法律体系的部门构成.[1]所谓“经济关系”,是指各经济主体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活动中所形成的相互关系。 [2]从“经济关系”的定义可以看出,它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经济关系是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离开了经济主体就无所谓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数量决定于经济主体的数量;二是经济关系形成于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经济活动之中,没有经济活动就不可能形成经济关系,经济活动的多少决定经济关系的多少。而无论经济主体还是经济活动,都取决于社会分工的程度,社会分工越细,经济主体越多,经济活动也越频繁。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人类社会经历了三次大的社会分工:第一次是游牧部落从其余的野蛮人中分化出来,第二次是手工业同农业的分离,第三次是商人的出现, [3]其中每一次社会分工都是在前一次的基础上进行的,亦即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社会分工不是跳跃式发展的,它有一个量变的过程,在每一次大的社会分工之前,都发生和存在着大量的较小的社会分工,而且中间会有许多“分”与“合”的反复;社会分工也不是有终点限制的,在第三次大的社会分工之后,社会分工仍然在向前发展,而且速度更快、频率更高。由此可见,社会分工的发展有三大趋势:一是越来越细的趋势,二是不断调整变化的趋势,三是越来越快的趋势,自第三次大的社会分工至今的社会经济发展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越来越快,必然导致经济主体、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大量、迅速增加;社会分工的不断调整变化,必然导致经济主体、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不断更新发展。总之,经济关系的数量将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发展而日益增加。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大量的经济关系不外横向、纵向两大类,但两类经济关系的数量不等,且差距悬殊。我们知道,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经历了产品经济(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两大阶段,产品经济是自给自足的经济,商品经济是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在产品经济阶段,由于没有交换活动,因而人与人之间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经济关系。进入商品经济社会以后,由于交换的出现,经济关系产生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也经历了两大阶段:自由商品经济和垄断商品经济。在自由商品经济阶段,多为平等经济主体之间的横向经济关系,从属性的纵向国家协调经济关系很少,只是到了垄断商品经济阶段,纵向经济关系才开始大量出现,但相对于横向经济关系,其数量仍然较少。而且,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发展,大量增加的经济关系也多为横向经济关系,因为纵向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是有限度的,社会经济主要由看不见的手——市场来调节,而非主要由看得见的手——政府来调节。由此看来,只将经济关系分为横向、纵向两大类有失平衡,还必须对横向经济关系再分类。横向经济关系的再分类,也要考虑平衡的问题,以是否具有营利性为标准将之一分为二。这样,就形成了三类经济关系: 1、横向的非营利性财产关系(经济关系) 2、横向的营利性财产关系(经济关系) 3、纵向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与之相适应,需要三个相对独立的经济法律部门来调整这些经济关系。于是,民法、商法、经济法就相应出现了。 二、 关于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划分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知,为了便于分析和研究,适应法律调整的需要,将经济关系分为横向非营利性财产关系、横向营利性财产关系和纵向国家协调经济关系,但针对这三类经济关系是否就能划分出三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从分析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划分入手。 (一)关于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或部门法)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4]从法律体系的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法律体系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法律体系涵盖一国全部法律规范,这一点易于理解;二是法律体系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对此法学界有争议。 争议的焦点有二:1、法律体系为什么要划分不同的法律部门?2、法律体系应划分那些法律部门?下面针对这两个问题进行分析。 1、 法律体系为什么要划分不同的法律部门? 对这个问题,有三种比较典型的观点: (1)有些学者认为,划分法律部门尤其是纠缠于法律部门划分的具体细节,纯粹是费力不讨好,没有什么实际用途。 一方面,法学家为法律规范的分类而忙碌着,大量时间耗费在理清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上面,为法律规范的"法律部门"归属而大费周折;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滋生。法学所关注的问题,在立法实践中并不重要,而立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法学并没有给予充分地关注。[5]因此提出取消法律部门的划分。 (2)有些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理论存在严重缺陷,其出发点和理论结构已经过时,建立在并非独立的法律部门之上,没有当代各国的立法根据,也没能正确总结现实法律体系的矛盾,因此提出放弃法律部门划分理论,而建立“法体制”理论。所谓“法体制”,是指同类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的体系,可分为国家法体制、经济法体制、行政法体制、民事法体制、刑事法体制。[6] (3)多数学者认为,法律部门的划分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对于立法来说,有助于从立法上完善法律体系、协调法律体系内部关系;对于司法来说,有助于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明确各自的工作特点、职责任务,并准确适用法律;对于法学研究来说,使研究范围有相对独立的领域,使法学学科分工专业化。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是: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十分庞大,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日益如此,如果不进行科学的组合分类,将有碍于法律的制定、实施和研究,而法律部门划分理论已经被实践、历史和世界所认可,并且有些学者提出的所谓“法体制”理论只不过是法律部门划分理论的一种变形,没有细化反而更加粗放,好似在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之间又增加了一个层次,容易让人产生误解。 2、 法律体系应划分那些法律部门?这涉及到一个标准掌握的问题,即法律部门划分的越细越好,还是越粗越好?对此也有三种观点: (1)越粗越好,像上面提到的“法体制”理论。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不宜太细,粗放一点更好,理由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法律法规不断涌现,任何法律法规之间无论在调整对象上还是在调整方法上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别,如果法律部门划分过细,会导致法律部门过多、过烂,更不利于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和掌握。 (2)越细越好,将法律部门划分为宪法、立法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亲属法、经济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环境与资源法等众多部门。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只要正确把握划分法律部门的原则和标准,法律部门划分得越细越好,其理由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法规将会越来越多、越来越细,现在看来比较小的法律部门将因其所属法律法规的增多而很快变大,与其让它变得庞大时再独立不如现在就让其独立,这样更有利于社会经济和法律的发展。 (3)折中观点,是介于粗放和细化之间的一种观点,一般将法律部门划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诉讼法。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得不宜过粗,也不宜过细,要适中,既要严格掌握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又要结合实际需要,只有当其各方面条件成熟时才将其从原有的法律部门中独立出来,超前了会使之力量过于单薄,拖后了会使之受到发展阻碍。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认为实际需要是法律部门独立的首要条件,法律部门划分过粗、过细都不利于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和掌握,都不利于法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 关于法律部门划分 法律部门的划分,又称部门法的划分,是指根据一定原则和标准对法律规范进行分门别类的活动,划分的结果——同类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或部门法),既具有符合一定原则和标准的共性,又具有相对独立性。[7]关于法律部门的划分,其学术争议的焦点在于划分原则和标准。现在我国多数学者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有两个:其一为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根据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进行分类,例如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而行政法虽然也涉及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但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这样就把民法和行政法划分开来;其二为法律调整的方法,即根据法律规范调整具体社会关系所使用的方式、手段的不同进行分类,比如民法与刑法都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民法以自行性调节为主要方式,刑法以强制性干预为主要调整方式,这样就把民法和刑法划分开了。[8]除了划分标准以外,还有划分原则。多数学者达成共识的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有这样三个:一是目的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的目的在于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现行法律;二是平衡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注意各法律部门不宜太宽,也不宜太细,在它们之间要保持相对平衡;三是发展原则,即法律部门划分固然要以现行法律、法规为条件,但法律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向前发展的,还要考虑到未来即将制定和可能制度的法律法规。[9] 共识之外就是分歧。关于法律部门划分原则和标准,主要分歧在于两点: 1、划分原则和划分标准的关系问题,即两者是统一关系,还是互补关系; 2、两个划分标准的关系问题,即谁是基本标准,谁是补充标准。笔者认为,一般来说,原则和标准是统一关系,即原则是标准的抽象要求,标准是原则的具体体现,但有一个前提,即原则和标准的内涵必须一致,不能你言这,我言那,否则就成互补关系。由此可见,分析原则和标准的关系,必须从二者的内涵入手,内涵一致即为统一关系,内涵不一就是互补关系。现在来看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和划分标准,上述三个原则和两个标准在内涵上没有丝毫一致性,因而可以肯定地说:二者是互补关系,而非统一关系,即上述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非划分标准的原则,划分标准也不是划分原则的标准。基于此,在划分法律部门时,既要遵循划分原则,又要依据划分标准。另外,鉴于二者的用词和内涵,划分原则应首先得到遵循,然后再依据划分标准。关于两个划分标准的关系,有的学者认为是主次关系,即调整对象是基本标准,调整方法是补充标准,[10]笔者以为不然。现有的已经达成共识的主要法律部门,像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它们相互之间的主要区别:调整对象或调整方法,从出现的几率上来看,调整方法比调整对象更多,仅从这一点上来说应将调整方法列为基本标准。考虑历史因素和未来发展,笔者认为,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是两个同等重要的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没有主次之分。但这并不等于说是这两个标准可以孤立使用,而正因为二者同等重要才更需要将他们有机结合。在划分法律部门时应遵循这样的程序: 1、充分考虑现有的法律部门划分的实际情况,不可打乱现有的大的格局; 2、按照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目的原则、平衡原则、发展原则,提出新的法律部门组建的初步意见; 3、根据法律部门划分的两个标准: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对新的法律部门组建意见进行学术论证; 4、权威机构认定,以便于立法、司法和学术研究,避免无端、无休止、无意义的争论。 三、 关于商法地位 通过上面两部分的论述可见,分别以横向非营利性经济关系、横向营利性经济关系和纵向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作为调整对象而划分出民法、商法、经济法三个法律部门,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和两个标准。但是,目前我国法学界只对民法、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达成了一致共视,而对商法应否独立存在较大分歧,而且我国现行立法体例实行民商合一,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重点分析。 (一)商法产生的原因分析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1]现在多数学者认为,商法最初的形式是商人习惯法,形成于中世纪的欧洲。11世纪后,欧洲的农本经济进入了发展时期,十字军东征的胜利使得欧洲通向东方的商路相继开通,地中海海上贸易逐步繁荣,沿岸城市不断成长,出现了定期集市,产生了商会,商人也成为社会中的独立阶层。但中世纪的欧洲仍处于封建法和寺院法的支配之下,许多商事活动在一些国家受到明令禁止,各种商事原则和规则在当时的封建法制中均缺少观念基础,甚至许多国家的法律对商人加以种种歧视。为了适应商业发展和商事交易自由的需要,保护商人利益,于是商会运用其在自身发展中形成的自治权、裁判权及其商事生活习惯,订立了大量的实施于本商会内部的自治规约,经过11世纪至14世纪数百年的实行,最终形成了中世纪商法——商人习惯法。商人习惯法有三个主要特点:其一,通常采用属人主义立场,只在商人之间、商会内部实行;其二,内容已涉及现代商法中最主要的商事要素和商事活动,许多规则已明显反映了商事活动的根本要求;其三,非成文性和地域性。[12] 近代商法产生于16世纪以后。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的萌芽,欧洲的一些封建割据势力逐渐衰落,统一的民族国家纷纷形成。[13]相应地,基于自治城邦的商人团体消亡了,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寺院法也被废弃了,各民族国家迫切需要制定统一的商事法律,以确认商事活动的合法地位,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与发展。欧洲大陆各国早期的商事成文法,虽然仅是对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的确认,具有浓厚的商人法或属人法特色,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具有重大的社会进步意义,并对现代商法的形成具有重要的过渡和促进作用。在近代商法中,最具代表性并影响深远的是1794年的《普鲁士普通法》,它不仅确认了商人习惯的基本规则,而且大量引录商法原理,其内容非常丰富,1861年《普通德意志商法典》即德国旧商法,就是以之为基础而制定的。 现代商法产生于19世纪以后。随着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社会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革,保护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推动商事活动、促进统一的商品市场的形成成为许多新兴国家的基本国策,“商法开始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14]同时以判例法为特征的英美法系国家在商事立法上也不甘落后,颇有建树。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1897年的《德意志帝国商法典》(德国新商法)、1952年的美国《统一商法典》、1894年的《日本商法典》(日本新商法)是现代商法的代表作。 由上可见,商法的产生绝非偶然,而是有其深刻的经济、政治原因: 1、商法的产生是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内在要求。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商人阶层逐渐形成并日益壮大,他们强烈要求摆脱封建法制和宗教势力的束缚,能够合法、自由、体面地从事商事贸易活动,而且社会经济越往前发展,这种要求越加强烈和具体化。当进入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以后,这种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就转变为将原来作为自治规范的商人法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商事立法活动。 2、商法的产生是国家推行重商主义政策的结果。16、17世纪,由于新大陆的发现,世界市场突然扩大,各国政府为了本国的富强,大力推行重商主义政策,其具体措施就是以法律形式确立商人地位的特殊性和推行商事活动的特殊化,于是商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出现了,并迅速法典化。这一政策措施的实行,促进了资本主义国家工业的起飞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极其迅猛的发展。[15] (二)商法独立应具备的条件之一分析 我们知道,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由众多的涵盖全部法律制度的法律部门组成,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必然对原有格局造成冲击,为此需要慎重分析其是否具备、已经具备哪些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从上面的分析可见,商法要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必须具备两大条件:一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二是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关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后面将做详细论述,在此只对商法是否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进行分析。我们已经知道,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目的原则、平衡原则、发展原则,在划分法律部门时必须首先并同时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两个标准: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在划分法律部门必须至少具备其一。商法的情况如何呢? 1、目的原则的符合情况。无论是民商合一论者,还是民商分立论者,都承认商法包括形式意义商法和实质意义商法的存在,并大都承认商法学的独立学科地位,[16]只对商法是否独立于民法有分歧。笔者以为,存在即是道理,细分更有助于理解和掌握,为何不将已经存在的实质上已与民法分立的商法确立为独立法律部门呢?这样不更能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民事、商事法律吗? 2、平衡原则的符合情况。在我国,多数学者主张,商法包括商主体、商行为、商事营业、商号、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海商法等,[17]其数量之庞大,在我国现行的民商法体系中已经占据超过50%的比重,而且还有进一步大幅度迅速增加的趋势,如若不将之独立出来,势必造成现行民商法体系结构的失衡,既不利于保持民法的基本法地位,又不利于商法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3、发展原则的符合情况。刚才已经提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模式的确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加入WTO、2008年北京奥运会等重大历史事件的推进,商主体、商行为、商事营业等将在范围、形式等许多方面发生较大的变化,商法的数量规模也将随之不断扩大,因而考虑到未来即将制定和可能制定的法律法规,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4、调整对象情况。商法具有自己相对独立的调整对象——因商主体实施了商行为而形成的商事法律关系,这也正是民商分立论者坚持商法是独立法律部门而民商合一论者批驳不倒的根本所在。商法调整对象的相对独立性在于,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经营性关系,即由经营主体所从事的经营性行为而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是实施了经营行为的经营主体及其之间的对内对外法律关系。[18] 5、调整方法情况。一般来说,法律调整方法有三种类型:一是自行性调节方法,二是强制性干预方法,三是政策性平衡方法。[19]商法在调整方法上同民法相同,都是运用自行调节方法,但凭此并不能说明民商合一的合理性与科学性,因为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只有两点都相同时才能划为一个法律部门,有一点不同就不能划为一个法律部门。 从以上对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的分析来看,商法已经充分具备了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如若不及时划出,将同时不利于民法、商法的发展,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不利于我国经济的繁荣、稳定。 (三)商法独立应具备的条件之二分析 前面已经提到,商法要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必须具备两大条件:一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二是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通过前面的论述我们也已经知道,商法完全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现在让我们看一看它是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有三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第二层含义是指现代商法发展趋势,第三层含义是指我国经济发展现状,那么,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是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也应从这三方面来论述。 第一, 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完全符合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的决定因素,[20]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是商品经济将在社会分工不断细化发展的推动下日趋繁荣发达,而商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商品经济的繁荣发达必将促进商法的完善与发展,其数量会越来越多,体系会越来越庞大,独立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独立的条件也越来越成熟。如果不正视社会经济和商法发展的现实、本着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不将商法及时从民法中独立出来,还固执坚持“民商合一”的观点,不但会使现行的民法体系结构日趋失衡,而且会对民法、商法的实施与发展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第二, 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完全符合现代商法发展趋势。现代商法具有动态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互渗透、国际化与统一的三大发展趋势,[21]其中:现代商法的动态化趋势,将使商法的制定、修改、废止等工作日趋繁重,加之商法区别于民法的特点,立法机构需要为之成立专门部门来承担,立法上的独立将加快商法的独立;现代商法的两大法系相互融合和国际化趋势,将使商法先于民法等其他部门法而在全世界首先实现统一,一部适用于全世界的统一的商法,是不可能同一部只适用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民法融合在一起的。另外,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商法独立的现实也告诉我们,一部独立的商法是一个国家法制健全、社会经济发达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造就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 第三, 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完全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我国经济虽然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的持续高速发展,但由于基础薄弱、体制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我国在世界上仍是一个经济落后的国家。落后不可怕,只要我们不懈追赶。基础薄弱可以夯实,体制落后可以改革,商品经济不发达可以促进。关于促进商品经济发展,总结世界上商品经济发达的国家的经验,非常重要的一条就是政府重视和推动,即国家政府大力推行重商主义政策。而推行重商主义政策,离不开商法的作用,需要重视发挥商法在保障交易便捷、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作用。而重视发挥商法的作用,必须给予商法一个较高的法律地位,其最基本的一点就是独立性。 四、 关于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 (一) 经济法律体系的部门构成分析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知,商法独立后,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将由民法、商法和经济法三个部门法构成,各部门法的具体法律法规组成情况如下: 1、 民法部门:(1)民法通则;(2)合同法;(3)知识产权法,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4)婚姻家庭法,包括婚姻法、收养法等;(5)继承法。[22] 2、 商法部门:(1)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23](2)破产法;(3)证券法;(4)票据法;(5)保险法;(6)海商法。 3、 经济法部门:(1)市场规制法,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2)宏观调控法,包括计划法、经济政策法;(3)国家投资经营法,包括国家投资法、国有企业法。[24] (二)商法独立后各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分析 1、 民法与商法。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最为密切,因而产生了两种观点:一是民商合一论,二是民商分立论。民商合一论者认为,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是一国民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二者不但现在分离不了,而且随着民法的商法化和私法的公法化,将来就更难舍难离。其理由是:商法和民法有着共同的原理,[25]二者所调整的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界限也很难划清。[26]首先,商主体是从事营利性行为的个人和组织,而民事主体将之包含其中;其次,商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第三,民事活动的范围包括营利性、持续性的商事活动。笔者认为,民商合一论者的理由均是基于大民法思想,事先已将民法定义为调整所有平等主体之间所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本身已涵盖商法定义,当然得出商法是民法的一部分的结论。商法和民法的调整对象不同,这一点无论民商合一论者还是民商分立论者都承认,那为什么不将民法的定义修改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非营利性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如若仅仅因为中国现行的《民法通则》而不做这样的修改,那么就应该考虑修订已颁行16年之久的《民法通则》了;如若做出这样的修改,那么民商合一论者就将哑口无言了。 2、 商法与经济法。关于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学者也有不同看法。一种看法认为商法与经济法都以企业为核心对象,两者没有根本性的区别;另一种看法认为商法与经济法的理念、机能是不同的,商法与经济法应为两个不同的法。[27]笔者认为,商法与经济法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部门。首先,二者的调整对象不同,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商人之间因实施营利性的商行为而发生的商事法律关系之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或国家部门与市场主体之间因进行经济调节而发生的经济法律关系之法。其次,二者的调整方法不同,商法主要运用自行调节的方法,经济法则综合运用自行调节和强制干预的方法。其三,二者的性质不同,商示属于私法,其理念是维护主体的私权,以个体利益为基础;经济法原则上属于公法,它以社会为本位,着眼于超越个体利益的整体利益。[28]虽然如此,商法和经济法在各自的体系构成方面仍有较大争议,主要集中在企业法的划归上。笔者认为,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企业法是指规范各种类型企业的法律规范体系,除非特别说明,一般指此。由于企业法的集合性,决定了企业法调整对象性质的复杂性,因此不能笼统地说企业法是属于商法,还是属于经济法。鉴于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公司分别因其国家投资、涉外、规模较大且涉及面较广而事关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调整这三类企业的法律更多地体现了国家意志,因此将之划归经济法。其他类型的企业,像合伙企业、独资企业、集体企业、合作社等,对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影响较小或基本没有影响,属典型的商事主体,因此将之划归商法。[29] 这样,就从根本上解决了商法和经济法关于企业法的划归问题。 3、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在我国现行的民商合一的体例下,主要是指经济法和商法的关系,上面已详述,在此不再赘述。 经济法律论文:经济法法律责任法理学研究 摘要:本文以法理学为视角,首先分析了法理学中法律责任的基本定义,并指出法理学关于法律责任描述的局限性,在此基础之上对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进行简单概述。最后,论述经济法法律责任在法理学中的重塑。 关键词:经济法;法律责任;法理学;重塑 一、法理学中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与法定义务密不可分,而法定义务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或其它有权机关根据法定程序所颁布实施的强制性规范设定的必须履行的责任义务。当不履行相应义务时就会受到制裁。法理学中对于法律责任并没有统一的界定,其中主流的几种观点认为,法律责任是义务,其相对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而言属于第二义务,概括而来法律责任就是因违反第一义务而招致法律责任的承担。另外,有学者认为法律责任是一种后果,是违反者应当承担的制裁性法律后果。可以说不同的学者对法律责任的界定有着不同的理解,但是法律责任构成要件法理学观点却又相对的一致。当然,法理学中对于法律责任是根据形式逻辑中的推理而来的,形式逻辑中的演绎、归纳推理往往运用三段论形式,即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在法律责任的推理过程中,一般将具体确定的法律规范条文作为大前提,以具体的案件事实为小前提,根据大小前提推理出结论即法律责任。虽然它依据系列前提能够得出一个无可辩驳的结论,但是由于推理所用的大小前提并不确定,形式逻辑推理也存在诸多的问题,并且形式推理无法对结论作出正当性的解释。另外,法理学对法律责任的描述缺乏创新性,缺乏包容性。目前我国法理学对法律责任的描述,仅仅从部门法,尤其是刑法和民法中的归责理论,认定法律责任就是因为违法行为导致了国家的制裁,从而实现对违法行为的阻止功能。这就忽视了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独特性,从而导致了经济法及经济法法律责任独立性等问题成为经济法学界短时难以解决的难题。 二、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含义与特征 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对其违反经济法义务或者不当行使经济法规定的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经济法法律责任具有如下特征:由于经济法的经济性,经济法法律责任必然会是经济性的责任。经济法法律责任的经济性能够使得经济法在实施过程中发挥它独有的经济效益,它能够指引人们朝着利益出发的同时趋利避害,实现自身经济效益最大化。例如说,经济法中最为常见的罚款,可以说是在规制市场经济有效运行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另外,经济法法律责任在强调制裁的同时还有一些奖励性法律后果。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是由于违反经济法上的义务,而受经济法制裁;而经济法上的奖励,则是由于积极地履行经济法上的义务,而受到经济法的褒奖。最后,经济法法律责任具有社会性。经济法的许多法律规范都可以看出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相对应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虽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与经济法法律责任不同,它们并非从根本上全部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实施。正是因为经济法主体的违法行为不仅影响到自己和相关第三人的利益,而且还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经济法对其主体法律责任的规定较之有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规定更加严格。 三、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法理学重塑 目前,我国经济法法律责任难以脱离传统的法理学关于法律责任的描述,大都是对法理学中法律责任的简单重复。比如说,经济法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对其经济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经济法律责任是指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律规范的行为而承担的由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义务等等。这些关于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定义基本是对法理学中的“义务论”、“责任论”加上经济法字样的复制。我国改革开放实行市场经济以来,无论是从经济体制还是市场变化上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大量的新生经济现象使得经济法法律责任描述过于陈旧而跟不上时代的步伐。因此,我们对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定义应该根据经济法的特点,从具体的经济法部门法中寻找依据,即应从经济法自身的发展演变规律和特点中去获得。目前,我国法理学仍然以民商、行政的法律调节机制研究法律责任,然而,如今的法律现状是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相互交叉相互融合,新兴法律层出不穷。在此基础之上,我们必须对经济法法律责任从经济法自身进行研究。在研究过程中首先要关注经济法之于民商、行政法的区别,比如说在价值取向上的差异,对秩序、公平、效益的追求次序;对法律责任中主体的不同;以及责任形式的巨大差异等等。一个体现经济法法律责任独立性的经济法法律责任,应包括经济自律责任制、经济他律责任制、经济诉讼。在经济自律制度中,应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通过其自身制度的运行规范其成员的行为,实现其团体内的秩序与法律秩序相协调。在经济他律责任制中应建立经济决策程序制度,实现经济民主。充分发挥经济仲裁及经济调解的作用,实现经济稳定。应建立和健全经济诉讼制度,使公益诉讼获得诉讼之救济,以实现经济法的权益保护目标。 作者:曹真 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经济法律论文:低碳经济法律制度完善浅析 摘要:低碳经济是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新型发展模式,是针对当前气候异常的必要措施。这一模式涉及技术、制度和发展观念等诸多方面,我国的低碳经济发展模式尚处于起步阶段,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面临着许多困难,当务之急是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 关键词:低碳经济;国家干预;法律 低碳经济是针对气候变化提出来的重要战略选择,得到世界各国的一致认同。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①,可以引导、规范、激励和保障低碳经济的发展。 一、低碳经济的意义 (一)低碳经济的基本概念 关于低碳经济,许多学者给出了不同的论述。但总体上无外乎几个特征:第一,发展模式不同以往经济形式,强调低碳,在某种意义讲,就是减少能耗。第二,低碳经济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指导。第三,低碳经济是人类的一种新的生活方式。第四,低碳经济意味着现代社会生活的技术创新。因此,所谓低碳经济,就是尽量减少能耗和碳排放的前提下,有效降低各类污染,采取一系列新的技术手段,辅以法律和制度保障,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增长的发展模式。 (二)低碳经济的国家干预理论 全球气候变暖是人类经济发展的负外部性效应之结果,是人类经济活动的对大气这种全球公共产品的过渡使用之结果②。从国家干预理论看,低碳经济是国家干预经济的产物。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需求的资源越来越广泛,而且量能呈现逐步扩大态势。许多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这就导致了社会需求与资源相对匮乏之间的矛盾。国家倡导人与自然和谐相片,根据市场经济理论,计划与市场两种机制都可以对资源进行配置。市场经济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与计划机制相比,市场则具有更高的效率。但是,市场调节具有先天性不足,即经济学中的市场失灵。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收入与财富分配不公。第二,负外部性效应的产生。第三,竞争无序与垄断的出现。第四,产生失业问题。第五,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因此,国家干预的主要方面为市场失灵的矫正。国家干预可以采取两种办法,首先是市场化的方式;其次是非市场化的方式。政府是人类社会发展至今的最权威的组织形式与统治方式。政府拥有强制性手段,它可以使市场从无序到有序。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曾认为,市场需要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同时调节。所以,政府须为矫正市场失灵做出努力,法律便是实现目的的有效途径。 二、低碳经济法律制度体系的基本构成 低碳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法律,低碳经济法律制度体系是克服市场无序的有力保障。政府通过制订相关法律,实现发展模式有据可依,达到更好体现政府职能,使政府运行顺畅,更好调节低碳产业发展。布坎南曾说:“没有合适的法律和制度,市场就不会产生任何体现价值最大化意义上的效率。”③ 三、低碳经济法律制度在比较法上的观察 (一)低碳经济的国际法 1992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通过建立了长效机制,进而实现控制二氧化碳等气体排放的一部国际性法规。奠定了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是目前操作措施有力,全球各国参与普遍程度高的另一部国际条约。 (二)英国的相关立法 英国自2003年在其能源白皮书《我们的能源未来:创建低碳经济》中率先提出低碳经济概念。2008年颁布的《气候变化法案》是低碳经济立法的结果。 (三)美国和日本的相关法律 2007年7月,美国参议院审议《低碳经济法案》,标志着美国将低碳产业作为国家发展的重要推手正式提上了日程。日本长期重视科技发展,在学界对低碳经济研究由来已久,在美国通过上述法案不久,日本也紧随其后,出台了《推进低碳社会建设基本法案》。这一法案成为了日本低碳行业发展的法律基石。国外低碳经济法律制度建设的几点经验:以低碳经济国家战略的确立为先导;以低碳经济基本立法为统领;在法律完善方面,主要以制订新法和修订旧法相结合的办法。 四、全面制订低碳经济相关法律刻不容缓 (一)落实发展低碳经济国际义务的需要 构建一国的低碳经济法律制度是一国履行国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客观要求,是各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必要保障。国际公约确立起一般国家普遍的室温气体减排义务,该义务只有在各国内部加以落实,即把发展低碳经济的国际法内化为一国的国内法。 (二)低碳经济国家干预行为需要法律规制 低碳经济国家干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第一,建立以“碳权利”为基础的低碳经济市场规则。第二,确立以竞争为本的低碳经济市场运行机制。因为权力具有异化、扩张而不受控制的欲望;如无法律的预先设定,便会出现失控。良法的关键问题在于公权力的控制④。因此,低碳经济的法制建设势在必行。 五、建立和完善我国低碳经济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 制度建设是顶层设计,好的制度可以推动经济发展,反之则达不到想要的效果。低碳经济法律制度设计合理,便会产生一个美好的低碳社会;反之,便会导致低碳经济及低碳社会建设的停滞与倒退。 (一)理性选择我国低碳经济法律制度保障路径 法律是理性统领下的制度体现与规则群,制度系理性派生的制度结构⑤,理性是法律的前提,法律只有符合理性、体现理性,才有其真正的存在的价值,低碳经济之法必须是理性之法,而理性的依据便是法律必须是良法,其特点是:法律是否发展低碳经济之必须,是否客观反映低碳经济发展规律。 (二)合理设计我国低碳经济法律制度体系 选择恰当的低碳经济制度保障措施是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必然之举,在合理配置的政策与法律双重作用下,我国低碳经济方能有序推进。低碳经济法律制度体系是一个有机的法律系统,由于低碳经济所涉范围广、领域多,其立法将是一个分层次、多结构、跨部门、多领域的法律制度体系,只有通过立法的结构与层次搭配,建构起效力有序的法律阶位关系,确保各相关立法的相互协调、补充,形成有机统一的低碳经济法律制度体系。 (三)完善低碳经济立法的执行与监督制度 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⑥。法律如果得不到贯彻执行,就只是一纸空文。因此,构建低碳经济法律制度体系仅是保障人们免受全球气候变暖不利影响的第一步,但光有这一步,低碳经济相关目标仍然难以实现,构建起低碳经济法律的执行与监督机制、落实低碳经济相关立法措施是充分实现低碳经济相关立法目标的关键。 六、结语 综上所述,严峻的全球气候变化形式是人类选择发展低碳经济的初衷,而低碳经济的“三低”特点,是未来经济发展的主流方向。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有义务推行节能减排措施、保护自然环境。我们应吸取发达国家低碳经济的发展经验,建立健全低碳经济法律制度体系,推进我国低碳经济的有序发展,确保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石荣广 李照东 侯章生 单位:外交部钓鱼台宾馆管理局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国家审计署办公厅 经济法律论文:低碳经济法律体系及构建 摘要低碳经济发展是世界经济格局大势所趋,我国作为最大发展中国家,但在低碳经济法律体系构建方面尚存不足之处,需要对相关问题加以分析和研究,进而推动我国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的创新构建,提升低碳经济发展的质量,确保发展的持续性。 关键词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环保 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使物质条件发生翻天覆地的改变。物质文明的发达带来积极影响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经济高速增长的所付出的有可能就是环境代价。尤其是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单位经济增长的环境成本要明显高于发达国家,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模式一度成为某些地区的主要发展模式。近年来,随着环境问题的越发突出,绿色经济受到全球的广泛关注,低碳经济作为一个重要议题在未来一段时间值得各国加以探索和研究。因低碳经济的发展需要来自法律和政策层面的保护和支持,故展开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的分析和构建研究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有利于其低碳经济的长效化发展。 一、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意义 低碳经济被学界定义为可持续发展,有别于现有知识经济、绿色经济、生态经济的经济发展模式,低碳经济是由低碳产业、技术、发展、生活等系统因素和形态构成的经济体系。低碳经济以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作为基本条件,经济发展的生态环境成本是衡量低碳经济的重要指标。低碳经济发展的根本目标在于进一步维持生态平衡,提高现有能源利用效率,同时开发新能源,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现阶段全球低碳经济的核心发展内容集中在创新能源开发和使用技术、减少排放、实现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发展等内容上。通过低碳经济构建新的经济发展制度,转变人类经济发展观念具有积极现实意义。我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第二大经济体,积极发展低碳经济,有助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以及全球竞争力的持续提升。其实际意义和价值体现在下述几方面:第一,有利于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当前我国处于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宏观层面加快了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的发展,经济的快速增长必然带来高能耗。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主要消耗能源为煤炭,我国2013年煤消耗量达到近年来的峰值36亿万吨,虽然在2014年开始我国煤炭消耗量开始下降,但我国每创造100万美元GDP的能源消耗仍然是欧美发达国家2至5倍之多,在PM2.5等环境问题困扰下,加快发展低碳经济、降低污染能源消耗量已经成为必然之举,此举将成为推动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的关键。第二,有利于调整我国能源产业结构,我国能源战略长期依托于煤炭有其必然原因,我国可开采使用能源结构为煤多、气少、油缺,因为缺少油气也就使得我国主要消耗能源只能是煤炭为主,我国一次性能源消费结构中煤炭占比近七成,而我国煤炭产业的整体技术水平落后。在我国的工业化发展进程中,高能源消耗、重污染排放情况突出。通过政策引导和制度规范,大力发展低碳经济有助于我国改善能源结构,优化产业结构,培育绿色经济发展环境和氛围,推动经济全面可持续发展。第三,有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长期以来我国产业结构存在结构不合理情况,结构不合理的现状限制了经济的健康发展。从整体来看我国产业比重依然为1∶5∶4,主导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础产业依然是第二产业,工业主导的经济结构,自然容易导致高能源消耗问题。进一步倡导低碳经济有助于推动我国第三产业的发展,利于服务业做大做强,使我国产业结构处于持续优化调整状态下,实现产业结构的整合创新。第四,有利于提升我国国际竞争力,我国作为全球第一大贸易国,出口贸易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而随着各国对于低碳经济的重视,碳排放已经成为一项重要衡量指标,碳排放税也已经成为现实。为了维护我国固有国际竞争力,进一步增强出口产品的竞争力,大力推动低碳经济已经是当务之急。只有注重于国际规则,尽可能满足于国际化规则标准,才能树立起绿色经济意识,引导我国企业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全面打通国际化发展瓶颈,实现宏观和微观层面的协调同步发展。 二、我国低碳经济法律体系不足之处分析 经济发展需要良好的社会制度和法律体系作为基础,低碳经济发展更加需要法律作为保障。低碳经济源于技术创新,源自公众意识创新转变,更加源于政策和法律的不断优化完善。优化完善法律规制有利于维护绿色经济的持续发展,有助于限制高能耗、高污染产业发展,引导市场发生结构性转变,提升低碳新技术和产品的发展效率。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在低碳领域的立法仍较为滞后,尚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具体而言阶段低碳经济法律体系不足之处体现在下述几方面: (一)低碳经济法律体系完善程度不高 低碳经济现已明确成为我国未来一段时间经济发展的主要方式,但关于低碳经济的法律法规依然存在不足之处,整体法律体系完成程度不高。造成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善的主要原因集中在两方面:其一是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中并没有将发展低碳经济作为基本发展战略进行明确规定,其二是基本法当中也没有一部专门引导和推动低碳经济发展的法律,同时法律法规、规章之间依然存在不协调的问题。可以说,法律体系完善程度不高直接影响着低碳经济的有效推进,导致法律制度对低碳经济所引导的产业结构调整规范作用下降。 (二)能源基本法缺位问题突出 能源开采、使用、管理等问题是关乎经济社会平稳发展,影响低碳经济持续推进的重要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注重于能源领域的立法工作,先后制定和实施了包括《电力法》、《煤炭法》等一系列的能源单行法律及各类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现有能源相关法律法规在能源领域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能源问题的越发突出,能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矛盾的激增,颁布实施一部能够系统综合调整规范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基本法显得非常必要。一方面,该法实施后能够解决现存的能源问题,处理现有能源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问题;另一方面,该法实施后有利于低碳经济的长效化、持续化推广,有助于规范低碳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从法律层面对新的问题和现象加以调整,利于单行法的制定和完善。 (三)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 我国现行低碳经济相关法律细化程度不够,实际的司法可操作性不强,法律规定多是原则性规定,具体法条的约束性不强,难以对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行为进行有效查处,同时对于推动低碳经济发展也缺乏必要的作用与价值。 (四)立法效率较低,法律规范存在滞后性 低碳经济概念自2003年被全球主要国家所认同和认可后,在欧盟部分国家开始通过征收碳排放税等方式,强制推行低碳经济的背景下,我国在低碳经济领域的立法效率尚较低,法律规范方面存在一定滞后性,不能起到科学指导低碳经济发展的作用。我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贸易第一大出口国,低碳经济立法滞后,导致法律体系与社会经济发展状态的不对称,限制了经济健康发展。 (五)公众低碳经济法律意识不强 法律的价值体现在于其规范和引导上,通过法律的落实和法律体系的构成及应用,可以使公众的法律意识得到不断强化,进而利于各项政策和措施的执行和落实。我国当前公众低碳经济相关法律意识不强,没有形成一种普遍意识,进而也就限制了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同时影响着低碳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三、我国低碳经济法律体系构建研究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情况下,低碳经济发展水平高低决定着一国的国际竞争力。对比我国应及时通过有效立法和执法有利于进一步提升低碳经济发展水平,具体措施如下: (一)立足国情,合理确定低碳经济立法原则 我国低碳经济法律制度立法工作的有序科学开展,建立在合理立法原则基础上。立法原则着重突出三个重点。首先是要符合中国基本国情,我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不均衡,经济结构不合理的情况依然较为严重。我国人均资源量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环境的整体承载能力不足,部分地区和产业领域依旧过分依赖自然资源,能源消耗量大、污染问题突出。据此,我国在低碳立法方面必须充分结合自身国情,对于国外先进经验要取其精华不能简单照搬,要结合实际情况加以创新和不断优化。其次是要维护自身合法合理权益。在低碳立法方面,我们要充分维护自身核心权益,对发达国家有针对性的法律及政策,积极应用法律手段加以应对,提升我国法律体系的自我保护性,坚持逐步推进。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不能一撮而就,而是要充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国际环境变化,不断对法律体系加以创新和优化完善,使法律的价值作用最大化。 (二)推动低碳领域基本法的制定 总的来看,低碳经济法是实现低碳经济有序发展的基础保障和普遍适用的法律指导规范。在低碳经济法当中需要明确低碳经济的国家战略地位,提出环境保护、能源安全等领域的战略目标、基本原则。同时颁布实施低碳经济法,并使该法成为各项单行法律和法规规章的依据,推动立法的全面展开。 (三)强化在金融、环保、消费等领域立法实践 我国要在金融、环保等领域实现低碳经济的多元化立法,通过完善法律体系额方式不断为低碳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市场环境。一方面,我国要加快低碳税征收前的调研工作,立足于本国实际情况和外部环境设立合理地低碳税征收标准,进而有效维护本国企业实际利益,同时推动社会低碳意识的持续提升,另一方面则是要进一步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于污染环境、浪费能源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使行政处罚的效能得到体现,建立法律屏障,确保低碳经济得到稳步推进。总的来看,只有切实从多元化入手、从细化科学化着力,才能使低碳经济相关法律体系的实效性和专业性得到保证,使低碳经济能够在一个良好社会秩序和普遍意识环境下发展。 (四)积极引导强化公众意识 低碳经济持续发展,对公众的自身行为和意识要求标准就更高。政府相关部门应做好引导,进一步引导公众意识的转变,不断强化公众意识,进而使节能环保、低碳经济、绿色产业等价值观念和意识内容成为群体普遍意识,并在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中使低碳经济得到发展和壮大。 作者:徐建智 单位:河南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 经济法律论文:我国低碳经济法律规制完善浅析 摘要: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们越来越重视对生存环境的保护。对于中国而言,发展低碳经济既符合我国基本国情,也是保障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和走向繁荣富强的的必然选择。但促进我国低碳经济发展,必须将法律具有的强制性、规范性与引导性作为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因此,建构和完善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法律规制,能够为我国发展低碳经济提供导向与支撑。 关键词:中国经济;低碳经济;法律规制;路径选择 世界范围内的工业革命兴起与发展面临的环境污染问题已严重破坏了地球的生态环境,并威胁到人类的身体健康与经济文化的可持续发展。当前,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非常重视发展低碳环保经济,大多数国家就发展低碳经济已基本达成共识。我国提出了构建生态文明社会,建设“美丽中国”的愿景目标,并坚定不移地承担履行国际社会的责任和义务,走低碳经济发展之路,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一、低碳经济法律规制内涵界定 (一)低碳经济的概念 2005年,在英国召开的“向低碳经济迈进”的高层会议之后,低碳经济概念很快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各国政府越发重视本国低碳经济发展问题与履行国际社会责任的问题。所谓“低碳”英文为lowcarbon,意指较低(更低)的温室气体(二氧化碳为主)排放。国内外学界对低碳经济这一概念并未形成共识,尚未给出一个确切而统一的诠释,这充分反映出各国基于自身国情来发展低碳经济的诉求。国内学者的主流观点认为,低碳经济是有别于传统的高能耗、高污染发展模式,是一种绿色生态经济发展模式,倡导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以清洁能源开发和高效利用为重点,以调整产业结构和创新制度设计为契机,保护人类身体健康为目标。 (二)低碳经济的法律特征 从法律层面上剖析低碳经济的特征,主要有:一是广泛性,低碳经济涉及到建筑、消费、环保等多个行业,低碳经济法律调整的内容也日渐增多;二是多元化,低碳经济调整的法律关系是对传统法律关系的一种突破,它是以全球为基准点,包含国家、机构组织、企业、公众等多个层面,主体体现多元化的特征;三是非强制性,我国目前是以政策法和促进法的形式要求在发展低碳经济的同时保护好我们的环境,多采用税收、金融、市场等手段引领低碳经济健康快速的发展,缺乏明显的强制性特征;四是强调政府的责任性,市场由于存在不确定性与外部性,容易造成市场失灵及市场的不公平竞争,因此单靠市场的调节作用,可能很难保障低碳经济的健康发展,国际公约、各国政府都通过一系列政策和措施来促进低碳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低碳经济法律规制的阐释 低碳经济的发展需要法律发挥规制作用。法律规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实现社会生活的有序性,反映了法律规范建立到具体权利义务实现的整个动态过程。法律对低碳经济的规制作用主要体现在适当性功能、目标性功能与强制性功能等三个方面。通过三个功能的充分发挥,将使低碳经济发展更加符合环境、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将低碳理念转化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行动指南,并实现环境利益与相关利益之间的公平分配。通过构建科学、合理的低碳经济法律规制,推进低碳经济健康发展。 二、我国低碳经济法律规制现状 (一)隐含低碳理念的法律规范 中国一直将节约使用能源,加快研发节能环保技术,以环境指标、排放标准等作为国家未来制定发展规划的硬性指标,制定并实施相关的政策措施,奖励与惩罚并重,这其中也包含了气候变化方面的法律法规。目前,为适应低碳经济发展要求,我国政府制定并颁布了《矿产资源法》、《节约能源法》等一系列单行法,这些主要单行法为我国发展低碳经济提供了导向与支撑作用,其隐含的低碳理念在相关法律的具体内容上均有所体现。 (二)蕴含低碳理念的政策和规划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全球气候变暖问题及能源危机,为更好的履行国际社会责任及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政府先后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以促进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20世纪90年代中国已分别加入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议定书》。从政府颁布的政策措施来看,主要包括:《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十一五”规划纲要》等。在政策措施中,政府会对具体减排任务、能源发展目标、气候变化的相关立法、排放指标、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氨氮排放总量等内容进行说明。通过颁布与实施蕴含低碳理念的政策和规划,政府从加入国际公约与制定、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而为我国低碳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三、我国低碳经济法律规制存在的缺陷 (一)低碳经济法律规制体系存在立法空白 在法理学中,制度结构要以体系为基础,要求法律体系与制度结构保持一致性,不能够相互缺乏支撑,互不关联。从目前我国发展低碳经济法律体系来看,缺少一门专门的全国性、统一的法律,而不是分散在《宪法》、《环境法》等不同的法律领域,涉及的领域过于繁杂,加大了低碳法律制度间的协调难度,不利于互相兼容。此外,针对传统能源与新能源仍缺乏专门的法律规定,存在能源单行法律缺失的现象。 (二)现有低碳经济法律内容的操作性不强 首先,受我国法制建设的传统影响,低碳经济法律具有条文受我国法制建设传统的影响,很多条文没有具体化,而更多体现为粗略化、原则化,虽然有利于应用的灵活性,但由于缺乏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有的没有细化的奖励手段和奖励程序,缺乏足够的操作性,难以满足低碳经济发展需要。其次,在低碳经济领域存在政府与企业的权利与义务不明确的现象,在现有低碳经济法律条文中过于重视政府的权利,而常常忽略了企业或个人的权利。此外,法律法规中相应的硬性数字指标数量过少。 (三)现有低碳经济法律的激励性功能较弱 为了鼓励我国高能耗、高污染企业采取有利于低碳发展的措施,我国政府在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中专门制定了奖励激励政策,但从激励政策的实施效果来看仍存在明显的不足。第一,体系不完善。现有的激励性政策措施多以政府采购、专向性补贴、税收优惠等手段为主,多为依靠政府命令手段彼此孤立实施,缺乏有效的整合和联动。第二,措施权威性不够,有关激励性措施的条文常用“具体办法由……制定”结尾,法律条文内容宽泛化,不够具体,立法机构层次较低,使得激励措施的权威性不够。第三,执法缺乏协调性,现有的法律政策缺乏具体的执行内容,多为原则性、政策性的陈述,执法过程中能否协调尚存疑虑,阻碍低碳法律规制建设的发展。 (四)现有低碳法律的监管机制落后 目前,我国低碳法律监管机制方面以形成行政机关监督为主,以社会团体与公众的舆论监督为辅的监督体系,但监督效果仍不能满足预期。一是现有低碳法律政策权力与义务的界定比较模糊,没有明确政府、企业与个人应享有的权力及应承担的义务。二是执法部门执法依据与执法标准不统一。执法依据与执法标准对于低碳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对于违背低碳经济发展的企业可以起到惩罚作用,增加企业污染环境的成本。如果执法依据与执法标准不统一,将使污染企业很难形成稳定惩罚程度预期,导致执法效果及监管有效性得不到充分发挥。三是我国目前还未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社会团体与公众在现有低碳法律监管体系中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法律的确认,不能有效保障低碳发展诉权。 四、我国低碳经济法律规制的完善 (一)合理构建低碳经济法律体系 发展低碳经济,法制必须先行。根据法律效用最大化原则,构建符合我国低碳经济发展实际的法律体系是目前亟需解决的问题。首先,要理性选择我国低碳经济制度保障路径。通过合理评估政策与法律对低碳经济发展的有利性,在政策性措施与法律措施之间进行合理抉择;在需要用法律规制的领域合理选择不同的法律方案;优先确立起我国所承诺的国际公约下的国内法保障机制。其次,酝酿制定低碳经济基本立法,并做到具体化,有针对性,而不是宽泛化与原则化,并作为统领其他相关子法的基本法律依据,并在其中明确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理念、基本原则、权利与义务、运行机制、监管机制等完备的权责体系。再次,梳理并修订现行低碳经济立法。在《低碳经济促进法》的引领下,加强对其他现有涉及低碳经济法律的梳理、修订,完善其相关配套法规与政策措施。最后,制定低碳经济专门领域立法。必须立足我国基本国情,经过充分论证,选取重点领域,有重点、分先后、有针对性地进行能源、消费、交通、财税、贸易、计划、就业专门领域的立法修法,以此形成符合我国实际的高效率、低成本的低碳经济法律制度体系。 (二)提高个人低碳领域的法制观念 公众个体是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主要参与者,更新公众个体低碳法制观念,有助于个体更加自觉地履行低碳经济的法律法规。首先,进一步加强公众个体对低碳经济的认识。政府部门、媒体机构要承担起低碳经济的宣传责任,要对低碳经济的概念、特征、重要性等内容进行通俗易懂、简单明了的宣传教育,引导公民个体树立正确的低碳经济的理念,形成低碳绿色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最终促使企业改变自己的营销策略。其次,进一步提高个人低碳领域的法制观念。低碳经济的法制观念作为一种新兴的产物,要想被大众认识并且被接受需要一个过程。要通过宣传、激励等多种措施加强公众对低碳领域法律内的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和理解,充分发挥公众的舆论监督作用,对公众的正当诉求政府环保执法部门要给予支持,甚至可以适当给予公众作为主体提出诉讼的法律地位,进一步强化公众监督的作用。再次,进一步约束和引导大众选择低碳消费。不断扩大低碳消费知识教育,提高大众对低碳消费的价值认同和理性认知。完善消费立法,实时出台生态消费税、燃油税等制度,进一步拓展奢侈品与奢侈行为消费税的范围,改变大众的消费习惯,减少不必要的能源消耗。 (三)完善低碳经济立法的执行与监督机制 法律的实施需要明确的执行与监督机制的保障。完善低碳经济立法的执行与监督机制,使得我国低碳经济领域的相关法律顺利实施。首先,建立专门的执法和监督机构。为了保证执法、监督行为的公平有效,需要分别设立低碳经济执法和监督机构;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的职责,限定执法主体的范围。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全面考察,切实提高执法机构的执法能力;监督机构与执法机构分离,相互独立,分工明确,监督机构重点对执法队伍的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其次,强化社会组织和公众监督。为了保证低碳经济执法行为的有效进行,必须建立起以行政监督为主体,社会组织及公众监督为辅助的监督机制,畅通监督渠道,落实监督措施,强化低碳经济法律政策的落实。再次,拓宽公众参与及投诉制度。要进一步完善立法,授予公民基于保护气候、环境、资源的适格主体地位,完善公众的环境索赔权和诉讼权;保证公民知情权,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立法,明确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标准、程序、监督、救济等方面的内容,确保环境信息明确化、制度化。 作者:谢慧 单位:黑河学院 通识教育学院 经济法律论文:市场经济法律机制的形成与发展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已经形成了一个在宪法统帅之下由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调整与保障市场经济发展的、和谐统一的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据统计,到2010年底,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约一半以上都是涉及到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历史经验已经证明,在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法律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稳定与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主体是平等的,利益目标是多元的,资源的配置也具有高度的流动性,市场主体都从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出发,各自追求自身的利益,这样就会使市场经济的运行交织着各种矛盾、冲突。因此,必然要求通过法律手段从宏观以及微观上对各个主体之间的行为加以协调与规范,通过确立和保护产权、维护公正的市场秩序,为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确立基本的条件。从全球范围来看,除了那些中东的石油国外,人均GDP处于世界一流的国家大多是实行法治的市场经济国家[1]。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推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艰辛努力和伟大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是与我们党在不同阶段关于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大决策紧密相联的。回顾这一体系形成的过程,大体经历了如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78到1992年。这一阶段是在明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之前逐步开展经济立法的时期。在改革开放之前,由于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对经济关系的调整并不是依靠法律手段,而主要依靠行政命令等手段来调整。直到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才逐渐建立和发展起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提出全党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自此之后,从以阶级斗争为中心,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相应开展了经济立法工作。党的十二大提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思想,明确了“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第一个宪法修正案。这个宪法修正案共两条,其内容是:(1)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2)对土地不得出租的规定作了修改,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按照“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指导思想和方针,立法机关推进了经济立法进程,先后制定了民法通则、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经济合同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企业破产法(试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尤其需要指出,1986年的民法通则规定了民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行为、民事权利、民事责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基础法律规则。 第二阶段:从1993年至1997年。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开始建立的时期。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发展规律的系统总结。按照我们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这些重大决策,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加快经济立法,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刑事法律、有关国家机构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这是党的有关文件中首次提出“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要求,为我国经济立法指明了方向。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规定“,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将宪法第十五条关于国家实行计划经济的规定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可以说在宪法上确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依据宪法规定,我国进一步加强了市场经济立法工作,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开始构建市场经济的立法体系,出台了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外贸易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告法、仲裁法、劳动法、银行法、保险法、票据法、合伙企业法、乡镇企业法、律师法等市场经济领域的法律。 第三阶段:从1998年至2002年。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深入发展的时期。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十五大的报告首次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确立这一战略目标,是我们党治国理念的进一步完善,是历史经验的总结,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依据这一战略目标,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第三个宪法修正案。该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规定为国家的治国方略,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党的十五大报告还明确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据“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立法机关在此期间制定了证券法、合同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招标投标法、信托法、政府采购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需要指出的是,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为了履行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和建立统一市场的需要,我们又修订了对外贸易法和知识产权法等法律,确立了统一、透明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第四阶段:从2002年至现在。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逐步形成的时期。依据“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立法机关开始着手制订一些在法律体系中起着支架性作用的法律制度(如物权法等),从而形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明确了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部署,提出了“三统一”的法治原则,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十六大还提出了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两个“毫不动摇”原则,即“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强调要“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举措:一是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二是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三是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这些都为物权法等法律制度的出台,以及在物权法等法律中确立平等保护原则奠定了基础。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第四个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2005年10月11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进一步制定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全面推进法制建设,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市场主体、市场交易、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这就为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指明了方向。2011年3月1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营造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体制环境。”在此期间,立法机关制定了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行政许可法、反垄断法、企业破产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反洗钱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电子签名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 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逐步建立,有力地保障了我国经济改革的顺利推进,推动了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因为上层建筑必然要对经济基础起反作用。西方一些学者认为,在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法治发挥的作用很小[2],这种看法显然是不符合事实的。回顾我们改革开放以来的成就,如果没有一套完备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我们根本不可能实现如此卓越的发展。例如,在物权法刚刚通过不久,世界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IFC)于2008年4月22日联合了《2008全球营商环境报告》,指出中国大陆2007年因物权法的颁布,大大地改善了中国的商业环境,并因此将中国大陆列为商业环境改革前10位之一[3]。再如,中国的银行和金融秩序能够克服金融危机,保持稳定,很多专家和学者都认为,这和我国已经建立的较为完备的金融法律和金融监管制度不无关系。[4]我们之所以能够在短短二十多年时间内,建立证券市场,并且能够保持有序的发展,没有出现西方曾经出现过的因股市大崩盘导致的整个经济萧条,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我们的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的颁布和实施。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 系的主要内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就是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目前,起着支架性作用的法律制度已经制定出来,大体上涵盖了经济生活的主要部分,而且这些法律制度规则相互之间大体上或者总体上做到了和谐一致。这一体系主要包括了四个方面: (一)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 确立市场主体法律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标志之一。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首先是指市场主体的准入制度,这其实就是要在法律上确立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尤其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应当具备的资格,例如资本、治理结构、名称等。我国市场主体准入制度的发展过程,实际上就是顺应市场经济发展,逐步放开市场准入条件、完善企业治理结构的过程。在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就迅速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法,在国有企业中引入法人制度,充分利用法人的有限责任来激发企业的创造力和活力。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逐步废弃了传统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法律制度,打破了所有制的藩篱,按照现代市场经济法制的共同要求,采用国际上市场经济条件下通常的企业组织形式、资本组织形式和责任形式,先后制定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商业银行法等,对各类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进行规范,保障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例如,在2005年《公司法》修订过程中,放宽了对公司成立条件的限制,允许设定“一人公司”、全资子公司,进一步降低了公司成立的最低资本要求,允许出资人分期缴纳,出资的方式也更加灵活,这都有利于新办公司,促进经济发展。此外,为了实现资本信用和个人信用的有机结合,发挥个人的创造力,我国民法在传统的自然人、法人之外,明确承认合伙企业等其他组织的法律主体地位,合伙企业法承认了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新型企业组织形式。二是市场主体的退出机制。企业破产法确立了优胜劣汰机制和陷入困境企业的挽救制度。破产制度是指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以其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众所周知,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经济,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必须遵循优胜劣汰的规则,只有通过破产制度才能促使企业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企业破产法(试行),2006年通过了企业破产法,该法的特点表现在:第一,扩大了适用范围,将其适用从原有的国有企业扩展到所有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并可以参照适用于企业法人以外组织的破产清算。第二,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企业破产和重整机制。其不仅完善了破产程序,而且通过建立重整、和解等程序,使资不抵债的企业获得复苏的机会、促进经济的发展。有利于贯彻“早发现、早治疗”的思想,从而建立早期防治企业困境的法律机制。第三,进一步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通过设立破产管理人取代过去的由政府组成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进行清算的做法,设立债权人会议、对逃避债务的行为进行惩戒等措施,有效的防止了“假破产,真逃债”。 (二)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法律制度 有关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规范性文件,如合同法、担保法、拍卖法、海商法、票据法、证券法、信托法、招标投标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政府采购法等,这些法律为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因为法治对市场的重要作用在于,“约束经纪人行为,其中包括产权界定和保护,合同和法律的执行,公平裁判,维护市场竞争”[5]。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合同法。合同法是直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其提供了市场平等主体在交易中需共同遵守的规则[6]。合同法是直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其提供了市场平等主体在交易中需共同遵守的规则。其他法律则是对某些特殊主体(如政府采购法)、某些特殊标的(如证券法、票据法)或者某些特定交易形式(如拍卖法)等的特别法。201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约1171万案件中,仅合同纠纷就已达到3239740件[7]。这些案件大多都需要依靠合同法来解决纠纷。我国合同法的主要特点在于:第一,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色。中外学者普遍认为,我国合同法是一部比较先进的法律,很大程度上就表现在该法立足于中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了两大法系的最新成果。例如我们在买卖合同这一章的很多规则都是借鉴了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而订立的。第二,体现了鼓励交易的市场经济的内在需要。市场由无数的交易构成,我们要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促进社会财富的迅速增长,归根到底是要鼓励交易。所谓鼓励交易,主要是指合同法应当按照交易的内在需要,鼓励当事人订立合法的合同、努力促成合同的成立并生效、充分保障合同的履行和合同目的的实现。第三,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同时保护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弱势一方,强调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合同法的目的不是代替当事人订立合同,而只是在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对自己的事务作出很好安排的情况下,合同法才为当事人作出安排,如果当事人已经作出很好的安排的话,合同法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当事人依法享有自由决定是否缔约、选择缔约伙伴、确定合同内容、决定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权利。在交易中,消费者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也需要特别的保护,所以合同法同时也强调了对格式条款的限制、对霸王条款的防范。第四,合同法充分贯彻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诚信原则不仅仅体现了许多民法规则的价值,而且法官可以根据这个规则来解释法律、作出判决。尤其是在实践中,诚信原则还体现为具体的行为规则。在市场经济社会,要构建市场经济秩序,必须要讲诚信。如果当事人一方不是诚实守信的,那么,即使合同再完美,也不可能得到严守,所以,诚信才是合同能够得到严格履行的基础。这也是我国合同法特别强调贯彻诚信原则的原因。 (三)确认和保护财产权益的法律制度 该类法律可以分成两个方面:一是确认和保护有形财产权益的法律制度。马克思《资本论》讲到,“要使这种物能当作商品来相互发生关系,商品监护人必须当作是自己的意志存在这种物内的人,来相互发生关系,以致一方必须得他方同意,从而,依双方共同的意志行为,才在让渡自己的商品时,占有他方的商品”[8]。这种对物也即有体物享有的权利,即物权。在物权法律制度方面,我国先后制定了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物权法等重要法律。其中,物权法作为保护财产权最为基本的法律,其确立了我国的物权法律的基本制度。物权法是一部维护国计民生,全面保护人民财产权利的法律。它充分反映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遵循平等保护物权的市场法则,强化国有资产保护,贯彻现阶段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规范了现实生活中群众最为关心的问题。在财产权益的确认和保护上,其具有如下几个特点:第一,物权法第一次以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平等保护原则,在法律上宣告公私财产应当同等保护,从而奠定了我国法制的基础。按照平等保护原则,所有的财产都是神圣的,所有的物权都是排他的,所有的物权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第二,物权法完善了征收征用制度。在物权法中,规定了征收征用适用的三个条件,即公共利益、依据法律的权限和程序、依法给予充分补偿;物权法明确了征收的主体是政府而不是开发商,物权法确认了对城市房屋拆迁的合理补偿原则,以及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合理补偿原则。物权法的规定为新的拆迁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制定和实施确立了基本的原则。第三,物权法第一次在法律上确立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明确了业主委员会等的地位,明晰了车库、车位、绿地、道路等的归属规则,确定了物业公司与业主相互之间的关系,解决了长期困扰民众的物业纠纷问题。第四,物权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的规则,从而给老百姓吃了一颗定心丸。至于住宅建设用地续期后,是否支付土地使用费,该问题关系到广大群众切身利益,需要慎重对待,物权法对此未作规定,届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再作慎重考虑。确认和保护无形财产权益的法律制度。这主要是指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我国已经先后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为知识产权提供法律保护。在这一方面,我国法律制度具有如下几个特点:第一,努力实现与国际接轨。尤其是在加入了WTO以后,我们根据WTO的规则,全面修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符合了时代的要求。第二,体系较为完备。除了三个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以外,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法律中都有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此外,我国还制定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应当说,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所保护的范围是较为全面的。第三,保护程度较高。我国虽然是发展中国国家,但是就法律规则来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还是比较高的,例如我国已经将WTO规则和TRIPs协议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完全引入了我国,可以说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已经达到了国际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也极大地鼓励了我国的技术进步和创新。例如,到2006年,我国专利申请总量已突破300万件,数量升为世界第一,而到了2010年我国国际专利增速也达到了世界第一[9]。随着人类进入知识经济时代,鼓励技术创新、增加知识存量、促进经济发展,都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未来的科技竞争实际上就是知识产权竞争。尤其是在我国,不缺“中国制造”但缺“中国创造”。我国出口商品中90%是贴牌产品,缺少自主知识产权,缺少世界知名品牌,我们不得不更多地依靠廉价劳动力的比较优势换来微薄的利益,成为低端产品的“世界工厂”。这种发展模式是难以为继的。因此,必须通过推进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加快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四)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法律制度 市场经济是一把双刃剑。因为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导致市场失灵,垄断、不正当竞争也会损害市场的正常发展,市场的发展也可能会带有一定程度的盲目性、无序性,如不加以规范,会导致发展的不平衡和两极分化,破坏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例如,在食品安全领域,出现了大头娃娃、三鹿奶粉、瘦肉精、染色馒头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表明一些不法商人为追逐利润,完全置法律和道德而不顾,所以对市场采用放任自由、放松监管,显然是无法保证市场秩序正常发展的。早在十九世纪,英国著名经济学家穆勒就提出了应该在市场逻辑之下通过法律干预“安排好‘公共物品’的供给”。[10]如果把放任自流的市场比作一匹脱缰的野马,那么法律对市场规制和监管的作用就是要给野马套上缰绳,但缰绳并不能够替代野马本身[11]。正是因为这一原因,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法方面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预算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一系列经济法律。保障了政府依法间接宏观调控和适度干预经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在这些法律中,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法是其中最为基本的法律,尤其是反垄断法被称为“经济宪法”。反垄断法是市场竞争的基本法,是经济法的核心。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国家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美国被称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在德国被称为“经济宪法”,在日本被认为是“经济法的核心”。应该说,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没有竞争就没有市场,没有反垄断就没有真正有效的竞争,实行市场经济离不开反垄断法。通过反垄断法对市场的干预,不仅可以制止和减少市场垄断、推动市场竞争,也有助于促进技术的创新[12]。我国于2007年通过了反垄断法。我国反垄断法的主要特点:一是法律明确定义了垄断行为,并重点调整三类具体的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二是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了规制。三是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确立了反垄断审查与国家安全审查相结合的制度。四是确立了比较合理的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五是确立了分工明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包括反垄断委员会以及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职权。六是明确了垄断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反对企业以假冒、虚假广告、窃取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攫取他人竞争优势,其前提条件是市场上有竞争,其目的是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护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可简称公平竞争法,它追求的是公平竞争。反垄断法主要禁止垄断行为,有的国家也称之为限制竞争行为,通过对垄断和限制竞争的规制,使市场保持竞争态势,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竞争者,保证消费者的选择权[13]。反垄断法从而可简称为自由或有效竞争法,其目的是保障企业在市场上自由参与竞争的权利,提高经济效率,扩大社会福利。 社会主义经济法律制度形成的经验和主要特色 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的进程来看,其核心经验在于: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形成的根本保证,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力量源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我们党对执政规律科学认识与总结的结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然结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正是因为我们党运用法律手段引导和规范社会经济活动,建立并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我国才在短时期内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西方国家法治发展历史比较长,但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始终处于缓慢的自发形成的过程。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西方国家奉行完全的自由主义,形成了民法的契约自由、所有权绝对和责任自负这三大原则。到十九世纪末期和二十世纪初期,国家在市场经济中的调控作用不断加强,在民法中三大原则开始改变,对意思自治的限制逐渐产生,并且在民法之外的经济法律制度逐渐形成并完善。而西方的商事法律制度,也是在商事实践过程中,经过数百年,逐渐形成和完善的。但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在短时期内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可以讲,我们用短短二十多年的时间走完了西方一二百年的历程。我们先形成了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而后才形成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所以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因为执政党自上而下的推动而形成的。在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中,立法机关适应时展的新形势、新课题、新任务,顺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新诉求,而不断完善立法。例如,在“十一•五”期间,民生立法既是立法机关的重点,保障民生的强化是立法的一个重要亮点,民生立法很大程度体现在我们注重了对私权的保护。比如《物权法》的颁布,就是注重了对老百姓财产权的保护。在立法过程中,也通过民主立法和开门立法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反映民意、集中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在这个渐进的过程中,我们始终按照改革开放的需要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整体目标,逐步推进,逐步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经济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回顾其形成过程,可见它的特征主要表现在: 1.本土性。这就体现在“社会主义”四个字之上的。应当看到,我国在从“无法可依”向“有法可依”的转化过程中,没有像一些国家那样完全照抄照搬国外立法,而是立足于中国的需要,立足于改革开放的需要,立足于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由于我们强调本土性,使立法任务更为艰巨,但是这进一步保障了立法的质量。确保了立法反映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需要,并能够针对这一需要而解决实际问题。从而保障了实践性、实用性和具体针对性。 2.人民性。人民性首先体现在我国的立法目标和宗旨就是为了反映人民的意愿、实现人民的目的。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立法为民,这也是我们最大的特色。在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中,立法机关适应时展的新形势、新课题、新任务,顺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新诉求,而不断完善立法。 3.完整性。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是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起着支架性作用的法律制度已经制定出来,这就使得法律在总体上保持了和谐一致。迄今为止,我们已经基本构建了市场经济的法律框架,确立了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则。我们已经构建了一个私权的体系以及相应的保护机制。第四,时代性。一方面,与时俱进不仅仅是党和国家政策基本精神,而且也应当是国家法制发展的指导思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而不断发展的,它与改革开放相伴而生、相伴而行,即反映和确认了改革开放的成果,也为改革开放的发展留下空间。另一方面,为了保持时代性,凡是体现人类文明发展共同成果的、国际通行的规则和惯例,我国进行市场经济立法时要注意与其必要的衔接。凡是外国市场经济立法的成果和经验,对于该国是比较好的同时也适合我国的情况和需要,应该大胆学习;对于该国是比较好的但并不适合我国的情况和需要,不能简单照搬[14]。第五,开放性。也就是发展性。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完善的。尤其是我们正处于一个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经济仍然不断在发生变化,需要立法适应社会的需要而不断发展建设完善。只有注重体系性,才能够使我们的法律不断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 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实际上就是要回顾我国法制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的历史进程,总结其中的经验教训,明确今后的任务。这对于加快推进我们的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建立后,并不意味着我们就功德圆满、万事大吉,必须看到,我们的法律体系是动态的,应当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而不断与时俱进。从立法层面来看,首先需要加快民法典的制定。尽管在民事领域,我们已经制定了一些起着支架性作用的民事基本法律,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等,但因为没有一部民法典,使得立法仍然欠缺体系性,影响了法律的准确适用。制定民法典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第一,通过法典化实现民法的内容和体系的完善。法典化实质就是体系化。法律体系这个概念本身还没有完全解决每个法律部门内部自身的体系性问题。由于没有民法典,所以从民事立法内部来看,体系化程度仍然不高。例如,许多新的民事法律在颁布之后,都修改了原来的规定,但是也没有具体列出哪些规定被修改,造成在实务中适用的困难。如果有法典,则这一问题将得到解决。法典化就是体系化,正是借助于民法典的制定,可以进一步完善民法自身的内容和体系。第二,在法律适用中有助于资讯集中、方便找法。所谓资讯集中,只要手上有一部民法典,那就可以包含最为基本的裁判规则。第三,统一规则、完善私权保护制度。我们现在虽然已经制定了一些民事基本法律,但是还有必要制定一部人格权发,针对公民的名誉、肖像、隐私、生命健康、个人信息资料、网络环境下个人人格权等实施全面保护。我们有了一部全面保护老百姓财产权的物权法,有一部保护交易规则的合同法,还有一部全面保护受侵害民事权益的侵权责任法,现在还需要一部全面保护老百姓人格权益的人格权法。法为人而立,非人为法而生。我们制定法律,最终都是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福祉,最终都是为了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最大化,制定民法典,就是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努力克服因为市场失灵、个体禀赋差异等引发的社会矛盾,通过强化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以及解决社会群体的生老病死等后顾之忧,努力缓解分配不公的矛盾,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法谚云:“法律不重诵读而重解释”,“法无解释不得适用”。在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法治建设的重心应当从注重立法转向注重解释和适用。 在各种解释中,首要的是立法解释。所谓立法解释,是指立法机关依据其立法权对于成文法进行的有权解释。从立法学的角度来看,除法律另有授权外,应当遵从谁制定、谁解释的原则。立法解释在性质上仍然是立法活动的组成部分,立法解释活动是立法权的延伸,是完善和发展法律的方式。就立法解释而言,其主体是立法机关,具体体现为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的行为。在立法解释完成以后,立法解释本身成为法律的一部分,也应当成为法律解释的对象。立法解释具有普遍的拘束力,而且具有与被解释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同等的效力。立法解释具有主动性,在颁布法律之后,立法机关可以根据社会需要主动作出立法解释。何时进行立法解释,针对何种法律规范进行解释,都可以由立法机关自主作出确定。 从我国立法来看,为了适应我国尚处于转型时期的历史需要,立法者采用了“宜粗不宜细”的做法,因而部分法律条文的规定较为原则、抽象。随着相关条件不断成熟,立法机关也可以主动根据社会需要对其具体内涵作出解释。从实践来看,虽然在民事领域,立法解释运用得较少,但已有的立法解释也发挥了统一法律理解尺度、克服某些规范的模糊性和抽象性的作用。除了要进一步加强立法解释之外,还应当进一步根据时代的需要及时开展法律的修改工作,及时补充和完善相应立法。法律的生命在于适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后,我们还应当将重心放在法律的适用上,从法制建设事业来看,立法成就巨大,但法律适用任重道远。例如,食品安全中出现的问题,主要是有法不依而不是无法可依的问题。我们已经基本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但“有法必依”的任务更为艰巨和繁重,需要我们进一步保障司法公正、建设法治政府、强化法律监督。在各种法律适用活动中,司法处于核心地位,因为司法是纷争的最终解决机构,也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司法是法治的根本之所在,法律能否真正地发挥功效,主要是通过司法的运作来实现的。德沃金教授有句名言:“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15],这不仅是判例法传统严守的格言,其对成文法传统具有同样的启示意义。为此需要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保障司法公正;此外,也需要进一步加强普法宣传和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学法、懂法、用法的社会风尚,为早日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奋斗。 作者:王利明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经济法律论文:英美日低碳经济法律模式对中国的启发 低碳经济,顾名思义是指温室气体排放量尽可能低的经济发展方式,尤其二氧化碳这一主要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得到有效控制。低碳经济的实质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创新清洁能源结构,核心是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发展观的改变[1]。低碳经济是一种新的发展理念和发展模式,不仅需要技术创新,更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进行规范引导。 1中国低碳经济法律体系 我国目前并无相对完善的低碳经济法律体系,关于低碳经济的法律规定散见于相关的资源能源立法及环境保护法律之中。 1.1能源法律方面能源问题是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的战略问题。要确保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大力节约能源。我国关于能源方面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2009)、《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上述法律尤其是《节约能源法》对于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发挥了显著的功效。 1.2环境保护法律方面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此项法律的公布与实施,标志着我国环境战略由“末端治理”向全过程控制的转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 1.3政策规章方面近些年来,我国相关的政府部门积极制订节能减排的各项规划及实施方案。2004年11月,国家发改委我国第一个《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2007年6月,政府公布《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同年9月,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2011年7月19日国务院通过了《“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2国外低碳经济法律概况 2.1英国低碳经济法律发展英国是第一次工业革命的发源地,进入21世纪之后,英国又因低碳经济再一次吸引了全世界的目光。2003年,英国政府在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中,第一次提出“低碳经济”概念,并宣布将实现低碳经济作为能源战略的首要目标,到2050年要把英国变成一个低碳经济的国家[2]。为实现这一目标,英国政府做了许多积极有益的探索与尝试,尤其在低碳经济法律法规制定方面,已经抢占了“全球制高点”。2008年11月26日,英国议会通过了《气候变化法案》,为此英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为减少碳排放、适应气候变化立法的国家。2009年4月,英国财政部宣布将“碳预算”纳入政府预算框架,使之应用于经济社会各方面。同年7月,英国政府了《英国低碳转型计划》战略白皮书,与该计划同时公布的还有三个配套实施方案:《可再生能源战略》、《英国低碳工业战略》和《低碳交通计划》。 2.2美国低碳经济法律发展美国是全球最大的能源消费国,在温室气体排放方面也居全球前列。为降低能耗,推动低碳经济的发展,美国政府尤其是奥巴马政府作出了包括立法在内的多项举措。2005年美国出台了《能源政策法》,这是美国第一部综合性的能源法。2007年美国参议院提出《低碳经济法案》,该法案明确了低碳经济将成为美国未来重要的战略选择。2009年2月,美国正式出台了《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同年6月美国众议院通过了《清洁能源安全法案》,法案以立法的形式提出了建立“碳排放总量管制与交易制度(cap-and-trade)”。 2.3日本低碳经济法律发展作为《京都议定书》的发起和倡导国,日本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结合本国能源匮乏的实际情况,注重与国家能源战略的协同效应,形成了以《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为核心,以《能源政策基本法》、《节约能源法》、《氟利昂回收破坏法》、《促进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等相关配套法规为内容的一整套较为完整低碳经济法律体系。1979年6月,日本颁布了《能源利用合理化法》(又称《节约能源法》)。1997年4月颁布了《促进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大力发展风力、太阳能、地热、垃圾发电和燃料电池发电等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2002年6月由日本国会制定的《日本能源政策基本法》正式颁布并实施。综上所述,通过对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家的低碳经济立法进程的分析可以看出,目前世界各国的低碳经济立法模式大致有这样几种:①以防控“气候变化”为主导的法律模式,英国属于此种立法模式;②污染预防型法律模式,以美国为代表;③低碳经济型,以日本为典型。 3国外低碳经济法律模式对中国启示 3.1低碳经济立法要结合中国的国情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面临着发展经济、消除贫困、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等多重压力。目前中国经济发展“高碳”特征极其明显,由“高碳经济”向“低碳”经济发展是一个缓慢的过程。所以低碳经济立法不应该采取“一刀切”原则,要考虑既给原有的支柱产业留下生存的空间,又要为新兴的产业营造良好的市场规制秩序[3]。 3.2低碳经济立法要与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相契合任何国家的法律体系都是一个有机结合的整体,建设低碳经济法律体系必须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既不能照搬发达国家的立法模式,也不能不考虑现有法律体系特点,特立独行,一味创新。应该立足于我国现有的低碳经济立法,改进与现代经济发展体制要求不符的条款,增加“森林碳汇制度”、“绿色碳基金制度”等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法律规制及制度。 3.3低碳经济立法要突出政府主导及全民参与作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完善与发展绝不仅仅依靠少数立法者努力,其中政府主导地位及全民法律意识均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日本是自然资源严重匮乏的国家,然而日本的经济发展速度规模在全球都是首屈一指的。这得益于日本健全的低碳经济立法体系,更关键的是日本政府在低碳经济领域发挥的主导地位及全国民众节约环保意识的普及。中国经过30多年改革开放的发展,已经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面对全球低碳经济发展的竞争态势,通过法治手段,继承传统的精华,借鉴国外经验,中国低碳经济法律体系会日益完善,也会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愈加重要的功效。 经济法律论文:当前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创优研究论文 论文关键词: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经验启示 论文摘要: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是新型业化道路的最高形式,也是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全新的经济运行模式。本文在分析了发达国家循环经济法制建设基础上,论述了建立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并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路。 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是新型丁业化道路的最高形式,也是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全新的经济运行模式。一些发达国家把循环经济确定为国家的发展战略,并在立法上加以确认、保护和促进。我国政府也提出,要尽快建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因此,对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问题进行理论思考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发达国家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经验 世界上最早对循环经济进行立法的国家是德国,早在1978年,德国就推m了“蓝色天使”计划,制定了《废物处理法》和《电子产品的拿回制度》。1994年,德国制定了在世界上产生广泛影响的《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该法于1998年重新修订。1998年以后.德国政府根据《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又先后制定了《垃圾法》(1999年)、《联邦水土保持与旧废弃物法令》(1999年)、(2OO1年森林经济年合法伐木限制命令》(2000年)、《社区垃圾合乎环保放置及垃圾处理场令》(2001年)、《持续推动生态税改革法》(2002年)、《森林繁殖材料法》(2002年)、《再生能源法》(2003年)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从而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关于循环经济的法律体系。另外,其他欧洲国家也制定或修正了自己的废物管理法,如丹麦制定了《废弃物处理法》;挪威政府于2003年修订了《废电子电机产品管理法》,扩大了有关主体的循环经济责任;瑞典于1994年通过了关于包装、轮胎和废纸的“生产者责任制”法律,并先后制定了关于汽车和电子电器的生产者责任制的法律法规。 其他许多周家也不同程度地制定了相关的环境立法,充实了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例如,美国1965年的《固体废弃物处理法》,先后经过1976年、1980年、1984年、1988年、1996年的五次修订,完善了包括信息公开、报告、资源再生、再生示范、科技发展、循环标准、经济刺激与使用优先、职业保护、公民诉讼等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的法律制度。又如,日本是一个资源比较贫乏的国家,长期以来,其资源主要依赖从国外进口。因此,日本特别重视资源的节约使用,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旨在节约资源的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从而构建比较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日本于1991年制定了《回收条例》,1992年制定了《废弃物清除条件修正案》,2000年通过了《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的基本法》、《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家用电器再生利用法》、《环保食品购买法》、《食品循环资源再生利用促进法》、《建筑工程资材再资源化法》、《容器包装循环法》、《绿色采购法》、《废弃物处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二、建立和完善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是各国循环经济法的共同价值。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主要借助于预防优先原则、循环利用原则、合理处置原则、适当分责原则渗透于循环经济法规范之中。预防优先原则强调废物的事前控制,体现的是积极防控的资源环境思维;作为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循环利用原则的实质在于“物尽其用”;合理处置原则要求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无法通过循环方法予以消除的废物的环境危害;适当分责原则旨在使不同的循环经济参与主体承担与其身份相适应的法律义务。 1、预防优先原则。在生产、服务、消费中充分利用原料、能源和产品,尽量减少弃用物、副产品的产生,以从源头控制资源环境问题。预防优先原则要求法律规则的设计有助于促进产品体积的小型化、产品质量的轻型化、产品功能的增大化及产品包装的简化,以减少废物的排放。环境法的预防优先原则表明,环境法不仅限于抗拒对环境具有威胁性之危害及排除已产生之损害,而是预先防止其对环境及人类危害的产生;对具体产生的危险立即做出反应不是该原则的主要目的,其首要功能为,在根本无危险出现或有出现可能时预防性地对“人”加以保护或对生态环境加以美化。这种理念同样适用于循环经济法。现代资源环境问题凸现以前,就存在各种降耗、抑废的理念和实践,不过,其主要着眼于资源和产品的经济效用,而现代法律制度同时也突出环境安全。设备内物质循环、生产少废产品和引导消费少废、少害产品是贯彻预防优先原则的重要途径。预防优先是将危险控制于未来、并创造规划和保存未来世代的环境空间及资源的原则,它是循环经济法实现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的首要依托。 预防优先原则蕴涵有积极实现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的理念。与事后处置相对应,预防优先原则强调废弃物的事前控制,是一种积极防控的资源环境思维。初形成时,环境法突出污染的治理和生态破坏的恢复;而现代环境法,特别是循环经济法,不仅观念上而且制度上已发生根本性转变。 2、循环利用原则。对于在生产、服务、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废物要尽可能地继续予以使用,直至失去利用价值。“3R”和“4R"原则中的“再利用、再循环、再回收、资源化、无害化、重组化”体现的正是循环利用原则。作为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循环利用原则要求循环经济法的制度安排应有利于“物尽其用”,特别是能使原料和产品在反复利用中实现功用最大化。 3、合理处置原则。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无法通过循环方法予以消除的废弃物的环境危害。废弃物的利用优先于处置,但是,当某些废弃物无法进行再利用、再生利用、热回收时,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就必须采取适当措施弱化、甚至去除其不利影响,或者进一步挖掘其利用价值。合理处置原则是指循环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应有助于及时、恰当处置废弃物。环境安全兼顾资源效率是废物处置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4、适当分责原则。循环经济法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的实现依托于循环经济法的实施,而其有效实施离不开各类主体的积极参与。参与循环经济法实施的主体可分为政府、经营者(包括代表性组织)、公众(包括代表性组织),但不同的循环经济参与主体承担的法律义务应当合理区分,此即适当分责原则。该原则体现于各国的法律安排中。日本法强调,“为了建立循环型社会,必须使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公众在合理承担各自责任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措施,并使其公平合理地负担采取措施所需的费用”;而且,还具体划分了政府、企业和公众的责任。循环经济法既然是各国政府促进本国循环经济法发展的法律规范体系,那么,其相应的制度安排就要遵循这一精神,把政府、经营者、消费者的行为限定于适当的范围,使其互相配合,互不干扰。 三、构建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对策 1.绿色GDP核算制度。绿色GDP是在传统GDP核算中扣除包括城市大气污染引起的健康损害、室内空气污染造成的健康损害、水污染、铅等重金属和有毒物质造成的污染损失、酸雨损失等。由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资源浪费的货币折算在世界上还没有公认的方法,因而绿色GDP等指标的核算存在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但仍然可以从比较的角度,在每项经济活动的经济增长数值后面列上该项经济活动所造成的环境质量升降、生物多样性增减、资源开采或消耗总量、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防治投资额度等事项。 2.计划、规划和布局制度。一般来说,循环经济发展计划应以国家环境保护计划为基础,包括循环经济的发展方针、分期目标、考核目标、计划性对策和重大项目等事项。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各地方要针对区域的环境资源情况和外来资源的实际,对地区产业结构体系的功能进行重新定位,调整地区内的产业结构和企业空间布局,明确循环经济的目标、任务以及要采取的政策措施,确定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的名单,保证循环经济战略的顺利实施。如对于生态脆弱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在加强政府财政补贴的前提下,应规划为保护性有限开发的区域;在一些资源枯竭型城市,可以把伴生矿和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规划为接续产业。 3.有效管理和监督制度。具体措施主要有:一是建立循环经济的综合指导、协调、监督和专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行政监督管理体制;二是有效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加强市级环境资源保护垂直管理改革的力度,试行大区环境保护和国土资源巡视员制度,提高环境资源监督管理的权威性和效率;三是施行全新的政绩考核标准,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在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方面的干扰,确保循环经济的模式的实施能落到实处。 4.法律义务和责任制度。为了全面明确消费者、企业和各级政府在循环经济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国际上除了坚持“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养护、破坏者恢复”原则外,还逐渐发展了“消费者最终承担、收益者负担”和电子产品的生产、经销者负责回收等原则。如日本2001年的《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的基本法》把义务主体划分为国家、地方公共团体、经营者和国民。英国1995年《环境法》规定了国务大臣的条例制定义务、义务者类型、企业回收符合标准的义务、经济代价义务等。一些国际条约甚至明确了成员国政府的义务和责任。对于这些义务与责任机制,我国有必要借鉴、吸收或完善,尽快建立相应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制度。超级秘书网 5.市场准入制度和经济激励制度。循环经济离不开市场的推进,但市场的推进必须符合市场规则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市场准入条件,主要表现为:投资是否符合一定的数额标准,技术和设备是否符合国家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是否合格,进口的产品是能否再用或再生利用,进口资源是否为有毒固体废弃物等。如美国《固体废物处理法》规定,进行固体废物收集、再生的企业必须取得执照,并得到有关部门的许可。我国应不断加强市场准入制度的建设,促进专业化和规模化企业介入循环经济产业,同时维护国内市场的绿色秩序,建立自己的绿色贸易壁垒。 循环经济的发展也需要经济激励制度的完善,它可作为对直接管理制度的补充。经济激励制度主要包括税费征收、可交易许可证、押金退款、绿色补贴、价格支持等。如瑞士为了资助塑料瓶的收集、分拣和循环利用,法律规定对每个塑料瓶征税4个生丁,所获资金由专门机构作为基金管理,专项用于支持废弃塑料瓶的回收工作。我国也应该通过征收排污费、生态补偿税、资源使用税等经济激励的方式,提高直接利用原生自然资源的产品的税收标准,使再生产品取得一定的价格优势,拉动循环经济产品的消费;对于电池等难以回收处理的废弃产品,可以通过产品税的方式建立回收处理基金。当然,经济激励制度的使用应注意环境和经济的有效性、管理可行性、成本最小化和措施的可接受性,注意维护环境公平。 经济法律论文:经济法法律定位的研究论文 [摘要]法律责任是法的基本构成要素,权利的行使、实现,义务的履行,纠纷的解决,都要归结为法律责任。所以,和其他部门法一样,法律责任同样也是经济法中不可或缺的内容。因此,违反经济法法律规定是一定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我国的经济法制建设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起步较晚,几乎是与民商法、行政法同时发展的,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其发展不可避免地受到传统部门法的巨大阻碍和排拒。这样使得经济法责任如何存在备受关注。文章通过对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的分析,认为其责任承担方式应该是一种综合性的,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责任以及社会责任在内。我们必须承认,现在社会中有越来越多的现象很难用这三种责任进行规之,或者说有一些规制的手段难以划入以上任何一类之中,比如,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等。因此,我认为有必要引入一个新的责任形式———社会责任,作为第四种法律责任存在。 [关键词]法律责任;经济法法律责任;社会责任 一、我国现行的法律责任体系 (一)法律责任概述 1.“责任”一词在现代汉语中有双重含义:一是分内应做的事;二是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而应承担的过失。前者表示积极方面,具有肯定性;后者则表示消极方面,具有否定性。两者也是相互联系的。哈特认为,责任至少应当包括:(1)角色责任;(2)因果责任;(3)应负责任;(4)能力责任。也就是说,责任范围是很大的。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这种传统的法律责任概念只强调了责任的消极后果,使得“有限责任”、“证明责任”和责任制之“责任”等概念无法解释。经济法学者却认识到了这一问题,提出要考虑责任的积极功能,扩张责任的含义,如:有学者认为经济法责任的含义包括:角色责任、能力责任、公共责任、财产责任、组织责任、道德责任。 2.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的特点在于:(1)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包括违约等)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它是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2)法律责任还表示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不利后果;(3)法律责任具有内在逻辑性,即存在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系;(4)法律责任的追究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者潜在保证的。 3.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违宪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1)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 (2)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3)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规定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违宪责任是指由于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和法规、规章,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从事了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5)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在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时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所引起的由国家作为承担主体的赔偿责任。 (二)对现有法律责任的分析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另一种说法是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国际法,经济法,环境法,军事法这八大部门法。那么,是否每一个法律部门都应该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呢?我们是否需要在现有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基础上增加经济法责任、社会法责任或者环境法律责任呢?首先,违法经济法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点是毋庸置疑的,并且,这种责任是具有独立性的。目前,关于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主要观点分为三类,即固有与援引说,综合责任说和彻底独立性说。经济法的责任形式我认为不应该是民法、刑法、行政法法律责任形式的简单综合,但是,仅基于此就设立一个经济法法律责任,这种观点是否妥当呢?这是令笔者感到疑惑的。 其次,我认为,将法律责任划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是出于对违法行为或者不合法行为进行纠正时法律所代表的主体以及其法益目标两者进行衡量而产生的:民事责任是法律站在平等主体之间的立场上,其法益目标是维护公平、平等,因此大多为补偿性措施,比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道歉等等;刑事责任我认为是法律以国家的名义,在强制力的保障下,法益目标是对公正、正义的追求,通过惩罚犯罪而达到预防犯罪,所以大多是惩罚性手段,比如罚金、有期徒刑等等;行政责任则是政府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目的是政府管理职能的实现,所以一般是吊销营业执照、查封等行政行为。而经济法的法益目标是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所代表的经济法主体是生产和再生产领域的消费者、经营者和管理者。 第三,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往往不是单一的,在接受刑事责任的惩罚的同时,还要承担民事上的赔偿责任,如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后果。因此,违反经济法后,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应该是包括刑事、民事、行政责任在内的综合性责任。 二、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必然存在 (一)经济法律责任的学界观点 国内学者对经济法责任的认识可谓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对其含义大致有法律后果说、应付代价说、强制义务说、义务后果双重说、后果义务措施说等。 在经济法责任的外延上,最为典型的是石少侠教授提出的将经济法责任与经济法规定的责任区别开来。依这种观点,经济法责任是作为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包含于经济法规定的责任形式种类之中,除了经济法责任之外,经济法规定的责任还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他们相互之间互不包含,是完全并列的关系。与之针锋相对的,是认为“经济法责任是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各种责任形式的总称”的观点。在这种观点下,经济法责任将民事、行政以及刑事三种责任形式包含在内。 有人从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待经济法责任,认为经济法责任的实现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方式.提出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的方法包括经济制裁、经济行政制裁以及经济刑事制裁三种。这种观点强调了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统一性。 (二)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概述 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是指在国家干预和调控社会经济过程中因主体违反经济法律、法规而依法应强制承担的否定性、单向性、因果性经济义务。 学界对于经济法律责任的特征也有争论,如有人认为经济法责任具有两个特征:1.违法者对损失的利益主要表现为经济利益;2.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主体更多地是从事经济活动的企业法人。有学者认为相互分离性、双重性和社会性是经济法责任的特征。 也有学者认为经济法责任的特征是:1.经济法责任的法律依据是经济法;2.经济法责任的形式具有明显的复合性;3.经济法责任具有直接、显著的社会公益性;4.经济法责任具有明显的不对等性和不均衡性。 还有学者认为经济法责任的特征是:1.经济法责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具有双重性;2.内容具有整体经济利益性;3.功能因主体不同具有差异性;4.形式具有适用范围的特定性;5.在形式上主要表现为一种组织(团体)责任。 我认为经济法责任应具有以下特征:1.责任目的的社会整体利益性。经济法律责任的社会整体利益性是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在经济法责任制度上的反映,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不受侵犯是经济法责任的第一目的,是经济法作为社会法的客观要求。2.归责原则的公平性。在过错、无过错和公平归责的选择中,经济法选择了以公平归责为重心的归责原则。区别于民法和行政法侧重于过错归责和无过错归责的作法,体现了归责原则的公平性特征。它是经济法追求经济公平的反映。3.政府责任的突出性。政府作为调制主体,是与调制受体相对的一方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的经济法价值理念要求我们,要重视政府主体在履行调控或规制职能时对个体、群体、集体。国家和社会带来的不利后果,凸显政府责任。4.经济法责任具有明显的不对等性和不均衡性。经济法责任以社会整体利益、社会责任为本位,改变了原来法律责任中权利与义务对等,责任与义务对等性。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责任往往是单向义务,不存在对等性。5.责任形式的多样性。基于此,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应该是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责任在内的综合责任形式,但仅有这三种形式是不够的,还需要一种新的责任形式存在。 三、社会责任的引入作为法律责任的第四种类型 民事责任是私人之间的纠纷引起的,是处于平等地位的一方承担的责任;当行为人的行为引起公权力的主动介入时,产生了刑事责任;而行政责任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政府发挥效用时,才会产生的。不难看出,现有的法律责任体系是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成形的,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现在依然是有效的。但是,我们必须承认,现在社会中有越来越多的现象很难用这三种责任进行规之,或者说有一些规制的手段难以划入以上任何一类之中,比如,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等。因此,我认为有必要引入一个新的责任形式———社会责任,作为第四种法律责任存在。 (一)概念 社会责任的产生是基于填补经济法法律责任承担的需要而产生的,它是经济法主体之一的管理者,出于对消费者的保护的目的,而对经营者采取的一种限制性责任。它是以公平诚信原则为基础的,对整个社会法律环境有一定的要求,有利于生产经营者的自治程度的提高,并会促进社会的法制进步。它和民事、刑事、行政责任一起,构成了经济法法律责任形式。 具体而言,社会责任的形式包括公示,歧视性待遇。公示是指通过某种方式为大众所知,并且有一定的时间和范围的要求;歧视性待遇是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内得到的待遇不同于正常企业,比如,贷款利率要提高、某些优惠措施不能继续适用等等。另外,社会责任也给管理者提出了一些要求,比如经营者整改合格后的继续经营,就需要管理者的协助。这也是消费者对于管理者信任的表现,要求管理者自身能力得到公众的普遍认可。 (二)效果分析 如果经营者违反经济法相关规定,如采用价格垄断、搭售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或者采用偷税、漏税手段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失,管理者一方除了通过民事责任令经营者进行赔偿,通过刑事责任追究主管者刑事责任,通过行政责任对企业进行监管,还可以利用社会责任使得该经营者在合理期间内的失去一定的业务能力,使得企业的正常经营受到影响。因为社会责任有公示性,对于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知情权大有裨益。 引入社会责任对于经营者而言也有有利的一面:首先,有利于加速经营者整改的速度。因为社会责任会影响其正常的业务,比如银行可以据此拒绝提供贷款、或者提高利率等等,只有尽快消除影响才能使企业重新获利;其次,有利于经营者消除之前的不良影响,重新得到消费者的认可。现在的企业对商誉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商誉受损往往很难补救,如日本的福岛速食水饺公司、南京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都因此破产,因为失去公众的信任之后,即使进行改进,也很难再令公众产生信任。而社会责任是通过法律的公正性,认可其整改后的成果,帮助企业重新赢得公众的信任。 (三)以南京冠生园为例,分析引入社会责任的可行性 2001年,南京冠生园食品厂(以下简称南冠)“以旧馅生产新月饼的事件”在业内外引起了社会强烈的反响。2004年,曾经叱咤全国食品行业辉煌一时的南京冠生园走完了凄凉破产路。 当“陈馅事件”发生后,南冠被多部门联合查封,缴纳罚款,进行整改之后仍无法摆脱破产的命运,导致这个1918年建立的品牌遭受了空前的信用危机。这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品牌企业缺少的国家是否是一个损失?南冠使用不合格原料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定要受到严厉制裁的,这样才能保证市场经济的有序竞争,才能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但是,失去这样一个企业的代价时候过大?超级秘书网 如果引入社会责任,南冠在整顿的期间内,管理者会告知社会,此时南冠比正常企业低的待遇;整顿结束,管理者进行审查合格后,仍有管理者进行公示,如果管理者能够取得消费者的普遍信任的话,对于南冠的整顿结果,也应该产生信任的态度,南冠是否还会破产,就不那么确定了。如果可以的话,既保存了一个老字号的商誉,又增加了大众消费的信心。 四、结论 从前面的论述可以看出,引入社会责任作为第四种法律责任,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一起构成经济法法律责任,是值得深入研究的,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经济法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的现在,是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的。 但是,其中还是存在很多问题的,比如社会责任的制定部门、制定标准、执行机构、责任方式等很多问题尚待研究,这是一个全新的领域,希望能有更深入的探讨。 经济法律论文: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分析 [论文关键词]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立法体系 [论文摘要]循环经济是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文探讨了企业、政府和社会公众在发展循环经济过程中的努力途径,并对我国完善循环经济的法律和制度提出一些思路。 一、以宪法为核心理念,构建循环经济立法体系 一个国家的法是由宪法和一系列位阶不同的普通法律所组成的一个统一体系。宪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普通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而制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普通法律依据宪法的规定、原则及精神进行具体化,成为社会实际生活的具体规范。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普通法律时,必须以宪法为依据。普通法律的规定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在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公民对环境权、健康权、生命权的理解与要求越来越高。目前,环境权已得到越来越多的人们的认同,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把环境权写入《宪法》,国际社会以及一些国家开始用立法和法律解释的方式对环境权加以确认,立志于使环境权从应有权利向法定权利的转化。如法国政府内阁会议曾于2003年6月25日通过了关于《环境宪章》的宪法草案。我国宪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美国第九次修正案规定“不得因本宪法列举某些权利,而认为人民保有的其他权利被否定或被贬低。”“宪法第九次修正案被认为是包含公众免受不合理的环境质量降级的权利。”从上述不难看出,循环经济所体现的宗旨,在宪法中是有切实的依据的。同时,在制定关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普通法律以及除普通法律以外的法的其他形式时,必须依据宪法的规定、原则及精神制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二、借鉴国外循环经济的立法模式,构建我国的循环经济立法体系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资源相对匮乏、环境破坏问题严重的国家。发展循环经济起步较晚、理论研究也较为薄弱。要在我国发展循环经济模式、构筑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就需要在因地制宜的基础上,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少走弯路。我国循环经济立法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既要积极推进,又要循序渐进;既要突出重点,又要兼顾一般。我国循环经济立法体系框架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考虑: (一)第一层面的基本法 政府的宏观调控与管理作用极大。客观上需要从全局的高度,制定一部能够统揽全局的、带有基本法性质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明确各级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发展循环经济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全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途径和方向,利用政府强制管理的“有形之手”与发挥市场机制的“无形之手”的共同作用,从国家发展战略、规划和决策层次规范循环经济的发展。循环经济作为一种全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其核心是最有效地利用资源,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从根本上保护和改善环境,是一场经济、环保和社会的重大变革,需要权威的法律手段作为支撑、保护和引导。因此制定循环经济的基本法是十分必要的。从这一层面来考虑应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法》。 (二)第二层面的综合性法律 目前,我国现有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许多属于综合性质,不少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或90年代初制定的。当时的立法目的、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还带有计划经济色彩,以环境污染防治为核心的环境法体系在环境管理机构设置、环境保护基本原则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重污染防治规范而轻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缺陷,因此对这些法律法规应及时修改,适应发展循环经济的需要。 (三)第三层面的针对各种产品性质制定的具体法律法规属于第三层面的立法问题,如主要工业废弃物、农业废弃物、废包装、废塑料、废玻璃、废旧家电、废旧电子产品、建筑废物、厨房垃圾、废旧汽车及其配件等大宗废物的专业性循环利用问题,既属于企业层次上的问题,又属于区域和全社会层次上的问题,现行的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零散,缺乏系统和综合性的解决机制,要加快制定针对各种产品性质、操作性强的具体法律法规建设步伐。 三、通过立法,建立约束激励机制 (一)通过科技立法,促进循环经济快速发展 政府应切实发挥建立循环经济型社会的主导作用,开办各类研发机构。除了发挥政府办的研发机构“国家队”、“主力军”的作用,从事多方面的研发,特别是重点攻关项目的研发,还要鼓励、引导、支持民营机构的研发和企业的研发活动。研发机构的任务,就是从本地实际出发,研究和开发适用有效的可以替代传统做法的资源节约型的新材料、新能源、新工艺、新产品,研究和开发使各类废弃物利用更充分、质量更高、附加值更大的新技术、新工艺。 各地政府不仅要为政府办的研发机构提供资金,而且应每年拿出资金,以课题招标的方式扶持民营研发机构和企业的研发活动。要依法保护研发机构成果的知识产权,同时通过科学教育、科学知识普及,进一步传播增进大众对科技的理解和参与,形成一个政府、产业、教育、学术、金融、民间组织及个人等共同推动科技创新的局面。 (二)建造绿色财政制度 购买性支出政策。在购买性支出的投资性支出方面,政府应增加投入,促进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配套公共设施建设,例如,大型水利工程、城市地下管道铺设、绿色园林城市建设、公路修建等。在购买性支出的消费性支出方面,政府可通过实际的绿色购买行为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例如,优先采购具有绿色标志的、通过ISO14000体系认证的、非一次性的、包装简化的、用标准化配件生产的产品。通过改变政府的购买行为,可以影响消费者和企业的生产方向,从而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财政补贴政策。政府可以考虑给开展循环经济的企业以财政补贴的照顾,如采取物价补贴、企业亏损补贴、财政贴息、税前还贷等。同时,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无污染或减少污染的机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制度。政府对企业通过有针对性的财政补贴,可调动企业循环经济建设的积极性,从而指导整个社会资源向循环经济的方向发展。 许可证制度。政府确定某一地区排污或排污浓度的总体水平,实现污染许可证的发放量等于该总体水平。发放许可证时,可结合企业现有排污情况,成比例缩小允许的污染物排放数量,超标部门给予经济甚至是法律的惩罚。 财政信贷制度。信贷制度是环境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可以根据循环经济的要求,对不同对象实行不同的信贷制度,即优惠信贷制度或严格信贷制度。这样做的好处是将对实施循环型经营的企业给予更加优惠的待遇,鼓励人们朝着循环型发展模式的方向去生产和消费。 完善现有税费制度。政府可以制订出特别的税、费政策。这一方面,国外同样也有先例。此外,如美国的税收减免政策、日本的特别退税政策,以及荷兰利用税法条款来推动清洁生产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另外,发达国家还普遍采取了其它一些税收政策,如征收生态税、填埋和焚烧税、新鲜材料税。各级政府应加强政策引导,通过实行“绿色税”等措施,利用政策导向和经济杠杆,促使企业、公民自觉地为建立循环型生态社会进行绿色生产、绿色消费,推动建设循环型经济社会。 利用奖金等多种奖励手段。政府可以设立一些具体的奖励政策和制度,重视和支持那些具有基础性和创新性、并对企业有实用价值的资源开发利用的新工艺、新方法,通过减少资源消耗来实现对污染的防治。如美国1995年设立的“总统绿色化学挑战奖”,英国2000年开始颁发的JerwoodSalters环境奖。日本政府在许多城市设立了资源回收奖励制度,目的是要鼓励市民回收有用资源的积极性。为促使废弃物回收再利用,日本大阪市对回收报纸、硬板纸、旧布等废弃物的社区、学校等集体发放奖金;并在全市设置了80多处牛奶纸盒回收点,以免费购买图书方式鼓励市民回收牛奶纸盒;对回收100只铅罐或600个牛奶罐的市民予以100日元的奖励。泰国曼谷市建立“垃圾银行”,鼓励少年儿童收集垃圾、分类装袋,并交由“垃圾银行”处理。“垃圾银行”每3个月计息一次,以铅笔、书本、袜子等生活必需品作为利息,予以奖励。 (三)建立约束机制 政府优先购买资源再生产品。通过干预各级政府的购买行为,促进资源再生产品在政府采购中占据优先地位。美国几乎所有的州都有对使用再生材料的产品实行政府优先购买的相关政策或法规。联邦审计人员有权对各联邦机构的再生产品购买进行检查,对未能按规定购买的行为将处以罚金。在河北省的循环经济建设中,我们也不妨效仿这一手段,并通过立法形式加以巩固。 建立“一赔”、“二停”、“三分开”制度。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察局副局长田为勇认为,要建立“一赔”“、二停”“、三分开”制度“:一赔”就是建立公众的赔偿制度,公众可以直接将污染企业告到法院,用法律手段强制要求排污企业为污染后果赔偿,达到迫使企业整改的目的。“二停”是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一停企业生产,停产整顿排污不合格企业,直到整改完毕;二停项目,治污不达标企业所在地的政府,一段时间内不准上新项目或者改造工程。“三分开”是对新建项目的环境管理实施评价与审查分开、评审与验收分开、审查与监督分开。此提议非常值得推行。 推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在污染问题上,推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要求凡是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承担治理污染和赔偿损害的责任。通过实施这项原则可以提高企业治理污染的责任心,通过必要的压力来推动他们积极探索治理污染的措施,把污染消除在生产过程之中。在资源的开发利用上,要遵照谁开发谁保护原则,使一切开发利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都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从而使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增殖两方面统一在相同的行为者身上。 经济法律论文:经济法律体系 内容提要: 关于经济法律体系的论文不少,尤其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之后,但其中多数文章都力求打破传统部门法的界限,试图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部门法新构成理论”。[1]笔者不赞成这种观点,认为“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本不是规范的法学术语,以之为基础而进行过深的法学理论探究是歧途末路。“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概念之所以存在和被使用,主要是因为经济学研究的需要,特别是市场经济学即法制经济学研究的需要。从法学角度讲,“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概念只是临时借用而已,对之进行法学研究的目的在于揭示以不同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等法律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 关键词:经济法律法律体系商法地位经济法律体系 正文: 一、关于经济法律和经济关系 虽然“经济法律”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学术语,但如果以“对象说”对之下一个定义的话,那么多数学者都会赞同:经济法律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在这个定义当中,“经济关系”是关键词,只要弄清了“经济关系”的内涵、外延,并对之做出科学的分类,就能基本掌握经济法律的形式范围和经济法律体系的部门构成.[1]所谓“经济关系”,是指各经济主体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活动中所形成的相互关系。[2]从“经济关系”的定义可以看出,它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经济关系是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离开了经济主体就无所谓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数量决定于经济主体的数量;二是经济关系形成于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经济活动之中,没有经济活动就不可能形成经济关系,经济活动的多少决定经济关系的多少。而无论经济主体还是经济活动,都取决于社会分工的程度,社会分工越细,经济主体越多,经济活动也越频繁。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人类社会经历了三次大的社会分工:第一次是游牧部落从其余的野蛮人中分化出来,第二次是手工业同农业的分离,第三次是商人的出现, [3]其中每一次社会分工都是在前一次的基础上进行的,亦即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社会分工不是跳跃式发展的,它有一个量变的过程,在每一次大的社会分工之前,都发生和存在着大量的较小的社会分工,而且中间会有许多“分”与“合”的反复;社会分工也不是有终点限制的,在第三次大的社会分工之后,社会分工仍然在向前发展,而且速度更快、频率更高。由此可见,社会分工的发展有三大趋势:一是越来越细的趋势,二是不断调整变化的趋势,三是越来越快的趋势,自第三次大的社会分工至今的社会经济发展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越来越快,必然导致经济主体、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大量、迅速增加;社会分工的不断调整变化,必然导致经济主体、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不断更新发展。总之,经济关系的数量将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发展而日益增加。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大量的经济关系不外横向、纵向两大类,但两类经济关系的数量不等,且差距悬殊。我们知道,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经历了产品经济(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两大阶段,产品经济是自给自足的经济,商品经济是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在产品经济阶段,由于没有交换活动,因而人与人之间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经济关系。进入商品经济社会以后,由于交换的出现,经济关系产生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也经历了两大阶段:自由商品经济和垄断商品经济。在自由商品经济阶段,多为平等经济主体之间的横向经济关系,从属性的纵向国家协调经济关系很少,只是到了垄断商品经济阶段,纵向经济关系才开始大量出现,但相对于横向经济关系,其数量仍然较少。而且,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发展,大量增加的经济关系也多为横向经济关系,因为纵向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是有限度的,社会经济主要由看不见的手――市场来调节,而非主要由看得见的手――政府来调节。由此看来,只将经济关系分为横向、纵向两大类有失平衡,还必须对横向经济关系再分类。横向经济关系的再分类,也要考虑平衡的问题,以是否具有营利性为标准将之一分为二。这样,就形成了三类经济关系: 1、横向的非营利性财产关系(经济关系) 2、横向的营利性财产关系(经济关系) 3、纵向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与之相适应,需要三个相对独立的经济法律部门来调整这些经济关系。于是,民法、商法、经济法就相应出现了。 二、关于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划分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知,为了便于分析和研究,适应法律调整的需要,将经济关系分为横向非营利性财产关系、横向营利性财产关系和纵向国家协调经济关系,但针对这三类经济关系是否就能划分出三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从分析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划分入手。 (一)关于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或部门法)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4]从法律体系的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法律体系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法律体系涵盖一国全部法律规范,这一点易于理解;二是法律体系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对此法学界有争议。 争议的焦点有二:1、法律体系为什么要划分不同的法律部门?2、法律体系应划分那些法律部门?下面针对这两个问题进行分析。 1、法律体系为什么要划分不同的法律部门?对这个问题,有三种比较典型的观点: (1)有些学者认为,划分法律部门尤其是纠缠于法律部门划分的具体细节,纯粹是费力不讨好,没有什么实际用途。一方面,法学家为法律规范的分类而忙碌着,大量时间耗费在理清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上面,为法律规范的"法律部门"归属而大费周折;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滋生。法学所关注的问题,在立法实践中并不重要,而立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法学并没有给予充分地关注。[5]因此提出取消法律部门的划分。 (2)有些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理论存在严重缺陷,其出发点和理论结构已经过时,建立在并非独立的法律部门之上,没有当代各国的立法根据,也没能正确总结现实法律体系的矛盾,因此提出放弃法律部门划分理论,而建立“法体制”理论。所谓“法体制”,是指同类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的体系,可分为国家法体制、经济法体制、行政法体制、民事法体制、刑事法体制。[6] (3)多数学者认为,法律部门的划分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对于立法来说,有助于从立法上完善法律体系、协调法律体系内部关系;对于司法来说,有助于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明确各自的工作特点、职责任务,并准确适用法律;对于法学研究来说,使研究范围有相对独立的领域,使法学学科分工专业化。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是: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十分庞大,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日益如此,如果不进行科学的组合分类,将有碍于法律的制定、实施和研究,而法律部门划分理论已经被实践、历史和世界所认可,并且有些学者提出的所谓“法体制”理论只不过是法律部门划分理论的一种变形,没有细化反而更加粗放,好似在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之间又增加了一个层次,容易让人产生误解。 2、法律体系应划分那些法律部门?这涉及到一个标准掌握的问题,即法律部门划分的越细越好,还是越粗越好?对此也有三种观点: (1)越粗越好,像上面提到的“法体制”理论。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不宜太细,粗放一点更好,理由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法律法规不断涌现,任何法律法规之间无论在调整对象上还是在调整方法上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别,如果法律部门划分过细,会导致法律部门过多、过烂,更不利于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和掌握。 (2)越细越好,将法律部门划分为宪法、立法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亲属法、经济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环境与资源法等众多部门。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只要正确把握划分法律部门的原则和标准,法律部门划分得越细越好,其理由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法规将会越来越多、越来越细,现在看来比较小的法律部门将因其所属法律法规的增多而很快变大,与其让它变得庞大时再独立不如现在就让其独立,这样更有利于社会经济和法律的发展。 (3)折中观点,是介于粗放和细化之间的一种观点,一般将法律部门划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诉讼法。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得不宜过粗,也不宜过细,要适中,既要严格掌握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又要结合实际需要,只有当其各方面条件成熟时才将其从原有的法律部门中独立出来,超前了会使之力量过于单薄,拖后了会使之受到发展阻碍。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认为实际需要是法律部门独立的首要条件,法律部门划分过粗、过细都不利于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和掌握,都不利于法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关于法律部门划分 法律部门的划分,又称部门法的划分,是指根据一定原则和标准对法律规范进行分门别类的活动,划分的结果――同类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或部门法),既具有符合一定原则和标准的共性,又具有相对独立性。[7]关于法律部门的划分,其学术争议的焦点在于划分原则和标准。现在我国多数学者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有两个:其一为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根据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进行分类,例如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而行政法虽然也涉及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但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这样就把民法和行政法划分开来;其二为法律调整的方法,即根据法律规范调整具体社会关系所使用的方式、手段的不同进行分类,比如民法与刑法都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民法以自行性调节为主要方式,刑法以强制性干预为主要调整方式,这样就把民法和刑法划分开了。[8]除了划分标准以外,还有划分原则。多数学者达成共识的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有这样三个:一是目的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的目的在于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现行法律;二是平衡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注意各法律部门不宜太宽,也不宜太细,在它们之间要保持相对平衡;三是发展原则,即法律部门划分固然要以现行法律、法规为条件,但法律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向前发展的,还要考虑到未来即将制定和可能制度的法律法规。[9] 共识之外就是分歧。关于法律部门划分原则和标准,主要分歧在于两点: 1、划分原则和划分标准的关系问题,即两者是统一关系,还是互补关系; 2、两个划分标准的关系问题,即谁是基本标准,谁是补充标准。笔者认为,一般来说,原则和标准是统一关系,即原则是标准的抽象要求,标准是原则的具体体现,但有一个前提,即原则和标准的内涵必须一致,不能你言这,我言那,否则就成互补关系。由此可见,分析原则和标准的关系,必须从二者的内涵入手,内涵一致即为统一关系,内涵不一就是互补关系。现在来看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和划分标准,上述三个原则和两个标准在内涵上没有丝毫一致性,因而可以肯定地说:二者是互补关系,而非统一关系,即上述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非划分标准的原则,划分标准也不是划分原则的标准。基于此,在划分法律部门时,既要遵循划分原则,又要依据划分标准。另外,鉴于二者的用词和内涵,划分原则应首先得到遵循,然后再依据划分标准。关于两个划分标准的关系,有的学者认为是主次关系,即调整对象是基本标准,调整方法是补充标准,[10]笔者以为不然。现有的已经达成共识的主要法律部门,像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它们相互之间的主要区别:调整对象或调整方法,从出现的几率上来看,调整方法比调整对象更多,仅从这一点上来说应将调整方法列为基本标准。考虑历史因素和未来发展,笔者认为,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是两个同等重要的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没有主次之分。但这并不等于说是这两个标准可以孤立使用,而正因为二者同等重要才更需要将他们有机结合。在划分法律部门时应遵循这样的程序: 1、充分考虑现有的法律部门划分的实际情况,不可打乱现有的大的格局; 2、按照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目的原则、平衡原则、发展原则,提出新的法律部门组建的初步意见; 3、根据法律部门划分的两个标准: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对新的法律部门组建意见进行学术论证; 4、权威机构认定,以便于立法、司法和学术研究,避免无端、无休止、无意义的争论。 三、关于商法地位 通过上面两部分的论述可见,分别以横向非营利性经济关系、横向营利性经济关系和纵向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作为调整对象而划分出民法、商法、经济法三个法律部门,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和两个标准。但是,目前我国法学界只对民法、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达成了一致共视,而对商法应否独立存在较大分歧,而且我国现行立法体例实行民商合一,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重点分析。 (一)商法产生的原因分析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1]现在多数学者认为,商法最初的形式是商人习惯法,形成于中世纪的欧洲。11世纪后,欧洲的农本经济进入了发展时期,十字军东征的胜利使得欧洲通向东方的商路相继开通,地中海海上贸易逐步繁荣,沿岸城市不断成长,出现了定期集市,产生了商会,商人也成为社会中的独立阶层。但中世纪的欧洲仍处于封建法和寺院法的支配之下,许多商事活动在一些国家受到明令禁止,各种商事原则和规则在当时的封建法制中均缺少观念基础,甚至许多国家的法律对商人加以种种歧视。为了适应商业发展和商事交易自由的需要,保护商人利益,于是商会运用其在自身发展中形成的自治权、裁判权及其商事生活习惯,订立了大量的实施于本商会内部的自治规约,经过11世纪至14世纪数百年的实行,最终形成了中世纪商法――商人习惯法。商人习惯法有三个主要特点:其一,通常采用属人主义立场,只在商人之间、商会内部实行;其二,内容已涉及现代商法中最主要的商事要素和商事活动,许多规则已明显反映了商事活动的根本要求;其三,非成文性和地域性。[12] 近代商法产生于16世纪以后。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的萌芽,欧洲的一些封建割据势力逐渐衰落,统一的民族国家纷纷形成。[13]相应地,基于自治城邦的商人团体消亡了,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寺院法也被废弃了,各民族国家迫切需要制定统一的商事法律,以确认商事活动的合法地位,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与发展。欧洲大陆各国早期的商事成文法,虽然仅是对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的确认,具有浓厚的商人法或属人法特色,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具有重大的社会进步意义,并对现代商法的形成具有重要的过渡和促进作用。在近代商法中,最具代表性并影响深远的是1794年的《普鲁士普通法》,它不仅确认了商人习惯的基本规则,而且大量引录商法原理,其内容非常丰富,1861年《普通德意志商法典》即德国旧商法,就是以之为基础而制定的。 现代商法产生于19世纪以后。随着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社会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革,保护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推动商事活动、促进统一的商品市场的形成成为许多新兴国家的基本国策,“商法开始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14]同时以判例法为特征的英美法系国家在商事立法上也不甘落后,颇有建树。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1897年的《德意志帝国商法典》(德国新商法)、1952年的美国《统一商法典》、1894年的《日本商法典》(日本新商法)是现代商法的代表作。 由上可见,商法的产生绝非偶然,而是有其深刻的经济、政治原因: 1、商法的产生是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内在要求。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商人阶层逐渐形成并日益壮大,他们强烈要求摆脱封建法制和宗教势力的束缚,能够合法、自由、体面地从事商事贸易活动,而且社会经济越往前发展,这种要求越加强烈和具体化。当进入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以后,这种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就转变为将原来作为自治规范的商人法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商事立法活动。 2、商法的产生是国家推行重商主义政策的结果。16、17世纪,由于新大陆的发现,世界市场突然扩大,各国政府为了本国的富强,大力推行重商主义政策,其具体措施就是以法律形式确立商人地位的特殊性和推行商事活动的特殊化,于是商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出现了,并迅速法典化。这一政策措施的实行,促进了资本主义国家工业的起飞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极其迅猛的发展。[15] (二)商法独立应具备的条件之一分析 我们知道,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由众多的涵盖全部法律制度的法律部门组成,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必然对原有格局造成冲击,为此需要慎重分析其是否具备、已经具备哪些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从上面的分析可见,商法要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必须具备两大条件:一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二是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关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后面将做详细论述,在此只对商法是否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进行分析。我们已经知道,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目的原则、平衡原则、发展原则,在划分法律部门时必须首先并同时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两个标准: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在划分法律部门必须至少具备其一。商法的情况如何呢? 1、目的原则的符合情况。无论是民商合一论者,还是民商分立论者,都承认商法包括形式意义商法和实质意义商法的存在,并大都承认商法学的独立学科地位,[16]只对商法是否独立于民法有分歧。笔者以为,存在即是道理,细分更有助于理解和掌握,为何不将已经存在的实质上已与民法分立的商法确立为独立法律部门呢?这样不更能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民事、商事法律吗? 2、平衡原则的符合情况。在我国,多数学者主张,商法包括商主体、商行为、商事营业、商号、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海商法等,[17]其数量之庞大,在我国现行的民商法体系中已经占据超过50%的比重,而且还有进一步大幅度迅速增加的趋势,如若不将之独立出来,势必造成现行民商法体系结构的失衡,既不利于保持民法的基本法地位,又不利于商法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3、发展原则的符合情况。刚才已经提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模式的确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加入wto、2008年北京奥运会等重大历史事件的推进,商主体、商行为、商事营业等将在范围、形式等许多方面发生较大的变化,商法的数量规模也将随之不断扩大,因而考虑到未来即将制定和可能制定的法律法规,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4、调整对象情况。商法具有自己相对独立的调整对象――因商主体实施了商行为而形成的商事法律关系,这也正是民商分立论者坚持商法是独立法律部门而民商合一论者批驳不倒的根本所在。商法调整对象的相对独立性在于,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经营性关系,即由经营主体所从事的经营性行为而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是实施了经营行为的经营主体及其之间的对内对外法律关系。[18] 5、调整方法情况。一般来说,法律调整方法有三种类型:一是自行性调节方法,二是强制性干预方法,三是政策性平衡方法。[19]商法在调整方法上同民法相同,都是运用自行调节方法,但凭此并不能说明民商合一的合理性与科学性,因为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只有两点都相同时才能划为一个法律部门,有一点不同就不能划为一个法律部门。 从以上对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的分析来看,商法已经充分具备了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如若不及时划出,将同时不利于民法、商法的发展,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不利于我国经济的繁荣、稳定。 (三)商法独立应具备的条件之二分析 前面已经提到,商法要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必须具备两大条件:一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二是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通过前面的论述我们也已经知道,商法完全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现在让我们看一看它是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有三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第二层含义是指现代商法发展趋势,第三层含义是指我国经济发展现状,那么,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是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也应从这三方面来论述。 第一,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完全符合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的决定因素,[20]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是商品经济将在社会分工不断细化发展的推动下日趋繁荣发达,而商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商品经济的繁荣发达必将促进商法的完善与发展,其数量会越来越多,体系会越来越庞大,独立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独立的条件也越来越成熟。如果不正视社会经济和商法发展的现实、本着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不将商法及时从民法中独立出来,还固执坚持“民商合一”的观点,不但会使现行的民法体系结构日趋失衡,而且会对民法、商法的实施与发展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第二,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完全符合现代商法发展趋势。现代商法具有动态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互渗透、国际化与统一的三大发展趋势,[21]其中:现代商法的动态化趋势,将使商法的制定、修改、废止等工作日趋繁重,加之商法区别于民法的特点,立法机构需要为之成立专门部门来承担,立法上的独立将加快商法的独立;现代商法的两**系相互融合和国际化趋势,将使商法先于民法等其他部门法而在全世界首先实现统一,一部适用于全世界的统一的商法,是不可能同一部只适用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民法融合在一起的。另外,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商法独立的现实也告诉我们,一部独立的商法是一个国家法制健全、社会经济发达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造就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 第三,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完全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我国经济虽然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的持续高速发展,但由于基础薄弱、体制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我国在世界上仍是一个经济落后的国家。落后不可怕,只要我们不懈追赶。基础薄弱可以夯实,体制落后可以改革,商品经济不发达可以促进。关于促进商品经济发展,总结世界上商品经济发达的国家的经验,非常重要的一条就是政府重视和推动,即国家政府大力推行重商主义政策。而推行重商主义政策,离不开商法的作用,需要重视发挥商法在保障交易便捷、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作用。而重视发挥商法的作用,必须给予商法一个较高的法律地位,其最基本的一点就是独立性。 四、关于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 (一)经济法律体系的部门构成分析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知,商法独立后,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将由民法、商法和经济法三个部门法构成,各部门法的具体法律法规组成情况如下: 1、民法部门:(1)民法通则;(2)合同法;(3)知识产权法,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4)婚姻家庭法,包括婚姻法、收养法等;(5)继承法。[22] 2、商法部门:(1)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23](2)破产法;(3)证券法;(4)票据法;(5)保险法;(6)海商法。 3、经济法部门:(1)市场规制法,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2)宏观调控法,包括计划法、经济政策法;(3)国家投资经营法,包括国家投资法、国有企业法。[24] (二)商法独立后各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分析 1、民法与商法。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最为密切,因而产生了两种观点:一是民商合一论,二是民商分立论。民商合一论者认为,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是一国民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二者不但现在分离不了,而且随着民法的商法化和私法的公法化,将来就更难舍难离。其理由是:商法和民法有着共同的原理,[25]二者所调整的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界限也很难划清。[26]首先,商主体是从事营利性行为的个人和组织,而民事主体将之包含其中;其次,商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第三,民事活动的范围包括营利性、持续性的商事活动。笔者认为,民商合一论者的理由均是基于大民法思想,事先已将民法定义为调整所有平等主体之间所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本身已涵盖商法定义,当然得出商法是民法的一部分的结论。商法和民法的调整对象不同,这一点无论民商合一论者还是民商分立论者都承认,那为什么不将民法的定义修改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非营利性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如若仅仅因为中国现行的《民法通则》而不做这样的修改,那么就应该考虑修订已颁行16年之久的《民法通则》了;如若做出这样的修改,那么民商合一论者就将哑口无言了。 2、商法与经济法。关于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学者也有不同看法。一种看法认为商法与经济法都以企业为核心对象,两者没有根本性的区别;另一种看法认为商法与经济法的理念、机能是不同的,商法与经济法应为两个不同的法。[27]笔者认为,商法与经济法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部门。首先,二者的调整对象不同,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商人之间因实施营利性的商行为而发生的商事法律关系之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或国家部门与市场主体之间因进行经济调节而发生的经济法律关系之法。其次,二者的调整方法不同,商法主要运用自行调节的方法,经济法则综合运用自行调节和强制干预的方法。其三,二者的性质不同,商示属于私法,其理念是维护主体的私权,以个体利益为基础;经济法原则上属于公法,它以社会为本位,着眼于超越个体利益的整体利益。[28]虽然如此,商法和经济法在各自的体系构成方面仍有较大争议,主要集中在企业法的划归上。笔者认为,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企业法是指规范各种类型企业的法律规范体系,除非特别说明,一般指此。由于企业法的集合性,决定了企业法调整对象性质的复杂性,因此不能笼统地说企业法是属于商法,还是属于经济法。鉴于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公司分别因其国家投资、涉外、规模较大且涉及面较广而事关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调整这三类企业的法律更多地体现了国家意志,因此将之划归经济法。其他类型的企业,像合伙企业、独资企业、集体企业、合作社等,对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影响较小或基本没有影响,属典型的商事主体,因此将之划归商法。[29]这样,就从根本上解决了商法和经济法关于企业法的划归问题。 3、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在我国现行的民商合一的体例下,主要是指经济法和商法的关系,上面已详述,在此不再赘述。 经济法律论文:民族地区经济法律保障 在获得了政治上平等地位之后的中国少数民族,迫切要求在经济上改变贫穷落后的状况。伴随着东部沿海汉族地区在改革开放中日益兴旺繁荣,西部少数民族振兴经济、脱贫致富的意愿和要求日趋强烈。少数民族这种意愿和要求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其更完善化的经济条款,为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是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重要内容 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确定了能够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财政体制,规定了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支持。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由国务院按照优待的原则规定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收入支持的项目,收入不敷支出的,由上级财政机关补助。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基数由国家机关合理核算或调整,从财政上照顾民族自治地方。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后,民族自治地方财政仍然困难较多,全国能实现财政收支平衡的民族自治地方很少,大部分民族自治地方都要靠国家财政补贴过日子。这种情况十分不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进一步加大了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支持的力度。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在全国的财政体制下,通过国家实行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财政的照顾。”在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上,国家规定所设的机动资金和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的比例高于一般地区。为了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上级财政逐步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方式,增加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资金投入,用于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逐步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这些法律条款,从财政制度上保障了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加强了国家在投资、金融方面对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这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新内容。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根据统一规划和市场需求,优先在民族自治地方合理安排资源开发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规定在重大项目中国家增加投资比重和政策性银行贷款比重,减少或者免除自治地方的配套资金。在金融方面,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和需要,第五十七条规定:国家“综合运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金融扶持力度。”规定金融机构重点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符合产业政策的资源开发项目,支持发展多种经济成份对合理资金的需求。国家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信贷投资。第五十八条还规定:“上级国家机关从财政、金融、人才等方面帮助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并组织和鼓励民族自治地方与经济发达地区开展经济技术协作、人才交流和对口支援,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 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进一步完善了关于加快民族地区社会发展的法律规定。其中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应当从财政、金融、物资、技术、人才等方面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贫困地区的扶贫力度,帮助贫困人口尽快摆脱贫困,实现小康。”关于开发民族自治地方资源的利益分配,除了原有规定的在开发资源、进行建设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当地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的生产和生活的条款外,新增加了“国家采取措施,对输出自然资源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的规定,以法律保障资源产地的利益,协调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缩小民族间差距,实现共同富裕是各民族强烈的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进一步完善了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条款,突出了关于经济体制和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支持和帮助方面的内容,这是由于我国当前民族问题的实际情况所决定的,是少数民族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获得了平等的地位之后,迫切要求经济社会繁荣兴旺,实现各民族在物质生活上共同富裕这一强烈意愿在法律上的体现。 由于自然地理、历史发展、人文条件的差异,我国各民族经济社会发展是极不平衡的。生活在偏僻遥远的深山区、石山区、荒漠干旱地区和高寒山区的许多少数民族,由于生存环境和生产条件恶劣,经济社会发展缓慢,生活艰难贫苦,与生活在平原、坝区、丘陵地带的汉族相比,物质生活水平存在很大的差距。经过改革开放,东南沿海和其他自然条件较好的区域已经首先富裕起来,少数民族地区虽有发展但仍然比较贫困,与东南沿海和其他汉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比,差距拉大了。如广西1999年农村小康综合评分,以小康水平为100分,桂东南地区已达89.32分,桂西北只达73.11分,差距为16.21个百分点。这种状况说明,我国各民族在政治上实现了平等之后,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就凸现出来,成为新时期主要的民族问题。 纵观当代世界风云,民族问题依然纷繁复杂,民族矛盾尖锐突出,民族动乱此起彼伏,民族战争时有发生。在世纪之交的巴尔干半岛,南斯拉夫的民族纷争愈演愈烈,最后爆发了民族战争,加上国际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干涉,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军队对南斯拉夫狂轰滥炸,使前南斯拉夫在国家分裂之后,又遭受了惨重的民族灾难。在眼下的中东,民族宗教矛盾尖锐激烈,巴以冲突时断时续,战火硝烟弥漫约旦河西岸,人民的生命财产毁灭于枪炮声中,血雨腥风,生灵涂炭,虽有国际社会多方斡旋,和平进程仍路途漫漫。就是在英国、加拿大等西方发达国家,民族矛盾和纠纷也复杂多变,许多民族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当今的世界风云说明,民族问题仍是世界的热点,处理好民族问题关系到国家的安危、人民的福祉。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民族问题。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施行,就是党和国家从法制建设上解决我国新时期民族问题的根本性措施。在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中,不仅从法律上完善了我国各民族在政治上的平等地位,还特别注重经济问题,进一步完善了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条款,从法律上保障我国朝着实现各民族共同富裕的目标前进,使我国少数民族要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强烈意愿在法律上得到了充分体现。 三、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是实现各民族共同富裕的重大举措 国家正在实施的西部大开发战略,是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经济条款、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实现各民族共同富裕的重大机遇。 西部是少数民族集中居住的区域。我国55个少数民族中,除了高山族、畲族、黎族、满族、朝鲜族、赫哲族和锡伯族是东部地区的世居民族外,其余48个少数民族都居住在中西部地区,锡伯族也有相当一部分人口居住在新疆。就是说,全国绝大部分少数民族族体和少数民族人口都世居西部地区。与此相适应,全国绝大部分少数民族自治地方也集中在西部地区。其中,全国5个自治区全部属于西部;全国30个自治州(盟)中,除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属东部,湘西、鄂西两个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在中部靠西的区域,其他的自治州(盟)都在西部地区;全国20个民族自治县(旗)绝大部分也在西部地区。换句话说,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占了西部的绝大部分国土面积。就是不属于西部的3个自治州,中央也规定其享受西部大开发的政策。所以说,西部大开发就是我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大开发,同时也是少数民族地区和内陆边疆地区的大开发。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关于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条款,将在西部大开发中得到全面实施,少数民族实现共同富裕的意愿将在西部大开发中变成现实。 实施西部大开发,将使西部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少数民族地区贫困落后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地处偏僻,山高路远,交通不便,缺乏发展进步的基础设施。西部大开发的重中之重,就是逐步完善西部地区的基础设施,修公路、铁路,建设电网、通讯、广播电视等。如广西继南昆铁路通车、西南出海大通道贯通之后,在西部大开发的进军号角声中,仅次于三峡的龙滩电站上马,百色水电枢纽工程动工,贯穿大石山区的河池水任至高宁高等级公路兴修。这一切都将为实现各民族共同富裕打下牢靠的物质基础。 实施西部大开发,将使西部民族地区的丰富资源得到开发,形成能带动少数民族脱贫致富的有特色的优势产业。如广西在西部大开发中,经过产业结构调整,丰富的水电资源正进一步得到开发,名列全国前茅的有色金属产业也在进一步发展,包括蔗糖、饮料、水果、蔬菜、药材、香料等种类的亚热带植物资源优势将得到充分发挥,山区的各种土特产品将发展成为诸多特色产业,就是雄伟秀丽的山川河湖、浓郁多姿的民族风情,也正在成为发展旅游产业的宝贵资源。随着民族地区的资源优势变成不断增长的物质财富,各民族共同富裕的梦想将变成现实。 实施西部大开发,还将使民族地区脆弱的生态环境逐步得到改善,教育、科技事业得到大的发展,不断提高各民族的素质,为摆脱贫困、实现共同富裕繁荣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提供先进的科学技术,培养出优秀的劳动者和各类人才。 总之,西部大开发的结果,将使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同全国其他地区一样,经济繁荣,社会进步,科学发达,山川秀美。这样,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关于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条款就会变成现实,各民族关于实现共同富裕繁荣的意愿就一定能实现。 经济法律论文:市场经济法律机制 目前,人们从纯经济学角度关心和讨论市场经济的热情与日俱增。然则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它的法律表现形式究竟是什么,却很少引起普通的重视和足够的注意。本文拟就这个间题略陈管见,敬祈方家正谬。 (一)关于商品经济关系法律化 商品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有赖法律的确认和保障,这是“经济关系反映为法原则”的必然。因为交易制度是经济过程的中心制度,按照市场共同规则的要求,用一定法律形式将它加以确认和表现出来,恰恰是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一般规律性要求。换句话说,完善市场机制和实现经济关系法律化相伴而行,互为条件和依归,充分体现了市场经济体制的质的规定性。 历史告诉我们,商品经济关系法律化的过程,实质上就是选择民法准则作为反映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法律表现形式,用它来“确认单个人之间的现存的、在一定情况下是正常的经济关系”的过程。②罗马法是前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可堪称为古代社会经济关系法律化最完备的表现形式.到了近代,以同一个罗马法为基础,英国、德国和法国在确认和反映各自的社会经济生活条件时,情形就大不一样。英国资产阶级为了小资产阶级的和封建的社会的利益,简单地通过审判实践的办法来贬低罗马法,或者把它的内容注入旧的封建法权形式之中,使之适合其普通法发展的需要;在德国,资产阶级依靠法学家的满口道德说教的帮助,把罗马法改造成为一种适应德国社会状况的法典,即卑鄙握凝的普鲁士国家法;惟独在法国,资产阶级在大革命以后依罗马法为兰本,把新的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翻译成司法语言,创造了《拿破仑法典》这样一部典型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这就是恩格斯在《费尔巴哈论》中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曾经描绘过的三个国家实现经济关系法律化的三种情况③。在这里,法律化表现的好坏之别是次要的,重要的是它们的目标趋同.都要寻求新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法律化的途径。 在我国情况不同,商品经济发展史作出的这种法律选择几乎很少引起人们的注意。长时期内,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指导思想否认经济关系法律化的客观必然.直到全国工作重心转移和改革开放,才认识到商品经济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提出我国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之上的有计划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进而着手民事立法工作。但由于摆脱不了市场经济为资本主义所“特有”、计划经济才是社会主义“本质特征”这种传沉观念的束缚,虽则《民法通则令也作为确认和表现商品经济的法律形式问世,实际上反映商品经济关系法律化的要求是很不充分的。只是在党的十四大从根本上解除了把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当作社会基本制度范畴的思想侄桔以后,人们才跳出商品经济形式姓“资”姓“社”的认识误区,毫不犹豫地接受法治经济的现实,承认经济关系法律化既是历史的轨迹,也是现代化商品经济共同规则的要求。 必须指出的是,我们要建立的市场经济不同于原来的计划经济,在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还会出现摩擦现象,这就使经济关系法律化的客观进程将不会是一帆风顺的.反映在法律机制上,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是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作用媒介也是市场,组织经济方式靠的是法律规范和竞争行为,而计划经济以国家行政权力为运行基础,主要媒介作用是计划,经济组织的方式则是行政命令和统制行为.因此,在权利义务关系与行政服从关系、法律机制与权力机制、竞争行为与统制行为之间不可避免发生矛盾和摩擦,使经济关系法律化的过程呈现出极其复杂的情况。 第一,改革中各种社会力量的利益关系日益形成互补或补足结构,且具有主动性和互动性的特点,由此决定法律所要调整的利益结构不是单一的和被动的,而是一个复杂的互动作用体系.这就要求我们强化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运用平衡、补偿、分散和淡化等利益机制原则,以法律手段为中介,把计划和市场两种经济手段更加有机地结合起来. 第二,建立新的改革目标模式涉及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许多领域,按照法律化要求必须有一系列相应的改革措施和政策法律调整跟上。但在两种经济体制、运行机制换轨过程中,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和方式将继续转变,市场调节功能在不同领域的差异将日趋明显,旧体制的作用在一定程度和范围还会发生,这就决定了围绕资源配耸和产业结构、利益结构必将出现许多向题,影响经济关系对法律形式的选择。经验证明.靠行政办法解决原来结构失衡、机制不顺、体制缺陷等问题是行不通的,而必须依靠法制,努力寻求保持市场机制与法律机制内在统一的途径,才能加快市场体制有序建立。 第三,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思路是靠改革开放、政策演变和理论突破而逐渐形成的,但对于民法是市场经济法律表现形式的机制这一点都考虑不多,社会普通流行的是“经济行政法”的观点,对商品经济的民法观却知之者甚少。实际情况是,市场发育过程中提出的许多法律问题,市场运行机制与法律表现形式之间出挽的许多矛盾,无一不促使我铂去寻求经济关系法律化的正常途径.这就要做出很大的努力,按照经济关系法律化的要求重新端正我们的宣传重点、研究方向和立法思想,重新发现并立即恢复民法的威信。 第四,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充分化的必然结果,在本质上同商品经济没有差别,作为相互联系的概念和经济形式,它们不过是从不同角度来界定同一种经济类型罢了。商品经济强调为交换而生产,本质要求是产品必须按其中所包含的社会平均生产要素的消耗进行交换;而市场经济强调的是用市场机制来配资源,核心内容是市场主体高度分散和自主,生产要素组合和利益资源分配都取决于竞争性的社会供求运动。但重要的是,都是“法制”经济,都要求用法律形式全面规范社会经济活动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则,以及全面规范政府的行为。我们要建立的市场经济秩序,实质上又是市场法律秩序,其内在要求和组成部分就包含了“法治”,所以,实现经济关系法律化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任务,它涉及现成法律形式和创制新规范之间的和谐统一,以及此法与彼法、国内民法传统与国外传统民法等等一系列的关系和问题,如果没有领导观念与领导行为、依法而治与法治目标的有机结合和统一,我们的努力就不会奏效,即使取得不少经济立法成果也是难以巩固和发展的。 经济关系法律化是法治经济的本质特征,这一点已开始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经济关系法律化的起点和归宿,就是完善市场法律机制,建立和健全市场经济的宏观法律调控体系.基于这种共识,我们至少应该明确当前几项要求:①经济运动必须遵循价值规律和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充分运用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坚决实行企业破产制度,按照优胜劣汰、效益原则实现资溉的优化配里,进而由此探索怎样建立宏观经济法律调控体制的立法步骤,②加快政府转变职能的步伐,按照所有制现代化的要求理顺产权关系,还权与企业,激励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国有企业自动走向市场,真正成为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⑧针对市场流通客体日益增多、市场内容日益丰富多样、民事法律行为不断获得新的突破等情况,加快培育由市场组织体系、调控保障体系、法规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构筑起来的统一市场体系,并建立与深化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相适应的法律保障体系,④确立民法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法、关系法、行为法和程序法和应有地位,对市场法律体系中民法与其它部门法律机制的关系做出理论和实践的界定,既保障民法机制的核心地位和主导作用。同时又补足市场经济法律调整的组织法和管理法,充分发挥其他法律机制的配合作用。我们这样提出问题和认识间题,就在于经济关系法律化不但要求建立和完善市场法律机制,而且也为研究和解决市场法律机制创造了有利时机和良好条件。 (二)市场法律机制的现状 现在,改革的目标模式已经明确,但市场体系尚未形成,市场法律规则很不健全,整个社会和经济生活、经济秩序巫需进入有序状态。主要表现是民法机制与市场、市场经济的法资源需要极不相适应,经济行政法立法发展很快但却缺乏科学性,政府的经济行为和法律行为过于行政化,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残缺不全,宏观经济的法律调控体制尚未最终形成,围绕民法机制考察,这方面间题很突出。 一、民法机制陈旧落后 民法是流通领域的法律制度。民法在流通领域的功能,主要表现为以平等自由、等价有价为保护手段,以确认商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资格、主体地位和人身保护,确认商品者的静态物权和动态债权为核心内容,通过反映商品流通过程中的各种交换关系,保障民事经济活动主体的公平竞争,指导经济体制的改革,达到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目的。这种功能发挥得好坏,又主要取决于民法机制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状况,以及它们完善程度相适应的状况。 我国《民法通则》是1986年制定的,而党的十三大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前后在处理计划与市场关系间题上新的重大理论突破,以及由此而来的市场对经济活动调节作用大大增强所引起的许多新情况新间题,是为它所始料不及的。换言之,我国民法受市场发展过程中行政因素的制约和影响较大,有悖于经济关系法律化的一般要求,整个机制是陈旧落后的。 l、我国市场是在“大计划、小市场”的特定历史条件下,主要依靠政府放松统制和运用行政力量组织推动这样两种方式、两条路子逐渐发展起来的,而同社会分工、商品生产发展的程度并无明显的必然联系。这就决定了我国市场法律机制(民法)一开始就具有两大弱点和特点,一是计划性很强致使市场体系被肢解,民法的作用只能是局部的;二是民法规范的单行机制多于总体机制,难以适应市场体系的需要,充其量也只能发挥局部的功能效应. 2、整个市场体系中各类不同市场的发育情况极不协调,尤其要素市场的发育远远滞后于各类商品市场,致使经济运动中不协调、低效率的状况也无法改变。因此,民法机制不可能配套发展,它在市场运行机制中的总体功能自然无从谈起。 3、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情况复杂,经济发展不平衡,市场调节功能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领域差别很大,《民法通则》取代不了应有统一的和正常的民法机制的作用。统一的民法机制要求普遍适用民法准则,正常的民法机制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相联系,但市场又是垄断的和分割的,市场价格不放在首位,商品、资金、原材料和人员也不能跨地区流通,这就必然导致民法作用范围大大缩小并带有许多的随意性,民事活动中总是强制性规范多于任意性规范,而对体现当事人自由意志的要约与承诺程度却毫无反映。 4、鉴于前几年我国经济发展虽出现较大的波动,以政府或部门的支持和干预为背景的各种贸易战和封锁割据十分严重,这种条块行政分割现象不仅人为地分割了市场发展的合理区域性效应,而且也严重地阻碍了民法功能的发挥。 此外,市场经济一是开放的,市场经济法律机制也应该是开放的、甚至是国际化的,近几年来、商品经济发展给市场运行带来许多的法律间题,诸如经纪行为与、居间行为有什么区别,经纪人应有何种法律地位,怎样确定物权总体概念和界定各种具体物权,怎样实现产权制度现代化和国有资产的专职管理,如何对待不同物品所有权的风险转移,进一步设定权利的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规定默示条款的有效期限,以及如何建立市场的中介组织和自律组织等等,民法中概无反映,同世界经济运行的法律机制不相衔接。这也是一种封闭,说明我们经济立法的思维方式与指导方针更加落后于市场发育的过程,如果不大胆解放思想和更新观念,陈旧落后的民法机制便无法改变,市场法律机制就不能现代化、国际化。 二、经济法与民法严重错位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经过拨乱反正,启动了经济建设与法制建设同步发展的客观进程。但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改革与法制不可分割的客观必然性,同经济法制建设本身的内在适应性之间存在着矛盾,即表现为改革迫切要求对变化了的经济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甚至要求许多改革措施直接采取经济立法的形式出台,而改革的开创性质又难免导致发展中经济关系具有暂时的不确定性,传统观念也认为法只能是对稳定社会关系的反映,这就给经济关系法律化和经济立法进程增加了难度和障碍。可是“时不待我”,法制建设要为自己开辟道路,陈旧落后的民法机制又不可能提供现成的东西,于是经济法(经济行政法)应运勃兴。在现行立法中一开始就以占总数比重三分之一以上的速度递增着,这种立法步伐愈是加快,经济行政法规的数量就愈加明显地淹没民事法律规范,以致在整个经济法律体系中经济行政法与民法之间的错位现象便愈来愈突出。因此,民法作为市场经济选择的法律机制,它应有的核心地位被动摇了,本来面目被扭曲了,市场经济的宏观法律调控体制也就无从建立和健全起来。 我国经济立法所以出现上述现象,可以说是不可避免、不足为怪的。从历史上看,在古代诸法全体、重利轻民的条件下就存在大量行政经济法规,古往今来不乏运用行政手段管理经济的经验,我们在新中国成立后的长时期内搞的又是产品经济,所以在管理经济、调整经济关系方面始终是行政意志起主导作用,人们也已习惯并乐于用经济行政法的手段管理经济。从现实生活看,实行改革开放的方针,开创现代化建设新局面遇到的新情况新向题层出不穷,客观上运用法律手段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要求比任何时候都迫切,而当时商品经济理论的重新认识刚刚被提了出来,民法虽已缓慢起步但有“私法”之嫌而发展艰难,刚刚恢复“合法”地位的商品经济也不允许自己作出法律选择,既为我国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所决定,又为前捷克斯洛伐克、民主德国计划管理的法制模式所束搏,经济行政法自然是先于民法而获得空前发展。从立法思想看,加强经济立法以保障建设和改革的夕}嘟秩序,不论巩固改革的成果还是体现改革的措施都需要以经济立法的形式加以确认,在很大程度上也是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需要,突出加强经济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也极其自然。鉴于这几方面的原因,我国经济立法具有几个鲜明的特点,即受计划体制的制约,民事立法的紧迫性被遏制,而经济立法的计划性极强,立法进程缺乏总体目标设计,专门立法欠合理有效的调控,经济法制建设的不平衡性突出;立法思想和指导思想未能及时适应新旧体制的转换过程发生相应变革,没有把握民法这个纲,没有理顺市场整体法律机制中各个部门法的关系,使得市场经济的法律选择表现出非科学性.我国经济立法的这几个特点影响整个经济法制建设,不但阻碍了市场经济宏观法律体制的形成和发展,而且也限制了经济法自身的建设。 三、行政法过多地进人民法领域 行政法与民法同属于国家的基本法,虽然两种法律手段的质的规定性不同,即各自的调整对象不同,当事人所处的地位不同,处理纠纷的程序不同,承担责任的方式也不相同,但它们都要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内容也都涉及权利义务问题,并且行政调整的社会关系中也有不少含有经济的因索,在这些方面是有着密切联系的.在很早以前,行政法只是被当作私法(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国家公职人员和其他公民接受同一个法律管辖,享受同样的法律待遇,直到19世纪才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出现,进入20世纪后才获得进一步的发展。 在我国,从重视行政法制建设开始即带有“行政至上”的色彩,具体表现是行政干预突出,行政活动范围不断扩大,行政因素渗入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以及政府行为大量进入本来仅适 用民法规范的领域。由于行政权广泛而富于强制性,行政法和民法、经济法相互交叉,这种现象就日益增多.在前几年国民经济治理整顿期间,政府依靠行政措施解决市场疲软,清欠“三角债”,强化市场管理规则,保护严重亏损企业,解决资源配置和限制要素市场等等做法,无,不体现行政法进入民法领域的倾向。这种用行政隶属关系取代本来具有民法特征的相互协调关系,用行政规范取代适用民法、经济法规范的做法,既模糊了法律部门的界限,也把行政法自身发展引向了不确定的地步。在国外,人们把这种现象称之为“民法危机”或“行政法危机”,看来不是没有道理的。 为了建立和完善市场法律机制,我们必须在行政法方面处理好两层关系。一是区别于经济法,应把立法的主要任务放在行政组织法和行政行为法上,从调整单纯的行政关系和行政管理关系出发,重点解决怎样用行政法手段确立行政的方式、方法和原则,以及制定依法管理经济的行政组织程序问题;二则不以国家权力随意介入民法调整的领域,用行政干预来限制民法机制的作用,影响经济法制领域各种法律关系的正常格局。只有民法和经济法、行政法在整个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控体系中各就各位,在立法、执法各个环节做到有机配合和相互协合,才能共同对国家经济生活起到调整器的作用。 (三)完善市场经济法律机制的思路 如前所述,“法治”经济的本质要求是实现经济关系的法律化,但我国现有市场经济的法律机制陈旧落后,承担这种法律化载体和形式的条件还远不其备。我们究竟需要什么样的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体制,目前国际上也没有固定的模式,大致说来发达国家一般采取民商法调整体制,个别国家也有实行部门经济法(经济行政法)调整体制的,但对我们都没有直接实践意义的借鉴价值.我们改革的目标模式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显然不能采用与原来计划体制相联系的经济行政法调控机制,且由于我们的市场经济又以公有制为塞础,所以采用发达国家调整经济关系的民商法体制也不完全适合国情,何况我国经济立法坚持民商合一的方针,这就更不能照抄照搬西方模式。摆在我们面前唯一正确的选择是,从中国实际出发,按照国情需要和法治经济的本质要求来确立我们完善市场法律调整的思路,切实解决好现代商品经济关系法律化的间题。据此,我以为必须重视下列几个间题.一、称皿市场经济的法律选择 首先,市场经济需要选择什么样的法律作调节器,为自身的发展保驾护航,这同我们喜欢或者愿意用何种法律体制为它服务是不同的。前者是尊重市场经济的质的规定性,以市场经济固有法资源需要为前提,而后者起决定性作用的是立法者的主观意志关系,以兴趣和爱好为出发点。正确的态度应是前者而不是后者,因为市场经济的核心要求是经济运行要以市场为基础,高度分散并自主的市场经济必须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通过竞争性供求运动来实现生产要素的组合和利益的分配,用市场机制来取代以行政命令为主的资源配!方式。市场经济关系派生出来的这种法需要,以及它通过具体法律表现出来规范要求和行为模式,才真正构成市场经济的法律选择的客观依据。 其次,商品经济的发展史已反复证明,民法(民法和商法)作为市场的法律机制是商品关系的最佳选择。历史选择了罗马法作为前资本主义社会反映简单商品生产和交换的法律形式,进入近代后又选择了《法国民法典》(即《拿破仑法典》)作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的完备法律机制。从“简单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到“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历史绵延两干余载,商品经济形式一直在发展着,但它自罗马法开始所选择的民法制度的基本原则始终没有变,除了这种法律形式更加完备外,迄今各国法律都没有对它作出任何实质性的修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模式虽然同社会主义公有制相联系,但同私有制条件下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方法是相同的,因而离不开历史借鉴,选择民法作为市场、市场经济的法律机制是毫无疑义的.我们没有商法,但商法实际上主要是调整企业的组织与活动的那部分民法,而我们现有的经济行政法也恰恰部分地起到了传统商法的作用,所以建立民法为主的法律调整体制符合历史选择和现实的需要。 第三,党的十四大以后随着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走向愈来愈清晰,今后市场组织体系必将是种类完备、布局合理和多层次的,市场调控保障必将是灵活有效和稳定可靠的,市场制度和法规体系必将是有利干促进和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监督管理体系也必将是健全有效和分工明确的。因此,我们建立和完善市场法律调整体制的思路也必须是统一的和开放的,而不应是分割的和垄断的。这就要求我们从根本上改变“行政至上”以及“以行代民”、“以行代商”的观念,实现立法思想向现代商品经济法律观的转变。必须看到,市场的法律机制与市场统一体系的发展走向一致,是经济关系法律化的定势。 基于上述思路,我们有理由得出结论:市场经济应该选择的法律机制,是一个以民法机制为核心为主体的,同时又有经济法担配合,辅以必要的行政法,并以其他法律为适当保障手段的完整的经济关系的调控体制。这样的法律体制,能反映我国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克服以往选择法律模式过多地强调行政意志因素的弊端,避免凭主观爱好确定某种现成法律模式去规范市场规则和行为的做法。 二、加快完善民法机制的客观进程 我国商品经济形式正日益获得充分表现,市场主体类型日见其多,市场客体瞬息生变,市场内容(交换形式)愈加丰富,市场范围继续扩大,市场价格日趋放开,利用外资的步伐大大加快,参与国际市场已见明显成效,意味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正在逐步形成。这种变化了的并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的经济关系,要求我们比以往更加重视价值规律的作用,因而也为民事立法坚实了理论基础,丰富和发展了民法的内容,扩开了民法的调整范围。因此,加快民事立法的客观进程迫在眉捷,已成为建立和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律调控体制的中心环节。突出需要的是: l、健全整体民法机制。为改变我国民法长期陈旧落后的面貌,必须从多方面作出实际努力,把局部机制变为整体机制。首先,应从制度上解决问题,避免国家权力随意进入民法领域,用行政手段取代民事法律手段的现象,防止继续发生“民法危机’,。其次,应从立法思想上理顺民法与其他经济立法、行政立法的关系,将经济立法重心转移到主要调整横向经济关系上来,以确立民法在经济关系调整体制中的正常地位,恢复被人为地缩小和限制了的民法应有的作用范围。第三,应把握住民法体系的精髓是民事法律关系,积极创造民法获得独立发展的良好环境,通过立法形式对经济关系引起的各种民法向题及时作出调整。经过这些努力,保证民法整体机制的功能效应得以充分发挥一方面,将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种形式的商品关系纳入民法调整范围,使其不得违反市场的共同准则,也就是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另一方面、体现我国市场经济与公有制相联系的本质特征,积极加强和改善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恰当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手段,确保国家将民事活动管理纳入有序的法律状态。 2、完善民事法律制度。 (1)健全以法人制度为核心的民事主体制度。民事主体反映商品生产者和交换者在法律上的地位和资格,具有广泛性和平等性的特点。当前突出的间题是,多数国有企业以及仍然沿用国有企业管理办法的城市集体企业,还不能真正做到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经营,同“四自”要求距离很远.为改变现状,应积极创造贯彻《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外部环境,关键是政府部门要转变职能,还权与企业,让企业自主自愿地走向市场而不是被“推向”市场。不这样,企业的法人地位就名不副实’,以企业法人制度为核心的民事主体制度就难以健全。 (2)建立我国的物权制度。物权法的实质在于确认生产资料与人的结合是社含生产和再生产活动的基本条件,反映任何生产活动都离不开人对财产(物)的占有关系,因此是国家用来维护和巩固财产关系的一种重要法律形式,也是传统民法的一项重要民事法律制度。我国立法思想过分强调“物权”概念的阶级属性,强调它反映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占有和阶级关系,不承认它是一个法律范畴,把承担揭示物权阶级内容的任务的民法等与民法规范本身等同起来,拒绝制定物权法律规范,以致《民法通则落只规定了所有权以及与所有权相关的其他财产权,而不规定要建立包括所有权在内的物权法制度。其实,民法调整复杂的经济关系不仅保护所有权,还要保护其他各种形式的物权。物权和债权是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基本的两类财产关系,反映在民法中二著相联系又柑比较而存在,从来不可偏废取舍。改革中新的物校形式增多,扩大开放后适用范围愈来愈广,它们无一不与市场经济联系密切,且多数是在商品流转中依法移转所有权权能而发生的,许多方面都具有权的特征。但它们不同干所有权,这就需要物权概念加以概括,突出其各自的特点,以期同债权和其他民事权利区别开来。所以,建立包括所有权在内的统一物权法制度既为完善民法制度所绝对必需,又是适应经济建设与改革开放的需要。 (3)统一我国合同制度。经济意义上的合同,原本是民事合同。我国为调整经济合同关系而制定的《经济合同法》将合同分为经济合同和民事合同两类,将统一的合同制割裂,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造成不应有的混乱。《经济合同法》以合同主体是否为法人当作划分两类合同的做法是缺乏理论依据的,因为合同主体只对合同关系的某个方面和个别特征有一定影响,但不能改变合同关系的本质属性.《经济合同法》把“实现一定经济目的”当作合同关系要素之一同样欠当,因为半lJ断某个具体合同是否有“经济目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的主哪理解,靠含义极广的“经济”概念是无法推导出其特定含义的。《经济合同法》把“执行计划”作为区分两类合同的观点也是靠不住的,因为这是旧经济体制的产物,况且计划合同存在的前提与一般商品交换的前提无异,说到底还是民事合同的一种,我们必须摒弃“经济合同”的提法,彻底修改《经济合同法》,制定一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待民法典出台后将其列为相应篇章,成为我国完整民法体系一个组成部分。 (4)完善民法借贷制度.我国借贷关系的迅速变化,正推动着包括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外汇市场在内的余融市场的形成与发展.金融市场紧密联系借贷资金和企业行为,是各种融资机构相互竞争、各种融资形式并存联系的市场,在我国更是政府运用经济杠杆调节市场运行机制的市场.就其性质和特点而言,它是一般商品市场的主要后果.离开它就不会有活跃的市场经济。在我国,调整金融市场关系的专门民事法律规范迄今是个空白,巫需制定包括借贷主体法、借贷关系法和证券交易法等等在内的,能全面反映金融借贷关系要求的,体现市场法制宏观调控职能的、高层次和新型的民法借贷制度。 3、抓紧制定民法典。制定一部统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是使我国民法既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性要求,又符合国际市场通行准则唯一正确的决策。这样,我国经济立法才能“纲举目张”,推动经济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现在,国家政治安定.社会经济条件极好,经济立法也已积累一定经验.民法学研究同样取得不少成果,还有国外民法的成功经验可供借鉴,应该说制定民法典的条件是初步具备的。尤其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法治经济已成为社会的共识,立法思路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清楚明晰。新的民法典应是我国民族特色与全球意识的科学性和兼容性的统一,立法步骤适当超前是完全必要和可能的。 三、协调健全和完善其他配套法律机制 同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一样,完筱市场法律机制也是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也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市场法律机制的整体功能仅仅靠民法是难以发挥的,必须要有许多法律部门的分工协作和密切配合;它离不开宪法的导向、刑法的保护和解决讼争纠纷的程序模式,更要有经济行政等法律手段的综合运用。加弧经济法、行政法的宏观管理调控作用,始终是市场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 首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纵向经济关系,它突出体现了我们国家组织和管理经济的职能。我国经济法的数量居其他部门立法之首,但还缺乏系统性和科学性。从长远看,今后应立足自身特定调整对象,把握纵向与横向关系的差别,重点是完善管理主体、管理对象和管理制度方面的立法,防止简单套用民法制度,造成经济法与民法错位,影响自身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理论建树。 其次,要正确区分行政法与民法、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按照政府转变职能和加强政府法制的要求,逐步健全行政组织法和行政行为法,增加有关保护公民基本权利、行政行为法律化、行政活动程序化和依法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使行政立法更加科学化和民主化。与经济行政立法相比,行政立法所占比重要小,但行政法进入民法领域的现象突出,这种状况必须改变。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行政法调整对象中的纯行政因素的管理关系应变为服务关系,进而加强经济组织法(含行政监督法)和行政行为立法,以期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建立政府宏观管理体制,并约束行政行为以防止行政权的滥用.搞好廉政建设。 第三,适应我国劳动关系的新变革,劳动立法应由单纯的管理型模式转向协商与管理相结合的关系模式,逐步使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走向合同化和标准化.当前迫切需要完善劳动工资机制,建立职工待业、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制度,统一职工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劳动纪律和劳动时间等方面的法律调整,抓紧制定工资法、工时法、劳动保护法、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和社会保障法等。 经济法律论文:新农村发展经济法律保障探讨论文 为深入贯彻中央1号文件精神,全面实践“三个代表”,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积极开展为“三农服务”,xx县司法局从3月1日开始,发动百名司法干警、法律服务人员,组成“送法入户”小组,深入到43个村,近万户农户家庭,开展“一人走百户,送法进万家”活动。经过为期一个月扎实工作,活动达到了预期的目标,取得了显著成效,农民的法律意识大为增强,实现了由尚未涉法—初步涉法—积极学法的转变,现大多数农民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广大农民、村基层干部的法制观念普遍提高。 (一) 适应农村特点,贴近农民生活,在活动形式上求新。 一是多种宣传方式交叉使用。我们采取了标语、横幅、墙报、电台现场直播,家庭法律咨询、村民代表、村干部座谈会、法律讲座等多种手段,进行多方面、多角度、多渠道、多层次的广泛发动宣传,让农民眼里看得到、耳里听得到、脑里想得到。 二是实行“三个结合”,围绕一个“送”字,借助一个“谈”字,着力一个“引”字。针对农村村民居住分散,社会生产、生活活动“各自为阵”、文化素质参差不齐的特点,“送法入户”小组人员按照“便民、近民、利民”的方针登门到户宣讲,一个月下来,他们走遍了43个村、215个自然村,为近万户农民送去一本“乡土普法教材”(农民学法一百问),每深入一户农家,与农民朋友坐下来谈心交心,以问卷调查方式,了解和掌握当前农民增收创效需要哪些方面的法律知识;过去、现在有无涉法问题,如何解决;对农村弱势群体,需要哪些方面的法律援助;对目前法制建设和“四五”普法教育方面有何想法和建议。在一问一答中,引导农民学习了与农民经济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第一,涉及农民费用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第二,涉及正常生活的婚姻法、继承法、教育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第三,涉及农民之间交流的民法通则、民诉法等。通过与农民朋友零距离的调查走访、交流,搭准了农村干部群众需求的脉搏,找到了普法与经济发展的切入点,有效地解决了农村普法“空对空”、农民不想学、用不上、效果差的问题,使“四五”普法工作更具生命力。 随着活动的广泛深入,广大农民法律素质、民主与法律意识明显增强,我县农村涌现出爷孙同学、母子互教,夫妻竞学的喜人局面,从而有力地推动了农村民主与法治建设,其意义远远超过了活动本身。 1、党委政府与农民群众的心贴近了。以往,农村基层干部对农民搞“法律政策封锁”,实行愚民政策,怕农民懂法,特别是对一些涉及农民切身利益(如减负、税费)的政策法律,加紧了党群、干群之间的关系。我县通过送法下乡活动,把涉及农村方方面面的法律政策亲手送到农民手中,又不收一分钱,还登门到户宣讲,使农村干部知法、懂法、依法办事,使农民消除了以往的不满甚至对立情绪,无形中拉近了党委政府与农民群众的距离。 2、深化了农村普法依法治理。送法下乡活动的开展,广大农民的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为深化农村依法治理奠定了基础。以前,各村均制定了“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村民议事只讲个“理”。自活动开展以来,农民对照法律读本进行修改、完善,现在村民议事先要看看是否合法。东屏镇搞卧龙水库开发,涉及征地拆迁农户300多户,该村农民通过学习《土地法》,能够按照法律程序,与镇政府办理了拆迁补偿公证协议,并根据《土地法》有关规定领取了征地拆迁补偿费,在整个拆迁过程中未发生一起重大矛盾和纠纷。 3、提高了广大农民的依法维权意识。通过“送法入户”活动,使广大农民进一步增强了用法律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石湫镇明觉村村民张某与薛某因相邻权发生纠纷,张某将薛某一家三口打伤,要求张某赔偿,张某不同意,薛某准备召集家族人员几十人采取报复行动,向张某讨回公道。在“送法进农户”活动中,通过宣传教育,使薛某知法、懂法,并打消了这一念头,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一纠纷。 4、增强了基层干部民主管理、民主决策、依法办事的能力,进一步促进了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村里遇到重大的事情,都要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讨论,充分征求群众的意见,做到了公开公平公正。 5、有效维护了农村社会的稳定,促进了经济发展,把法律交给农民,农民掌握了法律,将之变成生产力,使其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变为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强大武器。“一人走百户,送法进万家”活动共为全县近万户农民送去了法律读本,开展了10多场法制讲座,采用了以案释法方式向村民讲解了有关土地承包、婚姻家庭、财产权利等方面的法制案例,村民们深受启发,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能力不断提高。现在,农村中赌博、打架斗殴等违法现象大幅度减少,遵纪守法“文明户、光荣户”在提升,涌现出各种经济类型的专业户、重点户等一大批新型农民。 (二) 经过一个多月的“一人走百户,送法进万家”活动,农民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明显提高,但也暴露出农村普法存在的难点:1、一些农民自身的思想惰性、事事求稳不求革新,宁愿吃亏只求平安的处世态度,2、一些基层执法者素质不高,执法违法、越权执法、滥用执法权现象突出,对农民理解法律精神和内容形成错误引导,使农民对法律功能和法律价值形成错误评价。从而导致农民法制观念淡薄,违法现象时有发生。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新农村,农民发展经济更需要法律作保障,农民呼唤法律进农家。当前有必要把“一人走百户,送法进万家”活动向我县各镇、村、各部门全面推行,趁热打铁,巩固前阶段取得的成效,整合全县司法、行政、执法等部门的力量,形成覆盖全县农村的普法活动网络,并结合我县农村工作、生活实际,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该项活动有序进行和顺利开展提高保障能力。 一、建立领导机制。“一人走百户,送法进万家”活动是我县一项社会性系统过程,必须按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全社会参与的运作机制开展工作,做到领导到位、制定措施、精心组织、严格检查,依法积极推行。 二、建立目标责任制。有了目标才有了工作方向,“送法下乡”活动的全面推行要取得实实在在的效益必须建立科学的目标体系,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责任书的各项指标要科学量化,明确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与单位、个人的经济利益、政治荣誉挂钩。 三、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充分发挥人大、法制局、普法机构的作用,搞好规划,拟定措施,建立检查、考评制度。由人大、法制局、司法局牵头组织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村、各单位的送法入户工作进行检查或抽查。科学地评价活动开展的实际效果,不断研究和改进工作方法。
跨国公司财务管理论文:跨国公司财务管理体制浅探 提要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潮中,研究跨国公司财务管理体制有着重大意义。本文在分析了跨国公司财务管理体制的特殊要求的基础上,就集权与分权问题、财务与会计机构的分设问题、财务结算中心或财务公司的设立等问题作一些初步的探讨。 跨国公司在当今的世界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有不少跨国公司来华投资,我国一部分企业也向境外投资而成为跨国公司。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潮中,研究现代跨国公司经营和管理有着重大意义。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中处于核心地位,财务管理体制又是财务管理的关键因素,顺畅的财务管理体制能促进企业的发展,不顺畅的财务管理体制则会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障碍。本文试图就跨国公司财务管理体制问题做一些初步的探讨。 一、跨国公司财务管理体制的特殊要求 财务管理体制是指在特定经济环境下,正确处理企业同各方面经济利益关系的制度和规范,它为特定经济环境下的企业财务机制的运行创造了条件,从而也是构建特定财务运行机制的基础和前提。跨国公司由于跨国经营,和其他企业相比,其所面临的经济环境是更加复杂的、多变的,其财务活动及其所产生的财务关系也必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而财务活动和财务关系的特殊性对于财务管理体制又必然会提出特殊的要求。 1、宏观经济环境对跨国公司财务管理体制的特殊要求。宏观经济环境是对企业财务管理有着重要影响的宏观方面的因素,包括国家政策、经济形势、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具体的经济因素,如通货膨胀率、利息率、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政策、财税政策、产业政策、外贸政策等。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遍布多个国家和地区,在这些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可能存在很大差异,有些是发达国家,有些是新兴工业化国家,有些则是发展中国家。尽管全球经济一体化已成为当今的一种必然趋势,但不可否认,每个国家都有各自独特的经济环境,和其他企业相比,跨国公司所面临的宏观经济环境是极其复杂的,同时也是极其易变的。因此,跨国公司的财务管理体制一定要适应复杂、多变的宏观经济环境。那么如何才能适应复杂、多变的宏观经济环境呢?那就是体制一定要灵活,即能对复杂、多变的环境作出及时的反映并能快速作出正确的决定。因此,在处理集权与分权的问题上,财务管理体制的设计者必须要考虑到这一点。 2、微观经济环境对跨国公司财务管理体制的特殊要求。微观经济环境是对财务管理有重要影响的微观方面的各种因素,如生产经营状况、产品市场销售状况、企业资源供应状况等;又如企业的组织形式、管理体制、经营者的素质等。尽管世界贸易组织一直致力于消除贸易壁垒,但从目前的现实状况看,全球统一大市场的形成恐怕还有待时日。跨国公司所面临的供应、生产和销售的微观经济环境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也必然会有着相当大的差异,因此,如何做到既能及时地对各地供应、生产和销售的变化作出反应,又能正确贯彻公司整体的经营策略是财务管理体制的设计者必须要考虑的问题。另一方面,跨国公司由于跨国经营,其下属的子公司分别属于不同国家的法人,不同国家的公司法或者企业组织法都或多或少地有些差异,这必然会导致子公司组织形式的多样性,进而会导致管理体制的多样性,这也是财务管理体制的设计者所要考虑的特殊因素。 二、跨国公司财务管理体制要处理好的几个问题 (一)集权与分权问题。所谓集权与分权,是根据西方分权制的管理原理,企业管理当局对企业资金、成本和利润及其分配的控制程度。针对集权与分权问题,一般来说有以下模式可供选择: 1、集权型模式。在集权型模式下,跨国公司所有子公司财会人员由集团统一管理,按照跨国公司的统一要求从事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对子公司的资金筹集与运用以及利润分配等实行集中管理,各子公司自身财务上无自主权。这种方式管理层次少,整体控制和协调较为方便,日常资金调度较灵活,工作效率较高。但这种体制不利于激发各子公司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如前所述,跨国公司所处的宏观经济环境和微观经济环境都是复杂的、多变的,一方面,由于信息传递的路线长、节点多,必然会影响到决策的及时性;另一方面,由于分别处于不同国家的子公司都有其独特的社会、经济和文化环境,作为母公司的决策者难以对其都非常熟悉,这必然又会影响到决策的正确性;而子公司的管理人员由于熟悉当地情况,在及时正确地作出决策方面无疑更有优势。因此,对于跨国公司而言,除非能保证正确及时地针对子公司的具体情况做出决策,一般不宜采取完全集权型模式。 2、分权型模式。在分权型模式下,跨国公司对具有一定财务决策权的子公司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只对重大财务活动实施监控。这种模式有利于调动子公司的经营积极性,自觉强化内部管理,有利于经济效益的提高。在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下,分权型模式无疑有利于子公司及时、准确地做出对自己有利的决策,但是由于子公司的利益和跨国公司整体利益不一定完全一致,因此并不能保证整体利益的最大化。为实现跨国公司整体利益的最大化,一方面需要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来规范子公司经营者的行为;另一方面,母公司需要花费大量的协调成本。 总而言之,在处理集权与分权的问题上应当采取一种辨证的观点,完全的集权和完全的分权对于跨国公司而言,都是不可取的。鉴于跨国公司所处经济环境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应当更倾向于分权,但是应当有适度的集权,至于分权和集权的度如何确定,则应根据各跨国公司自身的特点来灵活把握,也可以说,管理的艺术就体现在这里。 (二)财务与会计机构的分设问题 1、母公司。对于跨国公司而言,由于其下属子公司较多,子公司又分别处于不同的国家,子公司的自主权较大,因此,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就非常重要。而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的最关键之处在于财务控制,因而财务管理在跨国公司的管理中处于至关重要的地位。为了更好地保证财务管理职能的实现,母公司应当把财务机构和会计机构分别设立,以突出财务管理的重要地位。财务管理机构承担组织具体资本运作、财务资金活动和调控子公司财务等职责。会计机构承担组织核算和收集处理及提供信息、会计控制等活动。财务管理与会计机构的职责要明确区分,同时机构要尽量精简,要特别注意财务与会计的交叉部分,避免管理和核算的盲区。 2、子公司。对于子公司而言,财务机构和会计机构是否分别设立,可以视子公司具体的情况而定,子公司的具体情况包括其自身性质、所属行业类型、经营方向、经营规模、形成方式、经营周期、所处环境等。如果其规模较大,对外投资较多,财务活动和财务关系比较复杂,一般也应当把财务机构和会计机构分别设立,以突出财务管理的重要地位。如果子公司经营的业务很单纯且侧重生产活动,市场拓展依赖于母公司,实质上子公司只是生产基地,财务管理活动比较单纯,侧重于成本会计管理,这样的子公司的财务和会计机构可以合并设立。 (三)财务结算中心或财务公司的设立问题。跨国公司一般有多个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其内部资金活动非常复杂,管理难度较大。为了加强跨国公司内部的资金管理,可以考虑设立财务结算中心或者财务公司。 1、财务结算中心。财务结算中心是集团公司内部成立的,为各子公司办理资金融通和结算,以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财务专门机构。结算中心不是独立的经营单位,而是母公司内部的一个资金管理机构,其存在的直接目的是提高财务资金使用效益,降低资金成本,而不是机构本身的盈利。成立结算中心,有助于集团资金统一结算、统一贷款、统一收支及统一管理,可避免子公司各自为政的状况。 2、财务公司。财务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为集团各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不是母公司的财务管理机构,而是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和自我约束的金融企业。其开展的业务有:成员单位存款、委托贷款、委托投资、发行债券、内部转帐结算、票据承兑、票据贴现担保、信用鉴证、资信调查、经济咨询等。其目的是提高集团财务资金配置效率和效益。 对于跨国公司而言,是设立财务结算中心还是财务公司,也要视各跨国公司的具体情况而定。一般而言,如果跨国公司集权程度较高,下属各企业之间及与母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非常便利且资金转移成本低廉,可以考虑设立财务结算中心;如果跨国公司分权程度较高,子公司拥有较多的自主权,则设立财务公司更为可行。根据前面的讨论,跨国公司一般倾向于采用分权模式,因此设立财务公司更适合于大多数跨国公司。 跨国公司财务管理论文:跨国公司财务管理策略及其在中国的实践 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的经济将进入一个新的时代。研究跨国公司的财务管理策略以及它们在中国的实践,借鉴和吸收其先进作法,对我国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加强竞争优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财务组织管理及职能划分 跨国公司的财务管理职能分为三个层次: 1.总部财务职能部门。它通常由cfo或副总裁来领导,负责整个集团的财务管理职能。其主要目的为:在财务职能的范围内支持产品线和区域组织的经营活动以及收购及兼并活动;它通过内部审计部门,确保各公司的组织活动符合规定的程序以减少相应的风险;它控制财务运作活动并确保与总部建立的目标相一致。 2.产品线的财务职能部门。通常设财务总监和若干个分析员负责整个产品线的财务管理,其主要工作是制定产品线的财务管理政策,如转移定价、协同工作及利润分享、年度产品线的预算编制,月度和季度经营情况分析、资本支出控制等。 3.区域性的财务服务部门。主要负责所管辖区域的财务管理,如向区域内子公司派遣财务负责人员,研究地区性特定的经营环境,制定相应的融资服务及财政政策等,同时也对所管辖内的子公司提供财务咨询服务。比较常见的是把地区性的财务部门作为一种服务中心,向各子公司提供从会计记账、融资服务、外汇调剂、经营审计等全方位的财务及会计服务。 二、会计管理 会计管理的目的:①与外部审计师一起确定公司所使用的会计准则;②负责季度和半年的合并会计报表;③负责管理与外部审计师的关系;④负责管理与制定会计准则的各种政府主体以及金融市场之间的关系;⑤负责评估外部的重组、收购和兼并等活动对合并报表的影响。 由于跨国公司多数在美国和欧洲上市,其会计报表采用的会计准则多数为美国公认会计准则或国际会计准则。我国自1993年进行会计改革以来,相继制定和了会计基本准则以及一系列的具体会计准则,并逐步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所以中国的会计准则与国际上通行的会计准则差异不大,所以在中国的各跨国公司子公司多数采用调整的方法编制其呈报总部的会计报表。 三、财务控制 财务控制的主要目的为:①从财务角度负责组织与协调公司管理层的决策;②建立及发挥各部门之间的协同作用,并进行标准比较活动(benchmarking);③监控各单位产品线的经营业绩,并与预算相比较,与相应的负责人共同分析原因并实施相应的纠正措施;④负责集团的资产管理,有效地降低营运资金,并跟踪在公司政策范围内的资源分配;⑤负责所有公司重组和投资活动的营利分析。 财务控制主要是通过预算的管理来实现的。预算管理通常分为损益预算、资本支出预算以及资金预算。所谓损益预算,主要指经营主体的收入及经营利润方面;资本支出预算主要指年度内的支出项目,如固定资产的增加、收购及兼并等;资金预算主要指根据年度内经营现金流量和投资支出的现金流量的需求,如何合理地确定资金的来源并有效地分配资金。 在预算的组织形式上,跨国公司主要是以各产品线进行管理的。每年的六七月份,根据总部的总体策略和要求的进程,各产品线将组织所管辖的子公司进行预算的编制。各子公司编制的预算先由所属的区域管理部门审阅,再送交产品线管理层进行审阅,各产品线汇总其产品线内的所有子公司的预算后送交总部高级管理层审核批准后执行。 四、成本管理 1.采用标准成本体系和作业成本管理(activity based cosing)。通过在全球范围内采用标准成本体系,有利于各子公司的横向比较及分析,推广某些子公司的先进经验,分享最佳实践。如耐克森在全球范围内推行标准成本体系,同一产品种类采用同一种消耗标准,每月召开电视会议,对各子公司的生产差异进行比较分析,这种用法有利于先进经验在全球范围内的推广。 2.成立工业小组负责优化生产实践和成本降低项目。跨国公司通常在产品线内设立工业总监负责产品线范围内的技术及成本问题。各子公司也设立非正式的成本降低小组,每年确定工作的课题,在产品线工业总监的指导下工作。这些小组在全球范围内分享经验,通过引进先进生产技术,优化生产组合,使生产协作的整个产品生产线成本达到最低。 五、资金管理 资金管理的目的: ①在短期和长期内确保集团资产的流动性,为集团管理利率和货币风险提供必要的工具,同时永久地监控交易伙伴的风险;②现金流量管理;③通过资金蓄水池,集中管理公司在银行的资金;④作为集团各子公司的“虚拟”银行,保证各子公司的流动性、协助他们投资多余的资金,进行外汇交易以及控制他们与银行之间的关系;⑤协助各子公司管理投标过程中的外汇潜在风险;⑥协助各子公司建立他们的出口信贷;⑦通过收购与兼并职能的合作,监管在项目融资框架内的特殊融资;⑧监控与集团公司股票有关的金融市场的运作情况。 跨国公司通常在总部设立单独的资金部门来负责全球范围内的资金管理工作。它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融资政策、选择及管理银行合作伙伴,通过利率管理、企业资金管理行使集团内部银行的功能,对集团内部各成员单位提供资金的融资服务。同时资金部门还设立外汇交易室,集中对集团内各成员单位所需要的外汇进行交易及配对,并在必要时进行衍生工具交易如利率期权、外汇期权等。 在我国,由于外汇管理,不能自由兑换,且政府对外债实行逐笔登记制度,所以跨国公司的资金和外汇集中管理策略不能有效地得到实施。跨国公司一般允许中国境内的子公司在得到总部批准的情况下,可与当地银行发生建立信用关系,向其借入资金。或者成立一个公司作为载体,向子公司提供融资服务。 六、税务管理 税务管理的主要目的: ①确保经营活动遵循当地的税务法规,合理建立税务记录以及在公司面临税务审计时集团公司利益不受损失;②优化税务支出;③议定内部转移定价原则。 为达到上述目的,跨国公司的税务管理部门需要对集团内各单位提供税务咨询,分析各国之间税负的差异,通过议定内部转移的价格,合理降低集团税负,以使集团公司总体税负达到最优。 在我国,税务管理部门对跨国公司的税务管理集中在转让定价和关联交易方面。由于我国的税务法规在这个方面的规定并不十分具体,所以税务部门在具体执行时也面临着一些困难,使跨国公司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带有相当多的不确定性。同时远在国外的跨国公司税务部门也不十分了解我国的税务法则,在监控方面也面临着很多困难。但是由于在我国有着很多的税务优惠规定,所以一些跨国公司认识到这些地区性差异,则一般在我国设立专门的税务专员负责税务的管理,最大限度地争取税收优惠。 七、内部审计 跨国公司一般在财务内部单独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为:①制定内部审计的范围及原则;②对集团内部各单位是否有效地执行总部的政策进行审计;③集团内部子公司的财务审计;④系统评估所属单位的经营效率及效益,并提供相应的改进建议;⑤其他管理层要求的审计。 在我国,由于会计准则与国外的会计准则有一些差异,所以对跨国公司在我国的子公司的审计多数侧重于经营审计,即经营效率审计。而财务方面的审计,跨国公司则依赖于每年的世界五大会计师事务所对各子公司的年度审计。 跨国公司财务管理论文:跨国公司财务管理水平分析 一、跨国公司财务管理概述 (一)跨国公司财务管理含义 跨国公司财务管理所指的就是将跨国公司所为主体,通过预测、计划、决策、控制、分析等手段,实现资金的运用、筹集等。跨国公司财务管理主要分为3个职能层次,分别为区域性财务服务部门、产品线财务部门、总财务部门。区域性财务部门主要对自身所管理的区域进行财务管理,并制定有效的财务政策;产品线财务部分对财务管理政策进行制定;总财务管理部门需合理控制跨国公司财务活动。如图1所示: (二)跨国公司财务管理内容 主要包括:(1)筹资。筹资对于财务管理而言非常重要,跨国公司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就是从何种渠道或者以怎样的方式筹集资金,然后给各个子公司分配资金,使其对资金的需求得以满足,这样有利于对资金成本进行合理控制,使跨国公司资金利用率大大提升。(2)投 资。投资包括对外投资与对内投资两种类型,跨国公司管理者必须实现资金的合理应用,使其日常生产活动得以满足,还需对其他项目进行投资。在投资之前,管理者需了解投资环境,便于控制投资风险。(3)风险控制。任何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必然会遇到风险,跨国公司所面临的风险非常复杂,因此,管理者需要从多个角度对风险问题进行剖析,了解相关的风险因素,并预测发生几率,便于将损失降至最低。管理者明确风险后,有利于及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控制风险。(4)税收管理。跨国公司往往需要了解不同国家的税收政策,每个国家所制定的税收政策必然存在很大差异,公司必须要考虑到这一点,财务部门需对国家税收政策进行分析,考虑到如何控制税收,使税费降低,实现公司的最大化利益。 (三)跨国公司财务管理特征 (1)财务管理工作十分繁杂。跨国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非常繁杂,它存在于2个国家或2个以上国家,处于不同国家中,其所需面临的生存环境必然也存在较大差异,正因其生存环境相当复杂,导致其在财务管理方面难度也较大,具有较高的复杂性。跨国公司要想取得更大发展,必须以现阶段的发展情况为基础,同时还要考虑到跨国公司在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形势,也要考虑到国家的文化、经济、政治形势,还要想到汇率变化、政治稳定情况、外资引入情况等相关影响因素,制定有效的财务管理政策,并将其落实。上述相关因素均会对跨国企业财务管理造成严重影响,正因公司所面临的发展环境较为复杂,从而也导致财务管理具有复杂的特征,财务人员需及时对其相关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制定有效的财务管理措施,使财务管理模式变得更为优化,这可在很大程度上促进跨国企业经济的发展。 (2)跨国公司财务管理考虑的范围更广。企业之所以想取得更好的发展,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最大化利益,跨国公司愿意投入更多资金,在其他国家设置工厂,其最终目的也是为了获取更多利益,这就要求跨国公司管理者拥有更好的能力,在财务管理方面,不能将眼光局限于某一个地区或某个国家间的利益,它需要考虑到多方面的利益与影响因素,从企业整体角度出发,制定合理的财务管理方案,财务管理方案要具备全局性、整体性等特征,善于从全局角度出发,在必要情况下,公司可能为了保全整体利益,牺牲某个子公司利益,这表明跨国公司财务管理所需考虑的范围更广,坚持以大局为重,它具有全球战略性特征。 (四)跨国公司财务管理存在的风险 (1)外部环境风险。外部风险是指企业需要面临特殊的理财环境,如利率风险、外汇风险与政治风险,这些风险被称为外部风险,若未能处理好外部风险,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将会面临很多问题,从而给其造成巨大损失。外汇风险是指不同货币在折算或兑换过程中,因汇率突然产生变化,导致跨国公司的预期收益与实际上的收益存在很大差异(见图2)。外汇风险主要有经济风险、会计风险与交易风险。交易风险是指跨国公司在利用外币结算完成交易的过程中,因汇率产生变化,在这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支出与收入减少或增加的风险。会计风险是指在债务决算、外币债权决算过程中经济风险是在换算成本币的各种外币计价项目时,必须对其风险进行评估。汇率产生变化后,对跨国公司成本、产品价格、产品销量所产生的影响。这些风险的存在均会影响公司的经济效益,属于潜在风险。 (2)内部环境风险。内部环境风险与外部风险无关,主要是指因跨国企业战略目标的差异和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具备复杂性特征,导致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资金运作风险、筹资风险、投资风险、技术风险、生产风险等。跨国公司财务管理工作非常复杂,其复杂性表现在多个方面,既能够在公司规模与财务活动范围上有所体现,也可在财务活动组织、活动计划与活动控制上有所体现。即便企业不走出国门,这类风险也同样存在。企业参与至国际竞争之后,其所面临的风险也会被赋予更多含义,其在风险管理、风险评估、风险识别上也存在很大差异。 企业风险分类并不具备绝对性,在管理过程中,可能会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同时也可能会受到经营管理模式的影响,这些影响因素均会对跨国公司的发展产生很大影响。若企业经营管理模式存在问题,这必定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内部风险主要因企业自身管理复杂特征所致,因此,企业在产生过程中,要注重自身的财务管理模式,建立良好有效的财务管理方式,以此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外部环境主要因企业需要面临很多特殊的理财环境,这就要求跨国公司建立有效的管理体系,并不断对其进行完善,以所面临的风险特征为依据,找出最有效的风险控制方法。 二、案例分析 (一)公司简介 青岛海尔公司成立于1984年,于1989年比准募股,1993年上市。其主流产品为电视机、电冰箱、冷柜、空调、热水器、洗衣机等,同时还兼营金融投资、信息产品、生物工程、房地产等项目,便于产品多元化经营,其经营规模越来越大,公司发展也变得越来越好,该集团下有很多家企业,且在菲律宾、南斯拉夫、美国、马来西亚、印度等国家均建立了生产基地,在里昂、洛杉矶、阿姆斯特丹、东京等国家也设立了海外分部,专门制造出与海外消费特征相适应的产品。海尔品牌家电市场占有率一直持续走高,从2010年家电消费情况上看,冰箱所占的市场份额最大,其次为洗衣机。从海尔集团的资产总体质量上看,总体表现良好,公司资金周转正常,从其资产上看,其安全性与流动性非常高,从其所有者权益与负债情况上看,大部分表现为流动负债,营业是其主要资金来源。海尔集团各部门分布图如图3所示: (二)海尔公司财务管理的原因 (1)受到世界经济发展的影响。现阶段,世界经济主体为跨国公司,跨国公司会世界经济的增长有着较大的促进作用,从生产领域上看,跨国公司在世界生产中所占的控制比例约为40%,在投资领域上看,跨国公司在对外直接投资上所占控制比例高达90%,从产品贸易上看,所占比例为三分之一。跨国公司掌握了很多先进的技术,目前,我国跨国公司规模越来越大,发展十分迅速,从海尔公司便可看出这一点,其直接投资也变得更加多元化,对外活动方式也进行了相应调整,海尔集团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实现资金与技术的合理利用,并科学分配人力资源,逐渐达到国际化经营的目的,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海尔公司必须要应用合理的财务管理模式,才能够使资金应用变得更加规范化。 (2)市场发展的需求。随着国际经济市场的不断变化,其金融工具也产生了很多创新,为跨国公司的发展提供了很多机遇,同时也带来了较多的挑战。海尔集团也在这一过程中获得了很多发展机遇,不过金融工具在出现创新的同时,企业发展也面临着更多风险,跨国公司管理者必须要利用有效的财务管理政策,筹措资金,还需控制融资成本。 (3)跨国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具有较多的不稳定性。跨国公司发展环境十分复杂,因汇率变化具有不确定性,导致其在发展过程中面临很多问题和挑战,汇率变化对于跨国公司金融活动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跨国公司在发展的同时,需要面临外汇风险,这关系到企业能否获得较大的经济利润。汇率产生波动后,企业需要面临更大压力,其中包含着会计风险、经济风险、交易风险,现阶段,跨国公司生产环境也产生了较大变化,为了规避政治风险与汇率风险,必须实现财务管理规范化。 (三)海尔公司面临的风险问题 (1)受到国家政治的影响。在所有企业的财务决策中,必须考虑到收益与风险问题,跨国公司与普通公司在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环境存在很大差异,其在财务决策过程中需要将其他国家的政治风险纳入考虑范围内,其所包含的风险主要有领土、主权等是否处于完成状态,还需考虑到他国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等,海尔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必须将了解到这些相关信息,跨国公司的主要目的在于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管理者在发展的同时必须考虑到国家的发展环境,并以此为依据。制定有效的决策,如此跨国公司才有可能取得更好的发展,这对于企业长远发展有着较大的促进作用。 (2)汇率变动。汇率风险是跨国公司在发展过程中较为常的一种风险,它主要包含经济风险、财务风险、交易风险,在贸易交易的同时,一旦汇率产生变化,便会影响其企业的财务管理情况。 (3)资金控制难度大。企业内部环境的资金流量管理与资金管理对于跨国公司而言非常重要,资金管理表现出来的问题有3点,分别为存货、应收账款、现金。因海尔公司属于跨国公司,其性质比较特殊,在生产的同时,其原材料运输与产品销售极有可能发生中断现象,因此,海尔公司必须要考虑到怎样才能够将占用资金节约起来,并优化存货数量,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行。内部资金流量最主要的是资金转移,不同国家之间,其子公司在原材料、产品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这导致跨国公司的存货政策非常难以制定。国际贸易和国际分工也要求跨国欧诺公司必须在控制企业成本的条件下,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同时,企业还需考虑到使税收降低,同时控制外汇风险,实现集团利益最大化。 (4)财务控制不合理。海尔集团属于跨国公司,它属于利润整体,在各个国家之中,尽管每个国家的子公司都属于独立企业法人,不过整体利益永远大于个体利益,企业管理者必须要合理控制财务状况,考虑到其中存在的各种风险,便于实现最大化经济效益。在必要情况下,子公司通常为了整体利益,做出很大牺牲,这样才可将企业损失降至最低,使企业生产变得更为合理,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若管理者未能财务合理手段控制企业财务状况,必定会阻碍企业的发展。 (三)海尔公司财务管理措施 海尔公司在财务管理上遵循集中管理模式,集团内部资金必须要集中配置,对资金存储、流出进行统一管理,以支付报酬模式,对资金余缺合理配置,使集团资金变得更为优化,同时也可以使闲散资金充分利用。除此之外,企业还需将集团外融资规模摆脱,使企业资金利用率提升。海尔集团以其自身发展的具体情况为依据,建立了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主要目的在于优化资本结构,同时实现最大化资产效益。 (1)资金调度措施。海尔公司在资金管理上遵循资金管理与调度统一的原则,便于海尔集团优势得以充分发挥,海尔管理者对现金流管理十分重视。海尔集团经现款现货政策,再造业务流程,集中管理公司财务,控制资金流动,确保资金能够正常流动,使企业经济效益大大提升。海尔集团的融资能力非常强,这与集团信誉与公司规模存在很大差异,对于海尔集团而言,金融结构借贷是其最主要的融资渠道,同时,管理者也会控制融资成本。海尔集团将自身优势充分发挥,有利于为企业发展提供条件,确保企业财务状况良好。海尔集团在资金使用上有着很多优势,集团已经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海尔品牌主要有电脑、冰箱、手机、洗衣机、空调等,除此之外,海尔还涉及了金融、医药、物流等多个行业。在集团内部,如果部门需要借用资金,企业便会对闲置资金进行拆分,这有利于使资金利用率大大提升,同时也可以使集团经济效益大大提升。 (2)投资方式。海尔集团在投资控制与投资管理上十分重视,这有利于使集团投资决策职能强化,同时还可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使其回收资本提升。管理者注重投资方式的引导,坚持将财务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核心部分,使财务诊断充分发挥作用,在企业发展中始终将财务管理作为主导。企业管理者对定期对政府所提出的经济政策进行研究,并在符合政府规定的情况下,使集团优势充分发挥。海尔集团善于了解市场与行业的发展情况,做出正确的决策,通过对企业发展结构进行调整,引导资金流向,使集团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企业还要对投资规模进行控制,集团投资规模会受到投资回收期、资产负债率、企业管理能力的影响,海尔集团作为跨国公司,其子公司不能盲目扩张,而需做好投资规划。 (3)控制集团预算。任何企业要想控制企业生产成本,必须要做好预算工作,预算管理对于企业而言至关重要,它可使市场变化加速,便于达到预算管理的主要目的,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核心,在海尔集团财务管理中,管理者建立了一个有效的预算控制系统,预算制度具有科学性与有效性。当预算管理工作执行之后,要将其作为重点进行控制,强化对集团预算的管理。 (4)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体系。在跨国公司的财务管理中,要注重法律,不能做与法律相违背的事情。海尔集团的财务检查、财务监督要在遵循法律规范的情况下进行,注重合法性原则的重要性。合法性主要从三个角度理解,其一为企业主体所参与的经济活动符合法律规定,其二为企业的金融监督与管理活动要遵循法律程序,其三为企业行政监督活动要与法律途径相符合。海尔集团的监督者需要了解各个国家的相关法律,管理者也要使员工的法律意识得以增强,并遵循有法必依的原则,禁止从事违反法律的活动。此外,还要遵循公正的原则,财政监督者要对其集团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以客观的角度,将各种不利因素排除,坚持根据事实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做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风险做出判断、分析与检查,了解其中存在的问题,便于做出正确的决策。持久性原则也是海尔集团在经济活动中必须遵循的一大原则,财务活动过程具有持续性特征,其在存在于整个财务管理过程中。通过定期对集团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与管理,便于了解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明确财务管理中包含的缺陷,将隐患消除。另外,海尔集团还坚持将灵活性与原则性结合,在遵循国家的政策、法规、方针的情况下,将企业在参与经济活动中的缺点暴露出来,同时也可将企业真实情况反映出来。 (5)实现企业资本结构的优化。跨国公司要想获得发展,就必须实现企业资本结构的优化,经各种渠道,对资金进行筹集,不过在不同的国家间,企业资本结构也会存在很大差异,因此需要面临不同的风险问题。为了符合跨国公司在发展过程中的需求,必须要使资本结构不断优化,规避其中的风险。企业还需建立资金回收制度,并制定有效的信用政策与信用标准,实现资金的回笼,控制海尔集团发展的时间成本与机会成本。因海尔集团属于跨国公司,其客户在世界很多地方都存在,这就更需要对其信用度进行管理,确保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能够实现正常的资金周转。 (6)将整体利益置于第一位。海尔集团坚持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将整体利益置于第一位,并对纳税方案进行筹划,控制税费支出,使纳税风险得以规避。为了使集团整体利益不受到损害,必要情况下,子公司利益可能会被牺牲。 跨国公司财务管理论文:跨国公司财务管理面临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摘要:跨国公司在当今的世界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有不少跨国公司来华投资,我国的一些公司也向境外投资而成为跨国公司。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潮中,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中处于核心地位。为此,我们需要系统研究跨国公司财务管理,熟悉跨国公司的财务管理模式、内部组织结构等。本文分析了跨国公司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跨国公司财务管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跨国公司;财务管理;基本内容;问题对策 一、跨国公司财务管理的概念及基本内容 (一)跨国公司财务管理的概念 跨国公司财务管理就是以跨国公司为主体对其资金的筹集、运用、收入分配和资本运营活动所进行的预测、决策、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等一系列组织和管理工作的总称。 跨国公司的财务管理一般分为总部财务部门、产品线的财务部门、区域性财务服务部门三个职能层次。总部财务部门负责在财务职能的范围内支持产品线和区域组织的经营活动、公司收购及兼并活动,控制整个跨国公司的财务活动并确保经营目标的实现。产品线财务部门负责制定产品线的财务管理政策,如转移定价、协同工作及利润分享、年度产品线的预算编制,月度和季度经营情况分析、资本支出控制等。区域性财务服务部门负责所管辖区域的财务管理,制定相应的融资服务及财务政策,并提供财务咨询服务等。 (二)跨国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内容 跨国公司财务管理包括筹资管理、投资管理、风险管理和税收管理四项内容。 1.跨国公司的筹资管理。筹资是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活动。跨国公司需要考虑如何从不同的筹资渠道和不同筹资方式筹得资金,并如何将这些资金合理分配到各个子公司,满足各个公司的资金需求,最大限度降低资金成本,充分发挥跨国公司资金使用的整体效率。 2.跨国公司的投资管理。投资既有内部投资,也有对外投资,跨国公司的资金,不仅要满足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还必须投资到其他实体或项目。跨国公司在对外投资前,必须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策和投资环境进行全面的了解,将投资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 3.跨国公司的风险管理。风险是每个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都不同程度存在和面临的问题,跨国公司尤为突出。因此,跨国公司必须全面分析风险的成因、发生机率、损失程度等,从而制定各种风险防范的措施,力求将风险降到最低。 4.跨国公司的税收管理。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税收政策和有关制度都不相同。因此,跨国公司财务部门需要了解和分析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税收政策,从而有效降低税费,努力实现利润最大化。 二、跨国公司财务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风险管理问题 跨国公司面临的风险主要是经营风险和政治风险。政治风险是指跨国公司所在国发生政治事件,由此而引起的对跨国公司经营产生的不利影响,它不仅影响到跨国公司的经营成效,而且影响到跨国公司的资产安全。跨国公司经营风险主要是汇率风险,汇率风险主要来自于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汇率变动及外汇管制带来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问题 内部控制是由董事会、经理阶层和其他员工实施的,为营运的效率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相关法令的遵循性等目标的达成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是跨国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内部控制系统,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很多跨国公司风险意识不够,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制约了跨国公司的健康发展。 (三)跨国公司扩张与资金需求的问题 跨国公司不断扩张的需求与资金有限的矛盾,是财务管理中面临的根本问题。公司能否在资金有限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满足扩张的需要,有效解决这个问题,将决定跨国公司的兴衰成败。跨国公司组织形式的突出特点是,地理上分散、人员分布规模化、经营单位集约化、法律实体多种多样。这些特点使跨国公司在资金管理上不可避免地导致管理的复杂性和难度的增加。但是,公司资金的总量是有限的,如何找到新的资金管理模式,在满足扩张的需要基础上,使资金量处于可控的范围,以确保提供充足的资金保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是跨国公司面临的重大挑战。 (四)成本管理问题 成本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永恒的话题,由于跨国公司所面临的经营环境千差万别,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物价水平、人工成本、税负水平等都不相同。因此,如何协调好子公司之间的成本核算与分配,对跨国公司的经营成果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五)国际税务问题 各国都拥有自己独特的税收规则和政策,而这些规则和政策又可能根据情况的变化做出调整。在特定时期,各个国家在收益和成本的确认、税种、税率方面存在着巨大差异,在涉及税收方面,对于国外来源的收入和利润汇出的税收待遇、双重征税的避免等方面税收政策也不存在一个统一的模式。跨国公司在多重税收制度下经营,分布在世界各地的分公司和子公司要根据各国有关的税收规则进行纳税,有时会出现双重课税的可能,很容易使跨国公司承担不合理的税收负担。 三、加强跨国公司财务管理的对策 跨国公司应当充分协调财务管理各项职能的功用,相互配合,协同作战,降低风险,提高效率,推动跨国公司健康发展。 (一)加强风险防范与管理 跨国公司风险管理主要是政治风险和汇率风险。为了有效控制与防范政治风险,跨国公司必须对所在国的政治稳定状况以及有关的政策进行充分的调研和分析,针对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应对策略。可以采取回避、保险、特许协定和调整投资策略等方法,也可以采取发展当地利益相关者来减轻政治风险的发生,包括消费者、原材料供应商、公司雇员、当地金融企业及其合伙人等,有效地控制政治风险。 为了有效控制和防范汇率风险,跨国公司应当及时对汇率的变动有一个相应的预判,规避由于汇率的大幅变动所带来的损失。由此,跨国公司可以采取提前或延后汇兑资金,以及进行长期外汇市场操作规避汇率风险。 跨国公司财务管理论文:跨国公司财务管理问题研究 摘要:跨国公司成为当今全球经济发展组成部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为全球经济的发展带来生机,注入了活力。在全球经济日趋一体化的今天,研究跨国公司的财务管理也有着重要的意义,它一方面能促进跨国公司自身更好的发展,另一方面也能使我们学习跨国公司中优秀的财务管理理念,使其与中国企业相结合,促进本国企业更适应当今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推动国内企业走出国门走向世界。 关键词:跨国公司;财务管理;特点;风险;模式 一、跨国公司财务管理特点 (一)跨国公司财务管理具有复杂性 之所以成为跨国公司就是因为它存在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而不同国家有其不同的企业生存环境,所处环境的复杂性决定了其自身财务管理也带有一定的复杂性。跨国公司要想在一个国家里更好的生存、发展,在考虑自身发展条件的基础上还要考虑国际形势和其公司所在国家具体形势,这包括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以及包含在这里面的具体的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性、国际汇率变化、通货膨胀、外资吸引政策、税收政策等。这些因素都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着一个跨国企业的财务管理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因此跨国公司所处环境的复杂性就决定了其自身财务管理的复杂性,财务管理人员必须要对各种因素进行细致的调查、分析、比较,在此基础上制定出比较适合自身全球企业发展的财务管理措施,以实现财务管理的优化进行。 (二)财务管理目标带有全球战略性 一个企业存在的目的是使企业利润最大化,而跨国公司之所以选择到其他国家进行设厂投资,目的也是为了自身利润。因此,跨国公司的财务管理不会只局限于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他会从公司整体的利益考虑,制定出带有整体性和全局性的财务管理计划,必要时为了实现公司整体利润的最大化也会牺牲一些国家或地区中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个体利益,因此跨国公司的财务管理目标带有全球战略性,它必须涵盖所有国家中的子公司。 二、跨国公司财务管理所面临的问题 (一)所处国家的政治风险 风险与收益是考量任何一项财务决策的主要线索之一,跨国公司与其他国内公司不同的是,它在进行财务决策的时候必须要考量一个国家的政治风险,所谓的政治风险不仅包括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行,如国家是否战乱,主权、领土是否完整等。还包括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制度,如国家体制、经济体制、对外开放程度、对外来投资者的态度、民族自尊的维护、民族企业的特殊照顾、政治信仰、民族信仰等,这类政治风险是跨国公司在一个地区存在与发展时所不可逃避的因素,虽然跨国公司的目的是发展经济、取得利润,但经济的发展也必须生存在政治环境之下,因此充分了解好一个国家与政治相关的各项政策、各种法律法规是一个公司存在于一个陌生地区的先决条件。 (二)外汇风险 外汇风险主要包括交易风险(指外汇汇率波动时所引起的外币应收资产和应付债务价值变化的风险)、财会风险(指外国子公司的财务报表转换成符合跨国公司母公司的合并报表时,由于汇率发生变化所引起的资产负债表中外汇项目金额变动所引起的风险)、经济风险(指在汇率变化下两国商品或者劳务的相对价格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风险)。跨国公司所面临的这些风险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跨国公司的财务管理的顺利实现。 (三)资金管理问题 资金管理和内部资金流量管理是跨国公司资金管理所涉及的两个主要领域。 1.资金管理问题主要包括现金、应收账款以及存货三个方面。由于跨国公司自身的特殊性,跨国公司在正常生产过程中所需要的某些原材料以及销售时所需要的货物有可能会中断,跨国公司在财务管理时如何实现存货数量的优化和节约存货占用资金而不使其影公司正常的生产销售活动就显得尤为重要并且存在一定的难度。 2.内部资金流量问题主要包括资金的转移,对于投资的决策,资金筹集和资本运转等方面。各国通货膨胀率以及各子公司之间产品、原材料、等来源的差异,使得跨国公司很难制定出一套符合全部子公司运营的存货政策。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也使得跨国公司的财务管理不仅要体现出单个项目力求利润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的目的还要考虑跨国公司在转移资金、降低外汇风险、降低税收等方面的要求。 (四)税务政策不同 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税收政策,而这些政策又会因国家在不同时候的不同需要而做出变动。包括国家不同时期不同的税种、税率以及国家对于外来投资在税收方面的限制或优惠政策。因此跨国公司在不同国家的不同税务政策下的经营,要根据公司所处地区的实际税收情况作出适合本地区的财务计划,并且要尽可能的了解和掌握一个国家在税收方面的各项政策、法规,以避免跨国公司因不熟悉一个地区的税务政策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五)跨国公司内部财务控制和评价 跨国公司是一个利益整体,虽然处在各个国家的子公司在名义上是独立法人,但其个体利益必须服从整体利益,即在考虑各种风险的情况下必须实现整体利益的最大化。所以在一些必要的时候往往会牺牲子公司的利益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的最大化,这就不可避免的会导致部分公司利润的不符实化,在一定程度上就加重了财务管理在利润考核方面的复杂性,给总公司进行内部财务控制和评价带来麻烦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财务控制和评价整体的真实性。 三、跨国公司财务管理主要模式 (一)总公司与子公司的分权模式 跨国公司集团总部只对公司总的发展战略和财务管理进行宏观调控,将具体的财务管理计划的制定与实施的权力下放到子公司的管理层手中。这样不但加大了子公司在财务管理上的自主权,促进其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也可以避免总公司因不了解子公司具体情况而制定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计划而给公司带来损失情况的发生。 总公司将全力下放,使子公司独立负责自己的财务管理的计划与实施,总公司加强对财务管理最终结果的监督与考核,使得子公司能够在发展的过程中因具体情况的变化及时的调整经营策略,而且相对较独立的财务管理也可以加大对公司业绩考核的客观、公平性。 但是分权也有其不足之处,各子公司手中握有的权利相对较大且比较独立,就会导致子公司领导层的专横、独裁并且子公司独立自主权利的加大也会导致各子公司财务管理的各自为政,对于整个公司而言缺少整体性,全局性,总公司相对子公司而言其对于子公司的信息获取相对较少,而信息的不对称性以及公司部分领导缺乏大局观念,各个子公司也许就会为了各自利益从而忽略了总公司整体的利益。 (二)总公司与子公司的集权模式 集权模式是指总公司对于子公司的财务管理权力的全面掌控,包括财务管理总的规划以及相关资金的筹集、资金的使用,利润的分配等。各子公司只是按照总公司的各项计划方案进行实施,会计体系为总公司统一规定,对各个子公司的业绩进行考核时一律用其母国货币进行,子公司并没有太大的财务管理自主权。在该种财务管理模式之下,总公司可以全面掌控子公司的财务管理活动,并对其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确保总公司制定的各项财务管理措施能够更好的执行,从而实现总公司的战略目标。 集权模式下的财务管理,可以使总公司在全面掌握全球业务的情况下,从整体的利益出发对各个子公司的财务管理规划进行统筹安排,使得整个公司的资金运转能够在最小的成本损耗下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充分利用公司优势资本,优化资金使用效率。同时跨国公司可以利用其自身在信息收集和资本实力上的优势,在全球范围内选择最优势市场进行筹资或投资,尽可能降低自身的投资风险和投资成本。 科技的发展对跨国公司在集权模式下对全球子公司进行财务管理的实现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实现了总公司对子公司信息收集的相对全面化,相对减少了公司因信息的不对称性带来的损失,同时也实现了总公司在财务管理上对全球各项资源、资金的统筹、优化配置与管理,最大可能的实现了公司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三)分权与集权综合式 该种综合的财务管理模式是分权模式和集权模式两者相结合的产物,跨国公司集团总部在掌握整个集团总的财务管理权利的同时各个子公司享有公司部分财务管理权力,主要体现在一些小的项目决策和子公司一些日常的财务管理。多数情况下总公司会派专门的财务管理人员为子公司提供相应的指导和服务。这种管理模式一定程度上融合了分权与集权模式的优点,规避了单一模式下的一些相对比较明显的财务管理弊端。该种集权下的分权模式既保证了集团总部对各个子公司在财务管理上的监督与控制也相应的下放给子公司一定的财务管理权力,促进了子公司主观能动性的发挥。该种模式在适度分权的基础上保证了总公司与其子公司的相对协调性,是未来财务管理不断发展下不可忽视的主流方向。 该三种财务管理模式之间有着不可忽视的联系,各自有着自己的优点、缺点。跨国公司要根据自己的实际发展需要选用最适合自己的财务管理模式,并且也要根据自己公司不同发展阶段进行必要的调整,确保公司在最优的财务管理模式下实现最好的发展。 四、小结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跨国企业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青睐,作为跨国公司核心之一的财务管理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我们要不断吸取跨国公司中优秀的财务管理经验,并且在对其财务管理的研究中认识到跨国公司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在我们借鉴其优秀经验的同时为跨国公司在本国更好的发展创造条件。 (作者单位:烟台英纳法汽车天窗系统有限公司) 跨国公司财务管理论文:跨国公司财务管理策略浅谈 [摘要] 跨国公司在当今的世界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有不少跨国公司来华投资,我国一部分企业也向境外投资而成为跨国公司。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潮中,研究现代跨国公司经营和管理有着重大意义。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中处于核心地位,财务管理策略又是财务管理的关键因素,适当的财务管理策略能促进企业的发展,不适当的财务管理策略则会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障碍。本文试图就跨国公司财务管理策略问题做一些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 跨国公司财务管理策略 在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的大趋势下,跨国公司作为经济全球化的主要载体,在世界经济中处于主导地位。跨国公司凭借其雄厚的资产、先进的技术、卓越的研究开发能力、知名的品牌,完善的营销市场体系、科学的人力资源开发、高素质的人才配备以及严密高效的组织管理等优势,实行全球战略投资,进行跨国、跨地区、跨行业的经营,推动了全球资源的优化配置,使世界经济日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所以,跨国公司的财务管理策略一直都是跨国公司高级管理层思考的重要内容。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中处于核心地位,财务管理策略又是财务管理的关键因素,适当的财务管理策略能促进企业的发展,不适当的财务管理策略则会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障碍。 一、财务组织管理及职能划分 1.总部财务职能部门。它通常由CFO或副总裁来领导,负责整个集团的财务管理职能。其主要目的为:在财务职能的范围内支持产品线和区域组织的经营活动以及收购及兼并活动;它通过内部审计部门,确保各公司的组织活动符合规定的程序以减少相应的风险;它控制财务运作活动并确保与总部建立的目标相一致。 2.产品线的财务职能部门。通常设财务总监和若干个分析员负责整个产品线的财务管理,其主要工作是制定产品线的财务管理政策,如转移定价、协同工作及利润分享、年度产品线的预算编制,月度和季度经营情况分析、资本支出控制等。 3.区域性的财务服务部门。主要负责所管辖区域的财务管理,如向区域内子公司派遣财务负责人员,研究地区性特定的经营环境,制定相应的融资服务及财政政策等,同时也对所管辖内的子公司提供财务咨询服务。比较常见的是把地区性的财务部门作为一种服务中心,向各子公司提供从会计记账、融资服务、外汇调剂、经营审计等全方位的财务及会计服务。 二、会计管理 由于跨国公司多数在美国和欧洲上市,其会计报表采用的会计准则多数为美国公认会计准则或国际会计准则。我国自1993年进行会计改革以来,相继制定和了会计基本准则以及一系列的具体会计准则,并逐步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所以中国的会计准则与国际上通行的会计准则差异不大,所以在中国的各跨国公司子公司多数采用调整的方法编制其呈报总部的会计报表。 三、财务控制 在预算的组织形式上,跨国公司主要是以各产品线进行管理的。每年的六七月份,根据总部的总体策略和要求的进程,各产品线将组织所管辖的子公司进行预算的编制。各子公司编制的预算先由所属的区域管理部门审阅,再送交产品线管理层进行审阅,各产品线汇总其产品线内的所有子公司的预算后送交总部高级管理层审核批准后执行。 四、成本管理 1.采用标准成本体系和作业成本管理(Activity Based Cosing)。通过在全球范围内采用标准成本体系,有利于各子公司的横向比较及分析,推广某些子公司的先进经验,分享最佳实践。如耐克森在全球范围内推行标准成本体系,同一产品种类采用同一种消耗标准,每月召开电视会议,对各子公司的生产差异进行比较分析,这种用法有利于先进经验在全球范围内的推广。 2.成立工业小组负责优化生产实践和成本降低项目。跨国公司通常在产品线内设立工业总监负责产品线范围内的技术及成本问题。各子公司也设立非正式的成本降低小组,每年确定工作的课题,在产品线工业总监的指导下工作。这些小组在全球范围内分享经验,通过引进先进生产技术,优化生产组合,使生产协作的整个产品生产线成本达到最低。 五、资金管理 跨国公司通常在总部设立单独的资金部门来负责全球范围内的资金管理工作。它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融资政策、选择及管理银行合作伙伴,通过利率管理、企业资金管理行使集团内部银行的功能,对集团内部各成员单位提供资金的融资服务。同时资金部门还设立外汇交易室,集中对集团内各成员单位所需要的外汇进行交易及配对,并在必要时进行衍生工具交易如利率期权、外汇期权等。注重金融创新,熟悉和掌握国际金融工具,善于利用金融工具转嫁经济风险。对付外汇风险运用最多的是远期外汇和约,对付利率风险最多的是利率互换,对付商品价格风险的是商品期货和商品期权,对付权益风险的则主要是相应的场外交易期权。可见,金融创新产品与风险管理有着密切的关系,随着金融期货市场的发展和各种衍生性金融工具的产生,货币和利率互换、外汇远期合同、期货、期权、指数交易等层出不穷,这就要求跨国公司财务管理人员学习和掌握这些国际金融工具,以满足跨国经营的需要。 既然新的金融创新产品或工具会给跨国公司带来新的风险,跨国公司在利用金融创新带来利益的同时,还要防范金融创新导致的风险。收益与风险是对孪生姊妹,金融创新带来便利和利益的同时,风险也伴随而来。因此跨国公司在利用金融创新时,要加强风险的防范和化解。财务部门要有专门人员来分析和控制风险,使跨国公司的融投资的风险控制在最佳程度。 六、应收账款管理 现在,很多跨国公司都利用专门的应收账款管理机构加强对应收账款的催收。如贝尔阿尔卡特股份有限公司在四个子公司合并之际成立了财务计划部对全国七个大区的客户进行应收账款的核对、稽查和催收。 1.将要催收的应收账款进行分类。追收逾期应收账款需要花费相当的人力和物力,受人力物力资源的限制,跨国公司通常应优先考虑最容易收回的欠款。账龄越小、客户信誉越好,逾期欠款就越容易收回。公司应根据账龄大小和其他公司认为重要的指标对应收账款进行分类。对不同类的应收账款权衡需要投入的人力物力、收账费用、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大小以及可能影响与客户良好关系等因素,选择成本较低的实施方案。 2.实施有效催收。对逾期较短的应收账款,应先给客户一封礼貌的通知电子邮件,不易过多的打扰,以免失去这一客户。对逾期稍长的应收账款,可措辞委婉地写信催收。对逾期较长的应收账款,应频繁催收,可用电话甚至派人实地催询。对难度较大的应尽快委托专业收账公司去追讨。在以上程序均无效的时候,可提请有关部门仲裁或诉诸法庭。 3.收账技巧。客户逾期付款的原因主要有两类:无力偿付和故意拖欠。对于故意拖欠的,公司应运用多种手段,采用强硬的手段进行追讨。对无力偿付的情况也要深入分析。如果客户遇到暂时的资金周转困难,公司不宜采用强硬的手段追讨,可通过改变信用条件延长还款期限来帮助客户渡过难关,以便收回较多的账款,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如果客户已陷入严重的困境,无望扭转乾坤,跨国公司必须立即采取法律或其他财产保全措施,以获得债权的最大补偿。对这类债权从发现一开始就应当采取强硬的追收措施,切不可因为顾及双方以往的关系而坐失收款的良机。 七、税务管理 税务管理的主要目的:确保经营活动遵循当地的税务法规,合理建立税务记录以及在公司面临税务审计时集团公司利益不受损失;优化税务支出;议定内部转移定价原则。 为达到上述目的,跨国公司的税务管理部门需要对集团内各单位提供税务咨询,分析各国之间税负的差异,通过议定内部转移的价格,合理降低集团税负,以使集团公司总体税负达到最优。 在我国,税务管理部门对跨国公司的税务管理集中在转让定价和关联交易方面。由于我国的税务法规在这个方面的规定并不十分具体,所以税务部门在具体执行时也面临着一些困难,使跨国公司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带有相当多的不确定性。同时远在国外的跨国公司税务部门也不十分了解我国的税务法则,在监控方面也面临着很多困难。但是由于在我国有着很多的税务优惠规定,所以一些跨国公司认识到这些地区性差异,则一般在我国设立专门的税务专员负责税务的管理,最大限度地争取税收优惠。 八、内部审计 跨国公司一般在财务内部单独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为:制定内部审计的范围及原则;对集团内部各单位是否有效地执行总部的政策进行审计;集团内部子公司的财务审计;系统评估所属单位的经营效率及效益,并提供相应的改进建议;其他管理层要求的审计。 在我国,由于会计准则与国外的会计准则有一些差异,所以对跨国公司在我国的子公司的审计多数侧重于经营审计,即经营效率审计。而财务方面的审计,跨国公司则依赖于每年的世界五大会计师事务所对各子公司的年度审计。 跨国公司财务管理论文:基于跨国公司财务管理的政策制定专题 编者按: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潮中,研究现代跨国公司经营和管理有着重大意义。有不少跨国公司在中国投资,我国一部分企业也向境外投资而成为跨国公司。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中处于核心地位,财务管理体制又是财务管理的关键因素,只有顺畅的财务管理体制才能促进企业的发展,一般来讲体制和政策的指定具体有三大方面: 一、集权与分权问题 1、集权型模式。 在集权型模式下,跨国公司所有子公司的财会人员由集团统一管理,按照跨国公司的统一要求从事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对子公司的资金筹集与运用以及利润分配等实行集中管理,各子公司自身财务上无自主权。 2、分权型模式。 在分权型模式下,跨国公司对具有一定财务决策权的子公司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只对重大财务活动实施监控。这种模式有利于调动子公司的经营积极性,自觉强化内部管理,有利于经济效益的提高。 二、财务与会计机构的分设问题 1、母公司。对于跨国公司而言,由于其下属子公司较多,子公司又分别处于不同的国家,子公司的自主权较大。为了更好地保证财务管理职能的实现,母公司应当把财务机构和会计机构分别设立。 财务管理机构承担着组织具体资本运作、财务资金活动和调控子公司财务等职责。 会计机构承担组织核算处理及提供信息、会计控制等活动。 2、子公司。如果经营的业务很单纯且侧重生产活动,市场拓展依赖于母公司,实质上子公司只是生产基地,财务管理活动比较单纯,侧重于成本会计管理,这样的子公司的财务和会计机构可以合并设立。 三、财务结算中心或财务公司的设立问题 跨国公司一般有多个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其内部资金活动非常复杂,管理难度较大。为了加强跨国公司内部的资金管理,会设立财务结算中心或者财务公司。 1、财务结算中心。财务结算中心是集团公司内部成立的,为各子公司办理资金融通和结算,以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专门财务机构。结算中心不是独立的经营单位,而是母公司内部的一个资金管理机构,其存在的直接目的是提高财务资金的使用效益,降低资金成本,而不是机构本身的盈利。成立结算中心,有助于集团资金统一结算、统一贷款、统一收支及统一管理,可避免子公司各自为政的状况。 2、财务公司。财务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为集团各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不是母公司的财务管理机构,而是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和自我约束的金融企业。其开展的业务有:成员单位存款、委托贷款、委托投资、发行债券、内部转账结算、票据承兑、票据贴现担保、信用鉴证、资信调查和经济咨询等。其目的是提高集团财务资金的配置效率和效益。 而当今天的跨国财务管理模式和制度性建设已经被大多数公司熟练的驾驭、掌控和操作时,影响和制约跨国财务管理的非制度性因素―跨国交流和沟通则越发突显了其重要性。本期专题我们就将结合财务中心的设立、财务与会计机构的分设和跨文化沟通等方面与读者交流基于财务管理的跨国公司的相关政策的制定。 跨国公司财务管理论文:《跨国公司财务管理》双语课程教学实践探索 一、引言 2001年教育部了《关于加强高等院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双语教学开始在高等学校课程教学中得到迅速推广和运用。双语教学是指能在学校里使用第二种语言或外语进行各门学科的教学。就我国而言,双语教学是为了加深学生对国外先进知识体系和学科前沿动态的理解,提高学生的外语综合运用能力,将两种语言(通常是英文与中文)作为教学媒介,其中第二种语言部分或全部地运用到第一语言学科的一种教学形式。双语教学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在外语环境中进行学科教育,加深学生对国外先进知识体系、思想方法以及前沿学术理论的了解,促使其全面掌握专业知识、技能。我院于2006年研究决定在开设《西方财务管理》双语课程的基础上,开设《跨国公司财务管理》双语课程,作为财务管理专业的专业必修课。 从财务管理专业来看,《跨国公司财务管理》双语课程属于国际通用性、可比性较强的专业课程,可以尽快实现与国际接轨,培养能够运用英语进行专业交流、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在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今天,大批海外跨国公司涌入中国,而中国大型企业开始向海外扩张。英语便成为彼此沟通的重要语言。大型公司企业的财务人员在具备专业知识的同时,还必须有较强的英语沟通能力。因此,对跨国公司财务管理课程实施双语教学具有现实意义。在高校采用先进的英文原版教材、开设《跨国公司财务管理》课程双语教学能更好地推行案例式教学,让学生更直观地了解西方跨国公司先进的财务知识体系。国外原版教材配备大量的真实案例。实用性强、内容丰富、语言易懂生动,可以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与积极性,使其更好地掌握国际跨国公司财务专业知识。同时,大量的案例的分析和小组探讨能够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解决学与用脱节的矛盾,也同时促进学生语言能力的发展,有助于高校培养应用型创新人才。 二、《跨国公司财务管理》双语课程的教学实践安排 (一) 教材选用教材是决定教学效果和课程建设优劣的重要因素。通过学习《跨国公司财务管理》这门专业课程,要求本科层次财务管理专业的学生能够处理跨国公司的财务管理问题。因此,课程所选的教材最好能从跨国公司的角度来全面讨论外汇交易管理、投资和融资管理、现金管理、税收环境等。纵观国外的原版教材,考虑教材的可理解性和学生的阅读趣味性,在《跨国公司财务管理》双语课程教学中,笔者选用了CheolS,Eun Bruce G,Resnick编著的《InternationalFinancialManagement》原版教材。该教材组织有序。难度适当,作为原版教材对学生尽快接触国外最新研究成果和学术前沿信息有很大帮助。从已经选用的教材来看,该英文原版书籍配有相应的中文翻译版和教学课件,是双语教学中教材的最理想选择。 (二) 授课模式相比《西方财务管理》双语课程而言,《跨国公司财务管理》双语课程既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实践性,又要求师生具有较高的英文听说交流能力,因此,该门课程对师生均提出较高的要求。对于一般高等院校的非英语专业学生而言,学生综合运用英语的水平并不高。因此,该门双语课程比较适合采用使用中英文电子教案,教师中英文讲解的授课模式。教师可以把重点难点的内容用中文电子课件列出,主要使用汉语,结合英语教材讲解;对非重点难点、例子、习题、案例用英文课件列出,用英文讲解。在学生接触双语课程时,教师开始用英文讲解的比例可以少些,等学生适应这种授课方式后,再循序渐进地提高英文讲解的比重。最后达到在整个授课过程中,每节课的英文讲解比重保持在50%以上,对专业课程本身很好的掌握,明显提高学生英语的综合应用能力。 (三) 教学方法与传统的灌输式教学方法相比,在《跨国公司财务管理》双语教学课堂上,教师应该努力探索教学创新。具体地说,本门课程应该安排好以下四个方面的教学工作: 其一,注意中文和英语的使用比例。本着双语教学的落脚点是完成学科内容,在此同时促进学生专业英语水平的目标,本门课程基本知识用英文讲授,重点、难点知识再用汉语做进一步的阐述和分析。授课过程中使用英文要循序渐进,保证学生在过渡式的英语氛围中学到专业知识、提高英语的综合运用能力。 其二,为学生学习构造一个完整的学习框架,有效地整合教材内容。在教学中应注意处理好本门课程与其他课程的交叉与重复问题。这需要合理规定课程教学大纲,合理安排教学计划,注意课程的相互衔接与影响。明确每章学习目标,做到授课重点、难点突出,有主有次,让学生在脑海中形成知识体系;每章讲授结束后进行总结,回顾重点内容,方便学生掌握课程;每章的练习采用全英文解答,强化学生的英语思维模式。 其三,运用案例式教学法,鼓励学生运用英语表述专业知识。注意教学内容既要阐述理论,又要强调实践。案例式教学法组织方法是让基础好和基础差的学生穿插组成低于10人的小组,在对外直接投资、国际资本结构和资本成本以及跨国现金管理等章节精选一些具体跨国公司案例,让其在课余时间准备,鼓励他们尽量用英文进行充分讨论,而后形成英文书面报告,每个小组选一名代表上讲台用英文讲解,同时要求班级其他同学记英文笔记。陈述结束,其他同学积极提问、讨论,再由教师进行总结。案例教学法积极探索和尝试各种与教学层次相适应的启发式、互动式教学方式,以便在小组讨论、主题发言、学生讨论的同时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和创新能力。 其四,引导学生课外自学,鼓励他们开展课外活动。在双语教学时,应该扬长避短。在课堂教学中以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为主线,加强教学内容的逻辑性。因为大量的阅读不可能在时间极有限的课堂完成,这就要求学生把课堂学习与课外自学有机结合起来,突破课堂时间较短的局限,通过自我发展来巩固、深化所学知识,拓宽知识应用面。 (四) 教学手段对于双语课程。比较理想的是采用多媒体教学。总体来说,这种教学手段优点较多。首先,采用多媒体课件可以大大减少板书时间,加大信息量的同时保证教学效果,还可以通过网络资源丰富教学内容。其次,多媒体课件色彩明快、画面清晰,有利于带动学生的学习兴趣。最后,大多数学生在英语阅读方面强于视听方面,利用多媒体课件刺激学生的视觉带动其听觉,进而提高其听力水平。为了便于为英文讲解打下视听基础,每节课开始时,可以在屏幕上把专业术语的中英文对照展现给学生,让学生在短时间内可以把握专业名词的相应英文表达法。在授课过程中,要多用英文列出提纲及相关重点内容,帮助学生听懂英语的分析讲解。当然,双语课程多媒体教学要把握语速,速度过快不利于学生很好把握课程内容,应该注意与传统授课相结合,扬长避短、合理运用。 (五) 考核方式对本课程的学生考核可以采用传统的试卷考核和平时表现相结合的方式。学生的最终成绩由两部分构成,即平时成绩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考核学生的课堂表现、小组案例作业及平时作业,鼓励其与教师的互动,试卷考试考核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本门课程可以适当加大平时成绩所占比重。试卷的试题应采用英文出题和答卷,考核学生对专业术语及重点知识的把握程度。实践证明,这种学生成绩评定方式很受学生欢迎。 三、《跨国公司财务管理》双语课程教学实践的相关问题 《跨国公司财务管理》双语课程应紧紧围绕传授财务管理专业知识为首要目的,英语仅仅作为工具,而不能把该课程当作语言教学。让学生在跨国公司财务管理的环境中把握公司的财务管理,更好地培养出适应时展的国际化财务管理人才。通过双语的不断切换和有机融合,让学生同时使用母语和英语进行思维。能在这两种语言之间根据交际对象和工作环境的需要自由地切换,使学生具有跨文化交流的实际能力,对于我国企业走出去、世界经济的一体化意义重大。我国高校有必要结合本校的特点,借鉴外国的先进教育模式,对《跨国公司财务管理》双语课程的教学体系设置进行不断的研究与探讨,可以把各门双语课程组织起来,尽量构建高校知识体系网络,达到资源共享,在实践中循序渐进地对之进行实施与完善,加以总结创新,努力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应用型人才。 跨国公司财务管理论文:金融创新对跨国公司财务管理的影响 内容摘要:金融创新在国内金融市场和国际金融市场都不断地涌现,复杂多变的金融创新给跨国公司的财务管理带来新的变化;跨国公司的财务操作要作出相对应的改变,以便更好地利用金融创新带来的收益和防范可能导致的风险。 关键词:跨国公司 金融创新 国际金融工具 不管是国内金融市场还是国际金融市场,金融创新都不断地涌现,越来越多的金融创新成为竞争的焦点。金融创新有成功,有失败,这种状况更增加了金融创新的复杂性,金融创新的收益性和风险性比以往变得更加难以捉摸。复杂多变的金融创新给跨国公司的财务管理带来一些新的变化。 金融创新对跨国公司财务管理的冲击 金融创新给跨国公司的财务管理带来的新变化主要体现在:金融创新在改变着以往的跨国公司所处的财务环境或金融环境,跨国公司的财务操作要作出相对应的改变,金融创新影响跨国公司原来的财务管理流程或模式,新的金融创新产品或工具会给跨国公司带来新的利益,新的金融创新产品或工具会给跨国公司带来新的风险。跨国公司的财务管理面对金融创新的新问题,应从以上三个方面寻求对策,进行相关的业务改造,增减金融业务。培育出适应新的财务环境的最佳业务组合;扑捉新的金融创新产品或工具所能带来的利益;避免他们导致的新的风险。 在金融创新的驱动下,跨国公司在财务管理上要改变以往的管理模式和财务决策理念,金融创新使财务环境更加复杂,不确定性因素增多;融资渠道和手段更加丰富多样,可替代的融资方式增多,作出选择决策比以往更加困难;投资的风险增强,不断产生新的风险源,风险控制更加复杂和困难。 一些新的金融工具会为公司经营带来更大的便利和利益,公司在如何利用有利的工具上下功夫。 以上这些因素需要公司重塑其财务管理流程,或作出针对性的变革,财务工作所需要的技能发生变化,要增加财务管理中投融资决策的力量,有关财务人员要不但熟悉财务管理内容,还要熟悉金融业务,二者要能够很好地结合在一起;财务部门的信息流需要拓宽,需要在以往的公司内部财务信息的上传下达的流程中,合理地融入外部有关财务工具和金融工具信息的收集与传达,以便及时地利用这些信息和工具服务于财务工作;在财务部门中需要增设与有关金融创新主体――金融机构和金融管理机构沟通的公共关系人员或职能,以便能及时充分扑捉有关信息,并更有效率地利用新的财务和金融工具。 金融创新给跨国公司带来的新利益 至于新的金融创新产品或工具会给跨国公司带来新的利益,至少可以从三个方面来体现: (一)利用金融创新提高资金收益率 跨国公司进行闲散资金管理时,可以直接利用能带来较高收益、风险相对较低、投资期较短的金融工具,进行赢利活动,提高闲置资金的收益率。 (二)利用金融创新提升跨国融资水平 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为跨国公司的融资方式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有利于提升跨国融资水平。多年来,比较典型的新的创新融资产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 1.风险投资融资。风险投资可以视为融资的一种特殊形式,为融资提供了独特的视角。我国也已经逐步开展了风险投资,但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发达国家的风险投资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他们的风险投资公司按照经营目的和服务对象可以划分为三大类:以纯粹盈利为目的的风险投资公司,该类公司由私人或企业主办,对有利可图的产品、项目或产业进行风险投资;科技型风险投资公司,该类公司由国家直接资助,负责对科技型小企业进行风险投资,主要内容是为科技型企业提供长期贷款,目的是促进高科技企业的投资和发展;合作风险投资公司,该类公司也不以纯粹盈利为目的,主要意图是通过投资培植和扶持各行业的小企业,探索新的生产经营方式和管理模式,丰富整个社会的经济生活。 2.金融财团融资。美、日等国的大型跨国公司都设立了本企业的金融机构,创办银行,形成财团,主要在本公司范围内进行资金的筹措。这种自我滚动投资的融资方式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给企业带来较高的利润率。再次,要强化流动资金管理,注重内部资金转换的管理。 3.浮动利率产品融资。这是针对通货膨胀而创新的金融产品,包括浮动利率债券、浮动利率银行长期贷款、浮动股利股票等。如果存在通货膨胀,尤其是通货膨胀严重的情况下,企业最好发行浮动利率债券,使债券的利息率随物价的上涨而上涨,保障购买者的利息收入的实际购买力,这样企业的债券融资才得以顺利进行。别的浮动利率产品也是如此。 4.认股权证融资。这种债券具有负债及权益的某些行业性,是为了让财务人员扩大企业的证券组合,吸引更广泛的投资者,以至于降低其资金成本而出现的混合物。认股权也可以带来额外的资金,行使价格通常比债券发行日的股票市价高出10%到30%。如果企业逐渐成长繁荣,股价超出其行使价格,则认股权持有人行使此权利而以既定价格购买股票。 5.可转换债券融资。可转换债券,是指一种以企业债券为载体,允许持有人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的价格转换为发债公司或其他公司股票的金融工具。可转换债券具有筹资和避险双重功能,比单纯的股票、债券等筹资工具和期货、期权等避险工具更具有优势,可转债已成为多数发达国家金融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受到各个跨国公司的广泛青睐。 (三)利用金融创新化解财务风险 注重金融创新,熟悉和掌握国际金融工具,善于利用金融工具转嫁经济风险。对付外汇风险运用最多的是远期外汇和约,对付利率风险最多的是利率互换,对付商品价格风险的是商品期货和商品期权,对付权益风险的则主要是相应的场外交易期权。可见,金融创新产品与风险管理有着密切的关系,随着金融期货市场的发展和各种衍生性金融工具的产生,货币和利率互换、外汇远期合同、期货、期权、指数交易等层出不穷,这就要求跨国公司财务管理人员学习和掌握这些国际金融工具,以满足跨国经营的需要。 既然新的金融创新产品或工具会给跨国公司带来新的风险,跨国公司在利用金融创新带来利益的同时,还要防范金融创新导致的风险。收益与风险是对孪生姊妹,金融创新带来便利和利益的同时,风险也伴随而来。因此跨国公司在利用金融创新时,要加强风险的防范和化解。财务部门要有专门人员来分析和控制风险,使跨国公司的融投资的风险控制在最佳程度。
国际贸易论文: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 摘要:目前学界对国际贸易惯例的认识存在不足,本文以惯例的要义为基础,探讨其渊源,分析惯例与其它法律规范的区别,最后从其对国际贸易合同当事人约束力的角度阐述了惯例在实践中的应用。 关键词:国际贸易;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公约;国际贸易合同 随着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逐渐接轨“, 国际贸易惯例”一词的使用频率日渐增多。但是,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在国际贸易惯例的涵义、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等问题上认识都较模糊,分歧颇大。由于国际贸易惯例对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科和现代化经济建设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对这一问题做了探讨。 一、国际贸易惯例要义阐释。 《辞海》“对外贸易”一词是这样定义的:“一国或一个地区与他国或另一地区之间的商品买卖活动,即国际间的商品交换。对外贸易由进口和出口两个部分组成,亦称进出口贸易”,而国际贸易则是“各国对外贸易的总和”。[1 ] (P411) 如果认为商品分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则这一定义并无不妥。但在国际贸易学界,占主流意见的观点是,商品专指有形的物质产品,无形的产品即是服务。因此,国际贸易的对象不仅包括有形的物质产品,还包括无形的服务。长期以来,商品买卖一直是国际贸易的主要内容,而所谓国际贸易惯例大多指有关商品买卖或与商品买卖有关的各类服务的惯例,这也是本文的讨论对象。具体而言,本文研究的是从买卖双方贸易洽商到最终履约(或未能履约) 整个过程的有关国际贸易惯例,由于在这一过程中涉及到金融服务、交通运输等所谓服务贸易范畴,因此源于有形商品的跨国交换,并为卖方交付商品和买方支付货款提供便利或保障的有关服务也属本文的研究范围。惯例是一个经常使用却又语义含糊的词,也是一个在我国学术界备受争议的用语(国外也有类似争议) 。学术界对惯例应用的普遍性和实践性有着大致相同的看法,但在涉及惯例的本质问题方面,则歧见颇大。 (一) 惯例是否需要成文化。 有学者认为,惯例需经过民间国际组织或贸易协会的编纂后才会有明确的内容,才能称之为惯例。而大多数学者则认为,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固然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主要形式,但不成文的却又为人所知并广泛采用的国际商业习惯做法也是国际贸易的惯例。[2 ] (P13) 笔者赞同后一种看法。从国际贸易惯例的发展历史来看,国际贸易惯例常常起源于一些主要贸易口岸的大公司的实际做法。由于这些公司具有广泛影响力,以及这些做法本身也具有减少贸易障碍等方面的作用,这些做法逐渐成为某一行业或某一地区的共同做法。但是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对同一问题的处理手法或对同一术语的解释不尽相同,这就难免造成地区间或行业间的贸易障碍。为解决这一问题,一些组织担当了统一解释和编纂工作,这就形成了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国际商会编写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发展过程便是如此。但是也有一些做法由于早已广为所知并被普遍遵守或因其它原因而没有载入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如纺织界人所共知的一旦坯料被剪开即不能退货的惯例。 甚至还有一些做法曾经被写入一些组织编写的国际贸易惯例,后因歧见消失、做法统一而又被撤出成文惯例。比如,国际商会在1980 年出版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关于CIF 术语卖方责任的表述中认为,卖方应提交清洁提单,但承运人在提单上对货物的内容、重量、尺码、品质等无所知的批注并不表明该提单是不清洁提单。但在1990 年实行的新的《国际贸易解释通则》里则没有这句话,这并不表明国际商会改变了看法,相反它正是显示了贸易界及相关各界已认同了这一点,从而无需再用文字描述了。也就是说,这并没有改变上述规定仍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事实。[ 3 ] (P527 - 528)(二) 惯例的法律约束力。 惯例的法律约束力指的是不管合同当事人是否明示或默示甚至没有表示是否接受有关国际惯例的约束,惯例自动约束有关当事人,即惯例具有强制约束性。《法学辞典》持的是这一观点。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国际贸易惯例的产生和发展不是国家意志的结果, 因而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 不能对当事人进行约束。[4 ] (P7 - 8) 第三种观点认为,惯例分两类:一类是不需要当事人选择都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规范,一类是经过当事人选择才对其有约束力的任意性规范。[5 ] (P27 - 28) 其实,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某国立法机关制定的正式文件,也不是国家间的国际公约,因而它不是法律;另一方面,由于惯例的广泛适用性和长期实践性,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国际贸易合约当事人对自身及他人遵守惯例的心理期望,惯例对当事人各方又有一定的约束力。 这种约束力一般是在当事人明示接受惯例的情况下产生的,国际商会出版的《国际贸易条件解释通则》(1990)在导言部分表达了这一观点《,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第1 条也阐述了这个意思,有关国际贸易惯例的这一规定符合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但是在一项国际贸易的契约中,不可能穷尽所有成文和不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的规定,因此就产生了所谓的“默示”做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9 条第2 款规定:“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认地同意对他们的合同或合同的订立适用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上已为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经常遵守。”签定该公约的国家同意,何为惯例由法庭来决定。该款规定反映了国际贸易惯例一定程度上具有强制约束性(自动生效) 的一面,但是这也没有改变惯例作 为任意规范的特点,当事人可以通过明示的方法排除对某一惯例或某一惯例部分条款的适用。 以上分歧的主要表现是学者们对一些英文单词的解释不同,特别是对custom、usuage 的理解差异。有人认为custom 有约束力,应译为惯例,而usuage 则没有约束力,应译为习惯;也有人认为custom 没有约束力,应译为习惯,usuage 有约束力,应译为惯例。还有人有其它的看法。其实,翻查一下国际商会的出版文件我们会发现,国际商会对惯例的用词并不考究,在不同的文件中可能采用不同的词,甚至在同一份文件中也可能使用不同的用语。比如,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使用的是custom 和practice ,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使用的是usuage ,而在《托收统一规则》使用的则是rule 一词。可见,国际商会对惯例的用词并不看重,他们重视的是某一术语或某一做法在商业实践中的状况,只要这种术语或这种做法广为人知(widely known) 和被业者经常遵守(regularly observed) ,它们即是惯例,而不管在国际商会或其它组织的出版物中用何词来描述它们,或有没有见诸文字。至于惯例对当事人有无约束力,则要看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将国际贸易惯例定义为:在国际商品贸易和与国际商品贸易有关的服务实践中形成的,某一地区或某一行业广为人知并被经常遵守的任意性行为规范。 二、国际贸易惯例的渊源。 如上所述,国际贸易惯例有成文和不成文之分,也就是说,国际贸易惯例有两个渊源: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与不成文的国际商业习惯做法。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指的是经过某一组织编撰和公示的规范化文件。编撰国际贸易惯例的主体可以是一些有影响的基于国家的国际组织,如国际商会;也可以是民间的国际组织,如波罗的海黑海航运公会;还可以是能对市场起到主导作用的商事组织,如通用汽车公司,它们的产出物因而也相应地表现为具有一定法规性质的文件。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一般依据过去已有而且现在仍然流行的商业做法而作出,其主要行为特征是必须有一个宣示的过程,因为比制订规范文件更重要的,是它们必须广为人知。国际商业习惯做法之所以成为国际贸易惯例的渊源之一,原因主要是多数国际贸易惯例从本质上讲就是国际商业习惯做法的一个演进形式,而且是一个永不停止的过程。过去活跃在跨国或者说超国家或地区利益之上的国际商业习惯做法,通过编撰和公示之后变成了国际贸易惯例。今天的习惯性的商业做法还在重复着这样一个过程。如果我们不这样理解惯例的渊源,那么我们很可能会步入认识的误区,或者认为惯例仅表现为成文化的规范,或者认为只能从过去的国际商业习惯做法中寻找惯例。这两种僵化的认识不能反映现实,因而也不能指导发展中的国际贸易活动。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一国之内或地方性的商业习惯做法也有可能演变成国际贸易惯例,这主要取决于该习惯是如何整合(incorperated) 到国际贸易流程中去的。 例如,美国西海岸港口的码头工会为保护自身利益向集装箱货主收取近乎落地费性质的杂费,这种杂费被各国班轮公会列入班轮运价或班轮条款,因而这种做法就成了有关业者之间的国际贸易惯例。承认惯例的习惯做法渊源也有助于更好地把握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因为从国际贸易惯例中体现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大都可以从习惯做法当中找到源头。从商业道德的视角看,所有国际贸易惯例都来自于千百年来一直在支撑着川流不息的国际贸易活动的一套伦理体系,借助它可以形成关于对对方行为的预期;通过它的应用———即对己对人的约束,各方在此体系下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区分、履行和保障。这套伦理体系的强化就形成了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而未成文的惯例则归于国际商业习惯做法一类。 国际贸易惯例和国际商业习惯做法虽同为国际贸易惯例的渊源,以对现有的国际贸易惯例的贡献而论,由习惯而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占有绝对的优势;但后者在当今技术创新的条件下开始显露出重要性。 三、国际贸易惯例与其它法律规范的区别。 (一) 国际贸易惯例与国际贸易公约。 由两国政府或多国政府签定的有关国际贸易关系的规范称为国际贸易公约。从公约法律约束力的角度,可以将国际贸易公约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强制约束力的公约;一类是任意性的公约。前者包括调整国家间经贸关系的一般性公约及约束某一具体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公约,如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协定、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海上运输合同的《汉堡规则》。强制性的公约要求缔约方或接受公约的国家在本国的法律与公约冲突时,修改本国的法律,使之符合公约的规定;而且在处理国际贸易纠纷时以国际公约为准据法。既然强制性国际贸易公约的法律约束力大于国内法的效力,强制性国际贸易公约的效力当然优于没有取得正式法律地位的国际贸易惯例。但是,国际贸易惯例与任意性的国际贸易公约的关系则不同。 任意性的国际贸易公约主要指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几个公约,即1964 年的两个海牙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及二者合并而成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这些公约遵循合同自愿的一般原则,允许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或排斥这些公约的规定,即可减损公约条款的效力。在同为任意性规范的层面上,国际贸易惯例与任意性的国际贸易公约十分类似,但是两者的法律地位不同,前者高于后者。对此《,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均有明确的规定。《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虽未在这方面作具体规定,但它是由前两个公约发展而来的,据此也可认为该公约持同样的观点。由此可见,在国际贸易惯例与上述3 项公约的规定发生冲突时,应优先考虑采用惯例的规定。 (二) 国际贸易惯例与国内法。 一般而言,国际贸易惯例是在与本国利益无冲突的领域发展起来的,其所规范的领域大多与本国法律的适用范围没有重叠。从这个角度上讲,国际贸易惯例可以对国内法的不足起到补充的作用。但是,各国对国际贸易惯例拾遗补缺作用的态度是不同的。有些国家干脆把国际贸易惯例纳入本国的法律体系,使之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如伊拉克和西班牙就把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解释通则》引入国内法。采取这种作法的国家不多,多数国家一般按照直接适用或间接适用的途径运用国际贸易惯例。直接适用指的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接受国际惯例的约束,法院或仲裁庭依据当事人选择的国际惯例进行裁决。法国、丹麦等国家采取这种方法。这些国家一般承认国际贸易惯例独立于国内法律体系之外,国际贸易惯例可直接应用于国际经贸往来,无需国内法的指引。与采用直接适用的国家相比,采用间接适用的国家更多,我国也是采用间接适用的途径。间接适用指的是国际贸易惯例不能脱离国内法而独立运用,必须经过国内法的指引,而且国际贸易惯例的应用有赖于国内法对国际贸易惯例明示或默示的接受。明示接受指的是在国内法中明文规定,对特定的民事关系可采用国际贸易惯例处理。默示接受则是指在某国的国际贸易活动和法律实践中普遍采用国际贸易惯例,从而可以推断该国认可国际贸易惯例的。 我国采用的是明示的方法。《民法通则》、《涉外经济 合同法》、《海商法》等都明确指出,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有人据此认为,我国法律的效力高于国际贸易惯例的效力。其实,这种认识是不全面的。国内法关于国际贸易的规定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国际贸易惯例不可违反国内法的强制性规范,但可与任意性的规范不一致。因为国际贸易惯例广为人知并被经常采用,只要当事人未明示拒绝惯例的适用性,国际贸易惯例就自动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尽管这部分并未以文字形式在合同中表示。然而,国内法中的任意性规范则没有自动成为合同一部分的效能。由此可见,国际贸易惯例虽然是国内法的补充,但其效力仍优于国内法中的任意性规范。四、国际贸易惯例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这里所讲的合同,指书面达成的合同。对于口头达成的国际贸易合同,我国不予承认。对此,我国在1986 年核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时已表明了这一点。 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引用国际惯例的方法有3 种:其一,引用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或其它民间组织的条款或术语,如买卖双方以CIF 价成交。普遍认为,采用了某一成文惯例的条款或术语,对该条款或术语的解释应以该惯例为准。多数情形下,对某一条款或术语的解释只有一个国际贸易惯例,但也存在对某一条款或术语的解释不只有一个国际贸易惯例的情况,并且各惯例的解释不一致。如没有对具体采用哪一惯例作出规定,这时候的解决方法一般是以与合同最有密切关系的国家所采用的国际惯例作为依据,而判断这一点往往是不太容易的。比如,对贸易术语FOB 的解释就有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美国进出口商会等机构制定的《1941 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两个惯例,这两个惯例对卖方交货地点等方面的解释差异很大。为防止事后买卖双方当事人就采用哪一惯例产生争议,合同当事人最好在采用条款或术语的同时明确规定采用哪个国际惯例。其二,采用国际组织或行业协会制定的标准合同,如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制定的关于成套设备和机器的出口合同、伦敦谷物交易协会制定的关于谷物买卖的合同。标准合同对合同全部或大部分条款都作了规定,一般只留出当事人名称、货价等项目供当事人填写,当事人可通过协商对印定的条款作出修改或补充。这类合同试图囊括有关合同关系的全部权利与义务,包括从合同的签定到合同的履行、解除和违反合同的救济的整个过程。由于在大宗货物的买卖中广泛采用标准合同,标准合同事实上已成为当事人普遍遵守的权威文件,是国际贸易惯例的组成部分之一。其三,在合同中明确表示接受某一惯例的约束,这种情况包括以下几种类别: (1) 合同中采用了惯例规定的条款或术语,并且合同对这些条款或术语的解释与惯例的规定相同,或合同直接引用惯例条款或术语并未另行解释。在这种情况下,惯例与合同的规定并无二致。(2) 合同中某些条款与惯例的规定不一样,此时应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愿的原则,以合同的规定为准。(3) 合同中对某事项未作规定,但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会遇到这些问题。此时,当事人应按照惯例的规定履行合同或对合同救济。 在上述情形以外,即当事人未在合同中明示遵守国际贸易惯例约束的情况下,则采用下列两个标准:表示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主观标准;以国际惯例为标志的客观标准。主观标准似乎体现了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愿的原则,但如当事人未在合同中以文字表示他们的意愿,以后在当事人发生争议时,其真实意思在很多情况下是难以举证或判断的。可以想见,在实践中应用主观标准进行操作的难度很大。因此,在大多数国家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往往采用所谓的客观标准,客观标准即是国际贸易惯例。采用国际贸易惯例这一客观标准甚至也不以合同当事人知晓为条件。这就是说,即使合同当事人没有表示接受惯例的约束,同时也未明示拒绝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国际贸易惯例亦可自动地解释和补充合同并对合同当事人构成约束。 国际贸易论文:论我国产业国际贸易的政策调选 论文摘要:本文主要从理论出发,对经济全球化条件下,中国产业组织政策环境分析,贸易保护政策的有关概念及其内容,经济危机下各国的贸易保护政策,我国调节外汇储备对中国产业调整的举动,案例分析出口退税政策对中国产业的影响进行研究。 论文关键词:产业;国际贸易;中国贸易政策 一、中国产业组织政策环境分析 (一)国内环境分析 1.中国企业的规模普遍偏小,产业集中度低,产业国际竞争力弱。 从工业特别是制造业的发展来看,我国工业企业普遍规模较小。产业集中度低,产业自主创新能力缺乏,产业国际竞争力弱。我国主要行业的平均集中率水平也远低于主要发达国家20世纪60年代以来的水平。我国对外技术依存度高达50%,而美国、日本仅为5%左右,国内企业仅万分之三有核心技术,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缺乏,产业发展受制于人,产业国际竞争力弱。 2.跨国公司利用其地理优势地位,控制市场、克制竞争的倾向初现出来。 在国内包装企业诉利乐案中,利乐倚赖其在无菌包装机方面的垄断地位。在包装耗材上实行了不正当的限制性商业策略,控制了绝大部分包装市场,并且使利乐纸的平均价格在2003到2005年的两年时间内上涨了大约2倍。 3.国内行政性垄断问题严重,行政性垄断产业的改革任重道远。 我国的行政性垄断产业主要包括铁路、港口、民航、电力、电信、城市公用事业、石油天然气、有色金属、特殊行业、邮政、城市公交、烟草食盐粮食药品等重要商品以及流通、军工、铸币、银行保险等金融业,产业部门涉及面广。行政性垄断造成了双重恶果: 一方面,垄断地位使得这些产业内的企业一方面攫取了远高于其他行业平均利润率的利润,排斥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另一方面由于内部约束机制不健全和发展动力的缺乏,长期以来.使这些产业成本居高不下,产业经营绩效低下。行业的特殊性加上国有企业的身份,使得这些产业的改革举步维艰。 (二)国际环境分析 1.跨国兼并成为主体。 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世界范围内掀起第五次企业兼并浪潮,这次兼并浪潮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兼并数量急剧增多。二是单项兼并交易金额世界记录屡创新高,兼并规模日趋扩大。三是跨国并购发展迅猛。四是兼并范围广。第五次兼并浪潮是经济全球化条件下。世界范围内经济竞争加剧的结果,为了生存和在全球范围内整合资源以取得竞争优势,同行业的领头企业纷纷走向联合。同时,第五次兼并浪潮的出现并没有缓和竞争。它使得世界范围内经济竞争更趋激烈,通过此次兼并,在某些产业,只剩下实力超群、为数不多的几家巨型企业,为了争夺世界市场,这些企业欲置对方于死地而后快,竞争手段无所不用其极,波音和空客的竞争为我们提供了最好的注解。 2.西方发达国家纷纷调整竞争政策,放松规制和提升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已经成为国际潮流。 以微电子技术为代表的新技术的兴起和市场需求的扩大改变了传统自然垄断产业的性质。竞争政策调整的另一个动向是从对反垄断的强调转向扶助本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当前,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政策对垄断的认定已从结构标准转向行为标准。并且还要考察垄断行为的市场绩效,“一事一议”已经成为通行的原则,对横向兼并等过去严格限制的行为已基本放任自流。 3.网络经济的兴起,对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提出了新的挑战。 网络经济是以计算机网络业为中心以及由这个产业派生出的若干相关产业。网络产品固有的规模经济性、网络外部性(正反馈效应)、技术的市场不相容性和网络产品技术标准造成了网络产品的锁定效应和先行者优势。从而使得垄断成为网络产品市场上的一种必然而普遍的现象。在结构和行为上显然构成垄断的厂商,在绩效上却无可指责,结构、行为和绩效的脱节将政府的反垄断政策推入了十分尴尬的境地:反垄断,意味着绩效损失;不反垄断,从道义上又说不过去。网络经济领域的垄断问题对各国政府的反垄断政策提出严峻的挑战。从1997年开始的微软垄断案,2002年最终以和解的方式解决,和解协议中,微软并没有做出多少让步。 二、我国调节外汇储备对中国产业调整的举动 2008年12月以来,计有美国、欧盟、加拿大、印度、南非、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了超过10起贸易救济措施或者法案,而以其他方式抵制中国出口的政策也屡屡出台。在这样的环境下,中国出口保持增长的前景更加难测。印度提高了部分钢铁产品的关税;南共市成员试图将外部共同关税提高5%,但未获其首脑会议通过。 2008年中国进出口总额为2.55万亿美元,贸易顺差为2900亿美元,吸引国外投资900亿美元。2008年底我国外汇储备余额达1.95万亿美元。我国已连续15年对外贸易保持顺差,国外直接投资始终处于净流人,目前是全 球吸引外资最多的国家,因此这两方面的净流入使近几年我国外汇储备数量剧增。其规模已远远超出理论界提出的外汇储备应维持在其外债总额的40%左右的水平上。摆脱“金融恐怖平衡”的枷锁,是我国政府和学术界急需破解的难题。 (一)扩大内需。加快产业调整步伐。降低对外依存度 以国内需求促进经济增长,降低以净出口和投资拉动经济的依赖,这是减少巨额的外汇储备的根本方法。中国储蓄率高,除历史文化传统等因素外,很大的缘由是居民有许多后顾之忧而不敢消费和没有能力消费。实施扩大内需政策,政府应加大在就业、教育、养老、医疗、环保等方面的投入。使国内居民的消费成为经济增长的引擎。同时,调整产业结构,加大对以内需为主的产业政策支持力度,逐步减少对出口外向型经济增长模式的依赖,尤其是限制初级原料加工出口的企业。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及资源性原料进口,从而减少国际贸易顺差,降低巨额的外汇储备。 (二)谨慎地购买美元资产,逐步加大黄金购买量,推动人民币国际化 在现行的国际货币体系下,购买美元资产是拥有外汇储备国家不得不的选择。美国国债因其良好的信用、稳定的收益及流动性,是各国政府首选的投资对象。但近几年美元贬值的狂潮也令各国忧心匆匆,外汇储备多样化可以在一定程度的化解风险。同时。除了购买美国国债,还可以考虑购买美国通货膨胀保值债券以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发行的债券等。 截止到2009年4月,中国已拥有黄金储备1054吨,在世界各国排名第五。2000年以来,中国调整过两次黄金储备,即2001年和2003年,分别从394吨调整到500吨和600吨。但目前中国的黄金储备价值约占全部外汇储备资产的1.6%,该比例远低于超过10%的全球平均水平。黄金在中国总储备的比重实际上自2003年以来一直在下降。中国黄金储备还有很大的上升空间,至少应达到10%左右的国际水平。 但人民币国际化的道路漫漫,2000年5月亚洲国家签署了《清迈协议》,开辟区域货币合作新篇章。2009年3月中国已经与俄罗斯、韩国、马来西亚、阿根廷等签署双边货币互换协议,互换规模达6000亿人民币,与此同时,人民币贸易结算试点也在香港和内地沿海城市 开展,这种“贸易结算+货币互换”的模式,是两国规避美元汇率风险,扩大双边贸易的新探索,它对中国政府加快人民币区域自由化进程,增加人民币的国际影响力提供帮助,为中国外汇储备摆脱美元体系的束缚提供了新途径。 三、案例分析出口退税政策对中国产业的影响 (一)技术密集型的高新技术产业 高新技术产业历来是国家重点的关注行业。根据商务部的相关数据显示,我国的高新技术出口商品共分为十类。在这十类中,出口的主要是计算机类、通讯技术类和电子技术类相关产品,而生物技术和航空航天技术产品的出口相对薄弱。在进口方面,也主要集中在电子技术和计算机类。可见,信息技术类商品在高新技术贸易方面占据主导地位。 从我国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增长率看,2001年至2006年高新技术产品的进出口增长率均超过进出口总额的增长率。但从近期看,无论是外贸总额的增长还是高新技术产品对外贸易的增长,其增幅均有所放缓,特别是2007年,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首次出现低于总体贸易额增长的情况。这也与总体的外贸环境不容乐观有一定的关联。即使外贸环境发生如何的变化,国家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态度始终不变。国家对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大部分都维持在17%的最高退税率。国家多次调低出口退税率。虽然使得一些生产效率低的中小企业从市场中淘汰,低端产品规模逐步减少.产业结构有所优化。国家又不得不提高其出口退税率,以缓解南于产业结构升级所导致的剩余劳动力释放所带来的就业压力。 由此可见。国际直接投资是国际经济分工不断深化、国际经济分工技术水平不断提升和国际分工政策环境不断改善的产物。商品的区际问或国际的价格;引发了国际贸易活动,而资本的区际间或围际间的现实的或澄的综合获利差异是企业进行国际直接投资的基础。国际直接投资理论的目的是为了对广泛存在的国际直接投资行为给予合理的解释。因为大规模的国际直接投资活动最早是南已经完成工业革命的欧洲国家和后来的美国等发达国家来完成,所以经典的国际直接投资理论是对发达国家直接投资行为长期跟踪分析和研究的结果。2O世纪80年代后,随着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活动兴起,又形成了解释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的各种理论。 总结近半个世纪以来国际直接投资理论的发展可以看出:各种投资理论从不同侧面和角度反映了各国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国际投资领域的现象和特点,对产生国际直接投资的原因、决定因素以及对各国的影响进行了理论分析,这些认识可以为各国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和各国企业经营决策提供理论参考。由于不同国家和经济体在经济发展中面临着不同的国内外环境,所以在利用外资和对外直接投资上也呈现不同的经济特征。加强对不同国家和经济体利用外资和对外直接投资的国际比较研究,可以进一步从宏观上分析世界直接投资的产业布局和区域分布趋势,从中观上比较不同区域的外资特征,从微观上分析不同国家利用外资和对外直接投资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为国际直接投资的理论研究提供一定实证支撑。 国际贸易论文: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的法律渊源的浅议 [论文摘要]金融危机对国际贸易融资结算方式产生了极大影响,并且加剧了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的法律问题,文章从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内法三个层面探究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的法律渊源,以期对解决国际贸易应收款转让的法律争端提供技术支持。 [论文关键词]国际贸易 应收款转让 法律渊源 引言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企业普遍采用赊销等买方信用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就产生了大量的应收款,在国内贸易中也普遍存在。而大量的应收款使得企业负担沉重,举步维艰,因此急需通过应收款转让进行企业融资,加速资金周转。然而,应收款转让融资由于受到国际政治、经济、法制因素的影响面临着各种法律问题。因此,在国际经济法大背景下,探究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的法律渊源,对于处理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的法律问题十分必要。文章拟从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内法三个层面探究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的法律渊源,以期对解决国际贸易应收款转让的法律争端提供技术支持。 一、规范应收款转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一)《国际保理公约》 《国际保理公约》(下称《保理公约》)适用于公约规定的保付合同、应收款的转让及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供应商和债务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所引起的保理合同项下无论何时产生的应收款的转让,并且要求供应商、债务人、保理商所在国为缔约国,或者货物销售合同和保理协议受一缔约国法律管辖,同时对保理公约的适用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保理公约》对现有应收款和将来应收款的转让都有效力,而不管保理合同是否指明了这些应收款,并且将来应收款的转让也无须经过新的转让行为。《保理公约》承认销售合同双方当事人(供应商与债务人)协议禁止转让的应收款的转让有效,除非债务人营业地位于一个已经根据《保理公约》第18条做出声明的缔约国国内。此外,《保理公约》还对再转让及债务人的付款义务、效力、抗辩权、抵消权等做出了规定。 (二)《国际保理服务惯例规则》 《国际保理惯例规则》(下称《规则》)是当前国际保理普遍遵循的法律规则。该规则对国际保理业务的顺利有序开展提供了国际通行的法律依据,也是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特别是国际保理应收款转让的重要法律渊源之一。《规则》适用的业务范围仅限于与出口保理商签有协议的卖方以信用方式向债务人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应收款。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之间的书面协议在某些方面优先于《规则》。 (三)《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公约》(下称《应收款转让公约》) 《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公约》(以下简称《应收款转让公约》)适用于国际应收款的转让和应收款的国际转让及符合规定的后继转让,不影响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除非在原始合同订立时债务人所在地在一缔约国内或管辖原始合同的法律是一缔约国的法律。《应收款转让公约》及公约的解释性说明规定或涵盖了可以转让的应收款和不可以转让的应收款,承认一揽子转让、未来应收款转让及部分转让的效力;界定了应收款及转让的国际性;明确了公约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及公约解释原则;明确规定对所转让应收款的付款担保的对人权或对物权属于转让应收款的所有权的从属权利;详细规定了转让人、受让人及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适用问题。更重要的是公约以附件的形式灵活多样地提供了一套应收款转让优先权冲突规范,首次将实体法与冲突法相结合增加了确定性,对公约的适用及各国国内相关立法具有重大意义。 (四)《破产法立法指南》和《担保权益立法指南》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所制订的《破产法立法指南》和《担保权益立法指南》对应收款转让的问题也有所涉及,不过大都与《应收款转让公约》的立法条文或立法宗旨相协调。比如《破产法立法指南》第二部分第89、139-142段对破产情形下应收款转让及其做法进行了阐释与《应收款转让公约》第9条的规定是一致的。再如,《担保权益立法指南》第24~26段关于应收款转让的效力、转让合同的限制及担保权利的转移问题与《应收款转让公约》8~10条的规定高度一致。 (五)其他 除以上几个影响较大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立法指南外,还有一些国际组织或国际团体对应收款转让的立法和制度完善做出过贡献。如国际统一私法协会2001年通过的《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欧洲理事会法律合作委员会在1982年拟订的一份所有权保留公约草案;国际商会也制定了一份可以提供19个国家有关所有权保留法律基本信息的指南;欧洲重整和发展银行《担保交易示范法》等,这些工作,对《应收款转让公约》的制订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二、调整应收款转让的国内法 国内法中,对应收款转让的规定多体现在民法和商法中,《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美国统一商法典》、《意大利民法典》都有债权让与的有关规定。 (一)罗马法应收款转让制度 罗马法最初认为,债是特定人之间的关系,是连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法锁,认为债权人或债务人绝对不能改变,也认定债权不能改变。后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债权不能让与的理论逐渐改变。罗马法先是允许债的变更,后来在诉讼人制度建立之后,原债权人可以委任第三人以诉讼人的名义,诉追债务人,达到债权让与。但此时的人并非单纯的人,因为他收取的债的标的并不交付于原债权人。随后,诉讼人制度进一步发展,诉讼人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起诉债务人。最后,裁判官法规定债权让与在让与人于受让人之间的让与行为成立时,即发生效力,债务人自接受通知时受其约束,从而承认了债权让与。 (二)法国、西班牙应收款转让制度 《法国民法典》规定了债权让与,视之为是买卖契约的一种形态,或称为债权的买卖。《西班牙民法典》也有类似规定。从法国、西班牙民法的立场来看债权让与在法律上与有体物买卖相同,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认为在债权合同以外无任何独立存在的所谓物权行为,债权发生转移只不过是该债权合同生效的结果。 (三)德国、日本应收款转让制度 《德国民法典》把“债权的转让”作为债的关系法的总则,采取的是形式主义。其区分债权行为(负担行为)和物权行为(处分行为),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即使当事人之间的基础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准物权行为也不受影响,债权仍然有效移转。债权让与是准物权行为,属于处分行为,而处分行为以处分人具有处分权为生效条件,无处分权人从事债权让与无效。德国民法典认为,债权合同作为基础合同,仅说明负有债务不发生债权转移的效果,其属于负担行为;而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债权移转的合意,可称之为债权转让行为或者债权转让合同,它直接发生债权转移的效果,其属于处分行为。该类合同类似于产生物权变动效果的物权行为,但其标的物是债权而非有体物,因此又被称为准物权行为,或者准物权合同(契约)。日本民法的理论在债权让与的问题上追随德国民法学说,认为债权让与属于“准物权契约”,并承认其具有独立性,不过在有因或无因的问题上,判例与多数学说则采取有因性的立场。 (四)英美合同法中应收款转让制度 英美法系无物权行为之观念,仅将标的物的移转看作是合同的必然结果。因此,债权作为合同标的,其让与效果的发生,也是其让与合同的必然结果,合同权利不过是财产转让的一种形式。英国法中,让与的概念比较广泛,几乎所有的财产的完全转让都可以称为让与,英国区分普通法上的让与和衡平法上的让与。英国根据财产法构成的让与为普通法上的让与,不具备这些条件的让与是衡平法上的让与。美国法与英国法类似,也认为当事人之间的转移权利的合同在不符合法定的让与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产生衡平法上让与的效力。 (五)我国应收款转让制度 我国有关债权让与的规定最早见于1910年正式完成《大清民律草案》,首次承认了债权让与,随后的《中华民国民律草案》、《中华民国民法》均有债权让与的有关规定。新中国成立初期,对债权让与持禁止态度,《民法通则》承认了合同权利的转让,但没有充分尊重债权人处分债权的权利和自由,对合同权利转让的限制过多并且对很多问题没有涉及,随后我国《合同法》的颁布才确立了我国的债权让与制度。我国民法未采取物权行为制度,在物权变动上采取债权形式主义,认为债权让与和债权让与合同是两个范畴。债权让与,是指债权自其主体处移转到受让人之手的过程,是债权变动的一种形态,因不承认物权行为制度及其理论,它属于事实行为,指债权归属于受让人这种结果,将处分行为纳入债权行为之中,视标的物所有权变动为买卖合同直接发生的效果。这与法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的立法思想是一致的。债权让与合同则为引起债权让与的一种法律事实,并且因其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故它属于一种法律行为;因其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故它属于债权行为。此外,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及其解释,类推适用《合同法》第132条、第51条的规定,可知债权让与合同需要让与人拥有有效的债权,具有处分该债权的权限。以不存在或者无效的债权让与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让与他人,都将因标的物不存在或者标的不能而导致债权让与合同不成立,或者效力待定。 三、结语 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国际保理公约》、《国际保理服务惯例规则》、《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公约》、《破产法立法指南》和《担保权益立法指南》等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以及国内法中民法和商法中对应收款转让的规定,如《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美国统一商法典》、《意大利民法典》都有债权让与的有关规定,我国主要体现在《合同法》和《物权法》中。但国内法中关于应收款转让的相关规定多依据债权让与和物权让与的相关法理。 国际贸易论文:职校国际贸易情景教学分析 一、情景教学的内涵及特征 (一)情景教学的内涵 情景教学是指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有目的地引入或创设具有一定情绪色彩的、以形象为主体的、生动具体的场景,以引起学生一定的态度体验,从而帮助学生理解教学内容,并使学生的认知水平、智力状况、感情状态得到优化发展的教学模式。 (二)情景教学的特征 1、体现主体性 教育的本质是价值引导情景中学习主体的自主建构。因为认知是一种积极主动和不断建构的活动,学习主体要通过自身的建构活动,形成自己智力的基本概念和思维方式。新知识只有通过学习主体头脑里原有知识的加工,才能被真正认识和掌握。真正的学习并不是由教师传授给学生,而是出自于学生本身。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受教育者对知识意义的自主建构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情景教学模式强调教学要以学生为中心,因为学生是知识意义的主动建构者,而教师是教学活动的组织者和引导者。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创设能够引发学生创新思维的价值引导情景,使教学活动真正建立在学生主动参与、积极思考、勇于探索、亲身体验的基础之上,并通过组织学生协作学习,引导学生展开交流沟通,帮助学生将学习内容与原有知识联系起来,促成学生对知识意义的自主建构。 2、突出实践性 体验是教育的根基。如果受教育者对教育所提供的知识没有真切的体验,就无法将其自主建构为自身的“个人知识”,这些知识对他来讲,只能是“关于事物的知识”,没有内在的价值和实际意义。人的体验是在人的实践活动中不断生成、发展和加深的。知识来源于实践,能力来源于实践,素质更要在实践中养成。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学生不是被动地接受教师传递的知识,而是着重于在实践中通过亲身经历、内在体验、发挥自身潜能,从而获得知识,提高能力。情景教学模式尤其关注受教育者内在体验的生成和发展,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创设能引发学生创新思维的教学情景,使其亲历实践,并在实践活动中将自身生活与社会实践密切地联系在一起,更好地发展个性,理解世界,完成对知识意义的自主建构。 3、注重协作性 “人有联合他人的倾向,因为他在和人交往的状态中,有一种比个人更丰富的感觉,感到更能发展自己的自然禀赋。”与人交往是人的一种高层次的精神需要,具有意义的自足性,是人的个性心理发展的背景和条件,构成了人的智力背景,能使人真正涉入到由不同个性和视野所构成的“精神场”。情景教学强调在教学过程中要组织学生协作学习,引导学生交流沟通,并将协作学习贯穿于课堂教学、实验室教学、基地实训教学全过程。因为只有通过组织学生协作学习,引导学生交流沟通,才能更好地促进学生主体意识、创新思维和民主平等精神的形成与发展,使学生学会理解、尊重同伴、宽容差异,克服自我中心,培养具有良好的协调沟通能力、管理创新能力、多元文化背景、扎实专业技能、良好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的高素质的外贸人才。 二、国际贸易课程实施“情景教学”的教学设计国际贸易课程实施“情景教学”,主要抓好五个环节: (一)课堂教学环节 课堂教学运用多媒体直观教学手段,通过制作多媒体课件,将抽象的国际贸易理论知识用形象的图形或符号来表达,收集各种相关业务材料,如:单证、图片、实物等,丰富教学模块的内容,为学生创设尽可能真实的情景,使学生学习与国际贸易业务情境紧密联系,帮助学生更好地领会国际贸易理论和政策的含义,理解国际贸易惯例,掌握国际贸易业务操作技能,提高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课堂教学作为一种使用最广泛的教学组织形式,要根据各门专业课程教学内容的特点,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如:对于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较多,理论性较强的教学内容,可以采用专题讨论法;对于理论性不太强,且较容易运用已学过的知识或方法加以延伸拓展的知识内容,可以采用案例教学法;对于需要提出观点、设计方案、进行实际操作,训练学生对现场的控制能力、反应能力、和应变能力的教学内容,可以采用角色扮演法;为了培养学生的语言运用能力和跨文化沟通能力,还可以采用双语教学法,为学生创设特定的语言和文化情景。 (二)实验室教学环节 实验室教学主要采用计算机模拟软件和教学实验局域网进行模拟仿真教学。实验室教学的目的在于激发学生的参与意识和创新意识,培养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和动手操作能力。在网络实验环节,主要涉及到国际贸易实务、外贸英语函电、外贸英文制单、国际商务谈判等需要学生多次实际操作演练的外贸业务课程。通过在实验室进行情景模拟,实现在线实习,使课堂教学与实验室教学有机结合,使学生在仿真的情景中,交互学习,给学生更多的发展空间,让学生亲临其境、自主操作、亲身体验,引导学生去主动探索和发现问题,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有助于提高动手操作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比如在实验室教学中,让学生以法人代表的身份,模拟完成整个进出口业务流程操作。从注册新公司、在网上供求信息、开发新客户开始,模拟进出口贸易中业务关系的建立,询盘、发盘、还盘函电的草拟,出口报价与还价核算,交易条件的磋商,进出口 合同的签订,出口货物租船订舱,报关、报检,信用证的审核与修改,制单结汇以及业务善后等主要业务操作过程,通过生动具体的案例分析和丰富多变的操作练习,使学生能够在一个仿真的国际业务环境中亲身体验商品进出易的全过程,从而使学生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全面、系统、规范地掌握进出口贸易的主要操作技能。 (三)基地实训教学环节 基地实训教学是教学过程的延续,现场实地教学通过顶岗、轮岗,让学生真实地感受和体验国际贸易业务操作,不仅能激发学习兴趣,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而且有助于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提高其竞争意识和创新能力。通过带领学生到定点企业实习、实训,使学生在真实的业务环境中,通过参观学习和顶岗、轮岗实际操作,把课堂上抽象的知识具体化,加深学生对相关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比如,外贸英文制单课程,在课堂教学和实验室教学之后,带领学生到进出口公司单证部见习;讲授货物包装环节时,直接带领学生到外贸企业包装车间实地讲授;外贸跟单环节直接由外贸企业的指导教师现场讲授,让学生在真实的业务环境中,通过亲自实践、亲身体验,更深透地理解和应用专业知识,并灵活地运用所学知识去解决国际贸易中的实际问题,增强其动手操作技能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业务能力。尤其是在企业特定的竞争环境中,通过顶岗、轮岗,实习实训有助于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增强创新和竞争意识,提高就业竞争力。 (四)组织学生协作学习 知识学习不是封闭进行的,要与周围环境进行交互作用,通过对话沟通,不断扩大视域,完成对知识意义的自主建构。教学过程中,教师要组织学生协作学习,并将其贯穿于课堂教学、实验室教学和基地实训教学各个教学环节。在实践教学中将学生划分成几个学习小组,每个小组成员的观点和思想都为整个学习小组所共享,小组之间通过展开争论,达到相互之间的碰撞与交流。教师对此加以引导和点评。在实验室教学和基地实训教学中也是以小组的形式进行,实习报告也要以小组的形式完成。通过组织协作学习,培养学生团结协作精神,提高沟通协作能力,培养良好的职业素养。 (五)开展辅助教学活动 通过定期举行“口语大赛”、“制单大赛”、“专业技能大赛”、“礼仪大赛”、“操盘手大赛”等,并组织学生参加如“电子商务网络创新大赛”、“企业沙盘模拟大赛”等项赛事,以活动促教学,不仅活跃了学习气氛,激发了学习兴趣,增强了协作精神,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而且使学生真正体验到实践教学的重要性,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教学实践活动中来。通过定期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邀请外贸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到学校做关于国际经济与贸易发展现状与前景的讲座,拓展学生的知识面,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通过邀请优秀毕业生到学校做有关就业、创业经历的讲座,增强创业意识,激发学习动力,提高创新能力。通过指导学生申报、立项大学生科技创新等课题研究,指导学生结合地方经济与贸易的发展现状,开展学术研究,提高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和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国际贸易论文:浅论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产生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于国际贸易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电子商务加快全球一体化的进程 电子商务主要是通过互联网来运行的,通过网络数据把全球连接为一个整体,建立起一个虚拟的全球范围化的市场,电子商务对于传统市场来说,是新鲜事物,一些陈旧的观念被打破。每一个国家和地区的人们都可以运用电子商务的平台来进行贸易交往活动。电子商务让全球贸易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各国之间的贸易活动更加的密切,各国之间除了竞争之外,经济合作也越来越多。 二、电子商务让国家贸易分工更加的深入 从目前经济发展情况来看,电子商务在各个国家的贸易活动当中应用是十分广泛的,电子商务让各个国家之间能够更好的进行信息交流。每一个国家也可以将自己国家比较有特色的服务和商品推广给其他国家,从而提高这个国家服务和商品在整个世界经济市场中的竞争力。如此看来,各个国家之间的分工合作的趋势就非常的明显,也更加的深入。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各个国家的竞争优势。 三、电子商务促进国际贸易方式不断创新 电子商务和传统的国际贸易比较而言,是有很多自身的优势条件的,其中最主要的一个优势就是电子商务不受地域空间的限制,信息的更新往往能够同步进行。这个优势为电子商务提供了很大的发展空间。那些靠信息不完全开展业务的企业不得不考虑自身发展,寻求新的出路;那些因为地域、空间、信息等无法展开市场的企业,也在电子商务的启发下找到了新的出路,开展起自己企业发展新形式。所以说,电子商务的发展让许多新服务和新产品都涌入到国际市场当中来。 四、电子商务影响了国际贸易的市场营销模式 电子商务的营销模式有着很多优点,例如:成本低,减少顾客对推销商品的抵触情绪,这些都为与客户建立一个良好的商务关系提供了基础和保障。这种情况对于国际贸易的营销模式影响是非常大的,电子商务的宣传模式主要是运用互联网广告来进行宣传,这要比国际贸易的传统媒体广告成本低很多,而且顾客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来选择对自己有用的信息,顾客的自主选择就会大大减少顾客对于营销产品的抵触情绪,这种缓解作用,就会产生很好的营销效果。客户可以通过登录相关的企业商品信息平台,发表评论、提供建议。这种方式能够很好与企业进行沟通,也有利于让企业和客户建立良好的关系,这些都是电子商务对于国际贸易市场营销模式产生的影响。 五、划分了国际消费偏好 在市场经济竞争环境之下,一切服务都是了顾客,都是为了顾客的一切利益。这种意识在电子商务当中表现的尤为明显。企业和商家通过网络来与顾客进行交易,在这种情况下,顾客可以自由的选择自己喜欢、感兴趣的商品。商家如果想在市场当中占有有利的地位,也会想方设法的提高自己产品性能,突出自己产品的特性,这样才能更好的为顾客提供满意的服务。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各国贸易之间的信息交流也日益密切,电子商务的一些理念、品味和时尚等也在全世界的范围内进行传播,得到了很多顾客的喜爱。 六、催促贸易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全球化是电子商务最为重要的一个特点,交易的双方可以是世界上任何地区和国家的人。所以,国际税必然也会受到相应的影响。如互联网交易程序的差异、网上交易定性的差异以及通过网络订购但实际采用普通有形方式交易等造成的税收结果存在差异。国与国之间的贸易也存在双重税收、重复征税等问题。电子商务模式与传统商务模式相比较具有很多独特的优势但新的问题也随之而来。如信息安全、知识产权、域名等存在的问题。各国关于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都还不够完善,因此各国政府、各个企业在制定国际贸易相关政策时应结合电子商务自身独有的特点,对电子商务在处理流程以及交易规则等做出界定,使国际电子商务存在的信息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税收等问题能够的到解决。在法律上各国应采取针对性的法律措施使用户的网络交易行为能够有法可依。 国际贸易论文:国际贸易校企结合现状及创新 1.高职国际贸易专业校企结合教学的现状 随着我国外贸经营权放开,对外贸易企业外延扩大,更多的企业加入到全球化的商务竞争中来,国际贸易人才的需求呈多样化,质量要求更高。而我们面临的问题是毕业生的实际就业能力明显不足,尤其是国际贸易专业,涉外活动较多,企业急需外语熟练,外贸熟悉,懂业务、能管理、会操作的高技能外贸人才,至少是有一定经验的就业者。然而,我国高职院校目前存在的共同问题是,培养出来的学生的实践能力明显偏弱。 1.1教育者对校企结合重要性认识的高度不够,管理模式不成熟,教学经验不足。高职教师队伍存在差别,其中部分教师没有从事过国际贸易的实际操作,理论充沛,实践指导薄弱,造成侧重点往往在课堂上,寻找理论和实践的切合点的能力有限,不能根据形势的需要进行调整。 1.2校企结合的实习活动缺乏统一的指导定向,随意性很普遍。学生实习岗位往往不是狭义上的外贸企业,岗位和所学专业差之甚远,无法接触最新的国际贸易走向,也无法检验学习效果和实际运作能力。国际贸易专业学生的实践教学主要以模拟实习为主,通过指导教师的讲解,完成教学实践内容。方法简单枯燥,直观性不强,实践能力不能达到有效的验证。 1.3校企结合的重点在企业,存在一头热一头冷的现象。学校的积极性较高,而国际贸易企业出于自身的考虑,关键岗位很少接受学生上岗,岗位明显不足,有的只是作为熟练工人使用,流于形式,效果不佳,直接影响到实习的效果。致使部分毕业生在毕业后仍然不熟悉国际贸易工作的范围、项目、运作方式以及涉外的方方面面,在陌生的环境中畏手畏脚,难以胜任,因此而转行的也不在少数。 2.运用校企结合的教学模式,在务实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指出,要大力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培养模式。校企结合是行之有效的办学模式,是高职国际贸易专业人才培养的有效途径和方法,需要脚踏实地的务实和不断的创新。 2.1提高认识,打造一支校企结合的专业教师队伍国际贸易的校企结合教学对师资有着特殊的要求,专业教师应有扎实的教学功底,又具备丰富的外贸实战经验和丰富的企业实践工作经验。在提高认识,敬岗爱业的基础上,选拨拔部分素质高的教师到企业进行系统培训,使之首先具备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动手能力,用以指导学生的实践活动。打铁先要自身硬,就是这个道理。没有实践能力做表率,校企结合的教学无从谈起。 2.2调整课程设计,突出实践教学的特色国际贸易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系列,但是,目前的课程设置有相当一部分与普通高校差异不大,没有和本专业的实际要求有机的联系起来。所以,课程设计要以培养学生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为基点,突出专业特色,大幅度调整理论课和实践课课时设置,必须保证在企业见习实习的工时,增加实践性较强的内容。尤其要是在外语口语的强化训练,外贸专业人才应具备的资格资质及相应的证书等实际需求上打下良好的基础,为就业做好充分的准备。 2.3提高校企结合教学过程设计的科学性,合理编排,相互交融职业教育偏重于实践教学是个新的思路,国际贸易专业更是如此。在授课排序上,一要避免重理论轻实践的倾向,制定科学的黄金比例;二要避免把两者割裂开来,形成两层皮。在教学上以工学交替的形式出现,在一年的两个学期中,学院学习占时间的百分之四十,其余时间安排在基地或企业进行实习。把在课堂上掌握的理论知识,拿到实践中去运用,在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再拿回到课堂上研究解决,然后再回到实践中去,如此往复,既是学习的过程,又是实践的过程,相互交融,就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4加强实训基地建设,为校企结合创造客观条件国际贸易专业的就业取向相当的明确,毕业前应该具备与就业相当的自身素质,实训基地为校企结合创造了前期客观条件,不但可以解决学生的实践需要,有针对性的为企业培训专门人才,同时也增加了学生毕业后的就业机会。这就是务实,不是可有可无,而是必须要做。有了这么一个平台,引进相关的实训软件,设置进出口公司、海关、商检、税务、检疫等部门,由学生进行虚拟运作,把仿真教学用到极致。通过软件操作使学生初步了解国际贸易的各个环节和整个工作流程,以及具体的单据填写、业务洽谈、合约签收及贸易谈判可能涉及问题等等。校外实训是校企结合最重要的一环,也是检验学习效果和就业能力的有效途径。通过校外实习基地实习,可以直观的接触到将来所从事的行业,强化学生对所学专业的操作水平,增强自信心。 2.5强力沟通,打通校企结合的瓶颈,促进交流合作校企结合的教学方式,关键的是找到专业对口,具备实习规模和专业要求的企业。高职院校缺乏实习基地已经成为这一教学方式的瓶颈,问题产生的要素在企业,也和学校的教学有着极大的关系。要做到校企合力,学校方面首先要把重点向企业转移,注意把企业在新形势下出现的阻碍外贸发展的难题,作为学校论文的选题,最大限度的和经济运行联系起来。帮助企业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向企业提 供最新的科技信息和新技术的成果。有条件的,主动承担企业的技术攻关项目,适时的推荐和开发新的项目,提高企业对院校教学水平的认知度。这样,企业不再把接受实习生作为负担,而是为企业的发展进行人才储备。这种机制的形成,就会使学院和企业达到了认识上和利益上的相通,从而使学校的人才培养和企业的发展相互促进,达到双赢。 综述,如上所述,根据当前高职校企结合教学的现状,制定出科学有效的校企结合教学模式是当务之急。我们要在实践中不断的改进和完善,把真实外贸活动和课堂教学有机的结合起来,培养出合格的,与时俱进的国际贸易人才。 国际贸易论文:浅论应用型高校国际贸易专业实践教学革新 《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指出,要“培养造就数以亿计的各类人才,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其中的大部分就属于应用型人才。对于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高等院校,应该本着“基础理论适度、专业知识牢固、应用能力突出”的理念,加大力度强化实践教学。 一、实践教学在国际贸易专业培养中的重要性 1、国贸专业的发展现状决定了实践教学的重要性 目前多数高等院校已经意识到了实践教学的重要性,从专业培养方案到教学计划的制定,都纷纷向实践教学倾斜。但是许多高等院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课程设置仍然过多地沿袭了旧的做法,重理论、轻实务,课程设置的调整还很不到位,没有突出实践教学的地位,实践教学环节课时在整个教学课时中所占比例过低。有的高校即使在教学计划中明确规定了实践教学环节,但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也没有严格的质量监控体系和检查标准。我国的民办高校起步较晚,基础薄弱,国贸专业的发展较滞后,竞争的激烈性和发展现状决定了实践教学在整个教学中的重要性。 2、培养目标决定了实践教学的重要性 高校是以培养实践型、应用型人才为主要目标的,国际贸易专业又是操作技能很强的应用型学科,与生俱来地具备应用型的特点。本专业的学生除了要掌握国际经济和国际贸易方面的基本理论以外,更要具备很强的实践操作能力。本专业培养的学生应在系统掌握经济学基本原理和国际贸易的基本理论,熟悉通行的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融资规则和惯例,以及中国对外贸易的政策法规的基础上,掌握国际贸易实务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熟练进行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融资业务的能力,成为基础扎实,知识面广,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强,能在涉外经济贸易部门、企业及政府机构从事实际业务及管理工作的应用型国际经贸高级人才。而要达到这一培养目标,仅有理论教学是不够的,因为培养学生专业能力最有效的途径是教学、研究与关注真实世界问题的结合。 3、社会的需求决定了实践教学的重要性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阶段,社会产生了对人才的多层次需求。它不仅需要高层次的具有领导才能的精英群体,也需要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一线高素质员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国贸专业各类层次的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和国际商务专业应运而生。但是,毕业生中真正从事国际贸易工作的却寥寥无几,出现了外贸行业急需要大批国贸人才,而国贸专业的学生却无法就业或不在外贸岗位就业的现象。外贸企业需要的外贸人才,不仅要懂得外贸知识,更重要的是要具有外贸业务能力。据2005年麦肯锡咨询公司对83家高等院校毕业生进行的调查,毕业生进入企业后马上能够胜任工作的仅占10%。这些年的情况也大体如此。如何培养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应用型国际贸易人才,是我国高等教育改革面临的一项新课题。 二、应用型高校国际贸易专业的实践教学主要内容 实践教学环节是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根本途径,是学生理解、消化课堂知识的重要过程,为学生创造了广阔开放的空间、身临其境的感触和发展变化的社会经济背景,能有效激发学生的自主创新活力。 1、利用网络教学平台进行模拟训练 可以对学生进行如制单、报关、网页制作等单项实训,也可以进行综合业务实训,亦即货物出口整个流程,从洽谈签约到货、证、船、汇,直到核销、退税等环节逐一地操作,提高学生的综合业务水平。 2、课内仿真案例讨论 在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理论教学中,可以精选真实案例组织讨论。案例核心事实应接近事实,对采用的处理方式和结果可以拓展讨论。 3、组织专业讲座 请有实践经验的企业专家为学生讲授工作实例、常见问题以及新动态、新趋势等,增加学生的间接经验。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 假期社会实践能够培养学生社会适应能力和职业道德。近年来中国贸促会商业行业分会主办的“全国商科教育学科竞赛”,是结合国际经贸专业的一项很有实践意义的行业社会活动,高校应当积极组织学生参与。 5、专业实习 安排学生到商贸流通领域进行专业实践,从而让学生了解商贸活动的一般规则和基本要求,参与进出口业务流程及各部门之间的联系,并了解行业人才的素质要求。 6、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 毕业实习是学生在毕业前的练兵,能为就业做好准备,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通过毕业论文的设计和制作,提高学生的专业理论水平。 三、目前国际贸易专业实践性教学环节存在的问题 1、校内实践性教学环节上存在的问题 在校内实验、实训条件方面,首先需要投入相当大的财力,建立实验室、实训室,购买适合本专业的教学软件、硬件,配套的教学设备。其次对 教师的教学水平要有较高的要求。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师资队伍的质量与结构确实有所优化,学历结构与科研能力迅速提升,但真正能够胜任实践类教学课程的师资显然不足。从实践教学考虑,国际贸易专业的教师必须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同时还要有娴熟的业务经验,较强的外语说听能力,能理论联系实践地将知识与业务能力传授给学生。而事实上,许多专业老师是高校毕业后直接到高校任教的,理论功底没有问题,但在国际贸易实务、运输保险、商检报关、国际结算、商务外语沟通等领域的实践环节显然薄弱。教科书上的有些内容在文意上空洞艰涩,但只要有实践经历,通过简单的解释就能让学生理解掌握。 2、校外实践性教学环节上存在的问题 要使国际贸易专业的学生应用能力突出,必须建立健全良好的校外实训、实习基地。对这类基地来说,既要能配合教学需要安排生产作业周期、配备经验丰富的职业人士传授和指导实践操作,又要完成企业的工作任务和经营运作。学生到公司实习,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形成一定的冲击,因而有些公司不愿意接受学生实习。同时对学生实习的管理需要严密的制度安排,需要学校、指导老师和企业的潜心合作。往往因为管理的缺失,使得实践教学环节得不到较好的效果,甚至有些内容根本无法落实。 以通常教学安排来说,大学一年级要组织学生到相关外贸企业参观学习,使学生对国际经贸活动建立基本认识,为专业课学习做好铺垫。而进出口业务涉及到商品生产、包装、运输、保险、商检、报关、制单结汇等多个环节,这一过程不可能由一次参观而达到深入全面的效果,也不可能给学生带来深刻影响。 实习阶段是国际贸易专业实践性教学最为关键的阶段。但是外贸企业除了前面分析的不太欢迎学生实习的一般原因以外,还有其特殊原因:首先,在洽谈签约环节,贸易谈判及营销策略涉及到进出口双方的商业机密,而且在谈判中也需要营造特殊的谈判氛围,一般不会让实习生亲临其境,当然谈不上实习效果。其次,进出口业务涉及时间较长,实习单位很难有一单完整的交易过程让学生观其首尾。最后,进出口贸易涉及很多部门,业务工作量大面广,所需的人力、物力较多,实习过程的组织颇费周章,如果安排不好,费时费力还不见效果。因此,大多数情况下,实习生到实习单位后,也只能感受一下外贸企业的工作氛围,要想达到真正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的效果比较困难。 四、对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改革建议 1、配备高水平的教师队伍 为了保证实践教学效果,配备一支高水平的指导实践教学的师资队伍是必不可少的。从事实践教学的指导教师不仅要有丰富的课堂教学知识和经验,更要具备丰富的实践教学能力和经验。要使教师达到相应的要求,需要不断对专业教师进行培训。首先,引导教师树立“基础理论适度、专业知识牢固、应用能力突出”的培养应用性人才的教育理念;其次,通过培训使教师改进教学能力和方法;再次,通过进修学习和到企业实践学习,提高教师自身的实践能力。与企业共建师资队伍是实践教学势在必行的选择。所谓共建,就是在校内教师“走出去”的同时,还可以以“请进来”的方式聘请既懂理论又有实际操作能力的国际经济与贸易业界人员做教师,可以在实训实习阶段请他们授课,也可以不定期请他们来校面向师生进行业务专题讲座。 2、对校内实验资源加大投入,同时进行科学整合,开设特色课程,设立学用密切结合的实践环节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在开设实践课程时,应充分考虑学校学科优势及特点,开设相应特色的实践教学环节。考虑到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商业运作模式,已经成为当今国际商务往来的主流,国际经济与贸易课程中的实践教学完全可以和电子商务课程整合,让学生在校期间掌握国际电子商务的常见处理方式及运作手段。在软件环境建设方面,配备世格外贸实习平台、国际贸易实务教学软件、外贸单证模拟软件、国际贸易全景仿真系统软件、电子商务实验软件、信息管理系统软件等形成软件平台和知识连锁,创造一个完全仿真的国际经贸环境,让学生掌握进出口业务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操作技能,增强涉外商务实践能力。 3、建立稳定的校外实训、实习场所 稳定的实训、实习基地是实践性教学环节顺利进行的基本保证。学校应当与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建立长期固定的实训实习基地,与基地签订学生实习合同,落实学生实践环节的实训安排,并保持密切的沟通联络。实习结束以后,由实习基地对学生的综合表现做出鉴定。这样紧密合作的方式,便于高校和企业的及时沟通和调整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手段,可以保证学校对学生实习过程的跟踪了解。 4、重视社会实践 伴随着现代社会发展的多样化、网络化、信息化,国际贸易专业人才还必须具备社会适应能力,如独立、协作、交往、自学等一系列关键能力。参加广泛的社会实践有助于锻炼和提升个人综合能力。社会实践的内容很广泛,可以是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科技发明和勤工助学,也可以是与专业有关的走访调查、社会调研活动。通过社会实践活动,加强理论教学与社会实践的有效结合,推进了学生创业创新能力及综合素质培养,对国际贸易专业学生开阔视野,增长见识,提升综合素质等大有裨益。 国际贸易论文:农行绿色国际贸易融资 摘 要:传统的国际贸易融资大多支持石油、化工、大宗商品交易等传统行业,与现在提倡的“碳金融”理念相悖。文章以临海户外休闲用品行业为例,浅述农行的国际贸易融资如何给低碳的户外休闲用品生产企业提供有效的绿色信贷支持,实现银企双方的共赢。 关键词:低碳经济 低碳金融 户外休闲用品行业 国际贸易融资 一、倡导低碳金融,农行积极推进绿色信贷 农业银行台州分行一直以来致力于推进“绿色银行”建设,推进“绿色信贷”。践行“低碳金融”,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绿色银行’,既是促进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可持续协调发展的要求,也是银行优化信贷结构,降低信贷风险的内在要求。 户外休闲用品行业为临海市的五大特色制造业之一,尤其在2003年9月22日,临海市被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授予“中国休闲用品礼品生产基地”荣誉称号后,全市上下进一步形成了齐抓共管,促进休闲用品礼品行业更快发展的共识。据台州海关2009年的统计数据:临海市全年进出口总值14.13亿美元,其中出口实绩13.25亿美元,进口实绩0.88亿美元。据不完全统计,户外休闲用品产业出口总值超5.83亿美元,占全市进出口额的41.25%,在全市进出口十强企业中户外休闲用品生产企业占了50%,分别排第1、4、5、6、9位,五家户外休闲用品生产企业出口总值合计达到4.13亿美元,约占该行业进出口总值的70.84%。可见,户外休闲行业已经成为临海市对外经济贸易的主要增长点。 户外休闲用品行业是指生产户外旅游用品太阳伞、帐篷、户外家具等产品,为户外旅游业发展提供消费品的生产企业。该行业具有低碳、低耗能、高经济效益等特点。 传统的国际贸易融资大多支持石油、化工、大宗商品交易等传统行业,与现在提倡的“碳金融”理念相违悖。作为践行者,临海农行在国际贸易融资方面给低碳节能的户外休闲用品行业提供了有力的信贷支持。 二、农行国际贸易融资助推临海市户外休闲用品行业的发展 农行为临海市户外休闲用品行业提供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有以下几种: 1.进口押汇。进口押汇是指农行收到信用证、进口代收项下单据或汇款项下客户提供的相关单据后,以进口货物的物权做质押或抵押,为申请人用于支付该信用证、代收或汇款项下金额所做的短期资金融通。 2010年6月,有家户外休闲用品生产企业A公司需要从韩国进口原材料,但由于生产旺季,资金周转比较紧张,笔者所在的农行临海市支行得知此情况后,建议A公司以进口信用证结算,并向我行申请办理进口押汇,期限为3个月。我行审查后,开证前与A公司签订进口押汇合同,我行开出信用证。1个月后,国外银行寄来单据,单证相符,A公司签定信托收据,我行放单,同时对国外付款。A公司提货后加工生产,销售产品,回笼资金,3个月到期日后归还我行押汇款。这样,A公司就获得了3个月的资金融通。流动资金是企业正常运转的新鲜血液,由于我行的绿色国际贸易融资支持,满足了A公司的利益需求。打包放款。打包放款是出口商在提供货运单据之前,以供货合同和国外银行开来的以自己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向农行抵押,从而获得用于该信用证项下出口商的进货、备料、生产和所需周转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是我行给予出口商的一种“装运前融资”。 2010年8月,临海一家户外休闲用品生产企业B公司同德国的进口商签订了一份金额为60万美元的订单。签约后,由于资金周转紧张,B公司凭德意志银行开来的即期信用证,向我行申请金额为300万元人民币的打包放款,用于生产该信用证项下的出口产品。我行对信用证真实性、条款等内容及B公司提交的出口合同等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查了B公司的信誉及履约能力后,考虑到该公司资金周转紧张的实际情况后,为其发放了300万元人民币的打包放款。 打包放款对出口商有如下好处:扩大贸易机会——在出口商自身资金紧缺而又无法争取到预付货款的支付条件时,帮助出口商顺利组织货源、开展业务、把握贸易机会;减少资金占用压力——在生产、采购等备货阶段都不必占用出口商的自有资金,缓解了出口商的流动资金压力;为企业扩大对外贸易提供了融资渠道,特别是在当前美元利率低于人民币利率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打包放款结汇,获得人民币资金的融通,降低资金成本。 福费廷业务。福费廷(FORFEiTING),又称票据包买,是指农行从出口商那里无追索权的买入有进口方银行承兑的或担保的远期汇票或本票。 福费廷业务对出口商的好处: (1)开展福费廷业务,为企业提供了便捷的贸易融资途径。当前临海户外休闲用品企业主要以出口初级产品为主,产品缺乏核心竞争力与差异性,且大多处于买方市场,赊卖方式较多,外贸企业在现金流上普遍存在问题,迫切需要银行融通资金。福费廷业务不同于一般的贸易融资业务,其所占用的是银行额度而非企业授信额度,有高达100%的融资,既能有效地规避客户风险,又满足了企业对资金融通的需要。 (2)办理福费廷业务能满足出口企业的利益需求。第一,福费廷业务将远期应收账款变成现金销售收入,解决了应收账款的资金占用问题和对应收账款的管理问题。同时可以减少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金额,从而改善了企业 财务状况,提高了资本的良性循环使用;第二,由于包买商无追索权地买断出口商的应收账款,因而承担了收取债款的一切责任和风险,出口商将原先面临的进口商信用风险、国家风险、汇价风险等都转移给了包买商。第三,采用福费廷业务的方式除给出口商带来上述收益外,在我国特定的外汇管制之下还有其独有优势,即按照我国外汇政策,银行对企业的远期收汇不论是提供打包贷款、押汇还是贴现,均视为向企业提供融资,银行不能向企业即时出具相应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而必须等到实际收汇后方可出具。企业拿不到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也就无法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和出口退税,这直接导致了企业大量资金占用在税款上。而采用福费廷业务的方式,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外汇指定银行对境内出口企业以此取得的外汇资金,视为已收汇并可为企业出具收汇核销专用联。出口商无需等到货款实际收回后即可办理相关核销和退税手续。 (3)办理福费廷业务也可以使出口商增加贸易机会。由于国际贸易的特殊性,对国外进口商的资信并不了解,临海的大部分户外休闲用品生产企业一般不敢跟高风险地区的进口商贸易往来,对来自高风险地区的订单全盘拒绝。但是有了福费廷业务后,情况有所不同。由于对方银行包买票据,银行信用高于进口商信用,通过我行国际贸易融资的支持,企业可以考虑在高风险地区贸易,因此大大增加了企业的贸易机会。 目前福费廷业务市场运作情况良好,在严格的银行内控管理下,基本上没有银行到期拒付现象的发生。且农行大都采用福费廷业务,由第三方银行包买,我行从中赚取差价,在此方式下,我行可既不承担资金收汇风险,确保一定的银行收益,又帮助企业融通了资金,可谓“多赢之举”。同时可通过福费廷业务带动其他相关的贸易融资业务的整体发展。企业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同时,带来了信用证议付和出口托收的业务,真正实现银企双方的共赢。 与此同时,我行为户外休闲用品行业提供的贸易融资的方式还有出口押汇、出口贴现、国际保理、提货担保、海外代付等。真正实现不论是在出口方面还是在进口方面,我行均践行“低碳金融”,对临海的户外休闲用品行业提供了强有力的国际贸易融资支持。 国际贸易论文:分析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变迁 [论文关键词]国际贸易 政策 关税 贸易理论变迁 [论文摘要]本文在一个较长的历史跨度和较大的空间跨度上,研究了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的变迁,通过历史的和逻辑的方法,试图总结出保护贸易和自由贸易理论和政策出现的规律性与客观社会现实之间的联系,并使之对中国的贸易政策制订有所帮助。 在全球经济日趋一体化的今天,对任何一个国家来讲,采取何种的贸易政策理论作为指导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即使虽然有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约束,各个国家也经常发生贸易问题,比如正在解决中的美国对中国轮胎征收高额关税的事件。 在回溯到历史的长河中寻求答案的时候,我们发现一个十分有趣的现象,历史在惊人的重复中划过了一个大w型。在国际贸易发展史中,贸易保护和自由贸易交替上升,彼此替代,在对立统一中使世界经济走到了今天。如果撇除各门学科言必称的古希腊时代,我们可以看到,从l5世纪初的重商主义时代一直到今天的世界贸易组织,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国家间相互依存程度的加强,在政府行为方面赞成政府在国际贸易中实行无为政策的放任自由主义者和赞成实行干预的经济民族主义者之间展开了无数次的辩论,内容涉及国际贸易对国内经济福利和产业成长的影响,日益依存的国际政治经济关系以及利益分配等其他问题上的作用等。争论的核心和焦点是政府应推行自由贸易政策还是推行保护贸易政策。争论是如此的激烈,而且一直没有停止过,以至于罗伯特·吉尔平断言说“争论可能永远得不到解决”。近代国际贸易始于15世纪到l7世纪,当时占主导地位的重商主义政策要求政府加强管制力量,对进口商品征收高额关税。由于西欧各国自然经济逐渐瓦解,商品经济关系急剧发展,社会财富的重心由土地转向了金银货币,货币成为全社会上至国王下至农民所追求的东西。而获取金银的途径只有开采和发展对外贸易。而这种使国家富有的对外贸易必须有一个前提,即只有保持对外贸易的顺差,才能达到使国家富有的目的。 在这种思想下,重商主义者们极力主张政府干预对外贸易,对进口商品课以高额关税,或禁止进口本国不需要的商品。正如恩格斯所形象描述的一样:“各国彼此对立着,就像守财奴一样,双手抱住他心爱的钱袋,用嫉妒和猜疑的目光打量着自己的邻居。” 长期重商主义政策的实行,妨害了农民的利益,使原料和谷物价格上涨,工业成本上升,影响销售市场的扩大,造成通货膨胀,激化了社会矛盾。因此,从法国的布阿吉尔贝尔开始,对重农学派的主张及政策进行了猛烈抨击。诺斯在这里对自由贸易的思想作了出色的阐述:“阻碍贸易的法律,不论是关于对外贸易或是国内贸易,不论是关于货币或是其他商品,都不是使一个民族富裕、使货币和资本充裕的要素。……我们可以费力筑篱去为杜鹃鸟,但这是徒劳的,因为从来也没有一个人是靠政策致富的;而和平、勤劳和自由却能促进贸易和财富,此外别无其他途径”。对外贸易政策在这里开始w的第一个转折,从干预转为自由放任,其间经过了N·墨尔本、D·诺斯、D·休谟、J·洛克、J·马西、J·D·司徒亚特,至亚当·斯密集其大成,完成于大卫·李嘉图。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指出:“如果外国能以比我们自己制造还便宜的商品供应我们,我们最好就用我们有利地使用自己的产业生产出来的一部分向他们购买。”大卫·李嘉图继承并发展了亚当斯密的观点,在《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中他谈到:“如果两个人都能制造鞋和帽,其中一个人在两种职业上都比另一个人强一些,不过制帽时只强l/5或20%,而制鞋时只强l,3或33%,那么这个较强的人专门制鞋,而那个较差的人专门制帽,它不是对于双方都有利么?”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英法等国在l8世纪末至l9世纪末这个时期,大都奉行自由贸易政策,降低关税税率,减少了纳税商品的项目,简化了税法。这种自由贸易思想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一直持续到1933年大危机之前,大多数的理论和政策均相信,经济处于不均衡状态时,“正如线上悬着一块石子,如果离开了他的均衡位置,地心引力将立即使它恢复均衡位置的趋势。”而政府确实遵照这一思想在这一时期忠实地扮演着“守夜人”的角色。 1776年,美国宣布成为独立国家,为了摆脱英国的殖民统治,避免成为英国的农业附庸A·汉密尔顿坚决主张实行保护关税制度,保护美国当时尚处于幼稚的工业特别是制造业的发展。F·李斯特在他的《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一书中对这一思想做了十分深刻的论述:“在自由竞争下一个无保护的国家要想成为一个新兴的工业国已经没有可能。……必须牺牲眼前利益,使将来的利益获得保障。……财富的生产力比之财富本身,不晓得要重要多少倍。”在这里,有趣的现象发生了。的第二个转折开始了,重商主义的思想好像又复活了过来。在这一时期,发展中国家的保护贸易理论也颇为引人注目,结构主义学派的劳尔·普雷维什提出中心——外围论,即现实的世界经济中存在着这样的一种结构,就是“中心”和“外围”。它们形成了世界的两极,每一极的生产结构有着重大差别。由于收入弹性的不同,外围国家的贸易条件有恶化的趋势,必须实行保护贸易政策,征收保护关税,鼓励出口。发展中国家必须彻底打破不合理的国际分工体系,打破国际经济旧秩序。从19世纪末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各国普遍完成了产业革命,工业得到迅速发展,世界市场的竞争开始变得激烈,尤其是1929~1933年的世界性经济危机,使市场矛盾进一步激化。各国为了维持本国的生产和就业,纷纷采取了各种措施以保护手段提高关税壁垒,限制外国商品进口,鼓励本国商品出口,以其转嫁本国的经济危机,从而使国际上出现了一个新的贸易保护高潮。这一时期,琼·罗宾逊夫人还给它起了一个固定的名称“以邻为壑(Beggar-t日y—Neig日bour)。超保护贸易理论和政策在w的第三画上书写了浓重的一笔,而凯恩斯主义的产生则可以看作是这第三画的终结。由于有效需求不足,非充分就业是普遍存在的现象,贸易收支不可能自动调节实行平衡,因此政府应积极加强对国际贸易的干预,进行贸易保护,奖出限入,保持顺差,以实行充分就业。贸易保护理论在这一时期占了上风。 但是,实际的情况是某个国家政府采取旨在医治失业的以邻为壑的行为,会产生国际性的以邻为壑的争斗,结果是国际贸易总额与世界产出总额相比萎缩,并最终导致全球经济的衰退。从第二次世纪大战后到7O年代初,世界政治经济力量重新分化组合,美国实力空前提高,强大的经济实力和膨胀的经济,使其既有需要又有能力冲破当时发达国家所实行的高关税的政策。日本和西欧战后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也愿意彼此放松贸易壁垒。此外国际分工的进一步深化,推动生产国际化、资本国际化, 跨国公司的迅速兴起,也迫切需要一个自由贸易环境以推动商品和资本的自由流动。于是,这一时期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对外贸易政策先后出现了自由化倾向,主要表现为大幅度削减关税以及降低和撤销非关税壁垒,区域性和全球性的经济合作组织蓬勃发展,IMF、WorldBank、欧盟、WTO、美加墨自由贸易区、东盟、APEC等经济合作组织先后出现。w在这里重新转折,完成了它的最后一画。这一时期的政策是和理论界的“新自由主义”抬头有直接的关系。“新自由主义”锋芒直指凯恩斯主义,认为西方经济的滞胀是凯恩斯主义造成的恶果,因为政府的过度干预扰乱了市场经济的合理运行,妨碍经济增长,并且是政府预算赤字剧增,造成通货膨胀。在这种指导思想下,这一时期的理论学派如弗莱堡学派、合理预期学派、供给学派、公共选择学派均赞成自由贸易的政策。 在几个世纪的时间内,世界经济是如此有规律的周期性变动,不能不引起我们深思。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进入衰退期,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面lf缶就业压力增大,市场问题严重等问题,国内劳工组织和工业资本家阶级强烈要求政府实行保护贸易政策。这一时期贸易政策的变化主要表现为:一、贸易保护措施由过去以关税为壁垒和直接贸易限制逐渐变为间接的贸易限制;二、贸易政策措施朝着制度化、系统化和综合化的方向发展,贸易保护制度越来越转向管理贸易制度;三、国际贸易壁垒由国家间转变为区域性经济组织之间,区域经济组织内部实行自由贸易制度,组织之外则实行保护贸易制度。9·11之后,美国乃至全球经济跌至谷底,可以预见这股保护贸易的声音还会加强。看来,自由贸易和保护贸易这对矛盾还要继续走下去,这个w也远不是国际贸易历史形态的终结,矛盾的双方还会在对立统一中为自己开辟道路,使世界经济继续向前发展。有人说,从马嘎尔尼访华到今天的WTO,不外还是“自由贸易、协定关税”这八个字。我倒觉得这种说法颇值得商榷。虽然从最终结果来说,我们终于走上二了自由贸易的道路,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省略中间的过程不提。如果诚如马嘎尔尼所愿,中国在一个多世纪以前的清朝就实行自由贸易,那恐怕我们现在看到的就不是一个日渐强盛的中国,而是一个西方列强的殖民地和附南国了。从美国和日本发展过程可以清楚地看到,即使是发达国家老大的美、日等国,也经历上述国际贸易政策的变迁。在发展初期,他们均是利用A由贸易出日初级产品或劳动密集型产品所增加的出日收益而在国际市场上筹到资金,进一步扩大出口生产,而不断增加的本地需求则引致了制造业的的大规模建立:在积累够了足够的资金和技术后,政府对贸易活动进行干预,实行贸易保护政策,限制一些工业制成品的进口,以保护民族工业和节约外汇。同时,在独立自主的前提下,利用外国资本,引进外国技术,建立和发展本国工业体系,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这就是有名的“进日替代战略”。美国从独立战争到二次大战结束这很长的一段历史中就曾实施了这一战略,赶上并超过了有“世界工厂”美誉之称的英国。在本世纪五、六十年代,日本也曾用严厉的控制出口的政府保护,来推动争取其在世界钢铁、汽车及电子产业争夺领导地位的斗争。结果不久,日本这些产业的产品在世界市场上具有了充分竞争力。劳拉·泰森对5O年代以来日本政府的行为是这样结的:“如果在6O年代,当至少菲亚特汽车公司有一种竞争性产品提供给日本的消费者使用,日本不对外国进口汽车关闭其国内市场,那么,日本的汽车贸易会有今天这样的规模吗?如果在70年代,日本没有对美国生产的低成本高质量的16K随机存取存储器关闭其国内市场,那么日本的半导体工业能有今天的技术及竞争优势吗?如果没有专门针对科宁玻璃公司关闭日本市场而鼓励日本发展国内这方面的生产能力,那么,本能在今天有光导纤维方面的突出优势地位吗?”当他们建立好了本国的制造业,具有了充分竞争力的产品之后,就开始高举起“自由贸易”的大棒.实施“出口替代战略”,来抢占世界市场,享受自由贸易和国际分工的美餐。而当其他国家有了一些有竞争力的产品时,他们又挥舞起“公平贸易”的盾牌保护本国工业,限制其产品进口。 中国的发展也走过了一条类似的道路。建国之初,在“自力更生”的指导思想下,我国对国际贸易和国际收支进行了严格控制,人为割断了国内与国际市场。客观上建立了独立、完整的工业体系,为以后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底子。8O年代末期,中国制定了沿海经济特区的发展战略,提出要充分发挥广大沿海地区的劳动力优势,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实行“两头在外”、“大进大出”,这一时期劳动密集型的加工业和初级产品为我们筹集到了大量资金,进一步扩大了出13.为“出口导向型”经济的转型积累了大量的资金、技术和人才:进入9O年代以来,通过保护政策,我国的家电行业、纺织业、玩具业和一些高新技术产业具有一定的国际竞争力,这就要求我们逐渐实行自由贸易政策,开辟国际市场,享受由于资源禀赋不同而带来的国际分工的好处9·11之后,全球经济一片灰暗,跌入谷底,而中国经济则作为其中的少有亮点而为世界所瞩目。这正是我们抓紧机遇,缩小差距的良机:以镜为鉴,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鉴,可以正言行自由贸易与保护贸易理论和政策没有优劣之分,采用什么样的理论和政策一定要结合国情和时代特点。当前推行自由贸易政策,充分利用加入WTO组织的地位,趋利避害,大力扩展外向型经济,扩大出口额度,是我国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所要采取的贸易政策,也是谋求中华民族的第二次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 国际贸易论文:国际贸易融资有效发展 一、国际贸易融资重要性 在我国当前经济市场化进程中,金融总量开放度不断提高,对外贸易迅速发展,特别是国际贸易条件的改善、进出口商品结构的升级、贸易部门经济效益的提高等,既是我国金融深化的结果,又反过来促进了资本流动和资源配置,推动了我国的贸易进一步深化。然而,我国的金融深化与外贸领域的市场化、国际化并不对称,外贸领域的市场化、国际化水平较高,金融领域的市场化改革较慢,开放水平较低,这又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外贸发展。 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发展情况 1.我国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发展受阻的原因。一是企业的认识不到位,我国新一轮汇率改革才刚刚起步,在汇改之前,许多企业还没有意识到贸易金融的重要性,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尚不会以金融手段为贸易避险;二是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缺乏,大多数出口企业还沿用多年来形成的传统交易方式,忽视对进口方资信的调查,加剧了出口企业的收款风险。三是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一些亏损企业管理混乱,资信欠佳,常因资金短缺而利用押汇、打包贷款等融资手段套取银行资金,甚至挪做他用。四是银行内部问题,各大银行虽然都有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但缺乏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在观念、体制、流程、产品和人员还不适应该项业务的迅速发展,特别是缺乏复合型的高素质人员。 2.各层面都在大力推进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发展。近几年各家银行都加快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市场的拓展力度。中国银行2009年底的贸易融资余额约为240亿美元,占市场份额的35%左右,其出口双保理业务量超21亿美元,居全球首位,旨在建设国际一流银行,行先后获得海内外权威媒体评选的“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最佳国际业务”、“最佳贸易融资银行”等奖项;建设银行连续两年获得了《环球金融》杂志颁发的“最佳贸易融资银行”奖,标志着建行在贸易融资产品创新、服务技术和风险控制走在了同业的前列。国家越来越重视贸易融资业务的发展:针对日益严峻的对外贸易形势,2009年的“金融国九条”明确指出“改进外汇管理,大力推动贸易投资便利化。适当提高企业预收货款结汇比例,方便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贸易融资”。 3.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畸形发展。基于其广泛用途,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已成为各家银行争相发展的业务。但是,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投资依旧占主导地位,即房地产行业。房地产行业的高回报导致了很多畸形的金融现象,特别是资金的投资预期回报率与房价的涨幅挂钩度越来越高,经营环境的恶化导致资金逐步由实体经济流入房地产市场。大多数企业和个人都在固定资产上过度投资,且其资金来源越来越依赖银行融资,甚至民间融资。一些地方的金融环境过于宽松,以温州为例,温州的金融生态环境在国内一直名列前茅,过去的几年里,国际贸易融资作为一种有效的融资途径让大量的贸易流通型企业获得超过自身承受能力之外的大量资金和额度,帮助温州的许多贸易型企业获得了快速的发展。一家不到1000万注册资本的公司可以拿到近3个亿的额度,且全部为担保方式。只要有足够的贸易业务的支撑,就可以拿到相应的融资需求,这就是国际贸易融资能够突破企业自身限制的一个有利条件。也就是基于此,大量的企业不惜一切代价做大流量,做大贸易量。 三、银行如何有效发展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1.加强风险的防控能力。 (1)适应业务定位的变化,树立科学的风险经营与管理理念。一是针对国际贸易金融发展规划中的行业定位、客户定位及产品定位,明确和细化业务准入标准,通过市场细分,有选择地介入重点行业和目标客户,使风险的控制目标不受经营风险区间的变化而有所降低。二是实行适应国际贸易融资特点的授信规模控制方法,将评审工作的重心从风险识别逐步向风险评价过渡。三是加强与市场对接,建立有效的市场调研与沟通机制,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关授信政策和调整评审标准,合理引导营销取向。此外,不断提高专评审人员在国际贸易融资方面的专业能力和水平,进而逐步形成“专家型”评审。 (2)加强业务交流与培训。加强与同业的广泛交流,通过借鉴先进的风险理念及操作模式,结合自身实际,提升风险管控能力和水平。 (3)加强贷后管理。建立风险监控和评价体系,加强对市场的监控。对大宗商品价格、行业景气度等保持及时跟踪。 2.采取适应国际贸易融资特点的担保方式。首先,针对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特点,创新思维,制订操作性较强的担保方案。其次,充分引入第三方金融机构的信用,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企业面临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进口国的国家风险。第三,积极鼓励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险。 3.结合市场实际和客户需求。在发展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时,区分其目的是首要的。对于非融资需求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银行承担的风险较低,理应优先发展。对于改善现金流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要根据企业的自身实力,并结合其上下游客户的实力,进行选择性发展。 4.加快产品创新。分析交易链各环节融资需求和风险特征,研发适应市场的贸易融资新产品。将贸易融资产品与结算、衍生产品、风险管理工具等进行组合,为客户量身定做“贸易融资解决方案”。 5.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定期对操作、营销及管理队伍进行国际贸易融资方面的专业培训,促使基层人员主动学习相关知识。通过培育一支专业化的操作、营销和管理队伍,为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国际贸易论文:对国际贸易的全成本分析 一、引言 对国际贸易学说史的回顾与梳理表明,比较优势反映了不同国家同种产品的机会成本差异,是导致国际贸易发生的基本动因。古典贸易理论中,为克服斯密的绝对优势理论无法解释绝对先进与绝对落后的国家之间的分工与贸易现象之难题,以托伦斯、李嘉图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家构造了比较优势理论,在单一劳动要素、完全竞争市场、规模报酬不变、运输成本和交易成本为零等假设条件下,从国家之间技术(劳动生产率)相对差异的角度论证了基于相对生产成本差异的比较优势;以赫克歇尔、俄林等为代表人物的新古典贸易理论在古典贸易理论的基础上将假设前提从单一劳动要素拓展到多种要素,但依然坚持完全竞争市场、规模报酬不变、运输成本和交易成本为零等假设条件,从国家之间要素禀赋差异的角度论证了基于相对生产成本差异的比较优势;以赫尔普曼、克鲁格曼等为代表人物的新贸易理论将假设前提拓展为非完全竞争市场和规模报酬递增(部分新贸易理论模型甚至假定运输成本为正而不为零),在这些更为现实的假设条件下,主要从规模经济的角度论证了基于相对生产成本差异的比较优势①[1];发端于梅勒茨(Melitz,2003)[2]的新新贸易理论(new-new trade theory)②进一步将分析视野从宏观和中观层面细化到企业微观层面,认为产业内企业的异质性、契约体系的质量、企业组织的选择等均能形成一国的比较优势(赵君丽、吴建环,2008[3];樊瑛,2007[4])。从方法论上看,比较优势理论的合理内核是相对优劣的核心思想(陈寿琦,1982)[5],其理论精髓在于“相对比较”,即“双向的纵横之比较”(梁琦、张二震,2002)[6],这也是比较优势理论中“比较”二字的实质所在。然而,随着国际贸易实践的发展和贸易理论的演化,比较优势理论的外围保护带(即该理论的要素观和成本观)却存在着明显的广义化和多元化趋势。通过坚守比较优势理论的内核并拓展其外围保护带,我们曾提出“国际贸易的全成本”概念,并证明了如下命题:包括生产成本、交易成本、环境成本和代际成本等在内的“全成本”是一国参与国际分工和贸易的比较优势的基础(杨青龙,2010)[7]。所谓“国际贸易的全成本”(full cost of international trade),从内涵看,它是某种物品的产权在跨国(或地区)转移中,发生于国际贸易过程,进而涉及生产和消费、经济和生态、今人和后人,使用一切资源要素的代价总和;从外延看,它是以国际贸易中的生产成本、交易成本、环境成本和代际成本等为子系统的动态开放系统。其中,使用劳动、资本、土地、管理等传统要素的代价为生产成本;使用制度要素的代价为交易成本;使用生态环境要素的代价为环境成本;耗费“可持续性”要素的代价为代际成本。“全成本”比较优势(也可称之为“综合比较优势”)是禀赋比较优势、制度比较优势、环境比较优势和“可持续性”比较优势的有机统一(杨青龙,2012a)[8]。③需要指出,对国际贸易进行全成本分析并不是要彻底否定经典的比较优势理论,相反它恰恰是要在坚持与继承比较优势理论合理内核的基础上,尝试从成本视角拓展其外围保护带,形成基于“全成本”的比较优势学说。 然而,现实中要形成基于“全成本”的比较优势,必然会对各国政府提出更高的要求。从某种意义上看,只有政府在市场中积极作为,方能形成对外贸企业具有约束力的“全成本”,从而促进贸易增长、技术进步、制度创新、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协调统一。为此,本文先考察政府的政策目标,再分析政府为实现相应目标的政策手段,最后指出政府在四大成本形成过程中扮演的角色。 二、政府的政策目标:“两对理性”的相容 传统经济学证明,在完备的市场经济制度下,人们基于个体理性的决策会无意识地实现集体理性,即个体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会无意识地促进社会整体财富的增加。对此,亚当·斯密已于1776年在《国富论》中给予了详细证明。然而,当代博弈论的“囚犯困境”模型表明,现实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当个人出于自利的考虑并基于个体理性作出决策时,往往会导致集体非理性,也即现实中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之间存在一定冲突。不仅如此,由于人们的短视行为,在追逐短期利益的过程中,还可能违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所要求的长期理性,从而出现短期理性与长期理性之间的矛盾。在传统经济学的分析框架中,通常没有将制度、生态环境、“可持续性”等要素④纳入内生变量范畴,在完备的基于私人产权的市场机制下,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是相容的。然而,由于制度、生态环境和“可持续性”等要素在产权上的公有性,不存在完备的基于私人产权的制度、生态环境和“可持续性”市场,基于个体理性的决策往往会导致对它们的供给不足或过度使用。比如,相对于人们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而言,现实中好的制度总是供给不足;再如,在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方面极易出现诸如环境污染、资源枯竭、能源短缺、生态平衡破坏、发展的可持续性减弱等现象,进而导致宜人生态环境(全球公共品)稀缺和“可持续性”(代际公共品)供给不足。 在国际贸易的全成本分析中,须在传统要素(劳动、资本、土地、管理等)基础上纳入制度、生态环境和“可持续性”要素,在“基于相对生产成本的比较优势”命题之基础上,尝试进一步纳入包括交易成本、环境成本和代际成本在内的广义成本分析。这是因为:(1)在现实的贸易活动中,需要采取贸易制度对人们的机会主义行为加以约束,从而为贸易参与方提供稳定的预期,降低交易风险和交易成本,以便于各国对外贸易的顺利进行。因此,经济学意义上的交易成本作为一种机会成本,我们必须将其纳入比较优势的形成过程,否则无法解释如下现象:尽管两国之间存在传统贸易理论所言的比较优势,但由于交易障碍大、贸易壁垒多,两国仍然无法进行正常的贸易。在各种“贸易战”时期,这种现象尤为明显。(2)若一个国家内部的各个企业基于个体理性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了减少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各种环保费用,不惜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这会增加整个国家的环境治理成本,在这里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冲突;进一步说,这些微观层面的企业行为还会导致该国经贸发展的可持续性弱化,从发展的时间维度看,这会强化代际负外部性,在此还存在着短期理性与长期理性之间的矛盾。(3)若一个国家(或地区)基于个体理性追求该国(或该地区)的利益最大化,努力将污染密集型产业向其他国家(或地区)转移,这种行为一方面可降低该国(或该地区)自身发展过程中的环境成本,但另一方面却增大了世界整体(或国家整体)的环境成本,这必然导致单个国家(或地区)的个体理性与整个世界(或整个国家)的集体理性之间的冲突。进一步说,这些国家(或地区)纷纷向境外(或本地区之外)转移污染的行为也会对世界(或国家)经贸发展的可持续性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从而会强化代际负外部性,在此也存 在着短期理性与长期理性之间的矛盾。可见,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之间的冲突、短期理性与长期理性之间的矛盾是现实生活中各种与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有关的不良现象在理论和逻辑上的展现。 交易过程中人们的种种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可看作“交易外部性”(王颜齐、郭翔宇,2011)[10],“生态环境破坏”可视为分析视野从经济系统拓展到经济—环境大系统的过程中所出现的“空间外部性”,“可持续性弱化”则可看作是分析范围从静态的经济—环境大系统拓展到动态的经济—环境大系统的过程中所出现的“时间外部性”。基于上述理解,“国际贸易的全成本论”(杨青龙,2010)[7]强调同时将交易外部性、空间外部性和时间外部性内部化,在国际贸易的成本分析中同时考察生产成本、交易成本、环境成本和代际成本。强调将交易外部性内部化,其意图在于将交易成本纳入比较优势形成过程,促使人们在交易过程中遵守合约、诚实守信;强调将空间外部性内部化,其意图在于将环境成本纳入比较优势形成过程,促使环境保护与对外贸易发展的有机融合;强调将时间外部性内部化,其意图在于将代际成本纳入比较优势形成过程,促使可持续发展理念与对外贸易发展的有机结合。“全成本”分析的最终目标是:化解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短期理性与长期理性等“两对理性”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可将这一目标形象地表示为图1。 大部分国际贸易理论都是从供给和生产成本的角度来解释国际贸易的动因(海闻,等,2003)[11],古典、新古典和新贸易理论分别从技术(劳动生产率)、禀赋、规模经济角度分析了相对生产成本差异,进而寻求比较优势的来源。在生产成本基础上纳入交易成本、环境成本和代际成本之后形成的基于“全成本”的比较优势则表明,任何一个企业(或地区、国家等)只顾及自身利益或短期利益的狭隘行为,都不可能带来真正意义上的比较优势。也正因如此,只有通过对比较优势理论的成本观进行新综合,才能为解决世界各国在经济贸易发展过程中遇到的较为普遍的机会主义行为以及各种空间负外部性和时间负外部性等问题提供战略和对策。 三、政府的政策手段:外部成本内部化 (一)制度、生态环境和“可持续性”:从外生变量到内生变量 传统经济理论以资源稀缺性为逻辑前提,以收入或成本预算为约束条件,以利益(含效用、利润等)最大化为行为目标,以帕累托效率为评判标准,构造了消费者理论、生产者理论、市场理论等,形成了看似“完美”的理论体系。虽然新古典经济学强调资源稀缺性,但却认为依靠技术进步和价格上涨等机制,人们可通过研发活动逐步发明替代资源,从而减少对资源的需求,所有资源永远不可能枯竭。因此,在新古典理论的分析框架下,制度、生态环境、“可持续性”等均是作为经济系统的外生变量而存在的。生态环境对污染的净化能力和对废弃物的吸纳能力是无限的,劳动、资本、土地、管理、制度、生态环境等各类要素的供给能力总能满足经济运行的需要,经济贸易活动可永续发展和持续发展。但是,新古典经济理论忽视了如下基本事实:其一,制度、生态环境、“可持续性”等是内生变量而非外生变量,世界各国经济增长和发展的历史已充分表明了这一点;其二,个别资源具有可替代性并不能表明一切资源均具有可替代性,毕竟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其三,技术进步也存在自然法则极限(比如“热力学极限”),技术进步和资源的可替代性不可能超越这些极限(伍世安,2010)[12]。所以,制度、生态环境和“可持续性”作为稀缺要素,在经济贸易活动中不宜被简单地加以外生化处理。其中,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表明,制度对一个经济体的贸易增长和发展绩效具有不容忽视的作用,制度也是比较优势的来源(Nunn,2007)[13],“与技术和禀赋的作用相类似,制度的比较优势也是国际贸易方式的重要决定因素”(鞠建东,2008)[14]。生态经济学和环境经济学的研究发现,生态环境在提供能源资源、原材料和吸纳废弃物等方面对经济活动具有不容忽视的作用。当前,日益衰减的自然资本已成为经济发展的限制性要素(诸大建、周建亮,2003)[15],从而须将生态环境纳入内生变量加以处理;可持续发展经济学的探索则表明,“可持续性”直接关乎经贸活动的长远发展,人类在为本代人谋福利的同时,也必须考虑“代际公平”,将后代人的利益和发展置于突出地位,否则当展一旦突破“可持续性”的极限,持续发展和长远发展便难以为继,故应将“可持续性”纳入内生变量范畴。因此,成本和价格不仅要反映各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而且要体现当代人与当代人、当代人与生态环境、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和谐相处。进一步说,“只有当市场价格能反映全部成本时,市场分配才是有效和公平的”(马士国,2007)[16]。 总之,国际贸易理论作为重要的经济学分支,在构造“国际贸易的全成本”系统时,必须在现有经济学研究的基础上,同时将制度、生态环境和“可持续性”等要素纳入内生变量范畴。 (二)交易成本、环境成本和代际成本:从外部成本到内部成本 在经济学中,成本有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之分,收益则有私人收益和社会收益之分。当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或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不一致时,就产生了外部性问题。 在生产成本、交易成本、环境成本、代际成本等四大成本中,只有生产成本可在一定意义上视为私人成本,而交易成本、环境成本和代际成本分别作为使用制度要素、使用生态环境要素和牺牲“可持续性”要素的代价,均属于社会成本。国际贸易理论是开放条件下的微观经济学,其方法论基础是个体分析。传统贸易理论和经济学理论常常将交易成本、环境成本和代际成本排斥在分析范围之外,将其归结为“市场失灵”,并认为由于技术或经济方面的原因,这些成本往往难以通过价格计算,进而难以通过货币结算,从而不可能将他们纳入市场体系,政府为降低交易成本的努力以及在治理生态环境、维护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开支是一种公共支出。 经济学以稀缺资源的配置为中心议题,以效率为基本导向,经济分析追求如下“最小—最大”目标:同等收益(或产出)时的成本(或投入)最小化,同样成本(或投入)时的收益(或产出)最大化。其中,“追求效率的最重要原则就是计算所有的成本”(戴利,2006)[17]。从本质上看,国际贸易是产权的跨国(或地区)转移,它不仅牵涉企业个体,而且必然影响社会整体。为了保证国际贸易的顺利运行和可持续发展,需要做到:一方面,在经济系统内部补偿各项制度成本或交易成本,将机会主义等行为对应的成本表现在国际贸易的成本系统中,从而将“交易外部性”内部化;另一方面鉴于在经济系统与生态环境系统之间存在空间外部性、在静态系统与动态系统之间存在时间外部性,应通过推行“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建立健全各类资源环境的有偿使用制度,从而尽可能将各类空间负外部性和时间负外部性内部化,其中各国为缓解生态环境破坏和推进国际贸易可持续发展所运用的有关措施,如资源环境税费、资源能源储备制度、各类资源基金制度、对部分稀缺资源出口的惩罚性关税或出口配额措施等,正是将环境成本或代际成本内部化的典型表现。因此,可将“全成本”形成过程形象地表示为图2。 可见,“国际贸易的全成本”除了包括生产成本外,还必须涵盖交易成本、环境成本和代际成本。 四、政府扮演的角色:守夜者、规制者、调节者、守望者统一于一身 为化解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短期理性与长期理性之间的冲突和矛盾,经济学家们给出了两种思路:其一,进一步发挥市场的作用。这种思路不否定人类的个体理性和短期理性,而是通过重新进行机制和制度设计,使人们在新的机制和制度下追求自身利益和短期利益的过程中,同时也实现集体理性和长期理性。其二,引入政府干预。这种思路认为,制度、生态环境、“可持续性”等是市场失灵的领域,政府应通过采取税费、罚金、补贴等手段调整人们的成本和收益预期,让人们主动适应集体理性和长期理性。从方法论 层面看,这是两种不同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前者的思路是从个体(短期)理性到集体(长期)理性,属“市场”方法;后者是直接通过干预实现集体(长期)理性,属“干预”方法。本文认为,抽象地讨论“市场”与“干预”孰优孰劣的意义其实并不大,现实的经济运行往往既需要“市场”,也需要“干预”,国际贸易的发展同样如此。为此,本文主张通过两种手段的有机结合,在尊重个体理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通过政策设计逐步实现制度、生态环境和“可持续性”要素利用过程中的集体理性和长期理性。其中,国际贸易的发展主要由比较优势驱动,而比较优势归根结底是一种利益驱动机制,进而需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但制度、生态环境和“可持续性”要素在消费方面往往具有非排他性和一定程度的非竞争性,并且很多时候在技术上难以对其进行分割,因此仅仅依靠基于个体理性的市场机制可能无法有效实现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短期理性与长期理性相容和统一的目标。比如,美国曾经出现的基于“小政府、大市场”的资源环境产权设计方案就广受批评。 当然,在经济运行中也可能出现“政府失灵”。传统干预理论暗含的三个假设前提分别是:政府是公共利益的忠实代表、政府决策具有充分和完备的信息、政府干预的成本为零,这些前提在现实中往往难以成立,于是可能会出现“政府失灵”(许纯祯,1999)[18]。其一,新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表明,政府并非彻底的公共利益的忠实代表⑤,政府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很可能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会偏离帕累托最优。其二,政府的决策信息往往并不充分和完备,进而其决策难免出现一定偏差。其三,政府的干预成本为正而不为零。此外,现实中存在“对作为人的政府的监督”“对规制者的规制”等诸多难题,并且政府履行其各种职能的效率和效果也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但不可否认,由于制度、生态环境和“可持续性”具有一定程度的公共品或准公共品属性,以政府为人,通过采取税费、罚金、补贴等广义价格手段,调整各个经济主体的成本和收益预期,并由其各自作出决策,可能是一种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目标所要求的“集体理性”和“长期理性”的重要手段。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政策设计,可以既通过市场充分发挥经济主体的个体(短期)理性,也包括政府的干预,从某种意义上看,是“市场”方法和“干预”方法有机结合而成的“广义成本”或“广义价格”手段。 因此,政府在国际贸易发展过程中要承担一定责任,必须同时为当代人和后代人做“人”,在当代不仅要制定好各类贸易制度,而且要履行管理、分配资源环境的职责,对后代保证资源环境在代际的良性循环和公平分配(高辉清,2008)[19]。在国际贸易的成本系统中,政府的地位和作用分别表现为:在生产成本形成过程中,政府是“守夜者”(亚当·斯密语);在交易成本形成过程中,政府是“规制者”;在环境成本形成过程中,政府是“调节者”;在代际成本形成过程中,政府是后代人的“守望者”。经济学理论认为,政府的基本职能之一就是界定和保护产权。显然,随着成本的广义化,政府界定和保护产权的地位和作用也会越来越大,对成本形成的影响力也会越来越强,呈梯度推进态势。传统要素、制度、生态环境和“可持续性”等资源要素不仅具有数量上的稀缺性,而且具有本质上的有用性、归属上的产权性和计量上的价值性(杨青龙,2012c)[20]。其中,要素的产权性和价值性均有赖于政府来解决或组织解决,这凸显了政府在成本形成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全成本”概念不仅包括市场条件下的生产成本,而且包括政府规制下的交易成本、政府调节下的环境成本和政府“守望”下的代际成本。 总之,制度差异可以塑造比较优势,使用制度要素而表现出来的交易成本应进入一国比较优势的形成过程中。而环境成本内部化和代际成本内部化,同样在塑造一国比较优势时发挥着重要作用,“成本内部化的一个最重要的含义,可能在于它对比较优势格局的改变。成本内部化的累积效应,将带来的一个重大变化,即它将改变比较优势的定义”(潘家华,2007)[21]。因此,当前贸易理论需要同时纳入制度、生态环境和“可持续性”要素,形成比较优势的成本中,既要纳入交易成本,还要使空间外部性内部化(纳入环境成本)和时间外部性内部化(纳入代际成本),从而需要新增三项成本——交易成本、环境成本和代际成本,最终形成以生产成本、交易成本、环境成本和代际成本为子系统的“全成本”系统,它应成为各国参与国际分工和贸易的比较优势的基础。唯有如此,才可能实现贸易增长、技术进步、制度创新、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有机统一。 注释: ①当然,对于能否将新贸易理论归结为比较优势理论,理论界尚存在一定争议。但正如新贸易理论的代表人物格罗斯曼和赫尔普曼(Grossman和Helpman,1989)所指出的,李嘉图的比较优势和基于规模经济的比较优势分别是先天获得和后天获得的比较优势。本文认为,由于新贸易理论中的规模经济理论、产品生命周期理论等都坚持了“相对比较”的内核,它们都是经过拓展的比较优势理论。如果将李嘉图意义上的比较优势理论认定为“狭义比较优势理论”,那么可将新贸易理论归结为“广义比较优势理论”。 ②与传统理论不同,该理论假设每一个产业内包含若干异质性企业,企业的异质性主要体现为生产率不同及其导致的组织形式不同。模型分析结论认为,高生产率的企业将出口,低生产率的企业只在国内生产和销售,贸易的开展甚至可能使低生产率企业退出该产业,这种产业内企业的优胜劣汰将提升整个产业的总生产率。 ③限于本文主题,在此仅对“国际贸易的全成本论”作简要阐述,更详细的讨论可参阅杨青龙(2010)和杨青龙(2012a)。 ④将制度和生态环境理解为要素范畴并不难理解,难点在于如何看待“可持续性”(sustainability)要素。笔者认为,“可持续性”是一种“代际公共品”(inter-generational public goods),具有非竞争性、非排他性、时间性、后代人“缺位”等特征。在当代人仅考虑其私人成本和私人收益的决策机制下必然出现“可持续性”的供给不足,进而它会成为一种稀缺要素。耗费“可持续性”要素的代价就是本文中的“代际成本”(inter-generational costs)。关于“可持续性”与代际成本的关系,两种极端情形是:其一,一国经贸可永续发展(即“完全可持续”)时,代际成本为零;其二,一国经贸发展完全不可持续时,代际成本趋于无穷大。现实情况往往介于上述两个极端之间——代际成本在现实中存在且为正。总体来看,代际成本与“可持续性”负相关,即:可持续性越强,代际成本越小;反之,代际成本越大。更详细的论述可参阅杨青龙(2012b)。 ⑤新政治经济学的深入考察表明,现实中的政府既非“仁慈的政府”(追求集体利益),也非“自利的政府”(追求个体利益),而往往表现为“民主的政府”(兼顾个体利益和集体利益)。 国际贸易论文:国际贸易对国内环境影响以及应对举措 随着国际贸易规模的扩大和各国经济的发展,生产和消费活动逐渐超出了自然环境的承受能力,甚至威胁到了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特别是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环境问题越来越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治理环境污染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一、国际贸易对我国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 迅猛增长的国际贸易也使中国生态环境带面临十分严峻的形势。过渡出口造成掠夺性资源开采,进口贸易中的危险废物和污染性技术的转移,给中国资源带来巨大的破坏。 对环境的压力主要来自于自然、生产、流通、消费等方面的污染。 第一,从自然生物方面看。由于国际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生物入侵所引发的生物灾害和生物安全问题日益严峻和突现,已成为全球性问题。目前入侵我国的外来物种有400多种,其中危害较大的有100余种。在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公布的全球100种最具威胁的外来物种中,我国就有50余种。外来有害生物入侵在我国,仅因烟粉虱、紫茎泽兰、松材线虫病等11种主要外来入侵生物每年给农林牧渔业生产造成的经济损失就达574亿多元。以木材为例,近年来随着我国木材需求的不断加大,木材进口数量迅速上升。由于原木输出国除害处理技术相对落后或处理条件无法达到规定要求,因此进口原木携带各类有害生物的情况非常严重。 第二,从生产方面看。随着经济的全球一体化发展,发达国家越来越看好中国这个市场给他们带来的丰厚利润,在加强了国际合作的同时一些外商投资企业披着“投资兴业”的外衣,特别是有害废物通过各种途经向环境标准较低的发展中国家转移。我国很多中小型企业生产粗放,资源浪费严重,环境污染较大;农业生产农药。化肥施用过多过滥,导致农业资源污染和农材环境污染日益加重,一些矿产资源的乱采滥挖和盲目开发高污染)产品出口也给我国生态环境带来了可怕的灾难,这些生产性污染在工业领域具有明显的行业特点,在生产中是不可避免的,进一步加剧了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 第三,从流通方面看。流通性污染是指贸易通过运输对环境资源造成的影响。近些年来,由于乱上项目,盲目开发,严重影响了生态环境的质量。比如运输工具在消耗能源过程中产生,矿物燃料是大部分运输工具所需的动力能源。矿物燃料的开采和加会造成空气和水的污染;还有石油运输中的泄漏加剧了这种污染。运输过程中对环境资源的影响不仅包括噪声、向大气和水体排放污染物、消耗不可再生资源等,还涉及到公路、铁路建设使土地资源和深层土壤结构受到影响,另外运输工具制造等带来的资源开发利用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生态环境。 第四,从消费方面看。消费性污染主要是进口国的消费者消费进口产品而给环境带来的污染。经济的增长使人们消费水平不断提高,国际贸易使消费者消费的选择更加多元化,人们在提高生活质量同时,因消费而导致的包装污染、残余污染、废弃污染也正演绎成当今消费污染的三大污染源。处理这些污染垃圾需要大量的成本,有时又产生新的污染,从而造成了环境污染恶性循环。 二、国际贸易对我国环境污染的原因分析 中国本身处于非常复杂的客观环境条件下:地理位置优势,生态环境复杂且脆弱,自然灾害频发。同时,中国环境却处在一种令人堪忧的状态: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噪声污染、光污染、电磁污染以及新的污染种类的不断出现;并且,生态平衡也受到严重威胁:土地退化现象严重,森林资源减少,生物多样性遭遇严重威胁。中国的社会经济及规模在不断发展扩大,对资源的消耗速度及强度也在持续增加,生产与生活所产生的废弃物的数量与种类也不断增加,一旦超出环境自净的能力必然导致资源与环境问题显性化。引起环境污染的原因有很多种,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1)人口过快增长(2)发展不足(3)经济结构对环境的影响(4)认识偏差与工作失误(5)环境法制不完善,环境管理能力薄弱(6)环境管理体制不顺(7)环境投入严重不足,机制不健全(8)生态环境先天不足,在经济建设中对这个特点认识不够。但从经济学上分析,环境污染的根本原因是市场失灵和政府政策失灵。市场不能反映环境的价值时,就会发生市场失灵;政府政策不能纠正甚至造成或者加剧市场失灵时,就会发生干预失灵。 三、解决国际贸易中环境问题的对策与思考 1、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全民环保意识。有些人认为外贸属于流通领域,环保是环保部门与生产部门的事,对国外环保方面的许多规定,对国际标准和中国的相应对策还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导致违反环保法规的事时有发生,使得进口中出现了国外向我国倾销垃圾的现象。没有环保就没有发展,发展是为了更好的环保,只有环保意识提高了才能取得真正意义的协调发展。 2、完善国际贸易中环境保护政策、法规,严格执法。根据国际市场的新趋势,我国要尽快完善贸易中的环境法规,一是适应国情,尽快制定、完善我国生产和销售中有关环保的标准和法规,使我国外贸的环境管理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二是要加强在经贸活动中对国际环境和资源公约、环保标准、法规的宣传,以预防为主,强化监督检查,对贸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公开曝光,依法惩处,强化政府的环境管理职能,发挥广大消费者和全社会的监督作用,保证各国间贸易的正常运行。 3、推行合理的国际标准,加强环保国际合作。目前,从整体上来看,我国采用国际标准的状况仍很落后。政府要努力促进国家间生态标志和其他环境标准的互认,协助我国外贸企业通过ISO14001认证。我国要在继续靠近国际标准的同时,组织更多的标准化专家参与国际 标准的制定工作,加入相关国际环保组织,取得合法地位,充分利用国际上保护发展中国家免受发达国家歧视和限制的保护条款,争取自己合法权益,为我国产品顺利进入国际市场创造条件,努力提高我国自己的环境标准,这些标准包括产品的环境标准、企业环境管理标准、环境质量标准等,使我国不会因达不到对方的环境标准而受技术壁垒所阻。 4、加大环境保护的财政支持。财政部门应给予注重环境保护的外贸企业优惠的鼓励政策,资金上给予大力支持,在政策上给予适当的倾斜,一是把环保因素作为银行信贷的重要条件,严格审核借款,拒绝有污染的产品和项目的信贷支持;二是大力扶持那些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低耗、少污染的产品和产业的出品;三是运用外汇储蓄引进急需的环保技术和设备,还可以对环保有贡献的外贸企业进行奖励或者给予补贴。 5、发展绿色经贸,走可持续发展之路。随着世界贸易中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主题的深入,贸易与环境的关系越来越成为世界贸易领域的热点问题,绿色贸易已成为国际贸易中一股强大潮流。1997年联合国国际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将“可持续发展”定义为“在不牺牲未来几代人需要的情况下,满足我们这代人的需要。”这标志着将资源和环境,公平和合理与经济结合起来讨论发展,强调资源、环境与经济的一体化发展已成为全人类的共识。当前,全世界都在倡导绿色产品,它将成为21世纪的主导,我国外贸行业要抓住这一良机,调整出口商品结构,引进先进技术,增加人力资本投入,鼓励企业进行研发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等方式促进技术进步,提升出口商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优化出口商品结构,降低出口产品的能源与原材料消耗,使外贸增长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兼顾贸易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是实现贸易与环保双向促进的共同目标,最终使我国的对外贸易得到可持续的、长远而健康的发展。 国际贸易论文:当知识产权保护机制遭遇国际贸易自由化 【论文关键词】:贸易自由化;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贸易;商业经济 【论文摘要】:国际贸易自由化是世界经济相互依存的需要,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日益密切,当知识产权保护机制遭遇国际贸易自由化时,两者是怎样的关系?是相互制约的还是紧密联系的?文章做了简明的分析。 全球化是经济发展的终极目标,而国际贸易是全球化的推动力。伴随知识经济的到来,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 1. 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关系 2007年,我国年度外贸进出口总值首次超过2万亿美元,达21738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3.5%,净增加4134亿美元,全年累计贸易顺差2622亿美元。中国对外贸易快速发展的同时,中国企业在海内外市场不断遭遇知识产权纠纷,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的联系日益密切。 伴随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提高,国际贸易的发展水平越来越高,适当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但是保护的过度加强,会阻碍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发展。由于技术的创新和扩散,产品和生物一样,也有一个生命周期。在产品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各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是不同的,应采用不同的知识产权策略。 技术创新是产业发展链的开端,而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界定贯穿于技术创新的整个过程之中。在农业社会中,对部分群体的知识产权侵犯构不成对社会发展的阻碍。随着工业社会和信息社会的到来,知识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保障、促进和推动作用,超过任何一个时代。此时,对知识产权加大保护力度,对社会效率的增加作用明显。随着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强,社会效率的增长逐渐缓慢,当社会效率达到最大值时,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能够很好地权衡权利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垄断性与创新性之间的关系。当保护标准超过该点时,社会效率不是上升,而是下降。因此,高标准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并不必然带来社会效率的上升。 知识产权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推动科技创新与社会进步,各国应寻求适度保护标准,在静态损失与动态效益之间寻找最佳平衡点。发展中国家应建立与本国国情相适应的知识产权战略,将知识产权中保护垄断的尺度控制在"保护创新"的边界中。 2. 我国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加入WTO以来,我国对外贸易增长速度连续6年保持在20%以上,进出口规模翻了两番。随着相关承诺的逐步实施,围绕知识产权问题所进行的竞争,成为我国参与国际贸易竞争的重要形式。只有制定适宜的知识产权战略,才能有效地维护我国的对外贸易秩序和经济安全。 ⑴ 制定和实施有效的专利战略 对我国来说,研制出高新技术还不够,拥有有效的专利战略才能最终形成自己独特的市场竞争优势。发达国家纷纷制定专利战略,并把它作为知识产权战略的核心。但是我国大部分的国内企业还没有申请过专利,因此,制定有效的专利战略,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刻不容缓。包括:1.基本专利战略,企业在准确地预测未来技术发展方向的基础上,将核心技术或基础研究作为专利申请的基本方向。2.专利与商标相结合战略,企业间签订协议,相互交换专利的使用权和商标的使用权。3.资本、技术和产品输出的专利权运用战略,企业在资本、技术和产品输出前,先在输入国申请专利,保护资本、技术和产品的独占权。 ⑵ 进一步完善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 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自身研发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的立法和配套法规,要借鉴相关国家的立法经验,建立起以知识产权专门立法为核心,《对外贸易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贸易环节的法律法规为补充,《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市场秩序方面的立法为支持的法律框架体系。进一步改善与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配套的法律、政策和市场环境,增强配套法律的可操作性。 ⑶ 增强我国企业和全社会在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我国企业缺乏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境外申请专利和注册商标数量较低。据调查,我国企业申请国际专利件数不足2.2%。其中国有企业占主导地位,民营以及其他经济类型的企业申请国外专利的比例更小。我国50个最着名的品牌商标在调查的5个国家(地区)注册情况中,未注册的比率高达53.2%。我国企业必须加强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政府也应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及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与普及,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尊重、维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⑷ 增强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强,主要是由于我国技术创新的激励、决策、运行、调节、扩散等机制的建设不够完善。在政府层面,加大研究开发投入力度,进一步提高研发费用占GDP的比重,设立技术创新基金;在企业层面,确立企业自主创新的主体地位,把技术创新与市场相结合;在研究机构和高校层面,充分发挥科研院所和高校在企业自主创新中的中坚作用,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联合建立技术中心。 ⑸ 运用WTO规则解决知识产权争端 我国要充分利用世贸规则解决贸易争端,比如在中美贸易中,知识产权问题一直是中美关系的"软肋"之一,现在,在这一问题上美国政府和企业界正在步调一致地展开行动。美国也多次以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为理由,用WTO规则向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发难。对此,中国应积极应对,运用WTO规则解决有关知识产权的贸易争端。 国际贸易论文:中国国际贸易发展变位的思考 我国商务部2006年7月公布的数据显示,2006年6月贸易顺差145亿美元,连续第二个月创出历史新高,同时也是连续第26个月实现贸易顺差。2006年上半年贸易顺差达到614.5亿美元,具体来说,我国2006年6月当月的出口总值就达到了813.3亿美元,同时出口总值达到668.1亿美元,进出口相抵,实现了顺差145亿美元,高于2006年5月份的130亿美元,再创新高的历史水平,同比增长了49%。这也就是说,2006年上半年我国出口总值4285.9亿美元,进口3671.5亿美元,累计实现贸易顺差614.5亿美元,同比增长54.9%。 就国内而言,国际贸易顺差增量加大会带动货币供应增加,从而刺激通货膨胀。就国际而言,国际贸易越来越大的顺差必将进一步增加人民币的升值压力,以及由此带来的与相关国家今后外贸关系的必然摩擦。这些都需要从可行性及操作性的层面考虑,既要高屋建瓴地考虑如何进一步发展外贸,从成本、效率和风险角度,全面考查我国的外贸策略,又要从相关国家的利益角度(包括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做变位思考。也许更能看出巨大贸易顺差背后的利益冲突。 变位思考即逆向思维,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创造性思维方式。通过变位思考的方式,可以由一点到多点、由点及面、由此及彼地进行多向化、多元化的思维,从多方面、全方位的看问题,以便更好地解决问题。本文通过变位思考的方法,针对我国与美国、欧盟和日本等主要贸易伙伴的关系分别进行分析,强调在当今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背景下,我国要如何进一步发展对外贸易,以期对我国未来的经济发展有所启示。 中美外贸的变位思考 中美外贸赤字是近些年的热门话题,站在美国立场,近年来与我国的外贸出口总是小于进口,外贸逆差总体趋势在加大。媒体从1975年起就一直在报道美国存在的巨大贸易赤字,商品与服务进口一直大于出口,与之相反,日本、德国、法国的大部分时间内都具有商品贸易顺差。 如此长期的外贸逆差以及由此引发的美国国内对此问题的争论,也应该引发我国的变位思考。 2006年以来美国经济继续走强。作为世界最大的经济体,依靠强势美元的支撑,美国近些年一直走的是高消费、低储蓄甚至负储蓄的路。最近两年,美国更是用不断升息作为重要手段,支撑强势美元。从2004年6月第一次加息到2006年3月已是第15次加息,平均每年加息5次以上,短期利率从1%提升到4.75%,近期又上调到5%。在短期利率不断提升时,长期利率却不升反降,作为长期利率基础的10年期国债收益率从2004年6月的4.87%降至一年后的3.89%,2005年12月甚至跌到两年期收益率之下,这样操作就带来了楼市和股市的繁荣。2005年房价上涨了13%,道琼斯指数也创新高,支撑了美国的经济增长。美国用美元作为支付手段大量进口商品,外贸赤字的形成本来就在估计之内。对此美国政府并不十分担心。因为各国持有的美元再作为投资资本购买美元资产流入美国,支持了高额的财政赤字和贸易逆差,既实现了美国国际收支的平衡,又完成了世界经济的循环。因此,至少从近期看,外贸逆差并不能构成对美国经济的危害,甚至反而是一种互补,是世界经济循环中顺理成章的一个环节。 而我国需要密切注意的不是美国媒体对美中外贸逆差的巨大反响,而是美国国内因素与国际因素相互关系的巨大变化。从美国国内的经济发展看,随着近年加息不断进行,2006年4月初,十年期国债的收益率上升到4.905%,而市场预期则肯定会突破5%,且短期内不会下降。那么,长期利率的攀升就会改变美国人贷款购房、负债消费的行为。2006年2月,美国新房销售已下降17个百分点。这种情况如果进一步发展,就会刺破美国的房地产泡沫,打击美国的经济,并进而打破现行美国和世界经济的循环。如果美国房地产泡沫破灭,投资和消费需求萎缩,进口减少,现行经济循环就会中断。 国际因素的变化主要是欧洲经济和日本经济的变化。欧洲经济正在恢复,日本经济则强劲复苏。如果欧元日元同时加息,美国只有两种选择:如果维持目前的利率不变,保持楼市不垮,却必然造成资本流入减少;如果继续升息,吸引资本流入,就会刺破房地产泡沫。这两种选择都会影响美国经济和世界经济的循环程序,因此,需要美国政府全力应对。至于中美外贸的逆差,在美国看来,只是外部国际因素中一个非主流的因素,只是美国经济循环中一个非主流的问题,甚至还不是美国引领世界经济循环的一个重要问题。只有当整个国际经济循环需要做大的变动时,美中贸易逆差这一问题才会被提到议事日程上。 中日外贸的变位思考 中日国际贸易的变位思考主要应着眼在政治上而非经济上。从经济上讲,双方外贸数额巨大。2005年,总额达到1894亿美元,2006年将突破2000亿美元。自1978年8月《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签署,1979年始,历经日本20任内阁,总额高达3.3万亿日元的日本“政府开放援助”,对我国的改革开放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尽管面对我国民间强烈反日情绪,日本企业2005年度在我国的直接投资额仍比2004年度猛增19.8%,达到65.3亿美元的历史新纪录。面对如此增速的巨额经济投资,中国人是否应该变位来想一想。日本首相小泉六次参拜靖国神社,激起了中国人的愤怒。作为普通人完全可以理解,所有的激情抗议也好,漫骂也好,皆不为过,但是对于制定富国强民的决策者,一定要理性的对待这些问题。小泉果然是故意惹恼中方,企图以无罪的形象与我国抗衡。 小泉在日本开创了小泉时代,结束了他前几任首相的短命内阁时代,他打碎了旧的自民党,组建了三党(自民党、公明党、社会党)联合政府;他的政府结构改革成效显着,确立了适应21世纪的经济社会体系;他批评“全权政治”,建议并领导了邮政事业民营化,拆散拥有340万亿日元(占日本国民储蓄25%)资产,27万名公务员(占日本政府人员构成的30%)的邮政系统,将其彻底民营化。今天,“邮政”成为日本最大的“政治正确”,大方向已不容逆转并在客观上决定了“后小泉时代”政权的性质。今天在日本,改革被公认为政治正确,用小泉自己的话说:“谁不改革谁下台”。小泉时代使日本经济走出了长期低迷,改革已见 成效,今年已走上强劲复苏。 当今各国间的综合国力竞争,某种程度上也是国民素质的竞争,如何看待日本,也是国民素质的重要表现。如果以开放豁达的心态来看待日本这个民族,有强大的民族凝聚力、有了真正的大国强国心态,反日情绪是可以不必那么激动的。近百年来日本民族以藐视和征服的心态看待我国,以冷战式的结盟对付我国,最近几年在政治上双方又多有摩擦,但是中日贸易却一直在做着大买卖。 我国和欧盟外贸的变位思考 我国与欧盟的国际贸易一直在稳步发展。双方外贸增长的同时却并不能使欧盟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在欧盟看来,我国的市场经济仍是不完整的,由此造成近些年来外贸摩擦不断,反对我国倾销的呼声此起彼伏。 欧盟都是由传统意义上的西方国家组成。面对我国近年来经济上的崛起,西方媒体议论的热点包括:20年后中国将成为全球最大的经济体;中国具有扩张倾向;中国将对邻国构成威胁;中国不仅在国际市场大量采购资源产品,还试图控制他们,中国同伊朗、苏丹、津巴布韦等国家商讨双边协定,以便获得并控制那里的石油、天然气,中国为此还保护这些国家免受联合国的制裁和禁运;中国的国企,甚至还控制了非洲诸多的矿井、土地、林场和渔场。上述这些,构成了“中国威胁论”。 按照某些西方人的推想,我国在看得见的未来会向世界源源不断地索取庞大的能源和原材料,也许还会用武力胁迫弱小国家。西方人的这种担忧类似于美国人当年对德国工业化崛起时的担忧。因此欧盟内的一些国家,就得出了应当遏制我国发展的结论。尽管2001年我国作出重大让步后加入WTO,但西方的贸易保护主义依旧盛行。欧盟在2005年初取消从我国进口服装配额后,只过了几个月又恢复了配额。从1995年至2004年,我国遭遇411起反倾销指控,属欧盟的55起。我国的对策是仅2004年一年内,我国也提起27宗反倾销指控,相当数量是针对欧盟的。如果此种现象恶性循环,合作伙伴必将成为强劲对手。变位思考一下,就是如何将竞争对手变做双赢伙伴? 简短结论 综上所述,变位思考就是多换几个角度和出发点的思考,通过以上分析本文结论如下: 中美外贸在近期内将维持现状。在短期内仍将互让互利,长期摩擦也将继续。这不仅因为中国社会转型是个长期过程,两国对外贸还存在不同的计算方法和判断体系,还有美国经常想转嫁国内问题,特别在大选时尤为明显。但短期内的变化无法改变中美外贸的进一步发展的走势。 中日外贸在近期内仍将有较大增长。需要的只是双方都要调整心态,化解双方从政府到民众都普遍存在的瞧不起对方的内心情绪。双方都应以一种大国的心态来展望未来,更密切的发展两国经贸关系。 我国与欧盟的外贸仍在强势发展。虽然种种不和谐的声音也时有发生,但毕竟双方都需要互利双赢的局面,这也是我国领导人频频出访西欧,并与欧盟中的主导国家建立合作伙伴关系的根本原因。 国际贸易论文:国际贸易教学方法的新发展与教学变革的新思路 WTO法律体系的建立极大地推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从我国加入WTO以后,我国的对外贸易日益频繁,与世界经济的联系日益紧密,这对我国高校的国际贸易教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际贸易法的发展直接影响着国际贸易教学的内容,促使教学方法的发展和教学思想的变革,国际贸易的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及教学实践等在新的要求下都有应该进行深入的探索和创新,从而真正培养出新时代的高素质法律与经济人才。 1 国际贸易教学的新发展 国际贸易是一门专门研究国际间商品交换的具体过程的学科,是一门具有涉外活动特点的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应用科学,它涉及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国际贸易法律与惯例、国际金融、国际运输与保险等学科的某些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运用,它是我国高校法学教育的必修课程之一。 随着全球化经济时代的到来,国际贸易市场迎来了新的格局,当前及未来的国际贸易不仅仅只是简单的货物买卖,而有关知识产权的技术贸易、劳务贸易、服务贸易等都成为了新时代国际贸易的范畴。当前,国际贸易的变化主要体现在货物、技术和服务这三个领域,国际贸易作为一门应用型很强的学科,其教学理念和教学内容应紧跟国际贸易市场的发展和变化,新时期国际贸易教学的新发展主要体现在:(1)教学内容范围的扩大,相比较传统国际贸易的货物贸易关系调整,如今的国际贸易其调整范围已经扩大到货物、技术和服务这三大领域;(2)教学内容中国际贸易法体系的完善,当代的国际贸易法体系已逐渐完善,其中既包含国际法规则,又包含国内贸易往来的规范;在实体原则的基础上,增加了有关程序规则和冲突规范的综合性法律条款;(3)教学内容中国际贸易法地位的强调,新的国际贸易法强调对其法律效力的确认,WTO各成员国应共同维护国际贸易法的法律效力,履行国际贸易法规定的各项义务,由于确认了国际贸易法的法律地位,各成员国的国内贸易法条款不得与国际贸易法的各项规定相抵触。这三个教学理念和教学内容方面的变化均体现出了当前高校国际贸易教学新发展的趋势。 2 国际贸易教学变革的必要性 2.1 传统教学方法的滞后 教学内容设置的科学合理性,教学方法的高效性是教育行业追求的核心目标,也是提升教学水平的重要途径,更是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高校中的传统国际贸易教学方法大多是机械地向学生进行知识点的灌输,教师在课堂上占据着主要地位,知识点的传授一直是课堂的核心,这种教学课堂很显然缺乏趣味性与互动性;另一方面,传统的教学都是以课本的理论知识为依据,这种脱离实践的教学有着诸多的弊端,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不能自由发挥,不仅制约了学生的思维,更影响学生未来的学以致用。 2.2 国际贸易人才的需求 在全球化经济背景下,我国的对外贸易日益增多,市场对和贸易往来相关的法律与经济人才的需求量也在日益增大。新时代国际贸易对人才的要求不仅表现在对其知识广播性的要求上,而且更要求人才具有国际法学知识,具有专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其能够以全球化的思维去分析形势,以高度的眼光去研究问题与解决问题。然而现实情况是,当前我国高校培养出来的国际贸易人才,他们普遍缺乏国际眼光,习惯以国内思维去看待问题,这是由于我国高校的教学弊端所造成的。 因此,国际贸易教学方法的新发展,对国际贸易教学的变革不仅是高校教学改革的必然要求,更是出于国内市场的需要。国际贸易的传统教学在教学目的、教学理念、教学内容及教学实践等方面都需要进行全面的变革;另一方面,国际贸易教学方法的发展有着其独特性,因为国际贸易法处在不断的改进之中,其发展速度明显快于其它学科,这使得教学内容和教学理念需要适时进行改进,以满足市场的需求。 3 国际贸易教学变革的思路 3.1 转变教学目的 传统的国际贸易教学目的是使学生了解并掌握一般的或是特定情况下的国际贸易法原理和知识,熟悉国际贸易法的基本规范。由于这方面知识的乏味性,学生多是被动地接受教师的强行灌输,案例教学的应用也是少之又少,常采用的教学思路就是,教师先按照课本列出特定的原理和知识点,然后对这些知识点和原理引用实例进行说明和解释。可以看见,传统的教学模式只是强调学生对既有知识点的掌握,这种模式培养出来的人才往往无法运用自己的思维去解决现实中的疑难案情和贸易争端。因此,新时期国际贸易教学的目的是不仅要求学生掌握基本的或特定情况下的国际贸易法原理和规范,更要培养学生国际法的思维意识,提升学生实践中应用法律的技能。 3.2 变革教学内容 首先,高校应注重国外优秀原版教材的引用,国外原版教材的引用不仅可以提高学生的外语水平,而且可以使学生接触到最原味国际贸易法知识,了解到国际最前沿的学科课题。国外优秀原版教材的引用,不仅做到了内容变革,更做到了教学思想的变革,在教材的选择上,尽可能选择近几年出版的教材,因为WTO法在不断变更,新教材的选用做到了与时俱进,理论联系实际。 其次,教学内容的变革不能只停留在课本知识上,还应通过实践环节对教学内容进行拓展和强化,教学实践环节可以对教材进行补充,补全教材知识的遗漏点。比如,教师可以组织学生模拟法庭,借用经典的疑难案例,让学生利用专业知识对案情进行辩论,这样不仅可以激发学生的思维,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更做到了理论联系实际。 除此之外,教师还应让学生尽可能接触到国际最新、最前沿的知识点,信息社会里,WTO会议的召开,其通过的新决议和新规则会极快公布,典型的疑难案例也会向社会适时公开,学会及时接触到这些知识有助于保持教学内容和实际的同步性。 3.3 变革教学方法 (1)改变教学模式。传统的教学模式有着诸多的弊端,在教学思路的变革下,教师应注重理论联系实际进行教学。比如,教师应摒弃掉传统的灌输教学模式,重视案 例教学的应用,在课堂上,结合课本知识点,适当引用国际贸易争议和WTO成员国之间的争端案例,培养学生多方位的思维。引用案列教学不仅可以活跃课堂气氛,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对学生解决问题能力和辩论水平的提升都有着较大帮助。 (2)创新教学手段。如今,计算机网络和多媒体技术在高校教学中的应用已经十分广泛,在国际贸易教学中,教师应借助这些现代化手段,将教材基本知识点、疑难问题和经典案例等提前制作成课件,在课堂中,利用这些课件对学生进行启发教学,这种教学手段不仅可以将知识点进行准确的表述,更可以极大提升课堂教学效果。 3.4 注重教学实践 国际贸易是一种实践性较强的学科,高校的国际贸易教学不仅要提升课堂教学效果,还要适当地安排学生进行实践活动,在实践中检验与巩固学生对教学知识点的把握。比如,高校应加强与相关律师事务所的练习与合作,为教师和学生提供参与实际案例的机会,教师可以组织和引导学生去律师事务所接触现实案例,学生可以承担咨询或案件人的职务,在这种亲身实践的过程中,学生可以如实感受法庭的气氛,亲临现场更可以锻炼学生在紧张氛围和关键时刻下对国际贸易法的运用和把握,真正做到学以致用。 3.5 加强教学与科研的联系 高水平的科研是教学质量取得保障的前提和基础,反过来讲,教学质量又是检验科研成果的重要途径。因此,为了丰富教学内容,加强课本知识点的深度,教师应积极从事科研工作,并努力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内容,以培养出高质量的法学人才。 加强科研与教学的联系,不仅要使教师积极地参与到科研活动中去,学生也同样需要参与到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学科之中,在教师的安排与指导下,学生通过自己的努力完成选中课题的研究。在论文写作过程中,学生会用到以往学习的知识,科研过程即是对知识点的回顾和巩固过程,而且在其中,学生的思维会得到极大的激发与锻炼。将教学和科研进行联系,说到底还是学生占据着主体地位,教师应努力要求使学生探索出有价值的思想和观点,追求学生在核心期刊上能够发表高质量的学术论文,这不仅可以提高国际贸易的教学质量,更可以树立学生在行业内的影响力。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高校国际贸易教学的新发展和对教学思路的变革是大势所趋,是教学改革的必然途径。新时期的国际贸易教学,应注重教材知识与最新国际法的结合,注重人才眼光和思维的培养,通过教学手段、教学实践及科研项目等的变革,切实提升教学成果,始终将培养高素质的现代化社会法学和经济学人才作为国际贸易教学的主要目标,这也是高校教育改革的重点方向。
公司财务论文:浅析上市公司财务欺诈的审计对策 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时刻保持警惕,以察觉企业的财务欺诈。在接受审计业务约定时,注册会计师既要关注企业内部组织情况和行业领域情况,也要关注最新的财务欺诈手段。对组织内部,必须关注管理当局对内部控制的态度和能接触资产的员工的个人状况;在行业领域里,要关注行业管理机构公布的一些与财务欺诈有关的资料以及该行业财务欺诈的案例。同时,还应注意最新的财务欺诈报道,以了解最新的财务欺诈手段。另外,要“换位思考”,即站在财务欺诈者的角度去思考财务欺诈的可能性。如,哪一项工作最有可能为财务欺诈者提供机会?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人员各存在什么样的财务欺诈机会?财务欺诈是如何顺利通过交易审批、确认程序的?财务欺诈最容易发生在哪个账户上?当有关的账簿、报告要经过审核时,财务欺诈者是如何成功地骗过复核者的?一般来说,企业内外部的信号为公司欺诈提供了预兆。7月19日中注协的《审计技术提示第1号-财务欺诈风险》,总结了9大类54种可能导致公司进行财务欺诈或表明公司存在财务欺诈风险的因素,包括:(1)财务稳定性或盈利能力受到威胁;(2)管理当局承受异常压力;(3)管理当局受到个人经济利益驱使;(4)特殊的行业或经营性质;(5)特殊的交易或事项;(6)公司治理缺陷;(7)内部控制缺陷;(8)管理当局态度不端或缺乏诚信;(9)管理当局与注册会计师的关系紧张或异常。这些都是上市公司中最常见的财务欺诈预兆信号。 在审计中应重点关注的事项 由于上市公司在粉饰会计报表方面的手段日趋多样化,并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注册会计师按照正常的审计程序往往难以发现公司可能存在的财务欺诈行为。因此要有效识别和防范上市公司财务欺诈,注册会计师应对下列问题重点关注并加以适当评估: 1.持续经营的能力。经济不景气可能导致有些公司的经营业绩及资产流动性产生恶化。某些个别公司如果对经济情况的负面变化特别敏感,则可能迅速演变成财务危机而产生能否继续经营的疑虑。这些负面的趋势包括持续性亏损、营运资金短缺、借款到期无法偿还、供应商拒绝赊销或主要顾客流失等。面对这些可能的风险因素,注册会计师应主要考察的内容包括:(1)目前的情况及事件是否能藉由管理层妥善计划及有效实施而缓和;(2)公司对解决财务困难计划的执行是否能够掌握而不依赖他人的行动;(3)公司对继续经营的假设是否是基于对所需资金或资产变卖所作的切实可行(而非过度乐观)的评价;(4)公司对流动性的挑战是否已适当地应付及披露。 2.关联交易。公司管理层当面临实现财务目标的压力时,常利用关联交易加以应付。关联交易常只有交易形式而欠缺经济实质,交易的价格及付款条件有时也很特殊。在经营困难之际,不难发现有些交易的对方实质上根本没有能力或动机完成该笔交易。安然公司虚列盈余,有很大部分就是通过关联交易达成的。针对可能的关联交易,注册会计师应考察的重要内容包括:(1)管理层是否有一既定过程以辨识关联方及关联交易;(2)是否有足够的信息用以彻底了解及评估交易双方的关系;(3)交易的双方是否有动机及能力执行此项交易;(4)是否按照交易的实质(包括任何不寻常的情况)决定此项交易的会计处理;(5)有关交易的性质、内容及关系的披露是否充分。 3.非常交易。上市公司定期对外公告经营业绩,万一业绩未达到预期,公司常在季末或年底当日或前数日作重大调整分录或完成非常交易。非常交易包括出售非经常性营业的资产、重大或不寻常的期末收益、推出新的期末促销计划或处置公司的某一部门。由于这些类型的交易或调整,超出了公司的正常经营业务,因此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易发挥制衡作用。面对非常交易的风险,注册会计师应重点考察的内容包括:(1)注意非常交易达成的目的,及其产生的效益或义务是否必要及合理;(2)非常交易(尤其是在资产负债表日或前数日完成)是否受到有效的控制;(3)这些类型的交易对年度或季度经营成果的影响是否特殊,以及在财务报告中对这些非常交易是否作了适当披露;(4)在决定适当的会计处理及披露时,对交易的任何“特殊”或“附加协约”的可能安排,是否曾加以考虑;(5)对期末或季末当天或数天前的非正常的调整分录是否加以适当复核。 4.资产负债表外交易。为显示较好的财务实力,许多企业利用资产负债表外交易的安排以规避资产及负债的入账。安然会计丑闻曝光后,特殊目的的实体(SPE)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针对资产负债表外交易的风险,注册会计师应重点考察的内容包括:(1)了解设立SPE的性质、目的及运作,以了解其是否为合乎条件的特殊目的实体(OualifyingSPE);(2)了解谁控制SPE及其相关风险与报酬由谁承担,以确定不予合并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3)注意衍生金融商品的会计处理及披露是否适当。 5.重大性的应用。会计实务的处理常涉及估计判断,例如银行业对不良放款的呆账准备,保险公司对保险的理赔准备,公司对存货的跌价损失准备及购并商誉无形资产的评价。公司管理层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差异,常以不具重大性为由,要求不予调整财务报表。由于重大与否,颇具主观性,一般人常试图以经验的量化标准来衡量,例如以税前收益的5%或总资产的10%作为门槛。笔者认为,评判不实表达的重大性,注册会计师应主要考察的内容包括:(1)决定不实表达的个别及合计金额是否对财务报表上主要项目金额或比率造成重大影响;(2)决定不实表达的机构是否增加管理层的薪酬与奖金;(3)不实表达金额是否影响公司履行债务合约的财务比率要求;(4)不实表达是否改变盈余或其他指标的趋势,或者隐藏以至未达到证券分析师的预期目的;(5)不实表达如未调整是否会误导报表使用者对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的理解。 6.适当披露。要确保会计信息的质量,恢复投资者的信心,增进财务报告的披露内容的及时有效是关键。即管理层应努力做 到会计信息透明化,以满足报表使用者及时准确获知的需要。投资者需要的是公正透明的重要信息,不只是公司按照专业准则或法规所提供的格式化的信息,还需要任何有助于其充分了解及评价公司实质的风险及报酬的相关信息。尤其是下列较为复杂或特殊的项目:关联交易、资产负债表外交易、衍生金融商品、企业并购、对外财务保证、背书及其他或有负债、流动性及持续经营、重大估计、风险及不确定性。 一般来说,只要注册会计师保持足够的警惕,在上市公司审计工作中参考中注协《审计技术提示第1号-财务欺诈风险》,并对上述事项予以足够关注,相信上市公司大部分的财务欺诈是可以及时发现的。 公司财务论文:我国集团公司财务控制的思考 [摘要] 集团公司的财务控制是集团控制的重要手段。然而我国企业在集团化过程中,却出现费用支出失控、对外投资泛滥等问题,财务控制明显失效。本文在介绍发达国家集团公司财务控制的基础上,对我国集团公司财务控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 集团公司 财务控制 全面预算 一、我国集团公司财务控制现状 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组建集团企业,当时主要是通过政府的行政干预形成了一批依靠行政关系统一管理的集团公司的雏形。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通过国有资本授权持股等形式,我国组建了一批以产权技术等要素为特征的较为规范的集团公司。随着集团公司规模不断扩大,组织结构日趋复杂,集团公司开始出现费用支出失控、对外投资泛滥、内部人控制损害出资人利益、集团成员单位各自为政、资源在集团成员单位之间的调动困难等问题。近些年来,我国先后出现了银广夏、巨人集团等一系列的财务丑闻。这些现象严重地影响着集团公司的健康发展。 目前集团公司对下属子、分公司财务控制失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财务权力分散,缺乏监督。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享有过多的资金调配权,集团公司对下属企业的财务行为缺乏监督,为各种违规行为开了方便之门;在集团公司和子公司两个层面,往往缺乏规范的决策机构、决策程序以及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来规范管理层的经营及投资筹资行为,导致少数企业经理人通过合法或非法途径,利用手中的权力转移、侵吞公司资产及其收益,谋取各种利益。 2.费用支出失控,隐性侵吞公司资产。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经理层的业务招待、购车等开支缺乏约束监督机制,子公司管理层大量的隐性在职消费导致企业利润减少甚至出现亏损。有的子公司由于财产物资管理薄弱,加上经济往来中审查制度不健全等,造成企业资产大量流失。 3.会计造假严重,影响企业发展。近年来,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在一些企业比较普遍,这种情况在采取分权控制的集团公司更是严重。子、分公司管理层为了短期业绩,或维护小团体利益、牟取私利等等原因而人为调整利润。另外财务人员受制于子、分公司行政领导,使财务监督和控制行同虚设。会计主管在日常会计工作和财务监督中往往无法保持原则性、独立性,对财务收支审查监督实际已经失效,甚至与所在单位融为一体,共同实施财务欺诈行为,共同应对集团公司的财务控制。这种误导信息严重影响了集团公司整体经营决策,为集团公司持续经营和发展壮大留下后患。 二、 美国跨国公司财务控制方式特点 1.财务的集中管理。近年来,美国的大公司对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及资金的结算等业务,普遍实行了母公司集中管理的模式。由于将具有共性的财务工作集中管理,大大减少了因业务的迅猛扩张而需要增加的财务管理人员数量,拓宽了财务管理的职能,提高了财务管理人员的工作质量和公司财务管理的规模效益,强化了财务监管。 2.建立全面预算控制体系。全面预算管理是跨国公司实施以财务管理为核心的关键环节。管理层非常重视企业预算的编制和控制。跨国公司的董事会中普遍成立了预算委员会,并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从事预算的编制与管理。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都严格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预算方案执行。 3.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制度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作用愈来愈受到重视。美国的法律注重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针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存在的大股东一股独大、内部控制、暗箱操作等问题,加强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能和作用。近年来独立董事的数额已占全部董事的三分之一,而且公司大都设立了由独立董事担任主要领导的审计委员会,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具体承担公司内部的审计和监管职能。 4.采用现代财务管理的方法和手段。由于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企业管理信息化已成为当前美国企业管理发展的方向和管理水平高低的标志。随着近年美国管理理念的发展,又将电子商务、智能商务的思想引入了企业的管理,开始进入信息化管理时代。全球着名的跨国公司,如通用汽车、波音等一批世界级优势企业都成功地引入了数据库,建立了以财务管理为核心的信息化管理平台。 三、完善我国集团公司财务控制的政策建议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完善集团公司财务控制,首先要构建财务控制系统,其次要保证控制系统能良好地运行。因此,良好而且有效的财务控制体系是集团财务控制的关键。 1.强化集团公司财务控制的关键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集中财务管理模式需要强有力的监管方式来保障运行和分散风险,与此相适应,需要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具体思路是:首先,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的董事会制度。在董事会下设立一些专门委员会,如审计委员会、投融资委员会等等。其次,选择适合本企业的财务人员委派制度,以保证财务控制的有效性。 2.实行全面预算管理。预算管理与监控已成为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和管理水平高低的标志。预算作为一种控制机制和制度化的程序,不仅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与否的具体体现,也是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的重要保证和实施监督与控制、考核与审计的基本依据。预算的编制既要考虑子公司的意见,照顾子公司的利 益,又要有利于集团公司审视子公司的经营活动。预算的整体性及全面性使子公司在实施的过程中需要相互配合和协调,提高管理效率,减少磨擦,增强凝聚力。另外,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注重全过程控制,以保证全面预算体系作用的发挥。 3.建立科学有效的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财务信息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集中反映和各类信息的交汇点,也是支撑经营决策的基础。企业财务管理信息化是企业管理信息化的核心内容,搭建企业的财务管理信息平台是成功实施企业管理信息化的关键因素之一。财务信息化的解决方案应建立在一定的网络基础上,其直接效果表现为数据的集中管理与控制上,使得集团公司分公司和子公司的财务信息更加透明,从而也有利于集团公司本部对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的了解和监控。 公司财务论文:对中美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的比较分析 导读:当前,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检查,报表使用者们只能看到上市公司舞弊的最终结果。 关键词:上市公司舞弊,比较 一、研究背景 2008年,是警醒的一年。美国五大独立投行无一幸免遇难,华尔街神话破灭,经济危机根源之一在于金融衍生工具的泛滥和滥用,把难以准确估价的金融产品包装的精美堂皇,花言巧语的欺骗投资者;另一方面,人们热衷于投资,在没有实际考察和缜密思索后盲目听取投行的一面之词,结果损失惨重。 金融风暴席卷全球,灾难无法避免。中国政府在积极采取措施,做重要讲话。在这一背景下,对审计的重视程度一览无疑。投资者在听取投行方面意见的同时,也要时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中易出现违法舞弊的事项多加注意。 二、中美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的比较研究 本文对2007-2009年间,证监会对103家上市公司及其管理人员和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处罚通知的案例进行研究和统计分析。通观中美上市公司舞弊现象,可以大致得出如下的异同处: (一)中美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相似点 1.拓宽业务范围,寻求最高地位 公司得以上市,需要满足一系列苛刻条件。当公司历尽千辛万苦成功上市后,大股东们往往会希望得到更多报酬。这就促使管理者们制定更高的公司战略。大全。当年德隆提出:3-5年内快速进入世界五百强,谋求成为中国制造业新价值的发现者和创造者。当时已是美国第一大能源公司的安然,不甘心只限制在美国,妄图成为世界第一。从美国到印度,从能源管道到宽带网络,处处是安然的身影。过于冒进的公司战略和过高的战略目标,促使他们在无法按时完成预定目标的的情况下只好粉饰报表,以维持其光鲜的形象。 2.利益驱动 利益,永远是商人不变的话题。为保住有红可分,为一己私利,安然管理层“偷窃”公司员工和广大投资者的财富。当漏洞越来越大无法弥补时,安然虚构了12亿美元的利润。最终无法摆脱破产的命运,成为当时美国最大的破产企业。一个公司的上市,涉及关系复杂,涵盖了众多利益。对股东而言,股东价值最大化,持有的股票有保值升值的能力最重要;管理者倾向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管理者收入来源以公司的经营成果为依据,直接取决于公司的经营发展;而员工的生存发展更离不开公司。外部环境,则有广大分散小股民、会计师事务所和政府、单位和社会团体组成。股民们希望跟着上市公司赚取收益;会计师事务所收入主要来源靠审计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政府需要若干知名企业带动地区发展,为地方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当这些利益者向公司施加压力或抱有太多期望时,对公司而言就会形成无形的压力。当各项财务指标没有达到要求时,公司就只能通过一系列舞弊手法粉饰报表,稳定人心。 (二)中美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不同处 由于国情的不同,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与美国的相比,在“普遍性”里又存在“特殊性”: 1.背景方面——市场经济发展不完善 美国的资本主义市场发展较为完善,市场经济引领美国发展。直到2008年经济危机,美国有五大独立投资银行全部葬负于危机中,接受美联储的监管。在此之前,美国市场一直由市场自由调节。中国的计划经济体制持续时间较长,国有企业改革不完全,遗留下不少“后遗症”。解决这些问题也成为其不惜编造虚假财务报告以争取上市资格的动机之一。 2.内部管理方面——我国公司管理体制带有浓厚行政色彩人事制度 能被形象得分成几个“圈子”不仅是在社会大环境里的社会关系,中国的公司内部管理上也可以划分为一个个“圈子”。公司内部的升迁制度,薪酬管理制度,上司和下属之间、同事之间的交际关系等,都是影响公司经营的因素。虽然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亲属这种亲人关系对报表舞弊也产生一定影响。 3.与中国特有的政策紧密联系——上市保“壳” “壳”是指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我国目前实行特有的“标准控制”和特别处理制度。它在保证上市公司质量的同时,又给上市公司带来巨大压力。国交易所上市公司如果连续2年亏损、亏损1年且净资产跌破面值、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违法行为等情况之一,交易所对公司股票进行特别处理,如果再出现问题,则进行PT处理。上市已属不易,在证券市场上“保市难度更大,为了能够在证券市场上长远发展,公司上市后往往也会采取些舞弊手段,以确保公司平稳发展。 4.监管制度上起步晚,条例不完善,操作、执行有一定困难 1985年全美反舞弊性财务报告委员会成立,致力于有关财务报告舞弊问题的研究。2002年通过了独立于政府的SOX法案,成立独立的公众公 司会计监管委员会,对行业监管、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等做出具体规定。而我国1988年成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1992年9月8日建立了中国注册审计师协会。2002年11月,财政部下发相关文件,明确注册会计师的职责和会计管理机构的工作要求。尽管有了明确的条款,但由于市场经济不发达,证券市场起步晚等原因,我国证监会的作用并没有完全体现。 三、财务报告舞弊防范预警、治理方法的探讨 财务报告舞弊是各方面利益相关者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探讨其防范、治理方法需要国家、上市公司主体、社会公众的齐心协力,共同防治。 (一)加强上市公司外部监管 1.完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公司管理当局往往会利用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漏洞进行舞弊,所以加强对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自身建设,建立高质量的会计准则和制度就成了当务之急。 2.完善政府监管,加大惩罚力度,提高工作效率 目前对违法行为最一般的处罚就是罚款,在数额上,明显偏低。证监会处理时间滞后,工作效率有待加强。当前,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检查,报表使用者们只能看到上市公司舞弊的最终结果。但对大多数投资者而言,并不熟悉中间检查的流程。如果证监会能够让工作流程更“公开化”、“透明化”,相信投资者们能够更及时的发现问题,避免盲目投资或将损失降到最低。 3.投资者适时改变角度,不仅要对钱财投资,更要对知识投资 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要仔细注意容易舞弊的报表事项。关注利润也不能忽视资产和负债的比例结构,尤其是报表附注内容。很多投资者往往不注意报表附注,附注是财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报表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附注往往可以体现舞弊倾向,投资者关注这些细小环节,有助于提高投资者的防范意识,防止被骗。 (二)加强上市公司内部监督 1.加强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是指由各部门、各单位内部设置的专门机构或人员所实施的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内部审计通过审查、评价企业经济活动和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2.完善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 加强对大股东的控制。公司是股东的公司,财务报表总体上受大股东的主观影响。要维护员工和小股东们的利益,就要建立属于自己的组织机构。而当前我国大量的中小股东由于势单力薄,加上受业务素质和技术条件等的限制很难做出有影响的决策,因此往往只有名义上的发言权,使得股东大会被大股东所操纵,对董事会的监督作用也无从实现。因此,要限制大股东的权利就要实现“权力制衡”,通过提高小股东们的权利来制约大股东的行为。其次,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可以由大股东先提出候选名单,股东大会表决时采取回避制度,尽量减少大股东对选举的影响。最后,加强和改善监事会在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大全。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可以进行监事会人员构成改造,改变监事会成员的产生办法,控股股东代表在监事会上的席位,增加相关利益者代表在监事会中的席位,同时提高候选人员的知识水平,提高监督能力,使监事会的作用得到真正的发挥。 3.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和审计质量 当前危害最大的是会计人员协同舞弊,即企业内部高层、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合伙舞弊,预防这种类型的舞弊,仅从企业内部采取预防措施效果已经不大。必须加强政府和注册会计师合作,共同实施监督以对其进行控制。大全。对外需要政府要出台严格规范的审计准则,加大处罚力度;对内则要加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教育,用道德的约束力时刻提醒注册会计师的任务责任,警惕违法行为的发生。 四、结束语 财务报告舞弊三百多年来一直困扰着人们,探讨对财务报告舞弊的防范和治理,不仅是政府、金融界思考的问题,更是广大财务报表使用者时刻关注的问题。总体而言,中国的财务报告舞弊技术并不高端,在政府、会计师事务所、社会公众的共同协作下,把舞弊的苗头扼杀在摇篮里,最大限度的将损失降低。 公司财务论文:互联网上的公司财务报告——中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网上披露情况调查 【摘要】本文的主要目的在于提供我国上市公司网上财务信息披露情况的调查结果,并作分析。希望通过网上典型调查,能对目前中国企业网上财务信息披露的现实情况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同时,希望能够揭示当前网上财务披露存在的问题,也力求能为未来会计的相关研究和财务报告的改革探索提供有益的启示。本次调查的对象是200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36家最佳信息披露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30指数公司和中国大陆上市公司100强。采用网上测试和观测的方法,对其互联网使用条件和水平、公司重视程度、披露财务信息的形式和数量、披露财务信息的内容和形式、审计信息的披露、信息利用等六个方面,通过28项指标进行了调查。 【关键词】互联网 财务报告 披露 调查 一、导言 1993年以来,随着互联网(Internet)商务性应用的急剧高涨,Internet的用户呈几何级数迅速膨胀。1998年初Internet用户突破1亿,1995年5拢澜缟贤耸汛?.7亿多。 1999年12月31日,中国上网用户达890万,WWW站点数约15153个……不久前,在法国巴黎召开的《财富》论坛第六届会议将2000年的会议主题聚焦于“网络经济”,与会的500强企业巨子们纷纷表示要把整个企业都搬到网上,有些还拟出了精确的时间表。许多国际企业开始对自己在线和非在线客户有所区别,对前者实行各种优惠倾斜政策。这些制定未来市场游戏规则的巨头们的行动,以及各国政府加速出台的网络化进程计划预示着网络经济的全面启动。使用Internet为工具来交流公司信息正变得越来越普及。Internet的迅速发展对会计也形成前所未有的挑战,其中,最让信息使用者们感受到的影响和变革之一是财务信息披露方式的改变。 在国外,1995年美国证监会(SEC)就要求上市公司用磁盘、光盘或计算机网络接口向SEC的EDGAR系统(电子数据收集、分析与检查系统)提交通用财务报告。EDGAR系统与Internet连接,为进入Internet的用户能便捷地获取信息创造条件。之后许多国家也先后采取措施加快这方面的动作。网上披露财务信息发展很快。一项受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之托进行的网上财务报告研究,在检验了欧洲、亚太地区、北美和南美22个国家,660个公司在Internet上的企业报告后证实有86%的企业上网,近三分之二的公司在他们的网站上以某种形式其财务报告。为能很好地适应网上报告的发展和实施必要的监管,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高度关注这方面的发展动态,它委托有关学术团体专门进行的网上财务报告研究及其的研究报告,被认为是IASC进行网上财务报告准则研究的先导。 在中国,强制要求上市公司进行网上财务披露的工作始于2000年。中国证监会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在互联网上公开披露其1999年度的财务报告。据报道,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在2000年4月30日首次成功地实现了959家上市公司1999年报的网上披露……,上网浏览1999年报的投资者达9000万人次,累计下载年报共566万份,平均每家年报下载5000次。 2000年6月27日,沪深两地证券交易所又联合通知,要求上市公司中期报告全文上网。这一切标志着中国企业在应用Internet进行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另外,沪深两所网站的访问人次和年报的点击数激增,也反映了信息使用者对网上披露方式的关注和认可。可以预见,通过Internet披露财务信息将会得到更快的发展。 我们所处的是一个变革的时代,经济和技术正发生着巨大的变化。这些变化既影响企业提供信息的能力,也影响用户对企业信息的需求和利用信息的能力。目前,中国企业需要加快发展和进一步完善使用Internet提供信息,以此吸引投资,拓展业务和改进经营;信息使用者急需更及时、便捷地获取企业信息,支持其决策。因而,了解网上财务信息披露现状,查明已发生和即将发生的技术进步可能导致财务报告乃至财务会计发生怎样变化的任务已现实而急迫地摆在我们的面前。 本文的主要目的在于提供我国上市公司网上财务信息披露情况的调查结果,并作分析。我们希望通过网上典型调查,对目前中国企业网上披露财务信息的现实情况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同时,希望能够揭示当前网上财务披露存在的问题,也力求能为未来会计的相关研究和财务报告的改革探索提供有益的启示。 二、调查对象、调查问题和数据收集 (一)调查对象 为使调查结果更具有代表性,我们选择在有关上市公司排行和财务信息披露方面较有代表性的上市公司作为调查对象,按网上搜索与观测渠道的不同分为三组: 1.上海证券交易所2000年6月27日公布的上交所36家最佳信息披露公司,以下简称“沪市最佳”。 2.上海证券交易所30指数公司,简称“上证30指”。 3.中国大陆上市公司100强,简称“大陆百强”。 (二)调查问题 本次调查主要涉及六个方面: 1.使用条件与水平。了解调查对象中有多少公司已经具备使用互联网披露财务信息的基本条件及其使用水平。 2.重视程度。了解调查对象对在各自网站中披露财务信息重要性的认识程度。 3.披露财务信息的形式和数量。公司利用各自网站以何种方式、披露哪些财务信息和相关信息。 4.披露财务信息的内容和质量。网上披露财务信息的内容及可理解性、相关性、可靠性。 5.审计信息的披露。了解调查对象如何进行审计信息的披露,财务信息的可信性。 6.信息利用。主要调查利用网上财务信息的便捷程度。 (三)数据收集方法 主要采用网上测试和观察方法进行。 1.分别采用搜索引擎Sohu、Yahoo China和《2000年中国上市公司速查手册》提供的网址,对调查对象在线网站进行检测。 2.通过28项指标对上述六方面调查内容进行分项检测,指标 设计见文中调查表。 3.本次调查网上测试时间截至2000年7月25日,之后的情况可能发生变化。 三、调查结果及分析 我们将调查结果汇总于“网上财务信息披露情况调查表”,并分析如下: (一)基本条件 在网络环境下,网址是信息提供者与使用者联接、沟通最基本的前提。所以,我们首先通过“网址”与“进入网站”两项指标的测试,说明公司使用互联网的条件与水平。 1.网址。采用中国证券报《2000年上市公司速查手册》中提供的网址,发现沪市最佳36家信息披露公司中,有同址的公司仅为30家,占83.33%;通过Sohu进入“中国上市公司”网站,发现上证30指网页中有网址公司仅11家,占36.67%;通过Yahoo China进入大陆百强网页,有网址公司仅24家,占24%。从总体上说,我国上市公司使用Internet的水平低于西方发达国家前23年的水平。如美国95%(Delletal,1998)、英国92%(Lymer,1997),除沪市36家最佳信息披露公司外,其他两组调查对象还低于爱尔兰37%(Nianih Brennan,1998)。 2.进入网址。根据调查对象网址,测试能否顺利进入各公司网站。结果发现:部分公司有网址,但无法进入;部分公司有网址,却无法找到公司网站(可能网址有错);能够顺利进入的比例三组分别是:沪市最佳组75%;上证30指组33.33%;大陆百强组20%。 (二)重视程度 我们通过设置“网上信息的主要类型”、“财务信息披露的醒目程度”两类指标,目的是要了解调查对象在自己的网站中主要披露了哪些信息?财务信息居于何地位?以反映公司对在互联网上自愿披露财务信息的认识和重视程度。调查结果显示: 1.各公司网站中提供了多种多样的信息,如公司简介。产品与服务、新闻、股票与投资、电子商务、市场动态、信息反馈、企业文化、人才招聘、网站图、娱乐天地等等。比例最高的是公司背景(或简介)、产品或服务介绍,位居第三或第四位的网上信息即为财务信息。已有半数以上的公司披露了财务信息,具体比例是:沪市最佳组55.56%,上证30指组80%,大陆百强组50%。 2.财务信息披露的醒目程度。网络经济是一种注意力经济,在信息极大丰富甚至泛滥的情况下,注意力成为稀缺资源。因而,醒目程度关系财务信息在“争夺眼球”之战中,能否有效地吸引人们注意力的关键之一。本次调查将在公司网站首页中有独立财务信息链接或经1-2次点击即可发现财务信息标识的列为醒目。结果发现:沪市最佳组为29.63%,上证30指组为30%,大陆百强组为30%。而不易发现或很难查找的多为网页中没有单独体现财务链接,如海尔公司将所提供的有关财务指标放在股票信息栏中,还有的公司包含在投资栏或新闻栏中。 (三)披露财务信息的形式和数量 我们发现三组调查对象中,部分公司按现行会计规范要求全文披露财务报告,全文披露的比例:沪市最佳组7家,占46.67%;上证30指组4家,占50%;大陆百强组5家,占50%。其他公司则大大缩减披露信息的数量,对信息披露形式也进行了重新选择:一部分公司采用文字形式摘要说明财务状况(多为原报载摘要文字部分的拷贝);有的公司则重新选取部分主要财务指标进行披露,如前述海尔公司仅在股票信息区列出主要财务指标表,报告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股东权益”“股本”、“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存货周转率”“应收帐款周转率”。虽以往的研究均说明财务报表的地位十分重要,它是企业财务报告的核心。但本次调查未见有公司单独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来反映公司财务情况。许多采取摘要披露策略的公司反将报表略去,仅以文字摘要形式披露公司财务信息。这种在无强制要求和监控状况下进行的网上报露,反映了企业披露财务信息的“自然心态”,但大大简化或省略的做法究竟出于避免导致竞争劣势的考虑,或单纯简化或便于下载之目的则有待进一步研究。另外,还有不少公司同时提供中英文两种版本的财务报告。 (四)网上财务信息的内容和质量。 对现有网上财务信息的可理解性、相关性、可靠性和可比性,我们主要通过“披露是否充分”、“有否披露审计信息”、“有无信息安全说明”。“是否可比”等指标进行检测。首先,披露信息的充分程度以会计规范要求为准,我们认为,大大简化和省略的财务披露将有可能对用户准确理解和分析利用财务信息形成阻碍,导致理解上的误差,或发生潜在问题。第二,“有否披露审计信息”和“有无信息安全说明”主要针对网上信息的可靠性而言。检测结果,渡蠹菩畔⒌墓驹?3%以上,其中:沪市最佳组11家,占73.33%;上证30指组6家,占75%;大陆百强组8家,占80%。信息安全说明在三组调查对象中均为零。这说明网上财务信息的可信度仍无保障,存在应用财务信息的风险。第三,有些公司提供了往年的财务信息,有的则没有提供。总的看来,前者提供信息的口径基本一致,后者则部分地出于各公司建网时间不一之故,新建网站公司有些没有以前年度信息。 (五)审计信息披露的方式 本项检测旨在了解公司提供审计信息的形式。分“全文披露审计报告”、“简要说明”等指标进行检测。结果发现多数公司采用全文披露审计报告的方式来披露审计信息,其中:沪市最佳组有7家,占63.64%;上证30指组有4家,占66.67%;大陆百强组有7家,占87.5%。其余公司则采用简要说明或提示的方式说明所被露信息已经经过审计。另外,各组均未见有任何提示提请读者关注信息传送安全问题。 (六)利用情况 网上财务信息的有用性可以从多方面进行考察。在此主要从用户能否方便地利用信息的角度考察。我们采用“便于浏览”、“便于分析”、“便于下载”、“便于反馈”等指标进行检测:1.便于浏览。主要观察财务信息有无明显标识、必要的链接、是否能在网上打开浏览等。从实际观测看,三组中有60%-75%的公司所提供的财务信息基本便于浏览,但也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这样或那样的技术性问题,如无醒目的路标或网站图;许多公司报告中缺乏必要的链接,因而在浏览报表时可能发生不便察看有关报表附注的情况;不能灵活地链接到相关站点;还有一些公司的财务报告须下载后方可打开阅读等。2.便于分析。主要观察信息披露的充分程度、有无在线分析工具、能否下载等。调查结果各组的比例是:沪市最佳组为40%;上证30指组为50%;大陆百强组为50%。那些不完整或经过大量简化的财务信息加上没有提供任何在线分析工具,或不便下载,这样的信息对使用者有多少价值值得探讨。3.方便下载。我们发现调查对象的财务披露一般均能较方便地下载,只是全文披露公司的财务报告文件较大时,若不采用pdf文件,则须花费较长下载时间。4.便于反馈。沪市最佳组为60%,上证30指为62.5%,大陆百强组为90%。 四、总结、启示与建议 本研究提供了中国部分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网上披露现状的实地研究结果。文中就调查内容所实施的检测揽括了财务信息网上披露的主要影响因素。调查表明: 1.目前许多中国上市公司已经积极、大胆地在自己的网站中自愿披露财务信息。这使财务信息跨越地理限制,在一个更广阔的空间中得以更迅捷、广泛地传播,使公司财务信息真正成为全球范围的公共产品。Internet上的财务披露对改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消费者之间的信息流动,加强公司与信息使用者之间的信息交流,改变传统纸质报告仅限于在已要求和被要求收到财务信息各方中流动的状况,进一步拓宽财务信息的 披露面,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大大降低财务信息的传播成本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是,从调查总体看,我国上市公司使用Internet的比例仍然偏低。 2.互联网的特性导致网上财务报告产生了许多在传统传播媒体(印刷媒体)下不可能产生的问题,如网上财务信息的有用性不仅受所披露会计信息质量本身的影响,还受到发现网址和进入难易、披露信息的数量、信息传送安全,以及使用者能否下载和分析数据等因素的制约。当然,也受信息消费者“网上冲浪”知识与技能水平的影响(此项暂未列入本次调查)。据观察,各调查对象的网站状况、披露策略和披露结果很不一致。鉴于目前尚缺乏网上报告准则,我们应该提醒信息提供者,他们的网上仍应遵守现存的会计准则和制度,以免误导读者或发生潜在问题。同时,在衡量和评判网上报告优劣之时还应结合考虑网上报告的特殊性,对此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和投资者事务协会的《“最佳互联网年度报告”指南及简要说明》中列示的最佳实务要求值得借鉴。这份最佳实务的要点包括:(1)年度报告要能独立且巧妙地集成于公司网站。(2)提供及时的信息。(3)能发挥电子媒体的杠杆作用,而不仅仅是复制报告的印刷版本。(4)应考虑电脑的屏面效果,而非页面效果。(5)灵活地使用pdf文件,使报告易于下载。(6)规定醒目的标志(路标)和网站图。(7)适当的提示能有效地导航。(8)保存历史记录,增加透明度,便于使用者对财务数据进行纵向对比。(9)具有反馈机制。(10)与其他相关领域相结合,如投资者协会。(11)使用多币种和多语言,增加财务信息的使用价值。(12)提供价格信息,反映当前和过去的趋势。(13)灵活地链接到相关站点。另外,西方发达国家一些公司的网上报告实践也为我们作了较好的示范:英特尔、微软等在网站中留给使用者公司财务部分的清晰的提示;他们的网址中提供各种可下载的格式、采用各种不同语言的报告、反映以不同国家公认会计准则表述的财务报表,并均给予明示;还有丰富的在线分析工具。 3.关于网上财务信息的完整与安全。由于目前网上财务信息的本实施管制者监控,且网址中的内容又可以经常变换。信息提供者似有可能偏离会计准则要求的信息,或增减原按法定要求进行的披露。因而,对信息者应进一步明确其提供信息的责任;使用者应关注所读信息的可靠性;监管者应考虑可能的控制措施,如开展网上审计;建立一个可在监管部门控制下的服务性财务报告网站,这是一个带有强制性质的存档性财务信息网点,以牵制公司网站中的财务披露。我们的目的是要使信息使用者在分享技术进步带来的好处时不致于承担太大的牺牲财务信息可靠性的风险。 4.关于网络会计研究。网上财务报告实践发展很快,已经给我们提出了一系列的问题。看来网络会计的研究和对网上财务披露管理的研究已滞后于实务,现应大力鼓励开展相关研究,以有效地引导和促进实务健康发展。 公司财务论文:论公司财务成长类型与成长战略管理 摘要:公司财务成长战略管理是公司战略管理的重要内容。公司财务成长可分为公司销售成长与公司盈利成长。由于受到公司内部资源与外部环境制约,公司财务成长存在可持续成长极限。讨论了公司财务成长的9种类型,并对公司财务成长战略管理的经验与教训进行了初步总结。 关键词:财务成长类型;成长战略管理;销售可持续成长;盈利可持续成长 财务成长战略管理是公司战略管理的重要内容,而战略管理的核心是维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战略原指社会、经济、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发展,关键是可持续。它作为一种发展目标和战略思想已被普遍接受。然而,有大量的案例表明:一方面,由于缺乏对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研究,造成许多公司盲目高速发展,超越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财务资源的约束而遭致破产或产生财务危机;另一方面也有许多公司失去了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机遇。因此,研究公司财务成长战略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 1、公司销售可持续成长与盈利可持续成长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需要资金和环境的支持,如果资金枯竭和市场环境遭到破坏,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也会失去基础。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我们称为公司可持续成长。 在研究公司可持续成长(有时也称可持续增长)时,美国经济学家RobertC.Higgins教授将公司可持续成长率定义为“在不需要耗尽财务资源情况下公司销售所能增长的最大比率”[2];而另一位财务学家J.C.VanHorne教授则定义为保持与“公司现实和金融市场状况相符合的销售增长率”[3].可见,西方经济学界一般将可持续成长定义为销售收入的可持续成长率。他们认为,一个公司销售收入的成长在公司内部管理效率和外部市场环境不变的情况下取决于公司资产的增长,而公司资产的增长必须等于公司负债和股东权益的增长之和。因此,若不考虑公司内部管理效率和外部市场环境的变化,没有增发新股筹集资金且不改变公司财务政策,则公司的销售成长率应等于资产的增长率也等于公司权益增长率。 在市场环境不变的条件下,公司销售成长的主要动力来自于资金投入的增加、公司内部管理效率的提高以及公司财务政策的改变。资金投入的增加主要表现在留存盈利、增发股票或增加负债。公司内部管理效率的提高主要表现在降低成本,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减少资金占用,提高资金周转率等方面。公司财务政策的改变则主要表现在公司分配政策的改变、资本结构的优化、财务杠杆的改变等方面。通过改变公司成长动力的影响因素,虽有可能使公司实现一时的快速成长,但很难保证公司可持续成长,更难保证公司健康快速成长。例如,公司增发股票筹资很难长期维持,美国增发股票的公司平均每年不到10%;增加负债必须受到资本结构的限制;公司降低成本,提高盈利能力的潜力有限,因而,这些因素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可持续成长因素。真正的可持续成长动力来自于公司留存盈利的增加及保持合理的资本结构而引起的相应的负债增加。因此,在其它条件不变时,公司销售成长存在一个极限,这一极限就称为可持续销售成长率。文献[2]和[3]分别讨论了不考虑资金投入和管理效率改变的公司可持续销售成长率的PRAT模型和SGR模型。 公司财务管理的目标是追求公司价值最大或股东财富最大。根据公司价值的股息定价原理,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公司价值主要取决于公司盈利及其成长能力[4].进一步分析不难发现:公司价值主要取决于其盈利能力及可持续盈利成长能力。而公司销售成长并非公司盈利的成长。从长期来看,由于公司资本结构保持不变,销售成长率可能等于公司盈利成长率。但从短期来看,由于财务杠杆与经营杠杆的作用,公司盈利成长率可能大于销售成长率。因此,有必要将公司销售成长与公司盈利成长区别对待。 公司可持续盈利成长的动力主要来自于公司外部环境(市场需求、竞争格局、技术进步、相关政策等)的持续优化和公司内部(财务资源、管理效率、经营战略、创新能力等)核心能力的提高与竞争优势的维持。在外部环境不变时,公司可持续盈利成长动力主要取决于企业能力的改进与核心能力的增强。而企业能力的改进与核心能力的增强最终将体现在公司财务核心能力即可持续盈利成长能力的改善和提高上。根据PRAT和SGR模型,若考虑公司资金投入的变化和管理效率的改变,文献[5]从财务的角度提出了盈利成长的E模型和EPS模型。由于公司销售成长存在一个极限,同样道理,公司盈利成长也存在一个极限,这一极限我们称之为可持续盈利成长率。 在公司战略管理中,人们十分重视品牌战略、生产战略、营销战略、人才战略等具体战略管理,而较多地忽视了公司财务成长战略管理。在公司财务管理实践中,盲目追求高速成长,高估自身可持续成长能力而造成公司内部资源无法配套,从而陷入财务危机;过分追求销售高速成长,忽视公司盈利成长,在“做大”的同时未能“做强”;过分强调短期盈利成长,忽视公司可持续成长潜力而坐失快速成长良机的案例比比皆是。我国企业在成长战略管理实践中,普遍存在资本依赖、过度负债、管理弱化、创新停滞和成长失调陷阱[6],因此,正确处理销售成长与盈利成长、实际成长与可持续成长的关系是公司财务成长战略管理的核心课题。 2、公司财务成长类型与理论分析 在对公司盈利成长和销售成长及公司财务成长战略管理进行总体描述时,我们可以将上市公司销售成长和盈利成长各分为高于可持续成长、可持续成长和低于可持续成长3种类型。将其组合,我们可以得到以下9种财务成长型公司组合,见表1. 公司财务成长类型在现实中均存在,并有众多的上市公司案例支持。我们感兴趣的不是现实是否存在,而是这些公司能否长期持续地保持这种成长。因此,有必要对9种公司财务成长类型进行简要分析。 双高成长型公司(Ⅰ)。从短期看,上市公司中,双高成长型公司并不少见。但分析该类公司均有以下特点:第一,公司所处行业正处于高速成长阶段,有较广阔的市场发展前景与市场容量,这是其高速成长的基础;第二,公司净资产收益率较高,至少符合配股融资条件,并且公司在上市后持续不断地进行配股(或增发新股)融资;第三,公司内部管理效率较高,公司财务结构与资本结构较为合理,公司内部资源能够支持公司的双高成长;第四,配股价格均远高于公司净资产,而同时又能保持公司净资产收益率较高水平;第五,公司现金分红比例较低或公司现金分红金额远小于配股增发股票筹资数额。理论上说,只要公司能够维持并满足这些特点,双高成长可以在较长时间得以维持。但实际上,由于公司外部环境和内部管理效率的变化以及行业成长生命周期影响,长时期维持双高成长是不现实的,现实也极为少见。 持续成长型公司(Ⅱ)。理论上说,该类型公司可以在不利用增发或配股筹资时而长期实现销售和每股税后利润的可持续成长。从较短时期来看,由于经营杠杆和财务杠杆的作用,公司销售持续成长而每股盈利以更快速度持续成长,但从长期来看,两者的成长速度将趋于一致。持续成长型公司具 有以下3个特点:第一,公司所处行业和公司发展均处成熟阶段,市场容量较为稳定;第二,公司具备持续成长的条件即税息前资产利润率大于利息率与资产负债率的乘积;第三,公司分配政策、内部管理效率和外部市场环境相对稳定。从公司发展来看,持续成长型公司持续成长期较长,成长较为稳健,容易受到投资者认同。 盈利持续成长、销售高成长型公司(Ⅲ)。一个公司要维持可持续销售成长速度,必须要有足够的现金(资源)的支持,否则这种高销售可持续成长是难以维持的。理论上说,销售以高于可持续成长速度的高速成长,其每股盈利成长也应高于持续成长的速度成长(短期内尤其如此),但实际上,该类公司只注重公司规模的“做大”,而没有相应地“做强”,因此,这类公司成长的持续性是值得怀疑的。这类公司一般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公司所处行业属于高速成长阶段,市场发展前景与市场容量广阔;第二,公司采取了增发新股或配股或改变公司资本结构获得了较多的现金资源,使公司销售得以迅速高速成长;第三,公司在销售高速成长的同时忽视了公司内部管理效率的提高,从而使公司盈利未能同步高速成长。所以,该类公司在其销售成长高于盈利成长的同时隐含了巨大的潜在风险,如果内部管理效率未能短期内改善,其灾难与后果是十分严重的。许多公司在这方面犯了极大的错误,甚至遭受破产命运。销售高成长、盈利低成长型公司(Ⅳ)与这种类型相似,只是问题更为严重罢了。盈利低成长、销售持续成长型公司(Ⅷ)则居于两者之间。 盈利高成长、销售持续成长型公司(Ⅴ)。理论上说,这种类型公司的盈利成长主要受益于公司内部管理效率的提高和外部市场环境的改变,因而这种成长在短期内因营业杠杆与财务杠杆效应而存在,但在长期内却难以持续。该成长型公司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公司注重内部资源的利用和管理效率的提高,较少依赖公司外部资源;第二,公司所处行业较为成熟、稳定,市场竞争较为激烈,公司资本结构较为合理、稳健;第三,公司没有利用或极少配股增发股票筹集资本,分配政策较为稳定。因而该类公司可视为稳健型公司。随着时间的变迁,该类公司可能向持续型公司(Ⅱ)转变。盈利高成长、销售低成长型公司(Ⅵ)则注重于内部资源的利用,更好地利用财务杠杆与经营杠杆效应取得公司短期盈利的高速成长,但是,该类公司面临的市场压力可能更严重一些。 盈利持续成长、销售低成长型公司(Ⅶ)。销售成长决定盈利成长,因而销售低成长而带来盈利持续成长也只能是短期的,难以持续维持。这类公司一般有3个特点:第一,公司较注重公司内部资源的利用和管理效率的提高,较好地利用了经营杠杆作用;第二,公司所处行业竞争压力较大,公司销售持续成长压力加大;第三,公司分配政策较注重现金股利,而对股本成长较少。随着时间的推移,该类公司最终将向双低成长型企业转变。 双低成长型公司(Ⅸ)。该类公司销售与盈利均处低成长状态,说明该类公司一方面市场竞争压力较大,另一方面公司筹资困难,同时也说明该类公司内部管理效率和内部资源利用也不理想,因而该类公司前景难以被市场看好,正在不断萎缩之中。 3、公司财务成长战略管理应注意的问题 公司财务成长管理的核心是树立可持续成长的战略思想。而公司可持续成长战略要求公司既注重成长本身,更要注重公司成长与公司内部资源、公司财务政策及外部环境之间的有机协调,它强调公司财务的协调成长和可持续成长。 在我国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中,公司财务成长战略管理存在大量的经验与教训有待总结。在这类案例中,既有海尔集团为代表的协调持续快速成长型公司,也有以上海汽车为代表的协调持续稳健成长型公司;既有清华同方为代表的双高成长型公司,也有众多PT、ST为代表的双低成长型公司。分析这些公司,成功公司的财务成长战略管理至少应注意以下3个方面: (1)将协调成长与可持续成长放在首位。一个成功的公司其财务成长战略管理首先应强调协调成长。协调成长首先是公司销售成长与盈利成长的协调。短期出现销售成长与盈利成长不同是正常现象,但长期出现成长差异则容易产生问题。其次是公司成长与内部资源的协调。公司销售成长与盈利成长必须有公司内部资源(资金、人才、技术、管理等)支持,缺少内部资源的支持,公司的成长是不可能持续的,再次是公司成长与市场环境的协调。公司成长必须得到市场认可,没有市场的认可,其成长就难以持续。协调是可持续的前提,没有协调成长就没有可持续成长。因而公司成长管理必须将协调与可持续放在首位。 (2)时刻审视销售成长与每股盈利成长的关系,时刻审视销售成长与盈利成长的关系,时刻审视实际成长与可持续成长的关系。一个公司的销售成长不等于公司每股盈利成长。销售成长是手段,盈利才是目的,也就是公司必须在“做大”的同时“做强”。而现实生活中,“做大”与“做强”在实际工作中容易出现偏差,两者难以协调成长。而当两者成长出现不一致时,有必要进行战略分析,抓住管理重点。公司实际成长也可能不等于可持续成长。当公司实际成长率高于可持续成长率时,必须避免“成长幻觉”,不能为一时成长而得意忘形,而必须审查成长的可持续性及资源与环境的协调性。当公司实际成长率小于可持续成长时,必须审查公司内部管理效率及外部市场环境变化的影响。 (3)外部市场环境与容量是公司可持续成长的基础,内部资源与管理效率是公司可持续成长的保证,符合可持续成长的条件是公司可持续成长的关键。没有较好的市场环境和市场容量,公司可持续成长是无法实现的。因此,调整公司所处行业和产业结构,提高公司科技含量是公司可持续成长的基础。“十五”期间,公司必须抓住产业结构调整与产品结构调整的有利时机夯实公司可持续成长的基础。公司内部资源(包括资金、人才、技术、管理等要素)和管理效率的提高决定公司能否抓住持续成长的机遇。很多公司失败的主要根源就在于没有抓住持续成长的机遇,或只注重成长而忽视内部管理效率的提高,或超越公司内部资源条件的制约而盲目追求高速成长。公司可持续成长是有条件的,因此具备可持续成长条件是实现可持续成长的关键。只有具备条件,即有保留盈余,公司才有成长动力。而一个公司要想提高可持续成长速度,就必须借助于增发或配股实现资本的高速增加。因此,高科技公司要实现高成长,必须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这一有利优势,在其它条件具备时迅速壮大,实现双高成长。 4、基本结论 公司财务成长战略管理应时刻审视盈利可持续成长与销售可持续成长的关系,协调公司财务成长与资源、环境的矛盾,以可持续盈利成长能力的增强为核心,以持续成长型公司为目标。财务持续成长型公司必须确定以销售持续成长为手段,公司盈利为基础,盈利成长为目的,可持续成长为关键的战略指导思想,将销售、盈利、成长与可持续发展有机结合,从根本上有效协调销售与盈利、资源与环境的关系,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公司财务论文: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法律责任研究 [摘要]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日益成为证券市场各方面关注的热点问题,鉴于界定有关各方法律责任对治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本文拟分别公司及管理当局,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以及其他法律主体,剖析应如何认定其法律责任以及应由何者来认定,并分析了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优劣,提出了有关的政策建议。最后简要探讨了对财务报告粉饰可能采取的法律制裁措施。 [关键词]财务报告粉饰 法律责任 法律 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是一种公共产品,使用者为数众多,包括政府部门、大量的投资者等。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将可能产生严重的经济后果,进而引发诸多法律责任问题。近年来,这一问题呈愈演愈烈之势。以1998年为例,该年因财务报告粉饰,投资者先后状告山东渤海公司和红光实业公司;琼民源公司董事长及财务主管“开创”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先河”;东方锅炉公司的前任董事长、总经理亦受到刑事制裁。这些案例昭示着研究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的法律责任问题已经非常迫切了。本文拟不揣冒昧,对此作一粗浅的探讨。 一、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法律责任的认定及认定机构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涉及的法律主体除上市公司及管理当局外,还可能包括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为其进行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等机构和人员。 (一)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法律责任的认定及认定机构 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要对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承担法律责任。然而如何认定虚假财务报告以及由谁来认定,却没有明确规定。 首先,判断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虚假的标准不统一。对于虚假财务报告的判断标准,在会计专业人士看来,通常以会计准则为依据,即只要符合会计准则,不管财务报告所反映的内容与事实是否有出入,都不能认定为虚假财务报告;非会计专业人士对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则比较直观,即只要财务报告所反映的内容与事实有所出入,就认定其是虚假的。显然,这两种认定标准存在重大差异,会计专业人士强调的是会计的过程,非会计专业人士强调的是会计结果。然而,从各自的角度看又都有道理。这种分歧势必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困难。为此,一方面应该加强对会计准则的宣传,让社会各界增加了解;另一方面,在制定会计准则时,必须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尽量缩小会计专业人士与非专业人士的认识差距,便会计准则真正具有公认性,真正成为“公认会计准则”,只有这样,依据会计准则来认定虚假财务报告才可能被社会各界所接受。 第二,如何认定虚假财务报告产生的原因,是故意还是过失,是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也是追究公司及其管理当局法律责任必须慎重考虑的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公司管理当局对故意、一般过失、重大过失三种情况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不同的。但有关法规没有对此做出具体规定。这必然给实际认定工作造成困难,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是很难在故意与过失,尤其在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之间作出明确区分的。为便于准确认定法律责任,必须提供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认定指南。 第三,有关法规对虚假财务报告应由谁负责判定留有空白。这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财政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审计部门均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虚假财务报告进行认定的混乱现象,这对治理财务报告粉饰问题是很不利的。在虚假财务报告的判定机构上,应该予以适当统一。 (二)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认定及认定机构 上市公司粉饰财务报告时,为其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否承担法律责任呢?按有关法规规定,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出具了虚假审计报告,但是,何为虚假的审计报告?如何认定虚假的审计报告?虚假审计报告由谁来进行认定呢?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的澄清。 1.虚假审计报告的认定 首先分析一下会计界是如何认定虚假审计报告的。按照《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的规定,判断虚假审计报告的关键在于是否遵循了有关执业准则。该法第35条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据这一规定制定了独立审计准则。《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第8和9条以及《审计报告准则》的有关规定表明:会计界对审计报告的真实与虚假是从审计过程的角度来进行认定的。这一点在《错误与舞弊准则》第7条中体现得最为明显,它规定:由于审计测试及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依照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并不能保证发现所有的错误与舞弊。由于现代审计本身的特点,以及抽样审计及制度基础审计或风险导向审计的运用,使得注册会计师即使恪守审计准则,也不能保证发现公司所编制财务报告中的虚假或隐瞒之处,从而可能导致其出具的审计报告与事实不符。从重要性原则来看,即使财务报告有失实之处,如果不重要,也不影响审计意见。 然而在非会计专业人士眼中,尤其在司法实践中,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包括虚假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等)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时,应如何认定证明文件属虚假文件,常常引起争议。这些法律规定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很难断定其重视的是过程的真实还是结果的真实。一些法律界人士将其解释为结果的真实。例如法 律专家刘燕认为:“这些条款充分揭示立法者在使用‘虚假报告’等概念时所希望表达的意思,即‘虚假报告’是指。‘内容不真实的报告’。因此,法律上关于‘'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验资报告’中的‘虚假’一词,应该是指验资报告的内容和结论与出资人实际的出资情况不相符。”她是从验资报告来论述这一命题的,因为审计报告与验资报告是类似的,其论述应同样适用于审计报告。她还更进一步阐明:“在法律界以及公众看来,如果说只要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满足了审计准则的。真实性'要求,就不能认为其工作的结果是‘虚假’的,其逻辑是很荒唐的。”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分歧的实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注册会计师职业执业状况与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期望存在较大差距。二是现行的独立审计准则尚不是“一般公认审计准则”,缺乏足够的权威性。为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生存和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注册会计师行业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来逐步缩小期望差距,其关键在于使独立审计准则成为“一般公认审计准则”。 2.虚假审计报告产生原因的认定 有关法规也末对虚假审计报告产生原因做出详细的规定。我们不妨借助国外的经验来对此进行详细分析。在国外的司法实践申产生虚假审计报告的原因可分为三类,即过失、重大过失、欺诈。 评价注册会计师的过失,是以其他合格注册会计师在相同条件下可做到的谨慎为标准的。当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时,注册会计师应负过失责任。通常将过失按其程度不同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普通过失(ordinary negligence)是指注册会计师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重大过失(gross negligence)则是指注册会计师没有按专业准则的主要要求执行审计。首先,如果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中存在重大错报事项,注册会计师运用标准审计程序通常应予发现,因工作疏忽未能将重大错报事项查出来,就很可能在法律诉讼中被解释为重大过失。其次,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项目的证实审计是以其内部控制结构的研究与评价为基础的。如果内部控制结构不太健全,注册会计师应当扩大抽样范围,这样,一般都能揭示出由此产生的错报,否则,就具有重大过失的性质。如果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本身非常健全,但由于职工串通舞弊,导致内部控制制度失效,由于注册会计师查出这种错报事项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因而法院一般会认为注册会计师对此没有过失或只具有普通过失。 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欺诈就是为了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明知公司的财务报告有重大错报,却加以虚伪的陈述,例如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作案具有不良动机是欺诈的重要特征,也是欺诈与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的主要区别之一。与欺诈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推定欺诈”(constructive fraud),是指虽无故意欺诈或坑害他人的动机,但却存在极端或异常的过失。推定欺诈和重大过失这两个概念的界限往往很难划定,美国许多法院将注册会计师的重大过失解释为推定欺诈,特别是近年来有些法院放宽了“欺诈”一词的范围,使得推定欺诈和欺诈在法律上成为等效的概念。这样,具有重大过失的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就进一步加大了。 3.虚假审计报告的认定机构 在实际工作中,对虚假审计报告的认定机构也包括多个部门,这种状况必然带来了一些混乱,从而对治理财务报告粉饰问题造成不利影响,应予以适当统一。 (三)其他法律主体法律责任的认定及认定机构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的法律责任还可能涉及其他法律主体,如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等。对他们的法律责任如何认定以及由谁来进行认定,亦是解决财务报告粉饰中有关法律问题的重要方面。 对于资产评估人员,根据《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其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其他有关法规也作了类似的规定。然而,何为资产评估结果失实呢?在原来的资产评估管理体制下,资产评估机构提供的资产评估结果需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加以确认,通常不大可能发生失实的资产评估结果。但在资产评估管理体制改革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再确认资产评估结果,仅确认资产评估确认方法;与此同时,陆续出现了非国有上市公司收购非国有资产等所进行的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无关的资产评估。在这种新的形势下,就可能发生失实的资产评估结果。 由于资产评估这项工作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即使两家水平相当、非常注重质量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同一项资产进行评估 ,也可能得出不同的结果。换言之,要想认定一项资产评估结果失实,从技术的角度看非常困难。或许正因如此,实务中才会出现“公司上市前的资产评估是‘财务包装’的一项重要内容”,上市公司利用资产评估——进行“利润包装”的案例也才会屡见不鲜。至于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认定机构,有关法规也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由此,我们认为应该重新审视有关法规,采取某种类似"釜底抽薪"的做法。例如,在公司改组上市时,严禁按照资产评估结果调账。 二、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法律责任的种类 (一)现行规定描述 1.上市公司及管理当局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 现行的许多法规,包括《刑法》、《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会计法》等都对上市公司及管理当局因粉饰财务报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了规定,这些规定具有如下特征: (1)相关法规的规定间存在着一定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具体如下表所示):一是对公司本身要不要进行处罚,有的法规做出了规定,有的没有;二是这些法规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给予哪些处罚的规定不尽相同;三是这些法规对罚款数额的规定不一致。显然,这种状况下,在具体对某一公司或某人进行处罚时,到底依据哪一个法规便成为一个大问题。为此,应尽快统一相关法规的规定。(2)有关法规对公司管理当局因粉饰财务报告应否承担民事责任,或是没有规定,或是仅仅作了原则性规定。例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对此仅作了原则性规定《证券法》则末作规定。也许这是要我们援引《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民法通则》第106条也只是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本身亦十分原则。 2.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因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样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刑法》《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注册会计师法》等法规均对此作了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因提供虚假审计报告所受到的处罚可能包括:(1)行政责任,即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暂停全部或部分经营业务、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撤销事务所等。(2)民事责任,即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注册会计师因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而可能受到的处罚包括:(1)行政责任,即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业务、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吊销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等。(2)刑事责任,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其他法律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 其他法律责任主体在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问题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分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三类,我们不再加以详述。 (二)行政责任 由以上叙述可见,因财务报告粉饰问题而受到行政处分是当前追究法律 责任的主要形式。并且,行政处分的形式也多种多样。然而,行政处分真的那么有效吗?对行政处分作简单的分析后,我们就会发现其不少弊端。 首先,行政处分的威慑作用不够。警告处分不疼不痒,因为警告是建立在人们十分珍惜荣誉的基础上,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人不以受到警告处分为耻;撤职或开除处分,由于上市公司等通常没有主管部门,其管理当局无所谓来自主管部门的撤职、处分,只可能受到来自证券监管部门的处分,对许多人来说,这并不能形成一种威慑力,因为在实际工作中,这种处分往往演变成调离原工作岗位,或许还有可能得到提升;没收违法所得的处分是理所当然的,但要知道,查到的违法收人在实际违法收人中所占的比重往往不是很高,对一些人来说,也许还是“有利可图”的;罚款处分时,为数不多的罚款也不能形成威慑力,因为这点罚款往往早在、或以后会在其他事项中得到补偿;吊销资格证书的处分理应具有较高的威力,但在实际中没有资格证书的可以从前台走同后台,工作照样千,薪酬福利照样拿。由此看来,行政处分的威力并没有立法者所想象的那么大。 其次从行政处分的时效性来看。《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这在客观上给行政处罚的运用造成了很木的限制,不少人也因此萌发了侥幸之心。 从上述分析知,行政责任虽然是追究财务报告粉饰法律主体法律责任的一种重要形式,但由于其存在上述弊端,我们不应对其过于看重。 (三)刑事责任 尽管相关法规中己经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问题上相关法律主体的刑事责任,可遗憾的是: 第一,因粉饰财务报告被处以刑事责任的案例并不多见,就是被处以刑事处罚,处罚也不是十分严厉。就拿轰动一时的琼民源案来说,最后判决的结果是两人分别被处以两年和三年徒刑,与该案件本身的恶劣程度相比,严厉与否不言自明。导致这一情况的根本原因何在?一来可能与我国这种只有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定罪量刑的刑事制度有关,许多案件难以寻找到确凿的证据;二来可能与财务报告粉饰问题较为严重,以至法不责众有关。然而,“规定了刑事处罚,执行时不得不稀稀拉拉,这就象狗光叫不咬人,久而久之,人们就不把它当作回事了。” 第二,对某些人来说,刑事责任并不会让其“望而却步”。对他们来说,“如果通过内幕交易等非法行动能够狠狠‘发它一笔’,坐两三年牢快活后半生,也是值得考虑的买卖。” 第三,对法人犯罪,刑事责任无用武之地。纵然法人犯罪,可以追究法人代表和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但这可能无法对法人犯罪形成威慑力。追究某些个人的刑事责任,则有可能出现“替死鬼”的现象。 以上的分析表明,针对当前状况和刑事责任本身的特点,一方面需要加强刑事处罚的力度;另一方面,在追究有关法律责任主体法律责任时,也需要考虑刑事处罚效力的局限性。 (四)民事责任 现有法规就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相关法律责任所体现出的重视行政及刑事的法律处罚,轻视民事法律调节的倾向,与市场经济是不相适应的。因为"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各经济主体之间具有自主性和平等性并且承认其各自物质利益基础之上的,而各经济主体之间的矛盾绝大部分又都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以民事法律来规范、引导、制约、保障各主体的经济利益。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民事赔偿具有调动有关利害关系人起诉的积极性,提高对财务报告粉饰者的威慑力等方面的优势。大量的案件告诉我们,多数刑事案件的受害者没有报案的积极性,但对于民事案件,如果受害者知道惩罚侵害者可望得到赔偿,他们就有了举报违法行为、协助政府部门调查以及起诉的积极性。“这不但是较低成本的执法行动,而且通过提高违规者被发现和处罚的可能性,大大提高制裁的威慑效果。”同鉴于此,应尽快建立健全民事赔偿制度,充分发挥民事赔偿制度的作用。 就目前的情况而言,要充分发挥民事赔偿制度的作用,必须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要建立“信赖假定制度”。在一投资者起诉红光实业案中,法院以原告无法证明其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的因果关系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显然,在民事诉讼中,我们不希望这种情况经常出现。但要证明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的因果关系,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建议引入国外的“信赖假定制度”,即假定原告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已经信赖了被告提供的虚假陈述。 第二,要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由于个别投资者的利益有限,他们往往不愿意去起诉大公司、大机构。原因是告倒大公司、大机构费时费力,告倒它们的难度大。这一问题不解决,势必难以充分发挥民事赔偿制度的作用。而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以发挥集团诉讼的作用。 第三,要对民事赔偿金额的确定方式做出详细的规定,这既是起诉人在起诉时需要了解的,也是实施民事赔偿制度的关健。但迄今为止,如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赔偿哪些经济损失,在法律上还是一个非常模糊的问题。 (五)法律责任的分担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中可能涉及的法律主体很多,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进行法律责任的分担便显得十分重要。就刑事责任而言,《刑法》第25条到29条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然而。就民事责任来说,如何确定有关法律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则是十分棘手的问题。本文结合红光实业案来剖析这一问题。该案中被告除了红光实业原董事外,还包括为红光实业上市提供服务的主承销商、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上市推荐人的法人代表和负责人。假定原告胜诉,那么,有关各方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呢? 首先,我们来分析有关各方的归责原则。就发行人红光实业来说,我国《证券法》规定了发行人的无过失责任。只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红光实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所难免。但原告并没有起诉红光实业。 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经理,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仅是“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负有连带赔偿责任,这里实行的是推定过错责任。同样,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主承销商与发行人一样承担无过错责任,主承销商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负有推定过错责任。对于其他法律责任主体而言,《证券法》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此规定,我们只能理解为这些机构承担的也是推定过错责任。 对于法律责任的分担问题,若任何一项法规均末予以规定,其结果往往是引用“深口袋理论”(Deep Pockets Theory),即采取谁最有能力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就由谁来承担的原则。这种分担方式使得法律责任转移到有经济能力承担的一方,由此将导致过失与法律责任的不相匹配,同时又怂恿了那些没有经济能力者去粉饰财务报告。在这一间题上,建议借鉴美国《私有证券诉讼改革法令》中的做法,即根据被告错误程度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三、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法律责任的确定性与严厉程度 面对愈演愈烈的财务报告粉饰问题,我们必须做好一件事:强化有关的法律制裁。从犯罪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决定制裁的威慑效果取决于两个变量——法律责任的确定性程度和法律责任的严厉程度。法律责任愈严厉,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愈大,威慑效果就愈强,反之就愈差。因而,制裁的威慑效果取决于这两个变量的最佳组合 。要提高威慑效果,就必须提高法律责任的确定性程度或严厉程度,或者同时提高这二者。应该说,在我国目前情况下,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问题的严重性与财务报告粉饰法律责任的威慑效果低下有着极大的关系。因此,要解决这一间题,就必须设法提高财务报告粉饰法律责任的威慑效果,而其具体措施只能是在提高法律责任的确定性程度与严厉程度两个方面想办法。 就提高法律责任的严厉程度来讲,加强行政处罚和充分利用民事赔偿制度是理所应当之举。诚如前述,某些行政处罚本身的威慑效果十分有限,但我们可以从其他方面予以弥补,例如提高罚款的金额等。对于民事赔偿,这一方面更是大有空间的。 在现阶段,仅仅通过提高法律责任的严厉程度难以有效地治理财务报告粉饰问题,我们还应在提高法律责任的确定性程度上采取一些有力的措施。对于提高法律责任的确定程度,需要采用这样两项举措:一是在相关法律上充分明确有关法律主体法律责任的认定问题;二是改革现行的司法制度,让应承担法律责任者确实受到应有的处罚。 公司财务论文: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舞弊的识别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蓬勃发展,企业间的竞争也日趋激烈,为了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下来,不少企业采取财务报告舞弊行为,蒙蔽广大投资者,骗取各利益相关者的信任,对社会及经济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危害。因此本文主要针对财务报表舞弊的常用的手段,提出了一些识别财务报表舞弊方法。 关键词: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舞弊;手段;识别 财务报表舞弊主要是指公司管理层采用伪造、变造记录或凭证、侵占资产、隐瞒或删除交易或事项、记录虚假的交易或事项、蓄意使用不当的会计政策等手段操纵利润,误导财务报表使用者对公司业绩或者盈利能力的判断、获得非法利益的故意行为,它是现代经济社会的一个毒瘤,其发生比较普遍,对社会有极大的危害。 一、财务报表舞弊的危害 上市公司的会计造假及报表粉饰等行为所造成的危害是让人触目惊心的。早有18世纪南海公司财务报告舞弊案致使股份公司被禁100年之久,让英国经济陷入停顿;20世纪二、三十年代盛行的公司舞弊财务报告风暴则导致纽约股市崩溃,使整个世界经济倒退几十年;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与这些国家的会计透明度和真实性不高有关;美国安然公司使得为之辛勤工作几十年的员工百万元的养老金顷刻之间化为乌有,投资者估计损失约900亿美元,并导致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甚至整个资本市场信心的削弱、丧失;世界通信公司和施乐公司等知名大公司的财务报告舞弊案,不仅直接损害了投资者的经济利益,导致美国证券市场遭受约5万亿美元市值的损失,并使整个世界资本市场都笼罩在了财务报告舞弊的浓重阴影之中。 我国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一直以来也没有间断过,如上世纪末的“深圳原野、长城机电、海南新华”三大虚假财务报告案件及琼民源、红光实业、东方锅炉等案件;本世纪的郑百文、黎明股份、猴王股份、银广夏、科龙电器、银河科技、天津磁卡等舞弊事件等,使得广大中小股东以及投资机构、证券公司等大股东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打击了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信心,使证券市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信用基础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也受到挑战,极大地影响了证券市场对资源的优化配置,如果如此持续下去将严重阻碍整个资本市场持续、健康的发展。 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小人为财,胡作非为。如何识别、防范这些小人,对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重拾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任、保证资本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财务报表舞弊的常用手段 1.利用关联交易调节利润 我国的许多上市公司由国有企业改组而成,在股票发行额度有限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往往通过对国有企业局部改组的方式设立。股份制改组后,上市公司与改组前的母公司及母公司控制的其他子公司之间普遍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上市公司通过关联方交易将巨额亏损转移到不需审计的关联企业,亏损大户可在一夜之间变成盈利大户,从而隐瞒其真实的财务状况。 利用关联交易调节利润,其主要方式有虚构经济业务,人为抬高上市公司业务和效益;采用大大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进行购销活动、资产置换和股权置换;以旱涝保收的方式委托经营或受托经营,抬高上市公司经营业绩;以低息或高息发生资金往来,调节财务费用;以收取或支付管理费或分摊共同费用调节利润;关联方之间通过资产托管获取收益等。 2.跨年度调节利润 一些公司为了在年度结束后能给股东一份“满意”的答卷,体现经营业绩,或为了完成承包任务,往往借助时间差调节利润。传统的做法是在12月份结账时提前确认收入;推迟确认费用;人为地虚列销售收入、挂往来账、虚增利润,待下一年初再用红字将此笔虚列的往来账冲掉。如1997年,张家界公司与当地土地房产开发公司、深圳市凯莱德实业公司、湖南兆华投资公司签订了150亩土地转让协议,金额合计4295万元。协议约定,受让方需在半年内付清全部价款,才能得到土地使用权证。但公司在未开具发票和收到款项,土地使用权也未转让的情况下,将以上转让金额确定为当年收入,使收入虚增4295万元。 3.改变会计政策 会计政策是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核算方法。企业的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必须保持一致。会计政策变更是指企业对相同的交易或事项由原来采用的会计政策改用另一种会计政策的行为。由于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会存在缺陷,以及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灵活性,对需要粉饰财务报表的企业来说,会计政策的运用无疑是一种可供运用的方法。企业可以通过变更折旧方法和年限、改变存货计价方法、运用不当的借款费用核算方法、变更长期投资核算方法等。折旧方法的变更是一种常见的政策变更。 转贴4.应计账户的舞弊 公司利用应收账款舞弊的方式主要有:虚构商业信用从而夸大收入、虚增经营成果;利用“应收账款”科目转移资金;利用“应收账款”科目调平账款;少提或多提坏账准备,人为调节利润;利用收款与入账的时间差,挪作他用等。其他应收款更是被人们称为“聚宝盆”,用其转入长期挂帐的应收账款;计入各类投资和投资收益,以隐瞒投资和投资收益;用于民间资金无息借出以谋取私利等。 公司利用应付账款舞弊的方式主要有:将产品销售收入顶抵应付账款,隐匿销售收入;少计应付账款,隐瞒负债;虚列应付账款,调节成本费用;应付账款长期挂账等。素有“垃圾桶”之称的其他应付款也是企业财务表舞弊较常用的科目,主要舞弊方式有:隐匿成本费用;核算民间借款,掩盖负债性质等。 5.利用虚拟资产调节利润 所谓虚拟资产,是指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或损失,但由于企业缺乏承受能力而暂时挂列为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和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等资产科目。虚拟资产挂账主要是指一些公司对于不再对企业有利用价值的项目不予注销,如已经没有生产能力的固定资产、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已经超过受益期限的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待处理财产损失等项目,长年累月挂账,利用虚拟资产科目作为“蓄水池”以达到虚增资产的目的。 三、财务报表舞弊的识别方法 1.关联交易剔除法 关联交易剔除法是指将来自关联企业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予以剔除、计算各种分析指标值。通过 这种分析,可以了解某一特定企业自身获取利润能力的强弱,以判断这一企业的盈利在多大程度上依赖于关联企业,从而分析其利润来源的稳定性、未来的成长性等。如果企业的关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例过大,则企业通过关联交易舞弊的可能性就会比较大,就需要特别关注企业的关联交易:如关注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分析企业是否以不等价交换的方式与关联交易进行财务报告粉饰;是否以公允价值进行交换等。在实际工作中,应当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合理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分析关联方交易未结算金额分别占关联方交易总额和未结算总金额的比例是否正常,如果母公司合并财务报告的利润总额大大低于企业的利润总额,就可能意味着母公司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注入上市公司。 2.分析各月的利润比例 分析上市公司各月盈利情况时,要着重分析11、12月的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如果11、12月的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过大的话,企业通过关联交易舞弊的可能性就会比较大,就需要特别关注企业11、12月份的业务:如关注11、12月份是否有大额的非经常性业务、是否有盈利较大的业务,如果有我们要特别关注这些业务交易手续、凭证是否齐全,是否是虚假、编造的等。 3.分析应计项目占总资产的比例 应计项目的会计处理常带有一定的随意性,所以管理者往往通过这些科目进行利润操纵。如果应计项目占总资产的比例变化较大,公司就有舞弊的嫌疑。如郑百文1995、1996、1997年三年的会计报表中的应收账款大幅增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也大幅度增长,但应收账款周转率却下滑,尤其1997年不正常地大幅度降低,无疑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公司靠大量应收账款撑起的高额利润有着值得怀疑的地方。 4.关注虚拟资产项目 上市公司年报中的虚拟资产项目值得密切关注,若虚拟资产与正常资产相比比例较大,或虚拟资产增长速度(或相对变化速度)波动较大,则可能存在通过虚拟资产虚增利润。我们需要应重点注意会计报表附注中虚拟资产确认和摊销的会计政策,要特别注意本年度增加较大和未予正常摊销的项目。 作为投资者应该掌握一些财务报表的分析技术以及财务报表舞弊的识别方法,只有这样才能进行理智投资,避免由于上市公司进行财务报表舞弊而导致的巨大损失。 公司财务论文:蔚州矿业公司财务集中管控浅析 摘要:本文通过对公司财务集中管控重要意义的概括,阐述了财务集中管控的优势与不足,并提出了完善建议与实行财务集中管控是企业集团化财务的必要性。 关键词:财务 财务集中管控 三级核算 三级管理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国有特大型企业,实行“三级核算、三级管理”的财务会计核算管理体制,蔚州矿业公司为开滦集团公司二级核算主体,蔚州矿业公司下属各单位为开滦集团公司三级核算主体,具体包括:六个生产矿井,一个在建矿井和七个辅助单位,其会计核算主体相对独立,会计人员比较分散。自从蔚州矿业公司实行财务集中管控以后,公司先后出台部分规范性管理文件并对原有文件进行了调整,实现了资金管理、资产监管、成本费用控制、收入利润及分配财务报告、预算管理、会计人员培训、预算考核的统一和规范。在财务集中管理过程中,运用经营集中控制、人员集中控制和资金集中控制三大手段,顺利的保障了公司财务管理。 蔚州矿业公司通过对财务集中管控,实施财务管理趋于一体化,使其得到最大限度发挥企业财务管理核心的职能。在大大提高了各成员下属单位经营协同效率的同时降低了经营风险。财务集中管理的优势在于不仅能规避风险,还可提高财务信息质量、降低财务费用、加强财务信息沟通等。通过财务管理失败的企业案例,我们了解到,如果企业财务核心监管不力,财务管理则一放则乱。所以无论着眼于企业自身发展还是着眼于学习先进的世界财务管理模式,以及响应国家经济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号召,实行企业财务集中管控十分必要。 一、财务集中管控的优势 财务集中管控是通过现代信息技术与先进的管理思想、方法相结合,实现对企业业务和财务的综合管理水平和企业整体资源进行有效管理、配置、优化和控制的提高。随着公司财务集中管控工作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其效果日益显着,主要体现在: 1、有利于企业集中财权,充分利用财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发挥整体效益,实现财务经营的规模效应。 资金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核心。货币资金集中管控不仅能加强资金周转、强化资金管理、减少结算环节的资金投放和占用,并可以保证资金安全,加强预算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的整体效益。货币资金集中管控在对各下属单位加强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管的同时,还可以从整体上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益,降低财务风险,控制整个集团信贷规模。 2、有利于扩大企业信用,提高公司信贷信用等级功能。 企业进行财务集中管理后,各下属单位不再与银行发生直接信贷关系,而是以公司名义进行信贷活动。基于公司社会影响、经济实力,以及政府对公司的扶持,银行不会再担心其偿还能力,从而可以扩大了公司的对外信用,公司可以较轻松地获得银行融资,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和提高市场竞争力提供资本。 3、有利于实现企业经营集中控制,全面预算管理的实施,是进行国有资产科学配置的重要依据。 预算管理是对企业各下属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目标预测和决策控制的重要管理方式。公司通过实行全面预算,可以加强对下属单位的管理与考核,更好地做好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工作。要求各下属单位与公司共同编制每年的生产预算和财务预算,让各下属单位的管理层和财务人员直至每一名员工都能认识到预算管理的意义以及与自己岗位的密切联系。通过自总而分、再从分到总,多次反复的垂直反馈,编制年度各项预算,进而严格分析预算、调整预算,执行预算,实现公司对各下属单位以及整个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动态管理,逐步实现公司的年度发展目标,最终完成公司的战略目标。 4、在企业内部实行财务委派制。财务委派制具有事前控制性、反馈及时性、审计经常性、高度专业性和独立性等特点,可帮助企业集团进行有效财务控制,有利于实施财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委派财务人员负责下属单位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预算管理等工作,加强对派驻下属单位的资金合理运筹,经营成本控制,从而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委派的财务负责人参与下属单位的重大决策,对下属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使公司的整体战略方针在下属单位得到较完全的贯彻实施,规范下属单位的财务活动,确保下属单位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而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 5.有利于保证公司内部财务目标的协调一致 企业实力的增强,业务的扩张,必然带来企业层次的增加。由于下属单位内部文化的差异,公司各成员单位在内部管理中不可避免地带有强烈的区域色彩和“惯性”。尽管核心企业会坚持以人为本、忠诚企业、奉献社会的企业理念,将公司使命、宗旨、愿景、企业精神和核心价值观,贯穿到公司各层级、各单位,形成共同的思想认识和一致的价值取向。但如果公司企业财务管理职能分散,必然会出现核心企业监控不力,下属单位出现个别人控制现象,进而严重损害核心企业的全局利益。实行财务集中管理是改变这一管理窘状的唯一途径,为落实财务管理制度,实现公司内部财务目标的统一协调。 6、有利于实现财务人员分布的合理配置,并提高财会队伍的素质。 财务人员实行集中管控以后,各下属单位的财务人员由蔚州矿业公司财务部统一调配。从而保证了财务人员在各下属单位间的合理配置。采用“双向考核”的方式对派出财会人员进行业绩考核。由于派驻单位对所派财会人员的劳动纪律、出勤情况、工作效率、服务态度、工作责任方面的实际表现提出考核意见,企业财务部将被派驻单位提供的考核意见作为对外派财会进行考核的依据之一,提高了会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另外蔚州公司财务部统 一对会计业务培训、财会人员的档案、职务晋升、内部调动等进行管理,并通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题知识讲座、专业知识培训、鼓励资格考试等行式推动学习型财会队伍建设,培养和锻炼复合型人才,提高了财会队伍的素质。使财会系统上下形成了比、学、赶、帮、超的浓厚氛围。 二、财务集中管控的不足与建议 由于所有财务人员的人事关系一律属蔚 州矿业公司财务部,由公司财务部统一调配,被派驻单位不直接管理财务人员的人事关系,这样从一定程度削弱了被派驻单位的管理权限;而财务人员的薪酬在被派驻单位列支,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下属单位对财务的监督与制约。财务集中管理具体落实情况最终会影响到公司财务部与被派驻单位的关系,如何处理好这一关系,是财务集中管理的根本点,也将直接影响到财务集中管理的成效。因此,针对这一问题,双方部门必须树立全局观念,以企业整体利益为重,密切配合,相互支持。 总之,公司需要制定统一系列的财务管理制度,这些财务管理制度包括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授权审批制度、担保制度等财务制度。制定统一的企业会计核算政策,利用现代通讯信息技术建立会计网络办公系统,将下属单位的财务信息及时反馈到公司总部,不仅会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公司企业的战略协同,而且还保证了公司企业整体的有序进行,规范所属单位的经营行为,降低了公司企业的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提升了蔚州公司整体运营质量和规模化效益。所以实行财务集中管控是企业集团化财务必经之路。 公司财务论文:美国上市公司财务治理的分析 (一)上市公司财务资本结构 美国上市公司财务资本结构的特点是: 1、负债率较低。在西方经济发达国家中,美国上市公司的负债率是较低的。欧洲经济合作组织的统计资料表明.美国上市公司的平均资产负债率低于37%,股权在资本结构中占优势地位,加之法律禁止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使得股权在财务治理中的效应明显强于债权。 2、股权分散,且绝大多数股票为个人所持有。美国的资本市场发展较早且较成熟,上市公司多,股票发行额度大,股票流动性强,股权极为分散。 (二)上市公司财权配置 上市公司财权配置就是将上市公司的财务决策权、财务执行权、财务监控权在各主体之间合理地分配,以形成主体自我约束与相互制衡。美国上市公司的财权配置表现为: 1、对经营者行使财务监控的主导力量方面。 美国上市公司股权治理的优势使得股东成为监控经营者的主要力量。股东大会基本上能够代表股东的利益,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上向经营者提出严厉的质询,甚至把不称职的经营者赶下台;更重要的是股东可以通过在证券市场上买卖股票间接监督经营者。而债权人主要是通过派驻代表担任非执行董事,监督权比较有限,影响力也不大。这种靠“相机治理”取得的财权也只是在短期之内有效。 2、财务治理的权力核心方面。 财权在股东和经营者之间分离,使经营者成为上市公司财务治理的核心。而财权在经营者内部再分配,使经营者中的董事会或总经理成为上市公司更精确意义上的财务治理核心。 3、财权配置的集权分权程度方面。 在美国上市公司中,财权在经营者及下层财务人员之间的再分配体现出浓厚的分权思想。近年来。这种分权的级次表现出向员工个人延伸的趋势,一些公司的基层人员开始拥有诸如一定限额的资金调用权等财权。 (三)上市公司激励约束机制 美国上市公司激励约束机制的特点是: 1、具有完善的外部市场机制。美国有着世界上最成熟的竞争性很强的资本市场。激烈的公司控制权争夺、完善的证券市场披露机制、严谨的外部财务监控和审计机构的鉴证对于经营者的约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股权分散导致的股东直接监控能力的弱化也由此得到了很好的弥补。 2、高额的物质报酬。美国上市公司对经营者的激励主要体现在物质方面,采取包括高额薪金、奖金、股票期权等形式给予报酬。 (四)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 1、注重诚信的微观环境和宏观环境的培育。积极实施信息有效披露制度,一方面通过建立问题发现机制,帮助一线监管者发现更多的问题;另一方面,通过问询信息披露制度可以增加信息披露深度,帮助投资者发现尚未关注的问题。通过互动的、多次的连续问询信息披露,让公司经营彻底透明,提高市场效率,降低虚假信息的效用。 2、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法规建设,明确相关机构及人员责任,加强监管。包括将审计委员会明确为法定的公司财务监督机构、锁定CEO/CFO个人责任,即公司定期报告须有CEO/CFO认证、对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实施严格监管。 公司财务论文:新时期集团公司财务管理的发展趋势 摘要: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集团公司的兴衰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集团的管理,而财务管理又是企业管理的中心环节。文章主要阐述集团公司财务管理的现状和发展,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新时期集团公司财务管理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集团公司;管理链条;监督成本;信息化;资金利用率;发展趋势 一、集团公司现行财务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链条长,管理效率低 在集团公司中,随着各层次公司投资的不断延伸,资本的运作方式呈现出以少控多的特点,评价成功集团公司的规模,是看它控制多少资产。母公司用股权这根指挥棒指导着集团的组建、运转、扩张和紧缩。母公司处于金字塔的塔尖,用一倍的集团母公司资本控制并经营着数倍的其他资本,形成了复杂的组织层次,管理链条过长,导致管理效率低。 (二)监督环节不当,监督成本过高 集团公司最重要的一个标志是集团总公司与所属子公司之间以产权关系为纽带,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结果。既然有产权的分离,就会有产权的委托,在此过程中集团总公司处于委托方,所属子公司处于方,方要向委托方负责,因此总公司为使子公司的财务决策行为符合集团整体利益要求,必须对公司财务决策过程实施事前和事中的监督与控制,以免事后造成损失。有时就会因为对于关键环节的把握不当,形成过高的监督成本。 (三)信息共享性差,财务信息失真,信息化程度不高 财务信息是企业经营者做出决策的主要支撑和依据,集团母公司不仅是利润或成本中心,更是投资中心和决策中心,母公司的财务管理和控制不到位,会造成信息不能及时共享,甚至财务信息失真。众所周知,在各子公司自己处理会计信息的情况下,会计信息很容易被人为操纵。 (四)资金周转不畅,资金利用率低 对于集团公司来说,随着经营发展和多元化战略的实施,下属公司不断成立,很多子公司在建立初期其营运资金完全靠母公司支持,但进入较为稳定的持续经营时期后仍然长期依赖母公司提供贷款和占用应付母公司的账款进行周转,影响母公司资金运转的顺畅和集团整体的资金利用率。在一些企业集团中,由于其内部各二级单位都设有财会机构,都开有银行账户,因此都占用一定的闲散资金,使集团中原本有限的资金分散、沉淀和闲置,达不到相对合理的配置,导致资金周转速度慢,资金利润率低。 (五)母子公司目标冲突,各管理层负担失衡 集团公司内各子公司具有不同的分工和职能,从事不同或相近的行业,在生产、技术等诸多方面相互合作,相互协调。有些情况下,母公司为了资源综合效益的最优化配置,确保集团公司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理财目标而牺牲个别子公司的利益,这种做法与各子公司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相悖,会挫伤子公司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并且,在确保集团目标实施时,母公司集权不利于各子公司管理层积极性的调动,特别是在多元结构中,财权集中于母公司,必然要求集团管理总部对各个方面做出有效的决策,而最高管理层未必具有足够高的素质与能力来做出科学的判断,形成一方面下属公司管理层的主观能动性得不到充分发挥,另一方面总部管理层负担过重的状况。 随着集团公司的扩张,全球化、精确化、电算化、网络化、虚拟化的资金集中管理已成为必然,对于大型集团公司来讲,资金管理有了更新的内容。本文结合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体制问题的解决途径和现代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发展,展望集团公司财务管新时期的发展方向。 二、解决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体制问题的途径和发展趋势 (一)实行资金集团管理,会计人员由集团集中统一委派 资金是企业的血液,资金管理是财务管理的中心。选择最佳的筹资方式,充分考虑资金回报和筹资成本,严格控制贷款规模的过度膨胀。同时,要合理运用集团财务信息化管理方法,把母、子公司的分散资金集中起来,由集团公司统一调配,以保证集团重点项目资金的需要,在各子公司内部实行资金有偿使用,定期结算支付资金占用费。 为解决集团公司与子公司分散管理,会计信息失真,难以协调的局面,对子公司的会计人员实行由集团公司委派制,规定对受委派的会计人员必须进入相应子公司的决策管理层。使子公司的财务管理成为实施经营全过程财务监控功能。同时,也使外派会计人员消除了受子公司制约的思想顾虑,能够大胆地开展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的规定,正确、及时地披露存在的问题,从而显着地提高了企业核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二)加强全面预算管理,对企业经济活动实施实时控制 1、制定全面预算体系。全面预算体系的制定是指由预算编制委员会来制定企业应该编制哪些预算,这些预算的内容是什么,这些预算之间的关系以及预算的起点等等。在企业集团中,往往首先由集团来确定全面预算体系并将其嵌入到管理会计平台,然后通过网络下发给各下属单位;对于二级单位来说,通过网络接受集团下发的体系并在其基础上增加本单位的内容,然后再下发给下属的基层单位。 2、编制预算。其是指根据预算体系编制各个预算表。在手工条件下,各种预算表中的数据都是手工填入的,如果目标利润变化了,所有表中数据几乎都需要修改。因此,手工条件下预算编制常常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在网络环境下财务人员主要是制定各种编制规则,并通过定义规则和存储规则将其嵌入到系统中。只要将一些关键数据填入表中,各种计划表中的大部分数据则自动生成,使编制预算的效率和准确性大大提高。 3、实时控制。预算控制就是将预算数与实际数进行对比,找出差异,分析问题,然后通过信息反馈,对经济业务进行控制。实际上,很多企业已经意识到全面预算的重要性,也编制了全面预算,但是,由于没有实现IT环境下的集中管理模式,无法得到实时动态的实际数据,导致预算控制都是事后进行。在很多情况下,事后层层汇总的实际数据已经失去了与预算数对比的意义。所以,很多企业只是把预算当成“摆设”,未能真正起到控制作用。在IT环境 下,利用预算子系统设计了预算体系、编制了各种预算数据,并存放在数据库中。当经济业务(某一事件)发生时,该事件实时驱动相应的子系统获取信息,同时驱动预算子系统的控制器接受数据;预算控制器将预算数与实际数进行比较,根据控制方法进行有效、实时的控制。 4、预算分析。在网络环境下预算分析是指计算机自动从数据库提取数据,按照分析要求自动生成预算分析结果,如异常分析、预算数与执行数比较分析、多个版本之间的比较分析等等。 (三)加强投资管理,使企业投资取得最大的效益 1、投资决策是企业最重要的决策,企业将资本分配于各个投资项目,包括对外投资、技改项目投入等广泛的范围,而项目效益将在未来实现,所以企业的投资项目必然包含风险,应尽量降低投资风险。建立围绕企业长期效益和总体效益为目的的“投资责任中心”来具体实施各项投资管理工作。例如投资方向的选择,应遵循企业专业化,集团总部综合化的原则。使成员企业各自发挥专业优势,减少交叉经营,避免相互蚕食,在总部综合经营的指导下,相互支持,联手购销。投资决策的确定应注重“经营性投资”方案的确定。“事业性投资”、“福利性投资”应相对控制。在“经营性投资”中获取经济效益。 2、要搞好投资管理,还必须实施规范的投资工作程序和健全的投资管理制度。结合投资过程的控制和监督,保护投资资金不受损失和有效的预期收回。 3、对投资的效益进行分析和考核,总结经验,扬长避短,使企业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而这一切都可以在计算机系统的帮助下实现,如建立投资决策模型库,输入投资模型所需的数据后,由计算机自动根据企业集团的资金使用状况而确定现有资金的投资模式,并利用投资管理模块提供的各种投资模型和实时的投资管理分析模块,确定最佳投资模型,使企业投资效益达到最大化。 (四)注重网络环境下财务管理的创新 集团公司网络化的财务管理一方面提高了财务管理的水平,但同时网络也带来许多新的问题。面对网络这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财务管理人员只有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掌握信息化社会所必需的知识技能,才能适应新形势下集团财务管理的要求,为集团迅速、准确地提供决策依据;同时,要在巩固原有财务知识的基础上,结合信息化社会的特征,在网络平台的支持下,对集团财务管理从体制、方法上进行不断的创新,实现财务管理集中化、目标多元化,强化信息分析的作用。 当今是信息时代,是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经济拓宽了经济活动的空间,改变了经济活动的方式。相应地,财务管理理论和实践,将随着理财环境的变化而不断革新。财务管理主体、客体、内容、方式都会发生很大的变化,有待进一步研究讨论和实践。 公司财务论文: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防范体系研究 肖时庆 [摘要]防范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粉饰问题是一项极其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本文分析其关键在于造就有效的财务报告供给、需求主体,并进而分别从供给、需求主体两方面着重阐述了为此目标所需采取的诸项具体举措,包括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投资者素质等。同时,本文也指出、探讨了在制度层面应进行的其他配套改革,这些制度主要分为会计制度、证券监管法规、注册会计师制度三方面;并在最后对政府部门如何强化对这一问题的监督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粉饰 制度 财务报告粉饰一直是证券市场的"痼疾",极大危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以及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因而各国政府、学界均将其作为研究的重点。我国会计学者近年来也对这一间题展开了研究(黄世忠,1999;陆建桥,1999;刘杰,1999;等),这些研究侧重于证实这一问题的存在,分析其表现形式。本文拟对如何构建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防范体系谈点粗浅认识。防范财务报告粉饰,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是一项极其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投资者素质,造就有效的财务报告供给、需求主体,是其中的一条根本性措施;与此同时,也必须实施如加强对财务报告编报的监督、完善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以及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等配套措施。 一、造就有效的财务报告供给、需求主体 上市公司管理层与投资者之间客观上存在着信息不对称,财务报告是消除这一不对称的主要方式之一,或者说,财务报告是这两者之间围绕财务信息相互博弈的结果(Scott,1997)。因此,防范财务报告粉饰的根本性出路在于从这二者人手:造就恰当的主体,让它们拥有足够的理性、适度的手段。 1.打造有效的财务报告需求主体。当前上市公司存在财务报告粉饰现象的主要原因应在于需求主体缺位,即尚未形成有效的财务信息需求市场。因此,治理财务报告粉饰,必须侧重解决这一问题,其关键性的举措包括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提升投资者素质。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首先应加强股东等财务信息需求者参与监控的动机和能力,为此必须完善公司产权制度。完善的产权制度是股东等市场主体根据真实财务报告进行交易活动的先决条件和基础,只有完善的产权制度,才能使得股东追求资本收益的最大化,才能形成其与公司管理层之间经济上的契约关系,进而形成真实财务报告的需求主体。而产权制度的完善必须达到:形成以财产所有权分散化为前提的多元所有者的产权结构;形成具有民主程序特征的集体产权结构;形成剩余索取权与控制管理权相分离的产权结构;形成剩余索取权可转让的产权结构。对于上市公司的产权现状而言,主要问题表现为国有股股东实际缺位,以及股权的过分集中。相应地,应采取如下措施:(1)设立纯经济性而非行政性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以解决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实际缺位问题。该机构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的具体经营活动,其身份只如同拥有众多企业股份的股东,依靠投资所获得的法律认可的股权对上市公司享有监督权、收益权,通过行使国有股股东表决权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实施有效的监督。对于该机构所发生的行为失当,应严格运用有关的法律及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等手段予以纠正。(2)解决国有股、法人股的流通问题,以营造其有效运作机制。这一问题的解决,既有助于国有股、法人股股东有效地行使"用脚投票"等监督方式,增强其参与上市公司监控的动机;也利于上市公司股权的分散化。上市公司股权的分散化即社会性是其最大的特征之一,因为股权的分散能够在股东间形成制约,保证公司的利益得到充分尊重。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当前国有股、法人股占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0%,这一现状显然不利于中小股东利益的保障。 其次,应完善上市公司的内部监控机制,以加强监控者对公司管理层行为的了解,提高其信息收集、评判能力,以及增加其监控手段。上市公司在这一方面所出现的问题通常表现为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为此应注重如下措施:(1)健全董事会。在董事会中引入独立董事,并负责对董事提名、高级管理层的聘用与报酬、审计以及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表示意见。(2)建立审计委员会或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引入审计委员会这一机构,它主要由公司的非执行董事和监事组成,负责对公司经营和财务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拥有聘用注册会计师的决定权等。或者将这一权力赋予监事会。(3)建立董事会与管理层之间一种基于合约的委托关系,明文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关系。这些措施将得以强化董事会、监事会监控工作的客观性,使其更能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三,应完善外部监控机制。当前在这一方面应采取的主要举措如下:(1)培育公司间购并市场。出台有关法规,鼓励涉及上市公司的购并行为,促使股东的"用脚投票"机制得以充分发挥功能。换言之,若公司出现经营状况不佳,或被发现财务信息披露虚假等,可能陷入被收购的境地。(2)形成经理人的权竞争机制,逐步培育经理市场,使得股东能够及时在经理市场挑选合适的人选取代不称职的管理人员。根据信号显示理论(Fama,1980)等,这类市场的发育将有力地推动公司管理层重视真实财务信息的披露。 第四,提升投资者品质,打造有效财务信息需求主体。唯此,才能形成对真实财务信息的有效需求与解读,以及对上市公司的有效约束。为此:(1)必须发展机构投资者,让其成为证券市场投资者的主体。在真实财务信息的需求与吸收上,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是不同的,机构投资者更注重投资而不是投机,因此对上市公司真实财务信息的需求度更高,而且对财务信息的解读、反馈能力更强。美国等资本市场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表明,只有当机构投资者成为市场"主力",才能形成有效的上市公司财务信息需求主体。我国机构投资者的开户数至2000年7月末只占总开户数的0.44%,因而大力发展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已是当务之急。(2)应提高个人投资者的素质。个人投资者无疑也是证券市场投资者的主要构成之一,我国当前在这一点上尤为突出:个人投资者现为5000多万户,占投资者开户总数的99.56%。但这些投资者的整体素质尚有待提高,以学历结构来看,其中 大学本科以上的仅占11.5%。因此,必须推动这些个体投资者的不断成熟,例如善于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使其就整体而言逐步走上理性投资之路。 2.打造有效的财务信息供给主体。由于财务报告由上市公司提供,因而防范财务报告粉饰的关键之一亦在于健全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籍此才能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帐面资产与实存资产定期核对相符等。但遗憾的是,当前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普遍比较薄弱,例如有些公司与母公司之间人员、资产、财务尚未分开。新近修订的《会计法》已明确规定各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这无疑对扭转这一局面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这一问题若得不到解决,相关规定往往会难以遵守。因此,有关部门应注意制定各种内部控制制度的范式或指引,以供公司参考。 二、改革相关制度,减少财务报告粉饰的动机 应该指出,有些粉饰财务报告的动机是可以通过完善相关制度来消除或缓解的,具体说明如下: 1.消除我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经营中"政治挂钩"的色彩。政企分开一直是近年来改革的一项重点工作,但时至今日,政企尚末彻底分开,否则,就不会有"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现象发生,也不会出现地方政府对上市公司的频频干预。因而,应着力建立这样一种机制:政府不去干预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不要"要数字","要利润",而应该从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经济的健康发展出发,要求公司提供真实的财务报告。 2.完善业绩评价机制和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目前上市公司大股东对经理人员业绩的评价多是财务指标,这必然会助长其道德风险,粉饰公司财务报告。为解决这一问题,这些公司应对现行的业绩评价方法予以修改。我们在这里给出美国董事协会的业绩评价因素如下:(1)领导能力,(2)战略规划,(3)经营业绩,(4)继任规划,(5)人力资源管理,(6)与股东和所有当事人进行有效的沟通,(7)与外部关系,(8)与董事会、监事会的关系。 上市公司现行的薪酬制度亦需进行改革。例如,上海贝岭等少数上市公司当前正在试行认股权计划(Stock option),应该说,认股权可将管理人员的个人利益同公司股东的长期利益联系起来,避免了以基本工资和年度奖金为主的传统薪酬制度下管理人员的短期化行为倾向。 3.完善股票发行制度。当前股票发行制度正处于由核准制向进一步市场化方向改革时期,其中仍存在导致公司进行财务报告粉饰的诱因。例如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一些硬性规定,如近三年连续盈利等。再例如配股条件中规定的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等。因此,应继续股票发行制度的市场化与科学化,例如推行主承销商保荐制度,在满足充分披露要求的条件下,均可以公开发行股票;将配股条件由单变量固定控制改为多变量变动控制。 4.修改股票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条件。根据现行规定,如果上市公司连续三年出现亏损,公司将被处以暂停股票上市即沦落为PT公司。应该说这一规定本身是符合证券市场规范运作的,问题是该规定较为简单,往往使得一些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财务报告粉饰来逃避惩罚。对ST公司也存在类似问题。为解决这类问题,即需要对规定作相应修改,便上市公司很难再通过财务报告粉饰得以"文过饰非"。例如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第一,可考虑将经常性损益作为主要的考核指标;第二,增加经营现金流量为负值这一指标;第三,增加非会计参数,比如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己处于严重的非正常状态等。 三、完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压缩财务报告粉饰的空间 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留有过多的灵活性和真空地带,是财务报告粉饰的重要前提。因此,防范财务报告粉饰,应该对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予以完善,主要包括: 一方面,适当调整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遵循的基本原则。1.将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作为首要目标。众所周知,可靠性和相关性是会计信息的两个重要质量特征,可靠性和相关性孰轻孰重,一直是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但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如果一味强调借鉴国际惯例,盲目侧重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则可能加重财务报告粉饰的严重性,因而,当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更为重要,这是我们审视我国近几年来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后得出的结论。 2.正确处理统一性和灵活性的关系。应在尽可能的范围内减少可供公司会计选择的余地,尤其是对于收人和费用的确认、计量原则应尽可能地明确规范,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财务报告粉饰的可能性。尽管这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因为"无论政策制定者是否意识到,每一政策选择都是对不同个体偏好以及各种可能影响的权衡。"(AAA,1977)同时,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若过于强调统一性,不给会计人员以适度的专业判断空间,也会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因此,在强调统一性的同时,也需要考虑如何保持一定的灵活性。 另一方面,尽量减少真空地带。既要检视已颁布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寻我并填平其中的真空地带。例如《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对比例合并法编制合并财务报告、中期报告的编制等做出了简单的规定,但对会计人员来说,如何进行比例合并,中期报告的编制到底采用整体观还是独立观等至今仍模糊不清,因此,应该考虑采取补救措施。又要检视当前的实际,发现其中的新变化,及时制定相关的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比如当前证券市场中的企业购并、股份回购、认股权计划等事项,会计上应如何处理和披露。 四、完善注册会计师制度,发挥"经济警察"的作用 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客观收集和评价有关经济活动和事项陈述的证据,判断这些证据与建立的标准符合程度,并将其结果传递给有关利益的使用人",因此,注册会计师制度在确立财务报告可靠性、防范财务报告粉饰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起步较晚,在许多方面仍需加以完善。 1.强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灵魂与生命,是其能否发挥防范财务报告粉饰作用的关键所在。尽管我国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已完成脱钩改制工作,为保证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时保持独立性创造了条件,但我们仍需采取一定措施来强化这种独立性。从根本上说,有效的财务信息需求市场是最为有力的保证,有研究表明,对高质量的财务信息需求的缺乏是导致当前我国审计质量不高的最重要原因(李树华,1999)。 从具体举措上,首先应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更换机制,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提供制度上的保障。证券监管部门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规在实际工作中并不能真正成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保护伞",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是上市公司多为内部人所控制,尽管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形式上由股东大会决定,但实质上与大股东决定并无二异;二是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仅揭示更换的理由并不能达成所应达到的目的。对于前者,我们的建议正如前文所述,即公司应建立审计委员会,并由其负责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对于后者,我们赞成要求公司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时揭示以下内容:会计师事务所变动的性质、理由;近年来非无保留审计意见的情况等。 其次应优化执业环境,便注册会计师审计在实质上能够保持独立。在当前的会计市场上,政府官员干预上市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干预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发表审计 意见的现象并不鲜见。在这样一种背景下,注册会计师是难以保持实质上独立的。为此,我们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例如有关部门应为注册会计师从事异地审计业务"保驾护航"等。 2.加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制建设。近年来,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制建设业已取得很大成绩,但由于这一行业在我国属于一种新兴行业,也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迅猛发展,其发展之快速是人们所始料不及的,因而为使注册会计师能够切实履行防范财务报告粉饰的职责,尚须进一步加强该行业的法制建设。具体包括: 首先应完善《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注册会计师法实施条例》。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法》制定于1993年,距今已有6年,其间,注册会计师行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因此,我们应对《注册会计师法》作适当的修改。同时,为增强其可操作性,还必须尽快出台《注册会计师法实施条例》。 其次应完善独立审计准则,为注册会计师防范财务报告粉饰提供技术支持。三批独立审计准则的颁布实施,为提高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当前审计工作实际相比,我们尚缺少一些准则,需尽快出台。例如,由于没有《审计报告指南况一些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诸如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随意增加说明段等问题的混乱现象,因而应尽快制定《审计报告指南》。 3.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监管。政府有关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监管,有利于提高审计质量,缩小在这一方面的公众期望差距。例如,近年来随着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开展清理整顿工作的深入,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监管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必须指出的是,业务监管工作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而非一项突击性的事务。同时,还应尽快制定监管工作规则以及有关的惩戒办法,建立对监管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4.重新审视会计市场准入制度。在当前会计市场上,竞相压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健康发展的重要障碍。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认为,必须重新审视会计市场的准入制度。为抑制会计市场恶性竞争而出现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应通过提高市场准人门槛的办法,促使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兼并,达到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净化执业环境,提高执业质量之目的。 五、强化政府对财务报告粉饰的监督 加强政府部门对财务报告粉饰的监督,无疑也是重要的防范手段。在防范财务报告粉饰问题上,政府有关部门不仅应扮演国有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角色,还应作为证券市场的"守夜人",本着一种社会责任,加强对这一问题的监督。新《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等法规规定均体现了这一要求,但是,这些规定还存在着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一是相关法规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例如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违规行为的处罚,包括责任人、处罚轻重等即不一致。二是这些规定往往比较原则,因而应相应制定诸如《实施细则》之类更为具体的法规。 此外,政府有关部门应理顺对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监督体制。当前由于诸多因素的干扰,政府监督体制不是十分顺畅,也导致了政府对财务报告粉饰监督不力。例如,目前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管的部门有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而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同时监管会计师事务所,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它实际上是多年以来财政部门与审计部门争夺对社会审计管理职能的遗留问题,可能导致"令出多门"、"相互扯皮"、注册会计师无所适从等不良后果。因而,必须对这样的监督体制进行改革。 总之,我国的证券市场还处于发展时期,远末达到成熟,这一不成熟表现在投资者的理性程度、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程度、相关法规与制度的科学程度、政府部门的市场化程度等诸多方面,而这些不足之处又交织在一起,集中体现为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粉饰问题,为此,我们说,诊治财务报告粉饰是一项极其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市场化进程的加速,市场力量对该问题的解决已经、且越来越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进而认为,这一防范体系的重中之重则在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投资者素质,造就有效的财务报告供给、需求主体。 公司财务论文:子公司财务管理风险控制问题的分析 在当前我国的企业发展中,有很多大型企业为了满足市场的变化和自身的发展,成立了诸多子公司,子公司对大型企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近年来,市场经济和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为企业的发展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子公司的财务风险也在不断增加,给大型企业的发展带来了危机,如何有效地对子公司的财务风险进行控制,也成为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将以上海东方通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为例,对风险控制的含义和方法进行概述,并提出该公司作为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个全资子公司在财务管理中进行风险控制的措施,以期对子公司的财务风险控制提供借鉴和帮助。 关键词:子公司;财务管理;风险控制;措施 上海东方通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个全资子公司,其财务风险极有可能导致北京总公司陷入财务破产和财务危机的困境中。当前市场和外部环境在不断地变化,给实现子公司的财务风险控制增加了难度。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想在当前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加强对上海全资子公司的财务风险控制,更好地促进企业的发展。 一、风险控制的含义及方法 1.风险控制的含义由于当前市场的不断变化,导致一些潜在风险的存在,往往这些风险是不因人的主观意志而改变的。对这些难以控制的潜在风险,就需要采取一些相应的措施和方法,应对可能发生的这一风险或者减小这一风险所带来的损失。风险始终伴随在企业发展的整个过程中,风险一旦出现,就会对企业的发展造成极大的影响,从而对企业的收益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所以,必须加强对企业的风险控制[1]。风险控制的内容主要由风险决策、项目的可行性风险研究、项目的投资成本风险研究、项目建设风险研究、项目风险评估、风险发生后的补救方法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等内容组成。2.风险控制的方法企业风险控制的方法主要包括对风险的回避、对投资损失的控制、对投资风险进行转移和对投资的风险进行保留[2]。对风险进行回避的控制方法是企业在进行投资的过程中,对可能存在风险的投资项目进行自动放弃以避免可能产生的损失,但往往企业的投资者在选择放弃的同时,也有可能失去一定的收益。损失控制是指采取相应的措施或者制定可行性的计划来减少所投项目的损失,而不是放弃这一风险投资。控制损失包括对投资前、投资中和投资后三个控制阶段,投资前期的控制能够减少企业投资损失的概率,投资中和投资后期的损失控制能够大大降低实际投入的损失。对投资的风险进行转移是指通过让渡人或契约的方式将风险转移给他人承担,这一转移方法能够将企业的风险大大降低,主要通过合同转移和保险转移的方式来实现。将投资的风险进行保留的控制方法是指经济主体利用可以进行支付的任何资金进行自我保险和无计划的自留,但这一风险控制方法往往由于实际损失超过预计损失,经常造成资金周转困难的现象。 二、子公司在财务管理中进行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科学完整的会计机构 要对上海东方通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进行风险控制,首先要在公司内部建立起完整的会计机构,对子公司内部的环境进行有效的控制。会计机构的建立,需要将子公司的业务特点、公司规模、组织结构和经营策略等结合起来,同时还要将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理念和经营方式以及市场变化等结合起来,进行公司内部会计机构的设立。会计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专业水平,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进行工作,全面展开风险控制工作。同时,将会计工作的最终目标作为子公司制定各项任务、制度以及工作程序的理论基础,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业务标准保持一致,对子公司内的各个岗位进行严格的界定与控制,保证公司内财产安全控制的完整性,对资金和资产进行定期的检查,保证公司财务的安全性。 2.建立和完善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除了要在上海东方通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内部建立完整的会计机构,还要不断建立完整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子公司内部的经营目标和经营战略进行有效的控制与实施。内部控制制度能够有效保证子公司的工作人员,按照其要求严格完成自己的工作职责和相应的经济业务,避免由于公司前景和环境的不稳定性所带来的问题。内部控制制度对会计的控制,要严格按照《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础规范》进行工作,在对子公司的货币资金控制方面要严格按照这一规范对采购和付款以及收款、存货进行严格的控制;对子公司的工程项目,不仅要对对外投资的资金总额进行控制,还要对担保工作进行控制,需要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控制后实施[3]。同时,子公司的财务部门也要严格按照《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础规范》,对北京总公司的财务管理理念和财务管理方式进行总结,并建立一套适合于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的财务风险控制起到积极作用。 3.加强对子公司财务人员专业知识的培养 上海东方通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会计从业人员对财务风险控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必须要不断提高子公司工作人员的会计专业知识,对子公司的会计工作进行准确的把握和整理分析。在没有得到收益的情况下,不能违规地对会计事务进行管理,更不能为子公司做假账,要严格遵循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杜绝违法事件的产生,不断提高子公司会计人员的业务素养,加强对会计业务的处理能力。由于上海东方通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总公司的规模相比,相对较小,所以子公司的财务工作人员也相对比较少。因此,在对子公司进行财务风险控制的过程中要进行合理的分工与管理,进行相互制约与相互管理。 4.加强对子公司的财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上海东方通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管理层次与北京总公司相比往往比较少,也使子公司的财务机制相对比较灵活,子公司的管理人员往往能够在第一时间内获得财务信息。正是基于此,财务信息管理系统并不严谨,为了提高对财务风险控制的管理,就必须不断完善财务信息管理系统,将财务流程规范化和制度化。比如,在对公司的收款和付款流程进行核算的过程中,会 计工作人员首先需要对收款和付款的会计凭证进行出纳,再将支票的引鉴进行分类管理。同时,只有将财务信息管理系统强化到子公司的实物管理中,才能更好地将这一制度落到实处,也要按照相关的程序文件进行落实,并对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5.制定科学合理的风险控制体系 上海东方通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总公司相比,总公司所形成的风险控制体系的级别和层次相对较高,员工之间的分工也比较细。子公司如果照搬北京总公司的那一套风险控制体系,会在很多方面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导致子公司很难达到这一套风险控制体系的实际效果。因此,子公司在制定风险控制系统的过程中,可以借鉴北京总公司风险控制系统的优点,并结合子公司的实际发展情况,制定一套适合自己的风险控制体系[4]。由于子公司本身的财务管理水平相对比较低,对财务预算目标的制定往往不切实际。针对子公司的这一现状,必须要与总公司的财务预算进行对接与交流,加强企业之间的管理。 三、结束语 子公司对大型企业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和外部环境处在一个竞争激烈的状态下,对子公司财务风险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企业风险控制的方法主要包括对风险的回避、对投资损失的控制、对投资风险进行转移和对投资的风险进行保留。因此,在子公司在财务管理中进行风险控制的过程中,可以从风险控制的这几种方法出发,在子公司内部建立科学完整的会计机构,完善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子公司财务人员专业知识的培养和子公司的财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以促进子公司的发展。 公司财务论文:电网公司财务风险管理与控制策略 【摘 要】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电网公司传统的财务管理受到冲击和挑战,公司面临着一定的财务风险。本文对电网公司存在的财务风险进行了细致的分析,提出了防范和化解电网公司财务风险管理的对策和控制策略。 【关键词】 财务风险管理; 控制策略; 电网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电网公司的财务管理职能显得日益重要,但从电网公司财务管理的现状来看,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全面分析电网公司内外资料,对财务风险进行预测,以财务指标数据、分析报告的形式,将企业面临的潜在危险预先告知决策者、经营者。同时,寻找财务风险发生的原因和企业财务管理体系中隐藏的问题,以便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使电网公司及时采取对策,制定正确的战略性的财务计划,编制合理的财务预算,对生产经营进行控制,进行风险预警,化解风险。 一、电网公司财务风险管理的问题 电网公司财务风险的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电网公司内部财务关系不清,权责不明 财务关系界定不清是当前电网公司财务经营风险难以控制的最大体制性障碍。电网公司本部与基层站所之间、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主业与多经关联单位之间在职能界定与划分、资金管理和使用以及利益分配等方面,存在关系不清、权责不明、管理混乱等现象,直接导致资金使用效率低下,资产流失严重,尤以主业和多经的管理界面不清最为突出,主观上使得一些管理措施难以推行和落实。 (二)管理粗放,内控制度不够健全 内控制度涉及电网公司的方方面面,健全的内控制度犹如人体的“免疫系统”,具有自我抵抗风险、自我修正的能力。但从目前的状况看,很多电网公司管理粗放,现代企业管理经验缺乏,内控制度不完善,管理漏洞层出不穷,给企业经营带来一定的风险。 (三)资产负债结构不良,债务包袱沉重 受电网公司资金短缺及管理滞后等因素影响,电网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处于不良状态。一是原材料、备品备件等存货呆滞积压,无法变现,形成的主要原因是物资管理滞后,同时电力技术更新快,淘汰存货无法利用;二是在不考虑用户欠费影响的情况下,企业对外债权往往小于外部债务,负债经营压力大,资金周转困难;三是受各地经济发展及市场信用环境制约,电费拖欠现象较为严重,企业面临的呆坏账损失风险加大;四是应付工资和福利费赤字压力日益凸显。 (四)资本性支出控制不力,投资盲目 随着电力企业的快速发展,电网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逐年增大。但在实际工作中,不考虑企业的长远规划,盲目上项目、争投资的现象较为普遍。有的单位不顾自身的财力、能力和发展目标,盲目投资小型基建;有的单位工程规模及成本控制不严;还有的热衷于铺新摊子、搞形象工程,综合楼、站所办公楼拔地而起,使得本来就十分紧张的资金状况日趋恶化,一些县公司甚至东拼西凑,寅吃卯粮,财务风险逐渐加大。 (五)财务风险意识淡薄 电网公司内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决定财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电网公司风险意识淡薄。分析原因,一是由于大部分电网公司负责人以前多是从事生产或营销专业,财务知识相对匮乏,财务风险认识不足;二是受财务人员定编及管理水平的制约,电网公司财务人员整天疲于应付日常工作,无法从大局上对企业经营状况予以有效把握,财务监控能力和效果不够明显。 二、电网公司财务风险管理的策略 面对电网公司理财环境的新变化,必须从理财观念、理财目标、理财形象、理财内容上进行更新、调整与拓展,对理财方法、手段、措施进行改进、充实与创新,并形成较为完善的财务管理体系,以充分发挥财务管理的核心作用,使电网公司成为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效益稳定、社会形象良好的企业。 因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树立现财观念 电网公司理财环境的新变化,要求电网公司树立与理财环境相适应的、与公司战略目标相适应的理财理念来指导财务管理工作。首先要树立资本运营观念,树立风险理财观念,树立信息理财观念;其次树立人本理财观念,建立和健全责权利相结合的财务运行机制,强化对人的激励和约束,充分调动和发挥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确立正确的理财目标 电网公司的理财目标在抓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同时,要更加注重社会效益。首先要发展稳定的经济效益,提供良性的现金流量;其次要提供广泛的社会效益,既要讲经济效益,更要讲社会效益,加快社会发展,为改善人民生活创造良好的条件,实现两个效益的高度统一。 (三)树立良好的理财形象 拓展财务管理视野。首先,电网公司要为国家进一步疏导电价矛盾、理顺电价机制助力;其次,对内精心做大电力销售收入,为电网公司开辟财源:一是加强电力营销管理,扩大销售电量;二是加强各类销售电价管理,提高平均销售电价水平。 另外,从战略成本管理角度加强电网公司的成本管理:一是实施长期购电 合同管理。从源头上和根本上降低电力行业价值链上的成本;二是进行购电成本分析,以指导电力调度,优化购电结构,降低购电成本。 全面加强固定成本控制:1.加大电网投资力度,努力提高投资效益;2.拓宽筹资渠道,积极优化资本结构;3.增强对重点营运资金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构建财务管理体系 1.以现金流量为核心,建立全面预算管理体系。2.以规范财务行为为核心,建立财务内控制度体系:要明确财务内控制度体系的目标,搭建财务内控制度体系框架。3.以强化风险意识为核心,建立财务预警监控体系,及早诊断出财务危机信号,并采取相应措施,是电网公司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保证电网公司稳健经营、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首先要选取财务预警监控指标的原则;然后选择建立财务预警监控体系的方式。4.以快捷高效为核心,建立财务信息网络体系。建设电网公司财务信息网络,是搞好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财务运行效率的重要技术手段。5.以提高素质为核心,建立财务管理人才体系。在新形势、新任务下,大力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素质,是增强企业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增强电网公司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实力的必然选择。 综上所述,面对新环境、新任务、新要求,电网公司的财务风险管理工作要高起点、高标准、高效率地运作,需要不断探索和努力实践。 二、化解电网公司财务风险的控制策略 (一)宏观上理顺主业与多经企业的关系,规范业务管理行为 首先,要划清主业与多经在资产、机构、人员以及业务范围等方面的界线,改变“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混乱局面。其次,规范主业与多经企业的业务关系,重点规范主业与多经企业的关联交易,建立良性互动机制,实现资源互通、优势互补、公平交易。在设备采购、委托承包工程、咨询服务等业务中,应严格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关联方交易,在促进多经企业健康发展的同时,有效地防范财务风险。 (二)完善和强化内部控制制度,加大内审及财务稽核力度 一方面要在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基础上,针对本单位管理的弱区和盲区,完善各个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及程序,使利益相关的经济业务从管理层面,到执行层面严格分离,实现企业经济活动的全方位、全过程控制。另一方面要加大财务稽核和内部审计力度,充分发挥审计的独立性,揭示各种内部矛盾,找准控制的方向和着力点,把各种经济行为控制在法律、制度的框架范围内。 (三)加大资产负债管理,优化企业财务状况 首先,要严把资金关,实行现金流量预算。要加大资金安全监控,利用网上银行等资金监控平台,实行资金集中管理、实时控制,并及时反馈和处理资金异动信息,防范资金风险。在实行资金集约化管理的前提下,建立全面预算和滚动预算,按照不同的资金性质,及时准确地编制现金流量预算,实现资金由“人为”控制向“预算”控制转变,降低资金的使用风险。其次,要加大对应收电费的管理,防止应收电费转化为不良资产。一是要借助营销信息系统提供的实时信息,及时进行账龄和结构分析,跟踪欠费大户信息;二是要注重过程管理,优化内部资金上交程序,防止出现主观的资金滞留;三是对已核销的呆死账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力量积极进行后续清理和追索,尽可能地收回资金或残值,将损失及风险降到最小程度。 另外,要加大债权债务的清收和处理力度,建立债权债务定期核对制度,确保往来核算真实、准确、完整。对挂账时间长、金额大的往来账要及时进行函证催收,防止新的不良债权形成。 (四)严格投资过程管理,控制投资风险 电网公司要规避投资风险,必须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优化投资项目,把住规划源头关。要结合自身的主营业务和未来发展规划,控制非生产性基建项目,杜绝超前建设和挂账工程。二是要严格投资的立项、执行、监控程序,规范投资的全过程管理。企业重大投资、重大资金的使用和安排,必须经过预算管理委员会论证通过。三是实行基建工程效益与责任管理,开展基建项目效益评价,杜绝无效益项目投入,项目资金责任到人,并进行严格的责任审计。 (五)实行集中核算,规范站所财务管理 整合财务机构,首先,在公司内部实行集中核算管理模式,将站所、农电办、多经等所有责任主体的日常财务工作上移到县公司财务科,由财务科统一调度,对其进行记账,同时进行会计监督和控制,使财务管理由分散型、粗放型向密集型、集约型转化,发挥整体管理职能,增强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其次,规范站所财务管理流程,对站所报账员的职责、发票管理、备用金管理等工作流程进行统一规范,促进站所财务管理工作程序化运行。最后,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银行账户和备用金管理,禁止站所一级私自开设经费户头,防范经营风险。 (六)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全员风险意识 首先要对单位负责人进行必要的财经知识培训,提升一把手依法经营理念,防止主观臆断而导致违规操作和决策失误,从源头上筑牢风险防范的堤坝。其次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强化财务人员的责任心,尽可能地发挥个人的主观能动性。最后要加大专业培训学习力度,提高财务人员的理财能力及职业判断能力,使财务人员能自觉地将风险防范意识贯穿于工作的始终,及时发现财务管理工作中的漏洞,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 总之,电网公司的财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只有建立健全各项财经法规和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其执行力,才能有效地防范化解财务风险,保证企业稳健经营、健康发展,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公司财务论文: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及对策 [摘 要] 根据审计署的《2005年4号审计结果公告》(以下简称《4号公告》)中对10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的披露,笔者提出我们的分析及对策,供投资者和业内人士参考。 [关键词] 上市公司 财务造假 对策 一、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现状 根据4号公告所涉及的十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情况如下: 1.2003年湖南某上市公司,据分析是天一科技,为掩盖其利用募股资金和银行贷款1.94亿元,转移账外买卖股票的事实,与其在当地的开户银行相互串通,通过伪造银行对账单的方式,多记存款1.31亿元,少记贷款7100万元,造成资产、负债均不实。 2.在2003年山西省的漳泽电力公司所属的发电厂违反了国家规定,累计提取了3965.8万元的“地方电力建设基金”,计入了生产成本。2003年末,发电厂以“能源基金”名义,将上述资金金额上交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直接将此笔资金在“其他应付款”挂账,造成2003年生产成本多计了3965.8万元。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未能查出上述问题。 3.四川省天科股份于委托购买国债的名义,将3000万元资金交给深圳几家公司,实际用于股票买卖,截止2004年3月已损失1623万元。 2004年3月,该上市公司为掩盖上述委托理财损失,与其大股东控制的某公司签订了虚假协议约定由该公司出资3000万元。受让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形成全部财产。双方在当月另签合作备忘录,约定原投资损失仍由上市公司承担,该上市公司未能将此重要信息对外披露。 该公司已被证监局立案调查,该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称:2004年3月,公司将3000万元委托理财项目转让给成都博宏,实质是以受控证券投资账户内的1400余万元资产换取了3000万元无保障的债权,扩大了公司风险。同时,截止到2003年7月末,成都博宏仅归还100万元,涉嫌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2900万元,公司也以挪用资金罪举报前高管,根据整改公告显示该公司财务管理和对外投资失控。 4.2002年,湖北武昌鱼公司的子公司与武汉某公司签订供货合同,金额共计1.07亿元,截止2003年12月底,该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账面反映将1.07亿元全部预付给供货方,但截止检查日,该子公司实际收到2311万元的货物,其余款项均由供货方直接或间接付给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形成大股东占用资金8376万元。 5.南京熊猫在2003年11月,为了掩盖大股东占用资金的真实情况,向两家有限公司开具了两张金额均为4000万元的本票,上述两家公司将上述8000万元本票直接背书转让给该上市公司大股东,大股东用此款归还了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上述交易在一天完成。上市公司替大股东出钱归还欠款的行为,造成财务信息披露不实。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该上市公司进行审计。其注册会计师未能查出上述问题。 6.天津磁卡2003年与天津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开发公司”)和天津某文化交流中心(下称“交流中心”)分别签订资产置换协议,开发公司将其评估价为3247.61万元的房产与上市公司的应收款进行了等值置换,交流中心将其评估价为4406.53万元的房产与上市公司的应收款进行了等值置换。因开发商原因,上述两处房产均未取得土地证及房产产权证,造成资产置换存在风险。该上市公司年报未披露上述两项债务重组置换的7654.14万元房产未能取得房产证的情况。该公司在2005年4月29日《增补2005年第一季度报告中其他业务利润的相关事项公告》中做了披露。 7.华菱管线这2003年进行了在建工程——连铸高效化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当年完成投资额14410.93万元,已转固定资产(暂估)9019.72万元。而年报中只披露了当年完成投资额1270.53万元,少披露当年完成投资额1705.4万元,未披露已转入固定资产的9019.72万元,造成财务信息披露不实。 另一在建工程——以转代平工程项目,截止到2003年底在建工程项目账上未记录投资完成情况,但该上市公司年报披露该工程投资完成情况:为期初余额7180.66万元,本期完成5839.06万元,已转固定资产13019.72万元。造成会计帐目和财务报告数字不符。 8.ST昌源在1996年~2001年期间,为多家公司提供担保,取得贷款人民币1.56亿元,港币3747万元。2000年以来,上述公司因无法按期偿还银行贷款,经法院判决应由ST昌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上市公司仅对应赔偿的贷款本金计提预计负债,对应赔偿的贷款利息1616万元一直未计提预计负债,造成利润不实,未计提部分占2002年当期损益的213.6%,根据其年报,该上市公司2002年利润总额微756万元,以《4号公告》所述公司应计提未提的预计负债1616万元,恰占213.6%,由此可见,当年利润为虚假数字。 9.古井贡1996年以来,未经国家 税务局批准,与其全资子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致使2003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910万元,占当期损益的176%,2005年6月27日,古井贡公告,州古井销售公司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自行与本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造成了2002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3966万元,2003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925万元。 10.吉林敖东在2003年为其5家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担保总额为1.08亿元,该上市公司未在年报中披露。 二、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原因 1.法制不健全,执法不严格,法制观念淡薄。 (1)从法制建设的角度看,近几年来,我国虽然制定和修订了不少财务法规,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有些法规没有制定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法律条文过粗,致使执行起来依据不足,可行性较差。 (2)执法不严,长官意志浓厚,虽然《会计法》对财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都做出了规定。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一些单位的行政领导的心中,法律法规意识淡薄,长官意志浓厚,全然不把会计法规放在心上,虚报瞒报,随心所欲,甚至是凭感情办事,关系比法大,权大于法,甚至会计人员也无法坚持原则。 (3)企业法制观淡薄。 2.企业内外部监管力度不够。从上述10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事实可见为10家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均没有发挥很好的监督作用,大部分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事实查不出,即使有几家能查出的,也没有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指明。企业内部的会计监督基本不起作用,大都是按长官意志做帐,因此,企业一旦出现财务问题,很难查出。 3.注册会计师素质有待提高。(1)是注册会计师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在审计工作中,不能坚持原则,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办事。(2)是注册会计师的业务素质不高,上市公司略施小计,注册会计师就查不出问题了。 4.注册会计师的行业准入制度不完善。如果,我国有关注册会计师的管理法规能够这样规定:凡在审计工作中遇到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而不予以指出的,无论是查不出,还是查出而不指明的,应该取消其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五年。那么,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问题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改善。 三、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防治对策 1.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预防对策。(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对企业主管领导、企业高层及会计人员都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培养正确的企业发展观、价值观,提高职业道德水平,树立诚信观念。(2)加强财会人员的法律教育。使每一个财会人员都了解财会法规,争当执行财会法规的模范。(3)加强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培养财会人员,包括注册会计师的业务水平,让他们能够熟悉会计和财务业务工作,减少由于业务不熟而造成的技术上的错误。(4)深化体制改革,使上市公司运行正规化、国际化,以减少由于体制问题造成的财务造假的可能性。(5)进一步完善会计法规和会计制度。现行会计法规和制度都还存在一些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这也给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提供了可乘之机,要从根本上解决财务造假问题,必须完善会计法规和会计制度。(6)加强上市公司财务会计的基础工作,如建立企业内部牵制制度,严格费用支付的审批手续。 2.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治理对策。(1)严格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上市公司出现财务造假问题,对企业涉案人员和有关注册会计师实行经济制裁和法律制裁。(2)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一旦有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就通过媒体爆光,造成强大的舆论攻势,从而,间接影响到企业的商誉。使企业不敢财务造假。(3)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如建立监督和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的机构。及时对违规注册会计师做出处分。(4)建立注册会计师财务造假一票否决制。即一旦发现注册会计师参与和包庇财务造假行为则取消其执业资格,收回其资格证书,从此,终身不得从事会计、财务和审计工作。 公司财务论文:乳业公司财务内控模式研究 不难理解,董事会因不参与企业的直接经营,使得在信息不对称影响下,无法准确获知经理局在企业实物层面的运营状况。从而,基于价值层面的财务状况考察,便成为最佳的监管对象。经理局拥有企业经营权,并有责任让企业获得预期的经济目标。大型乳业企业的组织结构因属于事业部型,这就使得在经理局仍难以准确获得各事业部单元的经营状况。为此,在履行职责的内在要求驱使下,企业总部往往通过各分厂的二级帐户进行资金监管活动。这种监管活动在形式上有助于经理局把握企业资金的周转形态,最终通过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来实现董事会确定的经营目标。以上两个方面的认识,实则假设经理局不会实施机会主义行为。因此,财务内控就显示出了层级特征,即事业部对经理局负责,经理局对董事会负责。 认识引导下的财务内控模式定位 在认识引导下的财务内控模式,应着重解决乳业企业的经营管理短板问题。现实表明,在当前乳制品市场竞争激烈,且国产品牌信誉危机严重的情况下,如何提升产品质量安全系数,以及增强产品品牌号召力成为了当务之急。由此,财务内控模式的定位可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财务整体性内控。在整体视阈下来对企业资金进行内控是必须的,这是应对质量安全和品牌塑造问题的需要。具体而言,根据企业目前经营管理中的短板问题,应将资金向原料采购、质量检测和市场推广等环节倾斜,而对于其它常规环节应严格进行资金预算和使用监管。 (二)财务结构性内控。乳业企业在发展生产时,需要通过引进外源性资金来支撑。这时,就面临着内源性资金与外源性资金的比例问题了。为了将企业的财务风险降到最低,董事会应对所借资金的数量和期限进行讨论,并授权经理局来具体实施借款业务。 (三)财务功能性内控。根据资本循环公式G—W—G`可知,乳业企业的资金在时间维度上先后经历了原料采购、生产和销售阶段。这三个阶段都存在着一定的财务风险,进而针对这三个方面分别采取内控措施,则成为了功能性内控任务。在下面模式的具体构建中,将具体讨论审计在财务管理内控中的模式。从中,将贯穿上述三种类型的内控模式。 定位驱动下的模式构建 根据上文所述并在定位驱动下,财务内控模式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构建。 (一)审计监管功能下的模式构建。1、监管资金预算方面企业在原材料采购阶段所开展的资金预算,就成为内部审计的对象。在这里主要通过审核企业资金划分结构、预算明细表等方面体现出来。审计人员应协同财务管理人员,合理展开对资金结构的设计与划拨。2、监管资金使用方面成本控制仍然是财务管理的价值取向,而实现这一点则需要通过强化财务活动来达成。为此,审计人员便需要根据资金使用的原始凭证,针对表面的形式要件和背后经济事件的真实性,展开审计活动。3、监管资金回笼方面审计环节还应监管企业的资金回笼状况,并及时给予董事会预警。 (二)审计辅助功能下的模式构建。1、辅助企业资金风险管控方面在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大背景下,乳业企业都面临着提升资本有机构成的任务。企业资本有机构成的提升,通过固定资本重置的方式来实现,必将增大企业的资金投入。从而,审计将为此提供安全屏障。2、辅助资金优化配置方面企业不仅要关注下游的需求方,还要面对上游生产要素的购进渠道。即:在货币功能(G)、生产功能(W)、商品功能(G`)环节中,企业须进行合理的资金配置。由此,会计审计功能又体现在:优化配置企业资金方面。(本文作者:肖蕾 单位:黑龙江省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乡镇行政管理论文:乡镇体制改革行政管理 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特别是免除农业税,乡镇体制改革被相应提上议事日程。但与以往许多体制改革一样,乡镇改革在相当程度上也属于财政压力下不得已的行为,并具有实践先行,理论研讨和制度构造严重滞后的特点。这一方面反映了中国改革没有一揽子预案的一般性特点,另一方面也会出现这一特点带来的固有问题,即因为缺乏整体构造和长远设想而陷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短期行为。本文试图结合近几年乡镇改革的背景与实践,对乡镇体制改革的总体方向和制度构造进行一些探讨。 一、基于财政压力的乡镇改革 农村税费改革是中国农村改革的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它标志着以来自农业、农村和农民为源泉的“农业财政时代”的终结,历史上被视为天经地义的“皇粮国税”得以废止。这只有在经过现代化建设,进入到以工商业为财政支撑的时代才有可能。 改革实质上是对利益和权力的再配置过程。农村税费改革不仅仅在于为农民减轻负担,更在于它直接冲击并要求改变传统的治理体制。因为,中国农村基层治理体制基本上是依靠农业税费维持的。正是以农业税为核心的各种税费造成农民负担有增无减,推进了农村税费改革。而农村税费改革,特别是免除农业税以后,受冲击和影响最大的亦是乡镇体制。 财政,财是政的基础。财政来源与能力决定着政权的特性与能力。从国家特性看,国家税赋主要来自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国家属于传统国家。传统国家对乡村治理有两个特征:一是实行以皇权-官僚体制下的乡村自治,国家政权不直接渗透于乡村,即所谓“皇权止于县政”。政府的功能也非常少,主要是政治统治,相应的地方政府机构和人员也非常少。其重要原因就是有限的农业剩余无法供养一个渗透到分散孤立的乡村社会的政权体系。没有财政支撑的行政是无能力而又成本太高的行政。这是制约传统国家权力向乡村渗透的基本原因。二是国家与农民的联系主要是纳税的关系。农民作为分散孤立的经济个体,成为一个国家的政治国民,主要取决于向谁提交税赋。正如孙中山所说的:“人民对于皇帝只有一个关系,就是纳粮,除了纳粮之外,便和政府没有别的关系。因为这个原故,中国人民的政治思想就很薄弱,人民不管谁来做皇帝,只有纳粮,便算尽了人民的责任。政府只要人民纳粮,便不去理会他们别的事,其余都是听人民自生自灭。”①由于土地(终极意义上的)国有制,决定了“皇粮国税”天经地义的合理性,换言之,农民向国家提交税赋是单向的义务。这为行政不断扩张,以不受制约的行政权力汲取财政提供了方便。而这又会破坏国家行政的合法性,即“官逼民反,民不得不反”。由此使传统中国只能依靠数百年一次的大动荡来缓解行政扩张与财政压力的矛盾。 这种历史循环于近代被打破。近代以来,随着传统国家的解体,中国进入到一个现代国家建构的过程之中。现代国家的基本特征是民族-国家,它要求统一的中央集权体制向全社会渗透,对分散孤立的乡村进行国家整合。由此就有了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从20世纪初开始,国家政权从县到乡村,甚至一直延伸到农户。体制达到极致,每个农民都被整合到“政社合一“的国家体系中,乡村社会为国家体系所遮盖。这一“政权下乡”的过程对于建构一个统一的现代国家,对传统乡村加以改造,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这一表面上具有“现代性”的乡村治理体制却具有不属于现代国家本性的传统特点: 一是国家基层政权的制度安排仍然服从和服务于向农村汲取资源,为行政主控型。体制是最便于向农村汲取资源的体制,即“先交公粮,后交余粮,剩下的才是口粮”。在这一体制下,自上而下的行政权力主导着乡村社会,来自于上级领导和政府的“任务”成为支配基层和农民行动的主要依据。在单一体制下,县乡政权机构设置的依据是与上级政府对等对口,由此造成县乡机构迅速膨胀。我国是一个由中央、省、市(地级)、县(市)、乡(镇)多级机构构成的政权体系。政府任务会逐步增多,到最低一级的乡级时,政府任务和目标会呈几何级的增加。如我们调查的一个乡,仅仅是签定目标责任书的上级任务就多达200多项。这就使得乡一级政府成为一个面对上级,主要完成上级任务的机构。乡镇作为国家政权体系的一级组织,对一定区域的事务负责,即行使管理“块块”的职能。出于地方政绩的驱动,乡级还要从事许多能够显示出其地方政绩的事务。这些事务主要是贯彻上级精神,往往与本地实际和需要相脱节。正是“条条”和“块块”的双重压力,使乡村工作不堪重负,政府功能急剧扩张。 二是行政与财政的严重不对称。尽管上世纪建构起一个现代科层制的基层政权体制,但支撑这一体系的则是以传统农业财政。改革开放以前是以“公余粮制”方式出现,农村改革后是以“农业税”为核心的农业税费。传统农业财政的重要特点是农业剩余十分有限,农民交纳税费是行政义务。随着“政权下乡”,政府机构和人员日益增多,以国家和公共名义出现的政府任务也愈益增多,这都需要由农民提供财政支持。我国目前县乡两级财政收入只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21%,而县乡两级财政供养的人员却占全国财政供养人员总数的71%左右,乡级需要财政供养的人员约1316.2万人(不包括不在编人员),因机构臃肿给农民造成的负担占农民实际负担的40%左右。②这就是总理说的“生之者寡,食之者众”的问题。由各种行政任务并搭“农业税”便车而产生的大量的“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更是难以统计。由此就出现了“小财政、大政府”的格局,其结果是:一方面,随着现代化建设,国家的财政收入迅速增长,另一方面,农民的负担也迅速增长,城乡贫富差距扩大,农民对国家的认同感下降,甚至出现以减轻农民负担为主要内容的有组织的抗争。不解决这一问题,中国农村的稳定和发展都缺乏稳固的基础。 正是基于政治压力,中国启动农村税费改革,其最终目的是免除农业税。农村税费改革的必然结果是改变着农村基层政权体系的财政基础,原来依靠农业财政维持和运行的基层政权体系及政府任务顿时因为财源枯竭而面临困境。基于财政压力,我国开始了乡镇治理治理体制改革。 就全国而言,在农村税费改革中普遍进行了以合并乡镇村组为主要内容的调整和变动。其主要目的是减少财政供养人员,缓解财政压力。如1985年,我国撤消恢复建立乡镇政府时,共有91138个乡镇,到2003年减少到38028个乡镇,2004年有进一步减少的趋势。③如果说合并乡镇,只是乡镇规模扩大而财政供养人员未见减少的话,那么村组合并的直接后果就是村组干部人数的减少。一般来讲,村组干部被限制在3-5人以内。为了减少村组干部,采取村党组织和村委会干部交叉任职。这是因为,以往的村组干部主要是由农村税费直接供养的。税费改革后,农业地区的村组干部补贴由地方政府支付,而地方财政本来就紧张,当然不可能也不愿意支付更多村组干部的报酬。合并乡镇村组只是规模的扩大和人员的减少,不涉及体制性改革,所以我将其归纳为调整和变动而不是改革。但这种调整并不是毫无意义的。它标志着,随着农村税费改革,必然要求改革乡村治理体制。 正是因为合并乡镇村组的局限性,在农村税费改革中,一些地方开始了以改革乡村治理体制为主要内容的乡镇改革。其代表者是湖北咸安的改革。早在2002年全国还在进行农村税费改革和合并乡镇之时,咸安区(县级区,以农业为主)就启动了乡镇体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实行党政领导交叉任职;撤消原有的乡镇内设机构,乡镇设立三办一所(党政办公室、经济事务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和财政所);改变原有的“七站八所”的官办性质,将市场化和社会化机制引入乡村公共服务;将竞争机制引入干部任务和录用过程。这一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减人、减事、减支”。通过交叉任职,减少领导干部职数,通过改设内部机构和站所改革,减少一般干部职数。在减人的过程中,也要减事,即减少那些政府管不了也管不好,或者不该管的事。通过减人减事,最后达到减支,缓解财政压力。咸安改革很快引起中共湖北省委的重视。2003年,湖北省委和省政府关于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文件(17号文件地),其基础就来自于咸安。湖北省的乡镇改革得以走在全国前列,被誉为“湖北新政”。 二、超越财政压力的制度构造 从目前的乡镇改革实践看,基本上来自于财政压力。有关乡镇改革的理论,也处于各说各话的状态,难以形成基本的共识,也无法给乡镇改革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持。其重要原因就是人们对乡镇改革的认识仍然停留在传统的“农业财政时代”,只是就乡村自身的财政能力设计乡镇体制。本人认为,现在应该超越财政压力,从现代国家构造的角度设计现代乡镇制度,以此作为改革的依据。 首先,随着现代化建设,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到一个全新的阶段,由现代化初期进入现代化中期,工业化不再需要从农村汲取资源进行原始积累,国家的财政收入主要来自于工商业。中国已由“农业立国”进入到“工业立国“的阶段。而且,统一的民族-国家的整合已基本完成,高度分散和孤立的乡村社会日益深入地卷进国家体系中,被国家结构化。这是最终得以免除农业税费,并有可能走出所谓“黄宗羲定律”的客观条件。 更重要的是,现代国家建构要求超越传统的财政压力,重构乡镇制度。现代国家有两个特征,一是以主权为核心的现代民族-国家,一是以主权在民为核心的现代民主-国家。主权在民要求每个国民成为平等的国民。但由于民族-国家建设的紧迫性和民主-国家建设意识的薄弱,在相当长时间里,广大农民作为平等的国民,没有能够享受相应的“国民待遇”。如长期存在的“农业税”,以产业纳税就是一种不利于农民的制度安排。印度也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国民的大多数。但印度以个人所得作为征税依据,农民基本上不缴税。④特别是中国的“农业税”带有很强的国家义务的特性,日益扩张的行政会不断突破义务的边界。但是,在现代意识随着现代技术的发达日益广泛地向乡村渗透的过程中,义务本位的农业税费的缴纳逐步失去合法性基础。1990年代,无论是农民通过抛弃土地,消极逃避税费,还是上访上告,为减轻负担的依法抗争,都反映了农民日益增长的权利意识。事实上,与时代相比,1990年代的农民负担可能更轻,而农民的抗拒却更激烈,其重要原因就是农民的个体利益及相应的权利意识的增长。如果治理体制不能适应这一转变,就会造成农民对国家的认同感下降,甚至抵抗政府行为。如此,民族-国家的治理也会失去牢固的根基。 正是传统农业财政时代的义务税费愈益失去合法性的背景下,中央政府启动了农村税费改革,并提出了统筹城乡发展,以工哺农,以城支乡的发展战略。这一战略为超越财政压力,改革乡镇体制,建立现代乡镇制度提供了基本的依据和方向。 其一,从资源汲取型向资源支持型转变。传统乡镇制度都是围绕从农村汲取资源构造的,这是由农业财政时代所决定。在现阶段,中国已进入由工商提供财政支持的公共财政时代。以工哺农,以城支乡,首先就体现在国家如何支持农村发展。为此,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任务。这就需要从根本上改革传统的资源汲取型的乡村治理体制,从支持农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角度设计和构造乡镇制度。资源支持型是现代乡镇制度的基本要求。 其二,从管治型向服务型转变。为了从农村汲取资源,传统的乡镇制度的功能主要是管治型,主要依靠行政压力保障国家从农村获得资源,通过行政能力强制纳税保持国家与农民的联系。这种联系是以农民义务为本位的。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农民愈来愈深地卷入到社会化过程中,要求政府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作为现代民主-国家一部分的现代乡镇制度,其基本功能就是为农民提供服务,通过良好的服务而不是收税强化农民的国家认同意识。服务型乡镇政府是以农民权利为本位的现代国家观所决定的。 根据以上方向,乡镇改革不仅仅是“减人、减事、减支”,做“减法”,更是超越财政压力、上下联动的综合配套改革,是一项需要进行“加减乘除”四则混合运算的系统工程。 1、“加”,就是增加国家对农业乡镇财政的支持,促使行政与财政的统一,乡镇财政成本由国家财政负责。现代政府体系的重要特征是标准化、一致化。如不管什么地方,都设立相应的机构,都有所谓“几大班子”。但是,由于地方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的财政能力却差距甚大。特别是农业地区的乡镇财政主要来源于农业税费。那么,在免除农业税以后,农业地区乡镇的财政来源大为减少,有的地方甚至难以维持正常运转。仅仅是依靠“减人减事”来减支是远远不够的。因为,任何行政都需要必要的财政支撑。农业地区的乡镇也属于国家政权体系,在免除农业税以后,其开支应该由国家承担。应该彻底改变变相的地方财政包干主义。如果行政统一集权,财政也需要统一集权。这样既可解决农业地区财政支出困难问题,同时也可杜绝地方和基层官员既吃“皇粮”,又吃“杂粮”的现象。由此可根据产业基础、地区差别、乡镇规模等标准,将乡镇划分不同类型,分类划拨财政经费。当前,在乡镇体制改革之初,对乡镇分类是基本前提。以农业为产业基础的乡镇应该恢复为乡的建制,可以接受国家财政支持,镇的建制主要以工商业为支撑,不可接受国家财政支持。由此实行产业分化基础上的乡镇分治体制。 2、“减”,就是精官简政,减少行政层级、机构和领导职数。任何国家的财政能力总是有限的,有限的国家财政不可能承担更多官员的财政支出,必然要求减人。我国的政府机构不是简单的人多,而是官多员少。即管官的“官”多,直接面向民众做事的员少。从纵向看,直接面向民众为民众提供服务的乡镇一级的人员并不多,多的是乡镇以上的层级。如乡镇以上有中央、省、地级市、县(市)四个层级。从乡镇内部看,领导职数过多,一个乡镇至少有10多名领导,而直接办事的人员又太少。这不利于支持农村,为农民提供服务。美国的农业部是国家公务员最多的部,达30万之多。但其组成人员主要是为农民提供服务并直接接受农民监督的公务人员。为此,乡镇改革应该超越现有的局限,进行整个行政系统的改革。从纵向看,需要减少行政层级,变五级政府为“三级政府网络管理”(中央、省和县为完整意义上的政府体系,地级市和乡镇为非完整意义上的政府体系,人员更为精干)。只有这样,在乡镇内部才能尽量减少“管官”的职数。目前许多地方的乡镇改革首先减少的是办事人员,这不利于为农民提供服务。 3、“乘”,就是改善治理方式,实行市场、自治与政府的共同治理。乡镇改革不是简单的减人减事,而是要以精干的政府提供更良好的服务。为此需要改善传统的单一的行政治理方式,实行市场、自治组织和政府多元一体的共同治理。服务型政府并不是将农村的公共服务都由政府包揽下来,这又会回到计划经济体制下全能政府的轨道上去,并会增加行政成本。现代国家的治理体制首先要求培育市场。能够用市场力量解决的问题尽可能由市场解决。因为市场不仅能优化资源配置,同时它还是一种整合机制。市场有一套健全的规则,人们进入市场机制后会自觉不自觉地根据规则办事,更多的是寻求政府的保护而不是与政府对立。凡是市场经济发达的地区,政府与农民的对立和对抗度越低。其次是培育社会,通过社会自治的力量解决社会自身的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达,社会成员的需求愈来愈多样化。在相对分散居住的情况下,政府很难及时有效地为农民提供公共服务。而自组织的农村社区自治力量却能达到这一点。所以,乡镇政府应该尽可能利用市场和社会的力量。只有市场“失灵”和社会“失效”的情况下,政府才发挥其直接治理的作用。由此形成市场、社会、政府共生、互补、合作的现代治理体制。从这个角度看,咸安改革中“养事不养人”的取向是合适的。 4、“除”,就是要消除传统乡镇体制中各种不适宜建立现代乡镇制度的的思想和体制性障碍。由于长期历史的影响,在税费改革和乡镇体制改革中,相当部分的乡镇缺乏方向感,甚至无所适从和无所用心。因为过去最为熟悉的“任务”型工作减少了,过去最为便当的行政性治理手段不方便了,过去一呼百应的工作方式不见效了。现代乡镇制度所需要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未能确立。其深刻的原因就是传统乡镇制度中自上而下的授权机制,使得乡镇基层干部习惯于对上负责而不是对下负责。所以,在乡镇改革中将竞争机制引入乡镇治理过程中,变单一的对上负责为上下双向负责十分必要。湖北、四川等地实行乡镇领导“两推一选”和“公推公选”制,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效应。 乡镇行政管理论文:乡镇政府行政管理 摘要:实现乡镇政府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是建立新型乡村管理服务体制的重要标志。当前,需要在强化村民自治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功能,强化政府的社会服务功能的基础上,健全、完善两者间的衔接和互动机制。 关键词:乡镇政府行政管理;村民自治;有效衔接;良性互动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完善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制度,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2008年5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重申了这一要求。实现乡镇政府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是建立新型乡村管理服务体制的重要标志。本文拟以村民自治为切入点。探讨乡镇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相关问题。 一、实现乡镇政府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必要性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经济和政治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农村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广大农民群众,迫切要求用政治上的民主权利来保障经济上的自主权利,村民自治顺时而生。1982年宪法确立了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宪法地位,1987年11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对村委会的性质、地位、职责、产生方式、工作方式等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经过十余年的实践,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1998年11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颁布实施。它对“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做了具体规定。“四个民主”的提出及完善,对指导村民自治的法律制度建设和实践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 实现村民自治,实质包含两个方面的目标要求:一方面要求村民委员会逐渐摆脱乡镇政府的行政干预,发展为真正意义上的自治组织,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建立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另一方面也要求基层治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进行相应的变革,乡镇政府职能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全能型、管治型政府转变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有限型、服务型政府。为此,进人新世纪以后,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诸如在农村进行税费制度方面的改革、加强基层执政能力建设等,来推进两个目标要求的实现,以探索新的农村管理体制,构建和谐农村社会。但从总体上看,这两个方面的目标要求远没有达到理想状态。 首先,从村民自治的发展来看,村民自治在总体上固然取得了一定进展,但自治效果并不理想。问题主要有:(1)村民自治在一些地方并未走上正规,其应有功能未能很好地发挥出来。如村民制度化参与率不高,村民自治往往变为“村委会自治”,甚至演变为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一个人说了算。(2)农村社会治理难度加大,对村民自治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社会转型导致农村社会分化和心理意识多元化,农村由过去以农民为主体逐渐分化为不同的社会阶层,如村干部、农民劳动者、农民工、个体私营企业主等,不同阶层有着不同的利益取向,从而导致村民集体意识逐渐淡化和薄弱,自我中心意识明显上升,家族中心主义凸显,对农村社会治理提出新的挑战。其次。从乡镇政府行政管理来看,大多数地方的乡镇政府仍然习惯于“管治”思维,开展工作以单一的行政命令的方式进行。只对上负责,将工作指标层层分解下压,甚至强制村民自治组织完成“任务”。导致村民自治的内容和职能受到行政行为侵占和排挤,村民委员会成为准政府组织,沦为实现行政命令的一种工具。 综上所述,村民自治在发展中面临一些难题,亟须在乡镇政府的宏观指导下、在加强自治组织能力建设的基础上予以解决。而目前乡镇政府在宏观指导上的缺位与农民群众期望乡镇政府的有位、有为形成较大反差;与此同时,乡镇政府机构改革、职能转变滞后,重管治、轻服务,甚至仍然管着许多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其管治方面的越位、错位以及服务方面的不到位。不仅对村民自治产生极大侵蚀,也影响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建立新型乡村管理服务体制亟须实现乡镇政府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之间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二、实现乡镇政府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着力点 实现乡镇政府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重点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一)按照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规范乡镇政府活动范围和工作内容,提高乡镇政府服务社会的能力和水平;同时改革乡镇政府绩效评估体系。加强群众监督,调动群众参与行政管理的积极性。 乡镇政府必须从计划经济体制下全能者的角色转向市场经济条件下有限责任者的角色,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和公共服务意识,把服务型政府理念具体化、明晰化并落实到位。具体来说,乡镇政府应注重履行好以下职能:积极完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以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农业科技推广为主要内容的农业综合生产力建设,增强农村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发展农村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各项社会事业,加强农村污染治理,建设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强化农村的自我发展能力;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进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同时,乡镇政府应充分保障农村基层群众各项民主权利,严禁干预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不得要求村民自治组织承担依法应当由政府及其部门履行的职责。对需要村民自治组织协助政府办理的具体行政事务,应由乡镇政府统一与村民自治组织签订委托和购买服务协议。明确工作要求、目标任务和经费支付方式。 乡镇政府职能转变得如何,工作绩效如何,群众最有发言权。要打破封闭的政府政绩自我评估体系,建立群众评估制度,使乡镇政府行政管理的全过程处于农民群众监督之下。为此,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乡镇政府政务公开制度,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使决策切实集中民智。体现民意。要建立和完善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尤其要注重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联系群众、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按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以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同时加强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的指导、协调、服务和帮助,提高村民自治水平和能力,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村民自治必须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求,把“四个民主”和“三个自我”贯彻落实到实处。要强化村民自治组织能力建设,建立民主选举与竞争上岗相结合的选人用人机制,拓宽选人用人渠道,增强村民自治组织的生机和活力。要完善村务公开制度,凡涉及农村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事项,尤其是重大村务和财务。都要依法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提高村务管理和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村民委员会尤其要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互助性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独立开展活动的自主权,保障各类经济组织和村民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要增强村民自治功能,扩大村民自治范围,积极承接政府转移出来的部分行政管理和服务职能,在和谐社会建设中承担起更多的责任。 村民自治的效果如何,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乡镇政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帮助。要建立健全乡镇政府与村民自治组织的工作联系制度、情况通报制度、听取意见制度、监督反馈制度,真正发挥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作用。乡镇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推动驻村的文体教育、休闲娱乐场所向村民开放,鼓励和扶持村内及周边有关实体按照共驻共建、资源共享、互利共赢的原则,为村民服务,为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提供条件。乡镇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为村民自治组织协助政府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经费和条件,并对工作实绩好、群众满意度高的村民自治组织。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贴。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不断加强对农民群众特别是村民自治组织成员的教育培训。进一步强化其法治观念和民主意识,增强村民自治能力,提高村民自治水平,使村民自治组织在基层民主建设中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乡镇行政管理论文:乡镇财政监管改革行政管理 一、改革动因 乡镇行政事业单位长期以来一直实行自设账户、自收自支、自行核算的"分户分管"办法。这种财务管理方式的主要问题是: 会计核算单位多。目前乡镇工农商、财税银、公检法等应有尽有。宜昌县小蜂乡一级行政事业单位就有23个,其中一人一站的有3个,两人一站的有4个,即使这种情况也要作为一个会计核算单位,而且会计岗位多是兼职,有的甚至站长、会计、出纳一肩挑,自行审批、自行用钱、自行做账,财务管理缺乏监督制约机制。 银行账户多。每个乡镇行政事业单位有支票账户、存折户、定期存单户等形式的银行账户,平均在两个以;有的单位一人管一个存折或几个存折。 违规账目。乡镇行政事业单位一般滑经过专门训练的会计且变动频繁,普遍使用"流水账"、"包包账";有的单位甚至设多套总账,自设乱用会计科目;账账、账实、账证不符;长期不记账、不报账、不结账;会计档案长期不整理或不按规定整理,随意堆放,甚至人走账无,或仅有"封存账"、"断头账"。 违纪问题多。由于单位银行账户过多,账目管理过滥等原因,乡镇行政事业单位收支违纪问题较为突出。如挪用专项拨款,收入不入账,贪污公款,非正规票据甚至无据收款,白条列支出,私借私分公款,盲目投资造成公款损失,乱发资金补贴实物,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违规超限额使用现金结算,违规购置专控商品等。 另外,乡镇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拨款大多游离开财政监管之外,乡镇政府不能统筹安排、使用和调控,导致政府分配效率低下,社会财力运营低效,相当一部分建设发展性专项资金被用于消费,有的资金使用浪费甚至流入少数人的腰包,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宜昌县尽管县财政以前每年要开展"三查",每2年至3年要开展重点财务检查,每次历时半年多,检查费用开支不小,但由于是一种事后纠偏、"马后炮"式的检查,往往监管成本较大,效果不佳,问题查得出来,处理不下去,违纪违规的损失收不回来,治标不治本。 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这种情况迫切需要从其财务管理体制上堵漏防弊,变多有开户为一家开户,变分散财务为统一财务,变各家分管为独家统管。在调查分析基础上,宜昌探索出"零户统管"办法。 二、"零户统管"主要内容和特点 "零户统管"是在保持单位资金使用权和财务自权不变的前提下,取消单位银行账户,财政统一管理各单位会计人员、资金结算和会计核算,融会计服务和监督管理为一体的一种财务管理办法。"零户统管"的具体运作方法可概括为"一取消,二直达,三集中,四设立,五建制": 一取消。即取消单位所有的银行账户,包括过去经过财政审批后开设和未经财政审批开设的银行账户,也包括支票户、存折户、定期存单户,存款余额全部转入财政专户。 二直达。一是收入直达,即单位所取得的各项资金收入直达财政专户,上级主管部门的拨款及外单位划入的资金由银行自动记入财政所账户,单位上解的资金由财政所专户划解直达到县财政局。二是支出直达,单位财务支出从财政专户直达收款单位,不再经过单位银行账户中转。 三集中。一是集中办理资金结算,单位现金、转账、汇兑等资金收支结算由出纳集中到财政所办理。二是集中会计核算,由财政所从各单位财会人员中,择优聘用3至5名水平较高者担任统管会计,单位会计核算。统管会计由财政所统一管理,统一高度,编制、行政人事关系不变,但工资和福利待遇与原单位脱钩,由财政所统一考核后发放。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三是集中会计档案,单位会计档案全部集中交财政所统一保管,以便于查账、审核和管理。 四设立。一是设立"总会计",负责综合预算指标分配、考核和调整;负责预算内外资金审核拨款和总核算;负责单位财会收支原始凭证审核盖章。其职能相当于管理监督中心。二是没立"资金会计",负责在单位存款余额内办理现金、转账、汇兑等资金收支结算业务;负责从总会计领发票据;负责单位收入资金的审核和划解;负责核算单位存款包括财政预算存款的变动情况,按月与单位和银行核对账目。其职能相当于资金结算中心。三是设立"统管会计",负责定期与单位出纳结算收支原始凭证;负责单位会计核算业务、按月向单位、财政所、乡镇政府报表;负责定期与总会计、单位出纳、资金会计对账。其职能相当于会计服务中心。四是设立"单位出纳",负责向总会计申请拨款,经办单位财务收支具体业务;负责预算外收入直达财政专户;负责按月将会计原始凭证交总会计审核盖章,与统管会计结算收支凭证。其职能相当于单位财务收支中心。 五建制。一是建立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制度。年初按统一口径和标准给各单位下达综合财政预算收支指标,各单位按指标组织执行,支出由财政所按进度核拨。年度执行中如有超收,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财政指标并拨款,如有短收,则自动减少支出指标。年终财政指标审批复决算,如有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二是建立收支审批制度。各单位要按年度综合预算收支指标协调会组织收入,预算外收入减免需报经乡镇政府领导审批。单位财务氖支出都必须由单位负责人签字,达到一定额度的支出需报经乡镇领导审批。三是建立会计凭证审核制度。单位所有会计原始凭证都必须经过财政所进行合法性和合规性审核后,会计才能作账务处理。通过财政审核。使会计凭证符合"一统"两线四有"的要求。"一统,即收入统一使用财政部门负责制的收费收款票据;"两线",即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坐收坐支;"四有",即所有支出凭证都要有合法票据(财政或税务票据),有具体用作,有经办人及单位负责人签字,数额较大的有乡镇政府领导签字。四是建立现金"双限"制度,即限额限范围管理。限额1000元以下的开支使用现金结算,1000元以上的严禁现金开支。严禁坐收坐支和超范围使用现金。五是建立"四定"票据管理制度。定管理人员,由总会计、资金会计、单位出纳分工负责共同做好票据管理工作;定控制制度,票据购入、发出、核销、回收等工作都建立票据台账和结报手册,互相签字制约;定数量,即根据各单位业务需要核定供票数量;定期缴销,每月定期交旧领新,审验后核销旧票。 三、"零户统管"的优点 实施"零户统管"后,宜昌县20个乡镇共精减会计岗位480多个,注销单位银行账户728个,一次性划转财政专户资金1500多万元,同比节约支出160万元。其中:通过对支出凭证的严格审核,注销不合规证173份,换回损失21万元。通过"零户统管",对乡镇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实现了由无人管理到有人监管转变,由难控到可控转变,由无序管理到有序管理转变,由事后管理到事前管理转变。与原来的"分户分管"办法相比,优越性集中体现在: (一)有利于集中乡镇财政性资金。取消单位银行账户后,各单位不论是哪个渠道来的资金都必须进入乡镇财政专户的"笼子"。同时,各单位暂时闲置或分期支出的资金都要集中于镇财政专户,为乡镇政府统筹管理运用乡镇综合财力创造了有利条件,便于资金"捆绑"使用,基本克服了资金分散造成的损失。 (二)有利于强化对单位财务收支活动的监督。在"分户分管"模式下,单位银行户头多,收入来源渠道多,支出用途项目多。乡镇财政由于无法掌握各单位的收入来源,特别是县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专款,难以对其支出实施监管。实行"零户统管"后,取消了单位的银行户头,各单位的所有奖金都被"一网要尽"、归入财政专户的"笼子",其支出奖金结算都通过财政专户集中办理,支出凭证都经过审批和财政审核,从而使财政对单位财务收支活动的监管真正落到实处。 (三)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行"零户统管",通过综合财政预算的编制核定、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资金结算、支出审批、凭证审核等监管工作,可以使乡镇各部门预算内外资金集中使用、统一核算、综合平衡成为可能,有利于从源头上堵住乱支乱用的口子,防止资金流失与挪用,为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实行乡镇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有利于规范乡镇会计工作秩序。"多户分管"办法由于受资金分散、分配主体多元、单位财会人员素质偏低、单位人员少等因素制约,乡镇单位的财会核算工作很难达到《会计法》、新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推行"零户统管"后,单位只设出纳,专门负责办理日常资金收支结算事务。填制凭证、登记账簿、编制报表等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会计核算工作则专职"统管会计"完成,使单位财会管理基本符合《会计法》的要求,单位会计核算的质量得到了保证。即使"统管会计"业务不够熟练,经财政培训辅导一段时间也可基本达到要求,比过去培训辅导20多个未经训练的单位兼职会计人员要容易一些。 (五)有利于促进廉政勤政建设。"多户分管"办法,由于缺少必要的财务监管制度,给财政违规违纪甚至依法浪费提供了可乘之机。实行"零户统管",首先从制度上和财务收支的运作程序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在容易出现违纪违规的环节设置了必要的控管措施,从而使乡镇财务管理体制具有前瞻性和预防性功能,铲除了产生"三乱"、损失浪费和违规违纪的土壤,有利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其次,实行"零户统管",节省了单位会计核算的人力,有利于各单位集中力量,更好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第三,为克服乡镇各单位之间的职工个人利益分配不公创造了条件,从而有利于提高各单位职工的积极性,树立党政部门高效勤政的良好形象。 乡镇行政管理论文:现代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探讨 中国在整个*世纪的“现代国家政权建设”中,出现了*种新型的乡镇管理模式:即晚清至民国时期的所谓“乡镇自治”,中国共产党建立的“议行合一制”乡镇基层政权、“政社合一”的体制和“乡政村治”二元治理模式。但这一时期,传统小农经济的有限剩余根本无法支撑一个全面渗透穷乡僻壤的庞大国家机器和现代化工业体系,从而形成了国家行政权的下沉与“以农养政”时代的制度设计、经济上的工业化与政治上的民主化严重对立的局面,最终导致我国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变动频繁且反复无常。从*年*月*日起,中国农民彻底告别延续了*多年的“皇粮国税”,标志着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后农业税时代”已经到来。因此,下一步的乡镇改革基本方向和总体目标是:改进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方式,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加快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中国国情的法制型、服务型乡镇基层政府,不断提高农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总的看来,传统中国的政治转型明显滞后于社会经济变迁。譬如,“清代大部分属于现代时期,但其政权与社会秩序仍旧忠于传统,很少变化。它代表了中国传统政治最辉煌以及最黯淡的一页。”进入*世纪,“从形式上看,辛亥革命是皇权终民权始的标志,也是政治转型的起点。这就是仿照西方国家实行地方自治。但由于传统的统治根基没有改变,人民主权的地方自治只是流于形式。”这样就很难弄清传统中国政治转型的原始起点。然而,现代政治学研究中最重要的是发现新的政治因素的出现与发展。如果这种新的政治因素大量地、集中地反复出现,并且其发展趋势不可逆转,那么就是现代化因素。这种新的政治因素必然会寻找适合于它生存和发展的制度环境,否则就会被旧的僵化了的制度所扼杀。反过来,由此引发的政治制度变革势必影响社会结构、家族制度、等级结构、群体权利、人们行为和习俗的变迁。所以,一个国家的“政治转型期”就意味着传统的社会秩序出现了裂痕、混乱或崩溃,而新的社会政治秩序正在确立的时期。沿着这样的研究思路,本课题把中国在整个*世纪的“现代国家政权建设”中出现的*种新型乡镇管理模式概括为:即晚清至民国时期的所谓“乡镇自治”,中国共产党建立的“议行合一制”乡镇基层政权、“政社合一”的体制和“乡政村治”二元治理模式。在此基础上,本文试图探讨影响和制约我国现代乡镇行政管理体制转型的制度性障碍,进一步研究如何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中国国情的法制型、公共服务型乡镇基层政府。 一、目前国内学术界在研究方法上的“理论误区” 中国现阶段正处在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国家政权建设”的双重建构中,乡村社会日益深入地卷入和融入到这一建构过程。从世界发达国家看,越是地方基层政府,其行政管理体制愈具有多样性、灵活性、有限性、自治性等特征。但在中国历史上,“乡镇”的建制或重视或忽略,或延续或中断,或继承或革新,大多表现为地域性、宗法性、自治性、零散性和非固定性等特征。迄今为止,世界上还没有哪一个国家像中国的乡镇基层政权频繁变动、混乱无序。尤其是*世纪以来,国家行政权不断向乡村社会延伸,逐渐形成了“资源汲取型”和“全能型”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显然已不适应农村市场经济发展和扩大基层民主政治的需要,且在实践中衍生出了诸多矛盾和问题。为此,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已对乡镇基层行政管理体制进行过*次较大的改革:即*年至*年,进行“社改乡”和建立“乡政村治”二元治理模式;*年至*年,进行“撤并乡镇”和推广“村民自治”;*年至*年,进行县乡机构综合改革试点和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年至今,进行农村税费改革和积极推进以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体制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试点。但目前的改革,许多地方主要是基于减轻农民负担和缓解地方财政压力的考虑,实际上变成了撤并乡镇、合并村组、精简机构、分流人员、压缩财政支出等所谓的“倒逼机制”。针对目前我国不少乡镇政府基本处于一种“有政无财”的尴尬局面,学术界提出了“撤销乡镇”、“县政乡派镇治”、“乡镇自治”等政策建议。这既表明人们对乡镇一级政府的功能和地位认识不清,也显示出目前我国乡镇改革已陷入“方向迷失”的被动局面。 追根溯源,目前国内学术界的争论与分歧,主要是来自于西方政治社会学中关于“国家——社会”二元对立的认识范式。其实,这一理论命题是马克斯·韦伯早在*世纪初提出的关于传统中国“有限官僚制”的看法。他认为,“事实上,中华帝国正式的皇权统辖权只施行于都市地区和次都市地区。……出了城墙之外,统辖权的有效性便大大地减弱,乃至消失。”美国著名的家族史专家W·古德也认为,“在中华帝国统治下,行政机构的管理还没有渗透到乡村一级,而宗族特有的势力却维护着乡村的安定和秩序。”正如G·罗兹曼所言,“在光谱的一端是血亲基础关系,另一端是中央政府,在这二者之间我们看不到有什么中介组织具有重要的政治输入功能。”于是,我国著名的社会人类学家费孝通先生提出了,“中国乡土社会的基层结构是一种差序格局。……皇权政治在人民实际生活中,是松弛和微弱的,是挂名的,是无为的。”这种所谓的“二元社会理论”或“双轨政治理论”,即“一方面是自上而下的皇权,另一方面是自下而上的绅权和族权,二者平行运作,互相作用,形成了‘皇帝无为而天下治’的乡村治理模式。”其实质和核心都在于,无限地夸大和美化了“地方精英阶层”在辅佐国家治理传统乡村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而忽略了隐藏其背后的深层社会经济制度。然而近几年,一些国内学者却不遗余力、煞费苦心去为这种“草根民主”寻根,所谓的“根”也无非是“儒家文化决定论”之类的陈谷子烂芝麻。譬如,温铁军教授把它概括为*个字,即“国权不下县”。秦晖教授则将其完整的概括为:“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徐勇教授不仅提出了“国家政治——社会政治”二分法的理论观点,而且还提出了建议实行“县政、乡派、村治”的具体政策主张。可以说,这些学术观点都是“单凭旁观者或局外人支招行事”的笨拙手法。 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晚年在关于历史唯物主义的*封信中所言,“根据唯物史观,历史过程中的决定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否则把理论应用于任何历史时期,就会比解一个最简单的一次方程式更容易了。”事实上,在中国历史上“土地——赋税——户籍”是三位一体的,任何一个环节上发生问题都会直接的或间接的影响到国家政权的巩固与社会稳定。如果撇开土地制度、赋税制度、户籍制度等经济社会因素,那么单靠分析儒家文化的伦理统治是没有出路的。美国著名的中国问题研究专家费正清教授曾经指出,中华帝国“地方上的精英阶层主要靠其田产生活,并且将科举考试作为进身之阶,因此这种带有田园风味和怀旧色彩的世界观在中国一直盛行不衰。……当天下太平、五谷丰登之时,朝廷、官府和百姓之间还可相安无事。但当统治腐朽黑暗之时,政府利益与地方缙绅阶层的利益就不可避免地分道扬镳了。地方上的地主阶层本能地要谋求私利,如果不加限制,这就会使百姓不堪重负而导致政权失去‘天命’走向灭亡。官方呈报朝廷的表面文书实际上蕴含了地主、官府与百姓这三者之间愈演愈烈的利益之争。”可见,在中国历史上,“地方行政在总体上的收缩与在局部上的延伸是同时并存的两种趋势,不能强调一种而忽视另一种,也不能单纯地将地方精英的职能扩张理解为是‘民治’领域的扩展与‘官治’领域的退缩。”事实上,“士绅公共功能的一切扩展并非都意味着某种独立于国家的社会自主性日增的长期趋向。”总之,“地方精英既是国家权力的向心力量,又是国家权力的离心力量,而国家权力既是地方精英的支持者,也是地方精英的抑制者;地方精英既是地方社会的保护者,也是地方社会的掠夺者,而地方社会既是地方精英的权力基础,也是地方精英的权力制约。”换言之,地方精英理论过分偏重于考察“皇权——绅权”之间的互动关系,却忽视了“国家/皇权-地方精英/士绅-乡村社会/农民”这三者之间的“制度场域”。因此,国内学术界关于地方精英的身份属性及其与国家政权的关系问题,历来看法不一,争论不休。 归根结底,所谓“社会”是泛指基于共同物质条件而互相联系起来的人群,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共同构成的整体,也叫“社会形态”。而“国家决不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国家也不像黑格尔所断言的是‘伦理观念的现实’,‘理性的形象和现实’。确切说,国家是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可见,“国家——社会”决不是二元对立的,而是互相影响、互相作用、互相渗透的互动合作过程。在中国历史上,表面看,秦汉以降至清末的地方行政建制都是停留在县一级;但事实上,“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国家政权对于乡族社会仍具有潜在的无限的控制力。”(p*)也就是说,“无论在哪一个阶段,都谈不上“地方自治的民主体制’,而集权专制与缺乏自治是两千年以来中国文明的一大特色。”因此,中国农民自古以来并非“只是臣民、小民、草民,而不是主权者的公民,因此处于政治之外。”恰恰相反,“从秦朝的陈胜、吴广、项羽、刘邦起,中经汉朝的新市、平林、赤眉、铜马和黄巾,隋朝的李密、窦建德,唐朝的王仙芝、黄巢,宋朝的宋江、方腊,元朝的朱元璋,明朝的李自成,直至清朝的太平天国,总计大小数百次的起义,都是农民的反抗运动,都是农民的革命战争。中国历史上的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的规模之大,是世界历史上所仅见的。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只有这种农民的阶级斗争、农民的起义和农民的战争,才是历史发展的真正动力。”(p*)总之,我们必须彻底抛弃西方政治社会学关于“国家——社会”二元对立理论中的“工具论”国家观,应当运用“现代国家政权”这一理论分析框架来分析近代中国乡村政治结构转型的特点与发展轨迹,从中找出一些带有规律性的真实内容,以便为建构*世纪的现代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提供有价值的理论参考。正如有的学者所提出的,“中国乡村社会的‘国家政权建设’应当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不应当用结论式的成功与否之类的评判标准加以评价。研究者的任务是分析不同历史时期的中国乡村社会的‘国家政权建设’的特点和发展的规律,从而为中国的政治学的发展做出一定的理论贡献。” 但是,“现代国家政权建设并非一个自上而下的过程,而是一个国家与地方社会相互作用的过程,其结果通常为长期的社会演变过程所预先决定。”因此,我们在运用“现代国家政权”这一理论分析框架来分析整个*世纪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演变过程中,也应结合中国的国情特点。所谓“现代国家政权建设”理论,是指“在新的社会经济基础之上,按照民主和法治的政治原则,建立起新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政权组织网络,有效地行使其征收赋税、维持治安、兴办教育、多种经营、发展经济、合理配置资源等基本职能。”按照西方学者杜赞奇的观点,成功的现代国家政权建设应该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即“政府权力对社会经济生活各个方面的干预和控制逐渐加强;在现代化的民族国家内,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也在逐步扩大。在发展中国家,尽管政权更迭频繁,但国家权力却持续扩张。”(p*)这一理论分析框架,基本符合中国在整个*世纪的“现代国家政权建设”中的乡村政治演变特点与发展轨迹。然而,尽管这一理论已经注意到了“国家——社会”非均质性的特点,但其整体论与实体论的理论品格仍然成为其致命的缺陷。综合西方各派现代化理论的观点,“现代化的主要特征是:经济上的工业化——工业化、发达的市场和货币经济、高额的群众消费、严密的劳动分工;政治上的民主化——以民族国家代替宗教和种族控制、普遍的法制、公民权、有代表性的政府、能胜任的行政机关;社会上的整合化——众多的社团和利益集团、社会规模的扩大、都市化、以国家利益为重的社会精英、人口控制;文化上的大众化——大众传播工具作用的扩大、活跃的知识界、文化的世俗化。”显然,进入*世纪之初的中国并不具备这些基本条件,而且中国现代化的原始起点首先是通过暴力革命以取得民族独立,其后又把“现代国家政权建设”与“优先发展重工业”同步进行,由此形成了国家行政权的下沉与“以农养政”时代的制度设计、经济上的工业化与政治上的民主化严重对立的局面,最终导致了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变动频繁且反复无常。因此,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中国在整个*世纪建构起来的现代乡镇行政管理体制,“经历了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漫长的艰苦斗争过程和激烈战争的血与火的严峻考验,又经历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初级阶段的曲折变化和不断完善,最终形成了现行的新型乡镇组织体系。它同党和国家政权组织一样,是无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我国人民前仆后继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伟大成果之一。”如果不了解这一点,那么很可能会对当前我国正在进行新一轮的乡镇政府改革基本方向和总体模式产生误解。 二、晚清至民国时期的所谓“乡镇自治” 现代意义的“地方自治”是西方国家宪政体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被马克思称赞为欧洲资产阶级早期取得的一项“政治成就”(参见《共产党宣言》)。但晚清至民国时期的所谓“地方自治”,基本是一场“政治闹剧”。清朝末年,中国社会政治结构日趋分化与解体,中央政府权力式微,地方势力迅速膨胀,乡绅精英阶层逐渐走向了国家政权的反面。尤其是到*年,中国人口已由清朝入关时的*亿人陡增至*.*亿人,这对传统的社会政治秩序构成严峻的挑战与威胁。因此,重新调整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逐渐使国家的政治权力下移,以加强对乡村社会的行政控制,已成为晚清政府当时所面临的一项重大政治课题。“就当时的政治情势来看,主要有两条道路可以选择:一是通过扩大官僚政治体系,增强地方政府的组织和权力,强化国家对社会的驾驭;一是开放部分地方政权,吸收各种新兴政治力量参与社会管理,实现社会政治的重组与整合。对清朝封建统治阶级而言,前者固然为上策,但已没有足够的力量去实现;选择后者,虽然并不情愿,但又有不得不为之势。”所以,“清末的地方自治是保守的清政府与同样保守的地方绅士为互利而互相合作,以期在一个正在变化的世界中保持他们的政治权力的企图。” 事实上,清末倡导推行“地方自治”的基本精神和组织形式,完全是模仿明治维新后的日本地方自治制度。*年*月*日,晚清政府颁布的《城镇乡自治章程》和《城镇乡自治选举章程》中规定:城、镇、乡为地方自治的基层单位,府、州、县所在地居民人口在*万人以上者设为“区”;城厢以外的市镇、村庄人口*万人以上者设为“镇”,*万人以下者设为“乡”。乡镇设立“自治公所”,成立“议事会”和“董事会”等机构,负责办理乡村公共事务。但清末推行的所谓“乡镇自治”,大多停留于“文本制度”层面,且引发了不少地方强烈抵制的风潮。“据统计,仅江苏省就发生了抵制乡镇自治的恶性事件*起,或捣毁自治公所,或破坏学堂,或殴打自治职员等。”总的来看,自晚清政府倡导推行地方自治以后,“政治下层,实由官治而沦为半官式之绅治。故所谓政治者,不操于官,即操于绅,甚或操于地痞恶棍,生杀予夺,为所欲为,民之所能自存、自主、自治者,亦几希矣。”于是,袁世凯执政后,立即宣布取消省、县两级的地方自治,且在农村地区实行区、村二级制。此时的“区”是县以下的最低一级行政单位,区下设为“村”,主要职责是协助区政权处理行政、司法、监察与福利等事宜,“企图把清末地方绅士领导下的非正式组织官僚化、正规化,并以此来巩固县级政权。”可见,清末推行的“乡镇自治”实质是统治者进一步强化了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并由此造成了国家行政权向乡村社会逐渐延伸。 执政以后,首次提出了“以党治国、以党建国”的现代政治理念,并仿照苏俄体制模式建立起一套党、政、军自成系统、互不统属、权力制衡的独裁统治。国民党在中央党部之下依次设立省党部、县党部、区党部和乡镇分部,与省、县、区、乡等行政系统相对应,从而形成了从中央至地方与国家行政区划体制并行运作的“双重官僚衙门体制”。而在广大农村地区,国民党“实行的保甲制度与以往历代尤其是明清两代并没有多少不同,都是通过保甲连坐的办法强化对乡村社会的控制。”此外,还规定:“保甲长都是本党的忠实的党员。”“每一保甲长均能兼政治警察之任务,并能域导所属人民,一致防制异党之活动。”此时的保甲长完全被警察化和特务化。总的看来,“*年后,国民党政府制定法律政策,力图使所有乡村社会与政府之间保持明确的隶属关系。……而实际上自治团体并无权力。”)正如有的学者提出,民国时期的“乡是一个暧昧的单位——百户以上村者为乡,百户以下村者集为一乡,满百户集市者为镇。年之前,乡级机关没有列入县政府的预算中,也没有自己的收入。它们只在名义上存在,和过去的邻闾制度一样。真正重要的行政单位是区和村。”但由此而来却造成了极其深远的负面影响,“一是,政权的‘组织成本’成倍增长,官僚机构和官僚队伍急剧膨胀;二是,政治系统的运作方式发生改变,党政双重衙门之间的互动格局有别于传统单一官僚机构的运作,其政治控制力度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严密。这是近百年来中国政治体制由帝制到党治,由王朝体制向党国体制转型嬗变的一个重要表征,亦可谓是中国政治制度史上‘千年未有之变局’。”“据统计,*世纪末期,清朝中央政府官员为*人,地方官为*人,武官为*人,共计约为*人。而当时全国人口已突破*亿人,平均每名正式官员需治理*余人。……中国传统社会就是一个由数万名官员,数十万名吏役和百万名乡绅共同组成的上中下有机衔接的整合体。这样一种独特的组织方式,在漫长的历史岁月中成功地维系了一个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的农业社会的整合。”但是,“据*年的粗略估计,国民党仅区一级干部约需*人,乡镇一级干部约需*人,保甲干部约需*人,共计*人。”它远远超出了传统中国农业社会的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因此,这种恶性膨胀的无组织力量造成了大量的农民破产、经济资源枯竭和“国家政权内卷化”(即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能力低于其对农民群众的榨取能力),最终也吞噬了国民党基层政权的基础。 三、中国共产党早期建立的“议政合一制”乡镇基层政权 中国共产党最早在农村建立起来的基层政权组织是农民协会。同志曾经指出:“宗法封建性的土豪劣绅,不法地主,是几千年专制政治的基础,是帝国主义、军阀、贪官污吏的墙脚。打翻这个封建势力,乃是国民革命的真正目标。”因此,农民协会“主要攻击的目标是土豪劣绅,不法地主,旁及各种宗法的思想和制度,城里的贪官污吏,乡村的恶劣习惯。这个攻击的形势,简直是急风暴雨,顺之者存,违之者灭。其结果,把几千年封建地主的特权,打得个落花流水。地主的体面威风,扫地以尽。地主权力既倒,农会便成了惟一的权力机关,真正办到了人们所谓‘一切权力归农会’。”但中国共产党建立的农村基层政权组织是“苏维埃”,当时还是“无产阶级领导之下的工农民权独裁制性质的政权。”年*月,《中华苏维埃地方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规定:“苏维埃全部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士兵及一切劳苦大众的”,其所实行的是“议行合一制”。所谓“议行合一制”,是根据马克思设想的巴黎公社的政权组织形式,“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的代表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机关选举产生,各自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受其监督。也就是说,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不与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分享它所拥有的独特的权力,不受它们的制约,只对人民负责,并接受人民的监督。”恩格斯后来进一步提出了,“省、县和市镇通过普选制选出的官员实行完全的自治。取消由国家任命的一切地方和省的政权机关。”以此防治“拥有固定职位或享有年金”的职业化官僚只对上级负责而背弃人民群众的利益的官僚主义行为。正如列宁所指出的,“官僚是专干行政事务并在人民面前处于特权地位的一个特殊阶层。”所以,法国大革命取得胜利后,“从中央到地方的国家机关都由选民选举产生,或者受选民机关的严格监督。每个郡、县、乡及市镇享有高度自治,中央政府并不派出代表其权力的官吏。……这样,法国革命就废除了自上而下任命官吏的官僚制度,代之民主选举制。” 于是,到了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和《修正陕甘宁边区乡(市)政府组织暂行条例草案》规定:“边区、县、乡人民代表会议(参议会)为人民管理政权机关,采取直接、普遍、平等、不记名的选举制。实行男女平等,提高妇女在政治上、经济上、社会上的地位。发扬民主政治,健全民主集中制,增强人民的自治能力。”此时的乡(市)代表会为直接执行政务机关,并由它产生政府委员会,在代表会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乡市长定期向参议会报告工作。乡(市)政府除乡(市)长*人外,其他人员均不脱产,下设优待救济、文化促进、经济建设、锄奸、卫生保育、人民仲裁等委员会,各委员会由*~*人组成,成员由政府聘任。乡(或市)政府之下为“行政村”,一般不设专门的行政机构,只设村民委员会主任*人。行政村之下为自然村,设村长*人。村主任或村长均由选民大会选举产生,一切事情均由村民大会讨论处理。乡(市)政府的主要职能是:“组织群众开垦荒地,兴修水利,改良耕种,增加农业生产,组织春耕秋收运动;保育儿童,禁止对于儿童的虐待;抚恤老弱孤寡,救济难民,不使流离失所;发展民众教育,消灭文盲,提高边区成年人民之民族意识与政治文化水平等。”为了避免党对基层政权组织和其他群众性团体组织的“包办代替”,中共中央政治局于*年*月通过了《关于统一抗日根据地党的领导及调整各组织间关系的决定》,“一方面强调党的领导的一元化,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为各地区的最高领导机关,统一各地区的党政军民工作的领导;另一方面要求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同时注意防止和纠正党委包办政权、民众团体工作的现象。”为此,陕甘宁边区人民政府实行“三三制”,即在各级政权机关的工作人员中,实行共产党员、非党左派进步人士和中间派人士各占三分之一的政权制度,以便发挥权力制衡的作用。不过,这一时期,“在党与政权的关系上,由于中共强调党的一元化领导,民主政权的作用事实上难以充分发挥。这种情况在根据地发展的各个时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这对建国后中国政治体制中长期存在的高度集权、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产生过较大的影响。” 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各大解放区建立了大区、省、行政公署、县、区、乡镇*个行政层级,其中省以下的“专区”和县以下的“区”为行政派出机构,“乡镇”为地方基层政权组织。截止*年底,各大解放区已普遍建立起了包括工人、农民、独立劳动者、知识分子、民族工商业者以及开明士绅等一切民主阶层人士共同组成的乡镇人民代表会议,作为乡镇基层的正式权力机关,由它选举产生乡镇长、副乡镇长各*人,政务委员*~*人,共同组成行政委员会和乡人民政府,此时的乡镇基层政权仍然实行“议行合一制”。甚至有学者提出,“迄今为止,我国各级地方政权的基本组织形式和组织活动原则,仍然是实行‘议行合一制’。”同时,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及共青团、妇代会、民兵、农会等群众性团体组织也相继建立,逐渐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基层政权组织体系。这在中国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政治制度创新。然而,“中国是在农业社会的传统因子基本保留的状态下进入现代工业社会的。”因此,“现代政治体制的确立和规范,不仅有待于现代财政制度的建立、社会公众思想观念的转变、新型行政管理人员的培养等等,而且有待于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不可能一蹴而就。” 所以,“从*年到*年的化运动,可以说是中国行政管理体制变革最频繁的历史时期。在这段历史时期,制度变革表现出明显的集中性特征。变革方向是由小到大、由少到多、由分散到集中。”与以往不同的是,中国共产党对乡村社会的政治整合,“首先是从农村土地关系的改革开始,进而对乡村社会权力进行重组,将国家政权直接延伸到村庄内部,自上而下建立起严格的支配体系,从而将农民完全整合到国家政治体系之中。”*年*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乡(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和《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规定:“乡(行政村)的政权组织形式为人民代表会议和人民政府委员会。乡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由本乡人民选举产生,任期为*年,由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负责主持会议和联系代表,协助乡人民政府进行下届人民代表会议的筹备工作。乡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乡长、副乡长及人民政府委员会委员。乡长主持乡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负责全乡工作,副乡长协助乡长工作,下设各种经常性或临时性的工作委员会。”截止*年底,全国共建立了*万个乡(镇)、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这一时期,农民协会是“农村中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其经费来源主要依靠会员交纳的会费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补助,需用的房屋和设备由人民政府拨给,在利用邮政、电报、电话、铁路、公路、航运等方面,均享有与同级人民政府机关所享受的同等待遇。”正如亨廷顿所指出的,“像中国这样的国家要进行,在政府和农民之间有两种组织体系是必不可少的。其一是政府必须建立一个新的、经费充裕的行政组织,并配备立志于改革大业的专门人才去主持其事,即建立专司其事的机构。其二便是农民自身的组织。集中的权力能够颁布法令,但只有广泛扩展的权力才能使这些法令成为现实。农民的参与对通过法律或许并非必要,但对执行法律却不可或缺。如果没有农民组织参与其执行,此类法令只是官样文章。因此,农民联盟、农民协会、农民合作社都是保证具有持久活力的必备条件。不管它们自己宣布的宗旨是什么,组织本身就在农村形成了新的权力中心。”但是,“随着的基本完成,那些已成为了乡村社会权力体制中最重要的政治力量的农民协会,却悄然地退出了中国乡村社会的政治舞台。” *年*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为乡镇基层政权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乡(民族乡、镇)成为县以下惟一的基层政权组织,原来的“区”一律改为县的派出机构,撤消了村级行政建制。乡镇按自然区域划分为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体系也作了相应的调整。*年*月,党的“八大”规定:“乡、民族乡、镇和农业生产合作社和街道办事处等,有正式党员*人以上的都应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可按党员人数多少建立支部委员会或总支委员会以至基层委员会。同时,建立与同级党组织相对应的共青团、妇联、民兵等群众性团体组织。”截止*年底,除台湾和西藏的昌都地区外,全国共建立了*个乡镇,其中乡*个,镇*个。从此,“农村居民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发生了急剧的变化,昔日生活在乡村社会最低层、在政治上毫无地位可言的贫雇农,一夜之间成了农村中的主人,而昔日把持乡村社会、政治生活的地主、富农却在一夜之间变得威风扫地,落到了在乡村社会和政治生活中毫无地位可言的最低层。” 但是,“事实上,任何政权管理都是需要成本的,且成本极不稳定。‘官’字下面的两个‘口’,就意味着不仅维持政府运行需要成本,而且政府官员也有自身的利益追求,只是这种利益追求往往为权力的公共形式所遮盖。”因此,建国初期是“国家机器急速膨胀的时期,国家工作人员大量增加。这不仅有巩固新生政权的需要,更有国家职能扩大方面的原因。”譬如,“新中国刚刚诞生时,政务院只设置*个工作部门,但到年底已增加到*个,工作人员也随之增加到*万人。”当时,中央委员会以下党组织结构大致情况是:包括*个地方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个专区委员会,*个县或相应级别的委员会,*万多个乡镇基层委员会和*多万个村党支部。此外,还有与党组织平行运作的人大、政府、群团组织,由此形成了一支自上而下分别自成体系、垂直控制的庞大“国家机器”。据有关专家估计,“大约有*万人依靠政府配给和工资生活,其中包括一小部分留用的国民党军政人员。政府仍然不得不靠发行纸币来应付高达*%的预算赤字。”于是,从*年起,中国撤消*大行政区,确立了省、县、乡三级地方行政体制,把国务院机构由*个减少到*个,全国共分流党政干部*万人左右,其中*万人下放到农村,*万人到工厂工作。 总之,“从*世纪的乡村政治的百年史看,国家政权下沉是一条主线。这对于整合离散的乡村社会无疑是有意义的。……尽管乡级政权建立的得失至今仍然是一个颇有争议的论题,但它毕竟在乡村政治生活中扮演着特殊的角色。 乡镇行政管理论文:构建现代乡镇行政管理的体制分析 摘要:目前,经过全面深化改革使我国的乡镇机构改革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但是很多地方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在关于简政放权的内容改革,并未建立规范、协调、高效的基层乡镇行政管理运行机制。本文针对在接下来如何构建现代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进行探讨,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构建;现代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探讨 1明确乡镇行政管理在国家行政体系中的基本功能与重要地位 乡镇人民政府在我国的宪法规定中,是最低一级的地方基层政府建制,徘徊在县政与村治之间,能够较为清晰地体现出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分权关系。在过去的一百多年中,我国出现过四种乡镇行政管理模式:清朝末期与民国时期的乡镇自治模式;中国共产党建立的议行合一;政社合一;乡政村治的二元治理体系。现如今,世界各国都将乡镇一级行政管理作为一种地方基层行政管理体系,为国家管理基层社会事务以及为基层民众提供公共服务。在美国,有许许多多的乡镇及地区,都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地方基层政府组织,但是所管辖的却与面积大小相差悬殊,人口也十分不均,有些地区人口能达到几万人,有的地区人口却不到三百人。当前,我国的农业人口仍然占我国总人口的绝大部分,所以不能过早撤销乡镇基层行政建制,否则会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很多不便。所以,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依据公共行政的管理原则,首先要重新明确我国乡镇政府的基本职能以及重要地位,在不清楚乡镇一级政府的具体职能的情况下,盲目的进行乡镇行政管理改革必然会劳民伤财。过去随着乡镇建制规模的不断扩大,基层社会的治理成本越来越高。在全国范围内,乡镇行政管理机构中需要农民来养活的人员大约有一千三百多万人,平均每一个干部都需要68个农民来养活。其中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我国的行政体系分为五个阶级,最低一级的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任务量是十分巨大的,以至于乡镇政府变成了上级硬性下达任务的辅助型行政机构。所以,我国下一步要进行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在于从根本上解决政党政治与政府政治之间的相互交叉,国家行政权与村民自治之间的相互渗透,将条条块块进行统一的领导分割,乡镇行政管理对于事物的管理权力与财务的管理权力互相脱节,等等许多历史遗留问题。但不管怎样进行什么样的改革,乡镇行政管理都是我国政权结构中最基础层级,必须依法保证其完整的行政地区,适度的人口规模,有序的管理层级,科学的职能定位,合理的机构设置,约束人员编制,固定的政权名称以及规范的政府运作程序。这是目前我国构建现代乡镇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前提与制度保障。 2加强党的领导,扩大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国家的政治经济状况与民主文化状况,以及不固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等因素,共同决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与政党制度。现阶段我国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过程中遇到的最难的问题就是,不知道怎样处理党政关系与党群关系。在乡镇管理中的一个重大原则是党管农村原则。党的乡镇基层组织是各项工作开展的基础,是各个组织工作、活动的领导核心。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强党的领导是关键,要将党委与村党支部的核心领导作用充分发挥出来,提高乡镇基层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要在党的统一领导下一步一步地,有秩序的进行基层民主的扩大。在这个过程中要注意两个原则:坚持党的领导,不让村民工作放任自流;党组织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实际上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权与基层民主的扩大一点都不矛盾。关键的问题是如何不断改进党对乡镇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方式与方法。乡镇基层党组织要能够尊重村民自治的核心价值,统筹协调各个组织的利益,将各种社会政治力量进行有机整合,提升党组织在群众心中的凝聚力,是目前我国构建现代乡镇管理体制的重要政治制度保障与组织基础。 结束语 新时期乡镇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要将重心转移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上,形成对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转变经济增长方式都有积极意义的机制。构建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是一项复杂工程,具有长期性和庞大性。乡镇政府既组织、引导农村的社会主义建设,又要实施新农村建设政策,因此构建乡镇行政管理体制需要多方面的努力。相信不远的将来通过全面深化改革,一定会构建出科学合理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 作者:宁军纲 单位:中共白山市委党校 乡镇行政管理论文:乡镇行政管理家支观念的重要性 摘要:凉山彝族家支观念对基层行政管理具有一定的影响,家支指的是在凉山彝族中,凭借父系血缘的支撑,采取父子连名的谱系方式形成的血缘群体组织,家支将彝族人们的社会生活紧密的联系起来。家支见面,家谱是名片,天南地北都有人帮;家支村民选举帮着拉票;国家政策利益分配家支优先考虑;家支的一份子出事,全部家支出动;家支遇到什么困难,其他的家支团结帮忙等等的家支观念影响着乡镇行政管理的发展,从而影响着管理思想的建立和完善。 关键词:家支观念;行政管理 一、引言 1956年之前,全社会三大改造未完成,凉山的民主改革也未完成,当时的凉山被人称为独立的“倮倮王国”,生产力和社会关系依然处于奴隶制度阶段,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政权吗,彝族社会的基本政治单位是以家之为主,并作为整个社会的支架存在。家之是由原始氏族演变而来的,储运奴隶制度阶段的社会形态带有原始的父系氏族特点,以父系血缘为纽带,组成一个大的家族联合。家和之分别是两个独立的概念,家是父系血缘关系的家族联合,之是经过数代的繁衍之后,原有的家族分家形成的大大小小的分支,称为之。作为家和之的统一概念-家之是由具有父系血缘关系的家、之、房、户构成的体系,这和中原文化中奴隶制时代没有天子的宗法制十分类似。民主改改完成之前,凉山地区有近百个分区统治的黑彝家之。他们掌握统治权利,势力范围较为固定,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各自为政。在每一个占据统治地位的黑彝家之之下还有1-2个较大的白彝家之作为统治支柱。在如此恶劣和自然环境下,占据统治地位的家之人口的多寡决定着其势力范围的大小和统治权力的强弱。 二、凉山彝族的家支观念对乡镇行政管理消极方面的影响 乡镇行政管理是我国的基层组织管理,我国实行中央、省、市、县、乡镇五级政权体制,乡镇是我国的最低一级政权,农村广大农民所要直接面对的就是乡镇政权组织,乡镇组织是国家与农村社会关系的衔接点,是国家政权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乡镇政权也是国家各项工作的落脚点,是国家政策在农村的输出终端。 (一)家支观念对乡镇行政管理民主选举的影响 家支观念作为凉山彝族社会的基本政治单位,当乡镇行政管理进行换届民主选举的时候,如果有人得到换届代表的提议,那么他的家支就开始帮他拉票,首先代表提议的人找到他们的家支里有权力、有信誉、有威望的家族,开始在本家支里为他宣传,还拜访其他家支里的亲戚朋友进行说服和宣传拉票,自己的家支之中是强制性的规定必须只能选本家支的代表提议,不然则拿族规也就是习惯法里的家支法来处理,其他拜访过的亲戚朋友有的顾于面子或者其他方面的原因选了该位提议代表,这就破坏了民主选举的初衷,严重影响了乡镇行政管理的民主选举,同时也破坏了选举的民主性、公平性,而且人民选出来的可能不是最优秀的那个提议代表而是家支势力最强的那一个提议代表,从而埋没了人才,优秀的提议可能因为家支势力不强而被埋没,从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知识的发展,影响了单位的用人公平的竞争性。民主选举出来的人民代表应该是代表最底层人民的意愿,体察民情,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可是由于可能受家支观念的影响,选出来的代表就会对自己区域的民族不一视同仁,会对家支政策倾斜或利益倾斜,这为后面的利益分配不均埋下了伏笔。 (二)家支观念对乡镇行政管理利益分配不均的影响 由于凉山彝族家支观念根深蒂固,在民主选举时为这一步埋下了深深的伏笔,在乡镇行政管理中,当有国家的什么优惠政策的时候,乡镇工作人员就开始优先考虑其家支,政策倾向于其家支,而没有让真正需要帮助的其他人享受到国家的优惠政策。严重违背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违背了乡镇行政管理追求利益最大化,有违乡镇行政管理存在的根本目的为人民服务和为国家服务的宗旨。就现在情况来看,并不是所有的村级民主管理都是完善的,恰恰相反,存在很多的的不完善,在村级的选举中,有很大部分的选举收到家支宗族意志的影响,体现了宗族的利益,而家支观念使利益分配倾向于家支,利益分配不均严重影响了乡镇行政管理的发展。 (三)家支观念对乡镇行政管理法制建设的影响 家支宗族兼纳了多种关系和利益,强化了其他在当地的势力也必然成就家支宗族势力的坐大,这就养成了人们有事就找家支宗族的习惯,遇到不平的事情或者有矛盾、纠纷时,首先想到的是依靠家支用习惯法来解决,而不是依靠政府或其他正常的途径,在民主选举的时候体现了家支观念的意识,在利益分配的时候掺杂了家支观念,使得家支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乡镇行政管理的法制建设。 三、凉山彝族家支观念对乡镇行政管理的积极因素 凉山彝族的家支作为凉山彝族奴隶社会基本的政治单位,并没有随奴隶制的瓦解而消灭,一直延续至今,而且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对盐源县双河乡古柏村的调查研究来看,家支观念对现阶段的乡镇行政管理中具有积极的作用,其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强调团结意识,有利于共同发展 家之是一个完全独立的政权体系,家之族人有义务维护家之领地的完整,反之,家之也承担起了保护族人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本族利益的责任,它的意识形态责任就是向本族人传递家之成员之间团结一致对外,维护家之完整。盐源县双河乡古柏村在广大的个体家庭中家支是基层单位,也是社会的经济单位,在这里,一方有难八方支援不是基于社群关系的道德使然而是基于家之有保护族人的责任的这一传统。在农业的收获季节,遇上天灾人祸的时候,组成家之的个体无法承受农忙的劳动强度,亦无法承受天灾人祸所带来的损失,所以家之中所宣导的团结一致的意识形态开始起作用,这既是传统使然,也是在自然环境下家之社会社群关系的发展必然。团结一致所显示出来的强大力量帮助本族人渡过难关,也是地理决定的社会形态发展必然,必然会受到彝族群众欢迎。也是家之社会形态发展存在所依靠的,因而,在彝族的谚语“蛤蟆生存靠水塘,猴子生存靠树林,彝族生存靠家支”也是体现了团结、互助的意识。 (二)强调互助意识,有利于和谐发展 家支发挥着家支成员在生产、生活上的互助互济的作用,依靠家支的力量执行作为大家自觉遵守的社会秩序的准则的习惯法,对家支与家支的关系,家支与其成员的关系以及家支成员间的关系进行着有效的调整,维护社会秩序,在乡镇行政管理的条件下,如果遇到家支成员有婚嫁、殡丧、生病无钱救助医治、孩子求学无钱、孤寡老人的赡养,孤儿的抚养以及发生矛盾纠纷等都会有家支介入帮助解决,通常由家支聚会订立相关规章制度,以保证实施的效果。团结互助,资助家支内家庭有困难的子女上学,家支成员的子女考大学,家支规定其成员每一家必须拿出多少钱来资助,抚养家支内孤儿,照顾本家的孤寡老人等这对乡镇行政管理乃至社会的和谐发展,社会的稳定,民族团结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三)强调自我意识,有利于我发展 凉山彝族人的家支观念里有“我强,家支强,我荣,家支荣,家支衰,我衰”的意识,觉得个体千万不能丢掉这个家支的颜面,觉得自己要争气,积极进取,为家支争光,发扬家支的优良传统意识,所以家支成员无论走到哪里都会强调自我意识,约束自己的行为举止,促进了社会的自主发展,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家支成员自强不息严格要求自己,强调自我,这有效的促进了社会的自主发展。 (四)强调民主意识,有利于政策执行 凉山彝族的家支观念里从来不会有抢夺族人事物之事,都是以礼相让,即使个体非常需要帮助,也不会去要、去抢,当有政策的执行时家支成员就会竭尽全力的做好,会冲在第一线做事,而有利益分配时家支之内是相让的,即使自己最需要也会让给家支内更需要的人,不存在家支之间相互抢,所以做事情大部分都是为了让别的家支佩服的五体投地,让自己的家支光荣,所以都是跑到第一线进行组织执行,这种民主意识有利于乡镇行政管理的政策贯彻落实。 四、促进凉山彝族家支观念对乡镇行政管理的建议及其对策 乡镇行政管理对于凉山彝族家支观念要进行正确地引导和管理,发挥其积极作用,克服其消极作用,使之成为促进乡镇行政管理的发展,以加快凉山农村教育、文化、医疗、社会保障、基础设施等社会事业发展,逐渐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凉山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加强舆论引导,我们树立群众大繁荣的整体观 推进家支观念对乡镇行政管理的积极作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乡镇行政管理是我国最基层的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政策输出的终端,也是整个国家治理系统的基础设施。“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的说法,生动地表明了乡镇行政管理在国家行政体系中的基础性和重要性,凉山彝族的家支观念,加强舆论引导,树立正确地科学的家支观念,促进社会的发展,树立群众大繁荣的整体观,树立五十六个民族共同发展的整体观,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 (二)加强表率作用,树立干部大发展的时代观 促进多方良性互动合作和管理,现阶段在社会管理过程中要实施公共利益最大化,促进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政府行政管理与公共事务的互动合作和管理,凉山彝族的家支观念对乡镇行政管理应该加强表率作用,如今是社会主义社会,领导干部应树立干部大发展的时代观,树立与时俱进的家支观念,把家支观念中的精华与乡镇管理的发展结合起来,以促进社会和谐和稳定,以便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三)加强知识教育,树立公民大社会的法制观 提高乡镇行政管理的依法行政水平,加强知识教育,树立公民大社会的法制观,国家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紧解决习惯法与法律规范缺失问题,使乡镇行政管理行为有法可依,依法行政,坚持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从维护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出发,坚持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凉山彝族的家支观念的宣传教育,树立正确的科学的家支观念,梁启超曾说过“少年强,则国强,少年弱,则国弱,少年富,则国富”,加强对新一代的科学家支观念的灌输与教育,提高对家支观念的认识水平,树立与时俱进的家支观念,加强法制教育,加强宣传法制理念,树立公民大社会的法制观,促进乡镇行政管理的稳步发展。 五、结语 1.家支作为凉山彝族父系 家支是凉山彝族以父系血缘为纽带,采取父子连名的谱系方式形成的血缘群体组织,是彝族人们构建社会生活网络的依据。家支见面,家谱是名片,天南地北都有人帮;家支村民选举帮着拉票;国家政策利益分配家支优先考虑;家支的一份子出事,全部家支出动;家支遇到什么困难,其他的家支团结帮忙等等的家支观念影响着乡镇行政管理的发展,从而影响着基层行政法的建立和完善,本文为了让更多的当代彝族领导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树立科学的家支观念,发扬家支观念对乡镇行政管理的促进作用,同时促进基层行政法的建立和完善;摈弃家支观念对乡镇行政管理消极影响,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作出努力。 作者:毛英 单位:西南民族大学 乡镇行政管理论文: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分析 摘要:我国经济建设文化在各项改革后以及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后有了深入的变化。从而使许多新的情况和弊端出现在了我国乡镇政权和组织上。为提高乡镇经济建设的一个速度,我们完全有必要对我国现有的基层政府行政体制进行一个全面的改革。农村和农民依旧是富民强国最基础和根本的关键所在。而农村政治危机是农村农民问题是这其中最深层次的东西。本文首先从改革开放的必然趋势和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出发,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相关背景,条件以及相应的经济形势作出了简略分析,详细分析了中国现行乡镇行政管理体制的必要性、紧迫性和可能性。然后指出改革的目标与内容。继而提出调整和优化行政管理体制的主体模式,建立和强化行政管理体制运行机制。 关键词: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政府职能 一、行政管理的原理 (一)行政管理的含义 行政管理是指国家机关运用行政权利以实现国家职能与利益的执行和指挥活动。是国家赋予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使其在职权范围内行使国家权力,保证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贯彻执行。它的活动形式是通过行政行为实现的。 (二)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刻不容缓 第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动力源泉在以前实行的计划经济体质下,农民劳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很大程度上都被乡镇政府对地方事务实施的管理体制限制了。自1992年实行市场经济以来,我们发现,传统的行政管理体制,已经跟不上飞速发展的国民经济,甚至成为阻力和障碍了。经济基础的迅速发展客观上要求有与之相适应的上层建筑,建立一个适应市场经济的行政管理体制与机构,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当务之急。第二、目前存在的弊端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原因 1.财政状况恶化,负债严重,缺乏支持经济发展支撑点。以农业为主的乡镇财政支出远高于财政收入,财政缺乏充足稳定来源,支出压力巨大,只得靠吃上级定额补助解决一系列问题。在税费改革前,主要靠“三提五统”。税费改革后,主要靠农业税及其附加,少量零星工商企业税收。在东部沿海发达省份发达乡镇,其财政收入状况还是比较好的,但就全国绝大多数乡镇而言,是非常不理想的,取消农业税后,虽然上面有一定量财政转移支付,但远远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乡镇问题。 2.乡镇管理体制的深层矛盾在农村税费改革更加凸显了出来,急切要求我们对乡镇机构的改革有一个深入的推进。税费改革后,原乡镇管理体制已经不再适应新形势下农村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企事不分、机构重叠、办事推诿、人员臃肿,工作效率低等问题,都全面的暴露了出来,迫切要求我国改革相应的乡镇管理体制,建立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 3.随着中央支农力度的逐年加大,农民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要求更高,旧的公共服务模式已不能满足农民的需求,群众意见大。在职能、机构、人员和效率上做文章,建立新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旧的行政管理体质工作效率低,行政效能不高。乡镇机关内设多个机构,职责得不到有效统一,指挥不得力,决策的效率得不到提高;因此,必须破旧立新,彻底改革原有乡镇管理体制。 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途径 (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 面向21世纪的中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1)在乡镇政府去留上这个问题上,乡镇政府作为国家政权在乡村社会的代表者和方针政策的执行者,在全国农村大部分地区将长期存在。但其终极目标必将实现乡镇自治.(2)在乡镇规模上,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撤并,扩大乡镇规模,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3)在乡镇政权职能上,弱化经济管理职能,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4)扩大群众有序的政治参与,从而提升基层民主的建设。(5)关于政权运行机制,我们需要监督乡镇政权的运行。(6)在乡镇各站所改革上,引入市场机制,分清职能,理顺关系,进行彻底重建并不断扩大农村社会自我管理能力。 (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途径 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同时也为了能够将政府机制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的目标实现,我们需要在接下来的七个方面做出努力:第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服务职能,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宏观调控部门职能,增强其宏观调控能力。服务型政府就是在以民为本的理念下,通过法定程序,以为人民服务为首要宗旨并且能够承担相关服务责任的政府。其次,对乡镇政府公务人员进行服务角色定位。其角色定位就是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最后,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第二、政企彻底分开,加快专业经济管理部门的改革。把资源的基础配置权由政府交给市场。在传统行政体制下政府直接介入对企业事务进行管理,导致企业员工积极性不高,缺乏活力和创造性。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政府应对企业进行宏观调控和科学的管理,但是不直接干涉企业的经济活动。第三、改进行政管理方式,完善行政运行机制。明确各服务专区的职责范围,建立健全一整套运行机制,管理制度和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第四、完善组织立法,实现国家组织、职能、编制、工作程序的法定化,建立健全法规制度。第五、积极推动事业单位改革,力争有新的突破。第六、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不断转变,社会中介组织将会不断的发展壮大。第七、精简机构,减员分流,适度精乡扩镇。全国各地精乡扩镇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展开:首先,对乡一级办事处或乡公所的设立,使其作为县的派出机构;其次,主要是扩大乡镇的自主权,根据各地乡镇实际情况,来进行撤乡并镇。 三、总结 乡镇行政体制改革在新形势下志在必行,但在深化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这一过程中,我们必须遵循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务实管用的原则。在改革中要不断修正改革路径和改革方式,方法,同时要着眼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形成有利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机制。乡镇行政体制改革目标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公共管理体制。但我们必须从实际出发,在实践的过程中,坚持大胆探索,大胆创新,从而使其积极稳妥的推进。强化权力下放建立起乡镇政府强有力的行政权责体系,从而逐步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乡镇体制改革之路。 作者:毛玉涛 单位:江西省南昌职业学院 乡镇行政管理论文: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一、乡镇管理缺失的原因 1.乡镇政府缺乏专业的管理方面的知识与观念不能及时更新。 现在的乡镇管理者的管理知识不能满足当前乡镇居民委员会对乡镇管理工作人员的能力要求,在这些情况下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管理方面不能很好解决乡镇居民的问题,不能与各级管理者有良好的沟通导致与乡镇居民出现矛盾纠纷等问题。而已经存在的问题也不能持续追踪问题解决进程,其政府都不知道通过怎样的途径来反映乡镇居民的问题难题,并没有及时反馈问题的结果,很难为乡镇居民的合法权利给予有力维护,这样不能有效地解决与管理好乡镇。 2.乡镇管理中乡镇治理模式的问题是乡镇管理缺失的关键因素。 在实际调查中,现有的各城市居委会中,79%的居委会都是由街道来领导和管理的指导关系,而且只有43%的乡镇居民委员会是具有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乡镇居民自治机制,可见他们的管理功能十分有限,很难带给乡镇居民较多的行政管理。另外50%的乡镇管理者认为目前本乡镇政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现在治理模式下是被治理的角色,造成管理者参与的淡漠和个人主观能动性受到行政力量的压制。 3.乡镇管理中乡镇委员会财务管理上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 乡镇经费上的制约,由于乡镇管理的自身特点,以及乡镇居民多是农转非的人口和多为经济上靠小吃部、自行修理部等小本经营的特征,这便直接决定了乡镇管理在进行乡镇管理中具有一定的经费特殊需求,但是由于街道办不愿意放弃经费的管理权导致这种难度被放大,导致街道办一些日常事务不能正常开展,使乡镇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经费问题不能得到保证,不利于工作的开展。在矛盾产生后,不应该回避,乡镇管理者应该公开对抗,取得经费的管理权和支配权。 二、解决乡镇管理中存在问题的有效对策 1.加强居委会的组织制度建设,逐步实现乡镇管理工作的职业化。 政府要通过对乡镇居民委员会和乡镇管理者的选派、直选等招聘方式,为调整居委会的管理工作建设起一个专门的管理队伍,这个队伍要体现知识化、年轻化的特点,也可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来建设,可以让工人、青年、妇女定期定时去乡镇进行工作;在乡镇管理上可以由上级政府出资进行组织选派,居委会可以定期进行聘用或者直选,从而使居委会管理工作的组织制度建设得到加强。 2.科学地界定政府和居委会各自的职能权限,对自己的事务管理行使一定的权力。 90%的乡镇政府以及65%的乡镇居民认为,给乡镇居民委员会自治权,给予相应的各级职责和相应的明确的职权范围是一个较利好的事情,乡镇居民希望管理者能为自己解决问题,而乡镇管理者希望自己是主动的,另外是乡镇管理者相对于街道办是不敢公开反抗,没有支配权,没有管理权的矛盾是不容回避的,经费的不足,满足不了街道办工作的开展,不具有相应的支配权与经费的管理权,这也是不利于乡镇管理的。 3.调动居委会管理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建立一个针对居委会的明晰的财务制度是关键所在。 在调查结果中针对乡镇居民委员会的明确清晰的财务制度是影响乡镇管理的直接因素,乡镇管理组织经费的不足,这种不足主要表现在乡镇的管理经费不断增加,而许多职能都要由乡镇来落实,他们很难抽出足够的经费去划拨到乡镇委员会,因此造成管理上的难度加大,乡镇管理能够提供经费,这种资金上的压力解决了,以及科学界定了职权,能有效促进乡镇的有效管理。 三、结语 乡镇管理体制改革的问题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关键一环,乡镇政府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组织者和引导者,又是新农村建设政策的具体实施者,对提高人们生活水平的质量有着积极影响,对乡镇居民的难题进行持续的追踪并及时反馈,给予一定的经费管理权和支配权,对于乡镇管理权有一个科学地界定,从而使公民乡镇管理参与积极性的提升,改变传统被动的治理模式,调整重组管理居委会的人员,建立一支知识化的乡镇管理队伍,从而促进乡镇管理的体制改革。 作者:张思琪 单位:沈阳师范大学 乡镇行政管理论文:乡镇行政管理浅析 一、乡镇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乡镇行政管理中暴露出较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功能被削弱、职能分界不明、资金及公共产品欠缺。分析乡镇行政管理的问题,有利于针对当前乡镇行政管理体制的弊端,探讨有效的改革对策。 1.功能被削弱 目前,乡镇一级政府的组织结构欠缺完整性,法律权威得不到统一执行,实际操作中乡镇政府发挥功能只体现出高一级政府部门的意愿,而欠缺自主性。这种情况必然导致乡镇政府的职能被分解,各个工作部门之间协调性差,统筹力低下,由此降低了乡镇政府的职能,也不利于公共服务职能的履行。 2.职能分界不明 我国法律赋予了乡镇政府较强的组织管理职能,以便在农村发展进程中有效贯彻和执行各项政令。但是相关法律规定却仅体现出了原则性,而并未将乡镇政府的职权范围落实到具体操作性规定上,以至于职权划分不明确,乡镇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缺失。这必然给纷繁复杂的乡镇行政管理工作带来诸多不便,也不利于乡镇一级市场经济的发展。 3.资金及公共产品欠缺 首先,资金欠缺。乡镇政府的财政赤字现象较为普遍,资金匮乏必然会阻碍政府机构的运作。而当前乡镇一级政府机构臃肿、人员膨胀、预算体系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也加剧了资金上的危机。其次,公共产品欠缺。乡镇政府具有为农村提供公共产品的职能,但限于长期以来的以农补工政策,当前我国农村公共产品在供给上出现了严重不足的现象。这种情况主要表现在:公共卫生事业、公共基础设施、农村教育以及社会保障等的缺失及落后。具体来说,农村公共卫生事业和基本医疗条件落后,医护人员匮乏,医疗服务水平低,尤其是许多农民因病致贫的现象仍较突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状况根本不能够满足当前的经济发展与农民生活需要,乡村交通条件差,许多地区饮水困难,各种设施老化,尤其是不合理的开发与建设导致多种自然灾害,而农村地区抵御灾害的能力不强;农村基础教育经费不足、筹资途径有限,当地农民的教育负担仍未得到缓解,同时农村教师资源不足,师资队伍和教育质量均无法保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落后,在我国处于薄弱环节,即使有五保供养、农村低保、优抚及安置等政策,也无法覆盖较广的范围,而且标准低,无法解决现实中的农村贫困问题。 二、乡镇行政管理的对策 乡镇是我国的最基层政府,其承担着建设新农村的各种任务。面对当前乡镇行政管理中存在的现实问题,采取积极对策,有利于消除制约新农村建设的障碍,进一步提高乡镇行政管理的水平。 1.合理利用乡镇公共资源 只有整合乡镇公共资源,才能使其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用。这就要求乡镇各个职能部门明确适当的条块分割,保证乡镇体制的完整性,明晰各自的职责与权限,并加强协作,从而保证乡镇政府的经济、政治及社会职能有效发挥,确保乡镇公共权力行使的完整与统一。 2.转变政府职能 要在明确乡镇政府职能的基础之上,让政府决策反映出农村大多数人的意愿,这有利于政治权威牢固树立在农民心中。政府工作人员要树立正确的政府行政管理理念,运用手中的公共权力,促进政府与公众的良性沟通,逐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服务型管理体制,让人民群众从公共利益中提升满意度。 3.推进乡镇财税管理体制改革 乡镇政府的财政制度应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相符,乡镇政府要有自己独立的财政,完善分税制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按照税收分类的原则,明确财政税收的范围及划分标准,确保乡镇财政收入的稳定来源并不断提升组织财政的能力,同时还要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拥有更高的转移支付才可以向农村公众提供令人满意的服务。因此,要推进乡镇财税管理体制改革,统一财务管理,实施全面预算,在控制开支的基础上统筹城乡发展,不断缩小城乡差距。 三、小结 乡镇行政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引导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乡镇深化改革,促进社会的和谐进步。分析目前乡镇行政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议合理利用乡镇公共资源、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乡镇财税管理体制改革,从而明确了提升乡镇行政管理水平必须遵循务实可行的原则,稳步前行,不断提高行政效率、管理水平以及服务质量。这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各方面协调配合才能真正促进农村的发展,推动我国的新农村建设。 作者:雷正超 单位:中共金沙县委党校 乡镇行政管理论文:乡镇行政管理制度完善路径 本文作者:王东东、蒋北辰、张利霞 单位:石家庄经济学院 一、完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是当前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 改革开放三十年多年来,我国的乡镇经济体制经历了三次重大变革,第一次变革是在80年代初,它将由乡镇政权代替,逐渐施行集体所有制,促进了乡镇商品经济的发展;第二次变革是在第一次变革的5年后,大约是在1985年后,基本建立了新的集体经济组织形式,确立了家庭联合生产的承包责任制,基本能够确保每家每户资金、人力和物力的充分发挥,能够引导农户联合发展,共同参与社会生产和市场竞争;第三次变革是在第二次变革的四年后,即1989年后至今,建立了明确的产权制度和集体所有、共同发展的合作制,较好解决了产权归属和如何组织等问题。当前,我国乡镇政府急需解决“进一步推进农村股份合作制,建立强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问题。 近年来,我国乡镇经济结构以及它的格局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尤其一些乡镇开办企业,而且办得有声有色,几乎成为乡镇经济的主体。如我国广东省的乡镇企业的总收入已超出一千亿元,大约是乡镇总产值的60%。要使乡镇企业能够快速发展,就得保障企业受到乡镇权力机构的扶持,切实得到政权机构的服务。那么为保障乡镇企业能够更快更好的全面发展,促使其走向大城市,甚至走向世界,那自然就得全面完善我国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的乡镇在经营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随着科技进步、农业技术的提高,越来越多的由农民自主创办的专业技术协会产生了。这些技术协会以科技为导向,以各个院系、科研机构以及科技学会为支柱,以科技人员、农民技术员为领头人,有力推动了乡镇产业结构的升级转型。我国农民根据市场发展的需求,借助商品的生产与销售,创办了多形式、多层次的社会服务组织,使科技、资金和资源等多方面的生产要素得到了充分利用。同时,由于商品经济在发展中不断进步,很多农业协会都进行了跨地区、跨行业的重组,逐渐实现了联合发展。这也需要完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借以不断满足行业的发展管理需要,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 从以上几点,我们可以看出:随着乡镇经济社会的发展,乡镇的行政管理职能以及管理方式都连带着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之前,我们的乡镇机构基本是按照计划经济模式设置的,在管理经济时通常采用行政命令和指令性计划。后来,计划经济基本被市场经济取代了,乡镇政权管理职能和管理手段也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综合利用了经济、法律、行政和教育等手段,行政命令和指令性计划大大减少。但是,随着网络向农村的逐渐普及、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明显加速、社会中介和服务组织的不断发育及文化经济一体化的迅速推进,目前的行政管理体制又出现了许多不适应的情况,亟待进步一完善。 二、当前我国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是国家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核心是权利与职能,其表现形式是组织结构。基于此认识,对照当前网络向农村的逐渐普及、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明显加速、社会中介和服务组织的不断发育及文化经济一体化的迅速推进的形势,发现我国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尽管在不断改革、完善,但仍不能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存在诸多问题。其中,既有一般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普遍存在的问题,也有经济发达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独特问题。 (一)一般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普遍存在的问题 1.分工不明,责任不清,难以调动职员工作积极性、承担职责和协调配合 我国乡镇政府管辖的区域比较广泛,但对其管理的只是县级政府,这就不能建立完善的乡镇行政机构,不能促使责任、权利的统一管理。因为不曾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机构比较臃肿,机构人员不能很好地服务人民、贡献社会,不少乡镇政府干部基本都是在混日子。由于不能界定各项职责功能,部分事业单位总是依靠业务主管部门行事,财政拨款基本成为经费的唯一来源,主管部门也承担着其人员管理职能。这些情况导致了相当多的乡镇干部、职员、机关缺乏竞争和服务意识,不能承担起相应的民事责任以及法律责任。 2.财政体制不完善,乡镇债务负担沉重 我国乡镇政府有很大的债务负担,我国2010年,乡镇的财政负债总额达到两千多亿,全国总共有五万多个乡镇,它们平均负债400万元。这些债务往往来源于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个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贷款。导致债务负担沉重,一方面是由于单位在招人时,不是从超额编制单位选进人才,而是从下级机关招人,或是进行公开招考,造成缺编单位逐渐满编,并不解决超编单位现象,财政供养的人在不断地增加;另一方面,是由于财政不能满足财政人员的供养,财政体制也不完善。我国乡镇政府在偿还债务时主要是通过向人民群众收取费用,但是由于改革的推进,向人民收取费用得到限制,一些收费被取消,使得乡镇政府的财政收入缺乏稳定的来源,偿债能力降低,乡镇债务负担自然更加沉重。 3.乡镇干部对乡镇政府职能认识不清 当前,很多乡镇干部都不清楚乡镇应该履行什么样的职能,不知如何推动农村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不知如何促进农民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很多乡镇政府只注重政府的转型,并不注重当地经济的发展。另外,一些政府在行政管理方面不考虑长远利益,只注重当前的利益。总之,乡镇政府只会完成做好上面下达的任务、指示,不懂得进行发展和规划,不能够正确履行其职能。 (二)经济发达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独特问题 1.政府管理权与执行权不能够很好融合 在已有的行政管理体制中,表面上乡镇政府是一级政府,实际上在设置管理职能时不能够到位,并不能满足发展需要,其中缺少很多元素。如,乡镇发展需要的“城建、环保、治安、节能、消防、卫生防疫”等职能,基层政府普遍缺少,又缺少行政许可权、处罚权和强制权。当出现上述违建、食品卫生等问题,作为一级政府的镇政府并没有权力去查处,只能通报上一级主管部门,由其派人来调查处理。往往在向上级部门汇报时,程序比较繁琐,它需经过审批才能下达命令、实施解决方案,工作效率非常低下,会严重延误很多事情的处理、很多事情的解决。由于经济发达,外来人口必然会增加,从而对该镇的公共设施与卫生、医疗机构、教育水平、社会保障与治安以及环境保护方面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当前,经济发达乡镇的社会治安还不是很完善,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能力也存有不足,经济发达乡镇的行政管理能力严重被制约着。 2.机构编制不能满足管理对象的需求 经济发达镇的机构编制基本是由县里统一发配的,乡镇并不能自行调整,不具备自主权。县政府在确定发达乡镇的编制数时,并不考虑外来人口的增加,只按本地的户籍人口数确定,而往往外来居住人口要多于当地的本籍人口。这使得发达乡镇的行政管理人员不能够满足当地发展需求,不能够完成制定的管理目标,但是他们又想完成任务,苦于人力不足,就只好聘用临时雇员。这种方法治标不治本,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当前,我国珠三角的有些乡镇,编制数额严重不足,不能适应当前急速发展的经济需求,不能完成制定的管理任务。受固定编制额的影响,目前好多经济发达乡镇的公务员升迁机会渺茫,总停留在原位,处于进退两难境地。长此以往,这些在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厌倦了这样的生活,没有更好的发展空间,就接二连三地跳槽,去寻求更好的发展机会,致使人才在不断流失,乡镇政府竞争力难以提高,甚至下降。 3.财税体制不完善 虽然我国建立了以分税制为框架的财税制度,但其只在县级以上部门执行,乡镇政府施行的财政体制是统一收取统一支出。有许多发达乡镇的财政收入已达到几十亿甚至更多上百亿,但是有90%的财政收入都得交到县级政府,回到镇里的只是少数。如,2006年,绍兴县钱清镇上缴税收近5个亿,但最后回到镇里的却只有6000万元。2007年,嘉善县姚庄镇上缴税收2个亿,回到镇里也只有1000多万元。这对发达乡镇极不公平。 4.规划建设还不全面,相对较落后 当前乡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和监督管理的,由于经济发达乡镇的规划建设项目比较多,还比较复杂,造成了经济发达乡镇不能准确定位,难以实施操控,不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经济发达乡镇在规划建设中,有的规划水平不是很高;有的只停留在整体上,并不作细分;还有的产业规划不联合实际,不能保证产业有效发展;甚至有的规划根本不具备科学性与严谨性。这些都严重制约了经济发达乡镇健康、科学、合理、快速的发展。三、完善我国乡镇行政管理体制的路径 (一)完善一般乡镇行政管理体制的路径 第一,详细了解和认识乡镇基层政府在国家行政体系中的作用与地位。中国的乡镇不但是国家的最基层政治权力中心,还是保障农民各种需要的经济文化中心和社区服务中心。在前对我国乡镇行政管理体制进行完善时,最主要的是要将行政权力划分开,规范到一个合理的空间,将国家、社会和农民紧密联系起来,促使它们紧密联系,密切合作。值得注意的是,在完善乡镇管理体制时,要确保有完整的行政领域,有适度的人口规模,具备有序的管理层,能够进行科学的职能定位,并设置有合理的乡镇机构。只有这样,才能促进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切实得到完善。 第二,坚持党的领导方针,了解党对农村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依法审批,积极推动与完善乡镇政府的审批制度,让其能够适应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推进乡镇行政管理体制的完善。另外,乡镇要减少税收负担,对于那些违规条款要坚决废除,对于阻碍市场开放的审批制度要彻底撤除。企业、市场和社会中介能够解决的事情,就要让他们自行解决,政府部门要懂得适当的放手。 第三,更新乡镇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地转换乡镇政府的职能,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落到实处。 第四,加强对乡镇政府职能的规划。当地政府进行经济调节时,有赖于政府职能能够合理被规划,各级政府要制定合理规划,并将规划切实落实。 第五,改进经济调节职能,要寻求合理的经济管理方式,充分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对乡镇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促进乡镇经济快速健康的发展。 第六,做好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加强社会服务和公共管理,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事业的发展上,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公共服务中的作用,科学配置社会资源,利用公共服务设施,扩大服务范围,建立服务网,加强社会服务功能,推进城乡教育,卫生,文化的发展。 第七,履行市场监管职能,遵循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对市场经济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经济环境。第八,对政府中介组织进行完善组合,确保各政府部门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明确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责重点,划分好上下级关系。同时要建立行政处罚条例,为解决执法不公的行为事件作惩罚依据。 (二)完善经济发达乡镇行政管理体制的路径 第一,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进行统筹规划。对于当地乡镇的人口规模、经济规模及财政预算等因素,都要得到考虑,可以逐渐划分出经济发达镇、比较发达的乡镇甚至农村中心镇,分别实施完善办法。我们可以对那些在大城市周边的发达乡镇进行城乡统筹管理,因为这些乡镇的经济规模相对比较大,外来常住人口以及当地住民也较多。另外,我们还可以考虑撤销镇建制,赋予其相当县级的职能,设置合理的综合部门。 第二,加强政府职能改变,采用比较灵活的人事编制管理。对经济发达乡镇的产业发展、规划建设项目投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职能,要加以强化,以此加强农村科技、信息、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提高公共文化、公共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公共服务职能。积极推进乡镇事业单位完善,转变财政投入方式,保障政府职能的不断完善。 第三,建立完善的财税体制制度。要按照分税制的要求,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逐步建立完善的经济发达乡镇的财政体制制度。在立完善财政制度时,要充分考虑外来人口负担、日趋增长的人口造成治安与公共服务的相关问题,尽可能地减少经济发达乡镇的财税负担。例如,可向经济发达乡镇少收取些税费和土地出让金。当经济发达乡镇缺乏某种产业时,政府要给以一定的帮助,如资金赞助。还要支持经济发达乡镇加大投资体制改革力度,鼓励他们建立城镇建设投资公司。 第四,加强经济发达乡镇的规划建设。要切实弄清我国县政府的职权现状,加快规划体制改革,推进发展、城市和土地的规划,将县与乡相联系,促使两者相互合作。积极探索按功能区划分的规划方法,创新行政管理体制。 (三)完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的案例分析 抓住典型,可以快捷地把握全局。当前有不少经济发达乡镇在实践中积极寻求最优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如广东、浙江等地区,他们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不断探索完善行政管理体制。广东省近几年,一直在加强乡镇机构改革,简化政权,加强乡镇经济发展,简称“简政强政”。去年广东省出台了《关于简政强政事权改革的指导意见》,它的大概内容是:将全省所有的镇进行重新划分,突出不同乡镇的职能重点。对于规模相对较大的发达镇,加强它们的市场监督管理,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加强环境保护,并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他们还扩大镇级管理权限,调整理清交错复杂的权责关系,并加强对行政编制配备的完善。浙江省是将经济发达中心镇逐渐发展为小城市,2007年他们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中心镇培育工程的若干意见》,它的整合思路是:从全省1200多个乡镇中选出141个中心镇,对这141个中心镇进行援助,放置更多的财政、土地和投资项目。另外,也对中心镇的科技、信息进行强化,并提高公共服务功能。例如浙江的绍兴县的建设、发改、经贸、商贸等部门,都被下放到县级以下的乡镇,如杨汛桥镇、钱清镇等。他们之间签订委托协议书,委托乡镇职权。目前,他们已完成一定的指标,培育出一批现代化中小城市,其中镇区人口达10万的乡镇就有40个,5万左右的多达60个。 四、总结 总之,我国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还不够完善,还不够合理,需要做进一步的完善。在完善过程中,我们要做到依法行政,利用法律来约束和管理我们行政管理部门,促进我国乡镇行政管理体制的法制化。要加强行政管理部门职能的转化,争取构建一个和谐、统一,能够有序竞争的市场经济体系。要建立健全行政管理监督体系,加大监督力度。另外,还要完善行政立法程序,严格参照程序执行相应职责和权力。 在加强行政管理职能转变时,我们可以对行政管理方式进行改革,建立健全合理的科学决策机制,可以促进政府信息的公开。最后,我们还可以建立一支强大的公务员队伍,要求他们能够有效应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所面临的挑战。 最终,我们要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体制,加快行政管理体制完善,建设服务型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是加快行政管理体制的建设和改革。建立且完善我国乡镇行政管理体制也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 乡镇行政管理论文: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践 去年以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围绕中央文件精神要求,枣庄市编办组织调研组深入部分乡镇开展了“百家单位调研活动”,就近年来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机制实践与探索开展调查研究。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按照中央和省里部署要求,枣庄市先后多次推进乡镇行政体制改革,乡镇管理体制不断优化。 (一)2001年乡镇机构改革。此次改革,对全市90个乡镇(街道)区划进行撤并整合,撤销了3万人口以下乡镇建制,共调整设置64个乡镇(街道)。按照省编办《关于市县乡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乡镇普遍设立5个行政机构和8个事业单位;全市乡镇行政编制精简20%。各区(市)以核定下达的编制为基数,组织了编制内人员进行竞争上岗,乡镇人员结构得到优化。 (二)2011年乡镇机构改革。根据《山东省乡镇分类办法和机构编制核定标准》,全市64个镇街划分为一类镇21个(其中街道6个)、二类镇41个(其中街道10个)、三类镇2个(街道2个)。按照相关要求,综合设置镇街工作机构。在现有行政编制总额内,重新核定镇街使用行政编制和领导职数。 (三)2016年镇街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根据鲁政办发〔2016〕6号文件精神,在落实好乡村安全生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等工作基础上,探索在镇街实行党政班子成员负责制的工作运行机制,对全市64个镇街党政机构和事业机构重新进行规范设置。统一设立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作为镇街综合监管执法平台,承担镇街区域内各类执法活动的综合协调、依法查处和日常监管等职责。 (四)滨湖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2012年,滕州市滨湖镇被确定为全省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8个试点镇之一,形成了可复制推广的“扩权强镇”改革经验。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围绕下放权限进行改革,制订了权力下放清单,设立政务服务中心和综合执法办公室,破解人才、资金、土地等制约因素进行系列改革。2015年度,重点围绕行政管理体制深层次改革,打破原有的“七站八所、五办六中心”的机构设置模式,设置“四办三中心”,实行人员岗位管理,实施“大部门制”整合。另外,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各镇街派驻执法中队开展综合执法,设立了滕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滨湖分中心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二、面临问题 (一)在“权”方面,责大权小。有的县级职能部门随意将工作任务转嫁给乡镇政府,乡镇形成“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的被动应付工作局面。在试点改革中,虽然通过委托、授权等方式将县级职能部门职权下放到乡镇,也制订了权力清单,许多是好看不好用,法定权力仍由县级职能部门行使,特别在行政执法上缺少权威。承担的招商引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信访稳定等都是“一票否决”的硬任务,乡镇政府在这些方面有责无权,看得见管不着,甚至做了一些“干不了、不该管”的事。 (二)在“钱”方面,捉襟见肘。中央和省里的转移支付核算到县级财政,乡镇地税所、财政所都是垂直管理,乡镇可支配财力的自主权不多,一些乡镇公共基础建设投入不足,公共服务能力不强。加上乡镇待分流人员较多,财政支出压力大,一些乡镇时常欠发工资。许多派驻乡镇的机构都需要乡镇在财力上支持,如派出所、法庭、检察室的辅助人员工资支出和市场监管机构的办公经费也都消耗着乡镇财力。 (三)在“人”方面,人才不足。一些乡镇除了换届调整党政班子及统一分配的省委组织部选调生外,多年没有新进人员,普遍缺乏规划建设、社会管理等方面人才。主要原因一是乡镇财政供养压力大,不愿意申请新增人员;二是乡村人才缺少晋升空间,工资也不高,缺少工作积极性;三是统一分配的选调生多数被上级机关遴选或借用,存在留不住人现象。 三、对策探索在前期乡镇行政管理体制 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枣庄市新型城镇化工作等6个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目标任务,枣庄市编办拟定了《关于复制推广滕州市滨湖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经验的意见》,探索进一步推进经济发达镇体制机制改革,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 (一)扩大镇域经济社会管理权限。重点强化发展产业经济、提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和城镇规划建设等职能,完善基层政府功能。理顺区(市)、镇的关系,制订乡镇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公共服务清单,做到权责相称。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够有效承接的县级管理权限包括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强制和监督检查权等赋予经济发达镇,制定目录向社会公布,明确镇政府为权力实施主体。 (二)构建简约精干的组织架构。遵循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强化镇党委领导核心作用,统筹镇党委和政府机构设置,减少管理层级,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优化业务流程。复制滨湖镇“四办、三中心、一平台”设置模式,推广“大部门制”改革,对现有党政行政事业机构优化设置,编制统一使用、人员分类管理,实行“五办、四中心、两平台”体制。通过优化组织机构,创新人员配置方式,建立机构设置综合、管理扁平高效、人员编制精干、运行机制高效的新型基层政府组织架构。 (三)推进集中审批服务和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建设镇街便民服务中心和综合执法办公室平台。整合基层公共服务和行政审批职责,打造综合、便民、高效的政务服务平台,实行“一门式办理”“一站式服务”。公开办事依据和标准,精简程序和环节,规范自由裁量权。推广首问负责、办事、限时办结、服务承诺等经验做法,积极推行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网上办理,方便群众办事。 (四)建立务实高效的用编用人制度。在机构编制限额内,赋予经济发达镇灵活用人自主权。大力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凡是适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的工作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实行购买,由花钱养人向花钱办事转变。调剂部分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用于加强试点镇人才需求,今后将机关事业单位进人招录计划重点向镇级倾斜。推进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落实基层干部待遇政策,确保基层需要的人才进得来、留得住、干得好。 (五)探索适应经济发达镇实际的财政管理模式。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逐步明确经济发达镇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上级政府对下放给经济发达镇的事权,要给予相应财力支持。应由上级政府承担的支出责任,不得转移给经济发达镇政府承担。落实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若干财政政策,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结合财税体制改革,完善与经济发达镇相关的财政分成办法。鼓励金融机构和各类社会资本在经济发达镇设立分支机构、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为城镇建设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六)支持镇域项目建设和培植民营企业发展。鼓励支持镇域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基础性、长远性项目纳入市、区(市)重点项目规划,提升镇域公共服务能力。培植镇域民营企业发展,推动镇域内工业园区建设,研究制订重点民营企业帮扶措施,解决制约镇域民营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对创新能力强、市场前景好、发展空间大、诚信纳税的中小微企业进行综合评估,拉出民营企业培植目录,财政给予政策性扶持奖励,同时由市、区(市)级领导重点帮包,相关部门跟踪服务。 四、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加快推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出台乡镇配套改革政策。发挥好县级政府和乡镇政府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能够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缩小城乡发展差距,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一是建议细化县乡政府事权,规范乡镇权力清单,强化县级政府的事权和支出责任,进一步明确乡镇功能定位,解决乡镇政府“身大衣小、责大权小”的问题。二是建议上级政府相关部门继续在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基层民主政治,以及农村信贷、金融投资、公共基础设施等方面加快推进县域经济社会改革,制定有利于县乡发展的政策,确保体制机制改革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配套、同推进。 (二)完善县乡财税体制,加强乡镇公共服务能力。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是乡镇政府职能的有机整体。但现实中,有些乡镇对于经济发展相当重视,而对加强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存在能力不足,致使镇级公共产品短缺,社会事业发展滞后于经济发展。目前,以分税制为框架的财税制度只实行到县,县级政府对镇级政府实行的是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县镇之间财税分成间不平衡是制约乡镇发展一个因素。 (三)进一步优化乡镇组织机构,探索人员编制管理方式。通过近年来的乡镇机构改革和试点改革,乡镇的组织机构越来越符合乡镇行政管理体制运行特点,但仍存在上级部门干预乡镇机构编制事项的问题,需要从制度上予以优化。建议探索乡镇编制管理方式,适量调整乡镇编制数额,统一设立乡镇编制,将现有行政编制调剂到县级使用,以解决县级行政编制的不足和事业单位改革需求行政编制的问题。同时,还要妥善解决乡镇机构改革遗留的待分流人员、三支一扶及村官等人员管理问题。 (四)鼓励乡镇培养人才,强化人才保障支撑。由于乡镇体制的局限性,试点镇考录人才、吸引人才、留住人才面临许多现实困难,农村乡土人才也缺少提升空间,人才保障支撑能力较弱,成为制约其发展的一个瓶颈因素。建议在乡镇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名额上,制定出台留住人才的相关政策,支持乡镇吸引并留住优秀人才。比如,中央和省从基层遴选公务员时,遴选制度让基层人员“争先恐后”地往上走,以致乡镇不愿意申报考录计划,对此,建议可建立遴选补偿机制,增加对乡镇的转移支付,鼓励乡镇培养人才,让人才在基层得到锻炼。 作者:王昌锋 单位:枣庄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编办主任 乡镇行政管理论文:乡镇行政管理体系历史沿革及其启发 一、20世纪以来我国乡镇行政管理体制的历史沿革 按照目前学术界比较认同的一般观点,传统中国的乡村治理结构是“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1]3。但到清朝末年,这种社会政治结构日趋分化与解体,中央政府权力式微,地方势力迅速膨胀,乡绅精英阶层开始走向了皇权统治的反面。“就当时的政治情势来看,主要有两条道路可选择:一是通过扩大官僚政治体系,增强地方政府的组织和权力,强化国家对社会的驾驭;二是开放部分地方政权,吸收各种新兴政治力量参与社会管理,实现社会政治秩序的整合。对清朝政府而言,前者固然为上策,但已没有足够的力量去实现;选择后者,虽然并不情愿,但又有不得不为之势”[2]724-741。因此,我国进入20世纪以后,“从形式上看,辛亥革命是皇权终民权始的标志,也是政治转型的起点。这就是仿照西方国家实行地方自治”[3]242。 (一)晚清至民国时期倡导推行的所谓“乡镇自治” 光绪三十五年(1909年),晚清政府颁布的《城镇乡自治章程》规定:城、镇、乡作为地方自治的最基层单位。其中,城市人口超过10万人者设为“区”,城厢以外人口超过5万人者设为“镇”,5万人以下者设为“乡”,分别成立“自治公所”,并选举产生“议事会”和“董事会”等机构,负责办理辖区事务[4]724-741。但是,“清末的地方自治是保守的清政府与同样保守的地方绅士为互利而互相合作,以期在一个正在变化的世界中保持他们的政治权力的企图”[5]463,“故所谓政治者,不操于官,即操于绅,甚或操于地痞恶棍,生杀予夺,为所欲为,民之所能自存、自主、自治者,亦几希矣”[6]184。而到1915年,袁世凯执政期间即宣布取消“乡镇自治”而实行区、村二级制,并把现代的警察制度首次推向基层社会,“企图把清末地方绅士领导下的非正式组织官僚化、正规化,并以此来巩固县政权”[7]43-150。执政后,一方面仿照苏俄体制模式建立起了一套党、政、军自成系统、互不统属、权力制衡的独裁统治体系,形成了从中央至地方的“双重官僚衙门体制”[8];另一方面,“国民党实行的保甲制度与以往历代尤其是明清两代并没有多少不同,都是通过保甲连坐的办法强化对乡村社会的控制”[9]67。总的看来,“1928年后,国民党政府制定法律政策,力图使所有乡村社会与政府之间保持明确的隶属关系,而实际上自治团体并无权力”[10]56。正如美籍华裔学者黄宗智所言:“民国时期的乡是一个暧昧的单位———百户以上村者为乡,百户以下村者集为一乡,满百户集市者为镇。1941年之前,乡级机关并没有列入县政府的预算中,也没有自己的收入。它们只在名义上存在,和过去的邻闾制度一样,真正重要的行政单位是区和村。”[11]297据1942年的粗略估计,国民党时期区一级约需164612人,乡镇一级约需686721人,保甲约需12140908人,三项合计为12992241人[12]574-587。这种恶性膨胀的无组织力量,造成了大量农民破产、经济资源枯竭和“国家政权内卷化”[10]50-52,最终也吞噬了国民党统治的政权 基础。 (二)中国共产党早期建立的“议行合一制”乡镇基层政权 中国共产党最早建立的农村基层政权组织是“乡苏维埃”,其所实行的是“议行合一制”。所谓“议行合一制”,是指“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的代表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机关选举产生,各自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受其监督”[13]439。如在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乡(市)政府组织暂行条例草案》规定:“乡(市)人民代表会议为人民管理政权机关,采取直接、普遍、平等、不记名的选举制;实行男女平等,提高妇女在政治上、经济上、社会上的地位;发扬民主政治,健全民主集中制,增强人民的自治能力”[14]59。解放战争时期,各大解放区普遍建立了大区、省、专员公署、县、区、乡镇6个行政层级,其中省以下的“专区”和县以下的“区”为派出机构,“乡镇”为地方基层政权组织。同时,中国共产党的农村基层组织以及共青团、妇代会、民兵、农会等也相继建立,从而把“一盘散沙”的亿万农民群众纳入到国家政权组织体系中。总之,“国民党只是建立起一个徒有其表的小王朝,中国共产党却把它的权威渗入了每一支稻穗”[15]627-628。然而,“在党与政权的关系上,由于中共强调党的一元化领导,民主政权的作用事实上难以充分发挥。这种情况在根据地发展的各个时期都不同程度存在。这对建国后中国政治体制中长期存在的高度集权、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产生过较大的影响”[16]789。 新中国成立后,根据1950年12月由政务院颁布的《乡(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和《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规定:“乡(行政村)的政权组织形式为人民代表会议和人民政府委员会”,其所实行的仍然是“议行合一制”。到1952年底,全国共建立了28万个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1954年9月,我国第一部宪法规定:“乡(民族乡、镇)是县以下惟一的基层政权组织,按自然区域划分为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截止1957年底,除台湾和西藏昌都地区外,全国建立了120753个乡镇(其中乡117081个,镇3672个)[17]。“尽管乡级政权建立的得失至今仍然是一个颇有争议的论题,但它毕竟在乡村政治生活中扮演着特殊的角色。”[3]220 (三)“政社合一”体制的建立与瓦解从1958年夏季开始,全国12万多个乡镇和74万多个农业生产合作社一下子被改组成了2.6万个。同时,全国广大农村地区还建立起了265万多个公共食堂,475万多个托儿所,10万多个幸福院,1052个民兵师,24525个民兵团,普遍实现了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和生活集体化[18]51。这在当代中国乃至世界历史上堪称为一大“奇迹”。但是,这种暴风骤雨式的巨大社会变革,却让世代沿袭传统生产生活方式的农民群众感到了极度恐慌和无所适从,尤其是“1959年的死亡人数比在正常情况下增加了2500万人甚至更多。这些人都是管理不善的牺牲品”[15]618。于是从1962年开始,中共高层决策者不得不向传统的村落农民让步,全国数量由26576个增加到74771个,正式确立起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直到1982年底,全国的数量仍保持在54352个,生产大队为719438个,生产队为597·7万个[19]366。这一时期,“公社对农民进行以基层政权为中心、为主导的重新组织,将几乎所有的生产、经营、居住及迁徙活动都掌握在基层政权手里,主要的农业资源及其分配也由基层政权支配”[20]35,“政治权力渗透到农民家庭中,家庭的内部关系、生育、子女教育、婚姻、老人赡养、生产乃至消费等等,都受到公社规范的制约”[21]377。 因此,有的学者指出:“体制无疑是中国近代以来最为有效的针对农村社会的治理方式。首先,它摧毁了乡村社会的经纪体制,国家完成了基层社会的官僚化和合理化,国家的政策、方针乃至意识形态都直接通过自上而下的官僚系统贯彻下去,乡村社会资源的征用以及赋税的征收也是通过国家政权的基层组织去完成的。旧的各种经纪角色及其存在的土壤都被彻底铲除,应该说这是时期‘国家政权建设’的一项重大成就。其次,它成功地保证了农村社会的稳定,确实使农村社会和农民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实惠’。中国农民得到了近百年来从没有过的安定生活环境,医疗条件从无到有,教育初步普及。”[22]但是,从国家行政管理的角度看,“只是一种国家财政不负担的、靠集体自己养活自己的、一切听命于国家计划的劳动组织”[21]200。截止1978年底,全国6.5万多个,拥有国家干部150万人左右;生产大队70万多个,拥有半脱产性质的农民干部600万人左右;生产队600万多个,拥有不脱产性质的农民干部3500万人左右,三项合计为4250万人。这几乎相当于一个欧洲国家的总人口,但其行政经费支出只占全国的5%左右[23]161。而从1952年到1978年,全国农村人口增加了3亿多人,人均耕地面积却由2.82亩减少到1.51亩,出现了几亿农民在高强度劳动投入和过密型种植模式下,农地报酬递减、边际收益率下降(甚至为负数)的极端现象。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全国农业人口平均每人全年收入只有70多元,有近1/4的生产队社员收入在50元以下,平均每个生产大队的集体积累不到1万元,有的地方甚至不能维持简单再生产”[24]832。因此,“这种社会组织形式最终被农民抛弃是符合落后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25]508。 (四)“乡政村治”二元体制模式的确立与改革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随着我国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特征的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体制的权威基础彻底动摇了,“造成了农村一部分社队基层组织涣散,甚至陷于瘫痪、半瘫痪状态,致使许多事情无人负责,不良现象在滋长蔓延”[24]853。1982年12月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5条规定:“乡、民族乡、镇是我国最基层的行政区域,乡镇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第110条规定:“农村按居住地设立的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从此确立了“乡政村治”二元体制模式。从1983年到1985年,全国共建立起了79306个乡,3144个民族乡,9140个镇和948628个村民委员会、588多万个村民小组[18]366。 但是,这种“乡政村治”二元体制模式,逐渐暴露出了诸多的矛盾和问题。首先是“旧庙刚拆又添新庙,旧人未走又添新人”。如在“社改乡”期间,全国乡镇数量增加了36786个,村民委员会数量增加了23万多个,若按平均每个乡镇配备20名干部计算,需要新增加国家干部735720人;若平均每个行政村配备7名干部计算,需要新增加村干部161万人。这对于当时我国主要以农业税作为财政收入来源,而村级集体经济正走下坡路的现实情况相比,显然是不相符合的。于是从1986年开始直到1996年,全国共减少乡镇数量19617个,行政村数量也减少了接近10万个。尤其是1998年以来,全国平均每天撤并乡镇4个,照此发展下去,预计到2010年全国乡镇数量将减少至3万个左右[26]。正如有的学者所提出的,“如此大规模的乡镇精简并没有产生激烈的社会震荡,乡镇改革可与包产到户、乡镇企业一起并称为农村改革的三大奇迹”[27]609。 但随着乡镇的规模不断扩大,财政供养人员和行政经费支出却有增无减,“目前我国乡镇一级需要农民出钱养活的人员共有1316.2万人,平均每68个农民就要养活1名干部,因机构臃肿给农民造成的经济负担占40%左右”[28]。其次是乡镇“事权”与“财权”严重失衡。事实上,“我国是一个由中央、省、市(地级)、县(市、区)、乡(镇)5级政府构成的行政体系,越是到了最低一级的乡镇时,政府任务和目标就会呈几何级数增加。这使得乡镇成为一个面对上级,主要完成上级任务的官僚机构”[29]。而“目前我国县乡两级财政收入只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21%,财政供养人员却占到全国的71%。尤其是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总支出中,中央财政承担2%,省级财政承担11%,县级财政承担8%,乡镇财政竟然承担了78%”[30],由此造成了乡镇一级政府基本处于“有政无财”的尴尬境地。据农业部1999年的调查数据显示,全国乡镇一级负债1776亿元,平均每个乡镇408万元;村一级负债1483亿元,平均每个村21万元,农民人均负债374元[31]。据一些专家估计,目前这一数字很可能已增至6000~8000亿元甚至更多。再次是乡镇“条条”与“块块”分割的现象日益严重。 目前我国不少地方都把“捞油水”的乡镇站所(如公安、司法、工商、财政、税务、金融、邮电、通讯、电力、医药、烟草、粮食、供销社、盐业、城建、土地等)人权、财权、物权收归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而把“花钱不得利”的站所(如农技、农机、水利、畜牧兽医、林业、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等)甩给基层管理,结果造成乡镇一级几乎变成了“空架子”。最后是乡镇“党政一体化运作”与“村民自治”的矛盾冲突愈演愈烈。迄今为止,我国乡镇一级仍未摆脱体制的影响,“具体表现在上下组织之间习惯于采取行政措施处理关系,习惯于直接指挥和控制,而不善于运用各种杠杆和利益导向实行间接、弹性控制”[25]637,而“村民自治”既受到地方行政权扩张的压缩,又缺乏必要的财力基础,基本处于一种行政与财政双重压力下的“紧约束”运行状态。因此,我国下一步如何把乡镇建设成为“有活力、有权威、有效能”的地方基层政府组织仍然是一大难题。 二、结论与启示 综上所述,“整个20世纪,就是国家行政权不断下沉,并将分散孤立的乡村社会整合到国家政权体系的过程”[29]。但在整个20世纪的“现代国家政权建设”过程中,中国传统小农经济的有限剩余根本无法支撑一个全面渗透穷乡僻壤的庞大国家机器和现代工业体系,造成了国家行政权的下沉与“以农养政”时代的制度设计、经济上的工业化与政治上的民主化的严重对立,致使我国建构现代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频繁变动且反复无常。这充分说明了,任何政党或政府都不可能超越“以农养政”时代的两大规律:一是所谓的“帕金森定律”,即“官僚机构都具有自我繁殖和持续膨胀的一般规律性。因此,机构庞大,人员臃肿,是官僚机构发展过程中惯有的通病”[32]87;二是所谓的“黄宗羲定律”,即“中国历代的税费改革都是将杂费归并到正税中一起征收,但每次取消杂费后,又会孳生出新的杂费,反而会加重农民的负担,最终形成了‘积累莫返之害’”[33]。正如马克思曾经指出的,“权力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发展”[34]305。 那么,回顾和总结20世纪以来我国乡镇行政管理体制的演变特点和发展轨迹,我们应该从中得到哪些有益的启示呢? 首先,必须认识到,“传统中国的村落,农民历来善分不善合。他们只知道自己的眼前利益,但看不到长远利益。更看不到共同利益,所以不能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建立起超过家庭的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因而,他们需要有一个‘别人’来替他们识别共同利益,并代表他们的共同利益”[36]166-167。因此,我国著名的社会活动家费孝通先生早在1940年就提出了,“乡土中国要重建,必须有一个前提,那就是有一个为人民服务的政府”[37]168。可见,“我国现代的乡镇基层政权组织同国家政权组织一样,都是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的革命原理,在彻底打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民党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反动国家机器之后,根据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建立起来的人民民主专政的乡镇组织。它经历了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漫长的艰苦斗争过程和激烈战争的血与火的严峻考验,又经历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初级阶段的曲折变化和不断完善,最终形成了现行的新型乡镇组织体系。它同党和国家政权组织一样,是无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我国人民前仆后继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伟大成果之一”[24]88。如果不了解这一点,那么就有可能对下一步的乡镇行政体制改革基本方向产生误解。尤其是近年来,学术界提出了“撤销乡镇”、“乡镇自治”、“乡公所制”、“县政乡派村治”等等政策主张,这不仅表明了人们对乡镇一级政府是“弱化”还是“强化”、是“自治化”还是“行政化”的基本判断上存在着严重分歧,也显示出了人们对乡镇的基本功能和地位认识不清。总之,如何从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现代国家的角度,从中国的国情出发,积极探索建设现代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使中央自上而下的行政系统与乡村治理结构实现有效的对接,仍然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重大现实课题。 其次,应当认识到,实行地方基层政府的“善治”,是建立现代乡村社会公共秩序的制度保障。尤其是目前世界上,“地方基层行政单位的设置,一般都是从便于行政和便于居民参与本地管理出发,综合考虑了历史、地理、民族诸因素,根据一个基层行政单位能否有效管理的地域、人口而确定的”[38]341。这是因为,“国家行政权力的触角伸得越深坏处越多,将使基层活力泯灭,甚至发展停滞;而地方行政区划规模过大,又将导致政令不通,行政效率低下。而保持地方基层行政建制的适度规模,是实现乡村有效治理和满足农民对公共品需求的制度基础”[39]164。目前,我国总人口的63%、劳动年龄人口的60%、老年人口的66%、少儿人口的70%都居住在农村,如果急于撤消乡镇的行政建制,那么势必将给广大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很多麻烦。因此,我国下一步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把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成为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能够有效地领导和管理本乡镇政治、经济、文化和各项社会事务的地方基层政府。”[40]总之,“乡镇”作为我国宪法规定的一种地方基层行政建制,应当保持其行政地域的完整性,人口规模的适度性,管理层级的有序性,职能定位的科学性,机构设置的合理性,人员编制的法律约束性,政权名称的固定性和政府运作程序的规范性。 再次,必须认识到,“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是由该国的政治经济状况、民族文化传统和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等共同作用的结果”[41]。“20世纪的百年史反复证明了这样一个道理:谁抓住了农民,谁就抓住了中国;谁丢掉了农民,谁就丢掉了中国!”[3]213因此,一定要始终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核心地位,不断扩大基层民主政治。1998年10月,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党管农村工作是我们党的一个传统,也是一个重大原则。党的农村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农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关键在于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42]23-24;“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要充分发挥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42]131。这一点是决不能含糊的。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必须克服两种不良倾向:“一是否定党的领导,使村民自治工作放任自流;二是党的组织不尊重法律规定的村民的民主权利和村委会的职权,包办代替”[42]132。而问题的关键在于,一方面要不断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的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使之成为统筹协调各方和整合乡村社会各种政治力量的“龙头组织”;另一方面也应看到,“村庄是生产性的和建设性的”,只要真正体现了“村民自治”的核心价值(即让农民自由、自主、自治的活动),善于把分散的个体农民自愿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才能使基层党组织具有凝聚力和亲和力。 最后,必须认识到,当前我国行政管理体制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合理划分乡镇“事权”与“财权”的关系。大量的历史事实表明了,我国迄今仍缺少界定各级政府“事权”的法律法规,以至造成了乡镇一级政府对所有上级部门交办的事情,哪怕人力、财力不够,也要勉为其难(即“对上负责”);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基本是靠农民自己解决,乡镇一级政府自身缺乏必要的财力基础,根本无法履行其应有的职能(“即对下负责”)。因此,下一步乡镇政府体制改革更多涉及的是对整个国民收入再分配以及财税制度、户籍制度、农民义务教育制度、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等诸多领域的深层次改革。如果仅仅寄希望于“撤并乡镇、精简机构、裁减人员”这样的低层次改革,那么有可能将使乡镇政府机构改革再次陷入“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恶性循环的陷阱而不能自拔。 当然,“中国农民并不需要强加于他们身上的组织,但是需要他们可以进退自由的互助性、服务性组织,如各种各样的合作社、联系全国的专业组织,能够反映农民诉求的各种非政府组织,这些农民自己的组织或有社会各团体和志愿者参与的非政府组织,有的可以填补政府职能的某些空白,有的可以为农民提供成本更低、更优质的服务。这是我们在改造、规范各级政府职能同时所要进行的另一项长远和重大的举措”[43]。“而目前我国发育新的农民中介组织资源和促进传统组织与新发育组织两种资源有效对接的最大限制因素是,政府职能的定位问题尚未解决,各级政府决策层在组织创新方面的政策供给严重不足”[44]。我国迄今尚未建立起“民主化、法治化的现代农村政治制度;开放、公平的现代农村市场经济制度;科学、文明的现代农村文化制度;赋予农民各种权利的规范的代农村社会制度”[45]8。这是我国“十一·五”期间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将面临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 从2006年1月1日起,中国农民彻底告别延续了2600多年的“皇粮国税”,标志着我国正式进入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后农业税时代。为此,2005年6月,总理在“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上提出:“我国农村税费改革已经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要积极稳妥地推进以乡镇机构改革、农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和县乡财政体制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建立精干高效的基层行政管理体制和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制度,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进步,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切实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整合事业站所,精简机构和人员,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加快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推进‘省直管县’的改革试点。”[35]这预示着一场规模浩大、波澜壮阔的农村乡镇体制改革序幕拉开了。
贸易论文:投资与贸易关系的研究综述 摘要:本文对国内外有关外商直接投资贸易效应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文献进行了梳理和评论,并考察了中国的情况,指出了已有研究的成果和不足。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发展,关于投资和贸易相关关系的问题受到了国内外学者的普遍关注。近年来,中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名列世界前茅,外资对中国经济发展功不可没。所以,了解已有研究对指导我国的引资工作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投资与贸易关系的研究综述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认为。对外贸易和直接投资的基础是国际分工,贸易投资一体化的本质是国际分工深化,所以贸易投资一体化是国际分工发展的必然结果。 马克思虽然没有创立系统的国际直接投资理论,但其《资本论》中渗透着资本输出的思想。他认为资本主义条件下必然产生的“过剩资本”是资本输出的物质基础,资本输出是过剩资本的一条必要出路,追逐高额利润是资本输出的内在动力,接受资本输入的国家将成为资本输出国的经济附庸。 列宁根据资本主义进入帝国主义阶段的实际情况,发展了资本输出理论,允许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同资本主义经济成分并存,并提出应该利用外资改造国有经济。指出“剩下的帝国主义的经济事业和文化事业,可以让他们暂时存在,由我们加以监管,以待我们在全国胜利以后再去解决。”邓小平指出“‘三资’企业受到我国整个政治、经济条件的制约,是社会主义的有益补充,归根结底是有利于社会主义的。”这些论述都说明利用外资是中国实现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 (二)西方经济学者的论述 1 基于传统贸易理论的观点 投资理论的形成和发展与投资实践有着密切关系。直到20世纪50年代末,投资理论都是经验性的不完善的理论体系。其中,占统治地位的是资源禀赋论,之后各种投资理论在其基础上得到发展。 资源禀赋论(H-O定理)。俄林(Ohlin,1933)在李嘉图比较优势学说的基础上进一步考察了自然资源禀赋的差异导致的生产成本的差异和比较优势的变化。提出了“资源禀赋论”。该理论构建了一个2x2x2框架,认为各国开展贸易的直接原因是要素禀赋不同导致的生产成本的差异。结论是一国应集中生产并出口密集使用该国丰裕要素的产品,进口密集使用该国稀缺要素的产品。 蒙代尔模型。蒙代尔(Mundell,1957)提出了贸易与投资的替代模型。从H—O定理的2x2x2框架出发,考察了贸易与投资相互替代的两种极端情况。结论是在存在国家贸易壁垒的情况下,如果直接投资厂商始终沿着Ry—bezvnski线实施FDI,那么这种FDI就能在相对最佳效率或最低的要素装换成本基础上实现对商品出口贸易的完全替代。Gruber(1967)、Hoist(、1972)、Adler和Stevens(1974)、Beldelbos和Sleuw aegen(1998)、Gopinath(1999)的研究证实了蒙代尔结论。 要素价格均等化理论(H—O—S定理)。Samuelsonf19491和Lerner(1952)根据“斯托尔珀一萨缪尔森定理”认为各国都以各自的生产要素禀赋比率差距为基础进行贸易,其结果是贸易前相对丰富的要素价格上升。相对稀缺的要素价格下降,并逐渐形成要素价格比率的国际均等化,资本流动成为贸易的一种替代。 2 基于跨国公司理论的观点 垄断优势论(H—K—C理论)。海默(Hymer,1960)创立的垄断优势论,强调了市场竞争的不完全性和跨国公司的垄断优势,解释了知识密集型产业FDI和发达国家之间的FDI。金德尔伯格(Kindleberger,1969)和凯夫斯(Cayes,1982)对垄断优势论做了进一步扩展。形成了H—K—C理论。 贸易论文:提高商务英语工作人员在涉外贸易谈判中的沟通技能 摘要:今天的中国对外贸易活动与日俱增,中国的企业同国外企业间的商贸谈判日趋频繁,当前我国急需大量的高素质、高能力的专业的商务英语翻译人员。商务英语翻译工作对于很多有志青年来说有着广阔和光明的发展空间,现在的从业者和未来想加入到这一行业的人们,一定要与时俱进,不断提高自身的语言能力和丰富自己的知识储备,掌握商务英语的沟通技巧,提高商务英语的沟通能力,从而有效地提高国际贸易的成功率。 关键词:商务英语;国际贸易;沟通技巧 一、商务英语在中国 今天的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进出口贸易额在整个世界贸易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而英语作为世界上最通用的语言,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包括众多从事对外贸易的人所熟练掌握和运用,今天在中国很多的城市里从幼儿园和小学就已经开始了英语的教育和培训,英语的普及率得到了极大的发展,这些都使得越来越多的中国人能够与外国人进行有效地沟通。然而国际贸易中所使用的英语又与传统的学校课堂教授的基础英语有着不小的差别,其专业性更强,涉及更多的交叉学科的知识,而进行日常交流的基础英语已远不能满足国际贸易交往的需要,因此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就诞生了一个新兴学科——商务英语。欧美等很多经济发达国家早就开设了专门的商务英语课程,并面向世界不同国家推出了商务英语考试,我国这些年来许多高校也设立了商务英语专业,并培养了大批高层次、复合型的商务英语人才,以满足国家和社会不断发展的需要。 二、文化差异导致的商务英语沟通障碍 随着中国加入WTO,我国企业同外部世界的联系越来越紧密,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加入到了海外市场的竞争中,同时众多国外知名企业也看中了我国的广阔市场,纷纷在中国开店设厂。由此产生的众多商务活动中英语已经被不同语言国家的人们所广泛使用,由于贸易的专业性和多学科性,普通英语已经无法满足贸易交往的需要,贸易会议、贸易洽谈等活动都需要专门的商务英语翻译人员来参与,而不同国家地区的文化差异,是众多商务英语翻译人员在沟通中所共同面临的难题。 不同国家和民族之间都存在着一定的文化差异,这是由于他们所处的地理环境和历史发展不同所造成的。因此每个国家和民族都有其相对独立和特色的文化体系,文化的差异经常反映在一件相同的事务不同的人却有截然不同的理解,这就容易产生歧义造成沟通障碍。在国际贸易中的商务英语交流中,只有弄清不同语言国家和民族的文化背景,才能令贸易双方更好地进行沟通。语言作为承载和传递文化的工具,翻译人员如果仅仅掌握两种语言的词汇、语法等基本知识,而不能了解语言中所蕴含的文化因素,就很难做出最合适和准确的翻译。无论是中文还是英文,很多的词语在特定的环境下具有其特定的意义,如果译者不考虑词语所处环境下的文化因素,就容易出现差之毫厘,谬以千里的情况。例如受文化因素影响,中西方人的性格和思维方式有着很大的不同,中国人受传统文化和儒家思想的熏陶,在语言表述上一般谦和委婉,而西方人在表述时往往坦诚直白。如果国际贸易中通过商务英语进行沟通中不进行文化因素的转换采取直接翻译,就容易导致中方认为外方傲慢,而外方认为中方心虚的问题,贸易双方就难以有效交流和沟通。同时不同国家的企业文化也各不相同,中国的企业往往讲求团结和谐,美国的企业多奉行利益和个人英雄主义,日本的企业则更重视团队作战。不了解不同国家企业的思维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的商务英语翻译就很难沟通顺畅。 忽视文化差异的存在,在商务英语的翻译中或贸易谈判中做不到文化融合,是对外贸易合作交流失败的重要因素之一。今天我国很多高校在商务英语的教学中,不注重培养学生的跨文化商务交际能力,很多从事对外贸易谈判的商务英语工作者也忽视了文化差异的重要性,因此在实际翻译中当出现不同文化产生碰撞后,他们往往不能作出准确的翻译和转换,因而达不到理想的商务交流的目的。因此无论是教学单位还是商务英语翻译从业者,都应认识到语言的翻译其实也是文化的翻译,在国际贸易的翻译中,一定要正确地将双方彼此不同的民族文化和语言文化进行传递,才能保证沟通的顺利进行。 三、国际贸易谈判中文化差异问题的解决 在对外商务谈判中,由于不同国家的人们在语言表达、民俗习惯和历史背景存在差异,所以商务英语翻译人员必须将这些差异充分考虑进去。必须掌握一定的技巧和具备极高的翻译能力,从而有效化解因这些差异而带来的问题。不能向基础英语翻译那样简单地进行直译,译者不仅要掌握众多综合性的交叉学科的专业知识和英语知识,还要深刻了解双方所处国家或地域的文化背景,在翻译中做到不仅要把双方所传递信息中的商务信息准确表达,同时也要把双方所表述的具有文化内涵的信息也准确地传递出去,这样才能保证贸易谈判的顺畅和成功.它要求译者应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是要准确地分析词语在当时商务活动下具体语境中的实际含义,英语的词汇往往具有多重含义,不同的语境下表达的内容很可能差别巨大,因此译者在翻译时一定要结合谈判中所处的具体语境,以及陈述方所要传递的文化信息,正确地进行翻译。如果lection不加分析地简单直译,忽略了某些词汇在具体语境下的衍生意义,往往容易导致歧义和误解的发生。 其次是提高商务英语翻译者的文化意识,译者在提升自身语言翻译能力的同时,应时刻培养自己的文化敏感性,更多地去了解和熟知不同国家和地域人们的文化背景、历史知识和风俗习惯,知己知彼才能做到 在国际贸易谈判中,尊重对方的同时得到对方的尊重,从而有效地化解因文化差异所产生的鸿沟。 还有就是能够熟练运用翻译工具,因为能力再强的翻译人员也会有知识的盲区,商务活动涉及的内容往往专业和繁杂,一个人不可能同时掌握所有领域的学科知识。而搜索引擎、专业词典和翻译软件等工具能够很好的解决这些问题,译者可以通过这些工具来更新和完善自身的词汇量,从而能够有效的辅助自己更好的完成翻译工作。 最后就是要在翻译中尽可能的找到不同语言国家文化的契合点,因为商务谈判不仅仅是商务信息的交流和传递,同时也是贸易双方不同国家间文化的交流,译者既要保留本国优秀的传统文化,还要尊重和理解对方国家的文化,在翻译中做到不同文化的有效融合。 今天的中国,与世界上的其他国家是既存在地理位置相隔很远,又存在着经济联系日趋紧密的关系,我国同众多国家在WTO的框架下积极频繁地开展贸易互惠活动,各种形式的贸易谈判与日俱增。在这种状况下,就要求商务英语的翻译人员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在与外方交流和交往的过程中,恰当地处理不同国家存在的文化差异,在融洽的环境中做到有效的沟通。这样不论是我国的企业进行产品出口进军国际市场,还是先进技术、设备和商品的引进,都能在一个良好的商务交流环境下取得成功。 四、贸易谈判中商务英语的沟通技巧 每一种语言都有其自身的特点,而存在着大量的专业词汇是商务英语的一个重要的特征,因此能否准确的运用和翻译这些词汇,对译者来说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商务谈判中常常会涉及金融、贸易、财会、法律、政治等等领域的专业词汇,就不能简单地按照基础英语中的词义进行翻译了,例如:balance在普通英语中是“平衡”意思,而在贸易术语中它是“差额”或“余额”的意思;reference在普通英语中具有“参考、查阅”的含义,而在商务谈判中它常常指的是“担保人”或“证明人”的意思。这样的词汇在商务谈判中数不胜数:agreement(条款)、collection(托收)、enquiry(询盘)、honor(承兑)、interest(利息)等等,这就要求译者在翻译过程中应多加留意,同时在平时注意积累和掌握大量的普通词汇所具有的专业含义。在国际贸易谈判的过程中,商务英语的翻译者要根据商务英语的语言特点,在沟通中运用相应的技巧,针对商务合同或法律文书等不同形式的文体,采用与之相适应的翻译策略。在拥有大量相关专业知识和较高英语翻译能力的基础上,熟知国际贸易活动中商务英语的表述方式和语言特点,具备足够的商务合同和法律文书等方面的相关知识。今天的社会日新月异,各行各业都在不断地发展和变革,很多专业术语也在不断地更新和发展,因此翻译人员应不断地通过学习来完善自身的专业词汇量,通过互联网、最新的境外报纸杂志以及专业书籍来丰富和增加专业词汇,充实专业领域的知识储备,从而保证翻译中的准确性,使商务信息能够被准确地传递给贸易谈判的双方,促进贸易活动的成功进行。同时,翻译人员应最大限度地消除因思维方式和文化上的差异而带来的影响。跨越文化交际障碍最好的方法就是了解并尊重不同国家的文化内涵和民俗习惯,避免使用容易令对方产生歧义和误解的词汇。例如在中国代表吉祥的龙在西方的词汇中就有邪恶、暴力的含义;我们认为可爱善良的大象在英文的词汇中就有笨重、累赘的含义。在国际贸易谈判中如果使用了这些我们认为好的,但外方认为不雅的词汇,就容易给沟通带来不利的影响,这是翻译人员应该十分注意的问题。语境的准确把握也是一个重要的沟通技巧,译者要准确理解对方使用词语所要表述的真实含义,了解对方是在何种语境和文化背景下进行表述的,并依据现代翻译界公认的功能对等理论和我国着名翻译家严复的“信、达、雅”原则,保证原文信息和译文信息含义的等值,尽可能的让原文和译文在文体、文风、语言方式、文化以及社会因素方面保持一致,使两种语言实现等值的传递。在贸易谈判中合同和法律文书的翻译上,翻译人员必须做到运用的语言和行文方式符合现代商贸文献的标准和规范,保证专业术语、译名的统一和前后一致,使贸易双方得以顺畅的沟通。 五、结语 今天的中国对外贸易活动与日俱增,中国的企业同国外企业间的商贸谈判日趋频繁,当前我国急需大量的高素质、高能力的专业的商务英语翻译人员。商务英语翻译工作对于很多有志青年来说有着广阔和光明的发展空间,现在的从业者和未来想加入到这一行业的人们,一定要与时俱进,不断提高自身的语言能力和丰富自己的知识储备,同时掌握一定的沟通技巧,才能在这个舞台上大展拳脚,为我国的经济持续稳定增长贡献自己的力量。 贸易论文:国际贸易游戏教学的作用 经济的全球一体化及对世界贸易组织的加入,中国和世贸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往来更加密切,合作前景更加广阔,但同时也让我们意识到培养大量国际贸易人才,特别是培养同时具备国际贸易知识和外语知识的专业人才的紧迫性。国际贸易英语课程覆盖面广,专业性强,学习难度大,如国际贸易英语课程的专业词汇就涉及到很多的科学领域,就“margin”一词而言,在证券用语中可译为“保证金”,在经济领域中又指“利润空间”、“利润率”;kite在日常英语中的意思是风筝,但在商务上的意思是“空头支票”。国际贸易中的政策、贸易术语、贸易合同的签订、运输条款等都需要学生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理解、记忆。因此,容易使学生产生畏难情绪。那么,如何充分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让学生在大量术语的记忆中找到学习的乐趣,掌握复杂难懂的贸易条款、规则,是教授国贸英语课教师们急待解决的问题。但我国国内学者们至今没有找到很有效的教学方法来教授该课程。笔者通过自己的国贸英语课教授发现,将游戏适当的运用到该课程的教学,不但可以保持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而且对提高教学质量也有很大的帮助。 一、游戏教学理论概述 所谓游戏教学方法[1],又称学习游戏化,是在学习游戏化观念的指导下,在教学设计过程基于培养目标、学习者年龄、心理特征等方面,借鉴游戏,设计选择适当的发展工具、评价方法和教学策略。其中,游戏化学习的重点就是在教学中充分发挥游戏的教育性。柏拉图说:“生活必须作为游戏来过。”雅斯贝尔斯宣称“:人们为了寻求生命的答案,总是不断通过各种实践去不断变换身心自由释然的游戏,这种不断超越以求更新的活动可以说是倾听生命规律的行为。”[2]通过游戏的形式来帮助人们学习文化知识和生活技能的活动自古有之。20世纪初,美国实用主义哲学家、教育家皮亚杰[3]强调在对儿童的教学中运用游戏形式,让儿童“从做中学”,“从经验中学”,他认为游戏、竞赛等活动最适合儿童的心理特征,儿童在轻松活泼的活动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从而使智力得到充分的应用和发展,以此为游戏教学奠定了哲学的基础。 根据KrashenStephen[4]关于语言习得中“情感过滤器”的假设,语言习得是个体情感系统滤后的产物,那些在语言习得过程中会引起负面情绪或与个体不愉快情感经历相关记忆的语言和学习过程都会被过滤到个体语言记忆系统之外,过滤的产物越多,个体对该语言体系的接收、处理及消化得越慢,甚至完全排斥对语言的习得。KrashenStephen还提到,焦虑、紧张、无趣等均为“情感过滤器”的滤网。因此,教师在第二语言的教学过程中一定要降低“情感过滤器”的过滤作用,提高教学的趣味性、知识性,激发学生的正面学习情绪,在愉快的教学环境下积极吸取教师所教授的知识。Hadfield[5]认为“外语课堂活动不仅和传统的课堂教学一样,对语言操练具有一样的效果,更重要的是,外语课堂活动能给语言习得者提供真实的交际机会,尽管仍然是在人为设定的范围内,进而将教室和教室外的世界连接起来。”这种鼓励自然交际的外语课堂活动将语言习得的过程转换成习得者自由交流的过程,将教室转换成准外部语言环境,将教师和学生的师生关系转换成平等交流的关系。当习得者的游戏意识和交际意识上升到一定程度时,他们就不会再因为担心犯口头上的错误而不敢开口了。随着习得者作为外语教学研究对象的深入,教学的多样性对教学效果的迁移作用更加受到关注,外语课堂游戏无疑为外语教学的多样性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正如RichardAmato所说,“外语课堂游戏可以缓和紧张的有压力的学习气氛,可以引发新的语言点和新的想法,可以给传统的教室带来更多的选择。”[6] 二、国际贸易专业英语课程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开学初,笔者用传统的教学模式给学生上了国际贸易英语第一单元的课程,该单元结束后,笔者对相应的知识点进行测试,并记录成绩。之后对这两个班级进行了第一次问卷调查,共发出问卷65份,收回65份,所有问卷都有效。通过问卷调查,笔者发现以下三个问题比较突出。 问题一:你喜欢目前这种国际贸易英语课的上课方式吗?68%的学生表示不喜欢,13%的学生表示一般,8%的学生选择无所谓,剩下的10%的学生表示喜欢。 问题二:通过目前这种教学模式,你能记住多少新授知识?47%的学生选择低于一半,31%的学生选择多余一半,3%的学生表示完全记不住,9%的学生表示几乎可以记住全部所授内容。问 题三:你认为是否有必要改变当前的教学模式?67%的学生选择完全有必要,15%学生表示一般,7%的学生表示无所谓,剩下11%的学生认为没有必要。调查结果表明,绝大部分的学生对这种以教师为中心的传统教学模式不满意,可以看出这种传统的教学模式剥夺了学生作为课堂学习的主体地位,极大地扼杀了学生参与课堂教学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此外,基于该课程实践性较强,多数学生希望能有机会将所学的理论知识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操练,以便及时发现自己知识结构中的不足并展现自己的学习成果,而这些要求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下是较难实现的,所以希望授课教师能采用更有效的教学模式来指导他们进行学习。 三、游戏教学在国际贸易英语课程教学的具体应用 (一)实验对象与方法 1.实验对象参加本次课题研究的实验对象为浙江海洋学院英语本科师范专业二年级学生,共两个班级。 2.实验采取的方法采用对比试验、问卷调查、单元测试等途径采集相关数据,选取《国际贸易专业英语》中第8-16单元,采用游戏教学方法进行教学,而 其他单元则用传统教学模式进行教学。 (二)实验对比阶段 1.词汇游戏方法一:“单词接龙”游戏(以国际贸易英语中基本术语的教学为例)。在游戏之前,要求学生做好预习工作。课堂上,教师首先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一般每组5-6人。教师给出第一个单词,如freigh(t货物运输),然后要求每组学生写出以t开头的单词,如tende(r投标),然后再写出以r开头的单词,如ratio(比率),以此类推,在规定时间内哪个小组写出的单词在正确的基础上数量最多,则该小组获胜。这种游戏可以充分激发学生的好胜心,并通过互相帮助有效地对单词进行了复习。方法二:“找搭档”游戏。由于国贸英语课程中看起来相近或相似的概念较多,学生容易混淆,通过这个游戏,学生可以对相似或相近的概念进行较好的辨析。具体操作如下:首先,教师要进行一定的课前准备。准备好两个信封A、B。信封A中装有将要教授的概念性的容易混淆的词组,如:AbsoluteAdvantage(绝对优势)、ComparativeAdvantage(比较优势)、OpportunityCos(t机会成本)、averageCos(t平均成本)、CurrentAccoun(t经常项目)、CapitalAccoun(t资本项目)、CounterTrade(对等贸易)、BarterTrade(易货贸易)、EntrecoteTrade(转口贸易)TransitTrade(过境贸易)等,信封B里装有这些词组相对应的解释和例子。要求学生进行一定的课前预习,对游戏中所要遇到的这些概念性词组及其含义进行一定的了解。课堂中,先将学生分为若干偶数小组,一般7-8个一组。然后,将信封A、B发给小组学生,每组一半学生得到A里的纸片,另一半学生是B里的纸片,要求学生A根据自己手中的纸片去寻找相对应的学生B。如果所授班级学生的基础一般,教师在设计时,可以一词对应一个解释,如果学生程度较高,则可以设计一词对应多个正确的解释或相关例子、案例。如果学生对自己手中的纸条不是很理解,可以用英语向其他学生寻求帮助,相互探讨,在游戏过程中,教师要参与到各个小组中去,了解学生对概念性词组的掌握程度。最后,教师宣布正确答案并相应做出一定解释,并对最早找对搭档的小组给予表扬,通过这种游戏方式,学生可以通过相互讨论的方式进一步巩固自己的知识点,并及时对错误的概念进行纠正。 2“.情境模拟”游戏所谓“情境模拟”游戏就是教师给学生营造一个适当的行为环境,让学生就某个中心问题展开讨论并通过表演的方式将讨论的内容和结果表达出来,以此来帮助学生掌握合理处理现实生活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的方法和技巧。以合同执行过程中保险问题纠纷为例,笔者设计了下列情境模拟游戏。首先,给出学生一个案例背景。如:国外某公司(简称买方)与我国一公司(简称卖方)签订一笔食品出口合同,交易条件为FOB大连,付款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随后,卖方收到了买方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即备妥货物,办好出口手续,按期将货物装上买方指派的船只,并向买方发出了装船通知。装船于凌晨2时结束,半小时后载货船舱出现火情,船长立即组织救火,先启用二氧化碳系统灭火,但发现该系统失灵,只好使用消防水系统灭火,才将火扑灭。经商检部门鉴定,该批货物因火灾和严重泡湿而完全丧失商业价值。卖方立即通知买方,征求处理意见。买方来电称,卖方应负责卸下毁坏的货物,重新备货装船,并声称将指示银行撤销已开出的信用证。卖方则认为,货物已装船,合同义务已履行,没有义务卸下损坏的货物和重新备货装船,并认为买方应该支付已装船货物的货款。船方则因货物已毁损而拒绝签发提单,并以火灾免责为由拒绝承担赔偿。然后将学生分组让其对此案例进行讨论,并要求他们根据案例及其讨论的结果进行角色分配,用表演的方式将整个案例和他们所讨论出来的处理方法展现出来。最后,在教师的引导下,对各个小组的表演进行评价,特别是对最终案例处理方法进行点评,使学生进一步明确他们所讨论的案例处理方式是否正确,以此提高和巩固学生处理国际贸易中常见的合同纠纷问题的能力。此外,笔者还针对贸易条款的掌握,设计了一些不同层次的贸易谈判,让学生分别扮演贸易谈判、交易可能涉及到的各种角色,进行对话表演,以此来加强学生对专业术语、谈判规则及其他可能涉及到的注意事项的记忆和正确运用。 四、实验结果与讨论 (一)游戏教学有助于提高学生的认知水平皮亚杰认为,从认知的本质看,游戏的特征是“同化”超过“顺化”,也就是说“学生在游戏设计过程中把外界刺激所提供的信息整合到自己原有的认知结构中,从而提高认知水平”。[7]调查问卷表明,有53位学生赞同“游戏能帮助自己对国际贸易知识加深了解和掌握”,49位学生认为“游戏能帮助认识自己在语言沟通和国际贸易谈判技巧方面有待改善”。这些数据都说明游戏能有效地帮助学生理解国际贸易的理论、原则并能将这些知识初步运用到模拟的国际贸易谈判场景中去。 (二)游戏有利于培养和发展学生健康的学习情感学习兴趣是学习中最活跃的因素,能够有效地激发学生内在的学习动机,强化学习动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创造性。游戏的趣味性让学生在吸收知识过程的同时,享受到学习的乐趣。绝大多数学生(93.4%)表明喜欢这种国际贸易英语课堂中的游戏教学方法,85.6%的学生认为游戏活动激发了他们的学习兴趣,92.9%的学生表示“通过游戏强化了课堂所学的知识”,由此可见,游戏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有效提高学生的学习情感。 (三)游戏有助于提高学生的交际水平和口语表达能力游戏教学在课堂中提供了真实的交际环境,学生在游戏过程中使语言回归到了自然状态下交际工具的位置。调查结果显示,86%的学生认为“通过游戏教学方式,自己比以前更愿意在课堂上开口讲话了”,96.6%的学生认为“通过游戏,增进了同学之间的交流与合作”,82.7%的学生赞同“自己的口语表达能力有一定的提高”。此外,在实验过程中,笔者认为教学游戏的展开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目的性原则。课堂发生的所有教学活动都是围绕教学目标而设计的,游戏教学也不例外,必须紧紧围绕教学内容进行。 2.趣味性原则。游戏教学之所以能让教师和学生都感受到快乐,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参与性,就在于它包含了游戏具有趣味性的特点。 3.参与性原则。游戏教学的参与性体现在让全体学生“动”起来,让每个学生都感受到与他人合作共事的乐趣。 4.纪律性原则。在游戏进行之前,教师必须向学生说明游戏规则,做到整个课堂次序张弛有序。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发现,将设计合理的游戏运用到国际贸易英语课堂中,能在一定程度上激发学生的学习乐趣,提高学生对相关知识的掌握速度和理论的应用能力,从而提高课堂的教学效果和教育质量。当然,笔者所想到的这些游戏方法只是游戏教学具体应用的冰山一角,还有更多的游戏教学方式等待我们去研究和开发 贸易论文:论比较中美服务贸易及中国服务贸易发展的对策 摘 要:中国服务贸易与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的双边服务贸易一直处于失衡状态,研究美国服务贸易的发展,对中国服务贸易具有重要启示。本文依据最新的统计资料,针对中美服务贸易发展水平、内部结构、地理方向和体制法规进行比较分析,并结合后危机时代世界服务贸易发展趋势,提出中国服务贸易发展的相关对策。 关键词:中美服务贸易;后危机时代;服务贸易结构 在经济全球化趋势愈加汹涌的背景之下,世界经济结构正在发生着深度变革,以金融及信息革命全球化发展为特征的科学技术革新浪潮正在推动世界服务业加速发展。如今服务业占各国经济比重越来越大。据统计,目前服务业产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发达国家已达70%,中等收入国家接近60%,而低收入发展中国家也达到40%左右。随着服务业国际分工的发展,国际间的服务交换规模也在日益扩大,2009年,世界服务出口额达到了3.3万亿美元,数据来源于World Bank Database、BEA Database和中国商务部网站。 相比1970年的不足710亿美元增长了45倍,目前世界服务贸易出口额已占世界贸易总出口额的1/5。同时,面对此次金融危机对全球贸易的影响,服务贸易占比较大的国家在后危机时代较快地出现了复苏势头,其恢复速度快于依赖货物贸易的国家。由此可见,服务贸易成为世界贸易的主流趋势已是世界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 一、中美服务贸易比较 美国作为世界第一大服务贸易出口国,服务业高度发达。2009年,其服务贸易出口额已占世界服务贸易总出口额的15.4%,表现出其在国际服务贸易中的强劲优势地位。另外,中国服务贸易也一直保持持续稳定发展势头,服务业产值占GDP比重年均增长0.6%,但由于中国服务业及服务贸易发展起步较晚,服务产品竞争力较弱,在与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的双边服务贸易中一直处于失衡状态,中国服务贸易无论是在整体服务贸易水平还是在部门结构等方面与美国相比都存在较大差距。 1.服务贸易发展水平比较 (1)美国服务贸易发展持续稳定,国民经济贡献度较高 服务业对美国的GDP及就业影响较大,以2005年为例,服务业产值占美国GDP的70.93%,当年从事服务业的人口占总就业人口的72.47%。自1984年开始,美国服务业产值占当年GDP比重就已超过60%,可见,伴随美国服务业发展,其服务贸易在美国对外贸易中的重要性也日益显着。 美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由1997年的4 220.2亿美元上升到2009年的8 799.4亿美元,年均增长率达到8.3%。其中,美国服务贸易出口占世界服务贸易出口比重,在1997—2003年间平均维持在28%左右,2004年达到30%并维持了4年,由于经济缓慢复苏,2009年小幅上升,达到33%。就服务贸易出口额总体而言,美国呈现上升态势,仅2009年有小幅下降。其中,美国服务贸易出口额由1997年的2 560.9亿美元上升到2009年的5 091.8亿美元,13年间扩大了1.99倍。2009年服务贸易出口占世界服务贸易出口比重达到15.4%,世界排名第一位。美国服务贸易进口占世界服务贸易进口比重,在1997—2008年间平均维持在16%左右,仅1997年、2005年和2006年在16%以下,其余均大于16%,2009年明显提高达到19.2%。美国服务贸易进口额与其出口额类似,总体呈现上升趋势。其中,美国服务贸易进口额由1997年的1 659.3亿美元上升到2009年的3 707.6亿美元,13年间扩大了2.23倍。2009年服务贸易进口虽有小幅下降,但其占世界服务贸易进口比重达到11.9%,世界排名第一位。 (2)中国服务贸易增长速度较快,国民经济贡献度较低 作为第三产业的服务业对中国的GDP及就业影响较小,以2009年为例,服务业产值占中国GDP的42.6%,当年从事服务业的人口占总就业人口的33.2%。中国经济结构中,由于第一、二产业占较大比重,第三产业比重较小,致使中国服务贸易虽然增长速度较快,但其对国民经济贡献度较低。 中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由1997年的522.3亿美元上升到2009年的2 868亿美元,年均增长率达到34.5%,是美国年均增长率的4倍多。其中,中国服务贸易出口占世界服务贸易出口比重,在1997—2002年间平均维持在10%以上,2003年下降为9.57%并保持到2004年,2005年和2006年再次下降,降为8.7%左右,2007—2009年又小幅上升并维持在9%左右。就中国服务贸易出口额而言,呈现总体上升的趋势,仅有2009年相比2008年下降12.11%。其中,中国服务贸易出口额由1997年的245.0亿美元上升到2009年的1 286亿美元,13年间扩大了5.25倍。2009年服务贸易出口占世界服务贸易出口比重为3.88%,世界排名第五位。然而,中国2009年服务贸易出口额仅是美国的1/4。中国服务贸易进口占世界服务贸易进口比重,在1997—2007年间由16.30%下降至11.91%,2008—2009年稍有上升维持在12%以上。中国服务贸易进口额与出口额类似,总体呈现上升趋势。其中,中国服务贸易进口额由1997年的277.3亿美元上升到2009年的1 582亿美元,13年间扩大了5.7倍。虽然2009年在世界服务贸易进口前十位国家中,中国是惟一与2008年相比没有出现下降的经济体(德国和英国进口额分别为2550亿美元和1600亿美元排名第二、三位,美德英进口额同比均出现10%左右的降幅),占世界服务贸易进口比重为5%,世界排名第四位,但服务贸易总量只占到美国的1/3。 服务贸易结构比较 (1)美国服务贸易顺差持续增加,各部门发展比较平衡 美国服务贸易自1971年起持续保持顺差状态。其中,1986年服务贸易顺差仅103亿美元,1997年则达到较高历史水平,增至902亿美元,10年间增长了7倍左右。2007年服务贸易顺差突破千亿美元,为1 296亿美元,其中,服务贸易出口5 048亿美元,进口1 296亿美元。2008年和2009年美国服务贸易顺差持续增加,2009年服务贸易顺差额相比2008年虽下降了4%,仍达到1 384.2亿美元。 2007年,美国服务贸易出口结构中,出口比重超过10%的部门分别是旅游、其他商业服务、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运输和金融服务,其出口额各自分别占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24.17%、17.63%、16.75%、15.65%和11.82%。同时,政府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保险、通讯、建筑服务分别占比4.15%、3.18%、2.58%、2.09%、1.75%和0.24%,合计在15%以下。2007年,美国服务贸易进口结构中,进口比重超过10%的部门分别是运输、旅游、其他商业服务和保险服务,其进口额分别占服务贸易进口总 额的25.27%、21.62%、13.91%和11.31%。同时,政府服务、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以及通讯服务分别占比9.64%、6.62%、5.01%、3.92%和2.09%,而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建筑服务比重较小,分别是0.45%和0.16%。综合美国服务行业进出口所占比重,各个服务部门发展符合美国经济特点,没有出现比重极大的部门,即部门间发展未表现出严重失衡现象。同时,以资本、技术密集型为主的新兴服务部门出口占出口总额比重突出,在美国服务贸易出口结构中处于主体地位。 (2)中国服务贸易逆差持续扩大,各部门发展有所失衡 中国服务贸易在1984—1995年间保持小额顺差,1995年开始出现逆差,后进入持续逆差状态,并且自2002年开始逆差规模逐年扩大,特别是加入WTO后,服务贸易逆差更加显着。其中,2004年服务贸易逆差额达到最高值95.5亿美元,2004年以后服务贸易逆差呈现小幅缩小之势。但2008年和2009年中国服务贸易逆差规模进一步扩大,分别达到115.6亿美元和296亿美元,2008年服务贸易逆差额比2007年增长51.9%,2009年比2008年增长56.1%。2009年中国服务贸易主要逆差行业为运输、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保险和旅游,逆差额分别是230、106、97和40亿美元。 中国服务贸易出口结构中,旅游服务贸易占比第一,2000年达到53.34%,自2004年之后呈现递减趋势。运输服务贸易占比第二,且在2000—2008年间占比逐年上升[1]。而资本、技术密集型的通信、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计算机和信息服务、金融服务贸易占比最小。可见,中国一直以传统服务贸易为主,资本、技术、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发展水平与传统服务贸易相比差距较大。尽管如此,中国传统服务贸易所占比重呈现逐年缩减趋势,如旅游服务部门,而资本、技术和知识密集型服务部门占比逐年递增,尤其是咨询服务,2008年占中国服务贸易出口额12.33%。2008年,中国服务贸易进口结构中,进口比重超过10%的部门是运输、旅游和其他商业服务,分别是31.67%、22.75%和14.55%,合计70%左右。同时,咨询、保险与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分别占比8.52%、8.02%和6.49%,而建筑与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分别占比2.75%和1.99%。通讯、金融、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政府服务占比较小,合计为2%以下。综合中国服务行业进出口占比,部分行业占比极大,中国服务部门出口出现严重不平衡现象。 服务贸易地理方向比较 (1)美国服务贸易地理方向多元,涵盖多个经济体类型 英国、加拿大、日本、德国、墨西哥、爱尔兰、法国、瑞士、中国和荷兰是2008年美国前十大服务出口市场,占美国服务出口总额的55.19%。在前十大出口市场中,欧盟成员国占据五席,包括英国、德国、爱尔兰、法国和荷兰,合计占美国服务出口总额的27.77%。英国、德国、日本、加拿大、百慕大、法国、墨西哥、瑞士、印度和爱尔兰是2008年美国前十大服务进口来源地,占美国服务总进口额的56.29%。在前十大进口市场中,欧盟成员国占据四席,包括英国、德国、法国和爱尔兰,合计占美国服务进口总额的26.45%。事实上,欧盟、加拿大、日本、墨西哥和瑞士分别是美国前五大服务贸易伙伴。 欧盟是美国服务出口最大的目标市场,2008年,欧盟27国进口美国服务项目占全美服务出口总额的37.3%。同时,欧盟也是美国服务进口的最大来源国,从欧盟进口服务的增长率也高于从其他国家的进口增长率。就地区性而言,西欧和中欧国家是美国服务贸易的主要伙伴,交易多集中于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及通讯服务。加拿大和日本是美国服务第二和第三大出口市场,分别占比8.71%和7.84%。加拿大与美国无论是地理位置、生活方式还是经济环境都有极大相似之处,因而加拿大不仅是美国服务输出的主要接受国,还是美国服务进口的主要来源地,这在运输、旅游和其他商业服务方面体现尤为显着。近年来,伴随着美国日益重视亚洲和环太平洋服务市场的拓展,韩国从1987年开始逐步成为美国生产性服务出口的最大国家,同时,新加坡、中国、菲律宾、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等服务市场增速很快。据WTO统计,2008年美国与中国双边服务贸易额为260亿美元,同比增长13.1%,占美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的2.7%。其中,美国对中国服务出口160.9亿美元,同比增长13.3%;进口99.2亿美元,同比增长12.8%。美国对中国服务贸易顺差额为61.7亿美元,同比增长14%。 综合看来,欧盟、加拿大、日本、瑞士、墨西哥和中国等国家在美国十大服务出口目标国之列,也是美国十大服务进口来源国的一部分。可见,美国服务贸易市场以发达国家为主,同时也包括墨西哥和中国的发展中国家,呈现出市场多元化特点。 (2)中国服务贸易地理方向集中,侧重发达国家和地区 2008年,香港地区、美国、欧盟、日本和东盟是中国前五大服务出口市场。香港地区、欧盟、美国、日本和东盟是中国前五大服务进口来源地。中国服务贸易进出口市场集中在香港及发达国家和地区,近年来东盟各国市场在中国服务贸易中的地位才有所提升。 香港地区由于地理位置、政治、经济因素等特点,一直是中国服务出口主要目标市场,在旅游、运输、建筑服务和咨询服务方面体现尤其明显。在旅游服务方面,中国旅游市场主要集中在香港地区、中国台湾、日本和韩国等亚洲国家和地区,占比60%左右,其中香港地区是旅游服务中的最大进出口市场。在运输服务方面,香港地区也是中国第一大出口市场,占中国运输服务出口总额的33%。在建筑服务方面,香港地区不仅是中国第一大出口市场,也是中国第二大进口来源地,仅次于东盟。此外,香港地区是中国咨询服务第一大出口市场,在咨询服务进口方面,香港地区和欧盟占据中国咨询服务市场50%的份额。近年来,伴随着东盟的日益强大以及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东盟不仅逐步成为中国货物贸易的主要市场,而且逐步成为中国服务贸易的重要伙伴,其中,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和越南等服务市场增速较快。与此同时,伴随中国经济增长,欧盟逐步超越美国成为中国服务贸易重要合作伙伴,在建筑、保险、咨询和计算机及信息服务方面贸易联系日益紧密。 服务贸易体制法规比较 (1)美国服务贸易管理体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较健全 美国服务业长期保持的比较优势和服务贸易的快速发展与美国重视服务贸易发展密不可分,表现为美国完善的服务贸易管理体制、健全的法律法规。鉴于国际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的差异,不能通过关税措施对服务贸易实施保护,所以一国服务贸易管理体制和相关法律规范对该国服务贸易发展意义重大。 在服务贸易管理制度方面,美国服务贸易管理机构主要是商务部和贸易代表办公室[2]。其中,商务部负责服务贸易的具体管理工作,如统计服务贸易数据、制定服务贸易政策等,贸易代表办公室则具体参与和负责服务贸易领域的国际谈判和协调等事务。这种管理体制的主要特点是:第一,强大的谈判能力不仅能将有利于美国自身的贸易政策贯彻到世界服务贸易体系中,还能加强美国对服务贸易的执行与监督能力。第二,实现贸易促进和贸易救济相结合,在积极促进和扩大服务出口的同时,能够快速针对服务进口及国外服务 企业对国内服务业带来的损害采取多种救济措施。 在服务贸易法律法规方面,美国服务贸易法律法规以国会和联邦政府行政命令为主[3],包括了对外贸易综合法案中的部分条款、对各个服务部门立法的相关条款和针对部分行业专门规定的市场准入制度等,但是各州也会单独对服务贸易立法,如保险业和专业服务业的市场准入条件和限制法令就是由美国各州各自制定的[4]。此外,美国各州也会依据自身优势行业制定服务贸易支持政策,如针对证券交易、企业产权等方面分别制定了《证券交易法》、《商标法》等。 (2)中国服务贸易管理体制不顺,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中国服务贸易整体水平处于世界中下游水平,究其原因是中国经济结构存在失衡,配套的立法工作没有快速、全面展开,导致中国还未形成具有国际比较优势的服务行业。所以,改革中国服务贸易管理体制,健全服务贸易相关法律法规对中国服务贸易未来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在服务贸易管理制度方面,中国服务贸易相关战略和政策主要由商务部通过服务贸易司具体制定和协调,隶属于商务部的服务贸易司还承担第三产业利用外资、双边及多边国际谈判等事务。但在实际中,以上大部分工作是由中央其它部委及地方政府执行。这种管理体制存在诸多缺陷,主要表现为:第一,服务贸易整体缺乏统一的管理部门,各有关职能部门相互之间衔接不到位,降低了服务贸易管理效率,不利于中国服务贸易与国际市场接轨。第二,多头管理现象导致中国对服务业的划分标准、统计口径等缺乏统一性,这与世界发达经济体间缺乏一致性,在贸易往来中易引发摩擦[5]。 在服务贸易法律法规方面,中国服务贸易立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为核心,以国家颁布的外资法为重要组成部分,以各部分制定的具体规定为支撑,具体规范中国服务市场。一直以来,中国服务贸易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相比中国发展速度严重滞后。中国虽然在近几年先后颁布了《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广告法》、《海商法》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服务贸易相关法律法规,但互联网通讯、电子商务等许多领域仍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持。此外,在已经制定的法律法规之间,仍然存在有漏洞、有矛盾的现象,这严重削弱了中国服务贸易相关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执行力。 二、后危机时代世界服务贸易发展趋势 综合以上比较分析可以看出,美国服务贸易的领先优势来源于其服务业和服务贸易间已形成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态势。具体而言,美国高度发达且结构合理的服务业为服务贸易的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并保证了美国服务贸易的全球持续领先地位。服务出口的不断扩大吸引了国际更多资本和人才流入各个服务行业,这样既有利于先进技术和各个生产要素有效结合,保证了服务业竞争优势的最大发挥,也进一步推动了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伴随着信息技术的提高,美国服务贸易在原来基础上逐步趋向于服务贸易方式的网络化、服务贸易内容的广泛化和多元化以及服务贸易区域的国际化,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简言之,就是“国内经济领先—服务业发达—服务贸易发展”的循环路线。当然,美国服务贸易和服务业的全球领先地位,与健全的服务贸易管理制度和完善的服务业立法是分不开的。 在此次金融危机中,全球服务贸易虽然有所波动,但就服务贸易本身而言,其受到世界和国家经济的影响程度要远远小于货物贸易,换言之,国际金融危机只是暂缓了各国服务业的发展,全球服务贸易蓬勃发展的趋势没有改变。后危机时代世界服务贸易将会呈现如下趋势。 1.服务贸易结构更加平衡 国内外诸多学者研究表明,发展服务贸易可以搞活经济,增强经济的灵活性,这样能有效应对外界冲击,实现经济结构的平衡发展。通过此次危机,各国充分认识到发展服务贸易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世界产业结构将继续作用于服务贸易,驱动其快速发展。第一,随着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加快,国际产业转移的速度和规模将持续扩大。一是服务业较不发达的国家,其转移重心将从制造业转向劳动密集型的服务业。二是服务业发展有一定水平的国家,其服务业转移重心更倾向于从劳动密集型转向金融、保险和咨询等资本技术密集型,这些服务业也会成为后危机时代全球产业转移的重点领域。第二,伴随着技术进步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分工更加细化,许多原本依赖于制造业的服务行业逐步独立出来,使世界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结构得到进一步完善。第三,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大会的召开标志着世界范围内能源竞争加剧,环境问题日趋严峻,这给世界贸易发展带来巨大挑战。服务贸易自身低能耗、低污染、高附加值、高经济贡献度、吸纳就业人数多的特点正好符合世界经济持续发展的前提,是各国发展低碳经济、绿色经济的新动力。 因此,危机过后,伴随着各国越来越重视资本、技术和知识密集型的新兴服务贸易,当前以货物贸易及传统服务贸易占较大比重的局面将得到明显改善,全球服务贸易结构将更加平衡。 服务市场竞争更加激烈 此次危机中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对经济的推动作用促使发展中国家将更加积极主动地制定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宏观政策,并逐步开放各自服务市场,涉及旅游、运输、保险、咨询、金融、计算机和信息等服务市场,吸引外国资本和国际人才注入本国服务业,通过提升行业资本构成和人力资本构成,全面融入到全球服务市场中。近年来,亚洲地区普遍的开放性政策为亚洲各国自身服务业及服务贸易发展带来机会,推动亚洲地区逐步成为世界服务贸易的重要市场。后危机时代,无论是各国出于自身发展需要主动开放服务市场,还是外部因素作用被动开放服务市场,毋庸置疑的是世界各国服务业将更加开放,各国将逐步实现“服务业—服务贸易—国内经济”三位一体的良性互动格局。 伴随着服务出口市场和进口市场逐步开放,市场呈现多元化态势,尽管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间服务业竞争力差距较大,但这种差距最终会越来越小。为了扩大服务市场份额,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参与到全球服务市场上,伴随着服务提供者逐渐增多,出现同一市场存在多个服务提供者的局面,发达国家之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竞争将更加激烈。 服务贸易壁垒更加广泛 当代国际贸易已经从原来传统的货物贸易拓展到了涵盖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更广泛的领域。同时,伴随着服务贸易在国际贸易中地位日益突出,服务贸易成为各国政府贸易保护的重点领域。第一,世界各国逐步开放相关服务业,服务业整体开放度不断上升,伴随全球服务业的发展,全球服务业各部门间融合度不断提高,新的服务贸易摩擦应运而生,这些摩擦不仅来源于发达国家,也来源于发展中国家。第二,由于国际服务市场参与主体的多元化、服务需求的复杂化、服务范围的广泛化,世界服务市场竞争愈加激烈,各国出于自身的经济利益,为保护本国银行、保险、信息等敏感部门免受外来竞争纷纷设立贸易壁垒。第三,危机过后,在世界经济从衰退走向缓慢复苏的进程中,由于全球主要经济体复苏进程的差异性,部分国家为提高国内就业率和保护国内市场,贸易摩擦也从货物贸易各项产品向服务贸易单个部门及整个行业 扩散,这对未来产业遭受损害埋下隐患,由此进一步体现出服务贸易壁垒广泛化的趋势。 后危机时代,无论是世界服务业及服务贸易发展导致的服务贸易摩擦增多,还是由于各国政府为保护本国经济和国内市场设立服务贸易壁垒,其涉及服务业内容将更加广泛,服务贸易壁垒将更加普遍。 三、后危机时代中国服务贸易发展的对策 全球进入后危机时代,在世界服务贸易结构更加平衡、服务市场竞争更加激烈、服务贸易壁垒更加广泛的背景下,中国应依据国情,加快国内相关服务业的发展,缩小中国服务贸易逆差,在提高服务业对国民经济贡献度的同时,健全服务贸易管理体制和相关法律法规,真正提升中国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整体竞争力。 1.加快国内服务业发展,强化微观主体竞争能力 中国无论是服务业发展水平对服务贸易发展的推动力度,还是服务贸易发展对经济拉动力度均不足,服务业国际竞争力无论是出口方面还是进口方面均较弱。因此,中国若想从根本上提高国内服务业竞争力,缩小与美国在服务业及服务贸易方面的差距,必须从提高微观主体竞争力着手,在加大服务业科技研发及自主创新力度的同时,重点关注服务业人才培养。第一,加大服务业各部门技术投资,鼓励自主创新。技术投资具体表现为相关技术基础设施的建设,如经济技术数据库、信息共享系统等,为技术创新奠定良好基础。此外,在引进先进技术过程中,服务业不能一味引进而不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要保证科学技术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所以,结合中国自身经济特点,在大力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基础上实现有效的再创新,真正达到“科学技术—服务业—服务贸易”三者的循环效应。第二,注重服务业人才引进,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先进技术的引进必须与人力资本有机结合才能发挥出最大效应,才能促使中国服务业及服务贸易竞争优势发挥出来。因此,一是针对中国现有服务人员进行多层次培训,多渠道设立职业培训机构。二是依据中国服务业从业人数特点及其分布状况,有计划、有目的地适时调整高等院校及职业类院校相应专业设置。三是加强国际间合作与交流,多渠道引进高级短缺人才。通过人才培训、人才培育、人才引进等措施从根本上解决中国专业服务人才数量不足、质量不高的问题。缩小国内服务贸易逆差,把握服务业开放速度 服务业拉动经济的能力是毋庸置疑的。中国服务业只有个别部门如旅游、运输、建筑等发展突出,大部分行业及部门拉动经济发展的能力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这在信息技术、金融、保险和资讯类等新兴服务业表现尤为明显。所以,中国应以缩小服务贸易逆差为目的,积极扩大传统服务贸易出口的同时,分层次、有重点地开放中国资本、技术、智力密集型服务业[6],并控制服务业开放速度。第一,维持中国传统服务贸易固有优势,积极扩大劳动密集型服务贸易出口。一是加大传统服务部门的营销力度,提升传统服务部门的竞争力,提高传统服务部门对经济的拉动能力。如将旅游和文化相结合,衍生出具有中国文化特色的旅游服务产品,借助中国丰富旅游资源,扩大旅游服务贸易出口。二是重点发展运输服务贸易中的海运服务贸易。运输服务贸易是中国服务贸易逆差最大来源,而海运服务贸易在运输服务贸易中占比最大,2003年开始这一比重就已超过60%。伴随着中国海运运力的快速上升,积极调整海运结构,加大海运领域国货国运的比重,在遵循海运逐步自由化的原则下,政府通过引导海运企业联合与重组,提升中国海运乃至运输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第二,适度开放资本、技术、智力密集型服务业,掌握服务业各部门开放速度。一是适度开放资本密集型行业,在开放的同时,完善这些行业的竞争机制,提高其在市场机制下承受考验的能力。同时,通过采用和引进国际标准,促进国内智力、技术密集型服务业相关标准的规范化。二是关注经济安全。服务业掌控大量资金、技术、信息的流进流出,影响着国内市场的稳定。如果本国服务业尚未具备国际竞争能力,过快开放可能对经济造成严重影响。同时,在服务业开放的问题上,做到履行承诺但不做出超承诺的让渡。 拓展服务贸易地理方向,签署双边自由贸易协定 中国服务贸易无论是出口市场,还是进口来源地都以发达国家和地区为主,呈现市场单一化特点,这对后危机时代服务贸易寻求大发展极为不利。一旦贸易伙伴中个别区域经济遭受严重冲击,中国服务贸易及相关服务业必定受到牵连,这将阻碍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应加快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和签订的进程,有效扩大市场半径,并拓展中国服务贸易地理方向,有效地分散服务贸易市场过于集中和单一的风险。第一,对于已经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应强化其所涉及的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如在中国与新加坡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主要服务合作领域包括医疗、教育和会计等服务业,因此中国要根据自由贸易协定侧重点的不同,合理利用区域贸易合作机制,有效促进中国卫生医疗、教育和财务会计等服务业的发展。第二,对于正在谈判的自由贸易协定,包括中国与海合会、澳大利亚、冰岛和挪威等,一是在谈判进程中,加强并拓展服务业合作领域,保障双方在部分服务贸易领域做出重要承诺。二是积极推进谈判进程,争取早日实现自由贸易区对服务贸易的促进作用,使双边服务贸易额迅速增长,实现其对经济的推动作用。第三,对于那些尚未与中国建立优惠制度安排的国家,在条件成熟时积极启动自由贸易区的谈判,如在金融、保险、咨询等资本密集型服务业中日本和韩国与中国有诸多合作,且日韩双方在以上领域具有国际领先优势。所以,中国在积极启动中日韩自由贸易区谈判的基础上,需重点关注日韩具有优势而中国缺乏竞争力的相关资本密集型服务业的发展。 健全服务贸易法律法规,完善服务贸易救济制度 中国服务贸易管理体制存在诸多缺陷,法律法规的制定也并不符合GATS要求。因此,制定和完善既符合中国实际又不违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法律法规是中国服务贸易发展的当务之急。就服务贸易制定统一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而言,实现服务贸易管理体制和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性,同时,在贸易救济政策制定方面,经过全球经济危机后,更应受到中国政府的重视。第一,从中国国内经济和就业增长出发,优先制定那些有利于环境、信息、能源、卫生医疗、交通物流及金融、保险等服务业的法律法规,以提高这些代表新经济的服务部门的竞争力。无论是对现存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还是新制定相关政策,需要通过引入国际竞争政策推动这一进程。第二,完善现存服务贸易的预警机制、应对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一是针对服务贸易风险分布的主要行业,及时跟踪国外相关产业及部门的政策变化,密切关注国外对中国某些行业进行知识产权调查的动向,迅速预警信息,实现预警信息从商务部到地方政府再到企业的顺利传递,同时实现预警信息从地方向中央政府的有效反馈。二是针对国外对中国服务企业贸易救济调查中的不合理、不公正做法,中国地方政府、服务企业应积极利用有关国家和地区的 司法制度进行申诉。三是中国政府应积极争取国际谈判主动权,要求外国取消具有歧视性的服务贸易保护措施。同时,对国内不具有竞争优势的服务业和敏感性服务业制定具有保护性质的法律条款,达到保护国内服务业和就业的目的。 贸易论文:国际贸易人才素质及能力构造探讨 [摘要]国际贸易应用型人才的综合素质是一般素质要求和特殊素质要求的总和,一般素质包括所有人才都应该具备的思维、知识技能、身心道德、创新特质等因素,特殊素质包括通识性知识、全面的素质和综合的能力。 [关键词]国际贸易应用型人才综合素质能力结构 一、国际贸易应用型人才综合素质和能力结构的界定 20世纪70年代,戴维·麦克利兰(DavidC.McClelland)在大量实证研究的基础上,首先提出了素质(Competency)的概念,认为素质是指和参照效标存在因果关系的个体的深层次特征,深层次特征包括深层的动机、特质、自我概念、社会角色和浅层的知识与技能。陈仲庚教授以马克思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两个重要命题“人是自然的一部分,大自然向人生成”为基本理论框架,对应用型人才的综合素质和能力结构进行了研究,认为审美·思维、知识·能力、身心·素质这三项六款对人的综合素质和能力结构而言,是一个较为全面而充分的结构体系,这也是应用型人才需要具备的素质和能力结构。以此为基础,结合国际贸易专业人才的特点,本研究认为国际贸易应用型人才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应该包括思维、知识技能、身心道德、创新特质,其中思维是最核心的素质。 应用型人才是相对于理论型或学术型人才而言的,其本质特征是具有专业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实际应用能力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其行为特征是知识与技能的高层次应用活动而不是机械的模仿和简单的劳动,它是建立在“应知”基础上的“应会”的智能行为。因此,应用型人才不仅应该具备可塑性的知识技能、良好的身心道德素质以及应用知识进行科研、技术创新和知识更新等综合性能力等一般素质,而且应该具备以“通识”为目标的专业基础理论、宽广的知识面、综合性的能力和全面的职业素养等特殊素质。特别是对于国际贸易专业的应用型人才更加需要具备这样一些特殊的素质和能力。 一般素质和特殊素质的共同作用便构成了国际贸易应用型人才的综合素质。鉴于此,国际贸易应用型人才的综合素质可确定为:不仅要掌握“必要够用”的国贸专业理论知识、基本的国贸专业实践技能,拥有良好的身心道德素质和较强的道德意志力量等一般素质,关键是要具有通识性的知识、综合性的能力以及全面的素养等特殊素质。 二、国际贸易应用型人才的一般素质和能力结构 1.思维。在国际贸易应用型人才的一般素质中,思维是最核心的要素。思维能力虽然是一个学术性很强的心理学概念,但在人类活动中,它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其一,思维是人类从理性上认识世界的工具,没有思维,人类就不可能系统认识世界;其二,思维具有对其对象包括思维主体进行评价、调控与决策的实践作用。就国际贸易应用型人才来说,必须具备清晰地认识复杂的国内国际环境的能力,能对其进行准确评价并进行正确决策的思维能力。这一能力的提高与思维方式是密不可分的,一般而言,思维方式包括哲学思维方式、一般思维方式和个别思维方式三个层次。国际贸易应用型人才只有全面掌握并综合运用这三个层次的思维方式,才能使思维能力和思维效果真正得到提高,才能更加高效地处理各种国际商务问题。 2.知识与技能。对于任何专业的人才,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是最基本的素质要求。技能是知识运用的结果,掌握知识有助于技能的形成和提高;技能的运用,又会加深对知识的理解和巩固,为进一步学习和掌握知识准备更好的条件。国际贸易应用型人才应该掌握的知识是国际贸易应用型人才在该领域应该拥有的事实型与经验型信息,为顺利完成自己的工作和职责所应理解的东西,包括基础知识(基本常识)、专业知识和关联知识等。技能则是其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完成某项具体工作的能力,例如,运用经贸理论分析解决国际贸易相关问题的能力、商务谈判技巧、市场调查能力以及完成国际贸易各项业务流程的能力等,这些技能可以通过重复性的模拟实验、实训或其他形式的体验来逐步提升。 3.身心与道德。在人全面发展的各因素中,身体素质应该是最基础的载体,也是其他各种素质赖以生存和提升的基础。一个拥有健康体魄的人在组织能力、定向能力、动手操作能力、适应社会环境的能力、学习和竞争的能力方面都会更强。而一个心理素质良好的人,会有正确的信念追求、积极乐观的人生态度,能够正确地认识和评价自我,很好地把握自己的言论和行为,正确地对待自身的变化而不断地发展和完善自我。道德修养是一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在人们思想和行为中的表现,具有社会思想指导性。古人云:“有才无德,其行不远。”每一个人成才的方向和目标,都应该是和社会需要紧相连的,脱离了为人类造福,为社会做贡献的思想,人的才干就会受到抑制。对于国际贸易应用型人才而言,以后主要从事的是与对外经济贸易有关的工作,面临的将是更加复杂的环境、更加复杂的工作甚至更加复杂的人群,所以拥有强壮的体魄、健全的人格、全面发展的个性、积极的情感、坚强的意志以及很强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等良好的身心素质和道德修养是非常重要的。 4.创新与特质。创新能力是人们运用一切已知信息和科学知识,开展能动思维活动,产生某种新思想来发现和解决新问题的一种能力。国际贸易应用型人才的创新能力是指对国际贸易业务的开拓创新,对外贸实践技能的创新,而不是指贸易理论研究的创新,也可以说,这是更高层的实践能力。这种创新能力是在素质教育中通过各种知识技能的积累、综合、升华而逐步形成,在贸易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概括而不断提高的。特质是个性身体特征对环境和各种信息所表现出来的持续反应。既然人们是根据他们的特质与世界抗衡的,那么人们的特质就要把各种经验组织起来激发并指导他们的行为。国际贸易应用型人才要在复杂的国内国际环境中面对复杂的对象处理复杂的国际商务问题,充分发挥他们自身的特质去洞察国际国内形势,随机应变、灵活有效地分析解决实际问题和开拓创新驾驭国际市场是非常必要的。 三、国际贸易应用型人才的特殊素质与能力结构 1.通识性知识。“通识”不仅仅要求知识的掌握面要宽,而且要求对知识的运用能够汇通、融通和变通。通识性知识有助于人的生活、道德、情感和理智的和谐发展。国际贸易应用型人才不应该单单只掌握专业知识或与从业相关的知识,而是需要掌握覆载人类知识主要领域的综合知识,这样才能将学习的重心从现成知识的接受,挪移到综合性的判断力、获得知识的能力、广阔的视野和终身学习的态度的陶育上,才可以成为具 备远大眼光、通融识见、博雅精神和优美情感的高级国贸应用型人才,这也是当今社会最需要的人才。 2.全面性素质。全面的素质除了专业知识和技能等显性素质外,还包括身心、特质、职业素养等隐性素质,隐性素质支撑着个体的显性素质,并在更深层次上影响着个体全面健康的发展,所以国际贸易应用型人才素质的全面性首先就体现在更加全面的隐性素质上,而隐性素质又是以人的生理和心理实际作基础的。因此,国际贸易应用型人才首先得具备健康的心理素质。健康的身心素质可以增强对人际关系的适应性和心理调控能力,国际贸易应用型人才在复杂的工作环境中必然会面临更多的困难与挫折,必须具有很强的心理承受能力和积极乐观的心态才能获得挑战挫折的勇气。 3.综合性能力。康德曾说:“人的目的是‘做人’。”因此个人的综合能力不仅仅是“做事”的能力,更重要的是“做人”的能力。对于国际贸易应用型人才而言,首先要具备“做人”的能力,良好的商业交往能力、人际关系协调能力、全方位沟通及带领团队协同作战能力都是非常重要的。“做事”的能力不仅包括学习能力、实践能力、职业驾驭能力、理性分析能力等,而且还必须具有知识更新能力和创新能力。 四、未来国际贸易应用型人才的培育重点 对国际贸易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各高校在知识的学习和技能的培训等显性素质上都给予了足够的重视,而在身心道德、创新特质等隐性素质方面还缺乏足够的关注。因此,在未来的国际贸易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中,应该将重点放在隐性素质的提高方面。 1.道德境界的培养。柯尔伯格认为在“无律”“他律”及“自律”之后,还有一个“普遍性伦理学原则”阶段。黄富峰认为,在普遍性伦理学原则阶段的德育内容应该注重德育主体道德境界的培养。高校德育应该注重德育境界的培养,让学生通过对社会思想和道德知识的体悟最终实现在行为上的道德和谐性。大学生的道德境界培育是高层的文明教育和完备的人性教育。作为国际贸易应用型人才,不仅要掌握系统的德育知识,更需要有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等大气的人格。所以,除了用中国优秀传统文化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通过公德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激发他们的道德情感之外,还要充分发挥社会实践的作用,组织学生参与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志愿者服务活动、公益活动等促使学生了解社会,奉献社会,锻炼毅力,培养品格,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让他们在实践中感悟,真正把社会思想和道德知识转化为自己的行为。 2.个性特质的塑造。个性特质的塑造是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基本途径,它以尊重个体为前提,把握个体的个性特质,因势利导,扬个性之长,弃个性之短。个性特质的塑造对个体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应该以适宜的教学情境为基础,在这一教学情境中教师要充分尊重人才成长规律和个性差异,开展自由联想思维训练,鼓励学生发挥他们的个体优势潜能。在这一过程中,自由教学体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自由教学包括教的自由和学的自由,教的自由是教师选择教什么、如何教、何时何地教的权利,学的自由包括“选择学什么(选修课程)的自由,决定什么时间学和怎样学的自由,以及形成自己思想的自由”。自由教育是遵循人“自由自觉的活动”本性的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启发学生自由思维,引领学生进入一个为满足自己对新知识的好奇而自主学习和创新的境界,乃是国际贸易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重中之重。 3.心理素质的提升。心理素质的提升首先要从自我意识的训练入手,自我意识是对自己身心活动的观察,是在自我认识、自我体验和自我监控三种心理要素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中发展而成的。因此,国际贸易应用型人才心理素质的提升要结合学生的日常生活、学习和实践活动,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重点应该放在三个方面:第一,通过各种标准化测试让学生清楚地认识自己的生理状况和心理状况;第二,通过在课堂教学过程中设置一些心理素质训练的环节,引导学生体验自我内心情感;第三,通过模拟的国际贸易实践活动让学生认识到自己在工作团队中的地位及作用,并在实践活动的过程中引导学生监督自己的思想语言和行为,不断地控制和调节自己的言行。 贸易论文:金融危机冲击与中国对美国出口贸易变化 摘要:本文选取2000年第一季度到2012年第一季度的季度数据,在对常规的需求途径和汇率途径扩展之后,运用Johansen协整检验对我国对美出口与美国GDP增长率、家庭净资产、个人贷款利率以及实际有效汇率、加权实际有效汇率的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表明,我国对美出口与以上变量均具有长期的均衡关系,其中家庭净资产、个人贷款利率、加权实际有效汇率的弹性系数很高,这表明仅凭传统的需求和汇率途径已经不能很有效地说明我国对美出口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需求;汇率;家庭净资产;个人贷款利率 一、引言 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是进出口贸易大国,是美国最主要的贸易伙伴。由于和美国经济互补性强,中美贸易对我国经济和美国经济的发展都至关重要。美国进口商品中有近1/6是由我国向其出口的,换一个思考角度,我国出口贸易总量的1/5是向美国市场出口的。出口贸易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被誉为国民经济的三架马车之一,因此在危机背景下研究中国对美出口就显得很有意义。裴平,张倩和胡志锋(2009)基于月度数据做美国金融危机对中国出口贸易影响的实证研究,选取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失业率、股市总市值以及中国前十大出口伙伴的加权人均GDP度量金融危机的影响,结果表明人均GDP下降和失业率增加对我国出口贸易的负面影响很大。田苗(2009)运用VAR模型分析了金融危机对中国出口贸易的冲击,最后得出美国 GDP的增长和商品相对价格的变动是拉动我国出口贸易的主要动力。叶珊(2009),孙晓琴,黄怡伟(2010),金洪飞,万兰兰,张 翅(2011)也有类似的研究。 总结以上文献,可以看出在研究危机对我国出口贸易传导的文献中,收入途径和价格途径是主要的传导途径。曾忠东,谢志超,丁巍(2012)对这方面的研究比较详尽,他们认为由于中美两国之间的互补型贸易关系,贸易溢出效应在危机的传染中作用明显,通过对价格效应和收入效应的比较研究后发现,美国金融危机对我国贸易溢出的价格效应显着,收入效应较小。但是很多文献一般就需求论需求,在建立模型时忽略了危机的内因以及美国需求的具体情况。本文考量了这些因素后,选取家庭净资产以及利率代表的信贷额度作为需求路径的补充。本文认为消费信贷和家庭净资产指标对于需求路径的研究具有代表意义,一是做为本次危机的直接内因这个意义上来说的。二是因为这两个指标在危机前后最大程度地调控了美国的消费需求,乃至总需求。此外,这些研究大多只涉及了人民币汇率的弹性效应,即从价格变动对贸易影响的角度研究汇率问题,缺少对人民币升值带来的价格替代效应研究的文献。本文根据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在危机爆发后特殊走势,在对汇率问题的研究中加入了替代效应的研究。 二、需求和汇率途径的扩展分析 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出口贸易的途径是多种多样的,一般可概括为需求传导、汇率传导、价格传导和贸易政策传导四类。结合本文引言部分的分析可知,本文主要从需求途径、汇率途径做了分析。[论文网] 一、需求传导路径的扩展。需求传导路径是最直接的路径,一般一国发生经济危机,该国经济增长放缓乃至产生倒退,消费和投资的急剧下降抑制了进口,从而对贸易伙伴国的出口带来影响。针对2007年美国爆发的金融危机,我们更加需要关注此次危机中美国家庭资产存量的变化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金融证券和住宅构成了美国资产存量的最主要组成部分。危机前美国家庭净资产经历了一个快速增长的过程,从2004年第一季度的50188(十亿美元)到2007年第一季度的66724(十亿美元),短短三年时间就增长了33%,每年的增长率接近10%左右。做为美国家庭财富最主要组成部分的房产和有价证券在此次危机中的巨额缩水无疑是整个需求传导路径中的重点。此外,个人信贷利率高低做为消费信贷松紧的标准,也在很大程度上调控了消费需求的大小。美国是消费驱动型经济,消费支出占国民经济的70%。所以也有必要在需求路径中加入个人贷款利率指标以考察其对我国对美出口的影响。 二、汇率传导途径的扩展。危机爆发国货币的贬值是危机的必然结果。一方面,贬值使得危机国出口商品的相对价格下降,提高其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挤压了其它国的出口;另一方面,危机国的贬值使得其进口我国商品的相对价格上升,价格上升使得我国出口商品受到该国进口市场的挤压,这也降低了我国的出口。为挽救危机带来的经济衰退,美国政府实施了两轮量化宽松的货币政策,低利率政策的又一后果就是引导资金流向高利率国家,我国就是一个很好的去处。利差再次制动了汇率机制,造成人民币升值和美元贬值。此外,美元的贬值虽然是对全世界所有国家而言的,但是基于汇率制度和国家实情的区别,这种贬值程度的大小也是相对而定的。基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币近几年来的强势,人民币和美元的相对变动叫其他国家更大。由于竞争国的存在,需要也有必要考虑竞争国的汇率变动情况,正是基于此分析,本文选取了以下六个国家的有机有效汇率做为比较考察的目标,它们分别为巴西、尼日利亚、委内瑞拉、墨西哥、哥伦比亚以及新加坡。选取这些经济体的理由是:与美国贸易密切、贸易额大、与中国所处的发展阶段相同。 从图1可以看出,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和其它对美出口国的加权实际有效汇率在危机之前一直保持着相同的走势,在危机后,我国实际有效汇率和黄线表示的其它出口国的加权实际有效汇率在走势上明显不同:我国对美实际有效汇率在危机爆发后经历了一段时间的下降后迅速走高;其它新兴出口国的加权实际有效汇率在危机后也经历了一个下降的过程,但其始终没有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 图1 实际有效汇率和我国对美出口总额 数据来源:实际有效汇率指数来自IMF数据库;对美出口总额来自美国经济分析局并以2005年第一季度为基期,单位十亿美元 三、模型的建立和实证分析 (一)模型建立 本文模型建立的前提是扩展的需求理论,在运用广泛的非完美替代品模型中,假定消费者具有同质性偏好,不考虑劣等品和进口国内互补品的情形,那么解决了消费者效用优化问题之后,可将进口需求表示为进口国收入水平、进口商品的自身价格以及其进口国国内替代品价格的函数。在需求函数具有同质性的假定下,可将出口需求数量改写为进口国实际收入和出口商品与进口国内替代品相对价格的函数(章艳红,2009)。依据前文的分析情况,本文在基本的需求价格模型加入了家庭资产存量和利率因素,并用美国的实际GDP增长率代替实际GDP。为了考察汇率的替代效应,在对美出口总方程中加入了新兴出口国的加权实际有效汇率,最后建立如下模型: (二)样本数据的来源及处理 笔者选取数据样本的时间段为2000年第一季度到2012年第一季度,并均转换为以2005年第一季度为基期的实际值,同时对含有季节性变动的数据样本进行了X-12季节性调整。有效实际汇率数据jjr均来源于IMF数据库;中国对美出口总额数据(dmck);美国家庭净资产数据jzc、个人贷款利率数据ll均来自美国圣路易斯联邦储备银行美联储经济数据库。美国的进口数据dmck经相应的进出口价格指数处理得到实际值;家庭净资产jzc的实际值有名义值除以GDP平减指数得到。 (三)金融危机对我国对美出口冲击的实证分析 1.ADF单位根检验 对相关数据进行平稳性单位根检验,只有各个变量通过ADF单位根检验,才可以进行下一步的协整分析。检验结果如下表所示: 如表1所示,通过 ADF 检验后可知,原变量在5%的水平下均不能拒绝原假设,即原变量是非平稳的,但在经过一阶差分以后,差分后的变量在5%的水平下均不能拒绝原假设,即差分后的变量是平稳的。原变量均为I(1)过程,一阶平稳通过ADF单位根检验,说明变量之间有可能存在协整关系。 2.Granger因果检验 虽然逻辑上确定了汇率、经济增长率以及家庭净资产、个人贷款利率和我国对美出口之间的关系,但真正明确中美实际有效汇率、美国的经济增长率、美国家庭净资产以及个人贷款利率是否是导致我国对美出口变化的原因,我们需要用到“Granger因果检验”。Granger因果检验的原理很简单,就是运用F统计量来检验变量X的滞后值是否对Y有统计意义上的显着影响,如果该影响是显着的,那么称X是Y的“Granger原因”。 按以上原理做Indmck与Injjr,Injzc,Inbeer,gdpzzl,ll 的Granger因果检验,结果汇总如下: 从表2可以看出在0.05的显着性水平下,Injjr,Inbeer,Injzc,Inll,gdpzzl都是导致Indmck变化的原因。这也证明了美国经济增长率、人民币有效汇率、竞争国加权实际有效汇率、家庭净资产以及进口国国内个人贷款利率的变化确实会对中国对美出口产生影响。同样,表4-2b的结果也表明在0.05的显着性水平下,Injjr,Injzc,Inll,gdpzzl都是导致lnzjk变化的原因。Granger因果检验结果表明,总路径各方程解释变量与被解释变量之间确实存在与前文分析相符的逻辑关系。 3.协整分析 前面的单位根检验表明各变量均为一阶单整,可以对变量进行Jonhansen协整分析,并得到Indmck、Inzjk、Inbz的协整方程如下: 对其残差项的单位根检验表明方程解释变量和被解释变量之间存在有效的协整关系,代表了各变量间的长期均衡关系。从协整方程5-7可以看出,GDP增长率、家庭净资产、加权实际有效汇率和我国对美出口存在显着的正相关关系,其中家庭净资产的长期影响最大,其弹性高达2.06,加权实际有效汇率的弹性也高达1.51,gdpzzl的长期影响系数并不大,只有0.17。我国实际有效汇率和美国个人贷款利率和我国对美出口存在明显的负相关,其中个人贷款利率的弹性高达4.13,是所有因素中长期影响最大的。对于汇率对出口贸易的影响很多文献有不同的结论,本文的研究结果还是符合经典理论的,汇率对我国对美出口的影响明显,实际有效汇率每上升1个百分点,也即美元相对于人民币升值1个百分点,其进口下降0.66个百分点。 四、政策意见 为了应对目前并不明朗的美国经济变化和人民币的升值问题,确保我国对美贸易的长期稳定发展,笔者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一)扩大内需,适度调整对外需的依赖 从研究结果可以看出,美国需求各部分冲击均会对我国出口贸易造成比较大的影响。危机使我们意识到片面强调出口并不能取得长远稳定的发展,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迫在眉睫。所以,今后的主要任务还是扩内需,内需才是一个国家长期稳定发展的保障。如果国外需求的下降是我们掉转方向的制约因素,那么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均收入的提高是内需扩张的有利因素。 (二)确保人民币币值稳定 从本人的研究结论看,我们更需要注意人民币汇率的替代效应带来的影响,警惕其它国家的低汇率政策。在当前外部经济环境并不乐观的前提下大幅度提升人民币币值有很大风险也没有必要,所以我们要做的是保持人民币汇率的基本稳定,按主动性、可控性和渐进性原则进一步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以此确保我国出口贸易的稳定发展。 贸易论文:论化工品进口贸易中的风险管理 前言 当下风险管理研究还处在一个比较狭小的范围之内,仅仅停留在在企业的财务风险预算、金融方面的投资、生产经营风险等领域,有针对性的、系统的研究属于国际贸易之间的进出口能源的风险管理还在少数,大多数国际当中的进出口公司,在对待风险管理这一问题上,依然还在摸索探求阶段,只有很少数大的企业集团,在经过多年的实践总结之后,形成了一套适用于自身的风险管理理论,所以在这一方面,我们可以说是刚刚起步,虽然技术还不成熟,但是风险却每天都在发生,对于所有的进出口公司来说,当务之急是找出一套切实可行、适合于企业运行的风险管理方式,从而解决现有的危机,从而提高公司的生存质量。正是基于这一理念,笔者结合多年经验就化工品进口贸易中的风险管理为主要探讨方向,从现状、类型、问题和解决方法入手,为大家细致的分析一下。 一、化工品进出口贸易特点 (一)化工品贸易形势良好,进出口高速增长 化工品贸易快速增长,2003年进入新世纪以来发展最好的年份,之后逐年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二)化工品进口额远远高于出口额,保持贸易逆差 化工进口规模继续扩大,进口数量增长是引起进口进口贸易用汇增加的主要原因。化工品出口额仍靠数量拉动,使得占半数以上化工产品的进口数量增加,同时一部分化工品进口价格下降,减少进口用汇,两相抵消,实际进口用汇净增长,进口产品仍集中在高分子聚合物和有机化工原料上,这部分产品仍不能满足国内需求,需大力发展。 (三)国有企业在化工品贸易中仍占主导地位 在化工品进出口贸易中,国有企业一直是最重要的力量,其出口额与进口额都占总额的一半,三资企业是进出口贸易的另一个主要力量,比重仅次于国有企业。从发展速度看,私人企业化工贸易增速成倍增长,独占鳌头,在出口方面,集体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增速高于国有企业,进口方面,国有企业增长速度居第二位。但目前化工品的进出口额的增长仍主要依靠国有企业推动。 (四)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贸易是化工品进出口的主要贸易方式 一般贸易的进出口额占总贸易额的60%左右,进料加工贸易进出口额占总贸易额的30%左右,一般贸易进出口总额增长快于进料加工贸易增长速度。 二、化工品进口业务的风险管理现状 我国贸易自改革开放到二十一世纪以来,产生了巨大的发展,风险因素也在这一过程中增多。贸易企业化工品出口业务风险管理的行业现状呈现除了四种特征:第一,贸易经营企业数量大,情况多变。其中国有大中企业、私营企业、集体所有制等不同经营模式企业,无法在管理上统一。第二,外贸行业风险管理没有专业机构做出规范和管理,我国的政府管理部门在贸易中的工作重点都投放在贸易发展上,疏于风险管理问题,一直都没有法规、意见做出明确规范。第三,现阶段贸易企业的分析、控制、管理还都是由企业自身完成的,不同企业对于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同,运用的方式也不同,虽有针对性但缺乏统一规范。第四,风险管理的措施主观性较大,科学性较低。在大部分的贸易企业中风险管理的部门、人员等都没有形成专业化,在进出口贸易业务时,企业对于风险管理的防范、规避、转嫁、管理上就存在较大的主观和随意性,规则和制度不能够统一。 三、化工品进口贸易主要风险类型 我国全球化经济不断发展,外贸企业贸易业务不断扩大,经营模式主要由合资经营、对外投资等组成,外贸企业就面临许多国际市场上的风险。在化工品进口贸易中风险主要有五种:1、由于外方违约造成的信用风险,国际贸易双方处在两个国家中,交易中交货与付款就不能同时进行,贸易中就会出现与实际不符的情况,造成信用风险。2、卖方供货不及时、无货等情况造成市场风险,贸易环境对交易的限制,卖方由于种种原因延迟或不交货,就会给国内的企业造成损失。3、卖方与用户串通欺骗商造成经营风险,外贸企业在没进行资质审查时就进行交易,通常第一单贸易都很顺利,建立了信用之后就会进行骗取,然后逃跑。给贸易企业带来风险,近年来时常发生。4、在贸易中多种付款方式带来的商业信用风险,在国际贸易中付款方式一般为即期、远期、托收、信用证、预付、后附等多种形式,每种方式都存在风险。5、作为化工品来说,其自身的易燃易爆属性限定了其运输当中的风险性,同时也加大了仓储的风险性。 四、化工品进口业务风险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大多数的外贸企业化工品进口中风险管理不符合规范,每年的经济损失都十分严重,我国企业在进出口贸易中风险管理存在以下问题: 1、合同签订时,条款不清晰明确,给履行时带来隐患。国际贸易中遵循的通则,在实际的贸易中不同国家的贸易买卖合同就会出现差异,矛盾主要是各国法律及对合同争端解决机制等问题。贸易中我国企业对外国法律体系不熟悉使得合同纠纷解决带来了风险。 2、进口贸易中另外两方的资信调查不清晰,将会增大信用风险。进口企业不但与外国的客户贸易进行国际买卖合同的签订,还同国内企业签销售合同,明确两家企业的资信情况就十分重要,然而外国的中小企业调查就十分困难。 3、国际市场的多变,化工品市场行情情况的把握就相对困难。自2008年石油化工品价格大起大落,即使资深专业人士也无法准确判断。判断时不仅要了解化工品本身,还有对整个产业链及有关因素有一个宏观的认识。 4、在运输物流中控制有限,使得产品在运输中出现灭 失风险。贸易中流通环节是十分重要的,这个过程中风险较多,不好控制。流通中的准备货源、确认货物发货情况、货物运送接收、整理储藏这些环节直接关系到合同的执行。当下外贸企业为了减少损失或保险转嫁,通常情况下会严格控制进口贸易当中的风险因素,做好对其流程当中的全方面控制,防备其在输送过程当中因认为火天灾等种种原因所造成的损失。 5、缺乏对货控制权,经常在货权转移的过程当中发生风险。在现有的进出口贸易当中,货物的所属全,也就是货权是非常重要的事项,所以这一问题也是进出口贸易当中最为常见的问题。通常情况下,掌握货权的一方在进出口贸易当中占主动权的比重值较大,掌握好了货权,就可以在通常贸易当中无限的缩小风险。一般来说,为了保障货权的主动权以及进出口贸易的主动性,国际间的贸易网来通常会采取款到发货这一原则,而并非是通常情况下的货到付款,这就牢牢把握住了控制权利,为企业的正常运行提供了有利的资金保障。 6、报关、商检这些规定的检查也会造成一定的风险问题。当进出口贸易成功抵达货港后,就面临着申报以及规定商检等必要流程。这时管理方如果申报不及时,就会造成货物停滞、违规处罚、附加货物港口管理费用等一系列的问题,不仅耽误了货物出港运输的时间,也造成了一定的现金损失。 7、在国际贸易当中,并非仅仅在细微处造成贸易风险,有时一些大的宏观控制环节也经常会出现风险,比如反倾销与汇率问题等。由于国际之间的贸易往来是国与国的交易,这时就会出现货币兑换的问题,而货币兑换往往会伴随着汇率风险。我国的贸易一般面对非欧洲国家时,一般采取的策略是美元报价,面对欧洲时则直接采用欧元报价,但在外币兑换的过程当中,常常由于拖沓、繁琐,经常会造成“等待”风险,即外汇结算值的变化。这一风险随着近期来人民币的不稳定增长,显得越发严重。 8、不可逆因素带来的风险,防范这一风险的最为有效途径就是产品货物投保。 五、应对化工品进口业务中各类风险的管理方法 对于上述化工品进口业务中的风险问题,基本可以通过以下五种方法进行较为有效的管理: (一)建立公司专职风险管理的决策和管理机构 应挑选进出口业务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管理人员组建专职风险管理机构。该机构应纳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范畴,并尽可能地提高该机构的专业化程度,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准确度。 (二)实施客户资信调查制度,建立客户档案,进行有效的客户管理 特别是较大数额的贸易项目,在动态的资信调查的前提下,还要考虑采用保险、担保甚至是国际保理等手段,将风险转移或分散。特别在化工品进口业务中,当外经贸企业使用自己的授信额度开立信用证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用户部分保证金必须到账。2、其余部分货款在信用证到期前几个工作日内必须到账。3、如用户逾期付款,外经贸企业对货物应有处置权。4、如是远期信用证,则必须是担保提货或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三)建立详细的用户来款台账制度 在财务早已经电算化的今天,为化工品进口用户建立用户来款台账制度是风险管理所必须的。进口业务的结算周期相对较长,用户的来款及结算都是滚动进行的;在某一时点上,财务的账务上难以直接真实反映用户货款收回的全部实际情况。 (四)建立财务预警机制 在公司内部建立的客户信息系统里,对逾期付款的用户,都应对其亮起黄灯,以提醒业务人员,同时提醒风险管理机构及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更为严重的则亮起红灯。 (五)将进口业务流程细分,使业务人员分工专业化 现在许多进出口公司采用的是一个业务人员“全程包办”一项进出口业务的全流程。这种作法弊端甚多。 六、结束语 从国际角度看,所有的进口贸易风险管理制度还仅仅处于起步阶段,还需要多方面的协作以及共同研究。从国内角度来看,我们当务之急是摸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发展、有利于推动我国进口贸易与国际接轨的风险管理政策。所以在这里笔者呼吁,在面对进口贸易风险管理这一问题时,我们一定要从其根本的现状入手,分析其当下所处于的时期以及将要面对的问题,针对问题认真仔细的划分出风险类型,善于总结经验以及归纳风险处理方式,并最终针对这些问题做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式,并将这些方式归类成型,形成一套适用于发展适用于生产的风险管理制度。 作者简介:孙治秋(1984-),男,汉族,天津人,在职研究生,研究方向:南开大学世界经济 贸易论文:对于贸易开放发展影响研究 一、引言 自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地区发展差距成了理论和实践界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如图1所示,用各省人均实际GDP变异系数衡量的地区差距除了1996—1997年出现了从0.6078到0.6014轻微的缩小和2006—2007年从0.6754到0.5849较大幅度下降外,90年代以来一直在近乎直线上升,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地区差距最为显着的国家之一。而与地区差距变化趋势相对应的另一个现象是我国的对外贸易除了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和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前后出现回落甚至负增长之外,在这期间也一直发展十分迅速,从贸易总额来看,不到二十年的时间增长了近30倍,而单从出口额来看,增长了30多倍,年平均增速分别23%和27%,如果除去亚洲金融危机前后三个年份来看,年均增速可达30%以上;从贸易依存度来看,从1990年的30%上升到了2007年的67%,如图2所示。从以上简单的描述性分析中,我们可以发现对外贸易发展与我国地区发展差距之间有着十分类似的变化规律,那么它们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吗?目前这方面的实证研究文献还是比较丰富的,但是已有的实证分析也明显存在一个不足的方面是对于贸易开放影响我国地区发展差距的机制分析的较少,尤其是定量的分析更是鲜有。大多数分析的是外贸与我国地区发展差距之间的相关关系或外贸对我国地区发展差距的贡献度。因而本文认为尝试借用MarcelaGonzálezRivas(2007)的分析方法,从各个地区的要素禀赋与贸易开放相互作用的角度定量分析贸易开放是如何影响我国地区发展差距的依然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实际意义。本文其余部分是这样安排的:第二部分是对相关理论与实证文献的简要回顾;第三部分介绍本文应用到的理论模型;第四部分是对变量、数据和方法的说明;第五部分是对结果的分析;第六部分是简要的结论和政策含义。 二、相关理论与实证文献回顾 传统的新古典经济增长理论认为,在技术外生条件下,在资本规模报酬不变或递减的规律作用下,即使地区之间没有要素流动,没有贸易,落后的地区其资本增长也将会超过富裕的地区,从而最终会导致地区收入差距的收敛而不是扩大收入差距,因此传统的经济理论无法解释对外贸易发展往往与一国地区发展差距扩大相伴相随这种特征事实,转而他们求助于内生经济增长理论和新经济地理理论。内生经济增长理论强调技术进步是经济增长之源,而贸易则是国际技术外溢的重要渠道,但内生经济增长理论也同时认为,东道国的R D投入与人力资本状况是影响本国技术创新和获得技术外溢效应的重要条件,也即存在“门槛效应”(EatonandKortum1996,YukoKinoshita2000,ReddingandReenen2000,Xu2000,CaseliandCole-man2001,Keller2002)。那么内生经济增长理论如何来分析贸易自由化与一国地区发展差距之间的关系呢?如果我们考虑到一国内部不同的地区其要素禀赋往往不是平均分布的,这样的结果是不同的地区从对外贸易中获益就存在不同,达到一定R D投入和人力资本水平的地区受益多,经济增长快,而没有达到条件的地区则受益少,因此内生经济增长理论一般预测贸易自由化的结果将是扩大一国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而新经济地理理论对于贸易自由化与一国地区发展差距之间的关系并没有得出一致的结论,KrugmanandLi-vasElizondo(1996)建立的三区域NEG(新经济地理)模型认为,在经济封闭时,由于前向和后向联系效应,一国国内的经济活动是趋于不断集中的,因而地区的收入差距也不断扩大。然而当国家走向开放时,情况将发生变化,此时国内企业的投入产出更多地依靠国外,而与国内的联系减弱,也就是向心集聚力将减小,同时由于国内城市集聚成本的增大,导致制造业的分布从城市向周边地区扩散,地区收入差距将减小。而采用类似的NEG模型,Paluzie(2001),却得出了贸易自由化会促使地区收入差距扩大的不同结论。这两个模型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主要源自于对农业部门所作出的不同假设。Paluzie假设农业部门的投入要素(如劳动力等)相对制造业而言的流动性要差,他还假设制造业经济活动的离心力来源于潜在的分散的农村市场,因此在经济封闭状态下,制造业经济活动是比较分散的,地区收入差距也较小。而当一国贸易开放,企业的投入与产出转向国外市场时,因为城市一般有着更加便利的接近国外市场的条件,企业为了获取规模效应和减少运输成本,制造业经济活动会更加集中在城市,又由于农村劳动力不流动,贸易收益将很难传到给农村地区,地区收入差距于是扩大。由于在理论上对贸易自由化与一国地区收入差距之间的关系存在着不同的结论,故许多学者转而做了许多实证研究,其中代表性的有如Giannetti(2002)研究认为欧洲一体化进程有利于成员国之间收入差距缩小的同时却扩大了一国内部地区间的收入差距;Rodríguez-PoseandSánchez-Reaza(2003,2000)、Hanson(1996,1997)、MarcelaGonzálezRivas(2007)等对墨西哥的研究认为,贸易自由化扩大了其地区间收入差距;PerniaandQuising(2003)以菲律宾为研究对象,实证研究也表明,贸易开放本身并不能带来地区的平衡发展,也就是说不能缩小其地区收入和贫困的差距;Marjit,DandKar,S(2007)研究了印度贸易自由化对地区收入差距的影响,认为出口的州收入增长要快,而进口竞争州收入增长要慢,州之间的差距因而扩大。对于中国的研究,有如Jian,Sacks Warner(1996)分析认为因沿海地区有参与国际贸易的先天优势,结了1990年以后沿海地区与内陆地区之间的差距扩大和中国总体区域经济的发散;Hu,DapengandF(1998,2001,2002)通过模型和实证认为贸易自由化改革是1985—1994年间中国沿海与内地差距不断扩要原因;Yao,Yudong(2000)的研究结论是对外贸易扩大了中国的省际经济增长差距;XiaoboZhang KeZhang(2003)应用Shorrocks(1982)年提出的方差分解法计算出了各种增长要素对中国经济增长地区差距的结果显示,对外贸易是中国经济增长地区差距的重要因素,其贡献率达11.1%,仅次于资本因素;王丽娟(对贸易自由化和中国区域经济差距进行了相关性分析,结果显示二者高度相关;赵伟,何莉(2007)应用德特(DeLaFunente,2003)的趋同核算框架(convergenceaccounting),分析了改革开放后对外贸易对中国省增长趋同与差异的贡献,认为对外贸易是引致中国各省市劳均GDPσ发散和β发散的主要力量之一;张(2009)分析认为我国地区外贸差异与经济发展差距间存在长期均衡关系,对外贸易差异是地区差距的格因,并且定性地分析了它们之间的作用机制;项卫星等(2010)研究发现,中国对外贸易在整体上扩大了中间的收入差距,但同时又是低收入省区缩小与全国收入差距的有效途径;张衔等(20 11)实证分析认为我国西部地区间对外贸易发展差异是导致地区间收入差距的重要因素。 三、贸易开放与经济增长的一个理论模型 本文设Cobb–Douglas生产函数有如下形式:itit-1it这就是本文的基本方程,为了利用这个方程来分析对外贸易与地区要素特征相互作用对地区发展差距所产生的影响,还必须对(3)式进行一系列的变化。首先,把物质资本存量Lnkit分成两项,一项是直接参加生产的私人物质资本存量用C表示,另一项是间接参加生产过程的公共资本存量,相当于公共基础设施用I表示,因而:其中f和w为线性函数,对于f(LnC)函数可以表示三项,第一项为滞后一期的私人资本存量水平;第二项为收入水平和贸易开放水平O交叉相乘项;第三项为收入水平,作为控制变量,以分析地区增长是否存在收敛效应。这样函数可以表示为:(其中d、r、z为线性函数)(5)it-此外,为了分析公共基础设施I与贸易开放之间的相互作用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我们把函数表示为其与贸易开放度O之间的交叉相乘项加上其滞后一项的基础设施水平,因而有:其中p、q也为线性函数,把(6)、(5)代入(4)得:最后我们考虑技术进步项LnAit,我们把它表示四项,第一项为贸易开放度O与人力资本h的交叉相乘项,以分析贸易开放与人力资本之间的相互作用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是本文的研究变量;其余三项是依据前人的研究而引入的控制变量,一项人力资本存量,以反映人力资本对技术进步直接和独立的作用(Romer1986);一项是反映技术在最高水平与最低水平地区之间的扩散(NeslonandPhelps1966);一项是反映贸易对技术进步的促进作用(Connlloy2003),这样技术进步函数可表示为: 四、变量、数据与方法说明 (9)式就是我们要估计的计量方程,因变量采用年人均实际GDP增长率。人力资本存量h采用获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占总人数的比重,如果采用在教育上的支出或入学人数占总人数的比重是不合适的,因为它们代表的是流量。对于私人资本存量C应当采用的是全部企业资本存量之和,但我国这方面的数据,特别是分省数据无法获得,作为替代变量,本文使用分省物质资本存量总和,1997-2000年的数据采用张军估计的数据,2001-2007年的数据由笔者根据张军的方法自己推算得到。技术追赶项Lnh)中的A用劳均GDP来代替,因为劳均GDP与技术水平正相关,劳均GDP用地区总GDP除以全省总劳动力。虽然采用贸易量来衡量贸易开放程度不是一个完美的指标,因为影响贸易量的还有其他很多因素如运输成本、世界需求等,但是如果采用其他指标如关税率、配额等带来的是更多的问(RodrikandFernandez2001),因此本文贸易开放度依然用进出口总额除以GDP来表示,注意这里贸易开放度是全国的开放度,只随时间变化不随地区变化故采用Ot-1表示。对于公共资本存量变量I,我国同样没用直接可得的数据,本文根据以往研究的惯例采用公路密度来作为变量,公路密度等于各省公路长度除以各省面积。我们采用固定效应模型和广义最小二乘法来估计方程(9),以控制截面个体效应,由于所用的自变量都是滞后一期,故也可以较好地避免变量的内生性问题。本文采用我国1997—2007年间的分省数据集,共31个省市区,所有数据均来自《中国统计年鉴1998—2008》。表1是对变量的统计性描述。 五、回归结果分析 从表2的模型(1)回归结果我们可以看出,贸易开放度与人均GDP交叉相乘项的回归系数是正的,且在1%水平上显着,意味着贸易开放使发达地区(人均GDP水平高)比落后地区(人均GDP水平低)具有更高的经济增长率,从而扩大地区差距。这一点是与Myrdal(1971)的思想相一致的,他认为贸易开放将使地理位置和条件都优越的发达地区更能发挥其竞争优势,从而扩大其与落后地区的差距。从单独收入项来看,其回归系数也为正,且在1%水平上显着,表明我国地区收入水平存在着明显的发散现象,这与以前的一些研究结论相吻合(蔡昉,都阳2000,沈坤荣、马俊2002等),收入水平越高的地区增长越快。人力资本存量与贸易开放度交叉相乘项的系数为正,人力资本存量本身项也为正,表明在人力资本高的地区(发达地区),其在贸易开放中受益越多,增长也越快,具有扩大地区差距的效应,不过从统计显着性来看却都不显着。公共基础设施项和其与贸易开放度交叉相乘项的系数都为正,表明基础设施水平越高的地区(发达地区),贸易开放将促使其具有更高的经济增长率,从而扩大地区之间收入差距,虽然并不显着。私人资本投资项的系数都为正,且在1%水平上显着,说明私人投资是促进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而劳动力投入的作用并不明显,这可以从其回归系数虽为正,却不显着看出,这些都与大多数的研究结论是相一致(沈程翔1999,刘木平,舒元2000,沈坤荣2002等)。为了检验结论的稳健性,我们还分别做了模型(2)、模型(3)、模型(4)的回归分析,模型(2)是利用高中学历以上人数占总人数的比重来作为人力资本存量指标所作的回归,模型(3)是利用铁路加公路的道路密度来作为公共基础设施变量指标所作的回归,模型(4)是剔除不显着的变量之后所作的回归,从表2可以看出,其基本结论没有改变,表明回归结果是稳健的。以上的分析只是定性的让我们知道,贸易开放将使收入水平、人力资本存量水平、公共基础设施水平高的地区比在这三个方面都相对要落后的地区受益要多,经济增长要快,从而拉大地区收入之间的差距。利用上面模型(1)回归结果我们还可以定量地来分别计算出这三个方面的效应,表3是以我国人均GDP最高的上海和人均GDP最低的贵州为例所得出的计算结果:表3中计算公式的意义是贸易开放对地区经济增长所起的作用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贸易开放的直接作用s,它对所有的地区都是一样的;另一部分是贸易开放与各地区的收入水平、人力资本存量水平、公共基础设施水平等特征相作用而产生的间接作用rLny。表3的收入效应意味着,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随贸易开放度变化一个单位,经济增长所变化的百分点数,其他类似。从表3可以看到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条件下,贸易开放通过收入效应、公共基础设施效应、人力资本效应分别可以拉动贵州在样本期间平均每年增长2.78、3.66、3.04个百分点,上海平均每年增长4.08、3.78、3.05个百分点,也就是说贸易开放的收入效应、人力资本效应、公共基础设施效应分别使贵州比上海经济增长平均每年低1.30、0.12、0.01个百分点,贸易开放的总效应使贵州经济增长比上海平均每年低1.41个百分点,其中贸易开放的收入效应是主要的,占95%以上。 六、结论 本文通过对贸易开放影响我国地区经济发展差距的机制的定量分析得到以下结论:(1)贸易开放对我国所有地区的经济增长都具有促进效应,但这种促进效应的大小与各地区的具体特征相关。对收入水平高、人力资本存量高、公共基础设施水平好的发达地区这种作用大,而这三方面都较差的落后地区这种作用要小,因此贸易开放在我国具有明显的“棘轮效应”,越发达的地区受益越多,经济增长越快,这是贸易开放导致我国地区发展差距的内在机制。(2)在贸易开放引起我国地区差距的收入水平、人力资本、公共基础设施三种效应中,收入效应是主要的,因此应千方百计提高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使其能从贸易开放中受益更多。 贸易论文:我国贸易构造改变的波动性特色与途径转变 摘要:文章按照国际贸易标准分类,将我国1985年~2008年贸易结构演进分为三个阶段,深入考察贸易结构演进过程中的波动性特征以及资源、劳动、资本密集型产品的转换速度问题。分析表明,各类密集型产品份额的波动性和转换速度逐渐减弱,并且已经进入趋势平稳发展阶段。文章认为,已有的贸易结构演进路径提升空间有限,并且在理论和实践上存在双重弊端,贸易结构演进路径必须进行适时转换。然后,文章提出了一条新的贸易演进路径,指出各类密集型产品升级必须向着出口质量、技术的全面提升路径转换,并进一步分析了路径的实施渠道。最后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并得出结论。 关键词:贸易结构;波动性特征;路径转换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中国的对外贸易模式面临以下几方面的冲击。一是贸易壁垒、贸易摩擦不断增加。中国很可能面临更加严重的来自发达国家、新兴工业化国家,甚至是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压力。在对外贸易不断扩张的同时,中国已成为每年遭受反倾销调查数目最多的国家。二是虽然中国已经成为贸易大国,进出口贸易量排名仅落后美国与德国,排名第三,但是中国仍然处于全球产业链的最低端,竞争力仅局限在不断压低劳动力成本上,而在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上却无法与发达国家展开竞争。贸易利益的获得已经不能仅仅取决于生产能力和生产量的大小,更要注重品牌及创新技术的提高。三是从《京都议定书》到哥本哈根会议,低碳经济必定是大势所趋。这间接的表明了我国不能再依靠能源、资源、劳动力数量的投入来拉动经济增长的老路上,必须开拓新的增长模式,贸易模式必须探索新的路径。此外,联合国贸发组织认为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贸易结构中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出口商品的附加值较低。 由华尔街开始引发的金融危机席卷全球,我国的对外贸易受到了强烈冲击,这不禁要问我国现有的贸易模式是否仍然适用?面对跨国公司全球生产网络的发展,贸易演进路径应该怎样调整?本文首先对中国1985年~2008年贸易结构的波动性特征与转换速度进行分析,然后希望从深层次上获得中国贸易结构升级的转换路径。 二、中国贸易结构的波动性特征:1985-2008 传统文献中对贸易结构阶段性特征的分析主要有两类观点:一类是从比较优势出发分析我国的贸易结构转换,另一种是基于我国宏观经济发展阶段的考量。他们的分析都能够很好的解释贸易结构的趋势性特征,但是却回避了贸易演进中可能出现的“拐点”和波动性特征,并且对贸易结构转换速度问题也重视不够。本文着重从贸易结构的波动性和贸易模式转换速度角度进行分析。 按照SITC分类标准,将所有出口商品按照要素密集度标准分为资源密集型产品、劳动密集型产品以及资本密集型产品,并计算出每种类型产品的出口额占全国出口总额的比重。本部分的分析数据基于1位数的SITC数据。按照国际贸易标准分类,通常将SITC0-4类定义为初级产品,也被称为是资源密集型产品;SITC5-8定义为工业制成品,其中SITC5和SITC7类制成品一般被粗略的认为是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SITC6和SITC8被认为是劳动密集型产品。本文的数据来自联合国Comtrade数据库,1985年~1992年来自Sitc.rev2;1993-2008数据来自Sitc.rev3,对两类数据按照分类标准进行了适当转换。从图1中,可以明显的发现我国出口贸易结构不仅呈现出明显的趋势性特征,而且各阶段的波动性特征也非常明显。本文按照波动性特征,将贸易结构演进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5年~1992年):在这一阶段,我们可以直观的看到贸易结构呈现出“双升一降”的变化特征,波动最为剧烈,并且贸易结构切换速度最快。1987年和1992年出现两次“剪刀差”形状。资本密集型产品和劳动密集型产品占全部产品的份额各自上升将近一倍,而资源密集型产品的份额则迅速下降,由1985年的62%下降到1992年的18%,不及原来的1/3。劳动与资本密集型产品份额都对资源密集型产品份额进行了超越,并且两者之间的转换速度很快。这种变化的根本原因在于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经济明显呈现粗放式增长特征,制约经济发展的主要是资本存量的不足,此时的经济动力只能依靠资源的开采与投入来推动。但是,资源密集型产品比重下降,劳动密集型产品比重上升更深层次的原因是中国比较优势充分发挥的体现。中国是劳动力禀赋充裕的国家,而资源相对匮乏,根据静态要素禀赋理论,一国应当出口其要素禀赋相对充裕的产品。所以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比较优势得以集中体现。 第二阶段(1993年~2002年):这一阶段的明显特征是“双降一升”,贸易结构转换波动性减缓。劳动密集型产品的份额虽然仍然很高,但是出现拐点,进入下降通道。资源密集型产品的比重仍然下降,但是在1998年~2002年间下降特征不再明显。而最为明显的是资本密集型产品份额保持了高速增长的态势,带动了经济的提升。究其原因,主要由于在这一阶段我国大力实施出口导向型贸易政策,东南沿海城市不断开放,加工贸易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同时,随着我国开放度的不断增加,吸引的外商直接投资也不断增加。这一阶段的突出特征是动态要素禀赋理论的体现,劳动力产品的比重的大力发展,使得我国积累了一定的资本,资本劳动比显着提高;再加上FDI在这个阶段的大力引进,导致了资本密集型产品出口比重的大幅上升。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力密集型产品比重出现了拐点,在1994年达到了61%的峰值水平,然后不断下降,而资本密集型产品比重仍然不断攀升,并且在这一阶段,这种比较优势之间的切换速度很快。 第三阶段(2003年~2008年):“这一阶段波动性最弱,趋势平稳”特征得到明显体现。如果说前两个阶段劳动力以及资本密集型产品的份额对资源密集型产品份额是强势超越的话,那么资本密集型产品对劳动密集型产品份额的超越则显得动力不足。三种类型的密集型产品的份额保持趋势平稳特征,三者的离差都在10%以内。资源密集型产品的出口份额达到了最低,将近6%;劳动和资本密集型产品的份额平均保持在42%与52%。在这一阶段趋势平稳的特征,还表现在劳动力密集型产品比重向资本密集型产品之间的转换逐渐减弱,这是动态比较优势走向低速发展的特征体现。其中的原因是我国的资本密集型产品的比重已经达到相当的高度,甚至超过了部分发达国家的水平。这从侧面反映出中国的贸易模式提升,不能只从数字角度看资本密集型产品比重的增加,更应该关注贸易效率和质量问题。 通过三个阶段的比较分析,我们发现近三十年来,我国的贸易结构不断升级,资源密集型产品的比重不断降低,劳动密集型产品的比重先升后降,资本密集型产品的份额不断升高。但是,从波动性特征来看,这种贸易结构转换的动力在逐渐减弱,三种份额已经进入趋势平稳阶段。依靠提升资本密集型产品的比重,降低劳动密集型与资源密集型产品的比重的空间已经不足,原来的升级路径需要进行适时调整,我国的贸易结构转换必须寻求新的升级路径。 三、中国贸易结构升级的路径转换 贸易结构升级主要沿着两条路径在发展。第一条路径是贸易结构由具有传统比较优势的资源密集型产品、劳动密集型出口产品,向不具有比较优势的资本密集型产品的出口转换;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贸易结构的升级主要是沿着这条路径发展 ,并且从上面分析中可以看到,在这个路径上,我们的贸易结构已经得到很大改善。但是,在这条路径演进过程中,我国企业在国际分工产业链中处于比较低端的环节。并且,这种发展路径继续延续会存在两个弊端,一是中国出口的劳动、资本密集型产品具有低成本、低市场进入壁垒的特点,国际市场竞争激烈,压低了出口企业的利润,损害了我国消费者的福利;另一方面,我国将很可能面临更加严重的来自发达国家、新兴工业化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压力。尤其是进来这些国家针对中国的反倾销申诉和仲裁措施急剧增加,使我国的出口形势面临恶化。因此,必须寻求贸易路径的转换。 第二条路径是在各类密集型产品出口质量、技术、品牌上的全面提升。我国贸易结构朝着这条路径转换才能真正实现二次升级,其原因来自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在国际贸易理论界,异质性厂商、异质性产品贸易理论备受关注,贸易学家们已经把关注的重点从传统的代表性企业、同质性产品转移到异质性厂商、生产技术差异、生产效率与产品品牌的提升方面。在实践上,由于低价格、低质量、低技术的产品更容易引起贸易摩擦和贸易诉讼。在20世纪80年代的日本产品出口曾经面临严重的贸易壁垒,中国现在也面临者类似的问题。但是,随着跨国公司外包的盛行,国际生产网络在全球展开新一轮的布局,在加上我国近年来发展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我国的贸易发展可以抓住这个新的机遇,在第二条升级路径中寻求突破。 路径的转换可以通过两条关键渠道来实现。第一,资本技术要素禀赋质量的提升。根据动态的要素禀赋比较优势理论,要素中资本和技术禀赋的增加是贸易结构升级的决定性因素。这就要求我国企业参与更高阶段的国际分工,参与高技术、高资本含量的产品的生产,从而提升要素的资本技术含量。现实情况是中国处于产业分工链条的最低端,经常出口的是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的产品。为此,在全球产业链的横向一体化延伸中,我国企业应该增强品牌保护意识,加大产品的异质性来提升自己在全球产业分工中的地位。在纵向一体化过程中,提高自身在产业链中的核心竞争力,从而提升我国出口产品的质量、技术水平。第二,要素禀赋结构的合理搭配。目前,我国要素结构搭配存在严重扭曲。主要表现在大量的资本拥挤在产能过剩行业、重复建设问题严重;我国经济发展中能源资本投入已达到了一定高度,适当加大教育投入提高(下转第113页)劳动者素质,以增加高质量劳动力要素投入是当前经济发展的关键,能源、资本投入年平均增长率保持在4%左右可以实现要素产出率最大化。 但是,资本、技术要素禀赋如何提升?要素禀赋结构如何合理搭配?从而提升中国的贸易结构层次。本文认为这两个问题可以通过产业的有效集聚、国际和国内分工等途径进行分析,以获取适合我国的贸易结构升级路径。一方面,产业集聚效应可以促进跨国公司FDI的使用效率和FDI的技术水平。我们知道FDI一般会携带相对先进的技术,尽可能吸引更多高质量的FDI是提升我国出口产品层次的一个重要方式。另一方面,产业集聚效应可以提高我国的技术创新水平。产业合理布局之后,技术溢出效应,示范效应都会促使国内技术水平上一个新台阶。当同类行业的公司聚集到一起生产的时候,这种无形的外部规模经济效应会使得技术溢出增加,同时也促使其它企业加快技术创新的速度。此外,产业集聚还可以带来规模经济效应。这其中主要原因不仅在于集聚效应可以通过配套设施的提供导致成本的降低,而且产业集聚加速了资源的流动,尤其是使得携带知识与技术的资源快速流动,再加上干中学效应,从而会导致人力资本以及产品质量的大幅提升。 要素合理搭配的重要途径是积极融入全球生产网络中,合理配置国内的分工体系。中国目前的基本状况是:分工与专业化取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整体的分工和专业化水平还向当低,并且我国国内分工以及参与国际分工中还存在诸多问题。通过积极参与新一轮国际分工,完善国内分工体系,才能使得我国的要素资源合理搭配,要素使用效率提升,从而升级我国的贸易结构。根据国际分工理论,跨国公司会根据所有权、区位等优势把生产网络安排在全球不同地区,进行外包生产。中国在全球分工结构中,从价值链低端环节向高端环节移动是中国贸易结构二次升级的突出体现。此外,国内分工应充分发挥不同区位的要素禀赋优势,注意分工的层次性。一国国内分工越发达,那么国内分工与国际分工更容易接轨。 我国贸易结构的进一步提升不能只局限于资本密集型产品比重的提高,而更有赖于资本技术要素禀赋质量的提升与素禀赋结构的合理搭配。通过产业的集聚,构建合理的分工体系,同时,加大高素质人力资本投入,使要素流动更加合理,要素的配置效率更高,所有这些因素是增强我国出口比较优势,优化出口贸易结构的基础。 四、结论 总之,在开放经济条件下,研究中国贸易结构的波动性特征与路径转换具有理论和现实双重意义。从理论上看,不能仅局限于把握贸易结构演进的长期趋势问题,而更应该关注贸易结构的波动性特征以及各种资源密集型产品的转换速度问题,进而去尝试研究一些诸如贸易结构的周期性等新的问题,从而在理论上去解释中国贸易结构应该进行路径转换的原因。从现实意义上看,虽然中国贸易总量在不断增长,但是“中国制造”遭受了前所未有的贸易壁垒、反倾销、非正常性关税等不公正待遇。这使我们看到中国的出口模式必须进行调整,去适应高端国际化分工的需要,那么相信本文依据中国贸易结构的波动性特征,提出的新的转换路径,对于未来中国贸易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贸易论文:从文化视角审视中美贸易摩擦 中美贸易摩擦从现象上看呈现出的是中国对美国的贸易顺差、美国对中国的贸易逆差。但从更深刻的层面看,中美贸易摩擦实质上是中美两国文化的冲突和摩擦,尤其是价值观的冲突和摩擦。中美两国不同的文化有意无意地左右和控制着中美贸易行为,因此,治理中美贸易摩擦应该从这一更深层次上展开。 一、一国文化决定着一国的国家利益和国家行为 一个国家的文化是由这个国家的传统习俗、价值观、宗教信仰、伦理道德、哲学思想、思维方式、生存方式、民族人格心理等因素整合生成的。其中价值观起着核心作用。①一个国家的文化渗透到国家意志、国家利益、国家行为、外交政策之中,形成国家的整体形象。传统意义的国家利益是指国家的生存、权力、安全和财富,以及与之相关的疆界、人口、资源、经济实力和军事实力等物质要素。但国家利益不是由物质界定的,而是由一国文化理念、价值观念界定的。 按照建构主义的观点,国家对其利益的界定取决于自己历史、文化和传统,以及与其他国家的文化之间的相互交流和相互影响。国家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不一定或不主要是来源于物质利益上的增减,而是来源于文化的不同、价值观念的差异。例如,从物质的角度就无法解释美国为什么害怕一个贫穷的朝鲜拥有核武器,而不怕英国拥有核武器。对此的合理解释只能从文化理念角度、从价值观念去寻找。因此,解决国与国之间矛盾,包括贸易摩擦的方法不是一方在硬实力上绝对压倒另一方,而是要更深入地理解对方的文化,尤其是理解对方的价值观,并通过文化、观念、意识形态的交流与互动解决双方的矛盾与摩擦。 文化价值观不仅是界定国家利益的根据,而且本身也是国家利益的重要内容。但是,国家利益中的文化利益长期被忽视了。在任何一国的国家利益中都包含着道义扞卫和目标理想追求,以凝聚国民的认同和支持,引领国家发展方向。因此,在目前的世界体系中,大国都高度重视自己的文化发展战略。文化战略涉及一个国家的软实力。但一国在对其他国家展示本国文化理念与价值观的同时,应该尊重其他国家的文化理念与价值观,从而增进国家之间的互信,构建本国与他国的文化价值认同和国家认同,增强与世界的认同感。 因此,我们认为,中美两国不同的文化理念与价值观,以及受这样的文化理念与价值观支配的中美两国的国家利益的差异和冲突,是中美贸易摩擦的固有根源。中美两国神圣不可侵犯的国家利益分别构筑了各自的贸易战略,牢牢地制约着中美贸易行为,并制造了贸易摩擦。 文化理念、价值观不仅仅界定着国家利益,而且还决定、支配和控制着国家行为。在国际关系实践中,各国为了扞卫本国的国家利益,实现本国的对外战略目标,往往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外交方式。纵观国际关系史,不同的外交方式的发展与演进无不打上了不同的国家文化理念与价值观的时代特征和印记。当今全球化条件下,各国的对外交往政策,包括贸易政策,都是以本国的文化理念和价值观为依据制定和实施的。正如美国历史学家弗兰克·宁柯维奇(FrankNinkovich)指出:“在20世纪,美国几乎所有的重要的政治家都毫无例外地把文化因素考虑为其处理外交的组成部分;的确,文化在他们决策中起着明显的,常常是决定性的作用。”[1]目前,美国是世界唯一的超级大国,美国把它的文化理念和价值观作为一种普世原则在全球推进。美国这种超级大国地位也使它的一些所谓国内法产生了强烈的国际冲击效果,而且这种单方面的霸权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所向披靡,使不少国家忍气吞声,不得不俯首称臣。然而,美国在推行自己的这一套文化理念和价值观时,忘记了另一个真理:当今的世界也是一个几种国际势力鼎立的世界。曾几何时,美国的这一套以霸权文化和价值观为核心的经济、贸易、军事、外交等等政策受到了对手国的挑战,尤其是受到了一个正在崛起的、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的挑战。于是美国把中国看成是它推行霸权文化与价值观的最大威胁,频繁制造与中国政治的、经济的、贸易的、军事的摩擦。 二、美国文化的霸权理念与中美贸易摩擦 奉天承运的“使命感”是美国文化理念的核心元素。而这一元素透露出的是霸权理念,其效果即是霸权行为。正是凭着这一“使命感”,早期的欧洲移民者开始了他们在美洲大陆的拓荒和征战,并建立了美利坚共和国,一个有别于旧世界的新社会,即所谓的“山巅之城”(a city upon the hill)。在这样一个社会里,他们设法使新建立的国家不仅在政府体制和社会结构上与欧洲国家不同,而且还要在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上与欧洲国家形成鲜明的对照。这就产生了不同于欧洲的美国文化。美国文化是一种宗教与世俗相结合的文化,是一种以个人为本位、表现出很强的个人主义特征的文化。 “扩张”是美国文化的另一个明显特征。深受这种文化熏陶的美国人从不讳言自己属于一个“扩张”民族,统治者更是受这种文化观念的影响。“扩张”的行为来自于藏匿于美国文化中的“霸权”理念。因此,当美国开始考虑它的外部利益时,“扩张”便以不同的形式在美国的对外关系中表现出来。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凭借它强大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和金融优势,取代英国登上了世界霸主的地位。在苏联解体之后,美国更是成为世界唯一的超级大国。这样,随着美国国际地位的变化,美国文化表现出强烈的霸权性质。美国文化霸权表现为经济霸权、金融霸权、军事霸权、政治霸权。而从根本上说,美国文化霸权深深地植根于美国的独特的个人主义、强烈的民族主义和“舍我其谁”的世界中心主义。在现实生活中,美国文化霸权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形式:借助经济全球化的契机,极力推行美国的价值标准,将适合于美国或其他发达国家的价值观强行推行到经济后进的发展中国家;利用对外文化交流及援助项目传播美国的意识形态,将美国式的“自由、民主、人权”上升为“普世原则”,要其他国家“亦步亦趋”地仿效;利用发达的大众传媒网络和先进的信息技术传播美国的生活方式,以其优越的“使命感”向全世界推广美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体制和价值观念,甚至自认为有道义上的责任“影响”别国的发展方向。 正是这种霸权文化或霸权价值观使美国在中美贸易关系中频频制造贸易摩擦。从经济的角度说,本来中美贸易关系是复合的相互依存关系。但是,在贸易领域,美国频繁制造的贸易摩擦使两国不仅没有形成依存关系,反而互相防范、互相排斥。之所以出现这种局面,是因为美国一些人对这一复合相互依存的理念、思维和战略的理解出现了“偏差”。他们把中国与美国的经济贸易关系看作是美国对中国的单边施舍,看作是名为“接触”、实为遏制中国的政策手段,企图利用现有的优势地位压迫中国在某些领域做出一定程度的、甚至是重大的让步,而如果中国不从,甚至如果中国向美国的经济霸权提出挑战,中国就面临着美国强大的压力和严厉的苛责,以至于对中国实施贸易遏制、封锁和制裁,因而在中美贸易关系中,是美国首先打破了中美之间的经济相互依赖关系。原美国国务卿赖斯一语道破了中美贸易摩擦的根源:“我们与中国和俄罗斯之间的关系更多植根于共同的利益,而不是共同的价值观”。[3]罗能生等(2006)[4]认为,文化作为一套潜规则,反映了人们 权利关系的整套行为规则和价值观念,深刻地影响和制约国际贸易的变化和发展,是引致贸易摩擦的最深层诱因。 美国凭借其强大的政治、经济、文化实力在国际交往中居于主导地位,制定并掌握着国际交往中的游戏规则。美国国际政治学家汉斯·J·摩根索(HansJoachimMorgenthau, 1948)在《国家间政治———寻求权力与和平的斗争》一书中曾谈到帝国主义对世界控制的三个方面,即政治帝国主义、经济帝国主义和文化帝国主义。[5]对美国来说,这三种帝国主义都植根于美国的霸权文化理念与价值观之中。美国的霸权战略的根本动机和目的就是遏制挑战国。而正在崛起、并逐渐强大起来的中国在成为美国经济、贸易的主要对象之后,就必然对美国的霸权形成巨大威胁,于是美国把中国看成是它推行霸权文化和价值观的主要障碍。他们认为,按照目前的发展趋势,中国终将成为世界性的经济军事大国,届时将不可避免地威胁到美国的“利益”。因此,美国的战略就是对中国实施全方位、多领域、常态性的遏制;而在贸易领域则是频繁地制造各种贸易摩擦,使中美贸易摩擦成为常态,并使中美贸易摩擦阶段性地反复升级。 现阶段,美国对华贸易摩擦主要表现为利用每年两次的美国财政部的汇率调查报告迫使中国在汇率上让步。中美贸易失衡是中美贸易摩擦的经济根源,而在探讨中美贸易失衡的原因时,美国国会一些议员、政府官员,甚至像克鲁格曼这样的学者都把中国的贸易顺差说成是中国人民币低估造成的,是中国政府“操纵”人民币汇率的结果。因此,他们一次又一次地抛出将中国定为“汇率操纵国”的提案。“汇率操纵国”似乎成了一柄悬在中国头上的“达摩克利斯剑”,似乎只要需要,他们随时都可以咬断悬挂“达摩克利斯剑”的马鬃,让锋利的“达摩克利斯剑”刺向中国。而如果中国不听从美国某些人的“意旨”让人民币按他们提出的标准升值30-40%,他们就要对中国出口到美国的商品进行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并征收惩罚性关税,甚至威胁将中美双边的贸易问题向世界贸易组织提起诉讼。虽然2010年美国已经两次推迟把中国定为汇率操纵国的汇率调查报告,但中美两国货币汇率之争并没有因此解决。在人民币汇率问题上,美国处于两难境地。美国出版的《世界日报》2010年10月23日社论《美国汇率报告延期公告》说:“美国深知中国已非吴下阿蒙,因此在行政部门透过种种明暗的沟通渠道得知中国只有在人民币汇率调整频率和幅度上稍作因应,而不可能短期内作出太大幅度的升值政策底线后,立即陷入两难的局面:若不将中国列入操纵汇率的‘黑名单’,那么将惹恼国会;然而若将之列入操纵国名单,则如何处置也将陷入为难地步。这是美国把国际事务纳入国内法管辖,一碰到国际强大对手必然出现的尴尬局面。” 在暂时不能把中国列为汇率操纵国的情况下,美国对中国提起了反倾销、反补贴的调查,并对中国一些出口到美国的商品征收惩罚性的反倾销关税。据中国商务部资料, 2010年1月到9月,美国对中国的“双反”调查和征收惩罚性反倾销关税多达8起,有的惩罚性关税甚至高达437%。在不到一年的时间之内,美国对中国提起的贸易制裁次数之多,超过了2001年至2009年的9年内每年的平均次数。在这9年时间内美国对华提起反倾销案件平均每年才7起(见下表)。据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统计, 2009年针对中国的13起反补贴调查中,有12起伴随反倾销调查。这12起“双反”调查中有10起由美国启动的,占比83·3%。② 美国就是这样:一方面压人民币升值(人民币也确实升了值),另一方面又对中国出口到美国的商品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美国也确实实施了),力图要中国既在汇率政策上让步,也在贸易政策上让步,双管齐下,斩尽杀绝,直至把中国商品撵出美国市场而后快。美国的所作所为把美国的霸权文化和霸权价值观在中美贸易问题上淋漓尽致地暴露无遗。 三、中国的“和谐世界”理念与中美贸易 在中美贸易关系中,美国人不仅总是习惯于用自己的文化理念和价值标准去要求中国的行动和行为,更是严重忽视中国的文化或中国的价值观念和核心信仰的重要性,结果自然会遭到中国的抵制和反抗,从而导致中美之间的贸易摩擦。几千年来,中国形成了“天人合一”的和谐的文化理念和价值观念。近年来,中国根据这一传统文化理念和价值观念在国内提出了建立“和谐社会”的目标,强调人与自然、人与人、国内各民族的和谐共存,同时也向全世界提出了建立“和谐世界”的主张,强调民族与民族、国家与国家之间和谐共存。然而,必须明确的是,中国的“和谐世界”价值理念是“和而不同”的价值理念,即承认民族与民族、国家与国家的差别,主张通过“存异”而“求同”,以实现“和谐世界”的理想。很显然,中国的这种文化观和价值理念是与美国的文化霸权的价值理念相冲突的,因而产生两国各种关系,包括贸易关系的冲突就是必然的。 中国历来认为,中国对美国的贸易顺差、美国对中国的贸易逆差是当代国际分工发展的必然。20世纪80-90年代以来,全球经济出现了三种类型的产业国际转移:美国因把它的主要精力放在高新技术的发展,而把劳动密集型和资源、能源耗费性等所谓“夕阳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德国等欧盟国家因劳动力成本急剧上升,一些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下降,而把它们的这些产业向劳动力成本低廉的国家转移;由于地理条件所限,日本天然缺少生产发展的各种自然资源,因而把需要大量自然资源的产业向自然资源丰富的国家转移。而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中国,在20世纪80年代经济开始发展时,丰富的自然资源和低廉的劳动力成本吸引了美国、欧盟、日本的注意力,成为了它们产业转移的接受国。在这种背景下,中国对美国的巨大的贸易顺差和巨额的外汇储备,主要是由中国向美国出口这些劳动密集型产业和资源消耗型产业的产品积累的,而不是中国刻意追求的,也不是人民币汇率造成的。中国一再强调中美两国经济是相互依存的,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中美两国在贸易上的理智态度应该是在和谐共存的文化理念和价值观的基础上求同存异,而不应该是树起贸易壁垒和贸易保护主义的大旗,欲将对方置之死地而后快。 同时,中国主张解决中美贸易失衡的根本出路在于中美两国各自调整自己产业结构,即美国加大国内储蓄,中国加大国内需求。要解决中美贸易失衡,中美两国应该 首先“各人自扫门前雪”,而不应该以邻为壑。国际上一些有识之士也有同样的看法。美国国际商业理事会前主席托马斯·尼尔斯认为中美贸易失衡的主要问题不在中国,而在美国。美国的贸易赤字是美国与中国在人民币问题上发生争执的原因,但赤字本身是美国自身经济表现的反应,是美国储蓄率过低的结果。即使人民币再升值20%,对美国经济的影响也相当小,就业岗位绝不会重新回到美国。中国人深知这一点,因而一再提醒美国要再平衡美国经济。《华盛顿邮报》的一篇评论也认为,美国只有“先把自己的屋子打扫干净”,解决其长期存在的巨额赤字问题,在解决全球性问题上才具有公信力。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总裁卡恩在2010年IMF和世界银行秋季年会期间也说:“人民币币值重估不应当被他国政府当作掩盖本国问题的遮羞布。寻找替罪羊总是容易的。”③总之,在处理中美贸易失衡问题上,中国始终坚持和贯彻“和谐世界”的文化理念和价值观,求取中美贸易中的双方共赢。 四、从文化理念和价值观认同的角度有效治理中美贸易摩擦 中美两国文化理念与价值观的差异,界定了中美两国不同的国家利益,成为中美贸易摩擦的固有根源。因此,中美贸易摩擦的治理的根本在于中美文化理念和价值观的互相尊重、理解和认同,而不是互相排斥,更不能企图以一种文化理念和价值观压倒、甚至取代另一种文化理念和价值观。 建构主义学者亚历山大·温特(Alexander Wendy, 2004)认为,观念是定义国家利益的根本因素;观念是构筑国家认同(State Identity)的基石,并对国家利益和外交行为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国家之间的交往,最重要的首先是构筑国家认同,不同的国家认同将导致不同的国家交往战略目标、方式、途径和结果。国家认同总是先于国家利益厘定。温特认为,不同的国家认同可以导致两个国家的关系成为敌对性的恶意竞争关系,也可以导致两国关系成为合作性的友好关系。 中美互信的基础是国家认同;而国家认同的基础是文化认同(Culture Identity)。但是,中美文化理念和价值观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而中美两国对彼此文化差异缺乏充分的、深入的了解和理解,是导致中美贸易摩擦不断升级的根本原因。如梅新育(2005)所说;偏见比争端更加可怕。[6]分歧乃至争端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偏见、无知和单方面强加于人的作风,正是后者可能将我们引向无法挽回的冲突。从长远而言,中美之间的相互了解是高度不平衡的,中国民间对美国的了解远远超过美国对中国的了解,对中国的无知是中美许多争端的重要根源。中美两国已经深刻意识到这一“无知”状态带来的后果。两国官方已经认识到中美文化价值认同的战略意义,并开始从政府层面着手战略实施,从文化理念和价值观角度治理中美贸易摩擦。为此,中美两国政府已经从文化价值观方面积极采取了一系列的治理措施。 自2009年起,清华大学中美关系研究中心与美国联邦行政学院、约翰斯·霍普金斯大学等联合举办中美政府高级行政人员“全球领导”课程进修班。这个培训班是由美国国务卿希拉里·克林顿批准的一项培训美国国务院局级官员计划的一部分,是中国的大学第一次承担培训美国中高级行政官员的任务。2009年第一期的30位学员来自美国国防部、国家航空航天局、海军、陆军、空军、农业部、驻华使馆等美国多个政府部门,均为直接影响美国对华决策的“局长级”官员,包括美国商务部国家标准与技术局网络安全主管、陆军情报安全司令部特别行动顾问、国防部国防技术分析室部门主管、美国联邦行政学院首席运营官等。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中国政治体制》、《中国贸易与经济政策》等课程。同时,该项目还安排学员与中国有关政府部门官员、媒体和社区工作人员座谈,访问工厂、智库、大学等机构。我们从参与受训的人员、级别、课程等各方面不难看出,此类培训的动机和目的就是增进中美两国政治文化认同,培育国家认同,构建互信。 2010年5月第二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创建了中美高层人文交流机制,标志着中美人文交流从此迈出关键一步。根据这一机制,在未来4年中国将落实接受美国10万名来华留学生、中方提供千人全额奖学金、实施汉语桥万人来华研修项目等。而中方未来4年将派遣1万名学生赴美攻读博士学位。④这一机制结束了中国向美国输出留学生的单项交流时代,开启了中美深层次交流的新纪元,对中美关系的未来影响巨大。 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我国也陆续派出各级官员至海外,尤其是美国,接受有关专业学术机构的中短期培训。其中,最为着名的就是中国官员的“哈佛培训计划”。根据中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清华大学和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签订的三方协议,在从2002年起的五年内,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为中国培训300名局级以上中高级官员。 我们相信,中美两国政府的这些活动必将增进中美两国文化理念认同、价值观认同和国家认同,构建两国的互信。从文化理念、思维方式和价值观等人类最根本的意识形态上把国家误解降到最低程度,有效遏制和治理中美贸易摩擦 贸易论文:美国开国先辈们的自由贸易思想探析 一 自由贸易理论是伴随着资本主义在世界范围内的扩张而产生的。法国重农学派最早提出了自由贸易的论点。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以“绝对成本说”首次系统地阐述了自由贸易理论。其基本含义是,如果A国在生产某种产品的成本上拥有B国所不能相比的绝对优势,B 国就应该从A国购买,而不必自己生产。如果每个国家都生产自己占有绝对优势的产品并彼此交换,国内的资源就可得到最有效的利用,进行贸易的国家都可从中获益。斯密的这种设想显然只有在商品完全自由流动的状态下才能实现,也就是通过自由贸易,实现世界资源的最佳配置,形成最为合理的国际分工。在这个基础上,任何国家都可花最小的代价获取所需要的商品。斯密的这一理论尽管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缺陷,如不能解释不具有绝对优势成本的国家从事贸易活动的可能性,但它显然为国家间开展国际贸易提供了依据。大卫·李嘉图以“比较成本说”弥补了斯密理论的不足,进一步解释了在自由贸易基础上的国际交换可为所有参与国带来好处,不管这些国家在产品生产上是否占有绝对的优势。李嘉图与斯密一样,强调自由贸易将增加国家财富。他认为,“贸易的目的是增加生产”,因为在自由贸易下,资本将流向那些最有利可图的部门。单从理论上讲,通过自由贸易,国家可以最大限度地增加财富。经济学家丹尼·罗德里克指出:“在经济学中,可能没有任何一个领域专业主张是如此的一致,即绝大多数经济学专业认为自由贸易优越于保护主义。”(注:丹尼·罗德里克:《发展中世界向自由贸易的推进》(Dani Rodrik, "The Rush to Free Trade in the Developing World: Why So Late? Why Now? Will It Last?"),全国经济研究所工作论文,第3947号,1992年,第1 页。)实际上,自由贸易理论的提出首先是一种设想,完全排除了外界各种不利因素的干扰,把国际贸易放在了由自由贸易所笼罩起来的“真空”状态下。在世界经济发展史上,要求自由贸易的呼声尽管从未中断过,但古典经济学家在理论上描述的商品跨国界完全自由流动的状态却很难自动地成为民族国家的优先选择。 在美国早期领导人当中,许多人与亚当·斯密处于同一个时代,在追求政治民主自由的同时,在经济上倾向于一种以自由放任政府、个人主义、理性化和经济国际主义为基础的思想。他们的确受到了那个时代进步的经济理论的影响,“无不熟悉苏格兰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对有关自由贸易强有力的理论阐述。他们认为他的推理无可挑剔,合乎需要,符合他们的天性和愿望”(注:艾尔弗雷德·小埃克斯:《开放美国市场:1776年以来美国的对外贸易政策》(Alfred E.Eckes, Jr., Opening America's Market:U.S.Foreign Trade PolicySince 1776),查珀尔希尔1995年版,第4页。)。他们也目睹了英国重商主义政策对殖民地发展与外部经贸关系的束缚,尤其是到了殖民统治后期他们对英国的这套政策深恶痛绝。乔治·华盛顿在1774年曾坚决反对英国在重商主义指导下奉行的这种只利于自己的贸易政策:“我们借此机会宣布我们最真诚的愿望是看到这样一种邪恶的、野蛮的和反常的贸易永远地停止。”(注:转引自斯坦利·科本等主编:《美国经济史解释论文集》(Stanley Coben and Forest G. Hill, eds. , AmericanEconomic History: Essays in Interpretation),费拉德尔菲亚1966年版,第123页。 )所以与重商主义相对立的自由贸易存在于他们的思想中丝毫不足为奇,其中一些人也曾大声疾呼在对外经济关系上推行自由贸易。美国学者多伦·本-阿塔指出:“自由贸易是整个早期立国时期美国外交家的一致呼声,象征着把世界从重商主义贸易壁垒下解放出来的意识形态承诺,与此同时允诺为美国剩余农产品打开市场。”(注:多伦·本-阿塔:《民族主义、新重商主义和外交:重新思考富兰克林的使命》(Doron Ben-Atar,"Nationalism,Neo-Mercantilism, andDiplomacy: Rethinking the Franklin Mission"),《外交史》(Diplomatic History)第22卷第1期,1998年冬季号,第103页。)实际上,在美国的开国先辈中,始终如一地坚持自由贸易理论者,大概只有本杰明·富兰克林。 富兰克林对美国脱离英国走向独立功勋卓著,他除了在独立战争期间奉大陆会议之命出使法国之外,因年龄过大并没有在独立后的中央政府内担任过任何要职,1789年第一届联邦政府运行不久他就去世。富兰克林目睹了美国在立国初期所面临的种种困难,但没有作为决策者亲自体验到如何解决这些困难的“迷惘”。这恐怕也是他坚持自由贸易观的一个重要原因。在殖民时期,英国为了垄断殖民地的贸易,对殖民地之间相互贸易往来也课以税收。富兰克林对这种不利于殖民地经济发展的做法毫不妥协地坚决反对,提倡在殖民地之间的贸易往来上奉行自由放任政策。他在1747年致贾里德·埃利奥特的信中强调殖民地之间应该进行自由贸易。富兰克林所持的理由是,如果一个殖民地对来自其他殖民地的进口品征税,后者将进行同样行为的报复,结果所有殖民地都受到伤害(注:参见弗格勒·格伦·威尔海特:《美国经济思想和政策的奠基者》(Virgle Glenn Wilhite, Founders of American EconomicThought and Policy),纽约1958年版,第307—308页。)。 在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上,富兰克林也运用了相同的理由提倡实行自由贸易。他在《关于贸易的笔记》(Note Respecting Trade )中从理论上阐述了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实行自由贸易给参与国带来的益处:“假设拥有丝绸、铁和布料三种制造品的X国家,分别将三种产品供应给A国、B国和C国,但是X国渴望扩大出路, 提高布料价格以有利于自己的布商。为了实现这一点,它禁止从A国进口布料。A国反过来禁止从X 国进口丝绸。然后丝工抱怨贸易的衰退。X国为了平息丝工之怒禁止从B国进口丝绸。B国反过来禁止从X国进口铁器。然后铁工抱怨贸易衰退。接着X国禁止从C国进口铁。C国反过来禁止从X国进口布料。所有这些禁止的结果是什么?答案是,上述四个国家发现它们共同拥有的生活享受和方便大大降低了。”(注:转引自威尔海特:《美国经济思想和政策的奠基者》,第308页。)因此, 只有在上述四个国家实现了各自具有优势产品的跨国界的自由流动,才可以使在国际贸易中参与商品自由流动的这些国家都从中获益。1776年,斯密出版了《国富论》一书,奠定了自由贸易理论的基础。其实,富兰克林在此两年前就,其中认为,“在世界上所有国家之间,商业应该是自由的,就像英格兰的几个地区一样”。他进而指出:“任何国家从来没有毁灭于贸易,甚至在表面上最没有优势的国家。”(注:转引自小埃克斯:《开放美国市场:1776年以来美国的对外贸易政策》,第2页。)所以有的学者认为,富兰克林从自由流动的角度对国际贸易的分析对亚当·斯密提出的自由贸易理论产生了影响(注:参见埃斯蒙德·赖特: 《费城的富兰克林》(Esmond Wright, Franklin of philadelphia),坎布里奇1986年版,第180—181页。)。富兰克林很大程度上不是以倡导自由贸易的先驱留名历史的,他也没有像斯密那样留下辉煌的巨著,更没有使他的理论体现在合众国的对外贸易实践中,但是,他在反对英国重商主义政策的斗争中形成的这些思想还是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弗格勒·格伦·威尔海特研究了富兰克林的自由贸易思想后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富兰克林在其一生中,始终如一地提倡不管是在国内还是在国际实行自由贸易。他与日益流行的自由放任新说是保持一致的。大多数当代经济学家可能对像富兰克林倡导的这种企业的完全自由的效用表示怀疑,但是,自由放任仍然有其拥护者。富兰克林希望把进口税只限于为了岁入的关税。这不是这个新国家在其历史上的大部分时间所遵循的政策,但是‘保护’政策和通过高关税防止外国竞争的学说,使一个国家的繁荣非常值得令人怀疑。许多美国人和大多数职业经济学家认为,富兰克林在赞成国际贸易不应受到妨碍的主张上实质是正确的。”(注:威尔海特:《美国经济思想和政策的奠基者》,第318—319页。) 在美国的开国先辈中,富兰克林可能是一个例外,他几乎没有参与过美国对外经济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自然也就没有经历从“理想”的自由贸易观向有助于实现美国现实利益的商业理念的转变。因此,他的自由贸易观只是反映出同时代美国精英所倡导的一种“理想”而已。 二 在历史上,自由贸易似乎与民主政治密切联系在一起,也就是说,实行民主政治的国家有在世界范围内推行自由贸易的责任。然而,民主政治与自由贸易毕竟存在着地域上的区别,前者主要是在国家主权统辖的领土内,属于一种不涉及其他国家的单向行为,完全是本国的内部事务;后者却是超越国家主权范围,至少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单方面实行自由贸易显然与国家外部利益相悖,所以并不见得提倡自由贸易的国家就必然把这种理论在其对外经济政策中体现出来。在美国的开国先辈中,许多人无疑对民主政治情有独钟,所以自然也就倡导自由贸易。然而,他们直接领导或参与了美国对外经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当他们无法把自由贸易的理念延伸到美国疆域之外时,只能根据其现实利益的需要来解释至少还保留在口头上的自由贸易。托马斯·杰斐逊就是这方面的代表。 杰斐逊的经济思想受到法国重农学派的影响,认为农业是最富有生产和最理想的行业。他显然同时也接受了重农主义关于自由贸易的主张,提倡自由贸易应该在国内和国际贸易中占绝对优势,“全世界在完全自由的状态下从事商业将会有所收益”(注:小埃克斯:《开放美国市场:1776年以来美国的对外贸易政策》,第3页。)。因此, 杰斐逊在投身于反对英国殖民统治的斗争后,自由贸易自然成为他向英国重商主义政策发难的一个有力武器。杰斐逊深信,在重商主义的指导下,英国与殖民地之间的经济关系本质上是剥削性的。因此他比其他人更加强调英国重商主义的剥削本质,曾决心尽全力来使北美殖民地的商业运行摆脱英国重商主义所规定的模式。1774年8月, 杰斐逊在给弗吉尼亚第一批参加国会的代表的指示中指出,英国人“沉迷于各个方面的过度要求,这是受他们的贪得无厌所能左右或是我们的需要所能强求:(他们)把美国所需要他们的商品价格提高到他们获得独占特权之前所销售的两倍和三倍,是我们在其他地方购买同类较好商品价格的两倍和三倍”(注:罗伯特·塔克等:《自由的帝国:托马斯·杰斐逊的治国才能》(Robert W.Tucker and David C.Hendrickson, Empire of Liberty: TheStatecraft of Thomas Jefferson),牛津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7页。)。这种结果由英国商人对殖民地贸易垄断所造成的,直接损害了殖民地的利益。消除对贸易垄断的惟一方法就是让商品在一种不受任何干扰的自然状态下自由流动。杰斐逊的这种思想在他撰写和起草的相关著述和文件中充分体现出来。1774年杰斐逊在一份概括英属美利坚权利的备忘录中宣称,“与世界上一切地区进行自由贸易”是北美殖民地人民所享有的“自然权利”,任何法律都不能对之剥夺(注:这份备忘录的名称为《英属美利坚权利概观》,全文见梅利尔彼得森编:《杰斐逊集》(上),三联书店1993年版,第111—128页。)。1775年2月杰斐逊在为大陆会议起草的一份重要文件中宣称:“我们认为,一方面要求殖民地责成自己做出捐献,而另一方面英国却垄断殖民地的贸易,这样是不公平的。这件事本身就使殖民地承担沉重的费用。所以,以税的形式要求殖民地对帝国进行附加帮助就等于要求殖民地双倍地负担其费用。如果我们和帝国其它地方平等地负担费用的话,那么我们也应当与他们一样平等地享受与世界其它地方进行自由贸易的权利。但是,他们一方面限制我们的贸易自由从而切断了我们财富的来源,一方面又让我们和那些财源对其开放的人们一样负担全部其它费用,这还有什么公正可言?”(注:彼得森编:《杰斐逊集》(上),第355页。) 与富兰克林所不同的是,杰斐逊在美国独立后就开始在中央政府内出任公职,先后担任驻法公使、国务卿和总统,直接参与了国家外交政策(包括对外经济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正如罗伯特·塔克等人指出的那样:“早期美国外交的中心人物是托马斯·杰斐逊。在实现美国独立后的期间,杰斐逊在对外政策的日常处理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注:塔克等:《自由的帝国:托马斯·杰斐逊的治国才能》,第8—9页。)杰斐逊的自由贸易思想无疑会对决策过程发生影响,但他的这种特殊地位决定了他必须以实现国家根本利益为准则,如果前者与后者发生冲突,杰斐逊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1793年12月16日,作为国务卿的杰斐逊在《关于合众国的商业在外国所受优惠和限制的报告》中考察了外国对美国贸易和航运的限制,提出了解决的两种办法,一是“通过与实行这些限制的国家进行友好的协商”;二是“由我们的立法机构通过单独的立法措施来抵消它们的影响”。在这两种办法中,杰斐逊认为友好协商是比较合适的。“即使只有一个国家愿意同美国开始实行这种自由贸易的制度,和那个国家这样做也是可取的;因为只有一个一个地进行,这一制度才能扩展到全世界”(注:彼得森编:《杰斐逊集》(上),第475—476页。)。 这个应国会请求而撰写的非常重要的文件包含着杰斐逊的自由贸易的思想,但更多的是体现出了如何通过双边自由贸易来为美国剩余商品找到市场,打破英国、荷兰、丹麦、瑞典等欧洲国家对美国产品采取的禁止、差别对待和高关税壁垒的限制。到了这个时候,他的自由贸易观已经变成了有条件的,甚至包含着对那些违背自由贸易原则的国家进行强硬报复的思想。杰斐逊在对欧洲重商主义国家发出的警告中宣称,如果任何国家“设想通过继续禁运、关税和控制的方式来更好地体现出它的优势,那么我们应该通过反禁运、关税和控制来保护我们的公民、他们的商业和航海”。他反对做出单边让步,“自由通商和航行不能用来对限制和烦恼之事的交换;它们也不可能导致对限制和这些烦恼之事的缓和”。对那些“通过关税和禁运阻止我们的商业和航行的国家”,拒绝给予无差别对待。对此他提出建议,“公正和平地进入”外国市场不是取决于“节制和公正”,而是取决于“我们自己独立的手段,取决于使用这些手段的坚定意志”(注:参见小埃克 斯:《开放美国市场:1776年以来美国的对外贸易政策》,第13页。)。杰斐逊出任总统后,面对着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他必须义无反顾地维护和实现合众国的外部利益。因此,当自由贸易不能使美国走出对外贸易的困境时,作为国家利益最高代表的杰斐逊绝不会固执地坚持这种具有“理想”色彩的说教。杰斐逊始终宣称自己是一个自由贸易的提倡者。其实,在他执政期间美国所执行的对外经济政策很少能体现出他的自由贸易思想,更多的是体现与自由贸易相对立的东西。杰斐逊告别政坛后,并没有因为离开了决策圈而致力于自由贸易事业。如为了保护国内市场,他大声疾呼国人购买国货,并特别要求自由贸易的提倡者“只要能够得到国内织物等价物就要与我一样不购买外国东西,而不管价格的差别”。他以身作则购买国货,实际是提倡对国内市场的保护。不过杰斐逊之所以没有成为经济民族主义者,主要在于他赞成美国的制造业应该是“自由”而不是“强行”的发展。尽管这样,这种做法明显与自由贸易的原则不相一致。对此,有人请他解释一下他的自由贸易观点。杰斐逊很不满意地说,批评者正在把他写的《弗吉尼亚记事》利用为“一种口实,掩盖他们试图使我们永久臣服于不友好的外国人的不忠诚的倾向”(注:参见小埃克斯:《开放美国市场:1776年以来美国的对外贸易政策》,第19页。)。这并不能说明杰斐逊“口是心非”,而恰恰证明了任何理论只有在不与国家利益相悖,而且有助于在国家利益实现的前提下才具有指导意义,否则就只能停留在纸上或口头上,难以对决策过程产生影响,即使决策者赞成这种理论时也是如此。 杰斐逊的自由贸易观一方面体现了当时进步的经济自由主义思想,但更重要的是反映出美国社会要求打破对贸易的限制以扩大美国商品出口的一种倾向。然而,自由贸易毕竟不是一相情愿的事情,美国的经济力量也没有达到具有推行自由贸易的基础,所以他的主张没有也不可能在其所制定的美国对外经济政策实践中体现出来,如果说起一点作用的话,有时仅仅成为反对过度贸易保护主义的一种微弱的呼声。 三 美国有的学者认为,从殖民时期开始,“商业精神”就产生和形成了美国与世界的关系。在18和19世纪期间,美国对外政策的奠基者坚持开放市场(“贸易的自由”)和攻击国外重商主义的壁垒,以便支撑国内经济和保证独立。他们认为,美国船只和诸如棉花、大米和烟草等商品进入欧洲市场对国家的长期繁荣和增长是至关重要的(注:参见罗伯特·泰勒编:《约翰·亚当斯文件集》(Robert J.Taylor,ed., ThePapers of John Adams)第4卷,哈佛大学出版社1977年版,第124—125页。)。实际上,在美国第一代领导人中间,一些人既不是自由贸易者,也不是经济民族主义者,他们的思想可以说介乎于二者。他们最初在理论上毫无例外地赞成自由贸易,但在实际上又不得不面对着错综复杂的现实,最终放弃了自由贸易观,回到了与美国利益保持一致的思想。从美国早期对外经济关系史上来看,他们的主张随着形势的不同而发生着变化,比较切合实际需要,因此对美国制定对外经济政策具有较大的影响。约翰·亚当斯和詹姆斯·麦迪逊是这方面的代表。 约翰·亚当斯在独立战争胜利后先后出任过驻英大使、副总统和总统职务,是美国早期历史上的重要领导之一。从信念上讲,亚当斯是美国民主自由的坚定信仰者和追求者。他的经济思想最早受到了重农主义学派的影响,认为欧洲大国不必担心独立后的美国将成为一个制造业大国,因为几个世纪以来美国的兴趣只是集中在农业上。所以,根据重农主义的精神,美国的真正利润必须来自土地价值的提高。具体到商业问题,亚当斯与早期其他许多领导人一样,希望打破束缚贸易的一切锁链,“让人民的精神自主行事”。在独立战争期间,马萨诸塞人试图实施禁运,阻止私掠船,以抑制价格和得到士兵。亚当斯把这些措施谴责为对战争努力是毁灭性的。如果私掠船具有“公平的游戏规则”,即自由贸易,该州将得到许多战利品和数百名海员。他在1776年4月6日致詹姆斯·沃伦的信中指出,南卡罗莱纳由于在贸易中有优良的企业精神,以很便宜的价格得到了大量的商品,并能出口其大宗商品;至于商船,即使来自敌国殖民地,也能发现来这里有利可图。当其他州奉行一种类似的政策时,“贸易很快在除了马塞诸塞州之外的每一个州兴旺起来”。所以,征收进口税除减少了欧洲商品的市场份额外,将对自由构成了威胁(注:参见约瑟夫·多尔夫曼:《美国文明中的经济思想1606—1865》(Joseph Dorfman, The Economic Mind in American Civilization1606—1865)第1卷,纽约1966年版,第421页。)。 亚当斯在早期显然并不反对自由贸易,但他的思想更多地体现在贸易上的平等互惠。平等互惠具有两个方面的基本含义:一是国家不分贫富强弱,只要在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国际贸易就可以相互带来实际利益;二是在同等条件下相互给对方产品开放自己的市场,使彼国具有竞争优势的产品能够在他国市场上不受任何歧视性的人为限制。平等互惠包含着自由贸易的因素,但两者又有着明显的区别。从世界经济发展史上来看,平等互惠尽管是国家进行和发展对外贸易的首要之考虑,但由于经济强权政治的存在,一般只出现在互有所求的国家之间,至于弱国与强国的贸易往来,真正的平等互惠几乎是不存在的,所以通常又是弱国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对强国的一种正义呼声。而自由贸易从理论上讲应该是互惠的,但在实际上由于受其他条件的制约,往往成为经济强大起来的国家为提高自己的产品在世界市场上占有份额的一种武器。美国在立国初期,经济上比较孱弱,没有形成相对完整的制造业体系,而对外贸易所得又是国家收入的主要来源。在这种情况下,美国自然会追求贸易上的平等互惠。1776年,在富兰克林和其他人的帮助下,亚当斯起草了一份指导美国谈判者与法国签署商业协定的标准计划,大陆会议在9 月略加修改后就批准了这一计划。这个条约计划首先提出了在商业事务上的互惠国民待遇,也就是签约双方的臣民在与另一国进行的商业活动中享受与该国公民的完全平等待遇。该计划第一条指出,两个国家的臣民都只交纳对当地人征收的关税或进口税,在贸易、航海和商业上享有当地人及其公司所拥有自由、特权、豁免权和豁免税额及其它权利。从严格意义上讲,这一规定不是对双边自由贸易的要求,因为在各国政府依靠着关税收入来为政府支出提供资金来源的情况下,做到这一点是不可能的。所以对美国而言,能够实现互惠国民待遇将会给美国商品打开欧洲的市场带来更好的前景。这个条约计划尽管是出自亚当斯之手,但体现了美国早期领导人对国际贸易认识的思想。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美国开始了与法国的谈判。由于法国另有想法以及美国在反英斗争中急于得到法国的援助,所以1778年2月在与法国签署的友好与商业协定中并没有完全满足美国对贸易上享有平等的国民待遇的要求,只是笼统地规定将相互特许权让与第三国。此外,亚当斯与早期许多领导人一样认为,从理论上讲,自由贸易尽管是有益的,但只是一种抽象的理想。多少年的从政经验告诉他,美国必须让自由贸易原则从属于实际考虑。 詹姆斯·麦迪逊一生致力于美国的民主自由事业,在政治上提出过许多发人深省的见解,美国宪法的形成与他的名字是密不可分的。麦迪逊对商业的认识受到他的政治哲学观的影响,包含着提倡自由贸易的因素。他认为,加给商业的桎梏通常都是不公正的、压迫的和不明智的。如果让工业和劳作顺其自然 地发展,一般来说,它们将导向最富有生产力的经济活动。“为了节省缝衣费用,鞋匠自己缝制衣服不具有任何优势的,缝衣匠为了节省从鞋匠那里买鞋的费用而自己做鞋同样不具有任何优势。更好的政策是允许他们各自以自己的方式发挥特长。”(注:转引自罗伯特·拉特兰:《詹姆斯·麦迪逊:开国先辈》(Robert A.Rutland, James Madison: The Founding Father),纽约1987年版,第55页。)所以国家通过限制贸易也不会获得任何利益,贸易的完全自由应该是一种最佳的理想状态。不过,麦迪逊对自由贸易的认识也就到此为止了。理想只是一种遥远的目标,毕竟与现实还存在着相当大的距离,现实的状况并没有为推行自由贸易提供充足的条件。如果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实行自由贸易,结果只会使国家的利益受到损害。所以麦迪逊提出了“自由贸易的例外论”,认为在一些情况下,一种完全的自由竞争对一种公正的竞争将是致命的。例如,如果两个商业城市之间存在着竞争,一个拥有财富和长期的商业惯例,而另一个只在自然条件下占有优势,后者不能获得应占的商业份额,最后必须屈服。(注:参见多尔夫曼:《美国文明中的经济思想1606—1865》第1卷,第286—287页。)。麦迪逊尽管主张美国在农产品上比其他国家大大具有优势,美国应该大力推进其农产品占领或垄断世界市场,但他从来不忽视对国内市场的保护。他承认,保护关税可以带来许多好处,当其他国家限制美国产品进入时把美国港口大开,将是邀请他国在美国市场上倾销其商品。在这样一种形势下,对外国产品征收关税以保护国内市场显得非常迫切,“某些关税可以保护国内市场,尽管后者不应该过分地与前者混淆起来”(注:转引自拉特兰:《詹姆斯·麦迪逊:开国先辈》,第26页。)所以,在麦迪逊的经济思想中,国家出于某些特殊的目的对商业活动进行限制或保护无可非议,而且有利于国家实现其在对外贸易上的既定目标。1794年,麦迪逊提出对没有与美国签署商业协定的国家征收船舶和商品差别关税的著名决议案,旨在迫使英国解除对美国贸易和商品出口的限制。美国国会为此展开了一场大辩论。在辩论中,麦迪逊不仅重复了“自由贸易的例外论”理由,而且指出,区别对待将会与共和制的法国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贸易关系(注:参见多尔夫曼:《美国文明中的经济思想1606—1865》第1卷,第304页。)。 麦迪逊从1801年之后就开始进入美国政府的最高决策层,上述这些关于商业的思想不仅对他提出一些相关政策发生了明显的影响,而且日益与实现美国的切身利益相吻合。他在出任美国总统后,针对国内制造业的现状,实际上是鼓励在国家的保护下发展制造业。在1810年12月5日致国会的年度咨文中,他把使用关税来维护国内“幼稚”的制造业说成是国会的“爱国主义的反应”(注:参见詹姆斯·理查森主编:《总统咨文与文件汇编》(James D.Richardson,ed.,A Compilation of theMassages and Papers of the Presidents)第2卷,国家文献局1897年版,第470页。)因此,“每个深谋远虑的国家将希望在食品、服装和国防等必需品上不依赖于其他国家”(注:参见小埃克斯:《开放美国市场:1776年以来美国的对外贸易政策》,第12页。)在1815年12月5日第7次致国会的年度咨文中,麦迪逊强调了对自由放任理论的“例外情况”(注:参见詹姆斯·理查森主编:《总统咨文与文件汇编》第2卷,第552页。)。麦迪逊没有像美国的早期经济民族主义者那样公开宣扬贸易保护主义,至少在口头上还没有完全放弃对自由贸易的信念,但在实际上,他已经把经济民族主义的倾向体现在决策过程中,把对美国制造业的保护提上了议事日程。难怪美国“新左派”史学大师威廉·威廉斯评论说,“麦迪逊的理论确定了美国重商主义的基调。那些想要实现自己帝国的商人们和制造商们觉得这种理论有说服力和比较方便”。(注:威廉·威廉斯:《重商主义时代:对美国政治经济的一种解释1763—1828》(William A.Willams,"The Age of Mercantilism: AnInterpretation of the American Political Economy,1763—1828"),《威廉和玛丽季刊》(The William and Mary Quarterly)第15 卷第4期,1958年10月号,第425页。)。在美国早期历史上, 美国所谓的重商主义究竟与麦迪逊的思想有多大程度的联系,史学界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但像威廉斯对麦迪逊思想的这样评论并不多见。像早期许多美国领导人一样,麦迪逊的商业思想有着“理想”的色彩,但这种理想又很难解决美国在现实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作为美国政府的一个重要决策者,在理想与现实的天平上,麦迪逊当然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 1785年7月6日和8月7日,麦迪逊在分别致理查德·李和詹姆斯·门罗的信中表示,理想的贸易体系是商品的“完全自由”流动,“但在这一体系对美国成为可能之前,我们必须还清债务,在这一体系能够真正付诸实践之前,所有国家都必须赞成。只要其他国家把伤害强加给美国的商船和海员,我们必须要么在互惠原则的基础上进行报复,要么放弃我们正当的利润和实现真正独立的希望”(注:多尔夫曼:《美国文明中的经济思想1606—1865》第1卷,第246页。)约翰·亚当斯1800年10月30日致国务卿马歇尔的信中说,如果“自由的船只所载的货物自由”的原则,“一旦真正确立和得到真诚的遵守,它将会永远地结束所有海上战争,也不会出现所有用于军事的海军”。出于这种原因,上述情况将从来不会成为现实,“无论这一点对人类是多么的合乎需要,无论哲学也许是怎样赞成它和基督教多么希望得到它”(注:塔克等:《自由的帝国:托马斯·杰斐逊的治国才能》,第56页。)。因此,贸易的“完全自由”只是一种理想,这种理想至少在当时以及之后的很长时期无补于解决美国在对外经济关系中所面临的问题,因为“自由贸易的黄金时代尚未到来”(麦迪逊之语)。 四 拿破仑一世曾指出,经济学家只是系统化者,他们的原则在理论上是正确的,但在实践中却是错误的(注:转引自多尔夫曼:《美国文明中的经济思想1606—1865》第1卷,第390页。)。拿破仑这番话是针对他的“大陆体系”有感而发的,并不具有普遍性,如果将其绝对化,显然不能解释许多经济现象。不过这种观点用来说明那个时期许多人对自由贸易理论的看法,却还是有一定道理的。英国古典经济学派系统地阐述了自由贸易理论之后,的确给当时重商主义占据支配地位的经济学界带来新的气息,许多具有自由主义思想的人把这种理论作为向重商主义挑战的一个有力武器。美国独立前后的那一代开国先辈们很少没有受到自由贸易理论的影响,他们希望国家之间的商业往来能够实现不受人为限制的“自由”,但当美国作为一个主权实体开始与其他国家发生关系后,错综复杂的形势又使他们不得不放弃了并不现实的自由贸易观,转而提倡或奉行与美国现行利益相一致的主张或政策。许多政治家经历了这一思想的转变,就连一些以提倡保护而著称的人物一开始并不是绝对地否认自由贸易。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广泛地阅读过亚当·斯密等人的著作,其经济思想实际上受到了英国古典经济学的影响(注:参见拉斯·马格努森主编:《美国的自由贸易和保护主义1822—1890:经济学历史上的关键概念》(Lars Magnusson, ed., Free Trade andProtectionism in America: 1822-1890, Critical Concepts in theHistory of Economics)第1卷,纽约2000年版,第13页。)。因此,汉密尔顿对自由贸易并不十分的反感,只是认为条件不成熟,“当美国没有力量迫使其他国家趋向自由贸易的时候,其他国家的保护主义将会损伤美国的利益”(注:转引自克里斯廷·哈伦:《对古典经济民族主义和经济自由主义的重新评价》(Christine M.Harlen,"A Reappraisalof Classical Economic Nationalism and Economic Liberalism"),《国际研究季刊》(International Studies Quarterly)第43卷第4期,1999年12月号,第740页。)。积极倡导“美国体系”的亨利·克莱自称并不反对自由贸易,他在1820年4月26日的讲话中指出:“ 现在,我将只能说,我也是自由贸易的朋友,但它必须是完全互惠的自由贸易。”(注:亨利·克莱:《制造业与保护关税》(Henry Clay, "Manufacturing and a Protective Tariff"),《1797—1820年美国记录:国内扩张与对外卷入》(The Annals of America, 1797-1820,Domestic Expansion and Foreign Entanglements)第4卷,不列颠百科出版公司1976年版,第614页。)所以,对克莱来说,实际经验表明,取决于自由贸易的两个条件“无一存在”。这两个条件即“永久的和平”和世界各地对自由贸易准则的尊重。如果没有“完全的互惠”,美国就不能单方面地奉行这种政策,外国也很难对它的政策无动于衷。 以上这几个人最后都走到了自由贸易理论的反面,成为美国早期历史上经济民族主义的著名代表。他们实际上与约翰·亚当斯、麦迪逊等人一样最后都放弃了自由贸易的主张,只不过是他们的思想转变得更为彻底,丝毫没有在以后的思想空间里给自由贸易留下一席之地。这说明了许多政治家放弃了自由贸易观并不是说这种理论存在着重大的谬误之处,而是在原则上可行但实践上又难以行得通。对早期的美国而言,自由贸易还是一个可望而不可及的东西。因为它尚不具备推行自由贸易的条件或力量,现实的选择是寻求能够更有助于实现美国外部经济利益的途径。不过,提倡自由贸易的呼声从来没有在美国政治舞台上消失,随着内外客观条件的变化,尤其是美国经济力量的强大,自由贸易的主张注定最终会对美国对外经济政策发生重要的影响。 贸易论文:国际贸易中的商标产品平行进口问题法律的研究 我国立法在确定平行进口的合法性问题时,应从两大理论分歧入手,结合商标的功能,以及商标法的立法宗旨这两个方面,综合加以考虑。原则上禁止平行进口,同时有限制地适用商标权国际(或区域)穷竭原则,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平行进口。 当代国际贸易竞争日趋激烈,各国之间的贸易“攻防战”可谓此起彼伏。平行进口,作为一个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的国际贸易问题,既是国际贸易竞争中的焦点问题之一,也是知识产权法学界长期讨论且颇有争议的棘手问题之一,在我国立法中尚属空白。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之后,平行进口问题将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我国的进出口贸易中,由此引发的法律争议也会尖锐地摆在我们面前。所以,在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将变刻不容缓。 一、平行进口的概念 平行进口亦称为“灰色市场”,我国学者对其定义有一定的差别。一些学者的定义是:一国未被授权的进口商“未经商标权人许可,进口并出售带有相同商标的商品”。[1]还有学者定义为:在外国商标权人授权国内商标被许可人(以下简称商)使用其商标制造或经销其特定商品的情况下,其他未经授权使用其商标的国内经销商(下简称非商)通过外国商标权人或第三人合法进口外国商标权人或其授权厂商制造或销售的同牌名商品并在国内销售,从而形成商与非商在国内市场因商标正面竞争的现象,对此现象称之为平行进口。[2]根据第二种定义,必须有被授权商的“先行”使用或进口的事实,才存在非商的“平行”进口问题。而根据第一种定义,则没有这样一个前提条件。笔者认为,根据国外诸多国家的立法及实践,只要本国存在商标权人,第三人未经其许可将标有其商标的商品进口到国内就构成平行进口,不管事实上是否存在商标被许可人的“先行”使用或进口。笔者比较赞同第一种定义法,不过既无“先行”进口,何来“平行”进口?所以笔者认为使用“灰色市场”这个概念似乎更恰当些。 笔者认为,所谓平行进口,是指当某一商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注册获得法律保护时,一国未被授权的进口商直接或间接从外国商标权人手中合法购得标有其商标的商品并未经本国商标权人许可输入本国销售的行为。在平行进口关系中,有三方基本当事人,即:外国商标权人、本国商标权人、未经授权的进口商(非商)。 平行进口的上述定义表明:(1)平行进口商进口的商品必须是国外商标权人生产或销售的同牌名“正宗商品”。(2)平行进口以非商合法取得标的物以及进口的标的物合法为前提。若平行进口的商品系非法取得或为非法商品,则这种“进口”将因其明显违反国家相应的法律而受到制裁。因此,这种非法进口同牌名商品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已无讨论的意义了。 二、在平行进口问题上的两大理论分歧 在国际贸易中,出于经济和法律的考虑,有关平行进口的合理性、合法性问题,特别是合法性问题,即平行进口是否构成对进口国当事人商标权的侵犯,成为国际贸易领域及知识产权法学界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的问题。在这一问题上存在着商标权地域性理论与商标权穷竭理论之争。 反对平行进口者的主要理论依据是商标权地域性理论。该理论认为,商标在哪国注册,其所有人的独占权利就应在哪国受到法律保护。因此,未经所有人或被许可使用人同意的平行进口是对进口国商标权人权利的侵犯。而且,商标权根据每一国家的商标法而成为一个独立的权利存在,其合法作用除了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及其信誉外,在不同的国家事实上具有不同的意义。特别是当商标使用权发生域外转让时,商标权代表着被许可使用人开发出的独立信誉。为了建立这种信誉,被许可人做出了额外的努力,付出了相当的费用。保护这种独立的信誉,就是商标权地域原则之所以产生的基础,平行进口无疑将使被许可人的这种独立的权利利益受到损害。[3] 反对平行进口者还认为,从经济上看:(1)消费者对灰色市场的存在几乎一无所知,面对市场上价格悬殊而商标相同的商品,消费者会感到茫然。平行进口的商品通常只具备商家提供的服务和担保,不具备厂家提供的服务和担保,消费者通常并不知道或不可能注意到这些差别,特别是由于各国具体情况不同,即使同一商标的商品,在质量上也可能存在差异,因而,平行进口可能使消费者对同一商标但不同来源的商品产生判断和选择上的困难。如果平行进口商品存在质量缺陷,而又没有明确标示出商品来源,消费者就会因无从识别而遭受其害。(2)由于平行进口的货物在质量、售后服务以及担保方面和厂商提供的服务和担保不同,由此引起消费者的不满将直接损及国内商标所有人或使用权人的良好信誉。 赞成平行进口者的理论依据则是商标权穷竭理论,该理论认为:只要商标权所有人或被许可使用人曾经同意将标有其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那么该商标权所有人及被许可使用人就丧失了对它的控制,其权利已经用尽。任何人合法取得该批商品后再如何转销,商标权人无权干涉。因此,平行进口是合法的,不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 赞成平行进口者还认为:(1)从促进自由贸易的角度讲,商标产品平行进口可以促使相关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自由流通,防止商标权人滥用自己的权利,造成国际市场的人为分割,从而有利于促进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与国际经济的合作与发展,进一步推动世界贸易自由化进程。(2)平行进口商与授权进口商之间的竞争,可以促进国内经济发展,给进口国的消费者提供更多、更廉价的消费选择。由于平行进口商一般不需要库存及厂家售后服务的开支,不需要广告和公关费用,因此,灰色市场进口的商品在价格上会便宜很多。 三、各国有关平行进口的立法、判例比较研究 由于商标权保护理论不同,各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对平行进口的态度差异很大。 《英国商标法》第4条第3款第1项规定:只要商标所有人或其发出的许可证的注册使用人曾经同意过在某种投放市场的商品上使用他的商标,无论带有这种商标的商品怎样分销和转销,该商标所有人或许可证持有人都无权控制。《英国判例法》还进一步规定,如果经商标所有人或许可证持有人的同意而将带有其商标的商品销售到国外,他就无权阻止他的国外子公司将同样的商品带着同样的商标再返销英国。 贸易论文:试论我国国际贸易如何应对电子商务大潮 论文摘要:在当今经济全球化过程中,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商务模式,它的触角已延伸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国际贸易领域是最早感受到电子商务影响和;中击的领域之一。世界各国、WTO和世界其它一些经济组织对电子商务的发展都极为关注,探索我国国际贸易在电子商务大潮中如何应对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精密铸造厂 五金加工厂 论文关键词:电子商务 国际贸易 在当今经济全球化过程中,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商务模式,对降低跨地区的交易成本、提高贸易效益,最终改善全球的资源配置发挥积极作用。 在2008年“中欧企业与商会国际论坛会议”上,全球B2B电子商务市场规模已经达到每年5.8万亿美元,即使在全球经济放缓的背景下,电子商务市场仍将保持快速增长,预计2010年全球B2B电子商务市场规模将达到26万亿美元。2008年,随着人民币升值、生产成本上升、美国因次贷危机缩减进口等因素影响,使得国内众多企业,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处境艰难。而电子商务因其开放性、全球性、低成本和高效率等内在特征显示出传统的贸易方式不具备的优势,电子商务正在成为我国企业对外贸易方式的重要选择之一。 据有关专家估计,2009年电子商务这种全新的商务模式大大地增加了全球各经济体之间的贸易机会、降低跨地区的交易成本、提高贸易效益,最终改善了全球的资源配置,成为国际贸易的必要桥梁。 一、全面认识电子商务对我国国际贸易的影响 电子商务一经诞生就以超常的速度发展,成为推动新世纪世界经济增长的关键动力,也对我国国际贸易产生深远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对从微观主体的影响: 1.1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交易双方的新要求 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的“面对面”式的商务交易模式,摆脱了展示柜与谈判桌,使商务交易变成了一种“点到点”“、站到站”的商业数据互动,但是,电子商务应用于国际贸易并不是想象中由供应商建立起一个自己公司的网站,全世界买家就能搜寻到该供应商的产品,而后发出查询、询价、要求样品等直至签定合同、安排货运、收付货款等等如此简单。国际贸易的开展,买家和供应商有各自独立的商业目的。只有把双方的目的有机地连接起来,贸易才能展开。同样,运用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优化国际贸易进程也必须将买家和供应商各自独立的商业目的通过互联网,运用新的技术手段,软件,服务和相配套的流程将其相互连接,这样才能使双方达到各自的目的。因此,无论是供应商还是买家必须在第一时间将自己的产品及公司介绍展示在互联网上:而买家必须将供应商的信息收集、编辑成通用的形式以做比较,这样才能让电子商务为国际贸易作出更好的贡献。 1.2电子商务促进国际贸易新的经营主体虚拟公司的出现 跨国公司战略联盟是这种“虚拟公司”的主要表现形式。这种创新型的跨国公司战略联盟与“虚拟经营”采用了合作竞争的经营方式,揭开了信息社会公司组织及运作方式变革的序幕。通过开放系统的动态网络组合寻找资源和联盟,这种虚拟公司能够适应瞬息万变的经济竞争环境和消费需求向个性化、多样化方向发展的趋势,给跨国公司带来分工合作、优势互补、资源互用、利益共享的好处。 2从宏观方面来看: 2.1电子商务要求虚拟市场——国际贸易新的运行环境的完善 电子商务通过网上“虚拟”信息的交换,开辟了一个新的市场空间,这是一个开放的、多维的、立体的市场空间,它突破了传统市场以一定的地域为存在前提的局限性,在全球范围内以信息网络为纽带连成一个统一的大“市场”,促进了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和新型世界市场的形成。信息流动加速了资本、商品、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全球流动,带动了全球“网络经济”的崛起在这种网络贸易的环境下,各国间的经贸联系与合作也大大加强。 2.2电子商务促进国际贸易营销模式和贸易方式改变 传统的营销模式是先有了产品再寻找顾客,卖双方基本上是用电话沟通、邮寄产品目录、各式各样的展览会等方式交流意见和建议。而电子商务引起市场营销的巨变,促进国际贸易营销,产生新的市场营销形式——电子营销,即采用电子手段的市场营销和以因特网为核心的电子营销。而后者正在发展成为现代国际贸易营销的重要方式。 另外,电子商务下的国际贸易方式与传统国际贸易方式不同,主要表现为:(1)交易各方以电子方式而不是以通过直接面谈方式或当面交换方式来达成和进行国际贸易交易:(2)国际贸易流程改革。实现对以纸面贸易单据(文件)的流转为主体的传统国际贸易流程和交易方式的改革,形成新的国际贸易流程方式。 2.3电子商务促进国际贸易管理和监管方式改变 电子商务提供的交互式网络运行机制,为国际贸易提供了一种信息较为完备的市场环境。根据已有实践,运用电子商务进行的国际贸易管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出口商品配额电子招标(2)网上申领发放进出口许可证(3)海关网络化管理(4)进出口商品电子化检验检疫管理(5)外贸企业全过程电子化管理。从监管方面来说,一方面要积极与世界各国合作,共同推进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发展:另一方面要在国际贸易的管理上加强电子商务的应用如出口商品配额的发放、电子报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等方面要尽快与国际接轨,使政府在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中成为主导力量。 二、我国发展国际电子商务的对策 对中国来说,如何更前瞻性地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新变化,更好地利用国际电子商务这一新的方式来提高出口企业的竞争力,大力推动出口贸易的增长,也是政府、企业界和相关各方面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在目前的环境下,中国发展国际电子商务应着重考虑以下几点: 第一,积极鼓励信息技术发展,加强电子商务基础建设。 继续完菩相关工程建设,加强有关部门之间的合作与协调,积极支持和鼓励公司或个人开发适合中国国情的适用先进技术,对从事信息技 术开发和经营的公司或个人给予税收的优惠积极推进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在资金、税收等方面给予大力扶持: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全民族的电子商务意识:引入竞争机制,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加强法律法规的研究与制定 首先,应密切关注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情况,及时总结问题,为政策出台做好准备。其次,在政策的完善过程中应注重评估经济影响。再次,应注重和已有政策法规的衔接问题。最后,应和国际上对电子商务的政策接轨,使中国的政策、制度规范化。现行国际贸易法许多规定不适用于电子商务方式,对电子商务的发展会带来许多难以克服的障碍,为了保证电子商务的发展,围绕电子商务发展及相关的网络管理、信息安全、金融结算、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应加快现行法律的修改步伐,及时制定、出台新的贸易法规。 第三,提高企业电子商务能力 企业是推行电子商务的重要主体,企业的积极参与是发展电子商务的必要保证。企业开展电子商务,需要具备必要的决策能力、技术能力、管理能力和资金能力。中国多数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的能力不足,要继续推进各种形式的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教育和培训,高等院校要进一步完善科学建设,培养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和复合型人才,不断充实和提高企业实施电子商务的综合能力。 第四,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对话,积极参与国际贸易新规则的制定 面对电子商务带来的诸如关税与税收、统一商业代码、知识产权保护等一系列新问题,各国加强了对话与合作。我们可以吸收学习国外发展成熟的相关经验,逐步发展壮大我国企业电子商务。如针对我国通信基础设施薄弱,安全技术不够完善,可利用国外的电子商务技术及设施,发展国际业务。事实上,这些对话活动不但直接影响着电子商务条件下新贸易规则的制定,决定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利益分配而且加强了各国的合作与交流,提高了各国电子商务的国际性。 第五,加强网络管理,维护网络安全,为电子商务创造有利的运营环境。 解决跨国电子支付手段的安全性问题,加强管理维护必要的网络安全,减少网上犯罪行为,维护正当的商家对商家和商家对消费者交易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国家经济安全和文化安全就成为当前现实而又必须的政策选择。 贸易论文:国际贸易专业国际商法课程教学的研究 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来临,带动了国际商事活动蓬勃迅猛的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要求我国高校培养既懂国际商事活动又能运用国际商事法律的复合应用型人才。因此,符合这一要求的国际商法课程日益受到重视,在法学专业、国贸专业都相继开设,甚至发展成为国贸专业的核心专业课程。然而,作为非法学专业开设的一门法律课程,其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授课对象的知识背景与法学专业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要根据国贸专业学生的知识背景、培养目标进行相应的调整。 一、明确国际贸易专业的《国际商法》课程教学目标: 所谓教学目标是指教学活动主体预先确定的,在具体教学活动中所要达到的教学结果。任何教学活动均要围绕教学目标展开。①教学目标应该和专业培养目标相匹配。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专业型的法律人才。既包括适合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法律服务和企业法律实务等工作所需要的应用型法学专业人才又包括从事法学教学、研究的理论工作者。因此,《国际商法》对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仅仅只是一门学科而已,学习只是为了以后面对国际商事活动时,能够较快的进行法律事务的处理。但是国贸专业不同,国贸专业培养的结合贸易、法律、外语知识的复合应用型人才。那么,对国际贸易专业的学生来说,国际商法是为了使他们懂得与国际贸易相关的法律,加强他们法律意识的培养,为工作中订立外贸合同、预防和解决国际商事贸易活动出现的纠纷奠定基础,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二、国际贸易专业《国际商法》的主要教学内容: 对于国贸专业的学生来说,《国际商法》是让他们了解掌握规范国际商事主体及国际商事交往过程的各类法律。因此,只要是与国际商事主体、国际商事交往有关的的法律似乎尽可囊括,而不必拘于其法学部门的归属。从现在市面上绝大部分的国际商法教材看来通常包括商事主体法、合同法、买卖法、产品责任法、法、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国际贸易结算与支付法律、国际商事仲裁法。不过,国际商法内容很多,但往往课时有限,在各类高校32-74个学时不等。如何使得学时和学习内容平衡,笔者认为在教学内容的选择上要突出实用性。国贸专业中专门开设有国贸实务、运输、保险、国际结算等等课程,这些课程的一些内容和国际商法的内容是相重合的,这时候我们应该突出国际商法独有应用和实用性强的内容进行讲授。如《商事组织法》、《合同法》、《法》、《产品责任法》等等。 三、国际贸易专业《国际商法》教学方法的使用: (一)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以案例为基本教学材料,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教学目的,将学生引入教育实践的情境中,通过师生、生生之间的多向互动、平等对话和积极研究等形式,组织学生对案例进行调查、阅读、分析和交流,教给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进而提高学生面对复杂教育情况的决策能力和行动能力,加深学生对基本原理和基本概念的理解的一种特定的教学方式。1②法律课程的学习,有很大一个作用是为了解决纠纷。案例教学法就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如何能使得案例教学法成功呢?第一,选择合适的案例是案例教学是否成功的决定性因素。选典型性和时效性近的案例---在有限的可是和浩瀚的国际商法内容中选取符合具有典型性的综合性案例,激起学生参与、讨论、调查、解决问题的兴趣。社会在不停的发展,我们要注意选取新案例,不能选取早已经过时的案例。第二,案例准备阶段有的国际商法案例较为复杂,涉及到不同国家的当事人、标的、经济贸易关系,可能相关的知识面太广,为了不耽误课时,加大学生的参与面,在课前可以讲案例的相关资料发给学生,让学生查找案例的相关资料、课前讨论和思考。第三,课堂教学阶段,注重以学生为主,教师为辅,做好引导工作。在学生案例分析的过程中,突出对知识点的理解和掌握,培养学生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直接讲授法。国际商法课程中,依然还是有一些涉及概念、原则的理论性内容。我们不可能所有的课程内容都能找到具体适用的案例。所以传统的直接讲授法依然有它存在的必要。例如国际商法的概念,发展历史,这些采用直接讲授的方法更能理解和掌握。只是为了让学生们能够更好的参与和理解,在讲授时要采用比较生活化的语言,适当的结合一些小的例子和习题加深以便学生掌握。 (三)情境教学法。现在国家支持人们创业,国贸专业要培养创业应用型人才。国际商法课程要注重法律知识的应用和实际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为了实现这个目的,应充分使用情景教学法。如何使得学生对国际商法的内容不觉得枯燥,不是死板的条文,在内容传授上引入情景教学法。比如在商事组织法中对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公司的注册内容的讲授上,我会带领他们实际模拟操作注册程序。在学习合同法时,我会将学生分为买卖双方,谈判和签订正式的外贸合同,让他们去解决谈判中的纠纷。在讲产品责任法的时候,会引导他们如何进行产品商标的注册,自身权利的保护等等。通过这些情景教学法的使用,使得学生实践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大大增强,也使得国际商法的书面知识牢牢掌握。 (四)模拟法庭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是法学专业教育常用的一种教学方式。我们在国贸专业学生授课过程中使用也是非常适合的。通过学生对法庭审判、仲裁案件的全过程全真模拟,能够形象、直白的了解法律程序的相关知识。在对理论知识掌握的同时,学生以扮演法官、仲裁员、人、原告、被告的方式,对不同群体的自我权利保护有深刻的认知与体会。通过国际贸易交易过程的模拟,学生通过对进出口企业外贸合同谈判和订立的,处理外贸的纠纷的谈判的演练,能够对国际商法中合同法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内容有更深刻的理解。 (五)比较学习法。国际商法涉及到世界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为了更好的完成相关知识的学习,比较学习法是有针对性的教学方式。如在两大法系知识的传授时,可以结合中国大陆法系的法律现象和中国香港的法律现象进行比较,能够使得学生对两大法系的异同有更加直观、形象的了解。在对公司法、合同法知识的讲授时,可以列举一个小案例,引导学生去分析同一案例在中国、英美、国际条约等的法律规定是否相同,分析各自体系法律制度的特性和优劣。在使用比较学习的教学方式时,要注重学生用该种方式归纳、思考总结知识点。 (六)现在信息技术和多媒体教学设备的使用。教师可以通过中国大学城、微课等校园现代化的管理平台,将课程简介、教学大纲、多媒体课件、习题、案例、作业等教学资源上网,方便学生查阅、学习、检测,同时为教师与学生之间提供一个沟通的平台,实现开放性教学。多媒体教学设备的使用,解决了传统黑板粉笔教学单一的教学方式。多媒体具有信息量大、美观性、实用性等特点。在上课过程中,多媒体教学内容是教师备课时已经写好的内容,不需要像传统的黑板写字,学生在课堂内可以吸取更多的知识,同时,音乐、图案等多种因素的穿插,使得学生在观看多媒体学习时兴趣高昂,参与度更好。 贸易论文: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 摘要:目前学界对国际贸易惯例的认识存在不足,本文以惯例的要义为基础,探讨其渊源,分析惯例与其它法律规范的区别,最后从其对国际贸易合同当事人约束力的角度阐述了惯例在实践中的应用。 关键词:国际贸易;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公约;国际贸易合同 随着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逐渐接轨“, 国际贸易惯例”一词的使用频率日渐增多。但是,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在国际贸易惯例的涵义、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等问题上认识都较模糊,分歧颇大。由于国际贸易惯例对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科和现代化经济建设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对这一问题做了探讨。 一、国际贸易惯例要义阐释。 《辞海》“对外贸易”一词是这样定义的:“一国或一个地区与他国或另一地区之间的商品买卖活动,即国际间的商品交换。对外贸易由进口和出口两个部分组成,亦称进出口贸易”,而国际贸易则是“各国对外贸易的总和”。[1 ] (P411) 如果认为商品分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则这一定义并无不妥。但在国际贸易学界,占主流意见的观点是,商品专指有形的物质产品,无形的产品即是服务。因此,国际贸易的对象不仅包括有形的物质产品,还包括无形的服务。长期以来,商品买卖一直是国际贸易的主要内容,而所谓国际贸易惯例大多指有关商品买卖或与商品买卖有关的各类服务的惯例,这也是本文的讨论对象。具体而言,本文研究的是从买卖双方贸易洽商到最终履约(或未能履约) 整个过程的有关国际贸易惯例,由于在这一过程中涉及到金融服务、交通运输等所谓服务贸易范畴,因此源于有形商品的跨国交换,并为卖方交付商品和买方支付货款提供便利或保障的有关服务也属本文的研究范围。惯例是一个经常使用却又语义含糊的词,也是一个在我国学术界备受争议的用语(国外也有类似争议) 。学术界对惯例应用的普遍性和实践性有着大致相同的看法,但在涉及惯例的本质问题方面,则歧见颇大。 (一) 惯例是否需要成文化。 有学者认为,惯例需经过民间国际组织或贸易协会的编纂后才会有明确的内容,才能称之为惯例。而大多数学者则认为,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固然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主要形式,但不成文的却又为人所知并广泛采用的国际商业习惯做法也是国际贸易的惯例。[2 ] (P13) 笔者赞同后一种看法。从国际贸易惯例的发展历史来看,国际贸易惯例常常起源于一些主要贸易口岸的大公司的实际做法。由于这些公司具有广泛影响力,以及这些做法本身也具有减少贸易障碍等方面的作用,这些做法逐渐成为某一行业或某一地区的共同做法。但是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对同一问题的处理手法或对同一术语的解释不尽相同,这就难免造成地区间或行业间的贸易障碍。为解决这一问题,一些组织担当了统一解释和编纂工作,这就形成了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国际商会编写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发展过程便是如此。但是也有一些做法由于早已广为所知并被普遍遵守或因其它原因而没有载入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如纺织界人所共知的一旦坯料被剪开即不能退货的惯例。 甚至还有一些做法曾经被写入一些组织编写的国际贸易惯例,后因歧见消失、做法统一而又被撤出成文惯例。比如,国际商会在1980 年出版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关于CIF 术语卖方责任的表述中认为,卖方应提交清洁提单,但承运人在提单上对货物的内容、重量、尺码、品质等无所知的批注并不表明该提单是不清洁提单。但在1990 年实行的新的《国际贸易解释通则》里则没有这句话,这并不表明国际商会改变了看法,相反它正是显示了贸易界及相关各界已认同了这一点,从而无需再用文字描述了。也就是说,这并没有改变上述规定仍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事实。[ 3 ] (P527 - 528)(二) 惯例的法律约束力。 惯例的法律约束力指的是不管合同当事人是否明示或默示甚至没有表示是否接受有关国际惯例的约束,惯例自动约束有关当事人,即惯例具有强制约束性。《法学辞典》持的是这一观点。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国际贸易惯例的产生和发展不是国家意志的结果, 因而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 不能对当事人进行约束。[4 ] (P7 - 8) 第三种观点认为,惯例分两类:一类是不需要当事人选择都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规范,一类是经过当事人选择才对其有约束力的任意性规范。[5 ] (P27 - 28) 其实,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某国立法机关制定的正式文件,也不是国家间的国际公约,因而它不是法律;另一方面,由于惯例的广泛适用性和长期实践性,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国际贸易合约当事人对自身及他人遵守惯例的心理期望,惯例对当事人各方又有一定的约束力。 这种约束力一般是在当事人明示接受惯例的情况下产生的,国际商会出版的《国际贸易条件解释通则》(1990)在导言部分表达了这一观点《,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第1 条也阐述了这个意思,有关国际贸易惯例的这一规定符合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但是在一项国际贸易的契约中,不可能穷尽所有成文和不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的规定,因此就产生了所谓的“默示”做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9 条第2 款规定:“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认地同意对他们的合同或合同的订立适用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上已为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经常遵守。”签定该公约的国家同意,何为惯例由法庭来决定。该款规定反映了国际贸易惯例一定程度上具有强制约束性(自动生效) 的一面,但是这也没有改变惯例作 为任意规范的特点,当事人可以通过明示的方法排除对某一惯例或某一惯例部分条款的适用。 以上分歧的主要表现是学者们对一些英文单词的解释不同,特别是对custom、usuage 的理解差异。有人认为custom 有约束力,应译为惯例,而usuage 则没有约束力,应译为习惯;也有人认为custom 没有约束力,应译为习惯,usuage 有约束力,应译为惯例。还有人有其它的看法。其实,翻查一下国际商会的出版文件我们会发现,国际商会对惯例的用词并不考究,在不同的文件中可能采用不同的词,甚至在同一份文件中也可能使用不同的用语。比如,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使用的是custom 和practice ,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使用的是usuage ,而在《托收统一规则》使用的则是rule 一词。可见,国际商会对惯例的用词并不看重,他们重视的是某一术语或某一做法在商业实践中的状况,只要这种术语或这种做法广为人知(widely known) 和被业者经常遵守(regularly observed) ,它们即是惯例,而不管在国际商会或其它组织的出版物中用何词来描述它们,或有没有见诸文字。至于惯例对当事人有无约束力,则要看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将国际贸易惯例定义为:在国际商品贸易和与国际商品贸易有关的服务实践中形成的,某一地区或某一行业广为人知并被经常遵守的任意性行为规范。 二、国际贸易惯例的渊源。 如上所述,国际贸易惯例有成文和不成文之分,也就是说,国际贸易惯例有两个渊源: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与不成文的国际商业习惯做法。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指的是经过某一组织编撰和公示的规范化文件。编撰国际贸易惯例的主体可以是一些有影响的基于国家的国际组织,如国际商会;也可以是民间的国际组织,如波罗的海黑海航运公会;还可以是能对市场起到主导作用的商事组织,如通用汽车公司,它们的产出物因而也相应地表现为具有一定法规性质的文件。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一般依据过去已有而且现在仍然流行的商业做法而作出,其主要行为特征是必须有一个宣示的过程,因为比制订规范文件更重要的,是它们必须广为人知。国际商业习惯做法之所以成为国际贸易惯例的渊源之一,原因主要是多数国际贸易惯例从本质上讲就是国际商业习惯做法的一个演进形式,而且是一个永不停止的过程。过去活跃在跨国或者说超国家或地区利益之上的国际商业习惯做法,通过编撰和公示之后变成了国际贸易惯例。今天的习惯性的商业做法还在重复着这样一个过程。如果我们不这样理解惯例的渊源,那么我们很可能会步入认识的误区,或者认为惯例仅表现为成文化的规范,或者认为只能从过去的国际商业习惯做法中寻找惯例。这两种僵化的认识不能反映现实,因而也不能指导发展中的国际贸易活动。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一国之内或地方性的商业习惯做法也有可能演变成国际贸易惯例,这主要取决于该习惯是如何整合(incorperated) 到国际贸易流程中去的。 例如,美国西海岸港口的码头工会为保护自身利益向集装箱货主收取近乎落地费性质的杂费,这种杂费被各国班轮公会列入班轮运价或班轮条款,因而这种做法就成了有关业者之间的国际贸易惯例。承认惯例的习惯做法渊源也有助于更好地把握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因为从国际贸易惯例中体现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大都可以从习惯做法当中找到源头。从商业道德的视角看,所有国际贸易惯例都来自于千百年来一直在支撑着川流不息的国际贸易活动的一套伦理体系,借助它可以形成关于对对方行为的预期;通过它的应用———即对己对人的约束,各方在此体系下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区分、履行和保障。这套伦理体系的强化就形成了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而未成文的惯例则归于国际商业习惯做法一类。 国际贸易惯例和国际商业习惯做法虽同为国际贸易惯例的渊源,以对现有的国际贸易惯例的贡献而论,由习惯而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占有绝对的优势;但后者在当今技术创新的条件下开始显露出重要性。 三、国际贸易惯例与其它法律规范的区别。 (一) 国际贸易惯例与国际贸易公约。 由两国政府或多国政府签定的有关国际贸易关系的规范称为国际贸易公约。从公约法律约束力的角度,可以将国际贸易公约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强制约束力的公约;一类是任意性的公约。前者包括调整国家间经贸关系的一般性公约及约束某一具体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公约,如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协定、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海上运输合同的《汉堡规则》。强制性的公约要求缔约方或接受公约的国家在本国的法律与公约冲突时,修改本国的法律,使之符合公约的规定;而且在处理国际贸易纠纷时以国际公约为准据法。既然强制性国际贸易公约的法律约束力大于国内法的效力,强制性国际贸易公约的效力当然优于没有取得正式法律地位的国际贸易惯例。但是,国际贸易惯例与任意性的国际贸易公约的关系则不同。 任意性的国际贸易公约主要指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几个公约,即1964 年的两个海牙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及二者合并而成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这些公约遵循合同自愿的一般原则,允许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或排斥这些公约的规定,即可减损公约条款的效力。在同为任意性规范的层面上,国际贸易惯例与任意性的国际贸易公约十分类似,但是两者的法律地位不同,前者高于后者。对此《,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均有明确的规定。《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虽未在这方面作具体规定,但它是由前两个公约发展而来的,据此也可认为该公约持同样的观点。由此可见,在国际贸易惯例与上述3 项公约的规定发生冲突时,应优先考虑采用惯例的规定。 (二) 国际贸易惯例与国内法。 一般而言,国际贸易惯例是在与本国利益无冲突的领域发展起来的,其所规范的领域大多与本国法律的适用范围没有重叠。从这个角度上讲,国际贸易惯例可以对国内法的不足起到补充的作用。但是,各国对国际贸易惯例拾遗补缺作用的态度是不同的。有些国家干脆把国际贸易惯例纳入本国的法律体系,使之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如伊拉克和西班牙就把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解释通则》引入国内法。采取这种作法的国家不多,多数国家一般按照直接适用或间接适用的途径运用国际贸易惯例。直接适用指的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接受国际惯例的约束,法院或仲裁庭依据当事人选择的国际惯例进行裁决。法国、丹麦等国家采取这种方法。这些国家一般承认国际贸易惯例独立于国内法律体系之外,国际贸易惯例可直接应用于国际经贸往来,无需国内法的指引。与采用直接适用的国家相比,采用间接适用的国家更多,我国也是采用间接适用的途径。间接适用指的是国际贸易惯例不能脱离国内法而独立运用,必须经过国内法的指引,而且国际贸易惯例的应用有赖于国内法对国际贸易惯例明示或默示的接受。明示接受指的是在国内法中明文规定,对特定的民事关系可采用国际贸易惯例处理。默示接受则是指在某国的国际贸易活动和法律实践中普遍采用国际贸易惯例,从而可以推断该国认可国际贸易惯例的。 我国采用的是明示的方法。《民法通则》、《涉外经济 合同法》、《海商法》等都明确指出,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有人据此认为,我国法律的效力高于国际贸易惯例的效力。其实,这种认识是不全面的。国内法关于国际贸易的规定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国际贸易惯例不可违反国内法的强制性规范,但可与任意性的规范不一致。因为国际贸易惯例广为人知并被经常采用,只要当事人未明示拒绝惯例的适用性,国际贸易惯例就自动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尽管这部分并未以文字形式在合同中表示。然而,国内法中的任意性规范则没有自动成为合同一部分的效能。由此可见,国际贸易惯例虽然是国内法的补充,但其效力仍优于国内法中的任意性规范。四、国际贸易惯例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这里所讲的合同,指书面达成的合同。对于口头达成的国际贸易合同,我国不予承认。对此,我国在1986 年核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时已表明了这一点。 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引用国际惯例的方法有3 种:其一,引用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或其它民间组织的条款或术语,如买卖双方以CIF 价成交。普遍认为,采用了某一成文惯例的条款或术语,对该条款或术语的解释应以该惯例为准。多数情形下,对某一条款或术语的解释只有一个国际贸易惯例,但也存在对某一条款或术语的解释不只有一个国际贸易惯例的情况,并且各惯例的解释不一致。如没有对具体采用哪一惯例作出规定,这时候的解决方法一般是以与合同最有密切关系的国家所采用的国际惯例作为依据,而判断这一点往往是不太容易的。比如,对贸易术语FOB 的解释就有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美国进出口商会等机构制定的《1941 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两个惯例,这两个惯例对卖方交货地点等方面的解释差异很大。为防止事后买卖双方当事人就采用哪一惯例产生争议,合同当事人最好在采用条款或术语的同时明确规定采用哪个国际惯例。其二,采用国际组织或行业协会制定的标准合同,如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制定的关于成套设备和机器的出口合同、伦敦谷物交易协会制定的关于谷物买卖的合同。标准合同对合同全部或大部分条款都作了规定,一般只留出当事人名称、货价等项目供当事人填写,当事人可通过协商对印定的条款作出修改或补充。这类合同试图囊括有关合同关系的全部权利与义务,包括从合同的签定到合同的履行、解除和违反合同的救济的整个过程。由于在大宗货物的买卖中广泛采用标准合同,标准合同事实上已成为当事人普遍遵守的权威文件,是国际贸易惯例的组成部分之一。其三,在合同中明确表示接受某一惯例的约束,这种情况包括以下几种类别: (1) 合同中采用了惯例规定的条款或术语,并且合同对这些条款或术语的解释与惯例的规定相同,或合同直接引用惯例条款或术语并未另行解释。在这种情况下,惯例与合同的规定并无二致。(2) 合同中某些条款与惯例的规定不一样,此时应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愿的原则,以合同的规定为准。(3) 合同中对某事项未作规定,但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会遇到这些问题。此时,当事人应按照惯例的规定履行合同或对合同救济。 在上述情形以外,即当事人未在合同中明示遵守国际贸易惯例约束的情况下,则采用下列两个标准:表示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主观标准;以国际惯例为标志的客观标准。主观标准似乎体现了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愿的原则,但如当事人未在合同中以文字表示他们的意愿,以后在当事人发生争议时,其真实意思在很多情况下是难以举证或判断的。可以想见,在实践中应用主观标准进行操作的难度很大。因此,在大多数国家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往往采用所谓的客观标准,客观标准即是国际贸易惯例。采用国际贸易惯例这一客观标准甚至也不以合同当事人知晓为条件。这就是说,即使合同当事人没有表示接受惯例的约束,同时也未明示拒绝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国际贸易惯例亦可自动地解释和补充合同并对合同当事人构成约束。 贸易论文:国际贸易发展形势调研对策 一、我市对外贸易现状 今年上半年,__市对外贸易继续呈现强劲增长势头,出现前所未有的好形势,进出口总值达7.11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78.8%,高出全省平均增幅53个百分点,增幅继续位列全省第一。其中出口4.38亿美元,增长85.2%,进口2.73亿美元,增长69.3%。 具备以下几个特点: (一)从出口产品结构上看,工业产品出口继续保持强劲势头,食品农产品出口增幅明显。铝矿砂、纺织品分别列进口和出口首位。上半年出口商品中纺织品仍保持较高增幅,轮胎、铝材出口成倍增长。进口商品以原料性商品和机电产品为主,其中铝矿砂进口1.37亿美元,占进口总值的一半,机电产品进口占进口总值的21.1%。 上半年__检验检疫局检验出口食品农产品1579批,货值6469万美元,同比增长32.2%和57.5%。特别是今年2月__恢复进口冷冻鸡肉以来,冷冻鸡肉又成为我市农产品出口创汇的新亮点。 (二)从企业所有制结构上看,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占主导,国营企业成倍增长。不同经济成分在进出口所占比重正在发生较大变化,趋势是外资和民营企业所占比重逐年加大,国有企业所占比重逐年下降。 (三)从贸易类型上看,一般贸易超过加工贸易,比重逾八成,加工贸易比重进一步下滑。上半年我市一般贸易项下贸易进出口5.8亿美元,占总值的81.6%,加工贸易项下进出口1.17亿美元,占总值的16.4%,较去年同期呈现继续下降的趋势。 (四)优惠制原产地证书签证量实现翻番。上半年__检验检疫部门签发优惠制原产地证书808份/6829万美元,同比增长36.3%和116.24%,共计为我市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减免关税达5000多万元人民币,有力地促进了我市产品的出口创汇。 二、我市对外贸易面临的形势 虽然我市进出口总值不断攀升,对外贸易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绩,产品结构进一步优化,但是当前国际贸易面临的形势越来越复杂,国际贸易技术壁垒设置越来越严重,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 (一)国外媒体蓄意炒作,中国商品声誉受到影响。今年3月以来,“美国宠物食品三聚氰胺事件”引发境外媒体对中国出口食品乃至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问题的炒作,制造中国商品威胁论。他们以偏概全,从个别产品上升到中国制造,从产品质量安全质疑对华贸易政策,具有明显的政治意图,借质量问题打压中国,已经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一些西方国家对我国出口食品、玩具、机电产品开始采取严格检查措施,甚至取消合同,个别还被退货。 (二)国际贸易摩擦频繁发生,我国巨额的贸易顺差成为美国等发达国家向我国施压的借口。在美国主导下,世界上要求加快人民币升值步伐、平衡贸易顺差的声音不绝于耳,使我们对外贸易发展面临的环境更加严峻。 (三)国际贸易技术壁垒日益严重。近年来,贸易保护主义重新抬头,一些发达国家一手高举自由贸易论的大旗,一手借其优势产业和知识产权保护,为其自身拓展更大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在其不具有优势的方面采取种种贸易保护主义措施,通常以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为名,制定一系列复杂苛刻的环境、卫生标准和法规,设置重重壁垒以保护其本国产业。今年6月生效的欧盟《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办法》使我国出口到欧盟的化工、纺织、服装、印染和玩具等3万余种产品受到严重影响,无疑给我市纺织、化工产品进入欧盟市场增加了更大的困难和阻力。 (四)国内贸易政策的调整、人民币持续升值,也将直接影响到我市的出口创汇。一方面对加工贸易政策的调整。20__年4月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规定,自20__年8月23日起,对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与原来相比扩大了限制类商品的目录,增加了“两高一资”商品的限制范围,扩大了保证金的征收范围。20__年上半年我市加工贸易项下进出口1.17亿美元,增长77.1%,根据上半年进出口数据统计,我市企业需新增交保证金约1150万元,新政策的实施使我市加工贸易企业较以往承担大量的台帐保证金,从而在资金流转上给企业造成困难。我市目前从事加工贸易企业31家,受此次调整影响的企业有21家,其中影响最大的6家企业:__时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时风双星轮胎有限责任公司、__合盛化纺有限公司、__新奥利乳胶制品有限公司、__中奥毯业有限公司、____华润纺织有限公司。上述六家企业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值占到全市的81%。另一方面国家为了限制两高一资产品的出口,优化进出口结构,自20__年6月1日起对142项商品加征出口关税。自20__年7月1日起,调整不分商品的出口退税政策,共涉及2831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取消了553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降低了2268项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商品的出口退税,将10项商品的出口退税改为出口免税。此次调整涉及我市的出口商品主要有:服装及衣着附件、橡胶轮胎、钢材、铝型材4类,上半年4类商品出口值1.03亿美元,占出口总值的23.5%。 三、促进我市外经贸发展的建议措施 面对当前的复杂严峻形势,我们应该积极思考应对措施,提高出口产品质量,充分利用国家现有政策,调整进出口产品结构,顺应国际贸易发展趋势,做好我市的外经外贸工作。 (一) 积极研究对策,跨越国外贸易保护壁垒。一是成立国外技术贸易壁垒应对小组,组织技术人员广泛收集国外技术壁垒信息,分析反馈新出现的壁垒可能对我市造成的影响,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二是建立信息 通报制度,及时向企业通报信息,加强对企业的调查摸底,有针对性地做好帮扶工作。三是积极引导企业强化质量管理体系,帮助企业提高自检自控能力,培训企业检验人员,指导企业实验室建设,确保企业具备发现产品问题的能力。 (二) 全面加强对出口产品的质量监管。一是认真从源头抓质量,围绕出口产品要符合进口国的标准和要求这个核心,从建立制度、落实责任、严格监管等方面加大质量监管力度。二是加强进出口产品检验检疫监督,加强查验部门之间的监管合作,对高风险、高敏感的进出口商品加强抽验抽查工作,确保检验监管的有效性。三是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把出口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到企业。组织相关部门加大对出口产品质量违法违规的打击力度,推行“红黑名单”制度,对诚信企业给予优惠和扶持,对违法违规的“黑名单”企业,吊销生产许可证和禁止出口,从而督促企业认真履行在保证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提高出口质量水平的责任,加强对不法企业的打击力度,坚决堵住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走出厂门和国门。 (三) 强化认证认可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引导帮助企业开展体系认证、产品认证,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档次,突破国外技术壁垒。我市不少获证企业管理水平不高,有的企业质量意识和诚信观念淡薄,不能保持认证效果,有关部门要不定期进行检查,检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是否能达到要求,认证机构是否能够执行各项规定,确保认证效果。 (四) 认清国家贸易政策调整趋势,引导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技术水平。一是不管是扩大出口征税商品范围还是降低出口退税率都直接加大相关行业的出口成本、压缩利润空间,我们要认识到这种政策调整背后的趋势,针对“两高一资”商品,降低出口增幅,平衡贸易顺差,减少贸易摩擦,以实现我国整个外贸产业结构的改变。我们应该鼓励企业顺应趋势,加快我市进出口产业结构调整的步伐,鼓励和支持企业尽快实现产品的高新化、品牌化,进一步发展加工贸易,缓解出口退税率带来的压力。二是引导企业加强出口产品竞价的核算。为了增强出口产品的价格竞争力,不少企业把出口退税部分计入利润再对产品进行定价。从当前形势来看,企业应该及时加强出口产品竞价的核算,充分考虑出口退税率调整的影响,长期来看,要树立不依赖出口退税创利润的观念。三是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加快产品技术改造,降低产品成本。只有加大研发能力,提高产品技术水平和档次,增强企业竞争力才是外贸企业的长远之路。四是引导同类企业不打价格战。同类产品占领国际市场不能单纯依赖价格竞争力,要比信誉、比服务、比技术水平,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国际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
工业会计论文:浅谈工业会计政策与信息质量管理 摘要:会计政策的选择会造成一定的经济后果,从而对公司的价值产生一定的影响。同时,工业会计政策的选择又是一个博弈过程,在此过程中,可以了解到不同的工业部门因会计政策的不同所产生的不同反应。然而,会计信息质量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决定着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应加强信息质量管理工作的开展,以防止会计信息失真给企业的顺利发展造成阻碍。本文,根据笔者多年的工作经验,对工业会计政策的选择与提升信息质量管理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关键词:工业会计政策;信息质量管理;意义;方法;途径 一、工业会计政策的选择意义 1.工业会计政策的选择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出整个会计程序政策选择的恰当与否,并直接影响着工业企业财务信息的质量以及财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水平,从而对工业资本市场的良好运营与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 2.外部信息使用者在对企业进行决策分析时,首先会对其会计政策进行密切的关注。主要原因是,不同工业企业的财务报告往往不具有可比性,即使对相同的会计事项或经济业务而言,不同的人都会选择不同的会计政策,其结果往往也会有一定的差距。因此,信息使用者在进行决策分析之前,会对该企业的会计政策进行详细的分析,尤其当该企业的会计政策发生变更时,外部信息使用者会对变更的原因以及累积所产生的影响进行密切的关注。在对工业企业的会计政策进行详细的了解之后,有助于对企业财务报表内容的实质进行充分的把握,从而将企业会计政策在不同时期所存在的差异进行剔除,以对相关财务信息进行正确的决策。 3.对于工业企业内部的管理人员而言,会计政策的选择是体现各方利益的有效手段,工业企业内部管理者需要借此来确立不同的经营目标与发展思想。例如,当工业企业所采取的政策相对比较保守时,常常会通过会计政策的谨慎选择来使企业得以良好的生存与发展,以有效避免经济风险的发生。同时,工业企业会通过开拓更为广阔的市场来显示自身的综合实力,这就需要通过会计信息来对经营业绩与发展潜力进行充分的体现。 二、工业会计政策的选择 对于会计政策的正确选择通常是在既定的可选范围内,根据提前制定好的主题经营目标,对会计政策从原则、方法以及程序进行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最终对会计政策进行确定的过程。工业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是一个综合的过程,其贯穿于从会计确认到记录、报告等环节的整个过程。工业企业在选择会计政策时,会产生不同的会计信息。因此,企业应提前对该政策所可能产生的会计信息进行充分、全面的预测与分析。同时,工业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会产生不同的利益分配效益与投资决策行为,进而会对社会资源的配置施加一定的影响。因此,工业企业的利益相关者都应对会计政策选择问题进行密切的关注,以最终做出合理的选择。 三、施工企业会计管理的特点分析 与其他企业的会计管理相比,工业企业会计管理作为企业会计的一个重要分支,在账目设置、账簿建立等多个会计管理环节方面都有着一定的差异。详细来讲,会计管理的多样化,工业产品形态、功能以及一些侧重点都会发生转变。因此在资金管理方面,内容会更加的复杂与广泛。同时工业企业的会计管理周期跨度较长,因此在涉及资金、资产的管理中,内容会更为广泛多样。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工业企业生产产品场所的指定性,其企业会计管理具有生产支出周期长、会计核算复杂的特点。 四、加强工业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管理的有效措施与途径 1.完善企业内部监管制度,重视会计核算管理工作 在实际的会计核算管理工作过程中,应充分重视各种会计要素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计量与确认,以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反应内容的完整性。同时应制定严格的规范制度来让会计人员严格按照业务流程进行工作的开展,以确保核算任务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同时,制度应对财务人员的经济行为进行严格的控制,以避免随意调节营业收入或不按时间规定转接成本等问题的发生。在此过程中,还应建立并健全会计责任制度以及奖罚分明的激励机制,以确保工业企业各个生产项目高效管理目标的实现。同时还应根据业务流程和各部门职责的不同,对机构部门进行精简,并促进各个管理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以从根本上做好会计信息质量管理工作。 2.建立健全工业企业内控体系,加强会计委派制的实施 该制度是指工业企业的主管部门统一派遣会计人员以对会计信息质量进行有效管理的制度,它同时也是一种新型的会计人员体系改革的新趋势。为使这一制度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应在确保工业企业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对企业的会计管理工作、信息管理质量等进行合理的协调管理,并组建科学合理、针对性较强的组织机构对以上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3.增强工业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监管制度 在实际的会计信息管理工作过程中,相关执行制度在坚持特定管理原则的同时,还应确保其具有促进企业发展的特性。在增加工业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监管力度的同时,还要对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制度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及时的合理化解决。为此,首先应打造一支态度客观公正、职业操守较强的注册会计师队伍,并加强该队伍管理体系的完善。对于工业企业的定期会计报表应有注册会计师来进行审计完成,以有效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其次,相关财务部门应加强对于工业企业财政监管的重视,以财政、审计部门之间的相互合作来提高企业内部会计信息质量的综合性监督检查。最后,相关会计管理工作的开展应顺应外界经济环境的变化,并对自身能力与监管手段进行不断的完善,使会计信息管理质量得到真正意义上的提高。 工业会计论文:关于新会计标准下工业会计的研讨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旧的会计标准已经不能满足现代工业企业会计发展的需要,新的会计标准弥补了原有会计标准的不足。本文首先对工业企业会计的现状进行了浅析,然后对于新会计标准下工业会计的新发展进行探讨,旨在与广大同行朋友进行沟通交流,不断创新工业会计工作方法,提高工业会计工作水平,促进我国工业企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 工业会计 近年来,我国现代工业化建设取得了喜人的成绩,为国家的经济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其中,企业是工业化建设的主力军。但是,和发达国家的工业化水平相比而言,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我国工业企业的基础比较薄弱,存在着比较严重的资源浪费问题,面对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发展机遇和挑战,需要工业企业会计不断深化自身的改革。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新会计标准应运而生,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新会计标准出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高度重视新会计标准下工业会计的研讨问题。 一、工业企业会计的现状分析 作为工业企业而言,应该在追求成本的最小化和利润地最大化的同时,达到对损耗低、质量优、效益高的相关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实现对资金运转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合理化的管理,不断健全价值管理体系,进行合理地机构设置规划,根据任职人员的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合理地分工,确保职责分工明确化、清晰化,提高经济运转的有效性,发挥工业企业会计的积极作用。 (一)设置独立的工业企业财务职能机构 作为工业企业,只有从会计中将企业财务分离出来,进行独立的财务机构设置,才能确保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具有雄厚的经济实力,也才能保证企业资金运行活跃性。从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来看,主要是由产品经济到商品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化。如果企业资金在;流动方面出现滞缓或是停止,也就意味着企业步入陷入非常危险或是濒临破产的境地。在企业经营的过程中,融资实务工作是关系着工业企业生存、运行和发展的基础性工作。企业的融资实务主要是进行筹措货币资金、投放货币资金、调度货币资金和积累货币资金等工作。在企业的融资实务中,应该着重考虑以下一些问题:一是充分考虑货币资金所在不同的时间所具备的时间价值。就是应该对资金所具备的时间价值有比较准确的了解和把握,能够尽量地使资金发挥出最大的时间价值。二是做好预定现金的收支工作,确保维持余额的适度性。三是做好企业货币资金运行管理的研究规律,做好资金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为企业做出重大的经济决策提供第一手真实有效的材料,提高企业重大经济决策的成功几率。从当前的发展形势来看,工业企业所面临的投放风险将日益增大,所需要达到的效应要求日益增多,企业自身内部的关系日益复杂化,企业外部的金融市场环境日益多元化、动态化和复杂化,因此,只有尽快地成立企业财务职能机构,完善相关的管理运行和保障体系,才能够满足企业财务决策的客观需要。 (二)从市场经济大背景的实际出发,工业企业的期望效益日益增加 作为财务会计,不能仅仅只满足于对过去财务信息的分析和研究,更重要的是能够对财务经济的未来发展进行准确地预测,并作出具有预见性和前瞻性的规划,以提高对企业经济活动控制的有效性和发展性,使其与朝有利于企业发展目标实现的方向前进。从企业面临的内部经营条件的变化和外部需求的多变性来看,其外部发展战略及内部管理机制都应该进行不断地完善。如果要实现生产经营规划的准确性,确保价值管理的实效性,若是只依赖于原有的生产经营管理体制,是无法满足工业企业现实发展的需要,因此,作为工业企业,必须尽快将现代管理会计吸纳进来。当然,在管理会计的引进过程中,应该将我国现阶段的社会实情与企业的实际状况相结合,科学合理地进行管理会计机构及岗位的设置,以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提升工业的经济竞争实力。作为优秀的管理会计人员,不仅应该具备与之相关的多种专业知识技能,同时,应该充分了解本企业的相关生产工艺及技术常识等,具有准确捕捉信息、分析信息和处理信息的能力,具有较高的控制协调能力,属于开拓创新型高素质的科学管理人才。 二、新准则下工业会计的新发展 (一)财务报告出现了新的变化 从新准则中可以看出,将原来旧准则有的“财务情况说明书”进行取消处理。对于报告中应该披露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新准则明确指出:财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其附注。从新准则中资产负债表来看,主要取消了旧准则下的两个项目:即“预提费用”与“待摊费用”这两个项目。在新准则下,“待摊费用”被列入“预付款项”之中,而“预提费用”则列入了“预收款项”当中。从资产分类来看,主要是分成了两种类型的资产:即流动资产与非流动资产。从负债分类来看,主要是分成了两种类型的负债:即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新增的项目有“库存股”、“应付职工薪酬”等。从利润表来看,出现比较大的变化,原来的主营业务及其他业务的收入及成本的划分被取消了,而变成了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两大类。 (二)对于企业合并有了新的规定 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账面价值;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公允价值。该准则规定,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属于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三)更加体现了谨慎性的原则 1、对短期投资计提跌价准备 从现行的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对短期投资的核算和报表列示均为其初始成本,不反映其价值变化,投资者只能借助于报表附注了解市价情况。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时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对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2、对委托贷款的谨慎计息和计提减值准备 企业的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但是,委托贷款应按期计提利息,计入损益;企业按期计提的利息到付息期不能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并冲回原已计提的利息。 3、扩大了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改变了计提方法 企业会计制度将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由原有的应收账款扩大到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 4、对存货计提跌价准备 现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对存货只反映其历史成本,不反映其可能发生的毁损、陈旧或减值。在新准则下,新的企业会计制度作出了如下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时对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对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总而言之,新的会计标准对我国工业会计工作的开展指明了方向,它更加符合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更加能够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能够对我国工业的企业的发展取到积极的助推作用,因此,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新会计标准下进行工业会计研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们应该高度重视新会计标准下的工业会计工作,在新的准则下开展工业会计工作时,应该充分了解新的准则要求,不断创新工业会计工作方法,提高工业会计工作水平,以便更好地为我国工业企业实现更好更快地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工业会计论文:浅谈工学结合模式下工业会计课程教学改革 摘要:工学结合教学模式是当前高职院校最提倡的教学模式,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高职院校工业会计课程的教学与工学结合模式的要求相去甚远,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并寻求有效的改革。本文将就目前高职院校工业会计课程教学中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以及如何进行改革进行探究。 工学结合是一种将学习与工作相结合的教育模式,就是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提高学生就业竞争能力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运作平台。通过工学结合模式的运用,既可以使学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达到加深对自己所学课程认识的目的;又可以使学生深刻了解理论与工作之间的联系,提高他们理论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更关键的是能够有效地提高学生的实际能力。 一、目前高职工业会计课程教学中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教学内容局限,不能完全适应实际工作的需求 目前的高职院校工业会计课程的教学内容主要为系统管理、总账和报表三个模块,有的学校在此基础上会再加上工资管理和固定资产系统,讲的比较简单,通常就是按模板生成一下,这是不能满足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的。 (二)教学方法还是传统的老师讲,学生照着练,无法培养学生学习和思考的能力 在教学中,我们通常以工业企业为例,而实际走上工作岗位后,学生面临的企业类型就是五花八门的,这就需要学生有充分的举一反三的能力,将课堂教学中所教授的知识灵活运用。但是,在目前的教学模式下,培养的学生只是输入的机器,他们只会把老师讲的那一套照着模拟一遍,根本不懂得思考,遇到问题,哪怕是很简单的问题都举手请求老师帮助,从来没有尝试自己去思考,去解决。笔者认为,教学的目的应该是培养学生解决各种复杂问题的能力,而不是单纯的提高对财务软件使用的熟练程度,但是目前的教学方法不能使学生具备这样的能力。 (三)教师缺乏实际工作经验,达不到工学结合的要求 作为教学的主体,教师对于课程的实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现在的高职教师多为从学校到学校,缺乏实际工作经验,虽然各个学校也极力提倡教师下企业顶岗学习,但并没有落实到实际行动中去,相关考核和奖惩机制也不完善。 二、工学结合模式下工业会计课程教学模式改革探究 (一)在课程安排上,理论教学以实用、够用为主,重点放在培养学生对通用财务软件的应用能力上 可采用市面上较为通用的用友财务软件或金蝶财务软件为模板,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全面加强学生对财务软件在实际工作中运用的认知,为实现学生“零距离”就业奠定基础。另外,在开展会计教学的后期,需要学生对所学的软件模块进行综合运用,可以采用分组教学模式。 (二)盯紧就业岗位要求,强化职业核心能力的培养,实行“教学做”一体化的教学模式 (三)以职业岗位应用能力为主线,将课程分任务进行情景教学,充分模拟实际工作岗位的操作流程,使课程实践教学与实际工作岗位需要实现无缝对接。 (四)加强校企合作、强化“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 1、大力支持、鼓励教师考取专业资格证书,如:会计职称系列、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并对获取证书的教师予以适当奖励以激励其他在校教师。 2、构建会计职业界与教育界相联系的机制和桥梁,并鼓励在校教师积极主动参加横跨职业界与教育界的各种活动,包括论坛、会议等,使其能及时捕捉会计行业发展的动向并了解会计理论发展的趋势,达到更好的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目的。 3、学校适当鼓励每位教师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并要求每位教师都要有在校外实际工作部门兼职、顶岗挂职的经历,以增强他们的阅历,使理论知识得以升华,并积累大量工作经验,在传授学生理论知识的同时,更密切的联系实际,充实和丰富教学内容,从而提高教学质量,这样,即达到了有效教学的目的,又为兼职单位解决了实际问题。学校并把教师参加实践锻炼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五)根据课程改革的思路,采用理论教材与实践教材分设的方法编写适合的教材 1、理论教材要突出重点,层次分明,用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语言(包括图示、表格等)突出知识的基础性、系统性和连贯性,让学生对知识重点一目了然,切忌长篇大论的叙述。 2、实践教材的编写要密切结合实践岗位,基本采用学校教师和企业人员共同编写的方法进行。在工学结合的背景下,实训教材编写不拘一格,可以有多种表现形式如案例型教材、岗位训练教材、按活动项目编排的教材、企业岗位培训教材等。 三、结束语 高职院校积极推行工学结合培养模式旨在适应新形势下工业会计专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并有效地加快工业会计专业发展。因此,积极开展工学结合模式教学,解决了工业会计教学中的实际问题,对实现高职院校工业会计教学的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工业会计论文:浅析工业会计的发展前景 摘要:会计新准则出台之前,我国会计行业存在许多或大或小的弊端,有些甚至直接处在风口浪尖上。新准则出台后,这些弊端就会相形见消了吗?国家政策与商业利益相碰撞时常常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恶性对抗。工业,国家三大支柱产业之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行各业竞争日益激烈。而工业会计存在于这个时代竞争的洪流中,在陆续到来的各项新准则下会有怎样的发展前景?笔者通过本文会详细进行解析。 关键词:工业会计会计新会计准则 一、目前我国会计的现状 (一)会计人数众多,但普遍素质较低 2002年时就有人作过调查,每10个大学生中,就有一个学会计专业。按人口比例来算,一百多个人中就有一个会计,会计队伍十分庞大。而最近几年来,随着大学的高楼林立,大学生的数目攀升,会计专业的扩大化普及,这个数字只会一路呈上升趋势飙涨。水涨船高,会计这个行业早已人满为患。然而,人数虽多,但从业人员执业素质并不高。从学历结构来看,至2002年底,具备大专学历的人数占总人数的35.71%,本科以上学历的人数仅占总人数的5.54%;从职称来看,高级职称占0.49% ,中级职称占 10.67% ,初级职称占 38.22% ,还尚有50.62%无职称。由此可见,会计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并不高,而且参差不齐。早从2000年7月1日起,我国颁布的新《会计法》就有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而在2002年 ,在广西区进行会计从业资格专项检查时,结果表明,无证上岗人员有15240人,占全区总会计人员比例的13%。随着竞争的加剧,关系加后门,权势加金钱,笔者相信这个数字只增不减。 (二)会计核算层人员多,财务管理层人才少 从我国目前的形势来看,会计从业人员偏重于会计核算,而擅长财务管理的人才却相对显得稀少。财务管理涉及到企业资本的运作,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企业之间的激烈竞争已直逼白热化阶段。跨国公司已成为许多公司寻求长久生存与更强竞争力的主要经营方式。 这种触一弦而动四海的紧张竞争下,CFO(财务总监)作为掌握着企业的神经系统(财务信息)和血液系统(现金资源)灵魂人物。公司理财与金融市场交互、项目估价、风险管理、产品研发、战略规划、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识别与建立以及洞悉信息技术及电子商务对企业的冲击等都是CFO 职责范围内的事。作为CFO,不仅要能够计算、评估、测算公司的价值,最重要的一点是还要能为公司创造价值。 很典型的一个例子,默克公司的茱迪・莱温特,全美最优秀的CFO之一,她为默克公司重新设计了一套对新型药品的获利能力与方式的估算方法,并设计了一种新型的财务数量分析模型说服公司增加研究开发预算,结果表明这种模式为默克公司带来了利润的丰盈增长。而我国会计职业强调会计核算,忽视财务管理,恰恰本末倒置。最后直接导致经营自主权的缺失,企业价值管理漏洞的后果。 (三)会计制度不断更新颁布,但光治标不治本,会计信息造假现象屡禁不止 1992年国家财政部颁布了“两则”、“两制”,揭开了我国会计改革的序幕;2000年12月,财政部颁布《企业会计制度》,自1997年开始,财政部就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具体会计准则。2007年,又出台《新会计准则》,一时沸沸扬扬。早在2001年,中国加入WTO之后,一切又开始改革了。同年四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取代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新的IASB章程开始流转于全球,会计准则更明显更深入地国际化了。我国明确表示要以积极的姿态进行攻关,将我国会计行业的改革思想渗透到国际会计准则的机制中,争取得到世界会计同行的认可和赞同。这并非朝夕可成就的易事,其中涉及到许多改革与转变,自然也出现了不少管理疏忽与投机行为。会计信息造假,职业道德问题被越来越多的抬到桌面上来探讨。然而,收效甚微。近年来,上市公司利用会计制度与政策的缺陷与歧点采用舞弊手段操纵会计信息,进行违规违法操作的案件还是层出不穷。这严重扰乱了资本市场,损害了整个会计行业的信誉与利益。 二、新会计准则的推行与相关内容 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于2006年2月15日由财政部,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体系由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组成,其中基本会计准则根据1992年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进行了修改,16项具体会计准则是在2005年已经颁布的具体会计准则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22项具体会计准则为全新的。执行38项具体会计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和《金融企业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充分借鉴了国际会计惯例。符合我国加入WTO后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新会计准则体系的贯彻和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地规范我国的资本市场,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建立和完善企业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新准则体系正式实施,是促进财政、会计工作的重要举措。正如我国前财政部部长金人庆所言,作为“我国会计审计史上新的里程碑”,它标志着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最终实现了全面趋同。 三、工业会计的发展机遇与变革要求 工业会计的发展前景处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之下,我国经济各方面的发展离不开这个大背景。而“入世”为我国整个会计行业也带了不少发展机遇。 1、有利于中国会计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与国际接轨,与时俱进,提高企业内部核心竞争力,增加企业无形资产。 2、有利于中国会计向管理型人才转变。会计信息是财务决策的基础,管理会计将成为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会计的职能需要尽快向管理会计转变。会计准则的国际化则能为学习提供快捷的有效方式。 3、有利于会计电算化向会计信息化发展。在网络高速发展的现今,互联网竞争也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而经济全球化则是一个良好的便利平台。 4、有利于中国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会计信息化,即把会计信息作为管理信息资源,全面运用以计算机网络和通讯为主的信息技术处理,加快会计信息方面的规范是建立国际间正常经济秩序的基础。全球的合作与准则的制定,为信息披露的规范化和法制化提供了透明化的保障。面对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冲击与机遇,工业会计的发展显得迫不及待。而若想在激烈的全球竞争中趋利避害,获得最大胜利,工业会计的内部改革就显得刻不容缓。首先,强化会计人员职业化素质的培养。这也是最主要的一点。我国会计的从业水平参差不齐,要提升会计人员的职业化素质,可从职业资质、职业意识、职业心态、职业道德、职业行为与职业技能六个方面入手,有的放矢。尤其是职业道德这一环节,他与企业管理有着直接密切的联系,在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培训的同时,企业也要改革内部管理弊端,提高运作效率。而不是只着眼于账面,要从长远考虑,深化企业内部改革。把会计人员的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进行有机结合,逐步构建会计行业终身教育体系,杜绝无证上岗与职业道德纠纷丑闻的再现。其次,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这是中国“入世”的要求,力求使制定出的会计准则既能结合中国特色,符合我国国情,又能尽量与国际接轨,兼具时代性与前瞻性。在大的冲击下不至于孤立无援而丧失竞争力。 5、强化会计标准的执行与监督机制。这是针对整个会计行业提出的要求。企业管理与会计职业执业水平的全面协调是提升行业竞争力最重要码砝。这就必须要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会计行业标准。近年来,由于没有有效的执行标准,在证券市场中出现了许多犯罪案件,如琼民源、银广厦等虚构收入、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因此,强化会计标准执行机制建设显得尤为迫切。 6、有秩序有准备地开放会计市场。通过强强联合、优势互补或吸引国外专业人才等方式,逐步达到上规模、上水平的目标。“入世”以来,我国会计行业逐渐由过去有限范围开放转变为全方位、多元化的市场开放模式,允许国际著名会计公司介入我国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使其享有与国内会计机构同等的交易机会与权力。这对于我国还处于未成熟期的工业会计行业带来了很大的挑战。面对激烈而残酷的竞争,只有通过会计行业从业会计本身到企业内部管理机制改革,由内而外的整体变革与整合,在与国际接轨的入世条件下,工业会计作为其中的一支才能逐步成长成熟。 工业会计论文:加强工业会计专业实践教学的思考 摘要:会计是一类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实践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就目前而言,会计专业存在着理论与时间相脱节的现象,对实践教学的开展以及会计理论水平的提高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会计专业把抓好实践教学摆在了尤为重要的位置。笔者从会计实践教学现状出发,阐明会计实践教学薄弱的原因,并就改进会计实践教学作了一些探讨。 关键词:工业会计 实践教学 改进措施 会计是一类技术性较强的应用型专业,通过实践教学不仅能培养学生的操作技能,而且有利于学生形成全面的职业劳动素养。 一、工业会计专业实践教学现状 1、教学观念比较陈旧 理论教学占主导地位的思想仍影响着高职教育,尽管现已认识到会计是一类实践性很强的专业,但目前实践教学仍主要以模拟实习为主。 2、教材缺少生动性 现有的会计教材对发生的经济业务仍旧采用文字描述的方法,阐述不生动。各种往来交易的发生过程也只能靠学生通过字面来联想、揣摩和记忆。 3、实践教学环境落后 大部分会计实训室软、硬件滞后于实际需要,没有完整的会计模拟数据系统,甚至完全是手工实验操作。 4、师资水平有待提高 部分教师由于长年致力于理论教学,从而忽视了实践,还有部分教师毕业后直接走上教师岗位,经验匮乏。 二、改进高职会计专业实践教学的措施 1、加强教学改革,把实践性教学摆到突出位置 进一步确立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理念、以能力为本位的课程理念、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理念,在强化学生实践能力上大做文章,积极探索教学改革。 (1)开发研究工业会计专业教学体系。 目前,大部分企业单位已有简单的人工处理会计信息系统升级为计算机处理系统,而会计的管理、决策、预测等高层次职能也日趋凸显其重要作用。纵观整个会计实践教学过程,会计实践性教学需要加强,同时会计的理论教学也不容忽视。要逐步提高实践性教学在整个教学计划中的比重,加强培养实践动手能力,制定出符合工业会计教育要求的教学计划、发展规划、课程建设和实践教学。 (2)加强会计实践教材改革,利用会计教学软件增强课堂生动性。 教材中应适当添加生动的实物的照片、图片,提高教材中的实例比率,使教材更加生动,便于理解和记忆。另外,还可以充分利用多媒体资源,制作教学课件、光盘等,把更加生动的教学软件引入课堂,使经济活动通过动画情节有效的展现出来。 (3)优化课程设置,调整课程设计,突出实践能力。 把与会计密切结合的知识,如财税、金融、市场等相关知识整合运用,让学生充分了解公司负责人是如何整合运用这些知识进行企业管理的,并提高学生处理和解决经济业务问题的能力。同时,应实施多个证书制度的考核评价体系,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取得英语等级证书、计算机等级证书、各类职业资格证书,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2、提高会计专业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重点培养“双师型”教师 (1)采取内引外联的方式,结合教学进行教师培训。 聘任一些企事业单位、会计事务所的有资历的从业人员到校担任客座教授,起到一举两得的目的,其一,在他们的引导下,会计教学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在指导会计教学工作的同时,对教师进行培训;其二,企事业单位及会计事务所的资历从业人员可以担任会计课程教学,弥补在校会计教师实践知识的不足。 (2)建立教师实践基地。 相对于学生社会实践基地来说,教师实践基地规模不大,比较容易找到,同时由于教师的专业理论知识雄厚,通过向实践单位提供会计服务来获得实践基地。教师实践基地的建立,既丰富了教师的社会实践活动,又改变了会计教育落后于实际经济发展的被动局面。 (3)有意识、有组织地安排教师进行社会调查。 社会调查的安排应遵循不影响日常教学的原则。社会调查的形式和内容可灵活多样,既可由学校集体组织教师深入企业单位,调查了解其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建设等情况,也可针对会计改革的热点和专业教学研究中的重点、难点,由教师自发组成专项调查小组到基层单位进行采访、蹲点,从实际生活中汲取营养,积累素材。 3、创新实践教学方式,激发学生实践兴趣 (1)案例教学法。即在教学过程中学生围绕某教学案例,综合运用所学知识与方法对其进行分析、推理,提出解决方案,并在师生之间、同学之间进行探讨、交流的实践性教学形式。 (2)演示教学法。即通过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演示和解说实务操作过程的实践性教学形式。 (3)项目驱动教学法。它不受书本、课堂制约,学生按照项目的要求划分成若干个项目小组,通过分工协作,独立制定工作计划,在教师指导下完成项目任务,并最终提交成果、接受评价。 4、加强校内外实训实践基地建设,为实践教学提供良好的环境 (1)完善校内手工模拟实验环境,积极推广多媒体教学软件的应用。从模拟实习的内容上分析,既包括会计核算,还应包括财务管理和财务分析;从实习手段上看,既要进行简单的手工模拟实习,又要进行多媒体电算化模拟实习,通常是手工模拟实习在先,电算化模拟实习在后。在每门专业课程结束后,不可或缺的针对该课程的主要内容进行模拟实验;为保证实验效果良好,实验应尽量真实,或者模拟真实材料进行实验,使学生身临其境,仿佛置身于真实的企业业务环境中,从而凸显实验目的。 (2)建立与会计实践环节相适应的企业实践基地。校外实习一般属岗前练兵,是教学环节密不可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属于综合性实习,包括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审计、税收、金融等诸方面的业务。除此之外,通过校外实习,使学生语言表达能力、社会交往能力、团结协作能力等得到充分锻炼。还应拓宽建立校外实践基地的思路,把财会管理有创新、有成果的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和民营企业作为首选目标,走校企合作办学的道路,在企业建立相对稳定的实习基地。通过建立企业实习基地可以与企业合作和研究经济领域的课题,为企业财会人员后续教育进行培训,提高企业财会人员的素质,实现学校与企业双赢。 工业会计论文:现代工业会计管理趋势分析 随着企业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财务管理内容越来越多,管理项目越来越复杂、越细致,信息使用者所需要的财务数据信息也更加系统化、数字化。 一、企业资源计划管理系统分析 会计电算化发展到今天,已不是单纯的会计与计算机的简单结合,而是已经发展成为一门延伸到通信学、企业管理学、市场运筹学等学科的综合性学科;它的推广应用不再是单纯的财务管理系统,而是正朝着企业资源计划管理系统方向发展,甚至发展成为不同企业之间跨地区、跨行业相互链接的大网络系统。 通过几年来在基层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所积累的经验,要想实现真正的财务管理现代化,必须在企业内部建立以财务为中心的“企业ERP系统”。通过把企业内部相关部门的计算机连接起来,建立企业内部综合信息管理网络系统,在业务量比较大的几个部门建立独立的资源子网。 二、电算化会计软件 目前,我国工业企业财务部门使用的会计软件,一种是外国公司开发的经过汉化的会计软件,是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设计的,适用于西方资本主义管理体系,而不适用于我国企业管理模式;另一种是国内企业开发的商品化会计软件,这种软件由于受知识产权的影响,价格比较昂贵,而且商品化软件维护起来比较麻烦,使用它势必造成人力和物力的极大浪费。当然后一种商品化软件是由各方面专家共同开发的,软件比较规范、功能比较齐全、操作也相对简便,而且软件实施周期短、见效快,因此,对于缺乏软件开发队伍的单位采用商品化软件是比较明智的。另外,还可以在同行业之间组织力量开发适用于某行业的会计电算化软件,实行集中开发、集中管理和维护,共同使用,这样可以节省大量的资金,而且行业之间提供的会计信息资料可供上级部门直接进行汇总处理,而不必再开发专用的汇总软件,这是开展会计电算化工作既经济又适用的捷径。 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和财务会计知识,建立一套科学的财会综合管理体系和会计电算化软件发展规划,采用在行业内部或同行业之间选拔优秀的计算机人才,建立行业计算机技术开发公关小组,开发适合行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电算化软件,在企业各财会部门推广应用。达到集中开发共同使用的目的,缩短软件开发应用的周期,同时在应用管理上也可纵观全局。从长远利益出发,制定一套完整的会计电算化工作的长远发展规划。走出仅限于统计报表管理和数据存储管理的初级探索阶段,向大规模数值计算的专用软件、面向问题和过程分析及判断推理的高层次软件综合开发阶段迈进。由单机单用户、联机终端网络向标准化网络体系结构发展,充分利用计算机的网络结构,更大程度地共享计算机的硬件、软件及数据资源,建立一套完善的计算机辅助管理专家系统和智能系统,使计算机在财务管理工作中的应用向更广泛、更深层次发展。为企业领导和决策者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情报,编制出合理的企业生产经营计划报表及财务报表。有效地控制企业生产经营中的资源浪费,加快资金流通,降低资金占用消耗和产品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开创以商品化软件为契机,以自己的软件开发队伍为中心,实现企业自己的智能化信息与专家系统的会计电算化发展新路子。 三、走全员化管理道路是实施会计电算化的关键 会计电算化工作的关键是应用,特别是从事具体管理工作的人员,他们的会计电算化水平决定本企业会计电算化管理的水平,他们中有多少人会使用计算机,能够利用计算机进行辅助管理工作,甚至有多少人会进行简单的计算机软件编程工作都对会计电算化的顺利实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说会计电算化工作要得到全面的发展,必须走全员化管理的道路。 全员管理就是动员企业内部从事各项管理工作的工程师、会计师、管理师、统计师、会计员、技术员及一般管理人员等在搞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协同从事计算机程序设计的人员一起研究学习计算机技术基础知识和其它管理科学的知识,应用计算机去从事各项管理工作。把计算机同现代化的管理科学融合在一起,培养出大批能从事多种工作的复合型人才,形成企业内部全体上下相互协作,同心协力的全员学电脑、用电脑的局面,让更多的人去学习计算机知识,用学到的知识去为管理服务,提高管理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通过几年来从事基础管理工作的经验,计算机技术的应用要想在管理工作中有所发展,首先要从领导开始转变意识,让他们意识到科技信息和开发信息资源的重要性,学习掌握计算机技术基础知识。不仅能简单操作计算机,而且要能开展一些简单的编程工作,提高他们对计算机的感性和理性认识,使他们充分认识到计算机技术的先进性、可靠性及其在管理工作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促使他们在这方面下大力气、舍得投资,为应用计算机技术打下可靠的经济基础。其次组织更多的管理人员。采用拉出去或请进来的方法,或与其它技术实力雄厚的单位、科研院校联合起来,开发出经济实用的计算机软件系统,培养出更多的复合型人才。同时要求从事计算机专业的编程人员,在不断提高计算机技术的基础上,注重基础管理知识的学习和研究,掌握多种管理业务知识,把所学到的计算机知识同具体的管理业务结合在一起,开发出更高水平的计算机处理系统,从而在企业内部形成二个强大的培养双向或多向人才的学习潮流。 实践证明,走全员化管理道路是工业企业会计电算化工作的最有效途径。可以采用全方位全员双向培训或先让一些业务能力强、头脑灵活的财会人员去参加计算机短期或长期培训班,并参与一些会计软件的开发工作,这样可以缩短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周期,使开发的会计软件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也可以让具有计算机专业知识的人员去参加会计知识辅导班或会计知识讲座,在掌握了会计知识的基础上再开发一些会计信息处理软件,应用到会计管理工作中,使之更能体现计算机专业人员的优势,开发的计算机软件逻辑性更强、更完善。另外,可以引进一些比较完善的会计软件或软件包,在此基础上进行局部修改,用他人的智慧为自己服务,这样可以减少软件开发资源的极大浪费和软件开发的周期,提高软件开发工作的效率。 (作者单位:鸡西市热力总公司) 工业会计论文:电算化在工业会计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摘要:工业企业在我国的不断发展,内部经济要想得到有效的控制,就离不开会计的电算化,由此,电算化在工业企业中的地位是越来越重要。但是在现下,我国的大多数企业还存在着对于电算化的认知有一定局限性,人员的素质普遍较低的情况。所以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电算化在工业企业当中所出现的问题,然后在每一次的探索中对于所出现的问题给予合理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电算化 工业企业 问题 对策 电算化在我国实行已经有了几十年的时间了。现在我国大部分的企业中都在运用电算化,而且已经有完整的会计系统在一些企业中建立起来了,从而依靠电算化来对公司的账务等进行核算。电算化在我国企业中的运用比例还在快速的增加中。我国工业企业的不断扩大,其中内部的财务工作也变得繁琐起来,把电算化运用到工业企业中会降低许多的人力物力,但是在带来方便的同时,企业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会阻挡电算化运作的脚步,因此应给予相应的应对措施,让电算化在企业当中能健康长远的发展。 一、我国工业企业中电算化存在的问题 我国相较于其他的国家,电算化运用到企业当中的时间还是比较短的,在二十一世纪,大多数的企业才开始把电算化运动到会计当中,现在也只是对电算化在探索的初始阶段。所以在电算化的认知上面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之处,甚至有的企业对电算化是一无所知,认为电算化只能降低企业内部的人力与物力,其它的概念还没有深化到员工中去。如果对于电算化没有清楚的认知,财会人员在做财务工作时候的效率也会受到严重影响,长久以往下去在竞争激烈的当下,会对企业的发展产生一些不利的因素。 由于我国运行电算化的时间并不是特别长,在其中也没有建立良好的管理体系,所以在电算化运行中,效率也没有得到明显的提升。管理信息系统与会计信息系统这两个方面是组成电算化的两个结构,而目前我国的工业企业只是对会计信息系统比较重视,管理方面的系统却备受冷落。虽然现在也有一些企业建立了管理系统,但是却也是针对相应职能的部门方面来建立的,所以存在的局限性也相对较大。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计的一部分的工作被减轻,但是在资料的共享上却还有欠缺,在有要了解的信息时,各部门的也就只能经过其他的渠道,如查资料或询问同事等效率较低的方式来进行。没有一个完整的管理信息系统,使得员工在工作的时候加大其人力与物力,大大的降低了工作效率,在管理财务工作的时候也没有发挥出相应的管理职能。 虽然运用了电算化之后,工业企业中的财务工作效率与质量被大大的提高了,但是在其中机制的灵活性还不足,在工作中进行财务核算的时候就会影响到财务信息的真实性。而且电算化在工业企业当中运用后,以往传统的会计工作程序减少,进而被人们所忽略,找不到核对的凭据,会计信息失真的风险也被提升。 通用与专用这两种软件是电算化软件当中的两个分类软件。在一定的范围当中适合个别单位使用的是专用软件;在一定范围中都适用的就是通用软件。两者相比之下,专用软件在一定的程度上要比通用的软件更具适应性,操作的方式也比较简单,能轻松的掌握到窍门进行有效的学习,但是专用软件也有一些弊端,它所需的开发时间与技术难度以及费用都是很大的,后期软件的维护工作难度也比一般的软件要困难,所以此类的软件一般都用于较大型的公司。通用软件虽然安全性与稳定性较好,但是也有着不足之处,有很多细节上面的问题还不能满足单位的需要。 工业企业中运用了电算化之后,员工的许多工作都被减轻,但是也因为此功能的集中让管理人员的职责也集中了,在这过程中就很容易出现信息发生错误与工作人员舞弊的现象。有的员工自身的职业素养与道德不高,甚至会出现一些违法的行为。员工会在系统中改变输入来达到自己一些利益的目的;或者说在一些较小的资金中通过某些特定的设置程序让转入自己的工资有一些浮动,但是却又看不出来有任何的不妥之处;还有就是在对电算化操作的过程当中没有按照相应的规章程序来进行或者是未经允许就私自上机操作,盗取公司内部的支票,来满足自身的非法利益。企业当中财务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较低,没有具备较高的专业技能,在操作软件的时候还不能灵活的运用其中的功能,与企业的要求还有很大的距离。不能达到这些标准,企业在进行财务核算的时候会降低工作的质量。还有就是对计算机出现的问题无法进行及时的处理,财务知识与计算机突发故障的处理没有很好的结合到一起,企业缺乏了高素质的人才,就会影响企业工作的开展。 二、提升我国工业企业电算化的措施 电算化从起初到至今,已经不仅仅只是把财务与计算机进行简单的结合了,它已经被逐步运用到了我国的各大企业当中,也是会计从业人员考核的一个必备科目之一。会计电算化在目前也不只是只能做会计的工作,已经朝着管理系统的路线发展了。先要在企业中做好财务的工作,就必须在管理方面下工夫,建立健全的财务信息管理体系,在各部门之间做好沟通,让一些财务信息能在互相建立的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查看,让信息资源实现各部门间的共享,规避效率低下的查阅方式,让工作的效率进一步的提高。 要对信息的管理系统进行一些改变,建立起适应自己内部的系统,让其中的信息能被真正的使用上,使得新建立的系统在企业当中能派上用场。以财务为中心的管理体系,把与财务密切相关的一些部门串联起来,再逐步分层的建立到其他的部门当中去。 根据两种软件的各自的优缺点进行结合与整顿,研发适应力较高的软件。可以在使用的过程中对发现的一些问题来对软件给予相应的解决措施,作进一步的完善工作。 在交易的过程中如果没有对数据做好管理工作,就很容易被一些不法网站或黑客攻击与影响,造成商业机密的外泄,对自身内部的资金也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所以在数据录入之前要先对其进行核对,对其的处理也要细致,数据在录入前,录入中与录入完的真实性要保持一致。也可以通过二次开发对引进的会计系统进行完善,加强数据的保密性。 针对工业企业中财务人员道德素质与专业知识水平不高的情况,可以让没有会计证的员工先进行会计人员的从业考试,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再上岗,确保上岗的员工都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给员工深造学习的机会,加强自身的专业知识,在内部建立相应的考核标准,保证财务人员能有专业的知识应对日后的工作,这样对以后会计系统的开发也有一定的帮助;定期对员工进行专业知识与计算机容易发生的故障进行培训,让日后工作期间有了专业知识的同时对计算机的突发故障也能及时的进行处理,保证工作能够有条不紊的进行,工作的进度也不会被拖慢。企业内部建立相对强硬的规章制度,对财务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督,提高财务人员自身的职业素养,做到没有经过允许就不私自上机操作、不篡改会计电算化程序等事情,不做违法与破坏企业利益的事情。 加强工业企业中财务人员对电算化的认知程度。针对这一现象设立一些管理部门,挑选出一些专业知识较强的员工负责电算化的工作,让其各司其职,做好财务工作,保证财务工作的质量有进一步的提升。财务人员对电算化有了更深的理解之后,在财务工作中才能充分的利用电算化中的技巧,严格的控制工业企业的支出与成本,不断提高企业的收益。 三、结束语 会计电算化在我国工业企业中的运用减少了人力与物力的同时也有许多的问题还要进一步的对其改进。针对其中出现的问题给予有效的应对措施,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提升人员的职业素养,加强对电算化的理解,有助于电算化在企业中发挥出其最大的作用,推动工业企业的不断发展与前进。 工业会计论文:浅议工业会计中视同销售行为 【摘 要】视同销售是一种税务行为,并且是在纳税人的商品或者劳务发生转移后产生的税务行为。在视同销售行为产生以后,纳税人在会计上不用作为销售核算,但是在税收上应当作为销售进行核算,即要确认收入并计缴税款。本文从不同税种对视同销售的界定对比出发,将视同销售的相关情况进行梳理,总结出现行税法与会计准则中对视同销售行为处理的不同。 【关键词】视同销售;增值税;会计处理 一、视同销售行为概述 “视同销售”是税法上认定的一种特殊销售方式,这类销售没有现今流入一般不会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因此,在财务会计中,视同销售一般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但税法规定,要按销售计算增值税额,即正常计税。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视同销售: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的确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⑴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⑵销售代销货物; ⑶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⑸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⑺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⑻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前两种情况属于商业会计的视同销售,这里暂不述及,主要以工业会计为例进行简要论述。 二、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的原则 1.视同销售行为是否会使企业获得收益。如果能够获得收益,就应按销售收入处理;否则,按其成本进行结转。 2.按视同销售计算的应交增值税税额,与一般的“进项税额转出”意义不同,税务会计应将其作为“销项税额”处理。 3.视同销售行为的价格(计税依据)应按税法规定确定(税务部门认定)。 三、不同情况下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1.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时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货物移送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调出方记销项税额,调入方记进项税额。 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时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借记“其他业务成本”、“在建工程”等;按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的成本,贷记“库存商品”、“原材料”、“周转材料”等;按应纳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天华工厂将自产的乙产品40件用于本企业第二车间的改建工程,该产品单位售价200元/件。按规定将应纳的增值税税额和产品成本(单位生产成本160元/件)之和计入工程成本,销项税额为1360元(40×200×17%)。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 7760 贷:库存商品 6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时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存货投资并非销售业务,而是一种资产变成另一种资产的经济业务,不改变所有者权益。但这种转变使存货未经“销售”而进入消费,因而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和支付加工费中计入“进项税额”的增值税就消失了,购买货物已记入“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也流失了,企业就占了国家的便宜。因此,税法规定,应税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按所投资货物的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增值税与投资货物的账面价值之和,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按货物成本,贷记“库存商品”、“原材料”等;按货物账面价值与重估价值的差额,借或贷“投资收益”;按应纳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某工业企业3月份将购入的原材料一批对外投资,其账面成本180000元,投资协议作价200000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214000 贷:原材料 1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若上述对外投资不是外购材料,而是企业的自产的库存商品A,投出产品成本180000元,市场售价200000元,则做会计分录如下: 对外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A产品 2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0000 贷:库存商品―A产品 180000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时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这种业务是一种较为实在的销售业务。因为股东或其他投资人是有别于该企业的另一个会计主体。这一行为虽然没有直接的货币流入或流出,但实际上它与将货物出售后取得货币资产,然后再分配利润给股东,并无实质区别。因此,这一视同销售行为,应通过销售来处理,即应按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市场价格计价并记入有关收入类账户。按分配货物的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市场价格和其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增值税两项之和,借记“应付股利”、“应付利润”等账户;按应税货物的售价、组成计税价格、市场价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按应纳增值税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企业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应按经济利益流入确认计量收入和销项税额,并结转成本。如果发放的是外购货物,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并结转成本。 【例】某面粉厂,系一般纳税人,有职工90人,其中生产工 人80人,厂部管理人员10人。公司决定以其生产的特制面粉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每人2袋面粉。每袋面粉单位生产成本40元,销售价格为67.8元/袋(含增值税,税率13%)。会计处理如下: (1)决定发放时,分配计入成本费用 借:生产成本 10848 管理费用 1356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12204 (2)确认收入,计算销项税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12204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04 (3)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7200 贷:库存商品 7200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时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这类业务并非销售活动,因为企业并未获得经济利益,但税法规定,要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自产、委托加工货物本身所耗原材料和支付的加工费等的“进项税额”、购买货物中的“进项税额”已从“销项税额”中扣除了,若不视同销售,买卖双方相互“赠送”,国家将无法收税。因此,这类业务要视同销售计税。按所赠货物的成本与所赠货物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应纳税之和,借记“营业务支出” ;按所赠货物的成本,贷记“库存商品”、“原材料”等;按应纳增值税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 天华工厂将所产乙产品无偿赠送他人,生产成本9000元,售价11000 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10530 贷:库存商品 9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30 四、小结 对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难点主要是应否通过收入账户进行核算,一种做法是与正常的、真正的销售核算相同,即按售价记销售收入并相应计算销项税额,再按成本结转销售成本。另一种做法是,不通过收入账户核算,直接按成本结转,同时按市价或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前者是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不分离,即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一致或财务会计服从税法;后者是两种会计分离的做法。 工业会计论文:分析工业会计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价值 摘 要 在我国社会主义不断发展的今天,市场经济所涉及的范围也越来越广。目前我国工业企业还处在相对落后的状态,对于大多数人力、物力资源的使用还存在着很多的浪费现象。本文通过分析工业会计在企业财务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旨在为我国工业企业的不断创新发展提供借鉴。 关键词 工业会计 财务管理 应用价值 一、前言 近几年来,国际贸易的不断改革和深化,国外很多大型企业开始入驻中国,这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对我国企业给予了一定的竞争压力。工业行业不断前行的过程中,企业只有在各种经济活动中取得利益企业才能生存才能发展。在市场竞争逐渐加剧的背景下,企业的正常运行和顺利发展都将面临严峻的考验,要想在如此激烈的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就必须在企业财务管理中不断探索,充分发挥财务管理在企业经营中的作用。 二、工业会计的在财务管理中的运用 (一)改变传统运营观念,发挥会计作用 工业企业中,企业的管理者和领导者应该改变自身传统的运营观念迎合时展;不断地适应日益发展的改革变换,与时代共同进步。在社会主义的指导思想下,正确实施党的号召充分认识到会计在工业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性。 由于计划经济的干扰,大多数企业领导者在企业管理中忽略了会计工作的重要性,错误以为既然企业管理资金不会减少,资金不会走到国外,那么对于账目的计算不用太过认真。造成了会计工作得不到充分发挥从而影响了财务管理职能的最佳利用。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如果不注重发展自身的体制改革,其后果只能被市场淘汰。要想在这场竞争中获得胜利就需要经营者改变自身的传统观念,加强对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视,在企业的会计部门设置、运行模式上进行改革。其次是在新的环境下,随着改革的进行会计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的财务制度。财政部的新《企业会计准则》自2007年起在我国各大上市公司实行,政府鼓励其他企业遵守新准则的标准。《企业会计准则》的实行标志着我国的企业会计制度与国际接轨,它的实施同时调动了国内企业的财务管理积极性,有效地提高了企业经营效率。把每一部门之间的财务情况联系起来,实现整个企业总预算的顺利进行,加强了企业每个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企业管理者要注重参考财务会计数据信息,在做出各大决策时邀请财务工作者一同探讨,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结合企业现时的财务状况制定符合企业稳定发展的规划。财务人员也要敢于提出自己的想法,从财务会计的视角出发,分析各个财务上的漏洞会对企业今后的发展造成怎样的影响,做企业领导者的得力助手同时将自身的财务工作做到更加完美。 (二)改善企业管理,打好财务工作基础 做好财务基础工作是工业会计最根本目的,会计基础是企业领导者管理企业的最基本的参考数据,会计工作的合理进行影响着企业未来的趋势,因此加强会计的基础工作十分重要。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会计工作还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之处。例如,原始凭证的来源不合理,其填制上也存在着很多问题,产品的名称、规格以及其他信息的填制不准确,这将直接导致日后的实物与账目数据的混乱,同时也会让贪利之人有机可乘;记账凭证有时会出现一人多记的现象,难以做到相互监督检查,违背会计职责分离原则会导致财务出现漏洞;企业对会计工作的管理意识不够,在一些往来账款上的不及时处理导致后期出现账目堆积,产生死账呆账现象,由于上级领导的不关注,会计人员工作缺乏积极性很多账务得不到处理。这些原因给企业最终核算带来了很大的干扰。因此,企业领导者要积极改善企业会计管理工作,在会计工作进行中要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职能、监督职能,及时处理好往来核算项目,为工业企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完善标准的内部会计制度和预算制度 在最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企业管理者要结合本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情况,设立一系列内部会计制度并保证它的系统性、科学性、合理性。以此规范会计工作,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还要及时掌握好政府的各种经济政策结合企业自身的财务状况,对未来规划做好准确的判断。企业领导者要对企业的现状做全面的考察,建立合理科学的管理制度,促进企业经济的发展。把自身的企业精神文化与制定的规范制度相结合起来,在改善企业标准的内部会计同时要增加企业的精神文化建设,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财务预算是企业内部控制的主要环节,工业会计要求会计工作者及时地确立各项经济活动的数据信息,并对这些数据信息讨论分析。因此,我们应该在《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下,认真仔细的编制好各项经济活动的预算文件,对预算文件中的数据信息和执行情况及时的对比分析,向企业领导者提供合理的财务计划。只有充分把握好企业的信息,及时地防范财务情况变动会带来的企业风险,才能为企业创造一个不断上升的发展空间,工业企业才能在残酷的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 (四)实施监督职能,保证企业发展 对于工业企业会计机构而言,应该将企业在运营和产品生产中的各种会计资料进行归纳和总结后交给财务监督部门审核。财务监督部门对所上交的会计资料要进行审核分析,监督信息数据的准确性,规划出下一工作阶段企业如何内部调整的方案。依据国家的会计监督标准和规定对整个会计工作内容实行有效地掌控监督,用相应的方式处理好每个部门之间的矛盾,增加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调动起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工业会计在企业各项经济活动中要充分体现会计监督的职能,控制不合理的费用支出,保证会计工作的正常运行。会计监督职能可以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通过监督企业内部的资金往来款项,了解企业在各个经济活动中的资金运营情况,减少费用的支出避免浪费现象。其次,通过监督检查我们可以全面的对财务系统工作进行审查,修改在财务工作中的数据偏差,同时严格对营私舞弊现象排查,准确结算企业的资金业务。最后,通过财务工作的监督,充分地掌握好企业内部的资金动向,增加企业对财务管理的力度,进而提升企业的整体利益。总而言之,在工业企业的生产运营中,工业会计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基础会计监督职能的合理实施对企业决策计划有很大的帮助,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工业会计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性,才能够推动企业的前进步伐促进经济发展。 三、结束语 我们应该跟随时代与时俱进,逐步理顺企业在财务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增强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会计人员应该深入产品的生产一线去,结合实际的生产情况和生产流程对财务核算进行分析,使财务管理能有够有效地发挥作用;同时加强会计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保障会计数据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培训、规范会计人员的行为,以此来提高整体财务工作的质量。工业会计在企业的系统化管理以及各种经济活动中起着关键性作用,在当前如此激烈的竞争环境中,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工业会计的重要性,以此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促进企业经济利益的提高。在日后的财务管理中我们要做到及时完善会计规章制度,实施监督管理工作,为企业的不断发展做出贡献。 (作者单位为大连建业建材工业有限公司) 工业会计论文:工业会计制造成本核算与其费用审查方法分析 【摘要】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通常分为生产、供应、销售三大环节。而生产成本为组织产品生产而发生的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制造费用等费用,而按产品对象形成产品生产成本,也就是制造成本。产品制造成本对工业企业的盈利具有重要意义,产品制造成本核算是否正确直接影响产品销售成本结转的正确与否,同时还会影响到工业企业当期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故工业企业应加强对其费用审查,提高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进而提高工业企业经营利润。因此,本文就工业会计制造成本核算与其费用审查方法展开分析。 【关键词】工业企业;会计制造成本核算;费用审查;方法 一、前言 通常,制造成本是由制造费用和生产成本科目进行核算的,制造费用科目核算是企业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按照不同的部门、车间设置明细账,而明细账采用多栏式按费用项目内容设专栏,以进行明细核算;生产成本科目核算是企业进行工业性生产所发生的所有生产费用,一般有生产产品(产成品和半成品)、自制设备、自制工具、自制材料等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二、工业会计制造成本的审点 工业制造成本的审查须通过制造费用和生产成本明细账归集的内容、分配方法获取经济业务中相关内容审查,包括原始记录、记账凭证和单据,一般采用审阅法、核对法和复算法进行审查。其中审点有:(1)产品成本计算方法。审查产品成本计算方法是否正确,有无随意改动方法而多记或少记产成品成本的行为,或有无利用保留在产品成本,主观少计算或多计算产品成本,进而进行利润调节的行为;(2)费用发生内容。审查费用发生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有无非生产性费用、虚假成本及扩大成本列支范围等现象;(3)会计处理。审查会计处理是否得当,对当期成本有无影响;(4)费用归集与分配。审查费用归集和分配方式是否恰当,有无违规操作,如未按相关规定将自造费用在不同产品之间分配;(5)跨期摊销费用。审查是否存在人为调节利润现象,有无按照相关权责发生原则将当期成本记入等情况。 三、工业会计制造成本审查方法 (一)可靠的内部凭证制度 由于工业企业产品成本计算方法种类繁多,且会计核算工作量较大,故注册税务师进行纳税审查时应依据工业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效用,了解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同时通过找出企业存在的薄弱环节及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有序、有目的、有重点审查工作,这样不仅可以减少审查工作的难度,还可以确保审查工作的质量。工业企业应完善内部控制凭证,确保经济业务凭证内容完整、种类齐全、连续编号,并将其作为会计处理的依据。 (二)健全的账簿制度 工业企业应以真实、可靠的凭证制度为前提基础,建立健全账簿和报表制度,提高会计记录的严密性。 (三)建立核对制度 工业企业应建立相应的核对制度,主要内容有账簿与报表之间的核对、凭证和账簿之间的核对、凭证与凭证之间的核对等。通过核对制度可以及时发现会计记录中存在的错误,并予以纠正,从真正意义上实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1],从而保证会计账簿完整与真实,提高工业企业经济效益。 (四)制定合理的会计程序和会计政策 工业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国家相关会计法律法规,制定合理、科学的会计程序和会计政策,以此作为今后会计处理方法的根据。 (五)定期调查工业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会计体系 为了确保工业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会计体系真实可靠,应采取相应的调查方法予以判断工业企业内部控制是否有效。通常有抽查法和询问法两种调查方法,抽查法可以检验工业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正常运行,了解其取得效果与预期效果进行对比的情况,从而保证核算的准确性;询问法是通过问卷调查的形式开展调查的一种方法,将具有逻辑性、科学性及侧重点不同的项目及问题制作成调查表格,通过该法可以获知工业企业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四、工业会计制造成本核算审查方法 (一)标准成本法审查 标准成本法审查具体方法如下:首先,抽取生产产量统计或生产通知单记录、直接材料标准单价及单位标准用量、发出材料汇总表。其次,依照标准用量、产量、标准单价将标准成本计算出来,将其计算结果与成本计算单价中的直接材料成本核对,审查两者是否相一致,并检查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有无采用直接材料成本差异计算,前后期是否相符。最后,通过生产成本账红字冲减成本金额以判断是否正确[2]。此外,应审查多料和废料是否及时返库,有无办理“假退库”程序。 (二)定额成本法审查 进行额定成本法审查时首先要注意两点,一是注意单位消耗定额与材料成本计价是否正确,是否存在人为改变或变更方法进而影响成本现象;二是生产通知单有无经过授权批准,同时还应注意避免虚假业务增加材料耗用情况。具体审查如下:抽查某种产品的生产通知单产量统计记录、直接材料单位消耗定额,依据材料明细账中直接材料实际单位成本计算出直接材料总消耗量和总成本,将其与相关成本计算单中耗用直接材料成本进行核对,检查两者是否相一致。 (三)实际成本法审查 主要从两大方面进行实际成本法审查,根据材料成本分配汇总表、成本计算单、材料明细账中各直接材料的单位成本、材料发出汇总表进行核对。一方面是材料发出汇总表,选择主要材料品种,根据相关标准公式(金额数=直接材料发出数量*实际单位成本)[3]计算出金额数,将其与材料成本分配汇总表中该材料成本作对比。进行审查时应注意以下三点:(1)材料单位成本计价方法是否正确,有无人为调节或变更的利润和成本;(2)领料单授批准有无相关领导人签字,领料人有无签字,避免出现领料虚假,导致成本计算提高;(3)审查工业企业是否刻意提高材料单位成本,多记产品成本。另一方面,审查成本计算中直接材料与材料成本分配汇总表中直接材料是否相一致,有无按照相关分配标准。进行审查时应注意两点,一是混淆不同产品成本。利用材料分配率将各个产品成本混淆,同时将本期畅销产品成本相应降低,实现跨年度利润的调节。审查哪些产品无法确指其耗用的共同混合使用原材料,应正确计算分配率,,并使用正确的方法计算出分配量。二是将非生产耗用材料计入产品成本。若审查时发现成本计算单直接材料金额比材料成本分配汇总表的分配金额大,则应深入调查其原因,同时检查材料使用对象有无将非产品耗用材料计入产品成本。在现实中,往往存在部分工业企业会计人员人为挤占产品成本,分配耗用材料时,将非生产耗用材料直接分配到产品,这样就可以使成本计算单与材料分配汇总表金额相一致。针对这样的情况,可以使用非生产性项目审查方法,也就是反查法进行审查,通过这种方法可以明确查明问题,然后按照责任连带原则调整纳税。 小 结 综上所述,只有正确核算产品制造成本,才能保证工业企业产品顺利完成销售成本结转,确保工业企业当前会计利润,进而提高工业企业利润,促进工业企业快速发展。 工业会计论文:浅谈工业会计作用与企业财务管理 摘要:财务管理工作能够客观地反映企业的经济状况,为了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企业必须充分发挥企业财务管理的作用。作为工业企业,必须重视工业会计的作用,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这也是现代工业企业适应市场竞争,提高自身市场竞争力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工业会计;财务管理;作用 为了促进工业企业的健康发展,必须重视工业会计的作用,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的发展壮大。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时代背景下,要充分发挥会计作用,提高企业的内部管理水平,抓好企业的财务管理,全面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本文在实际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探讨了如何发挥工业会计与企业财务管理的作用,希望能够促进现代工业企业的平稳、健康发展。 一、以观念促发展,将工业会计的作用发挥出来 在计划经济时代,工业企业并不重视会计工作的作用,认为会计工作可有可无。随着时代的变化,会计工作在工业企业的运行管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工业企业的领导人和负责人都必须转变观念、创新思想,充分认识到会计工作的重要性,提高企业的内部管理水平,使企业能够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 在市场经济时代,企业必须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如果想要在大浪淘沙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从思想观念层面开始转变,将财务管理的职能充分的发挥出来,对企业原有的内部构成和运行形式进行改革和创新。在企业的发展中,会计工作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能够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能力,使企业的发展更加平稳有序[1]。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财务会计管理机制也发生了变化。财政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财务会计管理规范,企业应该以这些相关规范为依据,对自身的财务会计机制进行修整和完善,并按照相关的标准和准则进行严格的会计结算。企业的运行管理人员要转变观念,认真学习我国相关的财务会计标准和准则,并在企业运行中予以落实,充分了解财务管制作业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性。企业其他人员要尊重财务工作者,积极配合财务工作者的工作。企业领导要将财务工作者吸收到企业的重要会议中来,积极听取财务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从中及时发现企业财务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并采取有力的措施进行弥补。 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财务管理基础工作非常重要,即决定着企业财务管理的水平。我国还有很多企业对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并不重视,表现为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和会计手续都没有严格的按照国家相关的财务工作规章制度来办理,直接导致了会计数据不准确、原始资料不健全的情况。一些原始凭证在进行会计事项办理时没有按要求留取,或者没有按要求保存,导致出现失实和偏差的情况。很多企业内部的稽查制度非常不健全,缺少审核的原始凭证用于编制记账凭证,在注销和领用空白凭证时也没有严格进行管理,导致出现混乱的情况。还有一些企业债权债务没有进行及时处理,导致长期挂账,坏账屡禁不止。财务基础工作不到位会导致会计监督不力、会计核算不实,不仅对企业财产造成巨大的浪费,而且降低了企业的内部控制能力,影响企业的健康运行,长久以往必将影响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企业先要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才能够将内部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2]。 首先,对于各种会计凭证都要进行规范管理,例如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等。要在各项经济业务的实际运行情况的基础上,及时取得和填制会计凭证。企业要设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对会计凭证的取得和填制进行监督审查,确保会计凭证规范、完整、真实。要有严格的规章制度来及时发现和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不足之处,对财务管理的相关人员进行规范,使其能够依法办事。 其次,企业要在内部建立健全财务管制的相关机构,配备专门的从业人员,规范从业人员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责任,制定严格的财务管理相关规范。在进行财务管理人员聘用时,要制定严格的招聘范围,确保财务管理人员能够适应岗位的工作内容,发挥每一个财务管理人员的作用,完善每一个财务管理岗位的职能,全面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避免工作内容上的交错和干预。 三、发挥工业会计在企业资金管理方面的作用 企业在运行的过程中必然会发生资金运动,资金和物资都是企业重要的物质基础,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内容。企业经营者要充分发挥资金的重要作用,发挥资金的使用价值,加快资金的周转流动,使资金为企业创造出更大的经济效益。要充分发挥工业会计在企业资金管理方面的作用,提高资金周转的速度,将各项不必要的支出降低,起到开源节流的作用。在采购时,工业会计与有关部门要做好协商工作,增强物资的实用性,尽量减少物资的库存积压,提高资金的利用率。对于企业的外部拖欠款,企业要组织专门人员负责拖欠款的催收工作,避免坏账。在企业内部,每个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都要受到严格的规范,尽量减少工作人员的工作失误,并建立工作岗位责任制,对造成事故的负责人进行追究。工业会计也要与企业的各部门进行协商,尽量减少支出费用,提高资金的利用率。 四、加强监督控制,发挥工业会计的作用 工业会计的另一个重要作用就是监督控制,工业会计以已结算和督促的形式表现出企业的运行状况,从而能够尽快查找出企业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工业会计在工作的过程中要对企业内部的资本往来进行详细的了解,能够发现和反映出企业内部一些资本浪费的现象,从而提出相应的措施来控制资本的浪费,提高资本的利用率。工业会计可以通过解析企业的财务状况,促进企业内部的资本状况查询与审核,提高企业的内部控制能力,对企业保管固定资产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五、结语 在工业企业中,工业会计与企业财务管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工业企业要不断提高自己的财务管理能力,充分发挥工业会计对企业运行的促进作用,提高资本的运行效率,通过工业会计职能的发挥,能够有效地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促使企业能够健康、平稳、高效地运行,使企业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不断提高自己的核心竞争力,适应市场经济时代的发展需求。 工业会计论文:发挥工业会计作用,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摘 要:在工业行业前进的历程中,单位在经济活动中所获取的利润对其生存以及前进有着关键的作用,在工业行业的运行中,财务管制作业有着重要的位置,它对单位所获取利润的提升以及单位整体的前进有着关键的作用。现在市场竞争越来越强烈,是一把双刃剑,既有机遇又有挑战,必须要充分使用会计的功能,提升单位财务管制水准,推动单位前进,为单位创造强有力的竞争力。文章主要讲述了怎样利用会计的功能来提升单位的财务管制水准。 关键词:工业会计;财务管理;作用;提高 1 转变思想观念和经营管理理念,充分重视会计作用 现在社会以及经济持续前进发生着改变,工业单位领导级别以及运行管制人员都要创新,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大前提下要一直提高本身的精神观点,充分了解会计在工业行业运行管制作用中的关键性,这不光是持续前进创新的市场对现代化工业管制提出的需要,并且这也是市场经济前进的必定方向。在传统策划经济结算,人们受以往单位管制思想的影响,并没有充分认识单位会计的作用,觉得在单位中账目算不算都一样,没有记账,对经济活动也没有什么大的影响,所以并没有对会计开展管制,因此单位运行过程中财务管制作业的功能没有利用到。伴随着社会的前进,策划经济制度慢慢的被市场经济制度代替,更多的单位开始面向市场,并且市场竞争日益强烈,单位不想被出局就一定要持续的前进改革。这就需要单位的运行管制人员以及领导层人员改变以往的精神观点以及管制思想,充分利用单位会计职能,创新单位的运行形势以及内部构成,把财务管制的用途充分的利用起来,才能够符合市场经济的变化。从改革开放持续发展的新环境中,国内财务会计管制机制也有着重大的改变,单位在修整以及健全财务会计机制时要根据我国财政部门制定的相关规范开展,在开展财务管制以及会计结算时也要按照有关的准则以及标准。在创建新时代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下我国对财务规则以及标准进行了很大的变革,不仅能够促进单位的财务管制系统更加健全,也从基础上施行了单位的各种财务管制作业。所以单位的运行管制人员要主动的实施这种变革观念,按照有关的准则以及标准,在运行管制工作中认真对待财务管制作业和财务工作者的用途,充分相信、援助财务工作者的作业,让财务工作者加入到单位的各类重要决议中来,使财务工作者站在其岗位上进行思考提供有建设性的意见,发现单位财务中具有的问题能够立即进行弥补,真是有用的利用会计功能提升单位财务管制水准。 2 加强财务管理中的基础工作 在工业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中财务基础工作至关重要,它是企业经营管理和进行一切财务活动的基础,因此企业需要做好财务基础工作。随着管理观念的更新,很多企业都对财务基础工作进行了整顿和改革创新,但是仍然有一些企业在这一方面的工作没有做到位,使财务管理不能有效发挥其功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没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来办理各项经济业务的会计手续和会计核算,导致会计数据的不健全或是不准确;在办理会计事项时没有按照要求取得原始凭证,或者有些原始凭证在编制的过程中手续不全,没有严格按照相关会计事项来填制而出现偏差和失实;没有建立起科学完善的稽核制度,在编制记账凭证前没有审核原始凭证;在空白凭证的领用、注销等使用上没有建立起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没有及时处理企业的一些债券债务,在长期挂账的情况下很容易导致坏账等等。这些会计核算不实、会计监督不力等现象都是财务基础工作不到位的表现,会严重浪费企业的财产,给企业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 针对这些问题,要加强企业的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 第一,要规范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在内的各种会计凭证,建立起与会计数据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加强完善。在取得和填制会计凭证时要严格按照各项经济业务的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并设置专门人员监督审核这一过程,以保证会计凭证的真实合法、完整正确。这样既能够保证各项经济业务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来进行,又能增强经办人员工作的积极性、自觉性和依法办事的责任心,还能及时发现存在于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不足之处,以便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改进。 第二,在单位内部设置健全的财务管制相应的组织,在设立组织以及工作者的工作内容要根据不一样的组织实施的责任进行,然后按照不一样的工作内容设立相关的标准规范。在聘用的人员上一定要根据岗位的工作内容以及性质制定招聘的范围。科学操纵有关工作者的工作内容,使每一个岗位的工作人员职能都能够完整的发挥利用起来,防止工作内容存在干预以及交错等情况,确保会计工作的公平以及正当。 3 加强对企业资金的管理 充分有效的发挥出工业会计的作用,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上的管理,使企业的经济效益实现最大化。任何一个企业要想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都需要财产和物资等资金作为物质基础,当企业发生经济业务需要分配、交换物资时都是属于资金的运动,而这些都是以货币的形式来进行。因此,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企业的管理者们要加强在资金使用上的管理,加快资金的周转,将资金的使用价值充分有效的发挥出来,使有限的资金创造出最大化的经济效益。工业会计要想充分发挥出自身作用,加强在资金使用上的管理,来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一方面要加快资金的周转,另一方面要努力降低各项费用支出。具体说来,首先,工业会计在进行采购前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以减少积压库存增强物资实用性为目的来有计划的采购;对于企业外部的拖欠款要组织专门人员及时有效的催收,避免企业遭受损失;在企业内部建立起严格的考核制度,落实相关人员的权限和职责,监督管理人员的行为,对于由于工作失误而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的,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除此之外,单位发生的各种支出以及费用都对单位的利益具有直接作用,工业会计要自觉和各个机构以及领导层人员进行商议协作,在完成单位预计的目的情况下争取降低费用的支出,节约费用,以便能够获取更多的利润。集中这两个方面开展单位资本的管制,才可以更加全面的提升单位的经济利益。 4 发挥工业会计监督控制作用 针对工业单位来讲,把单位在制造运行中生成的各种资料进行整理以及总结,之后上交给财务管制机构,财务机构对其开展结算以及接卸用来判定单位的运行情况,这个过程就是会计工作的主要内容。根据有关标准以及规范对这项内容开展有用的督促以及掌控,调解好每个经济主体间彼此的干系,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升单位的经济利益。工业会计在进行这项工作是所发挥的督促掌控职能主要表现在:第一,经过工业会计的督促以及结算,可以把单位的制造运行状况切实完整的表现出来,进而能够对存在的问题开展相应的管制以及完善;第二,经过解析单位内部资本的来往状况,清楚单位内各种经济往来的运行状况,能够提出相应的手段来提高资本的使用率降低资本的浪费情况,进而提升单位经济利益;第三,经过对单位财务情况的解析,有助于审核以及查询单位内部资本状况,提升单位对资金的管制性能。总而言之,在工业单位的制造运行中,工业会计有着关键的决策性的用途,必须要充分利用工业会计的性能,才可以提升单位的经济利益,推动单位前进。 工业会计论文:现代工业会计管理趋势分析 摘 要:随着计算机的不断变化与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信息技术被广泛的应用于各个行业之中,并促进其行业的不断发展壮大。现代工业会计在激烈的发展竞争中,必须加以改革与创新,文章重点从现代工业会计管理等方面进行阐述,针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与总结,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以供参考。 关键词:工业会计;管理趋势;电算化 引言 科技的不断创新与应用,推动了工业行业的发展,在工业企业发展过程中,会计工作是基础性的重要工作,对于现代工业企业而言,起到了至关重要的关键作用。因此,必须加强工业会计的管理与完善,不断的进行创新与改革。传统工业会计中,操作方式都以手工记账的方式进行,这种传统的记账方式不仅仅效率低下,更容易导致错误率的频频发生,进而阻碍工业企业的发展进程。对此在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我们要不断的引进新的技术与方法,加强工业会计的管理模式,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手段改变以往落后的记账方式。对于会计管理而言,对于信息的准确率以及时效性是非常严格的,因它是一项细致的管理工作,要求相关会计人员要不断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与培训,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信息的统计与管理,电算化形式的出现更是推动了会计管理行业的发展与完善,不仅仅提高了工作效率,更是降低了错误率的出现,同时又大量的节省了人力、物力、财力。 1 企业资源计划管理系统分析 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变化与发展,人们生活质量的逐渐提高,对于会计电算化的发展模式也有了更高一层的认识与理解,电算化的发展模式已经不单单是与计算机简单的结合,而是不断的融入新的知识与理念,将形成综合化的会计资源管理体系,新学科以及新理念的融入更加会促进其现代工业会计管理的发展,促进工业的进步与完善。近年来,随着基层会计管理体系的不断建立与完善,企业ERP系统的建立,进而对企业会计资源管理的相关人员提出了更高的严格与要求,不仅仅要具备专业的技术知识与素质,同时还要掌握相应的计算机技术与网络化的发展模式,在发展过程中建立完善的企业资源计划管理体系。 2 电算化会计软件 就目前而言,电算化的发展已经在其工业企业发展模式中趋于完善,电算化软件作为基础在整个发展过程中主要有以下两种:一种是以我国自主研发的电算化软件为主,它主要是结合了我国自身的发展模式以及对知识产权维护等方面特意设计的一款软件。这款软件在施工过程中不仅仅技术可靠,规范性强,且在产品功能上也比较齐全,很容易应对各种电算模式中所出现的问题,在操作上也相对的简单,不需要专业的科研人员进行操作,对于普通的会计而言,只要稍加进行培训就可以完全应对,对于企业而言,虽然在价格上相对昂贵,但它却是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不仅仅能够在有效的时间里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操作技能,还能为企业创造更多的剩余价值,因此相对而言,性价比也比较高,备受国内各大行业所青睐。除此之外,企业在对会计人员培训等方面也省去了大量的精力,对于统一管理与维护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更是推动了现代工业的会计管理。另一种软件模式,是由国外生产的,经过汉化处理以后,在我国工业企业会计中也得到了应用。但这种软件相对而言,除了有明确的规定的,以国际标准为基准以外,对于我国工业企业发展而言,并不能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相比较而言更适合于西方的发展模式,我国更多的只是借鉴。 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和财务会计知识,建立一套科学的财会综合管理体系和会计电算化软件发展规划,采用在行业内部或同行业之间选拔优秀的计算机人才,建立行业计算机技术开发公关小组,开发适合行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电算化软件,在企业各财会部门推广应用。达到集中开发共同使用的目的,缩短软件开发应用的周期,同时在应用管理上也可纵观全局。从长远利益出发,制定一套完整的会计电算化工作的长远发展规划。走出仅限于统计报表管理和数据存储管理的初级探索阶段,向大规模数值计算的专用软件、面向问题和过程分析及判断推理的高层次软件综合开发阶段迈进。由单机单用户、联机终端网络向标准化网络体系结构发展,充分利用计算机的网络结构,更大程度地共享计算机的硬件、软件及数据资源,建立一套完善的计算机辅助管理专家系统和智能系统,使计算机在财务管理工作中的应用向更广泛、更深层次发展。为企业领导和决策者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情报,编制出合理的企业生产经营计划报表及财务报表。有效地控制企业生产经营中的资源浪费,加快资金流通,降低资金占用消耗和产品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开创以商品化软件为契机,以自己的软件开发队伍为中心,实现企业自己的智能化信息与专家系统的会计电算化发展新路子。 3 走全员化管理道路是实施会计电算化的关键 随着电算化的不断完善与发展,在工业企业内部必须进行改革,以便更好的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对于会计人员而言,计算机基础应用是最基本的知识学习与掌握,这就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会对计算机编程以及管理。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促进电算化的管理模式以及发展,走可持续的发展战略,就要不断加强学习。 实行电算化以后,就不在是过去的传统工作方式了,实行的是计算机的联网技术,通过电脑之间的数据传输就可以将很多的工作完成,减少了人力的浪费,提高了工作效率,那么这就需要企业内部的各个部门之间和会计部门进行协调配合,将部门的经济数据和会计部门实现共享,并且可以通过会计部门的数据信息,查看到自己部门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有利于其对方向进行调整,所以说会计电算化的实行需要全员化的管理。 对于在企业当中实行会计电算化的管理模式,应该主要是以企业的会计人员作为主要的力量来执行,因为会计人员是企业当中对于会计工作最为了解的,那么在对会计工作实行电算化的改进以后,会计人员可以利用自身对企业业务的熟练了解,充分的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将会计电算化工作进展的非常顺利。通过事实的案例证明,在企业实行会计电算化的过程中,如果是纯粹的以外部人员或者单纯的计算机人员来对财务管理软件进行开发的话,那么在实际的应用当中,并不能取得很好的预期效果。因为这些人员只是单纯对会计工作使用了计算机技术,对于企业自身的发展状况并没有一个清晰的了解,在实际的运用效果上不能贴近企业的现状。所以在对会计电算化软件的设计上应该是以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专业的计算机技术人员共同开发完成,才能够在实质上对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和对企业的管理工作有所帮助和发展。 实践证明,走全员化管理道路是工业企业会计电算化工作的最有效途径。可以采用全方位全员双向培训或先让一些业务能力强、头脑灵活的财会人员去参加计算机短期或长期培训班,并参与一些会计软件的开发工作,这样可以缩短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周期,使开发的会计软件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也可以让具有计算机专业知识的人员去参加会计知识辅导班或会计知识讲座,在掌握了会计知识的基础上再开发一些会计信息处理软件,应用到会计管理工作中,使之更能体现计算机专业人员的优势,开发的计算机软件逻辑性更强、更完善。另外,可以引进一些比较完善的会计软件或软件包,在此基础上进行局部修改,用他人的智慧为自己服务,这样可以减少软件开发资源的极大浪费和软件开发的周期,提高软件开发工作的效率。 工业会计论文:现代工业会计管理趋势分析 【摘要】经济在发展,时代在进步,人民对管理学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会计工作是集核算、监督、管理为一体的工作,它是企业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在我国现代企业中,工业在不断进步,所以相应的会计工作就要跟上企业发展的步伐,使管理与企业相适应,把会计信息及时准确的传达给管理者,从而让他们做出正确的管理决定,给企业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会计工作除了要在管理上更新外,还要在技术上进行更新,在今天,会计工作在技术上还不够成熟,还存在着手工记账,手工记账有很多的弊端,因此为了提高会计在技术上的问题,就必须使会计与计算机相结合,促进会计电算化的发展。会计电算化的应用是企业未来的会计进程,以下笔者针对会计管理作出了详细的说明。 【关键词】工业会计;管理工作;电算化 在我国现代企业中,会计作为经济管理的重要一部分,它为企业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为企业经营管理者提供方便,促进他们做出正确的经营决定,然而随着企业的发展太快,以致于很多原有的会计方法不能满足管理者的需要,造成会计信息的滞后性,因此,为了满足管理者的需求,就要不断的发展会计电算化,使企业的管理工作简单,准确,从而提高会计者的工作效率,解决企业管理中所遇到的难题。以下针对会计电算化的发展做出了详细的分析。 1.会计电算化的最终目标,是形成一套完备的企业财务管理系统 在现代社会中,企业要发展,就必须形成一套完备的企业财务管理系统,我们都知道,电算化并不是只与计算机相连接而已,在今天会计电算化已影响着企业的电子通信,市场及管理很多方面。电算化并不只是纯粹的财务工作,它还是企业未来发展的重要管理系统,可以说它是企业未来的经济大动脉。运用电算化进行管理工作,就要建立以财务为核心的企业管理系统,经过各部门计算机的相连接,形成企业的管理信息网,另外,为了使信息正确化,在企业工作量大的部门中就要单独设置管理信息网[1]。 2.发展会计管理工作,就要不断提高会计电算化管理水平 在会计电算化的使用过程中,财务软件是电算化实施的基础,在今天,会计电算化中的财务软件有两种,分为国外研发和国内研发两种,我们都知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国外所开发的财务软件是根据国外的国情研发的,所以说国外所研发的财务软件只适用于国外并不适用于我国。我们国内所研发的财务软件它适应我国的企业,但是由于它是企业自主研发的,所以说在产权上面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它的造价也就比较高。这种国内软件有优点也有缺点,首先来说说它的缺点吧,这种国内财务软件在后续的软件维护上很难,并且会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及财力。它的优点有以下几点, 第一,它是由专业的专家所研发出来的,技术力量雄厚,非常的有原则性,在性能使用上功能完备,很适应国内的企业。第二,这种财务软件具有简单的操作方法,当一个企业没有专业的软件开发团队时,运用这种软件也是非常划算的。在提高会计电算化的管理技术中,还有很多的方法,例如,企业还可以不断的培养软件开发人员,提高他们的电算化技术,进而开发出适应自己企业的财务软件,这就为企业减低了财务成本,并且自己开发的财务软件也可以在后续工作中实行方便的管理。在财务软件开发过程中,要使计算机与财务相结合,在企业中选出优秀的电脑人员,建立专门的电算化组别,经过不停的研究,建立专门的财务软件,并且传达给企业的每个财务部门,使之形成开发与使用为一体的目的,为企业未来的发展做出大贡献[2]。 在企业电算化软件的开发过程中,要有高瞻远瞩的理念,要为企业未来的发展考虑,把那些只能保存财务报表的软件淘汰掉,研发那些可以运算及储存大系统的财务软件,提高电算化软件的级别。要改正以前的单独机体,形成有结构的财务网络体系,在计算机结构中,要充分的利用计算机的资源,使计算机在财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提高会计电算化的管理水平,首先可以为企业管理者带来正确及时的财务信息,为他们做出正确的经营决策提供了很大的基础;其次是它能阻止企业在发展中严重浪费资源,并且能使资金得到有效的周转,降低成本降低浪费,为企业创造丰厚的利益。因此,在企业财务软件的开发中,要以创建自己的研发队伍为中心,创建有专门信息化的财务软件,创建适合自己企业的电算化软件,为企业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实现财务软件最优化,企业效益最大化的目的[3]。 3.提高企业的管理工作,需要企业中的人员共同协作而完成 3.1需提高会计人员的电脑操作技术 要想提高企业的管理工作,光做好会计电算化工作还不够,还需要我们企业中的每个人员共同努力完成。因此,在企业内部就要进行大规模的整顿,即提高管理工作需要会计人员与计算机人员相互协作而完成,那么这种特点就要求我们的相关的会计人员要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知识,使得他们在电脑上能顺利的对财务软件进行正确地操作,这样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3.2企业会计工作的管理,需要各部门共同配合 电算化是运用电脑进行记账,而不是以前的手工做账,它是通过网络技术操作完成,相对于手工做账,它减少了会计人员的工作量,提高了他们的工作速度。同时运用电脑做账,经过各部门的联网,可以实现企业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使会计资源得到充分的运用,即各部门通过电脑上的财务数据,可以了解自己部门的财务状况,即了解自己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数据,分析问题的原因,从而进行改正,因此实现会计工作的最优化,需要各部门的共同协作。 3.3在企业会计工作管理中,会计管理人员是关键 在企业的会计管理工作中,会计管理人员是相当的重要的,他们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主要支柱,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企业财务管理的过程中,如果让财务管理以外的人员对电算化进行操作的话,那么他们只了解企业财务的表面现象,而不能从本质上对企业的财务进行了解。所以在电算化的操作过程中,要以财务管理人员为主力军,使专业的会计人员与专业的计算机人员相互协作,为企业会计管理工作提供更好的支持。 4.促进会计管理发展的举措 第一,对于财务人员来说,企业需选择一部分优秀的财务管理人员进行全方位的计算机培训,使他们可以参与财务软件的开发,提高财务软件的实用性及其质量。 第二,对于计算机人员来说,企业则需要对他们进行会计知识的培训,使他们在会计的基础上,研发出更加贴近企业内部财务的电算化软件。 第三,在引进别的财务软件的同时,不要一层不变的就拿来使用在企业财务上,在进行使用之前,需要我们的企业研发人员,对引进来的财务软件进行一部分的改进,把它变成适应我们自己企业的电算化软件,通过这种改正的方法,可以降低企业开发资源的成本,减少研发支出,并且降低财务软件的开发周期,为企业提供方便[4]。 5.结语 综上所述,提高工业会计管理水平还需全体企业人员共同努力,尤其是财务管理人员与计算机人员的共同努力,这样才能为企业经营者提供正确有效的财务信息,使得他们做出正确的管理决策,从而提高企业的效益,为企业未来的发展提供很大的动力。 工业会计论文:工业会计作用与企业财务管理 摘 要 在企业整体的经营活动中,财务会计是一个不能忽视的重要环节,且它是搞好企业经营活动、强大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直接受到一个企业经济状况好坏的制约。工业企业高层应该清晰的认识到,在这个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工业企业面临着不可小觑的生存考验,所以工业企业必须树立正确的科学发展观,对经营机制进行改变,扩宽经营思路,发挥工业会计的作用,切实的加强企业财务管理。 关键词 工业会计作用 企业财务管理 经营理念 企业发展 企业要想在强烈的市场经济下不断发展壮大,就需要发挥工业会计的作用,加强企业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应,才能巩固实力。 一、发挥会计作用、改变经营理念 工业企业的高层和广大管理者,为了适应当今改革的需要,利用马克思主义武装人们的大脑,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发挥会计作用,加强企业财务的管理,转变企业的经营理念,这既是当今时代的需求、工作的需求也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前提条件。以往,企业受到计划经济的影响,不能正确的认识企业算账,物资不会流入国外,所以就忽略了工业会计的作用,因而也就忽略了企业财务的管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企业都被推上了市场,所以过去的方法就被淘汰。此时发挥工业会计的作用,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所以企业的经营者和高层必须认识到,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就必须要改变自身的经营体制来适应市场的需要。要想把企业做的有声有色企业高管就要从思想和认识上彻底改变,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现状。国家新的财务准则和过去相比有了重大变革,这也是市场经济的一项改革,它更加完善了财务管理体制,把各项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落实到了基层,提高了广大财务人员的积极性。发挥财务人员在各级经营活动中的作用,让财务人员积极的参与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来,发表意见和建议。做到避免各种财务损失,更好的落实财务工作。 二、以企业管理为基础,抓好财务的基本管理 经过财务的整顿,大多数企业的基本工作都得到了加强,部分企业的财务工作也达到了一个标准的水平,促使财务的各项工作也得到了好转。由于企业的发展不平衡性,一些的财务基础不是很好,这就导致了一些问题最终影响企业会计职能和作用不能得到更好的发挥。一是因为一些经济业务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没有实行会计核算;二是有些企业办理了相关会计手续,但是并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和获取原始凭证;三是原始凭据在办理时手续不齐造成的相关会计事项不真实;四是没有建立核实制度,对原始凭据不审核或者验证真伪;五是对空白的票据没有建立相关的领取和注销制度;六是债权债务长期得不到结算,造成账目损坏等。此等现象严重造成了企业财政损失,使企业出现会计核算、监督不力的局势。面临着这些问题我们应该财务以下措施:一是规范各种会计凭据,加强和完善和会计相关的管理制度。对各项会计业务信息都要核对其真实性;二是确立健全的会计管理机构,制定与会计相关的各项惩处奖罚制度;三是建立健全的审查制度,对各个财务的收支都进行严格的事先检查,对其他会计信息进行事后检查。 三、为获取更大利益加大对资金的使用力度 有效的发挥工业会计作用,加大对企业资金的使用力度,才能使企业得到更多的经济利益。一定数量的财产、物资是任何一个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应该具备的物质基础。资金就是一个企业财产和物资的体现,资金的运动就是依据货币的形式来实现物资的分配、交换等各个方面所发生的经济关系。所以,企业经营者在企业的经营生产过程中更加注重加强对企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有效的利用企业资金,就应该把资金用到实处,用各种方法加速资金周转,才能有效的发挥资金的应用作用,用少量的资金获取较高的利润。 工业会计如何发挥在资金管理和使用上的作用,才能利于财务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一是要加速周转资金。工业会计就是要有效的协调相关部门、有计划的进行采购、减少库存积压的物资,组织较有能力的人员去催收欠款,对经销人员也要建立相关的考核制度,来对他们日常工作的失误进行惩处。二是降低企业费用。企业的利润受到企业费用的限制,工业会计需要积极的为领导出谋划策,找出降低费用的方法,以最小的费用赢得最大的利润。三是根据业务分工和性质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组织进行有效的活动来增加购销人员和财会人员的责任心,同时提高他们的工作效率,从而达到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四、确保企业健康发展,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责 工业会计的基本职责就是提供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与财务相关的经济信息问题,并且对企业所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反馈消息、监督工作、分析和检查财务信息,同时正确的处理企业内部的各种经济关系,进而做到改善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所以工业会计在企业生产活动中,一是反映和监督企业的资金占用和耗资、收入与盈利亏损情况,最终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二是反映和监督企业对国家政府政策方针的执行情况,保证企业严守纪律。三是反映和监督企业在财务上成本计划,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全面完善计划。四是反映和监督企业在财产和物资上的保管使用情况,以确保企业合理利用财产物资。 总结:根据本篇文章对工业会计的作用描述,我们可知工业会计的管理职能是相互作用的,互相补充和联系的,在进行会计反映和监督职能时来实现的。只有有效的发挥工业会计的作用,加强企业财务管理才能真正做到在会计工作中发挥其反应和监督的职责。完成企业财务管理上的各项工作和任务,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发挥会计工作在保护财产、财经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的作用。 工业会计论文:新会计标准下工业会计的新发展 【摘要】 在我国的工业基础薄弱,成本铺张浪费现象严重,企业经济效益差的现状。为更好地面对国际市场的挑战,工业企业会计进行了自身的改革,提出了新的会计标准。本文将分析工业企业的现状,并提出新会计标准下工业会计的新发展。 【关键词】 新会计标准 工业会计 新发展 1. 工业会计的发展现状 对工业企业来说,要想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就应该实现 损耗低、质量优、效益高的相关要求。 在生产过程中,实现的科学、 规范和合理地对资金运转进行管理, 不断健全完善价值管理体系,合理规划地设置相关机构,根据任职人员素质水平,对其进行科学合理地分工,将其放在最合适的位置,合理的发挥其才能,提高企业的运行效率,为企业创造更大的财富。 设置独立的工业企业财务职能机构。作为工业企业,要想确保企业在经济活动中既有较强的竞争力,保证企业资金的正常运转,就应该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从会计中将财务分出来。在当前的发展形势下,工业企业面临的挑战越来越大,企业内部不能合理的分工,各个部门不能够协调工作,面临的外部挑战将更加的大。因此,要想企业正常顺利的发展下去,就应该为财务部门设置专门的机构,提高其工作效率,保障体系的高效运行。 从市场经济大背景的实际出发,工业企业的期望效益日益增加。作为财务的管理,不仅仅是只对过去的财务信息进行统计与分析,更应该根据以前企业的经济发展状况对财务经济未来进行准确的预测,并作出合理的规划,随企业的发展方向做出合理的依据,提高对企业活动的有效控制,使其为企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企业面临的内部经营条件的变化和外部的需求来看,管理部门应该根据企业发展的经济规律不断完善企业的发展战略以及内部的管理体制。如果要实现生产经营的准确性,就应该尽快的将现代化管理会计加入到企业的发展中去,但是在发展现代化企业的会计的过程中,应该考虑到我国工业企业的发展情况,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将管理会计引进企业的管理机构中,完善企业的管理制度,合理安排人员再适合的岗位中,使得企业的工作效率更加高效。而在选择优秀的管理人员时。拥有专业的财务管理技能,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以及需要做的事情,有能力适应现代化的发展,了解新会计标准带给企业的挑战,根据管理部门的需要及时处理相关的财务信息,协调各部门工作,为企业创造更大的利益。 2. 会计标准的新变化 同现行会计准则相比,新会计准则的重要变化体现在6 个方面: 2.1计量基础有了比较大的变化 在新的会计标准中,对于会计的原则和计量没有发生较大的变化,只是更加注重了可比性、一致性、明晰性等一系列会计的基本原则,依旧保留了以前的很多原则,这样使得会计的工作更加的清晰,使得会计有了侧重的方面。但是也作出很多不一样的更改,“权责发生制”将作为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础,而不是作为以前的一般准则,同样最为一般准则的“实际成本计价”原则将作为会计计量属性。总体上说,新的原则体系与以前的会计标准发生了很多变化,对以前的准则进行了一定的补充和完善,使其更加适合当代企业的发展。 2.2取消了发出存货成本计算的“后进先出法” 新准则对于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的方法做出了一定的删减,取消了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这两种方法,因此,在新准则中,存货发出成本的确定方法只剩下了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三种方法。 2.3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发生变革 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年度终了,企业应计提的减值损失准备如果高于已提损失准备的账面价值,应按差额补提损失准备;如果低于已提损失准备的账面价值,应按差额冲回已提的损失准备;已确认并转销的资产减值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应当调整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在新的会计准则中,发生了是实质性改变的就是在于借减值准备的计提和转回操纵利润,在国际会计准则中,对于长期资产减值来说,可以转回计提的减值准备,而在新的准则下,这种情况将不被许可。 2.4债务重组方法发生变革 《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强调了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的前提条件,并突出了债权人做出让步的实质条件,提高了该准则适用的精确性。在新的准则中,将更加考虑了偿还债务公司的利益,在公司没有能力偿还债务的情况,将会得到一定的债务豁免,还能够提高该公司的一定股权利益,这样能够为投资者避免一定的投资风险,也为那些负债金额比较多的公司提供一定的便利。因此,在现代的投资环境中,那些负债金额较高又有可能获得债务豁免的公司,也将会获得更高的收益,值得投资者关注,这样也无疑的为那些无力清偿债务的公司后的更大的好处,同时也 为投资者带来更加广泛的投资机会。 2.5所得税处理方法发生变革 本次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修订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所得税准则。在新的会计准则中增加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但是,新的会计准侧还是保留了以前的内容,包括在以前的会计准则规定,将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所存在的主要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两种,并且直接引入了计税基础的概念。新建立的所得税准则是以资产负债表为会计重心,财务会计研究核心内容是资产负债的定义、确认和计量,在新的会计准则中将对定义有着而严格的要求,不符合定义都将不在资产负债表的范围内。 2.6对企业合并报表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变革 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变革。再新的准则中明确规定,如果企业的控制权时在同一个权利下,那么将会把账面价值作为会计处理书籍的标准,为了防止其对利润的操控,在进行企业合并时不能够使用公允价值。尽管目前中国的企业合并大部分都是在同一控制权利下的,公允值也是双方都承认的,经过中介机构评估确认的,但实质上并不是双方都会认可的公允,在其中将会存在人为操控使其达到利润最大化的程度。 合并报表基本理论的变革。在新的工业会计标准中,新的合并财务报表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更加倾向于实体理论,不在像以前《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中的内容侧重于母公司的理论。在合并报表中,所规定的范围是母公司的所有,增加以前的比例,无论子公司权益是否为负数,一并都会合并在现公司的经营权之中,合并的范围将一并扩大,不在考虑一定股权的分配。 3. 新标准下工业会计的发展新方向 财务报告出现了新的变化。在新准则中,取消了“财务情况说明书”,对于报告中所揭露的内容也做了调整。新准则对“预提费用”与“待摊费用”这两个项目做出了一定的调整,将“待摊费用”、“预提费用”被分别列入“预付款项”“预收款项”当中。将资产也分为了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两类,为负债分为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对于企业合并有了新的规定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账面价值;在不同控制下的企业采用不同的合并方法,在同一和不同控制下分别采取账面价值和公允值。更加体现了谨慎性的原则。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对委托贷款谨慎计息。扩大了计提范围,改变了其以前的计提方法。以及提出要对存货做好跌价准备。 结语 在旧的会计标准下提出了新的标准,对以前的标准进行补充及完善。新的会计标准液适合我国工业企业的发展,为其发展指明了方向,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需要,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因此,我们应该充分了解新的会计准则发生的变化,改变企业的发展理念,注重会计的工作的重要性。应充分了解新的准则要求,跟好的为我国工业企业的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工业会计论文:试论工业会计管理电算化 摘要:会计电算化发展到今天,已不是单纯的会计与计算机的简单结合,而是已经发展成为一门延伸到通信学、企业管理学、市场运筹学等学科的综合性学科;它的推广应用不再是单纯的财务管理系统,而是正朝着企业资源计划管理系统方向发展,甚至发展成为不同企业之间跨地区、跨行业相互链接的大网络系统。 关键词:会计管理;制度;实施 一、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的建立 管理制度是保证单位会计工作有序进行的重要措施,也是电算化会计工作成功的基础。实行电算化会计后,会计核算工具与程序、会计数据与信息的表现形式、会计档案的保管方式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制定电算化会计管理制度时,除了要遵守手工会计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外,还要考虑会计电算化系统的特点。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是:①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要根据自身单位会计工作的实际情况,企业管理结构、计算机系统操作、维护、开发的特点,划分电算化会计岗位,明确系统内各类人员的职责与权限。②电算化会计操作管理制度。通过对系统操作的管理,保证系统正常进行,完成会计核算工作。③计算机硬件、软件和数据管理制度。该项管理制度内容是做好计算机硬件、软件和数据的维护,以保证电算化系统的正常进行。④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电算化会计档案是以磁性介质或光盘存储会计数据与信息的,具有磁性化和不可见的特点。应根据这些特点和手工会计条件下《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单位会计档案管理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管理制度,做到科学管理、安全保密、查找方便、严防损失。 二、电算化会计软件 目前,我国工业企业财务部门使用的会计软件,一种是外国公司开发的经过汉化的会计软件,是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设计的,适用于西方资本主义管理体系,而不适用于我国企业管理模式;另一种是国内企业开发的商品化会计软件,这种软件由于受知识产权的影响,价格比较昂贵,而且商品化软件维护起来比较麻烦,使用它势必造成人力和物力的极大浪费。当然后一种商品化软件是由各方面专家共同开发的,软件比较规范、功能比较齐全、操作也相对简便,而且软件实施周期短、见效快,因此,对于缺乏软件开发队伍的单位采用商品化软件是比较明智的。另外,还可以在同行业之间组织力量开发适用于某行业的会计电算化软件,实行集中开发、集中管理和维护,共同使用,这样可以节省大量的资金,而且行业之间提供的会计信息资料可供上级部门直接进行汇总处理,而不必再开发专用的汇总软件,这是开展会计电算化工作既经济又适用的捷径。 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和财务会计知识,建立一套科学的财会综合管理体系和会计电算化软件发展规划,采用在行业内部或同行业之间选拔优秀的计算机人才,建立行业计算机技术开发公关小组,开发适合行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电算化软件,在企业各财会部门推广应用。达到集中开发共同使用的目的,缩短软件开发应用的周期,同时在应用管理上也可纵观全局。从长远利益出发,制定一套完整的会计电算化工作的长远发展规划。走出仅限于统计报表管理和数据存储管理的初级探索阶段,向大规模数值计算的专用软件、面向问题和过程分析及判断推理的高层次软件综合开发阶段迈进。由单机单用户、联机终端网络向标准化网络体系结构发展,充分利用计算机的网络结构,更大程度地共享计算机的硬件、软件及数据资源,建立一套完善的计算机辅助管理专家系统和智能系统,使计算机在财务管理工作中的应用向更广泛、更深层次发展。为企业领导和决策者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情报,编制出合理的企业生产经营计划报表及财务报表。有效地控制企业生产经营中的资源浪费,加快资金流通,降低资金占用消耗和产品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开创以商品化软件为契机,以自己的软件开发队伍为中心,实现企业自己的智能化信息与专家系统的会计电算化发展新路子。 三、走全员化管理道路是实施会计电算化的关键 会计电算化工作的关键是应用,特别是从事具体管理工作的人员,他们的会计电算化水平决定本企业会计电算化管理的水平,他们中有多少人会使用计算机,能够利用计算机进行辅助管理工作,甚至有多少人会进行简单的计算机软件编程工作都对会计电算化的顺利实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说会计电算化工作要得到全面的发展,必须走全员化管理的道路。 全员管理就是动员企业内部从事各项管理工作的工程师、会计师、管理师、统计师、会计员、技术员及一般管理人员等在搞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协同从事计算机程序设计的人员一起研究学习计算机技术基础知识和其它管理科学的知识,应用计算机去从事各项管理工作。把计算机同现代化的管理科学融合在一起,培养出大批能从事多种工作的复合型人才,形成企业内部全体上下相互协作,同心协力的全员学电脑、用电脑的局面,让更多的人去学习计算机知识,用学到的知识去为管理服务,提高管理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通过几年来从事基础管理工作的经验,计算机技术的应用要想在管理工作中有所发展,首先要从领导开始转变意识,让他们意识到科技信息和开发信息资源的重要性,学习掌握计算机技术基础知识。不仅能简单操作计算机,而且要能开展一些简单的编程工作,提高他们对计算机的感性和理性认识,使他们充分认识到计算机技术的先进性、可靠性及其在管理工作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促使他们在这方面下大力气、舍得投资,为应用计算技术打下可靠的经济基础。其次组织更多的管理人员。采用拉出去或请进来的方法,或与其它技术实力雄厚的单位、科研院校联合起来,开发出经济实用的计算机软件系统,培养出更多的复合型人才。同时要求从事计算机专业的编程人员,在不断提高计算机技术的基础上,注重基础管理知识的学习和研究,掌握多种管理业务知识,把所学到的计算机知识同具体的管理业务结合在一起,开发出更高水平的计算机处理系统,从而在企业内部形成二个强大的培养双向或多向人才的学习潮流。 实践证明,走全员化管理道路是工业企业会计电算化工作的最有效途径。可以采用全方位全员双向培训或先让一些业务能力强、头脑灵活的财会人员去参加计算机短期或长期培训班,并参与一些会计软件的开发工作,这样可以缩短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周期,使开发的会计软件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也可以让具有计算机专业知识的人员去参加会计知识辅导班或会计知识讲座,在掌握了会计知识的基础上再开发一些会计信息处理软件,应用到会计管理工作中,使之更能体现计算机专业人员的优势,开发的计算机软件逻辑性更强、更完善。另外,可以引进一些比较完善的会计软件或软件包,在此基础上进行局部修改,用他人的智慧为自己服务,这样可以减少软件开发资源的极大浪费和软件开发的周期,提高软件开发工作的效率。 工业会计论文:浅谈新会计标准下的工业会计 摘要:在新会计准则出台后,我国的会计制度有所改革,新会计准则的实行是为了适应不断发展的时代要求,本文重点阐述了,在新会计准则下,工业企业中的会计工作会有着怎样的变化。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工业;会计 1工业企业会计发展现状 在现代的工业企业中,为了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需求就需要对自身的经济运行状况进行改革,要以比较低的消耗,创造出高质量高效益的生产方式,在资金的运转上实现科学化的管理方式。在职责分工上进行明确的划分,具体的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人身上,对于任职人员要在素质上对其进行严格的要求,职位设置要符合机构内的规划管理,那是就需要做出以下相关方面的工作。 首先,在经济日益发展的现代社会中,对于工业企业内财务发展有了新的要求,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财务工作可以承担的职能是非常重要的,它的运行对于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那么要想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可以使企业在资金上拥有一定的活力,并且运行状况可以得到有效的循环,那么就应该将财务从会计工作当中分离出来,对其设立一个独立的机构,这样才能够发挥其自身的职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如果一个企业中的资金运转不灵,出现了资金停滞或者是运转困难的现象,那么就象征着这个企业内部出现了问题甚至是面临倒闭破产的境地,所以说一个企业内的财务部门对企业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在企业的内部,财务决策的制定和财务制度的制定等都会对企业的发展方向有所影响,财务决策的制定对企业的运转态势会有所影响。所以说企业内的财务部门要对市场上的经济动态进行实时的把握,然后利用市场上对自己有力的信息,结合自身的实际状况制定出符合企业的经济财务决策,这就需要企业内部要设置独立的财务部门,并且完善各个职能机构的设立,和会计工作隔离开来,可以更加有效的运行自己的职能,为企业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其次,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的脚步下,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要想发展,拥有自己的一席之地,那么就需要企业在效益上进行创造更高的标准。这就要求企业的财务工作不仅要对过去的经济发展状况有所总结,对于现在的财务工作进行有力的执行,还应该根据市场的发展状况,对企业未来的经营方向和财务决策进行分析,对于未来有一个大体的方向性的掌握,然后使企业可以按照这个目标努力,对于企业的财务目标进行有效的控制,所以说对于企业的财务工作要进行有效的科学化的管理方式。 在现阶段的市场竞争中,企业的发展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企业不仅要对市场上同行业的发展竞争做出回应还要对企业内部的经营状况掌握,对于同行业的发展状况要进行仔细的分析研究制定出合理的竞争策略,对于企业内部的经营状况要控制在合理的发展范围内。所以说这就要求企业的会计管理人员拥有足够的专业知识,不仅要在本专业范围内有所建树,还要对和企业的发展有关的知识进行学习,然后根据这些学习到的东西对企业的发展方向和发展策略进行有力的分析,制定出完善的发展体系。在管理方式上要敢于不断的创新,不要固守以前的发展模式,要创造出适合现代社会发展需求的发展战略,对企业的发展给予有力的保障。 2新准则下工业会计的新发展 2.1财务报告的变化 新准则明确指出,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财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其附注,取消了旧准则的财务情况说明书。资产负债表取消了“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两项目,而是将“待摊费用”列在“预付款项”中,“预提费用”列在“预收款项”中;资产分类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负债分类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增加了“应付职工薪酬”、“库存股”等项目。利润表变化较大,取消了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的划分,全部归类为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相应地将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改为营业税金。 现金流量表增加了“上期金额”一列,增加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取得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现金流量”项目的列报,补充资料中“递延税款”项目变更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项目。 2.2企业合并 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账面价值;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公允价值。该准则规定,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属于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3更体现谨慎性 2.3.1对短期投资计提跌价准备。现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对短期投资的核算和报表列示均为其初始成本,不反映其价值变化,投资者只能借助于报表附注了解市价情况。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时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对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企业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应当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短期投资项目按照减去其跌价准备后的净额反映,从而使投资者能够了解投资的现价。 2.3.2对委托贷款的谨慎计息和计提减值准备。企业的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但是,委托贷款应按期计提利息,计入损益;企业按期计提的利息到付息期不能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并冲回原已计提的利息。 2.3.3扩大了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改变了计提方法。企业会计制度将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由原有的应收账款扩大到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并规定企业的预付帐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帐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消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原计入预付帐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转入其他应收款的预付帐款可以计提坏帐准备。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原来的按制度规定计提变为企业可以自行确定,确定的方法为按照以往经验及债务单位的财务状况,并在坏账核算上取消了直接转销法。 工业会计论文:浅谈工业会计作用与企业财务管理 摘要:在工业发展中,企业的经济效益对企业的发展有着直接的影响,那么在企业的经营发展中,对于经济效益的发展发挥重要作用的财务管理工作又是十分重要,它对企业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升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市场竞争日益加剧的背景下,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都面临着严重的挑战,要想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那么就要充分的发挥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为企业的发展和壮大做出贡献。 关键词:工业会计;作用;企业财务;管理 1转变经营观念, 发挥会计作用 在工业企业当中,企业的领导者和经营管理者应该改变自己的思想,不断的适应日益发展的时代变化,与时俱进,在社会主义发展观下,正确的贯彻执行党的号召,在思想观念上有所转变,认识到工业会计工作在企业中的重要性,这是为了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市场需求,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在过去的时间里,由于受到计划经济的影响,人们对于会计工作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认为在企业当中,不算帐也是没关系的事情,企业中的资金是不会有所流失的,也没有对其进行管理,完全是吃大锅饭的一种心态,那么财务管理工作在企业中自然也就无法发挥自身的职能。在实行了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将企业推向了市场,在市场中的竞争是十分激烈的,如果企业不发展,不创新势必是会被市场所淘汰的。这就要求企业的领导者和经营者要转变自己的思想观念,充分的认识到财务管理工作在企业中的重要性,为了适应市场的不断发展变化,就需要在经营方式上,机构设置上对企业进行改革,充分的发挥财务管理工作的作用,以适应时代的发展。 在新的形势下,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财务会计制度要按照党和国家对财政体制的有关规定进行修订和补充。当前,特别是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批准的《财务通则》和《新会计准则》,这是我国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是我国境内各类企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国家新的财务通则和准则较之过去有了重大改革,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举措,它进一步完善了财务管理体系,把各种财务管理工作落实在基层,进而调动广大财会人员的积极性。三是各级经营工作领导为充分发挥财会人员的聪明才智及其在经营工作中的作用,要在政治上信任,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关心,要充分信任、依靠和支持他们的工作,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重要决策,要请财会人员参加,并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企业财会人员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要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积极大胆地提出改进意见,堵塞各种财务漏洞,以便把财务工作搞的更扎实、更有成效。 2抓好财务基础管理 ,夯实企业管理基石 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对于财务工作的基础是非常重要的,它是一切财务活动的基础,是企业执行经济运转的基础,所以说要将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基础打牢。在经过了新的改革之后,大多数的企业中都对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了改革创新,在财务基础工作上都进行了整顿,基本上都可以达到标准的水平。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还是会有一些企业的发展出现了不平衡的现象,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基础较差,影响到了财务管理水平的发挥。 一是有的经济业务发生不按规定办理会计手续,不进行会计核算,所反映的会计数据不全;二是有的所办理的会计事项未按规定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三是有的所受理的原始凭证手续不齐备,造成所办理的会计事项失实;四是有的未建立稽核制度,对原始凭证不加审核就编制记帐凭证;五是有的对空白票据未建立领用、注销的管理制度;六是有的债权债务久悬不结、长期挂帐,甚至变成坏帐等等。诸如此类,不一而足。这种现象造成企业财产浪费严重,使企业蒙受损失,出现会计核算不实、会计监督不力的局面。针对上述问题,应当采取以下对策:一是要规范各种会计凭证,完善与会计数据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对于每项经济业务,都要根据业务的真实内容,及时取得或填制会计凭证,并经有关人员审核,对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正确性负责。这样,既能正确考查各项经济业务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加强经办人员的责任心,提高按章办事的自觉性,又能及时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上存在的问题,以便有针对性地采取对策、改进工作,有利于经济效益的提高。 二是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在内部机构的设置上,应该根据每个部门执行任务的不同来设置不同的职能任务,然后根据每个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合适的规章制度。在设计岗位的时候,要根据岗位的工作难度和工作性质来选择应该任用什么样的工作人员,在职称要求和从业资质上要严格要求。对于人员的工作职能要进行合理的掌握,充分的发挥每个岗位的职能作用,在职能之间不要出现干涉交叉,影响到会计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加强资金管理使用 ,获取更大经济效益 发挥工业会计作用,加强企业的资金管理和使用,才能使企业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任何一个企业开展经营活动,都必须要有一定数量的财产和物资作为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财产、物资的表现就是资金,资金的运动是以货币形式实现物资的分配、交换与各方面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因此,企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切实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把有限的资金用在经营活动的刀刃上,千方百计加快资金周转,充分发挥现有资金的应有作用,以较少的资金获取较好的经济效益。工业会计在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上,如何发挥作用,才能促进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呢?一是要加快资金周转。工业会计要协调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进行采购,要千方百计减少库存积压物资,要组织强有力的人员或班子,催收拖欠款,对经销人员要建立严格把关考核制度,对经销工作中出现的失误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这样,才能使资金周转不断加快。二是努力降低费用。企业的管理费用,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利润,工业会计要积极地与领导出谋划策,减少费用的发生,少花钱多办事。 4发挥会计监督职能, 保证企业健康发展 在工业企业当中,对于会计工作的执行,就是通过对企业中各项经营数据进行处理,然后通过一定的形式汇总到财务管理部门当中,财务管理部门通过对数据的分析核算可以对企业的经营现状做出总结判断。在企业的内部,对企业的内部进行有利的控制,协调各种经济关系主体,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的经营发展。工业会计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主要是对企业的发展提供以下信息:第一,通过会计工作的核算和监督,可以反映出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从而促使企业在计划管理上进行改善和控制。第二,通过对企业内资金的运行状况分析,可以使企业对资金的使用有节制的支出,提高经济效益。第三,通过财务状况对企业内资产的核算盘查,有利于企业对固定资产的保管。总之,通过以上的叙述,在工业企业当中,工业会计对企业的经营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会计职能的发挥,对企业的经济效益有促进作用。 工业会计论文:新会计标准下工业会计探讨 摘要:我国的工业起步晚,发展快,这就会造成工业基础相对比较薄弱,而且有些企业为了自身的发展,浪费现象很严重。当前我国经济法对于工业的发展提出了很多的规范,但是具体的落实情况不是很好,而且又面临着通货膨胀的考验。这种情况对于工业会计的发展提出的更高的要求,会计必须通过实现自身的改革来为企业的发展创造出更优厚的条件。本文主要阐述了当前新会计准则下工业会计如何发展,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工业会计;发展 财务会计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企业经营状况的好坏不仅关系到整个企业的发展,也关系到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作为工业企业的领导人,必须充分的认识到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在企经营过程中应该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实事求是,树立企业的科学发展观,创新企业发展模式,改善落后的企业运营模式,找到一条适合企业发展的道路,积极地发挥工业企业会计的作用,规范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使企业能够在当前的市场竞争中找到自己的一席之地。 1工业企业会计发展现状 任何企业都想以最少的投入得到最大的产值,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所以必须保证在生产的过程中,实现资金投入的利益最大化,我们必须在工业企业每部进行科学的管理改革,明确职工的各项职责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机构规划,为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内部环境。 首先,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快速的发展自己,必须要有雄厚的经济实力,保证资金的运转,所以工业企业有必要把财务会计从其他会计中分离出来,设立单独的管理机构。在当前的社会主义初期阶段,市场经济快速地发展,企业要想发展自己,就必须保证资金的流动,一旦停滞,就会面临着竞争失败的危险。企业的运转需要货币资金的调用,企业的发展不仅和外部环境有着很大的关系,也和内部管理及资金运转情况有着很大的联系。企业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会进行一些效益投资,这就使企业的财务会计必须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增强自身对社会经济环境变化的敏感性,收集更多的信息,为企业的投资决策提供重要的依据,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及社会竞争力。 其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为了增加自身的发展速度,也在逐渐地增加自己的期望效益,这就要求工业企业的财务会计不仅对过去的经济情况进行仔细地分析,也应该根据企业的发展现状对未来发展状况进行筹划,而且也应该对企业内部进行既定目标的管理,引导企业向未来的发展目标前进。 当前的市场环境是不断变化的,企业为了适应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及日趋激烈的行业竞争环境,就必须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和未来的发展目标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经营计划,在这个过程中就需要企业重视财务会计管理,设置符合企业发展的会计管理岗位,为企业的发展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计划,企业也要采取强有力地措施。作为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学习专业的会计知识,也要适当地涉猎其他学科,例如经济法、社会心理学等等,而且能够对财务会计工作熟练掌握,对于经常出现的问题也能够及时地解决。此外,也要积极地研究国内外相关的财经知识,充实自己,提高自己的创新能力。 2新准则下工业会计的新发展 2. 1财务报告的变化 在国家颁布的新会计准则中对于财务报表的内容有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财务报表以及相关的财务资料和数据,对于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金流量表、利润表、企业负债表等,与原来的财务报表不同的就是新报表没有财务情况说明书,还有在资产负债表中把待摊费用加入了预算款项中,并且也列入了预提费用这一项;在经济活动中我们把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两种,负债分类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增加了"应付职工薪酬"、"库存股"等项目。利润表变化较大,取消了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的划分,全部归类为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相应地将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改为营业税金。 2.2企业合并 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账面价值;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公允价值。该准则规定,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属于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3更体现谨慎性 (1)对短期投资计提跌价准备。现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对短期投资的核算和报表列示均为其初始成本,不反映其价值变化,投资者只能借助于报表附注了解市价情况。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时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对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企业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应当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短期投资项目按照减去其跌价准备后的净额反映,从而使投资者能够了解投资的现价。 (2)对委托贷款的谨慎计息和计提减值准备。企业的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但是,委托贷款应按期计提利息,计入损益;企业按期计提的利息到付息期不能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并冲回原已计提的利息。 (3)扩大了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改变了计提方法。企业会计制度将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由原有的应收账款扩大到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并规定企业的预付帐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帐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消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原计入预付帐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转入其他应收款的预付帐款可以计提坏帐准备。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原来的按制度规定计提变为企业可以自行确定,确定的方法为按照以往经验及债务单位的财务状况,并在坏账核算上取消了直接转销法。 (4)对存货计提跌价准备。现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对存货只反映其历史成本,不反映其可能发生的毁损、陈旧或减值。新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时对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对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在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目按照减去存货跌价准备后的净额反映,从而使报表使用者能了解存货的现时价值。
存货会计论文:存货会计政策与成本流动假设的经济学分析 摘要:存货是大多数企业的重要流动资产,基于不同的成本流转假设理论,存货计价方法一般可划分为具体辨认法、平均成本法、先进先出法、基本存货法、后进先出法等。存货会计政策选择具有广泛的经济后果,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收益质量、税收成本、现金流量、经营者业绩与其报酬、公司股票价格及报表使用者理解会计信息等。本文认为,各种存货计价政策对企业净利润产生的差异均属于“时间性差异”,在若干个会计期间内,企业无论选择何种会计政策,产生的净利润和经营性现金流量都应该是相等的,企业之所以进行会计政策选择是为了取得上述会计数据不同时间分布带来的各种可能的经济利益。 关键词:存货会计政策选择成本流转假设经济后果 一、引言 存货是指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中用于销售的商品及以销售为目的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耗用的原材料和物品。对大多数企业来讲,存货都是一项重要的流动资产,为了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要采用适当的途径、选择适当的会计政策对存货进行准确地计量。运用不同的存货计量方法可以帮助人们实现如下目的:确定期间净损益。存货计量最基本的目的是为了将存货成本与相关的收入相配比,相对较为真实、准确地确定企业每一期间的净损益,作为缴纳所得税及进行相关收益分配的基础,维护企业各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衡量企业存货的价值,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存货的价值一般被假定为拥有某些特定资产企业的价值与不拥有这些特定资产的企业价值的净差额。企业经常重置存货,其价值接近于其重置成本,而那些不持有就会导致产量或销售额下降的存货,其价值可能会高于其重置成本,但有些存货的价值可能又低于其重嚣成本。因此,存货计量的目的就是要使计量的结果能够解释并能准确地确定企业存货的价值,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预测企业未来的现金流量。财务会计的主要目标在于向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具体到存货项目是企业不仅要提供预测企业销售存货可能产生的现金流入量,还要预测重置以后会计期间销售存货所需的现金流出量。为了实现上述目标,要将存货的成本在已销存货和期末库存存货之间进行分配,本文将比较各种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以便从中选择出最恰当的存货会计政策。 二、成本流动假设与存货会计政策分类 (一)成本流动假设存货成本可分为实际成本与非实际成本,存货成本计量方法也可分为实际成本计量方法与非实际成本计量方法。实际成本计量方法包括具体辨认法、先进先出法(FIFO)、后进先出法(LIFO)、加权平均法等,非实际成本法包括计划成本法、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毛利率法和售价成本法等。在持续经营假设下,企业的期末存货就相当于流入流出相抵后的“池中蓄水”,本期期末存货结转到下期即成为下期的期初存货,下期继续流动;就形成了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存货流转。企业要生产经营就要保持一定的存货量,正如利特尔顿在谈到企业经营活动循环时所讲的那样,在某种意义上,会计试图以同样的方式去处理川流不息的企业交易流。企业通常在期初开始时就拥有一定数量的存货,当期还要再采购或自制一定数量的存货,已有的存货加上可利用的存货就等于公司可以用于对外销售的存货,在某一会计期间,这些存货要么被出售,要么成为企业的期末存货。企业的存货流转包括实物流转和成本流转两个方面。从理论上讲,存货的成本流转应与其实物流转相一致,即购置存货所确定的成本应随着该项存货的销售而结转。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企业存货的进出数量很大,品种繁多加之存货的单位成本多变,存货的实物流转和成本流转很少相一致,人们只能按照不同的成本流转顺序确定已销商品和库存商品的成本,这样就产生了存货成本流转假设。 (二)存货会计政策分类在一个会计期间公司往往有多次采购活动,且同一单位存货的采购成本可能各不相同。那么在会计期末,期初存货和本期采购存货的成本哪些应作为期末存货、哪些应作为已销商品的成本,企业会计准则通常允许用几种不同的会计方法确定期末存货和已销商品成本,这些方法产生的期末存货和已销商品成本结果也各不相同。 (1)具体辨认法。该方法是唯一的能使实物流转和成本流转最接近或相吻合的存货计价方法,便于实现特定成本和特定收入的配比,因而最符合配比原则。但这种方法的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该方法所依据的假定是可以将企业的经营活动尽可能地划分为若干个存货项目,分别进行配比并计算损益,这种作法符合传统会计的存货成本分配目标。但对于大多数企业而言,存货的种类众多、流动频繁,要具体辨别出各个存货的实物流动和成本流动的成本是高昂的;其次,对于与不同质的许多批次相联系的联合成本,要做到合理、精确地分摊非常困难,同时对分摊标准的确定难免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再次,这种方法的成本流动假设因客户购买的随机性和管理当局的偏好而变化不定,没有一定的规律性;最后,对于同质而不同价格的存货,管理当局可以通过选择不同的单位成本,以增加或减少已销商品成本,从而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 (2)先进先出法。此方法的优点主要有:一是最符合逻辑的存货计价方法。正常情况下企业都想先销售存货中持有时间最长的商品,易于变质和过时的商品更是需要按照先进先出法方式处理。虽然《企业会计准则》并没有要求存货成本流动必须符合商品的实物流动,但该方法的成本流动假设确实与商品的实物流动观念相一致。因此,对于许多种类的存货而言,FIFO法和具体辨认法得出的已销商品成本和期末存货都相同。二是先进先出法较为简便易行,无论是用于期间盘存制抑或是永续盘存制,相比而言都较为省事简便。三是先进先出法较为客观。与其他存货成本流动假设,特别是和LIFO、具体辨认法相比,管理当局不能任意选择存货计价,可以减少操纵存货成本和利润的可能性,从而可以保证存货计价和售价成本计算的系统性和一致性,便于同行业不同企业之间和同一企业不同时期的比较。四是在先进先出法中,期末存货成本是基于最近的采购成本。因此,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价值更接近于当前的重置成本,特别是当企业的存货周转较快、期末存货分摊的大部分成本都很接近于近期采购成本。与其他存货计价方法一样,先进先出法也存在一定的缺陷,首先,该方法把大部分近期成本都分摊给了期末存货,相对而言非当期成本或过期成本都分摊给了已销商品,在物价上涨时会高估企业的当期利润和期末存货价值。当某一会计期间的采购成本或存货数量急剧上升时,用较过时、较低的存货采购成本与相对较高的销售收入进行配比,往往会高估企业的利润和存货价值,造成“虚盈实亏”。用相对较过时、较低的存货采购成本与当前收入相配比得到的利润数形成通货膨胀下的存货持有损益,但持有损益通常是不能进行利润分配的。其次,存货持有损益产生于存货价格上涨期间,是较低的、过时的存货成本和现时存货重置成本之间的差额。当管理者为了掩饰当前存货采购成本增加的事实而提高商品的售价时,因使用FIFO而产生的存货持有损益能招致误导性的利润和现金流量信号。FIFO忽略了存货重置成本的价格较高这一事实,因而这一包含存货“账面利润(即存货持有损益)”的利润数并非真正的可以向股东进行分配 的利润,因而具有一定的欺骗性。最后,先进先出法下的净损益包括正常经营损益和因存货价格变化而产生的持有损益,财务报表无法将两者分开披露,容易误导使用者。 (3)平均成本法。平均成本法是一种较为中庸的存货方法,其优点和缺点与先进先出法和后进先出法不同,如该方法确定的已销商品成本和期末存货价值大小处于FIFO和LIFO中间。无论存货采购成本是上升或是下降,平均成本法产生的已销商品成本和期末存货价值都处于FIFO和LIFO之间。然而它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更像FIFO而非LIFO,事实上当存货周转率较快时,平均成本法产生的存货成本如同FIFO一样接近于当前重置成本。平均成本法的主要优点在于它的实用性,该方法只在月末计算一次加权平均单价,易于使用,也比较客观。此外,相对而言,平均成本法也不像具体辨认法和uFo那样易于被人为地操纵。即使如此平均成本法仍然还是有缺点的,如该方法既不反映当期收入与成本的配比关系,也不反映按现时成本对资产负债表中存货进行的计价;再如该方法不符合存货的实物流动,而是与之相悖。简单平均法有时会导致严重的价格偏离,但平均成本法还是以其简便易行而在不少企业中得到推广。 (4)后进先出法。此方法是一种最有争议的存货计价方法,其缺点和优点都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其一,后进先出法用最近的存货成本和销售收入进行配比,能够恰当地反映当期收益。特别是在存货的采购成本持续上升以及存货周转率较慢的会计期间这一方法是至关重要的。虽然在此方法下已销商品成本并不等于其重置成本,可能只是近似于其重置成本,因此,该方法可使存货的持有损益最小,在存货价格上涨期间使用LIFO报告的净利润可能更接近于可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的数量,有利于资本保全。其二,在物价波动不稳定的情况下,LIFO可以人为地平滑利润,避免企业损益的剧烈波动,以提高企业收益预测的可靠性,降低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增进人们对企业管理绩效和声誉的信任。其三,该方法因对存货的计价比较稳健,因此计算各项偿债指标比较真实,有利于保护债务契约中债权人的利益,因而受到债权人的欢迎。其四,在存货价格上涨及存货数量并不下降的情况下,LIFO可获得相对较低的报告净利润,并可以通过降低应税利润而永久性地递延所得税。从企业管理当局的立场看,消除通货膨胀的不利影响是LIFO最主要的优点。事实上,在通货膨胀期间,节税利益才是LIFO得到广泛应用的最主要原因。其五,LIFO使企业的净损益比较符合通货膨胀条件下的“真实收益”,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虚盈实亏现象,有利于企业的再生产,也有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是会计政策服务于经济政策、服务于政府宏观经济目标的一种体现。其六,IRS的“LIFO遵照规则”要求,为了节税目的采用LIFO法的公司,在其对外财务报告中也必须使用LIFO。尽管它可以通过降低应税所得获得递延纳税的益处,并且使用LIFO也可在公司对外财务报告中较其他成本流动假设降低报告净利润。从(表1)可知,当全世界都普遍采用FIFO和平均成本法在时,美国是唯一的广泛应用LIFO的国家。究其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有些国家并不允许采用LIFO(如英国和法国);另一方面有些国家允许为会计目的采用LIFO,但不允许为节税目的采用该方法。后者增加了在存货采购成本上涨期间采用LIFO法的主要动机是为了节税的可信性。从国际范围内看,值得注意的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已建议为了财务报告目的应取消LIFO,我国新颁布的会计准则也取消了该方法。笔者认为,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等客观因素存在着较大差异,强行在世界范围内推行或取消后进先出法都是不足取的,而应由各国根据自己的国情选择适合本国企业特点的会计政策,在会计准则允许的范围内是否选择后进先出法是企业自己的权利。 三、企业存货会计政策的经济学分析 当存货的价格在一个会计期间是按同一方向变动时,在以成本为存货计价基础的情况下,上述各存货计价方法对本期净利润和期末存货价值的影响是有差别的。由于“本期可供销售的存货成本=已销商品成本+期末存货账面价值”,因而,存货价格的变动不是影响“已销商品成本”,就是影响“期末存货账面价值”。在有些国家,上述各种成本假设都是公认会计准则所承认的,如果物价水平不变,则不论选择任何一种成本流转假设所得的损益结果都是基本相同的,但上述理论分析都是针对物价水平变动的情况而提出的,因为物价波动是市场经济的常态,与企业的现实经营活动实践是一致的,如(表2)所示。因此,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将上述存货会计政策选择产生的经济后果概括为以下方面: (一)对资产负债表即财务状况的影响 “资产负债表是说明为实现未来成果的现存手段资产”,“负债表的有用性是对当时的可偿付债务的资产、待支付债务或净清偿价值的表述”。在FIFO法下,期末存货按照近期进价计算,比较接近于资产负债表日的重置成本,使资产负债表较为真实合理;在LIFO法下,期末存货是按较早期的采购价格计算的,与资产负债表日的重置成本差别较大,因此LIFO法计算的存货数偏低,即资产负债表中存货的价值被低估。运用这一存货数值计算的相关财务分析比率也受影响,如存货周转率、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就会被歪曲。亨德里克森提出反对LIFO法观点的理由之一是,“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存货价值是过时的,在现在的经济环境下反映过去期间存货的价值是毫无意义的。” (二)对损益表即收益质量的影响在FIFO法下,用早期较低的存货成本与当期的营业收入相配比,就会高估或虚计利润。若以此利润数额计缴所得税、分配股利等,会使企业因难以重置同等数量的存货即企业无法进行实物补偿,使企业无法在原有的规模上持续经营,造成过量分配,不利于资本保全,从而会削弱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相反,在LIFO法下,以最近的存货采购成本与当期的营业收入相配比产生的利润数额,可以恰当地解释、评价和预测企业的经营成果,以此利润数额计缴所得税和分配股利就不至于影响企业的持续经营。由此可以看出,各种存货会计政策对损益表影响的主要差别在于时间性,即存货成本在什么时候由资产摊销、转化为费用。在上述存货计价方法中,按稳健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进行排列依次是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具体辨认法最接近于真实状况。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FIFO法使存货价值和企业损益达到最高水平,其次是加权平均法和LIFO法;在物价下降时则相反。在物价持续上涨及不动用期初存货的情况下,LIFO法使当期已销商品成本最高,企业的损益降剑最低水平。 (三)对税收成本和现金流量的影响在LIFO法下,由于低估了期末存货成本而多计了已销商品存货成本,就减少了本期应税利润从而也减少了税收成本LIFO因节税而减少了现金流出量,与其他方法相比,增加了当期的现金流量,改善了企业的现金流转状况。从此意义上而言,企业采用不同的会计政策产生不同的税收负担,相当于企业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笔者认为,企业因采用不同存货计价方法对报告收益的影响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影响,并不能反映企业财富的任何变化,所得税支出才是对企业的真正影响。 (四)对经营者业绩及其报酬的影响在每一份重要的收益表后面都有相当数量的利益关系,不少企业的激励机制都是建立对经营者业绩考核基础之上的,而选择何种存货会计政策对企业的经营业绩有显著的影响。一般来讲,FIFO能高估经营者任期内的利润水平,获得较多的短期利益,实现经营者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LIFO则相反。“由于存在可以产生不同结果的代用方法,所以,人们不断尝试不通过实实在在地改善业绩就能获得盈利和增长的办法”。 (五)对股票价格的影响人们普遍认为,不同的会计政策包括存货计价方法会对企业股票价格产生影响。导致较低报告收益的计价方法会产生较低的股票价格,反之亦然,这也是众多企业不愿意采用后进先出法的原因之一。但有效市场理论认为,虽然企业任何公开相关的信息都会立刻反映在企业的股票价格之中,但市场并不会被那些不反映企业经济本质的盈余操纵所迷惑。所以,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没有实质性影响的存货计价方法的变动并不会影响企业股票的价格。从长远的观点看,股东的财富通常是由能推迟所得税支付的决策提高的,而所报告的净收益有可能比较低。投资者早已观察到,FIFO将使公司支付的所得税增多,而现金流量减少,即只有那些对公司现金流量具有实质性影响的存货会计政策才会影响公司的股票价格,而“仅仅为了编制报告而把存货计价法由先进先出法改为后进先出法并没有改变股份公司的经济状况,因此,不应该影响公司的股票价格”。 (六)对报表使用者理解会计信息的影响企业财务报表蕴涵着丰富的信息含量,全面综合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但会计报表使用者要完整、准确地从报表中获得这些决策有用的信息还要付出一定的努力。因为尽管各国都有统一的会计准则,但在进行具体会计核算和编制会计报表的过程中,各个企业都有相当大的灵活性和可选择余地。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的选择不可避免的带有一定主观判断的成分,从而造成了企业之间的差异情况,降低了企业之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加大了会计报表分析的难度;会计政策选择过程中的人为操纵因素,更使企业的财务状况变得难以区分真伪。 存货会计论文:会计基本原则在存货会计中的运用 摘要:会计基本原则是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的基本原则。在存货会计中会计基本原则的运用得到极大的体现。 关键词:会计基本原则;存货会计;运用 会计基本原则是会计确认、会计计量、会计方法选择、会计数据搜集、会计报告的基本前提和一般原则,在会计基本原则中有一些是适用于存货的,它们包括会计主体假设、一致性原则、披露原则、重要性原则和会计稳健原则等。下面分别予以讨论。 1 会计主体假设 会计中最基本的概念是主体。一个会计主体是一个组织,或是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单位而存在的组织的一个分部。从会计的角度看,每个主体都有分明的界限,这样一个主体的业务才不会与其它主体的业务相混淆。不同主体的业务不能混合核算。每个主体都应该单独给予评价。 会计主体假设在存货会计中也同样体现。比如:在存货确认上,企业委托加工发出的存货属于委托方的存货;已经销售的存货商品,即使存货还在销售方仓库而购买方未提货,这样的存货商品也不属于销售方;购买方虽未提货,在会计上也确认为购买方的存货。 2 一致性原则 一致性原则要求企业在不同的会计期间采用相同的会计方法和程序。一致性使企业在不同期间的会计报表具有可比性。 假定你分析一个企业两年会计年度中的净收入,如果该企业对存货的计价方式在此期间由后进先出法改为先进先出法,它的净收入将呈现大幅度的增长,但这只是会计方法改变的结果。如果不揭示这一变更,会误解为收入的增长是企业经营改善的结果,而实际上并非如此。一致性原则并不要求同一行业中的所有企业采用相同的会计方法,也不意味着一家企业一定不能改变其采用的会计方法,但是,一家企业变更会计方法时需要对外披露由此变更造成的对净利润的影响。 3 披露原则 披露原则认为企业的财务报表应当为报表的外部使用者作出决策提供充分的信息。简而言之,企业应当提供关于经济事项的相关的、可靠的并且可比的信息。涉及到存货,披露原则意味着企业应当披露所采用的存货计价方法。根据有关存货计价方法的信息,一个银行家可能得出对一个企业错误的印象,从而作出不明智的贷款决策。例如,如果一位银行正在对两家企业进行比较――一家采用后进先出法,而另一家则采用先进先出法。采用先进先出法的企业报告的净利润高,但只是因为采用的存货计价方法的差异。不了解这些企业所采用的会计方法的差别,银行可能贷款错误,或者拒绝给有信誉的顾客提供贷款。 4重要性原则 重要性原则意味着企业只对企业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资产项目和经济事项严格执行相应的会计方法。重要的信息,用会计术语来说,即重要性,指信息在财务报表中的归集和恰当地表述方式将影响报表使用者作出决策。非重要项目信息在财务报表中的归集和恰当地表述将不会影响任何人的决策。重要性概念使会计人员从严格按照公认会计准则计算和报告每一项事项中解脱出来。这样,重要性原则降低了会计工作的成本。 企业如何划分存货重要性和非重要性呢?这个决定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企业的规模。例如,某公司有将近5亿元资产,管理层可能对100元被偷盗的存货产生的损失认为是不重要的。因为这一损失对于公司的总资产和净收入而言微不足道,公司会计人员可能不会对此作单独报告。这一会计处理一般不会影响报表使用者对于公司的决策,所以是否单独披露这一损失无关紧要。 5稳健原则 会计中的稳健原则意味着在财务报表中的项目应当以导致企业最谨慎的财务结果的数字填列。稳健原则只在对同一项目有数种会计方法选择时才能有所体现。稳健原则能给企业带来何种好处?管理层往往只看到企业经营表面的繁荣景象,并且常常夸大企业的收入和资产。会计人员视稳健原则为对管理层乐观倾向的适当平衡,目的是使财务报表能更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 稳健原则体现为这样一些会计思想:不夸大任何的收入,但估计所有可能的损失,如果存在怀疑,那么对一项资产以其合理范围中最低的数字填列,而对一项负债以最高的数字填列。稳健原则指导会计人员在一项资产价值高于常规时,减少它的会计计量价值,即便在没有任何交易发生的情况下。 例如:稳健性原则一个重要的体现是存货减值准备的提取。当一个企业取得存货时支付了35000元,但年末的价值却只有12000元,稳健原则就要求会计人员在会计期末将存货价值减记至12000元。稳健性原则还体现在存货计价方法上,常用的存货计价方法有: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和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能够按照最接近现行价格的价格反映存货的价值,为了更谨慎反映存货期末价值,先进先出法则是首要选择。 6成本与市价孰低原则 成本与市价孰低原则是稳健原则的具体体现。成本与市价孰低原则要求在任何时候,在存货历史成本和市价中取其低者在财务报表中列示。在涉及到存货时,所谓的市场价值通常指当前重置成本(也即企业如果重新购买同样数量的同一种原有存货时所需要支付的数额),如果该存货的重置成本低于它的历史成本,企业将减少存货的账面价值,因为存货的这一损失在很大程度将会发生。会计准则对此作出的要求是对会计历史成本原则的背离。企业在资产负债表上以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对期末存货计价。 例如:某公司在9月26日支付了300000元购买存货,到了11月31日,存货已经发生减值,此时存货的重置成本为220000元,市价跌至成本线以下,该公司在资产负债表上存货栏内即以220000元填列。 7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国际会计准则关于实质重于形式规定是:为使信息客观真实反映它所拟反映的交易或其他事项,就须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交易或其它事项的实质,不总是与它们外在的法律或设计形式相一致。这里的形式是指交易或事项的外在表现,既指其法律形式,又指法律形式之外的其它形式。我国《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这就是实质重于形式在我国企业会计制度中的体现。这里的实质是指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强调在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与其外在表现不相一致时会计人员应当具备更好的专业判断能力,注重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 存货会计论文:存货会计中税金的会计核算方法改革研究 摘要:在会计准则中,与存货实际成本有关的税金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印花税、遗产与赠予税等,现行中有的计入了存货的实际成本,有的未计入存货的实际成本。这种核算方法有违实际成本原则,会计信息缺乏问题,应进行改革。本文主要研究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分离后存货会计中税金的会计核算方法的改革。 关键词:存货;税金;会计核算;改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的规定,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购货价格、附带成本、税金和制造费用。从理论上讲,与存货实际成本有关的税金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印花税、遗产与赠予税等7种,可分为流转税和附带税。流转税是存货在贸易时直接发生的税金,如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属于流转税;附带税是指印花税、遗产与赠予税,它们不是在存货贸易流转时发生的。与存货有关的税金支出应计入有关资产的实际成本:这些税金是进口或购入商品、材料在达到可使用、销售状态前所必需的支出,符合实际成本的定义;税金支出因金额大,又能具体对象化到单位材料、商品上,同存货的购销直接相关,不宜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但实际上,上述税金有的计入了存货的实际成本,有的未计入存货的实际成本,这种处理属于“财税合一”(即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合一)的模式,有违实际成本原则,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如为购进货物支付的增值税,有的企业(一般纳税人)计入存货资产的实际成本,有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不计入存货资产的实际成本;同一企业在不同情况下,有的增值税付出计入存货资产的实际成本,有的不计入存货资产的实际成本:一般纳税人为生产产品而购入存货的取得并保管好了专用发票的,因可抵扣而不计入存货的实际成本,一般纳税人如购入为在建工程项目的存货支付的增值税计入存货的实际成本,为生产产品而购入存货的未取得或取得的专用发票不合法或未保管好的,均计入存货的实际成本。 存货会计中税金的财务会计核算方法应遵守的基本原则有实际成本原则、配比原则、划分收益支出和资本支出原则。存货会计中税金的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均应根据国际惯例或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的具体情况确定,使财务会计信息既成为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真正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实际,在一致性的前提下,企业有较大的灵活性和自主性。在财税分离的模式下,可设想将流转税全部计入存货的实际成本,附带税则据重要性原则,有的计入,有的不计入。至于各税金的计缴,则在税务会计中核算。具体改革研究如下: 1 消费税:与存货有关的消费税业务为企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供货时代收代缴,委托方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用于销售的,委托方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款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借记“加工商品”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委托方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委托方可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款抵扣,借记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设想,委托方对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无论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还是直接用于销售,都可将受托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款计入存货的实际成本,借记“委托加工材料”或“加工商品”,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 资源税: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应税数量征收的一种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缴纳资源税。资源税是对自然资源征税的税种的总称。级差资源税是国家对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由于资源条件的差别所取得的级差收入课征的一种税。一般资源税就是国家对国有资源,如我国宪法规定的城市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根据国家的需要,对使用某种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取得应税资源的使用权而征收的一种税。 3 增值税:增值税的会计核算贯穿于企业购、产、销各环节,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存货增加时支付的增值税额计入存货的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一般纳税人增加存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支付的进项增值税额不计入存货实际成本,借记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设想,不论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不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存货增加时支付的增值税额都应计入存货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 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人,存货的实际成本中包含增值税、消费税,当然也应包含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计提应给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科目。在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情况下,可设想将因存货增加给予增值税和消费税而提供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计入存货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科目。但考虑到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条例规定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税额的1%或者5%或7%计提,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较少,根据重要性原则和可操作性,可将因存货增加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作为费用,记入“管理费用”科目,即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科目。 5 印花税:应计入存货实际成本的印花税是指购入存货或接受捐赠存货、接受投资转入存货而签定购销合同、产权转移证书据而缴纳的印花税。企业缴纳的印花税全部计入“管理费用”科目,金额较大时先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根据实际成本核算原则,因存货增加而缴纳的印花税应计入存货的实际成本,但考虑到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适用0.03%的比例税率,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适用0.05%的比例税率,印花税的金额一般较小。因此,在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情况下,结合运用实际成本原则和重要性原则,可设想将因存货增加而缴纳的印花税在金额较小时作为期间费用,计入“管理费用”科目,金额较大时计入存货的实际成本。当企业购买印花税税票时,借记“管理费用”或“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当因存货增加而需在购销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上贴印花税票且金额较小时,不作会计处理;当应贴印花税票而金额较大时,可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使用原购税票时)或“银行存款”(新购税票贴花时)科目。 6 遗产与赠予税 :我国目前尚未开征遗产与赠予税,但根据税制改革目标将开征此税。其纳税人是继承和接受捐赠的单位和个人,与存货实际成本有关的遗产与赠予税是企业接受捐赠存货时应缴纳的遗产与赠予税,据实际成本原则,应计入存货实际成本,可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科目。 7关税 :与存货实际成本有关的关税是指进口货物的关税,一律计入进口货物的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此会计处理方法符合实际成本原则,在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情况下仍然适用。 存货会计论文:新存货会计准则对制造企业的影响 摘要:本文简要介绍了新存货会计准则主要变化在于取消了后进先出法和移动平均法,允许因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资本化。新存货会计准则的变化可能对制造企业产生以下影响:其一,由于新存货准则取消了确定发出存货成本的后进先出法,在市场物价不稳定的情况下,对采用这些方法确定发出存货成本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构成了一定的影响。其二,由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扩大到某些存货项目,它将导致仍使存货处于长期间生产周期的损益表中,当期财务费用减少,则利润增加,资产负债表中存货资产额和权益额也相应增加。同时针对可能产生的影响找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存货;新会计准则;差异;影响 进入21世纪,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和全球化程度又上了一个新的水平。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2001年颁布的旧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旧准则)不适应国内外经济环境。另外,近年来,我国会计信息造假严重,为规范会计市场,加快与国际会计接轨,保证我国会计目标的顺利实施,我国于2006年2月出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相趋同的新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新准则不仅理念先进、体系完整,而且充分体现了与国际准则的趋同,新准则的实施会极大地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进一步缩小会计收益调整空间,它将给我国企业带来巨大考验,对企业财会人员的执业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本文将分析新会计准则与旧会计准则在存货这一块的主要差异,并探讨新会计准则――存货准则实施后对制造企业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规定:存货是指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再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的材料和物料等。存货是制造企业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营运资金的最大组成项目。由于存货本身的特点,如种类、项目繁多,差异性大,往往又置于不同处所,而且还可能因为呆滞、过时、陈旧及受损而使其价值减损。因此,制造企业对存货的管理利用情况直接反映资金的占用水平和成本的高低,对企业的经营成果有着重要的影响。存货的对象包括产成品(商品)、半成品、在产品、原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存货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一种重要资产,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获得,如直接购入,投资者投入,通过债务重组或非货币性交易取得。但应当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按存货管理的资产都使用新准则。 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不能替代的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劳务的成本,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已售出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旧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各类存货的实际情况,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的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等。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以及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一般应当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新会计准则取消后进先出法的原因主要在于,成本流与实物流在大多数情况下不一致,而移动平均法计算过于繁琐且无太大必要。 新准则允许因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资本化。对于因存货而发生的借款费用,旧准则的规定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新准则规定,如果是为生产大型机器设备、船舶等生产周期较长的资产而借入的款项所发生的利息,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在满足有关条件时予以资本化,计入存货价值。 对于需要通过专门或一般借款,存货需要长时间处于生产周期中的制造企业来说,其利润表中的财务费用将有一部分转移到存货成本中,结果是利润表上的经营成果因此有所增加,而资产负债表上的存货项目金额也有所增加。允许存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对于生产周期长且借款金额巨大的制造业来说,新准则的变更带来的不仅仅是企业当期的会计利润增加,关键在于改善了企业经营者的业绩考核指标。新准则的规定避免了将大量借款费用计入某一期间从而影响当期经营活动的正常损益,大大提高了经营者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 同存货发出成本的确定方法一样,旧准则采用的是不完全列举的方法规定“企业应当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成本费用。可选用的方法有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等”。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是指对发出存货和每次发出后的存货价值的计算方法,实质上是解决存货的采购成本或销售成本与期末存货成本之间的分配问题。发出存货价值的确定是否正确,直接影响到销售成本,影响当期损益的计算,也直接影响到各期期末存货价值的确定。由于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的不同,故不同的计价方法对企业的当期利润就有着不同的影响。 新准则取消了原采用的“后进先出法”,一律采用“先进先出法”,在原材料价格一路下跌时,采用“后进先出法”可扩大企业的利润,而用“先进先出法”则收缩企业的利润空间,原材料价格上升时则相反。另一方面,新准则扩大了资本费用化的范围,将使生产周期长的制造企业受益。 事实上对于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对利润表的影响程度是很难估计的,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原因是市场存货价格的变化无常和对价格变动幅度无法把握,上面的分析只是很笼统和简单的,如果要得出精确的结论可借助计算机,运用数学统计模型,在作出各种假设的情况下作详尽的分析。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了企业在一个会计期内不能随意变更存货的计价方法,所以在存货计价方法已定的情况下,只能结合当时的经济形势作出此种存货计价方法对利润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其影响程度如何,以便于我们改善企业经营。 新准则允许存货借款费用资本化,从企业利润表来看,扩大了借款资本化对象的范围,减少了计入当期损益的借款费用,从而使企业降低了当期财务费用,提高了当期会计利润。 在新准则下,由于发出存货计价方法的变更,将使制造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的资产额和权益额也相应的改变。在存货市场价格持续上涨时,先进先出法发出存货成本最低,存货的资产额和权益额则相应较低,而后进先出法发出存货成本最高,存货的资产额和权益额则相应较高;在存货市场价格持续下降时,先进先出法发出存货成本最高,存货的资产额和权益额则相应较高,后进先出法发出存货成本最低,存货的资产额和权益额则相应较低。那么在新准则未出台之前,企业则可以利用改变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以达到增加或减少账面资产的目的。新准则出台后,取消了后进先出法,企业将不能借助改变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来增减账面资产。 新准则允许存货借款费用资本化,从资产负债表来看,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增加了存货账面价值,导致资产总额上升。 新准则允许存货借款费用资本化,对于生产周期比较长的制造业企业是有利的。由于制造业企业的生产周期较长,而且借款金额巨大,因此实施新的会计准则将会提高该类企业的当期业绩,也更加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由此可看出,新存货准则为更加客观、有效地反映存货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证。 综上所述,新准则为更加客观、有效地反映存货对制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证。但是,新准则允许存货借款费用资本化,也存在不利影响。首先,借款费用资本化计入存货价值不利于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与同行业选择费用化的企业相比,这使企业产品成本偏高,并且由于产品生产周期较长,销售不能当期实现,借款费用不能当期收回,从而不利于资金周转。其次,存货借款费用资本化对企业成本管理提出挑战。成本管理虽然可以通过明确成本明细项目来确定产品成本,但当涉及外币借款的利率发生变动需要根据变化调整计划成本,这将导致企业各种产品的边际贡献、不同期间的产品成本发生变动,给企业决策带来影响。最后,允许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必须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者可销售状态。不同的制造行业,其生产周期不同,而规定必须经过“相当长时间”这样一刀切的做法不利于准则的实施。随着生产技术的提高,大型机器设备、船舶等生产周期较长的企业的成产周期呈现逐渐缩短的趋势,实务操作中可能出现其他各种情况,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需要对“相当长时间”进行规定。任何法律、法规及准则都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此次会计政策的调整对制造企业产生的影响总体上是好的,同时体现了国家对制造企业的扶持政策。 存货作为一种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重要资产,涉及会计核算的各个方面,对存货进行正确的计量并披露相关的信息,对于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具有重要的意义,若企业相关人员对新准则相关的规定理解不透彻,可能做出错误的决策或错误的核算,让企业蒙受不必要的损失。因此每一企业需要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评估新会计准则的影响,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工作计划,并及早开始行动,建议企业采取如下的应对措施: (1)培训――对有关管理层和财务、会计人员进行培训,了解和熟悉新会计准则的要求。 (2)修订会计手册,针对复杂的会计业务,制定具体操作指引。 (3)做好衔接准备――确定新会计准则与以往会计准则和规定的差异,做出衔接调整的准备。 (4)内部控制系统方面,也要作出相应调整和完善。 存货会计论文:会计基本原则在存货会计中的运用 【摘要】 会计基本原则是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的基本原则。在存货会计中会计基本原则的运用得到极大的体现。 【关键词】 会计基本原则;存货会计;运用 会计基本原则是会计确认、会计计量、会计方法选择、会计数据搜集、会计报告的基本前提和一般原则,在会计基本原则中有一些是适用于存货的,它们包括会计主体假设、一致性原则、披露原则、重要性原则和会计稳健原则等。下面分别予以讨论。 一、会计主体假设 会计中最基本的概念是主体。一个会计主体是一个组织,或是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单位而存在的组织的一个分部。从会计的角度看,每个主体都有分明的界限,这样一个主体的业务才不会与其它主体的业务相混淆。不同主体的业务不能混合核算。每个主体都应该单独给予评价。 会计主体假设在存货会计中也同样体现。比如:在存货确认上,企业委托加工发出的存货属于委托方的存货;已经销售的存货商品,即使存货还在销售方仓库而购买方未提货,这样的存货商品也不属于销售方;购买方虽未提货,在会计上也确认为购买方的存货。 二、一致性原则 一致性原则要求企业在不同的会计期间采用相同的会计方法和程序。一致性使企业在不同期间的会计报表具有可比性。 假定你分析一个企业两年会计年度中的净收入,如果该企业对存货的计价方式在此期间由后进先出法改为先进先出法,它的净收入将呈现大幅度的增长,但这只是会计方法改变的结果。如果不揭示这一变更,会误解为收入的增长是企业经营改善的结果,而实际上并非如此。一致性原则并不要求同一行业中的所有企业采用相同的会计方法,也不意味着一家企业一定不能改变其采用的会计方法,但是,一家企业变更会计方法时需要对外披露由此变更造成的对净利润的影响。 三、披露原则 披露原则认为企业的财务报表应当为报表的外部使用者作出决策提供充分的信息。简而言之,企业应当提供关于经济事项的相关的、可靠的并且可比的信息。涉及到存货,披露原则意味着企业应当披露所采用的存货计价方法。根据有关存货计价方法的信息,一个银行家可能得出对一个企业错误的印象,从而作出不明智的贷款决策。例如,如果一位银行正在对两家企业进行比较――一家采用后进先出法,而另一家则采用先进先出法。采用先进先出法的企业报告的净利润高,但只是因为采用的存货计价方法的差异。不了解这些企业所采用的会计方法的差别,银行可能贷款错误,或者拒绝给有信誉的顾客提供贷款。 四、重要性原则 重要性原则意味着企业只对企业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资产项目和经济事项严格执行相应的会计方法。重要的信息,用会计术语来说,即重要性,指信息在财务报表中的归集和恰当地表述方式将影响报表使用者作出决策。非重要项目信息在财务报表中的归集和恰当地表述将不会影响任何人的决策。重要性概念使会计人员从严格按照公认会计准则计算和报告每一项事项中解脱出来。这样,重要性原则降低了会计工作的成本。 企业如何划分存货重要性和非重要性呢?这个决定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企业的规模。例如,某公司有将近5亿元资产,管理层可能对100元被偷盗的存货产生的损失认为是不重要的。因为这一损失对于公司的总资产和净收入而言微不足道,公司会计人员可能不会对此作单独报告。这一会计处理一般不会影响报表使用者对于公司的决策,所以是否单独披露这一损失无关紧要。 五、稳健原则 会计中的稳健原则意味着在财务报表中的项目应当以导致企业最谨慎的财务结果的数字填列。稳健原则只在对同一项目有数种会计方法选择时才能有所体现。稳健原则能给企业带来何种好处?管理层往往只看到企业经营表面的繁荣景象,并且常常夸大企业的收入和资产。会计人员视稳健原则为对管理层乐观倾向的适当平衡,目的是使财务报表能更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 稳健原则体现为这样一些会计思想:不夸大任何的收入,但估计所有可能的损失,如果存在怀疑,那么对一项资产以其合理范围中最低的数字填列,而对一项负债以最高的数字填列。稳健原则指导会计人员在一项资产价值高于常规时,减少它的会计计量价值,即便在没有任何交易发生的情况下。 例如:稳健性原则一个重要的体现是存货减值准备的提取。当一个企业取得存货时支付了35 000元,但年末的价值却只有 12 000元,稳健原则就要求会计人员在会计期末将存货价值减记至12 000元。稳健性原则还体现在存货计价方法上,常用的存货计价方法有: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和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能够按照最接近现行价格的价格反映存货的价值,为了更谨慎反映存货期末价值,先进先出法则是首要选择。 六、成本与市价孰低原则 成本与市价孰低原则是稳健原则的具体体现。成本与市价孰低原则要求在任何时候,在存货历史成本和市价中取其低者在财务报表中列示。在涉及到存货时,所谓的市场价值通常指当前重置成本(也即企业如果重新购买同样数量的同一种原有存货时所需要支付的数额),如果该存货的重置成本低于它的历史成本,企业将减少存货的账面价值,因为存货的这一损失在很大程度将会发生。会计准则对此作出的要求是对会计历史成本原则的背离。企业在资产负债表上以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对期末存货计价。 例如:某公司在9月26日支付了 300 000元购买存货,到了11月31日,存货已经发生减值,此时存货的重置成本为220 000元,市价跌至成本线以下,该公司在资产负债表上存货栏内即以220 000元填列。 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国际会计准则关于实质重于形式规定是:为使信息客观真实反映它所拟反映的交易或其他事项,就须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交易或其它事项的实质,不总是与它们外在的法律或设计形式相一致。这里的形式是指交易或事项的外在表现,既指其法律形式,又指法律形式之外的其它形式。我国《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这就是实质重于形式在我国企业会计制度中的体现。这里的实质是指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强调在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与其外在表现不相一致时会计人员应当具备更好的专业判断能力,注重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 存货会计论文:存货会计中税金的会计核算方法改革浅探 【摘要】 与存货实际成本有关的税金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印花税、遗产与赠予税等,现行做法中有的计入了存货的实际成本,有的未计入存货的实际成本。这种核算方法有违实际成本原则,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应进行改革。本文就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分离后存货会计中税金的会计核算方法改革作一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 存货;税金;会计核算;改革 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资产的计价一般采用实际成本原则。据《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的规定,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购货价格、附带成本、税金和制造费用。从理论上讲,与存货实际成本有关的税金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印花税、遗产与赠予税等7种,可分为流转税和附带税。流转税是存货在交易流转(包括进口)时直接发生的税金,如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属于流转税;附带税是指印花税、遗产与赠予税,它们不是在存货交易流转时发生的。与存货有关的税金支出应计入有关资产的实际成本:这些税金是进口或购入商品、材料在达到可使用、销售状态前所必需的支出,符合实际成本的定义;税金支出因其金额大,又能具体对象化到单位材料、商品上,同存货的购销直接相关,不宜直接计入当期费用。但实际上,上述税金有的计入了存货的实际成本,有的未计入存货的实际成本,这种处理属于“财税合一”(即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合一)的模式,有违实际成本原则,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如为购进货物支付的增值税,有的企业(一般纳税人)计入存货资产的实际成本,有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不计入存货资产的实际成本;同一企业在不同情况下,有的增值税付出计入存货资产的实际成本,有的不计入存货资产的实际成本:一般纳税人为生产产品而购入存货的取得并保管好了专用发票的,因可抵扣而不计入存货的实际成本,一般纳税人如购入为在建工程项目的存货支付的增值税计入存货的实际成本,为生产产品而购入存货的未取得或取得的专用发票不合法或未保管好的,均计入存货的实际成本。 本文试就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分离后存货会计中税金的会计核算方法改革作一粗浅的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在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分离后,存货会计中税金的财务会计核算方法应遵守的基本原则有实际成本原则、配比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存货会计中税金的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均应根据国际惯例或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的具体情况确定,使财务会计信息既成为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真正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实际,在一致性的前提下,企业有较大的灵活性和自主性。在财税分离的模式下,可设想将流转税全部计入存货的实际成本,附带税则据重要性原则,有的计入,有的不计入。至于各税金的计缴,则在税务会计中核算。具体改革设想如下: 一、增值税 增值税的会计核算贯穿于企业购、产、销各环节,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存货增加时支付的增值税额计入存货的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一般纳税人增加存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支付的进项增值税额不计入存货实际成本,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设想,不论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不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存货增加时支付的增值税额都应计入存货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消费税 与存货有关的消费税业务为企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委托方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用于销售的,委托方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款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借记“加工商品”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委托方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委托方可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款抵扣,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设想,委托方对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无论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还是直接用于销售,都可将受托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款计入存货的实际成本,借记“委托加工材料”或“加工商品”,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资源税 资源税与存货实际成本相关的业务是收购未税矿产品和外购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据《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企业以收购未税矿产品实际支付的收购款及代扣代缴的资源税款作为矿产品的实际成本,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等科目;企业外购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的,购入液体盐支付的资源税(销售液体盐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税款可以抵扣,按允许抵扣的资源税款,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按外购价款扣除允许抵扣资源税后的数额,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应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在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情况下,可设想收购未税矿产品和为加工固体盐而外购液体盐支付的资源税额全记入存货的实际成本,按应付的全部价款,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人,存货的实际成本中包含增值税、消费税,当然也应包含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计提应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科目。在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情况下,可设想将因存货增加交纳增值税和消费税而交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计入存货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科目。但考虑到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条例规定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税额的1%或者5%或7%计提,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较少,根据重要性原则和可操作性,可将因存货增加而须交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作为期间费用,记入“管理费用”科目,即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科目。 五、关税 与存货实际成本有关的关税是指进口货物交纳的关税,一律计入进口货物的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此会计处理方法符合实际成本原则,在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情况下不必改革。 六、印花税 应计入存货实际成本的印花税是指购入存货或接受捐赠存货、接受投资转入存货而签定购销合同、产权转移证书据而缴纳的印花税。企业缴纳的印花税全部计入“管理费用”科目,金额较大时先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根据实际成本核算原则,因存货增加而缴纳的印花税应计入存货的实际成本,但考虑到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适用0.03%的比例税率,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适用0.05%的比例税率,印花税的金额一般较小。因此,在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情况下,结合运用实际成本原则和重要性原则,可设想将因存货增加而缴纳的印花税在金额较小时作为期间费用,计入“管理费用”科目,金额较大时计入存货的实际成本。当企业购买印花税税票时,借记“管理费用”或“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当因存货增加而需在购销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上贴印花税票且金额较小时,不作会计处理;当应贴印花税票而金额较大时,可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使用原购税票时)或“银行存款”(新购税票贴花时)科目。 七、遗产与赠予税 我国目前尚未开征遗产与赠予税,但根据税制改革目标将开征此税。其纳税人是继承和接受捐赠的单位和个人,与存货实际成本有关的遗产与赠予税是企业接受捐赠存货时应缴纳的遗产与赠予税,据实际成本原则,应计入存货实际成本,可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遗产与赠予税”科目。 存货会计论文:存货会计计价方法对存货管理模式的影响分析 [摘要]我国新的会计准则体系于2006年2月15日由财政部,自2007年1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行。新的会计准则与原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相比有很多新变化,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对企业管理行为产生了重大影响。特别是存货会计计价方法的改变,对上市公司存货管理模式的影响是重大而深远的。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存货;计价方法 我国新的会计准则体系自2007年1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到2008年底,所有大中型国有企业都开始执行新会计准则。新准则体系充分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新准则中绝大部分会计政策和方法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是一致的。执行新准则对上市公司利润将产生重大的影响。本文通过具体分析新会计准则中存货会计计价方法的改变来探讨其对企业存货管理模式的影响。 一、存贷计价方法的改变对企业存货管理的影响 存货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耗用而储存的各种有形资产,是企业流动资产的一项重要内容,直接对应于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成本项目,因此该科目的变化对企业损益、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和所得税数额都能产生一定影响。企业若采用不适当的计价方法或任意分摊存货成本,就可能降低销售成本,增加营业利润。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是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能够带来应税收入;二是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在传统的存货计价方法中,“后进先出”法是企业在核算成本时,参考的是最近购入的原材料存货的价格,而“先进先出法”,则是参考最早购入的原材料存货价格。在原材料价格一路下跌时,采用“后进先出”法,显然扩大了公司的利润率,而用“先进先出法”,则缩小了公司的利润率,原材料价格上升时则反之。可以说,“先进先出”法更侧重于反映公司长期的经营情况。不过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笔者认为,正是由于后进先出法与准则的这一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严重背离,才被排除到允许被使用的存货计价方法之外。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这一要求,具体到存货发出这一事项,就是要求存货的成本流转应当与存货的实物流转相一致。从理论上来讲,企业的实物流转和成本流转也应当一致。虽然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企业的存货进出量很大,品种繁多,成本多变,保证各种存货的成本流转与实物流转完全一致是难以做到的,但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都能比较好地体现成本流转与实物流转的一致性。个别计价法无需多论,它能完全保证成本流转与实物流转的一致性。同时根据生活经验,也容易发现后进先出法的不合情理之处。如果分几批买入同一物品,按照后进先出的顺序使用这些物品,可能会使人们丧失最先几批购入物品存在瑕疵的追偿权利。这说明,即使企业能够实现零库存,按照后进先出的顺序发出存货也是不理智的。总之。取消后进先出法的理由,不在于它的计算烦琐或者企业可以利用这种计价方法调节利润,而在于这种方法不符合存货发出的实物流转顺序,不能提供与企业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相一致的会计信息。 二、合理选择存货计价方法,加强企业存货管理的措施 尽管存货无论采用何种计价方法,一段时间内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总和应该是相同的,因为一批存货在一段时期内会全部转入企业的损益,但在这段时期内前后各段时间中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却不一样,并由此影响到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企业在选择存货计价方法的时候,要选择有利于本期多结转成本,能使成本上升,利润减少,从而减少计税依据,减轻所得税税负的方法。而又因为所得税税金支出是一种强制性的现金支出,所以还要以所得税的税金支出的现值作为评判标准,立足于使成本费用的抵税效应得到最充分最快的发挥,即所得税税金支出现值最小的方法。这就要针对不同的企业,选择不同的计价方法。(1)在盈利企业,由于存货成本能从所得税中税前扣除,即存货成本的抵税效应能够完全发挥。因此,在选择计价方法时,应着眼于使成本费用的抵税效应尽可能早地发挥作用。即选择前期成本较大的计价方法。在通货紧缩时期,选择先进先出法。(2)在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由于减免税期内成本费用的抵税效应会全部或部分地被减免优惠所抵销,应选择减免税期成本少,非减免税期成本多的计价方法。(3)在亏损企业,选择计价方法应同企业的亏损弥补情况相结合。选择的计价方法,尽量使能得到税前弥补亏损年度的成本费用较高,而不能得到或不能完全得到税前弥补亏损年度的成本费用较低,从而保证成本费用的抵税效应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三、保障企业合理选择存货计价方法的配套措施 (一)完善证券市场监管的政策和法规 可以考虑对公司首发、配股、增发新股及对亏损的处理采用新的标准,从动机上消除部分上市公司操纵存货计价方法的可能。应该改变目前以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为核心的单一的上市公司业绩考察指标体系,采用包括经常性经营收益、经营性现金流量指标、产品创新与成长业绩指标、企业内部管理业绩指标在内的短期与长期指标相结合的考察指标体系,以更加客观地评价企业目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未来的发展前景,减少企业管理当局进行存货计价改变的外在诱因。 (二)加强和规范存货管理审计的外部监督 上市公司滥用存货计价方法的行为大大加大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同时也增大了审计的工作难度与审计成本。因此,应结合我国当前上市公司滥用存货计价方法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存货计价方法的独立审计准则,规定明确、具体的各项存货计价方法的审计程序,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提供技术支持;同时还应该进一步完善注册会计师的聘用和轮换制度,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提供制度上的保证,最终达到降低审计风险、防止审计失败、提高审计质量等,从而达到有效遏制上市公司的存货计价方法滥用行为的目的。 (三)培育和完善信息市场、价格市场 信息市场和价格市场可以使企业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市价得到公正合理的确定和公开,因此有效的信息和价格市场是顺利实施资产减值准则的重要保障。我国目前资产信息、价格市场不健全,不能定期、及时地公布各种资产的最新市价,使得存货计价方法的可操作性较差。可以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定期公布有关资产的价格、信息资料,使企业存货计价的选择有章可循,提高存货计价的可操作性,增强存货计价的公允性和客观性。 总之,企业存贷管理需要随着市场的环境演化而变化,其会计知识结构需要随着新会计准则的实施而全面更新升级。惟其如此,才能真正读懂包括存货计价方法在内的会计信息的真正含义。 存货会计论文:浅谈新旧存货会计准则变化产生的影响 摘要:存货的正确确认、计量和披露对于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具有重大影响。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批复》(国函[1992]178号)的规定,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5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公布自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上市公司先实施,随后逐步推广到所有企业。文章就新旧存货会计准则变化对企业的影响进行了分析说明。 关键词:存货;新存货准则;旧存货准则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对该准则进行修订并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以下简称“新存货准则”),标志着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是我国会计审计发展史上新的里程碑。 一、新旧存货会计准则内容变化 (一)存货会计准则确认方面的变化 1、存货发出成本计算方法。(1)旧存货会计准则对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方法: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企业有很大的选择空间。(2)新存货会计准则对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方法: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成本,因此,除上述特殊情况的存货,企业可选择的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方法只有先进先出法和加权平均法,选择空间很小。 2、接受捐赠及盘盈的存货。(1)旧存货会计准则规定:接受捐赠的存货,应当分别依据以下情况确定实际成本――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应当参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盘盈的存货,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作为实际成本。(2)新存货会计准则取消该规定。 3、借款费用。(1)旧存货会计准则没有这规定。(2)新存货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记入相关资产成本。 4、存货出售时,存货跌价准备的处理。(1)旧存货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每期都应当重新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如果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则减记的金额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应当减少计提的跌价准备。(2)新存货会计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5、接受投资者投资的存货。(1)旧存货会计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确定。(2)新存货会计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二)存货会计准则计量方面的变化 1、商品流通企业存货采购成本的确定。(1)旧存货会计准则对商品流通企业存货采购成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其他税金。(2)新存货会计准则对商品流通企业存货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格、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2、劳务的存货成本。(1)旧存货会计准则无此规定。(2)新存货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直接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的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成本。 (三)存货会计准则披露方面的变化 1、旧存货会计准则:应当披露存货的取得方式、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当期确认为费用的存货成本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的发出存货成本与采用先进先出法或移动平均法确定的发出存货成本的差异。 2、新存货会计准则规定: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存货可变金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以及计提和转回的有关情况;用于担保的存货账面价值。 二、新旧存货会计准则内容变化产生的影响 (一)对财务报表使用者产生的影响 财务报表使用者包括股东、投资者、企业高管人员、债权人、政府部门人员。由于报表使用者的立场不同,因此存货会计准则内容变化对他们产生不同的影响。 1、从存货的借款费用和存货劳务成本方面分析。(1)存货的借款费用按实际发生的、符合资本化条件计入存货成本;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的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成本。以上两点都是将计入费用科目的转到计入存货成本科目。在当月报表中表现为――利润表:费用项目减少,净利润增加;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增加,总资产增加。在当期报表中表现为――利润表:在实际收入确认时,成本才予以结转,收入成本更加配比,毛利率也更合理,更具有市场竞争力。(2)一方面,在股东、投资者、企业高管人员、债权人分析报表时,报表体现的净利润更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不会出现按旧存货会计准则核算的这样的情况,当月与有此相关的费用发生,利润很少;今后没有与有此相关的费用发生,利润很多。导致企业高管人员束手束脚,股东、投资者及债权人也会误会企业的实际情况,造成判断失误,使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失去好的机会。另一方面,由于利润总额的增加,企业要多交所得税(当然,运用新旧存货会计准则,对整个经营期所得税缴纳的金额是一样的),由此增加了企业现金支出,占用企业资金,减少了股东的投资机会。政府部门由此增加现金流入量,可以更好运用财政政策进行宏观调控。 2、从存货发出成本计算方法方面分析。取消了后进先出法,新存货会计准则对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方法的限制,使利润波动性减小,存货成本更多的取决于市场价格的走势。在物价的上涨时,对库存存货金额不会有很大的影响,毛利率变动不会很大,避免了企业高管人员为了骗取奖金而操纵利润,增加报表的“水分”;股东、投资者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利润享受分红;在物价不稳定时债权人可以根据报表的数据判断企业的各项财务比率,由此确定是否收回债权;政府部门在统计各项经济指标时也更准确,不会因为企业核算方法的选择,而导致国家整体经济数据出现问题。 3、从接受投资者投资的存货和接受捐赠及盘盈的存货方面分析。(1)接受投资者投资的存货和接受捐赠及盘盈的存货都按公允价值入账(公允价值,指在公平的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由于目前市场价格的混乱,企业会计人员在操作上有一定的难度,因此,要求会计人员判断能力、分析能力要强。(2)以存货投资,按公允价值入账对股东、投资者都是公平的;对于债权人不会因企业间的关联交易,虚增资产,在企业出现危机时,无法收回债权,造成损失。 (二)对账务处理及存货价值的影响 1、存货跌价准备的处理。(1)旧存货会计准则账务处理。借:存货跌价损失;贷:存货跌价准备。(2)新存货会计准则账务处理。借:资产减值损失;贷:存货跌价准备。期末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两者之中较低者计价的方法。实施新准则后,虽然存货出售时结转存货跌价准备并不会影响企业利润总额,但却会增加销售当期的毛利,在利润表上表现为当期主营业务利润的增加。存货出售要结转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这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处置时结转保持一致,这样做便于理解,也能够更准确及时地反映存货资产价值,不会导致账面资产虚增。 2、接受捐赠及盘盈的存货。(1)旧存货会计准则账务处理。借:原材料/库存商品(计划成本或估计成本)。贷:待处理财产损溢。(2)新存货会计准则账务处理。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公允价);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发生盘盈的存货,经查明是由于收发计量或核算上的误差等原因造成的,应及时办理存货入账的手续,调整存货账的实存数,按盘盈存货的价值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再冲减管理费用。由此产生的影响:盘盈的存货按公允价值使企业的流动资产与市场同类存货价值保持一致,使企业的总资产更真实,将最真实的财务报表提供给信息使用者。 3、接受投资者投资的存货。(1)旧存货会计准则账务处理。借:原材料/库存商品(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贷:实收资本。(2)新存货会计准则账务处理。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公允价);贷:实收资本。新存货会计准则对投资者投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公允价值确定,强调了公允价值的运用。由此产生的影响为:避免了对投资者投入存货成本的人为操纵,避免了存货资产的不实,便于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更可靠的存货资产价值。 (三)对财务比率产生的影响 借款费用资本化和劳务相关费用资本化,增加了存货成本;取消了后进先出法,在物价上涨时,存货结存成本金额变大。 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平均存货 以上变化使存货周转率变小,存货周转速度变慢,存货资金的占用水平变高,流动性变差。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其他流动资产等)÷流动负债 以上变化使速动比率变小,使企业的偿债能力变弱,影响贷款额度。 接受投资者投资的存货和接受捐赠及盘盈的存货都以公允价值入账。 如果入账时价值的使存货价值增加,使存货周转率变小,存货周转速度变慢;如果入账时价值的使存货价值减少,则相反。 如果入账时价值的使存货价值增加,使存货速动比率变小,使企业的偿债能力变弱;如果入账时价值的使存货价值减少,则相反。 在执行新存货会计准则后,企业的仓储管理水平要更高。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将给我国企业带来巨大的挑战和机遇,特别是新存货会计准则,虽然初期有这样那样的弊端,相信在今后的修订中会更加完善,使得会计信息的生成和披露更加透明和准确,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使会计报表的使用者可以获得更为透明、可比而有效的财务信息。 (作者单位:福州贝奇饮料有限公司) 存货会计论文:对企业存货会计处理的若干思考 摘要: 由于我国各种会计标准的结构、模式不同,相同会计标准又在不同的范围实施,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构成复杂多样使企业存货会计核算变得有些茫然,会计实务中不断出现旧问题、新情况,特别是出现一些常规存货入账价值错误,存货发出处理随意、混乱等浅层问题,需要对企业存货会计核算的有关现行会计标准及会计实务处理加以梳理浅析,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因此,本文就企业存货会计基本原则及其他理论方面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会计基本原则;存货会计 企业存货的会计核算,应当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恰当地判断存货的确认范围,公允地选择存货的计量基础和入账价值,真实完整地记录和披露存货的收人、发出、结存等会计信息。 一、 存货会计的主体假设 会计中最基本的概念是主体。一个会计主体是一个组织,或是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单位而存在的组织的一个分部。从会计的角度看,每个主体都有分明的界限,这样一个主体的业务才不会与其它主体的业务相混淆。不同主体的业务不能混合核算。每个主体都应该单独给予评价。 会计主体假设在存货会计中也同样体现。比如:在存货确认上,企业委托加工发出的存货属于委托方的存货;已经销售的存货商品,即使存货还在销售方仓库而购买方未提货,这样的存货商品也不属于销售方;购买方虽未提货,在会计上也确认为购买方的存货。 二、存货会计的基本原则 1、一致性原则 假定分析一个企业两年会计年度中的净收入,如果该企业对存货的计价方式在此期间由后进先出法改为先进先出法,它的净收入将呈现大幅度的增长,但这只是会计方法改变的结果。如果不揭示这一变更,会误解为收入的增长是企业经营改善的结果,而实际上并非如此。一致性原则并不要求同一行业中的所有企业采用相同的会计方法,也不意味着一家企业一定不能改变其采用的会计方法,但是,一家企业变更会计方法时需要对外披露由此变更造成的对净利润的影响。 2、披露原则 披露原则认为企业的财务报表应当为报表的外部使用者作出决策提供充分的信息。简而言之,企业应当提供关于经济事项的相关的、可靠的并且可比的信息。涉及到存货,披露原则意味着企业应当披露所采用的存货计价方法。根据有关存货计价方法的信息,一个银行家可能得出对一个企业错误的印象,从而作出不明智的贷款决策。 3、重要性原则 重要性原则意味着企业只对企业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资产项目和经济事项严格执行相应的会计方法。重要的信息,用会计术语来说,即重要性,指信息在财务报表中的归集和恰当地表述方式将影响报表使用者作出决策。非重要项目信息在财务报表中的归集和恰当地表述将不会影响任何人的决策。重要性概念使会计人员从严格按照公认会计准则计算和报告每一项事项中解脱出来。这样,重要性原则降低了会计工作的成本。 4、稳健原则 稳健原则体现为这样一些会计思想:不夸大任何的收入,但估计所有可能的损失,如果存在怀疑,那么对一项资产以其合理范围中最低的数字填列,而对一项负债以最高的数字填列。稳健原则指导会计人员在一项资产价值高于常规时,减少它的会计计量价值,即便在没有任何交易发生的情况下。 三、关于“可变现净值” 存货会计准则将可变现净值定义为,“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后的金额”。该定义较之于国际会计准则和其他会计教科书更通俗,更易于理解。对于可变现净值,我们认为,应作如下两方面理解: 1、对于还需要进一步加工的存货(如材料),其估计售价应扣除的项目包括: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如因为将要加工还可能发生的其他辅助材料成本、加工工资及其它间接费用;因销售将要发生的广告费用、运输费用以及销售存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流转税金等。例如,某企业期本库存原材料一批,入库时的实际成本为10000元。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该批材料已经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所以,一直积压在库。估计用该材料加工后的产品售价为12000元,因加工而发生的加工费用2000元,估计因销售加工出来的产品发生广告费用208元,因销售产品而发生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流转税费计792元。则由于该批材料的成本为10000元,可变现净值为「12000-(2000+208+792)9000元。本期,企业应提取存货跌价准备为「10000-9000]1000元。 2.对于不需要进一步加工的存货(如库存商品),其估计售价应扣除的项目包括:因销售将要发生的广告费用、运输费用以及销售存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流转税金等。因为库存商品不需要加工,其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也就没有了。 四、关于发出存货成本 企业发出库存存货成本的 计算 方法 有多种,存货会计准则把发出存货成本的计算方法规范为5种,即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我们认为, 工业 企业采用计划成本法。商品流通企业采用售价金额核算办法与存货会计准则规定的“企业应当根据各类存货的实际情况,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并不矛盾。工业企业采用计划成本法也好,商品流通企业采用售价金额核算办法也好,但在存货出库时,前后各期都应该采用一致的方法将计划成本或者售价金额调整为实际成本。 五、关于加工成本 我国存货会计准则将存货的加工成本定义为“包括直接人工及按照一定 方法 分配的制造费用”。我们认为,我国存货会计准则只单纯从自制材料、自制产品出发规范存货的加工成本,漏掉了委托加工物资之类的存货成本构成情况,这势必会造成我国一些 企业 委托外单位进行物资加工,失去了核算依据。 我们认为,国际会计准则关于加工成本的定义更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它不仅概括了企业自制的材料加工成本。企业自己生产产品的加工成本,也概括了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材料成本。相反,我国存货会计准则对存货的“加工成本”定义,不仅与《企业会计制度》中关于“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以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以及加工费、运输费、装卸费和保险费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的规定相互矛盾,也很难理解委托外单位加工的物资,其加工成本包括哪些 内容 ,即包括加工单位的直接人工、分配的制造费用,还包括其他什么。 六、关于存货披露的信息 我国存货会计准则将存货披露的信息概括为9项内容。其中,“(1)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类存货的当期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及总额;(2)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和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4)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5)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的依据;(6)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所采用的账面价值”和“(8)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与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的差异”与国际会计准则有关披露内容表述方面尽管不同,但意思却是一致的,基本相同的。 当然,为了更详细地说明企业存货的来源方式及其他存货的摊销,我国存货会计准则第28条第3款特别提出,企业还应当披露“(3)存货取得的方式以及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这是由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对存货核算的特点决定的,同时,也与我国存货会计准则“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货成本”相对应,便于会计人员在 应用 存货会计准则核算过程中结合《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规范企业存货的核算行为,使我国具体会计准则体系有机地结合起来。 存货会计论文:新存货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变化浅析 摘要:新会计准则是在相关国际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对我国已有的存货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中在存货在入账价值、发出计价方法、期末计价、核算范围、核算的有关会计科目等核算的会计处理方面的变革。本文就新存货会计准则的变化进行分析、梳理,通过实例对比,对存货在新旧准则条件下的会计核算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 存货核算 比较 旧存货准则由引言、定义、确认、初始计量、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期末计量、存货成本结转、披露、衔接和附则共十个部分组成;新存货准则的总体结构有所改变,由总则、确认、计量和披露共四个部分组成。存货在新旧准则条件下的核算有所变化。 一、新旧会计准则存货会计的变化 1、准则的适用范围方面 旧存货准则规定:“本准则不涉及: (1)因建造合同而形成的在建工程; (2)农业企业收获的农产品和采掘企业开采的矿产品; (3)牲畜等与农业活动有关的生物资产; (4)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存货的初始计量。 而新存货准则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消耗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和“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相比之下,新存货准则的适用范围更广。 2、存货的采购成本方面 新存货准则第三章第六条规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而旧存货准则除了此项规定外,为了与原执行的《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衔接,还对商品流通企业的存货的采购成本单独作出了说明性的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等”。新存货准则取消了这项规定,同时在第三章第九条“不计入存货成本”的项目内删除了旧存货准则中有关“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仓储费等费用”的内容。 3、存货的加工成本方面 旧存货准则对存货加工成本的确定,列举了可选用的制造费用分配的方法和联产品加工成本可选用的分配方法,并规定了主副产品加工成本的分配方法。而新存货准则第三章第七条仅提出“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并没有对制造费用分配等方法进行列举。 4、存货成本中的借款费用方面 新存货准则第三章第十条明确规定:“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即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将扩大到某些存货项目中,如需要通过相当长时间的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因旧借款费用准则中仅规定用于固定资产的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所以旧存货准则不涉及存货成本中的借款费用问题。 5、其他方式取得存货的成本方面 旧存货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确定”。新存货准则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强调了公允价值的运用。但新存货准则亦未具体规定如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情况下,存货的价值应如何确定。 新存货准则第三章第十三条中,增加了旧存货准则中未提及的内容,即“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成本”。实际上,这一做法在会计实务中已被普遍采用。另外,新存货准则第三章第十三条中,也相应地将旧存货准则中“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劳务的成本,一般应当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扩展为“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劳务的成本,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旧存货准则专门规定了接受捐赠及盘盈存货的成本确定方法,而新存货准则删除了此项规定,其原因与新准则体系对公允价值的重新运用有关,即接受捐赠及盘盈存货的成本可以相关存货的公允价值加上相关的税费确定,故不需作专门规定。 6、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方法方面 旧存货准则对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采用不完全列举的方式,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各类存货的实际情况,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的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等”。 新存货准则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即新存货准则所列存货发出成本的确定方法仅包括: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三种,取消了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并将“个别计价法”的位置调整到最后。这一做法主要是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确定发出存货实际成本的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不具有普遍性或不能真实反映存货流转情况;二是改进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已取消了确定发出存货实际成本的后进先出法,新存货准则的此项修订是为了与国际会计准则进一步趋同。 7、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方面 与存货发出成本的确定方法相同,旧存货准则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也采用不完全列举的方法规定,“企业应当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成本费用。可选用的方法有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等”。 新存货准则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即,将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摊销方法的采用明确限定为一次转销法和五五摊销法两种。 8、盘亏或毁损存货的损失方面 旧存货准则规定:“盘亏或毁损的存货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在发生的当期计入损益”。新存货准则在第三章第二十一条中进一步说明“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9、存货的披露方面 在旧存货准则基础上,新存货准则取消了企业应当披露“存货取得的方式以及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和“当期确认为费用的存货成本,如主营业务成本等。”的规定。除此之外,由于新存货准则取消了确定发出存货成本的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因此亦相应取消了旧存货准则中要求披露“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与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的差异”的规定。 二、新存货准则对企业财务的影响 旧准则规定的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成本,人为可操纵性很大,容易造成存货资产不实,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新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采用公允价值确定,避免了人为操纵性,保证了存货资产的真实性。 新准则防止了利用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摊销方法的变化,多计提或者少计提费用,减少了人为操纵利润的空间。 存货发出计价的“后进先出”法,在存货较多,周转率较低的公司,若存货价格下跌,会计报表提供的利润就是虚假而不真实的,对公司业绩评价将产生一定的影响。 存货会计论文:钢铁上市公司存货会计政策选择行为研究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我国钢铁行业的稳步提升,钢铁上市公司的存货会计政策的选择对于钢铁上市公司的财务稳定有着越来越重要的影响。本文从阐述我国钢铁上市公司存货会计政策选择现状入手,对我国钢铁上市公司存货会计政策选择行为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钢铁上市公司;会计政策;选择行为 钢铁行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行业,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GPD的不断提升一直具有重要影响。在钢铁行业中钢铁上市公司的稳定运营对于行业的整体健康发展起着持续性的作用。在此之中存货会计政策是钢铁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生成的基础,同时也是钢铁上市公司会计制度与财务制度得以发挥的重要前提。因此研究者对于钢铁上市公司存货会计政策选择行为的研究对于完善钢铁上市公司财务制度、促进钢铁上市公司的平稳运行都有着重要影响。 一、钢铁上市公司存货会计政策选择现状 存货会计政策主要包括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以及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等,在我国由于部分钢铁上市公司的存货会计政策选择不合理给钢铁上市公司的正常运营带来了较大困难。以下从几个方面出发,对我国钢铁上市公司存货会计政策选择现状进行了分析。 1.上市资格稀缺 虽然钢铁行业是我国上市板块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上市的钢铁公司数量也并不稀少。但是这并不能有效缓解钢铁板块公司上市资格稀缺的现象。这种情况的出现会使钢铁企业中买壳上市现象的增多。因此许多钢铁企业为了更好的进行买壳上市会对公司的存货会计政策选择进行较大扭曲。这对钢铁上市公司会计制度的有效性和公司的正常运营都带来极大损害。 2.压利现象的存在 压利现象通常又被成为微利现象,是上市企业特有的一种会计政策。其在钢铁上市公司出现的具体原因是因为近几年有些出现持续性亏损的钢铁上市公司为了避免遭受摘牌的处罚通过减少盈利进行销售的手段确保公司的总体业绩为正,以扭曲公司的会计存货政策为代价从而避免公司的上市资格受到影响,因此而这种压利现象的存在无疑会给钢铁上市公司存货会计的政策选择带来很大影响。 3.财务作假现象的存在 财务作假一直以来都是影响钢铁上市公司存货会计政策选择有效性的重要因素。有些亏损较为严重的钢铁上市公司为了延迟遭受相关惩罚,为下一年可能存在的“盈利“创造机会,铤而走险选择进行财务作假。这极大程度上扭曲了我国钢铁上市公司存货会计政策选择,因为存货会计中的许多数据都是虚假的,有些财务表报上存在的钢铁材料根本不存在于库存中。财务作假现象的存在不仅很大程度上扭曲了公司存货会计政策选择同时也严重损害了我国的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二、钢铁上市公司存货会计政策选择行为研究 随着大量的经济学家和财务专家对于钢铁上市公司存货会计政策选择行为进行深度的研究与分析,影响钢铁上市公司存货会计政策选择行为的因素也逐渐为人所知。以下从几个方面出发,对影响钢铁上市公司存货会计政策选择行为的因素进行了研究。 1.明晰产权 明晰产权无疑是某些钢铁上市公司进行存货会计政策选择的重要因素,通常而言产权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对特点资源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利。钢铁行业属于传统工业,因此对于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需求都较大。与此同时钢铁行业特有的集中特性也要求钢铁上市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必须对下属的产权与资源进行明晰,这也是促使钢铁上市公司进行存货会计政策选择的重要因素。 2.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会计制度对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性无需置疑。存货会计政策因为其与钢铁生产天然的联系因此对于钢铁上市公司的治理更是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因此许多钢铁上市公司处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企业生产效率提高的目的对存货会计政策进行具有自身偏好的选择,这也对某些钢铁上市公司独特的存货会计政策选择的行为提出了解释。 3.发展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上始终占有重要地位,钢铁上市公司的正常运营与合理融资始终离不开机构投资者的扶持。因此在某些情况下钢铁上市公司为了获得关键的融资,在与机构融资者进行博弈时,通过选择特定的存货会计政策来博取机构投资者的青睐,从而通过更加优惠的融资政策的获取为钢铁上市公司的进一步发展收集筹码。 4.提升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关系到钢铁上市公司能否顺利运营的关键因素,因此钢铁上市公司为了在实现公司的有效治理同时促进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不断完善,通过存货会计政策的选择与调整来有效维护公司自身的利益。这也为钢铁上市公司存货会计政策选择的改变提供了相关理论基础。 三、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钢铁行业发展方向越来越多样化。钢铁上市公司的存货会计政策也受到越来越多因素的影响。通过对钢铁上市公司的存货会计政策选择和政策现状进行研究,可以发现上市资格稀缺、压利现象的存在、财务作假现象的存在对钢铁上市公司存货会计政策选择现状有着较大的不良影响,与此同时,明晰产权、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发展机构投资者、提升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需要则是影响钢铁上市公司存货会计政策选择行为的正规因素。钢铁上市公司的财务研究者应当对不同的因素进行有效甄别,通过减少不良因素的影响从而促进钢铁上市公司存货会计政策选择行为的正常进行。 存货会计论文:关于企业存货会计核算若干问题的探讨 【摘 要】 企业的存货就像现金一样,只不过在企业的表现形式不一样,但存货占用企业资金比率高、变现能力强,为确保存货的安全,加快存货周转率,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防止企业积压资金。这就为企业加强存货会计核算提出更高的要求。 【关键词】 企业 存货 会计核算 引言 存货是企业经营不可缺少的重要生产资料。存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耗用或销售而储备的实物资产,包括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协作件以及外销商品等。存货目的是供企业生产经营使用,而不是以转售盈利为目的的。存货占用着企业大量的流动资金。存货会计核算是否准确,直接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本文就企业存货会计核算具体做法进行探讨。 存货在日常管理的做法和会计核算建议 存货管理在企业涉及的部门主要有:财务部、采购部、物流部,财务部负责企业存货会计核算工作。采购部负责存货的购置、请付工作,采购部门在采购时,企业应编制材料采购计划,避免给企业损失。物流部负责存货验收入库、出库和日常保管工作。凡所有权已属于企业,不论企业是否已收到或持有,均应作为本企业的存货;反之,若无所有权,即使存放于企业,也不作为本企业的存货。仓库管理人员应对在仓库中的存货建立“物料登记卡”,“物料登记卡”应详细记录存货的进、出、存,“物料登记卡”登记的数量应定期与仓库帐进行核对,查看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应查找原因。财务部在存货核算主要涉及以下环节: 1.存货的计价 企业的存货计价以实际成本为依据,按照财务制度规定,遵照下列原则进行存货的计价: 企业购入存货按照买价加上各种杂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工、整理及挑选费用,以及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按规定应抵扣的增值税额不包括在内)。 由此可见,存货的价值=买价+各项杂费+途中合理损耗+整理挑选费用+缴纳税金。 另外企业对于自行制造的存货,其价值应包括:自制存货价值=制造过程中的所有实际支出。 企业对于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存货,其价值应包括:委外加工存货价值=委托加工材料或半成品的价值+委托加工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其他杂费。 2. 存货的收、发、领用 对于各项存货的日常收、发、领用,仓库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存货的收、发、存等有关信息提供财务部,并向财务部提供相关出、入库单据,以便财务部相关会计对采购订单、供应商发票、入库单、送货单、领用单、发货单进行复核,复核合格后,制作记账凭证并提交总账主管复核,复核无误后批准后入账;供应商发票尚未送达的,则根据合同/协议暂估入账,下月冲回。 3. 存货采购付款办法 供应商必须开具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单证,并将单证与仓管员签字的送货单整理后,邮寄或随货同行送采购部申请付款。 采购部审核发票与送货单、采购订单、入库单内容是否相符,登记发票号码后,填制相关单证,送财务部进行审核。 财务部收到的采购发票,作为应付账款的原始凭据附上,同时对采购部的付款申请的相关单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送出纳报相关领导签字后付款。出纳付款后,将有关单据送应付会计录单、记账。 4. 存货发出核算方法 企业可采用实际成本、计划成本或两者相结合的核算方法。 5. 存货盘存办法 存货在盘点时,要求账实相符,出现不符应查明原因,作盘亏盘盈处理。按照会计谨慎性原则,会计准则规定,期末,存货成本按账面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2)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3)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4)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过时或不能在市场上出售;(5)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存货跌价准备由财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存货跌价准备计提说明》,交财务部经理审批,财务部经理签批后才进行账务处理。报废的存货需要通知仓库并经生产中心经理审批后才可进行报废处理。 6. 存货期末盘点 存货盘点一般由企业财务部组织实施,物流部、采购部、生产部等相关部门配合。 财务部负责制定盘点的实施流程及办法,并提供盘点表,同时负责编排“盘点人员编组表”,安排人员监督盘点;物流部负责事前整理仓库,并组织人员现场清点实物;生产部负责清点在车间的原材料和在制品;采购部及流通部预先通知供应商暂停送货及告知客户停止发货。 盘点事项,财务做好盘点前的准备工作:准备盘点单,盘点单连续编号;各部门盘点人员需在盘点单上签字确认。盘点时发现损坏、变质、陈旧、失效的存货,要单独注明,写明盘点日期,并由盘点人签名确认;盘点后将盘点表全部收回,检查是否有签名。 盘点结算结束后,对于存货盘点的结果,财务部应编制《存货盘点表》,将账实不符的存货记入表内,列出盘盈或盘亏的数量,并注明盘盈、盘亏的原因,在规定损耗率范围内的盘亏,经财务经理签批后才能进行账务处理,超过规定损耗率范围内的,经财务部经理与物流部经理签字确认后,还需报公司总裁审批。 盘盈、盘亏处理:存货清查盘点出现的盘盈、盘亏、毁损和报废,按财务制度规定,应先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查清原因后,并报财务经理、财务总监审核,总裁批后,计人管理费用中,即:盘亏、毁损、报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管理费用;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存货毁损属于非常损失部份,并非企业生产经营原因,在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批准,应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做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 (作者单位:双鸭山市市政工程公司) 存货会计论文:浅析存货会计错弊的表现 【摘 要】存货是一项重要的流动资产,在企业的全部资产中也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而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和一些人为的因素,存货错弊几乎存在于企业活动的各个环节。本文从存货的取得、发出、储存三个环节分别分析了存货会计的错弊现象在企业经济活动中的表现,为企业和相关部门规范管理会计业务提供参考。 【关键词】存货;会计错弊;蓄水池 存货通常在企业的流动资产或全部资产中占有较大比重,但因其种类繁多、收发频繁并且具有流动性强、计价方法多样、在企业中滞留时间长、变现能力慢等特点,在管理和核算过程中容易产生薄弱环节。缺乏诚信的企业出于各种目的违反会计基本准则、基本操作,把存货作为调节成本和利润的蓄水池,通过存货进行会计错弊,严重降低会计信息的质量,影响会计信息使用者的正确决策,进而在宏观上影响国民经济的运行秩序和发展。存货错弊在取得、发出、储存等环节都有着不同的具体的表现。 一、存货取得会计错弊 (一)将应计入外购材料成本中的有关进货费用计入当期费用 企业将运杂费、运输途中合理损耗、人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及购入材料所应负担的有关税金(如进口关税等)各种进货费用直接入“管理费用”列支,从而造成成本不实,影响本期及以后各期经营成果的准确性。 (二)将当期费用的有关进货费用计入采购成本 (三)存货购进过程中对增值税的处理不正确 一般纳税企业外购材料或商品在购进环节应按购进价款和规定的增值税率支付增值税,合规的运输费和建设基金按7%的比例扣税。有些企业对增值税的处理不够规范,如将增值税计入存货成本,造成成本虚增,利润不实,加大消费者负担;或在进货退出的情况下,有意将本应冲销“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退回增值税款作为“应付账款”或“营业外收入”等处理;或在所购材料或商品改变用途或发生非常损失时,有意不将其在购进环节支付的进项税额转出,从而达到多抵扣、少交税的目的。 (四) 外购材料的入库价格不正确,使前后各期缺乏可比性 企业出于各自的目的随意变更其材料入库时的核算方法或在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核算时,其计划成本的确定存在着随意性和多变性,从而使材料的管理和核算出现错弊现象。 (五) 任意虚列自制存货和委托加工存货的成本 企业利用虚列成本的方式,达到少交税的目的,或当事人有意加大加工费用,虚增加工商品的成本,取得现金回扣,私分公款。 (六) 接受捐赠的存货不入账 企业对接受捐赠的存货不入账,形成账外财产或有意将其出售后形成“小金库”。 (七) 对存货购进过程中发生的溢缺、毁损的会计处理不正确、不合理 例如把应由责任人赔偿的短缺毁损作为企业的“营业外支出”或“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处理,将属于供货方多发等原因造成的商品溢余私分或账外出售后作为“小金库”处理等。 (八) 对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存货的购进核算不够严密,形成账外财产 这类问题在实际工作中比较普遍,有些企业购进包装物或低值易耗品时,直接以“管理费用”列支,以简化核算,企业因此形成了大量的账外财产,造成企业资产流失和浪费。 二、存货发出会计错弊 (一)随意变更存货的计价方法 例如企业对存货发出的成本计算选用后进先出法,但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存货购进价格上涨时,改用加权平均法,存货购进价格下跌时,再改用后进先出法。 (二)人为多计或少计存货发出成本,调节账面利润 企业通过虚转成本的方法达到隐匿利润的目的。例如:查账人员在查阅某企业会计报表时,发现2008年11月份利润额较以前各期及上年度同期有明显减少,商品销售成本却增加.经追查,查账人员调阅了“库存商品”明细账,经核对,库存商品各明细账上计算出的商品销售成本总额为 724 万元,而“库存商品”总账账户及“主营业务成本”账户记录的商品销售成本总额为924万元,其记账凭证的内容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924 贷:库存商品 924 经过进一步的核实有关凭证后,被查企业会计主管人员承认该月虚转了销售成本200万元。 (三)材料成本差异成为企业调节利润的工具 企业结转发出材料的成本差异时,多结转存货成本差异,或少结转存货成本差异,利用存货成本差异作为利润的“调节器”,人为调整当期成本费用水平,进而达到隐匿或虚报利润的目的,造成企业盈亏失实。 (四)多摊或少摊商品进销差价 企业为了调节本期利润,对本期销售的商品,人为地多摊或少摊商品进销差价。 三、存货储存会计错弊 (一)利用在产品成本作为调节产品成本的“蓄水池” 企业通过在产品任意调节产品成本,虚增虚减利润。具体表现为:①物资管理方面,有些企业生产流程相对简单,材料一经投产除了完工产品剩下的都是在产品,加上场地的限制,就直接堆放在工地上,忽略了在产品的收、发、存的核算,使得账实难以核对相符,不利于加强生产管理、掌握生产进度和保护企业财产。②会计核算方面,没有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没有选择合理的、科学的成本核算和分配方案,最为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企业领导决策者,为了企业自身的利益,使得在产品核算成为成本核算的“蓄水池”,人为的任意调节、虚增虚减利润,严重影响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 (二)利用存货盘点进行舞弊 主要包括:①操纵存货盘点。存货的重复盘点,提供虚假出入库数据等办法进行舞弊。②不报毁损,虚盈实亏。个别企业为了掩盖其不景气的经营状况,搞虚盈实亏,对年终财产清查中已经查明的毁报材料,不列表呈报。③材料盘盈、盘亏,不作转账处理。 (三)企业存货在储存中发生非常损失不转销进项增值税 企业存货在储存过程中发现非正常损失时,相应的“进项税额”未转出,增加了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额。 存货会计错弊的存在不仅侵犯了公司外部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企业要通过完善存货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存货会计错弊,税务、审计等相关机构也应提高对存货会计错弊的查处能力,加大处罚力度。同时要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单位负责人的思想道德素质,进行综合治理,才能保证会计工作规范、有序、健康地运行和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 作者简介:石亚辉(1985―),湖南邵阳人,大学本科,广东科技学院助教。 存货会计论文:新旧存货会计准则的比较 [摘要] 2006年2月15日新的存货准则与旧存货准则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此,本文拟就变化的相关内容作一比较,以期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新存货准则。 [关键词] 存货会计准则差异 存货是企业的一项重要流动资产,它的正确确认与计量对于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具有重大影响。我国财政部于2001年11月9日了《企业会计准则――存货》(以下简称旧准则),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在股份有限公司施行。2006年2月15日又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存货》(以下简称新准则),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本文拟就我国新旧存货准则的变化作一比较,以期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新存货准则。 一、新旧存货准则总体结构的差异 新存货准则由总则、确认、计量和披露四章内容组成;而旧存货准则是由引言、定义、确认、初始计量、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期末计量、存货成本结转、披露、衔接办法、附则共十部分内容组成。相比较而言,新存货准则的总体结构比较严密,层次较分明,体系也十分完整,涵盖了会计确认到披露的整个过程,也充分体现了新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的趋势。 二、新旧存货准则内容的差异 1.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发生变化 新准则取消了确定发出存货实际成本的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这一变化主要是由于:一是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不能真实反映发出存货流转情况,结存存货实际成本不符合历史成本计量属性。例如:一些为了避免先购入或先生产完工入库的存货存储时间较长,发生货物变质或毁损,便将先入库的货物先发出,而在会计处理上却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使得存货的实物流转与成本流转相互脱节,并且结存存货实际成本不符合历史成本计量属性;二是国际会计准则已取消了确定发出存货实际成本的后进先出法,新准则的修订,表明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进一步接轨。这一变化对于原先采用后进先出法、存货较多、周转率较低的公司,会造成毛利率和利润的不正常波动。 2.允许将用于存货生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 新准则规定,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将扩大到某些存货项目中,如需要通过相当长时间的生产活动才能够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时,应当予以资本化。这就意味着允许为生产大型机器设备、船舶等生产周期较长且用于出售的资产所借入的款项所发生的利息资本化,计入存货价值,而不再直接计入损益,也就是可资本化的资产不再限于使用专门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 3.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成本确认方法不同 新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即应当按照公允价值来确定存货的成本。公允价值的确定是这次新制定的会计准则的一个亮点。旧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确定。旧准则对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成本,人为可操纵性很大,容易造成存货资产不实。 4.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摊销方面有新规定 新准则规定,企业只能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两种方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旧准则规定,企业应当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成本费用,可选用的方法有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等。新旧准则的变化,防止了利用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摊销方法的变化,多计提或者少计提费用,减少了人为操纵利润的空间。 5.增加了企业为提供劳务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存货成本的说明 新准则第三章第13条规定: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即如存货成本。这一内容在旧准则中未曾明确提出,但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已实际采用该方法进行会计处理,新旧准则的变化明确了为提供劳务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的会计处理。 6.取消了接受捐赠及盘盈存货成本确定的说明 新准则删去了捐赠方提供和未提供有关凭证情况下企业接受捐赠存货以及企业盘盈存货成本确定的说明。 7.进一步明确盘亏或毁损存货的处理 旧准则规定:盘亏或毁损的存货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在发生的当期计入损益。新准则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这一会计处理,与实际工作中的处理是相同的,新旧准则的变化在于作处理更明确的规定。 8.调整了应当在附注中披露的有关存货信息内容 新准则删去了“存货取得方式以及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和“当期确认为费用的存货成本,如主营业务成本等”的内容。 由于新准则取消了确定存货成本的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因此新准则也相应取消了旧准则中要求披露 “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与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的差异”的信息。
会计失真论文:内部审计在会计信息失真治理中作用的研究 有效的内部审计、强有力的政府审计和独立的注册会计师审计相辅相成,构成一个完整的监督体系,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发挥了和发挥着极大的作用,在会计信息失真治理中也应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内部审计、政府审计与注册会计师审计在各自功能、具体审计目标和审计内容等方面存有差异,因而在会计信息失真治理中的作用也不一样。本文主要探讨内部审计在会计信息失真治理中的作用。 一、内部审计作用的理论分析 (一)直接作用 第一,内部审计可以通过自己的监督工作,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督促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及各位员工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制度规定,对企业各项经济业务进行客观的会计核算并及时地真实地披露会计信息,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性。 第二,内部审计职能的全面实现,有利于降低企业风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进而促进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内部审计的职能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及企业活动和管理水平变化而不断向前发展。现在,内部审计职能已发展为“保证和咨询服务”,即内部审计充分发挥其评价职能的作用,增加组织价值和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通过咨询活动,为管理当局提供专业服务,为风险管理出谋划策,降低企业风险,从而在实质上促进财务报告内容的确定性和质量的提高。 (二)间接作用 l.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和有效性,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1)根据国外有关上市公司的要求,一个公司若要上市必须设置内部审计机构,以便显示其内部治理机构的完善性;(2)由于证券监管部门在会计信息披露责任规定方面要求企业CEO及CFO须以个人名义对向投资者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由此,他们不得不利用内部审计实行日常的监督与控制,减少风险、保证会计信息加工、传递和揭示的可靠性。 2.内部审计是审计委员会功能实现的重要手段,它也借助于审计委员会发挥自己的职能,并发挥其在会计信息失真治理中的作用。审计委员会具有多项职能,其中包括报告和监管职能,而这两项职能的实现,必须借助于内部审计的有效工作。因此,内部审计可以保证审计委员会职责的完成,从而也就为会计信息失真的治理贡献力量。当然,有效的审计委员会也能强有力地保证内部审计有很高的地位和权威性,从而提高它的独立性,保证其审计结果能被高度重视。这样,内部审计更多的是借助于审计委员会实现自己的职能,并发挥其在会计信息失真治理中的作用。 3.为外部审计师打下良好的基础,降低他们的审计风险,从而有利于注册会计师对企业财务报告的形成和披露的监督。不论是以制度为基础的审计,还是以风险为导向的审计,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总是要考虑审计风险问题。有效的内部审计有利于减少控制风险,进而减少固定风险,从而使审计工作更有效率,其结果更有保障。 二、内部审计作用不佳的原因分析 (一)法律规定不明确 从法律规定来看,我国有关法律对企业会计信息会计责任的规定,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内容也不一致、不具体。同时,法律责任规定可操作性差,尤其是执行惩罚主体的规定形同虚设。正是由于现行法律规定可操作性差,才使得企业管理人员并不在意内部控制是否严密有效,也不重视会计信息真实与否,甚至有时还有意识地提供虚假会计信息。 (二)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不力 内部审计作为一个对企业管理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职业,至今除了审计署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内部审计进行规范外,其他财政等部门并未对之提出规范要求,内部审计实际上处于无人指导的境地,也没有统一的具体的职业要求,使得内部审计未能得到应有的职业尊重。 (三)企业控制环境不理想 1.企业管理者对内部审计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不够。企业管理者对内审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决定了他们对内部审计的态度和内部审计在公司的实际地位和实际效果。而决定企业管理者对内审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又涉及到他们自身的哲学观念、品德和对公众及其他信息使用者的态度,以及他们自身对遵纪守法的认识。如果企业管理者对股东利益、自身利益以及其他人的利益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如果企业管理者能够自觉遵守有关法律、规范披露会计信息,那么,他自然就会重视内部审计,利用内部审计达到其应实现的目标。事实上,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会计信息失真是企业最高管理者授意的结果。 2.企业文化。企业管理者自身的品德、哲学观念、遵守法律法规的行为和管理水平,都会影响企业文化的形成,从而影响企业其他人员对内部审计的看法。优秀的企业文化应包括正直的品格、良好的遵守法律法规的习惯和要求,从而内部审计就会得到广泛的支持。反之,内部审计的工作环境就会比较差,实际效果也很难让人满意。 3.企业内部控制。内部审计既要监督内部控制的完善程度和运行情况。同时,它又是内部控制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企业内部控制完善与否、有效与否都影响到内部审计作用的发挥。 我国设置内部控制的企业很多,但由于对内部控制没有较高认识,内部控制没有能够跟上时代的发展。即便财政部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也是采用了美国20世纪90年代以前的内部控制概念而将内部控制分为会计控制和其他控制。此外,企业内部控制建设和执行缺乏指导和考核,实际运行中很难发挥应有的功效。 (四)内部审计地位不高严重影响内部审计作用的发挥 在我国,内部审计往往被认为是外部审计的补充,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往往不是企业自己在完善内部控制过程中自发的需求,而是政府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强制要求,甚至是下级单位为了与上级单位对口而成立的。因此,内部审计在企业、单位内部往往很被动。内部审计地位不高,决定了内部审计 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受损。内部审计独立性虽不像外部审计独立性那样完全独立于企业和企业管理当局,但是,内部审计同样存在一个独立性问题。只不过内部审计独立性是相对独立性,它是相对于除内部审计之外的其他部门而言的。它代表企业董事会或管理当局对其他部门、非内部计部门人员开展的业务活动及其成果、内部控制执行情况以及效果进行监管。但是在我国,由于种种原因,企业内部审计独立性实际上被大大削弱了。现在有一种趋势,许多单位将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合并在一起。这样做看起来似乎是增强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实际上内部审计已不再单独存在,这样情况又影响到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内部审计的地位决定了内部审计的权威性。尽管国家审计署颁发了《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权限进行规定。但从《规定》中可以看出内部审计地位不明确,独立性不强。这样,就会导致内部审计权威性不足,进而使得内部审计难以发挥其在会计信息失真治理中应有的作用。 (五)内部审计人员素质不高 因为,内部审计人员能否完成其使命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内部审计人员是否具有足够的知识、技能和审计判断水平,是否熟悉企业经济活动,是否了解资本市场及其相关的投资、融资规则和惯例,是否具有与他人沟通的技巧等。我国内部审计人员不仅学历偏低,而且知识更新较慢,基本技能不足,不能适应内部审计业务发展的需要。 三、进一步发挥内部审计在会计信息失真治理中的作用 针对上述情况,我们可以采取如下一些措施,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会计信息失真中的作用。 (一)加强理论研究 要明确内部审计的职能、地位和性质。内部审计应具有“双向”职能,即监督和服务。其中,内部审计监督职能是有限的,它有别于外部审计的监督职能,它并不能代表国家或其他政府机构对企业和企业管理者进行监督,它是在企业内部代表企业管理者或董事会,对其他部门和人员所从事的经济活动及其后果以及整个企业内部控制完善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因此,内部审计在会计信息失真治理中作用的发挥,从其职能上看,应更重视其“服务”职能,内部审计并不能像外部审计一样对企业及其管理当局进行审计监督,其职能更应以提供信息服务为主。 (二)理顺关系 在界定内部审计作用的过程中,应理顺内部审计与有关方面的关系,尤其是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关系及内部审计与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当局的关系。 首先,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关系包括内部审计与社会审计和政府审计的关系,尤其是与政府审计的关系。因为,内部审计与社会审计的关系比较好处理,在日常工作中,社会审计一般并不过问企业内部审计的事,只是在开展审计过程中,因为与内部审计同属“审计”,故联系密切。内部审计如果把工作做好了,有利于降低社会审计风险,提高其效率,从而强化社会审计的监督作用。但仅靠这一点是不够的,社会审计在日常工作中,也应经常与内部审计人员联系,了解情况,并对其业务进行交流指导。内部审计与政府审计的关系比较复杂。审计署于1996年颁发了《审计署指导监督内部审计业务的规定》,这也是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颁布的。但是,审计机关直接指导监督内部审计效果不一定理想。这里,涉及到对内部审计性质及其地位的认识问题。事实上,审计机关对有些企业不可能直接管理,如私有企业,即使国有企业或国有股权占大部分的企业,审计机关所要管理的也应是强化企业最高领导人的责任,通过企业最高管理人来促进内部审计工作,而不应直接对内部审计进行单独的指导监督。当然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部门之间可以开展业务交流、人员交流等工作。 其次,要理顺企业内部关系。内部审计部门属于企业内部的职能部门,它代表企业董事会或管理当局对其他部门和人员进行审计,但为了保证内部审计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能够有效地开展内审工作,审计委员会应发挥积极作用,内部审计应同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或说内部审计的服务应是双向的。 (三)优化控制环境 内部控制的环境因素是其他一切要素的核心。因此我们应促进企业环境的改进,提高董事会、企业管理当局的责任意识和加强其品德修养,提高全体员工的参与意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为内部审计高效工作提供良好的外在条件。优化控制环境应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企业文化是企业在长期的经营管理过程中,通过学习和再学习的过程而形成的,具有本企业独特特征的经营哲学、意识形态、道德规范、精神风貌和企业形象的总和。它是一种无形的力量,但它深深影响着企业员工的思维方式、习惯和行为方式,因此,企业应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从董事会到每位员工都应有优秀文化意识,使得企业内部控制更加有效,促进内部审计工作。 (四)完善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建立有效的审计委员会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有效的审计委员会可以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较高的地位,从而有利于内部审计作用的发挥。 1.健全有效的企业治理结构能够保证企业有一个负责任的董事会,这样就能够使得董事会至少履行如下三方面的职责:(1)评价企业的财务状况,有效防范财务风险;(2)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既保障股东和企业的财产,又保证企业公布的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可靠性;(3)强化审计委员会的作用,加强内部审计工作。 2.从内部审计地位来看,内部审计属于不同的部门其效果是不一样的。建立合理有效的企业治理结构,可以保证审计委员会作用的充分发挥。如果内部审计属于内部审计委员会和企业最高管理当局,实行双向负责,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越过管理当局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报告,那么这样就可以提高内部审计的地位和独立性,维护必要的内部审计权威,从而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会计信息失真治理中的作用。 (五)完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 内部控制的健全和有效与否,直接关系到内部审计地位的高低和作用发挥的程度。在这方面要做的工作有以下几方面。 1.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首先,从责任上应规定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当局,包括董事会和公司最高领导人应对内部控制制度负责,并在其年度报告中对本企业的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进行评价并作出保证;其次,应规范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包括企业内部控制设计和评价依据、程序、监督及其有效性等。 2.充分发挥外部注册会计师监督评价作用。有关规范应对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内部控制的评价责任和要求作出明确规定,并监督其工作质量。 3.加强资本市场建设,提高市场的有效性,遏制“逆向选择”,鼓励企业自愿披露内部控制信息。 (六)强化企业管理者的法律责任,促进内部审计职能的全面实现 1.从企业责任承担者来说,只有企业董事会和企业管理当局对外承担全部责任,自然也应包括内部控制的建立、完善和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的责任。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的《内部审计实务标准》(2001)110.01指出“内部审计师必须取得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的支持”。因此,内部审计的内部属性决定了要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就应强化最后责任承担者的责任; 2.从内部审计职能来看,内部审计的职能主要是服务。内部审计一方面代表企业管理当局或董事会开展监督工作,另一方面,也是更主要的一方面,通过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财务报告披露真实可靠性和法规遵守情况进行评价,帮助企业管理当局进行决策和管理,促进企业文化建设,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3.我国《审计署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虽然已经注意到了领导内部审计责任者这 个问题,例如在规定的第六、八、九、十条中都规定了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应当为内部审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前提保证,应大力支持内部审计工作。但缺少了一项非常重要的规定,即如果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不支持内部控制,应该采取什么对策?所以,我们应不断完善企业管理者的法律责任,并在实际中严格执行,实行重罚,从而使他们意识到必须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促使其重视并加强内部审计工作。 (七)加强教育培训,促进内外审人员交流和业务交流,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到来,我国加入了WT0,跨国经营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大趋势;科学技术日新月异,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飞速发展,并快速运用到经济、科教文化、政府管理、人们的日常生活等诸多方面;企业经济管理活动越来越复杂,内部审计外部环境更加具有不确定性;风险基础审计已成为内部审计的发展趋势。在这种背景下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要求至少应包括下面几个方面:(1)很高的道德修养。内部审计人员应有高尚的人格、品德,具有诚实、正直的人品。(2)丰富的知识。这种知识既包括理论方面的知识,比如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税务、资本市场等知识,也包括实践知识。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会计、审计、财务管理、业务活动等实践经验。因此,内部审计人员应由不同专业背景、不同实践经历的人员组成,形成团队,发扬团队精神。此外,在知识内容上,现代内部审计更应熟悉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了解业务活动内容、程序和方法,积极开展专业审计。(3)很强的相关技能。这些技能包括风险的识别、评价和控制,信息技术的运用,与他人的沟通和信息交流,判断分析、总结报告以及多种语言的应用等技能。(4)不断学习,勇于创新的精神。现代企业本身就应是一个学习型组织,其成员应不断学习、共同学习,学习新的知识、技术,并在实践中,随着环境的变化,不断创新。因此,内部审计人员应自觉学习,不断开创内部审计的新领域,深化内部审计的范围,通过内部审计自身的工作,提高其权威性。(5)熟悉法律、法规制度。因为审计总是要进行监督。监督就要有标准,由于我国处于经济转型阶段,各种新的法律、新的准则和规范都会不断出现,原有的制度、法律、法规也会不断修订。因此,内部审计人员应及时学习有关制度、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只有熟悉这些标准,才能有效地对企业内部的经济活动及其内部控制进行监督评价,从而实现其目标。 会计失真论文:银行会计信息失真研究 一、银行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要表现 (一)信贷资产信息失真 信贷资产信息失真首先表现在贷款分类不准确,这也是当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会计信息失真中最突出的一个问题。贷款分类不准确将会带来拨备计提不准、利润不实等一系列影响。有的银行为了掩饰自身信贷资产质量不高,风险大的问题,或为完成上级行下达利润指标,不按规定分类标准来准确划分信贷资产,隐瞒信贷资产的真实风险状况。目前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此类问题,其中信贷资产分类比较准确,偏离度相对较小的是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偏离度最大的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有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际信贷资产不良比例比账面比例高出近50个百分点。信贷资产信息失真还表现在通过一些违规放贷行为掩饰资产质量。有的银行为完成考核任务,存在违规办理借新还旧、展期,或以贷还本、以贷收息等行为,故意隐瞒贷款真实风险状况。 (二)抵债资产信息失真 部分基层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未经评估接收抵债资产的现象,其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不符;抵债资产已毁损,但银行未做账务处理,造成账实不符的现象。同时,账龄超过两年以上且处置困难和保管不善的抵债资产,处置难或处置收入与原账面价值存在较大差异,银行为不影响自身经营利润,长时间不处置该类资产。 (三)固定资产信息失真 一是历史形成的账外基建、“小金库”基建、无计划超计划基建等形成的账外固定资产,未完全消化处理,造成账实不符。二是乱用会计科目,在“在建工程”、“低值易耗品”科目列支固定资产,或钻“电子设备租赁费”、“固定资产融资租赁”等科目的空子,采取以租代购、以租代建的方式,随意扩大自用固定资产核算,致使固定资产信息反映不实。 (四)负债业务信息失真 一是期末存款余额不实。特别是在月末、季末和年末的考核期限,各种目的性派生存款、搬家存款等导致存款基数虚增,存款信息反映不实。二是存款科目反映不实。有的银行将高息揽入的储蓄存款,通过“发行债券”科目核算,以逃避利率检查;有的银行将“活期存款”通过财政性存款科目核算,或转系统内核算,逃避存款准备金管理;还有的银行为达到特定目的,存在公款私存或私款公存现象。 (五)损益信息失真 有的银行为了完成上级银行下达的利润指标,或出于管理者的需要,不认真执行权责发生制核算原则和账务处理手续,账面利润不实。一是拨备计提不实。主要是因贷款分类不准、隐形不良贷款的存在引起贷款损失专项准备计提不足,从而导致利润虚增。二是费用核算不实。如采取少提应付利息或将当年的基建等重大财务支出递延到以后年度的办法,虚增利润;有的银行通过年底虚列费用、支出,达到“藏利润”的目的;在营销费用中列支员工津补贴等薪酬支出,以逃避上级行指标控制。三是收入核算不实。目前银行开展的中间业务越来越丰富,其种类、收费标准繁多,结算方式也各不相同,有现金收入,也有银行转账,因对应关系不清,容易出现问题。四是窜用会计科目。如有的银行在超额完成上级行布置的利润目标的情况下,为了不给以后年度造成更大压力,年底通过下级行上存资金记支出,上级行不记收入记“在途资金”的做法来隐藏部分利润。 二、银行会计信息失真的根源 (一)管理层经营思路存在一定偏向 一方面,个别银行高管为了追求个人业绩,谋取单位或个人私利,急功近利,指使会计人员对会计信息进行粉饰,以突出其经营业绩;或利用失真的会计信息掩盖其截留收入,逃避税收等违章违纪行为。另一方面,目前商业银行管理层普遍存在“重前台操作会计信息,轻后台核算管理会计信息”的认识偏差,商业银行综合应用操作系统推广后,对前台会计操作人员要求严格,会计数据录入也比较准确规范,但对后台会计核算和管理却有所忽视,不少调账调表行为都是通过后台核算完成的,给会计信息失真提供了平台和机会。 (二)银行内部考核机制不合理 实行现代公司治理,追求利润最大化,是现阶段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的主要目标之一。但由于银行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等因素的影响,目前各项业务经营指标仍自上而下层层分解、下达,基层行不能根据自身的资产负债状况及实际经营情况来自主确定业务经营计划,往往是上级行下达的高指标无法完成,而匹配的费用指标太少不能满足业务经营的需要,一定程度上诱发了会计信息失真。最典型的实例是各行为了完成年底时点数考核需要,存款搬家、存款互存等现象屡见不鲜。 (三)新业务快速增长与相关管理制度不匹配 随着金融市场开放程度的不断扩大,银行业金融机构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环境和更加复杂多样的风险。有些基层银行受利益驱动,片面强调发展,抢占市场,扩大市场份额,忽视监督管理,单纯追求发展速度、经营业绩,导致了会计信息的失真和经营风险的产生。如银行电子银行业务、个人理财产品、基金等新业务发展很快,但相应的配套管理制度和办法往往滞后,而且在对新制度、流程的培训、贯彻执行上没有跟上步伐,存在一线员工对新流程理解不透,出现操作盲点的现象。 (四)会计内部控制存在薄弱环节 一是目前银行内控制度不尽完善,存在部分“真空”和“盲点”,如集中核算的综合操作系统不能覆盖所有的业务和操作流程,导致一些新业务的手续费不在系统内核算,这些核算环节的操作漏洞给会计信息造假提供了可趁之机;二是内控制度执行不严,制度落实不到位,会计人员违规越权操作、有章不循、内部控制流于形式的现象时有发生;三是会计事后监督乏力,会计管理部门自律监管意识不强,不仅不能及时对所属单位会计业务进行监督,反而自身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和单位领导要求,调表调账,致使会计信息失真。 (五)监督体系不健全 对银行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可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由于机构和人员缺乏足够的独立性,往往流于形式,特别是当前银行普遍采取分级管理的分级会计核算模式,各级会计人员有时为了局部的利益,不能完全按银行一级法人的要求执行会计核算,总行的会计监督职能不能有效履行。外部监督目前主要是由银行监管部门实施的监管和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而目前,银行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的合规性、风险及操作层面监管较多,对会计核算监管较少;会计师事务所对银行的会计监管则主要体现在对银行会计报表及其他业务的审计上,尤以会计报表审计为主要方面,各自侧重点不同,难免存在疏漏,而二者之间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建立,也给银行逃避外部会计监督带来可趁之机。 (六)会计法规不完善,问责不到位 作为约束银行会计信息真实性的《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等,对惩治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行为责任划分不够明确,处罚标准不够统一规范,以致在实际工作中对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很少追究责任,或根本无法追究责任。即使在实际执行中想查处,但常常因难以找到责任人的证据或受各种因素干扰,往往严查轻处,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助长了会计信息的虚假行为。 (七)银行工作人员主观职业判断偏差 目前,银行实行的贷款五级分类方法是建立在动态监测基础上的,信贷工作人员通过对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实力、抵押品价值等因素的连续监测和分析,判断贷款的实际损失程度。这种方法虽然较以前的“一逾两呆”分类法更为科学,但也更依赖于信贷人员的主观职业判断,因此客观上造成贷款分类不准确。如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对不良贷款的认定由省级分行统一进行,有专人负责,其分类相对准确,而一些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人员对贷款五级分类的标准把握、理解程度不一,造成分类不准,从而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 (八)某些历史政策因素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一是地方政府的摊派行为,迫使会计信息失真。尤其是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由于财力不足,实行强行摊派,银行无奈只能经过变通处理,其结果体现在会计核算中变成虚假信息。二是某些政策失误造成人为会计信息失真,如调研中发现,在央行票据集中兑付前夕,突然提高了兑付条件,要求计算资本充足率时扣除呆滞贷款的40%,抵债资产的50%,导致资本充足率大幅下降,农村信用社为达到要求指标,不得不进行“倒贷”等不实行为,提供虚假会计信息,隐藏了大量不良贷款。三是历史包袱过重导致会计信息失真。如目前基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执行不良资产由法人机构自行负担核销的政策,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的法人机构因其历史包袱重、不生息资产比重较大、盈利能力较低等原因,无力核销;有的历史不良贷款因手续不全,不符合当前核销条件而无法核销,而迫于管理部门“达标升级”的需求,提供虚假会计信息。 三、提高银行会计信息真实性的治理对策 (一)强化银行会计信息质量意识 首先,银行管理层应高度重视银行会计信息工作,充分认识银行会计信息失真的危害性,认真研究并切实解决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自觉维护银行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为发挥会计职能,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创造良好的环境。其次,要加强银行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进一步提高会计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一方面要增强会计人员法律法规意识,使其自觉抵制各种违规、违法行为,维护会计信息真实性;另一方面要对会计人员开展企业新会计准则、新业务处理流程和核算的培训,使会计核算与金融创新相适应。再次,要加强对信贷人员贷款分类的相关培训,使其正确掌握分类标准、参考特征等,提高贷款分类准确性。 (二)建立科学合理的银行考核机制 银行的考核机制应立足于“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依法独立自主经营、保护存款人利益”的经营原则,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目标的基础上,建立自下而上的银行管理考核机制,扩大基层行的经营自主权力,允许下级行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合规地开展业务经营。在制定经营目标计划时,应把综合指标全盘考虑,既要考虑总量的变化,也要考虑比率的变化,采取自下而上层层综合制定,而不能从上到下层层加码,硬性下达;精简一些硬性考核指标,选取更科学的指标考核基层行业绩,如部分银行已采取存款余额日均数替代过去的时点数,对基层行在考核期末突击增加存款,起到了一定抑制作用。 (三)加强会计内控制度建设 一是强化预算控制,加强各环节的管理,及时分析和控制预算与实际执行差异,严格控制预算外不合理支出。二是强化授权批准控制,应明确规定涉及会计相关工作的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内容,银行内部的各级管理者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经办人员也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三是实施职责分离管理,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形成相互制衡机制。四是落实岗位责任制度,使管理层及所有会计人员均有明确而具体的职权范围工作和责任。 (四)强化银行会计监督体系 对银行内部来说,可尝试会计主管委派制度,即由上级行对下级行层层委派会计主管,对下级行的业务经营活动和财务核算情况进行直接监督管理。委派会计主管在行政和待遇上都隶属于上级行管理,不与派驻行发生直接经济利益关系,以增强其独立性和超脱性。对外部监督来说,一是银监部门应强化会计监督职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会计制度的健全性、科学性等进行监督和检查;二是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银行报表数据等会计数据实施独立审计,并与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建立沟通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五)加强立法,加大银行内外执法监督力度 进一步完善《会计法》等各项金融会计法律法规,增加确保银行会计信息真实性、惩治会计制假造假行为责任的补充条款,增强法律法规的严肃性。银行要自身加大内部审计、监察执法力度,对各操作环节和对会计部门的管理及核算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银监部门对银行违反各项会计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发现,也应严厉查处,并要从严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六)提供政策扶持,帮助银行摆脱历史包袱 目前,不良资产占比高等问题已经成为当前制约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发展的瓶颈。因此,对于某些特定因素形成的历史包袱,地方政府应予以政策扶持,放低核销门槛,帮助其摆脱历史包袱,减少其会计信息造假的主观诱因,改善经营环境,使其走向健康良性的可持续发展道路,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会计失真论文:找准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切入点 ——兼论“有限理性”理论在企业业绩评价中的运用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迭连出现一系列会计造假事件,加之最近披露的美国“安然”公司造假丑闻,人们对会计工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产生了更为深重的疑虑,从而引发了对会计信息的信任危机。虽然近年来我们财会界乃至整个经济界对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和解决办法从各个层面作了分析研究,并提出了多种应对措施,但就总体而言,会计信息失真的状况尚未从根本上得到遏制,会计工作的正常秩序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彻底解决会计信息的真实性问题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那么是什么原因影响这一问题的最终解决呢?我们拟从经济学的角度,运用197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美国教授赫泊特·亚·西蒙(HERBERT A.SIMON)倡导的“有限理性”理论,从会计信息失真与企业业绩评价的关系出发,对这一问题作一些分析并提出若干论点和建议,以图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一种新的思路和对策。 一、“有限理性”的理论简介 众所周知,会计学理论是在经济学理论指导下发展起来的,可以说没有经济学理论也就没有会计学理论,研究会计学中的诸多重要问题必须从经济学理论与会计学理论的关系入手,舍此而求其他,就很难捕捉到解决问题的正确途径。本文所说的“经济学思考”指的是经济学家西蒙教授倡导的“有限理性”理论。 西蒙教授对于经济组织内的决策程序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有关决策问题的独特见解。西蒙教授有关决策程序的基本理论被公认为是关于公司企业实际决策的新观点。在其《管理行为》一书中,他认为现实生活中的人是介于完全理性与非理性之间的“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状态。此后,西蒙接着对“有限理性”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并在他对人类认知系统的研究中深入论述和逐步完善了这一理论。西蒙在他的《人类的认知——思维的信息加工理论》一书中根据米勒(George Miller)等人发现的人类记忆的组织结构、过程,以及大脑加工所有任务的基本生理约束等的研究结果,认为有关决策的合理性理论必须考虑人的基本生理限制以及由此而引起的认知限制、动机限制及其相互影响。从而他认为,人们所探讨的应当是有限的理性,而不是全知全能的完全理性。 西蒙进一步指出人是不存在完全理性的,或者说,“人是有限理性的”。他还明确区分了程序理性和结果理性。所谓程序理性是指,行为是在适当考虑其结果的条件下进行的,或者说行为过程符合规范的标准,则该行为就是程序理性的,因此行为的程序理性取决于某项行为的过程是否合规;结果理性是指在一定的条件和限定范围内,当行为能够达到预定的目标时,它就是结果理性的,行为的结果理性取决于某项行为是否达到了预定目标或预定目标的完成状况,而不管其行为过程如何。西蒙教授的“有限理性”理论是在松动完全理性的假设前提之下产生出来的。 诚如上文所述,程序理性强调的是行为过程的理性,而不只是注重结果本身,结果总是一定行为过程的结果,世上没有无因之果,只要保证了行为程序的理性,结果自然是可以接受的;而结果理性则强调结果对预定目标的符合程度,而不在意产生这一结果的行为程序。西蒙教授认为,在不确定的环境下,人们由于无法准确地认识和预测未来,从而无法按照结果理性的方式采取行动,只能依靠某一理性的程序来减少不确定性。也就是说,应该注重程序理性。所以,在人是“有限理性”的前提下,我们应当侧重程序理性,加强对行为过程的考核、控制。只要程序合理、过程规范,结果理性自是程序理性的必然结果,而不应刻意追求结果理性、倒置本末。 二.对会计信息失真的理论分析 在以往的会计理论研究中我们未能按照“有限理性”的理论分析问题。我们现在所说的会计信息失真,在很大程度上是指会计所提供的财务报告及相关的业绩评价指标不真实,虚报了企业实际情况。而我们的业绩评价指标又大多是针对特定目标完成状况的考核与衡量。我们认为,从某种意义讲,现行企业业绩评价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了会计信息失真的诱因。因为长期以来我们对企业业绩的考核评价局限于若干个主要指标,无论是过去考核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曾用过的总产值、企业利润指标,还是现在我们所提倡的利润率、企业价值等指标,或者是1999年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和国家计委联合的由几大类指标组成的《国有资本金绩效评价规则》,无一不是侧重于对企业一定期间经营结果的考核,而不问产生这种结果的程序或过程是否合理。对照西蒙教授的“有限理性”理论来看,我们在现实的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中过于重视“结果理性”,把注意力都集中在利润、投资报酬率等财务性评价指标上,而较少运用和分析一些相关的非财务性评价指标;只强调企业“最后做的结果如何”、“是否达到了既定的目标”、“于过去和相关单位比,处于何种水平”等,而不问企业是通过什么程序或采取哪些过程来达到这种结果的。只有在发现考核结果的指标数据不真实、会计信息失真的时候,才回过头来去关注产生虚假会计信息的过程。须知,任何事物都不是孤立存在的,事物的结果往往是在其程序运作过程中就已经决定了它的必然趋势。 正是由于我们对于结果状态的过于偏爱,以及对会计信息产生过程有所忽视,从而促使了企业短期行为、会计造假、违规交易等一系列失态运作随之发生,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屡禁不止,愈演愈烈。以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会计工作以及相应的监管都较为不错的上市公司为例,面对10%的配股生命线,由于监管部门把主要注意力都集中在这一财务指标上,而并不十分重视达到这一生命线的程序或过程,这就使得不少上市公司为了达到净资产收益率10%的“结果状态”,不得不以牺牲“程序理性”去尽力迎合评价者对“结果理性”的要求,从而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不合理的关联方交易、非货币性交易以及“金蝉脱壳”、资产剥离等种种会计信息造假行为,使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我们认为,会计信息失真之所以如此严重,固然与会计人员素质不高、会计工作不规范以及监管工作不力有关,但是会计工作中的问题往往不仅仅是会计人员的问题。透视会计信息失真的深层次缘由,由于会计职能的特殊性,即会计要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所以当企业的此类“结果”受到特别关注、而会计信息产生的过程不为看重时,在单位负责人、以及来自投资者和监管部门的压力影响下,常常作为单位领导价值观取向和意志体现的、反映最终“结果”状态的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必然大打折扣,会计信息失真也就有了产生的土壤。所以,查找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不仅要从会计部门和会计人员身上着手,还应该致力于建立科学合理的企业业绩评价体系,改变以往只重视考察“结果”状况而不考察形成结果的程序或过程的做法,要十分重视对整个程序的分析,重视会计信息产生过程的 细致性、明确性和规范性,引导人们从过程上严格控制,从源头上杜绝造假行为。 正是因为实际工作中评价者注重的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在“结果”状态上的最终外在表象,即西蒙教授所说的“结果理性”,而无视、至少是忽视整个程序如何,这就必然使得本应注重按照生产经营活动规律、市场经济理论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合法、合理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不得不牺牲“程序理性”,追求“结果理性”以符合有关管理部门的要求。于是,在与企业业绩的评价者,即企业有关管理部门的相互博弈过程中,企业管理当局逐渐地偏向于企业业绩的评价者(企业有关管理部门)的要求,注重企业一定期间终结状态的结果指标,忽视对全过程的“程序理性”控制。在这种状况下,会计违背客观真实情况和相关法规政策规定,为符合“结果理性”的标准而造假,使得会计信息失真也就在所难免。 此外,由于我们以往工作中对于会计工作程序监管的重视不够以及一些制度的不完善,使得会计工作中存在不少似是而非、模棱两可,甚至是无据可依、无人监管的情况,究其实质,也缘于人们对程序理性的不够重视。在会计工作和理论研究中我们经常见到的诸如“职业判断”、“依据经验”等词汇恰恰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前我们的会计法规制度尚存在一些不够规范、明确的地方,相关的会计程序监管工作和执法力度亟待加强。 回顾点燃会计信息失真恐慌的导火线——注册会计师审计市场,我们不难看到人们关注更多的是注册会计师最终出具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而不是其审计程序规范、合理与否。这种对于程序理性的漠视以及对审计结果意见类型的过分关注,大大削弱了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会计工作和信息所应起的质量保证和监督作用。 三、解决问题的思路 西蒙教授从生理学及心理学层面对人的“有限理性”进行了科学而细致的分析,有关对待信息处理的论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可以说眼光远大,见解深刻,对我们认真思考分析当前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屡禁不止的深层次原因有着积极意义。尤其在信息时代到来之际,随着计算机网络等通信技术的迅速发展和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我们面临着纷繁复杂、数量庞大的会计信息。在这种环境中,意识到“人的理性是有限的”的这一现实是十分重要的。它明确了会计工作的重心,用此理论将更好地指导我们在收集、生产和提供信息的会计工作中充分考虑经济效益原则,而不是盲目地、不切实际地求全、求大,应从本单位实际情况出发,结合自身特点分出各项工作和各个环节的轻重缓急,确保对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最具相关性的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根据西蒙教授的理论,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进一步思考探索从根本上解决会计信息失真的可行之径。 1、我们要明确树立企业业绩评价实现的目标是引导人们去更多地关注“程序理性”,而不仅仅是“结果理性”的观点。在评价企业时应注重过程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科学性,并在相关的考核方案设计和业绩评价指标选择中注重加强对会计信息产生全过程的考核。积极探索、构建一个以“程序理性”目标为起点、适当考虑“结果理性”特征的、科学合理的企业业绩评价体系以引导会计工作的运行,防止盲目追求“结果理性”的现象,以保证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 2、我们要加快相关会计法规制度的制定并认真贯彻落实,要十分注重对实际会计工作人员和实际工作安排的理性分析,最大可能地细化、明确会计工作全过程每个环节的参照依据和考核标准,并严格进行控制,从每一个细微处入手,尽量减少实际会计工作中标准的模糊性或可选择性以及主观人为的不确定性给财务报告结果可能带来的不同影响,增强会计工作的客观性和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3、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日常监督管理,积极完善独立审计准则体系建设,确保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程序规范、科学合理,真正起到对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保障作用,当好“经济警察。” 只要我们从以上几个方面着手对会计工作的全过程都予以足够的重视,规范会计工作过程的每一个环节,把工作做得细致一些、认真一些、踏实一些,注重会计工作全过程的真实性、合理性控制,“结果理性”自然也就水到渠成。唯有如此,我们方能有效地解决会计信息失真问题。 我们认为,运用西蒙教授“有限理性”的理论还有助于我们对会计全过程控制职能的深入研究。同时,用此理论对当前会计教育中的应试教育和素质教育进行分析可以使我们看清两种教育方式的利弊。如果将“理性”的划分标准进行适当改动,我们还可以在会计理论研究的许多领域得出一些有益结论。这提示我们进行会计理论研究不能就会计论会计,而应在把握会计基本属性的前提下,不囿于单纯的会计圈子,从大局着眼,从经济学理论与会计学理论的关系入手,积极借鉴吸收相关学科的成果和思维来开拓会计理论研究的新领域! 会计失真论文: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与盈余管理的思考 摘要:我国证监会把今年定为“监管年”。随着监管惩处力度的加大,会计造假会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这是否可以说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基本解决了呢?笔者认为会计信息失真除了明目张胆的造假外,还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企业盈余管理的影响。 继银广夏会计造假事件后,又相继发生了令世界资本市场为之惊骇的安然、世通事件——这除了使会计业界尴尬外,更多的则是广泛引起了社会对会计业界的失望与会计造假的公愤。于是,在一片口诛笔伐声中,各国自律机构、监督机构、立法机构纷纷行动了起来。 一、盈余管理的含义及特征 所谓盈余管理Shipper(1989)指出它是披露管理,是当事人对财务报表过程的干涉。 Healy和Wahlan(1999)则认为盈余管理是指企业经理层为了误导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企业经营业绩的理解,或影响那些基于会计数据的契约的结果,运用职业判断,在编制财务报告和通过规划交易以变更财务报告时,作出判断和会计选择的过程。 笔者更倾向于后一种说法。因为盈余管理往往是与公众利益、中立原则相矛盾的,其本质是一种基于不良动机的利润操纵行为。管理层为追求自身利益,或迫于相关利益集团对其赢利预期的压力,在对外进行财务报告时,有选择地取舍会计政策、会计方法和会计估计,控制应计项目,进而控制会计数据,误导利害关系人的相关决策。其主要特征概括如下: (一)盈余管理影响的是企业的报告收益。一般而言,盈余管理通过会计原则、会计估计和会计方法的选择,以及通过控制交易发生时点、会计方法运用时点等手段对会计报表过程进行干涉,其作用对象是会计数据本身,是一种会计数字游戏而已。从足够长的时期来看,盈余管理并不增加或减少企业的实际收益,只不过会改变会计收益在不同会计期间的分布和反映。此外应当注意的是,我国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除了利用上述方法干涉会计报表外,还常常利用关联交易等直接操控企业利润。 (二)盈余管理在我国具有双重实施主体的特征。因为无论是会计方法的选择、会计方法的运用或会计估计的变更、会计方法的运用时点,还是交易事项发生时点的控制,最终的决定权都在企业的经理层和董事会的手中,因而企业管理当局是盈余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同时,还应该看到,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很不完善,普遍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控股股东常常通过控制董事会间接控制盈余管理,干涉财务报告的编制及对外公布。 (三)盈余管理的主要目的在于获取私利。在西方盈余管理中;获取私利较多的情景是企业管理当局的利益,如经理人员的分红、认股权以及晋升机会等。而在我国,盈余管理的收益者不但包括上市公司的管理者,而且还包括其背后的控股股东。而盈余管理的受害者一般都是中小股东、债权人、低层雇员、甚至政府。 二、盈余管理的动因分析及其阻碍因素 盈余管理的动因是指导致企业管理当局及其控股股东进行盈余管理的基本因素。其主要有: (一)激励与负激励在现实社会中,盈余管理的诱因很多,既有分红和晋升的诱惑,也有被解职的压力;既有募股或配股成功的喜悦,也有被ST或摘牌的悲惨。在人力资源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盈余管理还可以被用作劳资双方讨价还价的工具。此外,还有政府管制的考虑、节税的考虑、公司股价的考虑等等。所有这些驱动因素的相互作用,很难使上市公司放弃利用盈余管理干涉财务报告的倾向。 (二)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局限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本身的局限性,为企业留有许多盈余管理的机会,这在法制尚不完善的我国尤为明显。尽管刚刚修订的新会计制度对盈余管理有一定遏制作用,但其局限性和缺陷也是很值得关注的。如八项减值准备的计提、重要性概念的运用、预计项目与摊销、会计政策、方法及会计估计的选择等,均允许并需要企业会计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和以往经验作出职业判断,以选择符合企业经济情景的披露方式。而事实上,企业为节税的需要,可能滥用职业判断调低利润,相反也可能力保配股资格而无视谨慎性原则。 另外,我们更不能忽视这样一个事实:即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的修订与完善常常滞后于日新月异的经济环境、滞后于金融创新、业务创新。因此,现实中的情景常常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确定的经济交易和会计事项越来越多,情况越来越复杂,而会计准则或制度的规范空白或缺陷,不可避免地为盈余管理留下了空间。 (三)公司的治理结构缺陷笔者以为,无论在国内还是西方,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仍然是一个值得探究的课题——这从安然事件可见一斑。当然,在我国经济转型阶段,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更为严重。委托人与人之间的契约,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与独立董事关系之间的制度规范等都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特别是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股东会形同虚设、独立董事只用来装点门面,这些都为盈余管理创造了条件。 当然,除了动因之外,盈余管理也存在阻碍因素,如证券机构的监管、财税部门的稽查、注册会计师审计、股东会、独立董事等,都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盈余管理的滥用。 通过上述盈余管理的分析,显而易见,我们会发现盈余管理不仅仅是一个会计问题,尽管其主要是通过会计手段来实现。同时,也应该注意到盈余管理无论从其发生条件还是从其实施主体来看,都涉及到一系列更深层次的问题。如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委托人与人契约及其信息不对称问题、绩效评估与报酬激励、股份在资本市场上的表现等等。此外,盈余管理的阻碍因素更涉及到 政府监管及市场经济环境的结构层面,因此,盈余管理还是一个法律和经济学问题。 三、盈余管理的基本手段 尽管盈余管理不仅仅是会计问题,但其对财务报表过程的干涉归根结底都是通过会计手段来实现的。以下就我国上市公司常用的盈余管理手段归纳如下: (一)滥用谨慎性原则资产减值准备似乎已成为上市公司操控盈亏的“利器”。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至少每年年终时,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有些上市公司滥用这一规定,在预计资产损失和计提减值准备时,无视企业资产的实际情况,具有很强的目的性和倾向性,从而达到操控利润的目的。 (二)滥用费用的确认、计量与分摊通过费用的确认、计量与分摊调节损益是企业盈余管理的常用手段。其主要有:费用资本化、递延当期费用和提前确认当期费用等。如不少上市公司滥用利息资本化的规定,对早已投入使用的竣工项目仍将其借款利息资本化,更有甚者利用自有资金和借入资金难以界定的事实,通过人为划定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将用于非资本性支出的利息予以资本化。 (三)收入的不当确认或虚假确认某些上市公司基于资本市场盈利预期的压力,或是基于再融资配股的压力,常常借助跨年度时点确认虚假收入,次年再以质量不合格等为由冲回。还有较高明的做法是借助于与第三方签定“买断收益权”的协议提前确认收入。此外,出于不同目的,也有递延确认收入的。但不管怎样,都是对财务会计信息的歪曲,从而误导相关利益人的决策。 (四)利用虚拟资产调节利润所谓虚拟资产,是指实际发生的费用或损失按会计应计制的规定而暂时列作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等的科目。利用虚拟资产作为费用的“蓄水池”,随意确认计入当期损益的时点,以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 (五)关联交易与非经常损益关联交易是我国上市公司将“红色业绩”转变为“兰色业绩”的最有效、最常用的手段之一。由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控股母公司“一股独大”,可任意左右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或者进行不等价的资产交换,所谓“垃圾换黄金或黄金换垃圾”;或者进行大大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的购销活动;或者发生高息、低息或无息资全往来以调节财务费用;或者高额或无偿、收取或支付管理费用、共同费用和商标使用费用等等。其操控利润的手段可谓五花八门,触目惊心。 此外,常常与关联交易相关的非经常损益,也是我国上市公司用来“保利”的救命稻草。其方式无非是股权置换、债务重组、息税减免、政府补贴等,一般在年度即将结束之际,也正是上市公司忙于确认大额非经常损益之时。 (六)会计政策、方法的选择与变更企业一般倾向于选择最能体现其现实意图的会计政策和方法——这是不言而喻的。但会计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这是会计准则一贯性的要求。企业只要始终遵循这一要求,其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与使用价值并不受到实质性的影响。而我国实际情况是,许多上市公司经常通过会计政策、方法的选择与变更获得“额外会计收益”,究其原因是其选择、变更成本太低,变更程序太易。这不仅会助长企业在选择会计政策方法上的随意性,客观上还会“鼓励”其利用会计政策的选择与变更作为盈余管理的手段。 在此,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上市公司轻易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问题,尽管这不能说是企业盈余管理手段。但由于这种变更同样来得太容易,以致于注册会计师常常面对两难的选择——或坚持职业操守,或丢掉饭碗——这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及盈余管理的遏制作用可想而知。 四、对盈余管理的合理规范 毫无疑问,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要来源除了会计造假,就是企业盈余管理。然而,会计造假,律法所不容,可盈余管理却披着一层似乎“合法”的外衣。以致美国一些有识之士指出:“安然事件中最令人震撼的并不是那些违规的事项,而易那些规定所允许的事项”。然而,事实上,会计准则的制定总是难于超前于经济环境的发展。此外,还由于政府的监管方式、监管力度,社会独立审计的制度安排,以及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制度安排等也常常是滞后于社会经济现实、滞后于业务创新、金融创新。鉴于此,笔者认为盈余管理是一个很难通过法律、规则、人力完全消除杜绝的问题。 当然,我们无法完全消除杜绝盈余管理这一现象,并不是说可以让其放任自流,而是要予以合理规范,尽可能使之对会计信息的影响降至最低。 首先,应从会计法、准则、制度的制定层面对盈余管理予以足够的重视。会计准则与制度的指定者应及时调查并关注盈余管理对会计信息的影响程度、盈余管理的动机、被用来进行盈余管理的具体应计项目和会计方法以及各种盈余管理手段的使用情况。以便及时修订准则与制度,使之尽可能具有现实可操性、又有超前性,尽可能作到二者的统一。 其次,作为上市公司监管部门的证监会应加强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对未按规定进行披露的上市公司应予严惩。此外,还要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的格式与内容,充分披露除财务信息外的其他决策所需信息,尽可能传达出上市公司的真实价值与风险。 再次,要特别研究并解决注册会计师在证券市场监管体系中的制度安排问题。众所周知,独立审计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基石,然而,注册会计师却要看上市公司“内部人”的脸色吃饭,内部人可以轻易选择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试问这样的制度安排,注册会计师又能在多大程度上发挥作用?因此,笔者建议,除了加强注册会计师的监管外,应提高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难度与成本,设置必要的申报批准程序,而不仅仅是“备案与公告”而已。最后,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人激励机制。公司治理结构与激励机制是盈余管理的主要动因,因此,如何通过合理科学的制度安排,来起到对内部人的监督制约,以及如何克服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弊端,无论如何,对遏制盈余管理都是至关重要的。此外,设计一套科学的考评指标与激励机制,以协调内部经理人的目标,使其与中小股东相一致,对遏制盈余管理也是意义深远的。 会计失真论文:如何界定会计信息失真 我们之所以要讨论会计信息失真这个问题,归根到底是因为失真的会计信息会对会计信息的使用者造成危害。通常,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主要有以下四种:投资者(包括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经理人、税务机关。他们在使用息时,并不关注企业的会计信息是不是分毫无差.他们觉得存在很“小”差错的信息是可以用的。一旦差错大到足以影响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时.才会对他们造成危害,使用者方才认为信息失真了。 一、失真信息是否等同于“失去真实性的信息” 把会计信息失真定义为“丧失真实性”,有许多值得商榷之处。其中之一就是公允信息之中仍有可能包含着部分丧失真实性但不失公允的所谓“失真信息”。而只要不失公允的信息就不会对使用者造成危害。 其二便是如何找到失去真实性的信息。不少专家学者均提到了“真实性审计’。的确,真实性审计是比抽样审计更为可靠,然而面对当今业务种类繁多、数量巨大的现实“真实性审计”根本不可能成为主流。现代审计的目标是对会计信息的公允性发表意见,根据公允性定义可以看出,“真实”的要求是高于“公允”的。真实要求丝毫不差,现代审计只能检查出“低层次”的公允性,无法企及“高层次”的真实性。而现实的情况是,除了通过审计,我们没有其他方法来检查会计信息。也就是说,“丧失真实性”的失真信息是不能最终消灭而将永远可能存在的。既然这样,把失真信息界定为“丧失真实性”就没有任何现实意义。 其三是真实性的含义是什么?强调真实是为了有用。对会计帅而言,在核算国内生产总值时,以万元甚至亿元为计量单位就具备了真实性,而在计算股东的每股盈余时,只有精确到0.01元才具有真实性。可见真实性存在着一个在不同情况下取不同标准的问题。显然在不同层面上对其实的要求是不同的,真实性存在着多重标准,而唯一的标尺应该是有用,即所提供的信息要能够帮助使用者作出正确的决策。 我们无法确切地说应该真实到什么程度才够得上是真实。真实是相对的,真实也并非会计的目的。单纯地罗列真实数据是毫无意义的。更何况,从国内生产总值与每股盈余采用不同的计量单位中不难看出,对真实性存在着一个主观判断与取合。我们依据判断决策时的需要,对它们各自的真实度作出了选择,显然经过这样的选择;并不能保证它们能如实精确地反映实际了。然而我们依旧认同它们的真实性。可见我们在判断真实性的时候,也下意识地把不影响决策的差错也包容了。既然是这样,所谓的失真信息显然不能定义为失去真实性。 其四在于会计中也有重要性原则,它与真实性、谨慎性并存。所谓重要性是指对于不影响决策者的不重要信息可不予以披露。如果把失真信息定义为失去真实性的话,那么符合会计重要性原则而提供的信息一定会“失真”,因为这样的会计信息已与真实有偏差了。对决策者来说是摆在他们面前一堆繁冗的真实会计信息重要,还是符合重要性原则且不影响他们正确判断的这样的“失真信息”有用?且不提能否依靠现代会计找到失真信息,即使找到又如何?在花费大量审计成本后决策者还是作出了相同的判断,这样追求真实性,是否违背了成本与收益的原理和会计重要性原则制定者的初衷呢? 因此失真并不能解释为失去真实性,而是应有其自身的内涵。对信息使用者来说,只要是公允的信息就不会有危害。这样,我们就可以对失真的信息进行重新界定:所谓失真的信息也就是会造成危害的信息即不公允的信息。简单用等式表示即为: 失真不等于失去真实性,失真=不公允。 二、会计信息失真与审计“重要性” 现代审计中的“重要性”是指会计信息漏报或错报的严重程度。这个程度在特定环境下足以改变或者影响任何一位理性决策者依赖这些信息所作的判断。 根据重要性的定义,可概括出其基本特征: (1)重要性概念的核心是不能遗漏或错报重要的会计信息。判断会计事项是否重要的标准是看其是否会影响信息使用者的决策,若对使用者的决策来说无关紧要,则不是重要的,否则就不能遗漏或错报。 (2)重要性概念是从信息使用者的角度提出的。因为财务报告是为信息使用者而编制的。这个信息使用者应该是一个理性人,是对企业和经济活动具有合理程度的知识又愿意用合理的精力去研究信息的人。 (3)重要性的判断不能脱离企业所处的环境。不同的企业所处环境不同,因此判断的标准也是不相同的。 评价重要性的时候,通常分两个层次,即财务报表层和账户余额层,而在讨论信息失真的时候也应分层次——整个报表层次的信息失真是属于显性的,而账户余额层次的失真则可能是隐性的,只有通过验证各个账户余额,才能得出整体结论。 假设财务报表中所含的错误,不论从单项考虑或综合考虑,其影响都很重要,也就是这份报表会引起任何一位理性使用者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判断错误,那么该份财务报表存在重要的错报,即所提供的会计信息是失真的,但并非所有错报或漏报我们都认为是重要的,只要不会引起使用者发生判断差错,那么,该错报信息不属于重要的错报,也既并未失真。 从重要性的要求看,判断—项经济业务是否重要既取决于该经济业务的数量,也取决于起性质。虽然现行的会计准则或审计准则都还没有明确地规定重要性的量化标准,然而实务中经验积累所得也有一些数额可以用语判断重要性。如: (1)税前 净利5%─-10%(净利较小时用10%,较大时则用5%);(2)总资产的0.5%——1%; (3)权益的1%; (4)总收入的0.5%——1%; (5)根据总资产或总收入两项中较大的一项确定一个变动百分比。 其次是根据错报的性质来判断其重要性。也就是说,即使某项错报的金额并不大,但由于它是舞弊或者违法行为造成的,那么仅就性质而言,该项错报也是重要的,这种错报也属于信息的失真。 根据重要性水平的确定方法,我们可以发现一些失真信息的特征,比如足以导致某项财务指标发生较大幅度的变动,或是足以导致某项财务指标发生质的改变,例如企业由盈利变为亏损,净资产由正数变成负数等;或是其性质比较严重或比较敏感,例如现金、有价证券盘亏等。对于频繁发生的单项额度较小的经济业务通常应根据总发生额是否超过重要性水平来判断是否会引起信息使用者判断错误,是否属于失真信息。 另外,会计信息的披露直接影响着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判断和决策。对于重要事项除了在 会计报表中予以反映以外,还要通过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等方式对其性质、原因、影响等作适当说明。 尽管我们认为重要性水平的确定、失真信息的判断都带有主观性,但这并不妨碍其具有客观的一面。重要性是外部环境对会计信息的要求,其判断要受到会计系统外部信息使用者的制约,它不以信息提供者的意志为转移。就此而言,重要性是客观的。此外,重要性的标准应该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并注意前后一致。也即在相同的环境下,对同样的业务所适用的重要性标准应一致;在不同的时期,对同一业务的重要性标准应相同。总之,应使不同的理性人在相同的情况下对同一会计信息进行判断时,结果相同或相近。 由此可看出,失真的信息也就是超过重要性水平的那些使得使用者的判断被误导的信息,两者密切相关。 失真=超过重要性水平临界点。 三、会计信息差错、虚假与信息失真 会计信息差错和虚假是会计信息失真的两种主要表现,但却是两个性质根本不同的概念。所谓会计信息差错是会计人员在遵循会计规范提供会计信息的过程中,由于主观判断失误,经验不足和会计本身的不确定性,造成会计信息与经济活动本意之间的出入。这种出入具有以下特点: (1)当事人无造成虚假的主观愿望; (2)差错在会计核算资料中暴露得比较明显; (3)差错责任人一般得不到经济及其他利益; (4)差错的纠正比教顺利。 会计信息虚假是指会计活动中当事人出于种种目的或虚构盈利,或隐瞒营业亏损,或者避免股东要求多分红利,或甚至逃避纳税等等;事前经过周密安排而故意造成的信息虚假。此种行为虽然都不是以个人的利益为目的,但显然会破坏会计信息真实性,歪曲财务报表内容,具有欺诈的意向以使利害关系人的判断和决策错误,损害信息使用者的利益。 就会计信息差错的后果来看,信息差错未必会达到影响使用者判断的程度,凡差错超过重要性水平的才能算作信息失真。 而会计信息虚假则一定是有关人员出于种种原因故意弄虚作假,以达到影响信息使用者的正确判断的目的。所以虚假信息一定是失真信息。 这样,我们可以看出: 失真信息=虚假信息 + 一部分超过重要性水平的差错信息。 四、信息失真与认定 管理当局在财务报表时,其实对表中所有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收入、费用等都作出了认定。美国《审计准则证明书第31号——证据事项》确定了财务报表有以下五类认定: (1)存在或发生,即资产负债表所列的各项资产、负债、权益的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损益表所列的各项收入和费用在会计期间内是否确定生; (2)完整性,即在报表中应该列示的所有交易和项目是否都列入了: (3)权利和义务,即某一特定日期,各项资产是否属公司的权利,各项负债是否确属公司的义务; (4)估价或分摊,即各项资产、负债/,!/、业主权益、收入和费用等要素是否按适当的金额列入报表,这不仅取决于金额确定是否遵守一般公认会计原则,而且还取决于数学上有无错误: (5)表达与披露,即报表上的特定组成要素是否被适当地加以分类、说明和披露。 这五大认定反映了管理当局在处理各项经济活动及经济事项时,遵循公认会计原则的范围、程度及其结果。但是我们也应明确失真信息与错误认定之间的差别,因为审计报告中将就报表整体而发表公允与否的意见,而公允即无重大错报;又由于财务报表本身就含有估计,并不是完全依据事实来编制,即便得出公允的结论,也不能排除其中仍含有某些小错误。正如前文中所提的“不影响使用者的正确判断”。从这五类认定中可以看出,错误认定中必然是含有差错或虚假,对于差错引起的错误认定而言,关键在于“度”。凡是超过重要性水平临界点的差错类错误认定属于失真。而虚假类错误认定不论金额大小均属于失真。 这样,我们可以认为:失真就一定是错误认定;反之,则不一定是失真。 会计失真论文:浅论会计信息失真的深层原因及对策研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信息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也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关注。会计信息失真严重影响了投资者、债权人等信息使用者的微观决策及政府的宏观决策,严重危害了国家、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本文从我国会计信息失真现状出发,分析会计信息失真对企业和社会经济所造成的种种危害及其形成的原因,并寻求合理恰当的对策。 会计信息是市场经济中最为重要的信息,企业为了自身的经营管理和战略发展需要它,投资者为了投资的正确性和回报的保证需要它,政府为了掌握国民经济的整体状况制定相应的宏观经济政策需要它。离开了会计信息,市场经济便无法正常的运转,会计信息是市场经济赖以生存的基石。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会计信息的要求越来越高。会计信息失真给企业本身乃至整个社会经济带来了巨大危害,已经成为一个广受关注的社会问题。本文拟就会计信息失真的表现、危害、原因及对策作一些探讨。 一、会计信息失真的深层原因 (一)会计信息失真的表现和危害: 所谓会计信息失真,就是会计核算的依据不真实或反应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虚假,不符合实际情况。会计信息失真,是目前经济生活中存在的较普遍的现象,会计信息失真表现为多种形式:第一、从表面方式上来看,人为操纵会计信息使会计报表成为“万用表”。有的企业送给意向联营单位的是“如意表”、送给开户行的是“高兴表”,送给税务部门的是“叫苦表”,企业留存的是“如实表”。其根源是法制观念淡薄监督不利。第二、从会计处理来看,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要表现有:会计凭证反应经济业务不实,会计帐户记录不实;会计报告失真,会计处理方法不符合一贯性的原则,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等。其中以会计凭证反映经济不实尤为严重。 由于以上会计信息失真的种种表现,给社会企业造成严重危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导致企业亏损。 第二、会造成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制定缺乏依据,干扰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经济秩序,诱发经济犯罪。 第三、会计信息失真,会导致国家或地方财政收支预算的编制出现方向性错误。 第四、会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使国家财政收入锐减。 第五、会给投资人、债权人、潜在信息使用者造成决策误导,难以发挥会计信息在市场经济中优化配置资源的作用,影响经济发展。 第六、会促使一些单位和个人谋求不正当的利益,滋生腐败导致堕落,败坏社会风气。 纵观上述会计信息失真的表现特征和危害,会计信息失真已是目前经济活动中存在的较普遍的现象,所以我们有必要对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背景进行探讨。 (二)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深层原因 会计信息失真从表面上看是管理问题,或是单位领导或会计人员的个人行为,而深层原因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四点: 1、企业改革的不完备性,是会计信息失真的重要原因。 第一、企业产权制度不明晰,现代企业制度还未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企业产权关系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但在我国由于长期计划经济影响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步履艰难,即使是在已实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企业,也只是从形式上、表面上进行了改革,与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相差甚远。由于权责不明确,企业经营者往往会从自身利益出发,隐瞒或虚报经营成果,对外提供信息各不相同,造成会计信息失真。 第二、目前我国人事制度改革滞后,也是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之一。由于我国人事管理制度还未市场化,企业职工的流动困难重重,会计人员属于企业的职工,其业务工作开展要受企业领导的指挥,不少会计人员为了保全自己而放弃了监督权利,从而使会计信息不能真正反映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 第三、收入分配制度和对经营者的激励机制不适应经济的发展,也是会计信息失真的重要原因。合理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会使生产经营者按照经济规律办事,事实求是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由于我国收入分配制度还未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上企业与企业,部门与部门之间的收入差距加大,企业的经营成果与经营者收入联系的紧密度低,对经营者的积极性激励不够,会导致一些企业经营者为了个人利益或小集体利益铤而走险,违反财经法纪做假帐,设帐外帐,私设“小金库”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 2、会计管理体系的不完善是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又一重要原因。 现有的会计理论的发展在很多方面还不能满足完全客观地反映经济业务的需要。如会计期间的假设,是人为地划分时期,其结果必然与客观事实有差距;货币计量假设,假设币值不变,遇到通货膨胀时,货币计量假设基础上核算的会计信息就不能如实反映客观、真实的情况;重要性原则,是将重要的事项单独反映,不重要的事项合并反映,由于合并了相对不重要的事项使会计信息与业务原貌有出入;谨慎原则在应用时,预计可能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少预计或不预计可能发生的收入,使会计信息带有估计成分,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3、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督机制不健全是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重要因素。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为了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范会计核算,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基本上已与国际接轨。但任何完善的法规制度,都无法阻止一些利益主体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要杜绝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关键在于依法执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根本原因之一。 4、企业会计人员自身素质的高低也是影响会计信息失真的深层次原因。会计人员本身的素质与会计信息质量的可靠性有很大关系。会计人员是会计活动的主体,会计信息是会计人员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和计量生成的,因而免不了要对客观经济活动的一些不确定性因素进行估计、判断与推理。由于一些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的局限,即使遵循了会计规范,但由于其认识水平的局限性,不可避免的使计量出的会计数据脱离实际情况,使会计信息出现不实。 二、会计信息失真的对策 解决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应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入手:从宏观方面讲,要真正建立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改革人事管理制度,加大执法力度,使企业、单位在法制的轨道上正常营运;从微观角度看,应加强单位内部制度的建设,强化内部监督。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素质。从宏观上来分析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坚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方向,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从根本上讲,会计理论和会计行为中存在的问题属于改革中的问题,有些是旧的体制向新体制转变过程中难以完全避免的,只有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真正成为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才能使企业自觉文秘站:遵守经济规律,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资料。 (二)改革我国人事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企业用人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程序办,充分引入竞争机制,要建立起能客观公正地反映企业经营者业绩和能力的评价指标体系,改革单独依靠未经核实的“数字”来评价企业经营者的业绩。在按劳分配的基础下,在收入分配上要实行多种形式的分配制度,并借鉴国外的先进分配方式,如年薪制等。 (三)健全法制,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强监督,建立完善的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体系,使虚假的信息一产生便受到严厉的查处。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是会计的生命。对于虚假的会计信息,在有关法律法规中要明确界定,同时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把编造虚假会计信息同制售假冒商品一样,严惩不怠。 从微观上来分析。 (一)建立以强化内部管理为中心的会计理论体系,加强内部控制,制定财务监察及内部稽核制度,完善企业内部会计制度,严格会计核算的基本程序,健全各种财产物资,财务收的审批,领报制,为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奠定一个良好的会计基础。 (二)全面提高会计人员素质,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素养。首先,会计人员应具备较强的责任感,在履行职责中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不论遇到何种情况,不丧失原则,不图谋私利。其次,会计人员应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并熟悉会计处理程序,精通会计法规,会计制度,能及时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真实有用的会计信息。这就要求加强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要经常性地对会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使其知识不断更新,业务水平不断提高。 (三)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认真执行《会计法》,发挥会计的核算监督职能,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规范整个会计处理过程,建立健全稽查制度,内部牵制制度、会计人员岗位轮换制度,为会计信息报告打下良好的基础,使会计信息失真在源头就实施有效预防与控制并把制度落实到实处,取得实效。 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社会经济有效运行的需要。企业必须高度重视会计信息的质量,想方设法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认真了解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认清危害。只有这样,才能将会计信息运用于决策过程,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会计失真论文:论会计信息规则性失真的成因及其改进措施 作者:张亚莲 摘要:笔者认为,会计信息失真包括规则性失真、违法性失真和技术性失真。本文对会计信息规则性失真的成团进行了分析和论述,并提出了改进我国会计规则质量的措施。 一、问题的提出 会计规则指的景规范会计信息生产与披露的法律规章制度以及各种相关的准则。我国会计规则主要包括《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法》等。会计信息规则性失真是一种合法会计信息失真,是按照会计规则要求生产并披露出来的会计信息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相符合,该种不一致是由会计规则本身所造成的。世界能源巨星美国安然公司(Enron corp)于2001年12月2日正式申请破产,它是美国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一宗破产案。这一重大事件的发生在会计学界颇为轰动,引起了会计界的充分关注,因为安然事件所涉及的绝不仅仅是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也暴露出美国为确保会计信息真实性所做出的准则规定和制度安排存在严重缺陷,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也需要检讨美国的会计准则是否适应日新月异的经济环境。由此可见,会计规则的会计信息质量问题,是一个有待会计学界着重研究的重大课题。 二、引起会计信息规则性失真的原因。 会计准则及其会计制度自身的不完善是导致会计信息规则性失真的主要原因,现行的各种准则和制度严重滞后于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一)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在充分性方面尚存在不足,这种不充分性因素会导致会计信息规则性失真,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准则的起草研究报告并未得到充分的公开,征求意见稿中也没有相关内容的披露。这在一定程度上不便于社会公众结合自己所处的环境,运用自己掌握的相关知识,更有效地参与会计准则的讨论和制定过程。 2、我国的利益相关者较少地参与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人员组成不够广泛;会计准则就可能出现偏向性。例如,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制度在某些方面不能满足广大投资者的信息需求,这就是我国利益相关者较少参与会计规则制定的一个必然结果。 (二)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本身的不完美 当前,我国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赋予企业充分的自主权,与之相适应的会计改革也要求给予企业较大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的选择权,相应地这种选择的多样性和不确定性必然会造成会计信息规则性失真。比如:或有事项未来事项的处理需要会计人员相当的职业判断和裁定,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存货的计价方法等便有很多种,如果对同类或相似的经济业务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必然会造成同一企业不同时期会计信息的不可比,计算口径的不一致。同时,由于我国会计改革的每一步都是从适应高度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的会计核算模式起步的,一些制度仍然带有较多的计划经济痕迹,从而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例如,坏账准备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比例提取,对已经发生的坏账损失要经过财政部门批准才能冲销,致使大量呆账长期挂账,妨碍了资金周转,导致企业的现金流量不足:某些不符合资产定义的财产,如开办费、待处理财产损益等虚拟资产,仍然作为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导致企业资产不实等。 (三)会计准则与制度中对于一些重要信息的披露没有做出规定或规定得不够合理恰当。 1、规定的披露时间及时性差,传播的时滞性又带来了内幕交易和非公平竞争,使得信息产品的有效性大打折扣。 2、规定的披露内容不完善,如我国现有的会计准则对表外业务的披露规范很少或根本没有,使投资者很难据以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 3、某些会计信息的披露要求不明确或缺乏可操作性。 以上各种情况都可能影响到会计信息的规则性失真。 (四)新、旧会计法规及其相关法律的矛盾和不协调。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内外环境的变化以及核算标准的调整,使各种会计法规的建设明显滞后。另外,各会计法规之间也存在着不协调和不一致,如基本会计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之间,具体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制度之间,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之间,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之间都存在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地方,这些都足以影响到会计信息的质量。 三、会计信息规则性失真的防治措施。 (一)为了提高我国会计准则制定的质量,加快制定的进程,必须改善我国会计准则制定程序:首先向社会公众公开更多的已有的相关知识,特别是世界各国和国际准则委员会的成熟经验,以便社会公众结合其所在环境,理解会计准则及其相应的利益关系;其次应扩大征求意见稿的对象与范围,使更多的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的、分散的中小投资者及其利益相关者能参与各准则的制定过程,并建立更加公开化、制度化的征求意见制度,以增加准则制定过程的透明度。目前就我国实际情况来说,能够采取的措施一方面在于严格会计准则的执行,以使利益相关者尽早体现到会计准则制定对他们经济利益的影响,另一方面,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应采取措施提醒社会公众会计准则所带来的可能的经济后果也是必要的,这也将有力地促进社会公众参与会计准则的制定。 (二)制定会计准则和会计法规时,应尽量克服或减少其本身的不确定性的模糊性。对于准则中的定义和释义给予更加精确的分析和解释,对各种可能有的理解一一给予详细的阐述,以防使用者产生误解。另外,应尽量减少对同类或相类似经济业务处理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的可选择性和多样性,尽可能减少会计人员人为估算。职业判断的范围。同时,应不断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建立“经济警察”机制,及时地对企业经营者和管理者进行有效监督,制止企业钻会计政策可选择性的空子。 (三)我国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的内容也需不断地完善与改进。当前财务会计发展的一大趋势是:提倡建立高质量的会计准则,而高质量会计准则的核心是强调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透明度,不能过分强调相关性忽略了信息的可靠性。缺乏可靠性的信息,也同样不具有相关性。信息公开或披露机制应遵循重要 性原则,注意表内信息与表外信息,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定量信息与定性信息,过去信息与未来信息,强制披露信息与自愿披露信息的有机结合,以满足企业投资者和债权人及时地了解到企业的经营状况。有效的披露作为对资产负债表上无法呈现的、又与投资决策密切相关的会计信息的有益补充,能更好地满足使用者的需求。 (四)制订和完善会计法规及其相关法律,使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会计法》等相关法律需及时予以完善,以更好地适应不断变化着的各种情况,对一些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概念要尽量明确其判断标准,提高法规的可操作性和权威性,以利于当事各方依法行事,创造一个良好、高效的法律环境。同时应充分发挥会计人员的监督职能,使会计人员诚信自律。目前试行的会计委派制应该是一个比较好的选择。它对规范我国企业会计核算行为,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提高我国会计信息质量具有深远的意义。 四、结束语 应该说,随着世界经济走向全球化的趋势日益加强,新的经济行为、新的经济业务、新的市场工具不断涌现,各国的会计准则制定应尽可能沿着IASC准则的要求趋同,我国也不例外。会计信息规则性失真是客观存在的,一些客观因素导致了它的产生。因此,我们应从提高准则、制度自身的完美性和改善法律环境来着手防治,这也是一个长期的不断完善的过程。 作者单位:中南林学院旅管学院 会计失真论文:有关会计信息失真的治理和防范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和完善,政府管理部¨以及代表社会公众的立法机构、监督机构等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和会计质量更加关注。但由于市场运行机制还不成熟,市场秩序不够规范,监督机制尚不健全。 一些单位出现了虚报成绩,随意报假账编制假报表的现象,这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已严重地干扰了市场经济秩序。加强会计管理,治理会计信息失真,已成为各行各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贯彻实施《会计法》。强化单位负责人的法律意识。 《会计法》是会计工作的根本大法,其核心是从法律的角度遏止和解决当前一些单位会计工作秩序混乱,作假和编制假报表导致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问题。依据《会计法》的规定,若单位出现违法乱纪的会计行为,首先应当追究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明确单位负责人为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应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会计法》加大了单位负责人的责任风险,明确单位负责人受托管理单位的责任,这将促使单位负责人知法守法,一方面促使他们自觉摒弃授意会计人员的行为;另一方面促使他们更加注重单位会计工作的内部监督和控制,督促会计人员和相关人员严格把关,依法做好会计工作,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保证会计工作规范有序。 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约束会计行为。 会计工作是一项经济管理活动,会计资料是一种社会性经济资源。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是会计信息的主要质量特征,也是会计规则的核心内容和基本要求。各单位在会计核算中都应严格遵守和认真执行,在全面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同时,不断规范会计行为,完善会计核算规则,对会计工作的主要环节和手段做出禁止规定,使会计工作向规范化方向发展。这将是有效治理虚假会计信息的手段。《会计法》规定:因有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作假账、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不得取得或重新取得会计资格证书。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要求确保会计工作质量并减少会计错漏及舞弊行为的发生,同时,也宣告会计行为终身禁入制度的建立,这对减少会计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能起很大的威慑作用。 加强内部监督、社会审计、国家审计的有机结合。 加强内部监控,防范会计信息失真。通过设立监事会、内部审计等监督机构,对每项经济业务的核算依据及计算结果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严密审核。 会计信息失真的治理和防范,还要发挥社会审计的监督作用。作为中介组织的会计师事务所,它独立于经营者和所有者之外,具有较强的独立性,这一独特的地位增强了其审计工作的客观公正性,使其在经济鉴证活动中发挥了其他审计组织所不能替代的作用。注册会计师必须以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为依据,客观公正地执行社会监督职责,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同时,还应加强政府审计的作用,依法对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合法。 完善对会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机制失真及弄虚作假,都与会计职业道德、素质、专业能力有关,故要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增强会计监督的力度,必须重视会计队伍的自身建设。要加强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律法规教育,培养会计人员的敬业精神.全面提高会计人员业务能力和自身素质。 会计失真论文:亦谈会计信息失真的成因与对策 [摘要]尽管会计信息失真的危害得到社会的广泛重视,然而会计信息失真情况仍然相当严重。而近两年的很广厦事件与纵横国际事件,更是让人触目惊心。作者就此谈点看法。 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会计信息越来越重要。不管是国家宏观经济管理部门,还是企业内部经济管理部门,或者是资本市场的投资者等有关各方,都需要通过会计信息了解企业,并作为相应决策的依据。如果会计信息不能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不仅无法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经营与财务情况的需要,而且将严重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1996年财政部对全国重点调查了83.9万个单位的会计信息质量,有16.3%的单位会计信息失真。1999年上半年财政部组织对110户酿酒企业会计信息情况进行了抽查,信息不实的达抽查总户数的92.7%。1999年末财政部组织各驻地财政监管专员办事处进行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共抽查了外贸、电信、汽车、机械等行业的159户企业,资产不实的有147户,所有者权益不实的有155户,利润总额不实的有157户。 一、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分析 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 (一)单位领导指导思想不正。 单位领导本应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然而一些单位领导的指导思想不正,为了小集团或个人的利益,指使会计人员弄虚作假,甚至强令会计人员作假,导致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二)会计人员素质不高。 会计人员是会计信息这种“产品”的“生产者”,他们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然而我国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却不高。一方面,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在一线从事财会工作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为数甚少,会计后续教育缺乏力度,许多会计师并不熟悉新的会计制度,一些年轻的会计人员缺乏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熟练的业务操作技能,对较复杂的会计业务很难较好地处理;另一方面,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坚持原则、严格执法、敢于同违规违纪作斗争的少,相反对违规违纪熟视无睹,甚至主动为领导出谋划策的多。 (三)会计人员管理体制陈旧。 现行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会计人员身份具有四重性:代表国家反映经济活动的运作,监督所有者和经营者合法经营;代表所有者和债权人维护资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监督经营者合理使用生产经营权;代表经营者加强经济核算,维护法人的利益,督促员工爱护生产资料、节约物料消耗;代表员工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监督所有者、经营者按劳付酬及保障员工的福利待遇。毫无疑问,这种体制在计划经济时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两权”的分离、政企职责的分开,仍旧沿袭现行体制,继续让会计人员在同一事务中履行多种不同的职责,同时担任经济活动的主体与客体,这实际上是将会计人员置于左右为难的两难境地。当企业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作为企业员工的会计人员在企业领导权力压制下,为了自身利益不得不维护本单位利益,提供虚假会计信息。 (四)监督机制不健全。 企业缺乏会计监督的自觉性。企业的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的财务行为与会计法规制度发生抵触时,往往片面强调搞活经营,而放松对违纪违规行为的监督,削弱7会计监督。会计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税务监督等各种经济监督之间监督标准不统一,管理上各自为政,功能上相互交叉,无法有机结合,不能从整体上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虽然有关部门每年都要进行税收财务物价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每年都要对会计报表审计验证,但其经常性.规范性以及广度、深度、力度都不能给企业内部会计监督提供有力支持,也无法形成对企业会计监督的有效再监督机制。企业内部审计监督软弱。内部审计作为国家监督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代表着国家利益,通过企业经济活动的监督和控制,保证国家财经法规的贯彻执行,同时内部审计又是加强企业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代表着单位利益。许多企业领导认为内部审计实际上是一种代表国家实施的微观经济监督,其主要职能与国家审计没有多少实质性的差别,只是审计范围大小的不同。迫于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暂行规定》文件精神,不得不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这样内部审计机构在运行中不能被企业真正接纳,反而受企业排斥。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人员不能过多地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担心自己的工作被领导误解,采取明哲保身的工作态度,在工作中处处小心翼翼,对企业违法违纪的财务活动视而不见。 (五)企业产权制度不明晰。 现行国有企业产权制度不明晰是会计信息失真的重要原因。我国国有企业经过多年的“放权让利”改革,在围绕落实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并没有从根本上革除传统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弊端。首先,在单一公有制条件下,国有企业的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亦即全体人民,但具体到每一个企业,产权主体实际上很不具体,人人所有,而人人都没有,这样国有企业的产权主体形成了事实上的缺位,国有企业没有真正的所有者,因而不能形成有效的内部约束机制。当企业领导人员的利益与国家利益不一致时领导者的权能急剧膨胀,加上他们拥有极强的国有资产操纵和控制权,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便产生短期行为,会计核算以领导者的利益为核心,使提供的会计信息失真。其次,由于国家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不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自身又缺乏根本的 利益动力机制,加上不能干预企业的经营权,放对企业的监督十分低效。第三,国有企业的债权人大多是国有银行或国有企业,而这些债权入的所有者同样是国家,因此,债权人对企业会计信息的关注并不很重视,企业会计信息对债权人的影响也不是很大,故企业的领导者便使会计转向为自身利益最大化提供信息。 (六)企业业绩评价体系不合理。 长期以来,对企业业绩的考核评价侧重于企业一定期间的经营结果,而不关心产生这种结果的程序或过程是否合理。企业业绩评价体系把注意力集中在利润、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性评价指标上,而较少运用和分析一些相关的非财务性评价指标;只强调企业的经营结果是否达到了既定的目标、与过去和相关单位比处于何种水平等,而忽视企业是通过什么程序或采取哪些过程来达到这种结果的。正是由于企业业绩评价体系对于结果状态的过于偏爱,以及对会计信息产生过程有所忽视,从而促使了企业短期行为、会计造假及违规交易等一系列失态运作随之发生,导致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七)对违反会计法规的处罚力度不够。 尽管我国的会计法规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对违反会计法规的处罚力度不够,使得违法的机会成本很小。违反会计法规的巨大利益诱惑与低廉机会成本所形成的反差,使得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屡禁不止。 二、会计信息失真的治理对策 由多方面原因所形成的会计信息失真,应当采用多种对策进行综合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治理对策主要包括: (-)提高单位领导的会计法规意识。 单位领导的指导思想不正,是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重要原因。对会计信息失真的治理,必须组织单位领导学习会计法规,使单位领导提高会计法规意识;端正指导思想,明确自己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的责任。 (二)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提高会计工作的质量,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要通过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来实现。首先,会计人员要有较高的业务素质,既要掌握会计专业的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又要能通过对会计核算资料的考核分析来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为企业的现代化经营与管理提供参考。其次,会计人员要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做到敬业爱岗、熟悉法规、依法办事、客观公正、搞好服务、保密守信,以“不做假账”为道德准绳,以《会计法》为行为准则,做到自律、自重,依法理财。 (三)改革现行会计人员管理体制。 改变会计人员隶属关系,变企业单位所有为社会所有。将会计人员全面推向市场,实行社会化管理。逐步形成“社会招聘、工酬分离、风险执业、行业自律、政府监管、全面规范”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 (四)强化会计监督。 首先,提高企业对会计监督的认识。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会计监督的目的是保证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在国家法律、法规、制度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其次,正确处理会计监督与其他经济监督之间的关系。各经济监督部门既要明确各自监督职能的管理目标、职权、业务范畴,又要在各监督职能之间实行相互协调,保证各监督职能之间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相互协调、有机结合,从整体上有效发挥监督作用,实现经济监督的总体目标。第三,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的职能,对本单位及其下属部门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等会计监督内容进行的再监督。 (五)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各单位正确贯彻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重要基础。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加强对会计信息的采集、归类、记录、汇总等过程和相关环节的监督和管理力度,可及时发现并有效纠正会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经济管理活动。 (六)加快会计电算化和会计网络建设。 实现会计电算化,使会计信息的收集、加工和生成有了相对统一的规范,可有效克服因手工操作出现的失误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情况。 (七)明晰企业产权,强化约束机制。 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对企业产权进行明确。很多企业的财务管理混乱,是因为许多管理者未能认识到所有者财务和经营者财务的差异,使所有者与经营者经营责任不明,且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致使所有者的所有权得不到保护,同时又使经营者的经营权不能完全施展。只有产权明确,才能财务清晰,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才能解决。 (八)改进企业业绩评价体系。 企业业绩评价体系应当注重过程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科学性,考核方案设计和业绩评价指标的选择中应加强对会计信息产生全过程的考核,避免对于结果状态的偏爱,以正确引导会计工作的运行,保证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 (九)完善社会监督体系。 建立和完善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体系,使之与政府、财政、银行、审计、税务、企业等经济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实现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再确认,对会计的再监督,以达到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目的。 (十)加大对违反会计法规的处罚力度。 我国近年来先后制定并了一系列会计法规,尽管会计法规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但只要严格执行,基本能够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对会计信息失真的治理,应当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大对违反会计法规的处罚力度,使后来者不敢重蹈覆辙。(作者:张彪 尹建中单位:湖南大学会计学院 湖南城市学院) 会计失真论文:会计信息失真监督体制建构 企业的会计信息是对企业经营活动的资金反映,准确的会计信息可以为企业的重大决策提供数据信息,保证企业制定发展目标的合理性,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现阶段很多企业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企业的会计信息失真,给企业的生产管理带来不利影响,同时影响国家的宏观经济决策的科学性和社会的稳定。 一、会计信息失真的危害 1.会计信息失真扰乱了市场秩序 在当代经济发展过程中,市场中信息瞬息万变,要求企业的财务管理要科学合理,但是如果企业的会计信息失真就会给企业的财务管理带来阻碍,从市场环境中来看,企业的会计信息失真,那么所反映出来的经济效益就是不真实的,对于投资者来说,由于信息的不真实他们无法根据信息做出自己的判断,即使做出判断也是错误的,给整个市场的有序发展造成破坏。 2.会计信息失真导致企业决策的失误 企业的会计信息最主要的作用就是对企业财务活动进行深入的分析,对各项资金的支出和收入情况做出统计,为企业决策者进行科学合理的决策提供依据。但是会计信息失真之后,会计提供给企业决策者地信息都是虚假的,企业决策者按照这些虚假的信息对公司的各项活动做出的决策就没有科学合理性,而且,企业会计信息的一个目标是及时发现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果会计信息失真,所反映出来的问题也是虚假的,对于加强企业的管理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没有任何的帮助。 3.会计信息失真助长了整个会计行业的不良风气 目前社会上流行的一句话就是“不会做假账的会计不是合格的会计”,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就是很多企业为了寻求高的收益,采用各种不同的方法在账面上作假,这其中的执行者就是会计,而会计在进行假的会计信息过程中由于跟自己没有利益的牵扯,所以心安理得。这种现象的发生直接导致了会计行业中对于会计信息真实性的不重视,同时也造成会计职业道德泯灭。 4.会计信息失真给国家经济宏观调控带来干扰 企业是国家经济组成的一部分,企业的会计信息失真会导致国家对于经济整体把握过程中出现失误,会计信息的失误会使国家的经济核算偏离,导致国家采取的宏观调控手段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造成市场中资源配置不合理,国家调控政策流于形式,使得国家的整个经济发展蒙受损失,甚至影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5.会计信息失真影响到社会稳定 企业进行虚假的会计信息主要是为了夸大企业的经营利润,这种做法欲盖弥彰,导致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问题之后,不是积极进行解决,而是在会计核算方面进行掩盖,长此下去就会造成其中财务管理方面出现的问题会越来越严重,最后导致企业的破产,使企业职工失去经济来源,失业带来的社会不安定因素也就相应的加强了。 二、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 1.企业会计管理制度不健全 在现代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企业领导者对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管理越来越严格,但是对于整个财务管理尤其是会计工作的管理还不是很重视,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很多企业没有指定相应的会计管理制度对企业的会计工作进行相应指导。有些企业虽然制定了相应的会计制度,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缺乏对实际工作的指导性,加上企业管理者对会计制度执行的不重视,会计制度往往流于形式。 2.企业会计人员的素质问题 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最直接的因素就是企业的会计人员的素质低下,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现阶段很多企业的会计工作人员没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在进行会计工作的过程中出现会计操作方面的失误。另一方面,企业的会计人员没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往往是为了个人的私欲或者是执行企业领导者的错误指示,在会计工作中进行假账的制作,导致企业会计信息的失真,从而造成整个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失误。 3.企业管理者法制观念淡薄 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会计法》,其中对于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中的信息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度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在企业的具体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企业领导者权利的过于集中,对于管理中的法制意识薄弱,没有将《会计法》中的各项规定放在心上,在日常的管理中对会计工作随意指示,破坏会计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 4.没有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企业会计监督机制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内部审计部门,但是现实中由于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是由企业内部人员在企业领导的带领下进行的,其中牵涉到企业职工的利益,所以在行使内部审计权利的过程中不能做到很好的监督。另一方面是企业会计的外部监督机构一般是由各个相关部门进行的,但是由于各相关部门的监督指示对本领域的检查,没有建立全方位的整体监督体系,所以不能达到有效的监督效果,在企业的会计工作中就出现了漏洞,会计信息失真就是必然发生的。 5.企业对利益的过度追求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中企业的管理者为了企业利润留存大一点,或者是为了应付检查,制造虚假的企业利润信息,还有一些企业纯粹是为了逃税,在财务管理过程中指使会计采用各种办法隐藏收入,从而少缴税费。 三、如何有效防范会计信息失真 1.建立健全企业的会计制度 健全的会计管理制度是防止会计信息失真的基本保障,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建立完善的企业会计控制制度,以这个制度为基础进行企业的会计活动,在建立会计控制制度的过程中,企业要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企业长远发展的会计控制制度,保证各项会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有效防止会计信息失真。 2.加强企业会计人员的素质建设 企业的会计工作人员的素质提高要从两方面做起,首先,在会计人员的任用过程中,要对应聘人员的专业知识进行相应的考核,选择专业知识扎实的人员担任会计工作,其次对于现有的企业会计人员要加强培训,使其专业知识随着社会科技的发展能有相应的提高,最后,对于所有企业的会计人员要加强思想道德建设,鼓励他们遵守基本的职业道德,在工作的过程中用良好的职业道德约束自己的行为。 3.加强企业管理者的法制意识 现阶段《会计法》的颁布对于有效防止会计信息失真有重要 的作用,在企业的生产过程中,企业领导者的法制意识要不断加强,我国法制建设的进行加快,对于违法现象的查处力度也在不断加大,企业的领导者要提高法律意识,合法经营。 4.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对于企业内部会计信息的监督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方面是企业内部的审计工作要严格进行,对于企业内各项财务活动进行监督,保证企业经济活动中对于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在整个经济活动中都有一定的控制。另一方面就是加强企业外部的监督,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为了有效避免企业领导对会计工作的干预,可以找专门的会计事务所对企业的经济信息进行核算,从而发现出现的问题,有效防止信息失真。 5.加大会计虚假信息的处罚力度 从国家方面来说,针对日益严重的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国家要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对于故意造成信息失真的企业做出一定的惩罚,使他们在以后的经营活动中可以进行正确的会计核算。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各个企业在市场中面临的竞争也日益激励,在企业的管理中,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时有发生,给社会和企业自身的发展都带来了很大的阻碍,所以企业和国家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预防,保证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和企业的长远发展。 会计失真论文:论会计信息失真的成因及其对策 所谓会计信息失真,是指会计信息没有真实地反映客观的经济活动,从而给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了虚假的情况,给决策者们制定相关决策带来了不利影响的一种现象。我们现在所说的会计信息失真,在很大程度上是指会计所提供的财务报告及相关的业绩评价指标不真实,虚报了企业实际情况,而我们的业绩评价指标又大多是针对特定目标完成状况的考核与衡量。 一、会计信息失真现象的严重性及其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明确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其核心就是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唯有真实完整才有可能对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有用,而决策的有用性也恰恰是会计生命所系。 但我国的现实情况却恰恰相反,会计信息失真令人触目惊心。根据财政部2001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果显示,在被抽查的159家企业中,资产不实147户,虚增资产18.48亿元,虚减资产24.75亿元;利润不实157户,虚增利润14.72亿元,虚减利润19.43亿元。 同时国家审计署对16家具有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质量抽查,在被抽查的32份审计报告中,有14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23份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涉及41名CPA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 注册会计师,造假金额多达70多亿元。因而,一个先后在国企、私企和股份公司工作过的资深会计,竟然找不到一家不做假账的企业,于是发出了“社会需要假账”的感慨。由此可见,企业假账黑幕惊心。 频频发生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给国家和企业带来了以下巨大的危害。 (一)干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危害改革开放的深化 会计信息失真对国家经济影响的严重程度可从下面一些事实中略见一斑:2000年财政部对全国110家酿酒企业的会计状况进行抽查,结果有102家企业的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收入费用不实的金额共计25亿元,导致虚假利润1 388亿元。其中,企业会计报表利润与检查组核实利润金额相差1倍以上的达41家。 1998年在证券市场曝光的“红光实业”事件、震惊中外的“安然”事件都说明如果会计信息失真,财会监督可能失控,就会影响甚至破坏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也使投资者无法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这与深化改革的客观要求是不相适应的。 (二)传递错误信息,误导经济行为 从微现角度来看,会计信息的影响渗透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包含投资、融资、利益分配的决策、计划或控制等。例如一项投资技术决策,要建立在过去经济业务数据的分析基础之上,若提供的会计资料虚增了投资额和成本,使利润减少,甚至亏损,必然会放弃这一项目,失去市场机会。反之,则会使一份实际不可行的论证分析报告在虚假会计信息的掩盖下通过立项。在日常经济生活中,所谓盲目建设,新建项目效益不佳等,与此不无关系。 从宏观角度来看,会计信息的失真可能引起错误的社会经济政策出台,并涉及整个社会,带来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 (三)引发会计信息信任危机 由于企业经营者的舞弊和会计从业人员的假账造成企业破产倒闭,使得投资者和债权人蒙受巨大经济损失。人们对会计工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产生更为深重的疑虑,从而引发了对会计信息的信任危机。如证券市场上的“红光实业”、“琼民源”、“银广夏”到近期的“德隆系崩盘”,会计信息失真成为笼罩证券市场的浓重阴影,挥之不去。 上海财经大学曾进行的一次调查显示,几乎所有被调查者都认为上市公司存在会计信息失真问题。18.75% 的调查对象认为,多数公司的多数项目存在会计信息失真现象;68.75%的调查对象认为多数公司的个别项目存在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两项合计,总计有88% 的调查对象认为多数上市公司存在会计信息失真现象。 近段时期我国证券市场出现的股指不振现象,有机构就认为这是源于信任危机。德隆系事件像一颗重磅炸弹,把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中介机构不多的信任又炸得粉碎。现在投资者对上市企业及中介机构不信任感急剧上升,市场筹资功能受到严重挑战,大盘受到拖累便是必然。 (四)导致国家税收和国家资产的大量流失 在一些未将企业利润与个人收入挂钩的企业,逃避上缴企业所得税,人为增加成本、转移收入,从而虚减利润。在国有资产出售与转让过程中,企业负责人授意评估机构大幅压低企业资产评估价值,以从受让方获得差额利益或人为改变国有资产和个人资产的比例关系,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会计信息失真会导致国家或地方财政收支预算的编制出现方向性错误。国家和地方财政收支预算都是在上年财政收支情况的基础上,结合下一年预计的新增收支内容而确定的,所以会计信息失真将给国家造成巨大的损失。 (五)虚假会计信息驱逐真实会计信息 某些企业的经营者为了避免他所经营的企业被兼并以至自身被淘汰而寻机粉饰财务报表,达到夸大经营业绩的效果。这样一来,会造成所有企业的平均业绩虚假上浮,从而使得会计信息质量下降。原本经营业绩良好且提供真实完整会计信息的企业经营者,其账面业绩很可能低于平均业绩而遭到“出局”;而经营业绩差但提供经过粉饰的虚假会计信息的企业经营者,其表面业绩很可能会高于平均业绩而得以“生存”。这样,如果“机会收益”远大于“败露成本”时,便出现了虚假会计信息驱逐真实会计信息的现象。 (六)影响债权人利益,损害企业形象 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往往会制定一些销售折扣政策,这种销售中的折扣,常依赖于顾客的财务状况及以往偿付货款的情况。像这些信息的获得,主要来源于已入账的会计信息。如果会计信息失真,必然会影响到企业销售款的 安全性,影响债权人利益,也有损企业形象。 二、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分析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由于会计工作秩序不佳,会计信息失真已成为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会计信息失真从表面看是管理问题,或者是单位领导或会计人员的个人行为,但目前会计信息普遍失真,必然有其深层次的社会原因。从逻辑上讲,不真实的会计信息都是“失真”的信息,在会计实务中,不符合会计制度要求的会计信息,均属于“失真”的会计信息。实际上,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多种多样,既有宏观层面的也有微观方面的原因。 具体来说, 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信息提供者的角度分析 会计信息的提供主要取决于人。在我国,一般会计人员学历层次偏低,知识结构老化且过于低浅,这使得许多理论上完善的会计方法,要么无法实施,要么在实施时大打折扣,不伦不类。因而,会计人员的素质历来被学术界指责为会计改革的最大障碍之一。形成这种状况既有制度方面的因素,又有文化观念的因素。长期以来,会计人员已习惯于照章办事,而很少运用个人的专业判断,致使他们对经济事项或会计准则的理解偏差而对经济事项做出错误分类。 在文化观念上,中国“尊上”的观念对人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会计人员除按制度办事外,就是听从领导的旨意,缺少作为职业人员应有的职业道德和独立能力,盲目操纵上市公司的利润,提供虚假会计信息,致使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做出错误的决策。 1.单位领导指导思想不正。单位领导本应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然而一些单位领导的指导思想不正,为了小集团或个人的利益,指使会计人员弄虚作假,甚至强令会计人员作假,导致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2.会计人员素质不高。会计人员是会计信息这种“产品”的“生产者”,他们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然而我国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却不高。在一线从事财会工作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为数甚少,会计后续教育缺乏力度,许多会计师并不熟悉新的会计制度,一些年轻的会计人员缺乏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熟练的业务操作技能,对较复杂的会计业务很难较好地处理. 3.会计人员管理体制陈旧。现行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两权”的分离、政企职责的分开,仍旧沿袭旧体制,继续让会计人员在同一事务中履行多种不同的职责,同时担任经济活动的主体与客体,这实际上是将会计人员置于左右为难的两难境地。当企业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作为企业员工的会计人员在企业领导权力压制下,为了自身利益不得不维护本单位利益,提供虚假会计信息。 4.监督机制不健全,企业缺乏会计监督的自觉性。企业的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的财务行为与会计法规制度发生抵触时,往往片面强调搞活经营而放松对违纪违规行为的内部审计和会计监督。会计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税务监督等各种经济监督之间监督标准不统一,管理上各自为政,功能上相互交叉,无法有机结合,不能从整体上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 (二)从有关制度方面进行分析 经过加工处理后的成为有用形式的会计信息,是对会计数据的综合和解释。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二章《一般原则》中也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即强调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原则。但实际工作中,会计信息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并不能达到完全真实性的要求,存在会计信息失真问题。 而会计信息即使以合法真实的原始凭证为依据,并且进行合法合规的会计处理,同样也会产生会计信息失真。这是因为会计受本身特点和制度制约,在会计政策、规范和制度上存在一定的可选择性及缺陷,难以做到提供完全真实的信息;并且在实务工作中,会计处理更多地依赖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为了不同的目的,在会计制度允许范围内,会选择不同的会计政策和方法,从而造成会计信息的制度性失真。 1.会计准则的不完全性。会计准则的制定并不是纯技术的,而是各利益相关方相互间多次博弈的结果,具有不完全性。 一是在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中,各利益相关方为了获取自己的利益,都想使准则对自己有利,如果在制定机构中代表多方利益的机构或关系人较少,会计准则就可能出现一定的偏向性; 二是会计准则定义和释义的不准确性,会计准则中存在着大量的不确定性措辞。在会计准则中使用最典型、最广泛的是“极少可能”、“有可能”和“很有可能”。由于对事件发生概率的主观判断因人而异,因此,什么情况算是“极少可能”,什么算是“有可能”或者是“很有可能”,便成为影响会计选择和会计处理方法的重要因素。如果一项会计准则的涵义可能有多种理解,甚至有歧义,必然会产生实务操作的不确定性; 三是会计原则应用的不完全性,如果在会计计量中只遵循谨慎性原则,就会只强调预计可能损失而完全不确认利得,特别是这种利得有较大可能实现,将会违背充分披露和可靠性原则。 2.会计准则、制度和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由于各企业的具体情形不一,准则不可能制定得很完备,只能对企业会计工作提出基本原则和规范,留有一定余地。这就会对同一会计事项的处理有多种备选的会计处理方法并成为会计政策选择的对象。此外,会计准则和会计实践还存在着一定的时滞,会计准则的规定常落后于会计实践的发展和经济行为的创新,当新情况、新领域、新行业出现时,很难找到长期有效的会计准则作为会计操作的依据,因而在实践中常会出现企业的会计处理“无法可依”的现象,为会计准则选择提供了空间。这不属于违反会计准则的行为,因为会计准则根本就未对此做出规定。在由会计准则来作规定的领域,企业拥有更大的会计选择权。 随着企业经营方式的多样化,经营范围的扩大和社会、法律、金融环境的日趋复杂化,使同类会计事项的个性日益丰富,法定会计政策也趋向于为企业提供更大的会计准则选择范围。对同一经济事项,往往有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可供选择,也给会计的“如实反映”带来难题。“真实”的涵义应是“跟客观事实相符合”,理应具有惟一性,不能说对同一事物的同一方面有多个不同的处理方法和结果却都是真实的反映。 3.会计法规之间的不协调。基本会计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之间,具体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制度之间,会计准则与财务通则之间,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之间都存在不协调甚至矛盾、冲突的地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新的经济行为、新的经济业务、新的市场工具不断涌现,会计准则的缺位就使会计事项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带有很大的弹性,都会使会计信息产生制度性失真的可能性。 4.产权制度不明晰,形成信息不对称。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企业中客观存在两个控制主体,即企业所有者和受托经营者。现代企业的特征之一是经营者和所有者在经济上的联系表现为一种契约关系,“财产所有者对经营管理者在契约中规定的责任,称之为受托经济责任”,由于两者间的利益不一致,从而形成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信息不对称是指市场活动的参与者对市场特定交易信息的拥有不对等,有些参与者比另一些参与者拥有更多的信息。而信息的不对称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逆向选择,通常指在信息不对称状态下,接受合约的人一般拥有私人信息,并且利用另一方信息缺乏,而使对方不利,从而使市场交易 过程偏离信息缺乏方的愿望;二是道德风险,是指交易合同达成后,从事经济活动的一方为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的利益而做出不利于另一方的行动。 企业所有者最关心的是其投入资本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即实现资本保值、增值目标,总希望获得真实的会计信息,并据此客观评价企业的经营成果,正确估计其财务状况以进行未来投资决策;另外,还希望能够控制会计政策使其向维护所有者利益方面倾斜,如贯彻谨慎性原则,足额并加速补偿固定资产成本等。 会计信息的重要作用之一是反映企业管理当局(经营者)的经营业绩,是所有者用以解除管理当局的受托责任的依据。由于管理人员努力程度的不可测性,会计信息反映的相关指标就成为委托方评价受托方经营业绩的尺度。这使管理当局在会计准则允许的范围内左右会计信息的生成,可能不会关心企业长远发展,而采取与所有者相反的会计政策,会更看重短期经济效益给自己带来的利益,会利用手中“暂时的控制权”谋求“个人价值最大化”。这时会计信息就会成为手中的得力工具加以利用而产生会计信息失真。 5.会计事项的不确定性。会计的不确定性也称模糊性,其表现一是不确定的与事实有差异的计量结果,这与会计估计有关;二是不确定的计量方法,不确定会计事项是指一种状况或处境的最终结果是利得或损失,只有在发生或不发生一个或若干个不确定的未来事项时才能确认。这包括:①与信用有关的事项;②与时间有关的事项;③与风险有关的事项;④与社会经济变化的有关事项。 对这些会计事项,我国会计准则与制度对于这些重要信息的披露没有做出,规定或规定得不够恰当,使得在会计核算中存在多种备选的原则、程序和方法。由此引发的会计政策的选择及变更,导致会计信息的不确定性,从而也就难以精确计量。如对固定资产的折旧问题,资产的物理寿命比较容易确定,但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资产的无形损耗却很难准确估计,因而作为固定资产折旧基础的折旧年限也就带有不确定性。在企业目前的资产负债表中,这些事项难以确定,通常采用不予确认或表外披露的方法,即使发生的可能性极大,也不予揭示出来。 (三)从道德方面进行分析 近年来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越来越严重,从道德角度来看,表现为部分会计行为者道德沦丧,有法不依,进而违法犯罪;相当一部分会计主体不能遵守真实客观的会计道德规范和制度并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这些行为扰乱了企业的正常运营,损害了债权人、投资者等相关利益团体的利益,造成了国家和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干扰了国家宏观调控的顺利实施,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进一步败坏了社会风气,助长了虚浮之风和贪污腐化。 我国新《会计法》要求会计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完整”,可见真实可靠成为会计的最高原则,遵循此“道”,会计信息才值得人们信赖。然而在现实中存在大量的反其“道”而行之的行为,造成了会计职业道德下滑、缺失的现象。其形成有多方面的原因,主要有: 1.外部因素 (1)社会伦理道德滑坡的影响。市场经济在促进了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对人们的价值观念产生了部分消极的影响,传统的价值观中应继承和发扬的那部分被抛弃。在追求自利的过程中出现了私欲膨胀的现象,引发了极端利己主义和个人主义倾向,在竞争时违背诚信的原则,虚伪欺诈的社会风气难免会对会计工作者产生了不良影响。作为经济信息提供部门的会计,为了单位或个人的利益不可避免地会丧失诚信原则,进行造假,会计信息失真具有了宏观背景环境。 (2)缺乏有力的道德规范引导。现代国人由于缺乏有力的道德规范的引导,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某些人已经形成了“言行不一”、“心口不一”的生存方式。因此,某些缺乏自制力的人成为了外在金钱规律的奴隶,道德规范则失去了约束力,导致虚伪产生,会计主体普遍也会在实务中遵循这一规律而放弃客观真实性的原则。 (3)不规范的政府行为促使企业追求短期化效应。维持良好的市场秩序需要政府的介入,但是政府的经济职能及其行政职能相交叉的特性会产生政府经济行为的非市场依托,政府具有模糊性和非延续性,企业经营过程中难以追求长远利益。为适应不规范变化的政府行为,企业领导人进行短期化经营,进而放弃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在会计报告上弄虚作假。企业的市场价值判断与利益的体现时常被动地以政府行为调整,会计信息随之失真。 (4)中介机构监管不力。我国推行会计年度报表审计制度,但是企业报表的真实性仍值得怀疑。这是因为进行社会监督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为了稳定客户,拓宽业务,在相关法规执法不严、处罚力度不够的情况下,违背会计职业道德,丧失了其客观公正的立场,忽略了其社会责任,出具虚假的证明,为企业做假账提供便利,成为会计造假的保护伞,进一步造成了会计职业道德滑坡。 2.内部因素 (1)单位负责人存在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反映在会计上即为领导对会计工作要求不高,疏于管理,造成账务混乱、信息失真;与之相比,领导的逆向选择给会计信息失真造成的影响是主要的,绝大多数信息失真来源于此。领导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损害相关利益群体的利益,指使会计工作者做假账,提供虚假的信息以蒙骗相关利益群体。 (2)会计人员陷入“囚徒困境”。会计人员在单位具有天然的从属性,使得其职业道德从属于单位领导的权威,当二者发生摩擦或冲突时,会计人员陷入困境。如果不执行领导指示,会受到领导的打击报复,甚至失去工作;执行做假指令,违背道德,触犯规定,却可能从单位获益,会计人员陷入博弈论中的“囚徒困境”。 (3)治理结构不合理,企业丧失操行。我国在积极建立两权分离、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的现代企业制度,尽管如此还没有塑造出真正的企业法人主体,企业经营者的权责问题、政企分开问题还未彻底解决,监督机构不能真正发挥作用,企业改制流于形式。为了企业或个人的利益,在外部条件都不健全的情况下,董事长控制下的企业便放弃其应遵守的基本道德原则,弄虚作假,企业丧失了其操守,反应在会计工作上即为会计职业道德缺失,会计信息失真。 三、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对策和具体措施 由多方面原因所形成的会计信息失真,应当采用多种对策进行综合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治理对策主要包括: (一)信息提供者主观因素所产生失真的治理对策 从会计信息提供者角度来看:会计信息提供者主要是指会计从业人员,包括出纳人员、财务核算人员、工资核算人员、成本费用核算人员、财务成果核算人员、资金核算人员、往来结算人员、总账报表人员、稽核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和电算化管理人员等一般从业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他们的非诚信思想行为要么是慑于会计主体负责人的威力而违心做假账;要么是其职业道德素质不高、法律观念淡薄、为本会计主 体或本人之小利而主动为违法乱纪的领导出主意、想办法或自愿做出一些有损于会计行为规范、有害于会计信息质量的事情;要么是专业素质不足、无法满足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严要求;要么是岗位责任不清、内部控制不力、会计监督不细等使得有些职位和制度形同虚设,给有些存心不良图谋不轨的会计从业人员以可乘之机,造成会计信息失真。这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治理: 1.提高单位领导的会计法规意识 单位领导的指导思想不正,是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重要原因。对会计信息失真的治理,必须组织单位领导学习会计法规,使单位领导提高会计法规意识,端正指导思想,明确自己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的责任。 2.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和职业道德素质 提高会计工作的质量,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要通过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来实现。首先,会计人员要有较高的业务素质,既要掌握会计专业的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又要能通过对会计核算资料的考核分析来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为企业的现代化经营与管理提供参考。 其次,会计人员要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做到敬业爱岗、熟悉法规、依法办事、客观公正、搞好服务、保密守信,以“不做假账”为道德准绳,以《会计法》为行为准则,做到自律、自重,依法理财。 3.强化会计、政府部门、注册会计师中介机构的监督 首先,提高企业对会计监督的认识。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其目的是保证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在国家法律、法规、制度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其次,正确处理会计监督与其他经济监督之间的关系。各经济监督部门既要明确各自监督职能的管理目标、职权、业务范畴,又要在各监督职能之间相互协调,保证各监督职能之间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相互协调、有机结合,从整体上有效发挥监督作用,实现经济监督的总体目标。 第三,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的职能,对本单位及其下属部门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等会计监督内容进行的再监督。 最后建设和完善社会中介机构,发挥其公证和监督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将许多权力下放给企业,企业内部财会管理成为企业一切管理的基础,也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的基础。各级政府部门应组织力量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应强化《中国注册会计师法》的全面贯彻执行,整顿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加大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在大力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道德水准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中介机构的专业性社会公证和监督作用。同时可规定在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会计报表必然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才会有效,并逐步使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报告都要通过注册会计师审计,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二)信息提供者客观因素所产生失真的治理对策 会计基础工作比较薄弱,不少内部制度不完善,现在无论国有或非国有,大型或中小型企业的财务制度都或多或少的存在缺陷。就此治理对策为: 1.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各单位正确贯彻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重要基础。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加强对会计信息的采集、归类、记录、汇总等过程和相关环节的监督和管理力度,可及时发现并有效纠正会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经济管理活动。 2.加快会计信息化和会计网络建设 实现会计信息化,使会计信息的收集、加工和生成有相对统一的规范,可有效克服因手工操做出,现的失误而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情况。 3.改进企业业绩评价体系 企业业绩评价体系应当注重过程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科学性,在考核方案设计和业绩评价指标的选择中应加强对会计信息产生全过程的考核,避免对于结果状态的偏爱,以正确引导会计工作的运行,保证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 4.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认真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发挥会计的核算、监督职能。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规范整个会计处理过程,建立、健全稽核制度、内部牵制制度、会计人员岗位轮换制度,为会计信息报告打下良好的基础,使会计信息失真在源头上实施有效预防和控制,并把制度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制度性缺陷所产生失真的治理对策 制度性会计信息失真是最近几年才提出来的,有人称之为会计信息规则性失真或合法的会计信息失真。针对我国存在的制度性缺陷提出以下治理对策: 1.进一步完善会计制度 应加紧具体会计准则的研究和出台步伐,以尽早形成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调并体现中国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特点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对企业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进行严格规范,尽量减少会计准则中可供选择的程序和方法,以缩小会计政策选择的空间,尽量减少对同类或相似业务处理方法的多样性和可选择性,明确各种处理方法的场合和弹性区间。例如,对不同行业、不同业务做出,分类的规定;对不同行业或不同规模企业特有的业务做出分类的规定;某一个企业只能适用其中的一类情况,从而减少会计人员人为估计判断的范围,使其估计判断也有章可循。 同时,也应与国际惯例接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将准则中可供选择的方法分为“基准处理”、“允许备选的方案”、“应取消的处理方法”三类,同时也对“许可的替代方法”作了严格的限定。还应进一步加强会计的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建立一定的监督机制来制止企业钻会计政策可选择性的空子,来预防会计信息的失真。 2.尽量克服或减少会计法规、会计准则本身的不确定性 由于这种失真是一种技术性的失真,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正确认识不确定性和模糊性,在定性的认识到不确定性普遍存在的前提下,会计信息的提供者与使用者应该客观地看待会计信息对我们评价、决策的作用。从定量的角度来说,对于模糊性,我们可以采用模糊数学的方法进行处理。 要规范会计准则的制订,加强会计制度的建设。在制订会计准则时,应尽量规范不确定性措辞的使用,可以给出相对确定的概率数值范围,以利于减少主观判断上的差异,并协调国际会计差异。要加强会计理论研究,尽可能完善会计假设,规范会计基本概念,修正会计要素,根据新的社会经济条件,发展会计确认与计量理论。要拓展财务报告,充实会计信息,通过财务报表以外的其他报告形式,揭示更多的“分析性信息”,以更加客观充分地反映由于不确定性和模糊性引起的信息混淆。 首先,最终制定的会计准则应对未来会计环境变化有较科学和具有一定超前的分析和预测,使会计的发展具有较好的稳定性和持续性,避免未来环境不确定性对会计产生过多的影响。 其次,对于准则中的某些释义和定义要有精确的分析和解释。如果某一定义和释义可能会有多种理解,则应对各种可能的理解均作详细的阐述,表明各种理解的适用情况,以免给准则的使用者造成误解。 再次,由于会计准则具有经济后果,准则制定者必须考虑管理者、政府及其他利益集团的正当利益,制定者应有广泛的代表性。 最后,针对会计的不确定性事项处理应做出具体或原则性规定:管理当局有责任根据目前情况估计未来事项对会计报表的影响或做出未来事件影响无法合理估计的判断,并按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处理;注明会计师应当收集证据,以评估管理当局的分析和判断是否合理。 总之,应顺应经济及技术的发展,对经济生活中的新事物、新现 象如衍生金融工具、商誉、人力资源等尽快加以研究,制定确认的标准和方法,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3.大力贯彻《会计法》 《会计法》是以法律的方式明确规定要保护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其中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会计法》还将会计事务的每一步,包括从原始凭证的取得、记账凭证的填制、记账方法的运用到会计核算的内容和会计政策的变更、会计报表的产生,均纳入了立法范围,保证会计人员运用正确的会计方法,得出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 对于未决诉讼、企业对外提供的担保等或有事项的会计信息,《会计法》第19条规定:“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予以说明。”充分预计到了会计或有事项对未来的会计信息的影响,以法律的形式保证会计信息的完整。 大力贯彻《会计法》,可以减少会计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在执行过程中难以把握尺度,从而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的问题。 4.发挥产权制度对会计信息生成过程的规范和界定功能 产权的明晰界定,是企业开展会计活动的先决条件和基础,只有产权界定清楚,会计准则的运行和会计信息的生成才会有效率。产权明晰确定,对会计信息系统目标的实现创造了两个重要条件:(1)股东追求资本收益的最大化;(2)各种利益相关方与管理当局之间存在经济上的合约关系。 针对这两个条件,要解决信息不对称:一是可通过有效的合约安排使委托人与人的利益一致,或促使人提供信息,以构建有效的委托关系和约束——激励机制,使人行为与股东目标一致,如股东可把会计报告的收益作为可执行的合同变量来激励管理者努力工作。并在国有企业中形成多元化的产权结构,以解决所有者缺位和所有权虚化问题,使各利益方有动力加强对企业会计行为的监督,便会计信息的披露尽可能反映各利益相关方的共同利益。 二是通过政府规章强制市场交易者提供信息,也即是政府利用强制手段直接命令市场交易方必须披露某些重要信息。包括:(1)规定经理人员和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防止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劳动力市场的逆向选择;(2)强制企业披露会计信息并规定其应达到的质量标准;(3)通过会计法规,对违法者予以惩罚,降低经营者的预期风险收益。 (四)因道德缺失所产生失真的治理对策 所有的会计活动都是由"人"支配的,在会计信息失真的背后,有着复杂的社会原因,即"人治"大于"法治"。治理会计信息失真必须从"治人"开始;即从治理人的道德意识入手,从治德开始,因为社会道德缺失是会计信息失真之源在。 1.明确新的道德准则,建立新的市场道德体系 市场经济在没有了道德的约束和法律的外在保障情况下仅靠自利驱动,将会退化到无序状态,从而影响了经济发展。我们要审视原有的道德观,吸取真正的儒学精髓,构建适合市场经济发展的新的道德体系。它应以诚信原则作为其核心,包括负责、敬业、诚信和尊重他人,承认在不影响社会上其他人利益的情况下,人有追求物质的权利。 我国在构建市场道德的时候,须注意诚信的动态性和层次性,使其能够与经济发展互动。作为会计领域也应该修订新的、以保证并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目标、诚信为本的职业道德规范。 2.严格执法和监督,缩小道德自由空间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基本道德强有力的保障手段。在会计造假已经成为普遍现象,会计人员也知道会计造假违背职业道德和法规,但是行动上依然违规。这说明人们意识到价值规范,但是决定其行动的是真实行为规范,这两者之间存在一个选择的空间,它存在法律调整的范围与道德调整的范围之间。作为社会监督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也为会计造假提供方便,这也说明在监督上力度不够,处罚不严。因此,有必要加强事务所的管理,严肃执法,提高要求,加大对违规事务所和会计师的处罚力度,迫使其保持客观公正,做到诚信为本,从而促进企业会计职业道德的归位。 3.改善管理体制,明确责任,克服领导短期化行为 政府是市场经济中经济信息的需求者,同时也是市场规则的制定者,政府对规则的遵循状况直接关系到道德建设的成败。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要原因是内部控制失衡和权责不明确造成的领导短期化行为,为解决此类问题,需要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和强化领导的责任意识。也有必要建立一个促使领导从内心不愿造假的机制,激发领导追求长远利益,而不是看中眼前利益,道德的缺失就是短期化行为的反映。 道德不仅是精神价值之道、伦理之道,它还是经济活动的基本经济法律法则,能带来长远的经济利益。若想从根本上制止会计信息失真,需要建立一个让企业愿意讲诚信、关注长远利益的内在激励机制。在足够长的任期内,明确领导的权责,使其具有追求长远利益的动力和压力,从而使诚实守信重新回到会计领域。 4.建立健全会计职业道德监督评价机制 会计职业道德的实施主要靠会计人员内心道德感和职业良心,而不是受制于外力,其制定和颁布主要是自发形成的各会计职业组织。因此,会计职业道德在管制上,应实行行业自律与政府行为的统一、协调。 会计职业道德评价是根据会计职业行为道德规范,会计组织或社会其他组织和个人对会计从业人员或企业的行为进行道德或不道德的评价,以达到扬善惩恶的目的。它对广大会计从业人员来说,是一种无形的精神力量和重要的行为约束方式,是促使道德力量发挥作用的必要环节。 我国可以对全国持证的会计人员建立道德档案,对在各类检查中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以采取相应措施;对企业建立起一套新评价体系,评价监督企业的诚信状况,并及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借助公众的舆论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总之,会计信息失真的成因很多,各个方面都应该采取具体的针对性治理对策。找出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制定行之有效的治理措施,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在最大范围内防止会计信息失真,既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也是当前会计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治理会计信息失真,要从宏观方面真正建立起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和监督制度,改革人事管理制度,加大执法力度,使企业、单位在法制的轨道上正常运营。也要从微观角度加强会计人员的管理和继续教育,加强单位内部制度的建设,强化内部监督,遵守国际规则,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不仅是国家宏观管理的需要,也是企业自身的生存之道。因此,解决治理好严重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将有力地促进我国经济的有效运行。 会计失真论文:会计信息失真与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建设 1 会计信息失真 所谓会计信息失真,从广义上理解,是指会计信息没有达到质量特征的要求;从狭义上理解,是指会计信息反映得不真实、不完整、主观性太强,经不起严格的验证,也就是会计信息没有达到可靠性质量特征的要求。综合国内外学者的观点,会计信息失真大体可以分为3类:规范性失真、技术性失真和违法性失真。 (1)规范性失真。规范性失真是指由于会计规范不完善而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 (2)技术性失真。技术性失真是指会计人员素质不能满足会计工作需要而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技术性失真是否会发生依各国实际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3)违法性失真。违法性失真是指有关企业或个人故意违反法律规章制度而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会计信息造假。此种行为虽然并不都是以个人利益为目的,但具有欺诈的倾向,以蒙蔽股东、债权人或政府部门等,最终会破坏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使利益关系人的判断和决策错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与安全。 从以上对3类会计信息失真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规范性和技术性失真主要是由客观因素造成的,是不可避免的,且这类信息失真由于没有明确的利益导向,所造成的危害也相对较小,也容易被发现和纠正。违法性失真即会计信息造假则主要是由会计信息披露者主观因素造成的,有着通过操纵会计信息以便从中牟利的明确利益导向,其舞弊手段很难被发现,结果往往误导利益相关者的经济决策,所造成的危害极大,也是当前会计信息失真的最主要原因。 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现代企业制度已逐渐在企业中建立起来,但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在导致会计信息失真形成的诸多因素中,独立审计未发挥其应有作用不容忽视。市场经济发展强调适者生存,目前会计师事务所将执业能力一再边缘化,不注重人员实践能力的培养,漠视后续教育,更不用说专业研究,甚至对一些业务敷衍了事,未能达到基本的专业要求。为了眼前利益不惜降低专业标准或是不加掩饰地进行交易,工作质量下降,所审单位会计信息质量隐患很多。对于企业提出的要求或是当地政府的指示,某些事务所更是“积极配合”,为求生存与发展,置职业道德而不顾。信用被一些会计师看作是利益的扭曲杠杆,借此大做为企业利益服务的文章,可谓“收人钱财,替人消灾”,信用准则的内涵被完全置换,会计师只看到了企业手中的钱,而忘记了广大报表使用者。共性约束被淡化,个性发展欠缺制约,“独立、客观、公正”成为空谈。 2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建设 会计职业道德是调整会计组织与社会、会计组织之间、会计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的行为关系的总和。它以一种无形的力量约束着会计人员的行为,是会计人员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从一般意义上讲,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包括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所实际体现的职业品德、职业纪律和职业责任等。良好的职业品德反映出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的正直、诚实、客观和公正等品质和德行;良好的职业纪律反映出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合理的行为约束;良好的职业责任反映出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恰当地处理了与社会、客户和同业的关系。只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才能做出恰当与准确的职业判断。 独立、客观、公正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中的3个重要的概念,也是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最基本要求。 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的灵魂,因为注册会计师要以自身的信誉向社会公众表明,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是真实与公允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者主要依赖财务报表判断投资风险,在投资机会中做出选择。如果注册会计师与客户之间不能保持独立,存在经济利益、关联关系,或屈从外界压力,就很难取信于社会公众。客观性是指注册会计师应当力求公正,不因成见或偏见、利益冲突和他人影响而损害其客观性。注册会计师在许多领域提供专业服务,在不同情况下均应表现其客观性。公正性是指注册会计师提供专业服务时,应当坦率、诚实,保证公平。公平不仅仅指诚实,还有公平交易和真实的含义。无论提供何种服务,担任何种职务,注册会计师都应维护其专业服务的公正性,并在判断中保持客观性。 以会计职业道德的学校教育为基础,学校职业道德教育是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的第一个阶段,也是对会计人员道德素质有决定性影响的阶段;以会计职业道德的后续教育为重点,会计职业道德后续教育是对在职会计人员进行的具有较强针对性与适应性的有组织的教育和培训,在全社会倡导终身教育的形势下,会计职业道德的后续教育也越来越受重视。 加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建设,任重而道远。最近几年,国际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大案不断,造成世界范围内的会计诚信危机。所以,会计诚信建设,是当前会计界的当务之急,所有的会计从业人员,所有的注册会计师,要清醒认识当前的紧迫形势,从自我做起,不断学习,戒骄戒躁,为会计事业的发展尽自己的绵薄之力。 会计失真论文:会计信息失真形成的原因及应对措施 摘 要:文章揭示了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及危害,深入剖析了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并提出了根治会计信息失真的对策。 我国加入WTO以后,会计信息对现代企业的发展越来越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但由于受到传统行为的影响和个体利益的驱动,当前一些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比较严重,某种意义上与世贸组织对企业的发展要求很不相称,甚至损害着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此,很有必要对企业会计信息失真、危害、成因及治理对策进行深入的探讨。 一、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及危害 会计信息失真是指会计信息的形成与提供违背了客观的真实性原则,不能正确反映会计主体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会计信息失真突出表现在: 1.原始凭证失真。有些单位的原始凭证填写不完整、不规范,甚至采取制作假原始凭证的方法进行“变通”,使一些非法的收支变成“合法”的收支。 2.原始凭证的要素填写不全,使收支的资金渠道不能明确地划分,混淆了成本和专项基金的界限。 3.财务账目管理混乱,在会计账簿设置和会计科目的使用上,没有严格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来设置,会计核算缺乏系统性,账目混乱,账证、账账、账表、账实严重不符。 4.会计报表虚假,具体表现在撇开账簿,人为地调整报表数字,甚至编报两套报表,一套自用,一套对外提供,导致报表使用者不能了解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5.收入、成本、费用、资产失真。收入的失真主要表现是截留、转移、坐支收入;成本失真的表现是多列或少列成本,甚至通过人为方式调整损益, ! 二、会计信息失真形成的原因 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宏观法制不健全、政策不配套、制度不完善等客观因素,也有企业管理制度不严密、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会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差、专业素质不高以及企业内部为追求自身利益,个别领导不懂《会计法》等诸多因素。 1.会计法规系统不健全。虽然新《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及《企业会计准则》相继颁布实施,但随着新经济业务的不断出现以及建立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日益迫切,我国在会计立法上仍需加快步伐。 2.社会监督不力。近年来,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有了很大的发展,但能洞察事务本质的高素质人员较少,需要加大对这一机构人员的迅速培养,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3.企业内部监督不力。一些企业的领导由于不懂《会计法》,为追求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不惜一切代价,弄虚作假,逃避国家有关法规和纪律的监督,而会计人员又受单位负责人的聘任和管理,在工作中很难坚持原则,履行会计的监督职能。 4.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一是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会计人员非专业化现象普遍存在,会计工作仅停留在记账、算账、报账的浅层次上,难以做到合理、合法;二是财务基础管理薄弱。如财务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会计资料不完整等。 三是会计业务处理手段落后,会计电算化的普及程度不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还在用手工做账,财务数据处理仍处在低效率阶段,不能满足现代企业的要求。 三、根治会计信息失真的对策 1.认真学习,全面贯彻和执行新《会计法》。首先企业法人和单位领导要懂法和守法,只要他们能遵纪守法并组织财会人员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增强法制观念,对解决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2.加强对社会审计机构的监督力度。必须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再监督工作。通过建立和健全注册会计师监督管理办法,逐步理顺委托关系,由企业直接委托改变为由信息使用人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委托并支付费用,增强事务所具体工作的透明度。 3.加大处罚力度。新《会计法》进一步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为会计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级检查机关在实施监督过程中,应严格依法行政,改变以往工作中“重查轻罚”的作法,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促进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4.实施会计核算委任制,加强企业内部的异体监督力度。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在委任财务总监的基础上,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逐步推行会计集中核算和委任制核算制度。成立具有行业协会性质的会计服务机构,负责对会计人员进行登记、考核、培养,负责提供派出会计的应有待遇,使会计与用人单位不再具有人身依附关系。会计服务机构要求会计人员既要对外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又能向经营者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对失职的会计人员,会计服务机构视其具体情况进行处罚,这既能督促会计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又能切实改变会计信息失真的状况。 5.要进一步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一要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会计人员业务*作技能的熟练程度高、专业知识丰富扎实,就能为企业的所有者、主管经营者和债权人提供有用的信息;反之,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差,就难以处理比较复杂的会计业务;二要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政治素质。会计人员要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在履行职责中遵纪守法,不谋私利,廉洁奉公,不 论遇到何种情况,时刻坚持“以德治企”的原则,就能提高会计信息的客观真实性;反之,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政治素质差,可能因图谋个人私欲,编造、篡改会计数据,造成会计信息的失真。 6.加强会计理论研究,促进会计工作规范化。要加强会计工作的理论研究,根据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提出会计信息形成与提供的规范或准则,克服会计信息失真。其次通过会计工作的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促进会计工作紧跟社会时代的潮流,为企业经济发展服务。 会计失真论文:浅论会计风险与会计信息失真 许新霞、潘峰 世界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史无不论证了一国经济的健康协调发展离不开真实的会计信息。目前,我国尚未能从总体上遏制虚假信息的蔓延。笔者认为,会计信息失真是会计风险和审计风险共同作用的结果,控制会计风险是解决会计信息失真不可或缺的途径。 一、现代社会的权责结构决定了会计风险的存在 美国著名会计学家井尻雄治在其所著《会计计量理论》中提出,会计不仅仅是记帐工具,而是社会经营责任系统中的一项客观活动。他认为现代社会是建立在一个责任网络上,会计人员是作为第三者加入到委托人与经管人的经营关系中去的。也就是说,会计人员应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上,负有向社会提供真实会计信息的责任。 然而在目前经济社会中,企业管理者对于个体利益的追求驱使其向会计人员施压;或因会计人员自身原因,致使会计人员违背现有会计法规,在会计工作中弄虚作假,给社会带来损失。这种由于会计人员未能履行社会责任给社会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即为会计风险。损失是信息使用者使用错误信息而产生,会计信息失真是会计风险的表现形式。 二、影响会计风险的要素分析 首先,企业是社会各方利益的联结点:投资者从中获取投资报酬,管理人员从中获取薪金,政府从中获取税金。在许多情况下,各方利益时有冲突。投资者、管理者从个人角度出发更多考虑的是企业微观效益。政府则从全社会角度考虑的是实现本国资源最优配置的宏观利益。微观利益与宏观利益的差异在很大程度上诱发了会计风险的产生,二者的偏差越大,会计风险也就越大。 其次,会计人员在企业中所处地位及会计法规对会计人员缺乏保护加大了会计风险。目前,我国企业实行的是厂长、经理负责制,企业负责人操纵着会计人员的劳动雇用大权,这使得会计人员难以自觉控制风险。再加上会计法规中缺乏对会计人员控制风险行为的保护,会计人员常常“人在江湖,身不由已”。修订后的《会计法》中,更多谈的是对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的处罚,至于对会计人员的保护,虽然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但笔者认为,在《会计法》已明确对授意、指使、强令做假帐的责任人员处罚的同时,可以采用其他法规的形式加强对会计人员的保护。用积极的保护措施辅以严厉的惩罚,将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再者,目前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尚难承受其相应职务的抗风险的能力。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职业界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观的薄弱增加了企业的会计风险。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影响,我国大多数会计人员知识老化,其专业技能大大落后于会计实践的发展,也使会计人员无意中加大了会计风险。 三、防范会计风险,能有效地降低审计风险,为企业带来效益 会计人员身处企业,对企业的经营状况、方针政策、经营风险、内部控制等,比外部审计人员了解得更为深入,会计人员对会计风险的自觉抵御必然能大大地降低审计风险,从而可提高外部审计人员察觉风险的水平,减少相应的实质性测试程序,节省审计资源。审计资源的节约必然引起审计费用的下降,为企业带来效益。积极地采取措施降低会计风险,对目前质量不高、审计业务操作不规范、事务所承受风险能力较低的我国民间审计事业,显得十分重要。 综上所述,会计信息失真是会计风险的外在表现,我们有必要转换视角,以会计风险为立足点,解决我国的虚假会计信息泛滥现象。鉴于会计风险有不同的类别,采取的防范措施应有差异。为追逐企业个体利益,减少国家在企业中的利益而提供虚假信息的现象,在我国最为普遍。其解决途径在于在会计法规中强调并加大管理当局(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对假帐授权行为的严厉制裁(这一点在修订后的《会计法》中已于详细规定),和对会计人员依法行使会计监督职能的权力给予积极的保护(对此尚需利用补充法规进一步订定)。对于那种由于会计职业道德薄弱和会计知识技能不足造成的会计风险,应在切实加强大专院校素质教育的同时,注重对在职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并对其进行定期考核。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大学会计系 会计失真论文:论会计信息失真的成因以及对策 摘要:我国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相当普遍,防止会计信息失真必须加强从业人员素质建设,完善契约激励约束机制,加强社会监督体系,加大监管惩治力度。 关健词:会计信息失真: 成因;对策 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会计信息越来越重要。然而,我国企业的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却大量存在,会计信息的失真必然降低信息的质量和使用效率,而且严重干扰了正常社会秩序,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因此,有必要探究会计信息失真的成因,并寻求防治这种现象的对策与措施。 一、会计信息失真的成因 会计信息失真,是指会计信息未能真实地反映客观的经济活动,给决策者的相关决策带来不利影响的一种现象。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利益驱使作假的动机 一些企业的管理层,在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下,失去了理性,唯利是图不择手段图谋攫取不义之财,做假账,编假报表,串通作弊,虚报利润,制作虚幻的高速成长,来蒙蔽监管者,欺诈社会,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有关当事人出于贪污公款、窃取资财的目的,通过虚开发票、虚列成本等手段作假。另一方面,环境的不确定性也导致了经理人只注重短期利益,国有控股公司经理人的选任与业绩无关,经理人不知道自己在位几日,因此只注重短期利益,铤而走险,急于套现,入袋为安。 (二)会计人员素质不高 会计信息的获取、整理、加工和分析都离不开其会计人员的劳动,会计人员素质的高低是会计信息质量的决定性因素。目前,我国很多企业中的会计人员道德素质不高,严格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不强,抵御来自企业内外不正之风的意识和意志不强。同时,有些会计人员在业务方面没有接受过正规、系统的专业知识教育,完全凭有限的实践经验和主观臆断从事会计工作。另外,由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会计知识也在不断地更新和丰富,有些会计人员对此往往忽视,因此难以正确处理有关问题,致使会计信息难以真实反映企业的实际情况。 (三)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 由于企业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而产生了契约的双方,即作为委托人的资产所有者和作为人的资产使用者。委托人和人都是有限理性的“经济人”,都会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但委托人追求效用最大化的目标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是一致的,而人除了寻求以货币衡量的物质报酬以外,还追求一些非物质性因素以实现其效用最大化,如要求增加休闲时间,谋求政治资本等等,这一目标可能背离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经营者作为有限理性的“经济人”,为追求契约利益或契约外自身最大利益即为实现其自身效用的最大化,未必会提供所有者决策所需的全部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甚至制造虚假的会计信息以欺骗所有者。企业经营管理者为了在经营业绩考核中得到优异成绩,谋求不正当的经济利益或为了职务升迁,往往示意会计人员做假账或直接粉饰会计报表。 (四)会计工作监督机制不完善 企业的财务负责人是由企业经营者直接聘任的,这就意味着企业的财务工作在某种意义上随着企业经营者的意志而改变,作为财务人员本身的内部财务监督职能就难以发挥。另外,我国虽然有国家财政部门,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对企业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但由于管理体制不合理等原因,这些机构的权责缺乏约束,远远没有形成组织严密的企业外部监督体系。某些会计师事务所为了争取客户往往采取降低收费标准的手法,在进行验资、审计、资产评估时常常敷衍了事,对某些客户弄虚作假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但起不到监督作用,有时还起到掩护的作用。 二、防治会计信息失真的对策 防治虚假会计信息是一项系统工程,笔者认为要以事前预防为主,下大力气,做好如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科学管理原始凭证 应充分利用现代技术对发票等原始凭证进行科学管理。如利用计算机强大的运算、汇总功能,开发发票管理软件,用电子发票取代手工发票,并尽量实现全国性跨地区,跨部门联网,建立电子计算机发票全国交叉审核网络,使虚开、盗开发票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二)全面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会计人员素质的高低,对会计信息质量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必须坚持会计人员的技术资格考试制度与持证上岗制度,使会计人员知识结构不断更新,而提高其业务素质。同时,还必须加强会计队伍的廉政建设,通过对会计人员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其政治素质,从而全面提高会计人员的政治与业务素质。此外,提高会计信息处理工具的质量,加强其安全性。在经济允许的情况下,尽量使企业自身的管理信息系统能够得到资金、技术雄厚的计算机公司的支持和服务。这样,企业信息系统的安全性才能得到有力保证。 (三)建立和完善契约激励约束机制 委托人应当充分论证考虑效用最大化的双方可接受底线,合理设置契约目标,并建立科学的契约约束及激励机制来保证契约目标的实现。首先,应在契约中明确责任目标,使经营者所得的利益和责任目标挂钩。对经营者实行责任目标约束时,应注意使责任目标建立在公司未来发展和收益的较准确的估计基础上;其次,应当建立基于经营者经营成果的有效契约激励机制,使经营者的目标函数与委托人(所有者)趋于一致,从而改善双方的激励相容性。最后应在契约中规定违约责任,建立契约处罚条款,处罚条款的内容应能保证使经营者或方违规行为的预期成本远高于违规行为的预期收益,从而有效地控制会计信息失真的情况。 (四)完善社会监督体系 要建立以审计监督、 税务监督、银行监督、行政监督为主的外部监督体系和内部审计为主的监督体系,完善内部控制机制。要积极推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实行经常的、独立的和负经济、法律责任的外部会计监督,再辅以内部审计监督、建立起科学的约束和监督机制,完善社会监督体系。
工程施工论文:试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黑白合同”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建筑市场也逐渐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过渡,实行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制度对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全面降低工程造价,进而使工程造价得到合理有效的控制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对建设市场的规范还不完善,政府对建设市场的监管缺乏经验,以及我国建筑市场供求不平衡的状态, 导致很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取虚假招标,签订"黑白合同"。"黑白合同"的广泛存在诱发了大量"工程款拖欠"问题,直接牵涉到"多角债"、民工工资拖欠、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等一系列关系到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重大问题,威胁着建设市场的良性发展乃至生存。 针对这一情况,本文初步探究了"黑白合同"产生的原因、效力认定、并建设性的提出了消除"黑白合同"现象的思路。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黑白合同、工程款结算、备案 一、问题的提出 20__年6月和8月,甲公司通过工程招投标,和乙公司签订了"某住宅丙座d座及社区中心"和"某住宅e座f座"工程施工合同两份,合同价款分别为1.3亿元和1.04亿元,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处备案后开始施工。20__年、20__年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分别将原来签订的两份合同工程价款从1.3亿元调整为9880万元,从1.04亿元调整为8911万元。 20__年12月、20__年9月,上述工程竣工后交由乙公司使用,甲公司得到工程款1.46亿元,双方对这些工程款数额都无异议。但双方在工程最后结算时,对依据己备案合同确定的工程价款进行结算,还是采用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确定的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发生争议。甲公司认为,已备案的合同是经公开招投标,中标后签订的,这份合同才是工程结算的惟一根据,依据该合同的内容,乙公司除已支付的款项外,还欠自己工程款1.47亿多元。乙公司则辩称,两份备案合同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后来签订的补充协议才是双方债务关系的体现。因为在20__年3月,甲公司为拿到工程项目,就向他们作出了垫资地上层、让利、对他们分包项目不收费等极为优惠的许诺,随后开始进场施工。直到20__年5月,他们才为工程进行了形式上的招投标活动。而根据双方签订的私下协议招投标结果是为了办理开工证,中标价和合同价对双方没有约束力,施工图纸定出后一个月再约定合同价。他们说,实际上招投标的文件是甲公司自己编制的,招投标活动由甲公司一手操办,参加投标的其实都是甲公司下属企业。因此,他们认为应按补充协议确定工程款数额,尚欠的工程款应待双方进一步核实后再确定。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工程价款应当按照备案合同中的价款还是按照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进行结算。 这一类型的结算纠纷案在当前我国建设施工领域大量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中,就有人专门提出问题: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签订中标合同前后,往往就同一工程项目再签订一份或者多份与中标合同的工程价款等主要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如果出现"黑白合同",应当按照哪一份合同结算? 二、"黑白合同"的概念 20__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铁映所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人大报告》),第一次站在官方的角度提出了"黑白合同"这一现象。《人大报告》是这样报告"黑白合同"情况的:"各地反映,建设单位与投标单位或招标机构串通,搞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签订"黑白合同"的问题相当突出。所谓"黑合同"就是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除了公开签订的合同外,又私下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强迫中标单位垫资带资承包、压低工程款等。"黑合同"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极易造成建筑工程质量隐患,既损害施工方的利益,最终也损害建设方的利益,检查组了解到这个问题不仅相当普遍,而且难以查处。" 目前,我国立法中并没有针对"黑白合同"这一现象提出一个准确的定义,它只是对一种社会现象的概括。所谓的"黑白合同"是指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基于某种利益考虑,通常是为了规避政府部门的监管,实现交易目的,对同一合同标的物签订了价款存在明显差额或者履行方式存在差异的两份合同,其中一份作了登记、备案等公示,并通过承诺函等形式明确该登记、备案的合同仅作为登记、备案之用,而不作实际履行。另一份仅由双方当事人持有,并作为实际履行的依据,其中登记、备案且不实际履行的合同称为"白合同",由双方当事人持有的,并实际履行的合同称为"黑合同"。 三、"黑白合同"的产生原因 工程招标中的"黑白合同"问题非常突出,危害很大,不仅相当普遍而且难以查处。要想解决该问题,我们必须分析清楚其形成的原因。从根本上讲,"黑白合同"是基于两方面原因产生的。 (一)社会原因 从当前我国经济秩序的发展现状来看,目前缺乏市场经济所必需的法制观念和行为规范,加之整个社会投机和趋利的心理作用,使建筑市场交易秩序长期处在一个不良状态,这就为"黑白合同"的大量滋生提供了温床。此外,建筑市场供求关系极不平衡,建筑施工企业供大于求,竞争激烈。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性,因而在招投标过程中,必然会出现违背伦理的败德行为。不少建设方利用自身的优势,对施工方提出苛刻的要求,施工企业急于承揽工程项目,只好接受业主的不平等合同条款。而同时,有的施工方在以低价位和优厚条件中标后再签订补充协议,变更"白合同"使自己处于有利地位。 (二)法律原因--国家干预过度与现实情况脱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合同法》规定的一类有名合同,遵守《合同法》自不待言。但由于建设工程作为特殊的商品具有其独特性,故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还需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众所周知,现代社会中,市场和政府这两个部分都是必不可缺的。没有政府和 没有市场的经济都是"一个巴掌拍不响"的经济。在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行严格的备案制,并要交纳相应的税费。因该类合同标的额巨大,税费也相当高昂,这体现了政府对此类民事活动的干预和监管旨在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保证合同严格履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该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各占多大比重,尚没有成功模式可复制,只能依靠实践摸索。"经济人"自利的本性必然会趋使合同的当事人通过签订"黑白合同"逃避政府监管,规避政府税费,降低交易成本,从而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四、"黑白合同"的效力认定及处理 "黑白合同"在法律效力上的不确定性,给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安全造成了很大的不稳定性,极易诱发合同争议乃至诉讼等交易风险,加大交易成本。这种交易风险的不利后果,使得愈演愈烈的"工程款拖欠"问题更加恶化,并直接牵涉到多角债、民工工资拖欠、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等一系列关系到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重大问题。 (一)"黑白合同"的效力认定 违法性是无效合同的判断标准,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以及《合同法》第52条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我们可以对合同的无效判定得出如下结论:合同必须违反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定,才能认定为无效。 建筑工程施工领域的"黑白合同",其表现形式有很多,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下面几种情形,对于这些"黑白合同"的法律效力要作具体分析: 1、根据两份合同签订的时间先后顺序,"黑白合同"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 (1)"黑合同"产生于"白合同"之前的情形,在实际中又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况。一是,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前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要求投标者承诺中标后按投标文件签订的合同不作实际履行,另行按招投标之前约定的条件签订合同并实际履行,以压低工程款或让施工单位垫资承包等;二是,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直接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后,由施工单位串通一些关系单位与招标单位配合进行徒具形式的招投标并签订双方明确不实际履行的合同,或者干脆连招投标形式都不要,而直接编造招投标文件和与招投标文件相吻合的合同,用以备案登记而不实际履行。 如果建设工程项目属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范围,那么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3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以及第55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当事人进行实质性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的规定,这种情况属于典型的虚假招投标,法律不可能承认其效力。 对于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由于一些地方政府或者具体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招投标,在这些地方,建设单位实际上并未进行招投标而直接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将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但为了办理有关手续而进行徒具形式的招投标,或者编造招投"事实"并签订与编造的招投标"事实"相对应的"白合同",以应付主管部门检查。在此情况下,如果双方已明确,"白合同"仅用于办理建设手续之用而不作实际履行,而实际履行的是双方另行签订的合同("黑合同"),并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理,当事人签订"白合同"的行为并不违法,故"白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但其效力仅限于当事人的意思范围,即用以办理手续,而不应直接以之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黑合同"是否有效,则应看其是否存在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如"黑合同"不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等《合同法》以及特殊法规定的无效情形,则应认定有效,并据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2)另一种情形是"黑合同"产生于"白合同"之后,即在发包人与承包人按招投标程序签订一份备案合同之后,再根据双方协商对备案合同进行实质内容变更,签订实际履行的私下协议或补充协议。 文章开头引用的案例,就是典型的这种情况。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由于甲公司承建的某住宅楼建设工程,是通过公开招投标的形式所取得,上述工程的标底在工程招投标文件中已得到了双方的确认,中标后,他们依据公开招投标文件所确定的数额与乙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且双方对所签合同进行了备案,故该合同合法有效。而双方后来又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对原已备案的合同内容进行了变更,并将备案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进行了较大的变动,因此,应当认定变更后的协议内容与已备案合同相比,已构成了国家招标投标法中所禁止的"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化,这些行为违反了有关法规,因此这些补充协议应为无效。乙公司应按与甲公司通过工程招投标而签订的己备案的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由乙公司支付工程款1.47亿元及相应利息。 笔者认为,这种情形存在争议较大。《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在实践及理论界,对此条如何适用存在不同看法,有观点认为"黑合同"对"白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的,违反了该强制性规定,认定变更的内容无效。也有观点认为《招标投标法》46条应适用于整个招标投标活动即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而不应对合同履行过程产生约束力。而根据《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黑合同"反映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完全可以根据情况的变化改变合同的约定,根据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签订在后的合同的效力应优于签订在前的合同的效力。再者,如果将《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理解为适用于合同履行过程,在现实中也无法操作,所以应当肯定"黑合同"的效力。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筑市场瞬息万变,双方当事人在经过合法正当的招投标程序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后,那些由于客观环境的变化需要而对合同标的、工期、价款等实质性内容做出相应的变更,只要是双方协商一致,是应该认定其为有效的,但也应综合考虑工程价款变更、工程质量等级提高这些变更是否危及社会公共安全,而更为重要的是,要综合考量事先的招投标是 否是虚假的规避法律的伪装行为,变更合同是否出于客观的实际需要,而且是正当合法的。 故,笔者认为在前述案例中,应当认定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有效性,双方应当按照补充协议进行结算。 2、根据两份合同的价格高低,"黑白合同"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1)"白合同"价格高于"黑合同"的价格,这种情况在建筑工程领域中最为普遍。由于建筑市场的买方市场格局,承包商为了获取工程,往往将工程价格压到远低于定额价格的程度,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合同价格的审批却主要以定额为依据,如果建设方用双方按市场价格签订的合同去报批则很有可能因低于所谓的成本而被否决。因此,现实中双方往往达成一致,签订两份合同,即一份报批的"白合同",另一份是双方将要实际履行的合同。 (2)"白合同"的价格低于"黑合同"的价格,这种情况主要在房地产开发领域中比较常见。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在实践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达到尽快预售商品房的目的,往往会与承包商签订两份合同,一份为报批的"白合同",此合同的价款较低,目的是为了尽快满足投资额25%的预售条件,另一份是双方准备实际履行的"黑合同",此合同的价款准确反映了市场情况,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这种规避法律的行为显然是违法的,但并未违反效力规定,我们应把对这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与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区分开,不能因此而否认双方之间签订的"黑合同"的效力。 (二)"黑白合同"的处理 1、工程通过招标的情况下"黑白合同"的处理 《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虽然《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如果"黑合同"的内容虽然与"白合同"不一致,但笔者认为也应该综合考虑那些由于客观环境的变化需要而对合同标的、工期、价款等实质性内容做出相应的变更,只要是双方协商一致、符合真实的客观需要并且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这种情况也应该认定为对白合同的合理变更及补充,其效力应当为法律所承认。 此外,《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只涉及到在白合同签订以后再签订"黑合同"的情形,对于"黑合同"的签订时间在"白合同"之前的情况并未涉及。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高法解释)第21 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显然,高法解释没有区分"黑白合同"签订的先后时间,从而将认定"黑合同"的时间界限扩展到了"白合同"签订之前,但是,高法解释只涉及到认定工程价款结算的根据。 2、工程未通过招标的情况下"黑白合同"的处理 《招标投标法》以及高法解释的规定都只涉及到了通过招投标的工程签订"黑白合同"的情况,对于未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黑白合同"的情况如何处理,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这个问题同样需要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及该合同条款是否存在效力上的法律否定两方面来判定,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其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的权利。在"黑合同"与"白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下,只可能有一份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只有体现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合同,才可能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在确定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再来看体现了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该合同条款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如未构成无效,便应据此判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无论该合同是"黑合同"还是"白合同"。 五、消除"黑白合同"问题的方法探讨 "黑白合同"在法律效力上的不确定性,给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安全造成了很大的不稳定性,极易诱发合同争议乃至诉讼等交易风险,加大交易成本。这种交易风险的不利后果是使愈演愈烈的"工程款拖欠"问题更加恶化,并直接牵涉到"多角债""民工工资拖欠"等一系列关系到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重大问题。因此,彻底解决"黑白合同"问题已经迫在眉睫。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以解决"黑白合同"问题。 (一)提高市场主体的法治意识和经营管理意识 首先,在建筑市场中,必须从根本上提高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黑白合同"的性质及其危害性的认识,转变法律观念和意识。 其次是建筑市场主体观念的转变,建设单位应遵守市场规则,取消买方市场的优越观念,依法办事,严格履约承包商应打消"等"、"靠"观念,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机制,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不断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二)完善合同备案制度,加强施工合同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是规范建筑市场的重要内容之一。近十年来,经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积极努力,合同备案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由于目前施工合同备案一些深层次问题还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部分施工合同的内容不够详细,管理不到位,履约效果不甚理想。 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是规范建筑市场,消除"黑白合同"的重要措施,也是保障工程承发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更是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的有力保证。 首先,应该通过法律、法规等上位法的立法,予以明确规定与规范,使得各地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建设市场各方都有法可依。 其次,合同备案和跟踪监督应该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招标后工程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建议由政府主管部门自己或者委托招投标咨询服务机构建立工程项目招投标数据库,对招标项目工程量清单、投标企业报价及合理低价中标价进行记录,在此基础上,选择科学适用的方法,根据新项目工程量清单,预测合理低价中标价,并将其作为一种市场价信息予以公布,为投标企业投标报价、招标企业评标定标以及制定合理的合同条件提供依据。尽量杜绝工程中标后其合同价款的确定和调整施工的保护措施等不符合招投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计价要求的现象。 最后,对于建设工程造价的审核时,应从投标企业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施工机械装备、采购优势、拟报项目管理机构、降低工程成本的具体措施等方面进行考察,最终以反映投标企业实际水平的人、财、物、机等消耗的企业定额为依据。 (三)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信用监管机制 在市场经济中,信用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于业主、发包人、承包商、担保公司的信用管理和监督管理是规范和完善我国建筑市场企业信用资质建设的重要方面,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将企业的信用信息以档案方式进行管理表彰信用企业,揭露不良行为信用单位,可以激励企业自身信用建设,保障工程担保的顺利实施,提高整个建筑市场的信用水平,规范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六、结论 "黑白合同"是一种目前建设市场普遍存在的现象,基于其对法律法规的规避的 性质使得其效力不定,这扰乱了建设市场,引发恶性竞争,使得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利益都无法得到保证。"黑白合同"对工程合同造价依存的合同法律效力基础构成根本冲击,使合同潜在风险急剧上升,导致合同的执行和监督成本、救济成本大幅增加。通过上文对"黑白合同"类型、效力及纠纷的解决方式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当事人在寻求司法救济时,法院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合同法》、《民法》的相关规定,以及相关原理,通过分析"黑白合同"所涉类型及其具体争议条款所涉对法律之规避情况,判定其效力及适用。 2、施工单位在建设市场中处于弱势群体,此时,施工单位应形成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主动抵制"黑白合同"的签订,为建设市场的良性竞争和行业的良性发展而努力。 3、要解决"黑白合同"问题,除了加强建设市场主体的法治意识以外,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应该顺应生产力的发展,避免政府对建设市场的过度规制而阻碍企业的发展以及建设市场的良性竞争。同时,也要通过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改进招投标制度及工程担保制度,运用行政职能建立建设市场信用监管机制,在鼓励施工单位通过自身管理水平及相关技术的提高而提高市场竞争力,引导建设市场向健康的方向发展。 工程施工论文:浅谈水利工程施工成本控制及管理 摘要:水利工程是我国基础建设的重点,而农村基础水利工程施工在我国水利工程施工中占有着重要位置。当前水利建筑承包市场竞争激烈,施工企业的利润空间越来越小,这就要求施工企业不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本文对水利工程施工成本管理、成本的控制进行分析探讨,同时指出工程项目款项要合理应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关键词:水利工程;施工;成本控制;管理 水利工程施工的成本管理一方面关系到工程成本的控制,另一方面也关系到工程项目款项的合理应用。施工成本控制必须按照科学的实施步骤,以合同施工成本、预算定额或企业实物消耗定额作为标准来约束实际的施工成本支出;处理好施工成本和控制费用间的关系;做好企业定额、材料管理和原始记录制度等施工成本控制的基础工作。近年来随着我国大力发展农村经济脚步的加快,农村水利工程也正在逐步发展。水利工程是农村经济发展关键,其不仅仅关系到农业种植、畜牧业养殖,同时也是农村减少洪涝、干旱灾害的关键。因此发展农村经济,水利工程必须先行。水利工程施工成本的管理关系到工程费用的控制以及工程施工进度等众多环节。施工企业进行水利工程施工成本管理事企业成本管理的基本核心。只要我们科学地组织和规划,采取适当的控制标准,严格地按规章实施,施工成本控制会取得良好的效果。在此需特别说明的是,施工成本的控制必须以不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为前提。 一、水利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的分析 水利工程不同于一般的土建工程,具有一定的特点。因此对于水利工程施工成本的管理,应根据水利工程特点,按照工程情况进行分析。通过工程预算分解、动态资金管理以及基础管理等几个方面,来进行水利工程项目的成本管理工作。以促进企业施工过程中各项费用的控制、减少施工浪费以及不必要的支出,增加企业经济效益,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成本控制是项目管理的核心。水利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成本可分为两部分:施工成本和经营管理费用,其中施工成本一般占合同总价的70%以上,所以,施工成本是成本控制的主要内容。加强水利工程施工企业成本管理是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强化企业管理的根本。 二、施工成本控制的实施步骤 1.制定施工成本控制的标准 根据施工承包合同的类型和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采取合适的施工成本控制措施,制定可行的控制标准。这个过程是整个施工成本控制的关键,其工作质量的高低直接决定着施工成本控制的效果。 2.对施工过程进行记录 它涉及到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的消耗量、施工工艺、现场管理、工作面情况、场地布置和施工准备等项目;也包括资源的数量、类别,人工和施工机械进退工作面的时间、休息或闲置时间,以及设备的保养、维护时间等内容。 3.对记录的内容进行整理和分析 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对记录的内容进行加工处理,使之系统化、条理化,并对原始资料仔细地审核,对整理的资料进行事后的结构性、及时性、计算和逻辑检查,使成果成为能反映施工和管理水平特征的资料。然后用适当的控制标准与整理的资料相比较,并结合实际施工和管理中的情况,撰写出施工成本统计分析报告,对经验和教训进行总结。 4.落实报告中的措施 即对报告中成功的经验进行广泛地推广,对存在问题的环节及时地监督改正。 三、施工成本与控制费用的关系 施工成本的控制措施越多越严,控制费用的支出也就越多。措施越多越严,措施的制定、实施、监督和修改就需要投入更多的资源,控制费用的支出也就越多;同时,施工成本控制标准不同,也对控制费用的支出有着不同的影响。前述的三种施工成本控制标准从制定到根据分析报告所采取的措施,每一步都会花费一定的费用;在同一施工措施同一控制程度情况下,对施工成本控制的实际步骤第一步而言,预算定额标准的制定费用最低(因为施工企业一般在预算定额的基础上,对定额中人工和施工机械的效率按一定的经验值进行调整),而企业实物量消耗定额最高(因为它包括了编制定额的成本摊销费、定额调整发生费、定额维护、管理和改进摊销费等);从第二步到第四步,不论何种标准,都是对整个工程项目施工和管理活动的记录、整理和分析,费用支出应该相差不大。 四、做好施工成本控制的基础工作 1.编制适用的企业定额 以企业定额来进行成本控制,是水利水电工程造价管理体制和投标市场竞争对施工企业的客观要求。企业实物量消耗定额是企业定额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企业在自身的水平上充分考虑了人的积极因素,在施工强度、质量以及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等方面规定所能达到的标准。编制先进而又可行的工时(工日)、材料单位耗量、台时(台班)等项消耗定额,是成本计划,考核、分析施工消耗水平的重要依据。有了定额,才能据以审核各项消耗是否合理,是否节约,借以控制不必要的施工消耗,因此,规模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定额管理制度。随着新的施工技术、新的建筑材料、新的施工工艺和新施工设备在施工中的应用,施工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必将不断提高。所以,为了准确掌握企业的竞争实力,施工企业必须及时地对内部定额进行修订,使其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的位置。 2.加强材料 管理 材料费(含配件)是施工成本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对材料费的控制是施工成本控制的重要内容。凡材料物资的收发、领退以及不同核算主体间的内部转移,都要经过清点和填制必要的凭证,并经一定的审批手续,以防止乱领、乱用。施工现场的材料物资要按规定及时地盘点、清查,防止积压浪费、变质和贪污盗窃;严格按施工工艺流程的要求进行施工,尽量避免由于施工不当造成工程质量缺陷,从而减少返工的材料费损失;另外,材料的质量管理也直接决定着施工成本。材料在使用前必须严格按施工承包合同的要求进行检查,合格的才能进入工地,坚决杜绝因使用不合格材料而造成返工和增加补救措施费用。 3.制定健全可行的原始记录制度 原始记录是反映施工和管理活动的原始资料,是进行成本预测、成本控制、消耗分析和施工索赔的重要依据,是施工成本控制最基础的工作。所以必须为原始记录提供健全可行的技术保障制度和管理制度。记录人员要与合同、技术、施工、劳资和设备等部门充分协调,认真制定科学易行、讲究实效的原始记录技术保障制度,使原始资料即能达到施工成本控制的要求,又能满足其它各方的管理需要,同时对各原始记录的登记、传递、审核和保管工作也要组织好,并形成规范的管理制度,以确保及时完整地为施工成本控制和其它有关方面提供资料。 五、水利工程成本控制对企业的重要意义分析 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水利工程进行管理体制的改革。虽然加强了我国水利工程的管理,但是多年来的市场经济运行体制,使得施工企业为了迎合招标工程单位,不得不降低投标价格。因此使得施工企业的投标价格不断降低,为了保障施工企业经济利益,保障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加强水利工程施工管理已经成为了我国水利建筑施工企业重点。 1.水利工程施工成本管理是水利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性 水利工程项目施工企业的经营管理中财务管理是重要组成部分,而施工成本占整个企业运行成本的70%以上,因此施工成本管理是水利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的重中之重。加强施工企业现代成本管理是改变企业传统成本管理模式造成的企业经济利润降低的关键。目前水利施工企业的传统成本管理主要是采用定额方法对材料、工资、费用等进行成本控制,该模式及其具体管理办法提高了企业成本管理的效果,增加了企业的经济效益。但随着市场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先行的传统水利工程施工成本管理模式也凸显了一些弊端。而水利工程占用企业资金较多,有效的成本管理可以有效的降低企业资金流动过程中资金的占用。另外对于企业的整体成本管理也有着重要的意义。成本管理的企业管理的基础,有效的施工过程成本管理可以极大的促进企业管理能力的提升,同时也是提高企业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管理能力管理水平的最佳突进。企业可以通过责任分工、成本管理体制的建立、计算机信息管理等手段促进企业成本管理的实施,从多方面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2.关于水利工程施工成本管理实施中企业财务管理部门的重要作用以及其对企业的重要作用分析 在水利工程施工成本管理中财务部门是成本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管理部门通过审核各项费用的支出,平衡调度资金以及建立各项辅助记录,配合施工管理部门对各部门成本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工程进行全方位的成本分析,并及时反馈到决策部门,以便采取有效措施来纠正项目成本的偏差。财务部门的重要管理职能是企业管理能力的重要体现,同时也是提高企业管理能力的关键。因此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成本管理中要赋予财务部门相当的责、权、利,用来监督、执行及奖励成本控制中的各个相关人员。 财务部门的管理能力对于企业有着重要的作用,良好的水利工程施工成本管理可以极大的促进企业财务管理部门的能力提升。另外可以通过成本管理的过程提高企业各部门的综合能力。因此加强水利工程施工成本管理不仅仅可以降低企业综合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同时还可以提高企业综合管理能力。 3.水利工程施工成本管理对企业的影响 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使水利水电施工企业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为了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提高企业在市场中的稳定发展。施工企业必须提高质量、减少工期、降低水利水电工程成本。而成本管理是企业发展的关键,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重点。建立水利工程施工成本管理体系对于企业有着重要的作用。 成本管理是企业的发展、生存的关键。水利工程施工成本管理即需要生产人员的直接控制,又需要管理人员的间接参与,是全员、全过程的,人人都要围绕成本控制的工作。因此成本管理的实施可以有效的加强企业各部门管理的协调性,及配合性。同时通过计算机管理的应用,改变传统的数据传递方式,提高信息传递速度,信息反馈快。可以有效的促进企业信息化管理的提升,促进企业及时发现问题。 水利工程施工成本管理有利于促进企业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建立水利项目工程成本核算管理系统,从项目目标值的确定,实际成本的录入,到成本核算的口径和方法,成本报表的编制等都进行规范和统一,把项目工程成本核算中共性的东西形成一种模式固定下来,建立标准的基层成本核算体系。同时使项目的承包、项目的考核、项目的分配办法的制定都紧紧围绕项目核算这个中心。建立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促使成本核算体系的协调运转,这样不仅使成本管理水平得到提高,而且会带动企业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水利工程施工成本管理的实施,可以有效的增强员工降低成本的意识,通过全员的参与有效的降低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用等。通过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强调施工人员的自主管理,形成一种人人讲成本,人人讲效益的新观念,才是抓成本管理应该抓住的最关键的环节,从而找到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根本点。 六、结语 水利工程施工项目成本管理不仅仅是独立存在的,其需要项目工程中的各个部门配合、全员参与才能将成本控制有效的实施。水利工程施工企业成本管理的有效实施是改善和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中要手段。完善的、合理的成本管理体系是健全的现代化企业管理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通过全员、全过程、全环节、全方位的成本管理可以极大地提高企业生命力及市场竞争力。有效促进企业整体管理水平的提升,为企业综合能力的提升、市场竞争力的提升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工程施工论文:谈公路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几个关键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的公路建设也出现了跳跃式发展的态势,公路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所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因此,一定要重视公路工程建设。公路工程建设是一项复杂的活动,具有流动性大、协作性强、建设周期长、受自然因素和天气干扰的影响大等特点,同时涉及到众多的社会群体的利益的制约。所以,如何根据公路施工的特点,加强公路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合理有序的开展施工,实现工程项目快速、优质、低耗,已经成为建设者普遍关注的焦点。 1 公路施工现场管理的重要性 1.1可以优化资源配置,节约成本,减少不必要的消耗 公路施工的过程复杂的技术和经济活动,在整个建设过程中需要消耗大量的资金和建设成本,怎样使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减少浪费、降低消耗主要集中在施工现场的管理活动中。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可以使施工现场的人和物更好的合作,一方面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消耗,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为整个施工项目增收节支。 1.2是衡量施工企业好坏的关键性要素 衡量一个施工企业的建设是否符合国家的相关要求,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质量、安全、成本、工期。而这些环节恰恰在施工现场体现出来。因此说,一个施工企业能够对施工现场能够很好的管理和控制,这个企业就成功了一半。 1.3是建设优质路、放心路的根本保障 公路在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中作用决定其建设质量一定要过关,否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建设出优质路、放心路是国家和百姓的要求,其根本保障就在于公路施工的现场管理环节。 2 当前公路施工现场管理现状 2.1安全意识淡薄 很多施工企业尽管意识到安全对于一个企业的生存发展的重要程度,但在实际工作中的重视程度却不够,也仅仅停留在喊口号上,没有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2.2施工现场管理的组织机构不健全 许多企业都有自己的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但是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的并不健全,很多情况下都是一些部门负责人在管理,并没有一个专门的施工现场管理的机构,也没有相应的现场管理的规章制度,这样就造成人浮于事,造成了人力物力的浪费。例如:现场建筑材料管理的混乱、技术资料的缺失等等。 2.3施工程序混乱 好多企业存在施工程序混乱的情况,不严格的按照工程建设的程序执行,例如:没打报告就开工等。 2.4施工质量监管不到位 质量数公路施工项目验收的关键,高质量的施工企业可以对外树立企业良好的形象。但是,部分施工企业在质量监管方面可以追求降低成本,将工程质量置之不理,有时会酿成严重的质量事故,从这一点看,部分企业的施工质量监管不到位。 3 高速公路施工现场管理的基本原则 3.1科学合理原则 施工现场的各项工作都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办事,以其达到现场管理的科学合理化和资源的有效利用。 3.2经济性原则 在保障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的节约成本,有效的利用各种资源。例如:降低建筑材料的运输成本;提高建筑材料的利用率尽可能选用可重复使用的材料,尽量对工农业废弃物材料进行再利用。根据不同情况,力求回收利用。变废为宝,产生循环经济效益。材料施工现场管理一定要克服只抓进度和质量而不计成本,从而形成单纯的生产观和进度观。 3.3标准化规范化原则 公路施工工作是一项协作性较强的工作,施工现场设计的人员多、部门杂。因此,制定和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是保障标准化、规范化现场管理的前提。它可以高效低协调施工生产活动,规范施工人员的行为,充分调动施工人员的积极性,克服主观随意性。从根本上提高施工现场的工作效率,从而建立起一个科学而规范的现场作业秩序。 4 加强公路施工现场管理的措施 4.1做好宣传动员工作,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 安全是企业发展进步的基础,因此,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是每个企业应当重点抓的工作之一。在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一定要对全体工作人员做好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安全意识,做到任何施工环节不出现安全事故。同时,还要定期的排查安全隐患,做到不留死角。成立相关的组织机构,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来约束和督促工作人员时刻注意安全问题。 4.2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组织管理机构 在施工现场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组织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规章管理制度,来统一指挥协调施工现场的管理活动。避免建设材料和资金的浪费,让资源得到有效利用。在施工过程中,人力、材料和机械需求量不断变化,在配置施工资源时应力求均衡。要根据进度计划编制人力、材料、机械进场计划;根 据材料供应与使用情况决定材料储备量;根据主导机械配置与之能力相适应的附属机械;根据天气情况和实际进度对资源进场计划进行调整。做到人、机、料、法、环协调统一。 4.3加强进度控制 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施工组织中的月、旬作业计划以及材料、机械使用计划都要服从进度计划的要求。进度计划反映工程从准备到竣工的全过程,反映施工中各分部、分项工程及工序之间的衔接关系,是现场管理者统筹全局,合理调配施工资源,正确指导生产活动的基础。能否按照计划旗实施,既体现施工单位的合同意识,也体现施工单位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水平。当工程进度受到自然和人为因素的影响而与计划偏差较大时,现场管理者要结合实际,对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并做到: (1)根据网络计划或进度管理曲线,查找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差距,分析影响进度的原因。 (2)调整滞后项目的施工方案,适当增加资源投入,科学安排施工顺序,采用多作业面的平行流水作业或立体交叉平等流水作业,加快施工进度。 (3)合理压缩关键线路上的作业时间,尽量保证总工期实现,必要时倒排工期。 综上所述,公路工程施工的现场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同的工程项目,所采取的管理措施应有所不同,作为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者要与时俱进,大胆探索新的管理思路,通过加强施工的现场管理,使工程质量、进度和效益不断得到提高。 工程施工论文:浅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 随着我国城市建设进程的加快,基本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特别是房地产市场的近几年的快速扩张,因建设工程而引发的各种矛盾和纠纷也呈逐年上升趋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是建设项目在完成工程设计和施工招标后进行建筑产品的最后实施阶段,签订的有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论对建设单位还是对施工单位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对于建筑企业实施资质许可管理制度。建筑工程质量事关国计民生,承包人具有相应资质,是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的必然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受到不同领域的多部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调整,相关的强制性规范内容颇多。如果违反这些规范都会导致合同无效,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本意,既不利于维护合同稳定性,也不利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会破坏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因此,施工合同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才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的标准通常有三种:一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的,该规定属于效力性规定;二是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但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应当视为效力性规范;三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的,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也不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则该规范就是管理性规范。本文主要就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展开探讨。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建筑市场的准入条件较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更为严格,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签订合同时,并不导致合同无效。而建筑施工企业在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签订合同时,根据相关法律及解释的规定会导致合同无效。法律规定上的差异主要是由于建筑产品的特殊性决定的。由于建筑产品是关系千家万户生命、财产安全的大问题,所以法律才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较房地产开发企业更为严格。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超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二、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从实践上看,目前日益规范的建筑市场中,无资质的企业或包工头直接承包工程或者低资质施工企业直接承包属于高资质企业承包范围的项目,已经不太常见。因为这样的违法行为非常容易被认定和查处。受招投标程序的限制,发包人直接将工程发包给这些无资质或者不符合资质等级标准的企业或者个人的可能性也很小。然而与无资质承包相比,借用资质的承包行为更隐蔽、更难以认定和查处。主要原因:一是这种借用资质的形式多种多样。最常见的有挂靠、假内部承包、将包工头聘为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等。为规避检查和避免被发现,借用双方通常不会签订一个书面的资质借用合同。二是名义承包人与发包人的结算关系一般不会发生变化,实际施工人并不与发包人直接发生经济往来。而名义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如何进行结算以及他们之间的真实关系则很难查证。这种借用资质的行为,大多数是因为他们之间产生纠纷甚至闹上法庭后才最终暴露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招投标是合同的一种订立方式。对属于招投标法相关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建设方与承包方必须采取招投标方式订立合同,否则因合同订立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无效。 四、 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非法转包即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的,转让人退出承包关系。由于转包容易使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或因转包人收取高额转包费,进而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为此,法律法规对此作出了禁止转包的规定,进而因合同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违法分包,通常是指总包单位将工程建设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为经建设单位认可,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还包括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或者分包单位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根据有关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合派驻相应人员,且未对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五、除《解释》规定的五种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外,《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基本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也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六、目前在实践中,发包方与承包方存在两种施工合同的情况非常普遍。一份是经过招投标的公示备案合同,另一份是与中标备案合同不一致而实际履行的合同,俗称为“黑白合同”或“阴阳合同”。“黑白合同”的签订多数在中标后,但也有部分发生在中标前。中标前签订“黑白合同”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因此,应当认定无效。“黑合同”签订在中标之后,即根据双方协商,又对备案合同进行实质内容的更改,签订实际履行的补充协议。对此,有观点认为根据《招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认为合同无效。笔者认为这并不能作为合同认定无效的依据,根据《解释》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显然,《解释》仅对工程价款结算依据作出了规定,并未对 该类合同效力进行否定。因此,只要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等基本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外,应该认定有效。 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垫资条款的效力问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通常约定按照工程建设的形象进度付款,由于形象进度并不是一个准确的时间点,履行合同中必然存在施工与付款的时间差,本质就是垫资,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垫资是合同性质决定的,是不可避免的。以前,往往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垫资、带资条款或者当事人另行签订的垫资合同的性质为企业法人间违规拆借资金,这种行为违反了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的规定的,但是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必须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能认定合同无效。《通知》至多仅为部门规章,因此不能以此为依据而否认合同效力。根据《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及其利息有约定,请求按照合同约定返还垫资款和利息的,应当予以支持。据此,应当认定为合同有效。 实务中,施工合同效力与诉讼或仲裁结果密切相关。当事人只有在正确认识合同效力的前提下,才能够确定自己的诉讼或仲裁请求,并就主张和请求进行举证。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审理施工合同纠纷时,无论发包方和承包方是否提出,一般都会首先审查合同的效力,这是处理纠纷的基础。合同有效和无效的法律后果不一样,直接导致法律裁决结果的不同。因此,签订有效的工程施工合同,对当事人的利益有着重大影响。(编辑:果宝) 工程施工论文:园林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措施的研究 摘 要:园林工程必须在严格的质量控制和科学的施工管理下才能取得成功。本文主要对如何做好园林工程在施工质量方面的管理进行详细的分析,并对加强园林工程施工管理和质量控制应采取的措施进行一一阐述。 关键词:园林工程; 施工; 管理; 质量控制 1引言 随着园林工程行业的不断发展和深入改革,人们对日常生活、生产的各种场所以及室内外环境的要求也随之提高,为了提高园林工程的整体质量,全国各地都加大了对城市园林工程的投入力度,力求搞好园林工程建设,满足城市建设以及市民生活的需求。为了保证园林工程的成功,把园林工程的施工管理以及质量控制放在首要地位是当前一项首要的任务。 在园林绿化企业迅猛发展的今天,园林工程亦面临着更高的质量要求。技术规范标准、设备保证和检验手段等常规方法,有时也会满足不了工程质量更高的潜在需要。多方位注重质量管理,园林工程才会越做好,越做越精。 2园林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措施 2.1项目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重要性 工程项目施工涉及面广,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影响质量的因素很多,如设计、材料、机械、地形、地质、水文、气象、施工工艺、操作方法、技术措施、管理制度等,均直接影响着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而且工程项目位置固定、体积大,不同项目地点不同,不象工业生产有固定的流水线、规范化生产工艺及检测技术、成套的生产设备和稳定的生产条件,因此影响施工项目质量的因素多,容易产生质量问题。 如使用材料的微小差异、操作的微小变化、环境的微小波动,机械设备的正常磨损,都会产生质量变异,造成质量事故。工程项目建成后,如发现质量问题又不可能象一些工业产品那样拆卸、解体、更换配件,更不能实行""包换""或""退款"",因此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就显得极其重要。施工单位要做到长期把工程施工质量保持在较高的水平上,就是经常应用一系列培训、管理、检测、监督、整改手段和措施,对影响工程质量的人员、施工工艺、机械工具、材料和环境五大因素进行有效的控制。 2.2加强对相关施工人员的培训 优秀的园林施工人员是奠定园林工程质量控制的基础。工程质量的形成受到所有参加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技术干部、操作人员、服务人员共同作用,他们是形成工程质量的主要因素。因此要控制施工质量,就要培训、优选施工人员,提高他们的素质。 首先应提高园林施工人员的质量意识。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的观点,施工人员应当树立五大观念;质量第一的观念、预控为主的观念、为用户服务的观念、用数据说话的观念以及社会效益、企业效益(质量、成本、工期相结合)综合效益观念。 其次是人的技术素质。管理干部、技术人员应有较强的质量规划、目标管理、施工组织和技术指导、质量检查的能力;生产人员应有精湛的技术技能、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严格执行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的法制观念;服务人员则应做好技术和生活服务,以出色的工作质量,间接地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施工人员的素质,就要把质量教育、精神和物质激励的有机的结合起来,进行培训和优选。 2.3加强对园林工程建材的质量把关 严格控制好园林工程的建材、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打好工程建设物质基础。国家《园林工程建筑法》明确指出:“用于园林建筑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因此,要把住“四关”,即采购关、检测关、运输保险关和使用关。当前,在物资供应处于买方市场的环境下,各种销售名目繁多,有“回扣销售”、“有奖销售”、“送货上门销售”等,对采保人员是极大的诱惑。因此,要把好采购关。1)优选采保人员,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质量鉴定水平。挑选那些有一定专业知识,忠于事业、守信于项目经理的人任采保人员。2)掌握信息,优选送货厂家。掌握质量、价格、供货能力的信息,选择国家认证许可、有一定技术和资金保证的供货厂家,选购有产品合格证,有社会信誉的产品,这样既可控制材料质量,又可降低材料成本。针对建材市场产品质量混杂情况,还要对建材、构配件和设备实行施工全过程的质量监控。施工项目所有主材严格按设计要求,应有符合规范要求的质保书,对进场材料,除按规定进行必要的检测外,质保书项目不全的产品,应进行分析、检测、鉴定。不合要求的不得使用,并且追踪其出处。严格执行建材检测的见证取样送检制度,以确保检测报告的真实性。 2.4加强对建设成本的控制 降低成本造价师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对工程进行成本控制是十分必要的。成本控制通常是指在工程成本形成过程中,对生产经营所消耗的能力资源、物质资源和费用开支进行指导、监督、调节和限制,力求将成本、费用降到最低,以保证成本目标的实现。园林工程的成本主要包括种植土方费、工程 苗木费、种植人工费、管理人员工资、管理人员工资附加费、办公费、工程保修费、工程排污费等等。对园林绿化工程进行成本管理要坚持全员管理、全程管理的原则,对于工程中开支较大的项目进行重点监控,加强预算,以施工图预算控制成本支出,同时也要加强质量管理,控制质量成本。 2.5加强园林工程的后期养护管理 园林景观艺术创造的基础在于园林景观的设计,它在养护管理中能起到锦上添花的作用,大幅度提高了园林绿化的总体养护水平,塑造一个有地方特色园林的城市,要有全面的养护来实现园林设计的理念。养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忽视管理,资金投入少,导致人员、材料、机械等一系列设备物资的缺乏,管理极其不到位;另一方 面,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普遍较差,不熟悉植物的生长规律,对园林工程中的各种植被发生的病虫害也不了解,不具备相应的基础知识。 应该让绿化管理人员充分意识到自身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美丽的植物和洁净的绿地才能给人舒畅的环境和美的享受,这样才发挥出了绿地所具有的功能和作用。其次,要想让绿化达到预期的效果,保证种植物的成活率,应该设法平衡好植物在移栽过程中的水份,并且减少根系在挖掘、运输和种植过程中受到损伤,对树冠定期修剪避免其失水的现象。最后,严格的管理标准,并要不断在管理机制、经验和技术上创新出新的思路。 3总结 总体来说,园林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措施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施工工程的质量予控,使施工全过程处于受控状态。2)加强因素控制,确定特定、特殊工序关键环节的管理点,实施工程施工的动态管理。3)开展公关活动,克服质量通病,争取工程施工一次成优。4)工序交接时,必须有专职质检员对工程质量作出客观、正确的评价,达不到质量目标者返工重做。5)认真接受甲方监理工程师及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对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合格后申请复验,然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工程施工论文: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对策 1、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必需性 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始终贯彻在整个施工过程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其一,施工现场管理的好坏能够影响到人们对施工单位的认知与评价,因此可以这么说,施工单位的形象以及信誉度都与现场施工管理有着直接的联系,因此建立一个完善的有效的施工现场管理制度是势在必行的。此外,员工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因此企业要注重对员工的培养与教育,积极提拔人才,为员工提供更多的发展空间。其二,市政工程由于是最为基础的民生工程,与人们的生活有着紧密的关系,因此为了更好的保证施工质量符合人们的需求,就要从施工现场的管理方面入手,因此现场管理的好坏对于市政工程项目而言是极为重要的。 2、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存在的问题 2.1施工现场管理相关机制不健全 在市政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中,人力成本占据其全部成本绝大的部分,同时也是一大笔的投入,因此部分施工单位为了节约成本,故意减少管理人员的设置。大多数市政工程中,普遍存在一人身兼数职的情况,这种做法不利于管理人员集中精力做好自己分内工作,减低工作效率外,还会大大减弱其管理部门职能的发挥,根本无法发挥实际作用。除此之外,我们还发现将国内的市政工作现场管理制度与国外先进的管理制度相比,其水平的差异相距过大,虽然我国也设立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去约束现场管理制度的设立,但是其作用微乎其微,法律的规范程度也不如人意。 2.2施工质量与安全等有关认识单薄 施工现场管理其最主要的工作内容就是切实保证施工质量,为项目建设提供管理的依据。然而我国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为了赶工期,从而出现“看重施工进度,看轻施工质量的”错误想法。该想法主要体现在施工单位违章作业,施工工艺掌握不全面以及不及时处理排水沟、集水井中的积水等方面;施工单位未能够有效的将细节处理到位,从而为施工埋下安全隐患,间接的对施工质量造成一定的影响。 2.3施工过程中缺少监视力度 市政工程由于施工规模较大,因此我国大多数施工企业都会采用分包的模式进行项目施工,这样有利于节约成本。而分包的施工模式对于工程的系统性以及安全性要求是极为苛刻的。因此配备的管理人员在技能上要具备过硬的能力,在专业知识方面也要达到一定的水准。就目前我国市政工程发展而言,虽然有了一定程度上的提高,但是在管理人才方面依然有些欠缺,无法满足其发展的需求。在职的管理人员不仅专业知识匮乏,经验不足,其思想道德品质也是远远未能达到相关标准,同时这也是导致市政工程监视力度过低,现场管理水准低下的直接原因。 2.4相关施工人员管制方面 我国大多数市政工程通常采用分包的模式进行施工,然而在采用分包模式进行工程建设管理时配备的管理人员,并不是企业内部的专业员工,而是通过外部招聘来的,因此多数管理人员对于自身的职责并没有落实到位,常常会出现偷懒的现象。此外外部聘用的管理人员大多数是没有接受到太多正规的安全教育,因此对于施工安全意识不足,导致许多安全隐患没有被及时发现,从而造成巨大的损失。 3、改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办法 3.1宣扬教育力度要增强 想要改善市政工程现场管理的现状,首先要从管理人员自身着手,对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让其全面了解工作原则以及工作时需要注意的地方,明白工作重点在哪里,全面提升管理人员自身的综合素质,保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能够做到科学规范,从根本上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的几率。 3.2现场文明施工管制要增强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保证文明施工,这是我国对施工单位最基本的要求,同时也是施工单位素质高低的评判标准之一。文明施工的要求施工单位要实行封闭式的施工,同时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建筑废物以及生活废物正确处理,做到不污染环境,不影响人们正常的生活。施工材料在输送时,需要与本地交通部门进行沟通,确定好输送施工材料的车辆经过城市主干道的时间。 3.3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的栽培和考查要加强 人员是现场施工管理中具有决定性的关键因素,一旦缺少这一因素,现场管理将无法进行,同时该因素的质量好坏也直接影响着现场施工管理质量的高低,因此对于施工管理人员的素质培养高层领导要加强重视。要让每个管理人员深刻理解本身工作的重要性,将工作落实到位。 3.4施工现场质量控制要增强 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材料作为工程的基础,因此要保障施工材料的质量,不能出现差池。材料质量的控制要体现在施工的各个环节中,比如说材料采购过程中,对于材料供应商要进行严格筛选,要从源头将不良因素扼杀在摇篮中。材料在进入施工现场时,需进行检查,一旦发现问题,立即将材料进行控制并停用。此外对于管理材料的工作人员的要求也要不断提高,不仅要求施工单位为施工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并为员工提供更多学习与交流的机会,高层人员也要注重人才的培养与提拔,调动员工积极性,培养员工责任感,从而促进工程施工的顺利开展。 4、结语 市政工程在人们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此市政施工的质量与人们的生活有着紧密的联系,施工单位要保证施工质量达到相关的标准。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落实,与施工质量、进度以及安全等因素都有着直接的联系,因此建立完善的健全的施工现场管理制度,有利于保证施工质量、施工进度以及施工安全达到预期的目标,此外对于施工企业发展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工程施工论文:探讨提高土建工程施工质量的对策 摘要 作为建设工程产品的工程项目,投资和消耗的人工、材料和能源都相当大,土建工程施工项目质量的优劣一方面关系到工程适用性,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的安定,另一方面关系到企业的生存,所以把质量管理放在头等地位是当务之急。因此,研究如何加强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在研究建筑工程项目全面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的基础上,运用全面质量管理方法和质量控制手段对土建工程施工项目进行了全员、全过程、全项目的管理和控制,并结合工程实例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土建工程;施工;质量管理 中图分类号:V552+.4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质量管理相关理论和研究综述 1.1质量管理的发展历史 质量是一个永恒的话题。质量管理是一门科学,它是随着整个社会生产的发展而发展的,它同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管理科学的发展密切相关。质量管理这一新兴学科是20世纪现代管理科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作为企业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是随着企业管理的发展而发展的,其产生、形成、发展和日益完善的过程大体经历了泰勒(F.W.Taylor)检验质量管理阶段(20世纪20至40年代)、休哈特(W.A.SHEWHART)的统计质量控制阶段(20世纪40至50年代)和全面质量管理阶段(20世纪60年代至今)三个阶段。图1、图2分别为检验质量管理和统计质量管理阶段示意图。 图1 检验质量管理阶段示意图 图2 统计质量控制阶段示意图 60年代,美国的菲根堡姆(AV FEIGENBAUM)首先提出了较系统的“全面质量管理”(TQM,Total Quality Management)概念。全面质量管理是质量管理史上的一次革命,是一个质的飞跃。全面质量管理不是一种简单的管理方法,而是一整套管理思想、观念、手段和方法的综合体系。全面质量管理主要就是“三全”的管理,“三全”是指:①全面质量,即不但包括产品质量,而且还包括服务质量和工作质量等在内的广义的质量。②全过程控制,即不但包括生产过程,而且还包括市场调研、产品开发设计、生产技术准备、制造、检验、销售、售后服务等质量环的全过程。③全员参加,全面质量管理强调“群众路线”的思想,即不但领导和管理干部参与,全体工作人员也要参与,质量第一,人人有责。 1.2质量管理相关理论 1.2.1质量管理基本概念 GB/T 19000-ISO 9000:2000版标准对质量管理的定义是“指导和控制组织的关于质量的相互协调的活动”。质量管理是企业经营、生存、发展必需的一种综合性管理活动,涉及企业的所有成员,通过建立质量体系,开展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和质量改进等活动,有效地实现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获得期望的质量水平。土建工程质量是指土建工程产品适合某种规定的用途,满足人们要求所具备的基本属性或特性的程度。它包括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的含义,狭义的工程质量仅指施工质量;广义的工程质量除指施工质量外,还包括工序质量和工作质量。 1.2.2全面质量管理基本理论 全面质量管理是企业以质量为中心,以全员参与为基础,以让顾客满意和本组织所有成员受益为目的,而达到长期成功的管理途径。全面质量管理的理论和方法能从根本上提高建筑产品质量,是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 全面质量管理活动基本可分为PDCA循环四个工作阶段: 第一阶段:计划(Plan)阶段,也称为P阶段,主要是在调查问题的基础上制定计划。计划内容包括:制定目标、方针、活动过程、管理项目和制定完成任务的方法。为了达到这些目标,怎样干、干到什么程度都要在计划中予以明确,一般应有具体的数量化指标和可操作的措施。 第二阶段:实施(Do)阶段,也称为D阶段,主要是按照制定的计划去实施、落实计划中的各项措施。 第三阶段:检查(Check)阶段,也称为C阶段,就是检查计划的落实情况,找出存 在的问题,肯定成功的经验,对执行计划的结果进行检测评定。 第四阶段:处理(Action)阶段,也称为A阶段,就是把经过实施、检查之后找出的问题进行处理,正确的要加以肯定,总结成文,在以后的工作中执行;错误的作法要引以为鉴,在以后的工作中避免犯同样的错误,对于在本次PDCA循环中没有解决或解决不彻底的问题要转入下一个PDCA循环中加以解决。在每次循环中都不断赋予它新的内容,这样反复下去就会使工作不断前进和提高。PDCA循环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PDCA循环象一个不停转动的车轮,周而复始,依靠组织的力量推进,不停地转动。管理工作做得越扎实,则转动越有效,企业管理水平也越高。 (2)PDCA循环是由大环套小环,一环扣一环、环环相制约的环组成的,大环和小环都在不停地循环转动中,如图3所示。 图3 土建工程质量PDCA循环 大环相当于施工企业,中环则相当于企业下属的项目经理部,小环则相当于项目经理部下设的操作班组。在整个循环过程中,企业的所有部门,所有人员都参与工作。这些环的转动是相互制约、相互推动、相互保证的。在循环过程中,如果有一个环不按计划转动,就会影响整个工作的进行。 工程施工论文:提高房屋土建工程施工质量的对策探讨 摘要:土建工程施工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部分,只有加强施工质量管理,才能保证工程质量、降低成本、缩短工期,提高建筑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因此,提高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尤为重要。本文从土建施工常见的问题、防范对策等方面谈谈如何提高土建工程施工质量。 关键词:房屋土建工程;施工质量;对策 在科技和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建筑工程的质量关系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如何有效的控制进度、既保证工期又保证工程质量就是土建工程施工控制与管理的关键。 1房屋土建工程施工概况 土建工程中施工项目的风险因素错综复杂。工程从立项、分析到实施的全过程都存在不能预先确定的内部和外部的各种干扰因素就是工程风险,这种风险具有普遍性、客观性、偶然性、社会性、损害性、不确定性和相对性。土建工程施工中,就如何防范风险,减少和避免经济的损失,已成为现代施工计划的重要内容。实践证明,工程项目风险往往会造成工程项目失败。因此,在现代工程项目管理中,风险的控制与防范已成为重要的研究课题。 工程施工风险的研究一直沿用分析和模拟相结合的方法。由于施工项目的内部结构、施工项目本身的动态性和不确定性及外界干扰的复杂性和随机性,在构造问题中的结构与变量相互关系时,分析方法与模拟方法均起不到预期的指导作用,反而会造成分析风险的循环性,导致风险因素间的影响关系及所引起的后果得不到确切的表示,延误抢救的时机,出现风险时拿不出对策,造成严重的后果,影响经济的发展。 2房屋土建工程施工中存在问题 2.1挖坑槽时出现塌方 一些施工企业在建筑场地完成场地平整后,尤其当挖、填方面积较大或较深时,填土碾压密实度差,或填土的土质不符合要求,有的在平整场地时甚至用淤泥、冻土、膨胀土做回填土,遇水后就会产生不均匀沉陷,低洼处造成积水。在挖方过程中或挖方后,边坡土方局部或大面积塌陷或滑塌,主要是基坑(槽)开挖较深,经过不同的土壤时,没有根据土壤特性分别放成不同的坡度,致使个别土层边坡不稳定,造成塌方。或者地下水位较高地区开挖基坑(槽)时,降、排水措施不当,地表水较多时,边坡上土容重增大,凝聚力降低,滑动力增大,造成塌方。 2.2砌体出现裂纹 砌体组砌方法混乱,出现直缝和“二层皮”,砖柱出现包心砌法,里外皮砖层互不相咬,形成周圈通天缝,降低砌体强度和整体性;砌体出现竖缝宽窄不匀,影响美观。一是进行砌筑施工的操作人员不具备进行砌砖的水平,不宜进行此项工作。二是砌体砌筑时对组砌形式无规划或没有确定,或有规范但实际上未对进行施工的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交底,操作人员砌墙忽视组砌形式,致使出现多层砖的直缝和“二层皮”现象。三是砌砖柱需用大量六分砖,打砖较费工时,操作人员为省事常不打六分砖,用包心砌法。 2.3地下防水渗漏水 沿预埋件周边渗漏水,或预埋件附近出现渗漏水。主要是预埋件周围,尤其是预埋件密集处混凝土浇筑困难,振捣不密实。或者是没有认真清除预埋铁件表面锈蚀层,致使预埋铁件不能与混凝土黏结严密。暗线管接头不严或用有缝管,水渗入管内后,又由管内流出。在施工或使用中,预埋件受振松动,与混凝土间产生缝隙。 2.4混凝土出现麻面或剥落 混凝土局部表面出现缺浆和许多小凹坑,麻点,形成粗糙面,但无钢筋外露现象。主要是模板表面粗糙或黏附水泥浆渣等杂物未清理干净,拆模时混凝土表面被粘坏。模板未浇水湿润或湿润不够,构件表面混凝土的水分被吸去,使混凝土失水过多出现麻面。混凝土振捣不实,气泡未排出,停在模板表面形成麻点。 钢筋表面出现黄色浮锈,严重的转为红色,日久后变成暗褐色,甚至发生鱼鳞片剥落现象。主要原因是保管不良,现场存放时无铺垫,雨雪天气不采取措施,或存放时间过长,仓库环境潮湿等。 3提高建筑工程施工的措施 3.1加强质量全过程管理 控制好质量管理的全过程,首先要做好事先计划;其次是要加强事中控制;最后是要重视事后检查。在建筑工程实施过程中,施工员要在项目经理领导下,深入施工现场,协助搞好施工监理,与施工队一起复核工程量,提供施工现场所需材料规格、型号和到场日期,做好现场材料的验收签证和管理,及时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和工程量签证,协助项目经理做好工程的资料收集、保管和归档,严格执行每道工艺的落实,确保质量要求。 3.2提高施工技术水平 我国在房屋土建施工领域与世界先进水平尚有一定的差距,应走引进、消化、吸收和改进及自主研究相结合的路子。首先要虚心学习国外先进的施工技术和工艺,适当引进其先进的器具设备,在消化吸收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开发,这样可以较快的缩小我们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土建施工企业作为传统产业,其涉及高新技术的方面较少,应以管理创新和技术、工艺创新为主。 3.3裂缝弥补处理 楼地面上部的面层一般较厚,可以通过在找平层中增改钢丝网、钢板网或抗裂短钢筋进行加强,并且上部常被木地板等装饰层所遮盖,问题相对较小。但板底则粉刷层较薄,并且通常无吊顶遮盖,更易暴露裂缝,影响美观并引起投诉,所以板底更应妥善处理。板底裂缝宜委托专业加固单位采用复合增强纤维等材料对裂缝作粘贴加强处理,当遇到裂缝较宽、受力较大等特殊情况时,建议采用碳纤维粘贴加强。复合增强纤维的粘贴宽度以350-400毫米为宜,既能起到良好的抗拉裂补强作用,又不影响粉刷和装饰效梁,是目前较理想的裂缝弥补措施。 3.4钢筋焊接质量预控 关于现浇混凝土楼板裂缝的产生原因和防治办法,上面已经进行了总结和分析,但是随着施工技术和施工方法的不断更新,新的导致裂缝出现的原因仍会不断出现,每个工程管理人员都应该对此引起足够的重视。检查焊工有无合格证,禁止无证上岗;焊工正式施焊前,必须按规定进行焊接工艺试验;每批钢筋焊接完后,应进行自检,并按规定取样进行机械性能试验。专职检查人员还需在自检的基础上对焊接质量进行抽查,对质量有怀疑时,应抽样复查其机械性能;气压焊应用时间不长,缺乏经验的焊工应先进行培训;检查焊缝质量时,应同时检查焊条型号。 4结 语 建筑工程的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我们的生命安全、财产的损失和正常的生活秩序。所以,我们在这里强调,一定要严格的把好施工质量这一关。在工程管理过程中不断去总结 经验,发现问题并想出好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只有这样,我们才会持续建设出真正的精品工程。 工程施工论文:浅论水利工程施工成本组成与控制对策 【论文关键词】水利工程 施工 成本控制 【论文摘要】本文在阐述水利工程施工成本的组成及控制的基础上,分析了水利工程施工成本控制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水利工程施工各阶段的成本控制对策,水利施工企业只有抓住成本控制,加强工程项目成本管理,才能获取最大利润,实现企业自身的良性循环,才能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一、水利工程施工成本的组成及控制 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指施工企业为完成工程项目的全部施工任务,所耗费的各项生产费用的总和。它包括直接费、管理费、临建费、业务费等项。其中直接费指工程施工中所需的材料费(如混凝土、钢材、木材、砂石料、白灰、砖、沥青等)、人工费、机械台班费等。管理费指该工程管理过程中所消耗的费用,如员工工资、办公费、招投标费用等;临建费指重要的机械设备以及工程施工人员所需要的临时房屋建筑费用,或者租赁民房的费用等;另外还包括业务费,它是指工程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即现场招待费,当地突发事故等的维护费等。显然,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所包括的费用繁多,只有科学合理的进行水利工程成本控制的研究,才能达到减少成本、保证质量的目的。 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是企业成本管理的基础与核心,施工项目部在对项目施工过程中进行成本控制时,一是按预算成本;二是按可能支出确定计划成本,再结合制度控制、定额或指标控制、合同控制等指标进行控制。还应遵循成本最低化控制原则、全面成本控制原则、动态控制原则和目标管理控制的基本原则,主要做法包括直接及间接成本的控制,其中直接成本费占总投资的70%左右,控制好了直接费就确保了工程的效益。它包括主要材料的进料及材料管理费用;工程施工人员的组织与安排费用以及机械化作业的费用。 同时间接成本的控制也非常重要,间接成本控制主要包括管理人员的最优组合方案及办公费用的合理化支出控制,进出场费用的控制主要是选择好最优的进出场路线。在临建费的控制方面,既要在保证耐用的条件下选择最经济的临建材料,同时又要设计好临建的规划,让临建的空间得到最有效的利用。 二、水利工程施工成本控制的主要问题 水利工程施工成本控制是很多施工企业已经意识的重要问题,而且实施低成本控制战略的口号喊了许多年,但目标成本制定了不知多少个,可工程成本始终没有降下来,究其原因,不外乎是光喊低成本战略,而缺乏低成本战术。总制定成本管理目标,而缺乏可操作性,使目标始终无法实现,概括起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成本管理意识的误区,工程成本管理需要全员参与、渗透在项目全过程的管理,其目标成本控制要通过施工组织和实施来实现。其主体是施工组织和直接生产人员,而不是财务会计人员。施工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的混杂,其结果是技术人员只负责技术和工程质量,工程组织人员只负责施工生产和工程进度,材料管理人员只负责材料的采购和点验、发放工作。这样表面上看起来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和各司其职,实质无人承担成本管理责任。实际上,财务人员是成本管理的组织者,而不是成本管理的主体。不走出这个认识上的误区,就不可能搞好工程成本管理。 (二)通常由于工程结构、规模和施工环境各不相同,各工程成本之间缺乏可比性。因而,如何针对单体工程项目制定出可操作的工程成本控制依据十分关键。很多施工企业对于工程目标成本的制定过于简单化和表面化,甚至有些施工企业只是简单地按照经验工程成本降低率确定一个目标成本,而忽略了该工程的现场环境以及施工条件和工期的要求。在项目成本管理措施方面,只有简单的规章制度,这样的目标成本由于没有和实际施工程序结合起来,可操作性差,起不到控制作用,更无法分析出成本差异产生的原因,使得目标成本永远停留在口号上。 三、水利工程施工成本的控制对策 根据施工承包合同的类型和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采取合适的施工成本控制措施,制定可行的控制标准,对施工过程进行记录,它涉及到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的消耗量、施工工艺、现场管理、工作面情况、场地布置和施工准备等项目;也包括资源的数量、类别、人工和施工机械进退工作面的时间、休息或闲置时间,以及设备的保养、维护时间等内容。水利工程施工成本的控制应渗透在工程施工的各个阶段,具体措施有: (一)人工费控制。人工费一般占全部工程费用的10 %左右,作为施工企业,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劳动定额。要从用工数量上加以控制,有针对性地减少或缩短某些工序的工日消耗。力争做到实际结帐不突破定额单价的同时,提高工效,提高劳动生产率。还要加强工资的计划管理、提高出勤率和工时利用率,尤其要减少非生产用工和辅助用工,保证人工费不突破。 (二)材料费的控制。材料费一般占全部工程费的65 %~75 %,要对材料用量、材料价格加以控制。要掌握材料的规格型号,严格计算材料的使用计划。严格制订材料进场验收制度,实行量方、点数、过磅,保证材料质量合格,不亏方短缺,保证其数量。在施工过程中,实行限额领料。施工完毕后,要做到“活干料净”。 (三)机械费的控制。根据细化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调整后的单价分析,编制机械利用计划。在施工中,自有机械应加强保养,合理使用,外租机械合理安排,充分利用,减少停滞,保证机械设备高效运转。 (四)加强质量管理。要严把工程质量关,质检人员要定点、定岗、定责、加强施工工序的质量监管,做到工程一次成型,一次合格,避免造成因不必要的人、财、物等大量的投入而加大工程成本。 (五)加强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是施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降低工程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项目施工合同管理的时间范围应从合同谈判开始,至保修日结束止,特别是要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合同管理,确保把合同落到实处。 四、注重成本核算,实现成本控制目标 成本核算主要由企业财务中心和项目部组织实施,对每一项目的每一阶段根据成本清单认真进行汇总,对项目每笔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认真的成本比对,对项目的每一步都要仔细控制。具体做到施工队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设备费,项目部人员工资、福利、补助、劳保、医保、办公、差旅、培训、车辆使用、招待、招投标等各项费用指标全部纳入成本核算,达到成本控制标准的,给予一定奖励,正常情况下,超成本控制标准的部分,由项目部内部调整解决。财务中心除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作大量细致的工作之外,还要筹集资金,合理调度资金的使用,让施工企业的所有资金合理使用,保证各项目的正常进行。 在施工企业成本控制中,还应考虑到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人才成本,人才流失就会形成人才坏账,防止人才流失是人才成本控制的关健一环。二是专业设备成本,一些大型专业化设备,用途单一、价格昂贵,所以只有将这种设备成本分摊到此项目中,形成的成本才是真实的成本。三是社会成本,在目前情况下,社会成本也应考虑在项目成本之中。总之,只有抓住了成本控制,加强工程项目成本管理,施工企业才能获取最大利润,实现企业自身的良性循环,才能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工程施工论文: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的特点和优化措施研究 引 言: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城市工作和生活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绿树成荫,鸟语花香”成为人们向往的城市生态景观。而无数的园林绿化工作者正是为营造舒适、美好的城市生态环境而努力。公园、街区园林绿化的改造,小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等,构造了一个个隐匿于城市中的世外桃源。 近几年,园林绿化行业经历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但与此同时,在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方面,却也出现了一些不利于园林绿化行业持续快速发展的状况。 一、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的特点 1、 把握施工对象的生物性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的对象大部分都是有生命的活体,通过将不同季节、形态特征,不同色泽的花卉、草皮、乔灌木等进行搭配栽植,充分发挥不同植物的特有功能来实现净化空气、滞尘调温、美化环境的作用,最终达到营造美好生活环境的目的。另外,苗木的种植讲究季节性和土壤条件,自然条件对施工管理有较大影响,施工质量的控制有一定难度。 2、 创造工程建设的艺术性 园林绿化工程通过植物配植、建筑设计、小品点缀等艺术手段,以艺术美与自然美的完美结合,给人以美的享受。在施工管理中,现场施工管理人员需要对工程设计意图有较深的领悟,在建设过程中以创造性的劳动,实现园林景观的设计理念与艺术效果。 3、对施工管理有较高的要求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占地面积大,有足够的工作面,利于赶工。但是,施工作业点较分散,涉及专业多。因而,在施工的组织管理上,要求协调好各专业的互相搭接,准确安排插入工序的时间,而且要保证所涉及的不同专业的施工团队能流水作业,连续施工,减少窝工、误工等情况,这也施工管理者的综合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针对上述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的特点,在实际施工中,要牢牢紧扣,从大处着眼,从小处落手,保证工程建设高质、高效和低耗。 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的不良状况 1、园林绿化工程在一些建设范畴被定性为“简易工程” 所谓简易工程,是指那些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没有特殊要求,专业技术含量不高的建设工程。然而,园林绿化工程并不是简单的植树造林、绿地复绿,而是一个要求科学性、实用性、美观性,包含园林建筑、结构、水电、绿化等多个专业的综合景观工程。工程建设涉及建筑学、环境学、生物学、艺术学等多个学科,因此对工程的施工管理有较高的要求。而在“简易工程”的定性下,投标以价低者得,造成恶性竞争,势必难出园林精品,也不利于园林绿化企业自身品牌效益的建立和园林绿化行业的长远发展。 2、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不善 目前,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管理仍然较为落后,施工组织混乱、计划性不强,甚至于施工操作违反规范,施工中偷工减料、不按图施工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另外,有些工程人员为了追求利益,采用质量规格不符合要求的种植土、苗木,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 3、园林绿化工程管理人才短缺 在当前,园林绿化工程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普遍不高,综合能力不强,高素质的园林绿化管理人员非常短缺。于是,由于施工管理人员水平低,容易对设计要求及施工规范产生误解,以致操作上违规或者错误施工,造成返工、大修的频发,破坏环境形象和提升了建设成本。 三、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优化措施 现场施工质量管理就是通过现场施工过程中一系列的质量控制手段确保工程合同所规定的质量目标能够实现,以及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园林绿化工程的规范标准。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编制具体的施工作业计划和相应的质量计划,对材料、机具、工艺、人员等影响质量的因素进行控制,以保证园林工程总体质量处于稳定状态。 1、施工工艺、工序的质量管理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是由若干个分项、分部工程组成,要确整个工程项目的质量达到整体优化的目的,就必须全面控制工过程,使每一个分项、分部工程阿都符合质量标准。对施工量有重大影响的工序,应对操作人员、材料、环境条件等因 素进行分析和验证,并进行必要的控制,做好验证记录,工序记录的主要内容为质量特性实测记录和验证、签证。 2、人员素质管理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是由园林绿化职工所创造的,他们的责任感、事业心、质量观、业务能力、技术水平等均直接影响工程的质量。项目经理部要定期对职工进行规程、规范、工序 、工艺、标准、计量、检验等基础知识的培训,开展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教育,提高项目部成员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操作者的操作水平,防止违纪、违章及错误行为产生,从而避免因人为的失误造成质量问题。 3、材料质量管理 材料台帐应对材料质量、规格、技术要点进行分析,在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过程中,土建部分投入了一定的原材料、产品、半成品、构配件和机械设备;绿化部分投入了大量的土方、苗木、支架等工程材料。施工过程中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是构成工程质量的基础,投放材料的质量、各种管线、铺装材料、亮化设施、控制设备等不符合要求,工程质量也就不可能符合工程质量的标准和要求。因此,严格控制投入材料的质量是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对投入材料的订货、采购、检查、验收、取样、试验均应进行全面的控制,从组织货源到使用认证,要做到层层把关,对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施工方案要进行充分论证,做到施工方法先进,技术合理,安全文明。 4、成品的保护 成品保护可采取护、包、盖、封等4种措施,即采取覆盖塑料布、纸板、盖沙、培土、铺干锯末等措施,防止成品被损坏或污染,必要时可实施局部封闭,在达到强度或满足要求后再开放。 四、园林绿化工程行业的发展和展望 中国园林绿化作为朝阳行业,在近几年经历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而且随着政府对环境绿化的日益重视、建设“生态文明,宜居环境”重要国策的实施、全国各地争创“园林城市”的风潮以及房地产、休闲度假产业的蓬勃发展,将有力带动园林绿化行业的发展势头。从长远来看,随着人们对日常生活环境要求的不断提高,园林绿化行业具有十分广阔的发展前景,将呈现以下几个发展趋势: 1、随着城市化的发展,人均绿地占有率的提高,以及在房地产建设的带动下,城市周边的绿化施工将成为行业的新增长点,而且随着乡镇经济和乡村生态旅游的发展,今后园林施工项目的工程量将比以往大大增加,将为园林绿化行业提供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2、随着生产工艺及植物栽培技术的不断发展,园林绿化施工材料将更加丰富,新品种的苗木、花卉将被广泛种植,建筑装饰材料更多样、更高质。 3、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将朝着专业化和科学化发展,对综合有更高要求,专业分工将愈加明确。 工程施工论文:对建筑工程施工成本控制的分析 摘要:工程项目成本控制是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施工企业应该正确认识成本控制的重要性,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基于此,本文从工程项目成本控制过程中的各重要因素以及环节这两个方面出发,结合实践对建筑工程施工成本控制进行了探讨,并就如何提高工程项目成本控制水平进行了阐述。通过本文,希望能给企业在建筑工程施工成本控制过程中提供参考。 关键词:成本控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面对当前竞争日趋激烈的建筑市场,如何强化和完善成本控制,不断提高施工企业管理水平,节约成本,实现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是所有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的共同目标。然而,目前部分施工企业仍然没有充分认识到成本控制的重要性,致使工程项目成本居高不下,企业利润低下,削弱了施工企业的竞争力,无法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为此,施工企业不断强化和完善成本控制势在必行。 建筑工程施工成本控制,是指在项目成本的形成过程中,对工程施工过程中所消耗的人力资源、物质资源和费用开支,进行指导、监督、调节和限制,及时纠正将要发生和已经发生的偏差,把各项施工费用控制在成本控制方案的范围内。工程项目成本控制是施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那么,如何保证成本控制实现施工企业的最低成本,确保经济效益最大化,从而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是众多施工企业共同关注和急待解决的关键问题。基于此,在正确认识成本控制重要性的基础上,结合工程项目成本控制过程中的各重要影响因素,浅谈如何提高工程项目成本控制水平。 1、工程成本控制是项目管理的要求 工程项目的成本控制与管理,是指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将成本控制的观念充分渗透到施工技术和施工管理的措施中,通过实施有效的管理活动,对工程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经济资源和费用开支等成本信息系统地进行预测、计划、组织、控制、核算和分析等一系列管理工作,使工程项目施工的实际费用控制在预定的计划成本范围内.由此可见,工程施工成本控制贯穿于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包括项目投标、施工准备、施工过程中、竣工验收阶段,其中的每个环节都离不开成本管理和控制。 由此可见,工程项目成本控制是项目管理的要求,也是施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它是技术、经济与管理的有机结合,是工程项目中参与人员、材料、方法、技术等的互动,是全员参与的系统工程。要想科学、合理、有效地进行工程项目成本控制,企业必须强化和完善成本控制核算制度,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部的管理职能。 2、正确认识成本控制的重要性 工程项目成本控制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施工企业要想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强化成本管理,严格按照成本计划加强成本控制,降低工程造价,从而提高施工企业经济效益。然而,目前部分施工企业仍然没有充分意识到成本控制的重要性,或者虽然已经意识到成本控制的必要性,但由于长期以来对成本控制认知的局限性,没有将成本控制工作落到实处,没有充分发挥成本控制带来的优势。正因为如此,导致施工过程中的管理弱化,成本控制流于形式,无可避免在施工中造成很多浪费现象,工程项目成本居高不下,降低了企业经济效益,削弱了施工企业的竞争力,从而阻碍了企业的长远发展。 要想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和增强自身市场竞争力的总体目标,就必须正确认识成本控制的重要性,强化成本控制的理念,不能靠喊口号,或者靠降低工程质量来缩减成本,而必须科学、合理、高效地对工程成本进行控制。只有正确认识成本控制的重要性,强化成本控制理念和意识,才会积极寻求加强成本控制的方案和措施,完善成本控制体系;只有正确认识成本控制的重要性,明确成本控制的内容,才会积极付诸行动,寻找有效途径,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减低成本支出,实现成本控制的目标,最终实现施工企业利润最大化要求。 3、工程项目成本控制过程中的各重要因素与环节 工程项目成本控制贯穿于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从项目投标阶段开始,到施工准备工作阶段,再到现场施工过程中,一直到最后的竣工验收结算阶段,这其中的每个阶段和环节都离不开成本管理和控制工作。本文就分别从投标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过程中、工程竣工验收阶段这四个阶段,结合工程项目成本控制过程中的各重要因素与环节,对成本控制进行探讨分析。 3.1投标阶段的成本控制 投标阶段是施工企业获取工程项目的开源阶段,是企业取得经济利润的基础。该阶段成本控制的主要工作是编制竞争力强的投标报价,即根据工程概况和招标文件,进行项目成本预测,最终确定一个合理的投标报价。具体而言,就是根据施工图纸分解工程项目,结合施工现场勘查和工程特点,预测投标成本,从而计算出整个工程预计的成本价。再综合竞争对手的情况,考虑施工过程中的风险和适当的利润,确定投标报价。这样在谈判过程中就能心中有数,此报价的竞争力优势明显,能为企业取得合理的利润打下良好的基础。 3.2施工准备阶段的成本控制 工程项目中标后,紧接着就应该做好成本计划,将其作为施工过程控制的依据,此阶段成本控制工作表现得更为具体和细化。在施工准备阶段,首先必须编制科学合理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它是指导项目施工的主要依据;然后结合当地的市场行情和工程自身的特点,合理确定项目目标责任成本,并编制具体的成本计划,并及时进行调整和修正,对项目成本进行事前控制。这样的目标成本计划,反映了施工企业先进水平,用这种标准进行成本控制可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3.3施工过程中的成本控制 施工过程中的成本控制是项目成本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各项费用的控制和成本分析。如果项目管理混乱、生产效率低下,那么再科学、合理的成本预算,项目的预期利润再高也没有意义。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工程成本费用的控制是全面实现成本预算目标的根本保证。施工期间的成本控制要从影响成本的各重要因素着手,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将实际发生的成本控制在目标计划成本内。结合施工过程中成本控制的重要影响因素,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对工程直接成本进行有效控制:(1)材料成本控制;主要包括材料用量控制和材料价格控制。(2)人工费控制;主要从用工数量方面加以控制。(3)机械费控制;充分利用现有机械设备,合理进行配置,尽量避免设备资源闲置。(4)管理费控制;尽可能实行一人多岗制,充分发挥个人潜能,从而降低管理成本。 3.4竣工验收阶段的成本控制 竣工验收阶段的成本控制工作,主要包含对工程验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和保修费用的 控制以及工程尾款的回收。要办理工程结算及追加的合同价款,做好成本的核算和分析,项目完工后,要及时进行总结和分析,并与调整的目标计划成本进行对比,找出差异并分析原因。在对项目进行全面总结评价的同时,施工企业根据工程项目成本控制过程的实际情况,注意总结成本节约的经验,吸取成本超支的教训,改进和完善决策水平,从而提高经济效益。 4、如何提高工程项目成本控制水平 通过以上关于工程项目成本控制中各重要因素和环节的介绍,我们发现要提高工程项目成本控制水平,就应该注重事前策划、过程管理、事后总结。工程项目成本控制过程应该贯穿于投标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过程中以及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强化和完善成本控制核算制度,充分调动工程项目全员的积极性。只有在加大成本控制力度的基础上,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才能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简言之,要提高工程项目成本控制水平,施工企业应努力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要强化成本控制理念,完善成本控制体系。其次,要明确施工过程中工程成本控制的内容,有针对性地进行成本控制。在工程成本控制过程中,不能靠降低工程质量来缩减成本,要进行合同控制、材料控制、质量控制和费用控制等成本控制工作[7].最后,要提高施工企业项目管理水平,降低成本支出[8]. 5结束语 总之,建筑工程施工成本控制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施工企业要想在市场经济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将成本控制过程贯穿于投标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过程中以及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强化和完善成本控制核算制度,充分调动工程项目全员的积极性。只有在加大成本控制力度的基础上,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才能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工程施工论文:对水利工程施工中质量监督工作探析 1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职责所在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的工作职责是在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加强贯彻和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政策和相应的法律、法规,参加水利工程的阶段性验收和总竣工后的验收。另外,还要对施工过程中的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进行监督。 流域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分站工作职责是在执行总站所要做的工作外,掌握所监管的流域内水利工程质量动态,并及时向总站汇报质量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分站还要大力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查活动,自行组织管辖流域内的质量监督工作交流。 地域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职责是执行总站和流域分站所要做的工作外,监督管辖区内的水利工程质量,协助总站和流域分站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及时准确的掌握所管辖区内的水利工程监督工作情况,并向总站和流域分站进行定期报告。 2水利工程施工中提升质量监督工作的重要措施 2.1水利工程监理质量控制体系 水利工程监理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业务水平和资历,从水利工程事监理工作业绩,种类技术人员的数量、业务能力,专业搭配是否合理,承担过哪些水利工程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业绩如何。是否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完善的质量责任制,并有专人负责质量工作。水利工程监理人员不仅应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较好的业务能力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还要具有一定的运用现代管理手段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能力。 2.2水利工程监理机构应建立质量控制标准 水利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组成(人员素质及数量)应符合合同规定,并满足所承担水利工程的监理任务的要求。总监、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应持证上岗;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无条件时,可就近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或试验室进行复核检测;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及单位工程建设监理细则,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上向参建各方进行监理工作交底。 2.3施工单位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项目经理部的组织机构必须符合承建项目的要求。项目经理必须持证上岗,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质;现场必须设置专职质检机构,其人员(素质及数量)配置符合承建工程需要,质检员必须持证上岗;现场应设置符合要求并经过质量监督机构核准的试验室。 2.4增强对检测的监督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已建工程质量有疑问时,应由项目法人委托第三方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检测,检测数量视需要确定,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堤防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抽样检测,工程质量抽检项目和数量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定。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是否检测应由验收委员会确定。 在工程原材料进场前的检测、以及中间产品一次抽样检验结果不合格时,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及时对所有进场原材料进行多次取样批次进行检验,确保工程材料的质量。如果经多次取样检测仍不达标,则立即把该批次的原材料或中间产品定为不合格并且禁止使用。 在水利工程混凝土试件抽样检验发现不合格的时候,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第三方质量检测单位或者机构重新对混凝土工程部位检验。如仍不合格,直接报送由项目法人并组织所有相关单位进行探讨提出处理意见。水利工程中各项施工环节都应同步进行严格的质量抽检、如果分项工程检验不合格马上进行处理,合格后再进行验收通过才可以继续后续工程的施工。 3水利工程施工中质量监督工作探析心得 3.1质量监查要多方面支持,多部门支持进行 建立水利工程质量监查制度,首先要得到各级水利行政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因为巡查的内容不仅是工程施工方面的,涉及的范围还有很多。由于质量监督的人员有限,技术力量和专业人员配置不健全,需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与密切配合。从多年质量监督工作的实践观察,联合监督的效果是积极的,能够保证质量,促进交流和学习质量监督管理经验。特别是政府稽察联合执法,更能有效地发现解决问题,对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能进行全程的跟踪并进行督促落实,提高稽察整改的效率。 3.2质量监查工作内容与方法要有效 在水利工程市场不断演绎的今天,工程建设的花样越来越多,在工程参建各单位构成情况的不同、工程建设的地域发展步调不一致的情况下,质量监督工作在遵循国家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下,根据工程建设情况实行必要的质量监督工作内容和方法,才能达到政府监督工程质量的最终目的。 3.3质量监查要加大查处力度 想要落实好水利工程质量监查制度,关键是要加大查处力度,规范参建方的自律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巡查检查只是作为工作的一种手段,它不能代替各参建单位对项目的质量责任。所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各参建单位一定要重视,积极整改。如果不加大查处力度,就会削弱水利工程质量监查制度。 3.4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巡查需提高执法的权威性 伴随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深人发展,增强质量监督,除去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外还要清楚质量监督工作的地位,要明确政府对工程建设质量监管的形象,切实保持水利工程的建设质量。 4结语 水利工程项目的特点是建设规模大、建设时间长、影响因素多、参与者众多,这就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增加了难度。但是,质量是一项水利工程的生命线,确保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的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只有质量达标才能确保水利工程项目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所以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急待加强。 工程施工论文:土建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技术的分析 1 施工管理及其存在的问题 1.1 施工管理科学首先涉及的是常规安全管理,有时也称为传统安全管理。现代安全管理是现代社会和现代企业实现安全生产和安全生活的必由之路。一个具有现代技术的生产企业必然需要相适应的现代施工管理科学化。过去企业只顾生产经济效益的安全辅助管理为现代的效益、环境、安全与卫生的综合效果的管理;主动、本质、超前的安全管理程式;变传统的外迫型安全指标管理为内激型的安全目标管理。 1.2 安全管理 如何提高现场的安全施工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是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开展工作的首要问题。 安全工作是无处不在,无时不在。只要有人在工作就存着安全问题。它不分地表还是坑下,不分大单位还是小单位。也就是说安全工作的普遍性要求领导心中要时刻装着安全。要把安全工作当成份内之事,给予高度重视。 1.3 做好预防工作,事前控制为主 安全和生产是一对与生俱来的矛盾,不可避免也不可回避,要正确对待。要在组织生产的同时抓安全。但在现实中,抓安全又存在着两种抓法:一种是事前抓,一步一个脚印扎扎实实地抓;一种是事故发生后、手忙脚乱,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地抓。两种抓法结果大相径庭。任何事故的发生,事前都有征兆,发现了苗头要及时整改。学会在事前抓安全,才能有效地避免事故发生。 1.4 安全认识不到位,普遍存在重生产轻安全的现象,没有做到“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缺乏法律观念和意识,逃避承担法律义务和责任;没有实施有效的安全教育,安全意识资薄。很多生产经营单位只顾生产经营不顾安全的现象还很严重。有的企业新进职工不经培训就安排上岗,不懂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意识淡薄而引发的事故率不断上升。 1.5 安全管理水平低下,安全管理手段落后;安全责任不明确,安全管理制度没有得到很好贯彻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对“三违”大多以罚代管,忽视设备和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忽视安全设施的建设。有些企业建立施工管理制度的目的不是用于管理而是应付检查,既不重视制度建设,也不重视制度的贯彻落实,没有管理和责任落实可言。 1.6 宏观安全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必须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健全和优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尽管政府已经建立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但是人员、手段和机制尚未完全到位,监督管理还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安全监管部门的主要工作还停留在“两查一证”,即事故调查、安全检查和发许可证。工作方法还停留在开会、发文件的层面上。 1.7 应对突发事故的预案和预案的实施明显不足,还需通过宏观和微观的施工管理提高社会安全意识,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 2 建筑施工管理中的几个要点 2.1 施工现场管理问题 现场施工管理是建筑施工管理中的基本问题。一般来说,对于现场施工管理,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工作。 (1)从技术上做好管理工作,一个工程项目往往施工工艺复杂,各施工工种班组多,因此在技术上做好管理工作非常重要,首先,应该熟悉施工图纸,甚至每一道工序进行优化,同时考虑自身的资源(施工队伍、材料供应、资金、设备等)各气候等自然条件,认真、合理地做好施工组织计划,除了合理的施工组织计划外,还必须在具体的施工工艺上作好技术准备,特别是高新技术要求的施工工艺,技术储备包括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新技术新工艺培训,施工规范,技术交底等工作,确保施工过程的每一工序步骤尽在掌握之中各种情况的处理准备方案,保证能按时保质地完成。 (2)做好材料管理工作,材料的管理工作,应该从材料供应、材料采购、材料(3)做好人员管理工作,施工人员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和进度起着关键的作用,施工队伍中的技术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密不可分,坚持以人为本,可以培养施工队伍的凝聚力,同时又必须明确施工队伍的管理体制,各岗位职责,权利明确,做到令出必行。 (4)做好施工安全工作,安全工作的重点要放在预防阶段,从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制定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安全保护设施的设计与设置,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检查和安全监督,安全事故的处理和分析,建立安全值班制度等多方面对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2.2 项目施工管理的创新问题 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创新,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和生产力发展。施工管理创新需要从观念、技术以及组织机构等几方面进行创新,所谓观念创新,就是要根据建筑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项目施工管理的内在要求,不断寻求符合实际的模式并进行完善,探索符合市场规律的施工管理模式。观念创新是施工管理创新的关键所在,技术创新的实质是企业应用创新的知识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占据市场并实现市场价值,工程项目的施工是由建筑企业承担的,因此,建筑企业的组织机构对于项目的施工管理具有重要影响。目前一些建筑施工企业的组织机构仍然沿袭了旧的做法,即在项目施工管理中,把项目定义为合同签订后,合同明确的范围作为项目,然后对此项目进行管理,项目经理部随着合同的签订而诞生,随着合同的终止而完结,项目部代表建筑施工企业,但它本身又并不是企业,无法承担这一明确的有界限的责任,项目部在工程施工中往往只考虑自身的局部利益,不能将项目部的运作与企业的发展联系起来,给企业留下了潜在的隐患;建筑施工企业一般同时进行着数个项目的工程施工,企业与项目、项目与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很难协调,这些都是需要不断创新来加以解决的问题。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创 新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项目施工管理方案的不断创新是建筑施工企业发展的根本方法。 2.3 后期施工管理问题 建筑工程后期管理对于整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具有重要影响,一般来说,后期施工管理面临着工期紧,工序多、工种多、投入劳动力多、机械多、材料的规格品种多,各工种交叉多,配套工作的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专业性强等问题。因此,做好后期施工管理,确保整个项目保质保量按期交工,是工程总承包单位经常遇到和需要不断解决的问题。为此,可以从组织、技术、管理、经济几个方面采取措施。建立一个有权威的、有组织能力、效率高的项目领导机构,组织机构根据项目的特点、规模、专业性质等要求设置,做到因岗设人、办事高效、结构科学合理,并层层分解目标,落实责任,订立规章制度保证目标的实现,都是实际中有力的组织措施。在管理措施方面,则是要求项目管理者统一思想,并且各参与方的管理目标应该保持统一,在实现目标的过程中应采取动态控制,如做好工作面的安排和控制,做好材料和机械设备的供应,及时检查工序质量,搞好工序交接检查,进行成品保护,处理好交叉施工的安全防护以及文明施工问题等等都须统筹安排。 3 结束语 建筑工程的施工管理是一项复杂的工程,要做好这项工作,需要建筑施工企业认真分析自身的特点,充分利用自己的长处,采取科学的方法提高施工管理素质,文中只是探讨了施工现场管理、施工管理创新和后期施工管理等问题的基本认识和做法,在实际工程项目中,需要结合各项目的特点,进一步细化管理中的各项工作,才能按时保质地完成施工任务。 工程施工论文:浅谈公路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几个关键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的公路建设也出现了跳跃式发展的态势,公路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所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因此,一定要重视公路工程建设。公路工程建设是一项复杂的活动,具有流动性大、协作性强、建设周期长、受自然因素和天气干扰的影响大等特点,同时涉及到众多的社会群体的利益的制约。所以,如何根据公路施工的特点,加强公路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合理有序的开展施工,实现工程项目快速、优质、低耗,已经成为建设者普遍关注的焦点。 1 公路施工现场管理的重要性 1.1可以优化资源配置,节约成本,减少不必要的消耗 公路施工的过程复杂的技术和经济活动,在整个建设过程中需要消耗大量的资金和建设成本,怎样使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减少浪费、降低消耗主要集中在施工现场的管理活动中。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可以使施工现场的人和物更好的合作,一方面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消耗,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为整个施工项目增收节支。 1.2是衡量施工企业好坏的关键性要素 衡量一个施工企业的建设是否符合国家的相关要求,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质量、安全、成本、工期。而这些环节恰恰在施工现场体现出来。因此说,一个施工企业能够对施工现场能够很好的管理和控制,这个企业就成功了一半。 1.3是建设优质路、放心路的根本保障 公路在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中作用决定其建设质量一定要过关,否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建设出优质路、放心路是国家和百姓的要求,其根本保障就在于公路施工的现场管理环节。 2 当前公路施工现场管理现状 2.1安全意识淡薄 很多施工企业尽管意识到安全对于一个企业的生存发展的重要程度,但在实际工作中的重视程度却不够,也仅仅停留在喊口号上,没有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2.2施工现场管理的组织机构不健全 许多企业都有自己的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但是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的并不健全,很多情况下都是一些部门负责人在管理,并没有一个专门的施工现场管理的机构,也没有相应的现场管理的规章制度,这样就造成人浮于事,造成了人力物力的浪费。例如:现场建筑材料管理的混乱、技术资料的缺失等等。 2.3施工程序混乱 好多企业存在施工程序混乱的情况,不严格的按照工程建设的程序执行,例如:没打报告就开工等。 2.4施工质量监管不到位 质量数公路施工项目验收的关键,高质量的施工企业可以对外树立企业良好的形象。但是,部分施工企业在质量监管方面可以追求降低成本,将工程质量置之不理,有时会酿成严重的质量事故,从这一点看,部分企业的施工质量监管不到位。 3 高速公路施工现场管理的基本原则 3.1科学合理原则 施工现场的各项工作都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办事,以其达到现场管理的科学合理化和资源的有效利用。 3.2经济性原则 在保障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的节约成本,有效的利用各种资源。例如:降低建筑材料的运输成本;提高建筑材料的利用率尽可能选用可重复使用的材料,尽量对工农业废弃物材料进行再利用。根据不同情况,力求回收利用。变废为宝,产生循环经济效益。材料施工现场管理一定要克服只抓进度和质量而不计成本,从而形成单纯的生产观和进度观。 3.3标准化规范化原则 公路施工工作是一项协作性较强的工作,施工现场设计的人员多、部门杂。因此,制定和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是保障标准化、规范化现场管理的前提。它可以高效低协调施工生产活动,规范施工人员的行为,充分调动施工人员的积极性,克服主观随意性。从根本上提高施工现场的工作效率,从而建立起一个科学而规范的现场作业秩序。 4 加强公路施工现场管理的措施 4.1做好宣传动员工作,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 安全是企业发展进步的基础,因此,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是每个企业应当重点抓的工作之一。在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一定要对全体工作人员做好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安全意识,做到任何施工环节不出现安全事故。同时,还要定期的排查安全隐患,做到不留死角。成立相关的组织机构,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来约束和督促工作人员时刻注意安全问题。 4.2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组织管理机构 在施工现场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组织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规章管理制度,来统一指挥协调施工现场的管理活动。避免建设材料和资金的浪费,让资源得到有效利用。在施工过程中,人力、材料和机械需求量不断变化,在配置施工资源时应力求均衡。要根据进度计划编制人力、材料、机械进场计划;根据材料供应与使用情况决定材料储备量;根据主导机械配置与之能力相适应的附属机械;根据天气情况和实际进度对资源进场计划进行调整。做到人、机、料、法、环协调统一。 4.3加强进度控制 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施工组织中的月、旬作业计划以及材料、机械使用计划都要服从进度计划的要求。进度计划反映工程从准备到竣工的全过程,反映施工中各分部、分项工程及工序之间的衔接关系,是现场管理者统筹全局,合理调配施工资源,正确指导生产活动的基础。能否按照计划旗实施,既体现施工单位的合同意识,也体现施工单位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水平。当工程进度受到自然和人为因素的影响而与计划偏差较大时,现场管理者要结合实际,对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并做到: (1)根据网络计划或进度管理曲线,查找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差距,分析影响进度的原因。 (2) 调整滞后项目的施工方案,适当增加资源投入,科学安排施工顺序,采用多作业面的平行流水作业或立体交叉平等流水作业,加快施工进度。 (3)合理压缩关键线路上的作业时间,尽量保证总工期实现,必要时倒排工期。 综上所述,公路工程施工的现场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同的工程项目,所采取的管理措施应有所不同,作为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者要与时俱进,大胆探索新的管理思路,通过加强施工的现场管理,使工程质量、进度和效益不断得到提高。 工程施工论文:对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控方式探索 水利工程在进行招工的农民工中,他们普遍缺少安全意识,对施工现场安全适应的应变能力很差,这就导致了安全隐患的发生,使得水利工程事故时有发生。 在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中要以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抓好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管理工作,避免造成水利工程施工建设中一些安全事故的产生。 1、抓好安全教育的关键是思想认识问题 在水利工程建设中要重视安全预防工作。首先,要提高施工单位的最高管理人的安全意识。在水利工程施工建设中能否把安全管理放在第一位,这主要取决于施工单位的最高层领导以及负责工程项目的人员把各项安全工作能不能视为首先想到的问题。对此,将安全管理工作看成是他们考核工作的重要凭证之一,一旦在水利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就要追究相应负责任的责任,如果在考核中不达标,对其进行处罚,从而激发他们紧抓安全管理的自觉性。其次,坚持以人为本,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通过采用多种途径的教育方式,来提高广大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强化他们对安全的责任感。让每一个施工人员都明确的知道,施工安全不仅关系着每个施工人员的生命,关系着水利工程施工建设中施工单位的名誉,同时更直接影响到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情况。要加强施工人员在思想上的安全意识,尽量做到让每一个施工人员都时刻的绷紧安全隐患这根线,加强制定安全机制,落实安全措施。 2、制订安全制度,进行制度教育 在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建设当中,不管是业主还是施工单位的项目部门以及最基层的施工小组,在对其进行统一安全思想的基础上,还要制定安全制度,并落实到位。安全制度的制定不仅要结合本部门小组的自身情况还要结合各个施工单位的情况来进行制定。在进行制定安全制度的同时,也要贯彻、落实到位。 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监控 1、控制两个关键,保证安全生产 施工对象和施工工序是施工安全管理控制两个最重要的关键。施工对象是指在水利工程中施工的部位,例如深基坑的开挖、高空悬挑部位施工、给隧洞进行衬砌等,施工工序指的是。例如大体积混凝土浇筑、脚手架工程、钢筋焊接加工等。对这两个关键控制好,并做到制度落实、责任落实、检查落实等,确保安全施工。 2、坚持标准化管理,实行安全生产控制 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就是标准化的管理,通过全面的实行标准化管理模式是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重要的保证。在项目进行施工中,所有施工过程都要按照标准的要求和规定来执行,施工人员不论是在施工前还是在施工过程中,要做到施工地点、对象、工作要求、安全注意内容的明确等,要禁止并杜绝由于情况、职责不明等导致施工的安全隐患。 3、作业现场抓安全管理 作业现场不仅是水利工程严抓安全管理的地方,也是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发生的地方,所以,要对作业现场严抓安全管理,确保安全施工。第一,建立并落实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第二,要持证上岗,杜绝非专业的人员从事专业的工作;第三,在进行各工序、作业交替的过程中,防止由于不明情况造成的安全隐患;第四,要避免赶工作业情况,夜班作业最容易发生事故;第五,因为水利工程规模大,施工作业就多,所以,易爆易燃的材料使用的就多,这样就要避免火灾的发生;第六,在每天收工的时候,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通过检查验收,才能离场,预防安全隐患的发生。 可见,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技术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很强的工作,在水利工程施工建设安全管理过程中,安全事故的发生所涉及到的范围比较广,那么,这就要求我们每个施工安全管理人员要提高并加强安全管理技术工作,用他们的工作表现去感染其他的施工人员,做到人人安全,从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本文作者:曲冬梅、于坤 单位:图们市水利局、图们市凉水水利管理站) 工程施工论文:试论怎么做好土建工程施工监理 在我国发展的关键时期,作为我国国民经济支柱的土建工程业却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比如说建筑物容易变形、地基不稳造成的建筑物倒塌、建筑物的渗水问题、建筑强度达不到要求、建筑物的倾斜错位等问题。造成这些建筑问题的原因很多,其中也包括很多可控的人为因素。因此,我国要想实现土建工程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就要把建筑物的质量和人民的人生安全放在土建工程业发展的首要位置。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建工程业也得到了迅速发展。土建工程涵盖了比较广泛的内容。近年来,我国土建工程管理部门为了解决土建工程中出现的像资源调配、成本核算方面的问题,不断地从国外引进先进的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理念,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土建工程业的发展。但是,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今天,作为关乎民生的头等大事的土建工程质量问题备受人们关注。当今,我国土建工程业的发展存在着只追求发展速度而忽略建筑质量的现象。由于我国土建工程发展速度过于迅速,因此,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是不可避免的。 总之,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不仅要加快土建工程业的发展,而且要保证建筑的质量。要减少质量问题的发生、保证我国土建工程业又快又好地发展就要不断地加强对土建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理。 1、土建工程施工监理的概述 1.1施工监理的含义 施工监理是指有关执行者根据一定的行为准则对某些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使这些行为符合准则要,并协助行为主体实现行为目标的。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包括服务性、科学性、独立性和公正性。 1.2施工监理的意义 在土建工程业快速发展的今天,确保该行业的顺利发展就要加强对土建工程施工过程个监管,施工监理的意义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第一,施工监理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单位的行为。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监理单位可依据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对施工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理。由于这种约束机制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工程监理采用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相结合的方式,因此可以有效地规范各施工单位的建设行为,最大限度地避免了不当建设行为的发生。但是,就算出现不当建设行为,也可以及时地进行有效的制止,最大限度地减少不规范行为导致的不良后果。另一方面,建设单位可能因为不了解建设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管理程序、市场行为准则等,因此发生不当建设行为。这个时候工程监理单位可以及时地向建设单位提出适当解决方案,从而避免发生不当的建设行为,这对规范施工单位的建设行为也可起到关键作用。 第二,施工监理有利于保障工程质量。土建 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监管是至关重要的。工程监理单位中的监理人员都是既懂工程技术又懂经济管理的专业人士,他们有能力及时发现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包括发现工程中的材料、设备以及阶段性产品存在的问题,这样就很大程度上避免留下工程质量隐患。因此,实行土建工程监理制度之后,在加强承建单位自身对工程质量管理的基础上,由工程监理单位介入到建设工程生产过程管理中,对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土建工程施工监理的有效措施 2.1加强施工监理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态度 加强我国土建工程施工监理要从提高管理人员专业素质和端正监理人员的工作态度入手,确保监理人员抱着对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他们的态度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工程的质量。另外,要进行严格的管理人员选拔,而且要对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确保管理人员管理素质过硬。尽可能的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高管理人员学习和工作的积极性,不如说可以建立奖励制度来激励管理人员;同时可以建立考核制度,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技术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人员给予一定的处理,这样奖惩制度双管齐下,一定可以铸造出一些优秀的管理人员。 2.2健全土建工程监督机制 加强我国土建工程管理就要加强土建工程的监督机制,对土建工程的监督要在工程项目设计阶段就开始实施。通过对工程的监管把握好对工程成本的预算和工期的预算,还要做好原材料的采购和施工工艺等。对土建工程项目的监管要从头开始到工程结束为止,做到对工程的全程监管。 土建工程质量的影响因素非常普遍,每一个具体的施工环节都可能工程的质量出现问题。因此,做好工程质量的控制工作就要渗透到工程实施的每一个具体环节。首先,施工单位在设计和确定具体的施工方案时,要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要从施工技术、施工管理、资金支持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进而确保施工方案的技术可行、资金分配合理。这些都有利于土建工程质量的提高。另外,施工单位要加快工程的进度,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工程建设成本。同时,要加强土建工程的监督和管理,大力推行法制建设,要运用土建工程的相关法律约束施工方的行为,让工程质量管理有法可依。与此同时,要强化政府的监督,进一步保证土建工程的质量。 2.3对工程进行阶段性 施工监理单位可以把一项工程的施工监理分为具体的三个阶段,即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验收阶段。并且对工程进行阶段性监理,这样有利于监理工作可以做的更细致、更全面。 首先,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在每项土建工程施工前,工程监理部门先对施工单位的技术管理、质量保证体系等进行严格地审查,确保在施工过程中可以对土建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及时的监理。同时,对施工单位所使用的原材料进行严格地验收和把关。 其次,在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单位的工作重点要放在事先指导、事中检查、事后验收三个方面。一切用数据说话,抓好监理工作。主动从每个角度发现问题,要控制重点部位的质量,保证施工的保质保量的进行。 最后,工程的验收阶段。工程监理单位要根据国家制定的工程质量评估标准对工程 进行严格地验收,这样才能最终的确保工程质量问题飞发生。 结 语 我国新时期下的发展主题是全面的建成小康社会,在这关键时期国家要高度重视影响国家利益和人民人身安全的土建工程业的发展。关注的重心要放在如何提高土建工程管理水平上,尽可能地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改善现阶段的工程管理。 众所周知,建筑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和人民的人身安全,同时也决定了人们的生活质量。而建筑工程本身就是一个复杂多变的行业,存在一些可控的、不可控的制约因素。要想提高土建工程的质量施工单位就要合理的调控那些不可控的自然因素和那些主观的可控因素,国家的宏观调控在土建工程质量管理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另外,施工过程中的任何一个小细节都可造成过程的质量问题,所以加强对土建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理可以很好的减少过程质量问题的发生。最后,希望我国可以早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宏愿。
企业财务论文:企业财务会计中集中核算问题与对策分析 一、企业财务会计集中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1、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核算单位的工作积极性 在企业财务管理中推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后,各单位的所用资金统一通过一个集体账户来进行核算,并由核算中心对各单位、各项收支、资金分配的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改变 了之前企业在资金划拨时滥支滥用的现象。但在制度推行中,一些核算单位的工作人员,甚至领导,由于对会计集中核算思想认识的局限性,使得他们对会计集中核算制度产生抵触心理,认为集中核算削弱了他们对财务的管辖权,制约了他们对资金的自主使用权。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核算单位的工作积极性,在工作中主要表现为: (1)开具虚假发票,套取资金 在实行会计核算制度后,由于与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的脱节,核算中心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中,只有权利辨别票据的真伪,而没有权利也没有能力识别票据中经济活动事项的真伪,对各部门资金的申请和发放也依票据而定。这使得一些单位部门有空子可钻,利用权力想方设法以会议、修理、住宿、运输、劳务等合规票据或开设虚假票据来套取财政资金。这些账外资金的使用脱离了会计监管,腐败和浪费现象就不可避免了。 (2)核算单位用支无度。 会计集中核算推行后,核算单位失去了对资金的直接控制和使用的权利,他们也不必对企业财政管理负直接责任,也不必考虑申请资金是否合理,预算是否过多,所报资金是否超过企业资金承受能力,导致他们在工作中用支无度。 (3)理财意识差,对资产管理混乱 在财务管理中实行集中核算后,很多核算单位就认为财务核算的工作和资产管理都应由结算中心和核算中心分别统一负责,他们对资产管理的积极性大大下降,既不设专职人员进行管理,又不开设帐薄,理财意识差,对资产管理混乱。 2、有关部门在工作中缺乏良好的沟通和配合 会计集中核算对企业的财政管理作出了新的分工,会计职能和财务管理职能分别分摊到了中心和单位,各司其职,使得两个部门在工作中缺乏良好的沟通和配合,而有效的财务管理是建立在准确有效的会计核算数据之上的,仅凭每个月一次的会计报表而没有良好的合作增加了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难度。其次,分工细致化使得各个单位所负担的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都有很大的区别,预算申请和下发的经费、项目工作内容、资金使用情况等也都不相同,如果这些部门不就本单位业务和资金使用情况,预算安排意图等向中心工作人员进行交流或呈报,加上有些部门单位报账会计业务素质不高,不熟悉会计业务,报账时没有按规定准确填写资金性质、来源、开支等基本信息,这将给中心人员财政核算工作带来困难,造成会计信息不准确,甚至会出现违背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不能为企业的发展和抉择提供有效的数据支持。 3、单位内部财务管理混乱,监督机制弱化 进行企业财务会计的集中核算后,单位财务也交由核算中心来进行统一核算,这使得不少单位压缩了财务部,只保留一名报账员职位,使得单位内部一人肩负会计和出纳的职责,这将导致单位内部牵制机制和监督机制的弱化,这为单位内部的腐败贪污提供了便利。此外,虽然有财务核算中心对单位进行记账,也起到了一定的牵制和监督功能,但对单位的各项经济业务不能“事无巨细”地进行管理,要保留其一定的财务执行力,因此,对单位内部有些问题把关不严,掌握不好,牵制了其他部门的发展,也影响了企业的整体规划和发展。 二、针对会计集中核算问题的对策分析 1、建立有效合理的内部结算、考核和激励制度,提高核算单位的工作积极性 在会计集中核算后,要提高核算单位的工作积极性,必须建立健全有效、合理的内部结算制度,同时推行严格的核算制度,核算企业总部和各单位的财政收入支出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以“谁贡献谁受益,共贡献共受益”的原则确保各核算单位对本单位自有资金的自主支配使用权,对本单位资金使用负全责,并在核算单位有合理需求时,通过中心的审核提供融资或担保方面的支持,消除单位资金滥用现象和对资金的无度使用。同时,核算中心要加大对核算单位资金使用性质和开支的审计力度和监管力度,压缩不必要不合理的支出,杜绝不合理的公款消费及个人浪费。此外,企业还应在财务管理中进一步推行内部考核和激励机制。一方面,财务部门要根据单位财务信息对核算单位内部做 企业财务论文:浅谈企业财务战略的确立及其考虑因素 引言 财务战略是为适应企业总体竞争战略而筹集必要的资本,并在组织内有效地管理与运用这些资本的方略,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中心,重大的财务决策不仅影响到财务本身,对于企业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亦会产生重要影响。对企业实行有效的财务战略管理,是企业组织或处理重大而复杂财务活动或财务关系的重要方法,因此有必要对企业财务战略进行分析研究。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财务战略管理虽已受到财务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关注,但对其基础理论研究还有待进一步深化和提升。 1 财务战略的概念与特征 财务战略是指为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以企业总体战略为指导,以价值分析为基础,以促进企业资金长期均衡有效的流转和配置为衡量标准,以维持企业长期盈利能力为目的的战略思维方式和决策活动。财务战略的发展是随着企业经营管理的目的而发展的,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一个分支,财务战略具有支持和帮助实现企业总体目标的目的。财务战略对企业经营管理和企业实现其战略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理解财务战略的内涵,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 首先,财务战略是企业总体战略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属于企业战略的职能战略层次,在企业战略成功方面具有关键性作用。财务战略主要考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的战略问题,并以此与其他性质的战略相区别。 其次,重要的财务决策总会涉及企业的全局,对企业整体战略存在重大的影响,因此财务战略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主要涉及财务性质的战略,是属于财务管理范畴的战略。财务战略主要考虑财务领域全局的、长期发展的问题,并以此与传统的财务管理相区别。 由于财务战略既属于企业战略的一部分又属于财务管理的范畴,因此财务战略同时具有战略和财务的一些特征。 1.1 财务战略具有从属性。财务战略属于企业的职能战略,是企业战略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从制订到实施都要为企业的整体战略和利益服务,必须服从和反映其总体要求,并为其顺利完成提供资金支持。所以采用何种财务战略是由企业的整体战略决定的, 1.2 财务战略的相对独立性。作为企业职能战略之一,财务战略的相对独立性表现在:第一,财务管理的地位逐渐独立,不再只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附属;第二,财务活动在很多时候会对企业整体发展具有战略意义。 1.3 财务战略具有支持性。企业的财务活动渗透在企业的各种活动之中,无论其他什么活动都需要财务的支持。财务战略通过筹资战略和资金管理战略为企业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且含涵盖了企业的方方面面,因此财务战略是企业总体战略的一个基础,与其生产战略、研发战略、营销战略等共同支撑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 1.4 财务战略具有协调性。从财务系统与整体和其他系统的关系来看,其广泛的应用性决定了本身协调性的重要。作为一个企业内部的支持性部门,财务系统必然要配合各部门和整体活动,为实现整体目标提供支持。 2 影响企业财务战略的因素分析 企业追求的财务战略应考虑所有相关的环境因素、利益相关者的观点以及对账户和现金流的影响,企业选择的财务战略应该是可接受的。例如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是达到股东价值最大化,因此制定财务战略的时候,管理层需要了解一些股东价值最大化的限制性因素。 2.1 经济和金融环境 影响企业财务战略的环境因素来自诸多方面,然而对企业财务战略的制定和实施起决定性作用的,还是经济环境。经济环境是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最直接的外部因素,也是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不同国家,即使同一国家在不同历史发展时期,其经济环境也是不尽相同的。金融环境是企业进行财务活动所面临的金融政策和金融市场,是企业财务活动的重要外部条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筹资、投资等都必须借助金融环境。金融机构的种类和数量,金融业务的范围和质量,金融市场的发展程度,有价证券的种类等都会对企业的资金流动具有重要的影响。在金融机构的市场运作过程中,所面临的经济和金融环境都在发生变化,企业财务战略必然要受到影响并做出相应的调整。企业需要考虑的经济约束通常包括通货膨胀、利率和汇率的影响。 通货膨胀。面临较高生产成本和较高利率的企业可能通过抬高售价降成本转嫁给顾客。但是,如果企业为了维持现有的需求水平,也可能削减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从而只能压缩利润空间、成本和员工薪水。因此不同的通货膨胀水平,对企业财务战略的制定和选择有重要影响。 利率。利率是经济环境中的重要因素,与财务管理息息相关。利率衡量的是借款成本,如果企业想要筹集资金,就必须为借款支付利息,当利率上升时,企业必将为其借款支付更多的利息。同时,市场利率的变动将会影响其股票价格,因此利率是企业股东对回报率预期的导向。利率在企业制定财务决定时相当重要,利率水平的高低及其升降变化,对企业融资成本具有直接影响,因此对其财务战略也有相应影响。 汇率。汇率是指一种货币在兑换成另一种货币式的比率,全球外汇市场上不同币种之间的汇率是持续变动的,且数量通常十分巨大。汇率会直接影响到企业进口货物成本、出口货物价值及国际借款和贷款的成本和效益,因此汇率对于一个企业及其财务战略的制定和选择来说十分重要。2.2 企业内部组织结构。通常认为,对企业战略的威胁往往存在于外部。肯定外部的变化的作用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对战略的更大威胁往往来自于企业内部。企业的组织结构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目标和政策是如何建立的,而且还决定了企业的资源配置。因此,战略指导下的企业行为演变的同时,其组织结构也应相应地发生变化,以新的组织结构实施新的战略,以使企业行为达到目标最大化。 2.3 生产经营规模。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的大小也会影响到财务战略的制定,一般而言,企业经营规模越大,财务战略制定越复杂,实施也越困难。若企业经营规模小,则财务战略制定和实施也相对简单很多。企业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自己的财务战略,保证企业目标的顺利实现。 2.4 政府的影响。政府鼓励企业扩展业务,但也会通过法规和税收来限制企业。这反映了不同的政府目标,既要鼓励企业发展以促进国家的繁荣,同时也要对市场的负面效应进行调控。政府并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但对企业组织事物有很强的间接影响。政府决定对企业和股东的税收,它所采用的经济政策将会影响商业活动。 2.5 法律法规的约束。企业需要了解涉及他们经营的相关法法规,包括有关企业经营、税收、员工健康、安全及消费者等方面的法规。这些法规不仅影响企业的行为,而且影响股东、债权人、管理层、员工和社会大众之间的关系。遵循法律可能引起额外的成本,包括符合安全标准的额外程序和必要投资、员工培训成本和诉讼费用。因此在企业财务战略重要充分考虑法律法规的约束条件。 3 企业财务战略的选择 企业财务战略的选择,决定着企业财务资源配置的取向和模式,影响着企业理财活动的行为与效率。企业财务战略的选择必须着眼于企业未来长期稳定的发展、经济周期波动情况、企业发展方向和企业增长方式等,并及时地对企业财务战略进行调整,以动态保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在选择和制 定财务战略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3.1 财务战略的选择要与经济周期相适应 从财务的观点看,经济的周期性波动要求企业顺应经济周期的过程和阶段,通过制定和选择富有弹性的财务战略,以减少它对财务活动的影响,特别是减少经济周期中上升和下降抑制财务活动的负效应。财务战略的选择和实施要与经济运行周期相配合。 3.2 企业财务战略选择必须与产品生命周期相适应 企业生命周期理论认为,企业发展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大多数企业的发展可分为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四个阶段,企业在每个发展阶段都有自己的阶段特色,正确把握本企业的发展阶段,制定与之相适应的财务战略非常重要。 3.3 企业财务战略的选择必须与企业经济增长方式相适应 企业经济增长方式客观上要求实现从粗放增长向集约增长的根本转变,为适应这种转变,企业财务战略需要从两方面进行调整。一方面,调整企业财务投资战略,加大基础项目的投资力度。企业真正的长期增长要求提高资源配置能力和效率,而资源配置能力和效率的提高取决于基础项目的发展。 企业财务论文:谈企业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结合优势 一、引言 会计即以货币为计量单位,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连续、完整、系统的监督和反应,会计不仅是企业加强经济管理、提高收益能力的重要保证,同时也是任何经济活动的根本基础,是经济管理的重要工具和重要组成部分,从古至今,只要有经济活动,就需要对经济进行核算,也就脱离不了会计。近些年来,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会计工作也全面的信息化,会计核算的手段也日新月异,在这种形势下,会计的核算方位扩大,要求也不断提高,会计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一般情况下,可以将企业内部的会计分为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两类。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改革方式的深入,我国各个大中小型企业也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以及管理会计对企业经营管理能力的提高也有了比以往更加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的传统会计观念往往是财务会计主外、管理会计主内,在这种传统的会计管理模式并不利于企业的全面发展,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在未来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呼唤着企业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统一,下面我们就分别探讨两者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并对两者融合的可行性做一个完善的讨论,希望可以为企业内部会计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 二、企业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区别与联系 (一)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含义 1.财务会计的含义 企业的财务会计又称“传统会计”和“对外报告会计”,即对企业已产生的经济活动进行核算与监督的过程,财务会计主要以与企业经营管理有关的债权人、投资人以及政府部分为企业提供的财务状况为核算目标进行的财务管理活动。对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而言,财务会计是其中的基础性工作,该项工作可以通过各种会计程度,为企业领导人提供完善的信心,帮助管理者做出正确的经营裁决,为企业的良性发展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 2.管理会计的含义 管理会计与外部会计相反,被称为“对内报告会计”,即以企业当前以及未来的经济活动为考察对象,以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为根本目的,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提供管理决策的科学依据。管理会计包括管理系统以及成本会计两个部分,在进行管理会计工作时,必须要用发展的眼光,根据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审视企业经营管理中各个阶段的发展,综合考虑企业未来管理会计的趋势,从中得出相应的启示。 (二)企业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区别 1.企业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工作目的不同 在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中,财务会计主要是以会计准则为依据,对企业内部各项经营管理中的适宜进行全面的核算和反映,对企业经营中获得的收益、支出的费用以及费用归属、利润的形成、分配情况定期制作成报表,以便全面的反映出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资金的变动情况,并根据报表的内容全面具体的反映出企业的获利和偿还能力,因此,企业财务会计的目标偏重于对外的报告。在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中,企业的财务会计一定要从债权人、投资者以及政府部门的财务管理人为出发点,提供真实有效的财务报表,尽管企业的财务会计也会为企业内部管理人员提供财务报表,但是其更加注重对外的需求,这也是企业财务会计被称为“对外报告会计”的根本原因。管理会计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工作的过程中需要将会计理论与企业管理理论相融合,以为企业管理人员提供决策为主要工作目的,以便帮助企业管理人员强化企业内部的管理工作,从根本上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因此,企业管理会计更加注重内部报告的信息。 2.企业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核算要求各异 对于企业财务会计来说,其工作目标主要是为了满足外部报告的需求,因此,对于财务会计的需求就是及时性和准确性,只有及时准确的反应出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情况,才能给相关政府部门提供有效的参考信息,为此,在具体的工作过程中,财务会计人员必须要遵循国家的相关会计准则和制度,保证财务会计的真实性和及时性,必须以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为核心,对企业发生的各种经济活动做好全面的分析评估报告。管理会计更加注重内部报告的需求,已经将管理学内容融入其工作的过程中,脱离了传统的会计核算模式,逐渐构成以会计成本为基础的预测系统。 3.企业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计量单位不同 企业的财务会计主要以经营管理中的货币信息为计量单位,对企业发生的各项经济情况进行全面的核算和监督,这样,在对外部提供的财务报告也以货币信息为主要内容,此外,企业财务会计在信息核算过程中,一般使用传统会计模式,以经营管理中的历史成本为主要参考。而企业的管理会计则与传统的会计模式有较大的不同,主要以变动成本法为基础,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作出全面的预算、决策和分析,两者的计量单位有着较大的不同,目标也不同。 (三)企业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联系 1.企业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核算对象和信息相同 企业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核算对象都是企业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以企业的经济活动为计算主体,两者只是工作计量单位以及工作侧重点不同,财务会计注重历史信息的核算,而管理会计则注重根据经济信息对未来的预测。此外,企业的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同属于会计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信息来源均是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只是对于经济信息的处理方式和加工方式不同,所服务的对象也会有所差异。 2.企业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目标相同 企业的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虽然各有侧重点,但是其根本的服务目标就是为企业的经验管理活动提供完善的经验管理信息,最终工作目标都是为了提高企业的经验管理效益,以便实现企业的利润增值,帮助企业管理人员做好完善的管理决策。 三、企业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结合优势和措施 (一)企业财务会计与管理会 计的结合优势 企业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信息侧重点各有不同,因此,两者的融合可以将两者的不足相互补充,这样,不仅可以大幅降低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财务成本,近年来,随着企业的竞争环境逐渐加剧,将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融合就可以为企业管理人员提供企业历史和未来的信息,从而为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更加全面的服务,就现阶段来看,企业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融合已经成为未来企业经营中的必然趋势之一,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企业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融合是企业提高竞争能力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各类型企业均得到了完备的发展,但与此同时,企业的竞争环境也变得越来越激烈,为了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取得一席之地,企业必须要了解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才能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正确的决策。在传统的企业经营管理模式中,企业往往以财务会计信息作为决策的依托,很少重视到管理会计的作用,这样,企业就只能对企业以往的经营管理信息进行全面的了解,并不能预测到未来的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管理人员只能根据其以往的经济活动作出经营管理决策,但是,在经济形势日新月异的变动下,这些经济活动往往就失去了时效性,那么,如果企业管理人员单纯以财务会计信息作为参考来进行决策,这种决策往往是不全面甚至错误的,因此,企业管理人员如果要根据经济环境作出全面的信息,必须要以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会计信息两者提供的核算数据为根本的依托。 2.企业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融合是企业降低经营成本的必然要求 企业的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隶属与不同的会计分析学科,提供的信息针对性也有一定的不同,因此,在企业内部,往往会在财务室设立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两个独立的小科室,这样,两个独立运营的小科室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企业的经营管理成本,从根本上来说,企业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提供信息的根本目的是殊途同归的,如果将两个科室融合起来不仅能够增加会计信息的全面性,同时,也可以为企业的经营管理节约相关的资本,因此,从这个层面上来说,企业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融合是企业降低经营成本的必然要求。 (二)企业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结合基础 1.企业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结合的目标基础 企业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工作目的的统一性是两者结合的技巧基础,两者对企业经济活动中反应的过程以及反映目的是相同的,都是以企业的经济活动为基础,对企业的整个经营管理活动做全面的分析,这就为两者的融合提供了相应的技巧基础。 2.企业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结合的理论基础 近年来我国会计信息的发展也使得会计信息理论得到一定的进步,这就为企业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结合提供了完备的理论基础,企业财务会计中完善的财务报告也为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了完善的说明和分析,让企业管理人员的决策能够更加的有科学依据,此外,企业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理论发展也为两者之间的融合提供了通用和共享的资源信息,可以全面满足两者的融合需求。 3.企业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结合的人才基础 随着我国会计教育的发展,会计教育行业也有了长足的发展,目前,各个高校会计教育都已全面实现了信息化,并将管理学的知识完全融入了会计学的教育中,这样,就培养出了大批的会计管理人才,这些人才也为企业会计信息的全面发展提供完善的人才基础,这些人才不仅掌握着全面的会计理论信息,同时也掌握着先进的企业管理观念,此外,会计资格认证考试也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更多的人才加入到会计资格认真考试的队伍中,自身的会计工作水平也得到了全面的提高,这就给我国企业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结合提供了完备的人才基础。 (三)企业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结合措施 企业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结合对于企业的经营发展有着多种优势,这种结合的可行性也很高,为了促使两者更好的结合,组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1.以正确的会计观念为基础 目前,我国很多企业对于会计的作用往往还停留在原始阶段,即会计工作就是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涉及的资金进行核算和记录,企业的管理人员大多忽视了会计工作的管理作用,这种传统的观念不仅不利于企业内部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结合,甚至会对企业的经营发展起到一定的反作用,因此,在企业未来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管理人员必须要将会计的管理职能重视起来,将管理职能与会计传统的核算职能进行有机结合。 2.发挥好会计人才的主观能动性 在我国的企业经营中,往往存在这样的观念,即会计“越来越吃香”,因此,在企业的会计从业人员中,有一部分从业者年龄偏大,这部分从业者往往将主要的精力放置于其他的地方,并不注重自身会计知识的更新,因此,企业要注重对这部分会计从业者的培训,采取相应的讲座和考试来提高会计从业者的整体素质,此外,企业可以根据实际经营管理情况引进新型会计管理人才,不断提高企业内部的会计管理质量,为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融合提供人才保证。同时,由于会计涉及到大额的金钱,如果会计从业者的职业道德失控,那么很可能会发生违纪的情况,使企业蒙受不必要的损失,为此,企业管理人员必须要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将违法乱纪现象扼杀在萌芽中。 3.采取适当的结合策略 企业内部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结合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结合的过程中,企业必须要对整个结合工作的人才、数据等方面做好统筹的安排工作,保证每个工作都可以做到位,此外,为了促使两者更好的融合,还需要将企业会计的决算以及管理职能分离开来,保证每个工作环节都能够井井有条的进行。 四、结语 对于企业经营发展来说,企业内部财务会计以及管理会计的融合不仅可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也可以降低企业的经营管理成本,为了促使两者更好的融合,企业必须要建立合理的管理制度,同时做好会计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工作 企业财务论文:试谈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的创新 [摘要]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创新不足问题已成为其进一步发展的障碍。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的创新应当结合自身的经营状况,采取渐进式的创新,主要包括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创新、投资活动的创新、筹资活动的创新、信息披露的创新、财务监管活动的创新。 [关键词]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创新 改革开放以来,中小企业的发展是比较迅速的,已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吸纳劳动力、促进市场竞争、方便群众生活、推进技术创新、推动经济发展等多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拉动经济的新的增长点。 1.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的核心地位 大多数中小企业是家族式的管理组织形式,会计机构中的岗位设置容易产生交叉重叠现象。有些中小企业管理者基于其自身的原因,没有将财务管理纳入企业管理的有效机制中,甚者将家庭财务管理和企业财务管理混为一谈,使财务管理失去了它在企业管理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从而造成中小企业处于亏损状态。 某些中小企业在成长前期,业务跑得很快,一方面是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市场占有率不断提高;另一方面是企业知名度和市场地位不断提高。可惜常常是好景不长,在企业经历了一段快速成长后,普遍感到力不从心,出现了财务开支困难、债务偿还能力不足、经营活力下降、效益滑坡等问题,最后使企业成长受困,经营停顿,直至崩溃。像傻子瓜子、巨人集团等这些曾经辉煌一时的民营企业的“短命”现象屡见不鲜。究其原因,就是财务管理不到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被弱化或被从属化,财务成为了公司业务成长的一个被动的使用和服务工具,不能主动地参与企业决策、组织和控制的全过程。 财务管理所能解决的是资金、成本、资产债务结构、现金流量、财务风险控制等方面的问题。公司财务是业务成长的重要战略支持,缺乏稳健财务的支持匹配,业务成长性的目标就无法实现。要把企业做强做大,要落到一个个实实在在的企业财务数据和指标上。也就是说中小企业财务管理要有所创新。 2.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的创新 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创新是指中小企业财务在管理层面的创新,是企业为适应环境变化而对财务管理要素所作的重新组合,从而重构和建立自身的财务能力。在中小企业持续创新的过程中,财务创新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有效的财务创新能够在环境不断变化的背景下,快速有效地整合财务资源,适时调整投融资方案和营运资本管理策略,从而更好地实现中小企业的财务目标。中小企业财务状况的恶化总是会首先激起管理者对企业财务活动的深刻反思,进而产生财务创新的意识和行为,以避免当前的财务危机。 2.1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创新的方法 2.1.1要有新观念 这是中小企业进行创新设计的前提,要破除旧观念,才能树立新观念,而树立新观念必须积极学习,勇于实践,培养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创新必须要有敢于挑战,敢于提出新的思想,同时又要有不怕失败的精神。中小企业为了在竞争中处于主动地位,必须居安思危,并能把危机感转化为具体的创新策略。可以这样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小企业的最重要的就是财务管理创新观念。 2.1.2要结合企业的实际 中小企业首先应自问,创新的出发点是什么?当然是求实效、见效益,因此要结合实际,要因企制宜。以市场为主导型的中小企业,面临着市场的巨大压力,要求企业必须对市场反应灵活,资金营运得力,因此,创新的重点应在于改革财务管理的思路,并加于有效实施。 2.1.3要利用现代科学成果 财务管理的发展同现代科学成果密不可分。20世纪后期,账务处理逐渐电算化,运用电子计算机搞企业内部网络,可以进行成本核算、存储控制、订货管理等,既准确可靠,又提高工作效率。财务管理上更多地同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等联系起来。 2.1.4要持续创新 中小企业要想保持良好的发展趋势就必须要持续创新,将创新贯穿于企业发展的始终,这样才能够为可持续发展提供一种动力和源泉。因为,创新者只是暂时居于有利可图的地位,利润很快将被模仿者所分享,如果不能持续创新,利润就会逐渐消失,只有不断创新,才能不断创造利润。因此,渐进式的财务创新是中小企业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有效路径。 2.2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创新的内容 中小企业的财务创新是管理创新的核心和主导性创新,主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2.2.1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创新 2.2.1.1善于引用人才,改变落后的管理方式 由于我国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得中小企业难以吸引到所需人才。另一方面,中小企业相当一部分属于私营、个人合伙性质,企业的投资者同时就是经营者,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统一,并且一部分企业主是读书不成出来发展的老板、被企业淘汰下岗自己创业做老板、城市化过程中获得拆迁补偿拿去投资成为老板,这些老板素质有限,对于财务管理的理论方法缺乏应有的认识和研究,致使其职责不分,越权行事,造成财务管理混乱,财务监控不严,会计信息失真等。事实上,中小企业应该善于引进人才,比如:财务人员聘用要有一定的程序,财务人员要100有会计证,从学校毕业后,取得从事会计岗位资格证书的人担任。这些财务人员在企业工作实行“坐班制”、“全日制”。财务核算才会正常,准确率才能较高,准确度才会可信。 2.2.1.2强化存货管理,建立合理的库存储备 存货利用程度的好坏,对企业财 务状况的影响极大。因此,加强存货的规划与控制,建立合理的库存储备,使其保持在最优水平上,最大限度地压缩过时呆滞的库存物资,并以科学的方法来确定存货资金的最佳结构,以保证资金结构的趋向合理。2.2.1.3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减少死账、呆账 随着商品经济发展,商业信用的推行,企业应收账款数额明显增多,如果应收账款周转缓慢,就会造成资金回收困难。因此,中小企业应加强对其的管理,要建立严格的赊销政策,制定有力的催收措施。对赊销客户的信用进行调研评定,定期核对应收账款,制定完善的收款管理办法,严格控制账龄。对死账、呆账,要在取得确凿证据后,进行妥善的会计处理。 2.2.1.4注重产品质量,提高企业的信誉度 中小企业由于技术落后,人才缺乏,使其产品的质量很难保证,市场上的假冒伪劣商品来自中小企业的不在少数。致使人们对中小企业产品很难认同。要想在市场竞争中取胜,必须依赖卓越的产品和服务去占领市场,必须追求产品不断创新。要求企业能不断研究、开发、生产出适销对路的产品,产品是有经济寿命的,只有不断利用新产品替代老产品,才能使自己的产品处于最佳竞争状态。企业要坚持“销售一代,生产一代,改进一代,研制一代,开发一代,构思一代”的思路,做到产品发展有规划,市场有目标,使产品不断上档次。 2.2.2投资活动的创新 目前,众多的中小企业投资存在误区。一是投资项目选择的错误。很多中小企业的投资项目往往是由管理者凭着感觉上马的,投资的风险在投资项目尚未实施之前即已存在。二是投资与企业资源的约束脱节。投资项目的实施,要求企业具备必要的资源条件,一旦投资决策背离企业现有资源的实际能力时,投资项目就无法得到有效资源的支持,投资失败及随之造成损失也就难免了。 中小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应做到以下几方面,才能走出投资的误区。 第一:扬长避短,应多采用对内投资方式。对内投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新产品试制的投资。二是对技术设备更新改造的投资。三是人力资源的投资。目前应特别注意人力资源的投资,从某种角度说,加强人力资源的投资,拥有一定的高素质的管理及技术型人才,是企业制胜的法宝。 第二:分散资金投向,降低投资风险。中小企业在积累的资本达到了一定的规模之后,可以搞多元化经营,把鸡蛋放在不同的篮子里,从而分散投资风险。 第三:尽快收回投资,应多采用中短期投资。因为长期投资虽然有较高的回报率,但其投资规模大,不确定因素多,所以投资风险也大。 第四:精心设计,规范项目投资程序。当企业在资金、技术操作、管理能力等方面具备一定的实力之后,可以借鉴大型企业的普遍做法,规范项目的投资程序,实行投资监理,对投资活动的各个阶段做到精心设计和实施。 2.2.3筹资活动的创新 资金是企业所拥有的财产物资的货币表现,是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资金筹集既是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又是企业谋求发展的基础。筹集资金的工作效果如何,直接影响企业效益的好坏,进而影响企业收益的分配,影响企业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因此,中小企业应把握好何时需要资金,需要多少资金,以何种有效合理的方式取得资金。以下就中小企业应采取哪种筹资方式作些建议: 一是股票筹资。按我国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1000万元,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得少于5000万元。这些规定显然将很多中小企业挡在资本市场门外。国家应该对中小企业逐步制定和实施扶持政策,对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必须形成足够的重视,制订配套的专门为其提供服务的优惠政策,使其融资问题可以在不同程度上得到解决。例如,可以学习国外的经验:支持多层次上市标准。 二是借款筹资。 首先,中小企业应该坚持信用第一的原则。信用是一种资源,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在市场经济中,信用己成为市场交易的基本准则。信用问题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中小企业的整体形象,若中小企业能够提升自己的信用,银行等金融机构会设置相对较低的要求和较宽松的贷款审批程序,使得中小企业的贷款申请更加顺利。 其次,中小企业必须维护高品行的原则。比如,中小企业法定代表人要努力提高个人品质,把握好与家庭其他成员开办企业的合作关系,做到无违法乱纪行为,保持良好的银行个人信用记录等各种情况。 再次,银行等金融机构应该有所改革。 建议一,采取多种担保方式增强贷款担保能力。一是变企业担保为个人担保;二是群体担保;有效减少银行监督成本;三是争取利用政策性担保。 建议二,积极引进西方商业银行成熟的融资方式。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办理保付、包买票据等业务,以适应国内外统一市场的发展和企业多层次融资要求。 建议三,银行要充分利用信息优势、网络优势和便利条件,为中小企业提供多种信息咨询服务。银行要针对中小企业信贷需求具有“急、少、频、短”的特点,为其设计特殊的贷款方式和还款方式。 最后,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 通过政府和社团的无偿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形式多样的金融、信用服务,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2.2.4信息披露的创新 一般而言,企业会计信息是否对外公开,主要取决于其社会影响。中小型企业尤其是小型企业一般股东数少、债权人也相对集中,因此,一般没有强制对外公开的要求。然而,既然中小型企业已经编制了财务会计报告并大部分进行了审计,从增加企业社会信用和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出发,有必要建立如下披露体系: 第一,小型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对外披露,若披露,则仅需披露简要资产负债表、简要损益表以及财务状况简要说明,同时对外披露的报表必须接受外部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披露时间比中型企业可更长,此外,还应加强企业社会信用的宣传,造成披露信息的企业具有良好信用的氛围,给予纳税或银行信用方面的便利或优惠,促进中小型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 第二,建立地方性的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媒体和渠道,如工商、税务系统的出版物或网站,可供社会公众随时进行查阅。 第三,强调对成长性的披露。一般来说,上中小企业板的公司通常盈利现状不太理想,但成长潜力较大,同时公司的风险也 大。这些公司符合那些追求高成长、高收益、高风险的投资者的要求。但为了减少风险,必须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与发展前景进行披露。通过对成长性披露,也可以让一批质地真正好的公司受到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青睐,求得发展。 2.2.5财务监管活动的创新 中小企业约占40的比例都是兼职会计,还有约10的比例是会计记账机构记账,大多仅限于简单记账的财务管理。这都严重制约着中小企业的长远发展。在中小企业自身财务总监管理的基础上,应设立政府管理的公共财务总监机构(第三方内部审计部门),根据中小企业的行业分类,由专门的财务总监(专家团队)定期对中小企业进行财务管理的社会化监督管理,参与中小企业重大投资、经营的决策,进行行业性的财务分析,提出财务管理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结束语:现代社会已进入创新时代。可以说不创新则停顿,不创新则衰退。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的创新势在必行。 企业财务论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促进企业财务工作又快又好发展 坚持科学发展观落实到财务工作上,就是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科学的理财观。树立科学的理财观,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以可持续和协调发展为中心,优化财务资源在企业各层面和各环节的配置,处理好各种财务关系,在财务管理体制和财务运行机制等方面建立全面、和谐的理财观念。 一、认知科学发展观下的企业财务管理目标 企业财务管理目标是指企业在一定环境和条件下,进行财务管理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目的,是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出发点与归宿。只有在明确了财务管理的目标才能更好的进行财务活动。 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为企业发展模式的转变带来了转机,也为树立科学、完善的企业财务管理目标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改变了我们传统单纯地追求经济增长的发展思路。 目前对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看法主要有企业利润最大化、股东财富或企业价值最大化等。但它们都有一些共同的缺点,如轻视企业的社会责任,只重视部分人的利益,忽视了其他企业相关者利益等。上述财务目标已不能完全体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思路。科学发展观下的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必须综合考虑各相关者的利益,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因此, 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已演进为“企业和社会价值最大化”。 企业和社会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强调在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必须处理好企业与各利益相关者的经济利益关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并以此为基础,追求企业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 二、以科学理财观为指导改进今后的财务工作 1、用科学的方法来核定各部门的任务指标 逐步改善指标核算模式,以前只是单纯的根据以往年度的收入支出来核定利润指标,没有借鉴资产报酬率这个盈利指标,也忽略了营业增长率、资本累计率这些发展能力状况指标。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从体现企业价值角度出发,运用资产报酬率等指标,研究创新企业业绩评价的方式方法,尽快建立以财务价值指标为主体的业绩评价体系。 2、加强对各经营部门的财务管理 部门工作偏重于单纯的记帐核算,机械的对每个会计期间发生的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对各部门事前事中的财务干预力度不够。要加强对各部门的财务管理,在充分发挥会计信息报告职能的同时,重点强化会计的控制职能。把工作重心转移到财务管理上来。利用近期的财务数据对各部门的营运能力进行分析,优化内部运行结构,加强内部风险控制,为利用财务信息做决策的领导和相关者提供依据。 3、完善对各经营部门的预算体系 为中心把好财务关,扩大预算管理的范围,创新预算管理方法,硬化预算指标的执行,强化预算完成的监督。 4、建立和谐的财务内外关系 和谐的外部财务关系,将为一个单位的发展提供有利的环境支撑。要积极主动和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建立好良好的日常沟通机制,争取了解与支持帮助;要按国家法规和财务通则与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会计报表与公布财务信息,做到客观公正真实完整,不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对内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推行人性化管理和柔性管理,提高员工的凝聚力。 5、提高财务队伍水平,打造一支高素质的财会队伍 在瞬息万变的当今社会,各项财政法规在不断的完善更新,财务核算方法也日新月异,学习永无止境。这就要求财务人员不断的学习来适应新时代的需要。 要不断的加强会计师队伍的建设,打造一支高素质的财会队伍更好的为中心经济发展服务。 以电算化为手段,提高财务工作效率和质量。建立全面的财务工作电算化,减轻财务劳动强度,提高工作效率,使目前的核算电算化向财务管理电算化发展,提高财务工作质量,使财务信息流转更及时准确快捷。 企业财务论文:浅谈企业财务核算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从对小规模企业检查、评估了解发现,许多小企业财务核算并未能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要求,建立健全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帐簿建立带有很大的随意性。财务核算基础工作薄弱,内部财务制度不健全,致使企业财务管理比较混乱,财务信息失真。一定程度上给税收的征收管理带来了负面影响。 一、小企业财务核算现状 由于受到规模、财力和人力的限制,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核算管理比较混乱。因小企业对税法的遵从度参差不齐,对财务核算的重视程度也不相同,主要体现在企业聘用财务人员随意性上。目前小企业财务会计存在以下几种类型:一是离退休老会计,乡镇上的一些企业会计普遍老龄化,对新的税收知识接收能力差,对电脑信息化的使用一知半解,甚至一无所知。二是年轻的下岗会计和没有就业的大中专会计专业的毕业生,这类会计虽然接受新知识快,但缺少做帐经验。三是亲朋兼职会计,现阶段大多小企业的投资属个人独自或合资,夫妻企业、亲戚合伙企业、朋友合伙企业的出现是不争的事实,投资人把自己信得过的亲戚朋友(稍有或没有会计知识)作为财务人员聘用对象。四是由于亲属或某种关系在敏感部门工作,利用此方便介入到企业记帐。 这些小规模企业绝大多数企业没有设专职会计,大都是聘用代帐会计代为记帐。多头兼职的多,一名财务人员在几个或在十几个企业同时兼职,更换频繁,有的甚至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更换两、三个会计,税务机关查帐时要找两三个会计。这些兼职财务人员大都不参与生产经营,老板提供什么资料财务人员按部就班归类记账,企业老板月初将一个月来的单据传递给会计,由于会计依老板报来的几张单据做帐,如果就帐查帐,无法查清企业真实经营情况,企业进销货在帐面反映都是现金支付或者挂往来,其实这样的帐务全凭老板良心记帐。现金交易不用开具发票的,一般帐面不会反应。企业弄帐的目的,其实就是为了开具增值税发票,否则,企业都不会主动建帐。到税务评估稽查时,有的企业会计也无法说清具体帐务情况,帐务的真实性就可想而知了。 二、财务核算不健全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一)财务人员聘用不规范。一是聘用手续不全,聘用期限与财务核算年度不一致,出现年度帐务中断,难以稽查。二是更换频繁导致企业财务人员缺乏为企业负责的精神,短期行为严重,表现为:工作热情不高,财务人员素质不高,税收知识缺乏,电算化水平低,特别是合伙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大多数还停留在手工记账水平,在财务管理上存在的建账不实、账目不全、纳税申报不实的现象,查证难、执行难,偷逃税现象无法抑制。 (二)税收核算不规范。一是账目不健全。部分企业不能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使用、保管账簿。有的账簿设置不全,有的设置账外账,甚至有的不设账簿,造成收[!]入、成本、费用凭证残缺不全,不能正确进行税收核算,长亏不倒企业大量存在。 二是由于小企业具有大多采用(流水)手工的形式记账,经营方式广泛且灵活多变,致使其核算方式与财务人员核算口径有一定的差距,企业财务核算和税收核算比较混乱,影响税款计算的准确性。 三是企业的生产经营与财务人员记账脱节。兼职财务人员大都不参与生产经营,老板提供什么资料财务人员按部就班归类记账,完全按照业主的意愿做账,明显存在现金交易、收入不入账、费用乱列支或以白条入账等现象,造成大量申报不实。 (三)财务核算已失去监督作用。由于代帐会计不参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记帐时经常出现现金与银行混淆、挂帐与销帐不及时、存货和现金出现倒挂等非正常现象; 由于记账仅仅是对企业一定时期内的业务汇总核算,也就是拢拢帐而已。但会计工作主要是核算当期经营成果,这就失去了财务会计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监督作用。 (四)税源监控难度加大。一是虽然税务机关不断加强对小型企业特别是个体私营业户的建账建制工作,但是难度较大,尤其在基层,效果不明显。基层大多数小企业还停留在手工记账水平(流水账),现代化征税手段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二是由于小企业点多面广,经营变化大,税源分散,开业停业频繁,生产经营情况难以及时被税务机关掌握,三是现金交易收入不开票,也不入账,帐外经营税务机关难以监控。 (五)税务稽查震慑力发挥不够。一是受到任务及稽查力量不足等因素的制约,目前我们税务稽查将主要精力放在对重点行业和重点税源的检查上,对小企业的检查只能由管理部门通过纳税评估的来进行。大多解决在纳税评估环节且评估补税居多。二是受到阳光稽查、查前辅导等稽查方式的诱惑,在日常检查中小企业多以自查补税的方式对存在的偷漏税进行补缴,不作处罚处理,客观上助长了一部分偷漏税者的侥幸心理。三是受到税收执法考核有关指标的制约。如申报率考核指标100%,纳税人在申报期不按期申报使基层税收管理员工作压力增大,在逐户催报无果的情况下出现税收管理员代为申报,自垫税款的情况,更谈不上行政处罚。“保姆式”的管理弱化了《税收征管法》的威慑力,引发潜在的法律责任风险,客观上助长了纳税人的不法行为。 三、完善小企业财务核算,强化税收管理的对策的思考 针对小企业财务核算对税收管理的影响,本人建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规范管理行为,完善管理手段。 (一)针对当前中小企业财务核算水平较差的现状,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免费发放税收资料、召开政策会、网上税收宣传等措施,使纳税人及时了解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同时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严格要求企业报送会计核算办法,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设置账簿,突出对企业账簿设置、财务核算情况的检查,辅导督促企业财会人员正确 核算,从而不断增强纳税人自核自缴能力,促使企业规范财务会计核算,准确计缴税金,认真履行纳税义务。 (二)建立企业财务人员监督机制,规范企业财务人员聘用体制。财税部门要加强对代帐会计的管理和指导。首先,代帐会计在有会计证的基础上,还要经有权部门(财税联合)批准核发的“会计上岗证”,持证上岗,一年一验;其次对个体会计要进行分类、分地区集中管理,最好归口于“乡镇会计服务中心”;其三,每年要加强对代帐会计的培训和进行业务学习,让代帐会计及时了解和掌握变化了的财税政策,使其吃透精神,正确运用;其四,对代帐户数要有限定,一个有资质的会计最多多少企业,超过限定作何处理。 (三)加强小企业税收和财务核算监督。一是税务部门要联合财政、工商等部门,加强小企业财务和税收核算管理,帮助和监督企业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小企业财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账务,并进行正确的税收核算。二是要将财务核算工作列入税务的视线范围,通过职能部门监督和部门的完善,使税务与实时监督相结合。通过中介服务,使小企业帐册日趋健全。 (四)严格执行小企业财务管理和财务核算。大力推行小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建立由企业财务主管部门、国税、地税及相关部门参与的小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利用公众信息网公开信用等级,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大稽查力度。一是充分利用各种信息资源选准稽查突破口,有针对性的开展行业专项稽查,以查促管,查管结合,规范征纳行为,进一步提升税法的遵从度。二是税务稽查机关要抓好一批重点案件的稽查,并做到依法治税,体现税法的刚性,让偷税者得到应有的处罚,不断提高广大纳税人自觉性,从而增强全社会的纳税意识。三是政府部门要精心组织,实行部门间的联合检查。加强各职能部门的配合,要探索检查帐外帐的方法和途经,对偷税的私营、个体企业要进行严惩、并给予曝光。对遵章守纪的业户要大张旗鼓表扬,进一步崇尚“依法纳税、利国利民,偷税漏税、害国害已”的新理念。 企业财务论文:企业财务核算和风险控制研讨 一、企业财务核算的发展现状 财务核算工作在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占据较大比重,一旦在核算过程中出现失误,则会直接导致企业财务风险隐患的出现。 1.不完善的企业财务制度 企业在进行财务核算管理的过程中往往管理力度较薄弱,并且其财务报销流程缺乏规范化管理;由此不难发现,企业制度缺乏科学合理化的改善。首先,结合企业财务核算管理工作方面进行分析,企业财务核算管理的主要工作目标在于:有效管理企业会计。现阶段,我国大部分企业财务会计管理方面缺乏实际性的管理制度,从而导致企业财务核算管理工作的开展面临诸多阻碍,抑制了企业财务管理发展空间的拓展。其次,由于企业财务报销流程缺乏科学合理化的规范,导致财务报销管理制度这一方面存在诸多的漏洞,使财务报销监管工作无法正常运行,加剧了企业财务风险隐患的产生。此外,企业财务内部的资金管理制度尚不明确,财务核算管理体系有待改善,为企业财务核算制度的正常运作带来一定的风险因素。 2.过于单一化的企业财务核算模式 现阶段,大部分企业通常采用静态化的倒挤压成本方式来开展财务核算工作;这一模式无法实现对企业所有单位的同步管理,同时企业真实的经营现状以及财务现状都得不到及时地反映,有一定的局限特征;严重阻碍了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阻碍了企业的良性发展。另一方面,由于这一财务模式过于单一化、表象化,导致企业不同单位无法独立出具相关财务信息,因此在财务资金管理方面面临诸多的繁杂程序,阻碍了企业财务核算管理的工作进度。 3.缺乏完善的企业预算编制 企业财务管理方面在开展财务核算的工作过程中,需要切实考虑到企业自身的经营现状,从而制定科学合理的预算方案。现阶段,大多数企业普遍采取传统的工作模式,没有遵循实事求是的工作理念,盲目地进行预算编制;同时,零基预算法也没有得到应用,降低了企业预算编制的合理性。 二、企业财务核算与风险控制措施 企业经济在活动过程中,需要企业管理方面实施精准的举措,进一步深化企业经济的改革发展,提升自身的经济效益,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 1.进一步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现阶段,大部分企业财务管理制度需要进行整体性的完善,其弊端阻碍了企业财务核算工作的精准运行,使企业财务在工作过程中面临诸多的风险因素;因此,在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过程中需要结合企业自身的真实财务状况。一方面,要具体结合当前企业在财务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弊端加以分析,寻找问题症结所在,并切实考虑企业的实际状况加以完善。另一方面,要全面落实企业内部不同工作岗位中工作人员的具体职责,构建健全的企业财务核算管理体系;做到工作任务落实到每一工作人员中,对出现突发状况时企业财务管理内部运作的具体职责出现模糊混乱现象进行有效规避。 2.进一步加强企业内控制度 良好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构建存在相应的约束特征,在约束工作人员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不健全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会阻碍企业内部工作的健康运行。所以要求企业自身要加大对财务核算的控制力度,构建完善的企业内控制度;工作人员方面需要针对数据进行基础性的核算,从而推动企业内部财务核算工作的正常运行。另一方面,企业管理部门需要构建科学、全面的企业财务监控机制;主要针对企业投资、财务资产等方面展开监管工作,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实时掌握,提升企业自身的利润空间。 3.进一步完善企业财务风险评估体系 企业财务风险对企业的影响较为广泛,会对企业的生存问题产生负面影响。因此,要求企业方面加强对财务风险的评估力度,对财务内部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有效规避。一方面,企业需要结合目前的财务核算工作现状以及实际发展现状,从经济业务方面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的风险评估体系。保障企业不同部门的工作都可以顺利开展,从而推动企业经济发展的整体进度。另一方面,要围绕企业财务工作方面构建相应的风险评估体系。主要表现在对企业财务工作加以完善,并有意识的丰富财务工作人员的财务风险知识,培养其对企业财务风险的预测能力以及预防能力;以此为基础,使得企业自身的风险防御水平得到提升。 三、结语 财务核算工作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在企业的每一项业务、工作环节方面都产生了重要影响。当前,企业财务核算工作方面的弊端存在于方方面面,因此要进一步完善企业财务核算以及风险控制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构建全面科学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内控制度、风险评估体系,从而提高企业财务核算工作效率,有效降低企业财务风险带来的负面影响,推动我国经济的整体发展。 企业财务论文:中小企业融资十招 1、综合授信 即银行对一些经营状况好、信用可靠的企业,授予一定时期内一定金额的信贷额度,企业在有效期与额度范围内可以循环使用。 2、信用担保贷款 当企业提供不出银行所能接受的担保措施时,如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信用保证人等,担保公司却可以解决这些难题。 3、买方贷款 如果企业的产品有可靠的销路,但在自身资本金不足、财务管理基础较差、可以提供的担保品或寻求第三方担保比较困难的情况下,银行可以按照销售合同,对其产品的购买方提供贷款支持。 4、异地联合协作贷款 有些中小企业产品销路很广,或者是为某些大企业提供配套零部件,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松散型子公司。在生产协作产品过程中,需要补充生产资金,可以寻求一家主办银行牵头,对集团公司统一提供贷款,再由集团公司对协作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当地银行配合进行合同监督。 5、项目开发贷款 一些高科技中小企业如果拥有重大价值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初始投入资金数额比较大,企业自有资本难以承受,可以向银行申请项目开发贷款。 6、出口创汇贷款 对于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银行可根据出口合同,或进口方提供的信用签证,提供打包贷款。 7、自然人担保贷款 2002年8月,中国工商银行率先推出了自然人担保贷款业务,今后工商银行的境内机构,对中小企业办理期限在3年以内信贷业务时,可以由自然人提供财产担保并承担代偿责任。 8、个人委托贷款 个人委托贷款,即由个人委托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一种贷款。 9、无形资产担保贷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等无形资产都可以作为贷款质押物。 10、票据贴现融资 这种融资方式的好处之一是银行不按照企业的资产规模来放款,而是依据市场情况(销售合同)来贷款。 企业财务论文: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 中小企业一般是相对于大企业而言资产规模与经营规模都要小的企业,它们在解决工业化时期农业劳动力的转移,缓解就业压力、保持社会稳定、促进产业组织中的分工和专业化协作,为大企业提供配套服务、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完善,在发展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财务管理不到位就是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应当引起企业和管理当局的高度重视。 一、存在的问题 1.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中小企业相当一部分是私营性质,企业的所有者同时又是企业的经营者,这种模式给企业的财务管理带来了负面影响。这些企业大多数仍是老板家长式管理,财务是由老板单线控制,对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一般很少设立完善的规章制度,有些中小企业虽然也有公司管理规定和相应的财务制度,但是在具体操作中却因难以严格把关而导致制度和规定名存实亡。于是导致了财务管理混乱、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会计信息失真、缺乏风险控制系统等情况的发生。 2.财务管理人才缺乏,财务人员业务水平较低。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会计机构往往不健全,有的空岗缺员,无法开展财务管理工作,有的在岗财会人员素质低,能力差,理财知识欠缺、理财理念滞后,对于财务管理的理论方法不去理解和研究,无法做好其本职工作。管理人才短缺是制约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和质量的重要因素。 3。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中处于被动和受轻视的地位。很多中小企业受传统财务管理观念的影响,认为财务就是算好账、管好钱,财务管理理念仅仅停留在会计核算、成本控制的基本概念上。 存在重核算、轻管理的思想,企业财务、会计机构长期合二为一,常常借口人员精简,把财务人员视为辅助人员,可有可无,优秀专业人才留不住,造成财务核算水平较差,很难对企业的经营过程作出正确反映,难于进行正确的财务分析,导致企业决策层难于作出准确的决策,使财务管理职能难以得到正常发挥。 4.不重视现金流量管理。现金是企业的血液,自始至终贯穿于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每个环节。一个企业想要持续经营,靠的不是损益表上的高额利润,而是必须保持良好而又充足的现金流量。现金是否充裕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健康发展。当前中小企业在财务管理中普遍存在对现金流量管理重视不够、将利润等同于现金、缺乏现金管理意识等问题,由于中小企业一般规模较小、资金不足、信誉较低,导致它的资金链比较脆弱,容易引发财务危机。如果不重视现金流量的管理,长期使现金流盲目的运转,潜在风险日益积累,促使任何的小“挫折”就可能置企业于生死边缘。 5.预算管理的思想观念有偏差。预算管理已经成为当今中小企业管理的一种重要管理方法,但在实行过程中却存在诸多问题,如预算编制缺乏规划、预算与实际偏差较大、预算执行前松后紧现象严重、预算考核不严格等。造面这种结果的原因主要是预算管理的思想观念有偏差,认为编制预算属纯财务行为。预算是在财务收支预算基础上的延伸和发展,以至于很多人都认为预算是财务行为,应由财务部门负责预算的制定和控制,甚至把预算理解为是财务部门控制资金支出的计划和措施。尽管各种预算最终可以表现为财务预算,但预算的基础是各种业务、投资、资金、人力资源、科研开发以及管理,这些内容并非财务部门所能确定和左右。 二、应对策略 1.建立和健全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矩也就是规章制度,是我们应该遵守的、用来规范企业行为的规则、条文,它保证了良好的秩序,是各项事业成功的重要保证。因此根据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需求,根据自身情况有针对性的、有计划的建立健全一套适合本企业发展的财务管理制度,既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同时也是加强企业管理的内在要求。企业要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就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规范财务行为, 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堵塞漏洞,严格监管,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以实现企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2.加强财会队伍建设,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素质。加强财务管理,人才是关键。实现财务管理的整体目标,取决于一支思想好,作风硬、业务精的财会队伍。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中小企业的管理水平也在不断提高,财务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对财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面临的是激烈的市场竞争,需要的是高素质的财会人员,它需要财会人员具有个性、善于合作、有创新性、具有一定的协调能力,需要具有会计、财务管理、税法、计算机等多种专业能力的复合型人才。要提高财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必须加强日常的培训教育工作,要从本单位财务工作的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搞好培训。利用各种形式为广大财会人员提供快捷、方便和高效的学习条件。只有通过各种办法和渠道来提高财会人员的整体素质,才能使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达到新的高度。 3.设置专门的财务机构,加强财务管理。财务管理是企业一切管理活动的基础,是企业管理的中心环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的社会化程度和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高,财务活动越来越复杂,财务 管理也由单一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在企业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也逐渐显示出来并被人们所认识接受。企业的理财能力、资金运筹能力,直接决定了企业经营效果的好坏。因此,在企业内部,财务机构的科学设置和合格财务管理人员的合理聘用,对财务管理职能的充分发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重视现金流量管理。现金流量管理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意义重大,而中小企业因其经营管理的特殊性,其现金流量管理显得尤为重要。以利润为中心的财务管理模式正在走向解体,现金流量作为企业价值的驱动因素,以其超越利润指标的优势开始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并逐渐成为衡量企业盈利能力和未来成长性的主要标准。理智的企业管理者、股东、债权人和外部分析师,都已不再将目标锁定在利润指标上,而是认识到现金流量才是最具有价值相关性的指标。中小企业要能长期生存,发展壮大,必须加强对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现金流量管理。 5.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实行全面预算管理的目的是保障企业战略与经营目标的实现,全面预算使战略决策目标具体化、系统化和定量化,全面预算执行过程就是企业战略目标实现的过程,通过对企业的资产状况、经营成本、现金流量作出的全面规划,积极改善了经营效率与效果;其次,通过全面预算的编制与平衡,企业可以对有限的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使用,有效降低资源浪费。另外,将全面预算管理与绩效考核、激励体制相结合,以预算执行结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可以激励并约束经营者努力完善内部控制措施与办法,增收节支,提高利润。 企业财务论文: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三大走向 一、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走向多重化 旧经济时代企业的所有权属于股权资本所有者即全体股东。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是股东财富的最大化,员工的劳动通过领取工资的形式得到补偿。在新经济时代的企业,讲究以人为本的原则,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理应不能把员工的利益排斥在外。企业必须依赖于员工的富有创新性的劳动,才能获得生存与发展。员工的劳动已不再象工业经济社会中以可重复的劳动为主,因此,新时代的企业还必须把“员工利益的最大化”纳入其财务管理目标之中。同时,对于与企业关系密切的集团如债权人、客户、供应商、社会公众、潜在的投资者、政府、战略伙伴,满足这些集团的利益需要,也是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组成部分,是以成本-效益为指导原则,其目的是为了维护企业良好的声誉,或是为了获得营业许可证等,最终为企业取得高于投入的回报。新时代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工业经济时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发展,而不是对原有目标的全盘否定,企业财务管理目标走向多元化,企业财务管理目标最终实现多赢目标。 二、企业财务管理手段先进化 新经济的到来,使企业的财务管理进一步信息化和数字化,计算机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被广泛运用到财务管理之中。如:MIS(管理信息系统)日益广泛运用于财务管理之中,它能根据既定的原则,只要将每笔财务及财务计划等数据化后,输入数据库,即可利用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常规决策,并加以实践,使财务管理趋于严密,排除大部分人为干扰因素,减少管理的随意性,同时也可为非常规财务决策提供依据。MIS在财务管理中的运用有助于财务管理的优化和简化。网络技术的运用,如在公司中建立局域网,可以使公司管理人员足不出户,即可进行财务管理,特别是对于大型集团公司,可以通过互联网,实现远程财务管理。当然,还有诸如,系统模型与模拟、战略信息系统等技术也可以应用到财务管理之中,这些技术的运用有利于实现高效益、柔性化、智能化的财务管理。 三、企业财务管理对象交叉化 工业经济时代财务管理,一直较为强调的是权责利分明,是一种直线式管理。随着新经济的到来,社会分工进一步细化,必然要求进一步加强团队协作,同时知识具有共享性,所以在新经济时代,财务管理为了更好适应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企业内部的各个部门之间,企业之间,甚至行业之间,财务管理边界是“可以渗透”或“半渗透”的,财务管理已不仅是专属财务部门的事,他需要以企业整体为单位,而不是以简单的财务部门为单位,这种整体跨越原来的职能单位,它的构成可以是横向职能部门的财务组合,也可以是纵向的职能部门的财务小团体组合,并得到其他各部门之间的协作; 财务管理的对象甚至考虑到客户、供应商以及其他与企业保持利益关系的人才,交叉化管理不但能充分挖掘本企业财务潜能,同时也能充分利用与自己的相关单位的财务管理方面的优弱势。 总之,新经济时代,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公司、组织尤其是大公司,都将在财务管理方面投入恰如其分的人、财、物,以期赢得财务优势,从而赢得竞争优势。可以断定,未来拥有成功财务管理企业必将是成功的企业。 企业财务论文:私营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摘要:2004年6月财政部组织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首次将私营企业列为检查对象。2005年1月8日公布的会计信息质量报告显示,大部分私营企业存在会计基础工作薄弱、白条抵现金、财务管理混乱等问题,尤其是提前确认收入、粉饰报表的现象比较突出。虽然私营企业的发展为社会做出了贡献,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在财务管理方面仍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严重地制约着企业的发展,强化私营企业的财务管理势在必行。 关键词:私营企业;融资困难;财务问题;对策 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小型私营企业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中小型私营企业在增加税收、提供就业等方面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在中小型私营企业的发展历程中,我们发现只有为数不多的企业能在短时间内完成原始积累,发展为资本雄厚、管理规范、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大规模企业,而很大一部分中小型私营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或徘徊不前或过早夭折。导致该种后果产生的因素很多,其中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水平是影响其发展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而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促进中小型私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关键是弄清中小型私营企业财务管理现状,提高企业的生存能力并拓展企业的发展空间。 一、私营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一)财务管理流于形式 现行许多私营企业实行“家族制”,企业主一人说了算。他们认为:企业是我的,挣钱多少都是自己的。财务管理只是个形式,对其认识不够,致使许多制度过于简单,流于形式。甚至有些企业主嫌麻烦,不愿建账;怕多缴税,不敢建账;缺乏财务会计知识,不能建账,以致财务管理处于混乱状态。给国家的税收造成损失,为自身的发展埋下了隐患。比如重庆市黔江区东风煤厂,表面上有健全的财务管理系统,设置了专门的财务管理人员,但只是为了应付工商行政及其税务部门的检查,并没有起到其本身的作用,只要与钱沾边的事,都由老板一个人说了算。 (二)财会人员变更频繁、素质较低 为了符合业主的要求,财会人员变更较快。变更后的人员,由于没有经过正规的专业训练,缺少必要的财经知识,无证上岗,导致操作中出现许多错误。有些私营企业的会计就是老板的亲戚,完全按老板的意图行事,为了应付税务检查,多计提费用,乱调成本,人为制造“厂长成本”、“经理利润”的现象。重庆市黔江区中保采石厂,虽然不是什么大厂,但为了偷税漏税和节余成本,其财务方面的人员全是老板的亲戚且都不专业,有的连中学都没有毕业,完全没有财务管理方面的素质及其能力。 (三)资金管理不善 不能合理使用资金,资金使用过程的控制薄弱,报销手续不完备。不少企业为逃避银行的监督,多头开户。大部分业务不通过银行来结算,超限额、超范围地支取现金,且数额巨大。在货款坏账的管理、存货资金成本管理、固定资产更新或改造中存在问题,占用了大量的资金,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为了节约支出,会计、出纳一人兼。只记银行账,现金账根据需要任意调整。报销手续不完备,不合规定的票据比比皆是,白条做账的现象随处可见。上述两公司都有这方面的问题,就不垒述了。 (四)融资困难 对大多数私营企业来说,资金短缺,规模偏小,融资渠道不畅是其发展的通病。每年有7%的私营企业,由于缺乏资金而破产。据国家金融统计报表反映:我国对小规模私营企业贷款的比重还不足贷款总数的1%。再加之我国现行的信贷制度,私营企业本身就缺乏资金,即使有了好的项目也难以筹集到规定比例的资本金,使很多项目的贷款难以落实。在这种情况下,私营企业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自我融资和非正规渠道融资。 二、私营企业财务管理面临问题的对策 (一)转变财务管理观念 树立以财务管理为中心的观念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环境复杂多变,风险越来越大,要确保利润最大化,必须确立财务管理在 企业管理中的核心地位,发挥财务的预测、决策、计划、控制、考核等方面的作用,这也是由财务管理工作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的。企业管理的核心是财务管理,管理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兴衰。为此,企业主应该走出误区,更新观念,引起重视,强化管理,这样对国家、对企业、对自己都有利。可以结合自身企业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财经制度,搞好内部监控,做到账、钱、物分人管理,改变家族的模式,把具备财务会计专业知识的人员充实到财务岗位上来。加强教育,提高财务人员的素质,对财会人员应重点加强职业道德和财经法规的教育,增强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学习财政、税务等专业知识,实行财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使管理上一个新台阶。建立、健全原始记录,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原始记录是成本核算真实的前提,它主要包括材料成品出入库单、工资单、费用支出单、库存盘点表等,这些为税收的缴纳、成本的核算、收入的确认、利润的核定奠定了基础,从而保证了会计信息的可信性。 (二)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 私营企业的领导人要认真学习新《会计法》、《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增强自己的专业水平和法制观念,要真正把财务管理放在企业管理的中心地位,充分发挥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选聘高素质的财务部门工作人员通过财务管理为企业发展提供信息。这就要求私营企业主要淡化家族观念以灵活的人才聘用机制,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独特的企业文化 吸引和稳定高水平的财务管理人才,以进一步规范私营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三)加强资金管理,合理使用资金,加强资金使用过程的控制 由于资金的使用周转牵涉到企业内部的方方面面。企业经营者应转变观念 认识到管好、用好、控制好资金不单是财务部门的职责而是关系到企业的各个部门、各个生产经营环节的大事。私营企业应注意分散资金投向,降低投资风险。私营企业在积累的资本达到了一定的规模之后,可以搞多元化经营,从而分散投资风险,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四)调整企业资本结构 企业还要考虑银行贷款利率的变动趋势,合理安排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之间的结构,以确保资金占用和资金成本最低。要实务工作者能够注意到影响企业进行资本结构决策的市场因素,同时又不忽视企业自身特有的因素,统筹考虑,全面安排,采用科学的优化资本结构决策程序,注意优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着眼企业整体策略,就能较好的调整优化现阶段的企业资本结构,适应企业未来经营需要。 企业资本结构调整决策是对多因素综合评判的过程,在这个复杂过程中决策者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企业的资本结构最终调整值要与其发展情况相适应,在不同时期其取值也要相应变化。第二,从长远来看企业调整资本结构主。要依靠企业内部自身力量,毕竟自负盈亏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另外,企业进行资本结构优化应适应和利用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使企业的资本结构调整减少阻力,而且更有生命力。第三,确定资本结构最优区间比确定资本结构最佳点更具有实际意义。实践告诉我们把企业的最佳资本结构设定在一个点是不尽合理的,并且缺乏实际应用价值。企业的最佳资本结构应该在一个最佳资本结构区域,只要企业经营方向、销售策略等决定企业方向的因素不变,企业资本结构只要在最优区域内都是可以接受的,企业也没必要经常调整。 (五)实施全面的预算管理,保证生产经营有序进行 私营企业要实现利润最大化,必须实施全面的预算管理。预算管理宜在对市场进行科学预测的基础上进行,以目标利润为前提,编制全面的销售预算、采购预算、费用预算、成本预算、现金收支预算和损益表预算,使企业生产经营能沿着预算管理轨道科学合理地进行。年度预算编制后,应将各预算指标进行分解,根据实际情况分解为月度预算,进行月度经济活动分析,找出问题和生产经营的薄弱环节,以利于采取相应的对策。每月结束后,根据该月各项预算指标的完成情况,再对下月及年底的生产经营进行滚动预算。年度结束后,应对全年的资金管理、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地分析,找出影响预算完成的各因素,发现不足,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预算管理的关键是制定严密、详细、可行的预算计划,制定详细的计划需要企业各个部门的密切配合,也需要财务部门有精干人员参与这项工作;预算的执行、总结、分析也是很重要的方面,通过预算执行情况的总结、分析,能够发现变动因素及原因,使企业采取的对策更具有针对性。 (六)利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当前,国家经济处于转型期,为了促进经济转型,国家和地方出台了很多优惠政策和条款,企业应当抓住机会,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充分利用优惠政策,采取节税措施,降低企业税负,增强企业发展后劲。现在,各种经济类法律、法规更新很快,企业应当注意收集、研究各项政策规定,充分利用政策赋予企业的权利,并指导具体核算的人员进行日常工作,避免因政策理解错误导致的企业损失。另外企业应积极推行合理化建议活动,充分发挥职工的聪明才智,调动全体职工参加财务管理的积极性,使财务管理能够长期有效的进行。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家和企业管理人员所认同,相信通过加强财务管理,必会增加企业的竞争能力,提高企业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扩大企业盈利。 (七)解决融资问题 由于私营企业规模相对较小,银行只把贷款重点放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使私营企业的资金来源受到限制。私营企业良好的经营业绩和健康的发展态势是其顺畅融资的先决条件。不同的企业获取资金和使用资金的能力是不同的。私营企业要分析自己的赢利能力和偿债能力,考虑自己的资本结构是否合理。融资要有规划,不同的阶段不同的环境。要采取不同的融资渠道和方式。国家应出台相应的政策,扶植私营企业的发展给以必要的贷款额度。银行可根据私营企业的信用度和经营实力考虑给其贷款数量。私营企业还应考虑上市、发行股票债券等来筹集资金,当然这是一个艰难的过程。资金问题解决了私营企业才能在良好的管理方式下健康发展。提高信用度:一是提高私营企业整体素质。通过改善其管理水平,帮助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建立针对私营企业的信用等级制度。建设诚信的企业文化等一系列措施。提高企业的美誉度。二是加强私营企业与金融界的沟通,以改变银行界对私营企业的一些偏见,给予私营企业与国有大中型企业同等待遇,消除企业融资的所有制歧视,减少私营企业向银行融资过程中非利率成本的“恶性”增加。 企业财务论文:我们是如何建立健全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 企业 财务管理是企业一切管理活动的基础,是企业管理的中心环节。当前,我们面临的突出问题是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不高,尚未根本摆脱粗放经营的方式,突出表现在资金结构不合理,费用增支,潜亏增加,而所有这些,都与企业内部管理有关。 针对企业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我们着力于建立和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以狠抓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来带动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制度,促进企业管理整体水平提高。 企业内部各项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制度,包括:原始记录管理及填报制度、定额管理制度、计量验收制度、财产物资管理及清查盘点制度、价格管理制度、财务预算制度和财务分析制度。根据财务管理基础工作的要求,我们公司实行岗位责任制,规定每个职工必须做什么、什么时候做、在什么情况下应怎么做,以及什么不能做,做错了怎么办等细则。这样,每个岗位的每个责任者对各自承担的财务管理基础工作都清楚,要求人人遵守。通过实施这些制度,有效地加强了企业在经营环节中的原始记录、计量、消耗、定额、验收等工作,提高了企业管理整体水平。 二、建立和健全商品购销存环节管理办法,规范企业流动资产管理行为,健全内部约束机制,确保资产完整和增值。 1、在商品购进环节,我们制订了烟糖公司规范进货行为规定、进货货款管理办法和进货过程管理办法,来规范企业进货决策和进度行为,把好进货关。 《规范进货行为规定》的主要内容是,进货决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第一步,进货人员提出进货商品的品名、规格、进货单位、数量、进价和预计销价、预计全部销完时间、毛利、利润等情况;第二步,各职能部门提供刊物进货商品的适销、价格、库存等情况;第三步,决策人员根据进货人的意见和各职能部门的资料综合分析,进行决策。 针对货款的安全性问题,我们在《进货货款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货款支付程序和货款审批权限,落实进货责任,确保资金安全与完整,防止商业诈骗。 针对进货中的回扣问题,我们在《进货过程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在购销业务中的返利和回扣一律入帐,严禁各经营部私设小金库或个人私拿回扣。 2、在商品销售环节,我们制订了烟糖公司《销售货款管理办法》,目的是加快销货款回收。对已销商品货款,本着“谁销售,谁负责收款”的原则,做到钱货两清;对代销商品,要充分了解代销方资信情况,要签订合同,明确付款期限。这样既扩大了销售,又保证了资金安全。 3、在商品储存环节上,我们建立《商品排查制度》,每月全面排查一次,专项排查及时进行。在保证销售的前提下,大力推广小库存和零库存,使商品做到适销对路,勤进快销。 三、建立和健全自我扩张和自我约束的企业财务机制,确保企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1、建立与企业的总体发展目标相配合的滚动式三年财务计划。引入全面预算管理办法,在全面预算的基础上编制出企业滚动式财务预算,以便在资金上“长计划、短安排”,处理好留存、举债、吸收或对外投资几个方面的关系。 2、加强资金日常调度与控制,继续推行定额管理、指标控制、完善内部银行等一整套办法,落实内部各层次、各部门的资金管理责任制。尽量避免无计划、无定额使用资金。 3、企业负责人更迭,其任期目标应遵循企业总体发展目标,以保证滚动式财务计划实施的连续性、协调性。 四、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的客观要求,严格执行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 1、关于资产的安全和增值问题。我们在制订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时,首先考虑的是资产的安全和合理运用,使之发挥最佳的经济效益。制度明确规定“因业务需要领用支票或汇票,须填写业务用款通知单,写明原因,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凡用款在万元以上的以及需要预付货款的,必须由公司经理审批”。这样,资金的使用权基本集中在公司最高决策层,防止和避免了一些可能发生的风险及损失。 2、关于落实企业内部责任问题。我公司很早就建立了内部责任会计制度,对各部门的经营收益、成本费用、部门利润进行分别核算。近年来又建立和健全了企业内部的部门承包经营责任制,使各业务部门对自己一年的任务、目标做到心中有数。这对于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努力做好做足生意,节约费用开支是有促进作用的。但承包不等于放弃管理,还必须建立一套内部的约束机制。因此,我们在内部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各部门的权力责任,做到分级负责、职责分明、相互制约。 3、关于会计监督问题。会计监督不单纯是对一般费用报销的审查,而应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从企业的经营资金筹集、资金运用、费用开支、收入实现,一直到财务成果的产生。为了保证会计监督作用的正常发挥,我们在制度中规定:“公司财会股在公司经理室经理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严格按照制度办事,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正确核算,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和交纳国家税收,维持投资者权益,并接受主管 财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凡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违反”两则“、”两制“和本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本公司财会股有权拒绝执行。”从而强化了会计监督职能,保证了制度的落实和有效执行。 企业财务论文:现金流和企业财务危机的关系 现金流表示企业所有的能用于公司收支的各种类型的资金,在现代社会现金流对于一个企业而言就好比人体中的血液,良性的现金流可以使得企业健康发展,而不良的现金流则会使得企业陷入绝境乃至破产。为了防止此类问题的出现,企业的管理者应该加强对现金流的管理,更深入的了解现金流与企业财务危机的关系。 在我国财政部规定自1998年1月1 日起,企业应该编制现金流量表来反映企业的现金流量状况,但是财政部所要求的现金流量状况仅指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流入与流出,为了更好的加强企业的现金流管理,我们又把企业的现金流指标分为了经营活动现金流,投资活动现金流,筹资活动现金流。 在关注上述三个现金流指标的同时,我们还应界定好何为企业财务危机,这样才能很好的将企业的现金流与财务危机结合起来加强管理。财务危机又称财务困境,其常被用于界定企业是否失败,学术界对企业财务危机的描述主要可以归纳为经营失败,无偿付能力,违约,破产。企业一旦出现财务危机就将使得企业不能持续有效的经营,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我们认识财务危机也就是为了更好的避免企业出现危机。 在一个企业现金流与财务危机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这三方面分别指反映盈利能力现金流指标与财务危机的关系,反映营运能力现金流指标与财务危机的关系和反映偿债能力现金流指标与财务危机的关系,下面我们将从这三方面分别作出分析。 1 、盈利能力现金流指标与企业财务危机的关系 在我国对大多数企业都要求采用权责发生制的会计计量方法,这往往就很容易出现一些企业存在大量的账面利润但极度缺乏现金流的状况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现金流与企业利润脱节。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常采用总资产现金报酬率及每元销售现金净流入等财务指标来分析盈利能力与现金流的同步性进而反映企业是否存在财务危机。 总资产现金报酬率。该指标主要反映的是企业全部资产的获取现金的能力及当期收益的质量状况。企业的总资产现金报酬率只有达到了一定的水平才能保证企业经营的持续性否则企业就有出现财务危机的可能。 每元销售现金净流入=经营现金净额/主营业务收入。该指标主要体现出了一个企业通过销售获取现金的能力,在使用该指标时可以将其与同行业的水平比较也可以与企业的水平比较,通过这些比较如果得出企业的每元销售现金净流量较大表明企业销售收入变现速度较同行业平均水平与企业历史水平而言较快。这也将大大降低企业出现危机的可能性。 2 、营运能力现金流指标与企业财务危机的关系 我们在分析企业财务危机时对营运能力的分析是必不可少的,往往对一个企业而言好的营运能力会使其出现财务危机的几率降低很多,但如果其营运能力太差企业出现财务危机的情况几乎不可避免。在分析他们二者的关系时我们常常从主营业务现金收益率,每股经营现金流量等指标入手。 主营业务现金收益率=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主营业务收入。从这个指标的表达式能很清楚的看出该指标主要是反映了主营业务收入中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所占的比重即企业产品销售收现能力的强弱。销售收现能力的强弱,公司收益能力强弱都与企业是否出现财务危机息息相关。 在考虑营运能力现金流指标与财务危机的关系时,我们也常常运用每股经营现金流量这个指标,每股经营现金流量=(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优先股股利)/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通过对该指标的分析我们可以明确(下转第117页)(上接第115页)作为每股盈利的支付保障的现金流。该指标只有保持在合理的水平,才不会使得股东对公司失去信心。 3 、偿债能力现金流指标与企业财务危机的关系 在分析偿债能力指标与企业财务危机的关系时主要侧重于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指标和长期偿债能力指标的分析。在对其分析的过程中不仅要注重对资产数量的分析更要注重对资产质量的分析。在实际的运用过程中我们常采用现金比率来分析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 现金比率=现金持有量/流动负债。现金持有量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净额等。该比率是对企业短期偿债能力最直接最有力的保障,一个企业只有拥有了足够的现金流量才能保证在债务到期时偿还。如果企业的现金比率过低使得企业的现金持有量相对于流动负债较小,则企业可能出现到期无法偿还债务的危机,使得企业面临困境。企业应随时关注其现金比率,尽量将它保持在一个合理的水平。 对一个企业而言不仅短期偿债能力值得我们关注,对长期偿债能力的关注也不能松懈。在衡量一个企业的长期偿债能力时我们常采用的现金流指标是现金利息保障倍数。 现金利息保障倍数=(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实际支付利息 实际支付税金)/实际支付利息总额。该指标直接反应了企业现金流对其利息的保障程度,较高的现金利息保障倍数意味着企业偿债能力较强,相反不适当的企业长期偿债能力将对企业的持续经营带来危机。 综上可知,一个企业要想长期持续地经营下去应该随时关注企业可能出现的危机,而这些危机也常常和企业的现金流息息相关,也就是说对一个企业经营者或管理者而言应树立现金流管理意识,加强现金流管理只有这样才能形成良性的现金流循环,才有利于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在此基础上企业还应该加强现金流的管理和监督,避免出现危机,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很多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常常和企业的管理和监督不力有关,在应对企业财务危机加强企业现金流管理方面这是不可忽视的重点环节。 企业财务论文:论新经济时代我国企业财务管理的创新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新经济发展中起步较晚。而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随着社会经济的要求而发展和演进的。 1. 新经济时代我国企业财务管理创新的内涵 1.1财务管理观念的创新 首先要树立以人为本观念。人力资源是新经济时代最重要、最活跃的组成部分。只有树立以人为本的理财观念,将各项理财活动“人格化”,建立健全责权利相结合的财务运行机制,强化对人的激励和约束,才能充分调动和发挥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其次要有信息价值观念。随着信息产业化的高速发展,以数字化为先导,以信息高速公路为主要内容的新技术革命,使信息的传播、处理、反馈的速度越来越快,这就要求企业财务人员关注信息的及时搜集与整理,注重对信息价值的分析。 再次是正确的财务风险观念。一是企业内部和外部信息的收集和分析不完整、不及时,或者企业管理者不能及时有效地选择利用内部和外部信息,会形成企业的决策风险;二是高新技术的发展使产品寿命周期不断缩短,加大了存货风险及产品设计、开发风险;三是由于“媒体空间”的无限扩展以及“网上银行”和“电子货币”的运用,使得国际间的资本流动加快,货币风险进一步加剧;四是在追求高收益驱动下,企业将大量资金投放在高新技术产业和无形资产上,使投资风险进一步加大。 最后是树立环境价值观念。新经济要顺应时代要求,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主导资源有效配置,环 境和生态的优化与平衡。企业财务人员要善于处理和协调好各种公共关系。 1.2财务管理目标的创新 现代企业财务管理要适应社会环境和市场条件的变化,财务管理目标的设置应兼顾各相关利益主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结合作为企业理财的最高境界。 首先,财务管理目标多元化。新经济的到来,扩展了企业资本范围,改变了企业的资本结构,物质资本的地位将相对下降,知识资本的地位将相对上升,企业将是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共同订立的特别市场契约。因此,企业财务管理目标不仅要考虑财务资本所有者的资本增值最大化,债权人所要求的偿债能力最大化、对政府社会贡献最大化、对社会公众的社会经责任和绩效最大化,更要考虑人力资本所有者(经营者与员工)的薪金收入最大化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的财务要求,使企业经理及职工的个人收入与企业的盈利、个人的资产积累和企业的长远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这和目前单纯的工资制相比,更有利于强化职工的主人翁意识,更有利于保障职工经济上的直接利益,更有利于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其次,财务责任社会化。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出发,企业既要考虑资本投入者的财务要求,又要兼顾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财务要求,把企业的社会责任纳入财务目标体系是“利益相关者合作”逻辑下的必然选择。因而企业必须履行社会责任,这样既有助于企业实现其经营目标,也有助于其在社会大众中树立良好的形象,更有助于其自身和社会的发展。 1.3财务管理内容的创新 首先,筹资管理和投资管理。新经济扩展了企业资本的范围,改变了企业的资本结构。在知识型企业起主导作用的不再是物质资本,而是知识资本。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筹资、投资应着重考虑“筹知”和“投知”。 其次,无形经济是新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新经济时代,无形资产将成为企业最主要、最重要的投资对象。在财务管理中应重视无形资产投资决策及其评价,建立切实反映无形资产状况及其结果的决策指标体系。 再次,利润分配由按资分配调整为按“经济要素”分配。新经济社会中,利润分配转向在向企业投入物质资本和知识资本的各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按各所有者为企业带来财富的大小比例进行分配,按贡献大小并结合各相关利益主体所承担风险的大小来进行分配。 最后,进一步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新经济时代,企业应建立起“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预防、风险控制”的管理机制,增强企业的财务应变能力,及时有效地阻止不利事件的发生,把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2.新经济时代我国企业财务管理创新的基本思路 2.1融入市场,参与竞争。 创新内部管理机制,参与外部市场竞争,成为确保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内在动力。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经营实体,客观上存在着遭受经济损失的可能,企业财务风险将会越来越大,财务管理工作由过去重融资、投资的资金运动过程向着重风险发现、风险评估、风险控制转变,由实务经营向多元化经营财务转变,由过去单一价值目标的财务向多层次目标的财务转变,形成了财务的价值目标、社会责任目标和人文目标的共存状态。这就客观地要求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必须具有现代市场观念、风险观念、价值观念、竞争观念和效益观念,善于掌握各种市场变化的财务信息,研究分析其变动趋势及影响,特别是对市场环境带来的不确定因素进行科学分析预测,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依据,以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 2.2敢于负重,加快发展。 新经济时代的资本市场、证券市场、外汇市场将得到不断发展与完善,与此同时,国外资本的进入,使企业融资渠道会越来越多。在资金筹措和运用过程中,企业会有许多获利的机会,同时也存在着市场风险。因此,寻求合理合法的融资形式和机会,就成为企业理财的重要技巧。所以,财务人员应该全力更新负债经营的观念,要把负债作为筹措资金、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重要手段,并通过强化经营与管理,提高投资效果,把企业做大做强,从而在市场经济中立于不败之地。当然,负债经营也要注意资本结构问题,并非负债资金越多越好,而是要研究企业资本运营中财务的杠杆作用。这就要求企业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要有科学合理的融资及其使用观念,调控负债水平,,充分运用好通过负债融通的资金,确保企业资金的良性循环。 2.3创新模式,开拓进取。 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模式是实现财务管理功能、实施科学管理、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的关键所在。在新经济时代,一方面,信息传播、处理、反馈的速度以及科学技术发展的速度越来越快,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另一方面,信息的网络化、科学技术的 综合化和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导致合作更加广泛。这就必然要求企业之间要相互沟通和合作,但合作并没有取代竞争,竞争也不妨碍彼此间的合作。这种竞争与合作相统一的开放型的管理模式,必然成为新经济时代财务管理发展的基本模式,因此,企业为了各自的利益应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在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 总之,新经济的出现,对于每一个行业,既是机遇,也是挑战。面对新形势对企业财务管理的要求,只有创新,才能够使一个企业、一个学科保持活力,迎接挑战。要使企业财务管理适应现代企业发展的新要求,适应新经济时代对企业财务管理变革的要求,创新是财务管理的一个永恒的主题,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我们只有不断创新,才能顺应时代的发展,使我们的企业立于不败之地。
企业财务管理论文:建筑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问题与正确观念分析 摘要:结合建筑施工企业的特点,从目前建筑企业财务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入手,对如何树立正确的财务管理观念进行了分析探讨,以强化建筑企业财务管理,使建筑企业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关键词:建筑企业,财务管理,观念 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部门,建筑施工企业在发展社会经济、改善公共及民用生产、生活环境,提供社会就业机会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同时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属于资金、劳动密集型行业,所从事的产品———各类土木建筑具有施工周期长、占用和消耗大量资金、物资、劳动人员的特点,另外建筑企业属于我国的传统行业,如何适应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现状、建立和完善自身的现代企业制度、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中立足和发展并取得相应的经济效益均需要对建筑企业自身的财务管理予以强化、科学化管理。本文从总结建筑施工企业经营中的财务管理问题入手,对如何树立正确的财务管理观念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1建筑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由于建筑施工作业周期长,内外部影响因素较多,因此除了一般企业在财务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之外,尚具有如下突出的问题。 1.1财务制度缺乏落实与监督 应该看到的是各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建筑企业的财务管理是相当重视的,从财务制度的确立、人员的培训上岗等方面均有一套相应的规章制度,但目前存在的一个明显问题是各项规章制度缺乏足够的重视和落实,相应的监督措施并未得到应有的执行,财务管理需要制度作保证。而执行力的薄弱已经成为困扰众多建筑企业财务管理的难题。部分财务人员往往有章不循、有法不依、有规不守、有责不负、年初无预算、开支无计划、成本无控制、费用无限制、核算无规矩、挂账不清理等,这是造成财务秩序混乱、建筑企业经营质量不高的根本原因[1]。 1.2财务机构设置与人员素质均需完善和提高 当前信息时代的发展在建筑企业的财务管理中有所体现,如报表的电子化、网络化,汇总核对通过软件的自动电算等等,技术手段的进步对既有的财务机构设计和人员素质提出新的要求;而目前我国企业财务机构的设置大多是金字塔形、间层次多、效率低下,缺少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导致企业的理财观念陈旧、员工理财知识和技巧不足,与信息时代的要求不相适应。 1.3挂靠企业的财务核算、偷漏税问题 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国家对建筑市场采取了资质管理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而出于各方利益的考虑,出借、挂靠、虚假投标等在建筑市场上为规避资质管理的现象层出不穷,从而引发了在财务管理上的问题,具体体现如下[2]: 挂靠的企业不设置相关账簿、财务人员,或只设置流水账,由有资质的企业代为核算。挂靠企业为了隐匿利润,不将真实的业务记录交于核算企业,核算企业只能将持有的部分业务记录进行核算,致使核算脱节,不能真实的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由于挂靠等行为易导致管理的混乱,挂靠的施工企业在工程中大量存在偷逃税款行为;纳税意识差,只有在税务检查时,查点补点,能拖则拖;由于管理上的不规范易导致工程项目资金不到位问题严重,导致相应税收的拖欠和流失。 1.4建设单位工程款拖欠导致建筑企业财务管理的难度 目前作为业主的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项、施工企业垫资施工的现象较为普遍,从而为建筑施工企业的财务管理增加了难度,增加了不必要的利息等款项的支出,从而降低了施工企业应有的效益,导致账目与实际情况不清的出现。 由于账面上的钱是空的,不能为施工企业所用,从而严重制约了企业的全面发展。长期拖欠形成呆坏账,即单纯表现为账面的虚假盈余。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不仅损失企业效益,而且还让企业承担着沉重的银行利息负担,给企业资金周转带来困难,直接造成企业欠发职工工资、欠发职工生活费、欠民工劳务费、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2建筑企业财务观念的完善 建筑企业的财务管理观念是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灵魂,只有树立了完善的观念才能更好的对建筑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予以指导[3]。 2.1企业财务管理应树立全方位的观念 企业应充分重视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加强财务管理工作,把财务管理渗透到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组织管理的各个层面,由企业主要领导主管,建立起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财务监控体系。既要不断更新拓展财务管理理念,又要脚踏实地,采用层层递进的多道财务保安防线,实现财务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还应立足自身优势,充分挖掘自身潜能,运用信息技术、互联网、电子商务等现代化手段,改造企业传统的业务流程和运作模式,以成本、效益为核心,通过提升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使企业节支增效,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奠定良好的 企业管理基础。 2.2企业财务管理应树立争取合理利润最大化的概念 获得最大化的利润是任何企业经营的目的之一,但对利润的追求应该在国家各项法规的范围之内争取合理化的最大化,财务管理在实现这一目标中的作用极其显着:首先上级部门必须加强对各下属机构收入、成本、费用、资金等指标的控制。加强对下属单位利润的考核,确保利润目标的实现和争取最大化;其次财务管理的过程也是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过程———对不合理、不合法的行为应从财务制度的角度予以制止、监督和管理,从而纠正企业出现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现象。 2.3建立健全财务人员岗位职责和岗位观念[4] 首先应根据建筑企业各单位的具体情况对财务管理的岗位予以合理设置,对各岗位上的职责予以明确化、具体化,使各岗位上的人员各司其职,明确个人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并加强法制和责任观念的灌输和培养。 其次是加强财会队伍建设,对财会人员进行专业培养和政治思想教育,提高财会人员的专业技术和财务管理水平,增强职业道德意识。同时要加强全员素质教育,从领导做起,不断提高全员法规财务意识,增强制度观念,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2.4树立货币时间价值观念 货币的时间价值观念表现为机会成本和资金占用中的利息、潜在投资盈利的损失,为了衡量财富或价值,使用时间价值的概念把项目未来的成本和收益都以现值表示。如果收益现值大于成本现值则项目应予接受,反之应予拒绝。如果不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就无法合理地评估建筑工程项目的未来收益和成本。 2.5在财务管理中树立“风险”意识 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风险”表现为潜在的、可能的机会损失,具体表现可以是资金效益、工程质量、工期等不同形式,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务管理过程中应对“风险”因素及后果予以足够的重视和准备,以避免在各类非预期情况出现时能够保证企业维持正常的运转和经营活动的继续。 2.6树立财务管理贯穿、涉及建筑企业经营活动各个时期、方面的观念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环境复杂多变,因此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应充分发挥财务的预测、决策、计划、控制、考核等方面的作用。建筑企业的经营活动从项目立项、招投标阶段开始即需要财务部门对经济效益予以分析和研究,因此应树立财务管理涉及建筑企业经营活动各时期、各方面的概念。 3结语 本文针对建筑企业财务管理的特点分析了目前存在的问题,对如何树立并健全合理的建筑企业财务管理观念进行了分析探讨。 企业财务管理论文:金融危机环境下的企业财务管理 摘要:世界金融危机肆虐全球,国际金融危机已经对我们实体经济产生影响,国内众多中小企业将更深刻的感觉到这个“冬天”的寒冷和严酷。在当前金融危机这种经济环境的影响下,企业的财务管理应该制定怎样的应对措施来规避风险。本文对于金融危机环境下的企业财务管理策略的探讨有助于企业应对金融危机,求得生存与发展。 关键词:金融危机;财务管理;策略 一、金融危机及其对中国企业的影响 2008年以来,美国金融市场风云再起,雷曼兄弟公司破产、美洲银行收购美林集团、AIG集团陷入危机,强烈震撼了美国金融市场,并在国际金融市场掀起滔天巨浪,美国次贷危机转化为严峻的世界性金融危机。金融市场瞬息万变,危机将走向何方并止于何处?巨大的不确定性笼罩全球。同样,这场危机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仍是未解之谜。为应对危机,各国政府相继或联合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加强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支持,除直接对金融机构的接管以及通过货币政策大量注入流动性以外,还涉及一些制度调整,这些调整可能给全球未来的金融发展带来长远的影响。目前,金融危机已对全球实体经济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世界经济发展速度明显放缓,下行风险逐步加大,前景更加不确定。在经济全球化的当今,当金融风暴来临之时,任何国家都难能独善其身,中国作为一个开放性的市场,冲击是在所也难免的,并且其影响在慢慢地扩大和深入并凸现出来。中国对外贸易的产品中,劳动密集型产品,如纺织品、服饰、生活用品等低附加值加工产品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最为明显的是在秋季广交会上,曾经是中国出口产品消费大户的欧美国家,2008年的订单已经明显下降,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中国劳动力的对外输出。再则金融危机带来的美元疲软和随着2005年7月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改革。人民币呈单边升值,以及国内2007-2008年物价明显上涨,导致了中国企业的生产成本优势不再,甚至已经是无利可图,许多纯加工性的喜爱企业也只好趁早关门大吉,从而导致出口进一步受到抑制。歇业与倒闭的词语像瘟疫一样蔓延,直接威胁着中国的中小型企业甚至是中大型企业。 二、中国企业财务现状及发展要求 中国企业大部分在创业过程中普遍存在这样的现状:企业的资金实力普遍比较薄弱,在创建和规模很大程度上是依赖客户当前的定单数目需求。在投资生产过程中,片面追逐当前的高利润,盲目扩大生产规模,在未实施和实现产品的创新、技术的提高、服务的创新、商业经营模式的创新。这已经严重制约该类企业的成长壮大,当经济危机来临时,这些企业首当其冲的进入艰难时期。从经济学角度分析,金融危机是实体经济周期性波动的正常现象。全球经济每十年左右将要历经一次大规模调整,如1997年前的亚洲发生金融危机,十年后的今天爆发的金融风暴。危机终究会过去,全球经济也将会回复平稳,但如何度过寒冬,去迎接春天的到来是企业目前的关键,也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次重大挑战。每个企业的发展需要其自身独特的优势,如创新精神、市场定位、技术革新以及良好的财务运作管理策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自身的市场定位也很重要,重点发展哪个层面的技术,每个企业都应该根据自己的财务实力和经营能力进行实事求是的选择。在当前外向型经济受到影响后,我们便可以根据政府政策性的调整转向内需市场。中国目前投资4万亿扩大内需的政策效果也将随着实施和操作而逐步显现出来。除此外,随着宽松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启动,企业可是通过自我的产品和市场定位,进入融资市场以增加企业的财务实力,优化财务结构。企业资金是企业的生命,企业充分利用和管理企业资金非常重要。财务管理也应该运用科学的统筹的方法,预测企业未来的现金流量以及因金融危机的环境将带来的部分不利因素,采用谨慎性原则,防范资金链的断失所导致经营困难。 三、金融危机下的财务管理策略 1.首先是成本控制管理 即节约成本,直接增加经济效益,以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生存能力。有效的成本控制是建立在科学的成本分析基础上的。结合企业实际找出成本控制的内容,比如产品成本、资金成本、人力成本、营销成本等;根据成本内容掌握能够可控的成本,分析各成本构成要素,着重对各成本进行分析,如直接生产费用(原料、辅料、直接劳动成本)分析,制造管理费用分析,劳动力成本分析,确定成本费用可压缩空间,找出控制关键环节点,采取措施,对症下药。诸如通过降低差旅费用、招待费用标准降低管理费用支出,通过裁减员工,提高工作效率来降低人力成本,通过降低采购成本和销售费用来降低营销成本等。寻找一切可能降低成本的途径。 2.资金效率管理 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减少现金流出,增加可控现金,在采购环节尽可能实现间接融资即赊购的方式,注重采取多种融资渠道,企业须大力加强组织收入的工作力度,在尽力扩大销售的同时,加强应收帐款的管理,对应收帐款实行动态跟踪,加大催收力度,合理谨慎估计坏帐额度,加强存货管理,科学、经济、合理采购,促进现金周转速率,通过这一系列管理措施,力求保持现金流量稳定,平衡现金流入与流出的关系,来保证企业具有长期稳定的支付能力,此举既是企业应付危机的良策,同时也是保障企业稳定发展的一剂良药。 3.购进材料与设备实行比价管理 原材料的价格直接影响到企业成本的高低,因此合理采用采购资金,降低采购费用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关键所在。我们要在保证其质量的前提下,货比三家,向供应商询价、压价,列表比较,筛选后选择供应商,然后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网上调查和信息收集等,再压价,谈价,核实无误后下价格审批单。,如果是大宗货物、批量货物要采用竞价招标方式进行,这种采购方式往往能通过供应商之间的激烈竞争,最终得到其底线的供应价格,大大降低了企业采购成本 。比价能节约大量资金,为企业提高了经济效益。 4.呆滞资产管理 许多年不用的材料与设备,如何把这部分呆滞资金灵活运用起来是企业需要解决的问题。财务部门针对物资设备各部门的储备资金占用过大,积压物资较为严重的问题,每年必须集中一个月的时间进行调查摸底,提出积压清单,明确处理物资和处理积压的审批手续,办理报废或变卖成为货币资金,对库存物资,财务部门对每个仓库都下达库存资金定额,超过或降低部分按银行同期利率奖罚,变“死钱”为“活钱”。 5.加强货款回笼,减少费用支出 当前,部分企业存在着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逐年逐月增加的问题,使流动资产失去应有的流动性。对应收账款及其他应付款的管理,首先应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清欠工作,对一般欠款户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催还,对重点户列出账目清单,集中清欠,严禁资金流失。其次,对清欠遇到的困难要积极寻找债务链,采用实物抵债法或多家抹帐方式找到解脱债务链途径,避免或减少坏帐的发生,必要时,可通过诉讼程序来挽回损失。对于货款回收问题,要确定一套清欠工作奖惩机制,提高销售业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使其应收账款恢复其流动性,减少贷款极其利息,因此需要建立一套激励与约束机制,建立销售部门和销售人员的经营责任制。公司应与有关人员层层签约,明确责、权、利,并实行严格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回笼额、回笼率、产品销售费用、差旅费等,其中,资金回笼额以上年实际为基数,每年增加额将按一定比例给予销售人员奖励,每年减少额将适当扣减销售人员奖金与工资,同时,销售人员岗位采用“末位淘汰制”。 6.财务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适应新形势 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效益,财务管理处于企业管理核心地位,必然要求财务人员不断学习新知识及新政策,不断充实自己,提高素质,市场经济逐步完善与发展,财务人员水平也在逐步提高,财务人员应在管好、用好资金上多下功夫。因为,资金是企业的血液,企业的生存、发展离不开资金的合理筹措和有效使用,一方面,企业为了扩大再生长面临着资金紧张,另一方面,社会上还存在着大量游资,这就要求财务人员能够利用自身的优势,在资本市场上尽可能以最低的成本和最小的风险为企业筹集最多的资金。因此,财务人员要多参加学习,不断充实新知识、新经验,为企业创造更多的效益。 企业财务管理论文:新会计准则对煤炭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探索 引言 新企业会计准则包括三个层次,第一是基本准则,第二是38个具体准则,里面又分为一般业务准则、特殊业务准则、报告准则等三类,第三是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帮助实务人员理解执行会计科目、账务处理、报表格式等内容。新准则的实施,要求煤企提前做好准备,练好内容,实现新旧准则过渡期间企业财务的平稳运行。 1 新准则对煤炭企业财务的主要影响 首先,影响了企业财务会计的目标。新会计准则的第四条明确指出,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与以往不同,必须按照实际数据提供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这种做法一是为了及时反映企业控股方的业绩和各项责任的完成情况,二是为企业权益所有者提供决策依据。由于目前大多数煤炭企业仍是国有或国有控股,原有的做法是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经营状况报告,为其奖惩调动企业管理者提供可靠信息,以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随着改革进程的加速,煤炭企业也将进行股份改造,成为多个主体并存的现代公司制企业,并且进入资本市场,所以,给投资人提供具体、详尽的决策信息成为煤企财务报告的另一个目标。 其次,影响企业固定资产减值和折旧。第八条规定,各种资产减值损失一旦确认,在之后的会计期间不得转回。由于煤企的资产总额中,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占比超过一半,折旧非常快,设备计提减值工作变得更为繁琐复杂。所以,煤企怎么准确快捷地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与折旧,使相关财务信息真实可靠,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其三,影响到企业的盈利能力。由于煤企采矿对当地地表造成破坏,塌陷赔偿和矿山环境污染的支出一向列为重大科目,新会计准则要求煤企的采矿权等无形资产必须按照工作量法进行摊销,将明显缩短摊销年限,由于在客观上加快了无形资产的资金周转速度,在某种程度上相当于降低了煤企的当期盈利水平。 其四,影响了企业的纳税额。新准则对所得税的会计处理采取国际通行的做法,也即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致使之前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两种方法逐渐失效,煤企所面临的税收问题越来越复杂,新政策无疑对煤企的纳税产生重大影响,一旦处理不当,税负将极大加重。 2 应对新准则的几点财务会计管理措施 其一是在于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新准则和新政策。增强培训力度,既要让各级煤企财务、审计人员参与,也要把煤企各级领导和其它相关业务部门纳入其中。应大力宣传新准则的具体内容、应用要求和主要变化,配合实际操作的案例。从学习的内容形式上看,聘请专家进行培训,采用与旧准则和国际准则对照学习的方式,善于利用工作中的要点难点,举一反三,有机联系,才能达到最好的效果。 其二是在于明确与规范煤企会计的基础工作。随着新准则的实施,会计科目体系和财务报表体系必须随之调整,具体操作上,煤企财务应综合利用信息手段,协调相关业务部门,注重在平常工作中收集资产价格、技术升级、设备改造、现金流和贴现率等重要信息,对煤企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进行必要修正,以符合新准则的基本精神,尽可能降低财务费用,保障企业的核心利益。 其三是改革完善财务会计管理机制。煤企的实体多,规模小而且管理比较松散,应针对这些实际情况整合资源,培育出几家实力较强、有竞争力的实体,并建立一套全面预算管理体系,从核算转为监督管理,把各部门的信息汇总到财务管理系统,加速有效管理信息的传递,及时分析各项经济活动,从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方面加以控制。 其四是对财务会计的人力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因煤企的会计工作十分复杂,核算、分析、管理和监督,工作量非常大,只有经过合理分工和科学配置,才能充分利用现有人力资源,具体可通过分设成本组、财务组、材料组、薪资组与综合组等不同科目,明确各组别的目标责任,分别承担货币资金的各项工作,直接对其岗位承担考核责任,与煤企的经济效益挂钩,落实到具体的岗位和个人的利益上。 最后一点是强化监督核查力度,建立一套常态化的财务监督机制。作为管理制度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监督机制必须遵循员工监督、组织监督和法律监督互相结合的基本原则,通过财务总监责任制、财务委派制、会计集中核算等措施,加强对煤企财务的垂直领导,尽可能避免个人利益在财务审核过程中的渗透,降低财务违纪违规的概率,将这些制度落到实处。 3 结束语 总的说来,要在日新月异不断变化的市场经济环境中生存,并得到长远发展,必须深入研究新会计准则的具体内容和主要变化,完善煤企的内部财务管理流程,从机制上做文章,与时俱进,及时改进,提高其会计信息质量,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为煤企的经营管理能力提升提供基础条件。 企业财务管理论文:水电施工企业财务管理浅议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主要特征的现代企业已逐步形成了多元化、多角化、集团化经营趋势。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也越来越规范,在财务管理、预算管理、资金管理、经费管理、投资管理、会计信息化建设以及会计基础工作等方面都有所进步。本文通过对水电施工企业存在的问题对其财务管理进行分析。 关键词:水电施工 财务 财务预算 项目成本控制 资金管理 0 引言 水电施工企业是资金密集型企业,其特点是资金流动量大,工期长,运作复杂,且由于工程项目点多面广,分布很不集中,这给水电施工企业资金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再则由于水电施工企业大多实行委托-制,在这一委托-关系中,委托人的风险是中性者,人是风险规避者,甚至是风险制造者,因此,加强水电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尤为重要,加强水电施工企业的资金管理工作,优化资金结构,是降低工程项目风险,保证公司利益实现的关键。 1 水电施工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财务人员能力素质相对偏低 目前全国水电施工项目点多面广战线长,按照财务制度规定施工企业每中标一个项目至少也要配备两个财务人员(一个会计,一个出纳),而财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职称都需要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造成具备财会人员从业资格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相对匮乏,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难以承担工作任务的需要。 1.2 财务信息化建设发展不平衡 集团财务和集团资金结算中心平台在整个施工企业基本上都得到了有效的运用,但由于受地理位置、应用网络、人员等主客观原因影响,发展不平衡,有的项目部至今还没有用起来,有的项目部形式上看在用集团财务核算平台,实际上真正在用的还是原来的一套,集团财务核算形同虚设。特别是资金结算中心建设由于业主对项目资金的管控,很难达到预期效果。 1.3 项目部存在会计信息失真现象 由于水电施工项目施工环境的影响,在项目部工作的财务人员基本上都是刚从学校毕业的大学生,自身资历浅,业务能力不够强,对各项财务标准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不熟悉,收入、成本确认不够准确,费用归集不真实,在具体财务工作中难以打开局面,加之部分项目部领导对财务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财务人员又更换频繁,使项目部的内业基础工作十分薄弱,存在账账不符、账卡不符、账表不符、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 1.4 预算管理执行不完善 在预算的实施过程中,重机关轻项目部、重经费预算轻工程成本预算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在预算的编制过程中,有的单位领导重视不够,相关业务部门不参与预算的编制,有的预算纯粹是由财务部门编出来的,特别是工程成本预算没有按照项目中标合同和项目评估报告编制,由于基础资料不齐全,编制出的经费预算、成本预算针对性不够强,可操作性较差,利用价值不高,不能作为考核项目经营管理的指标。 1.5 控制制度实施存在问题 施工项目部一般都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建立了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有差距。有的项目部在支付分包队伍工程款等大额资金使用方面会议研究少,审批手续简单,财务监督不到位,有的项目部在现金管理和现金支票的管理上,没有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管控,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力。 2 问题的解决方法 2.1 加强财务人员培训,提高财务队伍素质 企业要通过培训,达到提高财务人员能力素质,规范会计核算的目的。鼓励财务人员认真学习专业知识,积极参加全国统一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资格考试,以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对企业财务人员不足的问题,一方面通过招收大学生补充到财会队伍;另一方面也可实行财务统管的模式,对合同金额较小、施工时间较短的项目部只设一个代报销的出纳岗位,不派专职财务人员,由上级财务代管,几个项目部轮流处理财务业务。 2.2 加快财务信息化建设 近年来,我国的信息化建设发展很快,各大商业银行、电力系统、通信行业等国有大企业都实现了全国性的网络一体办公自动化,水电施工企业也基本上实现了财务集团化,这是现代企业发展的必然趋势。集团财务和资金结算中心平台在企业一旦运行就必须不断推进,不断完善,加强人员培训和与业主的沟通。新开工项目一开始就必须使用集团财务平台,对确因网络原因不能满足财务信息化建设要求的,可用其他软件暂作补充,一旦条件具备,就应尽快转换到集团财务平台上来,努力实现企业内部“核算统一、预算统筹、资金统管”的财务管理目标。 2.3 做好会计基础工作,提高财务信息质量 各级财务部门要认真学习新《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 通则》,积极推进企业集团财务平台的建设,从原始凭证的收集、记账凭证的填制、会计资料的整理保管入手,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抓好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财务核算工作是财务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对各项经营活动开展情况的集中反映,企业所属财务核算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统一的各项会计政策,重点是收入、成本、利润的确认必须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力争做到账账、账卡、账表、账实相符,为企业决策者和外部相关单位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 2.4 加强预算管理、成本控制和资金管理 财务预算是企业各级实现经营目标、控制成本、考核业绩的依据,是开展各项经营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严格推行预算管理审批制度、财务集中管理和经费审批程序,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支出;项目成本控制是项目部经营管理工作中最重要的环节,是实现较好经济效益的基础,各项目部要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和项目评估报告等为基础编制成本计划,进行成本分解,并通过建立成本计划定期分析制度,定期进行成本计划执行情况分析,对造成超支的主要问题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解决;资金管理必须坚持依法理财、科学理财、安全理财的原则,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推行企业内部资金结算中心建设,着力实行资金的集中统一管理,积极推动资金集中支付平台的运行,降低资金使用成本。 2.5 加强财务制度的执行及财务监督 项目中标后,项目部一旦组建,工程、质安、财务、运输、物资等职能部门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有关规定,结合项目部自身实际建立健全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各级领导必须带头模范执行财政法规、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务监督,各职能部门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运行。 3 结束语 除以上叙述外,工程项目的变更也是财务管理中问题之一,为此,企业必须选派责任心强并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到项目部从事与业主的工程结算和变更索赔工作,加强合同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台帐,及时收集资料,及时办理签证,及时结算工程款,做到日清月结,特别是对变更索赔项目,一旦结算不及时,日积月累数据越来越大,最终索赔的难度也加大,因此更是要随时发生、随时办理签证结算,减少施工企业在项目上的超前投入,减小经营风险,再综合以上所述,即可保证企业的财务管理有序进行,对企业经济的发展有很重要的意义。 企业财务管理论文:浅析当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及其新选择 【文章摘要】财务管理目标是指企业组织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所要达到的目的,它决定着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方向.选择什么样的财务目标对企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笔者评析了财务管理目标的几种主要观点并结合当代企业面临的新实际,提出顾客利益至上应该成为当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新选择。 【关键词】财务管理;目标;顾客利益 近年来,对于财务管理的目标人们提出很多的观点,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四种:利润最大化,每股盈余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其中占主导地位的是企业价值最大化. 一、对财务管理目标几种观点的评价 1、利润最大化。利润最大化一般是指企业的利润额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达到最大。如果每个企业都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在完善的资本市场条件下,资金就会流向利润高的企业,从而有利于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但是利润最大化这一目标存在以下缺陷;第一:利润最大化这一指标没有考虑风险的影响。第二:利润最大化没有强调利润获得的时间。第三:追求利润最大化可能导致企业只顾眼前利益,侧重短期行为。第四:利润最大化强调的是会计利润,忽略了重要的资金成本之一—股东所提供的成本。 2、每股盈余最大化。每股盈余最大化把企业实现的利润额同投入的资本或股本进行对比,能够说明企业的盈利率,可以在不同资本规模的企业或期间进行比较,揭示其盈利水平的差异。但其仍然不是一个完全适当的目标。第一:它没有具体说明预期报酬的时间或持续时间。第二:它没有考虑预期盈余源流的风险。. 3、股东财富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是指企业管理者应寻求股东预期将来收益的现值最大化。大部分企业管理者认为股本价值提供了衡量公司业绩好坏的指标,所以企业应采取各种有效的手段和方法,通过合理的经营,使企业净资产不断增值,使其股票价格最大化。理论上看这似乎是一个合理的指标,然而人们对这一指标却存在着种种误区。 1)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中认为股票价格最大化要求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尽可能以低的成本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及服务;不断开发新产品以满足消费者的需要,从而创造出更多的新技术新产品和新的就业机会等.但以股东财富最大化为目标的企业管理者更加倾向于以减少投资为代价来实现当前的回报.比如通过减少产品开发,顾客服务上的开销,工人的奖金等来增加股东当前的利益。 2)公司为股东创造的财富与公司为社会创造的价值并不是同一概念.股东财富最大化只能狭隘的衡量公司创造财富的能力,其相对于公司创造出来的财富只是一小部分。 3)当前的股东价值和企业未来的竞争力并不一致。如果一个企业拥有良好的经济实力,那么我们可以认为他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然而竞争优势并不是由经济利润来实现的。 4、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是指通过企业财务上的合理经营,采取最优的财务政策,充分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和风险与报酬的关系,在保证企业长期稳定发展基础上使企业总价值达到最大。虽然这一目标能克服企业在追求利润上的短期行为,也考虑了风险与报酬的均衡及货币的时间价值,但笔者认为其同样存在着明显的缺陷。首先企业价值是一个模糊的概念,何谓企业价值? 从性质上看:有企业经济价值,企业社会价值,企业人文价值等,从分配对象上看:有股东价值,员工价值等,从时间上:看企业价值有过去价值,现在价值和未来价值之分,很难将其定义清楚。 二、当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新选择 现代社会经济是属于知识经济时代,是以人为本的经济,人力资本价值在经济条件下企业财务核算和价值评估中所占的比例相对上升并将成为决定企业甚至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的最重要因素.在知识经济时代财务管理有了变化即相关利益最大化,相关利益者包括股东、债权人、企业职工、顾客、供应商、政府部门以及其他相关利益者.有的企业以平衡各方的利益为目标,笔者认为这是一个脱离实际的目标,股东的利益确实常常要与顾客和员工的利益相冲突,所谓的平衡不过是从企业管理者的个人感觉出发,对各方利益进行“适当”的平衡,且这种平衡的持续性是得不到保证的。 所以结合以上各个方面,笔者认为顾客利益至上是当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一个新选择。 1、在这一目标的驱动下,企业的管理者会自觉意识到把服务顾客,开拓市场放在中心位置,并在实现这一过程中努力的维护员工的尊严,关注员工的需求,创造出一种有助于发挥个人潜力的良好氛围.企业的竞争力会随之增强。 2、一旦企业确立以顾客的利益为目标,利润自然而然会成为一种手段,而不再作为企业的目的.企业通过合理经营获得了利润,但为了进一步提高顾客的满意程度,则会做出明智的决策,把这些利润支出用于在降价,额外的研究开发,打入新的市场,提供更好的服务,提升公司形象上面,虽然企业的这些举措会减少当期的会计利润,却能够增加企业创造的总价值。 3、这个目标让企业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利益达到平衡,以顾客利益至上为财务管理目标的企业追求的是企业的成长,企业的成长依靠企业销售业绩的增长,也就是顾客购买量的增长。在企业不断成长的情况,股东,员工,供应商,顾客面临利益减少的风险会减少,从而利益分配关系会变的和谐。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是一个发展中的问题,不同时期不同环境下的企业对于财务管理目标的选择是不同的。我们应该从动态的角度来研究这一问题。虽然目前主流的学术观点认为”企业价值最大化”是企业的最优选择,但笔者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顾客至上将为我国企业的现实选择. 企业财务管理论文:论新经济时代我国企业财务管理的创新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新经济发展中起步较晚。而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随着社会经济的要求而发展和演进的。 1. 新经济时代我国企业财务管理创新的内涵 1.1财务管理观念的创新 首先要树立以人为本观念。人力资源是新经济时代最重要、最活跃的组成部分。只有树立以人为本的理财观念,将各项理财活动“人格化”,建立健全责权利相结合的财务运行机制,强化对人的激励和约束,才能充分调动和发挥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其次要有信息价值观念。随着信息产业化的高速发展,以数字化为先导,以信息高速公路为主要内容的新技术革命,使信息的传播、处理、反馈的速度越来越快,这就要求企业财务人员关注信息的及时搜集与整理,注重对信息价值的分析。 再次是正确的财务风险观念。一是企业内部和外部信息的收集和分析不完整、不及时,或者企业管理者不能及时有效地选择利用内部和外部信息,会形成企业的决策风险;二是高新技术的发展使产品寿命周期不断缩短,加大了存货风险及产品设计、开发风险;三是由于“媒体空间”的无限扩展以及“网上银行”和“电子货币”的运用,使得国际间的资本流动加快,货币风险进一步加剧;四是在追求高收益驱动下,企业将大量资金投放在高新技术产业和无形资产上,使投资风险进一步加大。 最后是树立环境价值观念。新经济要顺应时代要求,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主导资源有效配置,环 境和生态的优化与平衡。企业财务人员要善于处理和协调好各种公共关系。 1.2财务管理目标的创新 现代企业财务管理要适应社会环境和市场条件的变化,财务管理目标的设置应兼顾各相关利益主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结合作为企业理财的最高境界。 首先,财务管理目标多元化。新经济的到来,扩展了企业资本范围,改变了企业的资本结构,物质资本的地位将相对下降,知识资本的地位将相对上升,企业将是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共同订立的特别市场契约。因此,企业财务管理目标不仅要考虑财务资本所有者的资本增值最大化,债权人所要求的偿债能力最大化、对政府社会贡献最大化、对社会公众的社会经责任和绩效最大化,更要考虑人力资本所有者(经营者与员工)的薪金收入最大化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的财务要求,使企业经理及职工的个人收入与企业的盈利、个人的资产积累和企业的长远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这和目前单纯的工资制相比,更有利于强化职工的主人翁意识,更有利于保障职工经济上的直接利益,更有利于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其次,财务责任社会化。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出发,企业既要考虑资本投入者的财务要求,又要兼顾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财务要求,把企业的社会责任纳入财务目标体系是“利益相关者合作”逻辑下的必然选择。因而企业必须履行社会责任,这样既有助于企业实现其经营目标,也有助于其在社会大众中树立良好的形象,更有助于其自身和社会的发展。 1.3财务管理内容的创新 首先,筹资管理和投资管理。新经济扩展了企业资本的范围,改变了企业的资本结构。在知识型企业起主导作用的不再是物质资本,而是知识资本。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筹资、投资应着重考虑“筹知”和“投知”。 其次,无形经济是新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新经济时代,无形资产将成为企业最主要、最重要的投资对象。在财务管理中应重视无形资产投资决策及其评价,建立切实反映无形资产状况及其结果的决策指标体系。 再次,利润分配由按资分配调整为按“经济要素”分配。新经济社会中,利润分配转向在向企业投入物质资本和知识资本的各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按各所有者为企业带来财富的大小比例进行分配,按贡献大小并结合各相关利益主体所承担风险的大小来进行分配。 最后,进一步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新经济时代,企业应建立起“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预防、风险控制”的管理机制,增强企业的财务应变能力,及时有效地阻止不利事件的发生,把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2.新经济时代我国企业财务管理创新的基本思路 2.1融入市场,参与竞争。 创新内部管理机制,参与外部市场竞争,成为确保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内在动力。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经营实体,客观上存在着遭受经济损失的可能,企业财务风险将会越来越大,财务管理工作由过去重融资、投资的资金运动过程向着重风险发现、风险评估、风险控制转变,由实务经营向多元化经营财务转变,由过去单一价值目标的财务向多层次目标的财务转变,形成了财务的价值目标、社会责任目标和人文目标的共存状态。这就客观地要求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必须具有现代市场观念、风险观念、价值观念、竞争观念和效益观念,善于掌握各种市场变化的财务信息,研究分析其变动趋势及影响,特别是对市场环境带来的不确定因素进行科学分析预测,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依据,以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 2.2敢于负重,加快发展。 新经济时代的资本市场、证券市场、外汇市场将得到不断发展与完善,与此同时,国外资本的进入,使企业融资渠道会越来越多。在资金筹措和运用过程中,企业会有许多获利的机会,同时也存在着市场风险。因此,寻求合理合法的融资形式和机会,就成为企业理财的重要技巧。所以,财务人员应该全力更新负债经营的观念,要把负债作为筹措资金、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重要手段,并通过强化经营与管理,提高投资效果,把企业做大做强,从而在市场经济中立于不败之地。当然,负债经营也要注意资本结构问题,并非负债资金越多越好,而是要研究企业资本运营中财务的杠杆作用。这就要求企业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要有科学合理的融资及其使用观念,调控负债水平,,充分运用好通过负债融通的资金,确保企业资金的良性循环。 2.3创新模式,开拓进取。 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模式是实现财务管理功能、实施科学管理、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的关键所在。在新经济时代,一方面,信息传播、处理、反馈的速度以及科学技术发展的速度越来越快,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另一方面,信息的网络化、科学技术的 综合化和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导致合作更加广泛。这就必然要求企业之间要相互沟通和合作,但合作并没有取代竞争,竞争也不妨碍彼此间的合作。这种竞争与合作相统一的开放型的管理模式,必然成为新经济时代财务管理发展的基本模式,因此,企业为了各自的利益应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在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 总之,新经济的出现,对于每一个行业,既是机遇,也是挑战。面对新形势对企业财务管理的要求,只有创新,才能够使一个企业、一个学科保持活力,迎接挑战。要使企业财务管理适应现代企业发展的新要求,适应新经济时代对企业财务管理变革的要求,创新是财务管理的一个永恒的主题,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我们只有不断创新,才能顺应时代的发展,使我们的企业立于不败之地。 企业财务管理论文:衍生金融工具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运用 衍生金融工具是指现金、手持证券以及引起某种合约上的权利、义务产生的合约。其基本业务主要有金融远期、金融期货、金融期权、金融互换。衍生金融工具是经济发展的产物,金融市场的动荡使其产生成为必然,其最大的特点是具有杠杆性和高风险性。衍生金融工具出现的背景及特点,决定了它将被广泛地为人们所运用,以其共性与具体衍生金融工具的独到之处解决企业在财务管理中所遇到的问题。 一、衍生金融工具在企业融资中的运用 第一,衍生金融工具的运用可以规避或减少企业融资中的财务风险。 衍生金融工具的杠杆效应可用于规避风险,规避风险也是人们设计衍生金融工具的初衷。前几年,我国在向日本借款引进外资的过程中,由于缺乏经验,没有预料到汇率风险的巨大影响,因而没有采取任何风险防范措施,导致在日元升值美元相对贬值的情况下使我国增加了几十亿美元的额外债务负担。当时我国借入的资金是日元而贷给企业的全部是由日元兑换成的美元(当时企业需要美元),企业最后连本带利还回美元时,我国在当时美元疲软的情况下还要将收回的美元折回日元还债,这无疑大大增加了债务负担。这种情况企业是常常会遇到的。比如,企业得到一笔低息日元贷款,未来将有美元收入用以还贷,而美元相对日元将有贬值趋势。对此若采用了衍生金融工具进行[!]风险防范则不会增加债务负担。最简单的,为防上即将收回的美元贬值可以签订远期外汇合约,做一笔买入日元卖出美元的远期外汇交易,这样就可以确定收支,免于受到汇率变动的冲击。 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融资总会遇到因汇率的波动而增加实际债务负担的风险,另一种避险的方法就是利用金融期货进行套期保值。假设企业欲在九月份进口一批原材料,需要大量美元,虽然预测美元汇率将大幅度上升,却苦于手边无大量资金可以用于购入美元现货,况且购入美元闲置并不合算。此时,该公司可在金融市场上购入九月份美元期货合约,在合约即将到期前,筹足资金购入所需美元现货,同时卖出期货合约。如果汇率真如预测上升,则期货市场上赚取的头寸可以抵补购入美元现货的成本,使其实际成本下降;如果汇率向着相反的方向变动,现货市场上的节约又会抵补期货市场上的损失。通过不同交易部位的同时操作,来达到气候保值的目的。由此可见,衍生金融工具确实是企业在金融市场中不可缺少的避险工具。 第二,衍生金融工具为企业筹资提供了更为灵活有效的手段,同时也降低了筹资成本。 假设某中国银行希望通过发行债券在欧洲市场上筹集一亿美元,但问题是这个银行在欧洲知名度不高,在这种情况下发行债券成本必定很高。此时,银行可以在日本市场发行武士债券(以日元计价的外国债券),随后通过日元与美元的货币互换最终取得所需的欧洲美元。以这种间接手法,企业很灵活地在尚未涉足的资金市场上获得了成本优惠的资金。企业可以大幅度降低筹资成本,多是源于金融互换的使用,而金融互换可大幅度降低筹资成本这一点也是其它衍生金融工具所不具备的优势,互换市场因此被称为最佳的筹资市场。以IBM公司与世界银行在1981年8月进行的一次成功的货币互换为例,可以说明互换在降低筹资成本中的作用。1981年8月,美国所罗门兄弟公司为IBM公司和世界银行安排了一次货币互换。当时IBM公司绝大部分资产以美元构成,为避免汇率风险,希望其负债与之对称也为美元;另一方面,世界银行希望用瑞士法郎或西德马克这类绝对利率最低的货币进行负债管理。同时,世界银行和IBM公司在不同的市场上有比较优势,世界银行通过发行欧洲美元债券筹资,其成本要低于IBM公司筹措美元资金的成本;IBM公司通过发行瑞士法郎债券筹资,其成本也低于世界银行筹措瑞士法郎的成本。于是,通过所罗门兄弟公司的撮合,世界银行将其发行的29亿欧洲美元债券与IBM公司等值的西德马克、瑞士法郎债券进行互换,各自达到了降低筹资成本的目的。据《欧洲货币》杂志1983年4月号测算,通过这次互换,IBM公司将10%利率的西德马克债务转换成了 8.15%利率(两年为基础)的美元债务,世界银行将16%利率的美元债务转换成了10.13%利率的西德马克债务。由此可见其降低筹资成本的效果十分明显。 第三,衍生金融工具的运用有助于调整企业资本结构。 资本结构是指企业各种长期资金筹集来源的构成和比例关系。衍生金融工具的运用给企业调整自身资本结构带来了更多的途径。前面所提到的IBM公司与世界银行进行的目前被公认为世界第一笔正式的货币互换业务中,IBM公司与世界银行就各自达到了调整资本结构的目的。世界银行在欧洲债券市场上筹集欧洲美元资金的筹资成本低于IBM公司,而IBM公司发行瑞士法郎债券筹资的成本低于世界银行。同时,IBM公司希望增加美元负债以与其美元资产对称,从而避免汇率损失。世界银行需要用瑞士法郎或西德马克进行负债管理。二者正好从互换中各得其所,都达到了调整企业资本结构的目的。企业在调整资本结构时应抓住金融互换的独特优势进行操作,通过互换,筹资者可以比较容易地筹措到任何期限、币种、利率的资金。 二、衍生金融工具在企业投资中的运用 企业除了在融资过程中使用衍生金融工具外,在投资过程中衍生金融工具同样可以发挥巨大的作用。 第一,衍生金融工具的杠杆效应可以使企业在投资过程中以小博大,获得风险收益。 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中,一般在达成交易时只需缴存或支付相当于合约金额极小比例的保证金或权利金,便可控制全部的合约资产,因此其杠杆性十分明显。这给予乐于承担风险的企业以良好的获利机会。最简单的获取风险收益的方法就是低价买进高价卖出,这也是任何投机手法的本质。以金融期货为例,投机者预测某一金融期货将来价格会上涨就买进,等价格真的上涨了就抛出;或是预测某一金融期货价格看跌先卖出,等价格下跌时再买入,进行平仓,这是价差套利。在同一期货市场上还可以利用同一商品但不同交割月份的期货价格之间的差价变化进行对冲获利,或利用两种不同的但相互关联的商品之间的价差进行套利交易。如果企业信息灵通还可以利用同一商品在不同交易所的期货价差套取利润,进行跨市套利。所有的衍生金融工具都可用于投机博取风险收益,不同的只是操作的繁简与承担的风险大小。衍生金融工具的杠杆性给希望获取风险收益而又没有大量闲置资金的企业提供了很大的方便。 第二,衍生金融工具可以帮助企业减少投资过程中的风险,提高收益。 企业在证券市场上投资总会有风险,而且一般来说投资收益高的金融资产风险要大一些。对此,财务管理中一般采用不同种类的金融资产相组合以减少投资风险。然而,再有效的证券组合也无法规避系统风险。衍生金融工具的出现显然解决了这一问题。衍生金融工具可以将市场经济中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分散在社会经济每个角落的风险集中在几个期权市场或互换、远期等场外交易市场上,将风险先集中,再分割,然后重新分配。使套期 保值者通过一定方法规避掉正常经营中的大部分风险,而不承担或只承担极少一部分。以金融期权为例,假设企业购入国债期货后其价格突然下跌,企业可以买入看跌期权将损失锁定,这样只付出少量保证金就能确保企业拥有的国债期货在一段时期内以某一使企业较为满意的价格售出。若到期国债期货价格上涨企业可以不履约,放弃这一权利的代价只是少量保证金。这一方法比进行投资组合要简单有效的多。同时,金融期权这一衍生金融工具使保值者在不增加风险的情况下仍可抓住市场变化有利于自己的盈利机会,这给投资者提供了一种近乎完美的保值和投机手段。 对于企业财务管理来讲,衍生金融工具在金融市场上的出现无疑为货币资金的运用提供了新的途径。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我国企业财务管理将更多地涉足于国际金融市场。面对国际金融市场的日新月异,我们必须学习和掌握衍生金融工具并在实践中加以运用。 企业财务管理论文:买方市场条件下企业财务管理的创新思路 不同的市场环境,需要不同的财务管理思路。只有企业的财务管理思路与经营市场的发展变化相适应,财务管理才能成为推动企业经营的助动器。当今社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如何在买方市场条件下创新企业财务管理的思路,培养面向市场的新型企业理财人员,笔者试作探讨。 一、树立创新观念 供大于求是相对于一定时期、一定产品和一定企业而言的。在任何国家、任何地区和任何历史时期,都不存在所有生产产品的企业均出现供大于求。这就告诉我们,在买方市场下企业要想在竞争中求成长、求发展,只有紧紧地把握市场需求趋势,站在产品开发、市场开发的最前沿,以不懈的创新来赢得生存,赢得发展。创造出领导市场的经营发展优势,就要求企业不仅要注意培育企业偿债能力、资产营运能力和企业盈利能力,更重要的是培育企业的财务管理创新能力,通过财务管理创新来推动企业的经营创新。 培育企业财务管理的创新能力,首先是要树立创新观念。笔者认为,应在传统的财务管理观念中实现两个“融入”:一是在“筹资与用资”的观念中融入“筹知与投知”的观念。现代市场的竞争是知识的竞争,是科学技术的竞争。谁掌握了知识谁就掌握市场,谁先掌握知识谁就先掌握市场。这是知识经济同工业经济最本质的不同点。在买方市场条件下,企业不仅要有维护生产能力的实物资本,更需要有具备创新能力的知识资本。企业具有大量的知识资本,就拥有了发展生产的主动权,可以从高层次上优化产品结构,创造符合时代需求、符合消费者需要的产品。买方市场为企业财务管理提出了新的思路,要求企业紧密结合市场实际,加强对企业无形资产及人力资本的管理,支持帮助企业充分利用其知识资源,创造和增加企业价值。二是在“管财与管物”的观念中融入“管人”的观念。人是生产要素中最积极的因素,是知识的载体,是创新的主体,是增强企业竞争优势的最重要源泉。买方市场条件下的财务管理要立足于管人,并与“管财与管物”有机地结合起来,注重企业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要通过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强化对人的激励与约束,充分挖掘人力资源,把人的知识潜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使企业的财务管理成为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有效手段。 二、调整财务目标 传统企业的财务经营目标是“股东财富最大化”。买方市场条件下的现代企业应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作为一个有机整体,作为企业追求的财务目标。目前,美国已有29个州先后修订了《公司法》,要求公司的经营者不能只为公司的股东服务,必须同时为公司的相关利益主体服务。美国的IBM公司把其财务经营目标提炼为“为职工利益,为顾客利益,为股东利益”。笔者认为:经济效益已包含股东的利益和职工利益,而顾客利益则属于社会效益的组成内容;以我国的社会体制、价值观念和发展现状看,企业财务管理必须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结合作为企业的最高境界,调整企业财务经营目标。 现代企业已完全超越封闭经营的历史阶段,企业在创造自身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要创造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超脱社会环境的企业活动是无法存在的。在现代市场中,消费者对市场消费的需求,不仅讲求适用,更讲究良好的消费环境、工作环境、生活环境,注重健康的消费精神状态和精神风貌,注重自身消费与社会进步的协调统一。这就要求企业要以优质的产品、优良的服务、良好的形象、较高的信誉服务社会,提升形象。企业财务管理要适应社会环境和市场条件的变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保护生态平衡,防止公害污染,发展社区服务,最大限度地创造企业无形资产。 三、加强成本管理 买方市场条件下,企业之间的价格竞争是不可避免的,作为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时,最大的参考因素还是价格。所以降低成本,创造价格竞争的空间是买方市场下企业制胜的重要手段。加强成本管理,要切实做好三项工作:一是广泛实施标准成本制度,明确成本管理目标。前几年推广“模拟市场,成本否决”的邯钢经验,就是成本管理的市场化。制订企业的标准成本要将企业产品的价格水平锁定在市场的竞争优势上。二是全面开展“价值工程”管理活动。价值工程是技术和经济相结合的科学管理方法,以功能分析为核心,通过功能分析,使产品或作业达到适量的价值,即用最低的成本来创造应具备的必要功能。价值工程管理使企业在产品设计和创造阶段,就注重成本控制,从而能促进企业在实现产品功能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三是强化成本分析,实行成本诊断。要定期地将实际成本与标准成本比较,进行认真分析,不断总结成本管理经验,纠正成本管理偏差,实现成本控制目标。 四、制订信用政策 买方市场情况下,要有效地保护企业利益,必须制订切实可行的信用政策,防范和杜绝经营风险。一要确定适当的信用标准,谨慎选择客户。应该知道,在应收帐款成本中,给企业带来损失最大的莫过于客户拒不付款或无偿债能力而造成坏帐成本。所以,企业财务部门应认真研究客户信用状况,为正确确定客户提供依据。二是要根据实际情况,给客户以适当的信用期限和现金折扣,促使客户尽早付款,促使资金尽快回笼,减少应收帐款的机会成本。三要加强营销队伍建设,明确发货审批权限,责任到人,防止盲目发货或发“人情货”;同时将货款回收状况、合同履约率等指标同营销人员的报酬挂钩,充分调动营销人员收款的积极性。 五、强化风险管理 买方市场条件下,企业财务经营风险相对较高,必须加强风险管理。一是要有效地选择和利用市场信息。当今社会,信息传播、处理和反馈的速度大大加快,如果一个企业不能充 分及时地披露内部和外部信息,不能对来源于企业内部和外部的各种信息及时有效地加以选择和利用,会加大企业的决策风险,增加不必要的机会成本。二是要不断创新、更新管理办法。买方市场条件下,知识积累、更新的速度大大加快。企业如果不能及时根据变化的知识水平、科学发展进程开发产品,创新管理;不能随着社会知识水平及结构的变化相应调整财务经营思路,在市场竞争中就会处于被动的地位。三是要根据产品寿命周期确定财务经营方向。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大大缩短了产品的寿命周期,面对产品快速更新换代的发展趋势,财务管理要实行相应管理措施,使财务经营与业务经营相适应。四是要适应“媒体空间”无限扩大的趋势,调整财务经营战略。“网上银行”的兴起和“电子货币”的出现,使得国际间的资本流通加快,进一步加大了企业财务经营风险。财务管理应适应这种变化,制订相应经营战略,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五是要加强无形资产管理。知识经济的发展,无形资产投入速度加快,变化加大,已不象传统投资那样能清楚地划分期限与阶段,使投资风险加大。买方市场下,企业如何在不断创新发展中防范、抵御各种风险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课题。 企业财务管理论文:试论知识经济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摘要】 知识经济时代拓宽了企业财务管理的空间和范围,财务管理重心由有形的物质资本管理向无形的知识资本管理转变,实现财务管理方式由传统财务管理向网络财务管理方式转变,财务管理范围由本土化向国际化转变。知识经济将对财务管理观念、财务管理目标、财务管理内容和财务管理方式产生深远地影响。 【关键词】 知识经济 人力资源 财务管理 影响 知识经济是以知识和人力资源为基础的经济,知识资本成为最重要的资源。知识经济时代我国企业呈现出组织形式集团化、信息传递网络化、资本流动国际化的发展态势,财务管理学科及相关学科迅速发展,拓宽了财务管理研究领域,改变了财务管理观念与财务管理方式。现行财务管理理论必须进行变革和创新,建立起与知识经济时代相适应的财务管理观念、目标、内容和方式。这将对企业财务管理观念、目标、内容和形式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知识经济对财务管理观念的影响 在知识经济时代,随着网络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知识与信息迅速传播,拓宽了财务管理的空间范围,企业财务管理走向网络化,财务管理方式由传统财务管理转向网络财务管理。企业财[:请记住我站域名/]务管理人员必须针对企业自身特点做出财务预算和决策, 并进行相关的资金运筹等财务活动,全面、准确、迅速、有效地搜集、分析和利用信息;知识经济时代对财务管理人员的知识结构和素质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财务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判断能力和风险意识,精通财务管理理论与方法,熟悉国际财务准则与国际贸易知识,掌握电子商务知识与网络技术,富有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知识经济又是全球化的经济形态,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不断加剧,资本流动从国内市场流向国际市场,知识经济使企业的行为与国际市场的联系更为紧密,交易量迅猛增长,跨国公司已突破反垄断法的约束,全球购并涉及更多领域,使得理财环境更具多元性、层次性、风险性,更为复杂多变,增加了企业投资的不确定性。面对瞬息万变的国内外市场,企业必须运用衍生工具防范财务风险,加强财务风险的预测与防范,应加强财务管理人员的风险意识, 树立风险理财观念。 二、知识经济对财务管理目标的影响 在工业经济社会企业的财务目标主要是服务于投资者的利益,投资者享有企业剩余的索取权,排斥劳动者对企业剩余的分配权。知识经济的到来,扩展了资本的范围,改变了资本的结构,在新的资本结构中,物质资本与知识资本的地位将发生重大的变化,既物质资本的地位将相对下降,而知识资本的地位则相对上升。知识经济社会里,财务管理的目标是与经济发展紧密相连的,企业是各种要素的所有者达成的一个契约,企业的利益是所有签约各方的共同利益,而不仅仅是部分人的利益。传统的财务管理目标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 知识经济时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由“股东利益最大化”转向 “相关利益主体最大化”。企业财务管理不仅要考虑到股东权益最大化,更要考虑人力资本所有者(企业经营者和员工)利益的最大化,企业财务管理应当兼顾和均衡利益相关者利益,充分考虑到企业相关共同体的利益。人力资本所有者是企业“相关利益主体”的一部分,他们不是股东,没有向企业投入物质资本,但有权分享企业剩余收益,他们向企业投入具有获得超额利润和创新能力的知识与技术,对企业收益作出贡献,根据知识资源具有共享性和可转移性的特点,企业剩余收益不仅属于物质资本的拥有者(股东),而且属于相关利益共同体各方,企业理财过程应当兼顾企业内外各方利益,寻求利益平衡点,充分调动利益共同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防止企业股东不顾经营者、债权人和企业个体劳动者利益,片面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目标,使得企业非股东利益受到损害,影响企业目标的实现。 转三、知识经济对财务管理内容的影响 在工业经济时代企业财务管理的对象主要是以资金运动为基础的物质资本运行, 其主要内容包括物质资本的筹集、投入、收回与分配以及实物资产的日常管理。而在知识经济时代以无形资产为主的知识资本在企业的资本结构中占据主导地位,财务管理的侧重点也随之发生变化,扩展了企业财务管理内容,筹集知识取代筹集资本,投资战略调整为“投知”或“投智”战略,而不再以资本为中心。创新财务评价指标,表现在对投资方案的效益评价将从财务效益转向全方位效益,对经营成果的计算重点将由利润计算转向增值计算。 1、对企业财务筹资的影响 传统的筹资仅限于国内,而且筹资只是为了解决企业资金短缺问题,筹资主要是指财务资本的筹集,主要包括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金和债权人的融资。在知识经济时代筹资的功能不仅是解决资金短缺问题,而在于有效地配置资源,企业可以在国际资本市场选择适合自己的资金来源和融资方式。 2、对企业投资活动的影响 企业传统的投资对象主要是实物资本及货币资本。在工业经济社会企业经济增长主要依赖于厂房、设备、资金等有形资产,对无形资产投资比例控制很低。知识经济下,知识成为企业发展经济的首要资本,财务管理的内容由筹集资金、发挥企业的规模效益为主转向筹集知识、发挥企业的知识效益为主。 3、对企业财务收益分配的影响 企业的财务收益分配取决于资源的占有关系。在知识经济社会“按智分配”成为收益分配的主要模式,知识资本比物质资本更具有增值性,知识化劳动创造着更多的价值,由知识生产力所创造的物质财富的分配,理应以投入的知识量为主要依据,应把企业劳动者的知识资源加以资本化,并参与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 四、知识经济对财务管理方式的影响 知识经济时代扩大了财务管理的空间范围,财务管理逐步走向网络化和国际化,财务管理方式和手段日益先进,企业的组织形式与交易方式发生变化,突破了财务主体的物理空间,出现“媒体空间”和“网上实体”,财务主体由“实”的物理空间变成“虚”的媒体空间,出现了网上虚拟企业,形成临时财务主体,使得企业经营决策与交易瞬间完成,交易活动实行网上结算和网上支付。网络技术和电子商务的运用打破了财务管理的时空界限,网络技术和电子商务逐步运用于企业的财务管理之中,企业财务管理逐步走向远程化、实时化和虚拟化,实现财务数据远程处理、财务报表远程传递、财务监督远程控制。财务数据和信息存储于网络中,财务 报告由纸介质变为磁介质,由定期报告变为实时报告。网络财务的运用延伸了企业财务管理能力,极大地提高了信息处理能力和传递速度,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的在线服务,完成企业由传统财务管理向网络财务管理过渡,必须构造与网络发展相适应的财务管理方式。 综上所述,知识经济时代加快了知识与信息的传播速度,拓宽了财务管理研究领域,丰富了财务管理内容,改变了财务管理观念、财务管理目标,财务管理重心由有形的物质资本管理向无形的人力资本管理转变。因此,需要实现财务管理方式由传统财务管理向网络财务管理方式转变,实现财务管理范围由本土化向国际化转变,把财务管理的本国化与国际化结合起来,提高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与综合素质,积极实施人才发展战略,大力培养我国的财务管理高层次人才。 企业财务管理论文:对建设ERP系统提高物流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摘要:当传统的企业经济结构发生改变的时候,实施ERP战略对企业来说是一项巨大的挑战,它是通过对资金的聚集和组织,形成新一代集成化管理信息系统,ERP系统是物流企业信息时展的垫脚石,它在很大程度上挖掘了企业财务管理发展的潜能,对于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完善企业的业务程序具有显着的作用。 关键词:ERP系统;企业财务管理;完善措施 1.前言 随着我国企业财务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企业的财务管理成为企业正常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实施ERP战略系统,对物流企业来说是新的技术挑战,它是建立在信息技术的基础上,用系统化的管理理念,为物流企业提供决策性手段的管理平台,近年来,财务管理建设思想倍受关注,物流企业在财务管理工作上加大了治理力度,用ERP系统来整改传统的企业管理模式,加大了财务管理的能力,在ERP系统企业财务管理的研究中可以看出,物流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增强了企业管理运行的效率,降低了企业财务管理的潜在风险,体现了企业财务管理的精细化原则。信息化技术的进步,要去我们必须引进ERP系统,提高物流企业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为物流企业的稳健发展创造佳绩。 2.ERP系统的简介和发展的必要性 ERP是企业资源计划的简称,是上个世纪美国一家IT公司依据传统的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发展及企业对供应链管理的需求,而预测出以后信息时代企业管理系统的发展方向和变革所提出的这个观念。ERP是物流、人流、财流、信息流综合起来的企业管理软件,把企业的物流、人流、财流、信息流集合起来进行管理,最大限度地利用企业固有资源,为企业创造最大化的经济效益。 通过组织财务活动,处理和谐的财务关系是物流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从ERP系统的管理模式上可以看出,财务管理工作是企业财务工作的核心,它的发展决定着物流企业财务的基本方向,是企业财务工作的基础。通过物流企业财务管理的演进过程来看,它体现了物流财务管理环境的变化,也反映着企业利益关系的平衡,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的体现。ERP系统的广泛应用,不仅突出了物流企业财务管理的整体性,同时也扩展了企业财务管理发展空间,为物流企业提供全面的财务管理信息。 3.物流企业财务管理的现状和特点 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高速发展,物流企业作为新兴服务行业,越来越显示出它的活跃性,并逐渐成为市场经济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由于我国物流企业起步较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不规范,再加上中小物流企业数量日益增多,财务管理就出现诸多问题,从根本上制约了物流行业的稳健发展,新兴的服务行业正追随国内外市场经济发展的脚步在逐步崛起。文章分析了现代物流企业财务管理的现状和特点,并结合物流企业目前存在的问题展开论述,物流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行业,也是衡量我国现代化程度和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由于现代企业制度的飞速发展,物流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也逐步与发达国家的企业制度接轨,我国高度重视物流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并寄予期望,因次,根据物流企业的财务管理现状和特点来进行分析,对物流企业的发展起到积极地作用。 3.1物流企业财务管理的的特点 物流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高低将直接制约一个企业的经济技术和决策,对于物流企业的财务管理来说,加强财务监管力度是增强物流企业财务竞争的手段之一,企业经济效益的高低,与物流企业财务管理的理念紧密相关,只有抓住企业财务管理的特点,提高财务管理要求,才能确保企业财务管理工作顺利的开展。 3.1.1业务成本结构错综复杂 由于物流企业的主营业务成本构成比较复杂,向主营业务成本进行归类可以向财务管理者提供更多有效的决策性建议。企业物流活动是按照职能的不同来组织进行的,所以从客观上,根据业务活动来对成本进行分类比较科学。再者物流企业财务管理业务还包括许多不直接相关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源于物流业务的特殊性,迫使物流企业的财务管理体现出与其他企业不同的的特征。 3.1.2无法满足融资要求 物流企业的利润率比其他行业相比较低,企业的固有资产有限,一般来说,金融机构贷款的条件都要求贷款抵押或较高的信用,由于物流企业的信用较低,又加上缺乏抵押的资产使得融资需求难以得到满足。同时物流企业是经济基础行业,它的投资回收期时间久,而盈利性的金融机构不会贷款给物流企业,最终导致物流企业的融资需求难以通过金融贷款的渠道得到满足。据统计,在我国已经有30多家上市的的物流企业,相比较其他行业而言,物流企业的融资规模有限,所以从这些上市公司的数量和集资规模上分析,我国物流企业在资本主义市场的占有比重较低。在我国现有市场的规模下,大量的资金需求凭借物流企业自身来进行进行难筹集,通过其他方式的筹集方法也存在着重重障碍。 3.2物流企业财务管理的现状 从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情况看,传统的物流企业的财务管理无法适应和满足现代物流企业的飞速发展的需求,主要存在以下几种现状。 3.2.1缺乏监管力度 在日益激烈的行业竞争压力下,我国的物流企业必须从传统物流向现代物流进行改革,规模也必须同大型化和国际化的企业接轨。但物流企业的组织机构较为复杂,在旗下具有庞大的子孙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另外,企业的财务管理自身就是个难题,面对组织机构复杂的物流企业,财务监管力度成为了财务管理有效可行的重要基础。然而目前我国的物流企业财务监管缺乏力度,公司的的财务管理与控制力度不够,核算制度和内控控制机制不够科学合理,缺乏行之有效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3.2.2财务费用管理方式落后 财务费用管理方式是否有效,是物流企业财务工作的重要前提,由于目前我国的物流企业资金管理方式还存在着较多漏洞,缺乏合理科学的手段来进行完善,另外部分物流企业在账面上存在着大量的闲散资金,由于 资金的调度工作无法完善,使得企业与企业之前的融资要求无法得到满足,而有的物流企业急需周转资金,但缺乏资金的调度功能,而降低使用率,资金管理方式的有效与否,是决定物流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前提。 4.传统物流企业实施ERP系统战略的措施 根据现代物流企业财务管理的经营理念,财务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效益的最大化,而ERP系统的正式开启则是扭转整个物流企业系统的重要手段,要使企业获取更多的经济利润,实施ERP系统战略是当务之急,也是加强物流财务管理工作强有力的措施,围绕价值最大化这个中心目标展开工作,必须内外部同时采取有力手段,加强国有物流企业的财务管理。 4.1ERP系统的实施,需拓宽集资路线 因为物流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以及难以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借贷和资本市场进行融资的这一情况,导致ERP系统无法正常实施,物流企业就要积极从其他渠道来拓展融资需求,为物流企业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并通过各种渠道来完善物流企业的融资需求,进而推进物流企业的进步。国家相关部门必须适当放宽物流企业的审批条件,支持并鼓励资产素质高的,质量有保证的物流企业上市,增加对金融机构的要求力度,要求金融机构结合国家产业发展的现状作为信贷标准,来对物流企业进行信贷资金的支持与帮助,通过拓宽筹资渠道,实施ERP系统,推进我国物流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4.2增强财务内部监控制度,有效的进行ERP系统工作 加强财务监管制度就必须建立健全物流企业的内部监管体制,并行之有效的运转。强化对物流企业法人代表的管理,贯彻责权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并约束其行为。加强公司财务内部监控制度来治理结构建设,建立财务中心来进行资金调度工作和财务核算工作,同时加强财务管理部门的法律意识,健全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并保证有效执行,促进企业经济的飞速发展。 总之,伴随着我国企业财务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企业的财务管理必须实施ERP战略系统,并用系统化的管理理念,为物流企业提供决策性手段,用ERP系统来整改传统的企业管理模式,加大了财务管理的能力,增强了企业管理运行的效率,时代的进步要去我们必须引进ERP系统,来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为物流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作出贡献。 企业财务管理论文:基于相关者利益均衡的企业财务管理目标 【摘要】企业是一个多元利益的共同体,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应该与各利益主体相关。本文分析了股东财富最大化和相关者利益最大化两种理财目标的局限性,并提出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理性选择——基于相关者利益均衡的企业价值最大化。 【关键词】财务管理目标 利益相关者 企业价值最大化 财务管理目标是企业在特定的理财环境中,通过组织财务活动和处理财务关系所要达到的根本目的。它是企业进行财务决策的出发点与归宿,对财务管理系统的运行起着导向作用。财务管理目标的研究关系到财务管理基本理论框架的构建和财务管理实务内容的界定,因而一直是理论界讨论的热点。本文从分析股东财富最大化和相关者利益最大化两种理财目标的局限性出发,提出我国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理性选择。 一、股东财富最大化目标存在的缺陷 西方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经历了“筹资数量最大化”、“利润最大化”、“每股利润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等多个发展阶段,目前比较一致的说法是“股东财富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是指通过财务上的合力运营,为股东带来最多的财富。该目标与以前各阶段的目标相比,是具有较大进步的:考虑了风险因素,因为风险的高低,会对股票价格产生重要影响;考虑了时间价值,有效地避免了夸大企业盈利水平的可能性;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克服企业在追求利润上的短期行为,因为不仅目前的利润会影响股票价格,预期未来的利润对企业股票价格也会产生重要影响;比较容易量化,便于考核和激励。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该目标的弊端也逐渐显现出来。 1、只强调股东的利益,对企业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重视不够 该目标主要强调股东的利益,往往会导致经理基层的目标与股东目标之间产生分歧、对员工利益重视不够、甚至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行为。在知识经济条件下,知识资本成为与实体资本同等重要(甚至更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经济资源,经济的长期、持续和快速的发展更多地依赖于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人才智力资源。人力资本所有者参与企业收益的分配,不仅实现了人力资本所有者的权益,而且实现了企业财富分配原则从货币拥有者向财富创造者的转化,这已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一种趋势。因此,把实体资本所有者作为唯一股东,以其财富最大化作为企业的唯一财务目标,其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 2、量化指标——股价的波动较大 股东财富最大化的衡量指标是通过股票市场价格最大化来表现的。而事实上,影响股价变动的因素,不仅包括企业经营业绩,还包括政治形势、国家地区的经济政策、投资者的心理预期等理财环境,这些因素的变化都会导致股价出现较大的波动。这也就让股东财富最大化的量化指标并不能完全真实的反映出股东财富的实质变化,从而使该目标失去公正的标准和统一衡量的客观尺度。 3、可能引起企业行为的短期化 虽然前面提到了股东财富最大化目标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克服企业在追求利润上的短期行为。但仍有一些企业为了追求股价最大限度的提高,而不惜采用一些违法的行为。比如美国安然公司的会计舞弊,虽然短期使得某一部分股东的财富增加了,但最终却使企业陷入了困境,也让企业众多的利益相关者蒙受了巨大损失。此外,企业的一些战略性投资,如人力资本投资、无形资产投资、高科技研究投资在几年甚至十几年内可能都难以见效,短期内不会让股价上涨,可能使股东对这些投资失去兴趣,结果造成企业丧失长期竞争能力,无法实现长远的股东财富最大化。 4、在我国缺乏可操作性 由于我国的股票市场发展较晚,目前虽然经过不断的扩容,但整体市场规模仍然较小。上市公司在全国的企业总量中所占比例也极小,对广大的非上市企业来说,其价值无法确定,也就无法应用股东财富最大化这个财务管理目标。 5、与社会财富最大化存在一定矛盾 股东财富最大化是在契约参与的其他各方收益固定的前提下,实现了“股东财富最大化”就实现了“社会财富的最大化”。即Y=a+X,a为常量,当X最大时,Y也最大。但是近来越来越多的研究表明,以“股东财富最大化”为财务目标并不一定能够实现“社会财富的最大化”。比如美国学者萨克斯在一篇着作中写到“像清洁的大气和水这样的共有财产资源已经成为企业的垃圾场,因为他们不考虑这些毫无利润的人们普遍的消费愿望,更谈不上对市民全体利益的考虑了。”这种只考虑企业局部利益,而不顾全社会利益的行为也许是符合股东财富最大化目标的,但绝对无法实现社会财富最大化。 二、相关者利益最大化无法满足企业的实际需求 公司是一个多元利益的共同体,是股东、债权人、经营者、职工、供应商、客户、政府之间产生联系的桥梁和中介。由于企业财务活动的复杂性和财务主体的多元性,产生了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相关者利益最大化是指企业的财务活动必须兼顾和均衡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使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尽可能最大化。 支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相关者利益最大化能实现社会财富的最大化,因为只有当参与企业的各方的利益都实现最大化时,资源的配置才达到了帕累托有效率,当每个企业的资源配置都实现了帕累托有效率,也就达到社会财富最大化的状态了。而且既然相关者利益最大化了,也就避免了只强调股东利益的弊端,有利于协调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分歧、协调股东与职工之间的关系、协调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矛盾,最终实现“多赢”。 笔者认为,虽然相关者利益最大化目标存在着一定的借鉴价值,但仍然无法满足企业的实际需求。 1、不可能实现所有相关者利益最大化 在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中,股东要求投入资本的保值与增值,经营者要求更多地享有成本,员工要求提高工资和福利,债权人要求保障其本金的安全和利息的按时获取,供应商要求及时支付货款、建立稳定的销售关系以降低风险,客户要求企业提供价格低廉的商品或劳务、延迟支付货款,政府希望企业能在增加国家税收的同时解决社会的就业,社会要求企业维护生态环境等等。然而,这些利益存在着相互竞争的关系,是无法兼得的,往往是实现某一方的利益最大就必然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比如对股东来说,经营者所得工资、奖励等,正是其所放弃的利益;要实现经营者享有成本的最大,必然会导致股东利益的降低。由于在一定时期,企业能创造的经营成果是一定的,因此,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只是一个不可能实现的美好愿景而已。 2、相关者利益中股东利益仍应占主导地位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该考虑相关者的利益,但如果过度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完全否认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让企业来办社会,把过多的社会职能交由企业来完成,也是片面的。 从本质上来说,企业是一个追求利润的经济主体, 它首先是因为股东的投资而存在,实现股东投入资本的保值与增值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原动力。如果将股东的利益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相提并论,就会将保持社会经济稳定、增加就业率、保护环境等社会责任与股东利益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了。这样企业就失去了生存的根基,企业的经营管理也会迷失方向。 股东对企业承担的风险与企业其他利益主体所承担的是不相等的。股东将资金投入企业后,如果企业经营不善将得不到预期的收益,而且还时刻面临着企业破产、血本无归的威胁;而债权人的资金投入,会定期收到利息和到期收回本金,当企业破产时一般也能从企业的剩余财产中优先获得部分甚至是全部本息的补偿,因此债权人的风险小于股东。企业的经营者和员工都只是接受雇佣的劳动力,接受的是一份事先设定的合同收入,企业破产时也具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其风险更小。至于其他的利益相关者,如供应商、客户等的风险与股东也是无可比拟的。 因此,股东的利益在企业的相关者利益中仍然应该是占主导地位的。 3、相关者利益最大化财务目标具有不可计量性 相关者利益最大化财务目标中涉及到众多利益相关者,无法用比较综合的指标来分析计量。而如果是联立方程组,其中的变量也不好设置,即使假定已经建立了包含所有目标变量的方程组,如何求解也是个问题,因为这些变量的变化方向不可能是单一的,也就无法解出答案来。因此,相关者利益最大化目标并不能满足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现实需求。 三、基于相关者利益均衡的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是现代企业的理性选择 既然相关者利益最大化目标是无法满足企业实际需求的,为了兼顾相关者利益又同时考虑到股东在企业利益相关者中的主导作用,笔者认为,现代企业的理性选择应该是基于相关者利益均衡的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 1、企业价值最大化是相关者利益均衡的前提和基础 对于企业的各利益相关者来说,其利益存在的基础是企业这个载体的存续,如果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无法得到保证,也就谈不上企业的相关者利益均衡了。而在企业的这些利益相关者当中,能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负责的主体只有股东。股东投入的第一笔资金产生了企业,在企业的各项重大发展阶段中都离不开股东的正确决策。因此以股东利益为代表的企业价值最大化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奠基石,也是相关者利益均衡的前提和基础。 2、相关者利益均衡的结果也会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企业对经营者实施有效地激励措施,经营者会在激励机制的约束下为企业创造更多的财富;企业关心职工的利益,为他们创造优美和谐的工作环境后,员工也会发自内心的关心企业、为企业服务,从而增加企业的效益;企业不断加强与债权人的联系,在重大的财务决策中请债权人参加讨论,就能培养可靠的资金供应者,让企业尽可能地使用资金成本较低的负债资金,从而降低企业的综合资金成本;企业关心客户的利益,在新产品的研制和开发上多投入,不断推出新产品来满足顾客的要求,也有利于稳定客户群体,从而保持销售收入的长期稳定增长。如此这些相关者利益得到满足,企业的生产经营环境经不断地改善,生产经营效果也将进一步优化,最终就能实现企业的价值最大化。 因此,对于企业这个多边利益关系的总和体,各方面的利益相关者,从企业的发展角度而言,是缺一不可的,但要实现相关者利益的最大化也是不可能的。只有将基于利益相关者均衡的企业价值最大化作为财务管理目标,才能更好地为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指明方向,才能保证财务管理系统更加稳定、有效地运行。 企业财务管理论文:盐业企业财务管理问题报告 在企业中财务管理是一项价值管理工作,是企业管理的中心。科学地组织企业的财务管理,可以促使企业合理、高效地运营,使企业价值最大化。盐业企业在推行食盐营销“五统一”的过程中,在服务管理方面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 一、盐业企业财务管理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换,盐业企业的垄断经营地位不断遇到挑战,经营风险也越来越大,因此,盐业企业财务管理的根本任务就是提高经济效益、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然而目前盐业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普遍存在着地位不高、作用不大、管理不力等一系列的问题,无法发挥财务管理在企业中的作用。 1、企业领导重视不够,财务人员综合素质不高有的领导很注视新产品的研发、市场盐政管理与市场销售工作,认为财务管理是从属于生产和营销的,财务人员只要算好账,报出报表就行。正是这种错误认识存在,导致财务人员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影响了财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财务管理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财务与会计知识更新特别快,而有的盐业企业的财会人员系统组织学习专业知识的机会非常少,再加上人员编制由省公司控制,无权引进专业水平高、综合素质强的财务人员,导致其业务水平普遍不高。 2、资金管理不规范随着市场经济的日趋激烈,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理念、模式、手段等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盐业企业传统的财务管理体制、资金运作方式、管理手段等方面的弊端都纷纷显现出来,资金管理普遍存在使用分散、效率低下、体外循环等问题。由于人员少,多数基层单位尤其是批发企业中,许多不相容职务都没有分开,同一个人既收销货款又兼职出纳,坐支现金现象极其普遍。 3、制度建设不完善盐业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不健全,有的企业虽然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但朝令夕改,使制度失去了严肃性。有的企业预算管理制度形同虚设,也有的企业预算不切实际,指标不科学,缺乏严密的计量标准和考核依据,使预算无法正常执行。 4、会计信息失真,财务状况不透明有的盐业企业由于受人为控制因素影响,会计核算随意性较大,往往根据上级的计划指标、领导人的意图反映经营状况,而不按权责发生制反映收入、支出等,使会计信息失真。 二、加强和完善盐业企业财务管理的措施 1、加强会计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会计人员素质一个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的高低与该企业领导对财务工作的认识关系很大。上级人事部门在选拔聘用领导人时要把“掌握一定的财务知识,并重视财务工作”作为一条重要条件落实下来。提高会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思想道德品质,完善从事资格制度,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定期不定期地组织企业财务人员进行学习、交流,提倡会计人员终身学习的观念,以不断提高、更新和加强财务人员的专业知识,满足财务人员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新形势财务管理知识的要求。同时每年还应招聘一些财会专业的人员充实到财务队伍中来,不断增加新鲜血液,提高财务人员的整体素质。 2、健全和完善会计管理制度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是指各单位根据国家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经营管理的特点和要求,而制定的旨在规范单位内部会计管理活动的制度、措施和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内部会计管理体系、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财务处理程序制度、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财务报告分析制度等。只有加强会计管理制度,才能有效地维护会计管理制度体系的完整性和协调性,确保会计管理制度的有效性,是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促进盐业发展的重要策略。 3、强化会计监督会计监督是对会计核算和管理工作进行连续、系统、全面的监控和经常性的检查,便于及时发现并纠正会计工作中可能存在的偏差和错误,依法查处可能存在的舞弊造假、虚增利润,确保会计核算和管理工作健康、有序、高效地运行。 4、加快网络财务建设在会计电算化的基础上,公司理财手段和方法应以网络财务为准,并将网络财务融入到资源规划系统中。在网络财务环境下,企业的一切经济活动均可实时报告,便于企业进行在线管理,提高企业的工作效率,使企业资源配置最优化,最大限度地节约和使用资源。而且在网络财务环境下,电子单据和电子货币的普遍使用,不但提高了财务流程和效率,更重要的是加快了资金周转速度,降低了企业资金成本。 企业财务管理论文:加强我国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对策 改革开放中我国中小企业取得了辉煌成绩,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目前中小企业举步维艰,企业平均寿命只有3~5年,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就在于财务管理工作跟不上企业发展的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要生存、发展和盈利就必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科学地进行资本运营,而这一切都需强化财务管理。 一、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中小企业发展中,除对项目投资缺乏科学论证而又资金短缺,融资困难外,表现在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主要有三点: 1.管理模式僵化,管理观念陈旧。 中小企业典型的管理模式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高度统一,企业的投资者同时就是经营者,这种模式给企业的财务管理带来了负面影响。中小企业中相当一部分属于个体、私营性质,在这些企业中,企业领导者集权、家族化管理现象严重,并且对于财务管理的理论方法缺乏应有的认识和研究,致使其职责不分,越权行事,造成财务管理混乱,财务监控不严,会计信息失真等。企业没有或无法建立内部审计部门,即使有,也很难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另外,企业管理者的管理能力和管理素质差,管理思想落后。有些企业管理者基于其自身的原因,没有将财务管理纳入企业管理的有效机制中,缺乏现代财务管理观念,使财务管理失去了它在企业管理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 2.管理基础薄弱,内部控制不严格。 由于中小企业管理模式集所有权与经营权于一身,这就使得企业在决策和经营管理方面带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缺乏一套比较规范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财务控制方法。一是对现金管理不严,造成资金闲置或不足。二是应收账款周转缓慢,造成资金回收困难。原因是没有建立严格的赊销政策,缺乏有力的催收措施,应收账款不能兑现或形成呆账。三是存货控制薄弱,造成资金呆滞。四是重钱不重物,资产流失浪费严重。不少中小企业的管理者,对原材料、半成品、固定资产等的管理不到位,财务管理职责不明,资产浪费严重。 3.财会人员素质偏低,高级财务管理人员缺乏,财务机构设置不合理。 大多数中小企业财会人员都没有经过专门化、系统化的知识教育,无证上岗的现象极其严重。许多企业没有专职的财务管理人员,财务管理的职能由会计人员或企业主管人员兼职,导致内部管理混乱,责任不明确。 二、加强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的对策建议 1.面向市场,采用科学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要发展,关键是要稳健理财,科学投资。对风险程度大的项目、决策面临不确定性的风险方案应主动回避,应尽可能采取中、短期投资模式,加强投资项目的考察和论证,不断优化投资方案。另外,投资应以对内投资方式为主。注重新产品试制的投资,不断有适销对路的新产品上市,同时又不断淘汰陈旧的老产品,这样可在市场竞争中始终处于不败之地。同时加强对技术设备更新改造的投资和人力资源的投资,这是企业制胜的法宝。 2.优化企业外部环境,拓宽融资渠道。 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中小企业促进法》,希望政府能加快进程,给中小企业更多平等竞争的机会。如成立中小企业基金,建立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金融部门要成为民营经济发展的推动器,更好的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3.全方位转变企业财务管理观念。 财务管理观念是指导财务管理实践的价值观,是思考财务管理问题的出发点。面对新的理财环境,若企业不能全方位转变财务管理观念,就很难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一席之地。 树立人本化理财观念。重视人的发展和管理,是现代管理的基本趋势。企业的每项财务活动都是由人发起、操作和管理的,其成效如何主要取决于人的知识、智慧和努力程度。因此,在财务管理中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扬弃“以物为中心”的观念,要理解人,尊重人,规范财务人员的行为,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财务运行机制,强化对人的激励和约束,其目的就是要充分调动人们科学理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树立资本多元化理财观念。入世后,资本市场开放,市场准入门槛降低,大批外资银行和外国企业都将进驻中国,大量的外国资本将涌入中国市场。中小企业应抓住这一契机,积极寻求与外资合作,提高管理水平,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优化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树立风险理财观念。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由于市场机制的作用,任何一个市场主体的利益都具有不确定性,存在蒙受一定经济损失的可能,即不可避免地要承担一定的风险。而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面临的风险将会更大。在财务管理中要树立风险观念,善于对环境变化带来的不确定因素进行科学预测,有预见地采取各种防范措施,使可能遭受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中小企业防范风险有两个重要途径:一是制定详实的财务计划,通过计划将不确定因素确定下来,使企业产生应对变化的机制,减少未来风险的影响;二是建立风险预测模型,有预见地、系统地辨认可能出现的风险,变被动为主动,防患于未然。 4.强化资金和应收账款的管理,加强财务控制。 提高资金的营运效率。形成合理的资金结构,确定合理的负债比例,使资金应用得到最佳的效果。在改善资金 结构的同时要维持一定的付现能力,以保证日常资金运用的周转灵活,预防市场波动和贷款困难的制约,确定最佳的现金持有量。一般来说,流动性强的资产收益低,这就意味着企业应尽可能的减少闲置资金,即使不将其投资于本企业的资产也要将其投资于能产生收益的其他资产,避免资金闲置带来的损失。当企业实际的现金余额大于最佳的现金持有量时,可采用偿还债务、投资有价证券等策略来调节实际现金余额;反之当实际现金余额小于最佳现金持有量时,可以用短期筹资来调节实际现金余额。 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应收账款发生后,企业要采取各种措施,尽量的按期收回款项,否则会因拖欠时间过长而发生坏账,使企业蒙受损失。对应收账款进行账龄分析,编制账龄分析表,看有多少欠款在信用期内,有多少欠款超过了信用期。对不同时间的欠款,企业应采取不同的收账方法,制定出经济、可行的收账政策,对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则应提前提取坏账准备,充分估计这一因素对损益的影响。 严格财产控制。建立建全财产物资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在物资采购、领用及样品管理上建立规范的操作程序,堵住漏洞,维护安全。对财产的管理与记录必须分开,以期形成内部有力的牵制,决不能把资产管理、记录、检查核对等交由一个人来做。要定期检查盘点,以揭露问题和促进管理的改善及责任的加强。最后,要不定期的检查,督促管理人员和记录人员保持警戒而不至于疏忽。 5.加强财会队伍建设,提高企业全员的管理素质。 目前,不少中小企业会计账目不清,信息失真,财务管理混乱;企业领导营私舞弊、行贿受贿的现象时有发生;企业设置账外账,弄虚作假,造成虚盈实亏或虚亏实盈的假象等等。为解决好上述问题,一是中小企业要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养老、医疗等保障制度,以吸引更多高级财务管理人员到中小企业发挥作用。二是企业的财会人员,要加强培训和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特别要学习《会计法》、《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增强财会人员的监督意识,要求会计人员持证上岗。三是企业领导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只有通过企业财务人员和领导人员甚至全员的共同努力,才能改善企业管理状况,提高财务管理,提高企业的竞争实力。
交通与运输论文:交通运输发展与环境保护分析 摘要:近些年来,我国的经济高速发展,社会急剧进步,交通运输业也随之迎来了不可多得的发展机遇,但同时人们又对这一行业提出了更为严格甚至是苛刻的要求,人们要求发展交通运输的同时要保护环境。鉴于此,作者在文中对交通运输发展与环境保护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细致的分析和全面的探究,希望为有需要的人士提供绵薄之力。 关键词:交通运输;环境保护;要求;关系 众所周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先进的科学技术被广泛的应用于交通运输业中,其在促进交通运输业发展等诸多方面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其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土地资源日益短缺、大气污染不断加剧、城市的热岛效应更加严峻,这些问题大都集中在环境领域,简单来说就是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伴随着对环境的破坏,而随着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这一战略的不断深入发展,在发展交通运输业的同时注意保护环境已经成为我们国家不得不高度重视的问题之一,因为这一问题直接关系着人们的生存,保护环境也符合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不要将牺牲环境作为发展交通运输业的代价,兼顾二者,实现交通运输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1交通运输的环境可持续发展要求 1.1交通运输的可持续发展 作为我们国家和社会的两大主题,交通运输和环境保护影响着我们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无论是以上二者的哪一个,我们都要求其发展遵循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我们强调交通运输的可持续发展,指的就是通过投入最少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并在降低能源消耗和减轻对环境的污染的基础上促进整个交通运输系统的正常运转,其在谋求经济效益的基础上,更强调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获取。不仅满足当今社会的需求,同时也从长远处顾及到子孙后代对于环境和能源的需求。 1.2交通运输的环境可持续发展要求 任何行业的发展都不应该以牺牲自然环境作为代价,事实证明,我国以前所走的那条先污染再治理的道路是错误的,是行不通的,这是一种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的做法,缺乏战略性的眼光,因此,我们在发展交通运输业的时候应该遵循前车之鉴,不要重蹈覆辙,在发展这一重要的支柱性的产业的同时注意对环境做出保护,实现双赢。交通运输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要求我们减少对于土地资源、能源资源等资源的使用和消耗;减少汽车的尾气排放,降低汽车运行的噪音污染、大气污染,保护人类的身心健康。归根结底,交通运输的可持续发展就是将交通系统的运行过程对环境的污染、资源的浪费、人们身体健康的损害降到最低,为人类创造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2交通运输发展对环境的影响 2.1占有土地 交通运输业的发展首先离不开大量的土地资源,而一旦不能做好细致的规划就会造成土地资源的大量浪费,交通运输的发展对土地的占有主要体现在客运站、货运站、轨道、机场等设施对于土地资源的占用上。 2.2消耗能源 交通运输业作为我国的支柱性产业之一,这一系统在建设和运行的过程中会消耗大量的能源,铁路轨道和火车车皮的建造都需要运用到大量的铁矿资源,公路的铺设会运用消耗大量的石矿能源,能源的消耗量是巨大的。 2.3耗费资金 进行交通运输系统的建设的时候,会使用到大量的施工材料、机械设备,同时会雇佣大量的技术人员、施工人员、管理人员,这些都依赖于大量的资金投入和消耗。 2.4破坏环境 第一是噪音污染,建设铁路设施的时候、飞机起飞和降落的时候,都会造成大量的噪音污染,如果没有做出适当的防治,将直接影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与休息;第二是空气污染,城市中的公交、铁轨上的火车以及大海上的客船等运输设备在运行的时候会排放大量的气体,其中大都是二氧化碳、硫化物等污染性较高的气体,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第三是水污染,交通运输设施的建设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工业废水、生活废水,对附近的河流造成污染,破坏了水质。 3交通运输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对策研究 3.1有效利用资源 遵循可持续发展观,建立健全环境友好型的交通运输体系。不再将牺牲环境和消耗资源作为发展交通运输业的基础和前提。具体来说需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发挥并实现有限的土地资源的最大利用价值。合理的布局和系统的规划各种交通运输线路,注意对于耕地做出政策性的保护,同时实现废弃土的重复利用,尽可能不要破坏林地和草地,在土地资源的利用方面制定合理的价格体系,不要因为定价太低造成土地资源的大量浪费;其次,对港口岸线资源予以恰当的利用。我国的海岸线资源较为丰富,因此要进行适当的利用,在利用的过程中注意保护,对潮汐现象带来的巨大能量予以合理的利用,提高港口的利用效率。 3.2采用先进技术 我国的大中型城市的堵车问题日益严峻并制约着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为了提升车辆的运行效率,智能运输系统(ITS)应运而生,其在加快车辆运输速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很多的方面发挥着极为积极的作用。而我们当前需要做的就是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对这一技术进行研究和完善,使其更好的服务于城市的交通运输体系中去。 3.3完善交通体系 一套完善和健全的交通运输体系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交通运输业的发展,能够优化和规范运输市场和秩序,为人们创造良好的运输环境,因此,要建立交通体系并不断地健全。 3.4严格管理标准 严格项目用地审查,把节约土地特别是耕地作为方案选择的重要指标。进一步完善交通运输节能法规制度,加强行业节能监督管理。完善并严格执行交通运输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与审查制度,制定节能评估导则和审查指南,将节能要求作为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施工及验收审批中的硬指标。 3.5加强环境保护 在发展交通运输业的发展的时候,应该投入较多的财力进行环境保护工作,对车辆的尾气排放标准进行规范;对车辆的发动机技术和排放技术进行改进;在汽车尾气的排放过程中降低噪音污染,在道路中间设置屏障,从以上各个方面加强对于环境的保护。 3.6和谐发展战略 第一,增强软硬件建设方面的投入,站在全局的角度和立场上进行交通运输业的规划。大量的资金被投入到道路建设中去,但是对于硬件设施的保护力度却不够,应该对资金进行良好的管理,注意保护硬件设施,实现二者的共同发展;第二,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理念将人民对于交通运输业的实际需求作为这一行业发展的立足点和落脚点。第三,“四位一体”协调发展。将城市中的服务业、生产业、人口、供需的关系处理好。在城市规划中,将这四类统筹安排,协调处理相互关系,坚持统一发展。第四,完善竞争机制,政企分开。创新管理机制,完善管理内容,严格控制政府与企业的发展,企业的发展脱离政府的发展,二者并存但不需要结合或统一发展。在管理方面,制定二者相应的管理机制,保证交通运输业在依照国家法律范围内为社会提供交通运输服务。 4结束语 大家对交通运输业产生的经济效益想必是了如指掌,因为交通运输业作为衣食住行中的“行”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但是近年来社会在发展这一行业的时候缺乏对环境的保护,这一点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应该将发展交通运输业和保护环境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在发展交通运输业的同时加强对于环境的保护,促进交通运输业的健康良好与可持续发展。 作者:陈鸿宇 单位:秦皇岛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 交通与运输论文:现代信息技术与交通运输管理 一、现代信息技术对交通运输管理的影响 现代信息技术有利于缓解运输压力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交通运输的需求日益增大。特别是随着我国人民收入和生活水平的显著提高,城市车辆显著增加,对交通运输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如果不能有效对城市交通进行科学化管理,就会阻碍交通事业发展,特别是我国目前交通拥堵问题已经成为“城市病”。将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于交通运输管理,能够通过信息化、智能化管理系统对整体运输能力、运输需求以及交通承载能力等进行全方位、系统化、多层次的分析和管理,能够很好的解决承载力不足与运力过剩的矛盾,进而提高交通运输效率,缓解交通动力压力。 (二)不利因素 1.对交通运输管理理念提出新的要求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化”具有革命特性。在现代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新形势下,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思想观念和发展理念还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对现代信息技术在交通运输管理方面还有一定的局限性。一些交通运输部门在交通运输管理“信息化”建设方面资金投入还不到位,导致对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不够,“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严重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现代信息技术在交通运输管理上的应用。 2.对交通运输管理网络提出新的挑战现代信息技术需要具备一定的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来形成现代交通运输管理网络,这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交通运输管理的重要基础。尽管目前我国交通运输管理的现代科技信息应用水平不断提高,但由于传统管理网络的改造和提升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不可能一步到位。特别是由于我国交通运输站点较多、信息管理系统功能不全等因素制约,对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系统整合具有一定的难度,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逐步解决。 二、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交通运输管理的策略 (一)转变管理理念 理论是行动的先导,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交通运输管理必须首先在理念上狠下功夫,牢固树立“信息化”管理理念,不仅要推动各级政府转变理念,同时也要推进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领导人员、管理人员转变理念,只能这样才能更好的推动交通运输管理“信息化”建设。 (二)拓宽融资渠道 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交通运输管理,“信息化”基础设施是关键。必须着眼于破解现代信息技术应用的资金瓶颈,抢抓我国新一轮“市场化”改革机遇,积极探索和创新交通运输管理“信息化”建设融资渠道,既要加强政府投资,又要激活民间资本,实行政府扶持、部门自筹、社会参与、市场融资相结合的方式,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筹措建设资金,破解资金瓶颈。 (三)打造管理队伍 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交通运输管理,必须打造一支专业化的“信息化”管理队伍。要把人才建设作为应用现代信息技术的重中之重,大力加强具有专业素质、管理能力、职业道德等综合素质人才的引进力度。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信息化”教育和教育机制,加强对现有管理人员的信息化培训,着力提高他们的信息化应用能力、管理能力和控制能力。要大力加强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考核、奖惩机制建设,积极推动信息化管理技术创新,不断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三、结论 我国交通运输业取得了长足进步。在我国现代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新时期,必须对现代信息技术对交通运输管理的影响有更加深刻的认识,抢抓有利因素,破解不利因素,推动我国交通运输管理“信息化”建设取得新的更大成效。 作者:潘丽梅单位:靖西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交通与运输论文:交通运输业营改增的税制与会计变化 行业的盈利和营运都会受到税制改革政策的影响,而国民经济状况又会受到行业状况的影响,由于交通运输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行业,因此,作为营改增政策的试点行业之一,交通运输业的税制改革更容易对国民经济产生作用,交通运输业在此次税制改革中的变化和所受的影响也要比其他试点行业更值得关注,以交通运输业为例,研究营改增政策对交通运输业绩效的影响。 一、交通运输业试行营改增的税制变化 税率的变化和计税方法的变化是营改增政策在交通运输服务领域体现出的最主要的税制变化,在四大类交通运输业的营改增应税服务中,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的税制变化是最彻底最明显的,营改增政策试行后,这两大类服务的税率都由之前的3%变为之后的11%,且都按照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而陆路运输服务和水路运输服务这两大类应税服务的税制变化情况则比较复杂,税率的变化和计税方法的变化都与不同的服务业态相关,在陆路运输服务中,道路客运服务在营改增后的税率由3%变为11%,计税方法也改为进项税抵减销项税的一般计税方法,而如轨道运输、长途客运等服务税率在营改增后则没有发生变化,仍按3%税率征收增值税,计税方法是不进行进项税抵扣的简易计税方法;水路运输服务的税制变化更为复杂,主要分为国际海运、国内运输、轮期租和轮客渡等业态,其中,国际海运服务在营改增前免征营业税,因此,虽然纳入了营改增的范围,但营改增后按零税率计税,也就是说,营改增政策对国际海运服务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国内运输服务是水路运输的各种服务业态中税制变化最明显的,税率也是由3%变为1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轮期租服务的税制变化也比较明显,与国内运输服务不同的是轮期租服务的税率是由5%变为11%,轮客渡服务的税制变化与陆路运输中的轨道运输等服务的税制变化相同,都是按税率3%的简易计税办法征税。 二、交通运输业试行营改增的会计确认变化 1.营改增差额征税的会计确认。 营改增的差额征税问题是由营改增政策行初期试点的局部性导致的,交通运输业在试行营改增政策之前,有一部分业务实行的是营业税差额征税办法,试行营改增后,理论上这部分差额征税业务应该可以通过增值税的进项税抵扣来实现与原来的营业税差额征税相同的避免重复征税的效果,但是,由于营改增政策试行初期,试点范围仅限于部分省市,因此对于与非试点地区纳税人有业务往来的试点地区纳税人来说,就需要用一种新的政策来实现原来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效果,由此产生了营改增的差额征税问题。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的规定,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所提供的应税服务中,如果有在试点前实行营业税差额征税的应税服务,那么在营改增政策试行后,该部分服务应该确认的销售额,等于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非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从这一角度来说,营改增的差额征税主要是用来抵减应纳税收入,而对于差额部分所减少的应交税费则用来冲减主营业务成本。对于这一问题,一般纳税人需要在“应交增值税”科目下新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在进行会计确认时需要将由于差额征税而导致的少缴的增值税额计入该科目的借方;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不同,不需要设置新的科目,只需将少缴的增值税额计入“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即可。 2.发生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确认。 对于兼有增值税应税服务的试点一般纳税人,期末留底税额是这类纳税人在营改增后可能面临的新问题,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这类纳税人在开始试点之前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在试点开始后应该作为进项税转出,不能抵扣销项税,应该先在备抵类账户“增值税留抵税额”中确认,如果后期还能够发生这种增值税应税服务,这些留抵税额才可以抵扣这些增值税应税服务产生的销项税,否则就不能进行抵扣。例如,A公司是营改增试点地区的一家交通运输业公司,自2012年1月1日起试行营改增政策,该公司在营改增之前属于兼营增值税应税服务的一般纳税人,2011年发生期末留抵税额3万,2012年1月发生销项税额共3万,进项税额共1.2万,其中,原有的增值税服务发生销项税额2万,营改增项目发生销项税额1万。在本例中,2011底应将3万元期末留抵税额先计入“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借方,2012年1月份原有的增值税应税服务销项税额占总销项税额比例为2/3,因此该部分应税服务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2×2/3,为0.8万元,本月进项税额中剩下的0.4万元属于营改增项目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而2011年的3万元期末留抵税额只能与0.8万一起抵扣原有增值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本期可以抵扣2万元减0.8万元,为1.2万元,这样期末留抵税额还剩3万减1.2万,还剩1.8万没有抵扣完,即增值税留抵税额账户有借方余额1.8万。这样以此类推,直至“增值税留抵税额”账户余额为零。 3.取得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会计确认。 营改增政策的试行是逐步进行的,由于各地试行营改增政策的时间不同,可能会导致部分地区的部分试点行业实际税负出现暂时性加重的情况,这就可能会需要政府通过财政资金的方式加以支持。如果公司申请了这部分资金,那么在收到资金时,应按实际金额计入其他应收款并确认营业外收入。 4.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的会计确认。 增值税纳税人如果有在2011年12月1日后第一次购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以及后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产生维护费用的,购置及维护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就可以全额抵扣增值税纳税额,如果纳税额不足抵扣,还可以递延至下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进行抵扣;而如果不是第一次购买,那么费用就必须由自己负担。关于这一问题,营改增政策对两种纳税人的规定是有差别的,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如果发生上述情况抵减增值税,需要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减免税额”的明细科目,专门用来核算营改增后由于第一次购置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以及对设备进行技术维护而产生的可以抵减的增值税额;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只需要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里面直接冲减掉要抵减的增值税额即可,不需要像前者一样新设置“减免税额”科目,这样的核算方式要比前者简单很多。 作者:单海滨 单位:威海青威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交通与运输论文:交通运输与经济发展关联性研究 一、交通运输与经济发展的关联性 1.交通运输带动其它相关产业的发展 发达国家交通运输业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直接贡献率高达8%左右,而发展中国家交运输业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直接贡献率也高达4%左右。交通运输业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直接带动作业外,也间接的带动了其它相关产业的发展。大量兴建铁路、公路、港口等交通运输基础建设,带动了建筑业的大规模发展;兴建交通基础设施虽然大量的钢铁、水泥等原材料,带动了钢铁、水泥等原材料的发展;兴建大型交通设施需要大量能源,带动了能源工业的飞速发展;兴建交通设施虽然运输大量的原材料,带到了运输业的飞速发展;当然也带到了汽车、船舶和航空等领域的发展,带动大型机械设备制造业的发展。更加直观的是,兴建交通设施,需要大量的劳动人员,需要大量专业技术人员,带动了人才需要发展。 2.交通运输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 交通运输为是经济发展服务的,交通项目的设计与规划优先考虑社会资源的利用,考虑生产力的布局。国民经济生产过程强调经济利益的获得,交通运输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降低生产成本,减少运输费用,提高企业的最终利益。交通运输最终影响和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通过交通运输项目的实施,促进地方产业结构的优化,更加高效益的发挥本地区的产业优势,同时又带动新兴产业的发展,例如旅游业和经济产业带,甚至重点港口或城镇的建设。总之,各国都通过交通运输项目来影响和优化本地区的经济产业结构,布局各地方的经济产业带,为区域经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3.交通运输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因为地理区位的差异,不同的地方资源配置存在较大差异,交通运输发展可以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化,将不同地方的优势资源进行整合,重新配置生产资、劳动力和劳动资本等生产要素。特别是二十一世纪后,世界经济分工不断深化,经济生产趋于专业化、交通运输所体现出的优势更加明显。交通运输发展的地区,货物运输到达的程度就越发达,生产要素的利用率就最高,生产要素利用率最高,自然而然就实现区域内资源最优配置,从而达到了该地区区域经济飞速发展的目的。 4.经济发展是交通运输发展的动力和源泉 虽然交通运输的发展能够带动区域经济的发展,但交通运输产业如果需要长期、持久、稳定的发展必定需要地方经济发展的反哺作用。只有地方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经济产业结构的进一步优化,货物运输能力的进一步提升,才能保证交通运输的进一步发展。当地方区域经济对交通运输提出更高的要求,必须驱使交通运输进一步的升级和发展。从某种程度来说,地方区域经济的发展是交通运输发展的动力和源泉。 5.经济发展是交通运输的物质保证 经济发展与交通运输方式、交通运输效率和交通运输服务质量是密切相关的。交通运输方式的创新必须需要先进的技术、创新资金和必要的建设资源,这些都离不开区域的经济的发展。区域经济的发展为交通运输的革新提供物质保证,为交通运输的升级提供技术支持,为交通运输效率的提升提供机会。如果离开了区域经济的发展,交通运输发展就失去了保障。所以,任何一个国家的运输的发展都有赖于该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实力。 二、结语 中国古语云:“要致富、先修路”。这句话道出了交通运输建设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前提,交通运输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推动着区域经济的发展。一个国家或地区如果交通运输都不发达,那这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繁荣程度通常也不会很高。当然区域经济的发展直接反作用或加大交通运输的投资和发展。交通物流运输与社会经济发展相辅相成,只有认真思考两者的关系,把握两者之间的相互作用,才能发展好地方区域经济,进而发展好全国经济,提高人们生活水平。 作者:张黎 邹丽娟 单位:江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交通与运输论文:交通运输审计定位与工作思路探讨 在一些交通运输部门,审计机构未按规定进行设置,也未配备内部审计人员,特别是前几年的机构改革时撤销了一些内部审计机构,严重阻碍了内部审计的发展。每年一个省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动辄数百亿元,但通常专职的交通运输审计人员只有数十人,数量极少,与大规模的建设投资根本没有可比性,监督的作用则难以发挥。交通运输审计工作重监督、轻服务的格局未得到根本改变,存在围绕中心工作重点不突出的现象。内部审计的定位应该“管理加效益”,由于内部审计工作脱胎于计划经济时代,因而其定位更趋于监督职能。对于任何一个组织而言,其实监督管理的目的在于“效益”的体现,而这个效益则又是广义的,不仅仅是企业经营所产生的经济利润。在一些单位和一些人看来,内部审计的定位还是“管理”,是一种监督式的管理,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服务,这种格局未得到根本改变。很多地方和单位交通运输审计部门围绕中心工作的重点不够突出。当前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关键时期,一些地方和单位因种种原因,未把建设项目和建设资金的审计工作放到应有的重要位置,存在避重就轻的现象。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不够强由于内部审计工作缺乏独立性,监督的力度就大打折扣。《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明确内部审计独立监督和评价的对象是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的经济业务。但在实践中,很多单位的审计监督和评价对象主要是对下属单位,对本单位的监督和评价则比较少。一些单位在实施审计时,审计人员未遵循应有的审计工作程序,存在一定审计风险。而在审计过程中,方式方法比较单一,难以抓住审计重点,最终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质量不高,提出的问题和建议格式化,没有很强的针对性。审计人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有待提高审计工作要求审计人员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较高的综合素质,了解和掌握的知识面要求宽,交通运输审计人员要全面掌握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工程技术、施工、管理等方方面面的知识。但在实践中,往往是“专才”不少,而掌握掌握综合、全面知识的“通才”型审计人员少。 交通运输审计工作的定位 1.将“管理加效益”的内部审计定位加以融会贯通内部审计的定位是“管理加效益”,而促进管理的目的最终也是效益,这里的“效益”是广义的。审计工作的最终目的就是减少损失浪费,增加组织的效益,实现组织的最终目标,交通运输内部审计工作应将两者加以融会贯通,并在内部审计的工作中予以体现。 2.处理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树立监督就是服务的理念。监督与服务都是内部审计的职能,它们之间密不可分,相互依存,并且相互促进。监督是本,服务是源,有效服务才能体现审计的价值,没有服务,审计就没有活力。要树立“监督与服务并举”、“监督就是服务”的理念,实际上,监督到位就是服务到位,监督有效就是服务有效。既要对被审计单位管理的薄弱环节予以充分揭示,又要本着对交通运输事业负责、对单位负责、对干部负责的要求,帮助被审计单位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研究提出整改建议。 3.正确处理内部审计与相关方面的关系一是要正确处理与单位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主要是要处理好与财务部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有关业务部门之间的关系。对财务规章制度的落实需要审计部门督促检查,同时对审计后的整改过程中,也需要得到财务部门的密切配合。在经济责任的审计中,审计结果和决定也要及时反馈给人事部门,作为考核、任免干部的依据。而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规行为的线索,审计部门要及时准确地提供给纪检监察部门。内审与其他一些业务部门之间的关系也非常重要,必须正确处理。要正确处理好与被审计单位的关系。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中要改进工作方法,减少与被审计单位的对立情绪,要实现有效的监督,同时又促进被审计单位加强管理。处理好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的关系。优化整合审计资源,实现内审与外审的相互补充。高度重视国家审计,积极做好沟通协调、配合支持、整改反馈工作,实现信息共享、结果共享,有效避免重复审计。推进单位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机关共建的做法。充分利用好社会审计资源,通过招投标等形式选择信誉好的社会审计组织,为交通运输内部审计服务。 对加强交通运输审计工作的想考 1.主动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提升内部审计的地位。领导的重视与支持是开展和做好交通运输内部审工作的前提和保障。一是主动争取。首先态度上就必须要积极,要多请示汇报,让领导充分了解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对内部审计工作有了充分的了解,那么对审计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也就顺理成章了。二是要为领导当好参谋,发挥内部审计在单位经济活动中的特殊作用,在具体的工作中,就是要充分的利用内部审计的特殊地位和作用,站在一个不同的角度看问题、提建议。三是努力做好审计工作,在具体的工作中,围绕领导及群众关心的问题做好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同时努力提高审计监督水平,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和服务的职能。只有做好了自身应该做的工作,领导才有重视的充分理由。内部审计工作得到了单位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内部审计工作在单位的地位也就会相应提高,但是要真正的提升内部审计的地位,关键还是要靠自身扎实的工作,这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也就是“为”和“位”的辩证关系。同时,在审计进行中,还要争取得到被审计单位领导的支持。要向被审计单位领导多多宣传审计法律法规及一些相关规定,为审计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为顺利开展审计项目奠定基础。 2.转变观念,创新审计工作思路。一是交通运输审计部门要主动开展工作。审计工作部门不能上级和领导怎么安排就怎么做,不安排就坐等。要积极主动,重点向前移,工作向下沉。二是要创新审计理念。审计作为经济监督部门,作为权力制约机制,作为惩治腐败的重要力量,作为人民利益的维护者,要在依法审计、符合程序的框架下,通过对工作思路和审计理念的创新,达到全面提高审计质量和审计干部综合素质的目的。三是要不断改进审计工作的方式方法。按程序办事,做到审计行为规范;遇事先讲道理,做到晓之以理、以理服人;善于听取别人的意见,做到尊重他人;不讲大话粗话,不伤害别人感情,做到和谐相处;如实反映审计情况,实事求是处理问题,做到客观公正;遵守审计纪律,做到严以律己。要把审计的各项规范要求和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的理念融入到审计工作中去。四是要积极运用计算机辅助审计等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 3.坚持做到“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审计工作必须要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当然,对每一个单位而言,审计工作的重点也是不一样的。“全面审计是前提,突出重点是关键。“全面审计”就是审计范围要全覆盖,资金用到哪里,审计就要跟进到哪里;无论有多少所属单位、所属单位有多少个层级,都要纳入审计的视野,不能留下死角。比如,对单位负责人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就必须坚持做到100%的离任要进行审计。“突出重点”就是要关注重点单位、重要项目、重要资金,以及领导重视、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难点问题。在审计任务繁重、审计力量不足的情况下,要抓住主要矛盾,最大限度发挥审计的监督作用;要抓住牵动和影响全局的主要工作、重点问题,着力推进、重点突破、带动全局;要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思路,集中力量抓大事,以有限的力量达到最好的监督效果。当前,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任务非常繁重,交通运输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就要肩负起重要的使命,审计工作的重中之重就是要加强和做好交通建设项目和建设资金的审计工作。全面推行重点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工作,不断改进跟踪审计方法和手段,充分发挥跟踪审计在建设项目管理、资金管理中的预防和控制作用。加强建设项目的绩效审计,促进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切实维护建设资金安全。 4.加强行业指导,抓好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审计质量。交通运输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行业审计工作的指导,适时出台审计工作的规划或指导意见,有效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的审计工作。同时,还要经常到基层单位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基层单位的实际情况,以及他们需要审计工作能够为基层单位解决哪些实际问题等。要重点加强和开展审计工作制度体系的研究和相关制度的建设,对内部审计的方式、方法、标准和规范等进行研究,促进审计工作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不断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岗位责任制,审计工作制度和审计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内部审计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 5.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是做好内部审计工作的根本和关键所在。交通运输系统的主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要按照《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增配有效的审计力量,有力推进审计队伍建设,缓解人少事多的矛盾。特别是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都应当要争取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它有独特的示范作用。建立完善的选人用人机制,要不拘一格选人才、用人才,改进工作程序,保障专业人员能够随时充实审计队伍。特别是要优化审计人员结构,增加工程类审计人员的比例,适应当前建设项目建设资金审计力度不断加大的新形势。加大审计培训工作力度,改进培训方式,努力培养复合型审计人才,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加强与国家审计机关的沟通协调,推进与审计机关的共建,有效整合内部审计资源,实施委托审计等方式,实现交通运输审计资源的优化配置,建立适应交通运输科学发展新形势新要求的审计网络。(本文作者:王启乔 单位: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交通与运输论文:交通运输审计定位与工作思路探讨 在一些交通运输部门,审计机构未按规定进行设置,也未配备内部审计人员,特别是前几年的机构改革时撤销了一些内部审计机构,严重阻碍了内部审计的发展。每年一个省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动辄数百亿元,但通常专职的交通运输审计人员只有数十人,数量极少,与大规模的建设投资根本没有可比性,监督的作用则难以发挥。交通运输审计工作重监督、轻服务的格局未得到根本改变,存在围绕中心工作重点不突出的现象。内部审计的定位应该“管理加效益”,由于内部审计工作脱胎于计划经济时代,因而其定位更趋于监督职能。对于任何一个组织而言,其实监督管理的目的在于“效益”的体现,而这个效益则又是广义的,不仅仅是企业经营所产生的经济利润。在一些单位和一些人看来,内部审计的定位还是“管理”,是一种监督式的管理,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服务,这种格局未得到根本改变。很多地方和单位交通运输审计部门围绕中心工作的重点不够突出。当前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关键时期,一些地方和单位因种种原因,未把建设项目和建设资金的审计工作放到应有的重要位置,存在避重就轻的现象。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不够强由于内部审计工作缺乏独立性,监督的力度就大打折扣。《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明确内部审计独立监督和评价的对象是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的经济业务。但在实践中,很多单位的审计监督和评价对象主要是对下属单位,对本单位的监督和评价则比较少。一些单位在实施审计时,审计人员未遵循应有的审计工作程序,存在一定审计风险。而在审计过程中,方式方法比较单一,难以抓住审计重点,最终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质量不高,提出的问题和建议格式化,没有很强的针对性。审计人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有待提高审计工作要求审计人员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较高的综合素质,了解和掌握的知识面要求宽,交通运输审计人员要全面掌握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工程技术、施工、管理等方方面面的知识。但在实践中,往往是“专才”不少,而掌握掌握综合、全面知识的“通才”型审计人员少。 交通运输审计工作的定位 1.将“管理加效益”的内部审计定位加以融会贯通内部审计的定位是“管理加效益”,而促进管理的目的最终也是效益,这里的“效益”是广义的。审计工作的最终目的就是减少损失浪费,增加组织的效益,实现组织的最终目标,交通运输内部审计工作应将两者加以融会贯通,并在内部审计的工作中予以体现。 2.处理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树立监督就是服务的理念。监督与服务都是内部审计的职能,它们之间密不可分,相互依存,并且相互促进。监督是本,服务是源,有效服务才能体现审计的价值,没有服务,审计就没有活力。要树立“监督与服务并举”、“监督就是服务”的理念,实际上,监督到位就是服务到位,监督有效就是服务有效。既要对被审计单位管理的薄弱环节予以充分揭示,又要本着对交通运输事业负责、对单位负责、对干部负责的要求,帮助被审计单位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研究提出整改建议。 3.正确处理内部审计与相关方面的关系一是要正确处理与单位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主要是要处理好与财务部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有关业务部门之间的关系。对财务规章制度的落实需要审计部门督促检查,同时对审计后的整改过程中,也需要得到财务部门的密切配合。在经济责任的审计中,审计结果和决定也要及时反馈给人事部门,作为考核、任免干部的依据。而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规行为的线索,审计部门要及时准确地提供给纪检监察部门。内审与其他一些业务部门之间的关系也非常重要,必须正确处理。要正确处理好与被审计单位的关系。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中要改进工作方法,减少与被审计单位的对立情绪,要实现有效的监督,同时又促进被审计单位加强管理。处理好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的关系。优化整合审计资源,实现内审与外审的相互补充。高度重视国家审计,积极做好沟通协调、配合支持、整改反馈工作,实现信息共享、结果共享,有效避免重复审计。推进单位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机关共建的做法。充分利用好社会审计资源,通过招投标等形式选择信誉好的社会审计组织,为交通运输内部审计服务。 对加强交通运输审计工作的想考 1.主动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提升内部审计的地位。领导的重视与支持是开展和做好交通运输内部审工作的前提和保障。一是主动争取。首先态度上就必须要积极,要多请示汇报,让领导充分了解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对内部审计工作有了充分的了解,那么对审计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也就顺理成章了。二是要为领导当好参谋,发挥内部审计在单位经济活动中的特殊作用,在具体的工作中,就是要充分的利用内部审计的特殊地位和作用,站在一个不同的角度看问题、提建议。三是努力做好审计工作,在具体的工作中,围绕领导及群众关心的问题做好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同时努力提高审计监督水平,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和服务的职能。只有做好了自身应该做的工作,领导才有重视的充分理由。内部审计工作得到了单位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内部审计工作在单位的地位也就会相应提高,但是要真正的提升内部审计的地位,关键还是要靠自身扎实的工作,这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也就是“为”和“位”的辩证关系。同时,在审计进行中,还要争取得到被审计单位领导的支持。要向被审计单位领导多多宣传审计法律法规及一些相关规定,为审计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为顺利开展审计项目奠定基础。 2.转变观念,创新审计工作思路。一是交通运输审计部门要主动开展工作。审计工作部门不能上级和领导怎么安排就怎么做,不安排就坐等。要积极主动,重点向前移,工作向下沉。二是要创新审计理念。审计作为经济监督部门,作为权力制约机制,作为惩治腐败的重要力量,作为人民利益的维护者,要在依法审计、符合程序的框架下,通过对工作思路和审计理念的创新,达到全面提高审计质量和审计干部综合素质的目的。三是要不断改进审计工作的方式方法。按程序办事,做到审计行为规范;遇事先讲道理,做到晓之以理、以理服人;善于听取别人的意见,做到尊重他人;不讲大话粗话,不伤害别人感情,做到和谐相处;如实反映审计情况,实事求是处理问题,做到客观公正;遵守审计纪律,做到严以律己。要把审计的各项规范要求和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的理念融入到审计工作中去。四是要积极运用计算机辅助审计等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 3.坚持做到“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审计工作必须要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当然,对每一个单位而言,审计工作的重点也是不一样的。“全面审计是前提,突出重点是关键。“全面审计”就是审计范围要全覆盖,资金用到哪里,审计就要跟进到哪里;无论有多少所属单位、所属单位有多少个层级,都要纳入审计的视野,不能留下死角。比如,对单位负责人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就必须坚持做到100%的离任要进行审计。“突出重点”就是要关注重点单位、重要项目、重要资金,以及领导重视、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难点问题。在审计任务繁重、审计力量不足的情况下,要抓住主要矛盾,最大限度发挥审计的监督作用;要抓住牵动和影响全局的主要工作、重点问题,着力推进、重点突破、带动全局;要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思路,集中力量抓大事,以有限的力量达到最好的监督效果。当前,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任务非常繁重,交通运输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就要肩负起重要的使命,审计工作的重中之重就是要加强和做好交通建设项目和建设资金的审计工作。全面推行重点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工作,不断改进跟踪审计方法和手段,充分发挥跟踪审计在建设项目管理、资金管理中的预防和控制作用。加强建设项目的绩效审计,促进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切实维护建设资金安全。 4.加强行业指导,抓好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审计质量。交通运输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行业审计工作的指导,适时出台审计工作的规划或指导意见,有效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的审计工作。同时,还要经常到基层单位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基层单位的实际情况,以及他们需要审计工作能够为基层单位解决哪些实际问题等。要重点加强和开展审计工作制度体系的研究和相关制度的建设,对内部审计的方式、方法、标准和规范等进行研究,促进审计工作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不断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岗位责任制,审计工作制度和审计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内部审计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 5.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是做好内部审计工作的根本和关键所在。交通运输系统的主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要按照《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增配有效的审计力量,有力推进审计队伍建设,缓解人少事多的矛盾。特别是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都应当要争取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它有独特的示范作用。建立完善的选人用人机制,要不拘一格选人才、用人才,改进工作程序,保障专业人员能够随时充实审计队伍。特别是要优化审计人员结构,增加工程类审计人员的比例,适应当前建设项目建设资金审计力度不断加大的新形势。加大审计培训工作力度,改进培训方式,努力培养复合型审计人才,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加强与国家审计机关的沟通协调,推进与审计机关的共建,有效整合内部审计资源,实施委托审计等方式,实现交通运输审计资源的优化配置,建立适应交通运输科学发展新形势新要求的审计网络。(本文作者:王启乔 单位: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交通与运输论文:社会组织如何参与交通运输治理机制 新时期,交通运输作为与公众密切联系的公共服务行业,其“公共性”将更加凸显。在这种背景下,交通运输行业发展必须吸纳利益相关者广泛参与行业发展,形成政府部门引导下的“多中心治理”局面,以合力来促进交通运输发展与核心竞争力的提高。由此,从交通运输管理走向交通运输治理,必然要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的协同作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可持续参与交通运输治理的工作机制。从目前来看,社会组织参与交通运输治理工作机制已经具备一定的实践基础和工作形态。具体来讲,包含以下几类机制。 一、社会组织参与交通运输治理引导规范机制 有序吸纳、引导社会组织参与交通运输治理是交通运输部门处理与社会组织之间关系的一个重要抓手。总体看,社会组织参与交通运输治理引导机制尽管不明确,但具有一定的实践形态和实践基础。1.法律层面的引导此项机制最为明显地表现为近几年政府通过制定或酝酿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实现对社会组织的引导和支持,为其有序参与交通运输治理创造条件。(1)宏观法律层面。《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都从宏观层面对社会组织参与政府治理提供了引导。(2)法规层面。2009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鼓励志愿者组织充实和加强应急志愿服务。交通运输部出台了《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和培育发展部管社团组织的意见》、《交通部社团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部管社会团体考评暂行办法》、《关于加强部管社团廉洁从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等,对部管社会组织参与行业治理提供了引导和规制。2.政策层面的引导(1)宏观层面。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以来的历次重要文件都强调要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社会组织是“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主要组织载体。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而在对社会组织管理上,有“双重管理体制”——强调对社会组织进行有序管控;亦有“重视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强调社会组织整体建设发展。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加强社会组织立法,对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和作用发挥做出新部署、提出新要求,并且在“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中对发挥社会组织积极作用作了专节阐述。(2)中观层面。突出表现为中央、国务院在各个层面对社会组织参与交通运输政府治理的政策引导。一是在社会组织党建领域。1998年中组部与民政部共同《关于在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社会团体建立党组织问题作了较详细的规定。2000年中组部《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2015年中办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二是水上救助志愿者队伍发展领域。2006年国务院下发《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提倡“发挥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作用,依靠公众力量”。中央文明办先后于2008年和2014年下发《关于深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见》和《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意见》,2009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鼓励志愿者组织充实和加强应急志愿服务。三是学会改革方面。2015年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中国科协所属学会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3)微观层面。突出体现为两方面:一是对交通运输治理过程中政社分开的政策引导。2014年交通运输部出台的《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的意见》明确指出“加快实施政社分开,完善交通运输行业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将适合由行业社会组织承担的职能,委托或移交给社会组织承担。”二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志愿者队伍的政策引导。水上安全救助领域,“政府领导、社会参与”成为《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重要原则之一。以专职人员为主、以搜救志愿者队伍及民间力量为补充是普遍采用的人员构成模式。根据交通运输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能力建设规划(2015—2020年)》和《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救助系统布局方案调整(2016—2020年)》,未来我国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溢油应急能力建设将从单一部门建设转变为多部门统筹协调和开放共享。持续扶持海上搜救志愿者发展,加强对志愿者队伍的技能培训与装备支持成为未来水上交通安全和溢油能力建设的重点工作之一。 二、社会组织参与交通运输治理行动支持机制建设 各级政府不断调整社会组织参与交通运输治理的制度政策,提升社会组织参与交通运输治理的制度基础,为社会组织参与交通运输治理提供行动支持。目前在以下3个层面社会组织参与交通运输治理行动支持具有一定的机制化雏形。1.政府购买服务(1)法律层面。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是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之一。按照现行规定,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领域包括公共交通领域,而《办法》所规定的社会力量可以承接的服务范畴为:志愿服务运营管理、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规范、规划和投诉、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检查、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财务审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后勤管理。这些方面都与交通运输治理具有关联度。(2)实践层面。交通运输部还尚未出台针对社会组织承接政府服务的政策规定,此领域的实践主要集中于地方层面。一些大行业协会经由地方政府认定获得承接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的资格,得以在不同领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渠道参与到行业治理中来。2.授权委托政府以定向授权委托的方式让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目前,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授权委托参与治理的社会组织主要以部管社会组织和其他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有历史渊源的官办社会组织。涉及主要领域包括培训、课题研究、行业标准制定、等级评估、资质认定和评奖等。这些社会组织承接政府部门服务购买的方式为政府部门的定向委托。相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授权委托的方式是当前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更多采用的一种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行业治理的渠道和模式。从实践层面,授权委托使得被委托的社会组织能够具有从事某项工作的权限,在一定程度上拓展和巩固相关社会组织的生存空间,提升行业治理效能。3.资源支持(1)人力资源支持。主要体现于政府部门通过培训、交流等方式对社会组织人员素质予以提升。主要集中于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具有历史隶属关系的官办社会组织(尤其是行业协会、学会)层面。比如,交通运输部对部管协会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升其政策理论水平和领导力。救捞部门对海上搜救和水上安全救助志愿者进行培训,提升其搜救和救助能力,增强其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危机意识,保证其能够正确行使志愿者的职责。(2)技术和装备支持。主要体现于水上救助部门对志愿者队伍在救助技能和救助装备上的支持。比如,东海救助局在温州虹桥镇设立救助接令与快速反应出动点,以便于同当地志愿者队伍进行应急联动。 三、社会组织参与交通运输治理信息沟通和交流机制 与政府部门进行信息沟通和交流是社会组织参与交通运输治理的基础依托。当前,尽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尚未出台明确的政策规定,但在具体的行业治理过程中具有一定的程序和机制设置。总体上讲,交通运输治理过程中,政府部门和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具有不同的信息沟通交流通道,形成了不同的机制基础。1.官办社会组织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之间“类常态化”的信息沟通和交流机制此项机制的参与主体目前还主要集中于部管社会组织和其他一些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有着传统密切联系的社会组织。由于部管社会组织形成的一个直接原因在于政府职能转移。因此,其本身很自然担负起政府部门治理行业“信息源”的角色。而且从其行业协会本身的性质也需要其把行业的政策需求反映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商会作为会员的利益代表者,为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要求其必须对政府反映会员的利益诉求。同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也需要通过信息交流作为了解行业信息的重要渠道。比如,交通企业管理协会、道路运输协会等部管社会组织都定期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供行业动态报告,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信息支持;一些学术性社会组织(如公路学会、智能交通学会等)通过学术性交流、研究等活动为政府部门进行信息交流,并为政府决策提供智力支持。2.在一些特定治理领域,部分志愿性社会组织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之间非常态化的信息沟通和交流机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与志愿者组织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交流互动处于一种相对弱化的状态。相对于官办社会组织,草根社会组织没有一般性的体制内渠道向政府部门进行信息反馈,但并不意味着草根社会组织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之间没有信息沟通。尤其在一些特定领域(如水上安全救助和海上搜救领域),草根志愿者组织作为群众性救助力量是能够通过一些特定的渠道与有关政府部门进行信息沟通和互动的。 四、特定领域吸纳社会组织协同治理机制 这主要指伴随着交通运输和社会力量的发展,部分社会组织基于不同原因被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有意识地吸纳至特定领域的治理中,扮演起“协同治理”的角色。目前看,特定领域社会组织协同治理机制从大层面分为2种类型:一种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针对性的主动作为,吸纳和引导有关社会组织参与行业治理;另一种是某些社会组织在交通运输安全管理、交通运输文化建设等层面自主活动形成一定的基础和优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出于工作需要吸纳和引导这部分社会组织参与行业治理。目前,此领域的实践主要体现于:官办行业协会与志愿者队伍两类社会组织在特定领域与政府部门的合作治理。1.官办行业协会在诸如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行业标准制定、行业文化建设等重要的行业治理领域具有非常重要的协同治理职能这主要源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角色转变过程中对官办社会组织的有意识赋权。这可从一些行业协会的固定职责上窥见一斑。比如,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一个重要的功能在于参与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则负有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对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资质进行动态管理的重要职责。对于官办行业协会而言,此类参与治理的渠道或形式是与政府部门职能转变过程中的主动赋权直接相关。2.在志愿服务领域,具有慈善性质的志愿者组织是行业治理的重要协同辅助力量这个主要体现于水上安全救助志愿者队伍和城市公共交通安全志愿者队伍两支队伍的活动上。以城市公共交通安全志愿者为例,不少城市交通运输都有“平安交通志愿者”队伍。 五、结语 社会组织是政府管理的有力助手,与政府部门优势互补,对于构建政府管理与社会自治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制,最大限度地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激发社会活力,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能力,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社会组织参与交通运输治理工作机制业已具备一定的基础,但核心问题在于,政府职能转变和社会参与交通运输治理需求日益强化的大背景下,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双方都亟需在理念和制度层面做好准备。政府还应当从中观层面构建一种有效的吸纳、引导、督导社会组织参与交通运输治理的工作机制,才能够使得社会组织参与交通运输治理从价值到现实之间有一个很好的均衡和融合。唯有从制度和机制层面构建一个引导、培育、督导社会组织有序、科学参与交通运输治理的大环境,才能真正使得交通运输这一具有典型社会服务性质的行业具有更强、更深刻的社会性。 作者:隋斌斌 交通与运输论文:交通运输类教材选用与编写 摘要:教材是完成教学活动的重要工具和师生互动的载体,编写适合本专业的教材并进行合理的教材选用是提高学生创新和应用能力的重要途径之一。本文在对辽宁工业大学交通运输类专业教材使用情况的总结分析基础上,结合实际教学经验,探讨了教材应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解决的基本措施,进而给出了交通运输类专业的教材选用建议,并制定了教材编写计划。 关键词:交通运输类;教材建设;选用;编写 大教育家孔子整理的《诗》、《书》、《礼》、《易》、《乐》、《春秋》六经是后世儒家弟子学习的基本经典,而他的弟子根据他的言行编纂的《论语》,也是儒家学说的重要体现。正是这些自成体系的教学材料使儒家教育蓬勃发展两千多年,直到现在仍方兴未艾。可见教材在教育中的价值。教材是高校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知识载体,是学生学习之托,教师施教之据[1]。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对交通运输行业的人才需求要求高校要不断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构建和优化学科平台课程体系,理顺和明晰各专业的培养目标和特色[2]。在培养模式、课程体系优化和师资、实验室等资源建设的基础上,研究教材建设,以适应多层次、多目标、多类型人才培养的要求。 一、教材建设存在的问题 交通运输类教材体系已经形成并逐渐完善,对于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十分必要。笔者总结多年来对现有的交通运输类教材的使用,发现存在如下一些问题。(1)教材覆盖面不均衡。有些方面的教材十分丰富,可供选用的空间较大。这对于各高校相关专业选择更好的教材很有益处,但是过多的教材资源不仅本身是一种浪费,会造成个别教材没有用武之地,而且也是对编撰人力资源的浪费。同时,某些方面的教材又凤毛麟角,选择余地很小,特别是缺乏一些应用性较强的教材和学科基础教材,如交通工程项目招投标,项目评估管理、二手车评估和鉴定、交通检测设备等方面都是社会紧缺的领域,但是教材却很少或者没有合适的。(2)同类教材庞杂众多。有些方面的同类教材较多,各有特色和长处,又存在不同的差异,例如,交通工程学教材就有多个版本,每个版本都可以使用,但又有所不同,这给教材的选用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必须全面评估,择优使用。(3)部分教材更新较慢。有些教材出版的时间较早,虽然初版存在不少错误或纰漏,但一直没有再版,有的虽然有再版,但是内容随着学科发展和技术进步更新的速度明显滞后。(4)部分教材比较稀缺。个别课程的教材几乎没有可供选择的余地,如专业英语方面的教材非常单一。有的课程可供使用的教材又不合适,只能通过教师自己编写讲义作为实际使用教材,在制定教学计划过程中,甚至会存在因为没有教材而放弃开设某门有用的课程的现象。在实验、实习和课程设计等实践环节使用的指导书几乎全部是授课老师自己编写,没有这方面的资源可供利用,学生学习的参考资料也较稀少。(5)专业教材系统性差。虽然不少教材都是隶属于某个教材系列,但是由于各个系列之间并无清晰的关系,每个系列又不甚完整,导致教材混杂,缺乏统一的系统性,甚至在同一系列里的教材也没有实现系统的关联和分工。表现比较突出的问题是上下游教材关联性较弱,重复内容很多。例如,交通调查的内容在多门课程的教材中反复出现,几乎每个涉及到交通调查的教材都要花一定的篇幅进行比较充分的介绍。(6)创新引领作用不足。现行的教材编写多以理论为主,而教学过程中教师往往依据教材内容顺序讲解,学生始终处于被动接受地位。这种方式埋没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扼杀了学生创造性[3]。为了适应新时期对创新型和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要求,教材建设和编写也要转变观念、面向创新,在浓缩理论精华的同时,融入本领域的创新和应用研究成果,吸纳众多教育者的创新教学经验,不断积累和完善创新设计项目,使教材不仅起到理论教学作用,也能够引领学生进行创新和应用能力培养。 二、教材建设的基本思路 通过比较分析,结合高等教育新形式下的迫切需要,笔者认为在上述问题中,比较突出和急需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方面:(1)教材内容重复度大;(2)陈旧内容更新较慢;(3)创新应用教材紧缺。由于教材编写需要一个较长的周期,同时编写和出版教材也受到学校政策、资金、人力资源、市场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上面三个方面的问题的彻底解决,在短期内不能仅仅依靠教材的编写,还要在教学实施过程中充分发挥教师和其他教学资源的作用,同时充分有效的调动教学活动中的各个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内部挖潜,外部吸纳。以下几点是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1)发挥编者和教者的双重作用,不断优化和更新教材内容。随着科学技术不断发展,专业教材内容除了要反映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之外,还必须及时更新和补充,以适应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4]。在编写新教材或再版教材时,如果不能在统一框架下实现系统的组织和细致的分工,就必须要求对现有的教材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认识,对于课程关系有准确的把握和定位,根据课程自身需要,取精去葩,杜绝与上下游特别是上游课程教材有过多重叠内容。教材编写时要注意广泛调研、多方征集建议,尽可能吸收国内外新近的教学研究成果,尽可能积累和提炼编者第一手的教学实践经验和素材,尽可能采用国内外同行的公开教学案例。使教材分工明晰,内容精练,汇粹智慧,发挥教材的潜能。在教学组织实施中,教师要灵活使用教材,注意对教材内容的合理取舍,同时要结合教学实践和教学对象的特点,根据培养目标和创新教育的要求,因人制宜,不断补充教学内容。(2)充分挖掘和发挥自编讲义的作用,形成适合专业的教材体系。专业教师要通过教改项目、课程课题组等平台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教材建设研究,制定教材选用指导意见,规划教材编写计划,积累和提炼教学案例素材,设计创新教育项目,针对实际需要和选用教材的不足编写教学讲义,针对创新和实践教育的实际背景编写实用的指导材料。讲义的编写相比于教材的编写,周期短、见效快、修订方便。实践证明,教师在教学活动中使用自编或者课程小组集体编写的讲义,更容易发挥教师的指导作用,能更好地与学生产生互动效果。所以,要重视教师自编讲义的编写和利用,使本专业的教学材料优化,形成更合理的体系。讲义建设也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不能一蹴而就,只有不断总结、不断摸索专业学生特点,不断充实、不断创新,才能使讲义的内容与形式日益完善,真正成为高质量、适合本校学生的高等学校讲义[5]。(3)开发形式多样的创新教育项目,积累和丰富创新教育材料。目前高校十分重视创新教育,各个专业面向创新教育培养目标,制定了更加合理的教学计划,在学校工科平台和专业教学体系中都强调了创新教育的重要地位,设置了多个训练环节。广大教师在学校的支持下,带领学生开展了各种创新活动,参加各种竞赛,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对于创新型教材的建设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和契机。专业教师要在这样的大环境下,积极开展现有的创新活动,如参加挑战杯竞赛、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项目等。同时,要积极探索新的创新形式,开发新的创新项目,设计更多的创新性、设计型实验和实践内容,并探索创新教育指导方法,尝试编写各类创新活动指导材料,不断积累创新教育实践经验,不断丰富创新教育素材,尽快形成创新教材建设规划,逐步充实创新教材体系。(4)实行灵活的教学组织管理方式,提高教材在教学活动中的导向作用。传统的教学组织过程是先制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根据教学计划对课程性质和学时的要求制定课程大纲,选用教材来适应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而教材的编写一般并没有考虑教学计划的特点,各校的教学计划也有差异,教材的编写同时也没有规范的教学大纲约束,因此在实际教学中,就会存在选用的教材一旦更新或变化,与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会发生偏差。另一方面,当教学计划发生变化,原有的教材和讲义也会出现不适合的现象。总之,在教学活动中,教材始终不是首要的地位。为了改变这种不利现象,有必要提高教材的根本地位,根据培养目标制定教材选用和编写指导意见,以现有和规划的教材和讲义为基础,对教学计划的课程及学时进行配置,做到以一线教师通过教材和讲义来带动教学各个环节工作的机制,挖掘和发挥教师的作用。 三、关于交通运输类专业教材选用建议 根据上述的建设思路,课题组通过对现有教材和使用的讲义进行了学时匹配和内容更新等方面的评估,结合实际执行的教材选用情况及其反馈信息,考虑了教学计划和课程的特殊要求,制定了具有参考性的教材选用建议见表1。其中未包括在实践环节教师通过自编的指导书等材料。由表1不难发现大部分推荐教材与计划学时比较匹配,但是为了强化创新和应用能力的培养,内容需要结合实践和案例进行适当更新,不能仅仅局限于教材内容。有些教材初版后更新较慢甚至没有及时更新,这就要求教师对讲授内容进行更多的更新和补充,必要时可使用自编讲义作为主要教学材料,在教材缺少或者不合适时,自编讲义更容易实现教学目标和教师的意图。例如,交通CAD课程,主要目标是让学生掌握基本的CAD绘图技能,并应用到交通设计中,而市场上的CAD教材局限于基本绘图操作,缺少交通设计实例,教师通过自编讲义,将积累的交通设计项目融入到CAD基本绘图训练中,这样可大大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 四、教材编写规划探讨 从表1中可以看到,目前,交通运输类专业使用的自编教材和自编讲义比例还比较低,过分依赖现有市场流通教材。由于部分现有教材存在可选余地小、内容与学时不完全匹配、内容陈旧更新慢等不足,并且创新和应用型教材比较缺乏,所以,为了更好地达到专业创新和应用能力的培养,本专业除了要研究和论证合理的教材选用计划外,必须加强专业教材包括讲义和指导材料的建设规划。课题组根据现有教材选用建议,在考虑了教师编写人力资源和能力、外部影响条件等因素的基础上,选择了交通运输类专业的部分课程和实践环节,制定了初步的教材编写规划。见表2所示。 五、结束语 通过对我校交通运输类专业教材使用情况的调查与总结分析,结合教学实际情况和课题组的教学经验,讨论了教材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给出了基本的解决思路,并提出了教材选用建议和教材编写规划。这对于今后专业教学的教材选用以及未来的教材编写工作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作者:唐阳山 陈学文 魏丹 徐兆华 单位:辽宁工业大学 汽车与交通工程学院 交通与运输论文:交通运输去油化发展与建议 摘要:在交通运输领域重塑能源生产利用方式,利用现有可行的先进理念、成熟技术、最佳实践、创新模式,我国交通运输发展将实现去油化、电气化、高效化,交通用油需求在2030年左右达到峰值,实现交通发展与能源需求、交通用能与油品、交通服务与碳排放“三个脱钩”。为此,应明确交通运输重塑能源长期战略和实施路线图,及时调整炼化、汽车等产业发展规划和重点,以基础设施高效升级引领新型城市化发展,在电动汽车和货车等重点领域尽快取得突破。 关键词:交通发展;能源转型;汽车社会;电气化;去油化 在全球新一轮能源革命背景下,通过加快交通运输模式创新和技术变革,重塑能源生产利用方式,我国交通运输发展能够实现去油化、电气化、高效化,从而大幅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为实现“美丽中国”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一、我国交通运输能源需求持续刚性增长,转变发展方式刻不容缓 我国交通运输能源需求增长迅速,是继工业之后能源需求增长主要领域。新世纪以来,我国交通运输能源需求年均增速达9.0%,高于全社会能源需求7.3%的年均增速。汽车保有量“爆发式”增长,从2000年的1608万辆跃增到2015年的1.6亿辆。目前,我国人均交通用能不足美国水平的1/10,不足欧盟、日本水平的1/5。如果延续目前粗放发展趋势,我国交通运输用能需求可能还将增长数倍,不仅能源安全、资源环境等将难以承受,而且将进一步加剧实体经济物流成本负担。特别是在北京、上海、成都等大中型城市,交通运输粗放发展导致的拥堵、雾霾污染等问题,已经严重损害城市宜居程度和竞争力。研究表明,机动车在北京市PM2.5排放中占20%左右,重污染时段达40%以上。一些中小城市千人汽车保有量甚至超过大中城市水平,面临的问题和矛盾尤其突出。未来一段时期,我国交通运输需求还将持续增长,汽车保有量将不断上升,交通发展道路选择不仅直接影响能源需求、环境质量和二氧化碳排放,还关系到汽车产业可持续发展、交通物流体系成本效率等,加快变革发展方式刻不容缓。 二、交通运输领域具有大幅提高能效、降低能源需求的潜力 交通运输领域重塑能源生产和利用方式,实质上就是利用国内外现有可行的先进理念、成熟技术、最佳实践、创新模式,在支撑全面小康和现代化建设交通运输需求增长的前提下,充分挖掘交通运输领域需求减量、结构优化、效率提升等方面的潜力。 (一)优化产业布局和城市化模式,从源头减少不合理运输和出行需求 在交通运输领域,货物运输和旅客出行需求增长主要受经济发展、收入水平提高等因素驱动,也与工业化和城市化模式密切相关。从国内外发展经验看,降低工业化发展对重化工行业的依赖,选择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的城市化模式,能够明显降低煤炭、铁矿石等基础原材料运输需求,并减少不必要的运输距离。目前,我国单位GDP货物运输强度是美国、澳大利亚等国的3倍以上,是日本的10倍以上,具有相当大的下降潜力和空间。通过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在“去产能”进程中不断优化生产力布局,我国货物运输需求增长速度可以明显减缓。在城市化方面,通过引导城市群一体化发展,大力发展紧凑型城市,推动城市内部空间布局向多中心、混合功能、小街区模式发展,积极发展远程办公、视频会议、在线购物等,也能够大幅降低机动化出行需求。目前,许多发达国家城市已经在反思和改变传统城市发展模式,提出以宜居程度为核心的新城市主义、精明增长等理念。丹麦哥本哈根还把发展自行车道作为城市规划优先任务,提出打造全球最好的骑行环境,我国上海、北京等特大城市也在推行“摩拜单车”方式,解决居民出行“前后一公里”问题。我国正处在城市化升级发展关键阶段,彻底改变“摊大饼”式发展模式,探索高效宜居的紧凑型发展道路,在从源头节约能源、土地、水等各类资源方面都具有很大潜力。 (二)以铁路和公共交通为骨架,打造现代高效交通运输体系 推动交通运输结构优化,以铁路、公共交通等替代卡车、私家车等运输出行方式,是打造现代高效交通运输体系的关键。目前,我国已经建成世界第二的铁路网络、世界第一的高铁网络,中东部地区单位国土面积铁路密度也达到较高水平,为推动交通运输由“总量不足”向“结构优化”方向转型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通过加快完善人口密集地区轨道交通网络,深化铁路管理体制改革,我国铁路运输占货物运输比重下降的趋势有望得到扭转,铁路在客货运输出行中的竞争力将进一步提升。不断提高铁路、水运等高效方式在货物运输中的比重,是降低交通运输能源需求增速的最大潜力所在。在公共交通体系方面,我国主要城市在基础设施、服务水平、出行分担率等方面,与东京、纽约、香港等发达城市还有很大空间。在城市规划、资金投入、土地安排、路权分配等方面,“公交优先”战略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今后伴随“市民化”成为城市化工作重点,把公共交通切实放在城市发展首要位置,对于增加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增强对人口集聚和服务业的支撑能力具有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城市圈、城市带发展进程中,加快推进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不仅具有显著的节能减排效果,而且有利于促进区域人口、经济等一体化协调发展。 (三)加快普及新能源汽车,提高电力、天然气在交通用能中的比重 目前,我国已是世界上最大的汽车生产和消费国,具备引领全球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产业基础和市场优势。截至2016年,我国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超过100万辆,天然气汽车保有量超过500万辆,已经突破试点示范起步“瓶颈”,有望进入快速普及发展阶段。通过积极推广电动汽车、混合动力汽车、天然气汽车等,不仅能够显著降低化石能源需求,而且对于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具有重要贡献。在汽车快速进入家庭过程中,我国有望开创一条不同于发达国家发展经验的新路。特别是在电动汽车发展方面,我国具备实现赶超跨越的战略机遇。目前,我国电动汽车产业化已经走在世界前列,新的技术突破和商业模式不断涌现,由政策驱动向政策市场双驱动转型的特征日益显现。在这种背景下,通过及时调整财政补贴等激励政策,加快完善充电桩等基础设施建设,结合购车许可、限制行驶等辅助政策,我国一些发达地区和城市有望在全球率先进入“新能源汽车社会”。在交通能源需求增量中,石油需求的增长空间将进一步被电力、天然气等替代。 (四)乘用车和载货汽车并重,大幅提升机动车燃油经济性水平 在加快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同时,传统内燃汽车也具备持续提高能效的巨大空间。截至2015年,我国汽车保有量达1.7亿辆,汽车生产能力超过3000万辆,绝大多数仍是传统内燃汽车,并且汽车平均油耗水平明显高于欧洲、美国水平。研究表明,通过持续提升机动车燃油经济性标准,加快普及轻量化、小型化、动力总成升级优化等先进成熟技术,到2030年我国乘用车新车平均油耗有望下降到3L/100km左右,比目前平均油耗水平下降一半以上。同时,由于货物运输能耗占我国交通能源需求的60%以上,载货汽车领域能效提升的潜力更大。目前,美国能源部实施的“超级卡车”项目,仅利用现有的、成熟的、成本有效的技术,重型卡车的实际能耗能够下降50%以上。对我国而言,通过提升卡车装备水平、发展甩挂运输、优化物流组织管理,实际能耗下降的幅度将更大。此外,在“中国制造”创新升级过程中,伴随绿色制造、智能制造、先进复合材料等共性技术发展突破,也将有利于汽车能效持续提升,为交通运输领域节能减排降碳带来更大的外溢效益。 三、去油化、电气化、高效化是交通运输重塑能源生产利用方式的主要方向 根据我们的研究,通过推广应用国内外现有可行的先进理念、成熟技术、最佳实践、创新模式,我国交通运输去油化、电气化、高效化进程将显著加快,能够实现交通发展与能源需求、交通用能与油品、交通服务与碳排放“三个脱钩”。 (一)以较低的能源需求增长满足交通运输与城乡居民出行的快速增长需求 到2050年,我国交通运输需求将持续增长,货物和旅客周转量相比2010年分别增长3.9倍、4.9倍,私人汽车保有量相比2010年增长5.9倍。如前所述,在交通部门重塑能源的生产和利用方式,交通运输终端能源需求增速大幅放缓,2050年仅比2010年增长1.3倍。同时,交通终端用能需求和二氧化碳排放都在2035年左右达到峰值,之后进入持续下降通道。 (二)交通用能摆脱对油品的高度依赖,实现电气化、清洁化、多元化 在高速铁路、电动汽车发展推动下,电力将成为交通部门增长最快的能源品种。到2050年,电力占交通终端能源需求的比重达到22%,远高于目前1%的水平。交通用能全面实现清洁化,电力、天然气、生物液体燃料占交通终端能源需求的一半以上。汽油、柴油等油品需求增长大幅放缓,并且交通用油需求在2030年左右达到峰值。 (三)交通运输体系的技术效率和经济效率显著提升 电动汽车、混合动力汽车在2030年左右成为市场主流,在汽车销售量中的比重超过一半,技术水平和产业竞争力达到世界先进。交通运输体系综合效率明显改善,2050年单位客货周转量的能源消耗相比2010年下降一半以上。不仅交通运输体系的系统配置效率、技术效率得到大幅提升,在智能交通、智慧城市、物联网等推动下,交通运输的组织效率、经济效益也显著改善。 (四)为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培育新的增长点做出重要贡献 尽管交通运输重塑能源能源生产和消费方式,需要增加在铁路、公共交通、电动汽车、高效卡车方面的投资,但带来的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远远超过投入。与延续当前的发展态势相比,交通运输重塑能源到2050年需要的累计额外投资仅16万亿元,远小于其带来的节约能源、减排污染物等效益。同时,在节约不必要基础设施投资、降低物流成本方面,在促进电动汽车、智能交通发展方面,还有利于培育新的经济增长动力,为繁荣经济增长做出积极贡献。 四、启示与建议 (一)明确交通运输重塑能源长期战略和实施路线图 交通运输重塑能源生产和消费方式涉及宏观经济、行业管理、技术选择、政策体制等方方面面,其长期愿景目标也不会自动实现。要把新一轮能源革命、信息革命、产业革命等大势与交通运输发展战略衔接起来。坚定去油化、电气化、高效化的发展方向,将其纳入国家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中,针对货运、城间客运、城市客运、汽车、慢行交通等不同细分领域,明确分阶段目标和实施路线图。 (二)及时调整炼化、汽车等产业发展规划和重点 交通运输重塑能源生产和消费方式对未来油品需求、汽车发展带来深刻影响。如果延续目前发展趋势,将进一步恶化炼化、汽车等产能过剩问题,带来巨大的投资沉没损失。同时,伴随交通用能结构发生显著变化,电力、天然气等将加快替代油品消费,汽油柴油失衡的矛盾会更加突出。在这种背景下,要全面停止新建炼化、传统燃油汽车产能,并在“去产能”进程中加快既有产能改造升级,适应多元化、清洁化变革趋势。 (三)以基础设施高效升级引领新型城市化发展 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已经突破“瓶颈”制约阶段,在升级发展过程中,要以节能高效为重要原则,引领生产力合理布局、城市化紧凑发展,提高基础设施使用效率和效益。在城乡一体规划中,要围绕轨道交通、公共交通、慢行交通等,协调布局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并加大土地供应、财政扶持等支持力度。 (四)在电动汽车、高效卡车等重点领域尽快取得普及突破 进一步强化财税、标准、价格等综合性激励约束政策,在保障需求持续增长、稳定市场预期基础上,建立补贴、标准等政策动态调整机制,引导全产业链技术水平不断创新进步。财政资金应加大对共性技术开发、充电基础设施等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城市灵活运用购车许可、限制行驶、停车收费等政策,促进租赁共享等商业模式创新,在电动汽车普及、高效卡车研发方面尽快取得突破。 作者:朱跃中 田智宇 伊文婧 交通与运输论文:交通运输企业财务管理问题与对策 摘要:近年来,交通运输行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也面临很多问题。如何让交通运输企业获得持续性发展,解决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问题就迫在眉睫。本文对交通运输企业财务管理面临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交通运输企业;财务管理;对策 一、引言 交通运输企业拥有庞大的固定资产,但面临的细分市场竞争也较为激烈。在企业的各项经济业务中,财务管理都将得到贯穿。所以,还要通过合理开展财务管理工作帮助企业获得更多的收益,进而使企业取得可持续的发展。因此,相关人员还要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财务管理的研究,以便更好的促进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 二、交通运输企业财务管理面临的新形势 近年来,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交通运输行业作为国家的经济命脉,并获得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交通运输企业及时转变了等、靠、要的观念,逐步将提供的服务由单一化向多样化、精细化过渡,运输能力显著增强,企业的收入来源呈现多样化、企业的规模也日益扩大。目前,交通运输企业承担了大量非盈利社会责任,各辖属公司也地处不同地域,收入主要包括营运收入、营运衍生服务收入和财政补贴性收入等,收入和支出大多以现金流为主,固定资产比重大,流动资产比如原材料、存货的比重小,各辖属公司的财务人员大多以派出为主。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已经进入新常态,既要面临重要的战略机会,又要面对风险隐患增加的挑战,结合交通运输企业自身的特征,交通运输企业要可持续发展,对企业的财务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三、交通运输企业财务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财务内部财务控制制度落实不到位,大多数交通运输企业都建立了内部财务控制制度,在实际工作中,内控制度空有摆设,没有发挥真正的作用。一方面各分支机构地处于不同的地域,更容易受各辖属公司负责人作风的影响而不敢做,财务管理过于随意和松散,财务人员内部控制意识不强,大多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而不想做,习惯于按经验和按传统办事,认为加强内部控制就是给自己增加了工作量,影响了办事效率;另一方面,在实际的工作中,内审人员经常会因为业务知识不全面而出现检查监督不到位,往往以事后监督为主、事后补就,无法在事前、事中进行有效的监督;而且内审人员即使发现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制度的一些漏洞,碍于一些原因,最后实施的处罚措施不得力,致使内部控制制度流于形式。(二)企业承担大量财务风险,财务风险贯穿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因为各种不确定性而导致企业蒙受损失,作为从事高危行业的交通运输企业更是首当其冲,一方面,外部宏观环境的不利变化必然给交通运输企业带来财务风险,国家大力发展高速铁路运输、飞机运输、客车运输,交通运输企业的营运线路不断加密,尤其是跨省营运线路、相互重叠的营运线路势必受到严重冲击,财务管理系统如果不能及时适应和应对,不能进行科学预见,措施不力,势必加大了企业承担的财务风险;另一方面,交通运输企业需要融资购入大量固定资产投入运营,流动资产比重较小,而固定资产比重高居不下,相对来说,交通运输企业需要利用长期自有资金和大部分融资负债筹集资金购置资产,但由于投资回收期过长,资金结构不合理,偿付能力存在问题,缺乏强有力的应急抗风险能力,都会使交通运输企业长期处于高风险状态。(三)财务人员缺乏主观能动性,交通运输企业的很大一部分收入来源于财政补贴,由上级主管部门直接拨付,财务人员大都习惯于被动的开展财务工作。一方面财务人员的工作与实际业务脱钩,数据的分析、填报以及财务报告的编制都是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缺乏灵活性、适应性;财务人员未能按照交通运输企业自行开展的业务进行全面考核分析,汇总财务报告以及披露潜在的隐患,无法为企业经营者决策提供真实、全面的财务数据;另一方面,基层财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思想观念陈旧,缺少主动学习的动力,面对会计信息化时代,缺少专业知识与信息技术知识于一体的复合型人才,无法有效的应对市场经济的瞬息万变。 四、加强交通运输企业财务管理的对策 (一)建立完善内部财务控制制度 合理保证企业经济活动合法合规,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促进企业高效发展。首先,从岗位部门职责设置、审批权限、会计核算管理制度等入手完善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加强财务人员的垂直管理,避免人为干预,规范财务人员的会计行为,务必做到财务人员职责权限明确,相互制约,使各项财务工作严格按规定落实;其次,建立完善的内审机构,严格管理,做好内部审计制度建设,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对内部审计发现的财务管理中的任何问题对症下药,要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并监督落实整改到位;最后,在执行内控财务控制制度中,不断总结经验,改进财务管理方式方法,对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仔细调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内控财务控制制度,保证企业财务管理的有效运转。 (二)加强企业财务风险控制 财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把财务风险控制在一个合理的、可接受的范围之内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目标。首先,为了应对外部环境变化的影响,交通运输企业应制定相应的风险调控机制,比如可以建立全面预算管理体系,资金使用监控体系,财务人员应树立风险观念,不断提高综合判断环境变化的能力,并能够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比如对宏观环境变化加强动态分析,做到早准备、早谋划、从容应对,规避企业财务风险;其次,交通运输企业应该多措并举,科学合理利用庞大的现金流,提高投资收益,积极选择合理的筹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充分论证资本成本与风险的利弊关系,不为片面追求财务杠杆效应而增加负债筹资,达到资本结构最优化;最后,我们进行财务管理风险时,应充分分析财务风险产生的原因,我们要建立财务风险的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的全过程控制,而对于在新的环境和变化会衍生出新的风险,我们要积极应对,总结经验教训,建立风险档案。 (三)以人为本,优化财务人员队伍 在市场经济体制发生变化的同时,交通运输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也变得越发复杂。面对这种发展形势,企业财务会计还应得到素质水平的提升,才能进一步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首先,财务人员需要加强自身职业修养,并自觉维护会计职业道德,坚持崇高的会计职业理想;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加强对财税法规及新政策的学习,更要熟练掌握财务软件、数据库等新技术,成为复合型财务人才;其次,充分发挥财务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企业要完善对基层财务人员的激励机制,细化工作的考核标准,调动财务人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财务人员不再是简单枯燥的记账,要让财务人员积极参与企业的日常管理,主动反映经营管理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总之,在新的形势下,交通运输行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交通运输企业面临问题复杂多变,如何让企业获得持续性发展,解决企业中的财务管理中问题就迫在眉睫,积极建立完善内部财务控制制度,加强企业财务风险控制,以人为本,优化财务人员队伍,为企业提供高效的财务管理,为交通运输企业的健康、长远发展保驾护航。 作者:白道涛 交通与运输论文:交通运输与能源消耗研究 摘要: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带动着交通事业高速发展,为人们的生活带去了极大的便利。而随着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私家车的数量不断增加,不仅给城市建设带去了极大的困难,也为周边环境带去了极大的破坏,同时还造成了能源的浪费。这一现象不断的疯长,指示有关部门高度重视交通部门的能源问题。本文主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交通运输;能源消耗;研究综述 交通行业在经济不断发展的带动下蓬勃发展,但由于其行业存在这特殊性,使得整个行业的能源消耗不断增加,增加了成本消耗的同时,还不利于自然环境的保护,同时不利于我国国民经济长远的可持续发展,从而进入一个无限循环的死胡同。因此,相关的图交通部门必须要对我国交通实际情况展开合理的调查和科学的分析,从而选择最合理有效的来减少交通的能耗,促进我国国民经济更加高速的发展。 1公路运输能源消耗 在中国,公路交通运输是受众范围最广的一种交通费,主要通过汽车以及货车拉载乘客和货物来展开出行的,具有灵活便捷,快速,承载量小等特点。并且受我国具体公路交通情况影响,我国公路运输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短途、小型的乘客汽车数量呈现出大幅度的增加,私人用的小型乘客车的数量也不断地增长,而小型货载车辆则明显减少,主要是因为社会整体需求发生变化而导致的。而公路运输的能耗则呈现出不断上涨的趋势。根据相关专家对于公路运输消耗的研究报告总结来看,大多数研究专家认为造成公路能源消耗上账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有这样几种因素:公路数量的变化,汽车数量以及构成结构的变化、人们节能意识的转变以及公路自身呈现出来的特点等。并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了一些降低公路能源消耗的措施,其中主要涉及新能源的使用、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更新、汽车生产技术的改进、交通运输结构的优化改善等多个方面的方法。并且在不同的节能方法使用中,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选择不同的措施加以改善,从而从整体降低公路运输能源消耗水平。但是纵观所有交通运输来看,公路运输能源消耗量较大,所以许多研究学者深入研究整体交通运输成本问题,并且根据环境问题提出一些针对性的解决办法,包括短途绿色出行、海上高速公路等。这样不仅能够保护周边环境,降低公路能源消耗,还能推动公路不断发展。 2铁路运输能源消耗 与公路不通,铁路属于专线的叫运输方式。比公路的运输量大,并且不容易受到气候环境的影响。并且在所有的交通运输能源消耗中,铁路的消耗是最低的。所以,与其他运输方式相比,铁路具有较为光明的发展前景。然而这只是学者在横向研究比较中得出的结论,并没有深入对铁路展开纵向的运输研究,没有深入到铁路运输能耗的本质。现阶段在研究铁路能源消耗的内容较多,主要集中在消耗的整体情况、铁路运输的结构以及铁路运输消耗能源结构等,并且将铁路运输与公路和水路运输相比较。最后得出大力提倡铁路运输发展的结论,这样才能促进我国交通事业更进一步的发展。同时也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因为铁路运输受多个方面的影响,仍然在运输过程中存在着能源浪费的情况。因此,这就要相关管理部门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管理和检测,提高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最终提高全体铁路的节能水平。3城市交通运输能源消耗城市交通主要指的是在城市内部运行的公共交通设施,以城市公共客运为基础。因为城市交通所面向的消费群体为城市人群,所以城市交通运输受到城市内部各方面的高度影响,例如城市道路的拥堵情况,城市线路的安排设置等。在具体的实际运行过程中,城市交通运输工具的种类较多,不仅包括民用交通工具,还包括公共交通工具,例如公共汽车,电动车、摩托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不同的公共交通工具对能源需求不同,多数公共交通使用的是柴油和天然气以及电力能源带动,其中天然气和电力属于可再生能源,是清洁能源。而随着人们收入水平不断提高,私家车的数量不断增加,对于汽油等非可再生能源的消耗不断增加,从而导致城市交通能源消耗比例上升。由于交通运输业自身特性,与其他行业相比,交通运输业能源消耗水平较高,对柴油、汽油以及燃料油等油类资源的消耗水平远远高出其他行业,从而增加了交通运输的整体成本,对我国社会经济更好发展造成了较大影响。一些研究学者在对城市交通能源消耗水平进行深入研究后,建议对私家车整体数量进行限制,大力建设公共客运,从而改善城市交通整体能源消耗结构,降低城市交通能源消耗水平。有些研究学者在对城市实际交通情况以及交通行业未来发展需求进行合理分析后,阐述了一些影响城市交通能源消耗水平的因素,并建议对城市交通结构进行优化,从而降低城市交通能源消耗水平。 结束语 降低交通运输的能源消耗不仅是在能源消费量上有所下降,更应该是能源的充分利用和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基于国内学者对交通运输能源消耗的相关研究的特点,今后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交通运输降耗的研究的拓展方向:第一,增强弱势研究。对航空、水路交通运输方式的能耗问题加强其研究力度。不同地区受客观地理环境影响,交通运输中重要依托方式也会因地制宜。加强水路运输能耗的深入探究,可为其提供理论的降耗支持。第二,切入物流角度。伴随现代物流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代物流要求低成本和快捷性等,通过物流的发展带动和促进交通运输方式整合,降低交通运输系统能耗,提高交通运输系统效率。第三,增加实证研究。鼓励增加实证研究检测,及时反馈降耗对策和途径在实际操作过程出现的问题,对提出的降耗策略和途径不断优化,促进相关降耗措施更具有针对性。能够加快理论应用到实践的速率。第四,优化交通运输结构。交通运输的发展,不仅带来能源消耗问题,同时也产生生态环境影响。因此,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前提下,宏观控制交通系统,优化系统结构,提升社会服务水平,优化现代交通系统可持续发展。第五,健全降耗评价体系。建立可操作、具有实用性和适用性的降耗评价体系,可将降耗成效具体量化,可以明确交通运输系统中依然存在降耗空间的方面,推进降耗过程循序渐进。第六,控制民用汽车和居民出行。 作者:徐胜军 单位:鹤岗市公路管理处 交通与运输论文:交通运输系统与经济系统的协调发展 摘要: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针对区域交通运输与经济协调发展,根据我国交通运输发展现状,分析交通运输与区域经济发展的关系,并提出合理化建议,能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支撑条件,有利于实现社会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区域;交通运输;合理化 评价区域交通运输与经济协调发展,构建其评价总体思路、指标体系及评价模型,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建立起研究理论与现实的纽带,对于交通运输与区域经济协调预警和管理具有重要用用。 一、区域交通运输系统与经济系统协调发展理论 系统论的创始人是贝塔朗菲,是涉及面广、内涵丰富的概念,他将系统定义为相互关联的元素的集合。一个系统是一个由许多要素所构成的整体,系统作为整体具有特定的功能,通常的系统都是具有某种目的的,可以协商、综合成为具有良好功能,其功能以系统的结构为基础,,一般系统都具有一定的层次结构,其要素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依赖,一起构成了系统的整体运动特性,存在于一定的物质环境中,某一要素发生变化则会影响其他要素,外界环境的变化会引起系统特性的改变。区域经济学从19世纪50年代开始形成,其研究内容是根据其研究对象而定的,其重要标志就是区域经济结构。区域的空间发展总是不平衡的,区域产业结构不断地进行置换,。城市是区域的核心,区域政策是解决区域间经济发展差异措施,区际间分工具有发挥区域优势。经济学家对运输问题的研究有很长的历史。运输经济学有自己的一套理论。其中运输经济引论主要包括运输业的发展、运输业的性质和运输资源配置;运输市场以对运输市场的一般分析为基础;运输企业包括它的企业制度形成及其对塑造市场主体等;政府宏观调控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运输与经济社会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以上这五个方面是运输经济学的组成。运输经常学运用了可持续发展思想。其概念非常明确地内涵了发展原则,追求的公平性原则,不损害支持地球生命的自然系统,不削弱子孙后代满足需求的能力的发展,致力于达成既尊重所有各方的利益。可持续发展以经济增长为前提,是协调发展的目标和指针,包括经济优先、经济结构和经济质量,而协调发展是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协同学是德国功勋科学家哈肯提出建立的,是其子系统以复杂方式作用构成的复合系统,其子系统按一定规则形成相应结构和功能,协同行为有超越各要素自身的单独作用,具有内在性和自主性,自动产生空间、时间和功能有序结构。 二、区域经济系统与交通运输系统如何协调发展 首先要了解“协调”和“发展”两个概念。要把协调看作是一种组织管理工作,把协调当作事物发展的一种态势,要处理好区域内经济社会各要素关系,使得区域内经济持续、快速、稳定的发展。协调应是发展的一种规定,发展是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范畴,发展用来叙述一个国家的经济变化。协调发展是“协调”与“发展”的交集,是保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强调整体性、综合性和内在性的发展聚合,因此,交通运输发展也、应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经济系统是以人类的活动为中心的,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涉及社会、经济、科学技术、生态环境等,具有整体性、适应性、层次性、相关性等。区域经济系统是一定区域内的经济系统,是个动态的系统,处于有组织的活动状态,区域内、区域外发生着有机联系。交通运输是按照不同的目的和不同的标准,某个范围有目的性的空间位移,分为铁路、公路、航空、水运、管道等。区域交通运输系统是指承担该区域的客货运输任务的各种交通运输设备、资源、人员及相应的管理组织的整体,按照不同的原则分成不同的子系统。其中铁路运输子系统运输能力大,但其固定成本很高;公路运输子系统资金投资少,但公路运输系统的运输成本高;水运子系统运输成本是最低的,但是水路运输容易受气候条件的影响;航空运输子系统速度快,但是航空运输子系统受气候条件影响大;管道运输子系统具有特定性,适用于天然气和流向比较集中的原油等。区域交通运输系统在运输生产过程、生产时间具有连续性,随着社会经济的需求,运输任务也随着变动。区域交通运输是区域经济的一个子系统,区域经济的开放性靠交通运输来实现,它刺激区域经济发展,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从我国长期以来的实践证明来看,交通运输发展是协调发展的战略,它强化区域经济系统内外的经济联系,促进区域经济水平的提高,带动本地区对优势资源的开发,以更进一步促进区域交通运输的发展。 三、如何评价两者的协调发展 首先我们要看到两个系统发展的相关性是客观存在的,应解决选择指标和建立指标体系,了得到准确的、客观的、可靠的结果。作到全面但不可包罗万象原则,应注重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指标体系的科学性应基于理论体系,指标的选取要考虑到相关性,指标的选取应易于收集、量化,在共同的原则下构建评价指标体系。要建立评价指标体系的框架结构,以交通运输与经济两个子系统为单位进行。要采用合适的指标选取原则及方法,指标的初选有分析法和综合法两种,并对初选的指标进行完善。采用主成分分析法来评价其水平。主成分分析能较好地解决多指标降维问题,消除了评价指标间的相关影响,较好的解决了权数处理问题,有利于提取系统的主要信息,但一定要注意确定主成分的个数。当然还要确定协调发展系数的计算方法,判断系统之间是否协调发展,避免评价过程中主观因素,并针对区域制定适合的管理措施、方案,以期有助于促进系统间的协调发展管理。 作者:崔双静 单位: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运输管理所 交通与运输论文:交通运输与大气环境治理 摘要:治理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在这场关乎人民福祉、关乎国家形象的环境治理行动中,交通运输行业理应主动作为,积极谋划,采用创新的思维方式,从创新管理、技术革新入手,向传统宣战,在改善生态环境工作中,走在全社会的前列。交通运输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也是能源消耗的大户,是大气污染的重要污染源之一。在交通运输行业采取节能减排措施,对治理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提高人民生活的幸福指数,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交通运输;雾霾;治理;大气污染 近年来,我国空气污染呈加重趋势,雾霾天气频繁出现,特别是京津冀地区,空气污染程度稳居全国前列,PM2.5超标呈常态化,空气污染已成影响人民生活品质、影响我国国际形象的一大公害,治霾防霾刻不容缓。造成空气污染的污染源很多,主要有工业源、交通源、生活源等。改善空气质量,提高人民生活的幸福指数,还百姓一片蓝天白云,交通运输行业责无旁贷。 1从节能减排的角度合理设置收费站 我国很多公路收费站存在车辆扎堆等待缴费的情况,有资料显示,汽车怠速3min消耗的燃油相当于正常行驶1km消耗的燃油,而且发动机在怠速时,燃油燃烧不充分,污染物排放量相当于正常行驶的数倍。因此,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设置收费站及收费车道数量,避免或减少大量机动车原地怠速的情况,特别是大力推广ETC不停车收费技术。 2严格推行上路车辆准入制度 随着我国经济迅速发展,汽车保有量激增,相当一部分机动车排放不达标,属于“黄标车”。一辆黄标车的污染物排放量相当于数辆达标汽车的排放量,因此淘汰黄标车势在必行。黄标车的治理不仅在城市,在广大农村地区,也应实行黄标车淘汰制度。同时,对汽车生产环节,国家应对进入市场的每一款车型进行检测评估,严格按国家标准实行准入制度。对技术落后的车型,应严格限制其生产和销售。只有从机动车生产和销售环节把住关口,才能为交通运输行业大气治污创造有利的条件。 3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实施公交优先战略 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显得颇为必要而紧迫。有研究显示,在北京市一个出行者乘公共交通工具上下班比乘私家车出行平均每年少产生4.1kg的碳氢化物,28.6kg一氧化碳和2.3kg的氧化氮。显然,提高公交车在汽车保有量之中的比例可以很好的提高大气环境质量,产生环境效益。 4构建合理的交通运输体系 在我国的长途货物运输中,应积极谋划交通大格局,特别是能源、建材等大宗货物材料,在具备水运条件的地区,应优先采用水路运输,在内陆地区优先采用铁路运输。对于水运、铁路不能通达的地区,再转由公路运输。只有构建合理的交通运输体系,才能使能源消耗保持在最低限度,创造最低的能源产出比,将货物运输环节对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 5大力发展新能源机动车 在我国,新能源汽车尚处于起步阶段,传统燃油汽车仍占主导地位,新能源汽车占比还很小,发展潜力巨大。政府应采取补贴等形式鼓励人们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替代传统能源汽车。 6结语 治理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在这场关乎人民福祉、关乎国家形象的环境治理行动中,交通运输行业理应主动作为,积极谋划,采用创新的思维方式,从创新管理、技术革新入手,向传统宣战,在改善生态环境工作中,走在全社会的前列。 作者:曹艳民 单位:唐山市交通运输局 交通与运输论文:道路交通运输问题与对策 摘要:在改革开放之后,我国道路交通运输行业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但是在发展的同时,出现了很多问题。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并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希望可以促进我国道路交通行业稳定、有序地发展。 关键词:道路交通运输;问题;对策 0引言 目前,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交通运输业得到了快速提升,但与此同时,道路交通问题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交通运输行业应遵循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及时解决当前道路交通中各种问题,因地制宜制定出促进道路交通发展的方案,最大程度上满足现代社会发展对交通运输的需求。 1我国道路交通运输系统中出现的问题 1.1能源综合利用效率较低 在维护和建设道路交通中,每年都要耗费大量的财力和物力,同时也要耗费大量的化学能源。据有关调查研究表明,发达国家能源利用率较高,其交通运输所消耗的能源总量仅占国家能源消耗总量的35%,而我国将近85%以上的能源都应用到交通运输行业上。所以,与发达国家相对比,我国能源综合利用率较低。 1.2道路交通结构不完善 与改革开放之前相比较,我国道路运输行业已经取得很大的发展,不管是从道路交通设计理念,还是从设计原理上来讲,一直处于快速发展状态中。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道路交通运输结构中存在着很多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道路运输交通的发展。没有形成完整统一的道路交通运输结构系统,无论哪种形式的道路交通结构系统,都没有得到充分地利用;城市交通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应不断提高,相关服务工作水平未达到具体规划要求;在道路建设中,普遍存在着“断头路”这一现象,严重制约我国城市道路和高速公路以及国道的网络效应;在建设道路和养护道路过程中,大范围应用一次能源,没有充分使用可再生能源,导致资源不能循环利用。 1.3道路和交通环境污染现象严重 在道路交通的运行及建设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污染物,尤其是汽车排出的尾气直接污染了自然环境。同时,汽车尾气也造成我国很多一线城市雾霾现象越来越严重;汽车鸣笛也造成了噪音污染等,这就需要我国政府和环保部门加大治理力度,提高生态环境质量,减少汽车尾气污染。 2解决道路交通运输问题的具体措施 2.1智能化交通运输系统的应用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将我国社会建设成为环境节约型和生态友好型社会主义国家,为了贯彻和执行十八大会议政策,提出应用智能道路交通系统这一策略。第一,应用智能道路交通系统既可以达到节约社会资源的目的,也可以符合节约自然资源的要求,并且智能道路交通系统也具有较高的安全性。第二,在不同程度上减少汽车尾气对环境的污染以及减少交通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在道路交通行业发展中,应用智能化道路交通系统,不但可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质量,而且也能提高交通的安全。同时,在应用智能化交通系统过程中,应结合我国各地区的道路交通的实际情况,针对性的制定出适合道路交通智能化发展的方向,解决交通系统中所出现的问题,推进我国交通事业的快速发展。 2.2加大财力和人力的投入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道路交通需求量也在不断发展。不论从我国实际情况分析,还是从发达国家实际情况分析,都需要一个可以支撑国家持续发展的交通系统。所以,这就需要加大力度研究交通系统,改革传统的道路交通结构,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及时解决道路交通系统中所出现的问题,确保道路交通运输系统的有序、稳定运行。从各方面上来讲,唯有建立一条可持续发展道路,无论从财力上,还是从人力上,都加大对道路交通系统的投入,才能确保我国能源可持续利用。 2.3提高道路的通过能力 在建设我国城市道路过程中,如果采用根据道路需求量增大而加大力度建设道路这一设计理念,可以说这种设计理念过于简单,并未结合其他因素考虑到道路交通建设的重要性。在建设城市初期阶段中,虽然交通运输量并不大,但是急需要形成基本道路结构体系,如果采用单纯依据交通需求增加道路建设这种设计理念是可以满足在交通运输量不大的情况下的需求,但从可持续发展层次上考虑,这种设计理念有很多不完善之处。根据总体规划的引导,对道路网络系统进行大力建设这是一种科学、可行、有效的方法。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改造破旧的道路网络是十分必要的,这也是建设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基础工作。在改造传统道路系统中,应充分利用现代高新技术,通过引用控制技术和信息技术以及网络等技术,不断加强规划道路交通和管理道路交通的质量和水平,从而提高资源利用率。 3结语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增长速度的加快,道路运输结构系统是否完善和科学合理直接关系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情况。为了确保我国道路交通行业的稳定发展,这既需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完善解决在工作中所出现的各种问题,也需要我国政府加大对道路建设的资金投入,从而推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张鑫 单位:河北省承德市运输管理处
施工成本管理论文:建筑施工企业成本管理有关问题研究 摘要: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建筑施工行业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行业,也成为各种资金角逐的重点。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基础上,通过工程成本的控制与管理,提升企业的利润空间,是摆在每一个施工企业面前的课题。 近年来,由于建筑行业市场竞争机制逐步完善,招投标价格日趋合理,企业利润空间变窄,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条件下,加强内部管理,压缩可控成本,成为企业提升利润空间的有效手段。 一、当前建筑施工企业成本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随着国家拉动经济增长所采取刺激措施加大,建筑施工企业又迎来了较大的发展机遇,但继续重复原有的成本管理举措势必会重从走老路,为帮助建筑施工企业走出成本管理的误区,现将目前建筑施工企业在成本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归纳如下: (一)成本管理认识上的片面性 成本控制是一项全员参与的系统工程,是技术与经济、人才与信息资源的结合。但目前不少建筑企业成本管理所需的大量信息流不能有效流转,导致技术与经济的脱节,整个成本管理缺乏系统观念。如技术人员提出的施工方案虽然能够完成设计要求,但从经济方面考量,却不是最优化的,大大缩小了施工企业的利润空间。 (二)项目成本预测上的滞后性 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投标报价阶段完成前,先完成投标项目的成本测算。但许多建筑企业在投标阶段仍是按照政府规定的预算定额跳过项目成本预测,直接计算项目投标价格。对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成本只是一种平均的、粗略的估计,若项目中标,再重新对这个工程项目的成本进行详细的测算或直接简单地按照中标价确定一个降低比率。 (三)考核机制不完善性 相当部分企业考核机制落后,成本目标管理不到位,责、权、利并不真正对称。有的企业虽然建立了目标考核制度,但在项目实施过程或结束后,不依据考核标准进行考核,或进行了考核,但不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造成了大家都争着不计成本的干项目。 (四)成本控制水平低,控制效果差 第一,控制手段落后。缺乏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方法进行成本分析,找出影响成本的主要问题,采取相应的对策。 第二,受控时间的不准确。项目成本控制范围只从项目开工到项目竣工,而工程项目成本的内涵不仅仅是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成本,还应包括项目的前期市场调查、项目信息的跟踪和投标的成本,以及质量保修成本等。 第三,受控部门范围的过于狭窄。成本控制的职责主要集中在财务部门和项目经理部,未能充分发挥其他相关部门在成本控制中应有的作用。 第四,成本控制动态管理差。成本控制没有跟上成本发生的时期,往往在成本发生以后才控制,不能对成本目标实施动态管理,不能充分发挥成本控制的作用,控制效果差。 二、完善建筑施工企业成本管理的途径 建筑施工企业成本管理是全过程的系统工程,不能将成本管理仅仅局限于施工过程中的管理,事实上,从项目的投标开始,一直到竣工保修,贯穿于项目的全过程。我认为:加强成本管理与控制重点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投标阶段的成本管理 对于投标阶段的成本管理,主要是进行成本测算,以确定投标报价。成本测算是一项具体而系统的工作,要根据施工现场踏勘,结合工程的特点,确定工艺流程、选用合适的施工技术措施、制定合理的施工组织措施、进行机具的配置、工种结构和人员的选配,在此基础上,确定各类税金、计算投标费用、预计保修服务费,从而测出工程的直接支出,并以此作为投标的最低底价。 (二)施工准备阶段的成本管理 项目中标后,应及时组织人员对项目成本进行细化测算,以确定目标成本,作为施工过程控制的依据。测算每道工序(单元)应消耗的时间、投入的劳力、材料、机械等生产要素,进行成本倒逼。 施工成本管理论文:论公路施工企业成本管理 施工企业的最终目标是经济效益最优化。当前公路施工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在低价位中标的情况下,只有稳健地控制住工程项目成本,工程利润空间才能打开。项目的成本控制是贯穿在工程建设全过程,它是企业全面成本管理的重要环节,必须利用组织、经济、技术、合同等措施,对项目成本进行有效的控制,强化经营管理,降低工程成本,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 成本控制,是指在项目成本的形成过程中,对工程施工过程中所消耗的各项费用开支,进行监督、调节和及时纠偏,把各项生产费用控制在计划成本的范围之内,以保证成本目标的实现。降低项目成本的方法有多种,概括起来可以从组织、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几个方面采取措施实现成本控制目标。 1 采取组织措施控制工程成本 组织措施是从施工项目的组织方面采取的措施,是其他各类措施的前提和保障,一般不需要增加什么费用,运用得当就可以收到良好的效果。公路施工企业的特点是工程点多、线长、面广、工程管理人员流动频繁。必须采取组织措施抓好成本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使之在市场经济中立于不败之地。可以做到的有: 1.1 编制施工成本预测报告,确立项目管理成本目标 编制成本预测可以使项目经理部人员及施工人员无论在工程进行到何种进度,都能事前清楚知道自己的目标成本,以便采取相应手段控制成本。做到有的放矢,打有准备之仗。这是做好项目成本控制管理工作的基础与前提。 1.2 在项目部内部实施成本责任制 施工成本管理不仅是项目经理的工作,工程部、计划合同部、财务部各级项目管理人员都负有成本控制责任。通过成本责任制分解责任成本,层层签订责任书。量化考核指标,把责任成本分解落实到岗位、员工身上,形成企业上下人人关心成本,人人关心效益的新局面。 1.3 建立成本预警机制,做好成本失控的风险预测 建立正常成本管理秩序,达到使用有记录,消耗有定额,统计有报表,损耗有分析,定期召开责任成本分析会,总结经验,弥补不足,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2 采取技术措施控制工程成本 技术措施不仅对解决施工成本管理过程中的技术问题不可缺少,而且对纠正施工成本管理目标偏差也有相当重要的作用。 在准备阶段,采取技术措施,就是充分发挥技术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对标书中主要技术方案作必要的技术经济论证,编制科学、经济合理、高质量的施工组织设计,以达到缩短工期、提高质量、降低成本的目的。施工组织设计的优劣,直接影响到工程成本的高低。要不断优化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材料、机械、资金和劳力等要素的最佳组合方式,统筹安排各生产要素,周密地、科学地、巧妙地组织工序间的衔接,通过提高生产效率来提高经济效益。 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把工程质量关,采取防范措施,消除质量通病,避免造成不必要工程建设质量成本,从质量成本管理上要效益。无论是质量不足或过剩都会造成质量成本的增加。尤其质量事故会增加返工费、停工费、返修费、事故处理费等,造成工程成本陡升。 3 采取经济措施控制工程成本 经济措施是最易为人接受和采用的措施。管理人员应以主动控制为出发点,及时控制好工程各种费用,尤其是直接费用的控制。也就牵住了项目成本的牛鼻子。经济措施主要包括: 3.1 人工费的控制管理 人工费占工程费用的比例一般都在10%左右,并且用工的薪资报酬有不断上升的趋势,人工费的控制越来越成为成本控制的重要一环。要从用工数量控制,根据劳动定额计算出定额用工量进行包干控制,防止人工费超出指标;有针对性地减少或缩短某些工序的消耗量,从而达到降低消耗,控制工程成本的目的;改善劳动组织,减少窝工浪费;实行合理的奖惩制度;加强技术教育和培训工作;压缩非生产用工和辅助用工,严格控制非生产人员比例都可以起到控制人工费的作用。 3.2 材料成本的控制管理 材料费一般占全部工程费的65%一75%,直接影响工程成本和经济效益。材料控制管理在整个工程成本控制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材料的成本控制可从两个方面入手,即用量控制和价格控制。 1、对材料用量的控制:首先是精细地编制出周密的采购计划,严格执行,有效监控,防止采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坚持按定额确定材料消耗量,限额领料;改进施 工技术,推广使用降低材料消耗的各种新技术、新丁艺、新材料;定期盘点,随时掌握实际消耗和工程进度的对比数据;周转材料要及时回收、整理,使用完毕及时退场,减少租赁费用从而降低成本。2、对材料价格进行控制:材料的采购价格对工程成本能否降低,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注意:建立企业自身的价格信息网络,保持信息渠道的畅通,及时准确地把握价格信息。按照“质量择优而买、价格择廉而购、路途择近而运”的原则选购以降低成本;采取比价采购、议价采购、询价现购多种方式相结合,为降低采购成本提供更多的选择;建筑材料随市场价格上下浮动较大,要及时进行材料价格签证,避免工程结算损失;要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合理确定进货批量与批次,尽可能降低材料储备,减少流动资金占用。 3.3 机械费用的控制 机械效率直接关系到工程进展的快慢,工程进展快慢又影响着工程成本,因此机械设备管理在成本管理中占有重要的一环。主要是对正确选配和合理利用机械设备,加强租赁设备计划的管理,从不同角度降低机械台班价格;合理组织机械,提高单位时间的生产效率;搞好机械设备的保养修理,提高机械的完好率、利用率和使用效率,避免不正当使用造成机械设备的闲置,从而加快施工进度,降低机械使用费。 4 强化合同管理为中心的资料管理以实现成本控制 4.1 合同管理 合同是明确甲乙双方责任利益关系的重要依据。合同管理是施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降低工程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 强化合同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及时签订合同,不管是对业主、供货商、劳务分包商,都要及时签订合同,防止事后扯皮。二是合同内容要完善,合同内容要明确项目成果目标、成本目标、工期目标、安全目标和违约责任。供用水电气热、租赁、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保管、仓储等事项,都必须签订正式的合同,不得以口头形式约定。三是选择最合理的分包商与材料商,确定合理单价,签订合理的分包合同与材料合同,从而达到控制支出的目的。四是严格合同监督及兑现,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监督合同的实施情况,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认真兑现。六是强化合同管理,在合同执行期间密切注意我方履行合同的进展效果,以防止被对方索赔。 4.2 加强内业资料管理,为计量的申报和工程竣工后的竣工验收和结算以及索赔工作提供资料保障 内业资料的完善、计量的及时申报、业主工程款的及时划拨可以加快施工企业的资金周转;竣工阶段资料验收是竣工结算的基础,完成了工程的验收,竣工结算才是一个完整的结算,建设单位才会拨付工程款;施工索赔项目的报批和追索是一项重要工作。如果施工单位不能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处理变更、索赔项目,或因为原始资料整理不及时、不完备都会使索赔受到影响。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收集、整理、保管好原始索赔依据,提供有力的索赔证据,也将使企业成本降低,效益提升。 控制工程成本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管理、技术、经济等很多方面,疏忽哪一方面,都会给工程的质量和成本带来不良的后果。施工企业在加强面对激烈的国内外竞争从微观内部管理上下功夫,对建设项目的每个环节进行严格的成本控制,以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可持续发展。 施工成本管理论文:建筑施工企业成本管理的特征及其成本控制的重点分析 【摘 要】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发展,建筑行业内部及建筑企业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建筑企业提高企业竞争力成为管理者追求的首要目标,而实现这一目标的方法有很多,但基本上都是从提高收益和降低成本这两个角度来考虑的,而占企业竞争优势很大比重的成本管理于是越来越受到管理者的重视。 【关键词】建筑企业;经营管理;成本控制;企业竞争力;经济效益;价值链分析;技术分析 0 引言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物质生产部门,它与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的改善有着密切的关系。我国正处于从低收入国家向中等收入国家发展的过渡阶段,建筑业的增长速度很快,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也很大。 1 建筑企业成本管理特征分析 1.1 建筑企业成本管理的一般特点 首先,建筑企业不同于其它生产性企业,其产品为建筑产品。建筑产品随设计图纸变化而无统一标准,导致建筑企业的生产非标准化,一个建筑企业可能在存续期间都不会生产两个相同的产品,而建筑产品所需材料成千上万。因此建筑企业的成本管理,尤其是制造成本(以下称成本)管理也就显得无序可循,非常困难。 其次,建筑企业是项目导向型企业,而且项目的周期较长,短则一年,长则数年甚至十数年。因此,建筑企业的管理突出的表现为以项目管理为载体,以成本管理为核心。工程项目成本集中地反映了建筑企业进行施工活动的经济效果,通过对工程成本的计算、考核和分析,可以反映企业的生产和管理水平。因此工程项目成本管理是企业成本管理的重要内容。 最后,进度、成本和质量称为建筑项目管理的三大控制目标,三者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影响,形成一个辩证的统一体。工程项目控制的理想状态是同时达到最短的工期、最低的成本和最高的质量,即实现总体价值最大化。因此,成本的管理必须要和进度、质量的管理密切结合,才能最终实现成本管理的目标。 1.2 企业成本管理与项目成本管理相互对立管理的特点 建筑企业具有明显的双重成本管理的特点。建筑业的生产特点使得建筑企业普遍实行项目管理制度,一个正常运行的企业一般同时设立数个项目部,每个项目部都由于其针对的建筑产品的独特性而具备独立性,每个项目部都是独立的成本中心。因此项目的成本管理,包括成本预算、成本控制、成本差异比较一直都是建筑企业进行成本管理的重心。但是,建筑企业不仅仅是项目公司,项目有生命周期特点,而作为企业必须存续经营,因此企业层面的成本管理对建筑企业亦是同样重要。如果说项目层面的成本管理主要解决成本中心的成本管理问题,企业层面的成本管理则主要解决企业全面成本管理、战略成本管理问题。企业能否利用规模优势,如何连结战略与成本,如何实现全面成本管理等,这些都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的重要问题。 1.3 企业成本管理的分散性和项目成本管理的一次性特点 建筑企业的成本管理中心在各个项目部,而各个项目部的地点又因工程地点的不同而分散在不同的地点。这种分散性的好处是使成本管理中心与成本发生中心相一致,符合成本管理原则,但是也带来了集中管理困难的问题,尤其是全国性的建筑企业由于项目分布广,为了有效对项目管理而不得不花费巨额的管理费用。 另外建筑成本管理具有一次性的特点,建筑企业的生产方式是:固定的产品、流动的生产线。每个建筑项目都有自己的成本发生机制,针对项目的成本管理方法和制度有可能随着工程项目的结束而结束,不再重复发生。从成本管理的角度,这种一次性不利于成本数据积累,不利于成本管理学习效应的体现。 2 建筑工程成本管理特征分析 对于成本,不同学术机构也从不同的功能角度给出了不同的概念。我国的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包括直接工资、直接材料、商品进价以及其他直接支出,直接计人生产经营成本。企业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分配计入生产经营成本。”美国会计学会(aaa)认为:“成本是指为达到特定目的而发生的或应发生的价值牺牲,它可以用货币单位加以衡量。”这两个成本概念并没有本质区别,只是我国的成本概念较为具体,而美国会计学会的成本概念更具有普遍性。 建筑工程成本,是成本的一种具体形式,是建筑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为 获取和完成工程所支付的一切代价,即广义的建筑成本。在项目管理中,我们更多接触的是狭义建筑成本的概念,即在项目施工现场所耗费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现场其他直接费及项目经理为组织工程施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之和。狭义建筑成本,将成本的发生范围局限在某一项目范围内,不包括建筑企业期间经营费用、利润和税金,是项目经理进行成本核算和控制的主要内容。 3 我国建筑企业成本管理的控制重点 3.1 摒弃单一成本控制,重视价值链分析的战略成本管理 在市场上,真正有意义的是整个经济过程的成本,企业须清楚与产品有关的整个价值链中的所有成本。因此,企业需要从单纯核算自身的经营成本,转向核算整个价值链的成本,与处于价值链上的其他厂商合作共同控制成本,寻求最大收益。尽管我国国有企业一直在寻找一条有效的降低成本的途径,许多企业都提出全员、全方位和全过程的成本管理模式,而在成本管理的实际操作中,企业不应把降低成本的着力点放在对生产成本的单一控制上,而应把影响产品成本的每一个环节,项目科研、产品设计、材料供应、生产制造、产品销售、运输到售后服务都作为成本控制的重点,进行逐一的作业成本分析。管理人员对产品的生产周期和每一环节的控制方法应有充分的了解,没有使产品的利润在整个生产周期最大化。 3.2 成本管理工作中经济与技术分析相结合 由于长期以来,我们投标报价并没有将组织设计作为估价的依据。不管投标项目上应使用的设备、人力等情况,都是按照政府规定的统一定额和取费系数进行计算,这样的投标报价根本不需要考虑施工方案。由于在获得项目的过程中并不考虑施工方案,所以我们的项目成本核算中,往往不重视对不同的技术方案、不同的施工方案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评估,这样使我们的项目成本管理失掉了技术的支撑。 3.3 项目成本控制由引入作业成本法改善传统的会计核算制度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建筑业具有劳动密集、自动化程度低、进入门槛低、竞争激烈等产业特征。在我国的建筑施工企业中普遍存在实际成本难以精确控制、企业内部价值链难以优化组合的企业成本管理问题,由于我国的建筑市场环境不好,供应链管理更是摆在我国建筑施工企业面前的一大难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有详细、准确的成本信息做支持,需要企业作业分析、流程再造,需要建立与业主、供应商/分包商的竟合机制,而作业成本法的实施可以解决这些问题。 作业成本法使成本信息更加科学。作业成本法解决了传统成本信息失真的问题,同一种工序的单位成本在作业成本法下和传统的成本计算法下,计算的结果常有差异。作业成本法可以保证每一工序成本的准确性,增强成本计划与控制的有效性。 4 结束语 总之,我国建筑企业目前面临的经济、社会环境己发生很大的变化,建筑企业要想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谋求生存和进一步的发展,并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建立成本竞争优势,寻求降低成本的措施将是必由之路。 施工成本管理论文:浅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成本管理 【摘要】 随着我国城市建设脚步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建筑业竞争也日趋激烈,工程项目成本管理是施工企业经济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笔者阐述了建筑施工企业项目成本管理的重要性,针对当前建筑施工企业项目成本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强化措施,供相关人士参考。 【关键词】 建筑施工;工程项目;成本管理;重要性 在当今建筑行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是“僧多粥少”的局面,而工程项目一般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能否中标取决于企业能否具备质量高、工期短、造价低的要求。一旦中标,价格是确定的,这就要求施工企业不但要在规定工期内,以合格质量完成工程项目,而且要求施工企业通过成本管理提高建筑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在保证质量、工期、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效益最大化, 是每个施工企业所追求的最终目标。因此抓好成本控制,降低工程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是项目管理的根本目。所以采取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加强工程项目的成本管理,降低消耗、提高效率,追求最佳经济效益,是工程项目成本管理的当务之急。 1建筑施工企业项目成本管理的重要性 目前建筑施工企业在其项目成本管理中存在很多不足,导致企业成本浪费严重。成本管理好坏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企业要在激烈的竞争中站稳脚步,必须要用低廉的成本为社会提供高质量、工期短、造价低的建筑产品。一些施工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为中标不惜以低于工程成本价作为投标报价,即使中标,企业的盈利空间减少了,经济效益也下滑。面对这种情况,施工企业必须加强内部的项目成本管理工作,以合同施工成本、预算定额或企业实物消耗定额作为标准来约束施工成本支出,处理好施工成本和控制费用间的关系,将成本控制在计划范围内,最大程度的节约成本,实现企业最大经济效益。 2当前建筑施工企业项目成本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首先,项目经理的成本意识较弱目前,不少工程项目开工前没有编制项目成本计划,即使有编制,也不重视施工组织设计中的降低成本措施。项目经理关心利润,却对成本开支状况较少过问,有的项目经理管理靠经验,个人说了算,缺乏健全的规章制度,管理基础工作不落实,如领料无限量,用工无定量,费用开支无标准等,导致成本管理失控,以致出现亏损时找不出问题的症结,更提不出应对的措施。其次,缺乏成本的事前和事中控制当前,许多项目经理部的成本管理缺乏事前和事中的控制和管理,仅仅在项目结束或进行到相当阶段才对已发生的成本进行核算,那时已为时过晚。最后,有些项目缺乏必要的成本管理环节有些项目缺乏必要的成本管理环节,不进行成本预测和计划,管理存在随意性,对工程项目成本管理的计划与核算功能不重视。有些项目成本计划和实施“两张皮”,没有依据成本计划进行成本控制或由于成本计划编制质量不高,无法依据成本计划进行成本控制,使成本管理走向形式化。 3加强施工项目成本管理对策 3.1进行成本分析,查找项目盈亏原因,从企业管理的机制上保证工程项目的成本控制。项目完工后,对一些劳务费、租赁费等未归集到成本账中的要及时整理,要确定各项费用的结算金额,及时确定该工程的总成本,对整个项目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找出超支和节约的地方,分析成本差异的原因,从而找到降低成本措施。总结评价项目成本管理工作,整理好工作报告,为成本管理各环节提供必要的资料,落实奖罚制度。结合企业上级要求制定成本计划。成本计划由具备一定水平的技术人员负责,要综合考虑各项施工成本责任指标和管理指标,结合施工方案,考虑岗位成本责任控制指标。企业每个员工要树立强烈的成本控制意识,利用激励机制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形成全员参与管理的成本控制体系。项目经理应具有很强的成本效益观念,通过预算资料和管理运作中所反馈的各项成本信息有效地抑制各种不合理的支出。在责任成本范围内,对于超出或低于成本预测的都要采取一定的奖惩措施。 3.2加强项目全过程成本控制,严格履行项目合同。选择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有利于降低成本的施工工艺方法。完善内部定额和承包责任制,控制材料费,从材料的采购到库存以至领用,建立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可申请配备合理、经济的施工机械,对使用时间短的机械可采用租赁方式 。加强机械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设备管理保养工作,提高设备利用率,减少大修费用支出。加强现场管理,防止乱扔堆放,减少搬运,仓库损耗。对施工过程中的资金要经常进行分析,要定期考核成本,尽可能降低间接成本,提高管理水平,控制各项费用。降低质量成本,防止质量过剩。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在每个分项工程开始时,要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建立工序质量签证制度,在确保施工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工程成本。项目开工前要编制出施工图预算,项目竣工后要按规定时限准确及时提供竣工决算。一切物资的收、发、领、退都要按规定手续办理,对库存物资和现场材料定期进行盘点,保证账物一致。成本控制运作多用于施工准备阶段和施工阶段。作为项目经理要坚持按照增收节支、全面控制、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用目标管理方法对施工成本的发生过程进行有效控制,根据施工计划要求做好采购策划,通过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合理使用、动态管理。还应加强施工定额管理和施工任务单管理,控制施工生产中工、料、机的消耗;加强施工调度,以免窝工损失、物料积压、机械利用率低造成施工项目成本增加。加强施工合同管理和索赔管理,及时按规定程序做好工程变更签证和非自身原因造成的效益损失索赔。各种合同条款在形成之前应由工程、技术、合同、财务、成本等业务部门参与定稿,使各项条款内容清楚,严谨不漏。 3.3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优化企业资源配置,规范项目成本核算控制。人力成本是工程项目成本控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为减少人力资源消耗,在施工开工前,要合理安排每道工序用工计划,根据用工计划计算费用。项目部拟定的使用成本目标要交予上级领导审查。施工前要与负责人签订责任书或承包书,明确责任,从而降低人工成本。工程开工后,要严格控制定员,劳动定额,出勤率,加班加点等问题,及时发现调解停工或窝工等问题。要培养优秀合格的成本管理专业人员。索赔工作、变更设计工作需要项目经理和技术人员熟悉掌握工程索赔的内容和技巧,做好日常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在项目劳动力的配置上,减少中间管理层设置,推行劳动用工聘用制。为减少管理费用可推行项目经理部一级管理机构,对需要的各类工种,根据施工组织的安排,实施聘任制。成本核算要分阶段进行,分清责任。明确项目成本核算的原则、范围,方法和要求,成本核算应采取会计核算、统计核算和业务核算相结合方法,编制月度项目成本报告,上报企业成本主管部门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 3.4加强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加强管理人员尤其是中高层管理者在新理论、新思想及新方法上的教育学习,增强竞争环境中的危机意识、管理意识和创新意识。建立健全管理创新与技术进步的激励机制,以营造鼓励创新与技术进步的环境来赢得持久的竞争优势。项目部要求全体管理人员不断加强专业知识和管理知识学习,在实践中学习,在学习中实践。在熟悉图纸、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的基础上,要学习国家强制性条文、施工验收规范、推广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企业《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三合一管理体系文件,不断提高全体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更好的为工程服务。要结合项目部不同阶段的实际情况,按计划的开展集中学习。同时,要组织项目部的员工参观正在施工的同类工程和获奖工程,吸取经验,取长补短,使所建工程真正做到低价运行,一次成优。只有勤奋学习,善于总结,善于创新,才能不断提高项目的管理水平。 总之,作为施工企业,搞好项目成本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而又系统的工作,忽视任何环节的重要性都会影响成本管理的效果。项目部作为成本管理的中心,要充分发挥其核心作用,借鉴先进、科学的成本管理经验,扎扎实实做好每一阶段的工作,使工程成本管理显得有成效。 施工成本管理论文:建筑施工企业成本管理的探讨 【摘 要】本文对施工企业工程项目成本管理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和阐述。提出了建筑施工企业成本管理方式方法。 【关键词】成本管理;成本预测;成本控制;成本核算;科学预测;信息资源;数据分析;经济效益 随着国家经济宏观调控的步伐,在当今建筑市场日益开放,企业自主报价,竞争更趋激烈的情况下,如何体现在质优、快速、安全、低耗前提下的争取到市场的份额,直接反映了一个企业的竞争优势和综合实力,施工企业的成本管理直接关系着企业的生存、完善、发展等问题。本文着力从施工企业工程成本管理如何改革、创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阐述操作方略,以利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竞争实力。 通常把施工项目成本管理划分为相互联系的6个环节,即成本预测,成本计划、成本控制、成本核算,成本分析和成本考核。即通过科学预测(或估算)来制定项目成本计划,确定成本管理目标。近30年来,我国建筑业先后实施了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明确了项目法人在工程建设中的责任,提高了建筑企业的“寻租成本”;招标投标制建立了工程建设的竞争机制,规范了工程项目承发包行为;工程监理制建立起了业主方的技术力量与建筑企业的平衡,减少了在施工中以损害业主方利益来降低成本的可能性。但是我国项目成本管理的实践效果却并不十分理想,有些项目缺乏必要的成本管理环节,不进行成本预测和计划,管理存在随意性;有些项目成本计划和实施“两张皮”,没有依据成本计划进行成本控制或由于成本计划编制质量不高,无法依据成本计划进行成本控制,使成本管理走向形式化。本文着力从工程成本控制的管理创新角度阐述操作方略,以利提高投标报价和承建工程的竞争实力。 1 科学预测、信息资源共享、制定科学合理的成本管理目标 根据每个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具体情况,确立成本控制目标,把目标建立在项目上,是客观承认项目成交条件的个体差异,使成本控制目标更具现实性和可操作性,达到企业能够增效的目的。为此技术环境的最大进步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在施工管理中起到积极的应用,对信息的需求是因为预期信息所带来的收益要大于获取信息支付的成本,相当多施工企业不愿意分配管理资源于成本核算工作。但是,现在行业发展到成熟期,建筑企业发展的战略重点应转向内部管理,企业向管理要竞争力。从较长的时期来看,从企业成本战略的角度来看。企业拥有完整信息体系产生的收益远大于暂时支出的信息核算成本。因此,建筑企业不重视信息价值,忽视成本核算工作,将在长期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因此对成本的预测和制定成本管理目标是企业成本控制的关键。 2 增强成本控制意识,建立成本控制体系 建筑工程成本控制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之一,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的落实是成本控制实施的重要保证,明确承包人的责、权、利是全面落实目标成本责任的前提和使目标成本得以有效控制的关键。教育和强化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成本控制意识、动员一切力量,从各个方面控制成本支出,企业中每个人的工作都是成本控制的对象,直接影响成本。同时,企业中每个人又是成本控制的主体,具有成本控制的权利和义务,必须积极参与,从自身做起,建立成本控制体系。围绕建筑工程目标成本的实施和控制,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树立管理创新的理念,完善企业经营、生产(施工),技术、质量、安全、材料、定额、核算、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和有关实施考核细则。经营要从投标报价、中标成交条件、合同成交约定等承接工程和承建工程的源头抓起来把握成本控制目标;施工生产要从计划指导生产,施工全过程合理安排,科学流水作业,缩短施工周期,强化施工现场管理,搞好文明施工等一系列举措来挖潜降低成本;技术、质量、安全管理要从技术创新,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使用和质量一次成优以及安全高效等一系列举措来提高科技含量和挖掘潜力,确保成本降低;材料管理要从源头抓起,首先把好原材料质量和价格选购入库,保管、出库供应、限额领用、节约退库等一系列环节上制订详细规章来有效控制;定额、核算、财务管理要严格按人工、材料、费用定额限额耗用,实行月结成本,通过强化管理来控制成本和降低成本。各项制度的创新完善和实施细则制订 要具体化,力求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在此基础上,企业纵、横向层层以合同的形式落实承包责任制,使企业制度控制、程序控制、定额控制、合同控制等落到实处,最终有效控制成本。 3 加强成本核算和数据分析,及时调整成本控制目标 施工项目成本核算方法的研究在现代成本管理中,成本的概念有两大分支。一是以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准则和企业制定的财务制度为基础进行核算的成本,称为企业财务成本;另一是根据施工项目管理决策要求进行核算的成本,称为项目管理成本。企业财务成本和项目管理成本是有区别的。核算的主体不同。企业财务成本的核算主体是企业。通常,由建筑企业法人作为企业财务负责人,组织财会人员核算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内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企业财务成本。工程项目管理成本的核算主体是工程项目,是由项目经理组织施工项目管理人员按照项目管理需要和上级企业的要求,对项目发生的实际成本进行核算。核算的范围和内容不同。企业财务成本核算的范围是整个建筑企业,核算内容包括企业在建项目成本及为组织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期间费用。项目管理成本核算的范围是具体工程项目,核算的内容包括在项目施工中发生的人工成本、材料成本、施工机械成本及为组织项目施工而发生的管理成本和相关费用。核算的目的不同。企业财务核算的主要目的是正确计算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内进行建筑生产活动发生的实际成本和应摊销的费用,从而按照国家的规定编制对外财务报表,正确核算企业的利润和应缴税金。项目管理成本核算的目的是为成本控制提供数据和依据,为成本预测和计划提供信息。核算的方法不同。企业财务成本核算是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进行的,有一套完整且相对固定的核算方法。而项目管理成本核算方法现还没有统一的规定,因时因地因项目而异。在核算中,与具体从业人员的工作经验和知识水平有关,除了会计方法外,还常采用统计学、运筹学和其他管理科学的一般性方法。核算方法具有灵活多样的特点。核算信息的处理程序不同。企业财务成本核算有严格的处理程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成本核算人员按照凭证、报表等会计程序进行。要求凭证、帐表相符。数据计算精确有据。而项目管理成本核算通常没有一定的处理程序,处理的信息繁杂多样。不要求十分精确,只要满足管理的需要即可。 4 合理利用资源降低成本、创造企业经济效益 资源的成本来自于信息资源和资金资源,信息资源来自于数据分析和市场信息,数据分析通过以往的市场及实施的管理中的数据进行分析,预测市场变化的频率和阶段期的市场价值,使企业在市场风险范围内取得最大利益化收益。例如:自2004年至2011年钢材市场,无论是经济危机还是宏观调控,6、7、8的市场价格呈现上升趋势,如能充分利用资源进行期货管理,灵活运用市场信息,多渠道的掌控市场信息,将会创造企业经济效益。资金资源来自于企业的实力和企业的管理,目前工程款的拖欠已成为施工企业成本核算中最感棘手的问题之一,拖欠工程款意味着许多建筑施工企业的应收款往往长期不能收回,耗用的资金得不到及时补偿,还有可能变为呆死帐。有些施工企业由于工程款被拖欠,企业资金无法正常周转,而为了实现持续经营,不得不向银行申请贷款,从而增加企业的负担。因此合理运用企业资金资源和及时有效的回收工程款是企业成本管理中的一项艰巨而困难的任务。 成本管理关系到施工企业的生存、完善、发展等问题,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成本管理的研究和管理是一门新的课题。成本控制与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的成本管理应始终贯穿于整个企业管理的全过程,时时要有控制投资的经济头脑,充分利用和认真分析建设周期中的重要信息,使施工企业的成本管理起到更好的作用,并提高我国施工企业管理的总体水平。 施工成本管理论文:加强施工成本管理 提高工程经济效益 近年来,国家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市场管理,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施工招投标制度已广泛施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规范工程建设市场行为,建立了“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已经成为行业的共识。在严酷而激烈的市场竞争面前,工程施工企业要想求生存谋发展,获得理想的经济效益,靠过去那种粗放的经营模式显然已经不能适应,加强工程施工的成本管理,向管理要效益势在必行。 成本管理是在工程质量、工期等合同要求的前提下,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进行管理,通过计划、组织、控制和协调等措施实现预定的成本目标,并尽可能地降低成本费用的一种科学的管理活动。它主要通过技术(如施工方案的制订比选)、经济(如项目核算)和管理(如施工组织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等)活动达到预定目标,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一、实行工程施工项目成本管理的难点 1.企业轻视造价控制体系建设,缺乏科学的动态的施工项目成本计划,项目经济责任制不签订或不落实,导致项目部成本意识淡薄,只顾完成生产任务,即使有成本目标也往往放在事后核算,而没有做到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 2.工程施工周期较长,环境因素多变,监控点多等特点造成工程变更多,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往往随市场波动,从而使实际成本经常发生变化,预期的成本目标难以实现。 3.受长期以来计划经济思维影响,造价工作者只是从事概预算工作,缺少全过程造价控制及综合性技术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成本管理的实施。 二、工程施工项目成本管理的方法和程序 就成本管理的完整工作过程来说,其内容包括:成本预测、成本控制、成本核算、成本分析和成本考核等。 一般地说,施工企业成本管理应该遵循以下程序进行:企业对开工项目做出成本预测;下达成本责任目标;项目部编制成本计划;分解实施成本计划;项目部进行成本核算与分析;企业对项目部进行成本考核兑现;编制成本资料并存档。 三、工程施工项目成本管理的具体内容 1.人工费的控制。人工费在工程造价中所占比例较小,在严格遵守国家劳动法律,保障工人权益的前提下,主要通过加强施工组织,合理安排流水作业,优化劳动力配置,提高全员劳动生产率的办法加以控制,并辅以量化考核的手段对先进者进行奖励,提高工人的工作积极性。人工费控制的重点是定额定员的控制,项目部一方面要根据劳动定额、工时定额,认真进行定员配备和劳动力安排,这样既能提高劳动生产率,又可以消除过多占用劳动力的现象。另一方面对生产工人的工时利用也应控制,使实际消耗的工时总数不超过规定工时数。 2.材料费的控制。据统计,材料费一般占工程造价的比重在65%以上,而且其波动较大,对成本控制造成一定的难度,所以降低工程施工成本必须得从降低材料采购保管单价和施工消耗量入手。 (1)根据计划目标的控制要求,做好市场调研和采购策划,准确把握市场脉搏,避免逢高吸纳(2008下半年的钢材价格波动就是典型的例子)。(2)加强施工定额管理和领料单管理,使施工材料消耗量得到有效控制。施工部门在签发工程任务书的同时,签发限额领料单一式二份,经计划部门签证后,一份随工程任务书下达到施工队(厂、车间),一份交发料仓库,作为领料和发料凭证。由于工程变更、设计变更等原因,必须补办相应手续,才能领发材料;发生材料代用,也必须按规定程序报请批准。(3)通过生产要素的动态管理,优化组合,合理使用,实现物尽其用,降低实际成本。对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要按规定建立实物账卡,加强实物管理,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进行摊销;对零星材料,采取按金额控制的办法;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残废材料,应回收入账。 3.机械费的控制。投标施组中的机械设备的型号,数量一般是采用定额中的施工方法套算出来的,与工地实际施工有一定差异,工作效率也有不同,因此要测算实际将要发生的机使费。同时,还得计算可能发生的机械租赁费及需新购置的机械设备费的摊销费,对主要机械重新核定台班产量定额。尽量减少施工中所消耗的机械台班量,通过全理施工组织、机械调度,提高机械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避免因计划不周造成机械窝工,利用率降低等显性和隐形损失。同时,加强现场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降低大修、经常性修理等各项费用的开支,避免不正当使用造成机械设备的闲置;加强租赁设备计划的管理,充分利用社会闲置机械资源,从不同角度降低机械台班价格。 4.措施费的控制。合理考虑自然地理条件及组织方案,认真地进行施工现场考察,全面地、仔细地调查了解工地及其周围的社会、经济、自然条件等情况。将临时设施等工程范围内的费用降下来,制定一个比较先进、切合实际的施工计划,包括合理的施工方案、施工进度安排、施工总平面布置和施工资源估算,认真分析施工水平,做出较合理、经济的技术和组织措施。临时设施费需根据工期的长短和拟投入的人员、设备的多少来确定临时设施的规模和标准,按实际发生并参考以往工程施工中包干控制的历史数据确定目标值。工地转移费应根据转移距离的远近和拟转移人员,设备的多少核定预测目标值。同时根据工程项目现场情况适当安排,尽量利用既有设施。 5.管理费的控制。(1)强化安全、质量管理。项目部要树立安全就是效益的大效益观念。积极预防和避免可能发生的安全、质量事故,对事故的多发区域时刻监控。要严格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惩罚制度,使全体员工树立起清醒的安全意识。项目部一次性完成合格的建筑产品也是降低成本的重要环节。项目部应把工程质量管理当做成本管理的重要内容来抓,在施工生产中严把质量关,从施工前的测量,组织施工中材料投入以及施工后工程质量养护,必须严格按工程质量要求作业,努力减少不必要的返工损失。 (2)加强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是施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降低工程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项目施工合同管理的时间范围应从合同谈判开始,至保修日结束止。所有的项目部,特别是以分包工程为主的项目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管理,除能够及时结算或者处理的事项外,其他与外单位或个人的经济往来,技术、用工等事项,都必须签订正式的合同,不得以口头形式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3)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成本控制机制。项目部要结合实际,制定与控制成本有关的规章制定,如材料采购、保管、验收、出库、消耗制度,劳动报酬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会计核算规定,安全、质量管理办法,验工计价办法等,并建立起项目部的成本控制和内部监督机制。 6.变更与索赔管理。施工索赔是利用经济杠杆进行项目管理的有效手段,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计划管理的动力,更是挽回成本损失的重要手段,它将成为项目管理中越来越重要的问题。 (1)索赔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合同文件引起的索赔。二是因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引起的索赔。三是设计图纸或工作量表中的错误引起索赔。(2)索赔的依据。索赔的准确计算要有完备的计算依据:①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其他各签约(如备忘录、修正案等),经业主批准的施组、工程实施计划、各种工程图纸、技术规范等。这些索赔的依据可在索赔报告中直接引用。②双方的往来信函及各种会谈纪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定期或不定期的会谈所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是合同的补充,应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会谈纪要只有经过各方签署后才可作为索赔的依据。③进度计划和具体的进度以及项目现场的有关文件。进度计划和具体的进度安排是和现场有关文件变更索赔的重要证据。④气象资料、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工程中送停电、送停水、道路开通和封闭的记录和证明。⑤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政策文件,有关部门公布的物价指数、工资指数,各种会计核算资料,材料的采购、订货、运输、进场、使用方面的凭据。 总之,要加强施工合同管理和索赔管理,平时做好变更签证,技术核定和施工会议纪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施工合同条款进行及时有效的索赔。 四、企业抓好工程施工项目成本管理的关键环节 1.事先进行施工项目成本预测。成本预测就是对影响成本的各种因素在采取相应降低成本措施做出充分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企业施工技术条件和发展目标,运用一定的科学方法,对一定时期或一个成本项目的成本水平、成本目标进行测算、分析和预见。成本预测是一个完整的决策过程。通过预测可以为企业降低成本指明方向和途径,为此选择最优计划方案提供科学的依据。项目部的成本预测的程度可以分为三步进行:一是掌握情报信息。主要收集、调查、了解、掌握企业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的资料,为成本预测提供依据;二是拟定初始目标。根据掌握的情报信息分析、测算后建立初始目标,并发动员工讨论,选择最优的预测目标以及实施目标的方案提到领导层讨论审定。工程成本预测方法可以依据单项工程投资分割,测算出该项工程应收取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然后再根据公司或项目经理部编制的施工技术组织方案和降低成本措施,对该单项工程逐一测算出实际需要各项成本费用和成本降低额。 2.及时进行施工项目成本核算。项目部应根据企业成本管理制度及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施工项目核算制,及时核查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措施费和各项管理费用,根据偏差原因及时调整施工计划,为控制下一步的支出做出预测,这样不断调整,使成本变化趋势处于节约的区间。项目部根据承包成本和计划成本,绘制月度成本折线图。在成本计划实施过程中,按月在同一图上打点,形成实际成本折线,使用图表不但可以看出成本发展动态,还可以分析成本偏差。成本偏差有三种: 实际偏差=实际成本-承包成本 计划偏差=承包成本-计划成本 目标偏差=实际成本-计划成本 应尽量减少目标偏差,目标偏差越小,说明控制效果越好。目标偏差为计划偏差与实际偏差之和。 根据成本偏差,用因果分析图分析产生的原因,然后设计纠偏措施,制定对策,协调成本计划。对策要列成对策表,落实执行责任,对责任执行者进行考核。 3.准确进行施工项目成本分析常用的方法有:(1)表格对比法。按照量价分离的原则,分析影响成本节超的主要因素。包括:实际工程量与预算工程量对比分析,实际消耗量与预算消耗量对比分析,材料预算价格与实际采购价对比分析。(2)因素分析法。即分析每一种因素发生变化对成本的影响,从而找出权重较大的主要因素,并进行重点监控。(3)因果图法。即利用树状图来寻找可能影响成本偏离的原因。 4.客观进行施工项目成本考核。根据施工项目成本分析的结果,对成本节约有贡献的部门和个人进行奖励,对超支严重的部门和个人进行适当的处罚。 五、结束语 施工项目成本管理只是工程施工项目管理的一个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把质量,安全,工期,进度和造价统筹起来考虑和规划,才能取得最好的效果,使企业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施工成本管理论文:浅议施工企业项目成本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目前施工企业项目成本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在认识上对工程项目成本管理存在误区。工程成本管理是一个全员、全过程的管理,目标成本要通过施工生产组织和实施过程来实现,成本管理的主体是施工组织和直接生产人员,而不仅仅是会计人员。长期以来,有些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一提到成本管理就认为这是财务部门的事情,简单的将成本管理的责任归于会计人员。其结果是技术人员只负责技术和工程质量,工程组织人员只负责施工生产和工程进度,材料管理人员只负责材料的采购和点验、发放工作。如果生产组织人员为了赶工期而盲目增加施工人员和设备,必然会导致窝工现象发生,使人工费和机械使用、调迁等费用增加;如果技术人员提供的材料用量不准确,必然会导致材料供应的不及时或超储积压。 (二)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缺乏可操作的成本控制依据。工程成本的控制要依据一定的标准来进行。工程项目作为施工企业生产的产品,由于地理环境和设计上的原因,其结构、规模和施工环境各不相同,各项工程的成本缺乏可比性。在成本管理措施方面,只有简单的规章制度,具体由谁去做,怎样做,做到什么程度都没有提及,缺乏可操作的成本管理流程,制定的规章制度无法得到有效执行。这样的目标成本由于没有和实际施工程序结合起来,可操作性差,起不到控制作用,更无法分析出成本差异产生的原因。 (三)施工企业在施工管理过程中,普遍存在只干活不算账的现象。施工企业承接到工程,组建项目部后,项目管理人员主要是以工程进度为主,而忽略了必要的经济活动分析。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员没能认识到经济活动分析是施工企业项目成本控制的重要手段,对施工企业成本管理及成本控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定期开展经济活动分析是非常有必要的。 (四)缺乏相对完善的奖罚机制。坚持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奖罚分明,是促进工程成本管理工作健康发展的动力。目前有些施工企业因为各部门、各岗位责权利不相对应,以至于无法考核其优劣,出现了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局面。即使兑现了也是受奖的不公、受罚的不服。这种只安排工作而不考核其工作成效,或者只奖不罚,奖罚不到位、不对称的做法,不仅会严重挫伤有关人员的积极性,也给以后的成本管理工作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二、有效提高施工企业项目成本管理的途径 (一)增强成本意识,实施全员管理。成本管理应该是全员管理,成本控制决不单纯是施工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的任务,而是全体工程参与者的共同责任,它涉及到项目的各个部门和每位员工。由于工程的复杂性和个别性,施工企业的成本管理要全面、合理组织安排每一类工作人员的协调工作,也要宏观控制和安排施工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和步骤,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同时,还要与企业的财务管理密切联系和结合。 (二)注重过程控制,实施动态管理。成本控制要对整个项目的施工过程进行控制管理,要对每一道工序、每一个环节进行控制。在施工准备阶段,要做好事前预测,做到“开工前期量化指标下达,施工过程心中有数”。工程中标后,项目经理部要根据企业本部下达的预算成本编制责任预算,形成各部门、施工队和班组的责任成本,为以后的成本控制作好准备。施工过程中,无论工程进展到何种程度,管理及施工人员均应根据事前的目标成本,做好事中成本控制。在工程结算阶段,要做好成本考核和成本分析,项目技术、预算人员要认真核对已完工程量,将尚未办理变更索赔手续的项目取得业主的签认,确保取得足额结算收入。在工程保修期内,项目经理部应根据实际工程质量,合理预计可能发生的维修费用,并做出保修计划,以此作为保修费用的控制依据。工程结算后要通过一系列的办法及时收回工程尾款,避免企业资金形成坏账损失。 (三)定期或不定开展经济活动分析。项目经济活动分析就是通过月度、年(半年)度及阶段的经济活动分析来找到项目成本偏差的原因及降低项目成本的具体方法,从而实现项目的盈利。项目经理部统计员每月末负责编报各单位工程施工产值完成情况月度报表,经监理确认后报建设单位作为当月回收工程款的依据和项目成本核算的依据。由项目劳资员作当月人工费支出分析报表,材料稽核员作当月材料耗料报表,然后汇总到项目成本员作项目当月成本报表,得出当月成本盈亏的数额;由项目经理组织项目有关的人员召开项目当月的经济活动分析会,对当月的成本具体分析,分析项目当月盈亏的具体原因,并制定改进措施,指导下月的施工生产及成本控制目标。 (四)建立健全责权利相结合的目标责任成本管理体制。完善企业责权利相结合的目标责任成本的重点和难点是如何处理好对项目经理部的责权利关系,这是施工企业成本管理的重中之重。在建立健全目标责任成本管理体制时,一要分清管理层次。施工企业应根据经营年度的具体情况,适时调整管理层次以明确责任,形成层次分明的成本中心,形成实现公司成本目标的保证体系;二要明确考核指标。分清层次后,还应明确各层次的考核指标,即逐级下达任务;三要适时考核,奖罚到位。考核时要结合成本分析资料和施工生产及成本管理的实际情况作出正确评价,以对下一阶段工作起到纠偏、鼓励的作用。 (五)实施和推动施工企业项目标准化管理。通过标准化管理,可以将复杂的问题程序化,模糊问题具体化,分散的问题集成化,成功的方法重复化,实现工程建设各阶段项目管理工作的有机衔接,整体提高项目管理水平。通过总结项目管理中的成功经验和作法,不断丰富和创新项目管理方法和企业管理水平。通过在每个管理模块内制定相对固定统一的现场管理制度、人员配备标准、现场管理规范和过程控制要求等,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约管理资源,减少管理成本。通过推行统一的作业标准和施工工艺,可以有效避免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通病和安全死角,为建设精品工程和安全工程提供了保障。实现项目管理标准化,是企业实施规模扩张必须经历的一个阶段,项目管理标准化也是企业管理标准化的一个根本基础。管理是否形成标准化、管理标准是否日益提高并且得到贯彻,将对建筑施工企业能否在竞争中占据领先并保持领先,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项目成本管理是施工企业永恒的主题,管理工作的不断完善也是没有止境的。前面谈到的施工企业项目成本管理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为此,在项目成本管理过程中,我们提出了实施全员管理、注重过程控制,实施动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经济活动分析、建立健全责权利相结合的目标责任成本管理体制。 施工成本管理论文:建筑施工项目成本管理探讨 建筑施工项目成本管理是企业施工项目管理的重中之重,成本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企业取得利润的多少,所以,为了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施工企业的赢利水平,实现企业目标利润,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则必须从工程施工中找出有效的成本管理方法。 1 建立成本目标责任制 1.1 施工项目成本目标责任制的确立。建立施工项目成本目标责任制,我们目前有两个关键问题尚未解决:a.责任者责任范围的划分;b.责任者对费用的可控程度。这两个问题解决了,管理程序才能理顺,成本目标责任制才能有效分解。项目部应根据责任者责任范围以及责任者对费用的可控程度分别进行责任划分并制定责任划分框图。实行施工项目成本目标责任制的关键是:要根据不同责任体和责任人在责任成本体系中所占的权重赋予责任者相应的权力和制定适当的奖罚措施,以充分调动项目部中各个责任体和责任人对成本控制的积极性,最终实现施工项目的成本目标。 1.2 成本目标责任制的分解。将成本目标和相应的责任进行分解,真正落实到项目部中各个管理部门和全体人员,通过成本控制和分析,督促其挖掘降低成本的潜力,并对各成本目标责任人员进行考核,据以确定奖罚并及时兑现。 2 成本管理的实施 2.1 施工前期的成本管理 2.1.1 工程投标阶段。根据工程概况和招标文件,联系建筑市场和竞争对手的情况,进行成本预测,提出投标决策意见。中标以后,应根据项目的建设和规模,组建与之相适应的项目经理部,同时以标书为依据确定项目的成本目标,并下达给项目经理部。 2.1.2 施工的准备阶段。根据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对施工方法、施工顺序、作业组织形式、机械设备选型、技术组织措施等进行认真的研究分析,并运用价值工程原理,制定出科学先进、经济合理的施工方案。 2.1.3 间接费用预算的编制及落实。根据项目建设时间的长短和参加建设人数的多少,编制间接费用预算,并对上述预算进行明细分解,以项目经理有关部门(或业务人员)责任成本的形式落实下去,为今后的成本控制和绩效考评提供依据。 2.2 施工期间的成本管理 2.2.1 施工任务单和限额领料单的管理。加强施工任务单和限额领料单的管理,特别要做好每个分部分项工程完成后的验收,以及实耗人工、实耗材料的数量核对,以保证施工任务和限额领料的结算资料绝对正确,为成本管理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 2.2.2 做好月度成本原始资料的收集和对于一般的成本差异要在充分注意不利差异的基础上,认真分析有利差异产生的原因,以防对后续作业成本产生不利影响或因质量低劣而造成返工损失。 2.2.3 实行责任成本核算。利用原有会计核算资料,重新按责任部门或责任者归集成本费用,每月结算一次,并与责任成本进行对比,由责任部门或责任者自行分析成本差异的原因,自行采取措施纠正差异,为全面实现责任成本创造条件。4)检查对外经济合同的履约情况。 2.3 竣工验收阶段的成本管理 2.3.1 干净利落地完成工程竣工扫尾工作。一定要精心安排,采取“快刀斩乱麻”的方法,把竣工扫尾时间缩短到最低限度。 2.3.2 顺利交付费用。在验收以前,要准备好验收所需要的各种书面资料送甲方备查。对验收中甲方提出的意见,应根据设计要求和合同内容认真处理,如果涉及费用,应请甲方签证,列入工程结算。3)及时办理工程结算。 3 成本管理的缺陷分析 3.1 缺乏成本竞争意识和市场应变能力。 3.2 成本管理在企业中的地位严重削弱。 3.3 成本核算体制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3.4 成本管理的方法落后。 4 成本管理的对策 4.1 要树立以精品工程占领市场的观念。要把建筑产品的工程规模、科技含量、内在质量、外在观感度作为创造精品工程的基础,变为全体员工的一种自觉行动,建造更多有代表性,有影响力的精品工程,获得市场竞争的主动权。 4.2 要树立效益第一的观念。切实把企业的各项工作重点转到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上来,用效益第一的观念来统领企业的各项工作。以效益评先进、用干部,形成人人讲效益,环环抓效益,事事增效益的。 4.3 要树立化解市场风险的责任意识。科学决策是决定一个企业能否适应市场、获取市场份额的头等大事,也是衡量各级领导干部水平的试金石。同样的市场,同样的环境,不同的决策,会给企业带来不同的命运。因此,决策前必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认真进行可行性分析;决策中要集思广义,分析渗透,对市场可能出现的风险及企业承担风险的能力要有充分思想估计,把风险降在可控范围内。同时,建立起谁决策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决策不失误。 4.4 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成本管理思想。成本管理的主题——人,是决定成本高低的关键因素。因此,必须重视挖掘人力资源,极大地调动人在成本管理中的积极作用。要鼓励和保护员工开展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活动的积极性、创造性、更有效地利用和节约能源,降低消耗,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精打细算,精耕细作,为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做出贡献。 4.5 要树立“适度规模,集约经营,最佳效益”的观念。施工企业的产值规模是取得经济效益的前提。没有产值规模,就没有效益,但有了产值规模,不等于就有了效益。因此,施工企业一方面要防止因产值规模低而造成资源浪费,出现投入少,产出也少,使企业长期处在贫困线以下;另一方面也要防止因盲目扩展规模,“光种薄收或光种不收”,使企业陷入粗放管理的困境。 总之,随着施工项目管理在建筑业中逐步推广和普及,项目的成本管理也逐渐被人们所重视,并且已经得到应用,可以说,项目成本管理已经成为施工项目管理向深层次发展的主要标志和不可缺少的内容。 施工成本管理论文:矿建施工企业项目成本管理 一、矿建施工企业项目成本管理的现状 工程投标时,价格的制定具有一定的盲目性,不能对工程有一个全面、准确的评估,为了能够中标,将价格简单的乘以下浮率,这样的价格没有指导作用,也不准确。 在工程管理上,没有用新的角度去看待成本管理这个问题,将生产成本管理当做成本控制和管理的全部,现代成本控制和管理还包含了更多的细节,不单单是生产成本,应该是对整个生产过程的控制和管理,并且对成本的预算也是成本控制管理的一个方面,而不是事后统计。 在施工过程中,材料的运用和管理不得当,材料过剩、浪费、损坏等都是导致成本上升的因素,施工队伍主要依赖外包工和分包队伍,工人素质没有一个统一标准,职工和民工混合在一起,导致施工效率不高。为了追求工期而加大成本。项目经理制后,项目工程成本成了橡皮成本,只要项目还有盈利,各种预算外支出方面,一切开支只要项目经理同意,都可以报销人账,造成企业经济效益严重流失。 二、矿建施工企业项目成本管理存在的不足 (一)成本控制对象与决策对象不配比 施工企业在承接工程项目前,企业往往根据工程项目的 施工图纸、工程所在地的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和材料价格计算工料造价,决定工程项目的报价、预计工程未来的成本。而在项目成本控制中却只把工程项目所消耗的直接费用作为考核对象,将与工程项目直接相关的财务费用、经营费用、管理费用等作为间接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施工项目核算的成本与预算费用不能相互对比,不利于企业管理者明确了解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方面的真实情况。 (二)成本控制不全面,控制范围狭窄 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是成本控制的几个集中点。对于质量成本、工期成本和不可预见成本并没有进行有效的管理,这是一大误区,一项工程是由工期、质量和成本三者共同组成的,他们之间具有相互制衡的关系,所以需要对其三者寻找一个平衡点,从而让企业的利益最大化。。 (三)成本控制不连续 首先,财务、材料、计划、统计等部门之间的工作相互独立,没有很好的进行沟通,导致项目管理不连续。其次,成本分析和预算都是对整个项目进行的,没有对项目的不同阶段开心,所以在项目完成后仍然是没有成本控制,以至于出现亏损都无从寻找问题的根源。 (四)“工期成本”被弱视 对施工工期的把握不准确,前期放松,越到后期越紧,导致人力、物力的投入在后期加大,这样的分配不均衡,让项目成本上升。 (五)“不可预见成本”被忽视 除了生产成本、质量成本和工期成本,还有不可预见成本,这类成本的产生其实也是可以控制的。在施工时如果不注重依照规则操作,事故频发,政府部门对其的处罚增加,这样不可预见成本就产生了。 (六)材料管理不到位 材料是施工项目的成本最大的输出对象,所以对材料的管理能够明显的降低成本。在材料的管理上的问题大都是对材料的管理不严格,以至于材料的丢失、损坏常常出现,而且使用材料时的浪费情况也比较严重,对于余料不回收不利用,材料的进出库都没有详细记录,操作设备的时候不规范,不爱护,导致机械过度损耗,这样材料成本居高不下。 三、对策及建议 (一)以中标价为依据,制定目标成本 1、制定目标成本要遵循以下几点原则,即:成本最低化原则;全面成本管理原则;成本责任制原则;成本管理有效化原则;成本管理科学则。 2、项目目标成本制定的依据。当工程中标后,有关人员(经营、财务、预算、施工等人员),依据中标价及有关因素,科学地制定工程项目的目标成本。 在具体工作中目标成本的确定可以用目标成本倒推法和比率测算法,目标成本确定以后,工程项目部要以此为中心,贯穿到工程施工整个过程。施工项目的目标成本二合同价格一项目目标利润(目标成本降底额与计划利润之差)。 (二)对成本项目进行有效的控制 1.对直接费用的控制。人工、材料、施工机械使用等等开销属于直接费用,他们是在施工过程中消耗或有助于工程实现的费用。人工指的是雇佣的施工人员的工资、补贴、劳动保护等费用,通常占成本的30%。对人工费的控制主要是依靠对项目工程的有效安排和方案优化,保证工程进度,对施工人员的组织有合理的规划,平衡工期和施工人员数量的关系,不用出现赶工、停工等等情况。 材料费是施工过程中所消耗的材料所产生的费用,这部分费用占成本的60%,所以能够有效减少这部分费用,能共明显的控制成本、提高企业的效益。首先,在采购材料的时候,应该保证质量和价格两者都要达标,并且是用多少采购多少,不要有大量剩余。其次,材料的制作集中化,提高材料的利用率。最后,提升工艺和器械,保证工程质量,避免因质量问题而返工。 机械使用费是使用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和进出场费用、租用外单位施工机械的租赁费。项目部要根据机械费控制目标,合理配置施工机械设备,对暂时不用闲置的机械设备可以采取出租等方式,发挥专业机械的利用率。 (三)深化目标成本管理 对矿建项目成本的控制和管理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为项目具有一次性、地域性的特点,所以没有两个项目是完全一样的,对项目的自身特点进行分析研究,做好施工的前期工作,能够有效的做好项目成本管理工作。 1.根据不同情况,签订目标责任状,确保责任目标的完成。 2.根据签订的责任状,每个部门及各个工种的负责人对本部门成本进行全面控制。建议在1302000质量体系的运行中,结合材料用量、人工用量进行管理。 3.对项目的责任要落实到每一个人,首先技术负责人要对整个项目质量和进度负责,然后他将不同施工人员所应负责的责任范围确定好,这样保证了如果问题出现了能够找到负责人,也保证的工程的高效性。技术部门对生产过程中的材料、器械、工序、质量都要有一个全面的监控和管理。材料部门做好材料管理工作,如果出现材料的丢失和损害都要付相应的责任。预算部门负责对施工各个阶段的预算做出评估预测。财务部门负责成本的核算、监控和考核。 四、结束语 矿建施工企业的利益可以从项目成本控制中得到提高,而做好项目成本管理工作需要对整个项目的全部过程都实行控制和管理,让整个项目都处在一个统筹调度当中,各部门相互配合,从项目前期的预算、招标到项目中期的施工建设以及后期的检查都应该要融入项目成本控制的观念,从而将项目的成本降下来。 施工成本管理论文:浅谈施工企业项目成本管理控制 前言 一个成功的企业要想解决市场竞争、业务承接问题,获取项目最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项目成本管理控制显得至关重要。 项目成本管理控制贯穿从投标到竣工结算和保修服务期的始终,其中主要包含了项目前期的竞标投标阶段,具体施工的前期、中期、后期的可行性准备工作以及施工过程中整体的控制及造价结算阶段。 一、投标阶段成本管理控制 在投标阶段通过编制施工图预算为最终确定标价提供依据。根据勘察施工现场情况,技术部门应根据施工技术措施,按招标文件规定工期要求,制定方案,计算出工程总的直接和间接耗费,并确定获利浮动率,在此阶段着重控制标书、差旅费、公关费等投标费用支出,预计包括交工后保修服务费在内,依此作为最低投标报价,除经营战略需要外,应及时做好各种风险测评,具体包括的测评量化工程有:工程项目的可行性。工程的功能性、施工方案,在确保工程预算的保证的前提下,提出并且执行可行性最大的工程施工方案,做到及时施工,不耽误工期等。其次避免承揽不能盈利的工程项目;最后在投标报价时要精打细算,细化分解,做到成本心中有数,以确定企业可能的获利空间。 二 、施工准备阶段的成本管理控制 工程中标后,企业还可以根据中标价调整预算成本以确定工程项目预算,使预算成本成为项目经理部的底线。当企业下达后,项目经理部即据此编制责任成本预算,一是根据图纸和技术资源对施工技术措施、组织程序、作业形式、机械设备运行、人力资源调配等进行分析研究,进一步优化施工方案,合理应用生产要素;二是在对当地劳动力、材料消耗、工程机械定额等全面调查的基础上,确定劳动定员、机械运行及材料供应流程,反复比较控制物料、机械单价,结合现场施工条件,计算出各分部分项工程的责任预算;三是以分部分项工程量为基础制定,按照部门、施工班组以及个人分担责任成本,为以后的成本控制做好准备。 三、施工过程阶段的成本管理控制 (一)做好预控 项目部前期的准备工作应做到八个字“先算后干,心中有数”,在对工程所需的原料、施工过程中各种机械不可抗性的损耗做好充分合理科学的对工程性能的量化分析,综合参考招标投标协议中的相关规定与施工单位自己切实的情况,标志目标成本预控计划,参照相关规定,设定一系列的参数为红色预警指标,制定在预期时间内达到的目标,化整为零,责任分工到个人,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工程成本控制在计划范围之内以及科学切实的可执行性利润范围。 (二)做好中期控制 八个字即可归纳“边做边算,不断调整”,在除去从质量管理成本控制要效益、从工期管理成本控制要效益外,以双方互盈为出发点,切实做到控制成本,还真正需要从生产要素成本管理控制要效益,这是项目成本管理控制出高效性能的宗旨,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做到扎实控制,即材料费用、人工费用、机械费用、间接费用。 1、施工材料费用的管理控制限度 对于工程前期的准备工作,材料费用的预算成为工程的重中之重,因此要做好材料的费用预算,即两个步骤:一是工程的采购环节;二是工程的施工环节。 对于材料的采购环节,应该及时的建立与执行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岗位负责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职责、权限,保证材料采购过程做到公平公正,采购员与相关的付款岗位的分离,制约以及监督,着实做到完善采购过程,其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及其权限,把握好材料的进货关口,保证从厂家直接进货;对于大宗材料采购要根据材料性价比和项目实际选择意向货比三家方可执行;同时要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通过长期稳定的材料供应商以争取更多的价格折扣优惠并延期付款条件,建立健全内部资源信息网络和平台,实行有效的沟通调剂。 施工环节:紧紧抓住施工预算,对施工中所耗主要材料进行监管,项目部应做到各个分工工程相互监督控制材料的使用量,可行性的减少工程施工过程中材料用量的预算控制,以红色预警指标为界限;降低损耗率的同时, 限额领料配比发料,实行责任到个人, 建立适当的奖罚制度; 倡导绿色环保,鼓励施工班组及施工人员对于边料、下角料回收、重复利用,变卖出售冲减工程成本,使材料用量与个人经济利益紧密相连,保证工期进行的高效性;且在不影响施工进度的情况下,避免资金占用影响周转,减少资金成本。 2、人工费用控制管理工作 根据工程施工内在规律和本身要求,策划出组织 精干、工艺合理、技术先进的施工方案,平衡安排每个工程的施工进度,依照立体交叉、平面流水作业的基本原则,确定合理的工程施工设计方案,使得工序作业不停顿、工作面不闲置,各个施工小组有序合理的开展各个工作。运用公开竟标、劳务分包的方法,选取一些相对固定的具有扎实专业的施工技术公司作为长期合作方,方便于使用人工费承包管理方法、精心统筹安排、加强劳动力资源配置、合理布置现场,合理安排人员的进退场,防止产生窝工现象的发生;对于企业自有职工,应按工作质量和完成工作量多少分配工资,避免出工不出力情况发生;雇佣的少数临时工应定额定量用工,结合工程特点和工种来合理安排工作,避免使人工费用成本的增加。 3、机械费用控制管理工作 和上列费用相比,机械使用费在整个工程费用中所占的比例相对较低,项目部在施工方案设计时,应该在满足工期、质量的前提下,做到以下几点:机械使用时间最短、配备机械最少、机械进退场合理,切实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 当工程确实需要租用其他外部机械时,应做好工序衔接工作,尽量使其满负荷工作。 工程设计人员不但可以运用施工现场的不同工序交叉安排与合理布局等相关措施来使机械利用效率提升,而且可以尽可能加强机械人员的操作培训, 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因操作不当带来的损失而引起工程成本的增加。 4、间接费用的管理控制 项目部应严格控制其他费用的使用,减少非生产人员,使一人多职,增加工作时间。还可以指标控制、一支笔审批、费用包干等措施来使非生产性费用降低到最少,其他费用应该控制在项目计划范围以内,从而更好地达到降低非生产性费用的目的 四、加强事后控制管理与工程成本盈亏分析 “事后结算,以观后效”,这就需要做好成本分析和成本考核工作。不管是工程进展到何种程度,都要以项目部为核算单位,以地下、装饰装潢、主体结构为时点,及时分析各阶段具体进行施工操作的过程成本的执行结果,分析成本的不稳定性起伏原因和产生的影响,如成本节约,成本超支;总结并且寻找更进一步的实现利润最大化成本最小化的路径以及具体的实施步骤,编写记录成本分析得出的结论,即成本分析及盈亏预测报告,以便上层领导包括项目经理在内,随时掌握项目的成本额;避免施工过程中出现亏损现象;在工程竣工后,做好工程总成本的预算,写出实际可行性较大的总结汇报,提供可参考的资料。 五、完善工程结算阶段的成本管理控制 竣工验收阶段要着重做好工程的收尾工作。首先要对人工、机械、材料以及生活后勤设施进行清理,做到及时清退和抓紧转移,以降低费用,减少成本。其次,要对剩余工作做全面核对,以免造成遗漏。对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变更情况,准备详尽的资料,及时提出变更请求并落实专人负责。再次,要安排技术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在向业主提出最终结算工程价款总额前,预算人员必须与财会人员认真全面的核对,互相补正以免漏项,确保取得足额的结算收入,完善结算程序。 在工程保修期内,项目经理应根据实际工程质量合理预计可能发生的维修费用作为保修费用控制依据,项目部可委派专人或就近施工的员工,尽量节约这项后期费用支出。 结束语 总而言之,施工企业成本管理控制是一项综合而又复杂的工作,成本管理控制决不仅仅是财务人员和工程预算人员的工作,也不是项目部和财务部门的事情,它是施工单位全体员工、所有部门一起的任务,成本管理控制要做到全员参与,需要相互配合和理解,树立成本意识,全过程、全方位进行成本管理控制,在企业经过签署对应的经济合作项目,理清公司内部各个经济之间的关系,做到各单位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协作、相互连接、分工明确,将降低成本意识灌输到每个部门,每个人; 坚持“算了再干”,改变“干了再算”的陋习,强化管理,全员参与,责任到人, 责、权、利相结合,用好用活激励制度,切实强化成本管理,充分挖掘内部潜力,必将促使企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才能在强手如林的激烈竞争的建筑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 施工成本管理论文:浅探施工项目的成本管理流程及成本控制 摘要:建筑施工行业的平均利润率正呈现不断降低的趋势,强化施工项目的成本控制也越来越受到建筑施工企业的重视。本文根据施工项目的成本管理流程及成本控制所涉足环节以及内容和特点,提出成本管理的流程及项目成本控制的基本原则,并归纳项目成本控制的几种措施。 关键词:施工项目;成本管理;成本控制 1.建筑施工项目的成本管理流程 1.1成本预测 建筑行业施工项目的成本预测是成本计划的基础,成本预测对提升成本计划的优化性和可操作性有着重要意义,也为编制科学、合理的成本控制目标提供强有力的科学依据。 1.1.1预测人工费:主要是工程施工期间当地工人的工资水平以及社会劳务市场的行情,并结合具体工程的实际情况预测项目所需要的人工费用。 1.1.2预测材料费:材料费用占建安费的比重比较大,所以,能够科学、精细、到位地预测工程的材料费是成本预测环节中的关键。主要是对建筑施工所需要的主材、辅材及其它材料进行分析,并逐一根据项目定额中材料损耗量及工程经验数值,综合性预测建筑项目所需要材料的损耗量以确定材料预使用量,之后,再全面考虑材料的市场价格以及运输、保管、储存等环节方面的费用。 1.1.3预测机械使用费:预测此方面费用不能只立足于投标书中的有关数据,一定要从项目施工的实际状况出发,测算出实际将要发生的机械使用费。在此基础上,还必须要预测可能发生的机械租赁费以及需要重新购置的机械设备的费用。 1.2成本控制 施工项目的成本控制对于施工项目成本管理而言是非常重要的,涉及成本预测和成本计划的具体控制过程,本过程的主要目的就是:科学、规范、合理地使用人力、物力、财力,不断显著减少建筑工程项目的成本。 1.3成本核算 施工项目的成本核算主要有财务核算、统计核算、业务核算三个方面。财务核算主要是指施工项目的财务人员通过会计业务在财务帐上反映出的核算;统计核算主要是指施工项目的业务人员通过统计方式在统计报表上反映出的核算;业务核算主要是指施工项目的业务人员通过填写各种票据进行核算。 2.建筑施工项目的成本控制 2.1项目成本控制原则 2.1.1全面成本控制原则 建筑施工项目的全面成本管理是全企业、全员和全过程的管理。该环节包括各部门、各单位的责任网络和班组经济核算等等,从而确保做到人人肩膀有压力、人人身上有职责。该环节的全过程控制就是要求成本控制工作必须随着建筑项目施工进展的各个阶段而连续进行,确保做到不能疏漏,也不能一时紧一时松,应该始终确保施工项目成本处于有效、规范、科学的控制之中。 2.1.2成本最低化原则 实施建筑施工项目成本控制的终极目的就是通过各项成本管理的措施,不断降低施工项目成本,从而确保实现最低的目标成本。施工项目的成本管理在实行成本最低化原则时,必须注重降低成本的可能性和合理的成本最低化。既要通过各种措施挖掘各种降低成本的渠道,又要真正从实际出发,制定科学、规范的流程来达到合理的最低成本水平。 2.1.3动态控制原则 由于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不可逆转性,所以成本控制更应该强调项目的动态控制,在建筑工程项目时施工准备阶段时,其成本控制就是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具体内容确定成本目标、编制成本计划、制订成本控制的方案,从而为施工项目的今后成本控制作打下良好基层;建筑施工项目竣工阶段时的成本控制已基本没有实质性意义,因为成本盈亏都已经成为定局,就是再纠正也无力回天了。 2.2项目成本控制措施 2.2.1组织措施 建筑施工项目实施过程中,作为项目成本管理第一责任人的项目经理,应该多层面、全方位地统筹协调项目部的成本管理工作,必须第一时间掌握和分析盈亏状况,并且尽快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解决;工程技术部则应该在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工程任务的前提下尽一切可能采取科学手段、先进技术,不断降低工程成本;财务部应该及时对建筑工程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分析,合理调度资金。总之,所有部门和班组都应该尽力尽职,强化组织措施,努力为增收节支作出贡献。 2.2.2技术措施 在技术层面做好成本管理和成本控制重点要抓好以下方面:(1)注重遴选科学、经济、合理的施工方案。正确遴选施工方案是降低成本的关键所在,只有优化的施工方案,才能确保达到提升效率、缩短工期、降低成本的目的(2)注重遴选各种降低消耗、提高工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在施工过程中科学合理寻低消耗、高效能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是降低成本的重要技术措施。(3)注重把好质量关。只有严把质量关,才能杜绝返工,有效缩短验收时间,从而有效节省费用开支并降低成本。 2.2.3经济措施 重点要抓好以下方面:(1)强化人工费控制管理。通过不断改善人力资料管理,切实降低窝工浪费;采取更加硬性的奖惩制度,激发劳动力主观能动性;进一步压缩非生产用工和辅助用工,切实控制非生产人员比例。(2)强化材料费控制管理。注重改善施工材料的采购、运输、收发、保管等方面的工作,不断节约相关采购费用,有效降低上述各个环节的损耗;科学规划堆置现场材料,从而不断避免二次搬运;严格制定并贯彻材料进场验收和限额领料制度。(3)强化机械费控制管理。注重科学选配和优化利用建筑施工机械设备,抓好机械设备的保养修理工作,不断提升建筑施工机械的完好率、利用率和使用效率,不断减少机械使用费用。 施工成本管理论文:施工企业财务成本管理问题及对策研究 近年来,施工企业不断发展壮大,不同施工企业之间的竞争变得更为激烈,并且已经逐渐过渡到了价格竞争,有些企业为了生存压价让利,严重阻碍自身的发展。因此,加强成本管理,合理控制核算成本对如今的施工企业来说显得尤为必要。施工企业应当根据自身行业特征,加强成本管理控制。本文则针对此展开具体探讨。 1.施工企业财务成本管理的必要性 建筑施工领域行业的整体利润率较低,属于充分竞争的市场,施工企业因生产周期长、涉及范围广、流动性单一等特征,使得其在成本控制管理、资金核算、工程结算等方式上与其他企业有很大的差异。如今一些施工企业为生存不惜以低于工程成本来进行投标报价,这种压价让利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的下降,因此,成本管理成为了如今提升施工企业经济效益的关键因素。建筑施工企业的财务成本管理控制就是指施工项目的实施指导过程当中对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开支与资源消耗进行合理的控制与调节,财务管理控制是企业资金获得与使用的重要管理工具,施工企业必须要利用财务成本控制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而目前许多施工企业的财务成本管理控制较为粗放,合同成本控制等方面存在着诸多的不足之处,施工企业财务成本控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企业全体齐心协力,共同参与,积极控制。 2.施工企业财务成本管理存在的问题 2.1职权不清。如今建筑施工行业当中普遍存在责权不清的现象,施工企业的内控监管不力,并且管理人员的职责不清,直接导致当出现重大的经济损失时,责任归属难以具体落实。许多部门的会计人员的财务系统知识也存在着不足,对施工合同条款等约束内容没有足够的重视,责任意识模糊,导致施工单位财务信息质量与真实程度无法保证,财务管理控制工作无法发挥更大的作用。 2.2财务监督执行力度不够。施工企业财务成本管理的各项内容都需要完善的监督与具体执行,但施工企业的薄弱的监督执行力度使得其财务管理控制工作负担更重,一些施工企业的财务部门无法按照财务规章制度来有效实施处理各项会计工作,导致建筑施工企业往往出现成本控制薄弱,开支计划不周等财务管理混乱的现象,影响财务管理的质量。 2.3忽视资金时间价值。施工企业的建造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多,时间跨度大,并且建造的周期长,因此如何控制施工时间、如何合理利用建设资金显得至关重要。施工项目的财务成本一般具体包含比如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设备维修损耗费用等,一个施工企业一般会同时运行几个项目,不同项目委托方向建造方支付工程款项的时间不同,施工企业往往需要通过贷款预支部分建造资金,因而施工企业需要将资金统一管与综合利用,统一不同的工程建造成本,减少工程时间导致的资金浪费。 2.4不同部门目标不一致。施工企业的工程财务 成本管理控制需要各个部门全员的共同参与,而一般的施工企业各个部门目标不统一,项目部只负责接工,将完成上交资金数当作硬指标,而忽视项目合同的成本管理。有些施工企业部门简单地将项目成本管理控制归入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忽视共同合作管理。 3.完善施工企业财务成本管理的对策 3.1加强成本控制。施工企业的项目成本控制对企业的财务状况有着直接的影响,做好成本控制工作是关键。如何加强成本控制,首先,需要制定事前目标成本,进行目标成本预算来控制实际成本,预算过程需要结合市场的实际调查,财务部门与施工项目部门共同制定,确保预算的有效性。其次在控制得过程当中,要着重注意人工费控制与材料费控制,制定合理的人工数额,合理利用劳动力,同时选择质量信誉保证并且价格合理的材料市场供应。以葛洲坝集团洞坪项目部财会工作为例,其在非生产性费用控制方面,制定了相关报销方法,将文件发放到各个部门并严格执行;在生产成本控制方面,其财务部门同相关的商务部门、物资部门、设备管理部门等共同制定材料及设备的采购方式,合理明确各项采购程序,具有很强的可行性,洞坪项目部超额完成了公司的各项经济责任指标,财务成本管理取得了显著效果。 3.2共同制定目标,以完善财务成本管理为中心。首先,施工企业需要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强化财务成本预算管理,同时要实行资金的集中管理,企业财会部门、项目部门等需要互相交流经验,积极配合支持,促使每个员工都有财务成本控制得责任感与义务。同时,在编制施工成本预算,加强成本核算的基础之上,进行分解责任成本,将成本目标分解并落实到各个部门。此外,要进行严格的考核,严格实施奖惩制度,激励员工积极参与成本管理,对财务成本控制进行进一步巩固。 3.3精心统筹,提升资金使用效率。施工企业需要进行资金的协调与平衡,高度集中资金的使用,对不同项目的资金进行综合管理,减少资金的沉淀,强调资金使用的计划性,针对具体的项目使用资金需要及时上报使用计划,从而进行提前统筹规划,从而降低向银行借款成本。以葛洲坝洞坪项目部为例,其在各个单项合同之间实行资金杂缺调剂,项目部所承担的主体项目一次按照业主的计划呈梯形安排,并且各个单项合同都有预付款项,因此既能够确保各项合同正常履行,同时也可以降低项目资金存量,减少资金沉淀,提升资金的使用效率,促使施工财务部门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4.结束语 针对施工企业财务成本管理控制所存在问题及对策的思考,不难看出施工企业成本管理是一项全员参与的系统工程。如今,面临着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施工企业更加需要克服问题所在,全员参与成本管理控制,各个部门互相配合,唯有实现财务与业务的综合化管理,才能够取得市场竞争的优势。 施工成本管理论文:浅谈如何加强施工企业项目成本管理工作 一、引言。 随着国内经济的高速发展、规章制度的不断完善,建筑市场竞争愈演愈烈,低价中标已是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建筑市场已进入了一个微利和无利时代,适者生存、优胜劣汰,建筑施工企业必须通过自身战略调整、不断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才能获得最大经济效益,前任国资委李荣融主任曾说过:“企业之间的竞争首先表现为价格的竞争,价格竞争的背后主要是成本的竞争”。 成本指标是反映企业管理水平好坏的基本指标,成本控制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是企业获取经济效益的源泉。 二、影响施工企业成本管理的主要环节。 成本管理的内容很广泛,贯穿于项目管理活动的全过程,从标前策划开始到项目签约、施工准备、现场施工、直至竣工验收,每个环节都离不开成本管理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先进的成本管理理念和完善的成本管理体系就成为企业获得市场主动权和竞争优势的基础。成本管理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偏差,都将影响项目效益。 1。标前评估。标前成本预测和经济评估出现偏差,会导致项目成本管理存在“先天不足”。当前建筑市场供需关系失衡,导致行业内恶性竞争盛行,面对市场压力,不少施工企业不惜采取低价竞标,把盈利的希望寄托在后续的项目索赔变更以及其他途径上。另外标前勘察流于形式,招标文件和图纸会审研究不透彻,对项目施工难度、风险预估不到位,导致成本预算不到位,造成预算漏项、预算错误等情况,出现项目中标即亏损的局面,结果使企业陷于泥潭而不能自拔。 2。项目经理的选择。项目经理的选择是施工项目成本能否得到有效控制的关键。 项目经理作为一个工程项目承包方的第一负责人,其组织经验、职业素养及专业水平高低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好坏、企业形象好差、企业品牌战略的推行快慢。 3。施工组织设计。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合理与否是项目盈亏的先决条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是贯穿整个项目施工过程的主线,编制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到工程的安全、质量、工期、效益。 4。项目成本的过程管控。项目成本的过程管控是项目成本管理的关键阶段。项目成本控制管理是一个非常复杂且系统工程,是一个动态管理的过程。其包含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劳务管理、机械管理、物资管理、财务管理等多个环节,任何一个环节都会对项目成本产生影响,只是影响的程度不一而已。 5。变更索赔工作。变更索赔工作影响项目最终经营成果。把握变更索赔机会,找准变更索赔事实和充分的变更索赔依据,是施工索赔成功的关键。索赔是挽回成本损失的重要手段,可决定项目的最终经营成果。 三、如何加强企业成本管理工作。 效益和利润是施工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目的,企业是以利润为中心,项目是以成本为中心,施工企业的利润基础在施工项目上。要做好施工项目的成本管理,就应该树立施工项目全成本概念,合理预测施工项目的经营风险,从标前、施工实施、竣工收尾全过程对施工成本进行动态管理。先进的成本管理和完善的成本管理体系就成为企业获得市场主动权和竞争优势的基础。 1。加强标前的充分研究和科学评估工作。加强项目策划和充分调研工作,建立标前会审机制,注重成本和效益分析,开展标前成本预测和经济评估,保证了中标项目质量。对于一些限价低、风险大、条件苛刻的项目应该选择主动放弃。 由于建设方在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时,其招标文件的编制都由专业的造价咨询公司负责,合同条款都制定得比较苛刻,给施工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带来较多困难。因此,企业须仔细了解现场情况,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充分预测项目风险,对招标人的资信能力、资金情况等进行认真评估。同时,根据企业自身状况,充分考虑市场行情、施工技术、材料价格及各项费用情况,结合项目特点,慎重决策,由企业的经营、财务、工程技术等部门合作,合理确定投标价格,争取以理想价格中标。 2。注重项目管理团队的组建。企业应针对项目特点,认真物色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团队的人选。团结、和谐、高效的管理团队对于一个项目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它是项目管理的核心框架,而项目负责人则是项目管理团队的主心骨,其业务、管理、人际沟通、判断、决策、应变等方面能力的强弱将会给项目管理带来决定性影响。下定项目责任成本,与项目经理签订奖惩合同,即要调动项目经理的积极性,又要对其有所约束,防止造成对施工项目成本的失控。 3。着重抓好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及完善优化工作。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是指导项目工程进行施工准备和组织施工的基本技术经济文件,是标前设计的完美和深化,是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的具体实践,是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技术保障。实施性施组设计方案的编制必须符合以下特点: 3。1可操作性。施工企业在中标后应根据自身的人员、机械设备情况,制定详尽、操作性强的施工方案,使施工有序进行,从而充分利用自有资源,最求利益最大化。 3。2灵活性。由于施工现场各种因素的影响,工程建设不可能是一帆风顺,施工企业应根据各种因素的影响,调整施工方案、施工工序,减少窝工,以达到保证工期的目的。 3。3完善性。根据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对施工方法、施工程序、作业组织形式、机械设备选型、技术组织措施等进行优化分析,及时调整和优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优化完善是项目施工中降低工程成本的主要途径。 3。4全局性及全面性。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内容是全面的,发挥的作用也是全方位的,在方案的制定过程中应以“重点突出,兼顾全面,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安全适用,实事求是,动态调整”为指导原则,与提高项目经济效益相结合,计划安排留有余地,施工方案详尽可行,技术组织措施可靠。 4。加强项目施工全过程的管控。项目施工阶段的过程控制管理是成本发生的主要阶段,是成本管理的关键阶段。只有通过有效的管理手段和严密的生产组织,才能确保项目成本始终处于可控状态。 4。1认真做好图纸会审工作。图纸会审是一项严肃而认真的技术工作,是施工准备阶段技术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认真做好图纸会审,对于减少施工图中的差错完善设计,提高工程质量和保证施工顺利进行都有重要意义。对图纸的会审主要目的是查找设计图纸中是否有遗漏或者不清楚的地方,并与业主及设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供设计参考,以利于方便现场施工的同时节约成本。 4。2编制实施性的施工成本计划。施工成本计划是施工项目成本控制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实现降低施工成本任务的指导性文件。施工成本计划的关键是确定目标成本,需要结合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通过不断优化施工技术方案和合理配置生产要素,对工、料、机的消耗进行分析,从而制定相应的节约成本和挖掘潜力措施。 4。3施工成本的过程控制。 (1)安全管理。安全管理工作是施工企业在进行项目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内容,它事关企业生存发展,关系到企业的前途和命运。①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好安全预案措施,强化责任意识,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原则。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做到政令畅通、上传下达、令行禁止。②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分解责任,加大奖励惩处力度,采取“诛连”政策,一人违章,多人受罚。③切实加强针对性的三级安全教育工作,要做到全员参与、全程管控、全面覆盖,通过图片、案例等学习方式来强化安全意识,从自身、家庭、利益等角度出发,反复强调安全与其自身的利害关系。实行班前十分钟安全教育,让每一位作业人员知道今天干什么、怎么干、安全隐患有哪些及如何消除隐患。 ④加大安全经费的投入,完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安全防护工作怎么做都不为过。 (2)质量管理。质量是企业立足之根本,是企业生产发展的前提,是企业品质的象征。 ①建立健全内控质检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层层分解责任,强化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 ②进行全员质量教育,强化质量意识,提高质量觉悟,抓好技术交底,加强施工规范及操作规程的宣贯工作。 ③建立成品档案签证制度,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要深入研究,开展分析讨论,制定防范措施。 (3)物资管理。材料费是施工总成本中所占比重最大的,一般在60%-70%左右,其重要程度自然不言而喻。 ①通过细致的图纸及工程量会审工作,计算出相对准确的各类材料的总需求量,按照施工成本计划的要求,提交申购计划;②控制材料价格。通过掌握市场信息,应用招标及询价等方式控制好材料采购价格,货比三家,在确保符合设计要求及质量标准的前提下,选购质优价廉的材料。同时根据市场价格走势,合理确定进货批量与批次,除非价格看涨,否则要尽可能降低材料储备,避免存货过高占用资金。 ③材料入库验收管控。材料送达项目所在地后,应由采购部门、仓管部门、质检部门一同对其数量、质量、规格、型号等进行验收、入库登记。对易保管或到货即用的材料,验收后直接卸到用料现场,减少二次搬运费用。 ④发料领用控制。健全出库台帐和审批领用手续。针对合同中约定的材料消耗指标,实行限额发料制度。在规定限额内分期分批领用,对超出限额领用的,必须先查明原因,经过审批后方可领料。 ⑤下料控制。施工下料用料,尤其是钢材类材料,应由技术人员或有经验的技师跟班指导,根据规范和设计要求,合理制定下料标准,减少浪费。 ⑥废旧返还料管理。充分挖掘废旧返还料可再利用性,盘活这部分资产,避免长料短用、优材劣用;加强返还料在解体、清理、堆码及使用过程中的管理,避免野蛮作业、随意切割,做到分类堆码、下垫上盖;废料要及时按规处理或者退库,防止丢失。 ⑦周转材料的管理。施工企业应建立周转材料统一管理机构,负责购置保管、租赁经营、统一调配、维修保养、回收处置和资源信息管理工作,提高完好率和使用率,保值增值,从而提升企业竞争优势。项目上要设立周转材料库,根据施组需要设立临时库房或存放场地,做好周转材料的验收、出入库和保管工作。 (4)劳务分包管理。 ①选择与技术、设备、资金、人员等方面具有突出施工能力的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分包单价一定要合理,力求达到双赢,不能一味最求项目效益而过分压低劳务分包单价,如此反而会导致成本增加、工期延迟,如果监管不到位严重的还会存在质量隐患,得不偿失。 ②实行“量价分离”的方法,要从合同的签订、过程中的质量与进度控制、过程结算、完工验收、最终结算付款等方面切实加强对劳务分包方的管控。 ③在合同商务谈判过程中,将大部分小型机具和零星材料费纳入劳务分包单价中,实行包干制,不仅减少自身工作量,还有利于材料节约。 (5)机械设备管理。施工企业应加强企业内部机械设备的调配,以提高设备的综合利用率。机械设备管理包括从设备选配到合理使用、检查维护、修理保养全过程。机械费一般约占项目成本的5%-l0%,合理选择机械设备对成本管理是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应根据根据工程工程特点、工期要求及工程量大小,按照“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生产上可行、维修上便利”来选配所需设备。对于初期购置费用较大、使用周期不长但又必须要用的设备,可以考虑到租赁市场租借的形式。 在机械设备使用过程中,应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和施工负荷,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减少设备闲置时间,降低机械台班使用成本。 (6)进度计划管理。进度与安全、质量、成本在某种程度上是相互对立的、矛盾的,它涉及管理的思想、手段、模式等,所以科学严谨的管理显得十分重要。 ①树立进度计划多方案比较和选优的观念。合理调配使用资源,科学安排工作面,采取必要的经济激励措施,尽可能做到前松后紧,力求节约成本、保证工期。 ②按施工阶段分解,突出控制点。 以关键线路为线索,以网络计划起止里程为控制点,在不同施工阶段确定重点控制对象,制定施工细则,力保控制节点的实现。 ③对计划进行动态控制。施工现场的条件和情况千变万化,及时掌握施工进度有关的各种信息,建立日协调会制度,对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做到随时发现,随时解决,同时相应地调整阶段性计划,从而保证工期。 (7)现场经费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人多并不一定能达到最佳。做好内部控制,把好现场经费的支出关,控制非生产性支出。企业内部还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定期公布各项目的非生产性支出情况,以相互比较,促使项目降低费用。 (8)经营盘点分析工作。经营盘点工作主要目的是如实反映项目运营情况,了解项目成本构成;便于分析产生偏差原因,采取针对性的纠偏措施,强化项目经济管理核算流程,从而实现项目成本的动态控制和主动控制。通过开大会、晒数据、做对比等方式,将存在的问题及时暴露出来并且放大,从而促进管理。 5。加大变更索赔的力度。工程变更往往能为施工企业摆脱合同价格偏低、扩大自身利润空间、挽回成本损失提供机会。所谓“中标靠低价、盈利靠变更”就是这个道理,通过合理变更,减去了一部分利润率不高的子项项目,同时在一些利润率相对较高的子项上做文章,以增加利润空间。 5。1努力争取变更,扩大利润空间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常常存在现场情况与招标文件中描述的情况存在根本性差异的可能,这就需对原设计的部分项目在工艺、方法及数量等方面做出变更、优化。 5。2当发生工程变更事项时,应及时出具变更联系单,征得设计单位、监理和业主一致同意后,及时组织实施。变更项目完成后,应就工程量及价款出具联系单,及时请设计、监理、业主签证确认。在申报过程中,应善于“抓大放小”,把申报重点放在金额大的、利润高的项目上,使大的变更能够更顺利地得到确认、批复。 5。3项目从合同履约之初,根据合同,就要加强对业主的索赔,注重索赔证据的收集及确认工作,勤办理签证,经常向业主发索赔的函件并及时催促确认。通过索赔来维护企业权益,提高项目的收入。在高度重视对业主的索赔的同时,要增强自身履行合同的意识,防止业主反索赔。 6。高度重视项目收尾及竣工验收工作。施工企业因为自身管理人员和技术力量的相对匮乏,在项目竣工收尾阶段,往往将已完项目的主要技术力量抽调到其他在建项目,非常不重视竣工收尾工作,导致扫尾工作拖拖拉拉,使已有的经济利益逐步流失。 6。1委派专人,组建一个精干的移交、验收、资料归档小组,具体实施以移交验收和竣工归档为主的收尾工作。根据设计要求及合同内容认真研究、查漏补缺,确保资料正确、完整、及时。 6。2特别强调收尾工作的计划性。收尾负责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合同条款拟定初稿,经过内部会审后,以文件形式下发执行。举行定期例会制度,定期报告审查进度,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以保计划时效性。 6。3及时办理工程决算,加强应收帐款管理。 (1)工程竣工后,要及时进行项目决算,明确债权、债务关系。 (2)指定专人负责与业主沟通,加强决算、催款力度。通过与业主协商,签订还款协议,督促业主明确还款计划和时间。 (3)分析总结,反馈考核项目竣工决算后,应对整个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发掘成功经验,剖析问题和不足,为日后的项目管理提供参考经验。 (4)企业的财务、审计部门应对已完项目的结算资料和施工成本、项目绩效情况作详细审查、评价,对盈亏原因进行分析,提出对有关人员奖惩意见,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兑现。 四、结语。 施工企业项目成本管理是一个系统的、全面的、全员的动态管理工作,只有通过自身战略调整,不断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做到安全质量规范化、进度控制刚性化、文明施工常态化、成本管理精细化,通过严格的成本过程管控,才能获取最大经济效益。 施工成本管理论文:施工企业财务成本管理中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摘 要】 笔者结合多年来担任国内外大型工程项目财务成本管理工作的经历,总结了目前施工企业财务成本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 施工企业; 财务成本管理; 问题; 对策 按照经济学对市场结构的划分,建筑领域属于充分竞争的市场,行业利润率较低,建造合同成本占工程造价的80%以上。特别是近年来,施工企业间竞争已由产品质量竞争过渡到价格竞争,致使招投标的价格越来越低,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不得不压价让利,甚至为中标不惜以低于工程成本价作为投标报价,导致企业经济效益下滑,严重危及施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必须加强成本核算,增强财务管理,从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目前,施工企业大部分的项目成本管理都实行粗放型的管理模式,建造合同成本控制方面存在着很多不足。因此,改进建造合同成本核算和财务管理日益受到施工企业的普遍重视。 一、施工企业财务成本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各部门目标不一致 一般的施工企业,项目部只管接工,并完成上交资金指标,这样就造成项目组视完成上交资金数为硬指标,成本节约为软指标,对降低成本缺乏动力,难以将项目合同成本管理工作摆在主要位置。财务部进行成本核算,能发现成本的变化和利润的高低,但对项目部鞭长莫及。这样,项目部一接到工程,就忙于做购材料、买设备、选队伍等开工前的准备活动,疏于项目成本的前期策划,不能及时制定项目目标成本,并把合同成本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合同成本管理唱不了主角,其结果是风风火火投标,高高兴兴中标,辛辛苦苦施工,实实在在赔钱。 工程成本管理是一个全员全过程的管理,目标成本要通过施工生产组织和实施过程来实现。成本管理的主体是施工组织和直接生产人员,而不是财务会计人员。长期以来,有些企业的经理一提到成本管理就想到这是财务部门的事情,有些工程项目经理经常简单地将项目成本管理的责任归于项目成本管理主管或财务人员,其结果是技术人员只负责技术和工程质量,工程组织人员只负责施工生产和工程进度,材料管理人员只负责材料的采购和点验、发放工作。从表面上看来,这样做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各司其职,实际上谁也没有承担成本管理责任。 (二)轻视资金时间价值 建造工程项目一般工程量大、建造周期长、造价高,工程建造款一般由委托方按照合同商定的付款比例和时间分期支付给建造方。由于委托方一般在工程项目达到一定建造阶段验收合格后,支付相应阶段的进度建造款,建造期间的部分建造款待工程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因此建造方往往需要贷款垫付部分工程建造资金。 一般情况下,项目的成本指的是直接成本,包括如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设备的损耗等,而从财务管理角度而言,企业向银行借款垫付的工程款所产生的利息费用是作为期间财务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而且最近国家多次调高利率,使企业的利息负担加重。这样算起来,可能某项目盈利了,但施工企业是亏损的。另外,一个施工企业往往有几个项目在同时运行,不同的项目委托方支付工程款的时间是不同的,企业财务部门没有将资金统一管理综合利用,一部分项目的资金有暂时的结余,而另一部分项目需要的资金在向银行借款,这样也造成了资金的浪费,多产生了利息费用。 所以,不同的付款方式、不同的时间付款会产生不同的资金时间价值,导致不同的财务费用和工程建造成本,从而影响企业的收益。 (三)建造合同的责任成本不明确,不利于奖惩机制的运行 在有些工地,经常会发现这样的情况,材料堆放散乱,没有及时清点,变质锈蚀严重,有效利用率低;在材料的领用上,不按定额发料,施工人员以耗代领;机械设备管理不到位,设备的使用、维修、保养不能按操作规程办理,设备使用及操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操作人员不能执证上岗,甚至造成人为损坏的现象。这些都不是个人的问题。因为不能要求每个人都以企业为家,具有高尚的道德标准,这只能归于管理不到位,责任不明确。 这种岗位责权利不相对应,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只安排工作而不考核其工作效果,或者只奖不罚、奖罚不到位的做法,不仅会严重挫伤有关人员的积极性,而且会给今后的成本管理工作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四)不能有效地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 有些施工企业没有使用计算机进行相应的数据处理与信息管理,干完活后成本才被反映出来,不能做到财务成本信息的及时处理与收集,无法对成本做到正确的选择与使用,不能及时准确地发现成本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难以对症下药,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成本,使效益大量流失。有些企业虽然实现了计算机信息化管理,但是没有有效利用,没有利用计算机技术实现各部门资源共享、信息共享,财会、采购、营销、人事、物资管理等子系统分割,没有形成有机联系的财务成本管理信息系统。 二、解决施工企业财务成本管理的对策 (一)全员参与,共同制定和执行合同目标 项目部门的相关人员对企业的费用支出很熟悉,知道哪些费用该花,哪些费用不该花,哪些成本能够控制,哪些成本不能控制,他们能找到成本控制的最佳途径和办法。财务部门的人员能根据会计资料中成本核算的数据,发现成本控制的结果有没有脱离目标成本,能够对结果进行分析,得出降低成本的途径。因此,项目部门、财会部门和其他各部门之间,要互通成本控制信息,交流成本控制经验,企业上下级之间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形成纵横交错的成本控制网络,才能达到成本控制的预期效果。企业每个职工的劳动成本,每项费用支出,最终都要反映到成本之中,应克服那种只管干活拿钱,不管投入产出的传统观念,人人都应有成本控制的责任和义务。 (二)进行资金集中管理,降低资金使用成本 在项目的施工过程中,虽然项目部具有相应项目资金的分配权,但企业具有资金的协调平衡权,可以减少所属单位在银行的开户数,将资金高度集中使用。虽然说对某个项目要专款专用,但施工企业可以利用项目的进度对正在上马的几个项目的资金进行综合管理,协调平衡公司可使用的资金,这样既不会造成某个项目的资金闲置,也不会因某个项目的资金没有到位,而向银行或其他企业取得高息借款。这不仅加强了公司资金管理力度,而且大大减少了资金的沉淀,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降低资金的使用成本。 施工需强调资金使用的计划性,项目使用资金,需上报资金使用计划,公司按其使用的资金额度协调平衡,这样财务部可以提前筹集和分配资金,以降低向银行借款的资金成本。 因此,施工企业需对资金时间价值进行预测、分析,从而在制定工程预算或进行合同谈判时尽可能地争取有利的付款方式,使建造工程项目取得好的效益。 (三)制定目标成本,分解责任成本,严格考核,有效奖惩 对于项目的成本管理,实际上是一个全过程的管理。第一步,做好成本预算。进行市场调查,了解当地劳务、材料价格;收集施工的成本和利润水平资料,编制施工预算。第二步,编制成本计划。采用因素分析法把预算成本分解到各成本项目,将成本目标分解落实到部门、班组及个人,明确责任,奖惩挂钩,防止成本控制人人有责而人人不管。根据施工技术组织措施和拟定的增产节约措施,分析影响成本的因素。第三步,加强成本核算。分清成本核算对象,按工程项目进行材料费、人工费、机械使用费的成本归集。第四步,开展成本分析。将实际成本与预算成本进行对比,找出差异,并分析形成差异的原因,一方面用于考核和奖惩,一方面在以后的工程中进行改正或推广。第五步,严格考核,实施奖惩。根据成本分析的结果和给部门职工下达的任务书进行考核,奖惩是对考核结果的利用,是巩固成本控制的有效方式。立即兑现的奖惩可以很好地引导相关人员去争取出色地工作,实现预期目标。 具体应用时,要注意以下细节。在施工消耗过程中,对材料实施控制时,可以采用限额领料制度。生产、供应和财务部门要认真、科学地重新完善和制定限额领用办法,科学地确定限额领料的依据,在“限”和“额”两个字上做文章。对工程现场未用完的材料要有人负责及时清理,回收入库。限额领料的依据应以施工蓝图结合现场施工实际情况为基础,由生产、供应、经营、财务等部门共同制定限额标准。凡是超出定额用料,必须查明原因,追究责任,低于定额用料,则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奖励。加强对机械设备的日常性管理工作,平时编制好机械设备运转、维修、保养计划,做好设备管理保养工作,保证机械设备正常运转,提高设备完好率、利用率和使用效果,减少大修理费用的支出。对机械配件、工具用具、低值易耗品等,建立领用卡片及以旧换新制度。 (四)引进erp系统,实现财务、业务一体化管理 财务管理可以资金的形式触及到企业经营管理的方方面面,这是其他部门达不到的。实现计算机系统信息化管理不能只单纯实现成本管理信息化,同时还要确保公司的人力资源、材料采购、客户关系、工程建设、库存管理等模块也要实现计算机系统信息化管理。这样才能做到由点到面,逐步拓展,实现各功能模块的对接,使各模块能够相互牵制。这样一来,使财务成本管理做到事前成本预测,事中成本控制,事后成本分析,确保工作效率提高,增加企业利润。如果不建立各部门有机联系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财务成本管理体系中的会计人员就不能及时、准确地进行产品成本的归集和财务会计核算,就不能真正承担起财务成本管理职责。 “拨开乌云见晴日”,在今天竞争如此激烈的施工市场,只要企业能克服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以上主要问题,能够全员、全过程具备成本控制意识,环环相扣、相互配合,考虑企业在资金使用过程中的时间价值,有效使用资金,使用先进的erp系统,各部门能够及时有效地提供信息并使用其他部门的信息,实现财务、业务一体化管理,企业必然能在高手如林中蓬勃地发展壮大。
全面预算管理论文: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刍议 摘要:全面预算管理作为一种新型的企业管理模式,是现代企业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实践中,由于存在一些误区和困惑,影响了其有效性的发挥。本文总结了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了完善全面预算管理的对策。 关键词:国有企业 全面预算管理 问题 对策 一、加强对开展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意义和重要性的认识 (一)企业开展全面预算管理是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确保国有资产出资人取得资产收益的重要措施 国家向其出资兴办的企业收取资本收益是法律赋予的天经地义的权利;国有企业向出资人上缴资产收益也是依法行事,是义不容辞的责任。 作为行使政府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家出资兴办的国有企业进行管理,并不是具体体现在参与企业经营上,而是体现在对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收缴上。国资委靠什么来保证国有资本的收益收缴?靠什么来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我认为只有靠对企业所拥有的国有资产的控制力。在企业中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就是保证对国有资产的控制力的重要措施之一。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为了推进我国经济市场化的进程,支持国有企业改制,采取了各种优惠扶持政策,包括多年未向企业收缴国有资本收益,致使我们渐渐形成了一种观念,好像企业对外投资,就必须要收取回报,而一提国有企业应向国家上缴收益,就不能接受,就要强调客观,就要找出各种理由拒绝上交。实施预算管理,就是要保证让出资人了解和掌握所投资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保证收益的收缴;让企业建立起“谁出资,谁受益”的观念,履行向出资人上缴收益的法律职责,自觉接受出资人的管理。 (二)政府借助于全面预算实现对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并将对企业实行预算管理作为政府宏观调控投资方向,调整本地区产业布局,加强对国有经济控制力的有效手段 在国有企业中,实行全面预算管理也是企业内部管理的必然需要。对企业集团来说,实行自下而上的全面预算也有利于实现对二级企业和对外投资企业的监控,防止出现所属企业违法违纪,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发生诸如截留收人,偷逃税款,虚列成本,调节利润的现象和草率决策造成的乱投资、高风险、资产流失等问题,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营,健康发展,资产安全,合理收益。 (三)实行全面预算管理 有利于企业集团内部加强管理,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强化企业内部控制机制,通过预算管理将企业在经营生产过程中所有的收人及支出都控制在事先约定的目标之内,如有预算外、超预算事项的发生,必须提出充分、合理的理由,经集团预算管理部门审查并依预算外事项的重要程度,报集团公司领导或国资委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通过预算管理还有利于企业加强在资金管理方面的自我约束能力,增强企业创利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 二、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预算管理忽视了对市场的调研与预测 目前,多数企业在预算编制过程中总是脱离实际,凭空想象。忽视了对市场的调研与预测,导致企业的预算指标与统计,财务等部门的财务指标不一致,预算指标体系不能使经济管理部门接受。无法在企业中展开实施,形同虚设。 (二)预算目标缺乏战略导向性 企业的预算缺乏企业战略的明确指导。在没有企业战略的环境下搞预算管理,就会重视短期活动,忽视长期目标,使短期的预算指标与长期的企业发展战略不相适应;预算与作为预算动因的非财务指标相互脱节,从而使预算徒有虚名;由于缺乏企业整体战略思想,企业的下属机构易形成各自为政,互相扯皮、互相掣肘的不协调现象,这一点在集团公司中表现尤为明显。 (三)预算管理与企业的经济活动脱节 多数国有企业在编制预算管理时以历史经济指标与过去的事项为基础,却很少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评估和预测分析,造成预算管理与企业的经济活动脱节,脱离实际,缺乏科学性,合理性与客观性,导致预算编制失效。 (四)预算管理权责不明确 预算必须具有一定的弹性,这种弹性必须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否则预算将失去控制作用。有的企业预算缺乏这种弹性或者弹性过大,就会产生预算松弛;有的企业对预算编制和调整的权利不进行划分与制衡,尤其是对预算调整权力不加以限制,使得超预算或无预算的项目由于预算调整权的滥用而照样开展,因此使得预算对实际行为的控制作用严重受损,使得预算管理效果不好。 (五)预算执行缺乏有效的考核机制 目前,多数企业的考核落实不到位,严重影响了企业预算目标的实现。在企业预算管理过程中,由于企业规定对被考核单位或责任人要严格按考核结果对其进行绩效奖惩,这时被考核单位或责任人往往过多强调客观因素对企业活动绩效的影响,而回避了主观因素。另外,考核方在考核过程中,考核人总是带感情色彩去对待被考核人,或者不能完全按考核激励制度执行,严重影响了绩效考核的公正性,打击了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使考核工作流于形式。 三、完善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的改进措施 (一)加强预算编制市场调研与预测 企业要重视预算编制的市场调研与预测,以未来经济活动事项的市场调研与预测为基础编制企业的预算。提高企业的领导全面预算管理的意识,加强沟通与协调。企业领导必须做的事情有:一是决定预算水平,二是阅读反馈报告,三是发生差异并有必要调整时采取矫正行动。 (二)的预算目标 强调财务预算指标的重要性,通过财务、顾客、内部作业、创新与学习四个各有侧重又相互影响的方面的预算考评来沟通战略目标和企业经营活动的关系,实现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均衡。 (三)更新预算编制方法 我国实际工作中采用的预算编制方法是以增量预算或减量预算为主。这种预算方法最大的优点就在于它的简便、可操作性强。但是,它以历史数据与过去的事项为编制基础,容易造成预算的不足,甚至是资源浪费。而采用零基预算能对各个业务项目需要多少人力、物力和财力逐个进行估算,并说明其经济效果,在此基础上,按项目的轻重缓急性质,分配预算经费,确定各费用项目的预算数,进而编制费用预算。 (四)改变确定预算基础的方法 将上下级信息不对称的可能性降低到最低点,提高企业预算编制的真实性和可信性。目前我国一些企业预算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预算盈余”的问题。预算盈余是指参与预算编制的人员出于个人或部门利益,在编制预算时上报不真实、留有很大余地的数据,以便能较为容易地完成预算以获得奖励的一种行为。预算盈余对企业的危害是很大的,往往会妨碍预算管理职能的发挥,使各部门无法有效率地工作。 (五)健全绩效考核机制 企业应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明确责任人的考核指标,并与绩效挂钩,责任预算的编制应贯彻可控性原则。严格落实考核管理机制,考核人在对被考核人的评价中要采用公平性原则,严格按绩效奖惩制度办理,并及时兑现。 四、总结 由于企业内外部的环境在不断地发生变化,所以企业所面临的问题也在不断变化着,企业的全面预算管理要想一直发挥作用,就要赶上时展的脚步,随着企业所处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对全面预算管理体系的研究不能停滞不前,要根据企业的情况不断调整,进一步地研究,找出新的方法和措施,使企业的全面预算管理能够充分发挥其作用。 全面预算管理论文:对全面预算管理应用的调查与分析 近年来,全面预算管理作为一种先进的管理方法,正日益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为了了解各类性质的企业实行全面预算管理的情况,我们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民营企业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共发放调查问卷200份,在规定时间内收回有效问卷75份,回收率为37.50%,其中:国有独资企业37份,占49.33%;国有控股企业34份,占45.33%;民营企业4份,占5.34%。本文试对这次问卷调查的结果作一些粗浅的分析和思考。 一、调查结果分析 (一)关于企业对全面预算管理的了解和认识程度 调查结果表明,从总体上看,有88%的企业知道什么是全面预算管理,有12%的企业不知道什么是全面预算管理;从企业性质来看,国有独资企业仍有8.33%的企业不知道什么是全面预算管理,国有控股企业仍有17.65%的企业不知道什么是全面预算管理。调查结果表明,从总体上看,有89.33%的企业认为需要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有10.67%的企业认为不需要实行全面预算管理;从企业性质来看,国有独资企业仍有8.11%的企业认为不需要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国有控股企业仍有14.71%的企业认为不需要实行全面预算管理。 (二)关于全面预算管理在企业中的普及和应用程度 为了调查全面预算管理在样本企业中的普及和应用程度,共设计了10个问题,调查结果如下: 1.关于全面预算管理普及情况的调查结果表明:国有独资企业是54.05%,国有控股企业是47.06%,民营企业是50%。 2.关于是否编制财务收支预算的调查结果表明:未实行全面预算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都编制财务收支预算,未实行全面预算管理的国有控股企业有88.89%的企业编制财务收支预算,未实行全面预算管理的民营企业只有50%的企业编制财务收支预算。 3.关于是否设置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的调查结果表明:国有独资企业为37.84%,国有控股企业为26.47%,民营企业为零。 4.关于从哪个月份开始编制全面预算或财务收支预算的调查结果表明:从总体上看,全面预算或财务收支预算的编制起始时间一般集中在11月份(占33.33%)和12月份(亦占33.33%)。从企业性质来看,全面预算或财务收支预算的编制起始时间为11月份和12月份的,国有独资企业均为32.43%,国有控股企业均为34.38%,民营企业均为33.33%。 5.关于编制预算程序的调查结果表明:从总体上看,对于全面预算或财务收支预算的编制程序,样本企业采用得最多的是“先自上而下,后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程序(采用率为40.28%),其余依次是“自上而下”的程序(采用率为29.17%)和“先自下而上,后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程序(采用率为26.39%),采用得最少的是“自下而上”的程序(采用率仅为4.17%)。从企业性质来看,国有独资企业采用得较多的是“先自上而下,后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和“先自下而上,后自上而下,上下结合”这两种程序(采用率分别为35.14%和37.84%);国有控股企业采用得较多的是“先自上而下,后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和“自上而下”这两种程序(采用率分别为50%和31.25%);而民营企业则100%地采用“自上而下”的程序。 6.关于预算方法的调查结果表明:从总体上看,全面预算或财务收支预算的编制方法,样本企业采用得最多的是“固定预算”(采用率为52.78%),其次是“弹性预算”(采用率为47.22%),再次是“零基预算”(采用率为29.17%);采用得最少的是“滚动预算”(采用率为13.89%),其次是“概率预算”(采用率为15.28%)。从企业性质来看,不管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采用得较多的都是“固定预算”和“弹性预算”(比率分别为:国有独资企业51.35%和45.95%,国有控股企业50%和46.88%,民营企业100%和66.70%);采用得较少的是“概率预算”、“零基预算”和“滚动预算”。 7.关于全面预算或财务收支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是否调整的调查结果说明:大多数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都对预算进行了调整(比率分别为86.49%和84.38%),而民营企业却没有一家对预算进行调整。 8.关于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情况的调查结果表明: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都大约有2/3的样本企业对全面预算或财务收支预算的执行过程进行了严格监督,而民营企业则有2/3的样本企业没有进行严格监督。 9.关于年度终了后是否编制年终决算报告的调查结果表明:国有独资企业有16.22%的样本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有18.75%的样本企业不编制全面预算或财务收支预算的年终决算报告,而民营企业则都编制年终决算报告。 10.关于对全面预算或财务收支预算的执行结果是否进行严格考核的调查结果表明:从企业性质来看,对全面预算或财务收支预算的执行结果进行严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员工薪酬密切挂钩的样本企业,国有独资企业最多(占样本企业的72.97%),国有控股企业次之(占样本企业的65.63%),民营企业最少(仅占样本企业的33.33%)。 (三)企业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取得的主要成效 这个问题设计了“公司收入增加了”、“公司成本降低了”、“公司费用下降了”、“公司效益提高了”、“公司管理水平提升了”、“公司经营目标更明确了”、“职能部门工作目标更明确了”、“员工劳动积极性更大了”、“员工业绩考核更具体了”、“员工薪酬更合理了”共10个选项。调查结果从总体上看,选择率最高的是“公司费用下降了”(61.11%),其次是“公司成本降低了”、“公司管理水平提升了”和“公司经营目标更明确了”(三者均为55.56%),再次是“公司效益提高了”(50%)和“职能部门工作目标更明确了”(45.83%);选择率最低的是“员工薪酬更合理了”(23.61%),其次是“员工劳动积极性更大了”(27.78%),再次是“公司收入增加了”(29.17%)。 从企业性质来看,国有独资企业选择率最高的是“公司费用下降了”(64.86%),其次是“公司成本降低了”(54.05%)和“公司管理水平提升了”(51.35%);国有控股企业选择率最高的是“公司管理水平提升了”(65.63%),其次是“公司经营目标更明确了”(62.50%)、“公司成本降低了”(59.38%)和“公司费用下降了”(59.38%);民营企业只选择了“公司效益提高了”、“公司经营目标更明确了”、“职能部门工作目标更明确了”和“公司成本降低了”、“公司费用下降了”(前三项选择率均为66.67%,后两项选择率均为33.33%)。 (四)企业实行全面预算管理遇到的难点问题 这个问题我们设计了“领导认识不足,不支持”、“职能部门认识不统一,不配合”、“人员素质不高,做不好”、“市场可变因素太多,预算难以准确”共4个选项。调查结果从总体上看,选择率最高的是“市场可变因素太多,预算难以准确”(66.67%),其余依次为“职能部门认识不统一,不配合”(38.67%)、“人员素质不高,做不好”(26.67%)和“领导认识不足,不支持”(12%)。从企业性质来看,国有独资企业选择率最高的是“市场可变因素太多,预算难以准确”(64.86%),其次是“职能部门认识不统一,不配合”(37.84%);国有控股企业选择率最高的是“市场可变因素太多,预算难以准确”(67.65%),其次是“职能部门认识不统一,不配合”(35.29%);民营企业中,“市场可变因素太多,预算难以准确”、“职能部门认识不统一,不配合”和“人员素质不高,做不好”三者的选择率均为75%,“领导认识不足,不支持”的选择率也有50%。 二、调查结果思考 (一)对全面预算管理的了解和认识是企业实行全面预算管理的首要前提 对全面预算管理的认识应该包括三个层次,即高层人员的认识、中层人员的认识和基层人员的认识。全面预算管理作为一种“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活动,只有企业高层人员的重视是远远不够的,它还要求企业各个职能部门的中层人员和基层人员人人都要重视、人人都要参与。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企业、一些人员往往认为全面预算管理只是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分内的工作,与其他部门和其他人员无关。这种错误的认识是导致全面预算管理无法在这些企业实施或实施效果不佳的最初动因。因此,提高企业内部高层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基层管理人员对全面预算管理的认识,是企业实行全面预算管理的首要前提。 (二)管理难度大是企业放弃实行全面预算管理的最主要的原因 全面预算管理是一种综合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它的最大特点在于“全员参与、全方位参与和全程参与”。从预算管理的范围来看,它既涉及企业各个职能部门及其人员,又涉及企业上下各个核算单位及其人员,是一种全员的管理,需要各个职能部门、核算单位及其人员的密切配合、积极参与;从预算管理内容来看,它包括营业活动预算、投资活动预算、筹资活动预算和财务活动预算,是一种全方位的管理,需要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互相协调、综合平衡;从预算管理环节来看,它包括预算的编制、预算的执行、预算的调整、预算的监督、预算的考核和预算的奖惩,是一种全过程的管理,需要各个管理环节的紧密相扣、层层落实。因此,全面预算管理是一种管理难度较大的管理活动,只有不断地实践、不断地摸索、不断地总结,才能管出水平、管出成效。 (三)市场可变因素太多、预算难以准确是企业实行全面预算管理遇到的最大困难 从预算的具体对象来看,全面预算包括实物量预算和价值量预算两个方面。实物量预算包括销售量预算、采购量预算、耗用量预算、用工量预算等,价值量预算包括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预算(如收入预算、费用预算等)和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预算(如现金收支预算)。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实物量预算还是价值量预算,都会受到市场可变因素变动的直接影响。因此,如何保证预算的准确性就成了企业实行全面预算管理过程中难以解决的一道难题。我们认为,预算执行的偏差虽然不是或不完全是人为因素造成的,但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予以实施控制。这种控制需要企业具备两个方面的能力:一是对市场信息的获取和利用能力,二是对企业内部经济运行过程和预算执行过程的监控能力。只要具备了这两方面的能力,要做到预算的相对准确也不是一件难事。 (四)编制程序和编制方法的选择是影响全面预算管理水平的重要因素 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经营管理特点;不同的经营管理特点,适合采用不同的全面预算编制程序和编制方法。能否找到一种最适合企业特点的编制程序和编制方法,是影响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水平的重要因素。俗话说,企业只有根据自身经营管理的特点来选择适当的全面预算编制程序和编制方法,才能有效地提高全面预算管理水平。 (五)严格的监督和考核是增强全面预算管理效果的有力保障 监督和考核是全面预算管理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两个环节。全面预算管理是一种全过程的管理,如果没有严格的监督和考核,这个过程就会不完整,管理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从调查结果来看,还有约1/3的企业不重视预算的监督和考核。尤其是民营企业,有2/3的样本企业对全面预算或财务收支预算的执行结果不进行严格考核,即使考核,考核结果也不与员工薪酬挂钩。 全面预算管理论文:全面预算管理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对策 财务全面预算是由一系列预算构成的体系,各项预算之间相互联系,关系复杂,很难用一个简单的方法准确描述。下图是一个简化的例子,反映了各预算之间的主要联系: 企业全面预算体系图 我国部分公司在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时,存在对销售预算重视不足、预算编制方法不合理、预算评价指标不完善和全面预算管理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本文就全面预算管理在实际操作中出现的上述问题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和改进建议。 一、我国企业实施全面预算管理的历史与现状 随着改革的深化,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企业面临日益激烈的竞争,市场需求也日新月异。企业预算管理理论与方法在西方国家企业中得到了成功应用,因而被引入我国,国内部分企业开始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企业预算管理。如山东华乐集团、中国新兴铸管联合公司、上海华谊(集团)公司、浙江交联电缆有限公司、杭州风铁集团公司等企业都对企业预算管理进行过一些有益的探索,并积累了一定经验,创造出较好的经济效益。我国财政部分别于2001年4月28日及2002年4月10日颁布实施了《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企业实行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为企业实施全面预算管理提供了制度性指南。大中型工商企业集团纷纷把全面预算管理当作企业加强集权管理、实现集团公司对分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手段和开展集团化管理的突破口。 一项对58家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调查表明,被调查的企业中有三分之一左右开始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同时,调查也表明,各企业预算管理的范围有较大差异(见下表): 由上表可以看出,我国大部分企业的预算管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全面预算管理。表中显示有41%的企业未将资本性支出和生产成本列入预算管理范围,超过50%的企业没有把应收账款预算、存货预算、现金预算和应付账款预算等内容纳入本企业的预算范围,甚至有33%的企业不做销售预算。在调查对象中,真正实行全面预算管理的企业,采掘业不超过45%、制造业不超过28%,流通业不超过21%、建筑业和其他行业为0。通过表中的数据分析可以认为全面预算管理在我国实务界的推广与普及尚处于起步阶段。 二、全面预算管理在实际操作中面临的问题 著名管理学教授戴维·奥利认为,全面预算管理是为数不多的能把组织所有关键问题融于一个体系的管理控制方法之一。然而在实际工作中,预算管理特别是全面预算管理的实施却困难重重,我国许多企业在实施全面预算管理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亟待克服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全面预算管理并不全面,销售预算重视不足。如上文所述,我国大多数企业编制的预算主要是利润预算,而对基础性的销售预算重视不足,甚至接近三分之一的企业不编制销售预算,且编制销售预算的企业还存在盲目选择预测方法等问题,使销售预算的编制缺乏科学性和准确性。全面预算管理的编制一般是从销售预算开始的,销售预算编制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着生产预算、存货预算等专门预算的正确性,销售预算编制不科学将会导致整个预算体系无效,资源得不到合理配置,使生产经营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二)全面预算编制方法选择单一。全面预算编制的方法主要有固定预算、弹性预算、滚动预算、零基预算和概率预算等,各种预算方法都有其优点和不足。我国许多企业为简化预算,往往只选择较简单的编制方法草草编制了事,但由于各种预算方法存在一定缺陷,只利用单一全面预算编制的方法编制预算,会致使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大打折扣。 (三)全面预算管理绩效评价体系不完善。绩效评价是全面预算管理的重要环节,如果全面预算的指标或者控制考核方式不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预算可能会起反作用。全面预算管理绩效评价需要以完善指标体系作为支撑,但现实中某些公司仍未建立起责任会计制度,责、权、利不明确,使全面预算管理的控制效用不能有效发挥;同时大部分企业对全面预算管理的绩效评价指标主要限于财务指标,而对非财务指标重视不足,指标设计不够科学和完善,不能全面反映公司的实际运行情况与员工的工作业绩。 (四)全面预算管理人员水平不高,控制力度和执行力度不强。公司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其预算编制不仅仅是财务部的责任,也需要企业各职能部门参与编制,这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各部门之间的利益,容易出现‘堆沙袋’(sand bagging,指先制定较低的预期目标,好让日后可以轻易地超越)现象,因此,需要专门的全面预算管理人员进行控制和协调,使预算顺利执行。但现实中,由于大多数企业缺乏高水平的全面预算管理人员,使咨询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制定的全面预算方案得不到科学的管理与执行,全面预算管理的作用得不到真正发挥。 三、我国企业实施全面预算管理的建议 (一)重视销售预算,选择科学适宜的销售预测方法。销售预测是最基本的预测,是整个全面预算管理体系的基础。要编制好企业销售预算需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充分做好销售预算的准备工作,二是要选择合理的预测方法。销售预测应坚持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以定量分析为主,搜集至少5年的历史销售资料,考虑市场环境的变化及企业自身生产能力等限制因素,做好销售预算的准备工作。对于销售预测方法的选择,公司规模及产品结构不同,适用的方法也有所不同:公司规模较小,预算人员水平不高,产品单一,采用销售人员意见法较为简单有效;公司规模较大,产品结构复杂,可以采用指数平滑法、回归分析法、头脑风暴法等。总之,公司应根据本公司实际选择适宜的销售预测方法,并尽量结合多种方法,使销售预测更加科学。 (二)合理选取预算编制方法。为了避免单一预算编制方法的缺点,提高预算的可控性和准确性,可采取零基预算、滚动预算、弹性预算相结合的编制方法。零基预算要求费用开支在进行“问效”的基础上从“零”开始编制预算;滚动预算则能使各级管理人员始终对未来12个月的生产经营活动有所考虑和规划,保持预算的完整性、持续性,从动态预算中把握企业的未来,不断修正预算,使预算与实际情况更相适应,有利于充分发挥预算的指导和控制作用。而弹性预算使预算与实际具有可比基础,使预算控制和差异分析具有意义和说服力,且一经编制,只要各项消耗标准和价格等依据不变,便可连续使用,从而可大大减少工作量。笔者认为,可通过成本费用分析,对于不经常发生的或者预算编制基础变化较大的预算,按零基预算法进行编制。在对预算期内影响预算目标的各种内外部因素进行“敏感性分析”时,应找出影响预算的关键因素,对关键因素可能出现的概率进行评价和分析,并以此为基础确定相应的业务量范围,按可预见的几种业务量水平编制弹性预算,如实反映预算的不确定性并加以控制。由于滚动预算自动延伸工作比较耗时,代价太大,可以由月度调整改为季度调整,以节约预算编制时间。 (三)完善全面预算管理绩效评价体系。具体而言,企业应划分责任中心,建立责任会计制度,即应将企业业务单位划分为成本中心、利润中心和投资中心,不同责任中心其评价指标也应有所不同。为避免财务指标的缺陷,应合理选取非财务指标作为财务指标的有效补充,从而形成一个主辅结合、详略得当的全面预算管理指标体系。 成本中心主要以成本控制为主,当实际成本与标准成本出现差异时,可按具体量化指标分析其原因及责任归属。基本评价指标主要为:预算成本降低额(预算成本-实际成本)和预算成本降低率(预算成本降低额÷预算成本)。除成本降低指标外,企业还应考虑产品质量和耗用时间问题,可设立残品率、质量等级、系统停工时间、生产小时、非生产小时等辅助指标。进行费用中心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的预算完成情况考核时,要利用有经验的专业人员作出有根据的判断,客观评价、合理奖惩,评价指标包括顾客投诉率、顾客满意度等。 利润中心的考核主要是通过实际利润与该中心预算利润相比较来进行。但仅仅用单一的利润指标并不能完整反映利润中心的所有经营成果,可以设立生产率、市场占有率、退货率、缺货数、顾客投诉率、员工技能提升、供应商满意率等辅助指标。因为税前利润包含了部门经理公司总部分配的不可控制的管理费用,因此不能以部门的税前利润为指标进行润考核,可以用边际可控贡献考核部门经理,而以部门边际贡献评价该部门对企业利润和管理费用的贡献。 投资中心的考核,可以用投资报酬率roi(部门边际贡献÷部门拥有资产)比较不同部门的投资效率。同时,为避免其衡量业绩带来的次优化问题,可以采用剩余收益ri(部门边际贡献—部门资产应计报酬)加以评价。具体为事先建立与各部门资产结构相适应的剩余收益预算,再通过其与实际结果的比较评价预算的有效性和部门业绩,但ri也可能使部门经理为完成预算目标而忽视公司整体利益。为此,美国管理咨询师stern stewart创立了eva法,即经济增加值法(eva=税后经营业利润nopat-资本成本),它与股东价值紧密联系在一起,同时使绩效评价的基础和企业战略目标相一致,效果比会计利润或ri更好。此外,全面预算管理绩效评价体系还包括对财务报表预算的评价,主要利用财务比率和杜邦财务分析体系进行分析。财务比率包括销售利润率、人均利润率、流动比率、应收账款回收天数、存货周转天数等。财务报表分析不仅将其与本企业实际相比较,还可与行业标准及最佳实践企业相比,找出差距,确定改进和实施细则。 (四)加强培训,提高全面预算管理人员水平,保证预算控制和执行顺畅。全面预算管理人员素质必须与全面预算管理的要求相适应。企业应认识到提高全面预算管理人员水平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从高校等研究机构聘请一些这个领域的专家、学者举办讲座、研讨会等形式进行培训,或者将全面预算管理人员送交专门的咨询机构培训;还可以组织企业预算管理人员到行业内全面预算管理领先的企业参观学习等。总之,企业应重视企业全面预算管理人员素质的提高,使企业全面预算管理的实施更加有效。 全面预算管理论文:全面预算管理的实践探索 【摘要】 随着医疗市场的逐步开放,公立医院面临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如何降低医疗成本,走“优质、低耗、高效”的质量效益发展道路,成为医院管理者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对我国公立医院预算管理理论体系演变过程的阐述,揭示了目前医院预算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推广了新乡中原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将全面预算管理理论引入公司及所属医院经营管理的实践经验,经过5年时间使市场竞争力得到大幅提高。 【关键词】 全面预算管理;公立医院;管办分开 全面预算管理理论作为一种先进的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手段,目前其理论和应用体系均比较完善,在国内外企业中被广泛应用。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理论和应用体系经过几十年的实践,有了长足进步,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 一、目前医院预算管理中存在的普遍问题 著名管理学教授戴维·奥利认为,全面预算管理是为数不多的能把组织所有关键问题融于一个体系的管理控制方法之一。但实际工作中,全面预算管理的实施困难重重,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 (一)预算管理的内容不全面 很多医院仅编制业务预算,不编制资本预算和财务预算。无法合理规划药品、卫生材料等重要物资的采购,不能反映医院在预算期内资本性投资的情况,也不能预测预算期内的现金流是否充足,是否需要进行对外融资。同时,以此为基础的预算管理不能全面规划医院未来的经济活动,不利于医院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预算编制不科学 很多医院编制预算仅限于财务部门,没有其他重要部门的参与,无法制定全面的预算;同时,预算的编制没有全员的参与,无法制定反映医院自身情况及外部环境变化的科学预算,不利于调动全员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和厉行节约的主动性,也不利于预算的落实。同时,很多医院编制预算沿用“基数法”,既没有预计医院自身未来情况的变化,也没有考虑外部政策的变化及医疗市场动态,编制的预算不科学,导致超预算情况时有发生,不利于预算的执行与控制。 (三)预算执行与控制机制不完善 很多医院没有建立预算执行与控制机制;有些虽然建立了,但缺少刚性约束,使预算流于形式;或控制太死,缺乏灵活性。 (四)预算考核与激励机制不完善 很多医院没有建立预算考核与激励机制;有些虽然建立了,但多是以抢救成功率、床位周转率等医教研指标作为考核主体,淡化了预算管理的目标,不利于预算管理的实施;有些仅对预算期内业务预算进行考核,而忽视了对预算期内资本性投资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医院预算管理实施中的问题直接导致预算实际执行情况与预算目标差距较大,预算往往流于形式,成为一纸空谈。对此,医院的实际工作者纷纷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但是,由于应用研究不够深入、不成体系,无法很好地指导医院具体实践。 二、全面预算管理理论在新乡中原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及所属5家医院的实践 (一)实践背景 从2004年4月开始,河南省新乡市委、市政府整合新乡市5家公立医院(新乡市中心医院、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新乡市妇幼保健院、新乡市中医院、新乡市第三人民医院)的资源与上海华源集团合作成立“华源中原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华源集团以现金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70%,新乡市国有资产出资代表机构以参与改革的5家市属医疗机构评估后的净资产出资(不包括土地),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0%,公司注册资本为1.5亿元人民币。2007年底,华源集团由于自身原因退出,新乡市委、市政府决定保留公司,并更名为“新乡中原医院管理公司”。 成立之初,公司财务部将事业报表转换为企业报表,按照企业会计核算方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了企业会计核算体系。5年来,公司走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道路,积极探索和实践管办分开的公立医院改革模式,借鉴企业成熟的全面预算管理理论,运用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公司及所属医院的发展规划、经济运营、资金筹措、绩效考核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进行了大胆实践。 (二)实施办法 1.建立健全预算组织体系 公司经营管理层设全面预算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管理、协调全面预算工作,对董事长负责,主任委员由总经理担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为委员会委员。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全面预算管理,拟定公司预算目标和政策;组织审查、编制预算方案;分解和实施预算;对预算的调整提出建议,对调整方案进行审查,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组织编写年度公司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等。 全面预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司财务部,负责预算管理的具体事宜,在预算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公司预算的编制、执行与控制。主要职责是:根据预算目标和政策,编制公司年度预算大纲;制定预算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统一设定预算编制的相关表式;组织公司的预算编制工作;对公司本部、各医院、公司各后勤中心的预算进行分析、审核、汇总; 跟踪、监督、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对预算执行差异与重大问题进行调查和报告;根据所收集的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反馈意见,向各预算单位提出预算调整、修改意见,各预算单位据此修改预算方案。最终经预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平衡后编制上报预算管理委员会。 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对预算实行归口管理,并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相关规划,对各预算单位的预算指标体系进行专业性审核,提出相应意见或建议:第一,医政事务部对各医院收入、成本预算,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收益预算及时间进度安排等进行审核。第二,综合办公室对各医院年平均职工人数、工资水平、工资总额、管理费用预算及工资增长率进行审核。第三,保障事务部对各医院收入、成本、比价采购、存货及销售预算等进行审核,对拟投资项目的立项情况、项目资金情况、时间进度安排等资本性支出预算进行审核。第四,财务部对财务费用、营业外收支(结合医政事务部)、利润、筹资及现金流量预算等进行审核。 各医院参照公司预算组织体系成立各自相应的组织,各职能科室、临床、医技科室承担相应的职责,共同构成各医院的预算组织体系。 2.预算编制的流程和方法 (1)预算编制的流程。公司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归口审核和综合平衡”的流程编制年度预算,保证了经营方向、经营目标协调一致,使整个公司预算能够得到很好地控制和管理。第一,每年9月初启动下年度预算工作,预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年度预算编制工作通知,完成年度预算报表的设计工作并下达。第二, 9月底以前预算管理委员会制定预算大纲,讨论和审定后下发给各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第三,各单位结合实际经营情况编制年度分预算草案,并在10月底以前上报预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第四,公司各相关专业职能部门归口审核分预算草案,提出审核意见。第五,预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经过归口审核和初步调整后的分预算方案进行审查、汇总,提出综合平衡的建议。预算管理委员会充分协调,对发现的问题提出调整意见,并反馈给有关单位修正。第六,预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编制公司总预算草案,报预算管理委员会讨论修改、确定公司年度预算草案,由总经理提交董事会审议。经批准的年度预算方案,于预算年度1月底以前,由预算管理委员会分解成一系列的指标,逐级下达给各单位和各相关专业职能部门执行。同时,公司总经理与各单位责任人签订包含资本性投资等财务指标和医教研等非财务指标在内合并考核的目标责任书。 (2)预算编制的方法。根据不同的预算项目,分别采用固定预算、弹性预算、滚动预算、增量预算、零基预算、概率预算方法进行编制。 3.编制预算 (1)两级预算体系。公司总预算为一级预算体系,公司本部、各医院、各后勤中心为二级预算体系。一级预算体系按照合并报表口径、对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经过汇总与综合平衡后编制总预算,并合并上报。二级预算单位结合自身特点按照公司统一制定的全面预算表格,按照统一的预算指标口径编制预算。在各医院内,医院为一级预算单位,职能科室为二级预算单位,基层科室为三级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按照合计口径,经过汇总与综合平衡后编制医院总预算。 (2)预算编制程序。先编制业务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然后编制财务预算。 (3)预算的具体内容及编制依据。业务预算包括收入、成本、材料采购、人工及期间费用预算等;正常经营情况下,费用项目预算水平的增长低于销售收入、经营利润等指标的增长幅度。 资本预算主要指固定资产投资预算,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的需要,并根据自身实力量入为出,在各单位按类别、分部门编制;预算年度内资本性项目借款的还贷额,纳入资本预算;预算年度内的固定资产折旧作为固定资产投资来源纳入预算。 筹资预算是在预算年度内对需要新借入的长短期借款、以及原有借款还本付息的预算。依据有关资金需求决策资料、期初借款余额及利率等因素编制。 财务预算以预计现金流简算表、预计资产负债表和预计损益表形式反映。 4.预算调整 公司下达执行的预算,原则上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经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查,并按预算编报审批程序批准、下达。 5.预算的执行与控制 分解年度预算指标。各单位根据公司批准的年度预算编制详细的月度预算、季度预算,并将预算指标层层分解,从横向和纵向落实到内部各部门、各环节及各岗位,形成全方位的预算执行责任体系,保证年度预算各项指标能够顺利完成。 公司建立月度预算执行报告和分析制度。各单位及时检查、跟踪每月预算执行情况,编制预算差异报告并及时上报,内容包括本期预算额、本期实际发生额、本期差异额、累计预算额、累计实际发生额、累计差异额、月度资本性投资执行情况等;重点分析超出5%的差异因素。预算管理委员会每月召开由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各单位参加的预算执行情况分析会,客观分析预算执行单位的现状、发展趋势及存在的潜力,提出解决措施或建议。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对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组织审计,及时纠正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编写内部审计报告,提交预算管理委员会和董事会,作为改进预算单位内部经营管理、进行预算考核的重要参考。 6.预算考核 公司建立了绩效考核体系。每年年末,公司总经理依据预算完成和审计情况,根据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对各单位进行考核、评价,实施奖惩措施,保证预算的顺利执行。各单位根据分解的预算考核指标,结合绩效考评、薪酬发放,与部门、个人收入建立联系,使部门预算的执行落到实处。 三、实施全面预算管理的好处 (一)各单位的年度奋斗目标具体化 分解后的预算指标,使内部各部门甚至每个人都明确了自己应该完成的目标,并据此安排自己所负责范围的经济业务活动,从各方面确保完成总的年度预算指标,从而减少经营风险与财务风险。 (二)有利于各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由于全面预算在完成资本性投资等财务指标和医教研等非财务指标情况下,谋求收入、成本、材料消耗、现金流、人员配置组合等诸多预算的最佳结合,所以,通过预算的编制,可以使各部门的预算得到最好的协调,使各单位整个预算体系相互衔接、完整而切合实际。 (三)有利于控制日常经济活动 预算执行过程中,各单位的职能部门通过计量、计算、对比和分析,寻找预算与实际执行中发生的差异、分析原因,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纠正差异,使日常经济活动有效地控制在预算范围之内。同时,有预算作依据,支出审批时就能区分预算内支出和预算外支出,公司和各单位的高层管理人员就可以重点处理预算外事项,预算内支出由财务部门监督,从而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周期,提高工作效率,适应复杂多变的经营环境。 (四)有利于绩效考核的实施 由于建立了绩效考核体系,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就为绩效考核和业绩评价提供了标准,便于对各单位及内部各部门实施量化的业绩考核和奖惩制度,也方便了对员工个人的激励与控制。 四、成效 各医院高层管理干部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思想发生了转变,由过去的“花钱不讲来源,投资不讲回报”、盲目投资、凭经验管理、拍脑门做决定正逐步向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转变;硬件设施显著改善,完成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近3个亿,建成3.52万平方米中心医院外科大楼,改造、装修各类房屋设施 5 000平方米,购置各类基础性医疗设备近1亿元,设备成新率有了较大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经营指标、财务状况全面好转,市场竞争力显著提高。具体数字如表1所示。 五、结论 新乡中原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及所属医院5年改革实践的事实,证明了全面预算管理理论在管办分开公立医院的运用不仅是切实可行的,而且效益显著。 全面预算管理论文:浅析加强全面预算管理完善预算管理体制 论文关键词: 预算管理; 模式; 考核; 激励 论文摘要: 文章介绍了全面预算管理要从思想上加强组织领导,方法上创新预算模式,完善预算指标体系,从而建立预算趋准机制和考核激励机制。 全面预算管理是一种使企业资源取得最佳生产率和获利率的管理模式,是一种以人为本的集成式管理。“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一个企业的预算规划是否合理到位,直接影响到下一年度利润目标的实现、投资项目的安排、资金的运行、企业的经营管理和长远发展等诸多方面。它可使企业决策者比较清晰地预见未来的经营情况,对各项业务作出预见性的安排和调整,将企业的决策目标和资源配置以预算的方式加以量化,并结合自身管理的需要,从预算体系的建设,预算管理的流程等方面设计详细的全面预算管理内容,从全方面对企业的活动进行管理,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预算管理意识 全面预算管理是集团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确保企业目标顺利实现而建立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 首先从思想上企业应高度重视预算工作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成立以第一责任人为首的领导组,财务、劳资、计划、生产、机电、供应等部门紧密配合,及时协调和沟通,充分参与预算制定,提升对全面预算的认识,财务部门在这一过程中应充当引导者的角色,在思想上改变领导和员工的全面预算认识,为财务预算编报工作的顺利完成提供组织保障。 二、完善预算指标体系,创新预算模式 全面预算主要包括营业预算、资本预算、财务预算、筹资预算等方面,其中财务预算管理是企业全面预算管理的核心内容。根据集团公司现有的预算管理体制,采用“自下而上,上下结合,总体平衡”的预算模式对财务预算管理进行全面管理。即预算小组根据部门详细的工作计划,将所有重要指标汇总,并深入研究各个指标之间的内在关系,确定合理的目标利润,将预算初稿经领导审核,上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经总体测算全面平衡后,确定目标预算。在预算的编制过程中应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采用零基预算编制方法,合理预测影响利润的各相关因素 预算的编制方法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根据业务量基础的数量特征不同,分为固定预算与弹性预算;按出发点的特征不同分为增量预算(调整预算法)与零基预算;按预算期的特征不同,可分为定期预算与滚动预算。通常采取的预算是以一个年度为定期,以产量为弹性,在成本费用的预测上采取基数不变因素调整而编制的增量预算。由于增量预算是指以基期成本费用水平为基础,结合预算期业务量水平及有关影响成本因素的未来变动情况,通过调整有关原有费用项目而编制预算的一种方法。该方法编制的前提是:现有业务活动是企业所必需的;原有的各项开支都是合理的;未来预算期的费用变动是在现有费用的基础上调整的结果。由于增量预算受原有费用项目限制,零基预算的编制则可避免以上局限性。 零基预算的编制原则为:不考虑以往期间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或费用数额,而是以所有的预算支出为零作为出发点,一切从实际需要与可能性出发,逐项确定预算期内各项费用的内容及其开支标准是否合理,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编制预算。使用零基预算可以不受现有费用项目的限制,不受现行预算的束缚,能够调动各方面节约费用的积极性,有利于促使各基层单位精打细算,合理使用资金,真正发挥每一项目费用的效果。同时将预算与实际相衔接,有助于评价预算制定与执行的合理性。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应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合理预测,反复测算”的原则编制预算。单位各部门结合上年度预算及实际执行情况,总结上年预算编制过程中的经验,结合本年实际,制定本部门的预算,制定适合该部门的生产经营指标。 对于公司二级生产单位的财务预算主要是:利润、收入、费用、资金、成本工程、安全费用、关联交易等方面的预算。目标利润是管理过程中的一条主线,这条主线统帅着企业的全部经营活动,对销售收入、营业成本进行的预算都是以目标利润为导向进行编制的。对年度资金的预算按照“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留有结余”的原则,合理安排资金总量和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确保年度资金收支综合平衡;成本管理是决定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因素,严格控制成本工程支出大项,将房屋及设备维修重点项目列入年度预算,实施中每个项目必须制定分预算。对可控费用最大限度地控制消耗,严格控制不合理支出,合理挖掘现有的资源潜力,努力拓展盈利空间。安全费用的预算要分项申报支出预算,确保专款专用。对涉及关联交易的业务,其交易方式和定价原则要详细说明,合理预测,对交易数量、收入、成本等单独列示,以便集团合并抵销,避免虚增收入和成本。 (二)预算的分解下达与执行 预算确定之后,要根据基层各部门上报预算并结合确定的预算进行分解,明确各部门当年的预算目标和工作重点,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纳入生产经营责任制考核体系。生产单位把上级部门下达的相关目标,再逐级分解到各部门队组,有条件的分解到岗位,真正实现“千斤重担大家挑,人人肩上有指标”的格局。预算一经确定,各部门就应根据预算严格执行。 (三)实际执行过程中的及时修正 由于很多因素的不确定性使公司的运营处在不断的变化之中,当发生市场形势巨大变化、有关政策性或不可抗力等重大因素影响时,有必要对企业的预算进行及时修正。确需调整的年度预算,需提前进行上报,并详细说明调整事项和原因,按程序经批准后执行。 (四)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并纳入审计监管体系 预算在确定、分解、执行后,还应加强跟踪分析,建立定期的预算执行分析制度,及时掌握预算执行进度与效果,分析实际业务与预算指标之间的差异及原因,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看实际支出的多少,主要发生在哪些项目上,预算的资金充足还是短缺,预算控制的执行率为多少,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控制效果。将预算执行情况纳入审计监管体系,审计部门定期审查预算执行情况,对不能完成预算目标的项目要进行专项审计。预算不应只作为单独的一项计划工作,而应在次年当实际利润成本发生时,与年初预算进行比较,对差额较大的项目进行深入分析,找出预算与实际差别的原因,为下年度的预算逐步积累经验,使预算管理真正实现其作用。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发现不足之处并及时改进,适时调整工作安排,降低企业经营风险,提高企业管理效率与经营效益。 财务预算改变了传统的财务会计工作以生产为中心的做法,它是依据目标利润所进行的预测,克服和避免了传统的财务计划执行难、考核难的弊端,具有内容全面、方法科学,操作性强的特点。预算这一管理工作手段也把财务工作的模式从过去的重核算、轻管理转变为以核算为基础、核算为管理服务的模式上来,把财务工作的重点转移到了预测、决策、控制、分析等方面来。 三、建立预算趋准机制,提高预算管理水平 企业应当对全面预算执行的效果进行深入分析,找到预算与实际的差异并深究其原因,为后期预算的制定提供参考依据,同时作为预算执行者的考评基础,提高预算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然而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企业能有效进行预算差异分析的很少,即使分析也只是利用简单的比较分析法,很难找出预算差异的真正原因。另外,由于国有企业固有的特点,预算执行的结果并不作为对各部门领导和员工考核的重要因素,不但削弱了预算的职能,而且可能产生其他负面影响。比如某一部门超支后将在下期酌量提高其预算额度,某部门节约后则在下期减少预算额度,造成了“鞭打快牛”的现象,严重挫伤了员工执行预算的积极性。 预算本身是一种全方位的约束。预算的编制是管理者对企业资源如何利用进行的事前控制,预算执行是管理者进行的事中控制,预算的差异分析、考评是一种事后控制。通过财务预算的编制、分解、执行、分析、反馈、控制、奖惩等系统工作来规范企业的经济行为,把企业内部各部门、生产经营各环节有机地联系起来,从而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四、建立完善的分析、考核、激励机制 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合理的考核激励机制,正确评价各部门的工作效绩。将预算目标完成情况与业绩、薪酬管理挂钩,强化预算约束机制。每月定期召开预算考核会议,对上月预算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对预算完成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对未能完成预算指标的,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结合生产经营责任制兑现奖惩,奖优罚劣。在考核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触及不同部门或单位的各自利益,这就要求预算的考核者做到客观公正。全面预算考评的目的,既是为了找出差异、分析问题、肯定成绩,也是为了奖优罚劣,调动员工执行全面预算的积极性。考核和奖惩是预算管理的生命线,将预算和绩效管理结合起来,使集团真正拥有明确、可行的目标,促进各项经营活动更好地符合战略规划的要求。通过科学合理的考核、赏罚分明的奖惩,确保预算管理真正落到实处,确保公司战略目标的最终实现。 结束语 全面预算管理工作贯穿于管理的全过程,是一种全员、全过程的控制,企业的各项管理活动都围绕财务预算有序地展开。只有充分发挥全面预算管理的作用,才能使其成为实现企业战略目标与提高经营绩效的工具,全面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全面预算管理论文:关于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和激励与约束机制研究 [论文摘要]企业全面预算是本质上是委托者和者之间的一种特别合约,是企业层面计划与市场相互融合的产物,其最终目的就是根据玑实市场情况预测未来、指导企业行动、实现企业目标的一系列动态制度安排;委托理论是全面预算的理论基础;激励与约束问题是企业全面预算的核心问题。预算编制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好委托问题,也就是为了解决激励约束问题。预算的刚性与柔性的把握度应以激励约束为原则;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发挥预算的刚性约束效果,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加强考评体系建设,使考评客观、公正。 [论文关键词]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委托一;企业预算管理考评;预算激励与约束机制 一、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概况 在市场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几乎所有的企业都在实行预算管理,很多跨国公司都以预算作为企业管理控制的工具和业绩评价的依据。预算管理作为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之一,具有机制性、战略性、全员性等一系列其他管理手段无法替代的作用特征,建立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就必须建立科学化的预算管理体系。全面预算管理是委托者和者之间的一种契约,从本质上来说,全面预算管理决不是数据的罗列,其涉及到企业内部各个管理层次,各个管理部门的权利和责任安排。预算从本质上看属于计划的范畴,但又融入了市场机制,是事前对企业资源的一种规划,是计划与市场两种资源配置机制的有机结合。我们认为,企业全面预算是本质上是委托者和者之间的一种特别合约,是企业层面计划与市场相互融合的产物,其最终目的就是根据市场的现实情况预测未来、指导企业行动、实现企业目标的一系列动态制度安排。企业预算实务上的主要问题是预算与战略、与奖惩制度、与作为预算动因的非财务指标相互脱节,预算徒有其名。在通常的概念中,全面预算管理包括编制预算、执行预算和考核评价等环节,预算往往涉及大量的数据、表格。从本质上来说,它涉及企业内部各个管理层次的权力和责任安排,通过这种权力和责任安排,以及相应的利益分配来实现的内部监督与激励机制。因此,预算构成了企业组织结构的重要部分,是企业能够超越市场存在、发展的主要机制。上述分析可见,目前全面预算的面临的主要问题还是激励与约束问题;激励是否恰当,约束是否到位直接关系到全面预算执行的效率和效果。因而,洞察全面预算管理的激励与约束问题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下面,我们将先探寻全面预算管理的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对全面预算管理的激励与约束问题展开专门探讨。 二、企业全面预算的理论基础:委托理论 简单说来,委托关系可以理解为一种契约关系。契约的基本内容是规定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应采取何种行动,委托人应相应地向人支付何种报酬。委托人与人的关系之所以成为一个问题,首先是因为人的目标并不总是和委托人相一致。因此,问题的关键点就表现为委托人如何通过一套激励机制促使人采取适当的行动,最大限度地增进委托人的利益。从信息非对称性的角度,问题可以被分为两类。一类是所谓逆向选择问题;另一类是所谓道德风险问题。因此,如何设计一套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促使人采取适当的行动,实现激励相容,最大限度地增进委托人的利益,成为摆在委托人面前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企业预算管理作为企业内部一种契约机制,委托人与人以完成预算(即受托目标)为基础而订立合同。把预算的实现与否及实现的程度作为评价人业绩的标准,以此来支付人的报酬,这样做有助于委托人对人行为的控制、协调和监督。 西方许多研究人员也认为,以完成预算为基础而订立的合同是最优的。从人的角度来看,人越是能有效的履行合同,就越能得到更高的报酬。所以,当预算管理能有效地帮助人实现委托目标,并能在一定程度上证明其履行了受托责任时,人也会主动采用预算管理。 三、企业全面预算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思考 激励问题在委托理论中居核心地位,它既包括对人的激励,也包括对委托人的激励。在委托一契约中,如何按理论的分享原则,确立最优的风险分担和成果分享规则,以促使委托人和人都能最大限度地为扩大经营成果而共同努力,是一个必须考虑的问题。我们认为,激励与约束问题是企业全面预算的核心问题。预算编制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好委托问题,也就是为了解决激励约束问题。预算的刚性与柔性的把握度应以激励约束为原则;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企业预算管理体系有着丰富的内容,具体包括组织体系、内容体系、编制程序和方法体系、调控体系、考评体系。 我们发现,整个体系的十分重要的部分就是考评体系。没有考评体系,预算就流于形式,预算也就是软约束的。考评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激励与约束效应的良好发挥。因而,在企业已经设计合理可行的预算管理体系的前提下,要想充分发挥预算对经营活动预测和控制作用,发挥预算的刚性约束效果,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加强考评体系建设,使考评客观、公正。只有这样,才能奖励先进,惩罚落后,进而提高企业效益。 我国企业预算管理考评并没有充分发挥其考评与激励作用,主要问题有:①预算执行的奖惩不够明确或预算约束不严,预算考评仅包括考核评价制度,没有奖惩制度,也就是预算考评结果基本上反映不到薪酬体系中。没有配套措施奖惩措施,缺乏应有的激励机制,或者考核体系未能与预算管理体系有效挂钩,弱化了预算的控制作用。而预算考评是预算管理的最后一个环节,关系到预算管理这一庞大系统管理工具的最终成败。②考评不能正常进行,造成预算管理的各阶段不能通畅进行。③预算编制存在着典型的逆向选择行为。④预算的执行过程中也往往存在隐藏行动的道德风险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设计一套科学的考评激励机制是有效解决方法之一。科学的考评激励机制,应该以正确反映执行人努力程度为标准。考评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前面编制、执行、调控各阶段相关问题的解决,应该给予高度重视。简单点说,预算考评不成功,预算管理有效解决问题,节约成本的功能也就成为空谈。科学的考评指标和方法至关重要,一方面可以合理激励,奖罚分明,传递“公平”的信号,多劳必多得,刺激下级部门努力工作;另一方面包括财务和非财务指标的全方位指标并辅以企业内外其他相关信息做参考的考评体系,可以给执行人员以警示,有助于解决隐藏信息问题。 我认为,在财务业绩考评指标主要考虑:作业层其主要考核指标是成本增减额和升降率;利润中心层的生产经营部门,一般采用贡献毛益、营业利润为主要评价指标;而对于整个企业采用经济增加值、市场增加值等作为指标。常用的非财务业绩考评指标则包括,产品废品率、返修率、顾客满意度、生产力指标、作业标准、创新能力、成长性等。 总之,提高预算考评质量是提高预算质量的重要环节。实现考核科学,奖惩公正、激励到位是实现预算目标的重要保证。因而,首先应确立“考核与奖惩是预算工作的生命线”的新理念,确保预算管理落到实处;其次,严格执行预算效果的反馈制度,及时进行差异分析,不断改进。只有这样,全面预算管理的激励与约束问题才能够得到较好解决。 全面预算管理论文:实行全面预算管理的探索 全面预算管理是利用预算对企业整体以及内部各部门的各种财务和非财务资源进行控制、反映、考评的系统管理工程;也是企业及内部各级、各部门、全体员工的奋斗目标、协调工具、控制标准、考核依据;是企业科学运用资金、提高经济效益、加强企业管理的有效途径。企业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可以增强全体员工的节约、盈利观念,市场、竞争观念,时间、效率观念,带动企业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础管理工作,细化内部核算,从管理、科技进步上找出路,向管理要效益,以管理求发展,提高企业的综合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和抗风险能力。 一、推行全面预算的做法 1.认真落实全面预算管理,并把全面预算管理引入到各二级单位的管理工作中,加强生产技术、成本费用、资金、人员管理。坑口、选厂、堆浸厂等二级单位将成本、产量、质量指标全部分解落实到区段、班组、个人,做到人人心里有指标,在资金使用上变花完算为算着花。 2.制定完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根据全面预算管理需要先后建立完善了经济责任制度、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差旅费管理制度、小车管理制度、招待费管理办法、金属平衡管理办法、办公用品采购办法、电话费用报销办法、工资管理规定、合理化建议和技术创新奖励办法、损失贫化管理办法、掘进工程验收办法等管理制度,为编制和实施全面预算管理提供了依据。 3.在物资管理方面,取消了二级单位的物资采购权,制定了物资比质比价采购办法和物资收、发、存管理办法,明确了物资采购程序,强化物资验化物资质量、物资储备定额和基层二级库的管理,实行采购员、质检员、保管员三级负责制。 4.用电管理方面,制定用电管理办法,电暖车间加强了外部电费收缴人员队伍,加大了电费收缴力度,并将全矿电费总额指标与电管班的人员工资挂钩,调动了收费人员的积极性,杜绝了关系电、人情电,一季度节约电费11万元。 5.成立考核委员会,配备专人进行考评工作,做到公正、严格考核。在各月份根据各单位预算完成情况清算各单位的应得工资,成本费用超预算部分100%扣减工资、节约奖50%。激发了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强了职工的成本意识、效率意识。 6.深化三项制度改革,建立科学高效、能者上庸者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精简机构、实行领导竞聘上岗、同工同酬、一岗一薪用工分配制度。机关处室由原来13个精简到8个,分流17名机 关后勤工作人员充实到基层单位,大大地调动了广大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变过去的被动工作为主动工作,增强了干部、职工危机感、责任感。 二、实施全面预算管理的效果 1.通过实施全面预算管理,企业不但消化了由于掘进工程量增加带来的成本增加和黄金降价的影响,而目.超额完成了总部600万元利润预算指标,带动企业完善建立了内部规章制度,强化了全员的成本、责任意识,管住了企业的随意行为,提高了企业资金使用效果和经济效益。 2.企业员工思想观念发生了变化,责任心增强了,提高了效率。一是激发了干部、职工主动自觉学习技术、企业经营管理知识的热情,企业员工的整体素质得到提高。内部相关单位之间过去的那种出现问题相互隐瞒保护、不反映、怕伤人的情况少了。关注指标、算成本账的领导多了,维护企业秩序的职工多了,出主意、想办法、提合理化建议的职工多了,职工有厂紧迫感、危机感,责任心强了。二是实施工效挂钩,提高劳动效率,降低主材消耗。创造了日理论产金165.49两、日处理矿量 1009.61吨(日处理能力850吨)、坑口日出矿量 1258吨(日出矿能力 850吨)的建矿以来最高纪录。坑口通过提高采矿工班效由5吨提高到6吨,掘进由1.60米提高到1.80米;降低火工材料消耗,降低成本6.16万元。三是实施比质比价采购管理,开展修旧利废活动取得了显著效果。火工器材、钎子纲、钎头、钢球、氰化钠、石灰等主要材料的价格有了大幅度降低;机器设备、备品备件购进质量明显提高,使用时间得到延长,提高了设备运转率,减少了维修工作量,保证了安全生产。一季度因采购成本降低影响黄金制造成本下降21.15万元。四是降低了库存储备资金占用,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使企业财务收支情况好转,库存材料198.57万元,比年初的215.06万元减少16.49万元;备件为319.28万元,比年初的349.79万元减少30.5l万元,营业外支出为2. 12万元,比季度计划的7万元减少个88万元。在现金流入与预算持平的情况下,期末现金余额比季度预算的期末现金余额增加 42. 89万元。 三、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应注意解决的问题 1.企业领导,特别是一把手要重视和关注全面预算管理工作,因为全面预算管理涉及到企业内部全方位、全过程、全员和外部环境,需要企业领导及时协调和作出决策;全面预算管理的作用发挥好与否离不开企业主要领导的重视和支持,领导应带头按全面预算管理办法和企业规章去组织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严格控制资金流出和非生产性费用支出,给实施全面预算管理树立权威。 2.企业管理以财务管理为中心,财务管理要以全面预算管理为主线,要求企业内部各部门要顾全大局、密切配合、全力协作,把全面预算管理工作扎扎实实地深入落实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中去,把各个部门、组队、岗位目标与预算结合起来,也就是做好静态与动态管理相结合。 3.全面预算管理工作要与反映企业经济与技术状况的经济技术指标结合起来。企业的经济技术指标完成的好坏直接影响着经济效益,把经济技术指标与全面颊算结合起来可以促使内部单位更加重视采矿损失率、矿石贫化率、矿石品位、磨矿细度、选冶综合回收率、投入产出比等相对指标的完成情况,促进各单位把降低产品成本同改进生产工艺和采用先进生产技术结合起来,克服只求产品数量,忽视产品(工作)质量的做法。 4.加强力量,及时做好预算考核、总结分析和信息反馈工作。因为矿山的基础管理工作相对薄弱而且点多、面广、战线长、环境艰苦,所以必须加强力量,安 排既懂经营管理又懂生产工艺,技术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人员成立专门组织承担此项工作,杜绝事后算账的做法,而且要把考核重点放在生产现场跟踪管理上;生产现场既是人、财、物消耗场所也是产品产出的场所,企业大部分资源耗费都发生在现场,因此,全面预算管理重点也是现场。要做到落实到现场、指导到现场、验收到现场、考核到现场。 全面预算管理论文:以全面预算管理带动企业管理水平提升 全面预算管理是以战略目标为导向,在预算期内利用计划、组织、控制和领导等管理功能,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通过预算目标管理、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评价等手段进行闭环管理,以求促进企业业务流程的规范和优化,确保预算期生产经营,达到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的目的。 一、全面预算管理是提升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 1、全面预算管理是评价企业内控效果最好的准绳。从内部控制来说,全面预算管理可以促进企业计划工作的开展与完善,减小了企业的经营风险与财务风险。预算的基础是计划,因此预算能促使企业的各级责任单位提前制订计划,避免企业因盲目发展而遭受不必要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事实上,制订和执行全面预算的过程,就是企业不断用量化的工具使自身的经营环境、拥有的经济资源和企业的发展目标保持动态平衡的过程。全面预算管理所提供的绩效考核理念与方法,使企业在许多方面的计划有了数量化和货币化的指标,预算作为一种衡量企业发展的准绳,便于实现对企业内部控制各单元实施量化的业绩考核和奖惩制度。全面预算管理对企业及其员工的日常活动也进行了量化的规范——一个活动目标的准绳,使经营活动有目标可循,从而加强了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2、全面预算管理能够把企业关键问题溶于一体。首先,目前,企业加强内部控制的意识已越来越强,但在运作过程中,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企业面临的经营风险陡增,内部各项管理的难度日益增大,双向沟通效率低下、利润不断下降难以持续高速成长等问题不断困扰着企业管理者。其次,全面预算管理是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一种方法。从最初的计划、协调,发展到现在兼具控制、激励、评价等功能为一体的一种综合贯彻企业经营战略的管理机制,全面预算管理已处于企业内部控制核心地位。正如著名管理学家一戴维奥利所说的,全面预算管理是为数不多的几个能把组织的所有关键问题融合于一个体系之中的管理控制方法之一。作为一种管理机制,全面预算管理通过对经营所涉及的销售、生产、投资、管理、安全、质量等各种经营指标进行分解、落实责任,并通过跟踪、监控、分析、调整确保既定目标的完成。全面预算管理模式打破了传统管理模式的约束和局限,构建了一整套全新的管理运行机制。 3、全面预算管理使企业有效、高效、合理使用分配资源。首先,财务预算管理集计划、考核、绩效、评比为一体,利用全面预算管理,不仅给员工完成工作的指标,还要利用指标考核员工,这就是预算管理的职能,它能使企业资源利用率最大化、利益最大化,从而提升企业的整体经营水平。 二、全面预算管理是企业加强精细化管理的必行之路 1、严格控制预算、降低成本。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各企业都采取了积极的措施力图减小危机带来的负面影响,在各项措施中“降低管理成本,缩减开支”成为企业的主流选择,有67,8%的受访人群选择了该项,同时“裁员”、“降低员工薪酬”等短期的应对措施选择的比例也较高,相对来看,像“转变产品结构、提高产品附加值”这样长期的战略性调整则较少的被企业采用,同时“向政府部门寻求支持”也容易被企业所忽视。同时,要严密管控各种经营数据,最大限度的节省开支,减少浪费,调整策略,把有限的资源用在刀刃上。这是在经济危机中对企业提出的最好建议。而全面预算管理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中起着控制费用、降低成本开支,增加收入、目标激励、过程控制及有效奖惩的重要作用,是实现降低成本这一目标最好的管理手段。 2、加强预算过程的控制。首先,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天职”,现代企业的竞争很大程度上还是成本的竞争,成本费用相对于收入来说更易受自身内部约束控制,如何控制成本费用的支出尤为重要,近年来,成本费用控制有许多所谓的“真经”,但学起来容易,灵验的少。主要还是没有结合好自身的企业特征和基础管理,没有找到合理有度的控制手段。其次,全面预算管理几个主要阶段就是事前有计划、事中可控制、事后能考评。在这几个阶段中,执行控制尤其重要。因为,如果执行控制不力,那么即使预算编制的再好,企业年度预算目标也不可能很好地实现。预算执行控制是企业整个内控体系的一部分,如果预算执行控制松懈,势必影响企业整个内控体系作用的发挥。第三,全面预算管理的实施,可强化预算主体对自身责任核算,而通过预算的执行过程,可做到按业务时时核算,使之前“财务替各责任单位核算”走向“责任单位为自己核算”,这是一种很大的进步,也是预算管理作为一种机制而存在的重要理由,达到了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管理的目的。因此,企业提升内控,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必须把强化预算执行控制作为整个预算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3、搭建预算管理平台。预算管理平台表现为预算组织机构的树立和预算管理流程的树立。预算组织机构的树立次要是树立预算决策机构、预算组织指点机构、预算临时管理机构、预算施行机构和预算考核机构,这些机构可以与民营企业的现无机构交融在一同,在现无机构的根底上,添加他们在预算管理方面的职责。普通而言,关于民营企业来说,董事会就是预算决策机构,董事会下设预算管理委员会作为预算管理的最高权利机构,预算组织指点机构可以是总裁(或总经理)办公会,作为预算管理的组织、指点和谐和机构,预算临时管理机构可以由财务局部承担,担任预算管理的详细施行和技术支撑,而预算施行机构则是企业各局部及个所属单位,担任本局部根本单位预算的编制,预算考核机构则可以由人力资源管理局部承担,担任将预算归入绩效考核体系。预算管理流程则是明白预算编制、预算施行、预算剖析和预算考核的流程,明白预算管理各个方法的顺序和每一步顺序中,各预算组机构所要承担的任务。 三、结束语 总之,全面预算管理不仅是企业提高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更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实施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内容,是创新和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与途径。因此,全面预算管理是企业加强精细化管理的必行之路,实施有效的全面预算管理必然会带动企业管理的全面提升. 全面预算管理论文:全面预算管理要素框架及其基本目标 【摘要】 本文从程序角度提出全面预算管理的五要素框架:目标、组织、编制、执行与控制、分析与考核,以期深化全面预算管理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指出预算管理实践中的一系列“动作变形”在根源上与其目标定位欠妥有关(如成本费用控制观),全面预算管理可以作为联结战略与计划、联结战略与执行的工具。 【关键词】 全面预算管理;要素;基本目标;企业战略;作业管理 一、全面预算管理的五要素框架 管理有要素说,会计有要素说,内部控制有要素说,平衡计分卡的四维度指标似也可理解为四要素,我国现行《企业财务通则》似亦有财务管理要素之说。在相关理论认识以及实践感受的基础上,本文尝试提出全面预算管理的五要素框架:目标,组织,编制,执行与控制,分析与考核。上述要素不是从预算内容而是从预算管理的程序角度进行界定。对于其它的重要预算作业环节则做如下处理:一是预算审核、预算批准两个环节并入编制要素;二是预算控制与预算执行两者密不可分,合并为一个要素;三是预算调整并入预算执行要素;四是预算分析与预算考核合并为一个要素,预算分析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一种考核和评价,只是人们通常理解的考核是与分配、与钱有关的事;五是预算管理中通常要涉及的分级授权机制,并入预算执行与控制;六是预算管理特别是大型企业的预算管理离不开信息系统的支持。信息管理非常重要,例如,现行企业财务通则将“信息管理”作为财务管理要素之一,但笔者觉得信息管理可以考虑并入预算分析要素。因此,要素不合适太多——什么都重要,往往变成什么都不重要。 关于预算内容的分类,好象不存在一致的标准说法,类似“经营预算(业务预算)、资本预算、财务预算”的划分都可以接受。但不管采用何种方式划分预算的实体内容,预算内容都可与上述从程序角度界定的预算五要素构成“经”和“纬”的纵横二维关系。 法律上有实体和程序之分,我国法律体系在过去有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任何组织,不论大小,制度规范都宜实体、程序并重,有时甚至是程序重于实体,微观企业的制度规范亦是如此。纵观企业预算管理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明显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之嫌,因此,希望上述的要素框架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预算管理程序研究的不足,但愿不会矫枉过正。 全面预算管理从来不缺乏批评的声音,预算管理作为自然的管理工具,正如一把刀,可以用来砍柴,也可以用来砍人,关键在于是基于什么目的使用它以及如何使用它。上述从程序角度提出预算管理的五要素框架,是希望预算管理的理论研究能更系统、更深入、更具体一些,从而更好、更有针对性地指导预算管理实践。 二、预算管理的目标定位:成本费用控制vs支持企业战略 预算审核会成为争“粮票”的“分钱会”,是预算管理实践中并不鲜见的情形。出现类似的状况,不管是何原因,对预算管理的目标定位欠清晰是重要根源。 那么,究竟什么是预算管理的目标?是通常理解的成本费用控制吗?不妨看看实践的情形。在成本费用控制观指导下的预算管理实践,预算管理往往成了片面的、狭隘的控制手段,并且经常是“严格控制”的手段——不做则已,要做就做到极致,搞不清楚我国的企业从什么时候开始养成了这种良好习惯。于是,在“严格控制”的指导思想下,预算管理开始了它一系列的“动作变形”,如编制环节:搞点“预算松弛”的事肯定是必要的,谁教你审核预算时一定要砍一两刀呢;预算审核:“蒙你一点是应该的”,否则对不住“信息不对称”那样的伟大发现,有时预算审核过程就成了有关各方斗智斗勇的博弈过程,成了“砍一刀,而后加一点,其实谁也不知道该花多少”的数字游戏;预算执行:所有预算内的项目都是该花的,只有应该没有不该,当然花钱其实也是挺辛苦的,因为花钱就要做事,可如果不把预算内的钱辛苦地花完,来年的预算就不好办了;预算控制:财务部门痛苦不堪,因为“严格控制成本费用”的主要职责经常莫名其妙地落在了财务部门的头上,财务部门有时要战斗在第一线去充当“讨价还价”、“干毛巾拧出水”的不恰当角色;预算分析:预算符合率成了不自欺但欺人的没有意义的数字;预算考核:奖惩与预算执行差异直接挂钩的机制往往导致“为撒谎者买单”,同时不经意地强化了预算松弛倾向…… 笔者无意要把所有这些都归咎于预算管理的成本控制观,但片面的成本费用控制观无疑是这些现象的一个重要根源。并且,在成本费用控制观下,预算管理有时演化成了刚性的控制体系,而企业不同于外部环境相对稳定的事业和政府部门,企业所处的市场环境在不断变化,断无可能适应缺乏柔性的预算控制机制,于是,出现上述一系列“动作变形”并不足为奇。从实践观察看,在成本费用控制观指导下的预算管理实践,要么是流于形式或自然地寿终正寝,要么是给作茧自缚这样的古话增加一个生动的实践注解。 因此,预算管理的目标不仅在于控制成本费用——还可以帮助企业实现其它具体目标,但预算管理的基本目标是支持企业实现其战略。这些年来,战略的问题似乎被搞得过于高深莫测,神乎其神,什么蓝海战略,或许还有什么红海、黄海的,不一而足,以至于很多人难以理解什么是战略,更难理解预算管理支持战略实现。于是,有必要先谈对战略的理解。战略其实就是解决一个核心问题——盈利模式!也就是做什么去赚钱,即带来现金流增量的经营业务。战略、盈利模式不在蓝海上,不在红海中,也不在等身齐高的战略教科书上,而在市场中,在企业家的脑子里——发现、创造、维持、发展盈利模式是企业家才能的核心。因此,全面预算管理不可能去替代企业的战略,但可以也应当支持企业实现其盈利模式。 预算管理如何支持企业的盈利模式呢?从作业管理的角度看,企业是一系列作业的集合,进一步从性质上看,企业的作业大体可以分为两类:盈利作业(例如技术、营销、采购、制造作业)与辅助作业(例如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与会计服务、行政办公服务)。企业实现盈利模式,获取现金流增量,离不开盈利作业,也离不开必要的辅助作业。作业有主次之分,有重要和不重要之分,有增值和不增值之分,但毫无疑问,任何作业都需要消耗资源,都需要管理。预算管理要实现财务资源对作业活动的配置,要为作业活动配置资源,就必须进行作业计划、作业规划——这是作业管理的源头,于是,预算管理便联结了战略与作业计划。另一方面,预算的执行与控制联结了战略与作业的执行。可见,预算管理尽管具有管理控制职能,但重心在管理,而不是控制,更不是片面、狭隘的控制,其本质是经营、管理作业活动的计划。计划是管理的首要职能,计划赶不上变化不等于不可以计划,作了计划不等于不可以改变——计划赶不上环境变化,并不能成为预算无用论的论据。预算管理与战略、作业的关系大致可简单表达如下:战略——盈利模式——作业计划、作业规划及其资源配置(预算编制)——执行、控制作业活动(预算执行与控制)——评估、改进作业(预算分析与考核)。 有人说,平衡计分卡是联结战略与执行的桥梁,笔者认为,全面预算管理同样可以作为联结战略与计划和执行的工具。管理工具本身并无高低优劣之分,真正用好是根本——用剑的未必就一定搞定用刀的,用刀的未必就搞不定用剑的!并且,刀剑之间、管理工具之间有时还可能具备兼容性。把全面预算管理与广受推崇的平衡计分卡相提并论,一定有很多人不会同意,这或许与不少人狭隘理解、不太恰当地应用预算管理有关,也或许与不时喜新厌旧的人性弱点有关。其实,新的未必都好,也未必一定就比旧的先进,旧的、老的未必不好,也未必就比新的落后,中国企业大可不必追赶管理工具的时髦风尚。 在上述战略预算观的指导下,全面预算管理的任务有:联结企业战略与计划和执行;合理规划企业的经营、管理作业活动;优化企业资源配置;强化作业活动执行的过程管理;实现资源使用的过程监督;提供有效预算管理会计信息,支持企业经营管理决策;完善企业绩效管理机制。控制成本费用是水到渠成的事,是自然的事,不是全面预算管理的直接目标和任务。因此,只要恰当地应用,全面预算管理将不辱使命! 全面预算管理论文:浅析全面预算管理对企业实现经营目标的重要意义 论文关键词:全面预算管理 企业 经营目标 论文摘要:全面预算管理作为现代企业管理机制的一种,全面预算管理对于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效率有着很大的作用。全面预算管理通过编制全面预算、有计划、有步骤的将企业长期战略规划、短期经营策略和发展方向予以具体化和有机结合。 一、全面预算管理的概念 全面预算管理是指按照企业既定的战略目标,层层分解、下达于企业内部各个经济单位,以一系列的预算、控制、协调、考核为内容,建立一套科学的、完整的数据处理系统,自始至终将各个经济单位的经营目标同企业的战略目标联系起来,对其分工负责的经营活动的全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并对实现的业绩进行考核和评价的内部控制管理系统。 二、全面预算管理以目标管理为导向 目标管理是以目标作为管理的根本,根据行为科学原理而提出的。目标管理中,一切管理行为从目标制定开始,以目标为执行导向,最后以目标完成程度作为业绩评价的依据。目标管理强调授予下级一定自主权,减少干预,在统一的目标下由员工在工作中实行自我控制,并强调事前明确目标,使下级周密安排并选择实现目标的有效方法,减少对作业过程的直接干预。 如果说战略管理是全面预算管理的经营目标,目标管理思想则是全面预算管理在实施过程中的导向。因为全面预算管理通过科学的预测,确定与企业总体战略目标相一致的预算目标,以该预算目标作为统筹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活动的导向,预算的编制、执行、评估考核都是围绕着实现预算目标来进行的。在全面预算管理模式下,预算管理活动是以实现预算目标为导向的。通过将预算目标分解为各预算子目标,然后把它们落实到每个责任单位,又延伸细化到每一位员工,在企业内部形成一个纵横交错、完整严密的目标体系。 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的特征 (一)全面预算管理是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下的预算管理 预算管理体现了财务控制权在企业范围内的配置,是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共同治理下”的预算管理。公司治理结构理顺了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预算管理关系:企业董事会最重要的工作是审批、考核子公司的预算,董事会不干预子公司经理层的日常经营行为,但是要对经理层的行为进行监督。子公司经理层负责单位预算的编制工作,企业在此基础上编制总预算。子公司的预算一经批准,就需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二)全面预算管理是“全过程监控”的预算管理 对于“全过程”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解: 1、预算管理贯穿于从原材料供应到最终消费者的全过程,涉及整个价值链的全部业务流程的始终企业预算管理以现金流量为主线,涉及营业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是对集团各单位、各部门所属的各种财务及非财务资源预先进行合理的规划和测算,并对其执行过程与结果进行控制和考评的一系列管理活动。它集经营预算、财务预算和资本预算于一身。 2、预算管理是涵盖预测、试算、平衡、执行、调整、分析、评价、奖惩等环节的完整管理过程 由于预算目标的设定是对未来进行的预测和规划,从而与战略有天然的联系;由于预算与企业各成员单位的业务流、资金流、信息流、人力资源流相关,从而能有效实现集团范围内资源的全面、合理配置;由于能够提供实际业绩与预期目标的比较,因而预算是一种业绩评价体系和奖惩体系,能够激励各成员单位努力实现组织的目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通过这种全过程的监控,企业对子公司的财务监督转化为对预算执行的监督,使财务监督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实行预算管理后,经营者任免、年薪和职工工资都将与预算执行挂钩,预算完成的好,经营者的年薪就高,职工的奖金就多;预算完成的不好,经营者就会面临免职或降薪的压力,职工也会面临工资降低或下岗的压力。 四、全面预算管理对企业实现经营目标的方法 以目标利润为经营目标的全面预算管理模式是以出资者的目标收益为经营目标,根据市场预测,倒挤出内部责任预算目标并形成详细预算的过程,其重点是通过苦练内功,充分挖潜以保证出资者收益目标的实现。它的理论依据是平均利润率理论,根据马克思的平均利润学说,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因此投资者投资是要求获得的报酬可以量化。其公式为: 投资者要求的报酬=总投资额×平均利润率 其具体编制程序为:(1)由出资人根据预算编制方针及对企业的有关预测、决策分析确定目标利润,提出预定期间内企业各部门的具体目标;(2)由经营部门以市场需求预测为基础编制销售预算;(3)以改善内部管理为基础编制成本费用预算;(4)预算管理部门汇总审计并协调各单位预算,形成最终的全面预算方案;(5)全面预算报董事会批准。 以目标利润为经营目标的全面预算管理模式较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与企业战略管理的总体目标是相符的,它最适合于两权分离的现代公司,而且在逻辑上,两权分离程度越高的公司越应该采用该预算管理模式。但其难点问题就是目标利润的确定,定得过高,实现难度太大,会挫伤员工的积极性,是他们对预算管理工作产生消极对抗,定得太低,既不能满足投资者追求股东财富最大化的要求,又不能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五、结论 实施全面预算管理有利于企业开展现代化管理,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和抗御风险能力。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完善经济责任制度,管理人员和广大员工参与预算的编制,了解企业发展目标和明确责任,可以调动管理人员和广大员工开动脑筋,挖掘企业内部潜力和改善经营管理,降低和控制产品成本,增强企业凝聚力、市场竞争能力和抗御风险能力,提高企业长期的、稳定的持续经营能力。 全面预算管理论文:企业战略的全面预算管理研究 一、全面预算管理与企业战略的关系 一般来说,企业战略是涉及企业长远发展的、宏观层面的方案设计,而企业预算一般只针对企业下一年的财务收支情况和营利状况进行描述和规划。企业预算是企业战略目标的实施载体,战略目标具有宏观性、方向性的特点,而预算具有具体性、可实施性的特点。预算管理与企业战略存在必然的联系。 (一)预算直接支持企业战略的实现。企业战略是要通过其他各项措施来得以实施的,而资金上的支持是实现企业战略的关键性要素。企业战略决定预算目标,预算是对企业战略重点与管理方针的基本描述。企业战略虽然明确了未来的具体目标,但战略的执行需要通过预算保证资源的落实和通过预算对战略执行的财务结果实施控制。 (二)企业战略指导预算的编制。企业战略的不同决定了企业的发展思路与方针的差异,所以不同类型的企业和同一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预算管理目标与重点是不一样的,因此预算的编制必须适应和体现企业战略的变化。不同的战略对预算的要求不同,从这个意义上说,预算也必须以战略为导向才能对战略起到支持。 (三)预算管理具有战略性。企业战略是企业长期经营的总括方针,应该体现在年度预算中,而预算作为一种行动的安排,使得日常的经营活动和企业的战略部署得以沟通,形成具有良好循环的预算系统。企业战略如果没有预算作为支撑,它将不具备操作性;而没有战略做引导的企业预算将是没有目标的预算,难以提升企业价值。以企业战略为基础的全面预算管理将推动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使企业在一个更高的水平上发展。从这个角度来看,预算管理也可看作是企业战略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 二、全面预算管理的预算起点 预算起点模式主要有以销售为起点的模式、以成本为起点的模式和以现金流量为起点的模式等。随着产权主体的明晰化,以及出资者对经营者约束的强化,出现了以利润(或出资者权益)为起点的预算模式。现在又出现了以经济增加值为核心的全面预算管理模式,等等。预算起点的不同会形成不同的企业预算管理模式。 (一)以销售为起点的预算管理模式。以销售为起点的预算管理模式是以销售预测为基础,根据销售预算考虑期初、期末存货变动情况来安排生产,保证生产顺利进行的各项资源的供应和配置。以销售为起点的预算管理模式的优点主要有:实现以销定产,符合市场发展的需求;能够减少资金沉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断提高市场占有率,使企业快速成长。缺点主要有:可能会造成产品过度开发,忽略成本的降低,出现过度赊销,可能增加企业坏账损失,不利于提高企业利润和企业长远发展。 (二)以利润为起点的预算管理模式。这里是指会计利润,宗旨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这种模式下,预算编制的起点是利润,这促使企业千方百计增加收入、降低成本,以保证目标利润能顺利实现。该模式优点主要有:有助于使企业管理方式由直接管理转向间接管理;激发员工积极性,明确工作目标;有利于增强企业集团的综合盈利能力。缺点主要有:可能使企业只顾预算年度利润,而忽略企业的长远发展;可能导致企业只顾追求高额利润,增加企业的财务和经营风险;可能促使企业采取一系列手段虚降成本,利润虚增。 (三)以成本为起点的预算管理模式。此种模式下,预算编制以成本预算为起点,预算控制以成本为主轴,预算考评以成本为主要指标。在明确企业当前实际情况的前提下,通过市场调查,形成一套系统完善的成本预算指标,进而将之分解到各级责任单位和个人,并设计出相应的以成本指标完成情况为考评依据的奖惩制度,使责任单位和个人的权责利紧密相关。其优点主要有:促使企业采取各种方式降低成本,从而提高盈利能力;有利于企业采取低成本扩张战略,扩大市场占有率。缺点主要有:可能会只顾降低成本,而忽略新产品开发或产品质量。 (四)以现金流为起点的预算管理模式。此种模式下,企业主要以现金流量为主要依据进行预算管理。资金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各单位的现实需要,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进行统筹安排,设定现金流量预算数。其优点有:有利于增加现金流入,控制现金流出,能够实现资金收支平衡。缺点有:预算资金投入较少,不利于企业高速发展;预算政策比较保守,可能会促使企业错过发展的良机。 (五)以经济增加值(eva)为起点的预算管理模式。经济增加值指企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总额后的余额,是衡量经济组织价值和财富创造的标准。eva是所有成本被扣除后的剩余收入,反映一个企业在经济意义上而不是会计意义上是否盈利。 三、全面预算管理的预算内容 一般企业全面预算的内容包括经营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和财务预算。经营预算是反映预算期内企业可能形成现金收付的生产经营活动的预算,一般包括销售预算、生产预算、直接材料预算、直接人工预算、制造费用预算、产品成本预算、营业成本预算、采购预算、期间费用预算等,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编制。资本预算是企业在预算期内进行资本性投资活动的预算,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预算、权益性资本投资预算和债券投资预算。筹资预算是企业在预算期内需要新借入的长短期借款、经批准发行的债券以及对原有借款、债券还本付息的预算,主要依据企业有关资金需求决策资料、发行债券审批文件、期初借款余额及利率等编制。财务预算主要以现金预算、预计资产负债表和预计损益表等形式反映。现金预算是按照现金流量表主要项目内容编制的反映企业预算期内一切现金收支、资金筹集和运用详细情况的预算。它以经营预算、资本预算和筹资预算为基础,是企业在预算期内全部经营活动和谐运行的保证。预计资产负债表是按照资产负债表的内容和格式编制的综合反映企业期末财务状况的预算报表。预计损益表是按照损益表的内容和格式编制的反映预算执行单位在预算期内利润目标的预算报表。 四、全面预算管理的预算方法 (一)弹性预算。弹性预算法又称变动预算法、滑动预算法,是在变动成本法的基础上,以未来不同业务水平为基础编制预算的方法。弹性预算扩大了预算的范围,能更好地发挥预算的控制作用,同时也能够在客观基础上对预算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评价与考核。 (二)零基预算。零基预算是指在编制成本费用预算时,不考虑以往会计期间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或费用数额,而是以所有的预算支出为零作为出发点,一切从实际需要与可能出发,逐项审议预算期内各项费用的内容及其开支标准是否合理,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编制费用预算的一种方法。 (三)概率预算。概率预算是对具有不确定性的预算项目,估计影响某一预算指标的有关因素发生各种变化的概率,通过加权平均计算有关变量在预期内的期望值而编制的预算。 五、全面预算管理的程序 企业编制全面预算,一般应按照“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原则,并遵循“三下两上”的流程进行: (一)一下:董事会下达目标。董事会根据企业经营战略和预算期经济形势的初步预测,一般于每年9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企业财务预算目标,包括销售或营业目标、成本费用目标、利润目标和现金流量目标,并确定全面预算编制政策,由预算管理委员会下达各预算执行单位。 (二)一上:预算执行部门编制上报。各预算执行单位按照预算管理委员会下达的预算目标和政策,结合自身特点及预测的执行条件,编制本部门预算方案,于10月底前上报企业财务管理部门。 (三)二下:审查平衡。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对各预算执行部门上报的预算方案进行审查、汇总,提出综合平衡建议。在审查过程中,预算管理委员会应进行充分协调,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初步调整意见,并反馈给有关预算执行部门修正。 (四)二上:审议批准。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在有关预算执行单位修正调整的基础上编制出企业财务预算方案,上报预算委员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企业发展战略或财务预算目标的事项,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委员会应责成有关预算执行单位进一步修订、调整。在讨论、调整的基础上,企业财务管理部门正式编制企业年度财务预算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五)三下:下达执行。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对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的年度总预算,一般在次年3月底以前,分解成一系列的指标体系,由预算管理委员会逐级下达各预算执行单位执行。 六、总结 综上所述,基于企业战略的全面预算管理在预算管理的起点、预算内容、预算方法以及预算程序上都更全面、更科学、更有效。从国内外知名企业实践经验看,全面预算管理的推行能积极配合企业战略的实施,有效推动企业经营和企业管理的改善。 全面预算管理论文:对企业推行全面预算管理的再认识 [摘要]全面预算管理是企业进行资源优化配置,实现企业战略目标的有效管理方法和支撑工具,服务于企业的战略规划和发展目标。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一个重要的战略机遇期,在这一阶段,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业务复杂程度不断增加,许多企业开始或已经制定出了雄心勃勃的战略规划,但战略执行始终是一个难题。 [关键词]企业 全面预算管理 一、制定及执行预算的主体 1.预算委员会 企业应设立预算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应由各重要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会主任。预算委员会协调各部门信息的共享,使各部门就基础假设达成一致。这一预算管理组织形式的职能不仅仅是预算的制定,还包括预算的实施、调整、监督等后续环节。 2.各职能部门 各职能部门是预算管理的参与部门,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预算的基础是各种业务、投资、资金、人力资源、科研开发以及管理,这些内容并非财务部门所能决定的。在实务中,认为预算是一种纯财务行为的看法是无法使预算管理得到有效实施的,必须明确企业的董事会、财务部门、业务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科研开发机构在全面预算中各自的角色和应履行的具体职责。 3.各责任中心 各预算执行单位可根据自身管理需要,划分责任中心。责任中心是预算的具体实施单位,各责任中心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预算管理员,跟踪预算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相关的职能部门反映情况,保证预算信息的通畅,为决策部门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提供基础信息。 二、预算的编制方法 预算编制宜采用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参与性编制方法。整个过程为:先由企业高层部门提出企业总目标和部门分目标;各基层单位根据逐级管理原则制定本单位的预算方案,呈报分部门;分部门再根据各下属单位的预算方案,制定本部门的预算方案,呈报企业预算管理部门;企业预算管理部门审查各分部门预算草案,进行沟通和综合平衡,拟订整个组织的预算方案;预算方案再反馈回各部门征求意见。经过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多次反复,形成最终的预算,经企业最高决策层审批后,成为正式预算,逐级下达各部门执行。 企业应怎样有效运用和理解预算 1.企业首先应具备明确的战略规划,即企业发展战略与年度计划 预算编制的起点应是企业的发展目标和战略计划,据此决定企业应该采取的行动和措施,从而明确达到这些目标需要的资源。可以说,全面预算管理的过程就是战略目标分解、实施、控制和实现的过程。依据企业发展阶段和业务性质的不同,企业实施全面预算管理的战略目标会有所不同,但战略目标一经确定,将决定企业的发展方向、发展能力和发展速度。目前国内许多企业以目标利润为导向进行预算编制,这是企业预算管理与目标管理的有机结合,是通过固定目标利润来描述企业的预算平衡点,直观地反映企业以目标利润为基点、实现目标利润以及扩大销售与降低成本费用获取超目标利润的过程。以目标利润为导向的预算编制对企业实现目标利润的途径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 2.预算目标应该多层面,除了收益还应考核子公司资产管理质量和运营效率 企业和部门根据战略规划编制各自的年度运作计划,运作计划中至少应该涵盖收入、成本费用、资源投入、业务活动安排等多方面内容,这有助于生成企业关键绩效指标和部门非财务类的关键绩效指标。不少企业给各事业部、分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下达预算目标时,主要是根据上年的预算执行情况而定,未考虑到行业变化、经济周期变化与季节性变化给企业带来的影响,也未考虑到成本的可控性,设立的指标往往难以完成,从而影响了员工的士气,不利于目标的实现。同时,这方面的考核指标应重点突出,根据不同战略业务单元的特点分别制定,如对销售收入高、存货价格变化大的子公司要加强对应收账款与存货周转等运营指标的考核。总部下达预算目标时,子公司一般会出现“讨价还价”的现象,企业应将此视作一个沟通的过程,及时了解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算。 3.管理者可借助管理报告监控经营进度,并通过高效的管理评估机制采取措施 全面经营分析体系不但增加了分析的深度和广度,而且也减轻了财务部门的负担。在完成预算分析后,再开始预算的考核与评估。以往很多企业未将相关预算工作完全纳入考核体系,没有真正追溯预算的合理性及必要性,对超预算和上报预算不执行等情况也未采取全面的考核措施,预算“编一套,做一套”的情况自然会出现。 实行全面预算管理的几个关注点。 1.预算内容要以营业收入、成本费用、现金流量为重点 营业收入预算是全面预算管理的中枢环节,它上承市场调查与预测,下启企业在整个预算期的经营活动计划。营业收入预算是否得当,关系到整个预算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成本费用预算是预算支出的重点,在收入一定的情况下,成本费用是决定企业经济效益高低的关键因素。现金流量预算则是企业在预算期内全部经营活动和谐运行的保证,否则,整个预算管理将是“无米之炊”。 2.全面预算管理要同深化目标成本管理相结合 全面预算管理直接涉及到企业的中心目标——利润,因此,必须深化企业目标成本管理,从实际情况出发,找出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关键问题,瞄准国内外先进水平,制定降低成本、扭亏增效的规划、目标和措施,并且积极依靠企业全体人员降成本和科技降成本,加强成本、费用指标的控制,确保企业利润目标的完成。 3.全面预算管理要避免过繁过细 有些企业认为,预算作为管理和控制的手段,应对企业未来经营的每一个细节都作出具体的规定,实际上这样做会导致各职能部门缺乏应有的余地,不可避免地影响企业运营效率,所以预算并非越细越好。究竟预算应细化到什么程度,必须联系对职能部门授权的程度进行认真酌定,过细过繁的预算等于让授权名存实亡。 4.全面预算管理要避免一成不变 预算制定出来以后,预算执行者应当对预算进行管理,促进预算的实施,必要时可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进行检查、修订和调整。尽管我们在制定预算时预见了未来可能发生的情况,并制定出相应的应变措施,但预算一方面不可能面面俱到,另一方面情况在不断变化,总有一些问题是不可能预见到的。故预算管理不能一成不变,要对预算进行定期检查,如果情况已经发生重大的变化,就应当调整预算或重新制定预算,以达到预期目标。 全面预算管理论文:全面预算管理的有效执行分析 摘 要 分析了全面预算管理形成的内容和程序,阐述了全面预算管理在企业实践中的现实障碍,并提出了深化预算管理的前提条件,最后提出如何使全面预算管理的几个环节相互配合,使全面预算管理更加科学、有效的观点。 关键词 全面预算管理 预算执行 市场导向 全面预算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被各种组织证明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微观上,它有助于组织管理效率及效益的提高;宏观上,它是利用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预算管理及预算机制已经深入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包括政府及非营利性组织,企业及家庭。然而,往往在各种组织的全面预算管理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例如编制出的预算被束之高阁,资金支出严重超支等等。如何搞好全面预算管理,并由此产生预期的管理效益,本文就围绕全面预算管理的执行环节进行深入的探讨。 1 全面预算管理的基本内容 全面预算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企业实施战略目标管理的重要手段。这一管理体系以对市场需求的充分研究和科学预测为前提,以销售预算为起点,进而延伸到诸如生产、成本和资金收支等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完整的全面预算包括业务预算、财务预算、资本支出预算等。 全面预算管理的环节主要包括:一是预算编制,是以预算目标为依据,对预算总目标的分解、具体量化,并下达给预算执行者的过程,是预算管理的起点,是基础性、关键性环节;二是预算执行,是调动各级预算责任人积极性、创造性,强化责任意识,并调动各项经济资源通过人的主动性努力完成预算目标,是预算的具体实施,是预算控制的核心环节;三是预算调控,是预算执行过程中的日常控制职能,包括各项预算目标、各经济资源、各级预算组织的预算协调、预算调整乃至预算监控和仲裁;四是预算考评,通过预算执行情况与预算目标之间的预算差异分析,掌握进度和状况,及时纠偏补漏,兑现奖惩,为下一步预算调整,加强全面预算管理的科学性奠定基础。 2 影响全面预算管理有效执行的相关因素 2.1 前提条件 2.1.1 预算制度要刚柔兼并 预算制度是保证全面预算管理的顺利实施而由企业管理当局制定的,要求全体成员共同遵守的规则。因此,建立和完善预算管理制度,既是预算管理本身的要求,又是将制度从文字落实到行动的前提。一个完善的预算管理体制必须是刚柔兼并的。 一方面,预算制度必须是刚性的。预算制度确定后,便不得随意更改或变动,而必须严格执行。全面预算管理是企业上下全方位的管理,涉及到企业各个职能部门,甚至每个员工。由于各方利益,具体目标可能不完全相同,这就加大了全面预算管理的执行难度。部门之间相互扯皮,突破预算的情况时有发生。这样就容易造成许多企业的预算管理体系形同虚设,并没有发挥原来的计划与控制职能。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强调预算制度的刚性。制度的权威性和约束力能够保证全面预算管理的顺利实施。 另一方面,预算制度也是柔性的。全面预算管理作为企业的一种管理手段,它介于市场和企业之间。不同的市场环境,不同的企业规模,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甚至同一企业在不同的生命周期,全面预算管理的模式和侧重点都有所不同,预算制度也要做出相应的调整。例如,在业务的开发期,企业实行的是资本预算模式,这一时期主要是抵御较高的经营风险;在市场增长期,企业实行的是以销售为起点的预算管理模式,这一时期重点是通过市场营销来开发市场潜力和提高市场占有率。另者,全面预算管理的目标之一就是要有效的抵御市场风险。因此,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中,要及时调整预算制度,而不能死守制度,要以动制动。从这一角度看,预算制度又是柔性的。 2.1.2 全面预算管理目标要符合实际 全面预算一方面与市场衔接,另一方面与企业紧密相连,这就必然要求全面预算管理目标的确定要立足于本企业,并且以市场为导向。 全面预算管理的目标必须符合企业内部生产经营的客观实际,与企业的生产能力、技术水平和员工素质等客观因素相适应,不能过高或过低。目标的制定,从长远角度看,必须与企业的发展战略相协调,使企业各个时期的预算能相互衔接;从当前角度看,预算目标要成为体系,各子公司、二级单位的目标要相互协调,形成有机整体,以便全面预算的执行与调控。 强调市场经济体制,强调预算管理的市场导向,表明一切预算都要以市场销售为预算编制前提。如果预算管理的目标与市场脱节,那预算风险是极其高的,很可能会带来灭顶之灾。同时,市场又是瞬息万变的,这就要求全面预算管理的目标必须考虑市场的多样性,增强预算的弹性即所谓的弹性预算。 2.2 各环节的有力配合 2.2.1 预算编制 预算编制必须以预算目标为依据,而预算目标正是通过预算编制得以具体化和量化。 首先,确定企业预算目标,编制企业预算。如前所述,企业预算目标与企业外部环境及企业内部资源状况相对接,那么不同企业,同一企业的各个不同时期的预算目标都不同,企业预算编制的侧重点也就不同。所以,企业管理者在实施预算管理时首先应该明确预算总目标,用以指导和约束预算编制。 其次,要细化预算。这就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对于各种物要细化预算,即设计各类表格时应考虑周详、全面、完整,体现出可控性原则;二是对于各个人要细化预算。就各级责任部门、责任人和每个员工而言,最具直接激励和约束作用的是其相关的责任目标。所以,将预算的制度、责任、指标、定额和费用等各方面进一步细化,并分解到管理的各个人,使他们具有明确的目标和过程监控,可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提高预算的执行效率。 2.2.2 预算执行 预算执行即是预算目标的具体实施,它是预算目标实现与否的关键。 在全面预算管理过程中,最容易进入的一个误区是,认为全面预算管理就是预算执行过程。这虽然强调了预算执行的核心作用,但忽略了其他的环节。在执行环节中,编制、调控、考评环节是渗透其中的,时刻需要对编制进行修改以适应市场的需要,时刻需要有关部门的监控,时刻需要对执行过程和结果进行考评。 另一个需要强调的是,预算的有效实施,必须充分调动每个人的积极性,强化其责任意识。所以,在全面预算的执行过程中,不仅要充分调动企业的各种财力、物力资源,更要充分调动人力资源。在执行过程中尊重员工,充分发挥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在员工中塑造"这是我们的预算"的氛围,而不是"这是你强加给我的预算"的感觉。 2.2.3 预算调控 预算调控是指预算协调职能以及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的日常控制职能,它是预算目标顺利实现的有力保证。根据企业内外环境变化的影响力大小,企业的预算调控过程一般有两种情况,即预算协调和预算调整。 在企业内外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了保证预算的顺利执行,仍需要不断地对人力、物力、财力、时间等各项资源在各个预算责任单位之间进行协调。这种协调是一种"微调",主要作用是维持全面平衡。 如果当企业内外环境变化,预算出现较大偏差,原有预算不再适宜时,就要对预算进行调整了。它是在"微调"失效的情况下所进行的较大调整。由于预算是一项预先的规划,市场变化有可能与预算情况发生偏差,所以预算指标的调整是一种客观需要,但不能因此而低估预算管理的功能,也不能因此否定预算管理。预算的调整也必须经过规定的程序和法定的授权,而不能自行随意更改,否则将会前功尽弃。 2.2.4 预算考评 考核与奖惩是预算工作生命线,没有考核,预算工作无法执行,预算管理就会变得毫无意义。预算的考评,就是要把预算执行情况与责任人和员工的经济利益挂钩,奖惩分明,从而使员工与企业形成责、权、利相统一的责任共同体,最大限度地调动每个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在预算的考评环节中,要坚持动态考评和综合考评。动态考评是在生产经营活动的现场进行的,对于预算的实际执行结果和预算指标之间的差异的即时确认和处理。差异确认和处理越及时,对于预算执行行为的调控越主动,也就越有利于保证预算目标的实现。动态考评强调及时反馈,及时处理,实行的是即时考评。 综合考评则是预算期末对于各责任单位预算完成情况的分析评价,其考评对象包括企业内部各个责任层次,而考评内容以成本、利润等财务指标为主,实行的是事后考评。 对于充分发挥预算机制的作用来说,动态考评与综合考评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动态考评作为过程控制的重要手段,与期末的综合考评相得益彰,使得过程与结果并重,真正发挥了系统控制的作用。 全面预算管理这种在国内外企业广泛推广的现代化管理方法,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在促进企业强化内部管理、开拓市场、提高效益等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但由于我国企业实施时间还不长,还需要在实践的过程中总结经验,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这种管理体系。 全面预算管理论文:如何做好集团公司全面预算管理与控制 【摘要】笔者根据企业内部控制理论,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就集团公司推行全面预算管理的意义、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做好全面预算管理与控制等问题作一探讨,能为我国集团公司有效实施全面预算管理提供参考。 近年来,全面预算管理日益被我国企业,特别是被大型国有集团公司重视和实践,并取得了一定效果。当然,从实践情况看,还存在一些问题,如预算观念模糊、预算控制不严谨、预算考核形同虚设等等,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一、推行全面预算管理的目的和意义 全面预算管理是发达国家成功企业多年积累的先进管理经验,是被实践证明的一种企业实施战略目标管理、加强内部控制、优化资源配置、创造经济效益、提升管理水平的现代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已被发达国家的大中型企业普遍采用。作为一种重要的管理工具,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将预算作为制定落实内部经济责任制的依据,健全企业内部约束机制,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从国内外企业经验来看,集团公司推行全面预算管理的主要目的和意义在于: (一)规划未来活动 全面预算管理是企业以战略目标为基础,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通过对内外部环境的预先思考,以预算的方式对企业未来整体经营规划和经济活动进行的总体安排。市场经济越发达,市场风险就越高。企业的管理者不仅要关心当前的经营成果,而且要关注未来的发展前景,防范未来的经营风险。通过全面预算管理,有效地组织和协调企业的经营活动,使企业管理者能更好地理解企业的市场机会和威胁、自己的优势和劣势,预测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经营决策的效果,使企业在遇到重大问题之前就能根据对未来的预测做出调整,以预算来防范和减少经营风险,以预算来推进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 (二)落实目标责任 实行全面预算管理的首要任务之一就是要划分企业的经济目标责任主体,明确他们的责、权、利。通过全面预算管理,将企业的战略规划分解为分企业年度经营目标,并将年度经营目标层层分解到各部门、各单位和各责任人,通过预算指标的分解和对预算执行过程、完成结果的全面追踪和问效,实现责权利相结合,使企业年度经营目标的实现有了坚实、可行的基础,也为企业出资者提供了一种强有力的资信保证。 (三)有效配置资源 企业的目标无限,资源有限,财务资源是企业最基本的资源。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可将企业的财务资源和非财务资源与业务活动有机结合起来,进行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统筹运作,并对其运作实行监督、控制和考核。通过资源的整合和集中运作,有利于加强各部门、各单位的沟通与协调,强化成本管理,充分挖掘企业的内部潜力,节约支出,实现投入产出比的最大化。 (四)提供管理标准 全面预算管理不仅是企业经营决策的重要依据,也是企业管理控制的重要标准。一方面,全面预算管理通过整合企业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可对企业的各项作业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持;另一方面,通过整合企业价值流,建立预算标准,对企业各部门及其员工的行动方案进行规范与控制,使企业的经营活动有目标可循,有制度可依。同时,全面预算是企业业绩评价的基础,可以通过预算标准的优化,改善关键业绩指标,推动责任业绩评价,实现企业整体经营业绩的提升。 二、集团公司全面预算管理与控制存在的问题 自20世纪20年代全面预算管理在美国的通用电器公司、杜邦公司、通用汽车公司产生之后,这一方法很快就成为大型现代工商企业的标准作业程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越来越多的集团公司开始借鉴国外经验,摸索运用预算管理,实现集团公司对分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集团公司对预算管理的理解具有片面性且缺乏处理实务的经验,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暴露出不少问题。 (一)预算管理的概念模糊,观念滞后 预算包括预测,但不仅仅是预测,还有计划。一个好的预算不是依据实际报表进行简单的数字调整,也不应该是凭空想像的数字安排,而应是以科学的预测和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为基础,多次上下往返讨论而决定的。但许多集团公司的管理者把预测当预算,简单地认为将事先的估计或判断反映到财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中,就是企业的全面预算管理体系;而且,由于财务预算贯穿于全面预算的始终,以致于很多人认为全面预算就是财务行为,是财务部门控制资金支出的计划。因此,把预算管理归为财务部门的事情。 (二)预算管理导向不明确 国外企业的预算管理具有以战略管理为导向、以价值管理为主线、注重预算执行与过程控制、密切联系市场动态等特点,但我国集团公司的预算管理导向不明确,重预算编制,轻预算执行和控制,结果出现两张皮的现象。即:预算编制是一套数据,而预算执行是另一套数据,使预算丧失了它的权威性和约束性。 (三)缺乏有效的控制制度 全面预算就是集团公司总体规划的具体化和数量化的说明。全面预算所表述的是一个理想中的经济活动状态,在其实施的过程中,难免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有的影响是正面的,有的影响是负面的。为了确保达到集团公司预算所确定的目标,在预算批准后的实施过程中,还必须要建立有效的预算控制制度,以便实施有效的控制。但现实预算管理的实践中,很多集团公司缺乏有效的预算控制制度,导致预算控制不力。 (四)与业绩评价、激励机制相脱节 预算是考核评价各责任层次与单位的工作成绩和经营成果的重要“标杆”,为考核评价各部门工作业绩和薪酬提供了依据。预算管理既要注重过程,又要注重结果,而且要把预算的过程管理和结果管理与业绩评价有机地结合起来,实现预算管理与业绩评价的融合。然而,实践中却往往是预算管理与业绩评价相脱节,考核与奖惩相脱节,导致业绩评价不客观,奖惩制度不合理,因而也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三、完善我国集团公司全面预算管理与控制的对策 (一)树立以战略目标为导向的管理理念 全面预算管理是一种使企业资源取得最佳生产率和获利率的管理模式。这种模式的基础是公司治理结构,起点是企业的发展战略,核心是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是一种以人为本的集成式管理。它的核心职能就在于利用价值量指标与非价值量指标对企业的业务流、资金流、信息流和人力资源进行全面整合,实现企业运行和管理的高度信息共享化,进而实现“四流”的高效合一。作为一种全面管理行为,没有战略引导为基础的预算是没有目标的预算,也就难以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价值;而没有预算支撑的战略是不具有操作性的、空洞的战略。集团公司必须建立战略研究机制,制定明确的长期战略目标和短期战略目标。全面预算要以战略目标为导向,由集团公司的最高管理层进行组织和指挥,由各级业务及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来编制与执行。全面预算管理的过程必须取得从集团公司高层到员工的支持和参与,注重各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促进合作与交流,保证预算管理与企业战略目标的一致性及各部门、各环节和人员行为观念的基本统一。 (二)实施有效的全面预算控制机制 预算管理的本质要求是一切经济活动都围绕企业目标的实现而开展,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落实经营策略,强化管理、控制和约束。因此,要建立一套内部控制柜架来加强预算的控制。1.完善集团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全面预算管理是在企业治理结构下界定出资者与经理层权、责、利关系的游戏规则之一,一个健全的企业预算制度实际上是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的体现。良好、有效的预算管理必须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为条件,以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为前提。因此,集团公司要不断营造、优化有利于预算管理与控制的环境。否则,预算管理可能成为一纸空谈。2.贯彻预算的“刚性原则”。预算是约束企业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则,一经确定,在企业内部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在预算的执行过程中,不仅要考虑环境变化、或有事项、业务流程的结构性变化对预算执行的影响,而且要按照严格的程序进行预算调整,对例外事项进行管理,杜绝违规操作,保证预算的准确性和预算控制的有效性。3.确定预算控制的重点内容。预算控制以成本控制为基础,以现金流量控制为核心,通过实施重点业务控制和现金流量控制,确保资金运用权力的高度集中,形成资金合力,降低财务风险。4.建立信息反馈系统。预算执行信息的及时反馈,有利于及时反映预算执行的差异,企业需要在预算实际执行中不断收集、分析信息,根据反馈信息作出相应的决策,从而保证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实时的调节和控制,保证预算目标的完成。5.建立预算管理的预警机制。全面预算管理的目的之一是建立有效的预算预警系统,通过该系统作用的发生,树立风险意识,将非正常业务活动和风险控制在萌芽状态,减少企业不必要的损失。6.强化预算监督。预算的执行与监督是紧密联系的,有力的监督是有效执行的重要保证。加强内审机构的权威和职能,健全内部审计监督控制制度,使内部审计与监督不应仅仅对财务会计信息和经营业绩真实性与合法性的结果进行审计与监督,而且更重要的是对预算制度和预算贯彻执行情况的过程进行审计和监督,强化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使经营管理处处有章可循、事事受程序制度制约。 (三)完善预算的考核与奖惩机制 全面预算管理的生命线是考核与奖惩,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考核、赏罚分明的奖惩,才能确保预算管理落到实处。完善全面预算管理的考核与奖惩机制必须建立关键业绩考核体系,形成责、权、利相结合的市场机制。建立关键业绩考核体系,就是根据集团公司全面预算目标,结合各级部门各岗位的责、权、利,运用价值分解的原理和目标管理办法,自上而下,把全面预算目标层层分解,设置关键业绩的具体指标目标,形成用制度安排岗位、按岗位确定人员的机制,每一个岗位必须做到责任明确,岗位之间界限清楚,任何一个部门出现问题,都可以找到相应的责任人的全面预算管理平台。同时,将各级部门岗位的薪酬与关键业绩指标的完成情况挂钩,使各层次的职工共同为实现预算目标而努力。在关键指标体系的运作中应注意两点:一是设置考核指标要遵循财务指标与非财务指标的结合、绩效管理与薪酬激励指标的结合、短期考核指标与长期考核指标的结合,要充分考虑生产类、技术类、管理类等职别岗位特点来确定指标内容。同时,目标的设置要合理,既非唾手可得,也非高不可攀。二是全面预算管理是一项全员参与、全面覆盖和全程跟踪、控制的系统工程,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做到适时评价,及时奖励,表彰创意和创新,指出缺点和不足,使经营者、职工与企业形成责、权、利相统一的责任共同体,最大限度地调动经营者、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全面预算管理论文:推行全面预算管理之我见 一、推行全面预算管理的必要性、重要性 1、全面预算管理为企业实施战略管理提供了基础条件。企业实行的计划管理、生产管理、财务管理、技术管理等都是子系统管理、部门单位管理,不能从战略高度 整合资源和聚合力量。只有全面预算管理才能更好地协调价值链、供应链、作业链之间的关系,保证战略方针的贯彻执行和预定经营目标的实现。 2、全面预算管理为出资人对企业实施合理有效的监督提供了基本依据。全面预算管理为出资人提供了合理有效监督的平台,有利于出资人履行职责,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也有利于对经营者业绩的评价、考核和奖惩。 3、全面预算管理能促进企业加强基础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施全面预算管理有利于发现管理中的漏洞,从而有利于不断改进各项消耗标准、现金安排等基础工作。 4、全面预算管理的推行有利于解决困扰经营者的分权管理与集权控制的矛盾,有利于企业经营预警机制的建立,有利于落实企业的利润、资金、成本费用、业务量等目标责任,有利于挖掘企业资源潜力而实现协同效益,也有利于企业实施精细生产、流程再造、mrpⅱ等现代管理模式。 二、稳定、积极地推进全面预算管理 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西航集团公司”)是国家一五建设期间156项重点工程之一,拥有资产总额50多亿元,在职职工13 000多人,下辖3个全资子公司、3个中外合资公司、14个专业化分厂,企业规模大,管理幅度宽,并从2003年开始尝试全面预算管理。 (一)构建全面预算管理的组织体系 西航集团公司根据全面预算管理要求成立了组织机构,从上到下设立了预算管理委员会、预算管理办公室及预算控制小组。 1、预算管理委员会是非常设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是公司经营层领导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总经理担任预算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公司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担任副主任委员,生产、供应、技术、技改等部门的副总经理担任委员。 2、预算管理办公室是预算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专门机构,负责全面预算管理的日常工作,预算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任预算管理办公室主任,财务处处长、计划处处长兼任副主任,办公室其他成员主要由财务处、计划处、外贸处、生产处、物资供应处等部门领导及相关业务人员组成。 3、预算控制小组是各二级预算单位具体履行预算管理职责的非常设机构,各二级预算单位(分公司、分厂、处、所等)行政正职担任预算控制小组组长,小组其他成员由预算员、计划员、会计员及相关业务人员构成;厂设专职预算员,职能管理部门设兼职预算员。 (二)分步骤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在实施全面预算管理过程中,西航集团公司采取与高校联合的方式,成立了课题研究小组,作为全面预算管理的技术支持系统,并分阶段、分步骤实施这一系统工程。 1、考察调研阶段:公司预算课题小组认真研究了宝钢集团公司全面预算管理的案例,同时实地考察了江南造船厂推行全面预算管理的工作情况,起草了考察大纲,并组织有关业务负责人讨论学习,从而拓宽了工作思路。 2、方案设计阶段:公司结合实际情况,起草完成了《全面预算管理设计方案》和《全面预算管理工作实施步骤》,并通过可行性论证,出台了《全面预算管理实施方案》,设计完成了《全面预算管理体系》以及说明书等。 3、培训宣传阶段:要实施全面预算管理,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是前提。公司总经理可亲自做动员讲话,分层级对公司高层管理者、中层管理者、预算员进行培训, 让其了解全面预算管理实施的现实意义、应发挥的作用以及全面预算的基本内容和各部门的职责,让预算员掌握全面预算的内容、编制方法、执行监控及考核等,并 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园区网等宣传媒体进行普及性宣传,营造推行全面预算管理的有利环境和氛围,使全体员工理解、支持并参与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4、试运行阶段:为了进一步完善全面预算管理体系,理顺工作流程,以实际执行结果检验工作的水平和质量,公司利用两个月时间试编制2003年预算,并通过预算模拟考核有关单位,发现了现行管理中存在的许多问题,为进一步完善全面预算管理体系奠定了基础。 5、完善实施阶段:公司从体系试运行暴露的问题入手,以保证体系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为原则,设计完成了《全面预算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全面预算管理 办法》、《全面预算实施细则》、《全面预算管理分析控制体系》、《全面预算管理预算标准》等,其中预算管理表格113种,预算分析控制表格19种,在各种 条件趋于成熟的情况下可予以实施。 (三)协调处理好各方面关系 1、加强基础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发挥出全面预算管理的作用,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研究开发出一套高效实用的预算编制及调整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财务信息网络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建立编码系统,且编码系统至少具备会计科目编码、部门编码、物资编码、往来单位编码等。 (2)保证各部门各种原始资料的准确和完整,如在以材料消耗定额、工时定额、费用定额作为编制预算的基础时,如果定额制定不科学、不合理,不仅会造成资源浪费,而且也不利于做出科学、公正的考核评价。 (3)完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价格管理等规章制度,为全面预算管理的编制提供制度保证。 (4)明确划分各部门管理职能的权限。 全面预算管理的顺利实施需要一个良好的管理环境,公司必须在管理方面练好内功,同时建立起一整套符合现代企业制度、满足全面预算管理要求的经营管理模式。 2、正确认识预算与计划的关系,保持预算与公司各项计划相统一。计划管理与全面预算管理统一并存、互不矛盾。全面预算管理源于计划管理,是对计划管理的量 化,是计划管理在财务管理中运用的具体化。只是全面预算管理较之计划管理更注重过程控制和全员参与,它能更好地运用核算手段实现经济业务中参与人员责、 权、利的有机结合,使业务管理更好地实现制度化和标准化,使得计划管理和财务管理形成合力。西航集团公司全面预算的编制以公司各项计划为依据,将公司所有 计划内容纳入了全面预算,涉及计划、生产、供应等诸多部门,是物流和价值流的高度统一。 3、逐步理顺全面预算考核评价体系与公司内部经营责任考核体系的关系。内部经营责任考核体系包括公司经营方针目标、经营责任书、厂长模拟年薪制等。在目前的管理模式下,二者双轨并行,但公司最终要把内部经营责任考核统一到全面预算管理的要求上来。 三、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全面预算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公司必须从自身实际出发,取长补短,不断完善与提高。换句话说,只有靠自身不断摸索总结,才能找到一个理想的“药方”,那种照搬照抄的“拿来主义”是行不通的。同时,在推行过程中应分步骤实施,注重实际,不能急于求全与求成。 2、必须不断完善预算标准和提高基础管理水平,力求做到全面、系统、科学、先进,同时体现可控制、可考核,既客观反映经营水平,又满足现代企业制度和企业发展的要求。 3、全面预算管理工作量大,没有信息化的支撑是不可想象的。公司应依托园区网不断完善财务信息系统,同时应开发全面预算管理相关软件,这样才能保证预算编制、控制、分析、调整、考核、评价的实时性和有效性。 4、全面预算管理应与“流程再造”和“不断改进”理念相结合。全面预算管理是一个动态的管理活动,与公司的工作流程和管理流程紧密结合,因此在公司流程再 造过程中,全面预算管理需要不断改进。同时,通过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可以暴露物流、资金流及信息流在流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推动流程再造工作,促进企 业不断改进和完善,二者相互作用、相辅相成。?
企业财务分析论文:企业财务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 要]整个世界经济己经进入一体化与全球化的时代,这就意味着全世界己成为一个统一的大市场,任何处于其中的经营个体——公司、企业面对的都是日益复杂、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环境。也正是在激烈的竞争中,我们的市场越来越趋于规范,我们的财务报表也越来越显示出其应具有的价值。基于此,所有的投资者、债权人、经营者要做出正确的决策都离不开企业的财务分析。 [关键词]企业管理;财务分析;财务报表 财务分析产生于20 世纪初,至今已有100 多年的历史,财务分析经过这些年的发展,其相关理论已比较完善。财务分析根据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有不同的要求,在以知识资本为首要资本的21 世纪,同样对其产生更高的要求,财务分析将向更高层次发展。但是,什么是财务分析呢? 通过大量学者对财务分析这一概念的概括与总结,笔者认为,财务分析是指财务分析主体利用会计资料及与之有关的其他数据资料,通过计算财务指标,采用一定的方法对企业财务活动中的各种经济关系及财务活动结果进行分析、评价,为财务决策、财务诊断、咨询、评估、监督、控制提供所需财务信息,其实质是财务分析主体对会计信息进一步进行加工、运用的过程。在此过程中,财务分析主体对财务分析的要求就是财务分析所要达到的目的。财务分析主体是与企业主体有关的需要分析信息的部门、单位、法人、自然人等。 一、企业财务分析中存在的问题 (一) 重视不足,企业分析人员的地位不高 据相关权威调查,在我国有65 %的企业基本不做财务分析,50 %的企业一年只做一次简单的财务分析,甚至有些企业领导和财务人员认为,本企业的所有财务及业务资料都是在自己的全程参与和控制之下形成的,情况清楚,无需再做什么财务分析。同时,由于企业管理层诸多思想上的误区,表现为财务人员在企业管理序列中的地位不高,缺乏话语权。长此以往,分析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不高,开拓性不足,工作效率就不高,使财务分析的效果大打折扣。 (二) 资料来源方面的问题 1. 会计处理方法的不同会使不同企业同类报表数据缺乏可比性,从而使财务分析结果有差异。举例来说,根据现行制度的规定,企业的存货发出计价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坏账的处理方法、对外投资的核算方法、外币报表折算汇率、所得税会计中的核算方法等,都可以有不同的选择,存货发出计价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分批实际法等多种方法。即使是单个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完全相同,不同的方法对期末存货及其销售成本水平有不同的影响。因此,财务报表中的有关数据会有所不同,使得两个企业的财务分析不准确。 2. 汇总数据不能直接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情况。企业财务报表中的数据是分类汇总性数据,它不能直接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详细情况。 3. 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所反映的时间不同。以比率的形式将两种报表的数据比较,可比性程度不一致。损益表是时期报告,反映的是跨越了整个会计年度的数据信息,而资产负债表是时点报告,只反映企业某一时点财务状况,将两种报表的数据进行比较会有一些困难。 (三) 财务分析方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财务分析的基本方法有比率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无论是何种方法均是对过去经济活动所进行的反映。另外,会计报表使用者取得会计报表的时间,与业务发生的时间就时隔更长了,可谓时过境迁,因此,用过去的数据去判断企业目前甚至将来的财务状况,往往不切实际。同时,可比性是两种分析法的灵魂,只有具有可比性的指标采用比较分析才有价值,而由于报表数据的局限,不同企业甚至同一企业不同时期的数据均缺乏可比性,从这个意义上说,两种分析法的运用必然受到影响。另外,现行财务分析指标常常是重“量”而忽视“质”,会计报表较难揭示详实的资料,因而使会计报表使用者较难取得诸如存货结构、资产结构、批量大小、季节性生产变化等信息。 (四) 手工进行财务分析,成本高,耗时多 进行财务分析所依据的资料,除财务报表以外,还会涉及日常核算资料(凭证、账簿等) 和生产技术方面资料。但是,在会计电算化尚未普及、系统不完善、效率不高的情况下,财务分析的工作仍主要由手工执行,凭手工对庞大的日常数据进行财务分析成本高、耗时多。 二、企业财务分析中问题的对策 (一) 应该引起公司企业高层决策者和财务人员的足够重视 决策者和财务人员要把企业财务分析提高到一个更高的层次,落实其在企业正常运作过程中应起到的重要作用,努力做好财务分析的各个方面,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可靠的会计信息。 (二) 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 1. 进一步完善财务报告体系。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等作为基本报表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同时,应更加注重对财务状况说明书的编制工作,其信息披露应反映企业的生产状况、采用的会计政策、或有事项、非货币性的与财务事项密不可分的信息以及企业未来发展前景的预测,受物价变动影响的因素等。 2. 把经营情况与财务指标结合起来分析。仅从财务指标数值上无法看出企业经营的具体情况,这些数值本身的意义是有限的。只有详细分析董事会报告及其他信息来源中与该企业经营情况有关的信息之后,把经营情况与财务指标结合起来分析,才能对财务报表数据做出更深层次的理解。 3. 详细分析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报表中的数据都是汇总数据,要了解这些数据的具体内容,必须详细分析会计报表附注中的细分内容,这样才不会被汇总数据表面所蒙蔽。比如,从债权资产的项目结构和账龄结构,可以分析其质量状况;根据投资项目的构成与变化可以分析各投资项目的真实价值。 (三) 财务分析方法的综合运用 首先,要剔除各种影响因素。在分析时可以将不同会计方法的影响差异剔除,将某些特殊的、个别事件或因素剔除,选择同行业同等规模企业进行横向比较,等等。其次,要注意各种分析指标的综合运用。如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比较分析与比率分析相结合,横向分析与纵向分析相结合,总量分析与个量分析相结合,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相结合,以便相互取长补短,发挥财务分析的总体功能效应。 (四) 财务分析应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在21 世纪,信息技术将迅猛发展,电子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将广泛运用于各行各业,企业的财务信息存入计算机,愈来愈多的财务会计事项可实现自动化数据处理。财务分析所需的数据绝大部分可来自计算机或网络,因而也可直接利用电子计算机对庞大的数据进行快速及时地收集、整理、计算、分类、分析。电子计算机的运用使财务分析的技术手段从手工进行收集整理分类向电子计算机转变,不仅提高了财务分析的效率和质量,而且解决了现行分析成本高、时效性差、无法处理特殊事项或偶然事项的缺陷。 企业财务分析论文:论企业财务分析存在的十大问题 摘 要:因企业运行环境变化快,需求、目标导向和分析方法的多元化以及多部门多层次人员参与等因素,导致有些企业存在不重视财务分析,财务分析找不准需求、定位不清、不指导未来、找不到标杆进行比较、不考虑风险、不计资金成本、不结合非财务指标、缺乏动态分析、不剖析整体十大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过程实际上就是企业财会工作解放思想,提高认识,转变职能,找准定位,服务企业发展战略的过程,同时也是企业正确运用财务分析,科学精细化管理的过程。 关键词:财务分析;存在;问题 1 前言 企业财务分析是指企业根据信息使用的目的不同,从财务角度入手,比照目标和标杆指标,对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进行专业分析,揭示活动结果与目标的差异,探求产生差异的驱动因素,提出可供选择的解决方案的过程。因企业运行环境变化快,需求、目标导向及分析方法的多元化,以及多部门多层次人员参与等因素,导致有些企业财务分析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本文提出了十个常见的问题,希望对企业的财务分析工作有所启发。 2 企业财务分析存在的十个常见问题 问题一:重会计核算,轻财务分析。 目前, 我国仍处于经济转轨期。一方面, 由于市场和自身的原因, 有些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和管理人员的管理决策很少依靠财务信息支持, 造成使用者对财务信息的需求不足; 另一方面, 由于企业会计准则和制度调整频繁, 为了跟上变化, 大部分企业的财会人员没能处理好企业会计核算反映调整与财会工作服务经营管理两者之间的关系, 把大量时间和精力花费在学习新准则、新制度以及调整核算体系和会计信息系统上, 很少有时间进行财务分析, 从而也难以通过财务分析为企业决策者提供有效的财务信息产品。在会计核算按照国家强制提供的标准照章处理, 企业对财务分析的需求和供给都不足的情况下, 大部分企业仍存在重会计核算, 轻财务分析的现象。 问题二:找不准需求,不知为谁服务。 在现实中,有些企业财务人员因不了解或不全了解相关各方对财会工作的需求程度,导致其不清楚财会工作为谁服务,反映在财务分析上则表现为:不清楚应为谁提供财务分析产品,应该提供哪些产品。 这些企业的财务部门不习惯与业务单位进行对接,习惯以总部为据点运营,将本部门定位为居高临下的总部职能部门,不清楚财务分析的“客户”,不愿意为业务部门提供个性化的财务需求。财务分析一种模式走天下、只出一种财务分析产品,财务分析报告专业晦涩,让人看不懂。 问题三:定位不清,作用不明。 有些企业对财务分析的定位和作用认识不清,片面地重视企业财务分析,分析得很细,分析结果提示的问题也很到位,然而分析完后却到此为止,没有下文。他们错将财务分析当作战略执行分析的核心,而不是战略与战略行动方案。这样一来,导致财务分析发现的问题越来越多,财务分析的作用似乎也越来越大,但企业仍在走老路,战略执行或偏离目标,或困难重重。 问题四:只检查过去,不指导未来。 受管理者控制性思维习惯的影响,有些企业习惯于对过去已完成、不变化、有结果的活动进行财务分析和检查,而不能够基于过去,结合当前,着眼未来进行分析和沟通。不服务于未来的财务分析,只会发现过去的问题和满足于已取得的成绩。 在信息的收集与处理上,这些企业的财务分析以内部的、静态的的信息为主材料,很少采用外部竞争者提供的动态环境信息,从而使财务分析结果无法为企业战略的动态调整提供指导和帮助,那么沿着这条路走下去是阳光大道还是荆棘丛丛就不得而知了。 问题五:找不到标杆,不知优劣。 由于没有战略、或战略不清晰,或战略没有转化为可执行的标准,有些企业对外不清晰行业竞争情况,不找或找不到外部标杆,不分析或分析不出自身的优势与劣势,看不到机遇与威胁。对内,缺乏走向战略目标的明确的行军路线和阶段目标,走到哪算哪,甚至不清楚企业走到了哪一阶段。 找不到外部标杆的结果是习惯于自我比较,习惯于与本企业的计划比,与过去同期比,是计划和过去存在问题还是当前存在问题,不得而知。没有正确的比较就没有真正动力,就不能找准正确的方向,找不准方向就不知企业存亡。 问题六:不考虑风险,或过于保守。 有些企业缺乏风险意识,决策不进行风险分析,过去运气比较好,胆子大,财务分析从不考虑或很少考虑风险,对分析结果不进行风险调整,把偶然的成功当成决策系统的必然成功,导致企业决策层夸大自身能力,喜欢冲击小概率事件,看不到前方万丈深渊,直到风险变损失时,企业已陷入万劫不复,难以重生的境地。 由于缺乏对风险的正确认识,有些企业惧怕风险,或缺乏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责任制度,要么视风险为洪水猛兽,要么但求无过,对存在风险的业务一律回避,满足于赚取微薄的利润,看不到风险中蕴藏的机会,错失发展良机,以致落后遭致淘汰。 问题七:不计资金成本,影响效率。 有些企业财大气粗,摊子很大,特别是一些垄断企业,项目分析与内部核算不计资金占用成本,企业内占用大量资金的业务单元明为贡献实为包袱。这类企业有时为了做大,并购了大量不计资金成本的微利企业,其结果是股东投资回报不断受到侵蚀而企业却浑然不知。这些企业虽长年盈利,净资产回报率却大大低于市场利率,占用股东和社会的大量资源低效运转。 问题八:重财务指标,轻非财务指标。 货币计量假设虽然为财会工作提供了处理企业信息的便利,但也容易使一些企业只重视结果而不顾过程。有些企业重财务指标分析,轻非财务指标分析;分析的过程是从大结果到小结果;只出数字结果,而不清楚数字内涵,始终找不到产生结果的驱动因素,更没有涉及解决问题的行动方案。 以价值为管理基础的企业,倾向于降低成本和强化资产结构等较易达的的目标,常忽略外部众多难以用货币计量的不可控因素的影响,遗漏一些非货币性的外部战略性信息,对威胁与机遇的反应较慢;对内仅以财务指标评价,否决事关企业长远发展的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新业务。 问题九:习惯使用静态分析,缺乏动态分析。 有些企业习惯于用静态的思维、静态的企业发展战略、静态的市场环境、静态的生产经营计划和静态的员工需求与能力对企业进行静态的分析。这些企业很少关注外部和内部的变化,很少动态地去修正和完善企业的战略规划,很少调整行动方案。从而难以做到与时消息,与时偕行,与时俱进。 问题十:不解剖整体,个体分析不足。 有些大企业、大集团规模越做越大,财务越分析越来越宏观,出现了重视整体分析,轻视个体分析的一锅煮现象。他们没有像解剖麻雀一样对企业各分部中心、各业务流程、各作业单元分别进行财务分析,因此也就分析不出个体的战略贡献,从而难以挖掘和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对分部中心的分析不客观,不到位,就会造成低效率挤占战略单位和高效分部资源的现象,而企业整体资源配置的低效,最终将影响企业整体效益。 3 结语 大多数企业的财务分析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上述十大问题,而解决这十大问题的过程也将是企业财会工作解放思想,提高认识,转变职能,找准定位,服务企业发展战略的过程,同时也是企业正确运用财务分析,科学精细化管理的过程。 企业财务分析论文:企业财务分析与评价指标的局限性 摘要:现就企业财务报表的主要指标及其自身局限进行简要分析。 关键词:财务报表;企业财务;评价指标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以及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市场体系日臻健全,被全面推向市场的企业日渐增多,企业行为要求日趋规范、科学,评价、分析企业生存和发展基础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及其整体水平,也就显得尤为重要了。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总括反映,财务报表分析的主要目的,就是确定企业财务状况的好坏、盈利能力的高低和偿债能力的大小,这些信息是投资者和债权人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企业财务人员要从投资者和债权人角度分析企业获利能力和偿债能力,为其决策提供重要依据。企业管理部门也可借助于财务分析总结经营管理工作的经验教训,从而不断提高盈利水平。 1 财务报表分析的主要指标 1.1 短期偿债能力的分析。短期偿债能力是指企业流动资产对流动负债及时足额偿还的保证程度,它体现在资产的变现能力和债务多少的相互关系上。其衡量指标主要有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两项。 (1)流动比率。流动比率表明流动资产在短期债务到期以前,可以变为现金用以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计算公式为: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流动资产大于流动负债,一般表明偿还短期能力强,流动比率越高,企业资产的流动性越大,表明企业有足够变现的资产用于偿债,但是,并不是流动比率越高越好。因为,比率太大表明流动资产占用较多,会影响经营资金周转效率和获利能力;如果比率过低,又说明偿债能力较差。所以,一般认为,合理的最低流动比率是2。这是因为,处在流动资产中,变现能力最差的存货金额约占流动资产总额的一半,剩下的流动性大动流动资产至少要等于流动负债,企业的偿债能力才会有保证。(2)速动比率。速动比率用来衡量企业流动资产中可以立即用于偿付流动负债的能力。计算公式为:速动比率=(流动资产一存货)×流动负债。一般认为,速动比率为1或稍大一点为好,低于1的速动比率认为是短期偿债能力偏低,但也不能一概而论,还要结合其他有关数据进行具体分析。 1.2长期偿债能力的分析。分析企业的长期偿债能力,主要是为了确定企业偿还债务本金与支付债务利息的能力。主要衡量指标有资产负债率、产权比率、利息保障倍数。 (1)资产负债率。资产负债率表明在企业的资产总额中,负债总额占多大比重。该指标用来衡量企业利用债权人提供的资金进行经营活动的能力,以及反映债权人发放贷款的安全程度。其计算公式为: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2)产权比率。也称资本负债率,是企业财务结构稳健与否的重要标志,反映企业所有者对债权人权益的保障程度,计算公式为:产权比率=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3)利息保障倍数:利息保障倍数=息税前利润×债务利息。 1.3营运能力的分析。营运能力是指企业通过内部人力资源和生产资料的配置组合而对财务目标所产生作用的大小,主要衡量指标有营业周期、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和总资产周转率。 (1)营业周期。营业周期是指从取得存货开始到销售存货并收回现金为止的这一段时间,其计算公式为:营业周期=存货周转天数十应收账款周转天数。一般情况下,营业周期短,说明资金周转速度快,营业周期长,说明资金周转速度慢。(2)存货周转率。此指标用以测定企业存货的变现速度,其计算公式为:存货周转率=销货成本×存货平均余额。一定时期内周转次数越多,每周期一次所需天数越少,说明经营效率越高,库存存货适度,如过低,则说明采购过量或存货积压,要及时采取措施。(3)应收账款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用以衡量企业应收账款的流动程度,其计算公式为:应收账款周转率=赊销收入净额×应收账款平均余额。该指标反映了企业应收账款变现速度的快慢及管理效率的高低。一般认为,越高越好,因为它表明收账速度快,资金占用小,坏账损失可以减少,流动性高,偿债能力强,收账费用可能相应地减少。(4)盈利能力的分析。盈利能力就是企业赚取利润的能力。对于投资人来说,不仅他们的股息是从盈利中支付的,而且盈利增长能使股票价格上升,在转让股票时还可获得收益。对于债权人来说,利润是企业用于偿还债务的重要来源。对于企业经营者来讲,盈利水平的高低是衡量他们业绩和管理效能优劣的最重要指标,同时,企业员工也会因企业利润水平高、集体福利设施有较大改善而获得更多的实惠。总之,一切与企业有关的人,都关心企业的盈利能力并希望它不断提高。反映企业盈利能力的主要指标有销售净利率、销售毛利率、资产净利率、净值报酬率等。 2 分析方法及指标自身的局限 2.1财务分析的基本方法有比率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两类,无论是何种方法均是对企业过去的经济上所进行的反映。另外,会计报表使用者取得会计报表的时间,与业务发生的时间就时隔更长了,可谓时过境迁,因此,用过去的数据去判断企业目前甚至将来的财务状况,往往不切实际。 2.2可比性是比较分析法的灵魂,只有具有可比性的指标采用比较分析才有价值,而由于报表数据的局限,不同企业甚至同一企业不同时期的数据均缺乏可比性,从这个意义上说,比较分析法的运用必然受到影响。 2.3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等会计政策的选择,虽然要在会计报表说明书或附注中加以注明,但由于会计人员和会计报表使用者的能力、经验、知识水平等方面的限制,不一定能完成建立可比性的调整工作。 2.4财务指标缺乏统一的一般性的标准,工业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的一些政府和金融机构,定期分布各行业的财务方面的统计指标,甚至同行业企业的工会与个别公司的信用部门,也搜集产业平均财务比率的资料。然而目前某些报刊提供的部分行业财务数据往往行业划分较粗,抽样误差较大,缺乏一定的代表性,使会计报表使用者无所适从。 2.5现行财务分析指标常常是重“量”而忽视“质”,会计报表较难揭示详实的资料,因而使会计报表使用者较难取得诸如存货结构、资产结构、批量大小、季节性生产变化等信息。 综上所述,财务分析固然非常重要,它可以为财务决策、计划和控制提供较大的帮助,但我们绝不能以一种不假思索的态度来看待财务分析所得的各类指标,只能谨慎地使用财务分析,不可将其绝对化。要认清财务分析与评价的局限性,并且在必要时做适当的调整,以利正确决策。 企业从事财务管理活动的最终目的就是实现所有者财富最大化。从静态角度来讲。首先就是最大限度地提高净资产收益率。因此,该指标是企业盈利能力指标的核心,而且,也是整个财务指标体系的核心。 企业财务分析论文:关于连锁经营企业财务分析指标存在的问题及改进 连锁经营作为一种现代的流通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这几年在国内取得了较快的发展,尤其是1999年度联华超市以年销售额对亿元的骄人业绩超过上海第一百货一跃成为中国零售业新龙头后,更是引发了连锁经营发展的热潮,国内连锁经营企业纷纷加快了开拓步伐,通过扩大规模谋求更大的发展。笔者就当前连锁经营企业财务指标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看法和建议,以期抛砖引玉,逐渐完善连锁经营企业的财务分析指标。 1.销售额 销售额指标是连锁企业最重要的一个经营指标,直接反映连锁经营企业的规模,而经营规模是连锁经营企业竞争力的重要体现。但目前对销售规模的统计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即销售额是否含税、是否应该包括卖场出租部分的销售收入以及是否仅限于卖场零售额等,都不明确,从而使得各个公司上报的数据没有统一的口径,缺乏可比性。 理论上说,以不含税销售额比较各个公司的销售规模更具有可比性,因为公司规模不同、商品品种不同、所处地域不同,税率也会有差异。 对于卖场出租部分的销售收入是否应当计入卖场销售额,目前仍存在着争议。有的认为,卖场出租部分的销售收入实际上是厂家或供应商实现的销售,对于连锁企业而言,这部分销售额不应计入连锁企业的销售额;也有的认为,由于这部分销售是在卖场中实现的,体现了卖场整体的销售能力,因此,将卖场作为一个整体看待,这部分销售额应当计人连锁企业的销售额。笔者认为,从会计核算的角度看,连锁经营企业对卖场出租部分只取得租金收入,并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在企业损益表上体现,而出租部分所实现的销售收入是属干其他企业的收入,不应计入连锁企业的销售额。同样的问题也涉及到连锁加盟店的销售额,从会计角度,连锁企业与加盟店不是母子公司关系,加盟店的销售额不能计入连锁企业的销售额。在收集各连锁经营企业销售额数据时,应区分数据的具体用途,然后再规定相应的标准,统一计算口径。 此外,销售额指标不应仅局限于卖场零售额,卖场批发额也应该包括其中,这样更能反映公司整体的销售能力。 2.销售毛利率 销售毛利率是反映企业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标。超市经营的主要特征是优质低价,商品价格一般都较低,超市要提高销售毛利率就必须控制进货成本。企业销售规模大,成本控制严,则超市的毛利率相对就高。因此,在超市竞争激烈。商品售价都较低的条件下,销售毛利率是企业盈利能力的重要体现。 在销售毛利率的计算上,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首先是上述销售额的计算要统一,其次计算毛利时的扣除项目也要统一。目前,有的企业在计算销售毛利时将经营费用作为扣除项目扣除,而有的企业却没有扣除,由于商业企业的经营费用一般在销售额中占有较大比重,因此,对计算企业销售毛利率的影响很大。按一般会计原理,销售毛利应该是销售额扣除销售成本以及销售税金和附加后的余额,不需要扣除经营费用,因此,销售毛利率指标应该以会计核算方法为准,以便于统一计算口径。 3.净资产收益率 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是反映企业盈利能力的最重要的指标,一般的计算公式是: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净资产 该指标在计算分析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净资产额该是年末余额还是平均余额。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年报披露内容与格式规定的是按年末净资产额计算的;而财政部等四部委颁布的企业效绩评价中则是按平均余额计算的。从理论上说,由于计算公式中分子——净利润是一个时期指标,分母——净资产额也应为一个时期指标。而净资产年末余额是一个时点指标,平均余额是一个时期指标,因此,以净资产平均余额计算更为合理。 此外,连锁经营企业一般有较多下属于公司,在净资产额的计算中可能会涉及到少数股东权益问题。理论界对于企业净资产中是否应该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目前还没有形成定论,持母公司理论的人认为应该将少数股东权益看作负债,而持实体理论的人则认为少数股东权益应作为企业净资产的一部分。笔者认为,从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来说,由于在合并报表上反映的净利润已经扣除了少数股东损溢的影响,因此,为保持计算口径的一致,净资产额就不应将少数股东权益包括在内。 4.单位面积年销售额 单位面积年销售额是分析连锁超市营运能力的一个重要指标,一般是按年销售额除以卖场面积来计算的,即: 单位面积年销售额=年销售额/卖场面积 该指标的计算除了应统一销售额的计算口径外,对于卖场面积的计算也应该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当前的一些统计资料提供的数据,有的是按卖场的计租面积来计算的,而有的则是按计租面积扣除部分出租面积来计算的。一般来说,分子——销售额中如果不包括卖场中出租面积的销售收入,那么从分子分母口径一致的角度,分母——卖场面积中也不应该包括出租面积。另外,卖场其他面积如:收货部、电梯间、主过道等是否计入卖场面积也应有统一的标准。笔者认为,这部分面积虽然不直接促成销售,但也是卖场实现销售必不可少的辅助设施,因此,为了体现卖场的实际运营效率,应当将这部分面积计算在内。 5.存货周转率 存货周转率是营运能力分析指标体系中的一个传统指标,计算公式为: 存货周转率=销售额/存货余额 该指标的主要问题与上述其他指标一样,在于分子分母指标的一致性。分子一一销售额指标体现了一个时期的销售情况,应归结为时期指标,从指标一致性的角度,分母也应是时期指标。但在实务中,存货余额有的是以年末余额计算的,有的却是以年平均余额计算的。由于年末余额是时点指标,平均余额是时期指标,因此,分母以平均余额计算更为合适。 总之,随着连锁经营企业之间竞争的逐渐加剧,对连锁经营研究的逐渐深入,使连锁经营企业对财务指标的分析正逐渐加强,而统一连锁经营企业财务分析指标的计算口径是做好财务分析的基础,是当前连锁经营企业进行财务分析有待解决的问题。因此,有关部门应当尽快制定相关标准,统一计算口径,并注意与国际惯例接轨,以利于连锁经营企业更好地进行财务分析和国际比较,及时地改进管理、提高效率,从而促进我国连锁经营企业的良性发展。 企业财务分析论文:企业财务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许多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还很落后,严重制约了企业的发展。本文将剖析我国企业财务分析存在的一些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对策。 一、我国企业财务分析存在的问题 1、企业管理当局对企业财务分析的认识存在问题 (1)对财务分析的作用认识不够。财务分析是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进行分析和评价的一种方法,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评价企业过去的经营成果。通过企业财务分析,找出本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促进企业提高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水平,改善企业经营管理,进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②预测企业未来生产经营的发展方向。在当前企业竞争日益激烈,市场瞬息万变的情况下,企业管理的水平需要不断提高,这些都需要借助财务分析的手段对各项方案的可行性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和预测,帮助企业当局做出正确的决策;③掌握企业目前的财务状况。通过财务分析,可以使领导心中有数,并将其作为决策、计划、协调和控制的依据。但是,目前我国一些企业的领导只重视生产管理、营销管理,而忽视财务管理,或者只注意销售额和利润的增长变化,而没有真正把财务管理与分析工作当作企业管理的重要手段,没有认识到财务分析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方法,从而不善于通过财务分析来全面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影响了财务分析的开展及其作用的发挥。在财务分析的目的上,往往也不是为了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管理水平,而是强调满足领导需要或满足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2)对财务分析过程的综合性认识不够。财务分析绝不单纯是财务部门的事情,而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应由财务部门会同企业生产经营各部门,对各生产经营部i,刁在经营中的各种情况进行分析。我国目前企业的财务分析,往往是由财务人员坐在财务室里,面对几张报表和有限的资料对企业经营状况等方面进行分析,而财务分析人员可能根本不了解企业经营的具体情况,致使其分析的结果作用非常有限。一般而言,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在对内部有关部门进行生产经营情况分析的基础上再进行财务分析,这样的分析结果才能比较切合实际地反映企业的整体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财务分析中存在比较严重的技术问题 (1)财务分析人员所依赖的资料具有局限性。我们知道,企业财务报表是运用会计专门方法,并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对会计信息进行提炼加工而成,反映的是货币化的信息。而在当前风云变幻的经济环境下,单纯依靠货币化的信息来评价企业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所以,企业财务分析人员在进行财务分析时,应当结合本企业的具体状况,对有关报表的数据进行相应的调整,并结合一些非货币化的信息对企业具体的经营状况进行分析。 (2)财务指标的构建缺乏内在的逻辑性。财务比率的构建应当重视分子、分母之间的逻辑关系。一般而言,分子、分母要满足以下三种逻辑关系:①构成分子、分母的两部分要满足配比关系。比如销售收入与销售成本的关系。②构成分子、分母的两部分要满足计价基础一致的原则。比如在计算存货周转率时,其中的销货成本和存货都应该按历史成本进行计价,而不能对其中的存货按现行价值进行计价。③构成分子、分母的两部分在本质上是关联的。比如在计算销售净收益率时,就应该将一些不随销售额变化的固定费用包括在净收益中。但是目前财务分析人员在进行财务分析时很少重视这方面的逻辑关系,不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的一些特点构造符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的财务指标,致使一些分析结果根本不能反映本企业的实际情况。 (3)财务分析人员对一些财务指标缺乏理性的分析。财务分析本身并非是解决问题的答案,而只是发现问题的一个过程。因此在进行财务分析时,应当注意不同企业具有不同的问题,同一企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也具有不同的情况。而我们财务分析人员在进行财务分析时,通常只是将分析结果与一些常规标准进行比较,没有对这些问题本身进行分析,结果导致滥用一些标准。 3、财务分析的结果在实际运用中存在问题 (1)财务分析的结果与实际运用相脱节。财务分析的目的是找出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决策提供依据。但许多企业在好不容易组织力量把财务分析做好之后,并没有将分析的结果用于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其结果是,既浪费了企业的有关资源,也使财务分析人员产生失落感,进而影响了员工参与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的积极性。 (2)在利用财务分析结果时容易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企业的生产经营是多方面的,企业经营状况也是多方面的,财务分析所得到的结果也应是多方面的。一些企业在将财务分析结果用于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时,往往只重视分析结果的一个方面,比如企业管理当局在考虑偿还债务能力时,只是考虑企业偿还债务能力的改善;而较少重视和考虑另外一个方面,比如企业盈利能力方面的改善。其结果是,企业运用财务分析结果进行的决策,使企业好不容易从一个极端中逃脱出来,又陷入另外一个极端。因此,企业将财务分析结果用于改善生产经营管理时,应将企业看做一个系统,采取系统的措施,避免企业的生产经营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4、财务分析人员素质不高 目前,企业管理正朝着战略管理的方向发展,根据战略管理的要求,财务分析工作不仅涉及到企业各方面的业务活动和各个业务环节,还涉及到其他方面的知识,诸如产品知识、技术知识、财经税收法规以及经济环境等方面的知识。所以,财务分析人员不仅要掌握企业财务分析的知识和方法,而且还要有较宽的知识面。尽管近几年我国财务人员的总体素质有所提高,但仍不能适应新时期财务分析的要求。同时,企业管理当局对财务分析人员的素质提高也重视不够,导致财务分析的结果在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作用非常有限。 二、改进企业财务分析的对策 虽然我国目前的企业财务分析还存在许多问题,但从以下这几个方面人手将有助于改进企业的财务分析,从而达到提高财务分析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的地位,改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目的。 1、提高对财务分析重要性的认识 首先,企业领导要把财务分析工作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方法和手段来认识,积极组织、协调各业务部门对财务分析的配合,支持、帮助财务分析人员熟悉本企业的业务流程,尊重财务分析人员的劳动成果,提高财务分析在整个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地位;其次,财务管理人员要认识到搞好财务分析是发挥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中作用的最好途径,要努力搞好财务分析,不断提高分析质量,从而为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提供科学的依据。 2、提高财务人员素质 如果财务分析人员的素质较高,有时候根本没有必要按教科书中的条条框框进行分析,甚至只要通过直觉就可发现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故企业领导要重视财务分析人员的素质,选择优秀的财务分析人员。同时,企业应在选择优秀财务分析人员的基础上,在企业中设立专门的财务分析岗位,培养适应本企业的专门的财务分析人员。在培养过程中,既要注重培养其基本分析能力和对各种来源的财务分析数据的合理修正能力;也要培养其综合分析能力,以提高财务分析人员的综合素质。 3、建立科学的财务分析制度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以制度来规范企业财务分析工作不失为一种好的举措。尽管一些企业目前已建立了财务分析制度,但是还很不健全。科学的财务分析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首先,在企业中应设立专门的财务分析岗位,配备专门的财务分析人员;其次,应在制度中明确财务分析的目的,并明确财务分析的目标和责任;再次,应在制度中明确对财务分析工作质量的要求,不论是方法的选择还是指标的确定,企业都应有科学和统一的规范。 4、财务分析人员应深入实际调查研究 财务分析是以正确的会计反映为基础,必须联系实际经营活动。否则,就数字谈数字,无法客观地说明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无助于实际问题的解决。所以,财务分析人员要深入到企业的各个部门和各个业务环节的实际中去,结合财务报告提供的信息进行分析,以保证财务分析深刻、具体并且具有实用价值。 企业财务分析论文:企业财务分析与评价 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总括反映,财务报表分析的主要目的,就是确定企业财务状况的好坏、盈利能力的高低和偿债能力的大小,这些信息是投资者和债权人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投资者是否对企业投资主要依据企业的获利能力,而债权人是否向企业放贷则主要依据企业的偿债能力。企业财务人员要从投资者和债权人角度分析企业获利能力和偿债能力,为其决策提供重要依据。企业管理部门也可借助于财务分析总结经营管理工作的经验教训,从而不断提高盈利水平。 一、短期偿债能力的分析 短期偿债能力是指企业流动资产对流动负债及时足额偿还的保证程度,它体现在资产的变现能力和债务多少的相互关系上。其衡量指标主要有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两项。 1.流动比率 流动比率表明流动资产在短期债务到期以前,可以变为现金用以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计算公式为: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流动资产大于流动负债,一般表明偿还短期能力强,流动比率越高,企业资产的流动性越大,表明企业有足够变现的资产用于偿债,但是,并不是流动比率越高越好。因为,比率太大表明流动资产占用较多,会影响经营资金周转效率和获利能力;如果比率过低,又说明偿债能力较差。所以,一般认为,合理的最低流动比率是2。这是因为,处在流动资产中,变现能力最差的存货金额约占流动资产总额的一半,剩下的流动性大动流动资产至少要等于流动负债,企业的偿债能力才会有保证。 2.速动比率 速动比率用来衡量企业流动资产中可以立即用于偿付流动负债的能力。计算公式为: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一存货)×流动负债 一般认为,速动比率为1或稍大一点为好,低于1的速动比率认为是短期偿债能力偏低,但也不能一概而论,还要结合其他有关数据进行具体分析。 二、长期偿债能力的分析 分析企业的长期偿债能力,主要是为了确定企业偿还债务本金与支付债务利息的能力。主要衡量指标有资产负债率、产权比率、利息保障倍数。 1.资产负债率 资产负债率表明在企业的资产总额中,负债总额占多大比重。该指标用来衡量企业利用债权人提供的资金进行经营活动的能力,以及反映债权人发放贷款的安全程度。其计算公式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这一比率不宜过大,因为过大则表明企业的债务负担重,企业资金实力不强,不仅对债权人不利,而且企业也有濒临倒闭的危险。 2.产权比率 也称资本负债率,是企业财务结构稳健与否的重要标志,反映企业所有者对债权人权益的保障程度,计算公式为: 产权比率=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 比率越低,表明企业的长期偿债能力越强,债权人权益的保障程度越高,承担的风险越小,但企业不能充分地发挥负债的财务杠杆效应。 3.利息保障倍数 也称已获利息倍数,计算公式为: 利息保障倍数=息税前利润×债务利息 该指标反映了获利能力对偿还到期债务的保证程度。 三、营运能力的分析 营运能力是指企业通过内部人力资源和生产资料的配置组合而对财务目标所产生作用的大小,主要衡量指标有营业周期、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和总资产周转率。 1.营业周期 营业周期是指从取得存货开始到销售存货并收回现金为止的这一段时间,其计算公式为: 营业周期=存货周转天数十应收账款周转天数一般情况下,营业周期短,说明资金周转速度快,营业周期长,说明资金周转速度慢。 2.存货周转率 此指标用以测定企业存货的变现速度,其计算公式为: 存货周转率=销货成本×存货平均余额 一定时期内周转次数越多,每周期一次所需天数越少,说明经营效率越高,库存存货适度,如过低,则说明采购过量或存货积压,要及时采取措施。 3.应收账款周转率 应收账款周转率用以衡量企业应收账款的流动程度,其计算公式为: 应收账款周转率=赊销收入净额×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该指标反映了企业应收账款变现速度的快慢及管理效率的高低。一般认为,越高越好,因为它表明收账速度快,资金占用小,坏账损失可以减少,流动性高,偿债能力强,收账费用可能相应地减少。 4.流动资产周转率 流动资产周转率=销售收入×平均流动资产 该指标反映流动资产的周转速度,周转速度快,会相对节约流动资产,等于相对扩大资产投入,增强企业盈利能力,而延缓周转速度,需要补充流动资产参加周转,形成资金浪费,降低企业盈利能力。 5.总资产周转车 总资产周转率=销售收入×平均资产总额 该指标反映资产总额的周转速度。周转越快,说明销售能力越强。企业可以通过薄利多销的办法,加速资产的周转,带来利润绝对额的增加。 四、盈利能力的分析 盈利能力就是企业赚取利润的能力。对于投资人来说,不仅他们的股息是从盈利中支付的,而且盈利增长能使股票价格上升,在转让股票时还可获得收益。对于债权人来说,利润是企业用于偿还债务的重要来源。对于企业经营者来讲,盈利水平的高低是衡量他们业绩和管理效能优劣的最重要指标,同时,企业员工也会因企业利润水平高、集体福利设施有较大改善而获得更多的实惠。总之,一切与企业有关的人,都关心企业的盈利能力并希望它不断提高。反映企业盈利能力的主要指标有销售净利率、销售毛利率、资产净利率、净值报酬率等。 1.销售净利率 销售净利率=净利润×销售收入 该指标反映每一元销售收入带来的净利润的多少,表示销售收入的收益水平。通过分析该指标的升降变动,可以使企业在扩大销售的同时,注意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盈利水平。 2.销售毛利率 销售毛利率=毛利额×销售收入 该指标表示每一元销售收入扣除销售成本后,还剩多少可以用于各项期间费用和形成盈利。 3.资产净利率 资产净利率=净利润×平均资产总额 该指标反映了企业资产利用的综合效果。指标越高,表明资产的利用效率越高,说明企业在增加收入和节约资金使用等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否则相反。可以利用资产净利率来分析企业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提高销售利润率,加速资金周转。 4.净值报酬率 净值报酬率也叫净资产收益率,其计算公式为: 净值报酬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 企业从事财务管理活动的最终目的就是实现所有者财富最大化。从静态角度来讲。首先就 企业财务分析论文:企业财务分析方法的探讨 财务分析是以财务报告及其相关资料为主要依据,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评价和剖析,反映企业在运营过程中的利弊得失,发展趋势,从而为改进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和优化经济决策提供重要的财务信息。 由于需求者的利益出发点不同,对于财务分析的要求也不同。这点企业在组织财务分析时,必须要适当地加以考虑。 首先,就企业所有者而言,作为投资人,主要关注的是企业投资的回报率。而对于一般投资者而言,关心的是企业股息、红利的发放问题,对于拥有企业控制权的投资者,则会更多地考虑如何增强企业竞争力,扩大市场占有率,追求长期利益的持续、稳定的增长。 其次,以企业债权人来看,债权人最为关注的是其债权的安全性,因此他们需求的是企业的偿债能力方面的信息。 第三,就企业经营决策者而言,他们则必须对企业经营理财的各个方面,包括企业的运营能力、偿债能力、盈利能力以及社会贡献能力等多方面的信息予以详尽的了解和掌握,以便及时发现问题,采取对策,规划和调整市场定位目标、策略,从而进一步挖掘潜力,为企业经济效益的持续稳定增长奠定基础。 第四,就政府管理机构而言,在关注投资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的同时,更多地考虑社会效益,在谋求资本保全的前提下,期望能够带来稳定增长的财政收入。 因此,在考核企业经营状况时,不仅要了解企业资金占用的使用效率,预测财政收入增长情况,有效地组织和调查社会资源的配置,而且还会借助财务分析信息,来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纪、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最终通过综合分析对企业的发展后劲以及对社会的贡献程度进行分析考核。 尽管不同利益主体对财务分析的需求不同,需要企业在财务分析时根据不同的需求,来确定不同的侧重点,但就企业总体而言,财务分析的内容大致可归纳为四个方面的内容: 1、营运能力分析 2、偿债能力分析 3、盈利能力分析 4 发展能力分析 其中,营运能力是财务目标实现的物质基础,偿债能力是财务目标实现的稳健保证,盈利能力是前两者共同作用的结果,同时也对它们的能力增强起着推动作用。 企业进行财务分析就必然需要运用一定的方法。财务分析的方法有很多种,但归纳起来主要有四个大类: 一、比较分析法 它是为了说明财务信息之间的数量关系与数量差异,为进一步的分析指明方向。这种比较可以是静态的比较,如:实际与计划相比,也可以是动态的比较,如:本期与上期相比,报告期与基期相比等,还可以是强度的比较,如:本企业与同行业的其他企业相比较等。 二、趋势分析法 趋势分析法又称水平分析法,是通过对比两期或连续数期财务报告中相同目标,确定其增减变动的方向、数额和幅度,来说明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变动趋势的一种方法,用于进行趋势分析的数据可以是绝对值,也可以是比率或百分比数据,采用这种方法,可以分析引起变化的主要原因、变动的性质,并预测企业的未来发展前景。 趋势分析法的具体运用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㈠重要财务指标的比较 它是将不同时期财务报告中的相同指标或比率进行比较,直接观察其增减变动情况及变动幅度,考察其发展趋势,预测其发展前景。这种方式在统计学上称之为动态分析。它可以有两种方法来进行。 1、定基动态比率:即用某一时期的数值作为固定的基期指标数值,将其他的各期数值与其对比来分析。其计算公式为:定基动态比率=分析期数值÷固定基期数值。例如:以2000年为固定基期,分析2001年、2002年利润增长比率,假设某企业2000年的净利润为100万元,2001年的净利润为120万元,2002年的净利润为150万元。则: 2001年的定基动态比率=120÷100=120% 2002年的定基动态比率=150÷100=150% 2、环比动态比率:它是以每一分析期的前期数值为基期数值而计算出来的动态比率,其计算公式为:环比动态比率=分析期数值÷前期数值。仍以上例资料举例,则: 2001年的环比动态比率=120÷100=120% 2002年的环比动态比率=150÷120=125% ㈡会计报表的比较 会计报表的比较是将连续数期的会计报表金额并列起来,比较其相同指标的增减变动金额和幅度,据以判断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发展变化的一种方法。运用该方法进行比较分析时,最好是既计算有关指标增减变动的绝对值,又计算其增减变动的相对值。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分析结果的片面性。 例如:某企业利润表中反映2000年的净利润为50万元,2001年的净利润为100万元,2002年的净利润为160万元。 通过绝对值分析:2001年较2000年相比,净利润增长了100-50=50(万元);2002年较2001年相比,净利润增长了160-100=60(万元),说明2002年的效益增长好于2001年。 而通过相对值分析:2001年较2000年相比净利润增长率为:(100-50)÷50×100%=100%;2002年较2001年相比净利润增长率为:(160-100)÷100×100%=60%.则说明2002年的效益增长明显不及2001年。 ㈢会计报表项目构成比较 这种方式是在会计报表比较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它是以会计报表中的某个总体指标为100%,计算出其各组成项目占该总体指标的百分比,从而来比较各个项目百分比的增减变动,以此来判断有关财务活动的变化趋势。这种方式较前两种更能准确地分析企业财务活动的发展趋势。它既可用于同一企业不同时期财务状况的纵向比较,又可用于不同企业之间的横向比较。同时,这种方法还能消除不同时期(不同企业)之间业务规模差异的影响,有利于分析企业的耗费和盈利水平,但计算较为复杂。 在采用趋势分析法时,必须注意以下问题:1、用于进行对比的各个时期的指标,在计算口径上必须一致;2、必须剔除偶发性项目的影响,使作为分析的数据能反映正常的经营状况;3、应用例外原则,对某项有显著变动的指标作重点分析,研究其生产的原因,以便采取对策,趋利避害。 三、比率分析法 比率分析法是把某些彼此存在关联的项目加以对比,计算出比率,据以确定经济活动变动程度的分析方法。比率是相对数,采用这种方法,能够把某些条件下的不可比指标变为可以比较的指标,以利于进行分析。 常用的财务分析比率通常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反映偿债能力的财务比率 它又分为短期偿债能力和长期偿债能力两类。 1、短期偿债能力 短期偿债能力是指企业偿还短期债务的能力,短期偿债能力不足,不仅影响企业的秩序,增加今后筹集资金的成本与难度,还可能使企业陷入次物危机,甚至破产。一般来说,企业应该以流动资产偿还流动负债,而不应依靠变卖长期资产,所以分析短期企业偿债能力可以通过以下比率来进行。 ①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这一比率用于衡量企业流动资产对流动负债的保障程度,也就是流动资产在短期债务到期前可以变为现金用于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但在流动资产中往往有些项目在实际情况下不能很快转变为现金。例如从会计处理方面来看,呆帐、坏帐是通过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帐款等科目反映的。从稳健原则出发,应在计算流动比率指标时予以扣除。 ②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该指标用于衡量企业流动资产可以在当前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通常速动比率越高,债权人的债务风险越小。 速动资产=流动资产-存货 这是财政部93年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中规定的计算方法。但由于该种方法的计算使速动资产中包含了数额多的预付帐款和其他流动资产等,在流动资产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却又难以随时变现以偿还债务的资产,致使计算结果缺乏谨慎性。为此,国外的许多企业则采用速动资产=货币资金+短期可上市证券+应收帐款净值的方法进行计算。其中,货币资金不含其他货币资金,如外埠存款等;应收帐款则要扣除长期应收款。 ③现金比率=(现金+银行存款+现金当量)/流动负债×100% 衡量企业即时偿付能力最为稳健的指标就是现金比率,其中的现金当量为预期三个月内可收回的债务,股票投资,这个指标在分析企业财务困难,面临破产清算危机时尤为重要。 ㈡长期偿债能力 长期偿债能力是指企业偿还长期利息与本金的能力,一般而言,企业借长期负债主要是用于长期投资,因此,最好是用投资产生的效益偿还利息与本金。所以通常以资产负债率和利息收入倍数两项指标来衡量企业的长期负债能力。 ①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资产负债又称为财务杠杆,由于所有者权益不需偿还,所以财务杠杆越高,债权人所受的保障就越低。但这并不是说资产负债率越低越好,因为一定的负债表明企业的管理者能够有效地运用股东的资金,帮助股东用较少的资金进行较大规模的经营,所以资产负债率过低,说明企业没有很好地利用其资金。一般说来,资产负债率保持在30%左右的水平较为合适。 ②利息收入倍数 利息收入倍数=经营利润/利息费用=(净利润+所得税+利息费用)/利息费用 利息收入倍数考察企业的营业利润是否足以支付当年的利息费用,它从企业经营活动的获利能力方面分析其长期偿债能力,一般说来,利息收入倍数越大,长期偿债能力越强。 (二)反映营运能力的财务比率 营运能力是以企业各项资产的周转速度来衡量企业资产利用的效率。周转速度越快,表明企业的各项资产进入生产、销售等经营环节的速度越快,那么其形成收入和利润的周期就越短,经营效率自然就越高。一般说来,反映企业营运能力的比率主要有以下五个。 ①应收帐款周转率=赊销收入净额/应收帐款平均余额 ②存货周转率=销售成本/存货平均余额 ③流动资产周转率=销售收入净额/流动资产平均余额 ④固定资产周转率=销售收入净额/固定资产平均净值 ⑤总资产周转率=销售收入净额/总资产平均值 由于上述的这些周转率指标的分子、分母分别来自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而资产负债表数据是某一时点的静态数据,损益表数据则是整个报告期的动态数据,所以为了使分子、分母在时间上具有一致性,就必须将资产负债表上的数据折算成整个报告期的平均值。一般说来,上述指标越高,说明企业的经营效率越高。但数量只是单方面的因素,在进行分析时,要考虑避免片面性的问题,还必须注意各资产项目的组成结构,构成不同,分析的结果也就不同。 (三)反映盈利能力的财务比率 盈利能力是与企业相关的各方关注的焦点,同时也是企业成败的关键,只有保持企业的长期盈利性,才能真正做到持续稳定经营。反映企业盈利能力的比率有很多,但常用的不外乎以下几种: ①毛利率=(销售收入-成本)/销售收入×100% ②营业利润率=营业利润/销售收入×100%=(净利润+所得税+利息费用)/销售收入×100% ③净利润率=净利润/销售收入×100% ④总资产报酬率=净利润/总资产平均值×100% ⑤权益报酬率=净利润/权益平均值×100% 上述比率中,毛利率、营业利润率、净利润率分别说明企业生产(或销售)过程,经营活动和整体的盈利能力,越高说明企业获利能力越强;资产报酬率反映股东和债权人共同投入资金的盈利能力,权益报酬率则反映股东投入资金的盈利状况。权益报酬率与财务杠杆有关,如果资产的报酬率相同,则财务杠杆越高,企业权益报酬率也越高,因为股东用较少的资金实现了同等的收益能力。但正如前面分析的,同样,财务杠杆高则企业债权人所受的保障就会降低,这样,企业的信用就会随之下降,给企业的未来发展带来隐患。 上述各个比率反映的都是企业分析当期的盈利能力状况,对于经营者而言,可以充分体现其工作业绩,因而倍受关注,而对于投资者而言,可能更为关注的是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也就是企业的成长性问题,成长性好的企业具有更广阔的发展前景。因此,对于企业未来盈利能力的分析也很有必要。 一般说来,可以通过企业过去几期的销售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等指标的增减变化情况来预测企业未来的发展前景。 常用的分析比率有: ①销售收入增长率=(本期销售收入-上期销售收入)/上期销售收入×100% ②营业利润增长率=(本期销售利润-上期销售利润)/上期销售利润×100% ③净利润增长率=(本期净利润-上期净利润)/上期净利润×100% 在采用上述比率进行分析时,可以根据已掌握的企业连续若干期的数据逐年进行对比,通过环比分析,较为精确地预测出企业未来的发展前景。 四、因素分析法 因素分析法又称为因素替换法,或连环替代法,它是用来确定几个相互关联的因素对分析对象影响程度的一种分析方法。采用这种分析方法的前提是当有若干个因素对分析对象发生影响时,若分析其中某一个因素则假定其他各因素都不变化,从而确定需分析的这个因素单独发生变化所产生的影响。 因素分析法既可以全面分析若干因素对某一经济指标的共同影响,又可以单独分析其中某个因素对某一经济指标的影响,在财务分析中应用十分广泛。但在应用这一方法时必须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因素分解的关联性。即确定构成经济指标的因素,必须是客观上存在着的因果关系,要能够反映形成该项指标差异的内在构成原因,否则就失去了其存在价值。 2、因素替代的顺序性。替代因素时,必须按照各因素的依存关系,排列成一定的顺序并依次替代,不可随意加以颠倒,否则就会得出不同的计算结果。一般而言,确定正确排列因素替代程序的原则是,按分析对象的性质,从诸因素相互依存关系出发,并使分析结果有助于分清责任。 3、顺序替代的连环性。连环替代法在计算每一个因素变动的影响时,都是在前一次计算的基础上进行,并采用连环比较的方法确定因素变化影响结果。因为只有保持计算程序上的连环性,才能使各个因素影响之和,等于分析指标变动的差异,以全面说明分析指标变动的原因。 4、计算结果的假定性。连环替代法计算的各因素变动的影响数,会因替代计算顺序的不同而有差别,因而计算结果不免带有假定性,即它不可能使每个因素计算的结果,都达到绝对地准确。它只是在某种假定前提下的影响结果,离开了这种假定前提条件,也就不会是这种影响结果。为此,分析时财务人员应力求使这种假定是合乎逻辑的假定,是具有实际经济意义的假定。这样,计算结果的假定性,才不致于妨碍分析的有效性。 企业财务分析的方法有很多种,但并不是企业在每次财务分析时都需要逐一运用这些方法,可以是有针对性地根据企业各方的实际需要从中选择一种或几种方法来加以分析,也可以通过多种方法从不同的侧面去分析企业某一方面的能力或预测企业未来的发展前景。如何合理有效地运用这些方法,则需要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地去探索,去发现。 企业财务分析论文:企业财务分析方法介绍 财务分析是企图了解一个企业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真实面目,从晦涩的会计程序中将会计数据背后的经济涵义挖掘出来,为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决策基础。由于会计系统只是有选择地反映经济活动,而且它对一项经济活动的确认会有一段时间的滞后,再加上会计准则自身的不完善性,以及管理者有选择会计方法的自由,使得财务报告不可避免地会有许多不恰当的地方。虽然审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这一状况,但审计师并不能绝对保证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恰当性,他们的工作只是为报表的使用者作出正确的决策提供一个合理的基础,所以即使是经过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财务报表,也不能完全避免这种不恰当性。这使得财务分析变得尤为重要。 一、财务分析的主要方法 一般来说,财务分析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四种: 1.比较分析:是为了说明财务信息之间的数量关系与数量差异,为进一步的分析指明方向。这种比较可以是将实际与计划相比,可以是本期与上期相比,也可以是与同行业的其他企业相比; 2.趋势分析:是为了揭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变化及其原因、性质,帮助预测未来。用于进行趋势分析的数据既可以是绝对值,也可以是比率或百分比数据; 3.因素分析:是为了分析几个相关因素对某一财务指标的影响程度,一般要借助于差异分析的方法; 4.比率分析:是通过对财务比率的分析,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往往要借助于比较分析和趋势分析方法。 上述各方法有一定程度的重合。在实际工作当中,比率分析方法应用最广。 二、财务比率分析 财务比率最主要的好处就是可以消除规模的影响,用来比较不同企业的收益与风险,从而帮助投资者和债权人作出理智的决策。它可以评价某项投资在各年之间收益的变化,也可以在某一时点比较某一行业的不同企业。由于不同的决策者信息需求不同,所以使用的分析技术也不同。 1.财务比率的分类 一般来说,用三个方面的比率来衡量风险和收益的关系: 1) 偿债能力:反映企业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 2) 营运能力:反映企业利用资金的效率; 3) 盈利能力:反映企业获取利润的能力。 上述这三个方面是相互关联的。例如,盈利能力会影响短期和长期的流动性,而资产运营的效率又会影响盈利能力。因此,财务分析需要综合应用上述比率。 2. 主要财务比率的计算与理解: 下面,我们仍以abc公司的财务报表(年末数据)为例,分别说明上述三个方面财务比率的计算和使用。 1) 反映偿债能力的财务比率: 短期偿债能力: 短期偿债能力是指企业偿还短期债务的能力。短期偿债能力不足,不仅会影响企业的资信,增加今后筹集资金的成本与难度,还可能使企业陷入财务危机,甚至破产。一般来说,企业应该以流动资产偿还流动负债,而不应靠变卖长期资产,所以用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数量关系来衡量短期偿债能力。以abc公司为例: 流动比率 = 流动资产 / 流动负债 = 1.53 速动比率 = (流动资产-存货-待摊费用)/ 流动负债 =1.53 现金比率 = (现金+有价证券)/ 流动负债 =0.242 流动资产既可以用于偿还流动负债,也可以用于支付日常经营所需要的资金。所以,流动比率高一般表明企业短期偿债能力较强,但如果过高,则会影响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和获利能力。究竟多少合适没有定律,因为不同行业的企业具有不同的经营特点,这使得其流动性也各不相同;另外,这还与流动资产中现金、应收帐款和存货等项目各自所占的比例有关,因为它们的变现能力不同。为此,可以用速动比率(剔除了存货和待摊费用)和现金比率(剔除了存货、应收款、预付帐款和待摊费用)辅助进行分析。一般认为流动比率为2,速动比率为1比较安全,过高有效率低之嫌,过低则有管理不善的可能。但是由于企业所处行业和经营特点的不同,应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长期偿债能力: 长期偿债能力是指企业偿还长期利息与本金的能力。一般来说,企业借长期负债主要是用于长期投资,因而最好是用投资产生的收益偿还利息与本金。通常以负债比率和利息收入倍数两项指标衡量企业的长期偿债能力。以abc公司为例: 负债比率 = 负债总额 / 资产总额 = 0.33 利息收入倍数=经营净利润/利息费用=(净利润+所得税+利息费用)/利息费用=32.2 负债比率又称财务杠杆,由于所有者权益不需偿还,所以财务杠杆越高,债权人所受的保障就越低。但这并不是说财务杠杆越低越好,因为一定的负债表明企业的管理者能够有效地运用股东的资金,帮助股东用较少的资金进行较大规模的经营,所以财务杠杆过低说明企业没有很好地利用其资金。一般来说,象abc公司这样的财务杠杆水平比较合适。 利息收入倍数考察企业的营业利润是否足以支付当年的利息费用,它从企业经营活动的获利能力方面分析其长期偿债能力。一般来说,这个比率越大,长期偿债能力越强。从这个比率来看,abc公司的长期偿债能力较强。 (2) 反映营运能力的财务比率 营运能力是以企业各项资产的周转速度来衡量企业资产利用的效率。周转速度越快,表明企业的各项资产进入生产、销售等经营环节的速度越快,那么其形成收入和利润的周期就越短,经营效率自然就越高。一般来说,包括以下五个指标: 应收帐款周转率 = 赊销收入净额 / 应收帐款平均余额 =17.78 存货周转率 = 销售成本 / 存货平均余额 = 4996.94 流动资产周转率 = 销售收入净额 / 流动资产平均余额 = 1.47 固定资产周转率 = 销售收入净额 / 固定资产平均净值 = 0.85 总资产周转率 = 销售收入净额 / 总资产平均值 = 0.52 由于上述的这些周转率指标的分子、分母分别来自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而资产负债表数据是某一时点的静态数据,损益表数据则是整个报告期的动态数据,所以为了使分子、分母在时间上具有一致性,就必须将取自资产负债表上的数据折算成整个报告期的平均额。通常来讲,上述指标越高,说明企业的经营效率越高。但数量只是一个方面的问题,在进行分析时,还应注意各资产项目的组成结构,如各种类型存货的相互搭配、存货的质量、适用性等。 3) 反映盈利能力的财务比率: 盈利能力是各方面关心的核心,也是企业成败的关键,只有长期盈利,企业才能真正做到持续经营。因此无论是投资者还是债权人,都对反映企业盈利能力的比率非常重视。一般用下面几个指标衡量企业的盈利能力,再以abc公司为例: 毛利率=(销售收入-成本)/ 销售收入 = 71.73% 营业利润率 =营业利润 / 销售收入=(净利润+所得税+利息费用)/ 销售收入 = 36.64% 净利润率 = 净利润 / 销售收入 = 35.5% 总资产报酬率 = 净利润 / 总资产平均值 = 18.48% 权益报酬率 = 净利润 / 权益平均值 = 23.77% 每股利润=净利润/流通股总股份= 0.687(假设该企业共有流通股10,000,000股) 上述指标中, 毛利率、营业利润率和净利润率分别说明企业生产(或销售)过程、经营活动和企业整体的盈利能力,越高则获利能力越强;资产报酬率反映股东和债权人共同投入资金的盈利能力;权益报酬率则反映股东投入资金的盈利状况。权益报酬率是股东最为关心的内容,它与财务杠杆有关,如果资产的报酬率相同,则财务杠杆越高的企业权益报酬率也越高,因为股东用较少的资金实现了同等的收益能力。每股利润只是将净利润分配到每一份股份,目的是为了更简洁地表示权益资本的盈利情况。衡量上述盈利指标是高还是低,一般要通过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水平相比较才能得出结论。就一般情况而言,abc公司的盈利指标是比较高的。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由于其发行的股票有价格数据,一般还计算一个重要的比率,就是市盈率。市盈率=每股市价/每股收益,它代表投资者为获得的每一元钱利润所愿意支付的价格。它一方面可以用来证实股票是否被看好,另一方面也是衡量投资代价的尺度,体现了投资该股票的风险程度。假设abc公司为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为25元,则其市盈率= 25 / 0.68 = 36.76倍。该项比率越高,表明投资者认为企业获利的潜力越大,愿意付出更高的价格购买该企业的股票,但同时投资风险也高。市盈率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股票市价是一个时点数据,而每股收益则是一个时段数据,这种数据口径上的差异和收益预测的准确程度都为投资分析带来一定的困难。同时,会计政策、行业特征以及人为运作等各种因素也使每股收益的确定口径难以统一,给准确分析带来困难。 在实际当中,我们更为关心的可能还是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即成长性。成长性好的企业具有更广阔的发展前景,因而更能吸引投资者。一般来说,可以通过企业在过去几年中销售收入、销售利润、净利润等指标的增长幅度来预测其未来的增长前景。 销售收入增长率=(本期销售收入-上期销售收入)/上期销售收入×100% = 95% 营业利润增长率=(本期销售利润-上期销售利润)/上期销售利润×100% = 113% 净利润增长率 =(本期净利润-上期净利润)/上期净利润×100% = 83% 从这几项指标来看,abc公司的获利能力和成长性都比较好。当然,在评价企业成长性时,最好掌握该企业连续若干年的数据,以保证对其获利能力、经营效率、财务风险和成长性趋势的综合判断更加精确。 三、现金流分析 在财务比率分析当中,没有考虑现金流的问题,而我们在前面已经讲过现金流对于一个企业的重要意义,因此,下面我们就来具体地看一看如何对现金流进行分析。 分析现金流要从两个方面考虑。一个方面是现金流的数量,如果企业总的现金流为正,则表明企业的现金流入能够保证现金流出的需要。但是,企业是如何保证其现金流出的需要的呢?这就要看其现金流各组成部分的关系了。这方面的分析我们在前面已经详细论述过,这里不再重复。另一个方面是现金流的质量。这包括现金流的波动情况、企业的管理情况,如销售收入的增长是否过快,存货是否已经过时或流动缓慢,应收帐款的可收回性如何,各项成本控制是否有效等等。最后是企业所处的经营环境,如行业前景,行业内的竞争格局,产品的生命周期等。所有这些因素都会影响企业产生未来现金流的能力。 在部分一的分析中我们已经指出,abc公司的现金流状况令人担忧,但从上面的比率分析中却很难发现这一点,这使我们从另一个方面深刻认识到现金流分析不可替代的作用。 四、小结 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分析主要通过比率分析实现。常用的财务比率衡量企业三个方面的情况,即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盈利能力。使用杜邦图可以将上述比率有机地结合起来,深入了解企业的整体状况。对现金流的分析一般不能通过比率分析实现,而是要求从现金流的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评价企业的现金流动情况,并据此判断其产生未来现金流的能力。比率分析与现金流分析作用各不相同,不可替代。 企业财务分析论文:企业财务分析与财务风险的关系 摘要:任何企业都会面临一定的财务风险,其客观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然而,倘若企业通过良好的财务分析,能够对财务风险进行有效防范和控制。对此,企业应围绕财务风险加强财务分析,对企业运营中的各种财务风险进行及时预测和防范,从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基于此,本文对此展开一定探讨,希望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企业财务风险防范。 关键词:财务风险 财务分析 防范 预测 控制 一、当前我国企业普遍采用的财务分析方法 (一)对比分析法 对比分析法,顾名思义,就是将一组或一组以上可进行对比的数据或指标,两两对比、分析、考察,从而判断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与当前企业的财务风险。通常企业在进行对比分析时,多是将本期数与计划数、本期数与上期数、企业数据与行业数据、本部门实际数与其他部门实际数等指标进行对比和分析。 (二)结构分析法 结构分析法是指将某一项财务指标看做一个整体,以其某个组成部分的数据作为分子,除以该项整体财务指标,以计算其结构比率。通过对结构比率的分析,不仅能够了解各个因素的比重和结构,还能对各个因素的结构和成分进行合理性评价,并且找出各个因素的变化规律。 (三)因素分析法 某一个数据指标的影响因素可能有多个,因素分析法就是将某一个数据指标分解成多个具体的因素。之后按照某一顺序从某个因素开始,作为替换变量逐一替换。在替换的过程中,当其他因素不为替换变量时,均看作为确定因素。通过因素分析,可以测算出某个数据指标都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以及各个因素对指标变动的影响程度。 (四)趋势分析法 趋势分析法,是在参照财务报表的基础上,将表中相关财务数据的两期或多期连续的数据比率或指标以定基对比和环比对比的形式进行对比分析,以获得其增减变动的数额、方向、幅度等信息,以揭示企业的现金流变化情况和运营情况,是一种趋势变化分析方法。 二、我国企业财务风险来源与类型 (一)偿债风险 偿债风险基本是每个企业都会面临的一项财务风险。偿债风险的来源有两个方面,详见表1。 (二)收益变动风险 由于企业所面临的市场环境日益变化,竞争也逐日加剧。在这种背景下,企业资金使用效益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直接导致企业在运营中会面临收益变动风险。企业为了降低资金成本,往往采用负债融资模式。同时还能依靠财务杠杆放大企业收益。但是同时,却也使企业的风险被放大。 (三)现金风险 企业现金持有量的不足容易给企业带来现金风险。倘若企业现金持有量过少,那么企业的正常支出将不能被保证,不仅会影响企业的生存维系,还会对企业信誉带来一定影响。然而,倘若企业的现金持有量过多,企业的机会成本会被增加,企业的利润率将会受损。因此,企业现金持有量过多或过低都会引起现金风险。 (四)应收账款风险 应收账款,是企业应收而未收的款项。通常是由于回收时间的不确定性或者回收金额的不确定性所引起。详见表2。 三、合理利用财务分析预防财务风险 (一)将财务分析提高到战略高度,结合企业战略防范财务风险 企业在进行财务分析时,不能单纯的为了财务分析而分析,应在分析之前明确企业战略,从战略的高度进行财务分析,有所侧重。具体而言,企业通常有两种战略,即成本领先战略和差异化战略。战略的选择不同,财务分析指标的侧重也将不同。倘若企业选择成本领先战略,那么其在进行财务分析时,会发现企业的毛利率较低,同时周转率则较高。企业可在成本领先的战略之下,薄利多销。同样,倘若企业选择差异化战略,那么其在进行财务分析时,会发现企业毛利率较高,周转率较低,主要是因为企业采取了差异化的战略,注重产品特色,价格制定较高。因此,企业所选择的战略不同,财务分析结果有很大差异,对此企业应有所侧重,有所针对的防范财务风险。 (二)充分利用企业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财务分析以有效防范财务风险 1、资产分析 一般而言,在企业资产中,应收账款和存货的比重通常较大。因此,加强对二者的财务分析较为重要。倘若企业的“流动资产周转率”较低,那么可能表明企业的销售渠道位于下流,企业应以打通销售渠道作为其当务之急。同时还能间接减少其销售费用。此外,倘若企业“固定资产比例”过高,企业应围绕资产分布和利用情况,防止资产闲置和产能过剩。 2、损益分析 企业的收入通常是销售收入。其他收入虽然也是收入的构成,但是比例一般较小。因此,企业在进行收入分析时,主要可以对产品销售收入以及与其相关的产品单价和销售数量展开分析。其中,销售数量的分析,可以以产品类别、地区等进行划分,分别予以分析。同理,企业的成本构成主要是营业成本,以及期间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在对成本进行分析时,企业可以按照产品类别、销售区域、部门进行分析,从而有效控制成本,防范财务风险。 (三)严格进行成本控制分析 成本控制分析是企业财务分析的一项重点。企业唯有控制好成本,才能真正防范财务风险。企业在进行成本控制分析中,始终要围绕企业的整体控制目标,在此基础上对企业成本的升降原因进行分析与揭示,及时查明成本的影响因素。 其次,要明确成本控制的关键因素和能够引起财务风险的潜在成本风险控制点,分重点的制定成本控制的有效方法和操作规范。就方法而言,可以参考《管理会计》知识,利用“本、量、利”的分析模型,对变动成本、盈亏平衡点、边际贡献等进行分析和测算,做好全成本核算管理,通过有效的成本控制措施,将财务风险防范于未然。 (四)利用 swot 模型进行分析 企业的财务数据通常是对企业过去的信息进行反映。企业防范财务风险的目的是为了未来持续经营。“swot”模型能够在依据企业现实的基础上,遵照企业决策的同时,防范财务风险,有助于企业未来持续经营。在 swot 模型中,s,即为strength,表示企业的优势;w,即为weight,表示企业的劣势;o,即为optunity,表示市场中的机遇;t,即为threats,表示来自于市场中的威胁。通过利用swot模型进行财务分析,能够获知和明确企业的优势和劣势。比如,资金的充足情况、产品的市场占有情况等。从优势和劣势两方面对企业进行财务分析,发挥其优势因素为企业发展和运营创造机会,以及避免其劣势因素对企业的影响。把优势劣势变成对未来机遇和威胁的判断,从而有效规避企业财务风险,促进公司战略和决策的制定。 (五)加强企业现金流量情况的分析 企业在利用财务分析防范财务风险的过程中,还应对现金流量信息进行充分的重视和分析。以往,企业在进行财务分析时,多以“收益”为中心。当前,随着市场环境的改变,企业的财务分析也应有所转变,应逐渐向“现金流量”为中心转变。重点分析企业是否能够通过其自身的经营活动获得足够的现金流量,以及企业的营运资金管理情况是否具备较高的效率。同时,企业还应在利用外部融资之后的企业运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净流量进行分析,评价其筹资策略情况,以及企业的现金流量的动态稳定性。 企业财务分析论文:探讨企业财务分析中统计方法的应用 随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及资本市场的建立,我国的现代企业制度需要对财务管理工作进行大量的数据统计与分析,因此,统计方法就被广泛的应用到企业的财务分析工作。在企业的财务分析中统计方法的应用为企业带来了广阔的前景。企业可以运用数理统计知识进行财务统计.借助各种各样的统计方法对大量的财务信息进行分析处理,为企业的未来进行预测分析,从而运用科学的财务分析提高财务信息在企业经营决策中的价值。 1. 统计方法的作用 统计技术就是通过对数据信息的有效收集和整理,进行产品质量的相关分析,统计方法就是运用数理统计推断的原理,以样本数据推测出总体的分析结果,通过测量、描述进行产品特性的分析,建立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与产品相关的数学模型,利用数据模型对对产品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和控制,对产品现状进行监测,对提前预防产品质量的变化,同时也对产品质量方面的缺陷进行改进。在企业中,统计方法是企业的进行决策的一种工具,帮助企业进行数据分析,对企业产品的原始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统计方法在市场预测、可行性分析、方案设计、批量生产等相关工作中都会有所应用,为企业的经济效益的发展带来了具大的作用[1]。 2. 统计方法的应用领域 (1)统计方法在财务会计领域的应用。在证券市场中,统计方法的应用比较多,证券公司的财务信息有着大量的数据信息,这些是统计的主要数据来源,其研究与分析的内容都是围绕着会计信息与证券市场的关系展开的,会计信息的变动会带来证券价格的变动,改变证券市场的效率和状况。 (2)统计方法在财务管理会计领域的应用。在企业的内部,财务管理会计作为企业的的决策性工作,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都会进行参与,统计方法在财务预测、控制分析和评价等方面的应用丰富了财务管理会计的实用性。对统计方法的应用,企业能够掌握经营决策的信息,包括企业的盈利能力、负债比例等方面。 3. 统计方法的归类 (1)统计方法之比较分析法。在统计工作中,比较分析方法以实际指标与计划指标对比、同一指标纵向对比、同一指标横向对比的形式进行统计工作。实际指标与计划指标对比能够分析出企业的实际指标完成情况及未达到计划指标的原因,分析二者产生差异;同一指标纵向对比有助于企业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变化的掌握;同一指标横向对比有助于对本企业与同行业的差距分析。 (2)统计方法之比率分析法。比率分析法在财务分析中的应用比较广泛,比率分析方法是从企业中的财务现象到财务本质的分析,分析的结果比较深刻,具有科学性和可比性,比率分析方法计算简便,利于企业对结果的判断。 (3)统计方法之趋势分析法。在统计工作中,趋势分析法以项目金额进行比较分析、百分比进行比较分析的形式进行分析工作。项目金额进行比较分析能够说明企业财务报表中的同一项目在不同时期的增减变化情况;百分比进行比较分析有助于对企业的耗费水平和盈利水平进行分析。 (4)统计方法之因素分析法。因素分析的方法包括连环替代法和差额分析法。连环替代法需要按照原因素的依存关系,排列成一定的顺序并依次替代,分析出不同的结果;连环替代法需要在假定性的条件下在前一次计算的基础上进行,采用的是连环比较的方法,从而确定因素变化的影响结果。 4. 企业财务分析中统计方法的应用 (1)企业在财务分析中应用统计分析将静态评价变成动态评价。企业的财务报表反映的是某一个特定时段内企业成果的数据,这是一个静态的数据,而财务分析是以财务报表为基础的,是对过去状况的评价,这也是静态的过程,企业要利用统计分析技术将企业财务分析数据变成动态的数据分析过程,从而预测出企业的未来发展方向。 (2)在企业的财务分析工作中,通过整合统计数据,来拓展财务分析的功能。企业中的财务报表是主要反映企业的货币资金和资产价值等形态的数据,财务分析以财务报表为依据进行评价分析,企业可以将企业的工作人员状况、市场及客户情况、企业的生产流程过程等作为财务分析功能拓展的方向,将这部分统计数据进行整体的分析,从而改善企业的经营状况。 (3)企业可以利用统计分析来检查财务分析结果存在的异常。企业可以利用计算机软件系统对财务指标数据进行审核,将现有数据与过去的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出存在的异常情况,为企业的未来发展进行预测。 5. 结语 在统计学中,重要的是运用统计方法将其运用到各个领域中,在企业中,财务管理是核心的工作,在进行财务分析时通常用到的方法就是统计方法,在学术上,二者有着诸多的不同,但却有着密切的联系,将统计方法运用到财务领域中,不仅为财务管理工作带来了便利,在某种程度上也丰富了财务的内容,从而扩展了财务的职能,传统的财务管理方法不能适应现代企业的发展,财务分析运用统计方法不仅是为企业提供简单的财务信息,同时,对企业的现状及未来发展状况做出了分析和预测,企业能够利用这些有效的信息参与到决策工作中,对日常经济业务,利于企业进行有效控制与考核,因此,财务的管理职能也得到了进一步强化。 企业财务分析论文:浅析银行信贷审查中的企业财务分析 [摘 要]企业财务分析是银行信贷客户信用风险分析的重要工具,是了解企业经营业绩及投资收益情况的重要途径,为银行信贷决策提供重要参考。银行信贷审查人员进行财务分析最关注的是借款人的偿债能力。 [关键词]银行信贷审查 财务分析 银行信贷决策是门学问,更是门艺术。信贷决策是在考虑多种影响因素,从多个围度对借款人进行综合评判的基础上得出。虽然企业财务分析仅仅为信贷决策提供参考,但财务分析是其中非常重要且必不可少的环节。 一、银行信贷审查中财务分析的作用 财务报表分析的最基本功能,是将大量的报表数据转换成对特定决策有用的信息,减少决策的不确定性。在具体分析过程中,财务报表仅仅是数据,分析的核心在于解释数据,并寻找深层次的原因,关键是要透过数据发现是否存在影响贷款安全的风险隐患,从而得出借款企业有无还款能力的结论。财务报表分析是把整个财务报表的数据,分成不同部分和指标,并找出有关指标的关系,以达到认识企业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抵抗风险能力的目的。当然,财务报表分析只是一个认识过程,只能发现问题而不能提供解决问题的现成答案,只能作出评价而不能改善企业的状况。银行在信贷审查中把握的一条重要原则是,针对借款人存在的风险因素提出控险措施,若风险在可承受范围内则可予以贷款支持,否则不予支持。 二、银行信贷审查中财务分析的内容及方法 银行信贷审查人员进行财务分析最关注的是借款人现在和未来的偿债能力。借款人偿债能力与其盈利能力、营运能力、资本结构和净现金流量等因素密切相关。财务分析可从以下三方面着手:(一)结合企业所处行业及发展阶段分析: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呈现不同财务特征,有不同评价标准及审点。(二)研究规模、结构及质量:不同规模的评判标准不同。而“平衡、和谐”的结构是一个重要感觉。资产的规模、结构及质量反映企业经营和投资战略;负债和权益的规模、结构和质量反映企业融资战略和资本结构的合理性;收入和利润的结构和质量反映企业盈利模式及持续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的规模、结构和质量反映企业现金流量运转的顺畅程度、现金的赚取能力、筹资能力和投资战略。(三)详细分析三张表:三张表应互相印证、有机统一。运用一些分析方法(如指标分析法、因素分析法、比较分析法、趋势分析法等),对异常变动找原因,并预测未来现金流情况,对整体财务状况尤其是偿债能力给予综合评价,为贷款决策提供参考。 财务比率的比较是重要的分析手段。这些比率涉及到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可分为:变现能力比率、资产管理比率、负债比率和盈利能力比率。银行审查中比较关注变现能力比率,即企业流动性风险的分析。如银行在与一担保公司合作前,对其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发现该担保公司注册资本及资产都较大,但其资产多是固定资产,资产的价值和快速变现能力较差,其担保能力并非财务数据反映的那么强大,与其合作应审慎。 三、银行信贷审核中财务分析的关注点 除上述常规分析方法外,结合银行信贷审查的特点,实际操作中重点关注以下几点:(一)关注存货、应收帐款。存货有太多沉没成本还是固定资产增加闲置资产,还是技术落后或营销体系不完备导致滞销?分析存货结构、价值、期限以及变现性。应收帐款关注集中度、回收率、变化趋势,详细分析帐龄、结构及质量,确定坏帐风险及其坏帐准备的计提是否充分。特别提示的是“其他应收款”不可忽视,往往隐藏很多问题,如大股东或关联企业占款,极大地影响了企业的偿债能力,也对银行监控贷款资金的使用带来难度。通过其他应收款大额往来明细及款项性质的注释,可了解企业大额资金是否被其他企业占用,有无往来单位名称异常(如投资公司、期货公司、房地产公司等)、往来性质异常的款项,对分析企业的资金流向及风险有很大作用。(二)关注销售收入增长但利润下降情况,分析主营业务成本的变动,是否成本增长率高于销售增长率?关注销售收入增长但经营活动现金流下降情况(应收帐款增加)。财务分析关键是解释数据,如利润率下降是由于市场原因还是原材料价格上涨因素造成的,是整个行业的下滑还是个案,对企业影响有多大,是短暂的还是持续的,这些分析都很重要。(三)分析盈利能力应分析各层次利润,如毛利润、营业利润、税前/后利润及与销售净额的比率。以存货作为营运周期主要部分的贷款对象,重点分析毛利润,同时结合考察主营业务成本增长率。对于以成本控制为成败关键的贷款对象,重点分析营业利润。(四)负债中的“应付款”同样分析账龄和集中程度,还涉及商业风险问题,影响供应链的稳定性。“其他应付款”也是一个需花时间核实的科目。往往隐藏着向股东、关联企业或职工的大额借款,削弱了企业未来的偿债能力。资本的特征就是具有稳定性,而流动性负债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可能影响其持续经营及偿债能力。银行审查中会详细了解该科目构成、还款期限等,通常的控制措施是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在结清我行贷款前不得归还股东借款/职工集资款”。 (五)核实资产的真实有效性和价值。 如资本公积中的资产评估增值,是否有虚增情况。若评估增值所占比重过大,将严重影响企业资产真实性,影响对其偿债能力的判断,只有还原为真实有效的资产所作的评价才是有意义的。例:一户造纸企业,所有者权益1.8亿,实收资本2000万,资本公积逾1亿(大部分为评估增值),资产负债率69%,若剔除虚增资产部分,资产负债率高达83%。(六)重点进行现金流量分析。现金流量分析不局限于现金流量表,还要与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结合起来对照分析,相关数据是否一致统一,可互相解释,这样才能全面而深刻地揭示公司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管理业绩和经营活动中存在的成绩和问题。现金流量分析应集中在:借款人的现金来源和用途有哪些,是否围绕其主营业务;是否存在现金流不足或为负情况,其主要原因何在;借款人未来的现金需求如何;借款人未来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是否稳定等。而且还应注意现金的性质,如公积金、公益金有很多专业性质或专门用途,不能用来还款。只有“自由现金流”可直接用于还款。另外,货币资金中有多少已用于质押,用于承兑汇票保证金,对正确分析企业短期偿债能力很重要。(七)在对企业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需求分析时同样需结合其财务状况分析:为什么需要贷款?是规模扩大产生的需求还是市场销售不畅造成资金回笼不及时产生的需求?究竟资金链中缺口产生在哪个环节?需特别说明的是,银行在衡量大额贷款客户风险度的五条标准中涉及财务指标的两条重要标准为:现金流量的脆弱性和财务杠杆比率的高低。可见银行在风险把握上对现金流量和负债率指标的重视。 由于银行非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表的分析不够专业,其方法体系不够完善,还有很多提升的空间。不可否认,很多情况下是凭经验判断。但,我们在实践中发现,通过对企业进行财务分析往往可以获得很多有价值的信息并发现其中的风险隐患,为信贷决策起到很好的参考作用。我们将不断总结、探索更加有效的分析方法使之发挥更大的作用。 企业财务分析论文:汽车零部件企业财务分析应用 摘要: 根据近5年的汽车零部件企业的发展情况来看,2016年全面的汽车生产量已经超过2373万辆,同比增长值超过7%,汽车销售量超过2350万辆。所以,本文就汽车零部件企业财务分析应用进行探讨,结合实践应用提出相关策略,以促进我国汽车零部件企业更快、更好发展。 关键词: 汽车零部件;企业;财务分析;应用;策略 在汽车工业的发展中,汽车零部件发挥着无可代替的作用,而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对于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有着极大意义。因此,采取合适的汽车零部件企业财务分析应用策略,可以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最终提升其财务管理水平。 一、汽车零部件企业财务分析应用的解析 (一)运营能力方面 在汽车零部件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其运营能力与运营资产、效率、效益等有着直接联系,需要从周转率、产出、占用比率等多个方面体现,而对企业的运营能力有比较全面的分析,可以发现当前存在的一些弊端,从而采取相关解决措施,最终促进企业经济效益进一步提高。我国汽车零部件企业的发展中,财务涉及的固定资产可以体现其工艺水平,存货可以体现其产品,因此,必须对存货与固定资产的周转率给予高度重视。总之,汽车零部件企业的存货比较快的进行周转,则资产有较强的流动性,可以表明其运营能力较强。 (二)偿债能力方面 通常情况下,汽车零部件企业的回款周期是三个月左右,如果期限不长,则资金流动的速度很快,从而其担负的债务金额也比较少。根据国家在2016年3月公布的相关政策来看,汽车维修信息公开立法对汽车零部件的生产、销售等有了更严格的要求,在18种比较常见的车型整零比系数中,最高的已经超过1273%。所以,在对汽车零部件企业的偿债能力进行财务分析时,应对其短期的偿债能力指标加强重视,如速动比率、流动比率、现金比率,其中,速动比率是速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值,可以更好地用量对汽车零部件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进行分析。 (三)发展能力方面 根据我国公布的相关数据可知,国内生产总值在2016年已经同比增长超过7%,即超过636460亿元,而居民消费价格在2016年与2013年相比,也增长有2%,并且,全球汽车行业的发展重心都开始转移到着发展中国家,从而为我国汽车零部件企业进一步发展提供更良好的市场环境。从汽车零部件企业的发展情况可知,发展能力与其自身存在的发展潜能有着直接联系,需要从资产增长率、销售增长率、资本增长率等多个方面分析,以及资产负债率、外部环境等。所以,汽车零部件企业在加强财务管理时,需要注重内在素质的提高,加大研发力度、改进生产线等,才能促进其产品质量不断提高,最终达到降低企业成本的目的。 (四)盈利能力方面 从2016年12月之前的相关数据可知,汽车企业提出的召回申请超过110件,部分大规模的召回事件,致使民众对汽车的各种零部件质量存在极大质疑,如宝马因为发动机可变气门正时机构外壳上的固定螺栓存在设计上的缺陷,从我国各个地区召回的车辆超过132095辆。所以,对汽车零部件企业的盈利能力进行分析,需要从如下三个方面着手:第一,股东权益方面;第二,销售收入方面;第三,资产盈利指标方面。通常情况下,企业的盈利能力最直接的体现是其销售毛利,但不能用于企业之间的横向比较,也不能用来对企业获利能力进行分析。所以,对企业的盈利能力进行分析,应重视企业营业利润。 二、实践应用和相关策略 为了更深入的分析汽车零部件企业的财务情况,本文对某汽车零部件公司的财务情况进行探讨,并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资产管理 通常汽车零部件的资产管理能力是从资产周转率上体现出来的,根据相关数据来看,其在2014年的应收账款周转率是2.9,2016年的有所降低,降低为2.3,则说明该企业存在很多应收账款,给企业资料管理带来一定不良影响。与此同时,企业的存货周转率在2014年是3.1,2016年为4.0,则说明该企业有较多库存,从而影响企业资金总资产的周转率,即资产周转率在2014年是0.7,在2016年是1.6,可见该企业的资产管理能力在不断降低。 (二)偿债能力 从2014年到2016年该汽车零部件企业的流动比率来看,其是呈现降低趋势的,从2降低为1.8;速冻率也是呈现降低趋势的,从1.9降低到1.6;资产负债率是呈现上升趋势的,从33.4%上升为40.1%。所以,该汽车零部件企业的偿债能力在不断降低。 (三)盈利能力 在汽车零部件企业的发展中,盈利能力非常重要,可以体现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从而2014年到2016年的相关数据来看,其2014年的毛利率是27.4%,2016年降为23.0%;净利率在2014年是106%,2016年是6.0%,呈现下降趋势;生产费、人工费、管理费的变化是,2014年为14.6%,2016年为16.2%,即该企业的盈利能力在不断降低。在国家实施相关新政策以后,汽车零部件企业面临着更多机遇和挑战,根据2017年3月底公布的相关数据可知,我国有93家汽车零部件上市公司在2016年的总营业额超过11023亿元,净利润在2016年超过690亿元,在上市公司A股中的占比超过3.4%,并且,汽车零部件上市公司的总市值已经超过11811亿元。所以,针对上述情况,该企业需要采取的策略有:第一,从财务角度出发,对当前存在的问题进行客观、公正的分析,如资产管理能力上,应加大销售方面的人员投入,提升销售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他们的综合业务能力,才能确保销量不断提高。第二,从企业发展的角度,对当前运营情况、投资情况等进行分析,如原材料采购时,必须选择价格合适、质量合格的类型,生产设备的使用必须定期进行保养和维修,技术人员必须不断学习新的技术,注重现代化技术的运用,才能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等,从而降低企业财务工作面临风险,对于促进零部件企业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作者:区杰贞 单位:广州丸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企业财务分析论文:企业财务分析中的应用研究 【摘要】企业在经营与发展过程中,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利润,需要对财务进行管理与分析,进而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企业在管理期间,不只是关注资金的使用情况,而且要对资本结构平衡加以控制,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比率分析法作为一种在财务分析中比较实用的方法,将其运用在企业管理中,对企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本文针对比率分析法在企业财务分析中的应用进行了分析,从而为提升企业管理能力创造有利条件。 【关键词】比率分析法;财务分析;应用 一、比率分析法的内涵 一般在财务分析中,我们要对企业的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发展能力进行分析,而我们通常采用的方法是比率分析法。对于比率分析法而言,其是对财务报表中的有关项目的金额加以对比,继而得到拥有逻辑关系与意义的财务比率。比率分析法作为一种有效的方法和技巧,能够反映出企业的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通过实施相关的财务比率指标分析,能够为企业经营管理者做出决策提供有利的依据。 二、企业经常用到的三类指标分析 (一)营运能力的指标分析 企业在管理过程中,为了达到理想的管理效果,需要进行财务分析,常会用到三类财务指标,其中,包含了营运能力的指标分析[1]。企业为了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对营运能力十分关注,掌握了营运的情况,有助于企业提升资金的周转状况以及资产的利用率。营运能力指标分析主要从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等方面分析。企业在开展管理工作时,为了分析与评价运营能力,要将以上指标综合运用[2]。 (二)偿债能力指标分析 偿债能力指标分析也是财务分析中的主要内容,通过将偿债能力指标分析运用在企业财务分析中时,能够为企业管理工作开展提供有利依据。偿债能力指标包括短期偿债能力分析和长期偿债能力分析。短期偿债能力是企业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这些债务对于企业来说是财务风险比较大的,如果在短期没有还上,将会面临信用和财务危机。长期偿债能力分析也是偿债能力指标分析的内容之一,通常情况下,长期偿债能力分析具体指的是对企业针对自身的偿还长期本金和支付利息能力加以分析,在对企业的长期偿债能力进行分析时,需要利用利息保障倍数与资产负债率两大指标来衡量,从而实现对企业偿债能力的全面了解。 (三)盈利能力的指标分析 一般来讲,盈利能力指的是企业获取利润的能力,在一定的时间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盈利能力指标是非常重要的指标,其包含的指标内容有:净资产利润率、总资产净利率、销售净利率等。对于企业的管理者、债权者以及投资者而言,是非常关心该指标的,该指标的比率越高,说明企业获取利润的能力越强,即盈利能力越强,则获得的利益也就越多。 三、比率分析法在企业财务分析中的应用 将比率分析法应用在企业财务分析中,可以促进企业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以下运用比率分析法对同仁堂和康美药业的综合能力指标进行具体的应用数据来源:根据同仁堂公司2014年至2016年的第三季度报表及康美药业2016年的第三季度报表的分析整理。 (一)营运能力指标分析的应用 对于存货而言,如果存货的周转率越来越大,那么,存货占用营运资本水平就越低,所以其流动性较强。从同仁堂的存货周转率来看,15年下降后到了16年没有变动,且低于16年康美药业的存货周转率,说明同仁堂存在库存管理不利,销售状况欠缺,存货积压等的问题,所以同仁堂应该制定出积极地销售策略来解决存货周转率不高的问题。然而,并不意味着存货的周转率越高越好,企业没有足够的存货也不能应对一些突发情况。就应收账款来说,当应收转款的周转率越来越高时,说明收账的速度越快,因而坏账也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加资产的流动性。从同仁堂的应收账款周转率来看,14年到16年在逐渐下降,但都高于康美药业,说明同仁堂收回账款的速度没有以前高了,可能实行了相对宽松的信用政策。但是与康美药业相比,应收账款周转率又相对较高,收账速度比较快,资产流动性比较好。有时候应收账款周转率太高了也不行,说明该企业比较保守,实行了严格的信用政策,有时候会限制销售收入。固定资产周转率和总资产周转率是会影响企业的管理水平的,这两个指标都是越高越好,反映的是企业资产利用率高,经营效益好,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升企业的盈利水平。同仁堂的总资产周转率14年到16年变化不大,固定资产周转率也是上下较小幅度的波动,但在16年与康美药业相比都是远大于它的,说明同仁堂与它同行业相比较,管理能力以及资产利用率还是不错的。由此表明,如果企业的资金周转越来越大,说明企业的资产流动能力越来越强,那么,其营运能力也随之增强,然而未能表示各个资产详细的周转情形,所以应当在对企业的营运能力进行评价时,要综合的运用各项指标,从而确保评价结果具有科学性与合理性。总之,通过将营运能力指标分析应用在企业管理中,充分发挥比率分析法分析的作用,继而为提高企业管理工作质量奠定良好基础。 (二)偿债能力指标分析的应用 通常情况下,偿债能力指标具体包含如下:流动比率、速动比在将偿债能力指标分析应用在企业管理中,为了合理的评价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要采取速动比率。同仁堂的速动比率从表中可知是逐年增长的,也是高于16年康美药业同期的速动比率,抛开积压的存货后,速动比率依然较高,在这里我们根据西方经验认为速动比率在1时左右比较合适,那么同仁堂的速动比率较高,说明它短期偿债能力是比较强的。但如果同仁堂的应收账款有部分难以收回,导致成了坏账,是会影响速动比率的,也就不能真实的反应企业短期偿债能力,因此在分析速动比率时要结合应收账款来分析。资产负债率是反映企业资产中负债占的比例,是衡量企业长期偿债能力的重要指标。若资产负债率越来越低,表明偿债能力越强,因而贷款越来越容易。同仁堂的资产负债率在15年下降后有呈上升趋势,与康美药业16年相比是远低于它的,因此同仁堂的资产负债率还是相对较低的,偿债能力也相对较强。但是对于资产负债率来说,在企业中的不同角色都有不同的评价。站在同仁堂管理者的身份来说,如果企业的负债较低,说明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比较保守,容易错失良机,影响盈利;反之,就会增加财务的风险。因此,应当将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进行综合分析,从而正确的分析企业财务的具体偿债能力状况[5]。 (三)盈利能力指标分析的应用 销售净利率是企业评价通过销售赚取了多少的利润的指标,该指标越大,则说明通过销售获取报酬的能力越强,该指标反映的是企业在每一百元中可以的到的净利润为多少。同仁堂的销售净利率在14年到16年中以较小的幅度增长,在16年中100元人民币的营业收入中获得了8.52元人民币而同行业获得了15.75元的人民币,说明同仁堂的净利润逐年增加即获取净利润能力逐年上升,与同行业康美药业相比还是相差甚远。由于销售净利率和净利润呈现正比关系,并且和销售收入成反比关系,企业在发展期间,为了使得销售收入有所增加,就应当获取较多的净利润,确保销售净利率能够保持不变,或者是处于不断提升的趋势[6]。但是,随着企业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均随之增多,净利润却不是呈现同比例增加,企业盲目的扩张生产与销售不一定获取更多的收益。资产报酬率是企业用资产来赚取利润的能力,在分析该指标时也常常运用财务分析中的比较分析。资产报酬率越高,说明资产利用效率越高,企业在收入得到了提高,节约资金使用等方面也得到了很好的效果。该指标越低,说明企业资产利用效率低,应分析差异原因,提高销售利润率,加速资金周转,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同仁堂14年到16年资产报酬率在4.8左右上下波动,16年康美药业略高于它,说明同仁堂利用资产赚取利润的能力有待提高,争取提高经营效益,加强管理来提高资产的利用率。然而,在对总体进行分析期间,销售净利润率以及资产周转率的高低有着密切联系,因而在评价企业的盈利能力时,要对具体的因素加以分析,继而达到良好的财务分析效果,为企业管理工作质量的提高打下坚实基础。 四、完善比率分析方法在企业财务分析中应用的方法 在企业管理时,为了确保比率分析法在管理中得到有效的应用,要对具体的应用加以完善,继而充分发挥比率分析方法的作用,为企业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创造有利的条件。第一,不断的健全财务报表中的数据。在财务分析时,数据重点是由财务报表提供,但报表中的数据具有局限性,受到会计人员水平的影响,存在部分数据是估计而来的,为了保证比率分析方法在企业管理中得到有效的应用,在估计财务数据时,必须采取科学的估算方法,使得财务报表中的数据更加完善。第二,正确解决比率分析法存在的问题。通过将有关比率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可以采取回归分析或者是因子分析等数理统计方法加以分析,找到各个指标的关联性,防止多重线性相关。同时,建立健全的现行比较标准与分析比率标准。将相似的先进公司作为管理的标杆,从而发挥比率分析法的作用,促进提高企业管理效果。五、结语企业为了衡量收益、风险及发展,熟知资产利用率以及支付、偿还能力等,需要采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析,为优化财务分析奠定良好基础。企业在开展管理工作过程中,由于财务分析是项十分重要的内容,所以企业为了有效的评估经营风险以及财务风险等,要加大对比率分析法的运用力度,提高管理质量,为企业的管理层做出正确的决策发挥主要作用。 作者:陈娅 蔺颖 单位:长江师范学院财经学院 企业财务分析论文:我国企业财务分析问题及解决方法 摘要: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情况从一定层面上决定了公司的整体运作水平,是公司组织运营、生产策略的关键组成的部分。目前,国内公司财务管理工作中还存在很多现实问题亟待解决,严重影响了公司的生产经营效率,不利于公司调整组织结构,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劳动力生产率,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将在本文中对我国公司财务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与弊端进行总结分析,提出的具体的解决方案和优化建议,为改进生产经营策略,提高公司财务管理水平,提出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公司财务管理;工作人员;优化对策 一、公司的财务管理概论 国内公司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很对弊端和不足,需要公司领导者和财务管理人员树立正确的财务管理观念,做好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1.财务管理策略的比率分析。比率分析法是以同期财务报表上的若干重要项目间相关数据互相比较,用一个数据除以另一个数据求出比率,据以分析和评价企业经营成果,并同历史状况比较的方法。这是财务分析的基本方法。比率分析法在财务分析中用途较广,但有局限性,因此在运用比率分析法时,要注意将各种比率有机联系起来进行全面分析,判断企业的整体状况,不可孤立地看待某一种比率;同时要结合比较分析法和因素分析法,对企业的历史、现状和将来做出较为全面的分析。 2.财务管理策略的比较分析。比较分析法是将公司本期的财务状况同以前不同时期的财务状况进行对比,从而揭示公司财务状况变动趋势;或者将公司的财务状况与同行业平均或其他公司进行对比,以了解公司在同行业中所处的水平以及财务状况中所存在问题的财务分析方法,前者为纵向比较,后者为横向比较。在具体比较时主要是通过计算差异额来反映差异的大小,基本计算公式为:差异额=分析对象数值-判断标准数值。 3.财务管理策略的因素分析。因素分析法是依据分析指标和影响因素的关系,从数量上确定各因素变动对指标的影响程度的一种财务分析方法。公司的活动是一个有机整体,每个会计指标的高低,都会受若干因素的影响。从数量上测定各因素的影响程度,可以帮助人们抓住主要矛盾,或更有说服力地评价经营状况。因素分析法中最常用的是连环替代法,采用这种方法的要点在于当有若干因素对分析对象发生影响作用时,假定其他各因素都无变化,顺序确定每一个因素单独变化所产生的影响,采用这种方法应用时需要注意因素分解的关联性、因素替代的顺序性、顺序替代的连环性及计算结果的假定性等问题。连环替代法在实际运用中有一种简便、快捷的简化形式,即差额分析法。该方法是在计算某个因素的变动对分析对象的影响程度时,该因素采用分析对象数据与判断标准数据之间的差额,排列在该因素前面的各个因素均采用分析对象数据,而排列在该因素后面的各个因素均采用判断标准数据。 二、公司的财务管理问题总结 1.公司领导决策人员对财务管理的效能认识不足。现阶段,国内很多公司的领导决策人员认识不到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片面强调生产经营、利润收益,忽视了组织管理、财务管理、模式转型等组织协调问题,从而降低了公司生产能力的提高,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笔者认为,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是内部组织管理的重要构成部分,只有重视财务管理工作,并将财务管理工作提升到一定水平,才能推动公司的经营发展,解决公司的现实生产需求。一是,应当根据财务管理工作,对公司的整体经营情况、运作情况提出意见和总结,评估公司在财务管理工作的缺陷、需要改进的地方。二是,通过财务管理工作防范财务风险,为生产经营、项目开发、投资项目等提供参考数据。三是,做好公司的财务预算、核算工作,制定财务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评估制度。 2.公司财务管理人员的职业素养、从业能力需要提高。部分公司的财务管理人员聘用机制不健全,公司选聘、任用财务管理人员具有随意性,财务人员的专业能力、职业素养有高有低,严重制约了公司的财务管理水准提升。笔者认为,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人员不应当仅仅做好会计账目的费用进入、支出统计与核算,还应当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专业能力,主动承担、积极履行财务监督管理的工作职责,做好财务预算设计、财务核算统计、财务风险防范与成本资金控制,与其他组织职能部门做好协调配合,避免会计财务账目的虚构、伪造。公司财务管理人员应当详细了解国家与地方政府的税收策略、财务管理政策,认真学习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公司财务工作的规定,帮助公司领导管理人员作出正确的运营策略。公司财务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自身的工作的职责,掌握市场经济的变化动向和供需情况,将财务管理工作与生产经营方针结合起来,从公司的现实经济条件出发,提高财务管理总结报表的质量和正确性。 三、公司的财务管理策略分析 1.公司财务管理意识理念、科学理论的学习。科学理论、专业知识的学习,能够为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提供思想指导,提升公司的文化水平,提升公司工作人员的意识觉悟,创建积极、和谐的发展环境。公司的财务管理人员需要加强对自身的监督管理,一方面利用课余时间提升个人能力,一方面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学习活动、讲座交流活动,与其他财务工作人员交流经验、分享工作成果,分析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与不足,探讨如何解决、提升公司的财务管理效果。公司的财务管理人员应当加强业务能力,将现代的信息管理技术、互联网通讯技术、软件程序技术与财务管理工作融合起来。 2.公司财务管理人员职业素养的培养。公司决策组织者应当正确认知财务管理意识理念的重要性和现实指导意义,学习、掌握财务管理意识应用于实践生产的方法,为财务管理工作人员顺利工作提供辅助、便利条件,提高公司财务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他们的工作责任心。在公司中建立起科学的财务管理机制和工作绩效考核监督管理机制,推动公司生产经营水准的不断升高。公司的领导决策者充分理解了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之后,应当将财务管理工作看做生产经营、组织管理的关键策略方法,合理分配各财务管理部门的职权,监督其他组织管理部门对财务管理工作提供便利,将财务管理工作全面渗透到公司组织经营活动的全部过程、环节当中,尊重财务管理工作人员的身份、职责,保护财务管理工作人员的权益不遭受不当侵害。从公司管理方面、财务管理人员自身方面,严格管理、提高标准,制定定期的培训、学习计划并认真执行,给予财务管理人员学习、进步的机会和空间。 综上所述,公司财务管理人员一方面要遵从、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府政策方针的要求,另一方面都加强对自身的管理,学习专业知识、提升综合管理能力,及时分析、总结在财务管理工作中的不足,积极主动履行工作职责,做好资金成本控制、财务风险评估与防范,让财务管理工作为公司其他组织管理工作提供制度保障,提升公司的组织经营能力,提升公司的竞争能力和综合实力,为公司实现发展规划目标、实现生产模式转型,提供助力。 作者:姜阳 单位:大连瑞达模塑有限公司 企业财务分析论文:企业财务分析中固定资产质量分析方法 财务分析的作用是通过对企业的会计信息及其他相关领域信息的系统分析,评价出企业在生产经营、财务运营等方面的客观状况,进而帮助管理者改善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方法,理性选择提高生产经营效率的措施,最终提升企业价值。在企业管理的实践中,其重要程度日益明显,得到企业的投资者、债权人、经营者及其他利益相关主体的高度关注,而其中针对企业资产的质量分析十分重要。所谓资产质量是指资产在特定的经济组织中,实际发挥的效用与其预期效用间的吻合程度。由于资产种类繁多、属性各异,因此企业预先对其设定的效用也各不相同。即使是同一项资产,在不同的企业中,甚至是相同企业在两个时期、异常环境之下,所能达到的预期效用也不一样。因此,企业特定资产质量的分析方法必须结合特定企业、特定时期、特定的经济环境进行选择。 1确定固定资产质量的方法 此前国内外学者确定固定资产质量的方法大体有4种: 1.1资产结构细化分析法 分析总资产的内部结构,计算固定资产占资产总额比重,固定资产是企业主要盈利来源,但也应在合理的比重范围之内,如果固定资产比重偏高,则会削弱营运资金的作用;如果固定资产比重偏低,则企业发展缺乏后劲。同时运用资产增长率、固定资产成新率、存货周转率和应收账款周转率等指标加以辅助,以确定固定资产质量的方法。 1.2现金流量分析法 比较现金流量表与利润表中的数据,确定财务成果和资产质量的对应性:企业在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量与主营业务利润相比较、投资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量与投资收益相比较、净现金流量总额与净利润进行比较分析。一个企业如果没有相应的现金净流入的利润,就说明其质量是不可靠的。 1.3虚拟资产、不良资产剔除法 此方法是把虚拟资产、不良资产从资产中剥离出来后进行分析的方法,实质上是对企业存在的实有损失和或有损失进行界定。 1.4资产同相关会计要素综合法 利用会计六要素间的内在关系来判断固定资产质量,如总资产报酬率、总资产周转率、流动比率、长期资产适合率等。以上4种方法的入手点都为会计报表,利用报表数据或根据会计报表计算而来的财务指标进行分析,一旦报表本身未能对固定资产本身价值确切计算,那么这些分析的依据也就不完整了。因此本文将固定资产质量分析与固定资产价值准确计量相结合,对以往财务分析工作中固定资产质量分析工作进行补充完善。固定资产在财务分析过程中一般可分为2种类型:一种是不具备增值潜力的固定资产,另一种为具备增值潜力的固定资产。 2不具备增值潜力的固定资产质量确认 该种方法常见于普通生产用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办公设备等方面的财务。一般现行评价其质量的方式都是按其账面价值计算。例如某企业财务分析过程中判断一组生产设备的价值,2010年购入,购入时为200万元,合同规定使用年限为10年,期末无残值。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每年计提20万元,若财务分析之时点为2014年,则其净值为200-4×20=120(万元)。但其中并没有考虑到除实体性损耗之外的原因,也没有顾及到该设备使用频率较高、较低或经历过更新改造的情况,因此评价此种类型固定资产质量的方法需要完善。 2.1使用频率较高或较低引起固定资产质量变化 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有些企业的固定资产长期闲置或开工不足,而有些固定资产却因追赶订单而长期超负荷运转,这些情况都与合同中规定的额定工作时间不符,因此必须考虑这些因素。如前例,假设该企业机器设备每日额定工作时间为8h,而实际上在此前4年中每天使用都超过10h:则其实际使用年限为10/8×4=5(年),价值实际应为200-5×20=100(万元)。意味着超负荷运转会导致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老化,质量会加速下降。反之,若每天勉强工作4h,则其实际使用年限为4/8×4=2(年),价值实际应为200-2×20=160(万元)。意味着开工不足导致固定资产磨损减少,相对使用寿命也将延长,质量下降速度减缓。对于经历过更新改造的固定资产应计算其加权使用年限经历过更新改造的固定资产往往更加坚固耐用或功能会有所提高,那么它的质量将随之提高。此时的固定资产应考虑更新改造后的价值,即计算其加权使用年限。还以前题为例,假如该机器设备2010年购入,购入时为200万元,财务分析时点为2014年,同时企业分别在12年和13年花费了3万元和5万元对其进行更新改造:则设备的加权更新成本=200×4+3×2+5×1=811(万元),更新成本=200+3+5=208(万元),加权使用年限=加权更新成本/更新成本=811/208=3.9(年),那么该机器设备价值实际应为200-3.9×20=122(万元)。可见,经历过更新改造后的机器设备相较于原先来讲贬值更低,使用年限更长,因此质量会更高。 2.2功能落后引起固定资产质量降低 对于功能落后的固定资产质量降低应计算其功能性贬值。机器设备除有形损耗之外,还会产生无形损耗,比如由于该种类型的设备技术进步,出现了性能更为优越的机器设备,所以引起本企业机器设备功能相对落后而造成的不可见的价值贬低。其表现为在完成相同生产任务的前提下,原有设备在人力、材料、燃料动力或者其他制造费用等方面的成本更高,从而形成了所谓的超额运营成本。将机器设备在剩余寿命内每年都会产生的净超额运营成本进行折现,并求和,即可算出机器设备的功能性贬值额。如前例中假设该设备耗电量大,维修费用高,与同类新型设备相比,每年多支出运营成本3万元。与此同时,该设备正常运行需5名操作人员,而同类新型设备操作人员只需3人。操作人员年均工资约为2万元。所得税率为25%,折现率为10%,那么该设备实际价值还应考虑功能性贬值:每年都会产生的超额运营成本=3+(5-3)×2=7(万元),功能性贬值额=7×(1-25%)×(P/A,10%,6)=22.87(万元),则该机器设备价值=200-4×20-22.87=97.13(万元),可见,固定资产的功能性贬值同样会引起其价值减少、质量下降。 2.3外界环境因素变化引起固定资产质量降低 对于国家政策限制或市场环境变化等外在原因致使固定资产被迫减产降低收益的应考虑其经济性贬值。有些时候企业的固定资产质量下降并不是由自身原因,而是由外部原因引起的。比如竞争者实力增强、数量增加导致市场竞争加剧;同类产品增加、替代品产品出现导致社会总需求量减少;主要材料供应不畅、能源价格上涨导致正常生产无以为继;利率上升、汇率下降导致企业运营成本加大、出口产品换汇减少;国家政策、产业政策、环境能源保护法律法规变动导致缩短使用寿命或生产规模受约束等等,这些原因都会从外部强制迫使固定资产相对质量下降。针对此种类型的影响一般可从三方面考虑: 2.3.1造成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缩短如前例:该机器设备原使用年限为10年,但由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到第8年必须强制报废:那么应首先估算在原始状态下该设备的实体性贬值率=4/10=40%。再估算在国家新出台的产业政策限制规定要求下该设备的实体性贬值率=4/8=50%。则该设备此时产生的经济性贬值率=50%-40%=10%。假设不存在其他异常状况,则该设备的价值=200×(1-4/10)×(1-10%)=108(万元)。此时固定资产质量下降的原因即为政策性变化,迫使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缩短而导致的。 2.3.2造成固定资产利用率下降如前例:该机器过去每年正常生产1000件产品,但由于市场竞争加剧,企业不得不减产至800件产品,假设每件产品单价500元,单位总成本400元:那么该机器设备每年的损失=(1000-800)×(500-380)=24000(元)=2.4(万元),此后6年损失的收益总额=2.4×(1-25%)×(P/A,10%,6)=7.8(万元),假设不存在其他异常状况,则该设备的价值=200×(1-4/10)-7.8=112.2(万元)。此时固定资产质量下降是因为外部环境变化,迫使固定资产利用率下降而导致的。 2.3.3造成固定资产收益额减少如前例:该机器过去每年正常生产1000件产品,假设每件产品单价500元,但由于市场竞争加剧,每件产品单价不得不下降至450元才能全部出售:那么该机器设备每年的损失=1000×(500-450)=50000(元)=5(万元)此后6年损失的收益总额=5×(1-25%)×(P/A,10%,6)=16.33(万元)假设不存在其他异常状况,则该设备的价值=200×(1-4/10)-16.33=103.67(万元)此时固定资产质量下降是因为外部环境变化迫使固定资产收益额减少而导致的。可见,如果出现固定资产闲置、停用或利用不足、使用寿命缩短都应考虑外部环境变化导致固定资产质量下降这一层面问题。但如果该固定资产以后不再继续使用或无继续使用价值,通常不需特殊考虑。 3具备增值潜力的固定资产质量确认 该种固定资产质量确认常见于房地产类型,一般现行评价其质量的方式都是按其账面价值计算。例如企业有厂房1000m2,砖混结构,经济寿命年限为50年,现已使用10年,当初购入时3000元/m2,残值率为3%,用直线法计提厂房折旧:则厂房现在净值=3000×1000×(1-3%)×(1-10/50)=2328000(元)=232.8(万元),经调查该地区为经济开发区,自然环境好、交通通讯便利,该地区此类型厂房售价为6000元/m2以上,市场销路良好:则该厂房价值=6000×1000=6000000(元)=600(万元)。可见,类似房地产这种固定资产具有不可再生性和稀缺性特点,其价值不会由于使用年限增加而下降,反而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对其需求的不断膨胀,出现相对稳定甚至增值的趋势。此时必须用现行市价的方式去确定固定资产的质量。 4结束语 总之,固定资产质量分析不能仅局限于财务报表中的数据,在选择固定资产质量分析方法时应全面、系统地考虑各方面的影响因素,不应受财务分析条件和传统会计计量方法的制约,单纯用历史成行测绘,通过实例看出三维激光扫描仪在对地下空间测绘时,具有精度高、速度快等优点。城市地下空间信息的系统化、统一化、智能化的管理不仅可以为地下空间的规划设计和管理提供有效的数据支撑,更有利于地下空间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对提升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有着重要意义。 作者:李楠 单位:黑龙江工程学院 企业财务分析论文:化工企业财务分析探讨 一、企业财务分析及分析质量概述 (一)基本概念 财务分析主要是指通过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现金流动情况进行系统的分析和评价,同时科学评价及预测企业相关经济活动的一项财务管理工作内容。财务分析质量主要是指财务分析后得出的结论对于企业决策的有用程度,换言之,也就是财务分析对于决策的贡献度。所以财务分析质量水平直接关系到企业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同时财务分析也是用以评价企业财务状况及衡量企业经营业绩的重要基础。 (二)作用分析 财务分析对企业的促进作用不言而喻,其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上:第一,有助于实现企业的财务目标。企业财务分析结论的得出,需要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及财务活动等进行全面的评价分析,并经过一系列的调查研究等活动,全面分析财务指标的实现状况。因此通过企业的财务分析能够对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可以对企业的资产构成及资金的来源结构进行检查,可以对企业偿付债务的能力进行评价,可以对企业的盈利目标实现情况进行分析等。第二,有利挖掘企业内部的潜力,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企业的财务分析活动,不单单是检查总结企业的财务情况及经营活动,而且也是对企业内在经营的潜力进行挖掘的过程。并在后期的经营过程中合理运用挖掘出来的潜力因素,有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第三,有利于帮助企业管理人员做出正确的经营决策。 二、化工企业财务分析质量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关注度不够,缺乏核心软件分析技术 一方面,在化工企业中,企业管理人员更加关注的是技术开发及创新,对于财务管理工作方面,重点也是关注成本、利润等与经营结果直接相关的方面,很少会强调包括引起经营结果的因素的系统性财务分析工作。这样自然不利于企业经营决策的科学、正确制定,也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国外发达国家的化工企业大部分均配备了功能强大的财务分析软件系统,而我国的软件的应用水平相对较低,大部分还是处于事务处理阶段,满足分析需要的信息化程度相对偏低,这样也不利于财务分析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财务人员对专业外的情况了解不够 财务人员要想真正做好财务分析工作,一定要和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公司战略、行业状况、客户情况、竞争对手情况、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结合起来,这样做出来的财务分析才是有血有肉的、公司高管层看得懂、喜欢看的财务分析。而在大部分化工企业中,财务人员对这些专业外的情况了解得并不多,财务分析存在脱离实际、闭门造车的情况。 (三)不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设置 第一,传统的杜邦分析法存在很多缺陷,如经营性收益与财务收益不分、经营性资产与金融性资产不分,财务杠杆计算不准确等,在很多情况下并不能反映企业的真实经营绩效。第二,用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分析短期偿债能力时,误认为这两个比率越高,企业偿债能力就越强。但从股东角度和管理者角度看,企业偿债能力过强并不是好事,反而说明了企业资本利用效率和效益不高。第三,存货周转率指标低时,传统观点认为是存货周转慢,不能如实反映企业在低价时大量买进大宗商品的策略而导致采购成本的下降。 (四)财务报表的质量还需进一步提高 财务分析结果的准确性需要借助于财务报表相关数据,但是目前在化工企业财务报表方面还存一定的不足。例如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使得不同企业之间的同类报表数据之间不具备可比性;不能及时处理收入和费用业务,不能及时、准确处理资产变动,导致财务报表不能反映公司实际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财务报告内容的产生是基于某种假定的基础上,使得和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等。 三、提高化工企业财务分析质量的主要对策 (一)公司领导、财务部门负责人重视财务分析 公司领导不能只把财务部门看作是管钱管账的部门,也要把财务部门视为公司经营活动的参与者、经营决策的支持者。公司需要舍得在财务分析人员、财务分析软件等方面做适当的投入。财务部门负责人要明白,财务部门只有参与到经营管理中去,在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基础上做好财务分析工作,为实现公司的经营目标做出贡献,财务部门才有存在的意义、财务部门在公司的地位才会提高。公司和财务部门都要提高财务分析人员的地位和待遇。 (二)完善财务分析指标与方法 一方面,完善企业财务指标体系,应结合化工企业的特点,采用传统指标和现金流量指标相结合的方式来设计财务分析指标,需统一定义财务指标,并注重盈利性的分析,同时还应该相互结合绝对指标和相对指标;另一方面,需借助多种方法来全面评价企业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三)扩大财务分析数据范围 第一,对于财务报告体系进行进一步的完善;第二,综合分析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指标,经营管理中的问题要能反映到财务分析上,财务分析要能涵盖经营管理活动的所有关键方面;第三,对于会计报表的附注进行详细的分析;第四,全面详尽的分析企业的现金流量表。 (四)细化企业财务构成情况及变动原因分析 化工企业在进行财务分析的时候,其分析对象应该选取企业资金活动的全过程。具体内容有:第一,注重全面分析企业的盈利能力;第二,全面分析企业的成本费用变动状况及其影响因素;第三,对于企业的负债所有者权益的构成及变动情况进行详细的分析;第四,全面分析企业资本结构的质量。 (五)加强企业筹资、投资与现金流量的质量分析 第一,做好化工企业的筹资分析工作,此外分析人员还需要全面分析企业的投资对象的经营状况及效益,进而判断企业对外投资和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间的内在关系;第二,做好企业现金流量的分析工作。财务分析时应以“利润”为中心转向以“现金流量”为中心。现金流量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决定着了企业的生存及发展。因此,加强现金流量分析,能够对于企业本期及各期的现金流入、流出及结存情况等进行全面了解,能够对企业的当前及未来的偿债能力及支付能力等进行正确评价,能够及时发现财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便于采取改进措施。总之,企业财务分析质量的提高能够为企业的正确决策提供基础数据和依据。对于化工企业而言,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这就要求化工企业全面提升财务分析质量,不断完善财务分析方法,制定出符合企业实际和市场环境的科学、合理的经营决策,最终促进化工企业的全面健康发展。 作者:方其军 单位:南京金陵化工厂有限责任公司
会计信息化论文:会计信息化实践教学体系研究 一、网络经济呼唤建立信息化会计实验教学体系 随着网络的普及、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使得电算化会计软件的应用平台、开发技术、功能体系在不断的更新,会计电算化走向网络化已成为必然,迫切要求会计实验教学与之适应,以满足网络经济环境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目前许多财经类高校虽然大多重视会计电算化实验教学,但是,很少建立信息化会计的实验环境,在实验教学的方式、方法、内容和环境上普遍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实验教学内容单一、陈旧,层次低下 目前大多数院校所进行的会计实验教学仅限于会计信息系统“单一的子系统模式”的会计核算子系统,基本上只进行总帐系统的实验,要求和层次只停留于采用某个会计教学软件利用计算机进行建账、制单、审核、记账和编表的基本训练上,实验内容往往选择工业企业中某一时期的几十笔经济业务,仅仅在财务处理、报表系统上进行模拟实验,其他的相关学科以及如何进行会计分析、会计预测和决策等方面的使用很少涉及。 (二)缺乏系统的高质量实验教学教程 实验教学采用的会计软件大多是单用户版,这就决定学生只能进行单机应用模拟试验而不能进行网络应用模拟试验。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目前会计电算化教材的内容比较陈旧,与之相适应而用于实验教学的会计软件已经滞后于现代信息技术条件下会计软件的发展。这就导致我们培养的学生只能在单用户模式下简单使用会计软件的账务、报表处理等功能而不会使用网络财务软件进行其他的业务处理。 要使会计实验教学获得满意的效果,好的教材是保证教学质量的前提。就目前的情况看,实验教材尽管琳琅满目,但内容单一,大多是用友、金碟等会计软件操作手册的翻版,所给资料的业务只是帐务,诸如固定资产、材料等最基本的模拟数据都很少涉及,功能如此单一,如何能进行预测、管理、分析和决策等控制职能方面的教学?教材内容限制了教学目标的实现,无法满足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开发技术、工具或平台落后。由于会计软件规模相对要小些,加上早期的开发者大多是非计算机专业人士,所以一般都选择大众化的开发工具。目前尽管部分会计软件已从DOS转到了WINDOWS平台,但大多数软件的开发工具仍然摆脱不了DBF的文件体系,缺乏ORACLE之类大型数据库管理系统在功能、性能、安全等方面的有力支持。 (四)校内实验与校外实习没有有机的结合起来。表现在仅限于实验室进行模拟操作,学生没有深入实际工作中,不便于增强学生对财会部门内部信息及与其它部门业务信息联系的直观感受和消除模拟实验可能存在的不确信感。 因而,传统的电算化会计已经不能适应网络经济的发展要求,我们必须树立全新的会计理念,对电算化会计进行全方位的创新-发展信息化会计。因此,财会教学的一个首要方面就是加强会计信息化的实践性教学研究。 二、会计信息化实验教学系统的构建 (一)支撑平台 校园网建设为开展会计信息化教学和网上模拟实验提供了支撑平台和应用要求。首先高校都有自己的校园网,这为开展会计信息化教学提供了方便的物质基础。学校的校园网将校园网络中心和各院、系实验室综合考虑进去,将光纤布到院、系实验室,形成校园网中心与院、系实验室正常的节点关系,提供模拟实验室到网管中心的宽带传输通道,这样,不需要投入就具有了基本的硬件基础设施;其次结合校园网建设,对现有的机房进行扩容和改造,对现有的计算机进行升级和更换,使其符合网上实验教学的需求。同时,将校园网布线到教师家庭、学生宿舍和上课的教室,扩大实验教学的覆盖范围。 (二)教学基础软件 多媒体与数据库技术日益成熟,奠定了会计信息化实验教学的基础。多媒体技术及一些基于WEB的大型数据库管理系统和分布式数据库技术已经成熟,广泛应用于经济领域。利用这些工具可以既简洁又方便的开发财务教学软件。这样就可以实现在网络财务环境下,抛弃传统财务系统所采用的小型数据库,而使用网络财务所采用的MYSOL、ORACLE、SQL Server等,为运用用友V8.X和金蝶等企业级网络财务软件提供数据库环境。 (三)网络版会计软件 网络版会计软件可选空间广阔。利用网络版会计软件进行实验教学,要特别重视教学软件的选择,选择那些功能强、安全性好、可靠性高、有代表性的网络版的会计软件。比如,用友V8.X FOR SQL SERVERE或金蝶等企业级网络财务软件作为教学实验软件,并且力争做到功能全。 (四)实验的组织 实验的组织要考虑两方面的要求,一方面要求学生对实验的知识点全面掌握;另一方面还要求学生掌握如何以特定的角色在会计信息系统中完成相应的实验任务。具体做法:将用友V8.X FOR SQL SERVERE或金蝶等企业级网络财务软件、模拟企业的会计资料文件安装在服务器上,将诸如总账系统、报表系统、工资系统、固定资产系统、应收应付系统、资金管理系统、财务分析系统等分别安装在不同的工作站上,实验教师按照会计实务和实验教学的要求,设计多个实验角色,比如,系统管理员、财务主管、出纳、审核等,采用分组的形式组织学生,每组模拟各自企业建立各自的账套,通过上网在各自的工作站完成诸如工资、存货、固定资产等方面的核算,将各自系统产生的凭证,通过网络传递到总账系统,再由使用总账的同学完成审核和记账。期末处理时,可由总账系统完成结账,报表系统完成报表的编制。在每次模拟实验过程中,同组的同学进行角色互换,使得每一个同学都能体验财务软件的所有的操作,从而,掌握此软件的所有功能。 利用网络财务软件进行模拟集团公司跨地区、跨公司的管理,学生通过模拟使用合并报表系统可通过网络直接调用若干个自己建立的企业账套数据,再进行汇总计算,完成汇总报表的编制,进行财务分析。 三、实践教学基本框架:两个模拟实习体系,三种社会实践 对学生会计信息化动手能力的培养主要通过两种途径来解决:一是校内模拟,二是社会实践。 (一)两个模拟实习体系-课程模拟体系、岗位模拟体系 课程体系是以当前的课程为对象,按课程内容的先后顺序,进行单元模拟、阶段模拟、综合模拟。岗位模拟体系是按网络化会计的岗位进行模块划分,分组进行实习。课程模拟体系与岗位模拟体系不是独立的两个过程,而是相互渗透、相互交叉的。 1、会计信息化基础模拟 会计信息化基础模拟是在课程中进行的,属于课程模拟。会计信息化基础模拟的内容,主要是网络环境下会计信息系统的分析、系统设计、账务处理系统、其他业务系统、报表系统的设计框架以及实施。这是会计信息化其他有关课程模拟的基础。 2、会计信息化行业模拟 会计信息化行业模拟是实习阶段完成的,属于岗位模拟。会计信息化行业模拟是财会专业实践的重点。学生从建账套开始,完成初始化、输入记账凭证、审核记账凭证、登记账簿、编制会计报表的全过程操作(完成手工和计算机两套账务处理)。此模块可划分为三个二级模块,即网络化会计岗位实验模块,企业会计综合模拟实习模块,行政事业会计综合模拟实习模块。 (1)会计信息化岗位实习模块。主要按会计信息化的岗位分别提供相关的经济业务。 (2)企业会计综合模拟。可按几个主要行业分别设置模拟实习内容,如工业企业、商业企业等,以工业企业为主,其他企业为辅。提供一个小型企业一个月的常见经济业务。 (3)行政事业会计综合模拟。可按不同单位设置模拟实习内容,如行政单位、学校等,提供不同单位一个月的常见业务,由学生完成全过程的操作,此模块可作为选修内容。 3、财务管理模拟 财务管理模拟内容可在上述会计核算基础上,补充提供相关的基础资料,由学生利用会计软件进行财务分析。 (二)三种社会实践-社会调查、基地实践、顶岗实习 1、社会调查 在会计信息化教学中,社会调查是教学活动的重要环节。调查报告可作为学生课程考察的一个方面。调查内容由代课教师根据课程所学内容进行宏观上的安排,学生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具体选择。社会调查一方面有利于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同时可以提供一些好的教学案例,充实教学资源。在时间安排上,社会调查可放在节假日进行。由于目前网络版会计软件或相关软件在企、事业单位和行政管理中使用得已经比较普遍,所以学生做这样的社会调查是完全可行的。 2、实习基地实践 选择会计信息化比较规范、应用比较成熟的企业,与之建立比较稳定的联系,作为实践教学基地,学生分批分期到会计信息化实习基地参观学习,了解企业实施信息化会计的过程。使学生在真实的环境、真实的条件下得到针对性极强的业务技能训练与感受。 3、顶岗实习 结合毕业实习,安排一定时间的顶岗实践。将校内模拟实践课运用到岗位实践中,使学生在走上工作岗位前,就具备了较强的实践动手能力。对已签定就业协议意向的学生可离校顶岗实习。 以上仅仅对会计信息化实验教学系统的构建以及实践教学基本框架进行了探讨。而在整个会计信息化实验教学过程中,还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需要解决,如师资培养问题,会计实验数据传输、接受过程的安全问题,与企业信息化的接口问题,信息化软件问题等等。 会计信息化论文:时展与会计信息化 摘要 会计信息化依据现代管理模式和最新信息技术对会计电算化进行变革和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时展的必然要求,它具有信息化、智能化、多元化、共享性、阶段性等特点;会计信息化主要包括会计基本理论信息化、会计工作信息化、会计教育信息化、会计资料信息化和会计管理信息化等内容;目前实施会计信息化还存在一些难点问题。 关键词 会计信息化 特征与内容 实施难点与对策 “会计信息化”是"会计发展史上的又一次革命",对会计理论及会计实践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会计信息化是指将会计信息作为管理信息资源,在会计电算化基础上全面应用以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与通讯技术为主的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信息技术与会计学科高度融合的现代会计信息系统。会计信息化是顺应网络化、信息化发展趋势,依据现代管理模式和最新信息技术对会计电算化进行变革和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时展的必然要求,它具有无比的优越性和广阔的发展前景。 一、会计信息化的主要特征 会计信息化的目标是通过将会计与现代信息技术的有机结合,对会计基本理论与方法、会计实务工作、会计教育等多方面进行全面发展,进而据以建立满足现代企业管理要求的会计信息系统。因而,会计信息化的本质是会计与现代信息技术相融合的一个发展过程。作为会计又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会计信息化是一次"质"的飞跃,与会计电算化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信息化 会计信息系统是运用现代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通讯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构建的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核心子系统,是会计信息化的技术基础和信息平台。会计信息化涉及会计基本理论与方法、会计实务工作、会计教育和会计管理等所有会计领域,是会计系统的全面信息化,是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预测与决策到会计管理的全面信息化,是根据信息管理的原理和信息技术要求对会计流程的重整和会计模型的重构。 2.智能化 会计信息化是一个由人、电子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数据及程序等有机结合的应用系统。它不仅具有核算功能,更具控制功能和管理功能,具有智能化和人性化的特点,因此,会计信息化系统不再是一个简单的模拟手工方式的"傻瓜型"系统,而是一个人机交互作用的"智能型"系统。 3.多元化 ①信息来源多元化。在经济社会一体化、数字化、网络化的基础上,会计信息化系统通过对企业内外各个机构、部门的信息接口转换,广泛接收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其信息渠道更加宽敞,信息量更大;②信息提供多元化。在会计信息化条件下,会计期间不再是提供会计信息的约束条件,既可以按既定的月、季、年来披露会计信息,也可以根据需要实时生成、提供会计信息,还可以对系统实施实时控制;③信息处理方法多元化。如存货计价可以同时采用计划成本法和实际成本法,在实际成本法下,也可以运用多种计价方法进行试算,比较差异,选择相对准确的计价方法。此外,由于系统接收了大量非货币形态的相关信息,便于系统运用有关数学模型,进行财务分析、预测和决策;④信息空间多元化。借助于信息处理方法多元化的结果,会计信息系统提供信息的空间非常广阔。会计信息系统中有各种各样的会计信息,用户可以各取所需;⑤提供信息形式多元化。随着计算机多媒体技术的采用,会计信息系统除了提供数字化信息,也可提供图形化信息(如财务分析、预测的直方图、折线图)以及语音化信息(如有声财务分析报告)等等。 4.共享性 随着Internet和电子商务的日趋成熟和发展,在会计信息化条件下,通过Internet可以使会计信息系统和企业内外有关系统(如证监会、银监会、政府管理部门、银行、税务、企业)实时交换数据,相互获取信息,实现信息高度共享。届时,会计信息系统不再是信息孤岛,它将逐步成为开放的系统,是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 5.阶段性 会计信息化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它不可能一蹴而就,不可能同时在各方面都一步到位,是从手工会计方式-会计电算化阶段-初级会计信息化阶段,到会计领域全面的信息化阶段,进而实现企业信息化、行业信息化乃至全社会信息化,显然,这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渐进发展过程。在不同阶段,会计信息化具有不同的内容和表现,在企业主要表现为建立新的现代会计信息系统。 二、会计信息化的内容 会计信息化,要求在会计的所有领域充分依靠和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对会计领域的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和工作流程进行重整,通过会计与信息技术的融合来满足信息社会对会计信息的需求。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会计基本理论信息化 基于工业经济社会的传统手工会计基本理论,如何适应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社会的要求,如何构建信息社会的信息化会计基本理论问题,是目前会计学界正在探讨的问题。信息技术的发展正在改变着传统会计理论体系,应根据信息社会的特点,在会计基本前提、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职能、会计任务、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报告原则等方面形成新的会计理论体系,并将这些新会计理论体系的内容在会计信息网络系统中公示,让关注会计信息化发展的有识之士都能在网上随时了解会计信息化研究的新成果,并就有关理论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使会计基本理论在开放式的会计信息系统中也占据一定的位置。 2、会计工作信息化 会计工作信息化主要是指按照会计信息化的要求,重整会计业务处理流程。会计业务处理流程包括企业会计组织机构、会计工作岗位设置、岗位职责、会计人员职责、会计的内部控制制度等的建立和完善。显然,会计理论体系的变革与信息技术手段在会计领域中的广泛运用,对手工会计模型下的会计业务流程将产生深刻的影响和变革,建立在手工会计模式基础上的传统会计业务流程必将进行适应性变革,会计组织机构、会计工作岗位、会计凭证的传递、审核等都将根据新的会计业务流程和新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进行重新设计。会计实务工作的信息化实际是社会信息环境导致企业财务管理组织的创新和会计实务工作手段与方法的创新。 3、会计资料信息化 会计资料信息化包括会计数据的搜集、加工、处理和会计信息的输出、使用等的信息化。会计资料信息化是会计信息化的主要标志,也是会计工作信息化的直接结果。 4、会计教育信息化 在信息环境下,应该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的成果,建立会计教育网络系统,面向学校、面向社会,让在校会计专业学生、教师、会计理论和实务工作者,都可以通过网络在会计教育网上学习最新的会计知识,讨论热点问题,进行学术辩论,交流学习心得、工作经验、失败教训等。会计教育信息化可以使会计教育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为在校会计教育、后续会计教育、终身会计教育提供信息资源平台。 5、会计管理信息化 会计管理是指财政管理部门对会计的管理工作,包括会计人员管理与会计信息管理两方面。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会计人员信息系统和会计证管理系统,还可通过发达的教育培训网络,对在职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知识的继续教育,使新的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新制定的会计业务处理规则等,运用现代化的网络培训及时地传达到广大的会计人员中。会计信息管理主要是通过会计法、会计准则、财务通则、财务法规、会计制度、财会规定等方面,对会计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这种规范和要求必须充分考虑信息技术环境的影响,为会计理论与会计工作的信息化提供合法性支持和发展动力。 三、会计信息化实施的难点与对策 会计信息化是会计与信息技术的结合,是时展的客观要求。但是,我国会计电算化事业起步较晚,理论体系尚不成熟,在此基础上实施会计信息化必然会遇到新问题,就目前来看,实施会计信息化的难点主要是人才匮乏、软件功能针对性不强、财务与业务协同化程度不高、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信息安全难以保障等,针对这些难点,笔者认为主要应该采取如下对策。 1、培养高素质的会计信息化人才 目前我国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中,大部分只是利用电脑处理会计的基本核算,而大量的财务管理和财务分析工作,仍采用手工操作,很多单位因缺乏高水平的财务管理人员,使财务管理成为空谈。现代信息技术的运用,会计信息化的实现,无不需要高素质的人才。会计信息化所需要的复合型人才,不仅要精通会计专业知识,还要掌握网络信息技术,具备电子商务知识,懂管理,善理财,他们既是专才,又是通才,真正既博又专。培养会计信息化人才,既是信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又是对会计学、管理学、计算机等学科培养目标的挑战。对传统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进行变革,在会计学、管理学融入现代信息技术,实行跨学科、跨专业学习,是培养会计信息化人才的一条有效途径。 2、完善ERP软件的智能化与人性化功能,实现业务与财务的协同处理 我国会计软件正在从核算型向管理型、管理决策型方向发展,会计信息系统正在向功能综合化和技术集成化方向发展,软件系统越来越复杂,功能越来越全面,但是针对性和适用性却比较差。商品化ERP软件、会计软件都不是针对某一类企业开发的,通用性比较强而专用性不够,所谓好的软件不一定适合自己,合适的、能够真正发挥作用的软件才是最好的。ERP软件是实现信息化的基础和平台,商品化ERP软件必须智能化、人性化,各个使用单位可以根据其生产经营特点、内部管理的需要和业务处理流程,能够轻松实现对软件重整,可以按需要进行拆卸和加载,真正发挥ERP软件的强大功能,实现业务与财务的协同处理,实现数据高度共享,为实现会计信息化、进而实现企业信息化奠定技术基础。 3、确立电子数据的合法地位 传统会计信息系统是人工会计的模拟系统,其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基本上是把手工的一套移到电脑上去,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依然是纸介质形式,那时传统会计信息系统是滞后于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的.而会计信息化建立在现代信息技术的基础上,不仅仅是观念上的转变,更是时代的要求,是会计发展历程中的一场革命。在会计信息化系统中,证、账、表不可能再以纸介质传递,会计数据可以在系统内外直接获取,业务与财务完全可以协同处理,根本没有必要像会计电算化系统那样,将电子数据转化为纸介质以确认业务的发生等,因此,电子数据如果不能合法化,如果不具法律效力,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会计信息化,会计信息化需要法律上的支持,电子数据需要取得合法地位。 4、实施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保证信息质量和安全方面的主要措施可以从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加强对数据输入的管理。在会计信息化环境下,虽然多个用户可以同时共享数据库,但必须严格进行授权控制,对来历不明或者没有经过审核的业务数据不能进入会计信息系统。二是加强数据处理的控制。为了保证数据处理的及时性,可以采用集中分散式和授权式两种控制方法。集中分散式控制是指各个工作站分散输入业务,由网络服务器对全部业务进行集中序时处理,并对数据库实施统一管理;授权式是指各个工作站可以根据权限访问网络服务器,服务器则根据当时的忙闲决定是否接受访问。三是建立数据双备份制度,以避免因误操作或突然事件引起信息丢失;四是建立系统安全维护机构,由专业人员实施安全维护,提高警惕,随时防范黑客攻击和不法之徒的非法入侵,保证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确保会计信息质量,为实现会计信息化提供安全保障。 会计信息化论文:露露会计信息化建设经验 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发挥后发优势,实现跨越式发展,是我国为应对新世纪世界信息化浪潮而采取的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企业而言,必须解决的问题就是加强企业管理的信息化战略研究,为企业整体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保驾护航。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民族饮料工业的重点骨干企业,多年来以“打造民族饮料的世界品牌”为己任,在集团领导的大力支持下,积极推行财务信息化战略,有效地增强了企业核心竞争力。 露露的实践证明,财务信息化战略的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中国企业融入全球化的必然选择。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企业面临的国内外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提高我国企业的综合竞争力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这就要求企业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同时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为企业提高财务管理和核算水平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如何更好地运用和发挥计算机网络和信息技术的作用,是提高我国企业综合竞争力的关键问题。 一、实施财务信息化的必要性 我国的集团企业在财务管理上普遍存在着资金管理松散、预算管理困难、集团监管力度和时效性不足和财务信息的准确性不高等问题,需要通过财务信息化的开展、各类制度的建设、监管体系的建立、管理理念的变革和基础工作的规范等综合治理,其中财务信息化的开展是解决上述问题最有效的方法之一。 随着我国企业组织形式日趋集团化,经营方式多元化,组织结构倾向于扁平化和网络化,跨行业、跨地区财务核算和管理等情况大量出现,集团公司必须及时、准确、完整的掌握以财务信息为核心的经营管理信息,以便对集团内部的各种资源进行高度集中的管理、控制和优化配置,将财务系统由核算型转变成为管理控制型。 二、公司未来发展对管理的需求 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充分发挥地域资源优势,力争在五年内产销量达到50万吨占领全国市场,再用十年的时间把产销量扩大到100万吨,把我国的民族饮料销往全世界。公司在实施管理信息化工程的过程中,首次提出了实现以财务管理为中心的全面的管理信息系统,以适应公司不断发展的需要。 (一)公司未来发展对运营管理的需求 公司的不断发展和未来发展规划对管理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须找到一个现代化的管理工具来为管理层服务。 新的管理信息系统必须能迅速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劳动成本。要能够帮助企业建立一种包括激励机制和评价标准在内的新管理体制,从而实现企业内部的相互监督和相互促进,有效提高生产效率。 新的管理信息系统要把组织看作是一个社会组织,以社会组织的相互协作功能为基础,结合现代信息技术,在组织内部建立起“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有效信息交流沟通系统,迅速提高组织的效率。 新的管理信息系统要把企业内部的供应链管理发展为全行业和跨行业的供应链管理。把客户需求和企业内部的制造活动以及供应商的制造资源整合在一起,并对供应链上的所有环节进行有效管理,以实现企业各种资源的充分利用。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信息化管理思想的出现要求企业充分利用Internet技术及信息交换技术,将供应链管理、客户关系管理、企业办公自动化等功能全面集成优化,以支持产品协同商务等企业经营管理模式。 (二)公司未来发展对财务管理与核算的需求 财务管理信息系统是企业重要的决策支持系统。对外报告的财务会计信息,要把握真实性、时效性、重要性和决策性的原则。这些原则对满足企业决策层和管理层的财务管理信息同样要适用,只有努力推广财务预算和分析功能,才能很好的完善财务管理系统。 财务管理目标的确立是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不断深化。企业不仅仅归属股东,而且也归属于相关利益主体,企业财务管理目标除了要满足股东财富最大化和关注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还要求企业通过财务管理活动兼顾社会效益,履行社会责任。 (三)财务管理内容也要进行创新 在创新财务管理内容中预算管理是首要点。通过预算目标的确定、分解与落实、执行与调整、评价与考垓等,反映企业对市场要求的应变和措施,对企业起到规划发展、协调行动、控制经营等方面的作用。 (四)风险管理的作用应高度重视 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一定规模时,固定资产投资的加大、担保的增加、应收账款的滞收、生产资金的各有短缺等,企业有发展财务风险的可能性,因此建立资产财务状况评价体系和财务风险预警机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企业财务核算和企业运营管理相结合的财务信息化解决方案 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于1999年引进安易财务管理系统,实现公司了财务信息管理第一次飞跃。自2001年开始开发实施企业信息化到2003年,公司已成功的实施动行了ERP管理系统,为以后财务业务一体化铺垫了基础。2003年公司提出了财务业务一体化设计思想,并与吉大工易软件公司合作在原有系统基础上开发设计出了财务业务一体化《露露运营管理系统》。 (一)方案的提出 根据公司未来发展对财务信息化解决方案的需求,最佳的企业财务解决方案应该是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和企业运营管理系统相结合的集成系统。在此基础上,公司融合传统的财务管理系统和传统的企业运营管理系统的特点提出了“财务业务一体化”的运营管理系统概念。 随着公司业务品种的增加和业务量的增大,将公司的产、购、销、存与财务管理结合起来的“财务业务一体化”的运营管理系统应运而生,建立起产、购、销、存一体化的内部财务信息系统,实现了所有业务核算及登记全部由计算机一次自动集成。 (二)方案的实施 加强完善企业信息化建设。财务业务一体化方案的前题是必须先有业务信息化的基础,做为一财务管理系统来说,数据的准确是最基础的,只有企业将信息化发展到成熟阶段业务数据才能保证准确,在财务业务一体化前,必须将公司分销、生产、采购、存储等管理模块完善,并在保证上线运行无误,这样才能确保传给财务的数据准确可靠。 对财务人员进行综合素质培训。信息化的过程就是一个管理的变革,业务流程的改进,会设计到组织结构的调整及人员业务的改变。首先对人员进行信息化认识上的讲解,其次对人员进行系统操作及流程的培训。 对系统进行综合评价。系统运行一段时间后要对系统进行运行评价,要让所有人员发表自己的看法,让他们谈出自己的体会,由项目经理分析研究,对系统进行完善改进,促使系统更好的运行。 (三)方案的使用效果 目前,公司信息化建设基本上完成,组织机构调整,流程优化已结束,各业务流程运行正常,实现了财务业务一体化,一个以客户为中心,以订单为导向,围绕实现成本核算所展开的各项业务流程的大型财务业务一体化管理系统已全面实施。 实现了公司的数据共享。在传统管理中,业务数据与财务数据不连接,财务数据要滞后并且容易出现失误造成数据不准确,财务业务一体化后,财务数据实现了直接由业务端的及时准确传输。 实现了公司资源的统一配置。公司所有资源经过整合后能够最大限度的发挥其效能,物流资源经过整合使公司物流的流程更加合理,流动资金周转速度加快,商流资源和销售资源配置更加合理,资金流资源也得到有效整合。 企业财务核算和企业运营管理相结合的财务信息化解决方案的实施还加强了公司的财务监督功能,提高了公司整体的运营效率。 四、加快企业财务信息化建设,提高中国企业综合竞争力 目前我国管理信息化正在企业中普遍展开,最典型的管理信息系统是ERP,但是国内企业ERP的应用处在十字路口,但是企业要规范化、规模化、国际化,通过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来优化企业资源,提高企业资源利用率,已成为企业提高自己竞争力的一个主流。 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信息系统的提出和实施在业内只是起到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我们希望在中国企业国际化的进程当中,逐步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和企业管理水平,为提高我国国家综合竞争力、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会计信息化论文:时展与会计信息化 摘要 会计信息化依据现代管理模式和最新信息技术对会计电算化进行变革和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时展的必然要求,它具有信息化、智能化、多元化、共享性、阶段性等特点;会计信息化主要包括会计基本理论信息化、会计工作信息化、会计教育信息化、会计资料信息化和会计管理信息化等内容;目前实施会计信息化还存在一些难点问题。 关键词 会计信息化 特征与内容 实施难点与对策 “会计信息化”是"会计发展史上的又一次革命",对会计理论及会计实践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会计信息化是指将会计信息作为管理信息资源,在会计电算化基础上全面应用以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与通讯技术为主的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信息技术与会计学科高度融合的现代会计信息系统。会计信息化是顺应网络化、信息化发展趋势,依据现代管理模式和最新信息技术对会计电算化进行变革和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时展的必然要求,它具有无比的优越性和广阔的发展前景。 一、会计信息化的主要特征 会计信息化的目标是通过将会计与现代信息技术的有机结合,对会计基本理论与方法、会计实务工作、会计教育等多方面进行全面发展,进而据以建立满足现代企业管理要求的会计信息系统。因而,会计信息化的本质是会计与现代信息技术相融合的一个发展过程。作为会计又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会计信息化是一次"质"的飞跃,与会计电算化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信息化 会计信息系统是运用现代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通讯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构建的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核心子系统,是会计信息化的技术基础和信息平台。会计信息化涉及会计基本理论与方法、会计实务工作、会计教育和会计管理等所有会计领域,是会计系统的全面信息化,是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预测与决策到会计管理的全面信息化,是根据信息管理的原理和信息技术要求对会计流程的重整和会计模型的重构。 2.智能化 会计信息化是一个由人、电子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数据及程序等有机结合的应用系统。它不仅具有核算功能,更具控制功能和管理功能,具有智能化和人性化的特点,因此,会计信息化系统不再是一个简单的模拟手工方式的"傻瓜型"系统,而是一个人机交互作用的"智能型"系统。 3.多元化 ①信息来源多元化。在经济社会一体化、数字化、网络化的基础上,会计信息化系统通过对企业内外各个机构、部门的信息接口转换,广泛接收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其信息渠道更加宽敞,信息量更大;②信息提供多元化。在会计信息化条件下,会计期间不再是提供会计信息的约束条件,既可以按既定的月、季、年来披露会计信息,也可以根据需要实时生成、提供会计信息,还可以对系统实施实时控制;③信息处理方法多元化。如存货计价可以同时采用计划成本法和实际成本法,在实际成本法下,也可以运用多种计价方法进行试算,比较差异,选择相对准确的计价方法。此外,由于系统接收了大量非货币形态的相关信息,便于系统运用有关数学模型,进行财务分析、预测和决策;④信息空间多元化。借助于信息处理方法多元化的结果,会计信息系统提供信息的空间非常广阔。会计信息系统中有各种各样的会计信息,用户可以各取所需;⑤提供信息形式多元化。随着计算机多媒体技术的采用,会计信息系统除了提供数字化信息,也可提供图形化信息(如财务分析、预测的直方图、折线图)以及语音化信息(如有声财务分析报告)等等。 4.共享性 随着Internet和电子商务的日趋成熟和发展,在会计信息化条件下,通过Internet可以使会计信息系统和企业内外有关系统(如证监会、银监会、政府管理部门、银行、税务、企业)实时交换数据,相互获取信息,实现信息高度共享。届时,会计信息系统不再是信息孤岛,它将逐步成为开放的系统,是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 5.阶段性 会计信息化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它不可能一蹴而就,不可能同时在各方面都一步到位,是从手工会计方式-会计电算化阶段-初级会计信息化阶段,到会计领域全面的信息化阶段,进而实现企业信息化、行业信息化乃至全社会信息化,显然,这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渐进发展过程。在不同阶段,会计信息化具有不同的内容和表现,在企业主要表现为建立新的现代会计信息系统。 二、会计信息化的内容 会计信息化,要求在会计的所有领域充分依靠和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对会计领域的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和工作流程进行重整,通过会计与信息技术的融合来满足信息社会对会计信息的需求。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会计基本理论信息化 基于工业经济社会的传统手工会计基本理论,如何适应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社会的要求,如何构建信息社会的信息化会计基本理论问题,是目前会计学界正在探讨的问题。信息技术的发展正在改变着传统会计理论体系,应根据信息社会的特点,在会计基本前提、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职能、会计任务、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报告原则等方面形成新的会计理论体系,并将这些新会计理论体系的内容在会计信息网络系统中公示,让关注会计信息化发展的有识之士都能在网上随时了解会计信息化研究的新成果,并就有关理论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使会计基本理论在开放式的会计信息系统中也占据一定的位置。 2、会计工作信息化 会计工作信息化主要是指按照会计信息化的要求,重整会计业务处理流程。会计业务处理流程包括企业会计组织机构、会计工作岗位设置、岗位职责、会计人员职责、会计的内部控制制度等的建立和完善。显然,会计理论体系的变革与信息技术手段在会计领域中的广泛运用,对手工会计模型下的会计业务流程将产生深刻的影响和变革,建立在手工会计模式基础上的传统会计业务流程必将进行适应性变革,会计组织机构、会计工作岗位、会计凭证的传递、审核等都将根据新的会计业务流程和新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进行重新设计。会计实务工作的信息化实际是社会信息环境导致企业财务管理组织的创新和会计实务工作手段与方法的创新。 3、会计资料信息化 会计资料信息化包括会计数据的搜集、加工、处理和会计信息的输出、使用等的信息化。会计资料信息化是会计信息化的主要标志,也是会计工作信息化的直接结果。 4、会计教育信息化 在信息环境下,应该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的成果,建立会计教育网络系统,面向学校、面向社会,让在校会计专业学生、教师、会计理论和实务工作者,都可以通过网络在会计教育网上学习最新的会计知识,讨论热点问题,进行学术辩论,交流学习心得、工作经验、失败教训等。会计教育信息化可以使会计教育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为在校会计教育、后续会计教育、终身会计教育提供信息资源平台。 5、会计管理信息化 会计管理是指财政管理部门对会计的管理工作,包括会计人员管理与会计信息管理两方面。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会计人员信息系统和会计证管理系统,还可通过发达的教育培训网络,对在职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知识的继续教育,使新的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新制定的会计业务处理规则等,运用现代化的网络培训及时地传达到广大的会计人员中。会计信息管理主要是通过会计法、会计准则、财务通则、财务法规、会计制度、财会规定等方面,对会计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这种规范和要求必须充分考虑信息技术环境的影响,为会计理论与会计工作的信息化提供合法性支持和发展动力。 三、会计信息化实施的难点与对策 会计信息化是会计与信息技术的结合,是时展的客观要求。但是,我国会计电算化事业起步较晚,理论体系尚不成熟,在此基础上实施会计信息化必然会遇到新问题,就目前来看,实施会计信息化的难点主要是人才匮乏、软件功能针对性不强、财务与业务协同化程度不高、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信息安全难以保障等,针对这些难点,笔者认为主要应该采取如下对策。 1、培养高素质的会计信息化人才 目前我国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中,大部分只是利用电脑处理会计的基本核算,而大量的财务管理和财务分析工作,仍采用手工操作,很多单位因缺乏高水平的财务管理人员,使财务管理成为空谈。现代信息技术的运用,会计信息化的实现,无不需要高素质的人才。会计信息化所需要的复合型人才,不仅要精通会计专业知识,还要掌握网络信息技术,具备电子商务知识,懂管理,善理财,他们既是专才,又是通才,真正既博又专。培养会计信息化人才,既是信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又是对会计学、管理学、计算机等学科培养目标的挑战。对传统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进行变革,在会计学、管理学融入现代信息技术,实行跨学科、跨专业学习,是培养会计信息化人才的一条有效途径。 2、完善ERP软件的智能化与人性化功能,实现业务与财务的协同处理 我国会计软件正在从核算型向管理型、管理决策型方向发展,会计信息系统正在向功能综合化和技术集成化方向发展,软件系统越来越复杂,功能越来越全面,但是针对性和适用性却比较差。商品化ERP软件、会计软件都不是针对某一类企业开发的,通用性比较强而专用性不够,所谓好的软件不一定适合自己,合适的、能够真正发挥作用的软件才是最好的。ERP软件是实现信息化的基础和平台,商品化ERP软件必须智能化、人性化,各个使用单位可以根据其生产经营特点、内部管理的需要和业务处理流程,能够轻松实现对软件重整,可以按需要进行拆卸和加载,真正发挥ERP软件的强大功能,实现业务与财务的协同处理,实现数据高度共享,为实现会计信息化、进而实现企业信息化奠定技术基础。 3、确立电子数据的合法地位 传统会计信息系统是人工会计的模拟系统,其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基本上是把手工的一套移到电脑上去,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依然是纸介质形式,那时传统会计信息系统是滞后于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的.而会计信息化建立在现代信息技术的基础上,不仅仅是观念上的转变,更是时代的要求,是会计发展历程中的一场革命。在会计信息化系统中,证、账、表不可能再以纸介质传递,会计数据可以在系统内外直接获取,业务与财务完全可以协同处理,根本没有必要像会计电算化系统那样,将电子数据转化为纸介质以确认业务的发生等,因此,电子数据如果不能合法化,如果不具法律效力,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会计信息化,会计信息化需要法律上的支持,电子数据需要取得合法地位。 4、实施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保证信息质量和安全方面的主要措施可以从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加强对数据输入的管理。在会计信息化环境下,虽然多个用户可以同时共享数据库,但必须严格进行授权控制,对来历不明或者没有经过审核的业务数据不能进入会计信息系统。二是加强数据处理的控制。为了保证数据处理的及时性,可以采用集中分散式和授权式两种控制方法。集中分散式控制是指各个工作站分散输入业务,由网络服务器对全部业务进行集中序时处理,并对数据库实施统一管理;授权式是指各个工作站可以根据权限访问网络服务器,服务器则根据当时的忙闲决定是否接受访问。三是建立数据双备份制度,以避免因误操作或突然事件引起信息丢失;四是建立系统安全维护机构,由专业人员实施安全维护,提高警惕,随时防范黑客攻击和不法之徒的非法入侵,保证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确保会计信息质量,为实现会计信息化提供安全保障。 会计信息化论文:浅析职业院校会计信息化课程体系的改进 摘要:目前职业院校会计信息化课程体系在教材、师资力量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这对于职业院校会计信息化课程是有着负面作用的,所以为了更好地完善职业院校会计信息化课程体系。我们需要在调整教材和教学结构等方面进行改进,促进职业院校会计信息化课程体系的完善。 关键字:会计信息化课程体系 现状 改进措施 目前,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在各行各业不断地渗入,职业院校会计学科也受到了信息技术的影响。为了满足教学要求,职业院校根据会计学科的性质,将会计与信息技术相互结合发展成为一门会计信息化课程,会计信息化课程是一门将会计与管理信息技术融合的综合性学科。职业院校的会计信息化课程有着较高的综合性和应用性。依据目前会计信息技术的要求,基于会计理论和信息技术,对职业院校的会计信息化课程从结构和目标要求上进行系统分析,更好地促进和改善会计信息化课程体系的构建,使得该体系结构更加合理,内容上也得到不断充实,目标要求相对明确,打造新型会计信息化课程体系是目前职业院校会计信息化课程体系建设的重点。 一、职业院校会计信息化课程体系的现状 (一)会计信息化课程的教学目标不够明确 职业院校会计信息化课程的教学目标目前主要就是存在两种。第一种就是比较简单的软件应用型。该种软件应用型主要就是要求学生要能够灵活运用简单的财务软件,能够利用财务软件来对平时的会计业务进行处理。这样就可以使得学生的核算能力增强,不过缺陷就是管理能力会比较差,对于会计信息的基础知识与能力还是比较缺乏的。第二种就是软件开发型的教学目标,这个教学目标促使学生能够对会计信息系统软件有着详细地了解和运用,能够参与到软件的设计与开发阶段,对软件有着较为深入的学习。所以,该目标会帮助学生的软件能力较强,不过较多的计算机相关内容的课程,有时候会让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失去学习的重点。有的职业院校对于会计知识与计算机知识相关课程在教学上是缺乏的,这样也是会妨碍教学目标的实现的。 (二)会计信息化课程的教材过于陈旧单一 目前的职业院校在进行会计信息化课程的教学时所采用的相关教材在时间上是比较陈旧的,大多是在上个世纪末的教材,以涉及科学发展的东西还是比较少的,比较陈旧。所以,目前职业院校的会计信息化课程的教材在更新过程中是比较慢的,所以其中的观点和知识结构也是比较落后的,对于教学中的实践性和针对性是不够的,不能很好地适应会计信息化的发展。目前,很多职业院校的会计信息化教材只是注重财务知识和方法,对于构建会计信息系统的内容涉及还是比较少的,一般都是在计算机的相关教材中来对计算机应用和软件开发以及数据库技术等内容进行编写。对于信息技术与会计知识的结合在职业院校的教材建设方面还是比较空缺的。 (三)师资力量的信息化综合能力不强 目前的就业形势对会计信息化课程的教师要求是比较高的,从事会计信息化课程的教师需要有丰富的会计理论知识,更重要的是需要对于扎实熟练的操作技术有着深入的研究,对于会计信息化系统也要有一定的掌握。在当前的职业院校中,会计管理类以及计算机类的专业教师在师资配备上还是比较充足的,不过对于会计信息化理论和技术,信息化设计和应用及信息化的实践上的教师就显得不足了。而且,教师在专业面上是比较窄的,而且教师的实践能力不足。尤其是高水平的会计信息化教师更是缺乏,这是职业院校会计信息化课程体系构建的障碍。 二、改进职业院校会计信息化课程体系的措施 (一)改善职业院校会计信息化课程的教学结构比例 目前,想要更好地推进职业院校的会计信息化课程的改革,最好就是从调整会计信息化课程的结构开始的,这是调整课程体系的核心。目前在改进职业院校会计信息化课程结构的过程中,做好不同课程之间的衔接以及合理调整课程模块与课程模块之间的比例和关联是主要内容。另外,在构建以会计理论知识为基础,以会计信息技能为重点的课程体系,该体系必须要以实践应用能力为课程体系的目标,对于会计信息化教学的要求,改进课程之间联系是完善会计信息化课程体系的重中之重。 (二)调整职业院校的教材结构 由于目前职业院校的教材大部分都是过于落后和陈旧的,在内容上和教学方法上也不能够很好 地适应当前的教学要求和社会对于会计人才的要求,这样调整职业院校的教材结构就显得非常重要了,加强实践性课程教材建设是会计信息化课程体系建设非常重要的基础内容,直接决定课程教学的导向,教材的不断改善可以更好地满足人才培养目标。增强实践性教材的使用,尤其是实践教学指导教材。提高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增加理论及方法在实践过程中运用。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我们要时地将新的知识与方法纳入教材体系,改善教材内容,体现会计信息化课程体系的发展。 会计信息化论文:谈谈企业的会计信息化问题 摘 要: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企业的会计信息化问题:一是推动企业会计信息化的重要意义,说明会计信息化建设是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策略,也是企业财务管理的必然发展趋势;二是我国企业会计信息化的发展现状和问题;三是企业会计信息化的发展对策,针对我国企业在发展会计信息化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提升我国企业的会计信息化水平,加快我国企业的会计信息化建设步伐。 关键词:我国企业 会计信息化 问题 发展对策 现阶段,随着计算机技术与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企业会计部门的工作方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企业会计信息化成为主要的改革方向。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的信息化技术和科技水平有限,再加上当前正处于社会经济的转型期,企业会计信息化建设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为此,要高度重视企业的会计信息化建设,采取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有效解决会计信息化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信息技术推动企业发展。 一、推动企业会计信息化的重要意义 现阶段,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并已渗透在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成为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网络化、信息化、全球化已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主要趋势。在信息化的发展过程中,很多国家都制定了自己的信息化发展战略和规划。企业是信息化发展的重要领域,企业会计信息化是信息技术发展的主要方向之一。 为了在全球化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很多国家都在推动电子商务和企业信息化技术的发展,借助企业信息化推动国民经济信息化已成为我国企业发展的重要战略,也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也是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自美国在1954年第一次利用计算机处理职员工资以来,会计信息化已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策略。企业会计信息化可以使企业的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等方面发生巨大的变化,现代企业应顺应这一发展趋势,不断提高自己的会计信息化管理水平,强化对会计信息化的管理。总而言之,会计信息化已成为企业获得进一步发展的突破口,对于改革企业传统的会计工作模式和方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企业会计信息化的发展现状和问题 1.我国企业会计信息化的发展现状 我国从1979年开始将电子计算机应用于会计信息管理工作中来,企业会计信息管理系统得到了不断的发展,企业会计信息化技术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此外,企业会计信息管理的网络化也是企业会计信息化的重要发展方向。虽然目前会计信息化在我国得到了普遍的应用和推广,但是会计信息化在我国企业中的发展速度仍比较缓慢,并没有取得很大的进展。截至目前,高级应用阶段会计信息化系统还没有在我国企业中得到大范围的推广,应用的企业还不够多。此外,crm、erp、scm等高级应用系统还不够完善,不能被有效地运用到企业的会计信息化中来。很多企业主要将会计信息化系统用于财务管理和文字处理等方面,还处于会计信息化的初级阶段,仅仅将局域网的应用限制在信息共享层面上,不能充分发挥局域网的作用,不能将其应用于生产控制等领域。 2.我国企业会计信息化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缺乏正确的认识 目前,很多企业没有充分认识到会计信息化系统的重要性,在企业会计工作中不能对会计信息化引起足够的重视,在企业会计信息化的建设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具体说来,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过于重视硬件的配置,轻视软件的配置。很多企业在购置硬件设备时投入非常多的资金,但却不重视软件配置,使企业的会计信息化系统中的硬件设备与软件配置不同步,不能有效发挥先进硬件设备的作用,也不注重开发和利用软、硬件资源,存在着资源配置不合理的现象;二是重视企业的会计信息化系统建设,忽视会计信息化系统的管理与运用,不能充分发挥会计信息化系统的作用,使先进的硬件设施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效果和作用,造成了资源的浪费;三是对于相关人员的培训不到位,不注重对会计工作人员的培训与再教育,很多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综合水平较低,不具备应有的会计信息化管理水平,也缺乏学习意识,限制了企业会计信息化系统的建设与发展。 (2)企业会计信息化的发展水平不高 目前,我国很多企业的会计信息化系统还处于初级阶段,发展水平还不够高,存在 着体系不完整、实用性差、保守等方面的缺点,在发展过程中一直处于被动状态。此外,我国很多企业建设的会计信息化系统还存在着很多缺点,如实用性差、过于保守、无法形成一个完整体系等问题。目前仍然有很多的企业在沿用传统的会计工作方式,如传统的手工报账、算账以及记账方式仍然在很多企业中被使用。在这种传统的会计工作方式下,不能及时记录和反映相关的会计信息,导致信息流通不畅、无法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等一系列问题。在这种会计工作环境下,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会出现很多问题,进而对企业的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3)缺乏科学的管理 目前,尽管很多企业已经认识到会计信息化的重要性,在企业内部也在不断引进先进的技术与设备,使会计信息化在很多企业中得到了普及。但是,在发展会计信息化的过程中,很多企业没有形成流程化、规范化、系统化的管理模式与方法,管理流程、模式、方法还比较落后,无法使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相互联系、密切配合,不能充分发挥企业会计信息化的管理作用。 (4)财务信息安全控制不到位 企业的会计信息化是建立在计算机网络的基础之上的,相应的计算机软件是实现会计信息化的基础。现阶段,网络的安全问题引起了人们的高度重视,网络病毒在侵蚀电脑的同时,也可能对电脑中储存的财务信息进行剽窃,给企业造成很大的损失。总之,病毒问题一直在困扰着企业的财会人员,如果不能切实解决这个问题,就无法顺利实施企业的信息化建设。同时,现阶段相关的法律法规尚未健全,一旦出现安全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就会挫伤人们使用电子交易的积极性,使信息的安全与快捷受到很大程度的影响。 三、企业会计信息化的发展对策 1.提高对会计信息化的认识 在企业发展过程中,会计信息化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在企业内部,无论是高层管理人员还是会计工作人员,都应当提高对会计信息化的认识,顺应会计信息化的发展趋势,提升企业的会计信息化发展水平。目前,很多企业还没有充分认识到会计信息化的重要性,对会计信息化的认识还存在着很大的偏差,因此,在企业内部,要充分认识到会计信息化的重要性,最大限度地发挥会计信息化在财务管理方面的作用,加强对企业员工的培训与再教育,提高他们的会计信息化技术水平和专业素养,督导他们严格按照会计信息化的标准、制度和技术要求开展工作,以会计信息化提升会计工作的效率与水平。 2.建立健全企业会计信息化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会计信息化管理制度是企业会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保障。因此,在企业内部,要建立健全相关规章管理制度,并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及时发现企业会计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对制度加以改进和完善。要提高会计信息化制度的科学性、严谨性与可操作性,通过企业内部各部门的有效配合,树立先进的管理理念,为会计信息化的建设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3.提高会计工作人员的素质以及会计软、硬件技术水平 会计工作人员是企业会计信息化建设的最终实施者,相关从业人员的素质与水平决定了企业会计信息化建设的效果。因此,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与教育,加强对会计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及信息化技术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水平与业务水平,并能够熟练掌握计算机的操作,为企业培养一批业务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综合水平高的财务工作人员。此外,企业的计算机网络基础设施也是会计信息化发展的重要条件,是提高企业会计信息化水平的基础与前提。因此,要加大资金和技术投入力度,满足企业发展会计信息化的基础条件,积极引进和推广先进的财会应用软件与硬件设备,为企业会计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和物质基础。 4.推动企业整体信息化建设,实现财务、业务一体化 企业会计信息化是企业整体信息化建设中的重要内容。企业整体信息化建设要求企业在发展会计信息化的同时,要加强对其他方面业务的信息化改革,使企业各部门、各环节的信息化建设更加平衡,为企业信息化建设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企业会计信息化的进一步发展。总之,企业应在发展会计信息化的同时,加快整体信息化的建设步伐,实现生产、业务和财务管理的一体化、信息化、系统化,保证财会与其他部门的有效连接,使会计信息化在企业中得到更好的发展。 5.加强财务信息安全控制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 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企业所使用的软件作出具体的规定,使业内的企业交流与资料共享搭建一个安全的平台,净化网络环境,为财务信息的安全控制提供法律保障。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加强对财务信息的安全管理。首先,应建立财务信息的保密制度,对业内的商业机密严格保密;其次,企业应定期对财务信息软件进行质量检测,及时发现软件中存在的质量问题,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最后,企业应加强对财务信息资料的管理,加强对电子档案的管理,确保电脑与所使用的网络的安全性,有效避免病毒入侵,防止病毒对资料造成损坏或泄密,对打印好的资料要妥善保管,并严格遵守相关制度,预防文件的丢失。 四、结语 新形势下,企业会计信息化是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发展趋势,也是提升企业财务管理效率与水平的重要举措。因此,企业要高度重视会计信息化建设,不断更新企业会计信息化的发展理念与发展模式,及时发现企业在发展会计信息化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企业的自身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企业会计信息化发展策略,促进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会计信息化论文:浅议会计信息化下的会计安全与风险控制研究 摘 要:由于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进步和经济一体化的加快,企业对会计信息化的需求越来越迫切,会计信息系统已在企业中逐步得到推广。会计信息化提升了企业生产管理效率,促使企业科学化管理水平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但是,由于信息系统自身特点,会计信息化也会带来不少安全风险。本文在介绍了会计信息化条件下,面临的各种会计安全问题后,针对性地给出了风险控制的措施建议。 关键词:会计信息化 会计安全 风险控制 一、会计信息化条件下风险类型 1.会计信息系统风险。伴随着经济一体化进程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会计信息化在企业生产管理中越来越普及。正是基于会计信息系统在企业中的广泛推广,会计信息化程度也越来越高。企业通过运用集成化、系统化的会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数据的高度集中和网络化传输,以此提高数据收集、传输、交换以及处理效率,缩短经营管理的中间环节,进而提高整个单位的科学管理水平。但是也需要看到一点,企业运用计算机技术提升管理水平存在风险,计算机系统极易受到外来攻击,或者系统本身出现问题故障,这些问题出现时就会导致相关的会计信息丢失,甚至系统瘫痪,对正常的生产经营造成极大干扰。而且由于信息系统具有开放性、网络化、远程处理等特点,当某一地方出现问题时,极易造成大面积的影响。 2.数据存取及处理风险。电子数据信息的存取一般都是利用磁性介质工具来完成,这些磁性介质的使用给数据存取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使得数据存取存在风险。它们往往都无法对数据进行追溯,一旦数据遭到篡改,通常难以找回原始数据。因此,假使日常工作过程中,会计人员不小心修改了数据,就很难发现并追回原始数据,这给会计工作造成困扰,增加工作量。而且,不全面的数据信息被计算机接受并处理后,会衍生出错误的后续数据,最终导致会计报表信息不准确,出现不必要的财务风险。另外,磁场介质常会被磁场变化等外界因素干扰,致使数据出现紊乱。 3.计算机病毒的危害。伴随着计算机和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计算机病毒的传播也越来越普遍,已不仅仅是依靠传统的磁性介质传播,扩展到网络传播层面。计算机病毒的传播范围越来越广,计算机在遭受病毒感染后,不仅会影响到会计信息系统,而且可以依靠远程控制继而感染其他管理系统,造成大范围的传播。病毒的传播速度也极快,往往会造成短时间内大范围感染。而且越来越隐蔽,在特定环境下会潜伏起来,在收到某些刺激时就会自动激发,激活病毒并产生连锁反应,感染数台电脑,很难清除干净。 4.黑客攻击风险。会计信息对于企业管理者具有重要意义,是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决策的重要依据,其中的信息常会被竞争者或者咨询公司所觊觎。因此,存在黑客非法侵入企业会计信息系统的现象,以此窃取数据信息,对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造成危害,影响正常运营。会计信息化的大背景给黑客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加之互联网的广泛传播,极易造成企业会计信息被篡改或者泄露。 二、会计信息化环境下控制安全与风险防范措施 1.加强会计人员职业素质和道德教育。会计信息化的管理环境对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会计人员既要有扎实的会计理论和实践技能,也必须具备相应的计算机和网络信息技术。正是基于此,在推行会计信息系统过程中,要注重培养复合型的会计人才,兼具会计、计算机技术。同时,要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增强信息安全理念,强化安全意识,减少风险。 2.提高信息系统软硬件管理水平。计算机和网络和企业推广会计信息化,实现管理信息化的重要保证。只有计算机和网络的质量得到保障,会计信息系统才能正常运行。对于关键设备,建议通过双系统模式加以保障。并聘请专业的网络和计算机人员进行日常的管理维护,对重要设备的的使用要申请,获得授权批准才可借用,同时明确会计信息系统的软件要专用,避免不安全操作对信息数据的威胁。 3.防范计算机病毒侵害。企业应当配备专门的反病毒软件,及时对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环境进行检测,并对查出的病毒彻底杀毒处理,并逐步实现得网络环境安全性的实时监测,以此提高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另外,会计人员应对重要数据及时备份,增强网络安全意识,经常性地对计算机进行病毒测试,减少黑客攻击的威胁。 4.健全以及完善会计信息化系统中的内控制度。(1) 施职责分离,强化系统内制约监督作用。通过实施职责分离可以有效增强内部控制力度,要实现会计信息系统内的有效的控制,可以在会计信息系统内设置操作和监管两个不同职位,相互牵制,对进行的每一个经济业务都做备份,会计人员的每一笔账务处理所产生的数据信息都会实时传输到监管岗位的计算机中,监管人员可以实现实施的监管。通过落实会计信息系统内的职责分离,来强化系统内的制约监督,明确各自的分工职责和权限,做到不相容职务相分离,保证各个岗位既相互制约又明确分工。 (2)严格数据处理操作规范。在会计信息化环境下,数据信息对于企业管理运营具有极其重要性。因此,对于会计信息数据的操作管理要有严格的规范,避免不正当操作给信息数据带来风险,造成损失。对于实用信息系统的人员,要做明确的规定,详细规定好其操作范围和操作权限,严格保密操作密码,杜绝内部人员交换口令。同时对信息系统的操作设置权限,未授权的人员不能进行系统操作,以此确保会计信息系统的数据安全,减少数据安全隐患。 总的来讲,企业积极应用会计信息系统,推行会计信息化,给企业的生产管理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使得科学化管理水平提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实现集约化管理。但是,由于网络信息系统自身的特点,在运用会计信息系统中难免存在不少风险,对会计信息安全造成威胁。会计人员要熟练掌握会计和计算机网络技术,同时要实现系统内部的职责分工,相互制约监督,严格数据操作处理规范,切实维护会计信息安全,减少信息风险。 会计信息化论文:高校会计信息化相关课程教学研究 引言 会计信息化是指企业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会计核算,以及利用上述技术手段将会计核算与其他经营管理活动有机结合的过程。会计信息化相关课程主要包括“会计信息系统研究”、“会计信息系统”、“计算机审计”、“erp原理与应用”、“excel在会计中的应用”、“初级会计电算化”6门课程,此外,根据会计信息化的发展与企业的人才需求,未来高校有必要开设《xbrl应用实验》课程(或将其整合到现有课程的实验内容中去)。笔者根据10多年的教学经验与体会,对当前还没有引起大家重视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梳理,对相关课程的课堂教学与实验教学进行了总结和思考,并提出了建议。 1 对相关课程课堂教学的思考与建议 1.1 关于“会计信息系统研究”课程的教学内容 目前,高校对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的会计信息化教学内容差异较大,而且普遍对硕士研究生层次会计信息化方面的教学还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从已经开设会计信息化相关研究生课程的高校来看,将“会计信息系统研究”作为课程名称的居多。开设了该门课程的高校虽然在教学内容的安排上大相径庭,但是总体上看,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以会计信息系统的分析设计为主要教学内容,另一类是以会计信息系统的高级应用与管理为主要教学内容。 笔者认为,“会计信息系统研究”课程应通过介绍国内外会计信息系统最新理论发展和实践动态,使会计专业研究生在了解会计信息化发展历史的基础上,深刻理解信息技术对会计的深远影响,掌握会计信息系统的开发、应用、管理控制、绩效评价的理论及其研究方法,为进一步的研究与发展奠定基础。 建议教学内容主要涵盖如下6个专题:①会计信息化的历史发展:会计信息化的产生背景与发展历程、学科内容及知识结构;②会计信息系统开发全生命周期的理论与方法:会计信息系统规划、分析、设计、实施、运行维护;③集团财务与成本控制系统:信息技术在集团财务与成本控制中的应用;④网络财务报告的xbrl技术、标准及应用:xbrl的产生与发展、xbrl在中国的应用与未来的趋势;⑤it治理、it环境下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与审计:国际国内的相关标准、规范、理论框架;⑥it价值管理及绩效评价:理论框架、绩效评价方法的应用。 1.2 关于“计算机审计”课程的定位与教学内容 “计算机审计”不同于信息系统审计,信息系统审计关注的核心问题是信息系统的可用性、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国际信息系统审计与控制协会即isaca (information systems audit and control association)是信息系统审计、控制与安全等专业领域唯一公认的全球性组织,自1978年以来,由isaca发起的国际注册信息系统审计师(cisa)认证已经成为涵盖信息系统审计、控制与安全等专业领域的全球公认的标准,它的信息系统审计和信息系统控制标准为全球执业者所遵从。从cisa的执业内容来看,与人们理解和所熟知的常规审计存在很大差异。cisa主要对组织的it治理与管理、信息系统的获取、开发与实施、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与支持、信息资产的保护等进行审计,对组织信息系统的风险控制与安全管理提供评价与建议。 而常规审计主要是注册会计师(cpa)对组织的财务信息进行鉴证。“计算机审计”课程应主要关注常规审计中cpa在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要求具备的知识和能力,关注的是财务信息在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的鉴证及其相关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遵循的执业准则是审计职业界所的计算机环境下的审计准则,这类审计准则是在cpa所具备的知识结构体系下开发的准则。当组织采用大型化和复杂化的信息系统时,财务系统内部控制与风险评价过程中超过cpa知识范围的那一部分,就转为cisa的业务范围,这也是cisa的一部分执业内容。 笔者认为,随着信息化的普及与发展,信息系统在企业经营与管理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信息资产已成为企业的重点保护资产,企业越来越重视信息系统相关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因此,应面向高校会计专业的本科生单独开设“计算机审计”课程,而不是在“会计信息系统”课程中简单介绍一下。建议“计算机审计”课程的教学内容主要涵盖如下4个方面:①计算机及网络环境对传统审计的影响;②计算机及网络技术条件下的内部控制审计、系统开发审计;③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即caat(computer-assisted audit technique),包括审计人员如何利用计算机对财务数据或管理数据进行获取和检查,以及利用审计信息化工作平台开展审计各个阶段的工作;④网络审计、世界计算机审计及其发展趋势。 2 对相关课程实验教学的思考与建议 2.1 关于“会计信息系统”与“计算机审计”课程的实验教学 笔者认为,“会计信息系统”课程是会计专业本科生必修的专业方向课,“会计信息系统”课程的实验教学环节,应主要配合课程课堂教学内容,通过学生上机实验,使其理解会计信息系统开发方法,理解主要计算机会计应用子系统的基本结构,掌握计算机会计应用子系统的使用和日常维护,最终使学生形成科学的会计信息系统分析和设计理念,对it环境下会计业务流程有一个完整的认识,使学生能比较熟练地综合应用企业管理软件中涉及财务会计及管理会计的部分,并能将先进的管理方法与计算机结合起来,提出应用解决方案,最终目标是将学生培养成为适应社会信息化发展需要的新型会计人才。 随着审计对象与审计手段的信息化,“计算机审计”的实验教学环节对于会计专业的本科生而言,将会越来越重要。笔者认为,“计算机审计”课程的实验教学环节,其主要目的应是使学生对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有一个比较全面的概括了解和掌握,使学生基本掌握计算机审计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熟悉计算机审计业务活动的具体运作方式、规则,掌握计算机审计信息化管理的方法,培育使用审计软件及相关软件工具的习惯,从而为今后从事计算机审计的理论研究与实际工作打下较为坚实的专业基础。 2.2 配合实验教学的实验室建设 2.2.1 建立“xbrl应用实验室” 2010年10月,财政部正式了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和xbrl技术规范,成为中国会计信息化领域的重要里程碑;2011年财政部组织了通用分类标准首批实施工作,各实施单位为通用分类标准的实施积累了宝贵经验,取得了良好效果。财政部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在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地方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实施通用分类标准,并鼓励其他省(区、市)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本地区国有大中型企业参加实施。可见,从xbrl的应用实践来看,xbrl的普及指日可待。 在这种现实背景下,高校迫切需要将xbrl的内容纳入会计信息化相关课程的课堂教学与实验室建设中去。2012年12月17日,财政部颁发了财办会[2012]47号——《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第二章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会计软件应当能够生成符合国家标准的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财务报告”,并在工作规范起草说明中指出,对工作规范新规定的会计软件必备功能(如生成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财务报告),软件供应商不承担免费为客户提供软件更新的义务。因此,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高校会计信息化相关课程配备的教学软件一般无法通过更新或升级的途径来获得与xbrl相关的功能模块,需要相关管理软件供应商考虑教育领域的需求,为高校xbrl实验室的建立与推广提供良好的技术平台。 2.2.2 建立并完善“集团财务实验室” 从财政部刚刚的《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来看,对于处于会计核算信息化阶段的企业来说,规范要求“企业应当结合自身情况,逐步实现资金管理、预算控制、成本管理等财务管理信息化”。对于处于财务管理信息化阶段的企业来说,规范要求“企业应当结合自身情况,逐步实现财务分析、风险控制、绩效考核等决策支持信息化”。可见,规范对企业会计信息化应用的深度与广度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高校会计信息化相关课程的实验室不能停留在会计核算信息化的实验教学上,需要纳入财务管理与管理会计信息化的实验教学内容。当前管理软件供应商提供的管理软件产品,可以分为部门级的(或称之为低端的)、企业级的(中端的)、集团级的(高端的)管理软件,一般而言,集团级的管理软件包含了丰富的财务管理与管理会计功能,如资金管理、预算管理、成本管理与控制、绩效考核等等。高校如果要实现财务管理与管理会计信息化的实验教学,最好是能够建立独立于会计核算信息化实验室的“集团财务实验室”。到目前为止,笔者了解到,从用友的集团级管理软件产品nc以及金蝶的集团级管理软件产品eas来看,还很少有高校配置这个级别的管理软件,即使配置了这个级别管理软件的高校,也还没有开始使用或者是还没有充分利用它们进行实验教学。所以,从会计信息化的实践发展来看,高校会计专业的实验室建设需要满足社会需求,建立、完善并充分利用“集团财务实验室”。 会计信息化论文:会计信息化档案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伴随着计算机技术与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会计信息系统发生了质的变革,同时也产生了大量信息化的会计档案,而对这些信息化档案的管理也不能沿用传统的会计档案管理手段和方法。本文阐述了会计信息化档案管理中常见的问题和对策。 【关键词】会计信息化档案 安全性 维护性 会计档案是重要的经济档案,随着会计电算化技术的广泛应用,会计档案的产生与保管也随之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原来手工记账中的纸质凭证和档案也被电子凭证和数字档案所取代,由传统意思上的档案变为了信息化档案。 1 会计信息化档案的特点 1.1 会计信息化档案的载体多样性 传统的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纸质材料, 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资料和证据。实行会计电算化后形成的会计档案, 既保留了传统意义上书面纸质的会计档案, 又包括存储在计算机硬盘、光盘等存储介质中的会计数据和相应电算化环境下的财务软件系统等 1.2 表现形式的特殊性 传统的会计档案直观性强,主要以书面纸质形式保存,可以不借助任何技术手段而直接查看会计信息,但记录信息量低,占用空间大,数据查找不便且不容易保管。信息化会计档案,必须在特定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环境下才能使用,对计算机系统的依赖性很强,但记录信息量大,占用空间小,数据查询简单方便且容易保管。 1.3 信息处理的便易性 信息化会计档案因其会计信息的数字化, 大大提高了会计档案的利用效率, 便于会计档案信息的资源共享, 但同时也加大了会计档案被篡改、破坏及泄密的风险。 1.4 保管条件较高 信息化会计档案存储介质十分精密,电子数据容易因温度、湿度和其他意外情况而丢失,对使用存放环境要求较高。 2 会计信息化档案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 2.1 安全性 会计信息化条件下,会计档案的调阅将不再完全依赖于手工的查账,会计信息资料可以直接由软件查询,或通过拷贝光盘等存储介质直接获取相关资料,从而在会计信息档案的管理中保证档案的安全是首要问题。确保信息化档案安全首先要完善管理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息化档案的特点,制定和完善符合新环境下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特别是要建立权限分级制度,实行岗位专人专职制度,对不同岗位赋予不同权限,在会计电子档案管理中负有不同职责,采取不相容职责相分离措施,严格岗位责任制,加强相互监督和约束。健全档案归档、档案查阅、档案目录登记和鉴定销毁管理制度,严防会计电子档案毁损、丢失和泄密。其次对信息化档案采取必要的物理保护措施。根据其档案载体的物理特性,在形成这些档案时应采用“ab备份法”进行数据的备份,对于每一备份要注明形成档案的时间与操作员姓名,最好做异地存放,存放地点还应远离磁场,注意防尘防潮防静电防高温。对这些采用磁性介质保存的文档,还要定期进行检查,定期进行复制,以便在再利用或发生意外时能及时恢复数据,保证数据的完整性。第三对传输、存档的会计信息化档案要提供保密功能,最好使用相关的档案管理软件能对产生的会计数据提供相应的加密措施,即使数据丢失,没有特定软件解密仍不能读取数据,保证其不会泄密。第四对保存有信息化档案数据的计算机应采取物理上的隔绝,只接入财务系统内部局域网,与internet互联网物理断开,同时还要严格禁止在相关的计算机上直接使用移动存储介质,必须用最新杀毒软件查杀完毕后才可使用,防止计算机病毒感染,造成数据被破坏。 2.2 维护性 在会计信息化档案管理中除了上述的安全性问题外,还有一个问题也是极其复杂和困难的,那就是会计信息化档案的维护工作,它要求其操作人员不仅要熟悉计算机软件的相关使用与维护知识,还应具备一定的财务管理方面的专业技能与计算机硬件知识。培养高素质的维护人员是作好会计信息化档案维护难题的前提,一方面,要对在职的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培训,以分层次、分阶段和根据业务需要进行培训为原则,着重加强财务档案管理人员的信息化技术培训及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方法的培训,提高他们掌握和运用信息技术和信息手段的意识和技能;另一方面,有意识地引进具备会计学、计算机、档案学和管理学等多方面知识的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符合型人才,逐步改变业务人员队伍专业结构单一的现状,满足信息化档案管理工作的需要。其次是信息化档案存储介质的选择。会计信息化档案主要是电子档案,对电子档案的保存需要使用一定的存储介质。在保证存储数据稳定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存储成本,并选择使用更加方便的介质。现在数据的存储一般应以光盘存储为主,因为光盘作为一种光存储介质,其存储容量大,dvd光盘甚至可达4gb到8gb,而且有造价低廉、存储时间长、保存方便、对环境要求低等特点。第三是不同版本财务软件的存储。由于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变化以及其它经济法规的出台,也会导致财务软件版本的不断变化,对于不同版本的财务软件,在存储其会计档案时,一定要将其对应的财务软件一并存储,以防止因为在不同的财务软件版本下会计数据结构的不同而带来的会计档案不能被借阅或者产生某些意料外的错误,影响会计信息系统档案的再利用。第四是财务软件的选择。在财务软件的选择上,不仅要看软件的功能,还要看软件的开发公司是否具有开发财务软件的资格和能力。此外,还应注意财务软件的兼容性,在软件更新换代后能不能兼容以前版本的财务数据,能否查询浏览以前版本的会计信息化档案。第五在利用现有软件调用会计信息系统档案时,要注意操作时间与会计期间的不同,即在查账和用账进行系统注册时,需以系统时间进行注册;当调用历史档案时,再修改会计期间的会计年份和会计月份,以查询相应的历史资料库。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操作日志中的跟踪是有意义的。第六是信息化档案管理中的硬件设备。随着计算机软件和硬件的不断发展与升级,许多配置落后的计算机将无法运行新的软件,面临淘汰,但新的计算机又不能运行老的软件,无法查询过去的会计信息化档案,给查询工作造成麻烦。因此,应在计算机软硬件更换的时候做好记录,并将淘汰替换下的硬件和相关说明文档一并存档,以便在需要调阅前期档案的时候更加方便。 会计信息化论文:会计信息化下的电算会计岗位职业能力培养 [摘 要] 会计信息化对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分析了电算会计工作流程及主要岗位,构建了电算会计岗位职业能力框架,并提出了培养电算会计职业能力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 会计信息化; 电算会计岗位; 职业能力 会计信息化是企业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信息化后的电算会计岗位与手工会计岗位相比,在工作任务、职责分工、内部控制要求上都有较大差别。如何使高等院校培养的会计专业学生能够具备电算会计岗位所需的职业能力,适应会计信息化工作的要求,是一个值得会计教育工作者深入思考与探讨的问题。本文通过对会计信息化下电算会计工作流程及主要岗位的分析,提出了培养高校会计专业学生电算会计岗位职业能力的措施。 一、会计信息化及其对会计工作的影响 2000年在深圳举行的“首届会计信息化理论专家座谈会”上,理论界首次提出了“从会计电算化到会计信息化”的发展方向。“会计信息化”是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对传统会计模型进行重构,并在重构的现代会计基础上建立技术与会计高度融合的现代信息系统。从本质上看,“会计信息化”和“会计电算化”在系统地位、目标、功能范围、层次、技术手段、信息输入输出、理论基础等方面存在着很大区别。从“会计电算化”到“会计信息化”并不是在口号或名词上的推敲,关键是一种观念的倡导,真正体现了网络环境下会计工作的重心由会计核算向会计管理转变。 会计信息化带来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其中会计信息化对会计工作及会计人员带来的影响主要有: (一) 促使会计从传统的核算职能向管理职能转变 会计信息化导致会计管理思想从事后核算型向管理型转变,影响会计信息系统的构建,从而使会计软件从核算型向管理决策型发展。在信息化条件下,由于信息处理手段的现代化,信息的处理和传递更加方便和简洁,传统的手工会计工作,如填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编制报表等工作可以由会计软件全部或部分完成。信息化使会计人员从繁杂、单调的事务中解脱出来,有更多的精力发挥会计的决策、管理、控制职能。 (二) 对会计人员的知识结构有了新的要求 会计信息化要求会计人员的知识结构要有更大的深度和广度。信息化条件下会计人员需要掌握更丰富的专业知识、信息技术知识和相关知识。专业知识是会计人员应具备的最起码的从业知识,不管是在手工还是在电算化会计环境下,扎实的会计专业知识是一名合格的会计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会计专业知识主要包括会计基础、财务会计、财务成本管理以及行业财务制度和会计电算化等。在信息化条件下,会计电算化作为一门会计学与计算机信息技术相结合的学科,显得尤为重要。信息技术知识的应用深入到会计工作,会计人员的业务处理由手工记账转变为计算机记账,传统的会计业务处理转变为以会计数据分析为主,会计人员的主要精力由制造会计信息变为对计算机产生的会计信息进一步加工、分析、处理,因此会计人员必须能熟练地运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处理会计工作。此外,会计人员还必须具备财政、税收、金融等相关知识。 (三) 对会计工作岗位分工的影响 传统的会计工作岗位结合内部控制的要求按会计工作的不同内容进行划分,相应地配备会计人员开展数据处理工作。实施会计信息化后,原先由会计人员分工完成的许多内容都由计算机集中自动地完成,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工作内容和岗位,因此组织分工和人员配备必然会发生较大变化。尤其是当企业会计信息化发展到一定程度和规模时,企业内部传统的部门界线、数据处理职能分隔将越来越模糊。届时,企业会计组织内部的岗位职责都需要重新定义和组合。 二、电算会计工作流程及主要岗位 实施会计信息化后,会计数据的来源与和方式、会计管理的操作形式、工作流程与手工会计相比有较大的变化,必须对原有的手工会计工作流程进行调整与优化,并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电算会计岗位工作制度。信息化下的电算会计工作流程如图1所示。 实施信息化后的会计工作流程发生了变化,原有的手工会计岗位分工已不能完全适应电算化工作的要求。根据电算会计工作的流程和特点,企业的会计岗位分工应由传统的以账务报表岗位为中心转变为以系统管理员岗位为核心的岗位架构。具体地说,电算会计工作岗位主要包括:系统管理员、系统操作员、数据审核员、数据分析员。 系统管理员岗位的工作任务主要包括:在会计电算化软件的开发阶段,负责协调软件开发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关系,根据软件评审要求,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在会计电算化软件的运行阶段,负责日常的维护和管理,帮助系统操作员熟练掌握操作技能。检查督促系统操作员对数据的备份情况。检查各操作员操作日志记载情况。 系统操作员岗位的工作任务主要包括:将审核过的原始凭证或记账凭证及时、准确地录入计算机,同时通过计算机输入界面对输入的数据进行初步核对。根据数据审核员核实过的会计数据进行凭证过账。进行银行对账工作及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完成账务处理系统的期末处理及结账工作,编制会计报表,及时输出打印会计凭证和有关会计数据。采取有力的措施保证数据安全,每天进行数据的备份并妥善保管备份数据。由于系统操作员的工作内容较多,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多个操作员岗位并进行权限设置和分工。 数据审核员岗位的工作任务主要包括:根据财经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要求,审核反映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各种原始凭证,及时将审核过的原始凭证交系统操作员输入计算机。根据财经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要求,审核输入后、登账前的会计数据和输出的会计凭证、各种账表。 数据分析员岗位的工作任务主要包括:负责对计算机内的会计数据进行分析;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会计数据分析方法、分析模型和分析时间,为企业经营管理及时提供信息。根据单位管理者的需要对企业的各种报表、账簿进行分析,为管理者提供必要的信息,以满足单位经营管理的需要。企业的重大项目实施前,应通过历史会计数据的分析,为决策提供详实、准确、有理有据的事前预测分析报告;企业的重大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通过对有关会计数据的分析,提供项目实施情况(如进度、成本、费用等)分析报告;企业的重大项目实施后,应通过对会计数据的分析,提供项目总结的分析报告。 值得一提的是,电算会计岗位和手工环境下的基本会计岗位并不是完全分离独立的,除了某些不相容职务必须分离(如出纳和数据审核员),由不同的人担任外,电算会计岗位和基本会计岗位可在保证会计数据安全前提下交叉设置。 三、电算会计岗位所需的职业能力 综上所述,根据会计信息化对会计工作的影响、电算会计工作流程及其主要工作岗位,我们可以构建出电算会计岗位的职业能力框架(见表1)。 四、培养电算会计岗位职业能力的措施 (一) 明确会计信息化下的人才培养目标 由于不同地区的会计信息化程度不同,因此各地区的高校应根据所在省市的经济发展特点及信息化水平,选择恰当的培养目标。以广东省的地方高校为例,由于广东省的经济发展水平高,有80%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已经实现或部分实现会计信息化。因此可以把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一批能熟练应用信息技术,具有扎实的会计专业知识和广博的相关知识,具备相当的会计软件实操能力和系统实施能力的学生。中国论文联盟 (二)根据会计信息化的要求改革专业核心课程设置,创新教学内容 传统的会计专业课程设置是以理论教学体系为出发点的,追求的是以“学科完整”为目标的课程体系。为培养能适应会计信息化要求的复合型人才,应改革原有的课程设置体系,根据电算会计的工作流程,以电算会计岗位职业能力培养为重点,构建以“工作过程完整”为目标的课程体系。为使会计专业学生既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又具备一定的学习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笔者认为,会计专业课程体系应由职业素质课程、专业核心课程和综合实践课程3部分组成。整个课程体系要以专业核心课为中心,而专业核心课应该是基于电算会计工作流程和岗位职业能力开发出来的。表2是根据电算会计岗位职业能力框架开发出的专业核心课程体系。 以上开设的专业核心课程在教学内容方面,也要在传统的会计理论课程教学基础上,根据会计信息化的需要创新教学内容。例如计算机基础课可根据会计专业学生的特点“量身定制”,除了讲授一般的计算机操作、文字录入、办公软件的操作知识外,还应讲授目前市面上的主流会计软件的安装与维护、数据库应用技术、病毒防护知识,这将有利于提高学生作为系统管理员岗位的职业能力。再如成本会计实务可以在传统的成本会计理论课程的基础上,增加erp系统中成本管理、生产管理等模块的内容,把手工环境和计算机环境下的成本会计核算有机地整合在一起。 (三) 恰当地运用多种教学方法 确定了培养电算会计岗位职业能力的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后,还应采用适当的教学方法,才能有利于学生知识的掌握、能力的开发、技能的培养。单一的课堂讲授方法明显不利于学生电算会计技能的培养,会计教师应重视教学方法的研究,根据每门课程的内容和特点不断变革课程教学方法。为培养学生的电算会计技能,可综合运用以下教学方法: 1. 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在学生学习和掌握了一定的会计理论知识的基础上,通过老师讲解和学生练习案例,让学生把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到课程实验中去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需要老师各课程开课之前制订一个详细、周密的案例教学总计划,根据不同的学习内容选用合适的案例。其中案例的取得可通过教师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或深入企业,收集实际工作中的案例,或教师根据教学内容,参考有关文献资料,再结合当地社会经济的实际状况,自行设计教学案例。例如财务会计实务课程教学,教师可设计一个大案例,贯穿于理论教学的始终,把理论和实践有机结合在一起。教师可设计一个模拟企业的经济业务事项,基于手工会计工作过程,让学生掌握货币资金、采购、生产、销售、筹资、投资业务等会计核算工作。然后在会计电算化实务课程中,以同样的经济业务,基于电算会计工作过程,上机操作初始化设置、建账、凭证处理、记账、结账、报表输出等项会计电算化工作。通过手工会计处理和电算化会计处理的对比,让抽象、难懂的会计知识变得易理解、易掌握,有效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2. 情境教学法 在教学过程中,根据课程的教学内容设置不同的学习情境,让学生仿佛置身于真实的企业中承担会计工作。例如会计电算化实务课程,可以根据电算会计下的不同岗位:系统管理员、系统操作员、数据审核员、数据分析员设置对应的学习情境,让学生担任不同角色在不同的学习情境中完成工作任务,通过这种仿真的角色体验、真实的财务软件操作,营造出仿真度高的会计电算化工作环境,实现校内教学与实际电算会计岗位的“零距离”对接。 3. 工作过程导向法 工作过程导向法即按照企业会计工作的过程设置教学顺序和内容。例如“成本会计实务”,可按照“确定成本计算对象—确定成本项目—确定成本计算期—生产费用的归集和分配—计算完工产品成本和月末在产品成本”的成本会计工作过程,按顺序开展课程教学,每一个工作过程设置一个小案例,通过教学让学生掌握成本会计工作流程,把抽象概念的知识具体化,便于学生学习、掌握实际会计工作技能。 4. 设错教学法 传统教学往往只是教会学生如何正确地进行会计核算工作,尽力避免学生的操作出现错误,使学生在理想的实验操作环境下按照老师的指导,得出正确的实验结论。这种方法看起来能顺利完成课程的学习,但学生一旦遇到实际工作问题,就会束手无策。为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我们在培养学生电算会计技能过程中,可以适当地运用设错教学法。教师可有意在学生经常出错但又容易被忽视的环节设置一些问题案例。鼓励他们对出现的错误进行探索和分析,引导他们认识错误发生的原因并自行设计纠正错误的方案,不断强化学生对实际会计工作的认识,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善于思考的学习习惯,减少学习过程中对老师的依赖。中国论文联盟 5. 实战演练教学法 在每门课程实验环节或综合模拟实验课程中都可以应用实战演练教学法。如校内电算化会计模拟实习可借助一个中小型企业一个月真实的经济业务事项,以学生为主,让学生利用财务软件独立完成创建账套、初始化、日常业务处理、期末处理、编制会计报表整个会计电算化工作。 (四) 制定电算会计技能考核标准 当前各高校对学生的考核方式还是以理论知识的掌握情况为标准,对学生专业技能的评价不够重视。与手工会计岗位相比,电算会计岗位对会计人员的专业技能、实操能力的要求更为严格。例如在手工会计下,即使总账和明细账对账不平衡,会计人员仍可进行期末结账,但在电算化环境下,如果总账和明细账的对账结果不平衡,系统将会拒绝用户的结账操作,会计人员必须认真检查软件内总账和明细账的数据,调整错账后才能正常结账,这对会计人员的软件操作能力和会计专业知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很明显,只对理论知识考核而忽略对电算会计实践能力的考核,难以全面审核学生对于知识的掌握程度,培养出来的学生也不能符合用人单位的要求。因此,学校应该制定一个电算会计技能考核的标准,可根据表1的电算会计主要工作任务和岗位职业能力对学生是否具备完整的电算会计技能进行考核,在考核方式上可由老师自行命题考核,也可以通过检查学生的课程实验作品并结合口头答辩的方式,还可采用让学生在课后参加面向社会的一些职业技能证书考试的方式。如鼓励学生课外学习考取用友及金蝶erp财务管理专家认证、初中级会计电算化证,参加各级会计职称考试等。 会计信息化论文:试析会计信息化进程中会计人员能力的培养 【论文摘要】 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稳步前进和高新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在逐步享受现代化优质生活的同时也在新科技的带动下逐步完善工作质量,提高工作能力。计算机的发明是人类划时代进步的标志之一,节约人力物力,提高效率,且更随着互联网的应用和发展,人类发展文明渐渐走进了信息时代,信息全球化是人类发展的必然趋势。信息化的应用在会计工作事务中更显得尤为重要,作为新时期新背景下的会计工作者,如何提高自己的能力,适应信息化的发展成为了新一代会计人员首要面临的重要问题。笔者从事会计工作多年,将结合实际的工作经验,对于如何提高职业素质及加强业务能力,给予了综合的阐述,并希望本文能对相关专业人员提供一些帮助。 【论文关键词】 会计信息化 人员能力 培养 前言 随着信息化建设在国家建设的各个领域的不断推进和发展,且已经成为了今天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技术手段之一,对于会计工作事务的信息化建设也成为了各个领域相关工作的重中之重。会计信息化就是把传统的会计工作与现代化的信息技术相互结合,将以往的会计数据作为如今的信息资源,全方位利用计算机,互联网,通讯手段等作为首要的技术支撑,在此基础上,对于会计事务进行数据化的信息管理。会计工作中的信息化普及,不仅为会计工作人员提高工作效率,为企业更好的做出自己的贡献给予的重要的技术支持,也为相关服务企业部门提供了更快捷准确的财务服务,使相关经营管理人员正确把握经营策略提供更充分准确及时的信息,提高竞争实力,从而使其经济实力得到不断的完善和发展。所以在新形势下对于会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必须努力提高自身能力。 1. 会计信息化的涵义 会计信息化是在传统的会计电算化已无法适应和涵盖信息化社会和现代管理的发展这一客观现实的情况下,由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应用于会计领域的一种从形式到内容的根本性变革,它是在会计电算化的基础上上升发展的新的阶段。会计信息化是基于现代信息技术平台,融物流、资金流、信息流与业务流为一体,反映会计与现代信息技术相结合的、高度数字化、多元化、实时化、个性化、动态化的会计信息系统;它将会计信息作为管理信息资源,运用计算机、网络和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对其进行获取、加工、传输、存储、应用等处理,具有账务处理职能集中化的特点,为企业组织经营管理、控制决策提供充足、实时的信息。其涵义是:结合现代信息技术对传统会计进行重整,并据以建立开放的会计信息系统,这种系统将全面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使业务处理高度自动化,信息高度共享,能够主动和实时地报告会计信息。 2. 会计信息化的特点 2.1范围广。从范围上看,会计信息化包括会计基本理论与方法、会计实务、会计教育以及政府对会计管理等所有会计领域;从功能上看,会计信息化不只是进行会计核算,还包括会计监督、会计预测与决策,并根据信息管理原理和信息技术重整会计流程;从技术手段上看,会计信息化不仅要采用计算机技术,而且要以网络技术和通讯技术等现代化技术为主,进行现代会计信息系统的构建。 2.2开放性强。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日趋成熟和发展,在会计信息化条件下,数据处理高度自动化,会计信息资源高度共享。大量数据通过网络从企业内外有关系统直接采集,而企业内外各个机构、部门也可根据授权,通过互联网从系统直接获取信息,未来会计信息系统将日趋开放。在会计信息化条件下,会计系统通过与企业内外各个机构、部门的信息接口转换、接受货币和非货币形态信息,提供历史信息、现时信息和未来信息,空间渠道多元化;会计期间已不再是提供会计信息的约束条件,可以快速地生成所需信息,并可对系统实施实时控制,提供信息时间多元化;会计系统在采用主体认定计算方法的同时,如果需要亦可选用其他备选方法进行试算,比较差异,提供信息渠道多元化;随着计算机多媒体技术的采用,会计系统除了提供数字化信息之外也可提供图形化信息和语音化信息。 2.3智能性高。会计信息化不仅具有核算功能,更具控制功能和管理功能,因此,它离不开与人相互作用,尤其是预测与辅助决策功能必须在管理人员参与下才能完成。所以,未来会计信息系统不再是一个简单模拟手工方式的“傻瓜型”系统,而是一个人机交互作用的“智能型”系统。 3. 加强会计人员能力培养的途径 3.1提高专业素质和自身素质。在会计信息化过程中,财会人员的知识结构必须从传统的会计转向计算机网络会计,能编制财务预算,对系统所产生的数据进行加工和对子系统进行设计,设计管理决策所用的各种内部报表,审查管理方案,编制内外部用户所需的财务报告,为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提供各种信息咨询等。网络经济时代的财会人员应该精通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理论与方法,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以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规范,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技能。 3.2加强计算机网络知识学习。在计算机网络化的环境下,要求财会人员不仅要熟悉计算机网络会计的一般知识,而且应该懂得计算机网络会计的分析与设计技术。网络财务模式下,财会人员既是会计信息系统的使用者,同时也是系统的维护者。管理信息系统是一个人机系统,人居于主导地位,所以,必须提高财会管理人员的素质,让财会管理人员具备与管理信息系统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和熟练的计算机操作技能以及数据库、网络技术及计算机软件设计、操作等一系列新技术和新知识。 3.3加强职业道德培养。职业道德是财会人员从事财务会计活动应遵循的行为准则,它要求财会人员应具有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健康的人格和社会责任感,有强烈的责任心、敬业精神以及开拓进取的事业心和人生态度。财会人员必须具有客观公正的态度,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客观、真实、准确、可靠的会计信息,必须廉洁自律、坚持原则、秉公办、遵纪守法,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财经纪律,敢于抵制、纠正、揭露违法乱纪行为,保护国家和公众的利益。 3.4加强会计人员职后教育。会计人员的执后教育是针对于在职的或已经取得相关专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在其工作期间进行不定期的继续培养,以提高其职业道德素养和专业能力,使其能够更好的适应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这是如今会计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内容之一,财会人员必须更新观念,努力做好自身职能的转化工作,学量新的专业知识,努力向参与管理、参与经营决策方面转化。 会计信息化论文:会计信息化对传统会计理论影响的再思考 一、问题的提出 现代信息技术在会计领域的应用,使会计信息化成为会计发展和改革的内在要求和必然趋势,会计信息化的深化和发展离不开会计理论的创新、指导与支持。在会计信息化环境下,建立在工业经济基础之上的传统会计理论受到什么样的冲击和影响,是否还能继续满足会计信息化发展的需要,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其间学者们从信息技术、知识经济、网络经济、电子商务、网络会计、会计信息化等不同的角度,探讨了传统会计面临的冲击和挑战,讨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会计目标、会计基本假设、会计原则、会计对象、会计职能、会计的确认、会计计量、会计披露、会计工作流程、会计方法、内部控制、会计组织、会计人员等会计理论和实务领域及范畴。关于会计信息化对传统会计理论的影响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传统会计理论受到了极大的冲击和挑战,导致会计的内涵和外延发生革命性的变化,因此要对传统会计理论体系进行全面改革。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虽然传统会计理论受到一定的冲击和影响,但并没有触动会计的本质和内涵,在新的环境下,传统会计理论仍然适用,只是需要正确理解其本质,对其重新认识和诠释。 应该承认的是在会计信息化环境下,传统会计理论的确表现出了一些不适应、不协调的地方,并受到一定的冲击和影响,但会计信息化究竟对传统会计理论的哪些方面带来了冲击和影响,影响的程度如何,是否属于实质性影响,对于这些问题目前还缺乏系统的研究和探讨。特别是从目前搜集到的资料来看,真正研究会计信息化对传统会计影响的论著较少,而其中探讨对会计实务和工作影响的较多,大多是针对会计的技术手段展开的讨论,特别是针对会计实务工作和会计信息系统建设进行的探讨,而探讨对会计理论影响的较少。笔者认为其原因在于对会计信息化的涵义没有一个正确和清晰的认识,同时对传统会计理论中相关范畴也缺乏正确的理解,因而无法准确把握会计信息化对传统会计理论产生了多大程度的影响,也就无法判断传统会计理论是否还能满足会计信息化发展的需要,无法明确会计信息化发展和变革的方向。究竟是要对传统会计理论进行不断的修补,还是要发生质的飞跃,创新传统会计理论,构建会计信息理论新体系?这已成为制约会计信息化纵深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亟待深入探讨和解决。因此,本文将在明确会计信息化内涵的基础上,系统探讨在会计信息化环境下,传统会计理论受到的冲击和影响,重新诠释相关范畴,从而明确应对的措施,以指导和推动会计信息化的创新和实践活动。 二、会计信息化的内涵 会计信息化的概念最早是在1999年“会计信息化理论专家座谈会”上提出的,当时对会计信息化涵义的理解是:“会计信息化是结合现代信息技术对传统会计进行重整,并据以建立开放的会计信息系统,该系统将全面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使业务处理高度自动化,信息高度共享,能够主动和实时的报告会计信息。之后,很多学者在此基础上对会计信息化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进一步的讨论和诠释,但对其涵义尚无一致的界定。目前较权威的观点是杨周南教授在其论著《论会计信息化的tmaim体系架构》中对会计信息化核心内涵的界定:“在会计行业和组织或企业会计活动中普遍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有效开发和利用会计信息资源,使会计信息资源成为全社会的共享财富,以推动会计信息资源产业发展的历史过程。”而会计信息化的战略目标是:“促进会计行业、组织或企业会计管理活动和会计业务的变革,以推动会计事业的发展。”可见,从本质上讲,会计信息化是会计与现代信息技术相融合的发展过程,是技术变革和理论创新不断互动和融合的过程。 三、会计信息化对传统会计理论的影响及其重新诠释 1、拓展了会计基本假设的内容和形式 会计假设是对会计所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环境做出的合理判断,是会计活动得以进行的基本前提,是环境赋予会计工作的基本特征。在会计信息化环境下,建立工业经济基础上的会计基本假设必然会受到冲击和影响。 会计主体假设是为了明确会计为之服务的对象、立场及对其空间活动范围的界定。传统会计主体是以有形的实体组织为主,有明确空间范围。但会计信息化下出现的虚拟企业等临时性的结盟组织使会计主体出现了模糊性、整合性、不确定性,更加不易确认,于是,有学者认为传统的会计主体假设已不再适用,提出用“经济利益相关的联合体”等假设来取代之。对此,需要明确的是会计主体并非完全等同于有形的会计个体,它应具备两个特性:拥有自己的经营目标和自主支配的经济资源,并能独立做出决策;对自己控制的经济资源及经济行为承担责任。很显然虚拟企业是完全具备这两个特征的,其模糊性、整合性并不影响该组织的客观存在,其形式上的多变也并不影响会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在会计信息化条件下反而更加显示出其会计处理高速、便捷的优势。因此,虚拟主体的出现只是丰富了会计主体的形式,拓展了会计主体假设的范围,在会计信息化下会计主体可以是实体主体与虚拟主体的并存。 持续经营假设是假定会计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将按既定的目标无限期地经营下去,在可预见的将来不会面临破产、清算。它是历史成本、权责发生制等原则的基础。然而由于会计信息化环境下会计主体的不稳定性和多变性加剧,使得人们更难于辨别一个主体是否在持续经营,于是,有学者认为这动摇了持续经营假设存在的理论基础,提出应用破产清算假设来替代持续经营假设。对此,应该明确的是持续经营假设并不表示企业不能破产清算,而是表明在正常的环境因素下企业能够生存,这样才能在此基础上遵循会计原则,对其经济业务加以确认和计量。因此,无论是传统意义上有形稳定的实体主体,还是会计信息化下的无形易变的虚拟主体,都不会无限期地存续下去,都会面临破产清算的风险,只不过是存续期长短的差异,但这并没有影响企业遵循持续经营假设进行会计处理,在会计信息化环境下仍应遵循持续经营假设,而对于那些存续时间较短的企业可使其提早进入破产清算环节,依据清算会计程序进行处理。 会计分期假设是指为及时总结企业的经营情况,人为地将企业不间断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分为若干连续的长短相同的期间,它为定期报告企业财务状况,确定经营损益提供了前提,是对持续经营假设的一种补充,也是权责发生制、会计要素确认与计量的依据。然而由于会计信息化下会计信息的实时加工和传送成为可能,会计期间的间隔可以趋向于无穷小,财务报告期的大大缩短,特别是xbrl技术在会计信息化领域的应用,使得低成本、高效率的联机实时交互式会计报告成为可能,规定会计期间似乎变得不再重要。于是,有学者提出应用“交易期间假设”替代会计分期假设。对此,应该明确的是会计分期假设的意义在于保证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和可比性,实时高效、个性化的会计信息并没有改变人们对会计信息需求的本质,它只会影响会计期间的长短而不会使其消失,也并未否定会计分期的存在。而如果以交易期间作为会计分期,因难以保证各个交易期间时间间隔的一致性,反而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货币计量假设是指会计主体在会计核算过程中采用货币为计量单位,记录和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并假定货币币值稳定。它解决了会计计量的尺度问题,而货币性信息的效用则是以币值稳定为前提。然而会计信息化环境下,虚拟货币的出现,企业间技术、资本自由流动的加剧,对非货币信息的重视,使得货币成为观念的产物,也加剧了货币需求的不稳定性,仅以货币反映的价值信息很难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货币计量假设受到冲击和挑战。于是,有学者认为,应用以电子货币计量为主的“在线货币假设”替代货币计量假设。对此,应该明确的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并不排斥非货币单位的补充运用,而传统的会计核算中也一直是以货币信息为主,非货币信息为辅,这并没有违背货币计量假设。虚拟货币的出现只是增加了货币计量的形式,加速了货币的符号化,使其变得更加无形和抽象,但这并未消灭货币或者超越价值抽象的范围。另外,货币本身也并不是一个充分稳定的衡量单位,币值稳定作为货币计量的附带假设,所受到的冲击在通货膨胀环境下也存在,但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一致性、可比性,仍有必要坚持币值稳定假设。 综上所述,会计信息化对会计基本假设虽然带来一定的冲击和影响,但并没有改变其实质和内涵,只是拓展了会计假设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使其更加多样化,会计基本假设仍然适用并将继续发挥着重要作用。 2、促进了会计目标的融合和实现 会计目标是会计所应达到的境地或标准,是对会计自身所提供经济信息的内容、种类、时间、方式及其质量等方面的要求。它是会计理论体系的基础性内容,指明了会计实践活动的目标和方向。关于会计目标的讨论,理论界主要有“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两种观点。“受托责任观”认为会计目标应定位于提供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信息,强调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决策有用观”认为会计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对其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强调会计信息的有用性。但由于它们都把信息使用者当作一个完整的群体来看待,因此只能提供共性的信息,无法满足使用者个性化的需求。而会计信息化使信息提供者与信息使用者的实时双向交流成为可能,不同使用者可根据自身需求获得多元的个性财务报告,充分满足了使用者的需求,既有助于决策者的经济决策,又有助于反映受托者经营责任。因此,会计信息化下的会计目标应是两者的融合,即向会计信息需求者提供可靠而有用的会计信息。而这一点在新准则中已有所体现:新准则针对我国经济环境的变化和资本市场发展迅速但仍不够完善的现实,确立了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同时说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体现出“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双重要求。因此,会计信息化的实现并未改变传统会计目标,反而利用其网络技术平台的优势,促进了会计目标的融合和实现,更好地满足了信息使用者的需求。 3、强化了会计的各项职能 会计职能是指会计的功能,即会计能够干什么,是会计工作本质的体现。实现会计信息化之后,信息的处理实现高度自动化,会计的反映职能得到更好地实现。同时,由于实现了实时和自动的核算处理,使会计人员从繁杂、重复的会计日常事务中得到,参与到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中,有助于会计管理职能的发挥。而会计信息的实时跟踪,使会计人员能及时了解企业内部各信息系统及供应链上的有关信息,以便做出相应的决策,进行事中控制和事前预测,会计的规划、调节、监督、考评、决策等职能也得到了加强。 4、突破了权责发生制的确认标准 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会计只能确认企业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而对尚未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以及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则不能进行确认。新准则中明确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然而在会计信息化环境下,这一标准暴露出了很多缺陷:由于信息反馈速度慢;无法确认企业因长期生产经营积累形成的无形资产,以及衍生金融工具等金融资本;无法反映企业的现金流量的信息,以及大量与信息使用者决策关系密切的预测性信息,因此难以满足信息使用者决策的需要。而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由于企业的收支均在同一交易期内完成,使得权责发生制失去了存在的前提,收付实现制则成为会计信息化下会计确认基础的客观必然。会计信息化下强调的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并重的确认标准。 5、丰富了会计计量属性的形式 会计计量既是其他会计处理程序的前提,也是其他会计程序的结果。一个完整的会计计量模式,除计量对象外,还包括两个要素:计量属性和计量单位。在会计信息化环境下,仅以历史成本进行会计计量难以对无形资产、衍生金融工具进行准确计量,也难以反映产品和设备的真实价值,其反映的会计信息滞后,使得公司管理当局无法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经营策略,会计为企业提供决策支持的职能无法发挥出来,因此要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得到完整、准确的反映,就必须丰富会计计量属性的具体形式,这一点在新的会计准则已有所体现:在新准则中,原来的历史成本原则已作为会计计量的一种属性出现,新准则全面引进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五种计量属性,并明确了计量规则。公允价值的引用意味着会计确认与计量不再一味记录过去,更多的是需要面向未来。而由于各种计量属性各有所长,因此应尽可能根据各种计量属性分别计算,并将各自不同计量结果交给信息使用者,以更好地满足他们个性化、多样化的需求。 6、促进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满足 会计信息化对会计目标和会计假设的影响,同时也波及到与其相关的或以其为基础的会计原则。会计信息化下,信息使用者的投资策略呈现多元化和个性化的趋势,其信息需求也日益多样化。一些原来看来不相关、不重要的信息变得相关而且重要。而一些现在看来非常相关、非常重要的信息可能会变得次相关和不重要,这使得传统会计信息越来越难以适应信息使用者的要求而变得不甚相关,相关性原则的内涵和外延都将发生变化,重要性原则的侧重点也不得不进行调整。信息的实时获取和传递,以及提供信息的多元化,将更有利于满足信息使用者多样化的需求,增强信息的时效性。信息使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快速灵活地选择各种信息组合,信息的相关性和重要性更多地取决于使用者的个人判断,及时性和可比性也得到更好的满足。因此,会计信息化的实现更有利于满足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7、推动了财务报告模式的变革 财务报告是会计信息系统的最终产物,是会计处理程序的核心环节,主要目的是向需求者提供他们所需要的信息。传统财务报告是一种定期报告模式,披露的主要是以过去交易为主、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属性、单一的、货币化的、通用的会计信息,难以满足信息化环境下信息者使用者对信息的全面化、多样化和及时性的要求。会计信息化下采用的是一种实时在线财务报告模式,它充分发挥网络的优势,提供的是一种更为全面完整的、易理解的实时交互式专用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时效性得到提高,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更加丰富和多元化,能为信息使用者提供全方位反映企业生产经营过程和事项的即时信息,其范围涵盖财务及非财务、货币及非货币、历史及实时等全方位信息。而xbrl技术在会计信息化领域的应用以及相关标准体系的建立,更是推动了财务报告模式的变革,一种跨平台、跨语言、低成本、高效率、实时交互、面向未来的财务报告应运而生。 综上所述,会计信息化的确对传统会计理论带来一定的冲击和影响,使其表现出一些不适应、不协调的地方,但这种影响大多并未真正触动传统会计理论诸范畴的实质和地位,因为不少问题实际上在以前就已经存在,并非是由会计信息化环境带来的特有问题。然而,事物的发展总是经历着由量变到质变,再到量变又产生新的质变这样一个循环往复的过程。会计环境的变化,直接影响着会计实践,进而不断作用于会计准则和规范等应用理论范畴,这是一个量的积累过程,当量变积累到一定的程度,对会计应用理论的修修补补已经不能满足环境对会计系统的要求,亟需通过改变会计的概念结构甚至基础理论,并用新的理论去指导建立新的应用理论体系。因此,会计理论要想满足会计信息化环境带来的新变化和挑战,就不能停留在对传统会计理论的不断修补上,而是要发生质的飞跃——创新传统会计理论,构建会计信息化理论新体系,从而更好地指导和支持会计信息化的发展。先进的现代信息技术和思想同传统的会计理论之间的日益不适应,迫切要求会计理论的变革和创新,呼唤会计信息化理论的诞生,会计信息化应该体现信息化环境下会计变革的要求,积极反映会计与技术的结合及相互影响,构建会计信息化理论体系已成为制约会计信息化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成为学术界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会计信息化论文:会计信息化下的会计安全与风险控制研究 一、会计信息化下最为常见的安全和风险类型 (一)信息系统存在风险。 在企业中,会计信息化的程度会伴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以及信息科技技术的进步而不断地提高,他们会使用高度集成化及网络化的分布式的系统结构,这样就更有助于提高企业信息化采集的效率以及提高了整理数据、传输反馈和做出一些决策的速度,整体提高了办事效率,从而使企业运转变得更为流畅。然而在某一程度上计算机系统还是比较容易受到影响的,如果计算机的硬件或者是软件甚至是网络本身发生故障时,数据就会丢失,更严重还会导致系统瘫痪,在会计信息化的环境下,由于信息系统的分布式、对外开放性以及可以远程处理的特点,系统的统一性和可以控制的程度就会大大降低,一旦出现某种问题,就会有更大的范围受到影响,而且想要恢复系统就要付出更大的代价。 (二)数据存取以及业务处理方面存在风险 当前,一般使用一些具有磁性介质的工具来实现数据的存取,例如:u盘、硬盘、磁带机等等,这些存取数据的磁性介质最大的不足就是缺乏证据追溯性,假如篡改或一不小心修改了存储的数据,那么原始的数据就会被更改,而且很难找回原始数据。在日常处理数据的过程中,会计人员无意中修改数据就会变成很常见的问题,而且很难被发现,这就会增加会计的工作量,降低工作效率。如果一旦接收了一些不完整的数据信息后,经过计算机的处理,之后所有的衍生数据都会变得不完整,一旦进入审计流程,这些问题都会会计业务发展的重大阻力,造成不必要的财务处理风险。除此之外,这些磁性介质很容易受一些外界因素的影响,例如磁场变化、震动等。在诸多因素的影响下,出现数据紊乱就会成为常见的问题,这将导致整个会计业务的混乱,产生极大的影响。 (三)存在道德风险 这个风险主要是指某些人非法侵入企业内部的信息系统,目的是窃取该企业的重要数据和一些知识产权,更有甚者,他们会侵入系统内部扰乱系统的正常运作,给该企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财务上的一些数据是一个企业最为重要的信息,其中包含了该企业不能公开的一些机密信息,这些信息有可能是一些与其竞争的企业和某些咨询公司想要得到的情报。然而在会计信息化的环境下,大量的信息会通过互联网广泛传播,如果制造出一系列的监听设备或者是黑客软件,再加之一些企业内部人员做内应,那么就会出现大量的机密数据泄密事件,经大量数据表明,大多数的企业机密泄露事件跟其内部人员有关。 (四)计算机病毒的危害 在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计算机病毒的传播不再是通过某些磁性介质,而是逐渐上升到网络传播的层次。而且计算机病毒表现出越来越多的新型的特点:1、扩散范围变广。计算机病毒在传染时,不仅仅能快速地扩展到某个财务系统,而且还可以通过该系统的远程实时操作的过程中,传染到其他的财务系统,涉及到的面积大大增加。2、传播速度极快。网络病毒大多数都具有很强的再生性,一旦接触到他就会通过网络无限蔓延。3、传播方式各式各样,破坏力极大。4、具有一定的潜伏性和一定的可激发性。随着技术不断地发展,计算机病毒具有了和单片机病毒一样的特性,在某些特定的环境下,如果受到外界的刺激,计算机病毒就能够很快的活跃起来,而且想要清除这些病毒更是困难,如果有一台计算机没有被清除干净,那么就还会产生连锁反应,是整个网络系统全部被感染,造成不可估量的严重后果。 二、会计信息化环境下控制安全与风险防范措施 (一)提高从事会计工作人员的素质,加强他们的职业道德 在会计信息化的趋势下,会计人员应该不断提高自己的素质来适应复杂多变的信息系统环境,会计人员不仅要掌握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基本的会计技能,还要掌握丰富的计算机技术知识以便于可以处理和管理大量的数据信息。正是在这一要求下,企业在实行会计信息化的过程中,应该注意一种集会计、计算机数据处理与管理于一身的新型复合型人才,这对会计信息化的发展将会产生积极有效的影响。具体来说,对企业里现有的会计人员常进行一些信息技术方面的培训,这将会对会计人员对认识会计信息系统有很大的帮助,同时会使会计信息系统的运行更加稳定可靠。对职员进行安全意识以及职业道德的教育也是很有必要的,这会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以及他们的安全意识,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减少由于操作失误而造成的不必要的安全风险。 (二)重视会计信息化系统中硬件及软件的建设和管理 以计算机为核心的会计信息化系统是会计信息化系统能否正常运行的保障,所以计算机这一核心的质量需要得到充分的保证,不能因为一些资金方面的问题就要降低一些设备硬件的质量。对于那些关键的设备,必须采用双系统的方式进行强有力的巩固。除此之外,放置计算机的房间内的用于提供动力和照明的供电设备应尽可能地与计算机的供电设备区分开,还要配置不间断的电源、防辐射以及防磁干扰的设备等。在一些硬件的管理上,应该聘请专业的计算机人员进行维护和管理,其他的人员一律不得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使用。如果要用到该设备,一定要向上级提交申请,并确认不会影响会计信息系统的正常运作,经授权后方可使用。还要明文规定,会计信息系统的硬件要专门应用于会计处理企业的账务、填写账务报表以及其他的会计所需处理的事务,任何人不能未经允许将此系统用于对外开放的服务,更不能在会计信息化系统上进行一些具有安全威胁的操作。 (三)建立防病毒的措施 在解决计算机病毒的问题上,我国研发出很多反病毒的软件,这些软件一般都会有效地检测出多数病毒,并且能及时的进行杀毒处理,并且具备一系列在网络环境下的实时监控的先进功能。除此之外,企业还要要求会计人员及时备份数据库,并且在不确定是否会感染病毒的情况下一定要是某些重要的软盘处于写保护状态。而且切记不要在会计信息化系统上打开来历不明的一些电子邮件,并且经常对计算机进行病毒测试和杀毒处理。 (四)健全以及完善会计信息化系统中的内控制度 1、监控和操作的职责分离,进一步强化系统内部的相互之间的牵制 职责分离是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方面。强化系统内部的相互牵制,最为有效的方法就是在会计信息化系统内设立两个职位,分别是操作和监控,然后对每一笔业务都进行多份备份,当会计人员利用该系统处理企业账务时,他们操作的数据及相关信息会同步到监控人员的计算机上,监控人员进一步对这些数据进行备份,并且定时检测,以防出现意外的事故。一旦审计部门怀疑某些数据时,可以通过调用监控人员的备份数据进行检验,这样就强化了系统内部的相互之间的牵制。做到职责分离,使其工作范围都有很明显的界限,没有交叉和兼容,使各职位之间分工明确又相互制约。 2、明确数据的操作及管理的权限 对上机操作的人员使用会计软件要制定明确的规定,其工作内容和权限都要设定,对该软件的操作密码严格保管,避免内部人员之间相互交换操作口令,最好的建议是使用硬件密码系统。严禁一切未授权的人员操作会计信息化系统,保证已经该输进计算机的会计凭证都是经过审核才登记入账的。会计信息化系统能够正常运作的重要因素是数据安全,除了上面所提到的措施,还必须要提高高层领导对信息系统存在数据安全风险的认知。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以及职业道德,自觉遵守各种规定,减少差错,以及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觉保护软件系统的安全,并能及时发现系统中的安全隐患及时给予解决,这对降低系统的安全隐患也是十分必要的。 会计信息化这一改革可以说是改变了以往获取及利用重要的会计信息的方式,进一步提高了企业中会计的工作效率,将过去局部的、分散的管理模式的财务的管理转向财务远程处理以及集中式管理的模式,但是信息化也会存在一些不利因素,比如说它会增加会计工作的风险,一些信息有可能会流失,这就会对会计的要求有所提高,会计人员不但要有本专业丰富的专业经验,同时还要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与维护方面的知识,以便于他们能较为轻松的应对越来越复杂的网络信息化。 总的来说,会计信息化是传统会计与信息技术相结合的产物,他使企业中的会计的财务管理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以及带来了很大的便利,而且这一变化使数据的存储和处理的方式发生了质的突变,尽管在某一程度上提高了会计的办事效率以及统计账务的准确程度,但是也改变了原来的一些比较有效相对安全的内控措施。所以,企业必须采取一些使用与会计信息系统的安全与风险的控制措施,才能够保障会计信息安全高效的运行,这样才能更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和运作,为企业的规范化、科技化提供扎实的基础和有力的保障。 会计信息化论文:会计专业毕业:高速公路企业会计信息化的发展及其意义 摘要:近几年信息化在企业的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对于高速公路这种大型的工程建设企业,硕士论文信息化对于高速公路企业中会计的影响最大,使会计的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关键词:高速公路企业;信息化;会计 高速公路企业中会计的管理是企业行之有效的一种内部控制方法,在一个企业里会计的职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会计在进行核算时,货币是其直接的操作对象,直接联系到企业的盈利与亏损,会计的财务核算能够正确的指导企业的经营方向以及经营策略的制定,高速公路是一项大的工程,其中的会计职能更加重要。在这个信息化的时代,会计的管理方式已经不再是几十年前的形式了,目前的会计管理方式形成了一个以网络技术为依托的信息化工作模式。 一、高速公路企业会计的职能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中会计的职能主要包括高速公路经营核算和监督两项基本职能,对于高速公路经营的核算主要是通过货币的运算,以及对结果进行统计、确认、分析、记录等步骤,最后对高速公路的经营情况做一个连续的系统的分析,通过在核算中发现的问题,来对高速公路提出建设性的意见。监督职能就是针对高速公路中的每个和经济活动有关的项目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能够按照计划预定的程序进行,对高速公路建设中的一些经济活动作出监督,保证其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高速公路企业会计信息化的发展 根据我国企业信息化发展的水平可以把我国高速公路企业中会计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高速公路企业会计的单机应用时期、高速公路企业会计的局域网单项应用时期、高速公路企业会计的内外流程一体化应用时期。 1. 高速公路企业会计的单机应用时期。 高速公路多是国内的大型工程,会计的早期管理时期是企业经营管理的初级阶段,在这个阶段高速公路企业为提高工作效率而进行的生产管理的电子化过程。这个阶段也可以说是电脑技术在企业中的应用,在电脑的不断普及下,企业抓住了电脑能给企业的管理带来很大的便利,所以在公司的管理中就引入了计算机,其中会计领域深受益处,计算机的应用改变了会计行业的整体面貌,或者说计算机让会计的工作方式完全从一个形态进入了另一个形态,电子技术使会计的工作效率更高,并且结果更为准确,会计是企业的核心部分,会计工作效率的提高就是整个高速公路快速运转的推动剂,在更为快捷的财务预算系统下,高速公路的施工进程得到很快的提升。所以说这个时期可以说是高速公路会计信息化的初始阶段,虽然技术不成熟,但是却给高速公路的建设带来很大的帮助。 2. 高速公路企业会计的局域网单项应用时期。 对于高速公路的企业里,有着多个机构和部门,所管理的事物繁多,采购、规划、设计、施工、养护、安全检查等等多个方面的管理都需要高速公路企业来承担,这样就为单机的电子会计系统提出了挑战,众多事宜已经不再是单机的会计模式就能够解决的问题,所以高速公路里会计就从单机电子信息系统向着局域网进行转型,这个时期中高速公路会计已经不再是一个人的职责,而是一个由多人组成的系统的职责,整个信息网的系统中分工明确,每个会计负责不同的区域,最后再由总的会计对上述的各个部分进行整合结算。这样就完成了高速公路会计的由单机向局域网系统的转变。 3. 高速公路企业会计的内外流程一体化应用时期。 这个阶段的高速公路企业会计管理的水平就非常高了,这个集成的信息化的系统中,能够对整个高速公路企业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精密的核算和严格的监督。这个时期的会计信息化是不断按照现代化企业的发展要求而发展来的,具有系统性、准确性、全面性、完善性的特点。这个时期的企业会计信息系统是一个大型的智能化工具,可以自动的对高速公路中每个施工的环节进行把握,做出科学的预算,为企业找到最有效的施工设计方案。现在很多软件开发公司开发出了多个企业会计管理的软件,实用并且安全,这是高速公路企业得以更为快速发展的有效工具。 高速公路企业会计信息化的发展在近几年已经非常的完善,然而随着高速公路企业运营管理模式的改变,会计的信息化也会不断的升级,随着企业对会计的要求做出新的改变。 三、高速公路企业会计信息化的意义 1. 信息化在高速公路企业会计核算中的意义。 对于高速公路这种大型的工程建设,核算是企业良好运营的大事,尤其是工程成本的核算,整个高速公路的设计、建设、施工、护理等都是企业的经济活动,每个活动都关系着企业经营的成本,高速公路企业也是市场经济的实体,同样也要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同时获得利润的最大化,科学的高速公路企业核算系统就为这种企业利益最大化提供了有力的帮助。 高速公路企业会计管理的信息化能够促进企业核算的准确性和高效性。成本核算、支出和收益核算永远都是一个企业的灵魂所在,也是企业能够得以继续正常健康发展的主要途径,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有一套完善的高速公路企业资金预算系统,这个工作过程正是会计的职能之所在,会计是高速公路企业中资金运算管理的直接参与者,这就需要会计有一个科学完整的财政预算管理体系,而信息化系统就为这个体系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这个平台使企业会计的管理核算工作更加的便捷,更加的方便,信息化的实现多是靠计算机来完成,计算机固有的特点就是准确、快速也体现了出来。信息化对于高速公路企业会计的意义一方面就是在核算模式的升级,计算机使整个企业的数据运算系统能够准确全面的进行,节省了人力,同时也节省了时间。 2. 信息化在高速公路企业会计监督中的意义。 监督是企业中会计的又一大职能,财政是企业运作的主要风向标,会计则是对风向标做出统计和计算的人,会计对高速公路工程流程中的每个细节做出统计计算,这种统计计算也可以说就是一种工程监督,会计会对工程资金细节问题进行综合整理,哪边出问题都可以反映在会计的统计计算结果中,尤其是像高速公路这种大型的工程中,有人会觉得工程大很难做到管理的全面,所以就会打工程的主意,这些都逃不过会计的法眼。信息化对于 -- 高速公路企业中会计的意义另一方面就在于监督管理上的便利。信息化不仅是一个完整的运算系统,更是一个科学的监控系统,能够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做出反映,在高速公路企业的监督管理中我们可以应用相关软件,对企业进行全程的检测,当会计的计算出现异常现象时,软件就能及时做出提醒,这样就不至于像以前一样,即使存在问题,被会计计算出来,但是由于没有科学的分析软件导致问题不能被发现,最后给企业带来危机时才被人们注意。信息化在会计的管理中就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 信息化对现代企业的意义重大,尤其是高速公路企业的会计经营管理这一方面,在给会计的管理带来准确便利的同时,还可以对整个市场的行情做出分析和判断,能够带给会计第一手的市场信息,这些都是现代企业所需要的。所以高速公路企业中会计的信息化管理有重大的意义。 会计信息化论文:浅析加快中国会计信息化的发展 摘要: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带动会计环境的剧变,国际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的迅速兴起,无疑对现行的会计电算化系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会计信息化应运而生。会计信息化有其自身的特征及内容,对会计信息化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探讨,从而提出了加快中国会计信息化发展的相关对策。 关键词:会计信息化;内部控制;网络 一、会计信息化的概念及特征 会计工作信息化是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对传统会计模型进行重构,并在重构的现代会计基础上建立技术与会计高度融合的现代信息系统,简而言之,会计工作信息化即指会计工作与信息技术的结合。会计信息化的本质是会计与现代信息技术相融合的一个发展过程。会计信息化呈现以下特征: 1.信息化。会计信息系统是运用现代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通讯等现代技术构建的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核心子系统,是构建会计信息化的技术基础和信息平台。会计信息化涉及会计基本理论与方法、会计实务工作、会计教育和会计管理等所有会计领域,是对会计进行的系统而全面的发展;会计信息化是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预测与决策的全面信息化,是根据信息管理的原理和信息技术对会计流程和会计模型的重构。 2.开放性。随着internet和电子商务的日趋成熟和发展,在会计信息化条件下,数据处理高度自动化,会计信息资源高度共享。现在基于internet/intranet的开放式erp,提供的信息不仅向企业内部各部门开放,也有控制地向企业外部开放,从而财务信息可以在原始凭证的步骤上就实现实时动态化。通过internet可以使会计信息系统和企业内外有关系统(如证监会、银行、税务、企业)实时交换数据,相互获取信息,会计信息系统将不再是信息孤岛,它将逐步成为开放的系统,是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 3.智能化。会计信息系统是一个由人、电子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数据及程序等有机结合的应用系统。它不仅具有核算功能,更具有控制功能和管理功能。因此,它离不开与人相互作用,尤其是预测与辅助决策的功能必须在管理人员的参与下才能完成。所以,会计信息系统不再是一个简单的模拟手工方式的“傻瓜型”系统,而是一个交互作用的“智能型”系统,具有智能化和人性化的特点。 4.多元化。一是信息收集多元化。在经济社会一体化、数字化、网络化的基础上,会计信息化系统通过对企业内外各个机构、部门的信息接口转换,广泛接收货币形态的信息和非货币形态的信息,其信息渠道更加宽敞,信息量更大。二是信息提供多元化。在会计信息条件下,会计期间不再是提供会计信息的约束条件,会计信息的披露既可以按年、季、月来披露,也可以根据需要提供实时的会计信息,并可以对系统实施实时控制。三是信息处理方法多元化。如固定资产折旧计算采用的直线法,如果需要亦可以选用其他备选方法如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进行试算,比较差异。四是信息空间多元化。由于信息处理方法多元化的结果,会计信息系统提供的信息既有货币形态信息,也有非货币形态的相关信息,既有历史信息(历史成本),也有现在信息(重置成本、市场公允价值)和未来信息(预定成本、目标利润),用户可以各取所需。五是提供信息形式多元化。随着计算机多媒体技术的采用,会计信息系统除了提供数字化信息以外,也可以提供图形化信息(如财务分析、预算的直方图、折线图)以及语音化信息(如有声财务分析报告)等等。 5.渐进性。会计信息化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它从手工会计核算到会计电算化,从会计电算化过渡到初级会计信息化,从初级会计信息化到会计领域全面的信息化,进而实现企业信息化、行业信息化乃至全社会信息化,显然这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渐进发展过程。 二、会计信息化在中国存在的问题 1.标准数据接口不规范。不同软件、不同系统之间的信息交流是企业所必须的,如cpa审计、企业内部审计、供应链企业之间的沟通等,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企业同外界的交流将日趋频繁,而软件和软件之间要实现信息集成就必须有标准数据接口,否则就不能实现自动的信息交流和沟通。如果他们所使用的软件不符合标准数据接口规范,那就将遇到很大不便,事实上在cpa的社会审计工作中已经遇到了此类问题。 2.财务会计软件研发力度不够完善。科技进步是产业发展尤其是信息产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国际上高新技术企业的一个重要标准是研发投人占其销售收人的5%以上,比较而言,中国的软件企业科技研发投人比较少,加之中国在信息化技术方面起步较晚,技术层次上本来就落后欧美发达国家一大截,所以很难开发出总体解决中国会计信息化系统所面临问题的软件。从市场效果来看也不好,至今没有出现成熟的erp系统软件。 3.网络安全因素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网络时代,企业将着力于面对网络给企业所带来的挑战和机遇,这便决定了企业必然与外部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也决定了企业需要集成和共享企业内部以及企业间信息的特性。这些共享或集成的信息包括诸如企业的财务信息和营运信息等各种信息,而其中的一些信息又是企业的商业机密,如若被竞争对手获取,就会给企业造成很大损失。因而中国大部分企业在到底要不要实行网络财务、电子商务方面产生顾虑并处于两难境地。假如企业不进行与外界的信息交流,从而也就会失去了互联网所带来的种种商机,而一旦进行了面向网络的信息集成,又会担心有泄漏本企业的商业机密的风险。 三、加快中国会计信息化发展的对策 1.加强会计信息化下内部控制制度建设。首先,确保财务报告信息的可靠性是内部控制制度的目标之一。控制系统的控制作用表现在信息反馈的过程之中,而反馈职能是信息联系和传递的重要形式。通过反馈职能的控制作用,校正信息,完善信息的联系和传递,并实现系统的自我调节和完善,减少与目标的差异。离开了控制系统,信息的加工处理也就失去了意义。会计信息作为会计系统的输出,同时又是内部控制制度的输入,在此过程中,通过控制系统信息反馈的作用,会计信息得到完善,并在控制制度的监督下成为再输出的信息。控制制度的反馈机制对会计信息进行了过滤和整合,从而保证了财务报告目标的实现。其次,内部控制组成要素对会计信息的加工整体过程都起到了保证的作用。内部控制制度的控制程序包括了设计一套合理、高效的,包括分工、授权、记录、保卫等一系列控制程序的防范机制。控制环境中的组织结构与权责分派,则从组织结构的设计开始,根据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明确各个部门的责任和权力,形成部门之间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通过适当的人力资源政策,确保人员的胜任与道德。风险评估要素通过目标的确定和分解,及时辨别管理风险,使由于各种变化因素而造成的信息失真的可能性下降。监督要素通过预算、内部审计、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手段,持续地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从而为财务报告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合理的保证。 2.满足会计信息化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第一,随着会计信息化的推广,“复合型”人才需求剧增。这里的“复合型”人才是指既懂会计专业知识,又懂计算机技术的人才。第二,随着会计信息化的普及,对审计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计算机应用于会计系统后,改变了原有手工记账状态下企业的内部控制,这使原有的审计程序受到了影响,审计固有风险中增加了软件运行风险,只有对电子凭证有深入了解并熟悉相关法规的审计人员才能胜任。第三,企业信息化的深入将使hib(财会主管)人才成为热点。会计信息化使会计人员从烦琐的账务工作中摆脱出来,从而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信息分析和利用,预测决策等创造性的工作中来,成为名副其实的管理者,这也是未来会计的主要责任。第四,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会计人才需求将会增大。会计信息化使会计信息处理有了质的飞跃,随着internet的出现,全球信息处理网络化成为历史的必然趋势。第五,随着信息化进程的加快,对会计理论研究人才的需求将有新的选择。 3.满足会计信息化发展对财务软件的需求。会计信息化使会计系统的功能空前强大,与以往的会计电算化相比,对财务软件无论深度、广度上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具体地说,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大型数据库将会成为财务软件的主流;二是网络财务将会有长足的发展;三是功能强大的会计决策支持系统和专家系统将逐步出现;四是财务软件本身功能日趋增强,功能进一步细分;五是财务软件将会出现统一的接口标准,对审计电算化也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4.加强会计网络信息传递的安全因素。首先,对信息共享的过程进行监控。在施行信息交流和共享过程的同时,应加强信息交流和共享数据的动态控制,分析和推断出某个合作商状况是否处于正常情况,提醒管理人员及时分析并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消除风险隐患以防止实际损失的发生。其次,加强防火墙建设,免遭网络信息集成中的信息系统遭受外部黑客人侵的危险。企业要进行与其他企业的信息集成,其信息系统就必然会是开放式的,而网络上的不法分子可能寻找系统的薄弱环节对企业信息系统进行攻击,窃取企业的商业机密。但防火墙并不仅仅指用来提供一个网络安全保障的主机、路由器或多机系统,而应该是保障安全的手段,通过控制人、出网络的权限和身份认证等手段,迫使所有的连接都通过并接受防火墙的检查,建立一个网络安全协议,来加强对企业会计信息化系统的保护。
财务控制论文:集团母子公司财务控制系统构建 集团母子公司财务控制系统,是基于母子公司间的产权和资本纽带关系,为实现集团整体利益的最大化,以母公司对子公司财务活动的约束、检查或纠偏为手段而形成的若干要素的有机组合,它是集团公司财务控制系统的核心。 笔者认为集团母子公司财务控制系统是由财务人员控制系统、财务制度控制系统、财务目标控制系统和财务信息控制系统等构建成的有机整体。 一、财务人员控制系统 提高集团母子公司财务控制效率的有效途径是通过对子公司财务人员的控制,加强财务监控,母公司对子公司财务人员的控制通常可采取三种方式: (一)委派制。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由母公司直接委派,子公司的财务人员列为母公司财务部门的编制人员,子公司的财务机构作为母公司财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参与子公司的经营决策,严格执行母公司财务制度,并接受母公司的考评。 (二)指导制。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由子公司总经理提名,由子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母公司只能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影响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产生。同时,母公司财务部门只能对子公司财务部门进行业务上的指导,无权对子公司财务部门命令。 (三)监督制。子公司在决定自身财务部门的设置上有很大的自主权,母公司基本不干预。但母公司向子公司派出财务总监或财务监事,负责监督子公司的财务活动。 上述三种方式具有共同点,即母公司都必须向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我们称之为财务总监制度。财务总监有两种职权:享有对子公司财务计划制订的参与权,财务计划执行的监督权;对重大财务事项,财务总监与总经理或董事长共享签字权,并承担保证财务信息真实可靠等责任。 二、财务制度控制系统 以财务权力和责任为核心的内部财务制度是集团公司开展财务活动的行为准则,也是集团公司实行科学财务管理的前提条件。 关于财务制度的基础构成,此处不再详细阐述,需要注意的是: 集团公司内部各层次的财务制度均应重点突出公司权力机构(股东会)、决策机构(董事会)、执行机构(经理层)和财务管理部门四层次的财务权限和责任,包括他们各自在筹资决策、投资决策、收益分配决策等各项财务活动中的权限和责任,以实现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化和程序化。 三、财务目标控制系统 为实现集团公司整体的财务目标,必须建立自上而下的财务目标控制系统,包括: (一)财务目标评价系统 财务目标评价系统,是以母公司财务目标为基础制定的母子公司财务评价体系。围绕集团公司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理财目标,应建立以评价获利能力为主体,评价偿债能力、资产营运效率和发展能力为辅助的财务目标评价系统。集团母公司的财务目标确定后,便可按照目标管理的办法,将总体目标层层分解到各子公司,实行层层目标控制,以确保集团公司整体目标的实现。 (二)资金控制系统 包括现金控制系统、筹资控制系统和投资控制系统等内容。 1.现金控制系统。对大中型企业集团而言,设立内部银行是集团母子公司实施现金控制的有效手段。内部银行是集团公司借用商业银行的结算、信贷和利率等杠杆而设立的集团母公司财务部门的内部资金管理机构。它是内部结算中心、内部信贷中心、内部资金调剂中心、内部信息反馈中心的复合体。通过其自身的业务活动向有关方面提供可靠的财务信息。在内部银行制度下,每个受控的子公司都在内部银行开设账户,其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一切交易,通过内部银行办理结算,以监督资金流向。各子公司只保留一个费用支付账户;内部银行根据母公司为各子公司核定的资金额度,结合实际需要发放贷款,并对各单位定额内和超定额使用资金实行差别利率计算利息;母子公司间的资金余缺统一由内部银行进行有偿调剂和调度,把闲置现金余额降到最低限度。 2.筹资控制系统。在集权管理模式下,母公司和各子公司的对外筹资,由内部银行统一对外筹措,各子公司无权对外筹资;在分权管理模式下,子公司可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筹资,但必须把筹集的资金统一存人内部银行。筹资控制系统的重点是借款控制,包括借款审批程序控制、借款总量控制和负债比率控制。 3.投资控制系统。在不同管理模式下的投资控制系统与借款控制系统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它包含的内容除了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控制和投资总量控制外,还包括投资方向控制和投资风险控制。 (三)收益控制系统 集团公司收益是指集团公司整体的会计利润,它是母公司和各子公司收入与成本配比的结果。集团母子公司的收益控制,主要是通过制定统一的会计政策和实施盈余管理策略来实现。 1.统一会计政策 为保证收益质量,集团公司不仅要选用恰当的会计政策,而且要求母公司与各层次子公司所选用的会计政策应该达到一致。 2.盈余管理策略 盈余管理是选择使会计收益达到某种结果的会计政策。盈余管理有别于利润操纵,它是企业为实现理财目标而采用的管理策略。在法律制度允许范围内,集团公司股东和经营者对财务报告收益在一定程序上进行控制,其主要手段是选用适当的会计政策,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调控和关联交易等方式,目的是通过节税等形式实现集团公司整体收益的最大化。 四、财务信息控制系统 集团母子公司间财务信息是否畅通,关系到整个财务控制系统的运行效率。有效的财务信息控制系统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财务信息报告制度 母公司应制定子公司的财务报告制度,包括事前报告制度和事后报告制度。各子公司在进行 重大经营决策前,必须事前向母公司报告。 (二)内部审计制度 集团母公司应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加强对子公司的财务审计、年度审计和子公司经营者的离任审计。一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纠正,并对责任人加以处罚,以形成集团公司内部自上而下的监督制约机制。 (三)财务网络电算化 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为财务网络电算化提供了可能,为提高集团公司财务信息的有效性创造了现实条件。其优点主要体现在:1.记账凭证录入分布在各工作站上同时进行,提高了财务信息的及时性;2.各子系统可以自动转账,形成统一的总账库,减轻转账工作量,既增加了转账的准确率,又提高了转账速度;3.主管领导可方便查询各种财务数据,并通过应用软件随时制成各类统计分析资料与财务分析报告,为高层领导的经营决策提供及时可靠的数据。 集团母子公司财务控制的完善,首先要构建财务控制系统,其次要保证控制系统能良好地运行。在实践中,应为系统运行提供良好的人文环境和机制环境。以人为本,把董事会、经营者、财务管理者紧密结合起来,处理好监督、经营、决策三者之间的关系;同时,借鉴国外成功的激励机制,比如股票期权制,与我国目前常用的工资、津贴或奖金形式结合起来,形成合理的、能促进集团公司发展的激励机制。 财务控制论文:工会财务控制之断想 目前,无论是财政部门、还是企业集团都把财务控制工作放在首位,而且在不断的改革和创新。相比之下,我们工会系统的财务控制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工会财务控制是指财务人员(部门)通过工会财务法规、财务制度、财务定额、财务计划目标等对工会资金运动(或日常财务活动、现金流转)进行指导、组织督促和约束,确保财务计划(目标)实现的管理活动。在财务控制作为事关每个工会组织的生存壮大的命脉、财务技术倍受社会各界和每个单位关注的今天,需要我们这些专业人员在不断创新的理念下,重新审视工会财务控制工作的主体、目标、地位和实施方式,无疑是十分必要的。 一、工会财务控制的主体 工会财务控制的主体首先是工会组织中法人代表及其所属的领导班子。有人说,工会财务控制就是财务部门的事情,一个单位财务控制不完善也是财务部门的责任。其实不然,工会财务控制不只是财务部门的事情,而是工会法人代表及其所属领导班子的责任,是工会领导班子对工会财务进行综合的、全面的必要管理。一个健全的工会财务控制体系,实际上是完善的领导班子治理经济结构的体现。反过来,财务控制的创新和深化也将促进工会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工会系统经济治理结构的完善。工会财务控制工作是工会工作中政策性、业务性较强的一项工作,也是最实际、最具体的一项工作,是关系到工会组织生死存亡和工运事业发展的大事。工会如果失去了这个控制基础,就无法落实工会的各项职能和任务。作为工会的领导班子,特别是班子中的一把手,要站在全局的高度,用长远的战略的眼光认识工会财务控制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财务控制工作的领导。如果只强调财务部门去控制,领导班子不支持,或者有意无意的削弱财务控制的过程,这种控制显然是无助的,更不要设立一个财务部门后,因为财务部门控制的严格不方便而允许重新设立若干个财务帐户,然后各行其是,不受财务部门的牵制而失去控制。为此,笔者断想之一是:工会财务控制的主体首先是工会组织中法人代表及其所属的领导班子。 二、工会财务控制的目标 工会财务控制的目标是工会组织价值的最大化,是控制费用与财务收益的均衡,是工会现实的低费用和未来高收益的统一,而不仅仅是传统控制财务活动的现实的合规性、有效性。财务控制的首要目标是降低无效费用;其次,财务控制目标是促进工会组织目标的实现,所以财务控制过程必须是围绕着工会工作的制定、实施、控制而采取一系列措施的全过程。再次,财务控制致力于将工会资源加以整合优化,使资源消费最小、资源利用效率最高、工会组织价值最大。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这种目标的实现较难,因为工会财务控制的目标往往被忽视,与工会整体工作相割裂,甚至有人认为财务控制工作是对工会工作的一种限制和制肘。所以,笔者断想之二是,工会财务控制目标的实现还有等待于创造一种有效平台。 三、工会财务控制的地位 我们知道,工会财务管理内容从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表达:从资金运动过程分析,工会财务管理包括了资金筹措、资金投放、资金支出、收入分配等;从管理环节分析,工会财务管理包括财务预算预测、财务决策、财务控制和财务分析等;从财务要素分析,财务管理的的内容有可用资金、应付资金、专用资金、固定资产等。在上述各种内容中最核心的部分是什么呢?理论上也有不同观点:有人认为是筹资、投资与分配;也有人认为是财务决策,还有人认为是现金(资金)的循环和周转。笔者认为。财务控制应该是最核心的内容。 我们来研究一下,如果把筹资、投资、分配作为财务管理的核心的话,筹资可以不合法,投资也可以来去不明,严重流失,分配可以不公平,无原则。如果把财务决策作为财务管理的核心的观点,我认为可能违背了财务管理最本质的含义,不利于有效地实现财务目标,对财务管理的实践难以发挥最有效的指导作用。因为财务决策是最有效的一届委员会的长期财务决策,属于单位工会的战略规划,这种决策规划的权力在经济治理结构中仅仅属于工会领导班子,包括年度财务预算的审批权也是如此,也就是说“事前”财务管理权限基本上属于班子结晶,决不属于只是执行性的财务部门的层次上。如果把资金的循环和周转作为财务管理的核心内容,那么资金的循环和周转很有可能偏离方向,出现严重失误。所以,工会财务控制才是财务管理中最核心的内容,财务控制无处不在。财务控制是财务部门借助于领导班子的信任和支持,通过细化了的管理制度、具体的管理手段,一是按照《工会法》足额收缴工会经费,合理分配支出,完成财务决策、财务预算等相关事宜。二是解决工会内部各行为主体之间、工会与外部有关单位利益矛盾与协调问题,从而以管理制度方式来协调财务行为主体(工会会计、出纳、资产管理、采购、物品存放)的责、权、利关系。三是以制度管理为主要特征,从财务制度上解决工会管理中的各行为主体激励与约束不对称问题,协调并指导各部门、单位的财务活动去实现工会总体目标。四是通过调节、沟通和合作使个别、分散的财务行动整合统一起来追求工会组织短期或长期的财务目标。所以,笔者断想之三为,财务控制在工会财务管理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四、财务控制的实施方式 从机制角度分析,工会财务控制要以致力于消除隐患、防范风险、提高效率为宗旨和标志,建立全方位的财务控制体系、多元的财务监控措施和设立顺序递进的多道财务控制防线。所谓全方位的控制是指财务控制必须渗透到工会的经济治理结构与组织管理的各个层次、覆盖工会所有的部门、岗位和工作人员。所谓多元的财务监控措施是指既有事后的监控措施、更有事前、事中的监控手段、策略;所谓顺序递进的多道财务 保安线,是指对工会采购、投资、费用的办理与管理必须有相应的后续监控手续。比如印鉴分离,集体采购、投资招标等,这种制度可以成为第一道财务防线。能够成为工会财务控制第二道防线的是在上述制度的基础上建立相关的票据传递制度、资产清查制度。比如固定资产借用、转移需报上级工会审批、备案制度。可以成为工会财务控制第三道防线的是以财务、审计部门能够独立对各岗位、各部门各项活动尤其是财务活动全面实施监督、检查、调节。这样的财务控制手段、方式决不局限于财经制度、财务计划、资金费用定额,它也需要创新,现实中创造的诸多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财务控制方式都值得深入研究、进一步完善。包括:1、以懂财务专业为基本特征的工会法人制度。工会法人及所属的领导班子要懂一些财务专业知识,最起码要学会看会计报表,知道哪些资金可用、哪些资金不可动用,哪个环节需要如何控制,为什么要控制及控制的有效方式。当前有些工会领导只会看银行存款有多少钱,出现不管是谁的钱,只要在我帐户上就由我花的可笑行为的大有人在,甚至不顾财务人员的说明而自作主张,有的领导带头破坏规章制度,不经制票,不经审核,自己审批、自己报销,出纳员就是他的钱匣子,一旦出事了,他说他不懂而妄想蒙混过关。还有的地方政府不经工会上级组织的同意擅自决定调配工会的资产和资金,所以工会需要懂一些财务常识的领导已迫在眉睫,只有懂财务控制的领导才能保证工会财产的安全。 2、以办理授权书为主要形式的授权控制制度。这里指在某项财务活动发生之前,按照既定的程序其正确性、合理性、合法性加以核准并确定是否让其发生所进行的控制。这种控制是一种事前控制。授权管理的方法是通过授权通知书来明确授权事项和使用资金的限额。授权管理的原则是对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给予充分信任,但对授权之外的行为不予认可。授权通知书除授权人持有外,还下达工会相关的部门,这些部门一律按授权范围严格执行。比如,领导授权财务部门按核准的预算执行,那么其执行权力就在财务部门,其它人就不需在执行中滥批强管,这样被授权人很不舒服,从而影响积极性,最后导致责任不清。 3、以预算管理为基本保证的预算制度。预算管理是工会系统现行的财务管理方式,应该说,多年来,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是近年来预算管理成了一纸空文,有预算不执行,超预算现象比较普遍,每年做预算也是不得不走的形式。这样就违背了预算管理的根本要求。我们说,预算管理应该是最严肃的财务控制手段,正是由于全方位、全过程、全员的预算管理的实施,才强化了预算的财务控制功能,使工会的财务目标和决策得以细化落实。所以,有效的强化预算管理是实施财务控制的保证 4、以统一核算为主要手段的财务结算中心制度。财务结算中心是办理内部现金收付和往来结算业务的专门机构。它通常设立于财务部门内,是一个独立运行的职能机构。其主要工作是:集中管理各单位的现金收入,统一拨付各部门因业务需要所需要的货币资金,监控货币资金的使用方向;统一对外筹资,确保整个工会的资金需要;办理各部门之间的往来结算;实施财务控制等。内部结算中心的这些职责对增强工会活力、强化资金管理、控制财务收支、正确处理业务管理与资金管理的关系、完善工会经济活动等发挥着不可低估的作用。现财政部门正在实施零余额帐户管理,就是逐步向结算中心方向发展,我们不访也借鉴一下,县区以上实施集中结算,对控制不良资金的产生必然起到扼制作用。 5、以业绩评价体系的建立为促进作用的监督检查制度。所谓业绩评价,是指运用科学、规范的管理学、财务学、数理统计方法,对工会内部各项目支出在一定时期内的收入、费用情况、资金运作效益等进行定量与定性的考核、分析,作出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工会业绩评价作为一个体系由评价目标、评价对象、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报告五个基本要素构成。在财务管理循环中,业绩评价处于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在财务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一方面,在财务活动、预算执行过程中,通过业绩评价信息的反馈及相应的调控,随时发现和纠正实际业绩与预算的偏差,从而实现对财务活动过程的控制;另一方面,预算编制、执行、评价作为一个完善的系统,相互作用,周而复始的循环以实现对整个工会经济活动的最终控制。而业绩评价既是本次财务管理循环的总结,又是对下一次财务管理循环的开始。 诸如此类各种实用性强财务控制模式的分析丰富了我们对财务控制的认识。系统化的财务控制是各种方式整合的结果,这种整合应该充分体现下列原则要求:集权与分权体制的结合;财务管理与人本管理的渗透;关注结果与监控过程的统一;激励与约束的交融;价值指标与实物指标的配套等。所以财务控制断想之四为,工会财务控制的实施方式是促进工会整体素质提升的保障。 财务控制论文:企业财务控制的分析 摘要:文章在分析财务控制演化历史的基础上,总结了财务控制演化的特点,针对演化所表现出来的特点和趋势,提出了完善我国企业财务控制的对策:加强财务战略控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创造良好控制环境;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利用财务网络进行全方位控制;完善会计规范。 关键词:企业;财务控制;分析 财务控制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当今企业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将从财务控制演化的角度,对我国如何完善财务控制进行探讨。 一、财务控制阶段的历史演化 财务控制演化的历史,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1、企业活动的财务控制阶段。生产企业产生后的早期,其财务控制主要围绕增加产量的生产活动进行。这一阶段的控制先是对生产活动的财务控制,进而发展到对经营活动的财务控制,后又加入对未来活动的财务控制。2、以控制人为主的多层次、多方位财务控制阶段。虽然19世纪末20世纪初股份公司开始迅速发展,经营权和所有权相分离,出现经理控制董事架空股东的情况。3、以内部综合控制等为重要内容的财务控制阶段。外部控制虽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外部控制并不能取代内部控制,所以通过外部进行控制的同时,仍需加强内部控制。 二、财务控制演化的特点 1、依环境变化而变化,财务控制的内容日益复杂,并由控制现在转变为控制现在与控制未来相结合,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外在的压力传递给企业,使企业通过标准成本控制成本数额,增加竞争实力。2、对企业活动由直接控制转变为间接控制,由单一控制转变为多层次、多方位控制系统。在经营权和所有权合一时,所有者直接控制企业的财务活动,即所有者企业活动。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时,对企业活动的内部控制变为间接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企业活动;外部对经理的控制财务总监为:经理市场注册会计师经理企业活动。此外会计法律法规等会计规范也对企业的经理、企业的活动起到控制作用。3、由内部控制转变为内外结合控制,且内部控制的内容更加全面。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时,所有者对企业活动的控制只局限于企业内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时,所有者处于企业之外,一方面通过财务总监控制企业经理,另一方面通过企业外部的经理市场、注册会计师对经理进行控制,从而达到间接控制企业活动的目的。4、由动态财务控制转变为动态与静态财务控制的结合,且动态控制更完善动态财务控制,是对企业的经营过程进行财务控制。预算管理和财务总监委派制均属于动态财务控制。预算管理通过预算使企业的目标得以细化,将预算的执行情况与细化的目标进行对比,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总结超额完成计划的经验和未完成计划的教训,指导以后更好地完成预算。但对于两权分离的企业来说,没有所有者的控制,只有预算控制是不健全的。而财务总监是以出资者的身份来监督、控制经营者的财务活动和企业全部财务收支,弥补了单纯预算管理的不足。静态控制是通过对经营成果的分析进行的财务控制,即年终对企业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查。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便属于静态的财务控制。经营者与所有者合一时,对企业的控制只是预算管理的动态控制;当经营者与所有者分离时,对企业的过程控制除了预算管理外,增加了财务总监的委派,而且还增添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静态控制。 三、完善财务控制的对策 1、加强财务战略控制。进行财务控制必须分析目前的环境及未来环境的变化,分析企业在寿命周期所处的不同阶段及未来的变化,采取不同的财务战略加以控制。如处于发展期的企业在财务上应该采取快速扩张的财务战略,而处于衰落期的企业,应该采取的相应财务战略是防御收缩型财务战略。2、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创造良好控制环境。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权责利的一种制度安排。通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创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有利于进行财务控制。3、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根据人本管理理论,财务控制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对企业管理者、员工诸多影响因素中,企业文化是一个重要因素,是影响财务控制好坏的一个重要因素。企业文化是随着现代工业文明的发展,在民族文化传统中逐步形成的具有本企业特征的基本信念、价值观念、道德规范、规章制度、生活方式、人文环境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原有企业文化因不适应企业面对的新环境阻碍了企业发展,所以企业必须面对新环境培育新的企业文化,将适应时代特 色的新管理理念、管理风格灌输给企业的各管理阶层和普通员工,以顺利实现控制目标。4、利用财务网络进行全方位控制。财务控制的活动日益复杂,需要加强动态的财务控制,且由于内部控制人的行为,需要加强股东对企业的控制。当今出现的网络财务有助于对复杂活动的控制,也有助于股东对企业的控制。网络财务随着网络企业和电子商务的产生而发展起来。通过网络可以把各职能部门经济活动的物流和信息流统一起来,使管理当局随时掌握客观信息,从而可将财务控制科学地渗透到组织管理的各个层次,生产业务的全过程、各个经营环节,并将各层次、各过程、各环节的财务控制有机地结合起来,提高企业的资金利用效果。通过网络可以使企业的股东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便于股东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从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经营者违背股东利益的行为。网络财务的这种作用的发挥,建立在网络向外提供数据的真实性的基础上,所以需要采取措施保证网络提供的数据的真实性。 财务控制论文:多种经营中小企业的财务控制 「摘要本文针对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从提高资金的营运能力,加强企业的偿债能力,保持合理的资本结构,控制企业规模的扩充等方面提出了强化中小企业财务控制的途径。 「关键词中小企业;财务;控制 附属于煤炭行业的多种经营企业几年来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从规模上看仍属于中小企业的范畴,具有独特的财务管理特点。本文拟从财务管理的角度谈谈多种经营中小企业的财务控制。 一、多种经营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的弱点 多种经营中小企业大多成立于八十年代末或九十年代,起步较晚,受规模和人员素质的影响,在财务管理上,通常存在以下弱点: 1.存货控制不严,造成资金停滞。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对存货的管理比较薄弱,存货占用资金较大,期末存货占用资金往往是销售收入的两倍以上,由此而来造成资金成本高,资金停滞、周转迟缓。 2.应收账款控制不严,造成资金回笼困难。对于应收账款缺乏严格的管理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没有严格的赊销政策;二是回收期过长,又缺乏有力的催收措施;三是应收款项不能回收造成呆账。上述问题的存在,导致应收账款周转速度明显减慢,而且会造成资金和效益上的损失。 3.资金管理不严,造成资金的闲置或不足。大致有两种类型:一种企业认为现汇越多越好,在这种情况下资金长期闲置,不能参加生产经营周转;另一种企业恰恰相反,资金长期短缺,使用没有计划,将流动资金用来大量购置固定资产,无法应付经营急需的资金,使企业陷入财务困境。 4.重资金不重财物,造成资产损失浪费严重。多种经营企业大多数的管理者,很重视对资金的管理,建立了一整套的管理办法,收支严格,保管妥善,出了差错及时查找。而对存货(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成品)、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资产等的管理却不严,虽然也建立许多相应的办法和制度,但和资金管理相比存在着保管不善,损失浪费严重等问题。 二、多种经营中小企业财务控制的要点 1.努力提高资金的营运能力 资金在周转过程中,从货币资金开始,然后沿着存货、应收账款到货币资金为止周而复始,不断循环和周转。其中,应收款和存货周转速度的快慢,对资产的周转速度有着重要的影响。使资金运用产生最佳效果,也是企业财务管理所追求的基本目标。为此,首先,要加强存货和应收款项的管理,尽量延缓资金停滞和循环的过程。其次,使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得到有效配合,如决不能用短期借款来购买固定资产,这样会造成借款到期而投入资金还未收回,势必要从另外渠道筹资来偿还短期借 文秘站: 2.要形成合理的资本结构财务杠杆使企业拥有大于其产权的资产基础。企业能够通过借款和其他方式,比如应付款项等产生债务,从而增加资本。但多种经营中小企业由于受规模的限制,承受财务风险的能力比较低,因此,形成合理的资本结构,确定合理的负债比例就显得尤为重要。企业要学会用负债去经营、去赚钱,同时需要确定一个合理的比例,如负债过多,一旦情况发生变化,就会造成资金周转困难;如负债过少,又会限制企业的长期发展。企业的长期发展,需要外来和自有资金的相互配合,既要借债,又不能借得太多,以形成合理的资本结构。 3.要加强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 短期偿债能力是指企业以流动资产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通过分析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关系,即企业资产的流动状况可判断企业短期偿债能力。中小企业在改善资本结构的同时,在资金运用上,要维持一定的付现能力,以保证日常资金周转灵活。要十分重视存货的控制,以及应收账款的管理。另外还可以通过使用银行贷款或变卖长期资产等增加资产的变现能力。 4.要强化资产管理 首先,要建立健全物资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在物资采购、领用、销售,以及样品管理上建立合理的程序,从制度上保证操作规范,堵住漏洞,维护安全。其次,财产管理和财产记录一定要分开,形成有力的内部约束机制,不能把财产管理、记录、检查核对等一系列工作交由一个人去做。再次,要定期检查盘点,以揭露问题和促进管理的改善及责任的加强。最后,要不定期地突击检查,督促管理人员和记录人员保持警戒而不至于疏忽。 5.要有完整的财务资料,建立健全档案制度 很多企业疏于原始记录,很难提供一份完整的财务档案资料,这势必会影响企业的内部管理工作,给自我评估、融资、计划、预算等财务管理工作带来很多困难。现代化的企业管理,特别是有效的财务管理,必须有完整的财务资料,以帮助管理者分析过去和预测未来。 6.严格控制企业的规模 对于企业来说,规模经营有它的优势,但盲目扩充,不但不能给企业带来优势,有时反而会将企业拖垮。对于多种经营中小企业来说,首先要在企业做优、做强、做精的基础上,再去考虑规模的适当扩大才是可行的。而且扩充之前一定要有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对未来情况有详尽的分析,特别要充分考虑资金问题,如果没有办法获得适当的资金,宁可保持其现状,也不能盲目依赖借贷扩充。 财务控制论文:财务控制新论 [摘要]本文从“财务管理(FINANCLAL MANAGEMENT)”而非“公司理财(CORPORATE FINANCE)”的角度出发,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治理结构的要求,分析了财务控制的主体、目标、客体和方式的重新定义的主张,强调研究财务控制必须致力于具体实施方式系统架构和它们之间的融合。最后提出财务控制权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按照传统和现行的解释,财务控制是指财务人员(部门)通过财务法规、财务制度、财务定额、财务计划目标等对资金运动(或日常财务活动、现金流转)进行指导、组织督促和约束,确保财务计划(目标)实现的管理活动。这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环节或基本职能,与财务预测、财务决策、财务分析与评价一起成为财务管理的系统或全部职能。在财务管理作为价值增值的主要手段、财务状况事关每个企业的生存壮大的命脉、财务技术倍受社会各界和每个企业关注的今天,需要我们这些专业人员在不断创新的理念下,重新审视财务管理的方方面面,尤其是财务控制的功能及其在整个财务管理系统中的地位。 一、财务控制的概念需要重新定义 之所以需要对财务控制进行重新定义,是因为财务管理的理论、环境以及人们对财务管理的预期都发生了变化。首先与传统体制相比,财务管理已经游离于财政管理而独立存在,就象在政企分开后企业以法人身份独立于政府一样,换言之,财务管理的微观性是其基本属性。讨论财务控制必须在委托理论的指导下,立足于“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财务控制的主体首先是公司董事会。 根据理论,“关系存在于一切组织、一切合作性活动中,存在于企业内部的每一个管理层次上”。实证分析表明,关系产生的经济基础是公司股东向经营者授予经营管理权可降低公司的经营成本,因为由众多的股东们直接参与公司决策、经营管理、生产控制的成本是惊人的。但是关系的确立又必然招致成本。这种成本不仅最终由股东承担,而且它的存在会影响公司经营效率,甚至可能威胁公司的生存。在现代企业制度下,法人治理结构架构中一个重要的特点是董事会对经营者(CEO)财务约束和控制的强化。根据我国《公司法》有关规定,董事会由创立大会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从董事会的职权来看,我们很容易提出这样的结论:公司治理结构以董事会为中心而构建,董事会对外代表公司进行各种主要活动,对内管理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只有董事会才能全方位负责财务决策与控制,从本质上决定公司的财务状况。 本文强调董事会在现代企业财务控制中的主体地位,决不是否认CEO(首席执行官)与CFO在财务控制体系的一定地位,实际上由于企业多层关系的产生和运行,财务控制的主体也是分层次的和多层次的(在内部人控制严重的企业,总经理实际上在财务控制中占据“首席”)。同时董事会在现代企业财务决策和控制中的主体地位也不是否定CEO在企业价值创造中地位,在企业战略决策和战术执行这两个领域里,既需要有务虚的战略决策者,更需要执行的专家,即CEO。盖茨就颇有感慨地说过:“当战略大师不值得一提,当CEO方显硬功夫。” 从机制的角度分析,财务控制首先决不只是财务部门的事情,也不是企业经营者的职责,而是出资人对企业财务进行的综合的、全面的管理。一个健全的企业财务控制体系,实际上是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的体现。反过来,财务控制的创新和深化也将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2、财务控制的目标是企业财务价值最大化,是成本与财务收益的均衡,是企业现实的低成本和未来高收益的统一,而不仅仅是传统控制财务活动的现实的合规性、有效性。财务控制的首要目标是董事会出于减低成本(指因经营者、雇员等人偷懒、不负责任、偏离股东目标和以种种手段从公司获取财富等而发生的成本,这种成本最终由股东承担)。成本的存在会影响公司经营效率,甚至可能威胁公司的生存。其次,财务控制目标促进企业战备目标的实现,所以财务控制过程必须是围绕着企业战略的制定、实施、控制而采取一系列措施的全过程。最后,财务控制致力于将企业资源加以整合优化,使资源消费最小、资源利用效率最高、企业价值最大。 3、财务控制的客体首先是人(经营者、财务经理等管理者、员工)以及由此形成的内外部财务关系,其次才应该是各种不同的企业财务资源(资金、技术、人力、信息)或现金流转。 4、财务控制的实现方式应该是一系列激励措施与约束手段的统一。为了降低成本,实现财务目标,必须设计一套完善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这种机制包括“内部机制”和“外部机制”。“内部机制”的因素或手段包括:解雇或替换表现不佳的经营者;通过董事会下设的各类委员会完善公司董事会对经营者的监控职能;清晰界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之间的决策权、控制权的界限;推行经营者、员工的报酬与经营业绩挂钩的“激励制度”,包括年薪制、利润分享制、认股权计划等;实行预算管理;通过组织机构的设计与重整,完善内部组织控制和责任控制、业绩评价制度。“外部机制”的因素或手段包括:经理人和劳动力市场的调节,一个理性的经营者、员工在人才市场的影响下,可能不会过度违背公司股东的利益;控制权市场上潜在购并者的威胁;政府的法律;资本市场上的监管者,如政府、中介机构、专业证券分析师等。 二、财务控制在财务管理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我们知 道,财务管理内容从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表达:从资金运动过程分析,财务管理包括了资金筹措、资金投放、资金营运、收入分配等;从管理环节分析,财务管理包括财务预测、财务决策、财务控制和财务分析等;从财务要素分析,财务管理的的内容有资金、现金流量、证券、资本(产权)经营等的各种主张。在上述各种内容中最核心的部分是什么呢?理论上也有不同观点:有人认为是筹资、投资与分配;也有人认为是财务决策(这种观点可能深受著名管理学家H.西蒙的名言“管理就是决策”的影响);还有人认为是现金(资金)的循环和周转。但是比较集中的观点是在资金筹措过程中的资本结构决策、资金运用上的投资决策和资金分配上的股利决策,诸如:“财务管理正是通过投资决策、筹资决策和股利决策来提高报酬率,降低风险实现其目标的。”(参见注册会计师指定教材《财务成本管理》第7页,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财务决策是财务管理的核心的观点,无疑会使财务管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得以提高,财务人员不再仅属于账房先生之类的的管家。但是在理论上把财务决策摆放在财务管理体系、职能的首要地位,我认为可能违背了财务管理最本质的含义,不利于有效地实现财务目标,对财务管理的实践难以发挥最有效的指导作用。原因有二:第一,财务决策特别是最有效的长期财务决策,属于企业战略规划,这种决策规划的权力在公司治理结构中仅仅属于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包括年度财务预算的审批权也是如此,也就是说“事前”财务管理权限基本上属于出资者,决不属于只是执行性的经营者和财务经理的层次上,后两个层次的财务管理在内容上主要集中在“事中”阶段。由于企业内部的多层关系使财务管理划分为出资者财务、经营者财务和财务经理财务多个层次。经营者和财务经理者的基本职责是落实战略决策、实施公司预算,所以才称其为执行型,而不是决策型。从企业内部的角度分析,财务管理主要属于经营者和财务经理层次,因为现代企业制度下的具体经营管理问题主要涉及经营者(CEO),具体财务管理肯定与首席财务长(CFO)联系在一起;第二、从决策的概念上分析,决策就是决断,尽管任何决策也都是包含了一个复杂的分析比较、择优的过程,但是,如果把财务管理的主要职责或职能规定在筹资决策、投资决策和股利分配决策的话,作为财务管理核心人物的CFO功财务经理,核心部门的财务部门会经常处于“待业”或“关门”的状态。因为一个企业的投资、融资和分配决策,尤其是长期投资决策、资本结构决策和股利分配决策在企业错综复杂的经营管理活动中毕竟属于偶于事件,更多属于非程序化决策。从现实分析,CEO与CFO更多是借助于法人治理结构,通过细化了的管理制度、具体的管理手段,均衡企业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完成财务决策、财务预算事宜。比如以管理学的组织行为理论为基础,解决企业内部各行为主体之间、企业与外部利益相关集团之间的利益矛盾与协调问题,即解决不同管理主体或利益主体间的签约关系,从而以管理制度方式来协调财务行为主体(如股东大会、董事会、经营者、财务经理、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集团)的责、权、利关系,正是基于这种认识,企业财务学主要属于管理学的范畴,它以制度管理为主要特征,从财务制度上解决企业管理中的各行为主体激励与约束不对称问题,协调并指导各部门、单位的财务活动去实现企业总体目标,财务控制的任务是就通过调节、沟通和合作使个别、分散的财务行动整合统一起来追求企业短期或长期的财务目标。 所以,财务控制在企业财务管理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当然我们并非否定财务决策正确对财务目标实现的重要意义。 三、财务控制的实施方式需要创新与整合 从机制角度分析,财务控制要以致力于消除隐患、防范风险、规范经营、提高效率为宗旨和标志,建立全方位的财务控制体系、多元的财务监控措施和设立顺序递进的多道财务控制防线。所谓全方位的控制是指财务控制必须渗透到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与组织管理的各个层次、生产业务全过程、各个经营环节,覆盖企业所有的部门、岗位和员工。所谓多元的财务监控措施是指既有事后的监控措施、更有事前、事中的监控手段、策略;既有约束手段,也有激励的安排;既有财务上资金流量、存量预算指标的设定、会计报告反馈信息的跟踪,也有采用人事委派、生产经营一体化、转移价格、资金融通的策略;所谓顺序递进的多道财务保安阴谋诡计线,是指对企业采购、生产、营销、融资、投资、成本费用的办理与管理必须由两个人、两个系统或两个职能部门共同执掌,如是单人单岗处理业务更需要相应的后续监控手续;这种对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的制度可以成为第一道财务防线,能够成为企业保安第二道防线的是在上述制度的基础上建立相关的票据、合同等业务文件在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传递的制度、预算和目标。可以成为企业保安第三道防线的是以财务、审计部门能够独立对各岗位、各部门各项活动尤其是财务活动全面实施监督、检查、调节。这样的财务控制手段、方式决不局限于财经制度、财务计划、资金费用定额,它也需要创新,现实企业中创造的诸多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财务控制方式都值得深入研究、进一步完善,包括: 1、以社会化、专业化为基本特征的董事会制度 如前所述,法人治理结构的关键是董事会这个中间地带,它联接所有者和经营者两方利益,同时防止所有者的干预,监控着经营者的行为。而董事会的关键是董事会人员构成,从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的经验看,只有社会化、专业化的董事会才能起到它应起的作用。社会化的标志是外部独立董事的介入,专业化的象征是专业委员会的形成与运作。例如,美国通用汽车公司(GM)组织管理其庞大机构的基本原则是政策制定与执行控制分开,分散经营与协调管理相结合。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只有最根本性的问题,如经营范围、产品方向、生产规模、投资安排、资金筹集、计划目标、重要职员任免等,方提交董事会及其所属的委员会讨论。董事会下设六个委员会 :经营委员会、任免委员会、分红和酬偿委员会、关系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和财务委员会。这些委员会人数不多,一般由董事组成,一个董事可参加若干个委员会,其中最重要的执行委员会和财务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的任务是负责公司经营活动的全面领导,掌握财务以外的各项决策和指挥。但它不从事日常业务经营活动方面的具体执行工作,而是由它责成企业有关部门去完成。财务委员会独揽公司财务大权,批准一定限额以上的固定资本投资,规定公司的长期财务目标,决定公司高级职员的薪金,审查批准执行委员会提出的各种产品的价格方案,负责筹措资金,监督检查公司各部门的经济效果,年终对公司的决算进行审查,负责制定股利分配方案。经营委员会主要是代表董事了解和检查公司的营业情况。任免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高级领导备用人员的提名。分红和酬偿委员会主要是决定高级职员的薪金及每年应得的酬偿。关系委员会主要是负责公司与社会各方面的关系。 2、授权书控制 这里指在某项财务活动发生之前,按照既定的程序其正确性、合理性、合法性加以核准并确定是否让其发生所进行的控制。这种控制是一种事前控制。授权管理的方法是通过授权通知书来明确授权事项和使用资金的限额。授权管理的原则是对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给予充分信任,但对授权之外的行为不予认可。授权通知书除授权人持有外,还下达公司相关的部门,这些部门一律按授权范围严格执行。 从理论上分析,授权可以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一般授权是指企业内部较低层次的管理人员根据既定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标准,在其权限范围之内对政党的经济行为进行的授权。一般授权在企业大量存在。特别授权是指对非经常经济行为进行专门研究作出的授权。与一般授权不同,特别授权的对象是某些例外的经济业务。这些例外的经济业务往往是个别的、特殊的,一般没有既定的预算、计划等标准所依,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一研究。例如,授权购买一件重要设备、授权降价出售商品等都是特别授权的事例。 一个企业的授权控制应做到以下几点:(1)企业所有人员不经合法授权,不能行使相应权力。这是最起码的要求。不经合法授权,任何人不能审批;有权授权的人则应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事,不得越权授权。(2)企业的所有业务不经授权不能执行。(3)财务业务一经授权必须予以执行。 3、预算管理 预算管理在西方可以就是流行的财务管理方式。在工国以新兴铸管、宝钢为代表的一批企业都实践着以预算管理作为企业管理一种新的控制机制。我认为,现代企业制度下规范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保障有三:一个是公司法,另一个是公司章程,再一个就是公司预算。其中公司预算正是以《公司法》、《公司章程》为依据,具体落实股东大会,董事会,经营者,各部门乃至每个员工的责、权、利关系,明晰它们各自的权限空间和责任区域。可以说,正是由于全方位、全过程、全员的预算管理的实施,才强化了预算的财务控制功能,使公司的财务目标和决策得以细化落实。 4、财务结算中心 财务结算中心是办理内部各成员或分、子公司现金收付和往来结算业务的专门机构。它通常设立于财务部门内,是一个独立运行的职能机构。其主要工作是:集中管理各单位或分、子公司的现金收入,统一现金收入;统一拨付(贷款)各成员或公司因业务需要所需要的货币资金,监控货币资金的使用方向;统一对外筹资,确保整个企业或集团的资金需要;办理各分公司之间的往来结算;实施财务控制等。内部结算中心的这些职责对增强企业活力、强化资金管理、控制财务收支、正确处理业务管理与资金管理的关系、完善企业经营机制等发挥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5、财务总监委派制 财务过程的控制,只有预算或结算中心是残缺的,比较虚幻的,这样的财务控制是不健全的,因为没有人的地位。而财务总监就是以出资者的身份来监督、控制经营者的财务活动和企业全部财务收支过程。 6、业绩评价体系的建立 所谓企业业绩评价,是指运用科学、规范的管理学、财务学、数理统计方法,对企业或其各分支机构一定经营期间内的生产经营状况、资本运营效益、经营者业绩等进行定量与定性的考核、分析,作出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企业业绩评价作为一个体系由评价目标、评价对象、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报告五个基本要素构成。在财务管理循环中,业绩评价处于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在财务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一方面,在财务活动、预算执行过程中,通过业绩评价信息的反馈及相应的调控,随时发现和纠正实际业绩与预算的偏差,从而实现对财务经营活动过程的控制;另一方面,预算编制、执行、评价作为一个完善的系统,相互作用,周而复始的循环以实现对整个企业经营活动的最终控制。而业绩评价既是本次财务管理循环的总结,又是对下一次财务管理循环的开始。业绩评价包括动态评价和综合评价两个层次。动态评价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进行的、对有关部门或个人的工作业绩状况即时确认、处理,它属于事中控制;综合评价则是在期末对于各预算执行主体的预算完成情况进行的分析评价,其评价内容以成本、利润等财务指标为主,综合评价作为本期预算的起点和下期预算的终点,主要涉及企业整体效益的评价及奖惩分配的问题。 诸如此类各种实用性强财务控制模式的分析丰富了我们对财务控制的认识。特别应当指出的是各种预算模式决不是相互排斥的,企业可以以一种模式为主,其他为辅,也可以针对不同层次的企业组织特点选择多种模式,形成综合的、全面的、系统的财务控制体系。系统化的财务控制则各种方式整合的结果,这种整合应该充分体现下列原则要求:集权与分权体制的结合;财务管理与人本管理的渗透;关注结果与监控过程的统一;激励与约束的交融;价值指标与实物指标的配套等。 四、财务控制权的取得与变换是企业价值的提升与实现的崭新方式 在现代公司中,直接(或间接)地拥有一个企业半数以上(或数额较大)的具有表决权的股份,藉此来决定公司的董事人选进而决定公司的财务方针,并在公司中拥有控制财务决策和盈余分配等方面的权利,即为“财务控制权”。简言之,是对公司的财务方针与利益的决定权。它被认是是公司控制权的灵魂。公司财务控制权的取得,意味着新的权利主体取得了改组公司董事会的权力,并以此来贯彻这一权利主体的财务意志。控制权的概念有别于控股权。控股权只是一种潜在的控制权。控制权的主体未必是股东或大股东,在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或内部人控制的情况下,公司的财务运营和重大决策往往是由公司经营者来控制的。大股东只有有效地行使其参与企业财务决策和控制活动的权利,潜在的控制权才能转变成现实的控制权。这就是那些具有参与公司经营意愿的大股东能够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活动的原因所在。在发达产权市场上,财务控制权的取得与变换的实现方式包括:上市、下市、经理人持股、职工持股计划、合并、收购、权争夺(这是持有异议的肌东通过争取股东的投票以获得董事会的控制权)。实证分析表明,财务控制权的取得与变换不是一种简单的财务运作方式,已经作为对公司经营者的一种制约机制和提高财务效率机制而存在。这一命题的提出,使得财务控制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已经拥有更新的内涵和独特的功能,使我们对财务控制的认识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财务控制论文:略议中小企业的财务控制 一、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的弱点 中小企业受规模和人员素质的限制,在财务管理方面,一般存在以下弱点: 1、存货控制薄弱,造成资金呆滞。很多中小企业月末存货占用资金往往超过营业额的两倍以上,造成资金呆滞、周转失灵。 2、应收账款控制不严,造成资金回收困难。 一是没有严格的赊销政策; 二是回收期过长,又缺乏有力的催收措施; 三是应收款项不能兑现或造成呆账。上述问题的存在,导致应收账款周转缓慢,而且会造成资金损失。 3、对现金管理不严,造成资金闲置或不足。有些中小企业,认为现金(包括银行存款)越多越好,造成现金闲置,未参加生产周转;而有些企业恰恰相反,资金使用没有计划,大量购置不动产,无法应付经营急需的资金,陷入财务困境。 4、重钱不重物,资产损失浪费严重。不少中小企业的管理者,很重视对现金的管理,收支严格,保管妥善,出了差错及时查找。而对原材料、半成品。固定资产等的管理却不严,保管不善,出了问题也无人查找,资产损失浪费严重。 二、中小企业财务控制的要点 1、努力提高资金的运用效率。使资金运用产生最佳效果,是企业财务管理所追求的基本目标。为此,首先,要使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得到有效配合,如决不能用短期借款来购买固定资产,这样会造成借款到期而投入资金还未收回,势必要从另外渠道筹资来偿还短期借款,导致资金周转困难。其次,要合理地进行资金分配,更有必要的流动资金与固定资金,两者有效配合,才能产生最佳经营效果。最后,要充分预测资金收回和支付的时间,如应收账款什么时间可收回,什么时间应进货等,都要做到心中有数,否则,就容易造成收支失衡、资金桔据。 2、要形成合理的资本结构。中小企业受企业规模的限制,承受财务风险的能力比较低,因此,形成合理的资本结构,确定合理的负债比例尤为重要。负债过多,一旦情况发生变化,就会造成资金周转困难;负债过少,又会限制企业的长期发展。企业的长期发展,需要外来和自有资金的相互配合,既要借债,又不能借得太多,以形成合理的资本结构。 3.要保持适当的流动能力。中小企业在改善资本结构的同时,在资金运用上,要维持一定的付现能力,以保证日常资金周转灵活。日常应要十分重视存货的控制,以及应收账款等的管理。 4、要强化财产投制。首先,要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在物资采购、领用、销售,以及样品管理上建立合适的操作程序,从制度上保证操作规范,堵住漏洞,维护安全。其次,财产管理和财产记录一定要分开,形成有力的内部牵制,不能把财产管理、记录、检查核对等一系列工作交由一个人去做。再次,要定期检查盘点,以揭露问题和促进管理的改善及责任的加强。最后,要不定期地突击检查,督促管理人员和记录人员保持警戒而不至于疏忽。 5、要有完整的财务资料。很多中小企业疏于日常记录,很难提供一份完整的财务资料,这势必会给自我评估、融资、计划、预算等财务管理工作带来很多困难。现代化的企业管理,特别是有效的财务管理,必须要有完整的财务资料,以帮助管理者分析过去和预测未来。 6、严格控制企业扩充。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扩充一定要有适当的计划,要对未来情况有一定的了解,特别是要充分考虑资金问题,如果没有办法获得适当的资金,宁可保持其现状,也不能盲目依赖借贷扩充。 财务控制论文:财务控制与财务治理简析 按照控制论的观点,企业是一个多层次的控制系统。企业的内部控制主要可分为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管理控制又包括几种不同的业务控制,如组织控制、经营控制、财务控制、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控制等。财务控制从属于管理控制,在企业控制系统中具有重要地位,它与会计控制密切联系。会计是一个以提供财务会计信息为主的经济信息系统,会计体系不但承载着企业经营活动的所有信息以及信息的加工和披露,而且与包括资本的筹集、资产的运营、收益的分配等为主要内容的财务活动相联系,从而与企业的管理控制相对应。因此,财务控制是连接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的重要结合口,在公司财务治理中起着重要作用。 在公司治理中,以对经理人的约束和控制为例,经理人在决策中需要运用会计信息,这是不言而喻的。但经理人在决策时,如果没有相应的财务控制(具体表现为一系列财务制度和机制约束),他就可以利用甚至操纵或歪曲会计信息,作出有利于内部人而有损于所有者或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另外,不经约束和控制的经理人的决策有可能导致失误,引致企业经营和财务风险,既损害与企业利益相关人的利益,也最终导致企业和经理人利益的损失。而通过财务控制的经理人的决策,首先保证了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可以避免经理人由于头脑发热而引发的非理性决策;其次,财务制度的程序化控制和规范化操作也可以抑制经理人的“自违规”、“超法规”意识,从而有助于在公司内部确立“依法治厂”、“法规面前人人平等”等观念;最后,由内部控制链中的内部审计进行的再把关,将从内部再一次制约管理层的操作失误和经理人的有意违规。当然,后者的力度相当有限。正因为如此,我们在下文中还要强调公司外部机构控制和监管的必要性。 由于长期契约是因不对称信息而存在,这种不对称的信息必然引致契约的不完全性。契约一旦签定,对违约事项势必要诉诸法律。那么法律是如何对待这种不完全契约的呢?艾伦·施瓦茨认为,不完全契约在法律上和经济理论上的解决依赖于契约条款的补充和修正。他通过对长期契约所使用的四种需求方指数的研究,提出“长期契约包括多种风险分担和重新协商的条款”,“再协商是帕累托改进”。 以委托关系为基础的企业长期契约的再协商、补充和修正是需要通过公司治理来完成的,即通过公司治理内部和外部两方面的约束、监督和管理而起作用。这样不但要在公司组织结构中设置内部监督机构——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力求从制度设计上保证监督的效力,而且要在公司外部形成有利于监督的环境——政府部门的监管、中介机构的外部审计、行业协会的自律和有关诚信的社会舆论的呼吁。 然而,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人的局限性,这种监管仍是有限的,成本中仍要支付由于监管不力造成的“剩余损失”。我们可以把这种监管的不力归结为契约的不完全性。 阿洪和博尔顿利用契约的不完全性发展了一个企业资本结构的理论,他们研究了企业家和投资者之间的这种不完全长期契约“即初始的契约结构能否以及如何使当事人的目标达到一致;当初始契约不能达到一致时,控制权应该如何配置。当重要的变量不能在契约中写明时,控制权的分配就变得非常重要”。可以看出,控制权的分配可以解决原始契约的不完全性,或者说契约的再协商、修正和补充需要通过企业的控制权分配来进行。在具体执行中,实施企业的内外部控制就显得格外重要。 如前所述,财务控制是连接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的重要结合口,在公司财务治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所以,在企业控制中需要特别强调财务控制中的契约再协商、修正和补充。在公司内外部,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出于不同的动机,对公司财务控制的目标不同。从内部控制契约的初始设计和我国目前的实际看,内部控制权的分享最薄弱的一方为债权人,尽管他们的存在关系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然而内部控制权的分享仅限于借款契约签订前的资信审核;在资金筹集到手之后,债权人的控制权几乎是一片空白,债务人随意改变借款用途、逾期不还或有意赖账等情况也为数不少。 另外,对外部资本市场、经理人才市场的控制与约束几乎还没有提到公司治理的议事日程上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虽然在不同程度上从外部对企业进行着控制与约束,但近期一再出现的会计丑闻说明在事务所自律机制和外部监管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事务所与客户合伙作弊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也相当严重。 由于契约的初次设计中的不完善以及企业内外环境的变化使原有契约约束不力,使公司治理模式出现缺陷或控制环节出现漏洞是完全可能的。因此,笔者认为,需要在财务控制中通过组织控制、程序控制(含授权控制、预算控制)以及战略控制等手段进行层层设防,以不断解决由此引发的控制失效。 1.组织控制。组织控制是指通过组织结构、组织分工、责任制度等方面进行内部财务控制。财务上的组织结构是指各种因素在企业内部财务组织中的构成方式,即企业内部财务结构如何设置、设置多少岗位以及各岗位之间如何衔接等。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经营规模、内部条件和财务战略,选择与公司治理结构相适应的财务组织结构。 财务组织结构的设计,首先,要注意其均衡性,以确保控制与覆盖的全面性;其次,要处理好财务治理中财权集中和分散的关系,达到集权、分权与控制的统一。财务组织分工是指在合理的组织结构中进行科学分工,要把握两个原则:一是分工的专业化,即要明确各科室的职能和岗位职责,使其协调运转;二是在组织分工上不能由一个科室或一个人自始至终包办、处理一项经济业务的全过程或其中的几个重要环节,而应由几个相对独立的人员或科室分别完成。合理的分工管理还要建立自动检查和协调系统,这种系统是在业务进行的过程中自动运行的。责任制度是以明确责任、检查和考核责任履行情况为主要内容的,其具体形式有财务部门责任制和各财务岗位责任制。总之,通过对以上财务组织控制中三个方面的契约再设计和修复,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公司的财务管理和其他管理失控问题得到改善。 2.程序控制。程序控制是指公司所有业务和财务活动都必须按既定程序办理。具体可表现为授权控制和预算控制。授权控制是指在某项活动发生之前,按照既定的程序对其正确性、合理性、合法性加以审核,并确定是否让其发生而进行的控制。它是一种事前控制,通过授权通知书来明确授权事项,对于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应给予充分的信任,对授权之外的则不予认可。授权的方式可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授权控制中必须注意授权的层次性和程序问题。即公司应根据经济活动的重要性和金额的大小确定不同的授权批准层次,保证各管理层之间的权责对等。公司应规定每一类经济业务的审批程序,不得越级、违规审批。 在财务控制中,通过一般授权由经理层及其他各级管理人员即可组织实施的项目有:一般费用开支、内部资金往来调剂、信用限额内的销售、存货出入库、签订限额内的购销合同等。对于公司重大的财务事项,其权限一般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如由经理层执行,则必须经过特别授权。例如:对外担保事项、重大经济合同或协议、收购或出售大额资产等。 预算控制也可以看作程序控制的一种方式。它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方法对企业一定时期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作出的事前计划和安排,并予以细化和层层落实的过程。预算应看作企业的法规,一旦确定,任何人都必须执行,不得任意变动。如果因为外界环境的变化而必须调整预算时,也必须经过原定机构的批准,而不能由某些(领导)人任意变动,从而保证预算的硬约束。 3.战略控制。企业的总体设计和规划构成企业的发展战略。按照企业发展的战略控制、企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才能使企业始终不偏离发展的大方向。具备了这一思想,企业才能兼顾当前利益和长远发展,才能正确处理一系列关系。在不同的发展时期,企业将会采取不同的经营战略和相应的财务战略,其财务战略必须统一于企业既定的经营战略上,并将全局观念、长远观念、整体观念等深入贯彻到财务管理中,应用于财务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方面,从而使财务控制的重点也发生转移。 此外,强调公司的外部财务治理,加强政府有关部门、证监会、中介机构、社会舆论等外部力量对公司的监督和控制应该是公司财务治理中需要特别关注的一个问题。如可以采用政府外派监事会制度和财务总监制度;加强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法规监管和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等。 财务控制论文:企业集团母子公司财务控制系统构建研究 摘要:企业集团是以产权关系为纽带,由众多企业法人共同组成的联合体。企业集团母子公司财务控制系统是企业集团核心管理内容之一。笔者通过自身的工作经验并结合理论研究认为:企业集团母子公司财务控制系统是由财务人员控制系统、财务制度控制系统、财务目标控制系统和财务信息控制系统等构建的有机整体,企业集团管理当局应提供良好的人文环境和机制环境,保证其高效、及时、完整、良好地运行,保持企业集团的可持续发展,才能实现企业集团价值最大化。 关键词:企业集团;财务人员控制;财务制度控制;财务目标控制;财务信息控制 企业集团是以产权关系为纽带,由众多企业法人共同组成的联合体。企业集团母子公司财务控制系统,是基于母子公司间的产权和资本纽带关系,为实现企业集团整体利益的最大化,以母公司对子公司财务活动的约束、检查或纠偏为手段而形成的若干要素的有机结合,它是企业集团公司财务控制系统的核心,也是在出资者所有权及企业法人财产权基础上产生的。从机制角度分析,财务控制系统的目标是企业财务价值最大化,而不仅仅是传统上控制一个企业的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本文试就企业集团母子公司财务控制系统构建作一探讨。 笔者认为企业集团母子公司财务控制系统是由财务人员控制系统、财务制度控制系统、财务目标控制系统和财务信息控制系统等构建成的有机整体。 一、财务人员控制系统 提高企业集团母子公司控制效率的有效途径是通过对子公司财务人员的控制,加强财务监控,母公司对子公司财务人员的控制通常可采取四种方式: (一)委派制 企业集团公司委派的财务总监,其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福利待遇等均在母公司,费用由子公司列支。被委派的财务总监,应组织和监控子公司日常的财务会计活动,参与子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把母公司关于结构调整、资源配置、重大投资、技术发展等重大决策贯彻到子公司的预算中去,对子公司各类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控制;审核子公司的财务报告,负责对子公司所属财务会计人员的业务管理,定期向企业集团公司报告子公司的资产运行和财务情况。从而,使企业集团公司的总体经营方针和目标可以在子公司得到较完全的贯彻和实现,并且监督子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切实维护企业集团公司的权益。这是目前多数企业集团采取的做法。缺点在于子公司经营者缺乏对市场灵敏度的感应。 (二)指导制 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由子公司总经理提名,由子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母公司只能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影响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产生。同时,母公司财务部门只能对子公司财务部门进行业务上的指导,无权对子公司财务部门命令。此方式的弊端在于容易形成“内部人控制”。 (三)监督制 子公司在决定自身财务部门的设置上有很大的自主权,母公司基本上不干预。但母公司向子公司派出财务总监或财务监事,负责监督子公司的财务活动。 (四)集中制 在企业集团中,各子公司财务主管由母公司选派,向母公司负责;财务部门相对独立于各子公司,其人员的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福利待遇等均体现在母公司。以某企业集团(厦门国贸)为例,其财务人员集中办公,不下放到各子公司。财务部门不是按不同的子公司来设置科室,而是按财务职责的合理分工来设置,分为结算科、会计科和财务科。这种设置方法使母子公司财务有机地融合为一体,使母公司能及时掌握企业集团整体的财务状况。 上述四种方式具有共同点,即母公司都必须向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我们称之为财务总监制度。财务总监有两种职权:享有对子公司财务计划制订的参与权,财务计划执行的监督权;对重大财务事项,财务总监与总经理或董事长共享签字权,并承担保证财务信息真实可靠等责任。 二、财务制度控制系统 以财务权力和责任为核心的内部财务制度是企业集团公司开展财务活动的行为准则,建立统一财务会计制度,也是企业集团公司实行科学财务管理的前提条件。 为了分析各子公司的经营情况,比较其经营成果,从而保证企业集团整体的有序运行,母公司还应根据子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经营特点,制定统一的、操作性强的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子公司重要财务决策的审批程序和账务处理程序,提高各子公司财务报表的可靠性与可比性。在此基础上,有条件的企业集团可以通过建立大型计算机网络系统,将下属子公司的财务信息都集中在计算机网络上,母公司财务主管可以随时调用、查询任何一个子公司的凭证、账簿、报表等信息,随时掌握各子公司的经营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 企业集团公司内部各层次的财务制度均应重点突出公司权力机构(股东会)、决策机构(董事会)、执行机构(经理层)和财务管理部门四层次的财务权限和责任,包括他们各自在筹资决策、投资决策、收益分配决策等各项财务活动中的权限和责任,以实现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化和程序化。 三、财务目标控制系统 为实现企业集团公司整体的财务目标,必须建立自上而下的财务目标控制系统,包括: (一)财务目标评价系统 财务目标评价系统,是以母公司财务目标为基础制定的母子公司财务评价体系。围绕企业集团公司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理财目标,应实行预算控制,建立财务信息网络系统,同时应构建以评价获利能力为主体,评价偿债能力、资产营运效率和发展能力为辅助的财务目标评价系统。 1.实行预算控制,建立财务信息网络系统。企业集团公司可根据子公司的组织结构、经营规模以及公司成本控制的特性进行预算控制:(1)预算的编制采用从下到上的方法,这样既考虑了子公司的意见,照顾了子公司的利益,又有利于企业集团公司审视子公司的经营活动。(2)预算的整体性及全面性使子公司在实施的过程中需要相互配合和协调,提高管理效率,减少摩擦,增强凝聚力。(3)预算是以企业集团公司的发展规划为依据,可保证企业集团目标计划的实现。预算给每个子公司以明确的经营管理目标和各方的责权关系,便于子公司进行自我控制、评价、调整。(4)通过建立大型计算机网络系统,将下属子公司的资金流转和预算执行情况都集中在计算机网络上,母公司的财务主管可以随时调用、查询任何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全面控制各个子公司的经营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减少子公司的经营风险和制止子公司的资产流失。 2.构建子公司的考核指标体系。企业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最终目标是获取盈利。子公司在获得运用企业集团公司投入的资本金进行经营活动的权利后,不但要确保资本金的安全和完整,还必须做到盈利,完成企业集团公司下达的投资回报指标。企业集团公司为确保投资回报的顺利实现,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1)合理确定投资回报率,确保资产保值增值。企业集团公司可参照子公司的历年盈利水平,结合子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在一定经营期间所能达到的业绩,确定各子公司比较合理的投资回报率,核定各子公司的利润指标,促使各子公司在资产保值的前提下,达到资产增值的目的。对企业集团公司而言,子公司所获利润要按一定的投资比例返回母公司,以满足企业集团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2)建立各项财务指标执行情况的指标管理体系,使考核和监督控制体系不断完善和科学化。其主要指标包括:①现金比率,即现金余额/流动负债。其中,现金余额是指企业会计期末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及其等价物的期末余额;流动负债是指会计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负债合计。现金比率越高,说明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越强。②经营净现金比率。经营净现金比率=经营活动的净现流量/流动负债。该比率从经营净现金流入的角度反映企业短期偿债能力。③流动比率,是企业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之间的比值。反映某一时点现金及其等价物的可短期变现流动资产的偿债能力。④不良资产比率,是企业年末不良资产总额占年末资产总额的比重。不良资产主要包括:三年以上应收账款、积压商品物资和不良投资。⑤资产损失比率,是企业一定时期待处理资产损失净额占资产总额的比重。⑥净资立收益率,是企业的净利润与平均净资产的比率,反映企业按净资产计算的增值率。 (二)资金控制系统 资金控制系统包括现金控制系统、筹资控制系统和投资控制系统等内容。 1.现金控制系统。对大中型企业集团而言,设立内部银行是企业集团母子公司实施现金控制的有效手段。内部银行是企业集团公司借用商业银行的结算、信贷和利率等杠杆而设立的企业集团母公司财务部门的内部资金管理机构。它是内部结算中心、内部信贷中心、内部资金调剂中心、内部信息反馈中心的复合体。通过其自身的业务活动向有关方面提供可靠的财务信息。在内部银行制度下,每个受控的子公司都在内部银行开设账户,其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一切交易,通过内部银行办理结算,以监督资金流向。各子公司只保留一个费用支付账户;内部银行根据母公司为各子公司核定的资金额度,结合实际需要发放贷款,并对各单位定额内和超定额使用资金实行差别利率计算利息;母子公司间的资金余缺统一由内部银行进行有偿调剂和调度,把闲置现金余额降到最低限度。 2.筹资控制系统。母公司在现金预测基础上,研究企业集团资金来源的构成方式,选择最佳的筹资方式。资金的筹集应与使用相结合,并与企业集团的综合偿债能力相适应,不能盲目举债,增加筹资风险。因此,子公司所需资金不得擅自向外筹集,而须在企业集团内部筹集,并由母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此项业务。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还可以借助价值规律,实现企业集团内部资金的有偿使用,即子公司向母公司借款时须支付利息。 3.投资控制系统。企业集团内部的投资管理是企业集团财务控制系统重要环节,应遵循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结合的原则,事前定目标、定制度、定操作程序;事中严格遵循制度、程度的要求进行;事后进行跟踪、考核,并反馈结果、意见,以利改进财务控制。具体应该做到: (1)提出可行的企业集团投资的战略意图和基本原则。企业集团总部应明确规定整个企业集团投资战略的目的,投资领域中保护什么发展什么、鼓励什么、限制什么,确立母公司和每个子公司投资者进行投资活动的必须遵循的准则。在企业集团提出投资战略和基本原则时,企业集团最高决策制定机关应充分考虑国家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政策,资金的需要量及资金筹集的难易程度,企业集团的经营能力管理水平等。并需考虑目标行业增长率,市场需求总量和市场成长性。这时不仅要考虑该行业巨大的盈利机会,更要认真研究该行业中已存在的和潜在的竞争对手的技术能力、营销渠道,权衡自己的能力,仔细测算本企业集团在市场中可能分享的份额,以避免投资策划上的失误。 目前,我国的企业集团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企业集团的规模普遍偏小,管理手段落后,种种条件的制约使前后一体化的投资决策成为许多企业集团的首选。这种方式下企业集团也可以不断地通过投资策划将母子公司串到一条产业链上,减少母子公司间的流转成本,提高产品的竞争力,降低其市场风险。企业集团的发展也可以选择另一条发展道路,即进行多角化的投资来分散经营风险。进行多角化投资时因其发展所涉及的行业和项目应当是“有所不为,有所必为”,必须优先考虑产业的关联性,充分考虑核心枝术与核心产品的优势,使综合性企业集团中经营领域有所偏重,追求企业集团的核心竞争力,这样既有利于整个企业集团减少风险,又有利于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生产效率和竞争能力,以发挥企业集团的经营综合优势,保持企业永远成为一棵“青苹果”。 (2)投资决策权的控制。母公司作为投资主体,有重大投资决策权,这是大家公认的。但对子公司的投资决策权问题,则有不同的做法:有的企业集团公司,子公司基本上没有投资决策权,只有在简单再生产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的权利;有的企业集团规定,子公司有限额投资权;有的企业集团公司以子公司所有者权益(自有资本)的一定比例确定投资权,在一定时期内,无论投资项目多大或多小,只要投资总计不超过比例,子公司都可以投资,超过比例无论项目大小都不能再投资。我认为,如果不给予子公司任何投资决策权,尽管母公司有很强的控制力,但不利于子公司的自我发展。如果按一定限额控制子公司的投资决策权这种办法简便易行,但各子公司规模不同,不宜实行“一刀切”的统一限额。 (3)投资计划设计、投资决策及决策机制的构建。投资方向初步确定以后,在投资方案设计前应进行广泛的信息分析与收集工作,从财务决策支持网络中调出并补充收集有关总市场规模,年度增长率,主要或潜在对手的产品质量、价格、市场规模等信息,分析自己的优劣势,选择合适的投资时间、投资规模、资金投放方式,制订出可行的投资方案。投资方案制定后,应报企业集团最高权力审批。企业集团最高权力机关应考察其是否与企业集团的长远规划相匹配,与其内部环境、外部环境相协调,并权衡投资项目的风险和收益以决定投资计划的取舍。 (4)投资方案实施过程中的财务控制。在投资方案的实施过程中,应进行跟踪调查,并与财务评价系统相联系,考察其是否达到了既定目标,资产的使用是否有效率。判断资产使用是否有效率的指标可以采用总资产利润率、资本保值增值率和剩收益。在评价结果不理想时,需查找原因,并将结果反馈给管理者、决策者以求改进或考虑产业退出战略。 (三)收益控制系统 企业集团公司收益是指企业集团公司整体的会计利润,它是母公司和各子公司收入与成本配比的结果。企业集团母子公司的收益控制,除了上述建立统一财务会计制度外,还应通过实行对子公司权益利润率和资产负债率的控制、实施盈余管理策略及合理的利润分配政策等方式来实现。 1.实行对子公司权益利润率和资产负债率的控制。权益利润率和资产负债率控制是企业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资本结构控制中非常重要的一种方法,企业集团公司可对子公司下达权益利润率和资产负债率的具体指标。 权益利润率=资产利润率÷(1-资产负债率)=净利润÷所有者权益 从权益利润率的公式来看,权益利润率与资产利润率和资产负债率成正比。权益利润率的高低由资产利润率和资产负债率的高低决定。如果资产利润率不变,资产利润率提高则权益利润率提高。用权益利润率作为衡量子公司资本结构控制和资产回报的一个指标,可以使子公司管理者尽量减少资本的占用额,增加负债比率。然而,负债又与资本市场的供给状况、子公司本身的资信等有关;且负债越大,相应的财务风险也越大。企业集团对下属子公司的具体负债比率高低应视各子公司生产经营特点而定,一般可控制在该子公司自有资本的50%-70%之间,有的应低些。 2.盈余管理策略。盈余管理是选择使会计收益达到某种结果的会计政策。盈余管理有别于利润操纵,它是企业为实现理财目标而采用的管理策略。在法律制度允许范围内,企业集团公司股东和经营者对财务报告收益在一定程序上进行控制,其主要手段是选择适当的会计政策,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调控和关联交易等方式,目的是通过节税等形式实现企业集团公司整体收益的最大化。 3.合理的利润分配政策。母公司作为企业集团的主体,其利润分配是企业集团利润分配的核心内容。母子公司以控股方式形成,对应的是按股份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对母公司而言,子公司所增利润要按一定的比例留在母公司,以便满足企业集团的长远发展需要,同时也要保证子公司和职工的利益得到逐步增加,这是企业集团凝聚力的动力源泉所在。 对于子公司的工资、奖金的分配应实行总量控制,建立健全对子公司工资奖金分配的检查和控制制度。子公司要严格按照母公司所规定的工资奖金计提原则,在计提工资金额范围内自主分配。 四、财务信息控制系统 企业集团母子公司间财务信息是否畅通,关系到整个财务控制系统的运行效率。有效的财务信息控制系统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利用财务网络电算化,强化财务信息报告制度 母公司应制定子公司的财务报告制度,包括事前报告制度和事后报告制度。各子公司在进行重大经营决策前,必须事前向母公司报告。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为财务网络电算化提供了可能,为提高企业集团公司财务信息的有效性、及时性创造了现实条件。其优点主要体现在: 1.记账凭证录入分布在各工作站上同时进行,提高了财务信息的及时性。 2.各子系统可以自动转账,形成统一的总账库,减轻转账工作量,既增加了转账的准确率,又提高了转账速度。 3.主管领导可方便查询各种财务数据,并通过应用软件随时制成各类统计分析资料与财务分析报告,为高层领导的经营决策提供及时可靠的数据。 (二)加强内部审计制度 审计在企业集团公司治理结构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子公司的审计有外部审计和企业集团内部审计。目前会计师事务所对子公司年度报表的审计属于外部审计。企业集团内部审计则主要应由企业集团公司的审计部门负责进行。内部审计部门的作用不仅在于监督子公司财务工作,也包括稽查、评价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和企业内各组织机构执行指定职能的效率,也是监督、控制内部其他环节的主要力量。企业集团公司对子公司进行内审的主要方法是: 1.以强化企业集团资产控制为主线,建立审计网络,坚持下审一级,各审计部门负责对下属公司的内审。 2.设立企业集团公司审计委员会,在企业集团董事会的领导下由相关人员和职能部门组成。委员会的作用在于保证子公司的财务信息和业务信息的充分可靠性。 3.对子公司的一些工程项目、经济合同、对外合作项目、联营合同等进行单项审计;实行离任审计制度,审查和评价子公司责任主体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以确定其合理性及合法性。 4.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子公司的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估,监督和完善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以确保内部机制的健全性。 5.企业集团公司实行总审计师制度,加强企业集团公司整体的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设,重点是从管理者角度对下属企业进行控制。 五、结论 企业集团母子公司财务控制系统的构建,首先要构建财务控制系统,包括财务人员控制系统、财务制度控制系统、财务目标控制系统和财务信息控制系统等方面;其次要保证控制系统能良好地运行。在实践中,应为系统运行提供良好的人文环境和机制环境。以人为本,把董事会、经营者、财务管理者紧密结合起来,处理好监督、经营、决策三者之间的关系;同时,借鉴国外成功的激励机制,比如股票期权制与我国目前常用的工资、津贴或奖金形式结合起来,形成合理的、能促进企业集团永续发展的激励机制,使企业集团在市场经济的竞争浪潮中永远是一棵“青苹果”。 财务控制论文:试论集团公司如何实施对子公司的财务控制 集团公司的财务控制是集团控制的基本手段。集团公司如何实施对子公司的财务控制,是当前集团公司面临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集团公司的财务控制是在出资者所有权及企业法人财产权基础上产生的。从机制角度分析,财务控制的目标是企业财务价值最大化,而不仅仅是传统上控制一个企业的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财务控制应致力于将企业资源加以整合优化,使资源消费最小而其利用效率最高、企业价值最大,从而达到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子公司能在经济效益上成为新的利润增长点的最终目标。本文试就集团公司对子公司财务控制的主要实施方式作一探讨。 一、立足于“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法人治理结构框架中一个重要特点是董事会对经营者财务约束和控制的强化。从董事会的职权来看,公司治理结构以董事会为中心而构建,董事会对外代表公司进行各种主要活动,对内管理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只有董事会才能全方位负责财务决策与控制,决定公司的财务状况。从机制角度分析,财务控制是出资人对企业财务进行的综合的、全面的管理。一个健全的财务控制体系,实际上是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的体现。 集团公司要加强对子公司的财务控制,首先应建立以社会化、专业化为基本特征的董事会制度,充分发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对经营者的监督效力。而董事会的关键是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从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的经验看,只有社会化、专业化的董事会才能起到它应有的作用。社会化的标志是外部独立董事的介入,专业化的象征是专业委员会的形成与运作。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只有最根本性的问题,如经营范围、产品方向、生产规模、投资安排、资金筹集、计划目标、重要职员任免等,方提交董事会及其所属的委员会讨论。董事会下可设六个委员会:经营委员会、任免委员会、分红和酬偿委员会、关系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和财务委员会。其中最重要的是执行委员会和财务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的任务是负责公司经营活动的全面领导,掌握财务以外的各项决策和指挥。财务委员会独揽公司财务大权,批准一定限额以上的固定资本投资,规定公司的长期财务目标,审查批准执行委员会提出的各种产品的价格方案,负责筹措资金,监督检查公司各部门的经济效果,年终对公司的决算进行审查,负责制定股利分配方案。 二、对子公司进行授权控制。 授权控制的方法是通过授权通知书来明确授权事项和使用资金的限额,特别是对有些易造成损失和资产流失的重要项目作出明确的规定,做到有意可循。例如,在母公司对子公司资金加以集中管理之后,可以对子公司的投资、贷款项目进行授权,即子公司有权制定一定金额以下的投资、贷款项目计划。同时,母公司应建立、健全子公司对外投资、贷款的立项、审批、控制和检查制度,并重视对投资、贷款项目的跟踪管理,以规范子公司的投资、贷款行为。对子公司的授权管理原则是对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给予充分信任;对授权之外的行为不予认可。授权通知书除子公司持有外,还应下达公司相关部门,据以对需授权的业务严格执行。通过授权控制,可以督促子公司日常财务活动的规范动作,从而保证企业集团整体的有序运行。 三、实行预算控制,建立财务信息网络系统。 预算是财务控制中目标管理的有效手段。预算的制定要以财务管理的目标为前提,根据企业的发展计划规划生产经营活动,并通过计划的形式,具体系统地反映出企业为达到经营目标所拥有的经济资源的配置情况。预算的编制就是将企业经营目标的主要指标分解、落实到每一个责任单位,并作为对各责任单位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考核评价的依据。 集团公司可根据子公司的组织结构、经营规模以及公司成本控制的特性进行预算控制:(1)预算的编制采用从下到上的方法,这样既考虑了子公司的意见,照顾了子公司的利益,又有利于集团公司审视子公司的经营活动。(2)预算的整体性及全面性使子公司在实施的过程中需要相互配合和协调,提高管理效率,减少摩擦,增强凝聚力。(3)预算是以集团公司的发展规划为依据,可保证集团目标计划的实现。预算给每个子公司以明确的经营管理目标和各方的责权关系,便于子公司进行自我控制、评价、调整。(4)通过建立大型计算机网络系统,将下属子公司的资金流转和预算执行情况都集中在计算机网络上,母公司的财务主管可以随时调用、查询任何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全面控制各个子公司的经营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减少子公司的经营风险和制止子公司的资产流失。 四、实施集团公司对子公司股本结构控制。 一般而言,母公司可根据各子公司的生产产品、经营领域以及对集团公司的重要程度,决定其投入到各子公司的股本比例。对集团有重要影响的子公司可考虑全资控制;而关联程度相对低一些的子公司可考虑控股。控股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以50%以上的股权实施绝对控股,一种是以掌握众多股东中最大股份的方式实施相对控股。母公司还需要根据自己的实力来通盘考虑其投入到下属公司的整个投资额以及投资的分散程度。 五、实行对子公司权益利润率和资产负债率的控制。 权益利润率和资产负债率控制是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资本结构控制中非常重要的一种方法,集团公司可对子公司下达权益利润率和资产负债率的具体指标。 权益利润率=资产利润率÷(1-资产负债率)=净利润÷所有者权益 从权益利润率的公式来看,权益利润率与资产利润率和资产负债率成正比。权益利润率的高低由资产利润率和资产负债率的高低决定。如果资产利润率不变,而资产负债率提高则权益利润率提高;如果资产负债率不变,资产利润率提高则权益利润率提高。用权益利润率作为衡量子公司资本结构控制和资产回报的一个指标,可以使子公司管理者尽量减少资本的占用额,增加负债比率。然而,负债又与资本市场的供给状况、子公司本身的资信等有关;且负债越大,相应的财务风险也越大。企业集团对下属子公司的具体负债比率高低应视各子公司生产经营特点而定,一般可控制在该子公司自有资本的50%—70%,有的应低些。 六、完善子公司的考核指标体系。 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最终目标是获取盈利。子公司在获得运用集团公司投入的资本金进行经营活动的权利后,不但要确保资本金的安全和完整,还必须做到盈利,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投资回报指标。集团公司为确保投资回报的顺利实现,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1、合理确定投资回报率,确保资产保值增值。集团公司可参照子公司的历年盈利水平,结合子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在一定经营期间所能达到的业绩,确定各子公司比较合理的投资回报率,核定各子公司的利润指标,促使各子公司在资产保值的前提下,达到资产增值的目的。对集团公司而言,子公司所获利润要按一定的投资比例返回母公司,以满足集团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 2、建立各项财务指标执行情况的指标管理体系,使考核和监督控制体系不断完善和科学化。其主要指标包括: (1)现金比率。即现金余额/流动负债。其中,现金余额是指企业会计期末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及其等价物的期末余额;流动负债是指会计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负债合计。现金比率越高,说明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越强。 (2)经营净现金比率。经营净现金比率=经营活动的净现金流量/流动负债。该比率从经营净现金流入的角度反映企业短期偿债能力。 (3)流动比率。是企业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之间的比值。反映某一时点现金及其等价物和可短期变现流动资产的偿债能力。 (4)不良资产比率。是企业年末不良资产总额占年末资产总额的比重。不良资产主要包括:三年以上应收帐款、积压商品物资和不良投资。 (5)资产损失比率。是企业一定时期待处理资产损失净额占资产总额的比重。 (6)净资产收益率。是企业的净利润与平均净资产的比率。反映企业按净资产计算的增值率。 七、向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来实现日常的财务监控。 集团公司委派的财务总监,其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福利待遇等均在母公司,费用由子公司列支。被委派的财务总监,应组织和监控子公司日常的财务会计活动,参与子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把母公司关于结构调整、资源配置、重大投资、技术发展等重大决策贯彻到子公司的预算中去,对子公司各类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控制;审核子公司的财务报告,负责对子公司所属财务会计人员的业务管理,定期向集团公司报告子公司的资产运行和财务情况。集团公司通过委派财务总监来监督、控制子公司的重大财务会计活动和全部财务收支过程,不但使集团公司的总体经营方针和目标可以在子公司得到较完全的贯彻和实现,而且能监督子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切实维护集团公司的权益。 八、加强定期或不定期审计,实现对子公司的财务监督。 审计在集团公司治理结构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从监督子公司经营规范化和保证财务数据真实、可靠性方面考虑,集团公司还必须对子公司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财务收支审计工作。 对子公司的审计有外部审计和集团内部审计。目前会计师事务所对子公司年度报表的审计属于外部审计。集团内部审计则主要应由集团公司的审计部门负责进行。内审部门的作用不仅在于监督子公司财务工作,也包括稽查、评价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和企业内各组织机构执行指定职能的效率,也是监督、控制内部其他环节的主要力量。 集团公司对子公司进行内审的主要方法是:(1)以强化集团资产控制为主线,建立审计网络,坚持下审一级,各审计部门负责对下属公司的内审。(2)设立集团公司审计委员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由相关人员和职能部门组成。委员会的作用在于保证子公司的财务信息和业务信息的充分可靠性。(3)对子公司的一些工程项目、经济合同、对外合作项目、联营合同等进行单项审计;实行离任审计制度,审查和评价子公司责任主体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4)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子公司的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估,监督和完善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5)集团公司实行总审计师制度,加强集团公司整体的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设,重点是从管理者角度对下属企业进行控制。 集团公司通过对子公司的审计,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所存在的问题,增强内部控制意识,发挥内部管理强有力的控制机制作用。 财务控制论文:浅析企业集团的财务控制问题、成因及对策 摘要:文章首先列举了我国企业集团在财务控制方面的种种问题,进而分析了其成因,最后对症下药,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企业集团 财务控制 问题 控制制度 我国的企业集团是改革开放以后才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上世纪80年代初,国有企业在政府推动和利益驱动下,向外寻求那些与它们在经济上有内在联系的企业联合,从而形成横向经济体,这是中国企业集团的初始形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初步确立,企业集团的组建和运行逐步走上了由市场引导和支配的轨道,企业规模越来越大。然而在企业集团控制的资产急剧膨胀的同时,也造成了企业集团内部财务、业务、投资、人员等一些方面的失控。 一、企业集团集中反映在财务控制方面的问题 1.企业集团治理结构欠规范,所有权人缺位,内部人财务控制严重。有的企业集团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在财务方面名义上是分开的,但实际上还是一家。从产权上根本分不清资产和债权的归属,更谈不上企业集团公司和上市公司的资金是如何投资和分配了。在企业集团的财务控制中,企业集团公司把控股子公司当成没有成本的提款机。当上市公司出现财务危机和经营危机时,有的企业集团公司又违规为上市公司作巨额的担保,骗取银行的信用。由于我国企业集团,尤其是国有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大多是国有独资公司,所有权人的实际缺位,监管不力,导致内部人财务控制严重。 2.企业集团母子公司的财务控制体系不健全,各成员单位逆向选择严重。企业集团内部多级法人制增大了组织控制的成本,更为严重的是形成了多级投资中心和日益被扭曲的利益主体,企业集团总部丧失了集中配置资源的权威和能力。子公司管理混乱,经营行为不规范,违规行为屡禁不止,又使企业集团整体利益受到极大的损害。 3.企业集团财务战略不明确,财务控制协同效应差,没有形成规模效益。大多数企业集团的财务战略搞的是多元化的战略,把多元化看成是分散风险,提高竞争力的最有效战略。但企业集团在搞多元化战略的同时,忘记了自身的专业化优势,导致投资分散,各子公司的产品互不相连,导致各自为战,从而使企业集团公司失去了协同效应,丧失了规模效益。 4.利用关联交易造假。一些企业集团和上市公司运用大量虚虚实实的关联交易,利用会计和财务制度的不完善,加之企业集团和上市公司的新业务和新情况在会计和财务制度上难以界定,粉饰会计报表,甚至编制虚假的会计报表,以此欺骗会计报表的使用人和投资者,避免退市。有些企业集团和上市公司之间,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数竟为零,却在上市公司间作着大量的关联交易,使合并报表无法作抵销分录。实际上这种企业集团和上市公司是一回事,其实就是空壳公司。 5.产权结构和资本结构单一或不明晰,由于历史或法规的限制,未形成有效的股权激励和约束机制。在我国企业集团中,产权结构和资本结构单一,企业集团公司(母公司)多数是国有独资公司,控股子公司多数是被100%控股或绝对控股,由于历史或法规的限制,未形成有效的股权激励和约束机制。 6.企业集团财务控制制度行为短期化。企业集团财务控制行为短期化,甚至朝令夕改,导致子公司无所适从,对企业集团失去信心,母公司也丧失了威信。 二、我国企业集团财务控制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1.企业集团追求多重目标,导致财务控制弱化。国有企业的目标并非仅仅是利润最大化或企业最大化,同时兼有政府的职能,如扩大就业、维护金融秩序和政治稳定等。不少企业集团是在政府的撮合下形成的,这种以好带差、“拉郎配”式的企业集团为日后企业的发展埋下了不少隐患。从控制和控制权收益的角度分析,企业集团各层级的领导人一般喜欢把企业做大,而非作强。因为在企业集团各层级高级管理人员中,尤其是经理对于公司的资源有相当的控制权,这为各层级高级管理人员的“在职消费”提供了可能。在职消费把公司的生产性资源转换为非生产性资源。同时,经理有着通过扩大公司规模提高自身地位和收入的动机。因此,经理有着过度投资的冲动。 2.“人治”的成分多,“法治”的成份少。组织冲突导致财务失控这一问题的表面是企业领导力的衰弱,实质上是企业管理阶层合法性的衰弱。在财务控制方面,企业集团在组建和运行中,原有的财务控制的目标、体制、内容等随之发生变革,其权利构架和利益格局随着集团资源和资本的扩张、多层次管理权的划分会重新洗牌。在企业原先形成的管理惯例中,财权的获得和利益上的分配更多的靠资历和关系。企业在成长为企业集团后,必然导致后来的优秀人才不断加盟,其业绩和贡献使其有了更多权力和利益的诉求,加之其贡献和能力往往难以被公正的评价,不能通过正常的渠道,在制度体系内公平地解决回报问题。 3.管理能力滞后于企业集团发展,整体财务战略得不到认同,导致财务失控。根据企业成长理论,企业在做大规模的同时,管理能力一般会滞后于企业的发展。整体财务战略得不到各子公司认同的原因在于,随着企业规模扩大至企业集团,企业内部开始争夺权力或内耗,这些都与企业的财务控制不力或失效紧密相关。 4.虚假关联交易。企业集团公司存在着大量关联交易,甚至有的是虚假的关联交易,这就为财务失控提供了便利。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由于企业集团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母子公司经营者出现逆向选择,或者是偷逃国家税收。二是企业集团存续公司的生存困难也是导致这一老问题的新原因,被剥离出来的企业集团公司的服务公司、企业集团公司的保障公司(从幼儿园到火葬场)等组成了存续公司。为了维护这些公司的稳定,企业集团公司和控股上市公司做了大量的关联交易,也违规占用了上市公司的大量资金。 三、我国企业集团财务控制问题的解决对策 1.国家宏观上需要对制约企业集团财务控制的因素进行改革和规范。 (1)国家要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调配企业集团的财务资源和人力资源,进而解决企业多重目标问题,更好地加强企业集团的财务控制。 (2)国家要进一步改革人事制度,培育人才市场,尤其是职业经理人才市场,在国有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的选拔和任命上,把“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市场选拔相结合。 (3)国家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产权交易,尤其是产权的定价问题,既要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又要从市场的角度为高层管理人员(MBO)和员工持股创造条件,从而解决股权激励不足的问题。 (4)国家应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真正解决集团公司(母公司)所有权人缺位问题,在解决了子公司、孙公司所有权人缺位问题的同时,进而解决监管不力的问题。 (5)国家要进一步推进和规范资本市场。国家明确指出股票市场要在规范中大力发展,进一步妥善解决股权分置的问题,最终实现全流通,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以防止企业集团财务控制中的“独裁”现象。 (6)国家要进一步加快诚信建设,建立全国联网的诚信档案,净化商业环境,为企业集团的财务控制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2.企业集团在微观下解决其财务控制问题,是现实的选择。 (1)规范企业治理结构,加强财务治理,建立健全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财务控制制度。以财务分层管理思想指导企业集团的财务管理活动,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经营者(包括子公司的经营者)、财务经理、财务部门各自的管理职权、管理责任、管理目标、管理内容与管理体系等;以制度管理代替个人的行为管理,以保证企业集团的财务管理的连续性;从母公司的角度对企业集团整体的财务战略进行定位,保证母公司的战略规则与决策目标能够为各层级财务管理组织或理财主体有效贯彻执行。 (2)财务控制要以人为本。企业长治久安的基础是员工的同心同德,即真正形成组织合力,这种有组织协同维系的基础一定不能是个人,而只能是精神性的东西,是理念,是价值观。个人理念难以超越个体的观念和能力限制,而只有精神性的东西才有长久的生命力。对此,我们提倡财务控制一定要和文化控制相结合,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企业集团的财务控制中,要树立现代财务意识和理念,统一企业的价值取向,建立规范的财务控制体制,从而走上持续做大做强的道路。 (3)企业集团财务控制要长期制度化。无论企业集团财务控制采用集权,还是分权,或是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体制,在企业集团财务控制制度优化中都需要一个长期博弈过程,变短期的企业集团行为为长期的企业集团行为。这种制度化旨在营造一个长期的行为环境,在这个环境中,冲突的因素虽然存在,但合作与协调的可能性越大,财务政策运行的过程中就越有可能不发生与目标的偏差,财务失真的频率与幅度就会大大降低,从而可以进一步提高企业集团行为的效率。 总之,企业集团财务控制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我们可以认为财务控制是企业集团管理的核心,因为对企业集团来说首要的是控制权,其次才是控制收益权,这两者的结合就是财务控制。所以,企业集团一定要正视企业集团存在的种种财务问题,并找出症结,建立健全企业集团的财务控制制度体系。 财务控制论文:会计控制权在企业集团财务控制中的运用 摘要:企业集团是由多个法人构成的企业联合体,集团组建的宗旨:实现资源聚集整合优势以及管理协同优势。企业集团的财务管理目标呈现的是成员企业个体财务目标对集团整体财务目标在战略上的统合性。所有者追求股东权益的最大化,经营者享有经营权和劳动报酬索取权,其目标是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由于所有者与经营者效用目标的不一致,各成员企业在理财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滋生谋求自身局部利益最大化的倾向,导致成员企业个体财务目标对集团整体财务目标的偏离,即企业财务管理目标逆向选择,严重者会侵蚀了股东利益和财产安全。会计人员运用分离的会计控制权,通过对财务的控制,来解决财务管理目标的逆向选择和保证股东财产的安全。 关键词:企业集团 会计控制权 财务控制 与大多数东亚国家一样,我国的很多公司治理结构为家族模式,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集中,家族控制导致了占居支配地位的家族自己作出关键决策。随着企业的迅速发展,逐渐形成了企业集团。企业集团形成后,点多线长,原来的公司治理结构已不能使企业集团正常运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治理结构逐渐形成。 一、企业集团形成后在财务控制中出现的问题 (一) 企业集团的概念 企业集团本身并不是法人,是由多个法人构成的企业联合体,不在于看它在形式上是不是由多个法人构成的联合体,而在于这种联合是否能够遵循集团组建的宗旨:实现资源聚集整合优势以及管理协同优势。 (二) 财务控制中出现的问题 我所在的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在对集团成员企业审计过程中发现了以下问题: 1、企业集团成员财务管理目标逆向选择 企业集团的财务管理的目标呈现的是成员企业个体财务目标对集团整体财务目标在战略上的统合性。 所有者追求股东权益的最大化,经营者为内部人(或称人),享有经营权和劳动报酬索取权,其目标是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即力求尽可能多的薪水、奖金、闲暇和荣誉。由于所有者与内部人效用目标的不一致。由于各成员企业在理财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滋生谋求自身局部利益最大化的倾向,导致成员企业个体财务目标对集团整体财务目标的偏离,亦即成员企业以自身局部财务目示最大化取代集团整体财务目标的最大化。这种局部利益目标与整体利益目标的非完全一致性,以及由此产生的成员企业经营理财活动的过分独立或缺乏协作精神的现象,即财务目标的逆向选择. 2、出现了经营者为了个人或者小集团的利益,造成会计信息失真、财务收支混乱、资产流失、资金体外循环、甚至利用公司经营个人业务,严重侵蚀了股东利益。 (1)、会计信息失真 在会计审计中,发现这样一个案例:集团对所属贸易公司经理的考核,其中有一项指标是对利润的考核,贸易公司经理为了完成此项指标,指挥财务人员根据利润情况,利用待摊费用科目多摊或少摊费用,或在结转销售成本时,不根据一惯性原则,如果本月亏损多,则少结转成本,否则多结转,人为的调整利润,造成会计信息失真。 (2)、 财务收支混乱 审计人员在对某贸易公司进行审计时,发现公司与客户对账单的金额相差5万元,询问财务人员,原来贸易公司经理为了帮助往来客户避税,在没有收到客户货款的情况下,让本公司财务人员虚开现金收款收据,口头说好事后将虚开收据退回作废。结果双方都忘记了销除这笔虚增的业务。当审计人员要求客户退回虚开的现金收据时,客户拒不承认虚开现金收据,坚持说支付了现金货款5万元,贸易公司经理为了逃避责任也拒绝承认让财务人员虚开此现金收据,此时财务人员后悔已晚。 (3)、资产流失 贸易公司资产主要是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存货,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 A、货币资金的管理方面 领用的现金支票号码不连续,存在领用支票不登记的现象。存在随意出租出借账号问题,贸易公司经理大量借支现金用于个人消费,为了掩人耳目,指使财务人员使用现金支票后不入账,造成货币资金流失。 B、应收账款 在审计过程中,财务与往来客户对账不及时,发现业务人员将收回的现金货款不及时入公司财务账,用于个人需要后,造成挪用公款。或贪污公款,发现时已无法追回。费用支付没限度,对费用的真实性审核随意,成为资金流失的渠道。 C、存货的保值 a、食品的保值期 我所在的公司从事的是食品行业,食品的价值与保值期密切相关,随着时间的推移,食品的价值将越来越来低。食品出产日期离保值期限越远,价值越高,食品出产日期离保值期限越近,价值越低,而且商场为了不影响再销售,对出厂三个月的食品拒收,所以,必须控制存货数量、结构、日期。 b、发货失去控制 付现金的客户永远是好客户,现公司的销售以赊销为主,货款在未收回前,资产的风险也就没有转移。贸易公司的经理为了完成集团的销售考核指标,不根据客户的销售情况,大量发出商品,如果将发出商品理解为移库商品,也就是说它只是从一个存放地转移至另一个存放地,这样会造成的后果是:商品失控,如果销售不畅,就会造成大量退货,退回的食品基本是破损、顶期、过期、日期不好,只能报损或降价销售,仅退货一项,一年下来,整个贸易公司造成500万元的损失。 D、资金体外循环 总公司一再强调,每一笔销售收入不管客户是否需要发票,都要开具发票,并将货款存入银行。 但总有一些贸易公司经理,明知故犯,他们的理由是避税,听起来似乎是为了公司利益,实际上收了现金不开发票,也就不会存入银行,对这部分资金失去了监控,不仅偷漏了国家税款,而且为贪污、挪用公司货款打开漏洞。事实证明,有贪污、挪用公司货款的经理,都有以上形为。 E、利用公司经营个人业务 贸易公司经理自己开设公司,两个公司一套人马,混淆客户视线,转移货款,私人公司费用转嫁于贸易公司. 二、会计人员充分发挥会计控制权的作用,是实现财务控制的最佳选择 权力失去监督和控制,是出现企业财务管理目标逆向选择的重要原因,所以必需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有较实施,必需对经营者进行监督。会计人员通过对会计控制权的运用,是实现财务控制的最佳选择。 (一)、会计控制权的概念 会计控制权是指对会计反映和会计管理所拥有的支配权。会计控制权包括产权界定权、收益反映权、投资策划权、会计选择权、会计制度制定和实施权等。现代企业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形成企业中客观存在的两个控制主体,即企业所有者和受托经营者。企业人、即经营者拥有企业经营的控制权,但不承担盈亏的主要风险;而企业委托人、即所有者交出了企业经营控制权,最终却承担盈亏的主要风险。这种风险的不对等,弱化了对人的制约和控制。而本应同时受托于两个控制主体的会计人员,在实际中却直接为经营者所控制,所有者的会计控制权被完全弱化。因此,要形成权力的制衡,减少风险,就有必要将会计控制权从企业控制权中分离出来。 (二)、会计人员是最好的财务控制执行者 财务控制是根据公司治理结构的需要和生产经营活动特征而设计的、用于维持公司治理结构中相关利益主体相互制衡的一种制度安排。财务控制是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基本功能是限制委托人与人之间财务信息不对称性、财务契约不完全性和财务责任不对等性。 1、从会计的两大职能(反映和监督)看,监督职能反映了会计工作参与企业管理进行财务控制的作用 2、从会计人员在企业中的地位来看,会计人员也是最适合的财务控制执行者 在企业内部,会计工作是企业管理的中心环节,企业的供、产、销、人、财、物等几乎全部经济业务都要经过会计环节转换为会计信息,会计人员能够全面地掌握企业的各种经济活动和企业的财务状况。财务控制的构成要素之一是信息和沟通,围绕在控制活动周围的是信息与沟通系统。这些系统使企业内部的员工能取得他们在执行、管理和控制企业经营过程中所需的信息,并交换这些信息。因此,通过会计这个环节来建立企业权力约束制度,是由会计工作本身的地位所决定的。 三、运用会计控制权,加强企业集团的财务控制 集团成员企业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控制、解决: (一)、分离会计控制权 而在实际中,会计常常是企业经营管理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会计人员在经营者的领导下,以财务信息的形式服务并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会计人员在组织上、经济上都依赖于经营者。会计人员作为一种“内部人角色”,往往更容易陷入“内部人控制”的泥潭中,作为被领导者去监督领导者,显然不符合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分离的原则,在事实上也难以持久。这就是企业所面临的会计控制权问题。 所以会计控制权应从成员企业中分离出来,确保会计人员的相对独立性。集团成员企业的会计主管的聘用权应掌握在股东大会手中,企业经营者可以提供聘用意见但无决定权。这样可以较好地做到将会计控制权从企业人手中转移给企业委托人,形成权力的制衡;同时会计的控制权也限制在对企业财务控制的范围内,避免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干预,不会对企业的自主经营产生负面作用。 (二)、通过会计控制权的监督,实现财务管理目标的统一 针对集团内财务目标存在的矛盾,总部在财务管理目标定位上,必须从集团整体利益最在化出发,依据一体化战略,对母公司与子公司、母公司与其他成员企业、子公司以及其他成员企业相互间的利益冲突与财务目标进行统一协调与规划,最终在确保集团整体财务目标最大化的前提下,实现成员企业个体财务目标的最大化,通过会计控制权的监督,从而在整体与个体财务目标间形成一种依存互动机制,克服目标逆向选择倾向。 (三)、有效评估经营者的业绩,并根据经营者的业绩给予奖惩 在对经营者进行财务控制时,不可避免地要对经营者的业绩进行评估。在评估经营者的业绩时,投资者应该首先确定经营者的责任目标,经营者的责任目标应分为两部分:一是资本保全,包括质量保全和数量保全;二是资本增值。对于一个经营者来说,在他的经营期间资本是否保全,最关心的问题应该不是数量问题,而是留在库里的存货、留在应收账款里的账款、留在固定资产科目上的固定资产价值是不是真正具有实实在在的价值,具有真正的变现能力,即是否进行了质量保全。要考察资本是否保全或增值,需要在期末对经营者该年度的资产进行评估和审计。评估时通常使用的指标是资本利润率。根据这个指标,我们就可以制定对经营者的考核指标:期初所有者权益×资本利润率=本年度要完成的利润目标。 评估时我们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就是怎样确认该经营者的资本利润率。考核经营者时,会计人员应在资本利润率的计算时,是在年底盘点完后,把企业的不良资产全部剥离,以求出经营者的真实利润,用真实利润除以资本(期初所有者权益),就是真实的资本利润率。有了这一指标,我们再与标准利润率进行比较,即可知道经营者业绩的好坏。 对经营者的业绩进行评估之后,就要根据业绩好坏对经营者进行奖惩。如果对经营者激励不足,将影响以后的工作业绩,而如果对经营者经营无方造成的亏损一味迁就,那公司的前途将更加令人担忧。好的办法是,要使企业的损失与经营者的损失联系起来,同时也要把企业的利润与经营者的收入进行有效的挂钩。 (四)、有效地控制现金 众所周知,如果企业不进行赊销,则企业的任何活动都与现金有关。企业的生命在于资产的流动性和现金的流动性,控制了企业的现金,等于完全控制了企业的经营活动。控制现金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必须杜绝账外现金循环,所有的现金都必须进入银行账户体系。 2、是保证现金全部看得见、摸得着,能够集中管理。企业可以设立财务结算中心实现集团内部资金的统一管理,及时了解子公司资金运营方向,发现资金运营中的问题,并给予纠正处理。 3、是做好预算结算工作。日常开支做到事前要有预算,事后要做结算。 4、是超过一定额度的支出项目要经过董事会的审批。 5、是凭借自身的良好信誉与实力,进行资金的统一筹集,然后再合理地分配到各子公司的重大投资活动中,从而直接控制经营者的投资计划,对资金调拨、利润分配等重大决策都直接掌握,集中管理。 (五)、对资产和负债的约束 资产和负债是衡量企业经营优劣的重要指标。出资者把经营权交给经营者,实际上是两权分离。出资者放权给经营者经营的过程中,如果不严密控制,就有可能出现诸多问题。 比如大量的子公司通过资产的使用把母公司的财产流失掉。这就需要进行资产使用约束,具体来说,约束有三项原则: 1、是当企业的资产使用改变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使用范围时,必须报母公司批准。 2、是当资产使用的主体改变时必须经过母公司批准对外贷款担保。 3、是当企业将生产用资产转化为非生产用资产时必须经母公司批准。 为了控制企业的资产,会计人员应对经营者掌握的资产进行严格控制,购置时要审批存档,报废时要记录档案,并有专人负责账、物核对。 在控制负债方面,有一个常识:一个盈利的企业,不一定到期就能还债;一个不盈利的企业,也不是到期一定还不了债。一个企业破产,除了经营失败以外,也会由于过度负债而破产,这与现金流量有关。一个理性的经营者在亏损时应该设法缩小负债规模,而不是扩大贷款规模由于负债过高可以导致资本的毁灭,所以作为会计人员必须通过合理化的手段对负债的规模进行日常的监控。 会计人员可以通过资产负债率来监控负债比例。要根据企业资产周转速度和资产息税前利润率的升降程度决定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比率的升降程度。一个企业能否对抗负债取决于两个因素:第一是资产的变现能力(周转速度),周转速度越快说明还贷的可能性越大。第二要考虑资产息税前利润率。其分子是利息+税金+税后利润,能够支付的是税前利润加利息本身,这就反映了企业的税前支付能力。 (六)、成本约束 企业尽管亏损,经营者们仍然迷恋着自己的位置,原因就是出资者没有对成本进行有效的控制。 对成本进行控制有以下方法: 1、成本区分为与个人收入有关的成本和与个人收入无关的成本; 2、凡是与个人收入有关的成本必须由母公司制定成本开支的范围和标准; 3、成本开支的标准必须与销售收入、销售毛利或利润挂钩。 企业的财务制度中应明确规定业务招待费的控制比例,有关业务招待费开支办法和标准应报监管机构备案;员工的工资经过董事会的审批;固定资产应严格备案;对确需转入递延资产的有关费用支出,必须将新增项目的名称、金额、摊销计划报监管机构同意等。 四、会计控制权使用中应避免的问题 为了更好行使会计控制权,财务人员还应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一)、会计控制权体现的是一种监督服务功能,应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权力,而不是凌驾于企业的基本活动之上,影响企业的经营活动。 (二)、要处理好"双重领导"的关系。管理不越权、监督不违规、原则问题不让步、服从不丢立场、服务不偏方向。 (三)、处理好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关系:委派会计既要做到坚持原则、依法依规办事、维护会计工作的严肃性,又要符合单位的整体利益,实事求是地解决好每个问题。 (四)、会计主管应成为成员企业与企业集团构通的桥梁,会计人员直接参与了企业的管理,了解成员企业的具体情况,当发生冲突时,应成为调解矛盾的中介。 财务控制论文:企业财务控制的方法与技巧 财务控制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企业财务控制是一个经久不衰的论题,也是当今企业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从分析财务控制的含义、特征、基础等方面入手,归纳和总结出部分企业财务控制的方法和技巧,对加强企业财务控制提供参考。 一、财务控制的含义和特征 通常财务控制是指财务人员(部门)通过财务法规、财务制度、财务定额、财务计划目标等对资金运动(或日常财务活动、现金流转)进行指导、组织督促和约束,确保财务计划(目标)实现的管理活动。 但现在由于财务管理的理论、环境以及人们对财务管理的预期都发生了变化,与传统体制相比,财务管理已经游离于财政管理而独立存在,就象在政企分开后企业以法人身份独立于政府一样,换言之,财务管理的微观性是其基本属性。因此,对于财务控制的概念有必要重新定义。1、财务控制决不仅仅只是财务部门的事情,也不仅仅是企业经营者的职责,而是整个管理体系内各组织结构共同参与的一项管理活动。一个健全的企业财务控制体系,实际上是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的体现。从控制的主体来看,财务控制可分为出资者财务控制、经营者财务控制和财务部门财务控制;从控制的对象来看,财务控制则可分为各责任中心财务控制2、财务控制的目标是企业财务价值最大化,是成本与财务收益的均衡,是企业现实的低成本和未来高收益的统一,而不仅仅是传统控制财务活动的现实的合规性、有效性。3、财务控制的客体首先是人(经营者、财务经理等管理者、员工)以及由此形成的内外部财务关系,其次才应该是各种不同的企业财务资源(资金、技术、人力、信息)或现金流转4、财务控制的实现方式应该是一系列激励措施与约束手段的统一。为了降低成本,实现财务目标,仅仅依靠建立一些管理制度是远远不够的,设计一套完善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是非常必要的。 财务控制是指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确保企业及其内部机构和人员全面落实及实现财务预算的过程。它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环节或基本职能,与财务预测、财务决策、财务分析与评价一起成为财务管理的系统或全部职能。 财务控制具有以下特征:1、以价值控制为手段。财务控制以实现财务预算为目标。财务预算所包括的现金预算、预计利润表、预计资产负债表等,都是以价值形式来反映的。财务控制必须借助价值手段进行;2、以综合经济业务为控制对象。财务控制以价值为手段,可以将不同岗位、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业务活动综合起来;3、以现金流量控制为日常控制内容。由于日常的财务活动过程表现为组织现金流量的过程,因此,控制现金流量成为日常财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二、财务控制的基础 财务控制是以价值控制为手段,其目的是为了实现财务预算,而财务预算所包含的各项指标都是以价值形式来反映的。因此财务控制必须借助价值手段来进行。财务控制以价值控制为手段,可以将不同岗位、不同部门、不同类型的经济业务活动进行同度量,有利于进行对比、分析、和考核。 财务控制的基础是进行财务控制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组织保证 控制必然涉及控制主体和被控制对象。就控制主体而言,应围绕财务控制建立有效的组织保证。如为了确定财务预算,应建立相应的决策和预算编制机构;为了组织和实施日常财务控制应建立相应的监督、协调仲裁机构;为了便于与评预算的执行结果应建立相应的考评机构等等。就被控制的对象而言,应本着有利于将财务预算分解落实到企业内部个部门、各层次和各岗位的原则,建立各种执行预算的责任中心,使各责任中心对分解的预算指标既能控制,又能承担完成责任。 (二)制度保证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组织机构的设计和企业内部采取的所有相互协调的方法和措施。这些方法和措施用于保护企业的财产,检查企业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提高经营效率,促使有关人员遵循既定的管理方针。 (三)预算目标 财务控制应以建立健全的财务预算为依据,面向各个企业的财务预算是控制企业经济活动的依据。财务预算应分解落实到各责任中心,使之成为控制各责任中心经济活动的依据。若财务预算所确定的财务严重偏离实际,财务控制就无法达到预算的目的。 (四)会计信息 无论什么控制都离不开真实、准确的信息,财务控制也必须以会计信息为前提。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①财务预算总目标的执行情况必须通过企业的汇总会计核算资料予以反映,透过这些会计资料可以了解分析企业财务预算总目标的执行情况,存在的差异及其原因,并提出相应的纠正措施。 ②各责任中心以及各岗位的预算目标的执行情况必须通过各自的会计核算资料予以反映,透过这些会计资料可以了解、分析各责任中心以至各岗位预算目标的完成情况,将其作为各责任以及各岗位改进工作的依据和考核工作业绩的依据。 (五)信息反馈系统 财务控制是一个动态的控制过程,要确保财务预算的贯彻实施,必须对各责任中心执行预算的情况进行跟踪监控,不断调整执行偏差。这就需要建立一个信息反馈系统。 (六)奖罚制度 财务控制的最终效率取决于是否有切实可行的奖罚制度,以及是否严格执行这一制度,否则,即使有符合实际的财务预算,也会因为财务控制的软化而得不到贯彻落实。 三、财务控制的方法和技巧 (一)建立有效的组织机构 建立有效的组织机构是保证财务控制得力的首要条件,没有有效的组织机构来管理和协调,财务控制就会无处下手,不会出现孤军奋战,孤立无援的局面,而导致失控。但如果就被控主体而言,为了确定财务预算就建立相应的监督、协调、仲裁机构;为了便于内部结算就建立相应的内部结算组织;为了考评预算的执行结果就建立相应的考评机构。这样不但使机构臃肿,人浮于事,浪费人力,而且机构众多,相互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就必然会增加一定的难度。因此,可根据控制主体单位的大小,任务量的多少,根据相同或相近的职能进行合理合并,充分地精简机构。做到建立有效的组织机构与合理节约人力资源相统一。 而就被控制对象而言,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建立能够将财务预算层层分解,层层落实的责任中心,其目的是为了实行有效的内部协调与控制,该责任中心是一个企业内部的组织体系,它是自上而下地逐级分解,逐级明确目标和任务的责任主体,它既可以是单独的组织机构,也可以是包含在其他组织机构中的承担特定目标和任务的责任岗位。只有将财务预算通过建立责任中心来分解落实企业内部的各个部门、各个层次、各个岗位、各个责任人,使企业的每一个职工都能够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任务,这样才能实现最有效地财务控制。 (二)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组织机构,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其目的是为了进行协调与管理,而有效的协调与管理是不能通过人制来实现的,必须依靠法制来完成。就企业的财务控制而言,就是必须依靠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来完成的,而不是靠人的权力。内控制度包括组织机构的设计和企业内部采取的所有相互之间协调与管理的方法和措施。这些方法和措施目的是保护企业的财产保值和增值,检查企业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可靠性,提高经营效率,促使有关人员遵循既定的管理方针。 内控制度的建立必须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进行,建立后的内控制度必须在试行的过程中不断地修订和完善,这样的内控制度才能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才能发挥应有的效能。 (三)创建良好的内控环境 建立有效的内控制度,还必须有创建一个良好的内控环境。因为控制环境是推动控制工作的发动机,是所有内控组成部分的基础。它奠定组织的风纪和结构,并且涉及到所有活动的核心-人,特别是人的控制觉悟。 控制环境中的要素有价值观,激励与诱导机制,精神指导,个人能力,管理哲学与组织结构,规章制度和人事政策等等。 欲创建良好的控制环境首先管理层必须要让企业的每一个组成人员都能够明确内控制度的目的和意义,使每一个人都能够具有控制觉悟和自觉的控制态度;其次高级管理层进行内部控制的态度必须一定要积极主动;第三,必须充分考虑员工的能力与责任要相匹配。 (四)建立反映灵敏的信息反馈系统 财务控制是一个动态的控制过程,要确保财务预算的贯彻落实,就必须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调整执行偏差。为此,就必须建立一个反映灵敏的信息反馈系统。该系统应具备以下特征: ①它不仅能自下而上反馈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也能自上而下传递调整预算偏差的要求。 ②它既要求信息传递及时、快捷,也要求确保茶馆地的信息真实、可靠,并配备相应的信息审查机构,制定相应的责任制。 (五)制定奖罚制度并严格执行 财务控制的最终效率取决于是否有切实可行的奖罚制度,以及是否严格执行奖罚制度。 奖罚制度的制定必须结合责任中心的预算责任目标,充分体现公平、合理、有效的原则。 奖罚制度的执行依赖于考评机制,考评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奖罚制度的效力。严格执行奖罚制度就必须有严格的考评机制,严格的考评机制包括建立考评机构,确定考评程序,审查考评数据,依据制度考评和执行考评结果等一系列事务。奖罚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有效的财务控制,财务控制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因此,奖罚的方式、方法不能太单一,可以是及时奖罚,也可以是期间奖罚,也可以是两者的有机结合。 及时奖罚就是在财务控制过程中随时考核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并根据考核结果当即奖罚;而期间奖罚则是在一个时期终了时(如一个季度,一个年度),全面考核评比,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相应的奖罚。 (六)控制必须严格按照步骤进行 财务控制是在财务管理过程中,运用有关的信息和特定的手段对企业财务活动所施加的影响或进行的调节。这种控制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这个过程不是杂乱无章的,是有一定的程序和步骤的。步骤乱了控制就会失效。因此,财务控制必须严格按照步骤进行。财务控制一般分为以下三步: ①合理制定控制标准,层层分解,落实责任; ②实施追踪控制,及时调整误差; ③认真分析执行情况,努力搞好考核奖惩。 (七)授权书控制 这里指在某项财务活动发生之前,按照既定的程序其正确性、合理性、合法性加以核准并确定是否让其发生所进行的控制。这种控制是一种事前控制。授权管理的方法是通过授权通知书来明确授权事项和使用资金的限额。授权管理的原则是对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给予充分信任,但对授权之外的行为不予认可。授权通知书除授权人持有外,还下达公司相关的部门,这些部门一律按授权范围严格执行。 从理论上分析,授权可以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一般授权是指企业内部较低层次的管理人员根据既定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标准,在其权限范围之内对政党的经济行为进行的授权。一般授权在企业大量存在。特别授权是指对非经常经济行为进行专门研究作出的授权。与一般授权不同,特别授权的对象是某些例外的经济业务。这些例外的经济业务往往是个别的、特殊的,一般没有既定的预算、计划等标准所依,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一研究。例如,授权购买一件重要设备、授权降价出售商品等都是特别授权的事例。 一个企业的授权控制应做到以下几点:(1)企业所有人员不经合法授权,不能行使相应权力。这是最起码的要求。不经合法授权,任何人不能审批;有权授权的人则应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事,不得越权授权。(2)企业的所有业务不经授权不能执行。(3)财务业务一经授权必须予以执行。 (八)正确处理好各责任中心之间的关系 财务控制虽然是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一种手段,但并不说明它仅仅是企业财务部门的事情,它涉及到企业内部的各级组织机构,只是由于各自承担的责任不同,所尽的义务也就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也正是因为这一点,在涉及到某一具体责任的承担问题时,各组织机构之间极易产生矛盾。这些矛盾将严重阻碍着财务预算的贯彻执行。因此,正确处理好各组织机构之间的关系十分必要。 财务部门是财务控制工作的主导和核心,正确处理好各组织机构之间的关系,责无旁贷。首先应广泛地进行宣传和讲解,使其他各部门、各责任中心能够深刻领会预算目标,充分明确各自的职责、任务,避免相互侵占,相互推委现象。其次在内部各组织机构之间产生矛盾时,财务部门应积极主动地进行协调与协商,尽最大努力地去解决矛盾。第三、财务部门要想真正担当起控制与协调的重任,财会人员的自身素质十分关键。控制主要是做人的工作,矫正人的行为,需要有相应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能力。这就需要财务人员进一步更新知识,提高操作能力。 (九)正确处理好控面与控点的关系 严谨的财务控制制度不仅要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各个方面实行全方位的有效控制,而且要对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方面、重要环节实行重点控制,只有实现控面与控点的有机结合,财务控制才能发挥良好的效益。但如何找到控制点,然后通过点的控制起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是十分关键的。 总的来说,财务控制的方法和技巧可以有很多,但无论是哪一种,其目的都是为便于贯彻和落实财务预算,实现预算目标。这些方法和技巧可以在实践中不断地完善,不断探索和创新。 财务控制论文:关于深化国有集团企业财务控制管理 论文关键词:财务控制 管理措施 国有集团 论文摘要:国有集团型企业,由于产权级次多,管理链条长,所以集团型企业表现为是企业的集合体,文章旨在使企业集团通过完善财务总监委派制、加强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资金集中管理、加强内部审计控制等财务控制手段解决国有集团型企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把国有集团型企业打造成能够统一指挥协调的有机整体。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全球经济进程的迅猛推进,国内外经济运行环境越来越复杂多变,企业内外部环境变化的不确定因素急剧增加,加大了企业财务风险发生的可能,特别是国有集团型企业,由于其产权级次多,管理链条长,对企业的控制力“鞭长莫及”。所以集团型企业不仅应表现为是企业的集合体,重要的是要使企业集团通过财务控制手段形成能够统一指挥协调的有机整体。 1国有集团型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 1.1资金监理不到位,资金使用效率偏低 由于集团企业内部多级法人的管理体制等因素,造成了资金的分散管理。不容忽视的是一些企业不合理使用资金,有限的资金在集团企业范围内得不到高效的使用。同时,集团公司各企业因规模实力、产业结构、行业特点等多种综合性因素造成集团企业整体不同程度资金短缺。 1.2企业内部控制、监管、考核不力 各级法人企业对其所属企业重大经济活动事前控制乏力,事后审计监督或不力或难以挽回已经发生的经济损失,缺乏清晰的可操作性强的考核办法,缺乏全过程的财务控制。 2为达到企业目标的集团企业财务控制现状 通俗的说,财务控制既指对企业的资金投入及收益过程和结果进行衡量与校正,其目的是确保实现企业目标以及为达到此目标所制定的财务计划得以实现。近几年,国有集团企业也注意到财务控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纷纷采取以下几种财务控制手段进行管理。 2.1推行财务总监委派制面临的问题 1993年我国《公司法》颁布,开始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集团则应运而生了财务总监委派制度,该制度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投资管理、保证资金安全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出资人的利益能得到有效的保护。但近几年财务总监制度的实施仍存在以下问题: ①由于赋予了财务总监对企业经营决策干预的权力, 财务总监以其个人认知偏恶,过多否决其认为不当的决策,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运营效率。②委派方出于“委派成本”的考虑,将财务总监薪酬的全部或部分交由被监督企业支付,他在“监督”过程中会不自觉地倾向被监督企业的利益,削弱其客观公证性。③财务总监任职者大多从原有的财务经理岗位上选拔,他们习惯于服从、执行企业领导层的指示,缺乏“监督者”的素质。 2.2企业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 集团企业逐渐认识到了预算管理的重要性,也根据预算管理办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预算管理制度,集团所属企业同时也依据预算管理制度编制了财务预算,但企业预算仍存问题。 ①预算编制方法不科学,企业往往在编制的时候是简单的设定某一指标、单一增长率,对短期指标进行简单重复或加减运算,而不能真正将预算指标按责任部门进行横向分解。②预算编制往往仅成为了财务部门的职责,财务部门在编制预算过程中需要销售、投资等方面的数字,但有关职能部门认为预算与己无关,而没有进行详细测算。③对于预算指标的控制相对薄弱,预算编制完成后既完成了“任务”,更缺少对预算执行过程实施有效的监控。 2.3企业在内部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内部审计是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的独立监督和评价。它具有查隐患、堵漏洞、测风险、提建议、促管理的重要功能。最近几年中,在国有集团大中型企业中大多强化了内部审计的建设工作,但是集团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在制度化、规范化等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 ①部分企业领导对开展企业内部审计的必要性缺乏认识,主观上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不够重视,内部审计的内在需要没有真正从企业表现出来,内部审计体系建立困难。②一些企业虽然设置了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了人员,但因内部审计制度不健全,业务不规范,内部审计业务具体操作性或不强或过于专业化,内部审计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3深化国有集团企业财务控制管理办法 3.1完善财务总监委派制 集团公司内的财务总监委派制符合《公司法》规定,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组成部分,是企业内部约束机制和管理机制的组成部分。 3.1.1明确财务总监的职责 适度分离财务总监管理职能,财务总监应利用列席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方式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其工作重点应偏移到监督企业的日常财务活动、了解公司投融资计划,掌握企业资产质量状况、收益情况及预、决算方案,监督上缴企业收益,达到企业最终管理现实的要求。 3.1.2制定财务总监的具体工作细则 财务总监的具体工作主要为:①授权范围内实行与子公司法人联签制度,监控采购成本和费用支出。②审核子公司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③制定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④完善子公司内控制度和改善内控环境。⑤向出资人提交子企业投资融资方案。⑥负责子公司的财务分析和资金预算方案设计。 3.1.3强化财务总监的独立性 为保证财务总监工作的客观公正性,财务总监的全部薪酬,应该完全由委派方支付,且财务总监的待遇与所在企业的经济效益应当无关,以保证其实行会计监督的独立性。 3.1.4财务总监委派成本分析 实施财务总监委派制的“成本”无疑是受人关注的,但相比较其在防止资产流失、监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收支管理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这项“委派”投资无疑将获得超额回报。 3.2加强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内部控制,是单位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通过管理工作使得经济活动按标准对其调整以达到目标的过程。建立和完善企业的内控制度有利于保证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①内控制度能够保证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财经纪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要求在企业内部贯彻执行,因为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可以对企业内部的任何部门、任何流转环节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从而可能从根本上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透明度。②健全的内部控制度有利于防止贪污腐败等犯罪行为,维护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 3.3资金集中管理 针对资金管理中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集团企业的许多子公司都认识到,随着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加强资金集中管理,防范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越来越成为集团公司财务控制的核心。 3.3.1实行资本性资金集中管理 目前各企业生产经营的业务特点决定了其资金的分散性质,由集团公司对所控制企业实行资本性资金集中管理是防止资金流失,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的一个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 3.3.2强化资金预算控制 预算是财务控制中目标管理的有效手段,预算指标给每个子企业以明确的经营管理目标,便于其随时对自身生产经营进行自我调控。集团公司可以根据子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及其成本控制特性进行预算控制:①预算的编制要采用从下到上的编制方法。因为只有各级预算“执行人”认真、细致、考虑全面地参与预算编制,才能使预算成为他们自愿努力完成的目标。②要求各级预算编制单位科学地编制销售、业务支出、管理费用等“基础”预算。③各类预算一经确定,即成为公司内部组织经营活动的法定依据,一般不要随意更改。 3.3.3加大资金安全控制力度 资金控制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资金的安全,建立健全资金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可以将监督关口“前移”,从而保证安全有效的运用资金。建立健全资金内部控制需做好:①根据《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与本单位特点相适应的资金内部控制规范;②强调“法人”对本企业资金安全负责主要责任。③建立资金业务岗位责任制,保证资金业务不相容岗位相互制约和监督。④对资金支出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的权限、责任。⑤明确经办人办理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⑥建立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权限。 3.3.4考虑推行资金的有偿使用 要化解资金分散、使用效率低的难题,企业占用集团公司资金的行为须计算资金的时间价值,核定内部资金占用成本,使集团内部资金也遵循有偿使用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使子企业尽量少占用集团公司的资金,节约资金的成本。 3.4加强内部审计控制 企业集团通过内部审计,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子公司所存在的问题,增强内部控制意识。内部审计的重点放在其重大的投资项目运转,财务收支情况等资产的真实性,以及资产能否保值增值等资本运作的有效性的审计上,积极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推动精细化的内部审计管理。 ①内审制度建设。为适应国资监管和集团内部管理的要求,集团公司应逐步对内部审计制度进行细化和调整,从而为顺利开展内部审计具体工作、加强集团监管提供保障。②精细内部审计管理。对于国有企业集团而言,加强内部审计是基础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关键环节。精细的内部审计制度化管理,是夯实并推进集团财务控制的有效手段。 应改变依据审计回复简单了解整改情况的做法,需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及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及建议,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审计后续整改工作,切实将财务审计(包括内部、外部的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及内控检查结果等审计提出的意见建议落实整改到位。 4结 语 实践证明,只有积极采取适合企业实际情况的财务控制措施,在具体工作中将财务控制制度、措施根据具体情况不断加以调整、完善,在分散经营的情况下发挥财务控制的作用,各子企业才可以在集团公司的控制下发挥其积极作用,使整个企业集团充满活力,各项资产高效运作。 财务控制论文:销售分公司财务控制 销售财务管理的到位,是保证销售流程每一环节畅通无阻的重要因素,是企业实现销售任务和实现利润最大化的保障,销售分公司由于处于公司前线,风险点较多,容易发生舞弊行为,因而,销售财务控制是销售控制管理的核心。下面阐述销售分公司财务控制的主要措施。 一、财务核算模式控制。 总部对销售分公司会计核算控制模式可以分为独立核算模式和非独立核算模式。 1、独立核算模式。独立核算模式基本特征:各分公司独立核算、向总部报告在一定时期内分公司利润实现情况,编制损益财务报表。独立核算模式多适用于以分公司利润最大化为财务控制目标的分公司核算模式。 2、非独立核算模式。非独立核算的基本特征:销售分公司不核算利润。非独立核算模式多适用于以直接的费用控制为财务控制目标的分公司核算模式。 总部通过对分公司财务核算模式的界定,围绕模式制定相应的财务控制措施,以保证公司总体目标的实现。 二、组织控制 组织控制的主要职能是对组织内成员的管理和成员之间相互关系的管理。销售分公司组织控制分为对分公司财务人员的管理控制和分公司财务部门与分公司与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的运行机制控制。 1、财务人员控制。销售分公司财务人员管理模式可分为本地化模式和委派模式。 本地化模式。分公司财务负责人和其他财会人员均属于分公司编制,大多在分公司当地招聘,其工资及人事关系均在分公司。 委派模式。委派模式是财务负责人由总部任命并统一委派的管理办法。委派财务人员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综合统计体系等方面对总部财务部负责。 两种不同的财务人员管理模式,总部对分公司管理形式也有所区别,公司应根据销售结算特点、分公司权责大小、费用成本高低等因素考虑分公司财务人员管理模式,以实现公司组织控制目标。 2、分公司财务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运行机制。财务部门和其他部门之间的运行机制也是组织控制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组织运行机制,是实现组织控制的重要保证。通常的运行机制有: 1、授权制约机制。分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负责人应由总部规定相应的权责范围,职责上相互制约,对费用报销、商品出库销售、返利确认、销售合同、广告合同等重要经济事项实施连签制度。分公司所有财会人员的招聘、离职应由总部备案或审核,分公司负责人无权任命或解聘财务人员,增强分公司财务人员的独立性,以利于分公司财务对总部控制政策的独立执行。 2、责任与监督机制。建立实物、资金安全保全第一责任人制度。分公司财务负责人为实物、资金安全、完整的第一责任人,出现问题,分公司财务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加大分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实物资产、资金安全的监控责任感和主观能动性。建立应收帐款第一责任制度,销售分公司销售人员对应收帐款负有第一责任,加强销售人员对应收帐款的责任。 3、人员风险管理机制。推行分公司人员经济担保制度,分公司人员因过失、渎职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经济担保人负有连带赔偿责任,以加强分公司人员的风险和责任意识。 三、预算控制 预算控制也是广泛运用于分公司的财务控制方法。预算控制可分为预算制定、预算实施、考核评价三个阶段。 1、预算制定。销售预算与费用预算是分公司预算管理的两项重要内容。 销售预算制定。公司在确定销售计划时要符合实际,对销售人员下达销售指标时应充分听取销售人员的意见,切忌主观臆断,脱离实际将指标定得过高而严重挫伤销售人员的积极性。 费用预算指标制定。常用的销售费用预算方法有以下几种:量入为出法,公司在估量了自己所能承担的能力后安排分公司费用预算;销售百分比法,以一个特定的销售量或销售额的百分比来安排销售费用;竞争对等法,公司按竞争对手的大致费用来决定自己的费用预算;目标任务法,公司或营销人员首先要明确自己的特定的目标,确达到这一目标所必须完成的任务以及估算完成这些任务所需要的费用,来决定费用预算。费用预算是公司资源的配置过程,无论采用何种费用预算方法,都应根据公司现有资源状况围绕公司战略目标进行。 2、实施控制与考核评价。 分公司财务应积极对归口的预算目标进行定期跟踪、分析、控制,并及时提供给总部预算执行报告。预算管理在为绩效考核提供参照值的同时,总部也可以根据预算的实际执行结果去不断修正、优化绩效考核体系,确保考核结果更加符合实际,真正发挥评价与激励的作用。 四、稽核控制 稽核包括稽查核对。稽查主要是审计,核对包括日常数据核对和定期对帐。 1、审计。总部对分公司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检查,重点审查其经营情况和财务活动是否符合总公司的规定,发现分公司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审计制度可以促进分公司准确贯彻总部的财务控制政策,防止其走样。 2、财务数据报告。通过建立每日商品进销存报告和资金回笼报告制度,使用erp、notes等远程信息管理工具,使分公司每日销售数据及资金信息及时准确传递到总部,保证总部对信息的需求及对销售分公司销售活动的适时监控。 3、定期财务对帐。 总部与分公司定期对帐。总部应定期与分公司核对资金帐、会计科目帐、实物帐等帐目,特别是加强应收应付项目的审核,以便及时发现差异和差错,发现分公司存在的问题。 分公司财务要形成与经销商定期对帐的制度。因产品出现平调、退货、换货;或因客户返利、破损产品货款、广告款终端销售推广费用抵货款等原因会给应收帐款的管理带来困难,因此要制订一套规范的、定期的对帐制度,避免双方财务上的差距越来越大,而造成呆、死帐现象。 五、“收支两条线”与收入财务控制 1、普遍实施“收支两条线”原则。在分公司设立货款专户,分公司货款帐户只收不支,收入资金一律汇入专门帐户,并通过总部签定银企合作协议,货款快捷划回总部。 2、在分公司推行使用pos机收款等禁止业务人员经手货款的货款管理机制。 3、制作资金日报表并上报公司总部。资金日报反映当日销售收入、当日收款金额、应收金额,累计当月销售收入、累计收款金额、累计应收等销售数据信息。 4、加强应收帐款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实行“谁销谁收”原则,即谁对外承担销售业务,以及谁签定合同,由谁负责货款回收;防止内外结合,将货款私吞。控制发货节奏,降低应收帐款,按照经销商实际的经营情况,建立经销商库存数据库,通过对经销商库存的动态掌握,采用“多批少量”的方法控制应收帐款。实行通路促销政策,可以有效地降低厂家的应收帐款,在年末以年终返利为条件促使重点大客户降低应收帐款也是有效的方法。加强铺货控制,对经销商建立严格有效的资金占用预警及调控机制,设立铺货资金占用评价体系,使铺货的控制完全量化,发出商品占用维持在一个合理的水平;设立铺货担保制,经销商在交纳一定现金担保金的基础上,给予经销商一定金额的铺底,为了降低风险,通常一些公司要求分公司负责人或其他责任人为经销商共同担保。 5、通过选择合理结算方式规避应收帐款风险。比如选择银行承兑结算方式,既给经销商提供了一定信用期限,又保证了货款的回收。 6、货款结算尽量通过金融部门进行,不用或尽量少用现金结算。对于以现金结算的,要谨慎,以防销售人员挪作他用或用于个人挥霍;对于大额的现金销售,可以派分公司出纳和销售人员一同前往收款。 六、价格管理财务控制 稳定有序的价格政策是公司市场操作的关键,销售过程中价格体系混乱,就可能扰乱整个市场秩序,影响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也是形成窜货、分公司人员舞弊的重要因素。重要的价格监控措施有: 1、建立价格信息库,及时收集本公司产品价格信息,监督分公司和经销商价格执行情况。其主要监控点:分公司或经销商对外批发价是否低于或高于总部规定的指导批发价;经销商零售标价是否低于或高于总部的建议零售价;分公司或经销商是否有在公众媒体上未经总部批准的非正常价格信息。 3、窜货财务控制主要措施:分公司财务建立销售台帐,详细记录发出商品的机号和发给单位;对产品实行产品代码制,给每个产品编上一个唯一的号码,印在产品内外包装上,一旦在甲地发现乙地产品,便于对窜货作出准确判断和迅速反应;分公司要及时搜集反映其他地区以低价冲击本地区市场的情况并提供确凿依据。 七、特殊费用项目专项控制 返利、补差控制 在返利、补差过程中,最容易出现的舞弊行为有:营销人员将对不同经销商出货拼凑到一个经销商户上,以达到单个经销商量大多返利而中饱私囊的目的;经销商或经销商与销售人员勾结多报库存数量从而虚增补差金额。 补差、返利过程重点控制对象为经销商库存数量和各经销商实际购货数量。因此,财务应建立健全销售明细帐,对每个经销商购货设置明细,总部应监督检查分公司销售明细帐目设置情况,以真实准确及时反映经销商在一定时期的购货数量。对于补差控制,则需要建立健全经销商库存明细帐,有条件的分公司,可以在补差政策执行时点时到经销商实地盘点。返利、补差款项操作上,尽量采用抵减经销商货款的方式,减少现金支付返利补差款,防止从中舞弊。 促销广告费控制 对促销广告费可以采取建立询价制度、招标管理、权力制衡等控制措施。在正式确定广告商前,分公司财务应同时咨询同等条件下其他广告商的报价,同时对拟选择的广告商的报价条件进行比较,对差异较大的,应责成相关责任部门说明原因,并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金额较大的广告项目实施招标运做也是一个较好的控制方法。在分公司促销广告运作流程中,不能由一个部门或一个人独立操作完成,而是在选择广告商、价格确定、验收、付款等关键环节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和人员完成。 财务控制论文:试论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控制 「摘要非营利组织是我国重要的公共部门,承担着全社会的文化教育、科学研究、技术进步、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多方面任务,其财务控制水平和效果,将直接影响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益,影响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本文针对非营利组织的特点,对其财务控制体系,如主体、目标、方式等进行了比较系统的阐述。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财务;财务控制 一、非营利组织的特征及其范围界定 非营利组织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各种类型的非营利组织几乎提供了从教育到科学、文化、体育、医疗保健、环保及公用、农业等方方面面的服务,在整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位置。 (一)非营利组织的特征 非营利组织运行的目的通常不是为了赚取利润,而是为了满足社会及其成员各种社会性的需要。非营利组织最重要的特征,就在于其建立与运营的动机不以营利为目的。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动机,既包括形式上的,也包括实质上的;既包括组织活动开始前的阶段,又包括组织活动过程及活动结束后的阶段。具体来说,这种非营利动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运营目的。非营利组织业务运营的目的,主要不是为了追求利润或利润等同物。虽然有的非营利组织的业务收支也有差额,但总体上不是以微观的经济效益而是以宏观的社会效益为目的的。 2.资财的来源。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归纳非营利组织的特征时,指出非营利组织“大部分资财来源于资财的供给者,他们不希望收回或据以取得经济上的利益”。在我国,非营利组织所需要的资财,全部或部分来自各级政府的预算拨款、单位收支结余以及接受捐赠等,政府或捐赠人并不期望按期收回所提供的资财,也不约定按所提供资财的一定比例获得经济上的利益。 3.所有者权益。非营利组织不存在可以明确界定并可以出售、转让、赎买的所有者权益,即使非营利组织解体,资财提供者也没有分享一份剩余资产的明确的所有者权益。 4.纳税。美国国内税务署规定,如果非营利组织取得了免税身份,除特别指明的情况外,可以免交联邦所得税。在我国,有经营性收入的事业单位仅就其经营结余部分计算交纳所得税,通过预算拨款的非营利组织无需交纳所得税。 (二)非营利组织的范围界定 1.国外非营利组织的类型。目前国外对非营利组织的称谓并不统一。有的国外学者将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并称为政府与非营利组织;有的则统称为非营利组织。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将类似于政府及非营利组织的社会组织称为公立单位或公共部门,其在1994年10月的第4号研究报告《利用其他审计人员的工作——公立单位观》中认为:“公立单位是指中央政府、地区(例如州、省、区域)政府、地方(例如城市、城镇)政府以及相应的政府主体(例如机构、局、厅、部、委员会和企业)。” 尽管称谓不统一,但其中包含的组织类型却基本相同。这些组织或单位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政府单位:包括联邦(中央)政府,州、县、市、镇、村等地方政府单位;(2)教育机构: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大中专院校、职业技术学校;(3)卫生福利组织:包括医院、诊所、护理所、福利组织、疗养院、红十字会等;(4)各种宗教组织与机构;(5)各种慈善组织与机构;(6)各种基金会;(7)政府企业(即国有企业)。 在上述组织或单位中,通过将诸如教育机构、卫生福利机构、宗教机构、慈善组织和各种基金会等组织并称为非营利组织,而且还对它们按照所有权性质区分为公立和私立两种。对于公立非营利组织和公立企业,通常也将它们视为政府的一个组成单位。虽然从组织职能和业务运行目的来看,公立非营利组织和私立非营利组织还是具有一定的相似性的,它们事实上也可以成为一类较为特殊的社会组织。但国外还将政府、公立企业和公立非营利组织归属于一类组织,它们基本按照政府管理社会的目的行使职能,业务运行不以营利为目的。在美国,州和地方政府的这类组织,统一执行由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的会计规范。私立企业和私立非营利组织属于另一类组织,它们不执行政府职能,业务运行以营利为目的,或需要依靠其自身的业务活动维持持续运行。美国目前的这类组织统一执行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会计规范。 鉴于国外例如美国目前由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有关政府会计规范统一适用于美国州和地方政府以及归其所有的公立诸如学校和医院等非营利单位,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公立单位委员会也将其研究报告的适用范围定位于中央政府、州和地方政府及其公立非营利单位。 2.我国非营利组织的类型。事业单位是我国特有的一个名词。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都可以取得法人资格,从而确立了事业单位的法律地位。如前所述,西方国家通常采用非营利组织一词。我国的事业单位在内涵上近似于西方的非营利组织,但两者又不完全相同。为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调,我们对事业单位的范围需要作一些具体分析。所谓事业单位通常可理解为不具有物质产品生产和政府事务管理职能,主要以精神产品和各种劳务形式,向社会提供生产性或生活性服务的单位。其范围习惯上涵盖较广,包括不同的行业和经济类型。从行业来看,可以分为24类;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教育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单位;勘察设计事业单位;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卫生事业单位;体育事业单位;农林牧水事业单位;交通事业单位;气象事业单位;地震事业单位;海洋事业单位;环保事业单位;测绘事业单位;信息咨询事业单位;质量监督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事业单位;物资仓储事业单位;房地产、城市公用事业单位;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经济监督事业单位;机关后勤事业单位;公证服务等其他事业单位。 我国事业单位的范围是应该而且可以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的。市场经济推动了事业的发展,过去事业单位的范围较广,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一些单位逐步由社会性、公益性为主转向营业性、开发性,资金供给的自给率不断提高,经营的目的和单位的性质实际上发生了变化。一些事业朝着产业化的方向发展,如体育事业的产业化已经率先实施。 事业单位的发展从近期看有如下的趋向:有些单位,如大多数的中小学、从事基础理论研究的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兴办的文艺团体、图书馆、博物馆等,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公益性,主要由国家财政供应资金,以社会效益为目的,这些单位就应该按事业单位进行登记注册,按事业单位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控制;而有些单位,如会计师事务所、应用型和开发型科研院所、民办的文艺团体、体育场馆等,具有较强的营业性、开发性,而且以营利为目的,这些单位不妨按企业进行登记注册,并按企业财务规则和会计准则、制度来进行财务管理和控制。如果这样,我国事业单位同西方公立非营利组织在范围上就可以基本上一致起来。 在我国,习惯于将事业单位与行政单位放在一起并称行政事业单位。这主要基于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往往依附于行政单位,而一些行政单位也在办事业。部分行政单位基于机构、人员编制等诸方面的限制,将行政管理职能转到事业单位,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政事不分。另外,行政事业单位均由财政拨款,所不同的是,行政单位的经费全部由国家拨款取得,通常走的是“行政经费”科目,而对事业单位在管理形式上虽然不同,有的经费也全部由国家财政供应,有的则实行定额或定项补助(预算拨款走的是“事业经费”科目)。现时行政事业单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状况,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这种区别。 综上所述,尽管各种类型的政府机构与诸如教育事业单位、卫生福利事业单位、各种中介组织等在组织职能、运行机制、以会计主导财务报告的要求等方面存在着许多相同之处,本文还是将那些应该被排除在财政供养范围之外的事业单位剔除出来。因此,本文以下研究中所指的非营利组织,是指经费全部或部分通过政府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并且由于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并未完全到位,国有企业尚未退出竞争性领域,因此我们的研究也将国有企业摒弃在外。 二、非营利组织财务特征及其内涵分析 从财务的概念上来理解,财务的本质是指社会财富方面的事务(或业务)。货币出现以后,人们便开始用价值来衡量财富。由于价值运动在社会生产、生活中体现为资金运动,因此,财务研究的对象主要是资金运动。在营利组织中,资金运动从货币资金开始,经过若干阶段,又回到货币资金形态,完成一个周期的循环。营利组织的资金周而复始不断重复的循环,即为资金周转。资金的循环、周转,都是营利组织资金运动的具体形式。营利组织的资金运动包括资金的筹集、投放、耗费、收入、分配五个方面的经济内容。而非营利组织的资金运动则有着完全不同的特征。 非营利组织的存在及其运转是社会存在和发展所不可或缺的,它的任务是按政府发展计划的要求,开展业务活动。经费主要靠国家财政供应,部分来自自身的其他业务活动,其资金运动主要表现为经费的筹集、领拨、使用、报销等事项。因此,非营利组织财务实质上是非营利组织在执行国家事业发展计划、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有关经费的筹集、运用、管理和监督的活动。 从会计体系来看,我国政府把事业单位会计作为预算会计的一个分支而单独制定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这为我们与国际惯例转轨,根据非营利组织财务的特点将其作为一个单独的领域设计财务控制规则并实施财务控制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它有助于适应形势发展而加强政府财政部门对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控制,同时更有利于非营利组织内部财务控制和管理。其所以要确立非营利组织财务和会计的相对独立分支地位,是因为人们认识到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过程中,非营利组织的财务发生了显著的变化。现阶段非营利组织财务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项:(1)部分非营利组织除财政拨款外还有自己的事业收入。(2)非营利组织虽然以实现社会效益为宗旨,但却具有一定的经营性,并要实行经济核算,其事业收入和事业支出大都与业务活动相联系,因而其可通过扩大服务规模、提高服务质量,实现增收节支,争取改善自身的运营条件。(3)非营利组织虽然不提供物质产品,但向社会提供精神产品(即知识形态的产品)和劳务,它具有一定的生产性。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等各种非营利组织,大都属于第三产业中为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居民素质服务的部门(有人把这种提供精神产品和劳务的行为称为第四产业)。这些部门在现代社会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越高,智力劳动和智力开发的作用就越显著,物质产品再生产的发展就越依赖于精神产品再生产的发展。正是非营利组织经济活动的特殊性,使得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成为预算会计中的一个单独的分支,非营利组织财务控制也成为政府财政对单位控制的一个独立的分支。 从我国目前的非营利组织的发展状况来看,非营利组织的财务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些变化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国家包办事业已成过去,根据公共财政理论及社会共同需求的标准,应重新确定财政对事业单位供应资金的范围和标准,并体现多渠道筹集事业发展资金、多种形式办事业的特点。第二,树立统一的预算概念,彻底改变以前将事业收支分解为预算内、外两部分,事业单位只反映财政拨款的收支情况,其他收入与支出相脱节的状况。将财政补助收入和非财政补助收入以及包括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在内的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建立一个能够全面反映非营利组织财务收支的财务体系,以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第三,借鉴企业财务的一些管理概念和方法,运用经济手段,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我们研究我国目前的非营利组织财务的特征,是为了按照其发展的客观规律有效地制定法规制度,使之更好地适应非营利组织财务控制工作的需要。但是,这决不意味着非营利组织财务已经企业化了,已经按企业财务的规则运行了。这是因为: 首先,我国目前的非营利组织财政拨款并非资金来源的唯一渠道,但是财政拨款在非营利组织收入中还占据着重要地位。从总体上说,其他资金来源仍处于辅助地位。个别非营利组织虽然能做到日常收支相抵,但重大工程项目依然要依靠国家财政扶持。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活动同政府财政资金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其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该受到国家财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约束,而且其财务会计法规制度的建设也主要由财政部门负责,内部控制制度也需要报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在财务控制中有责任纠正其内部财务控制制度的缺陷,使单位内部的财务控制和外部财务控制很好地衔接起来。 其次,非营利组织的性质及资金来源,决定了绝大多数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水利、林业、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等非营利组织提供的均是公共产品,而追求利润必须会使其业务活动偏离政府事业发展的方向。这里还要指出,一些单位虽然能够实现收支相抵后还有结余,但这是它们加强管理、量入为出的结果,绝不等于在主观上就是以营利为目的。 三、对非营利组织财务控制的基本运作 (一)非营利组织财务控制的本质 控制(control),可以看作是修正、影响、操纵和调节的同义词,而不是强制(特别是现代控制)的同义词。高级汉语大辞典将控制定义为:“掌握住对象不使其任意活动或超出范围;或使其按控制者的意愿活动。”控制的这一定义明确了控制是由控制主体、控制客体、控制目标、控制方式等要素组成。控制主体,即控制者;控制客体,即控制对象;控制目标,即控制者的意愿;控制方式,即控制的实现形式。 通常而言,财务控制是指财务监管部门及其人员通过财务法规、财务制度、财务定额、财务计划目标等对资金运动(或日常财务活动、现金流转)进行指导、组织、督促和约束,确保财务管理目标实现的管理活动。财务控制是财务管理的基本职能之一。在财务管理中,如果仅有财务计划(预算),但对实现目标的行动没有控制,就难免出现财务失控现象。从三者间的关系来看,预算是为财务控制指出方向,提供依据,而财务控制则是预算落实的保证。正是从上述意义,可以说,没有控制就没有管理。 对于营利组织来说,财务控制的核心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因此,通过对资金运动的指导、组织、督促和约束,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不断增加企业的财富,也就成为其财务控制的核心目标。对非营利组织而言,控制的目的是保证其财务活动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由此,我们可以把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控制定义为以制度、预算等为主要手段,通过规范和约束非营利组织及其内设机构的财务行为,保证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事业发展目标实现的管理活动。 从机制的角度分析,财务控制以消除隐患、防范风险、规范管理、提高效率为宗旨和标志。由于任何个体都有其目标,财务控制从内部而言,首先就是要减少个人目标与组织目标的冲突,同时从外部还要减少组织行为与政府财务管理目标的冲突。因此,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控制是一种管理活动。财务控制是一种连续性、系统性、综合性最强的控制。它在非营利组织经济控制系统中处于一种特殊的地位,起着保证、促进、监督和协调等重要作用。 (二)非营利组织财务控制的主体 财务控制的基本功能是限制委托人和人之间的财务信息的不对称性、财务契约的不完全性和财务责任的不对等性。根据委托——理论,关系存在于一切组织、存在于经济组织的每一个管理层次上。前面我们已经得出结论,存在于非营利组织中的委托——关系具有三个层次,因此,其财务控制也可以分成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财政部门代表政府进行的财务控制,由于它来自组织以外,我们把它作为外部财务控制来研究;第二个层次是非营利组织的管理者对其内部各职能部门的控制;第三个层次是其内部职能部门对员工的控制。由于第二、三两个层次的控制来自于组织内部,属于内部财务控制的范畴。因此,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控制来自于两个层面:一是来自于组织以外的控制——主要是政府财政部门的控制;一是来自于组织内部的财务控制——这一层次控制主体主要是非营利组织的管理者,而财务人员的作用是最基础的。 虽然外部财务控制与内部财务控制都不可偏废,但就大部分非营利组织而言,外部财务控制显得尤为重要。财政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和财政性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通过财政政策及其他手段,可以直接或间接影响制度相比,执行财务控制制度同样重要。一项制度如果没有人执行,则形同虚设,不建立制度和不执行制度在效果上是一样的。因此,内部财务控制也不可偏废。 相对而言,在非营利组织建立起内部财务控制制度的目的,首先是执行外部财务控制制度,为外部财务控制的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的保证。从一定意义上说,其外部财务控制目标实现了,也部分地实现了内部财务控制的目的。当然,在围绕外部财务控制实施内部财务控制的同时,内部财务控制也要为实现内部管理目标服务。 从机制的角度分析,财务控制决不只是财政部门和组织内部财务的事情,也不是非营利组织管理者的责任,而是政府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的综合的、全面的管理。在非营利组织,一个健全的财务控制体系实际上是完善的财务管理体制的体现。反过来,财务控制体系的健全也会促进财政管理体制的完善。 (三)非营利组织财务控制的目标 1.总体目标。目标是系统所希望实现的结果。财务控制目标是财务控制活动所要达到的目的,是评价财务控制活动是否合理的标准。非营利组织财务控制的目标是非营利组织财务控制所要达到的目的。如前所述,财务控制的对象是非营利组织及其内部机构的财务行为。应该说,非营利组织外部财务控制的目标与内部财务控制的目标具有一致性,即促使其单位内部建立和完善符合管理要求的财务管理结构;依法、科学地规范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收支行为;督促非营利组织建立行之有效的财务风险控制系统,强化风险管理,确保履行职能过程中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通过财务控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欺诈、舞弊行为,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国家有关财务、财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2.非营利组织外部财务控制的目标。非营利组织外部财务控制的实现除总目标之外,还应该达到以下目标: (1)非营利组织属于非物质生产领域,但也同样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非营利组织一方面为社会提供科学、文化、教育等等方面的服务,另一方面又是商品、劳务的购买者和消费者。非营利组织必然要介入市场,必然要按照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去办事。 (2)市场经济要求非营利组织要引入竞争机制,实现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实践证明,非营利组织仅仅依靠政府投入谋求发展是不够的,只有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现优胜劣汰,建立自我发展的新机制,才能持续存在,健康发展。因此,客观上要求不断改革和规范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控制制度,在财政政策上为非营利组织降低成本,合理利用组织内部的资源,提高市场竞争力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3)为了在市场经济的机制下获得良性发展,非营利组织必须摆脱依赖思想,建立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机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各项事业基本由政府包办,财政是资金的唯一供应者,单位需要多少钱,财政就供多少钱,由财政来平衡单位的预算。这种体制不利于有效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助长了非营利组织的依赖思想,加重了财政的负担,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也缺乏内在的生机和活力。因此,财政部门必须规范资金供应范围,改革资金供应方式,建立起一个有利于非营利组织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充满生机和活力的财务控制体制。 3.非营利组织内部财务控制的目标。非营利组织的内部财务控制的总体目标是保证组织内部的财务活动规范、高效,并保证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具体说来,必须达到以下目标:(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组织收入和支出活动。(2)建立和完善符合管理要求的财务机构,形成科学的财务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3)建立行之有效的财务风险控制系统,强化风险管理,确保各项财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和财产的完全完整。(4)依法使用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非营利组织财务控制的主要方式 伴随着社会的进步,对组织控制的实现方式也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控制方式的变化不仅影响着对组织的控制,而且通过组织控制方式的改变,影响着现代社会的控制。传统的控制是通过一条指挥链来行使控制权,即控制权人逐层向下级被控制者指令,并要求下级必须服从的强制性控制。这种控制方式中的关键要素是严厉的纪律,并且需要通过强制性的实施细则加以实行。这种控制方法与官僚政治体制相匹配,目前在西方市场化国家已经不作为控制方式使用的重点。 目前公认的较为有效的控制方式有以下几种:(1)制度控制。有效的管理制度和程序的建立,使对组织的控制有了明确的依据。这种控制方法将传统的以纪律为核心的指挥链式的控制融于其中。其核心是通过制定严格的制度(当然也包括政策、程序等),确立组织及其内部岗位人员的行为规范。有效的制度不仅可以约束被控制者的行为方式,而且可以限制控制者滥用控制权,由于制度控制方法与法规社会相匹配,而成为现代社会实施控制的一种重要方法。(2)技术控制。这种控制通常指的是通过控制作业程序而进行的控制。它的另一个意义是通过对业务运转程序的改革,增强业务运转程序的可控性,使业务运转程序更加科学、合理并有效率,从而达到控制的目的。(3)激励控制。激励控制提供了一种进一步控制的机制。为了降低成本,实现管理目标,必须设计一套完整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激励是与业绩紧密相关的。由于大部分组织的业务是可以考核的,如果将组织的管理者及职工个人收入水平、晋升机会与业绩联系在一起,管理者与普通职工的工作质量与个人利益就形成了一种正相关的关系,从而达到控制组织的管理者及其员工行为方式的目的。 结合非营利组织的特点,上述几种方式在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控制中,可以具体化为预算控制、制度控制、收入控制和支出控制。其中收入和支出行为是非营利组织财务控制的主要对象,而财务控制的主要手段是预算以及用以规范收支行为的各种法律、法规、行政组成的制度体系。 1.预算控制。预算管理是财务管理的核心。非营利组织的预算是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在财务上的体现,也是政府分配资源方式的具体体现。因此,它是搭在政府财政部门与非营利组织之间的桥梁,也是对非营利组织进行财务控制所使用的主要手段。通过对预算管理方式的改革,可以增强预算管理方式的合理性,增强政府财政部门控制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收支行为的能力和效率。 2.制度控制。制度控制是控制的基础。制度是一种行为规则,在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控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控制制度非常广泛,但核心是两大制度体系:一是预算管理方面的制度,一是财务收支方面的管理制度。 3.收入控制。经费筹集是非营利组织财务行为的起点,也是非营利组织财务控制的起点。在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控制当中,收入控制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它决定着预算、支出控制的有效性。 4.支出控制。支出行为是非营利组织财务控制的重点,财务性资金的分配和有效利用是包括非营利组织在内的公共支出管理的核心问题,如果说预算控制主要控制的是资源的分配方式,那么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则是支出控制的使命。
工程估价论文:从招标人角度谈工程招标中设置暂估价的利与弊 摘要: 文中阐述了暂估价的基本含义以及与暂列金额的区别,从招标人角度详细分析了在工程招标中设置暂估价的利与弊,给出了招标人在招标中运用暂估价的建议。 关键词: 招投标;暂估价;利与弊 0 引言 自《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推行以来,招标人可在工程招标中设置暂估价项目以便投标人进行投标组价。这种计价形式的运用,为选择较好的施工单位提供了平台。但是也为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带来了一些隐患,因此应分析利弊以便招标人规范运用。 1 暂估价的基本含义 目前,正在施行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13版《计价规范》)对暂估价的概念、价格确认等都作出了较为明确的阐述。13版《计价规范》中对暂估价的解释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2 招标中运用暂估价的利与弊分析 2.1 招标中运用暂估价的利处 2.1.1 有利于招标人对暂估价项目的质量控制 在工程实践中,一些项目在招标过程中不得不先给定暂估价让投标人暂时计入报价中,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再确定其深度、标准、样式和价格等内容,结算时再按照其实际价格进行调整。这种深度、标准、样式和价格的再确认往往都有招标人的参与,因此,它对招标人的质量控制非常有利。 2.1.2 有利于防止投标人恶意低价竞标 工程投标中,一些材料因很难确定具体规格和要求时,如装修材料,同种品牌中的价格也相差好几倍,其中的差别不仅招标人、评委搞不清楚,就连投标人有时都很难搞清楚,此时投标人在报价的时候往往就会选择业主很难满意的且价格较低的材料先进行报价,或者会采用不平衡报价策略调低价格,以期在中标后因约定不明而变更进行调增合同价款,而这种恶意低价竞标为以后的工程质量控制带来了很大的隐患。 2.1.3 有利于招标人选择到合理的投标报价 在招标中对暂时不易确定的材料、设备或是专业工程设置成暂估价,可以使投标人对该部分的报价起点一致,而对确定的材料、设备或是专业工程进行充分竞争,由此更能反映出投标人的实际综合水平,从而有利于招标人选择到更加科学、合理的投标报价。 2.2 招标中运用暂估价的弊端 2.2.1 增加了招标人的工程项目廉政风险 当前,在招标中设置成暂估价的有些项目在具体定价的过程中还具有一定的“弹性”,如在13版《计价规范》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中,对于暂估价定价的确定原则虽有具体说明,但在有些方面,如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招标人来说还有可操作的空间。因此,暂估价项目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容易滋生规避招标、暗箱操作等违法行为。 2.2.2 增加了招标人对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设置成暂估价的项目一般都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进行具体确认并按此进行调整,而大多招投标项目都提倡风险的合理分担,如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承包人承担某一比例范围内的风险,而招标人将某些项目设置成暂估价的形式,无疑将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全部被自己承担了,并且此种风险随着暂估价项目在工程总价中比重越大而越大。 2.2.3 不利于招标人选择到具有竞争性的价格 在工程投标报价中,对于暂估价项目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人给定的价格进行投标报价而不能随意自行变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再通过其它方法进行确认,否则在评标的过程中会按照废标来进行处理。这种再通过其它方法的价格确认很难达到投标时的竞争水平,因此,暂估价项目价格的形成容易缺少竞争性。 3 招标中运用暂估价的建议 3.1 加强暂估价项目的调研和过程控制 为了保证暂估价项目造价的合理控制,招标人应在充分调查市场的基础上通过一定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的标准、档次和价格等内容,否则容易导致暂估价项目的价格偏差过大,甚至导致工程投资失控。同时,招标人应加强全过程控制,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防止规避招标、暗箱操作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从而促进暂估价项目的规范管理。 3.2 暂估价项目的价格设置应与实际水平持平 对于暂估价项目的结算调整方法,通常在招标文件或者合同中约定仅调整其价差和相应税金来进行,此时,暂估价项目的价格设置水平的高低对工程价款的结算就会带来一定的影响。如暂估价项目的价格设置比最终确认的价格高,由于事先约定暂估价项目仅调整价差和相应税金,那么差价部分在报价时已经计取了部分措施项目费、规费等方面的费用,这无疑将导致招标人在工程投资上多支出。相反,如暂估价项目的价格设置得比最终确认的价格低,那么招标人将会获得额外收益。因此,为了体现风险的合理分担,暂估价项目的价格设置应与实际水平持平。 3.3 尽量少设暂估价项目 为了尽可能发挥招投标的竞争优势以及资源的优化配置,在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过程中,招标人应尽量少设暂估价项目,如此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会更具竞争性和合理性。目前,有些地区对暂估价项目在招标控制价中的比重作出了详细规定,这也说明了招标人应尽量把暂估价项目的比例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4 结语 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招标人对工程项目的具体要求越来越细以及专业分工越来越明确,招标人在招投标阶段不可避免地会多采用一些暂估价的形式。但是,如果与此相关的管理跟不上,势必会在以后的过程中带来众多隐患。因此,招标人应在工程管理全过程中都应强化规范管理,从而真正发挥暂估价形式的长处。 工程估价论文: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导向的工程估价课程教学模式改革 摘要: 本文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前提,在工程估价课程教学中引入了“项目导入法”,该方法是把实际的工程案例贯穿整个工程估价理论教学过程,以编制施工图预算的步骤引出所需的相关理论知识,最终完成一份完整的施工图预算。本文详细阐述了该方法的实施步骤并总结了实施该方法需注意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 应用型人才;项目导入法;工程估价;教学模式 0 引言 工程估价是工程管理、土木工程等专业的主干课程之一,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目前很多本科院校都开设了工程估价课程,但是该课程内容多、实践性强、可操作性强、教学难度大,相关专业教师也不断地在教学方法、教学内容上进行改革创新,增加了大量的教学案例和大量的习题,但是许多学校工程估价课程教学的情况还是不尽如人意[1],多数学生学习了该课程之后还是不会独立编制完整的工程造价文件。笔者认为,出现这样的现象主要是教学方法不当,教师传授的知识点很繁杂,太零散,学生对做造价没有一个整体的概念,不知道从何下手,第一步做什么,第二步做什么。该课程的教学包括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两部分,理论教学主要是介绍工程估价基础知识(阐述工程造价组成、建筑工程定额原理、建筑工程计量规则、建筑工程计价方法等),实践教学包括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和工程造价软件的使用。 应用型人才是指把发现、发明、创造变成可以实践或接近实践,主要承担转化应用、实际生产任务的人才。应用型人才的知识结构和能力体系是以围绕一线生产的实际需要而设计的,因此,它特别强调基础、成熟和适用的知识,突出对基本知识的熟练掌握和灵活应用。与理论型人才的培养相比,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更强调知识的适用性和运用技术的能力[2]。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要求工程估价课程的教学必须要改变传统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寻找一种以开发学生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为目标,培养学生成为会求知、会实践、会发展的应用性专门人才的一套教学组织方式[3]。 1 引入“项目导入法”教学的重要性 “工程估价”这门课程的知识点较多,特别是建筑工程定额原理和工程量计算规则部分。传统的课程教学模式是:教师按教材讲授定额的编制原理和各个分部分项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其中穿插讲解几个小型工程案例。在这种灌输式教学模式下,学生处于被动学习状态,缺乏学习积极性,限制了学生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和动手实际操作能力,造成与岗位工作需求的职业能力相脱节,达不到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目标[4][5]。为了能激发学生的兴趣和积极性,改变学生被动的学习状态,培养学生积极思考与实践的能力,提高教学质量,可引入“项目导入法”,它以“项目导入”为主要教学方法,将实践项目贯穿于教学始终,用实践项目进行新知识引入,教师的任务是指导和协助学生完成项目并作出评价[4][6]。通过这一过程的训练,学生对做一个项目的造价就有了一个整体的思路,知道该从何下手,如何一步一步地完成。笔者已经在工程估价课程上采用了该种方法,教学效果得到了明显的改善,但是还有待进一步 加强。 2 实施“项目导入法”教学的步骤 2.1 项目选择 考虑学生的水平、课时等因素,选择一套合适的图纸是关键。比如笔者向学生提供的是一套完整工程建筑面积450m2,结构形式为框架加砖混,层数3层,基础形式为钢筋混凝土独立基础加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的图纸。最终要求学生提交一份完整的施工图预算。 2.2 造价文件编制的任务分解及对应的知识模块 2.2.1 知识模块一——工程造价的构成 学生拿着图纸后,很容易提出这样两个问题,“什么是工程造价?”和“工程造价由哪些项目构成?”。学生带着问题进入课程第一部分“工程造价的构成”的学习,学习的目的很明确,听课也比较专心,积极性很高。 2.2.2 知识模块二——工程造价计价方法 学习完工程造价的构成之后,学生又迷茫了,“下一步又该干什么呢?”,笔者通过给学生讲解工程造价计价的两种方式之后,学生清楚了定额计价模式和清单计价模式。在定额计价模式下,需要计算工程量和套价两个主要的工作任务;在清单计价模式下,主要是要完成清单综合单价的组价这一工作任务。教师非常轻松的完成了计价方法等知识点的讲解,并且学生也明确了接下来的工作任务,教师也很自然的过度到下一知识环节。 2.2.3 知识模块三——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程量计算包括建筑面积的计算、建筑分部分项工程计算(土方工程、基础工程、砌筑工程、钢筋工程、混凝土工程及其它一些零星项目)和装饰分部分项工程预算(楼地面工程、墙柱面工程、天棚工程、门窗工程及其他一些零星项目)。每一分部分项工程量的计算的教学内容均涵盖了识图读图、建筑构造相关知识、分部工程量计算规则以及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的比较。每讲解一分部工程,学生便完成所给图纸所对应的分部工程工程量的计算,并填制工程量计算表。最终汇总所有的分部工程工程量的计算,完成好工程量计算表的编制。在整个的教学过程中,以学生为主,教师的作用主要就是引导,帮助学生进行任务分析,帮助学生掌握完成任务过程中必备的基础知识和方法。教师提供学生独立思考的时间和空间,学生自己根据任务提出并发现问题,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必要时,学生还需查找相关资料,如平法设计标准图集,建筑工程定额等。这种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组织教学,以技能训练带动知识点的学习,学生在工作任务完成过程中掌握专业知识,在动手实践过程中形成岗位技能。并且学生在整个完成项目的过程中也初步体验到成就感,这可以增强学生的自 信心。 2.2.4 知识模块四——定额套价 在定额计价模式下,工程量计算完之后就是套定额单价,这很自然的引入了工程定额这一知识模块。在教学过程中,定额的原理是一个难点,而有限的课时内很难让学生掌握定额的编制方法。同时,由于目前我国大量的中小型企业根本没有条件编制企业定额和预算定额,因此这部分知识在目前学生的职业角色能力中基本没有必要,如果将来形势发展确属需要,也应单列课程进行教学。笔者认为这一知识模块的教学主要在于使学生掌握定额的应用,即进行定额的直接套用和定额的换算套用。经过教学内容的调整,学生也能很快接受,并且完成所给图纸的分部分项工程定额单价的套用,完成预算表的编制。经过这一环节的应用,学生的成就感又增强了。 2.2.5 知识模块五——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组价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主要的任务是完成清单综合单价的组价。因此就自然而然地引出了该知识模块,使学生掌握清单综合单价是怎样组合形成的。 2.2.6 知识模块六——施工图预算文件的形成 经过计算工程量和定额套价便能形成直接工程费,接下来的任务便是引导学生完成措施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的计算,形成完整的预算造价。最终完成封面、编制说明及装订等工作,形成一份完整的施工图预算文件。 2.2.7 知识模块七——其他相关知识的介绍 由于课时有限,本门课程主要是完成施工图预算文件的编制,对于工程估算、概算、结算、决算等内容进行简单地介绍 即可。 2.3 考核评价 通过上述的任务分解,学生合理利用课堂教学时间及业余时间能够完成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最终上交个人成果。教师可以先让学生先自评、互评,再由教师对学生算量的完整性、准确性,以及套价的正确性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并进行总结。 3 更好地实施“项目导入法”教学的措施 3.1 构建一支具有丰富教学和实践经验的高素质教师队伍 “项目导入法”对教师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要求教师要有良好的工程项目的设计、开发和操作经验,良好的教学组织协调能力以及对教学内容熟练掌握的能力,善于发挥学生的主体地位和教师的主导地位,培养学生的综合应用能力。此外,还要求教师要深入企业,具备在施工一线的实践经验及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造价文件的从业经历[7]。因此,必须构建一支具有丰富教学和实践经验的高素质教师队伍。 3.2 选择一个合适的项目是实施“项目导入法”教学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在项目的选择上,要考虑到项目的典型性、难易程度、学生水平、课时安排等因素,选择一个适合的工程项目,在有限的课时内使学生的能力得到真正的提升,为以后从事造价相关工作奠定一定的基础。 3.3 组织好课堂教学秩序 “项目导入法”教学是以学生为主的一种课堂教学模式,因此教师必须组织好课堂的教学秩序,让每一个学生都参与到任务中来,可以组织 “以成绩好的带成绩差的学生”学习或者小组讨论的方法。 4 结束语 “项目导入法”教学模式通过“项目导入——任务分解——考核评价”环节,能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的动手能力得到了提高,最终使学生能够独立的编制一套完整的造价文件。这种教学模式,能使学生实现教中学、学中做、做中练的能力递进,最终能很快适应工作岗位。在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方案实施中,“项目导入法”教学模式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 工程估价论文:浅议估价条款在菲迪克合同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的异同 【摘要】本文围绕估价这一重要条款,分析其在菲迪克1999年《施工合同条件》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描述的异同,以更好的指导估价原则在工程造价管理中的运用。 【关键词】菲迪克、清单计价规范、估价、综合单价 在施工合同中,估价条款总是最重要的条款之一。因此,无论在菲迪克1999年《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施工合同条件》),还是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清单计价规范》)中,都有非常详细的描述。以下简要描述估价条款在两者之间的异同: 一、估价条款在菲迪克合同与《清单计价规范》中的相同点 在《施工合同条件》中有如此描述,每项工作适用的单价或价格应依据合同中的规定,如果合同没有明文规定,可采用合适的类似工作的单价。在《清单计价规范》合同价款调整中对综合单价也有类似描述:“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由上可看出,对于估价的调整,两者的共同点就是首先要依据合同的约定,合同约定可调或如何调整的,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则根据各自的规则,另行进行估价的调整。 二、估价条款在菲迪克合同与《清单计价规范》中的不同点 除人工、材料以及机械价格变化而引起的单价变化外,估价的变化总是和工程量的变化有一定联系,以下仅讨论对由于工程量变化,两者在估价调整上的不同之处: 在《施工合同条件》中,如果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即:1、一项工作的数量变动超过工程量表或其他明细表中列明的10%以上;2、并且变化数量乘以单价已经超过了中标合同款额的0.01%;3、而且数量变化对单位工作量费用的直接影响超过1%;4、以及该项工作并没有在合同中被标明为“固定单价项”。则对该项工作估价时,应再确定新的适宜单价或价格。 而在《清单计价规范》合同价款调整中规定,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调整:“(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该项目单价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由此可以看出,在《施工合同条件》中,估价的调整约束条件除考虑在单位工作量费用中的比重外,还要考虑其整个项目中的价值比重。估价的调整变化不仅仅依赖数量的变化而变化,还要考虑该项变化在工程价款上的影响,调整后的估价适用于该项目的全部工程量,从而,在估价调整项目的甄选上较为复杂,易引起工程师与承包方的争议;而在《清单计价规范》中,综合单价的调整仅考虑了工程量的变化以及报价浮动率,调整后的估价仅适用于该项目的原工程量变化15%以外的工程量,缺点是没有考虑由此引起的工程价款的变化,易造成得不偿失的工作量浪费,优点是综合单价调整项目的选择简单。 对于新增估价的确定,在《施工合同条件》中约定,如果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即:1、该项工作是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指示承包商实施的;2、在合同中没有为此变更工作项规定单价或价格;3、由于该项工作的性质不同或者实施的条件不同,合同中没有适合的单价或价格。此时,也应使用新的单价来对该项工作进行估算。如果没有可参照的相关单价或价格,新单价或价格应依据合理的工作费用,加上合理的利润,同时考虑相关情况予以确定;在最终确定一个新单价或价格之前,为了支付进度款,工程师可以临时确定一个单价或价格。而在《清单计价规范》中有如下规定,“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以及“如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设计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其综合单价。”由此可以看出,新价格的提出在《施工合同条件》中由工程师提出后,经过发包方协商认可后执行;在《清单计价规范》中,新价格由承包方提出,经发包方确认后执行。 对于删减了某项工作,承包商会产生一些的影响,在《施工合同条件》中规定:如果删减的任何工作构成了变更的一部分,而且双方对该删减的工作价值在删减前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时,在符合三项条件情况下,承包商可发出通知,同时附证明材料,要求对因删减该工作而造成的影响予以费用补偿。1、如果不发生删减的情况,承包商的某笔费用本可以从中标合同款额中的部分的工程款中分摊掉;2、由于删减了该工作,使得承包商的该笔费用无法在合同价格中消化掉;3、在对任何替代工作估价时,也没有含该笔费用;工程师收到通知后应按第3.5款[决定]去商定该费用补偿,并加到合同价格上。而在《清单计价规范》中并没有对上述影响作进一步说明。 由上可知,仅从估价条款上看,《施工合同条件》中,原则更加严谨清楚,同时关注了量的变化和价值的影响;在《清单计价规范》中,原则与《施工合同条件》基本相同,虽然缺少了对整体工程造价的关注,却更加便于实际操作。 工程估价论文:基于工作过程的工程估价类课程的教学研究 [摘 要] 基于工作过程的教学与学习方法是“教、学、做”融为一体的教学方式,通过经历完整的工作过程,在真实的案例中切实感受学习,帮助学生形成对工作的认识和经验,从而获得专业职业能力。本文提出基于工作过程的工程估价类课程开发思路。 [关键词] 工作过程; 工程估价; 课程教学; 改革 1 引 言 截至2010年末,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人员219 180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52 267人,占全部造价咨询企业从业人员的比例为23.8%,造价员65 662人,占全部造价咨询企业从业人员的29.9% 。另一方面,对工程造价专业、工程管理专业、土木工程专业毕业生进行问卷调查,近几年毕业生工作后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人数在逐年增加,这表明随着中国建筑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对高素质的工程造价管理方面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工程估价类课程主要包括建筑工程估价、安装工程估价、市政工程估价、园林工程估价。在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工程造价专业的教学大纲内总计152学时,9.5学分。其中建筑工程估价和安装工程估价为必修课,合计学分5.5分,占必修课总学分的40%。同时,该校工程管理专业教学计划中也设置工程估价(一)、工程估价(二),土木建筑工程专业以及其他专业也涉及相应估价类课程。 工程造价人员是工程和经济融会贯通的复合型人才,其任务是以土木工程知识为基础,综合运用经济和管理知识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和全方位的价格确定和分析。企业需要的是能够迅速在工程造价领域独立工作的工程师,而大学生毕业后往往需要再培养1~2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才能达到这种要求。从国内这一课程的教学情况来看,还基本停留在传统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上。例如教学内容多集中在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的讲述,学生会觉得枯燥、难学,教师会觉得难教。因此,具有实践性可操作性的课程开发逐步得到了重视,德国不莱梅大学于20世纪90年代初提出了基于工作过程的课程开发方法,又称典型工作任务分析法,它是目前世界职业教育较为先进的课程开发方法之一。在工程估价课程教学过程中,要明确工程造价各个阶段的工作任务是什么、工作过程怎么做,从事这一工作需掌握哪些基本技能。工程估价作为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可借鉴这种模式进行课程开发设计。 2 基于工作过程的工程估价课程开发思路 基于工作过程的工程估价课程开发,是对原有的课程解构与新的课程体系重构的过程。自《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出台之后,出现了两种计算规则: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和传统的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并且根据河南省《08综合单价》的综合解释,“使用《08综合单价》编制招标控制价时,人工、材料和机械的定额消耗量不能调整(定额规定允许调整的除外)。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可以自主确定投标报价,在确保施工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分部分项工程的人工、材料和机械消耗量可参考定额执行,也可以在定额消耗量的基础上适当浮动”。并且在“清单计价规范”中规定量的风险由招标人承担,综合单价风险由投标人承担。因此可以看出,新的计价模式需要的知识结构比较复杂,我们围绕工程估价的工作过程,对原有课程进行序化,使“教、学、做”融为一体,有效地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 我们将学生毕业之后所能服务的单位,根据单位的性质分为两类:一是招标人,或者叫业主、发包人、甲方等;二是投标人,或者叫做施工单位、乙方。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实施后,工程造价领域发生了重大变化,在工作中必须考虑如何将工程量清单及规范中的计价要点与实践相结合,例如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招标人公布招标控制价,投标人根据工程量清单投标,在施工过程中如何根据项目实际办理签证,签证的单价怎么处理,如何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进行工程价款的支付等。因此,在教学中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真实流程,以任务驱动、项目导向的教学方法实施实践教学项目,在实践教学过程中模拟真实的计价流程。在教学过程中,突出了“项目驱动”教学法,通过自主策划,任务分解,将“教、学、做”有机结合。根据实际工作岗位的需要构建课程教学内容,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招标—投标—签证办理—工程价款支付—结算”这一实际的工作流程,重构教学内容体系,教学内容与企业要求接轨,实现与工作岗位的无缝对接。 3 基于工作过程的工程估价课程开发步骤 3.1 典型工作任务与专业能力分析 由于学生专业能力的培养是通过综合培养学生完成工作任务所需要的知识、技能、素质等要素来实现的,因此典型工作任务与专业能力分析是课程开发的重要依据。在进行分析时,充分考虑甲方与乙方对于造价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求,通过深入调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要求,按照工作过程的教学理念,对工程估价的典型工作任务进行了分析归纳,见表1。 3.2 课程内容的整合 课程内容的整合见表2。 3.3 课程教学的实践 3.3.1 课程教学的准备工作 在工程估价课程教学中,已经证实案例教学是较好的教学方式,建筑面积在3 000~5 000 m2的多层框架结构办公楼、住宅楼、宾馆等都是较好的选择。我们在教学中选择校内一幢教学楼,学生备感亲切,同时能够结合建筑物更好地读图。任课教师拟订相应的招标文件,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特别是合同条款部分,把相应的结算方法、综合单价调整办法、付款方式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示。把学生分为两组,一组为招标人,一组为投标单位(施工单位,即该投标单位为中标单位)。同时会再模拟几个情况,组织学生办理变更、签证,同时结合变更、签证的综合单价处理方式,计算新的综合单价,最终还要求学生进行结算的编制以及审核。 3.3.2 课程教学的组织 按照工程进展阶段进行分解,将工程全过程分解为招标投标阶段、施工阶段、结算审核阶段。 (1) 招标投标阶段。该教学班总共58名学生,将学生分解为两个组,分别为招标人和投标人。采用的清单规范为GB50500-2008,配套定额选择《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该定额的综合解释中规定:依据《08综合单价》编制招标控制价时,人工、材料和机械的定额消耗量不能调整,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可以自主确定投标价格,在确保施工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分部分项工程的人工、材料和机械消耗量可参考定额执行,也可在定额消耗量的基础上适当浮动。因此,给予招标组的要求是,进行综合单价计算时,执行定额中相应的规定,并且选用2012年二季度的郑州市材料价格;投标组在投标时给予适当的假设,同时要求各项费用按照要求算出来之后乘以85%。以土石方工程为例,该项目为条形基础,室外地坪为-0.3米,垫层底面标高为-2.3米,因此挖土深度为2米。根据基础平面图以及相应的基础断面1-1,结合清单规范的要求,选择编码为010101003001,根据规范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垫层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计算出来需要的挖土方量为1 124.8 m3。课程讲解时,对于招标组编制招标控制价时采取的施工方案为:采用反铲挖掘机挖土,自卸汽车运土,土方全部运出,运距为3 km,人工配合土方部分采用装载机装土,自卸汽车运土。根据图纸的情况,《河南省08综合单价》A(上册)P16以及P17的基础施工所需工作面宽度计算表和放坡系数表分析得出,该项目需要的工作面宽为0.3米,放坡系数为0.71,招标组计算出来的挖土方量为1 638.8 m3,结合清单中的特征描述以及计价的整体要求,计算出来的综合单价为58.92元/m3。投标组采取的施工方案为:放坡开挖,坡度系数为0.20,自垫层上表面底板上面开始放坡,加宽工作面为0.10 m。土方开挖采用一台反铲挖掘机挖土,自卸汽车运土,全部运出场外,运距3 km。人工配合挖土方量为总土方量的5%,采用装载机装土,自卸汽车运土。组价单价按《河南省08综合单价》的有关规定计算的85%计取。根据上述相应条件,投标组计算出来的综合单价为42.13元/m3。通过这样的假设,所有同学理解了招标控制价是一个最高限价,作为投标人想中标应该采取的措施等。同理,在讲到其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与计价时,给同学们相应的条件,同学们分组进行计价。 (2) 施工阶段。施工阶段的变更签证管理也是造价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特别是2008《计价规范》中规定,对于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定后执行。因此对于施工过程的签证单产生新的工程量清单,甲乙双方都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在授课过程中,授课教师罗列出5张变更签证,按照上述原则分别交给招标组和投标组进行处理。 (3) 结算阶段。根据所给的施工合同中可以调整价格的条款:人工、钢筋、水泥的价格在施工期间上涨10% 或者下降10% 均不予调整(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2012年第二季度信息价为准),超过部分按照河南省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合同也规定措施费不予调整的条款。授课教师给出项目的施工时间节点,由投标组根据相应节点,算出需要调整的工日量以及材料量,并且进行结算的编制。招标组在投标组的基础上进行结算的审核,最终审减金额为23万元。 4 课程教学的评价 经过这样的授课,能够激发多数学生的学习兴趣,通过整个教学的互动,避免了以往的“填鸭式”教学,同时,学生对于课程的更好操作有很大的促进作用。通过实践发现,在课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把同学们分成4组以上,一组为招标组,其余为投标组,给出不同的施工方案或者学生自己拟订施工方案,待课程讲解结束后,根据所有投标组学生计算出来的投标报价,进行评标,看哪组学生能够中标。这样,学生既能很好地学习工程估价相关技能,也能更好地理解招投标的相关知识。 工程估价论文:“工程估价”课程的特色教学创新与探索 摘要:“工程估价”课程内容广、实践性强、政策性强。针对国内许多高校“工程估价”课程教与学环节均十分薄弱的现状,提出特色教学,综合应用“理论教学+案例作业+课堂案例讲评”的案例教学法,引入信息电算化和“任务驱动+实践”的教学方法,探索有利于增强学生能力的教学模式。特色教学在教学组织形式、教学内容和教学效果上都有良好的改革和创新,能够广泛应用于今后的教学实践中。 关键词:工程估价;案例教学法;信息电算化;任务驱动;实践 “工程估价”课程是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技能操作性和应用性较强的一门专业技术课程,是工程管理、工程造价、土木工程、房地产经营管理、建筑工程等专业课程体系中的主干课程之一。该课程内容对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咨询工程师的主要业务工作有着重大影响,深受社会各界的关注。 “工程估价”课程内容广泛、实践性强、政策强等特点[1],导致过去很长时间里国内许多高校“工程估价”课程教学的情况不尽如人意。课程建设落后,影响着相关专业建设与发展;教材陈旧、内容滞后且脱离社会实际,远远不能适应和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教学手段单一,教学过程枯燥乏味,严重影响了课程教学效果等。这些问题一直是制约“工程估价”课程教学的瓶颈。 针对国内许多高校“工程估价”课程教与学环节均十分薄弱的现状,一些学者提出了教学改革的研究方案。例如,刘谨把教学分为工程识图、算量软件互动学习、套价软件互动学习三个模块,增强了学生的自学和互动。[2]王爱领等人[3]和高云莉等人[4]探讨了实践教育融入课程教学过程中的重要性。邓雪莉[5]则强调了工学结合的教育理念。 在以往教学研究的基础上,本文提出“特色教学”的教学改革,综合应用“理论教学+案例作业+课堂案例讲评”的案例教学法,引入信息电算化和“任务驱动+实践”教学方法,探索有利于增强学生能力的教学模式,并应用在教学实践过程中。 一、特色教学改革方案 实行“工程估价”特色教学,在课堂上采用案例教学法能够让学生对枯燥的知识内容理解性记忆;引入信息电算化之后,学生通过软件操作加强学习;而“任务驱动+实践”的过程则是让学生将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践,实现“所学”与“所用”的无缝对接与零距离就业。改革方案如图1所示。 1.“理论教学+案例作业+课堂案例讲评”为一体的案例教学法 在“工程估价”理论教学中,选取内容真实、材料典型的案例,使学生通过案例实践具有独立进行工程估价的初步能力。理论教学过程突出工程量计算这一重点;在每一分部分项工程和结构构件的理论教学完成后布置作业,通过案例计算相应工程的工程量;针对学生的作业情况,分析其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归纳和分析重点、难点,使课堂案例讲评起到举一反三的作用。 这部分教学需要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案例的选择。“工程估价”课程的案例内容必须真实,材料应当典型和具有综合性,教学过程中如何选准满足这些条件的案例?二是相关资料的收集。“工程估价”的资料包括施工现场资料、工具书、参考资料等,教师如何掌握完备的资料?三是识图的问题。看懂施工图纸是正确计算工程量的前提条件。教师如何保证每一个学生都看懂图纸? 2.多模块的信息电算化教学 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整合新的教学流程,通过回馈调查持续改进教学。把教学分为三个模块:算量软件互动学习模块、套价软件互动学习模块和工程识图模块。算量软件互动学习模块主要解决工程量计算问题,结合软件直观的三维视图将枯燥的规则变得更容易理解和接受;套价软件互动学习模块则能够将询价体系和定额讲解结合,使学生对现实生活中建设工程定额估价法和工程量清单估价法并存的“双轨制”估价方法有更深的了解;工程识图模块则反映了教学的连贯性,将投资估算(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总概算(初步设计阶段)、修正总概算(技术设计阶段)、施工图预算(施工图设计阶段)、合同价(招投标阶段)、结算价(工程实施阶段)、竣工决算(竣工验收阶段)等多次性计价、全过程工程估价内容融为一体。 这部分教学对计算机和计算机辅助设计(Computer Aided Design,CAD)的要求较高,倘若教学单位没有开设前期课程将会遇到很大的困难。另外,为了有效发挥信息化和电算化的特点,还需要得到相关课程的辅助,教师教学经验的更新,课程内容和深度的调整以及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的配合。 3.“任务驱动+实践”的教学方法 “工程估价”课程主要培养学生确定、控制和管理全过程工程造价的实际操作技能,使学生成为既懂工程技术又懂工程经济和管理的专业技术人才。学生通过工作后的实践经验能够成为造价管理人员。可分为一般工程造价管理人员、一般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深注册造价工程师三个层次。在“工程估价”教学过程中应结合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职业资格认证考试设计职业知识测试与职业技能训练内容,有针对性地实现学生职业技能的培养,真正做到“所学”与“所用”的无缝对接与零距离就业。 相对于理论教学而言,实践教学是教学过程中最薄弱的环节。实践教学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教师同时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与时俱进。同时,如何加强实践基地建设,使实践教学条件满足实践教学的需求是实践教学面临的重大难题。 二、特色教学主要特色 推广“理论教学+案例作业+课堂案例讲评”的案例教学法后,可以让课堂化枯燥乏味为生动活泼,让学生变注重知识为注重能力,让师生之间由单向教导变为双向交流,即实现“枯燥乏味生动活泼”、“注重知识注重能力”、“单向教导双向交流”的转化。 “工程估价”课程的教学内容集中在定额量计算规则,十分繁杂枯燥,给教与学都增加了难度。案例教学打破了以往的“满堂灌”教学模式,营造了师生之间良性互动的氛围。而且,学生在案例作业的过程中不再是一味地依赖书本,学习死知识。而是主动学习,同时还必须理论联系实际。这样,增强了学生实际能力的培养。 另外,通过案例课堂讲评,学生可以随时请求教师指导,一方面加深了学生自身的理解,另一方面也促使教师加深思考,促进了师生的双向交流。 引入信息电算化,改革和创新了教学模式,使教学更具有时代感。特色教学增加了工程估价算量软件、套价软件和工程识图软件的学习,通过网络应用的新鲜元素将工程量规则的讲解和软件学习结合,使教学流程新颖而富有变化。 传统的“工程估价”教学模式以教师为中心,以“满堂灌”式的讲授为主要方法。主要教学内容是工程量计算规则。学生手工计算工程量、套用《建筑工程定额》。大量枯燥的规则和繁重的手工计算让学生无所适从,甚至产生抵触或厌学情绪。 引入信息电算化之后,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可以整合新的教学流程,通过回馈调查持续改进教学成了课程教学评价的创新内容。整个教学流程能够整合校内外的众多资源,为学生搭建了主动学习和创造性学习的良好平台。 “任务驱动+实践”教学方法可以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在“工程估价”课程中通过设计任务、学生讨论分析、教师讲授、评价等过程不仅能使学生充分掌握课程内容,达到培养学生动手能力的目的,还能有效地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真正做到“所学”与“所用”的无缝对接与零距离就业。 在“工程估价”课程中运用传统的教学方法不利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与传统的“教师讲,学生听”、以教定学的被动教学模式不同,“任务驱动+实践”教学法最根本的特点就是“以任务为主线、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是一种以学定教、学生主动参与、自主协作、探索创新的新型学习模式。“任务驱动”通过一个个任务驱动学生的求知欲望,而“实践”则提高了学生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了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 三、教学效果 本课题旨在综合应用“理论教学+案例作业+课堂案例讲评”的案例教学法、引入信息电算化和“任务驱动+实践”的教学方法,形成“工程估价”课程的特色教学。 教学组织形式上,改变了传统的只由教师讲、学生被动听的“满堂灌”教学模式。实行“案例教学”,学生能够积极主动地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引入信息电算化,将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识图、工程询报价等专业知识和信息计算融为一体,提高“工程估价”的教学效率;在教学过程中由社会需求、职业蓝图、社会实践指导学生学习,则能够提高学生学习动力。 教学内容上,改变了传统的课堂只讲课本知识、课后做习题的教学定式。首先,在搜集大量工程量计算案例的基础上,通过理论联系实际讲授课程内容。其次,网络信息化和软件教学增强了学生工程量计算和工程识图的能力。任务驱动的实践教学法则让学生更贴近社会生活实践,增强了学生就业后的岗位适应能力。 教学效果上更重视学生能力的培养,力图提高学生的动手实践能力。教学改革后加大了实践教学比重,学生接触到大量的实际案例资料,通过案例的分析、思考与操作增强了学生的操作技能。 工程估价论文:浅析建筑工程估价方法 摘要:本文先明确了投资估算的定义,简单分析了投资估算的组成、阶段性划分以及精度要求、依据要求和步骤作用。一般的建设项目投资估算都是分三部分进行,即建设投资估算、建设期利息估算以及流动资金的估算。本文对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方法只是进行了浅显的分析。 关键词:估算;投资 1.建筑工程投资估算的定义 投资估算就是指在建筑工程投资决策过程中,依据建筑工程投资者现有的资料和特定的方法,对建设工程的投资数额进行的估算。是对工程的建设规模、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工程方案及工程进度计划等进行研究并初步确定的基础上,估算出工程投入总资金的过程。它是工程建设前期编制工程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程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投资估算的准确性,不仅影响到可行性研究工作的质量和经济评估结果,而且还直接关系到下一阶段设计估算和施工图预算的设定,对于建设工程资金筹措的方案也有着直接的影响。所以全面准确地估算建设的工程造价,是可行性研究乃至整个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建筑工程投资的范围和组成 2.1 建筑工程总投资的组成 建筑工程总投资,就是指投资工程从前期准备工作开始到工程全部造成投产为止,所产生的全部投资费用。新的建筑工程的总投资由建设期和筹建期投入的建设投资和工程建成投产后所需的流动资金两大部分组成。建设期工程借款利息应计入总投资中,所以总投资包括建设工程投资、建设期工程借款利息和流动资金。 2.2 建筑工程总投资估算的情况 建设工程投资的估算包括工程固定资产投资的估算、工程无形资产投资估算及工程其他资产投资估算和流动资金估算这几部分。 2.3建筑工程投资估算的依据和标准 2.3.1建筑工程投资估算依据 (1)建筑工程建议书; (2)建筑工程建设规模及方案; (3)建筑工程项目、辅助工程一览表; (4)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图纸、主要设备和材料表; (5)建筑工程设备价格、运杂费率和当地材料预算价格; (6)建筑工程同类型建设项目的投资资料; (7)有关规定,如对项目建设投资的标准、银行贷款利息率等。 2.3.2建筑工程投资的估算标准 (1)工程内容和费用组成完备,计算合理,无重复计算,不提高或者降低估 算标准,没有漏项、没有少核算; (2)选择的标准与具体工程之间存在差异时,应进行换算或者调整; (3)工程投资估算精度要能满足控制设计概算的标准。 3.建筑工程投资估算的作用 投资估算在工程开发建设中的作用: (1)工程建议书阶段的投资估算,是工程主管部门审批工程建议书的依据之一,并对工程的规划、规模起参考作用; (2)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投资估算,是工程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也是研究、分析、计算工程投资经济效果的重要条件。当可行性研究报告被批准之后,其投资估算额就是作为设计任务书中下达的投资限额,即作为建设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不得随意突破; (3)工程投资估算对工程设计概算起到控制作用,设计概算不能突破批准的投资估算额,并应控制在投资估算额以内; (4)工程投资估算可作为工程资金筹措及制订建设贷款计划的依据,建设单位可根据批准的工程投资估算额,进行资金投资估算额,进行资金筹措和向银行申请贷款; (5)工程投资估算是核算建设工程固定资产投资需要额和编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 4.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方法 正如前面所说,建设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工程投资、建设期工程借款利息和流动资金,下面浅显的分析了各种投资的组成和估算方法。 4.1建设工程投资的组成和估算 4.1.1 建设工程投资的组成 建设工程投资是指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期与筹建期间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建设投资是工程费用的重要组成,是工程财务分析的基础数据,可根据工程前期研究的不同阶段、对投资估算精度的标准和相关规定选用估算方法。根据现行项目投资管理规定,建设投资由建筑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安装 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涨价预备费构成。 (1)工程费用,是指直接构成固定资产实体的各种费用。 (2)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是从工程筹建起到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为止的整个建设期间, 除了上述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和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以外的费用。 (3)预备费,是指为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避免在难以预料的情况下造成投资不足 而需要预先安排的一笔费用。 4.1.2 建设工程投资的估算 (1)建设工程投资估算,首先,分别估算各单项工程所需的建筑工程费、设备及工具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其次,在汇总各单项工程费用的基础上,估算工程建设的其他费用。然后,估算基本预备费和涨价预备费。最后,求得建设投资总额。 (2)建筑工程费的估算建筑工程费是指为建造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所需要的费用,建筑工程费估算一般采用以下方法: 单位建筑工程投资估算法,就是以单位建筑工程所需的投资乘以建筑工程总量计算的。 单位实物工程量投资估算法,就是以单位实物工程量的投资乘以实物工程总量计算的。 概算指标投资估算法,在没有上述估算指标且建筑工程费占总投资比例较大的项目,可采用概算指标估算法。采用这种估算法,要拥有较为详细的工程资料了解详细的建筑材料价格标准和工程费用指标,所需投入的时间和工作量较大。 (3)设备和工具购置费的估算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包括设备的购置费、工具及办公家具购置费。在工程建设中,设备及工具购置费占建设投资比重增大意味着生产技术的进步和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 设备购置费是指为投资项目购置或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国产或进口设备、工具、器具的费用,应根据主要设备表及价格、费用资料编制。 工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是指投资项目按初步设计规定,保证 生产初期正常生产所必需购置的、没有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的设备、仪器、模具、器具、生产家具和备品备件等的购置费用。 (4)安装工程费估算 安装工程费通常按行业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的安装工程定额、取费标准和指标估算。 (5)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估算工程建设其他费是按各项费用科目的费率或实际取费标准估算的。 (6)预备费的估算 基本预备费估算,主要是设计变更及施工过程中可能增加工程量的费用。 涨价预备费估算,以建筑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安装工程费之和为计算基数。 建设工程投资流动资金估算的方法 5.1分项详细估算法 对存货、现金、应收账款这三项流动资产和应付账款这项流动负债进行估算 5.2扩大指标估算法 按建设投资的一定比例估算。 按经营成本的一定比例估算。 按年销售收人的一定比例估算。 按单位产量占用流动资金的比。 6.结束语 本文我们知道整个建筑工程投资估算的全过程,知道通过自身现有的数据进行整合,再结合同类工程的估算数据,然后通过建设投资估算、建设期利息估算以及流动资金的估算这三方面,估算出整个工程的资金总额,从而投资者通过估算的总额来进行工程投资的决策依据。 工程估价论文:建设工程中暂估价的风险分析及控制 摘要:当前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实践中,暂估价被越来越多的建设单位采用,而且占总造价的比重逐年加大。然而,暂估价设置不科学,定价不规范,又让业主面临工程造价控制的风险。如何对工程量清单中暂估价的风险进行有效地分析和控制,是建设单位必须面对的难题。 关键词:暂估价;风险;控制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规定,工程量清单中的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暂估价项目的设置解决了工程造价中一些暂时缺少设计深度或二次设计未到位的问题,也解决了一些材料暂时尚未明确规格、型号、品牌和档次问题。暂估价的设置在工作中解决了工程招标的完整性,从而使招投标周期缩短,减低了招投标难度,所以暂估价的形式较受招标人欢迎,目前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中也采用得越来越多,所占的资金比例也越来越多。但是,在具体实践中暂估价设置与认价还缺少规范统一的实施办法,也在随后的工程建设与工程结算中埋下了诸多隐患,使工程造价突破招标人的预算投资规模,无形当中给招标人造价控制增加了很多风险。在这里,我结合工作实践谈谈工程量清单中暂估价存在的一些风险及控制方法,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些参考。 一、目前暂估价的管理中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暂估价项目设置存在风险。业主在材料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设置时往往界定不清,或者将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也列入暂估价中,或者将专业工程暂估价列入材料暂估价项目甚至分部分项工程中,或者将设备价格也列入暂估价项目。暂估价项目设置的混乱,会导致工程结算时,相关措施费用、总承包管理服务费用、规费、税金等的计取同样陷入混乱。 2.暂估价项目定价存在风险。招标人在暂估价价格时往往过于笼统,对其价格的组成明细缺少说明,如材料暂估价的组成,是否包含采购管理费及现场保管费,专业工程暂估价的组成是否包含相应的措施费用及规费等,暂估价价格时缺少内容界定,因此在随后确定的分包价款及材料价格无法与之对应,也会在结算时导致重重争议。 3.暂估价项目占工程总造价的资金比重过大,存在造价控制风险。由于暂估价在结算阶段是按实调整的,暂估价项目设置过多,在结算阶段就有可能会突破招标人的预算投资规模,使最终的工程结算造价失去控制,再加上工程建设阶段暂估价项目管理中的一些不确定因素,无形当中给招标人自身增加了很多风险。 4.暂估价项目的认价存在风险。暂估价项目的内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缺少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理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导致暂估价定价过程中存在规避招标及暗箱操作等违法行为。总包单位有时会和供应商或分包单位串通一气,故意抬高价格,造成暂估价的认价比正常价格偏高,使得建设单位承受工程造价增加的风险。 如某建筑面积为45000㎡的综合楼,工程合同总价为7800万元,在招标清单中设置了门窗,夹胶玻璃雨棚,玻璃幕墙,墙地砖,花岗岩等多达20余项暂估价,总额达2200万,实际暂估确认价比正常市场价高出约6%,建设单位将要多支出132万元。 二、对暂估价管理风险控制的几种方法: 合理设置暂估价。 (1)应尽量减少暂估价的列项数量,应尽可能减少暂估价项目,这既有利于质量与成本控制,又有利于建设项目管理。一般情况下,在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编审中,暂估价与招标控制价占比不得超过下表的百分比。 (2)发包人拟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不应作为专业工程暂估价的形式进行。在暂估价设置时,部分招标人出于规避招标市场等目的,在工程招投标阶段把拟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也列入专业工程暂估价,并计入工程总造价,而在工程建设阶段时,重新将这部分工程从总造价中扣除,另行招投标,此种形式往往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同时又涉及到原合同价款的结算调整问题、专业工程的合同签订主体问题以及总承包服务费的计取和支付问题,最终在工程结算阶段形成一片混乱。因此发包人拟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不得以分部分项工程或暂估价的形式列入主体工程招标文件的分部分项或其他项目工程量清单中,发包人应与专业工程承包人另行签订施工合同。 (3)对于发包人拟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业主在招标文件中可以将总包配合内容列入,要求投标单位在投标书中包含总包服务费。在分包合同签定时建设单位协调总包单位配合内容,分包合同不再考虑总包服务费,这种方法可以提早明确总包、分包的职责,避免施工时发生没有必要的纠纷,以至于影响施工进度,同时也可防止总包方漫天要价。 (4)建设单位应加强管理,尽量缩小暂估价的范围。对于有些材料设备可以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品牌、规格,利用工程招标阶段竟争机制,降低造价。 2. 对暂估价进行合理定价 建设单位在确定暂估价时,应事先考虑好涨价因素。对于签订固定单价承包合同的工程项目,招标文件要求考虑风险投标。而暂估价是据实调整结算的,实质上无形中使施工单位的风险转向建设单位,并且暂估价占总价比重越大风险转移越多。所以,建设单位在确定暂估价时应事先考虑好涨价因素,以防严重突破投资规模,造成投资失控的尴尬局面。 3. 严格暂估价的认价程序。 (1)暂估价采购中建设单位需成立采购小组,抽出时间作好市场调查,考察厂家,组织招投标等,这就要求甲方应具备或依托强有力的管理机构,否则难以完成。以往的工程实际情况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出现诸多矛盾。有的甲方认为暂估价不需要管理或无时间、无精力管理,造成结算时不能提供暂估价实际签认价格,由于甲方管理出现漏洞,因此施工单位以次充好、影响工程质量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避免上述情况发生,要求建设单位对于实行招标管理的暂估价项目,其招标采购严格按照程序来:①建设单位筹备成立采购招标小组,制定详密的工作计划;②确定暂估价项目具体规格、型号、技术标准;③建设单位专业人员、监理人员、总包单位专业人员均应做好市场调查;④编制适合业主需求的招标文件;⑤招标公告或向有资质的厂商发出投标邀请函;⑥招标答疑;⑦开标、评标、定标;⑧整理招标投标资料,写出评标报告。 一是要求业主加强管理;二是尽量缩小暂估价的范围。对于有些材料设备可以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品牌、规格,利用工程招标阶段竟争机制,降低造价。 (2)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时,应明确暂估价价款支付方式、结算价款调整办法;对于实施招标采购的暂估价,总承包合同中应明确招标的组织形式、流程、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项目实施跟踪审计,还要明确跟踪审计对暂估价采购有审计实施方案。在审核总承包合同条款时,应避免因合因条款不规范给以后暂估价管理带来扯皮,杜绝各种关于暂估价条款不全、不真实、不严谨的合同生效,从而有效地减少暂估价纠纷,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 4.严格竣工结算阶段暂估价的造价管理 针对由总承包方支付采购价款的暂估价,工程竣工结算时通常根据实际签认价格与暂估价之差,按工程实际数量算出总差额再计取费用后列入竣工结算总价中。竣工结算时,调整暂估价价款应注意如下:一是暂估价差价是否计取除税金外的其它工程费用应在总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没有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二是应勘察现场了解工程实际发生情况,签证记录签字是否齐全。暂估价工程量的确定,如果该项没有发生变更,则按竣工图算出相应工程量乘相应实际价格进行调整;三是对于因质量不合格而返工的或以次充好的暂估价解决方法,应在总合同中明确规定。 总之,暂估价项目的设置虽然解决了工程招投标初期易出现的一些问题,但是其风险也是显而易见的,建设单位应该从暂估价的、设置、定价、认价等方面着手,一步步把工作做好,为工程竣工结算做好准备,以控制造价风险。 工程估价论文:构建工程估价理论框架体系的教学模式探讨 摘 要:通过分析工程估价课程现状,指出以理论框架的构建为主旨的工程估价教学模式是必然选择,进而提出实现学生掌握工程估价理论框架的措施,即合理安排教学内容与讲授顺序,以思维训练为学习重点,实验环节为辅助。 关键词:框架体系;思维训练;工程估价 工程估价这门课程比较特殊,其教学过程中面临许多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程管理等相关专业毕业学生的质量。如何有效地解决这些困难,成为工程估价专业教师关注的重大问题。 一、工程估价课程的特点 1.工程估价与其他专业课程联系紧密。工程估价是一门知识面广、技术性、专业性和综合性都很强的课程。对于这样的一门课程,需要学生具有大量的先期知识储备,如建筑施工、建筑材料、房屋建筑学、投资学、工程制图与识图、施工组织、概论与统计、建设法规、工程经济学等等。在学习这门课程时,其他专业知识是否储备充足,可以充分显示出来。 2.课程内容多,教学课时不足。由于教育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入,工程估价专业学时数日益减少,教育部咨询专家提出的《高等学校工程管理本科专业规范》(2009年3月重庆会议)中,工程估价的课时数被压缩到32个学时,但是知识内容丝毫没有减少。在这么少的课时下,要把工程估价基本理论、建安费用构成、定额原理、工程量计量(包括清单量和预算量)、工程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投标与合同价、竣工结算和竣工决算等内容讲完,并让学生能够举一反三、灵活运用,实在是一件很难的事情。 3.教学内容受政策影响大。工程估价课程中的核心部分就是直接工程费的测算,其中既包括定额单价也包括工程量计量。我国2003年7月1日起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改变了以前以“量”、“价”、“费”为主导的定额计价模式,变成现在以“控制量”、“竞争费”为主导的清单计价模式。2008年又出台《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厘清了建筑合同履行中“扯皮”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式。但是,建筑市场的问题不会一成不变,新的政策、法律法规会不断出台,教学内容也需不断做出调整。 4.工程估价课程实践性强。工程估价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许多工作步骤,没有实践很难体会并理解考虑问题的重点。尽管有些老师提出案例教学法,但老师的讲解与学生的思考过程是不能等同的,也就是说,老师的讲解代替不了学生自身的实践。同时,课程的内容与工程施工、施工组织等实践工作是紧密结合的,缺乏这一点,也造成教学的困难。 二、构建理论框架体系的教学模式 从上可知,教师在传授知识的时候,以下几个问题是不可避免的:(1)很短的时间内让学生能够学会做施工图预算、工程估算、设计概算等等实际工作,只能讲述方法,但这不足以应付未来的工作;(2)学生其他课程的不足在这门课程中得到充分体现,但是没有时间将之补充完全;(3)工程估价课程受到政策影响,需要不断做出调整,故死扣知识本身不利于学生面对未来多变的市场与政策;(4)只能针对一种工程类型教学,而学生未来却面对不同的工程类型。因此,为达到教育部所要求的“宽口径、深基础”、适应能力强的要求,仅仅强调知识点的讲解是不合适的,需要给学生构架一套工程估价的完整理论体系,让学生在未来的学习和工作中能够灵活地应对可能面对的问题,如同现在的高层建筑,框架结构的构建是关键环节,它决定了建筑物的使用寿命。如何搭建这样的理论体系呢?笔者认为,不强调知识本身,而强调知识背后所蕴含的一整套思维体系是重要的,因为这可以使得学生能够应对未来工作环境的变化。具体可以这样做: 1.合理安排教学内容与讲授顺序 万丈高楼平地起,既然要建立框架体系,就需要从基础理论说起。工程估价的理论知识主要是介绍工程造价的构成及如何在不同的已知条件下使用何种方法进行估价。由于工程项目参与方不同,就意味着造价的构成不同。我们需要学生明确各参与方从哪个建设阶段参与到工程项目建设,何时结束工作内容,这样学生很容易明白各方的费用构成为何有不同,从而其计量和控制的内容就有不同。 其次,通过上述工程造价构成的分析,可知公式:工程直接费=∑(定额单价×工程量),是形成施工图预算和其他部分造价测算的基础。通过工程结构的层层分解,逐步讲解与分析,明确其他费用测算的基础为工程直接费,或者其他费用是在工程直接费中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基础之上计算。由此,可以让学生明确估价的重心是估算工程直接费。因此,学习定额原理,了解定额的编制,目的是明确定额单价中所包含的工作内容;工程量计量,包括清单量和预算量,理顺二者之间的差异,明确如何算出清单单价和预算价。通过理顺上述关系,使学生明白“量”与“价”是对应的,或者说,什么样的“量”就应该对应什么样的“价”。 第三,不同时期进行工程估价,由于对于工程的了解深度不同,造成我们可以使用的估价的方法有根本差异。如:在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阶段,由于设计图纸没有出来,具体的工程量无法测算。因此,不得不使用已建的类似工程数据资料通过市场调整来获得工程的估算价格(可以称之为市场比较法)。到施工图设计阶段及以后阶段,由于具体的图纸已经设计出来,各分部分项工程量可以明确,因此可以详细测算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通过逐步汇总的形式得到工程造价(可以称之为成本法)。通过前期工程直接费的求取,我们进一步扩展为不同阶段的造价求取。此时,有了基础理论和定额理论及工程量计量的知识,学习这一部分知识将会容易得多。 因此,我们可以知道,知识体系按这样的顺序构架是相对比较合理的构架: 2.思维训练是学习重点,知识点的学习是辅助工具 思维训练是一个反复的过程,不是简单的认知,这点往往在教学中被淡化,而教师的讲解越来越受重视。但生僻的知识体系对学生而言是枯燥的,只有学生参与其中,通过体验,才能实现工程估价思维模式深刻地印入脑中。建立一整套工程估价的思维模式可以按这样的顺序来完成: (1)基本知识体系的认知。通过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和讲解顺序,我们构建了基本的理论框架;其次,是要建立学生对基础体系的根本认识,建立工程估价的常识。现在使用的计价方式有:定额计价模式和清单计价模式。这两种模式要区分,也要建立联系,目的是使得学生能够面临政策的不断变动。定额计价模式和清单计价模式的区别:首先是,清单量不考虑工程施工中所采取的措施,只考虑工程量净量,定额量则需要考虑工程施工中必须采取的措施,并单独列项;其次,清单定额单价是不完全费用单价,包括了人工、材料、机械、企业管理费、利润和适当的风险。定额单价仅考虑了人工、材料、机械的费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总体的造价会发生变化,而是说,计价方式不同而已。 (2)强调思维养成,减少思维重复。工程估价中有许多需要明确的知识点,如果每一点都详细讲解,则教学课时是远远不够的,对于学生而言,也是没有必要的,因为有太多的思维过程重复,比如,工程量计量部分,步骤是熟悉工程量计量规则—熟悉图纸—算量(计算基本工程量,考虑增加或扣减部分),分部分项工程十余个,如果都讲,则重复的过程必将使学生兴趣大减。所以,在讲解的时候,应当更强调的是思维的培养,例如,工程量计量部分,并不需要讲解所有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重点讲思维过程,而各分部分项工程的计量则成为培养这样的思维过程的载体,通过几个关键的分部分项工程计量的讲解,足以使学生能够应付各种各样的工程量计量工作。 (3)强调灵活运用的思考方式培养。学生要学习的估价方法有很多,比如,投资估算中,就有生产能力指数估算法、专用工程系数估算法、设备系数法、朗格系数法,等等,这么多的方法如何记得住?面临真实的情况,又如何选择?通过将估价方法分为成本法和比较法,在施工图纸设计出来,能够详细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此时使用成本法;反之,则只能使用比较法,使用市场中的类似工程资料,经调整后得到拟建项目工程造价。此时使用何种方法,要考虑我们的已知信息,信息充分多时,选用估算精度高的方法,信息少,就只能选用精度不是很高的估算方法。 3.实验课程辅助 对于课堂上学习的知识,学生在应用时会有许多细节性的问题出现。例如,上课所讲的例题,学生跟着教师的思维走的时候,会觉得很简单,但是自己再学习时,会觉得又有许多问题产生。这是一个很好的现象。传统的教学方式认为讲清楚之后,学生就不会再有任何问题,实则不然,将讲授的知识转化为学生的知识,是需要一个过程的。其实,这也是思维方式的转换过程,才能成为经久耐用的知识体系。学生通过再学习,必然经历“发现问题—思考问题—得到答案”的过程,或许比教师的讲授更重要。因此,工程估价课程教学必须有“概预算实验”、“工程造价实验”或“工程量清单实验”等实验课程辅助,以帮助学生完成这样的一位思维转换的过程。 三、总结 综上可知,通过合理安排教学内容与讲授顺序,重复的思维训练,实验环节的加强,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工程估价这门课程当前面临的困境,也帮助工程管理专业的学生对于工程估价的基础知识和理论体系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且能应对未来工作环境的变化,在实践中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使得学生在教与学的过程中,充分体验到学习的快乐与成就感。 工程估价论文:浅议国有资金项目暂估价材料及专业工程招标 【摘 要】本文就目前国有资金项目暂估价材料及专业工程在招投标过程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以规范其发包行为。 【关键词】国有资金;暂估价;招标 1、引言 在国有投资项目施工招标过程中,经常会遇到部分材料和专业工程暂时无法确定价格,对于这种情况,设置暂估价是一种常用的,具有操作性的解决办法。但目前在暂估价项目发包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给工程建设项目依法顺利实施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如何进一步规范暂估价项目发包行为,有效节约国有资金,对建设项目业主及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来说,均是一个十分值得探讨的问题。 2、目前现状 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目前在暂估价项目发包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项目设置随意。部分项目暂估价设置比重过大,或将标准明确的材料设置为暂估价项目,造成后期变更数量过多、金额过大,影响到后期合同管理和工程结算审计,也增加了发包人的风险。个别项目存在以设置暂估价为名肢解工程、规避招标、暗箱操作行为,极易滋生工程建设贪污腐败现象。 二是执行标准不一。目前对于如何进行共同招标、总承包人为民营企业的暂估价项目到底应采用何招标方式缺乏统一认识和规定,部分暂估价材料品种繁杂,招标人对后期频繁招标存在抵触心理,由于缺乏统一规范,个别项目打擦边球规避招标或虚假招标,给招投标日常监管带来很大的难度。 三是合同管理混乱。在总承包项目招标过程中,对所涉及的暂估价项目后期发包、采购、结算方式,特别是业主、总包方在暂估价招标、采购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不明确或不合法、不合理,导致暂估价项目在采购、结算过程中存在争议,使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和质量受到影响。 四是后期监管缺失。对总承包招标中涉及的暂估价项目在后期的实际采购方式缺少有效监管体系,个别项目业主利用标后监管缺失,将应依法招标的暂估价材料直接指定供应商,容易导致国有资金的流失和滋生腐败行为,也可能给工程质量带来十分不良的影响。 3、对策研究 (一)尽快出台暂估价招标细则,规范暂估价项目发包行为 作为08计价规范出台后的新增术语,暂估价目前对于项目设置、招标主体、招标方式等无统一规范,这是造成招投标混乱和监管无力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是应明确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部分业主提出由于暂估价款项由总承包人向分包商支付,因此当总承包人为民营企业时,虽然项目为国有,但暂估价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这种说法看似说得通,但忽视了国有资金项目总承包人支付款项的最终来源为国有性质这一事实,就其项目资金来源来说仍为国有性质;另一方面,由于暂估价格仅为暂定,而“保护国家利益、提高经济效益”是招标法制定的重要目的之一,只有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才能充分引入市场竞争、接受监督和有效降低工程造价,而避免造成将设置暂估价作为规避招标、逃避监督的一种手段,同时可以有效的节约国有资金。 二是应提倡总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七部委27号令规定暂估价应由项目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实践中很容易被理解为双方共同作为招标人。尽管也具备可操作性并得到一些认同,但这与现行提倡的责任主体一元化的施工总承包理念不相吻合,也不便于合同履行。恰当的做法应是仍由总承包中标人作为招标人,其原因一是总承包范围的暂估价材料及专业工程的采购主体为总承包人;二是其质量、安全和工期责任均归于总承包人,采购合同应当由总承包人签订,而根据合同法要约承诺机理,如果招标人作为招标主体一方发出要约邀请,势必要作为合同的主体与中标人签约。因此,为了避免出现两方作为共同招标人、一方作为合同主体的法律难题,招标主体仍应是施工总承包人,建设项目招标人参与的所谓共同招标可以通过恰当的途径体现建设项目招标人对这类招标组织的参与、决策和控制。 住建部的2010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第15.8.1款中,将“按合同约定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专项供应商或专业分包人的,应当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这一要求作为固化条款,并按照08计价规范提出的做法制定了项目业主如何参与总承包招标的详细流程,也是对上述做法的充分肯定。 三是应限制暂估价的内容和比例。为了真正实现总承包项目招投标的竞争和优选功能,应对暂估价项目的设置进行规范。暂估价项目应为设计图纸暂不能明确的材料设备如电梯、同类型产品在价格上存在较大差异的材料如高档石材、总承包单位无法完成,需要专业分包的工程如幕墙等,图纸设计达到深度的或常规项目、市场价格透明或波动不大的材料设备,以及工程主要材料等不得列入暂估价,对暂估价超过一定比例的,应视为图纸设计深度不足,不具备招标条件。 (二)完善总承包项目合同管理,避免暂估价项目采购争议 明确应由总承包中标人作为暂估价项目招标人后,项目业主应在总承包项目招标时,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其对后期的暂估价项目招标如何进行参与、决策和控制并最终与总承包中标人签订合同,这也是在实践中能够约束总承包人的最佳途径。具体约定应体现下列原则:一是项目业主的参与主要体现在对暂估价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等能够体现招标目的和招标要求的文件进行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发出招标文件,甚至可以在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相关暂估价后期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只有经过建设项目招标人审批并加盖其法人印章后才能生效;二是评标时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可以派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参与评标,否则,中标结果对建设项目招标人没有约束力,并且,建设项目招标人有权拒绝对相应项目拨付工程款,对相关工程拒绝验收。 (三)开展工程项目标后管理,填补后期监管漏洞 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及时改变只负责上门项目,对逃避监管行为不出问题即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想法,提高监管主动性。可在统计招投标项目数据时,增设暂估价项目栏,并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标后巡查,对暂估价项目规避招标或违规招标的工程项目予以查处,有效填补暂估价项目监管盲区。 工程估价论文:独立学院工程估价课程教学改革研究 【摘要】针对工程估价传统教学模式的问题,文章提出“案例——理论——案例”模式的案例教学法。该模式以完成实际工程造价为驱动,由案例逐步引出工程估价基本理论,最后通过课程设计再完成理论到实践的飞越。实践证明,“案例——理论——案例”模式的案例教学法大大提高了学生的参与性和实际动手能力。 【关键词】独立学院;工程估价;教学改革;案例教学 工程估价是工程管理专业的一门主干课,该课程具有涵盖内容广泛,综合性强;事实性知识和技能性知识所占比重高①;政策性强;实践性要求高的显著特点。为了能让独立学院工程管理专业的学生学懂、学好工程估价,毕业之后能得到用人单位的认可,本文认为独立学院不能简单的采用“拿来主义”——即普通本科的教学模式,而应建立适合独立学院学生的工程估价课程教学模式。 一、工程估价课程传统教学模式 (一)教学方法以讲授为主 即由教师按照指定的教科书,逐章节 “满灌式”地进行课堂讲授,内容抽象枯燥,课堂气氛沉闷,直接导致学生学习兴趣下降。 (二)教学内容以理论为主 工程估价课程特点之一是课程中事实性知识所占比重高,因此很多教师往往陷入这样的误区:把大量的精力放在理论知识的讲解,结果是老师教的累、学生学的累。 (三)理论教学、上机实训和课程设计三个环节分开进行 原有的工程估价教学过程为:先进行理论课程的学习,然后进行造价软件学习,最后进行课程设计。三个环节分散进行,虽然符合循序渐进的教学规律,但实际教学效果并不佳。在理论学习阶段,学生不清楚这部分内容在实践中如何运用,所以对于教师所讲授的知识往往被动接受,学习主动性差。在上机实训阶段和课程设计阶段,由于前期理论基础不扎实,且与生产实习等实践环节脱节,最终学生完成的作业成果不佳。 二、独立学院工程估价课程教学新模式 针对工程估价课程传统教学模式的问题,笔者认为独立学院工程估价课程教学改革应着重突破两个方面:(1)学生的参与性;(2)教学的实用性,为此提出“案例——理论——案例”模式的案例教学法,此法区别于“理论——案例——理论”的传统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从国外引进的一种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法②。由于工程估价课程本身的鲜明特点,采用传统的案例教学法,其教学效果并不是很好。一方面,传统的案例教学法要求在学生掌握了有关基本知识和分析技术的基础上,再进行案例分析,而实践中教师往往在讲授完理论知识之后,已基本没有课时进行典型案例分析。另一方面,即便理论讲解中有时间进行案例分析,但所选取的案例往往涉及的知识面有限,案例之间不系统、不连贯,不利于学生通过案例掌握工程计价的方法,学生学完之后仍旧不能独立上手操作。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创新的案例教学法应该是“案例——理论——案例”模式,而非传统的“理论-案例-理论”模式。 (一)“案例——理论——案例”模式的案例教学法 “案例——理论——案例”模式的案例教学法是先引入一个典型案例,由教师带领学生一起完成该实际工程的算量和报价,在实际模仿操练的过程中同时完成相关理论知识的讲解,最后在课程设计环节让学生应用所学理论独立完成另外一个实际工程的算量和报价。整个模式以实际案例为驱动,可以极大地引起学生的参与兴趣,提高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 (二)“案例——理论——案例”模式的案例教学法实施 1.选择典型案例 综合、完整、真实、典型的案例是实施“案例-理论-案例”模式的案例教学法的前提。结合独立学院学生前期课程的掌握情况,认为建筑面积在1500~3500m2的多层框架结构的办公楼、住宅楼、宾馆都是较好的选择。笔者在实施过程中选择了建筑面积3216 m2、建筑层数5层、框架结构、桩基础的住宅楼。 2.案例操练和理论讲解交叉进行 教学过程分为案例操练、理论讲解和课后练习三大块,三大块内容交叉进行。 整个教学过程以案例操练为核心,理论讲解为基础,课后练习为补充。采用新模式授课后发现,大多数同学都愿意参与到案例操练中,课程设计质量有了明显提高。 3.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 该模式实施中对于理论讲解部分,应注意选取典型构件讲解。如在混凝土项目中,可以只详细讲解梁板柱构件,其余构件通过课后练习来进行巩固,从而节省学时占用。另外,课后练习是课堂讲解的补充和深化,必须采取有效的考核措施督促学生认真完成,以保证整个教学效果。 三、结语 本文从改革工程估价课程的教学模式入手,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值得注意的是,课程建设工作是一项长期性和综合性的工作,包括着许多具体的内容,如教学大纲的建设、教材的建设、教师素质的培养等,需要独立学院广大教师坚持不懈地努力,为社会输出高素质的工程管理人才。 工程估价论文:《建筑工程估价》课程改革与实践 摘要:清单工程量计价和平法标注的引入对《建筑工程估价》课程的教学产生了深远影响,同时远程教育学生突出的工学矛盾是影响教学效果重要因素。为提高本课程的教学效果,针对课程目前存在的问题,对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进行相应的改革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关键词:教学改革;工程量清单;工程估价 《建筑工程估价》是工程造价专业的核心课程,该课程在专业课程体系中处于承前启后的重要位置,是学生掌握工程造价员岗位的主要技能课程。由于教学内容繁多、覆盖面广,加之我国计价模式的改革、开放教育学生基础知识较为薄弱及工学矛盾的突出,如何充分利用现有的教学资源和教学工具来提高教学效果,让学生全面掌握其基本理论和计算方法,从而实现知识技能与工作岗位的无缝对接,是摆在相关教育工作者面前的新的重大课题。 一、工学矛盾突出——开设网络教学平台 (1)开放教育主要面对在职学生,学生工作压力大、工作时间长,特别是建筑行业不实行8小时工作制,没有双休日,学生工学矛盾尤其突出,学习时间无法保障,很少有学生可以一堂不漏地参加面授辅导。(2)本课程教学内容多,教学课时相对较少。传统的课程教学方法很难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无法满足在职学生对《建筑工程估价》课程的要求。 鉴于以上情况,根据开放教育的特点,在面授辅导的基础上,网络课程的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网络课程与实际面授辅导同步进行,以此来实现未能参加面授辅导的学生自学及其他学生课堂的补充和复习。教师通过教师平台将教学资料传入系统,学生在课后进入学生学习平台观看视频课件、下载学习相关复习资料。网络课程的建设既是对课堂学习的复习和补充,又培养了学生的自学能力,灵活的学习时间很好地解决了大多数学生工学矛盾的问题。 如何使学生保证自主学习时间是提高网络建设效果的后续保障,我们在网上平台提供优质资源的同时还要做好网络学习的督学工作:(1)通过学生浏览教学课件的时长来增加学生的学习积分,从而保证学生在线学习的时间。(2)通过网上作业的完成情况来反映学生学习的效果,学生网上学习的成果反映到期末的考核中,增强学生学习的主动性。(3)学生可以在课程论坛提出相应的问题,教师在线解答。网上学习的督学功能有利于老师掌握学生的学习进度、学习效果,以便在面授时更有针对性,提高面授时的效果;对学生来说也可以从中了解自己对课程的掌握程度,及时调整自己学习的侧重点,以便更有效地学习。 二、课程教材相对滞后——教学内容调整 《建筑工程估价》课本采用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编写的教材。教材虽已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但其很大程度上只是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简单复制,并且教材定额采用的是江苏省的计价表,本课程具有较强的地域性、时效性来反映国家的技术政策以及建筑市场的变化,因此教材无法直接应用于课程教学上。 本课程的目标岗位为工程造价员、造价师,工程造价工作既有政策层面的指导,又有技术层面的更新;课程的知识在全国造价员,注册造价工程师,全国注册建造师等一系列建筑类资格考试中都有所涉及。鉴于课程的特点,我们在教学内容的选择上,必须与市场岗位同步,不断更新教学内容,使之与建筑市场接轨。如在参考资料的选取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从2003版更新至2008版,定额采用本省最新定额《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在教学中随时将行业最新的规范文本、建设文件、市场价格等方面的信息补充到课堂上;在课程内容的选择上:将浙江省造价员培训教材《建设工程计价》作为课程的主要补充教材,并结合造价工程师考试内容进行教学,使学生在学习造价知识的同时能尽量通过相应的资格考试,使学生在校所学与工作岗位所用具有一致性。 三、清单计价规范和定额规则教学内容并存——对比教学 200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颁布实施以来,在教学上根据工程建设招投标流程讲解从而区分工程量清单与建设工程定额。首先引导学生熟悉招投标流程,在此基础上讲解清单的计算规则,从而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然后从投标人角度讲解定额工程量的计算股则,进而完成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价。例:如挖基础土方工程:(1)更具基础的类型讲解套型基础和独立基础的清单计算规则,强调清单工程量计算是以设计图示尺寸计算,挖土深度按基础垫层底表面标高至交付施工场地标高确定;(2)进行清单项目特征描述;(3)根据设计内容确定所包含的工程内容:人工挖干土、人工挖湿土、装土、运土;(4)参照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分别计算上述四项工作内容的工程量,强调计算土方工程量时要更具施工方案确定的放坡、工作面等增加施工工程量,在确定标高时,挖土深度按设计室外地坪标高确定;(5)套用相适应的定额,并按实际情况进行相应换算;(6)得出综合单价。从总的实施效果看,采用对比教学,不仅能让学生清楚地认识到两者的区别,同时也加深了学生对清单计价模式的理解和掌握。 四、钢筋算量未得到重视——软件教学 钢筋工程量计算的工作量在整个造价工作中占很大比例,在以往教学过程中,教学上只是简单地介绍了箍筋、直筋,弯起钢筋的长度计算。平法的引入,使我国混凝土结构施工图的设计方法发生了重大改革,钢筋的算量也产生了新的变化。为了使教学紧跟工程实际,在教学过程中引入平法识图已经刻不容缓。尽量在较短的时限内让学生看懂平法识图并让学生更好地掌握钢筋的计算是任课教师应重视的问题。在具体教学过程中以03G101-1作为主要的参考书,软件选用市场使用率较高的广联达算量软件。具体教学流程:(1)平法识图基本原理讲解:此过程力求把握重点,突破难点。(2)软件操作讲解:通过软件以二维的形式辨识出每根钢筋的位置、形状,锚固、搭接长度,这样可以让学生一目然,通过软件直观的了解各构件钢筋的分布,学习软件的同时加深了平法识图的认识。(3)软件操作训练:读取结构施工图中的钢筋信息,在软件对应构件位置准确输入钢筋信息,进而得出钢筋工程量。此过程以学生实际操作为主,在操作过程中引导学生发现问题,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4)手算练习:通过图纸信息,从总体上把握应该计算哪些钢筋,分类计算钢筋工程量,最后将计算结果和软件计算的结果比较,对比计算过程,查看自己在算量过程中有否缺漏。 五、学生综合实践能力不强——课程设计 工程估价课程理论内容并不复杂,在《建筑工程估价》教材中,往往只有简单例题,虽然例题的针对性较好,但往往与工程实际差别较大,为了使学生将所学知识转化为岗位技能,提高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相应的课程设计是必不可少的。课程设计的指导步骤如下:(1)模块化。在指导学生进行课程设计的时候,先对整个建筑物做一个解剖,将建筑物分为六大块:维护结构、顶部结构、室内结构、室外结构、室内装修、室外装修等,按模块来计算工程量。(2)熟悉图纸和相应的造价资料。在此过程中要求学生看懂建筑图和结构图,熟悉工程量清单以及本地区的定额和计价依据。(3)列项。培养学生列项的习惯,以免出现漏算,错算的情况。(4)分部分项工程量计算。在教学中由于课时的限制,在课堂上主要讲述土方工程、砌筑工程、钢筋工程、混凝土工程等几个重要分部分项工程的计算,对于其他的一些内容,则是在课程设计的时候,对学生进行个别指导。(5)运用算量软件得出工程量,与手算对比。造价软件在造价工作中的应用,不仅能增加工程造价人员的职业技能,还能帮助造价初学者加深对工程计价规则的理解。(6)运用计价软件进行套价取费,形成报表。用计价软件形成报表清晰,方便换算修改,减少了大量的机械运算工作。 本文是作者根据自己几年来的教学经验,通过和在校学生及造价用人单位的交流,结合远程教育的特点所写。课程的改革提高了学生作为一名工程技术人员的基本素质,同时也对任课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工程估价论文:《土建工程估价》课程教学设计刍议 摘 要:《土建工程估价》属于理论与实践并重且对实践技能要求较高的课程,平时的知识积累与实践技能的培养对形成岗位工作能力至关重要。因此,《土建工程估价》是以地方现行各类计价依据及国家相关规范标准为主要授课内容,围绕典型房屋及工程实例展开教学活动;以考查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主要目的,以典型房屋及工程实例为主要考核内容,开展多阶段学习效果考核与评价活动,促使学生加强平时学习,提高教学质量为教学设计的总体思路,寻求教学方法的改革,探索新的教学手段。 关键词:同步可视化; 倒逼机制; 实例教学法 土建,本意应为土木建筑,意指土木设施修建。土建工程应指土木设施修建工作,即按设计的规格和要求,用比较大而复杂的设备所从事的土木设施修建工作的总称。广义的土建工程估价,应指对各类土木设施按设计的规格和要求修建花费的钱数的估算;狭义的土建工程估价,主要针对房屋的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屋面工程等修建工作进行估价。《土建工程估价》课程内容趋向于狭义的土建工程估价内涵。 土建工程估价,以《工程制图与识图》《房屋建筑学》《建筑施工》《建筑施工组织》《工程定额与管理》《土建工程估价》等课程内容的综合运用为前提,以各类房屋的土建工程为估价对象,以考察设计的经济合理性为主要目的,在设计、招投标、施工等各阶段对土建工程的预期花费进行估算,是土建工程费用管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同时,由于该估价活动必须依“图”进行,可提高施工图的识读水平,对其他业务能力的培养具有反哺作用。因此,《土建工程估价》课程一直是工程管理专业、工程管理专业(工程造价方向)的专业主干课程。 《土建工程估价》课程组以促进学生学习为根本目的,遵循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重视探究性学习的教育理念,根据课程内容和学生的特点,精心进行教学设计,以期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在教学方法方面,《土建工程估价》课程组在长期的教学实践中,已逐步总结出一套与《土建工程估价》课程相适应的“教法”与“学法”,即围绕典型房屋与工程实例而展开的课内、课外相结合的“点、面实例教学法”。 在教学手段方面,《土建工程估价》课程组为解决师生看图不同步,学生对工程术语缺乏感性认识等问题,多年来在课程教学过程中运用“同步可视化”教学手段,实践证明,效果良好。 一、《土建工程估价》课程教学设计思路 《土建工程估价》课程秉承辽东学院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培养基础扎实、适应性强,具有较强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办学定位与专业培养目标,内容紧扣辽宁省现行各类工程估价规范,授课中充分运用文字、图形、图像、动画、声音和视频等多种信息载体的表现形式和传递方式,辅以“同步可视”的典型房屋的施工图、标准图集、计价软件等各种辅助教学资料,教学效果良好。 在教学设计方面,《土建工程估价》课程组遵循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重视探究性学习的教育理念,根据课程内容和学生的特点,设计出相对合理的教学方案,并通过对其的组织与实施,最终引领学生实现课程教学目标。 《土建工程估价》课程教学设计的总体思路为: 以地方现行各类计价依据及国家相关规范标准为主要授课内容,围绕典型房屋及工程实例展开教学活动;以考查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主要目的,以典型房屋及工程实例为主要考核内容,开展多阶段学习效果考核与评价活动,促使学生加强平时学习,提高教学质量。 二、《土建工程估价》课程教学方法改革 教学方法应包括教师教的方法和学生学的方法两大方面,是“教法”与“学法”的统一。《土建工程估价》课程组在长期的教学实践中,已逐步总结出一套与《土建工程估价》课程相适应的“教法”与“学法”,即围绕典型房屋与工程实例而展开的课内、课外相结合的“点、面实例教学法”。通过该教学方法的实施,有效地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促进了学生学习能力的发展,并达到了教与学紧密结合、良性互动的效果,最终较好地实现了课程的教学目标。 在“教法”上,《土建工程估价》课程组围绕典型房屋与工程实例,采取融入“同步可视化”(“师生看图同步,概念可视化”)教学手段的讲授法、演示法等,传授课程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通过课堂教学,完成“点”的教学任务。 在“学法”上,为进一步巩固与提高学生的专业知识与技能,课程组采用了以典型房屋与工程实例为主要考核内容的五阶段学习效果考核与评价方式,以此为着力点,“撬动”学生围绕典型房屋与工程实例开展全面的实践活动。通过课外实践,完成“面”的学习任务。 三、《土建工程估价》课程教学手段探索 《土建工程估价》课程组充分利用现代教学手段开展教学活动,在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和提高教学效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实效。 施工图是独特的工程技术语言,也是《土建工程估价》课程师生沟通的重要桥梁和纽带。传统授课模式下,一般仅将图纸发给学生,教师埋头讲,学生低头看,很难形成同步“审图”效应,给师生交流带来了困难,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授课效率。 此外,大多数学生对工程内容的认知仅停留在“概念”层面,以至对《土建工程估价》课程中十分关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的理解不十分充分,也在一定层面上影响了教学效果。为解决上述问题,近些年来,《土建工程估价》课程组在教学过程中采用“同步可视化”教学手段,实践证明,效果良好。 所谓“同步可视化”教学手段是指“师生看图同步,概念可视化”的教学手段。“师生看图同步”采取的具体举措为:将施工图转换成图片格式,在多媒体教室中,用 ACDSee 等软件演示,师生共“研”图纸,以产生同步“审图”效应;“概念可视化”采取的具体方法为:将学生较为生疏的工程内容,尽量以图形、图片、动画、视频、流程图等可视化手段展示,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提高教学质量。 四、结语 《土建工程估价》课程组以促进学生学习为根本目的,遵循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重视探究性学习的教育理念,根据课程内容和学生的特点,精心进行教学设计,最终很好地实现了课程的教学目标。 工程估价论文:《工程估价学》实践教学法初探 《工程估价学》是工程管理本科专业的主干专业课,是投资与造价管理方向的核心课程之一,该课程内容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培养学生直接应用于工程实践的能力,最终成为懂技术、懂经济、懂管理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但《工程估价学》在教学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因此有必要对教学模式及教学方法进行全方位改革。 案例教学法(case study)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管理学科教学发展的需要,从国外 引进的一种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法。这种教学方法在美国哈佛大学已沿用70多年,被广泛应用于其法律和工商管理硕士等专业教育领域。现在案例教学法已被多种应用学科的教学所采用,除了法律以外,医学、经济管理等教学上也普遍采用案例教学法。为了更好地发挥案例教学的优势,根据本课程的特点,笔者设计了一种适合《工程估价学》课程教学的案例教学法――“一例通”案例教学法。将就“一例通”案例教学法在笔者所讲授的《工程估价学》课程中的运用进行实例说明。 一、准备案例 1 选择案例。案例的英语原词是case,也可译为事例、实例,但案例源于实例又不同于一般的实例,案例要从现实的事例中去粗取精甄选出来。各学科领域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对案例的要求不同,作为《工程估价学》案例,应具有内容的真实性、材料的典型性、综合性等特点,使学生通过案例实践,具有独立进行工程估价的初步能力。案例首先要有明确的教学目的,要与一个或数个理论点对应,应包括最基本的知识:如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规则,所用者需经过深入讨论才能得到答案,其次,数据应丰富真实,有完整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等系列资料,具有可模拟性;再次,案例要有时效性、典型性,能起到范例作用,能推而广之。教学实践中,笔者选用了山东工商学院内的一幢学生公寓作为案例,此案例除桩基工程等少数分部工程外,涵盖了《工程估价学》教学大纲中的主要分部工程内容,工程建筑面积在4500m2左右,框架结构,无特殊施工方法。教学实践证明,此案例典型性强,大小、难易适中,学生还可以随时深入现场,真实具体,实用性强。 2 收集相关资料。在选准案例的基础上,还应占有大量相关资料,充分、详实的资料是“一例通”案例教学法顺利实施的保证条件。相关资料可分为以下几类:施工现场资料,如施工现场勘察资料、施工组织设计资料、施工会审记录等,工具书,如相应的文件、消耗量定额、价目表、各类标准图集、预算手册等;参考资料,如各类参考书、参考资料等。其中,有些资料(如定额)至少应做到2~3人一套,便于学生查阅。 3 识图。看懂施工图纸,是正确计算工程量的前提条件。学生基本素质、对案例的熟悉程度和实践参与度是影响案例教学效果的重要因素,由此,学生应在教师的指导下认真做好准备。这一阶段任务的完成,我们主要采取学生作业与教师指导相结合的方式。在计算工程量之前,应向学生布置作业――识图,并且检查作业完成情况。 二、案例教学 1 理论教学。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内容,按分部工程顺序,进行理论教学。理论教学过程应突出工程量计算这一重点,同时用例题作为示范,明确工程量计算的具体方法。 2 案例作业。某一分部工程理论教学完成后,应马上加以应用,即布置作业,计算案例相应分部工程的工程量。例如,“砌筑工程”的理论教学完成后,本章的案例作业就是计算案例的“砌筑工程”的全部工程量及工料消耗,并套取相应定额。案例作业完成的过程中,学生会遇到许多障碍,如,公式的具体运用、工程结构、施工方法等问题。如何使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呢?我们的经验是采取分散实习的方法,由学生去案例现场或实习基地,就具体问题有针对性地寻找答案,这样有助于问题解决,也加深了对理论的认识和理解,从而增强了实践能力。 3 课堂案例讲评。在了解学生作业的总体情况、普遍存在哪些问题基础上,对案例进行课堂讲评。首先教师应对整个分部工程作业给出确切答案,然后应对重点、难点加以分析、归纳,使课堂案例讲评起到举一反三的作用。 三、考核 为使“一例通”案例教学法更好地发挥作用,还应把作业纳入考核范围,作为平时或期末成绩的一部分记入总分。同时,还应建立案例教学效果评价体系,就案例质量、教师评点、学生准备、教学手段教学环境等方面进行考核。 四、运用“一例通”案例教学法应注意的问题 1 案例实施前,除系统、全面的理论基础教学外,对案例所涉及的问题,应以小例题等形式进行有针对性的探讨,以便案例作业顺利完成。 2 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过程非常重要。这一过程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关键一步,因此应注意实施方法。对于出现的问题,教师不要过早地给出答案,应鼓励学生通过深入现场寻找答案,促进理论与实践结合,对于出现分歧,教师应组织同学讨论,激发学生思考,加深对理论的理解。 3 教学与教育应结合起来,寓教育于教学中,渗透管理思想。如,定额工程量计算完成后,根据工程量清单编制投标报价表时,指导学生分析、比较“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等,正确理解“综合单价”的涵义,并以“综合单价”为突破口,掌握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造价的计算方法;不仅如此,还引导学生思考“综合单价”在工程招投标等管理实践中的作用,从而深刻理解工程造价管理领域的改革――工程计价依据市场变化的动态管理模式。学生对于工程估价知识的掌握会逐渐上升到更深的层次,最终会出现质的飞跃,达到双赢的效果。 4 总结、讲评案例十分重要。不能对案例不了了之,应该让学生从案例的每一分部工程中都有所收获。 5 案例教学过程中,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至关重要。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在于案例选择恰当、理论教学的严密及应用的实现等,各环节相互配合、缺一不可。 总之,通过“一例通”案例教学,学生对《工程估价学》课程的认识和兴趣大大提高,学习的主动性增强,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大为提高,学生探究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明显提高。“一例通”案例教学法的运用,在《工程估价学》教学改革中发挥了独特的优势,充分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激发了学习热情,使得学生具备了适应社会的实践能力。 工程估价论文:BP神经网络在工程估价中的应用研究 摘要:随着招投标机制的推行,摆在建筑企业面前的主要课题是改革工程预算管理办法,快速提出工程报价,因此我们对建筑工程估价的速度和精度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利用神经网络可直接使用样本数据实现输入层与输出层之间的非线性映射,因此不需要建立精确的计算方程或规则,非常适用于难以建立精确数学模型但易于收集学习样本的问题。本文将通过建立基于BP神经网络的工程估价模型,并借助某市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的大量历史资料,采集近年来该地区住宅楼工程相关数据,进行实证研究。 关键词:BP神经网络;工程估价;多层网络 一、BP神经网络概述 1986年,Rumelhart和McClelland领导的科学家小组在《并行分布处理》一书中,对具有非线性转移函数的多层前馈网络的权重进行调整,提出了误差反传播的算法(Error Back Propagation,简称BP),从而实现Minsky关于多层网络的设想。人们也常把按误差反传递算法训练的多层前馈网络直接称为BP网络。 BP神经网络的运算能力很强,可以完成许多学习任务,解决许多具体问题。迄今为止,BP网络仍是使用最广泛的网络之一。 BP网络是神经网络中一种反向传递并能修正误差的多层映射网络,其网络模型结构见图1,通常由输入层、输出层和隐含层构成,层与层之间的神经元采用全互连的模式,通过相应的网络权系数相互联系,每层内的神经元没有连接。当参数适当时,此网络能收敛到较小的均方差。 BP算法通过误差函数最小化来完成输入到输出的一种高度非线性映射,映射中保持拓扑不变性,训练过程可分为两个过程: (1)输入的信息流从输入层,经隐含层到输出层逐层处理并计算出各神经元节点的实际输出值,这一过程称为信息流的正向传递过程。在正向传播过程中样本信号经过Sigmoid函数作用逐层向前传播,每一层神经元的状态只影响到下一层神经元的状态。 (2)计算网络的实际输出与训练样本期望值的误差,若该误差未达到允许值,根据此误差确定权重的调整量,从后往前逐层修改各层神经元节点的连接权重,这一过程称为误差的逆向修改过程。 两个过程完成了一次学习迭代。这种信息的正向传递与根据误差的逆向修改网络权重的过程,是在不断迭代中重复进行的,直到网络的输出误差逐渐减小到允许的精度,或达到预定的学习次数。同时需要确定的参数有期望误差(err-goal)、最大循环次数(max-epoch)、学习速率η、网络的层数、各层的神经元数以及其相应的激活函数等。 二、BP神经网络在工程估价中的应用 从对BP神经网络的分析中可以看到BP神经网络具有许多的特性,善于解决复杂的非线性问题。而工程造价受多方面因素影响,正是这种复杂问题。通常一个有丰富经验的造价师,根据工程类型、特征及其相关情况,参照以往经验和工程数据资料,就能大致估算出其造价,而无需进行大量繁杂计算,而且经验越丰富,资料积累越多,估算造价的准确性就越高。而模仿这种大脑思维模式,正是BP神经网络所专长的。 (1)工程特征量的选取及数据处理。由于BP神经网络的激活函数多选择为单极性Sigmoid函数,这就要求网络的输入输出量均应在[0-1]之间。对于连续值变量,我们需要进行归一化处理。 而归一化处理的方法有很多种,这里选取较为简单易行的最大值归一化法,在同期历史数据中确定最大值,并以此为基数将所有连续值变量数据转换到[0-1]之间。对于定性变量,根据专家的意见,按费用越高对应[0-1]之间值越大的原则确定,重要的是该小数与工程特征量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而不是这个小数的具体取值。 (2)BP神经网络估价模型的建立。本文采用三层的BP神经网络,即单隐层BP神经网络。根据分析结果,输入层为11个神经元,分别代表11个工程特征量,输出层为1个神经元即工程单方造价。隐层神经元个数根据柯尔莫哥洛夫定理设为2m+1(m为输入层单元数),即23个。学习速率系数取为0.01。 (3)模型检测结果分析。在网络训练完成收敛后,利用最后5组测试数据,对网络的训练效果进行检测,结果可见表1。 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到,总体误差较小,已经基本满足工程可行性研究的投资估算需要,而且也满足了我国工程概算造价的误差范围,说明模型的范化能力较好,模型比较成功。但仍然存在误差较大的工程,分析原因主要有,工程特征量的选取还存在不足,目前较多靠经验,而工程特征量的选取是决定最终模型检测结果准确性的关键因素,提高它的选取质量至关重要。 此外训练样本的选取也不完善,同时样本的数量太少,使网络对于一些特征的学习不够,因而个别工程检测结果误差较大。 结论:通过前面的理论分析和实际应用,可以看到神经网络具有分布式存贮和并行计算学习以及自适应性、容错性等特性,较之现有的工程估价模型更能适应工程造价的动态变化。特别是BP神经网络模型对建筑工程估价有很好的适应性,应用的结果也显示了其估算精度能达到预期要求,并且存在进一步改善的空间。 因此,应该说应用BP神经网络进行工程估价是切实可行的,而且在提高工程估价的速度和精度上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 作者单位:李杨 华北电力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刘庭军 宁夏电力公司中卫供电局 工程估价论文:估价入账工程折旧费税务处理 实际投入使用但没有取得发票的固定资产,会计上暂估入账并按规定计提在成本费用列支的折旧额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实务中一直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未取得发票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不可以在税前扣除,其依据是不符合申报扣除的“真实性”要求;另一种认为按照权责发生制和税法规定投人使用的次月计提折旧的规定,可以按会计制度的处理进行税收处理,即不必作税收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以下简称79号文件)规定“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人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税法虽然允许企业的资产在投入使用的次月计提折旧,但应在随后的12个月之内及时取得真实合法的结算发票,按实际金额调整。 一、估价资产折旧相关规定解析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财企[2002]310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制度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第五十八条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由于固定资产在构建过程中,建设周期长,经常会出现虽然工程已完工,固定资产已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且固定资产实际已经使用,并取得收益,但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而未取得全额发票不能及时人账、计提折旧,不能全面反映企业成本费用的情况,对此税法一直没有明确规定。税法上,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税法上对其计税基础的把握是以工程的竣工结算为标志。这一规定与会计规定是有差异的,因为会计上规定的标准是预定可使用状态,预定可使用状态不等同于工程的竣工结算,事实上有可能存在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并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固定资产。国税函[2010]79号文就是为了解决税会差异和统一各地执行口径:(1)明确了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必须有合法的扣税凭证,即以发票作为支撑。没有发票不允许税前扣除。(2)在实际投入使用时,没有全额发票的,可以先按照合同规定金额入账计提折旧,但是缓冲期只有12个月,并且发票取得后还要进行纳税调整。(3)本项规定同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同,会计准则规定,按照暂估价格计提折旧,将来如果同暂估价格有出入的,不再进行追溯调整。而税法要求调整。 二、估价资产折旧处理会税差异 会计对此事项的处理,无论是企业会计制度还是企业会计准则均是规定应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只是在以后调整上有差异,会计制度上规定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而会计准则规定,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税法上可以先按照合同规定金额入账计提折旧,但是缓冲期只有12个月,并且发票取得后还要进行纳税调整。会计按照暂估价格计提折旧,将来如果同暂估价格有出入的,不再进行追溯调整,而税法要求调整。 三、工程与发票管理要求 根据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在建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后,应当在一个年度内办理竣工决算。”因此企业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并取得发票,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人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与财务通则的时间规定相符。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工程项目》第十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工程价款结算的管理,明确价款结算的条件、方式和金额等内容,确保工程款项按合同约定或工程进度及时、准确支付”。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开展决算审计,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竣工验收,重点关注项目投资额、概预算执行、资金管理、工程质量等内容。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财产清单,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内部控制是企业管理的要求,因此,作为企业的财务人员应该且有义务督促对方单位依法及时开具发票,避免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受到处罚,减少由此带来的损失。《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属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同时还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交通经济论文:规划交通经济论文 1交通经济概念 所谓交通经济简单的说就是利用经济手段将交通、经济等这些因素有效结合起来,在此基础上,分析实施交通规划的成本以及能够取得的利润等,经过分析最后对交通规划方案进行评价预测等的一种理论。交通经济的这种理论本身就是一种边缘学术理论,它还需要经过不断的实践来充实自己。但是交通经济的概念在我国并不存在特别明显的界定,目前,世界各国对交通经济的研究都还仅仅是初级阶段,但是因为交通规划出现的很早,所以交通经济也作为它的分支而引起很多专家学者的兴趣。通过上述概念我们能够简单了解交通经济主要研究的对象就是人与物的运送问题,但是对交通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基础设计建设等很多方面都没有关注,因此对交通经济的研究也就是对交通运输的研究。 2我国交通规划中交通经济的现状 近些年来,我国很多的大中城市都特别重视对城市交通的规划,为了能够促进城市交通和谐发展,有效的配置交通资源,做到人和物的分配都很和谐。总体上讲,我国在交通规划中还是很少能考虑到交通经济的问题,因此在交通规划方面,交通经济依然存在很多问题,笔者总结如下: 2.1道路交通规划中的交通经济问题道路规划时交通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在人们经济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今天,很多的居民都拥有了自己的车,因此对道路进行规划非常重要,再加之,近些年来,我国各大城市出现道路拥堵现象十分严重,因此相关的政府部门为了缓解这个问题,一味地加宽道路,并没有考虑到交通经济的问题,无论是资金的投入还是资源配置方面都没有达到最佳,也就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城市道路交通的问题。 2.2区域重点没有进行有效的分配对交通进行规划主要针对的是城市,城市有些区域的交通问题亟待解决,有些区域交通问题并不明显,因此在进行交通规划时应该重点突出亟待解决的交通问题的区域。但是某些城市却没有做到这一点,全部的城市道路都按照同一标准进行规划,这就严重浪费了交通资源。有些城市交通问题并不突出的区域可以过一段时间进行规划,应该集中力量重点解决交通问题严重的区域。但是这不是说不解决交通问题不严重的区域,因为有些区域经济的发展需要交通做后盾,这样的区域也应该重点规划,以促进城市整体经济的发展。还有一个问题普遍存在,那就是为了解决交通问题,而不顾历史文化遗产的存留,一味地破坏,这是非常不可取的,相关负责人员应该制止这种现象的发生。 2.3没有完善的交通配套设施在对城市交通进行规划时往往只将重心放在道路和绿化上,而忽略了交通道路中为行人提供安全自由的活动场所,很多车辆停放在路边,严重造成了交通的拥堵,降低了道路的通行率,甚至有些道路没有路标,照明灯许久没有更换或者安装,施工道路质量低下,影响路人的正常行走,从而影响了经济的发展。 2.4交通建设超过道路承载能力由于迫切的经济发展需要,市场不断的追求利益最大化,对交通道路两旁的土地进行拍卖,来开发各种项目。这种激烈拉动内需的方式严重超过了交通道路的承受范围及承载能力,市场是展开了,但对交通发展造成很大的影响。 3做好交通规划中的交通经济问题的策略 上文中笔者主要向我们介绍了我国在交通规划中的交通经济问题存在的问题,从这些问题我们能够清楚的知道,我国在交通经济问题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都很欠缺,那么,在交通规划中如何做好交通经济问题呢?笔者总结如下: 3.1保证道路交通规划规划城市道路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多重交通道路模式,投入建设一些新型交通道路环境,形成便捷的网络化交通,改变原有路面结构,从长远发展考虑,确定车道数,利用空间组合设计,通过色彩及线条的应用来提高城市交通环境。 3.2合理利用道路两侧土地国家鼓励经济的发展,但是制止滥用占用土地资源,对于交通道路两旁的土地,我们应该合理规划用地,不能因为经济的一时膨胀而破坏原有交通环境格局,应通过政府手段加以适度的开发,使经济通过交通规划能够持续发展。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对交通进行规划时要充分地考虑到交通经济的问题,只有在交通规划时做好交通经济的预算,才能在最低的经济成本以上,规划出最佳的交通设计方案。很多的城市在交通规划时,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有些过于看重交通经济而忽略了交通的质量,而有些则完全不考虑交通经济的问题,这使得很多的交通资源被浪费,只有在保证交通质量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交通经济问题才是可以的。本文是笔者经过自己多年的交通规划经验总结出来的,希望能够为相关城市交通规划提供借鉴,为我国交通经济的发展提供参考。 作者:王颖单位: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铁岭管理处 交通经济论文:探讨城客交通经济管理 1我国的城市客运交通管理现状 1.1政府对于城市客运交通管理的支持度不高 限制城市客运交通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政府对其支持的缺乏。城市客运交通的发展需要一个良好的环境,而良好的环境需要政府制定一个适合城市发展的管理条例,而我国的政府部门的城市交通管理条例不够完善,不足以保证客运交通这个公共服务的正常运行。在我国,私家车的使用率的大幅度增加,使得我国的能源需求量增加,促使其价格的迅速增长,对环境的污染力度也增加了,也导致了城市的拥堵现象越来越严重。这些问题需要政府的政策扶持,需要其对城市客运交通进行宏观管理,形成一套完善的城市客运交通的经济管理政策,才可以促进城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 1.2城市客运行业分散管理 城市客运行业包括了城市轨道交通、公共汽车、出租车等交通方式,它们的管理主题分散在各个部门,没有统一的管理机构和交通规划,因此,它们有各自的运营方式、不同的管理模式、不同的建设管理政策。这些交通方式的分散管理,没有得到统一的管理,使的公共服务事业的脱轨,各种方式之间没有得到合理有效的衔接和配合,造成城市客运交通的建设、管理、运营上的各项混乱以及造成了资源的浪费等问题,阻碍了我国的城市客运交通的发展。 1.3存在衔接不畅的交通规划 由于我国的城市化发展不是一下子就完成的,城市的规划是一步一步来完成的,所以,存在城市的总体布局和我国的城市客运交通的布局不协调,缺乏衔接性。我国的城市客运交通与包括铁路、公路、民航等的大交通规划缺乏衔接性。这是由于我国的体制分割,各项交通的规划都是独立进行的,包括城市客运交通,这样,这些交通之间就没有统筹性,缺乏应有的交流和联系,使得它们之间衔接不畅。而城市内部也存在不够衔接的现象。这是因为我国的城市交通管理模式的历史因素造成的,我们都知道,当一些意识形成了一定时间,要消除,就会产生一定的惯性,城市交通模式也一样。我国以前的交通管理模式是由城建、交通、公安和市政等交叉管理的,由于惯性,即使现在一城一交取代了原来的模式,也还保留着各自为政,对交通的分割管理,使交通之间的衔接无法进行。 1.4信息资源共享水平过低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各项公共事业都实行了信息化。我们的城市客运交通也不能落后,也要进行信息化,但是,我国的城市客运交通的信息资源共享水平却不高。我国还没有建立统一的运输经营体制,没有形成各个交通运输方式之间的衔接,信息管理者在缺乏信息资源的共享条件下,没有得到统一的信息资源,无法使整个城市客运交通的运行统一起来,阻碍了城市交通的发展。 2对我国的城市客运交通管理经济政策的建议 2.1加强政府对城市交通的经济管理的经济政治支持 要使我国的城市客运交通的有效发展,需要加强政府对其的经济政治支持,不管是财政支持,还是政策支持,都是很哟必要的。政府应该制定相关的规则和管理条例,针对相关的城市交通问题,颁布合适的政策对其进行管理,尤其是在控制私家车的出行方面,以及群众对于出行方式的选择的问题上进行处理,鼓励大家减少私家车的出行,增加公交车的乘坐,不仅对能源的消耗,环境的保护,还是城市拥堵都有一定的缓解作用。制定相关管理条例对出行安全的管理,对醉驾的人员进行惩罚,加大安全出行的宣传工作,令大家了解安全规则,减少安全隐患。 2.2加强对多种交通方式的集中统一管理 统一的管理城市客运交通是很有必要的。只有有效的统一管理,才会让我们的城市客运交通得到发展。城市客运交通需要在逻辑上实现统一,注重多种方式的统一和集中管理,增加各种方式之间的沟通和协调,衔接,使得人们的出行在几个方式之间转换,变得更加的方便。我国应该对城市客运交通运输行业的主管地位和只能进行确定,要严格管理区域,确定各自的管理区域,构建城市客运管理部门,实现统一集中管理。 2.3增加公众对城市客运交通的经济管理 城市客运交通是一个公共服务事业,关乎每一个在这个城市奔走的大众的权益,所以做好城市客运交通经济管理,就要增加公众对其的管理。增加公众对城市客运交通的管理对城市交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公众对城市交通的公共决策随着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而不断增强。公众是城市客运交通的主要使用者,他们的建议对于完善我们的城市客运交通有很大的帮助。所以,我们在各地区进行设点收集大家对城市客运交通的意见和建议,增加公众使用公共决策权力和义务的渠道,也增加了一个我们完善自己不足的一个渠道。城市客运交通的经济管理体系要面向大众,接受大众的批评和监督,以便更好地完善自身的发展。对于群众的建议和意见,要认真对待,有用的建议要接纳以及整改。 3结束语 不仅是在我国,甚至是全球,交通问题都是很严重的,不管是交通自身的一些问题,比如说交通拥堵,交通事故,等;还是一些全球性问题,能源短缺问题,环境污染问题,等,对我们的生活产生巨大的影响。全球各个国家都在寻求适合自己国家的方法来解决问题。在面临这些全球化问题下,我们应该联合起来,相互合作,相互借鉴,公共来解决这些问题。但是我国要结合自己的国情,在符合国情的前提下,可以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和理论,完善我国的城市客运交通的经济管理政策,促进我国的城市客运交通的不断发展进步。 作者:李耀明单位:邯郸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交通经济论文:研究交通经济的募资难处 一、我国交通经济融资情况介绍 民间资本虽然也是交通经济融资的一种,但是所占比例非常低,投资热情不高。这是因为交通建设耗资巨大,建设周期长、风险大,资金回收又比较慢,所以对于追求稳妥、希望快速回收资金的民间资本来说,投资交通建设没有太大的吸引力。 二、解决我国交通经济融资困难的途径 (一)发行交通经济债券 以发行交通经济债券的形式进行融资原来就有,但是主要集中在国家的宏观交通建设上,对于乡镇和县域交通经济比较少发行专门的债券。为促进基层的交通经济发展,缓解中央的投资压力,可以发行适量规模的乡镇交通建设债券和县域交通经济债券,减少中央的财政投入,以便进行关乎更多人利益的大型交通建设项目。另外,无论是国家交通经济债券还是基层交通经济债券,发行时都可以采取多种类发行,即根据交通建设的具体类型发行相关的债券,让人们的选择具有多样性,增加人们的投资积极性。 (二)加强对银行贷款的监管工作 贷款修路是一种在基层交通建设中比较普遍的方式,在长期的实际操作中形成了“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融资体制。这一运行模式在促进基层交通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存在的弊端也越来越明显。不少地区的政府在确定交通项目建设时未进行充分的考察和论证,急于求快而盲目贷款开工,造成经济效益达不到预期效果,无法偿还贷款本息的困境。不仅加大了政府的债务风险,也造成了大量不良贷款的产生,降低了银行对交通建设的投资热情,加深了交通经济的融资困境。为解决这一问题,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第一,国家应该加强对各地政府申请的交通项目的审批工作,严格把关,确保要上马的交通项目切实可行,能促进交通经济发展;第二,银行应严肃对待交通建设贷款申请,认真研究项目的收益性,将不良贷款比例降到最低;第三,狠抓收费还贷环节的工作,避免乱设收费项目、私自抬高收费标准等违法现象的产生。 (三)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自由调节两手抓 交通建设属于国家的基础公共设施建设,这就决定了交通经济具有极强的公益性质,要由国家和政府主导,但是不能因为这个原因就在融资的过程中完全排斥市场化的运作模式,拒绝市场的调节。交通经济毕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而社会的实际需求以及资源的配置都需要市场经济的调节。因此,在进行交通经济融资时,政府应该根据市场前景确定融资的可行性、融资规模与偿还方式以及融资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与市场两手抓,相互配合,在保证融资正确方向的同时,优化资源的配置,增强人们对交通经济的信心。 (四)吸引民间资本,拓宽融资途径 单纯靠政府投入和银行贷款已经不足以满足当前交通经济的发展,必须采取措施吸引民间资本的投入,为交通经济的发展注入新的动力。为吸引民间资本,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第一,政府对项目性质进行明确定位。交通建设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一种,对其进行投资会具有投资收益稳定、信用度高等其他投资方式不具备的优点。政府对要融资的交通项目性质进行明确定位,让老百姓、民间财团以及投资企业对所要投资的项目能有系统的了解,从而调动起其投资积极性。第二,采取措施,保证投资者的投资安全。为进一步提升投资者的安全感,可以采取以下举措:对于个人投资群体,可以由财政建立项目专项偿付准备金,专门用于保障个人投资者的股权回购;对于投资企业,可以划分部分交通项目沿线土地进行出让,利用土地出让、开发的净收益来确保支付投资股东的年固定回报收益和投资管理类企业股回购的资金需要。第三,要保证项目有稳定的收益。这是能吸引民间资本最重要的一点,即让民间资本投资交通建设,在稳定安全的前提下,又能挣的比银行存款利息多。总之,解决好交通经济的融资困境不仅能促进交通经济的快速发展,对整个国民经济建设也有重大积极影响。为缓解交通融资困境,一定要将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自由调节相结合,加强监管,吸引民间资本注入,丰富融资手段,全力做好交通经济融资工作。 作者:扈永胜单位:湖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交通经济论文:城市客运交通经济管理工作的研究 【摘要】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全国各地的联系日益紧密起来,由此带动了我国的经济发展,从而提高了我国的综合国力。在促进的众多发展当中,值得关注的一个是我国的城市客运交通体系的发展建设。现如今,为了实现城市客运经营对于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就要去思考如何去保证城市客运交通运营的经济效益。接下来,我就城市客运交通经济管理工作的具体内容以及如何去实现我国城市客运交通经济的发展做具体的分析。 【关键词】城市客运;交通经济;管理工作 城市客运作为一个城市必不可少并且属于公共基础设施一部分的系统,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其系统内部主要是由管理者、运营者和出行者三个要素组成,并且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但是,城市客运本身具有很强的非排他险和竞争性。光这两个性质就极有可能让城市客运交通系统的管理方面出现一定的混乱状况。为了避免这个状况的发生,避免给人们的生活出行带来不便,那就要在客运交通的经济管理工作方面多下功夫。针对这个问题,本文主要是对城市客运交通以及其管理工作做了较为全面的论述. 1.对于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工作的现状分析 1.1公众参与率有待提高 上面有提到,在城市客运交通系统当中主要由三要素组成,分别是:管理者、运营者和出行者。从客观方面来说出行者具有非常明显的作用。出行者即公众,也就是城市客运交通当中的主要载体和消费者。但是,在对系统的规章制度进行的研究当中发现一个问题,那就是——公众的参与度不达标。当然,这也并非说没有参与或者参与人数很低,但是却也充分的表明了公众参与的工作效率非常低下。就长远来看,公众参与率极有可能导致交通经济管理工作的认可方面产生一定的障碍,并且不利于城市客运交通系统的管理者去听取来自于群众的声音。短期看貌似没有什么影响,但是对于城市客运交通设施进一步的发展却有着一定的阻碍作用。 1.2配套设施有待完善 纵观全局,我们必须清楚的认识到,在城市客运交通系统当中,不能只是单单的注重建设设备和体系,还要注重配套设施和制度的建设。在这一方面,就得依靠相关部门做好一定的配合工作。何出此言呢?这是因为城市客运交通系统可以归结为公共系统,而公众系统的发展和维护当中并不仅仅只是需要公众们的自觉性和参与率,还需要制度和法律法规对系统进行一定的强制性约束。引用一句话:家有家规,国有国法。同理,系统同样需要有制度约束,这样才不至于出现混乱瘫痪的情况。话虽如此,在对全国的城市客运交通经济管理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查找的时候,发现这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建设还有待完善,有着缺少统一性标准、单一程度化较明显等缺点。这个漏洞对于全国的城市客运系统来说可能会导致系统出现混乱,甚至有可能成为人们出行的一大障碍。我们都知道,科学发展观早已被写入党章,但是科学的制度建设却一直没被大家所重视。我认为,在城市客运交通的建设当中,可以适当的进行科学制度建设,也许会有效的促进城市客运交通更好的发展。 2.对于如何完善城市客运交通经济管理工作的策略研究 2.1建立有一定标准的城市公交亏损的补贴机制 2.1.1依我之见,若想完善城市客运交通经济系统,政府可以针对不同的服务系统建立一定标准的城市公交亏损的目标补贴机制,并下达公交公司,让其按目标实施补贴机制。对于企业服务、公共服务、运营服务要有明显的区分,不能一概而论。补贴的方式有很多种,比如,在路线的提供方面补贴资金,尽可能的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等等。2.1.2除了前面说到的目标补贴机制,城市客运交通还可以选择适当的调整巴士票价。其实,公众并不知道,其实月票的价格不过是成本的三分之一,最多二分之一,这对于客运交通的发展长期来说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弊端的。所以,可以有选择、适当的调整月票的价格,与此同时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给予辅助,对于城市客运交通的发展增砖添瓦。 2.2增强公众对城市客运交通系统的参与率 出行对于我们大众来说息息相关,这也从侧面表明了城市客运交通系统的建设对于大众来说也同样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经过调查得知,在系统当中公众的参与率不达标,对于城市客运交通经济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都有着一定的阻碍作用。其实,随着我国的经济水平不断提高,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也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但是公众对于国家的许多系统方面的认知度和关注度还不够,这就需要政府开展一些活动进行科学的普及,比如可以通过举办听证会等形式,提高大众对城市客运交通系统的关注度,并且理性的听取和分析大众的要求,不断的发展提高我国的城市客运交通系统,更好的为大众的出行服务,为祖国的不断建设出一份力! 2.3不可忽略的政府扶持力度 一切计划的实施都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双手做支撑。在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工作中,政府的扶持力度对于其经济效益的实现程度有着不可忽略的影响力。同时,政府的扶持对于城市客运交通系统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也起着保障的作用。由此观之,在城市客运交通系统当中我们切不可忽略政府的扶持力度,而是要进行适当性的扩大扶持力度,以便更好的完善和推进系统的建设。 2.4对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科学编制以及法制建设的加强 在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当中,除了需要政府进一步的加大扶持力度,在公共交通规划方面也要进行科学的编制。在城市交通发展的目标和战略的制定当中试着选择通过科学编制去解决,去实施。在这其中,交通与土地利用之间的关系也不可忽视。如果想要确保土地的使用能促进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那就更加需要科学编制,而不是简单的去定制目标。在交通之间的接口处,还有对于如何提高公共交通的吸引力方面也要做足功夫,切忌纸上谈兵,一切还需付诸行动。简单来说,一个明确的轨道交通在整个城市的公共交通系统当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甚至可以说是其不可分割的一个重要部分,对于其的发展也就不言而喻了。总而言之,我国的经济发展正在不断的上升当中,与此同时,人们对于公共设施建设的需求也在进一步加大。为了满足大众不断增加的出行需求,在城市交通系统方面政府就要加大关注力度和扶持力度,以求城市客运交通系统的发展处于健康的铁轨上,一步一步,抵达目的地。我想,这对于实现城市客运交通系统对于大众的需求保障经济效益的实现都能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作者:蒋树鹏 单位:山东省寿光市交通运输局 交通经济论文:交通经济发展公路运输论文 一、我国公路发展的现状 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得我国公路建设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代,在公路等级及质量上都有了很大的提高。我国高速公路也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二十多年的不懈努力使得我国公路设施发生了跳跃性的发展,开辟了一条条长距离、跨省高速公路,也正因为有了这一条条长距离的高速公路,使得省际之间、城市之间的距离被大大的缩短了,同时加快了区域间的沟通与交流,实现了更大空间的资源的有效配置,因此对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及社会进步也都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今天的公路运输已经深入到了人们生活、生产之中,并且渐渐的改变着人们的生活与生产,使广大人民的生活变得更加富强、便利。 二、怎样促进公路运输经济的发展 1统一思想、完善政策 作为广大的公路运输干部职工应当将思想与实际相结合,改革创新观念及发展模式,同时统一思想,将相关的规章制度及政策进行完善,将工作质量进一步提高,做到“和谐交通,平安运输”。同时通过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实现对公路运输的监督管理,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来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 2实现公路运输的集体化经营 从当前的实际情况看来,我国的公路运输公司都是以自我为中心,其发展方式也是独立经营,这样的现状不仅加大了公司自身的内耗,也使得整个市场缺乏了凝聚力,企业也得不到明显的发展,只是在自身的小圈子中徘徊而已,一旦出现外来市场其顶抗力相当薄弱。因此应当要组建跨区域的公路运输企业,将各个运输企业间紧密相连,这样才能够真正的促进我国公路运输经济的发展。 3要有风险共担的精神 各种公路运输模式都具有较大的风险,由于车辆增加和公路建设速度的不同步,导致了车辆越来越多,道路越来越拥挤,随之的交通事故发生率也渐渐增加。为了更大程度吸纳个体车辆进入运输公司进行经营,运输公司就应当建立风险共担机制,这样才能够为广大经营者在一定程度上排除风险和后顾之忧。 三、结语 综上所述,公路运输经济是交通运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路运输是我国经济的命脉,是重要的服务行业之一,我国经济发展离不开公路运输经济的发展。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也带动着公路运输的发展,公路运输经济的发展好坏将直接影响到我国经济的发展。因此怎样促进公路运输经济的发展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同时也是保障我国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希望通过本文对于我国公路运输经济发展的讨论,能够对于促进我国公路运输经济发展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和实际意义。 作者:杨欣 单位:南京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交通经济论文:交通经济融资窘境状态分析 本文作者:侯永惠 单位:阜新市交通局直属分局 虽然我国的交通经济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可是在公路建设和公路养护方面还存在很明显的问题,最大的困难就是资金供给缺乏,这成为制约交通经济发展的最关键因素。融资渠道不宽是基本现状,针对这种现状,应该集思广益,寻找各种有效的对策渠道,确保融资达到理想目标水平。 1我国交通经济融资现状 交通经济对于区域整体经济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作用,就目前我国区域内交通经济的现实情况来看,发展规模和发展势头都较从前有了非常大的改观,可是所有有利的变化几乎都是依赖于当地政府的政策扶持,所有融资渠道中,政府投资占有压倒性优势。传统的交通经济中,政府投资一般分成两种形式,其一是政府用投放国债的办法筹集资金,其二是中央财政直接下拨资金。虽然这两种融资方式一度给交通经济以很大帮助,但是却始终不能跟得上区域内整体经济的发展速度。面对资金短缺问题的日益明显,民间资本融资的作用正在显现出来。一些区域尝试进行的企业融资等形式也取得了非常良好的效果。实际上政府已经很早就注意到了银行对于交通融资的重要意义,鼓励银行进行交通贷款业务,可实际情况是,银行对于交通融资形式的贷款热情不高,因为交通经济尤其是县域与乡镇交通经济贷款收益低、偿还时间长,因为各种客观条件的制约,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还贷能力较弱。银行融资成本被刻意提高。上面我们提到的民间资本融资,因为众所周知的工程项目耗资大周期长的原因,吸引到民间资本并不容易,交通经济融资的吸引力不大,所以单靠某一项融资方式,在目前来讲,都难以起到既定效果,应当对各种融资手段进行综合应用。 2交通经济融资手段 2.1发行公路债券 根据世界先进国家的公路与铁路建设经济,发行较大规模的行业债券是一种极为有效的基础建设型融资形式,发行交通建设债券的办法有两种,其一是政府发行债券,以国债来进行城乡建设基础筹资是一种很重要且行之有效的办法,可是因为我们国家正在逐步淡化积极的货币财政政策,以发行国债的办法进行融资筹资有其局限性。其二是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欧美等发达国家基本是以发放地方债券的办法作为公路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我国也逐步朝此方向发展,可是这种债券筹资方式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2.2建立公路基金 在日本、美国以及澳大利亚等经济市场成熟的国家,设置公路建设资金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融资途径。现在我国也设置有专门的专项公路建设基金,可是政府财政收支情况对于基金的影响力很大,难以保证基本城乡公路建设的顺利实施。所以我们需要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发展经验,构建以市场经济为主导的交通经济建设基本资金。用政府税收的方式保障基金的正常运转,将其应当起到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2.3灵活招商途径 发展交通经济,同发展区域经济的情况有很大的关系,能够有效推动当地区域经济全面发展。而反过来,区域内经济特点也会在一定程度内影响到交通建设及交通经济,若该地区有明显的地域特点,则可以充分利用其特色作为引入外资的发展助力器。比如用多种形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到交通经济的发展建设中来,鼓励社会民营资本进行多种交通经济建设前景利好的项目投资。如此一来.就可以把政府的投人资金闲置下来,用到经济效益较差或者不稳定、融资难度大的项目中来,让国家公共建设目标得到实现。依据区域特色,鼓励民间资本与外来资金参加本区域内的交通建设,需要把握住的一个重要尺度就是,需要权衡利弊,不能以牺牲本地资源作为发展代价。否则所得不能偿其所失,会极大地影响到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 2.4强化市场运作 交通经济有非常强的公益性特点,可是在融资的过程中,绝对不能对市场化的运作模式进行直接拒绝,若政府改变传统的落后思维,加入一些与时展相衔接的理性条件,便可以让城乡交通经济建设转变成为经营型的活动,让其以市场经济的动作模式进行资本筹集。交通建设能在很大的程度上完善当地交通乃至整体经济的发展,让本地区硬件投资环境得到加强,促进本地区发展与对外开放程度,继而循环至增进招商引资、增加财政收入的链条内。 2.5促进政府财政支持力度 推动省级直管区域的改革,给当地政府以更自由的财政自主权力,加强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转移财政的支付力度,保证区域内交通发展所需要经济基础的落实。交通经济一旦成为一项公共产品,便且有了全国统一性与地方支配性的双重特点,需要明确区域内交通一方面便利了当地人民的出行,另一方面它也是全国统一交通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区域内交通的流畅同时也方便了全国交通的运行与管理。根据这一双重属性,中央政府财政理应加大各区域内交通经济发展的扶植力度。在政策、资金、制度等多方面保证区域交通经济得到顺利发展。 3交通融资问题的几点思考 3.1交通融资的基础是组织领导 交通经济融资若想取得实质性进展,离不开领导的支持。首先应当成立市级的融资工作小组,注意融资工作的组织管理,首先在物质上给工作以相应的支持和保障,划拨专用的土地给交通经济融资单位,让交通经济融资部门得到业务上的基本保证。其次应当在政策上给相关工作一定的倾向性,建立专门的融资工作奖惩办法,提升交通经济融资企业的工作积极性。第三是市融资部门对下属单位的大力支持,给交通融资工作以政策性指导,为其提供信息与贷款担保。第四,交通局党委要作好工作,主要负责领导下基层多次了解融资发展情况,同融资企业一同商讨各类融资问题,发现问题,特殊事情特殊办,紧急事情提前办,及时对相关问题做出指示并帮助解决,使融资公司可以克服阻力,在预定的时间内筹措到建设资金,保障交通经济的顺利发展。 3.2交通融资的关键是体制创新 相同的交通规划项目,相同的国家宏观调控对策,因为经济动作体制的区别,所起到最终的融资效果也完全不同,总结各地交通经济融资所取得的成绩与失败的教训,其中成功案例之所以成功,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大胆创新融资体系,勇于变革政府工作职能,采用总融资公司和融资部门公司联合运作的新型模式,确定融资主体,强化融资指导力度,在实际中解决融资难的政府工作压力,市级融资公司对全市交通资源进行全面整合,为各部门提供融资信息,负责整体的融资担保管理,并在政府职能部门的引导下,依据市场化运作模式,负责本区域的筹措资金工作,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共同形成有机交通经济融资整体。 3.3交通融资的保障是贷款诚信 所有基于合作的经济,其理性基础都是诚信,交通经济融资任务艰巨,在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下,交通经济发展没有退路可走,处境的艰难让建设部门同银行间的合作过程变得非常敏感,若想在众多贷款单位里脱颖而出,同银行建立良好的信贷关系,绝对不是偶然可以成功的,回顾近十年的交通建设经济信贷过程,我们可以发现,成功者的显著共同点是筹资者同银行都保持着非常良好的合作关系,在融资的过程中可以做到用心办事,以诚待人,认真贯彻诚信的经营理念,注意建设、爱岗敬业,积极做好分内工作,让银行切实感受到筹资工作的诚意,逐步对其加深好感,双方建立互相信任的关系,乐于将贷款发放至建设单位手中,并能够主动扩大贷款数额。这是银行贷款这一重要融资渠道取得成功的关键内在因素。 4总结 发展交通经济对于整个经济建设来讲具有重要的战略价值,交通的发展,对城乡经济的均衡具有深远影响,所以我们一定要重视交通经济问题,尤其是交通融资工作,在政府引导有效防范风险的同时,注意积极地引进民间资本,给交通经济带来新的活力。 交通经济论文:客运交通经济管理分析 一、当前客运交通管理条例下的交通经济管理体系的现状 (一)政府部门对客运交通经济的扶持力度不足 政府部门对客运交通经济的扶持力度不足是限制客运交通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相比与客运交通作为公共服务体系的一个分支,为了保证其正常运营,交通管理条例下的管理体系下交通经济管理体系,需要政府制定一系列经济管理政策以及经济扶持条例。否则在如今城市的车辆拥有量出现指数式的增长,石油、燃气、电力、车辆零配件及各种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下,政府如果不加大扶持力度,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客运交通必然会出现萎缩的情况,城市拥堵也会更加严重。客运交通为整个社会群体的出行提供了很大的方便,政府的支持力度要不断加大,不能够出现停滞不前的情况,这样对整个客运交通的发展起到了限制作用。 (二)客运交通管理体系混乱缺乏统一立法 由于我国城市公共交通相对发展还不成熟,起步较晚,城市公共交通缺乏统一的法律法规,各地方现行的一些制度与条例缺乏统一的规定。导致其执法力度不足,法律效用不高,很多条例制度只是在本省适用,缺乏一个大型的法律管理体系,因此对于交通经济管理体系的调控作用也会因为其局限性而削弱。 (三)公众对交通经济管理政策的制度参与度低 公众参与管理,对于客运交通经济管理条例下的交通经济管理体系政策的制定有着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国公众对于交通经济管理政策制定的参与度低,很多城市只是利用民主选举、座谈会等形式走过场,另外公众对于自己参与管理的权利缺乏有效认识,导致很多政策的制定都违反了其服务大众的制定原则,最后制定出来的方案政策当然会导致民众不满。 二、客运交通管理条例下的交通经济管理体系优化的相关策略及具体应用 (一)政府加强对客运交通的经济扶持 加强政府对城市公共交通的经济扶持,对客运交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是完善交通经济管理体系的必由之路。通过政府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与交通管理条例,以及根据经济发展,加大对客运交通的财政投入等措施,才能保证客运交通的持续发展。对此国内外都有深刻认识,例如,在济南政府网上,农工党济南市委以《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政府应当提供政策支持并加大财政投入》一文向政府提议对客运交通的经济扶持并得以通过。此外在德国公共市郊客运法规也有定,“当公共市郊客运由于执行它在公共经济方面的任务,而这个任务又不允许它用交通收入来弥补费用支出时,它可以得到经济补偿。”由此可见,政府加强对客运交通的经济扶持对于客运交通管理体系下的交通经济管理有着重要影响。 (二)加强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的统一立法进程 加强对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的进程是我国城市交通发展的必然趋势,只有统一立法,并以此为后盾,依照统一的执法制度对客运管理体系进行管理和控制,才能规范交通经济管理体系中的经营、营运、罚则等过程的具体事项,完善客运交通管理条例下的交通管理条例。客运交通经济管理是一项复杂且任务繁多的管理工作,政府应该建立一个一个全面系统的法律法规的保障下,从而改进整个客运交通经济管理体系可能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消除整个客运交通经济管理工作的失真和混乱,进而改进和优化整个客运交通经济管理体系。 (三)加强公众在交通经济管理政策制定中的参与度 由于公共客运交通政策直接关系到公众的切身利益,加强公众在交通经济管理政策制定中的参与度,对于客运交通管理条例下的交通经济管理体系政策的制定有着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公众对参与公共政策指定的意识逐渐加强。因此,引导加强公众参与交通经济管理政策,是科学、民主制定政策的重要措施。在很多的客运交通站点,一些便民的服务设施应该得到完善,并且设置充足的意见和建议箱,这样就使得人们在使用客运交通时能够享受的一些基本的义务和权力。整个客运交通经济管理体系应该面向公众实行透明化、公开化的管理,有效地对整个客运交通经济管理体系进行监督和评估,体现出面向大众、服务大众的宗旨。 三、总结 总而言之,在我国交通问题日益严重的情况下,大力发展客运交通,是缓解城市交通拥堵下的重要方法。客运交通管理条例下的交通经济管理体系,需要借助国外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与理论,并结合我国国情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不断修改与完善相关的政策制定,使交通经济管理体系成熟。 交通经济论文:交通经济发展中信息化管控的影响 信息化管理能够有效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 公路运输企业与其他企业不同,公路运输企业需要面对很多的风险,比例不良的天气情况、道路的维修等。在我国北方地区冬季经常会出现风雪天气,在公路运输中不同情况的风雪也会出现各种影响以及风险,在我国南方地区也存在着大量的多雨天气,除了这些影响因素之外,维修公路造成的绕路问题也会加大成本。这些问题都会对公路运输企业的经营造成影响,同时也会产生不同的风险。因此,公路运输企业需要事前了解这些风险因素,由此才可以对这些风险提出科学的措施,并且有效规避风险或者降低风险产生的损害。所以通过信息化管理公路运输企业能够搜集各种风险信息,并且对这些风险实行有效防范,更好的使企业发展。 信息化管理能够提升公路运输业的服务水平 伴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公路运输行业也出现了更加激烈的竞争,因此公路运输行业需要认清自己的优点才可以获得更多的客户。可是对于客户来讲,除了速度、安全等因素之外,对公路运输企业的选择标准还包括服务水平。公路运输行业属于服务性行业,它能够帮助客户运输货物到制定的地点,并且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信息化管理能够确保客户获得更加优良的服务,假如产生了安全问题,客户能够按照信息化管理体系查出存在问题的原因,并且获得一些赔偿,不仅仅是这样,伴随着迅速发展的信息技术水平,可以通过信息化管理体系对自己的货物随时进行跟踪,凭此使客户获得更加好的服务。 公路运输经济发展中信息化管理建议 (一)发展信息管理关联式网络 我国目前许多公路运输企业在企业内部构建了信息化管理网络,也可以认为企业仅仅是对运输业务自身充分进行了重视,而其他的问题则缺乏考虑。当我们详细分析公路运输经济将来的发展情况时发现,企业还需构建信息管理关联式网络,也可以认为企业应当构建与企业经营战略相关联的信息网络,促使企业做好本身运输业务的时候,也要对内部、外界的信息编制相关的发展企业战略。全面考虑公路运输经济的发展,反之则无法达到经济发展的最大化效果。 (二)制定客户服务系统 对于一个发展成熟的企业来讲客户服务系统是必备的,企业只有对客户进行重视,客户才可以为企业增加更多的经济效益,也可以认为只有进行付出,才可以得到更多的收获。因此公路运输企业应当时刻秉承着客户至上的重要原则,按照客户提出的相关需求组织有关工作。比如我们可以设计专门的客户界面在信息化管理的平台上,界面中应当包括了客户需求的相关信息及选项。客户只有在企业信息化管理的过程中得到优质服务,才会对公路运输企业做出选择。这些对于发展公路运输经济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三)构建评估体制 世上没有十全十美的人或者系统。因此要求我们不断对其实行完善。同理信息化管理系统也可能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存在着各种问题,因此我们需要构建科学、合理的评估机制,并且对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实施评估,联系企业某一阶段经济发展现实状况做出较为贴切的评估,并且按照获得的结果不断实施完善,在这个逐渐完善的过程中对公路运输经济的发展发挥促进作用。 结语 在公路运输经济发展过程中信息化管理体现出了极强的推动作用。在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下,充分利用了信息技术具有的优势特点,有利于公路运输业资源的科学配置,加快了行业的整合与划分,进一步为我国提供了更多的经济利益,促使行业迅速提高生产力。 作者:陈媛单位: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交通经济论文:交通经济发展 摘要:随着对交通运输的区域经济效益研究深入,可以注意到交通运输除了具有为区域经济发展服务的功能外,它对区域经济还具有引导功能,对地区经济结构、规模和空间具有反馈作用。本文结合交通经济带和区位理论的内容,分析青岛到烟台之间交通经济带的发展情况,以快速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为契机,加快经济带产业结构转型,促进胶东半岛经济发展和提高城市化水平。 关键词:交通经济带;形成机理;产业结构转型 交通经济带是一种经济活动沿着交通基础设施束集聚分布的现象;是以交通干线或综合运输通道作为发展主轴,以轴上或其吸引范围内的大中城市为依托,以发达的产业,特别是二三产业为主体的发达带状经济区域,是以交通基础设施为轴线的经济密集带。 胶东半岛交通经济带主要是指以兰-烟铁路、烟青一级路为发展轴线,包括青岛、烟台、威海三个主要城市的经济带,辐射范围包括潍坊市和交通沿线的县级城市,是济-青交通经济带的延伸。91年济青高速公路通车吸引青岛的大部分产业向济-青交通经济带扩散转移,胶东交通经济带受青岛工业波延伸影响较少,产业转型滞缓,在全省经济中所占比重逐步下降。结合交通经济带理论,分析胶东经济带的现状,在大力发展交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背景下,引导经济带产业转型,促进该地区经济发展。 1胶东半岛经济带交通基础设施现状 交通基础设施是交通经济带三大构成要素之一,是交通经济带形成发展的前提条件,对人口和产业集聚、扩散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交通经济带是建立在“点-轴”理论上发展起来的,作为发展轴的交通基础设施是产业布局及空间结构演变的重要因素,同时基础设施空间网络化促进交通经济带经济活动的集聚与扩散。随着经济实力增强,山东省加大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形成了铁路,公路,航空,海运,内河水运等多种运输方式。 铁路 已建成线路包括:胶-济铁路、兰-烟铁路、桃-威铁路、青岛-济南的客运专线。 规划修建线路:威海—石岛,青岛—烟台—威海—荣成城际,龙口—烟台,黄岛—日照。 公路 胶东地区建成和在建的高速公路多基于山东省“五纵四横一环”的蓝图,有:济青高速、潍烟高速、青烟高速、烟威高速、青威高速、同三高速、乌威高速。 航空 威海文登机场,潍坊机场,烟台莱山机场,青岛流亭机场。 港口 青岛港、烟台港、龙口港、威海港、荣城石岛港等。2008年山东全省实现港口吞吐量6.5亿吨,其中青岛港3亿吨,烟台境内港口共1.4亿吨,威海境内港口2000多万吨,占到全省的70%左右。2胶东半岛经济带的规模、地位 经济带必须是在人口和经济方面占有重要地位的区域,按照规模划分胶东半岛经济带属于省区内交通经济带,一直以来作为济-青交通经济带的延伸线。城市是人口和产业的依托,也是经济带的重要构成要素,通过分析经济带内城市的人口和经济指标可以很好的反映经济带的规模和发展水平。 2.1胶东半岛地区人口变动数据 一定的人口规模,较高的文化素质是经济带持续发展的动力,为经济带新技术的引进,新兴产业的发展,工业波的延伸提供了人才储备。胶东半岛人口密集,居民文化素质普遍较高,非常有利于经济带高新技术的引进。 2.2胶东半岛经济发展数据 2008年山东省实现国民生产总值31000亿,全国排名第2位。全省17个地级市中,胶东半岛4市实现国民生产总值占40%左右。 胶东经济带及其辐射范围的潍坊市人均经济水平远高于省内平均水平。 3胶东半岛经济带产业结构现状 产业实体是交通经济带的主体,特别是工业、金融商贸业和信息业是经济带的主要构成内容。产业结构升级和扩散是经济带发展壮大的主要动力,是推进经济带发展演化以至向外延伸的动力。胶东半岛经济带的主要城市均是沿海城市,近几年由于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带动了经济的快速增长。此外,胶东半岛因独特的地理位置,成为日本、韩国产业转移的主要目的地,以加工出口的外向型经济为主,受世界金融危机影响较大,迫切需要产业结构转型,保持经济带活力。 4胶东半岛经济带区位优势和机遇 胶东半岛三面环海,沿海岸线有多个重要港口;陆路交通发达,有铁路和多条高速公路连接,交通便利,有很强的交通区位优势。以青岛港为主枢纽的港口群直接和间接吸引范围,除山东全省外,还包括华北南半部、华中和西北地区,并与日本、韩国隔海相望,是日本、韩国产业转移的主要目的地。 山东省有建设半岛城市群和打造青岛一小时经济圈的规划,给胶东半岛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机遇。青岛市在黄岛建设中的原油加工基地,可以满足整个华北地区的需求,胶东经济带的发展可以把青岛石化产业影响范围延伸到北京、天津、河北、辽宁等地,增强胶东经济带的地位,使整个胶东半岛融入到国家的“环湾”发展规划。青--荣城际铁路的规划建设,将极大的方便经济带内人员的出行,吸引人才向交通线附近聚集,有利于高科技、新技术的引进,有利于经济带的产业转型和工业波从中心城市沿交通线的传播。青-荣城际铁路不但利于半岛城市群的建设,并且能使胶东经济带与国家的“环湾”发展规划相相接。 5结语 区域经济系统的空间演化与交通运输线的联系日益密切。每次运输方式变革都会在交通运输线路沿线引起新兴产业的发展,给区域经济增长带来活力。第一次变革为从水运向铁路运输的转变,形成了特色的“哈-大”,“胶-济”交通经济带。第二次变革为从铁路向高速公路运输方式的转变,形成了部分特色是高速公路交通经济带。在第二次变革中,“胶-济”交通经济带承接日韩产业转移,经济带产业机构的迅速调整延续了经济带的发展;“哈-大”交通经济带因产业结构调整不合理,经济出现衰落。高速铁路建设可以认为是我国第三次运输方式调整。新运输方式不仅强化经济带内城市的联系,扩大影响范围,还加快高新产业向经济带内中小城市扩散,改变目前胶东经济带内中小城市工业以低附加值来料加工为主的现状。 交通经济论文:浅析客运交通经济管理计策 一、我国的城市客运交通管理现状 1.政府对于城市客运交通管理的支持度不高 限制城市客运交通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政府对其支持的缺乏。城市客运交通的发展需要一个良好的环境,而良好的环境需要政府制定一个适合城市发展的管理条例,而我国的政府部门的城市交通管理条例不够完善,不足以保证客运交通这个公共服务的正常运行。在我国,私家车的使用率的大幅度增加,使得我国的能源需求量增加,促使其价格的迅速增长,对环境的污染力度也增加了,也导致了城市的拥堵现象越来越严重。这些问题需要政府的政策扶持,需要其对城市客运交通进行宏观管理,形成一套完善的城市客运交通的经济管理政策,才可以促进城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 2.城市客运行业分散管理 城市客运行业包括了城市轨道交通、公共汽车、出租车等交通方式,它们的管理主题分散在各个部门,没有统一的管理机构和交通规划,因此,它们有各自的运营方式、不同的管理模式、不同的建设管理政策。这些交通方式的分散管理,没有得到统一的管理,使的公共服务事业的脱轨,各种方式之间没有得到合理有效的衔接和配合,造成城市客运交通的建设、管理、运营上的各项混乱以及造成了资源的浪费等问题,阻碍了我国的城市客运交通的发展。 3.存在衔接不畅的交通规划 由于我国的城市化发展不是一下子就完成的,城市的规划是一步一步来完成的,所以,存在城市的总体布局和我国的城市客运交通的布局不协调,缺乏衔接性。我国的城市客运交通与包括铁路、公路、民航等的大交通规划缺乏衔接性。这是由于我国的体制分割,各项交通的规划都是独立进行的,包括城市客运交通,这样,这些交通之间就没有统筹性,缺乏应有的交流和联系,使得它们之间衔接不畅。而城市内部也存在不够衔接的现象。这是因为我国的城市交通管理模式的历史因素造成的,我们都知道,当一些意识形成了一定时间,要消除,就会产生一定的惯性,城市交通模式也一样。我国以前的交通管理模式是由城建、交通、公安和市政等交叉管理的,由于惯性,即使现在一城一交取代了原来的模式,也还保留着各自为政,对交通的分割管理,使交通之间的衔接无法进行。 4.信息资源共享水平过低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各项公共事业都实行了信息化。我们的城市客运交通也不能落后,也要进行信息化,但是,我国的城市客运交通的信息资源共享水平却不高。我国还没有建立统一的运输经营体制,没有形成各个交通运输方式之间的衔接,信息管理者在缺乏信息资源的共享条件下,没有得到统一的信息资源,无法使整个城市客运交通的运行统一起来,阻碍了城市交通的发展。 二、对我国的城市客运交通管理经济政策的建议 1.加强政府对城市交通的经济管理的经济政治支持 要使我国的城市客运交通的有效发展,需要加强政府对其的经济政治支持,不管是财政支持,还是政策支持,都是很哟必要的。政府应该制定相关的规则和管理条例,针对相关的城市交通问题,颁布合适的政策对其进行管理,尤其是在控制私家车的出行方面,以及群众对于出行方式的选择的问题上进行处理,鼓励大家减少私家车的出行,增加公交车的乘坐,不仅对能源的消耗,环境的保护,还是城市拥堵都有一定的缓解作用。制定相关管理条例对出行安全的管理,对醉驾的人员进行惩罚,加大安全出行的宣传工作,令大家了解安全规则,减少安全隐患。 2.加强对多种交通方式的集中统一管理 统一的管理城市客运交通是很有必要的。只有有效的统一管理,才会让我们的城市客运交通得到发展。城市客运交通需要在逻辑上实现统一,注重多种方式的统一和集中管理,增加各种方式之间的沟通和协调,衔接,使得人们的出行在几个方式之间转换,变得更加的方便。我国应该对城市客运交通运输行业的主管地位和只能进行确定,要严格管理区域,确定各自的管理区域,构建城市客运管理部门,实现统一集中管理。 3.增加公众对城市客运交通的经济管理 城市客运交通是一个公共服务事业,关乎每一个在这个城市奔走的大众的权益,所以做好城市客运交通经济管理,就要增加公众对其的管理。增加公众对城市客运交通的管理对城市交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公众对城市交通的公共决策随着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而不断增强。公众是城市客运交通的主要使用者,他们的建议对于完善我们的城市客运交通有很大的帮助。所以,我们在各地区进行设点收集大家对城市客运交通的意见和建议,增加公众使用公共决策权力和义务的渠道,也增加了一个我们完善自己不足的一个渠道。城市客运交通的经济管理体系要面向大众,接受大众的批评和监督,以便更好地完善自身的发展。对于群众的建议和意见,要认真对待,有用的建议要接纳以及整改。 三、结束语 不仅是在我国,甚至是全球,交通问题都是很严重的,不管是交通自身的一些问题,比如说交通拥堵,交通事故,等;还是一些全球性问题,能源短缺问题,环境污染问题,等,对我们的生活产生巨大的影响。全球各个国家都在寻求适合自己国家的方法来解决问题。在面临这些全球化问题下,我们应该联合起来,相互合作,相互借鉴,公共来解决这些问题。但是我国要结合自己的国情,在符合国情的前提下,可以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和理论,完善我国的城市客运交通的经济管理政策,促进我国的城市客运交通的不断发展进步。 作者:李耀明单位:邯郸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交通经济论文:城市客运交通经济管理政策研究分析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大幅度剧增,综合国力的全面改观,强大的社会主体必定以庞大的工程体系为依托,隐藏于其后的工程量和扩充规模空前增强,越来越多的目光投入到工程经济的运行估算当中,达到人为控制工程项目实施的目的。工程经济管理贯穿于地铁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如何防范工程经济管理是摆在现代企业面前的重要课题。本文就现代城市地铁建设工程投资经济管理进行探讨。 关键词:城市客运交通;经济管理;交通经济 引言: 现代城市地铁基础设施的建设是一个城市的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中项目投资成本的管理水平直接决定着项目的经济效益,因而加强项目投资成本管理与控制是实现项目效益最大化的基本保障,是建设单位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建项目投资成本的控制是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合理工期的前提下,减少资金投入,把项目成本控制在合理的额度内,以取得最佳的投资效益。 一、关于城市客运交通经济管理政策的目标分析 城市客运交通经济管理的政策基本目标是满足出行者的基本出行需求,在满足了出行者的最基本目标后,接着城市客运交通的经济管理政策还有自己的深层目标,包括社会公平、经济效益以及环境保护。要实现这些目标需要管理者的良好管理。管理者必须做好政策的决定工作,运用宏观调控保证城市客运交通的运行,调整好决策变量,还要控制好目标函数的取值,不可以令其超出既定范围。鼓励市民实行公交车出行的行为,减少私家车的出行,从而减少环境污染,能源消耗以及道路拥堵的现象。 城市客运交通经济管理政策使出行者的出行需求在时空范围和交通方式中处于平衡状态,它是从出行者的时间弹性、出行机会成本、价格弹性出发,改变出行者的决策来达到这个目标的。为了解决城市交通供需矛盾问题,它在运营者之中进行合作和竞争,最终实现城市交通的供需平衡和城市交通的稳定健康快速发展。 二、我国的城市客运交通管理现状 2.1 政府对于城市客运交通管理的支持度不高 限制城市客运交通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政府对其支持的缺乏。城市客运交通的发展需要一个良好的环境,而良好的环境需要政府制定一个适合城市发展的管理条例,而我国的政府部门的城市交通管理条例不够完善,不足以保证客运交通这个公共服务的正常运行。在我国,私家车的使用率的大幅度增加,使得我国的能源需求量增加,促使其价格的迅速增长,对环境的污染力度也增加了,也导致了城市的拥堵现象越来越严重。这些问题需要政府的政策扶持,需要其对城市客运交通进行宏观管理,形成一套完善的城市客运交通的经济管理政策,才可以促进城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 2.2 城市客运行业分散管理 城市客运行业包括了城市轨道交通、公共汽车、出租车等交通方式,它们的管理主题分散在各个部门,没有统一的管理机构和交通规划,因此,它们有各自的运营方式、不同的管理模式、不同的建设管理政策。这些交通方式的分散管理,没有得到统一的管理,使的公共服务事业的脱轨,各种方式之间没有得到合理有效的衔接和配合,造成城市客运交通的建设、管理、运营上的各项混乱以及造成了资源的浪费等问题,阻碍了我国的城市客运交通的发展。 2.3 存在衔接不畅的交通规划 由于我国的城市化发展不是一下子就完成的,城市的规划是一步一步来完成的,所以,存在城市的总体布局和我国的城市客运交通的布局不协调,缺乏衔接性。我国的城市客运交通与包括铁路、公路、民航等的大交通规划缺乏衔接性。这是由于我国的体制分割,各项交通的规划都是独立进行的,包括城市客运交通,这样,这些交通之间就没有统筹性,缺乏应有的交流和联系,使得它们之间衔接不畅。而城市内部也存在不够衔接的现象。这是因为我国的城市交通管理模式的历史因素造成的,我们都知道,当一些意识形成了一定时间,要消除,就会产生一定的惯性,城市交通模式也一样。我国以前的交通管理模式是由城建、交通、公安和市政等交叉管理的,由于惯性,即使现在一城一交取代了原来的模式,也还保留着各自为政,对交通的分割管理,使交通之间的衔接无法进行。 2.4 信息资源共享水平过低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各项公共事业都实行了信息化。我们的城市客运交通也不能落后,也要进行信息化,但是,我国的城市客运交通的信息资源共享水平却不高。我国还没有建立统一的运输经营体制,没有形成各个交通运输方式之间的衔接,信息管理者在缺乏信息资源的共享条件下,没有得到统一的信息资源,无法使整个城市客运交通的运行统一起来,阻碍了城市交通的发展。 三、对我国的城市客运交通管理经济政策的建议 3.1 加强政府对城市交通的经济管理的经济政治支持 要使我国的城市客运交通的有效发展,需要加强政府对其的经济政治支持,不管是财政支持,还是政策支持,都是很哟必要的。政府应该制定相关的规则和管理条例,针对相关的城市交通问题,颁布合适的政策对其进行管理,尤其是在控制私家车的出行方面,以及群众对于出行方式的选择的问题上进行处理,鼓励大家减少私家车的出行,增加公交车的乘坐,不仅对能源的消耗,环境的保护,还是城市拥堵都有一定的缓解作用。制定相关管理条例对出行安全的管理,对醉驾的人员进行惩罚,加大安全出行的宣传工作,令大家了解安全规则,减少安全隐患。 3.2 加强对多种交通方式的集中统一管理 统一的管理城市客运交通是很有必要的。只有有效的统一管理,才会让我们的城市客运交通得到发展。城市客运交通需要在逻辑上实现统一,注重多种方式的统一和集中管理,增加各种方式之间的沟通和协调,衔接,使得人们的出行在几个方式之间转换,变得更加的方便。我国应该对城市客运交通运输行业的主管地位和只能进行确定,要严格管理区域,确定各自的管理区域,构建城市客运管理部门,实现统一集中管理。 3.3 增加公众对城市客运交通的经济管理 城市客运交通是一个公共服务事业,关乎每一个在这个城市奔走的大众的权益,所以做好城市客运交通经济管理,就要增加公众对其的管理。增加公众对城市客运交通的管理对城市交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公众对城市交通的公共决策随着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而不断增强。公众是城市客运交通的主要使用者,他们的建议对于完善我们的城市客运交通有很大的帮助。所以,我们在各地区进行设点收集大家对城市客运交通的意见和建议,增加公众使用公共决策权力和义务的渠道,也增加了一个我们完善自己不足的一个渠道。城市客运交通的经济管理体系要面向大众,接受大众的批评和监督,以便更好地完善自身的发展。对于群众的建议和意见,要认真对待,有用的建议要接纳以及整改。 四、总结 现代城市地铁基础设施的建设是一个城市的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中项目投资成本的管理水平直接决定着项目的经济效益,因而加强项目投资成本管理与控制是实现项目效益最大化的基本保障,是建设单位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建项目投资成本的控制是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合理工期的前提下,减少资金投入,把项目成本控制在合理的额度内,以取得最佳的投资效益。 交通经济论文:新时期有关交通经济问题的综合研究 摘要:近些年来,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在日益加快,道路交通地位的重要性也更加的突出,交通经济得以全面的发展,在城市规划中,人们对交通经济问题的考虑也越来越多,城市规划与交通经济的关系也更加的密切,交通经济涉及到的范围与城市规划也没有更大的差别,因此,本文国从交通经济的视角出发,深入细致的理论研究交通经济评价的指标体系。 关键词:新时期 交通经济 综合研究 人们对交通经济的研究已经有了一段的历史,特别是在国外的研究进程中,国外的研究学者对交通经济问题已经有了一段时期的研究,但这一科学研究问题在20 世纪 20 年代初期就出现了半休眠状态,这一休眠阶段持续了一段时间,到了20世纪 60 年代,随着市场上的销售供应业的发展,城市交通也在扩展,交通利益问题也逐渐的显现出来,在发展中国家,运输领域的问题也受到了广泛的关注,人们开始意识到土地利用和交通的关系,并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研究,以此来解决现阶段的矛盾。因此,交通经济在这一时期也重新发展起来,导致交通经济和城市规划的界限也突显出来,这一问题也变得越来越模糊。但这一问题真正的成为学术研究专科是在20世纪 70 年代,交通经济属于微观经济的一个重要的分支,该领域与其他经济领域的发展密切相关。在研究中,交通经济内容主要是运送人和物资,与车辆和交通设施的生产量的关系并不大,该问题研究的重点是交通运输所包含的问题的实质。但对于我国来说,对交通经济的研究还是不够重视,对交通经济问题的研究尚处于定性的阶段,在城市交通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分析上,还未做出全面、系统的理论研究。随着国家中的矛盾越显突出,这些问题体现在交通需求和供给上,特别是城市交通的发展状况越来越紧张,并且城市化进程又不断带来新的问题,因此,国家在交通方面的投入增多,例如人力、物力等,但由于城市交通规划和建设缺乏指导性且可操作性差,城市交通建设盲目性的扩大,导致交通规划投资效益降低,这主要是与交通经济的研究理论有关,交通经济问题研究也更加的落后,没有明确交通发展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内在联系,在交通运输建设和经营活动中缺乏理论和实践研究,使其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一、交通经济的概念 交通经济的概念,是从交通和经济两方面考虑,研究的主要是城市交通规划问题,包括规划方案的成本、利益以及预测和评价等,还有就是针对研究问题来实施交通对策,运用经济杠杆来调节交通的需求和供给。交通经济的核心是人和物资的经济问题,关注于交通系统的环境以及交通状况的分布,要明确和清晰各个资源的费用、成本,在研究上已经逐步的定量化,以经济学角度来看,数据更精确,目前,人们对交通经济问题的研究和分析正向着对策和方案努力,试图用不同交通政策和解决方案来运用到实际状况中,根据不同的交通需求准确的预测经济问题。 二、交通项目经济评价的指标体系 一是城市交通项目在城市化的建设中逐渐增多,针对经济问题的研究,其核心问题是对规划项目进行综合评价,针对不同的方案进行比较,包括交通项目的费用和效益,从而在交通规划上做出正确的判断。因此,人们需要对与交通项目相关的各个经济因素进行清晰的认识,明确各项经济因素。目前,城市项目规划和建设还是很明确的,特别是交通费用方面,例如基建费用、搬迁费等,其中还有其他的费用,但这些费用在交通项目的效益上并没有起到多大的作用,这主要是由于交通项目的计费方法不尽合理。可见,交通项目的综合效益的计算方法还是欠缺成熟,也是困扰人们的问题。由于城市交通项目效益不像工业建设项目那么明显,使得决策难以实施。在实际中,我国已经进行重大的城市交通建设项目,采用费用-效益分析方法,通过实施科学的政策和完善的管理体制,从而得出适合的交通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体系。 二是交通建设项目的费用-效益分析。在经济分析中,费用-效益分析主要是从两方面理解,即为正和负,其中正的结果就是效益,而负的结果就是费用。根据对正、负的分析,来评价综合的影响。其中分析方法可以划分为三类,分别为以费用、效益的来源进行划分;以量化的能力大小划分;以项目影响的性质划分。 三是交通建设项目中的费用分类。建设项目的分类主要是对建设和系统运营,两者都涉及到费用问题,可以细化为道路建设费、养护费用、路面更换费用等,同时,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也会涉及到一些费用,例如项目监督费、现场办公费、设计调费等,对于这些费用应该进行综合考虑和评价,在分析中,项目评价要结合市场、劳动生产的效率,量化各种效益,全面的评价一个项目的所有影响。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城市建设步伐加快,使得人们的生活节奏和质量不断的提升,人们对生活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同时,人们生活中的便利设施就是以交通为基础,人们出行要求快速、方便、安全,这一愿望在当今时代也越来越明显,但随着道路环境也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的恶化,其环境形势制约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为了提升人们的出行质量和效率,就要针对交通经济来规划道路交通状况,建立符合实际情况的评价指标体系,以提高城市交通规划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交通经济论文:浅谈公路交通经济影响的评价与分析 【摘要】公路交通作为社会交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做出了长远的贡献。在当今社会,公路以其强大的通行能力、快捷的速度和灵活多变的通行方式成为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基本保障。本文着眼于分析公路的交通特点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继而分析公路交通的优势所在,最后加以分析和评价其对经济增长所带来的影响。 【关键词】公路交通;经济;评价分析 一、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现在我国已经跃居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们需要承担更大的责任和义务,在新时期做出更大的进步来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公路交通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设施。从上个世纪邓小平同志提出“要致富,先修路”的口号开始,公路交通的重要性已经被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根据统计数据显示,至2000年,我国公路运输汽车达到了702.8万辆。而到2010年,全国公路总里程数突破了400万公里。与此同时,在2010年一年中公路交通累计完成旅客运输为327.88亿人次,着比同期增长百分之十有余;累计完成的客运周转量合计约为27778.21亿,这也比同期增长百分之十有余。而在此一年中完成的货运总量为315.31亿吨,同比增长百分之十三;累计完成的货运周转量约为135169.6亿吨,同比增长了百分之十二。这都显示着我国公路交通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有着无法取代的地位。本文为此先阐述公路交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进而分析公路交通为什么无法代替,即其具有的优势,最后在此基础上详细分析公路交通对于经济影响的方方面面。 二、公路交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1.公路交通在我国运输体系中的地位 在我国目前存在交通运输系统中,一般包括铁路、公路、航空、水运以及管道这五种运输方式。而公路交通作为我国交通运输系统的子系统的地位及作用也越来越明显。公路运输由于具有直达门户、机动灵活、速度快且范围广等优势,成为实现沟通人流信息和物流所必不可缺的基础设施之一。目前,亦有许多国家将公路网的数量和质量作为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以及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从目前我国公路交通的客货运输量以及运输周转量的数据看来,我国公路交通已经在交通运输系统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2.公路运输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作为国民经济重要的基础设施,公路具有的社会公益性是无可比拟,亦是无可争议的。很难找到其他的一种基础设施能够如此持久的影响着经济的发展,创造无数的社会效益。此外,公路作为公共品和半公共品,是优良资产,对未来的经济会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公共基础产业的定义为公共品、半公共品,具有投资大,回收周期长的特点,一旦建成,则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并且收益稳定,持续时间长,回报率高。因而,公路运输在我国国民经济的影响极为深刻,它是我国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没有这种物质基础,则会极大地阻碍社会的长远发展,增加社会经济的运行成本。而随着人类历史车轮的不断向前,事实也证明了:尽可能的完善和改善基础设施的建设,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有着不可磨灭的贡献。具有便捷、灵活、快速的公路交通则成为一个国家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之一。 三、公路交通不可代替的优势 公路运输具有机动灵活、快速高效的特点。在整个交通体系中只有公路运输可以深入城市的大街小巷和农村山区。它不仅仅是一种运输方式,甚至还能为铁路运输,水运以及管道运输等提供客货集散任务。此外,在国防事业和部队现代化方面,公路交通也贡献着不可或缺的力量。自从50年代开始集装箱运输的兴起以及高速公路的建设,公路交通以其独有的特点,渐渐发展成为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之一。公路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使其能够站在如此高的地位上去。 1.不受自然条件约束,便于普及 众所周知,我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面对这么宽广的土地和众多的人口,受到地理条件的约束,例如江河湖泊,森林沙漠等,不可能将所有地方通过水运传输,这样的话速度又慢,很多地方又不能到达。因此,选择合理的公路交通才是明智之举。公路的点、线、面可以做到完美的结合,从而到达最好的运输效益。因而,无论农村还是偏远山区都可以连接到祖国的公路上去,实现公路入网,提高运输效率,从而提高区域经济效益。 2.送货上门,节约成本 公路运输能够实现直达运输,这方面明显可以弥补铁路,水运以及空运等运输方式的不足,可以充分达到节省运输周期的目的。这也是经济和社会效益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为了在短途运输或者长途运输中达到最好的经济效益,我们必须考虑到运输周期。而在这里,公路运输相比铁路运输和水运,有资金周期短、流动资金少以及市场投入快等优势,这也极大地减少了卸载费用和包装费用等。当然,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许多地区可以抄近路、绕小道,这也结成了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使得公路运输相比铁路运输和水运等成本低。这也是其他交通运输方式无法比拟的地方。 3.灵活性强,便于操作 铁路运输和水运的运输载体基本固定,无非火车和轮船,其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专业化,所有火车和船只服从调度。而我们知道“尾大难掉”的道理,对于每天巨大的客流和物流,本身的运输能力是难以满足的。而公路交通则不同,公路运输可以结合不同的运输对象选择不同的运输工具盒运送方式,例如:可卸载式火车、液罐车、冷藏保温车以及集装箱车甚至畜禽类专用车。这些实现的专业化的操作,能够极大地提高运输质量和运输效率,节约运输成本,这也是公路运输灵活性强的体现。 4.以人为本,方便广大群众 正如前边所述,公路运输是公共、半公共性质的国民基础设施。一旦公路修成后,周围地区的公民可以自由享用,自行车、拖拉机以及人畜力车都可以使用通行,为当地的小农经济和小商贩的经营生活提供了条件,改善了当地居民的生活,极大地方便了群众。所以说,公路运输是一项富国富民的投入。 四、公路交通对经济的影响 1.公路交通对经济增长有着极大地贡献 首先,公路交通行业直接创造了附加值。其次,公路交通通过承载的交通运输带动了各行各业的发展,创造了间接地附加值。最后,公路交通为社会增加了就业岗位,吸收大量社会劳动力。 2.公路交通对产业结构有深远影响 作为支撑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之一,公路交通队产业结构的推进有着深远影响。发到的公路体系清楚了不同地区因地理条件而产生的区别,加速了市场的统一进程。不仅如此,随着各地区的公路入网,市场形成的淘汰机制淘汰了落后产能,使得具有创新能力和高生产能力的企业站在了金字塔顶,有利于市场进行合理的资源配置。此外,高效的公路交通还推进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以及农产品商品化等。 3.公路交通对资源开发有促进作用 由于我国资源的自然分布不同,使得一些地区矿产资源丰富,而另一些地区则相对缺乏。而公路交通的全面建设使得这些都不在是问题。优良的运输系统使得资源丰富的地区能够与其他地区相接轨,从而在市场的条件下更好的发挥资源的优越性和资源的利用效率,当然也有利于缺乏资源的地区能够及时的使用资源。 4.公路交通增强了城市核心辐射能力 城市的经济结构中总是存在一些核心的区域,该区域能够引领整个大区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而强有力的公路交通则能够将这一功能扩散至极致。这就使得城市周围的贫困地区或者经济欠发达的地区能够通过交通入网,很快的与区域中心城市互动往来。由此,城市的核心辐射能力就极大地提高,带动了周围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统筹城乡发展,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和谐。 五、结论 本文通过对公路交通的深刻分析,分析和评价了其对经济的重要影响。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公路交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为了能够更好的促进地区的经济发展,公路交通系统的投资应该放到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的重要位置,不断优化和改善城镇公路交通的配置,从而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 交通经济论文:实现交通经济管理的有益探索 摘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如何搞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运输经济管理管理,不少专家已从国家立法、税费改革、管理体制理顺等宏观方面提出了有益的见解,对指导全国加强运输市场宏观调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就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强化交通运输经济管理,结合一些地区管理现状提几点建议。 关键词:市场经济 交通运输 经济管理 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具有先导性和基础性产业之一,近几年,国家相继颁布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等,为运政管理部门开展工作提供了有力武器。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为中心来组织经济运行的一种生产形式,主要依靠市场机制来配置社会资源,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件制下运输市场发生了一系列变化,运输市场经济管理摸式也发生变化。本文为此具体探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通运输经济管理的一些变化与改革。 一、 交通运输经济管理实行市场化改革的必要性 在目前市场经济体制下,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如何适应市场的需求,建立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运输市场,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真正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并逐步走向系统化、规范化、法律化的轨道,这是当前及今后一项较为突出的任务,那么市场化改革是其最重要的一条出路。 (一) 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需要 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生产社会化程度发展到一定阶段时的必然产物,只要是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商品经济,无论其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还是私有制,都必然要求实行市场经济体制,而交通运输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一部分。因此,交通运输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是现代生产力高度社会化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 (二) 是教育运输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客观要求 交通运输市场是进行道路运输商品交换的场所以及交换双方经济关系的总和。而运输企业则是运输要素市场的一部分,要落实企业的经营自主权,转换企业的经营机制,必须要有健全的运输市场做后盾,只要有了健康的运输市场机制,才有可能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促进经营机制的转换,从而推动整个运输行业的发展。 同时随着市场体制的逐渐完善、市场机制作用的逐步发挥,必将导致一些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从而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同时市场经济可以通过价格杠杆和公平自由竞争,促进交通运输行业经营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同时还有有利于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特别是通过税率、费率、价格等经济参数的调节来调控运输市场,从而促进交通运输事业的均衡发展。 二、市场条件下加强交通运输经济管理的措施 (一)实行全面预算管理 全面预算管理是发达国家多年积累的先进管理经验,它是建立在责、权、利相结合基础上的各责任单位的预算体系,通过其监督、激励及分配功能,解决企业的内部管理问题,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管理者只有广泛采用现代管理观念,充分认识全面预算管理的重要意义,不但懂得如何科学地编制全面预算,而且善于运用全面预算管理,才能使企业真正成长为现代企业,才能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交通运输企业要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应着力解决的以下两个问题。第一,要与实行现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相结合预算控制以成本控制为基础,现金流控制为核心。通过控制现金流量才能确保收入项目资金的及时回笼及各项费用的合理支出;只有严格实行现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充分发挥企业内部财务结算中心的功能,才能确保资金运用权力的高度集中,形成资金合力。降低财务风险,保证企业生产、建设、投资等资金的合理需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第二,要同深化目标成本管理相结合。全面预算管理直接涉及到企业的中心目标)利润,因此,必须进一步深化目标成本管理,从实际情况出发,找准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关键问题,瞄准国内外先进水平,制定降低成本、扭亏增效的规划、目标和措施,积极依靠全员降成本和科技降成本,加强成本、费用指标的控制,以确保企业利润目标的完成。 (二)实行合同运输 交通运输实行经济管理,依法尤为重要。认真贯彻执行5合同法6,在运输业户、货主中推行合同运输,就是依法管理运输市场的有效途径。实行合同运输能增强运输业户的责任心,保证货主单位物资及时安全运输,有利于加强运输市场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是深受车主、货主及管理部门欢迎的管理措施。近年来,徐州地区积极推行合同运输,加大依法治运力度,成效显著。在实施过程中,没有发生一次合同纠纷及商务质量事件,有力地改善了搬运装卸业的管理。比如铜山县大吴乡解台车队严守合同信誉,他们与淮阴煤建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一次该公司有3000多吨煤炭急需运到火车站装车,该车队不顾炎热,放弃休息,提前完成了任务,保证了淮阴煤建公司的煤炭及时外运。 (三)强化运输收入的稽查 新颁布的5运输进款及运输收入管理规定6新增了各级收入管理部门有权对客运售票系统、行包制票系统、货运制票系统生成的原始信息进行稽核、检查,并对客票信息、行包信息、货票信息网络传输的安全性、准确性进行检查与监督的条款。随着交通运输企业经营环境的变化,企业必须采取内部审核、会计核算、实地稽查的方法,对运输进款的资金运动及运输收入实现的全过程进行检查与监督,对发挥稽查的职能作用提出更高要求。收入稽查工作重在防范和纠正运输收入核算中发生的差错,查处运输收入领域违法犯纪和贪污舞弊行为,维护运输收入的正确与完整。新形势的工作要求我们的收入稽查人员既要帮促基层收入部门提高运输进款的核收业务,防止多少收款或漏收款,减少收费上的差错,又要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良好的工作作风与职业道德,强化稽查力度,准确分辨违纪行为的隐蔽化、多样化,严肃运输收入纪律,尽可能挽回国家运输收入经济损失。 (四)加强路车综合管理 因为交通运输市场的主要场所是路。交通运输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后,没有路便没有交通运输劳务商品的交易,也就没有道路运输市场。因此,离开路来进行运输管理,路子会越来越窄:而路车综合管理,才能保证运输市场管理的生命力。可以设想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将养路费稽征机构与运输管理机构台并,设置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机构,实行分级管理。中央级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机构管理特级和一级市场。负责这些市场的规划建设、基础设施的管理和服务等;省级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机构负责所辖范围内一级和二级市场的规划、建设、基础设施的管理和服务等;市级(地级)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机构负责所辖范围内二级三级市场的规划,建设、基础设施的管理和服务等;县及县以下重要乡镇可以设立市(地)级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担负市(地)级管理机构所赋予的职责等。 (五) 强化企业内部管理 在现代化市场的大潮中,交通运输企业要生存、要发展,改革是出路,管理是关键。一是加强对企业的管理,成立经理办公室、企业科、经营科,组成经营决策中心。职能是进行市场调研,市场预测,制定企业经营目标,内部管理的制度,岗位工作标准和进行市场信息管理,克服人浮于事,办事托沓,互相内耗、效益低、适应市场慢的弊病。二是管理人员要最佳化,加强企业管理主要的因素是企业领导,管理人员要专业化,培训最优秀的专业人才是加强企业管理的当务之急。三是企业管理制度化。市场具有规范性平等性、条理性的特点,运输事业要克服/以包代管理的弊病,制定科学的可操作性岗位工作标准,工效挂钩,奖罚分明,责权分明,完善企业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内容,控制运行机舸,以规范企业的内部管理行为和经营行为,作到依法经营,依法管理。 (六) 积极应用现代技术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交通运输经济管理也逐步向科学化、制度化、现代化发展,许多新的现代经济管理方法都会相继问世。企业要尽快的掌握市场动态、对经济信息进行快速模拟分析,就必须重视广泛不断运用先进的通讯技术和电子计算机,采用现代化市场的一些数字模式和理论以提高管理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总之,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运输市场将不断探入发展,运管部门当致力于探索研究,同时运输企业在经营中面临着严峻挑战,如何在实际工作中提高经济管理水平是各级收入部门都要积极面对并探索。我们既要培育、完善和发展运输市场,又要采用科学的切实可行的管理模式建立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运输市场。 交通经济论文:乡镇交通经济融资困难的状况分析 摘要:经济要发展,交通须先行,乡镇苏木(以下简称乡镇)经济的发展亦是如此,这在我国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中都得到了印证。但目前乡镇地区的交通发展状况还远远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制约乡镇交通发展最为重要的原因就是融资难的问题,本文主要结合内蒙古的实际,就乡镇交通经济融资难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能够更好的促进乡镇交通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乡镇交通经济 融资困难 融资渠道 民间融资 银行贷款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乡镇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目前已经成为了城市经济重要的补充,同时又和农村经济有效结合,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出的十分重要的作用。虽然我国各地的乡镇经济发展的状况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但基本上都有着一个共识,那就是把交通经济的发展放在首先发展的位置,交通要发展,首先要修路。但目前来看有内蒙古自治区的交通发展水平还远远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这其中最为重要的原因就是交通经济的发展融资比较困难。本文主要结合工作实践,就造成乡镇交通经济融资困难的原因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相应的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措施,以期能够更好的促进乡镇交通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目前内蒙古乡镇交通经济的融资状况分析 对于乡镇来讲,交通经济的情况对于乡镇全局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要想富,先修路”成为发展乡镇经济的共识。改革开放之后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乡镇交通经济的规模和力度都有了很大的提升,人们的出行条件大为改善, 这些变化主要依靠政府投资、民间投资以及银行贷款资金的涌入,这其中对乡镇经济融资影响最大的就是政府投资。政府投资对于乡镇经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政府通过发行国债的形式募集到资金,然后用这些资金投入到乡镇交通经济中,促进交通经济的健康发展。另外一种形式是当地的政府从上级政府获得下拨资金,使用这些资金发展乡镇交通。虽然利用政府投资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乡镇交通经济的健康发展,但内蒙古幅员辽阔,发展乡镇交通经济需要大量的资金,现有的这些融资方式也都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从总体的情况来看,目前乡镇交通经济的发展远远不能满足乡镇经济发展的需求,想法设法发展乡镇交通经济仍旧是未来一段时间内很多乡镇的重要工作。 二、乡镇交通经济银行融资的难点分析 面对乡镇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资金短缺的情况,一些地区的民间融资对乡镇交通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正在逐步的凸显。很多地区的乡镇鼓励农牧民积极参与到交通经济的建设中来,一些地区采取了政府出资,农牧民出力的形式发展乡镇交通,也有的乡镇,获得了比较好的效果,解决了一部分交通经济发展的困难。另外一些乡镇也开始利用银行来发展交通,鼓励乡镇交通经济向银行贷款解决融资难的问题。但是银行对于乡镇交通经济的贷款业务并没有太多的积极性。这主要是因为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乡镇经济主要是农牧业经济,农牧业经济的收入比较少,还款往往需要很长的时间,而且收益不高,这对于银行来讲存在着一定的资金回收风险。其次农牧业经济本身也不是很稳定,经常会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造成农作物大量减产,最终造成不能按期还款,在这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银行贷款给乡镇交通经济贷款的顾虑。农牧业经济的这些特点,使得银行对于乡镇经济的贷款并没有表现出积极性,这加剧了乡镇交通经济融资的难度,银行融资的高成本是造成乡镇交通经济融资的重要原因。 发展乡镇交通经济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并且建设项目需要耗费很长的时间。乡镇交通经济建设的特点使得民间资本对于乡镇交通经济的投资并不积极,所以仅仅依靠民间资本显然难以保障交通经济的健康发展,存在着比较大的风险,在新的时期探索适合乡镇交通经济的融资渠道就显得十分重要。 三、完善乡镇交通经济融资的策略分析 虽然政府投资、民间融资、银行贷款对于乡镇交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乡镇交通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是从全国乡镇交通经济的发展情况来看,仅仅依靠这些形式的融资还是远远不够的。另外伴随着乡镇交通经济的发展,原有的道路的养护成本也在不断的增加,所需要资金的数量越来越多,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融资的困难,这些困难都在不断的提醒我们要依据乡镇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对融资的渠道进行拓展,探索适合乡镇交通经济发展的融资方式。引入更多的资金到乡镇交通经济的项目中来,促进乡镇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发展,从而使得乡镇经济能够又好又快的向前发展。 四、通过发展乡镇特色,加大乡镇的招商引资力度 众所周知,交通经济的发展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乡镇经济全局的发展,有利于更好的展示当地经济的特色,增加来自其他地区的投资。同样,作为乡镇经济中的一些特色也可以很好的推动本地交通经济的发展。目前内蒙古很多地区乡镇物资十分的丰富,有着很明显的一些地方经济特色,但主要是因为交通条件不便而得不到很好的发展,交通成为制约这些地区乡镇经济发展的绊脚石。针对这些乡镇,就可以重点推荐本地区的经济优势,资源优势,农牧业发展的优势,吸引更多的外资来进行投资,促进本地区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加快乡镇经济发展的速度。开展招商引资工作,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当地政府在吸引外资进行投资的过程中,也应当积极的引导这些资本投入到交通经济的建设上来,为交通经济的发展注入资金,提升乡镇交通经济发展的质量,最终提升整个乡镇经济全局的发展速度,为更好的促进农牧民增产增收奠定良好的基础条件。 五、建立乡镇交通经济发展的基金 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利用基金促进公共事业的发展比较多见,在美国和日本专门针对交通项目建设的基金,这些基金成为了当地交通经济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提升了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虽然我国目前也有针对交通经济所设立的专门基金,但针对一些城市交通经济、专项交通经济发展的比较多而针对乡镇交通经济的基金并没有建立,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乡镇交通经济的健康发展。另外一方面,目前我国现有的交通经济发展基金主要是依靠政府注入资金为主,所以政府的财政收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该基金的融资能力,如果财政收入减少就很难支撑乡镇交通经济的发展。所以乡镇交通经济发展中所设立的基金应该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将政府的宏观调控作为一种辅助的手段,多渠道多层次的吸纳各种外来资金,通过社会捐赠、企业投资等方式增加乡镇交通经济基金的数量。同时要做好对于基金的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在控制好风险的同时,可以适当的做一些稳健性的投资,如购买国债等,确保乡镇交通基金的保值和增值,从而更好的增强乡镇交通建设项目基金的融资能力。 六、有针对性的发行乡镇交通建设项目的债权 在欧美一些国家发展交通经济主要是通过发放大规模债权的形式来实现的,这是实现交通经济发展较为有效的有段,对我国发展乡镇交通经济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如欧洲国家葡萄牙由于受到欧洲债务危机的影响就专门发行用于开展公路建设的债,希望通过开展大规模的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促进经济的复苏,在这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本地区的基础设施,也拉动了经济的增长。针对目前我国交通经济发展的情况,发行有针对性的交通项目的建设债券是可行的,这是促进乡镇交通经济发展的有力手段,应当受到各个地区的重视。具体来讲,第一是可以通过发行中央政府的债券,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国债来进行乡镇交通的建设,不过近年来国债发行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通过国债直接发展乡镇交通经济难度较大。还有一种形式就是发行地方性的债券,地方债券的发行形式更加的灵活,对促进乡镇交通经济的发展更加有力,能够发行针对乡镇交通经济的专门地方债券,解决融资难的问题,不过发行地方性债券需要国家的支持和帮助,在未来还有很多需要探索和完善的地方。 七、小结 乡镇交通经济的发展对于促进乡镇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一定的积极作用,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崛起,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影响深远。所以必须要重视乡镇交通经济的发展,解决发展过程中的融资瓶颈,在对风险进行控制的前提下,积极的引入民间资本发展交通经济,促进乡镇全局经济的健康发展。本文主要针对乡镇交通经济发展的现状开展了分析,进而探讨了影响乡镇交通经济融资难的原因,同时就未来发展乡镇交通经济提出了一些可行性的意见,以期能够为乡镇交通经济的发展贡献应有的力量。
经营论文: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法律问题探讨 摘 要:本文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现实与法律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问题进行简要的探讨。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 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在不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性质与农业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承包经营权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方式转让给他人并获取流转收益的行为。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依据 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立法以2002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为核心。为了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部于2005年1月19日颁布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提供了更直接的依据。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在第3篇“用益物权”中,第1l章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意味着我国正式从法律上确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为更开放的流转奠定了充分的法理基础。 二、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几点思考 但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虽然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在实际应用中还是存在不少障碍。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法律规范欠具体,在实际操作中会发生问题。首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须经发包方同意。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经发包人同意”的标准,以及其在转让中可以行使的权力范围,在实践中可能造成发包方滥用权力,侵害农民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主权。 2.在土地流转实际需要与现实的冲突。土地规模经营,要求土地通过流转连块连片,但有的农户不愿意流转土地,导致土地无法连块成片进行规模经营。而法律又是对土地的调整作出了极为严格的规定,《土地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都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或收回承包地。《土地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还规定承包期内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这样就使承包地的调整极其艰难,使土地的规模经营遇到法律壁垒。 3.在土地流转形式上政策与法律的冲突。《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承包土地可以股份合作的形式进行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地,也允许以入股的形式进行流转,但对于以发包的方式承包的土地,仅允许承包方之间以土地联合入股,而不允许承包方将土地入股给非承包方。《土地法》和《物权法》也尚未允许土地以股份合作的形式进行流转。因此,土地以股份合作的形式进行流转,还未在法律上全面放开。 4.土地流转实施上现实与法律的冲突。土地流转之后,为了便于规模化经营,可能要打破原有的划分,对土地进行统一平整,而经营到期后归还土地时,无法恢复原来的界线,从而造成事实上的土地调整,而且这种事实调整并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对于这个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能致使唤不少农民或意欲规模经营土地者不敢放手大干。 5.在土地流转后果上法律与法律的冲突。农民以土地入股,使入股土地面临着性质转变的风险。土地规模经营企业如果经营不善,导致资不抵债,就可能走上破产之路,破产清算必然会使集体土地变成破产财产,从而改变土地的性质。而法律规定集体土地只有通过国家征用之后才能改变其性质。那么,当出现这种情况时,承包地势必陷于身份上或者性质上的两难境地,于是关于承包地的纠纷也就在所难免了。如果承认变成破产财产的承包地还是集体性质,则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如果承认承包地变成破产财产,则损害了农民的利益,造就了一批失地农民。 经营论文:弘扬现代多功能森林经营理念推进城市森林的建设 摘要:文章论述了认识城市森林的多功能性是发展的需求;阐述了城市森林的多功能,重点分析了其生态、经济和社会功能(效益);论述了我国发展城市森林,要弘扬森林现代多功能经营理念,要以其理念科学经营城市森林、管护好城市森林。使其发挥多功能作用。保护我们的城镇,保护我们自己。 关键词:城市森林;多功能;发展 1 正确认识城市森林的多功能性是发展的需求 1.1 城市森林的概念 比较有影响的概念就是把城市森林作为一个与城市体系紧密联系的,综合体现自然生态、社会生态、经济生态和谐统一的庞杂的、多功能生物体系。尽管国内外学者因研究角度不同,定义有所差异,但基本目标一致,蕴含了现代林业建设理念,强调城市森林的多功能。突破了过去长久以来以城市市区绿化、美化为目标的狭义的城市森林理念,发展成为城市生态系统服务的主要内涵,由单一功能经营向森林三大效益全面利用过渡。 1.2 城市森林的多功能性 城市森林处在人口高度密集、人工景观高度集中的城市化地带,特别是在我国,城市地域范围内非建筑用地主要以农业生产用地为主。城市森林,无论是人工林,还是天然林,受人为因素影响甚大,受大气、土壤、水污染等环境压力甚大,其在外观形态、组成上、功能上,都表现出不同于一般森林类型的特点;加之长期以来,实施城市森林视觉美化效果的绿化模式为主。因此,难说其是某一单一功能的森林类型。为了突破、摆脱过去的理念,推动城市森林的发展,有的城市实施生态林、产业林、景观林“三林”共建的城市森林体系。 2 弘扬城市森林多功能经营理念 2.1 城市森林的生态功能 研究表明,城市森林能净化周边环境。分布于城市工厂、高楼大厦、居住密集区、公路两边的森林,首先,是非常好的灰尘贮集器。第二,吸收、降解二氧化碳,同时释放出氧气,对抑制温室气体CO2有明显功能。第三,吸收工业废气的功能。第四,改善小气候,增加空气湿度,减轻或消除热岛效应,降低能耗。第五,阻碍气流、降低风力。同时,也阻滞了其中的污染物扩散。第六,降低噪声影响。还有保持水土、观赏遮阳等等。正因如此,城市森林越多,生态调节功能越大,对城市生态安全系数越大。 2.2 城市森林的经济功能 城市森林的经济功能在于森林多功能发挥和利用,其实质就是生态功能与社会功能在经济上的量化。从经济学上讲就是效益,城市森林的经济效益是依据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各项指标对城市森林经济效益做出总体经济评价。一般说,城市森林的经济功能,可分为直接经济功能,间接经济功能两大类。直接经济功能,其效益主要表现在苗木、果实、木材、药材、花卉的生产及公园、生态旅游等上。间接经济功能,其效益主要在调节气候、碳汇效益、遮阳防风、低碳节能,在防治自然灾害固土保水,净化空气、防治污染减少损失上。森林的存在,经济功能是持续增长的,其带来的财富是不断增值的,环境改善所带来的经济效益更是有增无减。 2.3 城市森林社会功能 森林、林木的枝叶、花果的不同形态、色彩、芳香和树形风格,构建了一批批绚丽多姿的森林景观,丰富了城市的内涵,丰富了城市群体的轮廓线、衬托建筑、美化市容、既统一又不单调,既具多样性又不杂乱,和谐共存。并还可遮挡有碍观瞻的景物(色),使市容更加整洁干净。给人舒适、愉快、心旷神怡,平衡城市人的紧张生活,有益于身心健康。 3 充分认识森林的多功能作用推进城市森林的建设和经营管理 3.1 弘扬城市森林的多功能理念 树立“爱绿、种树”的社会责任和意识 弘扬城市森林多功能理念,强调城市森林生态经济发展是多功能林业经营的核心;强调森林的多功能经营理念既是森林三大效益一体化经营。这种生态经济发展模式,可以较好地解决兴林与为民、生态与产业、保护与利用矛盾。人们应清楚,只有森林能做到生态系统可持续发展经营;只有发挥城市森林多功能作用,扩大城市森林面积,才能保护森林,保护城市的持续发展。我们要大力宣传教育,积极引导人们树立“爱绿、植绿、护绿、兴绿”的社会责任和意识,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发展森林、爱护森林、保护生态的良好风尚。政府要始终坚持“生态立市、种树为先”,把城市森林建设作为第一要务来抓,走“城市森林全民建、城市森林全民享”综合经营管护之路。 3.2 城市森林多功能经营之策 城市森林建设要依照科学的“多功能森林经营”理念,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市民参与建设的格局。按照履行义务,形式多样化、渠道多元化、时间常年化的要求,完善组织机制,深化城市森林建设内涵。按照科学发展和城市有机更新的要求,水、电、路、桥等城市基础设施与森林、绿地同步建设。协调处理好社会各方利益,大力实施合理播绿、集雨保緑、借地绿化、拆房建绿、见缝插绿、破墙透绿、废硬改绿、立体栽緑、全民植绿等一系列举措,增加森林覆盖率、提高林木质量、加快林产业发展、提高城区绿化档次、推进科学经营城市森林。 3.3 城市森林的管理管护之见 经营和管护城市森林,要依靠广大市民。也要加快、深化林权制度改革、动员各城市建立新型管理机制。广泛发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种树、社区绿地管护、门前“三包”、购买碳汇、捐赠绿化资金、古树认养,认建、认养、认育树木活动。屋顶绿化、立体绿化,多形式推动身边增绿。推进城市森林建设,使其发挥多功能作用。保护我们的城镇,保护我们自己。 经营论文:现代营销理念在酒店经营中的应用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现代社会里,酒店业作为第三产业中的支柱企业之一,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上海、这个正在飞速发展的国际化大都市,就处在竞争最前列。1998年,又一座豪华的大酒店——南新雅大酒店开业,笔者通过酒店筹建、管理并在两年的经营管理中,运用现代营销理念于实际工作中,得益非浅,深深地认识到其在现代酒店管理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首先,就是市场定位,饭店处于市中心的黄金地段,但周围有海仑宾馆、国际饭店、和平饭店等诸多知名酒店,要想在众多的竞争对手中取得市场,市场定位是起着决定性作用。而要定好位,就必须进行市场细分。酒店市场细分的主要原因就是为了有效地使用酒店各种营销费用及资源。经过我们对市场的细分,使我们对市场有了正确的认识,于是制订了一套灵活多样的适合南新雅大酒店的价格体系。 其次,是引竞争战略与定点超越营销观念,以往的传统营销理念是以消费者为中心,但忽视了竞争者的营销略与行为。今天,市场营销内涵实质不仅是满足人类的需要和欲望而是企业的冲突。因此,现代营销应树立一种既考虑顾客需要,又考虑竞争者的营销战略,在其指导下,去观察竞争者分析竞争者所谓“知已知彼、百战不殆”进而制定了并实施一系列制胜的营销措施,最终取得胜利。为了有效地争夺市场,我们采用定点超越的最新理念。所谓定点超越理念,就是当今很多知名企业采用的一种崭新的战略营销方法,以有效地与竞争者争夺市场。我们将自己与竞争者进行分析对比,将其中的领先者作为我们的发展目标,并通过考察将其先进的经验移植到我们日常管理中去。我们先后考察了上海的多家五星级的酒店,通过学习,加强各部门对工作程序、操作流程的细化、奖励销售等,并进行质检监督。同时,我们还考察了周边地区的同级酒店,利用我们自身餐饮的强项,首先隆重推出具有沪上大规模的海鲜城,并举行了整个集团公司联动的“三百万餐饮大派送”活动,通过餐饮促销,让各界人士对大酒店有客观的认识。这样一来,以餐饮带动了客房,形成了客房、餐饮“两翼齐飞”的经营态势。初步实践证明,定点超越的营销观念在现代酒店营销中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 再次,顾客满意(CS)战略与服务营销:CS(CUSTOMERSATISFACTOIN)在营销学中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它是由日本企业率先提出的经营战略,意即顾客满意战略,其宗旨在于促使企业努力探索有效的经营途径。改善经营方式,针对需求个性化的发展趋势,采取相应的经营措施,在顾客满意中树立良好企业形象,增强竞争能力,使营销取得成功。就饭店而言,要使服务成为行之有效的营销战略,就要让顾客满意。顾客满意不仅增加营业额,而且因为有良好的口碑,使顾客转化为潜在的业务广告员,节约了大量促销费用。 CS战略是借助于服务营销来实现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饭店间的竞争将日趋激烈,顾客的需求将日益多样化,从而必然引起产品结构和使用方法的复杂化,顾客对产品的“感觉风险”(购买前的疑虑)不断增加,而消除顾客“感觉风险”,提高顾客满意度的最好办法就是饭店为之提供产品实物形态以外的一系列服务。服务营销既是产品概念的延续,也是CS战略实现的手段。因此,服务营销的内容、形式要与CS战略的要求相适应,这就需要饭店在产品售前、售中和售后以及在产品生命周期的投入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各阶段都要采取相应措施,并以服务营销质量为中心,施以全方位、全过程的控制。具体讲,全新的服务营销质量观,通常有以下四个方面: 1.赢得顾客一颗心。这是新服务质量观的基点,它要求顾客消费服务产品时无后顾之忧,主要包括在实施上没有不安全的顾虑,财务上没有风险,在服务的过程中及服务过后不让顾客产生困忧,得到享受。 2.追求无缺陷。所谓无缺陷(ZERODEFECT)未必缺陷绝对是零,而是以零为最终目标,来制定目前的目标,以便努力去实现,并在实现目标的过程中,对目标作出进一步的修订,这样看来,无缺陷非指技术而是一种管理哲学。服务质量的提高和保证是一个永恒的目标。因而,饭店不应浪费时间去推断能够达到何种水平,质量工作的目标永远是100完美无缺陷。 3.三位一体的质量提高。这是新的服务观念的基本内容。这种思想在于确认强化服务质量贯穿于饭店营销全过程。实际上,许多饭店未意识到服务质量的保证是分三种类型的:一是预防性的,如长期需求信息的调查、竞争对手及顾客评估等;二是监测性的,如产品质量的检验、服务的安排等;三是补偿性的,如重新设计产品和饭店形象等。传统的做法强调补偿性服务,而新观念却主张预防性、监测性和补偿性服务齐头并进,从而形成良性循环的服务质量保障系统。 4.服务质量是饭店全员的职责。新的观念认为,服务渗透于饭店生产经营的全过程,要使饭店上下充满让顾客满意的饭店文化,要实现标准化、规模化的服务质量管理。 由于我们是一家新的酒店,并且由杏花楼集团自行管理,我们缺少的是经验丰富的酒店专业型的管理人才。因此,我们面向社会招聘了一批具有在四、五星级酒店管理经验的干部充实了我们的中、高级管理层,加强了管理的力度。另外,我们还缺少自己的网络,正因为如此,CS战略对我们来说尤为重要。为了树立大酒店在社会上的口碑,我们先后举办“微笑服务月活动;发放“客人意见征询表”;发挥大堂副理记事簿的作用。在实践经营中,我们对现代营销逐步有了新的认识,酒店的经营状态日趋稳步上升,通过不断努力,我们又提出了创造需求与创新营销。“文秘站”版权所有 饭店企业营销战略的重点不仅在于掌握定价、分销、促销等非产品战术,更在于使其成为巨人,能预测顾客的尚未能看到的需求。通过技术积累和创造来寻求饭店企业的长远发展。当然,创造需求并不是一种主观臆断,而是在顺应把握消费需求变动趋势的基础上,把遵循自然规律与经济规律统一起来。 创造需求的实现主要是通过创新营销来进行的。现代科学的发展,消费水平的提高。饭店市场环境的变化及竞争的加剧,推动着以产品为基础的营销诸要素不断衍生组合。创造营销成为饭店适应衍生组合、求生存求发展的内在动力。所谓创新营销就是饭店企业以在质上优于现有状态的新行为作用于经营活动,以期收到预定目标的创造性活动。创新主要是指产品创新、市场创新 、技术创新、服务创新和管理创新,这五大创新涉及饭店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主要方面和主要过程。这五大创新所产生的联动效应,形成一种巨大的整体潜能,这是饭店企业降低和避开风险,谋求顺利发展的强大动力。 由于树立了现代营销意识,并在实践中加以运用,促使经营业绩蒸蒸日上,在竞争中找到了市场,站稳了脚跟。同时,我们又在不断地优化我们的市场。因此,现代酒店也好,企业也好,从上到下一定要掌握现代营销观念,从实际出发,通过理论指导实践,使酒店管理科学化、现代化,形成我们自己的特色。 经营论文:小议企业的经营理念 企业文化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体现,即企业的经营文化,是企业在长期的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特有的思维方式与行为模式,可分为企业经营理念与经营行为方式两个层次。经营理念是指企业经营活动的基本出发点和目标以及为实现这一目标而制定的战略思想,是企业经营管理思想的核心和基础。经营行为方式是指企业员工在经营行为中共同遵循的、相对稳定的行为模式,它是经营观念的体现与贯彻。企业的经营文化功能是多方面的,其重要之点是以人为中心,通过教育、激励、熏陶等方式,调节企业与社会、企业与客户(甲方)、企业整体目标与员工个人目标的矛盾,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充分调动客户(甲方)的积极性,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不断发展。 当今世界,企业的经营文化已完成了由生产导向、推销导向到市场需求导向的过渡,传统的经营观念已为现代的、以客户(甲方)为中心的经营观念所取代。发展才是硬道理,是企业的第一要务。所以我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企业要想做到持续发展、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与市场同步,与客户同心,与员工同进。 与市场同步: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为导向的,在充满竞争的市场环境中,任何企业在经营中都会感到市场的复杂、多变,需求的差异和多样,市场的得失直接决定企业的生死存亡。企业是一个与环境相互作用的开放的系统,它的经营活动受着市场环境的影响和制约。客户(甲方)、竞争对手、供应商、相关政府部门、相关技术等一般市场环境和文化、社会、经济、技术、政治与法律等宏观环境的变化无时无刻不在影响和制约它的生存和发展。所以,企业要时刻把握行业市场脉搏和竞争对手的动向,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中扑捉和提炼有价值的市场信息,充分掌握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现实市场与潜在市场的辩证关系,有效执行“市场区隔化”、“市场集中化”及“市场差异化”等市场策略,始终与国内外市场同步,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拥有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与客户同心: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只有树立“客户(甲方)是企业的衣食父母,客户(甲方)的正当需求最为重要”的理念,及时掌握不同类别客户的各种需求及其变化情况,在石油工程技术服务的各个环节真正做到以优质高效专业的服务时时处处、设身处地替客户(甲方)着想;不仅要坚持“以客户(甲方)满意为宗旨”,最大限度地成就精品工程服务,还要满足客户(甲方)省钱的需要、省时的需要、省事的需要、情感的需要和精神的需要等,始终与各层次客户(甲方)同心,以达到客户(甲方)满意最大化,使企业获得生存发展、立于不败之地。 与员工同进:企业文化的本质是用来引导人,其最基本的要求就是符合人的心理需求。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要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企业的第一资源,是企业的发展之本”的科学观念,充分了解员工理想愿望、个人追求和合理要求,使之与企业发展的共同愿景有机结合起来,注重在企业获得持续稳定发展的过程中创造员工能够充分发挥聪明才干、实现人生价值、增长知识技能、提升业务水平的良好环境,采取薪酬、培训、职位、荣誉、待遇等形式的激励措施,建立员工对企业的满意度与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始终与每一位员工同进,以实现员工与企业“风雨同舟、患难与共”,同时也为企业下一步实现新的经营目标、赢得更大的发展奠定人才基础。 企业的经营理念只有转化为经营行为才有意义,而经营行为只有从个别倡导者的行为转变为全体员工的共同的行为,从一时一事的具体行为升华为一种持久的、非情绪的行为方式,以及企业自觉的、稳定的行为规范,才能更有效、更彻底地体现和贯彻企业的经营理念。所以说,一个企业只有从经营理念到经营行为乃至企业行为方式全都做到了与市场同步,与客户同心,与员工同进,才算真正建立了企业的经营文化。 经营论文:电子商务对银行经营的影响 对于于电子商务有各种不同的定义,比较统1的认识是电子商务包含3个要素:1是载体是通信网络;2是信息是电子化的;3是商业行动。跟着技术的发展以及网络的普及,电子商务愈来愈出现出区分于传统商务的患上天独厚的优势,1是交易的效力大大提高,信息以光电的速度传输;2是经济流动辐射的区域大大拓展,超出了物理位置的界线,直达网络的边界;3是交易本钱大大降低,使患上服务提供商有能力提供更强的增值服务。这类优势使患上电子商务在过去几年以乘数级的加速度发展,所有人都在预测电子商务激动人心的前景,不少人包含美国政府在内乃至断言,咱们已经经进入了网络经济的时期。无论这类论断是不是科学,有1点可以确定,电子商务是不可阻挡的趋势,正以迅猛的速度向咱们走来,银行毫无例外埠也要接受电子商务的浸礼。 银行是缭绕货泉,出产以及出售1系列相干服务的企业,而货泉自身就是1种价值符号,这1特质,抉择了银行业是尤其合适信息化的行业。事实上,银行业1直是使用信息技术最广泛、最深刻、最早进的行业。过去一0多年,银行依靠信息技术实现的金融立异,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扭转了银行的经营管理,银行应当说是电子商务的先导者,比如依靠于专用网络,使信誉卡进行无现金的即时结算,就是无比典型的电子商务行动。 之所以电子商务还会对于现代银行发生巨大的震动,有3个缘由: 1是与以往不同,电子商务再也不是银行内部的信息技术利用,而是整个经济社会商业行动方式的扭转,这将造成客户的市场需求本色性的变化,迫使银行必需适应。这类客户的变化主要有几个方面:一、首先在结算业务上,客户的交易行动逐步转移到网上,需要有新型的网上支付服务,而不是传统的柜台交易、现金交易等;二、客户的流动逐步向网上社区转移,他们但愿能在自己的电子空间处理尽量多的事务,包含金融业务;三、客户将取得更多的信息,而且,客户取得服务再也不受限于地舆空间,有更多的选择机会,客户的活动性更强;四、面对于大多的信息,客户自己很难去当真消化,现在他们但愿的再也不是大量而泛泛的信息,而是个性化的、精炼的服务。 2是银行服务合适信息化的特质,使患上银行业电子商务的进化过程无比快,这类快来自于行业间优越劣汰的市场竞争。比尔·盖茨曾经断言:传统银即将成为二一世纪的恐龙,这不是戏言。信息技术公司应用其技术优势,尤其是那些提供金融软件的公司,完整有能力提供领先1步的金融服务。微软就曾经试图进入金融领域,只是因为金融当局管制缘由才未胜利。目前在国内已经经有不少网络公司提出网上结算通用平台的方案,这本色上是提供银行前台服务的东西。应当说,在电子商务时期,因为业务以及技术的互相依赖,在银行界,技术资源正成为与业务资源一样首要的东西。最少对于某些信息技术公司而言,其具有的技术资源优势,使其有能力在1些金融服务领域与传统银行对抗,乃至取而代之,他们是银行潜伏的、强有力的竞争对于手。同时,电子商务也将推动保险、证券、投资银行、商业银行的互相渗入,电子商务允许把各种业务放到1个交易平台,为客户提供1站式服务,而在后台可以分由不同公司来处理。这样,对于客户而言,患上到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同时也知足分业经营的金融监管请求。以此为基础,组合式的金融立异将会有较大发展,将把各种金融业务更紧密地联络在1起。 3是电子商务时期将扭转银行的游戏规则,以网点数量范围优势树立起来的业务壁垒将让位于依靠科技立异优势树立起来的业务壁垒。招商银行就是1个典型的例子。短短几年,招行以科技立异为抓手,树立起了“1卡通”、“1网通”等业务品牌优势,在众多中小银行中脱颖而出,在网点数量仍维持较低水平的同时,业务范围却快速增长,这在传统的银行经营中是难以实现的。 可以说,电子商务的发展扭转了银行的经营环境,也势必给银行经营模式带来巨大的变化。 1、银行服务递交渠道的变化 电子商务的发展将极大地推进银行电子化交易渠道的发展。首先是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空间交易的需求愈来愈旺盛,市场的压力将推进银行尽快地发展电子银行业务;其次,跟着商务链构成经济范围,银行使用电子交易渠道有了市场空间,发生“降低本钱、扩展利润”的内在动力,银即将自觉地推进电子渠道业务的发展。这势必给银行服务递交渠道的格局带来较大的变化。 传统的银行服务递交渠道只有银行营业网点,因而,为了捉住客户,银行通常在目标客户会萃的区域设置营业网点。在这类模式下,为了拓展市场,银行不能不大量开设网点,这违后就需要有雄厚的资金实力的支撑,这也是为何传统的银行资产范围是最为首要的市场进入壁垒的主要缘由。与此同时,银行在肯定产品的分销渠道时,通常也是别无选择,所有产品对于所有客户都放在一样的网点销售。因而,在传统的银行基本不会碰到服务递交渠道策略的问题,由于选择余地很小。 电子商务的发展扭转了这类状态,银行有了丰厚的服务递交渠道:ATM、电话、因特网、挪动通信网等。这类情况下,制订适合的服务渠道递交策略,使患上在保证原本的市场销售范围的同时,服务递交本钱更低,显患上尤为首要。由于在定价日趋自由化的金融市场,谁的本钱低,就象征着市场竞争的优势。 银行的服务递交渠道策略包含:客户服务渠道策略、产品服务递交渠道策略。 客户服务递交渠道策略,就是银行应依据客户的不同分类,肯定对于目标客户的服务递交渠道。比如:对于于银行的优质客户,可能就需要激励其使用银行的网点,以便能与客户做更多的交换,促进客户对于银行的感情,而对于于那些对于银行贡献度比较低的客户,可能就要引导他们多使用交易本钱比较低的自助交易装备。 产品递交渠道策略,就是依据产品的不同特色以及市场目标,肯定产品的服务渠道。比如:对于代收公用事业费等金额小、笔数多、服务流程简单的产品,比较好的策略是通过自助化、低本钱的电子交易渠道提供服务,而对于于繁杂、增值较高的服务,比如说银行的信贷业务、综公道财业务,可能就需要配备专门的业务 经理在银行网点跟客户面对于面的进行交换。 从总体上看,未来银行服务渠道的格局应当是:营业网点将以繁杂、高增值服务为主,以服务优质客户为主;自助化的电子交易渠道将主要承当银行最大量的基本业务交易(转帐、投资交易、交易等),二者相辅相成。因而,在电子商务时期,银行传统营业网点不会灭亡,但在功能上、在布局上,都需要做较大的调剂。 2、银行的客户瓜葛管理 从广义上讲,所谓客户瓜葛管理是银行旨在提高客户虔诚度以及维持率的1系列的策略以及措施。这是伴同着经营从“以产品为中心”向“以客户为中心”转移而提出的1种经营思想。客户瓜葛管理的提出是树立在两个判断的基础上:1是客户的需求是不同的,无差别化服务的结果是比较高的客户流失率,或者者换句话说,是比较高的优质客户维持本钱;2是留住1个老客户的本钱远远低于发展1名新客户的本钱,统计分析显示,发展1名新客户的本钱是留住1名老客户本钱的5倍。所以,客户瓜葛管理的施行就是充沛掌握客户信息,在辨认客户的基础上,针对于客户的个性化需要,提供差别化服务,以此来提高客户虔诚度以及贡献率。 电子商务的发展也将增进客户瓜葛管理在银行的施行,扭转银行的客户服务方式。这是由于:一、在电子商务环境中,信息的传递无比快速,获取新的服务极其便利,客户的活动性大大提高,将推进银行以客户瓜葛管理为手腕,尽量提高客户的维持率;二、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客户信息是以规范的电子信息情势流转的,这使患上银行能比较容易地搜集客户信息,并进行有效地分析;三、电子交易渠道的使用,能有效地降低银行与客户的接触本钱,从而保证客户瓜葛管理所需要的与客户较高密度的有效接触;四、因为整个服务进程的计算机自动处理,可以马上辨认客户身份,并快速作出差别化的反映,提高客户瓜葛管理的效力。 作为银行在整个电子商务链的首要部份网上银行、CALL-CENTER等,也将成为银行施行客户瓜葛管理的首要载体: 一、在客户登陆网上银行、CAMi-CENTER时,通过联动后台的客户信息,自动辨认客户,并依据客户情况,赐与不同级别的服务,比如:可以显示为客户定制的网页界面,给优质客户以优先级的服务,包含:排队优先以及高档别座席员的服务等。 二、在客户走访网上银行、CALL-CENTER的时候,针对于客户的不同情况,显示不同的产品举荐信息,或者向客户举荐有针对于性的服务,对于客户进行交叉营销。 三、银行可以主动出击,应用E-MAIL、电话、手机短信息等,主动与客户获得联络,依据客户的请求,进行通知提示,也可针对于客户的情况,进行服务的推介。更加首要的是,这些均可以借助高科技的手腕大范围展开,笼盖整个银行的客户,这是传统的方式没法企及的。 应当说,电子商务加大了银行施行客户瓜葛管理的紧急性,同时也为银行施行客户瓜葛管理创造了环境以及手腕。 3、金融业的联合与并购 金融业的联合与共购有多种的动力,有范围扩张的动力,以寻求范围效益,增强抗打击能力,也有市场扩张的动力,追求客户市场的同享,扩展市场的占有率,等等。而电子商务的发展,将进1步推进金融业的联合以及并购。 一、在电子商务环境中,金融服务品种能够整合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行业的服务,提供给客户。同时,在后台又能有效借助技术手腕,分别由相干金融企业进行处理,知足分业监管的请求,为金融同业的合作提供了前提。 二、在电子商务环境中,面对于众多的网址、电话号码,客户很难逐一记住,也很难树立信任感。而1站式的服务,可以有效增添客户的走访次数,反复加深客户的印象,从而构成客户的走访偏好。对于客户而言,1站式服务大大便利客户的操作,并能强化客户对于虚拟渠道的信任度,对于金融企业而言,合作提供1站式服务可以彼此同享客户资源,实现对于客户的交叉销售,这类共赢的合作前景预期,也有力地推进了金融企业在电子商务环境中的合作。 目前在业界已经经呈现了显明的合作趋势,在许多金融网站上,可以同时提供银行、证券、保险服务,这违后就是几家金融企业的合作。还有近期在市场上广泛使用的网上或者电话银证通业务,也是银行以及证券公司合作的产品。跟着这类趋势的发展,将逐步构成客户资源的整合,只要金融管制略有松动,后台业务处理的整合就顺理成章了,也就象征着企业从合作走向合并。 经营论文:对森林经营理论运用探究 传统森林经营中主要考虑森林的营造、密度控制和产出。对森林的健康程度、持续经营和综合效能关注度较低[1]。现代森林经营中,要统筹森林的多种功能、潜力挖掘和综合效益。因此,要从培育健康、高效森林角度出发,科学进行立地评价,合理确定培育目标,依据区域生态条件构建可实现的标准生物量模式,以此为达标要求,统筹考虑造林、幼林抚育、抚育间伐、天然更新等技术举措,实现可持续经营[2]。在构建森林之初,尽量培育优质容器苗,积极营造针阔混交林,密度不足或结构不佳要采取补植补造措施;在幼林抚育管理上,及时采取除草、割灌、施肥、修枝等系列措施,保证幼树营养和空间需要;在中林龄以上龄组林分抚育中,改变传统抚育模式,确定目标进行长期重点培育,并保持合理密度控制;在主伐之前及早考虑人工促进天然更新,主要采取人工较完全生土化方式,即在主要树种种子年时用工具把地表可燃物及其下部腐化土搂除、疏松新土层,在林中形成规律性分布,便于天然落种均匀更新。森林经营每一项技术举措均会对林地、植被产生破坏性作用,必须及时清理林地卫生,减少可燃物积累,并积极防控有害生物,定期检测森林生长状况,综合分析、评价每一项技术举措对森林的具体影响[3]。 技术措施实施 1针阔混交林营造进行立地评价,确定经营目标,设计造林模型。造林前对林地进行可燃物清理、拉线定点、工程整地、建设围栏,同期选择优质壮苗、配置基质、消毒除虫、容器苗培育、造林前检疫。在前期各项工作准备好后,采用优质容器苗植苗造林[1-3]。 2幼林抚育进行立地评价,评定幼林现时健康程度,依据生长状况和经营目标选择幼林抚育方法,割灌除草或松土施肥。幼林抚育之后,认真清理林地内的枯枝、杂草等作业剩余物,同时注意合理保留天然乔、灌木,为形成合理的乔、灌、草结构奠定基础[4]。 3人工林修枝进行立地评价,定量分析森林经营效果,评价作业林分健康程度。依据林分生长和自然整枝状况,确定修枝技术标准。若林分实际生物量超出标准生物量上限,对超出指标予以清除。清理林地时注意合理保留天然乔、灌木[3,5]。 4定向目标抚育进行立地评价,确定林分健康程度,分析目标树经营状况。按照培育目的,精确标定目标树,确认一般树和干扰树。在保证目标树周围有适量的一般树能促进材质培育的基础上,伐去其余一般树和所有的干扰树。采伐和清理林地时也要注意合理保留天然乔、灌木[2]。 5人工较完全生土化进行立地评价,确定林分健康程度,对林分天然更新进行分析。在林内顺行方向,用机械把活地被物、枯枝落叶层搂除,露出腐殖土,形成长条带状小沟,机械作业不便时采取人工措施。天然更新差的小班可采取人工撒种等辅助措施。土壤条件次的地段雨季对带状小沟两侧撒播熟石灰粉,提高酸碱度[6]。 6森林保护建立森林长期保护机制,系统开展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控、减少可燃物、健康监测等工作。设立专职管护,加强对项目区的看护和管理;加强森林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定时对项目区内林业有害生物进行调查与监测,及时进行预防;及时、妥善治理林内过多的地表可燃物,加强举措,促进分解,推进森林营养物质循环;定期进行资源监测,分析森林经营效果,保证后续经营举措科学、有效、及时[4,6]。 森林健康经营技术实施效果 1基础性指标森林培育目标得到进一步明确,林木密度保持合理,森林生长旺盛,林木胸径、树高、材积、冠幅等指标高于同类林分,林地肥力不下降,初步遏制了土壤酸化和板结现象,常规经营密度林分达到标准生物量[2]。 2结构性指标保证了华北落叶松的优势种群地位,林分结构得到了改善,目标树占据主林层,特种培育密度的目标树占林分密度的90%以上,林分向乔灌草竖向层次结构和针阔型水平结构发展,林内乔木树种的天然更新个体数量增加,林分优势物种丰富度、个体数量丰富度、植物多样性、植物均匀度显着高于同类林分[3]。 3抗干扰性指标地表可燃物分解速度加快,地表可燃物增加趋势下降,无雷击等自然性火灾,原发性害虫不成灾,外来性害虫能够得到及时控制,发生虫灾的程度较同类林分差。 4生态服务价值林木年生长量得到提升,非木质生产能力得到增强,保持水土、涵养水源、固碳释氧以及净化大气等生态服务功能得到提高,景观游憩环境得到完善,生态服务功能进一步增强[4-5]。 讨论 (1)构建技术路线可行,符合生产实践需要,易于操作,便于监测。(2)《森林健康经营技术研究》中的标准生物量理念仅从利用立地潜力和培育木材数量考虑,未考虑森林经营目标问题。应针对森林的培育方向和最终目标,进一步细化其标准生物量要求,不宜以偏概全。(3)《森林健康经营技术研究》中的人工较完全生土化技术,未考虑天然落种时间问题。如开设小沟时间过早,沟内将大量长草,影响天然落种成活。应统筹考虑乔、灌木树种天然落种时间与杂草生长问题,在杂草落种或枯黄后、培育树种落种前开设机械小沟,能有效减少次年沟内的杂草数量,为天然落种创造较好的生境条件。 经营论文:论公司经营权及其行使 摘要:公司经营权是公司法人所有权的主要内容,也是公司财产的主要实现方式。正确界定公司经营权的概念和范围,规范公司经营权的运作方式,这不但是完善公司法律制度的需要,而且也是有效发挥公司制度作用的需要。本文将试图在这些方面作些探讨。 关键词:公司、经营权、法定义务 一、公司经营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般认为,对于经营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经营权“是指人们利用物资,从事经营活动的物权形态。”是“经营的法律形式”。狭义的经营权则是“资产(资本)所有权衍生的、具有商品经营职能的法人他主物权。” 经营权可分为法定经营权和约定经营权,其中法定经营权作为物权法定主义的必然结果,是企业依法律规定而直接取得的经营权,在性质上表现为企业法人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立是以法人制度的规范化为基础的。所谓约定经营权是指由两个以上出资人共同约定创设新的法人所衍生的经营权。它是以平等的商品生产者主体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合同为基础所发生的经营权。 公司经营权作为企业法人经营权的一种,是在两权分离的条件下,由公司企业独立行使的对公司财产的法律范围内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支配权。社会主义国家的公司经营权的产生背景是为了克服传统的高度民主集权的国家所有权模式、发挥公司组织的积极性和自主性而提出的。在传统的社会主义国家所有权中,“国家权力和国家财产所有权不可分地结合在一起,这是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的最突出、最本质的标志之一。要研究保护、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财产和社会主义经济体系问题,国家权力和社会主义国家所有权的这种结合有很大的意义,因为社会主义经济体系的主要内容就是为了整个社会主义社会的利益,对全部社会主义国家财产的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过程加以组织。” 这种高度民主集权的计划体制对于保证国家迅速集中经济资源以完成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等方面曾发挥了重大作用。但这种体制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其主要表现是:其一,传统的国家所有制实行的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统一,片面强调国家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忽略了作为生产者的企业的利益和劳动者个人的利益,使企业和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不能得到有效发挥;其二,直接的行政管理的指令性计划使国家对企业的管理干预过多,管的太死,企业缺乏改革经营、发展生产、提高效率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其三,由于计划体系庞大,计划层次过多,在制订、下达、调整计划时的信息传递、信息处理和信息反馈存在着停滞和扭曲,一方面使计划难以与经济运行的现实相吻合,另一方面使计划经常变更,导致企业无所适从,管理难度不断增大。 为了克服这些弊端,我国从改革开放之初就一直在孜孜探求解决途径,最终确立了三个基本制度,即市场经济体制、法人制度和公司制度。市场经济体制从制度体系上保证了企业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营利为目标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和法人制度则从组织形式和法律制度上对传统的企业制度进行了创新。在法人制度中,个人所有权已不再是简单的个人独体所有权,而是变成了个人所有权的复杂集合体;法律赋予法人以独立的法人人格,并使法人的财产独立化。由于法人组织独立于个人、法人财产独立于法人成员的财产,因此法人的财产责任也与个人的财产责任明显分离。法人制度中的独立人格、独立财产和独立责任的规定,是公司的外部构造形态。在公司内部,一方面,公司作为组织体的重要性压倒了股东作为个人所有者的重要性,所有权不再成为担任公司决策职务的必备条件;公司不需要退还本金的规定,既使公司法人所有权具有了永久性物权的性质,也股东的行权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不仅如此,由于整个公司的运作不再依照公司发起人之间订立的发起协议,而是依照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司章程的内部约定,从而使公司行为具有相当的超脱性。另一方面公司的活动又不能完全脱离公司股东,这不但因为股东出资是公司财产的唯一来源,股东权益是公司一切经济条件的基础,而且也反映在公司决策不能背离股东的意志,因为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实际上,股东会都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因此,公司法通过公司内部关系的构造,通过物的货币价值形态与实物形态的分离,并与法人制度相结合,终于创造了同一财产上个人所有权与企业法人所有权两权并存、内外分离、内部联结、同时实现的奇迹。 与其他形式的财产权利相比,公司经营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法律特征:第一、公司经营权表现为公司法人所有权。关于公司经营权的性质,在学术界一直有不同的争论:有的认为经营权就是经营管理权,有的认为经营权是用益物权,有的认为经营权是信托权 ,也有的认为是受托权。 但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则认为应属于公司法人所有权,这里的公司法人所有权在内涵上应涵盖了所有权的一切方面,不但包括所有权的权能内容、性质的规定,而且包括所有权的保护方法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包括所有权与债权关系的规定,与他物权关系的规定。第二、公司经营权的权源基础和权利内容直接来源于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有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是指公司经营权的授予是基于法律规定。对此我国《公司法》第4条第2款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其二是指公司经营权的具体内容也是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对此我国《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在国家宏观调节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第三、公司经营权行使的主体具有广泛性。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能够行使公司经营权的不但包括公司的董事会及其成员、公司经理等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而且还包括股东会等公司的决策机构。当然决策机构经营权的行使通常带有一定的宏观性和非经常性,作为常态形式的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仍然限于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机构即公司经理和和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 二、公司经营权行使的主体 公司经营权行使的主体主要包括公司经理和董事(董事会)两个层次。 (一)公司经理。公司经理(Manager)一词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含义。在日本公司经理人有时被称为“商业使用人”、“支配人”或 “支店长”等,是指通过雇佣契约从属于特定的商人(营业主),在企业内部服从营业主的指挥和命令,在对外商业业务上,以的形式补助营业主的人。 《意大利民法典》第2203条将公司经理定义为“接受企业主的委托经营商业企业的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将公司经理定义为“为公司管理事务并为其签名的权利人”,其习惯上称为“公司经理人”。《澳门商法典》第64条第1款则将公司经理定义为商业企业主委任以经营企业之人,该委任得按商业习惯以任何职务名称为之。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并未有公司经理的规定,只是在《公司法》中对公司经理做出了规定,将其界定为由董事会所聘任的有权掌管其所在公司事务的自然人。 关于公司经理的性质学说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种:(1)委托关系说。该说认为“公司与公司经理之间是委托关系。其中,公司是委托人,公司经理是公司人。” (2)雇佣关系说。日本、韩国的《商法典》中将公司经理归为商业使用人,实则为雇员。中国亦有学者认为“现代典型企业以资本为主导,公司经理受聘于企业或曰股东,属于雇员范畴” 另有学者认为“公司经理虽然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但是董事会只是公司这一法人组织体的机关,而不是公司本身,公司经理是为公司利益服务的。因此公司经理与公司之间还存在雇佣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也就是说,公司经理是公司的雇员”。 (3)委任关系说。该说认为“由于公司经理接受董事会的聘请后,即与公司之间形成的关系属于委任关系,因而公司与公司经理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终止委任合同”。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亦多采此说。(4)关系说。该说认为“公司经理对外与第三人做交易或签订合同时,他是公司的法定人。这种在法学上叫做‘职务’。也就是说,公司经理与公司之间还存在关系。” 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经理是公司的雇员,根据“雇员理论”,公司经理以公司名义为营业活动时,是公司的人。 以上各说以“委任关系说”为代表,其主要原因在于:从公司经理的产生来看,是基于董事会的选任行为及公司经理的承诺表示而成立委任契约关系,公司经理对公司负有契约上的义务;从公司经理的实际工作来看,其重在委任事务之处理,只有对外时方产生,无对外便无可言,因此其实际工作若只为管理行为时,则无法律关系的存在;从委任与的区分来看,权的授与系属单独行为,而委任关系之成立乃属契约行为。 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角度来看,公司设置公司经理之目的,在于辅助法定业务执行机关执行公司业务,因此有些学者便认为公司经理在执行其职权范围内亦为公司负责人,属于公司机关。然而“公司机关”一词有其体制上的特定含义,其基于机关地位所享有的决策权,绝非不具有机关地位的任何个人可以任意享有。 因此,公司董事会在法律体制上既已被设定为业务执行机关,当然享有业务决策权及执行权,而此权限在性质原亦当然专属于该机关,其他个人除非有董事会的授权,否则并不当然享有该项权限。因此,公司经理不具有公司机关的地位,其地位亦应在公司董事之下,其职权相对于公司董事会而言具有从属性与派生性。是“基于委任关系,于受公司业务执行机关或代表机关之指示或授权,而代表处理事务之人”。 公司经理的一切权限来自董事会,公司经理是附属于董事会而不是独立于董事会之外的。 公司经理依法享有公司经理权。所谓公司经理权,是指公司经理在法律、章程或契约所规定的范围内辅助执行公司业务所需要的一切权利。 以成文法著称的大陆法系国家十分重视对公司经理权的法律界定。其中,实行民商分立,制定有独立商法典的国家,多在其商法典总则部分明确规定公司经理的权利的内容,如德国《商法典》第一编第五章为“公司经理的权利和代办权”,日本、韩国《商法典》则在总则部分的“商业使用人”一章集中调整公司经理的权利。而采民商合一主义、无独立商法典的国家(地区),多在其民法典中单独规定公司经理的权利,如意大利《民法典》在“劳动”编中规定了公司经理的权利,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则效仿瑞士,将公司经理的权利置于“债”编之中。除此以外,大陆法系国家还往往在公司法中对公司经理权的有关问题进行单独规定。我国现行立法并未采纳“公司经理权”这一名称,仅在《公司法》中明文规定了公司经理的“职权”。但“公司经理权”并不等同于公司经理的“职权”。公司经理权作为公司经理在法律、章程或契约所规定的范围内辅助执行公司业务所需要的一切权利,是一个一般性的、抽象化的概念,是基于公司经理这一职位而取得,不可随意扩大、限制或剥夺,带有浓厚的法定色彩;而公司经理职权则通过公司章程或契约进行规范,是一个具体概念,包括公司经理在行使职责时所享有的各种具体权利。在西方国家,公司是以资本为主导的现代企业的典型形式,公司经理受聘于公司,属于雇员范畴。根据“雇员理论”,公司经理以公司名义为营业行为时,系公司人,公司经理权究其实质乃商法上的权。然而,商法上的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它虽以民法上的权为基础,但又有自己的特殊性质。公司经理权并不等同于民事权。民法上的委托权的授予意思表示原则上并无形式上的特别要求,既可以明示作出,亦可通过一定的行为默示作出,而公司经理权的授予则较为严格,多数国家规定必须以明示的方式授予,甚而有登记公示的要求。委托人的权多基于本人与人之间的委托授权合同产生,而公司经理权却可依商业惯例产生,公司经理的职位往往使善意第三人对其产生合理的信赖。公司经理权也不同于公司机关代表权。在大陆法系国家,代表权为一特定的概念,它是特指公司机关(或法定代表人)所享有的代表公司为法律行为的权利,享有代表权的机关(或人员)的行为即为公司本身的行为。 由于公司经理不是公司之代表人,公司经理权也就不是代表权,且公司经理行使公司经理权的行为并非公司本身的行为,而是公司经理人自己的行为。所谓公司经理权具有代表权能,仅指公司经理能以公司名义为法律行为,并使该行为之后果归于公司而已。有关公司经理权权利范围的立法例因不同国家经济文化的差异而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性。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经理权的权限范围大都由法律、章程或合同规定,由此,其范围的确定便有三种方式:即法定方式、意定方式和折衷方式。所谓法定方式,是指由法律明确规定公司经理权之范围。如《德国商法典》第49条第1款规定,公司经理权授权实施由进行营业经营所产生的诉讼上的和诉讼外的一切种类的行为和法律行为。 据此,公司经理之行为并不局限于公司的一般行为和通常行为,它可以公司名义进行诉讼、请求债权债务的履行等。所谓意定方式,是指公司经理权范围由公司以章程或合同的形式协商确定。如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31条规定:“公司经理人之职权,除章程规定外,并得依契约之订定。”所谓折衷方式,是指公司经理权之范围通过法定和意定两种方式确定,既有法律规定的内容,又有协商确定的因素。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124条规定“公司经理室拥有在任何 情况下以公司名义进行活动的最广泛权力。公司经理室在公司宗旨的范围内行使其权力,但法律明确赋予监事会和股东会议的权力除外。”该法第117条同时规定“董事会和董事长协商确定授予总公司经理权力的范围和期限。” 对公司经理权的具体范围,各国大多委诸于公司章程的规定,学理上一般认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司经理对于第三人而言,就公司事务有为管理上一切必要行为的权利;二是公司经理对其管理的公司事务,有权公司从事一切诉讼行为。 可见,公司经理权之范围十分广泛,既包括实体权利,也包括诉讼权利。 各国公司经理被赋予了广泛的权,极大地拓展了公司的经营领域。但公司经理权的无限扩大极易导致对公司和交易第三人利益的损害。基于此,为防止公司经理权运作失控,保护交易安全,各国又纷纷对其施加限制。在大陆法系国家公司经理权往往受到三方面限制:其一,法律的限制。如《德国商法典》第49条第2款规定:“对于土地的让与和设定负担,只有在向公司经理人特别授与此种权限时,公司经理人才有实施此种行为的权利。”类似的权利限制还体现在企业转让和破产宣告方面。《意大利民法典》第220条第1款也规定:“如果未经明确的授权,公司经理不得转让或抵押企业的不动产。”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54条第2款亦有类似规定:“公司经理人除有书面授权外,对于不动产,不得买卖,或设定负担。”法国《商事公司法》对公司经理权的限制更为严格,即除经营银行或金融事业的公司外,转让本质意义上的不动产、全部或部分转让投资、提供担保都应由监事会依法予以特别批准。 其二,公司章程或合同的限制。如规定公司经理权只能存在于特定业务、特定情况、特定时间或特定地点。对于此种限制,各国法律大都规定只能对公司经理权的基础关系生效,即仅对判定公司经理是否应当对公司承担责任具有意义,但对善意第三人不产生约束力。如《德国商法典》第50条第1款规定:“对公司经理的权利的范围进行限制的,限制对第三人无效”。其三,通过授予共同公司经理的权利限制。公司将其公司经理的权利同时授予数人共同行使,虽然权仍及于营业之全部范围,但公司经理的权利之行使实则已受到限制。但此种公司经理权之限制方式,亦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经理虽然具有十分广泛的权力,但也受到三方面的限制:其一,职位本身的限制。公司经理的职位权利是管理公司的正常商业事务,但根据司法判例,不论他的权利如何广泛,只能限于管理,无权从事超出公司管理所需要的行为。其二,反面推定察觉原则限制。一般而言,由职位所确定的表面权力即为公司经理的权利之范围,表面权力独立于章程而存在。但表面权力规则适用于公司时,受反面推定察觉原则限制。反面推定察觉原则是为保障股东和公司利益而设置的特殊规则,它是指“与公司交易的人被视为对它的公开文件有认识”。 依据该规则,任何与公司进行交易的人都被推定为知悉公司公开文件的内容。因此,若公司章程中对公司经理的寻常权力有所限制,则公司经理的权利只能限于该范围之内,交易相对人不得主张公司经理有超越该范围的表面权力。其三,内部行政条规限制。内部行政条规,又称“蒂尔康德”条规,是为保障交易第三人的利益而制定的规则。根据这一条规,只要第三人没有恶意(即知道或应当怀疑内部规则未被遵守),即可推定公司适当地采取了授权必需的内部程序。 易言之,与公司交易的善意第三人有权信赖公司经理的权力是符合公司的内部规则而被授予的。 多数国家法律规定,公司经理权须由公司亲自授予,不得由公司的人或其他公司经理人代为授予。但由于公司为法人只能借助于公司机关为行为,故立法实践中公司经理权之授予由公司机关具体行使。通常,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经理的权利由董事会授予,而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公司的公司经理的权利多由股东(或股东会)授予。一般而言,各国立法最初多要求公司经理的权利之授予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为之。如《德国商法典》第48条第1款规定:“公司经理的权利只能由营业的所有人或其法定人、并且只能以明示的意思表示授与”。 由于公司经理的权利一经授予,公司经理即能以公司名义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外从事商业活动,公司必须承担该商业活动的法律后果。鉴于此,各国对公司经理的权利之授予大多设置了公示登记制度。如《意大利民法典》第2206条规定,公司经理委托书经认证后必须存放于企业登记机关,并进行登记。日本、韩国、瑞士及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均有类似规定。综观各国对公司经理权授予登记的效力问题,概有两种立法主张:一为登记对抗主义,即公司经理的权利之授予即使未经登记亦能生效,只是不得对抗第三人,德国、我国台湾地区等多数国家(地区)采此主张;二为登记要件主义,即注册登记为授予公司经理的权利的前提条件,非经登记,公司经理的权利之授予不得生效,此为意大利等少数国家立法所采。如《意大利民法典》第2206条第2款规定,公司经理委托书若未经登记,则公司经理人只能视为一般人。 (二)董事和董事会。董事的法律地位不仅关系到董事本身的权力、义务和责任,而且关系到公司、公司机关、成员甚至第三人的权力、义务关系。目前,有关董事与公司的关系,大致有两种主流理论,即英美法系的信托兼有说和大陆法系的委任说 ,另外还有一种非主流观点即法定说。(1)信托兼有说。英美传统公司法观点认为:“董事对于公司具有双重身份,第一、董事是公司的人;第二、董事又是公司的受托人,在此基础上,董事对公司承担一种信托责任。” 根据这种观点,一方面,作为公司的人,董事享有以公司名义同第三人从事交易、缔结契约的权力,对于董事这种权力的行使,公司须对第三人负责。这里作为公司人的董事不是指单个的个别董事,而是指由单个董事组成的公司董事会。另一方面,董事也被视为公司财产的受托人,对公司财产赋予权力的受托人。“董事是被选任为公司股东的利益而管理公司事务的人。这是一种信托职位,该种职位一旦被董事承诺承担,则董事负有充分地和完全地履行他们所承担的义务的职责。” 因此,英美的董事在现代公司中处于人和受托人的地位即董事代表公司与第三人的行为,系以公司的名义进行,由此发生的权利与义务归于公司。同时,董事对于公司交付托管的财产,其相当与信托关系法理意义上的受托人,故与受托人一样,在保管、处理公财产时,应尽其公正与相当注意的义务。(2)委任说。“所谓委任,谓当事人约定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他方允为处理之契约。其为处理事务委托之人称为委任人,允为处理之人,称为受任人”。 委托处理的事务称委托事务,亦称委任标的。就公司董事的委任关系而言,委任人是公司,受任人是董事,委任标的是公司财产的管理与经营。《日本商法典》第254条第3项规定:“公司与董事之间的关系,依照有关委任的规定。”日本的学者也认为,董事和公司的关系是一种委任关系,董事负有具备善良管理人那种谨慎的品质而履行其职务的义务。我国也有学者对此持相同观点,认为“公司与董事的关系适用委任规定。” 根据委任的法理,董事可因其委任而取得对公司事务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权,在委任的范围内,为实现委任标的具有很大的自主权。(3)法定说。有的学者指出,“在理论上,现代公司的董事与公司之间是一种十分复杂的关系,任何‘’说,‘委任’说以及‘与信托兼有’说都不足以十分清楚的阐释董事的法律地位”,因此主张“现代公司董事的权力、义务、利益和责任直接来自法律的规定,其与公司的关系应定位为‘法定’。” 采取董事权利法定说的原因在于,公司制度实际上是传统私法制度的扩张,因此试图把这种组织体中公司机关、公司机关中的职位以及这种职位的具体担当人之间的关系还原为严格的传统私法上的信托、、委任等关系中的任何一种都会令人觉得难以自圆其说。 传统公司法理念认为,作为一个私法上的自治组织,公司是由股东组成的。公司的成员就是股东,他们是公司的最终所有者,也是公司利益的最终享有者。从而 ,股东会被认为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而董事会只不过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并完全受股东会的控制,董事会不拥有独立于股东会的法定权力。但随着现今公司权力由“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变,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关系已不能再理解为以前的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股东会、董事会都是权力机关,都是法定的必设机关,两者的权力从本质上都是法律授予的。除了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属于股东会行使的权力外,所有的公司经营事务都归董事会所有。董事会对外代表公司,对内可以排除股东会和监事会的不当干预经营管理;股东会自己不能运用已经授予董事的权力,不能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给董事会指令。因此,股东会不再拥有凌驾与董事会之上的权利,并且由于公司利益主体的多元化,董事(会)也不仅仅代表股东(会)的利益,而应代表整个公司的利益。董事(会)在管理公司事务上独有的、排外的权力不允许剥夺。无论是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国家,公司经理层的权力一般被认为是一种基于授权产生的权。董事会与公司经理层之间是委托关系,公司经理层是附属于董事会而不是独立的公司机关,其权力受董事会委托范围的限制。因此,公司经理与公司的关系对内受董事会的控制,对外属于关系。他们是公司的人,而非董事会的人。但是,董事会与公司经理的关系不同于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关系,董事会拥有对抗股东会的权力,也就是说董事会在法律上享有独立行使公司权力不受股东会干预;而董事会与公司经理之间不存在权力划分的关系,他们没有对抗董事会指示的权力。 董事会的权力具有以下特点:(1)董事权力和董事会权力的混同性。虽然从理论上说董事和董事会的权力从其结构层次上可以分为董事个人的权力和透过董事会职权行使的集体权力两个方面。但实际上任何董事会的权力的行使都有赖于董事的个人行为,因此董事和董事的权力是没办法截然分开的。(2)董事(会)权力的法定性和独立性。基于董事的法律地位和性质,董事(会)享有对公司财产的管理经营权。董事会的这一权力直接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并且董事的这一权力应当具有独立性,既独立于公司其他机关的干涉,也独立于司法机关的审查。董事(会)从事的商事活动是一种民事活动,意思自治是应当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法律不应随便插手公司内部事务,法官也不宜对董事会权力的行使做事后判断和评价。(3)董事(会)权力的受制性。现代公司中,董事(会)的权力因“董事会中心主义”在世界各国的普遍推行而有所扩大,董事(会)职权的适度扩大适应了现实的需要,使公司运作的成本降低,更有效率。但是,董事(会)职权的过度扩张也必然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和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损害。因此,为了从最大限度上减少董事管理行为的不当,维护公司与董事间的信赖关系的延续,董事(会)的权力应当受到有效规制。各国对董事会权力内容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事项:公司立法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控制性权力,不能以章程或其他形式移转到董事会权力范围,如选任和解任董事和批准公司章程修改的权力等;对于董事会和股东会同时享有的权力,若两者互相冲突,股东会的决议优先于董事会的决议,如确定董事报酬的权力;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力,董事会不能行使,如涉及董事、管理层利益冲突交易的事项,涉及公司股权变化的重大事项,涉及公司存在基础的重大事项。 从各国公司立法来看,对董事会的权力内容的规定有三种立法模式,即列举主义、概括主义、或列举概括兼有主义。 列举主义是指逐项明确列出董事会的权力,其优点在于对董事会的权力一目了然,缺点在于法律没有为董事会职权留下任何扩展的余地。我国公司法属于此类。概括主义就是不具体列明董事会的权力,而是采取概括性的语句涵盖董事会的权力。如美国《标准公司法》第35条,“除本法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的一切权力都应由董事会行使或由董事会授权行使,公司的一切业务 ! 对董事的资格要求一般包括积极资格和消极资格两种。董事的积极资格是指具备何种条件的人方可被选为董事;董事的消极资格是指董事任职的限制性条件。关于董事的积极资格,各国法律一般限于对董事身份,行为能力,国籍或居住条件等内容的规定。其中关于董事的身份主要涉及的是是否将董事限于自然人和持公司股份的股东问题。对于董事是否仅限于自然人,各国有两种立法例。依传统观点,公司既为法人,其经营意思表示机关和代表机关应为自然人,因而不允许法人担任董事。如美国、德国、瑞典等国家的规定;但有些国家基于对本国国情的考虑和对公司机关认识的不同,允许法人担任董事。如:法国、比利时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对于董事是否必须是公司股东的问题,各国主要有三种立法模式。一是英国、法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应持有一定数额的资格股份。二是日本商法的规定,公司立法和章程都不得规定资格股的限制。三是德国、美国的公司立法对董事无资格股的限制,但公司章程可以选择约定资格股。另外各个国家都要求董事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丹麦、我国台湾地区都要求董事必须在18周岁以上精神健全的人。但在对董事的行为能力是否加以特别限制的问题上,各国存在两种态度。一是绝大多数国家立法不对董事的年龄加以其他限制。二是另外一些国家对董事的行为能力作了特别规定,在董事年龄的上限上有所要求。如英国规定董事不得超过70岁。法国则规定,已超过70岁的董事的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1/3. 董事的消极资格是指限制某些人担任公司董事。其首要目的是阻止部分不胜任董事职责的人可能给公司造成的损害以及保护公司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从各国公司立法例看,对董事消极资格的规定主要分为两大类:职业限制和信用限制。对于前者,如《德国公司法》第93条规定,未经许可,董事不得担任其他商业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或者业务领导人或者无限责任股东。法国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不得同时担任八个以上的公司住所设在法国领土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的董事。” 另外,我国台湾地区、日本、德国等都规定了某些重要职位如监事、审计员不能成为同一家公司董事。如美国各州的公司法都规定,公务员和公证人不能成为公司的董事;法国公司法规定,政府人员、公务员、公证人、不能成为公司董事;比利时公司法也规定,法官、行政长官、公务员等不能作为公司董事。对董事的职业进行限制的原因一方面在于保证董事对公司有足够的忠诚,二是防止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司利益的冲突。 不仅如此,由于,董事在公司中享有很大的权力,因此董事必须具备使选任人信赖的基本条件即必须拥有基本的信用度。如英国公司法规定 ,未结案的诉讼破产人、在公司设立和管理中因严重失职负有刑事责任者、曾担任过两个公司的董事,而这两个公司都因经营失败资不抵债者等等不能担任董事。日本,比利时等许多国家根据本国国情对此也有相应规定。这类人因为其曾经不良的行为使个人的信用有所下降,因此在一段时期内不应当允许其成为公司董事。 三、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的法定义务 (一)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法定义务的来源。公司经营主体的义务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个是委托契约的规定,一个是法律的直接规定。这两种义务也被相应地称为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1)约定义务。按照通说,公司的基本法律性质是其契约性,公司各阶层之间的关系,皆是以一种契约-委托的形式来实现的。股东大会作为纵向授权的起点,以委托人的身份将财产交董事会,并委托监事会进行监督。董事会作为第二层次的者,又将公司财产委托给公司经理层。这样,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就由董事、公司经理来执行,他们对公司施加至关重要的影响。就公司的具体经营者来说,他们既然接受委托从事经营管理行为,也就意味着接受基于委托契约而产生的各项义务。这些义务主要包括注意义务、忠实义务等。当然这些义务的来源大多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此约定义务仍然具有一定的法定性。(2)法定义务。公司经营管理者除应当遵守委任契约义务以外,公司法或特别法还另外为其规定了一些具体义务。我国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向国家证券监管机关及社会公众披露有关信息。因此,公司经营管理者在其执行职务范围内作为公司之负责人,在遵守保守公司秘密义务的前提下,同时又怀有披露有关信息的法定义务。这些义务当与以上注意义务、忠实义务等有所不同,它出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不能从公司与经营管理者间的基础法律关系中推导出来。 (二)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的义务内容。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的义务具体可分为如下内容:(1)善管义务。善管义务在大陆法系国家称之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亦称“注意义务”,在英美法系国家称为“勤勉、注意和技能义务”,它是指在没有利益冲突的场合,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必须勤勉、尽职地运用其经营决策权,不得鲁莽行事。根据善管义务,“董事负有具备善良管理者那种谨慎的品质而履行其职务的义务”。 它要求董事在行使和履行职责时,应像普通谨慎人一样具备通常知识,在相似的环境下给予合理的注意,机智慎重,谨勉尽责地管理公司事务。董事的善管义务不仅要求董事自己在处理公司事务时应机智勤勉、尽心尽责,而且对其他董事、经营权行使主体在处理公司事务时的不当行为应尽到注意和谨慎的义务。对于善管义务的判别标准。按我国台湾地区学者之见解,“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系相互平等之私人间原理,亦是受任人处理受任事物所应有注意之问题”, 它实则是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执行公司业务时的一项“称职标准”。但就该善良受理人注意义务之标准究竟为何,各过法律规定上并不明确,所以各国的理解也不同,如德国公司法对董事的善管义务的要求较高,它要求“董事会成员在领导业务时,应当具有一个正直的、有责任心的领导人的细心。” 美国法院判例的要求则相对低一些,它规定董事在执行职务时,应以勤勉、小心谨慎之方法,以一般谨慎之人,在相同情况下处理事务之方法,负注意义务。尽管各国对董事善管义务的要求有些差异,但却都对善管义务订立了客观性标准。其中,美国的规定最具代表性,《示范公司法》规定董事义务之履行必须为:善意;以处于相似地位的普通谨慎之人在类似情形下所应尽到的注意;以其合理相信的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之所以采取客观性标准,是因为如果法律对善管义务标准不做规定,那将会导致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的无所适从,潜伏着法官因无法可资参考而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危险;更重要的是,没有客观性标准,董事履行职责就缺乏最低标准的约束,不利于督促董事的行为。 此外,除了上述善管义务的抽象解释外,善管义务还可以具体解释成对董事行为的各种要求:董事应当在法律、公司章程允许的公司目的范围之内和其应有的权限内行事;确保自己了解公司的活动;应当出席董事会各种会议;应当熟悉公司会计提供的财务会计报表和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应当对所获得的某类信息合理地进行调查并予以重视;就董事会决议的事项有异议时应当将其异议记入董事会会议记录;当其不能履行善管义务时,应当及时辞任等。 与董事的善管义务密切联系并作为善管义务重要补充的另一项规则是美国法院在长期司法实践中逐步发展起来的商业判断原则。是指“公司之董事于执行职务时,必须以诚信之方式,基于公司之最佳利益而可为合理之相信者,且依一般谨慎之人于同样之状况或情形,有同样之注意者,即已尽其注意义务”。 商业判断原则包括经营判断规则和经营判断原则。前者是指依照合理的信息和理性判断所做的决策,后者则是指这种决策是有效的、对公司具有约束力,不得由股东们对此提出禁止、撤消或谴责。经营判断准则的实质是不能仅因错误的商业决定而要求董事承担责任。这一原则确立了经营者的商业决定不受司法干涉的原则。当然,经营判断规则的适用范围也是有限的,如果董事因违反忠实义务如,欺诈、自我交易,以及重大过失将不能受到此规则的保护。(2)忠实义务。忠实义务也称为忠诚义务、受任义务。是指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为了实现公司的最大利益,而不得使自己的利益与其承担的义务发生冲突,不得做出有损于公司利益的行为。 从实质上说,忠实义务实是为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设置的一条“道德标准”。这一义务的产生来源是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委任关系,同时也是民法的诚信原则在公司法领域中的具体表现。其核心思想是确保经营权行使主体行为的公平、道德、诚实。忠实义务要求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必须为公司的整体利益而行使经营权行使主体的权利力,必须将公司的利益放在任何其他人的利益之上,不得恶意的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同时要求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必须为适当目的,即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在代表公司行使自己的职权时,不仅应承担善意为公司利益而作为的义务,而且还承担为实现适当的目的而行为的义务。 各国公司立法或判例除了对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的忠实义务进行抽象性总结以外,还对忠实义务的内容了具体规定。这些内容主要包括:A.自我交易禁止之义务。经营权行使主体与公司的交易,不管是直接或间接的,都隐含着与公司间的利益冲突,因此,各国一般都禁止经营权行使主体与公司之间的交易行为。但自我交易的禁止并非绝对的,而是说除了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经营权行使主体会同意外,经营权行使主体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根据惯常的做法,允许自我交易存在或者自我交易具有效力的条件是:第一,自我交易的利害关系人必须首先向公司披露这种交易的性质以及自己在此项交易中所享有的利益;第二,必须由股东会或者经营权行使主体会中的“非利害关系人”批准;第三,这种交易对公司必须是公正的。 B.禁止利用或篡夺公司的机会。公司机会理论是经营权行使主体忠实义务的一个重要部分。其含义是指,公司的经营权行使主体不得将公司正期待的机会或理应属于公司的机会予以篡夺自用。公司机会对于公司来说等同于公司的财产,由于经营权行使主体基于其地位,可以接触到大量的商业信息,因此,在经营权行使主体的地位和诚信原则的要求下,经营权行使主体不能为了非公司的利益篡夺公司机会,否则将构成忠实义务的违反。至于如何确定某一经营权行使主体接触的机会是否构成公司机会,由于这一概念自身比较抽象,所以对其 认定也说法不一。美国的法院判例现倾向与同时采用“经营范围标准”和“公平标准”来认定。 C.竞业禁止义务。不同的利益主体从事具有竞争性的营业一般均会导致利益的冲突,因此,由于经营权行使主体的竞业可能产生经营权行使主体利用其地位与职权损害公司利益,谋取私利,因此,各国公司法中都有关于经营权行使主体竞业禁止义务的规定。竞业禁止行为有两大特点:其一是列入禁止之列的经营行为必须是具有营利性或商业性的行为;其二该行为必须是具有竞争性的行为。现代各国关于竞业禁止主要有两种立法模式:一是兼业或副业禁止,此为广义的竞业禁止,经营权行使主体既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同类之业务,亦不可兼任其他营利事业之经营权行使主体人或其它商事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德国、我国台湾地区之立法均属此类。 二是同业竞争禁止,即狭义的竞业禁止。如日本法律规定,经营权行使主体不得为自己或者第三人进行属于公司营业范围内的交易活动,至于进行营业范围外的交易活动则不在禁止之列。 根据各国的通例,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竞业禁止义务的违反,并不因此而影响行为本身的效力,而仅得依法行使公司介入权(又称归入权、夺取权)将经营基于该行为所得之利益收归公司所有。 但对是否可以同时请求损害赔偿,各国有不同规定。在德国,法律将介入权与损害赔偿权同时赋予公司,公司可依实际情况择一行使;依照瑞士法律规定,当介入权与损害赔偿权竞合时,公司可以重叠行使两种权利; 在我国台湾地区,当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时,公司应请求其行为所得之利益,作为损害赔偿,即已法定介入权取代了损害赔偿权。 D.禁止滥用公司财产之义务。这一规定要求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有义务去保护公司资产的完整。主要表现为:禁止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禁止将公司财产以个人名义或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禁止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等,其旨在保护公司利益,维护交易之安全。E.禁止泄露公司秘密义务。此处之“公司秘密”泛指公司采取了适当手段加以保密的各项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管理诀窍、财务秘密、各种内部文件和决定等。故公司秘密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交易相对人或者社会公众通过其它正常途径无法获得者,若已可以通过正常途径如新闻报道查知其内容,不构成公司秘密;第二,公司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手段和措施,以防范信息的外传,包括声明为保密文件者。在一定意义上,凡是公司未公开的咨讯,均属于公司秘密。 (三)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的法律责任。当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违反以上义务时,便产生了相应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是立法者基于其价值判断而对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行为所做的一种否定性的法律评价。当经营权行使主体接受公司委任后,便与公司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便居于债务人的地位。当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违反前述义务而使公司受有损害时,公司得以契约之请求权向经营权行使主体求偿,“而契约请求权之基础包括民法上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包括给付不能、给付迟延或不完全给付,如因为前述忠实与善良管理人注意之违反,似可认定为不完全给付的概念。” 再就委任关系下,由于经营权行使主体居于受任人的的地位,因而应对公司负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如经营权行使主体有过失或越权行为致公司受有损害时,也应负赔偿之责。按责任客体的不同,民事责任可划分为对公司之责任与对于第三人之责任。按照各国法律规定,经营权行使主体人因违反法令章程,或股东或执行业务股东之决定,或股东会或经营权行使主体会决议之行为致公司受损害时,对于公司负赔偿之责。对业务之执行,如有违反法令,致第三人受有损害时自应与公司负连带赔偿之责任。 我国《公司法》对经营权行使主体责任采用了一般规定的做法,并未对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违反每一具体义务时所应承担的责任明确规定,而仅是在第63条笼统地规定,“经营权行使主体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存在三方面的缺陷:其一,忽视了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对于第三人方面的责任,不足以对经营权行使主体进行足够的约束及保护第三人;其二,从该规定来看,公司仅能对已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的经营权行使主体行为要求赔偿,因此对那些其违法行为已对公司利益构成威胁而损失尚未实际发生的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束手无策;其三,该条规定既没有界定追究责任的主体,亦未规定追究责任的程序,尤其是没有明确规定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时可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责令其履行赔偿责任,此种立法疏忽必然使该条款的执行或适用陷入无所适从的困境。 西南政法大学·赵万一 经营论文:试论知识产权的无形资产价值及其经营方略 关键词: 知识产权;无形资产;战略资源;一体化战略 内容提要: 知识产权在资本形态上表现为无形资产。较之有形资产,以知识产权为主要内容的无形资产,是企业的重要战略资源。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的战略资源,通过维护企业技术的领先性,保证品牌的独特性,以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面向经济全球化的国际市场,中国企业应有效运作其无形资产,即实施以技术创新为基础、以品牌为核心的知识产权一体化战略。 知识产权在资本形态上表现为无形资产。[1]在管理学那里,无形资产属于固定资产的范畴,是一种不具有实物形态的独占性经济资源。运用管理学的基本范畴与方法,研究知识产权中的单一资产要素的产出发展和各个资产要素的综合应用,探求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资源在创造、流通各个环节的运动规律,涉及到知识产权经营、管理、评估等方面的问题分析和对策谋划,具有重要的应用研究价值。 一、知识产权与无形资产的关系 无形资产是关于企业拥有的智力资源的总称。《国际评估准则》(2001) 将无形资产定义为“是以其经济特性而显示其存在的一种资产,无形资产不具有实物形态,但为其拥有者获取权益和特权,而且通常为其拥有者带来收益”。国家财政部颁布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2001) 将无形资产表述为“特定主体所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对生产经营长期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严格来讲,无形资产(intangibles)是会计学的定义,经济学界则往往称其为知识资产(knowledge assets) 或智力资本(intellectual capital) ,它泛指各种非物资形态的未来收益要求权。[2] 在无形资产的框架内,涉及到三类非物质形态的财产权:一是知识类财产权利。该类财产主要由知识、技术、信息等无形资产利益所构成,可以分为创造性成果与经营性标记,其权利形态包括着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是为典型的知识产权;二是资信类财产权利。该类财产主要是经营领域中的商誉、信用、形象具有经济内容的商业人格利益,其权利形态包括商誉权、信用权、形象权等,这些即是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其他无形财产权;三是特许类财产权。该类财产权利有主管机关或社会组织所特别授予的资格优惠、特权等法律利益所构成,其权利形态即是特许经营权,其特许的财产利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要素。 知识产权在资本形态上具有无形资产的基本特点:(1)知识产权是以知识形态存在的独占性经济资源。知识产权为特定主体所控制,且具有非实物资产特征。我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 规定:“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着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在上述文件所规定的无形资产中构成要素,知识产权(即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特许权等) 是以知识形态存在的,但土地使用权并非是知识形态资源。此外,国际上有关规则还提出诸多无形资产要素,如智力资本、职工队伍、劳动力组合、优惠融资、优惠合同、生产和销售系统、失业评价、电磁频率使用权等,这些未必都具有知识形态。[3]管理学认为,无形资产主要是以知识形态存在的经济资源,[4]这种知识形态资源就是知识产权。(2)知识产权是能够长期使用并且预期带来经济效益的非货币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所谓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将来可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收到的资产,如应收账款、长期投资等。[5]无形资产不仅具有非实物形态,且不具备货币性资产形式; 无形资产受益期长,可在一年或一个经营周期以上使企业获得预期经济效益,但这些未来经济利益具有不确定性。由此可以认为,无形资产具备非实物形态,但又区别于货币性资产,后者依会计惯例视为长期资产,是企业在一定经营周期中获取经济利益,因而不是流动资产;知识产权虽能提供未来经济利益,但利益预期具有不确定性,其收益额及收益期会基于各种原因产生波动。(3)知识产权是一种具有独占性质的法定无形资产。在国内外会计惯例中,无论是采取概括主义方法定义无形资产,即这一资产“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还是采取列举主义方法给出无形资产范围,即“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着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企业会计准则编审委员会《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在这些规范性文件中,无形资产的构成要素主要是一种法定权利,或者说知识产权的资本形态表现为一种法定无形资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独占性无形资产,不同于有形资产。在市场上,可以有许多相同内容、相同功能、相同性质的有形资产,但不可能存在着内容、功能、性质相同的无形资产。亦言之,在两个或两个相同的有形财产之上,可以拥有各自独立的财产所有权;而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的知识产权,权利只能授予其中一个。总之,在管理学那里,知识产权是“以专属支配权为本质的知识资产”。[6] 知识产权只有实现资产转化,才能作为企业可利用的无形资产。首先必须承认,知识产权是法定无形资产的基础。这即是说,没有知识产权,就不会有法定无形资产;但有了知识产权,并不当然产生法定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的产生,以国家主管机关授权为依据,这是一种法律上的认可。而知识产权在企业中成为无形资产,主要以取得经济效益为标准,这是一种市场上的认可,可以说,知识产权为企业带来某种经济收益的可能性,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规模与企业盈利的实际水平并不产生必然关联性,要使这种预期收益的可能性变成产生收益的现实性,则要采取措施 和创造条件,促使知识产权转化为无形资产。[7]知识产权转化为无形资产,一般应经过以下过程:一是应用化,即知识产权所涉及的知识、技术已应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基本体现或完全体现其使用价值;二是商品化,即知识产权已经为企业创造了经济效益,通过与他人的交易,在交换价值中实现其价值;三是资产化。即知识产权经评估或合同确认其价值,且企业将这一价值计入“无形资产”账户。[8]只有完成上述过程或达到这三条标准,知识产权才是完整意义的无形资产。 二、知识产权与企业战略资源 企业资源是企业竞争优势的主要来源。在企业战略管理研究中,企业资源分为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能力三类。其中,有形资产是企业的固定资产以及其他以有价证券形式存在的财富资源,诸如厂房、设备、土地、其他资本货物和债券、债权和银行存款等。无形资产包括知识形态资产、人力资本资源、技术资源、声望、数据库等。能力的内涵是把一组资源结合起来用于执行一定的任务或活动的技能,它包含着个人的技能或群体的技能,也包括将企业狭义资源进行整合的组织路径和相互作用。[9]从企业资源与竞争优势的关联性来看,可分为一般资源和战略资源。战略资源是指能够给企业带来竞争优势的资源,该类资源具有独特性、有价性、不可替代性、难于模仿性、可持续发展性等要素。 无形资产比有形资产更具企业战略资源的特质。“无形资产是各行各业的必备资源,它在单位总资产中的比重有超过有形资产的趋势。世界上当前单项资产价值最高的是无形资产,经济技术寿命最长的是无形资产”。[10]现代化的企业经营应以无形资产经营为主。原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委员史蒂文·沃曼曾指出,“我们的社会已经由以工业为基础的时代,进入到了以知识为基础的时代。在这个社会中,知识产权、软资源和其他迅速增长的无形资产,构成了创造财富的主体资源”。[11]对于企业而言,知识经济带来的是财产结构的重大变化,企业固定资本、金融资本的重要性已经让位于企业所拥有的无形资产。一些跨国公司形成了大量高质量的无形资产。据统计,微软公司的无形资产超过其总资产的70%。OECD成员国的无形资产已超过总资产的60%。1982年,美国500家代表性上市公司的市值中,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的比例分别为62%、38%;到了1992年,比例发生逆转,两者分别为38%与62%;在2002 年,有形资产比例缩小到了13%,而无形资产比例高达87%。[12]无形资产要素中最具战略意义的是知识形态资产。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知识已经打破了国界在全球范围内活动,促进了全球经济的发展。在WTO 框架下进行的国际贸易,无论是货物贸易,还是服务贸易,许多都与知识产权有关。在国际上,发达国家和他们的跨国公司极力将其拥有的智力成果优势转化为知识产权优势,最终形成国际市场的竞争优势。正如英国政府的一份白皮书所指出的那样,竞争的胜负取决于我们能否充分利用自己独特的、有价值的和竞争对手难以模仿的资产,而这些资产就是我们所拥有的知识产权。[13] 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的战略资源,即无形资产中的知识产权。美国学者普拉哈德和哈默于1990年在《哈佛商业评论》的一篇论文中提出了核心竞争力的概念。他们认为,企业的竞争优势取决于企业的竞争能力,而企业竞争能力包含许多因素,如获取资源的能力、掌握某种重要技术的能力、创造低成本的能力、开拓市场的能力,构建市场营销网络的能力等等。但是并非每种能力都同等重要,只有那些使企业保持长期竞争优势、获取稳定超额利润、明显优于且不易被竞争对手模仿、能够不断提高顾客价值并使企业获得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才是企业最关键的竞争力,即企业核心竞争力。[14]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围绕消费者的需求而构建的。在核心竞争力的这几大构成要素中,最容易为消费者所感知的就是技术和品牌。因为对于消费者来说,他们最关心的不是某个公司的组织结构、经营战略,而是其生产的产品,更确切的说是产品的技术含量和品牌价值。不管你的组织结构有多合理、战略有多科学、企业文化有多优秀,如果你的产品技术落后或产品品牌得不到消费者认同,消费者依然不会购买。所以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最终要落实到技术创新和产品品牌上来。 在现代市场中,技术创新需要一定的周期和较大的资金投入,而且需要承担较大的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此外,由于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专利权和商业秘密的存在,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与技术创新有关的知识资源的难度和成本都比较大,而这些因素决定了竞争者之间的技术差距。正是技术创新使得企业能够在市场上实现差异化的竞争,不仅能够在竞争中取胜,而且还能够获得足够的利润,保证企业的长久持续发展。 现代市场消费的趋势表明,消费者的消费已经由产品消费转向为品牌消费。这种消费趋势在消费行为上的体现就是崇尚品牌、追求品牌。一旦品牌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地位确立,取得消费者的认同,品牌甚至可以成为产品高质量和高技术含量的代名词,在相同质量和技术含量的情况下,是品牌的声誉而不是价格成为了影响消费者购买产品的决定性因素。因此,提高品牌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忠诚度,是塑造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措施。而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商标权,保证了企业的品牌在正常情况下能够保持“唯一性”。成功的企业大都注重最大限度的发挥技术创新和品牌的竞争力。美国人常说:“不管是芯片还是薯片,能够赚钱的就是好片。”这其中芯片赚钱靠的是技术创新,而薯片赚钱靠的就是品牌。无形资产中的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的战略资源,在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方面具有以下作用:一是维护企业技术的领先性。知识产权制度对技术的保护主要是通过专利来进行的。在专利制度下,企业的某项技术经过国家专利部门批准,成为了专利,就可以在该国境内享有该项技术的独家使用权。企业在某个技术获得专利后,以其作为基本专利,并将有关改进技术及外围相关技术均申请专利,从而形成一个由基本技术同外围相关技术一起构成的专利网。这种基于企业强项技术的专利壁垒,使竞争对手无法突破。所谓专利网,实际上是堵住了竞争对手在技术上前进的正常道路,竞争对手要想绕过这些专利构筑的障碍,就要从非正常的技术角度进行创新,但这些必然要耗费大量额外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加大企业的经营成本。况且,当该企业基本技术专利到期后,其对竞争对手的专利围困并没有消失,外围技术专利仍然有效,依旧可以保证该企业在技术方面的领先性。二是保证品牌的独特性。商标是消费者与企业发生联系的中介和桥梁,消费者一般不同企业直接打交道,而是通过产品的商标来认识企业。消费者对商标的印象实际上就决定了他们对于企业的印象,而一个企业的品牌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成本才能在消费者心目中树立良好的形象。对于一个有竞争力的企业而言,最担心的就是自己产品的商标与其他产品的商标发生混淆,使消费者不能将本企业与其他企业区分开来,出现其他企业对本企业“搭便车”的情况。由此可见,企业必须维持自己品牌的独特性。商标法具有保证品牌的独特性的重要功能。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如果企业对其商标进行了申请注册并获得批准后,那么未经该企业允许, 在其所申请的商品类别和相似的商品类别内,就不能再有其他的企业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否则就是违法行为。一旦企业商标成为了驰名商标,它还能够受到商标法的特殊保护,更能够彰显自己品牌的独一无二性。 三、企业无形资产运用中的知识产权战略 在企业无形资产资源的运用过程中,应考虑产品属性、技术进步的速度,消费者的特点以及同一企业不同品牌之间的溢出效用,[15]既要充分发挥各个知识形态资产的效应,又要以形成强势技术和培育强势品牌为中心来构建企业市场竞争中的长久优势。这即是企业知识产权一体化战略的重要举措。 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以来,许多跨国公司已经跨越了以往主要依靠物质资源消耗的发展阶段,更多地依赖于“创新研发”与“市场营销”两大主轴,即通过技术与品牌所依附的知识产权去维护和扩展自己的竞争优势。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知识密集型产品和服务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逐年上升,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越来越多。在国际市场和对外贸易方面,知识产权控制了大约一万亿美元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知识产权领域已经成为全球企业竞争的关键战场。对于跨国公司而言,知识产权的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知识产权是跨国公司进行投资的首要资本。企业的资产构成往往可以反映出该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在知识经济时代,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中的比例越重,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明该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越强。世界五百强企业的前十名,无一不是拥有高质量知识产权的企业。据统计,一种新型化学药品或生物药品的开发需要1~6 亿美元,并花费十年的时间才能投入使用,但如果药品研制成功,将给企业带来丰厚的利润。因此,跨国公司为了占领市场,纷纷将知识产权作为最有回报的资本。第二,知识产权是跨国公司进行竞争的重要工具。在经济全球化时代,跨国公司之间、跨国公司与本地公司之间的竞争逐渐转化为知识产权的竞争,知识密集型产品和服务在国际贸易中的比例逐年上升。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跨国公司频频以知识产权为武器对我国企业实施打压。从DVD等专利纠纷到丰田诉吉利的商标侵权,虽然表面上是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但本质上就是国际企业之间的市场竞争。可见,即使跨国公司拥有企业规模大、销售网络广、资源整合率高等优势,但其从来没有放弃使用知识产权制度来强化其竞争优势。 作为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主角,跨国公司已经将知识产权视为其经营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和利用自己的知识产权,就是维护和扩张自身的竞争优势。因此,跨国公司通过多种途径来实现自身知识产权利益的保护。(1)通过知识产权构筑合法“贸易壁垒”。在国际市场,跨国公司利用其资金和技术优势,熟练运用知识产权规则对中国企业构筑新的但又是合法的“贸易壁垒”。一是“技术壁垒”,即影响甚至控制国际标准组织的标准化工作,将技术标准溶入技术专利之中,占领产业链的高端区位并获取高额利润,导致使用外国技术标准的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遭遇生存困境;二是“绿色壁垒”。即制定国际认可的环境标准和绿色标准,提高进入发达国家市场的商品准入标准,导致不符合国际认证的绿色标准和缺乏统一质量保证的出口品牌的中国农副产品、电子产品,在出口时屡屡受阻;三是“反假冒壁垒”。即动用《知识产权协定》新规定的海关措施,对一些冒用他人商标、商号、地理标志的中国出口产品,采取查封、扣押的“反假冒”保护措施。(2)通过技术转让延长知识产权实际收益期限。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不同国家对消费品的需求水平也存在着巨大差异。一项在发达国家的前沿技术放在发展中国家可能无法实现其经济价值。但是随着发展中国家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一些技术的经济价值会在该地区内逐步得到实现。一般而言,跨国公司往往通过四个途径对外输出技术,即:输出产品、出售专利、与政府合作和在外国投资。这四种途径事实上都是在输出的过程中获得较高的企业竞争力的过程。就同一种技术产品而言,在技术水平明显较低的市场上出售有更强的竞争力。出售专利予第三方也是延续专利实际寿命的手段。可以说,技术转移是跨国公司全球经营战略的需要;同时,知识产权只有在技术转移的过程中才能获得最大效益。因此,跨国公司往往利用地区经济的差异性,通过跨国、跨地区技术转移来赚取其知识产权最大可能的利润。 总之,从世界范围来看,跨国公司对于知识产权制度的整体战略目标是,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增强其自身优势,同时,通过政治、经济等各种手段影响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进程,使制度的变化有利于保护其竞争优势。 中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在知识产权一体化、国际化的潮流中,必须遵守《知识产权协定》所规定的国际义务。处在一个全球化的时代,我们必须在统一的规则下参与竞争,如果坚持按照我们自己认为“适当”的水平来保护知识产权,只能导致“闭关自守”进而“自我淘汰”。正因为如此,中国企业需要认清形势,适应和参与在统一的规则之下与外国企业展开竞争。但是,我国企业对此明显准备不足,其面临的知识产权困境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缺乏从低水平保护到高水平保护的必要过渡期。西方国家既是知识产权的最早创制者,也是知识产权的最大受益者。他们的知识产权制度大抵经历了一个从“弱保护”到“强保护”的缓慢过程,而且这种由弱到强的转变都是根据发达国家本国企业的自身发展状况来决定的。发达国家的一大批企业就是在这样一个缓慢的过程中逐渐做大做强。可以说,发达国家以知识产权为公共政策工具来为本国企业的发展和扩张保驾护航。然而,21世纪的中国企业面临的是一个完全不同的环境。中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在知识产权一体化、国际化的潮流中,必须遵守《知识产权协定》所规定的国际义务。《知识产权协定》确定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最低标准”,扩大了保护范围。这意味着中国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就必须达到以往只有发达国家才具备的标准。(2)缺乏应对“知识产权陷阱”的经验。在中国市场,跨国公司往往是“产品未动,知识产权先行”,对中国企业设置了“知识产权陷阱”:他们基于研发优势,在我国大量申请专利,特别是在关键技术、核心技术领域“跑马圈地”,对中国企业形成专利合围;在合资合作过程中,利用资金优势,收购乃至消除中国企业的民族品牌,极力运作外来品牌占领中国市场,削弱中国品牌已形成的传统影响力和未来竞争力;加强对中国企业侵权指控,甚至组成来华“打假团”,以侵犯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为由,通过法律手段阻止和抑制中国企业的生存空间。相形之下,中国企业缺乏积极的应对方略。如果不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中国企业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都会受制于人。(3)缺乏有效实施知识产权制度的条件、手段和社会环境。实现知识产权制度目标,有赖于一般社会条件的成就。这就是说,影响知识产品生产、传递、利用的基本条件必须具备,包括知识产权制度得以存在和有效实施的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物质设施和社会环境,以及基于知识产权政策导向而配套形成的相关公共政策体系。以专利制度为例。专利权是科技领域最重要的知识产权,其有效运作需要两个最重要的条件:第一,建立以专利权为导向的涵盖技术创新、技术成果转化、技术中介服务、技术产权保护的公共政策体系。在相关制度缺失的情况下,不少行业和企业存在着有技术无专利、有专利无应用、有应用无产业的现象。第二,提供自主创新所需要的研发资金和物质条件。这一方面的问题更为严重,由于研发投入不足,直接影响到企业专利数量规模和质量水平,缺乏支撑经济结 构调整和产业技术升级并拥有自主产权的技术体系,很多企业处在有“制造”无“创造”,有“产权”无“知识”的状态。 中国企业走出知识产权的国际困境,走向经济全球化的国际市场,有赖于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整和企业微观决策的施行:(1)政府公共政策对企业知识产权运用的指引。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的提高与核心竞争力的增强离不开政府公共政策的指引。对于企业而言,政府的作用主要在于:第一,制定新兴产业促进政策。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经济竞争能力、掌握知识产权、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作为主要目标。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要把发展新兴技术产业摆到优先位置,在财税、信贷和采购等政策上给予重点扶持。新兴科技的知识产权申请、管理与利用制度应与有关政策联动配套,即建立一个以知识产权为导向的公共政策体系。第二,调整对外贸易政策。实施知识产权兴贸工程,建立以政府政策为引导,企业为主体、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与运用的体系与机制,提高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能力,扩大具有自主专利和自主品牌的技术产品出口,转变贸易增长方式,实现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跨越的战略目的。(2)企业知识产权运作一体化战略的实施。企业应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运用水平,着力实施以技术和品牌为主导内容的一体化战略:第一,以技术创新为基础,加强专利的申请与保护。掌握了专利,就意味着拥有了某种竞争优势。中国企业不但应该继续在科技创新上投入更多的人力和物力,更要将这种投入所形成的技术以专利的形式加以保护。实证表明,专利数量就意味着市场占有率,控制了专利就是控制市场。这是知识产权基本特征的集中体现。中国企业应积极创造、保护和运用专利,将其作为维护自己技术与市场优势的法律武器。第二,以品牌培养为核心,带动企业知识产的增值。商标的优势来源于产品的多样性和质量的稳定性,而产品的多样性和质量的稳定性的基础都是企业的创新。一方面,企业应该以质量为本,不断地为消费者提供创新的产品和高质量的服务。将商标使用到不断推出的不同的高质量商品上,使消费者由对产品和服务的认同进而形成对商标的认同和忠诚,另一方面,企业也可以利用消费者对商标的认同,将成熟的商标不断使用在各种产品和服务上,以带动商品和服务的多元化发展。 经营论文:浅论电信产业模块化经营分析 首先考察了电信产业模块化经营的可行性,以为电信产业已具备模块化经营属性;其次分析了电信产业的四个模块组成结构及其各自的功能;最后分析了电信产业模块化网络系统的演变趋向。 截至2006年底,我国电话用户总数已经达到8.25亿户,其中固定电话3.7亿户,移动电话4.55亿户。2006年,全国通讯业务收进已经超过7000亿元人民币,电信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基础性、支柱性和先导性产业,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信息化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如今,我国已经是名副实在的电信大国,无论用户数目还是收进,均远远领先于世界同行。如此巨大的市场正吸引着全球投资者的目光。随着电信业的开放,国际竞争的压力会越来越大,我国的电信产业链上的所有企业都将直接面对跨国公司的激烈竞争,所以如何利用模块化机理更快更好地提升中国电信产业整体竞争力,是摆在企业界和学术界眼前刻不容缓、亟待解决的新题目,这正是本探究的意义所在。 一、电信产业模块化经营的可行性考察 并非所有系统都能模块化,产业是否能够模块化经营,取决于产业自身的特性。青木昌彦(2003)指出,模块是一种半自律性的子系统,通过和其他同样的子系统按照一定的规则相互联系而构成更加复杂的系统,它是可组合系统的、具有某种确定功能和接口结构的、典型的通用独立单元。一个系统是否可以模块化取决于它的可分解性,即该系统既能被分解成若干部件又可以进行重新组合,并且在这一过程中不会失往原有的功能。一般说来,一个可以模块化经营的产业需要具备以下特征摘要:第一,业务具有可分性和相对独立性,即产业中的业务可以划分为不同的模块,且各个业务模块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相对独立运行;第二,具有能构成复杂系统的标准化接口每个模块内部的变动不影响它和其他模块的联结第三,具有明显的正网络外部性。这种正的网络外部性源自组成网络的各子模块之间的互补性,借助模块之间的连接而实现,而互补产生的价值将随着网络规模的增大而放大。 作为一种非凡的服务业,电信产业具有业务数目大、处理可标准化、处理模块间独立性强等内生特征,具备产业模块化经营的基本属性,具体体现在摘要: 首先,电信业务构件具有可分性和相对独立性特征。以移动通讯服务为例,其服务可以分为基本服务、增强型服务和增值服务。运营商可以针对不同的客户类型提供个性化组合的各种套餐服务。基本服务和部分增强型服务作为模块的元素构成不同的模块,而增值服务可以单独提供给用户,有一定的独立性。李靖华(2007)指出基本服务、增强型服务和增值服务三者之间构成可组合模块,而一些基本服务可以成为服务通讯产品的总线级构件,其通讯业务流程系列环节同样具有独立性和可分拆性。电信服务提供中,以运营商为基础和核心,网络设备提供商、系统集成提供商、终端设备提供商、内容及服务提供商、软件开发商等众多企业或机构和客户之间进行交易,上下游模块可以独立决策和变动,事件的受理和处理可平行进行。 其次,电信市场具有典型的双边市场特性。给定每一端市场的定价总和,假如交易平台上实现的交易量和价格结构或两端用户的相对价格有关,这样的市场就是双边市场。双边市场中的网络外部性是一种具有“交叉”性质的网络外部性,这个网络外部性不仅取决于消费该平台产品的同类型消费者数目,而且更取决于消费该平台产品的另一类型消费者数目。 电信产业是一个具有典型的规模报酬递增和双边市场特性的行业。在电信市场中对电信运营商提供的平台服务需求方有两类,一类是消费者,另一类是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众多电信企业。消费者对电信服务的需求不仅取决于服务用度和在某一网络的其他消费者规模,而且取决于为该网络提供服务的电信企业规模;同理,电信服务商对运营商平台服务的需求不仅取决于提供服务的本钱和其他服务企业规模,而且取决于某一电信运营商在网的消费者规模。只有这两种类型的顾客群体同时出现在平台中,并同时对该运营商平台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有需求时,该市场提供的平台产品或服务才真正体现其价值,否则该平台的产品或服务毫无用处。因此在电信市场中存在着一种相互的“交叉网络外部性”效应,这种特性要求运营商必须公道的双边定价,利用模块生产网络创造消费者和通讯软硬供给商及整个电信产业链共同参和的价值创造,而不是片面地追求自我价值的提升。 最后,电信产业具有专业化分工、技术标准性的特征。电信产业技术标准化首先体现在严格的产业标准和互联互通准则上,除此之外,尽管电信服务提供涉及网络设备供给、软件供给、系统集成提供、内容提供商、应用服务提供、传统产业的服务供给等多个庞杂环节,但每个构件和流程分工明确,具有事件处理和工耗可明确计量、质量标准可明确界定等特征。电信消费者群体数目众多,使得目前电信业的工作流程高度依靠计算机系统,实现了批量化、标准化服务提供。 综上所述,电信产业系统由一系列子系统(模块)构成,它们各自之间保持相对独立性,但又在通讯服务的提供中密切联系和协作。电信产业通过标准化的界面接口治理,将独立的子模块系统最大限度地联结起来,在实现平台和资源共享的同时,也极大扩散了覆盖程度。电信产业相关各方通过制定同一的标准协议,使得运营商、手机制造商、内容和服务供给商、后台(应用平台和软、硬件)提供商等相关企业可以在共同的协议标准下运作,电信产业无疑已具备产业模块化经营的行业属性。 二、电信产业模块化网络系统 电信产业模块化经营是指通过对产品进行模块化设计、生产和交易的基础上,对电信产业的各项业务进行高度专业化分工和合作,实现产业内的系统整合。传统理论视企业为一个功能完备的封闭体,相互间进行你死我活的对抗。然而,竞争的全球化、个性化、多样化和快速变化的需求以及模块化生产方式使得在当今经济条件下,任何单个企业的能力和资源相对于有效实现市场机遇而言,都显得十分有限。企业间必须建立关系复杂而又紧密的模块分工网络,形成竞争和合作并存的产业价值链,即通过模块化分工来实现共赢。在模块化时代,成功企业关注的中心首先应该是整个产业模块网络的价值创造系统,而不是企业本身。企业战略治理的关键任务是,公道布置产业链中各企业的角色、地位和功能,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并且激励 产业链中的各个角色往联合创造价值。在电信产业模块化网络中,产业所有参和者都参和到价值活动中来,通过对电信产业模块分解,并借助运营商网络这一平台,实现一个具有协同效应的整体模块化价值创造系统,达到电信产业价值创新和发展的目的。具体而言,电信产业的模块系统主要包括摘要:网络设备提供、终端设备提供、增值服务提供和交易清算模块(见图1)。 (一)网络设备提供模块 主要由网络设备提供商、芯片厂商、测试厂商和运营商构成。其中,网络设备提供商为运营商和应用服务提供商提供网络设备及运营支持系统和运营平台。芯片厂商为网络设备制造商提供网络设备的核心芯片,或通过和设备制造商之间的专利许可、转让以及知识产权谈判等方式,为网络设备提供商提供制造芯片的核心技术。测试厂商通常为网络运营商提供测试服务或者测试设备的厂商,其测试结果直接左右着运营商对网络、设备的选择和下一步的发展规划。 (二)终端设备提供模块 主要由终端制造商、芯片厂商、测试厂商、终端软件提供商和运营商组成。其中,终端制造商为用户或者运营商提供手持设备终端,随着时代的发展,需要终端提供商不仅能够提供各种标准的手机,而且还需要结合运营商的业务设计专门的终端。芯片厂商为终端设备制造商提供手机的核心芯片,或通过专利许可、转让以及知识产权谈判等方式,为终端设备提供商提供制造芯片的核心技术;测试厂商主要为行业准进提供终端设备的检测服务;终端软件提供商主要为移动终端提供各种操纵系统和应用软件。 (三)增值服务提供模块 主要由电信运营商、系统集成服务商、内容/服务提供商(SP/CP)构成,其中,运营商负责设计和提供各种增值服务;系统集成服务商主要负责为运营商或者SP/CP提供增值服务平台、某个具体业务的软件解决方案等;内容提供商利用业务的专业化分工和集成上风,为用户提供丰富多彩的内容;服务供给商以专业化、个性化定制服务进行改造开发和系统集成工程实施,为用户提供高效便捷的全面解决方案或服务。 (四)交易清算模块 交易清算模块由运营商主导,产业链全体成员参和其中。其中,运营商负责收取电信用户支付的通讯费和信息费,然后再和电信产业链中的其他成员进行结算,内容提供商从运营商或服务提供商处根据合作协议获得收进分成;服务提供商从运营商处根据协议获得用户使用服务信息费分成;网络/终端制造商获得设备销售利润、运营约定制补贴等额外收进;电信运营商获得用户通讯用度、信息用度分成。 在上述四个价值模块中,交易清算模块处于核心地位,通过交易清算模块确定的公道利益分配机制,使整个电信产业协调成为一个相互制约和相互促进的模块价值群网络,并且随着电信业务的发展,一个好的交易清算模块能够在产业价值创新的过程不断延伸,在原有的价值成员基础上吸引更多的价值创新成员加进合作体系,电信运营商更是起到了模块整合平台的不可替换功能,董爽(2007)指出,运营商的价值创造能力体现在客户基础、运营效率、营销品牌和资源整合、市场规划等方面。运营商网络构成价值网业务交换的媒介,业务通过媒介交换实现客户价值,从而实现业务价值。运营商拥有的客户和通讯网络平台为价值网中各业务实现规模效应提供了可能,为整个价值网提供了客户基础;网络的运营质量是价值网提供各种高质量业务的保证;运营商还是价值网中规则的制定者,也是价值创造过程的组织者和治理者。 三、电信产业模块化系统演变趋向 当前,随着数据增值业务快速发展和3G时代的日益邻近,电信产业模块化系统演变呈现出如下趋向。 一是电信产业链由链状演变为网状结构。纵向方面,新加进环节增多,更为细分化;横向方面同一环节内的企业不但数目大幅增加,而且更为专业化。由于价值创新机会越来越多,因而模块价值创新系统中的价值变得更加密集,这种趋向要求电信企业对产出重新定位或重新创造,和其他模块供给商或模块生产网络结成同盟,以使企业的能力和价值创新活动相匹配。此外,随着技术融合的背景下催生业务融合,其他行业信息化的开展,和电信业呈现越来越多的交叉领域,其他行业也可视作电信产业链的组成部分。 二是在电信产业模块价值创新系统内部,各环节对价值创造的贡献被重新界定,价值和利润在系统中发生转移,向对价值创造起关键功能的环节聚集,表现为网络运营环节的价值将不断下降,内容和应用方案将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因而电信运营贸易务外包成了必然选择。同时,每一环节的运作效率对整个系统的影响越来越大,各成员企业间联系更为紧密,逐渐发展成以战略同盟、上风互补,资源共享、流程对接和文化融合等为特征的深度合作。 三是由于3G技术的开放性和不确定,必然要求以顾客和应用方式为中心对电信产业进行模块化分解,因此对电信产业相关标准的竞争将越来越成为产业价值竞争的重要方式。 四是在三网融合、固定和移动融合(FMC)的技术背景下,原来看似没有联系的不同产业变得越来越相关联,并出现重叠、替换、交叉和趋同等变化,并且不同模块生产网络之间加速价值整合的步伐越来越快。它们相互间的协作关键就在于公道的结算、利润分配模式,只有双赢的分配方式才能保证跨行业业务的顺利推进。 经营论文:对移动通信向信息经营方向发展的探讨 摘要 本文通过对邮电分营、电信重组后通信和信息市场格局变化的分析,提出移动通信公司作为主体通信企业之一,不仅要大力发展移动电话用户,扩大市场占有率,而且要向信息经营方向发展,大力开发信息广告业务。利用移动通信系统先进的技术手段和独特的业务功能,将通话传递与信息传播相结合,并以多种经营方式(如组建移动信息公司)运营操作,在广阔的信息领域占有一席之地,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 关键词 移动通信 经营策略 1移动通信向信息领域发展的必然趋势 自80年代末期我国引进移动通信系统以来,即以一发而不可收的态势迅猛发展。全国移动通信网逐步完善,移动电话用户成数量级地增长,使得传统电话业务币场发生了深刻变化。 移动通信系统就市场占有率和电话普及率而言,虽然尚不及固定电话,但它的增长幅度,却超越了固定电话。 这种变化,突出地表现在移动通信的发展趋势上。与固定电话相比,移动通信更适于全球个人通信的发展趋势。 这种变化,还表现在信息经营方面。信息的本质是流动的。与固定电话相比,移动通信更适于瞬息万变的信息流动,从而开发更加广泛的信息业务。 这种变化,是邮电分营、电信重组为移动通信带来的一个历史性机遇。即移动通信系统从分支地位一举成为主体通信企业之一,使得它面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有更多的主动权。移动通信面对的市场有更大的潜力和可塑性。 邮电分营,使原来那种政企不分的混合体变成真正独立经营的企业,邮政和电信各自走上独立发展之路。它使得中国电信可以轻装上阵,得以摆脱以往那种相互依赖自我迁就的局面,增加危机紧迫感,刻苦寻求经营之道。电信重组后,移动通信尤为如此。 邮、电、移三分天下,同是信息产业的骨干力量,但它们在信息产业中的基础不同,表现不同,信息经营地位自然有所不同。 信息经营是指,邮政、电信和移动通信企业利用现有网络资源,从事信息采集、编制、传递、传播、中介、、合作开发等经营服务活动,利用信息资源创造直接和间接经济效益的过程。 邮政企业似已意识到依靠单纯信息、实物传递已经不能摆脱在通信市场上的被动局面。他们利用邮政网络,在传统信函业务基础上变换花色品种,办起的商业信函、广告速递、明信片。礼仪通信等业务,带有一定的信息经营色彩。但他们在信息采集、编制、传播等方面创新不足,保守有余,并没有取得信息经营的长足进步,使得很有发展前途的几项新业务起伏不定。他们的经验教训应当引以为鉴。 电信企业从单纯信息传递(传输)向信息经营方向发展步伐稍快。程控电话异军突起之后,随之而来的一系列新业务竞相崭露头角。数据通信、可视图文、电子信箱等业务本来是从事信息经营活动的极好手段,只可惜应用不善,并没有带来预期的经济效果。好在计算机通信(如互联网)后来居上,但仍未摆脱单纯信息传递的巢日,多半起“桥梁”“公路”作用,而没有大踏步向信息经营方向发展。只有电话信息服务台(160、 168)名正言顺地登上了信息经营的大雅之堂,取得了信息查询和广告通信方面的诸多收益。他们的成功经验是值得借鉴的。 目前移动通信系统在信息经营方面尚属白纸一张,暂无经验可谈。一方面,在电信重组以前,受电信经营管理体制的制约,移动通信没有在信息经营方面得以施展;另一方面,拘于移动电话组网。放号、维护等诸方面的压力,尚来不及将信息经营摆上议事日程。但随着移动通信系统日趋完善,移动电话新业务陆续推出,信息经营不仅有了较为雄厚的物质技术基础,而且有了一定的精神准备。 综上所述,总体来看,名为信息产业的邮、电、移三支骨干力量,在整体营销策略方面,尚未调整到信息经营方向上来。从上至下强调的是“放号”多少,“ 能力”多大,主要靠“邮资”、“话费”来维持收入水平。打破单纯信息传递的固有模式,向信息经营方向发展,是信息产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对于移动通信系统来说,正确地估量自身在信息产业中的地位,趁着其他通信方式在信息市场遗留的大块空白,将信息经营纳入移动通信主体经营战略目标,是非常必要的,有益的。 2移动通信向信息领域发展的营销策略 信息经营之所以要摆在移动通信企业的战略地位上,这是因为信息经营与单纯信息传递的性质是不同的。 单纯信息传递源于传统的邮电通信性质。“邮电通信业:承担信息传递、办理公众通信业务的生产部门,由邮政和电信两部分组成。邮政是利用各种运输工具传递实物载体的信息为主的产业;电信是利用有线电、无线电、光或其他电磁系统,对符号、信号、文字、图像、声音或任何性质的信息的传输。发射或接收的产业 ”“邮电通信业通过信息传输和邮件传递产生一种特殊的效用,这种效用把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四个环节有机地联系起来,缩短时间和空间距离,加速社会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直接为社会产生巨大的效益” 传统邮电通信性质将邮电通信定位在一个阶段——信息传递阶段。而实际上,信息从产生到消费何止一个传递阶段。单纯信息传递概念是在计划经济时期产生的,那时的“社会分工”注定要求邮电通信只管传递信息,“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地为党政军民服务,而对于信息内容不必涉及,也就没有必要去组织开发信息资源。信息传递是信息经营的一部分,这部分就是“通信”。当然通信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但它并不能囊括信息经营的全部环节。 信息经营是有效利用信息资源的表现。社会生产生活的必然性和偶然性,使得信息事件源源不断地产生。有的信息可以就地消化,有的信息则需要流通和传递。这就为信息经营提供了用武之地。信息经营和单纯信息传递的区别,就在于前者不仅注重于信息传递的速度和质量,而且注重于信息来源的组织、素材的采集、资料的编辑、内容的扩散和信息消费的反馈等等。如果说,单纯信息传递传递的是个别的即时的原装的实用信息,而信息经营传递的信息,则是能用的,预设的,包装的实用信息。 移动通信为用户提供通话服务,体现了信息传递的个别性、即时性与实用性。移动通信承载的传真、数据、语音信箱等 项目,是信息传递范围的扩大和通信服务功能的增强。而信息点播、[!]短消息服务等项目,则是信息经营范围的扩大和增强。这是因为,信息经营已经将个别信息转为通用信息,随机信息转为预设信息,原装信息转为包装信息了。 经营论文:试论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 摘 要:所谓金融业混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在业务上相互融合、渗透与交叉,它突破了分业经营业务模式的局限,借助金融创新手段不断丰富金融产品内涵,提高金融市场资金运用效率,为有价值的客户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奠定架构基础。本文就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进行了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金融业;混业经营;模式 一、我国金融业进行混业经营的必要性 混业经营模式源自德国全能性银行,其后相继被美国、欧洲大陆和日本等国家金融业效仿,并由此推动了金融创新和金融风险管理的发展。随着金融监管制度不断完善,风险管理技术日益成熟,金融混业经营逐渐成为现代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导趋向。 我们要明确混业经营已经是大势所趋,不会因为金融危机的影响而改变。 (一)客户需求的综合化要求我国金融业必须不断地进行金融创新 客户对金融产品的需求是多种多样的,而且大多是综合性需求。消费者对金融服务的多样化需求是金融混业的市场压力。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随着收入的日益增加,对投资品种的多样性和金融服务便利化的要求越来越高。客户需求的综合化要求我国金融业必须不断地进行金融创新,而实行混业经营则是最优的出路。客户对金融商品需求的综合化,促使金融业改变陈旧单一的经营理念。客户除了对传统金融业务如存款、贷款、结算等有需求,对保险、基金、债券、股票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客户希望获得“一站式”全程金融服务,即在一家金融机构能得到多种不同的金融服务,这就要求我国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不断推进金融创新,组建“金融超市”以满足顾客的需要。 (二)金融市场的开使得放实行混业经营的需要更迫切 中国的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以混业经营方式为主的跨国金融集团公司将从各种渠道分别进入中国的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从分业逐步走向混业经营,是中国金融发展的必然选择。一方面有利于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服务贸易业的过度摩擦。如果未来在银行和证券市场之间继续保持过于严格的管制、分割,缺乏良性的资金互动机制,工具和业务品种单一凝固,将严重制约我国银行和证券市场各自的竞争力和发展动力,在外来竞争的压力下,我国银行和证券业各自的生存危机空前加剧。故我国必须牢牢把握国际金融发展的趋势,适时地将金融发展模式过渡到混业经营模式。 (三)信息技术的进步使得金融全球化 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信息共享已成为一种趋势,而信息共享必然会导致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整合,从而模糊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业务、保险业务之间的界限。其次,金融全球化的步伐加快,国际资本的大规模流动,金融业务与机构的跨境发展和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使得很有必要采取混业经营的方式以适应这一全球化的趋势。 (四)金融机构增强盈利能力的需要 从我国银行业的角度出发,混业经营的内在要求已经出现。银行存贷款增长趋势减慢,利差收益递减,特别是开放式基金的推出已对银行的存款业务产生较大的冲击。而分业经营导致商业银行形成以利差为主要收入的收入结构和资产结构,无法通过业务多样化分散经营风险。在混业经营的背景下,收入结构和业务的多元化成为可能,使银行的过剩资金找到出路,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了银行的利润。银行可以寻求在传统的存贷款业务之外的金融业务发展,把传统的存贷款业务与新的金融业务结合起来,从而优化资产机构,增加赢利点,不用再一味的去追求资产规模上的扩张。 二、我国金融业进行混业经营应具备的条件 (一)建立和完善法制建设 我国虽然政策上对混业经营开始松动,但是现有立法中,并没有像金融体系比较完善的国家那样明确地颁布针对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法律。因此不仅要对现有法律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还要尽快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从法律上确定金融混业制度,使混业经营拥有合法的法律地位。金融业的体制改革应当以立法形式加以引导对其起推动作用。立法要根据金融发展和金融开放的要求,考虑未来混业经营、防范风险的要求及国际金融法律法规的标准,及时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并对已制定的金融法律、法规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形成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 (二)建立完善的内外监控体系 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具有保护金融机构自身安全运作与文件经营,以及规避风险的功能,是金融法律从规章和约束机制发挥作用的必要前提。我国金融机构在向混业经营转变的过程中,首先要做好自己的传统业务,增强自身抵抗风险的能力。 (三)健全市场体制 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健全市场机制、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坏境。在资本市场上,推动银行、证券、保险企业之间的并购与重组,加强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壮大金融机构规模,以实现经营规模化、业务多元化。加快市场主体的培育,强化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监控制度,完善治理结构,增强金融机构的竞争能力。 (四)完善监管体系 随着金融业改革的发展,金融监管法规和手段得到相当程度的发展,但目前我国用来规范和约束金融机构的法规还不成体系,监管机构缺乏有效方式和能力及时发现并处理金融机构中的违规现象。建立科学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是混业经营安全实施的重要保证。要发展横向监管模式,建立协调机制,强化合规性监管和安全性监管,在金融部门之间建立有效的防火墙,对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加以约束,搭建风险管理平台,完善风险预警系统,逐步建立起综合性的监管体系。同时,还要兼顾银行业利益和客户利益。 三、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模式选择 我国应当从国情出发,选择适合我国现状的混业经营模式,走一条渐进式的混业经营道路。从理论上讲,可选择的模式有三种。第一种是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指控股母公司作为一个纯粹的投资机构,仅负责外部筹资和对子公司的监控和投资,不经营具体业务,旗下拥有银行、证券、保险等子公司进行具体业务运营;第二种是业务合作模式,这是一种浅层次的业务合作方式,是指银行、证券、保险等独立的金融机构通过合同形式,组成松散的金融联盟以分享经营的好处;第三种是全能银行模式,即取消分业制下的严格限制,在银行内部设置多种业务部门,全面经营银行、证券和保险等业务。 结束语: 通过比较发现,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最适合现阶段我国金融业的发展。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发达国家混业经营采取的主要模式之一,有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使得我国混业经营将少走很多弯路。这种模式有利于发挥范围经济和规模经济优势,有利于节约成本,促进金融创新。同时,通过对存量金融机构的整合,可以推进我国金融增长模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有利于控制金融市场风险。 经营论文:对专卖经营行业税收征管的思考及建议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镇大小商店逐步走向规模化经营,各种专卖店、商、超市如雨后春笋般地踊跃出现,成为市场经济一个不可忽视的新亮点。同时也给税收管理、日常巡查带来新的问题和思考,需要我们加以探讨与完善。 一、当前专卖行业税收征管的现状 据统计,我县城镇专卖店、、超市经营的纳税人有98户,经营方式很多,也很复杂,有的是原来的商店增加营业面积扩展而成的,规模不是很大,但品种齐全,批零兼营,大多是自己经营。有的是直接租用原来的商场,专卖店、大多是租用2到3间门面经营,有的是投资新建商场,聘请大量员工。 一是“双定”征收。主要是针对专卖店、以及家庭式的自主经营为主的业户,名义上以超市经营,其实,也就是原来的个体商店,只是改头换面,换汤不换药,“新瓶装老酒”,自主经营,自收自付,无账可查,税务机关只能根据其地段、生意好坏实行定期定额的“双定”征收办法,一般一定一年不变。有的采取成本测算法,通过成本加费用加合理利润倒推算出营业额,然后,核定其税额。这种方法简单,但不能准确核定其应纳税额、也不公正,征纳双方容易相互扯皮。 二是“查定”征收。针对有一定规模,大多数是合伙经营,有据可查,但账务不健全的小超市和专卖店、商。通过相关数据核定一个月的营业额,从而推算出全年的销售收入,然后根据淡旺季平均核定全年的税额,按月缴纳。这种方法进行评估不准确,税收流失较大。 三是“查账”征收。针对经营比较规范的超市,采取记录超市后台管理服务器上的销售来结算税款,这种结算需要超市的积极配合,超市收银台实行统一收款按期结算。例如:君发商贸1-4号收银台与公司出纳一天一核对,十天一结算,从各柜销货款中提取管理费。各项税费由公司统一缴纳。这种作法无法保证超市后台管理销售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一方面增加了经营者的税负,同时,也给税源管理、日常巡查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四是“电子”定税。无论超市、、专卖店大小,统一规定,对不同的地段确定不同的系数、将营业面积等相关数据输入电脑确定其税额,并通过张榜公布,领导审批,下达定额税款通知书,确定全年税额,按月申报缴纳。这种管理办法虽然科学,但也参杂了一些人为因素,不一定准确公平,容易引起上访事件。 二、专卖行业税收征管的难点 无论对超市经营,还是对专卖店、商的征管,在实际管理工作中,都有一定的难度,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收入”核定难。城区和集镇超市、专卖店、大多数是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由于经营方式灵活,很难确定其真实的销售收入。1、销售额很难掌握。农村集镇超市、专卖店多是个体经营方式、项目多变,进货渠道“灵活”,隐蔽性较强,现金结算居多,税务部门很难掌握其真实的收支情况,对其“应税收入”难以准确掌握。2、专卖店、超市经营电脑账目保存不全。超市、专卖店购进货物一般都是将货物品名、数量、单价以不同条形码形式输入电脑,销售时由电脑收款进行识别、结算收款和核算收入。有的专卖店、超市是当天结算,当天删除,有的资料保存一个星期,有的最多保存一个月,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对其销售收入进行核查。3、做假账现象普遍。有的、专卖店、超市的电脑可以随意修改,数据不真实,有的超市账外不开票收入占应税收入的一半以上,有的个体私营者在进货时索取专票到超市抵扣税款,有关业务往来抵账以物易物等隐形收入均不作销售收入,有的是不使用正规发票而使用其它销售凭证不具实申报纳税等等。这些收入税务机关很难核定,偷逃税收相当严重。 二是“税收”管理监管难。如今,超市行业已基本脱离手工或单机收银方式,而使用的是百年软件和正同软件,服务器(后台)/tamisv2.0版机(前端)的网络销售管理系统已成为超市主要采取的收银及管理手段。他们使用的管理软件似乎在软件中隐藏了避税功能,此功能在各软件公司的体现方式各有千秋,但最终结果都一样,那就是隐瞒真实的销售金额来达到直接偷税的目的,如使用最高管理权限进入超市管理软件的系统设置中按住指令的同时快速双击指定区域就会出现隐藏功能,此功能在输入最高权限密码后就可以直接调整超市公开数据的一定比例,可以随意将收入扩大或缩小多少倍,这样,被隐藏的销售收入就可以人为操作变小了。这只是其中的秘密之一,软件启动运行时还有特殊的程序,可以自动生存二套账,在查询功能上也有很多“玄机”,这已经是业主内公开的秘密。这些让税务人员防不胜防,给税收日常巡查、监管带来了一定难度。 三是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难。税控收款机软件操作方便,成本费用较低,一台机器要使用多年,一个超市至少要配1-4台机器,如果全部更换成税控装置的收款机。1、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纳税人很难接受,工作难度较大。一台新的税控收款机少则6000多元,多则1万元多元,一个超市、专卖店、纳税人按1-4台测算,以前的全部废弃掉,损失过大,同时,也增加了纳税人成本。2、安装税控收款机控制销售收入后,超市的毛利润率平均不过15%左右,本身就是微利经营,如果按4%据实征收,超市税负过高,挤占了超市利润,无利可图。3、对专卖店、商的纳税人安装税控收款机,品种单一,成本过高,具实反映经营情况,因此,一些超市、专卖店、商对安装税控收款机普遍存在抵触情绪,不愿意接受,真正全部推行难度很大。 四是“租赁经营”确认难。当前,很多有一定规模的超市将柜台或部分场地租赁给其他经营者自主经营,有的直接将柜台出租给第三方,收取一定的场租费,有的是统收统付,税费由超市统一收取,代扣代缴,税务机关无法区分那些是租赁区,承包给个体经营,那些是超市统一管理的,在纳税问题上,双方互定盟约,相互推诿,逃避纳税检查,无法认定是否承包,其实,无论是那一种形式,税收并没有缴纳。因此,也没有被税务机关所管理,形成税收管理的“真空地带”。 三、对专卖行业税收管理的几点建议 针对超市、、专卖店现有税收管理现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建议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完善: 一是推行税控收款软件。推行税控收款机,是国际通行对现金使用量大的专项管理,是实施征管科学化、精细化的重要手段。当前,一些税控收款机虽然开发出来了,但是,技术不成熟、不配套,也没有统一,税务机关实际操作困难。税务系统要开发统一模式的税控收款软件。一是数据要有“可控性”。确保数据只能读写,不可删除、修改,而且规定“税控卡”的数据每月在规定时间内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后系统才能继续运作,否则,系统自动锁定 ,从而确保税务机关及时掌握准确的销售收入。二是存储信息要有“永久性”。在税控收款机中添加一种“税控黑匣子”,能准确记录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对纳税人销售出去的货物,无论是否开具发票,税控收款机都能自动存储销售额,税控收款机的密码由税务机关掌握,税务机关按月将其中存储的信息和纳税人申报的信息进行核对,确保销售收入的准确性。三是巡查要经常性。发现未按规定使用或损毁税控装置的,可依照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三是分类管理。1、对规模较小的超市、专卖店税收管理。一方面实行“双定”征收办法,同时安装税控装置进行监控,如果定税额数小于税控卡记录的开票数,则按税控ic卡记录纳税,并按有关程序对定额进行调整。另外也可按超市、专卖店的规模、大小、按行业规定实行最低税负率,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地段确定各行业的最低税负率作为系数,然后根据经营面积实行科学的“电子定税”,张榜公布,群众评议,领导审批,最后下达定额通知书,尽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合理。2、对规模较大的,要强制安装税控装置,实行规范管理。一方面对超市、专卖店收款系统软件进行备案,以便税务部门了解纳税人软件的性能,当软件变更或者系统数据重新安装时应及时向税务部门报告,否则应视为非法销毁数据,同时,建议在超市、专卖店推行商品销售收款税控时,对超市商品的条形码管理系统也加入税控装置,把超市、专卖店商品的进、销、存都进入税务管理的视线,以防止经营者通过进货渠道弄虚作假、骗抵税款的现象。3、对达到一定规模的要建立健全账务,办理一般纳税人,同时,安装税控收款机,实行双向监管。对销售达到一般纳税人规模又不申报办理的,按有关规定对其一般纳税人标准征税。凡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超市、专卖店、的纳税人,必须携带税控ic卡办理纳税申报、并确保税控ic卡记录的所有开票都申报纳税。另一方面要加强日常产生数据报表的检查,经常性地开展突击日常巡查,以防止纳税人随意备份,修改,删除数据,有效防止超市、专卖店、纳税人的偷逃税行为。4、对租赁柜台或场地的业户进行清查,账务健全的可实行查账征收,无账可查的,实行完全承包经营的,按个体户管理办法实行“双定”征收,可有效防止管理“真空”,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四是查评并重。在日常征管巡查中,税务机关要把握尺度,对超市、专卖店、的纳税人的税负要进行纳税评估,测算行业平均税负率,以此来断定是否属于正常申报,低于最低税负率的要按最低税率征税,将其纳税申报作为异常申报,对超市运用商业企业“销售额变动率”、“成本毛利率”、“商业企业进项税额控制数”等指标,对其实行纳税评估,列入稽点,对偷逃税严重的要加重处罚,对严重的涉税违法犯罪行为,要严肃查处,不得手软,必要时,可进行公开曝光,以警示和教育进一步净化税收法制环境。 五是加大宣传教育培训力度。对内要组织税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要系统地学习税控方面的知识,培养一批理论和实践都比较专业税控管理方面的技术人才,对超市、专卖店税控装置进行有效管理和全程监督。对外要加强宣传,宣传国家的税收政策、法律、法规,对超市、专卖店老板和财务人员要进行多样化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对税收的认识,提高纳税意识,做到依法纳税的好公民。 经营论文:医院负债经营财务风险的评估及防范的分析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身体健康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对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进度也尤为关注。但是在相关的医疗卫生事业在取得发展的同时,我们发现在医疗市场内部的竞争力也在逐渐增强。因此,大多数的医院都选择了负债经营,以求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并且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人们在关注到医院带来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要关注负债经营可能会带来的风险。 一、医院选择负债经营的原因 医院为了在短时期内扩大自身的经营规模,拓宽服务的范围,一般都会选择负债经营方式,从而快速的提高自身在医疗市场内部的竞争力。但是从根本上出发,主要的原因有三个方面: 1.相关的政府部门对医院没有实行有效的监管 医院要想扩大规模,就需要有大笔的资金,资金的主要来源就是从银行贷款,从而实施负债经营。但是政府内部的相关部门没有制定出具体的管理措施,使得医院的贷款以及融资的规模没有收到限制,无法进行科学合理的监管,导致近几年来医院筹资的现象越来越严重,最终形成了大规模的医院负债经营现状。 2.政府没有给医院投入充足的资金 在政府内部都设有相关的医疗卫生事业部门,主要的职能就是对公共事业、基层的卫生和公共医院进行管制。由于医疗卫生事业对公共事业以及基层的卫生比较关注,因此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对医院的资金投入就有所降低。与此同时,医院本身的流动资金比较有限,只能满足于当前的经营管理,无法满足医院的扩展需求。因此,很多的医院都选择了负债经营的经营模式,以脱离目前资金紧缺的财务困境,更能快速提高自身在市场内部的竞争力,扩大规模满足更多患者的服务需求。医院一般都采用银行贷款的方式来进行负债经营融资,也会采用分期付款或者是租赁的渠道来进行融资行为。 3.医院对负债经营缺乏相应的防范机制 医院内部的负债经营风险防范机制还不够健全,相关的债务责任追究机制没有建立起来,这就导致了医院的院长没有责任意识,不需要对医院内部的一切财务情况负责,为了追求自身的业绩或是政绩,就滥用职权为自身创设有利的环境来扩大整个医院的经营规模,没有节制意识大量的购买相应的医疗设备等等。缺乏防范机制的主要原因就是医院自身的经营流动资金不足,政府对医院的投入资金也有所降低,从而导致了医院出现了负债经营情况。 二、医院负债经营的财务风险 医院为了扩大规模和提升服务质量,一般都会出现资金短缺的问题,从而选择负债经营的经营模式,虽然这种方式能够缓解医院的资金问题,提高医院自身的影响力,但是过度的负债不仅不能环节医院的资金问题,反而会限制医院的长期发展,为其带来了较大的风险。 1.医院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财务危机的几率增加 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具有两面性,负债经营也是如此。从积极的方面看,负债经营能够快速的促进医院发展,扩大医院的影响力,但是从消极的方面看,负债经营可能会增加医院在经营的过程中,出现财务危机的几率。因为医院的管理层在监督管理的时候没有有效的完善相应的监管机制,从而导致了医院在进行负债建设的时候没有科学合理的考虑发展的规模,只是单方面的对医院进行资源投入,提高了医院在经营过程中的资本投入,转向了高成本、高风险和高负债及高科技的经营。由于没有有效的机制支撑管理,导致了医院在进行负债经营时,无法进行科学控制,容易出现负债的失控现象,引发医院的经营财务危机的几率大大增加。 2.医院的再筹资能力大大的降低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政府对市场的调控力度在逐渐的降低,对医院的贷款建设政策也做到了逐渐放宽,在为医院发展带来挑战的同时也带来的机遇。大部分的医院都会为了稳定经营或者扩大规模而出现了资金不足的现象,为了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医院会选择银行贷款或者分期付款等方式来实行融资计划,从而有效的应对政府对医院经营的投入资金转变。但是,我们不难发现,在政府对医院的投入资金减少的同时,对医院的贷款和负债行为的监管机制却没有得到有效的提升,导致医院在筹集资金时的随意性过大,完全没有考虑自身的实际经营情况,盲目的筹资只会导致医院再筹资的能力大大的降低,为今后医院的经营带来的无法预估的影响,阻碍了医院的未来发展道路平稳及可持续。 3.医院的医疗风险快速提升 从目前的医院发展情况看,我们发现,患者在进入医院进行治疗的费用与医院的负债情况有关,负债的增加会提高相应的医疗费用。很多患者本身并不具有较强的经济能力,无法支付高昂的医疗费用,而医院负债的增加将会为患者及其家属带来较大的医疗经济负担,医患关系将进一步加剧,导致医院的医疗风险快速提升。并且,我们也意识到医院的公益性日趋下降,究其缘由还是医院的过度负债经营造成的,医疗服务费用的快速增加引起了医疗的整体费用提高,使得社会对医院的怨言极大,打击了医院的整体公信力,增加了医院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也降低了医院的社会效益,从医院的长远发展角度看,这样的做法是不值得提倡的。 三、医院负债经营财务风险的评估 1.财务指标设计原则 财务风险具有系统性,贯穿于医院价值活动的全过程,它不是离散的,而是连续存在于医院的整个经营活动。基于财务风险的特征,医院构建指标体系应遵循以下原则:首先系统性原则。财务风险指标体系应该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应对各类风险的各个影响因素都给与充分考虑;其次,目的性原则,设计医院的财务风险评估指标,应当目的明确,;最后,适宜性原则,设计的评估指标应能够适时、准确的反映医院财务活动的变化情况。 2.建立风险指标体系 遵循上述的标准,我们把风险指标体系进行分成两个等级。一级指标包括获利能力、偿债能力和运营状况及发展能力这四个方面:其中,获利能力指标包含净资产收益率、业务收支结余率以及百元固定资产医疗收入三个二级指标;偿债能力指标包含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以及利息保障倍数三个二级指标;营运能力指标包含应收医疗款周转率、固定资产周转率和总资产周转率三个二级指标;发展能力包含资产保值周转率、收支结余增长率以及固定资产增长率。 3.风险指标的分析 (1)盈利能力 盈利能力是医院生存发展的前提,是医院获取利润的能力,是衡量医院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指标,包含净资产收益率、业务收支结余率以及百元固定资产医疗收入三个指标,指标越高,盈利能力越强,医院面临的财务风险越小。 (2)偿债能力 资产负债率是医院负债总额与资产的比率,这个比率越高,医院的风险越高,反之风险越 低;流动比率,他表示每一元流动负责有多少流动资产作为偿还债务的能力,这个比率越高,说明偿债能力越强财务风险越小。利息保障倍数是衡量医院长期偿债的能力,该指标越高,长期偿债能力越强,风险也就越小。 (3)营运能力指标 营运能力直接关系到医院的获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关系到医院的生存与发展,包含应收医疗款周转率、固定资产周转率和总资产周转率这三个指标,指标越高,资产营运能力就越强,财务风险越低。 (4)发展能力指标 发展能力指标是衡量医院后续发展的重要指标,包含资产保值周转率、收支结余增长率以及固定资产增长率三个指标,这三个指标越高,表面医院的医院未来的发展能力强,财务风险就小。 综上所述,各类指标是相互独立但有相互联系的,对于财务风险的评估,医院可以通过建模、评分等方法来对指标进行综合考虑,评定风险的大小,进而采取防范措施。 四、提高医院负债经营财务风险的防范对策 现如今,医院要想实现快速发展一般都是依靠负债经营,虽然这样的经营模式能够给医院带来短期的经济效益,但是过度的负债经营只会给医院的长期有效发展带来极大的财务风险。因此,我们必须结合医院整体的实际经营情况,采取科学合理的防范对策来提高医院在负债经营时的有效性,降低风险,保障整个社会群众的利益。 1.相关的政府部门要对医院的负债经营情况进行长期有效的科学监管 医院要想实现长远的发展,就要有效的控制自身的负债经营情况,这不仅仅关系到医院自身的经营发展,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情况,以及人民群众对身体健康的要求,医院要考虑到社会群体的切身利益,从大方向上考虑,才能确定正确的发展方向。医院在发展的过程中,也需要政府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医院在进行负债经营的过程中,政府就要对医院进行宏观上的管理规划,认真的实行自身的监管职能,从而确保医院在进行负债经营时是科学合理的。首先,政府要对医院的贷款额度进行限制,对于重大项目的贷款要制定相关的标准;其次,政府对医院的经营进行有效的监督,对贷款行为和负债行为进行宏观上的管理,监督其负债经营是否超额度;再次,政府不能对医院的经营不顾,放任自流,要建立起相应的监督机制,对医院进行严格的监督,并且健全考核体系,定期对医院进行科学全面的考核评估;同时,政府要在医院内部每个项目中建立监测评估机制,对医院进行评价,健全绩效目标评价体系,保障社会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最后,对医院院长的任命要科学全面,改革医院高层的考核机制,确保医院内部的清正廉洁等等。政府为了有效的降低医院在进行负债经营时的风险,避免出现财务危机,要不断的强化医院内部对于负债经营的风险意识,给医院高层灌输管理之余医院的重要性,能够严重影响到医院的经营状况,也要加强成本意识和责任意识,从而推进医院平稳和谐的发展。 2.提高医院对于资金的利用效率 要如何防范医院负债经营的财务风险呢?关键的要点就是对负债规模的控制,只有有效的控制了医院负债的规模,才能提高医院内部对资金的利用率。我们一般将一个经营规模较大的企业的负债规模,用资产负债率来表示,医院作为半公益性的产业,在负债经营时也可以用资产负债率来作为重要指标,以便于将医院的经营发展控制在一定的安全范围内。通常来说,若是当医院的负债经营的资产负债率在0%~30%之间时,这所医院的经营处于安全的正常范围内;但是当医院的负债经营的资产负债率超过了50%,那么这所医院可能在对已有资金进行周转时会出现问题。因此,医院要着力关注自身的资产负债率情况,对其进行时时的监控,从而有效的提高医院可用资金的有效性,增加资金的利用率,从而提高医院负债经营的科学合理性。 3.提高医院负债经营的其他对策 提高医院负债经营的对策除了相关的政府部门要对医院的负债经营情况进行长期有效的科学监管和提高医院对于资金的利用效率外,还有构建相关的系统和建立合理的机制,例如医院内部应该构建相关的风险预警系统,在医院经营还未将要出现危机时能够及时的提醒医院的高层管理人员做出有效的应对;也可用建立有效的债务化解机制,医院在面对自身的负债情况时,可用做出科学有效的应对来达到发展经营的目的,以化解财务危机。医院也可以健全和完善内部的控制制度,对医院内部的资产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后,能够有效的对医院资产的管理进行强化等等,从而达到提高医院负债经营的目的。 五、结束语 从上述的情况中我们发现,医院在确定走负债的经营道路时,首先就是考虑在短时间内自身的经营发展状况,却没有有效的考虑负债经营可能带来的风险以及社会、经济损失。因此,本文主要对医院在负债经营时的财务风险进行预估,并且提出一定的防范措施,希望能够帮助目前医院负债经营所面临的困境。但是,现如今还是有众多的医院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而选择走负债经营的道路,因此我们要从各个方面来分析医院选择负债经营的原因,由此进行分析探讨,通过研究来发现其中的不足之处,随着不断的研究,我们可能会发现更多的问题亟待我们解决,故而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负债经营的问题,就要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经营论文:现行企业经营者绩效评价方法的局限性 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挑战加剧,企业经营者在现代企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企业经营者是企业的核心和灵魂,是经济发展中的一种重要的人力资本。对企业经营者基于价值链的绩效评价体系的研究,将有利于完善企业绩效评价与激励机制,有利于对经营者的选拔、评价和成长,有利于实现企业的战略发展目标。 一、价值链理论简析 价值链理论最早由美国学者迈克尔·波特提出。价值链理论认为:每一个企业都是用来进行设计、生产、交货以及对产品起着辅助作用的各种价值活动的集合。在价值链中,企业的价值链通常认为有三条,即纵向价值链、横向价值链以及企业内部价值链。纵向价值链反映了企业与供应商和销售渠道的价值链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企业可以通过考察供应商或销售渠道行为如何影响每项活动的成本,或考察其反面影响来识别这种相互依存关系;横向价值链分析反映了同类产品在不同生产者之间的价值运动状况,是企业确定主要竞争对手底数的基本工具,其意义在于找出与竞争对手在作业活动上的差异,扬长避短,选择适合本企业的竞争策略。企业内部价值链分析企业产品价值的逐步积累和转移,最后转移给企业外部的客户的价值增值过程。企业战略的实现是通过营销管理、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法律管理等多种职能活动实现的。这些职能活动也是企业内部的价值活动,这些相互联系的价值活动构成了企业内部价值链的分析。波特认为,企业价值链贯穿着企业的每一项生产经营活动,价值链“无处不在”。 二、我国现行企业经营者绩效评价方法的局限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对经营者绩效评价的研究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然而,传统的方法多数是将企业绩效评价与企业经营者绩效评价混合在一起进行评价的,这种评价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一)侧重于对经营者基本素质的评价,考评缺乏可操作性 对经营者的绩效评价注重于“德、能、勤、绩”的考评,考评的办法多数没有以量化指标为基础。由于考评标准中定性描述的内容居多,可衡量的标准太过空泛,实际操作时缺乏统一的尺度,也没能确切地反映出经营者的努力程度,另外考评过程看似严谨,但评价者一般由同级或下级组成,经营者绩效评价很容易流于形式。 (二)侧重于从企业绩效对经营者进行绩效评价 传统的企业绩效评价方法一般采用杜邦财务分析体系、国有资本金绩效评价体系等。一些单位近年来还积极探索采用了平衡计分卡、EVA经济附加值等企业绩效评价方法。但这些方法都不能全面、动态地反映经营者绩效,没有突出反映经营者在经营管理企业的过程中对企业经营、成长、发展所取得的成果和所做出的贡献。 (三)经营者绩效评价缺乏对经营者努力程度的反映 一方面,传统的绩效评价方法基于利润指标,一般没有考虑资本成本,不能反映资本净收益的状况和资本运营的增值效益,使企业或各部门的经理们倾向于只注重利润指标,容易导致其短期行为。另一方面,传统的评价方法没有能够确切地反映出由于经营者的努力,企业前后各期实际运营结果的差异并可以进行比较,也没能够衡量出在一定时期内由于经营者的运作,企业的经营绩效水平在本行业中所处的地位。 (四)经营者绩效评价结果没有完全与经营者薪酬结合 绩效评价是确定薪酬标准的依据,薪酬必须与绩效挂钩,这是市场规则,也是对企业经营者进行有效激励的前提。很多企业存在经营者薪酬不与企业经营指标完全挂钩的状况,在薪酬激励中没有将企业经营者绩效与企业规模、经营难度和实现的经济指标挂钩,使企业经营者的收入与企业的经营状况完全脱节,缺乏相配套的薪酬体系,也缺乏与之相适应的长期激励措施。 三、基于价值链的经营者绩效评价特点 (一)从绩效评价角度引导管理者进行经营目标管理,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基于价值链的经营者绩效评价,可使企业经营者的绩效评价建立在动态的价值链分析的基础上,以弥补长期以来对企业经营者的绩效评价主要采用传统的财务绩效评价方法的不足,即把企业经营者绩效评价作为一种反映企业过去的、历史经营状况,以事后为主的静态管理行为扩展为适应企业经营环境变化的、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相结合、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相结合,以促进企业价值增值、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动态管理行为,并把企业经营者的绩效评价工作纳入战略管理的全过程,以实现企业战略经营目标,体现企业的长期发展能力。 (二)体现经营者绩效评价是整个企业价值链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基于价值链的经营者绩效评价,可以通过评价企业经营者绩效指标反映出企业的竞争实力,把握经营者绩效指标反映的企业内部生产经营状况。根据价值链的要求,建立企业整体的统一的企业经营者绩效评价体系,以克服传统绩效评价大多只从企业外部利益相关者角度研究的不足,把企业整体利益、企业内部局部利益和个人利益实行全面评价和有机的结合。 四、价值链视角下的企业经营者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设计 随着对价值链理论认同度的增加,企业经营者绩效评价体系也应在原有基础上逐步改进并完善。国家国资委、人事部和国家计委颁布的企业绩效评价指标,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对企业经营者进行某种程度上的绩效分析,但是其存在的问题也是值得思考的。为此,应设法建立在价值链视角下的企业经营者综合绩效评价系统,真实地反映企业经营者的绩效,反映企业经营者的努力程度。 (一)财务评价指标 企业经营者绩效是多层面的,评价绩效的指标既可以是财务性的,也可以是非财务性的。财务评价指标一直是而且也将继续是使用最广泛的指标,原因是企业的长期目标几乎总是纯财务性的,经营者财务绩效评价指标直接与企业的财务目标相衔接。在价值链视角下,为了有效反映企业经营者的综合绩效,财务指标从六个方面来反映企业经营者的经营绩效:赢利能力、偿债能力、资产管理能力、成长能力、股本扩张能力和主营业务鲜明状况。其中前四个与我国现行的企业绩效评价系统评价的内容相同,后两个是根据上市企业的特点而考虑的。 (二)非财务评价指标 在价值链视角下,各利益主体均对企业经营者绩效提出相应的要求,员工、 供应商等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不仅依靠财务指标对企业经营者进行绩效评价,也从非财务指标考察企业经营者绩效。非财务指标在价值链视角下与财务指标同等重要。以下将以三级指标体系构筑企业经营者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三)将绩效评价与激励机制相结合 绩效评价的结果与经营者的个人利益密切联系,对经营者绩效考评的结果应与行业的平均水平相比,如果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则经营者仅仅得到工资报酬,企业剩余全部归股东所有。如果超过行业平均水平,则经营者就超出行业平均水平的部分在股东和经营者之间进行分配。经营者根据智力资本的贡献,按照“金字塔”的形式对属于智力资本所得到的剩余部分进行分配。通过这种方式,把绩效评价与经营者的激励机制结合起来。 经营论文:企业经营者应有的成本管理技能 摘要:中国有句老话:省钱等于挣钱。在经济生活中许多人都知道:利润=销售额-成本,所以对企业来说成本降低和利润增加的概念是可以互换的。在企业竞争越来越激烈的情况下延缓成本的降低往往是一种自杀行为。作为企业经营者,应当努力掌握成本管理的技能,唯有这样,才能走得更远,成功的希望也更大。文章从采购、产品设计、销售预测、商品价格以及劳务成本等几个方面对成本管理进行了全面的介绍。 现代竞争是成本的较量 高成长期与低成长期的经营相比,成本意识有很大的差异。高成长期市场不断扩大,经营者最关心的是销售的增长,成本意识较弱。但是,在市场有限,竞争对手拥挤的情况下,争夺就会通过价格来进行。即便经销独特产品,一旦类似产品登场后,仍要靠价格决胜负。 对成本敏锐起来 企业竞争以成本决胜负,从这个意义上说,成本感觉是经营者最为重要的经营感觉。 那么,经营者对有关成本的数字,应当怎样看呢? 第一,相对于销售额花费了多少直接成本。经营者不应该单纯地看直接成本,而应该看相对于销售额的比率。把附加值比率作为指标最合适。附加值即企业活动所产生的新价值。一般来说,包括零售和批发业的商业是指销售额总利润(销售额减去销售成本),制造业等工业是指加工额(生产额或销售额减去材料费、外协费),建设业是指完成加工额(完成工程额减去材料费、劳务费、外协费),这些数字相当于附加值,附加值与销售额之比为附加值比率。这几年的大致平均值,制造业为41~42,建设业为27~28,批发业为18左右,零售业为30。如果本公司的数字比这些平均值低,说明直接成本花费过多。在这种情况下,努力降低进价,降低对外协作成本等等,将成为经营的重要课题。 第二,直接成本以外的成本花费了多少。指标为销售管理费。销售管理费是指销售员工资、包装运输、广告宣传、接待交际等销售费加上有关人员工资、福利保健、办公用品、差旅、通讯、房租等管理费。销售管理费与销售额之比即销售管理费比率。平均值:制造业19,建设业约14,批发业16~17,零售业约28。超过了这个数值,则说明比其他公司销售管理费高。 第三,人事费的大小。人事费,是指关系到人的经费,合计为工资、奖金、福利保健费等。人事费与销售额之比,即人事费比率。平均值为制造业17~18,建设业12~13,批发业超过6,零售业超过13。人事费过大时,由于不能降低工资,只有削减人员或在现有人员的基础上,努力提高销售额。也就是提高劳动生产率,必须关注每一个提高了多少成果。 以上三个数字是经营者应该看的最为重要的数字。另外,还有一个不可缺少的视点--单位小时成本和成果,即公司每小时花费多少成本,获得多少成果。 比起表面上出现的数字,严格地关注单位小时成本和成果更为重要。 一个立志成功的经营者为培养这种技能,不妨首先计算一下单位小时的人事费是多少,可能的话以十分钟或以一分钟为单位来计算,算算单位小时产生了多少成果。经常检查一下,到下班时是否还在全力冲刺;是否在拖拖拉拉地加班。 有的放矢的成本考虑 降低成本计划包括短期和长期两种方式。短期方式可称为临时的应急措施,一个月内可以完毕,分三步。 第一步:分析企业的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分析的目的是确定公司各个部门怎样合理配置和改编,把握三个重要规则: (1)控制范围:一个经理主管下属人员不超过10人,但不少于7人; (2)合适的汇报层次:最影响利润的部门经理应该直接向公司负责人汇报; (3)简化管理层次:公司负责人与基层管理部门之间的管理层次数应保持最少程度。 第二步:分析经营管理比率。 首先你需要一组最近5年(最好是10年)公司营运的详细数字。这些数字都是最基本的,如:销售量,毛利,销售开支,一般费用和行政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用,债务成本和税前利润等。了解这些数字相对于销售量的百分比,再对这些数字作宏观分析,先找出毛利占销售量百分比最高的年份,找出销售成本,一般和行政管理费用,研究和开发费用和债务成本占销售量最低的年份,如果有可能,你还应将你的数据与其他公司相比较,这样做,会让你大有启发。接下来是微观分析,确定哪种成本是在正常值以内,哪种成本占销售量的百分比不必要增加了。在这一步中你应该细分,比如原材料、固定资产损耗、人员工资、一些其它的制造费用等,其它如监督管理费、销售人员工资及佣金、仓库管理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固定开支、差旅费和招待费等,分门别类。应该想方设法将这些费用降低。 第三步:工作 抽样。 工作抽样是对工厂内或公司内不同工位的活动频率和效率进行抽样,能明显地反映出工人和机器两者的生产率及低效率的程度。 它是从一个工作抽样观察员进入车间或办公室的一个特定部位观察特定职能开始的。该观察员记录每个人在做什么,他们做事的速度,每台机器或每个职能发生了什么。凭借这些任意观察结果,企业主能探知操作者或机器在安装、操作、维修保养等方面所花的时间以及操作者的工作节奏。 工作抽样必须安排企业内部有经验的雇员,或者是外部的、在这方面有能力的咨询专家。事实上,组织机构分析以后的那个星期一,经营者必须和工作抽样专家坐下来讨论工作抽样过程和时间表。对负责工作抽样的专业人员来说起码要花费一周时间取得所需的雇员和机器数据以及向有关雇员解释抽样过程。这样大约留下三周时间进行工作抽样实际操作。 进行工作抽样能提供企业管理者三个方面的宝贵信息: (1)雇员工作时间百分比; (2)雇员工作速率; (3)机器利用率。 通过工作抽样你能对机器和人员的利用率做出评估,可以确定你的公司哪些工作点的人太多。以上三个步骤即组织机构分析、比率分析和工作抽样,可以帮助你降低人员费用10~20。当然这只是临时性的应急措施,下一步更加深入的程序需大半年才能完成。 管好你的采购部门 在企业里,采购部门常常控制着40~50的销售金额,减少材料成本也许是整个降低成本计划中最有效的一步。所有经营者应明三个关键性的采购原则: (1)不要害怕采购部门。要学习各种成本降低方法,学习采购。最重要的是,不要使自己和采购部门及采购负责人隔离开来,要参与进去。 (2)把力量集中在“一号”部件上。要保证你的采购部门在代价较高的“一号”部件的选择、交货和周转上花费最多的时间。在这方面,有效的采购、替代或重新设计会产生大的影响。 (3)不要超速完成采购。要允许企业的采购部门运用其创造力,想象力和专业经验,以尽可能低的价格采购部件和材料。不要像你定一份咖啡那样对待采购部门。不要根据蹩脚的预测或因为缺少正确的销售和生产制造计划而让采购部门迅速办理。 (4)不要吊死在一棵树上。对采购部门来说,往往习惯于和一个特定的供应商维持关系,因为他们在一起做生意已有多年了。事实上,经营者完全可以挑起供应商之间的竞争,这样可以刺激他们降低某些材料的价格。 (5)能作出准确的预测。企业必须能对原材料未来的走向及产品的趋势作出预测,特别是那些较为短缺的原材料,许多往往需要进口,短缺常会发生。如果经营者不能准确地预测,采取相应的措施,也许最需要一种材料的时候,正是它价格最高的时候。 重视产品重新设计 利润提高的一个重大机会在于对现有产品进行重新设计。一般来说,认真地重新设计可以使你的成本降低10~15。在劳务、材料和制造费方面都能得到大量的节省。 不仅是市场中不再具有竞争力的产品需要进行重新设计,受人喜欢的产品也需要进行重新设计。对一种受人喜欢的产品,往往只需要对其内部的工作部件进行重新设计以便降低成本,而购买者看到的和在广告中出现的都没有什么变化。对于其它产品外观也需要改变,因为公众欣赏新款和现代化。 一方面,知识更新加快,造成普通产品寿命周期的缩短;另一方面,由于出现外部形势变化,如竞争对手的进步或产品原材料成本突然增涨,这些都使重新设计成为必要。为取得和保持主要产品的竞争优势,在成本降低计划中应包括为提高利润而重新设计产品阶段。 精确的销售预测 销售预测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一个公司应该有一个比较准确的预测:其产品究竞有多少能卖出去。科学的销售预测可防止产品生产得太多或太少。 特别是在经济或商业周期发生重大变化时,从一个时期到下一个时期,原材料和零售需求起伏波动相当大。这种突然的急剧的变化会给最好的库存管理系统带来混乱。没有透彻的、全面的销售预测,一个公司很难肯定它应该生产的产品数量,因而,保持有效库存管理将会十分困难。 错误的销售预测是多数经营管理中的一个共同弱点。实际上可靠的销售预测在一定范围内是可以做到的,花钱也不多。 在销售预测分析中,有四个基本要素: (1)趋势; (2)周期; (3)季节性变化; (4)不规则变化。 趋势是一系列经济数据长期的长距的动向,与逐月发生的变化没有什么关系,极其缓慢地显露出它们的走向。 周期是指较短的持续时期,尽管一般不能规定其长短。它们通常以发展和紧缩的交替期为特征。 季节性变化发生在一年中某个时期内,在每年的同一时期并以大致相同的程度再发生。 不规则变化是具有经济影响的不可预见或非再次发生的事件的结果。例如,在关键性工业中的罢工会引起不规则变化。 在销售预测中可以共同使用或分开使用这四种要素。一个有名望的分析事务所在帮助其重要零售业客户进行销售预测时往往采用时间系列分析法。这是把周期的和长期的(或趋势)因素及其他形式的因素,特别是由于季节性产生的因素区分开来的一种统计方法。 虽然这些分析不能直接应用于生产制造运行管理,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分析被用于所有最敏感的销售预测,零售。它们对一年中每个月度的季节性影响作出分析,帮助零售商作出有关短期经营的正确决定。决定中包括确定价格、库存量、采购以及使用多少销售人员等。 时间系列分析还包括这样一些指示量,如可支配的收入(即纳税后收入)、国民生产总值、顾客服务开支、商品消费价格指数、服务消费价格指数以及耐用品和非耐用品开支等。 这种方法的基本原理实际上适用于所有生产制造经营管理,为一个以上的客户服务。企业销售经理向经营者提供的销售预测报告,应包含下列几项内容: (1)公司销售量的历史趋势轮廓线,其中能清楚地识别出季节性变化; (2)行业预测; (3)国家经济预测; (4)可获得的有关竞争者计划的全部信息; (5)表示相关经济指标状态的研究结果。 另外,销售经理自己的研究结果也应加入其中,包括: (1)预测期间内销售受到最大重视(广告,特殊推销,折扣等)的产品; (2)受到竞争者最激烈竞争的产品; (3 )竞争最少的产品; (4)逐步淘汰的、降级的或替代的产品; (5)构成销售量大部分的A类产品。 过低的价格等于增加成本 在作出如此多的辛勤工作和努力之后,经营者应努力避免因定价错误而造成的损失。 特别是在高通货膨胀期间,定价错误代价更为惨重。在通货膨胀时期,没有任何成本降低方法能替代定价。即使没有通货膨胀,一个错误的定价制度也会断送企业通过成本降低带来的效益。所以如果要保护成本降低和提高利润,则定价和标准成本彼此必须完全分开。 应认真实施和控制定价方针和方法,参与定价的关键人员必须接受正确程序和不正确程序所导致的两种结果的教育。定价应成为建立在其他规范基础上的一个独立的职能,不这样做,会招致灾难。 审视劳务[!]成本 人们往往将劳务成本的降低放在尽量减少工作人员的数量上。实际上,作为一个劳、资配合得相当好的企业来说,提高工人的工作效率,似乎比裁员更具远见,也更具效果。而提高工人的工作效率则需要你动一番脑筋,因为有时工作效率低下的毛病似乎并不出在工人身上。 任何有关降低劳务成本的讨论都不能忽视对是否需要新的工厂和设备以提高生产率的讨论。在花大量资金购置新工厂和新设备之前,必须确信对现有的工厂和设备已作了最大程度的利用。在工厂兼并期间,许多经营者发现,他们从一个工厂能够获得的生产量比他们承继该厂时的生产量要高出3倍或4倍。这种利用率和生产率的提高不仅是由于采用了减少多余人员的成本降低方法,还由于改进工作方法,增加班次,出卖了闲置或不必要的设备,调整了工厂布局和工作流程,并采用了优秀管理部门必须采用的行之有效的方法。 每一家企业都要有这样一条方针,即尽可能快地、尽可能多地使用任何一台新设备,直到某个部件损坏为止。损坏部件修理和加固后再如此使用,直至另一个部件损坏再修理加固。这样的操作过程反复进行,直到实质上已对该种设备重新设计为止。 经营论文:人才市场与经营服务发展 人才市场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协同发展的必要性及其优势 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协同发展是由于当前公众需求的数量和质量无法得到满足,政府也无力承担起如此庞大的义务。因而,政府要主动追求和社会与市场协作,满足公众日益扩展的需求。2、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协同发展是实现公共服务资源有效配置,提高公共服务效率的需要。公共产品的相关理论为公共服务的经营性提供了根据。按照萨缪尔森的定义,人才公共服务作为准公共产品,在理论上应采取政府和市场共同分担的原则,通过多种组织形式,利用市场资源配置和市场主体的经营与技术优势来有效地生产。当前政府垄断的弊端日益显露,在政府垄断的形式下,公共服务效率低下,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耗费了大量的行政成本和行政资源,将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是改进公共服务质量,提高政府行政效率的必然途径。3、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协同发展是适应事业单位改革方向的需要。我国政府所属的人才市场大多数是事业单位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构,在事业单位改革的大背景下,发挥好政府人才服务机构的作用,发展人才公共就业服务,把承担行政职能的人才服务划归人才机构来办理。另一方面基于人才中介,人才服务业行业本身的特点,在市场配置资源的大环境下,也必须依托市场化的资源、平台和手段,更有效地开展好公共服务。将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统筹发展为未来人才市场事业单位改革推进做好准备。4、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协同发展是适应产业发展政策和市场竞争的需要。国家已把人力资源服务业列入国家的产业目录。各地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加紧推出,在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政策导向上都具有鼓励多种形式、多种所有制、产业化的趋势,源于社会化专业分工的服务外包、人力外包等专业化的市场需求在快速增长,为人才市场扩大业务规模、提升专业服务水平提供了良好机遇。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协同发展的优势1、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协同发展有利于实现政府职能与市场化服务的有机结合。公共服务的作用将专注纠正市场失灵、弥补市场缺陷的政策性、公益性服务上,避免与盈利性经营活动之间的冲突。经营性服务采用市场化的经营机制,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培育提高竞争力为目标,吸引专业人才,提高人才市场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能力和市场开发能力,将人才市场经营性业务做大做强。2、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协同发展有利于解决公共服务经费不足的问题。利用经营性服务产生的经营收入来贴补公共服务产生的经费不足,提高公共服务经费保证水平,还可以探索将部分业务外包给经营性服务主体承接。3、公共服务和经营性服务主体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共享客户资源。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公共服务主体可以承担经营性服务客户的公共服务业务,经营性服务主体也可以深入开发和延伸公共服务客户群体的专业服务需求。 人才市场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存在问题及成因分析 笔者长期工作于人才市场,经过研究认为,政府的人才服务机构要加快适应经济发展要求,就要找到现实中公共服务和经营性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剖析其原因。(一)资源分散,公共服务及经营性发展受限当前林林总总的人才市场众多,资源分散,不同的人才市场办理的公共服务的项目趋同但数据却难以共享。为此,人员(注:本文指档案寄存在人才市场人员)为查询档案或者就业报到证等,要经常奔波于不同的人才市场,导致效率低下,对公共服务的满意度下降。而经营性的服务同样由于资源分散的问题无法更好的开展,收不到应有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二)公共服务的传统服务手段滞后不能满足需求当前人才市场公共服务受传统管理手段和管理观念的束缚十分严重,公共服务仍是围绕人事档案产生的,如办理毕业生转正定级、档案工资工龄延续、档案工资套改、档案身份的认定等传统人事服务,而现行的大多数的人员所在的单位为企业化或者不在体制内工作,基本上不需要档案工龄、档案身份、档案工资等服务,因此越来越多的人员质疑人才市场所提供的公共服务。这些服务延续旧的作法缺乏对需求的判断,缺乏人性化服务。同时公共服务手段中对流动人员的需求不太了解,缺乏需求的动态反应能力,服务创新能力不强,服务产品粗糙。公共服务的设施和手段也比较传统落后,急需再造服务流程,提高信息化支持程度。(三)公共服务的经费不足有碍提升服务水平人才市场的公共化服务是普惠制的服务。以中国海峡人才市场为例,现有有效档案8万份左右,可是每年人事的缴费率仅为8-10%,而管理档案需要建国家一级档案室,配备服务柜台设备,配备档案室管理、审档人员和到高校及市场接转档案的人事专员以及为档案证明提供后台服务的各类人员合计百余人,从设备经费到人员人工成本到各项办公经营场所费用开支,仅以10%的缴费率所收到的费用不足以支付目前公共服务的开支,更不用说业务内容和范围创新拓展的经费保障。(四)经营性服务发展受制于体制约束目前人才市场实施经营性服务受体制约束,经营性服务既不能成为公共服务的补充,又不能完全按企业化运作,服务产品单一,内容简单,不能适应市场需求。经营性服务和公共服务在实际管理上实行了一定程度的内部独立管理,但是总的管理体制仍是一体的,在操作上存在目标、定位、价格等冲突,导致两类服务的业务发展都受影响。以现在开展经营性服务中人才测评为例,该产品本可用于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企业新入职员工招聘、职工职业生涯规划和干部晋级等,具备广阔市场空间,而在人才市场内部尚未充分按企业化管理市场运作的情况下,该测评产品仅服务于部分国有单位的干部选拔,而且主要针对机关单位提供,不能根据市场的需求进行合理定价,价格远高于市场预期,比如一份电脑出的基础测评报告就要300元/人,手工出的测评报告高达2000元/人。人才测评原本是一个很好的经营性主打产品,却成为人才市场偶尔使用的补充性产品,使用频率极低,收益几乎可以忽略。 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协同发展的主要举措 把适合人才市场经营性服务的产品,如人才派遣、人才测评、人才网络服务等,实行企业化管理,以满足客户需求为目标,注重 服务的多元化和专业化,增强经营性服务能力。要积极探索与相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形成人力资源管理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务员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工作格局,不断提升经营性服务质量和水平。整合政府所属人才市场和行业所属人才市场的相关业务块组,确保形成整体的力量和优质高效服务的链条,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完善服务体系,改进服务手段,加强产品创新人才市场在保证政策要求的公共服务正常运作的前提下,改革传统滞后的服务体系,改变仅以传统人事档案为主要产品的服务体系,让各方需求可以在多元的产品载体之间进行自由选择。创新经营性产品的内容、形式、标准和定价等,根据市场的需求进行自主决策并实施。针对市场层出不穷的服务需求,经营性服务不仅可以针对公共服务受众的附加需求进行产品开发,还可以围绕从就业服务入手,从毕业生跨出校门到进入就业单位后的职业生涯提升的全过程开发产品,促进买方市场与毕业生的岗位匹配。同时未来可以将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针对经济结构快速调整中人才结构性矛盾突出的问题,共同设计完整的契约式服务产品链,提供人才就业信息、职业推荐、人才测评、就业指导、个体诚信档案、诚信评价服务等,还可以建立高端人才数据库,开展高级人才推荐、薪酬管理、管理咨询业务,从而最大限度扩大服务覆盖面,提高服务层次,提高人才市场发展的影响力和带动力。加强公共服务经费保障,促进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人才市场在未来大部份的业务收益来自市场竞争环境下经营性服务所创造的收益,把部份收益投入到公共服务的体系建设中,改造网络和信息系统,提高服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中国海峡人才市场建设人才市场网上营业厅,通过网络平台提供人员服务。改造服务场所,改善服务环境。推进高校服务站、工业园及技术园服务站的建立,实施公共服务窗口前移,贴近公共服务受众实现“零步服务”。就业是民生之本,人才市场在公共服务中要推动更高质量的就业。在高校的就业指导方面要加强积极就业政策的引导,引导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者可以先就业再择业,也可以以创业带就业,多种形式的就业减少社会承纳待业与失业的压力,促进社会稳定。目前,中国海峡人才市场已建立了约50所高校工作站,并且推出了应届毕业生8项全免费服务,包括免费办理就业接收、办理户口落户、职业生涯指导、简历制作面试指导等服务,丰富了公共服务内容,大幅度提升了公共服务效能。同时人才市场在人员的投入上可以适当增加人工成本,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服务能力,开展人才智力引进、人事人才信息管理、人才流动区域数据服务等配套公共服务,有效促进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发展。 结束语 通过经营性服务扩大业务范围,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主动寻找市场机遇满足客户需求,不断提高专业化能力,提高运营效率和经济效益,成为具有竞争力和持续发展的市场主体。通过建立健全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协同发展的大平台,人才市场的核心要素将逐步实现从市场预见能力较低到具备贴近客户需求的快速反应能力的转变,从提供单一项目解决方案到整体性人力资源解决方案的转变,从简单产品服务到专业服务、品牌营销的转变,为制订人才发展规划、完善人才发现培养、管理使用、流动配置、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实现满足社会各方需求,促进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海峡西岸经济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经营论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立法思考 摘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性因素。本文通过对现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法律关系分析后认为,对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定位是一个较为次要的问题,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重点在于更加公平、更加合理地明确承包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使法律的天平向承包方利益倾斜,以纠正目前该制度中主体不明确、权利义务模糊、合同关系不稳定以及双方地位失衡的制度困境。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发包方 承包方 制度变迁 法律关系元形式理论 1978年,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创造的包产到户掀起了全面铺开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序幕,触发了农村土地制度的重大变迁。经过20余年的实践,家庭承包责任制在发挥出巨大的能量同时也暴露了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随着第一轮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陆续到期,进入第二轮的土地延包阶段,这些问题的实际意义更为凸显。我认为,弥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缺陷的关键在于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本文拟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立法角度去思考如何对目前的家庭承包责任制进行制度创新。 一、制度变迁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确立及意义 根据制度经济学中的“路径依赖”理论,在制度变迁中存在着一种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的机制,制度变迁一旦走上某一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往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人们过去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在农村土地制度中,同样存在着路径依赖机制。为了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首先必须清楚地了解该制度演变的路径,才能充分利用原有的信息来进行制度创新。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是在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形成过程中确立下来的,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经历了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发生了三次变革:(1)1949年至1952年的运动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建立了个体农民所有制。(2)1952年至1956年的合作化运动把农民土地私有制变成了合作性质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1958年的化运动又逐渐将土地合作社所有制变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制度。[1]在一阶段,农民逐步失去了对土地的各项权利,集体获得了对土地的所有权,并实行集体劳动和统一经营。由于农民据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丧失殆尽,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劳动报酬又极其有限,没有在市场独立活动的能力,不得不依附和隶属于村级的集体经济组织以终生从事农业劳动,而没有支配自身劳动力的自由。农民不仅仅是一种职业,更是一种身份。[2](3)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农村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推行了家庭承包责任制。集体通过与农户签订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下放给农户,而保留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为了换取对土地使用权和收益的剩余索取权,农户必须分摊原来由集体承担的粮食征购任务和农村税收,以及交纳乡统筹和村提留。[3]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之下,农民获得了对土地的承包经营的自主权和对自身劳动力的自由支配权,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主要是一种契约关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从根本上解决了我国农业生产中长期存在的按劳分配的难题,大大提高了农业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从而使家庭承包责任制成为农业生产的基本经营方式,成为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二)多元化的模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是来自农村基层的自发性制度创新,而不是源于国家的强制性制度安排,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只不过是对该制度进行事后的认可或者调整。与这一特点相适应,全国各地产生了多样化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在实际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几种[4]: 1、均田承包。这是指将土地根据质量,按人口或劳动力平均分配到户,由农户在承担农业税、粮食征购任务和集体提留的条件下,独立进行土地经营。 2、两田制。基本做法是将承包地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口粮田,提供村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只负担农业税,其他收入归农户,这部分土地按人口均分;另一部分为责任田,实现土地的收益功能,除农业税外还要承担集体提留或租金并完成定购任务,这部分土地采取按人承包、按劳承包和招标承包三种方式。 3、湄潭模式。这种模式以贵州省湄潭县为代表,主要内容是:(1)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2)延长土地承包期,耕地承包期从1994年起算延长50年,非耕地承包期延长60年;(3)农民有权转让承包土地使用权,有权在土地承包使用权上设定抵押权,有权以土地承包使用权入股合作经营,有权转包;(4)土地承包使用权在承包期内允许继承,但继承者限于农业人口。 4、“四荒”使用权拍卖。为鼓励农民治理“四荒”,村集体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将集体所有的“四荒”土地的使用权一次性长期拍卖给农民。 5、苏南模式的规模经营。这种形式以苏南无锡县为代表,其特点是通过社区组织的统一调整,建立村办集体农场,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 6、土地股份合作制。这种模式在珠江三角洲地区较为普遍,主要有以下内容:首先将集体资产折价入股,然后向村集体成员无偿配股,配股后将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重新按效益原则发包,使土地适当集中形成规模。 除了以上6种模式之外,实践中还出现了温州模式土地租赁以及反租倒包和承租反包的农地利用模式。 二、法律分析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在学术界存在行政合同说、民事合同说和经济合同说三种不同的观点。行政合同说认为,农民通过与政府签订行政合同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在承包期限内获得一定的经营自主权,其收益直接与劳动成果挂钩,政府以行政合同代替行政命令或指令性计划,在农业领域国家管理的方式上,行政合同管理已经占据了主导地位。[5]民事合同说认为,农地承包合同如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一样是平等主体间签订的双务、有偿、诺成合同。[6]经济合同说认为,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合同是“异化的合同”,即经济合同。经济合同,是指为了实现国家的一定经济目的,直接体现政府意志,由政府规定基本合 同条件的合同。[7] 以上三种观点各有立论的根据,似乎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实际上,之所以对这个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在于论者的思考方式存在重大缺陷: 第一,上述观点忽视了制度变迁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变动历史来看,包产到户是其最早的形态。在这个阶段,虽然承包方有土地的使用权,但年终的收获物全归集体,集体按承包规定和各户的实际产量进行统一分配,农户无权直接在市场交换自己生产的劳动产品,只是集体经济的一个经营层次。[8]农户与集体在组织上的隶属关系决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不可能是民事合同,相反使其具有更浓的行政合同或者经济合同色彩。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承包户不再仅仅提供劳力,往往还要自己购买农药、种子、化肥、各种生产工具等物品来满足土地生产经营的需要。相应地,集体组织的角色也发生了转换,除了土地之外,它很少做其他投入,风险的承担者也由发包人转向了承包人。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主要不是经营责任问题,而是土地使用关系问题。[9]此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已经呈现了明显的民事合同的特点。随后,国家通过陆续出台的政策和制定有关法律、法规逐步强化农户的经营自主权,比如从尊重农户的经营自主权到允许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从承包期15年到30年等。[10]由此,可以看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在民事合同性质方面不断增强的轨迹。 第二,上述观点体现的是一种形式主义的法律观。在形式主义法律观的指导下,论者认为法律的概念是一个自足的体系,所有现实生活中的法律现象都能为这些概念涵摄,然后根据事先对某一概念所归纳的一类法律现象的特征,将其类推于被认为属于同一概念的所有法律现象之上。这种思维方式隐含着一个前提,即所有法律现象都能在现有的概念体系中找到相应的位置。事实上,这个前提是虚幻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一种前所未有的、非常特殊的合同,它既有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也有行政合同的某些特征,还有与经济合同相同的特点,我们很难将其归入这三类合同中的任何一类。比如,承包方的生产经营和销售大都听命于上级行政指令,村集体认为必要时可以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而承包方一般只能被动地接受等,[11]从这些特点可以看出其具有行政合同特征的一面。从农户获得具有物权性质的承包经营权这一角度看,它的确又是一种设立用益物权的民事合同。从它具有强烈的公法干预色彩来看,与纯粹的民事合同确实有一定差异,不能说它不是“异化的合同”-经济合同。 我认为,问题的关键是合同各方究竟享有何种具体的权利,我们没有必要简单地从抽象的宏观概念上予以定性,重点应放在合同当事人权利的具体构成上。在这方面,霍菲尔德的法律关系元形式理论值得借鉴。根据该理论,对复杂的、非典型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的最好方法就是将其析分为若干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就像化学家对化合物进行的元素分析一样。一个法律主体和多个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可以化约为若干的法律关系的元形式。[12]尽管该理论中的一些具体的法律概念暂时还很难融入我国的法律体系,但其中将法律关系中的权利看成是权利束-一组权利的集合的方法,具有普遍性,同样可以适用于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法律分析。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法律关系分析 农民形象地将包干到户称为“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有人据此认为,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关系中存在三方主体:国家、村集体和农户。[13]我认为,这种看法有欠妥当。所谓“交够国家的”是指农户要向国家缴纳农业税,这是在任何一个涉及到商品流通或者生产经营合同的当事人都要向国家履行的税法上的义务,我们不能因为对合同的当事人征税就认为国家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否则,国家几乎可以成为任何一种合同的当事人,也就无所谓双方合同的说法了。 下面,为了明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构造,我将对双方在合同中拥有的各种权利(权利束)作一个简单的介绍。 1、承包方的权利 (1)占有权 占有权是指承包经营权人对在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进行实际支配、控制的权利。占有权是承包权人实现使用、收益等其他权利的基础性权利。 (2)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承包人按照土地的自然属性和约定用途进行使用的权利。例如在耕地上种植粮食作物,在草原上放牧,在水面上养鱼等。[14] 在实际上,承包方的使用权是残缺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国家对所有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农民对种植作物种类的选择只能听命于国家。虽然在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之后,统购统销的范围已大为缩减,但各种形式的统购统销制度仍然广泛存在。目前,尤其在产粮区,农民选择种植作物的权利仍然受到各种限制。[15] (3)收益权 收益权是指承包人获取土地上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承包人在土地上自己种植、养殖、畜牧的农牧渔业产品,其所有权应为承包人拥有。 承包方的收益权在实际上是不确定的。“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分配原则,只是确定了国家、集体、农户的收益分配顺序,而没有确定收益分配的比例。农民除了交纳国家税收之外,还要负担乡、村两极的统筹和提留,以及名目繁多的集资、摊派和罚款,而且除国家税收外,其他负担的征收都带有相当大的随意性,征收的数量、时间和方式都非常不确定。事实上,很多地区土地上的负担已经超过了土地的经营收入,农民的收益权完全得不到体现。 (4)转让权 转让权是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有偿转移给他人的权利。承包权发生转移,由受让人向发包方履行义务,原承包人完全退出承包经营合同关系。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予等方式。[17] 1993年的《农业法》第13条规定,承包方将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要经发包方的同意。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第15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这说明,转让承包合同通常只能在同一集体内部进行,转让权是受到相当程度限制的。据调查,对于村民仍保持原始权利人身份的“转包”村集体一般持宽松态度,而对于永久性的转让村集体则给予较为严厉的限制。[18] (5)出租权 出租,是指承包方在原承包范围内把自己承包的土地的部分或全部以一定的条件交与第三人,由第三人向承包方履行约定的义务,再由承包方向原发包方履行承包合同。承包方的出租权与转让权一样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即须经发包方的同意。 (6)设定抵押权 设定抵押权是指承包方在不转移土地占有的前提下,将承包的土地作为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债务的担保,承诺当债务不履行时,用承包经营权变价或折价抵偿。我国《担保法》第37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只有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才可以作为抵押物,从而限制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2、发包方的权利 (1)承包金的收取权 土地承包金是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方向发包方交纳的作为使用承包土地的对价的费用。在土地租税制度改革以前,通过均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只须向发包方交 纳乡统筹和村提留即可,无须另行交纳承包金。换言之,承包金是以乡统筹和村提留的形式收取的。而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则应支付承包金。[19] (2)调整土地的权利 村集体是否拥有此项权利,视土地承包模式有所不同。在均田承包模式中,村集体一般均有权对土地的分配进行调整,在规模经营和股份合作模式中,村集体甚至有权将土地收回重新发包,而在湄潭模式中,村集体则不具有调整土地的权利。 当然,村集体调整土地的权利很大程度上受到村民意愿的左右,除了少数集体领导人违背村民意愿的情况外,多数情况下是集体与村民共同的选择。[20] 1998年《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制度的困境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农业的经济结构、农村的生产力水平和农民的收入来源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在在前一阶段中释放出来的效率,但是它在运行的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了一些不能适应新形势的矛盾,陷入了制度的困境。 (一)合同主体模糊 《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但是,集体究竟是指乡(镇)级、村级还是村内集体经济组织,则比较含糊。这直接导致两个后果:第一,本来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发包方有权利也有义务监督承包方自觉按照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承包的土地,但是由于法律没有对发包方到底是哪一级农民集体作出明确的规定,结果导致承包方随意变更土地用途的情形放任自流。第二,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应为集体经济组织,但是由于集体经济组织名存实亡,农民缺乏行使集体所有权的组织形式和程序,甚至缺乏行使所有权的动机。少数干部凭借集体所有权,或任意摊派,加重农民负担,或任意处分土地,造成大量农地转为建设用地,或以权谋私,导致土地使用的分配不公。这已成为导致耕地严重流失,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消极因素。[21] 与此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承包方的资格问题,即谁有权与发包方订立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这里又涉及到两个问题:其一,是以农民个体还是农户为承包方?其二,承包主体是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还是打破这一界限,允许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通过承包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如果承包方的资格问题得不到解决,势必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成员权的实现,危及公平原则的贯彻。 (二)合同关系不稳定 传统理论认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自然拥有土地承包权利。[22]问题在于:应该如何界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 我国《民法通则》、《农业法》、《土地管理法》都规定,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这里的“村农民集体”可以理解为全村农民人口,当然包括新出生的人口在内。这样,村农民集体成员的界限并不是恒定不变的。如果农村土地的分配随着成员数量的变动而变动,频繁调整承包土地直接影响到政策的稳定和农民对土地投入的积极性,容易引发农业用地经营中的短期经营行为。[23]另一方面,我国农民的耕地面积本来就已经非常有限,如果随着人口的增长而不断调整,非要平均化,势必使目前超小规模的承包土地继续零碎化,不便耕作,影响水利设施和农业机械化的合理使用,使科学技术的推广受到限制,经济效益下降。 (三)合同权利义务失衡 由于在承包合同中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谈判地位是不对等的,承包方几乎没有多少发言权,合同条款大部分由发包方事先拟定,承包方只有同意或不同意的自由。事实上,农民的生活保障基本依赖于农村的土地,不得不对全部合同条款一一接受。承包经营合同呈现出不均衡的状态表现在:首先,几乎村集体作为发包方除了进行统一经营这样一些法律约束力较弱的义务外,几乎不负什么义务,而农户除了负有对于因为农地而产生的义务外还附加了三提、五统、两工等义务。[24]其次,发包方拥有过大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农民肩负的承包义务过重,违约的事由范围也就过大,往往无法按时全部履行,发包方动辄以承包方违约为由解除合同或以解除合同相要挟。即使承包方没有违约,发包方也会以规模经营为借口收回土地然后重新高价发包,或者以公共建设为名非法征用承包的土地,而承包方却没有任何对抗的权利。最后,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却无法自由转让、转包、抵押,因为发包方是否同意成为承包经营权能否得以流转的关键。结果,承包方所获得的承包经营权难以成为一项完整的财产权。 (四)权利义务不明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一般只要求承包方交纳国家、集体的税金、提留、承包费,完成粮油定购任务和义务工的约定,但对各个项目的数量却很少有明确的规定。村提留、乡统筹往往由地方政府和乡村干部自行决定,缺乏法律和第三方制约。近年来,各地又因修建学校和地方公共设施,任意摊派集资,下达义务工任务,层层加码,形成所谓“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而负担重就重在统筹提留、义务工、集资摊派罚款上面,用农民的话说,就是“头税轻、二税重,三税是个无底洞”。[25]更为严重的是,土地分包是采用行政分配的方式,多数情况下,连承包合同都不存在,许多承包合同中的事项完全由村社来规定,或者说由习惯法来规范,承包方不清楚自己需要承担的义务到底有哪些,也不知道自己的权利是否遭到侵犯。 随着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最后期限的陆续到来和第二轮承包合同的续签,如何对原来的承包合同制度进行完善,实在是摆在理论工作者和实践工作者面前的重大课题。 四、制度构建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必要性 目前,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的讨论,大部分精力都集中在承包方所获得的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是物权还是债权上。大多数学者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还不是完全的物权性质的权利,应予以物权化。[26]对物权化的思路我不反对,但是,是否只需在物权法中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万事大吉、不需要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进行规范了呢?我认为,即使物权法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能排除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进行规定的必要性。理由如下: 首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设立作为物权的承包经营权的基本依据。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是直接依法律规定取得的,需要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签订承包合同。即使在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和期限法定化以后,也仍然需要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承包合同确定其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使法定的抽象的 权利规定具体化。事实上,在承包合同关系发生纠纷后,法院都是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加以处理的,合同法是保障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的基本法律。[27]这说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也要受合同法的调整。 其次,物权法过于僵化的缺陷需要灵活的合同制度来缓解。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的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差距甚大,地方条件的差异导致村民间的利益结构发生变化,从而产生不同的制度创新。[28]不同的承包经营合同制度适用于不同的地域,几乎没有一种模式是能够有效地适用于全国各个千差万别的地区的。在经济比较贫困的地区,土地对村民的价值相对较大,村民对土地要求公平均分的愿望就较强烈,均田制就较符合人心。在经济比较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由于第二、第三产业更吸引农村的劳动力,土地作为生活保障的功能退化,村民更关注土地制度的效率问题,因而规模经营就比较适宜,承包方享有更多的权利,比如抵押权、转让权和转包权。[29]各种模式的承包合同制度中承包方实际享有的承包经营权不尽相同,对它们的共性纳入到物权法中是可行的,但是对于各自不同的部分应由合同制度来调整。 最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所具有的特殊性和广泛性是在法律上对其进行规范的充足理由。如前所述,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主体双方具有身份隶属性,土地所有权的集体所有制,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承包方义务的社会性等等,这是与现行《合同法》中合同的显著不同之处。这些特殊的特点决定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在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违约责任等方面有专门立法的必要性。尤其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事关8亿多农民的切身利益,如果不对这么广泛存在着的事项进行规范,任其游离于法律之外,法律与社会的缺口将会愈来愈大。 (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具体制度的立法思考 1、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订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是土地所有人处分权的一个体现,理论上只有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有处分权的人才有发包的资格。对农村土地享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无疑有发包的权利,但也不排除农民集体将发包的权利授予他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有经营管理的权利,1999年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还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也有发包的权利。[30]我认为,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不是农村土地的所有者,并没有天然的对农村土地进行处分的发包权,但是经过村农民集体的授权,可以被委托行使对土地的发包权。如果法律不尊重农民集体的意愿就将发包权直接赋予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势必造成非所有者对所有者的剥夺,有悖于社会的正义。 1998年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可见,村民会议是农民集体行使发包权的组织形式,村民委员会不过是村民会议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立法,我们可以按照法律类推的方法,确定农民集体与经济组织相互之间的法律地位,即后者也没有擅自发包的权利。这样一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与农民集体的关系就是委托的关系,最终决定权掌握在农民集体手中,可以避免农民在承包土地过程中被随意侵犯权益的后果。 承包方应为农村最小的经济核算单位-农户,而不是单个的农民个体,因为:第一,农村承包经营户已经成为我国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中的一种(《民法通则》第27条),没有法律的障碍;第二,以农户为单位,可以减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缔约、履行和监督成本;第三,农户成为一个整体承包经营土地,可以防止土地过分细化和零碎化,起到一定程度规模经营的作用。至于土地是按人均分、按劳均分还是按人劳比例分配,可以由村民会议选择具体的分配方式,没有必要一刀切。 有权承包土地的人口或劳动力,一般应是农民集体内的人员,集体以外的人一般不得作为承包主体。因为,承包土地的权利在本质上是一种福利权,也是一种农民集体的成员权在分配土地方面的实现。正是这一点决定了承包合同在土地收益的分配方面体现了与一般不动产用益权设立合同的不同之处:承包方支付的对价一般比较低或者是无偿的,但是承包方经营所得的收益却有很大一部分要上缴农民集体。如果农民集体以外的人与参与农村土地的分配,无形中与本农民集体的成员争夺本来就非常稀缺的土地资源,这在人均农用地面积较少而非农产业有不发达的地方容易加剧人地矛盾。但毕竟农民集体有自由处分的权利,包括将土地发包给集体以外的非成员的人,只要这种决定是符合集体的利益并是集体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了保证发包土地给集体成员以外的人行为符合上述要求,法律规定了比较严格的程序。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2、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的起因是双方之间不存在书面合同,或者合同的条款过于模糊。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一些任意条款,如果合同双方未就这些方面作出约定,就应径行适用任意条款。比如,法律可以规定承包方要缴纳的费用包括那些项目以及费用的总额不超过收益的一定比例。如果合同没有特别约定,发包方不得单方面主张对自己有利的条款。 针对合同权利义务不对称的问题,我们可以提高承包方在合同中的地位并限制发包方过多的权利: 第一,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造成更完整的财产权。目前,承包方的转包权、转让权和抵押权仍然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以后,承包方能否完全地享有对承包经营权的处分权,前景还不是很明朗。学术界对此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反映在物权法的制订上,就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提交的《物权法草案建议案》虽然允许转包但禁止农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31]而中国人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拟订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却对上述三种形式的处分毫无保留地给予允许[32].我认为,这两种立法建议的理由都一定道理,但都只是考虑到经济富裕或贫穷地区的制度需求,并将其推而广之而去适用于全国,结果只能是削足适履。比如,第一个建议稿考虑的主要是经济贫困地区的情况,土地依然是农民的生活保障,因而土地的占有是那里的农民最为关注的问题,假若允许土地转让、抵押,容易出现少地或无地的农民,重演社会两极分化的悲剧;第二个建议稿考虑的主要是经济发达地区的情况,那里的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大为降低,对土地流转的要求就比较强烈。一个比较好的解决方案就是将土地处分权的规定作为任意性规定,通过合同法来规制,由当地的农民集体自由选择是否允许承包方处分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限制发包方任意调整土地的权利。在合同承包期限内,是否应当允许发包方对土地进行调整,也是制定农村土地制度中的一个难点。一种看法认为,要真正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就要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政策。[33]另一种看法是,绝对的不允许对土地进行调整,在实际中很难办得到,应该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对土地进行微调。其实,上述两种看法的矛盾实质上就是公平与效率的冲突。我认为,公平与效率都是法律考虑的目标,法律不同于经济,法律的首要目标是公平,当公平与效率的目标发生冲突时,公平应优先于效率。换言之,在人地矛盾比较尖锐的地方,不公平比低效率对社会的负面影响更大,为了维护安定的社会局面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整是很有必要的。但在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不那么突出的地方,公平与否不成为一个首要的问题,如何使农地得到高效率的利用则成为优先考虑的问题,禁止调整土地就是理性的选择。 第三,规范承包费的范围。我认为,应该将不是作为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价的承包费部分从承包合同之中剔除出去。农业税是每一个有农业收入必须向国家交纳的一种所得税,应按税法规定的方式收缴,发包方最多只能代承包方缴纳,但没有必要在承包合同中加以约定。对乡镇政府的统筹费中完全属于行政和事业性收费,应由每一个享受公共服务的农户来分担,而不应将其分摊到承包户身上,因为作为公共产品的对价与作为获得承包经营权的代价本质上不属于同一范畴。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所负的村提留有很 大一部分与乡镇统筹一样,都是行政和事业性收费,同理都不能由承包户来分担。但村提留里还可能包含一部分实质意义上的承包费,即作为获得承包经营权的对价,这一部分承包费可以保留下来。 这里有一个需要澄清的问题是:能否认为承包费就是地租?答案是否定的。承包费不可与地租相混淆。地租是由租种地主的土地的人向地主交纳的费用,它所体现的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关系。但在于承包费,其反映的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市场价格,而是促进资源充分利用的杠杆,一般是低于市场价格的。甚至在有些农村,承包方根本无需交纳承包费。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我们也不宜将承包费等同于地租,因为农村土地属于本农民集体所有,自己耕种自己的土地还要交地租,岂不滑稽? 第四,赋予承包方自由使用土地的权利。承包方要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比如要从事农业生产、粮食生产,但是发包方不能对使用土地的范围限制得过于狭隘。对承包方使用土地的方式进行一定程度的约束是必要的,通常也是合理的,否则,承包方就会随意抛荒、撂耕,或者本应种植粮食作物,却种植收益高的经济作物,结果危害国家的粮食安全。为了顾及国家整体的利益,必须对承包方使用土地的方式和种植范围作一定限制,但也不能忽略承包方的经营和生产自由,将利用土地的范围限制得太死。 3、承包经营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承包经营合同的变更是合同在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发生的变化。主体的变更指承包方因包括互换、转包、转让和继承等而退出原承包关系,新的主体加入承包合同;客体的变更指承包的土地因调整或自然原因的减少或者增加;内容的变更指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如期限、承包费、种植范围等的改变。承包经营合同变更的条件包括合同双方的协商一致、国家政策发生变动、发生如自然灾害的不可抗力等,适用一般合同的变更规则。 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一定要谨慎,符合法定的程序,并要充分保护承包方的合理利益。另外,从我国国情出发,对承包经营合同的主体变更应加以以下两方面的限制:第一,承包方在分割、转让、转包承包土地时不得超过最小经营规模。这是当今许多国家行之有效的农业法律制度,但我国的目前立法尚未对最小承包面积作出规定。我认为,该项最低耕种面积制度对于保证适度的规模经营和农业生产绩效有非常重要作用,值得借鉴。第二,恰当地确定承包土地转让价格的上限和下限。确定转让价格的上限目的在于,防止过度炒作和暴利行为,使受让人有力接受转让条件,促进农村土地市场的发达;而价格下限的作用是为了充分补偿转让人的前期投资和预期收益。至于具体的转让价格可以由地方法规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 合同的终止指合同权利义务的消灭,主要包括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解除合同、基于合同目的消灭和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使合同关系不复存在三种情形。[34]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而言,当然也存在这三种合同终止的情形,例如,发包方与承包方可以协商解除承包合同,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在承包土地灭失的情况下因承包合同的目的无法达到而终止,在承包期限届满而承包方放弃继续承包时合同关系也不能持续下去。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发包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要施加一定的限制,将发包方的解除权严格限制在承包方根本违约的条件下,而不能让发包方在即使承包方轻微违约-如未交或未交足承包费的情况下就动辄行使解除权,使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中的地位明显失衡。比较公平的做法是采用列举的方式,将发包方解除权的条件明确订明,比如,承包方拖欠承包费达到一定数额和迟延时间达到一定期间,使用土地偏离合同约定的用途而破坏土地的肥力,或者闲置土地达到较长的时间。目前,承包方没有单方面解除承包经营合同的权利,农民一旦成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承包方就只能终身务农,很难有从农业职业中解脱出来,不利于鼓励农民从事非农产业。其实,允许承包方解除承包经营合同,还有助于减缓农村土地严峻的供需矛盾,扩大土地的经营规模,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益。 经营论文: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 【摘要】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收益权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独立财产权形态。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尤其是伴随着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和农民工队伍的壮大,我国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面临着产权主体不明、土地调整频繁等新的挑战,需要在法理和实践上予以规范。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所有权 使用收益权 一、深化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 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关键是赋予农民土地财产权,而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权不稳定的根源就是土地产权问题。为此,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向应该是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强化农民现有土地的长期使用权,并通过法律手段保证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给予农民用、养土地的激励,以克服短期化行为和粗放经营惯性,保障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把土地承包权永久地固定给广大农民,使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成为一种包含使用权、转让权、继承权和抵押权的土地财产权。这种承包权越是因为“永久化”而固定为土地财产权,农民就越会珍惜自己的土地承包权。承包权越稳定,农户的收益就越高。因此,在现有制度框架内,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弱化集体所有权,强化农户承包权,把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都给农户,农户成为实际的而不是名义上的土地主人。 确立土地财产权,具体地说,就是要实行农村耕地承包权物权化、长期化、商品化。物权化是指所有耕地按照一定标准承包给农户,取消“双田制”等一切村干部可以在短期内任意发包耕地的权力。土地承包权的物权化可以保障农民的权益不受土地所有权变动的影响,稳定农民的直接经营和交易预期,减少未来不确性因素对农民权益的影响。同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会使农民在利用土地方面获得更大的自由度,有利于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这对于农民走出土地、摆脱贫穷、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推动城市化进程将具有重要的意义。长期化是指耕地永久承包,承包权可以继承。商品化是指承包权可以买卖。在这个原则下,实行土地承包权的重新调整,除乡村道路等公用设施占地外,其他一切农地根据承包权划分给农户。实行这一改革的前提,必须真正实行农村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弱化村干部和乡镇以上政府处置村集体土地的权力,保证农民现有的土地权利不被侵犯。 二、深化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确保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流转 农村土地流转包括土地归属关系的流转与土地利用关系的流转。土地归属关系的流转是土地所有权关系的转变。在我国,这只能单向性转变,即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其由土地征收制度来规范,不纳入土地流转机制。因此在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实为土地利用关系的流转。农业用地的流转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则是重中之重。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这一规定实际上是针对现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的种种缺陷而言的。要想解决这些缺陷,就需要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研究了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有效形式,通过土地经营权长年转让、季节性转让、大户经营、企业化经营等多种形式,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土地流转最有效的方法应该是培育土地使用权市场,通过私人之间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愿转让,来实现农户经营规模的扩大。对目前农民自发尝试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方式。如反租倒包、土地有偿转包或转让、土地投资人股、土地信托服务、土地互换等,要允许试验并加以规范和引导。但需要注意的是,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设置了一条底线,即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这意味着只有在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的前提下,保持经营权和流转权的独立性,才能真正将土地流转起来,从资源转化为资本。取得规模效应、集约效应和市场效应。 通过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一是可以扩大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公司等经营主体的土地经营规模,获取规模效益;二是可以减少土地撂荒,充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生产率;三是可以为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解除后顾之忧,同时增加其收益。 然而,现有法律政策规定得十分笼统,对土地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利益补偿、流转价格、纠纷处理、流转合同等方面还没有具体操作性的规定,因此也很难正确引导土地流转。现实中很大一部分流转是在口头约定的情况下进行的,这导致流转的期限不明确,交易双方权利义务不清晰。为此,需要完善法律制度,使农地流转真正实现市场化、规范化、正规化。 三、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土地补偿机制 新一轮是将目前城乡分割的二元土地所有制管理制度,转变为区分经营性、公益性用地的新的管理制度上来,对建立符合国情的、城乡一体化的土地管理制度,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这也决定了此次与以往“农村改农村,城市改城市,互不搭界”不同。新一轮是将城乡统筹起来进行总体安排,综合配套推进,是一次对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的全方位改革和完善。改革范围涉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征地制度、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土地市场体系建设、耕地保护制度等各个方面。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来说,改革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最关键的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问题。 按照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一些大中城市相同区位的土地,法定的农地征收补偿标准仅为国有建设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3%一6%.这种法律规定是显失公平的,也无法执行。城镇居民的财产在不断增值的同时,农民却不能分享土地增值和财富增长。由于历史原因,城乡差距本就悬殊。城乡分割的二元土地管理制度进一步拉大了这种差距。这种不平等也体现在拆迁补偿标准上。对城镇居民住房用地,是按房地产市场显化的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补偿的,但对农户的宅基地和农村非农建设用地却按农地产值进行补偿。在农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过程中,执行的补偿标准则更低。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完善征地补偿机制提出了新要求,即“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规范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这一突破性表述,实际告别了以往按土地所有制进行管理的老体制。以后凡是符合规划的经营性建设用地,无论是国有还是集体,均可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上交易。城乡土地有望由此实现“同地同权同价”。这同时意味着,今后村民集体也将成为建设用地的供地主体。随着部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 不必再经过国家征收,有助于降低土地的交易成本。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政府征地范围将缩小,补偿标准会大大提高,农民将获得更大收益,政府出让土地收入会减少。 上述改革核心就是要改变按照土地所有制对建设用地进行分割管理的制度,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使用管理制度。对经营性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统一实行出让、转让使用管理制度,平等开放土地使用权市场;对公益性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统一实行征收取得和划拨使用管理制度。在此基础上,对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在征收补偿、税费义务等方面实行平等待遇,实现对城乡居民土地财产权益的平等保护。以后仅按公益性和经营性区分,分别建立城乡统一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制度和出让土地使用权制度。 为了确保上述改革成功,必须完善征地法规,规范政府和企业征地行为,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除公益事业外,政府不得以其他名义征用农民土地,进而从中获得高额土地差价收入,侵占农民土地利益。无论政府还是企业征地,都必须依法给农民合理的补偿,并做到就业、住房、保障等先行。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这不仅能切实保障农民的利益,而且有利于培育土地市场,促进城市化健康有序发展,有效遏制圈地风。 四、完善承包经营权法律制度,确保目标实现 政策能得以有效落实,关键还需要强有力的法律作保障。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作为一种政策在全国施行,需要把这种政策上升到法律高度,建立并完善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制度,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最终使农村的目标得以真正实现。 目前,我国现有的立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有些滞后、不配套,急需修改和配套。一方面,必须清除现有法律法规中对农民流转土地的一些不合理限制。比如,现行《土地承包法》规定,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中享有优先权。再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对农地转让作出了必须经发包方同意的规定,这实际上违背了农民对使用权的自由行使。合法的农地流转是农民个人的意志,这种意志具有排他性,不应受任何人、任何组织的干扰和阻碍。“经发包方同意”的规定实际上将土地转让过程的终极处分权赋予发包方,而承包方作为真正权利人却没有最终发言权,这样无疑会扭曲权利人的真实意愿,容易导致村官以发包方名义干扰农地自由流转,或随意流转土地,扰乱流转秩序。还有,《土地承包法》第55条规定:“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经本集体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二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立法的初衷可能是为了遏制村干部随意向社区以外人员出狙土地牟取私利的行为,但在实践中构成村民自主流转承包地的制度障碍,从而使农地流转局限在一个个孤立的小圈子内,不能在更大的区域内实现优化配置。 另一方面,建立并完善其他有关土地承包的法律制度。如,修改《土地承包法》,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续期制度,给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平等保护。现行《土地承包法》规定,全家户口已经迁入城市的农户,应该交回承包地。这种情况在“城中村”、城郊区尤为普遍。用类似条款强行剥夺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应该的。而应该采用经济手段鼓励农户将承包地转让出去。此外,还应修改《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确保法律的配套实施。 经营论文:对黑龙江农垦农业经营体制探析 论文关键词:黑龙江农垦 农业经营体制 创新 家庭农场 论文摘要:近几年,黑龙江垦区的农业经营体制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实现了多方面的突破但在所有制结构、经济结构、经营方式等方面仍有很多弊端。如何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农业经济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本文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黑龙江农垦现已是我国耕地规模最大、机械化水平最高、综合生产能力最强的国家重要商品粮基地。目前,垦区农业综合机械化率已达93%,基本实现了农业机械化;职工人均生产粮食34吨,高于15个发达国家人均生产粮食25吨的水平;粮食生产能力达到226亿斤,提供商品粮超过200亿斤,商品率近90%。黑龙江垦区被誉为国家抓得住、调得动、费用少、能够应对突发事件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国家“直属粮仓”。 进入新世纪以来,垦区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加快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推进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2005年在中国企业500强中位列第149位,居农业行业首位,2007年北大荒集团已经进入中国企业500强前百名行列。在新的历史时期,黑龙江农垦仍然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农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因此研究新时期黑龙江农垦的农业经营体制对于其今后的更好、更快发展意义重大,对于其他农垦及农村的农业经济体制创新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黑龙江农垦农业经营体制的发展及现状 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转折点,垦区经济社会进入了改革发展时期。1979年,开始变革经营管理体制,实行“财务包干”,突破统收统支制度,打破了农场吃国家“大锅饭”的问题,从1981年开始,农场对生产队实行“整体承包,统一核算,利润分成,亏损受罚”的承包责任制。 1984年,借鉴农村改革成功经验,垦区开始兴办职工家庭农场。经过2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垦区农业改革完成了第一个飞跃,兴办了近20万个家庭农场,逐步建立起以职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两自理”(生产费自理,生活费自理)和“四到户”(土地到户,农机到户,核算到户,盈亏到户)为标志,大农场套小农场、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彻底打破了“国家出钱,职工种地,负盈不负亏”的传统经营机制。 1997年,以九三分局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和共青农场颁发规范的《职工家庭农场证书》为标志,垦区拉开了农业实现第二个飞跃的序幕,使农业改革由家庭承包阶段走向规范的、规模适度的家庭农场新阶段。 2006年垦区开始实行“两田制”,并作为土地承包经营基本制度,长期坚持。2006年,绥化分局农场对管理区体制进行了创新,即管理区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并实现管理区办公司的公司化改革。这一轮改革的开先河者为绥棱农场第八管理区,后在全场乃至全分局推广。管理区办公司是农场双层经营体制的进一步细化与延伸,是农场基层组织的一次扩大开放和与市场的全面对接,是农业经营体制改革的深化与扩大。 二、黑龙江农垦农业经营体制存在的问题 虽然垦区的农业经营体制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实现了多方面的突破,但在所有制结构、经济结构、经营方式等方面仍有很多弊端。 (一)所有制结构单一 虽然垦区已经改变了原来的单一国有的所有制结构,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新格局,但所有制结构单一的问题仍没有彻底解决,一股独大的现象仍很严重。多数垦区企业集团的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法人治理结构还不完善。 (二)经济结构单一 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发展,垦区已经打破了单一粮食种植结构,发展高效经济作物种植;打破了“原字号”农业经营方式,发展农产品加工;打破了“小而全”的自我服务体系,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初步形成了比较健全的农业产业体系。但产业发展不平衡、不协调的结构性矛盾仍然存在。在三次产业结构中,二三产业的比重仍然偏低,发达国家的二三产业的比重已占国内生产总值的90%以上,农垦不足60%。 (三)仍以粗放经营为主 1947年-1996年是垦区的粗放经营阶段。从1996年农业大跨跃开始的,垦区在耕地基本没有增加的条件下,靠科技进步、内涵挖潜,粮食比上年猛增40%,单产突破500斤/亩,标志着垦区进入了高速高效发展时期和集约经营的初级阶段。但是受技术、人员素质、管理水平等多因素制约垦区的经营仍以粗放经营为主。 三、主要对策 (一)进一步完善集团母子公司体制 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着力提高组织化程度。”发挥垦区农业资源优势,按照农业产业化经营方式,在垦区层面组建大型现代农业企业集团,使之成为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是推进国有农场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北大荒农垦集团是以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为核心企业,以垦区国有农场为基础,以国有及国有控股工商运建服企业为骨干,以资产为主要联结纽带,集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生产、收购、储运、加工、销售等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为一体的大型现代农业企业集团。要加快北大荒农垦集团的构建步伐,适时推进集团改制。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母子公司体制和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集团的战略规划、融资投资、资本运营、 市场营销、外经外贸、信息服务与科技开发等功能,提高集团的市场竞争能力。根据系统管理、内部分开的原则,逐步实现政企分开。尽快把北大荒集团建设成跨系统、跨省区乃至跨国的特大型现代农业企业集团。 (二)推进产业结构战略调整,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科技创新为手段、以质量效益为目标,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努力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这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战略举措之一。垦区应该以发展质量效益农业为中心,稳定增加粮食产量,着重提高农产品质量,形成粮经饲种四元结构。大力发展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积极开发花卉、棚菜、药材等特色产品生产,以名优特新产品占领大市场,取得好效益。要大力采用高科技发展以奶肉牛为重点的畜牧业。按照农业产业化要求,突出发展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业,重点构建米、面、油、乳、药、酒、麦芽、饲料等八大产业链,提高农业综合效益。 (三)努力推行适度规模经营,集约化经营 垦区推行适度规模经营具备的两个优势:一是垦区种植业生产的集约化程度较高,有较强的机械化生产能力和较高的劳动生产率,有能力实行适度规模经营;二是有以家庭农场为主体的新型经营组织,它们已具有一定的自我积累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有条件实行适度规模经营。所以垦区应该继续努力推行适度规模经营,集约化经营,尤其是技术集约以此来完善现有的农业经营体制。 (四)完善创新支撑体系,增强垦区核心竞争力 新形势下推进垦区改革发展,靠创新体系支撑,要进一步加强科技、人才、管理和文化等创新支撑体系建设,坚定不移地把创新理念融入到垦区科学发展实践中,不断完善适应科学发展要求的创新机制。尤其是针对人力资源的开发,要依托各级培训机构、大专院校和科研基地,多形式、多渠道培训一批农业专业技术人才,为提高农场主素质、农业增产增效提供人才智力支持。要积极招贤引智,充分利用北大荒博士后工作站等引智机构,引进国内外高层次智力和人才,特别是企业高管人才,以适应垦区集团化发展的需要。继续实施“管理区千名大学生”和“农牧场百名研究生”引进工程,努力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环境。 经营论文:建立经营性国有资产代表人制度 【内容提要】在公司制作为国有企业理想的制度模式选定之后,建立独立的国有资产代表人制度, 已成为决定公司规范运作和国企改革是否成功的重要环节。应以代表理论为依据,通过 对国家与企业经营者之间的代表关系进行法理探析,建立国有资产代表人制度的理论模 型,并对国有资产代表人的梯次结构和授权环节进行分析和设计,建立和加强国有资产 代表人的监督制度。 【摘 要 题】理论探讨 在我国国有资产结构中,居于相当突出地位的是经营性国有资产,约占80%左右的比例 。然而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市场运作制度一直是困扰我国理论和实务界的难题。我们认为 ,在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过程中,只有从国有资产出资人的代表问题入手,建立国有资 产代表人制度,才能解决国企公司化改制中的源头性权利与义务配置问题。 一、构建国有资产代表人制度的理论依据 我们认为,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及国有企业的出资人,它与企业经营者之间,是 一种委任与代表关系,这一代表关系包括以下几大环节,即:(1)从原始真正所有主体 国家概括性代表主体。国有资产的真正所有者是我国全体人民(法律上应为全体公民 更为准确),由于全体人民无法直接行使所有权,故国家作为权力共同体概括性地、抽 象地代表全体人民行使所有权,这样全民所有就转化为国家所有。(2)从国家概括性代 表主体政府统一代表主体。由于国家作为权力共同体,本身也不能直接行使所有权, 于是国家必须通过立法授权国务院或地方政府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3 )从政府统一代表主体自然人代表主体。即由政府代表主体以再授权或委派具体的自 然人代表,通过自然人代表的意思表示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权能得以落实。 国家作为全民所有者的概括性代表,以出资人身份进行投资或参股,与企业之间的关 系是出资人(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但企业本身并不与国家构成代表关系。国家作为出资 人,其出资行为是一种设立或参与企业的行为,企业一旦设立成功,则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法律,获得企业法人主体资格,依法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中 完整的经营自主权是企业作为独立市场主体应当享有的法定权利,显然,对于这种权利 ,我们不能将之理解为企业在代表或出资人即国家行使经营权,正如我们不能认为 企业是某一个股东的代表一样,企业经营本身不只是代表哪一个或哪一些股东进行经营 。国家作为出资人(股东)所享有的权利不是直接表现于或寄托于所设立的企业,企业的 经营权本身也不体现股东的具体权利。此时企业本身已成为出资人股权权利实现的请求 对象。因此,目前我国理论和立法实践中盛行的国家授权给国有大型核心企业,由其代 表国家持股或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权利,是与国家作为出资人以及企业作为独立市场主 体相互矛盾的。在这里企业既是国家出资与权利请求对象,又是行使国家——出资人权 利的股东代表,权利客体与权利主体混集一身,势必造成国家与企业身份的扭曲和关系 的错位。 一般自然人股东之所以能使其股权到位而不至于虚置,在于股东不企望企业能代表自 己或者把自己的权利授予企业,而是通过自己亲自或者委托他人代表自己,通过直接行 使股权中的共益权,以内部参与权或获得企业内部机构的某一职位,或通过监督、建议 影响企业经营决策、管理阶层,达到影响或控制企业经营、管理的方向,以期实现股权 中的自益权,达到其出资增值的营利目的。同样,国家作为出资人,其股东的权利虽然 不便由国家直接行使,但国家作为出资人,可通过委托或委任特定自然人为出资人代表 来行使股东的权利,通过特定自然人对企业的内部参与,以使出资人的权利具体化为企 业经营者之特定的经营、管理行为。足见,经营性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实现,有赖于对代 表国家行使出资人权利的具体的自然人代表的委任、派出、监管和制衡等相关制度安排 以及具体权利与义务的配置。因此,设立国有资产代表人,建立国有资产代表人制度, 理顺国有资产代表人与作为出资人的国家之间的代表关系,是决定经营性国有资产之市 场运行效率和安全的源头性制度环节。 所谓国有资产代表人制度,是指以国有资产所有权行使的代表论为理论依据,把国有 资产出资人、监督人具体责任到人,通过创设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和国有资产监管代表 ,由其分别行使国有资产的出资人(股东)和国有资产监管的相应职能,以保证国有资产 出资人主体到位、监管有力的新型国有资产经营、监管制度。创设国有资产代表人制度 ,是国有资产所有权性质决定的,是法人制度在经营性国有资产所有权领域的具体运用 ,符合我国政治经济制度,适合于国有资产运行的现状。 1.国有资产代表人制度符合我国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特点。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虚拟属性 ,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与一般自然人的所有权不同,不能通过其真正的所有人来行使, 从而决定经营性国有资产所有权在行使时具有间接性、抽象性。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这种 抽象性和间接性,如不明确具体的代表予以具体化,其具体的权能就无法转化为现实法 律关系中的权利享有与义务承担,创设国家所有权的制度目标也就会落空。再者,作为 代表人民行使所有权的国家,依照法律取得所有者的资格,所有人委托他人代为行使权 利,所有人依法有权委托代表人行使其经营权和监管权,(注:这里所说的经营权与我 国特指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与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的经营权不是一回事,前者 是指企业经营者经营企业的全部权利的集合。)此乃所有权人之法定而不容质疑的权利 ,因此在国家不便直接行使其所有权时,委托特定自然人代表行使其具体权能是所有权 理论所容许的。 2.国有资产代表人制度是法人制度在国有资产所有权领域的具体运用。法人作为依法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拟制的人格属性 决定其本身不能直接表达其意思并从事具体的行为。法人的意思表示以及权利的行使是 由法人的机关来实现的[2](P.29、293),即由自然人组成的与法人的设立同时产生的形 成法人的意志并指挥法人活动的领导机构来进行的。换言之,法人的意思最终必须通过 法人机关的特定的自然人来行使。但法人机关本身并无独立的法律人格,不过是法人的 内部机构,“法人的机关,为法人组织体之构成部分,故机关与法人的关系,为部分与 全体的关系,此与关系不同。”[2](P.144—145)作为法人机关成员之特定自然人 与法人本身的关系,是一种职务、业务上的代表关系,法人机关中的特定自然人基于特 定的能代表法人的岗位或职务所为的对外民事行为,应为代表行为,适用代表责任[3]( P.334—350)。同样,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国家,其意思表示和权利行使也具有 与法人基本相同的属性,(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西方法学界将国家称为公法人。)国 家以立法形式并通过具体的选任制度确定特定的自然人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之权能,该 自然人则依法获得这一具有特定的职责和权利的代表人资格,即代表权资格,依法享有 代表国家和政府行使国有资产经营、监管等方面的权利。 3.国有资产代表人制度是我国宪法上的人民主权原则在经济民主领 域的具体体现。人 民主权原则作为现代民主国家构成的基石,其中,国家公权力来自于人民是这一原则的 核心,以代表机制作为国家公权力行使的基本途径是现代国家实现人民主权原则的惯常 做法,反映在我国宪政上,即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我国之根本政治制度,国家的一切 权力均来自于人民的委托授权,而国家权力的具体行使又是基于人民或人民代表的选举 、授权,由具体的国家公职人员代表国家实则代表人民行使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的 权力。反映在经济民主上,即国家代表全体人民享有对全民财产的所有权,其所有权的 行使也必须借助于代表机制才能实现,也就是国家通过立法委托授权,赋予特定的自然 人代表国家以出资人的身份依法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经营。 4.国有企业市场主体资格独立的需要。把国有企业推向市场,使其具备独立的市场主 体资格,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目标。在计划经济时代,全民所有制企业由国家直 接控制或经营,自然谈不上独立主体资格,实际上也不需要这种资格,而在新的国有资 产授权经营制度下,(注:关于授权经营制度,按照《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和《全民所 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及相关政策和学者们的解释,即为国有企业对国家 授予其经营的国有资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但这一释义和理论本身有其 固有的缺陷。如前所述,国家本为国有资产之出资人,其出资行为在法律上即为设立企 业或对已成立的企业之参股行为,从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法定程序来看,企业能否获得民 事主体资格,应以是否符合企业设立条件并是否按法定程序进行资格登记为判断标准, 这与国家是否授权以及授权大小、类别等并无必然联系。而依授权经营理论分析,如国 家授予了特定企业以经营国有资产的权利,则该企业依法享有独立主体资格和经营国有 资产之权,如果没有授权,则企业的地位作何断定,似乎成了难以解答的疙瘩。)由于 没有解决企业经营者的法律地位问题,即企业经营者的代表性问题,使企业以及企业经 营者犹如脱缰的马或失控的风筝,最终往往导致企业经营者行为的无序和自利化。在这 里,公权力主体的身份不允许国家去直接参与企业管理,但作为国有企业的出资人,国 家又不能对其出资在授权企业经营后就不见下文,更不能放任不管。在这种两难处境下 ,最好的解决途径是通过代表机制,委派自然人以出资人代表的身份参与企业经营管理 ,这样既可避免国家对企业的直接干预,又可借助其派出的自然人代表达到体现出资人 意志,而企业又不因此丧失其主体的独立性和权利的完整性。 以代表论为法理基础的国有资产代表人制度,在其构建过程中,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层 面的问题: 第一,建立立法授权模式,解决源头授权到位、合法的问题。国有资产所有权本质上 是国家代表全体人民依法行使所有权,而国家这一权利基于“主权在民”的法治原则。 (注:在这种情形下,国家对国有资产享有的是权利而不是权力,万万不可将之混淆。) 目前我国现有国有资产方面的立法,均为国务院或国务院部委制定,且均授权国务院代 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实为自己授权自己或下级授权上级,显然不符合法治 原则的基本精神。因此,必须首先由国家权力机关以国家立法形式,授权政府代表国家 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使政府依法取得授权的依据。 第二,根据我国国有资产的分布现状,建立由政府对国有资产代表进行分级授权的制 度。目前我国国有资产所有权制度基本上依照“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管理”来设计 ,即原《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第5条、第6条规定的“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 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国有资产实行分级行政管理。”这一 制度设计忽视了我国国有财产所有权分级代表行使的现实性。实际上,地方政府监管下 的国有资产已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已经形成为相对独立于中央政府监管下的国有资产的 财产类别。因此,在解决国家立法机关合法授权的同时,应同时授权地方政府有权代表 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由其直接对国有企业委任、派出国有资产代表人,以减少 政府授权的级阶。 第三,减少授权环节,授权代表一步到位,具体到人。为了减少代表制度不必要的中 间环节,人为增加代表成本,政府依据国家法律,在确立国有资产代表人时,应当授权 具体的自然人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利,它与现行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体制 不同,后者是授权给具体的法人机构或组织经营特定国有资产或持有国有股。国有资产 的出资人权利具体由自然人代表来行使,有以下几大优点:一是可以减少授权环节,节 省授权成本。二是有利于通过严格的责任制度来监督、约束自然人代表的经营行为。三 是授权自然人代表,有利于国有资产代表人制度与现行企业内部制度的衔接。国有资产 代表人是代表国家或政府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利,在未公司化的国有企业或国有独 资企业里,这一代表可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机制或通过设立董事会,进入企业的 领导机构;在股份制企业内部则可通过股东大会的选举机制进入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 而相反,如授权法人机构代表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利,则法人要么以其现有法定代 表人来行使,要么授权其他自然人代表行使,这样容易出现法人代表人制度与国有资产 代表人制度相互间的冲突,不利于现有企业制度的良性运作。(注:按现在政策和学界 通说,应授权现有国有重点企业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经营权或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利 。对于全部资产均为国有资产构成的国有独资企业,由其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 的权利,除存在法人代表制度与国有资产代表人制度之间的冲突之外,尚不存在不同资 本利益之间的冲突;而如国有资产仅为控股或参股的具有国企背景的企业,由其代表国 家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利,则不惟存在法人代表制度与出资人代表制度的冲突,而 且还存在不同资本权属之间的利益冲突,因此授权国有重点企业代表国家或政府行使国 有资产出资人权利,与企业出资人制度和企业法人主体资格制度是极不相容的。) 第四,按其权能属性,实行分类授权,分类代表。经营性国有资产所有权权能在具体 运行过程中,主要由两大类权能构成:一为所有权权能在经营环节转化为股权的运行; 二为对具体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这两大类权能是相辅相成的。因此在制度设计 中,应分别设置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出资人代表(国有董事)和代表国家 这一出资人代表对国有董事进行监督管理的监管代表(国有监事)。国有董事代表国家行 使国有资产经营决策权,国有监事则代表国家或国家特定机构行使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 出资人代表和其他企业经营者的监管职能。 综上所言,我们认为,在具体构建国有资产代表人制度的过程中,应变现有的国有资 产授权经营制度为:由国务院向国有独资重点大型企业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委任、派 出一级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国有董事和国有监事);现有地方管辖的国有企业,具体可 以参照国家委任、派出的一级国有资产代表人的做法进行。(注:我们认为地方国有企 业应纳入国有资产代表人制度的视野,但地方国有企业应止于哪一级,学术界存有争议 ,我们认为,地方国有企业应以省级为主,地市级可以保留少量公益性国有企业,县级 一般不应拥有国有企业。)然后由全资国有企业对其再投资企业或持有国有股的子企业 委任、派出二级出资人代表或国有股权代表。(注:非全资的国有企业向再设立的企业 派出的自然人代表不是国有资产代表人而是企业的代表人。其实,全资的国有企业(它 与国有独资公司不是同一概念)向其子企业派出的代表也是企业的代表,但由于全资国 有企业的全部出资都是国有资产,因此,其向子企业派出的股东代表也可以称为二级国 有资产代表人 。)对于国家而言,只需向全国有影响的若干个特大国有企业派出一定数 量的一级国有资产的代表人,国家监督管理的对象和范围可以大大缩小,管理、监督层 级由多级变为一级,监督、管理对象由企业变为国有资产代表人,如此,国家对国有资 产的市场运作的监控力将明显增强,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的实现也就不至于再停滞于理论 上的空谈。 二、一级国有资产代表人制度构建的授权环节 (一)第一环节:国有资产代表人授权、委派主体的法律定位 国有资产代表人授权、委派机构的主体应归属于谁,是建立国有资产代表人制度首先 必须解决而不能回避的一个问题。对此我国现行立法,无论是适用于国有企业国有资产 管理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以 及后来取代它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还是适用于股份制企业的《股份有限公 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均确定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 职能,对国有资产或国有股权,实行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现行 国有资产管理局之部分职能被归并财政部)专职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具体而言 :(1)以立法主导新的国有资产代表人授权、委派主体。即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通过 专门立法,授权国务院或地方政府(省级或地市级)作为委任、派出国有资产代表人的法 定主体,从而使国务院或地方政府在行使国有资产授权委派职权时有充足的法律依据。 (2)由国务院或地方政府设立专门的国有资产代表人管理工作部门。首先,通过人大立 法,中央由国务院作为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依法对具体国有企业委派一级国有 资产代表人。其次,提高现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行政级别,扩大其工作范围,在国务 院之下设立统一、集中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跨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剥离其 他部委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职能。新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管理经营性和 其他国有资产的法定机构和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国有资产代表人驻派企业的确定;国有 资产代表人的授权、委派方案的制订;国有资产代表人的遴选;监管制度设置以及相关 人员派选等方案的制订。再次,为了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有更高的运行效率,可以在 拟设立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之下设立国有董事总署和国有监事总署,作为依法对国有 资产代表人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对国有资产代表人的日常管理工作。地方政府一 级国有资产代表人的委派可以参照中央的做法。 (二)第二环节:一级国有资产代表人派驻对象的确定 一级国有资产代表人的委派对象,对中央来说是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包括以下几种情 况:(1)原有国有大型核心企业,这一类企业是计划经济时代国家投资设立的企业组织 ,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力量。(2)原国务院行业经济管理部门,通过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 的转变,改为行业总公司,如中国纺织工业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等。(3) 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投资设立的重点工程以企业形式运行的,如长江三峡 工程开发总公司、大亚湾核电站等。(4)国务院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设立的国有投 资机构和国有控股公司,如国务院为适用企业“债转股”的需要,设立的长城、信达、 东方、华融四大金融管理公司。(5)国务院根据原国有企业的关联性在原有国有关联企 业的基础上,组建新的企业集团或集团总公司。 国有重点企业的资产结构与组织制度对国有资产代表人的委派有一定的影响。我国国 有企业的内部领导体制,目前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传统的未改组的国有企业即全民所 有制企业,按《企业法》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其中职工代表大会对厂长(经理)有选 举、复决的权利;二是国有独资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制,并另设监事会对董事会之经 营行为进行监督;三是普通股份制企业,实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权制衡的内 部治理体制。我国国有企业内部组织的领导体制,直接影响到国家委派的国有资产代表 人的地位和职权范围。但随着我国国企改革不断深化,董事会体制也必将成为国有企业 之内部治理结构的主要组织形式,它表明了国家向国有企业委派的国有资产代表人也将 以委派国有董事为主。同时又考虑对国有董事制衡的需要,在董事之外另行委派监事, 也是国有资产代表制度运行的一个重要方面。 (三)第三环节:国务院或地方政府对企业委派一级国有资产代表人 国务院对投资设立或持股的企业委派一级国有资产代表人是国有资产代表人制度最为 重要的一环。国务院对国有企业委派的一级国有资产代表人按职能主要有国有资产出资 人代表和国有资产监管代表,这里重点讨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国有董事的委派问 题,(注:以下为行文方便,特将出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的国有资产代表人非严格地 分别称为国有董事、国有监事。)根据前面对驻派对象的不同内部组织制度背景的分析 ,我们可以把国务院对投资设立、授权经营的企业委派一级国有资产代表人分为以下三 种情况:(1)对未改制的国企,根据《企业法》规定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可根据职工 选举结果,再经授权委任当选的厂长、经理及其组成人员为国有资产代表人,或者通过 授权、委任特定候选人交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决定,再予以正式委任。(2)对国有独资 企业,根据我国《公司法》第66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 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国务院对授权经营企业委派的一级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实则是委派国有董事。国有董 事和其他独立董事组成董事会,按委任或经选举,产生董事长,董事长无特殊权利。(3 )对普通股份制企业,根据股份制企业内部机构的设置,国有资产代表人主要是以股权 代表的身份出现,国家也主要通过对国有董事和国有监事的委派以实现国有资产出资人 的权利。但是,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的委任不同,普通股份制企业的国有董事的委派具 有间接性,国家委派的国有资产代表人只有通过公司内部权力机关——股东大会的选举 ,才能合法地进入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因此股份制企业的国有董事或国有监事实为国 务院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委任的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程序确定其董事身份的国有资产 代表人,这种国有董事的委任首先表现为国有股东代表的委任。 三、二级国有资产代表人委派的授权环节 二级国有资产代表人的委派是指在一级国有资产代表人的委派之后,国家投资设立的 全资国有企业(而非国有独资公司)把特定国有资产以国有股份的形式,设立独资子企业 或向股份制企业进行再投资和参股,该国有企业作为国有股的持股主体,依照公司制度 ,有权向其设立的独资子企业或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委派国有股权代表人,因此,二级国 有资产代表人的委派实则为二级国有股权代表人的委派问题。二级国有资 产代表人的委 派的授权环节,主要包括:(1)国有股二级持股主体的归属问题。(2)二级国有股权代表 人的委派及其管理。 1.关于国有股二级持股主体的归属问题。 我们认为,国有股二级持有主体的归属以及二级国有资产代表人的委派、任命源于一 级国有资产代表派驻的企业的转投资和再持股,而只有当企业的转投资和再持股具有国 有资产或国有股份性质时,才发生二级国有资产代表人的委派和任命问题,因此,二级 国有资产代表人的委任、派出是否必要,实际上取决于一级国有资产代表所驻企业的资 产结构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再投资与再持股性质。它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形:(1)一 级国有资产代表人所驻企业的全部资产为国有资产构成,它包括未改制的国有企业、国 有独资企业以及全部股份由分属于不同国有投资部门投资形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定向募 集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此种情形下,一级国有资产代表人所驻企业的再投资和再持股则 可视为具有国有出资性质,无疑,为了行使投资人和持股主体的权利,就发生这些企业 向其投资或持股企业委任、派出二级国有资产代表人的问题。(2)国有资本或股份仅为 一级国有资产代表人所驻企业的全部资本或股份之一部分。如这些企业把其所支配的财 产用于再投资或再持股,其性质则不再具有国有出资性质。此种情形下,只发生企业法 人委派法人股代表问题,而不发生二级国有资产代表人的委任与派出问题,尽管两者的 委派路径、程序具有相同性,但由于企业资产构成背景的源头因素,决定了二级国有资 产代表人的委派主体,只能是一级国有资产代表人驻在的且全部资本由国有资本构成的 国有企业。目前主要是以国有独资企业以及由多个国有出资人设立的具备国有性质的股 份公司,因而,二级国有股的二级持股主体资格应归属于它们。 2.二级国有股权代表的委派。 国有股二级持股主体对国有股权代表的委派,受制于国有股所在公司之内部治理结构 的设置,现代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这一权力运作机构的互相制衡关系,决 定国有股持股主体对国有股权代表之设置形式也必须符合公司内部制衡机制的安排,特 别是应通过对国有董事和国有监事这两种国有股权代表的分别委派,使国有董事、国有 监事分别行使国有股股东的经营决策权和监督权。 四、国有资产代表人的监督制度 完备的国有资产代表人的监督制度,乃是保证国有资产代表人权利之正当行使、义务 切实履行以及职责之严格恪守的关键,因此在理顺国有资产代表人的两级代表授权环节 之后,合理设置国有资产代表人的监督制度,则成为避免国有资产代表人制度重走原有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制度老路的必要条件。我们认为,设立国有资产代表人监督制度, 除有赖于通过财产登记、审计与监察、独立董事与监事的委派与推荐以及优胜劣汰的进 退机制等外部监督机制进行外部监督之外,还应创立独立的国有资产监管代表人制度, 以形成国有董事和国有监事这两种代表人的平行监督和相互制衡的内部制约机制。 平行监督的基本思路是鉴于现有国有企业领导人权力的过分集中造成其权力滥用,并 针对目前存在的对国有企业领导人的多元监督体制的缺陷,把对国有资产代表的监督纳 入到国有资产代表人制度,即把国有资产代表人分设为国有董事和国有监事,即国有董 事为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之经营决策权代表,国有监事为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之监管权 代表,通过国家对国有董事与国有监事的分别委派,使其相互监督和相互制约,并与国 家另行委派的独立董事、独立监事以及职工选举的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形成共同制衡 国有董事的监督格局,其中国有监事的重点在于对国有董事进行监督。 现有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的制度安排主要有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稽察特派员制度、 外派监事会制度等。从现有的这三种监管制度的职责范围和具体运行来看,任期经济责 任审计制度是根据国有资产代表人委任状及相关法律确定的任期责任制,对国有企业领 导人实行的具有行政作用的财务监督,有其独特的价值。但是从稽察特派员制度和外派 监事会制度的具体制度功能和运行来看,尚存在以下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1)这两种 监管制度实际都是国有资产监管代表人制度,稽察特派员制度和外派监事会制度从其监 督的对象(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督的重点(财务监督)、监督职责的范围(法律法规规 章的实施情况、财务状况、国有资产营运状况和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是基本相同的 ,说明这两种制度实际都是属于国有资产监管代表人制度,而且,《国务院稽察特派员 条例》第18条的规定也说明这两种制度的制度功能是相同的。但是稽察特派员与外派的 监事会的管理路径则分别由不同的机构行使,且分别适用《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条例》和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因而造成这种实质功能相同的监管代表制度因法律边界 的模糊和管理部门的不统一而发生冲突。(2)这两种监管制度均是外生的,这种外生的 监管制度本身在运行中有着两大障碍:一是如何充分地获得被监管企业及负责人的相关 内部信息,这是监管制度能否有效特别是有针对性的前提,尽管《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条 例》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均授权稽察特派员、监事会成员派员出席企业有关 会议,但这种法律选择性规定授予的是稽察特派员或外派监事的权利,这种权利没有相 应的企业内部制度机制如会议通知程序等予以有效保障。二是如何与企业内部的监督机 构诸如职代会、股东会、监事会、相关党组织的纪检机构进行协调、互动乃至衔接而不 至于发生冲突,目前我国法律上未予明确规定,而全赖他们在实际运作中与企业具体的 内部监督机构的磨合。这两大障碍如不解决,就难以使国有资产外部监管到位,从而造 成国有资产监管资源的浪费和监督的负效益,它与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的设立目的是相悖 的。(3)适用范围有限,特别是关于外派监事会,它只适用于未改制的国有企业或国有 独资企业,而对有国有企业背景的股份制企业则不能与其内部监事会形成契合力量。 为解决上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为了使国家派入的监管代表人与企业特别是公 司化改制的企业之内部监督机构的良性对接,我们认为,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应既充分 行使国有资产监管权,又必须照顾企业本身的独立性,对现有国有企业外派和内生的监 督制度作通盘考虑,进行一体部署,将之纳入到国有资产代表人制度的框架内,具体可 作如下考虑:(1)合并现有向国有重点大型企业派出的稽察特派员和监事会,统一改为 国务院委任或派出稽察监事或国有监事,赋予国有监事以相当于现有稽察特派员相同的 权力,并明确其监管国有董事的职责范围及监管目标,使之与前述的国有董事制度相对 应。(2)通过立法衔接,利用现有的《企业法》和《公司法》规定的内部治理机构组建 程序,使委任或者派出的国有监事通过企业内部制度,以合法的程序进入企业内部监督 机构,成为企业内部监督机构的负责人或主要成员,使国有监事利用公司内部监事机构 的制度优势,通过出席、列席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以充分 地获得有关企业、国有董事或企业负责人的相关信息。(3)充分发挥国有企业或有国有 股份公司职工监事的作用,使国有监事和独立监事、职工监事相互配合和协调,发挥稽 察监事或国有监事的职权优势、职工监事的民主监督优势和独立监事专业监督优势,以 提高企业内部监督机构对企业领导人、企业经营人员和企业经营状况的整体监督效益。 (4)完善现有稽察特派员和派入监事会成员的职务、亲属回避规则以及资格限制,并对 其任期制、回避制作出具体规定,其中职务回避应当符合国有董事与国有稽察监事分设 制衡的要求。(5)严格国有监事的责任制度。应建立国有监事的双重负责制:其一,国 有监事作为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监管职能的代表人,应当对委任、派出的国务院或特 定机构负责并 报告工作,怠于职责、疏于注意、或违法违纪而未履行监督职责或未完成 监管责任目标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及赔偿责任;其二,国有监事作为国有股所在公司 之监事会的负责人或主要成员,应当对全体股东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国有监事如因怠 于职责,疏于注意或违法、违章而使国有出资人利益遇到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 事责任。 按照上述制度构想建立起来的独立的国有资产监管代表人制度,有利于明确现有国有 资产管理职责的部门归属,理顺国有资产监管代表人授权、委派、派出的路径,消除现 有不同监督制度之间互不协调和相互冲突的消极现象,无疑有利于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监 管代表人的作用,提高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的监管效能。 经营论文:经济能人主导的经营性管制 以土地均分为主要特点的农业家庭承包经营,提高了村民家庭经营和农业生产的积极性,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益的提高,显示了其卓越的经济功能。正因为这样,家庭承包经营受到了广大农民的欢迎以及国家的支持。但是,也不能否认,农业家庭承包经营弱化了村庄集体的经济功能。“交足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分配方式在调动农户农业生产积极性的同时,致使村庄集体作为一个经济实体单位的主动性几乎丧失,留给集体的只是那一小部分固定的土地承包费。农业经济的“去集体化”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村庄集体经济的薄弱和发展受阻,从而也影响到村级公共财政的实力。乡镇企业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发展工程。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乡镇企业促使中国农村经济走出了“无发展增长”的困境。在实现经济增长的同时,导致了农村经济的结构性调整,由此构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农村经济发展。中国农村的乡镇企业源自时期的社队企业,天生具有“集体性”。正如有的研究者所说:“农村工业天生就与社会主义集体相生相依。”③所谓乡镇企业的“集体性”,主要是指乡镇企业与乡村集体组织在经济上的相互支持特征,以及乡镇企业对乡村集体的社会归属特征。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各地乡镇集体企业逐渐走向衰退。其中一部分自然倒闭,一部分则在政府号召下通过企业改制变成私营企业、私人承包企业、股份合作企业等。继农业经济“去集体化”之后,农村工业也逐渐完成了“去集体化”的过程。从一定意义上说,乡镇集体企业所承担的乡村集体义务,是与企业的产权性质密切关联的。只有在村庄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村庄企业才有义务、有可能根据村集体的要求承担村庄“集体性”义务。 随着企业改制而导致的集体产权解体和私有化,乡镇企业无需再对村庄集体承担义务。这意味着农村社会主义集体传统发生了转型,即村庄集体所有制大为削弱,集体土地制成为维系村庄集体所有制的主要支撑和村庄共同体的主要纽带。同时,这也意味着村庄集体再分配的原则受到强有力的挑战,村庄公共权力的运作失去了集体企业的经济支持。然而,国家构建的村民自治制度,在法律上确立了村庄的独立自主地位,村庄成为了具有自身利益和自主权力的自治单位。村民自治要求村民依托经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村庄公共权力组织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村庄公共权力组织和村民群众在获得相对自主权力(权利)的同时,面临着一系列管理、教育、服务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战,迫切需要强有力的集体经济和村级公共财政支持。否则,村庄公共权力组织将因无钱办事而陷入瘫痪,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也会因缺乏公共财政显得力不从心,难以实现村民自治的理想功能。由此,农村经济的“去集体化”改革,客观上与村民自治的运作和发展产生了新的矛盾①。正是在这样的特殊背景下,经济能人成为了村民群众期待的对象。因为经济能人懂得经营管理,有远见,具有开拓精神,而且拥有丰富的社会关系资源,具有发展集体经济的能力。村民选举他们为村庄领袖,希望能借此达到发展集体经济、增强集体实力的目的。经济能人也深知村民群众的期待,很多经济能人主政后把创业发展确定为村庄治理的工作重心,特别是以集体资产增值为村庄治理的主要目标。毫无疑问,投资增值是一切企业和资本的本性。经济能人创办和经营企业,“基本生产目的是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增加个人财富”②。不可否认,村庄与企业有所不同,它是一个社会共同体,其治理在更大意义上是一种公共治理和社会管理,具有综合性。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要求村级公共权力组织领导村民通过自身的努力实现村庄的发展和村民的富裕。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政策导向下,村庄追求经济发展,村民追求财富增长,发展和壮大村庄经济顺理成章地成为了村庄治理的中心任务。正因为这样,主政村庄的经济能人往往会把其经营中的成功经历和管理经验移植到村庄治理中,把村庄视为类同于企业的法人实体进行经营管理,并将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确定为村庄治理的主要目标。事实上,村庄确实也是一个经济法人单位,只不过在国家制度安排中,它是以村经济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出现的。当下村级公共权力组织一般实行一体化运作,这势必要承担起组织和领导集体经济发展的职责。在实践中,在经济能人主导下,相当部分村庄的治理已经突破了维护村庄生产、生活秩序和保一方平安的维持型治理的框架,把村庄的创业发展视为村庄治理的第一要务。相应地,集体资产的增值被确定为村级组织和村庄领袖的主要创业目标和工作任务。 利益导控:村庄治理的主要方式几千年来,中国农村治理的合法性主要地是韦伯所说的传统合法性。孙中山建立中华民国后,传统的农村治理秩序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上的家族统治和乡绅治理逐渐失去了合法性基础,中国农村社会陷入了权威真空状态。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结束了中国农村的权威真空状态,建立了党对农村社会的强有力领导,通过国家对农村的有效政治整合,逐渐形成了以党的威信、干部魅力、行政统制等为基础的新型农村权威。“”时期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几近停滞,从而使党领导农村社会、国家治理农村的合法性出现了危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政府提出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试图通过经济建设的成就,重建党对农村领导以及乡村治理的合法性基础。为此,鼓励和倡导能人治村,实现农村治理的精英替代。正是在这一特殊时代背景下,新兴农村经济能人得以迅速崛起,主导或主政村庄治理。经济能人当政后,较为深刻地认识到了这一农村发展趋势,在村庄治理过程中突出了利益的功能,从村庄治理面临的现实问题和民众需求出发,选择村庄管理方式。以公共利益诉求为村庄管理的旨归。80年代以来,党和政府陆续推出了一系列农村改革政策,取得了显着成效。不过,在农村改革取得重大成功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新的“三农”问题,困扰着这一时期的农村治理。由于各地农村面临的任务和所处的环境不同,“三农”问题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村庄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经济增长、农民增收、村民生活改善、村庄和谐发展已成为现阶段最为急迫的“三农”问题。 从某种意义上说,村庄治理的合法性基础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上述几个方面取得的成就。换言之,现阶段村庄治理的合法性主要以治理绩效为基础,村庄公共权力组织及其领导人能不能得到村民的认同,最终要看在发展村庄经济、增加村民收入,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改善村民生活,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的成效。在当代,村庄治理作为一种公共治理的具体形式,势必要以利益诉求为旨归。那么现阶段的村庄治理以何种利益为诉求,个人利益?集团利益?抑或公共利益?从学理意义上说,公共利益应最终提高大家的福利,而不是几个人 的福利。就村庄治理来说,村庄集体和绝大多数村民的根本利益就是最高的公共利益,较之于阶层和派系、家庭和个人的利益,显得更重要些。经济能人主导的村庄治理之所以以村庄公共利益诉求为旨归,主要取决于以下一些情况:第一,现阶段村庄治理的性质。在制度下,村庄治理是国家行政的一部分,村级组织是国家政权机构的末梢。在自上而下的行政统制下,村级组织及其干部必然以上级的意志为自己的意志,听从上级的命令和指挥。因此村庄治理自然以国家利益为旨归。80年代以来,中国农村逐渐推行村民自治制度,村庄治理由行政管理转变为群众自治,由国家统制转变为社会自治,由此凸现了农村基层社会管理中的村庄本位和村民主体,突出了村庄和村民的利益诉求。村庄治理性质的改变,势必导致治理价值定位的改变,致使村庄领袖从村庄和村民的主人地位考虑村务决策和管理,在尽可能地兼顾多重利益的同时,把村庄的集体利益和绝大多数村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村庄治理的!基本诉求。第二,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抹杀利益在经济活动和社会行动中的功能;倡导大公无私,强调个人利益、集体利益无条件地服从国家利益。因此,农村经济活动和村庄治理行为以国家利益为最高诉求,以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任务为目标。 80年代以来,中国开始了以市场经济为取向的经济改革。从一定意义上说,市场经济是一种利益经济,它强调利益诉求,把利益视为经济活动的动力和目标。尽管在市场经济运作过程中,也强调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兼顾,但其内涵似乎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它不再是要求个人利益无条件地服从集体利益,集体利益无条件地服从国家利益,而是在充分尊重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合理地兼顾三者利益,协调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第三,村庄领袖的角色定位。作为村庄领袖的经济能人在村庄治理过程中扮演着多重角色,诸如村庄当家人、上级政府人、派系或阶层代言人、家庭或亲友利益代表等。角色的复合和叠加性质决定了他们的治村行为势必呈现多重利益取向,往往是多种利益诉求的妥协和平衡。然而,经济能人在主政村庄治理的过程中,一般把村庄当家人的角色视为最重要角色,在扮演多重角色中努力发挥好村庄领袖的角色功能。面对众多利益的权衡,在村庄治理实践中更多地倾向于村庄公共利益的诉求。惟其如此,很多经济能人在主政过程中能够努力保护和扩大村庄公共利益,以村庄发展和多数村民获取更大利益为自己当村官的主要追求。充分挖掘村庄的资源存量,同时利用私人拥有的资源和关系,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推进村庄公益事业。以村庄公共利益为重,必要时牺牲部分个人利益。当村庄和村民的利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村庄领袖的经济能人时常会凭借村庄和个人拥有的社会关系资源等进行抵制和扞卫。同时,借助自己在企业经营中积累的能量,结合村庄能够提供的条件,巧妙地采取各种手段和策略,积极争取政府的政策倾斜和优惠,扩大村庄公共利益。以利益诱导为村庄管理的主要手段。村庄管理是村庄公共权力组织和村庄领袖为实现村庄治理目标而进行的活动。村庄领袖总是要依赖一定的权力运作机制,采取一定的方式和方法,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管理目标。当今中国的农村,村庄管理的内容极其广泛,各种事项管理的适用方式不尽相同,而且在不同的村庄具有不同的管理环境。但任何一种村庄管理行为均体现为村集体权力主体对权力客体的调控和影响,在管理方式上又常常表现出某种共同性和统一性。有学者把公共管理的方式大致分为动员教育、报偿奖励、制裁惩罚等类型①。公共权力组织和村庄领袖一般会根据不同的管理对象综合运用动员教育、报偿奖励和制裁惩罚等方式,以引导和规范村民的行为,实现调控目标。在经济能人主导的经营性管理中,村庄管理方式特别注意利益机制的运用,注意利益诱导。
财务管理专业课程论文:把握地方特色 构建财务管理专业课程体系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财务管理对企业的发展日益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然而,相较于社会的需要,学校财务管理专业还有待进一步的发展与完善。从塔里木大学的地理位置、生源特点、就业趋势等出发,结合新疆经济的发展趋势,探索财务管理专业的培养目标,在此基础上,分析确定财务管理专业课程体系的设置,打造塔里木大学财务管理特色专业。 关键词:财务管理;培养目标;课程体系 2008年,塔里木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新建财务管理本科专业,那么如何设置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成为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重要课题。 当前中国仍以中小企业为主,其中绝大部分财务与会计没有实现分离,财务管理人员更多从事的是财务会计方面的基础工作;其次,高级财务管理人员所具备的对企业资金需求的预测、筹措、投资、企业风险的识别与防范等方面的能力,需要他们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而根据财务管理本科学生的生源基础、知识水平和在校的受教育时间,这实现起来相当困难。最后,不同地域的学生毕业后的就业选择也有所不同,为使培养目标与社会需求相适应,不同地方的高校应结合本校学生的就业状况制定自己的培养目标。 一、塔里木大学财务管理专业培养目标定位 塔里木大学地处偏远,学生生源、毕业生就业渠道以及周围经济环境都有明显不同于内地高校的特点,作为一个新设专业,塔里木大学财务管理专业在制定培养目标时务必要考虑其地域特色,从而建立起符合学校特点、适应学生水平、满足社会需要的特色财务管理专业。 1.适应生源特点培养应用型财务管理专业人才。塔里木大学地处偏远,其生源结构与疆外一些高校相比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若盲目照搬内地高校的教学思路和方法,必然出现排异效应。因此,在制定培养目标时,塔里木大学财务管理专业将这一因素考虑在内,因材施教,本着“大众教育”方针,将财务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为一般的财务管理专业应用人才,从而使目标定位与其生源具有一定的适应性,如此方能将我们的学生培养成真正有益于社会的有用人才。 2.适应就业趋势培养实用型财务管理专业人才。塔里木大学的生源以新疆考生为主,学生毕业后大多选择在新疆就业。据塔里木大学学生工作处统计,自2003年以来,毕业生留疆趋势日益明显,2003年有大约43%的毕业生选择留在南疆,2008年以后,这一比例则扩大到80%左右,其中,相当一部分分布在基层的各个团场,为此,塔里木大学财务管理专业在制定培养目标时,将其定位于主要从事比较复杂的财务管理实务工作,能够下得去、干得好,社会评价高、具有开拓精神和创新意识的实用型财务管理专业人才。 3.2010年中央决定实施新一轮的对口援疆工作,这一重大战略举措将为新疆和兵团经济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那么对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现状与未来发展趋势的分析将有助于我们确定财务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目前新疆和兵团中小企业财务与会计岗位划分不明确、财务管理水平不高。新疆和兵团中小企业必将抓住这个难得的机遇期,在未来不断夯实管理基础、实现筹资渠道的多元化、严格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适度,拓展投资领域、提高财务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加强预算管理等。此外,这一战略机遇必将加速推进新疆企业走向全国、走向世界,财务管理人员将面临日益复杂的工作环境,对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水平的要求将日趋提高。对此,塔里木大学财务管理专业在制定培养目标时,应充分考虑企业的当前情况和未来的发展趋势,适应时代要求,使财务管理专业建设具有前瞻性,从而培养出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 综上所述,塔里木大学财务管理专业的培养目标可以归纳为:培养具有扎实的管理、会计和金融理论基础,熟悉财经法规,能够熟练应用管理信息化的理念和技能,将管理、会计和金融理论知识创造性地应用于工商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应用性、创新性人才,具有较强的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构建塔里木大学财务管理专业课程体系应注意的问题 1.各高校财务管理专业课程体系设置缺乏地方特色、本位特色。从中国财务管理专业课程体系设置来看,各高校都差不多,部分院校甚至照搬一些重点院校的课程体系,这是不尽合理的。须知不同的院校其生源特点有所不同,具体培养目标可能也有所区别。各高校特别是边远地区的高校在进行课程设置时务必要考虑本校大部分学生的就业去向,结合企业的人才需求,科学合理地安排自己的课程体系,从而为学生将来的就业做好准备。那么作为边远地区的高校,塔里木大学的生源质量、毕业生的就业方向等明显区别于疆外经济发达地区的高校,因此,在设置课程体系时,这一点应引起我们的重点关注。 2.各高校课程设置大都过分关注专业课,而忽视基础课的重要性,从而不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企业的财务管理是一项对人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的复杂的管理工作,它不仅仅需要相关人员具备应有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同时对他们的文学修养、品德素质以及与人交往沟通的能力等都有一定的要求,这就需要我们在设置课程时要对基础课给予适当的关注,以拓宽学生的知识面,从而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也有利于学生非专业技能和职业价值观的培养。塔里木大学的办学宗旨是为新疆地方和兵团输送人才,结合新疆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将来的发展前景,企事业单位要求财务管理人员不仅要具备基本的会计及财务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同时要求财务管理人员要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有宽泛的知识面等,而这就需要通过相关的基础课程来培养。 三、塔里木大学财务管理专业课程体系设置 为了更好地满足用人单位的需要,充分地发挥我校毕业生的专业特长,塔里木大学财务管理专业在充分考虑培养目标的基础上,结合上述问题,制定出适应自己的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专业课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四个层次: 1.公共基础课程。如前所述,开设公共基础课程是为了培养学生的非专业素质,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学生在人文、社科及自然科学方面掌握一定的基础知识,并具有一定的汉语写作、数学逻辑思维、计算机操作及外语写作表达能力,从而为其后续学习以及将来发展打下基础。因此,公共基础课主要应包括: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思想、大学英语、微积分、线性代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计算机技术基础、大学语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新疆历史与民族宗教理论政策等。 2.学科基础课程。财务管理学科基础课程的设置旨在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学科领域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为专业课程的学习做好准备。财务管理学科基础课程主要包括:西方经济学、管理学原理、统计学原理、会计学原理、计量经济学、现代企业管理、财政学、金融学、市场营销学、财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法、审计学等,从而使学生全面掌握经济与管理方面的基本内容,对培养学生经济与管理方面的分析判断能力打下坚实的基础。 3.专业方向课程。专业方向课的设置旨在通过系统的教授与指导,使学生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具备财务管理人员应有的专业素质。专业方向课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模块。必修课包括:高级财务管理、成本与管理会计、管理信息系统、财务报表分析、证券投资学、战略与风险管理、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税法等。通过这些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具备从事财务管理实践工作的基本能力。选修课包括:高级财务会计、电子商务、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保险学、预算会计、资产评估、经济应用文写作、会计信息系统等。这些课程的学习可进一步拓展学生的专业知识面、改善学生的知识结构,有利于提高学生的专业素养。 4.专业实践环节。相较于以上的文化理论课,专业实践不仅可以强化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把握,同时实践过程中企业现状一定程度的展示,更能吸引学生的学习兴趣,促使学生思考一些专业方向的实际问题,激发学生的创新能力。此外,实践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一些专业问题,可使学生认识到自身知识的不足,促使学生在下一步更加努力的学习。塔里木大学财务管理专业根据自身具备的条件和周边发展的实际情况,相应地安排了校内和校外两种实习方式。校内实习主要以实验的方式体现,包括会计学原理实验、会计信息系统实验(即用友u8的系列操作应用)、审计软件的应用、企业经营决策模拟(即手工和电子erp沙盘模拟)实验、以及校内毕业实习等。由于财务管理专业性质的特殊性,校外实习则主要由学生自主联系进行。通过校外实习,使学习亲身体验企业的实际工作环境,认识书本知识与现实的一定差异,更加深刻地理解相关的理论知识。 综上所述,以上四个方面都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相辅相成的。通过这样一个完整体系的课程设置,有利于塔里木大学财务管理特色专业的建设,从而为社会培养出专业素质好、知识面广,能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并且具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的应用型财务管理专业人才。 财务管理专业课程论文:基于应用型转型的财务管理专业课程体系设置研究 摘 要 目前,应用型转型的不断推进,地方本科院校面临着如何有效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问题,财务管理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最直接体现其应用型的就是课程体系。鉴于此,本文将充分结合应用型转型这一背景,重新明确该背景下财务管理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并试图探索建立相应的课程体系,培养适应中国经济新常态下区域、地方经济平稳快速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关键词 应用型 财务管理 课程体系 随着我国经济步入新常态时期,产业结构不断升级,区域经济快速发展,我国高等教育结构必须做出相应调整。指引和推动一批地方本科院校向应用型转型成为我国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重要举措。目前,地方本科院校面临着如何有效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问题,财务管理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因此,地方本科院校应积极把握这一历史机遇与挑战,依照教育教学规律,借鉴国内外先进教育教学成果与经验同时,积极探索应用型转型背景下财务管理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并试图建立配套的课程体系,增强专业实务性、应用性,着力培养适应中国经济新常态下区域、地方经济平稳快速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1 基于应用型转型的财务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思考的背景 1.1 财务管理专业人才培养规格与社会对应用型人才的需求不能完全切合 高等教育在全球竞争力排名前列的国家基本呈现“二八结构”,即20%学术型教育,80%的技术技能教育。我国许多地方本科院校将其定位于学术研究型,而毕业生大多数选择了企事业单位等从事实务性工作,少数毕业生去往科研院所等继续开展研究性工作,其人才培养的规格与毕业生实际选择的工作性质有相违背,致使其培养的人才规格与社会对应用型人才的需求不能完全切合,毕业生的就业压力越来越大,就业难的问题越发凸显。究其原因,我国地方本科院校没能明确地界定财务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通常将其定位为着力培养能在企业、金融机构、政府职能部门等从事财务管理、会计及金融服务相关工作的人才,没能清晰地将其与会计学专业、金融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区分,致使该专业培养的人才不具有突出的专业核心技能。因此,地方性本科院校应充分结合我国经济新常态下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重新明确财展芾碜ㄒ等瞬排嘌目标,并建立配套的课程体系,促进财务管理专业人才充分就业的同时,推动区域、地方经济平稳快速发展。 1.2 区域经济的发展与高等教育结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高度相关 在知识经济时代下,知识与技术创新作为两大主要动力因素,都与高等教育结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密切相关。随着中国经济新常态的不断深入,高等教育的培养目标、教学内容应当更加贴近社会需要,进而才能充分利用先进知识,结合技术创新,推动科技进步的同时促使经济快速发展。而区域经济的发展效果是高等教育结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内在动力。因此,区域经济应当与高等教育结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均衡发展。近年来,我国高等教育不断发展,然而也存在人才数量、质量与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内在矛盾,特别地,自扩招以来,更多的关注人才培养的数量,而忽视了人才培养的结构与质量,没能较好地结合区域经济发展下人才市场需求的规模与结构,人才培养的专业学科结构与产业经济结构不完全匹配。这就表明高等教育应当充分结合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立足产业结构升级,全面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1.3 应用型转型背景下,财务管理专业的深入调整将为解决新增劳动力、地方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人才保障 在经济全球化和产业结构升级发展趋势浪潮的冲击下,我国的产业结构逐步以制造业为主导转向以服务业为主,各专业人才难以适应这一变化对人才质量和数量上的需求。财务管理专业也不例外,大多数地方本科院校的财务管理专业没能及时随产业结构的变化升级做出相应调整,致使其所培养的人才规格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必然导致了失业与职位空缺矛盾的产生。由此可见,加快财务管理专业调整势在必行,财务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伴随产业结构的升级而进行优化调整。地方本科院校财务管理专业建设应当充分结合产业结构的调整、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商业经营模式的升级,为解决新增劳动力、地方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人才保障。 2 基于应用型转型的财务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社会急需大量实践动手能力较强和创新能力较强的财务管理专业人才。结合当前地方本科院校财务管理专业毕业生的实际就业情况,大多数毕业生主要从事各类企业财务会计、财务管理等实务工作,较少到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因此,应用型转型背景下地方本科院校应对财务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进行重新定位,即坚持“宽、厚、强、高、熟”的原则,培养适应中国经济新常态下地方经济发展需要,具有良好的身心素质和职业素养,熟悉会计法律法规、金融政策方针,掌握一定的管理学、经济学、金融学的基本知识与财务管理的专业知识,具有财务筹资、投资和财务分析与预测能力,具有较强的实践动手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及创新与创业精神,能在中小企业、会计师事务所、金融机构、证券投资机构、政府部门及非营利组织机构等从事财务管理工作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3 基于应用型转型的财务管理专业课程体系构建 财务管理专业作为产业转型升级和产业技术进步的产物,应当结合社会对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基于实体经济发展,融入地方、区域经济发展需求,在侧重学生财务理论与分析工具应用能力培养的同时,也应当重视其财务决策能力的训练。因此,在应用型转型背景下,按照“理论支撑,能力本位,校企合作,持续发展”的应用型人才培养理念,根据行业企业等用人单位的需求,本专业培养的学生在掌握必须的财务管理专业知识外,还应进一步掌握经济、管理、金融、法律、计算机等有关的知识,以增强对经济环境的预测能力和客户经营状况分析能力。因此,地方本科院校在制定财务管理专业课程体系时,充分结合财务管理专业人才综合素质要求,构建以“职业能力”为导向的“基本能力、专业能力和职业能力”的“三层式”应用型人才培养课程体系(见图1)。 (1)构建应用型人才“基本能力”培养的财务管理课程体系。应用型人才“基本能力”培养的财务管理课程体系应当以公共基础课程为主,辅以部分专业基础课。财务管理专业作为交叉性学科,其综合性较强,其培养的人才应当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通过对其综合素质的培养和塑造,也将促进其心理承受和自我控制能力、团队协作和社交能力、组织和协调能力等综合能力的提升。只有具备了以上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才能促进学生应用能力的提高,所以课程设置上必须相对应的开设政治理论、哲学类、计算机、英语等课程。考虑到财会人员还经常与银行、税务、财政等行业或业务主管部门频繁交往,财会人员的沟通能力和个人魅力在很大程度上代表和影响了企业形象。因此,本专业在构建以“基本能力”为导向的课程体系时,也可设置法律基础、职业道德等专业基础课程。 (2)构建应用型人才“专业能力”培养的财务管理课程体系。应用型人才“专业能力”培养的财务管理课程体系包括部分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财务管理专业学生应当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知识,可设置由本学科和相关学科课程构成专业基础课程,如:管理学、微观经济学、宏(下转第79页)(上接第57页)观经济学、金融学、基础会计、统计学等,以保证学生专业基础教育。这类课程的设置应尽量实现与其它工管类相关学科专业课程的融会贯通,为后续的专业教育和职业方向奠定基础。本专业学生应当全面系统地掌握专业理论知识,并具有从事相关工作所需的核心技能,可开设专业核心课程,主要包括财务管理原理、投资学、中级财务管理、成本会计、管理会计等课程,通过这些课程的学习,可使学生掌握财务管理基本原理,具有财务分析和预测、融投资业务、成本核算与控制及财务税务处理等专业核心技能。 (3)构建应用型人才“职业能力”培养的财务管理课程体系。应用型人才“职业能力”培养的财务管理课程体系设置应以专业选修课程为核心,构建以实践能力培养为主的课程教学内容。为了完善学生知识结构,拓宽知识面,了解财务管理研究前沿动态,主要包括财务管理案例分析、财务管理模拟实验、资产评估等课程。从整个宏观的角度,财务管理是关于资产的购置,资本的融通和经营中现金流量,以及利润分配的管理。其运营流程涉及资本的投资、筹资及运营管理。通过实践教学可以加深学生对课本知识的理解和对实践对象的认识,使知识与能力、理论与实践得到和谐的统一,以进一步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此外,在课外可组织开展创新活动,如模拟企业经营等各种技能大赛,推动财务管理学生创新意识与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以增强财务管理专业学生的社会适应性和竞争力。 4 结束语 当前中国经济已步入新常态,地方性本科院校应用型转型不断深入,财务管理专业只有结合地方、区域产业的不断发展,及时调整人才培养目标,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课程体系,才能培养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知识、较强的实践应用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的专业人才,进而满足当前中国经济步入新常态下社会对应用型人才的迫切需求。 财务管理专业课程论文:关于财务管理专业课程构建与实施的几个问题 摘 要:我国财务管理专业课程是一门开设较早的学科,在当前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市场对于高素质财务管理人才的需求越来越高。但财务管理专业的培养模式发展这么多年来,体系存在着落后时展的状况,所以本文通过对财务管理专业课程的研究,为财务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 关键词:财务管理 课程设置 问题解决 谈起财务管理专业,外界都只是想起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等报表的制作和审核,但其实财务管理专业课程范围并不仅仅局限于这些财务报表的制作和审核,还包括着税收申报和风险管理等。而相比于其他方面,风险管理在财务管理中更加凸显出其重要性。而对于一门财务管理学科来说,更重要的是研究如何使企业内部资源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用,从而使得资本效益最大化。当前,财务管理专业为了更好的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要求,不断调整这财务管理专业的培养重点,但在这培养过程中依然存在着较大的问题需要及时的解决。 一、财务管理专业的培养目标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发展,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变得越来越频繁,企业与企业在争夺市场份额的竞争中,不断的完善技术和产品的缺陷,同时对于企业内部管理在市场竞争中起到的作用也越来越受到重视。财务管理专业的开设,是我国政府考虑到由于经济发展的不稳定性,需要大量的专业的人才,能够在我国各个行业的财务岗位中充分发挥有效作用,降低我国由于财务管理的不规范或财务风险而导致各种问题的出现。尤其是在金融领域,金融领域是一个较为特殊的行业,在风险控制上要求较为严格,一般而言金融涉及到的财务问题较多,容易在涉及多方的问题上出现无法控制的风险,从而严重影响了金融的健康发展,所以金融领域对于我国高素质的财务管理人才的需求较为强烈。 财务管理专业的教学应该更加注重学生在专业素质方面的培养,尤其是在财务管理方面的技能培训,财务管理专业作为一种实际操作强的专业,需要学生在学习中进行实际技术的操作,熟练掌握这方面的能力,从而才能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对于财务管理专业人才的需求。 财务管理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是培养一批能够独立掌握财务管理方面技能,拥有较为系统的知识体系,对于理论要求也较高,在面对经济形势和问题中能够有自身的冷静判断,不仅是需要严谨缜密的思维,还需要能够独立的决断力。由于经济发展中,各种财务问题错综复杂,没有良好的理论和技能,很难以驾驭财务管理过程的方方面面,容易引发各种问题。通过确定好培养财务管理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才能根据财务管理方面的专业特色要求,从而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的教学体系。 二、财务管理专业设置存在的问题 (一)教学中教授的知识存在着时滞性 财务管理专业由于不仅仅包括财务方面的应用知识,还涉及到其他很多方面的知R,所以财务管理专业在培养过程中对于知识的更新要求比较强烈,需要能够与时代的发展联系紧密。尤其是在财务管理专业涉及金融和会计等方面的时候,如果仅仅是局限于课本教学的方式,将使得学生学习到的知识存在着严重滞后性。 (二)传统教学方式的单调 财务管理专业是一门综合性较强的专业,所以包括的科目较多,不仅包括财务方面的知识,还包括管理学方面的知识。这些知识在教授过程中都是很单调乏味的,很容易在学生学习过程中使得学生产生厌烦的情绪,尤其是财务方面的知识,仅仅是通过教材的讲解或者通过多媒体的方式展示,也很难打动学生或者很难使得学生理解。 (三)财务管理专业教学人才短缺 当前,在聘用教学人才方面,由于很多学校存在着经费紧张的问题,所以在高水平财务管理教学人才不能够获得较高的工资水平,这是由于目前的教学体制的因素导致的,短期内不容易改变。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由于财务管理专业是一个实践性较强的专业,所以相关人才需要拥有多年从事财务管理活动的教学人才才能够真正了解财务管理这一职业,而这种拥有从事财务管理经验的人才并不会有心思真正的投入到教书育人的行列中,只能通过聘请作为讲座教授的方式经常为学校举办一些讲座,但这些所谓的讲座很难对学生起到多大的作用。所以当前经济社会对财务管理类人才需求较为旺盛,尤其是高素质的专业人才,但这种大量的人才需求导致教师人才短缺,很难为社会培养更多的高技能的财务管理人才。 三、改进财务管理专业的措施 (一)强化教材的时效性 由于财务管理类专业的学生对知识的时效性要求较高,所以学校在制定相关的培养计划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到教材的时效性问题,需要及时更新教材知识,从而使得教材知识能够及时反应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为学生培养出与时俱进的时代观。 (二)加强财务管理专业的操作性 财务管理专业是与实际结合较为紧密的学科,在教学的过程中需要充足的课程时间对学生的实际操作技能进行培训。在这方面,学校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对教学系统做出系统的安排,通过与财务管理专业的充分研究做好相关的研究工作,给学生安排合理的操作课程,并给予学生课外训练的机会。在这方面,学校需要为学生的实训提供相应的机会,包括实习等方面,只有充分的训练,才能够提高财务管理专业的学生的实际操作技能。 财务管理专业课程论文:“教是为了不教”思想引领下的财务管理专业课程改革 摘要:目前职业学校学生普遍没有学习热情已成为日益突出的问题,其根源主要在于职业学校的课程设置存在着诸多弊端,为此,分析现有财务管理专业课程设置中的问题,以叶圣陶先生的“教是为了不教”的教育思想为指导,将其思想精华融入到财务管理专业课程改革中去,对构建适应当代职业学校学生学习需要和个性发展的专业课程体系,推进职业学校专业课程改革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课程改革 教为了不教 财务管理专业 职业学校 课程是职业教育实现人才培养的核心,它影响着人才培养的质量。职业学校的课程改革也因此如火如荼地开展着,社会对职业学校课程改革的关注度也大幅提高。市场经济发展急需新型财务管理人才,国家政策也推动着职业学校的专业教学改革;而应用型高技能、高素质财务管理人才的培养依赖于新的课程体系。然而,目前职业学校还缺乏有效培养学生职业技能、创新能力、综合能力的课程体系。课程设置的不科学,专业特色不凸显,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选择不合理,实训设备达不到要求、实训课时不充足、学生自主学习意识欠缺、自我发展能力较弱等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职业学校教学质量和学生的可持续发展。学生毕业后难以有效适应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岗位要求,造成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率低、就业质量差。这一切都表明职业学校课程改革的步伐仍跟不上时展的步伐,迫使职业学校必须进行更深入的课程改革以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为此,我们需先反思当前课程改革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一、当前课程改革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一)课程内容与行业、职业应用相脱节 首先,财务管理专业课程内容过于强调知识的完整性、系统性,忽视了学生的学习基础和接受能力,忽略了知识的实用性、理论与实际的相关性,学生难以接受,更不能学以致用,因此提不起学习兴趣甚至出现厌学情节。其次,课程内容与行业、职业应用技能相脱节,重专业知识体系,轻职业情境训练和职业能力培养。再次,课程内容没有凸显职业教育培养目标的应用型特点,偏重专业理论的阐述,这增加了原本学习基础较弱的职业学校学生学习的难度,降低了他们专业课程的学习热情。 (二)教学方法呆板、低效,且以师为本 财务管理专业课程教学方法常采用讲授型,讲授型教学方法的特点是以教师为中心、重视知识的理解和获得过程,教师过多的讲解、演示,剥夺了学生的表达与思索,教师缺乏对学生的启发、诱导、扶持的过程;学生以听讲、理解、记忆为主,实操为辅,学生养成了学习依赖性,不愿自己想象思索,其主体地位落空。不少学生不懂得在学习中质疑,在疑问中去查找、探究、验证和创新,只会机械地获取知识,死记“标准答案”,对知识一知半解、似懂非懂,思维被束缚,学业负担加重,教学效果不理想。教师虽完成了教学内容,但学生的学习收获并不多,显然,这种“教为了完成教”的单边教学信息传输方式,因其缺乏双边互动交流、轻视学生主体作用和学生职业情境体验过程、忽视学生知识的创造和能力的建构过程,加上学习组织以学生个人学习为主,各自为战,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缺乏相关融合,因此,这种教学方法,难以有效开发学生的专业学习潜能,学生难以真正掌握专业课程的学习方法,不能自学自励,更无法适应未来社会的发展需要。 (三)案例素材不精当,职业特色不鲜明,学生体会不到学习的乐趣 财务管理专业课程的案例素材都是专业教师编写的,企业行业没有参与进来,因此,编写的案例素材与实际岗位工作过程匹配度不高,与经济生活也对接不上,由于缺乏规范、有职业针对性的教学案例,因此,这些案例无法有效满足职业学校学生专业学习的需要,无法点燃学生对今后自己职业岗位的激情,难以让他们有主动积极的职业姿态,有高度职业敏感度,直接影响了学生的专业学习效果,也影响了专业课程的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更影响了专业课程的改革效果,导致教师和学生双方的教学积极性均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影响了课程实施的效果。 (四)课程评价不科学,忽视评价对学生的积极导向 传统的财务管理专业课程评价主要是终结性评价,用一张考卷考核、评价所有学生成绩,从根本上忽略了学生的智能差异,这对学生既不公平,也不科学。美国霍华德・加德纳教授的多元智能理论提醒我们:“不能单以考试成绩论优差,人人都可以成才,人才不只是科学家、明星,也可以是高技能劳动者”。为此,这种课程评价方式没有充分体现专业课程评价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导向性,且这种只重视学生对专业知识掌握,忽视学生的职业技能、职业情感、职业体验发展的评价,容易造成学生高分低能,不利于培养学生良好的专业情感和浓厚的学习兴趣,不利于学生的可持续发展。 二、财务管理专业课程改革的建议 针对传统课程中的问题,需要教师创新职教理念,转变课程观念,树立正确的课程理念,即由“以师为本”转向“以生为本”,以“教是为了不教”教育思想为指导,对现有的课程体系在课程功能、结构、内容、实施评价和管理等方面对原来课程进行重大的创新和变革。以促进教师在专业课程教学中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自我探究、自我发展和自我创新的能力。 (一)合理设计专业课程体系、整合课程内容,提升学生的就业能力 高职财务管理专业教育是培养高技能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它与经济发展联系最紧密、最直接。职业学校的财务管理专业课程体系设计要以实现专业培养目标为依据,以“教是为了达到不需要教”的教育理念为统领,以着重培养“学生能力”,对课程进行合理的配置,形成“多元整合、动态优化”的课程体系,要围绕职业能力构成要素或职业能力实现所需的知识与能力,设置各门课程。构建动态运行机制,注重吸取现行多种课程理念之所长,适时增删课程内容,将课程设置纳入按需增减、随机组合的动态变化之中,使其更贴近时代要求,以利于学生适应动态的职业能力,从而满足动态社会的多方位需求,不能像普通高等教育的财务管理专业那样,去追求课程理论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而应将与专业实际应用联系密切的理论讲清、讲透和讲够,这要求教师能根据专业实际应用和职业岗位要求,进行具体、准确的分析,掌握好“理论必需、够用”标尺,将渊源性原理以及纯理论的内容作适当删减。这既能增加理论教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又能使专业课程的教学课时有弹性。同时,在构建本专业课程体系时,既要遵循客观的教学规律,又要赋予其新的内涵,并考虑到学生特点,贯彻以学生为本的思想,突出他们的技能系统训练,彰显高等职业教育的特色,通过模块化组合教学的形式将培养目标及人才规格具体化,协调好模块之间关系,使之既具有逻辑性又富有弹性,并经反复教学实践检验,以促使所培养的学生与社会需求相一致,从而提升学生的就业能力。 财务管理专业课程论文:应用型本科财务管理专业课程改革研究 摘 要:本文从财务管理专业课程设置存在的问题入手,明确财务管理专业课程结构体系设置的思路,提出了应用型本科财务管理专业课程改革的方案。 关键词:应用型本科;财务管理专业;课程改革 1 财务管理专业课程设置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课程设置缺乏专业方向特色 财务管理本科专业课程设置对实现教学目标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院开设的主要课程有管理学、经济学、统计学、经济法、会计学原理、中级财务会计、中级财务管理、高级财务管理等相关课程。从这些课程设置来看,会计基础课程设置过多,缺乏财务专业方向特色,没有体现出财务管理专业培养方向的定位。 1.2 课程内容与行业、职业应用相脱节 首先,财务管理专业课程内容过于强调知识的完整性、系统性,忽视了学生的学习基础和接受能力,忽略了知识的实用性、理论与实际的相关性,学生难以接受,更不能学以致用,因此提不起学习兴趣甚至出现厌学情节。其次,课程内容与行业、职业应用技能相脱节,重专业知识体系,轻职业情境训练和职业能力培养。再次,课程内容没有凸显职业教育培养目标的应用型特点,偏重专业理论的阐述,这增加了原本学习基础较弱的职业学校学生学习的难度,降低了他们专业课程的学习热情。 1.3 案例素材不精当,职业特色不鲜明,学生体会不到学习的乐趣 财务管理专业课程的案例素材都是专业教师编写的,企业行业没有参与进来,因此,编写的案例素材与实际岗位工作过程匹配度不高,与经济生活也对接不上,由于缺乏规范、有职业针对性的教学案例,因此,这些案例无法有效满足职业学校学生专业学习的需要,无法点燃学生对今后自己职业岗位的激情,难以让他们有主动积极的职业姿态,有高度职业敏感度,直接影响了学生的专业学习效果,也影响了专业课程的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更影响了专业课程的改革效果,导致教师和学生双方的教学积极性均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影响了课程实施的效果。 2 应用型本科财务管理专业课程设置理念 2.1 以实践为导向进行专业课程设置 应用型本科院校应当主动去人才市场进行调查研究,或者通过已经走向工作岗位的毕业生的反馈,了解当下财务管理工作的实践要求,根据工作标准去进行学科设置。 2.2 基于职业能力本位进行专业课程设置 应用型本科的定位就是培养具有良好职业技能的应用型人才,课程建设是为了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所以课程体系建设就要建立在学生的职业能力基础上。将学生所需的职业能力,既包括财务管理专业实践技能,也有工作所需的管理能力,职业素养等综合职业能力因素,融入到教学内容中去,整合课程资源,加强对学生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的全面培养,打造基于职业能力本位的专业课程体系。 3 应用型本科财务管理专业课程改革方案 3.1 增设案例教学课程 在以往的传统授课模式中,以枯燥的理论说教为主,即使在教学中引入案例,也只是简单带过,甚至很多老师都是机械的读课本,这样的教学方式已经不能适应教学和市场的要求,所以在财务管理专业的课程体系建设中要开设单独的案例教学课,在学习完基本理论后,教师可以准备与所学知识相关的案例,让学生运用知识独立地对案例分析,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在学生最开始接触专业课程的时候,任课老师可以列举与学生生活相关的财务管理的应用实践,或者带领学生去企业进行实际调研,让学生感性的体会本专业的基本内容,了解岗位对人才的基本要求,并能对职业发展有个初步的规划,使学生对财务管理有一个较为初步的认识,并及时与学生交流学习的心得体会,通过活泼生动的案例教学,来提高学生对专业学习的兴趣。 3.2 开发特色化校本课程,激发学生学习热情 教材是教学的依据,教材的优劣直接关系着教学的质量。为此,应用型院校的教师要探索构建引导学生自主学习的专业课程教材教法和学法体系,根据学生生源素质情况、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在调查研究和对劳动力市场科学预测的基础上,结合学校自身的实际条件、学生的兴趣、爱好和实际需要,采取多主体合作的方式开发校本课程,并从职业岗位的要求分析入手,以职业标准为轴心来编写专业知识和职业能力训练体系,在教材编写逻辑上,按照专业课程的内在逻辑组成结构链,由简单到复,层层深入,使得知识和技能的传授深刻而有效。在教材编写形式上,注重学生的接受性、新颖性;在教材编写体例上,力求科学性、趣味性,在教材编写内容上,体现经济生活时代性、通俗性、实用性,注重学生的职业活动训练,便于学生领会和掌握,有利于唤醒他们沉睡已久的学习意识,激发他们的学习热情,提升他们的学习能力,使校本教材成为学生“营养之资”。 3.3 加强实践课程的设置 实践教学的课程设计。依据财务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以“认识――学习――体验”为路径,将大学四年按学期分为八个步骤,构建三个不同层次阶段的实践工程,即专业认识实践、课程学习实践和岗位体验实践。 在三阶段实践工程下,以通用知识和能力训练、专业技能训练、教师技能训练为主要内容,以企业业务流程为导向,构建专业认识实习、社会实践、会计模拟实训、ERP财务软件实训、ERP沙盘模拟实训和沙盘大赛、财务管理课程设计、学年论文、微格教学、师范生专业实习、三个不同专业方向的财务实习、教育实习和毕业论文等14个有针对性的实践项目,形成了集教学、交流、竞赛、科研、就业等功能为一体的财务管理实践教学体系。通过实践教学,以实现岗位能力要求为标准,让学生在岗位和角色实践中真抓实做,保证其形成扎实的专业技能,实现与就业岗位的零距离接轨。 财务管理专业课程论文:财务管理本科专业课程考核方法改革探究 【摘要】财务管理专业学生需要具备全面综合的财务管理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在财务管理专业的教学实践中,需要对学生财务管理相关知识有全面系统的要求和深入扎实的培养。在财务管理相关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必须通过综合的考核方式来强化对学生知识储备和解决系统性问题的能力提升。因此必须对传统的课程考核方式进行系统性改革,从而全面提升教学效果和强化能力培养的目标。在教学实践和课程考核实践中,通过引入全面系统的考核方法进行财务管理专业学生的培养,从而实现单一课程的考核和专业综合考核效果的有机衔接。 【关键词】财务管理专业 课程考核 考核方法改革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财务管理本科专业创办以来,无论是师资水平还是在校生规模都有了巨大的提升。年招生规模在一百人左右,分设两个财务管理本科班。同时在学院层面招收财务管理专业辅修二学位课程班,至今已经招生四届。从招生的生源质量到毕业生就业分配质量都在学院各个本科专业中较为突出,本科专业办学效果整体良好。根据教育部相关要求和兄弟院校财务管理专业办学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自身特定,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教学课程体系和完备的教学条件,以及先进的教学实践仿真实验室和教学实践基地。从课程考核角度看,根据专业要求和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实际需求,对传统的教学考核环节进行了有益的尝试,突出了对学生综合能力和学生灵活运用相关知识处理实际问题能力的考核。同时突出了过程考核和全程考核的作用。 一、传统考核方式的不足和课程考核方法改革的目标 传统考核方式存在许多不足。以学期期末试卷考试的传统考核方式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既无法全面考核学生的学习情况,也无法通过考核全面促进学生综合能力的提高,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考核形式以闭卷考试为主,无法对学生学习情况进行科学考查。虽然闭卷考试形式已经使用了包括选择、填空、简答、计算、论述和综合案例分析等形式,但受到考试时间、考试地点和学院相关考试要求的限制,以及命题要求和标准答案的约束,导致这种考试形式对学生的思维产生固化倾向和标准化倾向,以至于学生更多的看重应试技巧和僵化的复习方式,无法反映学生真实的学习情况,也对教学形成一定不利影响。 二是过度看重理论学习,不能促进学生全面分析、综合运用和动手动脑的能力。通过闭卷考试,使学生最大的目标是追求卷面成绩,而闭卷考试形式导致试题往往只能在相对有限的时间里考查具有相对标准答案的理论性试题,一些开放性、综合性和动手动脑类型的试题无法进行标准化考核,导致学生学习更多的偏重理论学习和应试性学习,不能激发学生主动学习,综合分析的能力。 三是考核对学生学习的促进和影响短暂,不能保质学生全程的学习质量,也不能对课程结束后的学习情况进行推进和深入。闭卷考试往往安排在学期期末,即使增加了期中考试环节也无法保证学生在整个学期期间保持持续的学习强度和参与度。很多学生都是在考试前突击准备,考试后抛在脑后。这样既不利于学生对课程的学习,也不利于学生在后续课程的学习中保持扎实的基本功和全面综合的知识框架体系。 二、考核方法改革思路 经过近几年财管管理专业主干课程中的专业基础课、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的课任老师进行的课程考核方案改革的尝试,以及财管管理教研室和教研室所在的经济管理系领导进行全面考查、深入分析、反复讨论和积极实践,对整个财务管理专业本科教学中的考核环节进行了系统性的改革尝试,逐步形成了一套能够覆盖全部专业主干课程、专业必修课程和大多数专业选修课程的课程考核方法,为全面提升财管管理专业学生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打下坚实基础。关于财管管理专业考核方法改革的主要思路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全部财务管理专业主干课程、专业必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必修课程考核方案必修符合过程化考核要求。通过对已经在前期进行了过程化考试的教师经验进行了系统总结,逐步形成了一套既符合整体要求,又能突出各门课程特性的过程化考核要求形式。并召开所有主干课程和选修课程教师参与的讨论会,逐步形成了能够覆盖全部专业主干课程和选修课程的过程化考核指导意见。所有相关任课老师在学期之初就必须形成一套能够覆盖整个学期过程的考核方案。课程考核必须包含考勤、提问、理论小作业、课程大作业、分组大作业、阶段测验、课程讨论课、案例分析综合实验和期末综合测验等环节。每个相关环节赋予一定比例的分值,要求任课教师对每一名专业学生都基于所有环节的考核评价,并且将相关成绩进行公开,使学生及时了解自身学习程度和差距。在具体环节中,课任老师可以根据自身课程情况进行具体安排设计,但必须突出应用型和实用性特点,重点考查和引导学生的综合能力、探索能力、团队协作能力和创造性思维。所有课程考核方案必须在教研室层面进行讨论和推敲,特别是相同进度的教师要进行反复沟通和协商,力图达到指定意见的要求。 第二,相关财务管理课程之间进行考核方式的密切协商,从而实现不同课程之间的紧密联系。财务管理主干课程之间的关联性是十分突出了,在构建财管管理课程体系时这一问题就已经进行了充分的考虑和安排。完整而缜密的课程体系为推动系统化考核提供了坚实的基础,相同学期的不同课程和不同学期课程之间形成了有机体系,为考核方法改革的推进消除了体系上的障碍。由于在构建财务管理专业本科培养方案过程中,全面参照教育部相关原则和兄弟院校采用的比较成熟的方案,同时结合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自身在劳动关系研究领域的特点和在工会财务管理研究的突出优势,形成了严谨扎实的专业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这样的专业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可以使相同学期的专业课程教师进行教研协商,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学期的各个课程的过程化考核方案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彼此之间可以将各门课程的重点更加突出,同时也可以把其他课程与本门课程中相关联的部分运用更加综合和系统的考核方式来加以考核。同时将前面学期课程的考核方案与后面学期课程的考核方案相呼应,实现课程学习的延续性和前瞻性。在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中以及对学期间的课程衔接问题进行了合理安排,在课程考核过程中,就要求任课老师之间进行密切配合,一方面需要前学期任课老师在突出本门课程重点的同事,照应后续课程,积极引导学生对未来学习课程研究方向的领悟和了解,为后续课程的学习做好扎实铺垫。同时也要求,后续课程的任课教师必须在授课和课程考核过程中,运用前面课程的相关知识,更加深入和系统的考核本门课程。最后,财务管理各门课程结合自身特点制定了既符合统一指导思想,又能够符合本科课程教学和学生学习特点的考核方式。财务管理专业中主干课程、专业课、专业基础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专业任选课等名称都是根据课程在整个财务管理专业中的特点而制定的。同时每门课程也都具备相关的教学特点和学生喜闻乐见,有利于学生学习和掌握的考核方式以促进教学。因此,就要求每一门任课老师都要认真安排和制定本门课程的考核方案,并通过教研室专门研讨会的形式,反复沟通,反复修改和完善。从而逐渐形成既符合本门课程特点又符合整个财务管理专业考核指导思想的考核方案,并进行教学和考核实践。 三、总结 通过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经济管理系财务管理教研室所有教师的共同努力,已经基本完成。根据不同课任老师和学生的反馈意见来看,整个财务管理专业的各门课程的考核方案改革都已经成型,效果良好。基本上避免各自为政,简单考核本学期本门课程的重点知识,而忽略了财务管理专业特点所要求的系统化和全面化问题。作为一种符合本专业特点的改革有必要在类似的专业中加以推广,从而促进应用型实用性人才的培养要求。 财务管理专业课程论文:美国高校财务管理专业课程设置对我国的启示 摘要:本文通过美国高校财务管理课程体系设置的介绍,对比我国高校本科财务管理课程体系与美国的差异,从中获得一些对完善我国财务管理专业建设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财务学专业;课程设置;启示 每一次社会和市场需求的发展变化都会带来财务管理教育的变革和发展。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金融市场的环境和条件、资本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都发生着前所未有的巨大变化。一系列新的复杂的财务管理问题,如复杂环境下的资产定价、衍生金融产品的创新与利用、跨国经营的财务管理、全球化趋势下的风险管理等应运而生。企业的理财环境正发生着天翻地覆的变化,同时也对如何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财务管理专业人才提出了新的挑战。由于西方国家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体制已有了数百年的历史,其教育体制既体现了对市场需求的高度适应又不乏规范。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世界著名大学培养了许多世界著名的财务学家,其毕业生也得到了所在国乃至世界财务管理界的普遍认可,这些学校在财务管理学科专业建设方面已取得了较大成果,因此,我们拟从新的视角出发,通过对国内外知名大学的财务管理专业课程设置的比较分析,从中获得一些对完善我国财务管理专业建设有益的启示,并在此基础上展开面向21世纪的财务管理专业课程体系的研究。 一、美国高校本科财务管理专业课程设置的现状分析 根据US NEWS最新美国大学商科排名,本文选取了美国的宾夕法尼亚大学、纽约大学、斯坦福大学、德克萨斯大学、佛吉尼亚大学和卡内基梅隆大学共六所高校为研究对象。通过搜集、整理和对比了这些大学财务管理专业课程设置情况,得出以下结论。 1.美国高校财务管理人才培养目标的侧重点不同。经过对资料的搜集,我们发现:美国各高校对所培养的财务管理人才应具备的能力比较相似,例如应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和较高的解决问题的能力。但在具体方面也存在着一些差异: 从培养技能上来看,宾夕法尼亚大学强调培养“在财务工作方面要能担任风险资本运作、公司兼并与收购以及国内外的管理咨询等技能”;德克萨斯大学则强调“学生要掌握财务学的理论框架、分析工具及解决一系列财务问题的技能”。 从毕业生去向角度来看,美国高校将学生毕业后的去向定位较为明确,如宾夕法尼亚大学强调培养的学生能在“资产管理机构、国际商业投资银行、工商企业和金融机构以及政府和法律部门”从事相关工作;德克萨斯大学则强调培养的学生能在“非金融性公司、金融服务机构、能源公司及房地产公司”,而另一些高校则在培养目标中明确说明学生适于从事的工作。 2.美国高校的财务管理专业必修课较少,且存在一定差异。美国各高校的财务管理课程在专业必修课设置上有一定的差异,但是其主要特点是要求的必修课程数量较少。例如,宾夕法尼亚大学、纽约大学、德克萨斯大学、卡内基梅隆大学和斯坦福大学的专业必修课不超过5门,这些大学除了都设有公司财务外,其他必修课存在一定差异,如宾夕法尼亚大学的专业必修课程包括货币经济学与全球经济;德克萨斯大学的专业必修课程包括财务(金融)实习、投资管理和综合财务;纽约大学则包括金融市场基础。可见,美国高校在财务学的课程教学中倾向于让学生具备扎实的现代财务基础理论和方法,并就其培养方向的不同设置了特色化的基础必修课程。 3.美国高校财务管理专业选修课多,覆盖面广。美国大学可供学生选择的专业选修课非常多,几乎涵盖了整个财务管理的各个领域,如公司理财、国际金融、投资学和证券等领域,并且融合了经济学和管理学的内容。如宾夕法尼亚大学的专业选修课包括商业经济学,高级公司理财,投资管理,金融衍生工具,公司估价,国际金融,房地产投资:分析与融资,国际金融市场,国际银行学,市财政政策,固定收益证券,投资资金,行为金融学,风险资本与金融创新,兼并与收购,金融工程,金融监管研究等;德克萨斯大学的专业选修课包括货币、银行和经济条件,货币和资本市场,财务(金融)高级主题,国际金融学的前沿研究,大公司财务计划和政策,中小企业财务计划和政策,银行和金融中介机构,国际金融,高级组合管理和投资分析:理论和应用,财务风险管理,证券分析,财务分析,房地产估价和投资,房地产融资与联合组织等;斯坦福大学的专业选修课包括商务经济学,高级公司理财,投资管理,衍生金融工具,公司价值评估,国际公司,房地产投资:分析与融资,国际金融市场,国际银行业,城市财务政策,固定收益证券,经费投资,行为金融学,风险资本与创新融资,买断与并购金融,公司重构,金融工程,金融自学辅导等。 二、我国高校本科财务管理课程体系与美国高校的差异 我们搜集整理了我国厦门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和东北财经大学等10余所高校本科财务管理课程设置与美国高校的课程设置进行对比,得出以下结论。 1.我国高校财务管理专业必修课程设置较多。在专业必修课程设置方面,与美国较少的专业必修课不同,我国高校的专业必修课都在8门以上。而且必修课程学生除了需要学习一些财务管理方面的课程之后,会计方面的课程也是必不可少的,并且各大高校的专业必修课所包含和涉及的内容领域并不完全相同。例如,中国人民大学的财务学专业必修课包括财务会计学、初级财务管理学、中级财务管理学、高级财务管理学、成本管理学、国际财务管理学、财务分析学、证券投资学、计算机财务管理学等;上海财经大学的财务学专业必修课包括财务分析与运算、公司财务、财务工程学、税务筹划、财务决策支持系统、基础会计、中级财务会计、成本会计、跨国公司财务等;东北财经大学的财务学专业必修课包括财务管理专业导论、公司理财、管理会计、国际财务管理、资产评估基础、财务分析、财务模型分析与设计等。 2.我国高校财务管理专业选修课范围狭小。与美国大学庞大的选修课程体系相比,我国大学的选修课程有一定的局限性,各所高校没有将财务管理所涉及的全部领域如投资、证券、兼并与收购和国际金融领域的课程全部列入选修课体系,而只有一些管理学方面的课程,相关的经济学课程也较少。例如,中国人民大学将人力资源管理概论、企业战略管理、组织行为学概论、经济法概论、税法、货币银行学等作为专业选修课;上海财经大学将企业价值评估、个人理财、兼并与收购、高级财务会计、公司治理、审计学、金融市场学等作为专业选修课;东北财经大学将成本会计、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学概论、资产评估实务、高级财务管理等作为专业选修课。 3.我国高校财务管理专业课程内容缺乏科学性。我国高校目前财务学课程内容较陈旧,未能及时体现与反映国内外财务理论与实务发展的先进成果,例如对于理论实务界较为前沿的计量金融、货币与资本市场、运营管理、投资学和财务(金融)专题讲座等课程均未开设,与不断变革的市场环境以及人才培养目标脱节。财务学专业课程内容庞杂,大多数教材作者只求全、厚、广,而忽略了知识体系存在交叉。如财务管理与管理会计相关内容存在重复,加重了学生的学习负担,并且知识体系间没有基础和高级的层次划分。 三、美国财务学课程设置对我国的启示 1.明确的培养目标至关重要。美国财务管理课程的培养目标大可概括为,为公司财务管理和分析、投资银行和财务咨询培养专业人才,让学生能够在各类企业财务部门及银行从事相关的财务工作。让学生获得在商业和投资运行方面、金融机构和资本市场方面,基本的经济和金融组织框架方面的一个综合的理解。通过这些明确的培养目标,学生可以清楚地了解到自己在结束本科阶段的学习之后能够具备哪些能力,并且今后能够活跃在哪些工作领域。同时,如果学校的培养目标与学生的期望恰好相似,会大大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2.完善的专业课程体系设置是学生深入学习的基础。从以上现状分析可以看出,美国高校的专业课程设置除将一些重要的课程设置在专业必修课程中之外,另一些有分量的课程也会在选修课体系中出现,这与我国的重要课程集中在专业必修课程中的现状大不相同。在美国高校中,专业必修课程通常只有几门,学生可以全权根据自己的意愿来选择后续学习的课程,而在我国高校中,部分在美国高校中属于选修部分的课程直接被列入到了必修课程体系当中,学生即使不想修读,也别无选择,这样的课程设置可能会加重学生的抵触情绪。 另外,我国高校选修课程的可选性也远远不如美国高校,在美国高校的选修课中,所涉及的每一个领域,例如管理、经济、投资和金融等可能有三至四门相关课程可供选择,但在国内大学,可能仅有一门与之相关的课程可供选择。多门课程的学习毋庸置疑要比一门相关课程学习所带来的效果要明显,学生获得的知识更加广泛,对于某一领域的理解更为深刻。 3.提供选课咨询是学生选课的关键。国内大学的选课系统中通常只显示课程名称,对课程整体的描述或与之相关的信息寥寥无几。这种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例如学生不清楚课程性质和内容,不清楚选修哪些课程会对日后的职业规划产生帮助等,这个弊端会使学生在选课时出现盲目选择的现象。在美国,像纽约大学和佛吉尼亚大学在学生选课前会安排一些导师或者小组来提供个性化的专业选课指导,通过解答学生对课程的疑问,并与学生探讨其所期望的发展方向,为学生的选课方案提供参考意见或进行指导。 4.专业方向细分有利于专业型人才的培养。美国高校在财务专业下设置一些专业方向,这样主攻各个专业方向学生的核心课程就集中在这一方向上。如密歇根大学以职业路线安排专业方向,一共分为一般财务、投资银行、公司财务、股票分析师、基金经理、销售与贸易、房地产、银行与保险、企业家等九个方向,在课程设置上也是按照这九个方向分别设置核心课程、基本课程和推荐课程。德克萨斯大学在财务(金融)专业下分为六个方向:公司财务和投资银行、能源财务、投资经理、金融市场/银行、房地产、一般财务。 专业方向的划分不仅符合了市场的各种需求,更重要的是,明确的方向是学生快速、顺利地找到自己的定位的关键。而在我国,财务管理专业下并没有众多分支。学生在选课时分不清方向,缺乏主攻某一领域的意识,没有擅长的技能等现象屡见不鲜,这些现象阻碍了我国财务管理专业型人才培养的脚步。 5.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应紧密结合。国外大学的一些教学模式很值得我们借鉴,如纽约大学有专门的财务(金融)的独立研究项目作为专业选修课,这个研究项目鼓励学生在财务(金融)领域选择感兴趣的课题进行独立的研究,在研究的过程中会有老师一对一的辅导,考评成绩合格即可得到相应的学分。 参考国外的教学模式,笔者认为我国高校应该加强实践教学,一方面学校应该为学生构建多元化的实践平台,如在银行、管理咨询公司、证券交易所等单位建立实习基地,让学生真正参与到实践中,缩短书本和实践的距离;另一方面学校可以建立诸如筹资谈判、投资分析、财务分析等模拟实验室,让学生有身临其境的学习感受,从而培养其分析决策能力、团队合作能力、应变能力等。 综上所述,国外高校财务管理专业丰富多样的选修课程和明确的培养目标和学生发展方向是我国在财务学专业课程设置上需要借鉴的地方。让学生明确自己今后所发展的方向,并且为学生提供相关课程的学习机会,才会为我国财务管理人才市场培养出优秀的专业人才。 财务管理专业课程论文:浅谈财务管理专业课程构建与实施的几个问题 摘 要: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与进步,财务管理的工作就越重要,本文主要论述了财务管理专业范围的界定、财务管理的课程的实施与构想以及相关的方案与措施。 关键词:财务管理 专业课程 资源整合 1998年教育部颁布的教育指南,把财务管理纳入了管理学二级学科本科专业目录,根据这一指南,许多高校纷纷开设了这个专业,以适应新时期市场经济对财务管理专业人才的需求。经过了10多年的发展,财务管理专业建设上已取得很大的发展,但各院校在培养模式、课程设置等各方面上仍存在很大的差异,争议也一直伴随的整个发展的过程,其原因不外乎是对财务管理学科范围的认识与理解不一致所导致。探索如何构建财务管理专业课程应遵循的原则,是现今财务管理专业建设迫切要解决的问题。 1、财务管理专业范围的界定 财务管理专业应把它限于经济学还是管理学,是最近几年来学术行业中讨论最多的一个话题。经过对国内、国外高校财务管理专业设置调查中发现,国内大部分高校把这一专业设在经济学院下面的金融系,或者设在管理学院下的会计系等;而国外大部分设在管理学院下的金融系。 从原理上看,财务管理专业与金融专业是密切关联在一起的。金融专业是经济学的一个分支,核心内容是货币经济学和国际金融相连的问题。早期金融学研究的核心是资产定价与各方面的资源配置,包含投资学和单位财务两个部分。财务管理学在研究资源配置时,需要借助统计学、计量经济学,运筹学、会计等各种分析管理工具和理论概念,需要收集各种信息,以便在各种不确定的条件下选择最优的方案。如果要对某项财务事项作出选择,如资本开支、资本结构、兼并和收购、风险分析等都必须有可靠的信息数字来源作为支撑,要想达到既定的目标,实现价值的增收,就必须在日常中收集、积累有用的经济信息。财务管理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研究范围应与金融学研究一致,由金融市场、投资管理学和公司财务三大领域组成。这三者相铺相成,投资学只有通过公司财务活动才能真正和实体经济发生关联,而公司价值又只有通过金融市场的交易才能得到正确的评估判断。 2、财务管理专业课程的实施设想 根据上面的分析,财务管理专业课程的设置,必须有赖于金融学、经济学体系的全面发展。而教学的最关键环节是创新型教师队伍的建设,因此,应该从师资培养制度的建立、教学环境等各方面实施构想。 2.1、师资队伍培养制度 教师是指那些善于吸取最新教育科学成果,将其积极应用于教学实践中,并且有独特见解,能够发现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的教师。学校制度应该鼓励教师的积极性,充分调动教师的创造性思维。首先,应鼓励教师尝试新的教学方法;再次,学校应该为教师建立实施创新教学的环境,如模拟教学、社会实践,学术探讨等方式来鼓励学生更多的参与进课程的进展中来。 2.2、创新培养环境 学校应建设一支具有创新意识,既懂管理又懂教育规律的教育管理队伍;建立以创新教育为核心的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估体系,以营造一种活跃、开放、宽松、和谐以及有利于创新的环境。制度应该保证教师有充足的时间去思考新的教学方法和内容,进而出发发挥教师的创新能力。 2.3、建立师资培养制度 财务管理作为一门应用学科,永远是一门实践的学术,是为实践目的而非研究目的而存在并发展的。财务理论需要通过实践的检验,更要服务于经济活动。因此,应建立完备的师资培养制度,让教师尽量的接触到最新的行业发展方向,才能更好的服务于教学。现今,在财务管理专业的教学资源建设上,大部分学校仍然是各自为政,学校独自编写教材出版教材,独自开发各自多媒体教学软件。这一方面造成教学资源的重复和浪费,另一方面也很难满足教育资源的质量和教学需要。在现今的信息时代下,任何一门学科的存在与发展,都不可能完全“自给自足”,这种方式也严重不适合当今时代的发展。故而各个高校间应加强教师间的沟通、开展校际间的合作,共享教学资源和优势互补,从而得到共赢。在利用彼此间的教学资源时,应博采众长、互为融合,而不是简单的重复和翻印。教育部开展的“精品课程建设”工程,是一个很好的平台,为各个高校间教学资源共享提供了便利。各个高校应以此为契机,通过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集新思维、师资,新技术、新方法于一体整合多方教学资源,从而实现教学资源由“自给自足”到开放共享的转变。财务管理专业课程构建与实施,最关键的一个环节是师资水平。好的课程与教学内容只有通过教师选择合适的教学方法才能传授给学生,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在信息爆炸的时代,知识总量是以几何级数增长的,教师只有在知识掌握、信息总量等方面加强,在价值权威上的优势已不再那么明显。教师除了应有服务意识,责任观念,更要掌握多种专长和能力,才能成为“授人以渔”的“人生导师”和学科建设的“总设计师”。 3、结束语 以上所述,在信息化的时代里,把财务管理课程和相关的几个问题联系在一起,从师资培养制度的建立、创新培养环境、建立师资培养制度等方面来实现实施构想,通过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集新思维、师资,新技术、新方法于一体整合多方教学资源,进而实现教学资源由“自给自足”到开放共享的转变。希望以上的分享更够帮助更多的教师培养社会未来需要的相关优秀人才,为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做出更多的贡献。 财务管理专业课程论文:应用型本科财务管理专业课程体系建设研究 【文章摘要】 文章认为课程体系设计不合理,是应用型财务管理本科学生难以较快胜任财务管理工作重要原因之一。文章建议,将满足财务管理工作岗位需要作为人才培养的目标,同时根据工作岗位需要确定学生的能力结构和知识结构,并据以确定课程体系。文章分析了现有课程体系的不足,确定了课程体系建设应满足工作岗位需要、避免不必要重复,加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兼顾地区和行业特点等原则,并提出了具体课程建议。 【关键词】 应用型;财务管理;课程体系 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的目标是培养既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又具有较强实际操作能力的专业人才。经调查发现,大多数刚刚毕业的大学生动手能力差,难以满足工作岗位要求。主要原因之一在于专业课程设置与实施有不尽合理之处,大多数高校课程并没有根据具体的工作岗位需求进行设置。 1 根据工作岗位需求确定人才培养目标 关于应用型财务管理本科人才培养目标有几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从市场需求角度进行论述,如葛文雷、吴丽贤、常珊珊认为财务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最终取决于人才市场对财务管理专业毕业生的需求。第二种观点从就业领域和工作类别的角度进行阐述,如崔莉认为应用型财务管理本科专业毕业生毕业后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投资、评估、企业理财、金融投资、财产保险、建筑工程造价、财务分析方面、财务会计等方面的工作;吕立伟、张周等认为应用型本科财务管理专业人才是能在事业单位及政府部门从事财务管理相关工作的“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国际化”的专门人才。第三种观点则从能力角度进行阐述,如朱开悉认为财务管理专业建设目标是具备“宽、厚、强、高、熟”,专业能力素质要求高的财务管理专业的执业人才。第四种观点从工作性质等角度进行论述,2012年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提出财务管理本科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为“培养适应现代市场经济需要,具备人文精神、科学素养和诚信品质,具备经济、管理、法律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培养能在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机构从事财务管理以及教学、科研方面工作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 我国学者对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的认识都有一定的道理,但也存在各自的不足。如第一种观点提出了符合市场需求的本质要求,但缺乏市场具体形态的描述,不便操作;第二种观点提出了具体工作类别,但提出的国际化等要求过高,难以实现;第三种观点抓住了能力这一要点,但“宽、厚、强、高”很难做到;第四种观点综合了市场要求,素质、知识和能力及工作性质等,较为全面,但提出的能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目标超越了应用型本科学生的能力,不切实际。 我们认为,应用型财务管理专业毕业生的市场需求其实质就是来源于财务管理相关工作岗位对人才的需求。这些可能的就业及发展岗位有出纳、核算会计、总账会计、财务经理、财务总监、投资部经理、投资部助理、理财部经理、理财部助理、融资部经理、融资助理等工作岗位。人才培养目标就是培养满足这些工作岗位需要的人才。 2 根据工作岗位要求确定能力结构和知识结构 2.1能力结构 关于财务管理工作岗位所需要具备的工作能力有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杨克泉认为财务管理人才应具有娴熟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业务操作技能, 并且精通企业理财之道, 具有全面的谋划运筹能力[7]。葛文雷,吴丽贤,常珊珊认为财务管理专业人才应具有掌握语言表达能力、财经写作能力、经济分析能力、会计核算能力、纳税筹划能力、财务分析能力、资本运作能力等专业技能。朱传华认为财务管理应用型人才应有一定的沟通能力、分析能力、谋划能力、业务能力、决策能力等[8]。李文静则认为财务管理岗位应该具备一定的语言文字表达、人际沟通、计算机操作、信息获取及分析、财务处理、金融管理等能力。刘其冰认为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专业人才应具备会计核算、税务筹划以及实践应用等业务技能。以上学者都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财务管理工作岗位应该具备的工作能力要求。但是都是比较宽泛、抽象的概述,没有进行概括和总结,缺乏层次感,不便指导课程体系的设置。 综合以上各个学者的观点以及结合具体的工作岗位要求。可以将财务管理工作岗位所需具备的能力划分为三种能力:技术技能、人际技能和概念技能。技术技能是指使用信息化等技术按照企业财务各个工作岗位的工作程序、工作方法、工作标准等完成财务工作的能力。人际技能是指与财务工作相关的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包括与上下级及税务部门、银行、客户、证券等沟通和协调的能力。概念技能是指能洞察企业内外环境及经营状况,从而合理调整财务资源、制订财务管理制度,并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或作出决策的能力。 不同的工作岗位要求具备不同的技术技能、人际技能和概念技能。除财务经理、财务总监、投资部经理、理财部经理、融资部经理等领导岗位外,其他工作岗位都是毕业生可能的选择,而从事领导工作也必须掌握其他岗位的技术技能。因此技术技能是所有工作岗位都必须具备的能力,也就成为应用型本科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能力。人际技能对于所有的工作岗位都非常需要,也是做好每一个岗位具体工作的技能之一。概念技能是财务工作领导岗位必须具备的能力。也是学生毕业后持续发展必须具备的能力。因此人际技能和概念技能也成为本专业所需要掌握的能力。对于大学生而言,这三种能力都需要培养,但重点应注重技能的培养。 2.2 知识结构 应用型财务管理专业学生所要求的技术技能、概念技能和人际技能,决定了学生必须具备相关的知识结构。 技术技能所应具备的知识结构。技术技能要求应用型财务管理专业毕业生具备的知识机构包括账务处理方面的知识、财务分析方面的知识、融资方面的知识、投资方面的知识、全面预算等管理会计方面的知识、成本计算等成本会计方面的知识、公司战略与风险方面的知识、税收筹划等税务方面的知识、财务软件等方面的知识等。 概念技能所应具备的知识结构。概念技能要求应用型财务管理专业毕业生所需要具备的知识是在掌握技术技能所需要的知识的基础上,还需要熟悉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经济分析、企业管理理论、经济法、财经写作知识、风险管理等知识及其收集与分析方法。 人际技能所应具备的知识。人际技能要求应用型财务管理专业毕业生所需要具备的知识至少包括语言表达、逻辑思维、行为科学、激励等方面的知识。 3 现有课程体系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3.1课程体系存在的问题 很多院校财务管理专业是会计专业的简单复制。许多应用型本科院校开设财务管理专业目的只是为了招生人数,其开设的课程基本是会计专业的课程,再增加几门会计专业没有的课程。比如是针对财务管理课程用双语教学等等。有学者通过实地调研发现,大多数珠三角地区独立院校的实践课程设置始终在会计学专业框架下;大多数财务管理专业只有一些会计专业的实验室,如专业会计综合实训室,会计信息化实务实验室等,并没有针对财务管理专业的投资、融资等建设实验室及实训课程。 课程设置针对性不强,理论色彩太浓。现有开设财务管理专业的高校虽然定位于应用型本科,但是开设的课程体系中没有针对财务管理专业毕业生的就业需求。如融资是财务管理专业毕业生的重要就业岗位之一,但是经过网上对开设财务管理专业的150多所高校进行调研,发现还没有一所高校开设企业融资理论与实务课程;又如应用型财务管理专业学生需要掌握经济学的一些基本的思想、理论和方法,不需要掌握每一个理论的推导过程,而几乎所有开设财务管理本科专业的大学都开设了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理论性色彩太浓;再如,很多高校在财务管理本科专业开设管理学课程,传授管理历史、理论和规律,而对财务管理工作直接相关的企业管理内容很少涉猎。 课程内容交叉重复。现有课程体系系统性、科学性、合理性不够,课程之间存在交叉重复。如《财务管理》课程中财务管理的价值观念、投资的基本理论、项目投资、证券投资、现金管理、存货管理、利润分配、财务分析、财务预算、杠杆原理、资金需要量的预测等内容与《管理会计》、《证券投资学》、《财务会计》、《财务分析学》等课程重复。 课程设置操作性不强。首先没有针对“应用型”设置专门的实训课程,如没有针对基础会计学开设基础会计实训。其次每一门课程内容的设置主要侧重于对概念、作用、原理以及决策工具和分析工具等知识的介绍,对于实际工作的流程、方式方法则一笔带过,没有对实际工作过程中的重点、要点、难点及注意事项等知识进行介绍,更没有完整的实际案例让学生了解实际工作的流程,也不能帮助学生掌握理论与实际结合的要领,学生学完一门课程以后也就很难动手操作。 区域性、行业性没有妥善解决。现有的应用型本科财务管理专业的专业课程体系没有体现行业性和区域性特征,没有针对该高校所在地区的经济特色设置有特色的课程。 3.2课程体系设置原则 满足工作岗位需要。满足工作需要即将满足财务管理工作岗位需要作为人才培养目标,同时,根据工作岗位需要确定学生的能力结构和知识,并据以确定课程体系。融资是财务管理专业毕业生的重要岗位之一,要求学生掌握融资的基本理论、方法、程序等,相应地需要开设企业融资理论与实务、投资学等课程。 课程内容有效衔接,避免不必要的交叉重复。如开设中级财务会计课程之前,首先要开设基础会计学,让学生掌握会计的理论与方法、程序后,然后在中级财务会计课程学习如何运用这些理论与方法解决企业日常的财务问题,从而使课程之间有效的衔接。为了提高教学的效率,必须避免课程之间不必要的交叉重复。如现金流量表的编制放在中级财务会计课程,所得税会计可以放在高级财务会计课程。 课程设置要具有可操作性。可操作性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开设操作性的课程。对于一些课程而言,在课堂上无法有效的实现实践内容,就可以在该课程结束后,设置实践周,由实训指导老师提供真实的财务等资料按企业实际运行要求进行演练,从而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例如在基础会计学课程的结束后开设基础会计实训实践周,让学生模拟企业做一套简单的账。从而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第二,专业课程内容要兼具理论性和操作性,在课程内容、结构安排上可以理论作为先导,将实际操作流程为主线,并以实际案例及评析为支撑,以能力拓展训练作为巩固与扩展。 兼顾地区特点和行业特点。由于应用型本科一般是为地区或行业经济服务,所以在开设课程的时候可以结合高校所在地区或行业经济的特点来开设一些选修课程。比如在以服务业和旅游业为主的城市,开设一些旅游会计和酒店会计之类的选修课以及所在地区的经济历史、人文等课程,供学生根据可能的就业岗位进行选修。 3.3课程体系具体内容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应用型财务管理本科除公共课程外的课程体系包括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专业选修课以及集中实践性教学课四个部分。 专业基础课就是指本专业的基础性课程,具体开设的课程有:EXCEL在财会中的应用、西方经济学、统计学、经济法、财经应用文写作、企业管理学和基础会计学。 专业课程是根据财务管理相关工作岗位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开设的核心课程,具体开设的课程有:中级财务会计Ⅰ、中级财务会计II、财务管理学、成本会计、会计信息化实务、投资银行学、管理会计、投资理论与实务、融资理论与实务、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网上银行与网上报税、资产评估学、审计学、财务报表分析、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高级财务管理、税法、行业会计、财政学、专业会计综合实训。 专业选修课程是为了扩展专业的知识面,满足服务地区或行业需要,开设的一些课程,包括企业会计准则专题、货币金融学、海南经济概览、企业设立与运行管理等。 集中实践性教学。具体开设的课程有:基础会计实训、成本会计实训、公司财务报表分析实训、企业财务会计岗位实训、企业投资和融资实训;在第二学期以及第四学期开设暑假社会实践课程。 财务管理专业课程论文:职业导向的财务管理专业课程体系的构建 摘要:本文从阐述财务管理专业定位、明确财务管理专业培养目标、以及课程体系构建三个方面入手展开研究,对山西工商学院与太原学院以及山西大学商务学院的财务管理专业课程体系进行了比较研究并相应地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财务管理专业;课程体系构建;比较研究 财务管理专业是一个非常年轻的专业,是近年发展起来的一个融经济学、管理学、会计学、金融学、数学、社会学等多门学科于一体的交叉学科。本文就财务管理专业的学科定位、培养目标与课程体系构建作一探讨。 1 研究背景 山西工商学院的前身,是始建于1986年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学校。2004年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成立山西工商职业学院。2011年经国家教育部考察和评审升格为省内第一所民办本科高等院校。学院建有13个实验实训中心、86个多专业仿真模拟实训室,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5个,校外实习实训基地65个。 2009年招收财务管理专业三年制大专班,2011年财务管理专业申报本科成功,2012年开始招收四年制财务管理本科。历经20余年的发展与创新,积淀了丰厚的基础。随着我国财务管理相关学科的发展和理财环境的变化,应该如何设置财务管理专业的课程体系已成为开设该专业的高校普遍关心的问题。 2 财务管理专业的培养目标 教育部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介绍》将“财务管理”列为工商管理学科下的一个本科专业并规定财务管理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具备管理、经济、法律和理财、金融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能在工商、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及政府部门从事财务、金融管理以及教学、科研方面工作的工商管理学科高级专门人才”。 3 财务管理专业课程体系的构建 课程体系的构建是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重要环节,在课程体系构建上综合考虑各门课程之间的联系,建立合理的课程结构。 3.1 财务管理专业课程设置分析 财务管理专业课程体系由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专业选修课和专业方向选修课、实践教学课程五大模块组成。 开设公共基础课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与判断分析能力。开设专业基础课的目的是为了培养学生的专业素质和专业技能,同时也为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开设奠定专业基础。通过专业课程的一些学习,可以更好地促使学生掌握财务管理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专业必修课是通过系统地向学生传授专业知识,让学生掌握财务管理的方法、原则、实务技术和熟悉财务管理运作规律。专业选修课是根据个体的兴趣和特长,社会需求的差异化和财务管理专业的密切程度来设置它的内容,这样有助于拓展学生在未来职业领域内的才能。实践课程,其有助于学生对所学专业知识的了解和掌握,提高学生动手能力,实际操作水平。 3.2 山西工商学院财务管理专业课程设置现状 在开设财务管理本科专业的过程中,各大院校针对学校特色和基本一致的培养目标。山西工商学院目前的财务管理专业课程设置情况如下表所示: 3.3 财务管理专业课程体系设置的比较研究 不少高校为此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在设置课程体系上各有特色。为此,本文将山西工商学院2013级财务管理专业课程体系(如表1所示)与山西大学商务学院2013级财务管理专业课程体系以及太原学院2013级财务管理专业课程体系进行了比较研究。本文主要是从公共课及基础课的设置和专业主干课的设置(如表2所示)两个方面进行了对比研究,其结果如下: 3.3.1 公共课及基础课的设置趋于一致。 公共课的设置大致包括三部分,即思想政治课、工具技能课、文化体育课。(1)思想政治课:如马克思主义哲学、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思想概论、邓小平理论概论、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思想品德修养、形势与政策、法律基础等。(2)工具技能课:如计算技术、计算机基础、网络及其应用等。(3)文化体育课:如大学英语、大学语文、财经应用文写作、微积分、线性代数、概率与数理统计、体育等。 学科或专业基础课一般开设财经专业要求的必修的核心课程,主要包括一些有关经济学、管理学的基础知识课程,如西方经挤学、管理学、统计学、基础会计学、财务管理、市场营销学、货币银行学、经济法等。 3.3.2 专业主干课设置的侧重点不同。 专业课一般包括专业主干课和专业选修课,有的院校将专业选修课进一步细分为专业限选课和专业任选课。专业选修课相对于专业主干课涵盖范围更广,主要包括与财务管理相近专业如会计、金融、管理、财税等专业课程,而突出专业特色的专业主干课的设置中,各校的侧重点不尽相同。其中,山西工商学院和山西大学商务学院突出财务和会计两个方面,太原学院体现财务、会计和金融三个方面。 4 财务管理专业课程体系设置的相关建议 通过对三所院校的财务管理专业课程体系设置的相关比较研究,现在针对山西工商学院的财务管理专业课程体系的设置,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4.1 公共课 在现状的基础上进行微调,增设“大学语文”、“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以及“形势与政策”。同时,可以采取“课堂+网络+实践”的多元化教学,从而实现教师指导下的“以学生为中心”的自主学习模式;也可以将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农村社会调查、城市社会调查以及专业调查等活动相结合,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另外,要下大力气研究大学数学、语文、计算机等课程的应用性教学,整合教学内容,提高其专业针对性,使公共基础课与专业课进行有效衔接。 4.2 提升实践教学 如果学校条件允许还可在全校内选拔不同专业学生进行跨专业参与企业仿真综合运作课程的实习,增强学生的综合决策力与执行力。另外,财务管理专业毕业生走上工作岗位后,学校要对部分学生进行就业后工作状况的跟踪调查,并邀请优秀毕业生回校做报告,通过毕业生的具体实践工作效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财务管理专业人才培养计划。 4.3 注重专业方向的细分 在设置财务管理专业课程模块时,学校可结合本校的办学优势、师资实力、专业社会就业需求差异化等因素开设财务管理专业应用方向。为避免学生在选修时更多地依据个人兴趣,随意性较大。可以根据财务管理第一门课程的导读以及与专业老师的交流,同时安排专业调研或实习类课程,让学生较为全面、深入地了解自己在本专业中的志趣与特长,由此选择今后职业的方向。 4.4 增设人文素养课程 财务管理具有较强的应变性,它不仅仅需要坚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而且非常需要专业以外的其他综合知识,如对文化环境、政治环境、经济环境、历史背景等的了解,较强的沟通能力、人际交往能力以及艺术修养等。因此,除上述谈到的专业课程体系外,还需设置非专业类的有关人文、地理素质教育等相关课程,丰富学生的知识面,开阔学生的视野,培养学生实际动手能力,体现人才培养多元复合化的特征。 财务管理专业课程论文:基于“3+1”培养模式的财务管理专业课程体系研究 摘要:为适应应用型本科财务管理专业培养目标,“3+1”培养模式下,财务管理专业的课程体系由通识能力培养模块和专业能力培养模块两大部分构成。通识能力培养模块主要包括公共基础课、公共实践课、素质与能力拓展课;专业能力培养模块主要包括专业基础课、专业方向课和专业综合实践课。 关键词:财务管理专业 “3+1”培养模式 通识能力 专业能力 课程体系 在“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本科院校主要可分为研究型、教学科研型、教学型三类,不同类型的高校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也有所不同,教学型本科院校的主要目标是培养应用型本科专业人才,“3+1”人才培养模式是适应本科生应用能力培养的需要而提出的。 一、“3+1”培养模式的内涵和特征 “3+1”人才培养模式是指本科生大学四年中,前三年在高校系统学习理论和实践知识,第四年到相关单位进行专业综合实习,着重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与一般培养模式相比,财务管理专业“3+1”人才培养模式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延长了学生参与专业综合实践的时间 一般培养模式下,财务管理专业本科生在校的理论学习和实践的时间通常为3.5年,只有近半年时间到相关单位进行毕业实习;而“3+1”人才培养模式下,财务管理专业本科生在校学习和实践的时间为三年,到相关单位进行专业综合实习的时间为一年。显然,该模式下,财务管理专业学生的在校学习、实践时间缩短,走进社会参加专业综合实践的时间延长。 (二)更加重视学生专业综合实践能力的培养 “3+1”培养模式更加重视培养学生的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和专业综合实践能力,大大提高了学生对专业知识的综合应用能力。 (三)前三年理论学习和实践安排更加紧凑 适应“厚基础、宽口径、强核心”的人才培养要求,在可能的情况下对相关理论课程或实践项目进行适当整合,同时,前三年要适当加大周教学工作量,保证在三年内完成财务管理专业的全部理论课程和校内实践项目的教学。 (四)学生的就业竞争力更强 据调查,用人单位在招聘财务管理人员时,首先关注的是应聘者的专业技能,其次关注的是应聘者的实际工作经验,第三关注的是应聘者的职业素质,最后关注的是应聘者的学历。“3+1”人才培养模式下,财务管理专业本科生的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通常应明显优于一般培养模式培养的本科生,其就业竞争力更强。 二、应用型本科财务管理专业的专业定位和培养目标 “3+1”人才培养模式的实施效果,首先取决于该模式下财务管理专业的课程体系设置是否合理,其次受高校教师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高低的影响。财务管理专业课程体系的设置又取决于对财务管理专业的专业定位和财务管理专业的培养目标定位及学生的主要就业去向。 (一)财务管理专业的专业定位 目前高校对财务管理专业的专业定位,通常存在两种极端,一种认为财务管理属会计类专业,一种认为财务管理属金融类专业,但两种定位均有待推敲。财务管理专业是1998年教育部对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目录进行调整时设置的,属于工商管理类专业。但财务管理专业与会计类、金融类专业又有一定的联系。会计主要是对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等的财务活动进行事后的核算和监督,而财务管理除了对企事业等单位的财务活动的结果进行事后的考核分析评价外,还要对各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事前的预测、决策、计划和事中的控制等,要想做好财务管理工作,首先必须懂会计核算,所以说会计是财务管理的基础。现代企业的财务活动已不仅局限于日常供、产、销等资金运营活动,经常要通过金融市场进行投融资活动和资本运作活动,所以,现代财务管理人员必须熟悉金融市场法规,掌握证券、期权期货等资本市场运作的知识,具有一定的金融市场运作能力。所以金融相关的基本理论和方法是财务管理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综上所述,财务管理专业是与会计学、金融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相对独立的专业,着力于培养能在企事业单位内部进行资金调度、财务预测、决策、控制、分析评价、税务筹划,又能根据企业的发展目标从企业外部金融市场进行投融资、资本运营和风险管理的专业理财人员。 (二)应用型本科财务管理专业的培养目标 据调查,目前应用型本科财务管理专业学生的就业去向主要有三方面:到企事业单位(尤其是中小企业)及政府部门从事理财工作;到会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中介部门从事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咨询等工作;到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进行理财工作。 综合财务管理专业的专业定位和应用型本科财务管理专业学生的主要就业范围,应用型本科财务管理专业的培养目标应定位为: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地方经济发展需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面向基层,具有较强的职业体验,具有现代金融环境下的融资、投资、财务策划与分析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掌握经济与管理的基本理论、财务管理专业知识,熟悉财经法规,能在企事业单位、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机构和政府机关以及社会中介机构从事投融资、会计、财务咨询工作,具备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创新意识、创业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能熟练解决理财工作实际问题,具有较强适应性和竞争力的高素质本科应用型人才。 三、财务管理专业课程体系设置 为实现应用型本科财务管理专业的培养目标,必须着重抓好学生的通识能力和专业能力的培养。通识能力主要指学生的人际交往和沟通协作能力,英语听、说、读、写、译等应用能力,资料查阅、文献检索及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的能力,自主学习能力和实践创新能力。专业能力包括基本理财能力、会计业务处理能力、金融市场运作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一)通识能力培养课程体系 1.公共基础课。包括:大学英语、高等数学、线性代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体育、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军事理论、中国近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概论、计算机基础及VFP程序设计等,公共基础课主要在大学前四学期安排。 财务管理专业课程论文:关于财务管理专业课程体系设置的探讨 摘要:21世纪市场竞争激烈,各大高校急于培养应用型财务管理专业人才,从江西高校财务管理专业课程设置现状着手,剖析财务管理专业设置存在的问题,提出财务管理专业课程体系设置建议与方案,为财务管理专业建设奠定基础。 关键词:财务管理专业 课程体系 设置 财务管理专业建设的核心[1]是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和执业素质能力结构要求的确定。在就业方向与岗位存在较大交叉与重叠的前提下,财务管理专业在知识、素质、技能和能力等方面的要求都明显高于会计学专业和金融学专业,但纵观各大高院,把财务管理专业课程体系设置基本类似于会计学专业或像金融学专业,有些不伦不类,缺乏自己的专业特色,以致于学生在选择就业时找不到自己的择业方向。 一、财务管理专业课程设置的现状 江西大多数高校财务管理专业课程体系设置情况分析主要由以下几类构成:公共基础课由数学、英语、政治和体育四大类课程组成;[2]专业公共课包括宏微观经济学、管理学;专业基础课包括中级财务会计、财务管理学、管理会计、成本会计、金融市场学、证券投资、企业管理,经济法、市场营销、国际贸易、金融市场学、项目管理、保险学、经济法、税法、国际金融、金融工程等。专业选修课包括:资产评估学、高级财务管理、跨国公司财务、税务筹划、公司价值评估、保险规划等。从课程体系设置所涵盖的学科和出发点来看,基础课程在于让学生掌握基本的经济学原理、经济规律,以培养学生逐步适应后续专业教育的能力和素质。专业课程在于让学生熟练掌握较为系统全面的财务会计、财务管理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相关辅助课程在于拓宽对财务管理相关知识的了解,提高学生适应市场经济变化的应变能力。 总体上说,财务管理专业经过 13 年建设取得了较大成绩,但财务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定位不清晰、培养目标不明确、课程体系不规范、课程内容交叉重复、教学方法手段落后等问题依然存在,总体忧大于喜。甚至有学者指出财务管理专业建设走入了困境。财务管理业与会计学专业、金融学专业在技术、职责、职能、岗位等边界越来越模糊,使得财务管理专业两头受到挤压,生存环境堪忧。 二、财务管理专业课程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课程设置缺乏特色 财务管理是一门综合性较强的学科,其中对会计、管理金融等学科的知识都有较高的要求,但不等同于几门课程的拼凑,容易给学生造成财务管理专业不过是一门偏向“会计”的“金融学”专业,或者是偏向“金融”的“会计学”专业的印象。 (二)缺乏“双师型”教师 大多数院校的财务管理专业课程教师都是由会计或金融专业老师所执教,他们对于财务管理专业在运用实践上统一缺乏实践操作经验,对于财务管理专业在企业的具体实践运用和指导无从谈起,更没有在企业从事财务管理方面的工作经历,更别指望如何带出应用型财务管理专业人才了。 (三)课程大纲趋同化 由于财务管理专业在有些高校属于新设专业,在开设课程时没有结合自身高校的特点盲目跟风开设相关课程,教师也大多数由会计或金融专业老师转入,造成没能处理好“应该”开什么课和“能够”开什么课的问题,财务管理教师大多从金融专业和会计专业转入财务管理专业,因人设课的现象普遍存在。 (四)重理论轻实践 由于江西大多数高校缺乏财务管理专业“双师型”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都停留在“纸上谈兵”的阶段。对于实践课程开设的比例也不高,让学生没有实际操作的机会,学生的实践能力是评价人才培养质量的一项重要标准,实践性课程不足将影响学生实际技能的形成与 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财务管理专业课程设置的建议与方案 (一)根据专业特点设置相关课程 首先,强调会计学知识的重要性,不仅突出了财务管理的基础是会计学,而且,拓宽了财务管理专业的就业方向;[3]其次,根据会计准则、财务通则与金融学关系的重大变化,增加商业银行经营管理、风险管理等课程;通过以上调整,突出了财务管理专业的核心与内涵,理清了财务管理专业与会计学、金融学专业的边界。再次,注意财务管理基础与中级财务管理的教学内容的划分,使之财务管理基础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与中级财务管理的一般方法密切关联;而高级财务管理则主要强调特殊业务的财务管理。最后整合管理会计、成本会计和财务管理三者之间的内容,其中,管理会计中的资本支出决策的分析、评价与存货的计划与控制归入财务管理 (二)形成独立的、科学的、系统的课程体系 虽然财务管理专业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学科,涵盖了会计、金融、管理等多门学科知识,但不能忽视其自身特色。地方应用型本科院校的财务管理专业要结合地方的资源和环境,以服务对象为基本内容,以公司财务管理筹资、投资、资本运作和资本收益分配为核心内容来构建课程体系框架。 (三)围绕财务管理人才知识结构和岗位需求来建设课程体系 人才市场上高级技工的需求缺口与高校毕业生就业难形成了鲜明的对比,高校模式化培养与社会选择之间的矛盾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在高等教育大众化的今天,大学本科教育已经转化为“普及教育”,本科大学生已逐步成为一般性的专业人才。因此,本科财务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层次应该定位为财务管理专门人才,同时针对地方应用型本科高校的课程体系也要作出相应的调整。 (四)财务管理专业课程设置的特色化 财务管理专业作为一门与经济学、管理学、金融学、会计学均有交叉的综合性交叉学科,可以设置的课程很多,要突出特色,必须围绕培养目标和专业能力分析,并根据各校的学科、专业优势等来设置课程。例如,江西高校可以设置一些以中部地区发展为市场背景下的财务管理课程等。此外,以应用型人才为培养目标的普通高校,可以设置一些注重学科交叉和培养学生专业实践能力的特色课程,如模拟沙盘、特色案例分析等。 (五)培养财务管理专业“双师型”教师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社会对具有财务管理知识和能力的专门人才的需求不断扩大,对人才的质量要求也不断提高,这对高校培养合格的财务管理专业人才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同时也要求财务管理专业教师有一定的实践操作能力。为了加强培养财务管理专业“双师型”教师,各大高校可以建立有效的校企合作模式或利用寒暑假期让老师走入企业增加相应的实践经验,组织相关财务管理专家进入校园交流等方式。 财务管理课程体系的研究和探索是一项长期的工程,只有结合各大高校的办学特色和自身的办学优势,才能更符合财务管理人才的培养目标,适应21世纪人才发展的需求。 财务管理专业课程论文:高职财务管理专业课程体系与职业资格证书的衔接 摘要:高职财务管理专业课程体系与职业资格证书的衔接,是高职财务管理专业课程体系和职业资格证书之间的连接状态及其相互之间的作用和作用内容。构建与职业资格证书相衔接的课程体系,就是以就业为导向,以职业资格标准为核心,以综合职业能力为培养目标,做到两者的有效融通。 关键词:高职财务管理专业 职业资格证书 课程体系 1 问题的提出 目前,很多开设了财务管理专业的高职院校都在探索如何将专业课程体系与职业资格证书进行衔接,以实现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双证融通”。但是,受固有教育理念的影响,不少高职院校还存在注重学科体系的完整性而忽视职业教育的针对性的现象,从而导致高职财务管理专业课程体系与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内容的脱节,“双证融通”很难在专业教学计划中体现出来。 早在2004年,教育部《关于以就业为导向,深化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就明确指出:“要依照国家职业分类标准及对学生就业有实际帮助的相关职业证书的要求,调整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把职业资格证书课程纳入教学计划之中,将证书课程考试大纲与专业教学大纲相衔接,改进人才培养方案,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强化学生技能训练,使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顺利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增强毕业生就业竞争力。”因此,将高职财务管理专业课程体系与职业资格证书进行衔接,既是职业教育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高职财务管理专业自身发展的需要。只有构建与职业资格证书相衔接的专业课程体系,高职财务管理专业的培养目标才能得以实现。 2 选择与高职财务管理专业相适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反映了劳动者为适应职业劳动需要而运用特定的知识、技术和技能的能力。与职业资格证书不同,学历证书主要反映学生学习的经历,是文化理论知识水平的证明。职业资格证书与职业劳动的具体要求密切结合,更直接、更准确地反映了特定职业的实际工作标准和操作规范,以及劳动者从事该职业所达到的实际工作能力水平。 财务管理专业是一个交叉型、复合型专业,它不像会计专业和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那样有直接对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所以,要选择与高职财务管理专业相适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就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职业资格证书的取得门槛和难度都不能太高。高考扩招以后,高职院校的录取分数线已经突破200分的底线,其生源素质可想而知。高职学生对专业理论知识的掌握,无论在广度还是在深度上都非常有限,其考试能力也远逊于本科生,因此,在选择职业资格证书时,要充分考虑高职学生的学习能力与知识水平,其门槛和难度都不能太高。 第二,要选择含金量高且有利于学生就业的职业资格证书。总体而言,对于高职财务管理专业的学生来说,财政部门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含金量要高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含金量要高于初级,因此,高职财务管理专业的学生在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以后,应首先选择取得初级会计资格,参加工作后再冲刺中级会计资格。对于会计知识掌握得不够扎实的学生,则可选择考取助理理财规划师或初级经济师。就就业前景而言,拥有初级会计资格将比考取初级经济师更有优势。 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认为与高职财务管理专业相适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大体有以下5种:即会计从业资格、初级会计资格、中级会计资格、助理理财规划师、初级经济师。这些证书的管理部门、报考条件以及考试科目,如表1所示。 3 高职财务管理专业课程体系与职业资格证书的衔接 高职财务管理专业课程体系与职业资格证书的衔接,是高职财务管理专业课程体系和职业资格证书之间的连接状态及其相互之间的作用和作用内容。课程体系是专业培养目标与培养规格的具体化,构建与职业资格证书相衔接的课程体系,就是以就业为导向,以职业资格标准为核心,以综合职业能力为培养目标,做到两者的有效融通。 3.1 按照“全面、实用、够用”的原则构建专业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是学好专业核心课程的基石,也是获取职业资格证书的关键。从与高职财务管理专业相适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来看,可划分经济管理、会计、金融和法律等4个能力模块,按照“以全面为基准、以实用为目的、以够用为尺度”的原则,设置经济学基础、管理学基础、金融学基础、财政学基础、经济法、税法、基础会计、市场营销学、统计学基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等作为专业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与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内容对应情况,如表2所示。 3.2 遵循专业培养目标和能力要求构建专业核心课程。通过整合职业资格证书的考试内容,制定出专业核心课程,以实现专业培养目标,是构建高职财务管理专业课程体系的关键。遵循专业培养目标和能力要求,我们认为,可将“财务会计”、“会计电算化”、“财务管理(或公司理财)”、“财务分析(或财务报表分析)”、“成本管理学”和“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确定为高职财务管理专业的核心课程。专业核心课与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内容对应情况,如表3所示。 3.3 循序渐进地开设与职业资格证书相适应的专业课程。在开设与职业资格证书相适应的专业课程时,要考虑财务管理专业课程体系的内在规律和特点,并结合高职学生接受能力,做到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其课程开设的顺序,如表4所示。 财务管理专业课程论文:财务管理专业课程设置研究 摘 要:结合财务管理人才培养的要求,建议按照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专业方向课进行课程设置,并在借鉴四所高校财务管理专业课程设置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新的财务管理专业课程体系。 关键词:财务管理专业;课程体系;课程设置 财务管理本科的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具备管理、经济、法律和理财、金融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能在工商、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及政府部门从事财务、金融管理以及教学、科研方面工作的工商管理学科高级专门人才。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财务管理专业培养的人才属于复合型人才,一方面在微观层面应掌握对企业财务活动的管理能力,另一方面在宏观层面应具有分析和利用经济环境、金融市场的能力,能够捕捉企业发展机会。在新的时代环境下,社会对财务管理专业人才的能力结构和知识结构不断提出更高要求,因此,与时俱进地思考财务管理专业的课程设置问题是十分必要的。 一、课程体系框架 为了支撑财务管理专业复合型人才创新能力的培养,财务管理专业的专业课程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专业基础课需硬而实,能够构筑坚实的知识基础;专业必修课应准而精,真正扎实支撑核心能力的培养;专业选修课宜多而活,足以建设人才的复合型知识结构。在这一课程设置思路下,财务管理所有专业课程可以归为四类: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专业方向课、专业实践环节。其中专业基础课强调学生需要掌握的经济知识和管理知识,并据以分成经济知识模块和管理知识模块,其中经济知识模块包括基本经济知识、金融知识和法律知识;管理知识模块包括企业管理知识和会计知识;专业核心课是体现专业特征和支撑人才能力培养的中心课程,如投资学、财务管理等;专业方向课是体现和满足学生不同需求的课程,方向一是加强对学生会计核算以及审计能力的培养,方向二是深化学生对金融环境、金融工具等把握能力的培养,允许学生跨方向选课,增加学生的选择多样性。 二、具体课程设置经验借鉴 具体课程设置可以借鉴在本专业具有明显发展优势高校的课程设置,这里以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和东北财经大学为参照,进行比较分析。 复旦大学:必修课程包括金融市场、金融计量分析、营销管理、管理信息系统、运营管理、财务会计、财务管理、财务分析、投资学、国际财务管理;选修课程包括金融工程、期权与期货、金融实务、保险学、中国金融市场、基金管理、固定收益证券、金融风险管理、管理会计、审计学、高级公司财务。 中国人民大学:必修课程包括货币银行学、成本管理会计、审计学、财务分析、财务管理、高级财务管理、资本运营、全面预算管理、计算机财务管理、跨国财务管理;选修课程包括保险学、国际金融学、金融市场学、期货贸易、成本管理、企业战略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项目管理、另外必选课程包括财会信息系统、内部控制制度与内部审计、证券投资学、资产评估、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任选课程包括高级会计学、国际会计、会计制度设计、会计专题、审计理论与实务、财务管理专题、集团公司内部核算、纳税筹划。 上海财经大学:必修课程包括国际金融、货币银行学、国际贸易、市场营销学、中级财务会计、成本会计、财务分析与预算、公司财务、财务工程学、税收筹划、财务决策支持系统、跨国公司财务;选修课程包括金融市场学、公司治理、管理咨询、高级财务会计、审计学、企业价值评估、个人理财、兼并与收购、风险投资管。 东北财经大学:必修课程包括金融学、市场营销学、管理会计、财务管理专业导论、公司理财、国际财务管理、资产评估基础、财务分析、财务模型分析与设计;选修课程包括金融市场学、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管理沟通、人力资源管理、成本会计、审计学概论、财会职业道德专题、资产评估实务、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高级财务管理、资产评估准则、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专业文献阅读、资产评估案例分析专题、当财前沿问题专题。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各高校的共同点体现在:(1)必修课程设置方面,各高校普遍将财务会计、财务管理、跨国财务管理、财务分析作为必修课程,同时在必修课程里普遍设置金融学的部分内容,但具体课程有所差异。(2)选修课程方面,高级财务会计、审计学、纳税筹划等课程在多个高校的选修课程中出现,管理类课程是选修课程的一个重要构成,除了战略管理在多个高校开设之外,其他管理类课程差异较大。不同之处体现在各个高校由于发展历史、发展目标的差异,具有不同的课程设置理念:复旦大学在专业课程设置上,特别重视学生的金融基础,金融学相关课程设置的非常细致,而企业管理、会计和专业核心课程比重偏低;中国人民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和东北财经大学则特别重视专业核心课程的设置,核心专业课程在必修和选修中均占据绝对优势,其中,中国人民大学除了重视核心专业课程的比重外,会计类相关课程的设置比重也非常突出;东北财经大学则非常重视对学生对前沿知识的把握和研究能力的培养,在选修环节设置了专业文献阅读和理财前沿问题专题。 财务管理专业课程论文:民办应用型本科院校财务管理专业课程设置分析 摘 要:针对国内民办应用型本科院校财务管理专业课程设置现状进行分析,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 年)》相关文件汇总精神对财务管理专业的规范与要求,结合民办应用型本科院校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提出其应按照“厚基础、宽口径、强能力、高素质”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平台+模块”课程体系,以实现培养出满足所处区域市场需要的应用型人才。 关键词:财务管理,课程设置,应用型 论文项目来源及编号:福建省中青年教师教育科研项目资助(项目编号:JB12381S) 教育部在2012年9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三条中明确提出:“高校设置和调整专业,应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需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需求;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促进学校办出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此,作为民办应用型本科院校通常开设的财务管理专业,应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介绍》要求,充分分析课程体系现状,结合自身对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定位,满足服务地区市场对人才需求,按照“厚基础、宽口径、强能力、高素质”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平台+模块”课程体系。 1 民办应用型本科院校财务管理专业课程设置现状 截止到2012年4月24日,教育部公布的全国403所民办普通高校中,民办本科院校为87所。通过对87所民办本科院校分析,除了少数几所特殊专业性本科院校外,超过95%以上定位为应用型本科院校,同时,开设财务管理专业且定位为培养应用型人才目标的为41所,其中,华北、东北、华东、华中、华南、西南及西北地区分别为1、9、16、4、5、0及6所,占所有民办本科院校的47.13%。 目前,通过对民办应用型本科院校开设财务管理专业现有课程设置分析得出以下三个方面情况。 1.1 课程设置缺乏专业特色 财务管理专业是培养适应现代市场经济需要,具备人文精神、科学素养和诚信品质,具有经济、法律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是培养主要学习财务管理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接受财务、金融管理方法和技能方面的基本训练,具有分析和解决财务问题的基本能力。 虽然民办应用型本科院校财务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计划)都提出培养应用型人才,但在课程设置上很难体现出财务管理专业特色。一是课程设置偏向会计学专业,大部分课程是以会计学专业要求的课程为主,对于财务管理专业涉及的课程主要为《财务管理(学)》(或分为初、中级)与少数院校设置《高级财务管理(学)》等专业课程,没有具体对财务管理专业本身进行细化和深入开设相应课程来支撑专业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二是课程设置偏向金融学专业,强调金融学涉及证券投资相关课程,以此来代替财务管理专业本身要求的内容。如此以上课程设置使得财务管理专业失去了其自身应拥有的课程体系来实现对财务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也就难以在一定程度上达到教育部对财务管理专业介绍培养目标和要求,更不可能实现民办应用型本科院校对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定位。因此,这也是大多数民办应用型本科院校没有同时开设会计学、金融学与财务管理专业的原因所在。 1.2 课程设置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 民办应用型本科院校财务管理专业课程设置一方面没有完全实现在时间和内容上从易到难,循序渐进、理论实践前后衔接等效果。对于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程的安排在时间上混乱,如专业核心课程《财务管理》在哪个学期开设各有不同,甚至出现学科基础课中没有完整体现必须开设的必修课程有哪些,以及专业核心课程设置不规范等主要问题。 另一方面,课程对应教学大纲过多强调理论内容,对实践课的要求相对较弱,而“应用型”人才培养不能仅限于课堂和理论,更需要实践课程的强化。如此课程设置没有充分考虑到财务管理专业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相适应。 1.3 课程设置名称混乱 通过对国内41所开设财务管理专业的民办应用型本科院校人才培养方案(计划)调查分析,针对同一门课程,各院校在课程名称上不一致,如专业核心课程《财务管理》名称存在“财务管理”、“财务管理学”、“财务学”、“公司财务”等课程名称。另外,涉及专业相关实验实训课程名称设置更加混乱,其中主要原因之一是各院校使用不同实验实训设备及软件,这些实验实训设备及软件不同造成具体操作过程中教学目的差异,从而带来同样实质内容的实践课程名称设置不同。 2 民办应用型本科院校财务管理专业课程设置完善建议 针对民办应用型本科院校财务管理专业课程设置现状,结合此类院校定位为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在具体设置和调整财务管理专业时,应按照“厚基础、宽口径、强能力、高素质”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平台+模块”课程体系。 财务管理专业按照“厚基础、宽口径、强能力、高素质”原则,促使民办应用型本科院校课程设置后付诸实施后培养出来的人才必须符合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为此需在构建人才培养方案(计划)时,势必要加强基础,拓宽专业口径,注重素质教育和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因此,民办应用型本科院校应该根据自身条件和区域市场人才需求实际,将人才培养方案(计划)涉及的课程结构体系分为公共基础课与专业教育课程等平台和相应模块,而且每个平台(或模块)均由若干个课程群组成,按相同或相近学科构成。即每个课程群教学组都是以学科为基础、课程群为核心构建,充分体现人才培养方案(计划)目标要求和应用型人才定位,如图1。 图1 财务管理专业课程结构体系 2.1 公共基础课程平台 民办应用型本科院校财务管理专业课程设置同其他专业一样,都必须符合《高等教育法》提出“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因此,公共基础课程平台必须包括思想政治与教育和通用基础课两大模块,而且各模块涉及相应课程应在整个培养期间内逐步深入,成为专业教育平台各模块基础并形成有机结合,相互作用。 1.思想政治与教育模块 该模块培养要求和目标主要是实现学生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身心健康、良好的思想品德。此模块主要涉及包括军事、军事理论、安全教育、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国近代史纲要、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形式与政策、职业生涯规划、德育实践、健康教育、体育及心理健康教育等内容课程。 2.通用基础课模块 通用基础课模块是为财务管理专业教育平台提供学习基础,具体来说一般包括有语文(主要指财经应用文写作)、英语、高等数学(如微积分、数理统计与概率论、线性代数)、计算机等内容课程。 2.2 专业教育课程平台 民办应用型本科院校财务管理专业设置重点不仅表现在公共基础课程内容学习,还应在此基础上,由易到难、在时间上体现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逐步深入,这就需要课程设置能够在时间上形成循序渐进的推进开展。此平台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和内容上逐步深入可以分为学科基础课程、专业必修课程、专业方向选修课程及专业实践课程四大模块,其中专业实践课程模块在时间上通常贯穿于前三个模块中涉及相应理论知识课程后随之开设的实践课程。 1.学科基础课程模块 对民办应用型本科院校而言,按照教育部对财务管理专业介绍,应以经济学与金融学为理论基础,会计学为商业语言,管理学为工具或手段,以达到执业需要为目的的课程体系。因此,学科基础课程模块应涵盖经济学、金融学、会计学、管理学等与财务管理专业相关的课程。 (1)与经济学有关课程主要包括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 (2)与金融学有关课程主要包括金融学、货币银行学、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等。 (3)与会计学有关课程主要包括基础会计、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会计电算化、税法等。 (4)与管理学相关的学科基础课程一般主要开设管理学原理、公司战略、管理信息系统、市场营销学等。 通过以上课程设置,有利于拓宽专业的知识面,并为后续专业必修课和方向选修课程以及实践课程的设置奠定较为宽泛的专业基础。 2.专业必修课程模块 专业必修课程是财务管理专业区别于其他专业的关键所在,是专业教育课程平台的基本内容,其设置目的是为了系统地介绍财务管理专业知识。 为了全面深入反映财务管理专业,民办应用型本科院校主要应设置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含成本会计)、财务管理(或公司财务、公司金融)、资本市场(或金融市场)、财务分析、投资学、专业英语等主要核心课程。 3.专业方向选修课程模块 专业方向选修模块是为了扩大专业知识面,改善知识结构、开拓专业视野,培养创新能力以及适应人才流动和择业需要而设置的。民办本科应用型院校应根据具体实际条件和区域市场需求设置适用应用型选修模块。 此模块主要满足培养出人才能够从事实务工作的需要,具体课程设置可根据 目前市场的执业方向来设计,如培养出的人才希望从事与会计、审计相关的职业,可开设高级财务会计、审计学、资产评估、咨询与签证服务、内部控制等课程;如果希望从事与金融相关的职业,可开设投资银行、信用风险管理、证券市场与证券投资分析学等课程。 4.专业实践课程模块 专业实践课程设置必须在公共基础课程、相应学科基础课程与专业必修课程开设之后。此模块主要是为了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学以致用,具体包括专业技能训练、专业综合技能训练与校外实习。 (1)专业技能训练。在这部分开设认识(或手工做账)实训、财务会计实训、财务管理综合实训、成本会计实训、税务实训、审计学实训等,分别安排在基础会计、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含成本会计)、税法、审计学等课程开设之后。 (2)专业综合技能训练。在这部分应开设手工会计综合业务实训、会计电算化、ERP模拟实训、毕业设计,分别于财务会计及所有专业核心课程之后。 (3)校外实习。校外实习课程安排在上述所有模块完成之后,此部分内容有效实施需要校企合作以及实习基地的建立。 上述民办应用型本科院校财务管理专业课程“平台+模块”体系设置中,“厚基础”专业培养通过公共基础平台的搭建奠定,旨在培养人才具有全面素质;财务管理专业教育课程平台拓宽了专业知识,培养了人才关键能力,同时也突出了专业的学术特色和执业特色,形成了“宽口径、强能力、高素质”;其中,专业方向选修课程设置,满足不同人才培养过程中由于学习能力、学习兴趣以及学习方式、职业生涯设计方面差异所提出特殊要求,为人才自我设计和个性化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因此,民办应用型本科院校按照“厚基础、宽口径、强能力、高素质”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平台+模块”课程体系在结构上与人才全面素质和综合能力培养一致,符合此类院校培养财务管理应用型人才的目标要求。
浅谈中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中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研究 摘 要:目前,中国商业银行面临的经营坏境越来越复杂,面临的风险种类也越来越多,其中信用风险是中国商业银行面临的最重要的风险之一,对信用风险的防范和管理就构成了中国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而有效的管理会对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首先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进行概述,接着通过对中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现状的分析,指出目前中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中所出现的问题。最后,提出完善中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水平的方法,以增强中国商业银行的综合竞争力。 关键词: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巴塞尔协议三》 商业银行是金融市场的主要构成部分,关系着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商业银行一直以来又是风险聚集的焦点,虽然在2008—2009年金融危机中,中国的经济体并未受到太大的冲击,但是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风险仍然不可忽视,在这诸多风险中,信用风险占据着最重要的位置。深入研究中国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问题,不仅是商业银行作为微观金融主体进行内部风险管理的自主行为,从宏观上看也是防范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导致银行体系崩溃、引发金融危机、产生系统性风险的需要。 一、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及管理理论基础 (一)信用风险的内涵及特征 信用风险(Credit Risk)又称违约风险,是指交易对手未能履行约定契约中的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即受信人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授信人的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它是金融风险的主要类型。信用风险是由两方面的原因造成的:(1)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在处于经济扩张期时,信用风险降低,可能会低估信用风险的发生;在处于经济紧缩期时,信用风险增加,可能会高估信用风险的发生。(2)对于公司经营有影响的特殊事件的发生:这种特殊事件发生与经济运行周期无关,但是对公司经营有重要的影响。 信用风险的特征主要有:一是客观性。只要存在不确定因素,信用风险就会必然存在,不管采取什么样的管理行为,都不可能从根本上杜绝信用风险的发生。二是不确定性。信用风险准确发生的概率以及发生后导致的具体结果是不确定的。三是传染性。一个或少数信用主体经营困难或破产就可能会导致信用链条的中断和整个信用秩序的紊乱,甚至产生系统性风险。四是难以量化评估。信用风险的量化分析之所以比较困难,主要原因是缺乏大量有效的数据库数据。五是可控性。在正确分析和评估信用风险的基础上,可以采取主动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尽可能使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和损失发生的大小程度降到最低。 (二)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是指商业银行通过指导和协调各机构业务活动来预防、转移和控制所面临的信用风险,达到保证银行资产安全的目的。该定义包含了两层含义:在风险既定的前提下追求收益最大化或者是在收益既定的前提下追求风险最小化。在对信用风险全面管理的过程中其中心内容是由对信用风险的识别、衡量、分析等环节所组成,并通过计划、组织、指导、管制等过程,辅以各种科学方法和风险管理技术模型综合、合理地运用来实现信用风险管理的目标。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要素:(1)内部环境。国内外很多银行出现巨额风险损失的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商业银行的内部环境不够完善,内部环境在信用风险管理中起基础性作用。内部环境包括风险管理理念,从业人员的诚信价值观以及管理层分配职责的方式等。(2)信用风险管理目标设定。目标包括战略目标、经营目标和合规目标。确定目标是有效的信用风险识别,风险评估的前提。(3)信用风险识别。利用风险识别技术对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以识别事项中蕴藏的风险,为信用风险评估提供信息。(4)信用风险衡量。采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利用风险度量模型对企业的违约概率以及所带来的损失进行评估。(5)信用风险控制。控制活动贯穿于整个商业银行主体,主要包括职责分工、审贷分离、提损失准备金、风险转移与控制等。现代全球性商业银行基本上都建立起了完整规范的风险管理制度,而中国在这方面还有很多不足,需要长时间的发展。(6)信用风险反馈。现代信息管理系统和丰富的数据库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需要依靠大量的信息来完成对风险的识别评估,反馈的信息也需要基础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的支持才能被商业银行所接受并对日后的经济活动和风险管理作出指导。 二 、商业银行的风险问题和原因 (一)指标分析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直接催生的《巴塞尔协议三》使各国对投资银行的监管力度加大,有力地推动了全球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的发展。在此背景下,中国商业银行也在加强着对信用风险的管理,从而使得中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现状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我们通过一些指标来分析近年来中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效果: 1.资本充足率 从资本充足率看,由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强化资本管理,调整和控制风险资产的增长速度。同时,通过改革重组、引进境外机构投资者、上市、发行次级债券等,使资本充足率有了明显的提高。截至2011年12月份末,中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标的银行已有390家,比年初增加109家(如图1所示)(由于2012年的数据未找到,所以图表只能做到2011年)。 2.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 信用风险最突出的反映是不良贷款率。近年来国家和金融机构都设法降低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到2011年三季度之前这两项指标都一直在下降,但从那以后,虽然不良贷款率没有过大的上升,但是不良贷款余额却在逐季度上升(如图2所示)。截至2013年二季度,全部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为0.96%,与一季度持平,不良贷款余额为5395亿元,较一季度增加130亿元。其中,大型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为0.97%,较一季度下降一个基点,总额为3 254亿元;股份制商业银行情况好些,不良贷款余额为956亿元,不良贷款率为0.80%;城市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496亿元,不良贷款率为0.86%;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625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63%;外资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63亿元,不良贷款率为0.60%(如表1所示)。目前,中国经济仍处在增速放缓以及结构调整阶段,部分行业经营受到影响,这种影响使得银行业受到资产质量下行的压力,在未来一段时间,不良贷款的规模有可能会继续上升。 3.存贷比 存贷比即银行贷款余额/存款余额,作为衡量银行资产质量的重要流动性指标,存贷比受到了严格的监管。央行为了控制银行风险,目前规定商业银行最高的存贷比例为75%。从银行抵抗风险的角度看,存贷比过高意味着银行库存现金存款准备金不足,应付客户日常支取和结算的能力严重下降,存贷比的提高会导致银行流动性风险上升,也加大了银行未来的经营风险。2013年6月末,商业银行存贷比由3月末的64.68%飙升至72.43%,这一数字已达到近年来的历史最高值,且已非常接近75%的监管红线。而随着《巴塞尔协议三》的推行,监管层引入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两个新指标,社会各界对存贷比的去留问题讨论的愈发激烈。 从历史的角度看,通过存贷比这个指标对银行进行必要的流动性管理,可以鼓励银行更加自主决策地进行市场化经营。但是随着银行业经营范围的不断扩大,银行的存贷比越来越紧张,为了达标也造成了一系列的扭曲。比如不惜代价地拉存款、将理财产品设计到季末、月末到期,以便资金回流到存款中去。所以在今后银行业的发展中,存贷比这项指标亟待完善。 (二)商业银行风险问题产生的原因 长期以来,信用风险是银行经营管理中面临的最主要风险之一。因此,正确认识信用风险并深入分析中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才能有助于提高中国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水平,也才能改善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促进中国商业银行的可持续发展。 1.商业银行普遍缺乏完善及可以信赖的风险管理信息数据库 目前制约中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提高的关键就在于基础数据库不完善和准确性比较差,从而使分析结果缺乏可信度,而且对于高层次的风险分析无法展开(见表2)。大部分商业银行缺少企业完整真实的信息数据库,银行间无法迅速传递、反馈和分析信息,以便及时降低商业银行经营中的风险,甚至有些客户经理为了完成一个项目虚报客户信息,给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埋下了很大的隐患。 2.商业银行信用风险评级体系相对不成熟 从外部评级来说,国内几乎没有成熟的信用评级机构,商业银行无法从外部获得信用评级参考;从内部评级来说,中国大多数商业银行对企业的信用评级采取打分法等一些定性分析方法,这显然是不完善的。首先,打分法本身的精确性不高;其次,打分制大多是依靠企业历史的财务指标,并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未来的发展状况;再次,打分制难以预测企业未来的偿债能力。 3.商业银行缺乏必要的信用风险度量模型和有效的管理工具 目前,中国还没有商业银行真正建立起较为完善的信用风险度量模型,信贷资产的信用风险评价基本是各家银行自己的定性分析,无法做出令市场认可的客观评价,此外缺乏信用风险度量模型使商业银行不能对信用风险规模进行精确度量,不利于控制风险操作的决策。同时中国商业银行普遍缺乏足够的信用风险管理工具,不仅几乎没有任何自主的创新,甚至有些发达国家已经在使用的信用风险管理工具在中国也没有出现,这就直接制约了中国信用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 4.内控管理机制不完善,风险管理执行力度较弱 中国商业银行进行风险管理的时间较晚,内部缺乏一个统一完整的内部控制法规制度及操作规则。特别是信用管理经验匮乏,对借款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社会活动及表现,有无违法纪录,有无失信情况等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进行了解征询,导致银行和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而且,贷后的监督检查不足,一旦发生信用风险不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坏账呆账增多,潜在风险加大。 三、完善中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相关对策 随着《巴塞尔协议三》的通过,全球对银行系统的监管力度也不约而同地加大,与国外的同行相比,中国的银行业处境要相对轻松,但是这并不代表中国银行业的风险已经尽在控制中,正相反,虽然在指标上大多数银行已经达标,但是中国银行业整体的信用风险管理水平仍然处于较低的水平,与国际性的银行相比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下面本文从五个方面对提高中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水平提出建议。 (一)完善商业银行基础信息数据库的建设 风险管理数据库的不完善是制约中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水平提高的主要因素,完善数据库的建设不仅可以减少市场成员间的信息不对称,还可以加快现代信用风险度量模型在中国的使用和普及。中国商业银行必须加强行业研究,对不同行业的基本特点、发展趋势和主要风险因素进行长期系统的研究,为评级对象在同一行业内部和不同行业之间的风险比较提供评判依据,从而为信用级别的评定创造条件。 (二)建立成熟的评级机构和内部评级体系 尽快建立认可度高的评级机构将极大的提升银行业务决策的科学性,同时银行内部应该根据自身发展的条件对评级标准有适应性的改变,形成内部评级体系,以便更好地对受评对象的信用等级作出评估。鉴于中国的信用评级市场发展较为落后,所以必须积极学习国外同行的成熟经验,引进其评级思想技术,充分借助专业评级公司的技术力量和评级成果来加速发展国内的信用评级业务。 (三)学习先进的风险度量模型,加大信用风险管理工具的研发 通过提高风险管理的技术手段是增强信用风险管理能力的重要途径。目前中国商业银行缺少严谨完善的信用风险度量模型和足够的信用风险管理工具,定性分析始终无法对受评对象作出客观的评价,导致作出的决策不甚完善,这无形中加大了银行系统的风险。为尽快提高中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水平,商业银行应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对国外先进的风险度量模型进行改进,使之适合中国国情。另一方面,中国商业银行应该深入研究开发自己的风险度量模型。同时,积极探索发展风险缓释技术,创新金融衍生工具,建立和发展信用衍生产品市场,从而建立起现代化的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 (四)强化金融监管,构建规范的法律环境 金融市场的完善和信用风险的管理离不开法律法规的建设,随着社会的发展,金融市场的自主性将会加大,监管机构必须要逐步强化对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因为银行的风险对于社会稳定的影响要比其他产业部门高得多,因此要加强金融监管。同时,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改进和完善,还必须有相应健康的法制环境作为根本性的保障,这就需要我们强化金融执法与监管力度,完善法律法规条例的制定实施,增强风险防范能力,使金融经营活动在严格明确的法制环境下运行。 (五)建立专业化的风险管理队伍 中国银行系统在风险管理方面还未形成风险共担意识,即银行内部各部门之间和银行之间还未形成共同承担风险的意识,所以银行系统需要加大投入来进行风险管理人才的培训,这不仅包括专业人才的培养,也包括对其他部门人员的信用风险管理意识的贯彻落实。中国商业银行应以全球化的视野打造风险管理队伍,并根据不同的风险管理特点和要求,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各级风险管理人员的培训,形成个人行为与企业发展、风险管理与业务拓展相结合的风险管理文化。 浅谈中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迪拜视角下中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对策研究 摘要:在对迪拜债务危机成因分析的基础上,引入信用风险的含义,结合中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现状,尤其是中国步入全球经济后,发现信用风险问题尤为突出,已对中国的经济构成严重影响,商业银行经营机制不健全、内部评级机制不完善、监管的手段和方法陈旧、落后等,亟待解决。如何根据中国的基本国情加强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问题提出了一些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迪拜危机;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 引言 2007年12月美国经济因次贷而萧条,从而引发全球性金融危机。危机远没有结束,反而愈演愈烈。迪拜财政部2009年11月25日突然宣布,由政府持有的迪拜世界公司及旗下的房地产分支棕榈岛集团将推迟偿付数十亿美元的债务最少六个月,以便进行债务重组。据《纽约时报》估算,“迪拜世界”的对外债务高达590亿美元,占迪拜总债务的74%。 迪拜世界是迪拜政府旗下的主权投资公司,也是迪拜各类重大项目的主导者。这个自称“日不落”的企业,各类资产分布于全球约100个城市,涉及领域包括港口运营管理、地产项目开发、酒店旅游、私募股权投资以及零售等各行各业。世界上唯一一个七星级酒店帆船酒店、被称为世界第八大奇迹的人工填海形成的棕榈岛和世界岛、当今世界最高建筑迪拜塔等都是迪拜世界旗下的项目。而由于全球金融危机蔓延,全球信贷紧缩政策令这些曾一度引以为豪的房地产资产价格大跌,由此迪拜政府为自己吹大的房地产泡沫破裂买单。 一、信用风险管理的内涵 银行业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其他风险。银行的损失不再是由单一风险所造成,而是由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等联合造成。信用风险是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它不仅是指由于借款者主观违约不能如期偿还贷款本息,而使银行承担实际的违约风险,而且指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借款者还款能力下降或信用等级降低,使银行面临的潜在的违约风险,违约造成了交易对手(一般是银行)全部或部分支付金额的损失。信用风险是指经济交往中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由于一方违约或犯罪,而给对方包括公众造成的经济损失风险。不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也不论是何种社会制度,信用风险都是客观存在的。中国在计划经济年代,信用风险问题矛盾并不突出,随着中国从计划经济步入市场经济,特别是中国经济地位在全球逐步提高,社会物质日益丰富,市场从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网络交易、金融衍生产品和各行业的信用交易逐年扩大,并逐步成为交易的主要方式,当借款人对银行贷款违约时,商业银行是信用风险的承受者。银行因为两个原因会受到相对较高的信用风险。首先,银行的放款通常在地域上和行业上较为集中,这就限制了通过分散贷款而降低信用风险的方法的使用。其次,信用风险是贷款中的主要风险。随着无风险利率的变化,大多数商业贷款都设计成是是浮动利率的。这样,无违约利率变动对商业银行基本上没有什么风险。而当贷款合约签订后,信用风险贴水则是固定的。如果信用风险贴水升高,则银行就会因为贷款收益不能弥补较高的风险而受到损失。 二、中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现状分析 众所周知,引发国际金融海啸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信用风险管理严重缺失。无论从当前积极应对金融危机,还是从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看,中国都必须大力加强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建设。长期以来,中国商业银行的发展一直遵循粗放型的道路,经营中往往只注重机构的扩张和存贷款规模的增长,忽视了经济效益和资产的质量,在贷款数量不断增加的同时,贷款质量却在日趋下降,风险逐步积累,形成了巨大的历史负担。风险主要集中于不良资产,信用风险远大于市场风险和其他风险,而且银行风险积累时间较长,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尽管中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已取得初步成效,但是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 纵观中国信用风险管理现状,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1)信用风险问题是已对中国的经济构成严重影响。据统计:中国近两年银行因信用风险缺失导致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每年高达2 000亿元左右,相当于全国财政收入的5%。在经济活动中,不守信用的行为比比皆是,造假账、挪用专项贷款、侵占知识产权时有发生。(2)社会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尚未建立起来。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确立,但中国社会信用体系明显滞后,一方面尚未建立起作为信用体系基础的信用记录,另一方面银行信用评估很不规范,评估机构的资质参差不齐,信用管理呈现多头。由于监管不系统、相互不通气,没有完整记录和历史的记录,信息不透明,缺少一个统一有效的管理体系和机制,实际监管效果并不理想。(3)中国法律环境尚待进一步完善。目前,有关社会信用规范方面的法律散见于多种其他法律条文中,如:中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虽然都有关于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刑法》中也有对诈骗等犯罪行为处以刑罚的规定。但由于缺少独立的社会诚信保障体系,现有这些法规仍不足以对社会的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针对信用方面的立法总体滞后。 其不足方面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为目标,在整个银行的信贷活动中没有一个明确的行为指向,风险管理不能成为经营管理中的核心环节,在决策过程中风险因素往往被忽略。(2)商业银行内部评级机制不完善。中国大多数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不论是在评级方法、评级结果的检验,还是在评级组织结构、基础数据库等方面。与国际先进银行相比,都存在较大的差距,极大地限制了内部评级在揭示和控制信用风险方面的作用。(3)商业银行缺乏必要的分散风险和规避风险的技术手段。目前,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之后,往往只能是被动地接受风险,而不能主动地通过自身的资产组合或者运用某些金融工具来分散和规避风险,商业银行这种被动的风险接受行为,在经济发生较大的周期波动或者某种市场因素发生急剧变动的时候,往往会使银行遭受巨大的风险损失。(4)商业银行监管部门监管不完善、不到位。中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手段和方法陈旧、落后,还停留在传统的“经验式”的管理阶段,基本上以行政管理为主,不能适应商业银行快速发展的需要。譬如,监管方式主要以日常报表分析为主,而且偏重于定性分析,缺乏一个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监管参照系;立法相对滞后;原有法律、法规的效力不高;对商业银行有效监管的法规内容或者欠缺,或者过于笼统和简略,缺乏相应的配套规定和细则;法规制度设计上不合理。所有这些缺陷都导致对商业银行监管时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正因为如此,才为商业银行的不规范经营提供了空间。 三、对策和建议 迪拜债务危机从很多方面影响中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理念,对中国商业银行甚至整个金融系统提出众多挑战:不仅是风险模型的挑战,还是风险管理制度与体系的挑战,以及对银行集团监管的挑战。这就要求监管机构必须从原来相对消极的、强调行政审批的监管者,转向积极的、尊重市场的监管者。当然,在带来严峻挑战的同时,迪拜危机在风险管理理念、信用评估、金融监管等方面对中国银行系统和金融业的可持续发展是一个难得的机遇。对于中国来说,强化金融监管是重中之重。中国应抓住机遇,认真学习,结合中国的基本国情提出新的监管理念和先进的风险管理手段,建立一套完整的、符合本国国情的资本监管框架,从根本上提高银行体系的稳健性,提高商业银行的管理水平。对此,结合中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现状提出为了加强中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几点对策和建议:(1)更加关注房地产信贷风险。从近期的迪拜债务危机以及2007年底的美国次贷危机来看,房价的快速上涨往往掩盖大量的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吹大的地产泡沫终将破裂,从而爆发了次债危机和债务危机。由于多数房地产企业的资金主要来源银行贷款,一旦资金链断裂,势必会影响到贷款的归还。此外,由于很多大中城市的房价出现下跌现象,很多住房贷款将面临违约问题,预计将出现大量不良贷款和坏账。因此,各商业银行必须进一步关注中国房地产市场走势,重新检讨现行的住房开发贷款和按揭贷款管理制度,最大限度的估计房地产泡沫破裂引发大规模不良贷款的可能性。例如:如果一家银行决定是否给一家公司贷款,首先银行要详细了解这家公司的财务状况。然后,应当考虑借款公司的各种因素,如盈利情况,边际利润、负债状况和所要求的贷款数量等。若这些情况都符合贷款条件,则应考虑欲借款公司的行业情况,分析竞争对手、行业发展前景、生产周期等各个方面。然后,银行就依据贷款的数量,与公司协商偿还方式等贷款合同条款。尽管共同基金与债券投资并不能确定投资期限,他们也是通过类似的信用风险分析来管理投资的信用风险。(2)必须加强金融监管。迪拜债务危机警示中国银行业在大力进行金融创新的同时必须加强金融监管。银行机构应充分评估金融全球化影响的深度和联动效应,对金融创新的应用和推广作辨证分析。而对银监会来讲,则要更加稳妥地处理好监管与创新的关系,积极引导和扎实推进银行业金融创新,同时注意防范创新风险,坚持风险可控、成本核算、信息充分披露的监管理念。银行风险很容易蔓延,为高效解决有问题银行的风险,监管机构应拥有一套完备灵活的程序,有权利和能力迅速地处置有问题银行,实现危机银行低成本和高效率的市场重组和退出。目前,国际上已采用先进的定性分析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监管方法,中国还没有在实践中引进和运用,导致监管水平低,无力制约商业银行的违规操作现象。实际上,只有具有合适的监管方法、手段,再加上素质水平较高的监管队伍,商业银行的很多不规范操作现象都是可以避免的。中国由于信用行业发展历史短,在加快立法的同时,政府必须强化对该行业的监管。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可以说属于信用风险管理体系比较先进的国家,尚且还存在“评级机构缺乏自律”等问题引发了全球经济危机,在中国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相对落后的背景下更需要引以为戒,加强监管,千万不可松懈。(3)量化信用风险,建立信用风险管理模型。由于中国大多数商业银行开展风险管理的时间不长,相关数据积累不足,同时,数据源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也存在诸多问题,因此,要建立和完善客户基础数据库,在借鉴国际先进的信用风险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开发出适合自身特点的信用风险量化管理模型。建模工作我们会在今后深入研究。(4)重视维护良好的银企关系来降低信用风险。银企关系的维护既是商业银行营销的重要部分,也是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商业银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很熟悉,在贷款调查和审批中有利于做出正确的放款决策,把好信用风险管理的第一关。一旦企业出现经营困难,商业银行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决定,如果企业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商业银行会允许企业对贷款进行展期甚至会再贷款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良好的银企关系意味着银行与企业资金往来密切,企业通过银行办理的资金业务多,将会使得企业信用违约的可能性大大降低。(5)建立风险分散机制,加强金融创新。银行的资产要做到合理组合和搭配,实现信贷资产的多元化,来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商业银行要积极进行多方位金融创新,创新是推动金融业发展的动力之源。一定要建立跟银行本身的风险控制和防范能力想匹配的创新产品,在控制和管理风险的同时实现盈利和发展。(6)建立内部评级机制,规避客户信贷违约风险。中国商业银行应持续跟踪、学习和借鉴IRB法的实质内容,以此充实管理手段,增强风险内控能力,并应尽早建立能够应用于实际管理的内部评级体系,并在实践中不断修正和完善,构建由监管当局、银行和社会独立信用机构组成的三层立体信用体系,规避客户信贷违约风险。各个商业银行可以在监管当局的协调下,在不违背法律、不损害客户权益的基础上,实现信用数据的共享,把信贷违约风险的程度降到最低,从而有效提高银行规避风险、应对风险的能力。(7)加快信用管理人才的培养,以适应行业快速发展的需要。中国的信用管理行业人才奇缺。建议教育部和有关部委专门研究这项工作,在有条件的大专院校新开信用管理课程,有关方面也可以通过培训的方式,对正在从事和即将从事这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让他们尽量少走弯路。 信用风险管理在中国是一项较新的工作,有了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重视,以立法来保障,以信用风险管理体系为基础,就一定能够把经济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从而走出当前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实现中国的长远科学发展。 浅谈中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中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 信用风险是商业银行所面临的基本风险,也是目前中国商业银行最主要的金融风险。银行大量的不良资产和国外银行的竞争,使得提高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水平成为中国银行业面临的重要课题。本文将以商业银行信用风险为主题,分析信用风险的危害及信用风险管理的重要性,探寻中国银行业信用风险管理的缺陷与不足,提出解决方案。 关键词: 银行;信用风险;风险管理 1中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银行体制存在缺陷改革开放以前,中国是计划经济体制,大财政、小银行是金融的基本格局,银行制度则以高度集中计划管理和行政约束为主要特征。经过多年改革,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是,中国现代商业银行制度还未真正确立,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这一根本性问题仍待进一步解决。公司治理结构根本性缺陷是商业银行改革难以深化的焦点,也是信用风险产生的根源。公司治理方面的缺陷不但使得中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基础薄弱,而且也严重制约了国有商业银行的发展。 1.2 组织管理体系不完善尽管目前中国商业银行普遍实施了审贷分离制度,客户经理部负责发放贷款,信用风险管理部负责审查贷款,通过信用风险管理部不直接接触贷款客户来回避贷款风险。但与国外相比,国内商业银行的信贷部门和贷款复核部门之间不独立,受外界干扰较多,独立性原则在工作中体现不够,而且部门之间、岗位之间普遍存在界面不清、职责不明现象。中国很多商业银行目前这种具有极强行政色彩的内部组织架构,无法完全适应经营目标以及运行环境的转变。 1.3 风险管理工具及技术落后近几年,中国商业银行在加强信用风险管理方面,已经逐步建立起信用风险管理体系。但是与国际性银行相比,中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不论是在度量方法、数据的采集、数据的加工,还是在对信用风险管理结果的检验等方面都存在着相当的差距,从而极大地限制了信用风险管理系统在揭示和控制信用风险方面的作用。 1.4 信用风险管理的法律制度存在缺陷中国的银行业是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长期以来银行承担了过多的财政性职能,商业性信贷业务和政策性贷款业务并未加以区分,银行普遍缺乏风险意识,国家对它也无风险责任要求,因而中国长期以来没有银行风险方面的法规。直到上世纪90年代,国家加快了金融改革的步伐,一方面引导国有专业银行逐步向商业银行过渡,另一方面开始重视外部的金融立法及银行内部的配套制度的建立。但在这些制度中信用风险方面的规定非常粗线条,并有大量的空白,其科学性、完整性还有欠缺。 2提高中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水平的对策 2.1 改革银行体制要把中国商业银行建设成为优秀的现代股份制商业银行,只要这样才能提高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的发展能力、竞争能力和抗御信用风险能力。而要成为真正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主要是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因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建立现代金融企业信用风险管理制度的根本所在。为了建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当前迫切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2.1.1 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架构股份制商业银行应遵循市场化运作规律和商业银行的办行规律,按照国际惯例,以优良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银行稳健经营和高质量可持续发展。要减少大股东派出董事人数,派出董事的股东单位不再派出监事,增加独立董事和执行董事,增加中小股东单位派出的监事,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与外部监事的作用。提高董事、监事的独立性和职业素养,促使其实现社会化、专业化、职业化,董事、监事逐步形成职业阶层,实行资格认证;建立董事、监事市场退出和禁入机制,可以仿效国外成熟的做法,实行每年更换三分之一的分批改选制;建立对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的问责制度,加强对其尽职情况的管理、考核与监督。 2.1.2 股权适度集中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股权结构安排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所有者对人的监控效率和所有者的权益能否得到保护。当股权过于分散时,某一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会因为成本与收益相比过高而减弱,从而出现管理层的内部人控制现象;而当一家银行的股权过于集中,又很容易出现“一股独大”及控股股东通过内部关联交易损害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现象。因此,股权的适度多元化才会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2.1.3 建立职业经理人机制银行家作为经营管理银行的企业家是银行机制创新的设计、组织和实施主体,是银行机制创新的必要条件。通过完善高级管理层的选聘机制,使经营管理者由行政性选择逐步向市场化选择转变,形成并发展职业经理人市场,从根本上解决人缺位问题,在经营管理层利益与股东利益或者说银行发展之间建立一种创新的激励相容机制。 2.1.4 建立市场化激励机制传统的薪酬制度对经营管理者的绩效评价主要是利润、资产质量等事后会计指标,对经营管理者业绩的反映具有滞后性,与银行远期盈利能力或未来经营业绩没有联系。建立经理股票期权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有效的长期激励机制,会使高级管理层和员工的报酬与公司的长期发展目标紧密联系,解决由所有者与经营管理者利益不一致所产生的问题。 2.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体系 2.2.1 建立有效的组织结构近年来,国内商业银行尤其是大型商业银行通过改制与上市等途径,已经实现了公司治理结构的明显改善,并在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方面呈现出了良好的发展态势。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都已建立了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或风险政策委员会,高级管理层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内部控制委员会及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等专门的委员会,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共同组成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有助于商业银行的管理层面、制度执行层面和监督层面在信用风险管理中有效发挥应有的作用,进而为各项风险管理制度和技术工具的运用提供必需的组织基础。 2.2.2 设计新的信贷流程和信贷组织架构信用风险管理不仅取决于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体系建立完善与否,而且还要求改革银行的信贷风险管理流程和组织架构。信用风险管理方法可用监测信用风险的构成,制定各类客户的总体风险水平和贷款限额,监测客户评级结果的变化情况,确定准备金规模,贷款定价,分析利润等。由此可见,信用风险管理涉及银行许多部门的工作,新的信贷管理流程要与内部评级系统相匹配。在信贷组织架构上,改变以往的“块块”管理模式,按照“条条”来进行风险管理,根据不同业务品种、不同行业、不同金融工具来设定风险控制与监督岗位人员,由总行风险控制部直接管理。 2.2.3 公开披露信息对包括银行在内的公开上市公司来说,投资者据以做出投资决策和评估公司价值的基础是真实全面反映该公司状况的财务报告。董事、监事需要随时获取信息来使自己对银行的整体情况、面临的主要风险与机遇、银行发展战略的实施情况等有一个完整详实的了解,以便做出正确的决策,有效监督银行的经营活动。因此,应建立管理层向董事、监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的制度,使董事、监事能及时获得相关信息来监控银行的运行状况。公司信息的披露和透明度是投资者信心的基础。同样,银行对公司信贷活动的决策,也依赖于公司信息的披露和透明度。 2.3 提高风险测量水平 2.3.1 建立健全内部评级体系由于信用风险仍是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多面对的最重要的风险类型,作为信用风险计量工具和技术平台的内部评级体系,就成为商业银行最核心的一项信用风险管理工具。 受高额成本投入的制约,国内对信用评级法的实践主要集中在经营规模较大、资金实力相对较强的大中型商业银行。经过几年的建设,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部分起步较早的国内商业银行已经建立起了非零售业务领域的二维(债权人、债项)内部评级体系,工商银行已经达到了初级内部评级法的要求,能够对客户的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进行较为准确的计算,并开始逐步向高级内部评级法过渡。同时,零售业务领域的内部评级工程也在建设中,有的银行已经完成了信用卡、个人住房贷款等主要评分卡技术的研究和上线。而对于资金实力和信息资源受到限制的中小型商业银行来说,采取多家银行相互合作的方式进行内部评级系统建设是较为明智的选择。 2.3.2 试行并积极推广压力测试压力测试,是一种以定量分析为主的风险分析方法,通过测算银行在遇到假定的小概率事件等极端不利情况下可能发生的损失,分析这些损失对银行盈利能力和资本金带来的负面影响,进而对单家银行、银行集团和银行体系的脆弱性作出评估和判断,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压力测试的根本目的,是提高商业银行抵御极端风险的能力。 从2006年起,少数国内商业银行就已经开始了压力测试的研究和运用,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2007年12月,中国银监会正式了《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标志着压力测试工作在中国银行业的全面展开。 2.4 利用信用衍生产品转移信用风险信用衍生产品是一系列从标的资产上剥离、转移信用风险的金融衍生产品。其在国际金融市场交易的时间不长,但发展速度非常迅猛。国际银行业于1993年就已发生的信用衍生产品交易为中国商业银行开展此项业务提供了重要的国际借鉴。因此,可以说,中国商业银行利用信用衍生工具进行信用风险的管理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一定的现实可行性。 2.5 完善信用风险管理法制金融经济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信用文化是金融经济的核心文化,它决定着银行业的生存和发展。随着中国银行业改革的深入发展,商业银行加强信用文化体系建设的问题已摆到越来越重要的位置上。据国外机构分析,社会信用指数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可以促进GDP增长0.9%,促进生产率提高0.7%。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多次指出:“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对于打击失信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稳定和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群众权益,推动政府更好地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小企业论文:试论中小企业财务人员管理 摘要:中小企业一般规模小,财务人员结构特殊,难以管理。本文分析了中小企业财务人员特点和管理难点,结合工作实际,论述了如何加强中小企业财务人员管理,把中小企业财务队伍打造成为素质高。稳定性强的和谐团队。 关键词:中小企业 财务人员 构成特点 人员管理。 一、加强中小企业财务人员管理的意义。 财务管理并非局限于收支、记账、报账的层次上,企业财务管理贯串于企业管理流程的每—个环节。因此,企业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杨D,是企业管理的重中之重。企业财务管理究其实质是人的管理,人是现实生活中最能动、最积极的因素。离开人,一切规章制度和法律条款都失去意义和作用。即使有再健全的规章制度,纵有再规范的《财务通则》、《会计准则,财会人员的素质低下,敷衍行事,消极怠工,也绝不会发挥出欲想的工作效果。因此,努力提高企业财会人员的素质,加强企业财务人员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二、中小企业财务人员构成特点。 中小企业大多规模较小,工资、福利待遇无法和国有大型企业相比,企业吸引力也不够,导致中小企业招聘到的财务人员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整体水平相对不高。 中小企业的业务相对简单,管理层对人员文化层次要求不高,也导致中小企业财务人员整体素质相对较低。 中小企业学习培训机制不完善。学习气氛不浓,追求上进心不强。 导致整体素质不高的状况加剧。 中小企业经营过程中抗风险能力差,现实中的生存时间一般不长,员工没有稳定感,无法像大型企业有“铁饭碗”的心理保证,财务人员流动性强,团队不稳定。 三、中小企业财务人员管理存在的问题。 财务人员综合素质不高,影响工作的整体水平和工作效率。 后续教育培养容易。 财务人员队伍不稳定,影响财务队伍发展的持续性,管理人员苦心培养。好不容易培洲成一个好员工,有可能给好员工跳槽留下后患,给管理人员自己制造隐患。裙带人员体系的构成,导致工作不好安排,工作执行力差。 四、如何加强中小企业财务人员管理 加强人员的学习培训。 (1)电脑操作和应用。特别是电脑基础应用和Excel软件的操作和应用。电子表格是财务人员日常工作中使用频率最高,并且对提高工作效率作用最大的电脑工具软件,作为—个好财务人员要能够灵活使用表格格式设置和常用公式,当作一项财务人员基本功来掌握。 (2)作为现代财务人员,财税法规更新很快,被称为“内行人学不会,外行人看不懂”,长时间不学习就会导致退步落伍,跟不上步伐,国家财税部门每年都会出台上千条新的财税规章文件,与实际工作息息相关,稍一疏漏。就会影响工作,特别是税务方面的规定,与企业经济利益直接挂钩,不能正确应用,有可能给企业带来损失。 (3)财务软件的学习。尽管中小企业规模小,但如果不使用财务软件进行核算,靠传统的手工记账,根本不能满足核算和管理 中小企业论文:简析管理会计在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中的运用 中小企业现在已经成为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随着国内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中小企业在自身管理特别是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日益显现,因此探寻中小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给出妥善的解决办法, 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1中小企业加强财务管理的必要性 1.1 通过有效的财务管理,可以及时发现经营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及时加以纠正,进而完善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 1.2 有效的财务管理有利于降低企业筹资成本 筹资对企业顺利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起着重要作用,企业筹资的渠道很多,如何选择合理的筹资渠道,有效降低筹资成本,都与财务管理工作的好坏密切相关。 1.3 有效的财务管理有利于提高企业投资收益率 财务管理在投资决策和执行阶段作用很大,决策阶段财务管理可帮助找到好的投资项目;执行阶段搞好财务管理可以实施有效的监督,保证投资的预期收益得以实现。 2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的现状 2.1 财务管理意识淡薄 中小企业的经营者大多不精通财务管理,投资决策经常出于个人主观判断,缺乏财务理念。很多中小企业的技术部和销售部建设往往高于财务部,忽视了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核心地位。 2.2 财务制度不健全 中小企业大多属于家族式经营,没有设置健全的财务管理组织机构,没有内部控制制度,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缺乏财务管理和必要的会计监督,制度的不健全定然要造成财务管理的混乱,这必然为以后企业的发展和壮大留下隐患。 2.3 财务管理人员素质普遍不高 我国中小企业中,在任用财务人员时任人唯亲的现象普遍存在,财务人员不是领导的近亲就是好友,他们很多没有接受过正规的财务知识培训,只能进行简单的财务记录和资金收取。财务人员素质的偏低,必然导致财务管理的混乱。 2.4 会计信息失真,企业融资困难 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不外乎三种:一是亲朋借贷,适用于初始创业阶段;二是向银行借贷;三是到资本市场融资。中小企在财务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使其提供给社会的财务信息很难取信于人,这就使中小企业从银行渠道融资受到很大限制,到资本市场融资更是无从谈起,资本的短缺是中小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普遍面临的重要难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 3管理会计在中小企业中运用的方法和观点 管理会计是新兴的会计分支,目前在我国中小企业广泛应用的方法和观点如下。 3.1 作业成本法 该方法是从成本发生的经济原因(表现为特定的经济活动或作业)来认识成本。通过作业来确认生产费用,再依据产品确认其耗用的作业,从而实现了以作业为中心的成本计量目标。 3.2 目标成本法 该方法是以同行业或竞争性的产品价格作为新产品售价的上限;根据期望的产品销售数量,决定利润目标;以预计的具有竞争性的售价减去目标利润,确定产品生产的目标成本;运用“成本筑入”的思想,在成品产出的同时,将成本一并“筑入”。新产品的目标成本一旦确定,就应当为以后的生产、销售、售后服务等环节建立各自相关的目标成本,各部门都要为其目标成本承担相应的责任。 3.3 培植永久性的企业文化 众所周知,现代企业的目标是价值最大化。按现代企业管理观点,企业价值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人力资产的价值,包括职员安全与发展需要满足而作出最佳工作;二是生产价值,表现为质量、服务和生产率的高水平;三是财务价值,通过销售、支出、市场份额、股东权益、股票价格等表现。企业在增加人的价值和生产价值方面表现出色,自然会得到财务价值的回报。企业追求价值,必须借助于一个有效的价值测量系统,这个系统就是管理会计。由此可见,企业实现价值离不开管理会计的价值计量。而实现价值最大化,则有赖于塑造相应的企业文化,使价值观念深入全体职员之心。为此,中小企业必须注重培植企业文化。 4管理会计在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中的运用 4.1 管理会计的方法和理念要求中小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中小企业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提升企业财务管理的层次,把财务管理人员置于管理者地位。在财务人员的任用上,要培养、引进、选拔高素质的人才,敢于让家族外人才担任财务管理岗位,不能任人唯亲。 4.2 管理会计所倡导的作业成本法和目标成本法各有特点和优势,中小企业应根据自身具体情况灵活运用 如果强调产品生产前各阶段(特别是产品设计阶段)对目标制定及实施的影响,就应采用目标成本法;如果从成本发生的经济原因角度认识成本,宜采用目标成本法,通过提高作业效率和减少不必要、无效率的作业来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 4.3 中小企业要以财务会计为基础,拓宽管理会计所需资料、信息的来源渠道 中小企业在应用管理会计时,应该以财务会计为基础,努力拓宽管理会计所需资料、信息的来源渠道,规范财务会计信息的提供,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真实、有效,使财务会计提供的信息能够直接应用到管理会计中,为中小企业投、融资活动创造良好的氛围。 4.4 实现会计电算化 计算机在管理会计的预测、决策、规划、控制中发挥重要作用,是管理会计发展必不可少的技术基础。逐步建立存货管理、财务分析、资源配置以及本量利预测等计算机软件系统,是中小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中小企业论文:谈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研究 摘要:中小企业的发展在我国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也受到更多的关注。本文首先根据中小企业的特点。分析了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最后提出了加强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的对策,希望能够达到银行与企业共赢。 关键词:银行 中小企业 贷款 风险研究 一、中小企业贷款的特点 (一)贷款额度小。由于中小企业的规模较小,所以融资需求额度一般都在几百万左右,其中以100万元以下居多。 (二)时效性要求高。中小企业一般没有稳定的市场,一旦发现商机即向银行申请融资,而且需要银行在规定的时间内办妥。 (三)期限短,频率高。中小企业贷款一般为短期,主要用于流动资金的周转,且受市场变化影响大,贷款的频率明显高于大企业。 (四)贷款价格敏感度低。中小企业的流动资金周转快,资金运用效率高,一般能接受银行贷款利率的上浮。 (五)产品需求日益多样化。中小企业对银行的产品需求包括存贷款、资金结算、票据承兑、贴现、保函、信用证、出口议付和银行卡等,其中贷款涉及到动产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国内信用证、私营企业主个人财产抵押贷款等,有进口业务的企业还对打包贷款、保理、福费庭等贸易融资业务提出了需求。 二、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 (一)道德风险。部分中小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和管理人员素质较差,信用观念淡薄,他们往往会利用银行掌握的信息不对称,从银行套取贷款,进而设法逃废银行债务。 (二)信用风险。信息不对称严重,征信困难,大多数中小企业财务信息透明度不高,银行难以对其实际经营状况和将来的盈利前景做出准确判断。这主要是因为中小企业经营透明度低、缺乏规范的会计制度;另一方面也是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小,经营方式灵活,生产的不确定性大。 (三)制度风险。从历史背景看,我国中小企业主要来源于五种渠道:一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发展起来的国有小企业和集体企业。二是乡镇企业。三是一些机关和企业开办的三产企业。四是私营和个体企业。五是近年发展起来的民营高科技企业。从企业属性上看,有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等,而且民营中小企业占比较大,但大部分企业没有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有的企业虽然进行了体制改革,但流于形式,许多中小企业成分复杂、产权不清、因此银行贷款给这些中小企业所面临的风险大。 (四)经营风险。许多中小企业设备工艺落后,科技含量不高,产品研发能力弱,产业层次偏低,竞争力较弱,对市场波动承受较差,经营状况不稳定。 (五)管理风险。众多中小企业仍停留在传统的经营管理层面。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生产经营偶然性、随意性较大,存在不同程度的管理混乱现象,如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或有章不循;财务不实,报表失真,成本居高不下;人心涣散、员工流动性过大等等。这些对企业法人和管理人员提出了严峻挑战,如果不能有效改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则直接威胁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六)市场风险。大多数中小企业规模小,企业生命周期较短,抗市场风险能力较差,这使银行等外部债权人承担着过多的市场风险。特别是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使中小企业原有的竞争条件发生变化,一大批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将进入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提高整体素质的阶段。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后活力大大增强,外资经济非常活跃,市场竞争更加激烈,而中小企业资本金少、资产规模小,更易受经济周期波动的影响,中小企业这样一来存续的变数进一步增大。 三、对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管理 (一)设立单独部门,财务独立核算。为适应小企业金融服务独特的需求和风险控制的要求,建议商业银行设立单独的中小企业业务部门,专职负责中小企业业务,专门负责开发潜在的客户。同时对小企业金融业务进行财务的独立核算,以真实、全面、及时地反映小企业金融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内部决策提供有效的参考信息。 (二)建立集中管理式、流程化的作业程序和高科技的管理系统。借鉴国外银行有效的管理及作业模式,在小企业金融业务的销售管理、业务审批和贷后管理等方面采用集中管理式的、流程化的作业程序,以提高业务运营效率和降低业务操作成本。 (三)变商业性担保为政策性担保。当中小企业符合政策扶持要求,但融资担保品(额)不足时,政策性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以保障中小企业得到商业性金融机构的融资。如果在信贷期间产生风险,由类似于中小企业基金之类的担保机构为其履行清偿职能,清偿商业银行部分本金,并承担追讨欠款的相应职责,这也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性。 (四)小企业贷款与企业管理人员挂钩。许多中小企业从账面上看,并没有足够的抵押物,然而其法人代表和高管人员个人却有着充足的抵押物,这样中小企业在申请贷款时,其法人代表或高管个人财产也必须作抵押,承担无限责任,从而使得中小企业主的还款意愿增强,达到锁定信贷风险的目的。 (五)提供财务顾问服务。银行用自己的信息、人才和技术优势,直接参与中小企业的融资项目的决策和分析,信贷资金的使用和结算,原材料的采购和产品的销售等,充当中小企业的财务顾问,为中小企业提供综合性服务。一方面,可以扩大银行的盈利来源:另一方面,可以提高中小企业的竞争力,从而降低银行融资风险,增强银行的盈利能力。 (六)控制融资额度,降低风险。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完全以中小企业融资需求作为决定贷款额度的惟一依据,而是要充分考虑到中小企业的自有资金状况和经营状况。一方面。可以根据中小企业生产经营中可以预见的收入流量来估算其还贷能力,并确定贷款额度:另一方面,银行可以根据中小企业自有资金数量确定一个贷款上限,只要融资总量没有超过自 有资金的总量,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就没有承担主要风险,对中小企业的融资约束就可以相对放松。 中小企业论文:电子商务在中小企业中的开展 【摘要】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型的商务模式。电子商务的推广对中小企业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由于中小企业电子商务的基础设施、人才技术、应用主体等层面都还没有形成较完整的体系,在开展过程中难免遭遇各种障碍。本文论述了中小企业在这方面该如何走出困境。 【关键词】中小企业 电子商务 基础设施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的应用初见成效,在电子商务的基础设施、人才技术、应用主体等层面上都已具备了一定基础。许多企业通过网上搜集信息、网上营销等方式成为电子商务应用的积极实践者。如广东、浙江等沿海地区的中小企业,依托当地的传统资源和特色行业,充分发挥信息网络与实体经济和专业市场相结合的优势,通过建立行业性网站提供专业化信息服务,参加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自建网站等途径拓展业务,有效解决了中小企业缺乏信息和销售渠道少的问题,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和经验。 一、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的优势和障碍 1.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的优势。(1)决策管理优势。中小企业组织机构相对简单,管理层次及人员少,内部信息的损耗、失真较少,传递敏捷,更易于强化内、外协调能力,并能在短期内迅速作出决策,灵活地处理问题。通过应用电子商务与大企业一同分享市场资源,获得至关重要的经营决策信息,且以其快速灵活的决策优势能够比大企业更快地根据市场需求变化调整经营方针、产品结构,开拓新的市场。(2)营销优势。中小企业规模小,其产品种类较多,且以消费品为主,这符合网络营销的特点。中小企业以其及时互动的特点,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能够与消费者直接交流信息,详细了解所需商品,并能够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进行小批量试制,生产出与众不同的商品,满足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实行个性化营销。(3)政策优势。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也越来越关注企业电子商务的发展,并在宏观层面给予了积极支持,并为其创造了积极的发展环境。目前,国家已经制定、颁布了多项法律及政策措施以鼓励、保障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 2.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面临的主要障碍。(1)对电子商务在认识上存在误区。电子商务对我国传统企业而言是一新生事物,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对于电子商务的认识依然很表面化。一方面将电子商务的技术看得过于复杂化,认为只有拥有高水平的信息技术设备与专业人才的企业才能与电子商务结缘,只有将有关电子商务的电子货币、在线支付、网络信息安全等所有技术问题都解决之后,企业才可涉足电子商务;另一方面则是将电子商务的功能简单化,只注重电子商务收集、信息的功能,而对信息处理、流程管理等其它功能不甚了之。(2)中小企业电子商务的发展与应用缺少总体规划。随着信息、IT技术的不断成熟, 中小企业对电子商务及其重要性的认识也逐步加深。中小企业电子商务也在逐步从单一的信息向更高层次的整合应用方向发展。然而在我国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的实际运用中,由于没有一个明确和统一的应用模式及长期的实施计划。(3)安全与信用问题有待完善解决。电子商务的运作涉及多方面的安全问题,如资金安全、信息安全、货物安全、商业秘密等。安全问题如不妥善解决,许多用户就不愿进行网上交易。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不仅涉及技术问题,同时也涉及管理问题和法律问题。目前电子商务的管理标准尚未系统确定,法律对于电子商务违法交易行为的认定还处于摸索阶段。(4)中小企业缺乏必要的人才与技术资源及资金支持与筹措渠道。人才缺乏一直被视作困扰中小企业的中心问题,农村和偏远地区中小企业的人才问题更为严重。中小企业往往没有优厚的待遇、良好的机制和制度吸引优秀人才,也没有充分发挥个人才智的研究项目、研究环境和激励机制。作为知识和技术的载体,人才流动和人才管理制度给中小企业带来了新的难题。另外,中小企业缺乏必要的资金支持和资金筹措渠道,这是影响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发展战略实施的主要原因。 二、中小企业走出电子商务发展困境的对策 1.转变观念,正确认识电子商务。中小企业需要充分的认识开展电子商务的重要性与紧迫性。要树立正确的电子商务发展观,克服长期以来重硬件轻软件、忽视资源与应用的现象,从基本数据、基本流程做起,真正认识到信息对商业资产的重要性。更重要的是要围绕核心业务开展流程重组,实现组织、管理、制度上的创新,建立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强化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形成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管理体制和企业文化。 2.加强总体规划,实现稳步发展。电子商务涉及业务转型,不同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方式也不同,从利用互联网浏览、收集、信息到建立企业网站,建立信息平台,实施网上采购,再到建立行业联合采购平台,完善企业的供应链管理系统等。中小型企业需要长远规划、分步实施、量体裁衣。首先中小型企业应根据国内外信息技术发展的前景、专家意见以及自身业务发展需要拟定电子商务发展的目标与规划。其次,从关键环节人手,即从企业的侧重点和支撑点人手做好目标市场定位、制定电子商务策略等工作,进而整合所有资源建立商务平台进行个性化的商务活动。 3.充分发挥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作用。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主要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电子商务业务服务平台和电子商务技术服务平台三个层次。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可以从供应和需求两方面来看,利用电子商务发展自己的业务是需求,提供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服务于广大中小企业是供应,两者之间是互相拉动的。中小企业要顺利进行电子商务活动,确实需要较高的前期投入,但事实上,中小企业可以让某些运行环节如网站建设、系统管理、常规运行等由第三方服务供应商集中提供,而企业只关注核心的业务流程。利用第三方平台建立供应管理系统,可以达到低成本、高效率、动态化的目标,并能使中小企业更好地参与市场供应链,扩大市场经营空间。 4.明确新环境下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策略。电子商务时代需要中小企业突破传统商务模式的影响,面对新的市场环境,中小企业的发展战略理应作出相应调整以适应生存。一是协作战略,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要考虑大企业发展的趋势与需求,争取与大企业同步发展。二是服务战略,中小企业可以开拓服务领域来扩大自己的经营范围,开展全方位的服务配套,为大企业的服务提供产品和劳务;或根据自身特点通过提供特殊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在无差异的市场上划出相对安全的经营领域。三是缝隙战略。即中小企业发挥灵活便捷的优势,抓住市场空白领域,如小批量、多品种产品。这为发展提供了自然的发展空间。 中小企业论文:中小企业内生性互助联保融资模式的研究 【论文关键词】中小企业 内生性 融资 担保 【论文摘要】现代经济社会中的企业仅靠内部积累难以满足全部资金需求,企业必须选择外部融资。在信息不对称下,如何有效地规避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选择何种融资方式、所选方式能否取得资金等都是必须面临的问题。基于此,本文提出了中小企业内生性互助联保融资模式并加以研究。 一、文献综述 (一)国外研究 Stiglitz(1981)认为,由于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会引起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所以银行的贷款供给不一定是贷款利率的单调增函数,在竞争均衡下也可能出现信贷配给(S—W 模型)。这样,即使银行可贷资金有剩余,也不愿意按高利率放贷而使自己的利益受损,即在配给中得不到贷款的企业,即使愿意出更高的利率也得不到贷款。 Whette(1983)修改了“S—W模型”关于借款人为风险厌恶者这一假设条件,并认为,在借款人风险中性的条件下,银行的抵押品要求同利率一样可以成为信贷配给的内生机制,从而减少银行的期望收益。 Bester(1985,1987)的论文进一步讨论了抵押品在信贷配给中的作用。Bester认为,抵押品可以和利率同时充当银行分离贷款项目风险类型的甄别机制,即银行可以通过企业对抵押品数量变动的反应敏感程度来分离高风险和低风险的贷款项目。 (二)国内研究 王霄、张捷(2003)在上述国外学者研究的基础上,引入了抵押机制和企业规模因素,建立了新的理论模型,从而使均衡信贷配给理论更加贴近不同规模的企业在贷款可得性上存在明显差异这一客观现实。通过考虑贷款抵押品的信号甄别机制和银行审查成本对贷款额的影响,将借款企业(项目)的风险类型、资产规模与能够(愿意)提供的抵押品价值量相联系,从而使抵押品和企业规模成为了均衡信贷配给中的内生决策变量。 张杰(2000)从我国中小企业大部分是民营经济的情况出发,认为民营经济一时无法在国家控制的金融体制中寻求到金融支持。解除民营经济金融困境的根本出路在于营造内生性金融制度成长的外部环境。只有内生性金融制度的存在和发展才不致于损害民营经济可贵的内源融资基础。同时,他还认为民营经济发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在确保其内源融资机制的前提下,可发育内生性的横向信用联系。因此,鼓励民营经济自身出资组建金融中介机构势在必行。 林毅夫、孙希芳(2005)从中小企业在融资中依赖“软信息”的客观现实出发,得出结论:只有便于获取并处理“软信息”的金融交易主体才能克服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信息不对称难题。他们认为,非正规金融部门通过各种人缘、地缘关系较易获得临近的中小企业的信息。因此,在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方面具有信息优势,而正规金融的信息获取方式和信贷决策机制使得正规金融部门在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方面处于信息劣势。 二、我国传统担保模式简述 目前,我国担保机构主要有三种:一是政府出资建立的担保机构,主要面向符合政府产业导向、政府重点扶持的中小企业;二是行业协会性质的互助担保机构,主要服务于协会内部的企业;三是私人建立的商业性担保,服务的企业类型广泛。前两种担保机构带有浓厚的政府色彩,具有产业导向性强、进入的门槛较高、企业获得担保的门槛也较高等特点;第三种担保形式虽然不具有上述特点,但其担保很难得到银行的信用。 从传统的担保来看,担保机构自身经营也存在着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风险与收益不匹配。由于银行的优先权,对于符合要求的企业,其可直接采取信用、抵押、质押等措施向企业放贷,而真正寻求担保的,往往是那些经营状况不尽理想、资信程度低的企业,这就决定了担保机构承担着比银行更大的风险。二是担保筛选机制和担保模式存在严重缺陷。理想的担保机构应该是由大批专业人士组成,可以实现信息完全对称,而现实的情况并非如此。不管是政府性质的担保机构还是商业性担保机构,都不是纯粹的信用担保,而必须设立严格的反担保措施。但担保机构对风险的调查能力有限,并且不具有银行所具有的天然优势。所以,他们为了控制自身的风险,只有通过要求企业提供足额的抵押品等措施来补偿担保的风险,且抵押标的一般是厂房、土地、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而这些恰好是大量中小企业的软肋。因此,这种经营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担保机构存在的本来价值。 三、内生性互助联保融资模式研究 (一)内生性互助联保融资模式概述 中小企业之间内生性的互助联保融资模式,是由需要向银行贷款融资的企业自己寻找合作伙伴并结成联盟,集体向银行贷款的一种行为。在模式中,任何一家企业都由联盟内其他企业共同为其担保,如到期无法归还贷款,则需他们共同为其还款。相关主体关系如图1所示(虚线箭头表示银行向企业提供贷款融资,实线箭头表示企业之间的相互担保,承担连带责任)。 (二)内生性互助联保模式运作机制 如前所述,大量中小企业由于缺乏足够的抵押品或者规模较小等原因,被排除在了传统的担保贷款范围之外。但是,这些企业往往掌握有核心技术,或者具有独特的商业模式等等。因此,在内生性互助模式下,这些小企业会互相寻找合作伙伴,争取互助联保融资。在多重博弈后,会形成大量优质中小企业的“强强联合”。当然,也不排除一部分风险巨大的劣质中小企业“弱弱联合”,企图集体取得银行贷款然后联合违约的情况。这就需要进一步筛选,也就是银行的甄别。 经过前期企业之间的初步筛选,已经形成了“强强联合”或者“弱弱联合”。因此,银行的筛选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各企业是否满足基本的互助联保融资门槛,如企业前期经营状况、是否有重大违约记录等;二是组合的各企业之间的关系,是否均是独立经营法人,彼此之间是否存在互相参股等情况;三是企业的偿债能力考察。由于前期企业的自由组合,经过彼此之间的相互博弈,组合的企业大多经营实力、风险大小相近,这就是互助企业彼此组合博弈的信息发现功能,为银行的审查带来了规模效应,节约了部分审查成本。通过银行的审查,“弱弱联合”组合被剔除。 组合一旦通过银行审查,顺利得到贷款融资,组合内部的企业之间就会进行互相之间的监督,甚至在必要的时候,会对经营有困难的企业给予适当的支持和帮助,以减少其经营失败违约的可能。这样,中小企业联合起来,不仅共同联合争取到了贷款,更是将这种联合带到了整个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助于彼此的发展壮大。 (三)内生性互助联保融资模式中交易成本分析 对内生性互助联保融资模式交易成本,从企业和银行两方面来分析。从企业的角度来看,交易成本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筛选和监督合作伙伴的成本,由于都是中小企业的合作,如前所述,他们彼此的筛选比银行或第三方担保机构更具有针对性,更容易以较低的成本真实地了解对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前景等重要信息;二是申请银行贷款审查的时间成本,企业之间前期的彼此筛选,节约了银行审查的工作量,由于没有经过第三方担保,缩短了业务链条,有助于审查时间的节约和效率的提高;三是银行的贷款利息,由于没有通过第三方担保,企业不必缴纳额外的担保费用,这直接节约了企业的融资成本,即使银行会对这样的贷款方式作一定的利率上浮, 只要还在企业的预期融资成本范围内,这样的融资方式也为企业打开融资渠道带来了便利。 从银行的角度来看,交易成本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银行的贷款审查成本,相对于通过第三方担保贷款而言,在企业互助联保贷款模式下,银行的审查任务相对增加,但是收益也会随着所承担风险的增加而增长;二是贷款后的监督成本,由于企业之间利益的联动促使他们在贷款后有足够的动力互相监督和扶持,并且他们相互之间密切的业务往来也使他们有最佳优势做好彼此的监督工作。 四、互助联保模式实证检验 在我国,中小企业互助联保模式有初步的尝试。其中最成功的案例要数中国建设银行浙江分行和阿里巴巴公司合作推出的网络互助联保。只要满足:工商注册时间满18个月或企业主本人从事本行业5年以上;上年经营无亏损;3家或3家以上的企业组成一个联合体并承诺互相为联合体内其他企业担保,都可以申请贷款,贷款额度从3万元到200万元不等,如果一家企业到期无法归还贷款,则需要另外两家共同替第一家还款付息。 此业务一推出,得到了大批急需贷款融资而又苦于无法获得担保机构担保的中小企业的热烈响应。不到一年,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通过阿里巴巴已经为两百多家中小企业发放了5.7亿元的无抵押、无第三方担保贷款。 同时,他们设置了严密的违约处罚措施,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一旦企业出现违约,无法归还贷款,阿里巴巴会在网上封杀该企业;二是一种和搜索引擎相联系的惩罚方式。一旦某家企业违约,公众只要搜索和该企业有关的关键词,搜索结果页面的最下方会有个温馨提醒,披露企业的违约信息。 通过这样的机制设计,使贷款企业违约的成本远远高于贷款本身。这对于正处于创业期和成长期,视自身信誉为生命的中小企业来说,无疑很好地防范了道德风险。 上述只是违约后的惩罚机制,但是建设银行和阿里巴巴共同关注的是在贷前、贷中、贷后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体系,将风险最大可能地降低,最大限度地保障企业第一还款来源。为此,阿里巴巴根据客户在网上的记录设计了一套筛选流程。同时,还在研究一套测伪系统,通过与工商税务、水电、专业互联网等平台对接,经模型测算,对客户信息的真伪作出初步判断。 中小企业论文:互联网金融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影响以及对策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及原因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 在我国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比较严峻,中小企业中,有80%以上的流动资金不能够满足其需求,而没有中长期贷款的中小企业占到了60%,大部分的中小企业都有着强烈的资金需求,可是因为没有相互适应的金融服务体系,这些中小企业只好把目光转向更高借贷成本的各种民间信贷。中小企业的借款和银行贷款之间存在着“双难”的境况,企业需要资金支持,然而银行贷款繁琐以及各种困难,企业直接融资高门槛和困难,企业退出机制的各种问题造成投资的高风险,以及大量民间资本的闲置,正是目前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情况,也是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 制约中小企业融资的原因 (1)中小企业内部因素―自身的局限性 融资难的根本原因是中小企业本身存在的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些中小企业一般都不具备规模优势,所以造成贷款的管理成本比较高,和别的大型国有企业相比,经营规模比较小、经营的行为都是以短期为主、科技含量低,这些因素致使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相对来说比较大,因此,若是同样规模大小的贷款,大的金融机构更愿意把钱贷给大企业或者国企。中小企业大多数都不重视自身的信用等级建设,信用意识相对淡薄,因此信用等级普遍比较低,使得贷款难度加大。中小企业规模小、资金不足、可信度低这些特征,致使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差,甚至有一些企业的业主,在企业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下逃跑。故,银行一般不会把资金贷给众多信用等级比较差或者无信用记录的企业,还可能有“恐贷”、“惜贷”的情况发生。大量的中小企业的管理方式,依然停留在家族式的管理方式,管理制度的不健全,企业管理的不规范,信息的不够透明,所有的这些因素都增加了银行充分了解企业的难度。 (2)政府的原因 政府特别重视对发展国企和各种大企业,所以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它们进行重点资金支持,这也就造成了对大企业过于重视,而相对减弱了对中小企业资金支持的力度,从而形成了对小企业的信用歧视。中国的中小企业进入资本市场,限制是及其严格的。一方面,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仍处在成长阶段,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各种规章制度的不健全,再加上证券市场的不稳定性和投资者的各种不规范的投资行为,使得政府不得不对证券市场的准入标准进行严格的要求与管制。另一方面,各种因素决定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准入门槛比较高,很少一部分的中小企业能够达到主板市场的上市要求。由于我国信用体系的建设仍然不健全,处于发展建设阶段,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完善,缺乏专门的管理机构,所以银行为了避免承担过高的借贷风险,一般都要实行比较严格的信用担保制度,然而基于以上因素的原因,政府很难在担保方面做出贡献,因此这也在间接上影响了中小企业融资的发展。 (3)银行方面的原因 首先,国有银行在信贷过程中,总行以下的分行的权限有限,又受到总行的监管,再加上银行审批制度更加完善和复杂,致使中小企业的融资的难度更为增加。其次,伴随着不断发展和进步的银行业,国有银行的监管制度更加的完善和严格,责任更加明确和严厉,但是缺少相应的奖励机制,这使得“信贷紧缩”的银行行为。再次,国有银行一直都相当重视和大企业发展稳定的借贷关系,而相对忽视与中小企业的借贷关系,这使得银行与中小企业资金的供需状况更加不平衡。 二、互联网金融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影响 (一)互联网金融的界定及其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指使用互联网技术以及移动通信技术等现代的信息技术措施,以达到资金融通目标的新型金融服务模式。也可以说,包含互联网概念和理念的金融业态以及传统金融服务模式的形式就可以称之为“互联网金融”。 在表现形式上,以互联网为媒介,然后通过金融领域进行融资、借贷等活动。互联网金融作为互联网与金融活动相融合的产物,在当下这样的社会经济环境中,可以说是最具有增长潜力和创新潜力的新兴产业,同时也是我国加快金融创新,促进金融改革的重要领域。区别于传统的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模式有着自身的特点,不单单是进行金融活动的媒介不同,还在于互联网金融本着开放、平等、分享、协作的”的理念,在进行资金融通时,具有信息透明度高、参与度高、中间成本低、操作更方便、高效、快捷的特点。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仍然处在迅速发展阶段,众多的力量纷纷加入,例如P2P、网络众筹、互联网金融理财是众多机构中最具代表性的。再以互联网金融为例,据公开数据显示,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理财工具的数量就多达20多个;通过天弘基金的数据了解到,截至2014年2月26日,余额宝的注册用户就冲破了8100万。这些数据都预示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向以及速度;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趋势也很明显,移动支付的快速发展将逐步取代传统的支付业务;P2P借贷将取代传统的存贷款业务;传统的证券业务将逐渐被众筹融资所取代。 中小企业论文:对中小企业内部财务审计问题与对策分析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当前涌现出了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逐渐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导力量。但是由于其经营规模较小,管理制度不够完善,融资能力小、持续创新力不足等,制约了企业的发展。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目标是以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以健全有效的内部约束与机制为保证,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本人结合多年的工作与经验对财务内部审计工作分析可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企业 内部审计 问题 对策 一、对中小企业内部审计的现状分析 1.复杂性。由于中小企业涉及的行业多样化以及规模大小不一,其内部审计没有统一规范的格式,可能导致审计工作内容比较复杂,范围较广。 2.内向性和独立性。企业内部审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企业内部的经济管理及控制,从而调整管理内部经济关系,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只属于企业的一个职能部门,不受外部因素的干扰。 3.广泛性。中小企业内部审计既包括传统的内部财务审计,也包括现代的经济效益审计。既可进行事后审计,又可进行事前审计;基于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和监督的需要,其审计工作可以控制并影响整个企业的职能部门发展。 4.针对性和及时性。中小企业由于其规模相对较小的特点,内部审计机构能够针对企业出现的问题和状况及时、有效地了解并分析问题,找到有效的解决措施,这样能够加强企业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二、中小企业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 1.中小企业对内部审计存在认识上的差异。由于中小企业规模相对来说不大,企业管理者负责企业内部的H常事务,其主观性较强,内部审计工作对于一个企业而言,主要由企业管理者来提出并决策。所以,不同的企业,审计工作的深入程度不同,有的企业甚至忽视了内部审计工作的必须性,形同虚设,没有将内部审计工作真正深入到企业管理中去,阻碍企业发展。 2.内部审计定位不明确,独立性差。独立性是内部审计的重要特征,独立性的大小决定了审计职能发挥作用范围和效果。中小企业的特殊经营模式决定了其内部审计,其机构设置及其他事项安排都由企业管理者来决定,这就直接影响了内部审计的方向和重点,而普通的企业员工往往受制于他们的管制,严重损害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降低了审计效果和效率。 3.审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中小企业内部审计通过有效的事前工作,为企业经营者提供相关的信息技术服务,从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这就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水平。而中小企业里的审计人员没有经过系统、专业的审计学习和研究,甚至不具备基本的业务能力,难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同时,内部审计工作不受重视,这就使得审计人员对工作缺乏热情和信心,很难将工作做好,也不利于其综合素质的提高。 4.审计范围窄,审计手段落后。目前,很多中小企业的内部审计还只是停留在单纯的财务审计,即对企业资产、成本费用、损益的真实性的审计查证上。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企业的规模、经营环境等都在发生变化,如何适应现代化经济的发展,如何防范经营和投资风险,如何降低企业生产成本等成为企业比较关注的话题,也是企业能否立足于同行业前列的关键所在。所以,中小企业内部审计必须从传统的财务收支审计向投资决策审计、管理效益审计等方向发展。 三、完善中小企业内部审计的对策 1.明确企业内部审计性质,合理设置内部审计机构。要确保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切实、有效地完成,并通过此项工作加强对企业内部控制的监督和管理,使其适应市场经济环境的大变化,就必须合理配置审计机构,明确机构内各项职责的分配制度,制度规范化,才能获得良好的效果。就内部审计机构及其设置而言,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建议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以下,分别设立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内部审计部门,三者之间由上而下存在业务指导关系。这样,内部审计机构相关的业务情况直接报告给审计委员会,行政上的事务直接汇报给经理层。对于规模较小的企业,内部没有设置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就可以直接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业务上接受监事会的指导。这种双重负责的组织形式,有利于内部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2.扩大企业内部审计的职能及作用。目前,我国内部审计工作主要是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监督审查,审计的对象针对的是会计报表、账簿、凭证等资料。但是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大多采用会计电算化方式进行财务管理,账面资料上的错误弊端会越来越少,审计工作就会显得不容易入手。所以,审计人员就必须将工作重心从传统的“查错防弊”转移到企业内部管理、决策上来,不能局限于财务领域的审查,而是要扩展到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另一方面,审计人员也应该相应转换工作角色,从以前的监督、检查工作角色向协助和服务的上作角色转变,这样有利于企业内部职能工作的相互协调配合,也可以促进各部门沟通交流,有利于审计工作顺利开展,拓宽其职能空间。 3.改进企业内部审计的方式和方法。企业内部审计方式大多采用事后审计,对于一些重点投资项目会产生一些隐患,给企业融资带来风险 。所以,要突破这种审计方式,结合事前、事中审计方式,可以对项目的预算、合同等做好监督评价,及时有效反馈信息,以防出现纰漏。这样对整个项目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企业内部管理,减小企业承担风险。 结束语:要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全面提高企业内部审计人员专业素质。由于中小企业的特殊性质,企业管理者认为审计人员的工作职能不是很重要,所以就不重视其专业水平的提高。但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环境的需要,也为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应该聘请一些有丰富经验和较高业务水平的审计人员来对企业内部管理进行监督评价,同时,也应该对企业中的审计人员进行培训,学习审计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自身法律意识,从而做好审计工作,服务于企业。 中小企业论文: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原因及对策 摘要: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因多方面的原因,融资难已经成为阻碍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首要问题。本文阐述了中小企业融资的现状,分析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提出了有效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对策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生力量,在国民经济中具有大企业无法替代的作用。有关资料显示,我国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90以上,在全国工业总产值和实现利税中的比重分别为60和40,并为社会提供了75的城镇就业机会。然而长期以来,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一直是困扰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中小企业贷款难、上市筹资难,资金供需严重脱节,已成为制约中小企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为此,极有必要探讨在新形式下对中小企业的融资对策,以增强我国中小企业的竞争能力,以应对国内国际的竞争。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 近年来,我国十分重视发展中小企业,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中小企业进行产品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的政策,中央银行和各类商业银行也逐渐认识到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和巨大潜力,制定了若干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信贷政策。尤其是20__年1月1日颁布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它用法律的形式反映了国家发展中小企业的战略决策。这些措施和政策确实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中小企业目前融资难问题。但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中小企业融资仍然受到很多限制,仍然存在融资渠道少、规模小,融资秩序混乱等问题,其融资难的问题并未得到实际解决。 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分析 (一)中小企业自身方面的原因 1、中小企业基础比较差,内部管理混乱,经营风险大 大多数中小企业成立时间不长,底子薄,规模较小,自有资本偏小,基础比较差,再加上内部管理不规范,不稳定,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缺乏透明度,导致中小企业的经营风险较大,同时也给银行带来了较大的贷款风险,不利于中小企业的融资。 2、中小企业信用观念淡薄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等级普遍不高,不注意维护自身的形象,据资料显示,我国中小企业有50以上财务管理不健全,信用等级60以上都是3B或B3以下,抵御风险能力不强。更有一些中小企业由于种种原因逃债,偷税、漏税,使得中小企业的信用度大大降低。这样,大量的信用贷款也就很难投入到中小企业,不利于中小企业的融资。 3、中小企业信息不对称 中小企业由于自身的财务制度,管理制度等不健全,内部管理不规范,因此,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很难掌握他们的实际经营状况;再加上中小企业的高层管理者素质不是很高等特点,没有及时与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沟通,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无法获取贷款合同实施后中小企业相关的有用信息,特别是企业申请贷款的实际能力和偿还债务的能力。 (二)外部方面的原因 1、政府扶持力度不够,相关法规政策不完善 近年来,为了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如由财政对中小企业实行创业资助,建立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支持中小企业的信贷项目实行税收优惠等,但实际上这些措施未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不足问题。 另一方面,国家对中小企业资本市场没有有效的扶持政策,使得中小企业从资本市场融资几乎不可能。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不成熟,容量有限,因而对投入资本市场的企业有严格的限制条件,而中小企业一般规模不大,资本金有限,难以达到主板上市条件。创业办迟迟不能推出,也使得我国的中小企业不能有效的利用资本市场。 2、商业银行的经营理念和方式不利于中小企业 1994年1月,我国金融体制进行改革,我国商业银行开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商业银行更多地从自身利益出发作决策。商业银行的贷款主要面向国有企业或其他大企业,并且双方已形成了较为稳定的伙伴关系。尤其近几年,我国实行“抓大放小”的国企改革策略,最大限度的压缩风险资产的比重,集中将资金投向了大型企业。 另一方面,中小企业贷款具有金额小,频率高,时间急等特点,银行对中小企业进行调查和评估需要花费相当多的人力物力。贷款管理成本相对较高,这就影响了银行的贷款积极性,因此,银行在坚持“安全性,流动性,赢利性”的基础上,不得不对中小企业贷款作出慎重的考虑。 3、信用和担保制度不完善 (1)信用担保体制不完善 信用担保体制设计的初衷是解决中小企业抵押担保难的问题,即将中小企业与银行之间的信贷交易转变为担保公司与银行之间的信用交易,但从调查情况看,这种设计在实际操作中效果并不理想,主要与原因有:一是担保公司实力不强,银行不愿把过高的信贷风险寄托于担保公司;二是担保公司过高收费标准使得中小企业望而却步;三是担保公司承担过低的风险责任使银行不愿与其发生交易。 (2)社会信用制度不健全 中小企业的信用问题,一方面来自于企业群体信用的短缺,另一方面国家缺少信用体系的硬性监督。总的来说,我国的信用体系还处在起步阶段,虽然少部分城市已经走在了全国前列,如北京、深圳等地已将企业贷款及担保情况实行联网查询。但这些系统还有很大的缺陷,仍是区域性的、专项的,信息渠道单一、覆盖面窄,操作还有待完善。我国信用体系的建立,还有一个较长的过程。 三、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对策及建议 (一)中小企业自身方面的对策及建议 1、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中小企业应遵循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强化内部管理,建立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组织形式。对国有中小企业实行积极退出战略,走改制重组道路;对私营企业要引导资本社会化方向,改变家族式管理方式,吸收现代企业制度和管理制度的要素。在企业内的所有者、经营者、生产者之间建立互相制衡,互相约束的机制,激励每一位员工的积极性。 2、加强财务制度的建设,增加财务信息透明度 中小企业应规范财务管理方面的工作,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能正确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制度,定期公布经过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增加企业财务透明度。加强与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的联系,对企业的发展方向和经营情况进行充分的沟通,使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对企业的经营环境与前景有足够的信心。3、加强中小企业的信用观念 中小企业应注意维护自身的形象,加强信用观念。中小企业的信用不仅包括企业偿债能力和偿债情况,还应包括企业的产品质量、品牌、市场前景管理理念以及营销方式等方面。首先要有信用意识。企业必须及时偿还到期款项,力争做到无不良的信用记录,这既有赖于资金的合理筹措和经营业绩的提升,同时也依赖于高层管理者的信用意识。其次要有质量意识,包括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的建立。再次要有竞争意识。通过竞争使中小企业优胜劣汰,在竞争中不断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能力,在竞争中不断提升经营理念、扩大其营销网络,从而树立起良好的企业形象。 (二)外部方面的对策及建议 1、加强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扶持 一方面,政府应高度重视中小企业,设立专门管理中小企业的机构。早在20世纪40年代美国就成立了包括中小企业委员会、中小企业会议和联邦中小企业局等部门。日本有一套从中央到地方再到免检团体的系列服务机构。我国有按城乡划分的乡镇企业局,有按行业划分的工业局、交通局、贸易局、港务局等,但是没有从从业人数、销售额、资产额为划分标准的中小企业管理局,使中小企业成为管理空白,形成谁都管谁都不管的局面。其次,政府应该从多方面制定优惠政策,特别是税收优惠政策,从流转税到所得税,降低税率,税收减免,辅助中小企业的发展。 另一方面,政府应构建一个多层次、多功能的资本市场,消除中小企业面对资本市场的进入壁垒,方便不同规模、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进行直接融资;积极发展二板市场,降低准入门槛,让市场前景好、产品技术含量高、有发展潜力的成长性中小企业直接进入证券市场融资。 2、深化商业银行改革,完善金融企业制度 首先,银行要转变观念,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作为新的贷款增长点。商业银行要充分认识到为中小企业贷款服务的重要性,转变歧视中小企业的观念。应该看到,大行业、大企业尽管在国民经济中占很大的比重,但是数量有限,目前其结算和信贷业务基本上已被各家银行所垄断,这些“双大”客户贷款一般均由总、省行直贷,或向资本市场募集资金,商业银行市分行以下分支机构要想拓宽业务领域,增加利润来源渠道,就必须把目光投向中小企业。 其次,商业银行应组建中小企业信贷部,规范贷款管理。商业银行针对中小企业贷款户数多、地区分散、财务管理不规范等特点,应成立专门负责中小企业贷款审批、发放与管理的中小企业信贷部。 最后,商业银行应简化中小企业贷款审批手续,使责权利明确。目前,大多数商业银行发放贷款,采取审贷分离,层层把关的办法,这无疑对预防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有一定的益处,但同时也存在一些贷款程序繁琐,操作不简便,贷款审批时间过长,贷款权力过于分散,责任模糊等弊端,这样的审批程序尤其不适合中小企业贷款。对于中小企业贷款,应该实行完全信贷员负责制,就是说贷款的调查与发放由信贷员完成,该信贷员是此笔贷款唯一的和终身的责任人,实责权利明确。 3、完善多层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健全社会信用制度 (1)加快信用担保体制的建设。 抵押担保是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手段,政府应当采取必要的扶持政策,创造条件重点扶持一批经营业绩好、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的担保机构,加快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以采取多元化形式,如完全由政府出资组建的融资担保机构或由政府牵头组织吸收民间资金组建的融资担保机构。此外,还要尽快出台担保机构风险控制和信用担保资金补偿、奖励机制等政策,引导和规范信用担保行业的发展。担保机构应与银行等贷款金融机构密切协作,及时交换和通报投保企业的有关信息,加强对投保企业的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权益。 (2)健全社会信用制度 国家在建立企业信用制度时,要将中小企业信用制度作为重要的一部分,逐步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征信系统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强信息管理,真正建立起宽领域、宽覆盖的社会信用制度。 中小企业论文:中小企业融资方式的创新策略 摘 要:融资方式的选择是企业成功融资的关键。中小企业应根据企业所处的行业类型和自身的发展阶段,权衡各种融资方式的利弊,选择最优的融资方式。另外还要完善和规范民间借贷,提高中小企业自身的融资能力,加大商业银行的支持力度,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关 键 词:中小企业;融资方式;行业类型;发展阶段 企业融资主要包括内源融资、 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内源融资是指企业依靠内部积累进行的融资,具有自主性、有限性、低成本、低风险等特点,可以增强企业的剩余控制权。 权益性融资指融资完成后增加了企业权益资本的融资,如股权出让、增资扩股、发行股票等,它具有融资期限长、融资成本高、融资风险低、资金使用自由度高、资金到位率低等特点。 债务性融资指融资完成后增加了企业负债的融资,如普通贷款、发行债券、民间借贷等,它具有融资期限短、融资成本高、融资风险大、资金使用自由度低、资金到位率高等特点。企业融资涉及到诸多问题,如融资的时机、融资的数量、融资的方式等,其中,融资方式的选择是重要一环。在融资实践中,选择合理的融资方式,对提高融资的成功率和企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一、中小企业如何选择融资方式 中小企业有很多融资方式可供选择,而每种融资方式给企业带来的影响也是不同的。企业在选择融资方式时应充分考虑到企业所处的行业类型和不同的发展阶段对融资的需求。 (一)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类型选择融资方式 1. 高新科技中小企业。(1) 高新科技中小企业的融资特点。高新科技中小企业主要包括在计算机、网络、通信、生物科技、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光电子与光机电一体化等16大类领域进行生产或提供服务的中小企业。高新科技中小企业一般具有以下特点:风险高、收益高、资金需求具有长期性、所需资金多、外部收益大。正是以上特点决定了高新科技中小企业融资的特殊性。由于风险大,它很难像其他中小企业以普通融资方式筹集到资金。如银行贷款,这类贷款注重安全性, 一般回避高风险,且需要资产抵押担保。所以,从理论上来讲, 普通贷款并不是高新科技中小企业适合的融资方式。而通过发行股票的权益性融资,一般要求企业有几年的盈利记录, 而大多数高新科技中小企业并不满足。 因而高新科技中小企业不适合传统型的融资方式。(2) 高新科技中小企业适合创新性的融资方式。从表面上看,高新科技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受到许多限制, 但实际情况并不然。尽管采用传统融资方式很难,但并非所有的融资方式都不可行,最重要的一点是,高新科技中小企业与传统意义上的中小企业相比有一个很关键的优势——“概念优势”。 所谓概念优势,是指高新科技中小企业所占有的“高新科技”这个概念顺应了社会发展,容易受到具有冒险精神的风险投资家、风险投资基金青睐,甚至高新科技领域巨大的盈利前景也会吸引一些其他投资者。而且由于“高新科技”对于一个国家经济的重要性, 国家也会对这类企业给予充分的政策、法律,甚至是直接的资金支持。所以这类中小企业适合风险投资、买壳上市、融资租赁等创新型的融资方式。 2.传统中小企业。(1)传统中小企业的融资特点。传统中小企业主要是指在农业、制造业、餐饮业、建筑业、医药业、商业和其他传统型非科技行业进行生产和提供服务的中小企业。与高新科技中小企业相比,传统中小企业具有如下特点:低风险、收益稳定、享受较少的政策优惠。基于以上特点,传统中小企业缺乏足够高的盈利前景, 很难获得风险投资,而且在资本市场上融资也较难。(2) 传统中小企业适合传统的融资方式。传统中小企业有其自身优势,由于其资产中有形资产占主体,市场成熟,产品需求稳定,风险相对较低,所以比较容易获得亲友的借款,以及利用银行贷款、商业信用等传统融资方式进行融资。 (二)根据企业的发展阶段选择融资方式 中小企业发展周期可分为四个阶段:种子阶段、创业阶段、成长阶段、成熟阶段。不同的发展阶段对资金的需求有不同的特点,所以筹集资金的方式也应不同。 1. 种子阶段——内源融资为主。在这一阶段,中小企业主要从事研究开发工作,活动比较单一,组织结构十分松散。由于仅有产品构想,未见正式产品,所以很难确定产品在商业上、技术上的可行性,企业前景的不确定性较高。就整个财务情况看,企业处于亏损期。此时企业尚无正式销售渠道,没有销售收入,只有支出。企业处于“种子阶段”的失败率很高,大部分“种子”都被淘汰掉了。该阶段,由于企业技术不成熟、产品无市场、生产无规模、经营无经验,因而风险很高,敢于投资的机构和个人非常少, 企业取得风险投资的可能性很小。又由于这时产品市场不明确,生产也未正式开始,企业可供抵押的资产少之又少, 想要取得普通贷款也并非易事。因此,处于种子期的中小企业应首选内部权益融资,主要是自有资金,其余是民间借贷,此外企业还可以寻求政府创业基金的帮助。 2. 创业阶段——权益融资为主,债务融资为辅。中小企业进入创业阶段就意味着已经掌握了新产品较为完善的生产工艺和生产方案,接下来就是将研究成果向商品化转变的阶段。 这一阶段的资金主要用于形成生产能力和开拓市场。由于要建设厂房、购买设备、后续研发、对企业未来发展做出战略性规划,这一系列活动的开展需要大量的资金(大约是种子期所需资金的10倍以上)。 处于创业阶段的中小企业,其内部已形成一定的资金积累,融资条件相对较好,这时,融资方式应以权益融资为主,债务融资为辅,重点是吸引投资机构或个人,如创业风险投资、中小企业投资公司投资、担保下的普通贷款等。 3. 成长阶段——银行信贷为主。闯过创业期后,中小企业在生产、销售方面基本上有了成功的把握,组织机构已经有了一定的规模,新产品的设计和制造方法已定型,也具备了批量生产的能力,企业的风险已大大降低。但企业在成长期仍要不断地进行技术创新,扩大生产能力,牢固树立企业品牌形象,确立在业界的主导地位。因此,企业在这一阶段也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成长期的中小企业已有了较为稳定的顾客和供应商以及较好的信用记录,影响企业发展的各种不确定因素也大为减少,财务风险也大大降低, 吸引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和利用信用融资成为成长期中小企业融资方式的最佳选择。另外,在创业阶段投入资金的风险投资机构提供追加投资也是一个选择,但由于此时中小企业极具发展潜力,为了避免稀释股权,一般不宜采用股权融资。 4. 成熟阶段——资本市场大规模融资。进入成熟期的中小企业发展稳定、组织机构完善、管理经验丰富、产品销售量和利润持续增长,但行业整体的销售增长率和利润率会逐步下滑。企业获利的关键因素可能就是对大规模生产进行有效的成本控制,改革组织模式,增强或重建管理制度,开拓新的品牌,以适应市场创新的要求,所以企业仍需要大批资金投入。处于成熟期的中小企业应主要考虑在资本市场上进行股票、债券等形式的大规模融资,适度的债务融资可以降低企业综合资本成本,而有条件做强做大的中小企业应主要考虑实现企业上市。 综上所述,企业所处的不同发展阶段,具有不同的融资需求,而不同的融资方式所发挥的作用也不尽相同,中小企业应充分了解各阶段资金需求的特点和权衡各融资方式的利弊,选择最优的融资方式。 二、改善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措施 1. 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民间借贷。 银行贷款手续复杂,所需时间较长,不能及时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大部分中小企业的资信程度不够,而且没有足够的资产作为抵押,因此很难进行担保融资。在这种情况下,民间借贷就成为中小企业一种有效的融资方式。因此,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正视民间借贷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发挥的作用,重视这一有效的融资方式,将其纳入法制的轨道。 2. 中小企业融资方式要创新。中小企业涉及的行业类型十分广泛,经营模式也千差万别,当前传统的融资方式已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应当寻求更多的融资方式。中小企业融资方式的创新是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目标相一致的。如:股权融资,发展潜力较大的企业应考虑在创业板市场上市;项目融资,应以独到的市场眼光,研究开发出与高新技术紧密结合的项目,来吸引风险投资和国家扶持基金;债务融资,如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应收账款融资、存货融资等。 3. 中小企业要提高融资能力。大多数中小企业的主要融资方式还是银行贷款,但是中小企业资信程度不高是银行惜贷的主要原因。企业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经营能力,才能及时偿还贷款,取得银行的信任,建立良好的信用记录。而现在一些中小企业在需要资金时才找银行,平时也不和银行打交道,做交易时直接使用现金,与银行一直都没有业务往来。此外一些中小企业不能如实纳税,缺乏建立良好信用记录的意识。 4. 商业银行应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商业银行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决定了中小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商业银行的支持,因此,商业银行要把支持中小企业作为信贷工作的重点,制定有针对性的贷款政策和办法,增加贷款种类和贷款抵押物种类。虽然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扶持中小企业贷款的诸多政策,但只有银行积极全面开展中小企业信贷业务,才是破解中小企业贷款难的根本之道。 综上所述,当企业需要资金解决中小企业生存发展问题时,融资是一条有效途径。而融资方式的选择是融资成功的关键之一。首先,中小企业只有根据企业所处的行业类型和自身的发展阶段选择适合的融资方式,才能成功融资,帮助企业正常有序经营和发展壮大。其次,中小企业应该通过创新自身的融资方式和提高自身的信用能力, 增强信用意识,改善融资方式。最后,商业银行和社会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以使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中小企业论文:新融资优序理论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启示 摘要:新融资优序理论是研究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企业融资策略的理论,是一种适用于中小企业的资本结构理论。根据这一理论,中小企业的最优融资策略应该是“先内部后外部,先债务后股权”。然而,由于我国正式金融制度安排难以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非正式金融已经成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主要的渠道。因此,完善非正式金融制度安排,合理规范非正式金融行为,是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非正式金融;中小企业;新融资优序理论 近年来,我国中小企业的非正式金融发展迅速,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根据2005年12月的《中国地下金融调查》内容,我国2003年地下信贷规模介于7403-8164亿元,全国20个被调查省、市、区的地下融资规模占正式途径融资规模的比重达到28.07%。长期以来的政策打压和金融体系的排斥不但没能减少和控制非正式金融的规模和范围,相反,在越来越多的地区,非正式金融已经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本文将从西方资本结构理论——新融资优序理论出发,探讨信息不对称背景下非正式金融在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结构中的特殊地位,并对我国非正式金融制度的安排提出几点建议。 一、新融资优序理论是一种适用于中小企业的资本结构理论 (一)新融资优序理论的基本框架 20世纪80年代以来,非对称信息理论被引入了新资本结构理论的研究,为研究企业融资提供了新的理论框架。根据非对称信息理论,外部投资者很难了解企业经营的真实情况,因此往往只能通过对企业筹资决策的判断来进行投资决策,企业要想获取更多的外部融资,必须选择合理的融资结构。 梅耶斯(Myers)和麦吉勒夫(Majluf)在考察信息不对称对企业融资成本的影响时,提出了新优序融资理论,进一步强调信息对企业融资结构和融资次序的影响。他们认为,信息不对称的现象,是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产生的,管理者是企业内部消息的掌握者,管理者比市场及投资者更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通常,管理者的行为模式是:如果企业预期新项目的净现值为正,即该项目能够增加股东财富,那么,代表旧股东利益的管理者就不会发行新股,以避免把投资利益分割给新的股东。投资者在了解了管理者的这种行为模式以后,很自然地会把企业发行新股看成是企业不能有效增加旧股东利益时一种被迫融资行为的坏消息,导致投资者对新股出价的降低。因此,当管理者拥有对企业有利的内部消息时,最好采用债务融资的方式,以避免发行新股反而造成企业的市场价值下降。尽管债务融资有可能使企业陷入财务危机,但通过发行股票去融资会使投资者认为企业发展前景不佳,致使新股发行时股价下跌。因此企业偏好的融资顺序应为:先考虑内部融资,后考虑外部融资;不得不进行外部融资时,则应首先选择债务融资。 新优序融资理论鼓励企业经营者少用股票融资,尽量用自有资本和留存收益筹资,扩充其资本实力。另外,利用平时储备的借款能力负债筹资,直到债务负担达到企业陷入财务危机的危险区域时才考虑发行股票。由于该理论以不对称的信息环境为背景,也就是说,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越严重,越应该考虑这样的融资次序,因此,对于信息流通不顺畅的中小企业来说,更具有现实意义。 (二)新融资优序理论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启示 中小企业的融资特征具有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性,这主要表现为企业经理人与外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外部投资者对企业产品和劳务的开发、行业前景、市场潜力、销售情况及其资产的真实价值,特别是其无形资产的评估及其预期收益等情况知之甚少,往往导致其面临过高的投资风险。大企业特别是那些上市公司的信息是公开的,投资者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获得较多的企业信息。对于非上市的大中企业,银行还可以通过许多渠道,如经销商、供应商、消费者等方面去主动了解企业信息。而中小企业则不同,其信息基本上是内部化的,通过一般的渠道很难获得。同时,大多数的中小企业并不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因此,在中小企业向外部投资者进行融资时,很难提供其信用水平的信息。 另外,中小企业大多处于初创期,不仅数量多、规模小,而且单个企业需要资金量少、财务管理透明度差,这就造成中小企业信用水平极低。同时,大多数中小企业处于竞争性领域,所面临的经营风险和淘汰率高,融资风险大,投资回报相对较低,因此,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信贷将可能成为超过其自身承受能力的信贷,而中小企业也不愿按银行的要求提供相关会计信息。为了降低贷款风险,银行必须大规模搜集中小企业信息,如此一来,致使银行的贷款成本和监督成本上升。银行由于缺乏有关中小企业客户风险的足够信息,不能做出适宜的风险评价。 正是由于中小企业融资的信息非对称性特征,即投资者和管理者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符合新融资优序理论的基本前提,因此,在这一理论框架下,中小企业应首先选择无交易成本的内部融资,其次是选择交易成本较低的债务融资,而对于信息约束要求较高的股权融资则应被排在企业融资次序的最后。也就是说,如果中小企业希望获得外源融资的话,债务融资应该是首选的渠道。 二、我国正式金融制度安排难以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 根据新融资优序理论的观点,中小企业合理的融资顺序应该是:内部融资(以留存收益等增加企业资本金)、信贷融资(银行信贷和其他信贷)、资本市场融资(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然而,由于中小企业自身的特点使得它们很难从正式金融获取外部资金,正式金融制度安排难以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 (一)中小企业难以获得银行贷款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在获取信贷融资仍然面临诸多障碍,这些障碍主要表现在: 1、抵押贷款和担保贷款是中小企业贷款的主要方式。为减少银行的不良资产,防范金融风险。2000年以来各商业银行普遍推行了抵押、担保制度,纯粹的信用贷款越来越少。在这种形势下,中小企业贷款越来越受到抵押和担保要求的限制。一方面,由于中小企业可供抵押物少,而且抵押物折扣率高,抵押物评估手续繁琐、收费高昂,客观上面临抵押难的问题;另一方面,中小企业又难以找到合适的担保人,担保难进一步制约了中小企业从银行获取贷款的能力。 2、中小企业信贷活动“两极分化 ”越来越明显。随着市场竞争机制的成熟,中小企业的经济效益出现明显的两极分化。产品有销路、企业有效益、资信质量高的优质中小企业,越来越成为各金融机构争夺的现象。而一些有发展潜力但目前状况并不十分好的中小企业,由于银行方面尚缺乏识别能 力,往往受到冷落。至于那些效益差的中小企业,大部分由于看不准好的项目和产品,缺乏有效的贷款需求。即使它们对银行提出贷款申请,也会因不符合贷款条件而无法获得银行贷款。 3、固定资产贷款越来越少,流动资金贷款期限越来越短。在现行的银行信贷授权授信制度下,直接与中小企业发生信贷关系的基层银行机构授权很小,大部分没有固定资产贷款投放权,而只有规模不大的流动资金贷款权限。根据有关调查,60.5%的中小企业没有1-3年的中期贷款,即使有,也仅有10%能满足需要。从银行获得长期资金对中小企业来说则基本不可能。 4、基层银行授权有限,办事程序复杂繁琐。中小企业借一笔数额不大的贷款至少要办十几道手续,少则一周,多则数月,即使钱到手,商机可能早已错过。许多中小企业视银行贷款为畏途,不得已走上民间高息借贷的道路。 (二)中小企业难以获得证券融资 中小企业融资结构中,通过资本市场进行的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等直接融资行为对我国中小企业而言,更是存在着明显的障碍。尽管到目前为止,我国上市公司中已有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2006年为157家),但据统计,这个比例到2003年也只有13%,而且多数不是通过正常途径上市,而是以高价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所实现的“曲线上市”。即使是在中小企业板市场,上市的数量也是很少。根据2007年3月的统计数据,上市公司的家数也只有125家,而且多为高技术企业。实现海外上市的中小企业数量更少,截止到2006年6月底,共有48家来自中国内地的公司在香港创业板上市,而在纳斯达克、伦敦等地上市的企业还不到100家。 另外,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进行融资的规模很小,总体上看,到2006年,企业债券融资额还不到股票融资额的三分之一,作为个体的中小企业发行债券的概率就更小了。债券发行的审批标准凭中小企业的规模根本就达不到,债券市场融资对中小企业来说只是“空谈”。 三、非正式金融已经成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 非正式金融是指在政府批准并进行监管的金融活动(即正式金融)之外所存在的游离于现行制度法规边缘的金融行为,包括民间借贷或股权筹集的融资活动,如个人之间、企业之间、企业和个人相互之间的借贷行为、合会、标会、各种基金会的融资、地下钱庄、抬会、银背,甚至洗钱、外汇黑市交易、金融诈骗等各种方式的金融行为,外延非常广泛。我们排除掉现行金融制度法规明确不允许的洗钱、外汇黑市交易和金融诈骗等金融行为,其他的非正式金融活动为活跃资金融通、调节资金供求缺口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法律和制度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其合法的地位,只能被认为是处于“灰色地带”的金融活动。 对于大多数中小企业而言,资金问题难以通过正式渠道解决,而非正式金融往往就会成为中小企业现实的选择。此外,非正式金融也具有一些正式金融无法比拟的优势,主要表现在: (1)非正式金融的地域特征能够最大限度地缓解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以及由此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商业银行不得不将款项贷给能够提供充分抵押担保的企业,这是发展初期的中小企业很难提供的。而在正式的资本市场上进行股权融资则需要满足最低资本规模和经营年限的要求,以保障处于信息劣势的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在现实中的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非正式金融往往是在一定地理区域范围之内进行的金融活动,一般发生在亲戚或熟人之间,因此正式金融在一定地域范围内解决了中小企业信息不透明这一最大融资障碍。 (2)非正式金融的利率特征能够提高整个社会范围内的资金配置效率。非正式金融处于政府的金融监管之外,通常以官方利率为基准,实行风险与交易费用加成定价法,基本上属于没有管制的自由定价。因此,利率水平可以更客观地反映资金的供求状况,并由资金供求影响利率变动,从总体上看,非正式金融的借贷利率普遍高于受到金融抑制的正式金融利率,这是由资金使用的高风险性决定的。当市场上资金供给短缺的时候,非正式金融体系能够以较高的利率吸引社会闲置资金,引导其流向,提高整个社会范围内的资金配置效率。 (3)非正式金融的股权资本和借贷资金能够兼顾企业的长短期资金需求。对于处在发展中的中小企业来说,需要寻找各种途径来满足不同的融资需求。尤其是在中小企业成长初期的融资活动中,非正式的金融渠道往往可以兼顾企业长短期的资金需要。通常,非正式金融活动中,利率与期限的关系同正式金融的情况恰好相反,期限越短,利率水平越高;而期限越长,利率却反而更低。这是由于非正式金融中的资金供给者包括储蓄者和投资者两部分,短期资金供给反映的是债权债务关系,而长期资金供给则反映了投资关系,即股权关系。非正式金融可以在一定地域范围内提供方便快捷的资金借贷,利率和期限安排灵活,抵押品的要求也更宽泛,满足了借贷者的短期资金需求。另外,非正式金融为中小企业提供了股权融资的可能。有资料显示,英、美等发达国家的小企业的股权融资的比例达45%-55%,这显然不是非有效或弱有效的资本市场能够做到的,由此可见非正式金融在发达国家的中小企业成长中的作用。 四、完善我国非正式金融制度安排的几点建议 由于处于金融制度和法规监管之外,非正式金融自身的风险控制能力较低,存在着巨大的安全隐患。也正因为如此,政府多次对一些非正式金融活动进行强制性的整顿,造成了目前这种金融活动的“灰色地带”。事实上,非正式金融并不是一种可有可无的融资安排,也不是简单地对正式金融的拾遗补缺,而是与正式金融并存的必要的融资方式,尤其是对发展中小企业来说更是如此。因此,如何促进非正式金融健康有序地发展、有效控制其风险并在最大限度内弥补中小企业的融资缺口是目前我们对非正式金融应该持有的态度。 1、消除歧视、肯定非正式金融的积极作用和重要地位。过去的二十多年间,非正式金融经历了从产生到繁荣、再到禁止、最后转入地下进一步繁荣的过程。20世纪90年代末期,我国曾经对农村合作基金会和供销社股金服务部进行了整顿;与此同时,针对当时一些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的现象,进行了集中整顿。多次反复整顿金融秩序给公众造成了非正式金融就是“非法金融”的错觉。在传统的发展经济学里,非正式金融通常被认为是落后的部门,并且与经济发展目标不相关、甚至相互抵触。但事实表明,非正式金融活动能够在其所及的领域内有效率地配置资金。为此,政府应当正视非正式金融活动普遍存在的客观现实,肯定非正式金融活动已经成为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资金约束的一种有效途径,并通过适当的政策安排,引导和规范非正式金融活动,充分发挥其在促进经济增长中的作 用。 2、加强监管,引导非正式金融的健康发展。整个金融行业本身就是高风险的,任何金融业的健康发展、都是需要监管的,不监管等于不去发展。一直以来,非正式金融出现的问题很多,但这并不能说明这种经济形式本身没有存在的必要,而是政府没有摆正对它的态度并进行应有的监管。正式金融是理所当然在监管范围之内的,而对非正式金融往往是任其自生自灭,或者一出问题就“堵”,宣布它是非法的。如果能够在正确认识非正式金融地位的前提下。将其纳入监管的范围,是可以促进它的健康发展的。事实上,这种监管并不是很难。关键在于,给非正式金融一个合理合法的地位,让它能够自由的浮出水面,进入监管者的视线。 3、因地制宜,控制非正式金融的地域范围。有一些观点认为,发展非正式金融应该将其资金来源纳入正式金融的范畴,扩大机构规模,增加业务范围,以降低经营风险,提高竞争力。这样的观点恰恰忽视了非正式金融存在的根本原因。决定金融服务业发展的根本因素是信息以及建立在信息基础上的信用,非正式金融之所以在对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具有 优势,就是因为这个原因。地方性的资金支持最能较充分地利用地方的信息存量,最容易低成本地了解到地方上的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项目前景和信用水平,最容易克服信息不对称和因信息不完全而导致的交易成本较高这一金融服务业的障碍。因此,在完善非正式金融体系的过程中,决不能破坏这样的信息优势。只有在一定的地域之内,降低信用成本,减少审批程序,为特定的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服务,保持稳定的服务对象和市场基础,才能与正式金融相辅相成,构建完整的多层次的金融体系。盲目的地域扩张只能导致信息优势的丧失,非正式金融的作用也就无从发挥了。 中小企业论文:中小企业会计电算化工作现状和对策分析 随着企业竞争的不断加剧,越来越需要准确、快捷的信息资料。会计电算化作为企业领导重要的决策依据,已基本普及各中小企业,但就其发展情况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怎样使企业更有效的利用会计电算化信息,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1.中小企业加强会计电算化工作的意义 会计电算化是利用信息技术、现代化会计技术,以先进的计算机为工具,对各种会计信息收集、处理、存储、分析和传送的人机系统,又称会计电算化信息系统。会计电算化是现代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包括了现代信息管理技术在会计领域的开发、使用、培训、服务、制订和执行法规制度以及实施微观与宏观管理会计业务和会计管理现代化的全部。会计电算化不仅能使广大财会人员从繁重的手工操作中解脱出来,减轻劳动强度,更重要的是能提高会计信息搜集、整理、反馈的灵敏度和正确度,提高会计的分析决策能力,为提高会计管理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提供有效的途径,是终为经济效益服务。对于中小企业加强会计电算化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1.1减轻会计人员的劳动强度,提高工作效率 实现会计电算化后,只要将原始会计数据输入计算机,大量的数据计算、分类、归集、汇总、分析等工作,全部由计算机完成。这就将会计人员从繁杂的记账、算账、报账中解脱了出来,减轻了劳动强度。同时,由于电子计算机处理速度快,是手工处理速度的几百倍、几千倍,从而使大量的会计信息得到及时、迅速的处理,提高了工作效率。 1.2促进会计工作的规范化,提高会计工作的质量 手工会计工作中,由于工作量大、业务繁杂等原因,易出现错记、漏记,账证表难以规范、统一。实现会计电算化后,软件采用先进的技术对输入数据进行校验,防止非法数据的进入,如一张借贷不平的凭证,计算机拒绝接收,从而保证了会计信息的合法性、完整性,促进了会计工作的规范化,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1.3促进会计工作职能的转变,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 1.3会计作为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不仅具有核算、监督的基本职能,而且还通过分析,进行预测并参与经济决策。手工处理方式下,会计人员整天忙于记账、算账、报账,很难有时间和精力对会计信息进行分析,参与经济决策。同时,由于手工处理方式的客观限制,会计信息难以得到全面、详细、及时、准确的处理,使分析、预测缺少科学的依据。会计电算化后,不仅可以将会计人员从繁杂的事务中解放出来,使他们把主要精力用于经济活动的分析、预测,同时也提供了更全面、科学的决策依据,更加充分地发挥会计的预测、决策职能。 1.4促进会计队伍素质的提高 会计电算化的实现,对会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会计信息处理方式的改变,要求会计人员学习和掌握许多新知识;另一方面,会计职能的转变,需要会计人员更多地参与经济活动的分析、预测,探索经济活动的规律。 1.5促进会计理论研究和会计实务的发展,促进会计制度的改革 由于会计电算化改变了传统的会计信息处理技术,必然对会计核算方式、方法、程序、内容等方面产生一定的影响。同时,会计电算化提出了许多新的技术问题,如电算化后的内部控制、审计方法等,促使会计理论和会计实务工作者去研究、探索,推动会计理论研究和实务的发展。 2.我国中小企业会计电算化工作现存的主要问题 2.1对会计电算化的认识不够 中小企业会计电算化事业起步较晚。他们的思想观念还未充分认识到会计电算化的意义及重要性。其单位会计电算化仅仅是从减轻会计人员负担、提高核算效率方面入手,根本未认识到建立完善的会计信息系统对企业的重要性,使现有会计提供的信息不能及时、有效地为企业决策及管理服务。中小企业会计一直习惯手工记账,要改变这种方式,有一定难度,对会计电算化只是停留在简单的模仿手工记账阶段,只能进行事后反映,无法进行科学决策、预测和事中的控制。在计算机上进行一些与会计化无关的操作,认为不会带来不良后果,安全意识比较淡薄。 2.2会计电算化基础管理工作薄弱 会计电算化工作虽然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会计人员的工作量,但同时也增加了系统维护人员岗位,财会人员和维护人员的共同操作,同时带来了许多新的要求,提出了许多新的问题。目前,不少中小企业没有建立起严密的电算化规章制度或有章不循,使会计电算化不能正常健康运转,导致手工记账与计算机记账并行时间过长,增加了会计人员的工作量。 2.3会计电算化管理的规章落实不到位 为了使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运作,财政部从1994年开始到目前为止,相继颁布了一些规章制度,对于这些专门针对会计电算化的规章,许多相关人员并不知道和了解,因此,有时在实际操作中已经违规了,但操作者不清楚,单位的领导也不知道,同时也没有相应的部门去纠正,更谈不上有部门监督管理了。还有不少已经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虽然知道国家制定的规,!章,但并没有真正地实施这些规章制度。比如有些单位对会计电算化操作人员没有严格实行权限限制制度,操作员密码公开或不设密码,为越权使用和数据篡改留下隐患;有些单位人才缺乏,致使会计电算化系统维护这一制度形同虚设;有些单位由于没有处理好企业实施会计电算化后人员职能的转换问 题,致使一些会计人员在岗位责任制度方面,职责不明,无从下手;还有些单位没有建立专门的会计电算化机房,没有制定相应的上机操作制度等等。 中小企业论文:我国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现状与对策分析 安全管理贯穿于各个行业和领域,我国每年安全事故很多,特别是近年来企业多次造成特大的安全事故,实在令人痛心。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创新,民营经济和私个经济的快速发展,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我们更应充分认识到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真正把安全管理工作做好,推动和促进我国各项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当前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现状 近几年来,我市(温岭)中小型个私企业安全事故发生率较高,他们最主要的特点是,大多数企业中只重视生产,不重视安全的观点普遍存在,也给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尤其是个私企业的安全管理现状最为令人担忧,当前,他们的安全管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企业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培训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从温岭市中小企业发生的事故看,绝大多数是违章造成。尽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定期开展企业业主安全生产培训,但有相当部分的企业主不参加培训。他们一是认为企业生产太忙,参加安全培训耽误时间,又花钱。由于他们对本行业生产中的安全知识缺乏了解和掌握,往往导致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视而不见,以致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探究其因,一是企业负责人没有将安全生产培训纳入企业发展计划,缺乏对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二是个私业主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没有对从业人员进行足够的基本安全生产技能培训;三是国民安全文化素质相对比较落后,大多数打工做从业人员的安全风险意识淡薄,事故防范和应急能力严重不足,致使事故时有发生。 (2)企业安全生产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在温岭市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尤其是个私企业,有些私企业主对抓生产搞经营费尽心思,对抓安全生产,认为这是一种只有投入,不能给企业带来效益的行为。也有私企业主,嘴上说安全生产如何重要,在具体工作上,却忽视了安全生产,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不会发生安全事故。就连机械已到报废期,电线线路已经老化,也不愿投入经费进行更换和配置,给安全生产留下了许多隐患。部分中小企业由于借贷能力不强,流动资金不足,从而无力保证安全生产培训投入,从而使不少企业大量雇用的农民工得不到基本的安全培训,于是导致生产经营单位的整体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严重偏低,更别提安全防护措施了。 (3)安全生产培训内容缺乏针对性。从温岭来看,地方产业号称“天下之履,十有其三”,大部分注塑鞋业都是易燃品,生产的条件过份集中,而目前的安全技术培训方式、内容、形式、手段等还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生产现场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需要得到具有较高技术水平,但目前的安全生产培训很难满足这一要求。 (4)安全生产培训流于形式。对众多中小企业而言,本身没有培训能力,又缺乏对其的有效制约,安全培训投入很少,对进厂职工的安全教育又不到位。有很多单位对新职工进厂没有认真做好岗前安全技能培训,就安排职工从事生产劳动,职工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不了解,对发生的不安全现象不知如何应急处理、规避,以致造成企业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十分薄弱,甚至有名无实,流于形式,相当数量职工未经任何安全培训就上岗作业,构成生产中的重大不安全因素。 (5)缺乏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部分中小型个私企业,存在无专人分管安全生产现象,企业主既管生产经营,又管安全生产。当业主外出,企业安全管理就形同虚设。有的连安全生产制度都贯彻不到位。温岭市的大部分当地企业还停留在家庭作坊的管理方式,有的企业根本没有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的甚至还没有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的即使是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制度,但在实际工作中,却没有按照制度执行;更为严重的是,有个别私企业主,认为企业是自己出资兴办的,出安全事故由自己承担,不配合、服从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人员监管;认为监督部门的管理是跟自己过不去,有的甚至连定期召开的安全生产会议也借故不参加。 参考对策: 安全管理工作搞不好,主要在于认识不到位,认为安全管理增加了不必要的投入,这完全是错误的。那么,如何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使之形成保障安全生产,促进企业安全的有效机制呢?笔者对此提出如下对策。 (1)要严格依法进行安全培训。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虽然在安全生产上下了不小工夫,但仍要完善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必须制定相关配套法规、标准和规定,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和教师资格标准、安全监察员 培训考核标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标准等。同时,必须充分运用法律、法规和行政手段,依法对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整体安全素质。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接受过安全培训并经考核获得资格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由具有操作资格的人员来担任。否则,一经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人员查获,将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对没有取得安全许可证的单位,责令其不得从事涉及安全的各种生产经营活动。 (2)安全培训内容要有针对性。现代安全生产培训的内容是在传统安全知识教育基础上的一种扩充和完善,安全培训内容必须要有针对性,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根据接受教育的对象不同,其内容的层次和应急方案应有所不同,要有针对性、实用性,推行一厂一策。否则,不仅起不到培训应有的效果,还有可能性使受培训者产生逆反心理。 (3)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地方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责任分担,安全共管的原则,逐步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制化,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的管理体系,在健全安全生产法立法的前提下,实施法律监督和行政处罚,从而来达到横管到边,纵管到底,全面覆盖的管理效果。使中小型个私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把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要落实到生产车间和班组,切实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职责落到实处,从源头上防止事 故的萌芽发生。 (4)企业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小型个私企业要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厂部要有安全专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各车间、班组要明确专人负责配备安全生产人员。并对负责安全生产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专业培训,达到情况明、行业熟的目的。切实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在企业内部,个私企业主要广泛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包括厂部、车间、班组。企业负责人要向工人,尤其是入厂新工人,介绍一般安全知识、企业的特殊危险地点及注意事项,介绍安全操作规程。 (5)建立安全生产经费管理体制。近年来,由于私个企业安全生产经费投入由业主自行掌握,在安全生产投入上,私企业主不投入资金搞安全生产现象普遍存在。建议由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按规定提取个私企业安全生产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确保个私企业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从而建立有效的安全保障体制。 (6)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企业内部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特别是特殊工种的上岗制度,因为这些从业人员作业接触不安全因素较多,危险性大,一旦发生事故,人员伤亡面较大,财产损失严重。同时,在生产过程中要自始至终进行安全教育,使事事议安全,处处讲安全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 (7)加大三合一企业的清理整顿,切实从源头上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由于温岭特殊的地方产业特点,一些家庭作坊式的三合一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地诞生,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这些三合一企业的清理整顿,指导他们进行标准的生产方式,切实从源头上防止安全生产事故。 (8)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中小企业必须要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的生产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机制,从而可以有条不紊地处理突发事故,保证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总之,“安全生产”是我国当前社会经济生活中需要应对的极其重要的问题,任何企业都要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但是必须服从安全第一的原则。因此,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标准,并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制度,规范自身的安全生产行为,逐步形成自我负责、自我约束的机制。 中小企业论文: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 中小企业一般是相对于大企业而言资产规模与经营规模都要小的企业,它们在解决工业化时期农业劳动力的转移,缓解就业压力、保持社会稳定、促进产业组织中的分工和专业化协作,为大企业提供配套服务、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完善,在发展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财务管理不到位就是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应当引起企业和管理当局的高度重视。 一、存在的问题 1.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中小企业相当一部分是私营性质,企业的所有者同时又是企业的经营者,这种模式给企业的财务管理带来了负面影响。这些企业大多数仍是老板家长式管理,财务是由老板单线控制,对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一般很少设立完善的规章制度,有些中小企业虽然也有公司管理规定和相应的财务制度,但是在具体操作中却因难以严格把关而导致制度和规定名存实亡。于是导致了财务管理混乱、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会计信息失真、缺乏风险控制系统等情况的发生。 2.财务管理人才缺乏,财务人员业务水平较低。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会计机构往往不健全,有的空岗缺员,无法开展财务管理工作,有的在岗财会人员素质低,能力差,理财知识欠缺、理财理念滞后,对于财务管理的理论方法不去理解和研究,无法做好其本职工作。管理人才短缺是制约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和质量的重要因素。 3。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中处于被动和受轻视的地位。很多中小企业受传统财务管理观念的影响,认为财务就是算好账、管好钱,财务管理理念仅仅停留在会计核算、成本控制的基本概念上。 存在重核算、轻管理的思想,企业财务、会计机构长期合二为一,常常借口人员精简,把财务人员视为辅助人员,可有可无,优秀专业人才留不住,造成财务核算水平较差,很难对企业的经营过程作出正确反映,难于进行正确的财务分析,导致企业决策层难于作出准确的决策,使财务管理职能难以得到正常发挥。 4.不重视现金流量管理。现金是企业的血液,自始至终贯穿于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每个环节。一个企业想要持续经营,靠的不是损益表上的高额利润,而是必须保持良好而又充足的现金流量。现金是否充裕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健康发展。当前中小企业在财务管理中普遍存在对现金流量管理重视不够、将利润等同于现金、缺乏现金管理意识等问题,由于中小企业一般规模较小、资金不足、信誉较低,导致它的资金链比较脆弱,容易引发财务危机。如果不重视现金流量的管理,长期使现金流盲目的运转,潜在风险日益积累,促使任何的小“挫折”就可能置企业于生死边缘。 5.预算管理的思想观念有偏差。预算管理已经成为当今中小企业管理的一种重要管理方法,但在实行过程中却存在诸多问题,如预算编制缺乏规划、预算与实际偏差较大、预算执行前松后紧现象严重、预算考核不严格等。造面这种结果的原因主要是预算管理的思想观念有偏差,认为编制预算属纯财务行为。预算是在财务收支预算基础上的延伸和发展,以至于很多人都认为预算是财务行为,应由财务部门负责预算的制定和控制,甚至把预算理解为是财务部门控制资金支出的计划和措施。尽管各种预算最终可以表现为财务预算,但预算的基础是各种业务、投资、资金、人力资源、科研开发以及管理,这些内容并非财务部门所能确定和左右。 二、应对策略 1.建立和健全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矩也就是规章制度,是我们应该遵守的、用来规范企业行为的规则、条文,它保证了良好的秩序,是各项事业成功的重要保证。因此根据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需求,根据自身情况有针对性的、有计划的建立健全一套适合本企业发展的财务管理制度,既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同时也是加强企业管理的内在要求。企业要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就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规范财务行为, 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堵塞漏洞,严格监管,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以实现企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2.加强财会队伍建设,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素质。加强财务管理,人才是关键。实现财务管理的整体目标,取决于一支思想好,作风硬、业务精的财会队伍。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中小企业的管理水平也在不断提高,财务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对财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面临的是激烈的市场竞争,需要的是高素质的财会人员,它需要财会人员具有个性、善于合作、有创新性、具有一定的协调能力,需要具有会计、财务管理、税法、计算机等多种专业能力的复合型人才。要提高财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必须加强日常的培训教育工作,要从本单位财务工作的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搞好培训。利用各种形式为广大财会人员提供快捷、方便和高效的学习条件。只有通过各种办法和渠道来提高财会人员的整体素质,才能使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达到新的高度。 3.设置专门的财务机构,加强财务管理。财务管理是企业一切管理活动的基础,是企业管理的中心环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的社会化程度和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高,财务活动越来越复杂,财务 管理也由单一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在企业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也逐渐显示出来并被人们所认识接受。企业的理财能力、资金运筹能力,直接决定了企业经营效果的好坏。因此,在企业内部,财务机构的科学设置和合格财务管理人员的合理聘用,对财务管理职能的充分发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重视现金流量管理。现金流量管理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意义重大,而中小企业因其经营管理的特殊性,其现金流量管理显得尤为重要。以利润为中心的财务管理模式正在走向解体,现金流量作为企业价值的驱动因素,以其超越利润指标的优势开始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并逐渐成为衡量企业盈利能力和未来成长性的主要标准。理智的企业管理者、股东、债权人和外部分析师,都已不再将目标锁定在利润指标上,而是认识到现金流量才是最具有价值相关性的指标。中小企业要能长期生存,发展壮大,必须加强对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现金流量管理。 5.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实行全面预算管理的目的是保障企业战略与经营目标的实现,全面预算使战略决策目标具体化、系统化和定量化,全面预算执行过程就是企业战略目标实现的过程,通过对企业的资产状况、经营成本、现金流量作出的全面规划,积极改善了经营效率与效果;其次,通过全面预算的编制与平衡,企业可以对有限的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使用,有效降低资源浪费。另外,将全面预算管理与绩效考核、激励体制相结合,以预算执行结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可以激励并约束经营者努力完善内部控制措施与办法,增收节支,提高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