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认识论文:民法法律认识管理 我国理论界对于劳动关系的认识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将劳动关系视为隶属关系,完全通过行政手段进行调节;第二阶段,将劳动关系视为平等关系,用民法的理论来协调劳动关系;第三阶段,认识到劳动关系是兼有隶属性和平等性的一种社会关系,用社会法的理论来揭示劳动关系的内涵。尽管第三阶段的理论最具科学性,但其他两种认识还继续为一部分人所接受,至今对劳动关系的实践工作有一定的影响。 1、行政认识论 建国以后,经过民主改革,所有国营企业也建立了与当时苏联体制相仿的管理体制。1953年开始执行第一个五年计划以后,我国的国民经济体制大体效仿前苏联,形成了对国营工业、基本建设、物资供应等部门的管理体制。而我国的通过劳动立法及有关的劳动政策,形成在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几方面相互配套、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这一阶段对劳动关系的认识,基本停留在行政认识论的阶段。 在这种体制下,劳动关系被当作一种依附于行政关系的社会关系来看待,在理论和实践上对劳动关系和劳动行政关系往往不加区别,许多劳动法规对这两种关系的调整也往往是融合在一起。虽然,以后我国开始实行市场经济,但劳动关系行政认识论的影响依然存在,这种影响,造成了人们对劳动争议的性质产生错误认识。例如,在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过程中,很多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希望通过这种合同,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而长期的劳动关系。而事实上这种想法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固定工制度给人们留下的影响。又例如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人数众多的团体性争议,当事人往往更愿意直接通过行政部门来解决,而不是通过法律途径。因为按他们的理解,这不是简单的劳动争议,而是国家对劳动者的就业分配问题。而这种对劳动争议性质的错误认识,又导致对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错误认识。例如,有很长一段时间内,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竟然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被告,将其诉讼到行政庭作为行政案件处理。这显然是把劳动争议仲裁制度错误理解成行政制度的结果。 2、民法认识论 我国在八十年代初开始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路。市场经济是自由经济和平等经济。与此相一致的是,注重平等、自愿原则的民法理论开始在我国得到重视。这一理论进而被用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包括劳动关系。这一理论把每一劳动者都视为他自己的“劳动力”的所有者,作为平等主体,劳动者可以“自由地”把他的“劳动力”转让给任何一个雇佣他的人。这时就出现了所谓“自由”的劳动关系。很多民法学者主张将这种劳动关系视为民法的调整对象。 这种看法忽视了劳动力所有关系背后的资本增殖关系,在表面平等掩盖下的事实上的不平等,因而具有局限性。持这种理论认识的学者往往将劳动争议看作一般民事争议,或者将劳动争议与一般民事争议相混淆。例如,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很多学者就认为应该以民法上的人身伤害赔偿来追索用人单位的责任。而事实上,一旦将此案件作为人身伤害赔偿案来处理,对劳动者并不公平。因为,在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中,执行过错责任,也就是用人单位有过错才承担责任。而事实上很多工伤案件,用人单位是没有过错责任的,过错往往在劳动者一方。如果用民法理论,将此案件视为一般民事案件,而不是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的权益很难得到“平等”的保护。 正是这种民法认识论的影响,导致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采用了民事诉讼制度。而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许多制度沿袭了民事诉讼制度,导致劳动者在看似平等的诉讼制度下,得不到真正的保护。例如,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案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处理民事案件,法院主动调查的职能极其有限。而劳动争议案件中,这一原则被机械地套用,导致在劳动关系中处于被管理一方的劳动者无法提供证据,同时,法院又不主动调查取证。这种结果显然是对民法原则适用劳动争议案件的一种否定。 3、社会法论 社会法是国家为保障社会福利和国民经济正常发展,通过加强对社会生活干预而产生的一种立法。公法一般以国家利益为本位;私法以个人利益为本位;社会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而劳动法就是一种社会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性质。 一般意义上,关于劳动关系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说,劳动关系是人们在劳动中结成的相互关系。从法律研究的角度,这一定义并没有揭示劳动法学所要研究对象的特点,与“经济学”上对劳动关系的定义差别不大。从狭义上说,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这一定义从劳动法学研究的角度,揭示了所要研究的劳动关系的主体为劳动者、劳动力使用者,劳动关系的性质为社会关系,而且是劳动过程中的社会关系。这就排除了很多劳动过程以外的许多劳动行政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而从社会法的角度,我们将进一步分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以及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 (1)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所有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 根据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基本理论,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最根本的决定因素。而生产力是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是劳动者凭借劳动资料作用于劳动对象时发生的生产物质资料的能力。因此,劳动对象、劳动资料和劳动者构成生产力的基本三要素。在这三要素中,劳动者是主导因素,因为劳动者是最活跃的能动的要素,物的因素(包括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归根到底要为人所用,而且物的作用的发挥取决于人的劳动技能及其劳动过程中的发挥程度。因此劳动者是生产力的主导因素。但是,在现代社会,劳动者往往不是劳动资料的所有者。劳动资料通常为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所掌握。这时,劳动者与劳动资料的结合不是直接的,而是间接的,必须通过生产资料所有者才能实现。 在目前阶段,对于劳动者而言,劳动仍然是谋生的手段,而不是可有可无的活动。因此劳动者只能通过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以获得生活的条件。而对于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其不存在谋生的问题,而存在获利与否的问题。因此两者从一开始,就存在着地位上的差别,可以说这种差别是先天的,同时又是渗透在劳动关系的每一个方面。其次,这种不平等的地位决定了劳动者依附于生产资料所有者,而不是生产资料所有者依附于劳动者;第三,这也决定了劳动力依附于生产资料和劳动对象,而不是生产资料和劳动对象依附于劳动力。 (2)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的不同地位决定了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 劳动者为了谋生,将自己所有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所有者进行商品交换,这种交换应具有商品经济的共性,即平等性。但由于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差异,又决定了这种交换过程具有隶属性。这种商品交换使劳动者一方获得了赖以生存的物质条件,因此具有财产性。但同时,这种商品交换过程,是劳动者的活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过程,应此具有人身性。 a、劳动关系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的特征 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劳动者作为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可以自由选择自己所满意的用人单位。而用人单位在选择应聘者时,也可不受干预的作出选择。因此,从这一角度看,双方是平等的。但这种平等是相对的。从总体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经济利益上是不平等的。但作为个体的劳动者,尽管其在经济利益上弱于用人单位,但由于用人单位的数量很多,因此他可以选择一个相对平等的用人单位。因此,这种平等性是在总体上的不平等而给予的部分的平等,或者说是受限制的平等。 正是因为这种平等是有限制的,而要劳动者正真要享受到这种有限的平等,还需具备一定的外部条件。而在劳动关系中,如果所有的用人单位达成一致,以非常扣克的待遇支付劳动者,则无论劳动者作出何种选择,其结果显然是不公平的。而用人单位是否有可能达成如此广泛的一致呢?历史与现实均证明,这是可能的。由于用人单位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而给予劳动者的待遇越低则越能实现这一目标。于是,用人单位在市场经济中很容易达成这种默契。这种情况,类似于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的平等选择权。商家与消费者在地位上是天然不平等的,如果任由双方采取貌似平等的方式进行交易,则商家为了获取利益,必然会出现标准合同、除外责任等损害消费者的做法。因此,为了保证劳动者有限的平等,国家必须以法律的形式予以干预,以确保任何用人单位提供的条件不低于劳动者的生活底限,以此确保劳动者选择就业时的相对公平。 劳动关系的平等性,一般只体现在劳动关系建立前;而且这种平等性具有触发性,即一旦劳动关系正式建立,劳动关系的平等性即为隶属性所替代。当然,这种替代是一个量变的过程。以劳动合同的签订为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条件和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进行商榷,这一过程主要体现了劳动关系的平等性,但也存在一定的隶属关系(这是由双方的经济差别所决定的。)当劳动合同签订的一瞬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转变为隶属性为主,平等性为辅。劳动者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成为被管理者。 商品经济是一个社会化大生产的经济。个体的劳动力归用人单位所支配,以使他的劳动力现实地成为集体劳动要素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于劳动力与劳动者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用人单位成为劳动力地支配者,也就成为劳动者的管理者。这种隶属性体现在多个方面。在生产过程中,个体劳动者作为整个用人单位地一部分,必须服从于用人单位的生产需要;在分配过程中,个体劳动者必须依赖于用人单位整体的分配制度,而不能自行决定。只要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的一员,则这种隶属性就会保持下去,直至劳动者脱离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但劳动者随即又会寻找新的用人单位。如此反复,因此劳动者是不断地由劳动关系地平等性走向隶属性,再由隶属性走向平等性,不断循环。在这个循环中必须保持其连续性,这是劳动关系的重要特点。任一环节的中断,对劳动者均会产生损害。 b、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性质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而产生的,体现的是人精神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从权利角度,与人身关系相联系的是人身权,它分为身份权和人格权。人格权是主体依法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它一般包括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贞操权等。身份权是指一定主体依一定的行为或身份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如亲权、配偶权等。 劳动关系就其本来意义说是人身关系。劳动力的消耗过程也是劳动者生存的实现过程,这种劳动力消耗过程与劳动者生存过程的高度统一是劳动关系的重要特征。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既包括劳动者的人格权也包括身份权。前者以劳动者的“工伤保护”和“劳动保护”为代表,一旦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劳动者可以从保护人格权的角度进行维权。后者以劳动者的“用工手续”及“劳动手册”为代表,一旦劳动者的录用或退工手续未被及时办理,劳动者即可以维护身份权为理由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财产关系是经济关系的法律用语,是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从广义上说是经济关系的一部分,因此也具有财产关系的一部分。劳动者通过劳动关系,将活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给用人单位,同时自用人单位处获得用以生存的物质条件。这种伴随着劳动关系的产生而产生的交换关系,是劳动力财产与物质财产的交换关系。而劳动关系中的工资、福利、劳动力成本等概念,均是这种财产关系下的概念。 以上即是“劳动关系”理论在法律范畴下的三种认识。目前的实际情况是,上述三种关于劳动关系的理论认识同时存在,不但同时存在于人们的思想意识中,同时存在在于现行的法律规范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形成了非常复杂的局面。因此,为了规范现行的劳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需要我们以社会法的理论去理清一些问题,提出改革的方案。 法律认识论文:专利转化率认识发展法律论文 中国知识产权报2009年5月27日报道《调查显示中国专利平均实施率达70%》,其中大专院校的实施率为33.9%,如此高的实施率令人惊讶。而在同一天的报纸上另一篇报道《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路在何方》却说我国高校成果转化率平均不到20%,真正实现产业化的不足5%。数据的统计方法不同会有很大的出入,这不是本文讨论的问题,本文试图阐述一个人们更关心的问题:如何提高专利的转化率。 两篇报道中提到了三个概念:实施率、转化率、产业化率,这三个概念并没有看到权威的解释,也不好妄断概念的差异,本文使用转化率这个概念。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在此对转化做一个简单直观的界定,本文所指转化包括自己实施,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实施应当是批量生产专利产品,或者批量使用在产品上或者实际用于产品生产线上,不包括产品的小试或者中试。 一、专利转化难在那里 1、专利转化难本身有认识上的误区 并不是每个专利都是为了转化的。国内的企业或个人申请专利很多是为了申请专利而申请,大部分专利都是单个申请的,几乎没有策略上的安排和规划考虑。而成熟的专利申请会有很多策略上的考量,其中有些专利不是为了对该技术进行保护,而是为了防备他人起诉侵权而申请的。有些专利是组合申请的,其目的只是为了保护某个核心的专利技术,就像商标有联合商标和防御注册一个道理,真正使用的只有一个核心的专利技术。那么为了防备他人起诉侵权而申请的专利,以及“众星捧月”的“星”这些专利都不是为了实施而申请的,因而这些专利是不需要转化的。 2、专利转化难,难在有的专利不具有可转化性 永动机这种违背自然规律的发明引得无数英雄尽折腰,黄维,这位原国军的悍将在淮海战役兵败被俘,经特赦后就醉心于永动机的发明,河南的南街村为永动机的发明也投入了大量资金。理论上有关永动机的发明不能获得专利,如果因为其他原因也许侥幸获得了专利,那么这样的专利是不可以转化的。因为实用新型专利不进行实质审查,致使很多实用新型专利其实是在低层面的重复别人的技术,某专利权人拥有一件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是在圆珠笔上附加一个涂改液装置,他坚信自己的专利技术具有非常大的市场前景,具有很高的价值。其实相同的专利在专利数据库中可以检索到很多,这样低水平重复的专利也不具有转化的价值。有个老技术人员家里安装了太阳能热水器,但是并没有舍得将旧的燃气热水器丢掉,而当地阴冷多雨的气候使太阳能热水器经常不能发挥作用,老技术人员庆幸没有丢掉旧的燃气热水器。老技术人员研制出来了两个热水器相互切换的装置,有效利用了太阳能热水器中现有的温水,减少了燃气的使用,老人申请了专利。现在太阳能热水器本身自带电热功能,更为简单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因此这种专利针对太强,专门解决特殊环境条件下的特殊问题,可推广转让性很差。技术人员自我陶醉在技术的创新的标新立异中,不考虑是否适合消费者的使用,不考虑价格是否适应市场的销售,实用性极差或者不符合市场要求,这类专利技术因为没有市场价值必然是转化困难。 3、专利转化难,因为有些专利转化风险太大 专利也有各种不同的种类,比如非职务发明,这些发明人发明的创意大多来自生活实践,其发明具有很强的实用性,这样的专利可以直接用于现实生活,转化相对比较容易。有些职务发明直接是为了改进生产工艺,改进现有产品,这样的专利也容易转化。但是科研院所前瞻性的发明,比如施乐公司的帕洛阿尔托研究中心发明大量的非常先进的技术,但是始终找不到市场方向而不能转化。我国在1958年就提出了无线通讯技术(手机通讯技术的前身),但是我们手机相关技术却靠引进。帕洛阿尔托研究中心的高新技术孵化了苹果、微软、3com这样著名的公司,但是该研究中心并没有自己进行转化,因为该技术过于前沿,该技术可以生产什么样的产品?该技术是不是可以直接生产出产品?从技术到产品还要多少技术配套等等都是未知和不确定的,因而从商业角度而言转化的风险极大。 二、如何破解转化难题 1、建交易平台 破解专利转化难,政府做了很多工作,为此各地都在建立产权交易中心或交易平台,其目的在于在专利权人和专利使用人之间建立桥梁,让需要专利的人找到专利权人,让专利权人的专利找到买家,但是成效并不大。除了政府建立的产权交易中心或交易平台,很多民间机构也在尝试建立这样的交易平台,有的专利机构,在为专利权人专利申请的同时,也在帮助这些专利寻找买家,这种寻找方式相对比较简单,就是建立一个网站,将各种专利分门别类放在一个数据库中,任由需求中从中寻找到适合自己的专利。现在也出现了专门的专利交易网站,这种网络交易平台运行成本很低,有一些盈利就能维持,因此逐渐在活跃起来。 无论是政府建立的交易平台还是民间建立的交易网站,其作用还基本还是展示、检索专利。专利数据库是公开的,任何人都可以进行查询,专利权人的信息在专利库也是公开的,需要专利的人很容易在数据库中检索到需要的专利,也很容易找到专利权人的信息和专利权人直接联系,而专利权人同样可以通过网络找到潜在需求方直接和需求方联系,花费大量资金建立的交易平台其实在网络上可以免费实现。因而笔者认为破解专利转化困难不在于买方和卖方的信息沟通,因而解决专利转化困难并不能依赖简单建立交易的平台。 2、扶持专业辅助中介机构 去年世界金融危机波及到南方沿海省份,大量的农民工只有返回家乡,这些农民工有一些资金积累,有一定的见识面,他们不再安分种地的生活。如何让这些反乡的农民工留下来也是地方政府需要考虑的事情,有的地方提出让这些人创业,而本地的产业基本处于饱和状态,于是想到了专利,让这些返乡农民工用专利技术创造新的产业,这是相当不错的想法。不过这个想法也有些浪漫,随着技术的发展,产品的功能越来越复杂,比如手机不再是当初移动接打电话的工具,已经集成了照相、录音、收音机等多种功能,而每一种功能都涉及到许多的专利,一部功能齐全的手机,其包含的专利高达几千个,涉及到的专利权人数量也相当的庞大。一般的农民工当然不可能有能力和这么多的专利权人谈判购买这些专利来生产手机,即便是山寨版也不可能。已经很少有产品只靠一个专利就可以生产,而且生产过程中和可能涉及到生产中的专利也需要取得许可。因而适合农民工购买应当尽可能简单、实用,单个的专利即可以实现生产,并且可以就地取材生产,就地销售,这样的专利并不多。购买专利还需要知道专利的技术含量,哪些技术适合自己购买使用,这需要有一批懂技术的人员对这些专利技术进行遴选。 其实有很多人手头上有些闲钱,想购买专利做个项目。但是购买专利不像买机器设备那么简单,这个专利值多少钱?无论是卖方还是买方都不清楚,在实践中专利权人总是期望太高,认为其专利至少可以卖几百万元以上,这个价格当然没有人买。那么应当引进独立的评估机构对专利的价值进行评估,以免双方因为价格因素无法达成协议,目前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还比较空白,尤其是对未经实施的专利进行价值评估,同一个专利不同的人来实施创造的价值是不一样的,专利的边际效益对购买成本会有影响。专利的评估不仅要从财务上进行价值评估,还需要从法律上评估。大家普遍有个误区,认为只要拿到专利证书就是个有效专利,其实并不然,影响专利的有效性的因素很多,其中专利文书如果撰写不好,很可能使该专利实际不受保护。即使该专利是有效的,还要看权属问题,也就是看这个权利人是不是可以对外转让或者许可,实践中专利权属纠纷并不少,还有很多法律问题需要专业的律师来把关。 购买专利是件很专业的事情,而且还需要技术、评估、法律等多方面的人才的共同参与才能很好的完成,如果每个产权交易中心或者交易平台都配备这些专门的人才非常的不现实,只有让这些人才以中介形式参与。 3、对发明人进行指导 以上我们分析了专利转化难,难在专利本身先天的问题造成转化困难。因为专利本身实用性差,没有市场价值,因而注定该专利的转化困难。实用性差和市场价值低不等于没有技术含量,这样的专利可以通过改造而使其具有市场价值。笔者曾经接待一个专利权人,他的发明点很好,可以有效解决了新鲜水果的就地加工问题,避免因为销售或者气候等因素造成水果的腐烂,也可以使鲜销水果保持极高的新鲜度。但是该技术却无法推广,笔者帮其分析原因,该技术需要投入100万元以上的设备,因而该专利的潜在的消费者中,具有加工能力的工厂不需要,因为工厂本身有设备,而水果销售商也不会买,这个价格难以承受。笔者询问这个产品是不是可以将价格降低,发明人说很简单啊,完全可以降到10万元以下,这个价格农户也可以购买。同一个技术改变一下消费者的定位,立刻显现市场的价值。我们可以通过各种资讯通道对发明人进行恰当的指导,使其发明更加贴近实际需求,更加具有使用价值,那么专利转化也就要容易得多。 4、引进“技术风险投资” 帕洛阿尔托研究中心拥有当时世界最领先的技术以及一大堆专利,但是这些技术并没有为中心的投资方施乐公司带来实际的经济效益,但是却被从该研究中西分离出去的企业发挥得淋漓尽致,培养出了诸如苹果、微软这样的世界著名的公司,这种墙里开花墙外香的现象值得我们深思。为什么施乐公司不自己使用这些专利技术?非常现实的原因,这些专利技术太前沿,施乐公司不知道市场在那里,应该用什么商业模式去发展,巨大的不确定性包含的是巨大的商业风险,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当然不会冒这种商业风险。该中心的科研人员从施乐公司购买了这些专利技术的许可后,为什么就成功转化呢?因为这些人背后是强大的风险投资机构,他们以敏锐的市场感觉认为这种专利技术具有很好的市场前景,愿意投资对该专利技术进行产品改造,对于原来的科研人员来讲,巨大的商业风险已经被风险投资机构承担,又有资金对专利技术进行产品化改进,于是技术与风险资本的结合就成就了这些专利技术的成功转化。 我国也有风险投资机构,但是风险投资机构一般只对成长性好的公司感兴趣,在公司成长的关键时期,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而后在该公司上市后,从股市中套取几倍、几十倍的回报。其实风险投资也可以直接从技术投资开始,这样的投资看起来风险大,时间长,但是回报更高、投资却非常的少。可能只有区区几百万元甚至更少都可以做到。技术创投在我国有成功的案例,清华同方对清华大学的一个即将解散的课题组的一项技术进行投资,目前这项技术生产的产品占有世界70%的份额,年利润高达几个亿,这个产品在机场、车站都可以看到,就是检查包裹的机器,这就是同方威视。目前我国的政策支持直接用专利出资成立公司,有的高新开发区给予一定的孵化资金,由政府进行第一笔的技术创投的天使基金。光靠政府的力量是不够,应当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技术创投才能将整个技术孵化市场做起来。 综上,专利转化困难是世界的难题,解决这个难题需要理性的头脑进行分析,找到原因,有针对性去解决。 法律认识论文:认识刑事诉讼法律论文 我国刑事诉讼法自创制实施以来,在追究、惩罚以及控制犯罪方面发挥了极大的作用。而社会的全面发展带来了观念的重大变化,我们需要对既有的、似是而非的刑事诉讼观念重新进行审视,对刑事诉讼法的职能、任务、本质和证据采信原则等再行考量。而今,人权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和重视,对人的关爱,对人的尊重和保护应该在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并有相应制度保障。本文试从四个方面论述刑事诉讼立法应当具备文关怀的特质,以期能为我国司法文明法治民主、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建设起到一些推动作用。 一、平衡控诉、辩护和审判三项职能,创设实现社会正义的法律秩序 秩序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它关涉社会生活形式;正义则强调公正性、共同福利及社会审美要求,追求安全、平等、自由等价值实现。“正义所关注的却是法律规范与制度安排的内容,它们对人类的影响以及它们在人类幸福与文明建设中的价值。”①“一个旨在实现正义的法律制度,会试图在自由、平等和安全方面创设一种切实可行的综合体和谐和体。”②顺着这一思路,我们不难理解,法律秩序乃属手段层面,社会正义则是目的范畴,“法律的主要作用并不是惩罚与压制,而是为人类共处和满足某些基本需要提供规范安排。使用强制制裁的需要越少,法律也就更好地实现了其巩固社会和平与和谐的目的。”③ 刑事诉讼法作为法律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只要在有组织社会中存在较多的犯罪行为和犯罪者,其动作功效的必要性就显而易见,它的各项职能的平衡与否则对社会生活产生较大的影响。在过去较长的时期内,我们所理解的刑事诉讼法的职能主要是实行专政的工具,或仅仅是专政的工具。**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开篇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马列主义思想为指针,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各族人民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具体经验和打击敌人、保护人民的实际需要制定。”④这使得我国司法机关所开展的刑事司法活动完全围绕专政来进行,中心工作便是打击犯罪和惩罚犯罪。这也成为司法机关工作的基本定式。**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指导思想上作了调整,“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⑤此中,既强调了该法作为专政工具的属性,又突出了它的程序法属性,即必须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这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既然作为程序法,它的职能就不仅仅再是为追求打击犯罪和惩罚犯罪而进行控诉和审判,其包括的职能应是三项:控诉、辩护和审判。 新的刑事诉讼法为这三项职能的平衡实现提供了重要保证,它也是我国司法文明的一个重要成果和表现。然而,司法实践中,我们很难从过去的专政定式中摆脱出来,仍然漠视其中的一些重要职能,过分地强调另一些职能,导致诉讼法律关系的倾斜。这种倾斜的诉讼关系一般只强调控诉方的利益,漠视辩护方的利益。也就是说,这是由专政方主导的诉讼关系。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漠视辩护方利益的倾向是较为明显和突出的,刑事案件辩护率较低的现象应该是前述倾向的直接表现。它不仅反应在审判阶段,当然这是较为显见的一个阶段,被告人委托辩护律师较为困难,或辩护意见难以得到法庭的关注。同时,在侦察阶段和检查起诉过程中,刑事诉讼法职能的偏差更为突出,只不过那是隐性偏差而已。而此种隐性偏差比显性偏差所造成的危害及对被告人直接损害可能更为严重。刑讯逼供的幽灵挥之不去,司法文明前进的步伐当然就要受到羁绊。这不是我们所追求的,更与时代潮流相悖。因此,强调控诉,辩护和审判三项职能的平衡是势所必然,刑事诉讼法专政职能的唯一性应该予以改变。美国学者博登海默曾对社会的各种控制力量进行分析,并得出这样的结论:“只有那些以某种具体的和妥协的方式将刚性与灵活性完美结合在一起的法律制度,才是真正伟大的法律制度,在这些法律制度的原则、具体制度和技术中,它们把稳定连续性的优长同发展变化的利益联系起来,从而获得了一种在不利的情形下也可以长期存在和避免灾难的能力。要实现这一创造性的结合……要求立法者具有政治家的敏锐,具有传统意识以及对未来之趋势和需要的明见,还要求对未来的法官和律师进行训练;……同时还不能忽视社会政策和正义的要求。只有在法律文化经历数个世纪缓慢而艰难的发展以后,法律制度才能具备这些特征,并使其得到发展。”⑥这一结论性意见意味深长,对当代中国的刑事司法现状犹有警醒意义。 二、强调惩罚犯罪、保证无罪者不受追究和教育公民遵守法制三项任务并重,追求司法效能的最大化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地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⑦概括来说,就是三项任务:其一,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其二,保证无罪者不受追究;其三,教育公民遵守法制。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就上述任务在完成方面差距较大。其中,惩罚犯罪的任务被强化了,而另两项任务被弱化了,可谓是两头小中间大。即便如此,惩罚任务在实践方面也打了折扣,因为很多情形下我们并没有很好地达到惩罚的目的。例如震惊全国的石家庄爆炸案就很能说明问题。该案犯罪人于此前因犯他罪在监狱服刑10年,出狱不久便容到云南作案杀死二人,随后潜回石家庄制造了死亡108人的血案。就此我们不禁要思考这样一个问题,10年的监禁惩罚起到了怎样的作用,达到了怎样的效果?所以,一个很突出的问题便暴露出来了,事前的犯罪预防和事后的改造教育被淡化了。这样做的结果如何呢?对犯罪一味地打击、惩罚并不能真正减少或杜绝犯罪,还可能适得其反。“预防犯罪的最可靠的也是最艰难的措施是:完善教育……教育的基本原则:教育不于科目繁多而无成果,而在于选择上的准确,当偶然性和随意性向青年稚嫩的心灵提供道德现象和物理现象的摹本时,教育起着正本清源的作用;教育通过感情捷径,把年轻的心灵引向道德。为了防止他们误入歧途,教育借助的是指出需要和危害的无可辩驳性,而不是提供捉摸不定的命令,命令得来的只是虚假和暂时的服从。”⑧我们应该抛弃非教育刑罚观和刑罚目的观,这种抛弃不是口头或形式的,而是真正意义的。联邦德国每年以国民经济生产总值20%用于预防犯罪的做法值得借鉴。“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⑨ 而德国著名的刑法学家李斯特在其《刑法的目的和观念》一书中就主张,刑法及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以防卫社会、预防再犯、维护社会秩序为目的。他认为,刑罚不应该是对罪犯的报应,而是为了使犯罪人不再犯罪。“矫正可以矫正的罪犯,无法矫正的罪犯不使为害。”⑩ 三、强调维护国家安全、追求社会效率和保障个人人权三项本质同等重要,体现人本思想 长期以来,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和司法指导思想是国家本位主义。这一思想有其一定的历史源渊,也有其现时的必要性。国家垄断刑事司法权是一定历史条件和国家本质的要求。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人权观念深入人心,刑事诉讼法的国家本位思想越来越显现出固有的缺陷。由于一味地强调国家安全和统治秩序的稳定,往往会造成社会效益和效率以及人权保障的缺失。实现国家利益不惜牺牲巨大的社会效益和人权代价,这便大大背离了现代国家的目的。国家实现政治统治和建立良好而稳定秩序,必须最终能体现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社会财富的积累和增加;社会保障条件的完善,必须体现在社会全体成员个人价值、个人自由、个人安全的充分实现,个人需要的极大满足,个人尊严的维护,以及全社会人道精神的实现。刑事诉讼的过程当然应以此主宗旨。那种只强调或一味追求国家利益的思想和做法便有悖时代精神和历史发展的方向,我们再不能为了国家利益的实现而不择手段。而在今天,为什么还会出现一些群众含冤告状的现象,为什么一些侦查机关还专门在夜间讯问犯罪嫌疑人,为什么一些超期羁押的现象还迟迟解决不了?所有这些问题的解决都有赖于我们对刑事诉讼法本质的重新界定。那么刑事诉讼法的本质应是什么呢?它应同时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维护国家的安全稳定,实现国家利益;维护社会利益,追求社会效率;保障个人人权,维护社会公正。 于此,我们应推动诉讼法价值的转型,即由一元论而为三元论,不能再把刑事诉讼法仅仅认为是实现专政的工具。它当然具有工具的价值,这也是极其重要的方面。而除此之外,还应实现另外两种价值:其一,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刑事诉讼法要能够保证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体现出民主、进步、文明、法治的精神,使之成为高度的法治水平的标志。刑事诉讼活动始终能渗透着民主思想,其本身就是传播民主思想,追求社会进步,推动社会文明水平提高的活动。诉讼活动的一切参加者置身其中,都能深深感知其民主文明的精神和氛围。其二,刑事诉讼法的社会价值。刑事诉讼法保证每一诉讼案件及其每一阶段的处理都能够是高效、正确、准确和及时的,必须有效地力避人们为申冤而告状,消除超期羁押,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力避人民群众为司法腐败而怨声载道的现象;力求维护司法公正体制和司法机关的权威,确保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解决纠纷中至上性作用的发挥。 四、抛弃客观真实,树立法律真实的证据采信观念,禁止非法取证,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体现尊重人权 我国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一直是本着客观真实的原则,所以如此,是基于刑事诉讼法第42条的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的形式为7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⑾此中“真实情况”和“查证属实”显然是极有份量地两个词,其实问题也正在这里。“真实情况”需要“查证属实”这一法律规定当然成了司法实践中采信证据的至高无上的信条,从而导致形而上学的证据制度的出现。 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司法机关一味地追求客观真实,却忽略了重要的两点:其一,每一诉讼活动的进行都不是无限制的,而是有一定时间条件的,司法机关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结案。案件却是过去发生且不能重复的事情,在有限的时间内弄清过去的事件的点点滴滴,的确存在着时间和技术方面的障碍,正如一只打碎了的杯子,我们是不可能使之回复到完好的原始状态。刑事案件中的真实有如打碎了的杯子,要做到百分之百地查证属实是不可想象的。其实一切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所认的“事实”都是推论的结果,而还有一些事实连推论的可能都没有,更不可能做到查证属实。其二,诉讼活动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实践活动,不是任何人、任何条件下都可以从事的活动,它要求有特殊的人员、特殊素质、特殊的程序,在特殊的条件限制下才能开展。所以,不同的人员,即使是不同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进行证据的调查、搜集、认证、取舒、采信中,难免因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不同的证明效果和不同的司法结论。而另一方面却要求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做到这些,这使得司法机关处理一些案件时左右为难。比如,怀疑某人犯罪,又无足够证据作为立案依据,那么,立案还是不立案?此时的做法一般是既不说立案,也不说不立案,只是对所谓的“犯罪嫌疑人”实施长期羁押,或以刑讯逼供获得自己所需要的立案依据。这样司法机关工作效率便非常低下,也不可能不犯错误。 要解决长期困据司法机关的这些问题,必须抛弃证据制度的客观真实观念,树立法律真实观念。证据制度法律真实的基本内涵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即能够证明主要的犯罪或违法事实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如杀人案中的杀人者被确证无疑。而次要事实不必要求充分,如杀人案中的杀人者如何杀的人,诸如手段、工具等细节问题允许有个别不清楚的地方。但同时不能冤枉一个无辜者,必须排除一切合理地怀疑,保证没有任何新的证据使得主要事实能受到丝毫动摇或怀疑,不存在任何其他解释的可能性。如果存在其他解释余地的,则决不能立案,只有等待新的证据出现。 20*年5月26日,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三次公诉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邱学义强调,检察机关要坚持以证据为本,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凡是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依法坚决予以排除。所以如此强调,是尊重人权的体现,也是我国刑事审判从传统思维向现代司法审判标准转变的体现。疑罪从无是目前国际通行的审判原则,如果证据不足,不能证明或认定被告人有罪,就应该推定被告人无罪,尽可能少出冤案。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疑罪从有”或“疑罪从轻”的现象时有发生,即使证据并不确凿、充分,但司法机关仍定其有罪。比如,“命案必破”,这仅是一种理想,现有科技手段并不能实现,警方不能为了“破案”而违背法律原则过分强调“破案率”,这样会使执法机关忽略对犯罪人权利的保障。 疑罪从无原则的贯彻实施,也意味着对我国司法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要求侦查机关不能“重口供、轻证据”,证据链必须扎实有效;其次,要求检察机关加大对侦查机关的法律监督;第三,要求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有罪定罪,无罪放人,而不能“疑罪从有”或“疑罪从轻”。如此,既要疑罪从无,排除非法证据,又要做到尽量不放过任何一个不法分子。实际上,这是在考量我国的司法质量和人权保障。 法律认识论文:医院护理员的法律认识刍议 在HIV职业暴露的预防和处理上,乡镇医院平均正确率为49.7%,县区医院为58.8%,除HIV职业暴露的随诊观察项目无差异外,其他项目乡镇医院均低于县级医院(P<0.05)。护士对于HIV检测、报告、告知等7项相关法律问题,乡镇卫生院平均52.1%,低于县级医院61.4%(P<0.05)。 无论是县区医院还是乡镇医院护理人员对黏膜暴露的处理、HIV职业暴露的如何随诊观察、HIV阳性信息告之规定等三项目问题正确率均低于50%,而这些问题都是基层医院护理人员可能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说明基层医院护理人员AIDS相关法律知识仍十分缺乏,对艾滋病的疫情控制不利,可能与护理人员平时工作繁忙、外出学习机会较少等有关。基层医院护理人员对HIV职业暴露防护认知不足在医院,医务人员职业暴露较为普遍,暴露发生率国外为52.0%~89.4%[3-4],国内为80.6%~93.3%[5-6],护理人员是血源性职业暴露发生的最高危职业群体[7]。董晓梅等[8]报道,乡镇医院护士1周内皮肤、黏膜暴露率分别为40.9%和11.1%。若暴露于较多的血液量和/或高病毒载量的血液时,其传播概率可能大于5%,但是如果皮肤或黏膜发生职业暴露后能及时进行正确的处理则能降低感染的危险性[9]。艾滋病无法治愈,目前主要依靠预防,护理人员正确进行防护及处理十分关键。暴露后的处理包括局部处理、预防性用药和HIV抗体监测等内容。 在暴露后应该尽可能在24h内使用预防性用药,并在暴露后的第4周、第8周、第12周及6个月检测HIV抗体。姚亚萍等[10]报道浙江省50例职业暴露后经预防用药无一例感染。我们调查发现,护士在皮肤、黏膜防护及暴露后的局部处理、预防用药上,乡镇卫生院为20.2%~68.7%,平均49.7%,县区医院30.4%~97.0%,平均58.8%,与刘淑然等[11]调查发现的54.9%相接近。除HIV职业暴露的随诊观察项目无差异外,乡镇医院明显低于县区医院(P<0.05),与姜祥坤等[12]调查结果相似,说明基层护理人员艾滋病职业暴露防护知识水平仍较低,特别在黏膜暴露的局部处理办法上,乡镇医院正确率仅20.2%,县区医院仅30.4%。基层医院护理人员对HIV检测、报告、告知等问题认知不足《HIV/AIDS和人权国际指针》和我国艾滋病相关法律都规定,实行艾滋病自愿检测制度,必须依法进行检测、报告、告之,强调对个人信息的保密。这对减轻HIV感染者的心理、社会压力,提高艾滋病公共卫生策略的价值和效果有积极意义。临床护士作为接触AIDS最主要的人群之一,其HIV检测、报告、告之等相关法律认知水平至关重要。我们调查发现,护士对于HIV检测、报告、告之等7项相关法律认知水平,乡镇医院平均52.1%,低于县级医院的61.4%(P<0.05)。 虽然均高于张兴华、康殿民等[13-14]的调查结果,但正确率仍然明显偏低,特别对于HIV阳性信息告知规定、孕妇HIV检测法律规定及筛查阳性结果正确处理办法等三项问题,正确率为22.7%~51.1%,明显偏低,这可能同乡镇卫生院信息不畅、培训不足等有关,调查结果与柔克明等[15]抽样调查发现的乡(镇)级明显低于省、地、县级相一致,需引起政府部门的重视。基层医院医务人员承担着社区居民、农村农民的预防保健等工作,他们与社区的密切联系为AIDS预防控制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鉴于浙江省西南区域基层医院护理人员艾滋病相关法律知识水平较低状况,建议进一步加强基层医院护士的艾滋病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特别要强化乡镇医院护理人员有关HIV检测、报告、告之、保密、职业暴露防护等与专业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培训。 作者:饶和平 李胜琴 方春富 魏华 金祥宁 法律认识论文:文化权的法律认识 自1997年中共十五大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后,历届党的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都对此予以了重申和强调。2006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设专篇“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2011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再次设“传承创新,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一篇(即第十篇),强调“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弘扬中华文化,建设和谐文化,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充分发挥文化引导社会、教育人民、推动发展的功能,增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显然,“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发展文化事业”、“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与国际公认以及中国宪法所保障的文化权密切相关。特别是2011年10月18日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更是明确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就是……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保障”,“满足人民基本文化需求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基本任务”,“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可以说,保障公民的文化权已经成为中国当前以及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的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无疑,正确认识宪法所保障的公民文化权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发展中国的文化事业、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以及促进公民文化权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中国宪法关于文化权的规定 文化权是一项国际公认的基本人权。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规定:“(一)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二)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规定:“一、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甲)参加文化生活;(乙)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丙)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受被保护之权利。二、本公约缔约各国为充分实现这一权利而采取的步骤应包括为保存、发展和传播科学和文化所必需的步骤。三、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尊重进行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所不可缺少的自由。四、本公约缔约各国认识到鼓励和发展科学与文化方面的国际接触和合作的好处。”像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宪法一样,中国现行宪法也将文化权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加以规定。《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而且,第20条还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第22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第23条规定:“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中国已经加入《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遵守该公约的规定是中国的义务,为此,我们理应参照《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有关文化权的规定来理解和解释中国宪法上的文化权。综合起来,文化权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1)科学研究和文艺创作权,即公民自由探讨科学领域的问题、自由进行文艺创作并发表自己研究成果的权利;(2)文化生活参与权和分享权,指公民在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和文艺创作权利的同时,还享有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并有权分享文化事业发展、科技进步及其应用所带来的利益的权利,包括参加各种文化娱乐活动,使用图书馆、博物馆等各种文化设施,欣赏文化珍品等;(3)文化成果受保护权,即公民科学研究、文艺创作的成果所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享受保护的权利。 二、宪法上文化权的性质与功能 对于文化权的性质,可以借助德国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理论进行分析。在德国的宪法理论中,基本权利被认为具有“主观权利”与“客观法”的双重性质[1]226。而作为“主观权利”是指个人得依自己的意志向国家提出要求,而国家必须按此要求作为或者不作为。基本权利作为“客观法”的基本含义是指基本权利除了是个人的权利之外,还是基本法所确立的价值秩序,这一秩序构成立法机关建构国家各种制度的原则,也构成行政权和司法权在执行和解释法律时的上位指导原则[2]。正如德国基本法第1条第3款规定:“基本权利为直接有效地约束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法则。”中国宪法上的文化权也不例外,具有基本权利所具有的“主观权利”和“客观法”的双重性质。 (一)作为主观权利的文化权 作为主观权利,文化权是指个人依宪法上的文化权而要求国家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这一权利功能首先体现为传统的防御权功能,即文化权不受国家权力的任意干涉。正如有学者所言:“以历史发展的眼光而言,宪法的基本权利之规定,无疑是在保障人民免于遭受国家权力滥用之侵害。因此,基本权利本身是一种消极的权力,也是一种‘防卫权’,来对抗国家的侵犯。”[3]中国宪法上公民的文化权就是一种具有防御权功能的权利,即公民可以自由地进行科学文化研究、艺术创作及参与其他方面的文化生活,国家不得任意干涉。同时,作为主观权利,文化权利还具有受益权功能。文化权的受益权功能是指公民可以依宪法上的文化权而请求共享文化利益的权利。比如,国家已经提供文化艺术活动或设施时,每个公民便应当有参与及参观的权利,如果国家禁止私人参与或参观则是对公民平等的文化共享权的侵犯。同时,在国家提供文化奖励和资助的资源时,凡符合其所列资格的公民都有请求参与平等共享的权利,国家如果毫无理由地拒绝给付,也就侵犯了公民的平等的文化共享权[4]34。一般情况下,文化共享利益的实现要依靠国家文化权方面立法的具体落实,单纯依据宪法的规定很难为公民提供具体的权利救济途径。正如有学者所言:“一般认为,由于宪法中基本权利规定过于抽象,对于国家给付的种类、范围、条件等没有明确的规定,因而个人不能直接依据基本权利的规定请求国家提供一定的给付。只有在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明确了国家给付的具体内容后,个人依据法律之规定才可以请求国家积极‘作为’。所以,宪法中的基本权利条款一般并不直接导出个人请求国家积极作为的主观权利。”[2]但是,当立法不完善,致使公民的文化共享权益无法实现时,为充分实现公民宪法上的文化权,就应当赋予公民有依宪法上的文化权请求国家机关(如立法不作为的违宪审查机关)给付文化共享利益的权利。 (二)作为客观法的文化权 文化权作为“客观法”意味着其构成了一种“客观的价值秩序”,这一价值秩序构成一切国家机关的行为准则,国家必须为公民文化权的实现提供实质性的前提条件。“基本权利的实现当然要求国家不要干预,但基本权利要想真正落实,却往往需要国家提供各种物质和制度条件。”[5]113这意味着,即使没有任何一个人的文化基本权受到侵害,但文化权在作为客观法的功能下,仍可形成宪法上的客观价值决定,使国家不得违背其落实文化基本权的义务,而且应当时时注意履行这些客观法义务[4]36。中国《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一规定意味着国家机关负有保障宪法上公民基本权利(包括文化权)实现的神圣职责。此外,上文提到的宪法总纲的第20条、第22条、第23条及第47条第2款都明确要求国家应当积极为文化权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条件,采取必要的措施,这都体现了文化权的客观价值秩序功能。文化权作为“客观法”的“客观价值秩序”功能又可分解为以下三个具体的功能: 1.制度性保障功能。基本权利的保障离不开立法的积极作为,而构建具体制度以保障基本权利的落实也是立法者应尽的宪法义务。正如有学者所言:“国家立法机关应制定出一套制度来形成基本权利的内涵并保障该基本权的实现,因此制度性保障功能有积极要求立法者应朝向何种方向立法之积极功能,如果立法者反其道而行,以致丧失建立制度保障基本生活之意义者,即属违宪性法律。”[6]基于宪法规定的文化权的抽象性,单纯宪法规定难以为文化权的落实提供充分而具体的法律依据,立法机关必须积极地构建和维护文化权得以实施的具体制度,以明确文化权的具体内涵,为宪法上文化权的实现提供制度保障。 2.组织与程序保障功能。组织与程序保障功能要求立法者积极构架实现基本权利的组织与程序方面的制度,因此,组织与程序保障功能与制度性保障功能是密切相关的。只是组织与程序保障功能更强调组织与程序的设计问题。“国家应透过适当组织或程序设计的规定,来设立某一种组织或设立某一种程序,确保基本权的实现,使人民的基本权能得到有效保护。”[7]文化权的实现离不开组织与程序上的保障,前者强调国家在构建具体制度时必须对文化权实现的组织作出相应的合理设计;后者主要指公民的文化权受到侵害时能获得相应的司法救济程序的保障。 3.保护义务功能。文化权的保护义务功能主要指文化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国家应当保护其免于第三人的侵害。这主要体现国家对侵犯公民文化权利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制裁。① 三、宪法上文化权实现的国家义务 文化权功能的实现离不开国家义务的履行。作为主观权利的文化权的防御权功能与受益权功能对应着国家的尊重义务与给付义务,而文化权的制度性保障功能、组织与程序保障功能和保护义务功能则对应国家的制度保障义务、组织与程序保障义务和保护义务。这一理论上推导出的国家义务完全符合《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中国宪法的相关规定。《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具体规定了文化权实现的国家义务,其中第2款规定国家应采取保存、发展和传播科学和文化所必需的步骤;第2款还规定国家尊重进行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所不可缺少的自由;第4款规定国家应鼓励和发展科学与文化方面的国际接触和合作。可见,根据《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国家对文化权不仅具有消极的尊重义务,还负有积极作为、提供各种保障的义务。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24条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一款增加到《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之中。可以说,这一新增加的条款明确而恰当地宣告了国家对包括文化权在内的基本权利的义务:“尊重”与“保障”。“尊重”就是消极的不作为,而“保障”则是积极保护的作为[8]。上述的给付义务、制度性保障义务、组织与程序保障义务、保护义务,都属于“保障”义务的范畴。具体而言,文化权实现的国家义务可分为如下三个方面: (一)科学研究和文艺创作权的国家义务 科学研究与文艺创作在其他国家宪法上往往属于良心与思想自由的范畴,国家不得加以任意干涉。如在德国,科研自由是学术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思想自由的保护内容,“基本法禁止国家对艺术与学术活动进行任何的监管、调控与干预。”[1]314在日本,科研自由被称为“学问自由”,而学问自由是内在精神活动的自由,构成了思想自由的一部分。国家权力不得弹压、禁止学术研究及研究成果的发表[9]。在中国,科研自由和文艺创作属于接近思想自由的范畴。“科学研究与文艺创作,在终极意义上多属于人的内心的精神作用。与许多外国的宪法不同,中国现行宪法没有明文规定思想与良心的自由。然而,科学研究与文艺创作显然涉及思想与良心自由的范畴。”[10]因此,国家对公民科学研究与文艺创作权首先便负有尊重的义务。具体而言,国家尊重科学研究追求真理的最终目的,不能仅仅将科研作为一种促进生产的手段而对其加以任意的行政干预;国家尊重公民自由从事文艺创作及发表成果的权利,允许不同风格、不同流派存在,国家权力不得非法干涉文艺创作,做出限制时应注意合理的界限。 同时,国家对公民的科学研究和文艺创作权还负有保障义务。首先,在制度性保障方面,立法机关应当积极立法为公民在宪法上的科学研究与文艺创作权提供具体的法律保障。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年通过、200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就是国家履行文化权的制度性保障义务的体现。其次,国家还要履行组织和程序保障义务。国家应当支持学校、科学院、文学艺术团体、职业协会等组织及机构从事科学研究和文学艺术创作,并保障教师、科学家、作家和艺术家之间及上述组织和机构之间能够自由地进行科学、技术和学术观点的交流。国家要尽量明确科学研究与文艺创作权受到侵害时的司法救济程序,这要求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仅要在实体上保障科学研究与文艺创作权,还要在程序上保障科学研究与文艺创作权的实现。再次,国家要履行给付义务。国家应当为科研人员和文艺创作者提供从事科学研究和文艺创作所必需的经费和条件。正如学者所言:“科研文化权利也是公民的社会权,它要求国家给予‘帮助’,也就是国家负有一定的给付义务。国家对于科研文化权利的给付义务主要是提供科研经费和科研条件的义务。”[5]96 最后,国家还应履行保护义务。国家应当对公民从事科学研究及文学艺术创作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法律保护,使其免受第三人的侵犯。如国家对扰乱科研工作秩序、侵犯公民知识产权的行为人予以法律制裁等,就是履行保护义务的重要体现。有必要指出的是,国家对科学研究与文艺创作权的尊重义务和保障义务是有限度的,如国家对科学研究和文学艺术创作的给付义务的履行要受国家财力的制约;国家为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等重要的权利,可以对从事科学研究和文艺创作的行为加以必要的限制。 (二)文化生活参与权和分享权的国家义务 国家对文化生活参与权和分享权主要负有保障义务。国家应积极提供人们得以拥有文化生活参与权与分享权的必要条件。首先,国家要提供制度保障,应当在立法上明确政府在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上的责任以及政府在保障公民文化参与权方面所必须采取的必要措施,并且要从制度上积极促进科学技术的应用,保障公民能够及时享受科技进步及其应用产生的福利。比如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规定了政府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管理和保护方面的一系列义务;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修订)在第五章专章详细规定了政府为保障残疾人平等文化生活参与权所必须采取的措施;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为公民能够及时享受科技进步产生的福利提供了制度支持等,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都是国家积极履行制度性保障义务的体现。其次,国家应提供组织和程序上的保障。国家应鼓励和支持各类艺术团体、尤其是民间艺术团体的成立和演出,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国家应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与生产企业相结合,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国家应当为公民的文化生活参与权与分享权的实现提供有效的司法程序上的保障。再次,国家应积极履行给付义务。国家应为促进大众对文化生活的参与提供资金,尤其是要积极设立与维护文化基础设施,如文化中心、博物馆、图书馆、剧院和电影院等;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的经费,应当拿出一定比例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等。最后,国家应提供保护义务。国家应当保护公民文化生活参与权和分享权免于第三方的任意侵犯。《决定》明确指出:“加强公共文化服务是实现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主要途径。要以公共财政为支撑,以公益性文化单位为骨干,以全体人民为服务对象,以保障人民群众看电视、听广播、读书看报、进行公共文化鉴赏、参与公共文化活动等基本文化权益为主要内容,完善覆盖城乡、结构合理、功能健全、实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把主要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项目、公益性文化活动纳入公共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采取政府采购、项目补贴、定向资助、贷款贴息、税收减免等政策措施鼓励各类文化企业参与公共文化服务。鼓励国家投资、资助或拥有版权的文化产品无偿用于公共文化服务。”这些规定明确了国家对公民文化生活参与权和分享权的保障义务。 国家对文化生活参与权和分享权的主要义务是保障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就不负有尊重义务,同样,国家对公民文化生活的参与权与分享权应当予以充分的尊重,不能任意加以干预。此外,有必要提及的是,国家对文化生活参与权与分享权的保障义务也是有限度的,比如作为公民文化参与权实现基础的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的建设要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而公民文化分享权的实现要受科技发展程度的限制。 (三)文化成果受保护权的国家义务 公民文化成果受保护的权利在很大程度上蕴涵于科学研究与文艺创作权之中,但基于这一权利非常重要,《世界人权宣言》及《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都对其加以明确规定。虽然中国宪法没有明文规定公民文化成果受保护权,但第47条关于“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的规定和第20条关于“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的规定包含了公民的文化成果受保护权以及国家的相应义务之内容(宪法解释机关,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对此作出明确的相关解释)。为此,国家理应积极履行相关的义务。保护文化成果,首先要求国家应当尊重文化成果,即国家对文化成果的发表不得任意加以干预,对公民文化成果产生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不得随意加以剥夺。国家对文化成果加以全面保障具体表现在:第一,国家要对文化成果加以制度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对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文化成果加以保护,可以说是国家履行制度保障义务的重要体现。第二,国家要对文化成果加以组织与程序保障。国家应当鼓励和支持维护文化成果的组织和机构的成立。比如,国家应支持作家协会设立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等组织以维护作家的合法权益,鼓励、保护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国家立法机关应当全面规定文化成果受到侵害时的司法救济程序,目前这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对司法救济程序的规定。第三,国家应履行给付义务,国家应当对取得优秀文化成果的公民给予奖励。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15条规定:“国家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家鼓励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科学技术进步给予奖励。”为此,行政机关应依法履行给付义务。第四,国家对文化成果应及时履行保护义务,即国家应对第三人侵犯公民文化成果的行为加以制裁。这一方面体现在相关立法对于侵害公民文化成果的法律规定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章“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就专章规定了侵犯著作成果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体现在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相关法律的贯彻执行上。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宪法上的每项基本权利都具有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的双重性质,但总的说来,自由权(即人身自由、居住自由、迁徙自由、住宅自由、良心自由、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游行自由、示威自由、通信自由、信息自由,等等)以消极权利属性为先、为主,以积极权利属性为后、为辅;而社会权(即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则以积极权利属性为先、为主,以消极权利属性为后、为辅[11]。相应地,就“文化权”这一社会权的国家义务而言,应以国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公民文化权的实现为主,但同时国家也要注意充分尊重公民的文化权,应当在积极保护与充分尊重之间取得恰当的平衡,以切实保证每一个公民充分享有宪法所规定的文化权。 法律认识论文:西藏传统法律文化的认识 武树臣先生曾说过这样一句话:“把法律文化放入到人类文明的大概念下面进行解析,法律文化是社会上层建筑中有关法律习惯、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设施等一系列法律活动及其成果的总和。”①法律文化是在法律活动中形成的,把法律思想和法律活动相结合,运用法律思维解决社会问题,实现法律思想指导法律实践的一种文化。西藏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一部分,是经过无数西藏本土地区的法律实践和藏族先辈们的法律思想融汇而成的。认真研究西藏传统法律文化,既是对以往法律文化的一种提炼和凝结,也有利于对未来法律发展趋势的把握。西藏作为少数民族的聚居区,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独有的文化,具有鲜明的区域性特征。法律文化作为西藏传统文化的一部分,自然也被深深的打上了独具民族特征的烙印。如何对西藏传统法律文化进行精准化的解读,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发挥其对法治建设的积极作用,有着迫切的需要。 一、西藏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积极价值 西藏是一个宗教文化色彩浓厚的区域,本民族特有的宗教信仰影响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文化自然也不例外。在这种社会大环境下形成的法律文化,自然深深打上了宗教的烙印。然而,经过历史的沉积以及一轮又一轮严苛的筛选之后而留下的传统文化,必然有其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值得吸收借鉴的优秀品质,对于这些优秀文化,我们要吸收、改造及发展,使其在法治化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第一,西藏传统法律文化倡导社会本位与人本社会的理念,具有准确的社会法治定位。社会本位和人本社会是以人民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优先的社会形式。在这种社会形式中,社会的发展是以大多数民众的利益优先,社会的大部分利益的创造也是通过民众来完成的。我们是实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国家的政体是人民当家作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是我国的一大特色,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是我们国家的法治理念。所以在西藏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的过程中,以人为本的理念是我们立法、执法、司法的核心,将“人本”理念充分吸收、发扬光大,使它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熠熠生辉,是西藏现代化法治建设的基本出发点。第二,西藏传统法律文化中追求秩序和谐与定纷止争的民间调解制度是现代社会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在现行民事诉讼中,本着自愿原则以及利民惠民原则的现代审判中的调解制度是司法实践中广泛使用的制度。 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让人民采用非诉的方式解决问题,双方以理性协调方式达成共识,既节约时间与精力,又不浪费司法资源减少社会成本,还增加社会的稳定性。毋庸置疑,调解制度受传统法律文化“无讼是求、以和为贵”、“追求和谐社会秩序”思想的影响,甚至上升为民诉中解决纠纷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在西藏长期的历史社会中,人们或部落认为诉讼是道德败坏的表现,他们往往通过调解来解决各种纠纷,互谅互慧。民事纠纷,不仅有官府调解,大多由部落头人、贵族首领或者宗教上层人物组织说服调和。因为组织调解的人多为当地德高望重、办事公道的人,所以这种调解方式会让双方信服,并心理确信他们作出的决定也会不偏不倚。因此,在法律资源极其缺乏的时代背景下,西藏社会仍能稳定地发展,调解息讼的传统法律意识在现代西藏法治社会仍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藏族传统法律制度中的民间调解制度在西藏地区深入人心,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在充分发挥民间调解优势的同时,对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在西藏的实施有着积极的影响,也有助于西藏地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第三,传统法律文化中崇尚惩恶扬善与清正廉明的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是一致的。 西藏长期以来就有尊老爱幼、帮扶残弱的民族美德,如《十善法》中的“孝顺父母、尊敬师长”法则,它不仅是统治者施政仁爱的体现,也是关爱生命个体、尊重人性之善之美的人文关怀渗透。在藏族传统法律文化中,藏传佛教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崇尚道德、宗法并行的思想可以弥补法律调整范围的局限性。在当今,这些思想不会被历史的尘埃所掩盖,而是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基本价值观。对此,应将其予以传承、发扬,对现代法治建设具有诸多正面的价值和意义。第四,伦理思想中值得借鉴的积极因素。首先,藏传佛教提倡的“不杀生”、“轮回转世”、“因果报应”伦理思想客观上成为了西藏社会伦理秩序和道德教化的缩影。关爱生命、反对滥杀无辜、尊重人性理念在藏族传统法律文化中得到充分的体现。不杀生,珍爱生命的慎用死刑理念不仅在现代思想层面得到渗透,还在现实司法实践和法律操作中也有反映和体现。藏族传统社会讲究道德、宗教教化,而刑罚作为辅助手段,在道德、宗教均不能发挥作用时,刑罚手段才予以调整。刑罚只能惩罚犯罪,而教化却能防范于未然。党的十六大要求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在进行法治建设的同时,必须辅之以道德建设,二者相互促进。这种传统的宗教、道德兼并法律治理国家的模式,对现代法治建设产生积极的影响。既不重视道德轻视法律,也不轻视道德重视法律,两者的地位同等的重要。因此,将硬性调整模式(法律)与柔性调整模式(道德、宗教)有机结合起来,能更好更有效地促进法治现代化进程。充分发挥藏族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优秀道德文化,推动西藏自治区的道德建设,有利于维护西藏地区的和谐稳定,也将有利于实现依法治藏、法治西藏的目标。 其次,藏族传统文化追求“天人合一”的理念基础,认为万事万物皆有灵性,在天人关系上,讲究人与自然合二为一、和谐相处。道家始祖老子曾提出“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②的说法,说明万物皆有两面性,“和”乃为天地万物之本质,是天地万物生存和发展的前提。人与自然共存共亡,没有谁是谁的主人,也没有谁是谁的仆人,人的行为应该与自然相协调。古往今来,藏族传统文化也一直遵循崇奉自然、不得违背天与自然的和谐统一精神,并将藏族人们自身生活与自然、天地紧密联系起来。在环境保护方面,藏传佛教强调万物有灵,万物皆父母,要与自然、动物和谐相处,由此制定了很多保护土地、动物的法令。如保护土地、草原方面,藏族农区广泛存在的农田间歇的“歇地”(不同农作物合理轮作)、“年歇”(隔年耕种)习俗,对牧区破坏草原的行为,予以相当重的处罚,西藏当雄宗规定“失火者烧草原属大案,罚款很重,一马步伐一块五银元。”③对动植物的保护最早出现在吐蕃时期,有“十善法”、赞普敕令、法令等,如法王赤坚赞索朗贝桑波颁布公文:“尔等尊卑何人,都有要遵照原有规定,对土地、水草、山岭等不可有任何争议,严禁猎取禽兽。”④这些环保思想有助于国家环境法的实施,也与当今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观念相一致,对促进西藏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有着不容小觑的积极意义。 二、西藏传统法律文化的消极因素 西藏传统法律文化是基于西藏本民族区域形成的具有“本土化”特征的民族文化。1959年,西藏实行民主改革,从此开拓了社会主义新西藏的伟大征程。在当今西藏法治化的进程中,传统法律文化必然会有不适应现代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消极因素,与现代法治理念产生冲突,对于这些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糟粕,我们要坚决剔除。 第一,西藏传统法律文化具有浓重的宗教色彩。宗教文化是人类历史上一种古老又带有普遍性的社会文化现象。宗教生活在各少数民族社会生活中占据了重要的位置,其对社会的影响渗透在生活的方方面面。西藏是以藏族等少数民族为主的聚居区,其形成的对藏传佛教的信仰在西藏历史上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曾成为藏族社会最雄厚的力量。在当下法治社会,宗教的信仰对人们的生活仍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西藏传统法律文化在这种社会大背景下,自然也受到宗教文化的影响。例如,在吐蕃时期,制定法律就有对佛教十善律的吸收,把佛教思想作为指导思想贯穿法律的始终。再如,传统法律文化中有关采集生产的规定:藏族人民未经头人许可,不准到“神山”上去挖虫草、贝母、秦笼、知母等药材,否则处以罚款。经其许可者,须将所挖药材上交头人一半。并且不准砍“神树”,也不准越界到其他头人辖区内砍柴,否则要罚款,退还所砍的柴,并没收其砍柴的斧头和背柴的绳子。⑤这些法律规定都明显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可见,宗教文化在西藏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影响根深蒂固。现代法治社会是一个崇尚信仰科学、信仰法律的社会,这种“宗教高于法律”的准则与现代法治理念相违背,对于这些文化糟粕我们要积极予以剔除和丢弃,要使人民树立法律信仰,知法、守法、懂法,学会运用法律解决问题。 第二,西藏传统法律文化对人权的践踏。由于西藏传统法律文化是为旧西藏统治阶级服务的,具有极大的专制性,其本质是压迫剥削及奴役广大劳动人民,受治者是广大农奴,治人者是农奴主。这种法制下的文化是对人权的严重践踏。例如法律惩罚方式的严酷性以及极大的不平等性。典型的是“赔命价”制度。藏族对杀人案的凶手,处以抽筋、挖眼、投河等刑罚,或者是赔命价。打死人命以后,被害者一方要出兵报复,杀人的一方则给对方送一百元左右的牲畜做挡兵款,表示低头认罪,愿意谈判解决。命价因地区、死者的身份而有差异,一般为500—1000元藏洋,如打死的是有钱人或小头人,则其头、手、足另加命价。凶手的马、枪归死者家属。凶手的亲友,每户罚马一匹。杀人一方要买经卷,送给寺院。纠纷调节后,双方见面和好,杀人一方再给死者一方若干钱的牲畜,死者家属得1/3,2/3归调解人,纠纷全部结束后,写一份协议书,由头人保存。外来户打死当地户的人,处罚更重。⑥这些残酷的刑罚以及不平等的“命价”是对生命尊严与人权的赤裸裸的践踏。现代法治国家提倡尊重生命、捍卫人权。科学发展观要求以人为本,这才是真正的“人本”社会所提倡的发展理念。具体到部门法上,在刑法上也明确规定“罪刑法定”、“罪罚相适应”的基本原则,这些都是对每个公民人权的极大保障。对于西藏传统法律文化中践踏人权,与现代法治理念极度抵触、背道而驰的观念、制度要彻底抛弃。 第三,西藏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律观念的淡薄。西藏传统法律文化所具有的宗教性和道德性的特征,就决定了人们法治观念的淡薄,法律理念的缺失。由于宗教力量是统治社会秩序的主导因素,传统法律文化也被赋予了浓厚的宗教色彩。宗依文化中的宗教戒律以及道德性的特征贯穿于法律文化的诸多方面。例如《十善法》、《十六法》的规定,基本上是宗教戒律和道德力量的法律化。因此,在这种统治秩序下,就形成了民众“道德高于法律”、“宗教让位于道德”的普遍社会心理。在遇到纠纷、矛盾,甚至发生杀人事件等刑事纠纷时,都不愿采取法律的手段来解决问题,甚至是不懂运用法律的思维解决问题。这种传统法律观念的缺失与当今依法治国的理念大相径庭。西藏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转型离不开民众法律观念的树立,法律意识的增强。现代社会的法治建设需要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只有提高公民的整体法律素养,才能提高社会的法治水平。只有人人信仰法律,尊崇宪法,在生活中懂得遵守法律、运用法律,才是我们真正所追求的法治社会。 作者:苏雪菁 乔素素 袁溥钰 单位:西藏大学政法学院 法律认识论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认识 一、课程教育目的与教学 我国高校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基础”)作为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的主干课程之一,其教育目的在于“帮助同学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丰富学生的思想,提高道德修养境界,“促进大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本课程的学习不仅要求学生理解和掌握课程所阐述的基本理论和观点,更强调学生把理论学习与现实社会生活紧密联系起来,观察生活,分析问题,探索对策。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修养水平和程度需要通过他们的实际行为来表现,也必须强化“知行统一”,努力实践,才能锤炼自己的品格、提高思想觉悟。同时,人们的德行完善、思想行为的提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甚至是一生的努力[2]。考察人们在现实社会生活的具体言行,成为辨别他们是否接受和坚持正确的思想与道德观念、是否具有高尚的理想与思想品质的关键因素。在“基础”课程教学中,需要突出和强化“实践性环节和过程”。有不少高校开设了2个学分的集中“思想政治理论实践教学”。“集中”表现为把5门思想政治理论课统一起来,对学生(小组)实践的具体过程、实践的主要内容、实践报告的写作等都形成了明确、具体的“标准”。学校对学生实践的集中安排,是很有必要的,在多年的实践中也收到比较明显的效果。但是,有必要加强“基础”课程教学过程中的实践性环节。首先,课堂“教与学”的交互关系。引导学生关注课程内容的理解和把握,关注授课教师的观点、讲授方式等;教师应启发和引导学生,把握学生的情绪变动,积极同学生展开讨论,甚至辩论。其次,教师应深入学生班级、寝室,参与学生班级活动,尤其是“大学生科技挑战杯”、“实用发明大赛”等科技文化活动,支持和帮助学生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在生活上关心和帮助他们,形成良好的师生情感交融。再次,鼓励学生走出书本、走出校门,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和社会实践。 二、考核的内容及方式 课程考核或考试,是课程学习过程的重要和必要环节。在考核中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反映教育(教学)目的,考核或考试内容(题目)的设置应实现教学和教育的理论性与实用性的统一,基本任务(要求)与拓展知识的结合。同时,题型设计和各部分内容权重(或分值)应偏重于必须掌握的原理、理论、观点以及容易产生混淆的或比较普遍但不完全正确、需要加以澄清的看法、观点;侧重于与社会生活联系密切、需要引导的事例和现象。我们应该把课程的考核或考试作为课程学习的当然延伸、而不是简单的终结环节,发挥考核或考试的导向功能,指导教师的教学和学生的学习[2]。不要简单地检验学生“记忆”了多少东西,而应了解大学生这一高层次人群是不是愿意思考、思考的深度如何,了解他们运用所学所知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过程中形成和反映的自我思想、观点。同时,在考核或考试的过程中,还会进一步地表现出学习者(考核对象)对待所学内容的立场和态度。因此,考核或考试就成为一个知识传播的新起点:对于学生,可以引发他们就自己感兴趣的、存在疑惑的问题进行长期持续的关注和探索;对于教师,可以检验此次教育、教学在内容、方法、效果等取得的收获和存在的不足,发现学习的难易点和针对性,这将有利于改进和完善我们的教育效果和教学质量。在进行课程考核时,应该围绕课程教学的主要内容,把握基本理论、主要观点、重要事件和基本要求,这是保持教学与考核一致性所必然的,可以加深学生对教学目的、要求、内容等问题的理解。同时,也有必要强化与社会现象的结合,即时下流行的对生活、事业、个人价值、爱情等问题的观点和态度,除教学过程给予关注、引导学生进行辨析外,还作为我们考核的一个重要选择方面,以调动学生关注社会、关注生活的积极性。我们还应该尝试在考核的问题中,由学生自己提出问题并进行分析。因为有很多问题,比如一些人和事件,在我们平时的教学中未能关注到,对学生又产生了较大的影响,需要给学生一个阐释看法的机会。这样的设计还可以强化学生作为真正的“教与学”的主人的体验,体现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增强学生参与教学的持续性。考核的方式应该主要以开放的形式来进行。即在考核的时间、地点和形式等,可以进行较灵活的安排。采用闭卷方式考核学生的知识难以达到教学目的、要求和内容设计,且考试内容大多要求学生“死记硬背”。由于本课程涉及多学科领域,理论观点、规范原则等繁复庞杂,学生在应对考试时不容易把握而产生压力和负担,甚至出现投机行为。通过调查,绝大多数学生表示,闭卷考试的方式加重了他们的学习负担,也是影响他们学习兴趣和积极性的重要因素。开卷考核的方式,在形式上比较合理,也更符合本课程学习的要求和目的。但目前在进行开卷考查时,内容过于简单,考查目的往往有敷衍之嫌。这种做法带来的危害是明显的。其一,所考查的问题,往往是教材或教师的讲稿(课件)能找到现成的分析和结论,弱化甚至割裂了考核作为教学的有机过程和环节;其二,不能引导学生学习和观察思考,更难调动学生积极参与“教与学”;其三,无法了解学生的学习态度、知识掌握状况;其四,损害了思想政治教育的严肃性和主阵地地位。这样做无疑是迎合甚至是纵容了学生对思想政治教育的忽视和边缘化。因此,我们主张采取开卷考核的方式,但要求考核问题的设计要达到前述要求和目的,要通过考核,让学生明确本课程的学习有难度、有压力,而难度和压力主要表现在要求学生多观察、勤思考,注重社会现实和生活实际。 三、考核环节及其管理 对学生的考核或考试,主要采用“开卷”方式后,有必要强化考核内容(题目)的审核,考核或考试目的、要求及考核问题的分析方法、主要结论的明确,学生成绩评定及其构成的合理性、可操作性。首先,确定学生课程成绩构成及其权重。对学生成绩评定办法各学校采用的方法不尽一致。西南科技大学采取“平时成绩+期末卷面成绩”,“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30%,包括上课出勤、课堂讨论、完成作业等;卷面成绩占70%。复旦大学构建了“4+4+2”结构型的考核模式,即理论知识占40%、社会实践占40%、平时考核占20%;清华大学人文学院针对当代学生成长的环境变化、心理特征、认知特点以及传统教学模式的弊端,更加注重学生的“参与度”、“问题意识”、“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武汉大学的考核方式是:平时成绩占40%,期末占60%。平时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可以免考[3]。河南工业大学采取的是“平时考核+小论文+课程论文”的考核方法,即平时考核占30%,两次小论文占30%,课程论文占40%[4]。其次,现行办法是各个学校对思想政治理论课不断进行探索、创新的结果,有积极意义。但尚有不足。其一,大多数成绩评定办法是立足于闭卷考试;其二,在“平时成绩”的给定中过于简单化;其三,课程成绩高低与学生对内容的接受状况(程度)和学生的日常行为表现不相关联,失去教育对人们的影响作用。我认为可以分三部分来考核,即开卷理论考查(试题、论文、调查报告等形式),占30%;课堂教学参与、课后研习及其他运用活动,占30%;任课教师组织的专题社会调查、学校集中组织的社会实践、同时期的学生日常表现(学生获奖和违纪情况纳入考核[5]),占40%。其次,实行开卷或闭卷考试,其试题要立足现实生活,并结合学生思想和学习情况,有针对性的考查学生分析和理解社会问题、剖析低俗现象的能力。以论文形式进行考查的,对学生论文选题、写作格式、逻辑结构及观点素材等,教师要给予指导和把关,要反映学生的观察、思考和自己的认知水平,杜绝抄袭(下载)。第三,学校的学生行政管理机构(部门)、后勤服务部门、教学主管机构和思想教育管理部门等相关机构(部门)须加强联系,协调一致,形成教育和管理学生的合理分工与协作,建立协作机制,信息共享,共同营造良好的“育人”氛围。管理和服务机构(部门)要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教学活动提供政策支持和技术支持,为推行“开放式”教学创造条件、提供经费保障。改革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考试办法势在必行,这已经是大家的共识。改革考试方式,是要鼓励学生把精力用于思考人生问题、社会问题,关心社会的发展,将自我发展、成长和成才融入社会建设的伟大事业之中;是希望减轻学生的学习负担和压力,使学生在大学学习期间,能合理地培养自己的兴趣爱好,建构自己的知识体系,锻炼和提高综合能力;是为了有效消除考试作弊的“顽疾”,培养学生诚实的品格。考试改革,更是为了促进学科建设,为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的大工程,需要各方面的通力合作和我们的不懈努力。 本文作者:赵毅工作单位:西南科技大学政治学院 法律认识论文:法律事务教育改革认识 一、在理论教学中坚持以法条为核心的教学模式 经过20多年的法制建设,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在基本法律制度层面上,我国的立法都有相应的体现而且在立法理念上有了根本性的改变。学生从事法学专业的学习,不再像过去那样没有具体的条文,只能根据一般原理传授知识。[2]作为法律事务专业高职学生,如果仅仅学习教材上的原理,而不了解相关条文的具体规定,就不能适应社会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这就要求学习方式应当从以抽象掌握一般原理为主向通过学习法律条文掌握法律基本精神为主转变,使法学理论体现在法律条文和具体案例的解决之中。法学基本原理、基本知识是通过法条表现出来的,同时法条又是解决实际问题的依据,因此,法条是理论与实践的联结点,对于突出基本原理与实践技能的高等职业教育来说,理应成为法律专业教学的核心环节。所以在教学过程中我们对应用性课程应坚持以法条为核心的教学模式,教师讲授尽量以法条为中心展开,具体教学中要求教师选择出常用的、重要的法条,用典型案例阐释其涵义,讲解其应用,再用同类案例加以强化,让学生能举一反三。倡导学生养成研读法律条文的学习习惯。学生应该首先记住法条的内容,理解它的意义,学会它的应用,然后自己找一些相关案例进行练习与实践。这样,法学理论就不再是象牙塔中的思辩,而是有声有色的具体的法律事实与法律现象。与此相配套,在考试环节,不应再以对法律概念和原理的记忆为主,而是通过生动的案例考察学生运用法律的能力。明确了教学要以法条为核心以后,还应强调教学方法的多样性、新颖性。要以现代化教学手段为支撑,通过制作与课堂运用多媒体课件,大力推进案例教学;针对不同课程的性质与特点,分别采取启发式教学和抗辩式教学方式,有条件时引进诊所式教学方式,即讨论式教学、模拟法庭、模拟律师事务所教学和“诊所式”教学。 以此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使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体,锻炼学生的表达能力、合作精神,提高思辩能力。采用“案例教学”方式,可以使学生知道所学的“知识点”用于何处和怎样具体应用,激励学生的学习兴趣。要改革传统的灌输式、说教式教学方法,以案例教学法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不在于学生具有高深的学术水平和理论功底,而在于学生参与并完成实际工作的能力。在我国的法制建设日趋完善的今天,电视、报纸、网络等越来越多的媒体将触角伸向法治领域。《今日说法》、《法治纵横》、《法治进行时》、《拍案说法》等节目都以通俗易懂且具代表性的案例为对象,通过专家学者对其中法理的分析点评和诠释,将法律生动地展示给了观众,社会效益极大。同样,在我们的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无疑也是一种很好的教学方法。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一直都在用案例教学法作为主要的教学方法,教学效果十分显著。在我国的高职法学教学中,完全可以借鉴这种做法,将理论教学浓缩、精炼,在理论教学的基础上,用案例教学法使学生从更深的层次理解法的内涵,使法律规则成为“活的法律”。我所教的婚姻法是实用性很强的专门法。学习婚姻法,如果仅限于熟记婚姻法的条文,而不懂具体运用;或只是泛泛地讨论一些规则,但不了解规则的实际效用,就仅能了解婚姻法的常识内容,而不可能掌握婚姻法的精髓。通过案例教学,学生即使不能准确背诵婚姻法的条文,也可通过对婚姻法精神与意识的领会达到学习的目的。在典型案例方面,成功取决于案例选择的典型性,另一部分取决于老师的分析技巧。案例的选择,忌使用有争议无定性的案例。我们在教学上选择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登载的案例和英美法律中的具有开拓性的典型判例(LEADINGCASE)。其次案例教学的成功还取决于教师的分析水平和技巧。案例分析,教师最好多设计一些问题,层层设问,步步引入,如抽丝剥茧,这种设问带有一定的引导或暗示;在时间上,案例可以放在课本内容讲述之前讲,也可以放在讲述内容后讲,应当根据内容和时间而定。原则是涉及重要理论的讲述案例在后,一般条文规定的案例在前,两堂课连续上的案例设在开始或第二节的开始时间,以对应解决学生的困乏。 建立模拟法庭,通过担当不同的角色,使学生充分验证和实践理论知识。模拟法庭一直是各高校法学教学中应用较多的一种方式。在模拟法庭上,由学生亲自组成审判庭,担任原告、被告、人,通过法庭质证、调查、辩论,深入探寻案情,寻找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参与者对实体法和程序法都有了更为深入的理解,其效果是课堂教学无法比拟的。模拟法律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主要是为学生就业做准备。律师助理和司法文秘的多数工作并不需要学生有深厚的理论功底,而是需要他们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能够灵活、及时处理问题的能力。因此,通过在模拟法律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工作”训练,可以大大提高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为培养应用型人才提供了可能。“诊所式”教学是清华大学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等法学院正在尝试的一种教学方法。在这种“诊所”中,老师是“医生”,学生是“实习医生”,由“实习医生”亲自处理“临床”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医生”负责把关,并在“治疗”过程中及时给出各种意见和建议。这种教学方法可以和模拟法律事务所、模拟律师事务所配套使用。另外,还可采取“创设情境法”、“讨论法”、“研究法”等教学方法[3]。 二、加强实践性教学 法学教育的一个重要目的在于对有志于从事法律实务的人进行科学且严格的职业训练,使他们掌握法律的实践技能及操作技巧,能够娴熟地处理社会当中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通过规范化的、系列的、严格的实践训练,使学生具有过硬的动手能力,具有一技之长,是学生立足之本,是高职自下而上立命之点。这也是在当前用人过于注重学历的背景下,高职学生能找到就业岗位的主要优势所在。这就要求转变教学观念,加强实践教学在整个教学体系中的比重,完善实践教学的方式和内容。为此,我们要制定实践教学建设规划,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开设一系列专门的实践教学课程。在院系的支持下,应设立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模拟律师事务所、“法律诊所”等教学场所,硬件设施要完善。实践性教学形式要做到多样化。以讲练结合的方式在课堂进行实践性教学,每学期(至少从第三学期开始)有分阶段的专业实训的实际操作,毕业前有综合模拟实习和校外实习基地的实习;(2)在理论教学课程中增加实践性环节,实践性内容占总课时的20%。实训教学既要注重理论,更要注重操作与创新能力的养成。实训成绩既要有理论知识的要求,更要考评动手能力;(3)与唐山的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企业等单位合作,建立一批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一方面,教育部门为法律实际部门提供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另一方面,法律实际部门也要为人才的培养提供实习基地,并承担一定的法律实践课的指导和协助的工作。这样,教学与实践紧密结合起来,我国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目标才能真正实现。 实践性教学的基本目的是提高学生的实际能力,其基本特征是学生自己动手解决实际问题,教师只起指导作用,因此教学方式应当有别于理论教学方式。教师在教学上主要的投入应当是素材的选择和条件的设定,而不再是知识的传授。在课堂上,老师除了介绍背景材料、指明解决问题的目标、对一个实践单元结束后进行必要点评外,一般不做更多的讲授,把大部分时间留给学生。以上是我在教学实践过程中对法律专业教学方法改革的一点体会和思考,限于自己的理论水平和教学经验,文中所说的教学方法很可能错误或者不切实际,敬请大家指正,希望能在以后的教学实践中发现、挖掘出更好的、适合我院实际的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我们的教学水平。 法律认识论文:高速经济时代群体性事件法律认识论文 【摘要】当前群体性冲突事件暴露了转型时期的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所隐藏的一些深层次危机。群体性冲突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在于秩序控制模式下,基层官民博弈力量的严重失衡,深层次原因在于政府偏离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科学定位,导致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严重受损。走出当前群体性冲突事件困境的最终途径在于厉行法治。 【关键词】群体性冲突事件;法社会学;危机;法治 近期以来,媒体公开报道了国内发生的一系列群体性冲突事件,例如贵州翁安事件、云南孟连事件、江西铜鼓事件、安徽砀山事件等等。从表面上看,这些群体性冲突事件的发生是孤立的、偶然的,但仔细审视会发现它们具有一些共性:即事件发生的原因多数基于基层官民的对立与冲突,且事件的处理过程一般都具有程式化的特点。笔者认为,如何处理这类群体性冲突事件,是新时期对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和执政道德的一个严峻考验。由于此类群体性冲突事件的发生、应对与法、法律实施、法的实效等有关,因此,从法理角度对其进行剖析,找出根源并寻求解决的途径,以期为当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是十分必要的。 一、群体性冲突事件暴露了转型时期的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所隐藏的一些深层次危机 (一)群体性冲突事件折射出政府危机 1、基层地方政府权力运行脱法失控的危机。群体性冲突事件之所以发生,多数涉及到地方政府的公务人员在经济利益趋使下,官商勾结,在征地、拆迁、企业改制重组、移民安置补偿等事务中突破法律规定,滥用公权力,出于权力的自负,不断挑衅民间,甚至突破当地民众容忍的底线。由于群众受侵犯的权利在体制内难以得到有效的救济,受伤害的感情不断积累,遇到偶发事件作为群众长期被压抑的情绪的渲泻口,遂导致群体性冲突事件发生。例如,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在总结翁安事件教训时指出,翁安事件“直接的导火索是李树芬的死因。但背后深层次原因是瓮安县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工作中,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屡有发生,而在处置这些矛盾纠纷和群体事件过程中,一些干部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甚至随意动用警力。他们工作不作为、不到位,一出事,就把公安机关推上第一线,群众意见很大,不但导致干群关系紧张,而且促使警民关系紧张”,“这起事件看似偶然,实属必然,是迟早都会发生的。”[1] 2、解决冲突的路径依赖危机。群体性冲突事件发生之初,当地政府通常都会通告,将事件定性为少数黑恶势力、不法分子教唆、煽动、操纵不明真相的群众起哄闹事,要求严厉打击不法分子,全力做好稳控工作云云(将事件定性为是对政权的威胁,可以合法采取暴力手段),行文间充满了主客体际思维支配下的训诫语气,而不是通过主体际间平等的沟通、对话来解决冲突。这种把群体性事件简单、模糊定性的思维,反映了在基层官员的思维里传统专政思维的惯性仍然十分强大。后由于事态的严重以及中央政府的介入,一批对事件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官员被撤职,对事件的总结一般都定性为有关责任官员党性不强、服务群众的意识淡薄,然后开展官德教育活动。事实上,这种程式化的冲突解决模式并未走出传统压制型治理模式下泛道德化、泛意识形态化以及传统中国“对行政权力恣意行使的遏制不是由于公民能够对违法过程提出效力瑕疵的异议,而是借助于高一级行政权力对下级僚属的惩戒予以保障”[2]的路径依赖。 3、政府的诚信危机。事件发生后,在中央政府和中央媒体介入之前,当地媒体经常处于失声或与当地政府一个声调的状态。但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网络上往往却是民意汹汹,民众对官方单方面的信息持普遍的质疑和不信任的态度。事实上,民众之所以如此,往往基于自身的经验。由于我国没有西方国家发达的民间协会和私人传媒,民众的信息主要来源于政府,因此,政府公布的信息如果不实,将会对公众的信心构成致命的打击,而这在近年的实践中却是不乏其例的。例如,非典初期,有官员声明“北京没有‘非典’”;股市印花税上调前,有财政部官员还在公开声称“不会上调股市印花税”;山西尾矿溃坝事件,当地政府瞒报伤亡人数,不顾当地根本没有降雨的事实,竟然公然撒下弥天大谎声称事故原因在于洪水;三鹿毒奶粉事件中,故意犯罪的企业居然持有“国家免检产品”证书,这不仅是商业信用的破产,更严重的动摇了民众对政府的信任,使政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信用危机。 (二)群体性冲突事件的本质是一场社会的法治危机 1、权力者违法导致法律空转。近年来我国立法一直处在快车道上,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已初步建成,改革开放之初的无法可依的局面已成为历史。但是,现在所面临的关键问题是有法不依的现象大量存在。特别是由于公权力缺乏有效的约束,在逐利目标的支配下,一些地方政府充当企业的保护伞,在企业破坏当地生态资源、污染当地环境、严重侵犯当地群众生命健康权的情况下,不但不予以制止,反而动用公权力对群众合理、合法的诉求予以压制。特别是近年来在征地、拆迁等事件中,一些地方政府与房产商、企业结成利益同盟,动则动用公权力,突破法律规定,侵犯公民权利。这正应验了学者所言,“权力在社会关系中代表着能动而易变的原则,在权力未受到控制时,可以把它比作自由流动、高涨的能量而其结果往往具有破坏性。权力的行使,常常以无情的和不可忍受的压制为标志;在权力统治不受制约的地方,它极易造成紧张、摩擦和突变。再者,在权力可以通行无阻的社会制度中,发展趋势往往是社会上的权势者压迫或剥夺弱者。”[3] 2、事件处理过程中程序正义的缺失。“程序不是次要的事情,随着政府权力持续不断地急剧增长,只有依靠程序公正,权力才可能变得让人容忍。”[4]“合理而公正的程序是区别健全的民主制度与偏执的群众专政的分水岭”,[5]威廉姆•道格拉斯更是一针见血地断言,“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和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6]程序正义要求“任何人不得在涉及自己的案件中担任法官”、“必须听取另一方的陈述”。[7]但是,在很多群体性冲突事件中,结论无一不是由官方,甚至媒体往往采用的是全国统一的通稿,很难听到参与群体性事件的民众的声音。因此,事件的处理往往会遭到公众普遍的质疑,人们之所以怀疑“真相”,主要原因在于事件处理的程序违背了程序正义的原则。 3、司法的苍白与无能。众所周知,在法治社会中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堡垒,司法独立是出自司法权属性的本质要求,只有独立的司法才能保证判决的公正,换言之,司法独立是判决公正的必要条件,虽然独立的司法不能保证所有案件的判决都必然公正,但不独立的司法产生公正则纯属偶然。虽然司法必须独立在法治国家里是一个妇孺皆知的真理,但在我国由于司法改革的滞后,迄今为止法院的人、财、物都还事实上受制于地方党委和政府,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往往被定位为“为地方经济保驾护航”的角色实为必然。因此,大量与地方政府有关的征地、拆迁等类型的案件在当地法院诉讼往往难以得到公正的救济,由于我国司法审判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终使得这些案件的审判难以跳出当地政府所能影响的范围。由于通过诉讼难以获得公正的救济,权利被侵犯的群众只能被迫转入非法治化、非程式化、成本高昂、或然性程度高、人治化特色明显的“上访”。亦即,由于司法在解决社会冲突方面的缺位或无能,而使中央政府承担了在一个司法能正常发挥功能的社会里,中央政府本可以无须承担的政治压力,甚至会产生使执政合法性资源一点一点流失的严重后果。 二、群体性冲突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在于基层官民博弈力量的严重失衡 (一)官员权力缺乏有效的约束 1、体制的不完善,党的领导在实践中往往演变成为各个地方党委书记的个人领导。由于地方的党政官员事实上由上级任命,长久以来,官员们养成了对上而不对下负责的习惯。特别是基层的县委书记,拥有人权、财权和事权,三权独掌,而且一般兼任人大主任,可以动用公安、城管甚至武警等暴力或准暴力力量,事实上其权力处于无有效约束的状态,在所辖区域内处于权力的峰顶,其权力缺乏有效的约束。绝对权力容易导致绝对腐败,因此,近些年来,县委书记一职往往成为腐败的重灾区。甚至有个别县委书记一手遮天,为追求任期内“政绩”最大化,把任职地方弄得环境恶化、民生凋敝甚至民怨沸腾。至于不受约束权力的蛮横,则可以从近期的“彭水诗案”、陕北志丹县“短信诽谤案”、辽宁西丰“抓记者案”、山东高唐“网络诽谤案”等一系列所谓的“诽谤领导”的案件处理中可以窥见一斑。[8] 2、权力监督机制失灵。在我国,权力监督机构之多,实为当代世界各国所罕见,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出民众对腐败的痛恨以及党和政府惩治腐败的决心。例如,体制内正式的机构即包括:党的系统有纪委;立法系统有人大及人大常委会;行政系统有监察局、公安、信访等机构;司法系统包括检察院反贪污局、法院;综合的有预防腐败局等。但是,正式的体制内监督模式存在以下缺陷:(1)同级监督模式独立性差,难以奏效。在我国,由于监督部门事实上听命于地方党委和政府,故不可能充分地发挥对后者的监督职责。而上级监督部门又由于距离远,难以了解下级地方的实际情况,故事实上也难以对下级地方进行有效的监督;(2)在运作方式上,采用的是自上而下的权力主导模式。例如,对于党员干部违法犯罪的查处,往往是在纪委“双规”之后才进入司法程序,这使得司法的威信大打折扣,不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 除了体制内正式的监督机制外,还有新闻媒体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等等。但是,由于新闻媒体的体制化与地方化,以及人民群众监督无严格的程序性保障,法律化程度低等原因,都难以有效地负担起监督的职责。对于这种缺陷,学者指出:我国的监督是以非诉讼的信访、视察、批评、建议等手段为主的,“这种监督手段生效是以监督对象的自律为前提的,一旦监督对象缺乏自律,法律监督就难以生效。事实恰恰是违法主体大都是缺乏自律的。如能自律就根本不用法律监督。”因此,“这种以非讼形式为主要手段的法律监督其实是建立在自相矛盾的理论之上的:它的成功依赖监督对象的自律,同时监督又以对象的不自律为前提。”[9] (二)秩序控制模式下社会理性交往渠道的缺失或被阻隔 1、权力-公民场域中理性交往渠道被阻隔。这主要表现在政府与民众的对话机制被阻隔,“民声”得不到应有的发挥渠道。原因在于:首先,一刀切的官员问责制,事实上起到了鼓励官员压制舆论的作用,官员们出于自保的侥幸心理,出事即本能地拼命捂住;其次,新闻媒体的体制化和地方化,便于地方官员控制当地的信息;第三,法律规定了公民信访的权利,但实践中信访数量却同官员的政绩直接联系,如此非理性的、自相矛盾的规定,催生出的一个奇怪的现象是:许多地方政府运用公权力在北京、在省会城市设办事处,派员进驻,专事对本地上访群众进行拦访、截访。另外,《信访条例》规定的信访“属地管辖”原则,实践中直接导致推诿。事实上,正是由于涉及当地官员的利益而无法在当地得到公正处理,群众才会“越级上访”,但“属地管辖”却将上访材料“批转”回地方,正是在不断的来回之间,上访群众的忍耐力到了极限,极易导致暴力性冲突;第四,公民基本权利受到过多的限制。例如,我国宪法确立了公民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但事实上工会、妇联、甚至连律师协会、消费者协会、作家协会、各种学术团体等都被纳入了体制内管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集会、游行、示威法》对公民行使以上宪法自由权利予以了过多限制,实践中难以操作。 2、资本-劳动场域中理性交往渠道的缺失。我国宪法中迄今尚未确立罢工自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私营经济已占国民经济总量过半的今天其缺陷是非常明显的:当前国内劳资纠纷主要围绕工人要求增加工资、改善劳动条件而展开,并不带有政治色彩,事实上这种诉求往往合理、合法,在市场经济国家纯属常见,通过法制化的劳资博弈完全可以正常应对,政府实无必要对之予以包办或干涉。但在秩序控制模式下,工人自愿的结社被禁止,一方面导致资方可以任意践踏劳方的权益,劳资矛盾日积月累;另一方面,由于正常的劳动者团体交涉程序的缺失,劳方只能采用中国式的无序罢工来回答。 3、社会矛盾解决机制失灵。首先,司法不独立,法院事实上的地方化,在涉及一些征地、拆迁等地方政府所认为的“敏感”案件时,往往不予立案,即使予以立案,这类案件也难以得到公正的判决。由于司法判决不公现象严重,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同度较低;其次,社会弱势群体在体制内获得救济的成本太高。例如,《中国农民工维权成本调查报告》显示,为了索要不足1000元的工资,完成所有程序,农民工维权需要直接支付至少920元各种花费;花费时间至少11-21天,折合误工损失550-1050元,至于整个社会的成本则至上在三倍以上。[10]由于社会矛盾解决机制的失灵,受伤害的群众容易在趋于暴戾化的社会群体心理影响下走极端。 总之,在稳定压倒一切的秩序控制模式下,我国市民社会缺乏必要的成长空间,官与民之间处于直接接触的状态,社会缺乏中间缓冲地带,一出事就把政府推到最前面,事件的处理过程及结果将直接考验政府的政治合法性。而当前的现实情况是,由于传统思维及处理方式惯性的存在,在官民博弈中,官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民众的自由空间受到挤压。透过众多的群体性冲突事件,可以发现社会群体心理有趋于暴戾化的趋向,这是一个社会断裂的危险信号,必须对之予以深刻的反思。 三、群体性冲突事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在于政府偏离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科学定位,导致权威和公信力严重受损 市场经济的基础在于法治,市场经济社会和法治社会好比一枚硬币的两面,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在市场经济社会里,公民在政治上、法律上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公民权利一律平等,政府负有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法定义务。社会经济上的事务主要由市场自由竞争来解决,政府原则上不予过多参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由纳税人通过法定的由公民按照各自纳税能力所承担的税收所供养,政府的科学定位应当为市场交易规则的供应者和市场秩序的维护者,以及通过税收来调节市场自由竞争所带来的贫富差距,负担起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生存照顾”的义务,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应当严守中立,不应有任何自身的经济利益。但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特别是政治体制改革的缺位、法治的不完善,遂导致政府在履行职能方面经常处于缺位和越位的状态。 1、政府的越位主要表现为:(1)在计划经济时代的“先生产、后生活”的传统观念的主导下,不顾一切保增长,集中一切资源用于拉动增长,成为政府的主导思维。“这种思维本质上是一种战争思维,它把发展经济当作一场在总量上赶超竞争对手的经济战争”。[11]在这种政府主导经济发展的思维支配下,以及在片面的经济发展政策导向下,各地政府纷纷热衷于“招商引资”,甚至充当企业的看家护院角色,不惜以牺牲当地环境、破坏生态资源为代价去追求GDP的增长;(2)由于我国分税制度存在的缺陷,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剥夺过多,地方财政上难以为继,[12]一些地方政府转而依靠“卖地财政”来维系运作,长久以往遂形成与房产商、企业的利益共进退的关系,由于公权力约束的不到位,在利益催使下容易产生官商勾结。特别是,国务院颁布的《拆迁条例》不分“公共利益性拆迁”和“商业性拆迁”,一概由政府负责拆迁,使得地方政府为企业、房地产开发商“保驾护航”变得“有法可依”,在公开报道的众多暴力性征地、拆迁事件中大都可以看到一些地方政府的影子;(3)违反行政伦理,利用公权力直接谋利。长期以来,在中国“吃饭财政”现象严重。由于冗员过多,许多政府职能部门设机构,但是财政却不全额拨款,甚至全部由收费、罚款来解决,称“设机构,给政策”。在具体渠道上,或者为自收自支,或者为收支两条线,超收奖励、罚款分成。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导致相关职能部门产生并维护自身的部门利益,同时利用我国“部门立法”模式的弊端,使得“部门利益化,利益法制化”,立法在一定程度上丧失公平正义的品质,沦为维护部门利益的手段,同时也使得部门利益因此而尾大不掉甚至形成阻碍改革的利益集团;另一方面,众多部门竟然堂而皇之地存在“收费指标”、“罚款指标”,执法活动在相当程度上被商业化,由此而导致乱象环生的景象则不难想像。试举公路交通为例:有学者指出,由于权力的垄断,在国内的一些大城市里,出租车行业已演变为一种畸形市场化的特殊行业,只有官方特许的公司才可以经营。出租车公司把车租给司机,收取高额的一次性押金,然后每月收取租金,出租车公司对司机的剥削,一般都达到了80%,甚至更多,实际上,只要获准开办出租车公司,就可以凭空每月收取大笔的租金,基本上什么都不用做。出租车公司像吸血鬼一样的盘剥才是当前许多城市出租车司机“罢工”群体性事件频发的真正原因所在。[13]另外,从公开报道的情况看,选择性执法、诱使他人违法而进行罚款的“钓鱼执法”大量存在。[14]各地公路收费站林立,运输成本高昂,公路运输超载罚款,不超载亏本,但由于超载被罚具有或然性,其发生有一定的概率,因此,许多运输者不得不被逼超载。法之违反,其根源竟然在于政府的竭泽而渔,不得不发人深思并引起执政者警惕![15] 2、政府的缺位表现在:片面追求效率,忽略了公平,部分出台的社会政策过度不公,整体上忽视了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照顾义务,财政支出直接投放到教育、医疗等方面比例过低,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供应严重不足,导致社会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现象严重,基尼系数在2007年已经达到0.48,已经远远超过了主要的资本主义过家,甚至超过了一向被认为“贫富差距很大”的基尼系数基本维持在0.41左右的美国。住房难、看病难、上学难成为人民群众的“新三座大山”,社会大众未能充分地从经济发展、GDP高速增长中享受到应当享受的利益。 由于一些垄断行业、部门以及地方政府和经济利益过多地纠缠在一起,容易形成自身的利益,故在出台一些重大的、与国计民生有关的政策时,往往不能充分考虑民众的意愿,甚至部分政策逆民意而为。例如,举民众反映强烈的汽油价格来说,近年来,中国汽油价格一直处于不断上涨的态势,国际石油价格上涨,国内的立即跟着上涨,名为“接轨”。可是,当国际石油价格下降时,国内的价格却并不“接轨”而下降;又如,当前民众苦于房价高腾久矣。一个基本的常识是:作为商品,房价起落属正常市场规律的作用,政府本不应对之过多操心。但是,由于近年来很多地方政府财政上过多依赖“卖地财政”,故不愿意房价下落,于是一些地方政府纷纷出台房产“救市”政策。此举违反了行政伦理,严重伤害了民意,对社会道德、政府的公信力构成公然挑战。事实上,当前群体性事件之所以频发,当从此寻找深层次的根源。公务员之家 四、厉行法治,走出传统中国“威权主义与黄宗羲定律”怪圈 当前,在中国发生的群体性冲突事件并未突破传统的“威权主义与黄宗羲定律”[16]的命题范围。在该命题下,几千年来中国历史一直在周期震荡中循环,每当社会财富积累到一定程度,每当社会文明积累到一定程度,社会情绪的极端和暴戾以及社会矛盾和冲突也随之发展到顶点,然后马上来一次大的震荡,把几乎所有积累一扫而光,接着一切从头开始,从零甚至是从负数开始。[17]值得我们思考的是:我们有理论上最先进的制度,有宪法、法律及完备的法律实施机构,但为什么会宪法、法律会空转?那种出了事后靠严惩个别腐败官员、然后组织官员进行政治学习等传统应对的方式实践证明效果有限。笔者认为,必须直面民意,在深刻反思的基础上,理性对待、积极回应各类社会群体利益诉求的表达,通过现代性的观念与制度变革,踏踏实实的厉行法治,才能使中国最终走出传统的“威权主义与黄宗羲定律”怪圈,舍此之外,别无他途。 (一)改革传统观念 1、从秩序至上到人权至上。去除传统国家主义观念影响,确立国家仅具有工具性价值,人权才是核心和最终目的的现代法治理念,以及确立保护公民依法维权就是保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保护党执政合法性资源的理念,尊重并切实保障公民宪法基本权利,实践宪法中“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庄重承诺。 2、从压制型治理到自治型治理。在自治型治理模式下,政府无须大包大揽,越是离民众近的事务,越是应当通过民众自治来进行,因为只有民众自己才了解自身的需求和偏好。全能的“家父主义”政府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由于包揽过多而造成的冗员过多、效率低下、腐败现象。实行自治型治理,由于大量的社会性事务由社会自治团体完成,这样可以为政府机构改革挪出空间。同时,伴随着自治型社会的建立,我国的公民社会与公民文化、宽容、和谐的社会氛围势必得到进一步培育和发展,这样可以为整个的政治体制改革创造必要的空间。 3、从无限政府到有限政府,“假如我们相信政府具有永远正确的秉赋且永远不会走极端,宪法便没有必要设定这些限制了。”[18]因此,应当放弃计划经济年代秩序控制模式下政府包办一切的习惯性做法,政府的一切行为必须严格地受到宪法、法律的约束,奉行中立、谦抑原则,回归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科学定位。 4、从效率至上到公平至上。在当前掠夺式的经济发展模式下,经济增长衍生出很多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对社会安定带来很大的危害。因此,必须转换思路,将重点放在发展社会保障、提供社会福利方面,改变社会分配严重不公的现状,重塑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以化解当前日趋激烈的社会矛盾。 5、摆脱传统意识形态的束缚:首先,党的领导不等于地方上某个具体党员干部的个人领导,体制上要保证党中央的权威,制度设计上要做到权责必须平衡,防止官员在地方上独大而滥用权力;其次,权力分立在当代世界被称为优越的“自由主义的政治组织之原理”,[19]因此,它并不是资产阶级的专利,其中所蕴藏的公理性成份完全可以成为制度建设借鉴、参考的对象;第三,去除公务员性善论的制度前提预设,制度设计从人性发出,“假如不把人预设为恶人,任何人都不可能为一个共和国制定宪法或法律”,“不信任是每个立法者的首要义务。法律自然不是用来反对善的,而是用来对付恶的,所以,某个法律对它的接受者预设的恶行内容越多,其本身反而显得越好”;[20]第四,从政治性思维转换到法律思维,依靠公正的执法和司法来解决社会纠纷与冲突,这要求政府应当摈弃长期以来所奉行的那种充当社会万能“保姆”角色的观念及做法,避免成为社会矛盾的漩涡中心,应当定位在地位中立的社会纠纷调停者的角色;第五,转换革命战争时期所形成的阶级斗争惯性思维,抛弃暴力性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中国共产党已由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众所周知,革命党的合法性基础在于特定历史条件下,在国民党反动统治下人民有武装革命的权利;而执政党的合法性则在于宪法、法律的确认、授权、以及人民对党执政的普遍认同。因此,角色的转变,必然带来工作重心的转变,新时期的工作应当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提高党的执政合法性而展开。 (二)突破解决冲突的传统路径依赖 当代世界,由于互联网、通信技术的发展与普及,政府、环境的资讯充分暴露于网络通讯中,决策的速度、品质势必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传统的政府包办一切、垄断资讯、单方面公布信息的做法,势必引起公众的质疑,当公众质疑累积到相当程度将可能造成合法性危机。按照发展社会学的观点,人均GDP在1000美元到3000美元的区间,是社会矛盾凸显期。当前,我国正处于这一阶段,社会矛盾由隐性转为显性而直接暴露在公众视野之中。如何处理群体性冲突事件,直接影响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成效,因此,突破解决冲突的传统路径依赖极为必要。 1、在处理群体性冲突事件过程中,不但要公正,而且要让人们明白无误地、毫不怀疑地看到是在主持公正,因为,原因很简单,公正来源于信任。“正义不仅要被伸张,而且必须眼见着被伸张。这并不是说,眼不见则不能接受;而是说,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21]因此,应当改变当前对群体性冲突事件的调查、鉴定由政府部门一手包办的现状,为保证事件调查、鉴定结果的权威性、公正性,必须建立一个独立、透明的事件调查、鉴定的机制,整个事件的调查、鉴定完全由独立的第三方来负责实施。对于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的调查,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特别调查委员会来进行。在调查、鉴定的过程中,应当平等地听取双方的声音,同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时公开信息,接受媒体的公开监督。 2、对于事件的处理,地方政府在维持社会秩序稳定的同时,应当保持中立,对群体性事件的最终处理通过公开、公正的审判进行,允许媒体进行公开的报道,让所有人知道事件的真相,“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如果一切都能够在阳光下运作,相信人民的信心、信任感也会不断的增加,社会的基本共识亦会得以重建。 (三)保证社会理性交往渠道的畅通 首先,当前一刀切的官员问责制做法弊端明显,往往驱使官员出于自保而封锁信息。因此,有必要将行政首长问责纳入法制化渠道,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以及被问责官员的实体及程序性权利,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问责。 其次,只有公民充分地行使表达自由的权利,才能使下情及时地上达,形成公民与政府之间良性的互动关系。因此,必须认真对待权利,认真对待宪法,放松具体法律、法规中对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限制,保障公民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同时宪法中有必要确立公民罢工自由等权利,保障劳动者团结起来和资本进行谈判协商、平等博弈的能力。此外,尽快制定《新闻法》,充分保障新闻自由,同时新闻媒体必须在体制上进行改革,摆脱地方化控制。 第三,从人性的角度出发,取消“越级上访”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信访制度的科学定位应当被还原为一个下情上达的机构,而非纠纷解决机构。[22] (四)政府权力产生与运行法治化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曼瑟•奥尔森在其名著《权力与繁荣》中,指出经济成功需要两个必要的条件,一是要有对所有人都稳定的且界定清晰的财产权利和公正的契约执行权利,另外一个是没有掠夺行为。他认为,一个政府,如果有足够的权力去创造和保护私有产权并去强制执行合约,而且受到约束不去剥夺这些个人权利,那么这样的政府就是“强化市场型政府”,只有这种“强化市场型政府”才能保证经济的持久繁荣与社会的稳定。笔者认为,所谓“强化市场型政府”实质就是法治化的政府,当前我国市场经济改革进一步走向深入,以及经济的繁荣与社会的稳定,迫切需要权力产生与运行的法治化。 1、改变官员事实上的行政任命方式,使权力产生真正做到民主化。为此,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降低人大代表中官员的比例,减少全国人大代表的人数以提高效率,逐步实现人大代表的专职化,以提高其参政议政能力及明确其参政责任。 2、完善我国财政制度。(1)大力进行政府机构改革,坚决裁撤冗员,彻底告别“吃饭财政”的现状,减轻人民的负担;(2)政府机构公务人员由财政全额供养,严禁通过罚款、收费谋取部门私利。废除相关罚款、收费单位“提成”的财政制度规定,执法行为必须与执法部门、具体执法者的利益完全隔绝;(3)税收在中央与地方分配是极严肃的宪法问题,属宪法保留内容,因此,有必要从宪政的角度重新审视我国分税制,从地方事务与财权统一,从财政收入与支出两方面一并考量来完善分税制度,加大地方法定的税收分配比例;(4)完善罚款、收费制度。目前,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中的规定:在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规章均可设定罚款行政处罚,但是该法对设定罚款行政处罚的原则、条件及限制等却缺少必要的规定。至于收费,从法律性质上,收费具体可以分为规费(行政规费与使用规费)、受益费、特别公课三种类型,目前在我国尚缺少统一的《规费法》予以调整。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导致实践中乱罚款、乱收费现象严重,处于混乱不堪的局面。笔者认为,由于罚款、收费涉及对公民宪法财产权的侵犯,属于法律保留的内容,必须以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作为依据,法律可以授权行政机关制定具体的规定,但授权必须符合明确性原则,而不能采用概括性授权。 3、政府在出台有关国计民生的政策时,必须充分尊重民意。众所周知,中国改革一开始就是自上而下的权力主导型,客观上造成制定的游戏规则有利于利益集团。这种状况必须予以改变,政府在出台政策时,一方面,政策的内容要接受伦理正当性的拷问,即必须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另一方面,政策出台的程序要符合正当法律程序,即保证决策程序的公开、透明以及保证公众的广泛参与。具体而言,决策的有关内容应当提前向社会公众公布,决策应通过代表民意的人大表决,或通过召开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听证会来进行。惟如此,才能使决策具有民主正当性,获得人民群众发自内心的支持和服从,减少执行政策的成本。 4、政府依法行政。马克斯?韦伯指出,在理性化方面取得进步的社会中,“合法的”统治权威必须是“非私人”的,它需要恪守统治规则和制度程序。“如要使‘法律规则’得以坚持,宪法就必须确保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拥有政治权力的人必须同受其权力管辖的那些人一样服从法律程序。这一点对于从法律上保护包括人权在内的各种权利来讲,其重要性十分明显。”[23]而事实上,“强制私人尊重法比较容易,国家在此可起举足轻重的仲裁人的作用,而强制国家尊重法比较不易,因为国家掌握着实力”。[24]因此,必须完善权力监督机制,完成从人治型到法治型模式的转变,具体而言:(1)完善权力之间监督和制衡的分权机制;(2)必须保证权力监督部门的独立性;(3)权力监督通过诉讼的法治化方式进行;(4)保证新闻独立与自由,充分发挥法治社会中“第四种权力”的监督作用。 (五)通过司法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最终整合社会 在法治社会里解决纠纷的地方是法院,而不是其他机构,“司法使法律降临人间”,[25]法院代表着法律,象征着公平与正义,法院负有保障法律的正确、有效的实施,通过保障权利、对任何侵犯权利的行为进行矫正和惩罚、让被侵犯的权利得到及时救济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同时,司法作为一个缓冲带,其有效运转可以及时分解掉社会中的大量冲突,缓和对立情绪、消解社会矛盾,负有在现代多元社会里整合社会,防止社会分裂,防止由于政府直接介入冲突解决过程而使官民之间直接产生冲突从而使冲突有可能转化为政治问题,以及防止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冲突解决不公而影响政治制度合法性之责。当代中国,正处于急剧转型时期,多元利益与多元思想并存,各种冲突大量涌现,矛盾错综复杂,透过群体性冲突事件,可以看到当前社会阶层在扩大,社会存在断裂的危险。因此,通过司法及时地、公正地解决纠纷,化解民怨,医治社会的创伤,整合社会利益冲突,以达到基本的社会共识构成当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主题任务。笔者认为,为达此任务,应当充分地发挥法院的功能。而充分发挥法院功能的前提在于必须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通过司法公正来树立法院的权威。 1、司法独立。“法治诞生于法律机构取得足够独立的权威以对政府权力的行使进行规范权力的时候。”[26]“没有这种独立,就无法防止立法权力和行政权力的滥用,也不能防止强化行政权力的强制力量的滥用。”[27]司法独立作为当代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已成为当代世界宪法性惯例,其价值为文明社会所公认。在司法独立问题上,必须去除那种将司法独立和党的领导简单地对立的观点。在我国,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党的方针、政策通过转化为法律而为全国人民所遵守,而法院审判则是通过具体适用法律来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只有独立的司法才能更好地适用法律,而更好地适用法律本身就是在更好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因此,司法独立与党的领导并不矛盾,两者实质上是统一的。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证司法独立属当然的其中之义。因此,必须在制度上保障司法体系独立于政府体系而运行,同时接受公众舆论及人大等权力机构的法治化制约。同时在制度上保障法官身份的独立,使法官在判决时能无须顾虑任何外在的压力,做到只服从法律和良心,作出公正的判决。 2、建立司法违宪审查制度。众所周知,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以限制政府权力与保障公民权利为核心内容,规定了各项国家最基本的制度,是治国的总章程。同时,就功能而言,“宪法的功能不同于位阶在宪法之下各种法律,宪法不但明定立法者之裁量范围及界限,同时对于不同法律间因不同之评价标准所造成之漏洞与差异,负有整合及统一之功能。”[28]宪法具有最高的权威,必须被严格遵守。为此,必须建立相应的宪法保障机制。现代法治国家的实践证明,“违宪审查制度乃是宪法保障制度中的一个主要的,最具有实效性的机制”,[29]当代世界各国,违宪审查方式有多种,但通过司法(宪法法院或普通法院)进行违宪审查是普遍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对于司法违宪审查的意义,学者指出,“如果没有独立的、拥有司法审查权的、容易接近、能实施这些权利的司法机关,那么,包括平等权在内的基本权利保障就只是一堆空洞的浮词丽句”。[30]当前在我国,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行。但遗憾的是,迄今违宪审查程序尚未被启动过,这与政治生活及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的违反宪法现象得不到纠正的现状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因此,借鉴法治国家的做法,建立我国司法违宪审查制度显得十分必要。 法律认识论文: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范围认识论文 内容提要:离婚损害赔偿,是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损害,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离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成需同时具备法定违法行为、有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等四个条件。离婚损害赔偿法定原因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题只限于无过错配偶,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只能是实施法定违法行为并导致离婚的过错配偶。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民事责任方式宜采用非财产责任和财产责任两种方式。离婚赔偿金韵数额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官酌定。 关键词:婚姻法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法律适用 2001年4月28日颁布实施的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新增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适应了我国新形势下调整离婚关系新隋况的需要,反应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有利于维护合法婚姻关系,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制裁过错方的违法行为。为正确贯彻实施这一法律规定,目前,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界不少同志撰文,探讨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大家对很多具体问题存在不少分歧理论认识上的分歧往往会造成实践中执法的混乱,既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因此亟待我国有关部门做出法律解释,以指导司法实践工作。本文拟对离婚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若干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以期为我国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解释提供一点参考。 一、设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第一,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完善我国婚姻法律制度的需要。保护婚姻家庭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方针。我国刑法、民法通则和婚姻法对于夫妻、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在婚姻家庭中权利义务关系都明确给予了法律保护的。但由于我国1980年《婚姻法》的离婚制度中缺少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过错配偶实施违法行为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配偶等导致离婚,造成无过错配偶的损害,不能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这使我国法律关于保护婚姻家庭的规定成为一纸空文,有损社会主义法律的严肃性。 第二,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新形势下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近年来我国离婚率呈逐渐上升的趋势。随之出现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因夫妻一方当事人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虐待、遗弃对方而导致婚姻破裂的离婚案件增多,在某些地区已成为离婚的主要原因,占离婚案件的数6096以上。许多无过错离婚当事人(绝大多数是妇女)因过错配偶上述侵害婚姻关系的违法行为,身心受到严重摧残,却得不到法律救助,发出了强烈要求填补“法律漏洞”的呼吁,以期有效地保障婚姻家庭、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据报道,北京市妇女法律援助分中心从2000年10月至2001年5月短短7个月内受理的200余例来访和咨询中,婚姻家庭类咨询占总数的8496,其中,“在796件离婚咨询中,离婚损害精神赔偿的问题相对集中,咨询者希望通过新设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实现对自己权益的保护。” 第三,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使司法部门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的需要。从我国司法界看,由于我国婚姻法未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因此,离婚时对于离婚过错方对无过错方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的和非财产的损害,法院一般未责令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根据2000年6—8月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庭的调查:“1998年和1999年全年的涉及婚外恋的124起离婚案卷进行统计,这些离婚案,无一例责成离婚中的过错方或第三者对无过错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案例。尽管有些已“证据确凿",但由于法律对无过错方的救济手段明显滞后,所以执法者对明日张胆践踏“一夫—妻制"的行为,显得力不从心,无能为力。可见,这不仅放纵了离婚过错方的违法行为,不利于保护无过错配偶的合法权益,而且不利于维护合法婚姻关系。故基于公平、正义原则,应当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依法追究过错配偶违法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和功能 离婚损害赔偿,是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损害,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新《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第一,须有法律规定违法行为。这里的法律规定违法行为,指新《婚姻法》明确规定的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且已导致离婚的四种违法行为。这些是严重违反婚姻义务或严重侵害配偶他方的人身权益,并造成离婚的法定违法行为。必须指出的是,如果实施的是法定违法行为之外的其它违法行为,如赌博、吸毒等,或虽实施了前述法定违法行为尚未导致离婚的,均不属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违法行为。 第二,须有损害事实。即因配偶一方实施了违法行为而导致离婚,无过错配偶由此受到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何谓离婚财产损害,在我国学者目前有两种不同的见解:一种意见认为,离婚财产损害,是指因实施法定违法行为致配偶他方现有财产利益受到损失等,如拒不履行家庭扶养义务,造成配偶他方现有财产利益的损失或夫妻共同财产的减少,配偶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造成配偶他方人身或精神上的损害所引起的财产损失,如医药费、误工费等。即包括所持财产的减少和可能失去的利益,后者如可预期利益的丧失。笔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宗旨之一就是填补损害,故离婚财产损害的范围,当然既包含财产方面已发生的现实损害;至于可预期利益之丧失即消极损害是否包括在内,则应当区别对待。凡属于过错配偶违法行为造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可预期利益的损失,应包括在离婚财产损害的范围内。但配偶继承权的丧失,则不应包括在内。因为,配偶继承权的实现,除以配偶身份的存在为前提外,还需同时具备其他法定条件。如夫妻一方死亡、留有遗产、生存配偶未被取消继承权等。也就是说,配偶继承权将来实现与否尚不能确定:保险受益权亦同,故均不宜包括在内。至于夫妻抚养请求权是否应列入赔偿范围,亦应区别处理:无过错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果已经具备抚养条件,实施法定违法行为的过错配偶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如尚未具备受抚养条件的,不宜列入抚养范围。因为,在我国夫妻一方是否对他方在经济是上给予抚养,取决于是否具备法定的抚养条件。凡具备法定的抚养条件的配偶一方,即使离婚后也享有他方给予适当经济帮助的权利。 离婚非财产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前者指人身受到的伤害,后者包括精神利益(如名誉权、自由权、贞操权等)的损害和精神创伤两个部分。精神创伤指因过错配偶实施重婚、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等行为,致使婚姻的破裂而离婚,造成无过错配偶肉体上和精神上的痛苦。 第三,须有因果关系。配偶一方实施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法定违法行为,必须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使无过错配偶遭受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的直接原因。离婚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均属于物质损害,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违法行为是发生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才能认定有因果关系。精神损害,只需确认配偶一方有上述违法行为已导致离婚的,就可以认定,但是如果违法行为未导致离婚,受害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提出追究过错配偶责任的,应按婚内侵权行为处理,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第四,须有主观过错。离婚损害赔偿以配偶一方有故意的过错为主观要件,即配偶一方故意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但请求人无过错。如因过失伤害家庭成员等导致离婚的,因不具备主观要件,故不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四个要件同时具备,即构成离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 离婚损害赔偿作为一种民事责任,主要具有三方面的功能:第一,填补损害。补偿损失,使受到损害的权益得到救济和恢复。第二,精神补偿。精神损害之补偿金,是一种特殊赔偿金,兼具经济补偿和精神补偿双重功能:一是从经济上填补损失,二是补偿受害方因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之痛苦。以为,对于精神补偿而言,不能完全客观地以金钱计量和赔偿。所以,给付赔偿尽可能填补损失外,更主要的是受害人心理上得到了慰籍,平息怨恨、报复情感。第三,制裁、预防违法行为。即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填补过错配偶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抚慰无过错方的精神创伤,预防、制裁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以维护合法婚姻关系和保护无过错配偶的合法权益。 必须指出,关于损害赔偿的功能,我国有些专家认为,实行离婚损害赔偿,除前述功能外,还可以保障离婚后妇女儿童的生活,对于单亲家庭生活保障,特别是子女的健康成长,会起到积极作用。“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离婚双方特别是经济上处于劣势一方的后顾之忧,从而使离婚自由得以真正实现。”笔者认为,诚然,通过离婚损害赔偿,能够减少离婚配偶一方及其子女的生活困难,有利于提高单亲家庭的生活水平。但是,我们适用离婚损害赔偿时必须明确,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填补损害、预防、制裁违法行为。只有因实施法定违法行为导致离婚而引起的损害,才能请求赔偿。如果不是因为实施法定违法行为导致离婚的,即使离婚配偶一方及子女生活困难,也不能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在我国,离婚后生活困难的一方及子女的生活保障,主要是靠离婚后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育等法律制度予以救济的。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原因 根据新《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原因包括重婚、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四法定情形。但我国有些学者和司法界的同志认为,新《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原因范围太窄,应将通奸、有配偶者票等危害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包括在内。有的学者还认为还应该包括违反婚姻自由的过错行为,如一方婚前故意隐瞒结过婚的历史等骗婚行为。笔者认为,上述意见不妥。因为行为通常是秘密进行的,主要是危害社会公共秩序,我国刑法和有关行政处罚条例对其已规定有相应的处罚措施。至于一方婚前故意隐瞒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而结婚的按新《婚姻法》的规定有相应的处罚措施。至于一方隐瞒其已婚史、性生理缺陷而结婚的并非所有的配偶他方都不能原谅而导致离婚,故不宜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原因,但如果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以依法请求离婚。 四、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及行使时间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仅限于无过错配偶。根据新《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只有无过错配偶,才能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成为请求权的主体。至于什么是“无过错”,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违法行为。但是我过有些、学者主张,在物质损害上,应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如双方均有过错,当一方提起赔偿之时他方也可以提起反诉,并在适当范围内予以过错抵消,抵不足的部分可以要求赔偿”笔者认为,这里如果配偶双方故意实施了违法行为而导致离婚的,其违法行为性质相同,只是在数量上可能有“五十步与一百步”之差,由于违法行为数量的多少往往较难查证;并且基于离婚损害赔偿的功能之一,就是预防、制裁侵害配偶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故不宜实行过失相抵。从国外立法看,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有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仅限于无过错配偶。如瑞士、墨西哥、法国亦原则上限于无过错配偶。所以,我国新《婚姻法》将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的主体仅限于无过错配偶,而不采取过错相抵原则,这有利于促使公民严肃认真对待婚姻关系,预防侵害配偶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的发生,也可避免为证明离婚配偶双方过错大小之举证困难,是合理的。 至于因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由此受到损害的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是否也可以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在国外,如日本有司法判例在特别情况下允许未成年子女提出损害赔偿。但笔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是因配偶一方婚内实施法定违法行为而导致离婚,过错配偶因此造成无过错配偶物质的和精神的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和民事责任的主体只能是婚姻当事人,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不宜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如因离婚受到损害,只能作为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多少时予以考虑的一个情节。如果成年子女及其他家庭成员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造成物质和精神的损害,受害人可以依据《民法通则》有关保护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侵权之诉,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是否仅限于离婚时行使?我国新《婚姻法》未作规定。目前我国学术界有两种观点:一种意见认为,离婚损害赔偿仅限于离婚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另一种观点认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既可以离婚时提出也可以离婚后提出,但时效以一年为限。笔者持第一种观点,因为离婚损害赔偿的立法宗旨在于填补无过错配偶的损害及抚慰其精神,并制裁违法行为,仅限于离婚时行使请求权,“既可以避免因时过境迁,法院难于调查取证,也可以促进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 五、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除过错配偶外,是否应当包括插足破坏他人婚姻的第三者?对此,新《婚姻法》第46条未予规定,我国学术界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第三者应当是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应当作为共同侵权人而负连带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只能是实施法定违法行为并导致离婚的过错配偶,不能包括插足破坏他人婚姻的第三者。因为“离婚及离婚过错赔偿是配偶之间的纠纷,解决的是配偶之间身份关系及民事赔偿责任问题。不宜将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和民事赔偿责任规定进来。”“对于第三者的行为,更适宜用道德来调整,只有在第三者插足严重,损害重大时才规定第三者赔偿责任。受害者可另行提起侵权的损害赔偿之诉。"笔者赞同后一种意见。这时首先必须说明“第三者”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社会学概念,它通常是指介入他人婚姻,与夫妻一方有婚外性关系的人。其表现形式比较复杂,如果第三人有配偶者秘密地发生两性关系,属于通奸;第三者与有配偶者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属于姘居;第三者产生原因也很复杂,有的属于上当受骗,不知对方有配偶;有的是有配偶者的关系早已破裂,甚至已经分居多年,但配偶对方就是坚决不同意离婚,在此情形下,继续这种婚姻关系已是不道德的;有的是第三者贪图享受“金钱"等。所以,对第三者“不宜一概用法律加以惩罚。对于这些不同形式介入他人婚姻的第三者,应当根据社会危害性的不同,予以区别处理。第三者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构成重婚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与有配偶者姘居、通奸的第三者,一般可以通过道德谴责,行政处分治安处罚以及批评等方式处理。但如果第三者实施违法行为,侵害合法配偶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造成损害后果的,受害人可依《民法通则》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六、离婚损害赔偿适用的程序和赔偿范围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程序,新《婚姻法》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既适用于行政登记离婚程序,也适用于诉讼离婚程序。因为,基于婚姻法的私法性质,在夫妻双方同意行政登记离婚的情形下,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必进行干预;如果双方就离婚损害赔偿问题不能达成协议,则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目前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另一种意见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只是对精神损害的赔偿,而不是物质损害赔偿。因为如果被侵害的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名誉权或人身自由权,”民法上已有规定,要求赔偿,也不需导致离婚。如果因为过错方的过错而导致对方物质利益减少,则属于财产返还的范畴。只要有过错行为,不问结果,受害方即可提出损害赔偿。笔者持第一种意见。因为,第一,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侵害配偶他方的人身或财产权益,依照我国《民法通则》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规定,受害配偶有权请求婚内侵害赔偿。但是,如果受害配偶基于维护婚姻关系的考虑,未在婚姻期间提出侵权损害赔偿的,离婚时对其因过错配偶的违法行为导致离婚所受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损害,均应有权依法提出损害赔偿。这才是合理的。第二,新《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蔽、转移、变更、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对离婚时夫妻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而不是赔偿损害,因此,对于因法定违法行为而导致离婚所造成的财产损害,不能援引此条规定予以处理。第三,按新《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只要有过错行为,不问结果,受害方即可提起损害赔偿。这并不意味着离婚损害赔偿仅仅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而否认物质损害赔偿。从立法精神看,在离婚损害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两者是并行不悖的,两者相辅相成,共同填补受害配偶的精神损害与物质损害,维护其合法权益,并制裁过错配偶的违法行为。 七、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方式 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方式是否仅限于财产责任方式?从国外立法看,大多只规定对离婚所受的损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瑞士民法除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外,还规定可请求给付抚慰金。前者填补财产损害,后者着重抚慰精神创伤。笔者认为,从现实生活中看,离婚无过错方所受的损害,往往以精神损害为多。因此,瑞士立法值得我国借鉴。建议我国今后在制定民法典时,在民事责任中增设给付抚慰金之规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并且,根据该法第120条规定侵害名益权等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非财产责任和赔偿损失的财产责任两种方式,才能更好地维护受害的无过错配偶的合法权益,即基于过错配偶对其所受的物质损害,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精神创伤,可以请求给付精神损害补偿;无过错配偶的名誉权等如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八、离婚损害赔偿金数额的确定和给付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金数额的确定,立法是否规定一个统一的标准?我国有些学者主张,立法应对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统一规定“下线”或“起步价”或“最低限额与最高限额”,以确保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有效地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加以限制。“广东省人大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作做出的具体规定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即赔偿起价5万元。这一规定,不妨在过错离婚中,作为给予精神赔偿的起价也可采用。"笔者认为,鉴于过错配偶的主观过错程度不同、违法行为导致离婚造成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手段、情节及后果往往不同,并且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离婚赔偿责任主体的经济负担能力亦有差异。因此,我国立法对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不宜统一规定一个“起步价”或“最低限额与最高限额”。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再由法官酌定,可能会更合理。公务员之家 法院判决离婚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应当考虑哪些因素?笔者认为,原则上物质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按照赔偿实际损失原则,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宜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酌定。 离婚损害赔偿金的给付方式如何?笔者认为,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综上所述,离婚损害赔偿是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离婚时无过错配偶所受的损害,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故基于公平正义原则应当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从而依法追究过错配偶违法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认识论文:正确认识法律规避推动行政管理法制化论文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现象;对行政管理中法律规避现象的评析;正确处理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问进行论述。其中,主要包括:行政管理中法律规避的现象是客观存在的、行政程序卜的法律规避现象、行政实体的法律规避现象、规避行政诉讼法律规定的现象、行政管理中存在法律规避现象是不可避免的、行政管理中法律规避现象的合理性、行政管理中法律规避现象的危害性、立法上力求高度周密和科学,要符合实际、行政执法部门必须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发挥各种监督机制的作用,制止行政管理中的刁很的法律规避行为等,具体请详见。 论文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都处在巨大发展变化时期,出现法律规避现象将是相当严重的。其中,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现象更是客观的大量的存在着。这种现象的存在,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也有其危害性的一面。为了推动行政管理早日走上法制化的道路,对其法律规避现象要采取正确态度,即发展合理的因素、克服消极的影响。这就要求,首先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要依法行政,正确运用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方法处理问题,其次是积极发挥各种监督机制的作用,但最重要的是尽早完善立法体制,力争立法更加周密和科学。 论文关键词:行政管理法律规避现象客观存在评析正确处理 行政管理中法律规避的现象是客观存在的,特别是《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等监督行政的法律法规颁布施行后,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现象更加显现,影响着我国法制建设。笔者认为,对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现象,应当加以分析研究,既要看到其不合理的一面,也要看到其合理的一面,采取正确的态度,克服其消极的影响,以推动行政管理走法制化的道路。 一、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现象 (一)行政程序卜的法律规避现象。 1.为争行政主管而进行法律规避。产生这种规避现象,主要原因是有关法律法规关行政管理的规定出现交叉的情况,享有管理权的各行政部门从自己部门利益出发根据有利于自己行使管理权的法律规定主管案件。有的行政部门甚至把同一事实违反了两个以的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分别由不同部门主管的案件,自己一并处理,产生法律规避。如深圳市14家药店销售带有“上海牌商标的六神丸假药,被工商部门查获。工商部门以14家药店销售带有“上海牌”商标的假药,侵犯了商标专用权而给予处罚,同时对该批假药进行没收等处罚。结果就存在法律规避问题。药品是特殊商品,对于药品的生产、销售等行为,按《药品管理法》规定应由卫生管理部门主管,工商部门处理是超越职权的,规避了《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有的行政部门利用法律法规关于违法事实性质的规定小卜分明确清楚的情况,从有一利于自己行使管理权来解释和适用法律规定,避开其他法律规定。比如对于公路路肩栏杆遭到行驶的汽车意外碰撞而破坏的事件,如果按照《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属于破坏公路设施行为,应由公路管理部门主管。但公安部门发现时,便进行查处,其理由是本案属于交通事故,按《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应由公安部门主管。 2.级别管辖上的法律规避。有的法律法规对行政级别管辖问题规定的比较具体明确,有一的部门为了行使管理权,故意规避法律规定。比如《土地管理法》第25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耕地1000亩以上,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的,由国务院批准。征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卜地,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用耕地3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有的县人民政府为了行使征用土地批准权,故意化整为零,把大项目分解为小项目,使之符合县政府批准征地权限范围,把本应由上级政府行使的批准权自行行使了。 3.自行设立简易程序,避免普通程序。有些行政部门如公路管理部门规定,罚款200儿以下的可以当场处罚。实际工作中,对当事人处罚,发给一张收据,不发给处罚决定朽。有的地方「商部门也采取这种做法,在市场管理中,罚款100元以下的可以当场处罚,处罚时发给一张罚款收据。 4.联合行使行政管理权避免行为违法。传统上,行政管理中存在着行政机关之间没有严格的分_L_,职责不明,遇到有经济利益就争着管,遇有麻烦的问题就往外推等现象。这种现象影响到现在。如现在公安、工商、海关都对走私行为案件行使管辖权,尽管《海关法》和《行政诉讼法》都不允许这种现象存在,但公安机关以其有权侦查走私犯军案为由,继续查处走私行为案件,查获的物品款项没收,不移交海关处理。管理上矛盾很大。广东省政府根据打击走私的实际情祝,为了发挥公安、工商、海关部门的互相协作作用,解决查处走私案件中的矛盾,经召集公安、l商、海关协商后,作出规定,决定走私行为案件依据《海关法》规定应由海关作出处罚。公安、工商在行使职权中查获到走私行为案件的,由海关作出处罚决定,罚没物品和款项按比例部分归海关处理,一部分归查获部门处理。 5.设立专门机构综合行使几个部门的管理权。现代城市管理事务越来越繁杂,行政管理往专业化、科学化方向发展!专业化管理中也带来一些问题,各有关行政部门在管理中常发生扯皮现象,管理效果不理想。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有的城市设立专门机构行使一定范围的行政管理权。如广州市人民政府制订规章设立城市监察大队,管理广州市的城市建设、环境卫生、绿化保护、生活噪声等问题。对于这些方面的违法行为,监察大队可以行使一定的行政处理权,需要作出处罚的交有关主观机关办理。实践中城市监察大队往往也行使处罚权,如对违章建筑行为责令停建,通知拆除,甚至组织力量强行拆除。 6.临时机构行使主管部门的职权。临时机构林立的情况还未得到改变,各级政府都依赖一些临时机构开展有关工作。如城市道路扩建办公室、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打私办”是为了协调各有关部门关系,解决查处走私案件中的矛盾而设立的。但有时“打私办”手上有案件,也自行作出处理或处罚。又如各级人民政府为了处理土地山林纠纷案件,设立调处土地山林纠纷办公室调处土地山林纠纷案。有的调处纠纷办公室以自己名义作出处理决定,处理之后,其态度是:如果纠纷双方服从处理决定,那么该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不服起诉,调处纠纷办公室便宣布处理决定是无效的。所属政府也表示调处纠纷办公室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决定不代表政府,应由政府作出处理决定才有效。 (二)行政实体的法律规避现象。 1.越权行政时,对实体问题的处理与相对人“私了”。存在这种现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受经济利益驱动,明知不属于自己管辖,但见到有经济利益,仍然插手,在查获财物后,与当事人“私了”。比如有的公安、_工商部门在查处走私案件时,对查获的财物既不移交海关,也不以海关名义作处理,而是自行私下与相对人进行讨价还价了结。据一些地方反映,这种“私了”的情况很严重。法院也接到不少群众来访,反映行政机关越权处理中的“私了”现象。有的原告虽然与行政机关“私了”了,但事后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感到由于行为违法难免承担败诉的责任,便立即撤消其违法的行为,把罚没款和财物退给相对人,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2.为了避免行政争议,重过轻罚,轻过免罚,或者协商处罚。有的行政机关要求工作人员在作出处罚时与相对人协商,采取相对人能够接受的方案处理。如有的地方公路管理部门执法时,把处理方案和理由同相对人说清楚,相对人接受了才作出决定。有的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后,送达时要求相对人在送达回证上写明“同意本决定,保证不上诉”。 3.行政时考虑了不应该考虑的因素,或应考虑相关因素而不考虑,以权谋私,违反法律的目的和宗旨滥用处罚权,构成对法律的规避。有的公安部门对不符合收容审查条件的人员以种种理由进行收审关押;有的卫生监督员对一些饭店不给予他优惠等方便而不满,随意以饭店条件差不符合卫生要求为由给予处罚,或该轻罚的给予重罚,该罚款的却给予停业整顿;有的行政机关以相对人态度恶劣为由对该轻罚的给予重罚。 4.在实体法的运用上,选择适用地方性法规而规避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如行政法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规定,房屋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公布拆迁范围后,公民不能再迁入户口于拆迁范围。而广东省房屋拆迁办法中规定,公告后,公安机关不得再办理拆迁范围的户口迁入工作,工商部门也不得再办理拆迁范围的营业执照发放工作。在贯彻执行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规定时,广东执行广东省房屋拆迁办法的规定。又如《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追回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24条规定,对个人违法占地建房的,除可按《土地管理法》第舫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并处罚款,与《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不一致。有的地方的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广东的实施办法,适用了罚款的规定。 (三)规避行政诉讼法律规定的现象。 规避行政诉讼的现象近几年来比较严重。行政机关怕当被告,怕败诉,怕承担行政责任,因而千方百计规避行政诉讼。上面所例举的法律规避现象中如“私了代协商处罚、联合行使行政处罚权、临时机构行使行政处罚权等也属于规避行政诉讼的问题,此外,还有下列现象: 1.自行设定复议作为提起诉讼的前里条件。《行政诉讼法》第”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可以选择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再起诉,也可以选择直接向法院起诉。法律、法规规定应先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再起诉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见只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先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再起诉的,复议才是前置条件。而有的行政机关把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复议前里的,也自行决定复议为前里条件,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写明“不服处罚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或处理决定时,不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致使当事人不知道起诉。按照法律规定,规范做法,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根据行诉法第37条、38条、39条规定,在文书上交待诉权和起诉期限。但行政机关不这样做,其目的是让相对人不知道诉权和起诉期限,意在用此法规避诉讼。 3,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制作、不发给书面文书,使相对人难以起诉。行政书面文书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之一,相对人凭此文书可以更方便地依法行使申请复议或起诉权。没有书面文书,相对人起诉,法院也依法受理。但如果没有书面文书,相对人要提起诉讼,首先要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因而起诉权的行使遇到困难。 4.不依法行使行政司法权,使相对人无法行使诉权起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拥有一定的行政司法权,行政机关应依法行使。比如《上地管理法》第13条规定,人民政府对仁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有裁决权,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从,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但有的政府为了避免行政诉讼,不当被告,对纠纷“调而不处”,调解达成协议的便制发调解书,调不成的便搁置起来不作裁决。有的政府领导,遇到换届选举,怕因起诉案件多影响选票,故意不作处理。由于政府不作处理决定,当事人无法提起行政诉讼。 5.公安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以刑事侦查为名,规避诉讼。有的公安机关对不符合收容审查条件的相对人收审,一旦相对人起诉,公安机关便以刑事侦查为名,拒绝参加诉讼。有的公安机关以刑事侦查为名插手经济纠纷案件。如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买卖水泥,由乙公司从广西某单位购进水泥供给甲公司,甲公司直接付款给广西方。交易成功后,由于甲公司未及时将货款付给广西方,广西方向公安局报案指控乙公司诈骗。公安局不顾交易三方为民事货款纠纷的事实,将乙公司的营业员收审,并查封了乙公司的银行帐号。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安局以侦查诈骗案为由以图不应诉。 6.诉讼过程中与原告“私了,威胁原告或者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令原告申请撤诉。在行政审判中发现,诉讼过程中原告申清撤诉的案件一直占30%左右。在这些撤诉的莱件中,有相当大比例是因行政机关改变了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也有的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对行政争议“私了”或者为了不承担败诉的责任与原告协商解决行政争议;有的行政机关采取报复或以报复相威胁,迫使原告申请撤诉。如某一原告起诉县公安局查处走私的行为,被告县公安局把原告的弟弟抓起来,理由是其弟参加过赌博(没有事实根据)。又如某原告不服公安局以他参加赌博为由罚款2万元的处罚起诉,公安局知道后通知原告谈话说,告状可以,公安如打败官司可以追回2万元,但官司一完就要把原告抓起来,依法迫究刑事责任。原告害怕了,便申请撤诉。 7.行政机关不应诉,不出庭,出庭后退庭,或提供材料不全,抵制诉讼。行政机关不应诉的现象,多发生于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当被告的案件。有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观念未改变,认为当被告受审不好受。如某市公安局一名干部宗收审案件出庭应诉.庭审进行中途退出法庭。他说我从来是审问别人的,今天却被法院审,受不了。有的政府在向法院提供材料时,只提供有利于自己一方的证据等材料,不提供对自己不利证据等材料,使人民法院难于全面客观地审查案件事实,作出判决。有的政府对法院行政审判施加压力,要求法院判决支持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否则,在人、财、物方面给法院制造困难。 二、对行政管理中法律规避现象的评析 1.行政管理中存在法律规避现象是不可避免的。为何在行政管理中会出现法律规避的现象户有主客观两方面的原因。主观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思想素质有差别。有的思想比较先进,有的相对地落后些;有的对法律法规精神掌握得好,有的相对地要差些;有的人出于不良的执法动机,以权谋私,或者为部门利益驱动,自觉不自觉地进行法律规避;客观上,存在容易产生法律规避的情况。第一,法律规定留下了选择适用的空间。法律规定存在冲突的情况,行政管理人员可能选择适用一定的法律规定而不适用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处理问题。第二,现实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存在法律规定滞后的问题,给法律规避找到了“理由”。第三,中国是个大国,行政事物务纷繁复杂,各地区的情况不同,在行政管理中,各地区有时偏重考虑地方的情况而适用地方性法规、规章,规避中央法律规定。第四,国家法和地方法规对法律规范并不都是合理的。行政管理为了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可能要规避不合理的法律规定。同时,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之处,容易为行政管理人员钻空子,达到在“不违法”的情况,完成其任务。由于卜面所述主客观的原因,不可避免存在法律规避现象。在我国目前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经济、文化制度发展变化时期,法律规避的现象将是相当严重的。 2.行政管理中法律规避现象的合理性。法律规避现象有没有一定的合理性?过去人们是给予否定的回答的。现在我们仔细分析,就不难看出,并非一切法律规避的现象都钱不值,而是有其一定的合理性。理由是:第一,行政机关出于善良的正当的动机,为提高行政管理效能而作出的符合法律目的的规避行为,有其合理性。比如行政机关设定简易程序的做法,可以避免般程序的繁琐做法,工作方便,对提高行政效率有好处。正因为简易程序有其合理性,《行政处罚法》制订时吸收 简易程序。又如行政机关联合行使行政管理权的做法,广东省政府发文让公安、工商、海关联合查处走私行为,在一定程度卜解决了当时公安、工商和海关关于走私行政案件管辖L的矛盾,发挥了公安、工商部门的积极性。第二,根据实际需要,采取灵活做法,建立专门机构,综合行使若干部门的一部分管理权,解决行政管理中出现的大家都来管,大家都管不好的矛盾,也是合理的。如广州市成立城市监察大队进行城市管理的做法。又如佛山市规定,对城市涉及居民生活的违法案件,统由佛山120巡警处理。生活噪音、环境卫生、治安问题,等等,“有事请拨120巡警电话,”巡警随叫随到,处理问题迅速及时,深受市民欢迎。 第三,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实事求是地改变错误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减少诉累,也是可行的。第四,当法律规定不很符合发展了的情况,或法律规定冲突时,根据社会管理需要,从提高行政管理的社会效果出发,在不违反法律原则的情况下灵活处理,或选择更加合适的法律规定,也有其合理之处。第五,行政机关的行为所规避的法律规定其实也在对其行为起到了某种调节的作用。比如联合作出行政行为的做法,行为的形式和实体内容都体现了有关法律规定的指导作用。又如行政机关设立专门机构综合行使几个有关行政机关职权的,一般也以有关法律规定为准,不但有关行政法对之起到调节作用,而且行政诉讼法也在起到调节作用。 3.行政管理中法律规避现象的危害性。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现象,从某个角度看,在某些方面有其合理性,但它的社会危害性也是很大的。主要表现在:第一,为经济利益驱动,越权行政,滥用职权行政,会引起行政管理上的混乱。如县级人民政府为了行使土地征用审批权用化整为零的方法,把征用的大面积上地分化为小面积,使之符合自己审批的权限,从而审批。这样做,势必影响行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几年来出现的乱批地现象,造成耕地锐减,上地资源浪费的后果,就是很好的说明。第二,有悖于法制的统一性原则,不利于依法治国的推行。 按照宪法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地方性法规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行政执法也应当遵守这些原则。实践中产生的适用与法律有抵触的法规,或适用与法律、行政法规有抵触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有悖于法律规定统一性原则。依法治国要求保持全国法制统一,全国一盘棋,不正确处理好全局与局部的关系,会造成和扩大中央和地方的矛盾,不利于两个文明建设。第三,行政部门为行使管理权,解释法律规定往有利于自己方面理解,容易出现主管争议。如违反物价管理的法律和政策的行为,《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3条第10项规定“哄抬物价”的,工商部门可按该条例第9条规定处罚;而《价格管理条例》第29条第3项规定,“抬级抬价”的,第6项规定:“违反规定层层加价销售商品”的,物价检查机构应当根据《价格管理条例》第30条处罚。物价部门和工商部门就为这两个法规规定争执主管权。第四,为了规避诉讼而不依法履行国家职责,工作上失职,其后果是损害国家利益。特别是与相对人“私了”,协商处罚而不讲原则,不顾国家利益的做法,危害更大。第五,为规避诉讼而在行政时不制作、不发给决定书,不告知诉权,或以报复、威胁为手段阻止相对人起诉,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权,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第六,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现象,还容易出现腐败现象。 三、正确处理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问 1.立法上力求高度周密和科学,要符合实际,有利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发挥行政效能。第1,有关行政主管方面的法律规定,要明确具体,方便于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国家职权。有的行政事务需要若干个行政机关合作进行管理的,更应尽可能具体划分各行政机关的权限,否则,不利于各部门行使职权。如《外汇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对违法案件,由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分局,或者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按其情节轻重,强制实行收兑外汇,单处或者并处罚款,没收财物,或者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这条规定各行政机关享有共同管辖权,但各机关权限不清,造成执法上矛盾。 后来1985年国务院颁布该法实施细则,在第13条规定划分各行政机关的职权,才解决了主管问题上的矛盾。第二,尽可能避免不必要的法律冲突现象。法律冲突容易造成执法上的混乱,应当改进立法体制,加强审议工作,力争立法更加周密和科学,同时也应加强立法监督,建立完善的立法监督制度,及时解决发现的法律冲突问题。第三,解决法律滞后不适应发展情况的矛盾。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时期,出现很多新情况新矛盾,需要适应的法律调整,不适应的法律规定应及时进行修改,及时制订出新的法律规定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第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对现实中存在的有利于社会管理的合理的做法,立法_}二应加以研究,开发新的思路,加以解决。比如对建立综合执法部门的立法问题。《行政处罚法》第]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这在立法上是一个创新,非常有一益和值得以后借鉴。 2.行政执法部门必须树立依法行政观念,正确处理好法律规避问题。第,要解决思想认识问题。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依据法律规定履行其职权和责任。国家职权不能滥用,也不能随意放弃。不认识这点,就不能保证依法行政的实现。同时,对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现象,应当实事求是加以分析评价。有的法律规避行为有其合理性,但法律规避的危害性却是不容忽视的。对于规避行为,必须持十分谨慎的态度,必须端正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用正确的指导思想指导自己的行为,要追求行为目的和法律目的相一致,避免发生损害我国法制和国家利益的后果。第二,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要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正确运用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方法处理问题。依法行使职权是一般要求,在遇到法律冲突问题和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问题时,应当正确运用原则性与灵活性相一致的方法处理。 一是要在法律原则指导下灵活处理问题,不能丢掉原则为所欲为;二是要正确处理好中央和地方,全局和局部的关系,局部服从全局,地方服从中央;三是执行法律和对法律的解释运用应当公正。不能见到有部门利益就争着去管,寻找对自己有利的法律规定,规避不利于己的法律规定,而遇到难办的事情就往外推,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社会调整效果。四是要舍弃为规避诉讼而无原则放弃行政管理权或不严格执法的做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国家负责,讨人民负责,勇敢行使职权,乐意参加诉讼,通过诉讼检验其行为,坚持正确的,改正错误,提高执法水平。第三,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互相配合的机制,解决行政管理中出现的管辖权争议问题。现在各级人民政府设立了法制机构,该法制机构应该有所作为,可以建立一定的协调制度,在政府法制机构的卜持下协调解决管辖权争议。对于实际中存在的有其合理性、适合社会发展需要的一些规避行为,认为应当通过立法解决的,要提出立法建议,希望立法解决。在立法之前,应按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处理。省级人民政府还可以按《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解决行政管辖的一些问题。第四,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临时机构等的管理。由于这些机构没有独立的执法权,应当明确规定他们的工作权限和制度,避免发生法律规避现象,影响正常的管理秩序。 3、发挥各种监督机制的作用,制止行政管理中的刁很的法律规避行为。首先是要发挥好行政审判的司法监督作用。对于行政机关为了规避诉讼而与相对人“私了”、协商处罚,或者采取报复或威胁手段等等的,如果相对人起诉,应积极大胆受理,并积极做工作消除原告的思想顾虑和排除实际威胁,提供法律救济,通过诉讼纠正行政机关的法律规避行为;坚持严肃执法,对于违反法律原则和宗旨的规避行为,在审判时坚决予以纠正,该判决撤销的判决撤销,对于责任人故意规避法律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提出司法建议,交有关部门处理;对于原告申请撤诉的行政案件,要依法认真审查,如果属于行政机关为规避诉讼无原则地改变或撤销行政行为,或者以恐吓威胁手段,使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撤诉,依法继续审判;经常保持与政府法制机构的联系,互通情况,共同发挥监督职能作用,以提高依法行政的质量。第一二,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人大应当注意从不同的渠道了解行政管理的情况,应适度安排执法检查工作,善于发现问题,监督解决,对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现象,提出要求,令各有关部门协同处理好,推进依法行政。第三,注意倾听群众的来信来访意见,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群众对行政机关的法律规避现象很憎恶,特别是“三乱”问题,违法增加农民负担问题等。对于损害群众利益,影响政府和群众关系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严肃处理,不应姑息迁就,通过不断地清洗和净化,使我们的政府真正成为为人民服务的政府。第四,发挥纪检、监察部的监督作用,打击以权谋私,腐败行为,确保行政管理机制的健康,以发挥更佳的管理效能。 法律认识论文:法律认识错误研究论文 1认识错误的概念和分类 1.1认识错误的概念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认识与客观实际情况存在不正确的认识。行为人发生这种错误时,就产生了是否阻却故意的问题。[1]故意与过失是认识因素的范畴,行为人的认识因素不同,故意或过失会影响到行为人的意志因素,进而影响到犯罪行为的罪过形式。 1.2认识错误的分类我们知道,认识错误及其对刑事责任的影响关系密切。故意或过失作为认识因素的两个方面,认识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刑事责任的承担。可见,在发生认识错误的场合下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追究理应有所不同。因而就有了认识错误的分类。我国刑法理论采取传统的分类方法,把认识错误分为法律上认识的错误和事实上认识的错误。[2] 2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2.1法律认识错误及刑事责任法律认识错误,有学者称之为“违法性错误”。本文采纳“法律认识错误”的说法,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及刑事处罚存在不正确的认识。法律认识错误通常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2.1.1想象犯罪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即刑法理论上通常所说的“幻觉犯”。这种认识错误不影响行为的性质,即行为人是无罪的。 2.1.2想象不犯罪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这种认识错误不影响对行为性质的认定,即行为人的行为性质是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处理,而不是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 2.1.3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在罪名和罪数、量刑轻重有不正确的理解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对其行为触犯了何种罪名,应当被处以怎样的刑罚,存在不正确的理解。笔者认为这种错误认识并不影响其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既不影响定罪,也不影响量刑,司法机关按照他实际构成的犯罪及危害程度定罪量刑即可。 2.2法律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关于法律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在刑法理论上存在否定说与肯定说二种学说。否定说认为“不知法不免除法律责任”。笔者赞同“不知法不可免责”的观点,不承认法律认识错误可以阻却刑事责任。总之,笔者认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不论上述列举的何种情况,都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和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法律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是:不免责,按照法律的规定定罪量刑即可。 2.3事实认识错误与刑事责任所谓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事实状况的错误认识。事实认识错误可能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产生不同的影响。本文试图从客体的认识错误、对行为性质、犯罪对象错误、犯罪手段错误、打击错误、因果关系认识错误[3]。五个分类对事实认识错误及其刑事责任进行论述。 2.3.1客体的认识错误客体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侵害的客体的认识与实际情况不符合。客体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形式、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甚至可能影响犯罪的成立。 2.3.2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所谓犯罪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一致。 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有以下几种情况:①误把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而二者体现相同的社会关系。②误把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而二者体现的社会关系不同。③误将犯罪对象作为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④误将非犯罪对象作为犯罪对象加以侵害。 2.3.3行为认识错误行为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或方式的认识与实际情况不符合。行为认识错误主要包括两种情况:第一,行为性质认识错误。第二,行为方法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实施行为时对自己所采取的方法产生不正确认识,从而影响危害结果的发生。 2.3.4犯罪手段的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采用的犯罪手段的认识错误。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①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段本来会发生危害结果,但行为人误认为不会发生危害结果。②行为人本欲使用会发生危害结果的手段,但由于认识错误而使用了不会发生危害结果的手段。③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段根本不可能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行为人因为愚昧无知而误认为该手段可以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2.3.5打击错误打击错误,也称行为误差,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意欲侵害的某一对象实施侵害行为,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笔者认为,如果这种打击超出了同一犯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就不能认定为同一犯罪,而应在主客观相统一的范围内认定犯罪。 2.3.6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和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实际发展进程的认识错误。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①危害结果虽然发生,但并不是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情况(有学者称为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②行为人实施了甲、乙两个行为,伤害结果是由乙行为造成的,行为人却误认为是甲行为造成的(有学者称为事前的故意)。③犯罪结果已经因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没有故意地实施了可能产生一定结果的行为后,才产生故意,其后放任事态的自然发展,导致了结果发生(有学者称事后故意)。④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是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笔者认为,要认定这种行为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关键在于行为人在实施第一行为时,是否已经着手实行,如果能得出肯定结论,则应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则否认故意犯罪既遂。 2.4事实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关于事实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理论上大致有三种学说:具体的符合说、法定的符合说、抽象的符合说。理论和实践中的通说是“法定的符合说”。依此学说,只要侵害的是同一性质的法益或在构成要件上相一致,就成立了故意。通过上述分类分析,当发生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况下,行为人如何承担罪责?因为笔者承认事实认识错误可以阻却刑事责任,故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于具体事实错误的处理,可以利用法定符合说;而在抽象事实错误的场合下,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当实际的犯罪事实较重而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其重时,应依轻罪处理;当客观犯罪行为轻时,则一律依轻罪处罚。 关于认识错误,我国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作为一种理论,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承认的。对于具体事实错误的处理,可以利用法定符合说,而对抽象事实认识错误的场合,则应坚持主客观一致的原则,既反对只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想象定罪,也不能单凭客观后果而归罪。对于法律认识错误的处理,就我国的国情,仍应坚持“不知法律不免责”的传统原则,反对“不知者无罪”的肯定说。 法律认识论文:重婚的法律认识探究论文 摘要 这篇论文主要是从两个方面对重婚这个社会问题进行分析比较。横向的比较和纵向的比较,重点在于横向的比较。包括不同法律学科对于重婚问题的不同认识和界定;不同国家对于这个问题的共同看法与区别之处;以及重婚与事实重婚的区别与联系。纵向的比较也就是重婚问题的历史与渊源,在不同的社会阶段中所表现出的不同。重婚问题在当前社会下,突出表现为认定困难。因为我们国家处于一个特殊的社会阶段,社会的变革,各种思想的斗争,阶级矛盾的存在,新思潮的出现与经济的发展。这些都决定了重婚问题的出现是带有很强社会性的,很多重婚都是具有社会性的。例如一些是在建国以前就形成的一夫多妻重婚关系;有些是在战争时期夫妻失散,之后再次嫁娶造成重婚的事件;还有些是出国之后,在与原配偶未进行离婚登记,而在国外再次结婚的重婚现象。总之,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重婚是一个很典型的社会问题,带有很强的社会性。其次,重婚是和文明背道而驰的,从历史的研究来看,一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是与社会发展紧密相连的,它们要么是生产力发展低下的产物,要么是剥削社会男女不平等的表现。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重婚这一现象正在逐渐消亡,只有在一些宗教或落后的国家与地区才部分存在;重婚孳生丑恶,为大众而不容,重婚造成了许多社会问题,产生的诸多不稳定因素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从辨证的角度看,重婚来源于社会,被社会所制造所决定,但反过来它影响着我们的社会。只有对重婚问题有很清楚的认定,我们才能很好的去解决问题,处理问题。对于重婚的处理,是建立在认定基础上的,严重的触及刑法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要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一些社会原因形成的重婚,注重区别、严格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不同情况分别对待。一些事实重婚是我们研究重婚问题时不能忽视的问题,重婚罪中所指的“有配偶”和“结婚”都包括事实婚姻,而且给社会带来相当多的社会问题,不由得我们不重视。 关键词:重婚事实婚姻一夫一妻重婚罪 一夫一妻制度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是我国婚姻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制度。任何人都只能有一个配偶,不得同时有两个或更多的配偶。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婚姻关系是男女两性基于爱情的结合。爱情的专一性和排他性,必然要求一夫一妻的结合。在我国,一切公开的或者隐蔽的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贯彻一夫一妻制的法律保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前那些对于重婚的认识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了。重婚问题在新的社会阶段面临着新的挑战,事实重婚也成为我们考虑重婚问题时必须研究的内容。 一、对于重婚的认定 在我国,一切公开的或者隐蔽的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都将受法律的制裁。这是贯彻一夫一妻制的法律保障。 (一)婚姻法上对于重婚的认定: 在婚姻法上,重婚是被归于无效婚姻的。婚姻法上对于重婚的认定没有做过多的涉及。一般意义上认为,相对于重婚罪,婚姻法上的重婚范围要更广。首先,一些重婚行为并不严重,没有达到罪的级别,不认为是重婚罪,但在婚姻法上认为是重婚。还有一些事实重婚,虽然婚姻法还没有具体的把这些行为认定为重婚,但把其划为重婚的呼声很高。 (二)刑法上对于重婚的认定: (1)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法律所保护的一夫一妻制的社会主义婚姻关系。重婚罪破坏了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现实的婚姻家庭关系。它不但给当事人带来极大的痛苦和屈辱,而且对子女的抚育和成长也带来不利的影响,破坏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2)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两种人:一种是有配偶的人在没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的;第二种本人虽然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其本身来说,他(她)是初婚,并不是“重”婚,但因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就成为重婚罪的共犯,他与重婚者共同破坏了合法的婚姻关系,所以也要以重婚罪论处。 (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一是以弄虚作假的手段非法骗取登记结婚,即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的行为。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结婚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办理结婚手续,取得结婚证,夫妻关系才算合法建立。要解除婚姻关系,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领取离婚证书;非双方自愿离婚,而只是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一般是由有关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县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在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准予离婚还是不准离婚。男女双方在登记结婚后,未经合法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前,如果一方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则构成重婚罪。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的,也构成重婚罪。二是事实上形成非法婚姻关系。我国《婚姻法》虽然早有明文规定,但由于多年来一些陈规陋习习惯势力影响,群众法制观念不强,一些部门执法不严,一些偏僻地区登记不便等等因素的存在,还不能使每一对结婚男女都能自觉地执行婚姻登记的规定,以致在目前的社会中,未经合法登记而成为事实婚姻的,尚占一定的比例,它不会因《婚姻法》的颁布,施行而在短暂内消失。如果对事实婚姻从法律上不给于承认,将会脱离实际,也不符合婚姻法保护一夫一妻,自愿结合,男女平等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则。因而重婚罪中的“有配偶”和“结婚”,都包括事实婚姻。就是符合重婚罪主体条件和主观要件的人,虽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但公开以夫妻关系长期共同生活,形成了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因此,重婚罪的两个婚姻关系,可是是两个登记婚姻,可是是一个登记婚姻,一个事实婚姻,也可以表现为两个事实婚姻。 (4)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表现为自己已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或明知对方已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结婚。因此,无配偶的一方如不知对方有配偶而受骗与之结婚的,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的一方构成重婚罪。重婚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出于喜新厌旧,玩弄女性;有的是贪图享受;有的是家庭不和,受到虐待而引起的;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为生儿育女,传宗接代;也有的是因生活困难,外流谋生困境所迫使。一般来说,重婚的动机不影响案件的定罪而影响量刑。 由于我国的历史原因,现实状况和重婚案件的复杂性,在处理重婚案件中,主要是正确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要注意区分: ①.重婚罪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而重婚的界限。一些地方拐卖妇女的犯罪较为严重,有的妇女已经结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骗,贩卖后,被迫与他人结婚。在这种情况下,被拐卖的妇女在客观上尽管有重婚行为,但其主观上并无重婚的故意,与他人重婚是违背自己意愿的,是他人欺骗或强迫的结果,所以该妇女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②.重婚罪与临时姘居罪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双方不以结婚为目的,临时或含约定期限在一起非法同居生活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③.掌握重婚行为的情节是否严重的界限。重婚行为的情节有轻重,危害有大小之分。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重婚行为,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不宜认为为重婚罪。主要有几种情况:一是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由于他人结婚的,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较小,所有不宜以重婚罪论处。二是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在我国一些地方,确有因遭受洪涝,天旱,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在原籍无法生活而外流谋生的现象。有时夫妻一方外流后,直到对方还健在,有的甚至是双方一同外流谋生,迫于生计,不得不在原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有与他人结婚。这种重婚行为尽管有故意,但其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三是男女双方进行了婚姻登记,由于某种原因没有一起同居,但其合法夫妻关系已经成立,如果双方或一方未依法解除该婚姻关系而由于第三者登记结婚或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属于重婚行为。四是由婚姻关系的男女一方,已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要求,在案件审理期间和上诉期间,当事人就同第三者登记结婚或者形成事实婚姻的,也是重婚行为。五是男女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或不符合结婚的其他条件而非法同居的,因这种关系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所以,其中一方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有配偶的人与他人非法同居,通奸或姘居的,均不构成重婚罪。六是有的配偶出于某种需要办理了假离婚的手续,以后弄假成真,一方面借此再婚的,因这种离婚并非双方真正的意愿,本来是假的,应视为无效离婚。其后某一方的再婚,应视为重婚行为。 ④.重婚罪与强奸罪的界限。在实践中,有的男子本来有妻子,但却利用某种关系,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长期与其他妇女过性生活,对外也毫无顾忌,以夫妻关系同居,而女方却由于各种原因不得不屈从。对于这类案件应按强奸罪论处,不应定重婚罪。区分是重婚罪还是强奸罪,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一是侵犯的客体。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二是在客观方面。重婚罪在客体上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以弄虚作假的手段非法骗取登记结婚,即自己有配偶又与别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第二种是凡是符合重婚罪主体,主观要件的人,尽管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但公开以夫妻关系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这里既包括经济生活,也包括性生活,在他们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强奸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二、对于重婚的处理 (一).婚姻法对于重婚的处理: 婚姻法给人的感觉是弱惩罚法,有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婚姻法,但对其浑不在意。因此对于婚姻法的责任追究应加大力度。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在民事上应负的责任包括:一是停止侵害。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当事人解除重婚、同居关系,停止继续侵害合法配偶权益;二是损害赔偿。重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三是离婚时分割财产和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无过错方应得到照顾。如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改房,离婚时,如果是过错方取得房屋产权的,过错方应给予无过错方按该房屋市场价一半金额以上的补偿,或对产权按照顾无过错女方及子女作分割。对有证据证实固定资产或其他价值较大的财产,属于过错方购买给第三者的,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刑法对于重婚罪的处理: 重婚罪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犯重婚罪的行为人量刑时,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手段,情节,影响,后果等综合考虑。对那些一贯玩弄女性,喜新厌旧,腐化堕落而重婚的;采用伪造证件,欺骗单位,欺骗对方等手段而重婚的;犯重婚罪,屡教不改的,应当从重处罚。同时宣告解除其非法婚姻。 构成重婚罪的当事人要负刑事责任。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追究重婚罪有以下两种途径:一是公安机关依报案、举报或其他线索自行侦查,或是法院、检察院发现有重婚嫌疑移交公安机关侦查,侦查终结后通过检察院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审判。配偶发现另一方有重婚行为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二是由受害者收集证据后,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可以向法院控告重婚的,除合法配偶外,受欺骗而与有配偶的入结婚的也是受害者,也可以提起诉讼。 (三)关于重婚诉讼的一些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建立了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追诉机制。危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以及侵犯社会公益的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进行追诉,而侵犯公民个人合法权益、情节简单轻微的犯罪案件的追诉权则由被害人行使。重婚案件就其本质而言应属于公诉范畴,因为重婚案件不仅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它破坏了公民之间的合法婚姻关系,给合法婚姻关系的一方及其子女造成伤害,而且侵犯了我国婚姻法所保护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严重败坏社会道德风尚,影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故对重婚案件的审理应区别于一般的自诉案件。 (四)重婚的管辖问题: 审判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重婚案件作为自诉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重婚案件的审判管辖问题主要是指重婚案件的地区管辖,即同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地。”就重婚案件而言,地区管辖的分歧主要是由于重婚案件的特殊性引起的,重婚案件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二个方面(1)被告人,也即重婚行为人通常有二人,一人不可能单独重婚;(2)被告人的居住地与犯罪行为地通常是一致的;(3)重婚的犯罪行为地有可能为多处,即多处重婚。地区管辖的分歧主要是在对“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理解不一,有的法院认为被告人居住地与犯罪行为地通常是一致的,故由被告人犯罪行为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有的法院认为被告人居住地应指被告人重婚前最初居住地,也即被告人原户籍所在地,故由被告人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对管辖权理解的差异易导致同级人民法院互相推诿管辖责任,既不利于被害人行使自诉权,又不利于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地查明案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人认为,基于重婚案件的特殊性,“更为适宜”应理解为更为有利于被害人起诉,在重婚案件中,被告人居住地应包括有重婚犯罪行为的所有被告人的原户籍所在地、各重婚犯罪行为地。所有被告人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犯罪行为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对被害人选择其中之一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而不应互相推诿。对被告人多处重婚,被害人向多处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自诉的,应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其它已受理的人民法院可将案件移送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若从法院的角度来理解“更为适宜”就易导致管辖权的互相推诿,若从被害人的角度出发来理解“更为适宜”,及时受理重婚案件,则不仅便于重婚案件被害人及时行使自诉权,而且可以避免管辖权的推诿,提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效率,还有可能防止和制止因重婚纠纷导致的一些不法行为及犯罪行为。 三、重婚的横向思考 (一)重婚在不同的部门法中的比较: 重婚在婚姻法和刑法上都是被明令禁止的,在主观方面当事人都表现为故意,都是明知一方或者或者双方有配偶而以夫妻名义进行生活。他们重婚破坏的对象都是我国社会主义的合法婚姻关系秩序。而且在社会危害上是一致的,这些重婚都带来很多的社会问题,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 但是两者对于重婚的规定和处理也都存在着诸多的不同: 第一,《婚姻法》与《刑法》对于重婚惩罚度不同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一方重婚是另一方诉请离婚的法定理由,《婚姻法》保护的是公民合法的婚姻关系,这就决定了《婚姻法》属于民法的范畴,婚姻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婚姻家庭法》中对于重婚,主要是制止其存续,使其不能继续破坏社会主义婚姻秩序,要求重婚造成离婚中的过错一方给予无过错一方损害赔偿。而刑法对于重婚的要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婚姻法》与《刑法》关于重婚的主体不同《婚姻家庭法》的主体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自然人,刑法上除了这种人之外,还包括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自然人。也就是说,刑法对于破坏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当事人都进行追究责任,而婚姻法仅仅是保护婚姻秩序不被破坏。 第三,《婚姻法》与《刑法》关于重婚的范围不同《婚姻家庭法》对于重婚认定的范围相对比较广,只要是破坏了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形成法律重婚或者事实重婚,都认为是重婚。而刑法上对于相对比较严重的以重婚罪论处,而一些社会危害小、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重婚。对于那些因为胁迫、违背自身意愿,或者由于特定原因而重婚行为的不以重婚罪论处。 (二)法律重婚与事实重婚的比较: 在比较重婚和事实重婚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事实重婚和法律重婚的概念。事实重婚是指一方或者双方现存婚姻关系尚未终止,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被其他公民所认可的婚姻关系,发生重婚关系的双方并没有在国家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并没有采取骗取的手段登记、领取结婚证。法律重婚则是指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现存的婚姻关系尚未终止即采取欺骗手段进行登记、领取了结婚证而成就婚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他们的显著不同点在与是否采取欺骗手段进行登记、领取结婚证。在主观上,法律重婚有着更强的犯罪故意,在了解一方或者双方有配偶的情况下,为了使他们的非法的同居关系为社会所接受。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欺骗,从而在国家登记机关拿到结婚证,达到他们的目的。 从一般意义上来看,它们发生的环境一般有所差别。事实重婚往往出现在交通相对闭塞,积极相对不发达的地区。在一些我们国家的婚姻法律登记制度还无法很好贯彻的地区,事实婚普遍存在,事实重婚隐藏其中,更难于被发现。而法律重婚多出现在城市、经济发达地区、基层管理组织比较健全的地区,因为意识、经济、管理严格等多方面的原因,促使当事人采取欺骗的手段去的结婚证。 其三,这和当事人也有很大的关系,法律重婚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往往有一些法律知识,为了维护他们之间非法的关系,他们考虑到要有证明他们婚姻关系的国家证明。而事实重婚的双方,往往文化素质比较低,对他们之间的非法婚姻关系采取顺其发展的态度。 (三)事实重婚与同居的比较: 重婚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事实重婚,而事实重婚中,就是当事人之间没有去骗取结婚证而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被人民大众所认可的婚姻关系。它与现在社会中的同居有很多相似之处,那到底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呢?对他们的研究也有利于我们更加清楚地认识重婚与一些不正常的两性关系的区别。 这里所谓的“同居”,指的是男女双方并没有依法缔结正是的婚姻关系而在一起共同居住生活。它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双方均为无配偶者的同居。其中有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双方仅以一种单纯的同居关系或者以“试婚”为名义的同居,另一种是双方以夫妻互待的共同生活。另一种是有配偶者又在婚姻关系之外与他人同居。 对上述各种“同居”应按不同的情况分别处理。 没有配偶的一男一女出于自愿而同居生活,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这种社会现象之所以存在,主要是社会环境发生了一些变化,一些人对待两性关系采取了轻率放任的态度。虽然这种行为不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容易产生各种纠纷,侵害有关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仅仅是单纯的同居而没有财产或者子女抚养方面的纠纷,它就只是一个社会问题而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减少以至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主要依靠道德制约和行政规制。如果因为财产或者未婚同居生育的子女抚养而发生纠纷,首先应当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时可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按照《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没有配偶且又没有婚姻障碍的一男一女以夫妻互待同居生活的,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应当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如果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又没有补办结婚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如果涉及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因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解决。如果因为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发生纠纷,应按一般财产关系处理,即同居生活其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应按个人财产对待;同居生活期间,因为共同生活和经营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在非法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财产的,可根据互相扶养的具体情况,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分的适当的遗产。 修改后的《婚姻法》明文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双方应当解除同居关系,必要时可以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如果属于包养暗娼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并对配偶他方或者子女、父母有遗弃、虐待行为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基层组织予以劝阻、调解,或者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干预,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无过错配偶要求离婚以及请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四)国内外对于重婚问题的比较: 重婚,多重婚在美国大多数州都是无效婚姻,而且州刑法对重婚亦有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美国历史上第一个确认一夫一妻制的司法判例是在1878年。最高法院在审理摩门教徒雷诺兹的案件时,认定雷诺兹犯有重婚罪,因为他同时娶了几个妻子。雷诺兹称,根据摩门教教义,上帝要求其信徒实行多妻制,在某些情况下,不娶多妻还会被罚入地狱。最高法院为此宪法第1修正案:法律可以干预宗教活动,当宗教与法律发生冲突时,以法律为准。故雷诺兹犯有重婚罪。 多重婚是指一个男人或女人在同时有几个配偶,而重婚是指在前婚未解除时又缔结第二个婚姻。传统上,州的重婚法对承担刑事责任不需要有特别的故意,但是现行的刑法和几个最近的判例要求有主观上的犯罪故意。为了防止善意相信他方配偶已经死亡的无辜者婚后违反州的传统的重婚法,许多州制定了被称为“EnochArden”法令。这一法令规定一段时间后,一般是5-7年,配偶一方就可以以失踪一方已经死亡为由再婚。然而,这一法令并不能使后婚有效,它只是是重婚者不承担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尽管美国绝大多数的司法部承认重婚和多重婚的法律效力,还是有些州通过推定婚姻实际上不承认重婚和多重婚,,并在法律上给予保护。 虽然重婚和多重婚在绝大多数国家遭到禁止,但这种婚姻在穆斯林国家和非洲亚洲的一些国家依然得到认可。由于社会和经济的原因这一现象已日益减少,但仍然有专家认为,重婚和多重婚有利于道德和法律。其理由有以下四点:(1)多妻是宗教赋予男人的特权;(2)多重婚在妻子不育或不能多育的情况下,允许丈夫多妻以生育子女,同时又不离弃第一个妻子使其流离失所;(3)多重婚可以防止不道德行为。例如嫖妓,强奸,通奸以及在许多西方国家存在的高离婚率;(4)在战争和灾难期间,多重婚可以保护寡妇和孤儿。 四、重婚的纵向思考 重婚是一个社会问题,也是一个文明问题。在阶级社会中,男女间的地位一般难以平等,重婚往往被统治阶级制定的法律或诏令所允许;另外在社会不发达的阶段,一个人有两个以上的配偶被普遍所认同,只有随着人类逐步走向文明,重婚禁止才能被人们普遍接受。 (一)在原始社会时期 母系氏族社会中女子在社会生活中占统治地位,在这个阶段普遍采取走婚,原始的婚姻还没有形成,所以更谈不上重婚问题。父系氏族社会中男子地位由原来的从属上升为统治,原始的人类“占有思想“使得那些在氏族公社中有地位的男性以拥有更多的妻子作为自己地位的体现。重婚多婚乱伦现象严重,婚姻基本上表现于混乱。在这个时期,掠夺婚盛行,掠夺婚又叫抢婚,是指男子以暴力劫夺女子为妻的婚配形式。他最早出现在原始社会末期从偶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转变的过程中。 这是由于原始社会时期,生产力极端低下,人类在改造自然,征服自然的过程中,迫切要求有更多的劳动力。在这个阶段,走婚或者多婚在一定意义上有利于人类数量的增长,虽然原始野蛮,但是是符合当时的社会环境的。掠夺婚存在于原始社会的末期,当时婚姻制度正在往一夫一妻制转变,从人类文明的角度是进步的,相对于原始的混乱婚姻制度,这种制度野蛮,但是一种观念进步。抢到的妻子变成自己的私有财产,不能被他人所侵犯,这是原始社会末期,私有制和私有观念出现的产物。 (二)在奴隶社会时期 夏、商、西周的婚姻制度基本上是在礼的规范指导下形成的,主要体现的是宗法伦理道德精神和男尊女卑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虽然实行一夫一妻的原则,但在实际的生活中,这一原则对各级宗主贵族而言是没有约束力的,他们之间广泛盛行一夫一妻制形式下的一妻多妾制。 (三)封建社会时期 封建社会的地主阶级基本上延续了奴隶社会的婚姻制度,有创新也基本上都是程序上的。在这个时期,婚姻家庭的法律原则包括包办买卖婚姻、男尊女卑、维护家长权利和亲属等级关系、实行等级内婚等。在中国宗法制度下,礼制和法制都要求“男不亲求,女不亲许”,必有“主婚”和媒妁才能成立婚姻;实行“一夫一妻”;要求女性服从男性,在夫妻关系中,“妇人从夫,无自专之道”;强调“人各有偶,色类须同”,严禁良贱为婚。 (四)资本主义社会 资本主义建立以后,提出了一系列反对封建主义制度,反映资产阶级要求的婚姻家庭法律原则,包括个人本位、私法自治、契约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等等。但中国封建的土地私有制使得这种婚姻制度很难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就是在资产阶级内部,象官僚资本家买办资本家等也都是封建主演变而来,他们依旧是沿袭旧的婚姻制度。即便是新兴的资本家,养小妾现象也很严重。 (五)社会主义社会 社会主义制度要求婚姻以男女双方的感情为基础。恩科斯曾经指出,“按其本性来说就是排他的”,因此,“以为基础的婚姻,按其本性来说就是个体婚姻”。在我国,一夫一妻原则意味着一个人在一个期间内只能有一个配偶,不允许任何多偶关系的存在。重婚被法律所严格禁止。重婚行为人要承担形势和民事的法律责任。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重婚是一种婚姻家庭领域的犯罪行为;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一方重婚是另一方诉请离婚的法定事由,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 重婚是一种不良的社会现象。在现代文明社会里,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不允许。因为其一方面破坏了一夫一妻平等的婚姻家庭关系,破坏了家庭幸福,侵害了广大弱势群体的权益,另一方面遗留给社会种种问题,是社会不安定因素之一。重婚是一种犯罪,打击它是社会主义秩序稳定和保障,是现代化发展的需要,是社会公共道德的要求! 法律认识论文:全面依法治国视域下大学生法律意识偏失的认识论之思 摘要:在全面依法治国视域下,针对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建设的关系问题,以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为理论指导,阐释法律意识的内涵与特点。研究考量了大学生法律意识偏失存在法律基本知识不足、观念陈旧、法的心理因素与自我控制力不足等问题,运用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对这些问题作了社会、学校、学生3个层面的成因分析;政府、社会团体和家庭应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创造条件和保障,营建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学校应将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纳入到教育教学中,推动法律教育教学方式和内容改革,并用社会实践来强化法律意识;大学生应发挥主体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端正法律态度,在实践中深化法律意识,处理好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等这些方面,就是当前大学生法律意识培育的认识论路径。 关键词:依法治国;大学生; 法律意识培育; 认识论;法律实践;法律态度 全面依法治国是关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全面依法治国的逻辑要求和实践期待是要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指出:“要增强各族群众法律意识,懂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1]法律意识是法治社会中公民的基本素养,只有牢固树立法律意识才可能使遵法、守法、用法成为人们的理性追求和自觉行动。新时代大学生承载着实现伟大“中国梦”的民族使命,发展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这一代大学生的责任担当。但我们不能不看到,当前大学生法律意识与法治国家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偏失,与国家对大学生的“角色期待”还有着不小的距离,在对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上还存在一定的表象形式和经验形态。“问题是时代的格言,是表现时代自己内心状态的最实际的呼声”[2],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亟需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思想武器分析大学生法律意识出现偏失的主客观因素,并以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相统一的价值原则,从认识论视域建构解决路径,以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和践行。 一、法律意识的内涵和特征(一)法律意识的内涵 对于法律意识的概念,1984年出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对法律意识的解释是:“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和态度的总称。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法律要求),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法律感),对法、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法律知识),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3]随着法学研究和实践的深入,法理学家沈宗灵在1994年主编的《法理学》中指出“法律意识,泛指人们关于法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其含义相当于我国日常生活中所称的‘法制观念’,但主要的是指反映对现行法的态度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4]这一界定成橹髁餮说被法学界所认可。近年来,法学界对法律意识分别作了结构学、心理学和与法的关系学多方位的研究,但总体来讲,法律意识蕴含了较为丰富的内涵,一是人们对法的认知领域,即对法律的知识的掌握、了解,对法律认识形成的思想、观点;二是人们对法的心理状态,即“法律意识主要指人们对法律现象内在领悟及领悟到的感觉、知觉、观念、态度和情感等心理观念因素”[5];三是人们对法的行为评价,即是对人们在实践活动中涉及法律行为的判断和价值评论。 (二)法律意识的特征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个专门化分支,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它也具有社会意识的相对独立性与反作用力的属性,这种属性主要表现为以下特点:一是法律意识有着自身的形成发展规律。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通过在法律及其法律意识的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循环反复的矛盾运动中不断提升和跃迁,进而不断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以指导主体的法律行为。二是法律意识同各种形式诸如经济意识、政治意识、道德意识、文化意识等相互制约、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不同的社会意识形态诸形式构成一个反映社会存在的总的社会意识形态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各种形式的意识形态都是相互联系着的。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它所调整的指向是非常广泛的,由此形成的法律意识必然反映各种社会关系,因而法律意识同经济、政治、文化、道德等意识之间的关系是广泛而深刻的,表征出了它们之间的相互制约性、渗透性、影响性。三是法律意识的反作用力。作为辩证唯物主义,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而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有能动的反作用,这是由社会存在的物质运动形式所决定的,社会活动尤其是物质生产活动本质上是实践的,而人们的社会实践必然是在人们一定的社会意识支配下进行的,社会意识对实践的指导性印证了社会意识的能动的反作用性。法律意识通过法律实践活动表征出对现存社会的认识与改造。它的反作用力所形成的价值生成性主要体现对法律在推进社会进步和发展的作用、特征、规律等方面认知的进一步深化。同时,通过法律意识去规约人们的行为并形成一种遵纪守法的理性自觉,以法律意识去指导法律在法治社会中发挥教育、惩戒的作用,保证社会良好的秩序和和谐的局面。 二、当前大学生法律意识偏失的 问题考量及其认识论分析根据对法律意识内涵以及特征的分析,可以得知法律意识的偏失必然会影响人们法律思想和法律行为。对其进行客观的考量和透视,以及对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分析,是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逻辑起点。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偏失的问题考量 第一,法律知识匮缺。对法律知识的掌握本身是对法律意识的一种衡量。“就法与法律意识的相互关系而言,法是第一性的东西,法律意识是第二性的东西,法律意识应当是法这一社会现象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和映象。”[6]当前,大学生整体上法律知识匮乏,了解掌握的不多。一方面,由于大学生“实用主义”的作祟,认为专业课是将来安身立命之本,法律知识对自己遥远,只要自己不违法,学习用处不大,因而,在法律知识学习中投入不够,精力不足。另一方面,在现有的法律知识学习中,非法学专业大学生课堂上所学的法律知识仅见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后3章,而在学习中,大学生比较多的重视和自己相关的具体法学习,例如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对于宪法以及其他法律精神的学习不够重视,直接导致法律知识的储备不足。在涉及权利与义务时,大学生既不能很好地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也不能用法律规约自己去履行好自己的义务。柳倩宇在对中国23所高校的大约2 000多名在校大学生和研究生进行的问卷调查中,当大学生被问到“您知道自己在法律上有哪些基本权利和义务吗”的问题时,55.9%的人选择了“大体知道,但不很清楚”;32.3%的人选择了“知道,我的行为就是根据这个来确定的”;其他则分别选择了“我只要知道不犯法就行了”(7.0%)和“不知道”(2.4%);个e人没有选,可视为不知道[7]。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最基本的法律知识,但仍有相当一部分人不清楚,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匮乏可见一斑。还有的大学生因对法律的无知做了违法的事情。 第二,法律观念陈旧。法律观念作为法律意识的一种形式,表征了法律意识的强弱。当前在法治文化建设中,大学生的法律观念有所提升,但是也不能不看到仍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法律观念陈旧的现象。例如,大学生在日常的谈论中仍然存在“权大于法”的观念,认为法律是给老百姓制定的,只要有权就可以不受法律或者弱化法律的制约。与此相关联,也存在“人情和金钱大于法”的观念,甚至有的大学生可以列举他听到的甚至看到的类似现象。在这种陈旧的法律观念下少数大学生中竟然形成了“法不可犯但可违”的谬误,认为只要不触犯刑法,其他的法律都可在权力、金钱和关系的控制之下。针对“打赢官司靠什么”的有关调查显示,50% 的大学生认为要想打赢官司必须得靠关系,30% 认为应当有理有据,20% 认为应当找一个好律师[8]。 第三,法律心理因素矛盾。作为人们对法律现象内在领悟及领悟到的感觉、知觉、观念、态度和情感等心理观念因素的法律意识的表征之一,“法律心理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和法律实践紧密相关”[9]。当代大学生出现了法律心理因素的矛盾,具体表征在对法的知行观上。法的心理因素是对法律知情信意行的心理过程,一般情况下人们的知情信意行是一个不同心理因素的统一过程,然而大学生在这个法的心理因素过程中出现了矛盾,具体表现在以下三点:一是对法律本身有一定的认知但并不认同,所以一俟遇到实际情况,其行为表现上就很难与认知相契合,表现出 “知而难行”;二是对法律知识能够做到认知,也有一定的认同,但法律信念不坚定,在实践中不愿为,表现出“知而不行”;三是明明知道法律的内容和原则,但为一己之私利铤而走险,做出违法乱纪之行为,表现出“知而逆行”,反映出当前大学生法律心理因素矛盾下的知行不一。 第四,大学生犯罪时有发生。法律意识的最大特点在于反作用力,即对实践的指导。法律意识的偏失不可能对人们形成正面的规约和行为的指导,反而在扭曲的法律意识和错误的价值观导引下,还会出现“知法犯法”。近年来,大学生犯罪整体表现出犯罪主体多元化、动机复杂化、手段智能化、行为极端化、犯罪类型多样化等特点。例如电信诈骗案是2016年公安部网络违法犯罪工作的重要治理对象,受害人多以心智不成熟的大学生为对象,而犯罪分子也包含了部分90后的计算机或通信专业相关的大学生,他们依借专业优势,但却目无法纪,以编造虚假信息来设置骗局,走向了犯罪的道路。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偏失原因的认识论分析 大学生法律意识偏失的原因是一个多向度的综合,它反映在宏观层面是社会因素,中观层面是学校因素,微观层面是个体因素。运用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来深刻剖析形成原因才能有效地培育和践行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第一,宏观层面的社会因素。思维和存在、精神和物质何者为第一性,何者为第二性,这是认识论的出发点。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存在决定意识,意识对存在具有能动的反作用。人是一种社会的存在,这种社会存在决定了人的存在方式和自我意识必然打上社会的烙印。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以来,市场经济的“双刃剑”也带来了一定的负向价值,“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的价值取向。大学生的个人价值取向总是受制于社会的价值取向,当社会非主流价值坐标发生震荡会引起大学生价值取向的困惑乃至错位。当前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偏失毋容置疑是受到了具有否定意义的社会现象和社会思潮客观存在的影响。 第二,中观层面的学校因素。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告诉我们:由实践到认识,再由认识到实践,这样“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种形式,循环往复以致无穷”[10]。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也经历了认识论的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学校承担着重要的教育责任。反思学校在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上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在法律知识的理论教学上缺乏针对性。理论教学没能很好地联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实际,而这种实际就是大学生法律认识的感性认识,这样的理论教学使学生感到“空”,而在理性提升阶段由于呆板的教学方法使学生难于做到理性的深化。二是从理性认识到实践飞跃出现一定的断层。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偏失很重要的因素是缺乏在一定的理论指导下的实践活动。法律实践观对于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发展具有决定性作用,它是法律意识完善的本质特征。然而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在校期间很少能参与法律实践活动。三是法律意识培养过程中没能掌握很好的科学方法。唯物辩证法是科学的认识工具,其存在的价值在于它是认识论的武器和方法[11]。当前学校在法律意识培育过程中出现了与认识工具即科学方法的疏离。主要表现在法律意识的培育缺乏整体性,简单地将法律知识作为一门理论课对待,未能很好地做到把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培育与全面依法治国联系在一起,与大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育联系在一起,使得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缺乏高度。再是法律意识的培育未能发挥大学生的主体性作用,在理论教学和相关活动中也未能调动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这些学校因素也导致了大学生法律意识出现一定的偏失。 第三,微观层面的学生因素。大学生是法律意识培育的主体,主体的因素在法律意识培育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前大学生法律意识偏失的自身原因主要是在法律认识上的问题。当今许多大学生对法律的认识仅处于感觉、知觉、表象的感性认识层面上,只是将法律所直接反映的表面特征与外部联系进行思维上的简单处理,并没有将这种感性认识跃升为理性认识阶段。其表现形式一是简单地看到社会负面的局部现象,进而以偏概全得出“学法无用论”,因而仅停留在一般的感知阶段;二是将法律知识作为一门书本理论去学习,而学习的目的就是为了应付考试;三是完全凭兴趣出发,即对自身感兴趣的法律条文也只是一知半解的感知。这些认知上的问题究其原因是未能把法律意识的培养与依法治国的伟大战略联系起来,未能与自身培养目标和历史的任担当联系起来,因而缺乏法律意识的培育动力和目标,其逻辑运演必然造成法律意识的偏失。 三、当前大学生法律意识培育的 认识论路径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辩证法指出一切事物都不能孤立地存在,都与其他事物相互关联。“当我们深思熟虑地考察自然界或人类历史或我们自己的精神活动的时候,首先呈现在我们面前的,是一幅由种种联系和相互作用无穷无尽地交织起来的画面。”[12]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是一个系统工程,因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必然存在整体性运作的效应。 (一)营建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作为社会存在的大学生,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有利于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 第一,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以取信于民。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普及法律知识,逐渐营建风清气正的社会氛围,以正能量的社会价值取向引导大学生个体的价值取向,使得大学生在社会活动中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不断增强法律意识。 第二,作为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要联手学校进行大学生法律教育,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创造条件和提供保障。“2003 年 3 月 28 日,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挂牌成立了全国首家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南京大学、东南大学等南京 10 所高校成为首批中心成员,研究大学生违法和犯罪问题,并提出预防措施。”[13]从而使大学生的法制教育走向了社会。另外司法部门要创造条件在司法允许的情况下,鼓励大学生参与有关的司法活动,例如出席开庭审判、开展司法宣传等活动。 第三,形成社会、家庭、学校“三位一体的”大学生法律教育格局。其具体分别为,政府主要由学校所在社区、家庭可由家长委员会代表、学校由职能部门成员共同组成。由政府牵头不定期开展情况通报、问题分析、宣传教育等工作。社会、学校、家庭要构成“三结合”的综合力量,统一协调、分工合作、各司其责,使大学生在任何活动场域内都能学习、感受、体验到法治思想的教育、法律意识的培养。 (二)加大学校教育培养力度 学校是培育大学生法律意识的主渠道,要在总结以往培育的经验与问题的基础上,加大改革力度和创新性,从而有效地开展法律意识培育工作。 第一,学校应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重新定位,将其作为人才培养的重要参数纳入学校的整体教育教学中去。将法治现代化理念与大学生的全面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创新高校法治教育体系,将其蕴含于学校规划设计、教育内容、日常管理、学校文化等体系中。同时,学校要加大依法治校的力度,建构依法治校的有效机制,明确大学生的义务和权利,关心大学生的切身利益,解决大学生的实际问题。要营造浓厚的法治校园的氛围,使得学生在校园里就能感受到法治精神的熏陶,得到法律意识的培育,得到法律思想的实践。 第二,加强教育教学的改革。大力推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尤其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改革。一是采用互动式教育法。高校教师需要自觉成为具有有效传播力和引导力的“法律意见领袖”,在思政课课堂教学中发挥积极引导作用。提升大学生课堂的整体参与度,发动学生共同挖掘网络中关于法治的资源,在开放性的环境中共同探讨和交流。二是采用典型案例教学法。教师和学生可以将自己身边所知晓的法律案例搬入课堂,以典型案例带动教学,使大学生在身边发生的实际案例中,得到启发和教育。三是采用模拟教学法。可将有关教学内容与学生实际生活相关联编成“小品剧”,由学生扮演相关角色,来演绎和诠释教学内容,把日常中生活可能发生的或者已经发生的案情搬上课堂,使学生在形象化的感受中得到领悟、受到教育。另外,要将法治思想和法治信仰蕴含在大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之中,可开设“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法律与人生” “中国法律史”等选修课,指导大学生在履行“三观”中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 第三,积极有效地开展网络教育。在2016年12月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讲话指出,要用互联网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发挥互联网的亲和力。充分运用网络技术手段,建立校园网络直播的法律小课堂。可设置“法律理论热点”“法律咨询和答疑”“法律案例分析”等栏目,安排校外专家和校内老师事先录制或者现场答疑。学校可以开设网络培训班,对学生进行技术培训,学生可使用个人的专属账号,在课余时间进入校园网络中进行学习。学校可定期进行学习成果展示以及在线测试并对成绩优异者进行奖励,每一学期进行总结。这样随机且生动活泼的网络式学习有利于大学生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法律意识的培养。 第四,强化法律意识培育的实践性。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揭示了人的意识必须通过社会实践来实现。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及其最终结果在于应用,即将法律意识转化为法律行为。学校要充分把握认识的辩证运动规律,强化大学生法律实践,为此要做到将法律实践成为社会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每年社会实践可设“法律实践社会行”, 组建“法律服务志愿者”,开展法律咨询、法律知识服务等援助工作,做到学法与用法紧密结合,使得学生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在城市和农村中进行调查研究,开展普法宣传,参与有关的法律活动,并将法律实践的成绩计入法律课中去;也可以设立校外“法律实践基地”,与当地的司法机构建立合作协议,学校可以主动联系相关单位或者人民监督员。以学院为单位,组织学生前往当地的高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开展法治教育实践活动。学校应主动开展“校园法律文化活动”,以贴现实、多样化、广参与为原则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律文化活动,构筑孕育法律意识的校园文化和培育氛围,组建大学生法律社团,开展演讲和辩论比赛,开设模拟法庭,使学生身临其境地通过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来提升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三)凸显大学生法律意识培育的主体性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揭示了只有坚持实践的观点,才能正确地理解认识中的主体与客体及其相互关系。在法律意识培育过程中,大学生是认识的主体,这里特别强调大学生的主体特性。主体间性哲学观扬弃了传统“主客二分”的哲学观,确立了在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是主体间的关系。受教育者大学生不纯粹是知识和品行的接受者,而成为学习和实践的主体。大学生在实践中将法律认识进行“物化”,进而再以对象化的活动方式在实践中进行深化,并指导实践。在全过程的认识论发展里,大学生应发挥主体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以成为有法律信仰、法治精神的人。 发挥大学生主体作用,第一,需要主体端正态度、深学笃用。“态度是一种最低要求最高标准的法律意识”[14],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务必将端正法律态度作为核心要义。要把法律意识的培育和成为社会主义可靠的接班人、合格的建设者的成才目标联系起来,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担当联系起来,要深刻认识现代人必须具备健康、正确的法律意识,树立依法做事的现念和对法的价值追求,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理性自觉,主动地去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第二,要依据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把握法律认识全过程的规律。在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各环节中学习新知、形成认同、努力践行、勇于创新,不断提升大学生主体自身法律意识。第三,正确地处理好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发挥大学生的主体作用,不仅要让大学生充分认识到自己享有的权利还要明确应尽的义务。学校要正确引导学生履行自己的权利与义务。例如,学校内的人大代表选举不能仅仅给予学生投票的权利,需要让学生有知情权;学校邀请学生参加的会议也不能仅仅赋予学生的参会权,应该要满足学生表达自己意见的诉求;在评教考核方面还是与学生的对话中,都应该鼓励学生主动反映存在的问题等。 四、结语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工作对于建设法治现代化国家而言是一项不容忽视的教育工程,为此必须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视域下提高大学生主体的法律责任意识、树立正确法律观念、培育法律信仰、增强法律素质,并且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充分地将法律意识转化为实践的动力。另外,高校教育工作者需要及时转换传统的灌注式的法治宣传教育模式,审时度势地站在大学生群体的视域下分析法律意识的认识出现偏差的主客观因素,深入研究大学生法律思想观念体系的现状,从而以系统化的解决路径来引导当代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提高大学生的法律实践观,用新理念迎接新状态。 法律认识论文:浅谈法律谈判认识的现实意义 【摘 要】法律谈判是由双方当事人委托律师(或法律工作者)解决纠纷的一种非规范性纠纷解决方式,它是建立在意思自治基础上进行来取得最大利益的博弈。作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一种,法律谈判以高效率、低成本、专业性、和解性等方面的独特优势逐渐被社会认可。本文从分析法律谈判的理论基础入手,重点从当事人的角度阐述其利弊,从而使社会对法律谈判有更加深刻的理解,为研究非诉讼解决机制提供新的视角。 【关键词】法律谈判;认识;意义 法律谈判,就是谈判双方或多方围绕同一话题,运用法律知识和技能,共同提出一种解决理由最佳方案的过程。在法律谈判中,律师利用谈判技巧,再借助其职业技能,与对方进行磋商。法律谈判中,双方当事人合作与竞争并存,不仅有各自的利益取舍,还有共同的利益追求,一致的目的就是争取庭外和解。 一、法律谈判的应用价值,提高当事人的法律观念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只有少数冲突通过诉讼解决的。并且,在诉讼中,还有相当一部分争议是通过谈判磋商化解的。法律谈判作为一种高效地冲突化解方式,必定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与正当性理论基础。关于法律谈判的应用价值,本文从以下方面简要分析:谈判律师利用了他的法律技能和技巧,并且从专业的法律角度与对方谈判。所以,谈判律师在妥善处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协调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的同时,能够有效地灌输、强化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在一些纠纷中,还能使当事人了解并注意善良风俗意识和公共利益意识 二、法律谈判可以充分反映当事人意志 法律谈判以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它无疑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最优选择。对于很多缺乏法律知识和谈判经验的当事人来说,谈判律师也只能在授权范围内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只要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能够真实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就可以委托谈判律师为其争取利益。一名优秀的谈判律师,应当最大程度地做到让当事人的自由决策体现在谈判的每个环节和过程。所以,法律谈判的每个阶段,其实都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有效反馈。 三、法律谈判既能减轻当事人压力,又能有效地实现司法资源优化配置 法律谈判是在求同存异、实现双赢的最终目的下,考虑如何将时间、精力、费用等成本降至最低的同时,探索化解冲突的最适宜方式。正是因为法律谈判的这种优势所在,使得许多民事纠纷不经诉讼程序便得到妥善的处理。从这个角度来看,法律谈判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讼累,又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能够很大程度上减轻司法机关日益严重的案件负担。 四、意思自治,发挥当事人主义 法律谈判以沟通协商为前提,是当事人自主选择纠纷解决模式的过程,是当事人自治为理论基础的一种纠纷解决模式。当事人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有选择的自由,这种选择自由不仅包括当事人对自身权利义务的承受上,也包括纠纷发生后双方对处理纠纷的方式的选择上。法律谈判中以律师与当事人的沟通为主要内容,当事人在律师详细告知案件具体进展下享有充分的选择权。在谈判预备时,律师在对案件的法律冲突焦点和证据强弱评估之后预测案件的发展情况,向当事人列出最有可能的案件结果,由当事人选择自己更为满意的一种结果后,最终由律师制定相应的谈判方案。在谈判过程中每一个谈判环节的发展律师都必须详尽的告知当事人,律师的每一次要求和妥协也都基于当事人的同意和授权,当事人在整个谈判中无论对于谈判方案的选择还是谈判中采取何种举措都处于主动地位。在双方律师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对于执行的时间、地点当事人依照协议进行商议,其执行的灵活性较诉讼的强制性来说更能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 五、实现诉讼与非诉解决方式的自由过渡 诉讼因其程序的合法性,国家强制力保障等优点成为争端解决的主要方式,但诉讼严格的程序化要求使其自由价值的实现受到了一定的限制。调解在成本、程序、周期等方面有显著优点,但因其调解结果以当事人共同认同感为基础,以道德为约束,具有结论与执行的不确定性,一旦当事人不再认同调解结果,就需转入诉讼程序,效率相对于直接诉讼反而更低。 法律谈判由于其程序的规定实现了诉讼与调解的自由过渡。法律谈判分为诉前谈判和诉中谈判。诉前谈判是指纠纷在进入诉讼程序前,当事人约定避开诉讼进行和解。诉中谈判是指在诉讼程序进行到某阶段时,当事人双方认为不必要进行诉讼转而进行谈判。诉讼中谈判根据当事人的需要由诉讼程序转为自由协商,尊重当事人意愿,权利执行也得到保障,同时法律谈判通过处理不必要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分流法院压力,节约了因诉讼而产生的配置司法人员、按照诉讼程序等产生的司法成本,为司法改革提供了一个稳定发展的时间和环境。 六、法律谈判的和解性与保密性 在纠纷解决过程中,许多当事人非常注重信誉和社会地位的保护,隐私显得尤为重要。诉讼中案件以公开为一般原则,以不公开为特殊情形,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要公开判决,因此无法为当事人的隐私做全面保障。法律谈判仅仅是当事人及其律师之间根据争议焦点进行讨价还价,不涉及第三方,其谈判程序的非公开性使得大量涉及当事人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民事纠纷在不透露给公众的情况下秘密解决,因此,非正式的法律谈判符合保护隐私的需要,有效的减轻了双方当事人可能面对的舆论压力,更容易被人们选择。在法律谈判中双方律师基于道德诚信、互相信任、以和为贵的思想通过理性的协商、交流、对话,避免当事人情绪主导处理结果,针对于诉讼中利益的对抗性与态度的敌对性有利于缓和其带来的相互之间的不信任与社会关系的紧张。法律谈判的推广改变了当事人对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的传统思维模式,促进司法观念的变革,在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同时保持双方合作关系的持续发展,带来双赢的结果。 综上所述,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实践。高度的法律化一定离不开道德的支撑。正确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必将对社会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我国的法治建设并不完善,必须深刻认识到二者的不同,并在二者的不同中寻求更多的一致性,以达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统一。这是法治的发展,也是时代的呼唤,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国际法学论文:马克思主义法学对国际法研究影响 一、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国际法思想中所体现的法学研究方法 (一)历史唯物主义的经济分析方法 历史唯物主义的经济分析方法在法学领域内主要表现为:不同性质的经济制度决定不同性质的法,经济制度的变迁决定法的不同历史发展阶段及各阶段主要的性质和特点。①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论述,近代国际法就是随着殖民主义在世界范围内的扩展而形成的,并随着世界历史的发展而发展。国际法作为资产阶级进行世界扩张的工具和幌子越来越偏离公平和正义的价值轨道,早已失去其调整正常的国际关系和国际秩序、促进和平的应有目标。但马克思和恩格斯并没有彻底抛弃和否定国际法,而是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经济分析方法预测当世界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时,随着私有制的消灭,剥削和压迫将退出历史舞台,“和平”、“私人间的道德和正义原则”将成为国际法的主要原则。② (二)阶级分析法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的阶级性质决定了法的阶级性质。法的阶级性就是法的社会属性,亦即法的社会功能和价值所表现出来的最终利益归属。马克思主义所主张的法的阶级性并不意味着以阶级斗争为纲,以阶级斗争为纲是以阶级斗争来观察一切事物和一切过程的始终,并将尖锐的阶级矛盾外化为对抗的形式。而法的阶级性则是强调法的社会经济基础的特定利益归属,强调通过法将阶级斗争控制在一定秩序的范围内,使社会得以存在和发展。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国际法也有鲜明的阶级性的特点。国际法调整的是国家之间的关系,并主要由国家来制定和发展,国家的阶级性决定了国际法的阶级性,没有超阶级的国际法。在他们生活的时代,资产阶级为追求剩余价值进行世界范围内的资本扩张,使其压迫和剥削具有了世界性,因此导致了世界范围内的阶级分层现实,这种国际关系的结构形式呈现出西方与非西方,世界范围内的压迫民族与被压迫民族的不平等国际秩序特征。国际法的制定和发展主导权都掌握在资产阶级手中,因此这种国际法必然反映和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 (三)批判的方法 阶级分析的方法必然会伴随着批判的方法,马克思、恩格斯通过批判国际旧秩序,揭露了西方列强之间的秘密外交和政治同盟的频繁变换使国际关系充满了欺诈和变数,批判了近代国际法的局限性。批判的观点贯穿着马克思恩格斯研究和看待法律现象的始终,在批判和阶级分析的过程中,他们提出要以公平和正义为国际法的宗旨和价值目标,恢复国际法的尊严与权威。马克思主义倡导的批判方法与20世纪60年代产生的批判法学思考问题的角度上有相同之处,如批判法学也持批判的观点,从最坏的方面透视法律,揭露实质性的阶级矛盾,但批判法学在批判的同时并没有进一步提出可以操作的改革法律制度的方案,也没有提出对批判对象实行革命性改造的主张,因此它的批判缺乏持久的力量,仅仅靠否定性的批判并不能从根本上破坏它所批判的对象,因此批判法学派仍然属于资产阶级法学的范畴。①二、当代外国国际法学者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方法的应用周鲠生、刘丰名等老一辈国际法学者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研究方法来研究国际法,其成果对于我国建国后对外政策的开展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但苏联解体一度使马克思主义受到质疑和批评,加之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等国内外因素的影响,导致在当代中国法学领域内,淡化意识形态色彩,否认法的阶级性的观点日益增多,在国际法研究领域内更是普遍存在否认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方法指导作用的倾向。相比之下,国外国际法学者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在国际法领域内的运用却保持了勃勃生机,一批国际法学者在运用马克思主义进行国际法的研究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其代表学者有印度的B.S.契姆尼,英国的苏珊•马克斯,芬兰的马尔蒂•科斯肯涅米等人。下文以马克思主义的主要研究方法为线索对相关学者的研究成果进行论述。 (一)用历史唯物主义的经济分析方法研究国际法的发展史 学者们认为,根据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经济分析方法,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密不可分,而国际关系则取决于各国生产力发展的对比状况。各国的外交政策与其国内政策密切相关,都由建立在特定生产方式上的社会经济决定。国际法的发展阶段是与全球资本主义的不同阶段相契合的。资本主义学者将世界经济的发展分为以下四个阶段:(1)1600~1760年,旧殖民主义发展阶段;(2)1760~1875年,自由资本主义时期;(3)1875~1945年,帝国主义时期;(4)1945年~,新殖民主义时期。②无独有偶,英国著名国际法学者布朗利也将国际法发展阶段分为1648~1750年,1750~1850年,1850~1950年,1950年~。B.S.契姆尼也认为世界经济的不同发展阶段产生了相应的国际法律体系,具体可以划分为:(1)1600~1760年,在旧殖民主义发展时期,由封建国际法发展为资本主义国际法;(2)1760~1875年,在自由资本主义发展时期,国际法为资本主义(殖民主义)国际法;(3)1875~1945年,在帝国主义时期,国际法主要体现为帝国主义国际法;(4)1945年~,国际法经历了从资本主义民主国际法到资本主义帝国国际法的转变。③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各个阶段,西方国家相互之间、西方国家与亚非拉国家之间的关系决定了国际法发展的阶段性特点。在旧殖民主义发展时期,资本扩张的趋势打破了东西方之间完全隔绝的状态,西方世界和东方世界以征服和被征服的形式开始了不平等的交往,资本主义的经济发展呈现为对外剥削和征服,这种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发展特点决定了国际法由调整欧洲封建国家关系的封建国际法发展为真正具有世界性的资本主义国际法。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本主义进行殖民扩张的过程中利用国际法作为幌子,该阶段的国际法呈现出强烈的殖民主义的色彩。在帝国主义时期,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进行资本输出和对外剥削也影响到国际法,该阶段的国际法中出现的大量不平等条约就反映了这一时期的特点。1945~1975年间,二战后广大亚非拉国家纷纷独立,这些新独立的国家在国内社会和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方面享有了一定程度的自主权,并在国际舞台上享有了一定的发言权,新生民主力量的加入使该时期的国际法具有了一定的民主性,因此该阶段的国际法被称为资本主义民主国际法。但在20世纪70年代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却改变了这一民主化的发展趋势。世界经济的发展使跨国资产阶级的经济实力和地位上升,他们拥有世界范围最先进的生产方式,拥有跨国公司和全球化的金融机构,控制着世界上的大部分财富,甚至影响到不同国家的主权行使,在这些跨国资产阶级利益的影响下,当代国际法处于从资产阶级民主国际法向资产阶级帝国国际法转变的进程中,致力于推动经济的全球化发展。 (二)用阶级分析的方法来研究国际法 马克思主义国际法学者认为,国际法也是有阶级性的,国际法所要实现的抽象的国家利益事实上是特定团体和阶级的利益。作为国际法的社会存在基础的国际社会分层的现实决定了国际法的阶级性,国际法由跨国资产阶级利益主导,主流国际法学者也代表着跨国资产阶级的利益,因此,当代国际法主要是服务于跨国资产阶级利益的。 1.国家及国际法的定义和国际法民主化发展的制约因素 主流国际法学者关于国家的定义主要围绕国家的四要素而展开,关于国际法的定义方面,马克思主义国际法学者认为主流国际法学者总在谈“国家利益”,试图掩盖国际法所代表的特定阶级利益的性质。马克思主义国际法学者指出,资本无限扩张的欲望是国际法民主化发展的外部制约因素,僵化的、受权力驱使的国际法的渊源,是国际法民主化的内部制约因素。主流国际法学者主张当代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包括条约和习惯。马克思主义学者认为,条约是特定社会秩序的表达,反映集团利益的一定程度上的平衡。这一条约的定义揭露了条约的阶级利益的本质。习惯法的构成要素包括各国反复一致的实践和法律确信,大国的一致实践则往往被要求作为构成国际习惯的必要要素,加之国际法富有弹性,因而更能反映资产阶级的利益。国际组织的决议等“软法”由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参与而具有民主化的因素,更能反映广大第三世界国家的普遍利益,但主流国际法学者则认为“软法不是法”。①这种国际法渊源的界定方式剥夺了低层阶级在国际法制定过程中的话语权,使国际法完全受制于跨国资产阶级。② 2.国际法具体制度中阶级性的体现 由于代表跨国资产阶级利益的发达国家把持着制定国际法的主导权,为了保障跨国资产阶级在全球范围内获得更多的利益,国际法的各个分支中都体现了跨国资产阶级利益主导的倾向。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健康权之间的冲突、东西方国家关于征用时的赔偿标准界定的冲突、对于东道国的义务规定等都体现了跨国资本的利益。自由贸易体系不是服务于低层阶级利益的,其所倡导和推进的全球化在全球范围内遭到了低层阶级的抵抗,①就是这一结论最有力的证明。一些当代国际法学者认为国际法没有阶级性,因此,没有必要用马克思主义去指导国际法的研究。如有学者认为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阶级性的科学论断,主要是针对国内法讲的,而国际法是无法用阶级性去分析的。②还有学者认为,国际法的阶级性很难论证,国际法律关系并不直接表现为明显尖锐的阶级对立。③马克思主义认为,研究法的阶级性实质是在分析法的社会功能和法所最终体现出来的社会某一团体的利益。国际法是由国家制定的,主流国际法学者宣称国际法反映的是国家利益,但国家利益太过空洞和抽象,因为国家意志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因此,国家利益实质上反映的仍是特定阶级的利益。在当代国际社会中,主导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统治阶层无一例外地是跨国资产阶级的代表,在这些发达国家主导之下所制定的国际法规范也反映着隐藏在国家的“面纱”之下的跨国资产阶级的利益,这一点在上述关于当代马克思主义国际法学者的观点的论述中已经可以很清楚地看到了。通过国际组织而形成的国际法也同样体现着阶级利益,因为国际组织同样是由国家所创建和主导的,除了极个别的第三世界国际组织外,西方发达国家垄断了绝大部分的国际组织并将跨国资产阶级的利益渗透其中。当代国际法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民主化的因素,如国际强行法的出现和普及,对一切义务等新概念的出现等,有人提出这些民主化的因素突破了国际法的阶级性。马克思主义认为,统治阶级为了维持统治,总是会作出一定让步从而把阶级冲突控制在秩序允许的范围之内。④但更多的是被统治阶级的让步,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了法的阶级性并没有变化。国际法也是一样的,跨国资产阶级进行资本扩张、实现其经济利益也需要有一定程度上的和平稳定的国际环境,反映跨国资产阶级利益的经济全球化浪潮、贸易自由化趋势需要建立在一个相对和平和平等的国际社会的基础之上。同时,低层阶级的力量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跨国资产阶级的行为,因此,国际法体系中的国际强行法、对一切的义务等民主因素并没有消除国际法的阶级性。⑤ (三)以批判的眼光来看待国际法 以批判的眼光来看待国际法,有助于纠正主流国际法的不公正和盲目性,有助于让低层阶级认识到当代国际法的性质和特点,有助于国际法的民主化、合理化发展。事实上,阶级分析的方法必然会伴随批判的方法,因为马克思主义国际法学者正是通过批判当代国际法的不公正进行阶级分析的过程。以批判的眼光来看待国际法要求马克思主义学者关注其他非主流的国际法学流派,共同形成对主流国际法学派的批判和监督。在当代国际法的研究队伍中,具有左倾倾向的学者正是以批判的方法来分析和看待各种国际法现象,对国际法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面对西方国际法学的主导地位及其对第三世界的渗透,以批判的精神进行国际法的研究可以使国际法在批判中前进。B.S.契姆尼将自己的研究方法称为批判的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方法。①但要注意在批判主流国际法时,要在批判的基础上建立起新的主张和理论,否则容易重蹈批判法学派的覆辙。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方法用于当代国际法研究的时代意义 (一)有利于当代国际法朝着民主化的方向改革和发展 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方法在当代国际法研究中的运用,在分析国际法阶级性的基础上,批判了大国在国际法制定过程中的主导权和控制权,指出跨国资产阶级利益在背后的操纵是当代国际法偏离公正和正义价值的主要原因,而大国对国际法的违反是当代国际法民主化发展的真正障碍,有助于引导低层阶级、第三世界国家认清当代国际法的性质,鼓励第三世界国家积极参与国际法的制订过程,抵制霸权主义,促进国际法的公正合理和民主化发展。 (二)有利于对国际法理论进行反思与审视 作为一种非主流的国际法学观点,其批判的研究方法可以启迪人们对主流国际法学进行反思,阶级分析的方法有助于揭露当代国际法的实质和价值追求,历史唯物主义的经济分析方法通过分析国际经济体系的变迁与国际法发展之间的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揭露了殖民主义和霸权主义在近代国际法与当代国际法中所产生的影响。这些与主流国际法学者的研究方法和角度完全不同的分析方法给国际法理论研究带来了一个彻底的革命,可以启迪学者们用各种不同的角度和方法进行国际法的分析研究,并促使主流国际法学者对自己的研究成果进行反思和审视。 (三)有利于维护国家和民族利益,服务于中国的外交实践 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法学研究中普遍存在着淡化意识形态色彩的倾向,国际法领域的研究最主要的趋势是追求与西方接轨,西方主流国际法学者的理论和观点被大量地引进和宣扬。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研究方法,将阶级的、批判的、历史唯物主义的经济分析方法引入中国国际法理论研究中可以让中国的国际法学者保持清醒的头脑和立场,让中国的国际法理论研究更好地服务于中国的外交实践,更有力地维护国家和民族利益,维护第三世界国家和低层阶级的利益,为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维护世界和平和安全作出贡献。 马克思主义国际法学者作为一种非主流的国际法学流派,是与主流国际法学流派截然不同的一种流派,不同声音的呼喊可以启迪人们对主流国际法学进行反思和改革。但现阶段,将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用于国际法研究仍有许多局限性。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进行国际法研究的队伍势单力薄,其研究成果也仍处于分散的、非体系化的阶段,一些概念的界定仍不太明确,对于国际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和对于各个部门法的研究都不够充分和完善,在批判主流国际法的基础上进行的构建新的国际法理论体系的努力仍不够充分。马克思主义在当代国际法研究中的运用还要警惕过于“左”的倾向,否则无异于作茧自缚。 国际法学论文:浅析国际法学方法论的体系理解 方法论领域的每一次突破与创新对于法学的成熟与发展都是一次难得的机遇,这一点对于国际法学而言亦是如此。同对各种具体方法的简单描绘和罗列不同,方法论侧重的是揭示如何合理有效地使用各种具体认识方法的方法,是“方法的方法”或者说是方法论原则。由于“方法论”一词在我国法学领域本就属于一个“时髦”的词汇,如何界定国际法学方法论国内目前尚无权威、一致的结论。但是,从方法论的本质不难看出,国际法学方法论应当是关于国际法的本质的抽象存在和发展变化的包含国际法的性质、渊源、效力依据、运作模式等基本内容在内的综合性方法体系。与法学其他部门法的方法论相比,国际法学方法论应当既含有法学研究方法的普遍性,又具有相对于其他部门法认识方法的特殊性。具体而言,这种“普遍性”表现在国际法学方法论和一般方法论相同,主要涉及研究者思考问题的立场选择、研究对象范围的确定、研究途径的科学考量等内容;而这种“特殊性”则表现在国际法学方法论内容体系的上述三个主要方面所呈现的国际法学科专业特色。 一、国际法学方法论的体系理解 如上所述,国际法学方法论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相互结合的综合性体系,而对于这一复杂综合体的理解主要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具体展开: 1.国际法研究的主体立场———实证主义与价值主义 方法论作为研究者论理所使用的方法、手段和程序的体系,不仅无可避免地受制于研究者的主观思维,并且深刻反映着研究者的思想活动。从研究者所持立场划分,对国际法的研究可以划分为实证主义研究与价值主义研究两大类。 其一,国际法研究的实证主义。国际法研究的实证主义,是指在对国际法规范、国家实践、国际司法判例等素材进行价值无涉地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客观、中立地描绘出某一国际法问题“是什么”的方法论体系。它强调事实与价值、法律因素与非法律因素的严格区分,强调以国际法规则、国家实践等实际的国际法制度为研究对象,从而有效排除道德、正义和价值等自然法要素对于国际法研究的干扰与渗透。普遍认为,实证主义方法的研究对象———“实然法”,起源于边沁对“实然法”和“应然法”概念的区分;而就实证主义方法本身则根植于以奥斯汀、哈特、凯尔森为代表的实证分析法学派的研究。具体到国际法学领域,以宾刻舒克、奥本海为代表的实在法学派(Positivist)是实证主义方法的积极倡导者和践行者。自17世纪首次被提出至19世纪占据压倒性优势,实在法学派自产生至占据主流地位经历了长达两个世纪的发展。在实在法学派看来,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来自于体现各国共同意志的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他们肯定“公认”是国际法的唯一基础,强调法律只能是被创制出来的,不存在人定法之外的其他法律,如自然法。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将国际法作为一个独立的客体,在对大量的国际法规则、国家实践和司法判例进行客观中立的解释的基础上,从个别到一般,归纳出国际法的本质属性。主张实证主义方法论者的主要理由在于:“第一,国际法的研究如果不基于实证,会让国际法看起来不像‘法’,而更像国际政治、国际关系;第二,国际法研究如果缺乏实证,会使结论缺乏说服力。”[3]51-52 其二,国际法研究的价值主义。国际法研究的价值主义,是指在以价值批判为分析方法研究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的正当性和价值取向以及国际法的发展趋势是否符合正义标准的基础上,带有主观性地解决国际法“应当是什么”的问题。同实证主义不同,价值主义认为法律应建立在“理性”、“正义”、“道德”等抽象的概念之上,强调法律的合理性。国际法研究的价值主义根植于16世纪摆脱基督教神学束缚的自然法学派(Naturalist)。关于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以普芬道夫、维多利亚为代表的自然法学派学者认为国际法是自然法的一部分,其效力来自于人的本性、理智,因而不承认实在法规则及其效力。然而,建立在自然法基础上的国际法体系不禁使人疑虑重重:一项国际法规则,怎样证明其体现了人类理性?国际法中“正义”的标准又为何?这些通过演绎方法推导出的自然法规则,给人以空中楼阁的感觉,使国际法体系岌岌可危,因此自19世纪开始,自然法学派开始逐渐衰落,并最终被实在法学派所取代。 价值主义的研究方法侧重于通过运用演绎推理的方法,寻找国际法规则有效之“理性之命名”。而对于国际法本身,价值主义更是认为需要从国家的本性或国家存在的目的上去推求。尽管主张价值主义的自然法学派已经衰落,但是价值主义本身仍然是与实证主义相对应的一个重要的方法论范畴。价值主义的拥护者认为:“首先,‘事实’的丰富性或者说现实世界人们关系的复杂性、多样性,迫使研究者或立法者不得不选择一些关系进行研究或规范,而选择总是与选择者的价值取向有关;其次,观察者和等待解释的客观事实之间是相互作用的,因为人们能够观察到什么东西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他所接受和拥有的理论结构。”[4]47因此,通过价值主义方法研究国际法时,就同一法律制度,不同学者往往会站在不同的立场进行分析,如对WTO体系的理解和评价,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学者因立场不同得出的结论就会有所不同,甚至截然相反。除了分析现行的国际法外,价值主义还着眼于对当下的国际法进行反思,提出批评和改进的建议,并预测其发展趋势,其典型代表为:如就国家间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遵循价值主义的学者在总结当下制度存在的缺陷的基础上,往往也会探讨其相应的解决策略,例如将其纳入WTO机制解决的可行性等。 2.国际法研究的素材客体———学说研究、规则研究与实践研究 “进行国际法领域的各项研究,首重资料。”[5]74因此,无论是实证主义还是价值主义方法论,除了确定研究者的主观立场外,还需要根据学科特点明确把握国际法的主要研究对象。 其一,学说研究。学说或学说史研究,是研究该学科产生、发展与演变的学问,体现了以历史视角把握该学科发展脉络的内在要求。[6]13在国际法领域,许多权威法学家的学说都曾经在历史上对国际法规则、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产生过重要的影响。例如,在国际公法领域,欧洲近代国际公法的奠基人格老秀斯的著作《战争与和平法》就曾对近代国际公法的整体发展产生过突出影响;又如“在条约解释上,瓦尔特的‘无需解释的事项不须解释’的学说竟成为习惯国际法规则,并且也成为《维也纳条约公约》第31条解释通则的组成部分”[7]78。而回顾国际私法的发展历程,我们不难发现,从没有一个学科像国际私法一样创造出如此多的学说和理论,例如就一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何以适用外国法这一国际私法核心问题之一,自12世纪以来先后涌现出了一大批杰出的学者及其学说,这其中包括巴托鲁斯及其意大利法则区别说、以胡伯为代表的国际礼让说、萨维尼及其法律关系本座说以及里斯提出的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等等,可谓数不胜数。至于学说能否作为国际法渊源的问题,《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权威公法学家学说只能作为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充资料,其本身并不是法律渊源,不能产生法律拘束力;而在国际私法领域,学说也被普遍认为一般不能成为国际私法的渊源;在国际经济法领域这一点更是没有争议。尽管学说一般不能被视为国际法渊源,但是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学说无论是对国际法的规范体系建立还是对国际司法实践都曾发挥过重要的指导作用,在一些普通法国家,学说甚至是法官据以裁判的根据。因此,对于学说的研究有利于我们在重新审视历史的基础上,将国际法研究推向一个更高的水平。 其二,规则研究。对于国际法规则的研究,既包括对国际法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则的研究,也包括对国际法“软法”的研究。就研究现行有效的国际法规则而言,需要从法律渊源角度入手。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国际公法的渊源包括国际公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以及作为辅助性材料的公法学家学说和司法判例。国际私法的渊源,一般而言,除了国际公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外,还包括国内立法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内判例,其中国内立法不仅是国际私法规则的最早表现形式,也是迄今为止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比较而言,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则主要包括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以及国际司法机构和准司法机构的有法律拘束力的裁决。以上这些构成了现行有效的国际法规则的基本内容,在具体研究这些规则时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值得特别注意:(1)鉴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其规范呈现出的各自特点,在研究国际法规则时,我们必须准确把握它们之间的共性与特性,不可一概而论。以国际习惯和国际惯例为例,前者常出现在国际公法的概念中,要求必须是国家实践的产物;而后者则常出现在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中,常常指向国际民商事私主体实践的产物。在国际公法中,习惯只要一经证实,即可直接作为法律执行;而在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中,惯例只有在经当事人选择或法律和法院认可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法律执行。(2)即使是已经明确的国际法渊源本身也呈现出一定的规则模糊性,这无疑给研究国际法规则造成一定的困难。以国际公法中的国际习惯为例,如何确认某一事项构成国际习惯,需要考虑两个因素,即国家的确信和国家的实践,而这两项标准往往不能轻而易举就得出结论。除此之外,即便是得到缔约国共识而广为使用的国际条约,也可能会表现出模糊性,如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由于各国无法在实际履行等问题上达成一致,因此对于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转让、营业地在非缔约国的当事人能否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等重要问题,CISG都没有涉及。(3)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密切以及国家和跨国民商事主体的实践累积,国际法在不断发展,而国际法规则也始终处在变动之中。以一直不断更新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为例,尽管这些改变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国际法规则的不稳定性,但是我们应当看到,这些更新后的惯例因切合国际商事交往的实际需要,不仅在全世界范围内获得了普遍认同和接受,而且也不断完善着国际经济法的规则体系。所谓国际法上的“软法”,是指不具有强制力的某些宣言和国际组织的决议,以及尚未生效的国际法公约等等。这些“软法”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但是他们在调整国际关系中的地位也不容忽视。如200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尽管该公约目前尚未生效,但是通过该公约,我们可以看到各国在国际民商事管辖权方面表现出的加强司法合作的意图,而这一意图又充分反映了该领域的最新立法成果。由此可见,国际法中的“软法”为处理国家关系、国际民商事关系和国际经济关系提供了一定的指导原则和磋商基础,以联合国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为例,尽管其内容多为建议性的规范,但是其仍然可以称得上是国际经济法的辅助渊源或准渊源,理所应当纳入国际法规则研究的范畴。 其三,实践研究。通常而言,国际法中的实践包含司法判例和国家实践这两大类。其中一国的国内司法判例因体现的是一国的国家意志,因此除具有判例属性外也是国家实践的一种具体形式。由此,“国际法判例”和“国家实践”这两个概念便在“国内司法判例”领域存在内容上的重合,其具体关系。 有鉴于此,关于国际法的实践研究,笔者也将按照图1所示,将其划分为国际司法机构和准司法机构等的判例、一国国内判例和非判例的国家实践三部分展开分析。 (1)对于国际司法机构和准司法机构等作出的判例,按照国际法的一般原理,它只对个案当事人和当事国有效,对其他案件或当事人和国家并无拘束力。但是,随着国际法的不断发展,司法判例在国际法上的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在国际公法领域,尽管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和第59条的明确规定,司法判例只是辅助性渊源,但是国际法院等国际司法机构在判案时还是会经常援引先例,其中以1949年“科孚海峡案”和1953年“诺特鲍姆案”最为典型。此外,除了为法院今后审理相似案件提供可援引的依据外,某些判例甚至创造出新的国际法规则,并且这些规则为一般国际实践所承认和遵循,例如领海直线基线的确立就来自于1951年“英挪渔业案”的判决。除国际法院、海洋法法庭等国际司法机构外,一些准司法机构的实践也越来越受到理论和实践界的关注,这其中以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ICSID)和WTO争端解决机构(DSB)最具代表性。就ICSID而言,其仲裁裁决本身并不存在遵循先例的原则,如就两国双边投资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是否包含对ICSID仲裁的同意的问题,ICSID先后裁决的“玛芬兹尼诉西班牙案”和“普拉玛诉保加利亚案”得出的结论完全相反,然而这两个案子最后都得出ICSID享有管辖权的结论又反映出它们在扩大ICSID管辖权方面起到的先例指导作用。如果我们研究WTO框架内的争端解决,我们会发现它更是如某些学者所言“明显地表现出了案例法的方法或特点”。[8]123以1995年至2001年7月为例,DSB形成的54个专家组报告和38个上诉机构报告中,阿根廷鞋保障措施案、日本酒税案、美国汽油案、美国羊毛上衣案和欧盟荷尔蒙案在40个以上的报告中被引用,欧盟香蕉案和印度专利案被引用的次数也超过30次,而美国虾案、美国内衣案和澳大利亚鲑鱼案也被引用过20多次。[9]276由此可见,这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不仅已经成为国际经济法领域的经典案例,而且为DSB处理以后相关的争议提供了参考和依据。 (2)一国国内判例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在国际法实践中也占有一席之地。在国际公法领域,国内司法判例可以在某种程度上作为国际习惯法的证据,尽管其证据效力与国际法院等国际司法机构作出的判决相比要小得多。而在国际私法领域,国内判例对于国内法院审理案件更是具有重要意义,在秉承“遵循先例”的普通法系国家,国内判例更是重要的法律渊源。除此之外,一国国内判例同样有助于促成国际法新规则的形成,这方面的例子有:1812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斯库诺交易号案”开启了美国历史上坚持“绝对豁免主义”的时代;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判决的“鲍福莱蒙案”引起了人们对法律规避问题的广泛关注和深入研究;1926年英国法院审理的“安斯利继承案”正式确立了双重反致原则,等等。 (3)非判例类的国家实践既包括单一的国家实践也包括国际社会的共同实践。研究这些国际实践的意义在于,它们深刻地反映着当前一些国家的利益诉求和国际关系的最新趋势,表明着某些规则正面临的挑战或者在某一领域出现新规则的可能。一方面,需要肯定的是有些国家的单一实践已经形成了新的国际规则,典型代表如“即时国际习惯法”(in-stantcustomaryinternationallaw),与通常意义上的国际习惯法强调国家的长期反复实践和各国的内心确信不同,即时国际习惯法只需要一国采取一次性的国家行为,如果没有遭到其他国家的反对,其合法性一般就会得到国际法的承认,如某一国家向太空发射卫星的行为便是即时国际习惯法的典型代表。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注意到一些国家的实践由于不符合当前的国际法规则,非但无法构成新规则反而有可能成为国际社会制定新规则加以规制的对象,例如“预先性自卫”。所谓预先性自卫是指一国对其主观认为即将来临的攻击率先采取军事打击的行为。近年来,美国以打击恐怖主义的名义采取了许多预先性自卫行为,对此,各国普遍感到不安,不仅强烈反对这种扩大自卫权范围的主张,并且希望能够在联合国框架内利用一切办法应对这一国家实践。[10]51 3.国际法研究的阐述路径———单独研究与比较研究 在进行国际法的阐述时,有两种可遵循的研究路径:单独研究和比较研究。前者的优势在于这种研究方式能够有效把握问题的核心,始终围绕问题本身分析,不会造成思维和叙述上的混乱;而后者的优势则在于发散思维,通过比较从不同侧面分析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更为全面的认识。支持单独研究的学者认为:国际法具有自成一体的特征,注定与国内法或一般法学有所不同,比较方法并不适用于国际法。事实上,国际法中的“联合国”、“WTO”等概念及制度确实与一般法学或国内法不具有可比性,因此在研究这些国际法特有的制度上,有必要通过单独研究展开具有针对性的讨论。与之相反,支持比较研究的学者则认为,国际法总是处在不断变化之中,而且其概念本身都是在和国内法进行关系比较的基础上形成的,因而比较法更适合说明国际法问题。而事实上,这两种研究路径由于侧重不同,在不同的国际法问题研究中都各自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单独研究。通常而言,单独研究可以划分为对某一制度整体进行的宏观研究和对该制度中某一个体进行的微观研究。以WTO为例,作为当前国际社会协调和约束各成员贸易政策、法规、措施等关涉多边贸易关系的最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WTO在性质上的唯一性决定了对其从宏观角度进行单独研究的可能性与必要性。与此同时,WTO的机构设置、法律体系、争议解决机制以及众多国家和地区的参与成员等客观现实又天然地要求对它的研究必须着眼于微观。因此,如果说宏观的研究模式使人能够对WTO有一个全面的、综合的认识和把握的话,那么,微观的研究模式则使人能够更加深入理解WTO的各项具体规则,更有助于实践操作。 (2)比较研究。“早在1900年,就有学者指出比较法的两大作用:它既是‘解释法律的宝贵工具’,又是‘立法进步的有力工具’。”[11]54在笔者看来,用这句话来说明比较研究对于国际法的重要性也同样正确。由于国家法本身的国际性和多元性,国际法学比较研究本身也具有多种形式。例如,在研究作为国际私法渊源之一的国内法时,常会涉及各国国内法之间的立法比较,而由于各国语言的不同,立法比较又会建立在对各国立法文意和对国际私法规则理解的比较基础之上;在研究海上货物运输的相关规则时,我们总是会将调整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放在一起进行前后比较,以便思维得到清晰的梳理;在研究国家责任时,历史比较的眼光又会使我们充分了解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责任对传统国家责任的补充和完善。总之,比较式的阐述方式早已深入国际法研究的各个领域,成为国际法学方法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国际法学方法论研究之我见 关于方法论对于法学研究的基础性地位及重要意义,拉伦茨教授在《法学方法论》一书中曾经给予高度评价———“法学之成为科学,在于其能发展及应用其固有之方法”[12]21。笔者认为,这些评价也可以适用于国际法学和国际法学方法论之间的关系。自奥本海在1908年撰写《关于国际法的任务与方法》[13]313的论文以来,越来越多的学者注意到国际法领域正在发生的两点根本性转变:“第一,国际关系尤其是新生领域的国际关系越来越多地受到国际法规则和制度的制约和影响;第二,理论和方法上的创新为解决以上新生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14]291这种转变在笔者看来,深刻地展现着国际法学方法论对于国际法发展的重要意义。目前我国关于国际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尚不够成熟,未形成任何研究体系,而就其发展笔者愿意提出自己的拙见,即:从方法论角度研究国际法学,应当在坚持实证主义立场的基础上辅之以价值主义,并且结合多种方法选择合适的阐述路径展开分析。 其一,面对实证主义与价值主义之争,纵然有学者认为价值主义的意义在于:“法学中弥漫着意识形态,并在某种意义上讲,意识形态一直哺育着法学理论,事实上不受意识形态约束的实证法学根本上不存在。”[4]47然而,我们应当注意到国际法学本身方法论上的特殊性:一方面,国际法规则大多是国家间利益妥协与平衡的产物,是国家的现实实践,在研究时不应涉及价值判断;另一方面,我们必须认清国际法的发展并非是普通人甚至专家学者可以预测的。仅以国际公约为例,很多时候只要符合公约要求的缔约国之间同意,随时可以修改公约,但是缔约国家间在什么情况下会达成一致意见则涉及诸多不确定因素。因此,在研究国际法时,笔者认为最好将其限定在当下的国际法框架内,坚持实证主义的方法,既不对现行有效的规则作过多的“善恶”判断,也不要动辄就修改国际规则或预设国际法的发展方向。但是,这并不是说要完全放弃价值主义的立场,相反,在坚持实证主义的前提下,国际法的研究也应当适当考虑价值主义的方法,在立足现实的基础上,把握“适度”原则合理批判,准确理解国际法学的现在和未来。 其二,在具体研究国际法问题时,应注意灵活运用多种方法,选择合适阐述路径。(1)以现行国际法为核心展开的国际法研究,要求我们观察、分析实际的法律制度及其运作,而且必须注重采取规则研究、实践研究等多种方法。这种围绕国际法规则、案例等法律因素展开的讨论和研究,恰恰是实证主义所倡导的。(2)除了现行国际法外,研究者还应当以动态的历史眼光审视国际法的过去,建构国际法的未来,因此除以上方法外还有必要对国际法展开学说研究。尽管学说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成为国际法的渊源,而且随着国际法的不断发展和国家实践的积累,以学说作为国际法的证据或者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依据的情况正在日趋减少,然而权威的国际法学者提出的理论学说仍然为我们研究现行国际法提供了多角度的思路与可靠的资料,而且近些年出现的独具视角的新国际法学说也为我们解决当下国际法面临的问题提供了新思路和新途径,应当善加利用。(3)在前两点的基础上,我们应当注意分析所研究问题的特性,在单独研究和比较研究中选择更有利于清晰阐述观点的方法,从而完成揭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研究过程。 因此,尽管国际法学方法论涵盖内容之广泛不是一时一刻就可以罗列完全的,而我国国际法学研究方法及其方法论体系“先天不足”的缺陷也不是短时间可以弥补的,但是从现在起不断完善我国国际法学方法论的体系架构却是可以做到的。鉴于对国际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其他国家比我国开展的时间要早得多,甚至有些国家已经在大学开设了具体的国际法学方法课程[16]388,我们可以充分利用这些资源一方面对国外学者成熟的理论加以借鉴移植,另一方面针对我国的特殊国情和法律制度完善我国独有的国际法学方法论体系。总之,所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国际法学方法论作为今后国际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维度,为我们开启了研究国际法的一扇新的大门。相信只要我们善加利用,其必将为我们研究国际法拓宽思路,使国际法的研究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本文作者:刘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国际法学论文:论国际法学教育的发展 在这一阶段,国立北京大学、国立中央大学、朝阳大学、东吴大学、北京法政专门学校的法学教育中似最具规模、影响力最盛。节取上述各校的课程设置,以及20世纪40年代国民政府所修正的法律学系科目表,可有如下观察: 首先,国际法课程在得到一如既往的重视的同时,也在教学上有了更为精细的授课安排。除在课程中普遍将国际法区分为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独立授课外,一些学校也进一步将国际公法区分为平时国际法与战时国际法在不同学年各自讲授。虽然这种课目划分并非此阶段的新兴现象,但更多学校对这一国际法课程设置的采用,既是国人对国际法学的认知更为系统全面之体现,也意味着法科学校愿意给予国际法更为充分的学习时间,显示出对国际法教育有了更高的评估与偏重。如,国立北京大学20世纪20年代的法学专业课程中,在第二、三学年开设国际公法,而在第四学年开设国际私法。国立中央大学从第三学年划分组系,而无论是司法组、行政法组,还是法学组,都将在这一学年开设国际公法课程,而在第四学年开设国际私法课程。其中,国立北京大学的国际公法课程更细分为平时国际公法与战时国际公法,前者讲授于第二学年,后者则讲授于第三学年。 其次,国际法课程得到授课时数或年限上的较好保证。在多数学校,国际法课的授课年限至少为一年。如,中央大学法学院为三个不同组系所安排的国际公法授课时间均为一年,即使是列为选修课目录中也未缩减。东吴大学的国际公法课程的学习年限也为一年,且在那一学年中所占学分最高。较之同校一些仅开设半年的基本法学课程,如中国宪法、中国刑事诉讼法、中国刑法总则、中国民法总则等等,国际法一年的学习时限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其在中国法学教育中所占之地位。而在北京大学法科,由于平时国际法与战时国际法的分开授课,实际也分配给国际公法两年的学习时间。 最后,国际法出现从法学教学科目向法学教育专业上升的迹象。作为法学教育的必要构成,清末以来的国际法教育一直是作为教学科目之一得以重视并渐为发展。而至20世纪40年代,按国民政府教育部1945年修正之法律学系科目表所示,中国国际法教育有了性质与地位的又一次提升。据此科目表,除共同必修科目以外,法律系可采两种学分制度,一为混分制,二为分组制。在分组制教学中,四大组系分别为:司法组、行政法学组、国际法学组、理论法学组。在这种分组制的科目列表中,对于司法组、行政法学组以及理论法学组而言,国际法仍作为共同必修课之一门;但对于国际法学组而言,国际法教育不再单单体现于一或两门法学课程,而成为了一个法科教育的专业或培养方向。国际法教育由此开始了从法学学科下的一门课程向高等教育的一个独立学科的演进轨迹。 国际法学师资构成的演变与充实 早期从事中国法学教育的多为西方传教士,丁韪良无疑是在中国教授国际法课程的第一人。至清末修律,大量外国法律专家被聘来华执教,日本学者则成为其中之最。据载,清末京师法政学堂、京师法律学堂、直隶法政学堂、山西法政学堂等22所法政专门学堂均有延请日本教师,达311人之多。以京师法律学堂的课程开设为例,包括法学通论、宪法、国法学、刑法、民法、商法、法院编制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破产法等在内的全部法学主干课程都由日本学者担纲。其中,担任国际法教学的为岩井尊闻,而教授国际私法的则为志田钾太郎[2]116,726。时至民国,国际法教学的师资队伍开始出现明显的本土化趋势。随着法科留学生的陆续回国,以及中国各类法科学校所培养人才的日渐出炉,民国时各大学法科或专门法政学校中执教的中国教师越来越多,国际法师资队伍中的中国教师比例也日益提高,至20世纪30年代后已经开始占据主导地位。以当时法学教育界享誉盛名的“北朝阳南东吴”为例。从民国元年发展至20世纪20年代前后,朝阳大学的法学教员中尽管仍有冈田朝太郎、岩谷荪藏等外国教师,但其主要教学任务已交由中国教师来完成,所聘请者不乏当时中国各知名法家,如余棨昌、钟赓言、程树德、陈镐生、王家驹、李怀亮等等。最初在该校教授国际公法的为来自日本早稻田大学的巽来次郎,但据1917年《教育部视察朝阳大学报告》,当时亦有中国教员承担此门课程的讲授。报告中提及,检查当时正逢中国教师钱泰在讲授国际公法课程,报告评价其教学为“讲解详明,学生尚能注意”[3]464。而作为与朝阳大学齐名的又一著名私立高校,东吴大学的本土师资也得到明显充实。由于创建东吴大学法科的美国人兰金本是律师出身,为在中国培养具有现代专业素养的司法人才,东吴大学最初所聘教员都为实务界人士,并有不少外籍专家,如“大美国按察使衙门”的罗炳吉(CharlesS.Lobingier)。而随着学校的扩充,如董康、吴经熊、梅华铨、张君励等中国法界名人都陆续受聘开始于东吴大学法科执教。至20世纪30年代,在东吴大学法学院执教各主干课程的人员中,除教授英美法的萨莱德(GeorgeSellett)与教授国际公法的路义斯(Robert.E.Lewis)外,其他如法理学、宪法学、罗马法、法制史、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各门课程的授课教师均为中国人。而在路义斯外,其他担任国际公法教学的都为中国教师,如梁鋆立、姚启胤、夏晋麟、倪征燠。就当时在各校教授国际法的中国教师的学历构成来看,其大部分都具有外洋留学背景。其中,小部分人求学于东洋日本,如周鲠生曾于1906年赴日本早稻田大学留学,并在那里加入中国同盟会;更多人则选择远赴欧美,如在东吴大学教授国际法之钱泰就留学于法国巴黎大学,并获博士学位。不过,这些后来活跃在中国国际法教育舞台上的身影,留学前多已在国内研修过法律,往往同时具有中外两方的法学教育背景。可以认为,对于曾积极参与过民国时期国际法教学研究的上述各人,留学是对其学识的提升与眼界的拓展,但这种收获与国内法学教育所提供的有益导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息息相关。这也从又一侧面印证了民国时期中国国际法教育的成长与收效。 国际法学教育对国际法理论研究繁盛之促成 外国著作或教材的翻译无疑是中国国际法教学资料的第一来源。早在京师同文馆开设国际法课程的最初,丁韪良主导下的一系列国际法译著就作为同文馆之授课教材而集中出现。据《同文馆题名录》所载,除丁韪良所译之《万国公法》外,当时既为早期国际法输入中国的代表作品,又作为同文馆授课教材使用的还有《星轺指掌》、《公法便览》、《公法会通》、《中国古世公法论略》。至20世纪上半叶之法科大学与法政学堂中,外国国际法著作及教科书的翻译更为活跃,劳麟赐所著《万国公法要略》、今西恒太郎所著《国际法学》、高桥作卫所著《最近战时国际公法论》、中村进午所著《战时国际公法》及《平时国际公法》、今井嘉幸所著《中国国际法论》、横田喜三郎所著《国际法》等的中译本纷纷现世。一些编撰者在书中甚至连教材资料来源、适用学校、建议课时或学分都进行了专门交待。如宁协万在其《现行国际法》中称:本作为“著者历年关于国际法之札记、杂录、论著、译述、及讲演各稿,为有系统之整理,而仿德国黎斯特国际法与英国罗连士国际法之例,分作四部以成本书”。著者在“国立北京法政大学专任教授,在职八载,逐年将新得材料,加入本书,讲授学子”,而其在“中国大学、朝阳大学、中央大学之讲座,均以本书为讲授之资”[4]1。周纬《新国际公法》中也谈及,其先“担任北大法科国际公法教授、旋南下改任中央大学国际公法教授”“,今以其两处讲义”,“出版问世”,“不负国际法学院之期望”[5]11。谭锡庠在《新编平时国际公法》中介绍,“本书原为民国十九年时之讲稿徒以材料及编制未妥善故特重行增删之”“,本书可供大学教本或参考书之用”[6]7。朱建民的《侵略问题之国际法的研究》中附有说明称“,本丛书每册各附导言或编后记,并各跋以讨论大纲,以便各训练班或小组讨论会之应用”[7]3。张道行的“部定大学用书”《国际公法》则有更具体的指导:“本书力求深入浅出,以冀能合于初学者的应用,若采而为教科书,则以四学分至六学分为宜,每周讲授两章,适可供一年的学程之用,书中所引成案,已不算少,苟有不足,则Scott,Evans,Briggs,Dickenson的编本都可补充,实则各生如能于上述各种成案的课本中,详研其内容,成为有用。”[8]6 由此,国际法教育的需求牵动了国际法学研究的进步:教材的编写是教学开展的要件,也成为国际法理论延展的基础与构成;学校刊物的创办是国际法教研成果的展示,也是国际法学科成长的助力与印证。可以说,中国国际法教育为中国国际法学生长不可或缺之内容,其前行之步伐与国际法学之成长丝丝相扣,为近代中国国际法学体系的生成贡献良多。(本文作者:刘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论文:国际法学教育模式研究 当前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理论教学力量雄厚,实践教学力量薄弱的重要现实。法学院不乏具备博士学历和高级职称的法学专家,但是法学教学实践基地却较少,尽管有些院校也对外宣称建立诸多法学教学实践基地,但是由于资源的限制,大多数也是徒有其名,这对学生法学实践技能的培养造成不利的后果。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模式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模式,基本使用“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主要通过引导学生之间对法律问题的辩论,逐渐的发现各自的错误,进而达到对法学问题认识深刻,并提高法学思维和法学素养的目的。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学专业学生主要通过学习上诉法院裁决编写的案例教科书来提高自身的法学素养和技能。案例教学法的特点是,学生主要通过学习和研究大量的司法案例来研究法律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精神。英美法系法学院的教师大多由具备多年司法经验和实践的法官和律师担任,这样他们在传授学生法律知识的时候,能够做到法律知识和司法实践的有效结合,真正培养学生的法律分析能力和应用能力,对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的提升具有重要作用。但是英美法系案例教学也存在一些弊端,由于司法判例不能囊括所有的法律问题和法律知识,因此这种教学方法不能使得学生系统地掌握法律的知识体系。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模式 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模式,采取课堂讲授和课外课程讨论的学习,学生不仅要在大学校园里学习书本上的法律,通过系统的科班教育,掌握法律的基本原理、基本体系和基本原则;还要到司法、行政部门去练习运用法律的能力,并且最终检测学生学习成绩是否合格考试,不是由大学教授而是法官、高级行政官员主持的。大陆法系国家注重对法学理论和原理的研究,实践以理论知识的掌握为基础,在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展开。 建构我国实践性法学教育模式的建议 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在教育体制、教育方式与培养目标与英美法系国家有显著区别,不可能照搬西方国家的“判例教学法”,也不可能完全照搬大陆法系的职业教育模式。在当前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我国社会对法学人才越来越缺乏,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的改革也势在必得。 1.提高教师使用案例教学的能力和水准 案例教学要求法学教师具有掌握司法案例的能力和水平,能够根据法学问题和社会发展选择具有“典型性”和“针对性”的案例,从而适合法学教学内容的需要。另外,在法学讲授的课堂上,法学教师在运用案例教学的时候,要具有掌控和引导学生对案例产生兴趣的能力,能够激发学生对司法案例分析和探究的兴趣和积极性,提高学生掌握运用法律原理,分析和解决实际案例的能力。 2.重视法学模拟教学的推广和使用 “法律的生命力始终不是逻辑,而是实践”。法律如果制定出来不出执行,不去规制社会经济秩序,保障社会权利,那么法律就会成为“死法”。因此,在法学教学中,要注重将死板的法律教活,这样法学模拟教学便应要求而受到广大法学教师的应用。因此,重视法学模拟教学,具体可以利用模拟法庭、庭审观摩等形式使学生置身于模拟和现实的诉讼活动,使得学生真正体验诉讼主体的角色和诉讼程序,进而掌握和理解模拟过程体现的法律精神和法律原理。 3.实行法学专业学生双导师制 法律是实用性的科学,英美法系国家的教师多数都是法官和律师,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有效的促进实践和理论相结合。我国大多数教师没有司法实务经验,这对于学生法律职业素养的培养是很不利的,因此高校可以对法学专业培养采取双导师制度。具体来说,就是对现行法学专业教师侧重于对学生法学知识的传授,校外导师(法官、检察官、律师、企业法务人员)侧重对学生法律职业素养的培养。(本文作者:佟曾单位:沈阳建筑大学) 国际法学论文:国际法学家对国际关系学科理论贡献 自1919年国际关系作为独立学科成立以来,它经历了92年的变迁,其中包括20-30年代的初创时期,二战之后的重建与美国支配时期(1945-1990),以及苏联解体后对国际关系重新认识的现阶段(1990-)。由于美国的学术理论与研究方法在该领域的影响近半个世纪,以致当今人们谈论起国际关系研究时,首先想到的是古典现实主义理论的集大成者摩根索(HansMor-genthau)、结构现实主义理论家沃尔兹(KennethWaltz)、新保守主义代言人米尔斯海默(JohnMearsheimer)、新建构主义理论新秀温特(AlexanderWendt)等,甚至连国际关系学科也常被称为“美国学科”。可是对那些在国际关系学科初创时期有过重要理论贡献的国际法学者及其学术思想却论述甚微。其实,在第一代国际关系学者中多为知名的国际法学者和历史学者。 本文以20世纪20-30年代国际关系学科形成时期为背景,分析当时三位国际法学者诺尔-贝克(Phil-ipNoel-Baker)、曼宁(C.A.W.Manning)、劳特派特(HerschLauterpacht)关于国际关系的论述,旨在论证他们对国际关系学科的内容、理念以及研究方法做出了奠基性的贡献。实际上,作为国家间行为的规范,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研究的内容常为混同之形。无论从国际法学史还是从国际关系学视域,两者具有的共同点甚多,只是其着眼点迥异。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国际关系学科的奠基之辈多有国际法学者了。然而,由于二战后的国际关系研究在当时特殊历史条件下被武断地“科学化”、简单化,其结果导致了后来国际关系学者过于追求抽象理论的研究,从而忽视甚至歪曲了国际法与外交史在理解与研究国际关系中的作用。从此导致了国际关系学科陷入长期低迷的状态。这一现象值得中国学者和其他国家的相关学者们认真地反思和总结,以求推动和繁荣国际关系学科体系向多元化的方向发展。 第一次世界大战不仅给欧洲带来了空前的破坏,而且也使其部分地丧失了世界上的主导地位。随后,渴望避免再次发生此类战争演变成社会的要求,并推动了国际关系学科的创建。不言而喻,对和平的普遍期待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国际关系学科初建时期的学术方向与研究方法。当时英国仍拥有世界上一流的海军和庞大的海外属地。此外,它的高等教育制度暨学术传统,包括对国际问题研究的理念不仅内容丰富,而且对国际秩序中的传统机制———外交、国际法、均势原则更有系统的理论体系与丰富的实践经验。〔2〕学术界普遍接受1919年英国创立了国际关系学科,而第一代学者开始探讨如何构建国际秩序并为后人的研究提供了宏观的视角。〔3〕由于国际关系研究产生的历史条件是在当时仍为世界近现代文化、教育重镇的欧洲,所以初创时期的奠基者多为欧洲学者、尤为英国法学者和历史学家。这一群体中较为影响的是伦敦经济学院(LSE)的诺尔-贝克、接替诺尔-贝克并在伦敦经济学院任教34年的曼宁,以及同在伦敦经济学院讲授国际法与国际组织的国际法学界新秀劳特派特。1919年,诺尔-贝克以英国首席谈判代表塞西尔(SirRobertCecil)的高级助理身份同往巴黎和会,他目睹了主权国家、尤其是大国之间在构建国际秩序问题上面临的困境。不久,基于他的外交经历以及长期从事集体安全和裁军问题的研究成果,诺尔-贝克被伦敦经济学院聘为首任国际关系教授(1924-1929)。他在相继出版的代表著《裁军》、《论国联的作用》中阐述了他对国际社会与集体安全的思考,这一论述曾引起摩根索(HansMorgenthau)等国际关系学者的重视。〔4〕的确,诺尔-贝克的教育背景很具国际化,这使他在看待国际问题时更注重国家间的了解与合作。不过,他在晚年谈到裁军时也曾伤感地说:“在人类已经成功地掌握了原子能技术、成功地探索了月球、成功地控制了某些险恶疾病的时代,如果裁军问题还是如此难以实现的话,那就意味着人类的未来是黯淡的。” 历史上,集体安全的理念与实践早已存在于国家间的互动中。就其性质而言,摩根索认为:“建立集体安全的目的就是为了克服由于没有执行国际法的权威机构,从而存在国际社会中的无政府状态。”〔6〕而诺尔-贝克强调,集体安全是在无政府状态存在的情况下,各国有义务以集体而非个体的名义维护国际法与国际秩序的尊严,从而“让潜在的侵略者意识到,他们的行为必将面临世界其他国家———国际社会的反对。”〔7〕一战后,集体安全在欧洲被看作是“世界政府”的理念与现实中存在的主权国家体系之间的妥协。由于当时“世界政府”的理念被视为过于理想主义,而“均势政治”又在战后备受指责,因此,集体安全的提法似乎更为人们所接受;随之,也就成为战后欧洲各国谈论最多的议题之一。那么,什么样的集体安全才是当时自由主义理论家的期望?对此,诺尔-贝克指出:集体安全的目标必须是满足各国的安全需要,即带有普遍性,因为“一个不能消除战争威胁的集体安全机制是不可能解决任何国际问题的。”就思想传承而言,诺尔-贝克属于格劳修斯代表的欧洲古典自然法学派,他们相信国际法与集体安全最终能够取代国际关系中占支配地位的强权政治规则。他的思想与已故的国际法学家奥本海(Lassa.F.L.Oppenheim)和当时的法学新秀劳特派特的主张较为接近,即倡导国联发展成为集体安全机制的最高形式,并以国联公约作为国际法的基本准则。作为英国政府派驻国联的常任代表(1929-1932),诺尔-贝克建议各国政府遵循体现集体安全精神的国联公约。他指出,集体安全的意义在于各国政府能够、也应该一起探讨并解决他们面临的共同问题,而其成功则取决于各国间的信任与合作。这种合作不仅要体现在移民、跨国税收、医疗卫生、万国邮政等社会问题上,更应该以集体安全来取代传统的军事同盟。诺尔-贝克的主张在当时有着广泛的社会认可,英、美乃至欧洲知识界、政界中不少人赞成国联公约应成为国际社会的法典,并将它独立于任何国家的意志,其最终目的是取代各国的国内立法机构。 然而,外交经历丰富的诺尔-贝克深知理念与现实之间的巨大差别。生活于现实中的国家通常首先关心的是自己的安全,故集体安全的首要任务是使“排他性”的国家利益具有“兼容性”和“共性”。这样才有可能促使各国相信:构建国际社会并使其制度化是实现各国的共同利益———集体安全的必要条件。为此,诺尔-贝克主张在和平时期就应当制定一个全面可行的裁军方案,以落实国联公约第8条规定的,“普遍裁军计划将由国联委员会起草,其成员国须承认该举措为维持和平之必要。”〔10〕近代历史上,欧洲思想家孟德斯鸠、康德等人早已指责过军备竞赛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例如对经济资源的挥霍以及在民族心理上产生的恐慌。1899和1907年相继在海牙召开的国际裁军会议,更是旨在消除大国间的军备竞赛以及必然产生的恶性后果。但是,由于国家间的合作不甚理想,上述理念和实践并未能真正消除普遍存在的“安全困境”。针对30年代中期出现的军备竞赛及其导致的国际困境,诺尔-贝克这样写道:“当一国开始在与他国对抗(rivalry)中武装自己时,新一轮的扩军便会出现。首先是这一方,而后是另一方。国家间的对抗情形还会导致军事同盟的形成。同盟各方必然会不断地怀疑对方想要实行军事打击,或者是正在发展超越捍卫自身的实力,于是便力图重新调整彼此间的力量对比。欧洲国家应该明白,正是相互对抗才致使他们陷入战争的灾难;各国实行的自我防卫的军事准备摧毁了他们苦苦追求的和平。”〔11〕诺尔-贝克的集体安全理念是战后欧洲时代精神的一种体现。鉴于1919年后的欧洲均衡政治已无法通过自发调节来维持和平,集体安全则取而代之、并受到了欧洲社会的普遍重视。新诞生的国联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临时性组合,其实质是为了遏制未来敌人的潜在联盟。后来,马丁•怀特(MartinWhite)的观点十分接近诺尔-贝克的这一看法,他们把集体安全定位为国际社会的联合防御体系,并分别在1936年和1946年提出,集体安全意味着它最终成为国际安全组织的基石。同样在裁军问题上,诺尔-贝克与怀特也先后主张各国接受裁军以表示对未来国际社会的高度信任,同时呼吁《国联公约》第8条应对各国发展军备予以法律上的限定。的确20-30年代要求裁军的呼声高涨,各国政府不得不举行多次谈判并签有条约;其中包括1921年华盛顿会议上的《四国海军条约》、1927-1934年间的国联裁军计划和筹委会的建立,这些都反映出当时国际社会致力于裁军的努力。为此,诺尔-贝克、劳特派特与当时著名的历史学家齐默恩(AlfredZimmern)、汤因比(ArnoldToynbee)等统被称为自由主义理论的代表。 但凡一个新学科的建立都应该有较为明确的教学体系,其中包括课程设置与相应的研究方法。国际关系研究也是如此。深受一战后欧洲渴望和平与避免战争的影响,诺尔-贝克积极推动了国际社会对集体安全与裁军的关注。毫无疑问,它们均是当时亟待解决的紧迫问题;同时也是国际关系、尤其是国际安全关注的核心议题。但是这也表明诺尔-贝克的研究方法仍然袭用传统的历史学和国际法来解读20世纪、特别是一战后的国际问题。〔12〕这就很难给这一新生学科定位,即它属于传统的人文学科还是社会学科,因为这涉及到该学科的研究方法与发展方向。为此,学界认为诺尔-贝克的继任者———查尔斯•曼宁则是提出国际社会为国际关系学科研究对象的第一人。〔 曼宁1894年出生在时属英帝国自治领的南非,那里仍实行着严格的“种族隔离制度”。年轻时的曼宁深受影响,并接受这一制度是“文明的西方对非文明的非洲土著人文化的保护”。〔14〕他甚至在民族解放运动方兴未艾的60年代依然为这一制度辩护。不过,曼宁在种族问题上的偏见并没有妨碍他对国际关系的兴趣。他在南非完成大学学业后,获得了罗兹奖学金(RhodesScholarship)前往牛津大学攻读法律(1920-1922)。毕业后,他被派往日内瓦担任国联首任秘书长迪拉芒(JamesE.Drummond)的助理。在此期间,曼宁参与了处理战后海外殖民地的托管事务(Mandatesystem)。这六年的工作经历以及他对国际事务的理解促使曼宁支持国联的作用,并一直关注这一新创立的国际关系学科的建设与发展。1928年,他先是受聘于牛津大学,但不久转往伦敦经济学院接替了资深的国际法学者、国际关系教授诺尔-贝克,并在那里执教至1962年退休为止。曼宁属于第一代国际关系学者中从事教学时间最长、最早探求国际社会的学者。据菅波英美(HidemiSuganami)追忆,他是第一个潜心把国际法中的国际社会理念扩大到国际关系研究领域,并借用社会学方法研究国家间的问题。〔15〕与同时期的其他学者,如齐默恩、诺尔-贝克、卡尔(E.H.Carr)等人相比,曼宁的理论贡献主要是他把国际社会明确定为国际关系研究的核心概念,而非一般意义上的国家体系。他在研究国际关系时强调不能忽视国家间的外交承认与均衡政治的作用,但更应该关注国际法体系与集体安全机制的构建。〔16〕显然,曼宁的学术论述体现了西方政治思想的传承,也反映出当时流行的自由主义政治倾向。〔17〕因此有人认为,曼宁的学术思想源于其法律的训练和对欧洲文化的理解。他本人也坚持,在理论与实践上,由主权国家构成的国际社会必须受到国际法与集体道德的约束。〔18〕这一观点显然来自他本人的信念和在国联的实践,同时也还深受英国近代法学家奥斯汀(JohnAustin)的影响,即国际法体系虽然缺少“宪法”特征以及强制的执行手段,但它毕竟能够在主权国家间的互动中促进稳定、规范和安全。〔19〕1962年曼宁在退休之际,完成并出版了其代表作《国际社会的性质》一书。其中收录了他对国际关系、特别是如何构建国际社会的思考以及他30年来的教学总结。回顾与探讨曼宁的学术观,我们不难发现他对国际关系学科建设的贡献是具体而有远见的。首先,曼宁十分重视国家主权与国际法原则之间的兼容或和谐。当面临如何解释二者可能出现的冲突时,他则从社会学的视角考虑构成国际社会的基本准则、国家身份认同,其中包括国际法在内的国际环境的变化所产生的后果。曼宁认为,国际法应该是整个国际社会成员相互遵守的行为准则,而非超越主权国家之上的法规。正如法泰尔(EmerichdeVattel)解释的那样,“如果没有规范各成员国之间的法律体系,也就没有所谓的社会。这是因为法律只能存在于具体的社会形态中。”〔20〕在国际关系理论层面,曼宁坚持主权国家、国际社会和国际法规的三重关系;并认为他们虽是三个不同的概念,但是只有将其一同使用才能够理解国际关系问题的本质。〔21〕曼宁分析了主权国家的性质,并认为由此构成的国际体系是一个独特的现象。这不仅是因为没有任何超国家的权威能够提供给各国必要的安全或约束;同时也正是主权国家的存在才构成了国际秩序的前提。为此,曼宁把对国际关系的理解建立在两个假设上。首先,无论是君主国还是共和国,其实都是由人来制定国家内外政策的。在国家的互动中,各国政府不仅必须考虑到它们的名声和信誉,而且更会以体系成员的身份进行交往。历史上,从来没有任何国家政府拒绝获得外交承认和必要的援助。其次,主权国家通常在一定程度上自愿接受国际法和国际惯例的约束;这与股票市场的游戏规则差不多。〔22〕因此,纵观欧洲国家体系演变的历史,当前的国家虽为主权实体(sovereignentity),但其性质不应与国内君主(sovereignperson)相混淆。曼宁认为,主权国家的对外权限仅仅指它在缺少“超国家治理”时拥有独立的、不受外来干涉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主权国家或君主可以在国际上同样行使其在国内政治中享有的最高权利。在国际交往中,国家只能在受到国际法原则制约的同时,享有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说到底,国际关系需要一种共同接受的社会准则(socialnorms),才能保障整个体系或秩序的平稳运转。〔23〕对此,他明确强调国际关系的教育对象应该是包括民众在内的国际社会,特别是国家政府所应该承担的集体责任。〔24〕曼宁的学术理论对国际关系学者、特别是“英国学派”成员,如布尔(HedleyBull)、詹姆斯(AlanJames)影响颇深。他们坚持国际社会已经存在,并解释它实际上更多地是存在人们的共识以及相互遵守的国际法规中。例如,那些来往于国家间的外交官员、跨国企业人员或者是穿梭于国家间的文化艺术人士。〔25〕尽管目前国际社会在功能上存有问题,但它存在本身则表明,人类有责任去思考如何构建一个基于法治、道德与合作的世界秩序。 与诺尔-贝克、曼宁直接从事国际关系教育的经历不同,劳特派特则是位国际法学者兼律师。虽然他未担任过国际关系教职,但却一直心系国际关系学科的建设。特别是劳特派特在思考战后国际法与国联的作用时,往往会从构建国际社会的视角进行探讨。如果用学术成果和影响衡量的话,国际关系学者———从卡尔、摩根索到曼宁、布尔———都会提及或引用劳特派特的观点。1897年8月16日,劳特派特出生在奥匈帝国的加利西亚省(今属于波兰)。他在维也纳大学读书的岁月恰逢一战期间;虽然劳特派特的天资与勤奋让他荣获法学和政治学博士学位,但是战后奥匈帝国的解体、以及中东欧出现的社会动荡迫使他和一些同代人前往社会稳定、学术氛围宽松的英国。1923-1937年间,他先在伦敦经济学院做访问研究;然后得到了讲授国际法的教职(但1938年转入剑桥大学)。1933年劳特派特出版了他长期研究的《法律在国际社会中的职能》一书,并于1935年在日内瓦国际关系论坛上发表了题为“国联公约对国际法之影响”的报告。这时期完成的学术成果基本上体现了他对国际关系的理解及其学术思想。〔26〕从学术传承上讲,劳特派特属于维也纳学派(theViennaSchool),即反对国家主权至上并否认国家意志创造法律之说。就像该学派的创始人凯尔森(HansKelson)一样,他认为全部法律应该归纳于一个体系,在其最上端为国际法;而它的效力溯源于一个“最高的规范”或称“原始规范”(normeoriginaire)。〔27〕劳特派特本人通过考察国际审判案例的历史轨迹,来论证国际法是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以此增进法律在国际社会中的实效性。他实际上一直以此作为从事国际法所肩负的使命。劳特派特当时已开始思考国际人权与国际法庭的作用,并视其为研究国际关系的重要内容。他二战后出版的《国际法与人权》一书是这一领域里的早期成果。〔28〕深受20-30年代集体安全与裁军呼声的影响,劳特派特主张国联必须在未来国际社会中扮演一种“超越主权国家”的角色。他写道“国联公约应该是整个国际社会的法律基石并独立于或超越国家的意志。”〔29〕这是因为《公约》的核心理念是通过集体强制措施来执行和平解决争端。为此,劳特派特与齐默恩、曼宁等人极力反对把国联变为各国政府代表定期会晤的国际会馆而非有实际效果的国际组织。他试图从国际法的视角理解国际关系、特别是国联的性质与作用。 鉴于当时国联的使命是“维护和平与推动国际合作”,他努力提高这一国际组织的权威以及赋予其权威的合法性。而国联公约在事关主权国家传统的核心利益上应该具有束缚某些国家权利的权威,这就要求《公约》须有相应的执行力度。劳特派特倾向把《国联公约》看作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律体系,以代表国际法体系上的根本性变革。〔30〕他在曼宁主编的《和平转变》一书中写道:“如何使国际法在国际社会中‘和平转变’成一种有效的机制,答案只能是各国政府需接受国际法规定的责任职责,并承认由国际组织做出的对国际法的裁决或修改。”〔31〕如果我们分析劳特派特思想的话,会发现他实际上相信国际冲突不是来自人类的邪恶或国际体系本身的不健全,而是来自国际法律机制的不完善或者说国际法缺少应有的“实效性”。因此,这里包括建立一个真正意义的国际法庭,因为它是“维护国际和平正常机制的必要条件(sinequanon)”。〔32〕显然,致力于国际法研究的劳特派特一直坚持“条约必须遵守”(pactasuntservanda)这一欧洲古老的惯例,而任何国际秩序的“破坏者”必须受到应有的惩罚。值得注意的是,在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问题上,劳特派特与格劳秀斯、卡尔森、特别是他的学术前辈奥本海一样认为,国际社会与其受约束的成员国之间关系的法律是存在的。他坦承地写道,国际关系学科的建设需要不懈的努力和长远的眼光,如果国际法不能“变革”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就很难为国际社会的治理做出理论与实际的贡献。〔33〕这一观点对当今国际关系学者而言仍然值得深思。劳特派特的学术思想得到学界、包括当时自由主义学者的认可;不难理解也同时招来了指责。历史学家卡尔对他的抨击最为严厉。作为当时现实主义理论的代言人,卡尔对齐默恩、诺尔-贝克和劳特派特等人观点的批评,主要是认为这一群体对国际政治现实报以盲目乐观,并且分析方法上多有纰漏。在20-30年代的不稳定期间,这种态度会导致极其危险的后果。可是,卡尔对上述学者的批评显然带有很深的误解。正如劳特派特所言,双方的分歧实际上来自对问题关注的视角不同,即目前的危机处理还是长远的理论探究。 劳特派特的理论体系形成于1938年慕尼黑协议签订之前,当时他对国联的信心主要来自三个层面。就欧洲近代历史发展而言,这一国际组织是欧洲外交体系长期演变的结果,即从国家间的冲突发展到相互制衡;再从19世纪的大国协调演变到20世纪初提倡的集体安全。因此,集体安全意味着主权国家分担共同的责任与义务,这是国联存在的核心基础。就国际舆论而言,国联是由新崛起的美国、特别是威尔逊总统提议、并由巴黎和会批准成立的国际组织。劳特派特相信20世纪的国际趋势只有一个可能的方向,那就是推动各国间的普遍合作与磋商而非抗衡。国联是集体合作的形式,而非传统意义上的军事同盟;因此它没有明确的假想敌,只是根据国联公约第16条规定,“所有成员国家有义务对进行侵略国家予以各种可行的制裁;其中包括授权国联统率其成员国的军事力量去恢复现状”。〔34〕就现实利益而言,一战中暴露出来的残酷性、破坏性,让当时有识之士意识到,任何国家试图通过战争手段来追求排他性的国家利益,到头来必然是适得其反。同时,劳特派特也表示,法律对世界和平虽是必不可少的,但它并不是万能的。 可是,鉴于欧洲仍处于战后的痛苦中,他相信,只有当各国政府与人民意识到他们的职责是维护国联,并通过这一国际组织在全球范围内建立公正的国际秩序时,这种痛苦与迷茫才有可能消失。国联的使命在于不仅要防止世界战争,而且要努力消除未来所有的战争。〔35〕他支持设在海牙的国际法庭,并期待通过国联与国际法来处理国家间的关系。如果能实行的话,这将意味着各国最终会迈向一个稳定、公正的国际社会。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劳特派特并未忘记,没有实力保障的国际秩序只能让侵略者产生错觉,有效治理无政府状态必须拥有“世界警察”的能力,当然也需要各国认同的道德准则和法律。为此,他希望国联成为一个真正有效、公正的国际组织,诚如英国政治家索尔特(ArthurSalter)指出地那样,国联将应扮演一个“抗击未知敌人”的永久性的潜在联盟。 国际法学论文:国际法学科教学若干疑问思索 摘要:本文从目标的确立和兴趣的激发、教学风格、讲授方法、内容设计和因人而异以及爱国主义情愫和思维方式的培养等方面对国际法学科的教学特点和规律以及经验进行了初步探索和思考。 关键词:国际法学;教学;思考 自改革开放恢复法学教育以来,国际法学科在许多高校本科阶段更不用说研究生阶段划分为三个专业细分为众多方向,后经教育部调整为一个专业(即大国际法学)三个方向(原先的专业变为方向)。笔者曾较长时间从事过国际法学科诸多课程的教学,后集中到国际法,加上现已转入新的领域,所以,有必要对这一教学旅程予以总结,并有助于探讨和求教于同仁。作为教研论文,又限于篇幅,不得不对写作目的予以限定:一,围绕教学效果和教育质量这一中心;二,紧扣国际法学科教学的应有特点和规律;三,突显个人特色和风格。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必须着重体现和把握好以下方面: 一目标的确立和兴趣的激发 教好一门课就要善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其明确学习目标。在目标的确定上,笔者注意因人而异,定位实际。对大部分学生来说,达到本科教学程度即可;对少数有志于外交外事工作和考研学生(包括报考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者),适当加宽、拓深其知识,并介绍外交工作的重要性、特点和优势等。因为外交部是一个大部包括其所辖驻外使领馆和国际组织代表,另外国务院其它各部委局和金融机构均有条法司以及省市外事部门,而进入这些单位的大都须是国际法包括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专业的研究生才有可能。在兴趣引发方面,笔者注意以下几点:(一)强调学习这门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客观澄清并明确强调国际法的性质;①国际法是有别于国内法的一个丰富而独立的法律体系,仅具有国内法知识而缺乏国际法知识则于法学本科生知识结构不完整;它是学好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前提和基础,因为后者孕育于前者,它们的一些基本概念、原理和制度具有相通性,前者对后者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对学好国内法课程的作用也不可小觑,因为国内法各部门几乎都有相应的国际法律制度的存在,主要表现为条约形式,有些更健全和超前,两者紧密相关;在经济全球化、区域一体化、信息网络化时代,国家间交往和人员往来更加频繁,“地球村”和“世界公民”概念渐显,涉外事务、涉外案件日益增多,缺乏国际法知识将难以正确应对和处理;国际事件频繁发生,常见诸于报端等媒体,对其正确认识和评价非运用国际法知识不成。因此,学好国际法有助于培养学生科学、全面和宏观的思维方式。(二)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讲授法,注意生动形象性,既有助于学生对比较陌生的国际法概念、原理和知识的理解和接受,又有利于增强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此点下文再议。(三)时常穿插国际时事点评,既活跃了课堂气氛,又有助于引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此点下文再议。 二符合学科特点的气质、风格和语言特色 教学风格和语言特色因人而异,但也会因学科而有别。国际法在内容、适用范围和运用人员上不大同于国内法,主要适用于外交场合,大都由专门外交人员运用。这一专门职业群体形成了其特有的气质、风格和语言特色,主要体现为端庄、整洁、潇洒、大度、严谨而又不失洒脱、轻松之风,外交辞令具有不同于其它场合辞令特色,具有专业性、特定性、严肃性而又不乏技巧性、轻松感和特有魅力。所以,笔者在教学实践中自觉不自觉地适当体现和保持这种特有教学气质、风格和语言特色,既体现了学科特点,又增强了教?42?学魅力。 三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讲解法 鉴于国际法概念、理论和制度于学生比较陌生,更难领会,笔者注重采用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讲解法。既有助于学生理解和接受,又增添了生动性和形象性。例如,对“主权”概念(乃国际法最基本概念,可谓国际法基石)的诠释,将其概括为“六性”,这样不但便于学生理解,而且使其印象深刻;在讲解“斡旋”、“紧追权”、“国际法上的承认和建交”、“国际习惯”、“反报和报复”等概念和制度时,笔者联系到朋友关系的处理等日常事例;在讲解国际法的特征(即与国内法的区别、外交特权与豁免和领事特权与豁免包括外交职务与领事职务及其任职资格和履职时间等理论和制度时运用对比分析法,辨析其异同,虽打破了教材体例,但易于学生把握,使学生记忆深刻;在分析国际法特征、领土组成部分、海洋区域划分、大陆架划界等内容时,则利用图表予以展示,增强了直观性,自然使学生易于领悟,印象颇深;在讲解安理会强制解决国际争端的程序和方法等制度和概念、理论时,结合一些典型案例进行:例如,对利比亚因“洛克比空难案”的制裁,对南非曾推行种族歧视和隔离政策的制裁,尤其对伊拉克因发动对科威特战争的制裁全面展示了安理会职权特色。另外,还有“中美撞机事件”、“美炸毁我驻前南联盟使馆事件”等。这样便于学生清晰理解,全面掌握所学知识点并学会学以致用。对于颇难理解的联合国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类型,笔者撇开教材用语,用自己的话予以概括,使学生一下子抓到了问题的精髓,吃透关键;在讲解“缔约权”和“缔约能力”等概念和原理时,适当结合已学的有关国内法概念和原理对比进行,既使学生融会贯通,又使其理解得快。 四联系时事,穿插点评 理论讲授若脱离实际,不仅枯燥无味,而且听者难以领会,印象不深,所以,法学课大都注重联系案例和事例。笔者时常联系国际时事,穿插点评,不但活跃了气氛,激发了学生学习兴趣,而且加深了学生对所学知识点的理解,有助于培养学以致用之风。例如,笔者在讲领土主权、海洋法、国家管辖豁免制度、国际责任法和国际航空法时就联系到“中美撞机事件”;“美国炸毁我驻前南联盟使馆事件”就涉及到外交关系法,国际犯罪和国家责任法;伊拉克发动的吞并科威特战争,以美国为首的多国部队先后发动两次对伊拉克战争以及联合国对伊武器核查就涉及到国际法基本原则、战争法规、安理会解决国际争端的职权、程序和方法、战争犯罪、国家责任法、单边主义对联合国和国际法的挑战以及有关禁核包括其它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国际习惯法规则;巴以冲突和各种国际恐怖主义事件就涉及到国家领土法、民族自决权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法、安理会和国际法院的职权、国际刑法、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新威胁———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以及国际合作反恐机制的建立等;“前南刑庭”和“卢旺达刑庭”等就涉及到安理会职权、武装冲突法、国际人道主义犯罪和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管辖权等国际刑法问题,尤其是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对有关国际法和国家带来的影响和冲击,例如对国际刑法、武装冲突法、国际人道主义法、国际组织法和某些国际习惯规则(如“条约相对效力原则”等)以及美国和中国的立场和态度。再如,中越北部湾划界,中越、中国和南海邻近岛国关于专属经济区、捕鱼和油气资源开发以及某些岛屿领土之争的协议和谈判,东海大陆架与日、韩划界问题,钓鱼岛事件等就涉及到领土法和海洋法;“10+1”和“10+3”、APEC、上海合作组织就涉及到国际组织法、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反恐等问题等等。 五重点突出、详略得当的设计 鉴于国际法内容丰富繁复,已有十几个部门法,几乎每一个都可独立成科,又受限于学时,所以,不可能面面俱到,平均使用力量,而应进行重点突出、详略得当的设计。笔者的设计标准主要有:是否紧扣学科特点;是否达到本科教学程度;是否照顾到绝大部分学生的要求和兴趣;是否能更多地联系本国和本地实际;其制度是否足够健全和成熟;是否能更多结合国内法现实;是否适当顾及自我优势和特色;其难易程度是否具有时代性。因此,笔者将具有统领各部门法作用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理论即“总论”部分作为重点予以详讲;另外还包括:海洋法,因为海南省是全国最大的海洋省;条约法,因为它乃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各部门法包括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都离不开它;国际争端解决法,因为它有助于学生学以致用,正确认识和评价国际事件,另外具有触类旁通于人际关系、社会关系之用;国际组织法,因为国际组织众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早已成为国际法的又一大主体,预示着人类组织化趋势以及我国在国际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国际人权法,因为其中包含着众多人权规则和刑事诉讼基本准则,而这些正是我国目前大力提倡且有待完善的地方;外交关系法,因为它有助于鼓励有志于外交外事工作和考研生的积极性,同时有助于学以致用,以之评判国际关系,另外,运乎处世为人也有相通之妙;主权和国家管辖权,因为主权是国际法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概念,国家管辖权的行使具有经常性和现实性且与他国易生冲突,这就涉及到如何妥善处理的问题;国际习惯,乃国际法的特有渊源且不大好理解,所以,应当详讲;国际知识产权法,乃国际法的一个新型部门法,在知识经济时代意义重大,知识产权在我国已上升到战略高度,也是我国比较落后的制度,所以,也安排为重点讲解内容。非重点和略讲的部门法和内容有:外层空间法,因为相对离现实较遥远且其制度尚未健全;国际法中的居民法,因有些内容也属国际私法范畴;战争法,和平和发展已成时代主流;国家的构成及其类型,已为有关国内法所包括且易于理解等。对于这些非重点和略讲的部门法,主要由学生根据兴趣自学。 六量体裁衣、因人而异的点面平衡 学生的基础和理解力参差不齐,学习兴趣和动力也存在差异。因而,在教学中,都应当注意量体裁衣,因人有别,因材施教,点面结合,综合平衡,无论是内容的安排,还是方法的设计以及语言风格。这里关键是点面关系的处理,就本人体验,所谓面就是绝大部分学生的水平、要求和兴趣,这是需要首先照顾的。于他们千万不可高估和拔高,而应专注于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即可。对他们,教师应不厌其烦,耐心细致,反复强调,语速舒缓。否则,难以收到好的教学效果。所谓点就是极少数基础较好,感受力较强,学习用功,立志较高(例如准备报考研究生包括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以及树立其它涉外志向等)的学生,于他们可适当拔高要求,即适当拓宽、加深其知识面,同时语言简洁、轻快,少重复。但点的照顾只能放在其次或通过单独辅导补之,否则教学效果难优,因为忽略了多数人利益。另外,还有对学生的亲和力等问题。这些都是需要注意和改进之处。 七爱国主义情愫的培养 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自然言必称国家,?43?因而也就是最宜于寓爱国主义教育于教学中的一门课程。培养爱国主义情感于国家和学生都十分必要和重要。目前,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综合国力日益增强,国际地位显著提高,“弱国无外交”已成历史。但是,我国在国际生活中发挥的影响和作用与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一的大国地位还很不相称。我们正在走和平崛起之路,这就需要薪火相传的青年一代满怀爱国热忱努力学习,掌握本领,为国家的更加富强,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为我国国际地位的进一步提高而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直接从事国际事务的人,更应时刻注意维护国家形象,运用好国际法维护国家利益,同时为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和人类共同事业发出中国最响亮声音;不直接从事外事工作的人,也不要小觑自己的工作与国家利益和前途的关系,应认识到自己的工作也是在为国家利益和前途添砖加瓦,也体现着爱国主义精神。同时,我们要有大国民意识,在涉外场合,要表现出大国民风范。爱国是一个国民或公民应具备的基本品格,就如同儿女爱母亲一样。在目前市场经济环境下,爱国情操的培养更应从青年学生着手。基于上述理念,笔者在教学中时刻注意激发学生的爱国热情,培养学生的爱国情愫。例如,在讲国际法史和条约法时,近代中国“无外交”,不懂国际法或无权运用国际法来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而被迫接受含有“割地、赔款、领事裁判权、租借地和势力范围”等反动国际法原则和制度的不平等条约,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当时的中国积弱积贫;在讲国家的构成要素时,笔者就联系到其它国家国民的爱国意识和表现……,我国历史上主权和领土残缺的屈辱事件……,引用“我是中国人民的儿子,我深深地爱着我的祖国和人民。只要我能活到九七年,我就要到回归的香港去走走”———中国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执著的爱国情怀……等;在讲外交关系法时,联系美国炸我驻前南联盟使馆事件,青年学生如何正确地表达爱国情感;在讲到国家领土法、国际航空法、海洋法、国家管辖豁免法和国际争端解决法时,联系到中美撞机事件,也涉及学生如何正确表达爱国情感;在讲领土法和海洋法时,结合南海诸岛有关领土纷争、钓鱼岛事件和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有意识引发学生爱国热情,甚至联想到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一部影片———“西沙儿女”(“西沙保卫战”)中的主题曲“美丽富饶的西沙,我可爱的家乡”;在讲外层空间法时,联系到“神州五号”圆飞天梦和航天英雄杨利伟;在讲国际法的居民法中的无国籍人和海洋法中的“方便旗”时,在讲武装冲突法中的战争法规和日本遗留在华的“毒气弹”事件以及中国民间因侵华战争受害向日本政府索赔诉讼时都自觉引发学生的爱国激情,联想到母亲、祖国之意,等等。另外,设有专题讨论:引导大家思考探讨在和平崛起,靠自身力量实现祖国的腾飞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时代,青年学子应肩负什么样的历史使命,我们的爱国思想应如何确立,爱国情感应如何培养和表达,爱国行动如何表现等。如此寓爱国主义教育于知识传授中,引起学生的极大共鸣,更直接、生动地引发了学生的爱国热情,有助于培养学生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操和爱国理念,从而使他们心中时刻装着祖国,进而为国奋发。 八思维方式的培养和为人处世之道的感悟 科学、正确的思维方式和习惯与通达、合宜的为人处世之道于青年学生的成长和发展至关重要,而这可从国际法的学习中得到培养和感悟。国际法是放眼全球,适用于世界的法律,所以,通过学习国际法有助于学生养成登高望远、放眼世界、立志高远的宏观视野和思路。国际法与国内法具有密切联系(几乎所有国内法部门均有相对应的国际法律制度,国际法所涉范围上至外层空间,下至海床洋底,几乎包括了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这样,可以有意识地培养学生习惯于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即将国际法和国内法结合起来进行学习、观察事物\思考问题、钻研和写作的思维方式,而这才是符合时宜的全面和科学的思维方式和观察视角。如果仅仅将目光局限于国内,则不仅思维单一、视野狭窄,而且难以知识全面,有所创新和突破。因此,笔者在教学中总是注意引领这样一种思维方式,例如在讲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理论、各部门法和论文写作时,都适当联系有关国内法,结合国内层面事宜。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间关系(即国际关系),国际关系和人际关系有许多相通之处;作为国际社会主体的国家和作为国内社会主体的个人也具有相同或类似的思想、秉性、风格和情感,可以概括为国家性(民族性)和个人性(个性),它们都是法律人格者,只不过前者可拟制为活动于国际社会的抽象的“人”。那么,通过对国际关系的理解和把握,就可获得一些为人处世的启示,感悟其真谛,从而触类旁通,有助于正确、合理地运用于人际关系、社会关系。例如,曾被誉为“日不落”帝国的大不列颠被其后裔美国取代,这体现了后来者居上、青出于蓝而胜于蓝之律,日韩与中国有类似之处。美国在当今世界的声音最响凭借的是其强大的综合国力,所以,青年学子想要今后于国于民于己有所作为,就必须充实自己、增强实力、提高自己、完善自我,具有真才实学。因二战惨败以致几乎一片废墟的日本和德国短短几十年一跃而为世界经济强国,启发我们在逆境中要心中充满太阳,卧薪尝胆、励精图治、韬光养晦、积蓄力量,同时注意从自身实际出发,扬长避短,敢于和善于学习和借鉴他人之长;国际纠纷的处理最提倡用和平方式,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营造安宁、友好的周边环境和良好稳定的国际局势有利于国家建设和发展,于不同类型的国家(大小、强弱、贫富、远近、特征和与其历史现实关系等)和事件采取不同的外交政策、对策和行动(总方针是既坚持原则又灵活务实,包含着丰富的外交智慧),对我们理性、友好处理人际矛盾,与人和睦相处,营造良好氛围和适应环境,培养原则性和灵活性不无启迪;国际舞台往往是你方唱罢我登场,凭实力说话,均势打破又平衡,力量对比常转换,这启示我们要有竞争意识。尤其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接受和遵循优胜劣汰、物竞天择、适者生存之律,培养坚强意志和善于平衡、调适和重塑的良好心态和习性。当某国遭遇灾难,他国出于国际人道主义往往施以援手,我们的人际关系中不也应提倡助人为乐,同情弱者,援助弱势吗?国家人格和尊严不容侵犯,我们个人也要注意维护自身尊严,切不可为贪图名利而置人格和自尊于脑后,而应自尊自爱;国家利益是国家考虑国际事务的出发点,但同时有责任的国家也还要为他国、国际社会和人类的共同繁荣和发展作出本国的贡献,这启示着我们个人在实现自我时还要兼顾他人、社会和国家利益并对之有所贡献,就是所谓的“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之理,否则就会陷入极端个人主义泥潭,自然也难以有利于自己的全面发展。外交场合,国际关系中充满着礼仪规则,十分讲究外交礼节,同样,我们人际关系中亦应以礼相待,文明交流与合作。相反,粗暴、盛气凌人、无礼不但于事无补,而且会引发矛盾和问题,等等。因此,通过国际法教学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科学全面的思维方式和通达、合宜的处世为人之道将会大有裨益,并能使其受益终身。因此,不能不说国际法是最适宜于寓教于乐的学科之一。 国际法学论文:国际法学研究论文 “倾销”(DUNMPING)一词,实际上是经济学中的概念。是指出口商在海外市场的波动导致了该市场上其他竞争者的销售困难,并以掠夺性的价格消灭进口国的竞争对手,进而图谋垄断进口国市场。作为法律上的名词,《布莱克法律辞典》(Black''''sLawDictionary)是这样定义倾销的:倾销是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在海外市场大量销售商品的行为。经济学家根据维纳(VINER)的理论将倾销分成三类:偶然性倾销、掠夺性倾销和连续性倾销。对于第一种,不必介意。对于第二种,各国是一致反对。因为这是超贸易保护的工具,具有侵略性,自然不“公平”,应予惩罚。对于第三种持续性的倾销,有人认为该倾销行为对进口国工业的损害就只有一次,即受到冲击抑或被迫转产,而进口国消费者从中却可以长期获利,此消彼长,无须抵制。有一部分专家却认为,在现代国际贸易中,由于各国都采取以出口带动经济发展的战略,使其生产能力大大超过了国内需求。过剩的生产能力在全球各国已经比较普遍,因此生产商为了扩大或保持生产规模,在维持国内高价水平的情况下,也常常在国外市场进行长期性的倾销。这种倾销会造成全球资源分配和使用上的误导,从而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据反倾销专家帕米特(PALMETER)统计,1980—1986年,澳大利亚、加拿大、欧共体和美国所发起的767起反倾销诉讼案中,没有一起是掠夺性倾销,而绝大部分为长期或连续性倾销。①因此,我们下面讨论的反倾销指的就是反长期或连续性倾销。 一、反倾销的立法概述 (一)WTO反倾销规则的形成 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一些欧洲国家就制订了反倾销协议。当时以英国、荷兰为首的欧洲国家不满来自其他国家的食糖倾销,于1920年签定了关于反倾销的国际条约。并先后有10个欧洲国家加入,首开反倾销先河。美国反倾销法是世界上较为完备的反倾销法。以该法为蓝本,产生了1948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六条“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的规定,把各国反倾销法纳入国际统一化轨道,为各国制订反倾销法设立了基本框架。其宣称:倾销行为应当受到谴责,各缔约国均享有对倾销的单方抵制权。但是,关贸总协定的反倾销条款仍是一个总原则,缺乏具体内容和操作性。各国都从本国利益出发对反倾销条款加以解释。因此,反倾销条款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改变这种状况,关贸总协定成员国于1967年6月30日在日内瓦讨论通过第一个《反倾销协议》,该协议是对关贸总协定第六款的解释和具体化。1979年在“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该协议又被进一步修订和补充,形成了《实施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简称《反倾销协议》)。但是,80年代以来,反倾销法的适用愈来愈走向极端,反倾销措施也成为一种新的贸易壁垒。“乌拉圭回合”谈判再次将修改反倾销协定提到了日程上。首先提议在乌拉圭回合中加入反倾销内容的是韩国。当时,韩国出口增长最快的“现代汽车”正在加拿大遭受反倾销调查,因此韩国政府谈判代表决定在1987年5月21日提议修改反倾销协议。1990年6月6日以关贸总协定副总干事Carlisle为组长的一个非正式起草小组拿出了反倾销协议第一个草案《CarlisleI草案》。该草案做了很多的规定来迎合欧美,因此,受到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反对。此后,尽管关贸总协定作了很多的努力来协调发达和发展中国家的冲突,直到《邓克尔文本》的出现,仍无法达成一致。《邓克尔文本》充分考虑到了美国和欧盟这两个最大成员方的要求,但该文本也未完全采纳欧美的提议,特别是美国要求对第三国组装产品进行规避的情况做出规定和要求建立特别争端解决机制这两方面没有得到满足。②因此在该文本的基础上,1994年,“乌拉圭回合”顺利结束并达成了《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该协议为WTO现行的反倾销法。它是WTO法律框架中非关税壁垒的多边协定中的一部分,为WTO的各成员国制订了一个总的框架。同时,它也进一步放宽了反倾销措施适用的条件,扩大了反倾销法适用的范围,增强了国际反倾销的透明度、预见性和可操作性。更为重要的是,不同于肯尼迪回合和东京回合达成的反倾销协定只对签约国产生效力,它是作为WTO众多多边协定中的一个而存在的,对WTO全体成员国都有约束力。其影响力要比以前的反倾销协议大得多。显而易见,《1994年的反倾销协议》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重大成就。 (二)我国反倾销立法概况 自199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实施生效以来,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反倾销法律制度。该法第30条明文规定了中国的反倾销规则,即“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出口,并由此对国内已建成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其第32条规定:“当发生上述情况时,国务院规定了有关部门依法做出调查,并做出处理。”上述规定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规定几乎一样。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该条例将反倾销实体法和程序法集于一身,对于从申请、立案开始到终裁,征收反倾销税为止的每一个具体环节,均作了相应的规定,为我国的企业针对外国产品的倾销提起反倾销诉讼,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此外,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还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产业损害裁定听证规则》,该规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在反倾销和反补贴程序中组织的产业损害裁定听证。它较全面、系统的规定了产业损害裁定听证的原则及当事人、听证主持人、回避以及听证程序等问题。③但这些法规与WTO的有关基本原则仍然有不尽符合之处,因此,2001年11月26日我国又颁布了新的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废除了97年《条例》中的有关反倾销的规定。该法律是参考国外发达国家和世界贸易组织比较完善的法律规定而出台的,较之以往,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其还有许多地方需要再商榷,以便更好的保护我国工业的发展。WTO的成立,尤其是1994年的《反倾销协议》的签订,对世界各国的反倾销立法都起了推动作用。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间,又才迈进WTO大门,如何运用WTO法和与WTO接轨直接关系到我国在日益激烈的国际贸易中的利益得失。同时,我国正承受着倾销和反倾销的严峻现状,这些都对我国反倾销立法的制定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WTO反倾销规则及对我国立法的约束 WTO是世界上一个处理国家与国家之间贸易规则的国际组织,其宗旨是为了保护世界贸易自由化以实现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增加,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产品的生产和交换,实现这一目的的办法就是通过互惠互利的协议,导致各成员国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及其他贸易障碍,取消的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为了达到这一目的,WTO实施了一系列的保障机制:〈一〉世贸组织规则的透明度要求它要求各成员国应迅速公布有关法律、法规等,无法公布时,必须提供公众可以获得的条件。旨在使各成员国及贸易者对成员的法律、法规、司法判决、行政决定及相关的其他国际协议有充分及时的了解和熟悉,为贸易机会提供可靠性和预期性。〈二〉通知要求其要求成员国向世贸的有关机构通知其法律法规的情况,通知要求进一步促进了成员法律法规的透明度与世贸规则的一致性。通知的事项既包括现有的规定,也包括对现行法律规章的修改和新颁布的规定。〈三〉贸易政策评审制度该制度是“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新协议。贸易评审机构每隔一段时间对成员的贸易政策进行审查,审查的频率依据成员的贸易量确定,贸易政策制度是确保透明度和一致性的重要环节和组成部分。虽然评审结果和提出的建议对被评审方没有约束力,但该制度提供了一个监督和反馈的机会,有助于其他成员利用争端解决程序提出指控。〈四〉争端解决机制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制度是保证成员的国内法律法规与世贸组织规则要求一致的最有力的措施和制度。争端解决制度将成员间的贸易争端解决置于多边制度的约束之下,成员在寻求解决违反义务和利益损害途径时,应诉诸并遵守争端解决体制的规则和程序。对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和建议,申诉方可请求赔偿或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中止对有关成员的减让或其他义务,甚至采取“交叉报复”的手段。 世贸组织协定是各成员机构依宪法程序正式批准的国际条约,各成员国的立法机构在批准这一协定时也应承担使国内立法同世贸规则接轨的义务。任何国家的经济立法与世贸规则相抵触,就可能被裁定违背世贸规则并受到制裁。《世贸组织协定》第16条第4款明确规定:各成员国应保证其法律、规章与行政程序符合附件各项协议规定的义务。这也表明世贸组织成员有义务使其国内立法与世贸协议相一致。④ 我国加入WTO后,可以享受一系列权利,但同时,我们也要承担相当的义务。而在法律上,我们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如何使我国法律法规和WTO的系列规定不相抵触。人们常常把国际法称为“软法”,因为国际法的遵守主要是通过国际社会舆论形成的,依仗人们内心的信念、道义力量来实现,是一种不确切的规范。此外,各国为了彼此尊重,交往方便和友好合作,往往相互之间也采取各种国际礼让。但这些一旦与某个国家的实际利益相抵触,那么利益至上的原则,就会阻挠国际法效力的实现。同时,当事国也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就这一方面而言,它不像国内法那样具有强制实施的保障和有力措施,确实是“软法”。但实际上,从上两个世纪以来,国际法一直在作为国际交往中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而不断发展的。各国不但通过其议会和政府宣示愿意遵守作为国际行为规则的国际法,而且各国为了使国际法更好的在国内有效的加以适用,不是采用“转化”的方式使国际法变成国内法的具体规则,就是采用“并入”的方式直接在宪法里承认国际法的效力。我国的做法就是“转化”法和“并入”法兼用。我国的宪法虽然没有就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和地位做出一般性的规定,但在若干部门法中已为此设有专门条款。如《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中规定: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我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此外,为了履行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还制定了一些专门条例,以便将国际法“转化”为国内法。我国为履行有关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的两个维也纳公约而制订的《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就是这方面的典型例子。⑤显然,我国是遵守国际法的规定的。WTO作为一个国际性的组织,其制定的规则也是我国所尊重和执行的。实际上,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采取相应的立法措施与建立和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制目标是相一致的。只是加入WTO对我国现行法律的修订、补充提出了更快更全面的要求。 中国在改革不断深化之际,在摸着石头过河的长期实践中,已深刻的认识到了反倾销法的必要性:1、自从1948年总协定文本的生效以来,反倾销措施已被现行国际贸易制度确认为一种合理合法的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手段。2、反倾销法作为维护国际贸易秩序,保护国内产业的一种合法手段,与其他同样被认可的反补贴法、反托拉斯法、保障条款等相比较,有着其不可替代的作用。3、反倾销法的实施可以有效的防止和消除倾销造成的侵害。它使进口商品在没有倾销性影响的前提下,进入中国市场。使进口商品真正体现市场价格,参与市场的公平和正当的竞争。4、在反倾销生效期间,进一步提高中国企业自身的竞争实力。客观上,国外进口商品因其被征有反倾销税,而不得不提高产品价格。这对倍受损害的中国国内产业来说,给了它们一个喘息和调整的时机。⑥ 三、完善我国反倾销法的建议 《反倾销条例》的出台,是顺应了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是我国加入WTO后对我国法律逐步进行修改的一个方面,是我国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的一个证明。应当说,反倾销法的制定非常有意义。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囿于我们反倾销的实践不多,还有其他诸多的现实问题,新颁布的反倾销法仍有很多的不足。可以想象,随着我国进入WTO,外国的企业与我国各个领域的企业面对面交锋的机会不断增加,我们的反倾销法在发挥其作用的同时也会日益暴露它的不足。因此,笔者认为,应当积极着手反倾销法的修改工作。在修改的过程中,我们可以考虑以下几方面: 1、提高反倾销法律的“档次”。如前所述,我国《反倾销条例》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这种行政法规效力毕竟不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鉴此,结合我国几起反倾销调查案件的实践,在现行《条例》的基础上,加快研究和制定一部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反倾销法律,对于促进我国反倾销法的不断完善和趋势稳定,并与国际接轨都十分重要。 2、配套法规的完善。我国除了出台专门的反倾销条例,还应该考虑到法规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影响的关系。我国对《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外贸易法》和《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法条也要做相应的修改。譬如,在《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中就要充分补充对低价倾销产品的企业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对出口企业相互倾轧,低价竞争的做法给予严厉制裁,以维护出口秩序,打击倾销行为。而在完善《价格法》时,就要调整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规定。在全国或一省制定统一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规定,使其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⑦ 3、因果关系及附加条件。GATT《1994年反倾销协议》对与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采取了列举式和排除式相结合的做法,即应当审查提交给当局的所有相关证据,并排除倾销产品外的、同时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其他因素,如非倾销价格出口的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国内需求的减少或消费模式的变化等。这些都是值得在修改我国反倾销法中予以借鉴的。而对于附加条件,笔者则认为,必要的附加条件,诸如对国家总体利益的考虑,国内消费者可能因该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而增加的负担与国内产业所受损害的程度相比较等等,有益于:(1)增加有关调查当局实际操作中的灵活性;(2)避免因片面保护某一产业部门而招致国家总体利益、对外贸易大局以及广大消费者利益的巨大损失;(3)有利于我国加强对外贸易经济谈判,因为征收反倾销税并非唯一的、最优先的抵制倾销的方法。当然,对“附加条件”必须严格加以限制,以防止有关调查部门的主观随意,增强反倾销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4、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反倾销调查程序。(1)明确规定“申请人”、“国务院有关部门”、“利害关系方”等规定;(2)依照《协议》的规定,完善我国反倾销复审与审查制度;(3)在调查程序中,主管当局要向当事人披露重要事实,使当事人有充分的时间发表意见,陈述看法,提供相关的资料以求的最大程度的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这是各国规定,我国亦如此。但我国对何为“重要事实”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我国反倾销法对此应有具体的操作标准。(4)参照《协议》第10条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追溯征税的效力、期限、程序及限制等;(5)进一步明确规定反倾销案件在调查过程中的期限,各部门调查和做出初步裁定的期限,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贸部的建议做出是否同意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的期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调查或做出裁定的阶段的规定,中止或终止反倾销调查的效力期限,复审和审查以及多征退税的期限等等。 5、建立与完善我国反倾销诉讼体制。 (1)、合格的诉讼主体。一般而言,原告是指反倾销诉讼中“利害关系方”。虽然我国《反倾销条例》也有“利害关系方”的概念,但是却没有对其做出明确界定。从现行《条例》第19条的规定来看,所谓“利害关系方”似乎仅限于反倾销调查对象——被控告倾销产品的出口商及其进口经营商以及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产业,而并不包括其他各方。笔者认为:“利害关系方”的范围应当包括现行《条例》第11条之反倾销调查案的申请人所包含的“有关组织”,因为从利害关系角度考察,一个反倾销案件不仅事关该产品的出口商、进口商与国内同类产品产业的利益,而且也同我国各产业部门公会、工会以及消费者密切相关。而在当前我国国内产业与企业法律意识不强,市场本身尚缺规范的情形下,尽可能地拓宽“利害关系方”的范围则更加有利于尊重和维护各方利益,保护我国市场。同时,鉴于我国的行业组织的发展还不具备一定规模,为了更好的保护我国经济,我们还可以规定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有权提起反倾销诉讼。 (2)、管辖法院。参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4条、17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受理反倾销调查案件之诉的法院应当是被告所在地——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机构所在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样,有权对反倾销调查案进行二审的就理所当然地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了。我国《反倾销条例》对反倾销调查案的管辖法院没有规定成为一大缺憾,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这种管辖也令人质疑。由于反倾销调查是技术性强、专业化要求高、程序复杂的工作,对其进行司法审查也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普通法院处理可能有时间和精力乃至能力上的困难;况且,地方中级人民法院和中央部委地位上、权威上的实际反差在当前的司法体制下,也难免影响国内外当事人对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独立性,公正性和准确性的信心;再者,所有对国务院部门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都由北京的某一中级人民法院初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那么,这两级法院将会面临着越来越沉重的负担,也难免会影响到司法效率。鉴此,有必要在反倾销立法中建立我国反倾销诉讼制度,包括管辖法院。参照各国经验暨我国实践,比较理想的法院管辖模式为:在最高人民法院下设专门法院——国际贸易法院,由该院受理反倾销调查案的初审;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国际贸易庭)负责二审即终审。这样设置的优点在于集中专业法官审理技术性强、影响性较大的反倾销案(实际上,国际贸易法庭不仅审理反倾销调查案,还可以审理涉外贸易的其他案件),更加体现效率与公正。 (3)、法院的受案范围。参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有关立法实践和我国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具体规定,笔者以为我国的反倾销诉讼的受案范围可以是以下几项:反倾销调查申请做出的不立案调查决定;对倾销和反倾销幅度做出的最终的决定;对损害和损害程度做出的最终的决定;对是否征收反倾销税做出的最后裁定等等有关的具体行政行为。⑧同时,我国也应该参考欧洲国家的做法,不允许对我国的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这是对我国法律尊严和国家主权的维护。 四、基本认识 反倾销具有两面性,它既有制止倾销达到公平贸易的目的,但它又有可能因被滥用而成为另一种非关税壁垒。因此,我国应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法律框架内构筑反倾销机制:一方面,利用贸易组织法应对外国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努力消除外国对我国的歧视性待遇,以促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另一方面,我国应该修改、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法,并据此对外国产品在中国的倾销采取措施,以保护我国的民族产业。而综上所述,我们必须依据WTO的有关规定修改和完善我国反倾销立法。首先,符合WTO反倾销规则的反倾销法是我国善意履行国际条约、承担国际义务的体现,可以避免因为国内立法与WTO规则不符引发的贸易争端——协商、调解、仲裁、专家小组直至报复和制裁。其次,科学、完善和高度透明的反倾销立法、司法体制有利于树立和维护我国反倾销法律与实践的公正和权威性。其三,明确详尽、易于操作的反倾销法可以促进我国反倾销实践的规范化,以适应可能日益增多的反倾销案件。其四,修改和完善反倾销立法有利于进一步实现反倾销法的宗旨,有效地保护国内市场,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最后,它还可以为我国产品打入和扩大国际市场争取更为公平有利的环境,促进我国对外贸易。 国际法学论文:国际法学研究会论文 “倾销”(DUNMPING)一词,实际上是经济学中的概念。是指出口商在海外市场的波动导致了该市场上其他竞争者的销售困难,并以掠夺性的价格消灭进口国的竞争对手,进而图谋垄断进口国市场。作为法律上的名词,《布莱克法律辞典》(Black''''sLawDictionary)是这样定义倾销的:倾销是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在海外市场大量销售商品的行为。经济学家根据维纳(VINER)的理论将倾销分成三类:偶然性倾销、掠夺性倾销和连续性倾销。对于第一种,不必介意。对于第二种,各国是一致反对。因为这是超贸易保护的工具,具有侵略性,自然不“公平”,应予惩罚。对于第三种持续性的倾销,有人认为该倾销行为对进口国工业的损害就只有一次,即受到冲击抑或被迫转产,而进口国消费者从中却可以长期获利,此消彼长,无须抵制。有一部分专家却认为,在现代国际贸易中,由于各国都采取以出口带动经济发展的战略,使其生产能力大大超过了国内需求。过剩的生产能力在全球各国已经比较普遍,因此生产商为了扩大或保持生产规模,在维持国内高价水平的情况下,也常常在国外市场进行长期性的倾销。这种倾销会造成全球资源分配和使用上的误导,从而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据反倾销专家帕米特(PALMETER)统计,1980—1986年,澳大利亚、加拿大、欧共体和美国所发起的767起反倾销诉讼案中,没有一起是掠夺性倾销,而绝大部分为长期或连续性倾销。①因此,我们下面讨论的反倾销指的就是反长期或连续性倾销。 一、反倾销的立法概述 (一)WTO反倾销规则的形成 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一些欧洲国家就制订了反倾销协议。当时以英国、荷兰为首的欧洲国家不满来自其他国家的食糖倾销,于1920年签定了关于反倾销的国际条约。并先后有10个欧洲国家加入,首开反倾销先河。美国反倾销法是世界上较为完备的反倾销法。以该法为蓝本,产生了1948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六条“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的规定,把各国反倾销法纳入国际统一化轨道,为各国制订反倾销法设立了基本框架。其宣称:倾销行为应当受到谴责,各缔约国均享有对倾销的单方抵制权。但是,关贸总协定的反倾销条款仍是一个总原则,缺乏具体内容和操作性。各国都从本国利益出发对反倾销条款加以解释。因此,反倾销条款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改变这种状况,关贸总协定成员国于1967年6月30日在日内瓦讨论通过第一个《反倾销协议》,该协议是对关贸总协定第六款的解释和具体化。1979年在“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该协议又被进一步修订和补充,形成了《实施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简称《反倾销协议》)。但是,80年代以来,反倾销法的适用愈来愈走向极端,反倾销措施也成为一种新的贸易壁垒。“乌拉圭回合”谈判再次将修改反倾销协定提到了日程上。首先提议在乌拉圭回合中加入反倾销内容的是韩国。当时,韩国出口增长最快的“现代汽车”正在加拿大遭受反倾销调查,因此韩国政府谈判代表决定在1987年5月21日提议修改反倾销协议。1990年6月6日以关贸总协定副总干事Carlisle为组长的一个非正式起草小组拿出了反倾销协议第一个草案《CarlisleI草案》。该草案做了很多的规定来迎合欧美,因此,受到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反对。此后,尽管关贸总协定作了很多的努力来协调发达和发展中国家的冲突,直到《邓克尔文本》的出现,仍无法达成一致。《邓克尔文本》充分考虑到了美国和欧盟这两个最大成员方的要求,但该文本也未完全采纳欧美的提议,特别是美国要求对第三国组装产品进行规避的情况做出规定和要求建立特WTO规则与我国反倾销法的完善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张志兵 “倾销”(DUNMPING)一词,实际上是经济学中的概念。是指出口商在海外市场的波动导致了该市场上其他竞争者的销售困难,并以掠夺性的价格消灭进口国的竞争对手,进而图谋垄断进口国市场。作为法律上的名词,《布莱克法律辞典》(Black''''sLawDictionary)是这样定义倾销的:倾销是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在海外市场大量销售商品的行为。经济学家根据维纳(VINER)的理论将倾销分成三类:偶然性倾销、掠夺性倾销和连续性倾销。对于第一种,不必介意。对于第二种,各国是一致反对。因为这是超贸易保护的工具,具有侵略性,自然不“公平”,应予惩罚。对于第三种持续性的倾销,有人认为该倾销行为对进口国工业的损害就只有一次,即受到冲击抑或被迫转产,而进口国消费者从中却可以长期获利,此消彼长,无须抵制。有一部分专家却认为,在现代国际贸易中,由于各国都采取以出口带动经济发展的战略,使其生产能力大大超过了国内需求。过剩的生产能力在全球各国已经比较普遍,因此生产商为了扩大或保持生产规模,在维持国内高价水平的情况下,也常常在国外市场进行长期性的倾销。这种倾销会造成全球资源分配和使用上的误导,从而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据反倾销专家帕米特(PALMETER)统计,1980—1986年,澳大利亚、加拿大、欧共体和美国所发起的767起反倾销诉讼案中,没有一起是掠夺性倾销,而绝大部分为长期或连续性倾销。①因此,我们下面讨论的反倾销指的就是反长期或连续性倾销。 一、反倾销的立法概述 (一)WTO反倾销规则的形成 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一些欧洲国家就制订了反倾销协议。当时以英国、荷兰为首的欧洲国家不满来自其他国家的食糖倾销,于1920年签定了关于反倾销的国际条约。并先后有10个欧洲国家加入,首开反倾销先河。美国反倾销法是世界上较为完备的反倾销法。以该法为蓝本,产生了1948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六条“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的规定,把各国反倾销法纳入国际统一化轨道,为各国制订反倾销法设立了基本框架。其宣称:倾销行为应当受到谴责,各缔约国均享有对倾销的单方抵制权。但是,关贸总协定的反倾销条款仍是一个总原则,缺乏具体内容和操作性。各国都从本国利益出发对反倾销条款加以解释。因此,反倾销条款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改变这种状况,关贸总协定成员国于1967年6月30日在日内瓦讨论通过第一个《反倾销协议》,该协议是对关贸总协定第六款的解释和具体化。1979年在“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该协议又被进一步修订和补充,形成了《实施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简称《反倾销协议》)。但是,80年代以来,反倾销法的适用愈来愈走向极端,反倾销措施也成为一种新的贸易壁垒。“乌拉圭回合”谈判再次将修改反倾销协定提到了日程上。首先提议在乌拉圭回合中加入反倾销内容的是韩国。当时,韩国出口增长最快的“现代汽车”正在加拿大遭受反倾销调查,因此韩国政府谈判代表决定在1987年5月21日提议修改反倾销协议。1990年6月6日以关贸总协定副总干事Carlisle为组长的一个非正式起草小组拿出了反倾销协议第一个草案《CarlisleI草案》。该草案做了很多的规定来迎合欧美,因此,受到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反对。此后,尽管关贸总协定作了很多的努力来协调发达和发展中国家的冲突,直到《邓克尔文本》的出现,仍无法达成一致。《邓克尔文本》充分考虑到了美国和欧盟这两个最大成员方的要求,但该文本也未完全采纳欧美的提议,特别是美国要求对第三国组装产品进行规避的情况做出规定和要求建立特别争端解决机制这两方面没有得到满足。②因此在该文本的基础上,1994年,“乌拉圭回合”顺利结束并达成了《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该协议为WTO现行的反倾销法。它是WTO法律框架中非关税壁垒的多边协定中的一部分,为WTO的各成员国制订了一个总的框架。同时,它也进一步放宽了反倾销措施适用的条件,扩大了反倾销法适用的范围,增强了国际反倾销的透明度、预见性和可操作性。更为重要的是,不同于肯尼迪回合和东京回合达成的反倾销协定只对签约国产生效力,它是作为WTO众多多边协定中的一个而存在的,对WTO全体成员国都有约束力。其影响力要比以前的反倾销协议大得多。显而易见,《1994年的反倾销协议》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重大成就。 (二)我国反倾销立法概况 自199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实施生效以来,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反倾销法律制度。该法第30条明文规定了中国的反倾销规则,即“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出口,并由此对国内已建成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其第32条规定:“当发生上述情况时,国务院规定了有关部门依法做出调查,并做出处理。”上述规定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规定几乎一样。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该条例将反倾销实体法和程序法集于一身,对于从申请、立案开始到终裁,征收反倾销税为止的每一个具体环节,均作了相应的规定,为我国的企业针对外国产品的倾销提起反倾销诉讼,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此外,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还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产业损害裁定听证规则》,该规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在反倾销和反补贴程序中组织的产业损害裁定听证。它较全面、系统的规定了产业损害裁定听证的原则及当事人、听证主持人、回避以及听证程序等问题。③但这些法规与WTO的有关基本原则仍然有不尽符合之处,因此,2001年11月26日我国又颁布了新的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废除了97年《条例》中的有关反倾销的规定。该法律是参考国外发达国家和世界贸易组织比较完善的法律规定而出台的,较之以往,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其还有许多地方需要再商榷,以便更好的保护我国工业的发展。WTO的成立,尤其是1994年的《反倾销协议》的签订,对世界各国的反倾销立法都起了推动作用。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间,又才迈进WTO大门,如何运用WTO法和与WTO接轨直接关系到我国在日益激烈的国际贸易中的利益得失。同时,我国正承受着倾销和反倾销的严峻现状,这些都对我国反倾销立法的制定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WTO反倾销规则及对我国立法的约束 WTO是世界上一个处理国家与国家之间贸易规则的国际组织,其宗旨是为了保护世界贸易自由化以实现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增加,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产品的生产和交换,实现这一目的的办法就是通过互惠互利的协议,导致各成员国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及其他贸易障碍,取消的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为了达到这一目的,WTO 国际法学论文:世界新格局下的中国国际法学研究 关键词:世界新格局;中国国际法学研究;挑战;应对 摘要:近现代国际法发展表明,实证国际法制度本身多源于经济贸易发展到一定阶段特定国家学者的国际法理论;格劳秀斯的思想对近代国际法的形成及杰克逊的观点对世界贸易组织建立的影响便是例子。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我们的国际法理论尚难满足国家在国际社会应对相关事务的需求,中国国际法学者面对诸多挑战。为此,我们的国际法学研究应以“和平、发展、合作、共赢”作为这个特定时代国际法理论创新的指南,努力增加国际法体系中的中国元素,提高中国在国际法规则制定方面的话语权,在维护国家正当利益的同时,也为人类做出积极贡献。 一、引言 本文所说的世界新格局是指中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实体、第一大贸易体对全球经济、政治等格局带来变化的状况。大国要靠经济实力说话,也需要有能够维护自己正当利益的国际法律制度。多年来,中国在国际法规则制定方面处于难以与其地位相称的位置,多是被动接受已经形成的所谓的国际规则,特别是在经济贸易领域。毋庸置疑,世界新格局对世界的发展带来了一些影响,这些变化也必将反映到国际法及国际贸易制度中。 回顾近四百年国际法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出,一国国际法理论对世界的影响与该国的经济、政治等综合实力及国际上的影响力是密切相关的;而且,诸多的国际法规则总是最先产生于学者的理论,尽管国家之间的冲突往往在先;正是因为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冲突不同于国内主体之间的冲突,结合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使得很多的国际法规则不可能先于冲突而产生;针对这种情况,解决问题的规则往往只能以学者的理论为依据来确定了。而且,自从主权概念诞生以来,其对内最高统治权和对外独立权的本质及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定主权国家平等原则,使国际法的本质最终体现就是各国之间意志的妥协,而这又不同于国内法。因此,通常在特定的时代,强国的国家意志多能左右着国际法的制定、执行与发展,而最终规则制定背后的依据均是相关国家国际法学家们的理论与学术观点。 大国国内产生的国际法概念或规则,常多源于其国内学者的观点和理论,这已经被历史所证明。国际法中最为重要的“主权”概念源自16世纪法国的博丹与该国当时的综合国力及其在欧洲的影响有很大的关联,实力强大要求世俗世界国家君主的权力有合法来源,主权应之而生。荷兰17世纪初中叶的崛起导致它与其前的强国西班牙和葡萄牙发生冲突,以致时代为格劳秀斯推动近现代国际法形成创造了条件。格劳秀斯能够写出《捕获法》《论海洋自由》及《战争与和平法》等划时代的巨著与荷兰当时的经济贸易状况及格劳秀斯的人生经历等密不可分。他所主张的“海洋自由”就是为荷兰在为荷兰人争取利益寻找国际法依据;在他国的航海技术、贸易技术没有达到荷兰水平的情况下,荷兰对已有既得利益者西班牙、葡萄牙形成的秩序之挑战,会让自己成为最大受益者。“海洋自由”这一规则被普遍接受成为海洋法的重要原则。此外,格劳秀斯在1625年出版的《战争与和平法》对其去世后3年结束欧洲30年战争所达成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恰如学者赫德利.布尔所言,格劳秀斯所提倡的国际社会的观点在《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中给出了具体的表达,格劳秀斯可能被认作是近代史上这一划时代的首次普遍和平解决争端的思想之父。这说明该著作对《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之签订做出了贡献,也为后来国际法的发展打下了一定的基础。此后强大了150多年的英国取代了荷兰,在国际法的制定和执行中起到了主导性的作用,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该阶段英国产生很多个知名国际法学者,如约翰・塞尔登(1584-1654)、边沁(1748-1832,最早提出“国际法”一词、戴西(1835-1922)、奥本海(1858-1919,被誉为“现代国际法之父”)等;英国鼎盛时期的国际法学家有很多,他们为英国在国际上的殖民主义扩张行为寻找国际法依据,并推动相关国际规则的形成与发展。 美国在20世纪初逐渐成为世界上头号强国之后,开始注重国际法学的研究。在钢铁大王卡耐基的支持下,美国国际法学会组织一批学者陆续将欧洲大陆的一些非英文版的国际法经典之作译成英文,在美国学术界引起极大反响。事实证明,美国的国际法也是在学习借鉴他国的理论的基础上,并结合本国实际发展及在国际上的地位和影响而日渐形成的,并对他国产生了影响力;但其不变的一条就是:在全球争取和维护本国利益,服务本国国家利益的需要。国际法规则的背后预示着国家利益,一直遵循着国家利益导向主义。二战以来国际贸易规则先由学界推动制定,进而进入政府国际谈判桌上,最终多数成为国际条约的内容。20世纪美国的国际法学者很多,知名的有美国前总统威尔逊(1856-1924)、鲁特(1845-1937)、修斯(1862-1948)、赫尔(1872-1955)、哈德逊(1886-1860)、杰塞普(1897-1986)、沙赫特(1915-2003)、路易斯・亨金(1917-2010)、杰克d(1767-1845)等。美国的国际法学者今天仍占据着国际法研究的主流地位,主导着国际法的发展方向,其国际法制定的霸主地位仍无人撼动。 国际法在无政府国际社会中通常是强国意志的体现,这已无需太多的证明。近代国际法的产生与发展的重地欧洲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随着欧洲内部的法西斯主义德国、意大利的失败及老牌资本主义国家英国、法国的衰落才日渐减弱了其对国际法的影响。二战后,国际法发展的重心由欧洲转向了借助于两次世界大战迅速崛起的美国。罗斯福总统在二战结束前设想的政治、金融和国际贸易的三大国际组织中,联合国(政治性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先后如期设立,而尽管他设想的国际贸易组织因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两大阵营的经济贸易制度的根本对立未能建立,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却起到了临时性的国际组织的作用。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最终使美国在战后主导国际社会的意图得到了实现,其国家意图在国际法层面得到充分反映。这些脱离不了学者的贡献,如被称为世界贸易组织之父的杰克逊教授的相关理论被当做WTO建立的重要理论依据。与此相适应,国际法学随着一国经济发展及在世界经济、政治和贸易中的作用因本国在国际社会的影响及国际法规则形成中的作用也日益得到彰显。17、18世纪欧洲大陆的国际法思想较为发达和有影响力,而整个19世纪及20世纪初,英国国际法学者的思想在国际社会有较大的影响力;美国则在二战后至今,其国际法思想在世界发挥着主导作用,其重要表现就是美国的国家政策及在有关国际法规则的制定及执行中的表现就是明证。尽管其中不乏欧洲、日本甚至韩国等国际法学者的一些论点偶尔点缀,但美国的国际法思想主导着国际法领域的发展。 二、中国国际法学研究面对的挑战 中国国际法学的发展与本国经济发展几乎同步,但与国家的实力、经济增长速度及其在国际上的地位似乎未能同步,与我们在国际立法中的话语权及应对国际纠纷的效率还有差距。除了通过战争解决冲突之外,我们在国际社会中纠纷处理中,尤其是与西方列强的冲突中,政治形式的和平解决常使我们处于有些被动的地位,不能最为有效地保护我们的利益。国际社会是一定程度的无政府社会;国际法向来与政治、经济等难以分离。中国百年国际法发展的挫折坎坷之路随着中国和平发展和日益强大,应不再重现,而应让中国及其学者担当起中国国际法随着国家的强大而获得其在国际法领域中应有的地位。要做到这一点,我们需清楚我们面对的挑战。我们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实体,政治上大国地位早已为世界所认可(常任理事国是其标志之一),但在国际法的创制、理论及实践方面,似乎还显得较弱,与中国的国际地位严重地不相称。 在国际实践活动的某些方面,我们走在世界前面,2008年北京奥运会及2010年上海世博会彰显中国的影响力,2015年8月北京又成功申办2022冬奥会;上海合作组织于1996年在上海成立,2015年6月29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签署仪式在北京举行,亚投行57个意向创始成员国财长或授权代表出席了签署仪式,其中已通过国内审批程序的50个国家正式签署《协定》,2015年底符合生效条件,亚投行届时正式成立,总部设在北京。然而,尽管近年来中国国际法学者产生了一些新观点、形成了一些新思想,并在服务着我国的外交、国际贸易等实务,但我们原创的国际法理论不多,限于语言等因素,与老一辈学贯中西的世界级国际法学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与中国的大国地位对国际法理论提出的要求尚有差距,特别是在有国际影响力的理论、学术思想或流派方面,我们尚难于有所建树。 (一)领土、海洋主权方面面对的挑战 中国今天在世界上政治、经济的地位,需要有与之相应的国际法思想与理论。然而,近来中国南海诸岛主权不断遭到周围实力不强、国家不大的8个国家的不断挑衅,日本、韩国在东海大陆架与中国不断产生摩擦,如何利用现有的规则和国际法理论维护国家利益是一大挑战。美国等西方国家对中国南海地区的干预,增加了问题的复杂化。至今我们在国际法理论和学术中未能为政府主张中国合法权益找到具有较强说服力的国际法依据。中国当下需要适合其要求的国际法学理论来为上述争议的解决提供路径。 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在形势变化的国际背景下,通过国际司法路径解决中国与他国如日本就钓鱼岛事件等产生的争议,是否是一条可以考虑的路径?依赖政治途径难以解决时,久拖不决,可能会使争议变得更为复杂:历史越久远,证据、事实会变得模糊,争议会变得更不容易解决。就如同在WTO框架下解决问题一样,可以据理力争,并在国际社会赢得尊重;而且,依据国际司法路径,未必一定对中国不利。国际社会日渐走向法治化,在法治观念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下,我们是否须有所突破?就这一点而言,我们需要充分的研究;就算结论是不借助于国际司法路径,在理论上也需为解决这类领土、海洋之争找到切实的解决方法。 (二)国际贸易领域中国际法研究面对的挑战 苏联解体后,美国通过新的贸易规则及知识产权制度,仍在干着殖民主义时期的事情,只不过今天不再是通过武器和战争,而是依赖于知识产权、国际制度与市场。我们以中国的铁矿石进口和稀土资源出口为例:在铁矿石上,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买方,在买方市场情况下,应该掌握着较多的主动权,但实际情况不是,我们对价格没有话语权;在稀土矿上,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卖方,在稀土资源严重稀缺的情况下,我们也应当有主动权,但也没有话语权,在WTO争端解决机构遭诉后败诉的案件较多。2007年4月,美国就中国著作权法“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之规定申诉到WTO争端解决机构,最终以要求中国修改著作权法而告终;2012年和2015年WTO争端解决机构分别裁定中国9种原材料和稀土出口限制措施违反WTO规则。这些均是典型例子,且现在还面临着更多被诉的危险。不论是作为买方还是卖方,我们均无话语权,或说我们均是处于被动地位。这样的国际贸易规则到底给我们带来了什么?随着中国的全面发展,我们面对的国际法的挑战也越来越大。看看稀土领域,在中国投资的企业是哪些?是日本企业。20世纪,日本发动侵华战争的罪恶意图就是抢夺中国的资源,今天依然是这样。只不过战争对它来说是失败的手段,但今天的投资手段却是成功的。有资料表明,日本在东海海底的稀土存储量至少够其用40-50年;其储存量是中国的10倍。难怪有人发出惊叹:日本通过侵华战争实现不了的东西,在我国改革开放后通过投资、技术转移和其他的知识产权战略在一一的实现;日本仍在续写着“侵华”的梦想,不过不再是血淋淋的战争,而是温情脉脉面纱下的和平掠夺。 在国际贸易中,我们日渐成为贸易争端中的大国,争端案例从反倾销、反补贴到知R产权再到稀土出口等,几乎涉及所有贸易领域,在国际法以保护主权国家利益为重要宗旨之一未改变的今天,如何利用国际法维护国家利益,俨然成为严峻话题。 很多人以为,1991年苏联解体,“冷战”的历史可以画上句号了。但接下来,人们发现,美国开始“张着大嘴吃世界”,对全球实施“新殖民主义”。美国的富足,多是建立在掠夺他国的基础上。1997年,亚洲爆发了金融危机,美国坐收渔翁之利。比如,很多韩国企业都被美国收购了。 上述国际贸易领域的问题的解决,维护自己正当合法权益,对形成贸易规则增加自己的话语权,显然需要国际法学者的理论突破及为此付出的不懈努力。 (三)全球环境保护、气候变化控制等公共问题方面面对的挑战 处于工业化、城镇化阶段的中国对能源(尤其是石化能源)的大量需求和使用,既给中国带来环境污染问题,也让中国成为世界头号排放大国。在各种相关会议上,中国温室气体减排及环境保护成为其他国家关注的焦点。这些也给国际法研究人员提出挑战。尽管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环境污染治理等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但从国际法的角度,我们应当探索找到充足的理由为正在谈判的后京都议定书时代气候条约的制定寻求更为公平合理的方案。这也需要理论上的探索。比如,我们的直接目标常放到“减排指标”分配上,但忽略导致排放的原因在于先进技术没有得到充分的使用,原因是我们没有充分认识到“排放”是果不是“因”。为此,我们如何在后京都议定书时代谈判的条约中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先进技术的转让和使用作为条约的重要内容纳入进去,可能比只看减排指标分配更为有效;但这需要充分的理论论证,也需要相应的文本草案。这对我们而言是一个挑战。 在国际环境法、国际海洋法及外层空间法等新兴领域也尚有很大的拓展空间,特别是涉及到“人类共有财产或遗产”的使用与分配方面,尚需要我们付出更多的努力。随着中国的技术发展,过去我们“鞭长莫及”的领域现在也有能力介入。我们如何利用现有的制度,或创造出一个既有利于本国又有利于人类的制度来获得国家的正当利益,并在特定领域有话语权,也需要有关国际法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显然,在这些领域,我们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积极谋求有中国声音的国际法研究方向。 (四)其他方面面对的挑战 笔者在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学时,一位来自英国在该法学院从事教学的教授认为,至今为止,中国经典国际公法教材主要参考了奥本海国际法,而且诸多教材中涉及中国的国际法案例甚少。她问:“为什么中国的国际法教材中很少使用与本国有关的案例?要知道,美国的国际法教材,55%以上的案例与美国相关。英国的教材也有1/3以上的案例与英国相关。”她还问:自己本国的教材都不以本国的国际法案例为主要研究对象,那么你们的学者研究国际法的意义何在?这些问题,让我一时不知如何回答。的确,我们研读的中国法学院使用的很多国际公法教材,包括案例分析,除了老掉牙的“湖广铁路债券案”及“光华寮案”外,少有案例与中国相关,其他案例似乎与中国没有直接联系。如果国际法教材与本国无关,那我们用这样的教材培养的学生们,将来会关心国际法与中国的关系吗?这从一定层面说明我们目前的国际法教材存在的普遍问题。好在近来WTO争端机构处理的涉及中国的案子已经引起学者们的广泛关注及充分的讨论,并在相应的教材中体现。尽管如此,完善教材使其更为合理、符合中国需求仍是国际法学人面对的挑战。 至于其他方面,如国家主权相对论挑战传统的国家主权绝对论、国际法主体的拓展(非政府组织、私人主体特别是跨国公司国际法主体地位等)的讨论,都是我们在理论上需要完善和拓展的领域。 不同阶段的学者,对当时的国际法探讨和国家利益维护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他们作用很有限,因为国际法与政治向来很难分离,国际法建立在国家实力的基础上。但我们也必须承认:国际法理论的扎实对维护国家利益也能超越于国家实力而发挥作用,如冷战时期南斯拉夫一些国际法学者、印度、巴西甚至非洲的尼日利亚等国的国际法学者可以不受国家实力的影响而依据国际法理论起到维护国家利益和国际秩序的作用。因此,应对挑战,创新自己的国际法理论,与国家和政府而言意义无疑是重大的。 三、未来中国国际法学发展的思考 随着中国在国际事务活动中参与的V度和深度的不断拓展,中国对国际法理论的诉求毫无疑问也在不断增加。这是全体国际法学者面对的大好时机,也是国际法学者促进中国国际法发展的时代使命。如何利用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维护国家利益,并修正不公平的国际法规则及对正在形成的新国际法规则产生积极影响,以听到更多的中国声音,体现中国国际法学者的智慧,是21世纪国际法对中国学者提出的要求。 中国错过了国际法发展的几个较为关键的时期:一是60、70年代,发展中国家纷纷崛起并提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中国由于刚刚全方位介入国际社会,再加上国内的混乱,对国际规则尚未充分了解和掌握,没有能力,也没有动力对当时的活动施加影响。二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会议上的中国谈判力量的影响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由于此前国际法尤其是海洋法研究被荒废近20年,人才培养没有跟上,在国际谈判中显然难以收到理想的预期效果。三是乌拉圭回合谈判等。考虑到法学的继承性,老一辈为我们打下的国际法学基础,我们需要在其上适应时代的发展做出满足国家现实的需求的努力。尽管国际法的基本原理、原则与规律是不变的。我们今天遇到的问题是前辈们没有遇到的问题,既要继承,更要有所突破和创新,这是时代赋予当今国际法学者的使命。 (一)加强国际法理论的研究,为实务提供依据 我们需进一步加强学习西方现有的相关理论及现行国际法律制度,把握国际法学的原理及制度的本质,充分利用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原理,在掌握他人理论基础上,结合国内国际实际,形成自己的国际法理论体系或流派,为国家的国际事务需要服务。近现代国际法其诞生本身源于学者的理论,然后将其上升为实证的条约或规则,尽管产生理论的缘由是实际生活中纠纷;今天依然如此,国际法理论研究走在前面,甚至公法学家们的观点可以作为国际法院判案的补充性渊源。有史料表明,中国1689年与俄国签订的《中俄尼布楚条约》也是在徐日升等传教士在参阅早期国际法学者如荷兰格劳秀斯及西班牙苏阿瑞兹等的著作下为中国的钦差大臣提供建议而签订。 对中国而言,由于历史原因,我们对国际法的接受由被动变为主动,且也是从翻译有关学者的学术专著开始的。林则徐因禁烟及处理英国人在中国的违法行为,他被迫请人译出了《各国律例》;清政府各国事务衙门因处理与各国之间的关系,被迫出版丁韪良翻译的《万国公法》;西方列强将各种不平等条约强加在中国人的头上,引起了各种自强运动和革命,我们被迫利用国际法的合理部分为自己挣得生存权益。新中国成立后,基于特定的环境,我们被迫接受苏联的国际法的影响;经济全球化下,为了加速中国经济的发展,我们加入WTO,被迫去适用西方列强主导下的贸易规则,它虽然给中国带来很多利益,但也在严重伤害中国利益(如反倾销、反补贴、知识产权案及稀土出口案等)。这些都是我们被动的体现。尽管近百年史上,我们曾经有过很大贡献,如总理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主席关于三个世界的划分、邓小平关于一国两制理论等对国际社会和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但与泱泱大国应有的地位相比,这是远远不够的。今天中国在逐渐强大,我们在国际立法中的地位和话语权也应该提升。它除了各种有利因素支持外,依赖于国际法学者努力。 学者理论研究的深度一定程度上影响该国利益在国际社会得到保护的程度。笔者曾经参加2014年4月7日至14日在华盛顿召开的第76届国际法学会年会和第108届美国国际法学会年会,体会到发达国家学术界对时下国际法问题的关注、研究的深入及为政府提供应对策略探讨的投入。这里仅从他们对后京都议定书时代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条约的《气候变化相关法律原则》的起草便可看出端倪。国际法学会为负责起草该条约的原则部分(共10条),学会专门成立一个委员会(约30人),至少自2010年就开始进行研究;每一条由来自不同国家法学院、律师事务所及政府部门的3-4个专家(教授60%以上)负责。在该次大会上,小组人员展示他们的草案,说明理由,并请与会者参加讨论,提出建议,然后他们再去修改。最终他们会将修改后的草案提交给有关的谈判代表。在谈判时,经过充分研究的条约,与那些仓促上阵、提出的没有经过深思熟虑研究的约文草稿相比,哪一个更具说服力,不言而喻。 国际法学理论的薄弱,会让我们在国际谈判及国际规则制定及国际事务应对中处于劣势。美国国际法的强大,除了其自身的国力之外,学者为其政府提供充分的论证和理论依据,是美国在国际社会及国际法产生影响力方面进退有余的重要条件之一。美国学界与实务界(如政府机构、律师及法院等)之间流动十分频繁,学术与实务问题解决结合紧密,能够满足实际需求,又对相关理论提供证据,推动理论的形成。 这种行为为我们提供一定的借鉴,我们的学会可以变得有组织,并且划分不同的专题组,平时加强研究,为国家的有关外交政策乃至世界范围内的相关法律事务服务。 (二)国际法理论研究拓展的原则 1.以“和平、发展、合作、共赢”作为国际法学研究发展的基本指南 中国强大了,我们要有自己的国际法理论,不能跟着别人的理论转圈,有自己的国家利益和国际法准则。有学者提出,面对大数据、网络时代,中国在新的国际规则的形成过程中,要提出“中国方案”、体现“中国智慧”,这指明了中国国际法未来可能发展的方向。但“中国智慧”、“中国方案”指的是什么?其具体内容如何?我们提出后如何使他国接受并成为国际规则?这些都为研究留下了巨大的空间。 中国经过160多年的国际法实践探索,构建的方案涉及的国际法理论应当包括和平发展、和谐国际社会构建与以人为本等要素。它要求我们在国际社会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旗帜,始终不渝走和平发展道路,始终不渝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致力于同世界各国发展友好合作,履行应尽的国际责任和义务,继续同各国人民一道推进人类和平与发展的崇高事业。这种理论的形成有其必然性。新中国成立之初面对当时的处境,第一代领导人、等提出“和平共处”五原则,关键在于和平,以为新中国赢得生存机会,站稳脚跟。第二代、第三代领导人针对结束后,中国落后于世界的状况,亟需和平的发展环境,邓小平与大树“和平与发展”旗帜,既主张中国的和平发展、也期待世界和平发展。时代,国际社会已经走向“合作社会”而非“共存”,面对公共问题,各国需要合作。全球化日益深入,商品价值链分布于全球,技术使世界联系更为紧密,任何一个区域性的问题都是世界性的,合作是本世纪以来的必然选择,因此“和平、发展、合作(包括技术共享等)”成为我本世纪前十年处理国际关系的基本指南。在几代领导人取得成就的基础上,将“共赢”融入到国际关系行动指南中,彰显出负责任大国与世界共同前进的胸怀:中国的和平发展与合作,不是出于中国一国之利,而是兼顾天下之利。因此,“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成为国际法理论研究的指导思想也是顺应这种规律;为此我们要慎提“崛起”而多谈共赢。 在“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思想指导下,我们以实证的研究方法,探索工业革命以来,人类遭遇的种种不幸,尤其是面对气候变化等可能给人类带来灾难的情况及其根本原因,以分析已有的国际法理论或制度已不合时宜;现在需要有足够的勇气以人类共同利益为导向,以和平、发展、合作与共赢及构建和谐世界为指导思想,创设中国的国际法理论。在经济全球背景下,以70年展中国家提出的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为诉求,根除新经济条件下“新老殖民主义”再生的土壤,为国际社会和平发展提供依据。 世界发展趋势也证明“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成为当下的主题。20世纪上半叶两次世界大战给人类的巨大灾难使人类深恶战争,渴望和平,“和平”成为人民的当然选择。只有和平没有发展,难以改善人们的生活,也不符合人类发展规律,所以发展也成为上世纪后半叶人类共同关注的议题。20世纪90年代末经济全球化及技术的突飞猛进,使国与国之间的依赖更加紧密,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相互依存的利益格局。世界已经连为一体,任何一个单个国家的行为都有可能成为全球性的行为,进而对全球造成影响:如气候变化、环境污染、疾病传播等。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谁也离不开谁的“地球村”意识似乎正在取代狭隘民族主义的纷争意识。人们越来越认识到,通过市场交易和民主协商来解决资源匮乏、领土争端、民族纠纷等各种问题比通过战争解决好得多。这些客观上要求国家与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进行密切合作,并为这种合作准备了条件。合作、尊重民主的行为准则和全人类价值成为新的国家间相互关系的实质。所以本世纪以来合作一直是中国政府提出的重要原则。国际条约及国际组织在国际社会中发挥作用越来越大就是各国“合作”的重要体现。然而,国际组织的形成及国际条约的作用并非只是让部分国家受益,而是要让所有有关条约缔约方或国际组织的成员都从中受益,分享文明及科技进步带来的积极成果;这就是“共赢”“互利”。比如,加入WTO,并不意味着其成员放弃其国家主权或地区经济权益,而是要求通过较为合理、公平、透明的规则不要把弱势成员变为他人刀俎上的鱼肉。在越来越多发展中成员参与的情况下,它要改变殖民主义时期“你的东西,通过不公平的规则,要变成我的”之强盗逻辑,让各成员在合作中互利共赢。当然,WTO中仍有很多有待进一步完善的规则,如技术贸易方面,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下,在所谓的国家技术出口管制法规下,技术后进国没有办法从公平的贸易规则中分享到技术进步的成果,但有谁会说西方国家因控制的“高端技术”未让发展中国家分享而当上被告?而中国出于保护环境、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对九种原材料如稀土等不可再生资源进行出口限制时则遭到美国等国家的申诉,进而在所谓的WTO规则下裁定这种行为违反WTO规则;这是否有承袭老殖民主义时期政策的迹象:只不过当时是通过战争来占领他国领土、武力迫使他国提供原材料和农产品,而今天是通过贸易制度?可以看出,美国等发达国家借助于WTO规则,利用中国等成员方的技术后进、国际贸易经验不足等因素,实行新殖民主义政策,以所谓文明的方式强迫其他国家继续为它们供应原材料,使后进国仍然成为它们廉价的加工地。这种合作显然有违公平正义精神,难以带来共赢的积极效果。因此,当下国际法理论的研究,必须在“和平发展合作”原则下,强调“共赢”,这是我们要积极改进或完善国际规则的重要出发点。 2.主张人类共同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为原则 21世纪国际法与国际秩序的主旨是:人类共同利益至上,在国际法的价值取向上,当使人类的共同利益优先于狭隘的民族利益。全球化下,任意一个消极的影响会波及全球,如环境污染、气候变化、核事故等,这些使人类共同利益变得更为突出。对恐怖主义、人类认定的国际犯罪如奴隶贩卖、种族灭绝、海盗等行为的遏制和打击需要各国国家的共同努力。技术发展已经使国际法理论创新变得更为迫切:在人类可用陆地资源基本耗竭的情况下,南、北极及海洋(特别是专属经济区、公海等)、外层空间将成为人类竞争的主要领域。人类共同财产(南北极、公海、电离层空间、外层空间――含月球及人类目前所发现的天体――及其所拥有的物体、生物、天梯等)、公共空间(含公海、外层空间、南极等)、人类共同利益在今天显得更为重要。 处于伟大复兴进程中的中国,在追求本国利益、争取国家利益最大化时,兼顾他国合理关切,维护人类共同利益,在谋求本国发展中促进各国共同发展;坚持把本国人民利益同各国人民共同利益结合起来,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参与国际事务,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共同破解人类发展难题。这是我们在发展自己国际法理论时应当坚持的态度。 在追求人类共同利益的同时,我们需要警惕某些国家假借国际法之名而行“单边利己主义”及貌似合法实质上损害他国权益的行为。它们试图努力地让全球国家碎片化或实行它们所设想的民主化,这背后都其不可告人的意图:被肢解的国家没有足够的强大的实力与其相抗衡,通过它们扶持的国内人实现对他国的战略资源的掠夺,奴役、剥削这些被肢解的国家。无论是科威特在西方操纵下从伊拉克独立,还是科索沃从塞尔维亚独立出被宣布不违反国际法、阿拉伯国家发生的茉莉花革命,更不用说苏联和南斯拉夫的解体等事件在西方引起的欢呼雀跃:被视为民主的伟大胜利。但我们必须看到:这些国家变化后,并没有给其本国带来真正的福音,如茉莉花革命没有给埃及和利比亚人民带来安宁、民主和幸福;伊拉克战争及阿富汗在美国干预后并没有给两国带来和平,相反它们的国内战争、贫穷依然如影随形;美国对中东地区的干预没有带来进步,反而刺激了伊斯兰国的恐怖主义活动等,以致给欧洲国家带来了一波又一波的难民潮。虽然这些国家的变化短期看都反映西方意图的实现,但长期地看,都留下了祸根。在意识形态高压之下,某些国家借助于所谓的民主、人权,满足本国人民的需要(准确地说,一小部分统治集团利益的需要),在全球扩张自己的利益。短期地看,它损害的是部分国家的利益,但长期地看损害的是人类的整体利益。特定制度下的跨国公司行为给人类带来的公共问题越来越多,如果它们的行为仍得不到控制或引导,最终会毁坏全球环境和气候,最终使人类像恐龙一样遭遇突然的气候变化一夜间从地球上消失。无论从维护国家利益还是人类利益,我们都必须坚守最起码的原则:在国际社会尚处于无政府状态之下、在国家作为最根本的利益单元存在背景下,任何国家都应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在西方利益集团的叫嚣下,毁了自己的环境和可持续发展,而纵容跨国公司的猖獗行为,最终毁了它们自己,也毁了人类。美国对我国西藏等问题一直或明或暗地染指或干预,并利用一小撮看不到美国险恶意图的分裂主义者来让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也是这种行为的表现。 己所不欲,勿施与人。在全球化背景下,人类的总体利益高于单个国家的个别利益;而主权国家在强调自己主权和利益的同时,不应侵犯或损害别国的主权及人类整体利益。有学者将民法原理运用于分析国际法的法学理论部分,并提出全人类总体利益原则作为国际法原则的新发展(和平权利、生存权利、自由权利、发展权利、物质文明权利及精神文明权利);这是很有道理的。 在国际社会,长期以来强国对国际法的态度是:根据其利益需要来遵守或要求他国遵守,规则只是约束弱者,强者都会根据规则来做出利于自己的解释。美国对有关关键产品、涉及国家安全与国家利益的高端技术等出口实行管制,但有谁对美国、西方国家的出口管制提出过质疑?这种国家利己主义或单边主义与时代赋予国际法所要求的合作、共享、共赢等原则相违背。各国间的共同利益应该是我们的追求,但它不是共同意志而是各国问意志的妥协,即出于人类利益的需要,各国问在利益方面一定的妥协,它遵循人类发展的客观规律,寻求的是安全、有序、和平、公平和正义。因为国际法不是超国家法,不是各国的共同意志,而是各国协调的意志。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是WTO框架下必须遵循的原则,而这些目标的实现需要以环境友好技术作为基础,在人们普遍关注货物贸易、金融等服务贸易的时候,又有多少人关注技术贸易中的公平?发达国家将要求他国“公平”开放原材料、廉价劳动力等市场时,何时要求过他们的技术市场也要公平开放让他人容易获得?因此,将技术贸易纳入WTO体系中,制定相应的规则,应该是经济、技术后进国力图突破的领域,以便于我们也可以利用类似的公平规则制约西方。 在探寻人类共同利益的同时,对有关私人主体在国际法中的地位与作用也颇值探讨。在全球公共问题日益严峻情况下,企业和其他私人主体在相关的国际关系或国际活动中也在积极介入。有些国际条约中直接或间接地反映了诸多的私法行为主体的意志(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最早就是十二家跨国公司率先提出的)。充分利用非政府组织等其他非国家行为体在国际法制定、实施中的重要作用。与广大发展中国家及各种利益趋同者共同维护国际正义。 3.充分挖掘中国本土的“国际法”元素 随着中国国际法研究水平的提高,对外交流的日益深入,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的不断提升及中国影响力的日益增加,国际法中应当有更多的中国元素。基于国际法的本质及其形成规律,我们不能盲目提倡与“与国际接轨”,涉及某些特定领域,如主权、国家政治利益等,提与国际接轨是危险的;但在商事、贸易领域,技术性规范或商业运行规则,与国际接轨,可能并无害处。但不论何种情况,需增加中国的话语权。与国家的国际法实践相一致,我们的国际法学只是处于被动的翻译、学习、接受和消化阶段,未能产生出真正对国家发展有用的、有自己特色的国际法理论。国际法领域创新是一个艰难的过程,特别是在西方经过400多年的实践与理论研究形成的规则对后来者形成较高门槛,突破原有的不公平做法,形成既能体现中国意志、维护中国利益又能被多数国家接受、体现公平正义精神的新理论与新规则,需要国家良好实践及学者们的理论挖掘与创新,这并非易事。 中国本土(并非仅限于传统文化)文化中国际法思想的挖掘十分重要:如和平共处的“和而不同”“大同社会”和谐相处,墨子的“兼邸薄胺枪ァ薄敖焕”的崇尚和平互利思想(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敖贱),“仁者爱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如不希望战争在本土上发生,同样他国人民也不希望战争在本国领土上发生;自己不想环境被污染,他国也同样);“不战而屈人之兵”(发动战争的目的主要是获取财富与利益,而通过非战之措施同样可以实现类似目的,并共同促进人类的繁荣);“伐交”对于利益冲突,可以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即外交、和平争端解决机制等。 我们应该用中国的“和”文化来解决人类面临的共同难题,并将其体现在国际法理论与规则中。和文化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深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首先必须让世界了解中国、了解中国的“和”文化,所以他不仅反复强调要“讲好中国故事”,而且他本人就是最好的中国故事讲解员。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就是要攻克人类的共同难题。指出:“当代人类也面临着许多突出的难题,比如,贫富差距持续扩大……人与自然关系日趋紧张,等等。要解决这些难题,不仅需要运用人类今天发现和发展的智慧和力量,而且需要运用人类历史上积累和储存的智慧和力量……包括儒家思想在内的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蕴藏着解决当代人类面临的难题的重要启示,比如,关于道法自然、天人合一的思想,关于天下为公、大同世界的思想,关于自强不息、厚德载物的思想,关于以民为本、安民富民乐民的思想……关于仁者爱人、以德立人的思想,关于中和、泰和、求同存异、和而不同、和谐相处的思想,等等。”我们要以此为指导结合中国、世界的现实,并将它们同相关的国际法理论结合起来,形成自己的国际法思想体系,这对利益冲突纷繁的现实问题的解决有着积极意义。 (三)国际法理论的实践基础 学界与实务界的专家学者应该可以进行双向流动,以促使国际法理论研究与国家国际事务实践的结合。这方面最成功的例子是美国。美国最著名的国际法学者都不同程度担任过政府部门的要职。这样的结合,使现实问题对理论的需求直接变成动力并为理论研究提供第一手资料。对国际法而言,实务和理论之间的关系更为紧密:实践是理论产生的源头又要求理论服务于其,而理论是实践的先导并高于实践,但它必须服务于实践。国际法本身的发展验证了这样的判断。 国际法史证明:国际法学强大了,该国在国际法领域的影响就会强大;国际法案例,最终的解决均是源自国际法理论,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对条约的解释,而条约的解释实际上就是理论的诠释。国际法理论的创新十分重要。百年来中国的国际法学理论基本上还是处于学习国外尤其是西方与苏联国际法理论阶段;我们原创的国际法理论较少,适合中国国情的国际法理论更少。但国际法理论不是一个独立发展的学科,它也依赖于其他社会科学的发展;如美国,国际关系理论、社会学、哲学等学科的发展为其国际法理论打下了一定的基础,结合其实力,使其国际法理论处于一种较为突出的优势地位,其实用主义哲学指导的特征较为明显,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在其国际法中占据主导地位。占据传统国际法优势地位的欧洲,在自然法与实证法理论交融的体系下发展着自己的国际法理论。在中国的未来,经过国际法学界同仁的共同努力,会在研究国际法的方法、基础和理论等方面形成自己的特色。 四、结论 总体上,国际法在中国演进的轨迹是:先是被动接受国际法,但在西方列强主导的国际法下,中国遭受到不公的国际待遇,未能利用国际法真正维护自己的权益;北洋军阀及国民政府时期产生过一批杰出的国际法学家,他们在相关活动中维护中国利益,在重要的国际法文件形成中发挥过积极作用,同时也为新中国的国际法发展准备了人才。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至80年代,由于特定的历史背景,在国际社会意识形态影响下,迫于自己的生存空间及马克思、列宁、斯大林等阶级斗争思想的影响,中国对西方传统国际法的主要内容扮演着革命者、挑战者的角色,给予批评和否定,但对于《联合国宪章》等国际法律文件中的合理部分及西方一些学者较为公允的国际法理论也在充分利用,并阐释自己的国际法思想。在1978年之前,几乎没有国际法的教学和研究活动,国际法理论研究较为单薄,主要以服务国际政治斗争和外交政策为目标。不过也收到一些实际效果,在法学家努力和参与下,国际化研究有了一定基础,形成了“和平共处”国际法思想。80年代以后,改革开放的实际需要及世界技术、经济、贸易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中国开始对现存国际法采取接纳并积极参与的态度,虽然对其中不合理的部分在努力改变,但是,国际法中中国元素还是较少,中国声音较为做弱,这种局面亟待改变。 在国际法研究中存在着上述问题,也是可以理解的。中国逐步开放并融入国际社会才近40年,我们对许多规则还有一个认识的过程。规则是别人先制定好的,我们能做的就是先接受、参与,再在学习、分析和适用的基础上,参与更多的立法、修法活动,逐渐增加中国的影响,增加中国的元素,展现中国人的智慧,为世界的和平与和谐作出中国人的贡献。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如何缩短这样的时间。在中国已经成为第二大经济实体、日新月异的技术等改变世界交往方式及经济一体化更为深入等背景下,形成适合新形势发展、富含中国元素的国际法理论和国际法思想是对当下国际法学人的重大挑战。 国际法学论文:议国际法学之方法论 摘 要:国际法学的研究方法要依据其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和研究对象的特点有针对性的选择,不仅要借鉴国际关系、政治学、经济学等社会科学知识,还要以相关学科的自然科学知识为基础,综合运用逻辑思维和实证分析、自然分析等方法来研究问题。 关键词:国际法学;方法论;研究对象 引言 法,大体上可以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两部分,相对应的,也就分为国内法学和国际法学。从国际法本身的产生、发展和壮大来看,它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各国联系的日益紧密而产生的,伴随着各国之间的经济文化交往的日益增多而发展起来的。在不存在一个有效的国际政府的现状下,国际法的研究注定与国内法大不相同。 国际法学的研究方法离不开其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某种意义上,正是研究对象的特点才决定了国际法学的研究方法。尽管国内学者对国际法的定义各有千秋,但争议较少的一点是,国际法的发展趋势是调整不同的国家、国际组织、法人乃至自然人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即“国际法已不是传统的国际公法,而是反映国家意志的协调,调整一切国际关系(不仅仅限于国家之间的政治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① 国际法学的研究对象与国内法研究对象有显著的不同。国内法的研究,比如一国的民法、刑法等实体法,以及各部门法的程序法,都不可避免地由本国的统治阶级或者说是立法机关的立法目的决定,其范畴大体在一国范围内,而很少涉及与其他国家、国际组织以及法人、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而国际法的研究应该从宏观上,以更广阔的视野来看待不同国家之间的国际法主体,其各自的诉求不同、立场不同、知识背景或者生活环境不同,也决定着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调整达成统一、协调的过程更难。 一、国际法学的传统研究方法 鉴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不同,以及国际法学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不同。其研究方法应该更侧重于比较研究(包括横向的各国之间比较和纵向的历史比较),价值研究,体系研究,实证研究,演绎与归纳研究,以及结合运用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的研究方法等等。以上这些研究方法在国际法学的学习中不可或缺。诚然,国际法学的研究方法必定是建立在普遍的法学研究方法之上的,但也有特殊之处。下面就作者发现的应当受到重视的几种研究方法或者国际法学的学习方法做一些理解和阐述。 首先,从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角度来看,有学者认为,“国际法学研究的确对我国的涉外实践―广义上的―未起到有力的指导作用”[1],尽管大体如此,但也应该看到我国的国际法学已经在处理WTO争端、松花江跨界污染、解决钓鱼岛争端、大陆架的主张等等领域起到了一些作用。普遍认为,国际法学始于西方,发展于西方,我们所要做得更多的是消化吸收,才能有所创新。孙世彦研究员认为,当前的国际法学研究过多侧重于理论研究,理论创新只能作为我们长期的目标,而不能每日追逐的目标。从这一角度来看,国际法学的研究更应该从实践入手,从案例入手,从我国所面临或可能面临的国际法问题入手来做一些研究。从历史上来看,国际法在中国的产生发展,正是现实所迫,才得以引进。在晚清和民国时期,针对理论研究较少,而主要是针对中国面临的国际问题寻找解决办法。中国那段时间“面临着收回租界的斗争、日本侵略、两次世界大战、联合国成立等重大事件”[2],因而当时的研究重点放在“国家主权(领事裁判权)、条约法、战争法等国际法领域”[2]等领域。尽管当时的研究是被人牵着鼻子走,是不得不为之举,却奠定了中国国际法研究的良好基础,产生了一批国际法学巨著,如1932年周鲠生先生的《国际法大纲》,1943年的王铁崖先生的《新约研究》,1948年李浩培先生的《国际私法总论》等等至今仍被国际法者视为经典大作。所以,无论从理论研究,还是实践研究的角度来看,可能还是侧重于实践研究能取得更好的效果。从这一角度来看,目前我们学习国际法学还是要多从实践入手,多从我国遇到或可能遇到的国际法问题入手,多关注我国的经济贸易发展现状和前景,才能更有可能主动地学好国际法学。 其次,由于“国际法学看起来不像‘法’的特点”[3],国际法需要运用更多的实证方法来充实研究,使国际法学也更有血有肉一些,不是仅仅有国际法原则和国际条约的骨架。国际法着眼于国际法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调整,相对更抽象,运用好实证研究的方法,才能更好地为国际实践服务。从实证方法本身来看,其经典论点是“恶法亦法”,侧重于研究对象“是什么”,注重于还原研究对象的本来面貌,因此,首先要获得大量真实确切的第一手资料,才能进而加工提炼。那么,如何搜集资料,显得尤为重要了。尽管现在搜集资料的方式很多,如文章检索方面可通过Westlaw、Lexisnexis、Heinonline、JS-Tor等外文数据库,中文的CNKI等数据库以及WTO、ICJ等判例,而一些核心的第一手资料的确很难掌握,比如近期中国与欧盟的光伏谈判,由于是闭门谈判,以至于基本不可能拿到未公布的第一手资料。看来,要用实证方法必须要多下功夫,仅仅依靠书籍、检索文献、判例等还是不够的。因为,缺乏第一手资料区还原、分析该问题的实际情况。然而,宋连斌教授认为“就算是纯基础理论构建,也并不排除实践”,因为“没有一个时代像美国冲突法革命那样,选法理论与方法层出不穷,但其中有影响力的,还是那些从实证中来,到实证中去的。”[3]实证研究对国际法学的学有裨益,不过确实需要下苦功夫,否则即使有大量翔实的第一手素材,也不能做出创新的结论来,以至于有学者认为“实证阐释是国际法学的看家本领”[4]。 从传统国际法学的角度来看,自然分析法对于国际法学的研究,地位与实证分析法基本相当。自然研究的方法,解决的是国际法“应当怎么样”,它主张国际法应该体现普遍的价值,应该是正义的、公正的,对国际法主张进行价值评判。对于当前国际法的现状,不存在一个行之有效的国际政府的情况下,国际法在判定国际法主体的行为上,更多的是运用评价的方法,包括肯定性评价和否定性评价等,来影响国际法主体的行为。因此,对于研究国际法本身来说,不仅仅在于要重要国际原则、国际习惯等准则,更要抓住国际事件和国际关系的内在主线进行分析,也要注意价值评判和道德评判本身就具有“立场”,因此在研究中,分清事实是什么,立场是什么对研究的中立性格外重要,更进一步来说,自然分析与实证分析并重,才能改变一些学者认为的目前国内国际法研究上的“注释法学”趋势。 二、跨学科研究方法 从国际法与其他学科的关系来看,国际法天生与其他学科不可分割,需要借鉴其他学科的知识,甚至于要以其他学习为根基。比如国际经济法,天生与国际贸易相关联,不熟悉国际贸易的规则和实物,无异于闭门造车。正如周忠海教授所言,不知道什么是波、什么是涛,怎么作好海商法的研究?因此,有学者主张国际关系与国际法是包容与被包容,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提出一条从国际关系理论入手来分析国际法的新路[5]。这种理论认为,不能仅仅关心,何时、何地以及什么,而是要分析如何、为何。该理论主张,要避免实证分析所带来的国际法学趋向“注释法学”的危险,避免脱离国际关系的现实来论国际法,要以国际关系入手,分析原因,进而真正繁荣国际法学。在国际关系理论看来,国际法的产生、发展等要从历史角度、政治角度来衡量,要国际关系入手作为研究主线。如“一战”以后“巴黎和会”的召开,国际联盟的建立,这都与国际关系中的理想主义密不可分,也就是说为了形成战后新的国际局势,避免战争,从而促进了“一战”后国际法的繁荣局面。而“二战”后,联合国、关贸总协定等国际组织的建立,以后随之的联合国法律体系的制定与遵守都受国际关系理论的影响很大。 从国际关系理论中的博弈论来分析,国家之所以遵守国际法,是因为国家在合作中关心的是相对获益,也就是本国所得利益多于还是少于其他合作国家。国家并不在意是否所有参与方都能获益,而关注的是谁获益多。这种博弈论可以很好地解释国际立法博弈的失败原因,以及一些国际条约迟迟不能生效的原因。与博弈理论不同的是,国际关系中的新自由主义认为,理性国家关注的是本国的获益,而不是其他伙伴获益的多少,因而在一次博弈中,一国不惜代价获得利益,容易导致欺诈的产生,从而忽视了长远利益。又如,在GATT乌拉圭回合中引入的“议题挂钩”理论,即同时构建和谈判多个领域的国际规则,用国际关系的理论来看,它避免了在蛋糕做大之前而分割蛋糕,满足了利益的分配和平衡,取得了很好的效果[5]。诚然,国际关系的理论对于理解国际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与协助提出了独特的看法,加强了对国际规则制定的客观认识,不失为国际法理论的很好补充,似乎看来为构建国际法上的法理学提供了可能。 除国际关系外,国际法学与逻辑学、经济学等天生存在密切联系,国际法学无论采取何种研究方法都离不开逻辑的基本规则,而经济学是进行国际经济法研究的必备工具。还有一些基础学习,如外语,在国际法发展的今天,不掌握一门以上的外语,想研究好国际法已经不存在可能。在一国法律体系内,还需要具备民商法、仲裁法等国内法律学科来促进国际法的研究。除此之外,社会学、心理学、政治学等学科的知识和研究方法都对国际法学研究有重要意义。 三、综述 由于国际法学的研究对象相对分散,研究领域广阔,因此选取何种研究方法,还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总体上来说,要遵循实证分析、自然分析的原则,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从思维上来说,要有强的逻辑思维能力,有客观国际关系的分析能力;从研究工具来说,要必备一定程度的外语知识,掌握与研究对象相关的经济学、政治学等理论;从研究对象上来说,国际法学要借鉴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知识,如果研究海商法,要掌握潮汐、水文反面的自然科学知识,研究外空法,要掌握航天领域的知识等等。从研究的态度上来说,还需保持不怕吃苦,不能偷懒的态度深入研究。 在国际法哲学中,有学者提出了呈倒金字塔状排列的五个层次的知识结构,最底端是哲学,往上依次是社会学、经济学、国际关系等社会科学,法理学,民商法、宪法等部门法学,最顶端是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国际法学[4]。可见,国际法学要想有所创新,必须要实现与其他学科融会贯通,具备更加开放的视野和视角来分析国际法问题。 国际法学论文:严峻国际局势下的国际法学教学改革 摘 要:国际争端的不断涌现,对国际法学专业人才提出极大需求和更高要求,但当前的国际法学教育模式使得国际法学专业人才出现断层,亟需进行改革。对此,应以先进的教学理念为指导,明确教学目标,从教学模式、教学语言、考核方式等角度,深化国际法学教学改革,以应对国际局势严峻挑战。 关键词:国际法学 教学改革 指导思想 具体措施 法学教学改革一直都是高等教育界非常热衷研究的问题,这是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对法学教育的必然要求,因为法律是正义的象征,法律人才是实现正义的主体,法律人才队伍的建设水平则代表着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文明程度和法治化进程,这就要求对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进行改革,从而为社会提供最专业的法律人才。 1 国际法学教学改革的必要性与迫切性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化,国家间在政治、经济、军事等领域的联系日益密切,整个国际社会在各个领域呈现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态势,而且在日益频繁的国际交往中,各个领域的国际争端不断涌现,国际法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对国际法学专业人才提出极大需求和更高要求。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受传统教学观念的影响,国际法学在大多数高等院校法学教育中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导致国际法学专业人才出现断层,根本无法满足国际局势对国际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基于此,国际法学教学改革引起了各高等院校的重视,逐步成为法学教学改革研究的重点领域。 1.1 国际法学在法学高等教育体系中的地位 国际法是以国家间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在规范国家行为和调整国际关系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国际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1]1998年,教育部将国际法学纳入到法学高等教育专业核心课程体系,具体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三个分支,各高等院校国际法学方向课程围绕这三个分支开设;2002年开始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亦将这三门法学高等教育专业核心课程纳入到其考查范围。 由此可见,国际法学无论是在中国法学高等教育体系中,还是在中国法律人才筛选体系中,都居于极其重要的地位。[2]但是,正如开篇所述,由于中国大多数高等院校法学教育未给予国际法学应有的重视,致使中国国际法学学科的发展非常缓慢,而且国际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出现了断层。这些都要求我们对传统的国际法学教学模式进行深入改革,进而使国际法学得到其作为中国法学高等教育专业核心课程的应有尊重,并培养出适合国际社会发展需求的国际法学专业人才。 1.2 迎接国际局势严峻挑战的迫切要求 进入21世纪,国际社会在各个领域面临重大的机遇和挑战,国际关系进入重新整合的新时代,新的国际秩序将建立和发展,在这个过程中,国际法将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能够在新的国际秩序建立过程中更好地反映本国的立场和主张,世界各国对国际法学的研究和国际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愈来愈重视,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因为先进的国际法学理论和专业的国际法学专业人才,能够为其本国外交政策的实施提供各种合理有效的借口,进而为其实现本国的外交目标提供各种有利条件。 中国是世界文明古国,有着五千多年的悠久文化,从汉朝“丝绸之路”开始,中国就开始了广泛而频繁的对外交往。在当代,中国的对外交往更加频繁,在整个国际社会居于极其重要的地位。政治上,中国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经济上,中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世界第一大出口国、世界第二大进口国,并拥有最多的外汇储备;军事上,中国是世界上军队规模最大的国家,拥有各种自主研发的先进军事设备傍身;文化上,中国是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拥有世界上最悠久的历史文化和最丰富的人力资源。中国如此显耀的优势,使其在国际社会颇受关注,同时也使其遭受诸多挑战,这从近期的国际局势就可窥探一二。政治上,黄岩岛、钓鱼岛的领土主权问题;经济上,欧盟针对中国出口的光伏产品反倾销、美国针对中国出口的汽车及汽车零部件进行反补贴;军事上,美日、美韩在我国周边进行军事演习,妄图威胁我国。所有这些都彰显着对国际法学专业人才的迫切需求。 2 国际法学教学改革的指导思想 基于国际法学在中国法学高等教育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当前国际局势对国际法学专业人才的迫切需求,我国传统的国际法学教学模式亟需加以深入改革。为此,我们应该以社会需求为本位,明确国际法学教学改革的指导思想,为具体实施国际法学教学改革奠定思想基础。 2.1 树立正确的国际法学教育理念 深化国际法学教学改革,首先要明确国际法学教育理念。国际法学与国内各部门法学是法学的两个相互独立的平行领域,两个领域解决的问题迥异,社会对相关人才的需求亦大不相同,这就决定了两个领域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大相径庭。在国际法学教学改革中,应注重国际法学专业人才与国内各部门法学专业人才的不同,以当前国际局势对国际法学专业人才的迫切需求为导向,紧跟世界国际法学学科的发展前沿,在培养模式、专业结构、课程体系、评价机制等方面进行优化,采用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国际法学高质量、高层次人才。 2.2 引入先进的国际法学教学方法 在国际法学教育领域,一大批国际法学学者一致致力于国际法学教学改革研究,他们开拓创新,先后提出了一系列先进的教育方法,其中,最为典型的当属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教授和武汉大学肖永平教授所提出的教学方法。这些国际法学教学方法,经其本校实践取得了很好成效,应将其推广运用到整个国家的国际法学教学中。 2002年9月,在华东政法大学召开的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年会上,黄进教授针对国际法学的分支之一―― 国际私法的教学提出了一系列先进的教学方法,具体包括“国际私法教学与5H人才培养观、国际私法教学与3D课堂教学模式、国际私法教学与实践教学、国际私法教学与双语教学”等。其中,“5H人才培养观”是指在国际私法教学活动中教会学生how to be(如何为人)、how to do(如何做事)、how to learn(如何为学)、how to be with others(如何与他人相处)、how to enjoy life(如何享受生活的乐趣);“3D课堂教学模式”是指在课堂教学中广泛使用discussion(讨论)、dialogue(对话)、debate(辩论)方式进行教学。[3] 武汉大学肖永平教授在国际法学教学方法上提出要实现“五变”,具体是指变“以教师为中心”为“师生共同探索”,变“以教材为中心”为“教材和课外读物并重”,变“以课堂为中心”为“课堂与课外并重”,变“以传授知识为中心”为“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并重”,变“以学会为中心”为“以会学为中心”。同时肖永平教授还提出了“五I学习法”,指出在国际法学学习过程中,要做到正确识别法律争诉点、准确解释法律规则、善于确定关键事实、养成不断追问的习惯和得出自己的结论。[2]而“五I学习法”的养成,则离不开国际法学教学过程的引导。 3 国际法学教学改革的具体措施 国际法学的教学改革,应充分调动教师和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整合一切可利用的教学资源,从教学模式、教学语言、考核方式三个方面深入进行,从而培养出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国际法学高质量、高层次人才。 3.1 改革国际法学教学模式,采用新颖教学方式 国际法学的教学改革首先需要对教学模式进行改革,在传统教学模式的基础上,结合国际法学教学内容的特殊性,引入新的教学方式。由于国际法学内容繁杂,涉及公法、私法的各个领域,为保证学生学习国际法学知识的系统性和连贯性,在国际法学教学体系和教学结构上必须由专业教师主导,因此,传统的“灌输式”的教学模式不可抛弃。但基于传统教学模式过于抽象枯燥,教学效果会因此受到印象,因此,国际法学教学改革过程中需要引入各种新颖的法学教学模式,主要包括多媒体教学模式、案例分析教学模式、模拟国际组织教学模式等,这些新型教学模式使原本抽象枯燥的课堂讲授变得生动形象起来,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听课兴趣,加强专业教师和学生之间的互动,促进学生的自主学习和思考,进而使学生能够自主分析当前的国际局势与国际争端,把这些枯燥的国际法规则灵活运用到保护国家利益的实践中。 3.2 改革国际法学教学语言,引入双语教学因素 国际法学与国内各部门法学相比,最大的特点在于其国际性,这就使得对于国际法学的研究不应局限于国内领域,而应走出国门进入国际领域,这需要有非常高超的语言能力作为研究手段才能完成,因此,在国际法学教学改革中引入双语教学因素是不可避免的。尤其是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化,我国在国际社会上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国际交往越来越频繁,国际问题和国际争端相应的也越来越多,这些国际问题和国际争端的解决迫切需要一大批掌握国际局势发展动态、具有坚实理论基础和开阔视野的高素质国际法学专业人才。为了满足这一需求,培养高素质国际法学专业人才,对国外相关知识的涉猎是必不可少的,双语教学因此应运而生。所谓的“国际法学双语教学”是指在教师讲授国际法学的相关概念和规则,应该提供标准的英文注释,尤其是对于其中的专有名词,必须能够标注准确的英文翻译;在介绍相关国际条约时,对于其出处和原文内容必须向学生加以介绍;在介绍经典的国际法学案例时,应将裁决原文中的关键部分向学生展示。[4]通过以上双语教学途径,在教学过程中潜移默化地提高学生的国际法学专业外语水平,从而为其自主学习国外先进的国际法学专业知识提供便利,以进一步培养出高素质的国际法学专业人才。 3.3 改革国际法学考核方式,进行多角度效果考查 教学过程分为授课和考核两个阶段,对学生的学习效果进行考核是督促学生认真学习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段,其中,期末考试时最传统的验收学生学习效果的考核方式,但从培养应用型人才的角度出发,考核方式不应局限于此。基于培养高素质国际法学专业人才的要求,国际法学的考核方式应该多样化、灵活化,从多个角度对学生的学习效果进行考察,从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除了期末考试之外,国际法学的考核还可以通过布置案例分析式作业、设置模拟法庭或模拟仲裁庭、针对热点问题撰写毕业论文、分小组讨论并展示探讨结果、组织辩论等多种方式灵活进行。通过对国际法学教学效果进行多方位、多角度考核,保证学生既能够掌握国际法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同时又能够灵活运用国际法学专业知识分析国际局势、解决国际争端,进而使他们成长为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国际法学科高质量、高层次人才,满足国际社会对国际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 法学高等教育的目的是培养信仰法律、熟练掌握法学理论知识并能将“教条化”的内容“务实化”的法学专业人才,作为法学高等教育体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国际法学的教学目的亦是如此,但是当前中国的国际法学虽然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大发展,但无论是人才的数量和质量还是研究成果的水准,仍然远不能适应中国对外开放的速度与规模。为了应对国际局势的严峻挑战,满足国际社会对高素质国际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我们应该通过国际法学教学改革,调动学生自主学习和运用国际法学知识的积极主动性,从而培养出高层次的国际法学专业人才。 国际法学论文:案例教学在国际法学教学中的运用 摘 要:目前,案例教学已成为国际法学教学过程中的重要方法。然而在国际法学案例教学过程中出现了将案例教学等同于举例教学、对案例教学不够重视、案例选择不恰当、以学生为中心的模式很难达到等诸多问题。国际法的案例教学应当合理选择案例,教师应当恰当运用讲授案例的技巧,在课程设计方面应增加实践性教学环节时间。 关键词:案例教学;国际法;课程实践 国际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但现阶段我国学生普遍缺乏锻炼和实践的机会,接触国际法实例很难,学习过程中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在国际法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方面的缺陷,提高学生学习国际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案例教学法,就是运用典型事例进行教学,目的在于通过对典型事例的分析和解决思路、方法等的掌握,使学生进一步理解一般的分析原理,并借助这一原理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 [1]。其本质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互动式教学。 一、国际法案例教学易出现的问题 (一)将案例教学等同于举例教学 案例教学成功的重要基础之一是案例报告的规范化和权威性。在目前的国际法教学实践中,有的教师将案例教学理解为简单的援引案例来说明理论知识。虽然在系统知识的讲解过程中穿插案例有助于提高课堂气氛和加深学生的理解,但是这仅仅是系统教学的手段之一,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案例教学。案例教学作为一种教学方法,具有丰富的内涵,包括从案例选择到课堂设计的一系列过程。 (二)对案例教学不够重视 案例教学作为一种教学方法,与其他的教学方法处于同等地位。引进案例教学方法却将其作为一个可有可无的存在,不给予足够的重视,或者过于依赖案例教学方式都是不正确的。案例教学应当与其他方法并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课程分配上的均匀。案例教学有其自身的特点,需要将其与其他教学方式进行合理的搭配。 (三)案例选择的不恰当 案例的选择存在有难度,一旦选择不当,会直接影响案例教学的整体效果。案例选择困难的局面,一方面是因为案例来源不充足,另外一方面因为教师在选择案例时没有把握好标准。在案源上,困难的不是案例的数量问题,而是符合案例教学要求的案例质量问题;在教师选择案例方面,既要顾及到案例自身的价值,还要考虑到学生的基本情况,考虑到教学的进度和整体的教学状况,这些因素处理不好,就会降低案例教学的质量。 (四)以学生为中心的模式很难达到 通常的讲授式教学,以教师讲授为中心,教师处于课堂的中心地位,学生只是单纯的听课、记笔记,在课堂上没有主动性。这种影响呈现在案例教学中表现为教师在台上陈述案件事实,讲述案件涉及的法律知识,总结案件的意义,其中插入学生对于问题的看法。这种模式实际上是案例讲解,是传统的讲授式教学的一种,只是将系统知识换成案例,而不是案例教学。案例教学要求以学生为中心,要求学生与教师之间的互动以及学生之间的互动。教师的角色转换不当,过于主动,就会削弱学生的主动性,同时也会限制学生的思维活动,达不到案例教学的目的和效果。 二、国际法案例教学的课堂实践 选择精确、有效、典型的案例,是实行国际法案例教学成功课堂实践的第一步。所谓精确,是指所选案例内容要与有关国际法理论相吻合;所谓有效,是特指国际法案例的政治性。国际法调整的国际法律关系除了包含法律因素外,更多的还要包括国际政治因素和国际关系的现实,与国际政治太过脱节的案例是没有生命力的。所谓典型,是指该案例在相关法律领域具有代表性。 实例演示:以WTO海龟海虾案为例 该案件的案情如下: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泰国投诉美国对某种虾和虾类制品的进口限制(WT/DS58)(禁止进口没有使用排除海龟捕捞装置捕捞的虾)。1996年10月8日,上述联合投诉方提出磋商要求。争端起因是1996年5月美国颁布609条款,禁止在捕虾时没有安装防止误捕海龟的装置TED的虾类产品进口。投诉方认为美国违背了GATT1994第1条、 第11条和第18条,并造成了利益的丧失和损害。1997年1月9日,马来西亚和泰国要求设立专家组。1997年1月30日,巴基斯坦也提出这一要求。1997年2月25日,DSB设立了一个专家组,澳大利亚、哥伦比亚、加拿大、菲律宾、新加坡、危地马拉、墨西哥、日本、尼日利亚、斯里兰卡、中国香港等11个国家(地区)保留第三方的权利。1997年2月25日,澳大利亚也要求就同样的争端事由设立专家组;1997年4月10日,DSB同意这一要求,决定由同一专家组合并审理澳大利亚的要求。专家组认为,美国禁止早虾和虾类进口的措施违反了GATT1994第11条第1款,不能被认为是GATT第20条中的例外。1998年5月15日,专家组报告由成员各方传阅。1998年7月13日,美国对专家组适用法律和法理解释问题提起上诉。随后,专家组推翻了专家组的一项调查结果,即专家组认定美国的被诉措施不包括在GATT1994第20条的序言允许的范围内。上诉机构推断出,美国被诉措施虽然符合第20条g款的要求,但却不能满足第20条序言中的要求。1998年10月12日,上诉机构报告由成员各方传阅。 该案若实践案例教学,大致可以分成如下步骤: 第一步,教师先将海龟海虾案分配角色,角色的分配应尽可能使大多数学生参与进来。在该案中,教师可以设定主持人1人,该主持人负责介绍案情,并以一段开场白开始这个案件的模拟。教师设定申诉方4人,分别代表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泰国四方;设定被申诉方2人,均代表美国,由其2人共同搜集资料加以抗辩;设定第三方11人,这11人分别代表澳大利亚、哥伦比亚、加拿大、菲律宾、新加坡、危地马拉、墨西哥、日本、尼日利亚、斯里兰卡、中国香港等国家或地区;设定专家组成员3人;设定上诉机构成员3人;设定一定的评委(最好基数),由评委对上述人员进行打分。 第二步,专家组审理程序。这个过程先由申诉方发言,然后由被申诉方抗辩,期间听取第三方的意见,最后由专家组做出裁决。这个过程评委应该对各个人员的表现进行打分,然后取平均值。 第三步,上诉机构审理程序。这个程序是上诉程序,具体设计跟第二步大致相同,最后由上诉机构做出终裁。 第四步,由评委进行核分,并将结果予以告知。同时,旁听观众(未分配任务的同学)可以向任何发言的同学就其所陈述的相关问题进行提问,这个环节要求准备案例的同学需要课下认真准备,确保就自己负责的部分了然于心。 第五步,由教师进行最后总结,并就相关知识点进行讲解,讲解的过程中需要将核心争讼点详细阐释,并积极给学生提供参考资料或推荐相关书籍、论文,以便学生在课后能够及时查阅。 第六步,由学生课下及时查阅资料并进行复习,教师可以在下一堂课时检查学生阅读资料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国际法教学中可以援引案例的选择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国际法院的判决。国际法院对国家的管辖权是建立在国家自愿的基础上的,由它审理的案件数量、范围有限,但根据国际法对国际法院职能的规定,国际法院除了拥有诉讼管辖权外,还有咨询管辖权。所以国际法中的教学案例除国际法院审理的成案外,还应该包括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仲裁机构的裁决、以及国际关系中发生的重要事件等等。这些意见、裁决和事件虽然不同于法院审结的成案,但它们都可以说明与论证国际法的原理、原则的产生和存在,同时也能说明国际法的现实性和复杂性,所以都应该在国际法案例教学中得到合理的运用。 三、国际法案例的教学设计 国际法案例教学设计大致上可以分为以下步骤: (一)案例的选取和整理 “法学案例教学以法律案例为课堂教学的起点,选择恰当的典型的案例是成功实施案例教学的先决条件。”[2]一个好的国际法案例必须具有实际价值,从法学教育来讲,首先,国际法案例的价值集中体现在案例中体现出的法律知识与法律运用;其次,国际法案例必须具有现实性,教师所选择的案例必须具有现实性和真实性,避免凭空虚构案例;再次,国际法案例必须具有启发性,这是案例教学目的的要求,启发性强的案例可以促进学生的思考和分析能力;最后,国际法案例的选择还要考虑学生的心理要求,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争议性强的案例能引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提高案例教学的效率。 (二)课堂讲授的技巧 国际法案例教学的方式可以多样化,可以有不同的课堂讲授方式和手段,恰当的形式可以使得课堂教学达到意想不到的结果。讨论法和质疑法是案例教学中常见的方法,组织学生就案例所涉及的法律知识进行讨论,发现案例中涉及的法律知识;不迷信案例中的结论,在论证结论的正确与否的过程中达到对案例知识的深刻认识和体会。在此过程中,教师要随时把握课堂进程,在应当给与提示、启发或者进行总结的时候能适时地做出反应。除了这些一般的方式,组织学生观看法庭审判或者邀请非课堂人员参与课堂讨论都是可以采取的方式。 (三)增加实践性教学环节时间 由于法学课是一门理论和实践结合较为紧密的课程,因而针对这一特点,教学管理部门在制订教学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实践性教学环节。然而目前对实践性教学环节似乎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它还处于可有可无的地位,或者虽有少量安排,却是杯水车薪。这样要想把学生培养成动手能力强的应用型人才恐怕会成为美丽的肥皂泡。所以,对现行教学计划也应进行改革,要把实践性教学环节时间增加到总课时的1/4甚至1/3,并加强检查落实,让学生有更多的时间讨论案例,有更多的时间进行法律操作训练,这更有利于将其培养成应用型法律人才。 国际法的学科理论和实践在普通高校的法学或国际政治学专业的大学生看来是充满吸引力的,但同时又难免产生隔空喊话的距离感,因为他们生活的空间终究与风云变幻的国际社会相去甚远。[3]案例教学是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应当在国际法法学教育中予以广泛采用。我国不是普通法系国家,案例教学不可能成为主要的教学方法,但是吸收案例教学方法可以弥补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的不足。要使案例教学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达到良好的效果,必须将其与传统的教学方法结合起来,使二者能够相辅相成,同时应当正确认识案例教学,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使案例教学达到最佳的效果。 国际法学论文:国际法学方法论中的分析实证主义 【摘要】面对国际法学方法论的选择,历史上的东西方法律文化都倾向于在国际关系上采用道德哲学的进路,将问题的解决诉诸于抽象意义上的原则与教义。近现代以来,国际法上道德哲学进路与社会科学进路的冲突集中表现在自然法学派与分析实证法学派两种不同的国际法学方法论中,社会科学的明显优势使得分析实证主义在方法论中处于主导地位。国际法学的发展需要法理学的理论支撑,在分析实证主义方法论的统治下,中国的国际法发展需要更多的吸收借鉴包括国际关系在内的多种社会科学进路,在融会贯通的基础上追求创新与突破。 【关键词】国际法;法学方法论;分析实证主义;社会科学进路 一、历史上国际关系中的道德哲学进路 传统意义上,自然法学家们认为道德原则是比法律更高的标准。传统法学确实乐于接受道德哲学的教诲,这来源于道德高于法律的基本假设,道德可以为法律提供评价标准和合理性依据。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道德哲学被认为是永恒不变的,这种进路在国际关系处理中不可替代。随着国家不断的强大,世界上每一个君王或政府不论对内统治或者对外交流都无法离开道德哲学的帮助,道德哲学成了统治一个强大的专制国家并有效进行国际交往的必然选择,古代的国际法带有了明显的道德哲学色彩。 在古代中国,周朝就出现了“天命靡常,惟德是辅”的统治思想,随后的国际交往制度中,“朝贡体制”占据了绝对的统治地位。“朝贡体制”起源于先秦的服事制度,《尚书·禹贡》所载“五服”制和《周礼·秋官·大行人》所载“六服”制,依据血缘亲疏、尊卑高下、地理远近,确立了一套以王畿为中心向周边层层扩散的统治结构,将夷狄置于边远地区。在朝贡体制下,中央王朝有抚驭、开化夷狄的责任,而夷狄则有义务向中央王朝进贡。这样,在高尚德行的感召下,中央王朝和夷狄之间将处于和平的状态。这既体现了华夏民族高度的政治智慧,又体现了道德哲学在冷兵器时代处理国家关系问题中的强大作用。 在西方社会,传承千年的古老文明抵挡不住野蛮人的入侵,黄金时代和民主政治消散在马其顿王朝的铁蹄之下。人们惊奇地发现,经济的繁荣和政治的先进无法转化成一种绝对的强大。在生产力尤其是军事科技无法取得压倒性超前的时代,专制集权的制度才能保证集结全社会的力量。于是,按照马斯洛的需求划分,人们为了生理和安全的需求,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放弃更高层次的需求,抛弃了诸如“品德”、“节制”、“荣誉”等美好的词汇,甘心在“恐怖”下“幸福”地活着。顺势而为,道德哲学披上了神学的外衣,成为专制统治的精神载体,恰如其分地渗透社会的各个阶层的每个细微的角落,把脆弱的国家沾粘起来,创造了一个看似稳定实则压抑了诸多矛盾的秩序。从西欧封建社会的形成过程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自然法在古代社会可以给一个区域带来和平,只有当国家和民族的棱角被道德哲学所磨平,才能真正带来国际社会的稳定。相对于灿烂不朽的古希腊文明,运用道德哲学伪饰的宗教统治来处理国际关系有着一种不可逆的进步性。古代中国的“朝贡体制”和古代西欧的宗教统治都同样体现了道德哲学在其处理国际关系上的重要作用。 二、国际法学方法论的思想定位 (一)近现代两种不同视角下的国际法 1、自然法学派的国际法学方法论 从历史上的国际关系可以看出,自然法学派带有明显道德哲学价值判断的思想一直是确立国际法的指导理论,这种普遍的道德原则和宗教教义在处理国家之间关系时被理所当然的顺从。格老秀斯作为“国际法之父”,在《战争与和平法》中明确支持国际法学中的自然法理论,认为国内法、国际法甚至战争法都应当遵循自然法的基本原则。近代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带来的东京审判和纽伦堡审判,对人权的呼吁让人们切实感受到了自然法中的“恶法非法”思想。20世纪的新自然法学派同样传承了这种对法律应然性的推崇,马里旦所谓的尊严,富勒的道德,德沃金的权利,罗尔斯的正义等等无不体现了他们的价值评判标准,即那种抽象意义上的道德哲学。 面临对国际法问题的评价时,自然法学派主张的道德哲学进路要求人们去考虑国际法“应当”如何,这种预设带有明显的价值衡量倾向。不可否认的是,国际法应当具有道德性,但在复杂的国际关系背景下,道德标准如何确定?法律应然性的具体表现在哪个方面?这种抽象的原则教义无法解决真正的国际法难题,如国际争端的具体解决机制、WTO的具体贸易规则等,道德哲学无法为人们提供一个切实可行的解决思路,自然法学派的道德标榜与口号在面临现实质疑时只能偃旗息鼓。 2、分析实证法学派的国际法学方法论 与自然法学派的国际法“应当怎么样”相对应,分析实证在解决国际法问题时更多的关注其具体“是什么”以及“如何解决”。分析实证的方法论要求人们将国际法从实然之法的角度去研究,进行最基本的实证阐释,从国际条约、国际判例中寻找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规则。所谓国际法的实证分析,即“对于国际法的规范、实践所进行的描述性研究,解决国际法某个领域、某一方面、某一问题上的规则或者实践‘是什么’的问题。”这种方法论以奥斯汀、凯尔森、哈特等人为代表,在不考虑道德的同时注重研究法律规则、文本和体系。 分析实证主义认为,国际法不仅存在于高层次的道德原则和教义之中,更存在于具体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中,软法便是国际法的重要研究对象。这种方法论要求我们的关注点在于实际起作用的法律究竟如何,能够切实解决国际纠纷的国际法才能最大程度上满足现实的需要。“一项法律的制定过程就是力量博弈的过程。 (二)社会科学进路的理论优势 抽象的教义原则高于具体的法律规则,前者可以为后者提供评价标准或正当化依据,这种被德沃金称为“正当化追溯”的道德哲学学术进路源远流长,道德哲学所推崇的正当化基础和“公平正义”的理念在人们心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但不可否认的是,道德哲学在法律甚至是整个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中产生了极大的影响,给予了人类社会一个简单而又稳定的是非评判标准,但它的局限性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社会矛盾的增加而日益暴露。抽象的原则在不断涌现的实际问题面前显得无比乏力,一个笼统的、普遍的、神圣的教义被证明根本不是适用于所有时代的万能钥匙,道德哲学不再像之前的一千年一样高高在上,国家统治者作为法律决策者开始注意更为细节的东西,他们思考并论证着每个棘手的问题,从中获得更为珍贵的价值判断。 道德哲学所说的更高的原则教义,比如对权利话语的推崇或者对自然法、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仅仅是意识形态上的,并不能指导具体的法律制度,最多算作是最后的保障或检验标准。在国际法学领域甚至整个法学理论体系中,真正能够改善人民生活和解决法律疑难问题的只能是社会科学。毕竟,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的工具,解决问题才是王道。国际法学的时代任务不是单纯的寻求正当性基础和标准,而要努力解决国内统治和国际交往关系运行中的一系列问题,特别是疑难问题。莎士比亚说过,“简洁是智慧的灵魂”。社会科学并没有道德哲学如此繁琐和夸张的法律修辞,然而却能提出最简洁的方案和策略去化解法律面临疑难问题的尴尬,因此获得了解决问题的指导权。 国际社会的客观现实日益复杂,在处理日常法律问题尤其是国际法问题上,人类需要一种更犀利,更高效,更能直指问题本质的思考方式,这就是社会科学进路。道德哲学所统治的生产力低下的古代社会相对稳定,但法经济学中的理性选择理论让当前商品经济高度繁荣、社会制度日趋完善、社会矛盾增多、文化多元、道德分质的现代必须抛弃这种进路,道德哲学的传统进路已经不能给予复杂的国际问题以充分的援助,法律决策者必须采用社会科学进路,以应对法律发展的需求。当然,社会科学的各种实证分析方法并没有要通过研究法律疑难问题本身的各种经验要素去取代法律实践中的价值判断,因为毕竟道德哲学的进路解答了人们为什么要受到某种约束的原因。社会科学在解决法律疑难问题时并不能忽视道德哲学的存在,比规则更高层次的法律原则和教义仍然具有指导性,又或者在疑难问题得到解决时用来验证判决和解决方案的合理性和正当性。社会科学和道德哲学一样,都不可能包含所有的思考。其实,没有哪种进路可以囊括所有问题的复杂性并且完全取代其它的理论竞争者。 三、分析实证主义统治下的国际法学与中国 (一)国际法研究中的法理学基础 与各部门法不同,法理学为法学研究提供的是一种共同的基础理论,国际法的方法论研究需要法理学基础作为强大支撑。有学者已经用法理学的理论来分析论证国际法中的基本问题,如从不同流派的视角分析人道主义干涉的法律框架,特别是《联合国宪章》中的部分规定;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等初步探索,但这远远不够,整个法理学的理论框架仍然架构在国内法的研究基础之上,国际法的法理基础与国内法相比明显缺失。 十九世纪,伴随着工业革命的轰隆声,孔德的实证主义和边沁的功利主义把古典自然法学拉下神坛。随后,奥斯丁把两者结合,创造出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并把法学从伦理学中独立出来,使其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近代以来,分析实证主义已经取代了自然法理论,在国际法学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到了当代,虽然在国际人权法等领域,自然法理论有所复兴,但实证分析仍然是大多数国际法学者采用的研究方法。”虽然有学者曾提出质疑:“独木不成林,倾分析实证主义国际法理论一派之力,尚难以支撑起一个国际法之‘法理学’学科。”但这并不能改变分析实证主义“一派独大”的现实局面,国际法学方法论的法理学基础处于并将长期处于分析实证主义的社会科学进路之中。分析实证主义需要不断的丰富和扩充基本理论知识,进入一个更广阔的发展平台,以此来弥补相对于国内法“百花齐放”的理论缺失。 (二)分析实证主义与我国的国际法理论 中国传统文化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使得传统的法文化并不具备分析实证的特点,分析实证作为一种外来的法学方法论,从近代开始传入我国。有学者将其在国内传播以1919年的“”为界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前期是一个初步传人阶段,之后进入深入的探索研究。梁治平先生明确肯定了分析实证主义对我国的影响:“20世纪初输入于中国并且很快在中国思想界取得支配地位的,是19世纪在西方达于鼎盛的科学实证主义思潮,而中国法律学的出发点正是法律的实证主义。”然而中国的现实情况并不如此乐观。分析法学强调法律的概念和规则分析,试图使包括国际法在内的法学理论成为一门与道德分离开来的独立科学,这本身便与中国本土的意识形态存有隔阂。尽管司法实践中一直在强调法官的中立性,但注重情理的儒家传统文化与政治政策压力使得分析实证主义并没有很好的在中国社会生根发芽,在国际法方法论体系中的作用更加微乎其微。但是,“从研究方法上看,分析实证主义最具国际法律思维的特色;而且在对国家权利和义务的精确界定上,离不开实证主义依概念和逻辑的技术分析方法。”面对中国的国际法理论,实证分析的方法论仍然需要处于主导地位。 道德哲学占统治地位的时期,中国在处理国际关系时更多的采用政治艺术和道德感召。面对如今的分析实证主义,国际关系理论或许会为其在中国国际法的方法论发展中提供新的思路。国际法学的方法论作为整个国际关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其与其他领域的社会科学进行融会贯通更有利于我们找到最为正确的社会科学进路。在运用分析实证主义的方法论中,国际关系理论可以更好的研究国际法律制度,实现与国际法学的有效融合。随着新现实主义、制度主义、新自由主义和建构主义等国际关系理论的产生与发展,国际关系中对国际法律制度的体现也越来越深入,美国的实用主义法律价值观已经使得多种社会科学方法并存的国际法学理论拥有广阔的用武之地。目前的中国国际法律制度并不处于学术高位,要想取得突破性进展,在坚持分析实证主义的基础上,要广泛吸收借鉴各种社会科学进路的优秀理论成果,在总结归纳的基础上谋求创新与提高,用科学的方法论来更好的指导国际法学理论和实践。 国际法学论文:中国国际法学会在西北政法大学召开年会 李适时、娄勤俭出席 2012年5月26日,中国国际法学会2012年学术年会在西北政法大学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李适时,陕西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娄勤俭出席开幕式并讲话。 西北政法大学党委书记朱开平致欢迎辞。朱开平说,这次大会的主题选定为“当代中国与国际法——国家实践及理论思考”,非常契合当前我国的外交法律实践,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会议选题立足于当代中国的具体情境来解释和适用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将为我国更好地参与国际实践提供良好的决策建议,必将对我国国际法学科的发展和进一步提高我国在国际法框架内的外交政策水平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他希望中国国际法学会和国际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和西北政法大学建立更进一步的交流与合作,为我国国际法学科建设发展和我国教育事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娄勤俭首先代表陕西省委、省政府对年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对中国国际法学会长期以来对陕西经济社会发展所给予的关心与支持表示衷心感谢,他说,陕西文化资源丰富、自然资源富集、科技资源优越、工业门类齐全。近年来,陕西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着力推进结构调整,经济社会发展处于上升通道。当前陕西正处于全面建设以经济强、科教强、文化强、百姓富、生态美为主要标志的西部强省的关键时期,诸多知名国际跨国公司纷纷来陕投资,设立研发中心、建设生产基地,迫切需要更加完善的、符合国际惯例的税收、信用、监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作保障。他希望中国国际法学会进一步加强对西部地区特别是陕西对外开放的国际法律问题研究,进一步加大对西北政法大学的支持力度,为陕西培养更多的涉外法律理论与实务人才,为政府决策提供更多更好的法律服务和智力支持。 李适时在讲话中指出,当前国际法在国际交往中的重要性日益显现。应对挑战,加强研究,快出成果,既是客观形势的迫切需要,也是国际法学人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他强调,加强国际法研究,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以我为主”,冷静分析、理性判断,准确把握国际关系发展演变的特点和规律;要始终服务国家利益,“为我所用”,立足实际、着眼长远,紧紧围绕我国对外发展战略的现实需要,不断拓展国际法研究的广度和深度;要着力培养青年人才,努力造就一批适应形势需要的高素质、复合型、专业化人才,为我国的对外发展提供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智力支持,要不断加强学会建设,促进学会与政府部门及企业的沟通,进一步强化桥梁纽带和服务作用。 据悉,本届年会是中国国际法学会第一次在西部地区召开的学术年会。在为期两天的活动中,会议围绕当前国际法领域若干前沿问题,就中国国际法事业的繁荣发展面临的形势、挑战和任务等进行交流探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外交部、商务部及省人大常委会、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全国各地国际法教学科研机构的二百余名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在开幕式上,中国国际法学会与西北政法大学签署了共建“中国西部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与科研创新基地”协议。 来源:西北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论文:国际法学方法论探究 【摘 要】国际法学的深入发展,需要以建立有效的方法论为基础,来解决传统法学方法论的问题;通过对不同方法类型的选择,以形成国际法学的方法体系,同时结合本专业的特点提出一些具体的学习方法。 【关键词】国际法学;方法论;方法体系 对国际法的研究,像对任何社会科学的研究一样,有它的不同的研究方法。这些研究方法表明了国际法与其他学科的关系,如历史方法、政治学方法、经济学方法、社会学方法以至于各种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等。这些研究方法对于国际法问题的深入分析起了重要作用。本文从方法论界定入手,阐述了法学研究方法的类型,进而论述了国际法方法体系的构建,并介绍了相关的具体研究方法。 一、方法论概述 方法论,也称科学方法论,是有关各类科学研究的方法的理论,是关于科学研究活动的程序、途径、手段、模式及其规则的理论体系。方法是重要的,但在不同领域所适用的方法不可能都完全相同,解决不同的问题,需要用最合适的方法、最有效的“招数”,因而需要对各种方法进行类型划分,以便于人们选择和取舍,从而能够针对不同的问题,根据不同的需要,运用不同类型的方法。而研究不同的方法类型及其所构成的方法体系,同样也是方法论研究的重要内容。 二、国际法方法体系的构建 国际法作为法律的一个部门,除了上述这些研究方法以外,特别重要的、也是首先要使用的研究方法是法学方法。所谓法学方法指的是在阐述和分析问题中运用法律概念和法律逻辑。法律概念和法律逻辑不是抽象的、空洞的,而是以法律的拘束性为依据的。在国际法上,主要是指对国家的拘束性,在研究的过程中,不能脱离对国家的法律拘束性这个基本点:概念是对国家有拘束性的概念,逻辑是以对国家的拘束性为其特点。因此,深入分析需要善于使用法学方法。然而在研究或确立国际法方法论的过程中,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方法体系的开放性。即国际法研究的方法体系,应当具有开放性。随着人们认识的不断深化,特别是随着方法的不断创新,国际法学的研究方法自然也会不断得到更新。与此同时,由于作为国际法学研究对象的国际法系统十分复杂,对于这样的复杂系统,无论某种方法多么重要,也不可能“放之四海而皆准”,必须要采取多种不同的方法进行研究,因而国际法的研究方法必然要体现出一种多元化的趋势。 (二)研究方法的综合性。即尽管研究方法可以是多元化的,但从现代的发展需要和国际法自身的系统协调来说,不仅要强调对具体问题的分析,而且还要强调对相关问题的综合,因而不仅要强调具体的分析方法,而且同样也要强调方法的综合性、系统化,使方法得到整合,使具有综合性的方法能够得到应用。为此,不仅要注意一个个具体方法的应用,还要注意国际法研究方法的系统化。 (三)研究方法的协调性。强调方法的系统化,进而言之,就是要强调方法的协调性。事实上,事物之间是普遍联系的, 国际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普遍联系的,与其他部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普遍联系的。因此,在国际法研究过程中,对于研究各类不同事实的方法,尤其应注意其协调性,从而更好地发现事实与事实、方法与方法之间的内在联系,探索相关领域的一般规律。 三、国际法学习的具体方法 任何学科都需要掌握外语,以便扩大知识,打开眼界。而国际法尤其如此,因为国际法研究的对象是国际问题,需要广泛地了解外国情况和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把知识只限于一国之内是根本不行的。掌握外国语言,当然是越多越好,至少也要通晓一种外国语文。如果是一种外国语文,最好是英语。因为英语在当前是国际上最为流通的语文,英语国际法材料是最为丰富的。 其次是广泛的基础知识,任何一个部门科学都不是孤立的,它必定与其他部门有不同程度的联系,国际法也不例外,因此,对某一部门科学进行研究,必须涉及到一些其他有关的部门,所以较广泛的基础知识是十分必要的。以前,国际法除了作为法学的一个部门以外,主要与历史和政治学有密切的关系。现在,国际法所涉及的学科更多了,它与经济学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了,它的一些分支逐渐与一些自然科学部门发生了关系,例如海洋法、外层空间法、国际环境法等等就需要一些自然科学和技术的知识。因此,研究国际法要求有相当广泛的学识,包括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一些学科的知识。当然,这并不是说,国际法研究工作者必须是其他有关学科的专家,但是,为了深入地进行研究,对于一些有关学科具有一定的知识,却是必要的。要对国际法进行研究,当然必须有国际法的专门知识。这里应该提及,国际法是一门范围很广的学科。在传统上说,国际法的范围已经很广,其中有国际法的基本理论、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地位、国家领土、居民与个人、国际条约、外交及领事机关、解决国际争端以及战争与中立等方面。 四、小结 对国际法的研究,像对任何社会科学的研究一样,有它的不同的研究方法。这些研究方法表明了国际法与其他学科的关系,如历史方法、政治学方法、经济学方法、社会学方法以至于各种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等。这些研究方法对于国际法问题的深入分析起了重要作用。阐述国际法问题的历史发展,或者从政治或经济的角度来研究国际法问题,或者以国际社会结构为背景或以各种自然科学知识为基础来探讨国际法问题,无疑都将使国际法问题得到深入的分析。然而,一个国际法研究者不易同时使用各种方法,而往往偏向于某种方法,从而使自己的论点在理论上成为一个学派。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与对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其犯罪行为所引起的损失赔偿而进行的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作为一种司法救济制度,维护司法公正,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是第一宗旨 ,其立法的主要目的就在于贯彻诉讼经济原则,避免人民法院,当事人、证人等的重复劳动,在惩处犯罪的同时,及时地挽回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有效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减小犯罪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重视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利益,给刑事案件被害人以必要的经济补偿,这是当今世界刑事法制的一大发展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均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操作上的不规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少问题,不利于在诉讼程序上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下面,笔者谈一谈解决这些问题的一些粗浅看法。 1、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立案程序随意性较大。这在公诉案件中反映特别明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检察机关就刑事部分向法院提起公诉后,法院立案庭往往只就刑事部分审查后立刑事案件号,对于附带民事诉讼没有专门的案号,使得刑事案件与附带民事案件在案号上没有区别,让审判庭在接收案件时无法确认是否有附带民事诉讼。由于《解释》中规定的是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没有作出硬性规定,造成在司法实践中有人对此理解为也可以不告知,于是在刑事案件立案时就有意无意地省略掉了这一告知程序,造成有的被害人失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机会,起诉权得不到保证。二是有的当事人在立案环节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在刑事部分的审理过程中提起。有的就由审判庭直接受理进入了审理程序,而立案庭却不知道还有附带民事案件,造成了一些附带民事案件只有结案而没有立案的现象;有的就在立案庭和审判庭之间相互推委,甚至有的审判人员图省事、怕麻烦而有意拖延,造成被害人在刑事部分已经审理完毕其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都还未被受理。 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刑事公诉案件后应当履行向被害人告知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才能从根本上保障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权。因为在很多情况下,被害人并不知道被告人是谁、是否归案、刑事案件何时提起公诉,有的甚至还不知道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将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作为人民法院受理刑事公诉案件的一项法定工作程序,就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权能够得以实现。随着人民法院立审分离制度的建立,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案与审理程序也应该严格分开,要坚决消除由刑事案件审判庭自立自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状况,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立案程序规范化。附带民事案件虽然在刑事案件中处于从属地位,但从性质上讲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应当在立案时从案号上加以区分,以便于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工作。考虑到附带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中的从属性,可以在所立刑事案件案号后加上一个附属号码作为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案号。这样的话,如果附带民事案件与所属刑事案件一并判决,就可以只用刑事案件的案号;如果附带民事案件在程序上或者实体上需要另行处理,就可以直接用附带民事案件的案号。 2、对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时间,法律规定不具体。刑事诉讼法中只是规定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刑事诉讼过程是一个包括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甚至重审、再审程序的时间跨度非常大的过程,如果不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加以适当限制,就会造成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起诉权的滥用,有违设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立法宗旨。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释》中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笔者认为《解释》的这一规定不妥,因为这种限制当事人诉权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基本法律加以规定。另外,刑事诉讼法已明确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如果被害人是在刑事案件已进入开庭准备程序或者已经开庭,甚至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然会打乱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工作,不得不停止刑事案件的开庭准备甚至休庭,以等待附带民事案件立案后重新安排开庭。而刑事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限是很有限的,这样一来就会白白浪费人民法院有限的审理时间;而不这样做的话,又会使得“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这一法律原则性规定成为一纸空文,从而使得人民法院陷入两难境地。虽然刑事诉讼法也规定有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但毕竟这是一种例外性规定,如果这一类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都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继续审理,也有违刑事诉讼法这一规定的立法本意,也会使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这样的规定无法落到实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也就是说,对于普通程序刑事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时间最快也要在受理案件后十日以后。如果将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限定在人民法院受理普通程序刑事案件后十日内、受理简易程序刑事案件后五日内就能很好地解决上述问题。但是这种限制当事人诉权的规定最好由刑事诉讼法这一基本法律加以规定,不宜由司法解释规定。这里需要强调一点的是,如果被害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简易程序刑事案件后五日内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将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才有可能实现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的法律原则性规定。 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法律规定过窄,限制太死,严重妨碍了被害人行使诉权。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释》中也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还专门在《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因人身权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此可见,无论是国家法律还是司法解释都是将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限定在物质损失的范围内,而将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外。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公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侵害生命权、健康权的,被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似乎解决了长期以来存在的精神损害赔偿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但200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却又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同一事项,同一有权机关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显得很不协调和严肃。 笔者认为,应当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附带民事诉讼从本质上讲仍属于民事诉讼,在于解决民事权利争议中的民事损害赔偿问题。无论是将其归入特殊的民事诉讼还是将其归入刑事诉讼,其宗旨都是解决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争议。在这一点上,其与普通的民事诉讼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只是因其发生与刑事犯罪活动有关,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也正是因为这种特殊性使其要同时受到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范,简单地将其视为刑事诉讼的“附带品”是不妥当的。如果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得不到支持,甚至连对此提起诉讼的司法救济渠道都没有,对被害人而言是极其不公平的。有的犯罪行为在触犯刑事法律的同时也具有民事侵权性,在侵害后果上,造成的精神损害程度还远远大于物质上的损害,其中的被害人与一些单纯的民事诉讼中得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受害人受害的情况相比更严重,经受了更大的精神痛苦。如果附带民事诉讼中连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请求的机会都不给被害人的话,不仅使被害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对犯罪分子也不能完全制裁,甚至放纵犯罪行为。将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之外,还会带来一个弊端,即不能很好地解决刑事诉讼与附带民事诉讼的相互作用与相互促进的问题和在量刑时很好地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罚原则的问题。对有的犯罪来讲,虽然没有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但却给被害人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创伤。如果法律不允许被害人就此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就不能通过诉讼促使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积极的赔偿。被害人的巨大的精神创伤除了等待被告人被科以刑罚而得到纯精神上的安慰外,再不能通过诉讼而及时得到一种实实在在的物质上的补偿,这对被害人是极不公平的。此外,被告人对被害人的赔偿态度的积极与否,是衡量被告人是否具有悔罪表现的重要方面。如果法律上规定被害人对被告人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附带民事诉讼,就会造成被告人不会有实质性的悔罪表现、被告人很难真正悔罪和得到宽大处理。如果将精神损害赔偿列入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则上述弊端有望得到解决。 精神损害赔偿是由于精神权益受到侵害而引起的法律后果。什么是精神损害赔偿?至今立法上没有明确的定义。一般通说,是指“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侵害或遭到精神病苦,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立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 精神损失是一种人身非财产损失,主要表现为对人格尊严的贬低,使受害人的威信下降,产生精神上的痛苦、不安以及在其他方面表现出来的损害。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体现了社会的进步、文明的发展,体现了人们自主意识的增强和现代法律对人权的关注和保障,是社会正义和效率的要求。保障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权利已是世界刑事法制的一大趋势。比如法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对重罪、轻罪或违警罪造成的损害请求赔偿的民事诉讼,由本人遭受犯罪直接造成的损害的人提起。” 该法第3条第2款规定:“对因受到追诉行为所引起的物质上、身体上、精神上的各种损害提起民事诉讼,均得受理之。”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在心理上和精神上所受到的伤害,往往是巨大的、难以恢复的和无法用金钱来弥补的,作为法治国家的特征之一,作为基本人权,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法律对已经在刑事案件中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害人受到的的这种伤害“视而不见”,不予保护,就是对人性的轻视和践踏。 从我国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来看,建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贯彻民事法律有损害就有赔偿基本原则的需要。对于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物质损失的,侵权行为人应当给予赔偿,这是我国《民法通则》早已明确规定的,但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民法通则》已有一定的规定。其中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且赔偿损失。” 200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从这次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看,我国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已初步建立。二是保证刑事法律规范与民事精神赔偿制度互相衔接、协调一致的需要。民事诉讼的精神赔偿已被立法所确定,更被司法解释所明确,因而完全有理由而且应该将民事诉讼中能够得到处理的精神损害赔偿纳入附带民事诉讼。这样才更能体现附带民事诉讼经济、方便的立法宗旨。在刑事案件中,侵权行为人侵犯被害人人格权、健康权等权利的同时,大多数给被害人精神上也造成了极大的损害,这种精神上的损害,有些要比物质损害严重得多,如毁人容貌的故意伤害、强奸、侮辱、诽谤等,物质损失却往往是微不足道的,只赔偿物质损失,对被害人遭受的巨大精神损失视而不见,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和人文精神。三是有利于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精神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如果能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同时追究被告人犯罪行为对被害人精神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对严厉打击犯罪,全面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必然具有十分重要作用。四是切实保障人权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 随着物质文明的发展和精神文明的进步,公民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生命健康等基本人权越来越受到各国法律的保护,不但在民事审判领域,而且在刑事、行政审判领域,非财产性损害即精神损害作为损害赔偿的内容已成为世界性潮流,成为多数国家公民的一项宪法性权利。对公民人格权的保护,应当不仅仅体现在刑事惩罚和物质损害赔偿上,也应当体现在对公民所遭受的精神损害的赔偿上,只有这样,才能全面地保护人权,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犯罪分子的刑罚,对于被害人来说虽是一种精神上的抚慰,但这种抚慰不能代替经济赔偿。精神损失是无形损失,相对物质损失来说,它可能更让受害人刻骨铭心,甚至带来终生影响。所以,精神损失赔偿与物质损失赔偿对被害人是同等重要的。应当树立“刑民并重”的观念,消除判刑与赔偿二者只可居其一的错误认识,将精神损害赔偿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只有这样,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更好的维护,诉讼效率的价值、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的协调统一目标才能真正实现。 4、关于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法律规定不够具体、明确,不完善,造成司法实践中不便具体操作,甚至引起混乱。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解释》中也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由此可见,目前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只能在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且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检察机关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问题也未作具体规定。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不能在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为其代表集体组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法理上行不通,从民法理论来看,集体组织作为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其享有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无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都有权决定是否提起民事诉讼,是否要求享受民事实体权利的自由。强行代替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民事权利,实行国家干预并无充足的法律依据。在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原告人的诉讼地位是可以理解的,但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不能仅限于此,对那些因犯罪行为给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案件,检察机关也应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着一些给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相当程度损害的犯罪案件,既没有具体的受害单位、也没有具体的受害个人,比如破坏环境资源、国家财产方面的犯罪案件等,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由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私法领域加以必要的干预,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完全有必要的。关于检察机关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问题,是刑事诉讼法中一项比较大的立法疏漏。 目前主要有三种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无论提起刑事诉讼、还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都是在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都处于国家公诉人的地位;第二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既是公诉机关,又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具有国家公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双重身份;第三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既是公诉机关,又处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地位,但不是实体上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实质上是刑事、民事两种诉讼的合并审理。就附带民事诉讼结构而言,没有原告显然不能成立诉讼,那么由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它在形式上就充当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角色。但实际上,检察机关并不是其所主张民事权利的所有者,真正的权利人应该是国家和集体组织,因此检察机关只能以国家法律监督者的身份代表国家或者集体组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诉讼中检察机关不能享有对公共财产的处分权,有别于实体上的原告,它只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发起者。由于检察机关与被告人在诉讼中的实际地位不对等,如果让检察机关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作为原告甚至国家公诉人,就会破坏民事诉讼中原被告诉讼地位平等的诉讼结构,有违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因此,应当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只是在程序上启动附带民事诉讼,但无权处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实体权利的法律地位,以免在司法实践中引起混乱,从而防止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被他人非法处分。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与对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若干实务问题探讨 一、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新特点。 从当前刑事审判实践来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呈现出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案件数量多。2000年我庭共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38件,占当年收案总数191件的19.89%;2001年我庭审理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42件,占今年收案数148件的28.37%。其中,上半年收案16件,下半年收案25件,下半年比上半年增加了9件。2001年二审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有上升,上半年收案27件,而下半年收案则达31件,比上半年多了4件。 2、涉案金额大。2000年全年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涉案金额为123万余元。而2001年涉案金额达220万余元,与去年相比增长了78.86%。在这些众多案件中,当事人一方提出附带诉讼民事诉讼最高金额今年为75万,最少的也有10万元。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涉案金额仅下半年就达98万元,平均每件案件达3万余元。 3、涉案罪名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规定明确指出,“因人身权利受到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该说,这条规定涉及众多罪名,然而在审判实践中涉及罪名并不多。刑事一审案件中,主要集中在故意杀人案,也有少量的故意伤害致死案件,其中故意杀人案附带民事诉讼的占了整个一审案件的约80%;刑事二审案件中,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案,约占整个二审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80%左右,当然还有重婚、交通肇事等其他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案件。 4、审理周期长。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判程序不同于其他案件审判程序,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审判过程中的任何一个阶段提起。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往往会碰到有的案件当事人一开始不提起,到了庭审后才提起,这就迫使法院就民事部分再次开庭审理;有的开庭前突然追加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使法院只能休庭,重新通知新的被告,再排期开庭;有的一方当事人在法官做了大量工作后表示要调解,但由于不能满足其要求又表示反悔,如此等等,不仅使法院始终处于被动地位,而且确实使审理周期延长。如某一个刑事案件案情较简单,原计划在一个月内审结,由于附带了民事诉讼,增加了大量的工作量,不得不延长审理期限。可以说,有的民事部分审理时间、难度超过了刑事部分,我庭报审批延长的案件不少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的刑事部分早已审理完毕,而民事部分由于种种原因仍然在审理之中。如原告人金中诉被告人张燕青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理了半年二次报延长才了结。 5、审理难度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或涉案的被害人由于对有些法律规定知之甚少,因此对法院这类判决期望值过高。有的既要求法院满足其对被告人的严厉处罚,又要求满足其提出不切实际的各项赔偿,一旦两个方面有一个方面不能达到目的,到处上访。如一中法院前不久受理的高志祥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我院对高志祥依法判处死刑,应该说满足了被害人的要求,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已经过多地考虑了被害人方的经济利益和实际情况,判处高志祥赔偿被害人人民币5万元。被害人一方认为在经济赔偿方面与他们提出的赔偿75万元相差甚远,为此大吵大闹。这类一方当事人不满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而情绪激动或上访案件在不断增多,我庭已有多起案件成为市里挂号的上访重点户。 二、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一并审理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据此,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方式可分为两种:一是一并审理,二是分别审理。所谓一并审理,是指法院对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进行一案审理,一案判决,两种诉讼在审判程序的阶段上没有先后之分;所谓分别审理,是指法院对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进行不同步审理,两种诉讼在审判程序的阶段上有先后之分,即法院先对刑事部分进行审判,再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民事部分。 审判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并审理十分重要,它便于法院的同一审判组织在一个诉讼程序里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正确解决因同一侵害行为而产生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从而有利于对被告人正确定罪量刑,使被害人合理得到经济赔偿。这样做,既体现了诉讼经济原则,避免法院在人力、物力上的不必要浪费,并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又能使案件及时审结,避免因分案处理而导致对同一侵害事实在认定和处理上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影响裁判的严肃性。同时,许多案件一并审理还使一些民事赔偿案件在审理和判决阶段得到及时履行,解决了判决以后的执行问题,避免了因赔偿金额不到位而引发的不稳定因素。然而,实践中,我们对一并审理的重要性认识还不够。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分开审理的案件也占了一定比例。事实上,一些分开审理的案件最终审结以后都出现了当事人不履行,法院无法执行以及引发社会不稳定的情况。所以,我们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般情况下要坚持一并审理,即便由于特殊原因分开审理,也尽可能在刑事判决前,将民事案件审理完毕,然后在考虑对刑事案件作出判决时,充分考虑民事判决的赔偿情况,履行情况,使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互相衔接,以解决当前因分案审理带来的种种不稳定因素。 三、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理的民事化问题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以刑事诉讼为主、以附带民事诉讼为辅的一种混和诉讼。刑事诉讼是解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民事诉讼是解决被告人赔偿责任问题。因此,在处理附带民事诉讼时主要采用的应当是民事诉讼解决方式。 这就要求审理案件的法官首先要认识到在附带民事诉讼审判过程中,原、被告在诉讼中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这一原则要体现在审判全过程,这包括让被告有说话、申辩权利,在赔偿数额认定上要重证据等,以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仅仅是原告人一方。其次,要克服“重刑轻民”的思想,注意角色转换,切忌用审理刑事案件的方法来审理民事案件。审判实践中,审理刑事案件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往往缺乏亲和力和调解力,说话“硬邦邦”。这样,不利于民事案件的解决。因此,强调诉讼方式民事化,就是重视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进行调解,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来处分自己的权益,在法院宣告判决前也可以自行和解。 四、关于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赔偿原则问题 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实行什么原则,是根据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来赔偿,还是依照民事法律规定实行实际损失的原则来赔偿。 笔者认为,既然是民事诉讼,就应当按照《民法通则》、《民事 诉讼法》及有关规定来办理,应当坚持实际损失原则,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补偿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同时适当考虑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这个实际赔偿能力既包括现在已经具备的赔偿能力,也包括将来可能会具备的赔偿能力,但以现在已经具备的赔偿能力为主。审判实践中,我们审理这类案件往往会出现“抬一头,压一头”的情况,在计算赔偿金额、运用证据方面,比较容易或者偏向原告的意见,同时,还往往会忽视考虑被告人有无实际履行能力这个问题,应该说这都是不对的。任何不按照实际损失原则作出的判决,违反了民事平等的原则,也是对被告人的不公。任何不适当考虑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而作出的判决,也将是一种不切实际、一纸空文的判决,到头来不仅无法执行,还将影响法院形象。这两个方面都是我们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应当予以关注的问题。 五、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理模式创新问题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一般涉及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造成伤害和损失的案件。同样以一中院受理的案件看,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约占整个一、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80%。其中,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主要是故意杀人案,而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要是故意伤害案(含自诉案件的故意伤害案)。根据这类案件的特点,我们认为鉴于一审刑事案件均是大案、要案。这包括由于民事赔偿数额也较大的情况,必须严格按照诉讼程序审理。但是,从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可以探索庭前证据交换方法,探索证人出庭制度,以配合全国法院明年将要出台的证据规则的实施。 而对于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仅3年以下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3年以上15年以下的只要被告人具备以下二个情况:一是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无异议,二是被告人自愿认罪,都可以适用简化程序,不仅刑事庭审简化,民事庭审也可以简化,不仅庭审可简化,裁判文书也可以简化。当然,也有例外,那就是盲、聋、哑人、涉外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案件、以及有重大影响案件,虽然被告人具备了上述二个条件也不能适用简化程序。具体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简化程序如何审理,刑事部分、民事部分哪些应该简易,还需要具体探索和研究。 实施刑事二审简化程序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首先需要法官转变观念,改变传统审理模式,该简的简,该繁的繁。同时还需要检察院、律师的支持和配合。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更应注意在充分发挥审判简易审理功能的同时,不能一味追求简化而降低审理质量,侵犯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关于检察机关的告知问题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会查明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发现有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被害人尚不知道行使这种权利的情形时,检察机关会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这已成为近年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增加的一个重要原因。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出于保障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诉讼权利的考虑,而实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告知制度,其出发点本是无可厚非的。但笔者认为,这一制度在实践中的效果,并不是十分理想。一般来说,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在检察机关告知后,均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虽然附带民事诉讼不需要缴纳诉讼费,但当事人因为参加诉讼往往会支出一些交通费、误工费等,有的当事人聘请律师诉讼的,还要支出律师费用。这些费用在被告人具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当然会得到补偿,但从目前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实际情况来看,大多数的被告人均没有赔偿能力,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本来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而已经受到精神和物质上的损失,再加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支出得不到补偿,其情绪往往会更加激烈,容易导致矛盾激化,甚至影响刑事案件的处理。也往往导致被害人对法院的权威发生怀疑,产生对司法的不信任感,这无疑也违背了检察机关实行告知制度的初衷。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告知制度,不应机械执行,应当区分案件情况而定,在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没有提起民事赔偿请求的情况下,如果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公诉阶段发现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发现被告人无赔偿能力的,则没有必要进行告知,以实际起到保障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利益的作用。 七、关于重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引发的社会不稳定问题 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断增多,这类案件引发的不稳定因素也不断增多,已成为影响法院审判和社会稳定的一个突出问题。以一中院为例,今年以来因这类案件判决后引起一方吵闹、上访案件已有多起。经分析引发当事人不满意的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一方原告人既要求法院对被告从严判处,又要求得到更多的经济赔偿,两个方面或者有一方达不到预期的目的;二是一方原告人坚决要求法院对被告从严判处,经济赔偿可随法院依法判处,但由于案件被告人有法定从轻情节,未能满足被害人一方要求的;三是被害人要求法院依法对被告判处,但在经济上要求得到更多补偿,但法院在考虑对被告依法判处同时依法对经济赔偿作了判处,由于经济赔偿数额达不到被害方预期要求的。 因此,笔者认为在审理案件中,在坚持依法公正的前提下,要做好向当事人宣传法制、调解矛盾、化解纠纷工作。同时,还有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就是尽量在判决前让赔偿的钱款到位。现在,一些矛盾激化的案件一方当事人认为,刑事方面处罚轻了,钱款也赔少了,但是就是这个少了的钱有时还是一纸空文,这对一方当事人来说是不公的。因此,象这种案件我们要注意把被告人的钱款先弄到位,然后再作刑事判决,不然钱不到位,刑罚还判轻了,到时候一方当时人再申请执行,恐怕被告人家属就不那么配合了。一方当事人拿不到钱,当然要大吵大闹了。为此,做好这项工作也是缓解和解决不稳定因素一个重要方面。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与对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与思考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以及人民检察院对国家、集体财产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损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要求赔偿的诉讼活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附带民事诉讼”仍是二条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21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作了一些具体规定,但仍有许多问题没有明确下来,还有些规定存在法律冲突的情况。笔者结合办案实践,拟在以下的几个方面浅谈拙见,尽抛砖之力,以求法律在附带民事诉讼方面的健全完善。 一、刑罚与赔偿的关系问题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解决的民事诉讼,它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虽是一种附带诉讼,但具有相对独立性。附带民事诉讼的构成条件及审理程序均具有严格的规定,虽是二诉合一,但刑事诉讼与附带民事诉讼决不能混为一谈,成为相互制约的条件。不能因民事赔偿而减轻刑事处罚,也不能以加重刑罚代替赔偿。刑罚是对犯罪分子的人身权利实行的强制办法,它不能消除受害人物质损害的后果;赔偿则是损害之债的履行,是对犯罪行为所致财产损失的补偿,用以消除物质损害的后果,并不涉及人身权利的处罚。二者虽然针对同一犯罪事实,但决不能互相代替。实践中很多法院因怕麻烦,或以刑罚代替赔偿,驳回受害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或者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尤其是轻伤害案件的被告人),只要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予以赔偿,就视为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而不考虑犯罪情节和犯罪手段等其他因素。这些作法是对刑事处罚与民事赔偿关系的误解,也是对法律的滥用。刑罚解决不了受害人的物质损失,同样赔偿也代替不了法律对犯罪行为的惩罚。附带民事诉讼只是为了简化诉讼程序,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而与刑事诉讼一并审理,并规定在刑事部分审理后再审民事部分。而有些法院却在刑事部分庭审前,主持当事人对民事部分先行调解,如能达成协议,刑事部分则从轻处罚或适用缓刑,这是严重违法的。《规定》第71条明确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在刑事部分审理结束后进行,实践中应坚决杜绝以钱买刑,以赔偿代替刑罚的现象。应当明确,刑罚与赔偿并不存在相互制约的关系,只是两个诉讼程序的两种制裁手段,从这个角度讲,二者是平行的,并不直接发生关系。明确这点,对司法实践正确适用刑罚和正确适用赔偿,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赔偿的原则问题 《规定》第62条明确了赔偿原则“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已经得到退赔而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被害人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人确有财产可供赔偿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可以看出,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原则是以被告人确有赔偿能力为前提的。笔者认为,这样规定有失偏颇。附带民事诉讼实质上是民事诉讼,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律的有关规定,在赔偿问题上应采取实际损失赔偿的原则,至于被告人是否有执行能力,则不是法院判决时应当考虑的问题。如果被告隐匿财产、转移赃物,妄图“受苦一时,舒服一世”,或者被告人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判处缓刑,虽然在判决时没有财产,则日后有能力赔偿时,却没有法律约束其履行赔偿义务,这不利于彻底惩戒犯罪分子,对受害人也是显然不公平的。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作出这条规定,是否主要考虑附带民事诉讼不发生移送执行的问题,避免附带民事诉讼执行过多牵扯刑庭的精力。但这样规定,不能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赔偿,不利于切实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法院的判决对受害人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那么受害人合法权益又靠什么来保护呢?如果被告人日后被发现有财产足以赔偿,受害人又没有法律文书支持,依据什么申请执行呢?所以笔者认为附带民事诉讼不应以判决时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作为是否对受害人赔偿请求给予支持的根据,而应按照民事法律的规定,实行实际损失赔偿原则,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切实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保证适用法律的一致性。为避免增加刑庭的工作量,建议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执行由专职民事执行工作的执行庭统一执行,便于法院内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三、共同致害人的连带赔偿问题 在共同犯罪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应承担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责任,而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呢?如三人共同伤害案中,其中一人持刀将受害人捅成重伤,其他二人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也没有直接造成受害人的重伤的后果,此二人是否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实践中对此认识不一,处理结果也不相同。笔者认为,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共同致害人虽然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其参与了共同犯罪活动,其犯罪活动不仅触犯了刑法,而且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触犯刑法要受到刑罚处罚,只是由于情节轻微或有其他从宽表现而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其共同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视为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践中有的法院对没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判决不承担赔偿责任,有的法院让被害人向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这些做法,人为割裂了同一损害的赔偿法律关系,不利于划分共同致害人承担的责任比例,增加了被害人的诉累,也不利于法院的审理。另外,法院对另案处理的共同致害人也应一并作出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因为按民诉法规定,侵害事实清楚,即使被害人不到庭,法院也可以缺席判决,对于所有共同侵权人,则应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达成调解协议并给付后被害人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问题 被害人在刑事立案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刑事判决生效后,提起民事诉讼,都是当事人的权利,不应受到限制,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之后又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则是不允许的。因为附带民事诉讼实质上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不可就同一事实提起二次民事诉讼请求,受害人只能选择其一。但是在公诉案件起诉到法院前,当事人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已给付后,受害人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呢?笔者认为,附带民事诉讼,是法律赋予受害人的诉讼权利,不管受害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还是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受害人均有权在案件移送法院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应该受案,并审查调解协议内容是否违法,是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而不应不经审查就不予立案或驳回诉讼请求。公安、检察机关制作的调解协议,均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因其调解依据的是单行法规而不是民事法律,二者在具体问题的规定上并不完全一致。如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依据的是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对损害赔偿规定只赔偿直接损失,不包括营运损失等间接损失,而《民法通则》规定损害赔偿指实际损失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二者在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上存在差异。被害人在公安部门接受调解后,仍可就赔偿不足部分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应依法受理并予以支持。 五、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新《刑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这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只适用于物质损失,精神损害则排除在外。笔者认为,这样规定欠妥。首先,附带民事诉讼实质上是民事诉讼,以民事实体法律为内容,受民事实体法律的制约。《民法通则》第120条明确规定“公民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而,民事法律对精神损害是给予赔偿的,这就造成附带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就同一问题适用法律的不一致。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不仅对侵犯名誉权的案件,判令精神损害赔偿,而且对非侵犯名誉权的案件,也判令精神损害赔偿。如北京海淀区法院对贾国宇因燃气罐爆炸引起毁容案判决责任人赔偿精神损害费10万元人民币,法庭认为“人身损害赔偿应当依法按照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除物质以外,也包括精神损失,即实际存在的无形精神压力与痛苦”;还有北京朝阳区法院对于金华医疗事故造成精神损害判令责任单位赔偿精神损害费12万元。这些司法判例,充分说明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和对人权保护的加强,而刑事诉讼法律不仅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没有发展,反而与原有的民事法律相冲突,导致附带民事诉讼对精神损害不予赔偿,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则给予赔偿的法律怪状。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司法界已注意到这一现象,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公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说明“侵犯名誉权构成犯罪,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体现了附带民事诉讼中,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一原则;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0年公布了唐敏诽谤案两审判决均对精神损害给予赔偿,这些都表明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仅有章可循,而且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正在不断扩大。精神损害赔偿能更加全面、切实地给受害人以精神上的安慰和心灵上的补偿,是我国法制建设发展和完善的重要内容。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律对附带民事诉讼在某些方面缺乏明确的具体的规定,在赔偿的原则和精神损害赔偿等方面存在着法律适用冲突,在司法实践中更有大量的以罚代刑的现象,造成同种案件因地而异,因人而异,因适用法律不同而结论截然相反的情况。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干扰着我国司法界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笔者希望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解释尽快出台,关于法律适用中的矛盾问题尽快修改,充分发挥新刑诉法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权方面的积极作用,推进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进程。 四、达成调解协议并给付后被害人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问题 被害人在刑事立案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刑事判决生效后,提起民事诉讼,都是当事人的权利,不应受到限制,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之后又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则是不允许的。因为附带民事诉讼实质上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不可就同一事实提起二次民事诉讼请求,受害人只能选择其一。但是在公诉案件起诉到法院前,当事人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已给付后,受害人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呢?笔者认为,附带民事诉讼,是法律赋予受害人的诉讼权利,不管受害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还是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受害人均有权在案件移送法院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应该受案,并审查调解协议内容是否违法,是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而不应不经审查就不予立案或驳回诉讼请求。公安、检察机关制作的调解协议,均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因其调解依据的是单行法规而不是民事法律,二者在具体问题的规定上并不完全一致。如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依据的是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对损害赔偿规定只赔偿直接损失,不包括营运损失等间接损失,而《民法通则》规定损害赔偿指实际损失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二者在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上存在差异。被害人在公安部门接受调解后,仍可就赔偿不足部分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应依法受理并予以支持。 五、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新《刑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这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只适用于物质损失,精神损害则排除在外。笔者认为,这样规定欠妥。首先,附带民事诉讼实质上是民事诉讼,以民事实体法律为内容,受民事实体法律的制约。《民法通则》第120条明确规定“公民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而,民事法律对精神损害是给予赔偿的,这就造成附带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就同一问题适用法律的不一致。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不仅对侵犯名誉权的案件,判令精神损害赔偿,而且对非侵犯名誉权的案件,也判令精神损害赔偿。如北京海淀区法院对贾国宇因燃气罐爆炸引起毁容案判决责任人赔偿精神损害费10万元人民币,法庭认为“人身损害赔偿应当依法按照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除物质以外,也包括精神损失,即实际存在的无形精神压力与痛苦”;还有北京朝阳区法院对于金华医疗事故造成精神损害判令责任单位赔偿精神损害费12万元。这些司法判例,充分说明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和对人权保护的加强,而刑事诉讼法律不仅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没有发展,反而与原有的民事法律相冲突,导致附带民事诉讼对精神损害不予赔偿,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则给予赔偿的法律怪状。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司法界已注意到这一现象,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公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说明“侵犯名誉权构成犯罪,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体现了附带民事诉讼中,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一原则;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0年公布了唐敏诽谤案两审判决均对精神损害给予赔偿,这些都表明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仅有章可循,而且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正在不断扩大。精神损害赔偿能更加全面、切实地给受害人以精神上的安慰和心灵上的补偿,是我国法制建设发展和完善的重要内容。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律对附带民事诉讼在某些方面缺乏明确的具体的规定,在赔偿的原则和精神损害赔偿等方面存在着法律适用冲突,在司法实践中更有大量的以罚代刑的现象,造成同种案件因地而异,因人而异,因适用法律不同而结论截然相反的情况。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干扰着我国司法界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笔者希望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解释尽快出台,关于法律适用中的矛盾问题尽快修改,充分发挥新刑诉法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权方面的积极作用,推进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进程。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与对策:试析当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论文摘要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工作,以其独特的方式,一直为立法和司法实践所重视。在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加强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工作,有效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起着积极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本文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来分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工作,从而更好地加强和开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工作。 论文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制度 调解工作 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同时有别于单独的刑事与单独的民事诉讼的特别的诉讼形式,是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结合,设立的宗旨是在程序上方便涉及刑事案件中的受害当事人进行诉讼,追回自己因刑事受害人不法侵害所遭受的损失。但是,由于我国在司法制度设计上遵循的是“刑优于民”的立法指导思想,所附带的民事诉讼缺乏应有的独立性,与现代司法理念的基本要求相冲突,不利于切实保护受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加强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强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的相对独立地位、强调受害人的意思自治原则。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存在的问题 (一)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导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独立民事诉讼的不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决赔偿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样,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赔偿范围仅仅限定于直接的经济损失,排除了精神损害赔偿,否定了独立民事诉讼中的全面赔偿原则。 (二)请求赔偿范围和标准存在局限性 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为被害人因人身权利或财产受到犯罪侵犯而实际或必然遭受到的物质损失。对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具有精神抚慰性质的名誉权利、民主权利、人身权利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而附带民事诉讼仅限定于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仅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直接将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排除在外。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仅限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不包括间接损失。这一规定无论从程序或实体将附带民事赔偿范围标准作了严格限制,损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附带民事诉讼提起与受理规定不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也即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一规定赋予了符合附带民事诉讼条件的受害人的诉讼权利,但如何提起,什么时候提起,能否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起,公安机关、检察院对于受害人在侦察、起诉过程中提起的怎么办?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受害人经告知仍不提起,能否提起独立民事赔偿诉讼等,这些问题在《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不利于操作,且缺乏可操作性。 (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缺乏强制规定,导致被害人的诉权常被忽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失的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于这里规定的是法院“可以告知”,而非“应当告知”,不是强行性规定,实践中就出现了审理刑事案件的法官因为怕麻烦而怠于履行或疏忽大意忘记履行该项义务的情况,导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到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却被告知刑事案件已经审结,不能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审判合并审理有损受害人的诉权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审判的合并审理在运作中存在着不合理因素,合并审理的目的是简化诉讼过程,减少资源浪费,提高办案效益。但合并审理的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对刑事证据享有举证、质证、听证、认证的权利,仅对民事部分享有陈述、申辩权利,而代表国家利益的控方检察院,根深蒂固的“国家本位主义”,无论事实的认定,还是法律适用,都以刑事审判为中心,甚至受害人对有关犯罪事实、定性、质证、认证的辩论权也被完全剥夺或限制。损害了受害人的诉讼权利。 (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被动与局限 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独立民事诉讼案件在适用法律、赔偿标准、赔偿范围的差异,直接导致赔偿数额的差异,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困难。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受到刑事法律体系的限制,赔偿少之又少,而独立的民事诉讼案件适用的是全面赔偿原则。在审判实践中,往往受害人一方坚持依照民事法律体系赔偿,而被告人一方则坚持依照刑事诉讼法律体系赔偿,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照现行的刑事诉讼的赔偿制度,赔偿额大大缩小,独立民事案件的赔偿额则成倍增加,导致受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利益很难平衡。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完善该项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是民事诉讼行为,因此,改革和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应依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逐步纳入到民事法律体系调整的轨道;(2)理性对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特殊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特殊性在于它是因犯罪而引发的民事诉讼行为,在程序上具有依附性,在法律上具有复合性,这就需要最大限度地协调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之间、刑事法律与民法原理之间所存在的冲突和矛盾,以实现两者之间的有机结合和整合功能。(3)充分认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关系,将国家刑罚权的实现与被害人损害赔偿问题的解决结合起来,从而实现民事赔偿的最大化。在今后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构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总体思路是:缩小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赔偿范围,鼓励并告知刑事受害人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加大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力度,具体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完善。 (二)赋予受害人程序选择权 即确定刑事与民事诉讼发案发生交叉时民事诉讼的独立地位,规定凡因犯罪行为所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均必须在刑事审判中附带提出,也可以在刑事案件审结后,作为独立的民事诉讼案件审理,树立民事诉讼并不必然为刑事诉讼所附带和依托的思想,是否以附带方式一并解决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由当事人自主选择。 在司法实践中适当放宽扩大请求赔偿损失的范围。受害人不仅可以就因犯罪行为遭受的人身损害或财产被毁损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还可以就财物被犯罪行为非法占有、挥霍经追赃不能退赔的通过提起独立民事赔偿请求解决,对人身伤害中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也可一并提起,能否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或判决支持多少,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根据被告人的实际情况”判决。这样,既可以防止给法院带来法律适用不统一的不利影响,也可以做到维护法制的统一。 (三)应当适当限制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 刑事案件有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之区别,受害人在提起诉求内容上,有精神损害赔偿和单纯的物质损害赔偿之别,在请求的主体上有针对刑事被告人和非刑事被告人之差。因此,法院应对不同的案件进行梳理,繁简分流,区别对待。具体而言,除受害人具有程序选择权外,法院对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亦应依法进行审查:一是审查是否存在刑事被告人以外的应当对被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其它单位和个人;二是审查受害人是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三是审查是否属于特别特殊的侵权行为,是否属于过错责任或无过错责任,是否涉及举证责任倒置等情形。经过审查,如果案情简单,适宜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则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决,如果案情比较复杂和繁多、则通过独立民事诉讼渠道进行单独立案然后进行独立审判。 (四)公检法三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协作,高度重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害人赔偿请求的提起与受理工作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一审判决前提起。因为刑事案件尚未立案,意味着刑事诉讼能否成立还不确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条件也就不存在,如果刑事案件一审判决已经宣告,再允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既会造成刑事审判的过分延迟,带来审判程序的混乱,又因失去合并审理的机会,而使附带民事诉讼变得毫无意义。因此,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受害人在一审判决前仍没有提起的,以后就不能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既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也可向公安、检察院提起,公安、检察院也可告知符合条件的受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受害人向公安、检察院提起赔偿请求的,人民检察院、公安应当记录在案,可以组织双方调解,调解不成的,将其诉讼请求和相关材料在提起公诉时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在合并审理时应加强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权利的保护。审判实践中,刑事案件的审判,法律赋予公诉机关举证权利,往往受害人对刑事案件证据的认定、事实的证明等不享有陈述、申辩权,附带民事诉讼也便成了庭审中核实票据,无形中剥夺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权利。因此,对刑事定罪量刑证据、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应当征求受害人意见,并听取其意见,记录在案。在附带民事部分的审判中,亦应按照民事审判的庭审操作规则进行,不得随意限制或剥夺受害人的诉讼权利。 (五)规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加大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努力化解社会矛盾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好坏,对刑事受害人物质赔偿权的实现,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额与独立民事诉讼赔偿额差异如此悬殊的今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工作对化解社会矛盾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因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如果不考虑被告人的赔偿能力,表面上强化了对受害人权利的保护力度,但实际上却往往导致受害人权利的落实,容易引发许多问题。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当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不管是死亡赔偿金还是精神抚慰金,甚至是追赃退赔均可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范围,只要被告人自愿赔偿,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都可以确认合法。本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对现行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法和实体法进行整合,使之与独立民事诉讼相一致或最大限度地缩小差距,从而更好地指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工作。
行政论文:司法行政职能作用论文 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 全力维护社会和谐平安 社会和谐平安是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安居乐业的前提和基础。司法行政机关是政法系统和政府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法律保障、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三项基本职能,在维护社会和谐体系中既是保障力量,又是建设力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南昌市正处在全面加速打造“带动全省发展的核心增长极”的重要时期,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为南昌加速打造核心增长极营造和谐平安的社会环境是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重大使命任务。 坚持发挥法律保障在维护社会和谐平安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 司法行政机关担负人民调解、劳教戒毒、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法律保障职能,在构筑社会和谐体系中兼具源头防范、社会防卫等多重功能,是维护社会和谐平安的重要基础。 注重源头治理,发挥好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人民调解被西方法学界誉为“东方一枝花”,在化解矛盾中具有独特优势,是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减压阀”。南昌市人民调解工作突出“四个着力”。一是着力加强组织建设,在夯实市、县(区)、乡(镇)、村(社区)“四级”调委会的同时,不断拓展新型领域和跨区域调解组织建设,积极推进调解组织覆盖面,如建立了南昌市医疗、物业、环保等多个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在健全调解组织的同时,注重加强人民调解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建设,规范工作流程和文书制作,提高纠纷调解成功率和调解协议履行率。二是着力推进“大调解” 工作机制建设,积极开展诉调、检调、警调对接工作,将人民调解纳入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大平台,进一步健全完善“三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如成功推进了南昌市医患调处中心和高新区道路交通速裁机制建设。三是着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 按照专业化的要求配强调解队伍,狠抓调解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其政治素质、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四是着力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和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最大限度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全市每年成功调处各类矛盾达2万余件,有效避免了各类矛盾纠纷激化升级,保障了社会和谐平安。 注重履行“第一责任”与坚持“首要标准”的有机统一,发挥好劳教戒毒在维护社会和谐平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的重要功能作用。一是确保监所的安全。劳教戒毒场所的安全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和社会和谐。南昌市司法行政机关坚持把劳教戒毒场所安全作为重中之重,严格落实安全各项制度规定,健全完善了以“四项机制”和“四防一体化”为主要内容的安全长效工作机制,实现了无脱逃、无重大所内发案、无重大疫情、无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四无”工作目标。二是切实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把更多的劳教戒毒人员教育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是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的基础,对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具有治本作用。南昌市司法行政机关以开展 “五好监所”竞赛、“教育质量年”和绩效管理活动等为载体,坚持把教育挽救劳教戒毒人员作为中心任务,探索建立教育改造质量评估体系,加强对戒毒人员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提高了教育改造质量和强制戒毒工作效果。三是狠抓场所日常管理。科学严谨的场所日常管理关系监所安全和教育改造质量。南昌市司法行政机关切实加大监所日常管理、所情分析研判、矛盾排查化解、安全生产工作力度,建立应急指挥中心,实施应急演练,完善场所安防设施,始终牢牢把握场所安全工作的主动权,切实有效提升监所“四位一体”安防水平。 注重以人为本,发挥好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工作在促进社会和谐平安中的基础性保障作用。刑释解教人员、社区服刑人员等特殊人群,是影响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目前,南昌市在册社区服刑人员已达2688 人,处于安置帮教期的刑释解教人员近 8000余人,扎实做好这类特殊人群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关系社会和谐平安。南昌市从建设全市一体化的特殊人群综合信息管理运用平台入手,于去年11月在全省率先建成了市级社区矫正及安置帮教中心,全市录入社区矫正人员信息2510人,录入比率达到95%以上,纳入gps定位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1262人,占全部应纳入监管人数的90%以上,基本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网络化、执法规范化、定位动态化,形成了有效监管、科学监管的良好局面,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率控制在千分之一以下。南昌市安置帮教工作严格落实必接必送等“无缝对接”措施,突出做好技能培训、过渡性安置和就业指导等管理服务工作,全市共建设过渡性安置帮教基地26个,今年全市新出监所刑释解教人员539人,接送率100%,安置就业60人,其中“三无” 刑释解教人员安置率达100%;在册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率为1.56%,继续保持稳步下降趋势,新接人员无一人重新犯罪。 坚持健全完善法律服务体系,以服务发展和保障民生为重点促进社会和谐平安。 发展是硬道理,是解决各种矛盾的根本;民生改善,是社会和谐平安的物质基础和民意基础;抓住发展和民生,就是抓住了社会和谐平安的关键。司法行政工作特别是律 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等工作,在服务发展,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平安方面具有重要保障性作用。 拓展服务领域,努力为南昌打造核心增长极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立足服务经济社会平稳快速发展,南昌市以律师、公证为代表的法律服务业积极开展“企业大走访”、“法企大联姻”、“法律体检”等活动,主动服务全市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投融资体制改革、千百亿产业及地铁等重大项目落地开工、重要工程征地拆迁、重点企业上市融资,切实履行政府、企业、社会团体等法律顾问职责,积极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发展战略制订、贸易争端解决、法律风险预警防范等提供多样化法律服务,有效发挥法律服务工作在保障市场交易安全和效率、增强市场诚信、维护经济秩序等方面的独特作用。如南昌市西湖区公证处围绕经济发展、旧城改造、房屋征收等工作,积极参与了吉莲高速公路招标现场监督、金融机构抽奖现场监督、楼盘选房现场监督、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银行保函公证,为地铁轨道1号线、洛阳路隧道工程动迁户提供各项公证,为轨道征收评估机构选定抽签进行现场监督,为桃花镇观洲村、老洲村、大塉村农民公寓分户抽签及朝阳农场拆迁安置房分房抽签提供现场监督等法律服务。 规范行业管理,努力做好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既能反映社会诉求,又能规范社会行为,为此,南昌市强化规范行业管理,积极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牢固树立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对社会负责的观念,切实加强行业自律,主动服务就业、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建设领域,为广大群众依法表达诉求、协调利益关系、保障合法权益、解决矛盾纠纷提供规范化、法制化、机制化的渠道和途径。南昌市在不断完善律师诚信体系建设,不断推进公证规范化管理的同时,于今年6月成立了“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推动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并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关于规范司法鉴定工作的意见》、《关于规范交通事故伤残司法鉴定委托工作的若干规定》等规范性文件;20__年,在全省公证机构规范化建设评比中,南昌市共有4家公证处进入全省公证机构规范化建设工作前十名;南昌市还进一步完善规范律师参与调解、信访工作机制和保障政策,每年律师参与接待来访案件都达300于起。全市律师业每年办理各类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法律事务近万件,公证业每年办理各类公证业务近4万件。 ,! br / 促进社会公平,努力加大对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力度。法律援助使困难群众和特定当事人平等获得法律保护,关乎社会公平正义。从20__年起,南昌市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民生工程,在构建市、县、乡三级法律援助机构,实现“一乡一站”(法律援助工作站)、“一村一员”(法律援助联络员)的基础上,健全完善了工、青、妇、老、残社团组织和监所、农民工聚焦地等法律援助站点建设,逐步形成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工作网络,为有效实施法律援助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针对群众生产生活出现的新情况,南昌市法律援助机构进一步降低了法律援助门槛,将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放宽至现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至2倍,实现了“能援尽援、应援尽援”。近年来,南昌市每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近3000件,办理其他事项的法律援助2万余起,受援群众满意率达到100%,市法律援助中心被评为“全国法律援助群众满意窗口”和“南昌市十佳群众满意窗口单位”。 坚持法制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为维护社会和谐平安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南昌市认真贯彻落实“六五”普法依法治市规划和市委《法治南昌建设纲要》,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开展法治城市创建活动,努力为南昌打造核心增长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着力抓好领导干部、公务员及青少年等五类重点人群的学法用法。继续打造和完善了“春节上班第一天全市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千名领导干部讲千堂法制课”、“红铃铛法制快车进校园”等特色普法品牌;建立完善了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政府常务会议前学法、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考法、副科以上领导干部考法等制度,每年都组织全市近1.5万名副科以上领导干部参加法律知识考试; 健全完善了“法制副校长”、“三官二员”(警官、检察官、法官、司法助理员、综治工作 信访员)进社区(乡村)等制度,全市100%的中小学都配备法制副校长,95%以上的社区(乡村)实现了“三官二员”进驻的常态化。 着力创新普法手段及载体,不断推进“法律六进”活动。创办发行了以“传递高层法治声音、交流法治工作经验、展示法治建设亮点、记录法治南昌进程”为办刊宗旨的《法治南昌》杂志;组织了“百万网民学法律”知识竞赛活动,近二年有20多万干部职工及学生参加了网上答题;开通了“南昌市普法手机报”,通过手机彩信对市民进行法制宣传,至今累计发送160余万条手机彩信;8个县区建成了各具特色、主题鲜明的法治文化主题公园。此外,南昌市完成了市县级100米、乡镇(街道)50米,社区(村) 30米的全市法制宣传长廊工程建设,还编印了《南昌市家庭法律顾问手册》共计15万册免费发放到全市每户家庭;各县区创新开展了“巴士在线”、“农民工法制夜校”、“法治文艺下乡”等形式多样的“法律六进”活动。 着力提升群众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引导群众依法表达诉求,依法解决矛盾和问题。在每年广泛宣传普及《宪法》等重点法律法规的同时,市普法办还联合综治、公安、妇联、环保、消协等职能部门广泛利用“综治宣传月”、 “3·15”消费者权益日、 “5·12”全国“防灾减灾日”、“6·26”禁毒日、“12·4”法制宣传日等时机开展各类主题法制宣传活动,通过采取法律咨询、案例展示、法制文艺演出、现场受理法律援助等多样的广场宣传形式,引导群众自觉把法律作为指导和规范自身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诉求,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好习惯。 着力开展法治城市创建活动,深入推进依法治市实践。法律秩序是最稳定的秩序,一个地方社会管理的法治化水平关系一方社会的和谐平安。南昌市把开展法治南昌创建活动作为依法治市工作的创新载体,成立了以省委常委、市委书记为第一组长的市委法治南昌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建立完善了党委统一领导,人大、政府、政协各司其职,机关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上下联动、有序推进的法治南昌建设工作机制;把法治南昌创建工作纳入了全市年度综合目标绩效考评,每年依据各自法治建设职责对全市13个县区和87个市直部门(单位)进行考核,并将重大行政违法行为、行政败诉、发生国家赔偿案等刚性指标列入考评细则;建立完善了《南昌市“法治县(区)”创建考核实施办法及评分标准》、《南昌市“法治乡镇(街道)”创建考核实施办法及评分标准》、《南昌市“法治建设先进单位”考核管理办法》等系列法治南昌创建考评体系,积极推进法治县(区)、法治乡镇(街道)、法治单位、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工作,夯实法治南昌建设基层基础。目前,全市已命名“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1037个,其中国家级6个,省级45个,市级376个,县区级610个,创建率达到61%。今年初,南昌市作为全省唯一设区市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治城市创建先进单位”。 坚持突出重点、创新举措,努力为南昌市打造核心增长极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司法行政工作“点多、线长、面广”,较之先进地区南昌市司法行政工作仍存在着普法实效不强、基层基础薄弱、创新推进不够、队伍建设有待加强等问题。面对新形式、新任务、新要求,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要坚持瞄准问题、突出重点、创新举措、狠抓落实,努力为南昌市打造核心增长极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加强普法依法治市工作,促进社会管理法治化。一是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引,以深入推进法治南昌建设作为全市普法依法治市工作新载体,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法治南昌建设的意见》(洪发[2013]15号)文件精神,扎实做好“六五”普法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继续深化“法律六进”活动,积极创新法制宣传教育载体和方式方法,努力在基层法制宣传 “六有”、“四占领”上下功夫、见成效,不断提高法制宣传教育渗透力和实效性。二是要继续突出抓好以领导干部、公务员及青少年为主的五类重点人群的学法用法,探索建立非选任制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和领导干部诉法制度;继续加强法制宣传长廊、电子显示屏、法治主题公园(广场)等阵地建设,推进“一区一品”的法治文化建设,弘扬法治精神,努力提高干部群众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和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三是要深入开展地方、行业、基层等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积极推进法治县(区)、法治乡镇(街道)、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法治单位等系列法治创建活动,进一步夯实社会管理法治化基础,提升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尊重法治、崇尚法治、厉行法治的良好氛围。 加强法律保障、法律服务工作,促进社会安全稳定和谐。一是切实保证劳教戒毒场所的安全。要积极应对劳教制度改革带来的影响,坚决贯彻中央决策和上级部署,保持劳教系统干警队伍的稳定;要坚持监管工作“首要标准”,落实场所安全防控各项措施,认真总结监所多年“四无”目标取得的好做法、好经验,完善监所安全稳定工作制度及长效机制,切实提高监所安全稳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以监所的持续安全稳定直接服务于全市社会和谐平安。二是切实推进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人员管理创新。要全面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事前调查评估、定置监管、应急处置等机制,健全全市一体化的特殊人群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提高社区矫正及安置帮教监管中心建设和运行水平;探索建立社区矫正经费全额保障制度,落实必接必送等“无缝对接”措施,综合运用监管、教育、心理矫正、帮扶等手段,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和安置帮教效能,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犯罪。三是切实加强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深入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大力推进人民调解组织进社区、进企业、进行业;借鉴全市医患纠纷、 交通事故调解经验,积极推进在劳动争议、征地拆迁、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疑难复杂领域健全完善专业调解组织,进一步推动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扎实构建“三调联动”工作格局。四是切实发挥法律工作者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专业优势。要引导广大律师及基层法律工作者通过依法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为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企业依法经营、公民依法办事提供法律咨询,从源头上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健全完善律师参与调解、信访、法律援助及重大敏感案件、群体性事件处置的工作机制和保障政策,协助政府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促进矛盾纠纷妥善解决。 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促进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提升。一是加快市级司法业务用房和市劳教戒毒场所改扩建工程建设,加强对各县、区司法业务用房工作督导,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多渠道筹措资金,改善市、县司法行政技术和业务装备条件,提升保障能力。二是加快推进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深入开展“五好”司法所创建活动,要以落实司法所人员编制、机构级别、经费保障等为重点,通过争取中央政法专编、地方行政事业编或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等多种方式,解决司法所人员短缺困难,把解决司法所长副科级待遇作为“一把手”工程,配齐配强司法所力量。要坚持“建管并重”,全面履行司法所各项职能,真正把司法所建成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一线指挥部”和综合服务平台。三是加快推进法律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要加强国家司法考试的组织管理,确保万无一失;要加大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行业案卷规范化建设,视办案质量和公信力为生命线,探索建立行业评价制约机制;要健全完善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法律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引导法律服务行业向规模化、规范化发展;要强化社会监督,不断提升法律服务工作群众满意度。 加强队伍建设,促进司法行政干警素质和能力提升。一是切实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要健全完善干部任职竞岗选拔制度、干警绩效量化考核体系及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形成良性健康的用人机制和导向;要认真落实从优待警各项政策措施,大力推进司法行政文化建设,不断增强广大干警的认同感、归属感和责任感。二是切实加强能力素质建设。要坚持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活动和创先争优活动,以学习型党组织建设为抓手,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要把政治素养、法律知识、业务技能和科学文化知识培训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建设一支忠诚可靠、执法为民、务实进取、公正廉洁的司法行政干部队伍。三是切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班子成员要带头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扎实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题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促进干部作风持续转变;要扎实推进有司法行政特色的惩防体系建设,切实加强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工作,按照政治清明、政府清廉、干部清正的要求,以公开促公正,以法治树权威,不断增强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公信力。 行政论文:浅谈如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部分。有资料表明,在数以千计的法律法规中,属行政执法范畴的占了八成以上。毫无疑问,要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就必须花大力气抓好行政执法工作。近年来,随着依法治理的深入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群众抱怨过多,颇有微词的依然是行政执法问题。事实上,权大于法、情重于法、贪赃枉法的现象在行政执法中的确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声誉和形象,而且严重破坏了法律的尊严,影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权力缺少监督,必然导致腐败。我认为,要遏制行政执法中的腐败现象,确保行政执法走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治轨道,就必须建立一种从内到外、从上到下全方位的监督制约机制。 一、抓好法制教育,构筑一道自我约束的思想防线 从历史上看,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史的国家,封建专制意识浓厚,官本位思想、特权思想盛行。这些东西正是法治的大敌。可以说,在行政执法中出现的以权压法、以情轻法、贪赃枉法等腐败问题,主要是根深蒂固的封建专制思想在作祟。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各级领导干部以及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因此,依法行政至关重要的一点,就是加强对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为他们构筑一道法律至上的思想防线。当前,我们应该将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普法教育作为一个重点。通过开展深入的法制教育,促使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转变思想观念,清除官本位思想、特权思想等封建专制意识的影响,正确认识和处理“人治”与“法治”的关系,权力与法律的关系,牢固树立法律权威至上、法律大于权力、权力服从法律的观念。思想是行动的先导。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只有解决了思想问题,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严格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才有可能做到自我约束,摒弃私心杂念,抵制各种歪风邪气的侵袭,确保秉公执法,文明处事。也只有这样,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才会有坚实的基础。 二、防微杜渐,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机制 要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关键要从行政执法部门内部抓起,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机制,正本清源,防微杜渐。首先,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经费由财政部门核拨,行政部门在执法中的罚没收入和行政性收费全额上缴财政,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制度。彻查部门设置的小金库、小钱柜,以期从源头上堵塞乱收费、乱处罚。其次,要建立和实施执法责任制和错案(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要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要求,将行政法律法规分门别类,按其内容确定实施的行政机关,并层层分解落实到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岗位,明确执法职责,促使执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全面提高执法水平。同时,要把实施“两制”与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奖惩制度结合起来,明确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对执法成绩突出者予以奖励,对执法过错者予以坚决追究,对情节严重者,要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调离、清除出执法队伍。第三,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一要把好进人关。通过公开招考,选拔、录用执法人员,努力建设一支思想素质、法律素质、业务素质过硬的执法队伍。二要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廉政监督,坚决纠正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三要实行定期交流和轮换岗位制度。执法机关的负责人要定期交流,重要岗位执法人员要定期轮换。第四,要加强监察、审计监督。监察、审计部门同属政府行政机构序列。在建立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机制中,要充分发挥监察和审计部门的作用。要通过监察、审计部门的有效监督,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和行政执法中的不正之风。 三、推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在不少行政纠纷案件中,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就是某些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没有充分陈述行政收费、行政执罚的依据和标准,认为他们是在搞“暗箱作业”。这种行政执法缺少透明度的做法,说轻些是有关人员素质低下、态度生硬,说重点是执法人员剥夺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不敢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这是与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相违背的,也是与依法治理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的,我们必须高度正视这个问题。行政公开,是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原则。实践也充分证明,政府行政部门只有无条件地全面地推行行政公开,将所有行政执法行为置于全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才有可能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首先,要加强对行政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是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因此,行政执法部门要各司其职,采取多种形式将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提高人民群众学法、知法、守法的自觉性,为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其次,要全面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行政执法的主要客体是广大人民群众。人民政府为人民,人民政府要接受人民的监督。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关行政部门要本着对人民负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态度,将执法的依据、程序公之于众,并告知当事人不服执法决定的申诉方式,以增加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当事人向行政机关了解执法依据和程序时,行政机关要耐心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实行行政执法公示,一方面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另一方面有利于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监督,这是遏制行政执法“三乱”(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现象的一种有效措施。 四、务求实效,强化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我们要做好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切实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强化执法监督力度,促进依法行政。首先,要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政府行政执法行为,除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外,许多时候是以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为尚方宝剑的。而行政执法中出现的一些乱收费、乱处罚问题,往往根源就出在规范性文件上。因此,我们要抓好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审查政府规范性文件是其中重要的一环。要建立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及时向人大报送规范性文件的制度。要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及时组织力量审查政府报送的规范性文件。一旦发现有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要迅速向政府提出监督意见直至撤销该规范性文件,以便从源头上堵塞违法行为。其次,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监督行政执法。一要抓好执法检查。有 计划、有目的地开展执法检查,确保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正确实施。二要抓好个案监督。对在执法检查以及接待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中发现的违法或严重处置不公的行政执法案件,要及时进行个案监督,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三建立和实施执法责任制和错案(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是推进依法治理的重要措施之一。要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特别是要加强对错案、执法过错的监督,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确保依法行政。 五、敢于曝光,发挥舆论监督的特殊作用 舆论监督,是一种受之于众的社会性的监督形式。由于这种监督的公开性,往往会产生一种其他监督形式所无法替代的特殊效应。现实情况表明,某些违纪违法的行政执法事件,采取诸如纪律处分、通报批评等内部处理形式,往往会触动不大,甚至对某些有关部门及责任人来说,还会无动于衷,过后依然我行我素;而事件一旦被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公开披露后,就会产生一连串的震动效应:当事人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组织的处理甚至被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所在单位会迅速采取补救措施整改工作,以尽快消除负面影响;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会以此为鉴,开展教育活动,抓好防范工作,等等。因此,要搞好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就要敢于曝光,发挥舆论监督的特殊作用。首先,新闻记者要勇于负起责任。舆论监督,是党和人民赋予新闻工作者的崇高职责。被誉为“无冕之王”的新闻记者,要不负众望,敢于为民请命,伸张正义,揭露行政执法中种种腐败现象,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心声。其次,各级党委、人大、政府要做舆论监督的后盾。新闻媒体是党和人民的喉舌,新闻单位行使监督权就是行使人民的民主权利的体现,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全社会的支持。因此,各级党委、人大、政府要从惩治腐败,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着眼,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不怕露丑,做舆论监督的坚强后盾,大力支持新闻媒体对行政执法中所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所进行的揭露和鞭挞,以警效尤,推动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综上所述,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应该是一个由多方面组合起来的系统工程。如果能够把这个在党委的领导下的以内部监督为基础、以人大监督为主体、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为辅助的全方位的立体监督体系建立起来,多管齐下,形成合力,那么,行政执法活动就一定会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行政论文:探讨强化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四化建设 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法治化建设,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长效机制的要求,是实现监管领域由低端向高端延伸、监管方式由粗放向精细转变、监管方法由突击性和专项性治理向日常规范监管转变、监管手段向传统向现代化转变的迫切需要。本文结合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就如何推进“四化”建设谈几点粗浅认识。 一、着力加强队伍建设——推进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四化”建设的前提和基础 推进“四化”建设,需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否则,一切无从谈起。要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建设政治过硬、业务过硬和作风过硬的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决策部署,把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放在全局性、根本性和基础性位置抓紧抓好。要大力加强教育培训,着力提高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思想理论水平,充分认识推进“四化”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推进“四化”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学习教育,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头脑,强化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和业务学习研究,加强市场经济、经济管理、法律法规、信息科技等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学习,着力提高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四化”建设的理论思维和战略思维能力,增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坚定性和创造性;在着力加强干部队伍的思想、理论和业务能力建设的同时,要坚持不懈地加强干部队伍的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为着力提高干部队伍监管执法服务能力和水平,推进“四化”建设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和组织保障。 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推进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四化”建设的核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国家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部门,职能定位决定工商行政管理各项工作都必须依法行政。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是工商机关推进法治化建设的依据,同时,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确定了工商机关履行有关职责的方式、步骤、途径、时限等程序性要求。此外,法律、法规及规章是最高层次的制度,因此,依法行政成为连结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法治化建设的纽带,是推进“四化”建设的核心。目前,基层工商行政管理依法行政形势不容乐观,干部队伍的法律素质整体偏低,不按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履行职责越位、错位和失位等问题时有发生,推进依法治市任务艰巨,需要大力加强法制建设,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树立和筑牢依法治国理念,着力提高干部队伍的法律业务素质,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和廉洁执法,全面提高和规范行政许可、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执法监督等执法行为,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以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动力,树立和筑牢积极行政、合法行政、合理行政、有效行政理念,筑牢监管执法就是服务的意识,全面深入总结分析目前的监管执法现状,找出找准监管执法薄弱环节和领域,全面加大监管力度,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全面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四化”建设整体推进。 三、加强制度建设——推进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四化”建设的关键 制度建设更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是管理的有效手段和方式,要按照以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的要求,全面加强制度建设,有效弥补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不足或者通过制度建设使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具体化。通过全面加强制度建设,有效推进管理的程序化和规范化建设,有效保障和促进法治化进程。要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要求,着力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建设各项制度,建立健全党组中心组学习教育、重要问题集体研究决定、重大决策征求意见、重要决策公开、重要决策监督等制度,努力提高领导和管理水平;要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管理为核心,加强内部管理事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干部队伍学习教育、干部队伍监督、干部选拔任用、干部培养和交流、经费预算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安全保卫、环境卫生、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车辆管理等制度;要以推进监管执法职能到位和规范监管执法行为为核心,建立健全企业个体登记监管、消费维权、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市场监督检查、商标监管、广告监管及经济违法案件查处等制度。 四、推进信息化建设——推进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四化”建设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随着工商系统信息化 建设的不断深入,信息技术成果转化运用取得了明显成效,依托信息网络技术推进和规范了企业个体注册登记监管、消费维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及系统内部事务管理。实践证明,信息化建设是推进办公自动化、节约监管执法成本、整合监管执法资源、提高监管执法科技含量、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增强执法效能的重要途径,推进“四化”建设需要大力加强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建设保障和促进“四化”建设。要加大资金投入,大力加强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建设,构建适应新形势需要的网络平台;要大力加强干部队伍教育培训,掌握信息技术基本知识和技能,同时,大力培养和引进专业技术人才;要大力加强业务软件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在着力加强技术与业务有力结合和统一上下功夫,加快信息化成果转化运用力度,提高信息化建设的科学性,增强信息技术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拓展信息技术运用领域,强化信息技术在提升职能效能方面的作用发挥。 五、加强保障机制建设——推进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四化”建设的必备条件 推进“四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与之相匹配的物质基础和环境条件来支撑和保障,否则,会造成“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工商系统实行省以下垂管近十年,相应的物质基础建设虽然取得明显成效,但目前的经费供给只能确保日常办公正常运转,与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相差甚远,需要大力加强基础设施等硬件建设,只有加大基层硬件建设投入,才能更好地解决好信息网络建设、监管执法装备建设、基本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等面临的很多问题,为推进“四化”建设创造必备条件。内和还需要外顺,要建设良好的外部环境保障机制,加强对外汇报、请示、沟通、协调和配合,着力营造良好的监管执法外部环境,力求得到地方党委的理解、重视和支持,得到政府其他职能部门的通力合作和协调配合。此外,在保障机制方面,建议抓紧健全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进一步解决好有法可依的问题,同时,需要国家进一步解决好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等问题,进一步为查处制售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提供保障。 行政论文:需求层次理论在中国行政管理中的应用 摘要:激励是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问题,它对于充分调动组织成员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吸引和留住人才以及提高个人和组织绩效都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在中国政府行政管理中运用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结合行政管理的具体特点,完善公务员绩效考核和有效激励体系,是提高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行政效率的科学选择。 关键词:需求层次理论;行政管理;激励;绩效 一、中国行政管理中的激励问题 1.约束不对称、重监督而轻激励 加强监督,对公职人员无疑是一种有效的、必要的约束。但监督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并通常具有滞后性和对公务员激励的被动性,激励成效有限。因此,除了加强监督以外,还应该强化内在激励机制,从积极方面引导广大公职人员敬业务实,拒腐防贪,从源头上减少公务员的失职行为,并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 2.考核激励的作用难以得到体现 考核激励的作用机制主要通过将考核结果与公务员的奖惩、职务升降、级别和工资的调整等挂起钩来,促使公务员积极工作,尽职尽责。而公务员考核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稍不注意就易产生考核误差,影响对公务员德才表现的准确评定,影响考核对激励功能的发挥。我国目前对公务员只进行定性考核,如某乡镇机关2007年年终考核,有48名公务员参加考核,除了4名公务员为优秀外,其余44名公务员均为合格,“不合格”一档形同虚设。这种考核无疑有失全面和客观公正,甚至没有体现出考核的意义。 3.干部选拔机制中缺少激励 中国的干部选拔机制中公平、竞争、择优原则体现不够,科学的具体的操作规范也不够健全,干部选拔过程中缺少激励,缺乏活力,必然导致利益分配激励功能减弱。由于工资基本固定,收入与努力无关,与组织目标完成情况无关,其结果是玩忽职守、无所作为、消极怠工等“搭便车”现象反复出现。这从根本上说,不是某个人的过失和责任,而是在组织制度中缺乏竞争激励机制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二、需要层次理论及其在行政管理中的作用 1.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 美国行为科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A. H. Maslow)于1943年出版的《动机激发论》中提出了“需要层次理论”。马斯洛认为,人的价值体系中存在着两类不同的需要,一类是沿着生物谱系上升方向逐渐变弱的本能或冲动,称为生理需要,另一类是随生物进化而逐渐显现的潜能或需要,称为高级需要。据此,马斯洛把人类的需要按其重要性和产生次序分为五个层次,即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与爱的需要、尊重需要以及自我实现的需要[1] 。 行为学家们依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说,将需要的层次、激励的因素以管理的策略对应成表,为管理的实践提供指南[1]:(1)生理需要方面的激励因素为工资和奖金、福利、工作环境,管理策略可表现为完善的工资和奖金制度、贷款制度、医疗保健制度、工作时间(休息),创造健康工作环境,住宅和福利设施。(2)安全需要方面的激励因素为职位保障,意外事故防止,管理策略为安全生产生活条件、危险工种的营养福利制度、合理的用工制度、离退休养老金制度、健康和意外保险制度、失业金制度等。(3)隶属与爱的需要方面的激励因素为良好人际关系、组织的认同,其管理策略为和谐工作小组和良好人际关系、协商和对话制度、互助金制度、工会及其他团体活动、娱乐制度、教育训练制度。(4)尊重需要方面的激励因素为名誉、地位、权力与责任、被人尊重与自尊、与他人工资奖金之比较,管理策略为人事考核制度、工作职称晋升制度、选拔择优的进修制度、委员会参与制度与提合理化建设制度。(5)自我实现的需要方面的激励因素有能发挥自己特长的组织环境、承担有挑战性的工作,管理策略为决策参与制度、建立攻关小组、提倡创造性工作、发动职工研究发展规划、交给职工挑战性工作和破格晋升制度。 2.基于需求层次理论的薪酬制度和灵活的福利机制 薪酬在人力资源管理激励中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薪酬因素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已经超出了物质激励的范围,成为兼具物质和精神双重激励的重要因素。美国管理学家孔茨曾指出:“金钱对那些抚养一个家庭的人来说要比那些已经功成名就、在金钱的需要方面已不再是那么迫切的人,就重要得多。”[2] 在中国公共部门传统的人事管理中,公职人员的薪酬一直实行等级工资制,一般工资水平是社会平均工资;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实行高薪金的公务员制度,一位高级行政官员的年俸可以与首相相比。鉴于中国的国情,目前不可能实行高薪金公务员制,但近年来公务员待遇的提高体现了决策者们对薪酬因素的重视。目前,中国公务员薪酬提高的趋势使得公共部门在与企业及其他行业争夺人才的竞争中增加了优势。但是,要使金钱成为一种真正有效的激励因素,必须保证“在各种职位上的人们,即使级别相当,但给予他们的薪酬也必须能反映出他们个人的工作业绩”。也就是说,薪酬应当与绩效挂钩,才能真正起到激励的作用。目前,在西方一些国家,以往刻板的工资报酬制度正逐渐被以工作成绩来确定工资级别的制度所取代。以工作成绩来确定工资级别的制度是基于这样的论点,即“公务人员的工资收入应该符合经济市场的工资水平,并且不论公务人员之间可能存在何种差异,他们工资报酬的多少应该取决于其工作成绩的好坏,工作成绩越好,所得到的报酬就应该越多。这一论点意味着传统的、强调统一的公务员制度应该被取代。尽管公务员无疑也会 受到经济利益的诱惑,但在以前,公务员作为一个整体有着强烈的服务意识,并将为公众服务作为他们努力的目标。然而,金钱奖赏正逐渐取代这些无形的、但却是真实的价值观和激励因素而成为招聘人员和提高其积极性的主要手段。”[3] 3.权力激励——公务员自我实现的需要 国家公共部门的公职人员掌握着人民赋予的公共权力,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社会公共资源进行管理和尽可能合理地配置,以实现公共资源的效益最大化。在公共部门这个庞大的机器不停地运转,源源不断地生产出公共服务产品的过程中,权力始终都在对支配和使用公共资源的公职人员起着不容忽视的激励作用。 公职人员处于何种行政职位,就拥有相应的行政权限,职位越高,所享有的权力就越大。公职人员在行使权力,满足对物和人的支配欲望的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达到了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中的最高层级——自我实现的需要,使自己越来越成为受人瞩目和举足轻重的人物。因此,建立并完善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权力激励体制,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必要的。权力对于各级公务员的激励作用集中体现在,为了能够支配更多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必须在法律和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勤奋工作,取得显着的成绩,得以受到提拔,从而能够行使更高职位上更大范围的权限。 在建立权力激励体制过程中,必须在广大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中树立起正确的权力观,避免出现“为了掌权而掌权”的不良倾向。要明确公共权力是人们赋予的,是用来更好地合理配置社会资源,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产品。合理的运用权力激励,不仅能够激发公职人员的工作热情,进一步提高公共部门的行政效率,而且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减少权力腐化和腐败现象的产生。 三、丰富激励手段,完善公务员激励机制 1.拓宽激励渠道,注重加薪、休假等激励方式 有时将公务员晋升到一个其无法很好发挥才能的岗位,不仅不是奖励,反而使公务员无法很好发挥才能。在晋升中,并不一定是业绩最好的人得到晋升就是公平。业绩优秀者应该得到奖励与表彰,但是否晋升到高一级的职位则更主要地取决于他们的工作能力与个性特点。这一点应在晋升标准与要求中明确说明,并在晋升人选决定之后加以解释。对未能晋升的优秀公务员应有足够的表彰与补偿,以体现他们应有的地位与价值。激励渠道多样化有利于公务员合理地自我定位,从而可以不必将职务晋升作为自己的唯一目标,找一个自己能游刃有余的岗位好好发挥自己的专长。 2.在工作设计方面,尽量丰富工作内容 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内容,采取工作轮换、工作丰富化等工作设计方法,尽量丰富工作内容。对公务员工作内容的改善及对其工作行为的认同和奖励,可以使公务员对自己的工作产生满足感、成就感,从而促使工作不断创新。如因人而异地安排工作,由于每个公务员个性特征、兴趣爱好、职业生涯规划不同,对岗位的要求也不尽一致,因而须建立岗位流动机制,使公务员能感到工作的乐趣。 3.打造和谐有序的行政组织文化 良好的行政文化凝聚了公务员行政智慧和行政实践经验。行政文化诸要素对于激励机制的制定、激励手段的确定、激励机制的实施和激励结果的兑现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4]。健全激励机制的建立和作用的发挥以良好的行政文化为基础,促进行政文化的建设,要鼓励公务员树立社会公共利益至上的意识,成为协调政府与民众关系的主体,促进公务员对政府工作的主动参与,有效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如果能做到公务员都相信:职位只是分工,薪酬体现贡献,那公务员就不会去追求层级的发展,而转向关注工作的内容,这样才会提高效率。随着公务员整体素质的提高,群众之间、干群之间沟通会更容易,健康和谐的人际关系氛围会为和谐公务员队伍建设提供有力的保障。 行政论文:论中国民族自治机关在农村环境的行政管理 中国环境行政管理在农村非常薄弱,民族自治机关在农村的环境行政管理更是几近缺失,导致民族地区农村环境处于无人监管的境况。民族自治机关在农村环境行政管理失灵的表现:一是民族自治机关环境行政管理体制不完善,难以适应农村环境保护监管的需要;二是民族自治机关环保行政决策机制不科学,缺乏环境与发展兼顾的综合决策机制;三是民族自治机关环保行政执法理念落后,手段单一,效率低下;四是民族自治政府权力介入时的各种扭曲现象,影响了行政执法效果;五是中央政府设立的环境管理制度在民族地区农村很难得到完全的落实;六是对民族地区农民环境权益配置不公,导致引导性环境政策在农村失去市场。 一、民族自治机关环境行政管理体制不完善,难以适应农村环境保护监管的需要环境管理体制是环境保护机构设置、领导隶属关系和环境管理权限划分等方面的体系、制度、方法、形式等的总称。完善的环境管理体制,是国家环境战略方针、政策、制度得以贯彻执行的保障。 中国现行的环境管理体制是按照辅助性原则为依据的统分结合的多部门、多层次的管理体制。国务院设立了环境保护部,各级地方政府都设立了环境专门机构,工业集中的乡 (镇) 也大都设立了专门机构或者由有关部门监管,甚至较大的工矿企业也设有环保科 (室) 与环保专职人员。 但是,绝大多数乡(镇) 没有设立环境保护机构,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基本处于空白状态。为数不多的乡 (镇) 环保监督部门,也由于没有足够的人员和经费支付众多行政管理成本,环保职能基本没有履行。农村地域广阔,环境问题具有小、多、杂等特点,乡 (镇) 环保部门人力、物力、财力都很缺乏,难以胜任广阔农村面临环境污染防治的重任。如有条件,在村一级建立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在村民小组设立环保联络员能起到更好的效果,而中国农村离这一目标还相距甚远。 中国的环境管理一直按照行政区划进行,对于跨行政区和流域的生态保护和污染控制缺乏管理机制和控制措施。在局部利益的驱动下,各区域和流域发展相互脱节,使民族地区之间、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之间的协调都相当困难。由于资源的多头管理,在相同地区同时存在多种规划,如土地规划、农业规划、林业规划、水利规划、生态功能区划等等,但没有统一的综合生态环境规划。区域和流域管理体制的缺陷,使得农村环境管理矛盾重重。 二、民族自治机关环保行政决策机制不科学,缺乏环境与发展兼顾的综合决策机制民族地区由于经济基础比较薄弱,脱贫致富的压力还很大,所以,在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政府总是对发展格外偏好,因为庞大的政府队伍与公共部门需要解决开支与生存问题,要通过发展生产解决当地的下岗就业问题,缓解社会压力,以经济发展水平为主要标准的政绩考评制度更促使各级政府急迫追求经济效益。如此一来,民族自治机关在决策的时候,自然更多考虑发展利益,而较少关注环境保护,尤其在两者相冲突的时候,最后往往是发展优先。 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当地方私益与全社会公益相矛盾的时候,地方政府为了自己的利益,他们不惜损害环境公益,这种行为可能发生在各级政府的身上,只要他们不考虑全球范围内的人类整体利益,他们那里的环境私益就永远不等于环境公益。在此前提下,地方政府在决策时可能就会无视自己地域内的污染现象,纵容或支持他们耗用当地资源,向更大的公共场所或其他地区排污,而不顾由此造成的更大范围内的环境与资源损害。也就是说,这个时候的地方政府已经代表农村成为博弈的一方而存在了。比如,在云南省红豆杉森林遭受灭顶之灾时,一个本该有保护红豆衫责任的政府部门为了地方经济利益居然承担起了收购树皮的业务。 市场信息不对称是造成“市场失灵”的一个因素。然而,以科层形式组织起来的政府也难以掌握充分的信息,政府掌握的信息不足,使政府很难做出正确决策,更危险的是,政府干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信息扭曲,每一级政府都是进行理性选择的,他们会对信息进行搜集、加工、处理、筛选,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往往采取报喜不报忧,或者是扩大成绩而隐瞒问题,使信息失真,并导致决策失误。 即使政府象一个超人拥有充分的信息,通过政治过程来在不同的方案中作选择仍然会很困难。政府的决策会影响到许多人,但真正参与决策的只是少数人,不管选举人怎样产生,他们在决策时都会不自觉地倾向自己所代表的阶层或集团的偏好与利益,即政治家和政府官员很难真正维护“最大多数人的最大福利”。即使选举人有代表各阶层人民的利益的愿望,但由于政府不存在可以准确及时反映公众对公共物品偏好的有效机制,使得民选政府的决策是否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是值得怀疑的。尤其在偏远的民族自治地区的农村,能代表农民心声的决策者少之又少,农民的环境权益自然在决策的时候是最容易被忽略的。 行政论文:谈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局限及完善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类行政案件的相继出现,使得受案范围也在实践中逐渐显现出了它的缺陷与不足,并对行政诉讼的有效实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着一系列的局限,在实践也制约着行政诉讼的施行,因此,为了更好的发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作用,应对其进行全面的认识,并找出相应的问题所在,提出解决措施,进而完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关键词:受案范围 行政行为 主要局限 完善 一、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含义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解决行政争议的范围,也就是说法院对于哪些案件予以受理,哪些案件不予以受理。”【1】它既关系着行政相对人行使诉讼权利的范围,也关系着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的范围。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从总体上指明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判断标准,也即法院受理的是行政机关做出的涉及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具体的行政行为。而《行政诉讼法》第11条又明确规定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审理范围,包括:“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措施、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的行为、涉及保护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不作为的行为、发放抚恤金的行为和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为等。” 二、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进步和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原有的法律、法规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已经不再适应现实的需要,并且逐渐暴露出了它的不足。 行政诉讼法律明确规定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是涉及相对人利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而把抽象行政行为的案件排除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做出的行为,是针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它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具体行政行为产生的影响是针对个别的、具体的行政相对人而言的,而抽象的行政行为则是针对大众的、广泛的社会群体而言的;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是局部的、有限的,而不合法的抽象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则是大范围的、多层次的。如果法院不对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合理有效的审查与监督,那么就很有可能因为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而造成大范围的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也可以说,不合法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危害性更大。 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法院管辖受理行政机关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除了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外,法院不受理侵犯其他的权利的行政行为。”【2】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是公民所享有的权利中的最基本的权利,但是在诉讼中,如果只对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予以规定,而忽视对其他权利的规定保护,则会造成公民的其他权利得不到保护。也即当公民的其他合法权利受到行政机关的侵害时,却不能寻求司法救济,得不到司法救济的保护,不利于更大限度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在审查行为上法院只审查外部行政行为,而不对内部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行政诉讼法在行为审查的规定上,同样的对行政行为的范围作了规定,即只审查外部的行政行为,而不对内部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内部行政行为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具有人事性质的,也即行政机关对内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业务、表现等情况下的奖惩、任免等决定;还有一种是涉及工作性质上的行为,比如说上级公务员领导对下级公务员的批示、命令或是对下级的报告的审查、批准等。”【3】两类不同性质的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上也有差别。第一类具有人事性质的行为,虽然不直接涉及相对人的利害关系,但是却牵涉到了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的利益问题;第二类具有内部工作性质的行为,几乎完全不涉及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我国司法领域完全排除了对内部行政行为的监督审查,不利于保护由于其内部的决定而侵犯到的公民的利益,因为在实践中,在很多情况之下,行政机关所做出的内部行政行为和其所做的外部行政行为并没有很大的差别,而且,有些内部行政行为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着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如果简单的把行政机关所做出的内部行政行为排除,将可能会导致一些涉及内部行政行为的外部行政行为或是涉及外部行政行为的内部行政行为被排除,不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完善我国的司法救济程序。比如说,2002年重庆邮电学校的两名同学因为偷吃禁果而导致怀孕,随后学校给予了勒令退学的处分,同年底,由于两名同学不服学校勒令退学的处分,便向该市南岸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学校的决定,但是这两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随后,两人便向该市一中院提起上诉,但是该市一中院经过审理之后,以重庆邮电学院对两名同学的处分属于法律、法规、规章所授权的内部行政行为,而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为由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这个案件从实践说明了法院对有些内部行政行为不进行审查,就会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不利于保护相对人的权利。因此,在实践中应该适当增加内部行政行为的可诉范围。 没有对公益诉讼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对可以提起诉讼格的原告做了严格的限制,只有认为行政机关所做出的具体的行政行为涉及到了自身的合法权益时,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当违法的行政行为侵害的利益主体是不特定的时候,则被侵害的不特定的相对人便没 有权利,也无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救济自己的权益;或是当具体的行政行为侵害的相对人是特定的、具体的时候,但由于相对人诉权意识的薄弱或是不具有与行政机关相抗衡的能力时,这时的相对人没有提起诉讼,也没有使自己的权利得到保护,国家或社会处于保护公众的权益或是保护社会弱者的利益,应该代替其提起诉讼,来保障相对人的权利。 三、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一些思考 逐步将抽象行政行为规定在受案范围之内 由于抽象行政行为针对的是不特定的相对人,所以它产生的实际影响远远大于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产生的实际影响,但我国行政诉讼法在受案范围的规定上,基本上排除了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受理的可能性,这样既不利于更大范围内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法院对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过程中的监督,因此,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逐步把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理论与现实的需要。 扩大受案范围对权利的保护范围 “虽然法律赋予了我国公民的广泛的合法权利,但在行政诉讼中,法律却只规定审查、受理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忽视了对其他权利的救济,而行政诉讼又是行政法律体系中最主要的救济方式。”【4】如果在救济方面,行政诉讼只局限于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而对其他的合法权利不予保护,就不能充分发挥行政诉讼的司法作用,不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有效的监督行政机关权力的行使。 把内部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之内 国外的许多国家在审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时,并没有区分内部与外部行政行为,而我国《行政诉讼法》在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内容上却做了明确的规定,规定法院只审查行政机关的外部行政行为,而把行政机关涉及内部工作人员的内部行政行为加以排除。在对待内部行政行为时应该分情况来确定,对涉及工作性质的行为,如果完全没有涉及到侵犯相对人的权利时,可以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而对涉及到内部工作人员的利益问题上时,应承认侵害内部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事实。 适当增加公益诉讼 《行政诉讼法》对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对人的严格限制忽略了我国的具体情况,使得当行政行为侵害不特定的当事人时,被侵害的不特定的相对人却没有权利提起诉讼,也无法通过司法的角度获得权利的保护,间接的损害了大多数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有一部分人由于自身的能力问题或是经济状况而无法提起行政诉讼,以救济自己的受损的合法权益,其他有能力或有条件的人又没有权利提起诉讼,这样就损害了相对人权利救济的实现。因此,应该逐步扩大公益诉讼的可能性,以使得合法权益能得到更好、更大范围的保护。 行政论文:分析工商管理行政指导效果 在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中,工商行政机关一般采取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强制性手段来实现职能到位,因为此类刚性监管方式好似重拳出击,立马见效,立显权威。但实践中也易于出现摩擦,激化矛盾,引发行政管理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对立和冲突。而与刚性监管方式相对应的是,近年来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行政资助等柔性监管方式在工商行政管理实务中运用得越来越多,越来越广,并发挥出特殊的管理功能。 所谓行政指导,就是行政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而采取的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其行为依据是多元的(如软法),行政指导这一行为方式、管理机制乃至行政职能的出现和广泛运用具有特殊的社会背景。这是因为,处于社会转型期的我国行政执法机关普遍面临着体制不畅、环境复杂、职能交叉、手段不足等问题,有必要通过机制创新和方法创新来提高执法水平和服务实效,而行政指导则是一个重要的选项。行政指导作为一种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柔性监管方式,注重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沟通与协调,方式灵活多样,能有效弥补立法缺失,降低执法成本,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利益均衡,有利于形成行政执法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协调关系。 具体说,行政指导有着补充和替代、辅导和促进、协调和疏通、预防和抑制等特殊作用。推行行政指导不仅是行政管理改革的趋势,也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实践证明,一些基层工商部门确立新型服务理念,推行行政指导,采用指导、劝告、建议、提醒、说服、疏通等非强制性手段来弥补单一强制手段的不足,这方面的探索和实践已经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但是,任何事物的出现或某种行为方式的改变都具有一定的两面性,只重视其积极的一面而忽视其可能带来的消极一面,容易顾此失彼,反之,过分放大负面效应,又可能出现因噎废食的现象。因此,有必要认真研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特点,在实施行政指导的具体实践中注重弘扬积极面,抑制消极面,切实发挥行政指导的应有功能和实际成效。弘扬行政指导的正面效应,首先要把以人为本作为工商部门行政指导的价值追求。以人为本突出了人的核心价值,彰显人是最根本的,也是最重要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行政指导应当把人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进而言之,就是工作行为和工作目标要体现企业和群众的要求,符合企业和群众的愿望,保障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通过行政指导所推崇的柔性管理方式,着实改变行政管理者与相对人之间的不对等地位,让被管理者与管理者“平起平坐”,有效架起沟通协商的桥梁,营造政企平等、政民互动的友好环境,让企业群众享有更多的话语权、选择权和决定权。比如,无锡工商系统率先推行的行政处罚说理式文书,就较好地改变了过去的“判决”式语调,把法、理、情融入其中,使行政处罚的标准从“合法”的基本要求上升到“合法、合情、合理”兼而有之的新高度,这种创新,不但没有削弱行政管理机关的“权威”,而且使行政处罚相对人感受到了人本尊严,也使过去一些被处罚对象从“口服心不服”逐步变为现在的“口服心亦服”。其次,要把和谐稳定作为工商部门行政指导的工作主线。 和谐稳定是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前提,没有和谐稳定的环境,经济社会的发展就失去了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有市场监管的重要职责,构建并维护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是义不容辞的责任。相对于刚性监管方式而言,行政指导这一柔性监管形式为工商部门维护和谐稳定大局找到了切入点。因此,工商部门在开展行政指导时,要坚持把维护和谐稳定纳入题中,做好做足“柔”字文章。比如,当前各级工商部门都对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提心吊胆”,责任重、压力大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从当前实践来看,流通领域食品安全问题的确十分复杂,仅靠“严管狠打”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对流通领域食品经营者辅之以强有力的行政指导,通过前期行政教育、行政告诫、行政劝导、行政奖励等柔性管理措施,促使食品经营者逐渐养成诚信经营、守法经营的良好职业道德习惯,从源头上着力营造放心安全、和谐稳定的消费环境。第三要把民主行政作为工商部门行政指导的基本理念。柔性管理与刚性管理的结合,能够充分表达、实现和维护相对人的愿望和权益,这其中柔性管理应当体现更多的民主特征。 行政民主化的优点在于,一是具有广泛参与性。这些参与主体延及公民而不再是局限于行政管理相对人,作为行政主体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民主行政意识上要具有很强的为民服务意识、适度管理与社会自治意识、法制意识等,达到民主行政真正意义上的目的和要求。二是双边互动性。民主行政改变了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不对称态势,行政指导的过程成为彼此发生作用或变化的过程,通过双边互动找到共同点、消除分歧点并形成默契,进而取得积极的结果。三是平等协商性。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指导 :请记住我站域名/ 行政指导在行政管理实践中的积极作用已经不言而喻,但在目前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情况下,运用不当亦可能产生负面效果。抑制行政指导可能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应当把重点放在以下四个方面:一要防止规避法律责任。行政指导作为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管的重要补充,其法律关系尚未理顺,角色也不够明确。在工商部门具体工作实践中,哪些需要运用执法或监管手段基本能够明确,但哪些需要运用行政指导手段并无明确规定。如果过度运用行政指导,弱化执法职能,对一些需要加以惩处的经济违法行为不动“真格”,有可能导致法律形同虚设,也有可能使一些违法行为以要求行政指导为名趁机规避法律责任。因此,行政指导也必须要用一定的行政程序来进行规范,明确行政指导的适用类型、工作对象、指导内容、过程监督、结果评价等,使之与行政执法、行政监管刚柔并济、相得益彰。二要防止懈怠行政职责。所谓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其法律特征是义务性、法定性、强制性。也就是说,行 政机关工作人员如果不按照一定要求履行法定的行政职责,势必要受到“问责”。而行政指导虽然是行政管理创新的重要课题,但在法律层面上仍有许多不确定因素,至少目前还未上升到行政职责的范畴。基于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实践中要适度并恰当运用行政指导手段,不仅要防止以行政指导来替代行政监管和行政执法,同时还要防止因行政指导不当而懈怠行政职责。三要防止出现变相干预。由于行政指导涉及的内容比较丰富,方式方法比较灵活,因而决定其在行政管理工作中的应用范围也相对比较宽泛。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当前行政指导尚无明确规范的情况下,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因行政指导运用不当,从客观上给相对人带来不利影响,或个别人员借行政指导之名、行变相干预之实,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比如,在行政指导过程中,倘若缺乏民主协商,依旧“我说你听”、“我教你做”;忽视对等地位,依旧以管理者自居,行政指导就难免会变味为权力行为,继而也就失去了行政指导的作用和意义。四要防止滋生腐败行为。行政指导与行政执法、行政监管一样,需要很强的公正性来保障,否则就没有公信力。因此,要注意防止行政指导动机不尽纯正的现象发生,比如对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经济违法行为滥用行政指导,甚至以适用行政指导还是适用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来暗示或要挟相对人,从中牟取私利,发生腐败行为。对此,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配套制度和措施,在工作程序、审批手续、监督机制上进行严格把关。同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培训,正确实施行政指导,避免因方法不当而发生失职渎职行为。 行政论文:当前高校行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 高校行政管理,是指高校党政部门对学校事务的组织管理活动,是高校在设定了工作的目标之后,通过运用一定的行政方法和行政措施,领导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利用既有资源完成学校的各项工作任务,实现既定工作目标的组织活动。高校行政管理的主要工作在于处理好教职工、学生与党政部门的关系;教学、科研与管理的关系;个人与集体的关系;民主与集中的关系以及继承与发展的关系。 一、提高高校行政管理效率的意义 高校行政管理效率的高低集中体现高校管理与服务的水平,直接反映高校的对外形象。俄国教育家乌申斯基认为学校的三要素为:行政管理、教育与研究。教育与研究是高校的基本社会功能,它们的实现需要由行政管理做基础,需要发挥好行政管理的服务功能。随着我国各项事业的发展,高校行政管理水平在取得了长足进步的同时,也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新的问题。这对高校行政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当前,许多高校在迎接新形势和新问题的过程中显得缓慢而被动。在这样的大背景之下,正确认识和分析高校行政管理的特点、提高效率的意义及面临的新问题,据此得出问题的原因并采取针对性的应对措施,探求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的方法和路径,是服务“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实现高校“培养人才、研究科学、服务社会”三大社会功能的必然要求。具体来说,提高高校行政管理效率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是高校提高竞争力的必然途径 伴随着高等教育的飞速,高校之间的竞争愈演愈烈,更是扩大到国际范围。但高校间竞争的层次反而有所降低,从原先高水平的学术竞争,演变成低级别的生源争夺竞争。例如当前香港高校和内地高校之间对优秀生源的争夺越来越激烈,内地高校之间也存在着激烈的生源争夺竞争。高校之间的竞争本质上是科研与教学水平、人文素养以及行政管理水平等综合实力的竞争。高校在竞争中的成败实际上取决于自身实现三大社会功能的优劣程度,高校如果想在激烈的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就应通过提高自身的行政管理效率,来提升自身的科教水平和人文素养,最终以综合实力战胜对手。 (二)是高校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各项事业高速发展,社会的快速发展对高校的管理体制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进行高校管理体制改革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呼声。高校管理体制改革有赖于高效率的行政管理能力。当前我国高校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较大的进步,在机制转化、减员增效和精简机构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成绩不够大,改革的速度比较缓慢。这就要求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以加快高校管理体制改革的速度。 (三)是高校社会形象的重要决定因素 高校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不仅限于从事高校日常的行政管理,为教学和科研工作提供服务,而且还要充当高校与社会各界交流的纽带。因此,高校行政管理效率的高低直接影响社会各界对高校的看法,直接关乎高校自身的形象。另外高校行政管理效率的高低直接影响高校的科研工作和教学工作,从而影响高校三大社会功能的实现情况,这就间接地影响了高校自身在社会中的形象。因此,提高高校行政管理效率是高校塑造良好社会形象的必由之路。 二、高校行政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管理制度落后制约管理效率提高 当前高校的行政管理制度比较机械、单一,主要依靠岗位目标责任制和各类规章制度对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约束,这虽然能够保证政令的畅通与落实,但却极大地压制了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这种管理制度之下,管理人员容易产生“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思想,滋生思想惰性,办事循规蹈矩而又缺乏服务意识和竞争意识,这就严重地制约了高校行政管理效率的提高。 (二)权力过于集中导致管理框架存在不合理性 由于高校管理模式存在路径依赖的现象,长期实行的权力集中的管理模式得以沿袭至今,各级管理机构和人员按照岗位的级别被限制在各自的权责范围内,由上到下层层节制,权力过分向上集中,形成金字塔式的组织管理框架。这种管理框架虽然便于保障管理工作运行的平稳,却容易滋生“官本位”的思想。在这种管理框架之下,领导具有极大的权威,民主氛围欠缺,管理人员唯上不唯下,为了向领导负责甚至牺牲工作效果。权力的过分集中容易导致资源分配的不合理,可能削弱科研和教学在高校工作中的核心地位,容易形成管理人员的权力崇拜。 (三)机构设置和人员安排缺少科学性 高校行政管理机构在设置上模仿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导致了高校行政管理机构臃肿、权责不清、令出多门、人员冗杂、人浮于事、决策和执行效率低下等问题。机构设置和人员安排的不科学导致部门和人员职责的重叠,同一件事情往往涉及到几个部门或几个管理人员。一旦出现问题,部门和人员之间相互推诿和扯皮的现象屡见不鲜。这在增加了高校行政管理成本的同时,反而降低了行政管理的效率。在当前国家整合教育资源,高校合并频现和高校扩招的背景下,高校行政管理机构进一步的庞大带来了管理问题的进一步严重。 (四)管理方法和理念跟不上时代要求 当前是知识经济和信息大爆炸的时代,新的理论和技术层出不穷,促进了整个社会的快速发展。而很多高校行政管理人员却并未跟上时代的步伐抓住社会发展带来的机遇,对新知识、新方法、新理念的认识和掌握不足。仍在凭过去的经验和方式从事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甚至固步自封,抵制新知识、新方法和新理念。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有涉及面广、涉及对象复杂多样、工作量大和重复性相似性工作内容多等特点。实践证明传统的工作方法和理念已经跟不上时展的要求,难以满足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的要求,成为制约高校行政管理效率提高的巨大障碍。 (五)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培养人才、研究科学、服务社会”是高校的三大社会功能,教学和科研工作理应处于高校工作的核心地位。但高校的行政管理工作也应得到足够的重视,以服务好高校的教学科研工作。当前许多高校并未认识到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只重视改善教学科研条件和增强师资力量,忽视了对行政管理队伍的建设和投入。导致当前高校行政管理队伍中普遍 存在管理人员来源复杂,专业管理知识欠缺和业务素质不高等情况。这就严重制约了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进而影响到高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开展。与此同时,许多高校也并未重视对行政管理人员业务能力的培养和提高。高校行政管理人员处于一种受忽视的氛围之下,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新精神受到打击,缺乏职业使命感和归属感,更遑论高校行政管理水平的发展和提高。 三、提高高校行政管理效率的措施 (一)完善行政管理工作绩效管理体系 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绩效管理体系的完善,是改善当前落后的管理制度,从制度层面提高管理工作效率的现实措施。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首先,明确各岗位的职责。通过科学地分析各个岗位的特点,明确岗位的职责内容、职责权限和职位要求。然后根据岗位特点和人员特点来安排合适的人员,实现人员与岗位的匹配。其次,制定合理的绩效考核目标。通过全面考虑各岗位的特点和性质,制定合理可行的绩效目标,激发人员的积极性。再次,制定科学的绩效考评办法。在制定了合理的绩效考核目标之后,绩效的考评办法就成为保障目标实现的重要手段。制定科学、合理、全面、可行的考评办法,对管理人员工作中的表现进行考评,以确定奖惩程度。最后,有效地利用考评结果。将考评结果和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机会、职位晋升和薪酬调整等联系起来。同过考评结果对行政管理人员进行引导,激发他们提高工作效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改善行政管理体制并调整管理部门和精简人员 当前高校普遍建立起校、院两级行政管理体制,以应对办学规模的扩大。但这种管理体制下权力还是处于过于集中的状态,这不利于提高院系的运作灵活性,压制了基层组织创新的积极性。权力的过于集中还会使上层管理人员面临道德和法律风险,滋生“官本位”的思想。高校行政管理的权力分配格局应进一步下移,使基层管理组织具有更多的权力和自主性。同时调整行政管理部门和精简管理人员。通过合并和裁撤等方式使部门权责进一步清晰,部门间工作范围的界限进一步明确。依照部门职责精简管理人员,以杜绝部门或人员之间扯皮、推诿的现象,提高工作效率。 (三)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并引入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方法 行政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是影响高校行政管理效率的直接因素之一。综合素质包括:工作能力、道德修养、业务知识、政治思想以及工作观念等内容。通过培训和组织学习等方法使管理人员树立民主的管理理念,改变行政权力至上的思想,提高管理工作的能力和自身的道德修养,从而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同时注重现代先进管理理念和方法的引入和学习,以此来提高在岗人员的综合素质。另外,需要提高对人员聘用环节的重视,通过引入管理合约机制和岗位竞聘机制等先进方法,从源头上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并做到人岗匹配。 行政论文:基于行政监察程序完善路径分析 行政监察应当是一种主动性的监督方式,但是由于某特特殊原因的存在,例如监察体制的问题,往往实践中表现出来是一种事后监督,一种“马后炮”式的行政监察。只有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时间,我们才进行严厉查处。这对国家和监察个人都是一种严重的损失。由于缺乏即时监察,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边腐败边提拔,甚至出现了腐败越多提拔越快的不正常的现象。例如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大肆收受贿赂,保养情人,伪造学历和学位。还有上海市原市委书记陈良宇,初步查处的“社保案”也是长期积累的结果[1]。这些违法乱纪的行为为什么没有第一时间内查处,说明监察的方式还是存在一定的缺陷。 透明就是将各级行政监察机构的运行程序、过程以及结果处于一种公开的状态,监察机构设在政府内部,这种体制的优势在于监察机构更有利于熟悉情况和收集情报。但实际上普通百姓对监察工作到底是如何运行的,运行的结果是什么知之甚少或根本不知,虽然我国一直在推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但是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根本不是法律和宪法规定,往往是考虑某些领导的个人意志。该级行政机关人为设置障碍以阻碍监察工作,不愿披露内部的违法乱纪行为,从而影响了监察活动所应有的透明度,导致行政监察机关的监察决定或建议难以执行。许多准备被查处的案件经常会被有关部门以注意社会影响为由搁置,或者内部消化处理,所以社会公众根本无法了解真实情况,监察运行过程及结果的公开化更是无从谈起。长期以往,必然影响行政监察机构的办事效率和行政权威。 被判处死刑的原山东泰安市委书记胡建学有句“名言”:“官儿当到局级,就没人能监督了。”这话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客观现实[2]。例如,陈希同、王宝森在东窗事发之前,种种腐败行为已持续多年,而且愈来愈明目张胆,可是监察机关的基本的监督职能、罢免程序,甚至连质询这种起码的监督程序都没有进行?可见我国的行政监察程序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1.程序应体现便民性 行政监察程序应体现便民性。在信息化的时代影响下,行政监察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增加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也为行政相对人的投诉和举报提供方便,不断地完善行政监察程序。增加公民的投诉渠道,可以通过信件、传真、电话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投诉。政务公开、便民原则是目前国务院反复强调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只有公开便民才能使人民群众了解到行政机关的工作情况,才便于人民群众监督,便于社会监督。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和实施,监察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就是依法公开有关信息。比如说那些对于社会的广泛关注,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专项检查,监察机关也有义务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使人民群众了解监察机关有关工作并且接受监督。在这方面,将政务公开的问题写入了行政监察法,对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具有重要的作用。 2.救济应秉承司法程序 一项制度是否完备,权利救济机制的建立是重要的标志之一。当公民权利受到政府或政府官员的侵害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我们通常采用的基本方式。可实践中,这些救济手段的弊端已经无法完全满足公民权利救济的需要。一方面,行政诉讼受到诉讼成本和司法体制的制约。另一方面,由于公民对行政复议缺乏足够的认识,以及公民对行政复议这种救济方式信任度的逐渐下降,行政复议程序的广泛适用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开辟和增加新的权利救济途径是必要的。行政监察就是一种弥补上述两种手段缺陷的最佳途径。行政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也完全有可能作出侵害监察对象以及其他公民合法人合法权益的行政监察行为,如何对行政监察机关进行监督?我国行政监察监督采用系统内部监督的方式,即:由作出监察决定的行政检察机关进行复审或者由上一级监察机关进行复核。完全交给行政监察系统内部处理,这与“自己不得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的原则相违背,并且可能造成不公正或给人以不公正的印象。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将行政监察机关置于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之下,也就是说,只要相对人认为监察机关作出的不履行法定职责、超越职权、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等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且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之内,均应允许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发展电子政务 把电子政务的发展作为重要的预防行政监察措施看待,主要是因为它具有如下预防腐败的功能:一是可以通过网路实现政务的公开、透明;二是可以借助计算机程序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防止公务员滥用自由裁量权,从而加大制度和规则的执行力度;三是可以对政务实施全程监察和实时监察。韩国利用电子网络系统提高了政府行政过程的透明度,报统计资料,大学生申请优惠贷款等都可以直接在网上操作。韩国首都首尔在20世纪末开发“民愿处理在线公开系统”,将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10个领域54项行政业务处理过程在互联网上公开。市民可以利用网络这一平台查看和确认与自己相关的民愿申请被怎样处理,提出处理有误的问题,实施全天候监察,从而防止公务员拖延业务或处理不当[3]。 4.设立举报制度 根据西方有关机构的数据统计,国家行政监察的案件其中超过50%的案件来自相对人的举报。因此,笔者认为我国也应当设立举报制度。目的是 为了适应行政监察工作的发展需要。监察工作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密切联系群众,因此应当信任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那些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工作人员,随时有可以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对实名或者匿名的举报,监察机关应依法受理并应当及时给予回复。对于举报人担心的自己及其亲属的人身安全,监察机构应对受理举报事项、举报情况以及相关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监察法规定:“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论文:试论我国公安行政执法监督的现状 论文摘要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的呼声越来越高。目前,我国公安行政执法监督正处在完善阶段,尽管已经初步形成了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监督体系,但仍存在着监督主体不明确、监督程序不完善等问题,监督机制仍需进一步完善。 论文关键词 依法行政 法治 公安依法行政 监督机制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行政管理体制也经历着变革,21世纪以来,我国经历了加入WTO、举办奥运会等重大事件,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逐步提上重要议程。公安机关作为行政机关之一,其依法行政的建设进程直接影响着我国依法行政建设进度。有资料显示,在数以千计的法律法规中,属行政执法范畴占八成以上,公安行政执法占行政执法实际工作量的一半以上,且公安行政执法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每个老百姓的切身利益都直接受到影响。毫无疑问,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一方面着力公安行政执法工作,另一方面着力执法监督工作。近年来随着依法治理的深入开展,公安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但群众依然时有抱怨。事实上,权大于法、权重于法、贪张枉法等等现象在公安行政执法中确实时有发生的,各种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也大多存在于公安机关,这不仅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声誉和形象,也严重破坏了法律的尊严,影响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权力缺少监督,必然导致腐败。要遏制行政执法中的腐败现象,确保公安行政执法走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轨道,就必须建立健全一种从内到外、从上到下的全方位监督机制,使其符合时代的要求。 一、公安行政执法监督的内涵 公安执法监督是指宪法规定的各执法监督主体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包括公安行政执法监督和公安刑事执法监督两个方面。公安执法监督工作的首要原则是依法监督,依法监督的前提是有法可依,有一个统一、完整、具有可操作性的监督法律体系可依。其基本特征为: 1.监督主体的广泛性。目前,我国形成了公安机关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公安行政执法监督体系,监督的主体主要有公安机关内部监督部门、上级主管部门、人大、纪委、检察、监察、人民群众及社会媒体等,形成了广泛的监督体系。 2.监督对象的特定性。公安行政执法监督的对象是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及其遵守党纪的情况。 3.监督过程的程序性。监督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督,不得随意进行监督,以确保公安行政执法的权威性。 4.监督形式的多样性。各监督主体通过检查、审查、调查等多种形式对公安行政执法进行监督 二、我国公安行政执法监督的现状及建议 (一)公安行政执法监督的现状 目前,我国建立起了一套监督主体广泛性、监督形式多样性、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相结合的公安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监督机制的确立与运行,对于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公安队伍建设,改进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总体上看,目前公安监督制约机制的建设、监督力量的整合、监督队伍自身建设与肩负的使命、承担的责任相比很不适应。仍然存在各监督部门职责划分不清,工作配合与衔接不够,整体监督合力还未形成,监督工作的力度不够大,一些地方还不适应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客观需要等等问题。 (二)当前我国公安行政执法监督不到位的原因及建议 1.执法监督体制不尽合理,执法监督制度不够健全。应完善公安行政执法国家机关监督,形成完整的监督体系。国家机关监督作为公安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国家机关监督存在着监督部门过多,职责不清,互相推诿等现象,严重影响了监督的实效。唯有通过精简机构,明确分工,清晰全责才能有效解决。具体来说,首先从监督主体上,规定监察、纪委、检察机关为法定的监督机关,确保监督到位。其次明确监察、纪委、检察机关的职责,对三监督机关以分工,监察机关主要对公安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合理的行为予以监督纠正,纪委则对公安行政执法过程中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纠正,检察机关则对公安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纠正。再次对三监督机关的监督程序予以明确规定,成立一个联合执法监督小组,对公安行政执法违法违纪行为统一受理,接受群众举报,进行初查,形成报告,然后根据分工移送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处理。最后,规定监督责任,对监督主体不作为,徇私舞弊等违法乱纪行为加以规定,确保有权必有责,违法必究。 2.监督不力,惩处不严,监督主体独立性、权威性不强,影响监督实效。应理顺公安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提高监督主体地位,增强监督合力与实效。监督机制应有一个主次之分,不仅靠某一方面的监督有一定的局限性,只有各种监督形成合力,才能发挥执法监督真正的实效。因此,公安机关内部应进一步研究内部监督机构的科学设置和职能分工,最大限度整合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力量,调整合并有关监督部门及职能,理顺内部监督体制,确保内部监督有效运转。 3.社会监督、民主监督的力度不够。应当进一步健全警务公开制度,增强公安行政执法权运行的透明度,进一步完善舆论监督机制,正视新闻媒体的特殊舆论监督功能。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对公安行政执法全力而言,必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建立健全警务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安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以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警务工作直面群众,社会公众对公安行政执法最有发言权,“让群众来监督批评,只有好处,没有坏处”。总而言之,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需要的公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是有效遏制公安机关腐败的重 要手段,是贯彻、落实执法为民理念的重要途径和保障,是践行“三个代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依法治国的必要条件。只有不断完善公安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公安行政执法监督,才能有效遏制公安行政执法违法乱纪行为;才能有力预防和打击人民警察贪污腐败现象;才能确保公安行政执法走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轨道;才能早日实现依法行政、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任务。 行政论文:浅谈新时期如何做好司法行政信息工作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在建设法治化国家的目标推动下,司法行政事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和挑战。做好新时期司法行政信息工作,对于司法行政事业抢抓机遇,战胜挑战,实现创新与发展,将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一、司法行政信息工作的主要作用 司法行政信息产生于司法行政工作,通过采写编写等信息组织工作,反作用于司法行政工作,促进司法行政事业的发展。新形势下,在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等众多因素的推动下,我国的改革开放和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更加自觉发展的历史时期,给司法行政事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而司法行政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必将更加凸现信息工作的地位和作用。 新时期司法行政信息工作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宣传作用。在我国,由于法制建设的历史较短和特殊的司法体制,社会对司法行政的职能缺乏普遍了解,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司法行政事业的发展。司法行政信息工作通过特定的载体,将司法行政系统围绕党委、政府中心任务开展的各项工作,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所发挥的职能作用,以及以司法行政的眼光透视社会现象的建议与看法,及时反映给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使其更多地了解司法行政,从而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更多地关心和支持司法行政工作,更加重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 (二)协调作用。协调是事物发展的基本条件。司法行政在发挥职能和自身发展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各种矛盾、困难和问题。自觉运用信息做好协调工作,有利于促进司法行政各种矛盾、困难和问题的解决。信息的协调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便于解释问题。司法行政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往往与一个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法治等现状有着密切的关系,有主观上也有客观上的。司法行政部门往往不便于更多地进行正面解释,如果利用正面信息进行反映或利用问题类信息对原因进行剖析,能够起到较好的解释作用,使有关领导和部门对司法行政工作给予充分的理解。 二是便于同时向众多领导和部门进行沟通。在工作中常常需要就某一个问题向众多领导和部门进行沟通,争取理解和支持。运用信息,能较好地起到这种作用。 总之,运用得当,信息工作可以成为领导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的一种重要手段,使领导轻装工作。 (三)交流作用。目前,司法行政工作的信息载体,多数单位设定为简报和重要信息专报两种。一般来说,简报的发送范围比较广,重要信息专报作为上报信息的载体,往往也在系统内部作扩大发行,这就使信息工作的交流作用得到更好地发挥。来自司法行政各个业务条线和基层单位的做法、体会以及对问题的研究探讨,通过信息进行交流,能够起到相互启发、相互激励的作用,促进司法行政事业整体发展。 (四)引导作用。简报、重要信息专报等信息载体作为机关准文件,对基层工作有着明显的引导作用。司法行政系统各单位、各部门,通过接收司法行政信息,全面了解司法行政全局情况,有利于正确分析和评估本单位、本条线工作形势,正确决策和科学制定工作计划。这类信息比较多,如领导对司法行政工作的言论与指示,司法行政重要会议的精神,对各类先进典型的宣传,以及对苗头性、倾向性事物的剖析和对具体问题的探讨研究,等等。 二、存在的问题 笔者认为,第一是单一化。目前司法行政信息工作都在办公室,这是对信息进行层级管理和科学管理的要求,因此,不能忽视或减轻各业务条线对信息工作的责任感。办公室在信息工作的组织、管理方面,应注意发挥各业务部门做好信息工作的优势。信息工作的内在规律客观要求其责任必须是多元的,工作必须是全员的。因为信息工作具有整体性、全局性、渗透性和创新性。 第二是写法不清。常见的问题是将信息写法等同于新闻消息的写法。司法行政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和政法系统的组成部分,其工作信息属于政务信息,在写法上虽然具有新闻消息的某些特征,但二者毕竟有着严格的区分。一是服务对象不同。二是传递载体不同。三是使用的价值不同。 三、司法行政信息的主要内容 司法行政信息内容十分丰富,既有司法行政自身改革与发展的工作动态与理论探索,也有推进地方法治化进程的理论思想和实践活动,还有围绕党委政府中心任务开展的各项工作与建议。正确认识司法行政各类信息,是做好司法行政信息工作的重要前提。 司法行政信息从用途上大致可分为上报信息、交流信息、提示信息。上报信息是指为上级领导和机关了解情况、指导工作、作出决策服务的信息。交流信息主要是指一定层级下的司法行政各单位进行工作情况沟通,为各单位更好地贯彻落实上级指示,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工作服务的信息。提示信息则是指信息制作机关对下属单位的工作要求和希望。 笔者认为,做好司法行政信息工作,必须在充分认识信息工作意义的基础上,努力做好加强工作组织程度、提高信息服务水平、促进信息成果转化“三项措施”。 (一)落实措施,在加强信息工作组织程度上做文章。做好信息工作的关键在于组织、制度、技术等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一是健全组织网络,提高信息反馈的灵敏度。司法行政信息发生在司法行政领导工作、管理工作和业务工作的各个层面,有机地存在于司法行政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只有建立健全信息工作的层级管理机构和信息员队伍,形成严密的信息工作组织网络,才能及时捕捉和采编到大量有价值的信息。 二是强化激励机制,提高信息工作的主动性。司法行政信息工作的客观规律和内在要求,决定了信息工作的全员性。因此,必须强化激励机制,变一般要求为刚性任务。要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把年度信息工作的目标量化分解到机关处室和基层单位及信息直报点,纳入目标考核和评先条件,实行信息工作计分考核,落实定期通报和年终表彰等措施,做到单位有指村,个人有任务。同时,认真执行上级关于紧急信息限时报送的有关规定,对漏报、迟报、瞒报重大信息的单位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三是运用现代技术,提高信息工作的时效性。信息对时效有着特殊的要求,丧失时效往往导致信息价值的减少甚至灭失。做好信 息工作除信息工作人员要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外,还需要较强的技术支撑。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单位应注意加大对现代办公设施的投入,重视加强网络建设。信息工作人员也要注意学习现代化办公知识和技能,运用现代办公设备,提高工作效率。 (二)提高素质,在提高信息质量上下功夫。信息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和业务性都比较强的综合性工作,是一项政治任务,要求信息工作人员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较强的分析综合能力和良好的知识素养。不断提高信息工作人员基本素质,是做好信息工作的重要基础。提高信息工作人员素质,除有关部门要加强培训和业务指导外,信息工作人员自身应加强学习和锻炼。一要有刻苦钻研的学习精神。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学习现时代党的政治理论,特别是邓小平理论,时刻保持政治上的清醒,不断增强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同时还要加强法律、金融、科技、文化等知识以及信息作业务的学习,努力扩大知识面,提高业务能力。二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努力把握好信息工作的服务方向,立足本职,胸怀全局,切实提高信息工作的服务质量。三要有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从事信息工作的同志对自己要高标准、严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科学高效的原则,认真采集、筛选和编辑信息,切实把好信息报送关,决不能出现任何差错。四要有团结互助的协作精神。信息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各单位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团结协作,特别处理一些反映司法行政全面工作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的信息,要从大局着想,齐心协力,确保及时、准确、全面地收集和上报。 (三)深度开发,在实现信息滚动增值上求实效。信息的作用在于运用,信息的价值在于开发。对静态的信息成果进行动态开发,促进信息成果转化,实现信息滚动增值,是信息工作服从并服务于中心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是注意对策研究,努力将信息成果转化为决策成果。从本质上说,信息是为决策服务的,但由于信息工作属于机关工作,而决策属于领导行为,信息成果并不能自然地成为决策成果。促进信息果转化为决策成果,是信息工作的最高目标。机关工作人员应针对信息成果中的问题和建议,联系司法行政工作实际,进行研究和论证,协助领导制定决策预案。 二是重视信息调研,努力将信息成果转化为理论成果。信息是实践的结晶,在提出问题和反映做法中,蕴含丰富的理论成份。由于时效的要求和篇幅的局限,信息往往只从某个侧面对工作进行浓缩化反映。机关工作人员获取信息成果后,应结合业务工作开展深度调研,进行一番“拓广度”和“掘深度”的理性思考,使信息成果中的理论成份更加完整和系统,形成理论成果,融入司法行政重要文稿,实现信息成果在更高层次、更广范围上增值。 三是搞好信息指导,努力将信息成果转化为实践成果。信息源于实践,还必须回过头来指导实践。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单位要重视运用信息成果指导工作,通过信息来落实完善有关工作计划和措施,形成工作与信息的良性互动,促进司法行政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 行政论文:烟草行政执法技巧探析 烟草专卖稽查人员与管理相对人之间存在着矛盾。处理得当,矛盾得以缓和、化解,处理不当,矛盾有可能激化而向相反方面转化。因此,执法中要尽可能运用技巧取得管理相对人的理解和配合,使执法过程平稳有序,取得成效。管理相对人一般可分为积极配合型、中间型、消极抵触型三种,后两种类型的人占大多数。执法中,即使是性质、情况类似的案件,同样的处罚对象,但如果我们不同的执法者,以不同语气态度及措辞,用不同的处理方式,效果往往是不一样的,社会上的群众反响也不一样,因此讲究执法技巧已是稽查队伍建设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形象展示技巧烟草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各种形式来树立自己的良好形象,减少管理相对人的心理对抗,缩短管理过程,从而使执法工作顺利地开展。 1、外观形象展示。经过适当的打造、修饰和包装,并赋予一定内涵,使相对人透过这种“形象展示”,感受到法律的尊严。 2、内在形象展示。这是烟草执法形象的灵魂。在执法过程中充分体现出的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的内在素养,包括政治思想素质,文化科技业务素质。同时又要体现出大局意识,集体主义思想和奉献精神,同事间的互助精神及忠于职守、文明礼貌等执法形象。 二、规范文明的语言技巧 俗语说:一句话说得好惹人笑,说得不好惹人跳,在烟草执法中语言特别有讲究,不同的话在不同的情况与状态下对不同的人讲,有时就象催化剂一样,会促使矛盾向不同的方向转化。 1、规范管理,文明用语 烟草执法是烟草行政管理机关以国家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并通过执法体现了执政为民的本质,执法人员一言一行要文明有礼貌,严肃而庄重,说话有分寸,不能说脏话、粗话。作为受处罚者,在一般情况下,其心态是抵触的。当管理相对人内心感受到执法人员对其人格的尊重时,会唤起其理性的思考,促使其抵触情绪的弱化,乃至消除。 2、法律意识,规范用语 在执法过程中,我们用语言体现法律意识,也是宣传法律法规的重要手段之一,无论在何时何地,面对任何被处罚者,都要始终保持法律意识,用规范的语言,对管理相对人讲清楚其需要提供的有关证据,交待清楚其违法事实和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本机关处理、处罚的决定情况等。 3、简明扼要,通俗用语 案件查处的过程,也是我们使管理相对人顺利完成从“接受?邛认同?邛自觉守法”的过程。因此办案中我们用通俗而便于沟通的语言把以法治国,以德治国的大道理简约成老百姓容易接受的通俗用语,传递给我们的管理相对人,使外在的法律规范转化为管理相对人的内心守法需求,使他们迫切地感受到我要学法,我要守法,从而变成自觉的行动,从根本上保证烟草专卖及其相关法规的实施。 三、环环相扣的询问技巧 询问在执法办案中十分重要,询问得当,可使扑朔迷离的案情陡然真相大白,询问得不好,会使并不复杂的案情突然断链,结果造成案件的流失。 1、询问中平等待人、平常心待人 管理相对人既是我们的管理对象也是我们的服务对象,规范他们的经营行为,为他们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环境,为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保驾护航是我们的职责。就公民权利而言都是平等的,在执法中平等相待是管理相对人很敏感的问题,如果我们自认为高高在上,以审问的口气来询问,结果常会招致管理相对人反感,反使我们自己处于被动的局面。 2、询问中始终把握好案件主题 为确保立案和案件质量,询问中要紧紧把握住案件主题进行,提问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执法程序,层次清楚,观点鲜明,要求管理相对人回答明确,如对方回答偏离主题要及时巧妙地加以点拨与引导。 3、询问中增强与管理相对人的相容性与亲和力 诚恳真挚,认真耐心地听取对方的意见,让他们把话讲完,弄清事实真相,理顺案情中的各种关系,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心平气和地指出存在的问题,使对方充分认识自己的错误所在。 4、询问中灵活机动的形式 一件事百样做,一句话百样说,紧紧抓住主线条,针对不同的案件案情,不同的人,不同的情况,根据对方的个性特点,思想情绪,精神状态等采取不同的询问形式。同时打消当事人不必要的警觉与防备,使其讲出真话实情。 四、刚柔相济的进退技巧 执法办案没有任何现成的模式可以套用,需要执法人员随机应变,灵活机动,因地制宜。有时案情不易一次弄清,不必强行,尽可能做好现有证据的取证工作,进行“冷处理”,总结经验教训,分析原因,以利有针对性地再战;对一些不太复杂的案件,如在对销售假冒卷烟窝点的查处时,抓住主要矛盾和关键,把量大影响大、有利于立案的证据取实;而对一些量小,既耗人力又费时间的无关紧要,可取而又不可取的无举足轻重的证据可以适当地“放”,一来不要捡了芝麻丢了西瓜,二来有利于矛盾的缓解,三来避免时间拖延过久,防止意外情况发生,因为在某些执法活动中时效性尤其重要;但如遇有不明群众围攻,一触即发,有可能引起一定负面社会影响的案情时,要保持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处理能力,沉着、冷静应对,注意防止矛盾激化,不能意气用事地“以牙还牙”,此时可以考虑暂缓,这种“缓”不意味着退缩,更不是害怕,而是审时度势,顾全大局的明智之举,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执法中要把握住分寸,掌握能伸能曲的技巧,进退自如地依法行政,以维护国家行政执法机关的威严和执法人员的尊严,同时也为我们自身营造宽松的执法空间。 行政论文:对行政管理效能评估机制的思考 摘要:行政管理效能评估是指对行政机构的行政管理能力和水平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对行政管理结果的考察评估,促进行政管理能力和水平的提升。笔者在提出如何寻找行政管理评估的有效性问题后,论述了经济学上的成本一收益分析方法,探讨了利用该方法进行行政管理效能评估的可行性以及实施过程中的主要内容。 关键词:行政管理;效能评估;成本收益;机制 行政管理工作是各类行政机构的一项经常性、主导性工作,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是行政管理的首要目标。行政管理效能评估是指对行政机构的行政管理能力和水平进行监督检查,看其是否认真贯彻执行了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是否认真、正确地履行了自己的职责,是否努力为人民服务,是否降低了行政成本。具体内容包括,(1)是否依法依规办事。即在行政管理中是否执行了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事,是否执行了内部行政管理制度。(2)是否完成计划。计划既是行政管理的指南,又是行政管理的目标,也是行政机构之间的一种定约形式。定约的执行情况就成为评价行政管理效能的一个重要标准。(3)是否合理。即在行政管理中是否合理地、有效地使用了人力、物力、财力、时间和条件,充分发挥了现有潜力,最大限度地调动了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取得了理想的行政管理效能。 一、行政管理效能评估的有效性 行政管理效能越来越多地成为考量行政机构行政能力的指标,但是由于行政管理效能评估机制的缺位,行政机构进行行政管理效能评估存在着不科学、不合理的现象。具体表现在:一是效能评估不及时,不能有效发现行政管理中出现的低效问题,不能及时对管理方案进行纠正和完善;二是效能评估不到位,不能评估到行政管理中的每个环节。评估了面上的工作,不能深入到点。或者正相反,评估了个别点上的工作,忽视了整个面的工作。 行政管理效能评估方法选择的不恰当,往往是由于不能选择成本一收益比最低的行政管理效能评估方法。为了更好地发挥行政管理效能评估的作用,就要提高行政机构科学决策的水平,就要设计更好的效能评估工作程序。以成本一收益为核心的绩效评估可以为行政管理效能评估提供科学工具,有助于工作程序的科学化,有助于提高行政管理效能评估质量。通过成本一收益分析,一是对不同行政管理领域及相应行政管理效能评估的成本和收益进行比较,能选择具有最高净收益的行政管理效能评估的目标;二是对不同行政管理效能评估方法的成本一收益比较,能选择行政管理成本最低、净收益最高的行政管理效能评估方法。 二、成本一收益分析方法 成本一收益分析是指以货币单位为基础对投入与产出进行估算和衡量的方法。它是一种计划方案,是预先做出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一个单位在进行经济活动时,都要考虑具体经济行为在经济价值上的得失,以便对投入与产出关系有一个尽可能科学的估计。成本一收益分析是一种量入为出的经济理念,它要求对未来行动有预期目标,并对预期目标的几率有所把握。经济学的成本一收益分析方法是一个普遍的方法。经济学可以用它来研究各种条件下的行为与效果的关系,探究如何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的收益。将成本和收益的概念推而广之,几乎可以无所不包,其他社会科学也可运用它来分析人的行为。 行政管理行为是一种公共物品,是既无排它性又无竞争性的物品,是供整个社会共同享用的物品。事实证明,公共物品的生产和消费不能完全由市场上的个人决策来解决,必须由行政机构提供,这就是行政机构行为的指向和价值。用成本一收益分析方法来分析行政机构管理行为的效率是可行的,对于行政管理效能评估工作同样也可以用成本一收益分析方法来考察其有效性和可行性。 行政机构的成本一收益分析是一项艰难的工作,行政机构管理行为的对象是庞大的社会成员,每个人的价值取向不同,分析所用的数据收集更是一项复杂的工作,但是,不建立一个有效的评估机制进行有效地评估,就可能因为无效的行政管理行为导致的行政成本提高,资源浪费更是难以计算。相对来说,建立行政管理效能有效评估机制不失为一项正确的选择。 三、建立符合成本一收益原则的行政管理效能评估机制 行政管理效能有效评估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是非常复杂的,其中的制约因素很多,有政治问题,涉及价值冲突、权力冲突;有法律问题,涉及评估机制的法律框架;有技术问题,涉及评估的适用范围、分析方法、以及质量控制和结构设计;还有行政文化传统等等。 借鉴经济领域有效评估的成功经验,在行政管理效能评估中引入有效评估机制要做以下工作。 1.制定法规,确立行政管理效能的有效评估制度。行政管理效能评估是行政机构进行行政管理的必要内容,所以,此项工作要依法依规进行,需要相应的法规规范。 2.确定行政效能评估有效评估的适用范围。要充分考虑到分析能力、资源有限性以及效率等,应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确定行政效能评估中有效评估程序的适用范围,可集中在关键部门、关键领域,针对突出问题,从而增强行政管理有效评估的可信度和可用性,由点到面,不断摸索经验,稳步推进。 3.确定行政管理效能评估机制的责任,要具体落实到相应部门,明确职责、明确任务、明确方法。 4.使用统一、灵活的分析方法。对所有行政管理效能评估事件都运用成本一收益分析方法进行分析,具体的分析方法可根据对可行性和成本分析的实际判断来确定。在选择分析方法时要有一定的灵活性,因为好的分析需要一定的专业判断,不能拘泥于一种方法,也不可能只用一种方式。 5.寻找有效的数据收集机制。数据收集是有效评估最困难的环节之一,有效的评估取决于有效的数据收集,有效的数据收集是做出正确评估的基础。数据收集的方法是:(1)直接征求公众意见,尤其是受行政管理行为影响的公众的意见,具体方法有公开问卷调查、接待来访、热线电话、网络收集等等,这种收集方法得到的数据要进行认真分析,去伪存真,要保证数据的真实;(2)相关学术机构的研究成果,对于政府工作,相关研究机构也在做一定的数据收集,其中的部分数据是有价值的。 6.相关信息的公开。行政管理效能评估的分析、资料及其数据收集过程要公开,要接受群众的监督。 总之,行政管理效能评估机制不仅涉及复杂的制度设计、技术操作,还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不同层面的问题。实践中,可区分不同行政管理效能评估对象,有针对性地选择一些具有普遍性或者是突出的问题进行分析、实验,从而找出一种具有可操作性、可行性而且较为稳妥的评估方法。 行政论文:作为行政诉讼“通道”的功能性概念——行政处分(verwaltungsakt)与具体行政 摘要:具体行政行为概念是中国行政法上作为进入行政诉讼“通道”的功能性概念;而德国行政法上的行政处分概念曾经也承担这一“角色”。本文从具体行政行为面临的问题着手,在法规范的语境中,对两者之间的法律特征进行比较分析,以期借助大陆法系的优势理论来完善中国行政诉讼制度中的问题。文章认为,鉴于目前学界对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的诸多歧义,有必要对这一作为行政诉讼“通道”的功能性概念重新命名。 关键词:行政处分概念,具体行政行为概念,法律特征 一、问题和方法 长期以来,行政处分(verwaltungsakt)概念一直是德国行政法上的中心课题,[1]从纯粹学理的角度,行政处分因其“设权性”而被视为行政法上的法律行为;更具重要意义的是,它是一个为适应行政诉讼实践的需要而设置的“功能创设性”概念,即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以行政处分的存在为前提。基于行政法控制行政权、保护人权的基本精神,德国学理界和司法实务界长期致力于对行政处分概念作扩张性的解释,以起到扩大人民诉权、加强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控制之目的。晚近德国、中国台湾等国(地区)的行政诉讼制度趋向于广泛地打开诉讼之门,在受案范围上确立了“一切非宪法性质之公法争议”的标准。相应地,行政处分在救济法上的功能也将悄然改变,即从提请救济的前提要件功能转换为决定诉讼种类等功能。[2] 中国行政法上的具体行政行为概念最终确立于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该法亦将具体行政行为作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前提条件。因此,它与德国行政法上传统的行政处分概念的地位十分相似,也是中国行政法上的“功能性”的概念。2000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解释》)虽未直接涉及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3],但通过对不具有强制性的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以及行政机关内部奖惩、任免行为的排除,对具体行政行为概念作了扩大解释,从而使其涵盖的范围“不仅包括法律行为,而且包括事实行为;不仅包括单方行为,而且包括双方行为;不仅包括侵益性行为,而且包括赋权性行为;不仅包括刚性行为,而且包括柔性行为”。[4]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努力旨在扩大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虽然尚未达致“广泛地打开诉讼之门”的效果(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均未纳入受案范围),但在客观上反映了中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以德国法为师的一贯立场。 由于理论研究的薄弱和司法审判经验的缺乏,中国的行政法学和司法实务界对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的认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例如,学界一般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是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因而属于行政法律行为,所谓法律效果,是指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5].依此推论,则行政法上的事实行为应当是不产生法律效果、不导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但学界同时又把诸如“行政主体或执法人员违法使用武力”[6]等对相对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视为行政事实行为,其间区分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标准显然是模糊不清的,从而导致具体行政行为涵盖范围的不确定;再如,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划分标准这一直接决定具体行政行为功能范围的问题至今未能形成共识,仍然困扰着中国大陆的学者和法官;[7]等等。这些问题使得具体行政行为概念在一定程度上陷入了困境,以至于有人主张废弃这一概念,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笔者认为,就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现状而言,保留一个作为进入诉讼程序“管道”的“功能性”概念仍然是必要的,受案范围的扩大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盲目地扩大受案范围将导致制度与社会政治环境相脱节,进而削弱行政诉讼制度的“实效性”(effectiveness)。“比较法有时能使我们超越比利牛斯山”[8],德国学界和实务界为扩大受案范围对行政处分概念所作的一些列扩张性解释对于我们完善具体行政行为概念或许是大有裨益的。在法律方法的意义上,对某一法律概念的界定关键在于以法规范为基本语境、把握概念的结构性要素或基本法律特征,对之进行法解释学层面上的操作,[9]而不是着重于其定义,只有这样,才能准确地理解其内涵及外延。深谙法律学方法(Juristic Methode)的德国学者正是在这一路径上对行政处分概念进行了精致的锤炼。这一方法尤其值得中国学者效仿,一些中国学者倾向于将法律学操作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导入哲学等非规范研究的方法,人为地将问题复杂化,[10]从而使其研究结果缺乏可操作性。本文试图在一个法规范的语境中,以比较分析为基本思路,对行政处分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各项法律特征进行法解释学意义上的探讨,以期借助大陆法系的优势理论完善中国行政法上的具体行政行为概念。这一分析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思考过程。 二、行政处分概念与具体行政行为概念法律特征的比较分析 中国行政法上具体行政行为概念创设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德国法中行政处分概念的借鉴。[11]因此,两个概念的法律特征基本相同,大陆法系的通说认为,行政处分概念具有“行政机关所发”、“公法(行政法)案件”、“单方行为”、“外部行为”、“产生直接的法律效果”和“个别案件”等法律特征。[12]除了“单方行为”这点以外,[13]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与行政处分大致雷同。对于这些法律特征的解释,决定着其功能范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大小以及在救济程序中的可操作性程度。以下拟就两个概念的各项法律特征作一比较性的探讨。 1、行政机关(或行政主体)的行为 行政处分首先必须是行政机关所为之行为,而具体行政行为则被认为是行政主体的行为(受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和个人也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它本身不能成为行政主体)。中国行政法上的行政主体这一称谓盖受大陆法系行政主体概念的影响,但两者之间的涵义却有所不同。大陆法系传统行政法学将行政主体等义于公法人[14],是指在行政法上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及一定职权且 得设置机关,并藉此实现其行政上任务之组织体。行政主体的成立须有公法上的依据。但因公法人资格的取得非常不容易,随着行政法学的发展,行政主体的涵义逐渐趋向于广义,即不以具有公法人地位为条件,凡公法上之独立组织体,有特定职权得设立机关以达成其任务者,均属行政主体。广义的行政主体概念包括国家、省、县、乡镇、不同层次的市,不具公法人地位的机关、学校或其它营造物等,私法人及自然人如依法获得公权力之授权,亦可成为行政主体。[15]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所设置的独立组织体,它可在一定的职权范围内代表行政主体对外行使该权力,其效果则归属该行政主体。简言之,行政机关乃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机关,它是行为主体而非权利、义务主体,它的行为效果均由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行政主体承担。由于行政主体范围的广泛,行政机关已不能与宪法分权制度下的行政权组织相等同。[16]大陆法系的通说认为,对行政机关的确认应从实质意义的行政观点出发,如立法机关对其内部职员作出任免时,法院从事律师登录等行政事务及对院内职员作出任免时,公立或私立学校在录取学生、确定学籍、奖惩学生、核发毕业或学业证书时,公法团体在行使法律授予的公权力时,乃至私人或私人团体在行使依法授予的公权力时,均被看作实质意义上的行政机关。[17]实质意义上的行政机关与广义的行政主体概念范围相吻合,这一理论极大地拓展了行政处分概念的范围,从而扩大了人民的诉权。 在中国的行政法学中,行政主体不是法律概念,而是法学概念,系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代表国家以自已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承受行为效果的组织。[18]与大陆法系行政主体概念不同的是,中国行政法学中的行政主体既是行为主体,又是权利义务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由行政主体实施并承担行为效果;行政主体只能是组织而不能是个人。行政主体由组织法意义上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来充任。当行政机关对外行使行政职权时,法律、法规授组织对外行使该职权时,即成为行政主体。行政主体理论的建立标志着中国行政法在确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者这一问题上,已采用部分实质行政的标准而非仅限于形式意义上的行政机关。但对实质性标准的适用仍然是不彻底的,学界和实务界在认定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时往往从法律条文的形式上判断,而没有从实质行政标准着手。按照目前的行政主体理论,相当一部分行使着实质意义行政权的组织(如垄断性的公用事业组织、某些执政党组织等)都不能被视为行政主体,其行为均不可能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 在中国行政法的初创和发展阶段,行政主体理论的积极意义在于解决行政诉讼中的被告认定标准,但从法学理论的角度而言,中国行政法上的行政主体仍然是一个不成熟的概念,行政主体仅仅从形式意义上被界定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此可以和行政诉讼的被告认定标准相衔接,但《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将行政诉讼的被告扩大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这是否意味着行政主体理论有必要进行修正?倘若行政诉讼的被告范围在司法实务中不断地扩大,行政主体概念是否要随之进行无休止地修正?这反映了中国的行政主体概念过于依附于司法实务的功能而缺乏理论厚度。从长远来说,行政主体理论应当吸收大陆法系的实质行政标准,塑造自身的理论品格。 2、公法(行政法)上的行为 在大陆法系,公法通常仅指宪法与行政法,行政机关所为宪法或国际法上的行为,大多为统治行为,不属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因此,行政法是国内公法。确定行政处分的范围,首先要对公法与私法进行划分。这个问题向来是在陆法系行政法学中的重要课题,就行政法而言,其重要的功能在于法律救济途径的规范之上,即公法争议须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救济。[19]因此,公法与私法的区分,已不仅仅是纯理论上的问题,而且涉及行政处分概念在行政诉讼中的涵盖范围和可操作性程度。 公法与私法的二元论是大陆法系的传统理论,但公私法的划分标准并无统一的学说,归纳起来,主要有利益理论和服从理论两种[20].前者依法律所要保障规范的利益是公益或是私益来区分公法及私法;后者以法律所规范对象的平等性与否来区别公私法。近来流行的“修正主体说”和“综合说”,其理论基础为修正服从理论,该理论认定实质意义上的权力服从关系为公法(行政法)关系,[21]在这种理论的影响下,行政处分作为公法上的行为,具有如下特点和发展趋势: 第一,一个行为是否构成行政处分,必须以行为的性质为基准。凡是行使公权力的行为,而行为对象处于权力服从关系的地位,则不论行为主体是国家机关或私人,则该行为是行政处分,这也正是行政处分的实施者既可能是组织法意义上的行政机关,也可能是法院、立法机关、营造物、私人等的原因。 第二,以行为性质作为确定行政处分的基准,从而将某些独占经营事业与营造物利用关系纳入公法关系,行政处分概念的涵盖的范围呈现出扩张的趋势。如,德国、台湾和日本将邮政业务、电信业务视为公法关系,理由是,邮政、电信等为国家独占经营之事业,人民除此别无选择余地,其利用关系具有强制性,且利用方法与价格完全由行政主体单方决定,使用人必须遵守;为了业务的推行,法律还赋予邮政、电信部门以公权力,因此,邮政、电信的利用关系应视为公法关系,其利用许可应看作行政处分。[22] 第三,“统治行为”向来为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所排除,如总统任免大法官、紧急命令或处分、授予荣典、行使特赦等,但德国近来倾向于承认总统的特赦乃至授与或撤销荣典的行为是行政处分,理由是这类行为仍受法律的拘束,尤其不能耐抵触平等与比例原则,自然成为为司法审查对象。 总之,在公、私法划分问题上,实质上标准的确立,极大地扩张了公法的调整范围和行政处分概念的范围。 中国正统的法学理论并不主张公、私法的划分,但对行政法律关系与其它部门法法律关系(尤其是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区分,仍然是中国的行政法不可回避的问题。中国行政法的通说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以行政职权的存在为前提,强调它的公权力性质,综观各种学术观点及行政立法的规定,中国行政法对行政法律关系的定位采取的是一种“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相统一”[23]的标准。一方面在论及行政法与民法的区别时,强调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力性、命令性和关系双方的不平等性”,[24]“不管主体是谁,只要是国家的事务管理或社会的公共管理,均属行政”,[25]这与大陆法系的权力服从理论相似;但另一方面,行政职权的承担者行政主体又仅限于形式意义上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从而将大量行使着实质意义 上行政权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党组织的行为排除在行政法的范围之外。 总的来说,目前中国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小于大陆法系行政法,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法上的行为其适用范围也十分有限。中国行政法应在目前的宪政体制和制度环境中,尽量采用实质行政的标准。扩大调整范围从而扩张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及司法审查的范围。 3、外部行为 将行政行为分为外部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是德国行政法的一贯做法。所谓内部行政行为,是指不发生外部效力的行政内部活动,如机关内部的职责分配、人员配置、公文流程等事项,以及行政内部的意见交换、请示与指示监督等。关于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相对人不得提起行政争讼。所谓外部行政行为,系指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行政命令或作成行政处分,对相对人发生一定效力的活动。行政处分是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属外部行政行为。如何划分外部行政行为与内部行政行为,直接关系到行政处分概念范围的大小。 在德国,内部行政关系与外部行政关系的区别,一直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演变交织在一起。传统理论将行政法律关系分为“一般权力关系”与“特别权力关系”。“一般权力关系”是指行政机关基于公权力的作用,对其所管辖的相对人行使管理的关系,例如警察权与征税权等。而“特别权力关系”是指国家或公共团体等行政主体,基于特别法律原因,在一定范围内对相对人有概括的命令强制权力,而另一方面相对人负有服从义务者。[26]“特别权力关系”的范围包括:(1)公法上的勤务关系,如国家机关与公务员的关系,部队与军人的关系等;(2)公法上的营造物利用关系,如学校与其学生的关系、监狱与其犯人的关系;(3)公法上特别监督关系,国家与公共团体(地方自治团体)、国家与特许企业等之间的关系。[27]“特别权力关系”因与机关内的指示有密切关系,因而是一种内部行政关系。传统理论将“特别权力关系”定位为“力”的关系而非“法”的关系,即特别权力人对行政相对人享有概括的下命权,相对人的义务具有不确定性,排除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有关相对人不得提起争讼,因此,特别权力人对相对人权利义务处置均不适用行政处分。二战以后民主、人权理念的盛行,要求法律大幅度、广泛地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特别权力关系”理论遭到广泛的批判。70年代,德国行政法彻底扬弃了“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目前的通说认为,只要相关的措施涉及到行政相对人的基础权利,足以影响个人地位,即视为行政处分允许提起争讼。“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改弦更张,大规模地缩小了内部行政行为范围。行政处分概念的“外部性”特征,逐渐失去了原先的重要意义,判断一个行政活动是否行政处分,以具体个案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有无规制为准。换言之,行政活动是否对相对人发生法律效力,才是问题的关键。 内部具体行政行为和外部具体行政行为,是中国学者研究行政行为时常用的一种分类。内部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对隶属于自身的组织、人员和财物的一种管理;[28]外部行为亦称为公共行政行为,它是行政主体对“社会行政事物的一种法律管理”。[29]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行为所针对的对象与行政主体是否有行政隶属关系以及行为的效力是对内的还是对外的。发生对内效力的内部具体行政行为即使对内部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构成侵害,亦不构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理由。中国行政法尽管没有提出所谓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但亦将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任免、惩处行为划入内部行政的范围,免受司法审查。而部队与军人、监狱与受刑人之间的关系似乎并未纳入中国行政法的调整研究范围之内。在这一方面,正如一位德国学者所言:在中国,“许多涉及国家与公民关系的重大问题并不在行政诉讼范围内,例如公务员与其所属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问题,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关系问题,军人与其所属部队的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问题,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关系问题等等,”“本世纪五、六十年代西方行政法中所用的‘具体行政行为’如今支配中国行政法的实践”。[30] 如今,这一局面正逐步得以改变,1998年发生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案”似乎是一个转折点,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1条、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8条的规定,认定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受法律、法规授权行使一定行政职权的组织,从而将此案适用《行政诉讼法》予在解决。此案的意义在于,第一次将学校与学生的关系纳入行政诉讼的调整范围之内。[31]此后,发生了一系列学生起诉高等学校的案件,如“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拒绝颁发博士毕业证、学位案”等。 与德国法目前的状况相比,中国的内部行政行为之范围显得过于宽泛。内部行政与外部行政的划分,本来是基于权力分立和保持行政效能的考虑,使内部行政免受司法审查从而让行政权保有一定弹性、不受过份拘束。但过于强调这一点则有牺牲人权保护之嫌。在受案范围的确定上,不应过于强调具体行政行为的“外部性”特征,大陆法系的相关理论与实践显然值得我们借鉴学习。 4、单方行为(或包括双方行为) 行政处分必须是行政机关的单方行为,这个特征使它与现代行政另一活动方式行政契约相区别。区别行政处分与行政契约的关键在于:前者仅由行政机关单方意思即可产生法律效果,毋须相对人的同意亦可生效;后者由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的合致才能成立。 但某些行政处分的作出,须相对人事先申请或事后同意(受领)或既须事先申请又须事后同意,这类行为被称为相对人参与的行政处分。它们在程序、规范内容及效力上,与行政契约颇有相似之处,容易使人混淆。德国法的理论认为,区分行政契约和相对人参与的行政处分的标准主要在于考虑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是行政契约中的要约或是行政处分的意思,从客观上对这个意思表示加以评断。[32]在实务上,一般以行为最后形成的书面文件是由行政机关单方签署或由双方共同签署而定,即凡是仅有行政机关单方签署的,即推定为须相对人参与的行政处分,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推定为行政契约。在中国的行政法中,“相对人参与”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表现为“依申请的行为”,如 行政许可。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作出规定时,并未将双方行政行为排除,这可以视为最高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涵义所作的扩张性解释,从而使得具体行政行为概念与行政处分概念发生了区别: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双方行为,而行政处分仅指单方行为;中国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一个囊括了行政契约的广义的概念。 行政处分、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政主体)所为公法上的就具体事件、针对确定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为。事件具体、相对人确定这两项特征使行政处分概念与行政命令[33]概念、具体行政行为概念与抽象行政行为概念相区别,在行政诉讼实务上具有重要意义。 从理论层面上说,事件具体、相对人确定是行政处分与具体行政行为共同的特征,但就该特征而设置的技术性操作规则而言,两者之间的完善程度却存在着巨大的差别。行政处分概念形成了一套与行政命令相区别的、极具操作性的技术性规则。 一般来说,行政处分是规制个别事件的行政行为,这个特征构成了行政处分与行政命令的重要区别。行政活动的对象为不确定的多数人,其内容是一般(抽象)性规范的,是行政命令;若行政行为的对象为确定人,其内容是具体的事实关系,则此行政活动是典型的行政处分。从上述两者之间的基本特征的差异延伸,还能得出另一区别标准,即效力是否具有持续性:行政命令可反复适用,而行政处分通常只能一次完成。但这只不过是行政命令、行政处分的原型,行政事务的复杂性使得它们在具体个案中并不常常以这种典型的面目出现。德国的理论及实证法皆已承认行政处分的一项“变体”,即“一般处分”概念。“一般处分”又分为“与人有关的一般处分”和“物的一般处分”。前者是指相对人为确定或可确定之多数人,作为处分内容的事实关系具体而明确的行政处分。[34]如“警察下命某街道在固定时间内禁止通行”,在这个命令中,事件是具体、明确的,所针对的人似乎是不特定的,但在“固定时间内”行经特定街道的人实际上是可确定的;再如警察用于指挥交通的红绿灯装置所作的命令,红灯亮意味着禁止通行(事件具体),受红灯管制的相对人似乎是不特定的,但实际上受某一特定的红灯信号所约束的相对人是可确定的;后者是指内容具体,但所针对的人不确定的处分,如将某一建筑列入古迹保护、开放公共设施供公众使用等。“物的一般处分”被视为行政命令不得提起行政争讼;而“与人有关的一般处分”则相反。确立“一般处分”概念的意义在于,在介于典型的行政处分、行政命令之间难于区分的中间状态中,将事件具体相对人似乎不特定,但在特定的时空范围内可确定的个案划入行政处分的范围,从而扩大了司法救济的对象。依据事件是否具体、相对人是否确定两项标准对行政处分、行政命令所作之区别可用下列关系说明: 第一,事件具体、相对人确定。这是最典型最常见的行政处分。 第二,事件具体、相对人不确定(不特定多数对象)。这种情况属行政命令(包括物的一般处分),如某市政府下命在市区内禁放烟花爆竹,事件具体明确(禁放烟花爆竹),但针对之相对人无法确定。 第三,事件具体相对人不特定,但在一定期间内可确定(依一般性标识可确定)。此种情况是“与人一般处分”,可提起行政争讼。如市政府下命在元旦期间市区内禁放烟花爆竹,由于受“元旦”这一特定期间的限制,相对人是可确定的。 第四,事件不具体(抽象),相对人确定。此种情况亦属行政处分。如行政机关对一个工厂颁布的处分,命令该厂对一切妨害环境卫生的事项,如废气、废水、噪音都负有排除之义务。 第五,事件不具体(抽象),相对人亦不确定(不特定的多数人),这是典型的行政命令。 随着“一般处分”概念及其相关规则逐渐形成,[35]大陆法系的行政诉讼已不再为行政处分与行政命令的难以辩识所困扰。 在中国的行政法中,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划分标准问题一直困扰着理论界和实务界。《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对这个问题作出任何具有操作性的规定,学理界对此问题虽有研讨,[36]但并未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目前学界对这一问题最具说服力的观点为:以“能否反复适用”为标准区分两者,或者外加“是否有溯及力”、“行为适用的次数”等标准作综合判断。但仍未解决如何确定相对人这一技术性难题。一些学者则从哲学和逻辑学的角度对“具体”与“抽象”的分类方法进行批评与否定。 笔者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划分是一个法律学操作方法(Juristic Methode)意义上的问题,从哲学本体论角度的研究已经超出了规范法学所能承载的范围,中国学者与其苦苦地“自寻出路”,倒不如直接引进德国法上较为成熟的规则和标准。 6、直接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处分、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机关(行政主体)直接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也就是对相对人权利与义务产生规制的行为。这一特征使其成为行政法上的法律行为。值得关注的问题是,行政法律行为的理论基础已从最初的源自民法的“效果意思表示说”演变成现今通行之“客观意思说”。判断一个行政行为是否为法律行为,只以该行为是否直接发生法律效果,是否对行政相对的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拘束(规制)为断,而不管该法律效果是依行政机关(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还是依法律规定而生。“客观意思说”扩张了行政法律行为的涵盖范围。与此相应,行政事实行为应该界定为对相对人不直接产生拘束(法律效果)的行为。 这个标准已使行政法上的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了根本的区别。问题在于,学者们对这个标准的游离不定,时而用民事法律行为的“法效意思说”来诠释行政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时而又回归到这个标准上来,从而造成理论上的混乱。[37] 三、结语:重置行政诉讼“功能性概念” 行政处分概念、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的涵盖范围及其可操作性完全取决于对其法律特征的诠释,德国行政法上成熟的行政处分理论可以为解决具体行政行为概念面临的诸多问题提供借鉴。需要明确的是,这两个概念完全是为适应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需要而设置的“功能性概念”,在其扩张解释(为了扩大受案范围)的过程中,必然会与学理的要求产生冲突,如,由于受到经典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的影响,学者总是不自觉地用民法上的“法效意思说”来理解具体行政行为,[38]从而导致学理与实践的冲突。 笔者认为,鉴于目前学界对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的诸多歧义,有必要对这一作为行政诉讼“通道”的功能性概念重新命名。其实,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解释》用“行政行为”这一称谓取代具体行政行为已隐含了这种倾向,但在《行政诉讼法》作出相关的修改以前,我们尚不能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这一称谓已寿终正寝。对具体行政行为概念进行重新命名,并不意味着中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将 “广泛地打开诉讼之门”,象德国那样进入“任何非宪法性质的公法争议均可诉讼”的阶段。因此,本文的分析对于完善中国行政诉讼的“通道”仍然具有现实意义。笔者建议,中国行政法不妨用“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理行为”的称呼取代“具体行政行为”这一名称。“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理行为”隐含有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处置、规制之意,实属适宜之称谓。 行政论文:大学学术管理与行政管理关系及协调 摘要:学术管理与行政管理是大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首先明确界定了大学学术管理与行政管理的概念,对学术管理与行政管理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并归纳了学术管理与行政管理的现状。在明确了两者的关系之后,针对当前我国大学教育中学术管理与行政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协调两者关系的一些具体的改革建议及途径。 关键词:大学管理;学术管理;行政管理;协调途径 在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副主任邵鸿发言建议,淡化行政权力对高等院校的约束和干预,明确“取消高等院校的行政级别,改变大学校长的产生方式,民主遴选大学校长”。随着世界经济向知识经济的转变以及我国大学的扩招,大学的学术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显得与时代环境越来越不相适应,这一现象值得关注6。 一、大学学术管理和行政管理的辨证关系 学术管理是指对高等教育中学术性事务和活动的管理,大学的学术管理是指对高校内部学术性事务和活动的管理。学术管理是高校管理区别于其他社会管理的重要特征,是高校管理的核心内容。大学行政管理,是指大学内部管理主体依据学校章程和某种民主程序及上级赋予的职权,运用有效的管理方法对学校工作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带领和引导师生员工,充分利用各种资源,有效地完成学校工作任务,实现预定目标的组织活动7。 大学学术管理与行政管理之间的关系复杂,两者在功能上相互统一,相互支持,相互扶助,在实际运行中又相互交织,相互矛盾。它们之间既有内在联系,又存在差异。 (一)学术管理和行政管理统一于大学管理的整体,是大学管理系统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大学学术管理和行政管理相辅相成,共同服务于学校的整体目标。从系统的角度来讲,要保持系统的有效性,就必须优化系统内部组织结构设置和外部交换的畅通。在大学内部,通过大学行政管理来协调校、院、系和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以维持整个学校的正常运转,同时又要协调好学校与社会的关系,如教育经费问题、社会对人才的需求问题、资源配置等。换言之,大学行政系统是大学系统良性运转的保证体系和支撑平台。与此同时,一所大学的发展,主要表现为学科的发展和学术水平的提高,表现在学校不断追求新的学术目标,探索新的科学发展途径和技术方法,并且通过努力在学术上保持先进水平,这是高校的发展规律决定的。大学学术管理的作用在于规划发展方向,选择发展战略,激励学校创新,使学校达到一个更高级的状态,正是大学行政管理与学术管理的共同作用,才能保证大学在整体稳定有序的状态下不断发展和提高。 (二)学术是大学理念的精髓,行政管理为学术管理提供支持与服务 学术管理的目的在于求得学科发展,创造学术自由的氛围,提高大学的学术水平。大学学术管理必须符合高等教育发展的规律,必须遵循高等学校学术活动的内在规律。学术事务的管理是由相关学科的专家权威来完成的,他们用所拥有的知识和人格力量来影响他人。大学学术管理的重心在基层,由此形成的管理信息交流关系往往是横向的。这一点,与纵向以信息交流为主的行政管理结构有很大差别。激励学术系统有序和高效的运行是提升学科水平和推动学校发展的关键。以学术管理为主的大学管理结构模式的典型代表是一些欧洲大陆国家,如德、法和意大利等国,以及日本的一些国立大学。 学术的发展事关大学的成败兴衰。立足于学术水平的提高和努力追求学术声誉己明显成为当代大学进行学校规划、运行、管理和评价的重要内容。《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周刊每年一度的最佳大学排行榜的评估指标中,“学术声誉”一项占总分分配的25%,足可见美国对大学学术的重视程度。大学处于整个学校教育体系的最上层,历来被称为传承、批判和探索高深学问的殿堂。大学的逻辑起点首先应该是学术,高水平的大学更不能例外。对此蔡元培先生认为“所谓大学者,非仅为多数学生授课,造就一毕业生之资格而已也,实也为研究学术之机关”。朱九思先生在谈及他的大学观时也指出:“大学是研究高深学问和培养高级人才的场所。大学的根本特征可以概括为两个字:‘学术’”。没有学术,大学就失去了灵魂8。 我国的一些学者在对美、英、法、日、俄等国家着名大学深入研究后,提出了世界一流大学应具备的主要特征:人才培养出类拔萃;学科建设领先;师资队伍学术造诣深厚;科研成果新;办学层次高;面向世界;经费充足。不难发现,这些特征的“焦点”集中在“学术”上。因为大学是一个学术机构,是探求高深学问,培养高级人才的重要场所。大学区别于其他性质学校的标志是学术,而学术的成败得失则在于学术管理9。 大学学术管理是学校管理的中心,行政管理为学术管理提供支持与服务,如果行政管理偏离了这个中心,出现行政管理“越位”,进而导致学校泛行政化,那么大学作为一个学术组织也就不存在了,大学也将不是大学。 (三)学术管理与行政管理相互交叉,学术管理的效能依赖于行政管理是否高效 学术目标与政策的形成是自上而下的,经过逐级论证和协商,最终集中在学校得出整体的学术管理的计划方案。然而,对学术管理的目标决策的认可,表现为将这一学术发展 目标列入学校的总体目标并予以实施,其实施过程即纳入了行政管理系统。于是,学术管理的某些因素和过程就转化为行政管理。人们判断学术管理决策是否正确,还必须看这一决策下的学科发展实际情况如何。显然,这一点又要受决策实施过程的影响。可见,行政系统是否高效,直接关系到学术管理的实效。此外,从行政管理角度制定的政策对学科发展会产生影响来看,大学的行政管理是着眼于完成大学的社会职能和提高办学效益。 (四)行政系统是大学管理与发展不可或缺的组织体系 大学行政管理的目的是使大学充分发挥作为教育和科研机构的作用,提高办学效益。行政管理首先必须对学校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包括人力、财力、物力的投入和分配,以维护系统的正常运转。行政管理主要执行上级的批示,权力结构由上而下逐级进行。大学行政系统运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是实现学校整体目标的基本要求。面对信息时代的挑战,高校知识创新和自身发展壮大的任务十分艰巨,这涉及到学校的基础设施建设、学科建设、师资建设、人才培养模式、教学改革等各个方面。如何在这个关键时刻把握学校建设发展方向,扬长避短,发挥优势,使有限的人、财、物最大限度的发挥作用,这就要求行政管理工作发挥支柱作用,运用管理的手段对学校各项工作进行协调、控制和监督。优化的管理能充分发挥各行政部门的职能,会使学校各方面的工作协调的运作起来,从而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并能取得预期的效果。 总之,学术管理与行政管理在功能上相互补充、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二者缺一不可。 二、当前我国大学学术管理和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大学管理体制过分强调行政权力的作用,忽视或削弱了学术管理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阻碍了学校的内涵发展。 (一)大学学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近些年来,我国大学的事业单位性质、行政职能不断得到强化,而学术机构的性质日趋减弱,非常突出的一个表现就是在大学管理上主要沿袭国家的行政管理体制,大学内部管理体制是国家行政管理体制在大学的渗透,严格套用行政管理的科层化模式。导致了大学的核心职能——教学科研被涂上了严重的行政色彩,学术管理显现了严重的行政化倾向。 在学术管理上,相应的管理机构总是沿袭“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模式,校部职能部门在学术发展方向、人员编制、课程编制、科研课题等学术问题上有较大的决定权,而最熟悉本院系教学和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机构和广大教师没有发言权,只是处在一种执行命令的被管理地位。 高校学术活动的内在规律决定了教授治校及教授参与学术管理的必要性。教授更大程度上进入行政管理有利于倡导“学术自由”的氛围,提高管理的效率。但是由于目前高校教授介入管理活动有限,权力过于向上集中,形成倒金字塔式的权力结构,大学教授和研究人员常常感到被行政权力所左右,影响基层创造性的发挥,也影响了大学学术创新所要求的组织柔性化、灵活性。 (二)大学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大学本是知识、信息、人才荟萃的地方,其中不乏行政管理的理论家和实干家,但实际上,大学行政管理存在诸多问题,造成教育资源的浪费,决策缺乏民主等,导致整个管理水平不高。 长期以来受“官本位”思想的影响,我国大部分高校形成了一种以党政管理为核心的运行模式,使大学与政府机关一样,习惯于以行政管理模式来建立组织架构,大学的学术权力很大程度上被行政权力所取代。例如职称评定基本上是由行政系统确定的,在课题审批、论着评奖等本应是学术管理的事务中也掺杂了大量的行政管理,并且行政权力的作用有时超过了学术权力的力量。正是由于行政权力起主导作用,并用效率化的行政衡量尺度来要求教学与科研工作,从而造成了学术研究人员不是着重学术力量,而是唯行政权力是瞻,导致了学术的急功近利、泡沫化和以赢利为目的的学术欺骗。 同时,在行政管理系统中,存在行政管理职责不明、行政管理关系不清、政策法规不配套,如长期以来,由于观念的陈旧,对行政管理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往往出现无法可依的局面,最终导致工作失误;管理队伍结构不尽合理,如目前我国培养行政管理专业人才的院校很少,现有的管理人员大都没有受过专门训练,现代管理的知识贫乏,往往办事主观臆断,只是凭经验办事。 三、协调两种管理关系,提高我国大学管理效能的途径建议 完善大学的学术管理与行政管理,协调学术管理与行政管理之间的关系,才能使之对高校改革和发展发挥最大的功效。针对我国大学学术管理与行政管理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协调途径: (一)淡化行政权力,打破大学与政府的行政隶属关系 行政干预权力太大,导致了官员的“寻租”行为,如大量的政府官员通过非正常途径去读学位,而大学的领导和教授也乐于接受他们,因为他们通过行政干预可给学校和教授本人带来实际利益。大学行政化改革,要打破大学与政府的行政隶属关系,建立法治框架中的大学和政府的委托关系。需要制定有关立法,确定国立大学体制改革的思路、目标。从取消高等学校的行政级别开始,通过建立大学拨款委员会、实行校长遴选制度等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使部属高校成为首先落实自主权、自主办学的高等学校。 (二)充分发挥学术组织和机构在学校管理和决策中的作用 大学行政化,严重地挤压了平等自由的学术论辩空间。在官场,讲究的是服从,下级服从上级,行政系统才可能有效运转;在大学,追求的是自由平等的独立思考。两者方枘圆凿,不可混一。大学泛行政化,使学校处于严密的行政体系之下,那么,教学科研人员本该自由平等的学术论争首先就成了权力大小的较量。这和自由平等的学术精神背道而驰。在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过程中,要处理好领导与负责、集体与个人、分工与合作等方面的关系。党委会作为大学中的最高决策机构,应该吸收相当比例的党员、教授和学术人员参加,使学术人员在党委会中发挥重要作用。同时,我们也要充分发挥学术组织和机构在学校管理和决策中的作用。当前最紧要的是要在体制上为学术权力参与管理定位,不能让学术组织和学术机构只是提意见和建议,而是应该让他们参与到咨询、决策、审议、监督、保证等主要环节中去,淡化大学的权力意识,还大学充足的自由民主的学术空间。 (三)改变大学校长的产生方式,实行民主遴选 校长应该是一所大学学术管理与行政管理两大系统共同的灵魂,校长的办学理念、教育思想,对一所大学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目前在我国有的高校,校长作为大学的法人,其作用尚没有得到很好地发挥。如何在大学内部形成以校长为首的行政管理系统和以教授为主的学术权力系统,如何协调好二者的关系,校长负有重要责任。现代高等教育的发展,要求大学校长必须拥有现代的教育理念,丰富的管理经验,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这就要求大学的校长必须朝职业化方向转变。为此,有必要建立新型校长遴选机制,在大学理事会的领导下,组织专门的校长遴选委员会,按照校长任用要求选拔、任用校长。 (四)完善学术委员会制度,提高学者专家参与学术事务决策的积极性,保证其权利的行使为了保证学术的改革发展,保证学术委员会站在学校整体大局和长远利益的立场上,对学术事务进行管理和决策,大学校长及主管学术事项的副校长,教务、科研、研究生教育等 业务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各学院院长或系主任等,应当是当然的委员人选。所有委员都应具备这一条件,他们必须是某一学科领域的专家,有教授的头衔。但同样,为了发挥教授参与学术事务决策和管理的积极性并充分利用他们的专业影响和专业智慧治理学校,同时防止学术组织的行政化倾向,未担任行政职务且在学术上所建树的教授在学术委员会中的比例必须合理增加。 (五)应成立大学理事会,负责学校重大事项 目前,高等教育正在发生重大的变化,大学已经从社会的边缘走向社会的中心。大学将通过知识的创新更大地参与社会发展。科学技术飞速发展,学术组织变化迅速,高等教育内部也在不断改革,学分制的全面实施,教学方式的现代化、网络化等等,使得大学内部的行政管理关系发生着十分重大的改变,过去比较稳定的行政管理模式已经受到重大的挑战。学术组织变迁的形势,使越来越多的大学开始注重整体战略规划与管理,为此有必要成立大学理事会,负责学校重大事项,包括战略发展方向、校长遴选、预算审批等决策。大学理事会组成成员可包括:人大代表、政府官员、大学教授、知名校友、学生代表、社会贤达。 (六)优化行政管理机制,营造学术氛围,充分发挥基层教师在大学发展中的作用 营造尊重教师和学术的良好环境。大学是知识密集和人才云集的地方,行政管理系统必须从政策上、制度上制定有利于调动他们创新积极性的机制,使管理系统为知识创新服务。在学术上要保障他们自由探索的权力和学术研究的条件,在决策时应尊重教师们的意愿。要通过整合科研力量、培育科研群体、开辟科研阵地、形成拳头成果等措施,不断提升大学的学术地位和社会影响,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通过采取各种激励手段,激发大学教师自愿地将隐性知识如教学技巧、科研手段通过隐喻、象征的方式表达出来,并通过以课题组、交叉学科团队等形式推动知识共享,让外部知识融入组织内部、个人知识上升为组织知识,从而不断增强大学的学术实力。 四、小结 在大学内部,学术管理和行政管理在功能上应是相互支持、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在运行特点上又有一定差异甚至矛盾。两种管理的互动关系的研究和分析对改革和优化大学管理框架、提高运行机制的效率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这方面的研究有待更进一步深入。
会计职业道德论文范文:高校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课堂实施策略 2017年6月,财政部办公厅了《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的工作部署,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应对会计人员管理工作的转型升级,要求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并着重提出财会类专业教育应当开设会计职业道德课程,努力提高会计后备人才的诚信意识。高等院校是培养会计人才的重要场所,也是对潜在会计人员进行系统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环节,我们理应关口前移,在高等院校会计专业开展会计诚信教育。由此,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势在必行。但目前国内高校普遍对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视程度不高,职业道德教育缺乏系统性与实践性。因此,文章旨在探讨将会计职业道德渗透到教育的各个环节之中的实践育人体系,培养大学生的会计情感和会计道德观念,增强社会责任感,培养出“知、情、意、行”合一的会计后备人才。 一、第一课堂固化认知,系统学习掌握职业道德教育 第一课堂又称课堂教学,一般由专业教师主导,依据教材及教学大纲,在规定的教学时间里进行的课堂教学活动,具有侧重固有系统性知识的传递,以考试为考核手段等特点。尽管近年来高校教学模式时有突破,但整体说来会计专业大学生在第一课堂的学习过程中还是较难激发自身学习的主观能动性,学生往往被动接受知识,以获得学分为目的,以考取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为目标,职业道德往往不能成为学生的关注点。此外,根据对全国各大高校的财会专业培养方案进行比对发现只有少数几所高校将《会计职业道德》设置为专业选修课程,绝大部分高校职业道德教育仍然依赖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等公共基础课程或者是《经济法》等专业必修课程,未单独设置“会计职业道德教育”课程和学分。但毋庸置疑第一课堂是大学生系统掌握理论知识,固化知识结构和理论体系的主要阵地。因此,高校针对第一课堂的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应做如下改进:首先,在课程定位上,应确定单独开设专门的“会计职业道德”并将其列为专业基础课、主干课和必修课程写入培养方案,每个财会专业的学生均必须修读,扩大课程教学的受众面。其次,在课程设置上,整合教学资源,完善职业道德体系,将“职业道德”理念贯穿始终,促进大学生对职业道德的理解。利用专业知识与职业道德的耦合,发挥两者互补的作用。可以借鉴职业生涯规划课程的设计,针对不同时期开设不同的课程。如第一学期开设偏重于知识的《会计职业道德范畴》、第三或第四学期开设偏重于实验模拟的《会计职业道德模拟实验》、第五或第六学期开设偏重于实践调研的《会计假账的道德透视》等,让学生形成系统的职业道德知识体系。最后,在授课方式上需要不断的创新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法、系统讲授法、模拟实验教学法等,我们应该在教学环节中充分运用各种教学方法。如以系统讲授法为基础使学生通晓会计职业道德的相关法规和流程,以问题为导向生动的开展案例式教学并广泛地开展融合性讨论,模拟实验教学则可以通过实验模拟指导学生将自己的理论知识转化运用于实践,从而提高学生自主思考的主观能动性。 二、第二课堂升华情感,与文化人内化职业道德教育 第二课堂是指在专业培养方案或者教学大纲范围以外的由学生自愿参加的各类具有教育意义的活动的总称,它是对第一课堂的有益补充。第二课堂一般由学团工作者主导居多,涵盖科技竞赛、主题班会讲座等系列活动。其具有内容的体验性、时空的开放性、参与的互动性、手段的多样性等特点在大学生成长成才中处于不可或缺的重要位置。但第二课堂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存在未与第一课堂理论教学有效衔接、场面热闹实效不佳等情况。尤其是现阶段大学生即将迎来00后,其自我意识更强,市场经济社会总体的会计诚信环境较差,甚至存在着学生从潜意识拒绝接受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情况。近代道德哲学家休谟就曾强调,在道德的范畴里感觉和情感比理性更加重要。因此,高校针对第二课堂的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应做如下改进:一要转变教育观念,传统观念认为学团工作者不管专业,只管思政。2013年党中央公布的《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就明确指出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个人层面的要求,从而指导职业道德教育的开展。因此第二课堂的设计应与会计专业培养方案挂钩,凸显学生的主体作用,通过较为轻松的方式进行职业道德情感的升华;二要在内容设计上突出较强的情感体验。主题班会等设计应渗透职业道德教育,如模拟招聘环节面试中被问到“你是否会做假账”应如何面对,可以通过小品、影片等情景再现的方式引发思考;主题辩论赛可以设置道德两难问题进行辩论,如以”会计不做假账是会计的最高要求还是最低要求”等;各类专题讲座和座谈会可以事先与主讲人沟通,特别是这些职业人士分享他们的职场经验。重庆工商大学会计学院近年就打造了“会计名家大讲堂”“会计高端实务访谈”等品牌活动。三要在形式上注重仪式感增强学生道德体验。其一各类的科技竞赛活动要安排适宜的指导老师进行专业的技能和仪态指导以提升学生的综合素养,达到“以赛促训”的效果;其二针对大四即将走向工作单位的毕业生组织开展模拟财务部公布的《注册会计师诚信宣誓办法》的诚信宣誓活动强化学生从事会计行业的神圣庄重体验。事实证明,庄严的宣誓活动,不仅可以使宣誓者本人,还可使参加仪式的同学也能从仪式中体味职业道德的神圣感。四要营造优质教育环境。发挥学院甚至是公寓文化育人的功能。可以细致到班训班规班歌班徽的制定,如重庆工商大学会计学院学团就提出“会计不做假账,从考试不作弊开始”,并坚持十余年每学期开展免监考活动,免监考专业覆盖率达到100%。五要建立学生诚信档案。建设在校生信用档案。以在校大学生为对象,以在校生日常贷款、科研、考试、社会实践、就业等为依据,以在校大学生学号为基础,及时采集、如实记载相关的信用信息,逐步形成该生的信用档案。此信用档案可以用作学生评优评奖、就业的有效凭据。 三、第三课堂磨练意志,虚拟与实体双管践行职业道德教育 第三课堂又被成为实践课堂。教育部文件明确指出“实践教学对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具有特殊作用”。实践教学具有综合性、现场性、开放性和双主体性等特点。在这里,我们需要厘清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二者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辩证统一。一方面,课堂教学是实践教学的理论基础和必要前提,学生只有学习了解了课堂教学中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职业道德立场,才能将其用于指导社会实践;另一方面,实践教学是课堂理论教学的延伸和补充,通过实践教学,巩固和深化课堂教学的效果,提高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磨练他们的毅力、锻炼他们的综合素质,促进学生的知行合一。一般来说,高校针对第三课堂的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应做如下改进:一要努力建设教学与科研紧密结合、学校与社会密切合作的实践教学基地,基地建设可采取校所合作、校企联合、学校引进等方式。特别是针对招聘会计专业学生较多的会计事务所、银行等单位签署实习协议,有条件的高校还可以强化现场教学环节,甚至可以开展法庭旁听的方式。二要打造学校与就业单位合作的实验班、订单班。如近年重庆工商大学会计学院积极聘任业内优秀人士为学生事业导师,通过学院内部选拔建立班中班形式的“卓越人才班”、“天健班”、“大信班”等一系列校企合作品牌。三要加强实践教学方法改革作为专业建设的重要内容,重点推行基于问题、基于项目、基于案例的教学方法和学习方法,加强综合性实践科目设计和应用。其教学手段可以通过现场教学、课题式社会调查、主题课件展示与宣讲等方式进行集中与分散、团队与个人的实践体验。在此过程中学生不仅可以掌握文献搜集、问卷调查、访谈和观察等社会调查方法,还能通过实习实践,实现了对校内职业道德教育的印证、检验、完善,使得职业道德教育入脑入心入行,完成从认知到实践的过程。四要从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科技发明和勤工助学等其他社会实践活动中体现出实践育人的有效载体。 四、第四课堂创新延伸,营造立体职业道德教育环境 网络正成为大学生的“第四课堂”。据《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5)》截至2015年12月,网民中学生群体的占比最高,为25.2%,学历程度越高的网民对互联网的依赖比例越大,大学本科及以上的网民中这一比例达到63.9%。互联网已经成为大学生日常学习、生活和娱乐的“基础元素”。第四课堂具有的开放性、交互性、即时性以及多媒体性拓展了职业道德教育空间。现阶段,各大高校的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开展的实践探索较多,但怎样结合学生成长成才的深层次需求的探索还略显不足。因此,高校针对第四课堂的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应做如下改进:我们就是要着力探索学生喜爱能够黏住学生的多种网络形式。一要专业打造“职业道德教育实践案例库”。把社会上的热点事件进行互联网改造,成为网络平台上的学习素材。二要整合名师资源。可以将学生身边一票难求的名师转化成触手可及的网络教育资源,通过专栏、微课堂等形式强化职业认同,三要整合校友资源。着力打造包括“职场面对面”、“菜鸟先飞”等有趣有料的网络平台营造立体育人环境,前期搜集学生热点问题,从学生关心的问题切入,在交流中化解矛盾与困惑。四要运用榜样的力量,抓好典型示范。《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就提出要大力发掘、宣传会计诚信模范等会计诚信典型,深入剖析违反会计诚信的典型案例,教育引导会计人员不断提升会计诚信意识。我们可以通过开展“会计之星”等选拔活动来树立榜样,“会计之星”的产生可以通过自我申报—组织推荐—网络投票—自我展示等多个环节选拔出德才兼备的同学。总之,高等院校不仅应该传授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同时也应把会计职业道德渗透到学校教育的各个环节之中,把教育引导作为提升会计人员诚信意识的重要环节,使会计诚信真正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成为广大会计后备人才的自觉自愿行为。 作者:王婷 周兵 单位:重庆工商大学会计学院 会计职业道德论文范文:财经法规及会计职业道德教学题库的建设 摘要:为改进学生学习方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我们要了解现有教学和考试中的不足,从应用环境、维护成本和动态管理上进行题库建设的优缺点分析,选择在教之初平台上自主建设《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教学题库并加以应用。使其能够适应不同的教学情景,同时实现资源的有效和定向共享。 关键词:会计;题库;财经法规;会计职业道德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专业必修的基础课程之一,同时也是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日常教学过程中为应对课程考核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学生需要完成大量的章节习题以作备考之用。章节习题以课本后面的章节练习为主,而往年真题以教师打印并课堂分发为主。由于受到出版物的出版周期、资源来源和打印等因素的影响,资源的数量和更新速度受到限制。随着财政部于2008年12月18日了《关于推进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的指导意见》(财会〔2008〕16号),并于2010年1月15日印发了《全国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库建设方案》,桂林电子科技大学职业技术学院财经与外贸管理系会计专业学生数量多,绝大部分需要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为响应财政部的考试无纸化要求,总的来说,现阶段的教学和考试题目有以下欠缺之处。(1)书本背后习题集自主性和灵活性差,不能按照教学进度的要求选择试卷。(2)试题库开放性和可扩充性差。考试每年都会添加新的内容,而题库中的试题必须能够不断得以补充,同时淘汰已经不做考试要求的试题。即考试题库必须是动态的,同时另一方面,作为会计专业网上试题库没有自主维护的权限,新出现的试题无法录入,而陈旧试题无法删除,这样的试题库在较短的时间内就会逐渐老化,失去活力。(3)题库资源信息不能适应现在的互联网+的要求,能够同时满足web端和手机端登陆访问的题库资源少之又少。因此,建设适合老师教学考核和学生应对考证需求的题库势在必行。本文以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校级项目为例,阐述如何建设教学题库。 1资源试题库的收集以及格式 1.1试题库资源的收集和整理 由于互联网的便利,可以在一些文档分享类站点进行试题收集下载和整理,例如百度文库和豆丁,这些试题往往其他人已经经过了初步整理,是题库题目的主要来源,而对于需要增改的试题主要来源于近年的真题。 1.2题库的保存格式 建议以excel格式按照章节和题型进行分类保存,例如,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试试题类型分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计算分析题、案例分析题等。相比起word格式而言,excel格式在后期的题型适应性和增减上有更大的优势。 2资源试题库平台的选择 待资源整理完毕后,可以选择现有的题库资源平台(教之初)或者对开源的题库考试平台进行二次开发(如TCtest等)。两种类型的资源平台可以从应用环境、维护成本和动态管理上进行题库建设的优缺点分析: 2.1应用环境上 开源的题库考试平台自主度高,可以按照项目的要求进行题型的增添,同时支持视频文件和图片文件的上传。由于开源考试平台利用MYSQL进行数据库管理,后台为PHP编写管理和应用程序,使得其他科目的试题教学资源可以通过计算机进行管理和整合,方便教学应用,但对于手机浏览支持差,对教师的编程开发水平要求较高。而现有的第三方题库资源平台可选项较少,只支持特定的题型,但平台开发规范,对手机浏览可以实现自适应。 2.2维护成本上 开源题库考试平台成本较高,除日常题库维护外,在学校无法提供服务器的情况下,需购置域名和租用网络服务器。现有的第三方题库资源平台可直接申请账号使用即可,无需日常硬件和网络维护,只需支付每年的账号使用费用。 2.3动态管理上 开源题库考试平台的数据库和第三方题库资源平台均可以支持ecxel文件的导入操作,方便资源库的内容增加、删减和完善,使得更加适应教学改革的需要。综合上述,出于对自身项目的定位以及实际成本考虑,本项目使用现有的题库资源平台(教之初)进行题库的开发与建设。 3教学资源试题库的组成 根据《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大纲要求以及课本章节安排,为满足日常学习和教学需要,题库设计带有答案以及答案解释的标准题目共计1961题,共计2套题库,30套试卷。其中题库一为1162题,单选(含计算题)为288题,多选题为249题,判断题339题,不定项(案例)286题;题库二(备选)为799题,单选(含计算题)287题,多选221题,判断题291题。 4教学资源库的应用 由于题库系统是按照课程的要求同时结合学校的具体教学情况进行建设的,在实际的使用过程中发现其针对性较强,实际应用价值大。现以日常教学应用以及考前突破两种情景进行介绍 4.1日常教学应用 教师前期对教学章节进行预准备,将学生名单导入到系统中;正常授课,预留越20分钟进行课堂习题巩固,在PPT中展示二维码;学生拿出手机扫码,使用自己的姓名学号登陆题库;题库根据所选章节随机抽出约20题左右供学生限时作答;学生作答完毕后教师手机端得到成绩;教师根据学生的成绩对课程后续内容进行调整和重点讲评。 4.2考前突破应用 教师将考证学生名单导入系统,同时开放所有习题供学生备考刷题所用;系统统计错题反馈给教师,教师考前加强复习。借助于各种各样的终端设备,学生可以随时在习题库中进行练习,通过在线的学习与复习,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自主性。教师端通过导入学生名单的做法,可在自己的教师账号上调用和统计信息,同时也在日常和备考前充分利用资源库中的各种资源进行教学活动,赋予了教师对教学资源应用的灵活性,能够多层次、多角度地呈现教学内容,创造立体的教学空间,便于学生理解和掌握知识点,从而提高教学质量。 5结语 教学习题库资源是利用现有的web技术,对教学习题资源的再次优化和整合,使其能够适应不同的教学情景,同时实现了资源的有效和定向共享。当然,如果仅仅从一门《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来看的话,这对于整个专业的教学质量提高时不够的,建设多门习题资源库并进行整合是一个相对复杂的系统工程,包括前期的技术选择,习题删减和后期的维护应用,这也为奋斗在教学一线的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作者:程茜 易烽 单位:桂林电子科技大学 会计职业道德论文范文:会计职业道德的探讨 摘要:本文展开对会计职业道德的研究,其主要目的在于了解当前会计的普遍职业道德情况,明确会计的发展现状。在当前经济文化迅猛发展的现阶段社会中,社会各行业均取得快速的发展,会计作为企业财务计算、报表规划等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近年来,受诸多因素的影响,部分企业的会计普遍存在职业道德问题,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健康发展。为此,本文在研究中,首先对会计职业道德的危害加以分析;其次,探讨了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具体原因;自后,重点研究会计职业道德改善的措施。 关键词:会计;职业道德;综合能力 自对外开放深入实施后,各中小企业如雨后春笋般不断增多,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市场经济环境。通过对企业发展的分析,能够明确会计是企业生产经营中十分重要的人才,通过对企业各部门对财务总结,报表分析等,对企业的未来持续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现阶段,不少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缺乏对会计人员的关注和重视,导致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相对较低,严重影响企业的健康发展。为此,本文通过对会计职业道德危害、问题、原因及对策的探究,为日后促进企业会计道德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具有一定的现实研究价值和意义。 一、会计职业道德问题的危害分析 1.干预国家经济政策 在当前社会发展进程中,会计职业道德对企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会计职业道德问题的存在,对国家经济政策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干预性。通过对会计的深入分析,能够明确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会计在企业生产经营中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反映企业经营现状和生产能力。根据企业的实际生产情况而形成的财务报表等相关数据,对国家财政部门实施宏观调控,具有重要的依据性作用。而会计人员在企业发展中,存在相应的职业道德问题,对企业财务相关数据实施违规操作,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财务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从而影响国家经济政策的科学性。 2.影响市场经济秩序 会计职业道德问题的存在,不仅干预了国家经济政策,同时也影响了市场经济秩序。在以往社会发展进程中,我国采用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在经济不断发展的新环境下,逐渐由计划经济体制转为市场经济体制。通过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分析,明确在此体制发展形势下,信用是其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而近年来,不少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普遍存在做假账、偷税漏税等问题,尤其是贪污现象较为严重。上述会计职业道德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忽视了会计的重要作用,由此影响到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二、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监守自盗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会计职业道德建设问题相对普遍。部分企业的会计人员在从业过程中,通常存在监守自盗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企业的会计人员在对企业财务报表进行数据收集时,享乐主义和拜金主义膨胀,过度关注金钱利益,在一定程度丧失了基本的会计法治观念。在金钱利益的熏陶下,会计从业的职业道德丧失,存在财务数据故意伪造、隐匿或是损坏等现象,尤其是部分企业会计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利用职能的便利,挪用公款,最终造成企业和国家的经济损失。由此能够看出,目前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中存在监守自盗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会计职业道德的建设水平。 2.弄虚作假 在会计职业道德建设过程中,企业会计从业人员不仅存在监守自盗的现象,同时也存在弄虚作假的现象。在当前社会发展进程中,弄虚作假遇监守自盗的原因基本相同,主要是由于企业会计从业人员缺乏职业道德素养,对职业道德的认识能力不足。弄虚作假主要体现在,部分企业的会计人员在审计业务开展中,缺乏对审计业务的独立客观评价,忽视了职业道德准则在此项工作中的重要性,同时不科学、不合理的审计报告,与财务会计作假行为基本相同。此外,部分企业的会计从业人员存在故意编造数据现象,发现错误财务数据并不指明的现象,根据错误数据做出虚假报告的现象等。上述弄虚作假现象的存在,极大程度上限制了企业会计职业道德的发展。 三、会计职业道德问题的原因探讨 1.缺乏完善的会计法律法规 通过对会计职业道德问题的分析,明确当前社会发展进程中,会计法律法规相对缺乏。根据对会计法律环境的掌握,了解到与会计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为《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等。现阶段以会计为主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少,其法制环境相对较差。同时,虽然当前有部分法律以会计为主,但是其所出台的法律之间缺乏协调性,部分法律中并未对会计行为和责任进行明确的规定,导致会计职业道德问题发生后,存在相互推诿责任的现象。此外,会计法律法规中也并未针对会计行为,制定出相应的惩处方案,惩处执行力度不足。由此可见,会计法律法规的缺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会计职业道德问题,限制了企业的全面快速发展。 2.会计人员的综合能力不足 在企业会计职业道德发展进程中,会计人员的综合能力,对于其职业道德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会计人员的综合能力不足主要体现为三方面。其一,会计人员的学历水平相对较低。部分企业的会计从业人员为非专业毕业生,对财务相关内容和工作的了解程度较低,无法单独完成相应的财务工作。其二,会计人员的法律意识相对淡薄。受学历和见识的影响,部分会计从业人员拜金主义较为明显,缺乏对会计行为的法律关注。其三,会计从业人员缺乏系统的培训。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并未针对会计从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和工作水准,对其实施系统正规的培训,导致会计从业人员的专业性不足,缺乏对工作的具体认识,由此限制了企业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 四、会计职业道德问题的改善措施研究 1.建立完善的会计法律法规 根据当前企业会计职业道德问题产生的法律原因,应建立完善的会计法律法规。一方面,完善会计法律法规。国家相关部门应根据当前企业会计的发展现状,以及现有的会计相关法律条款,制定与会计工作相符合的会计条款。包括《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从不同程度上完善我国会计职业道德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中的条款内容。对现有和新出台的会计法律法规内容加以分析,明确其内容的完善性。政府相关部门应充分加强对会计职业道德现有法律的分析,探讨相关法律中关于会计职业道德内容的规定。在了解相应问题的基础上,针对会计行为和责任等相关问题,明确具体的职能和责任,将责任分配到个人,从而避免出现会计行为推诿责任的现象。此外,要针对会计法律法规,制定出与之相适应的惩处机制,以此提高会计职业道德行为的惩处力度。 2.加强会计人员的综合培养 针对当前企业会计从业人员综合素质的现状,应从不同方面实现对会计人员的综合培养。第一,应充分加强对企业会计人员学历水平的关注。企业管理者要加强对会计从业人员聘用的重视,在聘用时,应坚持择优录取的原则,关注会计从业人员应聘者的学历、经验等。通过笔试、面试和实际考察的方式,实现对会计从业人员的了解。其二,应充分提高会计人员的法律意识。通过条幅、公告说是群公示的方式,向企业会计从业人员讲会计职业道德法律意识,提高企业会计从业人员对职业道德的关注。第三,应充分加强对在岗会计从业人员的培训。针对会计从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和工作水准,对其实施系统的培训,从根本上提升会计从业人员的专业性,明确会计具体工作,由此提高企业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五、结语 目前,我国经济文化发展日益呈现全球化的趋势。在此新的发展环境下,会计人员逐渐成为企业全面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从某种角度而言,会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对于企业财务报表和资金数据等,具有重要的意义。针对当前部分企业会计人员职业道德问题,本文在研究中主要从监守自盗和弄虚作假方面,展开对会计职业道德问题的分析。同时从会计法律法规和人员综合能力方面,展开对会计职业道德问题的原因分析,并从上述指标角度出发,重点研究解决会计职业道德问题的措施。期望通过本文关于会计职业道德相关内容的研究,为日后提升企业会计职业道德水平,提供宝贵的建议。 作者:许乐鑫 单位:武汉大学财务部 会计职业道德论文范文:会计信息化的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研究 摘要:科学技术的发展推动了会计电算化的出现,而会计信息化是以会计电算化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众所周知,电子记账的模式逐渐取代了手工记账,会计工作的应用环境由此发生很大变化,这种变化必然对会计信息化人才提出更高的要求,由此对于会计职业道德的约束要求也会更加严格。本文主要以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为基础,广泛收集国内外有关文献,综合各方面案例,对会计信息化环境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内涵、国内外现状差异、相比传统会计环境对职业道德的约束差异、应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解决的方案、未来发展趋势等相关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得出一些体会及结论。 关键词: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传统会计 一、引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信息技术的应用在各行各业中日渐广泛。从会计行业来说,会计信息化逐渐取代传统会计,记账方式及信息共享的手段也有了很大的改变。这样的改变对于会计人员来说是一次重要的挑战,由此他们的职业道德水平也面临着重大的考验。 二、会计信息化和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基本含义 1.会计信息化会计信息化是基于计算机技术和具体的会计理论发展的,它所利用的计算机技术自动计算数据功能、自动汇总数据功能、自动存储数据功能等都是会计信息化的基础,或者可以说它们就是会计信息化的前身。此外,会计信息化还利用了网络技术扩大其内涵,使其不仅局限于简单的数据处理。网络技术特有的共享性以及它所连带的一系列特殊性能带动了企业财务信息固有的孤立和滞后,积极的将企业中的业务、资金、信息等方面的信息融为一体。电算化属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必要学科,笼统来说,会计电算化是在原本的手工记账模式中发展起来的,主要用计算机技术将会计信息输入电脑,从而由此实现了会计工作的快速与便捷。而会计信息化作为一种全新的概念,可以说是以会计电算化为基础的发展,它像一张网,将会计电算化的信息所存在的不及时、静态、孤立等缺点加以弥补,由此形成了一个完备的会计环境。总的来说,会计信息化是一种全新科学,它将会计理论与网络技术相结合,主要利用先进的网络技术把企业中各方面的财务信息包括各类物流管理信息和人力资源信息等充分收集,并且将这些信息充分加工运用以实现资源共享。从客观的角度来说,会计信息化有益于企业管理,它所符合的主要是管理者的需求。它将企业的各类信息整合加工,然后按照管理者的需求实时提供全方位的信息。因此,会计信息化在传统会计核算职能的基础上实现了质的飞跃,它将会计原有的控制和决策加以强化。当然,随着科技的进步,会计信息化的出现符合历史的发展,也具有其必然性。2.会计职业道德会计职业道德作为一种职业道德而言,主要是在会计的工作中逐步形成的,用以衡量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等活动所产生的行为规范与准则。它是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活动时从会计人员的职业认知角度产生并遵循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这不仅是会计人员在会计活动中的行为底线,也是他们的会计行为对社会所承担道德责任以及所要尽的道德义务。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被具体要求。所有的会计人员在从事会计工作时都应该保持着爱岗敬业的工作态度,热爱这份工作,并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好好学习、努力钻研,完善自己的各方面会计业务知识,让自己的技能符合岗位要求。另外,会计人员需要在熟知会计知识的同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一方面要严于律己,约束自己的会计行为,使其所提供的会计信息被限定在法律规范之内,另一方面要“严以待人”,即在约束自己的同时也要严格监督他人,广泛宣传相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会计制度等。由于会计人员接触到的是公司的财务信息,这样的工作职能相当敏感,这就需要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活动时保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并且要义务的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不能向法律规定的其他人透露相关的会计信息。会计人员在进入一个单位工作时应当熟悉该单位的内部运作以及生产经营状况等,积极运用自身的知识为单位提供有益于内部管理和经济效益的服务。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相对来说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程。加强与改善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组织与领导,并且将相关的政策加以贯彻和实施在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中起到关键作用。对会计职业道德建设起到重大作用的机构与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性,由此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各项任务和要求都能够落到实处。 三、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发展的国内外差异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美国和英国的市场经济相比其他国家来说比较领先,所以他们在会计准则的制定和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上有着独特的见解。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在世界范围内的其他国家和地区虽然都不尽相同,但是都表现出了以英美为基础的延伸与发展。其中,美国对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研究开始较早,他的会计职业道德体系主要有政府加以干涉与监管,而当地的注册会计师只负责相关资格的认定或者标准的制定等。美国将会计师划分为不同领域并且针对领域划分职业道德规范,由此可以看出美国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相当的全面。在这样的划分下形成了包括注册会计师、管理会计师、财务经理、内部审计师甚至会计教师在内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美国的会计教育变革委员会指出,会计人员在熟知职业道德规范的前提下进行正确的价值判断,保持客观正直的工作态度,积极关注公众利益。美国的会计人员所体现出来的会计职业道德标准都相当高。美国管理会计师协会于1983年的《管理会计师道德行为准则》提出管理会计师应该同时具有工作能力、保密、正直和客观的职业道德。甚至要求管理会计师在于企业管理当局发生道德冲突时,他们有必要辞职以维护其职业道德。美国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管理都归结于美国的那套完整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和相对规范的外部环境。而英国的会计职业道德体系中可以看出当地的注册会计师的自律度非常高,主要靠各大会计职业团体来制定,很少由政府干涉。英国的各大审计委员会和会计职业团体都有其各自的职业道德准则,而准则内容与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相同。英国在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中比较注重真实公允、客观公正、职业能力和保密性等方面。同样的,英国管理会计师协会也有着和美国相类似的职业道德要求。英国会计人员的底线是真实和公允,随着欧盟第四号指令的出台,这两项原则亦被成员国纳入各国法律,由此各成员国的会计人员也受这两项准则的约束。在我国,经济的发展对于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中国香港会计师公会为例,我国香港会计师公会的《职业道德指南》主要针对会员所负的责任,提出正直、客观等职业行为。同时还对部分具体的会计行为做出详细阐述,当然,最具体的还算是最后一部分的指南,对会计人员的会计行为起到了引导的作用。但是仍然避免不了存在道德观念淡薄、道德体系不规范、以及行业环境混乱等问题。 四、会计信息化环境与传统会计环境对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约束差异 现代的会计模式基本都是由传统会计发展而来的。传统会计主要依靠手工会计利用纸张、笔墨、算盘等进行手工的计算、整理、核对、分类、登记、制表等会计工作。因此,在这些繁复并且机械的会计步骤中,对于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相比会计信息化环境下会有一定的差异:1.知识储备需求差异会计信息化主要是利用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处理日常的会计业务,无论从哪方面来看都在传统会计的基础上加以扩充。传统的会计只需要掌握基本的手工记账方法,而会计信息化需要会计人员多方面掌握计算机技术,从基础知识的角度来说,会计人员的知识储备要求有了某种程度的提高。2.信息泄露难易程度差异从信息共享的角度来说,会计信息化不仅仅局限于传统会计的基本理论与方法,它将传统会计的各项会计信息都进行了信息化的处理,也就是说企业的整个生产经营活动的各方面信息都会被输入进会计信息化系统中,由此而直接生成会计信息。但是会计信息化是依靠网络技术实现信息共享的,这样的信息就不是封闭的,如果某个部门需要抽调数据,在取得授权以后,这些信息就可以通过网络从系统中被直接抽调。传统会计对于会计职业道德的要求主要侧重于会计人员的义务保守秘密,而由于会计信息化环境下的信息共享力度,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难度更大。会计信息化环境下的会计职业道德建设需要采取更强力的措施来防止重要的财务信息泄露。3.数据输入繁琐程度差异传统会计的工作方式主要是在手工记账汇总数据以后才能得到最后的会计数据,这对会计人员的会计职业道德要求比较高。一方面手工记账的工作量比较大,另一方面这样纯手工的记账统计方式更容易出现错误或者失误,每一个小错误都会导致最终数据的差异。所以,会计信息化环境中,计算机技术的加入有效的减少了会计人员的工作量,另外,各类科目名称的自动选择以及最终数据的自动统计汇总都有利于避免差异的产生。从这方面来说,会计信息化环境下的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显得更加便捷、利索。4.信息披露即时性差异会计信息化系统是一个共享信息的智能系统,它会把会计信息及时披露给利益相关者。传统会计的手工核算由于会计人员工作量很大,所以会计信息的提供基本会依靠每年的会计报表,这样的会计信息基本都是事后披露,利益相关者们很难根据这样的过期信息进行有效的会计监督。因此,通过这样的渠道进行会计职业道德的监督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会计信息化环境下,会计信息的及时披露让利益相关者能及时根据会计信息进行有利的预测和估计,同时也可以实现对会计人员的监督,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可以由此得到很大的提升。 五、会计信息化环境下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应用现状以及存在的不足 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促进了会计信息化环境的形成,与传统会计相比,会计信息化环境下的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在中国政府的重视下,通过会计制度建设以及执业人员培训等,在原有的会计职业道德标准的基础上更加严格要求,使其能够良好的贴合会计信息化的新环境。因此,不管是传统会计还是会计信息化环境下会计职业道德建设都要求会计审计人员做到“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同时也要严格遵守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做到不屈从、不迎合。会计信息化环境作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新背景,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提出了一系列要求。然而我国目前的会计职业道德缺失现象仍然较为严重和普遍,其具体表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爱岗敬业意识缺乏会计信息化环境为会计工作提供了开放的网络环境,然而部分会计人员缺少爱岗敬业的意识。在信息化环境下,会计信息实现了一定程度的共享。为此,会计信息的传递与传统会计相比将途经从纸张转移到了计算机,而会计信息共享也是公司生产业务的信息共享,会计不再是传统会计时期的记账工具。然而部分会计人员对会计工作的认识仍然处于一个很不成熟的状态,没有随着信息化的发展而得到相应的提升。他们没有根据计算机技术的发展,顺应时代潮流,积极进行专业知识的更新以及与目前职位相匹配的其他能力的提升。他们没有认识到在会计信息化的条件下,他们的服务对象早已经从单位或者公司转向了更为广阔的利益相关者。2.职业底线难以防守信息技术在不断发展,但是依然有很多会计人员违背准则,在面对经济利益的时候守不住底线。从传统会计到会计信息化,一直会有不少会计人员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甚至是国家利益相冲突的时候,不能坚持准则。在面对教唆、威胁、甚至是金钱诱惑的时候,部分会计人员会忘记职业道德规范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财务报表、会计凭证等等加以粉饰,弄虚作假。很多人为此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在信息化环境下,大部分的会计工作需要在计算机软件上完成,这样的会计信息化系统相比之前的传统环境很容易导致信息的泄露,部分会计人员在这样的情况下做不到保护好会计软件的职责以及保守秘密的义务。3.专业技能有待提高信息化环境对会计人员的专业技能有更高的要求,然而部分会计人员仍然保持着在传统环境下的会计技能与追求。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会计人员也应当与时俱进的积极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使其适应时代潮流。在信息化环境下,很多会计人员没有创新与学习意识,缺乏自我学习的内在动力,不能够及时更新自身的知识储备,也不知道要去学习与新时展相适应的计算机技术。这样会导致很多会计工作不能够很好的进行,也达不到预期中及时向利益相关者提供会计信息的任务。4.监督机制仍不健全由于信息化环境是相对于传统环境发展起来的,与之相匹配的监督机制还不是非常健全。之前提到了会计信息化实现了会计信息的共享,为此会计信息在其他部门得到申请认可以后就可以被随意提取,同时会计信息也可以通过会计信息化系统及时披露给利益相关者。这虽然从该某种程度上来说实现了利益相关者以及各部门对于会计工作的监督,但是相关过程中的信息流通却不能得到监督,很容易产生秘密泄露。 六、加强会计信息化环境下会计职业道德建设需要采用的方法或措施 1.积极宣传爱岗敬业的意识,加强对会计人员的职业教育加强会计人员的在职教育以及后续教育,积极宣传爱岗敬业。在信息化环境下,对于会计人员的专业要求不能仅仅局限在传统环境下的会计知识技能,而应该督促他们学习新的更能适应会计信息化环境的新知识,一方面提高专业技能,另一方面加强计算机技术等辅助技能的培训。2.进一步完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体系,使其适应信息化环境传统环境中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在约束会计人员道德、防止他们在会计工作中出现不符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提出了有效的措施。总体来说,会计人员不仅需要组织会计工作,也需要在组织过程中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会计信息化环境要求会计人员认真守法,在必要的过程中严肃执法,在其本职的会计工作中不因个人利益而徇私枉法、弄虚作假,积极做到清正廉洁、诚实守信。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法律法规应当成为会计人员进行会计工作的宗旨和灵魂,一切从会计职业道德出发,确保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符合法律要求,并且能及时满足利益相关者的需求,为管理者提供准确、真实、完整的决策依据。会计人员在会计信息化环境中必须符合会计真实客观的要求。会计确认必须以实际经济活动为依据。会计信息的记录对象必须是真实的生产经营活动。最终所得出的会计数据应当如实反映会计对象的生产经营状况,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可靠、没有弄虚作假,对于不符合实际的会计数据要坚决加以纠正。另外,会计人员还需要做到诚实守信,除了出于相关法律要求、职业责任等方面的需求之外,不能以个人为单位未达到某种利益需要向其他人泄露该会计对象的会计信息。3.完善会计法律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监督机制需要运用企业内部监督以及社会监督。企业内部监督应该通过对确认、核算、分析、记账、报告等会计程序的审查对会计人员进行监督,看其是否符合国家的财经法规以及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相关要求,以便真实反映企业的经济活动。社会监督也可以从各大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机构入手,从某种程度来说,他们也是熟知会计知识的专业人士,他们对于企业或单位的会计人员以及会计业务的监督更能督促其符合相关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对于我国会计人员专业水平的提高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其次在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上,还需要建立健全企业对会计人员违背职业道德建设的惩罚机制。对于违反纪律的会计人员应当严加惩罚,而对于遵纪守法、表现突出的会计人员要适当给予奖励。4.优化社会环境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不仅受其工作领域的影响,由于每个社会人都生活在社会的大环境中,会计人员的会计职业道德避免不了会被社会所存在的形形色色的不良因素所干扰。即使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相当的标准,在经历社会这个大染缸以后,都免不了会受其影响。目前的社会环境中,虽然有很多三观端正的模范,但是依然会存在道德意识薄弱、个人利益第一的不良风气。创造美好和谐的环境不是光靠会计职业界的努力就能做到的,而是依托于社会各方面的变革与协调,尤其是应与法律及各行业的职业道德同步,才能建设好会计职业道德。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各项要求放在社会环境中来说就是向社会提出了提高道德觉悟和修养的要求。当下,各行各业都在强调要提高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这对会计行业的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十分有利。当然,会计人员也不应该将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条件和要求全部加诸于外界的社会环境上,而是应当从自身出发,有出淤泥而不染的觉悟。只有这样才能在自身修养提高的同时,借助外部环境优异的东风,推动会计行业的发展,由此赢得人们对于会计行业的信赖。 七、会计信息化环境下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未来发展要求以及相关注意事项 会计信息化环境要求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工作时严肃认真,尽职尽责。虽然“八审八看”是传统环境下对会计人员审核凭证的时候的要求,在会计信息化环境下这些要求由于客观原因发生了不可避免的改变,会计人员仍然需要按照当前的会计信息化系统工作流程一丝不苟的工作。在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的同时,要时刻认识到自身的服务对象相比以前更加开放,增加了很多的利益相关者。因此,会计人员要树立服务意识,及时为需要会计信息的利益相关者提供他们所需要的会计信息和服务。另外,会计人员需要利用会计信息化背景下的先进手段,不仅仅局限于为利益相关者提供信息与服务,更要提供精准的信息和更加优质的服务。在做好自己分内工作的同时,也要积极参与到管理决策中来,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为管理者提供科学的决策方案。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工作时,需要熟悉服务对象的生产经营活动,以确保所提供的决策方案更加针对实际并且达到预期效果。会计人员提出的管理决策都是建立在充分掌握了服务对象的生产经营状况以及市场资源状况等信息的基础上的。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会计人员需要努力钻研业务,熟悉财经法规和法律法规,同时加强自身的业务能力培训,只有在自身能力达标的情况下,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分析企业的运营管理,这样的情况下所提出的管理决策才是真正有效的。从会计人员的个人角度来说,他们需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应当从会计人员个人出发,他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都应该与时俱进,在端正的同时加以升华。在我国目前的大环境中,会计人员要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学习,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做到公私分明,不贪不占。会计信息化环境为会计人员提供了更加频繁的犯错机会,而共享的会计信息让会计人员的作案手段更加隐蔽,社会的发展让金钱更加具有其价值,在这样的条件下,会计人员的严于律己就显得尤为重要。由于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会计人员需要遵纪守法,依法办事,不断学习会计信息化环境下的法律法规的新内容,并且正确使用法律赋予的职业权利。同时在必要的时候履行会计人员的义务。在处理会计业务时做到实事求是,提出客观公正的职业判断。信息化环境要求会计人员在提高自身业务能力的同时,充分了解与会计相关的法律法规,积极了解会计对象的生产经营状况,从客观的角度出发实事求是的工作。由于会计信息化实现了会计信息的共享,众多的经济利益也会牵涉其中,会计人员需要时刻保持独立性,坚持自己客观的立场,在不弄虚作假的同时也要及时有效的提供客观公正的会计信息。 作者:吉欣悦 单位:英国南安普顿大学商学院会计金融系 会计职业道德论文范文:事业单位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探析 摘要: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会计在各行各业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尤其要注重对会计的职业道德建设,因为它关乎到了整个单位的机密问题。本文主要介绍了会计职业道德的概念和原则要求,并进一步分析了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道德建设的优化策略。 关键词:会计;行政;事业单位;职业道德;优化策略 一、会计职业道德的概念和原则要求 会计人员作为企业当中不可缺少的一份子,不仅要有较强的专业素养,还需要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水平,拥有责任感,这对于提升会计信息的质量大有裨益。会计职业道德的原则主要包括了:爱岗敬业,要会计人员能够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可以适应工作需求;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了解国家的规章制度,并且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地宣传;依法办事,会计根据会计法律和规章制度,确保工作的真是和完整性;公正客观,会计人员在办理有关业务时,应当病症实事求是的态度;搞好服务工作,会计人员需要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以及业务管理的有关情况。最重要的一点,即会计人员应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私自地向外界透露本单位的信息。 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策略 (一)严格落实审计监督工作 事业单位的职能、性质都决定了事业单位在成本核算上不需要花费太大的经历,但是任何时候,任何一个行业都需要讲究效率。当下,一些事业单位已经有了企业的性质,但是和企业的运行方式相比,还存在着诸多的不足。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以分为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经营活动。财务监督工作的目的在于有效地遏制一些违反会计职业道德的法律行为,及时地发现职业活动当中存在的各项问题和偏差,督促财务人员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一方面,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内部控制制度,不能以情分的大小来管理他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可以有效地堵塞财务管理当中的各项漏洞进一步提升财务管理工作的效率。真正地形成以制度约束人,让工作人员可以相互监督,维持正常的工作秩序。鼓励财务人员自觉遵守纪律,规范自身的行为,避免走形式主义的道路。审计监督的工作作用就是要发现会计在经济管理活动当中存在的问题,对其进行有力的批评与教育,并产生一定的震慑作用。在对行业的管理上,采用双重组合的方式,可以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进一步提升本单位的经济管理效率,为今后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强化会计工作人员的道德意识 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人员要加强自身的思想政治学习工作,坚持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与世界观,培养自身健康的职业情感和社会责任感,将职业道德建设摆在第一位。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从事自己的工作,就要热爱自己的工作,不断提升自身的服务意识。除此之外,行政单位的会计人员也需要进一步强化自身的学习技能,提升自身的理论水平、业务技能,更新自身的工作结构与方法,提升工作的积极性。事业单位的财务分析和每个在事业单位工作的人都密切相关,实现对财务人员的定期培训,确保工作人员可以熟练地掌握自身的本质工作,严格按照相关的方式方法操作。最重要的一点,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要进一步强化自身的保密意识,坚决杜绝因一己之私而泄露企业的财务秘密,坚持良好的原则,从而真正地走向合格的服务型工作人员。让群众满意,让领导放心,做好自身的工作职责。 (三)建立会计职业道德评价机制 在《会计法》中存在着明确的规定,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恪尽职守、拥有正确的原则,对于一些精神可嘉的会计人员要做出物质上的奖励。行政事业单位也应该积极地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切实可行的评价机制。一方面要对自觉遵守职业道德的会计基于物质或者精神上的奖励,鼓励他们在不断学习中提升自身的道德素养,另一方面,要让职业道德和会计评优工作相融合,产生良好的激励效应,使得财务会计人员在追求成绩和职称的同时,也会关注自身的职业道德形象,改进自身的工作作风,提升服务的水平。除此之外,行政事业单位还要进一步完善自身的人事考核制度,真正地做到依法办事。财务管理部门要实现对项目成本、收入等问题的进一步管理。财务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权责制度,结合具体的项目工作量确定工作成本,根据实际的收入管理区分析,确保工程项目在财务方面科学、合理、准确。不仅如此,财务部门也要做好精细化核算,实现对项目工作人员的精细化考核,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将工作人员的收入与其绩效挂钩。 三、结语 总的来说,会计可以有效地提升企业的管理效率和水平,进而为其企业获得更强的市场竞争力。但是,当下的会计行业存在的失真问题已经成为了一个普遍的现象,为了进一步稳定我国的经济发展,加强会计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刻不容缓,我国政府将会计行业存在的问题已经提到了一个空前的高度,这无疑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但是真正地实现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达标,还需要采取一些有效的、必要的措施。 会计职业道德论文范文: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必要性分析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技的不断进步,作为政府宏观决策的依据,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决策者开始重视会计信息。而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准高低会对会计信息的质量的好坏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如果要想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必须加强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 关键词:会计职业道德;会计信息质量;主要措施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随之而来的是人们欲望的膨胀和职业犯罪率的上升,因此,人们越来越关注职业道德问题。作为会计信息的提供者,会计从业人员如果具有良好的职业的道德,不但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而且有利于贯彻执行我国的财经法规制度和维护我国的经济秩序。因此,会计从业人员必须增强自己的职业道德,通过良好的职业品质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一、会计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涵 会计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涵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来理解。从广义上来理解,会计职业道德是指会计从业人员在其职业活动内必须遵循的一种行为准则和规范,它不但体现了会计的职业特征,还能够调整会计的职业关系。它包括了会计职业与会计从业人员、其他职业以及会计从业人员和所服务的对象之间的关系;从狭义上来理解,会计职业道德仅仅指会计从业人员个人在其职业活动中所要遵守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会计职业道德不仅是会计法律制度的重要补充形式,还是会计行为规范的基础,与此同时,会计职业道德还可以充分保证会计目标的实现以及帮助会计从业者素质的提高。 二、增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建设必要性 第一,提高会计工作质量要求增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建设。作为政府宏观调控、企业经营决策的重要依据,会计信息的真实与准确与否,关系着能否提高会计工作的质量以及会计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作为会计从业者,如果要成为德才兼具的管理者与理财着,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第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增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建设。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建立强有力的宏观调控体系是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市场体制的两大核心任务。会计管理和会计信息则恰恰是这两大任务所必需的。但是,由于受到某些会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素质低下的影响,在实际的会计工作中,会导致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以及在许多领域与环节出现造假的问题。第三,树立会计行业良好社会形象要求增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建设。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会计从业人员也在不断面临着外界的各种利益诱惑,加上受到社会上一些不良吸气的影响,在部分会计从业人员中,出现了贪污、奢侈浪费、弄虚造假等不良现象,对会计良好形象产生了严重的影响。会计行业如果要想让社会改变对其看法,会计从业人员唯有加强自身修养,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从而建立一个良好、和谐的工作环境。因此,如果要想会计信息质量得到切实提高,亟需增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三、增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主要措施 首先,加强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自身素质。会计作为一种核算和监督经济活动的管理活动,其主要单位是货币,在核算和监督时需要采用专门的方法。会计人员作为这种管理活动的管理者,需要切实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素质。通过专业教育使会计从业人员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得到培养。及时更新知识、增强理论联系实践的能力可以通过继续教育来完成,而让会计从业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则可以通过社会教育来完成。目前,会计从业人员每年必须对自己的专业技能进行再学习,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让其业务素质得到提高,但仅仅依靠这种方式还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让会计从业人员走出去,通过参观学习、经验交流会等多种形式来开拓其视野,自觉加强职业道德的素养,提高自身的素质,从而认识到会计职业道德在会计信息中的重要作用。其次,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会计行业的监管。对会计行业的规范,除了运用道德约束之外,还需要法律对其进行强有力的监管。如果要想把全部道德规范全部法律化是完全不可能的,原因在于把道德规范全部法律化之后所需的执法成本是任何国家财力都无法承担起的。然而,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科技的不断进步,那些基本和重要的道德规范需要国家尽可能地将其法律化,从而使会计职业道德法律法国体系得到完善。与此同时,国家还需要加强对会计行业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要严厉惩处那些不遵循行业规则、失信的企业或个人,对于那些会计造假的上市公司要让其马上退市,并且取缔参与造假的中介结构,对涉及造假的相关会计人员的资格证书予以吊销,禁止其再从事相关的职业等。除此之外,还可以建立相关的民事赔偿制度,为了维护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合法利益,使用者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对因相关人员造假对其造成的损失提起诉讼,要求得到合理的赔偿。再次,完善监督机制,营造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氛围。由于我国目前的会计职业道德准则内容还不够全面,可操作性还有待加强,因此,完善会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监督机制十分有必要。如果要想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必须加大监督和检查的力度。通过检查,对于那些违反会计职业道德的会计人员要予以严惩,除了取消其从业资质之外,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对于那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从业人员,各级会计管理部门要对进行奖励。以反面案例为借鉴,以正面典型为标杆,加强对会计从业人员的教育,营造一种会计职业道德评价的良好氛围。最后,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内部控制系统是一种自我控制、自我约束的重要手段,它是对各级会计管理部门所制定的措施、方法进行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通过内部控制体系,与会计业务相关的各个环节如会计记录、授权批准等可以通过互相联系和互相制约来自动防止错误、查找错误和纠正错误,进而实现遏制造假的目的。作为会计工作与会计从业人员生产出来的“产品”,会计信息质量的好坏与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素质能力息息相关。因而,只有不断增强会计从业人员的道德素质的建设,才能充分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 作者:王秀芹 单位: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学校 会计职业道德论文范文: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反思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获得了极大发展,同时,会计人才缺口越来越大。纵观我国会计人员素质,其职业道德水平并不能完全满足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要想促进会计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地为企业服务,就必须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本文对当前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意义做了分析,并对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以期切实提升我国会计人员水平,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关键词: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意义;建议 一、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意义 (一)是对现代会计法律制度的补充 对会计这一职业而言,法律制度是对从业人员行为的约束,属于最低要求,而会计职业道德是对会计人员高层次的要求,是对会计法律法规的补充,而且其具有法律法规无法达到的作用。例如,会计人员如果在工作中出现违法行为,则属于会计法律制度约束的层面,会计人员在工作中的态度、专业水平的提升等法律法规无权干涉,属于职业道德建设的层面。如果会计人员在工作中缺乏爱岗敬业精神、服务意识以及专业素养,那么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便得不到保障。因此,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对于加强会计人员素质、提升其专业水平等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对会计法律制度的良好补充。 (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会计行为 在行为的产生过程中,动机起着决定性作用。这一规律对于会计行为同样适用,会计人员的动机决定了其行为,动机的好坏与行为的优劣有直接影响。在会计职业道德要求下,会计人员必须养成诚实、公正的优良品德,对会计人员具有引导与规范作用,能够促进会计人员形成优秀的职业习惯,并且按照职业道德的要求规范自身行为。现代经济形势下,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不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会计人员的工作质量,而且也是现代会计人员素质与水平提升的要求。对于企业发展而言,会计工作对于管理者的决策、判断等提供着重要信息,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会计人员作为会计信息的制定与提供者,其工作质量高低与其职业道德水平是密不可分的。由此可见,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不仅能够促进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的提升,而且能够帮助其成为德才兼备的优秀工作者,对于其整体素质和水平的提升有着重要作用。 (三)能够促进会计目标的实现 对于会计职业而言,其目标在于为会计信息需求者提供必要的信息,而所提供信息的质量与会计人员的执业行为准则的履行情况是息息相关的。如果会计人员在会计信息的制定与中操作不当,会计信息便会成为无效信息,不但不能实现会计目标,而且也会由于信息无效致使使用者作出错误决定,为企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因此,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能够对会计人员的行为进行有效约束,从而有利于会计目标的实现。 二、对于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建议 (一)必须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可以通过以下几方面来实现;第一,对会计人员展开有效的职业道德教育,在教育过程中,引入典型案例增加真实性,使得枯燥抽象的说教转变为形象生动的案例教学,使会计人员能够对职业道德规范有感性的认识,提升教育质量;第二,加快信用档案的建立进程,涵盖企业、单位、中介以及会计人员,对于诚实守法者作出鼓励,对于不信用人员作出惩罚,加强会计人员对职业道德的信仰与遵守;第三,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以及媒体的宣传作用,在社会范围内普及诚信思想,使诚实守信成为人们心中的信仰,营造诚实信用的社会环境。 (二)加强监督力度 对于会计职业道德建设而言,加强监督工作是其中的关键因素。为此,必需成立专业监督部门,实时掌握会计人员的工作状态,保证其工作能够正常开展。对会计人员在财务处理方面的工作要严格审查,以便及时发现处理不当的问题,并对其进行纠正。如果发现会计人员在工作中有不诚信行为,必需严肃处理,防止危害继续发展。让会计人员意识到信息真实性的重要程度,不断提升其工作责任感。 (三)加强会计职业道德体系的规范化建设 尽管当前我国的会计职业道德体系已经初具规模,但是相关的法律建设并不完善。为了满足现代社会发展的需求,保障会计行业能够健康可持续发展,必需对会计职业道德体系进行规范。充分研究会计职业道德和社会发展、个人与集体利益之间的关系,在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过程中融入我国传统道德因素,使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内容更加丰富。 (四)不断提升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质量 作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前提与基础,会计职业道德教育能够使会计人员对职业道德建设有更明确的认知,有利于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工作的开展。在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中,要包含上岗前、上岗中以及上岗后教育这三个阶段。其中,上岗前教育主要是为即将工作的会计人员宣传有关职业道德建设方面的内容,确保他们能够对职业道德建设有正确的认识,并初步掌握会计工作的基本原理。上岗中教育指的是会计人员必须在工作中严格按照工作规范来约束自身行为,并不断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建设。上岗后教育指的是要定期对会计人员展开培训,增强其业务能力,分析总结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员工时刻保持端正的思想。此外,为了增强教育的作用,相关管理部门也应该加强对教育机制的管理,推动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工作的进程。 三、结束语 会计工作对企业发展有着特殊意义,我们必须对会计工作提高重视,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不断提升会计工作的质量,为信息需求者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 作者:王子涵 单位:天和城实验中学 会计职业道德论文范文:高职院校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探讨 摘要:作为专门培养应用技能型会计专业人才的高职院校,在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以此为研究背景,在分析高职院校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未受到应有重视的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从五个方面加强高职院校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对策。 关键词:高职院校;会计专业;职业道德教育 会计职业道德是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是在向社会提供财务信息的过程中形成的职业道德规范。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工作的灵魂。会计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直接关系到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质量的可靠性,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影响。作为专门培养应用技能型会计专业人才的高职院校,在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当前高职院校的会计专业教学中,会计职业道德的受重视程度却不容乐观。本文从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紧迫性入手,在分析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未受到应有重视的原因的基础上,探讨如何加强对高职院校会计专业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 一、高职院校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紧迫性 教育部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中提到:要高度重视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重视培养学生的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遵纪守法意识,培养出一批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体现了国家层面要求高职院校要重视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但目前高职院校在会计专业的实际教学中,无论在课程设置方面还是在教学内容方面,普遍存在对会计职业道德教育重视不足的问题。经笔者对云南省8所知名度和生源率均比较好的高职院校会计专业进行调查(包括5所公办高职院校和3所民办高职院校):课程设置上仍以会计理论知识和会计操作技能培训作为重点,而会计职业道德在教材内容和日常教学中仍处于次要地位,普遍存在“课本上有多少则讲多少,没有则不讲”的现象。由此可以得出,高职院校加强会计专业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势在必行。 二、高职院校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未受到重视的原因分析 对于高职院校会计职业道德未受到重视的原因,本文认为应当从国家层面、学校层面、教师层面和学生层面四个层面进行分析。 (一)国家层面 1.会计法律法规和准则规范缺少实践体系的支撑,在引导高职院校积极开展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方面未充分发挥其导向作用。随着相关会计法律法规和准则规范的相继出台和实施,会计职业道德在法律层面得到不断完善,也为高职院校开展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指明了方向。但由于国家有关部门未制定配套的实践体系支撑,相关的法规和准则规范与高职院校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并没得到很好的衔接。如近年来各级教育部门组织举办的会计职业技能大赛,在比赛科目的设置上主要以会计业务手工处理和会计业务信息化处理等技能性科目为主,而未设置与会计职业道德相关的比赛科目。这就导致会计法律法规和准则规范在引导高职院校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方面因未得到很好衔接而存在导向力不足的问题。2.考评机制缺乏全面性。目前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会计类证书成为评价会计专业学生业务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准,而这些证书主要侧重于考核学生的专业知识。如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职称考试、会计电算化考试等,考试内容主要以考察会计专业知识为主,对与会计职业道德相关的内容考察比重较低。这就导致学生潜意识中不自觉的将学习重点放在会计专业知识的学习上,而忽视对会计职业道德内容的学习。 (二)学校层面 当前高职院校面临的一个普遍问题就是:生源问题。随着学生数量的下降以及本科院校的扩招,给高职院校的招生带来较大的压力,抢生源成为一个普遍现象。为提高本校生源,各高职院校普遍将“毕业生一次就业率”作为吸引学生的一个重要宣传指标。为提高毕业生的一次就业率,各高职院校片面强调学生职业技能的培养,导致无论在课程设置上还是在教学内容上,均把对学生专业技能的培养作为重点,而忽视了职业道德方面的教育。 (三)教师层面 一方面,从思想理念上,会计专业教师对与会计职业道德相关的内容重视程度不足。在日常教学中,会计专业教师普遍存在“课本上有多少则讲多少,没有则不讲”的现象,教学方法也主要以“灌输式”教学为主,导致学生认为会计职业道德内容太抽象、缺乏实用性;另一方面,我国高职院校存在的一个普遍特点是:“起步晚、发展快”,经历了2007年—2009年招生规模快速扩大的时期,这就导致高职院校中年轻教师占比较大,其中不少是毕业后就进入学校从事教学的。这些会计专业教师理论知识丰富,但实践经验不足,未深刻领会会计职业道德的重要性。 (四)学生层面 会计专业作为一个热门专业,近年来毕业生数量逐年增加,就业压力越来越大,为了能够顺利就业,在校学生普遍将主要精力都放在考证和专业技能学习上;同时社会上的不良风气,如“明星的各种绯闻炒作”,无不在一次次的冲击着人们的道德底线,这些都导致学生从潜意识里轻视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三、加强高职院校会计专业职业道德教育的对策 (一)丰富实践体系,完善评价考核机制 1.国家有关部门应当丰富与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相关的实践体系,使会计法律法规和准则规范与高职院校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之间能够得到更好的衔接。如国家教育部门可以在组织举办的会计职业技能大赛中,设置与会计职业道德相关的比赛科目,或者组织举办会计职业道德辩论大赛等多种多样的形式,来增强对高职院校在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方面的导向力。2.国家应建立全面的考评机制。一方面国家可以考虑逐步为会计从业人员建立诚信档案;另一方面,对于会计专业职称证书的授予,国家可以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笔试环节主要考核专业知识,面试环节则主要用来评价申请者的会计职业道德素养,两者均合格后方可授予会计职称证书。从而使会计专业学生意识到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性。 (二)明确教育目标,转变教育理念 1.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的相关要求可看出:高职院校的教育目标不仅是单纯的为社会培养只懂技能的专业性人才,而应是为社会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因此高职院校应纠正为提高学校生源,以就业为导向,片面强调学生专业技能培养的错误做法,明确教育目标,转变教育理念,切实担当起自身的社会责任和教育责任。2.高职院校及会计专业教师应转变过时的教育理念,重视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在课程体系方面,进一步完善会计专业课程体系,开设与会计职业道德相关的必修课程,系统地讲授会计职业道德相关知识,帮助会计专业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意识和信念;在专业课教学方面,要求在专业课教学中不能仅仅讲授专业知识,而应将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知识有机结合起来;在期末考核方面,进一步提高平时考核成绩的比重(目前占总成绩的比重一般为20%,建议提高到40%~50%),平时考核除了考勤、课堂表现和课外作业等考核以外,还应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如:诚信、纪律意识等)进行考核。 (三)营造崇尚诚信的校园风气 高职院校应重视崇尚诚信的校风建设,通过营造崇尚诚信的校园风气,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崇尚诚信的校园风气:(1)加强考风建设。学校可以尝试采用“无人监考”的方式,即让学生自己给自己监考,自己即是监考官又是考生,培养学生的自律意识,让学生认识到成绩固然重要,但诚实守信更是做人的根本;(2)学校可以为每一个学生建立个人诚信积分档案,设定最低标准,并与学生的档案及毕业证挂钩;(3)标语宣传,实现潜移默化教育。可以在校园、教室等场所悬挂崇尚诚信的标语;(4)宣誓教育。在会计专业学生入学和毕业时,进行会计职业道德方面的宣誓,增强学生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四)建立会计专业教师的企业实践制度 当前高职院校采取的“校企合作”模式取得了良好实效,大大提高了学生的技能操作水平和岗位适应能力。高职院校可以借鉴这一模式对会计专业教师进行相应培训,以解决当前高职院校会计专业教师尤其是年轻教师缺乏会计工作经验,对会计职业道德理解不够深刻的问题。如通过利用寒暑假的时间,分批派遣会计专业教师到会计师事务所或“校企合作”的企业中进行短期进修。 (五)创新教学方法 会计专业教师在进行会计职业道德方面的教学时应积极采用项目化教学法,一改过去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古板枯燥的现象。通过教师设定项目案例,学生采取小组讨论、分组辩论的方式,鼓励学生积极发言,提高学生的课堂参与度和学习主动性,从而使学生对会计职业道德有着更深刻的体会,强化学生的职业道德意识。总之,高职院校开展会计专业职业道德教育是十分必要的,但是改变当前的现状也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完成的。上述对策是笔者在会计教学中的一些感悟,希望能够为高职院校更好地开展会计专业职业道德教育提供有意义的参考。 作者:王敏 单位:云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管理工程系 会计职业道德论文范文:高职教育中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改革 摘要:近年来会计犯罪现象屡屡出现,并呈现出学历高、年龄低的趋势,原因之一是大部分的高职院校缺乏对学生会计职业道德的培养教育。因此,加强学生在校期间的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尤为重要。当前高职院校职业道德教学存在一些问题:重视会计实务技能,忽视职业道德教育;授课方法陈旧,教学手段单一;职业道德教育内容空洞,缺乏有效的考核方法。针对上述问题,会计职业道德教育需要转变教学理念,将职业道德教育贯穿专业课程;开创教学新思路,完善教学方法;提高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针对性,加强职业道德考评。 关键词:高职院校;会计职业道德;教学改革 近年来,我国高职院校培养出大批的会计专业人才,有许多学生毕业之后,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获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会计犯罪、违规事件也屡屡发生。究其原因,是因为大部分的高职院校缺乏对学生会计职业道德的培养教育。高职院校的学生毕业之后多数进入到中小企业工作,而中小企业作为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持续稳定的发展至关重要。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财务正常运作,这就要求财务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的会计技能和职业操守,为企业提供准确、真实的会计信息,保证企业的财务安全。因此,学生在校期间的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尤为重要。 一、案例分析 1.案例介绍。案例一:“王某,23岁,会计专业专科毕业后到某市某国债服务部工作,担任柜台出纳兼任金库保管员。任职期间多次从金库偷取出国库券用于炒股,截至案发,王某共贪污国库券94.03万元,折合人民币118.51万元。案发后,当地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王某迫于各种压力投案自首,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案例分析:案例二:“陈某,22岁,利用其担任广州市番禺区某电子厂财务会计,负责该厂员工工资计算和发放的职务之便,每月在工资表格合计栏上,加大几百元至几万元不等的金额。两年期间,陈某加大工资额共计人民币78万元转入账户并占为己有。陈某被判处犯职务侵占罪,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案例三:“刘某,29岁,担任某公司出纳职务。陈某喜欢奢侈消费,但收入不高,她便将犯罪的手伸向了公司的财务上。陈某的异常引起了公司怀疑,公司悄悄安排人查账,发现她挪用了公款44万元。江北区检察院指控,其中19万余元,是她用作废的支票存根记账的手段非法侵占,另外20余万元是她直接挪用的。”③ 2.分析总结。从上述三个案例可以看出,犯罪人员特点正是风华正茂的年龄,毕业不久,刚找到工作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究其原因,除了自身问题之外,也说明大部分的高校缺乏对学生会计职业道德的培养教育。学生在校学习阶段,仅掌握了会计的专业技能,对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没有清楚的认识。以至于刚刚步入社会,经不住外界诱惑,道德防线不堪一击,最终走上犯罪之路。面对当前会计犯罪出现学历高、年龄低的趋势,高职院校对学生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培养是当务之急。 二、高职院校职业道德教学存在的问题 1.重视会计实务技能,忽视职业道德教育。近年来,虽然高职教育不断地改革创新,但基本都是围绕着应该怎样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方面。特别是近年来,不断兴起的会计专业技能大赛,使得高职院校更加坚定走技能教育路线。学校重点传授的是会计记账的方法与电算化操作的技能,鼓励学生参加技能大赛,对大赛成绩也非常重视。与之相比,高职院校对会计职业道德的教育重视程度相差甚远。一名真正合格的会计人才,不仅要求有扎实的专业技能,更重要的是应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将会计职业道德的规范作为标准要求自己。 2.授课方法陈旧,教学手段单一。目前,大部分高职院校在会计专业课程中,与职业道德相关的课程仅有一门———《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简称《财经法规》)。虽然该课程是会计从业资格证的必考科目之一,也是专业必修课,但由于本课程涉及法律条款的内容比较多,教师感觉比较难讲,在授课过程中采用较为陈旧的灌输式教学。由于课堂上讲授的是比较枯燥且理论性很强的法律条文,教学手段单一,缺乏生动的案例,再加上学生没有机会去企业亲身体验,无法真正理解会计职业的意义。这导致学生只是死记硬背法律条文,课程内容枯燥,难以记忆,仅仅为了考试背诵,缺乏学习积极性。 3.职业道德教育内容空洞,缺乏有效的考核方法。高职院校在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方面,更多的是在讲授空洞的法律条款。对于如何培养学生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方面,缺乏有针对性的教学内容。除了在《财经法规》这门课上讲授法律条款,就是教师在专业课上寥寥几句,蜻蜓点水一样地提一下“职业道德”。对于应该如何提高学生的会计职业修养,要怎样让学生树立正确的会计职业操守,如何增强学生的会计职业荣誉感等,很少有人认真思考这类问题。④在考核学生职业道德方面,缺乏行之有效的手段。由于没有完善的考评体系,学校无法将学生在职业道德方面的表现进行量化,这导致会计专业的道德教育流于形式。而学生因为职业道德无需与成绩挂钩,更加认识不到职业道德的重要性,对其不予重视。 三、会计职业道德教学改革方法 1.转变教学理念,将职业道德教育贯穿专业课程。高职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内容,不仅要侧重职业技术的教育,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和工作适应能力,也要注重学生良好职业道德素养的培养。应该将与职业特点要求的道德准则、规范和品质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中,使学生在专业知识的学习中时刻不忘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这样更有利于学生在日后工作中积极贯彻执行相应的规章制度、法律法规,也更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不应该只停留在专业道德教育课程上,应该贯穿整个财会专业知识的讲授过程。例如:在《基础会计》课程教学中,要教育学生热爱本职,坚持原则,要教育学生充分认识会计在经济管理中所处的重要地位,使学生热爱会计职业;在《成本会计》课程的教学中,要教育学生开源节流,讲求效益,保守秘密。在《经济法》和《税法》课程的教学中,要使学生认识到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清楚法律条款,增强法律观念,提高法律意识。 2.开创教学新思路,完善教学方法。改变填鸭式的教学方法,可以在教学中加入案例教学法,通过互动、开放的方式将职业道德知识贯穿课堂,把抽象的条例条文形象生动地通过案例分析的形式展现给学生,更有利于学生理解、记忆、消化,活跃课堂气氛,提高课堂效率。教师要不定期地去搜集会计违规违法案例,将案例贯穿于授课过程中,在讲授案例时,可以让学分组讨论,增加与学生的互动。讲座教学是会计职业道德教学的特色教学方式之一。学校可以定期邀请会计实务界资深专家、专业人士对学生讲授会计实务,通过真实发生在身边的事例进行职业道德相关知识的讲授,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和关注度,以此达到自警自省的目标。同时,学校也可以聘请相关法律人士和中介机构审计人员来校进行《会计职场舞弊案》的专题讲座,对学生进行职务廉洁警示教育。此外,增强与企业间合作,为学生创造更多校外实习机会,使学生在实践中了解会计职能、企业内部会计业务流程等相关事项,在实践中提高会计实操技能,领会会计职业道德的内涵,真正理解会计人员担负的责任和意义。 3.提高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针对性,加强职业道德考评。提高会计职业道德教育,要遵循教学规律,要主次分明,有侧重点,不可盲目地一把抓。因此,需要对会计职业道德内涵逐一进行分析,有针对性的进行讲解,更有效地发挥学校在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中的作用。通过调查和研究结果表明,学校发挥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重点集中在:“提高技能”、“坚持准则”、“诚实守信”三个方面。⑤其它内容由于受学校教育的限制相对要弱一点。作为教育主体,应该将“诚实信用”的教育列为教育的重中之重,作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中的核心内容。此外,应该在学生考评体系中加入职业道德素养内容。可以追踪学生各个阶段的职业道德素养水平,发现问题,及时对学生进行指导和教育。通过学生日常的一些表象,进行评价考核。如对学生抄袭作业、迟到早退、旷课、课堂表现、考试作弊等与职业道德相关行为进行考核,综合评价学生思想道德水平;签写“考试诚信承诺书”,模拟无人监考方式来测试和锻炼学生的坚持准则、诚信、公平公正等方面的意识。 作者:郭悦超 单位:山西青年职业学院 会计职业道德论文范文:中小企业会计职业道德问题及对策 摘要:对于会计人员而言,会计职业道德是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以及道德底线。现如今,我国中小企业层出不穷,会计职业道德也随之呈现出不断滑坡的现象,针对这种情况,本文从分析我国中小企业会计职业道德的发展现状入手,剖析会计职业道德实际存在的问题以及产生问题的原因,最终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从而不断提升我国中小企业会计人员的执业水平。 关键词:中小企业;会计;职业道德 在本文当中提到的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从业人员在会计活动当中需要遵守的行为规范,会计职业道德将会计人员的个人品德作为基础,一方面能够协调会计活动当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另一方面又因为会计行业的独特性质具有了一定的稳定性。现如今,我国对于会计职业道德的研究主要是从道德示范的角度来进行,但这种研究却缺乏一定的针对性,同时也并没有对会计行业进行具体的分析。本文结合自己的多年现状研究,将会计作为抓手,针对会计行业的特征,对现如今我国中小企业会计行业当中的人员道德问题进行了分析,并以此为根据提出了实际的对策。 一、我国中小企业会计职业道德的发展现状 1.案例分析 2016年7月3日,一度撑起慈溪外贸半边天的慈溪进出口公司宣布倒闭,其原因起源于其旗下的恒源职业资金链断裂。据知情人透露,悦城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由悦城1号和9号组成,两地成交价总价为31.3亿元,创下慈溪文化商务区内土地出让的天价,投入巨资开发,这个项目光是利息就是一个巨额数字,恒源职业资不抵债导致资金链断裂,财务萎缩,层层传导,这意味着恒源职业一旦倒闭的话,慈溪进出口贸易公司也是岌岌可危。从实际的调查结果中我们发现:投资错误,预算失败是大多数高管人员认为此次中小企业倒闭的必然因素,许多财会人员则表示危机来临之前已经嗅到了“寒潮”气息,部分财会人员则表示自己能力不足经验不够丰富而没有做出准确的财务预算和防范措施,部分会计人员声称公司的获利和损失是老板和高管的事情,本着“枪打出头鸟”“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他们选择闭口不言,大隐隐于市。还有部分会计人员则不顾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私相授受趁机获利。而底层工作人员则表示公司不断推迟发放工资时,他们才感受到危机意识,并表示深深的无奈,同时对老板拖欠员工工资甚至携款潜逃的行为进行深深的斥责。由此可见财务漏洞,财会人员的职业道德对此次案例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可以看出会计职业道德严重滑坡的现象。 2.我国中小企业会计职业道德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会计制度的透明度较低,加上中小企业有着较大的经营状况变化,这就使得企业以及自身的会计业务充满了复杂性以及不确定性,这同时也会使得会计从业人员在职业道德上出现一种不稳定的情况。具体中小企业会计职业道德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个表现方面:(1)“爱岗敬业,诚实守信”方面问题。在现实社会中,很多会计人员在遇到自己的公众利益与私人利益发生冲突之后,一些会计人员难以遵照道德良知,做出会计造假、作弊等行为,于是,出现了所谓的萝卜章,假公文,伪合同等掩盖报表,虚增利润的行为。甚至为了利益没有底线的参与到违法活动当中,为其出谋划策,从中谋取自身利益。一些单位的负责人为了个人的利益而无视法律法规,强行收益会计人员对数据进行篡改,一些会计从业人员经受不住压力,放弃了坚持的准则,做出了有悖于会计道德的行为,最终走上违法的道路。“诚信危机”亦是会计道德缺失的一个重要特征。“诚信”是企业会计人员安身立命的基本,对于会计从业人员来讲,也是职业准则的基石,会计职业道德的树立与坚守,能够有效的保证诚信度的提升以及公信力的加强。然而,现今社会许多会计从行者为了集中资金,保证现金流通最大化,甚至违背合同约定,推迟应当交付的往来款项,在会计界也就流行着“能拖一天是一天”“债主最大”的潜规则,这在严重影响公司正常贸易的同时也,在消耗着公司信誉,同时,这也是为什么经济危机时,出现连锁反应,许多中小企业纷纷破产。(2)“廉洁自律,客观公正”方面问题。物欲横流的社会,无时无刻不充斥着各种各样的诱惑,对于会计讲也同样如此,由于受到各种错误观念的影响,一些会计人员选择无视法律法规,并最终走上了违法的道路。一些会计人员为了追求一己私欲,利用自己的职位以身试法,通过对会计资料的故意伪造、毁损,或者是贪污、挪用公款等来获得自身的利益。还有一些人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甚至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这些行为,都反应了会计人员的错误思想。(3)“坚守原则,提高技能”方面问题。现如今,在许多高校当中,由于教学工作者一味追求训练学生专业技能,而忽视会计道德以及相关会计法律教育的重要性,将《会计职业道德》作为选修课,或者讲师不进行深入讲解,读读大纲,一概而过,会计职业道德培育在实际的教学环节中缥缈而过。这样,使得许多会计学生进入社会后不懂得坚持原则,亦不知道用法律知识维护自身权益。而社会上,由于大部分会计人员提高自身技能的意识浅薄,同时忙于工作,进而没有进行会计继续教育,替考现象屡见不鲜,这样,会计技能的提升止步不前,随着社会的进步,会计人员的职业水平逐渐出现捉襟见肘的尴尬局面,为了保住工作,一些会计人员不得不依赖制假造假而取悦老板。(4)“参与管理,强化服务”方面问题。会计学是管理学的一部分,参与管理,强化服务是会计人员的职责所在。我国中小企业起步晚规模小管理较为混乱,无疑加大了会计人员的工作难度。财务工作繁琐赘余,财务预算以及财务审批迟缓,财务工作漏洞大,工作效率低下。这就要求会计人员参与管理,制定相应的财务审批流程,使得财务各项审批条理清晰,步骤齐全,有据可依。同时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使得财务工作规范化透明化公开化,让财务不再是老板的私人小金库,而是与其他部门一样,是公司管理的一个流程,仅此而已。 二、我国中小企业产生会计职业道德问题的原因 1.监管体制疏漏 现如今,我国正在不断加大会计行业的监管力度,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也推出了很多会计监管的法律。这些法律主要是针对监管的主体、重点等做出明确规定。尽管通过多年努力,我国的监管体制有了一定的出行,但在监管过程当中依然还有很多问题。这主要是因为不同的部门在管理过程当中各自为政,使得多种监管措施难以结合。一些部门甚至有矛盾的政策,这就会阻碍监管的效率。内审机构是代表国家形式内部审计职能的机构,但实际上内审机构的权利并不能有效的实施,其作用也难以履行。 2.利益的驱动,企业管理层利益冲突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与经济建设相比,精神文明则还远远落后,虽然我国一直在强调要精神和经济“两手抓”,但在实际的行动当中,却往往用牺牲精神文明建设的方式来加强经济发展,在加上西方观念的影响,这就使得很多人在物欲面前失去了自我。在这样的背景下,很多企业在资本主义当中学到了不择手段,却没有注意到西方企业是十分重视对员工德行修养的培养以及自我约束的。因此,很多企业当中的会计从业人员自然就会忽视道德,从私立的角度来谋求最大的利益,监守自盗则成为了其最好的选择。 3.会计人员自身道德素质缺失 现如今,会计行业的职业道德主流思想是正确的,大部分的会计人员有着健康的思想状态,有着端正的职业态度,他们能够坚守职业操守和职业准则,但与此同时仍然会计人员的荣辱观受到不良风气的影响,在受到利益的诱惑时难以正确的拒绝,导致信息失真的情况出现。 三、解决我国中小企业会计职业道德问题的对策 1.加强中小企业会计行业监督管理力度,严惩严治会计行业制假造假行为 在本文的研究当中,认为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首先,加强会计行业社会监督力度,充分发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社会媒体舆论等监督作用。健全会计制度,近年来,我国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在以往会计法律基础上,相继《总会计师条例》、《企业会计准则》等细则,但其中仍然还有一定的不足,对会计诚信惩罚力度不足,使得会计人员屡教不改。完善相关法案,加大处罚力度,能够进行会计从业人员。其次,确保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能够按照相关规定执法,坚持执法必严的原则,发挥法律法规的威慑作用,保护公众利益。最后,企业需要对自身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的进行完善,从而促使会计人员能够按照规定程序办事,从而约束会计人员的信用意识,企业要对自身的用人制度以及组织机构不断的健全。企业的组织结构能够对会计人员的地位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一般来讲,会计人员在单位当中有更高的地位就越能够提高会计人员的道德素质,与此同时,会计人员的选拔方式也会对会计人员的到道德起到影响的作用。 2.实行“高薪养廉”制度 会计人员的物质难以得到保障,是会计人员在从业过程当中出现会计道德缺失的一个重要因素,而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讲,则更是如此,企业经营状况的不稳定常常会使得会计人员受到一定的风险。面对这样的情况,企业的领导者应该正确的认识到会计从业人员对于企业的重要性,提高会计人员的基本工资,并给予适当的福利待遇,利用“高薪养廉”的方式来强化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会计从业人员物质能够得到保障,受到的物质的诱惑就会变小,这也会促使其更加公平、公正的完成会计工作。 3.加强会计人员素质教育,提高企业会计职业应聘要求 会计德育教育对会计职业道德的培养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其最为主要的目的就是通过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灌输,使得职业道德能够成为会计人员的思想,最终实现对自身的约束,遵守职业操守。会计人员需要主动学习职业道德的内容,强化职业建设,这是因为个人的水平会在实际工作当中得到表现,这也需要会计人员不断努力,强化自身道德建设,按照该法律法规严格办事,保证企业的经济活动的公平公正。会计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学习意识,并不断的接受后续教育,加强自身对于会计业务的学习,能够紧跟时代变化,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的开展相关工作。同时,企业应提高会计行业的准入规则,除了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外,还应当对其进行测试,增加面试笔试内容,通过面试笔试来部分了解从业人员的执业水平以及道德素养 4.建立监管机制,加强法规监管 《会计法》是针对会计职业制定的法律,《会计法》不仅对我国的会计职业人员自身道德素养提出了要求,也能够有效的维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证会计从业人员在正常的工作过程当中,不会受到打击以及保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现有的法律法规也应当随之完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会计人员的基本要求,完善会计行业法律法规成为了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硬性要求。同时根据我国会计行业实际情况,借鉴发达国家会计行业管理经验,按照国际会计行业标准,我们应当设立相应的自我管制组织,自我管制的组织能够对国内市场进行严格把控,充分发挥枢纽的作用。除此之外,在日常工作当中,行业、企业可以利用组织活动的举办来加强会计人员对自身职业道德的不断反思以及评价,使得会计人员能够明辨是非,建立更好的职业道德。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要对中小企业会计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除了要不断的加大执法力度,更要各方通力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并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素养。 作者:张圣男 单位: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 会计职业道德论文范文:会计职业道德与社会发展的关系 会计工作是经济的基础,世界经济迅猛的发展,使会计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会计信息对决策者的决策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所以会计信息真实与有效性对决策的发展有着巨大的作用,直接影响着企业、国家与社会公众的经济利益。因此,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承载着广泛的社会责任。为了能够正确的引导社会各界对会计信息的使用,会计人员必须坚持以诚信为本,有原则有立场有信念,不为私利多动摇。但是,现在社会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会计人员,他们只为自己的私利着想,使会计职业道德水平严重下降,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对社会的发展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当年的三次会计诚信危机在我国引起了非常大的轰动,朱镕基总理提出了会计职业道德要求“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的要求,进一步引起了中国乃至世界对会计道德失真的问题的极大关注,加强诚信教育,有效阻止会计失掉职业道德,已成为社会各界对会计人员的一项迫切要求。 一、会计职业道德的概念及特点 1、会计职业道德的概念。 会计职业道德,指则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社会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各种经济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会计职业道德是规范会计行为的基础,是调整会计职业活动利益关系的手段,会计职业道德不仅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而且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2、会计职业道德的特点 (1)会计职业道德是规范会计行为的基础,对会计法律制度的重要补充。会计职业道德作为一个职业的规范,也是会计人员最基本的规范。会计法律制度只能对会计从法律层面上进行约束,有很多道德层面上的问题是没有办法约束的,不宜对爱岗敬业等提出具体要求。但是,如果缺乏爱岗敬业的态度,职业技能水平有问题,则很难保证会计信息达到真实、完整的要求。中国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讲究做事讲道,以德服人,这是做人的基本规范。很显然,会计职业道德的补充作用非常重要。 (2)会计职业道德是实现会计目标的重要保证,有着鲜明的政治性目标。会计目标是:①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②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决策信息。会计工作与国家政治和经济生活密切相关,具有鲜明的经济目的,同时又具有非常明确的政治目标 (3)会计职业道德应具有廉洁无私美德,为公众服务,把公众利益放在第一位。会计工作就是为会计职业关系中各个服务对象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为人民服务是所有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根本,人是需要互帮互助,互相服务的。会计工作尤其显得重要,在工作中应该勤勤恳恳,不辞辛苦,淡泊财利,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努力。 (4)会计职业道德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广泛的社会性,是经济活动中的特殊职业。随着企业结构的不断进步,会计不仅仅为政府,企业管理人员提供有效信息,还有像投资人提供有效信息,帮助投资人选对发展方向。会计信息会直接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方向与经济命运,具有广泛的社会性。作为会计人员时时刻刻面对着挑战与诱惑,不仅要依法办事,还要搞好服务。 二、会计职业道德的缺失与危害 1、会计职业道德缺失原因 (1)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不够完整。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完善程度是指形成和约束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行为机制的完成程度。在我国的目前仅仅有适用于只有规范注册会计师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但是没有适用于其他会计从业人员的具体的职业道德准则,只是零星的见与有关法规和制度中,会计的正常教育和继续教育也缺乏足够的职业道德内容,机制尚未有效形成。 (2)社会环境。现在的社会,标示着多一分优势多一份就业机会。大多数人不再是为真正丰富自己的能力,而是为了生存方向的多元化选择一个技能。会计是一个看起来简单易上手的工作,所以成为了众多人的后备的生存选择,抱着侥幸的心理选择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所以,在充满诱惑的现实工作中,暴露出职业道德缺失的尾巴。个人主义,享乐主义等意识占据主要思想,重利轻义的现象在社会上滋生蔓延 (3)会计从业的需要。会计隶属于一个团体,会计的经济来源,奖惩都依赖于此。当这个团体需要达到非真实的经济数据时,企业领导就会要求会计人员做出一些违背会计职业道德甚至是法律法规的行为,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包装、美化”,如果会计人员拒绝,害怕打击报复。或者进行利诱,走上了同流合污的路。所以,一个团体的领导者的职业道德水平也会对业会计的道德水平的发展有着不可小觑的影响。 (4)会计人员本身的道德意识薄弱。会计从业人员,大多数在从业之前都不会进行从业道德的培训,在社会中开始养成什么样的道德品质,都会带到工作之中。部分道德意识薄弱的工作人员将继续发展自己的坏品质。另外一方面,会计人员的薪资普遍较其他职业的低,由于道德意识薄弱,会出现“借用、挪用”的现象,最后无法补缺,酿成大错。 2、会计职业道德缺失的危害 (1)阻碍了国家经济的发展。会计职业道德的缺失严重影响了会计信息的质量,导致部分会计信息失真,小不追则大。会计信息层层递进,多个小部的决策错误,有可能造成大方向的错误,最后错失大好的发展的机会。 (2)危害了企业发展的需要。会计职业道德的缺失还反映为损害企业利益为代价。为了追求个人或者小团体的利益,从而成为企业的蛀虫,不断侵蚀着企业的发展。另外会计信息的失真也无法令企业找到正确的发展方向,严重阻碍了企业的发展和壮大。(3)对会计人员自身伤害。会计工作是为使用者提供决策信息,如果会计信息失真,造成企业损失,会计人员也将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如果同企业管理者一同制作假账,蒙骗相关审计部门,一经查出也是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将造成偷鸡不成蚀把米,将自己的前途葬送。 三、改善会计职业道德缺失的方法 1、完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国家根据社会的发展及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对应不同会计职业,制定不同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让各行业的会计人员有据可查,有理可说。同时企业可以企业现状为根本,以国家为限,制定一些适合自己企业发展的企业道德规范。 2、会计人员在接受专业知识的同时,要注重职业道德的培养。 前辈在教授后辈专业知识的同时也要注意后辈的职业道德培养,从开始接触会计知识开始培养,专业知识与道德素养齐发展,养成一个良好的会计职业习惯。在校学生,生活在象牙塔当中,可以利用网络媒体学习好的职业道德习惯,以道德败坏的职业例子为警示,从学习开始培养自己的职业素养。 3、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培训。 每个会计从业人员入职前可以进行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培训后进行考核,把会计的职业道德作为一份工作需要,考核通过可入职工作。在工作期间机关团体根据自己的现状,安排在职人员培训的机会。 4、强化企业问责、奖惩制度。 对会计从业人员的工作制定奖惩问责制度,勤则加冕,无则鼓励。对有错误出现的从业人员追究其责任,实施惩罚。对待积极上进,工作效率与质量并存,一丝不苟的工作人员要实施奖励。用实际的行动证明好的道德水平会的到好的发展,反之,则需要责罚。 5、强化关键人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 作为一个领导者需要有一个高水平的道德素养,影响其下属。如果下属犯错将影响领导的业绩与评比。每一个部门,层层递增。让领导的责任和风险意识带动个人的责任和风险意识,最后带动企业蓬勃发展。 6、自我提高道德水平,严于律已。 我们说,江山易改禀性难移。这说明一个人的养成的习惯是很难改变的。只有自己下定决定,才能将自己的坏习惯改掉。在平时的学习过程中,应该多注重自身的道德修养,使自己努力成为一个德才兼备的好人才。重视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和培养。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将职业道德教育作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监督所有会计人员对相关教材的内容进行学习;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节操教育,使之能够不畏强权,抵制诱惑,诚信为本、尽职尽责;建立和实施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对不道德行为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定期监督制度的执行情况,推动职业道德教育的规范化、法制化,为我国的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作者:雷秀慧 单位:北京银海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与道德论文:浅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中必须厘清的几对关系 论文关键词:教材教学 内化外化 知行合一 论文摘要:本文从教育理念与教育实践、教材体系与教学体系、授之以鱼与授之以渔、内化于心与外化于形、知行对立与知行合一等关系中阐述了如何提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问题,认为要使学生通过“这一本”的学习达到自觉地去学其他“无数本”的永恒教育和修为目的,必须创设一个良好的人文环境,并整合各种教学方法的优势,从而达到入眼入脑入心入境的境界。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基础》课)是由《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有机融合而成的一门新课程.是以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教育为基本内容.培养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为主的一门思想政治理论课,其教学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人才培养的质量。基于此,本人经过多年的教学实践和教学探索,感觉到在该门课的教学实践过程中尚有几对关系必须厘清。具体来说: 一、教育理念与教育实践的关系 大学生的诸多综合素质中思想道德素质是最重要最核心的素质.它的优劣或好坏。决定着大学生的整体素质的性质与方向。而上好这门课的目的旨在培育和提高高校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使之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现代化建设的“四有”新人。但要真正提高高校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仅靠《基础》这门课薄薄几章内容是不够的,“十处树木,百年树人”,这首先就要从教育理念方面有所突破。处理好教育理念与教育实践的关系。对刚人校的学生来说,对薄薄的《基础》课很容易产生错觉,加上中学已有所涉猎,对该课程的学习有轻蔑的倾向.会局限于对一些理论概念的掌握,而忽略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素质长期修为的实践意义。因此,教师必须首先树立对该课程永恒教育的理念。要知道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它是一个动态的永恒的课题,必须始终以学生为本,以开放的阳光的智慧的心态明确告诉学生.学习该课程的人生意义之所在,思想道德素质培育也不是一劳永逸的,是每个学生毕生都要不断地磨砺和锤炼的过程。教师的职责在于启发和引导学生不单单去学“这一本”.而是要通过学“这一本”自觉地去学其他的“无数本”:不单单是蜻蜒点水学一点概念知识,而是要系统地学“大部头”;不单单是大一这一年“必修”的课。而是大学四年甚至毕生都“必修”的终身课程.必须兼收并蓄,用全人类的道德知识财富丰富自己的头脑。其次,需要创设一个有利于学生心智健康成长的人文环境。因为思想道德修养教育不只是几位任课教师的事情,任课教师在这里只起个直接牵引的主导作用,更重要的是要营造一种氛围。需要上至校长下至普通教师各个层面的配合.所有授课或不授课的教师都能担负起为人师表的职责.形成一种良性互动的教书育人的环境,使校园真正成为“道德良种”的培育基地。如果我们的教师本身不能为人师表或经常以调侃甚至搞笑的话语解读严肃的政治理论问题。或者整个高校校园充斥着各种权钱、权色交易的“潜规则”或学术腐败,连培育人才的环境都被异化、被污染,那么即使是编有再好的教材和拥有再好的任课教师。对学校的人文环境来说只能有百害而无一利,在这样的环境中培养出来的大学生恐怕是难以肩负道德重任的。 《基础》课是一门融思想性、政治性、知识性、综合性和实践性为一体的课程,具有鲜明的实践性,在教育实践过程中不应是单一的灌输和被动接受,重在开启、重在点拨、重在举一反三。在教育过程中要调动学生参与的积极性。要创新实践教学环节。要把实践教学纳入考核评价的范围,探索出实践育人的长效机制。在这种教育理念指引下的教育实践,就是既要重视课堂教学,更要重视课外教学;既要重视理论教学,更要重视实践教学。 二、教材体系与教学体系的关系 众所周知,要上好这门《基础》课是相当不容易的,一是这是一门必修的又被人误认为是务虚的公共课,对大学生来说,专业课才是他们将来找的学习缺乏内在动力。二是课程内容中学有所涉猎,教材内容自学也能看懂,加之书中有些内容理想与实现存在反差。增加了教好这门课的难度。三是这是由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两门课程合并而成的一门新课程.是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改革的新探索,内容多,全面掌握有一定难度。四是大多高校上这类课都是大班。课堂人数多,师生互动交流难。针对以上几种情况,要提高《基础》课的教学效果,真正使之成为大学生真心喜欢、终身受益的课程。就必须抓教材、抓教法,必须厘清教材体系与教学体系的关系,实际上它们之问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就教材本身而言,《基础》课是经过教育部审定的重点学科和重大攻关项目,有自己的体系,这是不可变动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直接照搬照抄就形成教学体系了;就教学而言,教学源于教材、离不开教材。因此作为教师,首先必须吃透和熟悉教材,深刻领会教材编写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认真消化教材内容,把握教学目的与要求、重点难点,将教材作为备课、写教案,形成自己教学语言体系的基本依据。这是教材体系转化为教学体系的第一步。其次,必须将教材体系有序地转化为教学体系。教学体系是紧紧围绕教材而又不拘泥教材的一种融合了教师辛勤劳动的思维成果,是教材有机的延伸和补充,它立足于教材,又深化和充实了教材,是教材体系艺术化、生动化和形象化的体现,目的是通过教师在课堂激活静态教材的辛勤劳动即时地将教材重要信息双向互动地传达给学生。这需要对教材内容进行整合,形成一个中心内容并围绕这个中心来组织课堂教学。其三,整合各种教学方法的优势,有针对性地运用不同的教学方法加以施教。其特点和优势是变单一的教学模式为综合的或多样的教学模式。避免了过去在教学方法改革中往往简单地用一种方法去取代另一种方法的片面性。思想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在教学方法上侧重面应该有所不同的。道德教育在于以现实的道德楷模的人格魅力和身边的人与事去感化、感召和影响人。在教学过程中应给予学生恰当的激励、赏识、理解和帮助,努力创设一种和谐、愉悦、智慧、民主的情境氛围,多给学生提问、回答的机会,注重讨论式和启发式活化课堂教学,做到以理服人、以情动人和以形示人,带动学生提高思想觉悟,升华人生理想,实现崇高的人生价值。而法制教育不要贪多求全,要突出重点.要有针对性,要联系当前的法制建设进程以及学生生活实际,重在法律思维、司法伦理和法律职业技巧的初步训练,适当创设技能演练的模拟场,采取体验式教学法和案例教学法等形式,提高教学的实效性和趣味性。 三、授之以鱼与授之以渔的关系 思想道德教育切忌仅仅停留在传统的教学环境下,过分而单纯地注重知识的传授.把大学生当作一只机械的“箩筐”,什么东西都往里面装。没有思维的碰撞,没有知识的消化吸收,没有感性到理性的交融,使接受者感受不到知识的价值和乐趣,缺乏对道德、法律等知识原素自愿自觉的追工作安身立命之本。对这门课求,缺乏对人生美好生活、健全人格和阳光心智的向往。使整个教学过程变得机械、呆板而又显得程式化,这显然是一种“授之以鱼”的教学方式。这种教学方式最终导致学生被动、依赖、丧失主动性,过于服从权威和教条,缺乏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所以,思想道德教育不能停留在此。不仅要“授之以鱼”.让大学生充分掌握并拥有这条“鱼”,把“鱼”牢牢拽在手上。同时更重要是要“授之以渔”.让大学生学会和掌握捕鱼的方式、方法,利用这种方式、方法去渔猎更多的“鱼”,使教育的目的能与受教育者的身心活动相融合,成为一种能内化于心、外化于形的潜移默化的心理活动过程,充分开发大学生的自学潜能,使大学生养成一种对思想道德知识学习的自觉追求。真正塑造学生的健全的人格和高尚的品质。何况,思想道德修养是每个大学生毕生都要修为的漫长过程,且仅靠一二本薄薄的教科书是无济于事的,要靠社会实践的磨爬滚打的历炼,在实践中去百炼成钢。特别是中华民族传统的人文文化中早就存有不少令现代人叹为观止的道德观点,有些闪烁着智慧光芒能求仁求义求忠的观点至今仍然值得我们去采撷和去吸纳,成为当代大学生赖以终生学习修为的事情。再如法律知识浩如烟海,想通过十来个学时的法制教育使非法律专业大学生都具有全面的法律知识几乎是不可能的,只能是点到为止,引发他们对法律学习的兴趣,如果片面地去追求传授应用性法律知识,必然挂一漏万。通过这十来个小时法律知识的学习,使大学生领会法治精神,培养现代法治观念,这才是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关键。所以大学生法制教育教学重点应该是法治观念的正确引导,尤其要重视培养他们对法律的信仰,对法律的尊重、对法律的信赖并积极认同的态度。 四、内化于心与外化于形的关系 《基础》课是一门政治性、伦理性、实践性和科学性很强的课程。大学生通过对该课程系统的学习,能够把所获得的道德理念、道德知识、道德规范内化为自己的想法和认知。进而启迪自己的心智和灵魂,外化为自我认识、自我发现、自我修养的能力,从而成为高尚思想道德品行的履约者和实践者,这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内化与外化教育交替融合的过程。因此,《基础》课的教学实践过程中,内化于心与外化于形是辩证统一的。内化教育是外化教育的基础和前提,没有内化教育就没有外化教育:外化教育又是内化教育的外显和表现,没有外化教育.内化教育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实际意义。它们互相渗透,内化教育中有外化,外化教育中有内化。在思想道德教育过程中,我们不能人为地把两者割裂开来。也不能简单地认为谁比谁重要,而应该用内化于心的教育成果推动外化于形教育.用外化于形的教育实践巩固内化于心教育,使两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因此要提高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养,切忌仅仅停留在《基础》课考试的分数高低或写一二篇读书笔记的好坏上,这是因为现实生活中往往存在这)种情况,有的大学生对思想道德和法律知识的内容耳熟能详.对主要观点背得滚瓜烂熟、平常也能侃侃而谈,但在日常道德的修为上不一定能得到大多同学的认同,而那些平时成绩平平、不太声张、说话有点迟钝迂讷的学生反而是道德的楷模或佼佼者。赢得同学们的赞同和认可.究其原因是由于前者对思想道德的核心价值观理解不透彻、思考不深人、认同不到位,没有真正把这些价值观融入自己的血肉之中.成为自己身心的一部分。实际上内化于心过程就是要使大学生真正信奉,把得到的知识、理解和判断内化为自己的想法和认知,使这些价值观人眼入脑人心入境,把外在要求变为内在需要、把他律的思想道德原则转化为内在自律的思想道德品质的过程。内化得越迅速,说明思想教育的成效越明显;内化得越彻底,说明核心价值观树立得越牢固,就像盐融于水一样成为自己生命血液中的营养,这样才能铸造和培养出自重、自尊、自信,思想品质堪称一流的大学生。 五、知行对立与知行合一的关系 在这里,“知”,主要指人的道德意识和思想意念,包括知识、知觉、思想、认识等:“行”,主要指人的道德践履和实际行动,包括行为、行动、践履、实践等。因此,“知”与“行”关系,也就是指的思想道德意识和思想道德践履的关系,也包括一些思想意念和实际行动的关系。目前高校思想道德教育最忌讳的是知行对立和知行脱节,“知而不行”等于“无知”“行而无知”,“行”就缺乏力量支撑。因为道德意识表现为道德行为,所以思想道德行为离不开思想道德意识。二者互为表里,不可分离,相得益彰。如果不去履行、不去修为,不能算是真“知”。“知”是为了更自觉地“行”,“行”是对“知”的最好检验和落实。如果知行脱节,坐而论道。夸夸其谈,不愿意身体力行;或者知行背离,说一套做一套,阴一套阳一套,那么,培育思想道德核心价值观就成了“豆腐渣工程”。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各种原因。现在有相当一部分高校思想道德修养教育存在知行对立或知行脱节的情况.大学课堂教学在整体上缺乏现实感和生活感。积极的、主动的参与大班听课毕竟不是大多学生发自内心的驱动力,有的仅仅是为了应付考试才来听课,目的并不在于追寻自己本身思想道德素质的优劣。而在于猎取现实的可增加将来就业砝码的分数的高低。学生潜意识里注重的是专业的书本世界和未来的就业世界,因而存在着一种疏远于当下思想品质的训练和健全人格的煅铸,没有心思和闲暇去发掘去培育自己道德的修为。甚至现实的就业用人制度会牵引着他们走向一种既定的生活和学习模式。导引“知”与“行”走向的分离。难以达到高度的统一。当前高校应该关注思想道德教育知行脱节的倾向。高校思政教师更应积极探索并建立“知行合一”“实践育人”的长效机制。 法律与道德论文:试析提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实效性途径探析 [论文摘要]一直以来,思想政治理论课存在讲课大道理多,内容枯燥乏味,学生学习积极性不高的问题。为了调动学生学习本课程的主动性、积极性,提高教学效果,笔者做了一些积极的探索与实践。 [论文关键词]教学实效 思想政治理论课 教学实效性 一、整合教学内容,突出重点,变系统讲授为专题讲授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内容十分丰富,讲授的道理很多,过去本课程基本上采用系统讲授的方式,力争面面俱到,但由于教学时间十分有限,最后这种讲授往往变成泛泛而谈,理论讲不深讲不透,实践教学也无法进行,学生对所学内容没有什么印象。而专题讲授则可以突出重点,集中时间和材料,对热点、难点、疑点问题讲深讲透,达到解决学生现实思想问题的目的,所以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内容上,部分教师采取专题讲授方式,遵循大学生思想品德发展规律,针对大学生身心特点,紧贴教材内容,把社会外在要求和学生内在需要结合,把教学内容分为十个专题,即当代大学生的历史使命及成长规律;大学生的学习和科学精神的培养;大学生的人际关系与社会交往;大学生身心健康与调适;爱国主义精神的弘扬和民族精神的培育;人生观的形成和价值观的选择;加强道德修养,锤炼道德品质;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宪法原则的领会与宪法精神的遵从;社会主义基本法律制度的具体与深化等十个专题,这样既能突出重点,又能把问题讲解透彻,而且教师有足够的时间调动学生思考,探索问题,围绕专题广泛采用多种教学方式和手段,集中解决学生现实思想问题,有利于提高教学的说明力和有效性。 二、结合教学内容灵活运用多样的教学方式方法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基本教学方法还是应该以课堂讲授为主,通过教师的讲授使学生明白作为一个大学生应如何做人,如何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为了加强教学时效性,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我们在教学中重点采用了以下教学方法: (一)讨论、辩论式教学 要提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实效,从根本上来说就是要充分发挥教育对象的主动能动性,激发学生主动思考问题,大学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思辨能力,善于思考和提出问题,他们关心政治,关心祖国的前途命运,但是对于一些社会问题、政治问题往往认识不清,甚至存在一些错误观点,正面回答他们,效果往往不够理想。因此,有针对性地组织学生专题讨论或者辩论,引导他们自己去寻找资料,寻找答案,弄清以前认识中的错误所在,激发学生思考的主动性积极性,养成创新的学习态度,通过课堂讨论,分组辩论,师生共同交流探讨,改变了老师讲学生听的被动局面,不仅能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而且还能帮助他们提高综合分析能力,表达能力,解决问题能力,锻炼学生敏捷思维,开阔其视野,并在相互讨论中,对与错的争辩中分清是非,受到启发和教育,从而确立正确的观点。 (二)采用启发式、案例式教学 大学新生进校时,普遍有许多不满意,不适应的地方,其中最主要的是无法在现实生活中确立自身的“同一性”,“同一性”是一种了解自己,知道自己是谁,想干什么,将要到何处去,能否被他人认同的一种感觉。这个时期的学生,失落感强,专业思想不平稳,对自己的前途目标迷茫,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用大量的,喜闻乐见的事例去启发引导学生,例如在讲授适应转变,做一个真正的大学生这一专题时,先以大学阶段在人生道路的重要作用为起点,从生活、工作等方面引导学生树立信心,找准方向,立志成才。这一方法的使用,不仅改变了原来说教的入学教学形式,而且能够为学生在确立自己的成才目标上提供一些可以借鉴的内容,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 (三)教师“讲”与学生“讲”相结合方式 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中,教师的课堂讲授是必要的,它可以充分发挥教师在教学中的主导作用,但是,适当地变换师生的角色,让学生自己依据专题内容讲课,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激发学生学习的主体意识,融洽师生关系。每学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第一次课,教师会根据教学内容,选取相关题目,学生从中选取自己感兴趣的内容在课外查找资料,制作课件,撰写大纲,上课时由学生讲授,最后老师点评总结,这种做法不仅激发了学生问题探究问题的热情,而且对培养他们发现问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活跃课堂气氛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四)采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 教学方法和手段是直接影响教堂效果的重要因素,在教学中适当采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能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增强教学的吸引力,对提高教学效果有良好的促进作用。如,影视教学是一种形象化的教育方式,形象生动的画面,优美动人的解说词,能给人深刻的印象,具有较强的感染力,能有效调动学生参与教学过程,愉快地接受教育。因此,笔者在教学之余经常关注一些时政节目,收集和积累了大量影视资料,这些影视资料片使学生受到了多方面的教育和启迪,收到了较好的教学效果。 (五)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方式 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是政治理论课教学的一条根本原则和方法,《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一门实践性、针对性很强的学科。该课程的目的就是要针对学生中普遍关心或普遍存在的政治、思想、道德、心理等方面实际问题,给予有说服力的回答,使他们加深对理论的认知与理解,帮助其逐步树立正确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因此,在讲授中,要特别注意针对一些难点、热点、疑点问题进行讲授。 三、利用人生发展设计工作室,加强师生联系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师要授好教学,提高教学效果,最重要的是要了解学生,大多的教师运用较多的是,通过教学中的提问、讨论,进行师生间的沟通, 了解其思想,为其解惑,但是由于时间有限,这种了解往往不够深入、全面。课堂教学中涉及到大学生个人发展与前途命运思考的很多问题不可能在课堂上完全解决,大学生遇到的各种人生困惑越来越多,越来越多的学生在课后以各种方式找自己的思政课老师谈心、寻求帮助。鉴于此,三峡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大胆创新,以高校德育实验室的形式,成立了“人生发展设计工作室”,作为思政课教师在课后与学生互动交流、对学生进行跟踪关怀的重要场所,工作室作为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课后延伸,打通了课堂教学与课后衔接的教学通道,通过在工作室的工作,教师们“零距离”地面对学生求助,和学生密切相处,与学生深度访谈,尽自己的能力帮助处于种种人生困惑中的学生。通过在工作室与学生面对面的互动和交流,还能够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和学生关注的的热点难点问题,掌握大量鲜活的第一手资料,这样既可缩短师生间的距离,还可以为教学积累具体真实的素材,使课堂教学更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努力提高教师自身素质和理论水平 增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实效,教师的素质及理论水平的提高是重要方面,首先教师应该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道德水平,发自内心地相信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要热爱高等教育事业,热爱自己的专业,热爱自己的学生,有良好的心理品质和人格魅力,是大学生做人的导师和行动的楷模。其次,教师还应当具有丰富的知识,特别是相当的马列主义理论水平及相关的综合知识以及高超的教学艺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课程,设计到多门学科,教师没有广博的知识很难讲好这门课,故要提高本课程的教学效果,一方面需要教师博览群书,扩充自己的知识面,另一方面,教师要不断增强自己的表述能力和努力培养善于打动人心,沟通心灵的艺术感,把问题讲得更加生动,富有感染力和吸引力,第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时代性,还要求教师必须不断的吸收教学的新资料,新信息,对本学科的最新动态要进行一定的研究,只有这样,才能开阔视野更新观念,跟上时代前进步伐,使自己的教学讲授既是有理论性,又具有一定得时代感。 法律与道德论文:“知行合一,以行为本”:析高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新理念 论文摘要:根据高职院校学生的特点,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贯彻“知行合一”的教育理念,对激发学生学习的自觉性,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竞争意识和参与意识,使学生在智力因素和非智力因素协调发展的基础上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实现知行统一,真正成为德才兼备的有用人才,具有重要的意义。 论文关键词:知行合一;以行为本;高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新理念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基础”)课程是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高职教育不断走向素质教育和创新教育的背景下,“基础”课教学也需要不断改革创新。 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指出:“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要坚持以人为本、育人为本;要坚持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要充分调动大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坚持政治理论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既重视课堂教育,又注重引导大学生深入社会、了解社会、服务社会”,“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既讲道理又办实事,既以理服人又以情感人,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实际效果”。因此,在高职“基础”课中贯穿“知行合一,以行为本”的教育理念,可以促进《意见》所提出的大学生思想教育目标的实现。 高职学生的特点 高职学生的价值观 如今,“90后”学生逐步成为大学生的主力。与“80后”学生相比,“90后”学生在价值观取向方面更偏向于个体而轻集体,更偏向于物质而轻精神,更偏向于现实而轻理想,更偏向于时尚而轻传统,这给高校育人工作也带来了新的挑战。而另一方面,“90 后”学生刚刚迈进成人的大门,他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还处于形成阶段,还有很强的可塑性。为此,教育工作者更需把握他们当下的价值取向及相关学习特点,以促进德育工作的有效开展。 高职学生的学习劣势 高职学生在学习方面存在着很多不同于一般大学生的特点。高职生入学成绩普遍偏低、基础普遍较差,进高职是不得已的选择。因此,在高职学生中表现比较突出的问题是缺乏上进心、求知欲,厌学情绪比较浓。 高职学生的学习优势 高职生虽然与普通高校学生存在差距,但也有自己的优势:他们具有活跃的思维,且动手能力、专业技能和适应性都比较强。另外,高职学生一般都对实习课程具有浓厚的兴趣。这一方面体现在学生积极参与的要求上,另一方面也体现在学生对实践能力培养的重视上。但由于思想认识肤浅,使得他们对思想道德教育存在一定的逆反心理,思想活跃但却相对散漫。因此,高职院校的学生普遍存在道德认知与道德行为脱节的现象。因此,要改变传统的“基础”课教学模式,提倡知行合一的理念,以提高教学效果。 “知行合一,以行为本”的课程理念 知行关系,简言之,就是认识与实践的关系。“知”是“行”的理论储备,“行”是“知”的实践转化,“行”对于“知”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同时也是“知”的根本目的。也就是说,知识最终必须落实到行为上,其效果必须通过行为及其结果才能体现出来。 但“知”、“行”之间不是直接转化,它需要一个重要的发展过程,一个实践——理论——再实践——再理论不断发展的过程。而这个过程成功与否将直接决定“知”、“行”之间是有效转化,还是有名无实。美国著名的政治家、科学家和思想家本杰明·富兰克林指出:“仅仅是抽象地相信完善的人格的价值,还不足以防止过失的发生。坏的习惯必须打破,好的习惯必须培养。然后我们才能有希望使自己的言行举止始终如一、坚定不移。”就高职学生学习而言,“知”是知识储备;“行”是实践;知行并进,就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扎实地学好知识。因此,需要运用先学后教、案例讨论、习惯培养等教育手段,引导、促进由知到行的转化这一环节,增强转化的自觉性,加快转化速度,提高转化质量,才能使学生所学的道德知识导向正确的行为表现,使之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从而促进全社会精神文明的进步。 “知行合一,以行为本”的教学模式 “基础”课既是理论课,又是实践课,主要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帮助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提高思想道德素质,解决成长成才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必须突出“基础”课的实践性,在加强道德和法律教育的同时,更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结合、知行统一,更要重视规范向实践的转化,引导大学生通过知行统一进行自我修养。 先学后教——激发学生的行动意识 以人为本的教育思想强调教学活动中人的因素,以人为中心,把人放在根本位置上。因此,从根本上确定以学生为主体的地位;把学生看成是积极的社会实践的探索者,而不是被动的知识接受者。“先教后学,促进知行合一”是对传统教学方法的创造性发展,是一种全新的教学方式。学生自主性、探究性地“先学”辅以教师针对性、引导性地“后教”,最后配合学生练习和发散性思考,才能真正做到从了解到理解的知与行的统一。教学过程可分为“预习—讨论—引导—练习”,学生先预习课本内容,再针对未理解的部分进行讨论,学生对较难和仍未理解部分进行问题设计,并互相提问,教师对学生的互问互答进行引导、点拨、讲解。最后,教师再以练习对学生加以强化训练。所谓“先学”,并不是学生漫无目的地学,而是在教师简洁、明确地提出学生学习目标、自学要求并进行学前指导后,学生带着好奇、疑问在规定时间内学习指定内容。在进行引导时,教师应根据所教内容和学生实际情况以及学生的思维特点,设计具有启发性、层次性的问题。所谓“后教”,是指在学生充分自学后师生间、学生间的互动式学习。对于学生通过自学能够掌握的知识,教师不做过多讲解;对于仍不能理解的知识,学生在教师引导和点拨下进行讨论或让已掌握的学生讲解,最后教师进行补充。教师必要的讲解应是精要而且有明确指向的,能有效促进知识的升华和提高。这样,教师以合作者、促进者的身份积极参与到学生学习中来,打破以往教师“填鸭式”教、学生被动学的刻板教学模式,更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科学探究精神,可推动学生个性发展。要改变传统的教师一人讲的模式,要让学生真正参与进来,成为课堂的主体。教师要转换到“教学组织者”的角色上来,提倡自主学习、合作学习、探究学习,将传统的“问答”变为师生之间的“对话”,有效激发学生的行动意识,实现学生的“知行合一”,在课堂上真正做到注重学生能力培养。 案例教学——促进课堂知识的实践转化 案例教学是指通过一个或几个独特而又具有代表性的典型事件,让学生在案例的阅读、思考、分析、讨论过程中建立起一套适合自己的逻辑思维方法和思考问题的方式,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进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案例教学可以把抽象的概念、原理具体化,让它们处于一定的情境之中。这样,学生更容易激发兴趣,也更容易把握、理解这些概念和原理,从而将知识转换为行动前的理论储备。在教学中,教师可广泛地阅读有关的资料,选择与授课内容相吻合的案例,贴近学生的实际情况,提高他们参与案例研讨的积极性;学生根据提纲和问题进行小组讨论,各小组可推举代表发言;针对讨论的内容、学生在讨论中的表现、讨论的表述方法等方面进行小结,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增强课堂教学效果。《论语》开篇讲到:“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所谓“学习”,就是指“学”了还要不断地“习”。因为只有不断地“习”,才能温故知新;只有时时地“习”,才能熟能生巧;而对许多东西,也只有不断地“习”、时时“习”,才能“习”而成“惯”,才能变“知道”为“做到”。美国心理学家威廉·詹姆士指出:“播下一个行动,收获一种习惯;播下一种习惯,收获一种性格;播下一种性格,收获一种命运”。我国现代著名教育家叶圣陶则谆谆教导我们:凡是好的态度和好的方法,都要使它化为习惯,只有熟练得成了习惯,才能一辈子也用不尽。我国现代著名教育家陶行知在这个问题上也有非常深刻的理解。陶行知,原名文?F,后改名“知行”。所谓“知行”,即万事一定“知道”在前,而后才有“行动”,因此,这两者的关系应是“知”在前,而“行”在后。但他后来发现,“知道”相对容易,最重要、最关键的应是“行”,而世人最容易忽视的也是“行”。于是,为了警示世人,他最终将“行”置于“知”之前,把自己的姓名由“陶知行”改为“陶行知”。通过这些案例的讲解和讨论,既可增加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也可为学生实践所学知识提供有益的现实参考,从而使案例教学有效起到促进知行合一的桥梁作用。 习惯培养——理论落实于实践 学生仅仅理解和掌握知识还不够,最主要的是要落实于行动。行是知识、能力、觉悟的集中表现,在这方面,理论教学后还要注重对学生提出行为要求,以期培养习惯,形成自觉,从而完成理论知识的实践转化。为了使学生坚持下去,并养成良好的习惯,可注意给学生布置行为作业。例如,在讲“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时,要求每个人践行其中的某项具体内容并谈体会,如“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等。在讲“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时,为了增强学生的民主与法制意识,可动员学生给学校、班组和教师提建议,并履行一定的监督职责。为了对学生的行为进行跟进考察,还可制定行为考察表。其内容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爱国、爱民及前途、理想方面;道德修养;学习态度及成绩;法制观念;集体观念;恋爱观念;心理素质与个性发展状况;体育锻炼等。上述各项都有具体内容,各方面的表现分别评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四个等级。通过考察,对学生的行为起到督促检查的作用。总之,学生行为习惯的养成,是教学的根本目标。这一环节要做到持之以恒、坚持不懈,从而促进学生素质的切实提高。 综上所述,“知行合一,以行为本”教学模式的三个环节——先学后教,激发学生的行动意识、案例教学,促进课堂知识的实践转化、习惯培养,理论落实于实践,是高职“基础”课教学过程中相互作用的三个方面。实施“知行合一,以行为本”的教学方法,可以激发学生学习的自觉性,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竞争意识和参与意识,促进学生把课内学习与课外学习结合起来,把道德法律知识的学习与行为修养结合起来,使学生在智力因素和非智力因素协调发展的基础上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实现知行统一。高职教育工作者应与时俱进,根据新形势、新变化,不断提高教育实效,促使学生知行合一,真正成为德才兼备的有用人才。 法律与道德论文:浅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中必须厘清的几对关系 论文关键词:教材教学 内化外化 知行合一 论文摘要:本文从教育理念与教育实践、教材体系与教学体系、授之以鱼与授之以渔、内化于心与外化于形、知行对立与知行合一等关系中阐述了如何提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问题,认为要使学生通过“这一本”的学习达到自觉地去学其他“无数本”的永恒教育和修为目的,必须创设一个良好的人文环境,并整合各种教学方法的优势,从而达到入眼入脑入心入境的境界。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基础》课)是由《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有机融合而成的一门新课程.是以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教育为基本内容.培养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为主的一门思想政治理论课,其教学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人才培养的质量。基于此,本人经过多年的教学实践和教学探索,感觉到在该门课的教学实践过程中尚有几对关系必须厘清。具体来说: 一、教育理念与教育实践的关系 大学生的诸多综合素质中思想道德素质是最重要最核心的素质.它的优劣或好坏。决定着大学生的整体素质的性质与方向。而上好这门课的目的旨在培育和提高高校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使之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现代化建设的“四有”新人。但要真正提高高校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仅靠《基础》这门课薄薄几章内容是不够的,“十处树木,百年树人”,这首先就要从教育理念方面有所突破。处理好教育理念与教育实践的关系。对刚人校的学生来说,对薄薄的《基础》课很容易产生错觉,加上中学已有所涉猎,对该课程的学习有轻蔑的倾向.会局限于对一些理论概念的掌握,而忽略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素质长期修为的实践意义。因此,教师必须首先树立对该课程永恒教育的理念。要知道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它是一个动态的永恒的课题,必须始终以学生为本,以开放的阳光的智慧的心态明确告诉学生.学习该课程的人生意义之所在,思想道德素质培育也不是一劳永逸的,是每个学生毕生都要不断地磨砺和锤炼的过程。教师的职责在于启发和引导学生不单单去学“这一本”.而是要通过学“这一本”自觉地去学其他的“无数本”:不单单是蜻蜒点水学一点概念知识,而是要系统地学“大部头”;不单单是大一这一年“必修”的课。而是大学四年甚至毕生都“必修”的终身课程.必须兼收并蓄,用全人类的道德知识财富丰富自己的头脑。其次,需要创设一个有利于学生心智健康成长的人文环境。因为思想道德修养教育不只是几位任课教师的事情,任课教师在这里只起个直接牵引的主导作用,更重要的是要营造一种氛围。需要上至校长下至普通教师各个层面的配合.所有授课或不授课的教师都能担负起为人师表的职责.形成一种良性互动的教书育人的环境,使校园真正成为“道德良种”的培育基地。如果我们的教师本身不能为人师表或经常以调侃甚至搞笑的话语解读严肃的政治理论问题。或者整个高校校园充斥着各种权钱、权色交易的“潜规则”或学术腐败,连培育人才的环境都被异化、被污染,那么即使是编有再好的教材和拥有再好的任课教师。对学校的人文环境来说只能有百害而无一利,在这样的环境中培养出来的大学生恐怕是难以肩负道德重任的。 《基础》课是一门融思想性、政治性、知识性、综合性和实践性为一体的课程,具有鲜明的实践性,在教育实践过程中不应是单一的灌输和被动接受,重在开启、重在点拨、重在举一反三。在教育过程中要调动学生参与的积极性。要创新实践教学环节。要把实践教学纳入考核评价的范围,探索出实践育人的长效机制。在这种教育理念指引下的教育实践,就是既要重视课堂教学,更要重视课外教学;既要重视理论教学,更要重视实践教学。 二、教材体系与教学体系的关系 众所周知,要上好这门《基础》课是相当不容易的,一是这是一门必修的又被人误认为是务虚的公共课,对大学生来说,专业课才是他们将来找的学习缺乏内在动力。二是课程内容中学有所涉猎,教材内容自学也能看懂,加之书中有些内容理想与实现存在反差。增加了教好这门课的难度。三是这是由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两门课程合并而成的一门新课程.是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改革的新探索,内容多,全面掌握有一定难度。四是大多高校上这类课都是大班。课堂人数多,师生互动交流难。针对以上几种情况,要提高《基础》课的教学效果,真正使之成为大学生真心喜欢、终身受益的课程。就必须抓教材、抓教法,必须厘清教材体系与教学体系的关系,实际上它们之问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就教材本身而言,《基础》课是经过教育部审定的重点学科和重大攻关项目,有自己的体系,这是不可变动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直接照搬照抄就形成教学体系了;就教学而言,教学源于教材、离不开教材。因此作为教师,首先必须吃透和熟悉教材,深刻领会教材编写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认真消化教材内容,把握教学目的与要求、重点难点,将教材作为备课、写教案,形成自己教学语言体系的基本依据。这是教材体系转化为教学体系的第一步。其次,必须将教材体系有序地转化为教学体系。教学体系是紧紧围绕教材而又不拘泥教材的一种融合了教师辛勤劳动的思维成果,是教材有机的延伸和补充,它立足于教材,又深化和充实了教材,是教材体系艺术化、生动化和形象化的体现,目的是通过教师在课堂激活静态教材的辛勤劳动即时地将教材重要信息双向互动地传达给学生。这需要对教材内容进行整合,形成一个中心内容并围绕这个中心来组织课堂教学。其三,整合各种教学方法的优势,有针对性地运用不同的教学方法加以施教。其特点和优势是变单一的教学模式为综合的或多样的教学模式。避免了过去在教学方法改革中往往简单地用一种方法去取代另一种方法的片面性。思想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在教学方法上侧重面应该有所不同的。道德教育在于以现实的道德楷模的人格魅力和身边的人与事去感化、感召和影响人。在教学过程中应给予学生恰当的激励、赏识、理解和帮助,努力创设一种和谐、愉悦、智慧、民主的情境氛围,多给学生提问、回答的机会,注重讨论式和启发式活化课堂教学,做到以理服人、以情动人和以形示人,带动学生提高思想觉悟,升华人生理想,实现崇高的人生价值。而法制教育不要贪多求全,要突出重点.要有针对性,要联系当前的法制建设进程以及学生生活实际,重在法律思维、司法伦理和法律职业技巧的初步训练,适当创设技能演练的模拟场,采取体验式教学法和案例教学法等形式,提高教学的实效性和趣味性。 三、授之以鱼与授之以渔的关系 思想道德教育切忌仅仅停留在传统的教学环境下,过分而单纯地注重知识的传授.把大学生当作一只机械的“箩筐”,什么东西都往里面装。没有思维的碰撞,没有知识的消化吸收,没有感性到理性的交融,使接受者感受不到知识的价值和乐趣,缺乏对道德、法律等知识原素自愿自觉的追工作安身立命之本。对这门课求,缺乏对人生美好生活、健全人格和阳光心智的向往。使整个教学过程变得机械、呆板而又显得程式化,这显然是一种“授之以鱼”的教学方式。这种教学方式最终导致学生被动、依赖、丧失主动性,过于服从权威和教条,缺乏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所以,思想道德教育不能停留在此。不仅要“授之以鱼”.让大学生充分掌握并拥有这条“鱼”,把“鱼”牢牢拽在手上。同时更重要是要“授之以渔”.让大学生学会和掌握捕鱼的方式、方法,利用这种方式、方法去渔猎更多的“鱼”,使教育的目的能与受教育者的身心活动相融合,成为一种能内化于心、外化于形的潜移默化的心理活动过程,充分开发大学生的自学潜能,使大学生养成一种对思想道德知识学习的自觉追求。真正塑造学生的健全的人格和高尚的品质。何况,思想道德修养是每个大学生毕生都要修为的漫长过程,且仅靠一二本薄薄的教科书是无济于事的,要靠社会实践的磨爬滚打的历炼,在实践中去百炼成钢。特别是中华民族传统的人文文化中早就存有不少令现代人叹为观止的道德观点,有些闪烁着智慧光芒能求仁求义求忠的观点至今仍然值得我们去采撷和去吸纳,成为当代大学生赖以终生学习修为的事情。再如法律知识浩如烟海,想通过十来个学时的法制教育使非法律专业大学生都具有全面的法律知识几乎是不可能的,只能是点到为止,引发他们对法律学习的兴趣,如果片面地去追求传授应用性法律知识,必然挂一漏万。通过这十来个小时法律知识的学习,使大学生领会法治精神,培养现代法治观念,这才是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关键。所以大学生法制教育教学重点应该是法治观念的正确引导,尤其要重视培养他们对法律的信仰,对法律的尊重、对法律的信赖并积极认同的态度。 四、内化于心与外化于形的关系 《基础》课是一门政治性、伦理性、实践性和科学性很强的课程。大学生通过对该课程系统的学习,能够把所获得的道德理念、道德知识、道德规范内化为自己的想法和认知。进而启迪自己的心智和灵魂,外化为自我认识、自我发现、自我修养的能力,从而成为高尚思想道德品行的履约者和实践者,这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内化与外化教育交替融合的过程。因此,《基础》课的教学实践过程中,内化于心与外化于形是辩证统一的。内化教育是外化教育的基础和前提,没有内化教育就没有外化教育:外化教育又是内化教育的外显和表现,没有外化教育.内化教育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实际意义。它们互相渗透,内化教育中有外化,外化教育中有内化。在思想道德教育过程中,我们不能人为地把两者割裂开来。也不能简单地认为谁比谁重要,而应该用内化于心的教育成果推动外化于形教育.用外化于形的教育实践巩固内化于心教育,使两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因此要提高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养,切忌仅仅停留在《基础》课考试的分数高低或写一二篇读书笔记的好坏上,这是因为现实生活中往往存在这)种情况,有的大学生对思想道德和法律知识的内容耳熟能详.对主要观点背得滚瓜烂熟、平常也能侃侃而谈,但在日常道德的修为上不一定能得到大多同学的认同,而那些平时成绩平平、不太声张、说话有点迟钝迂讷的学生反而是道德的楷模或佼佼者。赢得同学们的赞同和认可.究其原因是由于前者对思想道德的核心价值观理解不透彻、思考不深人、认同不到位,没有真正把这些价值观融入自己的血肉之中.成为自己身心的一部分。实际上内化于心过程就是要使大学生真正信奉,把得到的知识、理解和判断内化为自己的想法和认知,使这些价值观人眼入脑人心入境,把外在要求变为内在需要、把他律的思想道德原则转化为内在自律的思想道德品质的过程。内化得越迅速,说明思想教育的成效越明显;内化得越彻底,说明核心价值观树立得越牢固,就像盐融于水一样成为自己生命血液中的营养,这样才能铸造和培养出自重、自尊、自信,思想品质堪称一流的大学生。 五、知行对立与知行合一的关系 在这里,“知”,主要指人的道德意识和思想意念,包括知识、知觉、思想、认识等:“行”,主要指人的道德践履和实际行动,包括行为、行动、践履、实践等。因此,“知”与“行”关系,也就是指的思想道德意识和思想道德践履的关系,也包括一些思想意念和实际行动的关系。目前高校思想道德教育最忌讳的是知行对立和知行脱节,“知而不行”等于“无知”“行而无知”,“行”就缺乏力量支撑。因为道德意识表现为道德行为,所以思想道德行为离不开思想道德意识。二者互为表里,不可分离,相得益彰。如果不去履行、不去修为,不能算是真“知”。“知”是为了更自觉地“行”,“行”是对“知”的最好检验和落实。如果知行脱节,坐而论道。夸夸其谈,不愿意身体力行;或者知行背离,说一套做一套,阴一套阳一套,那么,培育思想道德核心价值观就成了“豆腐渣工程”。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各种原因。现在有相当一部分高校思想道德修养教育存在知行对立或知行脱节的情况.大学课堂教学在整体上缺乏现实感和生活感。积极的、主动的参与大班听课毕竟不是大多学生发自内心的驱动力,有的仅仅是为了应付考试才来听课,目的并不在于追寻自己本身思想道德素质的优劣。而在于猎取现实的可增加将来就业砝码的分数的高低。学生潜意识里注重的是专业的书本世界和未来的就业世界,因而存在着一种疏远于当下思想品质的训练和健全人格的煅铸,没有心思和闲暇去发掘去培育自己道德的修为。甚至现实的就业用人制度会牵引着他们走向一种既定的生活和学习模式。导引“知”与“行”走向的分离。难以达到高度的统一。当前高校应该关注思想道德教育知行脱节的倾向。高校思政教师更应积极探索并建立“知行合一”“实践育人”的长效机制。 法律与道德论文:关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师的教学魅力研究 [论文摘要]教师的教学魅力是影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效果的重要因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师的教学魅力主要体现在“实”“近”“活”三个方面。 [论文关键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 教学魅力 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魅力——“实” 1 教师的人格实在。要让学生亲其师、信其道,基础课教师就要增强其自身的公信力,这要求基础课教师除了应善于传道授业解惑外,还要注重加强自身的人格魅力。具有魅力的人格通常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乐观积极向上的心理人格。(2)正直坦诚善良的道德人格。高尚的人品对学生的感染与影响将是长远的,基础课教师要想教好学生做人,自己首先必须高尚。(3)民主平等具有亲和力的法律人格。教师能否在课堂上营造一种和谐活泼的氛围,让学生参与到教学中来,关键在于教师有没有一种尊重学生、平等对待学生、以学生为友的心态和亲和力。(4)善辨是非具有创新意识的智慧人格。教学效果怎么样在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教师的教学智慧,一个反应灵敏、善辨是非善恶、在日常教学中充满着创新创意的教师,学生必然会被深深吸引,从而利于其教书育人。基础课教师除了应具备以上四种优秀品质外,强烈的责任感与使命感也必定会为其人格增色。 2 教师的知识厚实。教师一定要有自己的东西,做到满腹经纶,要具备纵深、复合、广博型知识结构,同时还要不断更新已有的知识,始终站在学科、社会的前沿。只有这样,学生才会为你的学识魅力而倾倒,并深深地信服你。 教师的学识魅力首先表现在对其所教学科的精通。基础课教师要深刻领悟教材主旨,对其逻辑结构烂熟于心,对教材要有高度的驾驭能力。基础课的使命说到底就是教学生做人,其育人目标是要培养内在人生观科学、外在行为素质良好的合格公民,教材要坚持由内到外、内在引导与外在规范相结合的育人理念。弄清楚了基础课的育人目标与育人理念,在上课时就能目标明确,并始终围绕这一主题开展教学,就能在思想、道德与法律三者之间穿梭自如。教师在精准掌握教材的同时,对教材所涉及的理论知识更要有纵深的了解,这样才能讲准、讲透、讲深。基础课教师除了是一个专家外,还应当是一个大杂家,应当具备复合、广博的知识结构。基础课说到底是教学生如何做人的一门课程,做人的学问可以说涉及方方面面,到底怎样做是对,怎样做又欠妥,这需要基础课教师具有高度辨明是非的能力,更需要其具备渊博的知识,事事想在学生之前,学在学生之前,否则信手拈来的一些毫无考证的零星琐碎片段连自己都无法说服,又如何去让自己的学生信服。因此。具备复合、广博型知识结构会让教师教得有底气,说得有根据。学生也会因为教师渊博的学识魅力而信服和喜欢上教师。此外,教师的学识魅力还体现在教师对最新知识的把握和运用上。“90后”的学生不太喜欢纯理论的枯燥乏味的说教,他们更热衷于时尚新鲜的东西,或者至少是以时尚新鲜的方式接受理论知识。因此,基础课老师不但要有精深、广博的知识,也要学会把握时代的脉搏,始终站在学科、社会、科技的前沿,掌握最新的信息,用最新最时尚的知识魅力吸引学生。 3 传授给学生的东西终生实用。所谓学以致用,即学生来学你这门课就是要在实际生活、工作中派得上用场。否则,学生会问学这门课要干什么用?实际上,基础课的使命就是要引导学生如何做人做事的,可见,这门课具有不同于一般课程的超强实用性。一个老师工作再认真负责,教案、课件做得再好,但讲的东西若学生认为没用,学生也不会买账,不会认为其是个好老师。因此,坚持教学的实用性是基础课教学的生命力所在,也是教师必须要解决的首要课题,解决好了这一课题,学生必然就会喜欢上这门课,基础课的教学魅力也就水到渠成了。因此,基础课老师要大胆创新、想方设法,努力做到让学生想上这门课,爱上这门课,要让学生觉得学这门课不但今天有用而且终身受益,真正以不可抵挡的教学魅力吸引学生,从而切实增强基础课的教学实效。 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魅力——“近” 1 教学内容贴近学生。基础课教师在设计教学方案时应该始终将这门课的使命(教学生做人)牢记在心,唯有如此,在选择教学内容、教学案例或其他教学载体时才能时刻提醒自己,这些东西学生愿意昕?不愿听哪来的教学效果?不愿听又如何实现教其做人的目标?因此,在选择教学内容、教学载体时,一定要以贴近学生为基本原则,讲学生自己的事,讲学生身边的事。讲他们即将面对的事。教师要做到用他们身边的真实典型案例传授他们所渴求的做人做事的道理。实际上,在学生成长成才过程中,在学习、交往、集体活动、恋爱、兼职、求职、心理等热点问题方面的困惑很多,在远离父母、远离亲朋好友,必须独立面对、解决一切的情况下,在大学相对宽松的学习生活环境下,他们热切渴求良师益友的指导,这种渴求欲望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强烈,关键就在于基础课老师能否把握其需要、了解其心理,并在平时的教学中做到对症下药。因此,基础课教师要努力去了解学生所思所想所忧,讲学生想听的东西,讲对其有益的东西,用学生想要的方式去讲,做到有的放矢。 2 教学方式学生乐于接受。多年的教学实践证明,每当教师在对着课本或PPT讲理论时,学生抬头率都不高,而每当教师讲到发生在他们身边的典型案例时,几乎所有学生都抬起了头。这充分说明,科学理论需要鲜活案例的激活,才会变得有生命力。关于如何培养人的基础课教学,如果没有关于人的鲜活案例那只能是没有任何实效的枯燥说教,可以说,没有案例就没有基础课。因此,基础课教学从一定程度上讲就是案例教学,教师要善于选择发生在学生身边的贴近学生、贴近实际、贴近生活的典型案例来引起学生的兴趣和关注,并在师生互动中使其受感染、受教育,从而切实增强课堂教学的效果与魅力。当然,在案例教学中,教师要善于精选主题突出、能很好驾驭的经典案例,而不能信手拈来那些毫无考证的琐碎案例,也不能是主题不突出的案例的堆砌,更不能是性质错误而误导学生的案例,坚决守住“学术研究无禁区,但课堂教学有纪律”的底线。此外,“90后”大学生基本上都是看着动画长大,打着游戏娱乐,成长于高度动感的世界之中的,他们喜欢用感官刺激的方式接受新知识而排斥空洞枯燥的理论说教,因此,案例教学中优秀视频案例资料的作用不可或缺。而实际上,优秀的视频资料的震撼、感染、教育作用有时比老师的讲解更有效,因此,基础课教师要选好用好视频资料。当然,更要注意把握好度,在视频的长短、使用视频的频率上做到恰到好处,不能依赖视频资料。 3 教师语言与学生没有距离。语言魅力从一定程度上讲直接决定学生的到课率、抬头率,直接决定教学的效果。教师的语言魅力主要体现在其语言的时尚性、亲切感、感染力与幽默感上。首先,基础课教师要做到语言表达流畅准确,这是最基本的要求,但要真正发挥其语言魅力,还必须在时尚性、亲切感、感染力与幽默感上下工夫。基础课教师若能用学生的语言传经授道,学生将会觉得是多么的亲切和乐于接受,如果再加上一些学生所热衷和追捧的时尚因子,学生一定会拍手称快,并在这种亲切感中耳濡目染,接受熏陶教育。其次,基础课通常都是一百人左右的大班教学,其教学难度远大于小班教学,如果教师整个课堂都是在用一个语调慢条斯理地讲授,不难想象在这种课堂上学生将一定是或昏昏欲睡,或交头接耳,或玩弄手机,或干脆溜之大吉。因此,洪亮、抑扬顿挫、富有激情的语言讲解魅力是吸引学生注意力,让其参与到你课堂中来,使你的课堂教学具有感染力的关键所在。此外,生动形象、幽默风趣是语言魅力的法宝,这是寓情理于快乐笑声之中的最高教学境界。实践证明,凡是自觉到课率高、课堂上抬头率高、教学深受学生喜爱的教师一般无不具有幽默风趣的特质。西方有些国家甚至将是否具有幽默感作为评价教师优劣的标准之一,看来这还是很有见地的。 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魅力—“活” 课堂教学的好与坏最起码的标准就是看它是“死”还是“活”,“死”指的是严重缺乏学生参与、只有老师一个人唱独角戏且学生没有收获的死气沉沉的课堂教学,“活”指的是有学生积极参与、师生互动良好且学生收获丰厚的参与式课堂教学。 1 静参与。静参与是参与式课堂教学的起码要求,也是底线。参与式教学绝非指整堂课或一次课大部分时间都是学生在弄(实习实训类课程除外),笔者认为那是借学生的主体地位推卸教师自己主导责任的严重不负责任的表现,或至少是不懂基本教学规律的做法。笔者认为,静参与主要是指教师在讲课时不要整堂课都坐在电脑前自己讲自己的或读PPT而不管学生的反应,不要总是只有一种姿势、一种表情、一种腔调,这样的课堂就是没有学生参与的死的课堂。与此相反,教师要在课堂上张扬些,要多走动,要善于运用自己语音语调,善于运用自己的眼神、表情、手势等各种肢体语言做绘声绘色的讲解,目的就是要吸引学生的注意力,从而真正让学生参与到自己的课堂教学中来,让学生跟着你的思路走,并学到知识受到启发,让课堂活起来。这是一种看似死、实则活,看似静、实则动的真正参与式教学,并且是具有真正实效的课堂教学。这是课堂教学的最基本形式,也是最起码的要求,我们的教育教学活动绝大部分都是通过这种形式进行的。 2 动参与。动参与是参与式教学的常见形式,也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师生互动教学。“教学”,顾名思义,包括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两个方面,它是双方相互作用的一种过程与活动。因此,教学过程中就不能完全由教师唱独角戏,动态的参与式教学即师生互动理所当然就成为我们必需的一种教学形式。动参与教学要求教师要善于采取演讲式、案例式、启发式、讨论式、辩论式等教学形式,激发学生的参与热情和学习的兴趣,使其积极参与到课堂教学中来。在师生互动的参与式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善于通过设疑-诱思-导理,即通过学生演讲、讨论或教师直接从导人的案例、问题人手,结合学生所关注的热点提出一些他们关心但有疑惑的一些问题,让他们去积极思考、讨论,然后在学生辩论、师生互动中正确加以引导,让学生学会明辨善恶、分清是非,进而让其受到启发,最终达到课后能自觉践行的目的。 3 心灵参与。参与式教学的最高境界应是心灵的参与,这需要师生之间具有高度的默契,也取决于教师健康的人格、渊博的知识和生动活泼的教学艺术所散发出来的无穷魅力,更需要基础课教师真正做到以学生为本,想学生所想、忧学生所忧、教学生所需,以自己的爱心、真心、真诚去感动学生。要教会别人做人,首先自己要高尚,基础课教师作为大学生名副其实的心灵工程师,理所应当将这一课堂中心灵参与的最高境界作为我们毕生追求的目标。 法律与道德论文:浅谈职业需求的高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改革与实践 [论文摘要]文章对高职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改革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课程教学改革的思路和内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变革能够促进高职学生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教育的全面提高,培养适合企业需要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 [论文关键词]职业需求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 教学改革 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加快法制建设的基础上,基于职业需求,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进行教学改革和实践,对提高教学质量、增强课程的教育功效具有现实意义,对提高高职院校大学生整体素质、满足高职院校大学生职业需求、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作用。 一、高职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改革的意义及现状分析 1.课程改革的意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是我国高等专科、本科教育的公共必修课程,是思想政治理论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的本质体现,是关系到“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头等大事。新形势下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改革必须深入探索和研究。笔者结合高职院校课程教学实际,联系各专业的职业特色,针对其职业需求的普适性和特异性,进行课程教学改革探索与实践研究。以水利专业为例,课程的教学内容应以职业需求为依托,在培养学生基本道德素质的基础上,培养其专业应具备的诚信、忠诚、抗压精神;以计算机专业为例,侧重培养知识产权意识等。 2.课程改革的现状分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的快速发展,使得职业分类和职业岗位不断增加,为职业选择提供了广阔的空间。面对社会上众多职业,每一个求职人员都应该对自己的职业需求有客观的、合理的、科学的分析,保持合理的职业需求,只有这样才能够找到适合自己的职业。因此,基于职业需求的高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改革势在必行。对于高等职业院校来说,课程改革与实践研究步伐必须加快,缓解高职院校毕业生走出校门面对职业需求的压力。虽然部分高职院校在教学方式、课程考核方式甚至课程体系方面等进行了改革尝试,但教学效果均不理想。教学改革和实践步子较慢,可供借鉴的经验较少。 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改革思路 要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内容与职业需求相融合,以转变思想观念为先导,以课程建设为重点,以优化教学内容为核心,以教师队伍建设为基础,以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为突破口,以改革考评体系为环节,以多渠道教育为依托,以提高教学的针对性、实效性、吸引力、感染力为着力点,以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和大学生成长、成才的需要,把学生培养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技能人才。 1.改革教学内容,把教材体系变为职业体验教学体系。“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生命力在于理论联系实际,回答大学生普遍关心的现实问题,提高他们自身素质和明辨是非的能力。因此,课改中要将职业需求的实践性、应用性与国家统编教材的理论性、指导性结合起来,形成符合高职院校学生实际的教学体系。“职业体验式教学法”是根据学生的认知规律和特点,通过创设实际或虚拟的情景和机会呈现或再现还原教学内容,使学生在亲历的过程中理解并构建知识,发展能力,产生情感,激发兴趣,生成意义的教学形式。将“体验式教学法”应用到课程教学内容改革中,在不脱离原课程教材基本要求和精神的前提下,以教材为蓝本,结合学生思想、知识、生活实际,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职业体验教学。可以组织各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在原教材基本要求的前提下,结合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教育教学实际对教材内容进行科学合理的补充和完善,并针对各专业学生岗位需求特点开展职业专题教学。 2.改革教学方法,使校企合作实现职业体验式教学。首先,针对不同专业,在教学中广泛运用案例式、讨论式教学方法;每个专题运用一个典型企业案例,结合企业实际开展企业文化课堂讨论。其次,加大多媒体和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教学手段的应用,每位任课教师课前认真收集典型案例,结合精品课程网站中丰富的教学资源,为学生提供课后训练和拓展知识的空间。最后,开展课程教学方法研究。通过调研和教学实践,汇编典型教学案例、讨论题目和课件,并加以推广运用。 3.改革考核方式,建立学校和企业综合评价体系。课程应结合各专业顶岗实习和职业体验活动,学校和企业对学生思想道德和法律意识进行综合考评,将传统的“知识记忆”考核改为“知识应用”和“学以致用”考核。加大职业体验考核分值,逐步树立职业道德认知与实际行为、理论知识与职业实践、日常思想状况与关键时期表现相结合的科学评价体系,全面客观反映学生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思想道德品质。 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改革内容和拟解决的问题 1.课程改革内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应从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两方面入手,针对各专业职业需求现状,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核方式等方面进行改革。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可以促进高职学生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教育的全面提高,培养企业需要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在教学内容上,深入企业进行职业体验专题教学研究和实践;在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上,结合高职院校的特点和专业实际需求开展研究;联合用人单位建立突出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的教学资源库和测验试题库,反映职业需求的特点;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建立课程教学资源网站。通过课程改革,促进学生职业道德素质的提升,依托职业需求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 2.课程解决的主要问题。第一,巩固公共基础课应有的地位,解决教学中存在的实际问题。通过教学改革,使学校职能部门、教学系部、任课教师和学生全员重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切实解决教学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将党和政府关于加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有关方针、政策和要求落到实处,克服教学中学科化偏向,过分注重专业课、轻视人文课程的问题,使教学规范化。第二,基于职业需求,在原有课程教材的基础上,扩充职业道德的内容、扩展职业道德训练,使课程职业道德内容更加具体化,增强实效性。第三,通过教学改革,彻底改变课程教学中理论脱离实际,脱离学生思想和生活实际,脱离学生成长、成才和就业实际的问题。第四,通过教学改革,改变旧的教学模式和方法,用讨论式教学、案例教学、丰富的影像教学替代简单说教、填鸭式、我讲你听、我讲你背、我写你记的教学,使课程教学生动起来,使枯燥的理论鲜活起来,使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入脑入心,最大限度地发挥课程的育人功能。第五,通过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的改革,用生动的内容、科学的方法吸引学生,改变学生在课程学习中的被动状态,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能动性,让学生全身心投入到学习活动中来。第六,解决学生成人、成才过程中遇到的思想和法律实际问题,使学生学会成人、成才、成功。 四、结语 总之,应把职业道德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结合起来,并联系各专业实际把职业道德专业化、具体化,从而使课程进一步适应职业需求,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创新课程教学内容和形式。要建立学校和企业综合评价体系,实现考核方法的“三个转变”。结合各专业顶岗实习和职业体验活动,由学校和企业对学生思想道德和法律意识进行综合考评,将传统的“知识记忆”考核改为“知识应用”和“学以致用”考核,将传统的课程结业考核变为贯穿学生在校期间的长期评价,将传统的任课教师单方考试变为企业和学校的综合考评。 法律与道德论文:从赡养抗辩权透析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摘 要】现如今,许多父母在追求自己第二次人生幸福的同时忽略了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的义务。文章从赡养抗辩权透析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关键词】赡养抗辩权;抚养义务;赡养权;赡养义务;法律 在改革开放春风的沐浴下,我们的物质生活得到了极大的改善,思想观念日新月异,但是不可否认的在思想进步的同时也伴随着某些糟粕,造成一些道德的沦丧。比如说,离婚率的不断攀升体现了婚姻自由程度的提高,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它也是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大多数父母在追求自己第二春幸福的时候,却忽略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以及他们的心理健康。有的父母甚至恶意地不抚养、放任孩子,使他们失去父母的关心和爱护,从而使他们对生活和社会失去了信心,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即使有些孩子没有犯罪,但是在他们的心理永远都会留下一片阴影,这成为人格不健全和心理不健康的潜藏因素。 对于这类事情,我国的法律并没有进行完整调整和规范,只是有零星的法律条文或者是法律原则涉及这个方面的问题。例如:在婚姻法中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在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以及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即使是在刑法中也只是规定了遗弃小孩只有到达情节恶劣的时候才构成犯罪,才能剥夺父母老年的赡养权。其他的情形比如说,父母只给钱抚养但不教育,或者既不给钱抚养也不教育,或者遗弃小孩但是没有达到情节恶劣的,法律都不能调整或规范,而这个时候靠的仅仅是道德的调整。我们只能说这个父母不好,那个父母狠心,但却不能为这些孩子做什么。法律只规定了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也规定了他们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子女可以要求他们给付抚养费用,但却没有明确具体的救济措施,唯一的救济方法也只不过是社会舆论谴责一下,并不能切实的给以未成年人保护。 因此,笔者认为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将道德谴责上升为法律责任的承担,使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从而使这个问题能够得到更好的解决。 一、什么是赡养抗辩权 笔者认为,赡养抗辩权是指:父母在子女未成年时没有善意的履行抚养和教育义务并且没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时,成年子女得享有对其年老父母赡养义务的抗辩权利。善意履行包括为子女健康着想,健康包括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两方面。抚养不但包括物质的抚养也包括精神的抚养。只有身心健康的人才算是一个具有健全人格的人,关爱未成年人,关爱未成年子女,不仅仅是一个家庭的事情,更是一个国家的职责,一切都要从娃娃抓起。 目前,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都是因为家庭原因,父母或离婚,或疏于管教,或放纵任由。对于没有履行抚养和教育义务的父母,法律并没有规定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和调整,仅规定了在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却没有规定当父母连这一规定都违反的时候,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余下的也只是由道德进行谴责。但是,道德的谴责是不够的,我们需要道德化的法律。因此,在婚姻法中明确赡养义务的抗辩能有效的解决履行未成年子女抚养义务的问题,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的防止未成年人犯罪。一个父母,当他意识到如果他不善意的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便会失去老年被人赡养的权利时,或许鉴于法律的威慑力,父母们就不会那么轻易地抛弃自己的孩子。中国人都有养儿防老的古话,但大家是否想过,你生而不养,养而不教,试问,你的孩子长大成人后他会对你尽孝吗?关爱是相互的,抚养和赡养也是相辅相成的,我不认为这样做是同态复仇。同态复仇是屠戮的,残暴的,混乱无秩序无休止的报复行为,而赡养抗辩是合法的,合理的,是符合社会秩序要求的。 二、赡养抗辩的法理基础 笔者认为,赡养抗辩的法理基础如下: 1.道德不能穷尽一切,法律是弥补道德缺陷的有效规范。道德治理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约束存有一系列缺陷。比如,非确定性易导致过度弹性、自觉自律性易导致缺乏普遍有效性,非普遍性易导致标准多元化,过多至善理想性易导致缺少宽容和衡平。它们使得道德治理相对于法治而言,不能作为单独的国家治理方式而起作用。换言之,法律化了的制度文明比道德化的人格魅力在防止人性缺陷方面更重要、更可靠、更持久。唯有法律化的制度文明方能提供一种既能使坏人改过自新又能使好人不蜕化变质的可靠机制。所以当父母不履行他们应该履行的义务时,而违反这样的义务又不会给他们带来什么可制裁性的法律后果时,仅依靠道德谴责尚不能实现本质秩序时,应将这样的道德法律化,使其具有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2.抚养和赡养是互负对等给付的权利和义务。每一个人都应该对他的所作所为负责,他不可能在他应该尽责任的时候逃避责任,而在日后却可以享受他原本应履行义务而得享有的权利,笔者认为,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在一定的条件下,有义务的履行才有权利的享有,有权利的享有,必定有义务的履行。 3.公正的法律是体现正义的法律,正义的法律包含道德化的法律。正义的法律笔者认为包括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和具有实际操作性和执行性的法律。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又包括纯正的技术性法律和内涵丰富的法律,而道德化的法律正是内涵丰富的法律的体现,法律要服从道德的正义性价值取向,法律不应该仅具有技术性而无内涵性,有内涵有人性的法律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良法,才是真正具有正义核心的公正的法律。 4.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婚姻法赋予未成年子女受父母保护和教育的法定权利。如果不对未成年人依法进行保护,孩子这一国家未来的源泉就很容易被恶性的世界观侵蚀,从而使人才更替出现断层。因此,“德教”应从娃娃抓起,让孩子从小就受到爱的教育,由自爱到爱人、爱国、爱动物乃至爱所有优秀的传统教育并形成良性循环。 三、赡养抗辩权体现着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 1.家庭抚育既是道德调整的内容,也是法律调整的内容。道德偏重于强调抚育的精神方面,法律偏重于强调抚养的物质方面。由于道德和法律起作用的手段不同,导致实际生活中家庭抚育的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有所失衡。抚养义务人履行物质赡养义务较好,履行精神抚育义务较差;抚养权利人在精神抚育权利没有保障的前提下,并未因物质赡养权利的实现而感到幸福、快乐。因此,从法律重视这一问题,是实现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要求。 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不可偏废。 道德是立法的价值基础,是执法和守法的不可或缺的精神条件,法律是内在道德提升的外在条件。任何法律都不可能跨越道德的底线,因为法律是道德的最低限度。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服从道德的正义性价值取。法律能使道德规范化,使其上升为法律规则或者法律原则,使其具有强制执行力或是威慑力,和权威性。道德对人的约束,是从内到外;法律对人的约束,是从外到内,两者是有机的结合,相辅相成。赡养抗辩权立法创意来源于道德对不善意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的谴责,而通过对赡养抗辩权的立法又可以提升人们的内在道德修养。由此,赡养抗辩权不再是法律和道德的背离和相对,它将法律和道德有机的结合起来,原来仅能依靠道德来约束恶意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现在可以通过法律调整得以实现,从而有法可依,有法可惩。使得那些漠视道德的人不能再漠视法律。 2.赡养抗辩权不但体现了法律与道德的联系,同时也说明了法律与道德是有区别的,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混为一体: (1)法律和道德虽然都是上层建筑但两者承担的功能是不一样的。法律的功能主要是明确规则规范人们的外在行为,通过指示和预示,是人们在进行行为操作的时候有方向性和预示性,而道德则是从人们的内心调整人的行为,使其调整具有自觉性,体现一定的内在素质和文明程度。赡养抗辩权通过法律规范的形式固定下来后,就意味着相关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变得明确起来,也就是说父母在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时候必须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去做,否则就有可能承担失去年老由成年子女赡养的法律风险,因此就使得人们行为时有明确的方向性和预示性。而道德则不具备这一功能,能尽心抚养孩子的父母在道德层面上体现是内在的优良素质和文明程度,是他们对子女的爱,所以他们在履行抚养义务的时候依靠的仅是道德的自觉性的体现。 (2)法律和道德两者的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法律以有形的形式直接体现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统治方法,而道德则是以隐形的方式调整社会秩序,由内而外的控制人的外在行为。在立法上明确赡养抗辩权的法律地位,不仅是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的客观要求,也是社会主义统治阶级实现其利益的要求。我们的统治阶级是世界上最先进的阶级群体,所以我们不能忽视弱势群体的法益,未成年人是一个需要保护的群体,同时他们也是国力的生力军,如果不以有形的法律对他们的受抚养权利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还仅是以道德这种隐形的社会秩序调整方式来调整就有可能会造成恶性循环。 (3)法律和道德的效力也不一样,法律有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后盾,具有直接的可执行性,而道德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其约束性有存在局限,仅仅是依据道德谴责,或是社会舆论来实现起效力。赡养抗辩权在法律上的确立,使原来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道德谴责得以在现实实现,有了强制力和执行力。综上所述,赡养抗辩权弥补了道德机制的缺陷,同时也体现出道德与法律的区别。它们不是一体的,它们有各自功能,它们的表现形式以及效力都不一样。 四、赡养抗辩权体现着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的优秀立法精神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是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的最好体现。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体现着深刻的道德内涵,因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完成的不单单是自己家庭延续的职责,更重要的是完成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延续的使命。对子女的关爱,抚养,是社会道德的普遍要求,将这一道德要求上升到法律规范的保护,是道德法律化的最好体现。而婚姻法将这一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并加一规定和调整,以这一道德为立法基础,蕴涵道德要求,正是法律道德化的体现。由此可见,有必要是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 1.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符合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的客观要求。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必然选择。 2.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是法治与德治结合的重要途径。法治与德治结合的思想,是反映德治要求的法治与法治制约下的德治的结合,离开法治空谈德治或离开德治奢谈法治,都不可能实现法治与德治的正确结合。而要实现二者的结合,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是其重要途径。 3.在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过程中应当警惕不能将道德与法律、德治与法治对立起来、割裂开来,轻视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的作用,不能将道德与法律、德治与法治混同起来,曲解法律的道德化和道德的法律化,必须正确认识德治与人治的区别。正确认识德治与人治的区别。 五、赡养抗辩权法律地位突显的必要性 1.教育的重点对象是少年儿童,家庭、学校应把尊敬长辈,爱护老人作为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使他们从小懂得敬老尊老是晚辈应尽的义务。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公民进行有关家庭抚育的法制宣传教育,要把《宪法》、《婚姻法》、《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通过宣传教育,使公民自觉自愿地履行抚养义务,维护抚养权利,促进关爱未成年人,爱护幼小,托起明天的太阳等风尚的形成。从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抚养和教育孩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把这一美德上升为法律规范,有助于在道德与法律的双重规范之下调整家庭关系,促进家庭稳定和社会发展。 2.在立法中明确赡养抗辩权的地位,有助于从道德和法律中提升人性。赡养抗辩权是一种具体的权利,它明确了应当进行抚养和教育的先行义务。种豆得豆,种瓜得瓜是一句古话,明示着有因必有果,一分耕耘一分收获的千年古训。要是一个不称职的父母在其应当履行本应履行的义务时却逃避履行,那么我认为,他当然的应该不享有由于履行此义务而带来的相应的权利,子女在成年后,父母年老需要赡养时,得享有赡养抗辩的权利。只有明确这样的相应因果,才能使人们明白不履行对未成年子女抚养和教育义务的相应法律后果,规范日常行为,从而在法律和道德中提升了作为一个人本应具有的善良和负责的人性。 3.突显赡养抗辩权的法律地位是正义的法的要求。亚里士多德称:“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成全部人民都能促进于正义与善德的制度” (1)奥古斯丁主张:“法律就是正义。” (2)格老秀斯指出:“法律乃是正当理性的命令,它依据行为是否与合理的自然相谐和,而断定其为道德上的卑鄙,或道德上的必要。” (3)简言之,法律应以正义作为其主导性价值早已是人类社会的一种共识,正如:“法律若以正义实现为追求,该法便是善法;舍弃了正义的价值标准,法便是恶法。恶法不为法,人人有权予以抵抗。” (4)同样,道德所体现的内在精神也是对社会理想的追求。理想性是道德的灵魂。道德总是想以“应然”的价值指令把社会生活引向理想的层次,具体包括生活的幸福、人际关系的和谐、社会秩序的稳定等,同时也包括人类所一直执著追求的公平与公正。 因此,一个不称职的父母,在孩子未成年时不抚养他,不教育他(她),使他(她)的物质生活和心理健康遭受损害,而这个受了损害的孩子长大后还要赡养他的不称职的,甚至可以说是逃避法律责任的父母,这样的法律是正义的吗?是符合道德要求的吗?笔者认为回答当然是否定的。 六、结语 中国是一个正在发展中的现代法治国家,不但公民的法律意识要提高,更要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平,要使平等享有权利,积极履行义务的法律观念深入人心。美国法学家米尔恩指出:“其实并非如此:圣徒精神和英雄主义是在超越职责要求的行为中展示出来的。但是,在得以具有超越职责要求的行为之前,必须先有职责。圣徒精神和英雄主义的概念是以义务概念的存在为先决条件。圣徒和英雄们比道德要求于他们做的更多。”我们当然不能忘掉孝敬父母的传统美德,但是我们同样不能够让一个不称职的父母滥用权利,我们应该树立独立的法律意识,在法律中体现优良的传统美德,在道德中升华正义的法律。 法律与道德论文:保障见义勇为行为的另一种思路——在法律与道德之间寻求和谐 「摘 要“见义勇为”这一古老命题因为中国首例见义勇为赔偿案而又一次引起了学术界的热烈探讨。笔者从中国首例见义勇为赔偿案作为切入口,提出了见义勇为的概念,分析了见义勇为行为的性质,并提出见义勇为行为存在着复杂的法律关系,远非一种法律关系所能概括。由于民法的保障、刑法的保障、刑事诉讼法的保障、劳动法的保障等并不能起到必需的保障作用,所以笔者认为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立法保障应定位于社会保障法范畴,由国家对见义勇为行为人负补偿责任,然后有国家向有关行为人追偿。 「关键词见义勇为,法律和道德,社会保障 2002年5月28日凌晨4时,在安徽省芜湖市,青年教师谢小云见义勇为献出了年轻的生命,妻子林金华及女儿生活无着,将被救助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辩双方的焦点集中在救火是不是谢小云死亡的直接原因,以及被救助者有没有义务赔偿等问题上。新芜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原告林金华胜诉,并责令被告支付3万元赔偿。这是中国首例见义勇为赔偿案[1].但这起中国首例见义勇为赔偿案所引起的对“见义勇为”这一古老命题的讨论似乎要远远大于对这一案例本身的讨论。而事实上我国法律对此类问题并无十分明确的解决办法,理论上的研究也不够深入。鉴于此,本文试从以下角度来探讨如何保障见义勇为行为者的利益。 一、“见义勇为”概念的提出 (一)我国古代对“见义勇为”的概念 见义勇为,《汉语大词典》中解释为:看到合乎正义的事便勇敢地去做。最早出现于《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宋史·欧阳修传》中载有:“天资刚劲,见义勇为,虽机阱在前,触发之,不顾,放逐流离,至于再三,气自若也”。由此可见,在我国古代,见义勇为一直是人们所追求的道德标准。 (二)国内对“见义勇为”的概念表述 1、国内地方性法规对“见义勇为”的规定 《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规定: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规定:见义勇为是指不负特定职责的公民,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利益,置个人的安危于不顾,挺身而出,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规定的是“除职务上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外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或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事迹突出的行为”。 2、国内学术界“见义勇为”的概念表述 有学者提出见义勇为应当是:“不负有法定或约定救助义务的公民,为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免受或少受到不法侵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冒着较大的人身危险,挺身而出,积极实施救助的合法行为”。有学者从民法角度上进行分析,认为“见义勇为的概念应表述为:为了使国家的、集体的或者他人的利益避免或者减少损害而做出合乎正义的行为”[3].有学者从正义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见义勇为应是指公民为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他人的人身及财产遭受侵害,奋不顾身,勇敢地做出的正义行动”[4].也有学者从更为广泛的角度认为:“见义勇为一般是指当他人或国家、集体、社会的权益受到损失和侵害的时候,不顾个人利益,维护非己权益的行为”。[5] 由此可见,国内学者对见义勇为的概念表述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笔者以为,从见义勇为的本意出发,见义勇为的概念应该是:不负有特定义务的自然人为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免受或少受损失,冒着较大的人身和财产危险而作出的行为。 为此,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应该包括:第一,主体是不负有特定义务的自然人。首先必须不负有特定义务。众所周知,国家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处理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需要设立一定的专门机构来应对,常见的有公安局和消防局等。另外,企业为维护正常的安全经营秩序也会聘请一些工作人员,如商场的保安、游泳池的救生员等。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他们对违法行为以及游客溺水的紧急情况有救助的义务。如《警察法》第21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可见,他们虽然实施的见义而为的行为,但是基于职务和义务上的原因,是不得不为,不能构成见义勇为。其次,必须是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因为构成见义勇为的基础或前提必须是有“义”的存在,而“义”是指社会正义,当然也包括法律正义。社会正义的实现依赖于人的“良心”,而“良心”则只能专属于自然人,因此,法人或其它组织不可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第二,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基于内心“良心”的驱使而为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免受或少受到不法侵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的意图。第三,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的行为,如抢险救灾、制止违法犯罪或者协助有关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等。第四,行为人的行为一般是在危急和急迫情况下做出的,一般情况下要冒着较大的人身和财产危险。因此要与一般的好人好事和助人为乐(一般的好人好事和助人为乐不需要冒着较大的人身和财产危险)区别开来。 (三)国外对见义勇为行为概念的表述和“见死不救罪”的设立 在国外,为了适应社会发展所要求的社会成员之间的合作精神,道德义务逐渐介入法律,不作为犯罪的义务开始扩大到道德领域。挪威、瑞典等国法律规定,任何有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在下列情况下具有营救危难的法律义务:(1)他认识到他人处于危难境地;(2)营救他人对自己并没有危险。《法国刑法典》(1994年)第223-7条新增一项罪名“怠于给予救助罪”,该罪规定,任何人故意不采取或故意不唤起能够抗击危及人们安全之灾难的措施,且该措施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的,处2年监禁并科20万法郎罚金。事实上,在德国、西班牙等国的刑法典中,都有“见死不救罪”这项罪名。它们规定,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采取行动救助,或能够唤起求助行动,对本人和第三者也没有危险却故意放弃救助的,要处数年的监禁和罚款。埃及法律就规定对有能力而拒绝向危难者提供帮助的人处以一年监禁和罚款最少1000埃磅的处罚;对有某项专业技术的人,如果需要利用他们的专业救援危难者而他们却有意避开,则对他们加倍惩罚;对自己不帮助别人而收到政府机关的命令后仍不执行者,则视为与罪犯同罪。 而与此相适应,在2001年人代会上,刘如琦等32位代表也就此提出议案,他们建议在刑法中增加“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立法内容应包括犯罪行为的法律界定和惩治条款等。上海市政协委员也建议设立“见死不救罪”。他们认为“光靠社会道德、政策倾斜、领导呼吁是不够的,惟有法律才具有强制性、普遍性、稳定性。现在有的国家设有‘见死不救罪’,各地对于见义勇为的奖励也有一定办法,这些都可以借鉴、总结[8]”。这些都似乎可以成为我们设立“见死不救罪”的理由,然而笔者以为在实行“依法治国”的今天,立法者和普通民众更应该从西方社会所提出的“理性人”角度具体分析利弊得失,得出合情、合理、合法的结论,作出真正合乎“社会正义”的结论。 因而笔者虽然赞同在“利益多元化和价值标准多元化的条件下,个人的道德责任感和社会舆论的强制力不足以防止反道德行为的发生”,“利用法律手段使部分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予以强制执行是维护社会基本秩序的必须手段。这个由道德转化为法律的过程就是道德法律化过程”[10].但现代法学则倾向于使道德标准和法律标准相对分离的理论,他们认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因此,我们不能把具有较高要求的道德法律化,我们不能用法律制裁的方式去惩罚那些违反具有较高要求的道德恶行。我们应该在道德与法律之间寻求完美的和谐和平衡。所以,笔者不赞同设立“见死不救罪”。理由如次: (1)、从设立“见死不救罪”的法理基础看,笔者认为设立“见死不救罪”缺乏足够的法理基础 美国著名法学者波斯纳在其著作中对道德与法律理论作了精辟的论述。在谈到道德的约束力时,他认为,道德确实是一种社会控制制度,是一套对于他者(others)的义务,而不是他人对我们的义务。道德需要人们自觉遵守。现代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Fuller)在其名著《法律的道德性》(the Morality of Law)一书中也专门就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进行了探讨。他把道德区分为“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他认为前者是人们对至善的追求。若某人在追求“愿望的道德”方面取得了进步,则会受到人们的赞赏;若不去追求“愿望的道德”,也不会受到人们的谴责。按照富勒的说法“愿望的道德” 是不能转化为法律[12].美国学者博登海默认为,在道德价值这个等级体系中,可以区分出两类要求和原则。第一类包括社会有序化的基本要求比如避免暴力和伤害、忠实地履行协议、协调家庭关系。对群体的某种程度的效忠,均属于这类基本要求。第二类道德规范包括那些极为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和增进人与人之间的紧密联系的原则如慷慨、仁慈、博爱、无私等价值都属于第二类道德规范。博登海默认为两类道德中,第二类则不能转化为法律规则[13]. 因此,笔者以为设立“见死不救罪”缺乏法理基础。因为见义勇为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如果设立“见死不救罪”那么必然会使道德“法律泛化”,使每个人陷于自卫之危险境地。那样的法律必然会是独裁与专制的法律,那样的法律也必然是自然主义法学派和实证主义法学派所争论的“恶法”,而为执政者所不采。 (2)、从现实来看,并不是每一个见义勇为者均具有见义勇为的行为能力,如日本的志愿者要受过一定的专业训练,拥有一定的工具、具备一定技能,才去做些见义勇为的事;在香港,是不允许百姓进入救火现场的。所以,我们很欣喜的看到在中国的中学和小学的政治读本中已经删除了以前我们大家都耳熟能详的英雄人物,如赖宁等。这或多或少对我们是一个启示。 由此可见,无论从立法基础还是从现实生活的角度来看,设立“见死不救罪”都缺乏合情、合理、合法性。所以笔者认为不应该设立“见死不救罪”。 二、“见义勇为”行为的性质分析 (一)无因管理说 有学者提出:“见义勇为行为在民法属性上,应是一种无因管理之债”。比较无因管理和见义勇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两者极其相似,只不过无因管理在外延上包括见义勇为行为。由于见义勇为通常是在危难情况下做出的,且行为者一般要冒着一定的危险,故“见义勇为行为属于一种更高层次上的无因管理行为”。 但笔者认为:比较见义勇为和无因管理,两者在很多方面虽然确有相似之处:如首先,主体具有相似性。行为人都是没有事先接受委托,又没有这方面法律义务的人;其次,行为意图具有相似性。行为都具有阻止违法行为发生的意图。一般情况下,他人事务不得任意干预,否则构成侵权。但是见义勇为和无因管理行为法律赋予它们合法性,并加以提倡和鼓励。第三,行为人都是出于维护他人的利益而实施必要的行为。第四,见义勇为者和无因管理人都可能为其行为而使自己的利益受损。第五,行为人都不要求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只要求有相应的认知能力即可。 但是应当看到,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毕竟在很多方面存在差异:(1)见义勇为行为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无因管理人既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或其它组织。(2)见义勇为是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无因管理则既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3)见义勇为发生的前提条件是正在发生现实的侵害[16],如违法犯罪或灾祸。假想的或者并没有发生的侵害,则不能予以防止或制止。无因管理发生的前提条件是本人对自己的事务或财物一时失去控制,不能进行管理。这种状态继续下去,可能会出现利益丧失的危险。(4)见义勇为所引起的法律关系主体一般有三个,即见义勇为者、侵害人和受益人。在没有侵害人的见义勇为行为中,则有见义勇为者和受益人。无因管理法律关系中,只有管理人和受益人两种主体,没有侵害人。(5)在见义勇为中,见义勇为者受到的损害,可来自违法犯罪行为,也可源于自然力。无因管理中的管理人所受的损失,只是付出管理的必要费用。(6)民法上的无因管理是为防止他人的合法权利受危害而实施的行为,但大部分无因管理行为都不具有紧迫性和危险性的特征。但在见义勇为行为中。行为人所作出的行为一般是在有紧迫性和危险性的情况下作出的。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发现见义勇为行为的性质毕竟跟民法上的无因管理不能等同。所以,笔者认为将见义勇为行为的性质定性为民法上的无因管理欠妥。 (二)契约说 见义勇为行为的性质不“无因管理”而是合同行为。此观点认为,在在危急和急迫情况下第三人发出了要约,而见义勇为者则依此要约作出了承诺。因此他们之间便成立了一种合同关系。 但笔者认为:契约说存在诸多不足。因为见义勇为者和受益人之间是不以设立、变更、终止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而仅仅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这种行为与契约或合同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而且见义勇为者更多的是以保护社会安定、有序等公共利益为目的,其行为体现了良好的品行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而不是出于订立合同的目的。 (三)公平责任说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公平责任原则是有法律依据的。 但笔者认为: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由此可见,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前提是各方当事人都无过错,根本不存在有过错侵权人,即对当事人的损害不存在侵权人或侵害人。这显然不符合见义勇为所体现出的三种法律关系。 (四)刑事司法协助行为说 从刑事上来说,见义勇为人的见义勇为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行为,而是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公民的刑事司法协助行为。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 但笔者认为:刑事司法协助行为说显然不够全面。因为见义勇为行为显然不仅仅发生在刑事领域,它所体现的法律关系也不仅仅是刑事关系。如路人为救助落水的儿童而见义勇为显然不是刑事司法协助行为。 (五)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说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见义勇为行为是一种紧急避险行为。 但笔者认为义勇为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并不是等同的。首先,它们的侧重点并不同。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侧重于防卫行为、避险行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排除防卫人、避险人的刑事责任;而见义勇为并不一定会产生刑事责任。其次,从行为的对象看,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是为了排除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与危险;而见义勇为包括排除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和抢险救灾。从行为的目的看,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可以是为他人利益的,也可以是为自己利益的;而见义勇为都是为了他人的利益。在处理与见义勇为有关的案件时,可以适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规定,以排除见义勇为者的刑事责任。通过上面的分析,笔者认为:“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说”显然不能成立。 由此可见,“无因管理说”、“契约说”、“公平责任说”、“刑事司法协助行为说”、“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说”都不能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性质给予合理的解释。因而它们也就不能给见义勇为行为者给予合情、合理、合法的保障。 笔者以为,见义勇为行为存在着更为复杂的法律关系。首先,见义勇为者与第三人之间形成侵权法律关系。其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 “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适当的补偿” 以及《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二条“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其次,在见义勇为者与被救助者之间形成无因管理法律关系。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而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1.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2.管理人主观上有管理意思,即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3.管理人客观上实施了处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由此可见,在见义勇为者与被救助者之间形成无因管理法律关系。再次,第三人和见义勇为者之间形成侵权关系。其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适当的补偿” 三、对见义勇为行为保障的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颁布地方性见义勇为保障法规的有: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江西、福建、山东、湖北、河南、广东、海南、四川、贵州、云南、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50余县市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规章。这些法规和规章的主要内容差别不大,一般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见义勇为者的保障、奖励,设立见义勇为基金及资金的来源和相关的责任等。这些立法的核心在于保障和奖励见义勇为者。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保障与奖励属于两个不同的层次。保障措施是维护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的最起码要求,包括见义勇为者受伤的医疗费用承担、丧失劳动能力的保障措施、死亡的丧葬费用及生前抚养人的抚养费用等。奖励包括精神奖励与物资奖励,是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肯定与褒扬。地方法规性质的保障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的出台,可以说是我国立法完善的重要表现,使得对见义勇为者的保障与奖励终于有法可依。 从现有的法律保障机制来看: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民法上的无因管理制度赋予见义勇为人员向受益人要求赔偿自己受到的损害的权利;民法上的侵权行为制度赋予见义勇为人员向加害人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刑法上对于暴力犯罪的刑事责任的规定有很大的威慑作用,因而对于见义勇为人员有间接的保护作用;劳动法在关于在用人单位与因为见义勇为而伤残的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上,给予职工的特殊保护;社会保障法上的工伤保险、公费医疗或者医疗保险等制度使得见义勇为人员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保障;在医疗卫生(行政)法上,医院应当对于所有的危急病人予以及时的救治(否则有关医护人员应当承担行政或者刑事责任),当然效果及于因为见义勇为而负伤的人员。 从上面的事实中,我们发现无论是地方性见义勇为保障法规的出台还是现有的法律保障机制来看,对见义勇为行为的保障都是杂乱的、无绪的。因此我们一定要制定一部统一的、有有权机关出台的法律、法规。 四、社会保障法保障机制的提出 通过以上的分析,笔者以为见义勇为立法应定位于社会保障法范畴。具体来说,见义勇为立法最好定位于社会保障法领域的社会优抚法。因为我国现今的情况是把社会优抚对象仅仅限于军烈属、伤残军人、退伍军人等,所以笔者认为,还应当把见义勇为者也包括进来。况且实际上现有的地方立法在处理见义勇为公民伤残、牺牲问题时几乎都是参照社会优抚办法加以解决。如《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第15条规定:“因见义勇为牺牲的公民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条件的,批准为革命烈士,其家属享受烈属待遇;不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以及负伤致残的公民,属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其抚恤、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因公(工)伤亡人员的规定办理;无固定收入的农民、城镇居民和学生等公民,由民政部门参照国家对因战伤亡的民兵民工抚恤的规定办理”。 事实上,社会保障法不仅能够明确规定受补偿人的范围、补偿的原则和标准、获得社会保障待遇的条件以及待遇标准,而且能够规定社会保障机构为受补偿人提供咨询、解释和说明以及社会保障待遇的义务和责任,能够规定社会保障机构对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以及在受补偿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提供法律救济的职能等问题,因而对于国家和受补偿人都具有约束力。因为国家本身是没有责任能力的,它用于纠正错误、弥补损失的所有财力、物力、人力均取之于社会成员,并且无须征得社会成员的同意。一个没有责任能力但又全权在握的主体,其行为方式一定是轻率的。 其次,从司法实践来看,现有的救济途径显然已经不适应价值多元和主体多元并实行市场经济的今天。而事实上,我们发现在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关系中受益人有两个:一是私权利受益人被救助人及亲属;二是公权力受益人政府,施救人延伸履行了警方对公共秩序的管理职责,警方理应、补偿不足的酬金奖励、表彰。所以,从这个角度讲,国家有责任和义务对见义勇为行为给予补偿。 再者,笔者认为许多人之所以能见义勇为,正是在响应国家的号召,之所以能奋不顾身,正是基于对社会的信赖。所以公民的见义勇为行为的真正意义是其个人与社会的提倡与响应之间的契约,而不是救助者与被救助者之间的契约。所以对见义勇为者的补偿首先理应由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国家来负责,而不是完全由当事人个人承担。 “鼓励、支持和倡导见义勇为当无疑义,但并非民法一部门之任务”[23]. 也许中国首例见义勇为赔偿案的追偿人林金华在庭上庭下一再强调的一句话能够给我们以启示:“一条人命不能与3万元划等号!我们所要求的只是在英雄献出生命之后一点不成比例的补偿”。 法律与道德论文:论游走在法律与道德的边缘 【论文关键词】:新闻自由; 社会道德; 法律与道德 【论文摘要】:新闻自由是一种有限度的自由,在遇到国家机密、他人隐私、公共利益及新闻报道缺乏社会责任等情况的时候,新闻自由理应受到一定的约束和限制。但如何对新闻自由进行限制,这不仅仅是我们立法层面上的问题,也不仅仅是社会公共道德的问题,而是我们的法律和社会道德必须共同面临的难题。 新闻自由作为人类共同取得的政治文明成果,其形态虽因因各国历史条件、政治制度的不同而有一定的差异,但总体来说,包含出版自由、报道自由和批评监督的自由这几个方面。在新闻自由的前提下,采访、报道和传播新闻的权利,或公众利用媒体表达思想、讨论社会问题的权利被称之为新闻自由的保护性权利。在现代社会,一个普遍的共识是,新闻自由并非一种没有限度的权利,一切真正的自由必然包括某种限制,完全的自由和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 一、限制新闻自由的原因--社会责任 对于新闻媒体、新闻从业者来说'追求新闻自由,就意味着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这样的自由才是正当的自由。不负责任的自由,是无限制的自由,就会对作为权力、权利的新闻自由滥用。当自由被滥用,变成了主体的某种为所欲为的行为,当支配它的精神便不再是真正的自由精神。自由与责任始终相伴相随的事物,追求自由就意味着承担责任。[1]自由社会,充分利用新闻手段的精神。"报刊必须自由地致力于保持和发展一个自由的社会。这意味着报刊必须是有责任的。它必须对社会承担满足公众需要和保持市民权利,并且保持几乎被遗忘了没有报刊发表自己的意见的人的权利。[2]自由既是权利,又是能力,并且是通过能力来实现权利。新闻媒体和新闻职业工作者只有具备为公众服务的能力,才有能是自由的,才能担当自由的,才能担当自由精神、自由权利应负的社会责任。 理智的新闻传播者,始终承认现实的新闻自由是有边界的自由,有约束的自由,不承认绝对新闻自由的存在。承担社会责任是新闻传播者的义务,对于非职业化的新闻传播者来说,如果其传播目的和事实上是面对社会公众的,起码应该承担作为一个公民的社会责任。即使在所谓新闻最自由的美国,"没有人--即使是这个国家的奠基人,也从未认为新闻是完全自由的,也没有哪个有责任人和思维稳健的人希望新闻是完全自由的。"[3] 二、我国的新闻立法--法律是否能够完全限制新闻自由 (一) 最初的法律框架下的新闻自由观出现于18世纪初,其代表人物是孟德斯鸠。孟德斯鸠是法国启蒙思想家和资产阶级法学理论的奠基人,他的自由民主思想集中表述在《论法的精神》中:一个国家的公民可以说或者写一切法律所没有明文禁止的东西,这就是言论自由的法律限度。在自然状态下,天然的自由是野蛮人的自由,这种自由只是一种自由的狂热。人类的思想和行为并非完全符合理性,如果人们凭借自己的意志为所欲为,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这根本不是自由,而是任性。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做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4]在孟德斯鸠看来,一个人是否享有自由,要看他能不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但如何判断这件事是应该做的呢?法律是唯一的依据。 (二) 按照孟德斯鸠的观点,新闻自由应该在法律框架内得到限制。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就开始了对新闻立法的呼唤,尤其近几年每年"两会"时都有代表提出关于新闻立法的建议或提案,有关部门多年来也作了大量细致的立法准备工作。但是,由于新闻法学理论研究和深层次上的多种难点问题,迄今为止我国的新闻立法仍然只停留在立法规划的阶段,仍然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新闻自由进行限制。究其深刻原因,私以为,对新闻自由的限制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而是与道德观念紧密不可分的一个难题。 我们知道,虽说在新闻最自由?自诩民主?法制最健全的美国,因为新闻自由侵犯他人利益的事件也常有发生,为什么在那样一个国家里仍然不能做到法律能够完全限制自由?私以为,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利益的不同,因为每个个体的利益是不同的,而在新闻自由中,有些人恰恰就可能利用新闻自由的无拘束性去获得额外的利用,如制造某明星的假新闻,增加报刊的销售量,制造"肉馅包子"的轰动效应,提高收视率等等.我们的法律在利益面前,一方面可能会保障一部分人的权利,但在另一方面,也不能完全排除有些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踩在法律上面,而在很多时候,我们的法律在有些问题面前却又是无能为力的.法律限制新闻自由,究竟采用何种方法限制,这是我们必须要面对的问题。无论是我们采用最低限度原则也好,最小比例原则也好,关键是我们如何去保证能够让这些制度实施下去。在实践中,这些制度的可行性如何?比如一个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范围?这是非常难得问题。所以,在丰厚的利益面前,单纯依靠法律限制新闻自由,这是比较困难的,或者说这是根本不可能的。 其次,每个人的价值观都不尽相同,每个人都完全可能因为自己的内心价值标准不同而对于同一件新闻做出不同的评价。所以,对于新闻自由而言,想要通过外部的制度来达到确立统一的内心价值标准,显然,这无疑对我们的法律过于苛刻。正所谓,法律问题是法律问题,道德问题是道德问题,法律是一种低要求,道德是一种高要求,两者实在不可混淆不分。反之,道德常常能弥补法律的不足,但法律有时却不能填补道德的空白。所以,对于内心价值的评判,显然是不能通过外部的强制力来加以衡量的,而只能坚持一种价值中立的状态。新闻自由是新闻活动不受外界干涉,新闻的功能得到全面发挥的状态。价值中立是新闻自由的本质所在。所谓价值中立,是指新闻信息的采集?编辑和播发的客观性,要按事实发生的本来面目进行描述,不能参入与新闻事实无关的主观意志。[5]因此,如何加强新闻自由价值观的正确引导,也是我们除了立法之外必须要思考的问题。 三、新闻自由限制的展望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明白,对于新闻自由的限制,的确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而是游走在法律与道德之间的问题,需要我们利用法律和道德的双重机制来进行限制。 (1) 加强新闻立法,使新闻行业有法可依。新闻法规是依法管理传播行为的主要依据,它具有法律的强制性。新闻立法应该对新闻行业的一些根本原则加以规范,这不仅能从制度层面保障新闻自由的实现,而且还能惩处违法乱纪者,确保传播行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惩。[6] (2)完善媒体用人机制。目前国内的大多数媒体都实行聘用制,这就为人才的合理流动提供了良好的平台,但其中也存在着一个令人担忧的问题,就是为才是举,却忽略了人的道德品质和职业素养。为了提高收视率,创品牌栏目,提高经济效益,只要有"才"就敢用,而不考虑"德"。因此,媒体人不仅要具备熟练的业务技能,还必须有较高的政治素养,高尚的职业道德,忘我的奋斗精神,这就要求媒体在用人上必须严格把关。 (3)提高受众的媒介素养。受众不是被动的接收者,它是传播活动的间接参与者。所以,加强一般受众的素养教育,对于某些新闻自由的限制是非常有好处的,它可以让受众树立正确的新闻价值观,从而达到优化传播的目的。 (4)坚持社会效益高于经济效益的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效益是企业运转的核心追求,媒体的“事业性质,企业管理”的双重角色使得她它不可能超脱这一追求之外。所以,要达到对媒体的某些新闻自由进行限制的目的,必须引导企业坚持社会效益高于经济效益的原则。否则,很多媒体可能在商业化的市场中,做出一些违法与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之事。 四、结语 新闻自由应以法律制度为规范,同时辅以社会道德的制约。在全球媒介产液化和商业化的时代,讨论这一话题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法律框架下的新闻自由已不足以保证公众利益面受到伤害,新闻自由要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为限度。这就需要媒介从法律和道德两方面来进行自我约束,以实现真正的自由。 法律与道德论文:浅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发微 [论文关键词]思想道德修养 法律基础 实践教学 教学实践 [论文摘要]思想道德修养-9法律基础是一门面向全体大学生开设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教学这门课程,需要执教者从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的内涵和实质,内容结构,表现形式等方面把握好“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关系问题;把握好思想理论教育的知识性与意识形态性的关系即思想理论教育始于知识而不囿于知识。思想理论知识教育的目的与意识形态教育目标的同一性,坚持思想理论知识的教学与意识形态教育的辩证统一.正确处理好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关系问题。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一门面向全体大学生开设的、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特征和意识形态基本要求的思想政治理论课。这门课程是把原“98方案”的“思想道德修养”、“法律基础”两部分内容整合为一门新的课程。因此,如何处理好这两部分内容之间的联系,如何把握好思想理论教育的知识性与意识形态性的关系,如何处理好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关系问题,是值得执教者关注与探讨的问题。 1把握好“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关系 1.1“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联系 从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的内涵和实质来看,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与法律都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物,都受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制约,同时又反映和作用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它们都是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具有相同的理论基础;它们都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体现,都是调节人与人之问相互关系的一种社会规范;它们都是为了确认和维护对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有利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广大人民最根本利益服务;它们的许多基本原则和内容也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律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提供了基础和保障,思想道德建设为法律制定提供了目标。社会主义法律贯穿了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的精神,培养人们的道德品质和情操,培养人们遵守道德规范的责任感。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是健全法制、厉行法治的重要因素。立法者制定法律、法规时,必然要考虑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现状和内容,把某些道德规范转变成法律规范。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也可以促进人们自觉遵纪守法,促进整个社会法制建设水平的提高。 1.2“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区别 思想道德与法律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而道德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出现而出现的,以善恶为标准,通过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和人们内心信念来调节控制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非强制性社会规范的总和。从社会主义法律表现形式上看,法律表现为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国家认可的习惯;而道德则是一种意识形态、观念的东西,存在于人们思想观念、风俗习惯和社会舆论之中。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内在结构关系法律调节的层面来看,思想道德主要涉及个体观念和意识形态层面的问题;法律主要涉及人们行为层面的问题。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调节方式来看,思想道德修养主要依据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和个体内在的信念起作用,是一种“软调控”;法律是通过强制性的外在控制发生作用,是一种“硬控制”。从思想道德与法律作用的范围来看,思想道德涉及范围更为广泛,相对模糊;法律作用的范围较为具体,十分明确。从思想道德与法律调节控制的结果来看,思想道德着重要求人们内心世界的善良与高尚;而法律则着重要求人们外部行为及其后果。因此,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两者存在着明显的界线,具有不同的形成和发展规律,不能相互混淆。 2把握好思想理论教育的知识性与意识形态性的关系 2.1思想理论教育始于知识而不囿于知识 当前,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学中,存在的一个主要倾向是突出思想理论教育的“知识性”,而忽视了思想理论教育的“意识形态性”,从而淡化了思想理论课程的意识形态功能。诚然,思想政治教育必须经由知识教育,知识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不可或缺的环节。与中小学强调养成教育不同,在高等教育中应重视理论知识的学习。高校思想理论教育要进行相应的思想理论的宣讲,解决思想理论认识问题,培养大学生理论意识的自觉性。同时,大学生处于思想意识逐渐成熟阶段,他们一般具有自己的审视行事标准。因此,对大学生的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要重视思想理论知识的学习。然而,思想理论教育始于知识却不囿于知识。思想理论教育课不是单纯的知识课,它是具有价值倾向的思想理论课。思想理论教育课程设置的目的,并不在于引导教育对象掌握知识、应用知识、发展知识,它需要通过教育对象个体对相应知识的掌握而生成健康向上的精神世界,形成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形成坚定的信心和信念,形成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实践证明,淡化思想理论教育的意识形态性就会弱化思想理论教育的功能和任务。…可见,思想理论教育必须坚持思想政治理论的意识形态性质。 2.2思想理论知识教育的目的与意识形态教育目标的同一性 我国高校大学生思想理论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深入进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深入进行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以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深入进行公民道德教育;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深入进行素质教育。从更根本的意义上说,大学生思想理论教育的意识形态教育是高校人才培养目标的需求。新世纪,我国现代化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不仅要有较高的科学技术水平,而且要具有献身于祖国和人民,献身于所从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崇高理想和信念。因此,提高大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法律素质,是保民族之本,扬民族之威的有力保障,而高校大学生思想理论教育是其重要的途径和手段。可见,高校大学生思想理论教育的知识性教育的目的与意识形态教育目标是一致的。 2.3思想理论知识的教学与意识形态教育的辩证统一性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开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对高层次人才素质的需要,也是大学生成才的需要。在坚持思想理论教育的知识性与意识形态性的辩证统一关系时,应注意两种倾向:一是一讲学科建设,就把它朝哲学、经济学、历史学等学科上靠,把思想理论教育课程当作一般的哲学、经济学、历史学等知识课程;二是一讲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识形态性,就把它等同于传达党的现行的路线方针政策,等同于“政治德育”。由于视角不同,高校德育确实存在不同的研究模式。有人强调学科德育,从纯粹理论的角度建设德育,突出了德育的学术色彩;有人主张生活德育,努力体现一种与生活本身一致的道德教育的特色;有人强调心理学德育,从价值中立和无批评原则对德育的借鉴出发,使德育诠释在心理学的模式之中;也有人从文化德育的角度,从古今中外历史与现实中的文化和道德的关系中诠释德育,政治德育则由于凸现德育的政治功能成为特定年代的标志。高校德育教育模式作为学术问题,各种研究实验和设计都应当鼓励,但是德育教育教学的意识形态性不能由于不同德育模式的存在被消解,不应当回避价值观问题,不能淡化各种意识形态的分歧。在中国高等教育还不普及的情况下,大学毕业生将来势必会在国家重要的岗位上担当责任,或者成为各个领域的领导者、管理者、建设者和劳动者。探讨思想理论课程的知识性与意识形态性的统一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因为这一学科主要研究马克思主义整体性、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党的指导思想和意识形态、社会主义现实问题和大学生理想的关系、大学生思想政治素质培养等问题,是哲学社会科学其他学科无法取代的。而所有这些问题的研究,既是全面加强课程、教材和队伍建设的学理支撑,又是改革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改善教学手段必须围绕的根本。不加强马克思主义学科建设,只是从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识形态性质出发来强调它的重要性,也不可能提升它在学校教育教学中的地位,其师资队伍也难以得到稳定和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既要借助其他哲学社会科学的学科优势,又要潜心于自己的学科建设,开拓学科的研究空间。在实际的教育教学中要兼顾党的意识形态的需要和大学生成才需求,寻找两者的结合点,以育人为本,贴近学生;要兼顾理论性和生活性,既体现思想政治理论课作为理论课的属性,又贴近生活,以此选择教学内容和构建教学体系。 3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实践教学 这门课程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和实践性。其教学目标不仅要解决学生对社会道德基本要求和法律规范的知不知、懂不懂的问题,而且要解决信不信、行不行的问题。这一教学目标的实现,完全依靠理论教学是难以奏效的。因为大学生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的形成与发展,需要经过道德法律意识和行为等要素反复内化和外化的运行、发展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实践教学具有重要作用。要想取得这类课程的实效性,必须在教学方法和途径上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的研究与实验。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实践教学,主要是指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根据教学基本要求和有关知识点,通过开展学生亲身参与、体验的实践教学活动实现教学目标的教学模式。它包括课堂的实践教学、社会实践和有关德育活动等。 3.1实践教学的功能和作用 实践教学作为一种教学模式,其功能和作用主要是对大学生思想道德和法律素质形成与发展施加影响,使其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的内在心理要素发生变化,通过内化和外化的动态过程起到积极的教育作用,以便提高该课程的实效性。大学生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的形成与发展,需要经过道德法律意识与行为实践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反复内化和外化的运行、发展过程。受教育者主体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形成与发展的内化,是指外在于受教育者主体的体现社会道德法律基本要求的社会舆论,加上学校的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等形成的合力,在主体知、情、信、意等内在心理要素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心理机制的作用下,使外在的社会道德法律基本要求被受教育者主体所接受和认同,并通过实践体验和感悟内化为其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即精神力量。外化过程是指在这种精神力量的支配下,将受教育者主体的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转化为行为实践,相对稳定地调节主体外显的行为。这一过程是道德法律意识和行为等要素不断运动、发展、变化,由低级到高级、简单到复杂、量变到质变,从而形成相对稳定的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的动态过程。受教育者主体的道德法律行为作用于外部环境,往往会产生某种社会评价,即人们在实施道德法律行为的过程中依据社会道德法律的准则和基本要求,对其行为实践所作的价值判断。其功能是以善恶和法律规定为标准,形成道德和法律行为选择的正确价值观。其实质是对受教育者主体道德和法律行为的动机、效果和价值的判断,是人们道德和法律行为选择和坚持正确行为习惯的外在力量。 3.2实践教学的最终目标 实践教学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两个飞跃。“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实践教学的最终目标是激励、促进受教育者主体的社会道德和法律基本要求的内化和外化两大飞跃。受教育者主体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形成发展的内在心理要素,包括认知、情感、信念、意志等,属于意识或精神的范畴,在它没有客观化、外在化时,还不能构成完整意义的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形成发展是内在心理要素和外在激励要素的统一,是观念、意识和行为实践的统一。它需要经过两个飞跃:一是受教育者主体通过学习和实践体验,将外在的社会道德法律原则、规范、基本要求等内化为道德和法律意识,从而实现从社会的外在力量到受教育者主体的内在力量,即精神力量的飞跃;二是实现从受教育者主体的内在力量到客观化、外在化的行为实践的飞跃。实现这两个飞跃离不开人们的行为实践。受教育者主体只有通过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形成与发展的内化和外化的整合才能实现上述两个飞跃,从而形成其道德和法律行为的相x,-t稳定的特质和倾向。 上述两个飞跃并不是一次实践教学或理论教学就能够完成的,而是需要经过反复多次,分层次、分阶段的实施才能够实现。其中,认同、信奉是重要的层次与阶段。 认同,即受教育者主体通过后天学习和实践体验,将外在于个体的社会道德法律意识内化为个体的道德法律意识及其精神需要。它是行为主体在认知、情感上,对外在于主体的社会道德法律意识的实施价值、意义的认识趋同,并指导自身自觉行为的一种心理倾向。认同阶段的重要功能是受教育者主体将外在于自身的社会道德法律意识和社会需要内化为自身意识、自身需要的认知和情感体验,并转化为其自身内在的知、情等心理要素。该阶段是确定更深层次内化的基础,是完成内化和外化运行过程,实现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形成发展两大飞跃的动力源泉和心理基础。这一阶段的重要特征是实施道德法律行为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自觉性即受教育者主体实施道德或法律行为的主观动机发自其个体的自我需要,并使这种自我需要与社会需要、社会道德法律基本要求相趋同,它区别于特定情势下的盲从,也区别于在特定外部压力下的被动服从。 信奉,即个体人在认同外在于自身的社会道德法律基本要求的基础上,通过行为实践的情感体验,建立在道德和法律价值信念基础上的相对稳定的心理倾向。道德和法律价值信念是人们在内化和外化运行机制的作用下,对转化为内心信念的社会道德法律基本要求的价值及其真理性坚信不移,它是系统化的道德法律认知和相对稳定的情感体验的结晶,是外在于个体的社会道德法律意识内化为个体的道德法律意识的较高层次和阶段。信奉阶段除实施道德和法律行为的高度自觉性、主动性外,还具有实施道德和法律行为的坚定性和相对稳定性等特征。信奉的关键是“信”,其特点是对道德和法律有关理论知识的深刻理解,通过道德和法律的实践感悟、情感体验,坚信其认识的正确性、科学性和真理性,并在实施道德法律行为的过程中表现出较强烈的情感,它是激励人们实施道德和法律行为的精神力量。道德和法律信念坚定,则认识必然深刻,情感必然强烈,意志也就愈坚定,行为则愈自觉。实施道德和法律行为的相对稳定性,是指受教育者主体通过后天学习和实践体验,将外在的社会道德法律意识和社会需要转化为其自身意识和自身需要后,不会因为外部条件的影响而动摇,相对稳定并持续地实施某种符合社会道德法律基本要求的行为。受教育者主体的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的形成与发展进入信奉阶段,标志着两个飞跃的阶段性实现和完成。在信奉阶段,受教育者主体不仅能够依据社会道德法律基本要求相对稳定的实施道德和法律行为,而且形成了相对稳定的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 诚然,“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是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片面强调理论教学而忽视实践教学,或者片面强调实践教学而忽视理论教学的倾向都是不可取的。 法律与道德论文:试析提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实效性途径探析 [论文摘要]一直以来,思想政治理论课存在讲课大道理多,内容枯燥乏味,学生学习积极性不高的问题。为了调动学生学习本课程的主动性、积极性,提高教学效果,笔者做了一些积极的探索与实践。 [论文关键词]教学实效 思想政治理论课 教学实效性 一、整合教学内容,突出重点,变系统讲授为专题讲授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内容十分丰富,讲授的道理很多,过去本课程基本上采用系统讲授的方式,力争面面俱到,但由于教学时间十分有限,最后这种讲授往往变成泛泛而谈,理论讲不深讲不透,实践教学也无法进行,学生对所学内容没有什么印象。而专题讲授则可以突出重点,集中时间和材料,对热点、难点、疑点问题讲深讲透,达到解决学生现实思想问题的目的,所以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内容上,部分教师采取专题讲授方式,遵循大学生思想品德发展规律,针对大学生身心特点,紧贴教材内容,把社会外在要求和学生内在需要结合,把教学内容分为十个专题,即当代大学生的历史使命及成长规律;大学生的学习和科学精神的培养;大学生的人际关系与社会交往;大学生身心健康与调适;爱国主义精神的弘扬和民族精神的培育;人生观的形成和价值观的选择;加强道德修养,锤炼道德品质;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宪法原则的领会与宪法精神的遵从;社会主义基本法律制度的具体与深化等十个专题,这样既能突出重点,又能把问题讲解透彻,而且教师有足够的时间调动学生思考,探索问题,围绕专题广泛采用多种教学方式和手段,集中解决学生现实思想问题,有利于提高教学的说明力和有效性。 二、结合教学内容灵活运用多样的教学方式方法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基本教学方法还是应该以课堂讲授为主,通过教师的讲授使学生明白作为一个大学生应如何做人,如何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为了加强教学时效性,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我们在教学中重点采用了以下教学方法: (一)讨论、辩论式教学 要提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实效,从根本上来说就是要充分发挥教育对象的主动能动性,激发学生主动思考问题,大学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思辨能力,善于思考和提出问题,他们关心政治,关心祖国的前途命运,但是对于一些社会问题、政治问题往往认识不清,甚至存在一些错误观点,正面回答他们,效果往往不够理想。因此,有针对性地组织学生专题讨论或者辩论,引导他们自己去寻找资料,寻找答案,弄清以前认识中的错误所在,激发学生思考的主动性积极性,养成创新的学习态度,通过课堂讨论,分组辩论,师生共同交流探讨,改变了老师讲学生听的被动局面,不仅能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而且还能帮助他们提高综合分析能力,表达能力,解决问题能力,锻炼学生敏捷思维,开阔其视野,并在相互讨论中,对与错的争辩中分清是非,受到启发和教育,从而确立正确的观点。 (二)采用启发式、案例式教学 大学新生进校时,普遍有许多不满意,不适应的地方,其中最主要的是无法在现实生活中确立自身的“同一性”,“同一性”是一种了解自己,知道自己是谁,想干什么,将要到何处去,能否被他人认同的一种感觉。这个时期的学生,失落感强,专业思想不平稳,对自己的前途目标迷茫,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用大量的,喜闻乐见的事例去启发引导学生,例如在讲授适应转变,做一个真正的大学生这一专题时,先以大学阶段在人生道路的重要作用为起点,从生活、工作等方面引导学生树立信心,找准方向,立志成才。这一方法的使用,不仅改变了原来说教的入学教学形式,而且能够为学生在确立自己的成才目标上提供一些可以借鉴的内容,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 (三)教师“讲”与学生“讲”相结合方式 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中,教师的课堂讲授是必要的,它可以充分发挥教师在教学中的主导作用,但是,适当地变换师生的角色,让学生自己依据专题内容讲课,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激发学生学习的主体意识,融洽师生关系。每学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第一次课,教师会根据教学内容,选取相关题目,学生从中选取自己感兴趣的内容在课外查找资料,制作课件,撰写大纲,上课时由学生讲授,最后老师点评总结,这种做法不仅激发了学生问题探究问题的热情,而且对培养他们发现问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活跃课堂气氛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四)采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 教学方法和手段是直接影响教堂效果的重要因素,在教学中适当采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能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增强教学的吸引力,对提高教学效果有良好的促进作用。如,影视教学是一种形象化的教育方式,形象生动的画面,优美动人的解说词,能给人深刻的印象,具有较强的感染力,能有效调动学生参与教学过程,愉快地接受教育。因此,笔者在教学之余经常关注一些时政节目,收集和积累了大量影视资料,这些影视资料片使学生受到了多方面的教育和启迪,收到了较好的教学效果。 (五)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方式 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是政治理论课教学的一条根本原则和方法,《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一门实践性、针对性很强的学科。该课程的目的就是要针对学生中普遍关心或普遍存在的政治、思想、道德、心理等方面实际问题,给予有说服力的回答,使他们加深对理论的认知与理解,帮助其逐步树立正确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因此,在讲授中,要特别注意针对一些难点、热点、疑点问题进行讲授。 三、利用人生发展设计工作室,加强师生联系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师要授好教学,提高教学效果,最重要的是要了解学生,大多的教师运用较多的是,通过教学中的提问、讨论,进行师生间的沟通, 了解其思想,为其解惑,但是由于时间有限,这种了解往往不够深入、全面。课堂教学中涉及到大学生个人发展与前途命运思考的很多问题不可能在课堂上完全解决,大学生遇到的各种人生困惑越来越多,越来越多的学生在课后以各种方式找自己的思政课老师谈心、寻求帮助。鉴于此,三峡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大胆创新,以高校德育实验室的形式,成立了“人生发展设计工作室”,作为思政课教师在课后与学生互动交流、对学生进行跟踪关怀的重要场所,工作室作为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课后延伸,打通了课堂教学与课后衔接的教学通道,通过在工作室的工作,教师们“零距离”地面对学生求助,和学生密切相处,与学生深度访谈,尽自己的能力帮助处于种种人生困惑中的学生。通过在工作室与学生面对面的互动和交流,还能够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和学生关注的的热点难点问题,掌握大量鲜活的第一手资料,这样既可缩短师生间的距离,还可以为教学积累具体真实的素材,使课堂教学更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努力提高教师自身素质和理论水平 增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实效,教师的素质及理论水平的提高是重要方面,首先教师应该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道德水平,发自内心地相信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要热爱高等教育事业,热爱自己的专业,热爱自己的学生,有良好的心理品质和人格魅力,是大学生做人的导师和行动的楷模。其次,教师还应当具有丰富的知识,特别是相当的马列主义理论水平及相关的综合知识以及高超的教学艺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课程,设计到多门学科,教师没有广博的知识很难讲好这门课,故要提高本课程的教学效果,一方面需要教师博览群书,扩充自己的知识面,另一方面,教师要不断增强自己的表述能力和努力培养善于打动人心,沟通心灵的艺术感,把问题讲得更加生动,富有感染力和吸引力,第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时代性,还要求教师必须不断的吸收教学的新资料,新信息,对本学科的最新动态要进行一定的研究,只有这样,才能开阔视野更新观念,跟上时代前进步伐,使自己的教学讲授既是有理论性,又具有一定得时代感。 法律与道德论文:道德的法——法律与道德的互动演讲范文 现代性社会的两大规范体系——法律和道德在不时的冲突和亲合。这种矛盾着的社会现象所产生的巨大后果是进一步加深了人们的迷惑以至于无法消除迷惑。即使是诸多的学者无论是前时的还是当下的,在诸如社会学、法学、哲学、政治学、伦理学以及经济学等上诠释着这一普遍而深奥的问题,并建立起各自的理论体系。虽有所共识,但仍旧无法达成和谐的一致。依然站在各自的领域内无休止的“争吵”着,谁也无法统合人们的认识。人类思维方式的不合一致及矛盾本身具有多角度思考的特性,决定着争论是必然的。这也昭示着法律和道德这一永久以来的矛盾体将是人类探讨社会和谐与自然和谐的永恒主题。 一、 法律的原初状态 法律作为规范人类行为的一般准则,并非是人类产生时所带来的“自由圣经”。它的产生由其自身的社会轨迹。按马克思的观点,法是阶级的产物,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是在人类社会发展到阶级社会时所产生的一种调整人类关系的手段。阶级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本身就是人类历史特定阶段的产物。在原始社会中,生活在一种低下且和谐状态中的人类,对于现代意义上的法律需求是不存在的。所以并没有适合它的空间。因此,我们不得不设问:在那时是什么使人类社会保持一种和谐的状态,即使它很低下?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由“谁”在支配,它又是如何支配的?而当人类进入阶级社会时,那种原始的和谐的社会体系怎么会崩溃,即使它在慢慢地脱离低下?这时的利益关系又是由“谁”来统协的,并是如何统协的? 当古猿进化成原始人,古猿群成为原始人社会,并且各自为生存而“奋斗”时,他们就深深地烙印着利益分层(利益分层是这样一种体系结构:利益具有不同性,不同的利益具有主次,高低,大小之分。因此,按照一定利益标准可形成一个阶梯状的结构,在这个结构中,人类的利益趋向总是从高到低,从主至次,从大由小的。也就是说人类在选择利益时是经过理性思考的功利选择。)每个人、每个群体都存在着各自的不同利益,即使尚未呈现出明显的外部特征,利益差别依然是实在。由于原始人自身固有的缺陷和自然条件地恶劣,造成生产力极端的低下,以至于个人无法独自生存。因此他们在本能运动的驱使下认识到“由于社会合作有可能使所有的人比任何孤军奋斗的人过上更好的生活” 所以,不同的人就不得不谋求联合,走共同生存地道路。并最终在最原始、最本能的生存目标支配下合成一体。虽然人类为着同一的最高利益而暂时地基本一致,但是利益的不同性永远存在,也就意味着利益分层仍旧发生着作用。即使在被最根本且最高利益所掩盖和压制的它,依旧是不安分的。所以,同样会产生矛盾,发生冲突。产生的问题需要解决,而不是任由它自然的随意放肆。因此,就需要一些普遍的被原始人共同接受的原则加以调整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产生于原始条件下,并根基于当时最高利益下的原始的朴素道德观念,在这种现实的特定历史条件下负起了沉重而光荣的使命,充当着利益协调者的角色。诚如恩格斯所言“一切问题都有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 这种朴素的道德观念一直在“努力而勤奋的”工作着。在整个原始社会期间人类是靠这种自身的“最神圣的氏族法规” 维系着一种自然和谐的社会状态,使其不断地进化发展。即使战争这一极端的纠纷争执方式的实际运用也是道德观念支配下发生的。 原始的道德观念形成了一套基本一致的利益分配方式,同时又规定了对社会合作所产生之利益负担恰当的分配原则。虽然普遍而原始的道德观念由社会需求产生并以其自身的规律运作,但这主要不靠外在的物理性强制才被当时的社会中的人所遵循。而是人类对道德的认同,一种内在的信念,对美好生活的普遍追求。“伦理体系得以建立,乃是源于有组织的群体希望创造社会生活的起码条件的强烈愿望。” 而“共同的伦理准则有利于增强社会的聚合力,增强社会的稳定性。” 一个稳定且团结的人类社会显然是有利于人的生存发展,故而拥有正义、勇敢、刚毅、善良秉性的个人有十分充足的理由相信他人也是按照这种基本的体制实施行为,因而也愿意让自己容入整个社会。保持着一种平和的心态生活于和谐的道德社会,也使利益的道德协调趋向于一致,不至于过分的动荡。 在普遍道德观念约束下的人类行为,并非完美无缺,更非意味着行为总沿着道德原则设计的方向实施。因为利益分层是永远存在的,并且可以不时地变换结构。所以在偶然地极不稳定的情况下,有可能并且事实是:人的自我约束是如此薄弱,以至于也会破坏道德原则。那种“在低级野蛮社会中,人类的较高的属性便已经开始表现出来了。个人的尊严、语言的流利、宗教的感情、以及正直、刚毅和勇敢已开始成为其性格的共同特点。” 的相反面也不时地出现。这种不确定而且不稳定的内在心理促使道德原则去寻找一些外在的非物理性力量加以补救,并且成为它的一部分。氏族领袖的威信,普遍的社会压力,对死亡的恐惧等都在这方面发挥着他们的作用。由此可见,道德手段并非完美无缺,其本身的固有缺陷也显而易见,因此,外在的补救是不容置疑的。但我们也不可否认的是:在原始社会中,它确实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规则体系,整个原始社会和谐的秩序是建立在这样一种规则体系之上的。因此,称它为“原始法”是毫不过分的。 然而秩序的荣耀并非是永恒的。人类自身的和社会的进化使我们更多、更好的认识自己和自然以及社会,并逐步地改变自我并“驾驭”起它们。因此,生产力的发展在所难免,自然环境也得到了改善。人类生存受到威胁的程度在渐渐地降低,利益分层体系的结构在发生着变化。生存作为最高利益的地位被人类追求以生存为基础的个人美好生活所取代。因此,原本统一于原始道德观念下的联合体也在逐步的分化。经过三次社会大分工的洗礼,个体作为独立的生产者最终形成,从而加速利益分层结构的再变化,导致原始道德规范体系的最终瓦解。因为它无法抵抗住在剩余物质增长并被氏族贵族占有进而私有化情况下所孳生的物欲、情欲、贪欲等私欲的攻击。在此我们不得不佩服马克思先生深邃的洞察力:私有财产给予人类心灵以巨大影响,并引起了人们性格的新特点的出现;它在英雄的野蛮人中已成为强有力的嗜欲了。确实,被恩格斯称为“最神圣的氏族法规”的道德规范体系在那些新生的人类性格特点面前是那么的弱不禁风,以致于一吹即到。这种在同一形式下的非实质一致的社会意识冲突被最终决定性的激化了,从而导致了冲突双方的公然的激烈的对抗,以致于原有社会制度的彻底崩溃。无怪乎恩格斯先生论道:一种离开古代氏族社会的纯朴道德高峰的堕落的势力所打破的最卑下的利益、庸俗的贪欲、粗暴的情欲、卑下的物欲、对公共财产的自私自利的掠夺——揭开了新的、文明的阶级社会;最卑鄙的手段——偷窃、暴力、欺诈、背信——毁坏了古老的没有阶级的氏族制度,把它引向崩溃。 当然,某种制度的隐退并不意味着制度的死亡,某种调整手段的弱化也非调整的失败。相反,历史的规律是,将出现更有利、更符合新社会的制度或调整手段保证社会的延续和发展。而这种或这些新的制度应该是承继了旧制度的某些合理特点,并创造性的带有新特征的,从而能够建构起新的社会结构体系。 在利益向着多元化发展时,利益分层的内容在不断的充实并且结构在反复的调整,因此,众多的道德观念也在这种情况下分化出来,产生了同一规范体系下的矛盾——道德冲突。但是它们却无力以约束自身来调整其自身的矛盾。因为道德的自我约束力并不足以把已产生的人类私欲抑制在合理的范围内。相反,这种不合时宜的手段因其固有的缺陷而放纵了人类的私欲。在“纯朴的道德高峰”已不复存在的情况下,那些已融入道德的外部非物理性强制方式,由于过多的依赖于道德原则,也逐渐失效。因此,在此起彼伏的道德冲突下,为了存续一个相对稳定的有利于人类生存发展的社会,势必需要一种新的能够克服道德固有缺陷的有效制度。 历史选择了法律,法律在这一契机下最终伴随着私有而来,并进入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展示着它巨大的优越性和顽强的战斗力。“只有在共同利益分化为众多的个体利益并导致普遍的利益冲突,仅靠道德、传统和舆论不足以有效维持社会存在与发展所必需基本秩序时,法律的产生才成为必需和可能。” 进而法律成了道德冲突的协调者,是社会在一定历史发展阶段的产物,并且维护着它产生后的社会秩序。当这个社会的自我运行或调控陷入到极端地不可解决地道德“陷阱”中,并不断地分裂出不可调和的利益冲突和道德冲突,同时又不能有效地摆脱这些冲突时,为了这些冲突不至于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我和整个社会毁灭,更为了这个社会在由表及里的层次上保持相对的和谐状态,就设置了一种表面上临驾于社会,实质融于社会的强大力量,这就是法律。它最基本的作用是缓和冲突并把冲突保持在秩序允许的范围内。 可见,法律是以多元化道德冲突的协调者出现的,它在道德冲突发展到极端情况下,不得已而担负起这一沉重的历史使命的。因为凭借“良知”这样内在的道德自觉并不能把“私”控制在不危害他人利益的范围内,即使“施诸‘日常人生’者,应当是公共道德” ,但事实是必须借助外在的拥有强制力的规矩,它的极端表现形式就是我们现在称之为法律的东西。 法律凭借着与生俱来的外部强制力,调整着错综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正是具有这种强悍的外部物理性强制力量,才促使具有不同道德观念的利益者遵循着相同原则下的行为规范。因为他们清楚地知道,破坏它意味着赋予自己以法律责任,其后果必定是不利的,不利是每个人所不希望的。所以,遵守法律就成为必需。并且,虽然法律取代道德成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但并未否弃道德的积极作用。相反,法律的产生本身与道德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且道德作为一种社会调整手段也并未完全的且不可能退出历史舞台。“道德往往成为法律的基础素材,而法律往往又巩固着某种道德;道德所不及的地方由法律调整,法律所不及的地方由道德调整。” 即使法律的强制作用也往往需要通过人的内在道德信念起作用,否则是一定存有缺陷的。只是这种强制作用使其更加直接迅速的确定且相对稳定。所以,初始的法律更多地表现出与道德的相似性以致于我们很难分辨。从原始道德演化而来的法律制度虽然具有新的特征,但道德固有的优点并未因此而被抛弃,赋予某些道德原则具有法律的效力是完全必要的,而事实也的确如此。所以,初始的“法律乃是我们道德生活的见证和外部沉淀。” 的论调是不无道理的。 二、矛盾的运动——冲突与亲合 法律的出现暂时地缓和着冲突着的道德斗争,并把这种冲突限制在秩序允许的范围内。可是法律无论如何都不能消除整个社会的道德冲突,只要不同利益个体或群体的存在。相反的是,它在调整的过程中被这个冲突着的旋涡卷入其中,与道德发生着碰撞。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的进步以及自我意识和社会意识都在不同程度的增强,它们的冲突也在不断地加强。脱胎于原始道德观念的初始法律,并没有剪掉“脐带”以此跟道德划清分明的界限成为一个完全独立的实体。相反法律继承了道德固有的优越性,并克服了它固有的缺陷,它是对道德本身的扬弃。正是这种继承和发展才使法律与道德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的暴露出不和谐的一面——冲突。 法律和道德的冲突实质上是多元化价值体系的内部斗争,是价值冲突在现实社会中的反映。物质资料的极快增长,加剧了利益的分化,利益的分化必然导致分配的不公,“由于人们对他们的合作所产生的更大利益如何分配问题不是漠不关心的,这就产生了利益冲突,因为为了追求自己的目标,他们每个人都想得到较大的一份,而不是较小的一份。” 从而最终的结果是利益冲突更加激烈。法律和道德站在各自的立场上体现着不同的价值趋向,所以不可避免的发生着碰撞。 这种在价值冲突支配下的社会现象,由于失去了一元化价值体系,并且这种一元化价值体系已不可能再恢复。因此,它将伴随着永久的人类社会。因为一元化价值体系存在的基础是单一的物质经济生活条件和同一的利益关系。而在现代性社会中,这种现实的基础早已不复存在。现实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多样性已然于我们面前,利益的不断分化更加促使不同价值观念的涌现,从而使多元化价值体系在现代社会中的牢固地位不可动摇。因此,价值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当然,我们还应看到:虽然冲突导致法律和道德都有不同程度的“内伤”,但是从总体而言,并未因此而削弱两者的力量。不同价值的斗争并未使多元化的价值体系趋于衰弱。恰恰相反,冲突本身有利于两者作用的发挥。就整个价值体系而言,这种斗争是一个不断自我否定的发展过程。强烈地体现着“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也是“适者生存”原则支配下的自我净化。 法律和道德作为两种不同的社会调整手段,在调整社会关系时的作用是不同的。而多元化价值体系又使这种作用程度的差别性更加明显,并且出现此消彼长的局面。就整个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内容而言,一方面当某些法律规范的道德基础失去其赖以存在的物质条件时,它应就此消亡。所以此些法律规范就无存在之现实的必要性。但是道德规范的消亡是自发的,而法律规范的删除是人为的。“法律制度的特征是新法律规则的引入和旧法律规则的改变或废止能够通过有意识的立法进行,……相反,道德规则或原则却不能以这样的方式引入、改变或撤消。” 所以,如果这种失去道德基础的法律规范,仍旧在法典中并且被司法官员不断的援引时,危害结果将会毫不犹豫的出现在我们面前。从深层次讲,是因为失去了同一的法律价值评判标准和道德评判标准,而立法者和司法者的价值观念没有顺应这种情势变化。 另一方面当原本没有道德基础的某些法律规范,已被立法者规定在法典中,并且由司法者在个案中不断适用,而被广大的民众所接受时,这些法律规范所体现的价值观念将扩展到道德领域,从而形成体现这些价值观念的道德规范,继而充实道德范畴。然而,法律规范是人为确定的,而道德规范的扩张难以把握。所以,如果司法者在个案处理中,依旧使用严格的法定主义,而全然不顾及道德性原则时,冲突就在所难免,混乱就会造成。在本质上是因为在短期内价值观念的延伸无法适从于它的客观基础——物质生活条件和利益关系。 再则,如果道德规则仍旧存在,但与此相适应的法律改变或者废止,那么这些道德规则在人类内心深处将会变的薄弱起来,甚至“堕落”到全无的地步。由于失去外在强制力的保护,人们可能为了自己的私人利益,而经常地损害他人的、公共的利益,破坏着道德规范。倘若不能及时的阻止此等事情的发生、发展,那么道德规范将在人的不断破坏中逐渐地弱化、消失。即使刚出现时尚有民众指责此等破坏行为,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行为的重复出现,会麻木人的道德精神的感应力,从而不在关注这样司空见惯的事。可见,“虽然道德规则或传统不能通过有意识的选择或制定而废止或改变,但法律的制定或废止却可能是某些道德标准或某些道德传统改变或衰败的原因之一。”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实践。像诸如正义、公平、平等、诚实信用、遵守善良风俗等普遍的或个别的法律原则,其本身就是人类道德观念的有力组成部分。也因为有了道德的支持,才使法律原则能够发挥出人性的作用。倘若法律不承认或者否弃这样的道德因素,那么法律或法律制度是存有极大缺陷,它是否有生命力或者在多大程度拥有生命力都是疑问。所以“法规可能仅是一个法律外壳,因其明确的术语而要求由道德原则加以填充。” 当然这并非说法律即道德,道德就是法律。如前所述,法律产生于道德,是以道德冲突的协调者出现的。作为两个独立的实体,法律有赖于道德的存在,但又是独立自主的,不完全依附于道德规范;另一方面这也不是承认每一条法律规则都需有与之相对应的道德规范,不是所有的道德规范都可转变成为法律制度的范畴。之所以称为基础其实质是在总体上,道德支撑着法律制度的建立,维系着人们对法律制度的普遍认同感。一般情况下,与道德规范相一致的法律规则才更容易被人们接受而更具有生命力。那么这样的法律制度也将是比较稳定的。 法律规范之所以为广大的民众所遵守,不仅仅是因为在这些规范的背后隐藏着所谓的国家强制力,即人们由于害怕受到法律的惩罚而遵守法律。更主要的是这些法律规范本身合乎道德原则,并且民众相信它的正确性,合理性以及正义性,即法律有内在的道德价值。即使所谓的“心理强制”的实现,也需通过人的内心感受和道德准则的衡量,“如果一个规则体系要用暴力强加于什么人,那就必须有足够的成员自愿接受它;没有他们的自愿合作,这种创制的权威,法律和政府的强制权力就不能建立起来。” 因为并非所有的法律都具有强制力,法律也并不总是合理、正义的。 同时,法律建构和维持社会秩序这一重要的作用以及其他的功能也往往通过道德作用得以实现。而且法律作用的实现的最好途径是法律规范的价值通过长时期的社会实践使其内化为人类的道德信念,在人们普遍接受后形成一种思维定势。并且用这种思维定势支配各自的行为,由于这种思维定势既符合法律又符合道德,所以在其支配下的行为也将符合法律和道德。那么法律调整社会的最终目的就达到了,它的作用也就实现了。道理很简单,在这种情况下,遵守道德和法律双重规制的行为,其必定沿着社会关系发展的方向实行,而不是去破坏它。 愿望虽然美好,却过于理想化。期盼或要求人们沿着社会关系发展的方向前进而不去做相反的运动,是合理的。但人们的实际行为是否遵循于此,则是不确定的。唯一可确定的是没有道德和法律,这些期盼和要求的内容就不可能成为现实;只要道德和法律的现实存在,期盼和要求的内容就有实现的一天。因此,理想化的愿望需要实践。 道德的法——法律与道德的互动 法律与道德论文:浅议地震预报的法律与道德冲突 前日与一位律师朋友讨论民间地震预报研究活动的时候,谈到了预报的法律问题。 我国《防震减灾法》第16条规定:“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制度。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而《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第13条更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我问这位朋友:近来被吹得神乎其神的杨智敏屡屡通过网络媒体个人预报意见(以前还称“只是内部学术交流探索,不要当信息”,后来却表态说“宁可错报接受指责,那怕只有1%的希望我还是要说的”)。从一个法律工作者的角度,是否应认为其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 那位朋友没有正面回答我的问题。他认为:谁有权地震预报并不是处于地震灾区的人最关心的问题,而利用法律的武器去打压对未知领域的探索却可能是历史倒退。这位朋友的话确实反映了目前我国相关领域存在的矛盾:一方面国家法律从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对地震预报意见采取了严格控制措施;而另一方面公众又迫切希望获知预报信息,减少生命财产损失。 类似的矛盾在医学界同样存在:我国对行医资格有严格的法律规定,但是当肿瘤医院的专家们对癌症束手无策的时候,一个没有行医证的民间术士接收病人开展癌症治疗,这种行为本身是否合法?从道德角度来看:所谓“有病乱投医”,当专家们对不治之症束手无策的时候,换一个江湖医师总是多一线希望,哪怕他没有合法的资格。病人维护生命的权力不可以用法律手段剥夺。同样,汶川地震发生后有不少网友表达了这样的看法:在专业机构地震预报不过关的情况下,听听民间人士的预报意见(哪怕是“大仙”也好)没准还能蒙对几个地震,总比坐家等死要强,何必那么顾忌法律上的教条呢? 在司法实践中要不要考虑道德标准?这是个长久以来争论不休的话题。笔者认为,在地震预报问题上的对立观念正是法律和道德冲突在这一领域的集中表现。众所周知,法律和道德的冲突实质上是多元化价值体系的内部斗争,是价值冲突在现实社会中的反映。法律和道德站在各自的立场上体现着不同的价值趋向,不可避免的发生着碰撞。从道德意义上讲,公众感受到地震威胁,希望获知地震预报意见,这完全是一种求生的本能与关心亲友安全的考虑,这种需求对灾区群众来说尤为强烈。而从法律意义上讲,社会的稳定有利于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毕竟更多的人还要进行正常的生产生活,他们的利益也应该被维护。如果任由个人散布预报意见,今天杨大仙说西部要震,明天李大师又说东部危险,势必造成股市狂跌、外商撤资、经济衰退、全国人民惶惶不可终日的动乱局面。要是国际奥委会根据某位大师的预报意见宣布拒绝来京,咱们这奥运会还能不能办? 笔者此处还想再举一个例子。或许很多人还记得当年胡万林非法行医一案。事后法律界曾经有人指出:若不是治死人命,胡无证行医严格来说并不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11条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也就是说,为了发展传统医学,我国法律竟不自觉默许了非法行医行为。只要是传统医学,就可以先治病,后考试。正是由于存在这样的漏洞,于是便出现了胡万林无证行医的畸形案例。这一事件反过来也说明国家从法律上加强医师执业管理的必要性:如果我们为了治疑难杂症而放宽对江湖术士们行医资格的要求,不知还要有多少人冤死于“杨万林”、“李万林”之手。那样做从道德上确是给患有不治之症的人以更多的机会,实际上却损害了更多数人的健康利益,这是法律所不能容忍的。 如果我们仔细研究,会发现《防震减灾法》对于地震预报意见的规定也不是没有漏洞:“任何单位或者从事地震工作的专业人员关于短期地震预测或者临震预测的意见……不得擅自向社会扩散。”但对于民间爱好者(非专业人员)却没有加以限制。所以国家才会在《地震预报管理条例》中加上第1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笔者认为,这种规定不应视为是“利用法律的武器去打压对未知领域的探索”。相反,《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扶持地震预报的科学技术研究,提高地震预报水平。”支持民间人士开展地震预报研究,与任其向社会散布预报意见并不是一回事。 笔者以为:法律不可能做到尽善尽美,只能代表更多数人的利益。目前地震预报管理的现状应该是一个利益均衡的结果,也许日后政府会采取动态地震危险等级等更灵活、更人性化的措施,在法的体现上做出调整,实现情与法的协调、德与法的并治。但作为一名法治社会的成员,我们在处理相关问题时,首先应考虑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简单地用一句“生命无价”便使天平倾向于道德一端。 法律与道德论文:教师职业道德与法律责任浅论 教师职业道德是根据社会的道德要求和教育实践活动要求,对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进行的职业道德规范。 一、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选择 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选择是指教师在职业活动中,在自己的意志支配下做出某种行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判断,这种行为选择体现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正确与否,都会直接或间接对受教者产生深刻的影响。教师对其行为做出正确的选择,是维护教育教学活动正常进行,取得良好教学效果的前提条件。教师在进行行为选择时应注意如下两方面:一是行为选择是否存在自由意志。人的行为既然是在社会实践中发生的,通过社会关系表现的主观意志活动,就应该受到客观条件的制约,离开了社会属性就失去了行为的意义。同时,人的行为必然发生一定的结果,要使行为人对所发生的结果负责,就应当承认行为选择存在相对自由意志,否则,行为人不该对此行为承担责任。教师的行为选择也是如此,在职业活动中,既要受教育法律、职业道德的调整和制约,又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以自己的意志支配其行为,体现教师的职业道德。二是行为选择的价值取向。教师职业道德行为不仅涉及到行为主体个人的利益,而且涉及到受教育者、教育事业直至社会的利益。由于教师的行为选择不同,实现的价值也就不同。能否选择正确的行为,实现有利于受教育者、教育事业和社会利益的价值,关键取决于教师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它是影响教师价值的重要因素。此外,教师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也是影响价值取向的因素。教育实践中,经常遇到主观动机与行为结果不一致的现象,有些教师在选择行为时,主观愿望是好的,但行为的结果则往往偏离价值取向,这种教育行为的选择不能实现社会需求的全部价值。所以,教师的行为选择取向寓于职业道德之中,教师在从事教育工作中,必须注重职业道德。 二、教师职业道德的法律责任 素质教育的实施,要求教师职业道德行为中要具有法律责任。教育法制不仅保障教师的权益,也要求教师应履行法定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一是教师在职业活动中要规范法律行为。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选择并实施的某种行为是有一定法律价值的,例如教师与学校订立的聘约合同、教师与学生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等都具有法律意义。不论教师选择什么样的行为形式,都将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二是教师在职业活动中要承担法律责任。我国法律对教师职业道德行为有着特定的规范,例如《教师法》第七、八两条,各从六个款项规定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以及需要承担的责任。教师要依法对学生负责,如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等等。再如学生旷课,教师应查找原因;对有着逆反心理的学生,教师应讲究一定的方法加以引导;对于差生,教师不得歧视、排挤。有的教师对不遵守纪律的学生实施打骂、侮辱甚至伤害,属于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教师职业道德的建设价值 教师的职业道德建设的意义很重要,既包括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建设,也包括教师个体的德性完善。教师职业道德的建设具有利己和利他的双重价值。一是教师职业道德的完满可以使教师获得自我实现的价值。德性伦理学家麦金太尔指出:“德性是一种获得性人类品质,这种德性的拥有和践行,使我们能够获得实践的内在利益,缺乏这种德性,就无从获得这些利益。”教师必须拥有高尚的职业道德,以身作则,才能影响好、培养好学生,让学生的成长过程奠定道德基础。教师德性的发展是在教育实践中不断积累起来的,教师德性的获得和提升是教师生命的表达和潜能的释放,有助于教师明晰教育工作的意义。二是教师职业道德对教师敬业乐业、贯彻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和效果有重要价值,能优化教师队伍,调节各种教育因素充分发挥效力,是学校和教师队伍取得社会良好评价和有力支持的感召力之所在。 四、结语 综上所述,教师的职业道德与法律责任是相铺相承的。教师既要有较高的师德又要有较强的责任心,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职业道德,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专业水平。教师职业道德与法律责任是教师胜任这一神圣职业的重要保证。教师德性利己利人,价值重大;教师责任是法律规范,必须担当。教师要坚持依法从教,提升个人师德品质,把教书育人作为自己的重要人生目标,自觉追求有意义的生活,实践有意义的人生。 作者:贾冬莲 单位:长春市二道区青少年宫 法律与道德论文: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论文 一、调查主要结果 从总体上看,“基础”课程任课教师对2013-2014学年度第2学期10所文科学院2013级本科学生以及2014-2015学年度第1学期6所理工科学院2014级本科学生的自评互评考核方式运行情况是高度认可的。13位“基础”课程任课教师把自评互评纳入“基础”课程考核持肯定态度,认为自评互评较好地测评了学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学生独立思考能力,给予了学生更多交流机会和展现平台,是当代大学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载体。但与此同时,13位“基础”课程任课教师对现行的“基础”课程教学方式、考核方式,以及“两支队伍”融合等问题呈现憧憬与期待、抱怨与不满、疑问与忧虑相交织的复杂心理。 (一)自评互评有助于提升课堂教学质量 但对“基础”课程改进教学方式存在憧憬与期待。“基础”课程任课教师在回答“作为试点班级的任课教师,您认为本次改革试点对课堂教学质量的提升有推动作用吗?如果有,体现在哪些方面?”这一问题时,有13位“基础”课程任课教师持肯定态度,认为自评互评考核方式的拟定和设计对于提升“基础”课程课堂教学质量发挥明显的积极作用,它不仅有助于当代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树立科学的理想、信念,而且有助于当代大学生恪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以及遵守校院规章制度等。除此之外,依托自评互评,能够有效推动“基础”课程任课教师有针对性地结合行课学生客观实际和学院人才培养方案来设计教学内容和改进教学方法,进而使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均取得较大改善。但是,一段时间以来,“基础”课程任课教师习惯于按照教材章、节、目内容进行循规蹈矩的逐条讲解,我们认为这种按照教材篇章顺序进行传统讲授的教学方式略显僵化、生硬,明显与自评互评考核方式的改革导向不符,它不能够解决教学知识要点多、教学计划课时少、教学内容简单重复、教学效果质量差等突出问题。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13位任课教师对“基础”课程改进现有教学方式、方法存在憧憬与期待。 (二)自评互评有助于测评学生基本素质 但对“基础”课程现行考核方式存在抱怨与不满。“基础”课程任课教师在回答“您认为本次试点改革中有哪些值得肯定或不足的地方?”这一问题时,10位“基础”课程任课教师认为,自评互评考核方式体现了测评公正、机会平等、团结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体内容和基本要求,有助于当代大学生认知、认同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初步做到了综合测评学生的课程理论知识习得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思想道德素质、法律素质。但是,有3位“基础”课程任课教师对个别学院自评互评考核方式管理过程的松散化和随意性、成绩测评的简单化和趋同性等问题存在不满情绪,对校、院关于自评互评考核方式所配套进行的课程平时成绩改革导致课程平时考核繁琐化、量化课程作业导致作业质量贬值化等问题存在抵触情绪。调研发现,13位“基础”课程任课教师认为通过相关政策来规范自评互评管理,强化平时课程考核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如何使“基础”课程考核方式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使刚性约束与柔性管理相结合,在克服以往考核方式存在“重智轻德”、“高分低能”等弊端的基础上,真正达到“释压减负”、“知行合一”,既取得教学质的提高也获得考核量的平衡还迫切需要全面的统筹规划。 (三)自评互评有助于“两支队伍”融合 但对构建稳定、持久的长效机制存在疑问与忧虑。“基础”课程任课教师在回答“您认为怎样能更好地实现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和学工队伍的融合?”这一问题时,13位“基础”课程任课教师认为,自评互评考核方式使我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与学工队伍长期存在的“人为分裂”或“二元对立”等错误思想倾向有所遏制,有利于“两支队伍”的亲密合作。依托自评互评,“基础”课程任课教师主动与任课学院学工部门负责人联系,全面了解对口学院的人才培养方案,熟悉行课学生专业的发展前景和毕业的就业现状;同时,学工部门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副书记、书记)率队深入课堂随机听课,既了解任课教师的授课特点,观察行课学生的学习状态,也使没有上过“基础”课的学工部门教师较好地熟悉“基础”课程教材内容。通过课前交流、课后反馈,任课教师和学工部门负责人建立了较之以往更为宽泛的接触和更为紧密的联系,使“两支队伍”能够群策群力、协同分析本院学生在课程学习和日常生活方面存在的问题。但是,一套稳定、持久的长效机制并没有构建起来,“两支队伍”融合的深层次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 二、调查现状分析 当前,我校“基础”课程自评互评考核方式建设和改革现状呈现出稳中有进的良好发展态势,但是,成绩与问题依然并存。我们既要清晰看到“基础”课程自评互评考核方式对提升课堂教学质量和明确立德树人教育任务的推动作用,对促使校、院人才培养体系科学化、完整化的助推作用,也要深刻认识“基础”课程自评互评考核方式所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尤其是其所面临的合法性危机问题。结合调研情况,我们认为只有选择正视现存问题,善于在不断试错中校正偏差,辩证、客观、公正地看待“基础”课程自评互评考核方式建设和改革现状,才是推进我校思想道德教育改革和“基础”课程教学改革、考核方式改革的必由之路。 (一)自评互评意义尚需突出强调 “基础”课程自评互评考核方式并不是单纯地为了考,而是多侧面、多视角地考量每个学生的教育自主性、参与自觉性、表达自如性,甚至管理自治性。它既是一次常规的课堂教学,又是一次不同寻常的课程学习;它既是一次规范的过程考核,又是一次与众不同的随堂考试。因此,“基础”课程任课教师,包括班主任、辅导员、副书记等学工系统负责人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基础”课程自评互评考核方式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提高自评互评考核方式在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改革和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改革中的比重和分量,提升学生对“基础”课程的心理认知和情感认同,真正让当代大学生做到自我教育的主动性与课程考核严肃性的有机结合,使学生在愉悦接纳“基础”课程自评互评考核方式过程中,达到受教育、长才干,锻炼自我、完善自我的作用。 (二)自评互评指标尚需删繁就简 在具体实施自评互评考核过程中,学院制定了涵盖明德与守法两大汇报板块的学生课外思想道德培养与综合表现评价体系,要求学生必须在不低于5分钟的时间段内至少汇报6方面内容:(1)在成都大学的自我定位与本期发展情况;(2)人生理想及自我实现的准备;(3)身心和谐发展情况;(4)学习目标与达成情况;(5)日常生活道德践行情况;(6)个人法治、规则意识及遵守情况。它内在地要求学生具有较高的概括能力和良好的表达能力,旨在促使学生较为全面地去反思自我、认知自己。然而,不少班级学生在规定的时间段内根本来不及汇报完上述内容,这就带来了汇报者汇报时蜻蜓点水、草率应付,点评者打分时无从下手、盲目给分的问题。我们认为学院还迫切需要根据具体院情进一步整合测评体系中的指标内容和具体维度,以利于学生汇报时特色鲜明、重点突出、详略得当,学生点评时有的放矢、切中要害、评分客观。 (三)自评互评过程尚需规范管理 13位“基础”课程任课教师认为学生参与“基础”课程自评互评考核方式的态度是积极的,考前准备也是认真、充分的。但是,教师们认为学生在参与自评互评考核过程中仍旧存在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一些学生在自评汇报时嬉笑怒骂、嬉皮笑脸,主题不明确,重点不突出,观点不集中,假话、大话、空话、套话、废话较多;一些互评学生在听讲时心不在焉、心神不定,有的环顾左右而言它,有的充耳不闻,甚至有个别学生耍手机、看小说、睡觉等。还有一些学生在提问时乐于提一些与测评内容无关的哗众取宠话题,甚至说一些带有人身攻击性质的激进言语,还有个别学生在自己汇报完以后对其他同学汇报不上心,存在故意迟到甚至旷课缺席现象。这就迫切需要进一步规范自评互评考核过程,形成一套严格管理和严肃纪律的自评互评考评制度,营造一种相对严肃、紧张、活泼的测评氛围。 (四)自评互评配套尚需丰富完善 13位“基础”课程任课教师认为自评互评考核方式的现行做法具有率先垂范的作用。但是,13位“基础”课程任课教师强烈呼吁,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不能够解决学生成长成才中的所有问题,“基础”课程不能包打天下。同时,自评互评考核方式的介入也不是一劳永逸的,其功能和价值同样不能无限拔高,仅仅依托自评互评考核方式来深化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改革和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改革还是势单力薄的。13位“基础”课程任课教师认为:在课程平时考核方面,要适度增加一些小测验,以重点考核学生对重大现实问题、敏感问题或者热点问题的分析和认识能力;在随堂考试方面,要尽可能地设置一些开放式的、学生能够理论联系实际回答的问题;另外还需要配套进行“基础”课程网络化教辅、计算机考试等措施来帮助学生全面发展。 三、对策与措施建议 基于调研情况分析,上述问题的形成既有远因又有近因,既有内因又有外因。总结起来大体有以下几点:一是“基础”课程任课教师队伍的内涵建设力度不够导致了课程的含金量不高;二是“基础”课程教学方式的创新性不强导致了课程的吸引力不强;三是“基础”课程自评互评考核方式的约束性不硬导致了课程的严肃性不够。基于此,我们认为“基础”课程任课教师至少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统筹兼顾,以利于推进“基础”课程自评互评考核方式建设和改革的科学化发展: (一)培养专家型人师 古语说:“经师易得,人师难求。”“基础”课程任课教师要在自身专业素质、政治素质、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等内涵建设方面进一步加强。也就是说,要打造一支自身素质硬、理论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高素质、高学历、高职称专家型“基础”课程任课教师队伍。那么,如何把现有的“基础”课程“经师”培养成专家型“人师”呢?我们认为校、院有关部门除了加大力度外部引进优秀人才以外,更要注重内部培养,加大师资培训支持力度。要给予“基础”课程任课教师更多的课程观摩、学术交流、社会实践、参观考察的机会,定期组织省内外思想政治教育同行开展以交流经验为主的教学研讨,定期组织“基础”课程任课教师参加新课程标准、新修订教材、新媒体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同时,“基础”课程任课教师还要尽可能多地了解当代大学生的专业知识、个性特点、价值取向……以利于“基础”课程任课教师更新现有知识结构,掌握先进教学手段,夯实专业技能基础,完善教师道德人格,进而有效驾驭自评互评考核方式改革带来的新问题、新挑战和新要求。 (二)倡导网络化教辅 古语说:“凡益之道,与时皆行。”在全球化、信息化、网络化的今天,“基础”课程任课教师要善于做与时俱进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因为,现代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表明,当代大学生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单纯以课堂讲授为主的“灌输式”、“填鸭式”教学方法普遍满意度较低,更是不满足于网络教学资源的匮乏,他们大都欢迎课堂讨论、分组讨论、小组辩论、网络教辅等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双主体”教学形式。鉴于此,“基础”课程任课教师在教育内容与教学方法方面虽然进行了不懈的艰辛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积累了一些经验,但是,网络缺失的教学方式并没有从根本上取得理想的预期教学效果。我们认为问题的症结在于面对当代“90后”大学生“无时不网、无处不网”的现实状况,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不足严重制约了师生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因此,“基础”课程任课教师不仅要在常规授课方面下功夫,广泛开展专题教学、案例教学、视频教学等,还要充分利用好网络教学平台等新媒体,主动走进学生的网络生活,借助网络化教辅扩展自评互评的边界和功能。 (三)增设计算机考试 自评互评考核方式的成功试点,使“基础”课程最终形成“平时、随堂、自评互评”三位一体考核方式。实践证明,这样的考核方式实现了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考核方式改革的重大突破,引起了学术界尤其是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界的高度关注。但“三位一体”考核方式也并非尽善尽美,主要不足在于考核刚性不强,致使学生的分数普遍偏高,及格率大幅度提升。这就造成部分学生对“基础”课程学习的不重视,存在“想考高分不容易,想不及格也不容易”的错误心理。面对这一问题,“基础”课任课教师一致认为,应增设计算机考试方式,重点考核“基础”课教材中最基本的概念、原理等知识,形成“四位一体”考核方式,以确保“基础”课程的教学质量。总之,扎实推进高校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改革、考核方式改革任重道远,还迫切需要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现有成绩基础上持之以恒地探索和努力。 作者:岳鹏万君曹游宇何翠微单位:成都大学 法律与道德论文:职业道德与法律分层教学论文 一、开展分层教学的必要性 从2010年起,我校进行了教学方法的全面改革,在教学过程中推行“行动导向法”,实施“项目教学”。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课程《职业道德与法律》也进行了项目教学的系统化改革。实施的过程中,我们发现由于学生存在智力、兴趣爱好、前期知识储备等方面的个体化差异,以统一的教学项目和评价标准去应对所有的学生,势必会造成部分学生学有余力而部分学生达不到教学目标的情况。根据马斯洛的人本主义心理学:人在满足吃饱穿暖等低层次的生理需求(Physiologi-calneed)和安全需要(Safetyneed)之后,就会产生被尊重的需要(Esteemneed)和自我实现的需要(Self-actualizationneed)等方面的高层次需要。如果学生能顺利地完成课程所要求的教学项目,就会获得“高峰体验”而带来的心理满足感,追求这种体验的行为动机,可以推动课程的学习。相反如果不能完成课程的项目任务,会使学生产生挫败感,导致对课程的厌烦感,教学效果不能保证。为实现良好的教学效果,最大限度地激发学生的学习潜能,有必要根据不同层次的学生,设计与其能力相匹配的项目任务,使得所有的学生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满足自己的心理需求,产生主动学习的心理动力。 二、《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分层教学的实施 (一)分层的方式课程开始的时候,我们对所有的学生一视同仁,采取无差别的方式,教学项目任务。根据学生完成任务的情况,把学生按甲、乙、丙、丁四个层次分组。在这个基础上,对于不同层次的学生不同的项目任务,确保学生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完成相应的教学任务。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教师根据学生的发展情况动态地调整教学项目的难度,乙组的学生经过努力可以升到甲组。甲组的学生不能胜任该组的项目任务,也可以调入乙组。 (二)统一授课和分层辅导相结合在现有的教学条件下,为了保证授课的效率,课程《职业道德与法律》采用集中式的班级授课模式开展。面对不同层次的学生,教师讲授的内容和授课的方式是一致的。为了兼顾不同层次学生的接受程度,我们采取“统一授课,分层辅导”的方式。对于接受程度比较好的甲组和乙组的学生,强调“以学生自主学习为中心,教师帮助点拨为辅”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丙组和丁组的学生则以“帮助”为主,重在带领学生学习。目的在于引领学生在各自的“最近发展区”发展,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心理需求,调动学生的非智力心理因素的积极作用。 (三)关注学生的自尊,避免分层教学的负面效应分层教学的目的在于激发不同层次学生的习潜能,使不同层次的学生获得适合自身的发展。然而,给学生进行分层,难免会给学生贴上“三六九”等的标签。尺度把握得不好,会给处于低层次的学生带来心理阴影,对学习产生负面的影响。这就要求授课教师对“分层”的操作进行艺术化的处理,在分层的过程中,弱化“层”的概念,强调“分”的原则。 (四)课程《职业道德与法律》的评价方式为了配合“项目教学”的实施,课程《职业道德与法律》采用了过程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相结合的评价方式。1967年美国哲学家斯克里芬(M.Scriven)首先提出了过程性评价(formativeassessment)的概念。随后,过程性评价被美国教育家卢姆(B.S.Bloom)应用于教育实践中。过程性评价将评价对象过去的表现跟现在相比较,或者把被评价的个体的有关侧面进行相互的比较,从而得到评价的结论。这种评价方式的主要特点在于能及时、客观地反映学生学习中的情况,评价更为真实、客观。另外,在教学过程中,及时地将评价的结果反馈给学生,可以使学生全面地了解到自己阶段性的学习效果,促使学生积极地进行反思和总结,端正学习的态度,调整学习的方法和心态,取得良好的学习效果。虽然过程性评价有着终结性评价无法比拟的优点,但在实施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了教师工作量大,不同教师对评价标准的把握主观性大等缺点。相比之下,终结性评价具有评价效率高,客观性强等方面的优点。在教学课时有限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过程性评价的补充评价方式。 三、分层教学的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 实践证明,在班级集中式授课的组织模式下,对课程《职业道德与法律》进行教学改革,采用分层教学的形式,可以迎合各种层次的学生的心理需求。有效地解决了后进生和优秀生之间,获知进度不均衡的矛盾,使所有的学生“学有所得,学有所乐”,从而有效地激发全体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分层教学在《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项目式教学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暴露出了一定的问题。《职业道德与法律》不同于专业课,项目的主观性较强,项目难度的界限不好界定。另外,在教学的过程中,授课教师必须花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准备适合不同层次学生的教学资料。如何解决这些分层教学在实施的过程中碰到的问题,是一个我们需要继续深入研究的课题。 作者:程秀鸾单位:广西柳州市第一职业技术学校
护理专业论文:探究护理专业相关体系的建立 1构建护理专业核心价值指标体系的意义 护理人员不再会因为教育水平的差异,年资的长短、个人情绪的微弱变化,影响工作中自身形象、态度、行为以及护理相关制度的执行。本研究旨在正确引导护理人员的核心价值观,扩大护理管理的内涵,推动护理管理的深化;推动护理持续稳定的发展;树立良好的护理职业价值观能提升护理形象;促进护理服务质量的提高;培养护士良好的工作价值观,提高其工作满意度;提升护理整体水平;加快护理的创新和发展。护理核心价值观是目标,具有导向功能;护理核心价值观是引力,具有凝聚功能;护理核心价值观是准则,具有约束功能;护理核心价值观是力量,具有激励功能;护理核心价值观是桥梁,具有辐射功能。核心价值观是护理文化的基石,也是价值观的核心内容。通过核心价值观的确定,可以把看不见的价值观念和思维方式变成了看的见,行的通的态度和行为;提高护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思想境界得到升华,潜能和工作热情得到激发,使患者最终得到了实惠;护理文化管理的各个层面得到了完善和提高。 2护理专业核心价值 本研究结果显示,护理专业核心价值体系中平均期望值与权重值最高的是专业伦理,平均期望值为(4.57±0.51)分,权重值为0.26;它包括了护理道德、护理法规2个二级指标、人类尊严等7个三级指标。指标体系的内容本研究通过两轮专家咨询,从专业精神、专业伦理、专业认知、专业实践这4个方面,确定了护理专业核心价值体系的一级指标4个二级指标12个、三级指标35个。各级指标均经专家咨询和审核,变异系数 3小结 专业形象体现护理专业的外在,即包括文明用语、举止端正,团队协作,这与史文文研究的专业价值量表中的“当无法满足患者需要时应该寻求他人帮助或咨询”一致。专业信仰中包括事业感、使命感和自豪感,体现出护理人员对于护理事业的热爱与追求。这将使我国护理人员真正认识到护理专业的尊严与价值,能够通过护理服务传承护理照护的优良传统,必须立足本土,发展适合时代及本国国情的护理专业核心价值。本研究运用德尔菲法构建护理专业核心价值指标体系的过程符合科学程序与要求,确定了护理专业核心价值指标体系的一、二、三级指标,经检验,结果可信、可靠。希望本研究对护理专业人员的价值取向提供参考依据,下一步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并补充完善指标,确定各级指标量化分值,拟定各级指标具体考评方法和评分标准。专业情感是护士自我实现的“体验”:包括责任感、同情感。 护理专业论文:护理专业女生武术课教学刍议 论文关键词: 护理专业 女生 武术选修课 教学 论文摘要: 武术作为我国的国粹,作为我国民族传统体育的优秀代表,有着非常浓厚的文化底蕴和内涵。同时武术又是一种很好的练功、健身方法。在护理专业女生的武术选修课上,为使学生能更好地认识了解武术,掌握武术的基本技术和技能,师生应当进行和谐、融洽的交流;教师应因人而异,科学施教,采用“启发式”教学的教学手段,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高职护理专业学生大多是女学生,她们是未来医疗战线的医务护理人才,其专业性质要求学生不但要具备系统的医学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而且要有健康的体质。因此在体育教学中要增强学生体质、增进学生健康,使学生能够适应毕业后的工作和生活需要,塑造当代医务护理人才的新形象。为使学校体育与终身体育接轨,满足女学生对体育不同项目的兴趣爱好,我校在体育教学中开设有不同体育项目的选修课,而武术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体育项目和优秀文化遗产,理所当然地受到学校的重视。 1.学习武术有利于提高护理女生的身体素质 进行武术运动能有效地活动身体各个部位,起到舒展全身肌肉、增强肌肉、韧带和内脏器官的作用,能进一步促进身体的正常发育和血液循环,使大脑获得更多的营养物质,提高大脑的记忆、思维能力,全面发展身体素质。武术套路练习时要求手、眼、身法、步法、精神、气、力、功的密切配合,对神经的调节功能有较高的要求。武术动作刚劲有力,起落迅速,身法灵活,攻防兼备,既能锻炼学生的力量素质和速度素质,又能发展学生的耐力素质和柔韧素质。如:初级长拳(第三路)共4段32个动作,动作舒展大方、快速有力、动速静定、节奏鲜明,此套路长短适宜、难度适中,是提高女生力量素质和速度素质的理想选择。再如,初级剑术共4段32个动作,它的特点是手腕灵活,身法轻快多变,姿势潇洒优美,剑法丰富流畅,有“剑似飞凤”之美喻,尤其适合女生练习,是提高女生柔韧素质和灵敏素质的最佳选择,能培养女生的“阴柔之美”。太极拳运动则刚柔相济,内外结合,动中有静,静中有动,周身一动无有不动,周身一静无有不静,讲究内外合一,协调一致,既能培养学生的耐力,又能发展学生的协调性和灵敏性。武术运动不仅能强身健体、修身养性和防身自卫,还能塑造健美的体形,培养良好的气质。体形美、气质好是当今女孩子的追求目标,护理专业的女生当然也不例外。通过学习武术不但可以练出健美的体态,还可以使她们舒展挺拔,亭亭玉立,有气质。因而,学习武术对护理女生的身体素质有良好的促进作用。 2.武术课的教学指导思想和方法 2.1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武术课上学生不仅要加强理论方面的学习,还要紧密联系实际,把所学的知识、技能从感性上升到理性高度上来,不仅知其然,还知其所以然。如学习太极拳,学生不仅要理解太极拳的运动特点:体松心静、缓慢柔和、动作呼吸意念相配合等,而且要深刻理解太极拳的健身原理:太极拳的动作姿势有利于气血运行,太极拳的技术特点有利于新陈代谢,太极拳动作与意念的协调配合有利于中枢神经系统的保健等,从而为学习太极拳打好基础,达到学好太极拳的目的。 2.2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地位相结合 武术教学是教师和学生的双边活动,教学过程中既要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又要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要充分发挥学生的潜能,教师在教学中应多给学生提供和创造条件,促进外因迅速转化为内因,从而调动学生的自学积极性,激发学生的创造力,使学生向“启智、求知、调心、育人”等综合能力方向发展。教师不仅要注意学生的共性,更要关注其个性,重视其差别,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力,使学生成为自我锻炼的主人。根据武术自身的特点,它既不需要特定的场地和器材,又可以一个人练习,不受太多条件的限制。例如女学生学会24式简化太极拳等套路,可以坚持每天练习,不失为终身锻炼的好方法。 3.武术选修课的教学实施 3.1教材编排 学校开设武术选修课的目的是为了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锻炼学生的身体,增强学生的体质,而不是训练武术专业运动员。因此教师应因人而异,编排合适的教学内容。学校主要向学生传授武术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武术的基本技能,我们必须根据教育的特点实际科学施教。我的做法是内容面安排广泛,程度不深,难度不大。现代学生多喜欢散打、攻防格斗、防身术等技击性强的项目,尤其是女生对防身术情有独钟。对护理专业的学生应侧重保健体育的教学,内容可安排五禽戏等。我认为,应充分开展保健体育,因为基本功要求不高、简单易学,较适合高职学生的需要,而且对场地、器材也要求不高。在学生武术的选修课的学习中,在有限的课时里,教师应严谨合理地安排课程,对学生进行理论知识与基本训练相结合的教学,从而达到教学的目的,真正完成武术选修课的教学任务。 3.2.授课方法 3.2.1“启发式”教学是行之有效的教学手段。武术教学过程,是学生对武术发生兴趣,理解并掌握的过程。在武术教学中启发诱导是教师正确发挥其主导作用,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内部动力,让学生自己会学、学会,会练、练好,促进学生的全部身心积极投入武术教学的有效手段。教师的教学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他启发诱导水平的体现。因为教师只有巧妙地启发诱导学生,才能使他们主动达到知、情、为三者的统一,获得武术教学的最佳成效。 3.2.1.1兴趣启发法。学习兴趣是推动学生学习自觉性和积极性的主要因素,只有当学生对武术学习感兴趣时,他才能积极主动而又愉快地投入,不会觉得学习是一种负担。武术教学中,一方面要从教学内容中挖掘其新颖性和情趣因素,吸引和启发学生的偶发兴趣;另一方面要借助于教师的各种启发诱导来保持学生持久而深刻稳定的兴趣。要做到这一点,教师必须在教学中选择灵活多样、生动活泼的教学方法来唤起他们的学习激情,并使之不断品尝到学习的成果。例如:当侧重于提高身体素质机能能力时,可适当采用集体竞赛的方法,以促进态度与情感的相互补充,相互激励;马步桩功练习这个动作练起来枯燥无味,可采用计时集体比赛或加上手法在集体口令下练习,这样就克服了单调的练习形式,调动了学生的参与积极性。当侧重于掌握知识技术、技能时,可增加示范性和改变动作难度等多种启发诱导的方法来帮助体验动作。如初级三路拳第三段中的第三动“绕上步弓步劈拳”,示范时要把绕步和躲闪的身法做得形象逼真,使学生真切地看出动作的内涵。另外该动作难度较大,可把其分解为“绕上步——弓步劈拳”,使学生能很快掌握动作。 3.2.1.2动机启发法。正确的学习动机是使学生产生学习需要的内部动力,武术教学的动机启发与其他教学课程的不同点在于它不是长篇大论的说教,它最突出的特点是在教师与学生的双边活动中,让学生通过自身的运动实践来提高对武术价值的认识,引导学习动机的形成。武术动作具有技击含意,教师应充分利用这一独特的属性,并以多种生动直观的示范和教法引导学生积极主动地学习和锻炼。但要注意做好学生的武德教育,使他们树立正确的学习动机,产生良好的学习动力。 3.2.2多媒体教学法。采用多媒体计算机教学法,既能充分体现出武术动作画面的生动形象,又可以把动作演示、解说、音乐融为一体。这种教学法可使学生对武术的教学内容、方法、步骤看得清、记得牢、理解得快,有助于学生建立正确的技术动作概念,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武术教学中应用多媒体教学是一种新型的教学手段,也是武术教学发展的必然趋势。 3.2.3教学评价法 教学评价是检验武术教学目标实现程度和促进武术教学目标实现的有效手段。在对学生进行考核时,应打破以往体育课考核都是教师打分的方式,采用学生和教师共同评分的方法,充分体现武术教学效果的客观性与特殊性。 4.小结与建议 4.1小结 武术作为我国的国粹,作为我国民族传统体育的优秀代表,有着非常浓厚的文化底蕴和内涵。同时武术又是一种很好的练功、健身方法。在护理专业女生的武术选修课上,为使学生能更好地学习、掌握武术的基本技术和技能,师生应当进行和谐、融洽的交流;教师应因人而异,科学施教,采用“启发式”教学的教学手段,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4.2建议 对喜欢武术的学生,应因材施教,增加他们兴趣和参与感,使其充分发展;对有武术天分的学生,要训练好他们的武术基本功,使其打好基础,开阔武术视野,提高他们的技能、技巧。 护理专业论文:关于家庭环境等非智力因素对护理专业学生学习成绩的影响 论文关键词:非智力因素 护理专业 学习成绩 论文摘要:为研究非智力因素对护理专业学生学习成绩的影响,对170名护理本科学生进行调查,结果表明,学习成绩与学生家庭户口状况、体育活动时间有显著相关;而与谈恋爱、缺课无显著关系。 一般情况而言,决定学生学习效果的因素主要有两方面:智力因素与非智力因素。而对于同一所学校的大学生,由于经过严格的统一考试进入大学,智力水平差异不大,不能成为影响学习成绩的主要因素,所以非智力因素就成为了主要原因。非智力因素是指在智力以外,对智力活动起直接制约作用的心理因素,对认识过程起动因、定向、引导、调节和强化作用。本课题是专门研究非智力因素对护理专业学生学习成绩的影响,为此专业学生的学习改革,提高学习效果提供依据。 一、研究对象、内容和方法 调查对象。吉林医药学院2005级护理学本科班170人。其中男生8名,女生162名;学生平均年龄20.94±1.09,最小19岁,最大23岁。 方法。采用整群抽样方法,以书面问卷方式进行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一般人口统计学资料,家庭环境、爱好及行为因素。学习成绩是大学一、二年级所有考试科目的成绩,共16门。发出问卷170份,收回170份,有效问卷166份,有效率97.6%。 统计分析。各学期成绩作为预测变量,非智力因素作为自变量,将自变量各定性变量数量化,即定义哑变量(DummyVariable),采用SPSS14.0统计分析软件,由于预测变量与自变量存在相关性,故对其进行因子分析,提取主要因子进行逐步回归分析。 1.主成分分析 简介:在对某一事物进行实证研究中,为了更全面、准确地反映事物的特征及其发展规律,人们为了避免遗漏重要的信息往往要考虑与其有关的多个指标,这些指标在多元统计中也称为变量。这样随着指标的增多就增加了问题的复杂性,同时由于各指标是对同一事物的反映,不可避免地造成信息的大量重叠,有时甚至会抹杀事物的真正特征与内在规律。基于上述问题,人们就希望在定量研究中涉及的变量较少,而得到的信息量又较全面。主成分分析方法正是研究如何通过原始变量的少数几个线性组合来解释原始变量绝大多数的信息的一种多元统计方法。它可以有效利用大量统计数据进行定量分析,提示变量之间的内在关系,得到对事物特征及其发展规律的一些深层次的启发,把研究工作引向深入。 结论:依据特征值大于1的原则,提取三个主要因子y1、y2、y3,累计贡献率为95.65%,其中y1为68.43%,且成分矩阵载荷很高,意味着它们与因子y1的相关程度很高,故y1因子比较重要。 2.逐步回归分析 并不是所有自变量都对预测变量都有显著的影响,挑选出对预测变量有显著影响的自变量的最常用方法是逐步回归法。具体做法是将自变量逐个引入,对选入的变量进行逐个检验,当原引入的变量由于后面变量的引入而变得不再显著时,要将其删除。引入一个变量或从回归方程中剔除一个变量,为逐步回归的一步,每一步都要进行F检验,以确保每次引入新的变量之前回归方程中只包含显著的变量。这个过程反复进行,直到既无显著的自变量选入回归方程,也无不显著自变量从回归方程中剔除为止。逐步回归目的确定哪些因素对因变量影响最大,从而获得最佳预测模型。 选取预测变量y1,自变量非智力因素进行逐步回归。结果见表2。回归方程的显著性p值均为0.000,回归方程有统计意义。 二、结果分析 回归结果: y1=0.335-0.705(城镇)+0.563(体育活动少) 1.城镇户口学生比农村户口学生平均标准化成绩低0.705分(P<0.01) 2.很少参加体育活动的学生比经常参加或参加体育活动的学生平均标准化成绩高0.563分(P< 0.01) 三、讨论 调查结果显示: 1.农村户口的学生学习成绩高于城镇户口的学生的学习成绩,同时通过座谈了解到,由于当前大学生就业前景不乐观,就业压力很大,尤其是对那些农村家庭的学生,部分学生上大学是要脱离农村环境,到城市就业;但绝大部分农村学生是要依靠个人努力来改变个人的命运,改变家庭现状,改善家乡落后面貌,这样就会被迫努力学习。我们也认为,家庭条件好,在某种程度上给予孩子的投入的教育资源更充裕,学生在学习成绩应该更好些,但也可能会削弱人的斗志,降低人的拼搏精神。 2.偶尔参加体育活动的学生的学习成绩高于经常参加体育活动和不参加体育活动的学生的学习成绩。已有研究证实,体育活动有助于青少年保持身心健康,同样对学习也是有益的,但过量地运动可能会影响学习,这也许与过量运动后人体的新陈代谢及激素的分泌发生变化有关。 3.护理专业学生中,谈恋爱、缺课等因素与学习成绩无显著关系。有资料显示,对于多数大学生来说,在大学期间如果谈恋爱或经常缺课,都会不利于学习。本调查结果,也许与学生特点、专业特点等有关,例如护理专业本身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技能型专业,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比较重要。此外,在护理专业班级中,绝大多数学生为女性,学校对这一部分学生管理比较严格,而女生也相对男生来说,服从学校管理,在谈恋爱、缺课等问题上做的相对较好,没有影响学业。 护理专业论文:关于大德育理念下的高职护理专业德育模块化课程的建构 【论文关键词】 高职 护理专业 德育课程 模块化 【论文摘要】 本文分析了影响高职护理专业德育课程改革和发展的瓶颈,主张以“大德育”的内容、“模块化”的形式构建高职护理德育课程体系,凸显“多元整合”的课程观,注重德育课程内容的全程化,建立整体性、动态性、可操作的德育课程教学实施系统。 五年制高职护理专业德育模块化课程(以下简称德育模块化课程)的建构,是指为了增强高职护理专业课程设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从大德育的课程宏观内容着手,以模块化的课程表现形式,从高职的特殊层次着眼,以护理专业的特色为切入点,构建整体性、动态性、可操作的德育课程教学实施系统。 构建德育模块化课程就是要对德育课程的目标、结构、内容、实施、评价等子系统进行整体优化,使其相互衔接,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即以“大德育”的内容、“模块化”的形式构建高职护理德育课程体系,形成一套较完整的高职护理德育课程的系统教学文件,为全国护理高等职业德育教育提供可借鉴的范例。 一、德育模块化课程瓶颈 近十年来,职教同仁在职业教育课程结构模块化、课程内容综合化和现代化等方面,做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困境,具体表现为: 1、理念陈旧,内容滞后 德育课程设置的理念没有全面突破,没有形成大德育的机制和氛围;传统的学科型课程模式仍然没有根本改变,按学期/学年序列讲授一门课程。教学内容远离学生和社会生活的实际,缺乏生活气息,抽象枯燥;课程内容与职业实践相脱节现象尤为严重,难以彰显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特色。 2、缺乏针对性教材和科学的评价机制 高职德育教材基本沿用中职的教材,四门必修,一门选修,另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德育的理论知识和德育的行为实践严重脱离,学生“德育成绩高,道德素质低”,严重地弱化了德育课的功能。对学生德育全面表现的客观科学的评价环节尚须完善,科学的行之有效的德育评价体系尚未建立。 3、缺乏改革的政策依据 长期以来,德育课的超强的政治性功能,让德育课程附着了浓厚的政治色彩。德育课程改革的依赖性和受限性尤为明显。中职德育课程及其内容具有政府主管部门的明确的规定性,而高职德育课程只有参照性;没有权威的行政部门文件的明令指示,高职德育课程改革是不可越雷池一步的。 所有这些严重背离高职护理德育课程的求实创新、与时俱进的宗旨。因此,努力建立科学、全面、综合、开放的并能适应21世纪的高等护理职业教育发展需要的德育课程体系,德育课程的全面改革迫在眉睫,任重道远。 二、德育模块化课程的要素 1、“大德育”的界定,“大德育”是一个时空范畴 从时间上,“大德育”贯穿学生高职学习的始终,可谓无时不有;从空间上,“大德育”涵盖了校内外的所有场合,可谓无处不在;从教育主体讲,“大德育”涉及所有教职员工,可谓全员有责;从德育环节来看,“大德育”渗透到一切活动之中,可谓事事相关。 2、对课程的解读,“课程”一词有众多表述 本课题研究采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O)1997年新版《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中对课程的表述:“课程是按照教育内容确定的,是完成确定的某项目标或明确规定的教育任务而组织的有一定排列顺序的教育活动。”教育活动的含义比一门课或一组课的含义更广。基于这样的课程理解,大德育理念下的德育课程既包括编入课程的各门课,而且也包括各门课以外的科目及课外活动;既不必过分注重学科的理论体系,也不必过分注重学科的规范性定义。 3、“大德育”课程的构成 “大德育”课程是由两类正规的、显性的课程与四类非正规的、隐性的课程组成的,即认识性德育课程、活动性德育课程、体制意义上的德育“课程”与气氛意义上的德育“课程”以及前两类德育课程中“隐性的”或“潜藏的”德育“课程”。确立德育课程教学的重点是打通科学世界和生活世界的联系。 4、对模块的理解 模块,就是以一个主题为中心,将相关的知识内容组织在一起的结构。其中,主题就是依据德育总的课程标准,针对学生的认知规律和成长特点,归纳出学生在特定时期对德育课程起码应该掌握的问题。模块划分的最大特点是非学科性。模块可大可小。我们这里说的模块,是介于德育具体课程内容之间的模块,其具体表现形式就是校本教材(德育教程1~7)。 三、德育模块化课程的建构 模块化就是依据德育主题为经线,以国家规定的德育必修课程内容为纬线,搭建中职与高职的德育课程通道。 1、横不断点,纵不断线模块化课程的建构,要求对国家规定的德育必修课程的基本内容做到横不断点(基本知识)、纵不断线(基本原理) 就是把德育内容的要素结构和层次结构划分出来,以五大要素(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心理教育、思想教育、政治教育/中职德育国家所规定的必修课和高职的必修课)为纬,以各项要素的不同层次/主题为经,按照整体性、有序性、动态性的原则,精心设计模块化的德育课程,使高职护理德育课程体系更具开放性、适应性、先导性,适应学生成长需求,符合职业岗位需要,满足社会适应能力,具有超前意识和创造精神。 2、删繁就简,与时俱进,形式多样 模块化课程的建构,就是对现有德育教材的内容优化整合,删除过时的、脱离学生实际的内容,补充具有时代特征、符合学生生活实际的内容;根据学生专业特色、年龄特征、性别特征、心理特点,结合本校实际,组织编写校本德育教程;在不同年级开设相应的德育选修课程:形成分层次、递进式的校本德育课程体系;努力构建创新活动德育课程体系,充分利用德育基地、社会实践基地等校内外德育资源,积极开展社会调查、军事训练、公益劳动、科技文体活动、勤工俭学、志愿者行动等德育活动;建立学校德育网站,制作优良的德育课件,构建“绿色网站”。 四、德育模块化课程的理论基础 1、遵循人的全面发展学说原理 人的全面发展理论与德育论原理融合了人的主体性理论和人的社会化理论,是整体构建德育课程体系的理论依据和实践依据。 2、系统论原理作为系统科学的思想原则和方法 主要体现在德育课程构建的整体性、有序性、动态性、开放性和最优化等几个方面。 (1)系统论的思想原则。建构高职护理德育课程体系,必须科学处理高等职业与护理专业的辩证关系,既强调高等职业的层次性,又突出课程的职业定向性,以高等护理职业素养和岗位能力作为配置德育课程的基础,使学生获得的德育素养和能力真正满足高等职业岗位(群)的需求。为此,构建高职护理德育课程体系,就是通过“精简、融合、重组、增设”等途径,更新教学内容,促进高职护理德育课程结构体系整体优化,以增强学生的社会适应性和职业适应性。 (2)系统论的方法。德育课程的整体性,指的是将构成德育课程体系的德育目标、内容、途径、方法、管理、评价等要素作为整体,科学系统优化整合高职护理德育课程体系、探索创新德育活动课程体系、整合德育队伍体系、建立德育动态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德育课程的动态性,主要是指依据学生的成长规律、认知规律所构建的课程内容与所处的时代特征、地区特色、层次特色、专业特色和办学特色的辩证统一,以及对学生德育成绩的多元化动态评价体系的实施。德育课程的可操作,是指把理论形态的德育课程体系转化为实践形态的、适合本校实践运用的德育体系。 3、凸显“多元整合”的课程观 改变传统的“学科本位”的课程观,在采用“能力本位”课程观的基础上,朝“多元整合型”方向发展,形成一种“多元整合”的课程观。创设以模块为主的课程,设立新的教学目标:作为模块化教学结构的目标,不再是以知识的传授为中心,而是以学与做的结合为中心。 五、德育模块化课程的运行 1、科学建构模块化德育课程内容 把高职德育内容的基本要素和知识层次结构划分出来,按照整体性、有序性、动态性的原则把各要素和层次有机地结合起来,遵循学生的认知规律和成长规律,精心设计各学段(学期/学年)课程目标,与之相应地构建模块化德育课程内容。加强各学段德育的具体化、精细化、操作化、生活化、趣味化研究,分别构建各学段的德育系统内容。 2、注重德育课程内容的全程化 为适应规范化的课程模式转向以活动为主要途径的新课程模式,对现行的高职德育课程的内容、结构、比例和课时安排做系统地筹划,打破“学科型”的一门课在一学期/一学年教授完毕的一贯制度,使某一学科的课程伴随学生高职学习的全过程。 3、德育模块化课程的实施框架 学制5年=3.5年(在校学习:中职德育规定的必修课教材+校本德育教程)+1年(岗位实习:护理人文修养)+0.5(返校学习:邓小平理论概论)。每门课程学时总数=各学期之和。课程模块表现为订单式、拼盘式的模块。课程内容=(理论+实践)+(显性课程+隐性课程)。课程实施的基本途径:课程学习和日常学校生活渗透学习相结合、知识学习和活动体验相结合、外部规范和自我省察相结合。(动态)学分=课内表现+课外行为。 2007年9月在学校8个班级开展模块化课程的校本德育教程(1~3)试点,德育教程的授课效果得到试点班级学生的普遍认同,学生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德育成效初见端倪。发表的相关系列论文产生积极的影响,开展的课题也获得了省市级有关部门的科研立项。 护理专业论文:关于开设老年护理专业的前景预测 [论文关键词] 老年护理专业 社会需求 前景预测 [论文摘要] 本文从老年护理的社会需求出发,多方面全面分析当前开设老年护理专业、培养老年护理专业人才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指出开设老年护理专业前景广阔。 中国人口年龄结构已进入老龄化阶段,为应对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社会上将会出现大量的老年服务机构,需要培养大量的从事老年护理的专业人才。开设老年护理专业教育是社会所需,将大有发展前景。 1 老龄化社会到来 我国是目前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06年12月12日发表了《中国老龄事业的发展》白皮书,白皮书说:“20世纪末,中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超过10%,按照国际通行标准,中国人口年龄结构已开始进入老龄化阶段。进入新世纪后,中国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2005年底,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近1.44亿,占总人口比例达11%,并正在以年均高于3%的速度增长,2051年将达到4.37亿最大值。”此外,老龄人口的增长存在着地区发展的不平衡,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明显快于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上海在1979年最早进入人口老年型行列。 2 养老工程因社会需求建立和壮大 随着城市家庭结构模式呈现的“四、二、一”倒金字塔形,即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赡养两对老人,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日趋削弱。老年人的赡养逐渐由家庭转到养老机构。为满足养老的需要,民政部研究制定老年服务的标准:如《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服务标准》、《老年人护理分级标准》等。据2004年底民政部门的统计,我国已有38 593家养老机构,其中:国办收养性社会福利机构3 454家,集体收养性社会福利机构33 736家,民办养老机构1 403家。 目前的养老机构远远不能满足需要,各种养老服务机构急需进一步增加。2006年12月15日,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中国老龄协会会长李本公做客强国论坛,以“老龄工作与和谐社会建设”为题与网友在线交流,此次访谈由强国论坛、中国政府新闻、民政部网站联合举办。交流中李本公说,根据全国较大规模调查的数据表明,我国在目前1.44亿老年人口中,大约有3 250万有不同程度的养老需求,有5%明确提出要进养老机构,而且这种需求越来越高。但是目前专门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设施严重不足。按照我国老年人口5%入住养老机构,需要700多万张床位。目前各种养老机构中,拥有的养老床位仅是149万张,所以缺口非常大。现在我们已经有的养老服务机构,还存在着护理专业人员数量缺乏,护理人员总体素质偏低,难以满足广大老年人多种养老服务的需求,使得供求矛盾非常突出。 随着老龄社会的到来,养老工程将伴随社会需求迅速建立起来,同时产生十万计的老年护理岗位群。根据预测,随着老年服务机构的增多,老年护理专业的毕业生将有较大的就业市场。 3老年护理专业人才严重缺乏 目前我国医院中护理人员配置就很缺乏,随着老龄社会的到来和养老模式的变化,各种形式的养老机构迅速增加,老年服务人才的需求随之增加,从事老年事业人才缺乏的问题也随之突显出来,其中包括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护士。目前的养老机构内,老年护理存在两大问题:一是从事老年护理工作的护士数量少,工作量大;二是从事老年护理工作的护士没有经过专门的老年护理专业教育,其知识和技能满足不了老年护理的需要。 上海是我国目前老年人口比例最高的城市,老年护理事业发展较早,对我国养老事业的发展具有先导意义。为此,笔者到上海进行调查,上海总人口180万左右,其中老年人口占20%左右,这些老年人分布在福利性养老机构、老年护理院、医院老年病房和家庭内,需要住院治疗的老年人达十几万人。 上海目前养老机构主要两类,一类是民政系统开办的福利性养老机构,称为福利院。在上海2005年就有474家,床位数49 529张。福利院对老人实行医、护、养全方位服务,按照老人生活能力和需求实行等级护理。根据有关调查,79.1%的老年人有一项或一项以上的慢性病,需要接受医疗护理。此类养老机构内均设有医务室,配备一定数量的医务人员,但护士配备数量少,且没有接受老年护理的专门教育,按照护理人员床位比,显示出护理专业人员严重缺乏。另一类是卫生系统开办的为老年人服务的医疗机构,称为护理院,这是上海卫生系统近年开办的一种医疗功能很强的养老机构,随着老龄人口的增多,这类养老机构的数量和养老床位迅速的增长。仅奉贤区老年护理床位达到2 800张,且床位爆满,供不应求。医院内从事老年护理工作的护士是由原有的护士转型而来,没有经过专门的老年护理教育,且护士数量少。有的医院120张老年护理床位仅配有8名护士,24 h轮流值班,护理工作极为繁忙。老年护士的供需矛盾十分突出。 4国内老年护理专业教育尚属空白 目前我国从本科到中职各层次护理专业教育中还没有开设专门的老年护理专业,对老年护理专业人才的培养尚属空白。虽然从90年代以来卫生部对护理专业的课程结构做了调整,增加了《老年护理学》课程,但只是使学生粗浅地了解老年护理知识,不能使学生完整地掌握老年护理必须的知识和技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和老年服务业的飞速发展以及老年患者护理的复杂性呼唤越来越多的受过专业训练的护士。 5国家重视老年护理事业的发展 我国政府对老龄问题的重视程度日益加强,已经提到议事日程。2006年2月9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指出要大力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要加快培养老年医学、护理学、营养学、心理学、管理学等方面的专业人才,要有计划地在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 6 老年护理专业教育前景广阔 人口老龄化社会的到来,“421”家庭结构形成和“空巢家庭”的增多,使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受到冲击。为满足日益增长的老人健康及医疗护理需求,各种养老机构,如福利院及老年护理院等应运而生,赡养老人由家庭模式向机构养老模式的转化已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社会需求的迫切程度在日益加重。从上海的老年事业发展,推测我国的老龄化社会到来,各种形式的养老机构将是我国未来很庞大的社会工程体系,从事老年护理的专业人员将是一支很庞大的社会岗位群体。任何一项专业教育如果没有广阔的用人市场,该专业教育就没有前途。老年护理专业教育根据社会需要而诞生,并拥有广阔的用人市场,该专业教育将大有发展前途。培养合格的老年护理人才,积极应对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满足老龄社会的护理人才需求,对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护理专业论文:费用高职护理专业应用文写作教改思路初探 [论文关键词]应用写作 教学改革 高职护理 [论文摘要]高职院校护理专业学生的应用文写作水平已经越来越难以适应用人单位的需要。笔者根据当前社会对高职护理人才的需求和应用文写作教学的现状,提出了教改思路。 随着卫生高等职业教育的迅速发展,以及社会对护理人才的需求,高职院校中护理专业学生的应用文写作水平已经越来越难以适应用人单位的需要。尽管相应的课程改革和探讨正在如火如荼的开展中,但应用文写作教学的研究仍然是个难题。作为一名一线教师,笔者总结了近几年护理专业应用文教学的教改经历,谈一些教改的思路与体会以求教于同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 应用文写作课程是一门基础课程。因应用文写作特定的对象、语言、内容、形式及写作方式相对固定、规范,且属于基础课程的从属地位,不仅很多人都认为这门课程枯燥无用,既不好教,也不好学,就连从事应用文写作教学的教师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学生往往认为应用文写作的文学性不强,呆板乏味,学得没劲;教师讲起课来,也觉得不能像文学课那样抑扬顿挫、随意发挥,教得没劲。如何走出这个误区呢?美国心理学家和教育学家布鲁纳说过,“使学生对一门学科感兴趣的最好办法势必使之知道这门课程是值得学习的。”作为应用文写作教师,首先,一定要让学生认识到这门课程的重要性。现代职场对个人的能力要求越来越高,护理专业的学生毕业后直接面向卫生战线,一封别具一格的求职信,一篇独具慧眼的护理记录,无不是个人能力的体现。可以说,应用文写作能力是学生通向职业生涯的成功基石之一。其次,学校要安排有应用文写作实践经验的教师上课。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师资力量如何,决定着教学质量的高低。应用文写作的应用性十分突出,只有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师才能把理论讲透,把规范讲明。正如朱熹所说:“方其知之而行未及之,则知尚浅。既亲历其域,则知之益明,非前日之意味。” (二)教材的选择与编写 高职教育是新兴的教育模式,其人才培养不同于普通高等学校。因此,在教材的选择上不能照搬普通高等学校的教材,要针对高职教育的特点,科学选择或编写具有针对性的教材。 确定教学内容范围的原则是:突出共性,兼顾个性。即根据写作的共性规律与个性规律相统一的原理,先确定各专业都要求掌握的共性知识、共同技能作为基本的教学板块,再根据护理专业的特点、要求作出增减。基于这样的考虑,护理专业应用写作课程基本的教学框架由两个板块构成,一是共通的教学板块:写作基础(包括写作基础知识和应用文基本知识);公文知识(文种知识、行文格式、写作要领);常用公文写作(通告、通报、通知、报告、请示、函、会议纪要等七种);通用文书:计划、总结、调查报告、条据启事、自荐信、自荐信、求职信。二是增减部分:结合护理专业的特点,应在护理记录上下功夫。其中包括护理记录、护理病历、护理计划单、病室交班报告、护理查房、护理表格及记录、护理小结和出院指导等。至于护理论文教学,可以选择病例报告、经验体会等。这样,既可以让学生掌握写作的共性规律,基本技能,又能掌握护理专业常用文体的写作技能,从而增强应用写作教学的适应性。 (三)合理安排教授计划 加强应用文与其他相关专业课的衔接。目前,高职院校的应用文写作教学还多停留在只注重语文单科教学的阶段。鉴于高职院校专业性很强的特点,必须展开语文学科和其它学科之间的横向联系,以保证应用文教学的系统性和专业性。护理专业的学生应以护理应用文的学习为重点。要使护理应用文体的教学或训练做到有的放矢、切中要领,加强应用写作课和专业课的结合至关重要。 首先,在教学计划的安排上要科学合理。护理应用文写作应安排在相关专业课结束以后,一般在第三四学年。这样,学生对写作要涉及的专业内容就容易理解。当然应用文教学还要具体到对学生的社会调查、毕业生的求职过程中去,以切实引导学生对应用文的实际操作。 其次,加强专业课和应用文写作教学的联系沟通。老师之间可以互相听课,也可以一起布置作业,共同训练,两者之间相辅相成。这样不但能使学生获得的知识系统完整,也能使他们综合运用的能力有所提高。 (四)改进教学方法 1.推行“师生互动”的教学模式。传统的“以教师讲授为主”的教学模式难以调动学生的学习热情,不利于学生写作能力的培养。应用文写作的教学过程是师生交流互动的活动,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充当的只是组织者、指导者的角色,学生才是学习的主体。适当地让学生参与课堂教学,模拟生活工作场景,激发他们的参与兴趣。 2.加强日常的写作能力训练。应用文写作能力不是一朝一夕就能提高的。在注重课堂训练的同时,要加强学生课外时间的写作锻炼。每学完一种应用文文体,要及时要求学生课外自己动手写一至两篇应用文,并及时在课堂上讲解学生应用文写作中出现的格式、语言表述方面的错误。为了避免每次练习都出现学什么、写什么、造成学生厌烦的重复现象,不妨调整写作的锻炼方式,如学了“启事”后,要求学生找一则错误的启事回来,说明错误原因。布置的练习,不一定要求全文写完,可以仅写标题,如计划标题、调查报告标题;或者根据文章内容归纳标题,比如公告、通告之类;也可以对原标题进行修改。工夫用得好,足以取得练习的成效。练习改错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人的天性就是善于发现、改正别人的错误,在发现、改正的过程中树立自己正确的观念,并始终保有较强的兴趣。练习主要培养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所以要紧密联系学生的个人生活、集体生活乃至于家庭生活。如申请书、书信、日记、借条等练习,课余鼓励他们多参加校园活动,根据亲身经历来做练习,像征文启事、入党申请书,都可试练一下。 3.提倡开放式教学。在应用文写作教学过程中,教师应该创造条件走出课堂,亲自带领学生到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了解每个单位应用文的写作流程,现行的各种应用文的具体写法;或请机关或企事业中有经验的专家到学校进行现场讲座,讲解各种应用文的文体格式、写作方法和注意事项;假期,针对社会上的一些重大问题,带领学生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指导学生收集资料,分析资料,写出调研报告。通过课外社会实践,让学生切身体会应用文的写作流程、写作方法,并在实践中不断提高写作技能。 4.充分运用多媒体进行教学。随着科技的进步,多媒体教学已成为了辅助教学的一种重要手段,并日益显示出其优越性。多媒体教学能用图、文、声、像和动态视频等效果直观地把传统媒体技术条件下难以表述的现象与过程主动而形象地显现出来,引导学习者去认识事物的本质。这对时间紧、内容多、任务重的应用文写作教学特别适用。教学时,可与前几种方法结合使用,提高课堂效率和效果。如采用幻灯片制作课件,把应用文各种文体的重点、难点归纳概括出来,利于学生掌握;把预设情景制作成多媒体,综合使用文字、图片、图像、动画等相关内容,激发学生的兴趣;把经过技术处理的素材作为背景在课堂上播放,让学生感受到现场气氛,具有很强的真实感;还可以把参观现场时的照片、参观后学生的作业制成多媒体,巩固教学成果;投影仪可被用来进行作业讲评和演示范文。有了多媒体教学,老师的讲课内容更加新颖而充实,学生面对的是一个个生动形象,妙趣横生、图文并茂的“闪光”世界!目前,高职院校普遍有这样的教学实力,因而这一方法不仅理论上可行,实践上也不成问题。 5.改革应用写作课考试和成绩评定的方法。过去应用写作课的考试比较重视考核学生掌握写作知识和写作理论的情况,考试内容中死记硬背的题型所占比例较大,几近一半。这种导向使学生为考试而考试,为分数而考试,助长了学用脱节、死记硬背的不良学风,更不能准确测定学生写作技能的实际水平。这种僵化死板的考试模式必须改变。今后,应用写作课的考试应着重放在考核学生的阅读分析能力、病文修改能力、特别是实际写作能力上。此外,还应加大平时成绩在总评成绩中的比例。总之,考试和成绩评定要有利于检测学生写作技能达到的真实水准,以此为手段引导、激励、促使学生重视平时的写作训练,着眼于实际写作技能的提高。 护理专业论文:关于高等护理专业相关法学课程教学现状的分析与构想 [摘要] 目的:提高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方法:根据时展、专业实践的需要和对现存问题的分析制定出相应的对策。结果:通过对法律知识和专业教师缺乏、教学形式单一这些问题的分析提出了对专业师资进行培养、完善法律课程设置、改进教学方法这些对策。结论:使护校学生成为知法、懂法、用法的高级护理人才就必须从加强和完善高等护理专业中的相关法学课程的设置入手。 [关键词] 护理;法学课程;高等护理教育 进入新世纪的高等护理教育,要求培养具有综合素质的高级护理人才。尤其在我国法制建设不断健全和完善,人们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各类医疗卫生法律法规逐步深入人心,护理人员理所应当知法、懂法、守法、用法,而护理人员缺乏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淡薄是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不仅如此,由于现行我国各层次的护理教育对卫生法律特别是护理相关的法律没有足够的重视,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临床护士法律知识比较贫乏,法律意识相对淡漠,处理护患纠纷的经验与能力不足等问题,这种现状显然跟不上时展和对高级护理人才培养的要求。因此,高等护理教育开设与专业相关的法学课程显得尤为重要。 1 开设相关法学课程的意义 1.1 顺应时展的需要 美国多数护理学院的课程设置不仅包括传统的学科课程,还包括伦理学,传授患者的权利等,护生的专业行为技能目标包括维护患者的权利等。第三军医大学也对原来的医学本科教育模式进行了较系统的改革,构建了一个新的医学本科教育人才培养课程新体系。其中人文社会科学类课程包括医学伦理学、医疗法规。随着人民生活、文化水平的提高,人们的健康意识、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和经济意识亦不断提高,为顺应时代的发展,与国外护理教育接轨,建议增设护理专业相关法学课程,以增强护理人员的卫生法律意识。 1.2 满足专业实践的需要 相关法学课程的设置,有利于护士自觉执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强化法律意识,依法从事护理服务,正确履行职责,保证了护理工作的稳定性与连续性,防止了护理差错事故的发生,保证了护理工作的安全及护理质量的提高。 1.3 明确护士的基本权益 通过护理立法,护理人员的地位、作用和职责范围有了法律依据,神圣的法律效应赋予一个合格的护士从事护理工作的权利,履行法定的护理职责,可最大限度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国家的支持、人民的尊重,任何人都不可随意侵犯和剥夺。通过学习《护理法》,学生可增强对护理职业的崇高使命感和安全感,使他们能发挥自己的最佳才能,尽心尽职的为公众服务。 1.4 提高护生处理护理纠纷的能力 通过学习,学生可明确护生的法律身份及法定职责范围,有利于在实习中严格按照护理规程工作,遵法守法,并学会正确处理工作中遇到的护理纠纷,在维护患者权利的同时,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 2 存在的问题 2.1 法律知识缺乏 护理专业学生法律知识缺乏,是长期以来护理教育中对法律重要性认识不够的结果,主要与课程设置单一、学时少有很大的关系,而当今护士普遍存在着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特别缺乏与护理相关的法律知识。虽然很多学生在初中、高中或基础教学中已获得了部分的基础法律知识,但由于缺乏相关护理的法律知识,容易使学生在实际工作中碰到问题时仍束手无策。据报道,护生在实习中后期出现差错占实差错的93%,说明学生在实习中后期,觉得自己有能力而擅自执行医嘱或操作,又不知道自己的法律身份,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约束,则容易导致差错的发生。 2.2 专业教师缺乏 虽然研究发现,本科、大专学历者的法律知识掌握较好,但是与中专生一样,理论知识与实际相脱离始终是护理法律领域突出的问题。由于在医学卫生院校上法律课的教师多半是法学院的专业教师,缺乏熟知护理法律的专业教师,不能把相关的法律法规传授给学生,学生往往只能学到些纯粹的基础法律理论知识,如消毒管理办法、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临床使用管理通知、药品管理实施办法等,连教师也不知或对它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2.3 教学形式单一 李金义认为,法学课程的教学还存在教学方式单调的问题,难以发挥和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参与精神,同时缺乏生动活泼的课堂气氛,教学效果不甚理想。正因为受教材与学时的限制,造成法学知识的教学形式基本局限于课堂内,而法学是社会实践性及现实性很强的专业学科,仅限于课堂内,很难将理论联系实际,不能达到对知识的灵活掌握。 3 构想与对策 3.1 关于专业师资的培养 对学生进行法学知识的灌输与普及,主要依靠教师进行。要达到法律课教学的良好效果,教师必须具备强大的感召力、儒雅的风度、深厚的法学功底及丰富的社会经验,以及掌握一定的高新技术手段。因此,可选派护理教师参加为期3个月以上的法学专业知识培训;鼓励教师通过自学或自考等途径获取相关法学知识;同时,加强教师的临床护理实践能力,提高其对临床不断新出现的护患关系和常见法律问题的敏感性,从而培养既懂临床护理常见问题,又熟知相关法律知识的具有综合能力的专业教师。 3.2 完善法律课程设置 针对不同层次的护理法律教育,适当的增加相应的课程和课时数。需要学校讲授和学生掌握的法律知识主要有:基本法律知识,如民法、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护理相关法规,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责任保险法、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其他国家法律知识介绍,如美国护士职业保险、注册护士管理法等。 3.3 改进教学方法 除课堂有限的教学外,可激发学生对医疗护理行业法学问题的关注,鼓励学生借助各种媒体和渠道,广泛涉猎与专业相关的法学知识。宇文建议,法律课的教学方法应有利于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要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启发学生思考,培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如可广泛采用案例教学法、实践教学法、论辩式教学法、指导自学法。通过讨论、辩论、社会调查等形式,使知识活学活用。总之,通过不断加强和完善高等护理专业中的相关法学课程的设置,将有力地促进广大护士、护校学生增长相关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护理质量,适应现代社会的护理事业的发展,最大限度地保护患者及护士自身的利益。 护理专业论文:浅论中医院校护理专业学生工作创新的思考 [论文关键词]学生工作 学生会 中医药大学护理专业 [论文摘要]南京中医药大学护理学院针对中医院校的护理专业独有的特点,在着力宣扬中国传统文化基础上,突出护理学院护理文化内涵,紧扣“五种种美德,四点理”两个中心,打造品牌项目,力求在务实中不断创新,在发展中打造精品,积极为同学们的成长成才服务。 南京中医药大学护理学院成立五年来,护理学院学生会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建设中我们始终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三自”方针为要求,紧紧围绕学校和学院的中心工作,在加强完善基础工作的同时,大力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 我们针对中医院校的护理专业独有的特点,在着力宣扬中国传统文化基础上,突出护理学院护理文化内涵,紧扣“五种美德、四点理念”两个中心,打造品牌项目,力求在务实中不断创新,在发展中打造精品,积极为同学们的成长成才服务。 一、五种美德:传承祖国优秀文化,加强传统美德教育 高等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德才兼备的研究和实用型人才。德才二者又以德行为先,为突出中医院校文化特色,我们努力弘扬中国优秀文化与传统美德,以文化、艺术、科技等活动为载体,开展“厚德、感恩、祟礼、修身、自强”为主题的传统文化教育,在同学中营造和谐的人际关系氛围,为同学们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帮助他们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为宣扬“厚德”文化,我们组织同学走进社区、街道、敬老院,进行义诊、义务劳动和健康宣教,我们组织大家为身边贫困的同学捐衣捐物,走上街头为偏远地区失学儿童募捐善款,为身患重疾的同学送去亲手制作的礼物……护理学生们不断用实际行动践行着“君子以厚德载物”的中华传统美德。 我们围绕“感恩”教育开展了多种活动:在感恩节来临之际,各班级纷纷抓住契机对班级同学进行感恩教育,如给母亲写一封信、“感恩”征文活动、召开主题班会、图片事迹展等等;在教师节来临之际,教育学生在日常生活中要对老师感恩,从身边的点点滴滴的小事做起,大家一起做到“尊师重教”;为了感恩生活,我们举办了“中国传统节日宣传周”活动、“世界地球日环保宣传”活动……“滴水之恩以涌泉相报”,在学生会的引领下护理学院同学心怀感恩之心,立志努力学习,回报社会。 中国自古就是礼仪之邦,我们不断在同学中开展“崇礼”教育。我们开展以“与文明携手,创和谐校园”为主题的“文明礼仪宣传月”活动:揭露校园十大陋习,倡导校园文明行为、制作文明书签、倡导文明公交、开办文明礼仪讲座、宣传诚信考试。通过系列宣传活动引导同学讲文明、树新风。 我们在同学中倡导“修身”美德,指引大家成为全面发展的新时代青年。我们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类活动,外塑形象,修身明志,展示护理学院学生特有风采。在首届中国“白衣天使”大奖赛江苏赛区比赛中,程敏琼、顾媛嫒两位同学凭借出色实力进入决赛,并最终获得优秀奖。在“杏林之星”形象大赛中,荣获第一届“杏林之星”形象大赛团体第一名,第三届“杏林之星”形象大赛个人冠军的殊荣,护生的优异表现在这方舞台上得到了最充分的展现。在校级舞蹈大赛和辩论赛中,我们分获冠亚军,体现出了护生骄人的实力。“12·9”大合唱中,我院师生共同努力,展现了良好的精神风貌,获得三等奖。 同学们“自强”的拼搏精神在运动场上得到了展现,在03年校运会上我们获得团体第一名的好成绩,在第30届校运会上获得了“体育道德风尚奖”;在第十二届青年文化节中,获排球比赛女子团体第二名、太极剑、太极拳比赛第二名。“人生处处是赛场”,护生们自强不息的精神旗帜将永远在心中高高飘扬。 二、四点理念:围绕护理文化内涵,着力校园文化育人 作为护理学院院训的“励志、仁爱、精技、美仪”同时对现代护理文化内涵作出了精辟的概括。学生会努力带领同学们践行院训,在宣扬校园文化的同时塑造护理人,培养护理精神理念。 围绕“励志”,在每年的国际护士节来临之际,我院都会举办护生授帽仪式。授帽仪式上,各大医院的护理专家及我院徐桂华院长为即将下临床的护生们亲手戴上庄严圣洁的燕尾帽,护生们则点燃捧在手心中的红烛,在护理前辈的带领下宣读誓词,并鼓励同学在临床把所学知识结合到实践中去,提高自身专业水平,成为一名合格的白衣天使。南京医科大学许勤教授“走进美国护理”的讲座使同学们对西方护理现状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开拓了同学们的眼界,也引发了大家对如何更好地开展护理工作、赶上发达国家的护理水平的深深思考。同时,学院还举办“模拟人才市场”、就业指导讲座,帮助同学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更好的在用人单位面前展示自我。 围绕“仁爱”,我们开展多种活动,组织学生帮助他人,奉献爱心,体现了护理人员的专业素质。我院学生在敬文图书馆广场开展以“创建和谐新校园,注外来建设者”为主题的义诊活动;我们来到了雁鸣山庄老年公寓,开展校外实践活动,关爱老人,奉献爱心。另外,我们还捐助贫困地区儿童,帮助班级困难学生、生病学生。在上半年发生的汶川大地震中,我们组织同学伸出援助之手,大家不仅慷慨解囊,捐款捐物,还踊跃报名参加赴川志愿者医疗服务队,奔赴抗灾第一线,披荆斩棘,通过我们的双手把护生的热情与爱心传递到祖国人民最需要的地方。 围绕“精技”,我们每年举办护理技能操作比赛,开放操练室,组织专业讲座,加强学生专业知识技能的学习,同学们学习热情高涨,对护理专业更加热爱,专业思想也更加稳定,在校内外的社会实践活动中,我院同学过硬的技术和热情的态度得到群众的热情赞扬和肯定。我们与校医桥工程部和东南大学联合组织举办了“急救知识培训活动”,活动介绍了各类急救的常识,并采用现场演示实际操作的方法向同学介绍了各种部位的包扎技术,开学初,我们抽调了多名临床实习的优秀学生承担了全校新生体检的抽血任务,她们以过硬的技术圆满完成了任务,得到了老师和同学的一致好评。为加强同学们面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时的自助互助本领,加强护理急救技能的培训,我们拟成立“家庭护理急救社”,会邀请到专业人士为同学们作集中培训,并不断培养学生内部师资队伍,组织面向校内外非医护类专业同学的危机事件救护训练课,营造同学中互勉促进,共同提高的良好学习氛围,进一步加强同学们对危机事件的防御意识,提高对自然灾害的应对与处理能力。 围绕“美仪”,礼仪社坚持日常训练及活动,通过形体训练、礼仪讲座、美容讲座等形式提高队员们的素质,通过培训,使同学们掌握了基本的礼仪知识,在内在气质、外在形象等方面均得到较大的提高,在此基础上强化专业素养培训,锻炼出了一支素质外形过硬、能代表学院形象的优秀礼仪队伍,并很好地完成了校内外各项演出和礼仪接待任务,同时,社团成员也积极带动周围同学加强文明修身,增强了全院同学的文明礼仪意识,为了促进同学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每年我们都会举办丰富多彩的庆祝“5.12”国际护士节系列活动、宿舍文化节系列活动,如主持人大赛、新生歌手大赛、演讲比赛、情景剧比赛等等,为同学们提供了展示护生的风采的大舞台。在去年的各类校级活动中我院学生也有不俗表现。校运动会上,精彩整齐的入场式表演、太极拳表演获得了阵阵掌声。 护理学院学生会通过举办一系列丰富多彩的活动,为学生们提供了一方舞台,充分展示了当代大学生的气质风采,体现了中医的人文特色,弘扬了优秀的护理文化理念,书写了当代护理学生的智慧才情,为护理专业的学生们走向临床、成为一名合格的白衣天使营造了良好的大学文化氛围。 护理专业论文:浅论提高高职涉外护理专业学生的英语口语能力 【论文关键词】口头交际能力 口语教学 以学生为中心 寓教于乐 【论文摘要】英语教学的任务不能仅仅局限于传授语言知识,而是要加强语言功能意义和社会交往意义的教学。为了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输送更多的外向型、交际性的人才,提高广大职业技术学院涉外护理专业学生的英语口语是当务之急。 随着当今对外交流活动的日益增加,国际贸易的急速发展,我们的社会越来越重视人才的英语的口头交际能力(Hymes)。但是,长期以来,我国的英语教学重视的,是单纯的书面表达以及语法,对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的培养则重视不够。所幸的是,我国的教育部门已经认识到了这方面的问题,近年来在我国许多高等学校都开设了英语口语课程。 作为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也在一些涉外专业中,开设了英语口语课程,取得了一些成绩。尤其是我校开办的高等职业涉外护理专业,顺应国际上对护理人员的需求,为我国培养了大量的涉外护理人才,向许多英语国家输送了大量的精通护理又熟练英语口语的人员。但是,我们必须看到的是,我们在高职护理学生进行口语教学的时候,是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的: 首先 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入学时整体水平都比较差,特别是英语,基础更差。大部分学生对学好英语信心不足,对英语学习也兴趣不大,更别谈是对英语口语的学习了。 其次 传统的英语教学法对在高职护理专业学生中开展口语教学的负面作用不容小视。长期以来,我国在英语教学中都采用语法翻译法,过分强调发音的精准,语法的不错还有大量的书面阅读。而还是有一部分的老师在口语课上还是采用这种教学法。以至于课堂上老师的说话时间大大的超过了学生应该开口说话的时间。而教学内容陈旧,操练单一而机械,大多的课堂口语活动,其实是一种重复句型的活动。这种课堂下教育出来的学生要么就爱面子,怕出错,不开口;要么一开口,就背句型,不能进行有效的交流。 第三 语言教学与文化教学脱节。语言是文化的载体。口语教学活动旨在传授语言交际能力,即实际运用所学的语言同所操改种语言的本族人进行正常交际的能力。而我们的口语教学在进行语言教学的时候,没有适时地去让学生了解各种语言形式背后的社会文化背景。因此,当学生使用这些语言时,往往就会不得体、不合时宜。 那么,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 第一 应充分了解学生的学习动机。强烈的学习愿望会带来超常的学习效果,反之亦然。研究报告显示对某一语言的偏爱会激发学生的综合性动机。这种动机所激发的学习欲望比工具性学习动机要大得多。但是,广大高职学生学习英语口语的动机,大多是为了应付考试,为了求职等等的工具性动机。他们在外语学习中常常缺乏自信,容易产生焦虑情绪。 第二 应了解学生的水平。根据国外的惯例,学生通常被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但我们看到,以一个班为单位的高职学生,水平往往参差不齐,我国的办学条件和人口现况也不允许按等级分层次的口语教学。 第三 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学生的学习动机和学习的不同程度,以学生为中心进行口语教材的选用;口语课堂教学的设计;创造一种轻松活跃的课堂气氛,采取灵活的教学方法和各种教学手段,并充分发挥教师的角色。具体来说, 1 教师应该创造性的使用教材。因为无论教材有多好,都不会完全适合每一个班级、学生或教师,总会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所以,当教师认为教学内容和编排对高职学生不合适时,可以采用删除、替代、补充和改编。例如,针对同一班级高职学生学习的不同程度,使用相同的材料,进行难易不同的活动;不必刻意在意学生之间的差别。 2 口语老师也应有效的进行课堂设计。一堂课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根据学生类别,学习内容,设计怎样进行教与学,运用什么样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所以教学设计应包括具体的教学目标,时间的分配,预计可能发生的问题,教学辅助工具,教学步骤,具体教学活动的目的、目标和所用的时间,以及这项活动与课堂中其他活动的衔接。这样设计出来的课堂教学才能通过课堂活动的多样化来激发学生的兴趣,增强学生的学习信心。 3 在课堂教学中,应以学生为中心。应理解和体现学生在知识、智力、情感等方面的需求,通过不同的活动和方法如语言游戏、音乐、讨论、戏剧等引起学生对所学语言的兴趣,促使他们参与。然后通过课堂活动和练习,使学生掌握语音、语法、词汇等语言知识。最后通过练习和课堂活动,使学生自由地、实际地运用语言。在课堂上,教师应积极要求学生随机运用已掌握的语言来完成口语任务。典型的活动有信息缺口,调查、讨论及角色扮演。各类口语练习活动给学生提供了演练的机会,使学生得到用外语进行交际的真实感受;很多的口语活动本身妙趣横生,又助于激发学生的兴趣,使学生充满自信。同时,直观的教具,如图片,电视及电影,投影都可以引入到高职口语课堂中去,寓教于乐,减少学生的心理负担,培养愉快的学习情绪,促使学生转化工具性学习动机为综合性动机,有效提高他们的口头交际能力。 4 以学生为中心的口语课堂同样不能忽视教师的角色。教师是成功的口语课堂活动的组织者,参与者与协调者。在这些活动中,教师应注重口语交流的内容、社会交际的功能,适当放低对语法的正确性、语音的标准的要求。认真观察和聆听,不要急于纠正学生的错误,打断他们的表达,应该在学生表述完以后,再给学生以反馈。教师不停的打断会破坏口语教学的目的,会提升学生的焦虑情绪。教师在口语活动中的参与要掌握好尺度,千万不能滔滔不绝,喧宾夺主;而当口语活动进行不顺时,教师要循循善诱,灵活机智,从而保证口语活动的成功进行。教师还要及时地通过学生的反馈意见对教学做出调整。也应采用不同形式的评估手段对学生的进展做出评价。总之,一个充满热情、富有耐心、幽默、常常鼓励学生的口语教师,是广泛受欢迎的。 5 在口语教学中,应加强文化的导入。语言是文化的载体,任何语言都有其丰富的文化背景。作为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使用的语言,英语国家的价值观念、行为模式还有风俗习惯都是单靠学习语言本身而无法领悟的。只有理解、接受英语国家的文化才能促进学生的跨文化交际能力的提高。教师应该从多方位加强文化教学,使同学们对英语国家的政治、经济、地理、历史、风土人情都尽可能的了解和接触;在课堂教学上尽量模拟真实的交际情景,创造深厚的英语文化氛围。 综上所述,为了更好的开展口语教学,切实加强高职护理学生的英语口语,高职教师应充分利用本校条件,发挥想象力和创造力,采取切实有效的教学方法和教学策略,寓教于乐,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口语课堂。 护理专业论文:突出护理专业特色 提高课堂实习质量 随着卫生教育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入,实用型人才的培养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普遍重视,各临床专业学科在知识领域、技能领域、态度领域全面发展的基础上,技能的培养更是被摆在了突出的位置。《护理学基础》作为护理专业开设的一门重要的专业基础课,是一门技能性、实践性和应用性均很强的学科。现代护理教育的指导思想要求“融传授知识、培养能力和提高素质为一体,贯穿于在校教育的全过程”。为了适应培养实用型护理人才的要求,适应市场经济对护理人才的需要,护理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更应突出和重视实践教学这一环节,应将教学重点放在加强学生操作技能的训练和职业素质的培养上。 1 充分发挥护理模拟实验室的作用,提高专业学习兴趣 护理模拟实习即“情景虚拟式”学习,是《护理学基础》教学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是帮助学生加深理解护理理论、培养实际动手能力、提高学习积极性的重要途径,它充分体现了卫生专业学校以实践教学为重点,以培养应用型、技能型、综合型能满足市场需求的具有实际操作能力的护理人才为目标的特点。能使专业理论教育更加具体化、形象化,具有较强的实用价值。通过虚拟教学环境,增强了学生的感性认识,使学生一走进实验室就好似进入了医院的病房,身临其境,好奇感和新鲜感油然而生,让学生觉得自己就是一名护理人员,一名白衣天使,从而增强了职业自豪感和对护理实习课的浓厚兴趣,为上好实习课提供了一个和谐的学习氛围。 2 明确实习目的,培养动手能力 首先,护理教师应根据实习计划的安排和培养目标的要求认真钻研教材,明确实习课有关操作的重点和难点,并确定适合教学内容的实习形式和练习方法。其次,在每次实习操作前,教师还需要让学生明确实习目的、意义和要求,并对操作步骤进行复习和回顾。有许多学生在教师讲解或演示时往往认为自己听明白了,看清楚了,会操作了,可是当接触实际时就力不从心或束手无策。如果教师能在分组实习前有计划、有目的、有准备地对学生按授课计划内容和实习要求进行有步骤地讲解,就能使学生在实习中做到目标明确,有条不紊。 3 加强实习指导,认真做到“五勤” 护理教师要能在有限的课堂时间内,指导学生保质保量地完成规定内容的操作练习,就必须提高自己的带教效率,做好“五勤”是提高实习质量的重要途径。 3.1 勤于思考 教师要合理安排实习形式,根据练习内容确定每组人数,同时了解学生在实习中最容易出现的问题,并时刻提醒学生在操作中要树立爱伤观念,重视护患沟通,注意举止文明,强化安全操作和防范意识。 3.2 勤于巡视 《护理学基础》实习课的教学方法一般是以分组练习的形式来进行的,因此带教老师一定要加强巡视,深入各个实习小组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指导,这样才能对学生的实习动态有一个比较全面的把握,对学生在练习中存在的问题有一个广泛的认识,并为教学反馈和目标调控提供资料,收集信息。 3.3 勤于观察 带教老师一定要善于观察各个实习小组在练习中的情况,关注学生在实习活动中的情感和态度,密切注视每个学生的操作动作是否标准规范,还存在哪些问题。通过仔细观察使教师能够及时发现学生操作中的错误之处,并及时加以矫正和解决,从而确保学生在动作上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取得课堂实习的良好效果。 3.4 勤于讲解 通过讲解,向学生提示操作要点,特别是一些难以察觉到的动作要领,如口腔护理的擦拭方法及顺序,昏迷病人胃管插入的方法及原理,导尿术中尿道口的消毒方法及顺序等等,从而加深了学生的印象。带教老师在实习指导中一定要勤于讲解,要做到不厌其烦,循循善诱。针对学生在实习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学生当面指出,必要时暂停实习,进行理论上的指导。并注意强调实习中存在的问题,对带有普遍性的共同问题,采取集中讲解的方式,对带有特殊性的个别问题,采取单独辅导的形式,使每一位学生都能心领神会。 3.5 勤于示范 教师的示范动作是学生所学动作的典范,在分组实习的过程中,带教老师在实习操作中应起好示范作用,对一些程序复杂,难度较大的操作,如铺床法、穿脱隔离衣、导尿术等应该边讲解边示范,使学生一目了然。对一些需要以同学替代病人来完成的操作练习,如各种注射法、静脉输液法、鼻饲法、灌肠术等,应提高示范成功率,这不仅能使学生获得一种满意的心理感受,激发学习兴趣,而且还能为学生的练习树立成功的信心。相反,如果教师示范动作不到位,甚至失败,则可能会给学生造成想练而怕失败的心理障碍,以致影响实习内容的完成。 4 渗透道德教育,培养法律意识 在实习课的教学中,护理教师不仅要注重培养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且还应将护理道德教育和法律意识培养渗透到课堂实习之中,全面提高学生的职业心理素质。使学生认识到护理工作是神圣而平凡的事业,培养学生高尚的护理道德情感,树立热爱专业、学好专业的思想。让学生认识到护理工作的特殊性和科学性,培养从事护理工作应具备的高度的责任意识、科学的工作态度、审慎的工作作风和对差错事故的防范意识。同时结合学生在实习操作中出现的违反护理原则的错误行为给予及时的批评和教育,使学生明确按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为护理对象提供安全优质的护理服务是护士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相反,如果操作前不解释,不征得病人同意就操作,或随意暴露病人身体,或不执行查对制度,违反操作规程,就是对服务对象权利的侵犯。使学生在护理操作练习中逐渐养成良好的职业态度和习惯,培养依法从事护理工作的意识,在将来的临床工作中为护理对象提供优质、完善的护理服务。 总之,作为一名从事护理专业教学工作的教师,应明确专业教育的特点——即突出实践教学环节,明确对学生的培养目标和社会发展对人才提出的各项要求,只有这样才能为社会培养和输送高素质、实用型护理人才。 护理专业论文:浅析护理专业人文素质教育的现状与对策 论文关键词:护理专业 人文素质教育 对策 论文摘要:文章通过对人文素质教育内涵及护理专业人文素质教育现状的分析,结合目前的教育状况和时代对护生的要求,提出了改革课程体系、优化教考模式、加强师资培养、营造人文氛围等一系列加强人文素质教育的对策。 护理专业是维系人类生命和健康的专业,同其他专业相比,从事此专业的护理人员更要有较好的人文素质水平,人文素质已成为护士职业素质的底蕴。因此,将人文学科、人文素质和人文精神引入护理教育之中,使护生同时拥有医学、护理学知识与人文知识,是护理教育发展的趋势。 一、护理专业人文素质教育现状 1、护理学对人文精神的重视不够。在医学教育中,只侧重于科学教育和技术层面的训练,相对忽视了学生关爱病人、关爱生命的人文精神的培育,社会人文因素对健康与疾病的影响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忽视了人文素质教育。 2、护理专业课程设置不合理。有关资料表明,我国的护理教育课程设置基本没有摆脱生物医学模式的影响,人文和社会科学的课程设置很少。人文社会科学的课时只占总学时的8%左右,明显低于发达国家15%~25%的比例,而且内容比较单一,多以“两课”教育为主,这与国际护理教育学模式严重脱节。 3、教师知识结构不能满足教学需求。我国护理学院教师的教育思想、人文修养都存在与现代护理学发展不相适宜的问题,缺少人文素质与护理专业的融合,导致学生对人文素质教育认识、理解不足,削弱了护理人文素质教育的效果。 二、加强护理人文素质教育的对策 1、改革课程体系,优化教考模式 (1)适当增加人文课比例。增加人文课比例是加强护理人文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在现有课程体系基础上,应进一步整合人文教育资源,加大人文知识比重,增设人文社会科学课程,强化护理学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的相互渗透,改善学生的知识结构,逐步建立起系统的具有护理学特色的人文社会科学课程体系。 (2)建立考评体系。建立有效、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是促进护理人文教育的重要手段。护理院校应当把人文教育考核评价纳入学籍管理指标,作为学生奖惩、毕业的重要标准。课程教学评价考核与实际操行相结合,即与临床见习、毕业实习环节的护理行为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评价考核,能够体现学生的人际沟通能力、心理承受能力、情绪调控能力、人性化服务能力和医德修养水平等综合素质。教学评价考核可以分解为笔试、口试,也可以通过资料收集、案例分析、论文撰写、专题调查、社会实践等多个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2、加强师资培养,提高整体素质 (1)不断加强专业教师自身的人文功底。对教师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人文素质培训;鼓励教师参加各种高层次学术活动,扩展教师视野,要求他们重视自身的人文修养,克服重专业轻人文的错误倾向,并鼓励教师把人文素质教育渗透到专业课程的教育之中;还要经常聘请知名学者任教或讲学,加强学术交流;在教师中举办各种形式的人文素质教育活动,如教师书画展、教师摄影展等。要通过一系列措施来造就高品质、高素养、高品位的教育家。对于人文课程教师,要求其多学习和了解医学知识,寻求更多的医学和人文的契合点,从而推动人文素质教育的深入开展。 (2)充分运用教师的人格力量。身教重于言教,教师的敬业精神、授业水平、仪态风貌等都会对学生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对学生人文素质的养成至关重要。 3、营造人文氛围,提升人文素质 (1)专题讲座。专题讲座是补充和拓宽课堂教学的最好途径, 特点是不受学时限制,内容新,涉及面广,信息量大,知识集中,形式活泼,感染力强。举办人文知识讲座既能照顾到知识面,又有助于学生开阔视野,增加人文知识的积累,为人文素质的形成奠定良好的基础。 (2)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围绕人文素质教育这一主题,可组织丰富多彩的校园活动,如读书班、学术沙龙、文化、体育、艺术节等,丰富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拓展对外文化和学术交流渠道,使学生学到课堂上难以学到的知识。同时,要加强人文科学类图书建设,使学生在课余时间有书可读,让学生在浩瀚的人类文化中受到熏陶,不断促进其心理品质的内化。人文精神的塑造既要靠系统的教育,也要依靠与主流文化相结合的校园文化氛围潜移默化的影响。 (3)加强社会实践活动。要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引导学生积极投身社会实践活动。每个暑假可安排学生1~2周的社会实践活动,根据不同年级、不同专业提出不同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并鼓励学生参加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等公益活动,深入工厂、农村、市场,访贫问苦,了解社会生活,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达到感悟人生、净化心灵、锻造品格,使学生受教育、长才干、增素质、做贡献,从而提高其整体素质。 “立业先立人”,人文素质教育应是多渠道、全方位的。护理院校应加强人文素质教育,将人文教育渗透到护理教育的各个环节,培养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相结合高素质护理人才。 护理专业论文:浅谈高等护理专业学生的职业价值观研究 作者:封丹琚 唐晓红 娄凤兰 论文关键词:高等护理专业 学生 护理 职业价值观 数据收集 论文摘要:目的了解当代高等护理专业学生(高护生)的职业价值观,为我国高等护理院校有效地开展大学生职业价值观教育提供依据。方法使用职业价值观调查问卷对508名高护生进行调查。结果在职业价值问卷的3个维度中,分数由高到低依次为保健,发展,声望、地位。不同年级高护生声望、地位维度评分比较,差异有显著性意义(p 0.05);不同学历高护生保健及声望、地位维度比较,差异有显著性意义(p 0.05,p 0.01)。结论当代高护生的职业价值观反映了时代特征,尚需加强教育以使他们具有更多的职业奉献精神。 价值观反映的是人的需要与所生存世界属性之间的关系,是人对生存世界的需求所表现出的评价。价值观在职业选择上的体现就是职业价值观。职业价值观尚没有形成统一的定义。例如,schwar—tz认为职业价值观是人们通过工作而达到的目标或取得的报酬;而ros等则认为,职业价值观是人们对某种职业所取得的终极状态的信念。职业价值观属人格范畴,在职业选择中起一定作用。高等护理专业学生(下称高护生)是一个特殊群体。一方面,他们将来所从事的是要求具有奉献精神的护理职业。另一方面,当前护士的社会地位仍然较低。所有这些都要求高护生尽量摆脱功利主义价值观的影响,否则他们在大学期间就可能转向其它专业,造成高级护理人才的流失。本研究调查508名高护生的职业价值观,旨在为我国高等护理院校有效地开展大学生职业价值观教育提供依据。 1对象与方法 1.1对象随机选择山东大学护理学院与山东中医药大学护理系508名本、专科生进行调查。其中女生496人,男生12人;大一100人,大二211人,大三7o人,大四127人;专科94人,本科414人;来自农村的高护生363人,城市145人。 1.2方法 1.2.1调查方法采用职业价值观调查问卷_为研究工具。此问卷共22个项目,由3个维度构成。第1个维度为声望、地位,包括易成名成家、工作单位知名度高、有较高的社会地位等9个项目。第2个维度为保健,包括有劳动保险、医疗保险和退休金,职业稳定、福利好等6个项目。第3个维度为发展,包括符合兴趣爱好、学以致用、能发挥自己才能等7个项目。问卷采用likert5级评分,由“不太重要”到“很重要”分别赋予1~5分。问卷后面增加1个职业态度问题——对护理职业的态度:a一热爱崇尚;b一并不热爱,是必需的谋生手段;c一不热爱也不是必需的;d一一定不会从事该职业。要求不选择a项者说明原因。共发出问卷600份,回收有效问卷508份,有效回收率为84.67%。 1.2.2统计学方法所得数据使用spss10.0进行方差分析。 2结果 2.1高护生职业价值观问卷各维度得分508名高护生在保健维度上的平均得分最高,为(3.88±0.76)分;其次为发展维度,为(3.82±0.75)分;而声望、地位维度得分最低,为(3.19±0.61)分。 2.2高护生职业价值观各项目的重要性排序根据被试在各项目上的平均分,将职业价值观各项目的重要性进行排序。就被试总体而言,最重要的5个项目依次是机会均等、公平竞争,发挥个人才能,有可靠劳保、医疗保险和退休金,收入高和解决住房以及两地分居问题,其中2项为发展因素,3项为保健因素。高护男生更注重发展因素,女生更注重保健因素。另外,女生把工作稳定排在第6位,而男生则将其排在第14位,所以女生比男生更重视工作的稳定性。所有被试者认为最不重要的5个项目在内容上完全一致,只是排序上略有差异。它们分别是成名成家、有出国机会、单位规模大、单位知名度高、单位级别高。 2.3高护生对护理职业的态度197人(38.78%)热爱崇尚护理事业;143人(28.15%)并不热爱,但认为是必需的谋生手段;121人(23.82%)既不热爱,也不认为是谋生的手段;32人(6.30)%表示一定不会从事护理工作,15人(2.95%)未作答。对开放式问题的回答显示,高护生不热爱护理职业主要是因为护理职业的社会地位低、收入低等原因。 3讨论 1999年凌文辁等对大学生职业价值观的研究中,排在前5位的只有收入高为保健因素,其余均为发展因素。贾金玲]2005年的研究表明,大学生被问及择业中首要考虑的因素时,68.30%选择了经济收入,而选择职业声望的为4.00%,选择为社会作贡献的仅有2.00%。而本研究表明,保健因素比发展因素还重要,这一结果与文献报道相符合。表1示,高护男生更看重发展因素,而女生更看重保健因素,但无论男生还是女生在择业时已不再注重虚名,而更看重是否有利于个人发展、经济收入和福利保障。高护生职业价值观的变化与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有着必然联系。高护男生比高护女生更看重发挥个人才能,女生则要求机会均等、公平竞争,可见高护女生在择业时非常看重是否会受到公正的待遇。 表2示,不同年级高护生声望、地位维度评分比较,差异有显著性意义(f一3.54,p 0.05)。随着年级的升高,他们对声望、地位的重视程度呈现递增趋势。高年级的护生比低年级护生的职业价值观更加贴近现实,这可能与他们即将走向社会有着紧密的联系。与专科生相比,高护本科生对保健及声望、地位因素更加看重(f一6.04、26.53,p o.05、p o.01),对工作的要求明显高于专科生,这可能与他们较高的期望值有关。 高等护理人才的培养是护理学科发展的根本保证。目前由于社会地位低、收入低等原因,多数高护生不热爱护理职业(本组仅197人热爱护理专业,占38.78%),造成当前高护生专业思想不牢固和护理人员流失。所以国家或医疗机构应该逐步提高护理人员的经济收入,同时更加重视护理工作,重视护理人员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或意见,让他们在工作中具有更多的发言权和决策权。此外,人们对于护理职业的传统认识也急需改变。护理不仅仅是打针发药之类的简单工作,而是为全社会的人提供包含心理护理、健康教育等在内的全方位服务。当然要改变人们的传统认识尚需要全体护理人员在自己工作岗位上的杰出表现以及必要的宣传。另外,高校在招生的时候,可以对报考护理专业的学生进行护理职业态度调查。如果有学生一开始就对护理职业极其反感,那么要使其改变这种态度是非常困难的。当然,对于已经进入护理专业学习的学生而言,教师应该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引导其热爱护理职业。例如,让他们意识到护理职业发展的美好前景;请受患者欢迎的临床护士做报告等。由于任何时候护理职业都要讲求奉献精神,所以最重要的是教育他们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护理专业论文:护理专业学生人际沟通能力现状与对策 【摘要】 随着现代医学模式的转变,护理工作模式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人际沟通是临床护理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它贯穿于护理工作的始终 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是一名优秀护理人员必备的素质。本文通过对护理专业学生人际沟通能力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索在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学生人际交往能力培养的有效对策,为职业学校培养善沟通、善交际,具有合作精神的高素质护理人才提供参考。 【关键词】护理专业学生 人际沟通能力 对策 现代护理的发展要求护理人员不仅要学习护理专业知识,还要具备良好的人际沟通知识和技能,使护理对象能够得到主动、全面、系统、有效的整体护理。整体护理的实践调查表明,护理需要用70%的时间与他人进行沟通。因此, 护生的沟通交往能力,是做好护理工作的关键能力,这就要求护理人员不仅要有扎实的护理理论知识以及熟练的操作技能,还要有较高的人文素质和人际沟通能力。 1 护理专业学生人际沟通能力现状及原因分析 1.1 适应能力差 同学们从中学转入大学,学习环境、生活环境、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心理上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学校的学习环境、生活环境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才能适应,大学的教学和管理模式与高中相比更具弹性,强调学生自理能力的培养,要求学生有很强的适应能力,部分学生在中学阶段养成的学习、生活中的依赖性不能很快调整,产生了适应不良的现象,尤其是在处理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寝室关系等问题时,一些学生感到迷茫困惑,有的同学甚至产生惧怕交往的心理。 1.2 社会认知能力不完善 大学正是学生的社会认知系统建立和完善的重要阶段,包括对自己、对他人和对环境的认知。在人际交往中,不少同学自我认知出现了偏差,部分学生过高评价自己,与别人交往时以自我为中心,处处为自己着想,只关心自己的需要和利益,遇事强调自己的感受,不懂得尊重他人的价值和人格,漠视他人的处境、利益和感受。还有部分学生自我评价过低,缺乏主见,人云亦云。有些学生甚至压抑自己的性格,有意讨好别人,失去了自己的个性特色。有的同学对社会生活中的现实问题不能正确地理解和接纳,阻碍了个体社会化。 1.3 与异性交往缺乏自信 大学生处于特定的心理发展期,异性间正常的交往有利于培养自由交往、自由发展的天性,也有利于各自心理的健康发展。 一方面,护理专业学生中女生偏多,缺乏与异性的经常交流沟通;另一方面,部分学生因为交友不慎导致各种情感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们的心理健康和人际沟通能力。 1.4 过度封闭自己 部分学生在与别人交往时,总喜欢把自己的真实思想、情感和需求掩盖起来,给人一种孤傲处世的感觉,一些古怪的行为和习惯有时令人难以理解。这种人交往的失败就在于心理上建立了一道屏障把自我封闭起来,从而无法与别人沟通,使自己的人际关系处于危机之中。 1.5 教育教学存在一定不足 1.5.1 教师方面的因素 护理教师(含实验、实训指导教师)多为专职教师,有的是本校毕业后留校任教或大学毕业后直接分配到学校,他们与病人接触少,缺乏临床经验,对病房环境及病人不熟悉,其教学重点只是书本上的理论知识,在实训操作时重操作步骤和操作方法,而忽视了与病人的沟通。 没有让学生去体验病人,用自己的感受和语言与病人沟通,更没有让学生把沟通贯穿于整个护理操作中,学生不会与病人交流,造成了实验课上的“哑巴操作”。 1.5.2 教学环境方面的因素 护理实训教学区是护生进入临床护理工作之前的一个重要模拟演练基地,是培养学生操作能力和良好习惯的场所,但是在护理实训课中,很多操作练习面对的都是模型、模具,交流时不能与学生进行情感应答,缺乏真实感,以至学生交流的积极性不高,甚至有的同学感到可笑,从而影响了沟通能力的培养。 2 培养护生人际交往能力的有效对策 通过以上分析,我院护生的人际沟通能力较弱,在思想意识上、主观心理上和沟通技巧上均存在不少问题。因此,针对以上问题,我们采取了相应的对策来培养学生的沟通能力。 2.1 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培养优秀的性格品质 通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讲座、情景模拟等活动,一方面学生可以了解自身心理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完善自己的人格结构,培养优秀的个性品质,学会自我保健和自我调节,培养理性的自我防御机制;另一方面,提高学生认知能力,正确认识自己他人及环境,善于接纳自己的优点、缺点,引导学生懂得尊重别人、赞美别人、鼓励别人和宽容别人,正确引导学生发挥自己的特长、展示自己的个性,鼓励有特长的学生参加学校各种文体活动,让他们充分展示自我。 2.2 实施情感教育,深入开展社会实践 高校师生、同学、恋人关系是当代大学生人际交往中最敏感的关系。注重情感教育,坚持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营造和谐、友好、信任的育人环境,为学生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条件。 2.3 正确引导异性学生之间正常的交往 正常的异性交往有利于大学生的情绪稳定和心理补偿,有利于大学生的智力开发和人格完善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异性交往观,正确看待异性同学之间的交往是异性交往正常化的前提条件。鼓励学生多参加集体活动,保持与异性同学的接触,增进彼此之间的相互了解,与异性同学建立起自然、和谐、纯真的友谊关系。 2.4重视学生个性发展与培养 学生的个性发展和培养是大学生未来社会化的重要要求,针对青春期学生自我意识强烈的特点,正确引导学生发挥自己的特长,展示自己的个性,充分发挥各类教育载体的引导功能,鼓励有特长的学生积极参与学校各种文体活动,让他们充分展示自我,在不同的舞台获得成功体验,增强自信心。 2.5在护理专业教学中培养护生的人际沟通能力 2.5.1 教师的言传身教是培养学生沟通技能的关键 教师对护患沟通意义的理解、带教责任心、护理临床经验、语言表达能力以及对病人关爱的态度等,都会直接影响到护生沟通技能的培养。如教师在示教每一项护理操作时应努力做到语言清晰、准确、规范、在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后,根据不同的病人使用恰当的语言与患者通,做好解释工作。学生练习时,要督促、指导学生用自己的语言把护患沟通贯穿于整个护理操作过程中,而不要背老师的语言,这样反复练习,使学生能自然与患者交流,同时注意指导学生正确使用护理操作用语,避免说废话或语言不当引起护患纠纷。 2.5.2 引导学生把模型人当作真正的病人。护理实训室都是模拟病房,练习的对象都是模型人,学生因与其交流没有真实感而不愿交流。因此,上课时教师可设计一个场景,如对学生说:这是一个什么病房,这里住着什么病人,现在这个病人非常难受,需要我们为他解除痛苦等等。把学生引入一个真实的病房环境,把模型人当做真正的病人,让学生发自内心的与其进行交流。 2.5.3 从最基本的问候语开始锻炼学生的开口能力。学生最初开始练习护理操作时,不知怎么开口,也不知说什么,这时教师要引导学生从最简单的称呼、问候以及操作的目的等开始,逐步加入一些专业知识,锻炼学生大声、 自然的与患者沟通,让学生从羞于开口到能清晰表述直至带有职业情感的交流。 总之,人际沟通能力作为当代大学生适应未来社会的重要能力越来越受到重视,提高护理专业学生人际沟通和社会交往能力,发展合作精神,是学生走向社会、适应职业环境必备的核心能力之一。培养护理专业学生人际沟通能力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病人,在临床实践中,学生使用有效的沟通手段,帮助病人适应角色的转变,为促进病人康复起到重要作用。在实际的护理教学中,加强人际沟通技能训练 创新教育途径,注重实践锻炼,为学生搭建平台,让学生在实践中主动掌握沟通知识和技能,并能在临床学习中自觉运用。 护理专业论文:护理专业职业能力培养途径探索 摘 要: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临床一线对护理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这就要求卫生职业院校在人才培养过程中注意加强职业能力的培养。其方法包括:1、构建适应现代卫生职业教育的课程观和教学观;2、改革实践、实训教学,强化职业核心能力培养;3、完善考评体系,突出岗位能力评价。 关键词:护理专业 职业能力 培养探索 随着人口结构和质量的改变、全球化趋势和高新技术的临床应用,导致护理实践复杂性日趋增加,护理职业教育要应对这一挑战,与先进的护理理念接轨,全面发展我国护理人才培养模式,构建以“职业能力培养”为主线的人才培养模式,注重护生职业能力全程化教育,使我们培养的护理人才具有一定的国际竞争力。 一、构建适应现代卫生职业教育的课程观和教学观 现代卫生职业教育是以社会需求为办学导向,以职业资格标准为评价质量依据的教育。学校要以学生高质量就业为本位,以培养学生的技术能力为核心。教学质量得以保障的核心即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然而目前多数卫生职业院校护理专业课程设置仍沿袭相对独立的传统学科体系,课程门类繁多(如3年制中专护理专业在校学习期间仅为2年,而开设的课程达25-27门),学科意识使各门课程人为地强调自成体系,造成观念、学科界限和定位的诸多冲突,而且,课程设置中缺乏人文社科知识。在此基础上选择的教学方法往往忽略了学生作为教学主体在教学活动中应该发挥的作用,一味采取“填鸭式”、“满堂灌”的方法,使学生成为“容器”,其学习所得完全依赖老师的“一言堂”,没有师生互动,技能训练被忽略,学生的创新能力被束缚,教学质量长时间在低水平徘徊。为此应建立新的卫生职教课程观和教学观。 1、调整课程结构,突出护理专业特色 职业学校不能采取原有教育的课程模式,必须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色的课程体系。课程要由“学科型”走向实用型,由封闭走向开放,由书本走向实践,围绕培养高素质实用型卫生技术人才的培养目标,针对护理职业特点,用“以市场为导向,以就业为目标,以能力为本位”的职教观念指导护理教学改革。课程设置必须打破“学科自成体系”的传统模式,以“够用,实用”为原则,实行课程综合化改革,融知识、实践、能力、技术于一体,使课程更突出职业特色、贴近临床实际。 针对课程设置中缺乏人文社科知识,我们调整课程结构,从必修课程中减去了数学、物理、生物学、医学遗传学、生物化学等课程作为任选课,安排、增加了与护理专业关系较为密切的医学边缘课程,如护理心理学、人际沟通、护理礼仪等,充分协调人文与医学基础课程之间、医学基础与医学临床课程之间的教学衔接和内容取舍等。人文课程及医学基础课程本着“必须”、“够用”、“实用”为原则,增加了临床教学时数,特别是加强了临床护理实训教学环节,将十八周教学调整为十六周理论授课,两周课间实习;加强了实践训练,如《护理学基础》课程理论与实践教学比例调整到1:2,以适应临床护理工作的要求。 2、优化教学方法,促进学生主体能力的发展 要构建新的课堂教学模式,在教学中减少灌输式教学。在教学过程中,教师不仅要面对知识,而且要面对“人”;不仅要关注学习结果,更要关注学习能力,提倡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教学过程。教师要为学生建立良好的学习环境,创建和谐的学习氛围,提高学生参与程度,保证学生在课堂教学中全员参与、全程参与、全方位参与。通过全体学生参与教学,加深学生对学习价值的认识,使其从思想意识、情感、个性、精神境界方面得到升华,潜能得到激发,学习品质得到提高。 在课程设计上,要按照医疗卫生工作过程设置学习情境,以“应用性理论讲授+岗位技能实训”为课程模式,以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充分体现“在学中做,在做中学”的教学思想,实现“所学与所用”零距离,努力把教学过程转变为学生自主性、创新性的学习过程。 二、改革实践、实训教学,强化职业核心能力培养 实验、实训教学环节是护理人才全面掌握和深入融汇知识、训练科学思维和培养核心能力的重要环节,应以“护理核心能力”培养为主线,建立“学校实训+社区实践+医院实习”三位一体的实践教学体系,通过“学校——社区——医院”交叉渗透,全程化培养实践能力。要注重学生护理职业素质和职业情感培养,提倡护生早期接触临床和社区,体验护士角色和病人角色,理解护士职业的价值和情感,学习人际交往沟通技巧、基本的生活护理技术,使学生能够持续获得本专业的职业技能、职业能力,增加学生对护理职业的感性认识,同时促进理论知识及临床实践技能的有机融合,实现知识的内化。 在实验、实训环节应注重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造就健康的职业心理素质。护士工作内容单调重复,工作环境紧张,压力大,加之传统习俗、社会偏见对现代护士职能做出了较低评价,影响了护生的专业信念,使部分护生对职业前景产生了困惑或动摇。因此,护生进入实习环节后,应逐步领悟护理工作的内涵,领会护理工作的真、善、美,感悟并认同自己的职业价值,形成恰当的职业价值观,最终形成健康的专业心理。二是注重多方面的能力培养,包括评估及观察能力、沟通与合作能力、创新精神与科研能力、应对压力能力、慎独自律能力等。 三、完善考评体系,突出岗位能力评价 有时教师眼中很不错的学生(听话、成绩好、不调皮)并不一定受用人单位欢迎,而教师认为一般化的学生(不太听话、学习成绩一般)由于他们社会适应性较强,思维活跃,表达、协调能力较好,反而会得到用人单位的认可。究其原因:学校的评价方法和标准有问题。一直以来学校的教育方针是要使受教育者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但长期以来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就是考试分数,而考试又主要是理论知识,不管学生实际动手能力如何,只要卷面符合标准答案就行。由于对学生的衡量标准出现了偏差,不但不能激发学生的积极性,而且从根本上与职业教育办学方向相悖。因此根据社会需求及职业资格标准来改革评价学生的标准和方法、改革职业教育的考试考核制度势在必行。 1、理论教学评价,建立发展性教学评价体系 要以学生的发展为中心进行评价,注重评价内容的全面性、评价方式的多元性、评价对象的全员性,构建完善的评价体系。在评价时不仅要关注学生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成绩,还要关注学生综合素质的考查。可将考试改革为“理论+实践操作+综合能力+创新设计能力”的几个部分进行评估,对学生的知识、能力、情感态度进行全面评价。如知识技能评价中,应评价学生理论知识在实践技能中的应用和综合,看其能否将掌握的课程知识应用到操作技术当中,有关技能是否得到了有效的训练和提高;情感态度的评价中,应评价学生的自学能力、探究知识能力、信息资料搜集处理能力、合作交流能力、创新能力等,看这些能力是否得到了相应的发展提高。 2、临床实践评价,建立临床、院校合作的评价体系 要充分发挥临床医院在护理人才培养中的作用,请医院的带教老师对不同阶段临床实习的学生进行相应的评价。早期见习应注重沟通能力及人文关怀评价,能够将课堂讲授的沟通交流及人文关怀知识在实践中加以运用。临床见习应注重自我认识角色转换评价,使学生通过临床实践尽快适应专业职业角色转换,建立工作责任感。毕业实习应注重专业能力及临床思维评价,加强学生的临床操作技能、临床思维能力和临床决策力,最大限度地使学生所学的知识与临床接轨,实现无缝对接。 3、社区服务与社会实践评价,建立导师制的评价体系 导师应由品德修养好、专业理论强的讲师以上的教师承担,每个导师负责10名左右的学生,学生入学后即在导师的指导下开展以科学、技术、服务为主题的学习和研究活动,并对其进行评价。要有计划地组织学生进行社区护理调查、临床护理研究等活动。具体的内容包括:一是参加社区服务与社会实践的时间量和态度;二是社区与社会活动中获得的体验和体会;三是研究社区问题的基本能力和人际交往、协作、适应环境等能力的发展情况。 护理专业论文:浅谈护理专业学生的手脑联盟训练 【摘要】 理论与实践的完美结合是护理人才培养的需要。将建构教育理论应用到护理实践教学中可以大大提高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护理技能训练中依据建构教育理论设计训练方案、组织实施,使学生做到手脑联盟,主动建构知识的的各个层面、相关意义。通过实践,学生们主动学习技能、参与技能学习的欲望极高,既动手又动脑,将书本知识与自己的动手结合,创造出丰富的思维,达到教学相长。 【关键词】 手脑联盟 护理实践 动手能力 建构教育理论 现代教育学对教学赋予的新涵义是“教学生学”,强调教师在教学活动中不但要重视知识的传授,更要重视学生能力的培养,使学生变得更加聪明。护理专业是一个理论与实践并重的专业, 理论是基础, 是学好、用好护理技术的前提, 动手实践更是护理技术学习的重要环节、必要环节。因此,在护理技术教学中, 应把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放在重要的位置,特别做到手脑联盟,使其护理技术水平迅速达到教学、社会的要求。 1 护理实验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传统实验教学的方法 在进行一项护理技术的学习时,教师往往按照目的、评估、操作前准备、操作步骤、注意事项的顺序进行实验教学设计的,老师一个人在示教室把这项护理技术的操作程序完整演示出来,特别强调操作要点、注意事项,最后借助于视频的反复播放让学生模仿进行护理技术的学习。这样做让人感觉,学生像一个机械人一样,完全是在某一种框架下进行模仿,时间一长,学习热情骤降,课上的学习气氛不浓厚,教师只有靠操作考试这个杀手锏来控制学生来认真学习这项技术。这里忽略了学习者在学习这项护理技术的心理、生理能力。对于护理专业的学生,她们对专业技术的学习是很有兴趣的,脑中充满了无数个“为什么”,怎样使学生的兴趣能够维持长久和稳定呢?这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 1.2 教师对护理专业的热爱 作为护理学院的老师应该对护理专业有一种特殊的情感。由于护理专业的特点,护理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在很多情况下都是通过护理技术在病人身上的实施来体现的,可以说护理技术是传播护理理论、护理知识的媒介,我们对护理的认识、情感都是通过护理技术的媒介作用传播出去的,它的价值就是体现在这里。一般情况下,护理教师在传授一项技术时,往往在操作程序、手法、技巧上强调过多,特别爱采用反例法(如不正确的做法)以提醒学生注意。结果,学生在亲身实践、体验中,还是过多的出现反例中出现的问题,教师很是无奈。这并不是学生的过错,而是我们的老师在传授操作技能时方法不当,应该把你对护理专业的认识、情感通过护理技术的演示体现出来,使学生看到完美的护理技术,有一种强烈的学习、求学愿望,这样学生会增强对护理技术学习的记忆,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1.3 教师应把操作的肢体美融入到护理技术中去 护理专业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专业,护理服务质量的评价有很多带有人为的一些因素,主裁判是服务对象——病人及家属。护理技术水平又是病人及家属首先要判断的。病人是否愿意接受你在其身实施护理技术,取决于病人对你的信任程度。怎样取得病人的信任,使你的护理技术能够在病人身上实施,这在护理实践教学中应特别引起重视。因为护理技术的更新很快,新的技术会不断产生,我们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需要病人、家属以一个宽容的姿态提供实施的平台。传统的做法是,教师在评价学生对护理技术的掌握情况时并没有把操作的肢体美考虑进去,评价的重点只是在程序、方法的正确与否给予很高的分值。笔者认为,护理专业的学生在平时护理技术的模拟训练中,就应该注意技能技巧的应用,特别是人体力学及美学的应用,不要急于判断技术的正确与错误,而是让学生判断护理技术的科学性、合理性,从病人的角度考虑,是否能接受这样的技术在你身上的实施,有没有可改进的地方等等。 2 护理实践教学改进方法 护理人才的培养一直是人们特别关注的问题。针对护理专业的特点,护士的动手能力必须加强,手脑要高度结合,才能成为社会所需要的护理人才。我国教育学者陶行知认为:“手脑双全,是创造教育的目的”。“中国教育革命的对策是使手脑联盟”。 2.1 基本思路 应用建构教育理论设计教学实践活动,使学生通过这种模式训练,做到手脑结合,发挥学习的主观能动性,主动构建知识的各个层面。手脑联盟使得学生对知识的认知从认识——应用到主动的理解—应用,学会抓住书本的主要学习点进行读书,真正掌握学习精髓,最终达到护理技能训练目标,动手能力、思考能力、学习能力、评判能力有明显提升。 2.2具体实施 2.2.1 设计训练方案 与课程主讲老师讨论实践教学的训练目标、实施方法、评价方法等内容。特别是怎样将课程所学的理论与训练结合起来。我们根据以往教学的经验预测学生在训练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理论知识掌握的盲点,如何进行解决,遇到争议的问题怎样处理等细节问题进行讨论,达到共识,形成一个方案。针对方案的可操作性模拟演示,特别是多名老师参与的实践教学,既要考虑方法的一致性,又要给各位老师有发挥的空间。分清哪些是原则上的问题,已经是很成熟的方法;哪些是目前有争议的问题,对其科学性、合理性的认识需要实践的考验;分清在学校初步学习阶段应达到的技能训练目标;对目标的评价方法,怎样如实、客观地反映学生真正的动手能力进行精心设计。针对体格检查、现场心肺复苏、包扎止血训练项目的特点,强调以学生为中心,在情景、协作、会话、意义建构的学习环境中将客观、现存的知识以适合传播、传递的方式输入到学生头脑中,学会分析、判断实施操作中的科学性、有效性、合理性,真正做到手脑的联盟。 2.2.2 组织实施 2.2.2.1 应用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进行组织实施 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强调以学生为中心,不仅要求学生由外部刺激的被动接受者和知识的灌输对象转变为信息加工的主体、知识意义的主动建构者;而且要求教师要由知识的传授者、灌输者转变为学生主动建构意义的帮助者、促进者。这就意味着教师应当在教学过程中采用全新的教学模式、全新的教学方法和全新的教学设计思想,逐步形成与建构主义学习理论相适应的新一代教学模式、教学方法和教学设计思想。建构主义学习理论以及建构主义学习环境相适应的教学模式概括为:“以学生为中心,在整个教学过程中由教师起组织者、指导者、帮助者和促进者的作用,利用情境、协作、会话等学习环境要素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首创精神,最终达到使学生有效地实现对当前所学知识的意义建构的目的。 2.2.2.2分组及指导 以《健康评估》中的体格检查为例阐述具体的实施方法。全班根据学生人数分为若干小组,2-4名学生为一小组,随机组合。分组时,强调小组结合式学习是课程学习的需要。学生应该具有团结协作精神,每一名学生在小组学习中的角色作用对其他成员的影响,评价方法以及结果要看小组成员的综合表现。最终目标是对技能训练项目的目的、意义形成主动的、全新的认识,真正做到理论与实践的高度结合;指导教师4-5名,两名为主带(高年资老师组成),2-3名为辅助(可以由护理研究生组成——这些人需要先期培训)。每名指导教师明确自己的职责,根据自己的知识结构,对学生中的问题不能准确回答时可以随时与主讲老师沟通,必要时课下进行集体讨论。指导中强调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让学生结合已知的理论分析、判断自己操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在进行角色互换时,注意倾听扮演病人角色的感受,其他人员的感受,教师和小组成员融为同一体,共同判断该同学的操作的效果。 2.2.2.3主动建构知识意义,对知识进行加工 创造一个可操作的场景,利用模拟病人模型,人为进行控制,设计出病理性杂音、心音、心率过快、过慢、心律不齐;病理性呼吸音、干湿罗音、哮?音;呼吸、心跳停止等情况,让学生分析、判断临床意义,实施的具体措施等。通过模拟病人模型的使用,可以科学判断你对技能的掌握情况,实施措施的正确性。特别是对于没有提示操作正确显示的分析,对每一位成员都是一次难得的体验。学生可以自己分析,得出结论哪个操作环节出现问题,怎样解决;提示正确的学生会主动说出自己在操作中的感想、体会。在每一次的技能训练中,小组式学习、教学互动、学生创造性的发挥,使每个人都从中得到启示。 2.2.2.4采取小组合作式考核 训练结束后的考核是学生最为关心的问题。由于受传统教育模式的影响,教师、学生在考核中扮演的角色作用有明显的不同,甚至存在一些误区,老师就是要难为学生。以至于学生对考试有抵触情绪,不愿意主动接受别人对自己技能掌握情况进行评价,注意力总是集中在分数上。而且由于教师的主观判断,会使某些学生,特别是性格比较内向、胆子比较小,在班级里不太显眼的的学生感到压力较大,会在现场技能考核时不能很好发挥。采取小组合作式考核会给学生造成一种宽松的环境,学生心理压力小,能够在有限的时间内充分发挥每一名学生的优势,做到优势互补,自信心得到增强,使每一名学生在最后的技能考核中又得到一次提升。 3 体会 按照建构教育理论设计技能训练方案,使得教师、学生双方受益。教师可以通过学生的操作方法的应用了解学生对相关知识掌握的情况,及时发现知识的盲点,引导学生讨论,从低层面的认识升华到较高层面的认识,自身也得到升华。学生则不再把动手训练当成单纯的模拟,可以凭借自己的理解进行发挥,创造出丰富的想象力,真正做到学以致用,学习兴趣能够持续稳定。 3.1 坚持教、学、做合一 一个好的先生不是教书,不是教学生,而是教学生学,教学生研究,教学生创造,教学生学习解决问题的方法,教给学生科学的方法。通过以小组为单位进行技能训练的尝试,我们感到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有所提高,特别是在实践中对基础理论的理解和应用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如解剖生理等课程)能够主动引用有很好的效果。培养了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协作学习的能力。以往,很多同学学习基础理论的能力很高,记忆很好,可是在实践应用时,脑子里的东西会混杂一团,甚至出现空白点,既动手操作时,脑子的思维停止,出现思维的惰性,特别是在别人监视下进行护理操作时,会变得更不会思考。现在,这些学生会在动手实践时,半自动地随手运用它,从自己的意识仓库中把基本知识信手捏来。 3.2 通过为学生创设“情景”,激发了学生已经构建的知识结构,经协作会话,最后进行主动的意义建构 回答问题时小组成员可以相互补充、互相纠正,将各个知识点的临床意义主动建构。将临床护理的教学内容在不同情境多次加以呈现,即对所学知识的不断建构,可以更好地适应复杂的临床工作。 3.3 在协作学习中,每个人以自己的方式理解事物的某些方面,将大家的理解结合在一起,教师给予适当引导,最后达成共识,更有利于全面掌握知识。 3.4 效果的评价,使学生的动手能力又得到一次提升 自己评价自己操作的科学性、合理性,真正做到手脑结合,既教动手,又教用脑,教师进行最终点评。 3.5 教师是教学活动中学生探求知识的主导者 作为教学活动的组织者,其作用至关重要。教师必须具备知识面宽、组织能力强和应对一切突发事件的能力。在学生讨论期间教师需不断观察学生在训练中的表现,发现其对知识掌握的盲点,给予适时指导,与学生一起读手中能够应用的教材部分。根据学生的各自不同特点,助学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进而掌握技能技巧;围绕技能训练目标,设主题,创设与主题相关的情景,学生利用情景,启发思维,结合原有认知结构中的知识、经验将问题各个解决,学生成了学习的主人,学习兴趣和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得到了最大的提高。 总之,护理专业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特别是手脑联盟,是临床护理工作的需要,作为护理教育者应该在此方面进行不断的研究、探讨。要应用教育理论的研究成果指导护理教学实践,使学生的主动参与性得到提高,真正做到学与用的高度统一。作为教学活动的主导者本身就应该是一个手脑联盟达到极致的引导者。首先他(她)的动手能力展示给学生时,一定是相当完美的,使学生感到荣耀,有一种美的体现,产生想学习的欲望;其次展示的是理论指导下的动手,使学生认识到在学习技能时要发挥自己的主动性,创造性的学习技巧,不是简单的模仿、重复。
教育法学论文:教育法学理论体系现状探讨 一、我国教育法学研究现状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教育法学的研究进入了萌芽阶段,教育界和法学界开始考虑对教育立法,标志着我国真正意义上开始对教育法学进行研究。在今后这三十多年的发展中,教育法学的研究由最初的设想到现在的深化以及分化研究阶段,致使现如今已经写形成了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教育法学理论和体系。对于我国教育法学的研究现状我们可以通过对《评论》杂志和教育法学年会论文集这两本期刊进行分析。《评论》是我国在教育法学研究上对具有影响力的期刊,教育年会论文集是由教育法学的研究人员在年会上交流讨论的论文组成,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并且信息量比较大。通过这两本渗透出来的信息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我国对教育法学理论的研究在不断的深入,研究人员的视野也在扩展,将更广的领域纳入到研究中来,教育法学研究已经进入到发展阶段。但是与一些成熟学科如社会科学相比,教育法学还显得比较年轻和稚嫩,还需要不断的去探索。 二、我国教育法学既有理论体系研究 在我国教育法学发展的这三十年里,教育法学中涉及的概念、概念体系、教育法学主体以及主体间的关系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也存在这一些问题如:1)教育法学研究对象不明确;2)教育法学研究方法单一;3)教育法学性质界定不清;4)教育法学理论体系不健全;以下将对这些问题作简要探讨。 1.教育法学理论体系的选择标准 由于我国教育法学这门学科的建立比较晚,发展时间也比较短,就必定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依据理论来进一步说明。而缺乏理论说明将会使得学者们对教育法学的研究无法用理论体系来标示。教育法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具有:自组织其理论、自固化其思维、自健全其机构和自外化其理论等功能。学者们在满足这些功能的过程中对教育法学理论体系进行探讨研究,然后以《教育法学》的名义出版,这将是教育法学理论体系建立的必要过程。 2.既有理论体系分析 我国以《教育法学》为名的教育法学类著作截止到现在已经有23本之多,作者都以不同的角度对我国教育法学的学科属性、概念、理论和法制形成体系进行分析探讨。本文借用申素平教授编写的《教育法学》进行分析。申素平教授编写的《教育法学》一共分为八章,由教育法语受教育权、教育主体与教育的法律关系、主体制度论和弱势群体受教育权这三部分组成。是以一种新的视角来研讨教育法学理论体系。根据内容我们进行分析,作者首先对教育法和受教育权的概念进行系统阐述,然后在对教育法的内涵以及受教育权的法律规范作为基础,对社会个体与教育的法律关系进行讨论,最后通过对学生、老师、学校的制度问题进行分析,从而达到对我国教育法学理论体系的研究。 三、以“受教育权”为逻辑起点的教育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 理论体系的起点也是终点,以受教育权作为逻辑起点,那么在对教育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它的终点也必将是受教育权。对教育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理论体系的基本特征 教育法学理论体系的基本特征应包括客观性特征、系统性特征和动态性特征。客观性特征是由体系特点决定的。系统性特征是理论体系的首要特征,最为关键的特征。动态性特征是说明在微观结构上理论体系是动态的,而在宏观上表现为相对静止的。 2.理论体系的基本结构 教育法学理论体系的基本结构由核心层面和外部层面组成。核心层面是理论体系逻辑演变的载体,外部层面是理论体系中各个元素的分解。核心层面与外部层面在伴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扩大丰富,各自之间都相互作用,相互影响。 3.理论体系的研究框架 对于教育法学理论体系研究的目的就是构建一种一般性意义的,属于教育法学自己的研究框架。 作者:高婵单位:郑州华信学院 教育法学论文:大学教育法学课程教学的反思 一、变“教教材”为“用教材” 教材的选择和使用是大学教师教学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教材的重要地位不言而喻,它不仅关系到教师对课程内容的组织、设计与教学实施,也关系到教学目标的达成。但是对教材如何使用是一个有关教师教学理念的大问题。笔者在教学过程中注意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按照以知识带动学生能力发展的基本思路,依照课程自身的逻辑体系和教育法律现实要求重新对教材内容进行组织,在所选用教材的基础上,重新构建自己课堂教学内容框架,突出“教育法学”课程的理论严谨性和实践应用性;二是根据大学生的学习思维特点和发展需要,在部分章节设计和使用学案,学生依托教师推荐的教材、其他参考教材或教育法学著作、期刊论文、网络资源等进行小组合作下的自主探究学习。改革实践表明,使用精心编制的学案,能够实现从学生“被动学”到“主动学”的转变。笔者作为教师,在学生进行学案指导下的分组合作学习和互动交流检测过程中,主要充当倾听者、帮助者、引导者的角色,有时也是权威解说者。可以说在学案理念下,不仅教师传统教学角色发生转换,从知识的告知者成为学生知识学习和能力发展的引导者、促进者和帮助者,而且对学生来说,这不仅仅是一个自学过程,更是一个学生学会学习、学会合作、学会思考、尝试学习成功与分享学习快乐的过程。大学是研究高深学问的场所,大学教材本身也反映了多样化的学术观点,因此大学课程不可能是一统教材,而且教师对教材的选择上具有自主性。这些都决定了大学教师在教学中要坚持“用教材”而非“教教材”的基本教材观。如果只是“教教材”,显然教学重点在于课程知识的传授。相反,如果坚持“用教材”,则不仅传授了课程知识,同时还会把课堂知识延伸到课堂之外,也更注重大学生各种能力的培养。 二、变“接受性学习”为“研究性学习” 在我国,传统的大学课堂以接受性学习为主。它是以听讲、记忆、模仿和练习为特征的学习,教师主要通过讲授法引导学生在短时间内掌握大量的知识或技能。虽然诸多教学实践表明,接受性学习并不必然导致学习过程的枯燥乏味,但在现实中确实存在大量被动机械和无意义的接受性学习。在当前大学培养目标和社会发展要求下,这种情况下的接受性学习显然不能培养社会发展所需的人才,因此是要必须改革的。在“教育法学”课程教学中,笔者主要采取的一种方式就是通过学生分组,然后各组进行教育法制与法治的社会实践主题调查。这实际上进行的就是研究性学习。在授课之初,笔者首先就主题调研这一研究性学习的重要意义、实施步骤规划、调研结果呈现方式等进行说明,还结合对教育法制与法治的现实侧面考虑,先行拟定若干个调研主题,学生可以选择教师拟定的主题进行调研,也可以根据小组的兴趣自行设计和确定调研主题,最后学生进行多个主题的调研,比如法学体系中教育法的地位调查、非教育类专业教师的教育法治和法制观念调查、家长教育法制与法治意识调查、中外大学生教育法律法制意识现状调查、大学生教育法制与法治意识调查、小学教师教育法制与法治意识调查。各小组根据主题需要,自行设计问卷,并经过试测后正式发放问卷调查,后期利用SSPS进行数据统计和分析。在调研结果呈现过程中,各小组不仅完成了正式调研报告,还制作了PPT,在全班进行调研结果的分享和交流。学生非常喜欢这种学习方式,虽然调研过程中遭遇很多困难,但是他们一致认为这样的学习活动不仅对现实教育法制和法治问题有了更具体的了解,也深化了对教育法学知识的掌握和理解,而且科研能力、思维能力、合作能力、人际交往能力等方面都得到锻炼,是一种自我发展、自我负责、自我完善并体验学习成功的过程,感觉受益匪浅。 要打破大学教师“满堂灌”的教学方法,就必须让学生真正“动”起来。这里的“动”不仅仅是动“手”,更包括动“脑”。研究性学习,就是这样一种新的理念。它是专业理论学习与实践研究的有机结合,是以学生为主体的积极主动、自主的有意义学习。这种学习“具有明确的专业方向,趋向于对深层次理论学习的理解,是以全面学习专业的基础理论为基石,向专业前言理论的循序积累,进一步强化专业理论的实践意义”。研究性学习主要以小组合作方式进行,通过为学生提供更多地动手动脑的实践学习活动,例如实验、观察、课题研究等来发展学生多方面的能力,是一种融合体验、探究和创新的现代教育理念下的学习方式,应当为大学教师在教学中所掌握和践行。 三、变“单打独斗式学习”为“合作互动学习” 传统的大学课堂学习仍倾向于学生个体的单打独斗式学习,即学生之间在学业成绩和能力发展方面没有更多的相互影响。近几十年,课堂中的合作与互动学习理念被认为是最重要和最成功的教学改革理念。笔者在“教育法学”课程教学中,就注意到以下几点。一是注重师生之间的互动学习,不仅注意打破教师满堂讲的传统局面,而且特别注意通过精心设计与实际联系密切的问题与情境,激发学生的探究与讨论的欲望。有时就某个教育法律问题,学生之间有非常激烈的争论,积极发表自己的观点和论据,试图说服别人。笔者作为教师,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不会轻易做出评判,而是在不同观点中给予点拨或引导,最终的正确性认识和问题解决方案往往就在这种争论中被清晰认识和呈现;二是注重学生个人之间、学生小组内与小组间的合作互动学习,特别是借助上文所谈到的学案学习,学生小组的积极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大大增强,小组内部成员之间以及各小组之间的交流都得到加强,而且学会在积极的竞争中进行合作与协作,学生感觉收获很多;三是注意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即学校教务处提供的BB网络平台实现师生之间、生生之间的课外学习互动。正是通过这些课内外的互动探讨、合作交流与学习,学生学会如何发表自己的意见,学会如何倾听别人的看法,学会如何深化对某一事物的认识,学会如何对学习进行反思。在大学教学中坚持合作与互动学习的理念,不仅能够成功改变传统课堂教学中师生之间的单维交流,也能够打破学生之间彼此漠不关心的学习状态,同时也可以积极发挥学生群体在知识学习和能力构建中的功能。因此,大学教师要深入了解这一新教学理念的内涵,并积极更新自己的教学理念,把大学生的能力发展要求和自己的教学实践方式变革真正结合起来,使教学成为富有时代气息的现代教学。五、变“知识学习”为“多元智能学习”大学是引领社会发展的导航器,大学目标的达成远不是通过培养掌握很多所谓“知识”的人才就能实现的,大学教学不能仅仅局限在知识教学上。当前最重要的一种人才理论是多元智能人才理论。多元智能理论是美国心理学家加德纳教授在20世纪80年代提出来的,他认为每个人至少都有7项智能,包括语言智能、数学逻辑智能、空间智能、身体运动智能、音乐智能、人际关系智能、自我认识智能。 20世纪90年代,加德纳又增加了自然智能与存在智能,由此人的智能至少包括9项。正是基于对多元智能理论的理解与欣赏,笔者在“教育法学”课堂教学中,首先是实现课堂教学观念的转变,其次是实现课堂教学设计的多元化,再次是实现学生学业成绩评价方式的多元化。笔者依托多元智能理论带来的教育教学启示,不仅关注到学生的智能差异,而且尝试积极促进学生多元智能的发展。比如课堂上大量的案例分析与所提倡的问题辩争,注重学生语言智能、逻辑智能的训练;切实开展的小组合作学习,是在充分考虑到人际关系智能发展和自我认识智能发展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的。事实也证明,通过有效的小组合作与协作学习,学生都有很大收获,特别是那些原本不善于与他人交流的学生,在小组合作学习中,逐渐建立起自信和掌握与他人交往的一些技巧。此外,在平时学业成绩评价方面,笔者打破传统小测试等方式,尝试组织学生以小组合作方式进行教育法学实际问题调研、办教育法学手抄报,或者在全班举办教育法学案例分析答辩会,或由学生独立创作教育法制与法治漫画等,这些形式的采用都是试图对学生语言智能、逻辑智能、人际关系智能、空间智能等进行的系列训练。大学是青年学生心智发展成熟、世界观和人生观确定、个性形成以及职业生涯定向的重要阶段,因此在大学教学中,应该清晰认识到学生的多元智能,用全面和发展的观点去对待学生,并在反思这一理论的基础上来进行教学。多元智能教学是强调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它不仅关注每一个学生,而且关注每一个学生的智能强项与弱项,关注教学过程的生成性,并最终促成有效学习的达成,实现学生知识与多种能力的有效提升。 作者:薛国凤单位:河北大学教育学院 教育法学论文:九年义务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 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它是在对我国依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系列指导和保障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制度与准则。法律将维护教育的公平公正、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一项重要指导思想,并重点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义务教育投入、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方面问题作出了规定。新法律着力建立和完善促进义务教育发展的各项制度,在很多方面有创新、有突破,为我国义务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 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对全民族素质的提高和国家未来的发展,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真正以人为本,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孩子、所有学校、所有老师的基本权利,这是我读新《义务教育法》第一条到最后一条最深刻的感受之一。新《义务教育法》立法的理念有了较大的突破,其中最基本的一个立法理念是以学生发展为本,真正给学生以发展的空间,同时给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充分的发展空间。“新的《义务教育法》更加突出公益性,还有统一性和强制性。这三个基本支点,虽然不是直接的教育行为,但是对于教育工作者转变观念却非常关键。” 新法明确了对义务教育质量的要求,第一次将素质教育明确写入法律,提出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强调要把德智体美有机地统一在教学的活动中。这些内容必然影响到校长的办学思想和教师的教书育人行为。同时,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也必须肩负起提高义务教育阶段质量的责任。在实施新《义务教育法》过程中,我有这样的思考。 总之,新《义务教育法》要求我们在教育教学中要为学生创设主动参与的机会,提供主动发展的空间,引导学生主动参与,从而落实学生的主体地位,促进学生的主动发展,使学生的素质得到提高,成为一名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孩子。 我们应该熟读新的《义务教育法》,在不断的理解和应用中,为学生们真正的发展和成长尽一份心,效一份力。 教育法学论文:开放教育法学 1999年,经教育部批准中央电大推出“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北京电大作为开放教育试点举办了本科开放教育法学专业。经过三年左右的教学,我深深感到开放教育与传统教育有很大的不同,是一种全新的教学模式,它“不仅意味着教育对象的开放,更重要的是教育观念、教育资源和教育过程的开放。”开放教育对电大的传统教学模式提出了挑战,它对电大教师的教学方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分析研究开放教育的教学方法,寻求最佳的教学方式,便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本文通过对我在开放教育法学专业《证据学》课程中进行案例教学的实践,对开放教育的教学方法作一些探讨。 一、“开放教育”教学模式下进行教学方法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开放教育人才培养模式要求教师“运用广播、电视、文字教材、音像教材和计算机课件及网络等多种媒体进行现代远距离开放教育”。为适应开放教育的需要,电大教师首先要转变教育思想,要掌握先进的教学手段,同时还要积极探索新的教学方法,使教学方法向适应开放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方向转变。 首先,开放教育冲破了传统教学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网络教学打开了教师、学生、教材、教室、黑板之间的不可分割性,教学以实时和非实时的不同方式同步进行。这使以广播电视教学为主体、集中面授辅导和个人自学为主要形式的传统电大教学模式要逐渐转化为以多媒体技术和计算机网络教学为主体、自主的个别化学习与交互式的集体协同学习相结合的教学模式。在这种教学模式下,“以教师为中心、以教材为中心、以课堂面授辅导为中心”必须向“以学生为中心、以多媒体网络教学为中心、以自主的个别化学习为中心”进行转变。随着这种转变教学出现了许多变化:1多媒体远程网络教学的广泛运用,网络教学平台上教学资源的大量建设,学生可以随时随地自主上网学习;2电大教师所熟悉的面授辅导课的比例大幅度削减,教师再按照传统的教学方法,在面授辅导课堂上就课程内容进行系统的讲授已不可能;3教师的面授辅导课不再是系统讲授,而是重点难点的提示,组织学生进行教学讨论,对讨论结果进行总结及对易错处知识点讲解,以帮助学生理解和吸收教材的内容等等。教学模式的转变及带来的诸多变化,对电大教师传统的教学方法形成强烈的冲击,迫使我们对此进行研究和探索。 其次,中央电大“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项目的目的是“旨在通过课题的研究和试点工作,探索并构建广播电视大学在现代远程开放教育条件下专科教育和本科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基本框架以及相应的教学模式、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大批高质量的、适应地方和基层需要的应用性高等专门人才。”根据这一目标,电大教学在培养学生的知识、能力结构和培养规格上,应更为强调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重视实践性教学环节,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以增强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电大开放教育法学专业主要是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其他从事法律工作的应用性高等专门人才。从这一目标出发,就要求学生在毕业后要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能满足处理复杂的法律事务的需要。实践证明,在现代社会,仅仅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是远远不够的,法律工作者还应当善于运用法律和法律知识来分析和处理各种法律事务,为此就必须精通(至少是某一领域内)法律规定和法律解释,谙熟诉讼程序和诉讼技巧等等。而在传统电大教学中,教师大多采用系统讲授的方法,注重课程内容的全面性、系统性、逻辑性,缺乏对学生的法律技巧、实际操作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思维的机敏以及雄辩的口才等方面的训练;同时强调以教师为中心,教学中缺乏启发性、互动性和实践性。从这种教学模式中毕业的学生,虽然掌握了一定的法学理论和法学知识,但由于缺乏实际操作能力和实践经验,在相当一段时间内是无法适应社会需要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正是针对电大教学中的这种现状,提出“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大批高质量的、适应地方和基层需要的应用性高等专门人才”的目标,对此必须改变教学方法,加强对学生素质或技能的培养,这应是电大开放教育的重要职责。 最后,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它需要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法,单纯的系统讲授效果往往不好。学习法学的目的,就是为了在现实生活中运用法律去解决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然而法律是抽象的、一般的,现实则是具体的、复杂的存在各种各样的变异。要将抽象的、一般的法律规则学通、学懂、学好、会用,就必须联系实际,结合具体事例进行案例教学。例如,在证据学教学中,相当部分教学内容与具体诉讼程序有关,这些内容程式化特征明显,单靠教师进行系统讲授,既枯燥又缺乏直观感觉,学生往往不感兴趣并难以掌握,而结合实例进行案例教学在传统教学模式下又有许多困难。而开放教育的出现为解决这一难题提供了条件。多媒体远距离教学手段的大量采用使教师可以在网络教学平台上建立案例库在课堂上使用网络、电子课件,结合案例、结合法院开庭现场的录像来进行讲授,介绍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如何运用证据来证明有关的案件事实,司法机关如何审查判断和认定证据,从而使抽象的、一般的法律规则变为直观的、形象的具体案例,可以大大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减少其学习的难度,增强实践经验,教学效果就会大为改观。 教学方法从属于教学模式。适应开放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需要,探索新的教学方法时,案例教学以其特有的优势而在诸多教学方法中受到重视。案例教学起源于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盛名于哈佛大学商学院,现已成为美国大学所有专业和职业教育的主要教学方法,并为世界各国教育界所仿效。案例教学的基本特点是:它以精心选择、合理编组、相互联系的若干个(组)案例为基本教学内容教师根据教学的目的,选取有代表性的案例特别注意选取相互冲突的案例,交给学生课前预习。上课时,教师不进行系统的课堂讲授,而是对所选案例提出问题和学生共同讨论。教师要求学生在课堂上运用原始资料,陈述、分析、论证,并提出自己对案件的处理方案。案例教学法与传统系统讲授法相比较,教学主体是不一样的,传统讲授法是以教师为主体,而案例教学法却是以学生为主体。在案例教学中,案例的阅读、理解、思考、分析、讨论、总结、归纳等环节,都是由学生自己来完成。从完成案例教学任务的角度看,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体后,能积极主动地投入教学过程,能对教学内容有深刻的领会,并获得相应的知识和能力,在分析案件、进行辩论、起草有关文书等技能方面的训练得到强化,在毕业后很快地适应实际操作。案例教学法以学生为中心,重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适应并可以充分发挥多媒体远距离教学的特点,因此成为我在进行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教学的首选,并在《证据学》课程教学中予以采用。 二、“开放教育”教学模式下进行案例教学的教学措施和教学支持服务系统 案例教学是一个系统化的教学过程,应该有一系列教学措施和教学支持服务系统与之相配合。其中比较重要的教学环节有:编辑专门的案例教材,建立网上教学平台的案例库;制作电子课件,选用电视、录音、录像、电脑网络等多种教学媒体进行案例教学;增加案例分析在形成性考核中和期末考试中所占比例;相应的交互式学习支持服务系统(如E-mail电子信箱、BBS网上讨论和答疑、双向视频讨论、留言板、电话答疑等等)。我在《证据学》教学中采用这些教学环节并进行了一些实践。 1.编辑案例教学教材,在网上建立教学案例库 目前,北京电大尚不具备编辑、出版用于案例教学的教材的条件,但是多媒体网络教学的出现,给我们提供了这一条件。我在北京电大的教学平台上把《证据学》课程中需要学习和研讨的系列案例(部分)向广大学员,供下载学习。为了帮助学员学习,除了案件事实材料、思考讨论的问题外,还在网上给学员提供了案例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参考资料,以及难点提示等。学生进入北京电大的网站后,可以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对各章节的相关案例进行阅读、理解、思考、分析、论证,结合案例内容和教师所提问题学习教材相应的内容,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加深对教材内容的理解。在上辅导课时,教师可以结合教材对有关案例组织学生进行课堂讨论。 2.课堂上使用多媒体网络和电子课件进行教学 过去,在教学中讲解案例是比较困难的。通常情况下,一个案例的文字都比较多,在黑板上抄写要花费大量的时间。而简单地读一遍,学生又往往难以理解和解答。现在电脑教学的大量运用,为课堂进行案例教学创造了条件。为此,我制作了《证据学》案例教学的系列电子教学课件。课件按章设立,每一章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按照教材的内容,搜集、选择相应的案例材料进行整理、改写、编辑,并提出讨论的问题。上课的时候,在讲解完教材相关内容以后,可以在电脑上演示制作的案例电子课件或者上网选择网上相关的案例,组织学生们进行课堂讨论。讨论的形式可以是集体讨论、分组讨论,也可以是控辩双方的对抗式讨论。当然也可以将案例分析作为课后作业,留待下一次上课时再讨论。 3.网上BBS讨论 利用BBS网上讨论,教师可以进行实时答疑。2001年秋我共组织、参加了三次BBS网上讨论,其中最后一次较为成功。在讨论中,学生除了就期末复习的重点和难点进行询问外,还就网络平台上的案例提出了问题,许多同学对案例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处理意见。我对学生的看法给予了解答和分析,学生感到较为满意。 4.通过电子邮件实现交互教学 开放教育开办以后,电大教师都有了自己的电子信箱,而随着上网人数的增加,越来越多的学生也建立了自己的电子信箱,这样通过电子邮件,学生可随时将案例分析时遇到的疑难问题发送到教师的电子信箱中,教师收到邮件后即可针对学生的疑难问题进行解答并发回学生信箱。2001年秋,我收到了学生的十余封电子邮件,多数邮件是就网络平台上公布的案例提问题,要求解答;其余邮件是索要相关的法律文件。我都给予了答复。 上述 一、 三、四三种现代远程教学方法的采用,打开了各个教学班的限制,极大扩展了教学的空间,使电大的课程责任教师除了在任课的教学班以外,能够在全市教学班的范围内进行教学方法的试验和改革。 5.改闭卷考试为开卷考试,增加案例分析在平时形成性考核中和期末考试试卷中所占比例。 教学方式的改变必然要求考试方式的相应改变,否则,教学方式的改变就是一种空想。目前电大法学专业期末考试以闭卷答题为主要方式,其中案例分析一般占10%至15%的分数比例。学生为了考试,要背大量的概念、简答题和论述题,考试成了一种记忆的较量,而综合分析能力考核则被放在次要的地位。但是,对于电大法学专业绝大多数学生而言,提高其法律实务的综合分析能力是最为重要的问题。而案例分析主要是测验学生掌握法律知识,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它所考查的不仅是教学中的点,而且包括教学中的面;它不仅关注学生了解了多少法律知识,更关注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和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此外,《证据学》这门课程与其他部门法学相比,有其独特的研究对象和范围,它是专门研究在刑事、民事、行政等三大诉讼中如何根据有关法律规范灵活运用诉讼证据的学科,其实践性、应用性极强。为此,我将《证据学》这门课程定为开卷考试,增加试题中案例分析的比例。本门课程至今已经进行了七次考试,考试题由三部分组成,其中案例分析题40分,选择题40分,问答题20分。选择题中也有相当比例的题属于小的案例分析,从而使案例分析题在整个试题中的比例超过50%.在平时的形成性考核中,也采用了类似期末考试的方法,作业中安排一至两个较大的案例分析。这种考试方式的采用,配合了平时的案例教学,督促学生在学习时主动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学习的系统性;同时改变那种死记硬背的应试方法,提高了学生综合分析的能力。 三、“开放教育”教学模式下进行案例教学对学生和教师提出了新的要求 案例教学法的采用使学生由被动地位转为主动地位,由单纯接受知识转为有创造性地运用知识,从以应试为目标而形成的背书、背笔记的机械式学习方式的桎梏中解放出来,转变为以运用法学理论、法律知识分析和处理案件为目标的能力培养和锻练,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均可得到较快提高。但案例教学在转变学生角色的同时,也对学生的学习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案例教学减少了常规面授课系统讲授的时间,增加了学生在课堂上研究、讨论的时间,这就要求学生必须加强自学,对教师没有讲授的教材内容自行阅读、分析和理解。此外,学生在课后还要上网去查阅材料,下载并研究案例,进行大量的预习和阅读。而这些学习任务的完成完全依赖于学生的自觉性。据了解,极少学生能达到上述的要求,绝大多数的学生只在上课时跟随教师的教学进度,对有关的案例进行讨论,自学的积极性较差。此外,大多数学生还没有上网学习的习惯,要求他们上网去获取各种学习材料还较难完成。据北京电大崇文分校《消除学生心理障碍和克服学习困难的研究》课题组对139人的调查:“在问及希望学校提供的学习模式时,有99人选择固定组班教学,23人选择自主安排学习方式。在问及所采用的学习方法时,有99人选择面授教学,14人愿意自主学习。”北京电大《在学习支持服务系统中多媒体学习资料应用的研究与实践》课题组所做的《学生自主学习问卷调查》的统计显示:“80.7%的学生认为系统讲解教材的面授教学是较好的助学方式;87.5%的学生选择面授辅导。随着发展学生拥有计算机的数量预计可达60%,但也有38.6%的学生表示暂时不购买计算机;专为参加试点学习在入学后购买计算机的学生仅占4.9%.”这都表明,学生尚未从传统教育的模式下转变过来,还不适应开放教育的教学模式。而上述问题的存在,极大地影响了学生们参加案例讨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得在课堂上讨论的案例较少,案例教学的效果受到一定的影响。而据有关材料介绍,美国哈佛大学高级管理班(教学对象都是有两年工作经验的经理)所有课程基本上都采用“案例教学”法,在13周的教学时间内,要学习研究180个案例,大约平均每天要研究学习2个-3个案例。在学习案例的同时,还要指定一批参考书或参考材料要求学生阅读,以帮助学生吃透案例和更好地分析案例。 “开放教育”教学模式下进行案例教学对教师同样提出了新的要求。长期以来,电大教师的教学主要是制作录音课、录像课在广播电视中播放,在教学班进行系统面授辅导。对于这种教学模式,电大教师是熟悉的,并运用自如。但中央电大开展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以来,新的教学模式对电大教师的传统教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信息技术、多媒体技术和计算机网络技术在教学中的广泛应用,要求电大教师不仅要掌握学科知识,还要熟悉多媒体远程教学的操作技能,能够进行网上教学,包括制作电子课件,在网上接收、批改、回复作业、论文,浏览、下载教学所需的资料,制作教学网页并上传至教学平台,利用BBS和双向视频系统与学生进行远距离互动式的教学交流,答疑、解惑。进行案例教学,教师还需要在网络上建立案例教学库,制作CAI案例教学课件等等。面对新的教学模式,电大教师业务素质必须重新定位:1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功底。电大教师应该成为熟悉本专业、本学科知识的行家;2要有较为丰富的相关学科的实践经验;3有驾驭网络技术进行导学的能力;4具有与现代远程教育技术相适应的科研能力。对此,电大教师还有较长的路要走。 开放教育运用多媒体网络教学手段,冲破了传统教学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使教学规模扩大,空间延伸,极大地提高了教学效率。这类教学形式灵活机动、富有弹性、充分利用先进的教学手段,充分调动了学习者独立、自主的学习积极性,受到了广大成人学习者的青睐。但同时,开放教育又是一种全新的教学模式,与传统教学有较大的区别。我们在运用各种先进的教学手段的同时,还要注意寻求和采用最佳的教学方法,以适应教学模式的变化。当然,本文所研讨的案例教学只是诸多教学方法中的一种,案例教学不可能完全代替或取消其它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也不完全适用于所有的课程,我们只能根据教授课程的性质来选择最佳或较佳的教学方法。 教育法学论文:教育法学本科教学改革 一、成人教育法学本科教学存在的问题 1.教育观念陈旧,教学质量得不到保证 成人教育在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也暴露出个别学校在社会效益上的重视不足。他们只注重学校招生规模的扩大,学生人数的多少,却忽视教学质量的提高;片面强调了成人教育中的“函授”、“业余”、“夜大”等特点,而忽视了终身教育的“教育”理念,在设置师资力量、安排教学课程等方面大打折扣;而成教学生本身工学矛盾的存在又使得学生的自学环节必然缺失,两相结合必然使得教学质量得不到保证。 2.教学手段落后,教学模式缺乏 在部分学校的成人教育中,受传统教育观念的影响,仍然沿用老一套的教学手段,未能采取先进的、多种类型的教学模式进行教学。目前的成人教育法学本科教并没有充分认识到现行教学模式对提高教学质量的障碍,往往沿用单一化的教学模式,或者照搬普通高等教育法学本科的教学方法进行教学。 3.课程设置不合理,教材选用不恰当 在课程设置上,成人教育法学本科课程也没有考虑到成人教育的特点,照搬普通高等教育法学本科教学的课程设置,使课程设置与成人教育学生的期望相差甚远。在选用教材的时候,没有经过慎重考查,教材“过时”,无法很好的开展教学,不能及时吸收最先进的理念,不能最大程度的满足成人教育学生的求知欲望。 二、教学改革的途径探讨 1.转换观念,明确定位,严把教学质量关 充分认识成人教育法学本科教学存在的问题,建立有别于普通高等法学本科教育的教学质量标准体系,明确定位成教法学本科教育的教学目标,提高教师和教育管理者的素质,保证和加大物质资源的投入,包括经费投入、教学内容、教学时间、教学手段、设备等等。 正如美国教育学家达肯沃尔德·梅里安在《成人教育》中指出的那样:“成人学习,是以问题为中心,而不是以教材为中心。”由此我们应改变“成人本科教育就是高等学历教育速成班的看法”,应该看到,成人教育法学本科教学新的发展趋势根据成人高等教育及成人学习的特点,选购好既不影响学科专业课程的规格档次和水平、又适合于成人学习特点的正规出版社出版的教材;教学内容上要注重实用,教学方法上灵活多样,让接受成人法学本科教育后的学生真正做到学以致用即可。 2.借鉴普通高等教育先进模式,促进成教法学本科教学水平的提高 (1)诊所式教学模式的试行 法学界大多数学者认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法学教育必须体现素质教育的要求,换言之,新时期的法学教育,从根本上讲就是法学素质教育,法学教育的首要任务是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法律人才。这种观念放在成人法学本科教学中亦适用。 2000年以来,我国普通高等教育法学教育改革中,引进了美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Clinicallegaleducation),并结合中国国情加以改造,以创立法学教育的新方法,促使法律诊所教育本土化,在清华大学、武汉大学等学校试行后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所谓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是一种从案例教学法发展而来并借鉴医学院临床教学方法的一种全新法教育模式。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首先在美国各法学院兴起。诊所式法律教育,一方面,吸取了案例教学法的精髓,即经验式的教学方法,另一方面,又在形式上借鉴了医学领域的临床教学模式,强调通过教师指导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运用过程来培养和提高他们的法律实践能力,从而加深对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的理解。在成人教育法学本科教学中推广“诊所式教学”,虽然存在成人教育学生有工学矛盾等问题,但是经过改良后的诊所式教学,在成人教育法学本科教学中也能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2)多媒体教学技术的充分运用 目前,在普通高等教育法学本科教学中,多媒体教学技术的运用已经越来越普遍,而在成人教育中则相对教薄弱。囿于成人教育短暂的面授教学时间,更多的教师为了完成教学计划,赶教学进度,只能够加快理论知识的泛泛讲解,“演讲”式的教和廖廖几行板书的效果远远不及多媒体教学手段的充分使用。 在成人教育法学本科教学中,理论知识的掌握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在教学目标中几乎各占一半的比重,多媒体教学模式的优点可以很好的满足教学的多种需要。作为一种媒体技术,它所承载传输的信息是丰富的,形式是多样的,覆盖了教学系统的各种要素,具有全面性、形象性和使用的方便性,能提供最新的信息和各种便捷的服务,它提供了各个部门、环节和各种要素信息之间联系的信息通道,具有多向性和交互性。因此,在法学教学中可以通过应用多媒体教学模式,针对不同的教学内容和教学对象,在不同的教学环节合理配置教学资源,充分、形象地模拟教学环境,组织学生采用多种有效的学习方法,以最经济、最直接的方式达成学习目标。如通过网络,将校园课堂和法院审判庭联接起来,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案例教学;通过网络,学生可以收集相关法学资料并参加讨论,实现互动开放式教学。 三、进行改革的可行性 虽然,普通高等教育法学本科教育仍然是我国法律人才培养的主渠道,但是,在目前终身教育、终身学习的大环境下,越来越多的人热衷于自我增值及终身学习,参加成人法学本科教育则是其中的一个重要途径。对于期望进行法学本科再教育的群体来说,办学机构的办学能力、教学质量、社会效益等是其选择的首要条件。办学机构只有适应教育潮流的发展,认真思考法学本科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改变滞后的教学培养模式,不断提升办学能力,办学才能长盛不衰。在教学实践中,由于大部分成人教育都依托于普通高等教育的教学资源,完全具备进行教学改革的软、硬条件。 当前,参加成人法学本科教育的学生怀着新的求学理念,选择学校时候更看重的是教学质量的情境下,加快法学本科生教育教学模式,摈弃成人教育法学本科教学中存在的低水平,泡沫化,理论与实践脱节、教学与法律职业脱节等弊端是非常必要的。培养实用创新型的法律专业人才,使经过成人教育法学本科学习的学生具有“法律人”应有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法律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是办学机构增强办学竞争力的最好手段。成人教育学生的培养质量标志着一个办学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不断探索和创新法学本科教学模式,才能从根本上增强办学机构的竞争力,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教育产品,从而进一步提高办学机构的社会效益。 教育法学论文:法理学在教育法学的应用 一、双重身份要求加大教师教育专业学生法学素养 2013年6月,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若干意见》,强调“法律素质是现代社会公民健康成长、参与社会、幸福生活的核心素质之一”。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提升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水平”[1]。教师是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主要承载者,教师自身的法学素养直接关系到法制教育的成效,所以,作为未来教师的教师教育专业的学生仅仅了解教育法律部门的相关法律条文是不够的,需要获得法理学的支撑。同时,教师教育专业学生当下的身份是“高等学校学生”,依据《意见》对提高高等学校学生法律意识的规定,他们也需要“了解现代法学的基本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原则、法律制度及民事、刑事、行政法律规范,提高运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意识和能力”[2]。双重身份要求在教育法学课程中贯穿法理学的内容,而高教版《法理学》“用实践揭示法理,以法理透视实践”的主旨正与这一需求契合。提高教师教育专业的学生教育法学课上对法理学的学习是不可或缺的。高教版《法理学》对教学的影响还反映在一定程度上补足实习、实训的不足,给学生一个想象的空间,通过现实的教育法律案件接触教育实践,在模拟学校的环境中体验为师的感觉,使教学具有针对性。 二、用教育实践揭示法理,以法理透视教育实践 《法理学》揭示了日常生活与法学理论之间的关系,“善于从生活中的具体事例或案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提炼或检验法理学理论。用生活揭示法理,以法理透视生活”[3]。教育实践中的法律问题也是法理学研究的重要现实源泉,也需要法理的提升。 (一)教育是一种秩序 教育领域的一些违法行为,与教师的法律素养缺乏、法律意识淡漠直接相关。当教师把体罚当作“正当管理”、把侮辱性斥责当作“忠言逆耳”时,他已经毁坏了教育秩序。卢梭说,有人把自己看成是别人的主人,但他比别人更是奴隶。即使他并非总是果真如此,他也毕竟确实具有奴隶的灵魂,并且在遇到奴役他的强者面前,他会奴颜婢膝[4]。对学生权利忽视的教师,也会在教育管理中轻视自己的正当权利,陷入“在自己的权利上缺位,而在学生权利上越位”的怪圈。为此,在教育法学教学伊始,我们选择把“法的价值”补充到教学内容中。《法理学》第二十一章“法的基本价值”中强调了法对秩序的维护作用和对自由确认保护作用。“秩序是指事物存在的一种有规则的关系状态”[5]。某种程度上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是秩序的具体特征。抽象地说,社会秩序表示在社会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进程的连续性、行为的规则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依据《法理学》教材,我们从“历史上的几种主要秩序观”入手,分析当下在教育领域特别是在中小学中,学校领导与教师之间、教师之间以及教师与学生和学生家长之间的秩序关系。 (二)以教材自身的学术性提升学生学习兴趣 教育法学的教学目的在于促进教师教育专业学生法制精神的养成,使未来的教师能够知法、懂法、守法、依法执教。现有的教育法学教材,对法律规定“是什么”解释的比较多,但对于“为什么”和“怎么办”讲解的比较少,很难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学科的悠久历史和具有挑战性的研究内容可以有效地提升学生对该课堂的学习兴趣。《法理学》教材关于三种形式划定权利和义务的界限的学理分析,使学生可以把教育法律部门中的相关权利和义务规定进行分类。如:我们以把《教师法》中关于教师的六项权利和义务归为一类,即“由法律直接设定权利义务,并赋予以明确的内容”;我们可以把《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生存权、发展权和参与权的规定及未成年人工作原则的规定归为第二类,即“法律只提供依据或规定某种标准,由当事人自行设定权利义务确定具体内容”;另外一些偶发性事件的权利与义务模糊之处,可以归为第三类,即“法律设定了权威解释制度”。法学专业以及教师教育专业的学生“不仅要知道有关的法律规范,而且必须知道它们是怎样成为这样的法律规范以及为什么是这样的法律规范;不仅要知道解释和运用法律规范的技术,而且必须知道解释和运用法律规范时应当坚持的价值标准”[6]。学习法理学,掌握适当的法律方法、培养法律理论素质和法律思维能力,比仅仅习得具体的法律知识重要得多。 (三)以法律思维分析教育法律条文 通过教育法学课程教学,不仅要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特别是教育法律知识,而且要锻炼学生运用法律思维分析教育法律条文的能力,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学校、学生和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的教师教育,无论是教学方法、教学内容还是课程设置,都是以教育学理论体系构建为核心,正是基于这一点,学科交叉解决教育领域的实际问题就难以实现。教师教育专业学生是未来的教师,他们在学习期间所接受的课程内容将直接影响他们未来的研究思路和审视问题的视角。为此,借助教育法学课程平台,把《法理学》的思想贯穿其中,提升学生的法律素养和法学思维能力,为日后依法从教奠定坚实的基础。高教版《法理学》特别关注法律的执行环境,弥补了当下教育法学教材偏重于法律条文解释说明,而缺少现实操作性的不足。在第六编“法与社会”中强调了法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之间的关系,明确了法律的制定与执行不仅仅是法律系统本身的事务,任何法律规定的落实都离不开环境的影响,正如教育法律问题不能仅仅从学校、学生、教师、家长的微观层面来看一样。“法的生命在法的实施”,《法理学》在第四编“法的运行”中突显“法的实施”的重要性,详尽分析了守法的影响与制约因素,为分析教育法律条文提供了社会环境依据。“社会认同”走进教师教育学生视野,在没有补充法理学理论之前,针对《教师法》规定的六项基本权利,学生们通常从“带薪休假”等显性权利着眼,而没有认识到“专业人员”在身份认定中的重要意义;没有考虑到只有确定了教师的专业人员地位,才能使其他权利的实现成为可能。通过学习“法的实施”,学生不再把权利相对方固化,开始从更大的体统中寻找解决教育中主体利益受损问题的办法。(本文来自于《黑龙江教育》杂志。《黑龙江教育》杂志简介详见.) 三、提升教师教育专业学生的“身份荣誉意识” 德国思想家雅斯贝尔斯在论及“什么是教育”时说:“教育须有信仰,没有信仰就不成其为教育,而只是教学的技术而已。”如何在教育法学课上,通过学习《教育法》、《教师法》等有关教育的部门法提升教师教育专业学生的荣誉感?《法理学》关于“法律职业伦理”的论述为我们提供了有效的路径。“在法律活动促进法律职业形成之前,其内部就已经开始酝酿着一种‘身份荣誉意识’,进而发展为一种传承后世的法律职业伦理,它从集团内部维系着这个共同体的成员并保证共同体的社会地位和声誉”[7]。教育职业共同体与法律职业共同体一样不是行业,而是职业。它不仅需要有专业学识与资质资格,而且需要践行特殊的职业伦理,成为这个社会中最崇高的人群。这一人群的特征是什么?《法理学》教材弥补了已有《教育法学》教材的不足,明确了现代公民应具备的基本素质。首先是主体意识,即明确认识到自己是一名教师,职业平凡而又不平凡,肩负着教书育人的使命,为此自己是社会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的主体,而不是无足轻重的客体,要有独立意识和独立地位。其二是权利意识,即清晰地懂得权利的正当性、可行性、界限性,在法定范围内主张和行使自己的权利,勇敢地捍卫自己的权利,同时对一切合法的权利给予同等的尊重和维护。其三是参与意识,教师和法律人一样应对社会更具责任力,并且积极参与社会建设和公共事业管理。其四是平等意识和宽容态度,只有具有宽容品质的教师才能营造一个民主的学习生活氛围,只有讲民主的教师才能培养出具有宽容胸怀的学生。高教版《法理学》教材鲜明的理论引领特色,使教育法学教学突破对教育法条文的解释和讨论局限,使教育法律实践与法学理论有机结合起来,真正实现了为教师教育专业学生“依法执教”奠基的课程目标,也为今后教育法学教材建设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 本文作者:李洪波工作单位:黑龙江大学 教育法学论文:现代开放教育法学的教学模式初探 一目前的开放教育法学专业课的教学现状 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法学专业被添加为开放教育的一门重要专业。为了保证法学专业的继续存在和发展,开放教育的相关领导和责任教师一直很重视法学专业课的教授。从课前准备到课堂教授,最后到考前复习,老师们都积极参与,勤奋认真。经过20年的发展,开放教育的法学专业越办越红火,法学课程越上越有水平。而且培养了一批又一批的优秀毕业生,他们在各自的岗位上都相继成为了骨干,成为了社会跨越和单位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人才。客观的说,在前些年的法学专业课的教学中,成功的做法和经验还是不胜枚举的,并且也曾经多次被其他形式的办学模式所采用。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法学专业队伍的不断壮大,法学专业的办学领域不断拓展,一些新兴的办学模式逐渐兴起,他们及时观察社会的发展动态,不断发现新现象,总结新经验,提出新问题,许多具有法学课程教学前沿的进步观点层出不穷,对原来的教学秩序和教学方法,进行了冲击,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更加适合现代社会的法学教学的新模式。对比现有的新模式和开放教育原有的法学专业课教学模式,不难看出,传统的暴露出来的问题很多,概括总结如下: (一)教学形式原始而单一 长期以来,我国的高等教育与基础教育一样,都是以传统的课堂讲授为主,近些年辅之以细微的为数不多的社会实践。基础教育的教学内容与学习要求决定了,它必须以课堂灌输为重要教学方式,更多的将基础知识传授给学生,以不断增加学生的学习内容,开发学生的智力,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但是,高等教育与基础教育的根本区别在于知识的专业性和应用实践性,学习是为了将知识转化为工作实践,提高工作效能。尤其是对于开放教育的学员,他们基本上都是在一线从事劳作,他们学习的出发点是为了掌握更多的专业技能,以更好地应用于所从事的工作,适应社会职业技能的发展。因此,单纯的课堂教学会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专业的学习范围,限制技能的拓展。法学本身就是一门应用性学科,必须更多地将书本知识联系到司法工作的实际。原有的单一课堂面授持续了十多年,这种局面必须被打破。 (二)教学方式古老而机械 原先的开放教育的法学专业课教学方式遵循了祖先留给我们的单一方式,即在课堂上,老师的作用就是根据所备课的内容,系统连贯的讲授,时而提问学员,时而独自讲解。作为传道授业解惑的专业教师,单纯的追求课堂的教学完整性以及学员的出勤率和课堂学习的情况等。对于讲学的最终效果如何,学员乐不乐意听,实际上掌握了多少专业技能,这些都被抛之云外,甚至被一些老师当作可有可无,甚至认为不是他们的责任。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对学员的学习会带来一些负面效应,或者说,已经严重落伍于现代教育技术背景下的教学方式的发展,阻碍了教学的改革。 (三)教学内容表面化和主观化 传统的以讲授为主的面授教学,在教学的内容上,追求的是知识的肤浅散布。反映在教学的理念上,仅凭主观的意愿出发,或者自认为很科学、很完美、无懈可击。客观的深入思考,可以看出,这种教学内容实际很肤浅,只是从形式上规范了自身的教学,而实质上却忽略了教学的真谛,破坏了教学的效果。教学的实质应当定位于学生掌握了多少,真正能够应用于工作的概率有多大,而不是老师教了多少,教的内容广不广泛。 二改革开放教育的法学教学原有模式,实施现代模式的重要意义 随着现代教育技术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原有的教学模式产生的负面影响,改革开放教育法学教学模式势在必行。必须牢固树立改革是为了顺应社会发展和提高学习效率的意识,使改革的成果普遍应用于工作实际,提高教学效果。(1)改革开放教育的法学教学原有模式,实施现代模式是社会经济的发展对高等教育提出的迫切要求。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突飞猛进的增长。百年大计,教育为本。经济的快速增长必然带来社会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全面发展。教育是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全面发展的动力,没有教育的改革和现代化,就不会有整个社会经济的现代化,对于在高等教育特别是成人高等教育的主力军之一的开放教育中,率先改革教学模式,尤为重要。“依法治国”理论的提出,在全社会形成了强烈效应。法学作为开放教育的重要专业,承担了改革教学模式的重任。(2)改革开放教育的法学教学原有模式,实施现代模式是落实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体现。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是国家发展的中长期规划,是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保证。高等教育是与我国社会的各个领域直接联系的一个桥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成败,直接会影响到其为社会各行业输送的人才的整体素质,进而涉及到各项工作的优劣。开放教育的法学教学也应紧紧跟随教育改革的洪流,不断前进。(3)改革开放教育的法学教学原有模式,实施现代模式是提高教学水平的直接砝码。法学专业作为开放教育的一个重要专业,在整个的开放教育教学中,举足轻重。法学专业一直是开放教育的主打专业,要想提高整个的开放教育教学水平,改革法学教学势在必行。(4)改革开放教育的法学教学原有模式,实施现代模式是提高执法者的执法水平,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开放教育的法学专业的学员,大多是正在或者即将进入司法部门工作的法律工作者。学习效果的好坏会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到未来执法的水平和效率。社会的发展,也必然带来司法执法的进步。社会上的新现象层出不穷,这就必然要求不断提高司法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水平。作为直接培养法律工作者的阵地之一的开放教育的法学专业,要不断改革原有的落后的教学模式,提高教学技能,为学员的良性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现代开放教育法学专业课的教学模式 开放教育的法学课程要紧跟时代潮流,尤其是要跟随高等教育的教学改革潮流,主动学习现代教育技术背景下的专业教学理念,结合自身的学科特点,努力探讨,认真总结,形成独具特色的、科学高效的、能够深入广泛的应用于法学实践的教学新模式。(1)坚持教学形式的多样化、教学手段的现代化和教学方式的灵活性的统一。开放教育法学专业课的教学,必须突破原有的单一课堂面授的限制,充分学习和掌握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推广多媒体教学,发挥网上优势,全面搜集、查询和整理教学资源,灵活多变的采取适当的教学方式,激发学员的学习兴趣,科学的传授教学内容,充分调动学员的学习主动性和创造性,提升教学的层次和水平。坚持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既要将开放教育的法学教学融入到整个高等教育教学的体系中,又要在实施教学的过程中,根据其特殊的专业学科特点和组织教学的特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针对性的实施特色教学。法学是一门工具性能很强的学科,尤其是倡导依法治国的当今,教学思想中要始终贯穿着学以致用的主体理念。充分思考和挖掘一切科学的教学方法,理论联系实际,大范围的展开案例和司法实践教学。努力创设不同的情境,多方面获得教学资源,全方位引导学员开发潜能和智力因素,提高学员的司法实践的能力和素质。(2)深入组织实施教学,客观地传授法学专业知识。在组织实施教学中,教师首先要全面熟练地掌握相关学科的知识,充分保证传授知识的内容的准确性。开放教育法学专业课的任课老师,不仅要在上课前认真备课,更要到相关的司法和执法部门去深入调查和实践,获得最直接的法学知识,深入思考,及时全面的总结,最后集中教材内容和实践认识,形成最终的教学内容。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杜绝知识的主观化,确保教学内容的真实可靠。对宏观的法学知识和内容要进行分解,形成系统的具体的知识点结构,将每一个知识点辅助相关的案例,组织实施教学,以强化学员对知识点的了解。开放教育的法学教学模式的创新是一个循序渐进的发展过程,各个组织实施教学的老师,必须严格对待自己,不断更新知识内容和教学理念,贯彻教学相长的工作态度,实现教与学的有机统一。 本文作者:田露工作单位:徐州市广播电视大学 教育法学论文:开放教育法学人才培养的创新 1推行“诊所式”法学教育,加强法学实践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电大作为一所的开放性大学,也应尝试开展诊所法律教育,通过设置诊所法律课程,来推进中国的法学素质教育,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法学应用型人才。电大探讨将“诊所式”法学教育模式改革,与修订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设置、教学大纲等具体工作结合起来,来加强法学实践教学,推动电大法学实践教学创新团队的建设,凝炼出广播电视大学法学的实践教学上的特色。 2进行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推行“诊所式”法学教育的具体做法 (1)结合成人学习特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大学法学资源,试点开设“诊所法律教育”课程。试点开设课程首先以劳动法、合同法、婚姻家庭继承法、未成年保护法的内容为主。目的是让学生学习相关知识以后能深入到本职工作中或者法律实习岗位为需求者提供法律服务;(2)把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的开设与教学计划的修改结合起来,将诊所式法学教育贯穿到法学人才培养计划中。结合开放教育培养实用型人才的需求,对法学教学计划进行修改,在加强法律基础教育的同时,强化增加本学科课程的素质。(3)开设诊所法律教育课程,进行教学方法改革。改变传统法学教育的模式,在重视系统讲授法的同时,大力提倡案例教学法、课堂讨论法。(4)加强实践教学,建立起一套系统的实践教学体系。把诊所式法律课程与毕业实习结合起来,建立起一套系统的实践教学体系。加强实践性教学。通过学生小组学习、BBS讨论,及实地模拟课堂,并开展法庭论辩赛,模拟审判等方式进行学生创新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围绕实践环节展开实践教学。并设立法律服务中心为需求者提供法律援助服务。(5)利用广播电视大学的资源,建立诊所法律教育的平台。 3推行“诊所式”法学教育的具体策略 (1)设置“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由具备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组成诊所法律教师团队,负责提出课程设计方案。设置出一系列的实践性法律课程。有必修实践性课程、选修实践性课程,校内实践性课程、校外实践性课程。(2)开设法学实践教学中心,设立相应的平台以便开展诊所法律教育。聘请在法律实务部门活跃的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的资深的法官、检察官来学校举办法律讲座,或者不定期地进入课堂讲解典型案例,让学生通过律师、检察官、法官来了解社会、了解自己今后将从事的职业,为其自己以后从事法律工作奠定心理上和能力上的基础。 4结语 推行“诊所式”法学教育,加强实践教学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思路。在教学过程中,以学生为主体,注重学生参与,自主学习,并在实施中进行适当的辅助指导,充分发挥好教师的“辅助”作用,引导学生积极发现问题、主动思考问题,寻找解决问题方法,训练学生主动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既具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又能适应现在社会发展需要的专家型、技能型法律人才。总之,法律诊所式教育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教学模式,在今后开放教育的法律教学中,应该将这种教学模式贯穿于教学的始终,使学员真正从中获得知识并更好的服务于社会。 本文作者:才玉娜工作单位:辽宁广播电视大学 教育法学论文:教育法学是从受教育权出发 教育法学是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后,随着我国教育法律体系框架的形成和人们认识、评价教育法律现象的能力以及作为这种认识、评介成果的文化逐渐成熟,教育法学学科建设不断取得突破性进展。由教育科学出版社出版的孙霄兵博士所著《受教育权法理学:一种历史哲学的范式》,就是近期有代表性的一项重要研究成果。 概览该书,最突出的印象是著者提出了以受教育权为核心构建教育法学乃至研究教育学、教育史的新视角。该书认为,受教育权是更重要的教育法学概念,教育法学应当是教育法律权利学,应当从此出发强调教育本身的基本因素和动力,构建以人的受教育权利的实现状态为起点和标准来探索、构建和反映的教育法学体系。这一立论及其理论框架构建符合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原理。就法理学而言,法是以权利和义务规定人们的行为规则和调整社会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是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贯穿于法律现象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从更深层次来说,权利和义务全面表现和体现了法的价值。人类的教育现象从总体上包括举办、实施、接受、管理和参与教育的五大类活动,涉及到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个人、教育机构和家庭等众多的主体。抓住受教育者这个主体,突出其接受教育活动中的权利,并以此为原点构建教育法学,这是该书的一大理论贡献。 基于同样的原点,该书进一步延伸到教育学和教育史的领域,提出从人的受教育权利角度研究教育,解读、分析教育思想、教育理论、教育体制、教育教学方法等,提出通过对受教育权发展变化特别是与不同文明形态发展关系的研究,透过受教育权发展变化的历史,揭示教育发展的必然规律。这无疑将催生出教育研究的新领域,产生新的突破。 正是基于上述全新的视角,该书以哲学、法学、历史学、教育学和政治学为理论基础,对受教育权的时态和走向进行了跨学科的全景式的扫描,概括出受教育权的经济学范式、哲学范式、法学范式和政治学范式的基本类型,并就受教育权的辩证互动关系做了系统的理论描述,详尽分析了受教育权范式的历史运动及其相应的发展方式、保障体制、管理制度、进步作用和历史局限,指出了受教育权范式的四个基本特征:(1)受教育权范式是权利本位范式,权利主体是决定一个社会教育性质的基本因素,是受教育权范式的核心和基础,居于中心地位,受教育权权利主体是受教育权范式发展变化的根本动力;(2)受教育权范式是受教育权权利主体与权力主体结合的范式,是权利发展与生产力发展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范式;(3)受教育权范式既是历史的,又是逻辑的,是历史哲学范式;(4)受教育权范式呈现出既是一元的又是多元的范式,是实践本位范式。这些研究,使该书提炼出的受教育权问题的概念体系和范式模型具有扎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比较系统地揭示了受教育权的历史发展、逻辑发展和当前实态,在逻辑(哲学)、历史和实践三者间实现自洽和互洽,从而促进人们对受教育权问题的深层把握。 该书在构建受教育权范式理论的基础上,透过漫漫的历史长河,从文化发展和文明演变角度对受教育权予以哲学形态研究,归纳出五种范式,即:以身份和地位的同一或认可为获取教育权的条件,以君权或王权为后盾,以培养特权人为目标和法律现象的特权化范式;以信仰的同一或认可为获取受教育权的条件,以神权为后盾,以培养宗教人为目标和法律现象的宗教化范式;以行为的同一或认可为获取受教育权的重要条件,以政权为后盾,以培养政治人为目标和法律现象的国家化范式;以经济利益(能力)的同一为获取受教育权的主要条件,以物权和产权为后盾,以培养经济人为目标和法律现象的社会化范式;以人的自由和个性发展需求为获取受教育权的主要条件,以人权为后盾,以自由人为培养目标和法律现象的个性化范式。 著者还深入探讨了受教育权的法理学。并对其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特点进行了论述,使抽象的法理与具体的历史阶段中的受教育权有机联系起来,深化了受教育权的法理学。同时,初步分析了受教育权范式变化的社会、政治和文化因素,论述了上述五种范式的依次性、继承性、兼容性和主导性的关系,结合史实指出了受教育权跨越式发展的可能性和现实性。 更为难能可贵的是,该书在阐述上述五种范式过程中,解析了特权、神权、政权、物权和人权五种权力和与这些权力相适应的五种社会(特权社会、宗教社会、政治社会、商业社会和人性社会),进而提出了与五种社会形态相适应的五种文明形态:军事文明、宗教文明、政治文明、商业文明和教育文明。指出这五种文明构成了人类文明史的全貌,五种权力、五种社会、五种文明的互替嬗变,根本动力在于权利主体不断要求扩大权利引起的,权利斗争是推动人类文明进步的根本动力。这是个首创。尽管关于“教育文明”的内涵及其据以立足的依据尚需要进一步论证,但该书首开先河的“教育文明”之说,对我们加深对教育的认识,还是有启迪的。 著者在书中大声疾呼:“当新的教育文明展露之际,发展教育及其所带动的科技发展和政治建设,是抓住新的文明兴起机会的关键。中华民族在历史上错失了工业革命、商业文明发展的先机,现在必须抢占教育文明这一制高点”。这一见识,角度新颖,见解独特,足以引起我们认真思考和深入研究。 该书虽然是探讨教育法学原理的理论著作,但著者强调它是把实践作为最初起点、最高抽象点和最后归宿点的实践哲学,注重主体、注重价值、注重历史、注重实践,追求的是哲学论、历史论和实践论的有机结合。书中专辟一编,就当代中国受教育权的现实和未来、受教育权的立法、受教育权的行政实施、受教育权的司法保护四个层面,剖析了受教育权的实现前提和要素、受教育权的原则确认、受教育权的国家保障和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等实务性问题。书中还精选了17个案例,涉及到因成绩原因、身体原因发生的高考录取诉讼,因入学年龄而发生的义务教育入学诉讼,因对学生的处分引起的诉讼,因颁发学业、学位证书引起的诉讼,受教育权作为宪法权利的诉讼等。由于著者身在中央教育行政机关主管政策法规司局的特殊和便利位置,这些案例不仅很好地支持和诠释了书中的观点,而且对于我们从深层次认识受教育权、恰当处理相关事项很有参考价值。 在该书实践论编中,著者还论及了当代中国教育发展不平衡、多种范式并存的国情及其历史由来,提出了中国受教育权范式转型的七条建议:(1)明确转型的原则———领先或同步于社会转型;(2)严格限制特权化范式,防止教育腐败;(3)严格限制宗教化范式,教育与宗教相分离;(4)积极合理发展国家化范式,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国家在教育投入、加强教育公共体系建设、促进教育公平公正等职责;(5)积极合理发展社会化范式;(6)大力促进个性化范式;(7)正确处理受教育权国家化范式到社会化范式和国家范式、社会化范式到个性化范式这两个转型之间的关系和步骤。这些建议触及了当前教育的弊端,基本上体现了教育的今后走向,对制定教育政策、实施教育活动的各方都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践意义。 诚然,构建中国特色的教育法学学科体系尚在过程之中。有些问题,如书中提出的国家化范式在当代的作用、受教育权范式的转型等,还有待理论界做深入的研究。但《受教育权法理学》的问世,无疑对我国教育法学基础理论的发展注入了一股具有浓重理论色彩的清新空气,为该学科今后的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起点。 教育法学论文:教师新义务教育法学习心得 我们都知道,教育能够决定和改变一个人的未来和命运,教育也能改变一个国家未来的发展前景。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它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对全民族素质的提高和国家未来的发展,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作为学校中的一名普通教师,在学习了《义务教育法》之后,对提高师德修养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它是时代向我们提出的要求,也是《义务教育法》赋予我们的义务。在实施素质教育的今天,我们必须转变观念,树立教育新风。教育原理告诉我们,教育必须有明确的指向性和目的性,主要解决人的发展问题,唤起学生精神世界能动、自主的能力,培养学生成为社会所需的人才。《义务教育法》要求我们教师必须热爱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守。教师必须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明确自己的职责所在,也深感肩上担子的沉重。 我是一名教师,肩负着育人的重任。于是在学习之余,更应从自己过去的工作中找出不足,必须全身心地去爱自己的学生。喜欢学生,爱护学生,服务于学生,这是一名教育工作者的天职。师魂即师爱。要在实际工作中,时时处处体现师爱其实并不简单。有时,细小的一个工作,看似简单的一种举动,也许会折射出我们教师的教育理念。班级中的王新博同学,知识欠缺的太多,为了使他尽快的追上队伍,就利用课余时间给他补课,同时发动班级学习好的同学帮助他,他的成绩提高的很快。既方便了学生,切实减轻了学生的负担,又节省了时间,提高了效率,更增强了困难学生学习的自信心。我想,这小小的改变中,就蕴涵着老师以学生为本的理念,也是大家在学习了《义务教育法》之后的一种新的有效尝试。教师站在了学生的立场上,改变了自己原本已经习以为常的一些教学行为,目的则是为了切实帮助学生解决困难。作为教师,必须要对学生的发展负责,尊重他们的人格,在求知的过程中,关注学生原有的基础与能力,因材施教地帮助他们学会学习,因地制宜,潜移默化地帮助他们学会做人,培养他们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这样才称得上不辱使命。 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地今天,作为我们教育工作者,不能抱着过去的应试教育一套而不放,应该让学生走进更广阔领域学习,力求全面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具备高尚的道德品质和师德风范,不断更新自己的学识。在思想上,政治上,文化上充实自己,为形成良好的师德风尚而出力,更好地为学生服务,爱岗敬业,使自己成为一名高素质的教育工作者。 教育法学论文:教师新义务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守。《新义务教育法》颁布后,我校教师在学校领导的组织下,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和交流,对如何才能强化师德,树立教育新风,每一位教师都有了自己更深刻的体会于是在学习之余,仅靠着自己从教以来点点滴滴找出了工作中的不足和以往教学中留下的遗憾,终于明确:身为教师必须要做到全身心去爱自己的学生。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已经成为学校教师势在必行的工作、通过学习,我深知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必须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对学生要有慈母般的爱心,且不断更新、充实自己的知识,做到与时代同步等,具体材料请详见: 《新义务教育法》颁布后,我校教师在学校领导的组织下,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和交流,对如何才能强化师德,树立教育新风,每一位教师都有了自己更深刻的体会。下面我就谈一谈我的认识和感受。 《新义务教育法》对教师提出了以下要求: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守。《教师法》告诉我们: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和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明白了自己的职责所在,也深感肩上担子的沉重。虽然我是一名普通的教师,却肩负着为祖国的未来夯实基础的重任。于是在学习之余,仅靠着自己从教以来点点滴滴找出了工作中的不足和以往教学中留下的遗憾,终于明确:身为教师必须要做到全身心去爱自己的学生。因为当你走进学校大门时,你的一切就已经不属于你自己了,而是属于孩子们。喜欢学生、爱护学生,应当是教师的天职,正所谓:师爱即师魂。可是在实际中真正做到这一点,尤其是做到喜欢每一个孩子,却是非常不易的。教师不应因为学生的家庭背景、人情的亲疏、智力水平的高低等因素而对学生另眼相看,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公正合理地对待每一个学生。教师只应在乎学生是否学会做人,是否学会求知,在教学中应本着求真、求善、求美,最后才是求知这样一个原则来教书育人,必须把德育放在首位,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 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已经成为学校教师势在必行的工作。如何做到真正减负?怎么样做才能减到点子上?每一位教师都在思考探索。为了打破传统教育模式,让学生在更为广阔、宽松的学习和生活空间里,接受全面的培养,获得真正的全面发展,除了针对课堂教学加以改革之外,我对学生的作业布置中也丢掉了以前的简单重复的内容,改为根据学生的水平差异分层次设置不同的作业。 导致师德失范现象的因素很多,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教师教育理念陈旧,其理念还停留在应试教育的框框里,只注重学生的智育发展,忽视了学生人格培养,没有注意心灵的沟通。二是教师缺乏良好的心理品质,而教育学生需要良好的心理品质,心理品质的缺乏轻者对学生恶语中伤,重者对学生体罚。三是在利益的驱使下急功近利,缺少爱心,不会关爱学生。四是教育评估机制,仍以应试成绩为核心,教师面对各方面的压力,延缓了师德建设的进程。师德形成决非一种表面的具体行为。任何一种师德表现都能折射出深层的东西,它包含着人才观、学生观、质量观、管理观、学习观、评价观等一系列相关理念在内的综合观念。一句话,有什么样的教育理念,就有什么样的师德表现。 教师要不断更新充实自己的学识。博学多才对一位教师来说当然很重要。因为我们是直接面对学生的教育者,学生什么问题都会提出来,而且往往“打破沙锅问到底”。没有广博的知识,就不能很好地解学生之“惑”,传为人之“道”。但知识绝不是处于静止的状态,它在不断地丰富和发展,每时每刻都在日新月异地发生着量和质的变化,特别是被称作“知识爆炸时代”、“数字时代”、“互联网时代”的今天。因而,我们这些为师者让自己的知识处于不断更新的状态,跟上时展趋势,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显得更为重要。否则,不去更新,不去充实,你那点知识就是一桶死水,终会走向腐化。 通过学习,我深知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必须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对学生要有慈母般的爱心,且不断更新、充实自己的知识,做到与时代同步,才能培养出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挑好肩上这付教书育人的重担。 这段时间的学习与实践,让我深刻地认识到: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教育工作者,就必须不断地在思想上、政治上、文化上充实自己。二十一世纪的学校教育需要的是对学生有爱心,对工作敬业,对自身不断充实的高素质、强潜能和综合知识能力完备的教师。希望我能在自己的努力后,早日成为这样一名高素质的、合格的教师。 教育法学论文:新义务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 义务教育法实施20年后重修,增加内容很多。做老师就应该是懂法、守法的老师。因此,利用空余时间,我认真学习了《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感受到,作为一名教师,应严格遵守义务教育法,依法执教,爱岗敬业,作到既教书又育人,为培养新一代而作出最大的努力,这样才得以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它是在对我国依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系列指导和保障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制度与准则。法律将维护教育的公平公正、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一项重要指导思想,并重点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义务教育投入、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方面问题作出了规定。新法律着力建立和完善促进义务教育发展的各项制度,在很多方面有创新、有突破,为我国义务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业务水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程,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爱岗敬业。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树立正确的人才观,重视对每个学生的全面素质和良好个性的培养。 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是改革开放以来教育上的重大成果,也是改革开放、社会发展进步的一个必然,为学校办学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在新《义务教育法》中,四处提到非凡教育,充分体现了这届政府人文化的关怀和亲民的思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提升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障,让这些有残障的孩子、这些家庭看到希望,看到党对他们的这种关怀。从这一点上看,新《义务教育法》凸显了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和以人为本的理念,让教育工作者感到振奋和欣慰。 新《教育法》真正以人为本,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孩子、所有学校、所有老师的基本权利,这是我通读新《义务教育法》最深刻的感受之一。新《义务教育法》立法的理念有了较大的突破,其中最基本的一个立法理念是以学生发展为本,真正给学生以发展的空间,同时给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充分的发展空间。“新的《义务教育法》更加突出公益性,还有统一性和强制性。这三个基本支点,虽然不是直接的教育行为,但是对于教育工作者转变观念却非常要害。” 新法明确了对义务教育质量的要求,第一次将素质教育明确写入法律,提出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强调要把德智体美有机地统一在教学的活动中。这些内容必然影响到教师的教书育人行为。在实施新《义务教育法》过程中,我有这样的思考。 目前,整个社会对考学越来越重视。为了让孩子上一所好的中学,很多家长不惜重金买学区房,北京的一个妈妈甚至花十万元买了个门洞,为的是孩子有个好学校上。再有就是家长为了孩子能择校,周六、周日给孩子报很多班,为的是拿这证书和那证书,使他们成为进中学的敲门砖。 针对近年来义务教育发展中出现的“择校热”等新问题,新义务教育法明确“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我相信在新法的保护下,每个孩子都会受到同等的教育的。 教育中的热点问题,在《义务教育法》中都有了明确的说明,我相信教育将走上规范的法制化的道路。 教育法学论文:新义务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 这两天,新的《义务教育法》发到了手边。细读那上面的六十三条法律法规不难发现新的《义务教育法》在很多方面都发生了变化。九月一日,与全国两亿中小学生有关的新版《义务教育法》已经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继1986年版的《义务教育法》颁布实施以来,首次启用修改后的新法。 对于所有的中国孩子们而言,这部新法对他们今后受教育的生活有了新的规定。通过学习新版的《义务教育法》,不难发现这部法律法规在九个方面实现了突破。 第一,指明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这个根本的方向。上个世纪,由于各地经济、文化水平的差异,使得义务教育阶段形成了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乃至学校之间较大的发展差距。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差距越来越大。新《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纳入了法制的轨道,将均衡教育思想作为新《义务教育法》的根本指导思想。 第二,明确了义务教育承担实施素质教育的重大使命。我们过去推进义务教育时,主要是解决孩子有书可读、有学可上的问题,还谈不上素质教育。新《义务教育法》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把义务教育纳入到实施素质教育的轨道上来,把实施素质教育作为义务教育的一项新的历史使命。新《义务教育法》同时把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作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点,并且提出了一系列实施素质教育的措施。 第三,新的《义务教育法》回归了义务教育免费的本质。普及教育、强制教育和免费教育是义务教育的本质特征,免费的步骤可以根据国情来分步实施,但必须坚持免费的特点。公益性是整个教育事业的特征,义务教育要更彻底一些,不仅仅是普及的、强制的,还应该是免费的。新《义务教育法》在免费教育上又迈出了一大步,在1986年不收学费的基础上增加了不收杂费的内容。中心财政将从今年开始,用两年时间免除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城市地区还要深入调查研究、制定方案、加快进程。 第四,进一步完善了义务教育的治理体制,强化了省级的统筹实施。此次新《义务教育法》一个很大的突破,就是在“以县为主”治理体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省级政府的统筹和责任,实践着从“人民教育人民办”到“义务教育政府办”的转变。原来看到乡镇一级难负其责,就将统筹责任放到县一级;现在县级基本上是吃财政饭,也无力承担,事业的发展必须要加大省级的责任。对教育的均衡发展、加大对农村教育经费保障的力度、加强对贫困地区的支持而言,省级的统筹都非常重要,这也是新《义务教育法》的一大亮点。 第五,确立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再一次明确了义务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分担机制,分项目、按比例分担;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单列;规范义务教育的专项转移支付;设立义务教育的专项资金。通过这样几个渠道,建立起义务教育比较完善的经费保障机制。 第六,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平等权利。新《义务教育法》强调了对非户籍所在地,非凡是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确定了流动人口子女居住地人民政府要为他们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这将会对城市化进程的平稳推进起到要害性作用。 第七,规范了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过去我们对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主要是从政策上进行规范,新《义务教育法》对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出手是比较重的:一是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要害是要对学校在资源、政策上进行公平的分配,不得有政策、资金、资源的倾斜,这一条体现了全社会对教育公平的强烈愿望。二是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也就是“名校不能变民校”。三是第25条的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八,建立了义务教育新的教师职务制度。过去我们中小学的教师职务序列是中、小学分设,中学的初级、中级、高级与助教、讲师和副教授相对应,而小学则达不到。新《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职务序列打通,小学和中学的差别不复存在,初级、中级、高级都与助教、讲师和副教授相对应,小学教师也可以评副教授,对小学教师是很大的鼓励。这一新规定对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发挥聪明才智是一个很大的激励。尤其是让小学教师看到了自身发展提高的前景,对小学教师是个福音。这个全新的制度,在教师职务制度上有了新突破。当然还需要一些配套性的规定。 第九,增强了《义务教育法》执法的可操作性。全面规定了《义务教育法》的法律责任,63条中有10条规定的是法律责任,将《义务教育法》的执法性、操作性提到一个空前的高度。而且规范了22种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违法行为及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过去的18条《义务教育法》虽然起到了很大的历史作用,但操作性比较差,新的《义务教育法》则完全弥补了这种缺憾,大大增强了可操作性,加大了执法力度。 新的《义务教育法》具有强烈的时代性。经过在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时代背景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新《义务教育法》,体现出鲜明的时代特色和均衡发展的思想等等。 作为一个工作在教育一线的教师,我们不应仅仅做到自己学好这部法律,更要在平时的工作中注重做到依法办事,依法执教,从自己做起,把法律条文中的规定落到实处。做个懂法、守法、宣传《义务教育法》的好教师。 教育法学论文:新义务教育法学习心得 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它是在对我国依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系列指导和保障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制度与准则。法律将维护教育的公平公正、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一项重要指导思想,并重点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义务教育投入、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方面问题作出了规定。新法律着力建立和完善促进义务教育发展的各项制度,在很多方面有创新、有突破,为我国义务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 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对全民族素质的提高和国家未来的发展,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是改革开放以来教育上的重大成果,也是改革开放、社会发展进步的一个必然,为学校办学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在新《义务教育法》中,四处提到特殊教育,充分体现了这届政府人文化的关怀和亲民的思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提升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障,让这些有残障的孩子、这些家庭看到希望,看到党对他们的这种关怀。从这一点上看,新《义务教育法》凸显了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和以人为本的理念,让教育工作者感到振奋和欣慰。 作为一所普通初中学校的校长办好每一所学校,让贫困家庭的孩子上得起学,不因为家庭条件的差异和学校条件的差距影响到孩子的健康成长。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是新《义务教育法》的最大受益者。农村蕴含着大量的人才,还有待开发的人力资源,从法律的角度给他们一个平等就学的机会,未来,国家和民族也将是最大的受益者。” 我探索打工子弟如何接受义务教育12年了,新《义务教育法》的出台,消除了我这些年的一些困惑,盼了这么多年,新《义务教育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义务教育阶段不交学费和杂费,这对农民工子女来讲意义重大。缴纳学杂费,这些钱对于城里孩子可能不算什么,但是对于打工子弟家庭来说,每月的收入是800元至1200元,学杂费是一个不小的负担。现在西部地区已经实行了“两免一补”,但打工子弟走进城市来以后,什么时候也能够免费入学,这是孩子们和他们家长共同关心的问题。 真正以人为本,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孩子、所有学校、所有老师的基本权利,这是我读新《义务教育法》第一条到最后一条最深刻的感受之一。新《义务教育法》立法的理念有了较大的突破,其中最基本的一个立法理念是以学生发展为本,真正给学生以发展的空间,同时给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充分的发展空间。“新的《义务教育法》更加突出公益性,还有统一性和强制性。这三个基本支点,虽然不是直接的教育行为,但是对于教育工作者转变观念却非常关键。” 新法明确了对义务教育质量的要求,第一次将素质教育明确写入法律,提出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强调要把德智体美有机地统一在教学的活动中。这些内容必然影响到校长的办学思想和教师的教书育人行为。同时,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也必须肩负起提高义务教育阶段质量的责任。在实施新《义务教育法》过程中,我有这样的思考。 目前,整个社会对考学、对分数越来越重视。前几年当校长,考分只是家长关心,社会关心,近几年,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也十分关注,将一些考分指标压到中学校长身上;指标逐级分担,任课老师也承担着很大的压力。一旦中考成绩滑坡,社会不认可,领导也责难。怎样处理好文化课的学习考高分和学生全面发展的关系,对于一个校长来说,确实很难。 提高教育质量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是要提高教师质量。教师专业化的问题也正影响到学校的教育质量。“素质教育必须由高素质的教师来实现,但是农村初中校面对很多教师自身素质不高的现实问题。不能否认,素质教育在实施过程中阻力很多,困难重重。尽管如此,并不是说素质教育一定要等到教育均衡以后才能实现,在现有条件下学校也应该有所作为。多年来,××中学在推进和落实素质教育上就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关于学生素质的评价就已经坚持了十年没有中断。目前学校将学生德智体美劳几方面素质,分成可操作的92个评价点,每两周自评一次,时间在8分钟左右,使学生在不断地内省过程中,收到以评促行的良好效果。我相信,不管在什么样的办学条件下,开展好德、智、体、美、劳、心理等多方面行为素质评价,是实施素质教育一个有效途径。 素质教育不是一种运动,也不是一阵风。素质教育的落实需要细致的工作,落实在每一个孩子在学校中的每一天,体现在学校各项日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当中。素质教育不应该是难以作为,只要能静下心来,仔细地去思考如何在一些细节上、在各个学科上下功夫,脚踏实地去研究教育教学、课程以及学校活动设计,就能够更好地促进学生的发展。 结合学校自身实际贯彻落实新《义务教育法》,在学校层面需要做的工作很多。首先要领会新《义务教育法》的精神实质,特别要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加以落实。从法人的角度,把教学质量作为办学的一个核心,通过学校教育教学的实践,体现《义务教育法》对残障孩子享受均等和优质教育资源的权利。在管理的保障层面把新《义务教育法》作为一个课题去研究,在落实中发现和解决问题。 多年来,打工子弟学校始终在漂泊状态,办学条件差,校园都是租赁的。目前北京近360所打工子弟学校,其中经过审批的只有54所。实际上解决这个问题并不难,只要政府能够按照新的《义务教育法》,来给这些孩子提供和创造条件,将部分闲置公办中小学的校舍给打工子弟学校使用,就能解决很多困难。 贯彻实施新《义务教育法》,教育工作者首先要感悟法律条文背后的基本的价值取向是什么。其二是按照法律要求,依法办学,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折不扣地执行法律。第三要不断发展法律条文的内涵。针对学校现在面临的一些热点问题和瓶颈问题,必须用发展的眼光,创新的方法执行法律条文,根据各地方的不同情况来处理。将只要学业分数的评价向多元化评价推进,将终结性监控向过程性监控推进,都是确保素质教育稳步实施的基础。××市教委也一直在思考探索建立义务教育阶段的质量监控体系,使区县政府正确看待区域内义务教育的质量内涵。贯彻落实新《义务教育法》,不是教育行政部门教校长怎么去做,而是取得广泛共识以后,校长自发地学法、守法和用法。同时也会产生出各种各样创造性的做法,新《义务教育法》为教育工作者提供了广阔的学习空间和执行空间。 我们在追求一种教育理想,一种发展的理想,这种理想我们并不强求最后百分之百地实现,事实上,在追求的过程中,每个人、每所学校都会得到真正的成长,而每个人、每个学校真正得到发展了,才是实实在在的素质教育目标实现。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提出缩小办学差距,不分重点校、重点班,非常人性化,体现了对所有人的尊重;不管什么样的家庭背景和经济实力,每个孩子都可以享受均等的教育,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我最关注的就是重点班的问题。相对于其他教育人群而言,校长们更为关注的是学校层面的教育均衡问题。高铁忠认为,传统的“重点班”划分不利于学生的均衡发展。根据学生考试的成绩划分为重点班、普通班以后,有些普通班的教学就非常困难,老师教学积极性不高;由于学生中缺乏“领军”人物,无论是班级管理也好,德育也好,都是一潭死水。新的《义务教育法》实施后,“重点班”被以法律的形式禁止,但高铁忠同时也担心这可能会使学校流失一批优秀生源。 作为基层工作者,感觉到学生的差异的确很大。在我们学校今年有30多个学生公共英语过了二级,也有的初一的孩子,一百以内加减法都算不清楚,如果把他们全都分到一个班级,老师的因材施教就比较难,往往是照顾到这儿就顾不到那儿。近年来,中关村中学就办了一些实验班,而不是平均分班,让孩子在差不多水平的情况下,在教师的因材施教中得到比较好的发展。邢筱萍认为,教育均衡就是让所有的孩子,同在蓝天下,都应该享受到同样的教育,但不可能做到绝对的均衡,因为不均衡是绝对的,百分之百的均衡是不能完全做到的。 教育法学论文:读《教育法学》有感 【摘要】教育法学对当今的教育事业具有重大的推进意义,作为现代从事教育方面的工作者,有必要从多角度、多侧面的去了解和认识教育法学这门学科,因此对教育法学的认识也不因只限于其本身,还因有对其体系的思考,所以在学习教育法学的过程中还应对教育法制、教育立法等进行研究。同时,也将法学知识运用于实践活动中,更好地看待问题、处理问题。 【关键词】教育法学教育法制教育立法 近期对《教育法学》的学习,让我收获颇丰,感触尤深,我对教育法规及其发展、各类教育法律和现阶段的国内外教育发展现状也有了一定的认识。下面就教育法学的各个方面谈谈我的一些感悟。 一、教育法W 教育法学是一门新兴的边缘性综合学科,是法学原理和教育学原理的有机结合。作为现代教学工作者应紧跟时代潮流,与时俱进。所以在此,我们也有必要了解教育法学的发展趋向。在位的教育法学研究中主要侧重于已下三个方面:注重开展教育法学微观研究课题;在一定范围内形成研究热潮,促进教育法学的普及与提高;成立有关学术团体,提高教育法学研究水平。了解这些发展趋向也将有利于学校相关活动的展开。 马克思之以理论一直强调实事求是即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为进一步突显教育法学的意义,我将结合实际事例进行剖析: 例如,1998年3月20日,星期五,黑龙江勃利县新起小学。一名叫王贺的小学生在教室见到一条金项链后,发扬“拾金不昧”的精神将项链交给老师,而老师却谎称这是一条镀金的假项链就将其占为己有。事发后,虽然事情的到圆满解决,项链物归原主,王贺也被评为三好学生,一向想受人敬仰的老师的不正行为却给这颗幼小的心灵留下了永恒的阴影。他自己都不知道下次再遇到这样的情况自己该如何面对。 这一案例就充分说明了一个教学人员不懂教育法学,不能依法行教给社会带的严重后果,他对学生心灵的不良影响有可能是终生的。所以作为同一名合格的教学工作者应认真总结、体会上述中归纳的教育法学知识,为自己的学生做出表率。 二、教育法制 教育法制是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法制的存在与其它所有制度一样有它存在的社会基础,即社会整体法制建设水平和道德水平的提高;教育资源的合理整合与配置;教教育观念现代化;全体公民具有较高的教育法律的意识。 例如,1999年9月6日上午,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北喇喇地村小学发生重大集体中毒事件,师生共有150多人出现中毒症状,被送医院救治。那是星期一,是该校例行召开全体师生大会的日子,大约从8点10分开始,该校陆续有学生和老师出现中毒现象,送来医院检查后发现是“砷化氢中毒”,经相关部门调查发现,原来是北喇喇地村小学周围的小冶炼厂在冶炼铜、铝、铅、锡等有色金属中挥发出的砷和硫等有毒气体所致。 在该案中的小冶炼厂本应是被国家明令禁止,但由于“小冶炼”在该县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所以一直被当地政府所“默许”。试问在经济发展与师生安全两者间孰轻孰重,难道当地政府不该为此事件负责吗?针对这个事故,很显然责任不在校方,当地主管部门、环境监察部门等没有严厉治理清查违法小冶炼,从而致使空气里有毒气体严重超标,造成严重的影响。但学校也不是可以完全置身事外,学校也要起到监管的作用,毕竟校园也算是学生的避风港湾,学校也理应为学生维持一个至少安全的学习生活场所。依据教育法制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教育执法负有一定的职责,要及时纠正教育违法活动。 由此,我们应该的出两个重要结论:一是教育法制在我国教育体系中地位重大,如果没有健全的教育法制,师生的合法利益将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其后果之严重,甚至可能危及其生命安全;二是我国的教育法制现今仍然存在诸多的问题,还需要不断的完善和深入的贯彻。这就要求我国在健全教育法制事业上投入更多的精力。 三、教育立法 教育法制的首要工作是教育立法,教育立法的质量又直接影响着教育法规的实施程度,影响教育法规的权威性和实施效果。特别要注意的是,处于教育法学学科深入发展时期我们尤应重视教育立法的科学性。法律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产物,要做到科学化就必须符合两个标准:是否符合教育规律,是否具有可行性。而其制约因素在于:教育立法科学化受国家主要方针政策的制约;教育立法科学化受人们对教育规律认识程度的制约;受社会物质条件的制约。而我们要实现立法科学就要建立科学民主的教育立法机制;就要依法清理修改现行教育法制、法规和规章,维护教育法制的统一;就要加快制定、实践迫切需要的教育法律,建立完善的、科学的教育法律体系。 例如,2005年9月1日,是广州增城市新镇联安村材育小学开学的日子,这一天,学生家长不仅要带孩子交纳学费进行注册,还要“义务”向学校缴纳几十到上百公斤的木材,这在该村已经竟形成了一个传统,但随着时间的发展,学校的这一行为越来越受到家长的反对,觉得这样给家听带来不必要的压力和负担,同时认为自己没有这样的义务,而校方则认为学校财政自己支付不起学校用柴,且交柴从三年级开始交起,四年级每人交50公斤,五年级每人交75公斤,六年级每人交100公斤,若不愿交柴家长可以以每50公斤10元的现金抵交木柴,校长觉得也是在按规矩办事,学校经济有困难,自己也很无奈。 如上述案例属于教学工作中的棘手事件,从事件的主客方和学校的角度理解,双方的观点都各有道理,这时该如何判定就成了一个问题。很明显校方的这一制度是不合理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要推翻校方的这一观点则必须要在教育立法中建立完善的立法制度,有严谨的态度,考虑到社会的方方面是法律能在现实社会中做到行之有效。 总记 教育法学是一个系统的知识体系,它由一系列的相关知识构成了一个整体。如教育法学是框架、是理论指导;教育法制是教育法学的具体实施,而教育立法则保障了二者的现实可行性,凸显了其法律强制性,它们与现实生活联系密切,所以也应有所阐释,对它们的深入理解有助于我们对实际问题的合法处理。在以后的日子里,我会更投入的学习,是自己对教育法学有系统、清晰的认识,使自己在今后的日子里对实际问题能有更好的见解和解决能力。
经济法课程论文:《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法改革 【摘要】 会计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既是通识教育课程,又是必修的专业基础课。面临着课程内容多,课时少,学生基础法律知识薄弱,专业教师培养难度大等问题,文章从会计学专业《经济法》案例教学现存问题与教学目标的冲突问题切入,分析现存问题对会计学专业教学的影响,进而在教学目标确定的基础上提出教学改革的路径。 【关键词】 经济法;会计学专业;教学改革;案例教学法 一、案例教学在会计学专业《经济法》教学中的重要意义 《经济法》是会计学专业的一门必修课,内容涉及面广,教学容量大。经济法课程的内容大多是我国现行的经济法律制度,包括市场主体法、市场行为法、市场秩序法、社会保障法等,通过该课程的学习,可以让学生进一步认识经济法律现象、了解经济法律关系,也能把学到的知识运用到日常生活生产中。那么,在我们经济法的教学中,如何有效实现教学效果就成为教学的重中之重。案例教学法的意义在于,较之于法律专业,会计学专业学生法律理论基础较差,用案例教学法能起到较好的引导作用,帮助学生理解专业知识,学以致用。培养分析问题的能力。 二、《经济法》在会计学专业教学中现存的问题 1、教材选用不符标准,教材内容不统一,能为案例教学服务的教材偏少 教材选用标准上存在着重教材口碑轻教材内容的现状。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深入,经济法律现象不断复杂,经济法律不断制定和修订。这就要求经济法教材要能适应教学需要,适时修订和完善。但是有一些规划教材、获奖教材或者是专用教材长时间不修订,内容编写水平虽高,但不能满足教学的需求;会计学专业《经济法》教材到底应该编写那些内容?市场上各种版本教材无法相对统一。很多高校只能根据自己专业课程学时数来选用适合自己的教材;能为案例教学服务的《经济法》教材就更为罕见,大多教材都是理论讲授,或者有一些案例也是历年司法考试或者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专业案例,实际操作和认知性都比较差,没法帮助教师和学生完成案例教学任务。 2、相关教师缺乏培养,专业性缺失,缺乏案例教学的素养 授课教师是法律专业还是会计专业更适合?这决定着这所高校的师资。经济法开设在会计学专业,配备的师资都是会计学或者财务管理专业教师,为了避免借调老师的麻烦,往往就那么顺理成章的讲授了经济法。这些教师如果没有系统学习法律或者经济法课程,很难把握经济法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很难驾驭其中的理论知识,因为经济法所涉内容繁杂、复杂和深厚。如果要讲好和分析好案例那就是更难的事情。 3、实践教学环节不鲜明,不突出,案例教学无法体现 会计学专业的实践教学环节大都集中在会计学专业方向的实训或实践上,大多数学校根本无暇开展有效的经济法实践教学环节,就使得经济法教学的效果大大缩水,也让很多对经济法有点兴趣的学生失去兴趣。目前,大多民办高校或者独立学院会计学专业都强调实用性,开展有效的经济法实践教学环节无疑将增加这种实用性的说理。因为没有实践环节,案例教学环节的内容就无从体现,价值也就无法实现。 4、教学方法单一,教学手段落后,案例教学推行困难 目前经济法课程教学方式基本采用传统教授方法,教学方法单一。加上法律、法规本身的抽象和枯燥,使学生处于被动的学习状态,只满足于理解和记忆教师讲授的教学内容,把精力投放到记录、整理和背诵课堂笔记,很少深人思考,脱离实践。这种单一的教学方法,使该课程失去了鲜活的生命力。教学手段落后表现在很多教师仍未摆脱传统的以教师、教材为中心的教学模式,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如多媒体教学设备没能充分运用,实践教学环节比较薄弱,使得经济法教学理论与实践相脱节,学生走向社会后难以适应工作岗位的要求。有些教师觉得案例教学比较麻烦,学生参与会延误课程的学时,课前需要大量的备课工作量,需要学生提前预习相关知识等因素而抵触案例教学的开展。 三、改革的思路和构想 1、培养方案改革,体现案例教学的思路 统筹把握制定或修订教学计划,体现案例教学的教学方法和思路。应考虑三个方面。一是考虑经济法课程在法律基础和财经应用文写作中承上启下的作用;二是考虑经济法课程需要会计的基础知识,所以要先行开设基础会计课程;三是考虑学生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和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需要。完善学习效果评价机制。鉴于经济法的实践性较强,可以适当放大平时成绩的分值比例,如占总成绩的40%—60%,组织学生对典型案例进行讨论,综合测评学生的实际案例分析处理能力。对于需要学生记忆的知识可以统一闭卷考核,仅作为考核的其中一个小方面,最终以考试成绩和学生的平时实际案例分析处理能力和专业知识的运用能力综合评定学生的学习效果。 2、教材改革,为案例教学找对支撑点 近年来会计学专业教材很多,教材的选用要把握几个重要的原则:首先经济法教材必须属于经济管理专业,坚决杜绝错误的将用于法律专业的教材用在会计学专业学生;其次教材内容能及时修订,教材在其他高校反复使用评价较高;再次就是教材所涉内容。经济法课程教学内容要体现实用性,所以教学内容应有逻辑性。包括经济法的基本理论,企业法(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全民所有制企业法等),破产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市场秩序管理法(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证券法,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法,经济纠纷的解决。需要说明的是,以往教学没有安排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但是考虑学生考核会计从业资格证以及在今后工作中的需要,有必要增加这一内容;最后就是尽量选用或者编写适合案例教学的教材,这些教材可以组织双师型教师编写,也可以组织校企共建教材,都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3、教师培养改革,让案例教学方法得以推广 纯粹的法律科班教师担任会计学本科《经济法》课程教学,还需一定时间的培养和适应。他们具有法律专业基本的理论素养,了解经济法律关系、熟悉经济法律现象,但是缺乏认识会计学专业学生无法律基础的现状、缺乏理解经济法课程和会计学专业课程之间的关系、缺乏了解会计学专业学生的学习习惯和方法。所以针对会计学专业学生讲授经济法知识,更需要教师具备会计学专业和法律专业两方面的专业理论和实践经验,这对教师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引进教师时考虑双师型教师的作用,他们既有法律专业素养也有实践案例的操作实务,将自己实际案例带进课堂能有效激发学生分析问题的热情,培养学生分析法律现象的能力。 4、实践教学环节改革,是对案例教学的检验 对于会计学专业学生就不能开展模拟法庭、法律宣传这样专业性太强的实践项目。但是组织观看经济法律方面的审判案例实况、参加经济法律审判庭审、开展经济法律文书写作实训、组织一些涉及经济法律内容的沙龙、要求完成一项经济法律调研报告等都是不错的选择。这些环节可以使课内实践环节、也可以是校外实践环节,都能激发学生学习经济法律的热情,也增强了学生的实践能力。 5、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和教学理念改革,助推案例教学不断探索 推行案例教学法。《经济法》涉及的法律条文十分枯燥,教师只有运用有效灵活的教学方法才能充分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案例式教学是启发式教学的一部分首先要选择合适的案例。本着“新颖、典型、综合”的原则,通过有代表性的案例来阐述经济法理念、本质、原则以及经济法的具体制度。选择的案例既不能太简单,也不能故意编造,这样会降低学生的认真度。其次要正确合理的运用案例。要求列举的案例要能准确诠释相应理论知识,比如一个关于合同法的案例,却在上公司法的课程中运用,可想而知,这种运用根本就是多此一举。 四、结语 进行经济法课程改革,涉及诸多方面因素,改革路程艰辛和曲折。专业教研室形成科学的改革思路,制定有效的改革措施,明确责任、步骤鲜明、保持计划、齐心合力,才能实现经济法教学改革目标的实现。案例教学法教学方法的推行,从培养方案的制定或者修改、师资引进或者培养、实践环节的开设、案例教学法的推行与实施是一个完整的教学链条,需要逐步推行和实施。 作者:赵联果 袁显朋 单位:西京学院 经济法课程论文:商贸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思考 摘要: 贵州商学院是2015年经教育部批准,在贵州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基础上建立的省属公办全日制应用型普通本科高校,由贵州省人民政府举办。学校以管理学为主体,经济学、工学、人文学科互相支撑、互为依托,重点打造了面向商务服务业、商贸流通业、生活服务业、商业信息化和大数据应用的核心专业群,形成了结构布局合理、行业特色鲜明、品牌优势明显、全面覆盖商贸流通业、现代服务业的专业体系。 关键词: 商贸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思考 经济法基础是商贸类专业的一门必修课,贵州商学院也非常重视经济法在市场营销、工商管理、会计等专业中的地位,但由于贵州商学院的前身是贵州商业高等专科学校(一所高职高专院校),在经济法这门课程使用的教材体系、教学内容以及教学方法等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为此,本文以贵州商学院为例,对该校商贸类专业经济法课程进行了探讨。贵州商学院(原名“贵州商业高等专科学校”)组建于1952年,前身为创建于1947年的“贵阳市尚信高级会计职业学校”,1987年升建为贵州省商业专科学校,1993年更名为贵州商业高等专科学校,2015年1月通过高等学校设置委员会投票,升格为全日制本科学校,并更名为贵州商学院。截止目前学校设有财政金融系、工商管理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系、会计系、旅游系、贸易经济系、设计艺术系、艺术教育系、传媒系以及社科部、基础部、体育部、职教部、继续教育部等13个系部。现有4个本科专业,41个专科专业,其中国家级精品专业建设项目市场营销(1个),国家级教学改革试点专业市场营销、酒店管理(2个),省级示范专业市场营销、会计、酒店管理(3个),省级特色专业电子商务(1个),首批本科专业物流管理、国际商务、会展经济与管理、市场营销(4个)。学校目前正处于由专科职业技术学校转变为应用型普通本科高校的特殊阶段,基于此,笔者认为学校对商贸类专业学生开设的经济法课程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贵州商学院商贸类专业目 前使用的经济法教材体系不合理。现大多数经济法教材均是以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材体系为模板的,难免有将与经济有关的法律法规简单罗列的嫌疑。当前,学校只有4个本科专业,其余41个专业仍属于专科专业,在学生的知识背景、学习能力以及对学生的培养目标、教学计划等方面都是不同的,如使用相同的经济法教材来构建所有商贸类专业学生的体系,势必缺乏经济法在商贸专业培养目标、教学对象、职业素养等方面差异性的深入研究。与此同时,这样欠缺逻辑性的教材体系,也将增加商贸类学生在理解上的难度,无法满足该类专业学生的特殊需求。 二、贵州商学院商贸类 专业经济法的教学内容多、涉及面广、与学校各商贸类专业的融合度不高。商贸类学生从未接受过系统的法律知识教育,缺乏相应的法律基础知识。虽然学校已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开设为公共基础课,但由于此门课程侧重思想道德修养,对学生法律基础的构建作用甚微。致使经济法老师在授课时,常常需补充大量的法律基础理论及民事相关制度等基本知识,使不同专业的教学内容雷同,教学内容的专业实用性不强。 三、实践教学环节,理论与实践 相脱节。贵州商学院作为贵州省一所有着近30年专科办学历史和近70年行业办学特色的商科院校,作为商贸类应用技术型人才培养基地和服务于贵州商贸流通和现代服务业的协同创新基地,学校对商贸类专业开设经济法课程的人才培养目标应以应用型、创新型为主,需要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育模式,而学校搬迁至新校区,缺乏进行实践教学的条件,导致法律宣传、实地调研、参加庭审旁听等实践教学方式很难开展。 根据以上观点,笔者鉴于经济法课程的实用性,与社会实际生活联系的紧密性,在充分研究学校实际情况的前提下,针对学校目前经济法课程设置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以下几方面的思考。首先,选用的教材应具备以下特点:1、定位准确,针对性强。针对应用技术型商科类本科院校应以岗位为基础、以能力为本位、以“理论必需、实用为度”的原则,突破传统经济法教材以完整性、系统系、学术性、理论性见长的框架,同时在知识体系的编排上还应注意与商贸类职业资格考试相结合;2、结构合理,实践性强。使用的教材除高度重视理论联系实际,将基础知识与实务有机结合起来外,还应配有讨论案例及同步课后思考,突出教学做一体化。其次,针对学校商贸类专业学生的不同专业培养目标和职业特点,讲授经济法课程的老师对授课内容要有所区别。贵州商学院目前的商贸类专业包含工商企业管理、市场营销、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管理和物流管理等专业。对于上述专业,劳动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制度直接涉及到学生实习、就业、日常生活消费等问题,为更好地帮助学生维护自己的权利,学以致用,这类法律知识在商贸类所有专业中均需加以介绍。而对于市场营销、工商企业管理、财务管理、旅游管理、税务等专业时还需分别着重介绍民事制度、合同法、法人制度、知识产权法、税法等法律制度。最后,经济法授课教师在讲到不同法律制度时,应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这样才能保证学生将所学的理论知识快速地融入到工作、生活中。例如:讲到企业法律制度时,可以让学生到企业去调查,了解实际情况,也可安排学生参加相关案件的法庭庭审;涉及税法时可以聘请税务部门的相关业务人员向学生介绍税收立法、执法等有关问题。 作者:蔡艳 单位:贵州商学院 经济法课程论文:经管类经济法课程混合式教学 摘要: 经济法是高校经管类专业的核心课之一,但教学实践中却普遍存在师生缺乏互动、学生学习参与度低等问题,在经济法教学中引入混合式教学模式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在教学实践中贯彻新型的混合式教学,包括利用信息技术打造随时随地的线上教学、灵活设计翻转课堂增加参与互动、在实践中引入模拟法庭等,即改变单一的固化的教学模式,构建实体课堂、网络课堂、实践课堂等多重课堂来组成教学活动,提高教学效果。 关键词: 经济法;混合式教学;翻转课堂;互动参与 在高校经管类本科专业课程中,经济法几乎都被设置为专业必修课,但是目前在许多高校的教学实践中,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效果却不理想,普遍存在教学模式单一、学生“临时抱佛脚”应付考试、学习参与性低等问题,课程“鸡肋”性质凸显。随着教育技术信息化和互联网工具的普及,大学生是率先接受并积极应用的群体,针对于他们的教学活动更是亟待改变以教师单向讲授为传统的授课模式,在当前的互联网+时代,多元互动、自主学习、依托技术成为当前高教中理论与实践探索的热点,其中“混合式教学”便代表了目前教学发展的趋势之一,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一、混合式教学的理念 混合式教学最早于2002年由美国学者斯密斯•J和艾勒特•马西埃提出,将E-Learning的纯技术环境与传统的学习理念相结合,北京师范大学何克抗教授在国内首次正式倡导混合式教学,给出了更通俗的定义:即把传统学习方式的优势和e-Learning(即数字化或网络化学习)的优势结合起来,既要发挥教师引导、启发、监控教学过程的主导作用,又要充分体现学生作为学习过程主体的主动性、积极性与创造性[1]。体现在教学实践中,既包括教师在课堂上的讲授形式、互动讨论形式,也有学生课前课后的网络自主学习和集体实践环节等,既有教材书本知识的学习,也有网络资源的搜集,这种教学方式要求老师在课程设计和知识传递中,将课堂教学与信息技术进行融合,使教学过程“线下”与“线上”有机结合。最终能让学生达到深层次的泛在学习状态,即随时随地、无处不在的普适学习[2]。混合式教学强调在教学设计中要变传统的“以教师教为中心”为“以学生学为中心”,既体现教师的教学主导性,不忽视传统教学的功能,又要构建新的课堂平台,用多元的教学方式引导学生参与互动,激励学生主动学习。 二、混合式教学应用在经济法课程中的优越性 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面向经管类专业学生的经济法课程在教学侧重点和培养目标上都不同于法学专业,但至今普遍的教学方式还是教师“灌输说课”,虽然加入多媒体、案例教学等,学生参与、师生互动仍然欠缺,经济法课程性质与授课对象等决定了混合式教学在经济法教学中有良好的适用性和优越性。 (一)有助于解决教学中学时紧张的普遍问题 在经管类专业的必修课中,经济法是唯一的法律课程,因此被赋予了过多的教学内容和教学目标。学生的法律教育都被寄托于此课程,经济法内容本就繁杂,涉及多个领域的部门法,而为了向这些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普及法律知识,目前几乎所有面向经管专业的经济法教材都又加入本不属于经济法范畴的内容,诸如合同法、诉讼仲裁法、甚至民法总论的内容,教学章节“臃肿不堪”,教学时间却只有50左右课时甚至更少,面对完全没有法律基础的经管专业学生来说,学完所有章节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引入混合式教学,则可以把一部分教学内容转移到“线上”进行,或者让学生提前预习,节省课堂讲授时间,或者直接让学生课下自学,只需在线提交接受教师的网络评价检测,这种多重课堂的同时学习,可以缓解捉襟见肘的教学时量,同样学时下可以达到更多的教学容量,节约教学时间,提高效率。 (二)有助于解决教学中教材内容滞后的问题 法律课程尤其是经济法都会面对制度更新的问题,我国目前快速的市场经济建设和城镇化进程决定了相当长的时间里经济法的相关制度内容(比如公司、证券、社会保障等方面)会更新较快,而教材往往有一定滞后性,在教学中经常会出现某些章节不能依赖教材、内容需要修正的现象,而开放在线学习则无须顾虑这个问题,教师可以让学生自己从网络中获得最新的法条、资讯,充分利用网络数据库的及时更新为教学所用,能有效减少教材内容的滞后单一,海量的网络资源可以给予学生更大的信息量和最新的知识视野,对学生来说时效性与生动性兼具。 (三)有助于解决法律课堂中案例教学事倍功半的问题 案例教学已经成为法律课堂必不可少的环节,而案例的选择、问题的提出、环节的设计、时间的把控等都是需要教师考虑的因素。传统教学中,案例及问题一般选自教材或参考书籍,课堂上对于案例的陈述和熟悉就要花去一定时间,且案例往往老旧。而加入互联网工具,则教师可以事先从经济法的案例数据库或直接网络搜索最新的热点案例,按章节师生共享,上课时教师甚至无需事先准备,随机调取,或者要求学生课前了解数据库中某案例,课堂时间直接开展讨论,完成问题。教师可以及时更新补充案例数据,可以将社会热点、最新典型案件纳入其中,改变传统教学中开展案例教学耗时耗力事倍功半的局面。 三、构建经济法教学中的新混合式教学 混合式教学模式虽然是目前高教研究中的热点,但也不能一概而论,其适用仍应因课而异、因人而异。经管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更强调的是应用性和启发性,避免过多抽象的法律原理的研究,针对目前经济法教学中普遍存在的教学模式单一、实践性教学欠缺、课程内容设置不当等问题,引入新型的混合式教学,即改变单一的固化的教学模式,构建实体课堂、网络课堂、实践课堂等多重课堂来组成教学活动,提高教学效果。既不能忽视教师在教学活动中的主导和监控作用,又注重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的参与热情,增加教与学各种形式的互动。 1.利用网络工具,传统课堂与网络课堂并重。 混合式教学的亮点即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互联网+,教师在实施课堂传统授课的同时可以开拓另一阵地,利用手机APP应用、网络教学平台,实现学生课下的自主学习,随时学习。如今已有不少高校购买网络平台产品供教师登陆使用,教师把经济法中的热点案例、重要原理、可以由学生自学的内容,用文字或微课的形式放在平台上,或者把教学内容分章节和知识点录制成微课程,要求学生课下点击学习,教师布置作业和任务,学生要及时完成作业并提交到平台上,教师应对学生上传提交的作业进行评价与反馈,通过监控学生登陆时长、点击次数、提交作业等进行评测和排名,作为教学评价的依据之一。另外,教师可以通过设立个人微信公众号或APP应用的方式,打造互动平台,把所需讲授的知识点或者是与经济法有关的案例视频、法律动态、学术研究做成专题,推送到手机客户端,学生只要关注该公众号,即可随时随地学习查询,并且可以和老师实时语音或文字沟通,便于提问和答疑,师生互动相较于传统更为便利和频繁,对于教与学都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增加学生平时的碎片化学习,也能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参与度。更深层次的作用,可以模糊传统课堂界限,打破时间和空间的桎梏,构建课上课下随时随地学习———即泛在学习理念。 2.实施翻转课堂,增加互动参与。 翻转课堂的理念最早由美国科罗拉多州林地公园高中的两位教师提出:即把传统的学习过程翻转过来,让学习者在课外时间完成自主学习,课堂则变成师生解答疑惑、汇报讨论的过程,即形成了一种“学习知识在课外、内化知识在课堂”的新型教学结构[3],也是混合式教学模式的一种典型体现。经济法课程自学性较强,又可以进行案例教学、分组讨论,因此比较适合尝试翻转课堂。首先,教师把本次授课的知识点讲解通过各种形式制作,或者让学生自行搜索下载相关资料,让学生提前在线学习,这些学习资料可以是教师自己的课件、录制的微课,也可以是网络开放搜索的教学资源、案例视频,对于抽象枯燥的法律原理通过各种形式更加生动、通俗的传达,保证学生学习兴趣和接受能力。进入到课堂教学阶段,教师不必再重复理论,提出本课要解决的任务即实践案例,可以让学生对照理论尝试适用法律进行分析,教师可以设置不同的难度层次,案例先易后难,学生可以分组也可以单独陈述自己的判断和理由,教师在课堂上更多的是扮演旁听者和节奏的掌控者,必要时给予启发或者发起辩论,在知识的反复陈述和观点的反复碰撞中,尽量由学生自行得出接近正确的结论,最终教师回答疑问,强调教学的重点并布置下次翻转课堂的资料。当然这样的翻转课堂效果如何,关键还是教师应有充分的课前准备,对于课堂讨论中题目的设计、讨论模式的选择都应事先考虑,并预想整个过程以及可能出现的意外问题。 3.在实践课堂中引入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作为法律实践教学的常见模式,在许多法学专业里普遍设置,但在非法学专业中应用较少,在此加入模拟法庭的教学环节,对于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和主动参与度都是很好的途径,也能够间接督促学生掌握相应实体与程序法,提高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是能够达到教学效果的生动方式。在经管类专业学生中开设模拟法庭需要注意面对几个问题:首先,要求教师要有较强的法律实务经验和法律原理知识,从模拟审判的案例选择、诉讼流程、法律适用、分组讨论、评析总结,都需要教师事先作出周密安排和精心设计,教师是模拟法庭活动背后的主导,把控好节奏和时间,在庭审中如果学生出现错误、卡壳等问题时,可就地分析纠正。其次,给学生充分的庭前准备。因为是非法学专业,学生应提前熟悉诉讼流程,教师可以带领学生去法庭旁听或者播放庭审视频,也可以布置学生事先从网络平台自行查找学习,在案例选择上可以选择经管类学生较为熟悉的公司企业、合同类的典型案例,若有教师本人经历或者的案件则更合适,对于案例涉及到的理论和法条,学生应理解熟悉。第三,角色分配的问题。鉴于模拟法庭参与人员毕竟有限,在角色分配上尽量做到全员参与,避免一部分学生只能旁听的局面,可以设置调解程序、一审、二审程序,每段程序换不同的同学[4],增加第三人、证人、鉴定机构、律师助理等出庭人次。最后,教师应注意庭审结束后的总结评价环节。从程序操作、司法文书、语言表达等方面进行点评和纠错,并给学生打分评级,作为课程考核评价依据之一。 四、结语即反思 总之,在经济法教学中实施混合式教学模式,可以大大增强学生自主学习的意识和兴趣,教与学和谐互动,提高教学效率。其具体的教学方法还可继续探索尝试,但是显然不管如何这种教学活动的成功,都需要教师精心的课前准备和设计,也需要依靠互联网软件技术,这对于教师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意味着教师不光要有深厚的专业知识,还要与时俱进的学习教育技术,更新教学理念,实际要付出更多的劳动。另外值得思考的是,针对于经管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其混合式教学模式中的“混合”应该并不仅仅是线上和线下两种学习形式的结合,即便线下,实践中也可以拓展不同类型的课堂和手段;而对于互联网,不管何时网络资源和各种平台之于教学只是工具之一,依赖或是拒绝都不是明智之举。当前混合式教学模式的备受推崇告诉我们,教学者应该在尊重教学规律的基础上,在教学环节、培养目标、实践应用等各方面,打破过去孤立、固化、单向的形态,构建更加开放、更加注重学生个性、更加有利实际应用的教学模式。 作者:王一帆 单位:阜阳师范学院 商学院 经济法课程论文:会计经济法课程教学思考 摘要: 《经济法》课程在会计专业人才培养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应被忽视;任课教师应当在《经济法》课程第一堂课上对学生强调《经济法》课程的重要性,让学生对《经济法》课程有清晰的认识。《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内容应以会计各类资格考试的内容为基础,并与其他的课程如《税法》、《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等相衔接。 关键词: 三本院校;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 一、《经济法》课程在会计专业人才培养体系中的重要性被忽视 《经济法》课程是会计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其在会计专业人才培养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首先,《经济法》课程是会计专业各类考试的必考课程之一。从学生选择会计专业开始,就注定了与《经济法》课程一生相伴;《经济法》课程贯穿会计专业学生会计职业生涯的始终,《经济法》课程能决定会计专业学生会计职业生涯的高度。会计专业的资格考试,从低到高,可以分为五个层次,分别是: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初级会计师考试、中级会计师考试、高级会计师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这五个层次中,目前有四个层次需要考试《经济法》课程,即: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初级会计师考试、中级会计师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中,《经济法》课程是必考科目,只是在不同层次的考试中,名称不一样而已。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中,名称为《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在初级会计师考试中,名称为《经济法基础》;在中级会计师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中,名称为《经济法》。由此可见,《经济法》课程在会计专业人才培养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其次,《经济法》课程能决定会计职业人员的执业质量。会计职业的特点决定了会计职业是“在刀尖上跳舞”的职业,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会计岗位是社会上所有单位不可或缺的工作岗位,会计人员每天在与数字、金钱打交道。很多单位存在的违法乱纪现象,均需要通过会计岗位进行账面上的“合法化处理”。众多会计从业人员,或者迫于单位领导的压力、或者出于法律观念淡薄,或提供虚假的会计证明、或疏于履行该有的监督之责,使得违法乱纪行为屡屡得逞。因此,会计岗位的特殊性要求会计专业的学生不仅具有娴熟的会计专业知识,还要有较强的法律观念。从某种程度上讲,经济法律知识能决定会计职业人员的执业质量和职业生涯。与《经济法》课程在人才培养体系中重要性形成鲜明对比的情形是:《经济法》课程的重要性却被实实在在地忽视了。《经济法》课程重要性被忽视的体现就是课时的缩减。笔者曾在多个三本院校做过调研,《经济法》课程的课时被缩减是众多三本院校会计专业共存的现象。 二、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方法需要改进 (一)任课教师须在《经济法》课程的第一堂课上对学生强调该课程的重要性 虽然每所三本院校均会在新生入学后对新生进行专业教育,但是入学专业教育的效果并不理想。众多三本院校将《经济法》课程开设在第三学期或者第四学期。经过一年多的大学生活,学生已经开始思考自己的专业出路、考虑自己的职业规划,很多学生也已经参加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甚至有的学生已经开始筹划初级会计师以及中级会计师的备考事宜。此时再对学生强调《经济法》课程的重要性,相信学生会有切身的体会。更有甚者,不用任课教师强调,学生自己也会明白哪些课程是会计专业的核心课程。笔者从事三本院校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工作已经5年有余。在笔者的《经济法》课堂上经常有学生带着初级会计师考试的复习资料,并在课间休息时间向任课教师咨询不懂的题目或者知识点。因此,任课教师在第一堂课上强调《经济法》课程的重要性,要比在入学专业教育时强调《经济法》课程的重要性,其效果更加明显。 (二)任课教师须注重培养和激发学生学习《经济法》课程的兴趣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学生对该课程没有兴趣,学习效果会大打折扣。笔者曾经在武昌工学院和武汉工商学院做过问卷调查,学生对《经济法》课程的看法惊人的一致:《经济法》课程理论高深、内容枯燥,没有学习的兴趣。学生对《经济法》课程产生如此误解,责任在于任课教师。任课教师讲授的内容空洞,如何让学生产生兴趣?任课教师单一的教学方法,如何激发学生的兴趣?有的任课教师自己没有理解知识,又如何让学生理解知识?又如何向学生传授法律条文如何应用?有的任课教师上课就是念PPT,以至于学生戏言:《经济法》老师就是念经,《经济法》课程就是催眠。其实不然,法律是社会生活的反映,经济法亦然。社会生活丰富多彩,经济法也应该很精彩才对。因此,作为《经济法》课程的任课教师,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专业技能是第一要务;运用自己的知识魅力、人格魅力吸引学生,让学生对《经济法》课程产生兴趣则是《经济法》课程任课教师的迫切现实。 三、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的讲授内容需要厘清 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初级会计师考试、中级会计师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中,《经济法》课程的考试内容各有不同、各有侧重。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中主要涉及的法律制度有:会计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财政法规制度等。在初级会计师考试的《经济法基础》中主要涉及的法律制度有:经济法概述;劳动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等。在中级会计师考试的《经济法》课程中主要涉及的法律制度有:经济法概述;公司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商业银行法律制度;保险法律制度;外汇管理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担保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其他法律制度,如专利法律制度、商标法律制度等。在注册会计师考试的《经济法》课程中主要涉及的法律制度有:经济法概述;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物权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票据与支付法律制度;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律制度;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等。三本院校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内容应以会计资格考试的内容为基础,与其保持一定的衔接。鉴于会计专业已经专门开设有《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税法》等课程,《经济法》课程的讲授内容就无需再涉及财经法规、税法的内容;《经济法》课程应以经济法概述、企业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劳动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等为主要内容,适当兼顾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以及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的内容,以培养初级会计师为主要目标。 作者:张荣健 单位:武昌工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经济法课程论文:案例教学经济法课程优化 摘要: 案例教学法,以案例教材的具体事实与经验作为讨论的依据。在经济法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法,协助学生进行问题回答、倾听、回应挑战、鼓励学生发言、问题解决的引导、预定假状况,最后并能归纳与总结,是多重角色扮演者。 关键词: 案例教学法;经济法;高职院校 1应用于经济法课程教学的必要性 (1)提高经济法的教学质量。 高校经济法课程教学中主要采用的是传统的教学方式,课堂气氛枯燥无味,难以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同时,很多教师会选择使用多媒体技术手段辅助教学,但也只是通过多媒体设备向学生传授教材中的知识内容,容易造成学生视觉疲劳,不能调动学生对学习的兴趣,降低了课堂教学效率。将案例教学法应用于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可以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不再迫使学生依靠记忆力记住枯燥的法律条例,通过真实案例使学生主动思考问题,切身体会案例分析的过程,由教师引导学生掌握经济法教学内容中的重点知识,提高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课堂教学质量。 (2)贯彻经济法的教学理念。 基于案例教学法的经济法课程教学主要是将枯燥无味的理论知识与真实生动的经济案例结合,使学生能够深入理解经济法相关的知识内容,改变了传统枯燥无味的课堂氛围,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气氛,学生可以在真实的情境中学习经济法课程的理论知识,同时有利于教师深入贯彻主动思考、积极探究的教学理念,促进经济法课程教学模式的创新和改革,从根本上提高经济法课程的教学质量。 (3)有利于培养创新型人才。 目前,大部分高校学生对经济法理论知识的学习只是依靠强行记忆的模式,不会重视理论知识的本质和内涵,不能透彻分析和理解经济问题,无法将经济法理论知识很好地运用于实践中,只是为了通过考试而勉强学习,这些问题都导致了学生在进入工作阶段之后的创新和实践能力不足,制约了经济法课程教学的可持续发展。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课程教学中的应用可以有效提高学生主动思考的积极性,在对真实经济案例进行剖析的过程中培养学生形成发散性思维方式,转变传统落后的教学理念,使学生能够表达个人对案例的想法。由此,基于案例教学法的经济法课程教学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提高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为社会培养更多的创新型专业人才。 2应用于经济法课程教学的实施过程 (1)案例选择。 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课程教学中的合理应用的前提是正确选择教学案例。教师获取经济案例的渠道较多,包括网络、电视、报纸杂志等。教师在看书看报的过程中要注意摘录与经济法相关的案例,在收看与经济法相关的电视节目时也要注意记录有利于实施课堂教学的案例,例如《今日说法》、《法制进行时》和《经济与法》等。教师在收集案例的过程中可以将能够应用于课堂教学的案例筛选出来,为教学准备积累案例资源。 (2)案例展示。 教师在课堂上将精心选择的经济案例向学生展示,可以有效吸引学生对课堂教学的注意力,激发学生主动思考的积极性,使学生能够带着疑问深入分析案例内容,为学生的理论知识学习拓展思路。同时,教师可以利用多媒体技术手段的支持,将案例以视频、音频、图像、文字和动画的形式展示给学生,改变传统枯燥无味的灌输式教学模式,提高案例展示的真实性与生动性。视频、音频等教学素材能够为学生创建真实的案例情境,从根本上提高案例的趣味性。教师还可以将学生在业余时间喜欢观看的经济法电视节目引入到课堂教学中,作为课堂案例辅助教学活动的实施。 (3)问题设计。 问题设计是基于案例教学法的经济法课程教学中的重要环节,在该教学过程中不但可以使学生回顾和理解已经学过的相关知识,又能够使学生运用掌握的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是综合运用知识进行实践的过程。当学生面对教师精心准备的教学案例时,第一反应是被案例吸引,紧接着提出各式各样的开放式问题。教师通过将学生问题的整合、分类,与教学案例中的经济法知识进行有机结合,激发学生提出更深层次的问题,总结出案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再组织学生开展分组讨论。 (4)课堂讨论。 课堂讨论是案例教学法应用于经济法课程教学中的关键部分,更是学生参与程度最高的教学环节。课堂讨论可以包括全班共同讨论和分组讨论两种模式。在课堂讨论中,教师作为引导者和评价者,一是要注意观察学生分组讨论的情况,对于偏离案例的讨论要及时引回主题;二是在小组代表发言时要适当点拨,引导学生从更深层次的角度思考问题,提高学生判断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3应用于经济法课程教学的反思 在案例选择方面,由于目前高校经济法课程教学教材并没有完善的案例配套,即使教材中有些经济案例,也仅仅限于文字描述案例,甚至案例已经过时,不在适用于课堂教学。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课程教学中的应用仍然存在案例明显不足的问题,因此,教师要积极准备科学合理的教学案例,确保课堂教学质量的有效提高。在学生学习方面,教师要积极主动地与学生进行沟通,提高学生的主体地位,使教师与学生处在相互平等的位置上进行交流,及时改变学生传统的学习观念,防止学生为了应付考试而被动学习,从根本上提高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同时,案例教学法的应用可以帮助学生在剖析案例的过程中形成良好的创新思维意识,为学生顺利就业奠定坚实基础。在教师教学方面,高校要注重教师自身的实践经验,定期组织开展培训活动,或者以轮岗方式增加教师的实践经验,使教师能够充分适应教学改革背景下的创新型教学模式。尤其是基于案例教学法的经济法课程教学,注重的是案例分析的实践技能提高,理论知识教学只是起到辅助作用,培养了学生运用已经掌握的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效解决了传统理论与实际脱节的瓶颈问题。 4结语 基于案例教学法的经济法课程教学模式能够从根本上提高课堂教学的质量和水平,帮助学生形成良好的创新思维意识,激发学生主动学习、深入探究的兴趣,提高学生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由此,高校要加强案例教学法应用于经济法课程教学的重视程度,教师也要积极转变传统的教学理念,精心准备科学合理的教学案例,确保案例的真实性和趣味性,为学生创建良好的学习情境,使学生在案例分析和问题解决的过程中提高自身能力水平。 作者:李菁 单位:湖南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会计系 经济法课程论文:高校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探索 摘要: 应用型本科高校经济类专业经济法课程面向学生专业广泛,课程内容涉及面宽,与法学专业相比,教学目标具有差异。当前,学生学习经济法课程基础薄弱,对课程认识不足,教师教学方法传统、陈旧。因此,在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实践中,应根据不同经济类专业学生的需求,合理设置经济法教学内容,不断改革和创新教学方法,提高经济法课程教学的质量与效果。 关键词: 应用型本科高校;经济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 一、应用型本科高校经济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的特点 应用型本科高校经济类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在“懂经济、懂管理、懂法律”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上。经济类专业经济法课程与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之间存在多方面的联系,如两门课程在名称上相同,在内容上也存在一致性和共通之处,而且往往都是由法学专业的教师教授。但是,与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相比,经济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学生所涉专业广泛,课程内容涉及面较宽 应用型本科高校吻合经济类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在财务会计、工商管理、市场营销、金融及电子商务等经济类专业都开设了经济法课程,开设该门课程的专业非常广泛。经济法课程体系本身比较庞杂,涉及到法学基础理论、民法、商法、行政法、诉讼法等知识,虽然从理论深度上讲要求不高,但其所涉及到的内容甚至超过了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 (二)与法学专业相比教学目标具有差异性 应用型本科高校经济类专业主要是将学生培养成符合社会经济发展需求,能从事经济、管理工作的应用型人才,而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学生从事法学研究或法律实务工作,决定了两个专业的教学目标具有较大的差异性。经济类专业经济法课程首先要培养经济类专业学生的经济法律意识,在具体的经济实务工作中增强守法、用法意识,牢固树立“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理念;其次,在课程内容上,要注重增加知识面的宽度,降低理论深度,将课程目标定位为使学生“懂”法“、用”法而不是“精于”法“、研究”法。 (三)要求教师具有法学和经济学专业的复合型知识体系 授课教师应在扎实法学理论知识体系的基础上,熟悉经济、管理等经济学领域的知识,将经济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融入经济类专业学生所熟悉的经济专业知识体系内,既可以解决学生学习经济法入门难、缺乏学习兴趣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为经济类专业培养通经济懂法律的应用型人才目标的实现提供保障。 二、应用型本科高校经济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学生对课程认识不足 经济类专业的学生学习经济法课程时存在着一些问题:从客观层面来看,经济类专业学生欠缺法学专业的基础知识背景,在学习过程中有些内容理解起来相当吃力,结果使部分学生逐渐失去了对经济法课程的学习兴趣;从主观方面来看,有些经济类专业学生并没有把经济法当作一门重要的专业课程看待,缺乏学习热情和动力。 (二)教学内容缺乏专业针对性 不同的经济专业对经济法知识的内容要求也是不一样的,应该各有侧重。如市场营销专业,除了要重点学习市场规制法方面的重点内容外,还需要着重介绍民事制度、合同法、广告法等法律制度;财务管理或会计专业,则应当着重介绍财政法、税法、会计审计法、票据法等法律制度。然而,在实际教学中,学校及教师却忽视了不同经济类专业学生对经济法知识需求的差异性。 (三)传统的教学方法缺乏实效性 理论传授是传统经济法课程的主要教学方法,教师往往只注重对现行法律规定的解释和阐述,只注重教材上的理论内容,不能引导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教师的“满堂灌”使得教学过程沉闷乏味,即使偶尔组织一些课堂讨论、案例分析,也是教师分析为主,经济类专业学生因为缺乏相关的基础知识和法律思维而无法参与,不能形成良性互动,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三、应用型本科高校经济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的建议 (一)正确引导,注重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 要使经济类专业学生在通晓经济法律的基础上,具有分析和处理经济活动中法律事务的能力,仅仅依靠课堂上教师对经济法知识的讲授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注重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重视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要在经济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首先要“教”“学”并重,改变“教师讲、学生听”的单向教学模式,运用恰当的教学方法让学生参与到教学过程中。其次,实践应用能力的培养是经济类专业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培养的一个重要的落脚点。培养学生的自主分析思考能力和探索实践能力,最具实效的途径是案例教学法在课程教学中的应用。教师应根据具体的教学内容进行案例素材的选择,同时考虑到经济类专业学生贫于法律知识和法律思维,要对案例的内容和难易程度作一定的处理,循序渐进地引导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和展开讨论,寓理论于案例之中,通过讨论让学生积极地参与进来,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 (二)根据专业特点恰当选取和处理教材,合理设置教学内容 在经济法课程教学过程中,教材的选取直接关系到教学内容和教学质量的选择,选择教材的时侯,要考虑到不同专业学生的特点。同时,要根据专业特点合理构建课程教学内容。经济法课程涉及的法律、法规众多,教师必须针对不同专业的培养目标,有选择、有重点地设置教学内容,关注不同专业对经济法律知识需求的差异性。授课教师要对每一章节的内容都要进行精心的设计与安排,不断改革和完善教学内容。这样的课程设计与专业结合紧密,能够在有限的课时里将最需要的、最实用的知识传授给学生,从而达到增加教学的有效性。 (三)契合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教学目标,不断改进传统的教学方法 教学方法是影响教学质量的重要因素。在应用型本科院校经济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常用到的教学方法有讲授法、案例教学法、讨论法。讲授教学法中,教师应善于置疑设问,启发学生思考,帮助学生掌握知识。除此之外,教师还应在掌握学生学习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难点进行针对性的讲授,为学生系统地获取知识提供保障。教师在教学中应使用多媒体设备,将有关经济法的新知识、新信息直观地传递给学生。在经济类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教学中使用多媒体,要合理安排内容,科学把握每节课的课程容量,给学生留出思考和接受知识的时间。生动的案例对学生更具吸引力,可以增强学生对法律的感性认识。在案例教学法中,选择恰当的案例是很重要的。教师应根据具体的教学内容进行案例选择,围绕专业特点尽可能选取贴近学生实际的案例,同时要对案例材料的内容和难易度作必要的处理,循序渐进地对案例展开分析和讨论,教会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组织课堂讨论可以让学生参与到教学中来,还可以活跃课堂气氛,使学生在讨论过程中深化对知识的理解。讨论教学法由教师给予启发性的提问,以引导学生的思路为主。但是讨论法的运用除了需要提前布置学生预习之外,还需要充裕的课时,并处理好学时过少和教学进度的问题。讨论过程中,教师要注重组织和引导对问题的分析,及时总结学生讨论的核心和重点,使学生的讨论有始有终。 作者:王艳 单位:长治学院法律与经济学系 经济法课程论文:高职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分析 [摘要] 经济法概论作为经济类和管理类专业普遍开设的一门专业基础课,它的专业性和综合性较强,内容极其繁杂,且难以掌握,相应地,授课难度就比较大。因此,如何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更好地学习和掌握这门课程的相关知识,进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是教学中的首要问题。案例教学法无疑是一种有效措施,本文将通过分析该课程目前的教学现状,分析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教学中的必要性,提出该门课程在教学中的创新探索。 [关键词] 案例教学法;经济法;教学方法 传统的经济法课程教学多以教师和教材为中心,在课堂上,教师以经济法教材作为授课的唯一基础,注重对学生进行基础理论知识的灌输,追求将教材中的全部内容都无遗漏地讲到。这种填鸭式的教学方法忽视了学生的主体地位,缺乏师生在课堂上的有效交流和互动,不能全面启发学生的思维,同时,导致学生所学的理论知识不能灵活运用到实际问题的解决中。笔者认为:在经济法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法不失为一个好的选择,它可以激发学生的潜能,有助于提高学生灵活运用知识的能力。 一、目前高职院校经济法课程教学的现状 对于经济管理类学生,经济法课程是一门必修课,必须认真对待。但面对如此枯燥的课程,学生往往不知从何入手,学习效果较差。就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内容来看,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 (一)学生基础薄弱,教学手段陈旧,教学效果欠佳 高职院校的学生学习基础普遍较差,知识基础薄弱,学习主动性、积极性较差,让他们学习单纯的理论知识和一些法律条文有相当大的难度。经济法概论这门课程的教学内容多,但教学学时较少,有限的课时无法容纳经济法浩瀚的内容,任课教师因学时过少和教学进度的压力,往往是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教师在讲台上一个人滔滔不绝地讲,但学生基础弱,听不懂,就会觉得这些法律条文枯燥无味,抽象无趣,缺乏学习的积极性,学习效果必然无法令人满意。 (二)传统学习效果评价方式阻碍了对学生素质的提高 传统的应试教育观念一直影响着对学生的学习效果评价体制,学校的一切工作都围绕着考试这个中心而展开,学生的任务主要在于积累与考试有关的知识、应试技能,考取高分,让分数来作为测评师生成绩的重要依据。在这样的传统学习环境中,学生的主要任务就是考高分,这样就使得学生的实际运用能力无法得到很好的锻炼与提高。 二、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应用案例教学法的必要性 经济法是一门理论性与实践性结合得比较紧密的课程,它对教学要求比较严格,离开具体实践,理论会显得抽象、空洞、枯燥,无法将理论阐述得透彻、准确到位。所以,教师的教学活动要始终围绕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和自身业务能力提高而进行。特别是针对高职学校的学生,更应以就业为导向,充分培养他们的动手能力,如果能在教学过程中运用案例教学,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激发出积极主动地获取知识的意识,就可以更好地实践互动式的教学理念,形成必要的职业技能和养成正确的职业观念。例如,在讲完了企业法和公司法这两章后,结合学生就业的情况,让学生思考:如果自主创业的话,你会选择哪一种企业形式?大学毕业以后参加工作,很多学生会选择租房子,那么在签订租房合同的时候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如果发生了合同纠纷,应该如何处理?因此,在讲授合同法这一章的时候,所选取的案例不光要让学生有兴趣,更主要的是使他们重点了解合同的订立、解除和发生纠纷时的解决途径,建立起自身的维权意识,掌握好维权的方法。因此,真实的并相对容易理解的案例可以增加他们对现实生活中风险的了解,使他们运用已有的法律知识进行案例分析,更好地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 三、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课程教学中的组织实施 (一)精心设计组织案例 案例的选取直接关系到案例教学效果,结合高职经济法课程的教学特点,教师在选取案例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案例必须来源于真实的事件,源于实践。教学案例必须源于现实的社会实践,在编写和选择案例时,遵循“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规律,使教学案例源于实践又高于实践。最终使学生能够把在案例教学中所学到的理论运用于实践。 2.案例内容要跟教学知识点相吻合。这一点就要求教师做好充分的备课,要根据所选案例的主题,将案例的内容和理论知识有机结合起来,两者相辅相成,方能起到预想的效果。 (二)引导学生分析案例 在确定了教学使用的案例之后,就要引导学生分析案例。教师在介绍案情后,提出有关问题,要求学生运用所学的经济法理论和有关法律规定解决实际问题。可分小组讨论,也可以大班讨论;可以先合后分,也可以先分后合。通过大家的群体智慧力量,将案例分析得多样化、透明化、观点全面化以及方法周全化。要让每一个学生都有表达自己见解的机会。这种方式可以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是一种具有极大发展潜力的教学模式。案例的选择应重视符合“三实”(实战、实用、实务)带动“三基”(基础知识、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的要求,尤其要重视一个“实”字,要引导学生运用所学到的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让学生意识到自己所学的知识是可以有实际作用的,这样学生的积极性及探究欲就会得到极大的提高。常见的案例分析法有三种:列举案例法、讲评案例法、讨论案例法。 1.列举案例法。是指在授课中,教师为了更具体形象地阐述重点难点而列举一个或一组典型案例,列举的案例可以是现实生活中发生的真实事件,也可以是为教学需要对真人真事进行加工修改后的案例。比如,在讲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时,我会让学生关注一下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这个节目里面的案例都值得大家去深思,而且通过电视把整个案例形象逼真地表现出来,特别能吸引学生的注意力。 2.讲评案例法。是指教师为了帮助学生理解某一教学内容而对某一案例进行深入剖析,从中挖掘出比较深刻的内涵,并通过讲评案例使学生掌握教学内容。在进行这样的教学时,可以使用电化教学方式,比如播放民事审判的录像片,边看边讲评。 3.讨论案例法。为了加深学生的学习印象,巩固教学效果,教师可以在某一主要章节讲授完后,组织学生进行案例讨论。教师需要事先准备有针对性和难度的案例。可以采用分组研讨、课堂上辩论的教学方式,让学生从各自的角度剖析案例,阐述自己的观点、见解。讨论结束后教师应当指出本次案例讨论所运用的理论知识,分析学生的讨论思路是否正确,分析解决问题的途径、手段是否得当,以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把握。 四、案例教学中应注意的问题 要想充分实现案例教学法在高职经济法课程教学中的作用,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处理好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之间的关系 案例教学法既注重理论教学环节,又注重实践教学环节。就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之间的关系而言,理论教学为案例教学提供了分析问题的基础,而案例教学有利于加深对理论教学内容的解决。在教学过程中,既不能采取传统的讲授法从头讲到尾,也不宜将整个课程全部都使用案例教学。 (二)正确处理案例教学与其他教学环节的关系 案例教学固然重要,但不能替代其他的教学环节,也不能与其他教学环节以及相关学科的教学环节重复,两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相互补充,互相促进,以提高会计专业整体的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 (三)在案例教学中应树立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理念 在案例教学中,教师要组织案例讨论过程。在课堂上,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激发学生的主动参与性与积极性,引导学生分析案例,并阐述自己的观点。要尽力营造一种让学生身临其境、积极参与讨论以及乐于表达自己的判断和看法的氛围,引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挖掘学生的思维潜能。 作者:方英 单位:江苏省宜兴中等专业学校 经济法课程论文:经济法课程教学问题反思 摘要: 经济法是我校非法学专业的一门学科基础必修课。从任课教师及学生的反映来看,该课程的教学效果不尽如人意。通过问卷调查,考察我校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的基本情况,从教材、教师、学生、教学方法等几个方面分析目前教学过程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路径。 关键词: 经济法教学;问题反思;解决路径 经济法是高校经管类专业普遍开设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经济法无论是作为必修课还是选修课,开设的目的均为使学生通过学习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具体法律规定,掌握市场经济运行中所涉及的法律知识,能够在将来本专业的实际工作中解决相关法律问题。这种培养目标的设置符合目前高校提出跨专业培养的“复合型”人才培养目标,所以很多高校普遍重视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工作,也积累了很多教学经验。我校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教学由政法学院教师担任,虽然积累了一定的教学经验和成果,如进行经济法精品课程建设、出版了两本经济法教材,但由于学生法律基础、师资力量、教学设备等的限制,目前在经济法教学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以提高经济法课程的教学质量,是我们今后经济法教学工作要研究解决的问题。为了更好掌握仰恩大学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现状,笔者对13级和14级的会计、工商、财管、物流等专业学生进行问卷调查,共发放200份,回收有效问卷184份。同时针对个别问题对学生和授课教师进行访谈。问卷和访谈的内容涉及教材、学生、教师、教学方法等课堂教学要素。 一、我校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基本情况 目前,仰恩大学非法学专业中开设经济法课程的有工商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审计学、市场营销、物流等共计6个管理类专业。从这些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来看,经济法课程较受重视,均被设为专业必修课,总课时为48学时。近三年来,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的教材均采用政法学院老师编写的教材并由该学院教师承担教学工作。经调查,经济法课程普遍受到非法学专业学生的重视。2014级和2013级的管理类学生的问卷调查显示,有89.44%的学生认为经济法课程对自己重要,只有10%的学生认为不重要。对学习经济法的目的,绝大部分学生也形成了积极正面的认识。此次调查结果显示,有90.22%的学生认为学习经济法有利于将来的就业及自身权益的保护,只有9.78%的学生认为学习经济法是“学校规定必须上”的事情。笔者于2014年参加福建省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的经济法学教学研讨会,与厦门大学、集美大学、华侨大学、福州大学、嘉庚学院等12所省内高校的教师代表进行了经济法教学情况的交流。相比其他高校,仰恩大学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有自身特色:一是使用自编教材。当其他与会高校代表还在讨论计划出版适用于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材时,我校政法学院已出版了两本适用于经管类专业的经济法教材,《通用经济法》和《实用经济法》,分别于2010年和2013年由厦门大学出版社出版。而后者是在完善前者的基础上,为我校非法学专业本科生“量身定做”的经济法教材。二是重视经济法教学。目前我校非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均把经济法放在专业必修课里,而与会的绝大部分高校的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性质定为选修课。三是经济法的教学契合非法学专业的专业课教学。例如管理专业的“三创精英班”的经济法教学,紧跟“三创精英班”专业课的教学,强调经济法的教学也要为管理专业的创新、创优和创业人才培养服务。 二、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校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有一定的特色,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问题有: (一)教材不能满足教学需要 教材是教师授课和学生学习的依据,一本好的教材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目前,我校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教学中使用的教材是学院老师编写的专为经管类专业使用的经济法教材。这本教材虽然注意到了法学专业与非法学专业在学生的法律基础和人才培养目标的不同,注重实用性,但在内容上仍有不足:一是只考虑了一般教学需要,而没有具体的专业针对性,即没有跟授课学生的专业紧密联系起来。二是落后于现实生活。由于国家经济发展迅速,国家在进行调控经济时出台了大量的经济政策,而且随着国家发展方针的调整,经济政策也随之发生变化,但这些经济政策及其变化不能及时反馈到教材中。 (二)教学内容没有专业针对性 正如上述所讲,我校非法学专业使用的经济法教材充分考虑了非法学专业的一般教学需要,在内容安排上不限于部门经济法,还包括民法、商法的一些内容,体系庞大而丰富。那么我们授课教师在具体教学中是如何选择教学知识体系的?笔者收集查阅了学院担任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师制定的教学大纲和教案,发现存在三个问题:一是按教材编写教学大纲,把教材所有内容都列入教学大纲内,不符合课程教学大纲编写原则———依据人才培养目标制定的要求;二是不同专业,包括经济、工商、市销、会计等专业使用统一的教学大纲和教案,而没有注意到不同专业学生的知识结构的差异性和对本专业领域法律知识需求的不同;三是同一教师在不同时期担任不同专业的经济法课程,仍然使用同一教案、教学大纲,完全忽视了不同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不同以及法律、国家政策的变化。上述问题归为一点就是教学内容没有针对性,即没有根据授课学生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及在专业领域对法律知识需求来确立教学知识体系,而这一问题所带来的后果有二:一是难以在有限时间(54课时)内完成教学任务;二是难以实现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所承担人才培养目标的基础性课程的任务。 (三)教学方法较为单一 此次问卷调查显示,教师在经济法教学中使用的教学方法主要是讲授法和案例分析法,分别占到100%和74.46%。对不同专业的学生进行访谈得知,讲授法主要是针对理论基础知识的讲授,注重法律概念、原则的讲解。这不容易引起没有法理、民法等先修课程基础的学生的注意和兴趣,容易变成满堂灌,最终使学生失去兴趣,影响教学效果。而案例教学是法学教学中普遍采用的教学法。从调查结果来看,老师们也注重案例教学法的运用,但从实施的效果来看却不尽人意。主要原因还是在于教师对于案例教学认识不足,所选取的案例有的比较简单,主要用来说明概念、分类等简单的知识,使案例教学变成了举例说明;有的案例过时没有时效性,远离学生生活;而有的案例涉及问题简单,不能引起学生的兴趣,难以达到通过案例掌握相关法律知识的目的。 (四)授课教师缺乏相关经管专业知识背景 经济法课程具有“经济性、政策性”,内容丰富,且涉及经济学、管理学、会计学等多学科知识,授课教师不仅要有法学专业知识,还需要有一定的经济学、管理学等相关专业知识。目前我院担任经济法教学任务的老师都不是经济法专业的,同时也无经济、金融、会计等方面的知识,在知识结构上显然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经调查,这些任课教师均反映,当讲授涉及其他专业领域的法律制度,如税法、金融法、财政法等时普遍感到困难重重。如果老师上课都讲得吃力,可想而知,学生也会听得吃力,既无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也不能实现应有的学习效果。任课教师对经济、金融、会计等其他专业知识的学习并不是短时间内就可以一蹴而就的,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五)学生欠缺经济法先修课程知识,普遍缺乏学习兴趣 此次问卷调查表明,非法学专业学生对经济法的学习兴趣还不够高,只有27.17%的学生喜欢上经济法课,63.04%的学生对经济法课兴趣一般,还有7.07%的学生不喜欢经济法课。授课教师在学院教学座谈会上对经济法教学情况的反映(课堂气氛沉闷、学生注意力不集中、教学活动参与度低等)也印证了问卷调查结果。从学生角度,分析学习兴趣不高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点:一是缺乏经济法先修课程知识。虽然非法学专业学生在大一学习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但该门课程的法律基础部分内容较少,只对我国法律体系作简单介绍,内容上远比经济法课程的先修课程———法理、宪法、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粗略。所以思修课中的法律基础的教学仅为一般的普法教育,而不是经济法课程的先修课程的学习;二是对经济法课程性质及其在专业人才培养中所起的作用认识不足。否认经济法专业必修课性质,把经济法的学习当成了普法教育,忽视了经济法课程已成为非法学专业学习的一部分,对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起着基础性课程的作用;三是学习方法不当。经调查,41.18%非法学专业学生对经济法的学习基本只有课堂的听课,21.57%有预习,28.10%有复习和17.65%有看辅导书。即使对老师布置的作业也有79.89%的学生承认只能完成部分。上述原因造成学生对经济法的学习有畏难情绪,进一步降低了对学习经济法的学习兴趣。 三、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问题的解决路径 (一)结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构建教学知识体系 正如前述所讲,我们目前使用的教材存在不足,不能完全按照教材来授课,同时经济法课程的课时不超过54课时,要在有限的课时内顺利完成教学任务,实现教学目标,需要确定合理的教学知识体系。在确定教学知识体系,需要从几个方面着手:首先要根据授课学生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确定经济法教学目标。我校办学定位是教学应用型本科高校,各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都立足于培养本专业领域内的应用型人才,要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经济法基础理论和法律知识,并能运用这些理论和知识分析解决本专业领域的法律问题的实务能力作为经济法课程目标。其次,要根据具体专业的经济法教学目标选取教学内容,构建教学知识体系。如对工商管理专业学生,可以重点讲授与工商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如公司法、合同法等。会计专业的学生,税法、财政法、金融法应重点讲授,而对于市场营销专业的学生,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应当作为重点章节等等。再次,需要考虑教学内容体系的完整性。经济法基本理论部分要保留。最后,还需要处理好经济政策与经济法规之间的关系。国家在管理社会经济生活过程中会不断出台相关经济政策,如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货币政策等。这些经济政策有些是贯彻执行经济法规的,有些则与现有的经济法规相矛盾,这需要授课教师作出解释,以免使学生产生混乱。对相关法律的立、改、废情况也要关注,及时补充相关法律知识,不断更新教学。 (二)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方法,加强实践教学 目前教师在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中采用的教学方法主要是讲授法和案例教学法,正如前述所分析,这两种教学方法均有不足的地方,其实“教学有法、教无定法、贵在得法”,在经济法教学中还可以采用讨论法、参观法、实践法等多种教学方法。任何一种单一的教学方法都不能满足教学需要,而是根据教学内容和教学目标选择使用不同的教学方法,多种教学方法要相互协调和配合运用。在上述多种教学方法中,笔者认为要加强实践教学。早在1999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5条就规定了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21世纪高校教育也提出了高素质的人才培养目标。高素质的培养包括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由此可见,实践教学是本科教育培养目标的要求,这也与我校的应用教学型的办学定位和各专业的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相符。同时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也需要在该课程的教学中加强实践教学。实践教学不仅是一种教学方法,也是实现教学目标的手段。按照现代教学理论和有效教学模式,有效教学是学生高度参与的教学①,而实践教学能使学生最大程度参与到教学活动过程中来。如何进行实践教学呢?授课教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做好案例教学。 正如调查显示,案例教学是我们在经济法教学中常用的教学方法。做好案例教学,要做好三个环节。首先要精选案例。在选择案例时:一是尽量选择综合性案例,内容能涉及到某章或某几章的主要知识点。案例如果过于简单仅涉及某个法律概念而没有难度,难以激发学生解决问题的兴趣。二是选用法院公开的与授课学生专业有关的案例。这种已经法院判决的案例有三点优势:(1)真实又与专业有关,学生有熟悉感,能引起兴趣;(2)附有判决,通过判决可以帮助学生发现实务中法院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以及法律原理的运用(如泸州二奶继承案);(3)引发学生的思考。通过司法案例,若发现判决与原理不同时,启发学生思考这种不一致究竟是理解的错误还是原理本身的问题。三是在选择案例时,还要注意案例的时效性。由于法律的修改,有的旧判决已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了,这种司法判案就不能再使用。其次,导入案例。案例既可以在新知识讲授前引入,由此提出问题,让学生带着问题听课,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也可以在新知识讲完后引入,提出问题,让学生用所学过的知识,来分析和解决问题。此外,在进行案例教学时,可以结合讨论法。让学生分组讨论分析案例,在讨论过程中可以进行角色转换,让学生站在不同当事人的角度考虑问题,有效提高学生的参与度。在讨论过程中,教师只作指导,不给答案。最后,教师结合授课内容及法律规定点评案例。 2.采用模拟法庭教学。 选用典型的经济法案件,对学生进行角色分配,在法庭上运用经济法解决实际问题。这种实践教学方法对于非法学专业学生是比较新颖的,能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兴趣,可以获得较好的教学效果。 (三)多措并举,完善教师背景知识结构 教师的教学素质直接影响课堂教学质量。教师的教学素质包括教师的专业素质和教育能力素质。在专业素质提高方面,作为担任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师,除了要具备法学专业知识外,还需具备一定的经济、管理类专业知识。作为法学专业教师,往往缺乏的是经济、管理类的专业知识。法学专业教师如何提高这方面的知识?笔者建议,授课教师可以通过看书或网络教学视频学习,如MOOC等。还可以去经济学院或管理学院旁听相关经济管理类课程,完善自身的知识结构。另外,在日常生活中还要关心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了解当前经济生活热点问题,敏锐捕捉经济热点事件所包含的经济法律制度问题,把涉及相关经济法律制度的经济热点事件引入教学中。 (四)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帮助学生树立学习信心 兴趣是学习的第一动力。“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心理学研究表明,如果学生对所学的学科本身感到兴趣,他就会深入地、兴致勃勃地去掌握这方面的知识。否则,学生就可能只是形式地、勉强地去掌握所学的知识。①所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对做好经济法教学很重要。学习兴趣既可以是学习的原因也可以是学习的结果。对于授课教师而言,授课教师可以通过课堂讲授使学生在课堂学习过程中产生对经济法学习的兴趣:首先要让学生明白学习经济法的意义,明确经济法的教学目的就是学习有关经济的法律知识用以解决经济管理领域的法律问题,这有助于将来的就业工作;其次,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方法授课,仅采用传统的讲授法,很难让欠缺经济法先修课程基础的学生产生学习兴趣;最后,充分运用多媒体教学,使用图片、表格、动画等技术展示教学内容。能让学生更容易理解授课内容,容易有成就感,自然就会有学习的兴趣和信心。我校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效果的提高,除了要解决上述主要问题外,还需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完善经济法课程的考核。单纯依靠期中、期末考试来评定学生的成绩,过于简单,也不科学。应采用多种考核方式全面评价学生成绩,注重平时考核,包括出席、回答问题、作业、课堂讨论等,既要考核理论能力也要考核实践能力。二是合理安排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时间。目前我校非法学专业经济法的课程排在大二上学期,这种安排不尽合理。因为经济法的教学内容要与授课学生的专业相结合,而这时候授课学生的专业课程学习基本还没开始,既无本专业知识又没有专业意识,这必然会影响到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效果。所以,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最好安排在本专业课基本学完之后。 四、结语 随着我校教学改革的深入,积极有效地解决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上文对我校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教学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实证分析,从课堂教学要素:教师、学生、教学内容、教学媒体等四个方面分析了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从构建合理的经济法教学知识体系、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方法、完善教师知识结构、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等路径来解决。上述路径的采用,要紧紧围绕提高经济法教学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来进行,使经济法课程真正为非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发挥基础课程的作用。 作者:王晓丽 鲍莹玉 单位:仰恩大学 经济法课程论文:高校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 一、经济法课程改革的现实意义 《经济法》课程是高职院校市场营销、工商管理、电子商务、财务会计等经济管理类专业的一门重要的专业基础课。经济法的教学目标在于培养学生知法、守法、用法的本领,运用经济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而“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是高职教育应当遵循的基本理念,对高职院校学生而言,经济法课程具有很强的实践性、职业性。经济管理类学生就业于营销类岗位上需要掌握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知识,在工商管理就业岗位上需要掌握企业法、合同法、劳动保障等法律知识,大学生自主创业需要重点掌握公司法、工业产权法、合同法等。因此,培养高职学生“职业相关能力”和实践能力应当成为《经济法》课程教学的重点目标,同时培养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和创新精神。作为一名担任高职经济法课程教学的教师,与课程组的其他教师一起,希望通过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适应将来就业岗位对学生的要求,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增强经济法课程教学水平,提高教学质量。 二、经济法课程改革的思路 (一)教学目标的定位 坚持“以能力为本位”,针对高职经济管理类学生将来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必需的知法、守法、用法的本领和基本的法律意识,以及从事企业相关法律实务的基本操作能力,注重对学生运用所学经济法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的经济法律问题能力的培养。 (二)教学内容的设计 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突出实用、够用的原则。教学内容涵盖了学生将来的就业岗位中需要具备的经济法知识,每个教学内容的内容设计,都是根据学生专业培养目标和岗位要求,做到按需施教,培养学生在企业经营、合同交易、市场竞争等方面相关法律实务的基本操作能力,能够运用相关法律解决工作岗位上的有关问题。在有针对性的同时,还注重法律内容的普适性,目的是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基本素质。 (三)教学方法的运用 注重职业能力的培养,授课内容上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边学边练;方法上采用多种教学模式,既有理论教学也有案例教学、案例讨论、情景模拟、角色扮演、实战演练等学生参与性的教学。通过合理选取教学内容开展理论教学,推行与职业能力相结合的实践教学环节,让学生既能学习和掌握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又能真实感受到经济法在提升职业技能以及现实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三、经济法课程改革的具体目标 (一)课程内容改革 经济法课程涵盖的内容多、涉及面广,加上课时有限,应当根据课程在专业人才培养中的定位与作用构建课程体系。围绕课程目标细化课程各单元教学内容,科学合理布局课程知识点、重难点与能力点,并规划教学资源。以学生职业能力培养为依据科学设计教学内容和学习任务,教、学、做结合,理论与实践一体化。 (二)教学方法改革 根据课程内容和学生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任务驱动、课堂与实训一体化的教学模式。灵活运用案例分析、实物展示、情景模拟、角色扮演、实战演练等教学方法,引导学生积极思考、乐于实践,提高教、学效果。运用现代教育技术,优化教学过程,提高教学质量和效率,取得实效。 1.加强互动式、参与性案例教学,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案例教学是经济法课程教学的重要手段,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有效方式。教师通过选取典型、适合的案例,或用于导入学习任务,或在课堂讲授中举例,或以课后作业的形式留给学生。案例应当具有针对性、代表性和现实性。最终教师应组织学生并和学生一起,相互交流,分组讨论,最后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或思路。案例教学能够使学生在分析和讨论的过程中,加深对知识的理解,发挥团队合作作用,锻炼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达到现学现用。 2.以学生为主体,丰富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生实践应用的能力。 有针对性地设计情景和工作任务,让学生进入角色,利用所学的知识开展技能训练。例如让学生模拟创业过程中的企业形态选择,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签订合伙企业协议。在商务谈判中或者经济生活中起草合同,修改合同条款等。起草在经济诉讼活动中的起诉书、答辩状;以及在就业过程中签订就业协议。这样的课程实训环节设计,相比于理论知识的讲解学生会更感兴趣,既让学生熟悉和掌握了经济法律知识,又锻炼了实践应用能力和创新能力,达到活学活用。 3.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和教学效率。 运用集文字、声音、动画、图片于一体的多媒体教学,给学生提供多样化的感官刺激,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运用微课、视频录像等形式的课程资源,提高学习效率。利用信息化教学平台,将教学课件、案例资料、习题集等共享在平台上,启发和诱导学生进行课堂内外的学习,提高学生自主学习能力。 (三)考核方法改革 高职院校培养技能型人才的目的,决定了经济法课程考核的目的是检验学生是否具备基本的经济法知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基本技能。因此,传统的重理论知识考核、单一的闭卷试卷不应当成为考核方式的首选,而应当综合运用多元化的考核方式,加强对过程的控制。例如,评价学生在平时的课堂案例分析和讨论中的参与力度以及实践环节的参与度;各单元练习题和课后作业的完成情况。期末还可以采用开闭卷相结合、小论文、课程报告、口头答辩等形式对学生进行考核,考核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法律运用能力。将学生的课堂表现、小组讨论、作业、完成实训环节情况等作为评定成绩的重要依据,注重教学过程考核的权重,降低期末考试卷面成绩在总评成绩中的比例。高职院校培养技能型人才的教育目标对经济法课程提出了实践性、职业性的要求。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应当坚持以职业能力的培养为核心,探索新的模式和方法,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作者:刘艳 单位:无锡职业技术学院管理学院 经济法课程论文: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论文 一、经济法课程的内容 一直以来,经济法被学界戏称为“大杂烩”。法学部门的划分,一个主流的标准就是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而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和其他学科存在一定承担的交叉,比如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经营主体、消费主体和社会中间层,其中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涉及行政法内容,作为经营主体的公司涉及商法内容,作为经营主体的合伙企业涉及民法内容。而作为经济法重要内容的劳动法又与社会保障相重合。经济法作为国家调整经济运行的法律规范,其内容十分庞杂,包括总论、经济主体法、市场规则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且不像民法、商法那样法规集中,仅作为土地、水、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保护法的土地部分就包括《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于经济法课程本身的特性,不同专业的教师应当对经济法的课程内容进行相应的调整,做到与专业相呼应,有的放矢。以笔者为例,笔者在给法律专业的学生讲授经济法时,必须做到紧扣司法考试,面面俱到。由于法律专业的学生有一定的民法和商法基础,所以经济主体法重点讲授社会中间层,社会保障部分重点讲授劳动法,其他内容简单介绍一带而过,市场规则法重点讲授,宏观调控法选择讲授。而笔者给会计专业的学生讲授经济法时,往往围绕会计职称考试内容,主要集中介绍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合同法、金融法、税法等内容。 二、会计专业学习经济法课程的问题 笔者作为专职老师长期活动在教学第一线,为我校医事法律专业的学生讲授经济法。笔者曾受邀给其他院校的专业比如会计专业教授过经济法,在讲授过程中发现了一些问题。 1.培养目标不明确 对于一个专业来说,其所有的课堂设置都应当围绕着专业本身来建设。这个专业的培养目标是什么,要为社会培养什么样的人才,这个专业设置了什么课程,课程在不同学期具体安排,所设课程对这个专业有什么意义,这门课程要达到什么目的、取得什么教学效果,都应当是学校预设好的。所以,在讲授前首先应当明确专业的培养目标,对不同专业的学生,应当根据其培养目标设计合理的授课内容。而一些高职院校培养目标并不明确,笔者在受到一次民营学院的教学邀请时,为进行合理的教学安排,向其教务部门详细询问授课专业、授课学时、相关课程,而其教务部门觉得奇怪,他们认为只要是同一课程内容应该是一样的。 2.法律基础欠缺 笔者受邀给其他院校的会计专业教授经济法时发现,学生对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十分陌生。过去高等院校的《思想道德修养》、《法律基础》是分别设置的,《法律基础》在高等院校中的时间安排一般是30-40学时,而2006年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各大高等院校将这两门课合二为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据统计授课时间还是30-40学时,以我校为例,总学时48学时,但理论课时仅有32学时,而法律基础部分一般是8-10学时,类似基本的普法教育,所以学生大都只了解一些皮毛,对专业法律知识所知甚少,没有积累法律语言,更没有形成法律思维。笔者在讲授经济法时发现,学生对课堂上老师所提到的法律名词十分陌生,光介绍一些基本的法律名词就占用了大量的教学时间,教学时间十分紧张。 三、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安排 笔者认为,对会计专业的学生来说,基于专业的特殊性,在经济法课程的讲授过程中应当进行科学、合理的教学安排。 1.确定教学内容 对会计专业的学生来说,经济法是工具,学生应当灵活掌握未来职业过程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了解基本的规范,处理相关的问题。与此同时,经济法是开启未来职业资格的“敲门砖”。我国对会计职业资格有一定的要求,无论是初级会计职称还是中级会计职称,甚至高级会计职称、高标准的注册会计师等,经济法都是其中必考科目之一,不容回避。比如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需要考两门,其中一门就是经济法基础。由于学时有限,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安排较为紧张,整个课程围绕会计职称考试内容,以在章节中介绍重要知识点的形式进行,通过真题和练习题的辅助加深记忆。在教授中按照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大纲安排章节内容,今天包括总论、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合同法、金融法、税法、反垄断等内容。 2.明确教学目标 针对相应的授课对象,应当明确本课程的讲授希望达到什么样的目标。首先,要求学生理解基本的法律条文。针对大量陌生的法律词汇,了解其基本含义。对复杂的法律条文,不要求学生理解为什么这么规定,只要知道是什么即可。其次,培养基本的法律思维。在讲授过程中,要注意加强案例教学,要求学生面对具体的案件,有独立的分析和解答能力。最后,有基本的实践能力。例如:能够制作简单的合同,懂得基本的劳动权利和维权路径。 作者:连婷 单位:辽宁医学院 经济法课程论文:经济法实践课程改革初探 1经济法实践课程教学改革的依据 经济法作为独立学院工商管理、财务管理专业的主干课程,也是吉林建筑大学城建学院所有工程类专业的选修课,是高校中开设最广泛的法学课程。为了能保证完成经济法课程的教学目标,满足人才培养目标,经过若干年的教学探索和实践,逐步建立并完善经济法课程体系,形成以日常实务性教学内容为主,将真实案例纳入课程教学,引导学生进行思考、讨论和演练,采用现代化信息技术为支撑,有效配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新教学模式。在实践中,在独立学院已经开始的“3+1”人才培养模式的大背景下,首先根据教育部关于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的具体规定,针对不同课程模块,根据不同专业不同的前后续课程,修改、制定适合不同专业使用的《经济法学教学大纲》,根据不同的专业在教学内容上不仅要保证经济法整体内容的完整性,又要力求理论和实践充分结合,体现出广泛性、开拓性和前瞻性。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部门,具有较强的时势性、开放性及回应性,理论体系包含了法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多个学科的知识和原理。与传统的法律部门相比较,经济法体系化程度与规范性程度存在明显差异。 2经济法实践课程改革前期工作 2.1根据“3+1”模式修订经济法实践教学人才培养方案 所谓的“3+1”人才培养模式即将传统的三年半理论课程和半年的实习及毕业论文(设计)教学模式,改成三年时间完成公共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选修等课程的教学,一年的毕业实习及论文提前到第七学期开始,七八学期主要是实践教学环节。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结构决定着学生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独立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具有特殊性,既要保证理论知识的系统全面,又要保证实践环节切实可行,真正做到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在修订后的人才培养方案中,第七学期增加了法学类课程的实践环节,其中经济法课程实践环节占有大部分比重。在整个课程体系中,把实践环节作为一个独立的模块,是一个单独授课、单独考察、相对独立的实践体系。同时要求学生结合本校的实践条件,利用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撰写案例分析报告、实践调研报告;聘请法律实务专家担任校外兼职导师,邀请他们实质性地参与学生培养方案制订、课程设置和日常教学工作等培养工作。 2.2重构课程体系,制定新的实践教学大纲 新的培养方案的修订必然要重新修改教学大纲,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应当侧重于实务能力的培养,既要掌握扎实的法学知识,更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经验。在教学过程中充分体现实务的理念,将法学原理与法律实践密切结合,将学生对法律实践的零散认知升华为系统的法律实务能力训练,成为实务课程教学的重要任务。 2.3编排合理的、实践性强的指导教材 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指导性很强的法律类课程,要重新选定配套教材,并且编写具有针对性、指导性的《经济法实务实训规范》,一同作为同步配套教材。教材内容要注意设计合理,实用性强。实践指导的内容要与经济法基础课程的教材结构对应设置,每章都有突出重点及难点、实训和实践项目、实务操作和实际判例。教材框架上要便于学生了解总体内容结构,重点、难点是对理论教材重点、难点内容的浓缩,便于学生在学习时抓住重点。 3经济法实践性课程改革具体措施 3.1争取校外更多的支持和资助 在经济法实践教学改革具体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多种阻碍,不少问题不是在校内凭借学校和教师的努力就能够解决的,并且实践教学往往也是管理类、法律类、工程类课程回馈社会的一种方式,因此可以采取各种方式来争取校外更多的支持和资助。 3.2重视社会实践的实践模式 社会实践是一种重要的实践教学模式,通过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把经济法课程内相关章节所涉及的具体内容和问题,在实践中去进行检验、验证,从经济法的实践教学模式中深化课程内容的学习。这就要求增强普法宣传,让学生学会运用已学到的经济法律知识去解决实践问题,提升学生独立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深入企业、法院进行实践性学习,积极参加法律援助活动,使学生具备灵活应变的实践应用能力。近年来,以法律援助为核心的实践模式在一些专业类法律院校中较为流行,以专业实习和模拟法庭模式成为实践教学探索的主要内容。工程类院校在学习完经济法理论课程后,可以到施工企业为农民工做相应的法律援助和法律宣传,把培养服务社会的观念和高度社会责任感作为实践教学的重要目的。实践性教学应当重视和支持法律援助活动的主导作用,并以此推进经济法实践性课程的改革与创新,同时要努力获取国家、社会和学校的有力支持。然而,重视社会实践的实践教学模式并不是无章可循的,需要遵循一定的章程,并配备必要的机构和专业教师进行指导、帮助。 3.3建立实践教学评估体系和激励机制 传统的对于学生的教学评估体系一般包括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两个部分,但是由于实践教学在整个教学评估体系中没有详细的评估标准,对实践教学的评估体系没有详细的评估标准,因此,以往的实践教学评估常常流于形式,表面化现象严重,无法发现教学问题所在,也就不能有效促进实践教学的发展与进步。实践教学从锻炼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出发,积极开展实践教学活动,让学生在面对实践问题时带着问题去思考、去学习,使法律知识得到升华,应用能力得到培养,这是实践教学的优势所在,也是其与众不同之处。实践教学与传统的实习课程相对比而言,不仅增加了实践性,还加强了教师对学生实践活动的监督和指导,能够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实践性教学模式的关键在于形成自身优势,追求卓越的教学效果,促进课程教学模式的深化改革。为此,在给学生评分的问题上,要建立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两套独立平行的教学评估体系。传统的对于教师的包括职称评定在内的评估和评价体系主要是看教师、出版专著的数量和级别,至于教师的教学效果仅是参考项目。而专职于实践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而且应当花费大量的经历与时间于学生和教学之上。因此,对于专职实践教学的教师在学科定位、考评制度方面也应设立与理论教学独立平行的评价体制。另外,为了提高指导实践类课程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应当将实践教学的工作量计入教师教学的总工作量中,并针对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及指导学生改革创新的情况设立一定的奖励基金,从而建立一套实践教学激励机制。 作者:刘晓旭 单位:吉林建筑大学城建学院 经济法课程论文:中药营销经济法课程教学应用 一、《经济法概论》传统教学模式 长期以来,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总在不断地探索、尝试、改进教学方法,但由于经济法课程的诸多特性,很多方法仍在尝试阶段,没有形成统一的模式。 (1)实践教学欠缺。 经济法课程实践性强,然而,学生未能走出校门,对法律实际应用没有一个深刻的认识,只靠死记硬背。即使学校有实践教学设备,比如模拟法庭,专业性强,不适合中药营销专业的学生。 (2)理论知识枯燥。 经济法课程有大量的法律法规,很枯燥,如果采用填鸭式灌输,结局就是教师一个人在讲台唱独角戏,学生在下面睡觉、玩手机、耗流量,精力不集中。 (3)缺乏学习交流。 上课时,教师认真完成教学任务,下课后,教师乘坐校车回家。学生课上课下很少看书理解,很少交流、讨论,更谈不上将这些经济法知识进行运用。由于存在这些弊端,传统的教学方法远不能满足当前经济社会对营销专业学生的要求。因此,必须尝试转变教学模式,使学生通过学习经济法的知识,将理论与实际很好地结合,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为此,我们可以考虑将CBL与PBL教学模式运用到经济法教学过程中。 二、CBL与PBL教学模式 CBL模式即案例教学。这种模式可在章节知识点讲解完成后,加深学生对相关知识点的理解。教师选取一个能够把控的现实生活中的典型案例,给学生提供一个类似真实的虚拟场景,让学生利用已经学习过的知识,认真思考讨论,并发表观点,进行自主分析决策。PBL模式是问题引导学习的模式。这种方法的核心是强调以学生为主导,教师提供辅助服务。具体来说,就是在章节课程开始之前,教师先抛出一个问题,给学生一定的时间,让学生带着问题去自学相关章节的知识,以小组讨论的形式去发现知识点,并解决这一章节遇到的问题,最后学生自我评价、教师点评,再引出知识点。两种方式目标一致,注重学生课程知识点的理解和运用,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运用多种方法锻炼学生,通过经济法的学习达到知法、守法、用法,用法律来保护自身的切身利益。 三、CBL与PBL模式在《经济法概论》课程设置中的实现 《经济法概论》内容概括起来为三个部分,第一,理论部分,主要是基本概念、发展历史、现状等;第二,专业基础部分,主要是对经济运行过程中可以遇到的相关法律的介绍;第三,专业方向部分,比如,税法、金融法、劳动法、会计法与审计法、经济纠纷的处理方式等。针对不同的教学内容,我们可以采用不同的教学模式。 (1)基本理论部分,可以采用PBL模式进行教学设计。 比如,第一章,认识经济法,教师作了简单介绍之后,可先设计问题,然后把学生分为若干组,让学生利用互联网、图书馆、教科书等下去认真查资料,第二次上课时学生分组上来讲述,每一组都可以进行补充直至知识点理解清楚。各组陈述完后小组派出代表进行总结评价,然后由小组交叉点评。最后教师总结,并再次给学生强调本章的重要知识点。 (2)专业基础和专业方向部分。 这部分内容较多,章节相互独立但又相互联系。每一章节内容都与现实经济运行密切相关,为了能更好地理论与实际结合,这一部分内容可采用CBL模式与PBL模式的灵活组合,通过案例、问题教学的方式让学生更深刻地学习并掌握各章节知识。比如,在合同法这一章,教师讲完课程内容之后,可以提供一个案例场景,然后让学生分组分别扮演订立合同的双方,双方要分别安排合同制定人、合同谈判人等,谈判人要运用商务谈判的知识进行报价、讨价还价、签约等,将商务谈判与经济法进行很好地交叉。 四、CBL与PBL实施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CBL与PBL教学模式确实能通过角色的转换,增加课堂互动,提高学生兴趣,但在运用的过程中还有一些注意事项。 (1)教师的理论与实践知识需要全面提高。 运用案例教学或者问题教学对教师会提出更高的要求。案例或问题教学后,学生会认真学习各章节内容,积极思考,会引发出很多问题,包括相关学科的其它知识点,需要教师一一解答,所以教师需要不断学习,多看书,增加理论知识,同时,也要能融入到企业等实践中去,扩大自己的内存,才能解答学生提出的各种问题和进行知识点的详细精准的讲解。 (2)案例的选择或者设计的问题要有一定的时效性和开放度。 案例时间上要新,关注度高,而且一定是与本章节联系比较紧密且没有明确答案的,学生可以从多角度进行讨论、认真思考,最后由教师点评,和学生一起选择出一个最接近合理的答案。 (3)案例、讨论课程上时间的把握。 一个案例有时会讨论很长时间,教师对时间要有很好地控制,不偏离课程教学大纲,在有限的时间里让学生对相关知识点有很深入地理解。 (4)课程气氛的控制及学生能力的培养相结合。 在选取表演案例的学生时,虽然是随机的,但也要考虑学生能把握节奏,控制教学进程。作为营销班的学生,每个学生都应该培养自己语言表达能力、沟通能力、演讲能力等综合素质,针对较内向的学生,需要教师在上课的过程中多鼓励他们锻炼,培养他们的自信心。 作者:胡期丽 刘维蓉 胡奇志 曾振兴 单位:贵阳中医学院 经济法课程论文:经济法课程实践教学改革 一、我院《经济法概论》课程教学的特点 《经济法》课程是面向我院药学院中药学(营销方向)专业学生开设的一门专业课程。作为非法学专业开设的课程,《经济法概论》课程具有其特别之处:第一,教学定位与培养目标特殊。我院营销方向经济法概论课程教学的教学目标定位于提高中药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及营销人员追求交易稳定,确保交易安全,事前防范交易风险的知识和能力。其对中药学营销方向学生经济法教学课程的要求要低于法律专业学生的教学要求。第二,前期理论基础知识较为薄弱。我院营销方向的学生前期开设的课程仅有法律基础一门。要使学生在无太多法学基础、课业负担沉重的情况下尽可能掌握与企业经营有关的可操作和实用的经济法知识,要求就更高。第三,内容多、课时少。《经济法概论》课程中,需要把握的法律知识涵盖了民法、商法、经济法等多个领域的内容,仅单行法就有二十个左右,而课时数仅72学时,呈现出内容多、课时少的局面。 二、我院《经济法》概论实践教学现状 实践教学是巩固理论知识和加深理论认识的有效途径,是培养具有创新意识的高素质人员的重要环节,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掌握科学方法和提高动手能力的重要平台。在高等教育中,实践教学的地位正愈显重要。从我院目前的专业计划来看,《经济法概论》课程总课时为72学时,其中,理论课68学时,实践课4学时,课程设置中理论课与实践课的分配比例悬殊过大,基本上是纯理论课程。由于实践学时的单薄,使得教学模式及教学方法过于单调。在教学模式上,多采用传授—接受式、探究式、现象分析式、合作学习式等较为简单的教学模式,没有切实地做到以学生为教学中心、教学模式多样化的要求;在教学方法上,多是案例讨论或给学生播放庭审录像等,不适应新形势下高等教育中关于课程设置的要求。 三、对我院《经济法概论》实践教学的探索 (一)以实际应用为切入点,加大实践教学课程比例 目前的教学大纲中,我院《经济法概论》的实践教学环节仅涉及两个章节,即合同法2学时,诉讼与仲裁2学时,共计4个学时。合同法是本门课程教学的一个重点,也是学生在今后的工作中会广泛接触到的。诉讼与仲裁是程序法,实践的目的主要是要求学生把握庭审的程序及相关环节。从近年来营销方向毕业学生的反馈情况来看,在实际生活和工作中,大学一毕业就面临着与相关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需。由于创业的需要,大学生创业之初还会涉及到合伙企业的设立、公司的设立,可能需要向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进行借贷,会涉及到抵押等担保问题。可见,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实际运用到的法律知识越来越复杂,对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实践要求也越高。而从现实情况来看,由于网络的兴起,学生在营销工作中涉及的票据关系量并不大。因此,以实际应用为切入点,对教学大纲的整体结构应及时作出修订,加大实践教学环节及课时比例。具体修订为,除原4个实践学时外,企业法、公司法、担保法、保险法、知识产权法、劳动法各增加1学时,共计10学时。 (二)切合实践教学内容,做到以学生为教学中心 如今,网络信息资源丰富,在实践教学中,教师与学生的角色可适当互换,学生要变为课堂的中心角色,以突出学习的主体性和必要的主动性。在《经济法概论》实践课中,对于部分知识,可由学生下去广泛查阅资料自学,而老师布置实践作业穿插其中。如合伙企业法中对于合伙企业协议的签订,即可采用课下查、课中做的方法,让学生分组演示协议的磋商及签订过程,最后由老师进行点评。 (三)切合实践教学内容,做到实践教学方法多样化 在《经济法概论》实践教学的课堂设计中,不仅要运用好传统的案例教学,更要运用多种教学方法来保证教学的有效性。对于学生毕业后在工作中最有可能接触到的相关内容,如合伙企业协议的签订、劳动合同的签订等,可采用分组角色扮演的方法来进行,让学生切身体会,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加深对知识点的印象。对于程序性的知识,如庭审过程,可运用视频或外出观摩先把握后再设计相关案例让学生进行实际操作,让学生从理性认识到感性认识再到切身体会,更符合学习的渐进性。此外,在教学中,还可采用小型社会调查等形式让学生融入社会经济生活,运用法律知识解决社会经济问题。 作者:刘维蓉 胡期丽 胡奇志 曾振兴 单位:贵阳中医学院 经济法课程论文:高校法律经济法课程教学 一、《经济法》的教学思路 高职教学的特色在于侧重实务性,认为理论知识“够用”就好,职业技能更为重要。何为“够用”呢?学生所掌握的理论知识足以支撑其将来所对应的职业岗位所需要的职业技能就可以了。而学生需要掌握哪些理论和职业技能技能,取决于市场对该专业适应的职业岗位的要求。因此,要探讨法律文秘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思路,必须先观察法律文秘专业适应的职业岗位。法律文秘专业的设置,是立足社会对既懂法律又懂文秘的应用型人才的需要。但法律文秘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本科院校的法学专业培养目标又不一样。法律文秘专业所要培养的是面对基层的初级层次的应用型人才,其所面对的岗位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低层次的律师助理,要求从业人员要有基本的法律知识,要懂得帮助律师准备简单的诉讼或非诉讼的法律文件,处理各种辅助性的事务;第二类是中小民营企业的法务人员或者懂得处理简单法律事务的文秘人员,一般来说,企业遇到法律纠纷的时候都会考虑找法律顾问来处理,所以企业中的相关法务人员其实还是起到辅助的作用;第三类是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辅助人员,高职毕业生在这类岗位上主要是负责整理文件、速录等,尤其是速录工作,法院检察院的速录岗位要求速录人员要懂得各个部门法的术语和基本规则,目的是提高记录的速度和避免出错。从上述三类岗位来看,法律文秘专业的学生从事的都是与法律相关的辅助性工作,这些岗位对学生的理论水平要求不高,只要求懂得基本的规则,懂得简单的实务操作技能即可。因此,在法律文秘专业的法律专业课程的教学中,没有必要要求学生掌握太多太深奥的理论,只要掌握与相适应的岗位会遇到的法律实务相关的一些基本理论即可。根据这种职业岗位的要求,我们确立的《经济法》教学思路就是,以法律文秘专业适应的职业岗位为核心,根据职业岗位业务活动范围来确定《经济法》教学内容,根据职业岗位要求的技能来设置实操训练,使学生不但知法、守法,还懂得在工作中用法。 二、《经济法》教学内容的取舍 目前市面上很多经济法的教材在内容体系上都倾向于,先花大篇幅讲述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包括经济法的产生、概念、特征、调整范围、作用、地位、基本原则、体系、渊源、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责任等,再讲各个部门法。对于高职院校的学生来讲,教师完全没有必要在课堂上讲述各种学术争议,只需要掌握通说即可。在总则部分,教师需要给学生简明地讲述经济法的概念、特征、调整范围、作用、基本原则、渊源、总的体系、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法律责任的性质,其他的内容没有必要赘述。因为作为经济法学习的基础,上述内容已经足以支撑学生进入分则的学习。在分则的教学内容选择上,我们需要考量职业岗位业务活动的需要。以企业中的法律文秘人员为例,作为企业中的法务人员或者准法务人员,从业人员需要掌握如何设立企业,需要掌握企业内部组织机构的组成和运行规则,需要掌握企业破产的基本流程,需要掌握参与市场竞争的法律底线、经营者在与消费者交易中的义务和责任、法律对产品质量责任的规定、法律对于产品价格的规定、财务税收制度以及政府采购的规定等,根据这种岗位的需求,教学内容可以这样安排:在市场主体法的部分,企业法是必须讲述的内容,尤其是企业登记制度和企业组织法的内容,还需要讲《企业破产法》;在市场规则法的部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责任法》都必然是教学的重点内容,尤其需要理论结合实训;《价格法》、《会计法》、《审计法》也需要让学生掌握基本的规则;在宏观调控法方面,大专层次的法律文秘学生进入政府部门管理层的可能性较小,进入广东地区的金融机构法律相关岗位的可能性也不大,因此,宏观调控法、金融法等内容可以略讲或者不讲,由学生根据兴趣选择自学,但税法、政府采购法等内容与企业关系密切,应当把基本规则纳入教学内容;在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领域,《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学生自身以及将来面对的工作岗位都有密切联系,也应当作为主要的教学内容。另外,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广告法律规范和环境保护法律规范也可以纳入教学内容。总的来说,在《经济法》教学内容的安排上,应当根据职业岗位要求来设置,并且根据社会生活的发展弹性安排教学内容。 三、《经济法》课程的实训安排 高职院校普遍要求在教学中安排相当大比例的实训课时。《经济法》课程的实训课安排应当尽可能模拟学生将来走上职业岗位的工作状态。以律师助理岗位为例,假设律师要求律师助理帮忙给客户准备设立合伙企业或者公司的文件,向客户解释设立企业的流程,如果学生在学校就曾经模拟设立合伙企业或者公司,体验过相关的流程,就能够比较好地完成这个任务。因此,教师应当根据法律文秘专业所适应的岗位要求来安排实训。在市场主体法的部分,可以设置企业申请设立登记的实训项目,要求学生模拟设立企业,也可以设置企业破产申请的项目,要求学生绘制破产流程图等;在市场规制法部分,可以要求学生模拟模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断定与投诉、模拟质量侵权的申诉与处理、模拟撰写投诉书、模拟为企业被消费者投诉做法律风险分析、模拟撰写律师函、模拟法庭等;在宏观调控法部分,可以要求学生模拟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咨询等;在社会保障法方部分,可以要求学生撰写劳动合同或者模拟处理简单的劳动合同纠纷等。这些课堂实训项目虽然和学生日后遇到的实际工作任务内容不完全一致,但在方法和要求上是一致的,学生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能获得知识和技能的提高,日后参加实际工作可以尽快上手。需要说明的是,《经济法》教学中的实训项目并不是单纯为了让学生学会解决某个具体问题,还要在这个过程中培养学生在以后的职业生涯中所需要的职业素养。 四、《经济法》教学方法的优化 法律规则的学习和理解往往需要生活经验的积累。而在校学生恰恰缺乏生活经验。《经济法》课程的很多内容,在学生看来是比较遥远和无趣的,例如企业组织法,学生往往觉得枯燥无味,认为不如民法和刑法贴近生活又生动有趣。然而,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应当运用多样化的教学方法,调动学生的兴趣和好奇心,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配合度,师生共同完成学习任务。 (一)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教学中的运用是非常广的。可以在一个新的知识点讲述之前,以真实案例来引发学生的讨论,共同总结出法律原理;可以在一个知识点讲述过程中,举例帮助学生理解;可以在一个知识点讲述完之后,设置案例分析题来帮助学生检验和巩固知识。从教学实践的效果来看,教师在采用案例教学法的时候,要注意三点,一是挑选案例要与时俱进,要尽可能采用最新的真实的典型案例,毕竟如今的授课对象是在发达的信息网络环境中成长的一代人,最好避免用陈旧的案例;二是讲述案例的时候注意设置一系列小问题,引发学生进行阶梯式的思考,避免教师一直讲,学生不动脑筋等答案;三是在案例讨论完毕之后,应当有总结和深化的环节,引导学生举一反三,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项目教学法 项目教学法实质上是要求学生带着任务去学习。对于《经济法》教学来讲,就是给学生布置相应的职业岗位中真实具体的工作任务,围绕这个工作任务,师生共同学习与这个任务相关的知识点和原理,共同讨论解决问题的方案,并执行方案,最后检查和评价工作过程以及工作结果。使用项目教学法的时候要注意三点:第一,项目的挑选既要符合职业岗位的实际,也要难度适中,避免太难的项目打击学生效能感或者太容易的项目无法引发学生的好奇心;第二,项目的设置要突出培养的能力目标,选择合适的教学组织形式;第三,项目教学法不能承载《经济法》的全部教学内容,因为法律课程毕竟还是文科的课程,需要法学理念和人文素养作为基础,不能把所有的教学内容当成机器零件,只做简单的拼接,这是不符合法律学科的特点和实际的。 (三)实物展示法 由于学生的生活经验很有限,对于经济法所涉及的某些概念理解上会存在困难,如果教师能够给学生尽可能提供实物或者进行直观的演示,既能帮助学生理解,也能增加课堂的趣味性。例如,讲述企业登记制度的时候,可以向学生展示真实的企业营业执照图片;讲述非现场购物的无理由退货的时候,可以向学生展示淘宝的“卖家秀”和“买家秀”的图片;讲述不正当竞争的时候,可以向学生展示侵权产品的图片或者实物等。除此之外,还有多种教学方法可以灵活穿插运用于《经济法》的课堂教学中去,有助于营造生动活泼、师生互动良好的课堂氛围,引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达到课程教学目标。 五、《经济法》课程的考核方式 课程考核方式有学生学习的指挥棒的作用。如果按照传统的考核方法,重理论而轻实践,学生只要期末背背书考过笔试就可以,学生的学习主观能动性往往难以被调动起来,多半是平时不学习,考试前突击。因此,《经济法》课程的考核也可以灵活设计,可以把学生平时参加实训的成绩作为考核指标,并加重平时的实训成绩在期末总评成绩中的比重,可以达到50%以上,迫使学生必须保证平时要积极参加实训项目;同时,还可以以小组协作完成的项目作为考核内容,培养学生在工作中团结协作的能力,通过这些灵活的考核方法,引导学生主动学习职业技能,培养学生职业素养,达到教学的目的。近几年来,《经济法》项下的子部门法修改幅度比较大,社会岗位对法律文秘人才的的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职业岗位的需要就是高职院校课程教学的指挥棒,教师应当关注法律和现实的发展变化,与时俱进,立足于培养应用型法律文秘人才的培养目标,对《经济法》教学做更多的思考和改革。 作者:庞静 单位: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经济法课程论文: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探讨 一、民办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的作用 案例教学法受到老师和学生的普遍欢迎,据统计,超过八成学生认为案例教学非常有必要,可以说案例教学在民办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案例教学寓教于乐 对于高职高专的学生来说,基础相对较差,且很多学校都是入学第二学期开设经济法课程,其他的财经类专业课程尚未学习,要理解抽象的法律术语和专业性极强的法律条文,确实存在一定难度。而案例教学通过一个简单的案例让学生迅速理解并掌握,使繁琐无味的经济法更加易懂。同时,案例教学能够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兴趣,让他们愿意去学习。以广州华商职业学院为例,讲授纯理论章节时,学生大多低头玩手机、睡觉或者干脆翘课,学生兴趣不高,参与度不强;而一谈到案例分析时,学生举手发言活跃,兴致高涨,互动性很强。 (二)案例教学可以培养学生活学活用 以往的经济法教学中,大部分时间都是老师在讲理论知识,与学生的交流较少。而案例教学则将填鸭式的灌输转变为双向互动,很好地调动学生的参与,改变他们被动学习的状况。与此同时,案例教学还有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习惯和分析推理、表达和社交等各方面能力,使其全面发展成为应用型学生。 二、民办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的现状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具有悠久历史的教学方法,上世纪80年代,它从英美法系国家介绍到中国。现在经济法课程教学中,案例教学法逐渐被越来越多的老师使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也更强。但是,对于案例教学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中的应用效果,仍存在不少问题。比如,案例教学形式缺乏新意,很多老师的案例教学仍局限于口头讲授;选取的案例质量较低,据统计,68.8%的学生认为老师在经济法课程中选取的案例一般,实践性和时效性都不够强;教师参与度、学生主动参与度不足,使得课程气氛不是过于沉闷,就是泛泛而谈。 三、民办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的完善 完善和改进案例教学是民办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的新要求,不能在以往填鸭式灌输教学的基础上加几个案例就是案例教学,也不能过于简单化理解案例教学,而是应当在教学理念上有所转变,以学生为主体,着重培养学生自主参与学习意识和分析解决问题能力。 (一)案例教学要与讲授教学相结合进行 运用案例教学法开展教学活动,是在学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理论知识基础之上的,因而,案例教学还要与讲授教学相结合进行才可以。否则,学生还没有完全理解和掌握基础知识和相关的专业知识就进行案例教学的话,难以对案例中的知识点作出准确判断,对于案例的理解也仅局限于表面,也不能很好的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或原理解决实际问题,更无法形成完整的知识体系结构。 (二)案例选取要有针对性、时效性和实践性 在民办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引用案例的目的是让学生通过分析案例能更好的掌握知识点,因而,案例的选择必须具有针对性,否则不仅没有起到应有效果,反而让学生更加疑惑。同时,民办高职高专开设经济法课程不仅是让学生掌握基础的理论知识,更重要的是让他们在实践中得到锻炼。如,合同法一章学习时,可以选取跟高职高专学生自身相关的案例,毕业后如何签订、解除合同,发生纠纷如何维权等。选取这些时效性和实践性都比较强的案例能让学生更好的投入学习,增强他们对现实生活的风险防范和运用已学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实现活学活用。 (三)案例教学形式可多样化 从案例总向实践,是民办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教学的必然结果。因而,我们要采取多种形式将案例呈现到我们的现实实践中。除课堂讲授案例、案例讨论等形式外,还可以通过情景模拟建立模拟法庭的形式,组织学生扮演不用身份的当事人模拟案件,让学生在真实的体验中学会分析并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与当地法院联系建立校外实践基地也不失为一种案例教学的好方法,通过组织学生旁听庭审,让学生在现实的案件中了解如何分析案件,从而提高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和实践分析能力。 作者:李平 单位:广州华商职业学院
会计职业道德论文: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构想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极为重要。自2001年底美国安然公司轰然倒塌后,美国的世界通信、施乐等大公司相继爆出会计丑闻。而我国也连续出现琼民源、红光实业、ST郑百文、东方锅炉、大庆联谊及银广夏等上市公司恶性会计造假事件。2001年12月25日,国家审计署公布了对16家具有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实施质量检查的结果。在被抽查的32份审计报告中,有14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23份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涉及41名注册会计师,造假金额达71.43亿元,可见,我国会计造假也是惊人的。广泛的会计造假向世界敲响了会计诚信危机的警钟,并引发了人们对会计诚信问题的广泛关注。加强会计诚信和职业道德建设、规范上市公司财务行为、遏制会计造假、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呼声日盛。本文试从会计法律制度与会计职业道德的互补关系入手,就构建我国会计职业道德体系框架结构作初步探讨。 一、会计法律制度缺陷与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贯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体现。重塑会计诚信、规范会计行为不仅要靠法律制度作保证,还要靠职业道德来实现。会计法律制度建设与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两者缺一不可、相辅相成。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法律规范的基础和重要补充,它在制度无法弥补缺陷时起到修正作用,是会计法治的人文基础;会计法律规范对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具有制度保障作用,是维护会计职业道德的重要手段。可见,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具有互补性,我们不能完全依赖会计法律规范的强制功能而排斥会计职业道德的教化功能。经济伦理学认为,经济交往必须由一种道德框架作为基础,现代市场经济运作的基本道德框架就是诚信。会计诚信表达了会计对社会的一种基本承诺,即客观公正、不偏不倚地把现实经济活动反映出来,并忠实地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服务。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会计执业机构和会计人员安身立命之本,一旦缺失,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公允性将无从谈起,这会给社会带来灾难性后果,因此加强会计诚信建设已迫在眉睫。 会计制度缺陷也需要会计诚信机制来补充。会计行为的经济性和社会性决定了会计行为本身就需要会计制度的约束和规范。会计制度是维护会计秩序乃至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但是正如新制度经济学(特别是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所证明的,法律制度并不是合同得以执行的唯一制度安排。即使是会计制度最发达的国家,会计制度的不完备性也是存在的。会计制度规范和约束会计行为的首要条件是制度的完备性,但现实中因会计制度制定者的“有限理性”和会计环境的未来不确定性与复杂性,制定完备的会计制度几乎是不可能的,这种会计制度缺陷必然导致会计诚信的缺失。当然,会计制度缺陷导致会计诚信缺失仅仅是一种表面现象,其本质是造假者的不法利益驱动。 目前,会计造假被查处概率较低,即使被发现,其所付代价也是很有限的,造假成本与造假收益严重不对称,这无疑助长了会计造假行为。因为对造假者而言,只要造假的预期成本大大低于造假的预期收益,造假者就会产生有恃无恐进行博弈的冲动和理由。一切造假者是从践踏道德开始的,从造假动机的形成到造假过程的实施无不起始于道德的背离。而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市场经济有赖于运行的游戏规则,但仅仅有法规制度约束是不够的,当巨大的经济利益与严肃的道德规范发生碰撞时,只有诚信教育才能使天平倾向道德规范,因此会计诚信教育已成为当务之急。为从根本上治理假账,必须使依法治理与以德治理并重,加强会计诚信和职业道德建设,使会计诚信内化为人们的内在信念和内在品质。 二、会计职业道德的内涵、基本内容及特征 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是在长期会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习惯性、群众性等特点。它可以通过思想教育、社会舆论、会计职业习惯、会计榜样感化等手段,使会计人员从内心形成职业道德情感、信念、理想和是非善恶标准,自觉以会计职业道德原则来约束自身行为,因而它是一种内在的自我约束方式,它要求会计人员所达到的精神境界远远高于法律规范的要求。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对会计人员工作理念、职业意识、业务行为作了全面规定,弥补了法律规范的空缺。会计职业道德的确立与完善将从伦理道德导向上遏制会计造假动机,对规范会计工作秩序将起到积极影响。 基于会计职业的特殊性对职业道德的要求,会计学界长期以来一直致力于会计职业道德理论的研究。由于不同国家在经济发展程度、经济结构、文化传统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从而对不同国家会计职业产生了不同影响,各国会计职业道德也体现了本国的特点。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1980制定的《国际会计职业道德准则》提出了会计专业机构道德准则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即正直、客观、独立、保密、技术标准、业务能力、道德自律。美国会计师协会等职业团体确定的会计职业道德包括正直、客观、独立、遵从、保密、披露的相关性、职业胜任能力、对他人的责任感和没有不名誉行为等内容。英国对会计职业道德的要求是真实公允、客观公正、职业能力和保密性。法国会计职业道德强调遵规守法、诚实正直、真实公允、社会责任感。德国会计职业道德则强调规避风险、高度稳健、恪尽职守、各负其责。 可见,虽然各国会计职业性质是基本相同的,但因各国在政治经济体制、文化背景、法律制度、教育水平等方面的差异,使得各国对会计职业道德的规范也不尽相同,但都体现了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对会计职业的共性要求。这无疑为构建我国会计职业道德体系框架结构提供了借鉴。 三、构建我国会计职业道德体系框架结构的设想 我国《会计法》将会计职业道德以会计大法的形式表现出来,要求“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但目前尚未颁布一套标准的会计职业道德准则,仅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有相关规定,但内容笼统,未形成体系。笔者认为,可借鉴发达国家会计职业道德中的共性内容,作为构建我国会计职业道德体系的主体框架,并充分体现本土文化背景、经济管理体制、政治体制等层面对其的影响和要求。未来我国会计职业道德体系应由职业道德规范(准则)、职业道德教育、职业道德修养、职业道德评价、职业道德监督构成。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是会计职业活动中的行为准则和标准,是会计职业道德体系的核心;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和修养是提高会计职业道德水平的重要途径,道德教育是客观外在的推动力,道德修养是主观内在的自我努力;会计职业道德评价和监督是推动会计职业道德健康发展的保证。会计职业道德的各组成部分以会计职业道德准则为核心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会计职业道德体系。 (一)制定一套可操作的会计职业道德准则 建立一套由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学会等民间中介机构制定、颁布与监督的会计职业道德准则体系,以实现会计行业自律。该准则的基本内容包括会计人员处理经济业务时所采用的一般原则、业务能力和职业责任等。会计人员在会计实践中应自觉遵守该准则。 1.一般原则,包括真实性、公正性、忠诚性和正义感。①真实性,即要求会计人员如实记录、反映经济业务,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资料。违背真实性原则,也就失去了会计存在的基础。②公正性,即要求会计人员处理会计事项时遵守公正的道德标准,不偏不倚地对待利益各方。美国会计学家斯科特(O.R.Scott,1941)提出了会计公正性的著名标准,即:会计程序对一切利害关系方面必须公正对待;财务报告毫不偏离地作真实和正当的陈报;会计数据应该是公正无偏见和不偏不倚的,而非为特定方面服务。③忠诚性,即作为委托人和人中介的会计人员既要对管理当局忠诚,完成管理当局所委托的责任,如实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又要对外部委托人忠诚,客观反映管理当局受托责任履行情况,为其决策提供相关信息。④正义感,即会计人员应以企业根本利益为重,对管理当局的违规行为不能视而不见,更不能做假牟利,应有正义感,不畏强权,勇于披露真实会计信息。 2.专业技术能力,包括搞好服务、熟悉法规和职业判断力。①搞好服务。会计人员应发挥职业优势,积极做好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与决策,为单位提供相关政策咨询,为单位内部管理和投资决策服务。②熟悉法规。会计人员应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本职做好宣传,当前特别要掌握加入WTO后的新会计标准和业务。③职业判断力。加入WTO后,我国会计理论与国际接轨、与国际交往的能力加强,会计行使职业判断的空间日益增大,这就要求会计人员运用其知识按基本会计原则作恰当的职业判断,以客观公正的态度,选择委托人和人及个人利益均可接受的会计政策,提供有关各方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 3.职业责任,包括保守秘密与开拓创新。①保守秘密。会计人员应保守本单位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泄露单位会计信息。②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会计人员要适应新形势,始终保持知识储备的新鲜度,不断改进工作思路和方法。 (二)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修养、评价与监督 1.广泛深入地开展会计诚信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会计道德进步有赖于会计道德意识的觉醒,没有这一点,再好的法律制度也难以内化为个体的德性和自觉行为。而会计道德意识的觉醒又需要强化会计诚信和道德教育。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是会计职业道德规范转化为会计人员内在品质和行为的有效途径。当前要按朱?基总理“不做假账”的指示精神,广泛开展会计诚信教育,强化市场参与主体的诚信经营责任,倡导诚信经营理念,将诚信作为行为准则,真正做到“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循准则,不做假账”。同时,要在会计后续教育、资格考试和大学会计教育等环节增加会计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教育内容。强化道德教育必须以对单位负责人的培训为切入点,使其以身作则,并以其良好形象、典范行为带动员工,从而提高全体会计人员道德水准。此外,要加强正面典型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形成诚信风尚。 2.提高会计职业道德修养。会计职业道德修养是会计人员在职业生活中对自身思想品质、思想意识等方面的自我锻炼、自我改造、自我提高的活动,是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补充。 3.建立健全会计职业道德评价与监督机制。会计职业道德评价要以会计职业道德原则和规范为准绳,对会计人员在职业活动中的道德行为进行理性的评价,以增强其责任感。当前最紧迫的是要建立可量化、具有可操作性的会计信用评级制度,通过严格执法、加大违规处罚力度,建立企业、中介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诚信档案等,促进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史美伦指出:要加强上市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诚信建设,积极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的信用制度和诚信问责机制;积极贯彻公司治理理念,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引导其完善内部控制,树立诚信和自律意识,培育市场自身约束机制;司法上积极推进民事诉讼机制的建立,从而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坚定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也了《行业诚信建设实施纲要》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将职业准则细化和可评价化,对注册会计师如何保持执业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杜绝不规范收费行为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引导并推动地方注协和会计师事务所因地制宜地开展行业诚信建设。所有这些必将大大推动我国会计诚信建设的步伐。 会计职业道德论文:试论会计职业道德特征和建设途径 摘要:本文从会计职业道德的基本特征出发,探讨了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途径:加强政治学习,提高对会计职业道德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增强财会人员使命感;建立监督机制,以法管财;建立会计岗位轮换制度,保证会计工作质量;建立健全选拔和激励机制,提高财会人员业务素质。 关键词:会计;职业道德;特征;途径 一、会计职业道德的基本特征 (一)原性则 原则性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典型特征。作为财会工作者,政策观念一定要强,要勇于坚持原则。政策和职业道德虽然是两个不同范畴,但作为社会主义的财政政策,财会规章制度都反映了国家、集体和广大生产者、消费者的根本利益。要使这些政策、法规制度得以顺利贯利和实施,必须坚持原则。坚持原则不仅使财会工作者职业义务感和使命感得以加强,充分利用对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的管理权,对各种浪费行为和不正之风进行有效的抵制;而且能使财会工作者自身不会因时时与钱打交道而成为一个丧失原则、认钱不认方向、一切向钱看的拜金主义者。作为财会工作者,如果不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不坚持按原则办事,不仅害了自己,也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二)无私性 财务工作要求财会人员具有大公无私、公而忘私的思想和行为,以国家、集体的利益重于一切为最高原则。无私性集中体现在财务工作者的道德习惯行为上,廉洁奉公,不贪不沾,一尘不染,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传统作风。财务工作者必须以此来规范和约束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在思想上筑起一道防污染和拒腐蚀的坚不可摧的壁垒。 (三)服务性 财务工作贯穿于我国四化建设的各行、各业、各个部门。可以说,没有财务管理工作,我国的四化建设就会瘫痪,国家财产就会受到巨大损失。财务工作既不能独立于各行、各业、各部门而存在,又不能置于各行各业各部门之上。财务工作的性质决定了财会工作者必须树立服务意识。因此,服务性是财会工作职业道德的显著特点。特别是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财会人员面对各种经济利益的重新分析,如何把握自己,抵制不正之风,树立服务意识,是十分重要的。 (四)时代性 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道德标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企业类型多样化。财会人员所维护的不仅仅是企业和国家的利益,还涉及到委托人与受委托人的多方利益。因此,在新形势下,对财会人员职业素养的要求更高。所以说,财会人员职业道德具有很强的时代性。 二、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基本途径 (一)加强政治学习,提高对会计职业道德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努力学习政治,提高思想觉悟,这是财务人员做好工作的前提。要组织财会人员认真学习同志关于讲政治的重要讲话,学习时事政治,教育广大财会人员牢固树立共产主义信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同时还要做好思想品德教育。财会人员不能只埋头于繁杂的日常事务中,要掌握时代的脉搏,把自己的工作自觉融人改革的大潮,不要迷失方向。作为财会人员,要视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制定的财会法规,一丝不苟地按财务制度办事,认真进行核算和管理,忠实履行财务监督职能,在抵制和纠正当前不正之风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增强财会人员的使命感 会计人员要使职业生活更有意义、更有价值,首先必须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遵循会计职业道德规范,自觉提高专业品德修养,增强热爱本职工作的意识,讲求对事业的献身精神,维护会计职业的尊严,保持良好的社会形象。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资金来源渠道的多样化,与会计改革措施的陆续实施,使会计人员所面对的将不再是单纯的数字,而是一个复杂多变的世界。会计人员承担的工作任务越来越复杂繁重,责任更大,遇到的问题更复杂,需要投入的精力也更多。在新形势下,会计人员应在工作中坚持遵守会计职业道德。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和国家有关的财经法规,依法办事,依法理财。 优质服务也是会计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作为一名会计人员,对所服务的对象都要做到文明礼貌、热情接待、周到服务。 (三)建立监督机制,以法管财 监督机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会计人员监督经济业务经办人;二是社会监督会计人员。它们由两个不同的主体构成。 会计监督。会计监督是会计人员的执法行为。它主要是会计通过审查、报帐、记帐、核算、分析等会计程序,对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经济业务,依照国家的财经政策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进行正确的核算和真实的反映。会计人员必须认真、客观、公正地处理每一笔经济业务,以高度的责任感对待每一件财务事项。 社会监督。一是由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经常进行检查、督促。二是由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对会计行为进行查验、评估。通过监督,既可以提高会计工作的水平和质量,又可以帮助会计人员正确理解和执行国家财经制度。三是发动单位职工和其他社会成员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进行监督。这样监督面宽、透明度大,可以增强会计监督工作的力度。 法律制裁。对于贪污腐败、违法乱纪、知情不举甚至同流合污等现象,除按规定予以一定的行政处罚外,严重的还可追究会计人员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使人们认识到若不注重职业道德,不用职业道德规范自己行为,将会受到法律制裁。加强法制教育,培养以法理财的观念和能力。市场经济是法制化的经济,我们会计人员是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者,必须依据国家的法规政策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做到以法理财。 (四)建立会计岗位轮换制度,保证会计工作质量 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规定:“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实行有计划的会计轮岗制度,有利于加强会计工作的内部监督,在会计机构内部形成换岗交接清查的内部检查和牵制机制,防止贪污腐化行为的出现;有利于提高全体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使他(她)们能掌握多种岗位技能,促使本单位会计管理水平的整体提高;还有利于调动会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通过接触不同内容和形式的业务岗位,激发会计人员创造和提出业务工作的新思路和新思想。 (五)建立健全选拔和激励约束机制,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 建立健全选拔机制。任何财务活动,都要通过会计进行收支与核算。在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度确定以后,会计工作质量的高低,会计人员业务素质是决定因素。因此,要选择政治素质好、事业心强、具有会计知识和技能的人从事会计工作。 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四化建设需要大批高素质的合格会计人才。因此在日常的财务管理工作中,要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情况建立检查、考核、评价、奖罚制度,并与岗位资格、聘任专业职务、提职、晋级、精神与物质奖励等结合起来。促进会计人员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有利于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会计职业道德论文:浅谈高等教育中的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摘 要:会计学历教育是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主要途径,本文在解释高等教育中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主要内容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高等教育中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现状,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改进措施。 关键词:高等教育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现状 改进措施 会计职业道德,就是指会计人员在长期的职业实践活动中总结出来的,调整会计人员与社会之间、会计人员个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由于会计工作和钱、财、物关系紧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就尤为重要,而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的提高有赖于职业道德建设的加强,在会计高等教育中开展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是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环节,对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起着基础性的作用。 1高等教育中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主要内容 1.1思想政治教育 在现代企业的经营管理中,会计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但会计人员的日常工作却异常烦琐、枯燥。因此思想政治教育的首要问题是让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即一方面让学生认识到会计工作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培养学生忠于会计岗位,热爱会计事业的良好思想;另一方面也要使学生认识到会计工作的艰巨性,培养学生脚踏实地、吃苦耐劳、兢兢业业的敬业精神,为以后学生走上具体的会计岗位打好思想基础。其次是通过思想政治教育使学生树立良好的价值观。会计职业是一项极为特殊的职业,经常与钱、财、物打交道。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每一个人首先是一个经济人,其次才是一个社会人。正所谓:“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因此,良好的价值观是学生走上会计岗位后正确处理经济利益关系的指南。最后还应帮助学生形成坚韧不拔、勇于战胜困难的个性,因为任何工作都不可能是一帆风顺、青云直上的,会计工作更是如此,所以性格状况对会计人员工作成绩的影响是直接的、明显的。良好的个性能为以后更好地胜任会计工作奠定思想基础。 1. 2法制教育 我国所有的会计规范是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制定、颁布和执行的。即会计人员是在会计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和约束下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仅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是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称职的会计工作者的,还必须要熟悉并了解会计法律法规,学会用法律手段处理会计事务。因此,会计高等教育作为培养高层次会计人才的基础环节,必须将法制教育作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核心内容。 1. 3会计职业技能教育 所谓会计职业技能,是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以及应用这些知识和经验处理会计具体问题的能力。会计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会计学是一门内容及其丰富的经济管理科学,要做一名称职的会计工作者,不仅要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境界,而且要有会计以及其他方面的专业知识。一个对会计一知半解的人,连简单的记帐算帐都做不了,再谈什么职业道德就是空屋建瓴了。因此职业技能教育是整个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前提。 2高等教育中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现状 2. 1思想政治教育理论性强,远离学生生活 目前,高等教育中的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途径无非是以下几种:一是开设马列思想类课程;二是负责学生工作的老师的日常教诲。据调查显示,马列思想类课程理论性太强,难于结合学生实际生活,学生理解起来也比较困难;再是老师永远是一块黑板,一根粉笔,一本教科书,教学形式过于僵化,所以学生普遍反映学习兴趣不高;而负责学生工作的老师虽然可以针对不同学生的不同情况,因材施教,但是学生人数众多,不可能建立起一对一的教学关系,在实际的学生工作中,老师也只有对那些思想上特别先进或是特别落后的学生给予特别的辅导,而对于一般的学生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2. 2法制教育枯燥无味,调动不了学生的积极性 我国会计高等教育体系中的法制教育,主要是通过开设法律课来完成的。从公共基础课中的法律基础到专业类的经济法、商法等,对于会计专业的学生而言,不仅内容晦涩,不易理解,与会计工作距离遥远,而且连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经济法科目应考的内容都函盖不全,再加之教师教育观念陈旧,教学方式落后,更使学生见了法律就皱眉头,提不起学习兴趣。如此以来,学生法律意识淡薄,分不清大是大非,走上会计工作岗位后如何能够看清纷繁复杂的经济业务,处理好各方面之间的利益关系。 2. 3会计职业技能教育的现状 2.3.1重理论,轻实践 专业理论的学习对于会计专业大学生而言固然重要,且大多数高校的会计专业也都开了基础会计、财务会计、成本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等等十几门专业理论课,但学生通过了这十几门理论课的学习真就能有娴熟的专业技术吗?会计是一门理论性实务性都很强的学科,因此熟练的专业技术不仅需要扎实的理论基础,更需要较强的动手能力。而目前大多数高校的会计实验教学都流于形式,仅简单的填填凭证、登登帐,走走过场,远远达不到实验教学的目的,更谈不上实践教学了。 2.3.2忽略职业道德 会计高等教育培养的是高素质的会计人才,现代社会对高素质的会计人才不仅要求有较高的理论修养和较强的动手能力,更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强烈的法律意识。但目前会计高等教育中的专业课堂,老师只一味的强调会计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能力,很少有提及职业道德的。如此长久以来,学生的心里都存在着一种错误的观点:只要专业课学好了,就不愁找不到好工作。岂不知对于一个称职的会计人员而言,专业知识固然重要,职业道德修养更重要。 3高等教育中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具体措施 3. 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措施 学生对思想政治课不感兴趣的主要原因上已提及,理论性强,远离学生生活。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加以改进: 一是理论联系实际,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只有把深奥的马列理论联系到学生的具体生活,才有可能把课堂上老师讲了千遍万遍学生也听不进去的什么人生观、价值观深入到学生内心。具体呢老师应把发生在学生身边的一些学生的或者是老师的先进事迹讲给学生,在学生中树立榜样,激发学生树立良好的人生观、价值观。 二是改革教学方式,丰富教学手段。教学教学应该是教与学的互动,所以首先应该在课堂上开展演讲、辩论等形式的教学活动,让学生参与进来,会有事半功倍的效果。其次可以利用多媒体的教学手段给学生放映一些相关的影片,然后让其谈谈观后感,也可以达到教学目的。再次也可以组织学生在周末进行徒步旅行,以锻炼学生坚韧不拔的性格和顽强的意志力。 当然,具体的方法有多种,只要能达到教学目的即可以。 3.2改进法制教育的措施 要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必须改革法制教育的现有模式,我们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将真实案例引入课堂。法律课理论性较强,不易理解,加之教师课堂举例有限,且大多数的案例都是书本上的,学生自然不感兴趣。因此,笔者认为,课堂案例应以真实案例为首选,一方面教师可以利用多媒体技术给学生放映一些真实案例,另一方面教师也可以组织学生到法院的经济庭去旁听法院审判的全过程,这样,学生对案例有了直观的认识后,组织学生针对案例进行讨论,在讨论中再去发现学生不懂之理论,着重解释,自然学生理解比较容易。 二是调整法律课程的教学大纲,把针对会计专业学生开设的经济法律类课程内容扩展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经济法科目应考之内容。当前,高等教育面临的严峻挑战就是就业,而要提升会计专业学生的就业率,除了增强其动手能力外,还应鼓励学生参加各种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因此经济法类课程内容至少应包括考试要考之内容。 3.3提高职业技能教育的措施 会计职业技能教育是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前提,改变会计职业技能教育现状,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3.3.1加大实践教学力度 多数高校已经认识到会计人才实践操作能力的重要性,但一般都苦于经费短缺,难以寻找确定的实习基地,多数的学校采取的是以实验教学代替实践教学,即在课程设置上安排实验课。但如上所述,均流于形式。因此应加大实践教学的力度,使学生真正能够提高实际操作能力,具体如下:一方面要编写高水平的案例资料,让学生独立面对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操作,并反复练习。以此来锻炼学生独立处理帐务的能力,也使学生在感到紧张、疲劳的同时认识到会计工作的艰巨性,培养学生的耐性与毅力,树立学生的敬业精神。另一方面应聘请高水平的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会计人员担任实验教学的指导老师。当前,多数学校的实验教学仍然是由专业教师来指导,而绝大多数的专业教师本身也未亲身处理过企业的具体业务,因此,在指导过程中,只能靠自己的知识和能力来想象,其解释自然缺乏真实性和权威性。当然也可以通过送专业教师去单位参加实践来解决此问题。第三方面,鼓励学生自己到实际发生经济业务的单位去实习,这样,学生对实际的会计处理过程有了更直观的认识,会比实验教学学到的知识更全面、更实用。 3.3.2把职业道德贯穿于专业课堂 职业道德水平对于会计人员而言至关重要,那么如何将职业道德教育贯穿于专业课堂呢?首先,运用案例教学方式。比如财务会计中存货的计价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等,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那么教师可举这样的例子:某五金厂对存货成本一直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但是单位负责人为了少缴企业所得税,于是授意会计人员改变存货计价方法,会计人员王某明知计价方法不能随意变更,但考虑到这是领导的意思,如果不照办,有可能会丢了工作。于是,该企业从7月份开始,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存货计价方法而采用了后进先出法,致使本年产品销售成本上升了将近400万元,企业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也相应减少了400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32万元。在该案例中王某的行为就违背了坚持准则的会计职业道德。在专业课堂上,类似这样的案例不胜枚举,通过案例的讲解,学生不仅掌握了理论知识,而且也提高了职业道德水平。其次,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活动。比如邀请会计行业的优秀工作者或者是优秀的本校毕业生来校做报告,一方面讲解一些具体理论知识在实务处理中的应用,同时让学生认识到职业道德在实际工作中的重要性。以此来激发学生在注重专业课学习的同时也关注自身职业道德修养的提高。 4、结束语 综上所述,高等教育中的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目前虽然存在众多问题,但是其作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基础环节,重要性不容忽视。因此,应引起社会各方的普遍关注,集思广益,共同来解决存在的问题,为提高我国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作出积极的努力。 会计职业道德论文:会计职业道德心得体会 一、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的必要性 (一)会计信息失真严重,提高会计人员素质是防止会计信息失真的根本。会计人员提供不真实、不完善的会计信息,在账簿上做文章,不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设置多套账等等,这些都是会计信息失真的表现,这些会计信息的"制作过程"无一不经会计人员之手。某些企业为了吸引客户,扩大业务,在开具发票时不遵守财务制度,不严格如实反映发生的经济业务,而按照采购人员的要求虚开发票,甚至在没有发生任何业务的情况下也给开具发票。这就导致大量假票据出现,会计人员根据这些不真实的原始发票进行业务处理,必然造成会计信息失真,进而影响决策者的决策。 (二)会计人员知识结构参差不齐,与目前快速发展的社会经济不相称。在前阶段,澄城县会计事务所利用三个月的时间对全县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进行了注册登记检查,共检查会计人员1373人次。首先在学历方面,研究生4人,本科生93人,二者总计约占总数的7%,大专学历451人,约占总数的32·8%,中专学历566人,约占总数的41·2%,高中学历以下有253人,约占总数的18·4%。比较之下中专类及中专以下会计人员明显偏多,中专以上偏少,两者形成显明对比反映出我县会计人员总体学历水平偏低的现象。其次,在会计职称方面,注册会计师7人,高级会计师4人,中级会计师职称95人,初级会计师职称284人,全县拥有职称的会计人员尚不够400人,仅占会计人员总数的29·1%,明显偏少,难以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 (三)会计执业保护不善。会计岗位实行持证上岗已有多年,但在检查中,仍有一些无证,低学历人员占着岗位,其中缺乏财经政策和财会知识之人大有人在,严重弱化了会计工作的严肃性,影响了会计工作质量。 二、会计人员的素质及对会计信息的影响 会计信息是会计人员工作的产品,其质量高低直接取决于会计人员的主体素质。这是因为会计人员在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时,总是有其不同的实现动机和价值标准、伦理道德标准,这就反映出不同的会计人员的主体素质情况。诚然,会计人员的主体素质状况与其先天生理特点有必然联系。但是,他们的素质可以而且应该在后天的实践和学习中得到发展和提高,其主观努力程度如何,往往最终决定着主体素质的高低。从会计人员主体素质差异来分析会计信息质量差异,可作如下概述。 (一)思想素质 会计人员的行为是由其思想支配的,只有正确的思想才会有正确的会计行为。如果会计人员的思想不正确,就很难保证其会计行为的客观公正,其所制造的会计信息质量就难以令人信赖。要想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必须重视提高会计人员的思想素质。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尤其要在会计人员中坚持实事求是、讲真话、讲原则、讲正气等方面加强教育,让他们为共同的理想和目标而奋斗。 (二)道德素质 在我国现阶段,会计人员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也存在着很大差异,既有以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思想为核心的先进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也有中华民族传统的优良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还有历史上遗留下来的以及西方社会渗透进来的一些腐朽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这就造成了会计人员的道德素质存在较大差异,比如,会计人员对于某些领导要求制造虚假会计信息,会有许多不同的表现:有的投其所好,有的拒绝,有的表面上服从,但事后向有关部门反映,有的等领导出了事再作交代,等等,可以说是五花八门。这说明会计人员的主体道德素质状况存在很大差异,而且这几年有大滑坡的趋势。这已经直接影响到了我们的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稳定,产生了许多消极影响。大面积的会计信息虚假与会计人员的道德素质下降不无关系。 我们可以看到,凡是道德素质高的会计人员,都具有道德自律能力,总是传播和实践着先进的会计职业道德观念和会计职业道德行为,并与那些腐朽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作斗争。在全社会,广泛、深入、持久地进行社会主义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并通过先进会计人员的道德行为去影响其他会计人员,逐步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形成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风尚,对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十分必要。 (三)文化素质 在现阶段,会计人员的文化素质比过去有了很大提高。但具体分析,会计人员的文化水平既有高层次的,也有中等层次的,还有一些低层次的,差异比较大,还不能适应目前市场经济的需要,这也是造成会计信息质量差异的主观原因之一。因为有些会计人员本来也想把本职工作做好,但由于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不过关,对会计改革和新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难以全面正确理解和应用,所制造出来的大量会计信息不符合新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要求,有的甚至出现大量的技术性和基本原理差错,以至于发生某些违法、违反科学的行为还不自知,这就难免造成会计信息质量的低劣。诚然,文化不等于文明,有了高层次的会计人员不等于有了高质量的会计信息,但是会计人员的文化素质如果上不去,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是很难产生的,会计人员的文化素质的高低是会计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因而,提高会计人员的文化素质,进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是目前会计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战略之一。 (四)专业素质 会计工作需要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而且还有一些共同的专业素质要求。但是,由于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不同,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做出不同的职业判断和选择,造成会计信息质量差异。有些会计人员由于专业素质不过关,造成会计信息质量不高,甚至给经济管理带来了损失。这说明,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不佳也是造成会计信息质量差异的主观原因之一。这需要我们因势利导,积极引导会计人员自觉地提高专业素质,为会计信息质量提供专业保障。 三、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的途径 (一)树立创新意识,强化终身学习的理念。 知识经济引起社会经济的巨大变化,对会计系统的许多方面产生影响,会计的基本假设有了变化,会计核算的重心发生转移,会计计量模式得以改进等等,这就需要会计人员具有高度的适应能力,同时也需要他们具有不断创新的意识和能力。需要他们具有创新思维来适应环境,适应潮流。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淘汰速度加快,学习不再是人生某一阶段受一次性教育就一劳永逸的事情。终身学习成为社会和国民的共同目标,也是会计人员必须坚持的,只有这样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适应工作的需要。"活到老,学到老"虽是一句俗语,可是伴随着知识有效期的缩短,自学校毕业后若不继续汲取新知,则在校所学知识将很快成为过时,或者知识根本就不够用。知识的提升量与资讯化密切相关,知识的增加量与时间呈反比,即知识增加的时间缩短,但量却呈几何级数增加。因此,终身学习确有其实质上的必要,欲适应未来的会计工作,终身学习的生活是必不可少的。 (二)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强化职业道德意识。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是指会计人员在日常工作应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公民道德规范在会计职业行为和活动中的具体体现。正直、客观、独立、保密、技术标准、业务能力、道德自律是会计人员必须具备的品质能力,要把诚信放在首位,把它当成人生的一种追求,以诚信为做人标准,一名优秀的会计人员不仅要有一流的专业知识,更要有一流的职业道德水平,严格规范会计行为,就是要求会计人员严格履行法定的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也是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有力保障。无论何时,高水准的职业道德是一名会计人员所应具备的最基本的素质,失去它就无从谈起会计工作质量和会计信息。即会计工作的合法性,信息的真实可靠性。因此要求财务人员必须对照会计法规,知法守法廉洁自律。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决定财务人员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思想上热爱本职工作,热爱自己的岗位,把工作视为自身的一种需要和自我价值的体现,在处理会计业务时,心无杂念,依法办事。 (三)加强后续教育,不断增加新知识。 所谓后续教育是指对正从事会计工作和已取得或受聘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进行以提高政治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为目标,使之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培训、再教育,这是会计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后续教育与提高会计人员素质有着必然的联系,对于在职人员来说,后续教育是不可避免的。 针对当前会计队伍现状,财政部原部长项怀诚曾指出:一合格的会计人员数量不够;二会计人员素质不高;三风气不好,做假账、造假账,违反财会制度和职业道德。只有通过大规模的培训,提高会计队伍的政治、业务和整体素质,强制性的定期的继续教育学习更新知识,才能从根本上扭转我国会计队伍的不利局面。 会计职业道德论文:论加强高校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 【摘要】高校是会计人员岗前教育的重要场所,在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中具有基础性地位。高校会计专业在校学生,是会计行业的预备人员,他们当中大部分将进入会计行业从事会计工作,在校学习阶段是他们的会计职业情感、道德观念、是非善恶判断标准初步形成的时期。加强对高校会计专业学生的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是高校培养高素质会计人才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高校 会计专业学生 职业道德 教育 1 加强高校学生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必要性 高校会计类专业的学生,是会计队伍的预备人员,是未来我国会计队伍的骨干力量,他们是否具备应有的职业道德,将直接影响到未来会计工作的好坏。在高校会计类专业开展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学生的会计职业情感、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可以促使会计队伍预备人员将会计职业道德要求转化为内在的会计职业道德品质,把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变成未来职业活动中遵循的信念和标准,从而对潜在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准起着基础性作用。相反,如果学生缺乏应有的会计职业道德,走上工作岗位以后,必然会导致其为谋取个人或单位利益而肆意造假。因此,加强对高校在校会计专业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是我国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一环,是当今经济时代的呼唤,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2 高校对会计学专业学生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存在的问题 2.1 财会教学中重专业知识教育而忽视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目前,在高校财会教学中,注重的仍是学生的会计专业教育,而对学生的会计职业道德教育较少,一些学校甚至没有开设这方面的课程。最终的结果使培养出的学生缺乏坚韧的职业道德的“铠甲”,走上社会后,在事本专业工作的时候,难免由于缺乏职业道德的系统知识、由于意志薄弱而制造虚假的财务信息,伤害使用会计报表的国家、单位和个人,同时也使自己受到伤害。 2.2 缺乏对会计学专业学生熏陶和培养会计职业道德的职业氛围的营造 会计专业学生较多缺乏对专业的“感性认识”,再加上由于会计专业本身风险多样性、抽象性和学生缺乏社会实践等因素,本可以在学生时代即已奠定的基础却无法实现,高校没有很好地履行对学生进行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责任,而把这些责任推向社会,极有可能学生会违反会计职业道德甚至走向违法的道路。 2.3 学生缺乏顶岗实习的社会实践机会 由于会计资料的重要性使得许多单位不愿意给学生提供实训的机会,导致学生在高校读书期间缺乏“真刀实枪”的实践机会,缺乏对会计职业风险性的深度理解,从而使学生埋下遵守职业道德自觉性不够高的隐患。 3 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 3.1 提高教师的人格修养和专业水平是培养学生会计职业道德修养的重要条件 高校会计教师肩负着身教与言教两个职责,一般说来,身教重 于言教。会计教师高尚的人格修养和过硬的专业知识是培养学生会计职业道德修养的重要条件,教师自身人格的完善会对学生高尚人格的培养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能够拉近与学生的距离而不会引发抵触和反感情绪。在日常的会计教学实践中,会计教师应以自身较为完善的人格修养为基础,结合实际会计案例对学生进行会计职业道德品质的引导和教育。实践证明,会计专业教师的职业道德修养及结合实际案例进行会计师职业道德教育有利于学生内心信念的形成。 3.2 要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 我国高校会计专业较高职及中专学生而言,未充分重视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对其他能力的培养重视也还不够。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结合职业道德的形成和发展不可能是自发性的,只有让学生知法懂法,才能自觉守法。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应与法制教育相结合才能取得良好效果。由于会计工作涉及面广,所以,法制教育范围也应尽可能广泛,除了应该学习基本的《会计法》以外,《税法》、《合同法》、《证券法》、《票据法》、《经济法》都应包含其中。法制教育要让学生意识到提供不实会计信息的危害及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把学生自觉遵纪守法的意识纳入教与学的各个环节。 3.3 加强实践教学 高校可以增加实训课程的课时,让学生更多的了解真实的会计操作流程。在课程设置上应尽可能真实地模拟现实生活,要有严格的岗位分工和会计监督体系,并在实践课程中穿插讲解,让学生学会如何识别和判断虚假的会计信息。同时要注重改革教学方式,运用案例教学的方法,实践证明,道德教育最有效的途径就是案例教育,借助案例既能够使学生对道德问题较为敏感,又能够增强其对道德的感性认识。此外,高校还应为学生创立良好的实习条件,特别是能够去会计师事务所实习,尽可能多地让学生多接触在课堂中学不到的会计知识,如年度会计报表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业务知识。同时安排学分鼓励学生多次实习,而不是只在将近毕业时帮助学生实习。 3.4 建设高校诚信专业文化 高校不仅要将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放在教学中,更要深入到学生生活的各个层面。高校可以开展诸如诚信文化周、诚信人物评选等活动,还可以引入诚信管理机制,如考试作弊计入诚信档案,学生会人员评选采取公开透明方式,让广大学生参与等等方式建设诚信校风。同时,应广泛开展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活动。高校要将职业道德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并加大学分比重,针对不同学生特殊需要采取辅导教育方式,通过开设会计职业道德课程,加强引导、开展种公益活动,强化正确的价值观和职业诚信观念。 3.5 高校缺少专门讲授会计职业道德、会计法规课程的教师 高校会计专业教师教学结构的缺陷主要是缺少专门讲授会计职业道德、会计法规课程的教师,而且会计专业教师本身这方面的知识也存在缺陷。所以,笔者建议要培养专门讲授会计职业道德、会计法规课程的教师,弥补会计专业教师关于会计职业道德、法规等知识的缺陷,进而完善高校会计专业教师结构。 高尚的会计职业道德品质,不是一年半载能够养成的,它需要一个长期的积累过程,。在校期间除了加强对学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教育,更要大力加对学生的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只有这样才能为社会培养高素质的会计人才。可以预见,德才兼备的会计人才培养模式在未来高校会计人才的激烈竞争中将显现其强大的优势。 会计职业道德论文:浅谈会计职业道德的养成与培养途径 论文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会计从业人员在经济运行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对于一个好会计,若说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是从业的基石,那么较高的会计职业道德素质则是从业的灵魂。本文从会计职业道德的现状进行分析,提出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的主要培养途径。 论文关键词 会计人员 职业道德 培养途径 一、什么是会计职业道德 道德是一种意识形态,是社会对社会成员的行为的共同约束标准,代表的是社会公众的意志。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会计职业道德就是社会公众对会计从业人员行为的共同愿望,是会计人员在从业活动中应该具备的道德品质和行为准则。它既是会计工作中要遵守得准则规范,也是衡量会计行为好坏的标准。 恪守会计职业道德,要求会计人员要做到:第一,爱岗敬业。要热爱本职工作,积极钻研业务工作,掌握专业技能并熟练运用,满足会计工作的要求。第二,诚实守信。要求会计人员言行一致,如实反映和披露单位经济业务事项,不弄虚作假,正确核算。守信是讲信誉、重信用、履行会计人员应承担的义务。第三,熟悉法规。会计工作涉及面很广,不只是记账、算账、报账等表面上的工作,还会涉及到执法守规方面的社会问题。这就要求会计从业人员提高法制观念,了解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使自己能够在处理各项经济业务时知章循章、知法依法。第四,依法办事。依法办事是会计人员的基本准则,是树立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形象和人格尊严,敢于抵制歪风邪气,同一切违法乱纪的行为作斗争。另外依法办事也要求会计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第五,客观公正。做好会计工作,也需要实事求是的精神和客观公正的态度。这是会计人员必备的行为品德,是会计职业道德的灵魂。会计信息的正确与否,不仅关系到微观决策,而且关系到宏观决策。否则,很可能把知识和技能用错了地方,假公济私,甚至参与弄虚作假或者通同作弊,后果不堪设想。第六,保守秘密。任何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都会了解某单位内部的财务和生产经营等保密信息,甚至有可能接触到单位的重要商业机密。而这些机密对于给竞争对手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不仅会提升自身的业绩,更会战胜自己的竞争对手。因此,作为会计人员,要严守秘密,不得为一已私利而以任何形式泄露机密,做一个有职业操守的正直会计人。 二、目前我国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业务能力低,缺乏持续学习的能力 现实中有些会计人员缺乏基本的业务素质,专业技术匮乏,知识老化,对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理解不透彻,专业技术能力较差。对不断变化中的会计法律、法规及统一的会计制度缺乏学习热情,拒绝接受新事物,与现实脱节,职业胜任能力明显不够。这些都大大降低了会计工作效率和会计工作质量,造成事实上的错账、坏账,严重背离了会计职业道德的要求。 (二)综合素质低下,法律、道德意识淡薄 在我国人口众多的情况下,就业机会不足,会计人员数量的扩大与质量的提高不相匹配,总体素质偏低,经过正规系统培训的会计人员很少,中、低层次人才占多数。从而导致会计从业人员自律意识不强,法律观念淡薄,在物质利益的诱惑下,参与会计资料和信息等的造假,对一些账目进行虚报、谎报,甚至是随意篡改。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政策决定,扰乱了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 (三)社会大环境的负面影响严重存在 随着经济体制的巨大变革,人际关系、社会关系更加复杂化,许多人在对物质生活的追逐中迷失了方向。有些会计人员经不起金钱、利益的引诱,导致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弄虚作假、违背准则等不法行为时有发生。 (四)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制定不到位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只有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为的《职业道德守则》和《职业道德准则》,仅在有关的会计管理条例中包含了会计职业道德的相关内容。 (五)组织管理者的不良道德影响 新《会计法》规定了对违法行为主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的同时,也决定了会计人员在单位对负责人地位上的从属性,职业道德发挥作用的程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缺乏独立性。加之法律责任的追究具有滞后性,漏网之鱼也让某些组织管理者抱有侥幸心理,对会计从业人员的影响不可谓小。 会计职业道德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是由会计职业的具体业务、利益和具体活动内容等决定的。它是保证和促进会计活动达到预期目标的一种约束力量,对于遏制当前的会计造假,优化资源配置有很重要的意义;对于树立会计行业的良好形象和建立社会公信力亦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三、提高会计职业道德的途径 在经济建设发展的重要阶段,如果对会计职业道德的缺失现象不给予高度重视,必将导致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严重破坏,危及我国经济改革目标的实现。因此,必须提高会计职业道德并使其能够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中国现代化目标相适应。 (一)健全会计职业道德的相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完善的相关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是提高会计职业道德的前提和基础。无论是对公共权力的授予、行使和监督、制约,还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以及对腐败行为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各种措施,都要以国家法律为最终保证。我国的法规、制度建设与整个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步伐和要求相比,还有不少差距,必须在实践中不断地加以健全和完善。使廉政建设的各个方面都做到有法可依。保证权力的授予和运行受到必要的监督与制约。 (二)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思想教育建设 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中,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是重中之重。而在实施教育的过程中,不仅应该重视在岗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还应当对在校会计专业学生进行系统的职业道德教育。与此同时,必须认识到,任何事物都要依赖一定的环境生存,职业道德教育依赖的是良好的舆论宣传环境,只有形成扬正气、去邪恶;尊实际、弃浮夸的社会舆论环境,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才能收到成效。 (三)营造会计职业道德的良好社会氛围 社会各界要齐抓共管,营造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氛围。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各单位要按《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同时还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治企。在整个社会中认真开展保先教育,共建和谐会计职业道德环境,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引进竞争机制 不断深入的经济改革,促使我国的经济制度进一步向国际经济一体化靠拢。有竞争才有进步,新形势下对于会计人员来说充满了机遇,同时也充满了挑战。这就要求会计人员加强理论与实践学习,掌握更高的会计技能,具有较强的社会适应性。在优胜劣汰市场竞争规律下,才不会被社会淘汰,才能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大显身手。 (五)建立健全会计从业人员选拔和激励约束机制 我国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近千万,会计从业人员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目前已构成了较为完善的会计人才选拔机制,也给组织选拔和任用会计人员提供了权威的参考。使更多的优秀会计人才在考核中提升,在提升中得以重用与发展,从而形成良好的企业氛围,也使我国会计事业向着更好更快更规范的方向发展。 会计职业道德论文:浅论儒家思想与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论文关键词:儒家思想 市场经济 会计职业道德 建设 论文摘要:儒家思想的价值观、富有伦理特色的政治观和追求自我完善的道德观,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对会计的职业道德建设仍有其正面的价值和积极的影响。儒家思想是构建会计伦理不可缺的重要思想资源,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伦理关系到国家财经法规制度能否贯彻执行,经济秩序能否维护,经济发展能否促进的大问题。儒家思想是建立会计诚信道德伦理的基础和建设会计诚信道德的基本原则,因此,挖掘儒家思想的内涵,建设会计行业的职业道德在当今社会尤为重要。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政治和经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国家新的 《会计法 实施,对于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口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会计人员作为财务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其职、道德和业务素质,直接影响着单位财务部门工作的质量,因此,建立会计的职业道德尤为重要。建立会计的职业道德不仅仅需要法律法规,还要从中国传统儒家思想中寻找其做人立身的根本,因为,儒家思想是理性的世界观,是和谐的社会观。这些都与现代社会的观念是相通的,是具现代性的,有利于人们从思想深处牢固树立高尚的情操。 一、儒家思想有利于会计职业道德的建设 《苟予 ·哀篇》中写道:“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强调对人们生停的利害关系,也是社会与人的基本关系。职业道德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其特定工作或劳动中行为规范的总和,也是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良好的职业道德,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基本宗旨。人与人之问的和谐才能真正落实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具有其它手段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人要想很好的生存,必须得到人们对你的信任。对一个国家和政权来说就像《论语·为政》中指出的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而 “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恪”,对于一个人来说也是这样。现代社会分工的专业化促使从业人员的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技能、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要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是每一个社会公民的基本准则。只有这样,整个社会就像孔子《论语 ·颜渊》中主张要 “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只要君、臣、父、子各行其义务和责任,社会就可以和睦安宁。儒家的诚实守信是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核心价值。 会计职业道德中最重要的也是最基本的职业道德是诚实守信,因此,会计行业巾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强化服务等八个方面要求中处于重要的位置之一。 《论语·述而》中写到:“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礼,吾亦为之”,只要能发财,无沦从事什么职业。但在论语 ·里仁 中孔子叉说:“富与贵,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处也”,也就是追求富贵不得损害社会秩序。 朱子语类 中对此说得更明白:“然须是食期所当食,饮期所当饮,乃不失所谓道心。若饮盗泉之水,食嗟来之食,则人心胜,道心矣”。所以儒家提出的道、德、仁、义、礼、智、信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是 学之中的基本概念。讲信用是君子的一种美德,是交友和处世的基本准则。应该说,作为道德规范,诚实守信是人的修养的基本原则,是立身之本。我仃j今天正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也是一种道德经济、信用经济。信用不仅体现l在商品交换的表面层面上,而且劳动关系、合同关系、协作关系、知识产权等都要守信。要做到诚实守信,就要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就要按市场规则办事,反对不正当竞争;就要树立信用观念,无论做人还是做事,都要重承诺、讲信誉。 《我国会计法》第39条明确规定 “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会计人员职— 重德建设,对于更好地服务于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和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有着重要的意义。在我国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会计是诚信行业。诚信是指诚实、守信,即以已之诚实换他人之信任,诚信表达了一个人对社会的一种基本承诺,是人格的基本保证。从事会计工作的人,更应该是具有其职道德喊信的人。但近年来,会计人员执业态度不端正,缺乏敬业精神; 执业纪律松弛,在会计职业界违背准则、弄虚作假现象严重。有的会计人员在国家、社会公众利益与单位刊益发生冲突时,小能够坚持原则,丧失立场,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参与伪造变造虚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甚至为违法违纪活动 谋划策,这些失范行为致使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会计假账大量盛仃,职业道德沦丧。这一系列会计舞弊欺诈案件,使会计业的公信力受到严峻的挑战,会计行、面临一场严重的“诚信危饥”。会计如果不能客观公正的把现实经济活动反映出来,不能为会计信息、使用首们提供准确可靠的会计信息和鉴证,将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国家和投资者的利益。 二.儒家思想与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基本原则 儒家思想中的 “忠孝仁爱信义和平”与“礼仪廉耻”其中心精神是强调责任与义务,注重集体与和谐,孔了的 “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儒家思想注重社会的协调,这也是人类必须遵循的共同法则。 自觉原则 孔子认为如果专讲法治,人们虽不会i巴法,但缺乏廉耻感,社会仍不安定,如果“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就是说人民触犯道德的事都不敢去做,那么就更不敢触犯刑律。所以,礼治比法治更重要,因为它能防患于未然。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的、整会计职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具有广泛的社会性,是人类对会计职业行为的客观要求。 会计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始终牢记手中的权利是人民给的,是为国家和人民谋利益的,把权利看成是责任和义务,忠实地履行自己的会计义务,自觉接受监督与检查。会计人员要自觉抵制歪风邪气,做到依法核算、依法理财很有益处。会计人员要不断加强学习,不仅可以开阔眼界,增长知识,而且有利于提高道德修养,对个人的名誉、地位、利益等问题就会想得透、看得淡、摆得正,不会斤斤计较个人得失,更不会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 会计职业道德论文:加强我国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研究 摘要:会计职业道德是一般道德在会计职业生活中的具体体现,它是由会计职业活动的具体特点及所涉及的利益关系等所决定的,是调整会计人员之间、会计人员与不同的利益团体或个人之间社会关系的道德规范总和。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不仅有利于塑造会计人员的优良品质,提高会计职业在社会中的地位,也有利于会计人员规避会计行为中所面临的道德风险,减少败德行为。 关键词: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1 会计职业道德概述 会计职业道德,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各种经济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 一般社会公德在会计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引导、制约会计行为,调整会计人员与社会、会计人员与不同利益集团以及会计人员之间关系的社会规范。它贯穿于会计工作的所有领域和整个过程,体现了社会要求与个性发展的统一,着眼于人际关系的调整,以是否合乎情理、善与亚为评价标准,并以社会评价(荣誉)和个人评价(良心)为主要制约手段,则一种通过将外在的要求转化为内在的、即精神上的动力要来起作用的非强制性规范。其主要构成要素有:(1)会计职业理想。人员的择业目标,或维持生计,或发展个性,或承担社会义务,或兼而有之。它是会计职业道德的灵魂。(2)会计工作态度。会计工作的职业特征要求会计人员在从事会计活动时,既认真负债,精益求精,又积极主动,富有创造性。这是会计人员履行职责义务的基础。(3)会计职业责任,即会计人员担任某项职务或从事某项工作后就应承担(或被赋予)的相应义务。职责与职权相互关联。会计职责是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核心,也是评价会计行为的主要标准。(4)会计职业技能,包括完成会计工作所必要的知识以及所需要的工作能力与经验。它是会计人员圆满完成会计工作的技术条件。(5)会计工作纪律。保密性、廉正性(正直、诚实、廉洁)与超然性既是维护和贯彻会计职业道德的保证,也是评价会计行为的一种标准。(6)会计工作作风。它是会计人员在长期工作实践中形成的习惯力量,是职业道德在会计工作中连续贯彻的体现。在工作中严谨仔细,一丝不苟,勤俭理财,严格按会计规范办事,自觉抵制非首先因素的侵袭等等,均是良好的会计工作作风。 2 会计职业道德的作用 (1)会计职业道德是对会计法律制度的重要补充。会计法律制度是会计职业道德的最低要求,会计职业道德是对会计法律规范的重要补充,其作用是其他会计法律制度所不能替代的。 (2)会计职业道德是规范会计行为的基础。动机是行为的先导,有什么样的动机就有什么样的行为。会计行为是由内心信念来支配的,信念的善与恶将导致行为的是与非。会计职业道德对会计的行为动机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如诚实守信、客观公正等,引导、规劝、约束会计人员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念,遵循职业道德要求,从而达到规范会计行为的目的。 (3)会计职业道德是实现会计目标的重要保证。从会计职业关系角度讲,会计目标就是为会计职业关系中的各个服务对象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能否为这些服务对象及时提供相关的、可靠的会计信息,取决于会计职业者能否严格履行职业行为准则。如果会计职业者故意或非故意地提供了不充分、不可靠的会计信息,会严重背离会计目标。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使服务对象的决策失误,甚至导致社会经济秩序混乱。因此,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约束着会计人员的职业行为,是实现会计目标的重要保证。 (4)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人员提高素质的内在要求。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对会计职业者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人员素质的重要体现。一个高素质的会计人员应当做到爱岗敬业、提高专业胜任能力,这不仅是会计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也是会计职业者遵循会计职业道德的可靠保证。倡导会计职业道德,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并结合会计职业活动,引导会计职业者进一步加强自我修养,提高专业胜任能力,有利于促进会计职业者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 3 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必要性 (1)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解决会计造假和会计信息失真的需要。会计造假有自身的因素,也有社会因素,有政治原因也有经济原因,虽然解决会计造假不能仅仅靠会计个人力量。但是会计造假主要发生在会计工作中,主要是会计行为,在解决会计造假中,会计人员必然是主要力量。只要会计人员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坚持原则,严守职业道德,就能遏止会计造假和信息失真现象,因此在目前会计造假和信息失真严重的情况下,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2)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全面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的重要措施。一个高素质的会计人员应具备“德、能、勤、绩、公、廉、俭”等七个方面的素质。会计人员有足够的专业技术水平、扎实的理论功底和执业的基本知识固然很重要,但由于会计工作的特殊性,会计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管理工作好坏的关键。 (3)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树立会计行业良好社会形象的需要。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迫在眉睫,会计人员只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会计行业才会有良好的工作环境,社会对会计行业的看法才能改变,会计的形象才会改善,会计的地位才能提高,因此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会计行业良好发展的根本。 4 我国会计职业道德的建设途径 4.1 加强政治学习,提高对会计职业道德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努力学习政治,提高思想觉悟,这是财务人员做好工作的前提。要组织财会人员认真学习同志关于讲政治的重要讲话,学习时事政治,教育广大财会人员牢固树立共产主义信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同时还要做好思想品德教育。 4.2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增强财会人员的使命感 会计人员要使职业生活更有意义、更有价值,首先必须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遵循会计职业道德规范。自觉提高专业品德修养,增强热爱本职工作的意识,讲求对事业的献身精神,维护会计职业的尊严,保持良好的社会形象。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资金来源渠道的多样化,与会计改革措施的陆续实施,使会计人员所面对的将不再是单纯的数字,而是一个复杂多变的世界。会计人员承担的工作任务越来越复杂繁重,责任更大,遇到的问题更复杂,需要投入的精力也更多。在新形势下,会计人员应在工作中坚持遵守会计职业道德。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和国家有关的财经法规,依法办事,依法理财。 4.3 建立会计岗位轮换制度,保证会计工作质量 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规定:“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实行有计划的会计轮岗制度,有利于加强会计工作的内部监督,在会计机构内部形成换岗交接清查的内部检查和牵制机制,防止贪污腐化行为的出现;有利于提高全体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使他(她)们能掌握多种岗位技能,促使本单位会计管理水平的整体提高;还有利于调动会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通过接触不同内容和形式的业务岗位,激发会计人员创造和提出业务工作的新思路和新思想。 4.4 建立健全选拔和激励约束机制。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 建立健全选拔机制。任何财务活动,都要通过会计进行收支与核算。在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度确定以后,会计工作质量的高低,会计人员业务素质是决定因素。因此,要选择政治素质好、事业心强、具有会计知识和技能的人从事会计工作。 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在日常的财务管理工作中,要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情况建立检查、考核、评价、奖罚制度,并与岗位资格、聘任专业职务、提职、晋级、精神与物质奖励等结合起来。促进会计人员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有利于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会计职业道德论文:漫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摘要: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如何,是关系到国家财经法规制度能否贯彻执行,经济秩序能否维护,经济发展能否促进的大问题,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摆在我们面前一项十分紧迫而重大的任务。本文结合实际,围绕会计人员的“十德”,论述了推进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途径和要求。 关键词:会计职业;职业道德;十德建设 一个知识不全的人可以用道德去弥补,而一个道德不全的人却难以用知识去弥补。会计道德是一般社会公德在会计职业行为活动中的具体体现,是引导和制约会计行为,调整会计人员与社会、与不同利益集团以及会计人员之间关系的社会规范。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如何,是关系到国家财经法规制度能否贯彻执行,经济秩序能否维护,经济发展能否促进的大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人员是多元利益主体的中心,肩负着客观、公正地处理各方利益的艰巨任务。许多企业的管理者在追求企业财富、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下,常常失去理性,明示或暗示会计人员造假。在这种情况下,若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不高,屈从于管理者的意愿做帐,假帐就很容易发生。另外,也有部分会计人员信念动摇,责任心差,道德失范,诚信缺失,以权谋私,违法违纪,走上腐败犯罪的道路。因此,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摆在我们面前一项十分紧迫而重大的任务。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十个方面来推进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一、坚定理想信念以立德 理想信念是立身做人之本,也是道德建设之魂。理想信念是否坚定,直接关系到能否用科学的眼光认识社会,用健康的态度对待人生,用正确的准则规范行为。会计人员必须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理想信念,用科学的理论统一思想、武装思想、解放思想,把远大的共产主义理想与会计本职工作紧密地结合起来,敬业爱岗,树立会计职业理想,倡导求真务实,勇于创新,与时俱进的精神,既要以高尚的思想道德要求来鞭策自己,又要脚踏实地地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工作态度,处理好日常的会计事务,坚持原则,不为他人所左右,公平地对待利益各方,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把好财务关。 二、牢记会计准则以守德 “诚信为本,操守为主,遵循准则,不做假帐”这是朱?基总理对会计工作提出的要求,也是会计人员的基本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会计工作的根本要求是一个“真”字,要求会计数据真实、可靠、可信,绝不可弄虚作假。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是企业科学管理和政府宏观经济决策的依据;虚假的会计信息必然造成决策失误,经济秩序混乱。被誉为我国现代会计之父的潘序伦先生倡导了“信以立志、信以守身、信以处世、信以待人,毋忘立信,当必有成”的立信会计精神。他认为,“立信”是做人的重要准则,同时也是会计人员安身立命的最根本的职业道德。他把信用看成是会计事业的生命线,“立信乃会计之本。没有信用也就没有会计。”如果一个人失去信用,就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至身败名裂,更为严重的是会危害他人,给社会和国家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所以,身为会计人员应当始终如一地使自己的行为保持良好的信誉,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决不为一己之利、眼前之利而丧失道德操守,要守信如节,守身如玉,并在会计实践中,加深理解“德”的内涵,深刻领会“德”的要求,切实履行“德”的规范,不断沉淀“德”的力量,努力使自己成为一个既有精深会计技能,又有高尚道德情操的会计人。 三、加强学习教育以明德 学习教育是会计人员的终身课题,也是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基础。加强学习,对提高人的精神境界很有帮助,对自觉抵制歪风邪气,做到依法核算、依法理财很有益处。会计人员加强学习,不仅可以开阔眼界,增长学识,增强本领,而且有利于陶冶情操,提高道德修养,而道德修养加强了,思想境界提高了,对个人的名誉、地位、利益等问题就会想得透、看得淡、摆得正,不会去斤斤计较个人得失,更不会去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事实也表明,会计队伍中有相当一部分人不注重学习,放松世界观改造,满脑子渴望金钱享受、吃喝玩乐、利益金钱至上、自私自利至极,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对此,我们应该引以为戒,自觉把学习教育作为一种政治责任,一种精神追求,一种思想境界,孜孜以求,学而不怠。为此,一方面要不断深化政治理论学习,切实加强理想信念,筑牢思想政治防线,不断增强贯彻党的财经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其次,要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针对会计专业的在校学生来说,不仅要向学生讲授会计专业知识、训练专业技能,还必须学习会计职业道德知识,塑造职业道德品质、陶冶职业情操,特别是抓好敬业、乐业、爱业、勤业教育,把职业道德教育与文化知识、专业技能的培训有机结合起来;针对在职会计人员,要加强以会计职业道德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把会计职业道德知识培训作为必修课程,计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学分。只有这样不断的进行教育引导,才能培养会计人员的内在信念,并有效地影响会计人的内在素质,从而逐渐达到崇高的职业道德境界。 四、正确运用权力以行德 做好会计工作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人民群众理财,为人民群众服务。如果会计人员违背会计道德,不能忠于职守、廉洁奉公,而是利用职权,索贿受贿、用权利经商、搞钱权交易,那么,生产要素就不会按价值规律运行,资源和资金就不会朝最佳方向流动,市场经济中就难以形成平等的竞争机会,而势必向“权力”、“金钱”、“人情”、“吃喝”、“关系”倾斜。因此会计人员特别是会计负责人,必须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牢记手中的权力说到底都是人民赋予的,必须运用这个权力来为国家和人民谋利益,把权力看成是责任和义务。职务越高,责任越大;权力越大,义务越多。要正确地使用自己的会计权利,忠实地履行自己的会计义务,自觉接受党和人民对自己行使权力的监督,绝不能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谋取私利,满足利欲的工具。只有这样,会计人员才能自觉地维护财经会计制度,遵守财经会计纪律,做到严于律己,清正廉洁,不搞特殊化。 五、注重克己自律以养德 克己自律是道德修养的一种境界,也是会计道德建设的基本途径。人的一生,贵在立德,难在养德。一个会计人员道德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会计道德修养的自觉程度。会计从业人员经常单独承担某些工作任务,而且总是同钱物打交道,更应慎独自律,洁身自好,不断净化灵魂,提升道德水准。只有做到处处明于自察,时时自觉追求,事事严于律己,才能始终保持思想道德的纯洁性。为此,会计人员应该自觉按照“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要求来约束自己,恪守职业道德。自重,就是尊重自己的人格,珍惜自己的名誉,塑好自己的形象。自省,就是要经常“三省吾身”,问问自己的所言所行是否符合财经法规制度的要求,是否遵循了会计准则。自警,就是要管住小节,警钟长鸣,时时以党纪国法告诫自己,用会计准则要求自己,同时汲取反面典型的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避免重蹈覆辙。特别是财权在握或名利诱惑时,更应谨慎用权,经受考验,绷紧道德之弦。自励,就是要用高尚的精神激励自己,以精益求精的精神鞭策自己,奋发进取,争创一流。 六、完善法律规范以律德 法律规范是准绳,也是道德建设的重要保证。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通过法律形式来对职业道德建设做出规范也是出于对市场经济的维护和对当前会计职业道德“失范”的一种补救方法。在很多情况下,会计职业道德如果只依赖“良心”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因为,在物质利益的诱惑面前,支配人们行为的主要因素往往是欲望,而不是道德。所以,在条件成熟时,及时将某些职业道德的内容通过“制度规范”的形式来加以明确是非常必要的。特别是如今会计人员回归企业,作为企业雇员的会计人员由于物质利益和诸方面受企业制约,在其从业时首先要考虑企业的需要,对于大众和社会的利益通常是置于第二位的,这种情况下仅仅依靠道德品质和意识来规范会计人员的行为是不理智和不现实的,必须通过某种“法律规范”的形式给予保证。在这方面,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已作出了明确规定。另外还必须根据形势发展的要求,不断地在“完善法律规范以律德”上出新招、出实招,使广大会计从业人员真正将法制规范融为道德理念,化为从业德行。 七、强化监督管理以严德 监督管理是加强会计队伍建设的题中之义,也是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必要环节。许多道德失范,诚信缺失,以至违法犯罪的案例,都不同程度地暴露出管理监督乏力的问题。首先,各单位应按照《会计法》及相关法规的要求,制定科学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从制度上对本单位内部各项经济活动和会计工作做出规定,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提供制度监督支持,保证经营管理决策的顺利实施,为会计人员依法核算、依法理财提供重要依据,这从客观上有利于遏制会计造假行为的发生;其次,各监督部门要紧紧抓住影响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观念形成和发展的重要环节,加强对《会计法》等法规的贯彻力度,对违反会计职业道德行为进行惩处,并记入单位和个人的诚信档案,供社会查阅,将会计工作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这样可以对会计人员产生外在的压力。财政部门要通过严格的上岗资格考试制度提高专业知识和道德知识的门槛,通过后续教育来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的会计技能和道德素养,注重事前监督和过程监督,把会计职业道德引向深入。 八、把握用人导向以崇德 用人导向是作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建设的关键环节。只有树立科学的用人观念,坚持任人唯贤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标准,用好的作风选作风好的人,才能形成正确的导向,实现“得贤则治”,避免“失贤则乱”,“枉法毁德”。《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是单位会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而在公司治理结构日趋健全,委托关系日益发展的情况下,承担第一责任的单位负责人不可能事事、时时亲身亲为,因此,如何把政治思想好、道德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有任职资格的人员安排在财会岗位上,至关重要。任用财会人员要坚持政治标准,把“德”放在首位,特别注意选拔任用政治清醒、信念坚定、求真务实、坚持原则、弘扬正气的人。为此《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都把“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放在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基本条件的首位,其目的就是督促各单位任用德才兼备的合格的会计人员。 九、营造舆论氛围以扬德 舆论氛围是一种导向,也是影响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外部条件。大众传媒、文化艺术与舆论宣传工具,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有着特殊的感召力、渗透力和影响力,它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一种意志、情感和价值取向,能给会计人员以某种荣誉感和耻辱感。会计人员的行为符合职业道德规范,受到社会舆论的赞誉时,会感到喜悦和自豪,这种情感体验,会使会计人员的言行得到激励,社会舆论正是通过这种褒扬来促进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会计人员的行为不符合职业道德规范,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时,会感到内疚和羞耻,这种情感体验,会使会计人员的言行受到抑制,社会舆论从另一个侧面来促进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因此,作为会计主管部门的财政部门可以采用举办会计职业道德知识大赛,评选会计先进工作者,举办“争做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标兵”等活动,促进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深入开展。各单位和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媒,应善于发现和培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先进典型,把握社会舆论导向,广泛开展向先进典型学习活动,使先进典型的好做法、好道德、好思想成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旗帜和动力。通过表扬先进,鞭策落后,惩戒违法者等各种行之有效的办法,可以使会计职业道德实践活动与各项会计工作紧密结合,营造浓烈的社会舆论氛围,最大限度地给会计人员以会计职业道德观念与行为的影响,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创造有利的社会环境。 十、坚持常抓不懈以重德 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工作相伴,是一项根本性建设、长远性建设,不是一朝一夕所能达到的,必须常抓不懈。会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负责人,要在思想上重德,把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作为思想政治建设和财会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选好载体,推进建设,切实担负起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提高财会队伍整体素质的重任。在考核或任用财会人员上,必须始终坚持“先看本色、再看本事”,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要把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切实体现到会计制度建设和对财会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考察、评价、激励等各个环节中去,使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要遵循会计工作的内在规律,注重研究和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总结经验,揭示会计发展规律,使会计职业道德建设进行得更丰富、更生动、更深刻、更富有成效。 总之,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己成为做好会计工作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但我们坚信,只要各方努力,持之以恒,会计诚信的春天一定会到来,道德之花一定会绽放。 会计职业道德论文:从社会会计职业道德缺失管窥高校会计专业教育 [摘要] 现代社会已进入信息时代,会计在提供经济信息方面的作用越发重要。各种诱惑考验着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水平和其专业技能,要求高校会计专业的学生必须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并将职业道德融入自己的人格中,以更好地服务社会。 [关键词] 高校学生;会计职业道德;会计专业教育 一、社会会计职业道德缺失现状 美国安然、施乐等著名上市公司会计造假案陆续曝光,微软等跨国公司也存在会计不规范问题。中国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虚增利润案件的也频繁发生。回想起2001年朱?基同志为国家会计学院的题词“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循准则,不做假账”,时至今日,每次诵读都犹如醍醐灌顶。联想眼下会计职业道德缺失的严峻形势,不禁备感焦虑。 (1)会计专业技能不强导致会计信息失真。良好的专业技能是体现会计职业道德的一项重要指标,会计人员是会计信息的搜集者和整理者,若专业知识水平不高、对相关法规制度不熟悉就会导致在处理会计信息过程中发生错误,进而传递出错误的财务信息,导致职业道德危机。我国目前会计从业人员很多,但高级人才甚少,甚至有些会计人员对我国会计新政策几乎不了解,知识陈旧匮乏,如何能传递出准确实用的会计信息? (2)弄虚作假,背弃原则,监守自盗。与由于自身专业技能不强导致信息传递失真相比,这种情况更使人憎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自由主义、个人主义控制了某些人的思想,使得一批人置人民利益、法律条令于不顾,挪用公款,弄虚作假,最终把自己逼上一条不归路。 (3)个人修养不高,会计职业道德意识淡薄。详细地剖析问题才能解决问题,但事实并非如此,每当谈及会计职业道德沦丧问题,会计从业人员总会把责任归咎于外界因素而忽视了自身应承担的责任。 (4)屈从于外部压力以求自保。会计人员经常处于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既要服从领导又要坚持原则。面对选择,很多人为保“饭碗”圆滑处理,这在一定程度上违背原则,存在潜在的职业道德危机。 二、导致会计职业道德问题的原因分析 首先,从内部原因来说,会计人员自身问题不容忽视。①会计人员的素质以及业务能力的高低直接决定着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面临物质诱惑能否坐怀不乱;面临各方压力能否应付自如,坚持原则;在面临复杂严肃的经济问题时,能否直击要害,妥善处理。但是实际上,有些人员面临诱惑把持不住,面临压力坚持不住,面临难题束手无策,全然抛弃了职业道德和应有的诚信守则意识。这对于高校会计专业学生来说是一个很大的挑战。②会计人员个人修养还高,被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蒙了心窍,违背法律准则,弄虚作假,从中牟取私利。这就要求高校会计专业学生加强个人品德修养,从而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 其次,从外部原因来说。①社会环境浮躁。当违背职业道德成为一种社会通病,它就会像电脑病毒一样,难以遏制。②行业自律性不强。会计从业人员处于这种环境,很难出淤泥而不染,把职业道德、诚信守则放在第一位,这导致整个会计行业风气不能够澄澈清明。这样的环境很难使高校会计专业学生树立会计职业道德第一的观念。③国家法制建设尚不健全,某些方面尚没有完善的法律规范。④会计教育体系存在弊端。从高校这方面来说,高校教育着眼于专业技能的学习和提高,而忽视了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培养。以至于给会计专业学生留下了一种只要拥有较强的专业能力,职业道德可有可无的印象。 三、加强高校会计专业学生职业道德的建议 (一)对于高校学生 作为一名高校会计专业学生,应努力提高自身修养,摒弃个人主义、拜金主义、自由主义等思想。学习研究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提高自身觉悟,树立为人民服务思想。 首先,认真学习专业课程,提高专业技能。扎实的会计功底能够为会计人员树立正确的会计职业道德观念提供更强大的保证,也才能提供可靠有用的会计信息。高校学生正处于在校学习知识、培养技能的大好时光,应该努力汲取知识,提高能力,为自己步入社会服务人民奠定良好的基础。 其次,增强实践能力。高校学生学习的多是理论知识,实践甚少。虽然理论来源于实践,但是,理论只有运用于实践中才能凸显其价值。学生只有通过实践才能真正理解体会理论,同时增强自己的实践能力,丰富实务经验,才能为以后真正从事会计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再次,关心国家政策方向,熟悉我国会计职业道德理论、原则和规范。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做会计就得懂国家方针、熟谙行业规则。只有这样才能在实务操作中更加规范,才能使所提供的财务信息满足使用者需求,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恪守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最后,学习利用网络资源,了解会计方面优秀人才的事迹,为自己树立目标,做一个严于律己,恪尽职守 ,把职业操守融入自己人格的优秀会计人才。 总之,作为一名高校会计专业学生,一定要在学习专业基础知识,提高职业技能的同时,把职业道德作为个人修养的一部分,并把它融入自己的品格中。 (二)对于高校 1.在提高学生职业道德修养方面 (1)改变育人思路,提高职业道德教育在整个教学过程中的地位。专门开设关于职业道德教育的课程,或者将这种教育融入到日常课程学习中。这样才能提高学生对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视程度,逐渐改变过去以技能知识教育为唯一目标的教育模式。 (2)提高教师的个人会计道德修养,为学生作表率。职业道德的塑造与教师传授有很大关系。一位学识渊博、品德高尚的教师在无形中为学生树立了榜样,并在教学中用自己高尚品德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帮助学生塑造品格。 (3)结合实际案例教学。高校学生接触社会较少,所以要在教学中结合社会上发生的真人真事为学生讲解,使学生真正意识到塑造优秀会计人格是何等重要。 (4)改变现有的学生评价体系,把会计职业道德评价融入到学生整体评价体系中,提高学生对会计职业道德的重视程度,促使其努力提高个人会计品格。 (5)带领学生学习会计职业道德理论、规范和原则,使学生从理论上认识会计职业道德框架,并从思想上重视会计职业道德修养。 2.在提高学生知识技能方面 (1)为学生提供实践平台,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时践出真知,只有让学生走出书本接触到现实中的会计,才能真正认识到某些实际问题。 (2)购买专门会计网络资源,开拓学生视野。虽然现在网络资源发达,但是真正专门针对高效会计专业学生的资源并不丰富。书本上知识毕竟有限,教师传授也只有课堂几十分钟,学生想要获取更丰富的知识、增长技能,只有靠自学,而网络为学生自学提供了很好的平台。 会计职业道德论文:浅谈会计职业道德的建设 摘要:阐明我国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必要性,提出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必要性;措施 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随着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全面推进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也就成为建立会计诚信机制的必然要求。会计职业道德的好坏是导致会计信息失真,影响会计工作质量的关键所在。因此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势在必行。 1 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必要性 1.1 当前我国经济成分丰富且复杂,生产方式及人们的生活方式有了很大变化。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及人事关系比过去大大复杂化。为了配合复杂的经济生活和日益频繁交往的人际关系,调整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在会计领域必须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强化会计人员的会计职业道德意识。 1.2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一些旧的道德传统严重阻碍了新体制的运行,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这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如果会计人员违背会计职业道德,那么,市场经济就难以形成平等的竞争机制。 1.3 规范会计人员职业行为的规则主要体现在各种财经会计法律、规章制度之中。但在强调运用会计法规、法令、纪律来规范会计人员职业行为的同时,仍必须辅之以会计道德规范。 2 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措施 2.1 净化会计行为环境。会计人员不仅工作在会计领域,更生活在社会大环境中,其职业道德不可避免地要受到社会各种不良因素的影响和干扰。在一个道德意识淡泊,公共意识低下,自我中心突出的社会环境下,不可能营造出高品味的会计职业道德。净化环境,不是光靠会计职业界的努力能做到的,而要依托于社会各方面的变革与协调,尤其是应与法律、各行各业的职业道德同步,才能建设好会计职业道德。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实质上是向社会提出了提高道德觉悟、重视道德修养、净化环境的基本要求。在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今天,各行各业都应自觉提高职业道德意识,从而营造出建设会计职业道德的和谐环境。 2.2 制定一套可操作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体系。首先,会计职业道德的实施主要依靠会计人员的道德感和思想觉悟,而非受制于外力,因此会计职业道德的制定不宜由政府直接出面进行,而应该由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学会等民间组织、中价机构来制定、颁布与监督实施,实现会计行业自律。其次,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信用必须依赖道德之完善来维护,在加强法律建设的今天,切不可忽视道德建设。为此,我们必须在弘扬中国优秀传统道德,吸收西方优秀传统道德的基础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符合时代精神的会计职业道德。 2.3 加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政府监督。首先,加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制定与实施:(1)会计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它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其次,从有关会计的政府监管来看,需要解决监管的责任问题。政府监管部门的责任就是要解决防止造假、惩处造假以及严格执法问题。目前,政府监管部门监管不力,包庇推委现象时有发生,它们或者只管“灭火”不管“防火”,或者见媒体已经曝光,领导人有了批示,才开始行动。到底预防性的监管责任应当归属于谁?监管部门不作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如果不明确,就无法改变当前没有人承担责任的局面。 2.4 建立健全会计职业道德评价体系。会计职业道德的监测评价系统是会计职业道德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首先,应建立会计职业道德跟踪监测系统,判断会计职业道德意识所处的阶段,及时发现会计职业道德状况的新动向;其次,在建立健全会计职业道德评价系统时,建议在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学会等会计组织内成立道德委员会来履行这一职责。 2.5 通过多种途径和手段抓好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目前我国会计职业道德处于放纵阶段,不能指望良好道德在短期内能自发形成,而应该下大力气狠抓落实会计职业道德教育。①各类设有会计专业的学校,应开设“会计职业道德”课程;②重视会计教师的师德建设,言传身教;③在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应理所当然地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并且摆在突出位置;④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资格考试内容中应包括会计职业道德;⑤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宣传正反面典型,加以舆论引导;⑥进行配套教育,即在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同时,进行政治思想、法制、政策水平、业务素质、心理素质等各方面的教育;⑦道德教育形式不限于课堂教学,还应采取学术会议、专题研讨会、参观学习、经验交流等多种形式的教育;⑧采用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教育手段。 要通过奖惩措施的实施让不诚实者付出巨大的成本,而让诚实者获得奖励,使选择诚信成为会计人员的一种理性行为。让遵守职业道德行为带来的收益——光明的职业前景、融洽的同事关系、良好的社会信誉远远大于不遵守职业道德行为付出的成本——晋升无望、时刻面临失去工作的威胁、受到同事的鄙视和冷淡。那么,所有会计人员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前者,使职业道德教育将不再是一种单纯的说教。综观中外成功企业,他们都以诚信作为追求与必备的品质之一,而且无一不是以诚信为本发展壮大的。 中国现代会计先父潘序伦指出,“立信,乃会计之本;没有信用,也就没有会计”,他把“至真”作为会计工作的生命线。随着我国《公民道德实施纲要》的颁布和实施, 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和道德判断、道德评价能力必将在全社会的职业道德教育过程中逐步形成并提高。 2.6 建立健全法律制度,从法律方面进行规范性防范。从有关会计的法制建设来看,目前需要解决惩治造假的“精确制导”问题。所谓会计法治的“精确制导”是指:明确由什么人启动对会计欺骗的诉讼程序,改变“民不举、官不纠”的局面,使违法企业浮出水面;明确规定会计真实性的具体法律标准;明确规定企业负责人是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唯一责任人,把会计人员解脱出来,集中打击关键目标;明确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瓦解两者的欺骗联盟。此外,为了改进会计的法制建设,还需要研究会计法,提高立法和执法的科学性,让那些胆敢造假者得到应有的惩罚。 会计职业道德论文:基于诚信会计职业道德下的会计环境建设 [摘要] 文章从分析会计职业道德的环境入手,阐明了诚信会计职业道德下的会计环境的特征和内容,建议改善会计环境以达到重塑会计职业道德之目的。 [关键词] 诚信会计职业道德会计环境关系途径 一个知识不全的人可以用道德去弥补,而一个道德不全的人却难以用知识去弥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人员是多元利益主体的中心,肩负着客观、公正地处理各方利益的艰巨任务。因此,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摆在各国前面的一项十分紧迫而重大的任务。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影响来自方方面面,本文主要从符合诚信会计职业道德要求的角度来阐述会计环境的建设。 一、诚信会计职业道德 会计职业道德是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在履行职责活动中应具备的道德品质,它是调整会计人员与国家、会计人员与不同利益和会计人员相互之间的社会关系及社会道德规范的总和,是基本道德规范在会计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会计职业道德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会计职业道德范畴,包括会计职业信念、会计职业责任和会计职业纪律;二是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包括敬业爱岗、钻研业务、依法办事、客观公正、搞好服务以及严格保密等。 1.敬业爱岗:这是财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首要前提。它要求财会人员充分认识本职工作在整个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从而珍惜自己的工作岗位,热爱本职工作,做到干一行爱一行、兢兢业业、一丝不苟,以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会计工作。 2.熟悉法规:这是财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重要基础,财务工作涉及面广,在组织好财务活动的同时,为了正确处理各方面的关系,它要求财会人员必须熟悉财经方针政策和各种会计法律法规与制度,确保财务处理的正确性,同时从记账方法、科目运用、账簿设置、核算规程、会计报告等方面确保会计处理的标准性、及时性和会计方法选择的合适性、合理性、成本费用及损益核算准确性及资产负债权益反映真实性。 3.依法办事:这是财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重中之重。财会人员必须遵守《会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团、个人及外部经济利益关系,依法理财。 4.搞好服务:会计是为管理服务的,因此,财会人员必须从政策、资金和管理三方位一体化服务于企业。 5.诚实守信:财会人员要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执业谨慎、信誉至上、不为利益所诱惑、不弄虚作假、不泄露秘密。会计报表和信息面对的是社会公众,所以会计人员的诚实守信特别受到社会关注。 6.谦洁自律:会计从业人员不能见利忘义,为了谋取小团体的利益,忘记了自己履行的职责,甚至铤而走险。 7.努力钻研业务、提高工作技能:会计人员要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国家法律法规的调整而不断努力更新知。 8.保守秘密: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二、会计环境 会计环境是指会计职业活动动作于其中的各种条件之总和,是会计赖以产生、存在和发展的社会环境,是会计所处特殊发展阶段的客观外在环境和条件,它包括会计主体内部环境和存在于会计主体外的外部环境。 内部环境指会计主体内部的会计工作条件和状况。主要包括内部控制制度;单位的人事政策和内部组织机构;会计主体的性质;内部审计情况。外部环境是指该会计主体所处的外部社会环境。能够对会计产生影响的外部环境因素很多,主要归纳如下几点:经济体制环境;经济发展水平;资本市场;单位的外在利益关系的单位和部门,包括工商、税务、财政、经济及业务主管部门这些外在部门的利益;法律因素;政治因素;政策因素;社会文化因素;教育因素;历史传统因素;科技因素 ;自然环境因素;会计的相关职业因素;会计准则的完备程度和行业管理因素;社会审计和政府审计因素;会计职业特性决定因素。 会计环境是一个动态的环境,在不同的时期或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着不同的特性和特征,因此,在分析会计环境时,要在一个相对静态的环境下进行分析。 三、会计环境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关系 人的需要不仅仅体现其动物属性,更表现为其社会属性,并且由其社会关系所决定。现实中的会计人员更是如此。所以说,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目的不仅仅是自律,更多的是他律。它不仅是为了道义,而且也是为了功利即会计人的自身品德之外的利益,保障社会的存在发展,最终增进社会和个人的利益与幸福,故而要解决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必先解决环境建设。不可能仅靠道德来支撑,道德作为一种非强制性的规范,只有在制度健全的社会里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内部控制制度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关系。一般来说,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能避免和消除一些管理上的漏洞,形成各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相互制约,促使会计人员遵守和提高自身的修养和道德,否则可能造成部分会计人员或其他人员钻空子,贪污腐化,挪用公款等严重的职业道德和违法问题。 2.单位的人事政策和内部组织机构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关系:单位的人事政策和内部组织机构决定了会计人员在单位中的地位和独立程度。一般来说,会计人员在单位中的地位越高则独立性越强,越有利于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否则会计人员及其工作不仅受到单位领导的制约,而且受其他部门主管和人员的制约,就不利于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另外会计人员的任用和选拔的方式也影响着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状况。 3.会计主体的性质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关系:不同的会计主体面对社会有不同的利益点。私营企业可能更侧重于合理避税,以增加所有者的实际利益;上市公司更侧重于每股的盈利,以达到融资的目的;一般说来,会计人员在单位与其他一般管理人员和职工相比,并无特殊的个人经济利益,会计人员多是出于对个人职业、岗位、待遇的维护。当个人利益与会计职业道德,当生存职业岗位和职业道德产生矛盾时,两者孰轻孰重,多数人恐难权衡。因此不同的会计主体对会计人员个人利益的制约是不同的,会计主体的性质对会计职业道德的影响是至关重要的。会计人员置身于企业中,经常出现两难境地。俗语讲:“顶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顶不住”,可以算是对会计人员两难境地的一种形象描述。 4.内部审计情况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关系:一个单位有较好的内部审计制度并很好地履行,可以为会计人员很好地遵循会计职业道德提供一些内部保障。 5.经济体制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关系:体制是对企业组织形式等影响的至关重要因素,体制客观上造就了会计主体的特性,从而影响着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 6.经济发展水平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关系:经济发展水平实质上是一个物质环境,管子说“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费尔巴哈也认为“德性和身体一样需要饮食、衣服、阳光和住房,如果缺乏生活上的必需品,那么也就缺乏道德上的必要性,生活的基础也就是道德的基础”。充裕的物质、经济的发达、基础的完备、科技的先进等都是建立和发展会计职业道德的基础。 7.资本市场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关系:企业在资本市场上获得其生存与发展的资金来源。资本市场的范围、供应方式,必然对会计产生明显影响,为使会计信息能够满足筹资需要,不同的目的和需要造成了更多的会计估计和选择。 8.单位外在利益关系的单位和部门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关系:单位外在利益关系单位和部门包括工商、税务、财政、经济及业务主管部门,这些单位及部门的利益直接影响会计人员的会计估计和会计处理。 9.法律因素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关系: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制度,会计职业道德便成了一句空话,会计职业道德在得到一个普遍的适用过程后,也可以通过立法上升到法律层次。 10.政府因素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关系:政治因素是政府相关部门通过制定政策规章和制度,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建设提供导向,具体政策的不当或过失均会给会计职业道德的建设带来消极的后果,它们对会计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会计接收政府指导的程度、会计的服务对象、对会计内容的要求等方面,此外,政治因素还会通过影响经济因素、法律因素,以及其他因素来间接影响会计职业道德的诸多方面。 11.政策因素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关系:经济政策,包括财税、税收、贷款、上市、配股条件等政策调整着单位的行为,影响着会计人员的行为和职业道德,决定着会计的动机。 12.社会文化因素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关系:社会文化因素中的保守程度、重商、轻商主义倾向和保守秘密的倾向和程度等因素都会影响到会计信息的公开范围和程度。 13.教育因素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关系:教育水平高低、教育体系及课程体系设置合理与否直接决定着会计人员的素质和会计队伍的质量和就业情况。 14.其他会计环境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关系:历史传统因素、科技因素等因素影响着会计职业道德的时代性。会计的职业特性、会计准则的完备程度和行业管理则影响着会计人员的会计职业判断,如对存货计价方法判断、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选择及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选择等职业判断。 四、会计环境建设途径 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应积极改善会计职业的会计环境,建立一个有利的控制环境、一个好的人事政策和实务、设置合理的组织机构和建设一个良好外部环境和会计职业道德评价体系,以建立一个良好的会计职业形象。 1.对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是培养会计职业道德的关键。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新制度的颁布和实施,对规范我国企业会计制度核算行为,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提高企业的会计信息有着深远的意义。因而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对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职业道德培训应势在必行。 2.改革现行会计在校教育是建设会计职业道德的基础。在校教育是培养会计梯队的阵地,在这个阵地应合理改善会计课程体系设置和会计课程教育方法,使会计职业道德课程一开始就走入学生的思想品德内,并作为一个考核的必备标准。 3.形成一个法制的内外部环境是建设会计职业道德的保障。各单位应按《会计法》切实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管理。 4.理顺资本市场,提高科技水平及发展经济是建设会计职业道德的根源。资本市场的规范,引导企业公平竞争,可消除会计信息不真实的动机和从源头上堵截会计人员的造假。科技水平的提高,可以提高对会计造假的成本和威慑力。同样,经济的发展可以为会计人员避免进退两难的境地提供保障。 5.创建事后惩罚机制是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最后一剂良药。会计管制的指导思想应该立足于成本收益分析,即将反违规者或潜在的违规者视为经济人,他们所做的选择是成本收益博奕的结果,只要违规的收益大于成本,就会存在违规的可能。因此,管制的思路应该在加大惩处力度的同时减少违规的收益,事后惩罚机制是确保会计质量信息的最后一剂良药。 五、结束语 会计职业道德依赖于会计环境的变革,只有创建一个良好的会计内外部环境,才能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搞好会计职业道德的建设、使会计人员成为一个诚信人。 会计职业道德论文:我国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现状及解决方案 【摘要】诚信道德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美德,也是会计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本文从会计职业道德概念出发,剖析了我国会计行业职业道德失范现状、原因,提出了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方法和建设途径 【关键词】诚信道德、会计、我国会计道德建设、会计现状、解决方案 一、会计职业道德含义 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会计是一个技术性与政策性很强的职业,由于企业的经济活动及会计核算涉及到许多集团的利益,加上经济业务复杂性、多变性和不确定性,以及会计方法本身的可选择性,使会计人员在处理经济业务时,不但需要遵循经济法规等,还要根据自身的价值观作出判断,会计职业道德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含义: 1.会计职业道德是规范会计行为的基础 动机是行为的先导,有什么样的动机就有什么样的行为。会计行为是由内心信念来支配的,信念的善与恶将导致行为的是与非。会计职业道德对会计的行为动机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如诚实守信、客观公正等,引导、规劝、约束会计人员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念,遵循职业道德要求,从而达到规范会计行为的目的。 2.会计职业道德是调整会计职业活动利益关系的手段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职业活动中的各种经济关系日趋复杂,这些经济关系的实质是经济利益关系。会计职业道德可以配合国家法律制度,调整职业关系中的经济利益关系,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会计职业道德允许个人和各经济主体获取合法的自身利益,但反对通过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而获取违法利益。 3.会计职业道德具有相对稳定性 会计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经济学科,是为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服务的。任何社会和个人,对于客观经济规律,只能在认识的基础上,去主动适应、掌握和运用它,而不能去改造它,更不能违背它。会计标准的设计,会计政策的制定,会计方法的选择,都必须遵循其内在的客观经济规律和要求。因此,会计职业道德主要依附于历史继承性和经济规律,在社会经济关系不断的变迁中,保持自己的相对稳定性。 4.会计职业道德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会计职业道德是人们对会计职业行为的客观要求。从受托责任观念出发,会计目标决定了会计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尤其是随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会计不仅要为政府机构、企业管理层、金融机构等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会计信息,而且要为投资者、债权人及社会公众服务。可见,会计信息质量直接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秩序的健康运行,会计职业道德必将受到社会关注,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二、目前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失范现状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中国果汁行业三巨头之一,沪市上市公司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中鲁600962)的三季报一出炉,网上立即爆发出一片质疑声。一位看上去相当内行的网民留下刺人眼目的文章,直斥国投中鲁“惊天大造假”,称其为了增发目的压低股价。的确,相比该公司第二季度每股盈利0.42元,环比增长859%的抢眼表现,国投中鲁第三季度的每股收益0.01元的业绩实在出乎意料。不仅普通投资者感到失望,就连部分机构投资者也大跌眼镜。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会计法制和职业道德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广大会计人员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中做出了突出成绩,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我们在充分肯定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取得成绩的同时,也不应忽视存在的问题。 1、会计职业道德观念淡薄 在现实中,一些会计人员在国家、社会公众利益与单位利益发生冲突时,不能够坚持准则,甚至通同作弊,为违法违纪活动出谋划策,直接参与伪造、变造虚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 2、追求私利,监守自盗 一些会计人员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膨胀,丧失了最起码的法制观念,会计职业道德沦丧,故意伪造、变造、隐匿、毁损会计资料,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款,以身试法,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陕西省延安市公路管理局李渠收费站原财务人员李进军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截留不上缴的手段,将收费站收取的车辆通行费570余万元转移后存入自己的银行卡里,用于互联网赌博,结果输得一干二净。近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该市宝塔区检察院立案侦查。(来源: 检察日报)这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虽然是少数会计人员所为,但也反映出在新形势下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紧迫性。 3、违背准则,弄虚作假 一些注册会计师在执行独立审计业务时,没有严格执行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道德准则,出具了不恰当的审计报告,客观上认同了会计做假行为,充当了被审计单位会计信息失真的保护伞。有的注册会计师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有重大错报和故意造假的行为,却不予指明,并加以虚假的陈述,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 三、造成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失范的原因 1.社会环境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影响 随着经济改革向纵深进展,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人际社会关系大大的复杂化,从而使不少人在物质财富中失去方向,导致一些贪污舞弊,滥用职权,行贿受贿等等行为的泛滥。会计人员身处财经大权的关键地位,在一些不健康的消极环境影响下,其价值观念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 2.法规滞后内控制度不健全 会计制度只是个别条款涉及到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要求,缺乏系统全面的职业道德规范来引导和约束会计人员的职业行为,难以形成防范会计造假的自我约束机制;而有的单位财务部门内部职责不明确,内控制度不落实,监督检查不力,有章不循,循章不严,重查轻处,不能实现有效的相互牵制和制约,使得监督制约弱化。 3.工作地位“服从命令”作用 会计人员对单位负责人地位上的从属性,带来其职业道德行为上的从属性。会计人员的工作完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管理下进行,单位负责人拥有充分的用人权,会计人员只有通过单位任命才能上岗。由于这种从属性往往使会计人员难以摆正自己的位置,在单位利益和全局利益发生冲突时,会计人员处在两难境地。在工作中,会计人员经常会遇到领导的意图与财经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度、规定相抵触的情况,有时,会计人员虽提出合理建议,但单位领导仍坚持其做法,最终导致会计行为失范。 四、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基本途径和方法 1.采取理论教育与实际教育相结合: 在职业活动中,对会计人员进行系统的会计道德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的教育,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会计职业道德观,掌握相关的职业道德知识,辨别是非,明确方向,再结合实际工作,形成高尚的社会主义会计道德品质,以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 2.采取典型示范与正面组织相结合: 从提高认识,明确责任的高度入手,以会计领域先进模范人物的感人事迹作为教材,会计人员可以从中受到感染和熏陶,得到深刻的启迪和教育。 3.采取自律和舆论监督相结合: 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必须强调自律,从提高道德认识入手。舆论监督起着抑恶扬善的作用。这主要包括对遵守会计道德的人的褒奖,对违反会计道德的现象的批评教育,开展经常性的会计道德讲评活动,促进良好的会计道德观念和会计道德行为的形成和发展。会计道德教育,要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以情动人,要从爱护出发,用批评和自我批评方法,进行耐心的说服教育,引导会计人员明辨是非美丑,自觉改正。 会计职业道德论文:浅谈对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认识 论文关健词:会计 职业道德 规范 论文摘要:会计工作沙及社会经济生活各方面,经济与社会事业越发展,财会工作就越重要,作为“反映、监督与拉制”财务运行的主体—会计人员责任重大,因而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建设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显得尤为重要。在我国,建立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工作还只是开始,实践不多,经验也有待积累。但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已经说明,开展这项工作非常必要,是整领会计工作秩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手段之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加快,不少财会人员在物质财富中失去了方向,贪污、滥用职权等行为大行其道,客观上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使其成为各行各业会计人员必须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自律标准,这是我国加人世贸组织后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有效治理各种贪污、腐败行为的有效措施之一。本人结合实际情况谈谈对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认识。 1.会计职业道德 会计职业道德是一个比较广泛的概念,是一般社会公德在会计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引导、制约会计行为,调整会计人员与社会、会计人员与不同利益集团以及会计人员之间关系的社会规范。具体地说,是指会计职业人员在从事会计工作、履行会计行为时所应遵守的道德标准。 2.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会计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表现为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是指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对会计职业行为及职业活动的系统要求或明文规定。它是职业道德在会计职业行为和会计职业活动中的具体体现。 根据我国的会计工作、会计人员的实际情况,结合会计职业道德的一般要求,笔者认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应包含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和强化服务等主要内容。 2.1会计人员爱岗敬业的表现之一是忠于职守,尽职尽责。这是财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首要前提。它要求财会人员充分认识本职工作在整个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从而珍惜自己的工作岗位,热爱本职工作,做到干一行爱一行,兢兢业业,一丝不苟。同时,还要求财会人员在工作中正确处理责、权、利三者关系;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能,勇于革新,争做行家里手。 2.2诚实守信这是财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不仅要求会计人员言行一致,表里如一,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弄虚作假,不欺上瞒下,讲信用,重信用;而且要求财会人员做到不为利益诱惑,保密守信;还要坚持做到执业谨慎,信誉至上。 2.3廉洁自律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内在要求。它就是要求会计人员必须加强世界观的改造,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断反省、剖析、提高自己,同时要公私分明,不贪不占,遵纪守法,尽职尽责。 2.4客观公正。这是财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灵魂。它首先要求会计人员的态度额观公正,其前提是以良好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为前提;其次要求会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必须遵守各种法律、法规、准则和制度,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核算,并做出额观的会计职业判断;再次,还应实事求是,不偏不倚,如会计人员在办理有关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业务时,应依法纳税,不能以损害国家利益为前提而少交税款。 2.5坚持准则。这是财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重中之重。它要求会计人员在处理业务过程中,严格按照会计法律制度办事,不为主观或他人意志左右。会计人员在进行核算和监督过程中,只有坚持准则,才能以准则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在发生道德冲突时,应坚持准则,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正常的经济秩序。为此,要求财会人员必须具备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牢固树立财经法制意识,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 2.6提高技能。这是财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时代要求。会计是一门不断发展变化、专业性很强的学科,它与经济发展有密切的联系。会计工作是一门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胜任会计工作,才能够勤勉、谨慎地运用其知识、技能经验,善于根据客观环境做出正确的职业判断,如选择恰当的会计政策、做出合理的会会计估计等。 2.7参与管理。简单地讲就是间接参加管理活动,为管理者当参谋,为管理活动服务。这就要求会计人员努力钻研业务,熟悉财经法规和相关关制度,提高业务技能,熟悉服务对名胜的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使参与管理的决策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不能消极被动地记账、算账和报账。 2.8强化服务。是要求会计人员具有文明的服务态度、强烈的服务意识和优良的服务质量。会计人员服务的态度直接关系到会计行业的声誉和全行业运作的效率,会计人员服务态度好、严格执法、服务周到就能提高会计职业的信誉,增强会计职业的生命力,反之,就会影响会计职业的声誉,甚至直接影响到全行业的生存和发展。 3.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特征 3.1原则性原则性是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典型特征。坚持原则能使财会工作者职业义务感和使命感得以加强,作为会计工作者,如果不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不坚持按原则办事,不仅会危害自身,也会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3.2无私性财务工作要求会计人员具有大公无私、公而忘私的思想和行为,以国家、集体的利益重于一切为最高原则。无私性集中体现在财务工作者的道德习惯行为上,廉洁奉公,不贪不沽,一尘不染,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传统作风。 3.3服务性财务工作贯穿于我国四化建设的各行、各业、各个部门。财务工作既不能独立于各行、各业、各部门而存在,又不能置于各行各业各部门之上。 3.4时代性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道德标准,所以说,财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很强的时代性。 4.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重要作用 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4.1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是对会计法律制度的重要补充。会计法律制度是会计职业道德的最低要求,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对会计法律制度起到了重要的辅助和补充作用。 4.2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是规范会计行为的基础。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对会计的行为动机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从而起到规范会计行为的目的。 4.3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是实现会计目标的重要保证。能否为这些服务对象及时提供相关的、可靠的会计信息,取决于会计职业者能否严格履行职业行为准则。 4.4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是会计人员提高素质的内在要求。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是会计人员素质的重要体现,一个高素质的会计人员应当做到爱岗敬业、提高专业胜任能力,这也是会计职业者遵循会计职业道德的可靠保证。 综上所述,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只有不断加强会计人员的培训、教育,才能使在思想上和行动上重视起来,每个会计人员必须从自身做起,不负众望,以严明的制度约束自己,以高尚的职业道德感召世人。 会计职业道德论文:浅谈会计诚信与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摘要:笔者从会计诚信会计职业道德关系入手通过分析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现状及其职业道德失范的成因作了深刻剖析,并就如何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提出了一些具体措施。 关键词:会计诚信 会计职业道德 措施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经济全球化的日益加强,人们对财务信息的关注度越来越强,而公司企业财务信息的失真失实,不仅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的秩序,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而且阻碍了和谐社会、诚信社会的构建。近几年国内国际上财务造假案层出不穷,使人们陷入了对财务信息真实性及其重要性的思考,如何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会计的公信力、培育会计诚信、规范会计职业道德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在新形势下,显得尤为重要,本文试就会计诚信与会计职业道德教育问题作一粗浅探讨。 一、会计诚信、会计职业道德的内涵 (一)会计诚信的内涵 会计诚信表达了会计对社会的一种基本承诺,即把公司企业的现实经济活动客观公正地反映出来,忠实地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服务。会计诚信的内涵包括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职业操守、精湛的会计技术和会计技能、完善的会计信息质量和优质的会计服务诚信。 (二)会计职业道德的内涵 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会计工作处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前沿,会计人员身处财经大权的关键地位,职业道德在整个会计工作中显得尤为重要。 二、会计诚信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关系 会计诚信和会计职业道德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两者相互作用,互为影响,互为促进。 (一)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诚信的基础和前提。作为会计人员,只有严格地遵循会计职业道德,才会出现诚实守信的会计人员。在日常生活中依法、规范的执业行为的不断积累,就是建立会计诚信的过程。 (二)会计诚信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具体体现。 三、会计诚信对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要做到会计诚信,就是要按照会计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依法、规范、认真履行职责,一是理财,要做到为民理财,聚财有道,生财有方,用财有效,为公司企业当一个“好管家”。二是廉政,要做到廉洁公正,坚持不义之财不取,在金钱面前不动摇,非己所属,眼不红、手不痒、不贪不沾,依法规范履行职责,切实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三是诚信,坚持诚信为本,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从业,决不做假账,危害公司企业。 四、我国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现状、存在问题及成因 从全国物价、税收、财务大检查和对部分国有太中型企业及重点亏损企业审计情况可以看出,层出不穷的虚假会计报表从多个侧面折射出会计职业道德问题的严重性和普遍性。 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第一,职业道德观念淡薄。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会计人员在国家、社会公众利益与单位利益发生冲突时,不能够坚持准则,甚至为违法违纪活动出谋划策,直接参与伪造、编造虚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第二,追求私利,监守自盗。一些会计人员故意伪造、变造、隐匿、毁损会计资料,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款,以身试法,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第三,违背准则,弄虚作假。一些注册会计师在执行独立审计业务时,出具了不恰当的审计报告,客观上认同了会计作假行为,充当了被审计单位信息失真的保护伞。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如下: (一)社会变革、市场经济价值观念转变及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合理、不规范,权力监督和制约乏力,激励和约束机制不配套。 (二)会计职业界自身建设存在较大差距,会计人员坚持职业道德的外部法律环境不佳。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会计人员坚持准则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救济制度不完善,不利于会计人员形成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 (三)对会计职业道德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缺乏有力的手段和措施,致使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不理想。在学校教育中,较长时期偏重智育,忽视德育。参加工作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虽有职业道德内容,但实际上从未见过职业道德培训。 五、加强会计诚信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措施 (一)坚持把会计人员的诚信教育始终放在首位。 (二)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政治思想水平。一要强化对会计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二要牢固树立实事求是的辩证唯物主义思想,坚持一切从事实出发,切实保证财会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与安全性。三要增强会计人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在与国际并轨的进程中,国际资本一体化也带来了会计市场的一体化,会计人员要切实担负起时代赋予的使命和责任。 (三)强化法律法规制度学习,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切实做到遵纪守法。 (四)制定岗位责任制,加强财会行业的监督检查与审计。结合财会执业工作特点和规律,制定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把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与岗位职责紧密结合,把财经纪律与规章制度紧密结合,实行管理岗位与具体岗位连带责任,强化连带监督,促进会计人员的自律意识。 总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经过了金融风暴的洗礼,会计改革不断深入,会计专业性和技术性日趋复杂,会计行业越来越为世人所瞩目,中国会计业必将走向世界,其执业能力和水平必将经受严峻的考验。诚信既是会计工作的命脉和灵魂,也是会计工作的基本操守和立身之本,因此,追求诚信立业,必须把会计诚信与职业道德教育紧密结合起来,不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升财会职业人员综合能力。每个财会人员都要从自身做起,不负众望,以精湛的业务技术服务社会,以严明的规章制度约束自己,以高尚的职业道德感召世人,为国家发展、社会进步,依法履责,贡献才智。 会计职业道德论文:浅谈新时期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摘要】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人员的工作行为规范,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而对于如何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在当前时期又提出了更高要求。 【关键词】会计;职业道德;意义;要求;措施 职业道德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其特定工作或劳动中应遵循的具有自身职业特征的道德原则和行为规范。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是会计的灵魂,是贯彻与整个会计工作的新年和精神力量。会计职业道德,既是会计人员在本行业职业活动中行为的规范,也是会计行业对社会所应负的责任和义务。随着社会的发展,会计不只是单纯的计数、记账,会计人员不仅要为政府机关、管理机构、金融机构等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会计信息,而且要为投资者、债权人及社会公众服务。这是现代会计活动赋予会计人员的更高使命,实现这些目标的关键是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对于整顿经济工作秩序,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只能作用,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一、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意义 (一)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能有效地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 会计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特殊的从业人员,处在各种经济利益关系的关口,应是经济工作的“卫士”。财务工作作为经济工作的基础,国家的许多法律、法规,尤其是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都要通过会计工作来实现。但是新的《会计法》的实施以来并未收到预期的效果。究其原因,即执法的行为主体——会计人员的思想认识未能相应地跟上形势发展的要求,职业道德水平不高,缺乏行动的自觉性。道德是一切法律存在的基础,是执法的思想保障,特别是在这一价值多元的时代,是与非的模糊界限会使人产生道德的迷茫,缺乏依法办事的思想基础,会计也不例外。鉴于此,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能促进会计职业道德良好品质的形成。 (二)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能缓解会计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的形成 现实生活中,诸多的贪污、行贿受贿、大吃大喝、铺张浪费,都要经过会计人之手。当然,这些现象的主要责任人可能不在会计人员,但与我们的会计人员屈从压力,不坚持原则大有关系。消除腐败,有赖于各种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会计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用好《会计法》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同时,必须用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来武装自己的头脑,使之能用会计职业道德来规范、指导自己的行为,逐渐形成会计职业道德责任心和荣誉感,正确使用自己的会计权力,忠实地履行自己的会计义务。 二、会计职业道德的要求 (一)爱岗敬业,熟悉法规 即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爱岗敬业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出发点。会计工作不只是单纯的记账、算账、报账工作,会计工作时时、事事、处处涉及到执法守规方面的问题。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做到自己在处理各项经济业务时知法依法、知章循章,依法把关守口,同时还要进行法规的宣传,提高法制观念。 (二)依法办事,客观公正 一方面,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另一方面,依法办事要求会计人员必须树立自己职业的形象和人格的尊严,敢于抵制歪风邪气,同一切违法乱纪的行为作斗争。此外,会计信息的正确与否,不仅关系到微观决策,而且关系到宏观决策。做好会计工作,不仅要有过硬的技术本领,也同样需要实事求是的精神和客观公正的态度。否则,就会把知识和技能用错了地方,甚至参与弄虚作假或者通同作弊。 (三)诚实守信,保守秘密 诚实守信是会计人员的基本道德素养。会计人员做不到诚实守信就会导致失真的会计信息,失真的会计信息是影响会计工作质量的关键,不仅会误导投资者与债权人,使其决策失误,而且会导致国有资产和财政收入大量流失,扰乱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和市场经济秩序。为了治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提高会计工作质量,有效遏制其社会危害性,强化会计工作人员诚实守信至关重要。会计工作性质决定了会计人员有机会了解本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情况,有可能了解或者掌握重要商业机密。这些机密一旦泄露给竞争对手,会给本单位的经济利益造成重大的损害,这对被泄密的单位既不公正又很不利。泄露本单位的商业秘密也是一种很不道德的违法行为。因此,作为会计人员,应当确立泄密失德的观点,对于自己知悉的内部机密,不管在何时何地,都要严守秘密,不得为一已私利而泄露机密。 三、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措施 财会人员的职业道德属于意识形态的范畴,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应当指出,当前左右财会工作质量和市场经济秩序的主要因素是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但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严重滞后也是重要因素之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强化财会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的关键是把会计职业道德内化为会计从业人员的自觉行动,使其成为一种内在的精神力量;同时要着力构建会计诚信体系,打造为经济建设服务的高素质会计队伍。具体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建立健全教育培训机制 对会计人员进行道德教育,不能一劳永逸,应作为终身教育的内容,并视其不同的工作实践阶段区别实施。第一,岗前培训。应在会计教学中增加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填补我国职业道德在教学中的空白。在上岗证培训中,对“准会计人员”进一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使其知道跨入会计门槛后,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此谓打“预防针”,使其产生“抗体”。第二,后续教育。对以在岗的会计人员,应定期有组织地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根据不同时期职业道德存在的问题,不断深化充实、更新及拓展教育训练内容。这一阶段的培训目的,着力于检查对照方面,谓之“查体”,使其警钟长鸣,防微杜渐。任何道德上的滑坡,如不及时终止,终将陷入犯罪的深渊,对于这一点,任何一位会计人员都不能掉以轻心,存有侥幸心理,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以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职业行为。 (二)强化法制监管,健全考评机制 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各种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对违法乱纪行为的处罚,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一是对于恶意造假者,一定要加大处罚力度。必须从立法、执法上对造假者追究其经济责任,刑事责任,使造假者付出的代价远远大于其所得到的利益,加大会计信息稽查力度和检查面,大幅度提高会计造假成本。二是尽快建立和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对那些不遵守行业规则、不守信用的企业或个人,出现做假帐行为后要把肇事者驱逐出相关行业。如对会计造假的上市公司要立即退市,对参与造假的中介机构要进行取缔,对造假的单位责任人、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吊销资格证书,不允许继续从事相关职业等。三是建立和完善考评机制,建议各级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出台对会计人员的考核办法,以年度为考核周期,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职业行为、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几方面对会计人员进行考核评价。对考核成绩优秀者可作为评比先进会计工作者的条件,各级会计管理部门应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合格的会计人员集中进行学习和培训,仍然不合格者年检不予通过。 (三)培育良好的会计诚信环境,建立会计人员诚信档案 在一个道德意识淡泊,自我中心突出的社会环境下,不可能营造出高品味的会计职业道德。首先要坚持诚信的用人原则。各单位聘用会计人员,首先选择的应该是有诚信的人,一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很强,但是缺少诚信,我们是不应该聘用的。其次充分发挥诚信示范作用。大力宣传先进会计人员的事迹,将先进会计人员的事迹提炼成职业化要求,努力引导会计人员向先进人物看齐,实践会计职业道德的要求。诚信档案包含的对象是我国所会计从业人员及其领导。诚信档案主要记录会员的基本情况、在诚信方面的良好表现及行为、已经出现的有违行业诚信要求而需予以提示的行为,以及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及准则、受到各类处理的行为等。会计诚信档案记录期限至个人不再从事会计工作止,对相关人员失信和处罚等相关信息进行记录和披露,是加强会计自律性管理的有效手段,使诚信执业者受到社会的信任和尊重,失信者受到市场的处罚。 总之,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客观上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只有根据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自身特征,从宏观和微观,即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多方主体共同努力,持之以恒,方能在全社会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帐、参与管理、强化服务”的会计职业道德风尚。 会计职业道德论文:目前会计职业道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 要】会计职业道德建设问题一直是倍受业界和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由于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欠缺而造成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影响颇多。会计职业道德好坏是导致会计信息失真,影响会计工作质量的关键所在。本文针对现阶段会计职业道德建设问题,作点思考和探讨。 【关键词】会计职业道德 企业 一、违背会计职业道德行为的基本原因 1.利益的驱动是会计造假的源动力。经济利益是最常见的造假动机,是造假者最大的内在驱动力,造假者通过造假旨在得到直接的或间接的、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另外对政治利益的追逐也使造假者铤而走险,不顾后果。造假者的逐利心理突出地表现在他们对暴富的渴望,对物质财富和富足生活的羡慕,对保官升官平步青云的企盼,对出人头地的向往。而当这一切不能通过正常渠道获得时,就不得不依靠做假帐来改变企业与国家、企业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利益格局和分配关系,改变衡量其政绩的各项经济指标。如常见的造假手段包括不恰当核算特殊交易、滥用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错误确认费用及负债、资产造假。 2.现代企业资本结构“缺陷”使会计造假成为可能。现代产权结构模式的两权分离,产生了以信任为基础,资产所有者以委托方式由选定的经营者所有者从事经营管理资产的委托一的运营形式。企业出资者委托经营者为其,以实现出资者资产收益最大化目标来管理企业资产。 3.会计人员整体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有成千上万的会计人员,这支队伍在经济发展和会计改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是必须加以肯定的。随着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知识更新步伐加快,法规体系逐渐完善,需要会计人员更新观念、学习新法规、掌握新知识,加强职业道德培训、塑造会计行业诚信理念。特别是《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机关会计的准则实施后,需广大会计人员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根据制度及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对会计实务问题做出职业判断。 二、当前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思路与对策 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加强对会计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会计职业从其权责结构的特点上看,是会计从业人员(无论是企业内部会计从业人员还是企业外部会计从业人员)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方加入到委托人与经管人的经营关系中去的,应站在第三方的立场上,负有向社会提供真实可靠且有用的会计信息的责任。这—职业所需维护的利益是极为广泛的。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是会计职业道德建设过。程中一顼必不可少的重要工作,是各级会计工作管理部门、会计职业管理机构、单位负责人必须重视和做好的工作。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方面:(1)职业基本教育。(2)服务宗旨教育。(3)职业精神教育。(4)遵法守法教育。 2.减少外部环境对会计职业道德的负面影响,提高会计职业道德水平,应当依托于社会各方面的变革与协调,尤其应当与法律、与各行各业的职业道德建设同步,才能建设好会计职业道德。 在现代生活中,任何个人及经济组织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企事业单位的各种经济行为更是如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实现其职能,是法律所赋的权力。要改善会计行为环境,就要给予会计工作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例如:我国在2000年7月1日之前执行的《会计法》第4条规定:“单位领导人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本法”。可见,会计人员是在单位领导人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的。一般情况下,会计人员不得不服从于领导的意图。而某些企事业单位领导人钻法律的空子,为了追求小团体利益,粉饰业绩、谋取私利等等。会计人员对这种事也只能“睁一只眼,闭一眼”了。我们不能因此就认定会计人员缺乏职业道德,因为他们的权力被“领导”了,被“限制”了。可喜的是,我国于200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会计法》第5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第46条还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这两项法律条款有力地保证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使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从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单位负责人的非正常干预,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3.严格执法,加强监督 一是政府加强对企业会计的监管。会计工作的普遍性、会计信息的社会性、会计作用的国际性都要求政府应加强会计的监管,使企业的会计信息的披露有个规范统一标准,保证其真实性,也只有政府才具有这种权威性。首先,政府制定各方参与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主要指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即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专业核算办法等会计标准。规范会计核算,保证各单位、个人有法可依。其次,严格监督检查,使各单位、个人有法必依。最后,对各单位、个人的执行结果采取优胜劣汰,激励守则者、严惩违法者。 二是加强企业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企业内部控制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和其他管理控制两部分。内部会计控制体现了内部牵制原理,与其他管理控制交织进行,在企业内部控制中占有重要地位。内部会计控制指企业内部建立的会计控制体系,其中包括:可靠的内部凭证制度。会计凭证是企业会计核算的重要的组成部分,记录着经济业务,为监督检查提供主要依据,保证会计信息的传递;健全的账簿制度。在可靠的内部凭证制度基础上,健全的账簿制度能确保会计记录的保密性和完整性,保证提供完备的会计信息;合理的会计政策和会计程序。即便于企业有关人员了解处理会计实务的程序和方法,有利于企业会计政策的前后一致性;科学的预算制度。这是会计核算与监督的依据;定期盘点制度。它是保证会计信息起初的重要手段;严格的内部稽核制度。即可及时发现错弊行为。 会计职业道德论文:我国盈余管理与会计职业道德判断的现状分析 【摘 要】盈余管理就是企业管理当局在遵循会计准则的基础上,运用一定的会计方法和手段,为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和企业价值的最大化,而做出对企业对外报告的会计效益信息进行控制或调整,其实质是有目的地干预或影响财务报告,进而影响相关利益者的利益和决策。本文对我国盈余管理与会计职业道德判断的现状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盈余管理 会计职业道德 现状 会计职业道德是道德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事会计职业的工作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包括会计人员的职业品德、专业胜任能力、职业责任和职业纪律等。它是调整会计人员与国家、会计人员与不同利益、会计人员相互之间的社会关系及社会道德规范的总和,是基本道德规范在会计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它既是对会计法律制度的重要补充,也是规范会计行为的基础。 一、我国盈余管理现状 在我国,现代会计还十分年轻,缺乏一些具体交易的会计处理准则,证券市场的监管功能还不完善,这就决定了我国企业的盈余管理和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动机上有一些区别。我国企业盈余管理的动机主要是为了取得银行的信贷资金和商业信用,包装上市以及后来的配股等等。然而,由于我国证券市场不发达,监管能力不到位,有些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已经到了损害投资者利益的程度。 对比国外的盈余管理方法,可以发现只要我国公司的盈余管理控制在适度的范围内,对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快国有企业改革进程都是有益的。 透视我国盈余管理现象,对我国企业盈余管理行为的动因分析如下: 1.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最基本的动机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由于利益诱导效应,企业股东与经营者的委托关系一经确立,“道德风险”、“信任危机”等问题也将随之产生。于是一些缺乏会计职业道德的从业者,就有意破坏诚信原则和会计规则,实施盈余管理。 2.盈余管理的避税动因也是十分明显的。由于经营者在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的选用上有较大的灵活性。对经营者而言,税收优惠政策及会计政策的灵活选择为其开展盈余管理实现“避税”提供了弹性空间。 3.企业之间的交易往往建立在信用基础上,因此,为了树立良好形象,许多企业就有强烈的动机粉饰财务报表,以在客户中建立良好的信用。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其社会形象非常重要,它们往往通过盈余管理提升企业业绩,向市场传递绩优信息,从而达到改善企业形象的目的。 二、会计职业道德判断建设不完善带来对盈余管理的影响 1.会计人员道德素质不高 高质量的会计信息需要恰当的职业道德判断,恰当的职业道德判断需要会计人员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而我国由于长期的计划经济导致会计理论发展缓慢,经济活动内容单一,这些都限制了会计人员素质的提高。 2.会计职业道德判断意识不强 我国由于受产权机制的制约,会计人员与企业的经营者同属企业管理人员,其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而且会计人员的工资、待遇等均由经营者决定,在这种情况下,会计人员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势必会做出有利于经营者的职业道德判断,从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3.监督机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是指经济主体内部监督,外部监督是指财政、税务、审计、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的监督。内部监督由于会计监督人员缺乏足够的独立性往往流于形式。外部监督由于点多、面广、任务重、人员知识老化等问题,都与承担的任务和需要达到的目标不相适应,不能从外部监督上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 三、在会计职业道德判断的建设中完善盈余管理制度 1.加强会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教育 对于在校学生的教育,既打好专业基础,又塑造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是新时期对合格会计专业大学毕业生提出的要求。在校启蒙式的职业道德培养,需要创建会计文化氛围,进行多方面的引导,让学生在近似的环境中体味会计的真谛,在感触中觉悟,在感触中培养,在感触中提高,成为既有会计专业技能,又具有较高会计素养的新型会计专业大学毕业生。提高对会计职业道德的认识、全面改进教学方法。 2.注重会计职业道德判断能力的培养 增加知识储备,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判断能力的关键,就是要熟练掌握和合理运用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加强业务培训,会计职业道德判断的技术性要求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扎实的基本功。真实、公允是会计职业判断的基本准则。会计职业道德的作用就在于促使企业及会计人员能自觉抵制各种利益的诱惑,并且不受权势和偏见的影响,确保判断所产生的会计资料能客观、公允地反映会计主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从长远来看,应建立以社会舆论和诚信档案制度为基本形式的社会评价机制。这种方式具有特殊的内在威慑性,并最终促成会计人员从他律走向自律——真实、公允地进行会计选择。 3.健全会计职业道德判断的监督机制 会计监督机制是指对会计核算和管理工作进行连续、系统、全面的监控和经常性的检查,便于及时发现并纠正会计工作中可能存在的偏差和错误,依法查处可能存在的舞弊造假,确保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工作健康、有序、高效地运行。会计监督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公司治理结构是约束管理人员职业判断的内部监督机制,是形成正确的职业判断的基石。社会监督是职业判断的外部监督机制。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企业拥有了更广泛、更全面的自主权。权力没有监督和制约就会产生腐败,权力越大,就更需要制约,理财权力越大,就更需要会计监督。因此,强化会计监督,有效地发挥会计监督的职能,是对当前经济领域中出现的盈余造假现象的有力挑战,也是防止和发现会计造假的有力措施。因此,要从会计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同时着手,建立起一个由会计人员、单位负责人、行业组织、政府部门以及全社会群众参与其中的全方位立体式监督体系,只有通过内外两方的共同监督之下,盈余造假现象才可以得到彻底的杜绝。 会计职业道德论文:浅析会计职业道德失范及其对策 【摘 要】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关系到国家财经法规制度能否执行、经济秩序能否有序、经济发展能否持续的大问题。在这改革开放的三十年中,会计的法规、制度建设日新月异。可与之相辅相承的会计职业道德却出现了滑坡现象,影响了会计行业的发展。面对这一现状笔者对会计职业道德失范的现实表现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提高会计人员思想素质,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对策。 【关键词】会计人员 会计职业道德 提高对策 一、会计职业道德失范的现实表现 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从业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它是一般社会公德在会计职业行为中的具体体现,也是社会公众对会计从业人员行为的共同愿望和要求。当前,人们痛恨虚情假义,倡导诚信,呼吁从业人员遵循职业道德,但仍存在会计职业道德失范现象,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1.缺乏诚实守信、客观公正的职业精神 会计人员对个人利益的追求和对现实的妥协,违反了诚实守信、客观公正的道德规范。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一些会计人员为了满足个人私欲,不顾职业操守,利用专业优势,铤而走险,大肆造假。另一方面,会计人员在单位的地位具有天然的从属性,其职业道德在单位会计工作中能否发挥作用和作用的大小,不可避免地从属于所在单位的文化层次及单位负责人的道德水准。当单位负责人授意会计人员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时,会计人员未能坚持诚实守信、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有关资料显示,当单位负责人授意会计人员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时,有相当多的会计人员认为应作好“技术处理”以使单位负责人意见得以“巧妙”实施。有的在面对外部监督时,甚至作好所谓“协调”、“配合”,使监督弱化以至流于形式。另外,在现实生活中,诸多的贪污、行贿受贿、大吃大喝、铺张浪费,都要经过会计人员之手。还有发生在国内的一些大公司财务欺诈案,使会计业面临着“诚信危机”。在中国证券市场上,银广厦、麦科特、st黎明等一系列财务造假公司的曝光,牵出了相关的华鹏、华伦等会计师事务所,每一起造假事件涉案金额之巨、涉及面之广令人触目惊心。这也从侧面反映出我国部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准不高,缺乏诚信缺失。 2.缺乏爱岗敬业、坚持准则的职业精神 不少会计人员缺乏职业理想和敬业精神,总认为自己平时工作忙,事情多,不关注、不学习会计法规,更谈不上遵纪守法,依法办事了。有的会计人员思想上竟然没有会计职业道德的概念,对职业道德规范和政策法规似懂非懂,十分模糊。这是现实中会计职业道德思想基础的严重缺失。 另外,在实际工作中折射出会计监督机制相当不完备。如单位内部审计作为国家监督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代表着国家利益对企业经济活动的监督和控制,保证国家财经法规的贯彻执行,但这种内部审计在有些单位完全是形式,基本上起不到监督的作用。而有关部门每年都要进行税收财务物价检查,因其经常性、规范性以及广度、深度、力度不够,也不能给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提供有力的支持,进而难以形成有效的再监督机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助涨了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从业人员弄虚作假之风。 3.缺乏努力提高、强化服务的职业精神 我国1000多万财务人员中,中高级职称人员占20%,其余大部分都为初级职称人员,知识结构、学历水平和业务水平偏低。现实中不少会计人员缺乏基本的业务素质,会计工作频于应付。他们业务知识贫乏或知识老化,对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知之甚少,专业技术能力较差,职业胜任能力明显不够。业务素质的低下,还表现在工作中缺乏精益求精的精神,记账不符合规范,账簿混乱、账账不符、报表挤数的现象。实践中由于会计人员业务不熟,而出现会计信息失真的情况也不少见。这些都大大降低了会计工作质量,违背了职业道德的要求。 二、会计职业道德缺失的原因分析 是什么原因造成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缺失的呢?笔者认为既有从业者的自身原因,也有单位环境、社会环境、政府监督等外部原因。下面试着从这几方面进行分析。 1.从业者自身原因 会计人员在做出违法违纪会计行为时,一般都在职权范围内,以出于主观故意,主动而为,这反映出会计人员自身道德素质偏低。其形成的原因,固然也有社会风气和单位负责人道德水平的影响,但与教育不够极有关系。我们的学校教育中,较长时期片面注重智育,忽视德育。在会计大中专学历教育中,系统的职业道德课程几乎没有开设。而在参加工作以后,会计人员后续教育规定中虽有职业道德内容,大多只是走走形式,但实际很少进行职业道德培训。 2.单位内部的不利因素 会计操作人员是单位内部的从业人员,受聘、受雇于会计控制者。会计人员在单位的地位具有天然的从属性,从属于所在单位的文化层次及其单位负责人的道德水准。虽然这种从属性对会计人员自我职业道德修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会计人员要具有比以往更高尚的职业道德境界,才能使职业道德充分发挥作用,但是不少会计人员却很难达到这种程度。当会计人员与单位负责人发生道德冲突时,会计人员就会面临两难选择,若坚持职业道德,就很有可能会被辞退下岗。当前突出存在的企业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大都是会计控制者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操作者编制虚假会计信息造成的。因此新《会计法》特别强调对违法行为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是非常正确的,是减少从业环境对会计职业道德影响的重要举措。 3.单位外部的不利影响因素 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变,社会上人们的思想意识,价值观念,都在发生变化。在会计领域也同样遇到了经济发展与道德进步“二律悖反”的困惑。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人们在追求物质利益时,个人主义、利已主义、享乐主义等思想意识抬头,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削弱,致使社会上一些丑恶现象频现,生活在其中的人们包括会计人员的价值观念、价值取向,也会发生同样的变化。所以人们在分析会计信息失真原因时所讲的“利益驱动”就是这种价值观念变化的一种负面效应。例如,在下岗失业和违反原则作假账的两难选择中,有的会计人员会选择按单位负责人意见作假账,虽是保全了自身的利益,却又陷入了职业道德之失范。 4.政府监督的不利因素 政府监督不力,这是会计职业道德失范产生的土壤。监督不力,在客观上助长了会计造假行为的猖獗。致使会计信息失真,会计造假处于恶性循环的状态。 另外,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体系不完善,对违反会计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罚苍白无力,也是会计职业道德严重缺失的重要原因。 三、强化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对策 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和完善自律机制 会计人员道德素质偏低,与教育不够有很大关系。因此,首先应在会计学历教育中开设职业道德课。同时对在职的会计人员进行有效的职业道德教育,使他们树立起正确的职业道德观,遵循会计职业道德规范,自觉提高专业及品德修养,增强热爱本职工作的意识,讲求对事业的献身精神,自觉地抵制不良社会风气,保护会计职业的尊严,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具体来说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在校生的职业道德教育,弥补“先天不足” 各类学校的会计专业都应开设《会计职业道德修养》必修课,要重视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和道德责任感、运用法律的手段进行自我保护能力以及综合运用职业判断和职业道德准则的能力。为学生未来成功的会计人生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2)开展诚信教育和警世教育 财政部门及各单位要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在职会计人员上职业道德课,经常印发一些正反典型的材料以及观看警世教育录像,开展诚信教育和警世教育,用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道德准则来矫正、规范会计人员的职业行为,确实提高财会人员的思想素质和道德水准。在任何情况下,不丧失原则,不图谋私利,做到在履行职责中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3)加强法制教育 加强法制教育就是要使会计人员知法、懂法,在工作中时时用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财务人员应通晓并遵守《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这些规定是财务人员履行好其职能的重要法律保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新的法律制度不断颁布和实施,财务人员还应不断学习、更新和补充专业知识,以保持和发展自己的专业技能。在实际工作中,在与有关方面发生利益冲突时,应敢于坚持依法办事。 (4)建立和完善自律机制 有人认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失范的根本原因在“心”,在“欲”,而职业道德自律的最高境界则在于“制心”、“养心”。道德修养或道德自律的根本方法是“约束”,自律机制的核心是“约束系统”,自律者只有按自律标准和范畴时时进行自我约束行所必行,止所必止,才能最终达到“制心”的目的。这话说得很有道理,作为会计人员,其会计职业道德修养境界高低,虽然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但最重要的在于自己的主观努力,在于自我约束、自我控制能力的培养。因此,是否做到高标准,严要求,严以律己,宽以待人,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则是衡量会计人员“自控”、“自律”能力高低的重要指标。建立完善的自律机制是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重要途径。 2.健全监管机制,完善奖惩制度 为了充分发挥职业道德的作用,健全会计职业道德体系,应在建立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和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的基础上强化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遵循情况的检查,并根据检查的结果进行相应的表彰和处罚,建立起会计职业道德的奖惩机制。 (1)建立会计职业道德监管组织 监管组织的建立,根据我国的实际,可以分两步走,在目前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先在中国会计学会下组建会计职业道德委员会,这一步近期相对容易做到。但权威性稍差,待条件成熟后,建议充分发挥市场经济条件下行业协会组织的作用,单独组建中国会计协会,权威性较高,负责全国会计职业道德的监管。 (2)建立会计职业道德行为的追踪记录制度 建议结合会计证的年度检查,对全国的持证会计人员进行注册登记,建立道德行为档案。对在各种财政、审计、税务检查中,提供虚假会计人员,进行量化记分,在会计证年检时根据档案记录,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总之,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一项涉及面广的社会系统工程,任重而道远。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随着会计改革不断深入,会计行业越来越为世人所瞩目,讲求会计诚信,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尤为重要,因此加强我国会计伦理道德建设也势在必行。 会计职业道德论文: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促进会计基础工作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会计事业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卓越贡献,但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结合会计工作实际,探讨了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有益做法。 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时代的进步和体制的转轨,我国会计事业经历了一个渐进式的改革历程,在会计标准建设与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等诸多方面取得巨大的成就,为我国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崛起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当前,加强会计工作管理,特别是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管理,是发展经济、繁荣社会的重中之重,也是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一个重要环节,其中的关键是要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一、时代呼唤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近年来,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问题愈来愈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理论界、企业界以及政府的监管部门逐步形成了一个共识:要建设健康的、有活力的市场经济,就必须尊崇诚信原则。缺乏诚信,经济运行的成本会极其高昂,甚至根本无法运行。在一个欺诈和舞弊盛行的社会里,弱者得不到公平,坦诚者最易受到伤害。因此,建立一个以诚信为基础的市场经济环境是社会公众的共同愿望。21世纪, 五、通过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的基本环节,也是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为了加强会计管理,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必须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1 明确领导责任,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是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具体体现,是依法理财和依法办事的要求。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为会计责任主体,应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应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作为责任主体的单位领导人,不但要重视会计基础工作,而且要采取各种具体措施,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落实本单位的财务工作。 2 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会计人员是会计工作的主要承担者,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最直接的对象。加强会计基础工作,首先,要提高会计人员的政治素质;其次,要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和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企业、政府和公众对公开,真实、准确的会计信息有着更严格的需求,现代经济的发展要求会计工作能够及时提供更多的会计服务。为此,会计人员应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强化依法监督理念和服务意识。 3 通过整章建制,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会计工作通过提供会计信息为改善经营管理、加强宏观调控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服务。首先,科学设置会计岗位,合理配置会计人员,明确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内部牵制制度和内部稽核制度,完善会计核算的基本制度,加强会计工作的内部控制。其次,建立岗位定期轮换制度。会计岗位定期轮换,不但可以使会计人员全面掌握会计业务,提高业务素质,还能使会计业务中的漏洞在岗位轮换中暴露出来,有利于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再次,要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从会计凭证到账表的合法性、资产的完整性、成本费用的可控性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以健全会计基础工作,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
法律逻辑论文:深究法律逻辑学教育方式 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但它告诉我们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思维规律、规则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论证的规则与方法)。后一种逻辑理性地看待前一种逻辑的现有观点,思考其未来走向。 在法律教育和学习中,法律逻辑不但是基础,是工具,而且更是目的。这正如台湾著名的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所言:“学习法律,简单言之,就在培养论证及推理的能力”。 当前,法学教育困惑于怎样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逻辑学教学困惑于怎样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法律思维训练。对此,本文结合讲授法律逻辑学的体会,总结一些法律逻辑学的教学方法,就教于同仁。 一、强调逻辑自律意识,引导学生重视逻辑思维 人从2岁左右就开始逻辑思维,在成长的过程中,逻辑思维能力不断提高,但是逻辑自律意识淡薄却是大家的通病。有一些人,我们不能说他逻辑思维能力欠缺,但在写论文、教材、专著中,在讲话、演讲、辩论中,在处理一些重要问题时,却犯了一些不该犯的简单错误。例如:《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的两篇文章。 《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社会危害性理论之辩正》第167页:“根据通说,犯罪的本质在于它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简单地说,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显然,它是一个全称判断,即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于是,反对者很快反驳”这里,作者明显在偷换论题,从“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推不出“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只能推出“有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犯罪”(全称肯定判断不能简单换位,只能限制换位)。 《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第109页:“客观真实论者一方面声称‘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另一方面又将刑事诉讼定义为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同一,这样一来,在诉讼中,所谓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这一命题可以替换为‘认识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而所谓真理无非是符合客观实际的一种认识,因此,上述命题可以进一步替换为‘认识是检验认识的惟一标准’。”作者在这里混淆了概念,将辨证思维中的“同一”理解为普通思维中的“同一”,依此作推理,结论肯定不正确。“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同一”指的是辨证思维中的“同一”,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存的同一,而不是普通思维中你就是我,我就是你的同一。 当然,讲到这里,老师还要告诉学生:出现逻辑错误只是作者和编辑缺乏逻辑自律意识的结果,核心期刊还是核心期刊,法学专家还是专家,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全部(作者的文章还是有创新之处,这个例子还可以用来讲解思维形式与思维内容的关系等),需要注意的是,核心期刊的编辑、专家尚且出现这样的错误,我们更应该培养和提高自己的逻辑自律意识,把自发的逻辑思维转变为自觉的逻辑思维。这是学习法律逻辑学的第一个目的。 二、用法律逻辑学理论思考,引导学生提高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思维由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组成,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相互依存,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法学专业课讲授法律思维内容,法律逻辑学讲授法律思维形式,各有侧重,但在培养和提高法科大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对学生进行法律思维训练时,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彼此相依,形式离不开内容,内容也离不开形式。法律逻辑学教学中融入法律思维内容,法学专业课讲授时注意法律思维形式、方法和规律,将会大大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实现法学教育的目标。举两个例子: 在法律逻辑课堂上,我让学生把“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为”、“犯罪行为”四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用欧拉图表示出来,大部分学生把行为划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在违法行为中划分出犯罪行为。他们认为,一种行为,要么合法,要么违法,为什么?他们说“不违法的就是合法”,“法不禁止即自由”嘛!且不说这样给合法下定义不合逻辑规则,也先不提合法的定义到底应该是什么,就举个例子,一个人坐在座位上,另一个人上来打他一下,不重,也不轻,违法吗?不违法。合法吗?没法回答,说是说不是似乎都有问题,但你肯定不能说这种行为合法。还有更多的例子,不违法的并不能说合法。“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为”、“犯罪行为”四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用欧拉图应该这样表示:先将行为划分为法律调整的行为和法律不调整的行为,然后,再将法律调整的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中有一部分是犯罪行为。想一想,“法不禁止即自由”是多好的一个借口啊,法不禁止的就是自由的,但逻辑理性告诉我们,不是所有时候都这样。 在和学生一起聆听的一次学术报告中,一位教授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修改为“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司法公正,执法公平”。目的是希望“依法治国”落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权”上,而不是“依法治民”。但是如果要“依法治官”、“依法治权”,那么,凡是官和权都要依法而治。行政是权,我们呼吁依法行政,司法也是权,为什么不说依法司法呢?是现在我国的司法已经依法了,还是司法需要凌驾于法律之上,还是司法依不依法并不重要,至少不如行政依法重要,只要公正就可以了?而什么是公正?司法官说了算吗?这是从逻辑三段论推理想到的质疑。当时,正好讲到三段论推理,学生感触非常深刻。 以上说明尽管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但它告诉我们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思维规律、规则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论证的规则与方法)。后一种逻辑理性地看待前一种逻辑的现有观点,思考其未来走向。 三、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分析案件,让学生产生学习期望 “案件分析是指对案件事实进行分解、条理剖析,并提出应如何适用实体和程序法律意见的活动。”案件分析是法学专业教育中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案件分析在于揭示案件中的法律理由,包括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二者在法律上的逻辑结合。事实和法律都是由概念组成命题,由命题进一步组成推理,以此来论证法律理由。所以,案件分析也可以从概念、命题和推理入手。 例如,某地方法院判决的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案。原告和被告结婚时订立书面的婚姻合同,上面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任何一方有第三者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25万元给对方。现在被告违约,原告起诉请求违约金。法院审理本案,遇到的难题是:本案是婚姻案件,应当适用婚姻法,但婚姻法上没有违约金制度。违约金是合同法上的制度,而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婚姻关系不适用合同法。 怎样解决这一难题?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讲,合同和婚姻,一是财产法上的行为,一是身份法上的行为。但两者均属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其属概念。法律行为与合同、婚姻两个概念之间是属种关系。因此,法官可以适用关于法律行为生效的规则,具体说就是:其一,意思表示真实;其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三,内容不违反公序良俗。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本案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现行法对此并无强制性规定,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因此认定该违约金条款有效,并据以作出判决:责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5万元违约金。 四、提问式教学,使学生学会思考 提问式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是老师不断向学生提出问题,务求达到学生被穷追猛问,难以招架的地步。其目的是促使学生思考,通常不会问问题的人,也就不会发现问题,不会提出问题。因此,要在不断的提出问题的过程中,促使学生不仅会回答问题,更主要的是会注意问题、发现问题、并以适当的方式提出问题。 有人说,律师的作用就是重新组合案件事实,寻找法律理由,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怎样在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找到突破点?借鉴MBA逻辑考试的方式,针对一个案件,请学生总结各方当事人的可能观点及证据,思考怎样支持、加强、反驳、削弱某一方的论证,怎样解释、评价某一方的观点和论证。同学之间可以假设案情,展开辩论。 在个案分析中,不断提问的方式可以启发学生的思路,鼓励学生们积极思索,互相反馈信息,并与教师沟通,在提问、反问、自问自答、互问互答中,探求解决问题、难题的路径与方法。 五、适当课堂辩论,引用典故事例,设计课堂游戏,激发学生听课的兴趣 逻辑学是在“辩”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我国古代,逻辑学也称为“辩学”。“诉讼”的目的就是找到法律理由,说服别人,维护自身利益。故辩论对于学好法律逻辑学而言,不失为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辩论的题目可以是学生生活、学习中的热门话题。辩论要求语言流畅,有的放矢,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以理服人,分正反两方进行。如“法学教育应侧重于理论(实践)”等。这是一大部分大三学生所困惑的问题,大一、大二学习了一些专业知识,大三开始思考未来发展时,发现所学的理论与实践之间有差别,而又不知道怎样解决。辩论的过程中,我发现,他们自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这是辩论的一个作用。此外,辩论中,学生的思维过程展现出来了,逻辑问题也出来了。如:概念的内涵外延不明确,机械类比、循环论证、诉诸无知等等。往往是当局者迷,旁观者清,也往往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老师可以提醒学生注意,引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法律逻辑学是一门研究法律思维的形式、规律和方法的工具性学科,学好它对于我们的法律学习、司法实践大有裨益;同时,它又是一门交叉学科,高度抽象的逻辑学学科溶入具体的法学学科,概念多、规则多、符号多、公式多,法科学生学起来有一定难度。鉴于课程的抽象性和应用性,有必要设计一些课堂游戏,活跃课堂气氛,深化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应用。例如,为强化学生对等值命题的理解和运用,在课堂上用10—15分钟做“换一句话说”的小游戏:第一排学生写一个命题,后几排学生换一句话说,然后在传回来,前排学生评价是否等值;讲到法律规范逻辑时,为了引起学生对“应当”、“允许”等规范词的重视,请学生们课后研读法律条文,寻找三个相关法律条文,编造“两个事实与一个谎言”,上课时,请其他同学判断那一个是谎言;讲法律概念时,请学生用三个词语编一段故事;讲推理时,做“谁是作案者”、“故事接龙”的推理游戏等。 六、既讲普通逻辑学的知识,又讲辩证逻辑学的知识,寻找法律的生命 对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加以研究,因而逻辑学本身是一个庞大而又多层次的学科体系,如今人们通常把逻辑学分为普通逻辑、辩证逻辑。普通逻辑形成最早,它侧重于静态地研究思维形式的逻辑结构及逻辑规律,研究单向的思维;辩证逻辑研究动态的思维,研究多向的思维;恩格斯说“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就象初等数学和高等数学的关系”。辩证逻辑思维时针对某一方面的论述同样要遵守普通逻辑思维的形式和规律。在通常情况下,对于简单案件,人们使用普通逻辑思维就可以了,但对于复杂案件,必须使用辩证逻辑思维才可以维护法律的正义。毕竟,人类已经进入辩证逻辑思维时期。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道德、经济、政治是统一的,经济效益有国家、集体、个人之分,有近期、中期、长远之分;道德上善与恶的标准、政治上利与弊的权衡也因出发点的不同而有差异;谈到法律,当它确定时,我们以合法性为标准进行法律思维,当它不确定时,我们怎么进行法律思维呢?而什么是合法?为什么法律如此规定呢?答案是,以当时的政治、经济、道德为标准所制定。所以,当我们讲用法律来思维时,我们仍然要考虑到政治、经济、道德的因素,当法律确定时,是立法者考虑;当法律不确定时,是司法者考虑。这样,法律就是活的法律,而不是死的法律;合法性仅仅是法律思维的重心,而不是法律思维的唯一前提。 因此,既要讲普通逻辑的知识,又要讲一些辨证逻辑的知识。这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必须告诉学生,形式推理重要,但仅有形式推理是不够的,在形式推理解决不了的地方,需要使用辨证推理。这样,学生分析案例发现逻辑知识并不能简单地应用时,就不容易产生“法律的正义是个变数”等消极看法。 法律离不开逻辑,法律的长足发展要求每一个法律人思考逻辑、应用逻辑,寻找法律的逻辑。法律逻辑学还是一个不成熟的学科,它的成熟需要逻辑学者和法学学者的共同努力,这也是法律发展的要求。 法律逻辑论文:法律逻辑学概述论文 1法律逻辑学教学改革方案 通过笔者研究,在解决法律逻辑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上可以有以下几种解决方案。 1.1分清法律逻辑学和普通逻辑学的关系 作为区分法律逻辑学和普通逻辑学的关系的方法,首先搞清楚普通逻辑学和法律逻辑学的整体和个体的关系,然后再加以区别,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 1.1.1抽象和具体的关系显然普通逻辑学属于逻辑学中较抽象的问题,而法律逻辑学则属于抽象中的具体个例。 1.1.2理论和应用的关系普通逻辑学属于理论逻辑范畴,更多的是进行形式和方法的理论研究;法律逻辑学则更倾向于逻辑学在实际中的应用,而应用的正是普通逻辑学中的理论结合法学理论。 1.1.3广泛和个体的关系在普通逻辑学中并不涉及固定的应用领域里的个性化问题;法律逻辑学则必须应用到法律领域内的各种具体化的思维方式和思维方法。所以在讲授法律逻辑学的过程中既要讲授普通逻辑学的思维方法,又要讲授法学中对普通逻辑学的应用。在概念的讲述上既要讲述法律术语的主观规定与客观现实的矛盾,也要讲法律的稳定与灵活的统一,而判断的真假特征与判断的断定上更要明确法律条文的意义,同样的推理要注重法律辩证推理和形式推理的统一。 1.2解决法律逻辑学和法理学的关系 在这方面对于法理学、法律方法论和法哲学等学科的理论成果要经过辩证判断之后吸收,再避免出现照搬其成果的情况。法律逻辑学必须坚持在法律逻辑研究基础之上的法律思维方法和法律思维形式。在进行法律辩证推理的讲解时不能完全不顾形式而只考虑内容,这都是一些普通综合性高校在法律逻辑学课堂上容易出现的错误。总之,这二者的关系不能是脱离开来的两个孤立部分,而应该是互相结合融为一体的两个相辅相成的关系。所以,采用这种逻辑统一的方式实现法律逻辑学术语的规范化是法律逻辑学教学改革内容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1.3重视“法律”在法律逻辑学中的特色 目前大部分法律逻辑学课程中所讲述的都是普通逻辑学在法律工作中的应用问题,采用的方法大多是“案例分析+普通逻辑学原理”,这在整个法律逻辑学中是属于个体与整体的关系,目前的方法必须采用,但是仅采用目前的办法还远远不够。法律逻辑学的内容应该包括应用逻辑学和特殊逻辑问题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这些情况中不仅有法律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逻辑问题,还有法律逻辑规范中自身存在的逻辑问题。总之在教学过程中,应该多采用法律实践的研究形式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明确法律逻辑学中法律的重要性。 1.4重视法律推理的地位 既然是法律逻辑学就应该凸显法律推理的重要性,以法律推理为主要依据。根据逻辑学界的通用说法就是逻辑学就是推理学。尤其是法律逻辑学,更应该在重视法律的基础之上重视逻辑推理。事实上,法律推理是法律工作者在执法过程中广泛使用的法律思维方式,尤其是在法律事实明确、而法律动机不明的情况下,通过法律推理对案件进行分析和侦查的过程,对案件的认定存在必然关系。在具体讲授过程中,特别应该强调以下几点: 1.4.1法律推理的定义和特点只有弄清法律推理的定义和特点才能明确使用的适用范围。 1.4.2法律推理的种类通过对种类的详细描述,才能让学生了解在具体情况中应该采用何种方法和手段进行有效的推理。 1.4.3法律推理的要求对事实的可信性进行分析之后采用正当的形式和合法的手段进行法律推理是法律推理必须遵照的要求,以维护法律的公正性。 1.4.4法律推理的作用法律推理的使用可以弥补法律的漏洞,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可以找到正确的方向,从而实现司法公正。 1.5理论与实际相结合 目前国内的学术氛围就是重理论而轻实际,这在学术探讨中无可厚非,但是大部分学校培养的人才是要到社会中去实践自己的理论,而不是去研究机构进行更深层次的研究的。这就造成大部分刚刚步入社会的学生空有一身理论而无法进行实践操作。所以在教学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理论和实践的结合,这正是出于法律逻辑学的特点———经验性学科而得出的结论。经验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更胜于理论。 2法律逻辑学的应用(密室逃脱策划方案) 2.1活动主题 本次活动的主题就是通过实践教学提升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 2.2活动目的 “普通逻辑学”是一门关于思维的基本形式、思维方法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为提高学生思维的准确性和敏捷性,它注重培养学生准确判断、精确推理的能力,因我院是培养执法工作者的摇篮,执法工作者需要有较强的逻辑思维素质,而且逻辑学来源于实践,最终也要回到实践中去,因此未来的执法工作者学习逻辑,更应该结合实际思考和体会。根据我院学生所学专业需要,培养学生逻辑推理实践应用的能力是有必要的,特在2012级本科大队开设“普通逻辑学”的实践活动,在学习理论知识概念、判断和推理的基础上,合理运用理论知识联系实际,最大程度地锻炼参加者的观察能力、逻辑推理能力、抽象思维能力,以及团队协作能力。 2.3活动过程 2.3.1准备工作人员准备:活动参与人员从2012级本科大队7个开设普通逻辑学科目的班级中选出20名学员分两次参加此项活动。活动地点准备:新疆警察学院北校区1号教学楼二楼全部行政班级教室(202~208)。(注:活动当天需学生处领导配合安排各区队教室)活动器具准备:根据设计关卡,列出项目活动器具清单,上交至基础部综合教研室教师处审核,统一配备。(注:因活动设计需要向警体训练部借用手铐) 2.3.2正式活动部分参加人员先聚集在一号教学楼阶梯101教室统一进行对本次活动的全面介绍和规则的学习,再随机分组,由每组负责学生分别带到202-209教室统一开始第一关:心有灵“析”、心心相印。活动中,所有参与学生必须在学习理论知识的基础上联系实践,紧密配合,能够在规定时间内,人人参与其中通过团队合作寻找线索,推理、联想、破解谜题获取最终密码,才能全部成功逃脱。随后由第一名逃脱的小组再进入终极关卡:越狱终极大Boss。最后评出逃脱最快、使用提示最少的小组为冠军进行奖励。此次活动,教师只是指导,学生自主设计密室关卡,不仅学生参与积极性很高而且还专门单设一间供邀请嘉宾闯关,让我部全体教师与学生同时参与活动,真实切身体会其中的奥秘。 2.4活动总结 通过这种多样的实践教学活动,最大程度地锻炼参加者的观察能力、逻辑推理能力、抽象思维能力,以及团队协作能力。无论是推出了成功经验还是发现了存在的不足,都会对学院的本科实践教学模式产生积极的影响,这类实践教学活动可长期坚持下去,并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和完善。 3总结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在法律逻辑学的教学过程中,要做到大胆革新必须坚持全面系统的讲解逻辑学原理,并结合法律学原理进行综合应用,保证学生在掌握原理的情况下能有更多的实践机会。本文中提到的密室逃脱策划方案就是在教学中的大胆革新,通过这样一个活动有效地提高了学生对于法律逻辑学的理论理解,并能够真正运用法律推理制造问题和解决问题。由于笔者水平有限,问题的阐述过程难免存在不足之处,欢迎指正。 作者:王君单位:新疆警察学院 法律逻辑论文:逻辑缺乏对古代法律文化 摘要:首先,分析了中国传统法文化的非逻辑特征;其次,探讨了中国传统法文化中的非逻辑特征对我国立法、司法以及法制现代化的影响,呼吁在法文化的比较研究中应重视逻辑的作用。 关键词:逻辑;法律文化;中西方法律文化 一、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的非逻辑特征 西方人习惯将法律称为“政治技术”、“治理城邦的原则”,认为法律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理智的体现,是有关公共幸福的合理安排,是理性的命令。这些都强调了法律的科学性,强调了理性和智慧是法律的本质。如,亚里士多德就认为,“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显得较为优良,法律恰恰是没有感情的”。他认为,法律是最优秀的统治者。他还有一个有趣的比喻:法官理案就像医师查医书给病人开处方一样。这给西方的法学开了一个好头。此后,历代法学家都强调法律的科学性,并以提高法律的科学性为己任,反对以情感因素扰乱法律的严格性。中国人则恰恰相反。他们强调法律的情感因素,强调立法和司法都应当合乎“人情”。我们常常将“情、理、法”三字放在一起,并列使用,似乎是强调它们同等重要。诚然,这三者对于人的生活是必不可少的。但是,从法律和社会公共领域的角度看,它们的排序应当是“理、法、情”,西方在处理三者关系时正是合乎这一次序。但是,中国人实际上是将“情”排在首位的。这在法律领域就表现为“情大于理,情大于法”。在立法方面,中国人特别强调合人情,顺人心。如,《文子.上义》上说:法生于义,义生于众适,众适合于人心。晁错也说:古圣王治天下,“其为法令也,合于人情而后行之。”?类似的论述在中国古代思想中可谓累见不鲜。那么,何谓“人心”,“人情”呢?显然指的是大众的道德心理倾向和心理需求。 为什么中国立法传统中强调“情”的因素呢?这还要从中国法律传统的儒家化说起。中华帝国的法律不是法家的法律,而是儒家的法律。传统的中国法律在西汉以后逐渐为儒家伦理所控制,儒家伦理的精神和原则逐渐成为法律的基本原则,到隋唐终使中国法律完全伦理化。而儒家的法律认为立法应当根据“情”而制定法律。对于儒家来说,由于法律包容了“情”,才使法律具有活力。按照儒家的观点,考虑刑事案件中的“情”,就使得法律与礼制紧密而恰当的结合起来,而礼制在中国的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极为重要。法律考虑“情”的程度,也就是法律真正合法合符合正义的程度。“情”影响中国法文化之深可从中国古代现实的立法中看出一斑。中国古代立法时经常通过改变刑罚的方式来考虑“情”。如,历代的刑法典,包括《宋刑统》都确立了对某些特定犯罪的处罚标准,但是这些处罚又可以根据“情”有所改变。强调立法要合乎情,这种影响根深蒂固,以至清末法学家沈家本在制定大清刑律时,为了照顾当时的礼教派,不得不在新刑律中加入一些符合当时的大众道德心理倾向和心理需求的规定。如,在与“正当防卫”有关的规定中,加上了“卑幼对尊亲属不得适用正当防卫”。由此可见,“情”在人们心目中的影响之深,这种影响在今天仍然没有消失。现代的观点普遍认为,虽然立法不能不照顾到大众的心理倾向和一般的社会习俗,但是如果一味地迎合大众的心理需要,则必将有损于法律的科学性。在司法领域,中国古人更特别强调情感艺术,强调在千差万别的具体案件中实现人情和大众道德。《盐铁论.刑德》篇说:“法者,缘人情而设,非设罪以陷人也。”故“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这里说的是司法的时候要充分的考察人情。荀子主张司法应“法而议,职而通,无隐谋,无遗善,而百事无过”,也就是要求司法时不应当受僵化的法律条文所约束。《傅子.问政》也说司法要考虑人情,“刑罚不用情而下从者未之有也”。美国学者兰德彰通过考察《宋统赋》及其注疏的一些章节得出这样的结论,中国人在定罪时会援用“情”。如《刑统赋疏》中有这样的论述:“古之制律,因字立法,缘情定罪,是以轻重得中”。“盖情有万殊,事有万变,法岂能尽情、人之事哉?执法之吏,知之虽不为难,而得之尤为难也。议刑之际,若能用故之法,续时之宜,量事之大小,推情之轻重,尽心而宜之,然后法无废而失矣,事无失则刑不滥矣”。这是《刑统赋疏》结尾的一段话,它概述了法官必须具有的思想态度和必须坚持的价值观念。下面的注疏对之进行了进一步的说明:“圣人制礼以分尊卑,制服以别亲疏,因服之亲疏以定刑之轻重,此立法之大意也。其有服轻而恩义深重,有胜于服者,苟犯于此,则罪不称情也。凡此类者,又舍服而论恩义焉。——由是观之,以服制亲疏定罪之轻重者,法之常;以恩义厚薄为罪之轻重者,法之变也”。 从上可以看出,在中国古代的司法过程中,“情”是判决案件的关键。所以,每一个法官应当努力,彻底了解每一桩案件中所涉及的“情”,并知道什么时候援引合适的原则,以达到正义的目的。综上所述,中国古代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都非常重视“情”的作用,这是中国法律传统的特色。其实,强调“情”的作用也并没有什么错。问题的关键在于中国古代“情大于法”,往往为了照顾“情”而牺牲法的稳定性和确定性,这是不恰当的。这又涉及到下一个问题:情和“逻辑”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 “情”在汉语里是一个多义词,它至少有四层含义:一是指情感,它是与逻辑相对的概念;二是道德意义上的情理;三是指情面,即乡土社会中的人情和人际关系;四是与法律相对应的事实,接近于“情节”一词。从以上与“情”有关的含义可以看出,情是与逻辑相对立的。逻辑常常被认为是理性的代名词,逻辑即理性,理性即逻辑。而理性与情感是对立的,情感是主体的一个主观感受,而逻辑是一种客观的分析方法,因此,从这一含义上说,逻辑与情感也是对立的。情感具有很大的变动性,难以客观评价,难以捉摸,因此强调在立法和司法中,重视“情”的作用,必将置法律于一种难以捉摸的境地。由于中国法律传统过分强调情感,因此可以说中国法律传统是排斥逻辑、排斥理性的,亦即,中国法律文化是非逻辑的。这种非逻辑特征表现在法律的每一方面。综上所述,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西方的法文化中,逻辑占有重要的地位,逻辑是分析法律的重要工具,它对西方法律思想的完善和法典化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西方的法文化也具有分析性的特点。由于分析的技术的缺乏,中国的法律哲学最终没有从道德哲学中分离开来,因此,法律文化没有独立的精神。 二、逻辑的缺乏对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影响 第一,从立法方面看,逻辑的不发达不利于制定出严谨的法律。 律是中国封建法的基本形式,纵观历朝修律,直到唐朝,律都并无严格的体例和明确的内容、范畴,逻辑性不强。从史料考证来看,秦律内容庞杂,体例无序,律的稳定性难以保证。汉律分为“正律”和“非正律”,“正律”的稳定性有了一定的增强,但是律制并不是整齐划一的。只有被尊为中国古代法律典范的唐律,其体例才比较规范,内容详略得当,有了一定的逻辑性,但是与西方发达的立法科学相比还是相形见绌的。中国古代法律渊源十分庞杂,有:律、疏、令、科、比、例、敕、诰、格、式、典等等,法律的渊源和名称多种多样,这也说明了法律不统一,立法水平不高。我国古代立法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诸法合体,刑民不分,这也是中国古代逻辑水平不高的一种体现。只有逻辑上具有较高的分类水平,各部门法才能够进行严格的划分。有人说过,直到19世纪,中国的法学仍然停留在列举法的功能、用途以强调法的不可缺少的低水平上,立法仍然停留在将审判经验纪录,按照六部的职权范围分类编纂的水平上,仍然没有一套科学的法律概念体系,没有从具体的罪名之中抽象出一套通用的法律概念。如何才能从具体的法律实践中抽象出一般的概念呢?我认为,只有依靠逻辑的力量。如果不能抽象出一般的法律概念体系,那就不能形成严格的法律体系。 在西方法律史上,法学家们就特别注意对法的概念、范畴的研究,意图建立一个内在一致的法律概念体系。这种倾向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如古罗马时代就创造出了包括债、契约、所有权、侵权责任、委托、、过错、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监护权、亲权、抵押权等在内的一整套科学的法律概念体系。罗马法就是建立在这样一个科学的概念体系基础上的。如果没有如此一套科学的法律概念体系,则肯定不会产生对后世影响巨大的罗马法。 第二,从司法方面看,逻辑的不发达会导致司法领域的随意性大,法律常常被弃置一边,更可能导致“人治”的结果。 如前所述,在中国古典社会中,司法官判决案件往往是有法不用,而是先诉诸儒家学说中得相关论述或者社会的人情,这导致法律的随意性增大,此种例子不胜枚举。学者贺卫方认为,这种非逻辑化的倾向在司法领域中常常表现为外行知识的统治。这样外行知识的统治还派生出一个后果,就是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决定案件胜负的不是理由的充分与否,而是力量和实力的大小。直到今天我们中国人还是习惯于到京城告状,因为他们在地方很难获得正义的保证。这就促使我们反思:逻辑在司法领域到底起一个什么样的作用呢? 我认为,逻辑在司法领域中的作用可以概括为:逻辑是实现法律正义的重要手段和工具。逻辑研究的是如何从真前提推导出真结论,亦即,逻辑探讨的是形式的保真性。如果你提供给我们正确的结论,那么按照逻辑推理的规则,就能够推导出真结论。在司法领域表现为,如果法律的规定十分明确,案件事实也很清楚,那么就可以推导出判定结论。这种判定结论是客观的,不因为法官的不同而不同。这正是我们所长期追求的“相同的案件相同的结果”。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在司法实践中都共同遵守这一原则。如果法律规定不明确或案件事实不清楚,这是当然不能进行如此简单的推理,但是逻辑在这时照样起作用,逻辑可以帮助你明确法律规定和确认法律事实。当然,逻辑不能满足实体正义的需要,但是它是形式正义的工具保证。由逻辑在司法领域中的这种作用,我们认识到中国法律传统中没有逻辑真正是一种缺憾。 第三,逻辑对于法律理论的完善和发展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这可以从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 在中国传统的观念中,往往将法律看成是一种艺术,是如何恰当的抒发情感的艺术。有时甚至不承认法律的科学性特征,而片面强调法律的艺术性。法律长期被当成了实现社会和谐的艺术。作为中华法系法律的指导思想是“息争化讼,强调和谐”,法律为盛世不能废,但是也不为盛世所崇尚。法律成为社会和谐的调和剂,因此不能没有,也不能太明白。司法的过程更是一种艺术,是依靠这些并不明白的法律来定分止争,从而解决社会纷争。在这种法律太不完善的情况下,依靠逻辑确实无法解决问题。因此不得不诉诸人情等法律以外的因素。这大概也是中国法律传统中的一种不得已之举吧!西方的法传统,自从分析法学产生以来,一直追求法律的科学性。因此才有边沁、奥斯汀等人的“应然的法”和“实然的法”的分离主张,才有凯尔逊的“纯粹法”理论。当然,西方的法律也并不是不讲“人情”,如西方有一句法律格言“法律不强人所难”,这正说明了立法要考虑可行性和实践正义。真正的法律应当是科学性和艺术性的一种统一。学者范忠信认为,法律首先是科学或主要是科学,其次才是艺术。或者,法本质上是科学,但在具体适用中需要一些艺术,艺术仅仅是对科学性的一种补充。 那么,如何使法律成为一门科学呢?回答只有一种:要重视逻辑的作用,除此别无他途。逻辑可以实现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可以消除法律体系中的矛盾;逻辑可以实现法律规范的确定性和明确性;逻辑可以使司法过程更有理性和可预期性,消除法律的随意性而导致的不公正的结果。既然逻辑对法律有如此多的作用,我们还有什么理由不重视逻辑在法律领域中的作用呢?既然我们传统的法律思维方式中缺少逻辑这一环,那么在未来我们将补上这一课,应是法制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 三、学习西方先进法律经验 中国的法制历史源远流长,可以上溯到公元前21世纪的夏朝。自此以下,一脉相承,至唐朝形成以唐律为代表的中华法系,并对周边国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但是从清朝末年以来,传统的中华法系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西方国家的法律思想对中国近现代的立法和司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我们国家的近现代法律近取诸于日本,远的曾效法欧陆,到新中国成立以后,又受到了苏联的社会主义法律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又受到英美法律思想的影响,因此,我们近代以来一直在学习国外先进的法律思想和经验,最终终于建立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学习这些先进的法律思想,引进先进的法律制度的过程中,我们也走了不少的弯路。特别是有些学者感觉到,西方一些先进的法律思想在引入中国的时候,往往会遇到一些阻力,甚至是在实施过程中,会产生一些预想不到的变化。这到底是为什么呢?比较法学家奥托.科恩.弗龙德对此作了回答:“法律制度可能在不同的程度上深深地扎根于一个国家的生活之中,因而或多或少地易从一个法律制度移植于另一个制度中。然而,在这个范围的另一端是,如果法律扎根太深,移植实际上成为不可能”。这段话揭示了这样一个问题:文化是一个整体,法律文化仅仅是某一国家或民族文化传统的一部分,不能将它从整体中割裂开来、孤立开来。因此,我们在引进国外先进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时候,应当充分了解国外法律思想发展的源与流,了解国外法律实施的具体人文环境。 我国传统的法文化中缺少逻辑这一板块,我们应当重视逻辑在法律思想的发展、立法和司法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研究。只有这样,才能够将“依法治国”的理想落到实处,摆脱立法的不严谨局面和司法的主观随意性状态。 法律逻辑论文:形式逻辑和法律历史渊源 一、希腊的政治体制捍卫民主的同时牺牲了法律 希腊的政治体制捍卫了民主。在民主的雅典,人数众多的公民大会象征着雅典的民主,也保障着雅典的民主。原则上年满20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可以参加。但证据显示,公民大会开会时,柏尼克斯的大会堂经常座无虚席。公民大会每年召开40余次,每次会议都讨论一些关系城邦的诸如国防与法律等的重要事宜。每个公民都可以针对当时讨论的议题到讲坛上发言,这使得雅典公民的参政热情大为高涨。而今尽管不所有的人都把希腊政治体制看作是现代民主制度的源头,但雅典的民主制度依然令人向往。但任何一个体制在彰显特色的同时,也会缺失另一些东西。希腊的民主恰恰是以牺牲法律为代价的。在民主的雅典,几乎所有的事情都要经过陪审法院的审判。但只要男子年满20周岁一个条件就可以去做陪审员甚或法官,他们中很多公民不认字,更别说受过什么法律方面的培训。而他们听完原告与被告双方的控诉与申诉后投票决定判决结果时却是威严的法官。由于判决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进行的,故诉讼者需要感染性极强的语言,甚至是哀求和哭诉或是壮烈和令人同情的泪水。除此之外,赢得诉讼的一方更要有激情的辩论和雄辩的演说。因此,希腊的法律没能与政治保持恰当的距离,最终被淹没在造就它的政治体制中。以至一位现代研究者很不客气地写道:“虽然希腊人有司法制度,却很难说他们有法律制度(就这个词的罗马和现代意义而言)。他们没有制定出法典。他们没有报导推理缜密的判决。他们没有写出富有学理的论著。他们产生了建筑师、哲学家、雕刻家和画家,但却没有职业的法官或法学家。他们在司法上的一个贡献——民主陪审法庭,采取了最易流于任性的形式,而与任何法律科学根本地不相容。他们将巨资耗费于寺庙(如奥林匹克的寺庙),而不是像罗马人那样,用在法院建筑上面。” 二、智者学派——古希腊的法学家直接导致了形式逻辑的产生 智者学派一词源出古希腊文sophists,出现于公元前5世纪,公元前4世纪开始衰弱。有学者认为译为智者不足以分清是非或不足以还原他们在历史上的真实面目,所以主张译为“诡辩学派”。这个学派留下的文献甚是匮乏,但仅有的资料显示:他们的理论和行为无疑是一种全新的思维方式,而这种新的思维方式给后人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和方向,而且直接导致了亚里士多德形式逻辑的出现。 (一)智者学派的产生背景 从历史背景看,智者学派的产生决非偶然,而是有社会根源和思想根源的。这个学派的全盛时期是公元前五世纪的后半期。在此之前,希腊哲学有两个中心。一个是爱奥尼亚,另一个是爱菲苏,它们都是希腊殖民地。到了公元前5世纪,古希腊哲学逐渐移入希腊大陆本部,并以雅典为中心。当时各城邦的许多著名学者都到过雅典或定居雅典。这时雅典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在不断发展、进步,实际上成了整个希腊世界的中枢。随着社会制度的演变,社会生产的发展、社会实践的需要,各个领域都产生了许多新的矛盾,提出了不少新鲜的问题。自然科学方面如此,社会科学方面如此,人类的认识能力方面也是如此。这许多新问题已不能用传统的学说加以解释,传统的理论也无法适应新时代的要求。这一矛盾似乎是越来越尖锐了。智者学派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敢于发表己见,试图加以解决的许多学派之一。其次,当时雅典在政治上已发展到民主政治的全盛时代。公民们为了行使他们的民主权利,必须学习一些新的本领,包括论辩术、修辞术、雄辩术、讲演术等,以便恰当地抒发己见、驳斥论敌或在法庭中赢得诉讼。智者学派就是应这种新教育的需要而产生的。他们当中有不少人本来就是擅长论辩、讲演和修辞的。他们公开招收学徒,收取学费,并教以“本领”。 (二)智者学派的理论和行为 公元前5世纪左右,智者学派的活动常见于希腊各个城邦。他们以收取学费的方式来教授雄辩术和政治、法律思想等知识。从普罗泰格拉提出著名的命题“人是万物的尺度”之后,古希腊关注的重点从神和天转向了人,重新审视了道德、法律和人类社会,以至于他们倡导的人本主义到今天还是令人敬仰。智者学派的活动是当时陪审法院制度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智者学派帮诉讼者撰写的辩护词,给后人留下了重要的了解古希腊法律思想的遗迹。但是,出色的辩护词毕竟不是“推理缜密的判决”或“富有学理的论著”,智者们也绝非现代意义上的律师。事实上,他们是一种民主审判制度的产物。他们在法庭上发言,跟在公民大会、议事会里的演说、论辩并无不同。滔滔雄辩,目的都是要打动乃至征服对面众多的听众。对面的听众,也就是陪审员,与现代法庭上的陪审员有很大不同。因为他们不是以法律为准绳,而是以自己所谓的正义感,多数情况下是有失偏颇的一己之言来决断。还有,因为陪审员人数可以多大六千人,一方支持者众多,则多数陪审员会以人民的名义都倒向一端。法庭审判就是这样进行的。古希腊逻辑史上相传有这样一个故事:大名鼎鼎的智者学派首领普罗塔哥拉招收了一个名叫欧许勒斯的徒弟,准备教他学会诉讼。二人相约:在授课前先缴一半学费,另一半学费则待欧许勒斯第一次出庭胜诉后才缴。如第一诉讼失败,则免交。不久,欧许勒斯学业告成,但他迟迟不去从事诉讼事业。普罗塔哥拉无奈,向法庭起诉,他的打算是:“如果欧许勒斯胜诉,便应按合约规定交学费;如他败诉,则应按法庭判决交学费。因此,无论如何他必须交学费。”欧许勒斯也有他的打算:“如果我胜诉,则按法庭判决不用交学费;如败诉,则按合约规定亦不用交学费。因此无论如何,我都不用交学费。”这即是著名的“半费之讼”。“半费之讼”是典型的二难推理,它表明了智者学派是如何在法庭辩论的过程中提升了逻辑技巧。在论辩中,固然高超的逻辑技巧,如归缪法、二难推理等是克敌制胜的得力手段,而对某些论辩形势的正确运用与滥用二者的对立也必然引起人们对导致种种规范、约束辩论本身的普遍认识,其结果也必然导致在论辩中自我规约的论辩术,即导向规范推论本身的形式逻辑。智者学派的各种学说,作为一种社会思潮把雅典奴隶主民主制对于教育和论辩技巧的需要,同根据哲学原则对各种理论进行的广泛批判结合在一起,而形成论辩术及有关方法。虽然其末流成为纵横驰说、强词夺理的诡辩,把论辩引向邪路,但是,智者学派为使“柔弱的议论变为坚强”,而讲究语言修辞的技巧,注重论辩中内在的、形式的、必然的逻辑联系,注重于把论辩术运用于辩论以及争辩的诡辩,这对形式逻辑的产生却有直接的推动。可见,对于论辩术的探讨当是启动古希腊形式逻辑产生的另一重要杠杆。在这一意义上,古希腊的智者学派虽然未能创立形式逻辑,但实际上却已经提出了创立形式逻辑的任务。 三、小结 希腊的政治体制确实很好地保卫了民主,但是牺牲了法律。希腊法的悲剧——古希腊没有制定出法典,没有报导推理缜密的判决,没有写出富有法理的论著——发生了,在没有准确的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要赢得诉讼,只有靠高超的论辩技巧。高超的论辩技巧,必然导致形式逻辑的产生。也正是因为希腊法的悲剧,才使得智者学派钻研辩论技巧,导致了形式逻辑的产生。法律和逻辑在古希腊就这样历史的联系在一起了。 法律逻辑论文:逻辑学在法律运用 一、逻辑学教学方法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在逻辑学教学现代化的召唤下,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逻辑学教材的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批以现代逻辑内容为主、并保留传统逻辑精华的逻辑教材相继出版。这些优秀教材,内容颇为丰富,体系各有特色。这些教材的出版,有力地推动了我国逻辑学教学现代化和与国外逻辑学教学接轨的进程。然而,这些教材,主要是作为哲学学科基础课的教材,教学对象主要是面对哲学专业的学生。而且,在内容上,比较注重逻辑理论的阐述,内容比较抽象。 日前,高等院校文科非哲学专业开设的公共基础课或公共选修课——“逻辑学”(国内称为“普通逻辑”,国外称为“大学逻辑”)课程,主要是为学生学习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打好方法论基础,为学生日常生活的正确思维和社会交际提供逻辑方法。我们的教学计划学时只有36学时左右,因此,如果在公共课或选修课中使用哲学专业课的教材,教师只能有选择性地讲解其中的部分内容,势必影响课程体系的完整性。该课程由于抽象程度高,其中包括符号化的形式推演,往往使学生感到难学、费解,教师感到难教。 从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上讲,在逻辑学教学中使用人工符号来表示命题和推理形式,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在讨论命题形式和推论形式时,如果不从自然语言逐渐向形式语言过渡,上来就给出形式语言,就讨论形式语言的语法和语义,或上来就构造规范、严谨的自然推理系统甚至是公理系统(这种方法虽然也是构造现代逻辑系统的一般方法),实践证明,这是非哲学专业大学一年级本科生难于接受的,甚至会造成这样的印象:逻辑学研究的是与人们日常生活无多大关系的符号和符号的推演,逻辑学在现实中是无用的。总之,使用理论性非常强的逻辑学教材,教师不好教,学生不好学,教学效果很难得到保证。 经过多年的教学实践,我们认为,必须编写出符合非哲学专业特点的、以应用为主的符合案例教学要求的逻辑学教材。2007年3月,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逻辑学基础教程》,就是一部采取案例教学法编写的教材,这是我们在逻辑学教材改革方面所做的尝试和探索。这种尝试和探索,已经在“逻辑学”教学中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改变了我国高校非哲学专业“逻辑学”的教学观念、教学体系和教学方法,推进了“逻辑学”的教学改革。 二、在逻辑学教材和教学中采取案例教学的理由 我们在逻辑学教材和教学中,采取案例教学的理由如下: 1教学对象。我们的教学对象是大学一年级非哲学专业学生的公共课和通选课,或数学专业学生的基础课。 2教学目标。我们的教学目标是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特别是批判性思维和创新思维能力,为学生学习其他课程提供必要的逻辑学基础知识,为学生识别、分析、重构和评价日常语言中的论证提供理论和方法。 3教学内容。和任何科学一样,逻辑学也是不断发展的。因此,对国内外逻辑学研究的最新成果给予引进、吸收最新成果,只要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我们尽量囊括在教学内容中。 4教学方法。逻辑学理论与人们的日常思维和社会生活紧密相关,教师注重收集生活中的示例(笔者称为逻辑学课程案例)讲授逻辑学课程。这种方法,被国外非形式逻辑学者称为“基于实例的方法”(example-basedmetllod)。从日常生活中寻找的案例,教师通过分类、筛选、加工,形成逻辑学教学的案例库,以供教学时参考。 5教学定位。该课程的教学定位做到理论联系示例,符号化的形式推演与生活或社会实际案例相结合,极大地克服了以往学生认为难学、费解,教师难教的状况。 6教材的编写原则。根据该课程的教学对象及课程定位,在教材的编写原则上,我们确立了“三个为主”的原则,即“以现代逻辑、案例教学和逻辑应用为主”,把逻辑学的教学和应用紧密挂钩,把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放在首位。 三、《逻辑学基础教程》的结构和特点 在结构上,我们这部教材具有自己独特的结构。在这部教材中,我们可以看到,“案例”和“案例分析”具有突出的地位:“基本知识”和“知识拓展”是通过“案例”和“案例分析”而展开的;而“逻辑趣话”则是留给学生分析的“案例”:“习题”和“参考答案”则是学生巩固所学知识和培养能力的“案例”和“案例分析”。因此,我们的这部教材,在教学方法设计方面,是围绕案例教学法展开的。 与其他逻辑学教材相比,我们的这部教材具有以下特点: 1以现代逻辑为主。在教学内容方面,我们提倡“以现代逻辑为主”。众所周知,传统逻辑的知识无疑是有用的,但是,传统逻辑的知识在日常思维中也是远远不够用的,而现代逻辑是逻辑学发展的必然阶段,现代逻辑对概念、命题、推理和论证的研究,无论从深度和广度方面讲,传统逻辑根本无法相比。因此,我们不能仅仅满足于给学生讲授传统逻辑的知识,而是要以现代逻辑的精神来整合传统逻辑和现代逻辑的内容,反映逻辑学对概念、命题和推理条分缕析的逻辑分析精神,这是我们在逻辑学教学中必须坚持的基本方针。至于怎么贯彻这个方针,可以有不同的方法和措施。特别在引入多少现代逻辑知识,怎么引入,是值得研究的问题。我们采取的方针是,使现代逻辑与传统逻辑有机融合,并在传统逻辑的基础上自然延伸到现代逻辑,并且尽可能使到两者的有机衔接起来。特别值得指出的是,我们还吸收了“非形式逻辑”和“语用论辩学派”关于论证和论辩的最新成果。从宏观方面来识别、分析、重构和评价论证与论辩。 2以案例教学为主。在教学方法的设计方面,我们强调了“以案例教学为主”。这种教学方法,由于其生动活泼的讲授形式,充分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真正做到学生好学、老师好教,因此,受到了普遍欢迎。 逻辑学、特别是现代逻辑给人们的一般印象是,抽象程度高、枯燥难懂,远离人们的日常思维实际。以数学方法和形式化方法研究人类日常活动,例如,谈话、演讲和论辩后面的思维规律、特别是推理的规律,固然有其抽象性的一面。然而,逻辑规律既然来源于人们的日常思维实际,它就必须能够回到日常思维中去指导人们的思维实际,否则,逻辑规律只不过是空中楼阁。我们的教材,采用大量来源于人们日常生活实际中鲜活的案例,希望把似乎抽象程度高、枯燥难懂的逻辑原理和方法讲得新鲜活泼,生动有趣。 3以逻辑应用为主。在逻辑理论和逻辑理论的应用方面,我们强调了“以逻辑应用为主”。“以案例教学为主”是教学方法,这个方法要达到的目的,则是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真正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包括批判性思维能力和创新思维能力。如果我们的学生在长期的思维实践中,通过反复应用逻辑知识去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就可以使逻辑知识转化为逻辑思维能力,并且最终内化化为较高的逻辑思维素质。而逻辑思维素质,在人的各种素质中处于核心地位。因此,“以案例教学为主”,改变教学方法,实行逻辑学的教学目的,是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素质。而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素质,在我们今天提倡的素质教育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逻辑学的生命力在于逻辑学的应用,在于能够提供分析和评价人们日常论证的原理和方法。在人们的思维实践中,论证是用日常语言表达的。因此。我们在教材中增加了“语境和预设”、“合作原则和准则”等涉及日常语言的语用推理方面的知识。更为重要的是,吸收了非形式逻辑和语用论辩学派的研究成果,把对自然语言表达的论证纳入我们的教学体系,从而大大丰富了逻辑学关于论证的内容,从语用层面丰富了关于论证的知识,在大学逻辑课的教学中实现了逻辑理论和逻辑应用的有机结合。 四、采用案例教学法的初步成果 《逻辑学基础教程》采用了大量来源于人们日常生活实际中鲜活的案例,把似乎抽象程度高、枯燥难懂的逻辑原理和方法讲得生动生动活泼,趣味盎然。而且,在课堂教学中,用来源于现实生活中的案例,可以时学生深刻体会到逻辑学在社会生活中无时不有,无处不在,是与他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而且,这些妙趣横生的案例,能够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课堂气氛热烈活泼。课后,学生能主动应用逻辑原理去分析和解决日常思维中的种种逻辑问题,真正做到了切实提高学生逻辑思维能力、特别是批判性思维能力和创新性思维能力的目的。 我们这部教材,只是在案例教学方面取得了一些初步成果。我们希望,将来有越来越多的教师采用这种方法编写具有自己专业特色的逻辑学教材。我们下一步将采取如下措施,进一步推进逻辑学的案例教学: 1建立案例库。案例教学法要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首先要建立具有时代特色,符合逻辑学科要求的“案例库”。教师要不辞辛苦,从报纸杂志、电视电台,互联网以及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收集大量的案例,而不是关在书斋中闭门造车,然后到课堂上讲那些生造的例子。逻辑学要面向社会,面向现实生活,怎么面对?这就需要我们做一个有心人,在人们实际生活中谈论各种各样的问题时,在读书、看报、听广播和看电视时,搜集人们使用的概念、命题、推理、论证中的例证作为原始案例,回来后经过反复加工整理,精心设计出理论联系实际的案例。 2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让学生参加到案例的收集、整理工作中来。由中国逻辑与语言函授大学与中国逻辑学会组织发起的“找逻辑与语言病句”活动,其实是进行案例教学的一个好主意,而有的学校的老师,例如,上海师范大学的曹予生教授,则主张把这种一次性的活动常规化。这些活动,已经提出了案例教学法的思想,只不过还仅仅停留在寻找反面案例的范围内。 我们认为,以布置作业的方式让学生搜集、整理、分析正面和反面的案例,对培养国民(尤其是大学生)的逻辑意识,提高他们的逻辑思维能力和逻辑思维素养,是十分有意义的。在这个过程中,一方面锻炼了学生搜集资料,整理资料和分析资料的能力,另一方面也锻炼了学生们的运用逻辑知识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这正是逻辑学的教学目的。因此,这项工作是一举两得的好事。 在搜集案例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案例要为专业教学培养方案服务,应根据不同的专业应用不同的案例。 3要围绕不同专业的培养方案,有计划地实施案例教学法。案例的选择,往往带有专业特色。案例教学法是教师教学的一种方法,而方法是要为完成这门课程的教学目的和要求服务的,因此,使用案例教学法,一定要紧密结合学生的专业的培养方案出发,使逻辑学尽可能地与法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等等学科的内容结合起来,增强“案例教学法”的计划性,目的性。 4要与其他教学方法结合起来应用,收到最佳的教学效果。案例教学法无疑是一种非常好的和比较先进的教学方法,它在培养学生的能力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任何方法,如果运用不当,也会产生一定的弊端。例如,案例教学法在知识体系讲解上可能不是特别系统。所以,怎么运用案例教学法,运用到什么程度,教师要认真仔细地研究。同时,我们要清楚地认识到,其他的教学方法也有重要的作用,如对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的讲授方面,讲授法等方法还是必不可少的,因为,这些教学方法具有连贯性,条理清楚,讲解连续。所以,在逻辑学的教学中,各种教学方法也要取长补短。我们要综合运用各种教学方法,使它们互相结合,各取所长,服务于我们的教学任务。 法律逻辑论文:我国传统法律思想组成以及内在逻辑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在春秋战国时期奠定基础,经过秦及汉初的发展,终于在汉武帝时期经过"罢黝百家,独尊儒术"得以确立,形成了以懦学为主,儒法合流的"德主刑辅"为核心的新儒学法律思想.这种法律思想具有很明显的伦理特色,情理法是其内在逻辑.情理法的冲突与整合贯穿于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发展的始终. 一、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奠基-法家思想的成熟法家的法律思想,尤其是法治思想是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发展的高峰.法家思想的成熟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为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形成起到了奠基作用. 法家认为"法者,天下之仪也"、"法者,国之权衡者也"①、"法之所加,各以其分"势、"国皆有禁奸邪、刑盗贼之法"③,即法是民众的行动规则、是山国家制定和公布的成文法令、是确定等级名分的制度、是关于赏罚的规定.法家认为法应该具有强制性和制裁力、客观性和公平性、等级性的规范.法律的功效应该是"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命者,吏民规矩绳墨也."④法家"法治"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公布法律,"法者编着之图籍,设置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以此打破"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心的法律秘密状态:二是厉行法治,"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心也就是说不论是谁,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照法律论刑定罪:三是轻罪重刑,"fi示刑,重其轻者,轻者一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 二、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形构-儒家思想的注入在百家争鸣时期,孺、法处于并立地位.着一来格格不入的注重德行教化的儒学.与严刑苛法的法家在西汉时期却出现了儒、法合流,礼入于法的趋势,并对后世两千年的法律文化产生了深远影响. 孺、法实现合流并不是机械的相加,而是产生了一种新的法律思想形式,即董仲舒的"新孺学"思想.这种"新儒学"是以濡家学说为主,儒、法结合的产物,并吸收了道家、阴阳五行学说以及殷商西周以来的天命神权思想等各种有利于维护封建专制统治的思想因素.其核心理论就是建立在天命神权、大人合一和阴阳五行等学说基础上的"天人感应"思想.儒、法合流对后世法律文化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其中一个重要方而就是实现了法律的儒家化.以礼入法使得礼教的伦理纲常具有了法律上的效力和强制力,同时,法律也反过来维护着礼教的存在和权威.二者相互结合,共同维护和强化着传统宗法礼制的社会制度.这就形成了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内在逻辑. 三、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内在逻辑-情理法儒、法合流的一个重要结果就是法律的儒家化,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具有很强的伦理色彩.中国人心目中理想的法律是天理、国法、人情三位一体.这种三位一体理念是古代中国占支配地位的法观念.情,即亲情、人情;理,即天理.法,即国法.情在中国古代法律中代表一种可变的人的因素,可作亲情、人情.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是融合了儒家和法家的思想,尤其是儒家思想的注入,使中国的法律思想具有伦理法的特点.儒家思想以亲亲、尊尊作为其维护宗法秩序的工具,强调君臣、父子、夫妇之间的等级关系,因此中国的法律思想不可避免的具有亲情伦理性.理即天理,而从古至今的中国人所理解的"天理"就是儒家的纲常伦理道德.法即国法,是人所制定的严格的行为规范,它不同于情和理,是具体的、稳定的.在古代封建社会,国法即"王法","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心、"法政独制于君而不从臣出"气中国传统法律思想这样突出的伦理色彩决定了中国传统法律的内在逻辑-情、理、法,而区别于西方的法、理、情.我们常说情理法兼顾和合情合理合法,这样的法才是我们认为的好的法律,三者缺其一,都不能称为完整意义上的法.情理法的三位一体,并不是简单的机械相加,有着亘古未变的排列顺序-情、理、法,这种排位顺序具有中国特色,是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内在逻辑.在长达少L千年的法律发展史上,情与理始终凌驾于法律之上,情与理位于第一位阶,法位于第二位阶.当法与情理发生冲突时,要舍法而取情理,是谓"法不外乎人情"或"人情大于法". 形成这种内在的逻辑是由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德主刑辅思想的理论核心相一致的,这一核心理论要求法律在建立和实施的过程中必须遵循"合情合理合法",三者排列顺序亘古不变. 总之,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形成过程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内在的逻辑性,情、理、法的发生发展过程始终贯穿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过程中,在这一过程中情、理、法相互冲突又相互整合,直至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今天,情、理、法仍然发挥着它的作用,对我们产生既积极又消极的影响. 法律逻辑论文:功利主义视角下法律价值的认知逻辑 摘 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良法是善治的前提。以功利主义为视角重新检讨法律价值(公平与秩序)这一法理学基本命题,具有理论与实践的双重意x。公平要素基于正当性证明命题、共同体的正义命题、功利主义原理而展开,秩序要素依赖法律实证主义基本命题来表达。公平与秩序通过自然法层面的“分”与“合”揭示了法律价值的内在意蕴。秩序要素所涵摄的法律实用性问题在功利主义的指引下演化为法律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利益法学的引入则实现了法律价值与功利主义的对接,从而拓展了法律价值的研究思路。 关键词:法律价值;功利主义;公平;秩序 自上世纪末依法治国被写入宪法,法治日渐凝聚为全社会基本共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意味着在规则之治层面的中国法治建设取得了重要成就。此后,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法治体系”这一全新命题,不仅愈发丰富了法治的内容,更开示出一种鲜明的立场,即当下中国法治建设将重点聚焦在全面推进和深入践行法治,使得表征良善之治的法治理念及法治原则,全方位融入到国家和社会的运作以及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法治作为一种广泛时空场景下人类实践经验与认知逻辑相结合的治国理政方式,其正当性已不证自明。法治的实现离不开良善的法律,探讨何谓良善的法律必然牵涉到法律价值问题。因此,在大力提倡法治的时代背景下,重新回顾和检讨古往今来的知识人对法律价值这一法理学基本问题的追问与玄思就显得尤为必要。法律价值作为价值判断在法学领域的具体表现形式,在现有研究中通常基于道义论的先验主义视角和唯理主义认识论来进行论述。这导致法律价值常常止于诸多教条式的形而上学命题,不免显得空洞或相互矛盾。功利主义作为一种与道义论相对立的哲学流派,为法律价值问题的探讨提供了迥异于道义论的视角和方法:一方面,从经验主义出发,功利主义使法律价值理论更具现实关怀,更契合日常生活的逻辑;另一方面,功利主义为法律价值之间可能出现的冲突提供了一种判断标准。 法律价值具有何种耦合因素(名目、子项),历来存在诸多争论。1这主要是源于不同时代、不同国家和社会的法律文化不同,导致人们对于法律价值的认知有别。但考虑到法治已经成为当今世界一种全球共享的意识形态,法律价值作为与法治密不可分的话题,势必呈现出一般或普遍意义上的共性。作为研究法律价值的经典文本,《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一书便将秩序、公平和个人自由三个要素作为一个整体加以综合考察,这三个要素集合了古往今来的人们对于法律价值的一般认识。人们希望法律能够确保社会秩序,同时希望法律能够促进公平;而公权力在维护良好秩序、增进民众福祉以及实现社会公平的过程中,难免会存在不合理不合法地限制个人行为和言论自由的可能。因此,人们期待法律能够将政府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牢笼内,进而使得任何逾越法律界线的行为都归于无效。一般而言,公平、自由、秩序三要素是西方学界对法律价值基本观念的主流看法,它们构成了法律价值研究的最小公分母,同时也可视作是人们认知法律价值的逻辑展开。由于学术界对自由要素的探讨较为繁多且深入,因此本文着重考察公平与秩序这两个要素。 一、法律价值的内涵开示:公平 (一)公平是法律价值的伦理基础 公平一词是一个不断嬗变的概念,其基本语义包括正义、公正等,在有些哲学家的著述中,就直接用正义、公正来表征公平,或者直接将公平等同于正义抑或公正。探讨公平何以能成为法律价值的伦理基础,需要明确公平因素关系到法律的正当性问题,关系到公民是否服从共同体的问题,因而是一个先验命题。正如自然法理论这一理论体系所展示出的,它将伦理道德视作法律的根基所在,并凭借道德来检视法律的正当性;法律实证主义虽然不断强调道德与法律的分离这一命题,但“开放社会”和“自由批评”的理念明确伦理之于法律具有先在性或基础性。因此,哈特认为,法律的出现与成长是以一定的道德背景及道德动机为基点的,可以说,如果脱离了特定的道德支配,法律也就无从产生。1英国学者鲍桑葵更是直接指出了法律价值与正义的因果关系,认为法律附有某种公认的并值得人们去维护的价值,对这些价值的违背被视作有损公共利益的罪恶行为。法律涉及对正义的维护,区分出正当行为与错误行为,并要求人们以此去理解及评价它。法律的一个主要理想即在于承认正义。2因此,将公平作为探求法律价值的一个重要因素加以考察,并以此作为法律正当性依据,有其现实意义。 (二)伦理基础之一:共同体的正义 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第五卷中专门讨论公正的问题,亦即探讨正义的问题。他指出公正是指使一个人“倾向于做正确的事情,使他做事公正,并愿意做公正的事的品质”,因此该种公正属于个人伦理范畴。 亚氏还考察了公正与法律的关系问题。他认为,公正是守法和平等,相对地,不公正即是不守法和不平等。3展开来讲就是,首先,公正是一切德性的总括,而守法的公正是德性的一个侧面表现,守法就是公正;4其次,合法的行为之所以公正,是因为经过立法者的规定,而且这些规定都是公正的;再次,法律能够促进共同体以及个体的进步与幸福,而这些“产生和保持政治共同体的幸福或其构成成分的行为”5就是公正;最后,法律“要求我们实行所有德性,禁止我们实行任何恶。为使人们养成对公共事务的关切而建立的法规也就是使人们养成总体的德性的规则”。6这在柏拉图的对话录中也可以找到类似线索。在《申辩篇》中,苏格拉底与美勒托进行的辩论也从一个侧面明确法律能够使青年人“学好”;而“好”的含义,恰恰就是信奉国家的诸神,遵循神谕,并促进城邦共同体的幸福。1因此,公正的理念以促进他人利益为首要法则,做到公正即意味着行整体的善,即时刻以城邦的共同体的利益为首要目标。 在亚里士多德所给定的知识架构中,公正属于个人伦理的范畴,存在总体公正与具体公正两分;总体公正以共同体这一整体为基础,其构成成分(个体)与共同体之间依靠德性维系;2具体公正是公正在各构成成分上的体现,具有多种形式,但与总体公正之间是总体与个别的关系,意味着个体与共同体是单纯的天然服从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亚氏明确总体的德性基本上就是法律要求的行为,亦即从逻辑上契合了他在《政治学》中所开示出的法治定义,即“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模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的良好的法律”,3概括起来也就是包含“良法之治”和“普遍服从”两重意义。“普遍服从”讲的是法律至上权威性的问题,在近现代的表达就是法律主治。由于法律体现德性的要求,因此,立法者必须是具备德性的人物,惟有如此才能制定良好的法律。而且守法的公正就是德性,所以“普遍服从”的依据不单是法律的强制力,还因为法律背后的德性教化,意指法律的目的在于促进共同体的幸福。另外,亚氏还谈到分配的公正、矫正的公正、回报的公正等三种具体的公正形式。在私人交易的矫正正义中,法官或法律不考虑行为人是否是公正的人,只是考虑行为所招致的伤害和不公正,而法官致力于平复行为给双方之间产生的不平等。4由于矫正的公正既要符合不多不少、各得其所,又要讲究得失有道,实质上是蕴含着意思自治的理念,实质上是现代民法“填平”原则的体现;更为重要的是,这类公正与行为主体的品质是否公正(身份法)无关,而是与该实行行为是否公正(契约法)有关,实际上已经蕴含着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情况下身份法与契约法的分离倾向。 (三)伦理基础之二:功利主义原理 公平原理随着历史的推进,其实质内容也发生了微妙的变化。有观点认为,在西方伦理学视阈中,公正这一概念逐渐从对个体道德的评价向对社会制度的评价转移。欧洲法律传统(如罗马法和衡平法)普遍认为,正义构成了一切合法统治的基础。正义在此种意义上是国家法律,特别是制定法的检验标准。5但这些法律传统都更多关注正义的形式,至于正义的实质内涵,则随着社会的演变而不同。也有观点指出,在古希腊尤其是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知识体系中,正义主要是被用作评价人的行为。但到了近现代,正义的概念基本成为一种用以评价社会制度的道德标准,并被当成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6因此,人们对公正的认识发生了最明显的变化:随着价值立足于对共同体的整体判断演变为立足于对个体情况的判断,亦即价值的主观化趋势,化解自利主义者之间存在的利害冲突、使人人都能从制度中受益成为道德伦理的主要调整目的。7因此,法律价值中的公平因素也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从强调共同体整体公正的德性伦理演变为重视规则或制度伦理。也就是说,法律价值的公正因素正在逐步转变成以功利主义为基础。 作为功利主义的代表性学者,边沁用经验主义的思维方式和写作手法阐述了功利主义的基本原理和社会基础。功利主义原理(或曰“最大幸福或最大福乐原理”)承认主宰人类两大因素(快乐和痛苦)的地位,将其视为凭借理性与法律来构建幸福世界的制度基石,并宣称用经验主义的立场来排斥逻辑推论和雄辩术在伦理科学当中的作用。1 边沁的功利主义原理的叙事同样充满着经验主义的思维模式。边沁与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截然不同,带有一定的契约论色彩。不同于国家主义者,他反对抽象的共同体利益,认为在共同体“确有意义时”,是指“共同体是个虚构体,由那些被认为可以说构成其成员的个人组成”,2而共同体的利益就是“组成共同体若干成员的利益总和”,因此明确快乐主义不再是主观性的道德学说,而把视野拓展到与参与各主体相关的全体利益,从而提升了个体在共同体中的地位,祛除了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德性服从关系,并为共同体奠定民主制基础。而符合功利原理的政府措施背后都应当具有符合功利原理的法规和命令,亦即提出了政府行为合法性与功利主义相契合的问题。3边沁的功利主义原理业已展现出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二元的理论雏形,使法律价值的公正因素转变为个体对共同体的正当性判断问题。边沁宣称,功利主义语境下的判断标准适用于私人的每项行动和政府的每项措施,而这一标准的适用前提是政府与政府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平等。正如格老秀斯所认为的那样,国家之于国家的自然法即是国际法的源头,边沁的功利主义原理则是进一步发展并体现了“私权神圣”的理念,将自然法的观念与国际法的发展相契合。尽管边沁并没有明确提出功利原理是政府措施的指导思想,因此很难说边沁笔下的功利法规和功利命令是英国法的全部,也没有足够的依据说政府的所有措施都必须符合功利原理的要求,但就应然状态而言,功利原理的出台,以及功利法规和功利命令的提出,使法律价值当中的公正因素近乎完成了一次华丽的转变。边沁的功利原理标志着法律价值的公正因素进一步明确了个体的独立地位,更加注重个体的自由与幸福,标志着利益划分原则在道德和法律领域的崛起。 二、由“分”到“合”的自然法嬗变 由于公正首先是一种价值判断,随后才是注入法律的价值,因此单纯看待边沁的功利原理,似乎还不能够完全理解法律价值体系与仁慈和爱的联系。很显然,将法律价值与仁慈和爱等“超法律”价值联系在一起,不完全是因为道德的强势,也有法律自身的要求,即道德法律化的趋势。但道德法律化与以公正为基础的法律实践所不同的是,公正只是一种价值理念,而法律化的道德业已成为一种法律规范。这样运作导致的后果,事实上有利有弊。好处是法律能够起到敦化风俗的作用,依据古典自由主义的释读,这实际上起到了维系共同体德性的作用。坏处是道德作为一个社会历史性概念,正所谓“法律不强人所难”,以及“法律对不仁无可奈何”,道德一旦与法律发生规范联系,即意味着上述法谚失效,道德以法律为界限被化约为可以施加强制和不能施加强制两种,也就失去了某些性质。因此,将道德融入法律程序当中所能起到的效用,尚且比不上法律的连贯性和一致性的效用大,而这恰恰是经验主义的技艺所营造的法律效果。4 但法律的连贯性和一致性只是一种法律运作的技术,这种融实践与本体价值于一身的技艺,背后实际上彰显着西方社会从公共(血缘、地域)到个人的消解过程。这从法律与爱的关系中也可见一斑。从普遍层面来说,西方社会法律与爱的联系,与“政教合一”的追求密不可分。这又往往导致西方法律价值在公正面前变得不可逾越,演变为超越何以可能的问题。古典政治哲学认为法律作为共和国德性的体现,是法律与公民宗教融合的表现;而在基督教后的西方社会,即使法律不对人的内心施加强制,但宗教的教化作用使道德法则变成了爱的双重告诫,即爱上帝,爱世人;为此卢梭疾呼破除教会统治的共同体需要公民宗教复归,从而使得个体以政治共同体或宗教共同体为依归。正因此,西方法律如《德国刑法典》第323条c项对特定情况下一般主体“见死不救”设立入罪标准,对“可否根据一个非义务性不作为提起诉讼”作出了肯定的说明,成为了能否因为爱而赋予其法律强制力的说明。但从另一个侧面来说,之所以乐此不疲地强调共同体对于个人的优越性,正是因为社会原子化的命题不可避免地在西方社会的历史嬗变中上演。1 这种社会原子化的命题,有学者曾用带有浓郁中国色彩的“分”来形容,但是又提出了不同于西方的因素。现代社会法律(“人在法”)的伦理基础,是人域秩序,是一个“互助协合和利益冲突的同构体”,2而现在普遍适用的实在法是“以恶制恶”的身份法和契约法的总和。在社会的演变趋势是从共同体演变为集合体的背景下,主体的区分意味着秩序的产生;于是符合这种情况的正义第一层级是分构的正义,第二层级是分配正义,即各得其所,第三层级是交易正义,即信守契约,这些都是“分的正义”。因此“人在法”的本意是把人类社会区分清楚,于是契约法把“分”作为定纷止争的手段,“分”就是“合意、妥协、和谐、同构”,而身份法把“分”作为层级差序的基础,即男女、夫妇、父子、长幼、君臣、上下。3身份法背后带有高度的政治化,以“某种理想化的善或强势价值观意识形态化,并以善来修饰所有的不公平和不平等”,此即中国传统的“礼”的理念。4即便是以“善”为核心理念的伦理法,也因“在”的特化进化而不断收缩着范域,即使是血缘这样的“亲其所亲”的对象也都被突破,最终身份为契约所笼罩,人们“或只亲非对象的自己,或只善自己”。5简言之,就是只以个人利益为目的,人类的德性或者道德观念都被弱化和消解;而从社会来说,整体的社会秩序被瓦解,并立足于个体进行新的秩序重构。这种新的秩序重构,正是西方“再造社会”运动的滥觞,有学者称其为“合”,也就是在人们放弃原质性的善的时候,“将善的领域由血缘扩大到地域,及至人域”。6 这种从个体重新演变为集体的“合”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公正重新证成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类比哈特的说法,具体的契约权威是第一性规则,同时对双方课以权利义务。普遍的公正伦理是验证契约权威是否正当的第二性规则,这是“善”的具体化和体系化,也是中西方关于公正以及正当性证明的契合。同时,构建人际秩序的正义成为首要目的,取之有道、用之有理的摄取正义成为主导,与之同行的还有生态多样性和复杂性的正义、同构和守恒的正义、互养互助和循环的正义,以求达到天人和谐的目的。7尽管这种观点更多的是一种儒家法文化在正义观念上的宣示,但从比较法的角度来说,它已经超越了西方单纯的再造社会模型。这些模型更多的是对当前西方社会结构构成因素的再组合,比如有学者列举出的“伙伴关系”、“契约关系”、“权力关系”、“冲突关系”等,然后法律在不同社会关系中起到不同作用。8这些描述多半未能突破当前西方社会的多元构成,也与中国传统主张“天人合一”的伦理观念存在较大差异。但是无论怎样,社会的演变与法律的价值、公正的关键连结点就是“符合人类本性的法律规则本身成为自己有效性的衡量标准……人类本性所要求的,与为整个社会谋求普遍利益的实用性观点越来越一致了”9,而这正是边沁功利主义因成员“谋求最大幸福”而共同体得以“谋求最大幸福”理念的根本归宿。 三、法律价值的内涵开示:秩序 (一)秩序与法律实证主义 在社会治理的背景中,寻求一种具有社会普遍意义的治理规则至关重要。所谓的治理规则,或称之为秩序,强调的是社会治理的有效性和规则秩序的实效性,旨在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平,因而需要为规则秩序的效力提供理论支持,法律实证主义正是将法律作为社会治理规则之全部或基础的思想流派。法律实证主义最基本的立场,就是将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结构抑或社会事实。1因此,法律实证主义以社会事实和社会结构(也就是广义上的秩序)作为前提,探讨法律价值与秩序因素的内在关联,首先要回顾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情况。 (二)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命题 法律实证主义将法律认定为制度事实,由此推导出谱系命题、因袭命题和分离命题这三个命题。其中最为基本的是谱系命题,它认为法律效力最终是某种社会事实的功能,这种社会事实使法律成为一种“制度事实”,因而能够统一法律权威的事实与规范。2法律作为一种独立的客观存在,而且可以为人所认识,因此这种认识是一种经验式认识。因袭命题凸显了法律的因袭特质,认为社会事实凭靠某种社会惯例而取得权威性,也恰恰是这些社会事实将效力赋与法律,因此判断法律的正当性不能根据先验形式,而是依据社会习惯,因此法律源自社本身。分离命题主张在道德观念和法律观念相分离,这与自然主义的重叠命题相对应。分离命题经常被认为与谱系命题有着必然联系,因之判断法律作为社会事实的事例并不涉及道德评价,因此法律并不一定需要符合道德要求,亦即法律与道德的联系出于偶然。 (三)“主权者命令”:秩序与法律实证主义的嬗变 强调社会秩序与法律实证主义的关系,事实上是认为规则即法律,因为法律是由主权机构制定的,这种“主权者命令”说被看作是法律实证主义的经典延伸。柏拉图笔下的色拉叙马霍斯认为,“正义”也好,“权利”也罢,都是掌有国家权力的人为其所认为与目标相符的行为方式所起的名称。因此法律也不外是为了促进掌权者的利益才制定出来的。3这种思路与理性主义的盛行产生了相互作用,如16世纪法国思想家博丹就提出绝对的主权主义原则,认为规则之所以成为法律,是因为它本身是职权意愿的产物,因此法典化的法律是主权者或主权机关所颁布的通告或法令,而习惯法只有在得到主权者或主权机关的认可之后才能获得法律效力。4 在经验主义盛行的英国,霍布斯也重申了主权者命令的说法,认为主权者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和平,而这正是利维坦得以建立的根本动力。因为在社会结构被彻底摧垮的极端情况下,任何社会秩序最终所凭靠的稳定根基就清楚地呈现出来,即对死于暴力的恐惧,它构成了人类生活中最为强大的力量。5但是,从经验主义立场来完备主权者命令说的,则是后来的边沁和奥斯丁。边沁一方面承认习惯法的效力,另一方面主张立法机关要尽量使法律法典化,减少法官僭越立法权的机会,从而获取一种系统的法律体系。奥斯丁则发展了这样的思想。奥斯丁在“主权者命令”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法律命令说”,认为法律的存在和法律的优缺点不是一回事,法律的存在与否和法律是否符合某个假定标准也不是一回事。任何一部法律,无论我们是不是喜欢它,抑或它是不是符合我们用来认可和确定法律的标准,但只要它确实地存在着便就是法律,这是一个事实,6因此提出法律的存在与效力取决于社会事实而非法律价值。 法律逻辑论文:法律文本及其翻译中的逻辑连接 【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科技的不断进步,我国各个领域均得到了很好的发展,在此过程中人们也越来越关注语言方面的发展和应用,尤其在经济全球化趋势越来越明显的今天。法律文本属于一种特殊体裁,在应用的过程中,需要保持条理清晰以及结构严谨,只有充分了解其中的逻辑连接,才能够更好的发挥出其作用。本文通过查阅相关资料,简要介绍了衔接中的连接词,法律文本及其翻译中的逻辑连接差异方面的内容,以期能够为促进我国法律文本翻译的发展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关键词】法律文本 翻译 逻辑连接 前言 如今我国经济实力不断提升,这与各行各业的飞速发展有着密切关系,如今无论在经济发展中,或是在教育方面,Z言的学习和应用依然占据着重要地位。法律文本是一中特殊的工具性语言,并且其具有多种特点,如准确性、复杂性以及严肃性等,此种情况下也使得法律英语的翻译工作变得更加困难。因此应针对该方面的中西翻译逻辑连接作出深入分析,只有充分明确此方面内容,才能够更好的进行翻译工作。我国在此方面不断加大资金、技术以及人才方面的支持,且小有成就,但依然存在不小的上升空间。 一、衔接中的连接词 衔接是系统功能语言学的重要研究对象之一,其发展历程可以大致划分为三个阶段:1.在60年代初,Halliday提出该概念,并对其进行划分,一种是语法衔接,而另外一种是词汇衔接;2. 70年代中,Halliday与Hasan继续该方面的研究,并将原本的划分进行了更深层次的划分,于是出现了指称、替代以及省略等;3. 80年代中,Hasan再次将衔接进行重新的划分,主要有结构衔接和非结构衔接两种。 连接词的类型和样式能够直接反映出语篇中连接关系的多样性,在使用连接词时,若使用频率过高,则表示相关人员对此类词语具有较高的依赖性,因此在对此方面进行研究时,不仅要完成对类型的研究,同时也要对其所展现的样式方面进行研究。如表示添加关系的连接词样式在英文中有多个,and、or、also等,在中文方面,其可以翻译为和、或者以及还有;表示转折意思的时候,英文中会使用but、however等,在中文中则表示但是、然而等意思。不难发现,其实转折性连接具有多个,但在法律文本翻译中却很少能够发挥作用。 二、法律文本及其翻译中的逻辑连接差异 1.语言差异。世界上的国家数量众多,且各个国家均有自己的语言,不同国家的语言具有非常大的差异,在对传统英汉语法进行对比分析时可以发现:中文重意合,在文章中并不会大量使用连接词,而英文重形合,大多数文章中均会应用到大量的连接词,以达到构架全文的作用。相关研究人员表明,这也是导致语言差异过大的原因之一。鉴于各种语言自身即拥有不同之处,在进行翻译的时候也就无法很好的做到统一,如在进行英译汉时,很多翻译人员为了能够使翻译文本符合中文表达习惯,只能够将原文中的显性衔接方式生搬硬套到译文方面,并将衔接方式隐含在译文中,如此一来不仅不会改变原本的意思,也不会导致缺少衔接词的情况出现。 2.约定俗成的体裁特点。在进行法律文本的翻译过程中,无论是哪种语篇、体裁均会有其固有的特点,这也是翻译人员开展工作的依据,具体可以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连接词分布情况。这会直接影响到整个文本的结构,并且不同的语步所适用的语言环境不同,所产生的作用也有所差异,很多语步中也会将假设关系连接词应用其中,而导致此种情况产生的原因多为小节之间的相互独立,此种情况下,各个小节之间所需要讲述的内容不会出现混合。正是此种结构特点使得整个翻译文本中在进行表达条件关系、假设连接词的使用中才会更加自然。另外,体裁在整个翻译中也占据着重要地位,在应用此种模式时,主要是为了避免出现视觉疲劳,多元化的表达形式才能够使读者在阅读时增加兴趣,译文应比原文更加具有丰富性,尤其在连接词的使用样式、频率方面。 3.社会文化背景。社会文化背景也是影响该方面的重要因素之一,不同的翻译文本中虽然会有很大的不同,但在“双语起草”方面也会有共同处,所谓“双语起草”,其主要指的是翻译人员将其加入到文本的起草和修订过程中,并且在此过程中能够完成实时沟通工作,甚至可以成为整个翻译工作中的决策人之一。此种方式之所以能够得到广泛应用,主要是能够促进翻译者与原作者之间的合作,并且使其在翻译后能够保持相似的社会文化背景。社会文化背景中的差异或多或少会影响到整个翻译工作的质量,因此今后翻译人员应针对该方面作出更多了解,以便于能够更好的开展此方面工作。 三、总结 综上所述,研究关于法律文本及其翻译中的逻辑连接方面的内容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不仅关系到我国法律文本的翻译质量,也与世界语言的发展、交流方面息息相关。如今人们对各个方面的要求均越来越高,现实生活中需要依靠法律力量来解决的问题也越来越多,然而我国法律文本方面的建设还不够完善,导致在进行翻译的过程中往往会有所出入。文本逻辑在应用过程中往往会受到其他因素影响,如语言差异或是社会文化背景等,若要充分将此方面问题了解透彻,还需要相关机构和人员继续加强此方面的研究。 法律逻辑论文:军校法律教学中法律逻辑专题设计初探 摘要:聚焦军队院校任职教育转型,强化学员在实战化训练中的思维能力,提高学员在涉法涉诉实务中的认知能力与实操能力,军校法律教学中对学员逻辑思维培养与锻炼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将逻辑分析能力与法务实践能力相结合无疑是提高学员综合素质的重要措施,具有实际的教育功能。 关键词:逻辑思维;法律逻辑 逻辑学教育在西方高校中有着悠久的传统,我国学界在70年代末 “逻辑现代化”口号的倡导下逐渐把逻辑学教育重新纳入高校课程中。在目前军队院校向任职教育转型的过程中,特别是更多的关注实战化训练要求,在总结日常教学经验的基础上,在法律教学中增加逻辑学专题有其必要性。 首先,近30年来,随着逻辑学科学术和教学实践的发展,我们的社会对逻辑学教育的认知正处于不断自我反省和自我完善的过程中。但飞速膨胀的社会财富给人们带来普遍的浮躁情绪,使得身处政治、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与改革的社会大众在面对诸如阶级固化、道德滑坡、贫富分化等等关乎社会发展所带来的负效应的公共争论面前,让逻辑非理性情绪的社会风气占据了思想上风。使得不讲逻辑在某些时候变成了一种“集体无意识”的表现,而这种“集体无意识”很明显的给学员的思维方式带去了不利影响。 其次,部分军校没有将逻辑学作为通识教育基础课纳入教学体系,这和逻辑学当前在军校教育中的学科地位有关。但把逻辑学作为通识教育,来辅助或弥补军校专业化教育和职业化教育的不足却非常必要。因为,逻辑学的教学目标从认知转化的角度讲,是为了培养具有独立思考能力,能够对多领域专业技能和知识做出思维衔接,人格健全,行为得体的人,并使之通过主动地思维训练发展自身心智,拓宽认知视野,从而提高处理实际问题的思考力和判断力。 再次,就目前军校法律教学效果反馈来讲,学员在课堂案例分析、命题讨论和论文撰写过程中,大部分失误和漏洞都与逻辑混乱直接相关,常常表现为:对案例的通篇感知能力差,重点信息捕捉不全,语言表达含混不清,内心法律价值体系相互矛盾,对法律现象客观事实的认知采取双重标准等等。加上网络和智能手机的普及,词条搜索的便捷和随意获取的零散观点催生了大众的惰性,使得大众的逻辑能力普遍下降。而学员对从网络获取的信息又缺乏筛选与甄别,入学前也较少甚至尚未经过系统的思维训练,对碎片化知R与信息的分析和整合能力偏弱,使得逻辑思辨能力更是直线下降,直接影响着法律教学的效果和解决涉法问题的实践能力转化。 面对军校学员在法律教学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逻辑问题,作者认为,在部分没有把逻辑学作为基础通识课的部队院校,在法律教学中安排相应的法律逻辑专题,用逻辑学的知识分析和解决法学领域的问题,能够提高军校法律教学的应用价值。因为法律逻辑本身就是交叉学科,能够通过两种不同学科间的交叉渗透,完成学科价值优化和教学的实效性。把法律逻辑学专题引入法学教育的课堂,能够让逻辑学知识成为工具与基础,法学知识作为目标与载体,有助于学员在分析涉法问题和处理涉法事件时做到灵活自如、井然有序。 在军校法律教学中设计法律逻辑专题主要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第一,从军校教育向任职教育转型这个大背景来看,任职教育学员培训时间相对较短,比起生长干部学员四年的学习时间,为任职教育培训单独开设课时较长的逻辑学课程时间比较局促,学员短时间接受起来也比较吃力,容易导致学习热情不高,影响教学效果。在部队教育培训贴近实战化的要求下,从学员需要的更多的是可以直接完成能力转化或者易于能力转化的知识。所以淡化学科边界,将逻辑学内容分散进其他课程,实现与其他主干课程相辅相成的手段性作用是目前比较现实的教学设计。 第二,从以往教学反馈得到的经验和学员需求的角度来看,逻辑学的内涵与外延非常广,而学员在任职教育培训期间所需要的逻辑思维训练更多涉及到的是数理逻辑和语言逻辑,而在法律教学中需要的更多的,首先是形式逻辑对法律的描述与解释,能够帮助学员科学的认识和理解法律法规本身和法律现象表征。其次是实质逻辑的辩证推理功能,能够帮助学员在发生实际涉法问题时综合分析现实状况,权衡利弊,作出正确的选择来解决和处理核心问题,达成自身诉求,让法律彰显出真正的实用价值,从而使学员获得课本教学外能力素质的发展。 第三,从军校法律教学效用的角度来看,开设法律课程本身,就并不单纯是对学员进行法律基础知识、法律运行规则、法律框架体系的讲解与传授,更多的是让学员具备在实战化训练和社会生活中,面对道德、法律、情理相交织的涉法涉诉问题的时候,有着更加沉着冷静的态度,更加细致缜密的思考,更加全面周到的解决途径。而法律逻辑能够在更深层次培养起学员的逻辑思辨力,使学员在与人沟通,是非判断,价值取舍的过程中少犯错误、少走弯路。毕竟,一个缺乏逻辑的人很难做出真正理性的判断与选择。 把法律逻辑专题设计在军校法律教学中,还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必须提高学员对法律逻辑思维作用的认识与认同,承认逻辑是人类文明的体现,而法律逻辑是具备实际效用的工具性思维。其次,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将法律逻辑融入案情介绍、案例分析、案件讨论等各个环节,力求让学员培养起把逻辑思辨的方法运用到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中去。第三,以锻炼学员法律思维为主旨,同时帮助学员提升表达能力,加强批判性思维,避免人云亦云。另外,利用对法律逻辑的训练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帮助学生寻求思维的自我突破。最后,鼓励学生通过进一步学习逻辑学的相关知识,获得在其他学科学习中新的思维体验和感受。 法律与法治是由理性构筑的逻辑体系,在军校法律教学中设计法律逻辑专题的意义在于培养学员的法律思维能力,进而期望学员能够将法律知识和逻辑思辨力更好地用于解决实际问题。 法律逻辑论文:浅析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及性质 摘 要:法律逻辑是一门学科, 有其独立的研究对象, 是一门主要研究法律思维形式及其逻辑方法的科学, 法律逻辑可归属于应用逻辑之列。法律逻辑的研究包括两个层次逻辑在法律中的应用与系统化的法律逻辑。 关键词:法律逻辑;应用逻辑 一、关于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 对于这个问题, 我国的逻辑界与法学界主要有两种不同的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法律逻辑就是普通逻辑在法学领域中的具体运用, 其理论基础就是普通逻辑即形式逻辑所阐述的原理。法律逻辑是形式逻辑或普通逻辑原理在法的理论、法的规范和法的实践中的应用。因此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就是法律中的逻辑问题。法律逻辑是普通逻辑或形式逻辑在法律规范或法律活动中的应用。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法律逻辑作为一门学科, 有其独立的研究对象。我们原则上同意第二种观点,作为一门学科, 法律逻辑是应该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的, 而作为一门逻辑学的分支学科, 它的研究又应是与一般逻辑学的研究对象相对应、相关联的。法律思维就是在法律的理论与实践中所运用的思维, 法律思维的形式, 则是指法律概念、法律命题与法律推理。 普通逻辑或形式逻辑把概念作为其重要的研究对象, 法律逻辑也要研究概念, 法律逻辑中研究的是法律概念, 即立法、司法与守法思维中的概念。一般地说, 法律概念与普通概念既有一致性也有特殊性, 以大量的法律概念为素材, 以普通逻辑的一般概念理论为工具研究法律概念与一般概念的同一性及差异性, 揭示法律概念的特殊逻辑性质与作用, 从而为法律概念的制定、规范、解释提供一般的逻辑原则, 这是法律逻辑中关于法律概念研究的主要内容。法律命题也是法律逻辑的重要研究对象, 以一般逻辑中的命题理论为墓础研究法律命题的特殊的逻辑性质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特殊作用,给予法律命题以科学的分类, 这应该是法律命题研究的主要内容。 一般而言, 法律工作是由立法、司法两大环节组成。一个立法过程就是对构成法律的每一个概念、命题进行严密分析的过程。关于法律概念与命题的研究,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用于立法中的思维。至于司法主要指的是法律的实施, 而法律的实施主要是围绕诉讼活动的司法侦查与司法审判工作, 它主要表现为对法律命题的逻辑推导以及寻找因果的各种逻辑方法。因此,与司法思维相对应的法律逻辑还要研究法律推理及各种法律实践中的逻辑方法。法律推理则是从已有的法律命题或法律知识推出新的法律命题的过程。一般地说, 法律推理与一般逻辑的推理是有区别的。一般推理理论以演绎推理为主, 特别强调从前提到结论的必然性推理, 比较轻视“ 可能性的” 、或然的推理而法律逻辑既重视必然性推理, 也重视“可能性的”、或然的推理。比如, 法律推理中的回溯推理是很有用的、法律逻辑很重视的推理, 但这一推理的形成在一般逻辑理论中是予以排斥的。 二、关于法律逻辑的性质 法律逻辑是属于逻辑学还是法律科学,是应用逻辑还是法律中的逻辑的应用?一方面,作为一门介于法律与逻辑之间的边缘学科, 法律逻辑既有法律的内容亦有逻辑学内容, 它是一门法律与逻辑相结合而形成的新学科。另一方面,由于法律逻辑研究的是法律中的逻辑问题―法律思维形式与法律思维的逻辑方法, 因此, 它的重点是逻辑而非法律, 所以, 它实质是一门应用逻辑新学科―将逻辑原理应用于法律领域而形成的学科。那么,作为法律逻辑的应用工具与基础的“纯逻辑”是普通逻辑还是现代数理逻辑或者辩证逻辑呢?普通逻辑、数理逻辑与辩证逻辑均可以运用于法律领域。因此, 在目前关于法律逻辑的研究中我们应该允许将辩证逻辑普通逻辑、数理逻辑等运用于法律的各种尝试。当然, 由于逻辑学的发展趋势是现代逻辑即数理逻辑, 由于科学的发展趋势是定量化与形式化。因此, 我们关于法律逻辑研究的最终目标应该是用现代逻辑为工具来研究法律中的逻辑问题, 形成关于法律逻辑的逻辑演算系统。法律逻辑作为一门应用逻辑,它的研究应该是有层次的, 这个层次是由“应用逻辑”与“逻辑的应用”的区别而决定的“逻辑的应用”强调的是“应用”,而“应用逻辑”的主体是“逻辑”,因此,只要是将逻辑原理不管是系统的还是零散的传统的还是现代的应用于某一学科,便可谓之“ 逻辑的应用”但应用逻辑则不同,除了要求将逻辑应用于某一领域或学科,还要求这种应用是系统的、具有逻辑科学性质。所以,“逻辑的应用”是“应用逻辑”的初级阶段,“应用逻辑”则是“逻辑的应用”的最终目标。从这一区分出发,法律逻辑的研究也包括两个层次逻辑在法律中的应用与系统化的法律逻辑。前者是低层次的只要是将逻辑知识应用于法律,均可谓之逻辑在法律中的应用,后者则是高层次的在低层次应用的基础上,以现代逻辑为工具,形成系统的严格的“关于法律的逻辑”。 法律逻辑论文: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下农地产权结构的法律逻辑 摘 要:农地产权的结构是当前创建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基础,在目前我国的土地公有制系统中农地产权结构主要集中了与土地所有权相关的问题,因此新型的农业经营体系能够通过相关联系在我国农业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法规上表现出一定的物权关系。所以想要促使农业土地承包关心稳定发展,需要打破2元化土地结构的相关问题,而进行农业用地的转换知识,使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果,并且能够起到相应的物权转移效果。但是这种方式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所以在施行时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 关键词:农业经营体系;农地产权结构;法律逻辑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建设新型的农业经营体系能够有效的解决当前我国农村面临的相关问题。在新兴农业经营体系下完善农地产权机构,主要目的就是优化农村土地的资源配置,促使农业产权的合法化与规范化,创建健全的法律监督系统,深化农村土地产权的改革,进一步的提升农村经济的发展进程。 1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下农地产权结构中出现的问题 1.1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与土地所有权不够明确 农村土地除了国家所有权外,其他都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并由这一组织进行相应的经营及管理。在实际的发展运营过程中,通常是由农村村委会进行统一的规划及管理,按照人口进行土地的分配,但是这一组织通常会忽略农民自身的经济来源,从而导致土地产权及所有权不够明确[1]。 1.2 农村田地的分化趋于细碎化 随着经济建设进程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农业土地产权制度制约了现代化新型农业经济发展进程,使得农业用田逐渐呈现分散化。因为农业经济的发展形势较为单一,所以农村无法对农田基础设施进行综合化的管理,从而导致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出现“靠天吃饭”的问题。 1.3 农村土地逐渐呈现荒废化 近几年我国大力推行了城镇化的建设,深化了农村经济发展的改革,使得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逐渐的呈现工业化与城镇化。但是根据相关资料表明,现如今,我国很多农村地区的经济发挥仍然没有变化,人口呈现老龄化,缺乏劳动力,土地呈现荒废化。随着国家劳动力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经济水平得到提高,因而导致了农村生产投入力度降低。 2 新型农村经营体系下农地产权结构的法律权益 新型的农业经营体制下农地产权管理制度的原则受到了农业用地产权制度的制约,同时也是农地使用权及所有权的问题。主要问题就是农业用地财产与财产管理体系问题,这也是农业用地管理制度中最重要的问题,因为这一问题涉及到了土地产权的的规定与管理,以及关于农村用地相关经济法规所属权的问题。采用合理的图例产权管理制度能够科学的分配农村土地资源,这样既能改善农业生产要素的分配原则,也能促使农村土地所有权趋于合理化。严格的规范农村土地的使用权与收益权,能够有效的调整农地产权管理制度。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完善农地的承包管理权以及住宅基地的使用权,才能进一步的促进农村经济的综合发展。 深化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可以确保农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可以进一步的健全农村经营及管理制度,明确农村用地的产权关系,达到保护农民的目的。提升对农村土地的使用效率,不仅能确保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化应用,还能深化农业产业化改革。 3 新型农村经营体制下农地产权结构的法律逻辑 3.1 明确农地产权制度 农村用地产权指的就是农村土地的占有权、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处理权,属于农民财产的主要权利。在贯彻落实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同时,应确保农民具有土地处理权以及使用权,从而达到减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问题的目的,加快农村土地流动要素的重组,明确农村用地主体。 3.2 健全农村用地的法律法规 尽管我国制定了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在很多方面仍然存在着制约问。在征用农地时需要确保土地市场能够正常运行,健全新型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面对相关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不能阻止农民进行土地交易,不能减弱农民合法权益。 4 结 论 当前我国的新型农村经营体系在土地产权制度方面存在着相关的问题,因此需要了解产权结构,明确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确保土地等农业经济发展要素能够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农村经济市场中资源分配的合理化,健全相关法律规定,促使农村相关土地问题能够得到有效的解决。还需要创建完善的监督管理系统,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并进一步的提升农村经济的发展进程。 法律逻辑论文:中国公立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变迁的多重制度逻辑 摘要:20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公立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属于典型的特别权力关系,它被排除在“法治国”的基本精神之外而成为法治的“真空地带”。此后,该制度场域受到国家逻辑、法院逻辑、社会逻辑、大学逻辑以及学生个体逻辑等多重制度逻辑互动的深刻影响而不断演进。当前,我国公立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整体上还属于修正的特别权力关系,公立高校学生权利的法律救济还存在诸多现实障碍。需要通过国家监督(包括立法规制、政府监督与司法审查等)、社会干预与大学自治之间关系的动态平衡,形成多重制度逻辑的良性互动关系,从而推动公立高校法治秩序之建构,并最终促使公立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从“隶属”走向“平权”,从“高校权力本位”走向“学生权利本位”,从“制度文本”走向“权利实践”。 关键词:公立高校;学生;法律关系;制度性场域;多重制度逻辑 一、变革中的制度性场域:中国公立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 公立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变迁,是观察公立高校法治秩序建构的重要窗口,它深刻地影响着公立高校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状况。“在我国,由于长期受学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观念的影响,学校对学生的各种管理行为被视为一种内部管理行为,学生对此不得提起行政诉讼。这种观点,就其实质是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翻版。”我国高等学校与学生传统的行政法律关系虽无特别权力关系之名,却有特别权力关系之实。无论在立法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一直受到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深刻影响。 特别权力关系是一种相对于“一般权力关系”而言的行政法律关系。它是指,“人基于特别原因,即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自主同意,服从于国家或公共团体的特别支配权这样一种关系。”该理论最初由德国法学家拉班德(Paul Laband)提出,此后,奥托・迈耶(OttoMayer)对其加以发展完善。二战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在德国的演进日益受到宪政理论与现代法治观念的冲击。1972年,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决,宣布取消监狱管理方面的“特别权力关系”规则,提出了“重要性理论”。而特别权力关系在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发展,近年来也逐渐受到法治理念的规约并不断修正。无论是德国的基础关系与经营关系理论、重要性理论以及日本的在学契约关系理论,还是我国台湾地区的382号和684号司法院大法官解释,其共同的特征都是在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中引入学生权利的制约因素,允许司法审查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台湾地区吴庚大法官指出,“特别权力关系,并非放诸四海而皆准之理论,行政法素来发达之法国,即不存在此种概念。” 当然,也有研究者认为特别权力关系在高等教育领域具有其特殊的价值,不应该将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作为法学垃圾完全抛弃。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与地区对特别权力关系的修正类似,我国自1998年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以来,公立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也正在发生深刻变革,即“高等教育领域的特别权力关系在立法与司法两个方面获得了突破。”通过对我国公立高校学生管理领域立法、司法以及大学校规变迁的考察和域外理论的检视,学界总体上认为修正的特别权力关系符合当前我国公立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基本表征。从“隶属”走向“平权”,从“高等学校权力为本”走向“学生权利为本”是其演进的总体趋势。然而,学界关于何种因素与机制影响公立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变迁缺乏深度的研究,这已经成为当前我国教育法学、行政法学界迫切需要回应的重要问题。 对此问题的回应,传统的研究观点往往认为,公立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受到国家主义的主导,体现出“国家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特征。这种研究观点反映了我国公立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变迁的重要特征,认识到国家对大学的“放权”以及公立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国家授予”特征。然而,这种研究忽视了我国高等教育场域中行动者互动关系的多元性和复杂性,对中国高等教育场域变革的现实图景缺乏“中层机制”的深层次透视与考量,对公立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变迁过程中制度、环境与行动者的复杂互动关系缺乏关注。多重制度逻辑的分析框架认为:“第一,制度变迁涉及多重制度逻辑,必须从这些制度逻辑的相互关系中认识它们的作用和影响。第二,制度逻辑诱发了具体的可观察的微观行为。第三,需要关注制度变迁的内生性过程,才能对制度变迁提出令人满意的解释。不同群体和个人带着各自的利益参与制度变迁的过程,反映了各自领域的制度逻辑而他们之间相互作用的状况和时间性也制约了随后演变的轨迹和途径。”中国公立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本质上属于处于变革之中的制度性场域。场域作为不同行动者之间博弈互动的空间,受到多重逻辑、规则与惯习的深刻支配。公立高校、政府、法院、立法机构、民间社会以及学生个体等行动者之间基于各自不同的制度逻辑展开复杂的交锋与互动,进而形塑了中国公立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变迁格局。 二、中国公立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变迁中的多重制度逻辑 中国公立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变迁受到多重制度逻辑的影响,在国家教育立法与高等教育领域的司法判决等外部力量的驱动下,公立高校的学生管理开始逐步纳入法治的轨道。自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我国公立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开始摆脱计划经济时期“单位制”大学背景下典型的“特别权力关系”,学生的主体地位逐步得到确立。然而,对我国公立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变迁这一制度场域的观察并不能简单地依据某些政策文件的表述变化,而应该依据学生权利的法律救济状况进行判断。中国公立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变迁是国家逻辑、法院逻辑、大学逻辑、民间社会逻辑、学生个体逻辑等多重制度逻辑复杂互动的结果。通过对不同制度逻辑运行状况的考察可以发现,某种制度逻辑的转换与变革往往受制于其他制度逻辑的影响。制度、行动者与环境的互动过程,演绎了中国公立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变迁的现实图景。 ㈠从行政主导走向法律监督:国家的逻辑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公立高校与政府的关系发生着深刻的变革,逐步从行政主导向法律监督转变,这深刻地影响着公立高校学生管理中学生权利的法律救济状况。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公立高校对学生具有一定的学业处分权和完全自由裁量的纪律处分权。部门规章对学校在学业处分权方面的裁量权有了较为明确的限制,但学生对于学籍管理处分措施仍然没有权利救济手段。”国家对公立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调整总体上还表现为行政主导的特征,这无疑与该时期公立高校与政府的法律关系和法律地位密切相关。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行政法体系的重建,公立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与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等问题开始凸显。“随着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一般法律关系的出现,尤其是1989年具有‘民告官’意义的《行政诉讼法》制定以来,在高校、行政机关内部等特定领域的权力关系以其排除法律保留、拒绝司法救济等特征开始显现其‘特别性’,即高校的特别权力关系开始重新作为一个问题而出现。”国家逻辑从行政主导向法律监督的转变并非一蹴而就的,而是与法院逻辑、民间社会逻辑等制度逻辑长期互动的产物。 法律逻辑论文:法律内外在面向的逻辑结构 [摘 要] 哈特认为基于法律外在面向的理解不能完全解释法律的有效性,内在面向是作为社会规则的法律的核心特征。笔者据此提出并分析了法律内外在面向的逻辑模式,以期说明法律在指导人的行为时,必须依赖受实践者对于法律的内在认知。 [关键词] 法律;内在面向;外在面向;逻辑结构 “内在观点”和“外在观点”无疑是哈特《法律的概念》一书中核心的概念之一。哈特之所以提出了该对概念,旨在说明三点:“‘被强制的’(being obliged)与‘负义务的’(have an obligation)如何区别;一项有效的法律规则与对于官员行为的预测有何区别;一个社会团体遵守一项规则意味着什么,这与声称该团体之成员习惯性地做某些事有何不同和相似处”。 一、哈特集中论述使用“内在观点”和“外在观点”的三处整理 (一)社会规则和习惯之区分 哈特认为社会规则和习惯之间虽然有如此相似之点,但是两者之间仍有三个显著的差异。“(习惯)这种行为一般的群体性趋向性,或甚至是行为的同一性,并不足以构成一个规则的存在。”“对偏离(规则)的行为批判是被视为正当的,或是被证立的;当有偏离之虞的行为出现,从而发生要求遵从标准的情形,亦是如此。”而关键的第三点区别即为规则的内在面向(the internal aspect of rules)。 (二)对预测理论的驳斥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第五章中区分了“被强制的(being obliged)”和“有义务的(have an obligation)”的区别以说明抢匪的命令和法律的要求的不同。哈特认为最二者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其背后的社会压力:“人们对规则背后之社会压力的重要性或严重性的坚持,是这些规则是否产生义务的主要因素。”此处从而引出了法律现实主义的观点――法律的预测理论。预测理论是通过违规行为所招致之惩罚或敌视之反应发生的可能性来定义“义务”,哈特认为预测理论的拥护者忽略了法律规则的内在面向。 (三)对法律效力的来源――承认规则的论述 “如果我们能够了解内部陈述乃是,直接使用公认的承认规则而做出的陈述,并且有别于之处‘该规则被大家所接受’这个事实的外部陈述,那么围绕法律‘效力’这个概念的许多困惑便可迎刃而解。” 二、内外在面向的逻辑理解 笔者认为,在哈特主要论述内外在面向或者运用其所表述的内外在面向作为主要工具论述其他相关事物的三处,均可用一种逻辑的思路来理解哈特的观点。 笔者认为,哈特的内在面向即为逻辑上的必然性,而外在面向则为逻辑上的非必然性。此种观点可以用公式表达(公式I),即: 内在面向①A+B+C+D+……+G=Ω 外在面向②A+B+C+D+……=Ω “A、B、C、D”等我们可以视为法律规则所规定的行为模式要素,“=”可以视为法律规则将特定行为涵摄至自身的过程,当然这个过程并非客观,而是由产生此涵摄判断的特定人的主观思维判断。而“Ω”则是法律后果。 持内在观点的人会认为,一定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则必然会产生某种特定的后果,因为其对法律规则本身是承认并且知晓法律规则所涵摄的所有行为模式要素;而持外在观点的人则会认为,根据以往的经验或者习惯,一定的行为很可能会导致某种后果,但是这种推断充其量是一种极高的盖然性。 例如,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我们对故意和杀人的判断足够清楚,那么很显然,持内在观点的人能够明确根据此条判断“故意杀人”应当受到惩罚;而持外在观点的人则只能大概地认定以故意方式剥夺了他人生命的人会受到处罚。或许此处这两者的区别还不甚明显,但以下的分析将彻底区别二者。当警察因为公务需要而执行枪决时,内在观点持有者会认为这不是一种犯罪,也不应当受到刑法二百三十二条中规定的处罚,而外在观点持有人则依然会简单地认为执行枪决的警察符合“故意杀人”的模式,因而该警察应当像往常和其他故意杀人的行为人一样,受到某种处罚。 归根结底,内在观点是对规则系统的承认和接受,而外在观点则是对现象的归纳推理。在上述例子中,持内在观点的人懂得公务行为是违法阻却事由,所以警察执行枪决虽然满足了刑法二百三十二条的所有要件,但其行为却不具有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而持外在观点对于这种法律规则的适用只是模糊的现象归纳:前99个或者999个或者更多的人因为“故意杀人”的行为而受到了处罚,那么在此次的“故意杀人”事件中,这个警察也应当受到同样的处罚。所以,持内在观点的人能够穷尽知晓导致法律结果的行为模式因素;而持外在观点的人只能从盖然性的角度归纳出某结果常见的行为模式因素,但如果在某次特定的结果中出现了一些不常见的行为模式因素,那么这种归纳推理就会存在问题。 根据以上论述,内外在面向也可以表示为一下公式(公式II), 内在面向①A+B+C+D=Ω 外在面向②A+B+C+D≈Ω 其中,“≈”是一种盖然性的推论,因为持外在观点的人不能确信自己是否已经穷尽了“Ω”出现的所有因素。 三、逻辑模式的检验 笔者为哈特的内外在面向总结的逻辑模式能否适用,还需要通过《法律的概念》中的内外在面向相关论述的检验。如上文第一部分所述,哈特关于内外在面向的论述或者集中适用该观点的论述主要有三处。下面笔者将对逻辑模式进行一一对应地检验。 (一)规则和习惯区分 “当某个习惯在社会群体中是普遍的,这个普遍性(generality)只是一个关于群体大多数人可观察之行为的事实。为了使这样的习惯存在,群体的任何成员并不需要以任何的方式想到普遍的行为,或者即使知道所涉及的行为是普遍的;他们仍旧不太需要努力去教导它,或意图去维持它。只要每一个人自身以及他人事实上也在做的方式,来行为举止就足够了。如果社会规则要存在的话,至少某些人必须将该行为,视为整个群体所必须遵从的普遍标准。社会规则除了外在面向之外,上有‘内在’面向,而外在面向是与社会习惯所共享,并且外在面向表现于观察者所能够记录之规律统一的行为”。社会群体大多数人可观察之行为的事实作为习惯具有一种普遍性,那么这在逻辑公式II中就表达为“≈”――高度的盖然性;而社会规则的存在则体现为有人将规则视为一种必须遵守的普遍标准,这在逻辑公式中体现为“=”――普遍的确信。 (二)驳斥预测理论 “一种看法(预测理论)将义务陈述视为对违规行为之敌对反应发生可能性的预测或评估;而另一种看法,也就是我们的看法,认为虽然义务陈述预设了违规行为一般而言会遭到敌对反应这个背景,但是其电影的用法并不是去预测这一点,而是去说某个人的情况落在此种规则的规定底下。”“(规则的)观察者满足于记录可观察之行为的规律性,以及进一步地,伴随违规行为而来之敌对反应、谴责或惩罚的规律性。在一段时间后,外在的观察者就可能在观察到之规律性的基础上,将违规行为与敌对反应关联起来,而能够在相当程度上成功地作出预测,并且评估违规行为遭遇敌对反应或惩罚的机会。”“然而,如果观察者真的严守这个极端的外在观点,并且对接受规则之群体成员如何看待他们自己的规律行为,没有提出任何的说明,他就没有办法从规则的角度,也不能从建立在规则上的‘义务’及‘责任’的角度来描述他们的生活。”这说明,外在面向将特定行为和敌对、谴责或惩罚的联系是不具有必然性的,持外在观点的人只能知道ABCD等生活常见的情况会导致某种结果Ω,但其无法逆向推导,即说某种结果的出现是因为有ABCD的因素,因为很有可能还没有出现过的E也会导致Ω的出现。而通过内在面向的规则我们可以确定产生Ω的全部行为模式因素。(公式I) (三)法律效力 “内部陈述(internal statement)表明的是一种内部的观点(an internal point or view),并且乃是由那些接收承认规则,而不多加说明便加以使用与确认法体系内有效规则的人所使用。外部陈述(external statement)是一个法体系的外部观察者自然而然会使用的语言,这位观察者自己并不接受该规则,而仅仅说出他人接受该规则的事实。”“只有在内在观点的基础上,才能有效解释义务人对于义务的服从,他既不是将义务等同于被强迫,也不是将义务视为对于不利后果出现的预测,更非某种神秘的心理压迫感,义务只不过是规则提供的行为标准之一。”“‘有效力的’这个词最长被用在内部陈述中,把未被说出但被大家所接收的承认规则运用于法体系中的特定规则上。”笔者所总结的逻辑模式在外部观察者自己是否“接受”该规则上并没有判断。 在此,笔者认为此中文版本(许家馨,李冠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的翻译在此处翻译有欠妥当。哈特原文中此处对于external statement的描述是“The second form of expression we shall call an external statement because it is the natural language of an external observer of the system who, without himself accepting its rule of recognition,states the fact that others accept it.”译者将此处的“accepting its rule”直译为“接受该规则”我觉得容易引起误解。因为根据笔者对哈特外在观点的理解,外在观察者并没有能力认识到“规则”的存在,更无从谈及接受该规则。所以我认为此处的“accepting its rule”翻译为认知或识别该规则更为妥当。 如果外部观察者能够很好的将惩罚或敌视结果Ω与某些特定的行为ABCD等用≈联系起来,那么如果该观察者想要在这个环境中较好地生存,其明智的做法当然是尽量避开一些可能导致不利结果Ω的ABCD等行为。上述的“遵守规则”只是行为人认为自身行为在这个环境中比较妥当,行为人并没有认识到“有效力的规则”,所以该逻辑公式完全符合哈特的论述。 四、结语 笔者提出了哈特内外在面向的一种逻辑模式,并通过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的相关论述验证了该逻辑模式。“单纯关注行为”与“借助规则理解行为的分野,就是哈特得以区别“外在观点”或“内在观点”这对范畴的前提条件。”所以,只有公式I和公式II的①逻辑模式才能称为一个社会的规则,一个有效力的,明确的社会规则,也就是是哈特的“内在面向”概念功能所在。 法律逻辑论文:论法律逻辑在法律案例教学法中的应用 【摘 要】作为推进素质教育,培养高水平的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重要途径,案例教学法获得了越来越多法学教育工作者的认可,而在做案例教学的同时,由于法律的知识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借助逻辑的严密性,故法律逻辑学的应用也不容忽视。本文从其具体应用、作用及应注意的问题三个方面浅析法律逻辑在法律案例教学法中的应用问题。 【关键词】法律逻辑;法律案例教学;应用 当法学教育被列入规范教育的行列时,与其他专业一样法律专业也进入了批量化生产的行列。作为一项实用性学科,法律逻辑的方法、技艺、逻辑思维能力都是十分重要的,因为我们一走出校门就可能直接面临法律的操作问题,如果在学校我们没有学会察觉一些低级的逻辑错误的能力,就很难在短时间里适应社会的需要,陷入“怀才不遇”、空有一肚子理论的尴尬境地。 一、 法律逻辑在法律案例教学法中的具体应用 (一)法律逻辑简析 分析其应用,应先了解法律逻辑是什么的问题。从理论来讲,法律逻辑学既是逻辑学研究的一个专门领域,又是法理学的一个重要分支,以一个例子来说,审判是有原告和被告两个立场,原告和被告都各有主张,而且是相互矛盾的。其实根本不可能有什么事情是某一方绝对正确或某一方绝对错误。但是法官却必须假装可以使这种不可能的事情变为可能。然而数学上的证明不是“对” 就是“错”,一定要从这两个答案中找出一个。但法学和数学这看似永远不可能相交的平行线却可以通过逻辑联系起来。所以说,法律逻辑是一门主要研究法律思维形式及其逻辑方法的科学,它加强了学生的法律思维逻辑性及司法实践中的公平性,在法学教育及应用中是占有十分重要地位的。 (二) 法律逻辑的具体应用(从法律判断、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三个方面简析) 1、法律判断在法律案例教学法中的应用 法律案例教学法,指在法学专业课、专业基础课的授课过程中,教师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根据教学内容的具体情况,采用列举案例、讲评案例、讨论案例旁听案例、实习案例等方式,完成教学过程的教学方法。其案例中案件事实形成包括两个互相交错的方面:一是对事实进行实体法律意义的判断;二是对事实之真假进行认定。 2、 法律推理在法律案例教学法中的应用 如上所述,法律推理被有些法学家是为法律逻辑或法律方法论的核心,说明了法律推理的重要性和学生应掌握其运用的必要性。不论是必然推理的简单命题推理、复合命题推理还是或然推理的归纳推理、类比推理、溯因推理,其都可以看为一组命题序列,可以从一个或一组命题推导出另一个命题。 在案例教学中,可以通过对一个案例的分析以命题的形式展示给大家,对同学们逻辑思维的培养十分有效。 理性是司法必备的品性,然而理性又是我国司法中稀缺的资源。法律推理实质上是在一定原则提导下的价值判断与行为选择,使我国司法更加理性的品质,价值判断与利益权衡使得法律推理不再是一种机械性操作,而是作为一种有目的的实践活动,正是由于实践理性的作用,才有可能防止司法专横。在案例教学中给学生教与这些逻辑技能为以后应用型甚至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奠基。 3、法律论证在法律案例教学法中的应用 在法律逻辑中法律论证应用时应让学生要弄清法律论证是什么,首先必须弄清“推理”、“推论”和“论证”的关系。除此之外,法律论证是法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论证有三个主体(论证参与者),即控方、辩方和审方。以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为例,在刑事诉讼中,三个论证主体分别是公诉人(控方)、被告人(辩方)和法官(审方);在民事诉讼中,三个论证主体分别是原告(控方)、被告(辩方)和法官(审方);在行政诉讼中,三个论证主体是原告(控方)、被告(辩方,即国家机关)和法官(审方),这些知识的穿插对当前案例教学中学生的理解有重要帮助。 二、在法律案例教学中应用法律逻辑的重要性及必要性 (一)增强学生逻辑思维方式及法律方法应用,为未来奠基。 将法律逻辑应用于平常的教学中,在课堂上教与学生正确严谨的逻辑思维,不论以后学生从事任何行业都会有帮助。美国学者鲁格罗.亚狄瑟曾经说过:“所有的法律人都必须了解基本的演绎推理概念,特别是直言三段论和假言三段论法。他们也必须了解归纳概括与归纳类比这两个面向。与此同时,他们还得形式谬误和非形式谬误。这是法律专业人士所必须掌握的逻辑基础知识。” 不论学生最后是成为检察官、律师、警察,甚至是作为当事人,法律逻辑的理解与掌握都会让自己更胜一筹,有助于人们准确地表达观点以及识别谬误、驳斥诡辩,也有助于所学其他部门法的运用,培养训练法科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 (二)更助于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法律法规的规定既抽象又原则,案例是理解法律的基础,法律逻辑的目的是让学生理解基础的法律知识,是为了在生活中不断增强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技能。在处理和判断有关问题时,能够活学活用所学的法律基础知识做出相应的分析和判断。在案例教学法中应用法律逻辑,学生可以接触到大量的案例,通过教学不但培养了学生的分析判断能力,而且使学生了解了法条指定的初衷,这样就能使学生更加深刻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含义。 三、 法律逻辑在法律案例教学法中的应用应注意的问题 (一)告诉学生法律逻辑的重要性。 如果你不知道法律逻辑,你永远不会知道为什么要立法,应该怎样立法,立法的背后包含哪些东西,同样的,在适用法律、解释法律时,也会毫无头绪,如古代的糊涂官一样。要让学生在潜移默化掌握法律逻辑的同时不忽视法律逻辑本身的重要性,认识到掌握逻辑与修辞能力对法律职业的重要性,促使其掌握必要的方法和技能。 (二)帮同学们辨别易混点。 例如法律逻辑中的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推理是一个链接在一起的推论序列,在这个推论链中,一个推论的结论充当下一个推论的前提;论证是一个推理序列,包含了一系列推理,且一个推理的结论也许充当了下一个推理的前提。一个论证可以包含有很多推理,而一个推理又可以包括许多推论;推论存在于推理之中,推理存在于论证中。当然,并不是所有推理都存在于论证之中,推理还有解释中的推理和论证中的推理之分,等等。 法律逻辑论文:法律变革的逻辑 摘 要:法学是对某一民族某一时代法律现象的认知,民族性和时代性必然反映在某一个具体法学门派之中。当前关于教义法学与社科法学的争论只有放在中国特定历史条件下来理解才具有意义。文章通过对社科法学与教义法学在立法与司法中功能的揭示和对霍姆斯两个命题的解读,得出五个命题:法律的生命是经验,法律的成长靠逻辑;法律的生命是现在的经验,不是过去的经验;法律的生命是本国的经验,不是他国的经验;法律的生命应该遵循探效逻辑,法律的成长应该遵循演绎逻辑;社会稳定时期,教义法学占主导地位,社会变革时期,社科法学称雄。 关键词:教义法学;社科法学;社会经验;演绎逻辑;探效逻辑 法律制度是规范社会关系的工具。法律的生命来自社会经验,社会关系的产生和变革必将导致法律的产生和变革。法学是对某一民族某一时代法律现象的认知,民族性和时代性必然反映在某一个具体法学门派之中。自然法学着眼于“法律应该是什么”的问题,对于现实中的法律持审视态度。古典自然法学派是“新教革命引起的改造欧洲的各种力量在法律方面的副产品”[1],成为欧洲文艺复兴颠覆罗马天主教会神学统治的工具。教义法学(在英美通常称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或者规范法学派)基于某种特定的法律制度作为出发点,分析法律概念、探究法律命题之间的逻辑关联和在现行实在法之下解决所有案件,维护实在法的权威性。教义法学是法律人走向自治的产物。历史法学派强调法律不过是特定地域人群的行为方式、共同信念和共同意识的形式表达,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壮大而壮大,随着民族个性的丧失而消亡[2]。历史法学派是德意志民族逐步走向统一之时到底应该采取何种法律规则来实现统一的观念表达。社会法学派或者实用工具主义法学强调,法律只是社会控制的工具,法律的价值不在于其形式,而在于应用[3]。实用工具主义法学是美国在激烈的社会变革时期对于法律功能的总结。实效主义法学着眼于将法的实然效力与应然效力统一起来,试图通过法律经济学和法律博弈论等实证科学工具来实现社会欲求,最终追求法律目标的有效实现。实效主义法学源于中国改革开放过程中继受古代法和移植外国法时面临严重的“实效性危机”和现实中潜规则横行,试图通过实证科学方法来创设未来之法,以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维护实在法的统一和尊严[4]。 一 在中国,教义法学和社科法学都是舶来品,教义法学为熟悉德国法传统的法学者所坚持,而社科法学为喜好美国法传统的法学者所倡导。教义法学和社科法学都可以称为实证法学,教义法学遵循分析实证主义,而社科法学坚持社会学实证主义。虽然教义法学和社科法学都坚持实证,但所指向的实证对象不同,教义法学的实证对象是实在法,社科法学的实证对象是社会现实。由于教义法学的实证对象是实在法,法律是规范,所以教义法学或实证分析法学也被称为规范法学,从词意上似乎矛盾。然而,如果我们理解规范法学中的“规范”是相对于社会实证中的“实证”而言,一切就顺理成章了。人们之所以接受一种观念或者学问多多少少与其所处境遇有关,当前关于教义法学与社科法学的争论只有放在中国特定历史条件下来理解才具有意义,因为法学毕竟是一种实践科学,离开主体和语境来讨论无异于纸上谈兵。 教义法学要解决的问题是现行实在法的权威性。要理解教义法学首先要理解“教义”的内涵。尽管在柏拉图甚至更早的学者就对“教义”有论述,但一般人常常将“教义”与神学相关联。在优士丁尼那里,教义是信仰学说的有约束力的组成部分,更准确的说,是宗教大会的决定[5]。教义的字面意思是宗教的涵义。每一个教派都有经典,例如基督教的经典是《圣经》,包括旧约和新约。佛教的经典是《大藏经》,伊斯兰教的经典是《古兰经》,儒教经典经历了从先秦六经到南宋十三经的转变。经典难免简单和有歧义,所以需要解释,于是就有对于经典的解释问题,但这种解释必须基于经典,只能“我注六经”。按照康德的说法,教义学是“对自身能力未先予批判的纯粹理性的独断过程”,教义学者从某些未加检验就被当作真实的、先予的前提出发[6]。教义法学就是将实在法作为像《圣经》一样的经典出发。周升乾博士认为,教义法学作为一种思考模式,它以尊重现行实在法的权威为基础,以法学方法论为工具,以解决法律实务问题为己任,最终维系并不断重构一个统一的法律秩序[5]。教义法学以信仰现行实在法为基础,但它对于现行实在法不仅仅是描述,更重要的是通过概念分析、语义解释和命题推导,试图建构一个具有一致性和完备性的法律规范体系。教义法学不仅仅要关注法律规范系统内部的事情,而且需要关注按照现行实在法怎么解决案件,因为法律毕竟不能仅仅停留在书本上,而且需要应用于解决现实中的纠纷,这样一来就有一个事实与规范之间的关系问题。怎么通过现行实在法律体系来解决具体案件的问题就是法学方法论。法学方法论必须解决所有案件都能够按照现行实在法之内作出判决。即使有些疑难案件看起来不能通过现行实在法解决,但是教义法学者必须想办法通过法律解释、法律论证、涵摄、等置等等复杂的程序作出判决,以维护现行实在法的权威和统一。 原来我们只说“社会学法学”,即对于各种影响实在法之制定的社会因素进行描述和研究,可以说是社会学实证主义在法学上的体现。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首先在美国,然后在全球,兴起了法律经济学运动。实证法律经济学通过假定理性人提供了一个行为理论预测人们如何对法律的变化作出反应,同时规范法律经济学提供了一个评估法律的规范性标准和实效法律经济学致力于如何通过实证研究实现社会规范[7]。法律经济学在法学中的地位大大扩展了社会科学研究法学的范围。除了经济学和社会学,政治学、人类学、心理学和历史学都不同程度可以用于分析法律现象,这样一来,原初的社会学法学就扩展为“社科法学”。社会科学是全面地研究人类群体生活的知识,关注于人类行为的一般模式,其基本研究方法是实证方法。实证方法包括描述、解释和预测三个方面的内容。自然科学除了理解世界之外就是用于改造自然,社会科学除了描述、解释和预测社会,更重要在于改良社会。改良社会的前提是我们有一个良善生活的标准,正如罗素所言:“科学能够告诉人实现某种目标的最佳方式,却不能告诉人应该追求什么样的目标。”[8]更重要的问题在于我们怎么通过实证科学的成果来实现良善生活。所以,社科法学不仅仅只有实证,还有规范和通过实证规律实现规范的目标。 二 社科法学与教义法学的关系是法理学争论的主线之一。一切法律都源于行为方式,社会科学正是研究社会现实的,所以社科法学理应是法学的基本方法。然而,现实中的法律人基本上是教义法学思维方式。波斯纳激烈抨击教义法学,但是他客观描述了美国法律界的现状:“美国的法律专业人员将法律看作是一个逻辑概念的自主体,而不是一种社会政策的工具。”[9]“在法律职业中,有许多最强有力的思想家都是形式主义者,而不论他们是否使用了这个标签;并且就在我写作本书时,形式主义风格也正在联邦最高法院以及在下级联邦法院重新崛起。形式主义既是法律人的也是普通人的,既是实在法法律家也是自然法法律家的正式法理学,尽管并不是这两大阵营中每个人都接受它。”[10]社会法学派奠基人庞德认为,教义法学或者说机械适用法律正是法律人的合理本能:如果司法行政可以在要么全然机械适用、要么全然自由裁量之间进行选择,在成熟的法律制度下,法律工作者一定偏爱前者,这是他们的合理本能[11]。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实然与应然的不一致呢?关键在于立法者和司法适用与实施者之分,法学家和法律人之分。如果说社科法学应该是立法者的法理学,那么教义法学应该是司法者的法理学。如果说社科法学常常是法学家的法学,那么教义法学应该是法律人的法学。绝大多数法律人不是立法者,也不是法学家,所以法律人基本上是教义法学思维方式并不奇怪。 社科法学与教义法学的关系必须放在立法与司法过程中才能理解。任何立法者都会考虑法律的社会意义,因为法律是社会生活方式的抽象,系统研究社会生活本身,提炼出合理社会规则正是社科法学关注的问题。尽管在立法之时,对于到底应该采纳哪一条法律规则,立法者之间可能大动干戈,然而,在立法之后,法律人就会信仰法律,一切以现行实在法为宗旨,似乎法律就是社会现实本身。实在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是法治的基础,也是法律人安身立命之所。在法治国家,法律人,也就是司法者,事实在也应该在实在法这个笼子里跳舞。教义法学是法治和法律人自治的法理学。法治即规则之治的预设是社会的相对稳定性和社会关系的同质性,它意味着某一时代社会经验的不变性。所以,法律人的教义法学或者说教条主义是正统的法理学。任何时代的绝大多数法律人都会也应该遵循教义法学的思维方式,将现行实在法作为信仰,所做的工作是怎么完善现有法律体系和在现行实在法律体系之下对于案件做出合法的判决。如果法律人一直对于法律的正当性持有异议,那么法治就不可能实现,法律人的地位就岌岌可危。 庞德的著名观点“法律必须稳定,却不能静止不变”恰当地表达了法律的出生和成长逻辑。我们可以将法律变革的逻辑与科学革命的逻辑做一个对比。正像没有范式是前科学时期,没有对现行实在法的信仰就不是法治社会。每一个法治社会的法律体系类似于科学中的范式,法律变革类似于科学革命。绝大多数法律人就相当于常规时期的科学家,立法者相当于科学革命时期的革命科学家,法律人群体类似于科学共同体[12]。常态科学时期的科学家仅仅在范式之内解难题,法律人通过法学方法论解决疑难案件。正像没有在范式中解决难题科学家只能怀疑自己的智力,而不是题目本身无解或者出错了题,法律人没有在现有法律体系中给予案件合理判决只能怀疑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不到位。法律人的世界中只有法律,没有社会,或者说法律人将法律当成社会。可以说,法律人是“两耳不闻社会事,一心只看实在法”。法律变革起源于合法不合理的判决,但是单个合法不合理的判决不能构成对现有法律体系的挑战,只有当这样的案例越来越多,部分法律人才将视角从法律移到社会,此时才想到法律来源于社会,社会变了,法律也应该随之发生变化。立法者和法学家就会对社会重新产生兴趣,社科法学兴起,法律人争论各种可能的新的立法,在竞争之中确立新的法律体系,于是绝大多数法律人又在新法律体系中找到安身立命之所,做着法学方法论的事情,给予所有案件一个合法合理的判决。 法律来自于社会,但法律独立于社会之后有一个自主发展的过程,这可以说是法治的基础。社会每时每刻都在变化,有的变化大有的变化小,当社会变化不太大之时,现行实在法可以与社会现实大体适应,通过现行实在法判案可以给出合理合法的判决。当社会变化已经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如果我们仍然信仰法律,将法律的手段功能变成了目的功能,那么法律人或者法治就成为社会发展的障碍。 法律人是且应该是形式主义者,遵循教义法学思维方式。“形式主义从骨子里就有一种反对法律变化的偏见。”[10]52当社会发生变化的时候,社会经验也随之发生改变,权利与价值观念可能随之发生改变。法律,作为一种服务于建立秩序、增加社会福利的工具,也应该发生改变。当社会发生变化时,如果要求严格遵循现行实在法来判决案例,那么就是要求新的社会经验适合旧的社会经验体系,就像要求年轻人要按照老年人的规则办事一样。我们常常说法律人是且应该是保守主义者是有道理的,因为社会总是在变,而法律不能经常变,这是法治的代价。但是我们同时应该认识到法治的代价是以法治的收益为基础的。如果法治只有代价而没有收益或者法治的代价大于收益,那么法治就没有存在的正当性。法律和法治都不是人类的目的,而只是特定时期特定领域中“两害相权取其轻”时的手段。如果社会急剧变化,而法律一直变化,那么法律或者法治的成本就会大于收益,我们就没有理由让死的法律或者法治来窒息我们追求美好生活。 三 理解了教义法学与社科法学在法律中发挥的功能就可以对霍姆斯的两个命题作出评价。 霍姆斯在《普通法》中有一句名言:“法律的生命是经验,不是逻辑”。霍姆斯生活在美国进步运动时期,美国社会正发生从农业文明到工业文明的剧烈变革时期。美国的法律继受英国法,形式主义思维在美国法律界盛行。在这种情况下,霍姆斯特别强调美国法律的主体性和时代性。霍姆斯所说的“经验”是一种社会经验:“一个时代为人们感受到的需求、主流道德和政治理论、对公共政策的直觉――无论是公开宣布的还是下意识的,甚至是法官与其同胞们共有的偏见,在决定赖以治理人们的规则方面的作用都比三段论推理大得多。”[13]霍姆斯所说的逻辑是指法律制度“能够像数学那样从某些行为的一般公理中推导出来。”[14]因为美国当时的法律主要来自于继受英国法,所以可以说美国法律来自于英国过去的社会经验。严格遵循英国法律的先例来判决美国当时的案子,无异于要求美国当时的经验要与英国过去的经验相匹配,自然会导致判决遵循了先例,但不合情理。由此我们可以将霍姆斯的“经验”解释为“美国当时的社会经验”。逻辑可以分为基于前提的逻辑和面向目标的逻辑。霍姆斯所说的逻辑是基于前提进行推理的演绎逻辑,用在判例法国家就是严格遵循先例。面向目标的探效逻辑则以实现目标来选择手段、选择法律规则。霍姆斯在《法律的道路》还提出了另一个命题:“对法学的理性研究来说,当前称雄的人或许还是法条主义者,但未来称雄的法律从业者将会是能够驾御统计学和经济学的人。”“我们不应去进行文过饰非、投机取巧的研究,相反,应将精力用来探究应予追求之目的与如此追求之理由。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在我看来,每一个法律从业者都应该努力驾御经济学。”[15]我们将此命题称为“霍姆斯经济学统计学命题”,相应前面的命题可以称为“霍姆斯逻辑经验命题”。霍姆斯是法律经济学的鼻祖。霍姆斯在Vegelahn v.Gunter一案的反对意见中强调,“判决的真正基础在于政策与社会利益的考量,假定判决仅仅通过无人争议的逻辑或者一般命题得到是徒劳的。”[16]为什么“未来”的法律从业者必须掌握经济学和统计学呢?这是因为现代社会是一个急剧变化的社会,而近代社会是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由此,我们可以将霍姆斯的两个命题解读为下列五个命题: 第一,法律的生命是经验,法律的成长靠逻辑; 第二,法律的生命是现在的经验,不是过去的经验; 第三,法律的生命是本国的经验,不是他国的经验; 第四,法律的生命应该遵循探效逻辑,法律的成长应该遵循演绎逻辑; 第五,社会稳定时期,教义法学占主导地位;社会变革时期,社科法学称雄[17]。 至此,我们只是初略将法律变革的逻辑类比于科学革命的逻辑,由此可以看出教义法学与社科法学的社会基础。如果我们稍微细致一点考虑问题。我们很容易发现在不同部门法、不同时代、不同民族中看出法律稳定和法律变革的频率不同、教义法学与社科法学的地位不同。由于宪法、民法和刑法所揭示的社会关系相对比较稳定,所以其中的教义法学思维肯定比经济法、知识产权法等要强得多。由于不同国家对于社会变革的态度不同,所以,尽管都是判例法国家,英国法律人的教义法学思维比美国法律人要强[18]。19世纪法律人的教义法学思维肯定比21世纪的法律人要强得多。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历着剧烈的社会变革,这导致中国的法律人面临着两难的处境。一方面,法律人必须走向自治,所以教义法学必须成为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另一方面,如果法律人看看我们仓促从西方发达国家移植而来的现行实在法,他们确实没有信心信仰这样的法律。中国法律人不可能像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人一样只看着法律判案,中国法律人实际上同时扮演了司法者和立法者的双重角色,他们必须两只眼并用,一只眼看法律,另一只眼看社会,是双轨制。近几年对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争执正是这种现实处境的表现。在当前的中国语境下,教义法学与社科法学打得你死我活是正常的事情,因为教义法学和社科法学都是我们中国法律人所需要的。然而我们发现,中国的教义法学者与社科法学者还没有真正交锋,这是因为教义法学者还没有真正研究中国的现行实在法,而只是介绍西方的教义法学和法学方法论,中国的社科法学也未能真正研究中国法律的社会基础,仍然停留在消化吸收阶段。可以大体上说,中国法律人还没有真正进入实证阶段。中国法学家所言的是英国的法律的概念,不是中国的法律的概念;所言的是美国法律的经济分析,不是中国法律的经济分析。社科法学与教义法学的真正较量将在实证的法律分析之中。
大学生创业基础论文:理工科大学生创业教育实施途径 一、创业教育的内涵 目前,创业教育被普遍认为是培养人的创业意识、创业思维、创业技能等各种创业综合素质,并最终使被教育者具有一定的创业能力的教育。[1]创业教育的主体是学生,学生是创业教育的权利主体、行为主体和生命主体,创业教育是培养学生具备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教育活动。具备创新精神的学生,必须具备发散思维、求异思维和自主意识。创业教育的培养过程就是帮助学生摆脱思维定势和从众心理,发掘其创新创业的潜能,增强其创新创业的动机。创业教育的宗旨在于培养学生的创业技能与开拓精神,以适应全球化、知识经济时代的挑战。[2]创业教育的发展为受教育者提供了探索性机遇,并为建立创新性社会拓展了发展空间。 二、理工科高校创业教育的现状分析 相对于文科学生,理工科学生有较好的科研基础,实验室和科研基础设施相对比较完善,在应用研究、开发研究、产品设计、工艺设计等方面有较强的优势。其次,理工科高校与社会联系较为密切,教学和课程受到市场的影响大,产学研紧密结合在一起,科技成果转化速度快,如当今的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等。第三,理工科高校与地区发展紧密相连。理工科高校在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优化地方产业结构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理工科高校创业教育在理论和实践的层面上都开展了一定的工作,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与发达国家的创业教育发展程度相比,我国创业教育的开展依然处于起步阶段,还在诸多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完善。 三、理工科高校创业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创业教育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高校的创业教育还未形成完善的体系,也缺乏切实的保障制度。高校课程普遍是参考国外的课程,未能与我国发展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目前大学开设有关创业教育的课程主要是“职业规划”和“就业指导”,这些课程普遍安排在高年级学生的课程中,对于要考研或考公务员的学生而言,已经没有心思放在创业上了。除此之外,课程也没有形成灵活完善的体系,相应的选修课和辅修课都无法满足创业发展的要求,科目种类也相对单一,无法为学生提供选课的自由度,缺少精品课程或特色课程。创业体系的不完善和创业课程种类的单一阻碍了创业教育的发展。 (二)大学生创业知识结构不完善,创业能力较低。我国的创业教育主要是从大学开始的,而在创业教育发展较为成熟的西方国家,创业教育贯穿在学生教育的各个阶段。西方国家在义务教育阶段就注重加强创业理念的培养,在心理素质、沟通能力、动手能力和认知能力上都有一个完整的发展过程,这对于培养创业所需要的非智力因素至关重要,为创业成功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反观我国的创业教育,没有前期的逐步铺垫,只是集中在大学时期,创业所需要的人文素养和能力结构都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和发展,相对于大学生创业的发展无疑是滞后的。 (三)创业教育专业师资队伍建设滞后。在理工科院校,担任创业指导教师的大多是无相关创业背景的辅导员或者缺乏创业教育知识的专业课教师。辅导员没有系统地对相关课程进行过学习,没有创业实践经历,在创业教育指导中,只是以课本的基本理论为主,这大大降低了创业教育的实效。而专业教师缺乏创业教育资源,不了解创业教育知识,只是具有专业知识,同样无法引导学生更好地创业。虽然大多数高校聘请了一批企业家担任客座教师,但由于没有良好的组织协调和制度保障,教学效果有待提高。因此,必须组建起一支高品质的创业教师队伍来保证高水平的创业教育,从而推动理工科院校创业教育的大力发展,实现我国创业教育事业发展。 四、理工科大学生创业教育实施途径 (一)树立科学的创业理念。鼓励大学生创业不仅是为了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更是关乎国家稳定和兴旺发达的系统工程。创业和创业教育的发展不可能一蹴而就,其过程必然复杂艰辛,创业者必须具备勇于开拓、不怕失败的精神。而高校更应该在理念、思维和观念上加强学生的创业意识。树立科学的创业理念,不仅仅是为了以先进的理念指导创业实践,更主要的是通过高校的创业教育,将创新的精神和素养带入之后的工作岗位中。 (二)加强专业化的师资队伍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是创业教育发展的关键因素,发达国家普遍高度重视打造创业教育专业化师资队伍,而我国也应大力加强创业学的学科建设,并加强引导与推广。高校的创业教师队伍采用专兼职结合的方式,对现有任教教师进行全面系统的培训,与相关机构、企业联合,加强专业化团队的建设。同时要加强校外教师的聘任,选拔聘请有创业成功经验的企业家或专门的职业发展规划师到学校上课并参与科研教学活动。 (三)完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理工科高校往往片面强调专业教育,人文社科教育方面比较薄弱,学生的人文素养普遍偏低,大学生创业知识结构不完善,学校创业课程体系不健全,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从建立完善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入手。首先,理工科高校可以设立部分跨学科、跨专业的创业教育课程,在专业背景下设立创业教育课,将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使大学生活学活用,将学到的专业知识应用到实践中。其次,以明确的教学目标引领大学生创业教学活动的有效开展,把技能、创业心理、法律知识、管理知识、营销知识和财务知识等与创业密切相关的课程组合在一起,增强创业教育课程的实用性。再次,创业教育与人文素养教育相结合。为了让学生创业奠定良好的人文基础,可以开设人际关系学、情商教育、基本文明礼仪知识教育等。最后,形成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必修课与选修课相统一的学科体系。创业知识是实现创业的理论基础,完善创业教育的目标体系、教学体系、实践体系、服务体系、科研体系、保障体系等,探索规范化培训、主题化教育、社会化实践、项目化资助、基地化依托、专业化辅导、网络化促进、多样化激励等有效途径。 (四)搭建创业教育实践基地。理工科创业应该重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一是注重“学”与“思”相结合,突出课程实验,加强基础理论知识的培养,增强就业素质,发展创新型人才培养。二是开授创业课程,传授创业知识,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突出创业型人才培养。学生中开设KAB教学,从创业概论、小企业管理、企业营销、创业团队建设、企业模拟运营、企业会计实务等方面进行培训。诚邀校外相关创业成功人士作为学校创业课堂的指导专家。三是建立和利用创业孵化基地等大学生创业机构组织,让学生从中获得锻炼,了解创业全过程,应用所学到的专业知识,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五)制定创业教育扶持政策。大学生创业需要依靠各级政府有效的政策扶助和相关部门的大力配合,如税务部门在大学生办理税务登记时,应该提供便利条件、领取发票减免工本费等;学生创办的小微型企业,凡是其销售额或营业额满足一定政策条件的,对其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为其落实各项优惠;为创办高新企业的学生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和更多帮助等。另外,高校创业教育应注重建立多元融资体系,积极拓展融资渠道,为大学生创业项目的启动和运作提供资金保障。只有将相关政策和措施机制化、体系化,才能促进高校创业教育的长期发展。 (六)营造校园创业氛围。理工科高校应开展各种校园创新活动,这对于拓展学生创业素质、提高学生创业素养、培育创业潜能是十分重要的。高校应重视突出专业实训,提高创业素养和潜能,科学构建活动体系,依托实验室和行业大赛,不断提升学生动手能力、实践能力。在创业引导过程中,既要突出专业实训,又要支持学科竞赛,激励学生的创新精神,培养创业潜能。另外,理工科高校学生在加强专业课学习的同时,也要积极参加学校社团组织的校外行动和社会性活动,丰富课外的创新创业体验。学院依托学生组织和社团开展多项校外活动,丰富学生的创新创业体验。通过社团校外活动的开展,为大学生提供更为广泛的创业实践平台,培养大学生的创业精神、创业素质和创业能力,有力地推动了学院就业、创业工作的开展。 作者:祝誉琳 单位:青岛理工大学自动化工程学院 大学生创业基础论文:辅导员在大学生创业教育的作用 一、大学生创业问题 我们所说的大学生创业,主要是指在校大学生和毕业生两大群体,统称为大学生创业。大学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是高级知识群体,他们受过多年教育,受到社会的各种期待,作为国家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在国家繁荣发展的同时,大学生创业也随之发展起来,并且得到了广泛的关注,也得到了国家的支持。大学生创业是好事,是国家支持、学校帮助的好事,但是在大学生创业的过程当中,我们还面临着许多亟待完善和发展的问题。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大学生创业数量和质量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很多学生还停留在想一想的层面上,没有付诸行动或者不知道自己该做什么,如何创业,只是有一个单纯的想法而已,这样子的学生大有人在。同时尽管多数高校都在倡导大学生创业,举办大学生创业大赛等一些列的活动,但是如果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那么大学生创业就会失去意义,大学生创业教育绝对不是一门单纯的理论课程。再者许多高校没有找准大学生创业教育的启蒙者,出现角色空缺或者角色选择不当,这些都影响了大学生创业。本文笔者要同大家探讨的正是辅导员这个角色在大学生创业教育以及实践过程中的重要性,具体辅导员在大学生创业这件事上发挥着怎样的作用,我们现在来谈一谈。 二、辅导员在大学生创业教育实践过程中的作用 辅导员是从事辅导工作的人员的简称。辅导员制度是大学普遍采取的一种学生管理制度。新生入学时,从高年级学生或教师中挑选专职或兼职人员担任学生的辅导员,从事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学生管理以及学生党团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每个辅导员一般管理一个或数个班级。而新时期的辅导员肩负着更多的重任,是高校开展工作的重要窗口。 (一)辅导员是大学生创业思想的启蒙老师 从辅导员的定义中我们不难看出,学生们参加高考走入大学殿堂,第一个接触的老师就是辅导员老师,而非专业课的老师们,同时与学生们接触最多、相处时间最长的也是辅导员老师。辅导员老师与专业课老师不同,辅导员老师大多时间是在处理学生的管理和生活问题,帮助学校组织开展各种学生活动和工作,所以一个辅导员老师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对于学生影响深远,所以辅导员工作的特殊性赋予了辅导员老师是学生们启蒙老师的特性。对于大学生创业教育而言,辅导员老师的影响功不可没。创业教育可以从大一一直贯穿到大学生活结束,有时我们可以把创业理解成一种精神,所以辅导员在大学生创业启蒙这件事上占有重要地位。辅导员不仅是学生的老师,也是学生的朋友。辅导员社会经验丰富,知道如何把握和拿捏大李成,吉林农业科技学院辅导员、助教,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创业教育。学生创业教育启蒙,可以帮助和引导大学生萌生创业意识。以辅导员对学生的了解,更加有利于他帮助创业和明确学生创业方向,帮助学生实现自我价值。 (二)辅导员是大学生创业的指导者 有了创业意识之后,大学生会更加积极地学习创业教育的理论课程,并且与老师积极地交流探讨,此时就需要给大学生一个创业角色定位。这个角色定位十分关键,因为这将决定大学生付诸实践的方向。作为一名合格的辅导员此时就要做好大学生创业的指导者,给学生建议,帮助学生规划职业生涯。当然在担任学生创业指导者的过程当中要充分考虑学生的感受和想法,尊重学生意见的同时提出自己的建议,这也是保证学生创业向着健康的方向发展的关键所在。 (三)辅导员是大学生创业社会实践活动组织者 受到辅导员的正确启蒙和指导,大学生对创新创业充满了向往,心中充溢着创新创业的激情。然后创业不是儿戏,也不是一蹴而就,立竿见影的事情,是需要经验和高智力,又不是正在上学的大学生所能立刻拥有的。然后辅导员可以帮助大学生安排社会实践活动,可以有的放矢地为学生选择适合他们自己时间的活动,减少了学生的盲目性。通过时间活动,丰富了学生们的社会实践活动经验,提高了大学生创业的勇气和能力,同时也提高了大学生积极向上,勇于创新和尝试的精神。同时真正引领大学生参与到多种社会实践中,能及时了解社会需要、了解外部世界、了解本专业的真实情况、了解本专业的发展和未来、了解本专业在社会中的作用。可以说大学生创业实践体验对大学生未来创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直接奠定大学生未来创业的基础。辅导员要支持、鼓励大学生的创业活动,激发他们的创新创业欲望。而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并不是单纯地鼓励大学生开公司当老板,而是对大学生整体综合素质的提高。其中有少数优秀大学生会利用自己的新创意、新设计或者发明的新技术、新产品进行创业,使其发明和创造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在这个过程中,这些大学生的综合能力会得到迅速提高,综合素质得到有效培养,不辜负家人和社会的期望,为社会和国家发展做出贡献。 作者:李成 单位:吉林农业科技学院 大学生创业基础论文:大学生创业素质与创业教育论文 一、大学生创业素质的内涵 近年来,随着素质教育的开展,“素质”一词被人广泛讨论。所谓的素质一般指的是具有先天遗传因素的特质,在后天培养方面,这种先天素质随着环境的影响以及知识的丰富逐渐形成一个人的主要特征。创业素质也具有这种特征,首先要具有创业方面的基本素质,通过后天的教育和环境影响,形成创业的基本品质和能力结构,包括创业精神、创业知识、创业能力和创业心理素质。创业素质的构成要素中,首先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坚韧的意志。因为创业是一个复杂而富有挑战的过程,什么事情都得自己摸索,是一条充满艰险的道路。所以只有那些不怕失败,勇于探索的人才能克服前进道路上的困难。还有创业的道路上还需要和各种人打交道,必须要有仁厚、谦虚、诚信的品德才能和人友好相处。 其次,创业还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完善的知识结构。在科技不断发展的今天,只有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才能确定自己的创业目标,除了专业知识以外,还要具备和专业知识相关的知识,像法律、营销、财会、金融和贸易以及人文知识等,这样遇到困难自己能迅速相出解决的方式。第三,要具备敏锐的眼光,能够发现机遇并能迅速抓住机遇。第四,要具有创新思维,敢于打破陈旧观念,这就需要不断地学习,了解社会的变化,掌握科技发展的新动向。除了这些,还要具备自警自省意识,在创业中要有清醒的头脑,不能为了成功就不顾社会道德和法律法规,走上歧路。最重要的是要有敢于担当,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这样才能战胜困难。当然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也是创业者必备的素质,即使创业成功,也不能放松追求和进步。创业教育就是培养学生具备创业思想和创业素质的教育,我国高等教育经过了几次质的变化,开始的高等教育是作为“就业教育”而存在,目的是培养学生的专业知识,让学生凭借专业知识找到对口的工作;随着市场的变化,尤其是自主择业时代的来临,高等教育又成为“择业教育”,学生选择那些自己喜欢的专业学习,然后找一份自己喜爱的工作。随着社会的发展,大学生创业已经成为一种新的趋势,因此高等教育也要顺应时代潮流,以培养创业人才为主。 二、目前我国创业教育存在的不足 创业是国家和民族社会发展的动力之源,也是富民资源。当前,全社会的人都在对马云、马化腾这样的创业人才津津乐道,但很少有人具备他们那种创业素质和创新精神,这样一方面和大学生缺少创业素质有关,另一方面和家庭教育以及学校教育也有关系。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创业素质其实和家庭环境有一定的关系,有些家庭比较贫困的,孩子在幼年时期就有长大后要改变家庭的愿望,这就是创业素质。但很多家长并不支持孩子的创业素质的形成,害怕失败,不能正确地去培养孩子坚强的意志和不怕失败的思想,总是希望孩子平安度过一生,哪怕生活不富裕,只要不是太穷就行。像目前很多大学生参加公务员考试,并不是他们自己的想法,而是家长的强烈要求。在这些家长眼里,“学而优则仕”的传统思想还顽固地存在,总以为成为国家干部才体面,至于工作是否和孩子的志愿相符都可以不管,工资不高也没关系。这种求稳、要体面的思想严重妨碍大学生创业素质的培养。在学校教育中,很多高等学校还存在教学误区,主要是教师尚不具备创业教育的能力和思维,在教学中按照传统的教学方式将专业知识传授给学生,不能在思想上、观念上将创业和专业相结合。还有一种现象就是教学体系不完善,创业教育是一种复杂的体系工程,要有先进的教学模式和教学理念。但目前我国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模式以及教学内容都相对落后,缺乏创新意识。国外的创业教育都受到国家扶持,但目前我国在创业教育方面缺少国家支持,国家没有相应的政策扶持,这些都使得我国的创业教育严重滞后。 三、提高大学生创业素质教育的有效途径 提高大学生创业素质的有效途径,要从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两个方面来开展。家庭教育大多数是受到社会观念影响造成的,只要社会上不再有那些所谓的“学而优则仕”的传统观念,家庭教育中也不会盲目跟风。因此,在社会上要多宣传创业的重要性,帮助人们树立创业观念,这样才能使创业素质植入到家长心中,才可能在家庭教育中将这种观念向孩子传输,培养孩子不怕失败的坚强意志才是创业素质的首要目标。在学校教育方面,首先要培养一批高品质的专业教师,这些教师不仅要有创业教育的理论知识,还要具备一定的创业经验,最好鼓励教师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进行创业。关于教师的培养,可以通过学校培养和对外聘请两种方式获得,将社会上那些创业成功者请到课堂来现身说法,效果比理论知识强得多。在教育理念上,我国的高等教育要向国外的创业教育吸取经验,目前美国的高等教育中,哈佛大学以培养实际管理经验为主,百森商学院以培养创业意识为主,而斯坦福大学以培养系统的创业知识为主,这些成功的教学经验值得借鉴。最主要的还是高校要更新教学理念,改进教学方式和教学内容,将传统的传授知识改为培养创新意。除了学校和家庭的影响之外,国家应该在创业教育方面也要加大投入,出台一些适合创业教育的政策,在贷款、创业培训和项目资助等方面给予大学生创业提供优惠政策,这样才能鼓励大学生进行创业。 作者:廖华 王晓燕 单位: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 大学生创业基础论文:分析大学生创业现状及市场前景 随着国家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国家对于市场的自由发展越来越重视,一方面,让市场能够实现最大限度的发展,另一方面,市场的任其发展,也让市场弊端性日益彰显。这一消极影响,让个人经营理念与素质、企业市场发展方向等等都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对于已创业成功者和正在创业者都是一种挑战。大学生在接受高等学院的理论文化知识的同时,也接受着社会对他们的影响,不管是社会的阳光面或是社会的黑暗面都能够对大学生创业造成思想上的影响,这便形成了大学生创业心理与创业素质。好的社会面便会给大学生指明正确的创业方向,错误的社会面将会误导大学生走向黑暗的创业之路。由此可见,大学生创业理念又将会影响着大学生创业的市场前景,所以,我们要指引大学生走向正确的、光明的创业之路就必须提升大学生的创业素质与转变大学生创业理念。了解大学生的创业就业心理与素质就必须了解大学生创业的市场发展现状,从市场上找到大学生创业就业的误区,然后认真分析大学生的创业素质与创业心理,针对性的找到提升大学生创业素质与转变大学生创业心理的最佳措施。 一、大学生创业的市场现状以及未来前景 (一)市场职位供应多,但专业性较强。我国城市化进程起步较晚,我国现在还处于城市化快速发展阶段,所以,我国在市场职位上的需求量是相当大的,各大企业与公司为了能够广纳贤士,提供大量的就业创业岗位,但是,为了能够给公司带来更多的收益,让公司能够加速发展,他们对于职位的专业性要求非常高,所以,导致大量的专业知识不够扎实,专业素质不够高的人不能够在市场上立足,企业对于专业性的要求也会随着市场的加速而加强,因为,社会要求不断变高,供应商的能也必须加强,那么,这些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是相当重要的。 (二)市场竞争压力大,公关危机处理能力要求足够强。大学生创业本身社会知识都比较薄弱,对于市场危机的处理能力还不够强,应变能力还有待改善,市场竞争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状态下变得非常激烈,这无疑让这些正在创业的大学生感到无比的压力,没有创业经验的积累,没有处理危机的能力,这是很难实现创业的。 (三)市场投资资金不够,竞争能力薄弱。对于大学生创业,资金问题是大学生创业的首要问题,大学生不像成功的商业家们一样有足够的创业投资资金,有的也许家里也没有提供他们创业的资金,所以,大学生在资金上面会感到很吃力,这便对大学生提出更高的要求,能够进行高效的市场定位,合理的进行投资,所谓的鸡蛋不要放在一个篮子里,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能力。 二、大学生创业业素质与创业心理的现状 (一)大学生创业观念的单一,大学生对于市场的发展方向以及自身的能力的高低的认知都比较薄弱,在创业上只求稳扎稳打,没有大胆的挑战,只是停留在不赔本、不亏本的原则上,这便蒙蔽了大学生的双眼,让大学生不能够发掘自己的潜力,自然而然,在创业方面也不是实现大的突破。俗话说的好:不想当将军的兵不是好兵。所以,大学生这种单一的创业观念是不利于大学生创业的,大学生创业的强烈欲望还有待激发。 (二)大学生的创业心理素质不够高,创业是一个极具风险的挑战,在创业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挫折,比如说:短时间的亏本赔本现象、遭到不公平对待等等方面,这些是创业过程中经常会发生的,大学生在学校安于享乐,都是受高等教育的人,个人修养都会比较高,对于这些不公平的现象他们都会产生反感,他们对于这些社会恶习都是相当的排斥,其实,这是对大学生创业的一个挑战也是机遇,在挫折中积累创业经验,让自己做一个适应社会的人,所以,大学生的创业心理素质还有待提升。 (三)大学生的创业能力还比较低。大学生的创业能力会直接影响到大学生的创业成效。当代社会形势下,许多大学生都是独生子女,都会受到特别的呵护,对于社会知识都知道的较少,创业能力的重要性提醒我们这一问题是不容小觑的。但是,在现代大学的教育方式下,大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都很多,这无疑培养了大学生的组织协调能力、沟通能力等等,这对大学生的创业能力的培养是非常重要的。 三、如何解决大学生创业的问题 首先,专业理论只是提高大学生创业素质的基础,大学生可以多多参加专业知识的培训,积累自己的专业知识,丰富自己的大脑,比如:学校开展创业的知识讲座、参与创业的社会实践等等方面,让自身认识到大学生创业的形势,才能正确的市场定位;其次,创业能力的培养是大学生创业的核心之处,创业能力包括处理危机的能力、创业方向的规划、自身素质的培养等等方面,创业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大学生创业的成效。大学生可以多了解成功经营者的事例,多与人沟通,提高自己的交际能力等等;最后,大学生创业必须拥有个人的独特之处、树立自身的人格魅力。大学生创业面对比其他创业者更加艰巨的局面,所以,大学生的抗压能力必须高,在创业过程中,能够有诚信经营、真诚的服务、高度的责任感等等重要点,形成自身的人格魅力。 结语:总而言之,大学生的创业现状是不容乐观的,但是,如果大学生将创业的挑战当成一种机遇,那么效果将完全不同,根据大学生的创业问题,找出解决大学生创业的措施,给大学生指明正确的创业道路,拉动国家经济的发展,促进中国梦的实现。 作者:滕雯婷 单位:海口经济学院 大学生创业基础论文:高职院校大学生创业教育探讨 一、行业高职院校创业教育的现状 行业高职院校开展创业实践教育的时间比较短,还没有构建起与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体系相适应的创业实践教育模式。高职院校目前采用的创业实践教育的方法与内容体系大多照搬国内本科院校的创业教育实践模式。当前本科院校实施的创业教育实践内容体系相对成熟完整,从学生的创业基础知识普及、创业技能培训,到学生开展创业模拟实践、创业项目孵化均有一整套成熟可行的实践模式,并且本科院校在硬件配套、政策的支持与落地和学生创业实践平台的建设方面,均能满足学生对创业实践的各种需求。在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还没有统一颁布高职院校开展创业教育实践工作的实施办法的背景下,行业高职院校开展创业实践教育面临很多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政府、行业以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高职院校教育重视不够 高职院校在学制、人才培养方面的先天短板,以及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高职院校创新创业教育的现有水平评估不足的现状,导致了高职院校很难建立符合具有行业特点的高职学生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实践体系和政策性指导意见。具有行业特点的高职院校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实践体系和政策性指导意见,应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企业、高职院校三方主导,根据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行业发展规划以及高职学生的群体特征,制定出旨在全面提升高职院校学生创新思维和创业实践能力的课程实践体系和政策指向性的实施意见。目前高职院校创业教育实践还没实现将创新与创业教育的概念、方法与实践内容进行有效的细分和对接。高职院校创业实践教育的对象是高职学生,高职学生在创新创业知识储备,自主获取创业技能以及承担创业风险等方面与重点本科院校学生存在一定的差距。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一些高校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以及创业实践指导意见,对象是针对“高等院校学生”,却没有将“本科生”与“高职学生”群体进行细分。如果能贴近占据高等院校学生人数一半的高职院校学生的特点,建立高职院校学生创业教育实践的内容体系,高职院校创业教育将实现教育概念、方法与实践内容的细分与对接。 (二)高职院校创新创业教育实践过程简单模式化 由于创新创业教育体系建设与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模式目前还无法有效对接,高职院校创新创业教育的职能和地位没有明确定位,导致各高职院校创新创业教育大多照搬本科院校现有模式,创新创业教育的实践层次和规模差异明显。再加上相关硬件配套和政策的限制,使得一些高职院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流于形式。高职院校创新创业教育体系照搬本科院校模式的弊端主要表现有三:一是高职院校创业教育实践内容体系无法贯穿于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体系,所以导致大多数高职院校的创业教育内容体系游离于学校教育教学体系之外,创业教育的成果不被高职院校教学体系认可。二是高职院校创业教育的成效不被学生所认可,大多数高职院校学生认为学校的创业教育力度不够,在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实践的实际过程中还会遇到由于学生学制短而导致的参与创新创业实践的时间短、无法亲自操作实施实践项目,创业创新理论与现实实践严重脱离等实际问题。【2】三是高职院校创业实践的师资团队无法有效构建,由于只满足于形式上的创业教育,创业教育游离于学校的教育教学体系之外,创业实践的师资队伍就无法从学校师资建设的层次去构建。所以高职院校创业教育实践的简单模式化,最终导致无法实现其自身造血功能。 (三)高职院校创业教育现状与人才培养目标体系不匹配 创业教育是一项回报周期相对较长的工程。目前上级主管部门政策指向性的缺失,高职院校自身开展创业教育的意愿不强烈,学生对学校开展创业教育的满意度不高,都会影响到高职院校创业教育在创业实践体制机制创新、教育教学内容体系构建和创业实践平台的建设成效。最终都导致高职院校无法创建与其办学特色、人才培养目标体系相匹配的创业教育实践模式。高职院校创业教育内涵的发掘与提升,是建立在创业教育教学内容体系完善,学生学习、实践目标评价合理、创业实践平台成熟的基础之上。倘若没有这些要素的有力支撑,高职院校创业教育的内涵只能停留在空泛的层面之上。比如高职院校可以根据学校自身办学的现有条件,尝试将有条件的“校内实训场所”和“校外实训基地”拓展为学生创业实践平台;或者将现有的创业实践基地拓展功能,使其具备服务学生实习实训的功能。这些做法可以有效地将创业实践教育与学校的人才培养相结合,提高高职院校创业实践教育的行业指向性和与人才培养目标体系的匹配度。 二、行业高职院校开展创业教育实践的可行性 由于高职院校创新创业教育的刚刚起步,对如何开展高职院校创业教育实践还明确的认识。盲目照搬和简单沿袭本科院校创业教育模式,对高职学生的人才培养起到了一定的阻碍作用。因此,探索具有高职特色并且符合地方经济发展要求的创新创业教育实践模式势在必行。行业高职院校创业教育实践是指在以某项行业或产业为办学背景的高职院校中,围绕行业特色,针对高职院校学生的知识技能、能力特点和综合素质开展的各种创业教育实践活动。【3】开展具有行业高职院校特色的创业教育实践,首先可以提高高职院校学生人才培养质量,丰富高职院校办学内涵。高职院校人才培养质量直接关系到高职院校办学质量的好坏。当前,随着高职院校招生面临的种种困难,突出高职院校特色的创业教育实践,可以有效拓宽高职院校办学的内容体系。通过丰富办学内涵,反哺教学,从而全面提高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质量。其次可以拓宽高职学生就业渠道,完善高职院校教育教学改革路径,提高高职院校办学竞争力随着毕业生就业难度逐年增加,高质量就业与学校办学竞争力关联性越来越大,通过推进高职院校的创业教育实践,可以有效倒逼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从而可以实现“创业教育实践有效展开,教育教学改革深度推进,毕业生高质量就业渠道全面拓宽”的三赢局面。开展具有高职院校特色的创业教育实践的可行性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社会政治及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具有行业背景和产业特色的高职院校创业教育实践的开展提供了实践平台和条件保障。当前随着国家产业政策的重大调整,一批具有高端制造业背景的产业将重新布局与重构。随着国家中高端制造业转型战略的不断深入推进,将需要一大批具有行业产业背景的创新创业人才作为支撑,因此以产业对接和产教融合为有力依托的高职院校创业教育实践将有更加宽阔的实践平台和发展空间。第二,日益严峻的就业压力和人力资源竞争之间的矛盾,为高职院校的创业实践开辟了一个新的实践思路与实践路径。随着毕业生人数的逐年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摆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民生问题。有效推进高职院校的创业实践,既是积极响应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导向,也是有效化解毕业生就业难题,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的有效手段。第三,在引导高职院校学生成长成才并树立正确的成功观方面,高职院校的创业教育实践有其特殊的作用和意义。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具备一定专业技能的高水平综合技术人才。在行业高职院校中开展创业实践教育,能有效服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并能进一步能提升高职院校创业实践的内涵。第四,在培养整个民族创新创业精神的过程中,高职院校的创业教育实践有其重要的战略地位和影响。当前我国正在处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机遇期,挑战与机遇并存,转型与重构同在。如何能突破机遇期的瓶颈,成功实现国家产业战略调整,全面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很大程度归结于我们整个民族是否具备成功实现转型的创新创业素质和能力。因此占据高等教育半壁江山的高职院校,理应承担起全民创新创业素质培育与能力提升的历史使命,从而在转型创业期为国家培养更多的创新创业人才。 三、南京科技职业学院开展创业教育的实践探索与实验 南京科技职业学院有力依托省级大学科技园“南京科技职业学院大学科技园”的资源平台优势,紧紧围绕“创新在南科院,创业在基地,实业发展在产业园区”这条主线,充分利用科技园在政策、资金、服务的有力条件,积极打造特色明显,多元协同创新的高职院校大学生创业教育的实践平台,有效开展行业高职院校的创业教育实践活动。 (一)南京科技职业学院大学生创业教育实践背景简介 南京科技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南科职院”)是国家示范骨干高职院校,学校建有江苏省大学科技园,科创园(以下称为“两园”)。学校依托“两园”积极建设高职学生创业教育实践平台体系。目前在两园内建设有“全国高校科技创业实习基地”和“江苏省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围绕两个创业基地,根据学校办学的行业特色,学校努力探索建设具有行业高职院校特点的高职学生创业教育方法路径与实践内容体系,初步形成了与学校办学的行业背景相适应,与学生专业相衔接,与高职办学特点相吻合的行业高职院校创业教育实践工作格局。 (二)具有行业特质的高职院校创业实践及其初步成效 高职院校开展创业实践教育可以尝试从“工作理念创建”和“工作机制构建”两个方面入手,先进的工作理念可以指导工作的高效开展,高质量的工作机制可以进一步促进工作理念的总结和凝练。工作理念的创建既要符合自身学校的办学实际也要具备一定的原创性,而工作机制的构建既要围绕工作理念展开也要根据工作开展的实际不断调整与更新,以达到工作长效开展的目的。1.理念先行,发挥优势:全面构建大学生自主创业教育实践工作格局开展行业高职院校创业教育实践,必须要有明确的教育理念,从而能有效指导创业教育实践的方法路径选择、内容体系构建与实践平台的建设。南科职院从“两个创业基地”的建设为突破口,确立开展学校创业教育的工作理念,有序推进各项创业教育实践工作。根据学校的办学实际与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和“两园”建设的具体目标要求,学校确立了由“两园园区”、“学校教学系统”和“学校学工系统”三方协同指导的创业教育实践领导机构,三元协同的领导模式推动了以“教学系统”为主导的学校创业教育教学内容体系的建设与相关学生学分认证和创新教育教学学生评价反馈机制建设工作,完成了以“学工系统”为主导的“创业导师”师资队伍培育和“校园创新创业氛围体验与实践”活动内容制定工作,强化了以“两园园区”为主导的学生创业实践平台与创业孵化器建设和创业学生精准帮扶工作。从而形成了由“高职学生创业教育师资队伍培育与教学评价”—“校园创新创业氛围体验打造”—“创新创业大赛检验与学生创业工作室立项”—“学生创业精准帮扶与项目孵化”四个维度的创业教育实践工作格局。这种“三维四层”的高职院校创业工作格局,可以发挥行业高职院校办学特点和长处,有效帮助高职学生实现“高质量的就业与创业”。2.政策扶持、整合资源:逐步形成多方联动的工作长效机制创业教育是一项长期工程,这种长期性决定了开展创业教育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工作长效机制。南科职院积极与地方政府、上级主管部门与地方创业园区沟通协调,统筹构建学校大力扶持、两园有序引导、政府与社会事业多方资助的创业工作长效机制。南科职院与南京市人社局共建的“南京市大学生就创业指导站”落户于两园园区,“指导站”的建设搭建了学生就创业政策咨询、企业创办服务和税费减免、创业贷款申请帮扶等创业长期性服务工作平台。同时南科职院与地方大学生创业园建设了优秀学生创业项目孵化帮扶工作机制,地方大学生创业园对学校推荐的优秀大学生创业工作室创业项目进行落地孵化帮扶,并帮助项目申请地方优惠政策支持,如小额贷款申请担保,创业场所免费使用等。此外,南科职院与由政府举办的省级大学生创业园建立了优秀学生创业企业成长帮扶接力机制,南科职院将已步入正轨有待于进一步发展的优质学生创业企业推荐给省级大学生创业园,省大创园引入风投公司,对学生企业进行评估,从而进行企业新一轮的转型升级投资。同时省大创园优先推荐学生企业申报相关优秀学生创业企业政府专项资金,助力企业加速发展。目前南科职院已成功推荐2家学生企业入驻省大学生创业园,学生企业成功申请了政府专项资金,实现了转型升级。长效机制的建立可以有效帮助高职院校学生从“生存型创业”转变为更优质的“创新型创业”。 (三)实现行业高职院校创业教育实践的保障体系建设与措施 建立行业高职院校创业教育实践的工作保障体系,可以尝试从“保障机制建设”、“硬件建设”和“资源整合与政策支持”三个方面进行探讨。工作保障体系建设的宗旨是要保证创业教育实践工作的长效开展,所以在探讨具体保障措施建设的过程中,都要从“能否服务于行业高职院校创业实践工作的长效开展”这个中心议题展开,从而提高保障措施制定的针对性和有效性。1.大学生创业实践平台建设的保障机制建设高职院校的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等服务大学生创业实践的平台应在学校创业就业服务中心指导与管理下,以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为核心目标,具有“服务性、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的特征,以“创业课程教学、创业理论研究、创业指导实训和创业综合服务”等一体化的创业孵化平台为主要形式,竭诚为在校大学生提供自主创业的政策、场地和资金扶持,致力于培养一批技术服务型和产品开发型创业者。一是建设一支规范化、专业化、高素质的创业管理与服务队伍,在投资融资、人才引进、人才培训、企业诊断、战略管理、市场营销、产权交易和法律咨询等方面为入园创业学生提供服务。学校以省级科创园和科技园为依托,将“两园”的公共服务平台和资源全部为入院创业学生开放,并为他们提供免费、全程和一对一的企业注册、入园、投融资、税费减免等服务。同时也积极帮助入园创业学生配备校内创业导师和行业创业导师各一名,帮助初期创业学生能快速让企业走向正轨。二是聘请园区企业、共建高校、化工园区专家,建立一支学生创业导师支持队伍,开展创业就业辅导与指导,对学生创业中的项目选择、风险评估等难点提供技术支持。学校积极与南京市人社局展开有效合作与工作对接,依托南京市人社局在园区建设的“南京市就创业指导站”工作平台,有效整合资源,在人社局的统筹下,建设创业导师队伍建设。同时学校进一步提高自身创业导师的培育工程,在人社局的专项资金支持下,开展了多期“SYB”师资班,培养了一批具备创业理论与实践指导技能的师资队伍,基本满足了学校开展创业就业辅导与教育实践的要求。三是制定、完善和落实促进学生实习、实训,鼓励学生创业、就业的相关政策、制度,保证学生实习、实训有成效,创业、就业有途径。开展学生的顶岗实习和技能实训是高职院校人才培养重要环节,也是促进学生高质量创业与就业的有效途径。学校科创园与科技园创新有关入园企业促进学生实习实训的政策与制度,与入园企业签订人才培养责任状,以企业经营面积为基准,按面积进行学生实习实训的人数包干,有效倒逼入园企业服务学校人才培养工作;从而有效拓宽了在校学生的创业就业路径。四是进一步加强与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通过引进高新技术企业,提升产业特色和对地方产业升级的贡献度,来构筑大学生创业实习基地的坚实基础。学校科技园与地方政府组建大学科技园管理委员会,积极引进能有效依托区域行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尤其在绿色化工、生物制药、环保技术、新能源、新材料和现代生产性服务企业,同时与企业深入对接,使得企业在技术、成果、人才方面与学校大学生创业实践基地建设有实质性的关联。五是完善风险资金运作机制,制定对风险投资机构的专项鼓励政策,满足大学生创业初期和项目孵化阶段对风险资金的需求。引入中介服务机构,完善投资软环境,更好服务于大学生创业的需求。我校依托大学科技园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构建一站式公共服务平台,引入风险投资机构,联合市人社局和学校职能部门,组成三方风险投资评价机构,与南京银行签订协议,为学生提供小额无息贷款服务。截至目前,我校共为入园12家学生创业企业担保小额无息贷款220万元。2.创业实践硬件投入与政策支持的完善高职院校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与主管部门的支持,可以从三个方面加强学校创业实践硬件的投入与政策支持。一是积极争取政府统筹规划,有效推动政校企联动建设。南京科技职业学院大学科技园已经纳入地方政府的“十二五”发展规划之中,通过统筹规划,实现政校企联动建设。目前,在科技园建设中地方政府已经注入资金1000万元用于园区建设,其中300万元指定为高校教师及学生创业基金,鼓励高校学生进入基地开展实习、实训、创业和就业。二是争取多方面融资渠道,助力大学生创业实践。南京科技职业学院与南京市人社局、南京银行达成协议,成为大学生创业无息贷款发放九家试点高校之一。截止到目前,共为基地创业学生担保小额无息贷款8笔135万元,占南京银行年度小额无息贷款总放款量的27%。三是建设高质量创业园区,提升创业实践平台服务能力。园区建设三年来,已经形成了良好的硬件设施和外部环境,初步建立了相应的管理机构、管理制度,搭建的公共服务平台和技术创新平台开始发挥作用。特别是在大学生实习、实训、创新、创业、就业等方面进行的有益探索将为学生创业基地的建立创造条件、提供支持。3.政策扶持、整合资源,逐步形成多方联动的创业长效机制大学生创业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大力支持。因此“基地”在注重发挥自身优势的基础上,积极整合社会资源,多方联动,优势互补,在硬件投入、政策宣传、师资培训、创业教育、资金筹集等方面努力打造我院学生创业的“政府—社会—园区—基地”四级联动体系,逐步形成创业长效机制。南京科技职业学院十分重视基地建设,专门规划学生创业用地总计面积达5000平方米。基地建成了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坊和学生创新工作室,连续三年成功举办了“创赢南京企业家创业导师高校行”活动并举办创业大赛三届。举办各类创业专题培训班6期,截至目前,共举办SYB师资培训2期,学生培训3期,共有30名学院教师获得SYB师资证书,270名学生获得SYB培训结业证书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四、结语 当前,有效推进高职院校创业教育实践工作是摆在高职院校教育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难题。如何避免重复照搬本科院校的创业教育实践体系,构建具有属于高职院校行业特质的创业教育实践模式,需要我们从高职学生的知识特点、能力构成和综合素质出发,大力推进以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为统揽的创业教育实践改革。南京科技职业学院以地方经济转型升级对“技能型”创新创业人才的需求为契机,积极尝试行业高职院校创业教育实践的改革。南科职院从建立创业教育工作理念、工作格局和工作保障体系三个方面入手,探索了符合行业高职院校特点的创业教育实践路径,有效提高了行业高职院校学生创业和就业的能力和竞争力,从而为其他行业高职院校开展创业教育工作提供了经验和参考。 作者:毛厌草 许建民 单位:南京科技职业学院 大学生创业基础论文:高校大学生创业教育路径 1.引言 随着高校扩招,大学生数量激增,毕业即失业的情况已经发展的越来越严重。进入21世纪以来,信息技术不断发展,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不断推进,培养创新型人才已经成为世界的共识。高校创业教育以培养创新型人才为目标,引导大学生把创业作为实现人生价值的一个途径。我国高校的创业教育起步较晚,目前尚处在探索阶段,对于创业教育还没有系统性和时效性的研究,需要我们在认真研究现状的基础上对我国高校大学生创业教育的有效路径进行合理的探索。 2.创业教育的内涵 创业教育顾名思义是针对大学生创业进行的教育,主要培养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创业技能等多方面的素质,在激发大学生创业欲望、磨练大学生创业意志、提升大学生创业技能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大学生通过创业教育可以转变观念,从就业转向创业,鼓励学生把创业精神和理想更好的发挥出来,不但可以拥有自己的事业,还可以帮助他们就业,从而实现人生价值和社会价值。 3.我国高校大学生创业教育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高校大学生的创业教育处于初步阶段,较发达国家有很大的差距,没有形成完善的体系,在实践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阻碍。(1)教育观念陈旧。我国高校大学生的创业教育起步较晚,作为新出现的教育内容,势必会对传统的教育造成一定影响。学校、教师和学生对于创业教育没有深刻的认识,并不能从根本上理解创业教育,导致在课程设置、教学模式和教学手段上没有得到及时的更新,学生不能更好的领会创业教育的精神。(2)没有形成完善的培养体系。我国的高校大学生创业教育当前并没有真正的融入到高校人才培养体系当中,很多高校没有制定完善的人才培养方案,缺乏专业的课程设置。很多高校要求开设《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但是在实际的课程设置中,对于创业的教育内容少之又少,更谈不上单独的、正式的对于创业教育的课程。(3)缺乏高质量的师资。高校大学生创业教育的师资使创业教育的开发者和实施者,要求教师能具备激发学生创业欲望的能力,并具备专业的理论和技能知识,可以解决学生在创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但是实际教学中,很多都是其他专业课程的教师兼职创业教育课程,对于创业教育的内容没有深入的研究和理解,只是单纯的停留在理论知识层面,缺乏专业的理论素养和实践能力,并不能从根本上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创业意识,在学生实践过程中不能给予应有的帮助。(4)缺乏创业教育的实践平台。我国大多数高校对于创业教育还是比较重视的,开设了相关的理论课程。但是对于创业教育来说,需要走向社会,目前来说,高校的创业教育缺少必要的实践平台。社会各方环境对于创业教育的支持较少,没有提供较大的实践平台,很多大学生由于缺少资金、资源紧缺等原因造成创业停滞,而社会对于创业学生的不理解更是阻碍了高校大学生创业教育的发展。(5)创业教育功利性强。自1997年,清华大学引入创业教育以来,我国很多高校实施了很多措施和政策,以扶持创业教育的发展。1999年开始的“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已经成为众多高校开展创业教育的主要形式之一。但是,在众多比赛中,有很大的功利性,在保研或奖学金评选过程中会有加分的优惠政策,使得我国高校大学生创业教育出现了偏竞技的精英化教育。 4.我国高校大学生创业教育有效路径的探索 (1)转变观念,正确认识创业教育。首先,学校要转变观念,在认真分析大学生就业形势的基础上,提高和巩固创业教育的地位,把提高学生创业意识放在首位;其次,教师应该转变观念,集中精力研究创业教育的内容,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创业理想;最后,学生要转变观念,认识到创业可以实现人生价值。(2)完善创业教育培养体系。高校应该在优化人才培养方案的基础上,调整和构建创业教育培养体系,使创业教育从课程设置的比重体现出其重要性。通过理论知识和实践课程的良好结合,提高大学生的创业能力。(3)培养卓越的创业教育师资力量。在创业教育中,教师队伍占据重要的地位。应该打造一支具有专业素养的教师队伍,不仅具有专业的理论知识,还应该具有创业经历等实践经验,通过深刻的研究和自身经验给学生提供全方位的引导和帮助。同时,还要注重师资队伍的专业性和长远性,定期对教师进行培训,时刻把握时代的发展,切实提高师资队伍的专业水平和实践能力。(4)打造优质的创业教育实践平台。在调整好人才培养方案的基础上,应该为大学生提供优质的创业教育实践平台,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高校应该积极主动的处理好和社会各部门的关系,为学生创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同时,国家和各级政府应该出台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学生进行大胆的创业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方便和帮助。创业教育需要社会、高校、教师和学生等各方的配合,使学生提高创业能力,更好的和社会接轨。 作者:许庆斌 单位:河北工程技术学院 大学生创业基础论文:大学生创业教育思考 1.正确处理创业教育与就业教育的关系 随着1999年高校扩招以来,每年全国高校毕业生人数呈现逐年攀升态势,2015年全国高校毕业生人数达749万人。面对空前严峻的就业形势,国家提出要着力培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引擎,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把创业和就业结合起来,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但就目前毕业生创业的实际情况来讲,2014届毕业生毕业半年后自主创业的比例只有3.8%,所以就业工作者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切勿盲目跟风,就业教育依然是学校就业工作的重点,要继续着重转变学生的就业观念、培养学生的就业能力,进一步强化就业指导服务。同时,要加强学生的创业教育,着重培养学生的创业意识、创业精神和创业能力,将创业教育纳入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去。 2.创业教育应该突出重点 就目前的现状来讲,我国的创业教育并不适合全面展开。各地应认真落实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案,帮助扶持有志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成功创业。切实加强创业培训工作,以有创业愿望的大学生为重点,编制专项培训计划,优先安排培训资源,使每一个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大学生都有机会获得创业培训。各高校应进一步加强创业服务工作,加快建设青年创业导师团队,建立健全青年创业辅导制度,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创业交流活动,帮助创业大学生积累经验、获得支持。加强对创业成功人员的宣传力度,加大对“大学生创业明星”的宣传,突出创业明星的带动效应。 3.要加大创业教育师资的培养力度 由于我国创业教育仍处于初级阶段,创业教育面临的最突出问题就是师资问题。现阶段的师资力量既缺乏系统的创业理论培训,更缺乏创业经历和实践经验。教师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双重欠缺,无法带动学生上课的积极性,很难引起学生对创业教育的重视,相反还会挫伤大学生对创业的热情和向往。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各高校要建立起一支既有一定创业理论知识,又有一定创新精神的高素质教师队伍。其次,要大力鼓励担任创业课程的教师“走出去”,到企业中挂职锻炼。对于从事创业教育的教师,其职称考评指标必须加入更多实践内容的权重,如在企业挂职的时间、自身创业的经历和成果、指导学生参与创业活动的成绩等都应纳入职称考评的指标,予以量化,只有这样,才能打造出一支有理论知识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的创业教育师资队伍。最后,创业教育还要“请进来”,各高校要聘请创业成功者、企业家、投资人、专家学者等担任兼职导师,对创新创业学生进行一对一指导。 4.正确处理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的关系 大学专业教育主要是教授一些专业范围中的专业应用性知识,以使受教育者接受了专业教育之后能从事相关专业的实际工作。创业教育,就是通过高校中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以及第二课堂活动的开展,不断增强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创业精神和创业能力,并将其内化成大学生自身的素质,以催生时机成熟条件下的创业人才。它是在社会经济高度发展,而劳动力面临就业、再就业巨大压力的背景下,提倡和发展的一种教育模式。它是世界高等教育发展的总趋势,也是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必然选择。近年来,我国高等教育事业迅猛发展,专业教育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专业教育现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对大学生的要求。只有将专业教育与创业教育有机地融合,把创业教育纳入到整体育人体系中,纳入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才能提高教师和学生对其关注程度,使它真正得到落实。 5.创业教育应该从学生入校开始抓起 目前,大多数高校的创业课程都是作为就业指导课程内的一部分内容,在学生即将参加毕业实习或者毕业的时候开设,这样的课程设置和影响了学生创业的积极性。据笔者了解,目前国内大学学制前半段课程设置相对比较宽松,后半段则随着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的开设,学生的个人时间相对较紧,毕业实习时又要面临实习和就业的双重压力,创业的意愿在这个时候倒变得不是那个迫切了。所以我们应该从学生入校开始,培养他们的创业意识和创业精神,在其后的学习过程中注重创业能力的培养,同时帮助学生树立主动性学习和终身学习的观念,以及善于扩大知识视野和灵活运用各类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本领。 作者:叶华 高叶 单位: 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大学生创业基础论文: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实效性研究 一、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现状 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是通过向大学生传授与创业相关的法律知识,帮助他们树立法治观念,提升他们的法律运用能力,以适应在创业过程中对人才素质的要求。对于既缺市场经验,又缺乏创业资本的大学生来说,创业的难度与风险显然很高。这里的风险不仅包括创业项目选择的风险,而且也包括创业是否成功的风险,更包括创业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前两项风险有时是可预见却无法控制的,但法律风险却有可能通过事先的知悉来预防,或者事中的得当处理来避免。因此,创业法律教育在大学生创业教育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经过多年的探索,我国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较突出的问题。 (一)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地位边缘 根据教育部《普通本科学校创业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创业教育教学内容以教授创业知识为基础,以锻炼创业能力为关键,以培养创业精神为核心。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分别从知识、能力和精神培育3个方面入手,其内容包括创业政策法规、创办企业、遵纪守法。目前,许多高校对大学生的创业教育高度关注金融、企业管理、财务会计、市场营销等方面的知识,对创业法律教育的必要性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创业法律教育被边缘化现象严重。主要表现在4个方面:一是,创业法律教育没有进入课堂教学,采用自学形式,没有纳入课堂教学;二是,创业法律教育的教师团队建设受关注度不够,参与创业教育交流、培训的机会不多;三是,创业法律教育的课程体系开发严重不足。创业法律教育内容仅以创业基础课程的组成部分存在,独立的创业法律教育系列课程滞后;四是,创业法律教育的科研重视不够。由于创业法律教育的功能作用具有潜在性、长期性,因此,高校对于其研究的紧迫性、重要性认识不足,投入较少。 (二)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实践性指导欠缺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创业也是一种实践行为。在开展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时,如果能突显两者的特点,注重实践运用,就能收到良好效果。然而,事与愿违。目前,许多高校的创业法律教育多是由学校老师承担。有的老师虽有法律专业教育背景,但没有法律实践经验。因此,他们不能向学生提供实践性的法律指导,只能从书本到书本,以讲授理论知识为主。例如,开展创业政策法规教育时,强调学生关注“按规定,有优惠”;进行创办企业教育时,以告知学生“按规定,走程序”为目标;而在遵纪守法教育上,则简单告知学生“按规定,不违法”为限。有的老师虽有法律实践经验,但没有创业实践经验,对大学生创业中的法律问题关注不够,研究、思考少,因此,也不能有效地解答或预见大学生创业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无法满足大学生的需求。相对于鲜活、生动的营销策划、项目选择等创业教育内容而言,创业法律教育就难免显得枯燥乏味,无法引起学生关注,其效果自然受损。 二、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目标定位 创业法律知识的缺乏,不仅导致大学生在创业中可能遭受法律风险,而且还可能招致创业失败。为了保障大学生创业顺利,应加强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而要增强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实效性,必须解决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被边缘化,理论过度两个突出的问题。影响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实效性的主要原因在于对创业法律教育的目标定位不准。前者,将创业法律教育工具化;后者,则是过分强调创业法律教育的理论性。对于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目标定位,可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思考。 (一)创业法律教育应重在塑造大学生的法律理念和培育法律能力 我国许多大学生涉世未深,创业意味着走进社会。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素养是每个人融入社会的基本素质。一个创业者要成为成功的企业家,必须具备更高的法律素养。创业大学生的法律素质与其他素质和谐统一发展,才有可能成为成功的创业者。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目标应该分为3个层次,最低层次是讲授法律知识,较高层次是塑造法律理念和法治精神,最高层次是激发大学生的法律创造能力。讲授法律知识,让大学生了解掌握法律这一社会规则,这是步入社会、创业的基本技能。然而,创业教育不能仅追求生存、赚钱,还必须回归教育的“育人”本质。创业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是大学生全面发展的实现过程,也是大学生社会化的内容之一。创业法律教育,不仅解决大学生创业中的法律实务问题,更注重大学生法律理念的培育。法律理念缺失或偏差,忽略学生自身发展的需要,可能导致学生法律意识淡漠,误入歧途,甚至可能使其走上犯罪的道路。对于接受高等教育的创业者来说,法律理念、法治精神的塑造和法律能力的培育更为重要。因为他们是中国新一代的创业者,是未来中国发展的生力军,他们的法律素养对中国经济发展有着不可小觑的作用。不仅如此。他们的法律素养还将对中国的法治建设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如果能激发一批具有法治精神,而且法律能力较强的高素质大学生创业者积极、主动地对法律进行探索,在创业实践中创造法律,这必将有力地推进中国法治的健全与完善。只有明确并且理清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3个层次目标之间的关系,才能最大程度地提升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实效性。 (二)创业法律教育应重在引导大学生创造性 地运用法律和完善法律为了保障良好的市场秩序,各国不得不依靠法律来约束、规范和指导经营者的行为。引领和规范是法治发挥作用、显示价值的两种重要形式。法律指引国家发展方向,规定了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领域的基本制度及活动准则。健全的法治能规范经济行为,创造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社会环境,提供稳定的社会预期,引领和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创业法律教育应该引导大学生关注法律的引领作用。通常情况下,法律对于某些行为的禁止或推动,都会直接带来或隐藏着某种商机,重在发现。正如人们常说的,当世界对你关上一扇门的同时,可能正在为你打开另一扇窗。现实中,不少企业家从貌似枯燥的法律中捕捉到无限商机,从而获得成功。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是社会、经济和文化等方面规律性、概括性的总结,既有前瞻性,又有滞后性。创业法律教育应该重在引导大学生从法律中寻找商机,而不是学会钻“法律空子”,违法经营。如果创业法律教育能启发大学生充分利用法律,从法律中寻找创业机会和空间,那么,它就与“创业”融为一体,解决了“创业”、“法律教育”两张皮的现象,也能较好地解决创业法律教育过于理论化的现象。高校的创业教育不同于以解决生存问题为目的的培训,也不是一种“老板速成教育”,而是一种满足以创新为标志的“创业革命”对人力资源需求的教育。创业法律教育也是生产力。总之,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既是大学生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创业的需要[2]。因此,创业法律教育既要回归教育的“育人”本质,也要融合创业的“价值”追求[3]。 三、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路径选择 目前,我国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师资多以校内专职教师为主,社会兼职师资为辅,形式主要是课堂教学。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这种路径选择,某种程度上是各高校基于操作便利考虑,而不是从最大程度地提升创业法律教育的实效性出发。要进一步提升我国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实效性,路径选择的改变是一种可能。 (一)组建导师团 组建以法律知识、法律理念和法律能力3个层次为内容的,由创业者、企业家、专家学者等组成的导师团。教育部在创业教育师资建设方面,多次指出高校高等学校要根据专任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聘请创业成功者、企业家、投资人、专家学者等担任兼职导师,对学生进行“一对一”指导。现在,许多企业家对大学生创业指导和支持充满热情,问题是如何充分发挥这些社会创业导师的作用。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各高校的创业导师制度设计。高校在设计创业导师团时,要重在整合社会创业导师的优势资源。在创业法律教育导师团的组建中,可以分为3个组:校内法律专业老师和校外律师、法官等以讲授法律知识为主;校内外专家学者侧重法律理念和法律精神的塑造,培育大学生的规则意识、契约精神、公平理念、诚信原则等;外请企业家则主要与大学生分享法律能力的培育,提升大学生法律风险意识,把握法律中的商机。高校要组织这3个组的创业导师定期交流,让他们形成有机整体,但又各有侧重,增强创业法律教育的针对性,提升实效性。 (二)开展法律教育 在创业教育中,要以大学生的创业实践项目或创业活动为载体,开展实战型创业法律教育。在教育过程中,受教者的目标与施教者的目标相统一才能有效。创业法律教育必须让大学生与施教者的目标统一。首先,我们要对受教大学生进行细分,然后确定不同的教育目标。我国允许并鼓励大学生在校期间创业,许多高校建立了创业园或创业基地,有一批大学生在校期间已经创业。现在,创业法律教育面向的大学生可以分为3类:一类是已经组建团队创业或个人创业;第二类是有创业意愿;第三类是没有创业意向。对于第三类大学生的创业法律教育,以让其掌握基本创业法律知识,树立遵纪守法的观念为目标。对于第一类大学生,则可以结合他们的创业经验、创业需求和创业中的问题,引导大学生在创业中灵活运用法律,甚至创造法律。第二类大学生的法律教育,可以从对他们的创业项目计划进行法律诊断、法律指引入手,开展创业法律教育。此外,各高校在进行创业项目或创业计划大赛时,可以要求参赛大学生对创业项目或创业计划的法律环境进行评估,让学生在事实归纳能力、法律解释能力以及将法律和事实联系起来的法律论证能力等方面得到有意识的锻炼,最终提升大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 (三)选定法律教育内容 以大学生的创业需求和创业实际为主线,选定创业法律教育的主要内容。创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的法律非常繁杂。创业法律教育在内容的选定上,如果紧密结合大学生的创业需求和实际,就能达到既有效地解决他们创业中面临的法律问题,也能加强他们的法律意识,提升他们的法律能力的效果。法律是创业大学生必须了解的,并且会伴随他们创业的整个过程。目前,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通常包括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工商注册登记、合同的签订、知识产权的保护、税收等方面。随着知识经济在中国的逐渐形成,知识产业发展迅速增长,大学生的创新创业领域主要集中在互联网、新媒体和文化创意等领域。结合大学生的创业需求和实际,创业法律教育的内容应该新增互联网管理法、电子商务法,以及广告、知识产权、营销等法律在互联网的运用等。许多大学生是以个人名义或校园的方式开始创业,随着业务的扩展,他们成立注册企业的需求突显、创业融资的需求突显、规范劳动关系的需求突显、理性对待竞争者的需求突显。这些实际创业中的需求,对创业法律教育的内容选择上具有较好的参考价值。因此,基于法律责任的分析,开展企业组织法的教育;基于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分析,开展融资法律教育;基于劳动者权利分析,开展劳动法教育;基于市场竞争的分析,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法教育等都将自然而然,甚至事半功倍。综上所述,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超越了严密的知识体系和技能体系的学科界限,因此,要坚持实践性与理论性的有机结合,从理论与实践两个维度对教育资源进行整合。大学生法律教育围绕创业主题,强调以大学生创业经验、创业实际和创业需要为核心,它以有效地培养和发展大学生在创业中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探究法治精神和发展、促进法治建设为目的,因此,要坚持灵活性、实用性和原则性的统一。增强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实效性,必须把握创业法律教育的实践性特质与法律能力的隐性、柔性特征,发挥创业法律教育的显性作用。 四、结束语 有什么样的创业教育观,就有什么样的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在创业教育的价值取向选择上,高校应树立为未来几代人设立“创业遗传代码”的理念[4]。所谓“创业遗传代码”,是指经过特有的教育方式,将某种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和创业个性特质传承给受教育者,并使之内化为一种特有的创业素质[5]。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是要将“法治”写入中国新一代企业家的“创业遗传代码”中。 作者:谭利 单位:广东青年职业学院 大学生创业基础论文:大学生创业意识与精神培养 创新创业是促使当代大学生成才及成长的主要途径。在我国以后的长期发展中,就业问题始终是亟待解决的重要难题,且大学生既要成为竞争者,又要成为创造者。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应在创业的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实现自我价值以及服务于社会。 1培养大学生创业意识与精神的重要性 1.1培养大学生创业意识与精神是当前就业形势的强烈需求 近几年,大学生面临着严峻的就业形势,这主要是因为:第一,高校扩招,目前的高等教育不再是原来的精英教育,而是逐渐变为大众教育,使得大学毕业生的数量逐渐增加;第二,由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相关部门创设的就业能力不断下降,国家机关及国有企业等收纳大学生的数量逐渐减少,城乡各单位创设的就业能力同样有所下降,且事业单位不断推动改革,所需人数也大幅减少。因此,等待就业已不符合现实就业情况,严峻的就业形势迫使大学生不断更新其就业观念,转变被动的就业观念。 1.2培养大学生创业意识与精神是快速发展的知识经济的急切需要 新兴的知识经济已改变了劳动的就业领域,使得创业不只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动力,也是一种新的就业形式。目前,知识经济时代的出现,使得行业、职业以及产业不断变化,以致部分职业岗位被淘汰,且部分知识型岗位逐渐产生,那么创新型就业已然成为就业的主要途径。因此,新兴的知识经济使得创业型就业变成解决就业及经济问题的主要思路。 1.3培养大学生创业意识与精神是现代化建设的迫切需要 大学生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来,只有提高其创业意识与精神,实现成功就业和充分就业,才能在本质上确保社会的稳定及繁荣,才能推动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国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开始,致力于建设文明、富强及民主的现代社会主义国家,这本是我国人民的集体创业活动,且需要个人的创业意识与精神。如今知识经济时代及科教兴国思想的要求,接受高等教育的大学生理应承受更多的社会义务及创业责任。现阶段,下岗失业是我国面临的重要难题,国有企业下岗分流、农村外移剩余劳动力等问题都急切需要创业,尤其是大学生进行创业来解决。培养大学生的创业精神与意识,是社会发展的重要要求。因为知识经济重视人的开拓精神和创造精神,使得智力成为获取财富的根本条件,再加上计算机网络的快速发展,转移、生产及传播知识的成本越来越低,创业更加容易。因此,培养大学生的创业意识与精神,以引导大学生变成创业者,是各高校主要的思想政治教育内容。 1.4培养大学生创业意识与精神是大学生实现价值及各院校培养方向的需要 培养大学生创业意识与精神,是各高校培养人才的主要方向,且各高校的主要任务就是培养知识型、创新型全面发展的复合型人才。由于高校招生竞争比较激烈,那么就业率会直接影响高校的质量、规模以及发展前景。而大学生创业意识与精神直接决定着自身及学校的发展、生存,高校要以培养大学生创业意识与精神为主要目标,以使学生在实现自我价值的同时,也能更好地为社会服务。目前,面对严峻的就业问题,创业促进就业是最好的解决办法,且在当今的知识经济时代,创意成功是知识经济的主要特征。因此,采用创业促进就业的办法来解决社会失业及就业问题的重大责任,必然落到了大学生的身上。 2培养大学生创业意识与精神现状 目前,我国各高等院校在培养大学生创业意识与精神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果,并积累了丰富的教育经验。下面我们以武夷学院机电工程学院为例,来具体论述武夷学院为培养大学生创业意识与精神,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以及取得的一些收效。武夷学院机电工程学院已于2014年6月至2015年1月初步建立了大学生创业意识与精神的相关创业课程体系,并在构建的全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中,充分将创业案例运用到实际的课堂教学中,以便更加生动、直观地向学生展示创业者成功创业的精神。此外,我院机电工程系还根据具体的创业教育目标开设了专门的教育活动,比如,在课外开设包括创业计划、网络教学、企业家论坛及实地考察等课程在内的创业计划大赛。以社团及项目为主要载体,增强大学生创新创业精神和意识,鼓励大学生投身于各种创造性的社会公益活动及实践活动,同时在创业教育的相关实践讲座中,通过社团、项目为组织形式的各种创业教育的实践群体,更好地激发大学生创新创业的精神和意识。另外,武夷学院机电工程学院于2015年2月至2015年6月举办了一系列的创新创业的相关活动,例如,企业直通车、校园营销大赛、“我的创业故事”征文、模拟招聘大赛、创业计划大赛及大学生物品网络交易展等活动,提高学生创业的积极主动性和创业热情。与此同时,武夷学院机电工程学院还开展了创业咨询及创业投资沙龙,建立了大学生创业基金会及创业导师库,以期给予学生有效、正确的创业指导。除此以外,武夷学院机电工程学院预想于2015年7月至2016年1月开启校企合作的教育模式,以建立校内外的实践创业基地。且武夷学院设想将校内外创业基地作为载体,通过组织学生参加诸如校科技节、电子设计竞赛、机器人设计竞赛、机械设计竞赛等的专业学科及科研的相关竞赛活动及各种创业实践,激发学生的创业热情。 3培养大学生创业意识与精神的重要途径 相关调查及实证分析表明,武夷学院机电工程学院大学生创业精神水平普遍较低,最近几年,我国着重培养创业型及创新型有机结合的复合型人才,且大部分高校都积极探索、研究大学生的创业教育和创新教育的相关教学模式,积累了丰富的教育经验,同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很多院校在大学生创新及创业教育方面,依然受到传统教育观念的影响,具体表现为,单一地以趣味活动及课外活动的形式开展创业教育工作,却不是以培训或课程化的方式实施相关教育教学。为了培养大学生的创业意识与精神,武夷学院机电工程学院采取了以下几种措施:首先,相关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过程中,老师应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积极性,并适当增加实践性的有关模拟环节,同时给予具体、正确的指导,确保达到教、学、练三者一体化的教学目标,以此提高学生实际的操作能力。其次,各院校可聘请本校毕业且在社会上较为成功的创业人士开展相关的专题讲座,为学生传授相关的创业知识,以培养大学生的创业能力以及创新品质。再次,创新创业教育一定要面向所有的学生,并作为全新的素质教育境界,以融入整个的人才培养过程。此外,创新创业精神不仅要融入校园文化中,还要切实融入到办学理念、毕业论文、培养方案、实习、课程设置、实验以及课堂教学等各个教学环节中,通过包括创新创业管理制度在内的教育教学思想的不断渗透,可体现出创新创业的精神,以至形成完整的创新创业教育体系。最后,对于机电学院设置的电信、电气、微电子及机械等专业,各院校可根据其专业特点不同,设置不一样的创业教育,以使学生可正确认识创业的合作伙伴、形式以及领域。我院为了鼓励大学生积极自主创业,已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推行了很多合理、恰当的优惠政策,比如,简化创业手续、开展创业培训、放宽融资条件以及税收优惠等等。 4结语 综上所述,培养大学生的创业意识与精神,体现了大学生追求创新实践及素质拓展的要求,也推动着各高校大力开展素质教育,为各高校素质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客观条件。若各高校可有效开展大学生创业意识与精神的培养工作,不仅会为高校素质教育带来新局面,也会培养出更加符合创新要求的复合型人才,进而为我国的腾飞提供便利条件。 作者:孙晓倩 单位:武夷学院机电工程学院 大学生创业基础论文:大学生创业心理素质探索 创业是人们创造社会事业和社会财富的社会活动,要想成功创业,需要具备基本的创业素质,创业素质是创业所需要的各种素质的综合集成。迄今为止,学界关于创业素质大致有这样一些观点:如麦可利兰(McClelland)把将创业者按创业素质分为六组“成就动机族、帮助与服务族、冲击与服务族、管理族、认知族、个人效能族”[1]148;张玉利认为成功的创业者心理行为方面具有一些共性,“富有激情、洞察风险、机会导向、坚忍不拔、诚实可信、执行职能、平衡领导、营销技巧、产品/顾客聚焦和善于学习”[2]27;王林雪等将大学生创业素质归纳为五个方面:创业意识、创业精神、创业能力、创业品质和创业环境掌控力[3];张明林等认为大学生创业素质“包含创业意识和品质、创业知识和创业能力三大组成部分”[4]等等。以上这些关于创业素质的观点,都从某些方面和角度揭示了创业素质的内涵和特征,在吸取以上观点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创业素质作为一个完整的结构体系,大致应包括创业心理素质、创业知识和创业能力这三个方面的要素。创业心理素质是创业素质中最重要的因素。HowardH.Stevenson等学者认为创业就是追踪和捕获机会的意愿及获得成功的信心[5],而意愿和信心正是属于心理素质的范畴,可见创业心理素质在创业素质中的重要地位。由此,本文不打算对创业心理素质、创业知识和创业能力这三大要素做全面讨论,笔者在此仅就创业心理素质及其培育作一初步探讨,希望对当前大学生的创业教育和实践有所助益。 人的心理素质,是以先天禀赋为基础,在后天环境和教育的作用下形成并发展起来的稳定的心理品质[6];而创业心理素质则是心理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创业心理素质虽也包含着一定的先天因素,但根本而言则是与后天环境和家庭、学校和社会教育的影响关系更为密切。创业心理素质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涵。成就一番事业的心理需求和满足。心理满足属于心理需求的范畴,按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人的需求层次理论:人的需求分为五个层级,包括生理层、安全层、爱和归属层、尊重层和自我实现层。五个层级呈现金字塔结构,自我实现处于最顶端,属于高级需要。成就一番事业的心理需求和满足正是属于人的需求自我实现的高级需要。这种高级需要是激励人行动的主要原因和内在动力。心理学家麦克利兰研究创业者心理特质得出结论,“成就需求高的人成为创业者的可能性要大得多”[7]84;甘特通过对创业者与大企业中的经理人之间的比较后认为,“对成就感的高度需要使得很多人选择创业来获得这种成就感”[8]。创业典型的心理激励。心理激励可以说是榜样和责任的双重鞭策。大学生创业有着各种不同的动机,有出于改变自身的物质条件和社会地位的,有感恩父母对自己的养育付出而能尽人子之责的,也有对功成名就衣锦还乡的向往,当然更多的是希望能有所成就回馈社会贡献民族和国家。榜样尤其是身边的榜样,常常让大学生有一种亲切感和零距离感,“他可以,我为什么不可以”,如长沙理工大学“切糕王子”阿迪力•买买提吐热的创业事迹,就激励了许多长沙理工大学在校学生的创业热情。责任主要有对父母的责任,对弟弟妹妹的责任,对家乡父老的责任,对民族对国家的责任等,这也常常激励着大学生们的创业热情。正是成就一番事业的心理需求和心理激励,促使着大学生产生创业冲动,形成创业意识,寻找创业的机会和路径,并最终走上创业的实践之路。饱满的创业激情。 要想干好干成任何一件事,对这件事情就必须有着火一样的热情,也就是饱满的激情。饱满的创业激情是创业欲望和创业行为的动力所在,是大学生创业能否成功的关键,也是所有成功创业者的共同特征。只有保持着饱满的创业激情,才会对创业有着持久坚定的热情,才会有对创业成功的不懈追求,才会充满着旺盛的创业精力,才会有全身心的创业投入,这是大学生创业者宝贵的心理素质。坚强的创业意志。创业意志是指为实现创业目标,支配创业行为,自觉克服困难的心理过程。创业中风险与成功并存,创业过程难免有困难挫折,大学生创业者要有坚强的意志,矢志不渝地执行目标,顽强乐观地面对和克服困难和挫折,要有坚持到底的决心,要有敢于面对任何挑战的勇气,要有失败了再重来的准备和信心,要有应对和处理创业中突发事件的能力,要有因势利导大胆创新的意识,所有这些,如果没有坚强的创业意志是无法想象的。所以坚强的创业意志是创业成功的关键,大学生具备了坚强的创业意志,才会在创业的征途上,即使陷入暂时困境,也终会有“山重水路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的豁然开朗,才能经过自己的奋斗和努力而最终登上风光无限的顶峰。对创业热爱乐观的态度。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这是古人的名言和经验智慧,从事任何事情都是如此。古今中外凡有大成就者莫不是对其所从事的事业充满热爱和兴趣,他们已不是完全为了谋生而从事某项事业,他们从事业中获得了极大乐趣,他们把事业当成了人生第一需要,沉迷其中欲罢不能。大学生创业也理应如此,结合自己的兴趣和专长,选准创业的方向和目标,而不是着眼于暂时的利益,这样就能在创业的过程中享受到快乐和喜悦,这才是创业的最高境界。 如前所述,人的心理素质,既有先天禀赋的因素,但主要是在后天环境和教育的作用下形成并发展起来的,创业心理素质同样如此,这就使得创业心理的培育成为可能。怎样对大学生创业心理素质进行培育,这不仅要从大学生本身主体因素出发,更涉及到学生的家庭甚或家族背景作用,涉及到高校创业心理教育课程的开设和创业实践资源的优化整合,以及社会创业文化营造等方面的氛围环境。探究培育过程中的影响因素及各因素间的协同作用机理来构建大学生创业心理素质培育机制,理应是大学生创业心理素质培育问题研究中的重点。大学生创业心理素质是先天禀赋的基础上,在社会、经济、文化等环境因素的影响下而产生的,当然也可由学校的创业教育、创业的社会文化、家庭创业教育、创业社会实践等不同途径来对其进行影响和培育。换言之,大学生创业心理素质的培育就是要在其先天禀赋的客观基础上,由家庭(或家族)、学校和社会通过一定的说教、训练、实践和引导,对其施以影响,让上节所述的创业心理素质得以内化为大学生的心理品质,并成为其创业行为的心理出发点和心理依据。具体而言,大学生创业心理素质培育应分为间接的和直接两个方面:一是间接的成长背景因素,二是直接的创业环境氛围因素。成长背景是指影响大学生创业心理素质学习养成的因素,成长背景包括家庭、教育、社会文化背景等;创业环境氛围是指影响大学生创业心理素质训练巩固过程的因素,主要是指创业行为产生和创业心理生成的外在诱导制约因素,如学校和政府对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大学生创业园区建设情况等等。理清和分析大学生创业心理素质培育过程中的各种影响因素,探讨这些因素间的相互作用机理,分析探究在这些作用和机理影响下大学生创业心理素质如何生成和外化,从而更好更科学地构建大学生创业心理素质培育机制,这是我们要进一步努力的方向和目标。 作者:刘双春 单位:广州城市职业学院 大学生创业基础论文:大学生创业教育问题浅析 一、教学质量评价体系缺失,师资力量短缺 从全国范围来看,创业教育目前还没有建立完善的评价体系,教学效果难以估量。同时受到传统的教育教学评价手段的影响,创业教育一般的考察方式就是考试或者以论文的形式完成。对于视力障碍大学生而言仅仅是以作业和课程论文的形式体现,这种被动而且缺乏实践形式的方式并不能检查创业教育方面知识的获取程度和能力。另外视力障碍学生的客观条件又不允许用计算机或者纸笔写论文,常常需要别人,并没有针对他们做出特定的评价方式,没有体现人文关怀。第二,相对于高校庞大的学生数量,大学生创业教育的师资力量薄弱,而且专业化程度较低,由于我国开始创业教育的时间较晚,所以教师一般的专业方向与创业教育有一定的距离。而且对于北京市高校视力障碍大学生来说一般的师资力量是辅导员,课程的讲授和创业大赛的组织一般都是以创业的知识、法律、技巧等方面进行指导,由于辅导员的专业性不尽相符,事务性工作繁多,很少能真正参与创业和其他的实践活动,无法对视力障碍学生相关专业进行系统的针对性的创业指导。 二、首都地区视力障碍专业的创业教育尚未形成一门课程 由于创业教育在我国普及时间较短,对于北京市的视力障碍大学生来说,创业教育只是在就业指导这门课程中作为一章的内容呈现,并没有过多的篇幅进行介绍,在课外也没有其他的选修以及辅助课程进行指导。当今社会普遍认同视力障碍人群主要从事针灸推拿和钢琴调律专业,因为按摩针对其特点,发挥手部触觉灵敏的优势针对穴位进行手法治疗,而钢琴调律也需要听力有关的专业技术,要求音准以及辨音能力要强。视力障碍大学生虽然没有视力,但因其身体其他器官的功能正常,某些方面较健全人来说还有优势,所以高校针对其特点设立专业课程,但与此同时又没有针他们进行创业教育辅导,教学人员通过讲授、竞赛等形式对学生的创业心理与技巧、创业政策与法规等内容进行指导,内容都是与健全大学生的一致,没有针对如视力障碍这种特定类型的学生进行个体差异分析以及行业分析。在当今社会,随着大众消费水平的提高,健康意识以及文化娱乐消费的增强,这些职业都具有很好的市场前景,而且作为残疾人的特殊性,与健全人相比不能消化吸收大众化标准化的教学内容,并且很难适应相应的教学模式,所以书本中的相关内容作为一章不足以呈现创业教育这门课程对于视力障碍大学生的帮助以及价值。 三、创业教育的第二课堂活动单一 学生是学习的主体,第二课堂可以为课堂教学提供实践的机会。对于视力障碍大学生而言在活动中实践按摩与调律能力以此巩固知识尤为重要。作为视力障碍的任课教师也应该在课下组织引导学生自主设计活动方案,让学生成为活动的主人并参与其中,运用专业知识将课堂知识的传承延续到第二课堂。然而在现实情况中第二课堂的活动开展得非常少,仅仅是一般性的创业大赛,而且任课教师较少地进行组织,针灸推拿学和音乐学的专业教师更没有参与其中,致使创业教育的第二课堂活动单一。 四、缺少创业园区、实践基地以及创业平台 实践是学习和检验相关创业知识、锻炼能力的必要手段。作为企业和单位来说,他们市场敏感性更强,更加关注社会的风向标,开放、快速、与时俱进地适应市场,学校则相对滞后,而且并没有条件让学生真正体会社会上的真实环境。而且在创业方面,大学生面对的压力还包括场地的租用、资金的扶持、经验的积累等等,所以在校的视力障碍大学生创业环境急需改善,需要参与到实践基地中去。相对与以上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四个方面的对策: 1、改变评价方式,加强创业教育的师资力量建设 对于视力障碍大学生而言,针对教学内容应该改进这门课程的评价方式。考核办法要以实践考核为主,即使学生不能创业,也要懂得相关的知识,掌握相关的能力,这样能为学生毕业后甚至于很长一阶段后的创业提供较好的基础。高校可以在实践活动中进行考核,可以设立一系列的实践活动考核。另外还要加强创业教育的师资力量,优化创业教育的师资配置。首先,要让更多的专业教师参与进来,加大培训力度。高校由于师资力量有限,往往由辅导员来进行教学,在日常工作繁重的情况下,教学任务质量不高,校方可以要求很多其他专业的教师参与进来,让其参加创业培训班,如KAB课程等培训,通过培训来提高授课教师的专业水平。比如针灸推拿学专业任课教师,以其专业知识和对市场的把握对学生进行创业讲解,相对于辅导员来讲,更加有专业性和说服力。第二,鼓励创业教育教师走进企业单位,让其参与企业的运行和管理经验的获取。美国斯坦福大学允许教授每周有一天时间在企业兼职,因而对企业的运行状况有丰富的经验,然后指导学生,这种培养模式的成效十分显著。第三,要从社会上聘请有相关经验以及创业经历的专家进入校园,并与教师开展交流活动。因为无论是辅导员还是专业教师,都没有创业的相关经历,在市场的动态把握和残酷性上缺少实战经验,所以要通过此途径来让学生真正感受创业的风险和乐趣。 2、制定针对视障大学生的创业教育课程 相对健全人比较,视力障碍大学生由于数量较少,目前还没有针对这类人群设立专门的创业教育课程,毋庸置疑,在当今教育资源的紧缺下短时期内不可能实现这一目标,但针灸推拿学和音乐学专业属于服务类行业,根据当前社会职场发展变化来看,符合体力劳动类职业减少,脑力劳动或创意性工作增多,这种职业能根据社会的需求发挥视障学生的生理以及身心特点,使视力障碍人群实现自我价值。所以高校要有前瞻性,应该针对这些特点开设技能培养为主的专业特色课程,以中医和音乐等专业知识为基础进行实践,强化学生按摩手法以及听音调律实践能力。本门课程的设置要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加强大学生创业能力、意识和精神的培养和训练。 3、举办多样化形式的创业教育第二课堂 请相关领域内有关专家或者优秀校友进入校园做报告与专题讲座。课堂教学的知识主要讲解创业教育的理论和知识要点,而对于行业内部最新的市场资讯任课教师就相对捉襟见肘,对于创业的现实状况了解不够,需要有关专家进行前沿知识的讲解以及优秀校友介绍创业经验,这样可以激发学生对创业的热情,还能对所学知识进行及时的实践探索。引导视力障碍学生创立创业协会。由于视力障碍学生的生理特点导致该群体对于社团活动积极性不高,高校可以引导该群体学生创立盲人的创业协会。目前视力障碍大学生的专业比较适合创业方向,通过社团活动可以让学生对于本专业产生更大的兴趣,创造积极思考、努力学习专业知识的氛围,并在实践中运用课堂上讲授的知识,开阔其眼界。 4、大力开发实践基地,将企业单位等融入学校创业教育 高校应大力开发实践基地,建设残疾人创业的孵化器,通过提供机会让盲人大学生亲自去经营自己创业领域的微型企业。首先,高校通过介绍该群体专业性以及未来的商业前景并联系校外企业,将产、学、研三方面结合,鼓励引导企业单位进入校园并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等相关支持,开发视力障碍大学生的创业实践基地。总之,我们高校要定期组织针灸推拿学专业的学生进入到医院、社区、按摩店等相关地点,音乐学专业的学生要进入琴行、钢琴调律公司等单位进行实习,让相关企业单位进入校园等,促使学生有针对性地对专业知识以及创业方面的知识进行学习和消化,学习和掌握创业的技巧和相关经验;另外要进一步开展创业孵化基地并提供相应的资金,比如建立大学生创业园区,为学生提供免费或者相应优惠的场地以及可供启动的项目资金,注重后续的成果转化以及畅通与社会上的企业进行合作的通道等等;最后高校间要加强联系,大力开展相关专业和类型的学生的交流,探讨创业教育的教育管理模式,整合资源,加强学术研究,共同发展大学生创业教育。 作者:赵磊 单位:北京联合大学 大学生创业基础论文:大学生创业教育工作思考 1新形势下大学毕业生创业具有现实意义 (1)用人单位希望使用有几年工作经验的“成手”,这样就导致毕业生就业压力增大。面对这种形势,大学生选择自主创业既可以为自己另寻出路,又可以为政府减轻就业压力。经济原因也是大学生选择自主创业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社会大环境中,工作待遇是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自主创业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为此,政府部门,纷纷把“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作为化解当前社会就业难的主要政策。 (2)选择自主创业的学生抱着替别人打工不如自己干的心态,认为给自己干,做起来会更有激情,更投入,从而更容易成功。这种成功是属于自己的。再者,失败了,也是自己能力、经验不足,需要结语经验,继续努力。 2对在校大学生开展创业教育,培养学生的创业意识,提高创业能力 对大学生进行创业教育,实行分层培养的模式,既面向大学生开展普及性的创业教育,使所有在校生均能接受创业普及教育;同时,对有创业意向的大学生有计划地开展创业精英训练,使他们能够不但具备主动创业意识,还能掌握创业技能。根据创业教育目标的要求,提高大学生创业意愿和能力的教育融入课堂教学、课外实践、社团活动等人才培养的各方面。 (1)在通识课程中开设通用性质的创业课程。如:成立创业教育学院,将创业教育必修课程,纳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大学生创业教育课程标准和面对挑战,再大的困难也会变成脚下的踏脚石,而对在校大学生开展创业教育,可以使他们在面对未来漫长的路途确立正确的人生态度。 (2)针对有创业意愿的大学生开设创业选修课,以讲座、“创业沙龙”、“创业俱乐部”、辩论赛、创业经验交流等形式展开教学。也可以通过创业模拟实战的形式,教会学生们掌握经营管理、团队建设、项目分析、降低成本等大量的创业的基本环节和技能。 (3)加强课外创业实践环节,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指导学生参加省、市、校级大学生创业类竞赛、讲座、论坛、模拟实践等活动,将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有机结合。将学校社团活动与大学生创业实践相结合,举办实验班,鼓励大学生积极体验。 3积极探索创业模式 (1)集中扶植一批可持续发展的大学生创业项目,在校内导入各类创业活动。比如举办创业项目大赛、商业策划大赛、模拟网络营销大赛等,以此掌握创业技能,以创业促就业。 (2)积极寻求政府及社会各界力量对大学生创业的支持。通过政府部门或者社会企业设立创业基金,充分借助各类社会资源,鼓励社会各方以多种形式建设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高校、各市场经济实体组织均可投资建设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鼓励各地从创业扶持资金中安排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资金,用于改善孵化基地条件,引导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良性发展。 (3)形成保障机制。高校制定大学生创业项目管理办法,大学生创业基金使用办法,大学生创业孵化园管理办法,创业教育工作奖励制度,创业教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大学生创业指导制度,学生自主创业项目评审制度等,保证创业教育工作有序推进。 作者:孔英 单位:泰州职业技术学院 大学生创业基础论文:大学生创业教育现状与对策 一、创业教育在我国高校的发展历程 创业教育首先在1991年的东京会议报告中被提出,具体是指培养有创业开创精神的个体,尤其强调了它的重要性,等同于对正在工作的人,那是由于当今用人机构对于受雇者的要求越来越偏向于受雇者的首创、冒险精神,自主性及独立功能能力,还有相关技术、社交及管理能才能。其后国内学者对其定义、培养方向、核心任务等多个方面进行了相关研究,这种现代教育是着力于学生创业基本素质、冒险开拓精神以及事业心等多个方面素质的培养。按照国内学者的理论,创业教育可以作为一个终身教育,其是可以通过利用各种教育方法培养受教育者的创业意识、创业思维及创业技能的教育过程,最终教育目的是培养受教育者获得创业基本素质及创业能力。 1991年,创业教育的概念被首次提出,紧接着1997年,创业计划大赛在我国著名的清华大学展开,这也被认为是我国创业教育最早的一次实践活动,也代表了我国高校创业教育的全面展开;1999年,“挑战本大学生创业大赛”的全国性活动更是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展开,这同样是一次创业教育的进一步推广。同年初,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也有明确指出,应当强化、鼓励创业教育,开创创业教育的全新局面;2002年,清华大学等9所著名高校成为我国创业教育的试点院校,国内高校创业教育有层次、有步骤的展开了全面实践。 试点院校的创业教育开展起到了良好的带头模范作用,也收到了较好成效,各地高校纷纷效仿而行,在开展相关活动的同时也自主开设相关开成,竭力促进高校学生创业教育的开展,力求培养高校学生的创业综合素质及其个人事业心、开拓精神等多个方面素质能力。这种局面也代表创业教育的实践活动已经在全国高校中开展开来,大学生创业教育的实施拉开了帷幕。同时,社会各界人士开始关注创业教育,并积极参与创业教育的实践,例如部分地区的劳动人事部门制定了大学生创业培训试行方案,加上一些大学生创业基地、创业实验室的出现,逐步推进高校创业教育的实施。[1] 二、我国高校创业教育的现况分析 我国创业教育从发展至今仅仅走过了十数年时间,在这些年不断的探索研究中,无论是试点院校所开展的一系列创业教育时间活动,还是部分条件较为成熟的高效所开设的创业课程,都不断出现了促使大量学生成功走上自主创业途径的实例。这是我国创业教育总体上的进步,更为今后创业教育进一步的发展提供了更多宝贵的经验教训。然而,就现今创业教育开展与大学生创业活动上来看,虽然发展态势较好,我国大学生创业教育却仍然处在一个起步与试点阶段,尚没有形成较为完善、成熟的高校大学生创业教育模式,创业教育活动中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具体如下: (一)教育认识不足,定位有所局限 首先,就高校高层领导与相关教育主管部门来说,尚还没有对创业教育有一个较为明确的认识,对大学生创业教育也缺乏应有的重视,更遑论将创业教育作为一种重要的就业政策和全新的教育目标。我国创业教育还仅仅局限在缺乏理论指导的创业实务层面,且在创业教育的具体实施上还存在较为严重功利性价值取向,无论是从相关部门的政策进行分析,还是从高校人才培养的方案来看,这样的认识问题均是较为明显的。其次,大学生对创业教育的理解同样存在一定的偏差:其一,不少大学生认为创业教育则一定是创办公室,甚至于将勤工俭学亦作为创业教育的一种;其二,在大多数学生眼中,他们认为创业仅仅需要资金,似乎有了资金则可以立即开展创业,却完全忽略了知识、技术以及全新的服务理念在创业中的重要地位;其三,还有一部分学生对创业教育的重要性认识相当不足,他们认为创业教育活动的开展仅仅在于高效课程的时间是否宽裕,作为一种附属、业余而存在,他们没有认识到创业教育对自身今后发展的重要性而将其至于可有可无的地位。 (二)课程设置混乱,缺乏明确目标 相较于国外创业教育的开展和课程设置上来说,我国高校在课程设置上仍是有所缺陷的,由于实践经验不足等多个方面原因,我国的课程设置方向仍停留在学生基础能力的培养阶段,对学生的创业教育流于形式、缺乏实际意义,课程设置较为混乱,更没有收到创业教育活动应有的教育效果。部分高校虽然有设立专门的创业指导中心,但其工作仍是有所局限的,也仅是停留在对创业团队在创业过程的鼓励、扶植上,如鼓励学生开展创业计划竞赛、鼓励学生自主创业办公室等等,这些对学生创业能力的提升固然能有一定助益,却难以得到根本性的改变和提升。 从总体上来看,我国创业教育的学科化、正规化尚还有一段路需要走,没有提上议事日程,创业教育的体系化也较为薄弱,缺乏切实,且行之有效的制度安排,目标定位与任务安排也都并不明确。这些问题均致使不少大学生虽然受过些许创业教育和训练,然而在实际生活过程当中,无论是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和创业精神素质都还存在极大的缺陷和不足。从目前我国高校大学生创业教育的课程设置开看,其主要存在以下几点问题:其一,缺乏统一教材,没有专业性较强的理论指导;其二,没有明确的教育目标和学科内容的定位,教学杂乱无章;其三,部分高校虽然已经开设了创业教育相关的选修课程,然而由于对创业教育的探究和认识不足,没有明确创业教育与其他学科之间的逻辑关系,仅仅是将创业教育作为一门独立课程。由此可见,我国在对创业教育逻辑性及其相关问题的研究上仍有待进一步的完善。 (三)缺乏实施规程,难于融入体系 创业教育是一项系统的工程,要让其得到更大的成长,我们必须将其置于学生的整体育人体系当中。大学生创业教育的重要性正是在于我们可以通过这样的教育预警来培养学生的创业观念和思维,提升学生的创业知识水平和创业技能等等综合素质,为学生今后的创业打下坚实的理论知识基础和素质基础。 创业教育仍可归为学生素质教育的一种,是高校学生素质教育的组成之一,因而在创业教育活动当中,我们应当着力于学生创业综合素质的培养,继而提升学生的创业能力。然而,在我国高校创业教育活动的初期开展中,广大教育工作者所关注的往往是取得极佳成绩的极少那部分学生,其余学生成为了“看客”而没有得到真正的创业素质培养,这种“精英化培养”显然并不符合创业教育的培养目标。事实上,创业教育在我国高校的实施仍然覆盖较窄,在很大程度上还仅仅是一种“业余教育”,是大学生所认为可有可无的教育活动,脱离于“正规教育”之外,更没有受到教育工作者和相关教育主管部门相当程度的重视,更遑论于学生对其的重视程度了。在这样的形势下,创业教育活动没有真正融入到学生正规的课程体系当中,实施困难显而易见,这样缺乏和专业教育结合的创业教育活动也必然导致了其实施过程的困难,更限制、阻碍了我国大学生创业教育在高校的发展。 (四)创业教育资源相对缺乏 1.创业教育理论研究缺乏 在理论研究方向,我国创业教育目前还缺乏一些独具见解、有深度的系统创业理论。另外,对于创业教育实践经验的总结力度和深度不够,这致使我国创业教育的相关理论并不能对创业教育的实践活动有实际指导作用与意义。在我国,高校创业教育的研究还处在一个初级阶段,相关研究成果自然也较为匮乏,宏观层面的研究较多,微观、具体的方面则缺乏相关研究。杭州师范大学、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浙江工贸学院等高校也相继成立了专门研究创业教育的机构,但是在基于本校实际研究如何实施创业教育方面的研究,相关研究成果还比较有限,所开展的创业教育还主要是经验的探索,缺乏专业化、针对性强的理论指导,因此加强创业教育理论与实践研究是推动创业教育发展的必需。[2] 2.创业教育课程资源缺乏 相较于发达国家来说,我国创业教育基础薄弱的的特点显露无疑。在国外,创业教育不仅是在高校开展,小学、中学等各个阶段都已经展开了较为系统,且行之有效,能切实提升学生综合素质的创业教育。[3]英、美等国已开发出一些符合国情的、具有较高参考价值和实用性的教材。而我国在高校相关课程教材的选择上则显得较为驳杂,缺乏明确方向了。在隐性课程方面,目前绝大多数高校更缺乏良好的创业教育氛围。而形成良好的创业教育氛围,实施潜移默化的教育是进行创业教育非常有效的途径。在对20所浙江省高校在校学生的调查中,创业氛围与其他创业教育方式相比被排在最为重要的位置,有75%左右的学生希望校方能营造更好的创业氛围,这反映出高校在创业教育氛围营造方面的欠缺和学生对此种氛围的需求。 3.教育师资力量资源缺乏 总的来说,我国创业教育开展存在问题的重要原因则是源自于师资力量的缺乏,这是创业教育开展的重要基础。在我国高校,创业教育的课程更多的的是以选修的形式出现,如《团队训练》、《创业管理入门》等等课程,然而,这些授课教师大都是精通理论而缺乏实践经验,他们自身也尚未有过真正的创业经历,创业是一项极为需要实践经历的事,脱离实践与实际操作的单纯理论说教并没有教好的教学效果。因此,授课教师实践经历的缺乏无疑严重的阻碍了我国高校创业教育的发展。因而我国创业教育要得到质的飞跃,首要任务应当是提升我国高校创业教育的师资力量,除了课堂的理论教学,更多应当注重的是组织创业计划大赛等实践活动,教育者再辅以适当的创业形式、技巧以及相关政策等多个方面的知识讲解,帮助学生顺利走上自主创业的道路。 三、我国高校大学生创业教育的实现途径 创业教育史通过各种教学手段和方式培养高校学生的创业综合素质,使其从创业思维、技能、意识等多个方面的提升最终实现创业能力的提升。目前高校创业教育尤其注重于怎样改变学生的就业观念,摒除既往的一味求职应聘的就业方式,鼓励学生自主创业,培养学生的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如此一来,高校必然得不断进行教育改革,不断深化高校就业制度改革,在实施全面素质教育的同时,进行教育思想及教育观念的改变,以实现大学生自主创业为目标。 (一)树立全面的创业教育观念,把创业教育纳入到整体育人体系中 首要的是促进教师教育思想及教育观念的改变,让其充分认识教育价值观及人才观,秉着以人为本、培养人的全面素质为理念,积极主动为学生提供创业的服务。除此之外,要实现学生就业观的转变,让高校学生能够更加适应现今社会形势,我们应当培养学生不懈奋斗,艰苦卓绝的精神,积极鼓励他们尝试自主创业,在亲身实践的创业活动中收获经验与教训,这显然优于单纯的理论说教。创业教育的最终目的是要通过一系列的教育活动培养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基本能力,让学生在毕业的同时则已经拥有了一定的创业基本技能和素质。要实现这样的结果,创业教育的思想应当是全方位的融入到高校管理教育过程当中,而非局限于教师课堂。 (二)改革课程体系和教学模式,构建合理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 根据高校创业教育目标的指引,我们应开设相关专业课程、革新教学模式,对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实行改革完善,以之促进创业教育的有效开展,提升学生的创业能力。创业教育课程的设立,在教学计划及改革实践中必然需要适当加以体现。高校创业教育的内容包括对学生创业意识、基本理论与技能等多个方面的教授。创业教育活动应当通过形式多样的教学方式,激发和挖掘学生的创业潜能,使得学生明确整个创业过程,在教育和实践过程当中逐渐锻炼培养学生的创业综合能力,掌握相关技能。 创业教育课程设置,应符合高校本身的模式,以便很好的实施创业教育。应当通过一系列教育课程与实践活动,在开阔学生视野的同时激发其创新意识,实现学生对创业基本技能的掌握。还应引导学生选择符合自身情况和特长的课程,根据创业目标的不同,应将创业课程也有计划的区分开来,制定不同培训方式。在教学活动中,可以采用成功的创业案例,实践教导一些成功创业者的创业手段、创业过程,主要突出表现成功创业者的创业精神。创业教育应融入到整体育人体系中,高校教师,应进行定期培训,定期学术交流,在本专业教育中融入创业教育思想,尤其是在教学实践活动中,体现创业教育精神,培养学生自主创业的能力。 (三)推进教育方式和方法的创新,把创业精神内化到学生人格中去 教育是一项长期的工作,要行之有效且符合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教育工作者应当不断探索创业教育的有效教学方式,以期更有效的培养学生的创业能力。在学生创业教育活动的开展过程中,为学生讲述创业应当具备的理论知识固然重要,更需要强化师生之间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开展极具实践效果的创业活动。推进教育方法的创新,将创业精神内化到学生人格中,创新的教育方法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技能培训式学习方式,选定一个特殊的创业技能为教学内容,邀请一些成功的创业者亲身授课,介绍自身的亲身历程,能得到学生很好的共鸣;互动式学习方法,与学生充分互动,在相互交流中激发一些创业的激情,自主领悟一些创业精神的真谛;休学创业方式,高校制定相关政策,允许部分有创业能力的学生,在创业的关键时期申请休学,让他们进入社会创办企业或加入创业团队,鼓励学生的创业活动。 (四)加强创业教育的实践基地建设,为学生提供创业实战演习场所 高校实施创业教育,需和校企进行联合教学。一是提供给学生创业实践基地,注重教学实践活动,通过产学研相结合,培养学生的创业实践能力;二是向校企、校内研究所及科技开放公司筹集资金,设立创业基金等相关组织机构,为学生提供创业实践场所,制定详细的创业培养计划,并鼓励学生在空闲时间积极参与创业教育实践活动,或自行一些投资少、见效快的创业实战;三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帮组学生培养自主创业能力,培养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亲身体验创业活动,学会处理社会人际关系;四是可以进行各种各样的创业实践活动,例如各院系校内刊物的创意和策划,学生会各社团的组织管理,学术研究的申报,法律金融实践的模拟,使各科学生在日常一些实践活动中为将来的创业活动积累一些有益的经验。 (五)建立科学的创业教育认证制度,完善学生自主创业的知识和能力结构 建立科学的创业教育认证制度,以很好的检验创业教育成果,客观评价创业教育本身,并通过评价结果的反馈来进一步改进创业教育。大学生创业认证制度的对象是学生运用已学的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其指标是学生创业的业绩,构成一个测评的体系。主要通过书面考核及实践操作考核两组考核方法。书面考核相当于当前公务员考试中《行政职业能力考试》,主要考察学生稳定的、潜在的能力。实践操作考核,可以通过一些创业方案的设计、创业计划的实施来进行检验。最后综合书面考核与实践操作考核,对创业教育进行系统的评价,评价结果分不同的层次,并根据不同的层次发放相应的大学生创业素质证书。推行大学生素质认证制度,对学生的创业素质进行积极测评,对于培养创业型人才,引导创业教育健康高效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创业教育认知制度利于完善学生自主创业的知识及能力,能够衡量创业教育是否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市场发展的需求,并不断进行反馈来改进创业教育的实施。 大学生创业基础论文:大学生创业游戏教学法论文 “游戏教学法”是教师在常规教学时经常放弃的一种教学方法,因为传统教育理念集中在教师的“教”,所以不会把课堂上的时间给学生,而是全部交给教师去“说”。20世纪末一场教育改革的强风开始席卷中国,这场以学生为中心的改革,要求我们教育者在课堂教学中注重学生的“学”,让他们“爱学”“会学”“能学”。在这一理念的影响下,许多高校教师开始了自己教学方法的改变,越来越越注意让学生活动起来,特别是在特定的情景下以任务目标为中心开展动态活动,这就是“游戏教学法”独有的魅力——“动中学,学中动”。下面,笔者将就自己参加的为期三天的,大学生SYB创业培训中利用“游戏教学法”,达成教学目标作例举和分析,不足之处,还望指正。 一、创业者应具备的素质 成为企业家[1],拥有不可企及的财富,是每一个有抱负的大学生念念不忘的幻想。之所以称之为幻想,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许多大学生只是想自己如何成功,却没有去估测自我的能力和实践自己的想法。在SYB创业培训的第一堂课,就是让学生在企业这个概念框架下,学会认识自己能力与自己能力被认识。为此,笔者专门设计了一个小游戏叫“我能行”,游戏内容主要是:环节一,让学生从背后试试两只手上下能否摸得到;环节二,头不动用一只绕过颈一圈模同侧耳朵。这两个环节是要让学生感受自己的存在,以一种非常规的动作体验突破自我的状态,在游戏过程中很多学生不能很快反应过来,只有少数人能够迅速达成任务。由此,在游戏结束之后还有许多学生意犹未尽,这样不知不觉就把创业的“创”字独特之处,让学生清晰明了的理解到了这种“求新”“求异”的思维,并产生浓厚的兴趣。 二、创业者应构思的企业 当大学生们对创业产生兴趣之时,适时地将建构企业的模块充分地呈现给他们,让大学生自己去组合和拼装,通过自己的理解将初步的想法细化,然后变成一个计划或工程。大学生的抽象思维相当活跃,在企业构思的活动中,必须要利用已有的资源和生活经验,并创造成游戏情景,让他们去发现自己身边的“商机”。在这方面,我做了些小尝试,例如:在“生活大八卦”的游戏里,两组学生分别扮演娱乐明星和娱乐记者,双方就假定的娱乐事件开始相互发问,由第三组学生进行胜负判别,胜负的条件是谁能从对方那里获取更多的潜在商业机会。生活当中娱乐新闻经常是铺天盖地,大部分人已经觉得麻木了,但是我们需要留意的是这当中潜在的市场,特别是个性化的小市场,对于“小”“微”公司的发展机会良多。游戏之后,学生们纷纷表示自己一定要去开个明星隐私保护公司、娱乐记者咨询公司等等。 三、创业者应评估的市场 市场[2]是商业活动的核心,尤其是在创业初期选择市场也就决定了日后的入行问题,在许多企业发展失败的案例当中,最大的失误往往都是市场定位错误,例如:中式快餐店败给洋快餐、体育品牌李宁被迫重组业务等等。因而,最初的创业过程中一定要审时度势,做好市场调查,认真地分析行业数据和发展前景,在培训阶段要想让学生做到这几点,应该做些实践性比较强的活动,例如:安排学生进行假定商品贩卖的游戏,学生通过自己扮演直销人员和顾客进行交流,并将自己的商品成功推销出去便可以得分。学生在做这个游戏时,大部分人都没有能够成功地推销出自己的商品,并且让消费者感到厌恶。游戏结束之后,我和同学们一起总结了一下,任务失败主要的原因是产品缺乏竞争优势和销售人员不善言辞。 四、创业者应搭建的组织 创业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活动,在这个过程中创业者会遇到各式各样的人,一定要学会处理各种人际关系,特别是团队内部的关系。创业者一般来说都是以团队形式出现的,特别是企业型的创业活动中,团队凝聚力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必须培养大学生的团队协作能力和合作精神,例如:“分组投蓝游戏”这类集体活动,在很大程度上想要获得胜利,最基本的保证就是团队的组织力。学生被分成两个小组,一对为红组,一对是蓝组,两队同时进行投篮,但是允许其他队员在旁边采用非肢体动作进行鼓励或者干预,以五分钟之后的投进篮框得分多的为胜者。在这个过程中,团队如何有效组织便成为学生们考虑的第一点,让投篮技术好的同学去当投手,声音大的去当对方的破坏者或自己的鼓励者。学生们为了同一个目标努力,相互协作并在自己扮演的角色体验时,得到一定的心理补偿或损失,产生认知冲动,然后对已有的组织结构进行重组。 五、创业者应具备的形态 法律意识是经营企业的人,最需要补充的知识,这种意识是一种固定形态的制约因素,对于企业经营者而言必须加以重视。在SYB创业培训中,学生必须清楚地认识到企业经营不能触碰的“红线”,也必须认识到企业经营者拥有的权利。在这方面的训练,必须依赖实例作为支撑,例如:安排学生就自己想要创办的企业,写一个“申请书”,把企业的全方面信息包括其中,特别是与法律相关的内容作出特别注明。学生将自己的“申请书”交由教师审核,然后把不合格的发还给学生,再改再审,反复几次之后对于相关的法律学生便可以认识得很通透了。 六、创业者应清楚的责任 企业经营不仅仅只有利益,还有更多的是一种责任[3],这种风险与责任并存的行业,无时无刻不在告诫新人“入市需谨慎”。因而,在创业前的培训一定要明确这种风险意识,设计一个“冒险类游戏”是最恰当的,让学生扮演侦探处理一个假定的违法犯罪案,学生必须找出所有的线索,最终才能破解谁是幕后首脑。这个游戏趣味性和思维性极强,学生如果不清楚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就很有可能遗漏掉重要证据,并无法破案。“游戏教学法”被引用到SYB创业培训中,并是不为了为难学生,而是让他们以深层次的感受,去磨练自己作为未来企业家的胆识和魄力。 七、创业者应统筹的预算 “模拟医院”是一款很时髦的电子游戏,玩家在游戏中主要任务就是完成医院的管理工作,医院的工作很多很杂,例如:盗窃、病人受伤、医务人员不够等。这些问题的解决,必须依靠管理者的统筹运算,特别是预算的执行,在游戏中玩家所拥有的建设资金和开销都以虚拟货币出现,并且是模拟真实的收支情况。玩家如果没有能够做好预算,最终导致入不敷出的话,游戏就会宣布结束。笔者认为,将“模拟医院”这类真实感很强的游戏引入培训课堂相当有必要,不单单是为了真实地再现场景,更重要的是将潜在的不平衡因素凸显了出来,给学生以强烈的危机意识体验。 八、创业者应实施的策略 大学生创业最终还是要落实到行动上,在创业进入实践阶段前,必须还要完成一项重要任务即是计划书,这份计划书一定要非常的完整而且系统。对于身处高校的大学生来说,要完成这么一份计划书相当有难度,特别是涉及的综合性内容比较多。SYB培训时,那就必须要进行全方位的指导,“角色扮演”类的游戏是最佳的方式,例如:我将学生带上大街,把十把雨伞给他们,并让他们在1个小时的时间内完成销售,最后的利润归学生自己所有。学生大都很积极地去卖伞,有些同学想出用文化搭配的模式去卖伞,将伞上面印上精美的“中国风”图案,引起很多路人围观,伞很快就卖了出去。真正的创业是在街道上,在市场里,并不是课堂上的侃侃而谈就能成功,只有实战才能让学生真正地体会创业的辛苦与幸福。 九、小结 创业就像是一条去西天取经的路程,一路上会有很多未知的风险和危机,但是我们能够在SYB创业培训课程[4]中帮助学生们去模拟、去还原真实的场景,非常好地让他们通过在游戏中的磨砺,不断得到锻炼,为我们的创业大军增加一股新锐力量。
经济与行政管理论文:国有经济垄断部门改革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一、关于中国国有经济垄断部门的改革问题 (一)“垄断部门”的范围是什么,或者说推进改革锁定在哪些部门 1、“自然垄断性”的部门 对于“自然垄断”不能望文生义地解释为“自然资源的垄断”,这是两码事。有的属于“真正的”自然垄断性环节,有的属于假的自然垄断性环节,或原本属于“自然垄断性”但现在已经“变异”了的环节。不论是假自然垄断性环节,还是已经“变异”了的环节,目前还在“自然垄断”的旗号下垄断着,实际上是带有某些“行政垄断”的色彩。这包括铁路、民航、电力、电信、邮政等部门或环节。 2、专卖专营性的垄断 在中国突出的是烟草行业和盐业,特别是烟草部门。我曾对云南红塔集团做过调研。红塔集团所属8个企业,其中在东北的沈阳、营口、长春、延吉和海南海口有5家,在云南省内有3家。仅云南省内的3家去年的税利就达183亿元人民币。据了解,近几年,全国烟草行业每年创利税达两千多亿元人民币。1991年6月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这属于法令性垄断。但在中国加入《世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之后,烟草行业也面临全球化竞争,行业内部亟待改革。 3、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垄断 包括供水、供气、供热、园林绿化、城市公交道路等等。前不久,我参与了《国务院关于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和发展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讨论,深感情况复杂,这里既有公共性和自然垄断性(如给排水、供气、供热等需要网络输送的部门,具有某些区域垄断的特征,就这一点来说,与“自然垄断性”部门有一定交叉),同时又有市场性,需要分类改革。 4、具有重要地位的战略资源和涉及国家经济安全部门的垄断 如石油、天然气(石油部门一般具有“寡头垄断”的性质,天然气部门的管道传输部分具有“自然垄断”性)和其他重要战略性资源(如国有森林资源)的垄断。此外,还有涉及国家核心技术的军工部门等领域的垄断。 (二)2006年垄断部门改革取得的主要进展 1、邮政体制改革 中国的邮政部门过去是政企不分,邮政局既是政府又是企业。这项改革酝酿了8年之久,去年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信息产业部推动,终于迈出了可喜的一步。改革的内容,第一步,就是把作为政府的邮政局和作为企业的邮政公司实行分开,目的在于把邮政公司建成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并且把邮政系统原有的邮政储蓄银行也剥离出来,建立了中国第五大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 2、资源领域国有林权制度改革 这个涉及到资源类的改革问题。我曾对伊春试点进行了实地考察。这个林区国有林地400万公顷,经过政府批准拿出了8万公顷进行林权制度改革的试点,占2%。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其一,国有林地的经营权转让给职工,或者说职工租这个林地,所有权是国家的,但是林地由职工来承租,租期50年,交租金。其二,将林地上面原来国有的林木,转让给职工个人来拥有、经营,这是2006年、2007年改革的突破点之一。何时推开,在多大范围推开,尚待研究。 3、油气市场的适度放开 2005年中国相继出台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原油市场管理办法》。石油天然气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出台,促使油气市场可按照国家规划逐步的放开。现正在对油气资源的勘探和开发制定相关政策,准备向非国有企业开放。在资源的勘探和开发方面,由于缺乏相关资格认证,非公企业尚未实质性进入,但是非公企业可以向相关勘探部门注入资金或设备投资,以资本多元化的方式参与勘探和开发过程。 4、其他的垄断性领域的改革 如电力方面正在研究新的改革方案,酝酿新一轮的电力体制改革。民航改革,在现有的国航集团、东航集团和南航集团基础上,已允许组建民营航空公司。目前中国已有7家民营航空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并进行客运航空服务。铁路部门的投融资体制也开始启动,“轮子”下面的路轨建设已有民营资本进入,“轮子”上面的运输部分也有“大秦铁路”的改制上市。此外还有电信等等。 (三)垄断性行业改革如何推进 1、政企分开,价格合理化 西方有句谚语:“上帝归上帝,恺撒归恺撒”。中国的俗话“桥归桥,路归路”。要划分“边界”,定分止争,“政是政,企是企”。至于价格方面,出于社会福利的考虑,长期被人为压低和扭曲,难以真实反映成本及其变动,价格的合理回归及其新思维的社会福利制度安排成为下一步改革的关键。我认为上述两方面的核心问题是营造适宜的商业运营环境,这是垄断性行业改革的基础。 2、放宽准入,投资主体多元化 放宽淮入有两个含义,一个是这个领域以外的其他行业国有资本可以进来,另一个是非公有制的资本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进来。据介绍越南去年颁布《统一投资法》,不仅允许国内国有资本,而且允许国内的民营资本和外国资本进入越南。我看了2006年越南的投资结构,在高达390万亿越南盾的总投资中,国有资本及国有法人资本占51.6%,民间投资32.8%,外国直接投资占15.6%。这意味着国有(51.6%)与非国有(48.4%)大体各占一半。这虽然是总投资(包括部分竞争性行业),但对我们研究中国放宽垄断性行业的准入,推动投资主体多元化很有启发。 3、打破垄断,竞争公平化 过去中国的垄断性行业竞争性很不够,基本上是垄断的状态,下一步既然引入了各种资本,就要进行公平的竞争。这种竞争包括行业里面,国、民、外三种力量之间的竞争,而且也包括本行业和外行业的竞争,比如说公路和铁路的竞争,公路和民航和水路的竞争。 4、改善规制,监管科学化 在垄断性行业放开之后,作为政府的部门要加强对垄断性行业运营状况的监管,一要独立监管,二要依法监管,三要统筹监管,四要透明监管。应该说这也是垄断性行业下一步改革的保障性的措施。垄断力量的长期积累,已经筑起了较高的垄断壁垒,而且这种垄断是在相当程度上是由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和政府的干预所形成的,已经形成了相应的利益体系。因此,必须在解决垄断部门的利益上下功夫,这样改革才有可能深化。这个问题涉及到政府体制改革问题。 二、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问题 (一)政府职能的转变 中共十六大讲政府的职能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实践表明,政府的职能应更多地要转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即使是“经济调节”也应集中于宏观方面。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口多、不平衡、且处于大变动”的国家,宏观管理不可否定,但不可超越边界。目前在一些地方,政府的“经济调节”职能被误解了,把“经济调节”变成了干预微观经济,所以应明确地提出“三不该”:政府不该干预微观经济活动;政府不该包办企业决策;政府不该代替企业招商引资。 (二)“四个分开”,即政资(资产)、政企、政事(事业单位)、政府与中介组织分开 这里最难的是政资(资产)分开。其难点在于如何切断(至少是弱化)政府干预企事业单位活动的资产纽带。可否考虑三条:一是明确国有资本的投资范围,严格控制在必要的安全和命脉领域范围内,这在中国可率先把4万多个乡镇政府、2800多个县市政府以及一部分地市政府从“政资不分”中解脱出来;二是在必要的安全和命脉领域,实行“上分”、“下分”。“上分”――政府的“公共管理者系统”与“出资人系统”分开,“下分”――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所有权”与“运营权”分开;三是用许可法约束政府的行为。中国现在还有明显的政企不分,特别是铁路应尽快政企分开。 (三)改革“审批制” 近年虽然减少了一些,但大多是一些枝节性的。不是说完全取消,问题是审批太多太滥。 (四)推进行政管理层级的改革 中国现在的政府层级,除了海南省和4个中央直辖市之外,26个省、自治区都是五级政府。随着信息化和交通的改善,层级应该有所减少,这项改革已经写到“十一五”规划,但是这个问题涉及到方方面面,难度较大,估计本届政府再难以推进,下一届政府应当加快推进。 (五)社会事业改革问题 这不属于政府本身改革,但是跟政府有密切的关系,其中,有一些就是所谓“参公”事业,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情况很复杂,要分门别类、有针对性地进行改革。 经济与行政管理论文:经济法与现代行政管理 提要本文阐述了经济法在现代行政管理中的实质问题,并对具体运用的目标、原则、基本内容以及可操作性进行简要的论述。 关键词:经济法;现代行政管理 一、经济法的实质 法律的基本功能是调整社会关系,以形成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其中,经济法调整国家因素影响的经济关系,亦即国民经济关系。这里所说的“国家”,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它的执行机关――行政机关。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有关经济的基本法律,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关于经济的一般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审查和批准国家计划和预算的部分调整方案。国务院制定有关经济的行政法规,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对各级国家机关,主要对政府领导、组织和管理国民经济的职权以及行使职权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以利于贯彻执行,这就是“国家因素”。 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运用经济法,期望实现什么目标呢?众所周知,一切经济工作必须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我们正在实行两个具有全局意义的根本性转变,一是经济体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二是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前一个转变,本世纪初要求初步实现;后一个转变,则需要更长的时间。当前,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外贸企业,面临不少困难,某些企业效益不甚理想。因此,我们的着眼点应定为效率优先,同时也要兼顾公平。 二、经济法与行政管理的结合点 上文分析了经济法的使命和现代国家的职能,在此基础上,我们将进一步探讨经济法与行政管理有些什么关系。经济法从法律的角度反映国家因素如何对市场经济秩序发生影响,行政管理从行政的角度规范行政机关如何领导和管理国民经济建设,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对此,行政学家和法学家是达成了共识的。 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运用经济法,必须坚持什么原则呢?概括地说,就是依法行政。其理由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当是法制型经济。依法治国的基础环节是行政管理法制化。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国家事务,反映了人类社会的进步,即从人治走向法治。现代国家政府普遍奉行这一准则,我国于改革开放之后亦确立了这一原则。依法管理国民经济,正是依法行政的重要方面。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依法行政,以规范化的制度,正确处理人民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有利于保证贯彻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有利于保证行政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也有利于保证社会对行政工作的监督。 三、基本内容 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运用经济法,需要掌握哪些基本内容呢?可分为宏观调控与具体行政管理两大环节。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主要是把宏观管住,包括规划整体发展、制定方针政策、协调市场运行、组织社会保障,通过立法确立计划、财政、金融三者之间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的机制,确立价格、工资综合、改革方案。因此,计划法、财政法、税法、银行法、价格法、工资法等在经济法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现代经济法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法律,显示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的作用是主动的,而不是被动的,是高屋建瓴的管理,而不是拾遗补缺。 投标报价的计算方法直接关系到中标结果,关系到公平竞争、公正原则能否有效得到贯彻实施;同时,是规范管理的重要内容。因此,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对统一制定政府采购货物“综合评分法”投标报价计算方法有一个较高的认识。通过统一制定政府采购货物“综合评分法”投标报价计算方法,起到从制度建设上的控制和监督作用,进一步提高我们的监督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扼制高价标以及供应商投诉问题的发生。 四、可操作性 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运用经济法,需要注意哪些可操作性的问题呢?根据我国的实践,主要应当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第一,国民经济法制管理的层次划分――基本层次与补充层次。行政机关是社会经济的管理者,同时又是行政执法者。依法行政的第一个层次或说基本层次的内容,即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包括行政处罚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机关面临着大量的社会、经济问题,需要作出许多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之后,行政机关则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行政的第二个层次或说补充层次的内容,即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不服,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要求取得国家赔偿。这几项相互关联的法律补救制度,其结果,可能是对行政处理、处罚的认可和维护,也可能是对行政处理、处罚的否定和制约。行政机关享有行政管理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法律救济权,从中亦可体现社会主义法制的公正性。第二,行政管理权限的范围――法定职权与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行使权力遵循法定原则,即只有法律规定的行政权力才能行使,法无明文授权则不得为之。违反这一原则办事,就构成越权。针对目前对某些违法行为打击不力的情况,人们要求加大执法力度,这从一般意义上讲也是对的,但全面理解,应当是:行政执法、行政处罚既要有力度,也要有限度。这个“度”,就定在法定职权上。由于社会经济生活复杂多样,完全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并不恰当,法律常常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列出一个幅度,行政机关可在法定的幅度内享有自由裁量权,但不能显失公正。如,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政秩序的罚款幅度为1元以上、200元以下;对虚假广告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不能越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因此,自由裁量权不等于无所不为。行使法定职权和自由裁量权都属于依法行政。 作为一门综合性的学科,行政管理学同其他许多学科有着密切的联系。经济法学是整个法学中的一个分支学科,它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和发挥作用的规律性。它的学科对象中,包含政府的法律地位和经济管理行为的规范化问题。政府作为体现公共权力的国家机关、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以及作为民事关系中的机关法人,这三重性法律身份必须严格区分、正确使用,否则就会因法律地位模糊而导致管理秩序混乱。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还需继续,同时对国外的,特别是以日本、法国、韩国等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模式,应予于关注。政府依法管理国民经济,协调市场经济运行,既是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又是现代化建设的科学手段。由此观之,经济法成为现代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乃是题中应有之义。 诚然,经济法学与行政管理学各有特定的内容和体系,但在如何建立有效的行政体制、依法管理国民经济这一主题上,它们发生交叉的关系。我们可以运用系统工程的理论和方法将它们统一或结合起来。日本法学家曾经说过,经济法中的大部分规范是要由国家各种行政机关来执行的,中国亦是如此。经济法学中包含行政管理,行政管理学中包含经济法,学科交叉是现代科学发展的趋向之一。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 经济与行政管理论文:对知识经济与行政管理的探究 摘要:知识经济是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包括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使用、转化等全过程,创新是知识经济的灵魂。它具有以下十个特征:产业形态知识化、资产投入无形化、市场全球化、经济信息化、产业构成服务化、知识资本化、发展可持续化、设施网络化、技术数字化、教育终身化。处于世纪之交的人类社会在由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逐步推进的过程中,必然会导致管理思想上的巨大变革。为此,本文首先讨论了知识管理的内涵和在行政决策上实现由传统模式向网络化转变,接着分析了以人为本的管理行政管理的信息化行政管理者要终生学习和行政绩效管理,最后做了总结。因此本文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和广泛的实际应用。 关键字:知识经济; 行政管理; 知识管理; 以人为本的管理 前言 知识经济是近几年在世界范围内兴起的一个新概念。也是目前国内最热门的话题之一。在知识经济的带动下,美国近来表现出“高增长、低通胀、低失业率 ”的良好发展态势,令世界瞩目。而作为知识经济的子学科“知识管理”则是一个更新的概念。虽然我们似乎还没来得及深人研究。但它在当今的行政管理中。已开始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将成为知识经济时代行政管理的主要工具和管理模式。 一、知识管理的内涵 目前人们对知识管理的普遍概念是:知识管理是当面对日益增长的非连续性的环境发生变化时,能针对组织的适应性、组织的生存和竞争能力等实际情况而做出的一种迎合性措施。本质上,它包涵了组织的发展过程,并寻求将信息技术所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的处理能力以及人的发明创造能力这两方面进行有机的结合。这一概念首先从行政与环境之间的关系阐明了知识管理的必要性,同时指出知识管理包括人和信息技术两方面内容,它以知识创新为直接目标, 使行政管理在非连续变化的环境中求得生存和发展为最终目的。因此,人在获取知识的过程中与信息的这种相互作用和内在联系决定了“知识管理”是一种对人与信息资源的动态管理过程。我们理解“知识管理”应是以“人”为中心,以信息为基础,以知识创新为目标,将知识看作是一种可开发资源的管理思想。简单地说,“知识管理”就是人在行政管理中对其集体的知识与技能的捕获与运用的过程。从结构上看,它可分为对人力资源的管理和信息资源的管理两个方面。其目的就是努力寻求信息处理能力与人的知识创新能力的最佳结合。知识管理要求把信息与信息、信息与活动、信息与人连结起来,实现知识共享,运用集体的智慧和创新能力, 赢得竞争优势:从信息管理到知识管理的转化,是管理理论与实践中“蹦人为本”的管理主线的进一步体现。知识管理有助于信息处理能力与行政人员创新能力相互结台.进而增强行政单位应变能力和预见能力。 1.在行政决策上实现由传统模式向网络化转变 网络技术不仅能提高行政决策的透明度且能对决策的执行形成有效的监督。有效的监督是政策如实执行的保证,但要对政策进行监督必须先了解政策的制定缘起、内容和执行中的有关规定。过去,由于群众不了解政策出台的过程,无法对政策执行进行比照,即使政策执行中存在扭曲、变形也不知道,监督从何谈起。监督的不易和不力,造成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广泛存在。问题出现并不说明我们没有监督体系,而是体系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上下级间的互相包庇堵塞了正常的监督渠道,公众想监督又怕报复或苦于没有直接的监督渠道,外部监督形同虚设。网络技术的普及,使得行政决策的网络化成为可能。行政决策的网络化大大提高了决策过程的透明度。人们通过网络就可轻易揭开行政决策的帷幕,把决策方案的选择项与个人利益作对照,确定自身立场,发表自己的见解,从而使决策由封闭的暗箱操作过程,变为下级、民众可以参与的开放、民主的过程。民众参与决策过程的同时也更好地了解了政策,为监督政策的执行提供了条件。此外,网络技术简化了监督反馈的传输环节。只要政府有“越轨”行为,民众就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向监督部门举报。同时网络以“秘密”方式进行投标,消除了民众的顾虑,大大提高了民众监督的积极性。 2.以人为本的管理 知识经济时代,一方面知识将日渐成为行政管理中的重要资源,人对知识的掌握和驾驭以及由此而带来的行政管理创新使得人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变得更加突出和重要;另一方面,人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的自主性,个性化自我价值的实现愿望将得到充分的尊重和释放,这些都是促使行政管理中把对人的关注推到空间的中心地位,以此借鉴和实施“以人为本”的管理模式。 二、行政管理的信息化 知识经济有两个鲜明的特点,一是高品位的不断创新, 二是以较高的加速度发展,创新越来越快。知识经济导致的竞争归根到底是知识的生产、占有和利用的竞争。要提高竞争力, 行政管理单位必须在获取知识、创新知识、应用知识方面加以提高。所以管理者必须把信息的获取、提炼, 知识的研究、创新, 高新技术的开发、应用,作为一项重要的职责。现在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一些行政管理单位已设专门的“知识主管”, 其职能是创造、使用、保存并转让知识。 在我国目前的行政管理领域,实际上有许多新的技术手段引入,如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但是这些技术都没有在我国的行政管理中被广泛运用,拿网络技术来说,虽然有些政府部门开始上网,可绝大多数基层政府部门连上网是怎么回事还不很清楚。在这种情况下,首先需要让人们树立起网络的概念。因此,从目前水平来说,对行政管理人员应加强现代管理技术和新兴科学技术教育,培养最起码的管理技术知识。 1.行政管理者要终生学习 知识经济时代需要有知识的领导,没有知识就无法胜任工作。我们的领导干部和管理者首先必须认真地学习好指导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邓小平理论,学习依法治国所必须的法律知识,学习领导科学,学习管理社会和行业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现代科技基础知识。同时我们还要学习好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把握社会发展的趋势 以适应履行职责的需要。现在知识更新速度难以想象,必须坚持终生学习,补充和更新自己原有的知识,才能跟上时代步伐。学习必须要有一个好的学风,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切忌摆花架子、卖弄知识、名词堆砌和脱离实际。如果只把学习到的知识作为自己的讲话和修辞,那么我们和发达地区的差距将会越拉越大。 2.行政绩效管理 行政绩效管理是通过绩效评价对被评价对象按照制定的指标,参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对比分析,对被评对象在一定时期内的工作进行考察、评定、奖励和相关培训的活动;探索和创造可以反响的组织目标、组织价值的新视野;依次建立起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其管理思想的完善和总体战略目标的实现。绩效评价是绩效管理的前提,对被评对象激励与约束的依据来自于对其所进行的绩效评价结果。 绩效评价是绩效管理的核心内容,也有人直接称其为绩效管理。绩效评价是采用特定的指标体系,对照一定的评价标准,运用一定的数理方法来评价。这种方法从主观愿望上是要实现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他们所取得的业绩和效益,找出被评价对象之间的差距和优势,帮助组织成员了解他们对于实现组织目标的理解与贡献。据此扬长避短,优胜劣汰。但传统的绩效评价却远远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 伴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组织竞争越来越依赖于对知识资产的创新应用和管理,绩效管理的评价重心也必须转移到知识创新能力与效益方面来。知识经济环境下的绩效评价必须包括知本含量。知识经济的运作使知本的地位跃居于资本的前列,知识的拥有量、拥有类型以及知识的运作方式,成为经济增长的最关键因素,组织管理者面临着在知识方面把战略与运作结合起来的高层需求,组织自己必须根据知识要素和自己所拥有的知识力量制定知识管理战略,对组织内部的知识资本进行有效的调配;组织的竞争对手不仅应该知道对手的物质竞争力,而且应该知道对手的知本竞争力。并且通过绩效评价促进个人知识组织化,组织知识社会效益化、商品化。 三、总结 知识经济时代是一个充满激情与机遇、富有诱惑力又具有挑战性的时代,我们只有搏击进取,开拓创新,凭借对知识、技术、信息、人才的高度重视,有效地运用各种措施与手段,通过不同的途径,实现管理的现代化,才能在日益激烈的国内外竞争中获取竞争优势,增强竞争实力和综合国力,从而踏上持续、协调的发展轨道。 尽管知识管理的理论和实践并不完整和丰富 但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以往管理理论报难适应新经济的变化发展。因此,知识管理的产生是必然的。不过.作为一种新的、更高的管理形式,知识管理是在传统管理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本身要有一个成熟和完善的过程,有待于进一步深化。 作者单位:平顶山工学院 经济与行政管理论文:经济法与现代行政管理论文 〔摘要〕本文在分析经济法的使命和现代国家的职能的基础上,较为系统地阐述了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运用经济法的意义、目标、原则、基本内容和可操作性等问题,进而揭示了经济法学与行政管理学的密切关系。 〔关键词〕经济法现代行政管理经济管理法制化 一、经济法的使命在于规范国民经济关系 1.经济法的实质 法律的基本功能是调整社会关系,以形成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其中,经济法调整国家因素影响的经济关系,亦即国民经济关系。 这里所说“国家”,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它的执行机关——行政机关。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有关经济的基本法律,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关于经济的一般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审查和批准国家计划和预算的部分调整方案。国务院制定有关经济的行政法规,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对各级国家机关,主要对政府领导、组织和管理国民经济的职权以及行使职权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以利贯彻执行。这就是“国家因素”。 国家因素影响的范围,包括宏观方面和微观方面。宏观方面,指的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全局,重点为计划、预算、税收、金融、物价、工资、产业政策、对外经贸等。微观方面,指的是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对市场的具体事项的必要管理。 国家因素影响的方式,包括干预和参与。干预,说的是间接调控和直接管理。宏观调控主要采取经济办法,按照经济规律特别是价值规律办事,并且尽可能纳入法制程序。直接管理从表现形式上看主要采用行政手段,但也应当是依法行政。干预又可分为积极干预与消极干预,前者指保护、鼓励,后者指限制、禁止。经过多年的改革实践,我们已形成了这样一条指导原则:“政府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国民经济,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1〕这就明确了什么叫“国家适度干预”。参与,说的是国家投资,举办企业、事业。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而公有制中又以国有为主体,国家对国有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国有并不等于国营,所有权与经营权可以分离。严格地说,干预是“管”,参与是“办”,管、办应当分开,前者属于政府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的职能,后者属于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职能。经济法侧重规范国家管理国民经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活动。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认识:经济法是国家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基本组成部分有三大块:一是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实行宏观调控和必要的行政管理;二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三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企业自主经营,构成经济法的基调。 根据这种认识,经济法与民法作出了基本的划分。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经济法调整国家因素影响的经济关系。当然,在某些情况下也会发生一定的交叉联系。在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过程中,民法、经济法既有相对分工,又共同发挥作用。 2.经济法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国的法律体系是指由具有内在联系的各个部门法组成的统一体。对法律部门的划分和法律体系的框架,中外法学界历来存在多种意见。我们认为,设计一国的法律体系,一方面要适合本国的国情,另一方面要考虑与国际接轨。笔者曾经提出:“从中国社会主义的实际出发,在宪法这一根本大法之下,主要有六大法律门类: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社会法和诉讼仲裁法。”〔2〕去年初,王家福等六位研究员著文提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应由以下九类法律构成:宪法,行政法,经济法,行政诉讼法,民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社会法。其中,列在第三位的是“国家从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生活进行必要干预、对经济秩序予以维护和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经济法。”〔3〕如此突出经济法的位置,在目前所看到的著述中,还是不多的。 经济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首先表现为它已形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客观存在的、现实的经济关系,既有自己的特殊性又有一定的范围。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具有直接性和综合性。如果说,在改革开放之初,经济法尚处于一种理论形态的话,那么,今天可以说,一系列的、调整国家因素影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已经组合成整体意义上的经济法部门。 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律形态,经济法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仅表现为它是否为一个法律部门,更重要的问题在于它是否为一个基本的法律部门。建立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市场经济模式,综合协调国家、市场、企业三者之间的关系,主要依赖于民法和经济法,而其中宏观调控为经济法特有的功能。经济法解决的社会矛盾属于基本的经济关系,所起的作用是别的法律部门无法替代、因而不可或缺的。有鉴于此,称之为基本的法律部门,不是顺理成章吗? 二、行政机关最大量的工作是依法管理国民经济 1.现代行政管理的职能 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行政、司法往往混为一体,知县、知府大量的事务是审理案件。现代社会文明的标志之一,则是把立法、行政、司法分开来了。虽然我国不照搬西方某些国家的“三权分立制”,但也将国家机关划为既有分工、又有配合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三类。考察现代行政管理的职能,必须以此为起点。这还只是一般性。 特殊性在于体现时代特征。在经过正、反两种经验比较之后,中国人民在以邓小平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终于找到了一条有自己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路线,现已庄严地记载于党章和宪法之中。这就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既然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那么,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行政机关,最大量的工作必然是管理国民经济。与此同时,还要管理各项行政事务、文化事业及其他社会事务。 2.经济法与行政管理的结合点 前面已分析经济法的使命和现代国家的职能,在此基础上,我们将进一步探讨经济法与行政管理有些什么关系。经济法从法律的角度反映国家因素如何对市场经济秩序发生影响,行政管理从行政的角度规范行政机关如何领导和管理国民经济建设,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对此,行政学家和法学家是达成了共识的。不妨援引如下两份资料: (1)夏书章教授主编的《行政管理学》,对当代行政的概念作了下述界定:“行政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和机关内部事务的活动。”〔4〕 (2)张尚zhuó@①教授所著《行政法教程》,提出下述观点:“在我国,政府工作的法制建设,主要是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两大法律部门紧密相关的,这就是经济法和行政法。当然,经济法,除它的一个大的分支——经济行政法是同政府工作密切相关的以外,它还有另外的一些内容。而行政法,包括它的同经济法交叉的一个大的分支——经济行政法在内,则全部是同政府工作密切相关的。总之,加强政府工作的法制建设,在我国,主要就是要大力发展经济法和行政法。”〔5〕 毋庸置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就包含着依法管理国民经济,特别是将经济法行政法运用于行政管理之中。 经济行政法是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如我国现已制定出来的《预算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审计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等。因其以经济法与行政法相交叉的形态出现,兼具经济法和行政法两方面的属性,一些学者称之为经济行政法,也有人认为应称之为行政经济法。因其强调国家因素的作用,行政管理服务于经济建设,所以它也就是国民经济管理法。 据统计,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约有80%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而其中,最大量的行政执法活动是由经济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的,如计划、财政、税务、中央银行、审计、统计、物价、工商行政、技术监督、规划、土地、城市建设、劳动、海关、自然资源管理、环境保护和各产业部门,既是行政机关,同时又是执法机关。 经济法立足于国家整体,显示出社会公共性的根本特征;现代行政管理又称公共行政管理,即政府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作用。结论自然而然地得出来了:经济法与现代行政管理有不解之缘;现代行政管理中必须运用经济法这种手段。 三、经济法在现代行政管理中的具体运用 1.目标 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运用经济法,期望实现什么目标呢?众所周知,一切经济工作必须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我们正在实行两个具有全局意义的根本性转变,一是经济体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二是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前一个转变,本世纪之内要求初步实现;后一个转变,则需要更长的时间。当前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外贸企业,面临不少困难,某些企业效益不甚理想。因此,我们的着眼点应定为效率优先,同时也要兼顾公平。 经济法对国民经济发生影响,一般通过经济基础作为中介,或是改造旧的生产关系,或是确立新的生产关系,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也有些涉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的经济法律,可以直接对生产力起到保护和促进的作用。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熟练地掌握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必需的法律知识,特别要提高运用经济法管理国民经济的意识和能力,努力实现国家提出的目标:“经济管理法制化达到较高水平。”〔6〕制定社会主义法律必须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按法律办事与按规律办事要尽可能一致起来。实现经济管理法制化,也就是实现经济管理科学化。科学管理,治国之道。 2.原则 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运用经济法,必须坚持什么原则呢?概括地说,就是依法行政。其理由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当是法制型经济。 依法治国的基础环节是行政管理法制化。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国家事务,反映了人类社会的进步,即从人治走向法治。现代国家政府普遍奉行这一准则,我国于改革开放之后亦确立了这一原则。依法管理国民经济,正是依法行政的重要方面。 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依法行政,以规范化的制度,正确处理人民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有利于保证贯彻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有利于保证行政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也有利于保证社会对行政工作的监督。 近二十年来,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还存在不少的问题。例如,在经济领域,侵占、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制造、销售伪劣产品,搞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政府机关滥用职权、自办公司、巧立名目、与民争利等等,人民群众对这些社会公害深恶痛绝。1996年3月,在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指出:“各级政府及国家公务员都要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坚决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统一性与严肃性。” 3.基本内容 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运用经济法,需要掌握哪些基本内容呢?可分为宏观调控与具体行政管理两大环节。 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主要是把宏观管住,包括规划整体发展、制定方针政策、协调市场运行、组织社会保障,通过立法确立计划、财政、金融三者之间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的机制,确立价格、工资综合改革方案。因此,计划法、财政法、税法、银行法、价格法、工资法等在经济法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现代经济法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法律,显示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的作用是主动的,而不是被动的,是高屋建瓴的管理,而不是拾遗补缺。 这里有一个成功的例子。1993年3月,我国修正《宪法》,增加了一项重要条款:“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同年6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提出了16条措施。中央领导同志说,16条中有13条属于经济手段。从1993年下半年以来,我国实施了以治理通货膨胀为首要任务的宏观调控。经过三年多的努力,到1996年底,国民经济的运行成功地实现了“软着陆”。在此期间,立法上亦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1)1993年12月制定的《公司法》,确定“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2)1994年3月的《预算法》,开宗明义提出:“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3)1995年3月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条规定:“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加强对金融业的管理,制定本法。”第三条规定:“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上述经济法律都强调了“完善宏观调控”这一最重要的管理手段。 另一个环节为对国民经济活动的具体行政管理。例如,公司注册登记,颁发各类许可证和执照,征税,物价检查,商品市场管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等等。行政法上称之为具体行政行为。 至于抽象行政行为,那是指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和地方有关政府制定规章,各级行政机关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这些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命令,有的涉及宏观的即全局性的方面,有的涉及微观的即个别性的事项。宏观管住、微观搞活,并非指宏观管死、微观自流。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对宏观经济、微观经济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影响。 4.可操作性 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运用经济法,需要注意哪些可操作性的问题呢?根据我国的实践,主要应当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 第一,国民经济法制管理的层次划分——基本层次与补充层次。行政机关是社会经济的管理者,同时又是行政执法者。依法行政的第一个层次或曰基本层次的内容,即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包括行政处罚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机关面临着大量的社会、经济问题,需要作出许多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之后,行政机关则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行政的第二个层次或曰补充层次的内容,即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不服,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要求取得国家赔偿。这三项相互关联的法律补救制度,其结果,可能是对行政处理、处罚的认可和维护,也可能是对行政处理、处罚的否定和制约。行政机关享有行政管理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法律救济权,从中亦可体现社会主义法制的公正性。 第二,行政管理权限的范围——法定职权与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行使权力遵循法定原则,即只有法律规定的行政权力才能行使,法无明文授权则不得为之。违反这一原则办事,就构成越权。针对目前对某些违法行为打击不力的情况,人们要求加大执法的力度,这从一般意义上讲也是对的,但全面理解,应当是:行政执法、行政处罚既要有力度,也要有限度。这个“度”,就定在法定职权上。由于社会经济生活复杂多样,完全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并不恰当,法律常常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列出一个幅度,行政机关可在法定的幅度内享有自由裁量权,但不能显失公正。如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政秩序的罚款幅度为1元以上、200元以下;对虚假广告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不能越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因此,自由裁量权不等于无所不为。行使法定职权和自由裁量权都属于依法行政。 第三,行政管理职权的内容——权力与义务。行政管理职权是代表统治阶级意志(在社会主义国家,就是代表人民意志)的国家通过立法授予的,它不仅意味着权力,而且同时意味着义务,因此又称为职责。既然承担了义务,就应当作为,而不能不作为。乱作为是越权,不作为是失职。权力也好,义务也好,说到底,都是为了实践人民政府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有的人做了官(准确地说,应是公务员),只想到自己是管老百姓的,没有想到为老百姓办实事。人们感叹到某些地方、部门办事难,其源盖出于此。所以,国家工作人员需要树立统一的权力、义务观。政府与企业的正确关系,应当是:管理中有服务,服务中有管理,管理也是服务。 第四,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实体权限与程序要求。实体法规定实际的权利、义务,程序法规定行为的方式、步骤。前面所讲作为和不作为,亦适用于是否按照法定的程序执法。不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抑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都不能违反法定的程序要求。例如《行政处罚法》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所以,行政管理一要讲权限,二要讲程序。但须注意,程序不能太繁,应当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又方便人民群众。 四、经济法学与行政管理学的密切关系 现在全世界都在关注发展领域的一个重要议题——公共行政管理。1996年4月联合国首次专门讨论这个问题。国际行政科学学会为目前世界行政科学领域规模最大、层次最高、最为重要的学术组织,第三届国际行政科学大会于1996年10月在北京举行。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发展,吸收外国的先进经验,探索适合本国国情的行政管理模式。我们对行政管理学的重要性应当有足够的认识。 行政管理学又称行政学,或公共行政学,或公共管理学。前述《行政管理学》一书指出:“行政管理学是研究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和机关内部事务的客观规律的科学。”〔7〕 作为一门综合性的学科,行政管理学同其他许多有着密切的联系。例如,经济法学。经济法学是整个法学中的一个分支学科,它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和发挥作用的规律性。它的学科对象中,包含政府的法律地位和经济管理行为的规范化问题。政府作为体现公共权力的国家机关、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以及作为民事关系中的机关法人,这三重性法律身份必须严格区分、正确适用,否则就会因法律地位模糊而导致管理秩序混乱。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还需继续,同时对外国的特别是以日本、法国、韩国等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模式,应予关注并进行一些比较研究。政府依法管理国民经济,协调市场经济运行,既是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又是现代化建设的科学手段。由是观之,经济法成为现代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乃是题中应有之义。 诚然,经济法学与行政管理学各有特定的内容和体系,但在如何建立有效的行政体制、依法管理国民经济这一主题上,它们发生交叉的关系。我们可以运用系统工程的理论和方法将它们统一或结合起来。日本法学家曾经说过:经济法中的大部分规范,是要由国家各种行政机关来执行的〔8〕。中国亦如是。经济法学中包含行政管理,行政管理学中包含经济法。学科交叉是现代科学发展的趋向之一。 经济与行政管理论文:行政管理与知识经济探究论文 前言 知识经济是近几年在世界范围内兴起的一个新概念。也是目前国内最热门的话题之一。在知识经济的带动下,美国近来表现出“高增长、低通胀、低失业率”的良好发展态势,令世界瞩目。而作为知识经济的子学科“知识管理”则是一个更新的概念。虽然我们似乎还没来得及深人研究。但它在当今的行政管理中。已开始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将成为知识经济时代行政管理的主要工具和管理模式。 一、知识管理的内涵 目前人们对知识管理的普遍概念是:知识管理是当面对日益增长的非连续性的环境发生变化时,能针对组织的适应性、组织的生存和竞争能力等实际情况而做出的一种迎合性措施。本质上,它包涵了组织的发展过程,并寻求将信息技术所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的处理能力以及人的发明创造能力这两方面进行有机的结合。这一概念首先从行政与环境之间的关系阐明了知识管理的必要性,同时指出知识管理包括人和信息技术两方面内容,它以知识创新为直接目标,使行政管理在非连续变化的环境中求得生存和发展为最终目的。因此,人在获取知识的过程中与信息的这种相互作用和内在联系决定了“知识管理”是一种对人与信息资源的动态管理过程。我们理解“知识管理”应是以“人”为中心,以信息为基础,以知识创新为目标,将知识看作是一种可开发资源的管理思想。简单地说,“知识管理”就是人在行政管理中对其集体的知识与技能的捕获与运用的过程。从结构上看,它可分为对人力资源的管理和信息资源的管理两个方面。其目的就是努力寻求信息处理能力与人的知识创新能力的最佳结合。知识管理要求把信息与信息、信息与活动、信息与人连结起来,实现知识共享,运用集体的智慧和创新能力,赢得竞争优势:从信息管理到知识管理的转化,是管理理论与实践中“蹦人为本”的管理主线的进一步体现。知识管理有助于信息处理能力与行政人员创新能力相互结台.进而增强行政单位应变能力和预见能力。 1.在行政决策上实现由传统模式向网络化转变 网络技术不仅能提高行政决策的透明度且能对决策的执行形成有效的监督。有效的监督是政策如实执行的保证,但要对政策进行监督必须先了解政策的制定缘起、内容和执行中的有关规定。过去,由于群众不了解政策出台的过程,无法对政策执行进行比照,即使政策执行中存在扭曲、变形也不知道,监督从何谈起。监督的不易和不力,造成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广泛存在。问题出现并不说明我们没有监督体系,而是体系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上下级间的互相包庇堵塞了正常的监督渠道,公众想监督又怕报复或苦于没有直接的监督渠道,外部监督形同虚设。网络技术的普及,使得行政决策的网络化成为可能。行政决策的网络化大大提高了决策过程的透明度。人们通过网络就可轻易揭开行政决策的帷幕,把决策方案的选择项与个人利益作对照,确定自身立场,发表自己的见解,从而使决策由封闭的暗箱操作过程,变为下级、民众可以参与的开放、民主的过程。民众参与决策过程的同时也更好地了解了政策,为监督政策的执行提供了条件。此外,网络技术简化了监督反馈的传输环节。只要政府有“越轨”行为,民众就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向监督部门举报。同时网络以“秘密”方式进行投标,消除了民众的顾虑,大大提高了民众监督的积极性。 2.以人为本的管理 知识经济时代,一方面知识将日渐成为行政管理中的重要资源,人对知识的掌握和驾驭以及由此而带来的行政管理创新使得人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变得更加突出和重要;另一方面,人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的自主性,个性化自我价值的实现愿望将得到充分的尊重和释放,这些都是促使行政管理中把对人的关注推到空间的中心地位,以此借鉴和实施“以人为本”的管理模式。 二、行政管理的信息化 知识经济有两个鲜明的特点,一是高品位的不断创新,二是以较高的加速度发展,创新越来越快。知识经济导致的竞争归根到底是知识的生产、占有和利用的竞争。要提高竞争力,行政管理单位必须在获取知识、创新知识、应用知识方面加以提高。所以管理者必须把信息的获取、提炼,知识的研究、创新,高新技术的开发、应用,作为一项重要的职责。现在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一些行政管理单位已设专门的“知识主管”,其职能是创造、使用、保存并转让知识。 在我国目前的行政管理领域,实际上有许多新的技术手段引入,如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但是这些技术都没有在我国的行政管理中被广泛运用,拿网络技术来说,虽然有些政府部门开始上网,可绝大多数基层政府部门连上网是怎么回事还不很清楚。在这种情况下,首先需要让人们树立起网络的概念。因此,从目前水平来说,对行政管理人员应加强现代管理技术和新兴科学技术教育,培养最起码的管理技术知识。1.行政管理者要终生学习 知识经济时代需要有知识的领导,没有知识就无法胜任工作。我们的领导干部和管理者首先必须认真地学习好指导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邓小平理论,学习依法治国所必须的法律知识,学习领导科学,学习管理社会和行业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现代科技基础知识。同时我们还要学习好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把握社会发展的趋势以适应履行职责的需要。现在知识更新速度难以想象,必须坚持终生学习,补充和更新自己原有的知识,才能跟上时代步伐。学习必须要有一个好的学风,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切忌摆花架子、卖弄知识、名词堆砌和脱离实际。如果只把学习到的知识作为自己的讲话和修辞,那么我们和发达地区的差距将会越拉越大。 2.行政绩效管理 行政绩效管理是通过绩效评价对被评价对象按照制定的指标,参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对比分析,对被评对象在一定时期内的工作进行考察、评定、奖励和相关培训的活动;探索和创造可以反响的组织目标、组织价值的新视野;依次建立起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其管理思想的完善和总体战略目标的实现。绩效评价是绩效管理的前提,对被评对象激励与约束的依据来自于对其所进行的绩效评价结果。 绩效评价是绩效管理的核心内容,也有人直接称其为绩效管理。绩效评价是采用特定的指标体系,对照一定的评价标准,运用一定的数理方法来评价。这种方法从主观愿望上是要实现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他们所取得的业绩和效益,找出被评价对象之间的差距和优势,帮助组织成员了解他们对于实现组织目标的理解与贡献。据此扬长避短,优胜劣汰。但传统的绩效评价却远远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 伴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组织竞争越来越依赖于对知识资产的创新应用和管理,绩效管理的评价重心也必须转移到知识创新能力与效益方面来。知识经济环境下的绩效评价必须包括知本含量。知识经济的运作使知本的地位跃居于资本的前列,知识的拥有量、拥有类型以及知识的运作方式,成为经济增长的最关键因素,组织管理者面临着在知识方面把战略与运作结合起来的高层需求,组织自己必须根据知识要素和自己所拥有的知识力量制定知识管理战略,对组织内部的知识资本进行有效的调配;组织的竞争对手不仅应该知道对手的物质竞争力,而且应该知道对手的知本竞争力。并且通过绩效评价促进个人知识组织化,组织知识社会效益化、商品化。 三、总结 知识经济时代是一个充满激情与机遇、富有诱惑力又具有挑战性的时代,我们只有搏击进取,开拓创新,凭借对知识、技术、信息、人才的高度重视,有效地运用各种措施与手段,通过不同的途径,实现管理的现代化,才能在日益激烈的国内外竞争中获取竞争优势,增强竞争实力和综合国力,从而踏上持续、协调的发展轨道。 尽管知识管理的理论和实践并不完整和丰富但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以往管理理论报难适应新经济的变化发展。因此,知识管理的产生是必然的。不过.作为一种新的、更高的管理形式,知识管理是在传统管理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本身要有一个成熟和完善的过程,有待于进一步深化。 经济与行政管理论文:论西方国家的经济制度与行政管理制度之间的矛盾 【摘要】西方国家的社会结构存在一种矛盾:西方国家在经济上主要实行私有制,在政治上则主要实行公有制。民主制本质上是一种对政治权力的公有制。西方国家的“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的理念导致政府与公民在本质上是一种提供服务与购买服务的关系,是一种赤裸裸的金钱关系,这难以表明西方国家的政治模式是优越的。因此,西方国家的经济模式、政治模式都存在逻辑问题。 【关键词】西方 经济 行政管理 自由主义经济学 公有制 一、西方国家在经济上实行私有制,在行政管理上实行公有制,这表明西方国家由以建立的逻辑基础是混乱的 北美、西欧、澳洲等地的以美国等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的社会结构中存在着一种矛盾,即西方国家在经济上实现私有制、在政治上实行公有制。这种矛盾反应了一种理念上的矛盾,该矛盾显示出西方国家的立国理念是存在逻辑矛盾的。 笔者所谓的经济上的私有制是容易理解的,笔者所说的“政治上的公有制”何谓呢?“政治上的公有制”就是指民主制。 民主制的理论基础是“人民为主权者”、“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一人一票决定国家事务”等。也就是说,民主的理念主张国家的主权或国家的终结权力应当是全体公民共有的,而且每个公民都拥有相等的一份――这也就是说,如果把西方国家比作一个“公司”,那么其股份由全体公民享有等额的一份。也就是说,从本质上讲,民主制是一种公有制――尽管公有的是政治权力而非财产,但从政权的组织形式上看,民主制无疑是一种公有制。 西方自由主义经济学家认为私有制是优越的,有利于调动私有企业主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如果这种论调是有道理的,那么西方国家的政府也应当实行私有制――“君主制”或“寡头制”等――这样才有利于提高国家的效率。也就是说,按照主张实行私有制的经济学家的逻辑,如果国家被一家所有,即实行君主制,那么这个掌管国家的君主才会把国家的事业当作自己的事业,才能充分调动管理国家的“君主”推行精细管理、谋求国家发展的积极性,才能实行国家的最好的治理和发展;按照主张实行私有制的经济学家的逻辑,如果国家被全体公民所有,即全体公民共有、公有,那么就会出现如公有制企业中的那种管理者不把企业当作自己家的产业从而难以真正严细认真地进行管理,难免会出现公有制企业的“跑、冒、滴、漏”的现象。也就是说,以下二者必居其一:如果西方国家承认私有制能够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经济性,那么西方国家就应该实行君主制,君主制才是私有制,才是自由主义经济理论所应当推崇的最理想的政体;如果西方国家认为君主制不是理想的政体,而民主制才是,那么西方国家的企业也应当实行公有制而不是私有制。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西方国家认为私有制最有利于经济发展,那么国家实行私有制――也就是实行君主制――才是最有利于国家的发展的;如果西方国家认为国家不应当实行君主制,那么在经济领域也不应当实行私有制,而应该建立公有制企业。由此可见,西方国家一方面在经济上主要实行私有制、一方面在政治上主要实行民主制,这本身就是矛盾的,其间存在理论上的矛盾。西方国家的这种实践恰好证明了公有制未必一无是处,私有制也未必万能。 二、从西方国家的立国理念“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可以推导出严重的消极逻辑后果 近现代西方国家的立国理念“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存在严重的缺陷。这种缺陷表现在“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这种逻辑其实使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沦为了赤裸裸的利益关系。何以得出这一结论?因此“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的理念的本质是:人民出钱(纳税)购买服务,具体购买的是政府提供的服务,而政府只不过是拿钱替公民办事而已;人民如果不满现政府的服务,则有权购买新一届政府的服务。在这种认识模式之下,政府对公民是不必有责任心的,因为西方的理念会认为:政府拿多少钱(收多少税)就为公民办多少事,如果政府没钱了,那么政府就不必为公民办事,例如我们看到西方国家的多次发生政府“破产”的情况,在政府“破产”后就停止对公民提供的一些服务,而西方政府这样做从理论上来讲是无可厚非的,因为“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这一逻辑前提就决定了政府不必把公民的事当成自家的事,不必在没有钱的情况下仍然为公民办事。根据民主制的理念可以得出这样的推论:在西方国家发生自然灾害时,如果政府没有向公民收取用于救援的费用(税收),那么从理论上来说政府没有义务去救援群众,因为西方国家近现代的理念基础,西方国家现行的关于建立政府、关于政府与人民关系、关于民主制度的逻辑就能推导出这种结论。 按照本文的上述分析,西方国家的执政者是在民主制这种“公有制”模式之下管理国家的,在这种情况下,西方执政者就像公有制企业的经营者一样往往倾向于关心自己能否继续统治下去,往往倾向于关心自己的任期之内别出问题;因此,当国家的长远利益与执政者的利益或任期内的利益相矛盾时,西方执政者会做出何种选择就是不言自明的了。故而,民主制并不总是有利于西方国家的长远利益、总体利益的。 相反,中国传统的、看待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关系的理念就比西方近现代的民主制的理念显得更有人情味。众所周知,中国传统认为国家是一个大家庭,政府是家长,人民是子女;因此按照这种逻辑,人民的所有事情家都必须负责,政府不能拿“没有向人民收某类税”、为理由来拒绝对人民负责。例如中国发生自然灾害时,政府不会想收没收相应的税、有没有这笔预算,而会想尽办法开展救灾工作。由于中国有这种传统的关于政府与人民的关系的理念,因此中国人习惯于有事找政府,因为“父母官”、“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的理念在中国人的潜意识中已然是根深蒂固的,中国人不会想“我为政府纳了多少税,因此我有权要求政府相应地为我提供多少服务”,而会想“政府既然为民之父母,就应当满足我的一切正当需求”。 总之,西方国家的“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的逻辑在把公民摆在政府的主人的地位上的同时,也就使政府有权利疏远与人民的关系――因为这种逻辑导致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本质上就是金钱关系、就是购买服务的关系。相反,“家天下”的观念却有其人性的一面。 作者简介:吕规(1980-),男,汉族,江西宜春人,任职于南昌工学院思政部,研究方向:政治经济学;夏庆宇(1981-),男,汉族,辽宁鞍山人,任职于复旦大学政治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方向:国际政治经济学。 经济与行政管理论文:网络经济与工商行政管理 电子商务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电子商务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工商部门必须对互联网依法实行管理,在推进网络经济发展的前提下实施有效的科学监管。 一、将备案和核准分别对待 工商机关最为重要的行政职能是对各类市场主体实施准入登记。但是,相对于现行的市场准入制度。网络经济的市场准入至少在两个方面无法包容,一是网络的开放使这个虚拟市场在准入上变得无比简单、容易:二是电子交易的迅捷使现行在市场准入环节中对经营范围的规定形同虚设,面对网络经营主体,我们应当逐步放弃和改变现行登记制度,代之以备案和核准相结合的登记制度。引入区分一般行为市场主体和特殊行为市场主体的概念,对在淘宝网等电子商务平台上经营普通商品的大众化市场主体界定为一般市场主体,在准入上实行简练的备案登记制度。对主体经营范围从目前的许可式规定改变为禁止性规定,即从规定可以做什么变为规定不可以做什么,放宽政府对网络经营主体经营范围的主观干预。对一些需要前置条件和经营涉及重要行业的网络经营主体实行更为严格的审批登记制度,并加强对它们在有形世界中的管理。 二、将监管与服务和谐统一 近年来,工商部门对于传统的有形经济,始终强调的是监管与服务并重,并努力将服务寓于监管之中,但对于网络经济强调的是监管,几乎没有提到服务。而网络经济的发展更需要我们提供网站身份认证、网络政策法规介绍、网络消费警示、优秀企业网站展示等具有服务性质的监管。因此,工商部门在开展网络监管时。要特别注重对网络经营主体的服务工作,尊重网络经营主体自主选择其活动内容和行为模式,削减不必要的审批项目,尽量发挥市场和法律在引导网络经济发展中的基础作用,努力为网络经营主体营造良好的生存环境,保护网络经营主体问的公平竞争秩序。 三、将有形与无形无缝对接 工商部门是商品流通领域经营者的准入机关。并按经营主体住所进行属地登记管理。在网络经济管理中,我们应该认识到,网络对各类经济主体而言,无非是一个有用的经营和宣传工具,他们商事行为的责、权、利,最终都要落实到有形主体上来。因此,网络管理工作最终也必然落实到有形经济主体,从而也能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经济户口数据库中找到,其相关登记事项与网上显示的相同。如果数据库中找不到该主体,那么,该网络经营主体在有形世界中就属无照经营,必须加以取缔或督促办照。如果能找到该主体,但登记信息与网上显示的有出入,就有虚假宣传嫌疑,必须加以纠正或查处。为了方便公众了解网络经营主体的真实性,必须全面开展网站或网页的身份认证工作,在网站或网页上悬挂工商营业执照。需要强调的是,认证对象应该是所有网络经营主体,即包括传统企业设立的网站和各类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经营者。做到这些,就能做到有形和无形两个世界的无缝对接。 四、将属地与大区域有机结合 网络空间的无限性、信息交互的即时性和交易行为的隐蔽性,客观上给执法工作带来了诸多问题。一个网络违法广告,可能是广告主在北京,广告地在上海,广告受众则遍布全球:一个无照从事网络商品销售的经营者,点击几下鼠标,就有可能销毁网络店铺和所有经营记录。对于在外地网站虚假广告的本地企业,最终受到处理的只是本地企业,因管辖权、执法成本、监管认识方面的问题,外地的广告主、广告经营单位一般无法得到应有的处罚,对于各类蓬勃发展的BtoC电子商务平台中具体某一网络经营主体的准入登记,还没有实施,原因之一就是由经营主体住所所在地,还是由电子商务平台所有者的办公所在地工商部门负责登记,没有统一操作办法。同样,对于网络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会碰到到底应由发现地、平台所有者所在地、经营者所在地还是消费者投诉地的工商部门负责查处的困惑。这些都很大程度上妨碍了工商部门的有效监管, 各地工商机关如何紧密分T和团结协作,监管好网络经济中所有的网络经营主体及其行为是必须要面对的问题。我们认为,建立大区域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监管模式是可行的。就准入而言,对于传统型和许可型网络经营主体的监管,应按照传统有形经济的属地管理原则,从有形的工商企业主体入手,对他们的网络行为进行监管。对于Bt0C电子商务平台中网络经营主体的备案登记,也应同样由网络经营主体住所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负责。同时,电子商务平台所有者住所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全力配合监管,要求平台服务商开通网络经营单位必须凭经营者住所所在地的工商备案登记证。就监管而言,国家工商总局建立网络经济管理信息中心,各省市县局都能以不同用户进入该中心,录入所辖区域管理对象的基本情况,实现系统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与资源共享,形成一个互联开放的工商网络执法信息网,联合查处各种网络违法行为。 五、革新现有方式方法 近年来,全国各地工商部门对网络经济监管工作相对有所重视,许多地方还将监管情况列入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并明确相关责任单位和专门下发文件,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成绩稍突出的地方也大多是利用传统手段,查处网络虚假广告行为,查处一个是一个,没有系统有效的监管平台。一些地方对网站进行备案登记管理技术已经落后,方式上也不是工商部门切入网络经济的最好方式,我们认为,在这方面既要充分运用现行有形经济中对经济户口采取的年检、信用分类监管等管理方法,又要探索研究新的管理模式。现在看来,通过对所有企业网站进行身份认证的举措是一种较好的办法。在技术上,如果已经发行企业数字证书(又叫“CA证书”)的省市,要充分利用企业数字证书的强大功能,使网站身份认证结果更具有法律效力。搭建一个高质量的网络监管服务平台,并通过网站身份认证努力做到辖区所有企业网站都能有一个超链接,与此平台相通,从而使工商企业网站身份认证工作具有显著影响力。 六、建立完善工作体制 从根本上看,网络经济监管最终必将成为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日常监管的基本内容。但是,网络经济监管作为一项缺乏实践经验的崭新工作,需要我们建立一个良好的运行体制。当前基层县级工商局都没有专门管理网络经济的科室。在网络监管工作中,商广线侧重开展网络虚假广告行为的查处,经检线侧重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市场线负责电子商务市场的培育,企业监管线在年检中有企业网站信息的采集项目,信息中心或信息办仅帮助各业务线解决在办案中碰到的取证技术难题,各自为战,缺乏联系。实践证明,这种机制 不能有效推进当前工商部门对网络经济的监管工作。 浙江省基层工商的网络监管实践表明,网络监管最好采取由信息办(有别于一般的信息中心,属行政编制序列)牵头、业务科室参与、基层工商所具体实施的模式,信息办制定网络监管计划,开发相关网络监管软件,管理相关网络数据,向业务科室提供网络违法案源,协调各业务线工作,指导各基层所开展网络监管,开展网络监管业务知识培训,协助网络违法案件取证等。这种体制的优势在于技术保障到位,便于应对网络监管横跨多条业务线的实际问题,同时专用软件的开发可以统筹兼顾。其缺点是目前基层工商机关信息办的力量有限,缺少精通工商业务工作的骨干,对牵头开展网络经营行为监管,还需要探索、渐进的过程。现在全国大多数地方虽然没有信息办这个机构,但是可以肯定的是,让现有懂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人去熟悉工商业务比让业务线的同志去熟悉网络经济,其实施起来要相对容易。 七、建立综合监督服务体系 工商部门通过各种举措推进网络信用体系建设、约束网上违法行为的积极意义是可以肯定的。但是,本部门单独执法和服务难免有许多弊端,在某些方面也力不从心。为此。必须建立综合性的监督服务体系:一是教育广大网络经济经营主体自觉恪守诚实信用原则。由于网络市场既是一个虚拟的、全天候的、全球性的市场,也是一个违约者、侵权者的乐园。因此,在网络经济管理中很有必要强调诚实信用原则的权威,强调当事人认真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二是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行业协会的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职能将愈来愈重要。工商部门应当满腔热忱地支持网络经营主体建立自己的行业协会,并积极开展各种有利于网络经济健康发展的活动。三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对网络经营主体的舆论监督作用。目前,大众传媒对网络经营主体的监督还很薄弱。工商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大众传媒对网络经营主体进行经常有效的监督,对损害网络消费者权益的观念、行为和制度进行鞭挞。四是建立独立执法和并肩作战机制。首先要分清哪些是我们独立作战的职能,哪些又是需要联合协作的职能。在此基础上,建立独立执法和联合执法相结合的运作机制,做到独立作战,当仁不让;并肩作战,共同负责。 网络经济和我们熟悉的传统经济模式既有相同的一面,也存在相当大的差异。我们必须改变一些在以往管理中习以为常、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尝试一些新的管理思路。这些新思路不仅仅是上述提到的内容,并且将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不断变化。 经济与行政管理论文:经济法与现代行政管理 [摘要]:本文在分析经济法的使命和现代国家的职能的基础上,较为系统地阐述了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运用经济法的意义、目标、原则、基本内容和可操作性等问题,进而揭示了经济法学与行政管理学的密切关系。 [关键词]:经济法、现代行政管理、经济管理法制化 一、经济法的使命在于规范国民经济关系 1.经济法的实质 法律的基本功能是调整社会关系,以形成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其中,经济法调整国家因素影响的经济关系,亦即国民经济关系。 这里所说“国家”,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它的执行机关-行政机关。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有关经济的基本法律,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关于经济的一般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审查和批准国家计划和预算的部分调整方案。国务院制定有关经济的行政法规,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对各级国家机关,主要对政府领导、组织和管理国民经济的职权以及行使职权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以利贯彻执行。这就是“国家因素”。 国家因素影响的范围,包括宏观方面和微观方面。宏观方面,指的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全局,重点为计划、预算、税收、金融、物价、工资、产业政策、对外经贸等。微观方面,指的是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对市场的具体事项的必要管理。 国家因素影响的方式,包括干预和参与。干预,说的是间接调控和直接管理。宏观调控主要采取经济办法,按照经济规律特别是价值规律办事,并且尽可能纳入法制程序。直接管理从表现形式上看主要采用行政手段,但也应当是依法行政。干预又可分为积极干预与消极干预,前者指保护、鼓励,后者指限制、禁止。经过多年的改革实践,我们已形成了这样一条指导原则:“政府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国民经济,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1 〕这就明确了什么叫“国家适度干预”。参与,说的是国家投资,举办企业、事业。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而公有制中又以国有为主体,国家对国有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国有并不等于国营,所有权与经营权可以分离。严格地说,干预是“管”,参与是“办”,管、办应当分开,前者属于政府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的职能,后者属于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职能。经济法侧重规范国家管理国民经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活动。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认识:经济法是国家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基本组成部分有三大块:一是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实行宏观调控和必要的行政管理;二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三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企业自主经营,构成经济法的基调。 根据这种认识,经济法与民法作出了基本的划分。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经济法调整国家因素影响的经济关系。当然,在某些情况下也会发生一定的交叉联系。在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过程中,民法、经济法既有相对分工,又共同发挥作用。 2.经济法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国的法律体系是指由具有内在联系的各个部门法组成的统一体。对法律部门的划分和法律体系的框架,中外法学界历来存在多种意见。我们认为,设计一国的法律体系,一方面要适合本国的国情,另一方面要考虑与国际接轨。笔者曾经提出:“从中国社会主义的实际出发,在宪法这一根本大法之下,主要有六大法律门类: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社会法和诉讼仲裁法。”〔2〕去年初, 王家福等六位研究员著文提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应由以下九类法律构成:宪法,行政法,经济法,行政诉讼法,民 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社会法。其中,列在第三位的是“国家从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生活进行必要干预、对经济秩序予以维护和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经济法。”〔3〕如此突出经济法的位置,在目前所看到的著述中, 还是不多的。 经济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首先表现为它已形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客观存在的、现实的经济关系,既有自己的特殊性又有一定的范围。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具有直接性和综合性。如果说,在改革开放之初,经济法尚处于一种理论形态的话,那么,今天可以说,一系列的、调整国家因素影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已经组合成整体意义上的经济法部门。 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律形态,经济法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仅表现为它是否为一个法律部门,更重要的问题在于它是否为一个基本的法律部门。建立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市场经济模式,综合协调国家、市场、企业三者之间的关系,主要依赖于民法和经济法,而其中宏观调控为经济法特有的功能。经济法解决的社会矛盾属于基本的经济关系,所起的作用是别的法律部门无法替代、因而不可或缺的。有鉴于此,称之为基本的法律部门,不是顺理成章吗? 二、行政机关最大量的工作是依法管理国民经济 1.现代行政管理的职能 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行政、司法往往混为一体,知县、知府大量的事务是审理案件。现代社会文明的标志之一,则是把立法、行政、司法分开来了。虽然我国不照搬西方某些国家的“三权分立制”,但也将国家机关划为既有分工、又有配合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三类。考察现代行政管理的职能,必须以此为起点。这还只是一般性。 特殊性在于体现时代特征。在经过正、反两种经验比较之后,中国人民在以邓小平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终于找到了一条有自己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路线,现已庄严地记载于党章和宪法之中。这就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既然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那么,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行政机关,最大量的工作必然是管理国民经济。与此同时,还要管理各项行政事务、文化事业及其他社会事务。 2.经济法与行政管理的结合点 前面已分析经济法的使命和现代国家的职能,在此基础上,我们将进一步探讨经济法与行政管理有些什么关系。经济法从法律的角度反映国家因素如何对市场经济秩序发生影响,行政管理从行政的角度规范行政机关如何领导和管理国民经济建设,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对此,行政学家和法学家是达成了共识的。不妨援引如下两份资料: (1)夏书章教授主编的《行政管理学》, 对当代行政的概念作了下述界定:“行政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和机关内部事务的活动。”〔4〕 (2)张尚濯教授所著《行政法教程》, 提出下述观点:“在我国,政府工作的法制建设,主要是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两大法律部门紧密相关的,这就是经济法和行政法。当然,经济法,除它的一个大的分支-经济行政法是同政府工作密切相关的以外,它还有另外的一些内容。而行政法,包括它的同经济法交叉的一个大的分支-经济行政法在内,则全部是同政府工作密切相关的。总之,加强政府工作的法制建设,在我国,主要就是要大力发展经济法和行政法。”〔5〕 毋庸置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就包含着依法管理国民经济,特别是将经济法行政法运用于行政管理之中。 经济行政法是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如我国现已制定出来的《预算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审计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等。因其以经济法与行政法相交叉的形态出现,兼具经济法和行政法两方面的属性,一些学者称之为经济行政法,也有人认为应称之为行政经济法。因其强调国家因素的作用,行政管理服务于经济建设,所以它也就是国民经济管理法。 据统计,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约有80%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而其中,最大量的行政执法活动是由经济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的,如计划、财政、税务、中央银行、审计、统计、物价、工商行政、技术监督、 规划、土地、城市建设、劳动、海关、自然资源管理、环境保护和各产业部门,既是行政机关,同时又是执法机关。 经济法立足于国家整体,显示出社会公共性的根本特征; 现代行政管理又称公共行政管理,即政府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作用。结论自然而然地得出来了:经济法与现代行政管理有不解之缘;现代行政管理中必须运用经济法这种手段。 三、经济法在现代行政管理中的具体运用 1.目标 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运用经济法,期望实现什么目标呢?众所周知,一切经济工作必须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我们正在实行两个具有全局意义的根本性转变,一是经济体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二是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前一个转变,本世纪之内要求初步实现;后一个转变,则需要更长的时间。当前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外贸企业,面临不少困难,某些企业效益不甚理想。因此,我们的着眼点应定为效率优先,同时也要兼顾公平。 经济法对国民经济发生影响,一般通过经济基础作为中介,或是改造旧的生产关系,或是确立新的生产关系,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也有些涉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的经济法律,可以直接对生产力起到保护和促进的作用。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熟练地掌握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必需的法律知识,特别要提高运用经济法管理国民经济的意识和能力,努力实现国家提出的目标:“经济管理法制化达到较高水平。”〔6〕制定社会主义法律必须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按法律办事与按规律办事要尽可能一致起来。实现经济管理法制化,也就是实现经济管理科学化。科学管理,治国之道。 2.原则 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运用经济法,必须坚持什么原则呢?概括地说,就是依法行政。其理由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当是法制型经济。 依法治国的基础环节是行政管理法制化。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国家事务,反映了人类社会的进步,即从人治走向法治。现代国家政府普遍奉行这一准则,我国于改革开放之后亦确立了这一原则。依法管理国民经济,正是依法行政的重要方面。 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依法行政,以规范化的制度,正确处理人民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有利于保证贯彻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有利于保证行政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也有利于保证社会对行政工作的监督。 近二十年来,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还存在不少的问题。例如,在经济领域,侵占、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制造、销售伪劣产品,搞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政府机关滥用职权、自办公司、巧立名目、与民争利等等,人民群众对这些社会公害深恶痛绝。1996年3月, 在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指出:“各级政府及国家公务员都要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坚决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统一性与严肃性。” 3.基本内容 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运用经济法,需要掌握哪些基本内容呢?可分为宏观调控与具体行政管理两大环节。 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主要是把宏观管住,包括规划整体发展、制定方针政策、协调市场运行、组织社会保障,通过立法确立计划、财政、金融三者之间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的机制,确立价格、工资综合改革方案。因此,计划法、财政法、税法、银行法、价格法、工资法等在经济法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现代经济法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法律,显示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的作用是主动的,而不是被动的,是高屋建瓴的管理,而不是拾遗补缺。 这里有一个成功的例子。1993年3月, 我国修正《宪法》,增加了一项重要条款:“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同年6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提出了16条措施。中央领导同志说,16条中有13 条属于经济手段。 从1993年下半年以来,我国实施了以治理通货膨胀为首要任务的宏观调控。经过三年多的努力,到1996年底,国民经济的运行成功地实现了“软着陆”。在此期间,立法上亦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1)1993 年12月制定的《公司法》,确定“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2)1994年3月的《预算法》,开宗明义提出:“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3)1995年3月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条规定:“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加强对金融业的管理,制定本法。”第三条规定:“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上述?梅啥记康髁恕巴晟坪旯鄣骺亍闭庖蛔钪匾墓芾硎侄巍?/P 另一个环节为对国民经济活动的具体行政管理。例如,公司注册登记,颁发各类许可证和执照,征税,物价检查,商品市场管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等等。行政法上称之为具体行政行为。 至于抽象行政行为,那是指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和地方有关政府制定规章,各级行政机关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这些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命令,有的涉及宏观的即全局性的方面,有的涉及微观的即个别性的事项。宏观管住、微观搞活,并非指宏观管死、微观自流。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对宏观经济、微观经济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影响。 4.可操作性 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运用经济法,需要注意哪些可操作性的问题呢?根据我国的实践,主要应当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 第一,国民经济法制管理的层次划分-基本层次与补充层次。行政机关是社会经济的管理者,同时又是行政执法者。依法行政的第一个层次或曰基本层次的内容,即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包括行政处罚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机关面临着大量的社会、经济问题,需要作出许多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之后,行政机关则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行政的第二个层次或曰补充层次的内容,即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不服,有权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要求取得国家赔偿。这三项相互关联的法律补救制度,其结果,可能是对行政处理、处罚的认可和维护,也可能是对行政处理、处罚的否定和制约。行政机关享有行政管理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法律救济权,从中亦可体现社会主义法制的公正性。 第二,行政管理权限的范围-法定职权与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行使权力遵循法定原则,即只有法律规定的行政权力才能行使,法无明文授权则不得为之。违反这一原则办事,就构成越权。针对目前对某些违法行为打击不力的情况,人们要求加大执法的力度,这从一般意义上讲也是对的,但全面理解,应当是:行政执法、行政处罚既要有力度,也要有限度。这个“度”,就定在法定职权上。由于社会经济生活复杂多样,完全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并不恰当,法律常常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列出一个幅度,行政机关可在法定的幅度内享有自由裁量权,但不能显失公正。如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政秩序的罚款幅度为1元以上、200元以下;对虚假广告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不能越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因此,自由裁量权不等于无所不为。行使法定职权和自由裁量权都属于依法行政。 第三,行政管理职权的内容-权力与义务。行政管理职权是代表统治阶级意志(在社会主义国家,就是代表人民意志)的国家通过立法授予的,它不仅意味着权力,而且同时意味着义务,因此又称为职责。既然承担了义务,就应当作为,而不能不作为。乱作为是越权,不作为是失职。权力也好,义务也好,说到底,都是为了实践人民政府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有的人做了官(准确地说,应是公务员),只想到自己是管老百姓的,没有想到为老百姓办实事。人们感叹到某些地方、部门办事难,其源盖出于此。所以,国家工作人员需要树立统一的权力、义务观。政府与企业的正确关系,应当是:管理中有服务,服务中有管理,管理也是服务。 第四,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实体权限与程序要求。实体法规定实际的权利、义务,程序法规定行为的方式、步骤。前面所讲作为和不作为,亦适用于是否按照法定的程序执法。不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抑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都不能违反法定的程序要求。例如《行政处罚法》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所以,行政管理一要讲权限,二要讲程序。但须注意,程序不能太繁,应当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又方便人民群众。 四、经济法学与行政管理学的密切关系 现在全世界都在关注发展领域的一个重要议题-公共行政管理。1996年4月联合国首次专门讨论这个问题。 国际行政科学学会为目前世界行政科学领域规模最大、层次最高、最为重要的学术组织,第三届国际行政科学大会于1996年10月在北京举行。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发展,吸收外国的先进经验,探索适合本国国情的行政管理模式。我们对行政管理学的重要性应当有足够的认识。 行政管理学又称行政学,或公共行政学,或公共管理学。前述《行政管理学》一书指出:“行政管理学是研究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和机关内部事务的客观规律的科学。”〔7〕 作为一门综合性的学科,行政管理学同其他许多有着密切的联系。例如,经济法学。经济法学是整个法学中的一个分支学科,它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和发挥作用的规律性。它的学科对象中,包含政府的法律地位和经济管理行为的规范化问题。政府作为体现公共权力的国家机关、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以及作为民事关系中的机关法人,这三重性法律身份必须严格区分、正确适用,否则就会因法律地位模糊而导致管理秩序混乱。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还需继续,同时对外国的特别是以日本、法国、韩国等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模式,应予关注并进行一些比较研究。政府依法管理国民经济,协调市场经济运行,既是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又是现代化建设的科学手段。由是观之,经济法成为现代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乃是题中应有之义。 诚然,经济法学与行政管理学各有特定的内容和体系,但在如何建立有效的行政体制、依法管理国民经济这一主题上,它们发生交叉的关系。我们可以运用系统工程的理论和方法将它们统一或结合起来。日本法学家曾经说过:经济法中的大部分规范,是要由国家各种行政机关来执行的〔8〕。中国亦如是。经济法学中包含行政管理, 行政管理学中包含经济法。学科交叉是现代科学发展的趋向之一。 经济与行政管理论文:对知识经济与行政管理的探究 摘要:知识经济是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包括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使用、转化等全过程,创新是知识经济的灵魂。它具有以下十个特征:产业形态知识化、资产投入无形化、市场全球化、经济信息化、产业构成服务化、知识资本化、发展可持续化、设施网络化、技术数字化、教育终身化。处于世纪之交的人类社会在由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逐步推进的过程中,必然会导致管理思想上的巨大变革。为此,本文首先讨论了知识管理的内涵和在行政决策上实现由传统模式向网络化转变,接着分析了以人为本的管理﹑行政管理的信息化﹑行政管理者要终生学习和行政绩效管理,最后做了总结。因此本文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和广泛的实际应用。 关键字:知识经济; 行政管理; 知识管理; 以人为本的管理 前言 知识经济是近几年在世界范围内兴起的一个新概念。也是目前国内最热门的话题之一。在知识经济的带动下,美国近来表现出“高增长、低通胀、低失业率 ”的良好发展态势,令世界瞩目。而作为知识经济的子学科“知识管理”则是一个更新的概念。虽然我们似乎还没来得及深人研究。但它在当今的行政管理中。已开始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将成为知识经济时代行政管理的主要工具和管理模式。 一、知识管理的内涵 目前人们对知识管理的普遍概念是:知识管理是当面对日益增长的非连续性的环境发生变化时,能针对组织的适应性、组织的生存和竞争能力等实际情况而做出的一种迎合性措施。本质上,它包涵了组织的发展过程,并寻求将信息技术所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的处理能力以及人的发明创造能力这两方面进行有机的结合。这一概念首先从行政与环境之间的关系阐明了知识管理的必要性,同时指出知识管理包括人和信息技术两方面内容,它以知识创新为直接目标, 使行政管理在非连续变化的环境中求得生存和发展为最终目的。因此,人在获取知识的过程中与信息的这种相互作用和内在联系决定了“知识管理”是一种对人与信息资源的动态管理过程。我们理解“知识管理”应是以“人”为中心,以信息为基础,以知识创新为目标,将知识看作是一种可开发资源的管理思想。简单地说,“知识管理”就是人在行政管理中对其集体的知识与技能的捕获与运用的过程。从结构上看,它可分为对人力资源的管理和信息资源的管理两个方面。其目的就是努力寻求信息处理能力与人的知识创新能力的最佳结合。知识管理要求把信息与信息、信息与活动、信息与人连结起来,实现知识共享,运用集体的智慧和创新能力, 赢得竞争优势:从信息管理到知识管理的转化,是管理理论与实践中“蹦人为本”的管理主线的进一步体现。知识管理有助于信息处理能力与行政人员创新能力相互结台.进而增强行政单位应变能力和预见能力。 1.在行政决策上实现由传统模式向网络化转变 网络技术不仅能提高行政决策的透明度且能对决策的执行形成有效的监督。有效的监督是政策如实执行的保证,但要对政策进行监督必须先了解政策的制定缘起、内容和执行中的有关规定。过去,由于群众不了解政策出台的过程,无法对政策执行进行比照,即使政策执行中存在扭曲、变形也不知道,监督从何谈起。监督的不易和不力,造成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广泛存在。问题出现并不说明我们没有监督体系,而是体系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上下级间的互相包庇堵塞了正常的监督渠道,公众想监督又怕报复或苦于没有直接的监督渠道,外部监督形同虚设。网络技术的普及,使得行政决策的网络化成为可能。行政决策的网络化大大提高了决策过程的透明度。人们通过网络就可轻易揭开行政决策的帷幕,把决策方案的选择项与个人利益作对照,确定自身立场,发表自己的见解,从而使决策由封闭的暗箱操作过程,变为下级、民众可以参与的开放、民主的过程。民众参与决策过程的同时也更好地了解了政策,为监督政策的执行提供了条件。此外,网络技术简化了监督反馈的传输环节。只要政府有“越轨”行为,民众就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向监督部门举报。同时网络以“秘密”方式进行投标,消除了民众的顾虑,大大提高了民众监督的积极性。 2.以人为本的管理 知识经济时代,一方面知识将日渐成为行政管理中的重要资源,人对知识的掌握和驾驭以及由此而带来的行政管理创新使得人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变得更加突出和重要;另一方面,人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的自主性,个性化自我价值的实现愿望将得到充分的尊重和释放,这些都是促使行政管理中把对人的关注推到空间的中心地位,以此借鉴和实施“以人为本”的管理模式。 二、行政管理的信息化 知识经济有两个鲜明的特点,一是高品位的不断创新, 二是以较高的加速度发展,创新越来越快。知识经济导致的竞争归根到底是知识的生产、占有和利用的竞争。要提高竞争力, 行政管理单位必须在获取知识、创新知识、应用知识方面加以提高。所以管理者必须把信息的获取、提炼, 知识的研究、创新, 高新技术的开发、应用,作为一项重要的职责。现在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一些行政管理单位已设专门的“知识主管”, 其职能是创造、使用、保存并转让知识。 在我国目前的行政管理领域,实际上有许多新的技术手段引入,如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但是这些技术都没有在我国的行政管理中被广泛运用,拿网络技术来说,虽然有些政府部门开始上网,可绝大多数基层政府部门连上网是怎么回事还不很清楚。在这种情况下,首先需要让人们树立起网络的概念。因此,从目前水平来说,对行政管理人员应加强现代管理技术和新兴科学技术教育,培养最起码的管理技术知识。 1.行政管理者要终生学习 知识经济时代需要有知识的领导,没有知识就无法胜任工作。我们的领导干部和管理者首先必须认真地学习好指导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邓小平理论,学习依法治国所必须的法律知识,学习领导科学,学习管理社会和行业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现代科技基础知识。同时我们还要学习好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把握社会发展的趋势 以适应履行职责的需要。现在知识更新速度难以想象,必须坚持终生学习,补充和更新自己原有的知识,才能跟上时代步伐。学习必须要有一个好的学风,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切忌摆花架子、卖 弄知识、名词堆砌和脱离实际。如果只把学习到的知识作为自己的讲话和修辞,那么我们和发达地区的差距将会越拉越大。 2.行政绩效管理 行政绩效管理是通过绩效评价对被评价对象按照制定的指标,参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对比分析,对被评对象在一定时期内的工作进行考察、评定、奖励和相关培训的活动;探索和创造可以反响的组织目标、组织价值的新视野;依次建立起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其管理思想的完善和总体战略目标的实现。绩效评价是绩效管理的前提,对被评对象激励与约束的依据来自于对其所进行的绩效评价结果。 绩效评价是绩效管理的核心内容,也有人直接称其为绩效管理。绩效评价是采用特定的指标体系,对照一定的评价标准,运用一定的数理方法来评价。这种方法从主观愿望上是要实现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他们所取得的业绩和效益,找出被评价对象之间的差距和优势,帮助组织成员了解他们对于实现组织目标的理解与贡献。据此扬长避短,优胜劣汰。但传统的绩效评价却远远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 伴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组织竞争越来越依赖于对知识资产的创新应用和管理,绩效管理的评价重心也必须转移到知识创新能力与效益方面来。知识经济环境下的绩效评价必须包括知本含量。知识经济的运作使知本的地位跃居于资本的前列,知识的拥有量、拥有类型以及知识的运作方式,成为经济增长的最关键因素,组织管理者面临着在知识方面把战略与运作结合起来的高层需求,组织自己必须根据知识要素和自己所拥有的知识力量制定知识管理战略,对组织内部的知识资本进行有效的调配;组织的竞争对手不仅应该知道对手的物质竞争力,而且应该知道对手的知本竞争力。并且通过绩效评价促进个人知识组织化,组织知识社会效益化、商品化。 三、总结 知识经济时代是一个充满激情与机遇、富有诱惑力又具有挑战性的时代,我们只有搏击进取,开拓创新,凭借对知识、技术、信息、人才的高度重视,有效地运用各种措施与手段,通过不同的途径,实现管理的现代化,才能在日益激烈的国内外竞争中获取竞争优势,增强竞争实力和综合国力,从而踏上持续、协调的发展轨道。 尽管知识管理的理论和实践并不完整和丰富 但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以往管理理论报难适应新经济的变化发展。因此,知识管理的产生是必然的。不过.作为一种新的、更高的管理形式,知识管理是在传统管理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本身要有一个成熟和完善的过程,有待于进一步深化。 经济与行政管理论文:行政管理专业的经济行政特色分析与建设思路 专业是高校履行人才培养职能的直接载体。高校通过划分专业来设计教学体系,传授专业知识,培养专业人才。不同的专业是由各学科理论知识依据不同规则和方法进行归集、配置所形成的。所以,专业成为学科、师资、课程、设备等资源的集结点或配置平台,是人才培养和专业教育的关键。 专业设置和建设具有共同的一般规律。相同专业的学科、理论知识和课程等资源配置也大体相同,具有共同性的一面。但由于对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类型及其侧重点的理解、设定不同,即使相同专业,其学科、课程、师资等资源配置也不尽相同,从而形成相同专业的不同特点。持久、稳定、系统、规律性的特点集合而成为特色,即相同专业的不同特色。 一、专业特色的形成条件 1.历史条件和因素 许多专业的产生和形成,都是应当时社会实践包括生产、管理、军事、政治等急需而设置的。以后的发展、延续和壮大往往都蕴含着起初的历史痕迹,并渐进凝结为特色。 2.环境资源因素 专业的成长、发展和演变是在一定的生态系统中完成的。一个地区、一所学校、一个院系的环境和资源禀赋,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和浸染专业的成长。久而久之,必然形成差别性的特点。 3.时间因素 专业特色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一蹴而就的。特色的形成需要一个过程,这是一个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过程,需要酝酿、产生、更新、变异,经历无数大大小小的生生息息、重组再造、演化整合等,最后由每一代变异留存下来的富有生机的因素凝结为新的变异体并呈现特色。这里有两点:第一,特色是在特点上形成的,是由诸多特点有机组合而成;第二,特点与特色的不同,在于特点可能是暂时的、短期的,而特色是特点在不断地更新、变异、整合中最后形成系统、持续、稳定的状态,是特点之有序集合。由此可见,没有一定的时间,特色是很难形成的,或很难称其为特色。 总之,专业特色应当在一定的历史延续中和特定的环境资源里,经过较长时间和几个阶段的发展,逐步融合而成。 二、行政管理专业的经济行政特色 1.行政管理专业的特点 以政府为管理主体是行政管理的基本特点。研究政府行政管理的一般过程,是行政管理研究的传统,相应地,行政管理专业教育资源的传统搭配方式形成了政治学背景和倾向的特点。然而,随着行政管理向法治化、科学化的扩展和推进,以及行政与法、行政与管理技术的日益融合,行政管理开始告别传统时代。同时,与政治相对分离的行政管理开始向各领域的分部门管理延伸和扩展,出现了教育行政、卫生行政、文化行政、军事行政等,行政管理衍生、推进至公共管理阶段,步入公共管理形态。经济行政正是在这种格局下独具形态、在理论及理论实践的发展中蔚为壮观。一方面是因为经济活动是人类尤其是当今时代的主体活动,管理经济一直是政府的基本职能;另一方面,在专业行政部门日益分化、发展的格局中,经济行政也成为独立的领域,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发展壮大。何况任何领域无不包含和渗透经济活动而成为行政管理的对象和内容,使得经济行政不仅具有不断壮大、相对独立的领域,而且具有广泛的覆盖性。 2.行政管理专业经济行政特色的含义和支撑体系 经济行政是指以经济活动和领域为对象的政府行政管理活动,如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专业的经济行政特色是指行政管理专业教育资源的配置在遵循传统、保持行政管理专业基本课程设置的基础上,增加和突出经济及经济管理课程、师资、实验等资源配备,以培养懂经济、知法律、擅行政、会管理的经济行政管理专门人才。在实践中,经济行政与公安行政、司法行政、人事行政、军事行政、教育行政、文化行政、医疗卫生行政、社会工作行政等并列存在、相互区别。 专业特色的形成主要取决于时空因素,一个是时间维的历史传统因素,另一个是空间维的资源环境因素。这里以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行政管理专业为例: 在历史渊源上,学校行政管理专业由工商行政管理专业演变而来。工商行政管理专业创建于1981年,是我国改革开放后第一个设立该专业的高校。工商行政管理是政府对市场主体及其交易、竞争行为和有形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过程。既是政府行为,又是对经济活动的管理,实际上就是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是经济、行政、法律融合一体的经济行政管理,具有突出的经济性。 1998年,教育部组织调整高校专业目录,工商行政管理专业不复独立存在,学校的相应专业转型、扩展为行政管理专业,设于公共管理系下。整个专业的转型经历了名义阶段、板块阶段、覆盖阶段,目前正向融合阶段发展。这个过程中,在探索和保持行政管理专业一般特征的同时,工商行政管理由课程、师资、周边专业学科、相关社会资源支撑的经济行政特色保留了下来。 在环境资源上,学校以经济和工商管理学科见长,相应的师资、课程等资源丰富。学术氛围也以经济学、经济管理学为主调,同时,又有较为齐全的公共管理学科专业和历史较长、特色鲜明的法学学科专业。这个特点在人才培养方案中有明显体现。学校对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了统一的规划与规范。分经济学、工商管理学、公共管理学和文法4类提出学科基础课课程设置方案,原则上统一执行。学校结合专业和历史等情况确定专业课设置。行政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此原则下融汇了历史传统和现实环境因素,在课程设置上体现并反映了专业特色。例如,公共基础课中有“高等数学”课,学科基础课中有“经济学原理”、“公共经济学”、“管理信息系统”、“财政学”、“统计学”等经济管理课程,在专业课中有“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课程,在专业选修课中有“政治经济学”、“发展经济学”、“会计学”、“经济法”、“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等课程。同时,行政管理的核心课、基础课诸如“政治学”、“行政学”、“领导科学”、“公共政策”、“公务员制度”、“行政伦理学”、“公共管理”等数量和理论知识比重充分,功能不减,既保证行政管理专业的本色,又具有经济行政特色。 在时间因素方面,学校有17年工商行政管理专业的办学历史并赢得较高声誉;行政管理专业也有了11年 的办学历史,并于2000年建立了北京市属院校第一个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点,2007年成为北京市属院校行政管理专业第一个重点建设学科。经济行政特色在历史延续和探索中日趋成熟、稳定。 在社会资源方面,学校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学会、研究机构保持长期的合作与交往,包括会议、调研、课题研究、咨询培训等方式。近年来,与北京市发改委、市政管委、城市科学学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社会工作委员会等建立新的合作关系,进一步深化了经济行政的社会根基,进一步扩展了行政管理专业的公共管理空间。 在学术研究和专业建设比较交流方面,有可供分享的成果和可资借鉴的经验。经济行政的研究著作有华东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的蒋云根教授编著的《经济行政管理概论》。学校工商行政管理研究领域,自80年代后期,陆续出版了《企业行为规范》丛书、《工商行政管理》系列教材以及多部单本著作;完成过国家社科基金课题、北京市社科基金、北京市教委社科基金以及国家部委有关经济行政方面的科研项目。近10年来,各高校的公共管理和行政管理都依托所在院校的资源、历史等,探索、形成自己的特色。学校的行政管理专业特色以其历史和经验获得独特优势。 三、行政管理专业的价值评估 1.行政管理专业在北京市人才培养中的地位 公共经济与市场经济比肩在我国呈后发之势。公共管理在后市场经济时代是维护和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力量。北京作为首都和政治、文化、信息中心,对公共管理理论知识和人才培养的需求强烈。作为北京市重点大学和人才培养基地,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拥有经济学、工商管理学和公共管理资源,行政管理专业在北京市属院校处于前列,应当发挥学科优势,为北京市培养经济、行政、法律复合型公共管理人才。 2.行政管理专业在学校的地位 公共管理学科与工商管理学和经济学并驾齐驱有益于丰富学校学科类型,完善学科结构,有利于人才培养。学校经济学、工商管理学实力较强,公共管理学相对较弱,但具有良好基础并在北京市属院校居于前列,搭建了学科结构有力、专业齐全完整的公共管理学科建设平台。行政管理专业作为公共管理的母学科,历史长、特色显、有优势,应当成为学校学科专业发展的增长极。 3.学院是行政管理专业的后盾和平台 行政管理专业依托的城市学院,是为专门和更好地服务于首都而建立的。学院依托区域经济和公共管理两大学科,设行政管理、城市管理、土地资源管理、公共事业管理和社会工作专业以及首都经济研究所、不动产研究所。这种专业学科环境既具有复合型、交融性,又不失公共管理的公共性宗旨,有利于公共管理和行政管理学科发展,有利于行政管理专业经济行政特色的塑造和体现;同时,行政管理专业作为公共管理学科发展的“筋”,对相关专业的发展具有粘合、伸张的作用。 四、行政管理专业的发展路径 1.在既有体系中巩固特色 一是丰富完善专业课程体系,从课程上体现特色。保证专业通行的基础课程。“政治学”、“管理学”、“社会学”、“法学”、“经济学”等必备的学科基础课不缺门;通过课程建设,增强课程针对性,力求精要;通过沟通研讨,达到课程之间相互了解、互补和融汇。保证体现特色的经济学课程。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学”、“经济学原理”、“公共经济学”外,还应坚持开设“政治经济学”、“城市经济学”、“财政学”、“统计学”、“会计学”、“财务管理学”等,通过考试与考查、必修与选修的制度设计,优化经济行政效果。开设“法学原理”、“行政法”、“经济法”课程,满足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功能需求。进一步完善以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为核心的政府监管和经济监管课程板块,实现理论、政策与实践的贯穿,经济、行政与法律的融合,凝结和强化监管功能的专业设计。 二是在教学方法上体现特色。改进教学方法,强化实践教学,将理论知识讲解、案例政策分析、参观考察相结合;选聘校外、政府、企业的专家,建立兼职教师队伍或储备,在专职教师组织下,穿插搭配兼职教师的专题和讲座;通过“数字城市实验室”建设,改善实验条件,加强软硬件功能开发和综合利用。同时,适当增加实验课时,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控制教师选聘结构,充分调配现有资源,形成学术型、讲授型、实操型师资的有机搭配。 2.将特色的基础拓宽,触角延长 拓宽与之交往的经济行政部门范围,由工商行政部门扩展到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进而扩展到发展改革委员会、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市政管理部门、社会工作部门,建立制度性联系;在上述政府部门和系统建立实习基地,形成持续联系,延伸触角;通过科研和教师纽带,与上述政府部门建立联系,增强教师对实践的了解,增加学生直接、间接的实践机会,促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聘任、聘请兼职教师、指导教师或吸收为团队成员,增加互动通道。 3.在学院复合学科环境中,吸取营养,谋求新生 学校的城市学院是系、所合并的学院,学科专业较为宽泛,教师的专业领域更加复杂。学校规划城市学院建设发展两大学科——公共管理和区域经济。院、系、所,学科、专业、方向相互交织,对学院的组织管理和业务规划提出挑战,同时也提供机遇。处理不好,各种要素混杂交错,内耗互扰;处理得当,相互倚重,相互交融,相映成辉,相得益彰。实际上,公共管理和区域经济两个学科具有新兴和开放的共同特点,又有在区域和公共方面的融汇之处。两大学科的交融为各自学科及其之下的专业发展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和更富营养的土壤。行政管理应当借助公共管理寻求应用空间,借助区域经济管理增强经济行政特色。 4.在国际交往中检验调整,发展壮大 经济行政特色不是中国经济社会环境和体制独有的,在世界市场经济国家也能找到学理和实践的例证。政府管制领域是经济行政的集中体现领域,这一领域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成为日益关注的热点。 政府监管、企业社会责任、公共工程等话语和理论体系是值得关注、研究、探索和借鉴的。在理论上深入研究,有助于在国际环境中检验、调整和完善行政管理专业的经济行政特色,有助于从理论上深化对行政管理专业经济行政特色的理解,从而不断延续、推进行政管理专业经济行政特色的发展。 经济与行政管理论文:经济全球化与中国地方行政管理模式变革 【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 经济 全球化”给 1 什么是经济全球化 从生产力运动和发展的角度分析,经济全球化是一个 历史 过程:一方面在世界范围内各国、各地区的经济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相互融合成统一整体,即形成“全球统一市场”;另一方面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了规范经济行为的全球规则,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了经济运行的全球机制。市场经济一统天下,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经济全球化就是指生产要素跨越国界,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各国、各地区相互融合成整体的历史过程。 上世纪90年代以来,以信息技术革命为中心的高新技术迅猛发展,不仅冲破了国界,而且缩小了各国和各地的距离,使世界经济越来越融为整体。 经济全球化在推动全球生产力大发展,加速世界经济增长,为少数发展 3 为适应“ 经济 全球化”, 3.2 设置规模适度、权责明确、结构优化的行政机构 政府规模与人员应当与其担负的职能相匹配,尽可能做到规模适度。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界定不同层级的职能和权责,以加强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落脚点,建立一个规模适度的政府。 设置行政机构的关键在于理顺职能关系,合理配置权力。明确权限职责。优化内部结构,调整机构内部分工,相对集中行政决策、执行和监督的权力。 3.3 理顺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政府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承担好各项管理和服务职能,保持自身顺畅、高效运作,就要理顺内部关系、完善运转机制。首先是中央和地方的关系问题,要 科学 划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事权与财权,确立规范的利益和激励机制。其次是行政层级问题。发达国家的政府层级一般不超过三级,而我国是五级政府的体制,因此在政府运作效率上就产生很多问题。 经济与行政管理论文:对知识经济与行政管理的探究 摘要:知识经济是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包括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使用、转化等全过程,创新是知识经济的灵魂。它具有以下十个特征:产业形态知识化、资产投入无形化、市场全球化、经济信息化、产业构成服务化、知识资本化、发展可持续化、设施网络化、技术数字化、教育终身化。处于世纪之交的人类社会在由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逐步推进的过程中,必然会导致管理思想上的巨大变革。为此,本文首先讨论了知识管理的内涵和在行政决策上实现由传统模式向网络化转变,接着分析了以人为本的管理?行政管理的信息化?行政管理者要终生学习和行政绩效管理,最后做了总结。因此本文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和广泛的实际应用。 关键字:知识经济; 行政管理; 知识管理; 以人为本的管理 前言 知识经济是近几年在世界范围内兴起的一个新概念。也是目前国内最热门的话题之一。在知识经济的带动下,美国近来表现出“高增长、低通胀、低失业率 ”的良好发展态势,令世界瞩目。而作为知识经济的子学科“知识管理”则是一个更新的概念。虽然我们似乎还没来得及深人研究。但它在当今的行政管理中。已开始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将成为知识经济时代行政管理的主要工具和管理模式。 一、知识管理的内涵 目前人们对知识管理的普遍概念是:知识管理是当面对日益增长的非连续性的环境发生变化时,能针对组织的适应性、组织的生存和竞争能力等实际情况而做出的一种迎合性措施。本质上,它包涵了组织的发展过程,并寻求将信息技术所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的处理能力以及人的发明创造能力这两方面进行有机的结合。这一概念首先从行政与环境之间的关系阐明了知识管理的必要性,同时指出知识管理包括人和信息技术两方面内容,它以知识创新为直接目标, 使行政管理在非连续变化的环境中求得生存和发展为最终目的。因此,人在获取知识的过程中与信息的这种相互作用和内在联系决定了“知识管理”是一种对人与信息资源的动态管理过程。我们理解“知识管理”应是以“人”为中心,以信息为基础,以知识创新为目标,将知识看作是一种可开发资源的管理思想。简单地说,“知识管理”就是人在行政管理中对其集体的知识与技能的捕获与运用的过程。从结构上看,它可分为对人力资源的管理和信息资源的管理两个方面。其目的就是努力寻求信息处理能力与人的知识创新能力的最佳结合。知识管理要求把信息与信息、信息与活动、信息与人连结起来,实现知识共享,运用集体的智慧和创新能力, 赢得竞争优势:从信息管理到知识管理的转化,是管理理论与实践中“蹦人为本”的管理主线的进一步体现。知识管理有助于信息处理能力与行政人员创新能力相互结台.进而增强行政单位应变能力和预见能力。 1.在行政决策上实现由传统模式向网络化转变 网络技术不仅能提高行政决策的透明度且能对决策的执行形成有效的监督。有效的监督是政策如实执行的保证,但要对政策进行监督必须先了解政策的制定缘起、内容和执行中的有关规定。过去,由于群众不了解政策出台的过程,无法对政策执行进行比照,即使政策执行中存在扭曲、变形也不知道,监督从何谈起。监督的不易和不力,造成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广泛存在。问题出现并不说明我们没有监督体系,而是体系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上下级间的互相包庇堵塞了正常的监督渠道,公众想监督又怕报复或苦于没有直接的监督渠道,外部监督形同虚设。网络技术的普及,使得行政决策的网络化成为可能。行政决策的网络化大大提高了决策过程的透明度。人们通过网络就可轻易揭开行政决策的帷幕,把决策方案的选择项与个人利益作对照,确定自身立场,发表自己的见解,从而使决策由封闭的暗箱操作过程,变为下级、民众可以参与的开放、民主的过程。民众参与决策过程的同时也更好地了解了政策,为监督政策的执行提供了条件。此外,网络技术简化了监督反馈的传输环节。只要政府有“越轨”行为,民众就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向监督部门举报。同时网络以“秘密”方式进行投标,消除了民众的顾虑,大大提高了民众监督的积极性。 2.以人为本的管理 知识经济时代,一方面知识将日渐成为行政管理中的重要资源,人对知识的掌握和驾驭以及由此而带来的行政管理创新使得人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变得更加突出和重要;另一方面,人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的自主性,个性化自我价值的实现愿望将得到充分的尊重和释放,这些都是促使行政管理中把对人的关注推到空间的中心地位,以此借鉴和实施“以人为本”的管理模式。 二、行政管理的信息化 知识经济有两个鲜明的特点,一是高品位的不断创新, 二是以较高的加速度发展,创新越来越快。知识经济导致的竞争归根到底是知识的生产、占有和利用的竞争。要提高竞争力, 行政管理单位必须在获取知识、创新知识、应用知识方面加以提高。所以管理者必须把信息的获取、提炼, 知识的研究、创新, 高新技术的开发、应用,作为一项重要的职责。现在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一些行政管理单位已设专门的“知识主管”, 其职能是创造、使用、保存并转让知识。 在我国目前的行政管理领域,实际上有许多新的技术手段引入,如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但是这些技术都没有在我国的行政管理中被广泛运用,拿网络技术来说,虽然有些政府部门开始上网,可绝大多数基层政府部门连上网是怎么回事还不很清楚。在这种情况下,首先需要让人们树立起网络的概念。因此,从目前水平来说,对行政管理人员应加强现代管理技术和新兴科学技术教育,培养最起码的管理技术知识。 1.行政管理者要终生学习 知识经济时代需要有知识的领导,没有知识就无法胜任工作。我们的领导干部和管理者首先必须认真地学习好指导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邓小平理论,学习依法治国所必须的法律知识,学习领导科学,学习管理社会和行业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现代科技基础知识。同时我们还要学习好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把握社会发展的趋势 以适应履行职责的需要。现在知识更新速度难以想象,必须坚持终生学习,补充和更新自己原有的知识,才能跟上时代步伐。学习必须要有一个好的学风,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切忌摆花架子、卖弄知识、名词堆砌和脱离实际。如果只把学习到的知识作为自己的讲话和修辞,那么我们和发达地区的差距将会越拉越大。 2.行政绩效管理 行政绩效管理是通过绩效评价对被评价对象按照制定的指标,参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对比分析,对被评对象在一定时期内的工作进行考察、评定、奖励和相关培训的活动;探索和创造可以反响的组织目标、组织价值的新视野;依次建立起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其管理思想的完善和总体战略目标的实现。绩效评价是绩效管理的前提,对被评对象激励与约束的依据来自于对其所进行的绩效评价结果。 绩效评价是绩效管理的核心内容,也有人直接称其为绩效管理。绩效评价是采用特定的指标体系,对照一定的评价标准,运用一定的数理方法来评价。这种方法从主观愿望上是要实现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他们所取得的业绩和效益,找出被评价对象之间的差距和优势,帮助组织成员了解他们对于实现组织目标的理解与贡献。据此扬长避短,优胜劣汰。但传统的绩效评价却远远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 伴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组织竞争越来越依赖于对知识资产的创新应用和管理,绩效管理的评价重心也必须转移到知识创新能力与效益方面来。知识经济环境下的绩效评价必须包括知本含量。知识经济的运作使知本的地位跃居于资本的前列,知识的拥有量、拥有类型以及知识的运作方式,成为经济增长的最关键因素,组织管理者面临着在知识方面把战略与运作结合起来的高层需求,组织自己必须根据知识要素和自己所拥有的知识力量制定知识管理战略,对组织内部的知识资本进行有效的调配;组织的竞争对手不仅应该知道对手的物质竞争力,而且应该知道对手的知本竞争力。并且通过绩效评价促进个人知识组织化,组织知识社会效益化、商品化。 三、总结 知识经济时代是一个充满激情与机遇、富有诱惑力又具有挑战性的时代,我们只有搏击进取,开拓创新,凭借对知识、技术、信息、人才的高度重视,有效地运用各种措施与手段,通过不同的途径,实现管理的现代化,才能在日益激烈的国内外竞争中获取竞争优势,增强竞争实力和综合国力,从而踏上持续、协调的发展轨道。 尽管知识管理的理论和实践并不完整和丰富 但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以往管理理论报难适应新经济的变化发展。因此,知识管理的产生是必然的。不过.作为一种新的、更高的管理形式,知识管理是在传统管理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本身要有一个成熟和完善的过程,有待于进一步深化。 经济与行政管理论文:经济制度与行政管理制度研究 【摘要】 西方国家的社会结构存在一种矛盾:西方国家在经济上主要实行私有制,在政治上则主要实行公有制。民主制本质上是一种对政治权力的公有制。西方国家的“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的理念导致政府与公民在本质上是一种提供服务与购买服务的关系,是一种赤裸裸的金钱关系,这难以表明西方国家的政治模式是优越的。因此,西方国家的经济模式、政治模式都存在逻辑问题。 【关键词】 西方;经济;行政管理;自由主义经济学;公有制 一、西方国家在经济上实行私有制,在行政管理上实行公有制,这表明西方国家由以建立的逻辑基础是混乱的 北美、西欧、澳洲等地的以美国等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的社会结构中存在着一种矛盾,即西方国家在经济上实现私有制、在政治上实行公有制。这种矛盾反应了一种理念上的矛盾,该矛盾显示出西方国家的立国理念是存在逻辑矛盾的。笔者所谓的经济上的私有制是容易理解的,笔者所说的“政治上的公有制”何谓呢?“政治上的公有制”就是指民主制。民主制的理论基础是“人民为主权者”、“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一人一票决定国家事务”等。也就是说,民主的理念主张国家的主权或国家的终结权力应当是全体公民共有的,而且每个公民都拥有相等的一份——这也就是说,如果把西方国家比作一个“公司”,那么其股份由全体公民享有等额的一份。也就是说,从本质上讲,民主制是一种公有制———尽管公有的是政治权力而非财产,但从政权的组织形式上看,民主制无疑是一种公有制。西方自由主义经济学家认为私有制是优越的,有利于调动私有企业主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如果这种论调是有道理的,那么西方国家的政府也应当实行私有制———“君主制”或“寡头制”等———这样才有利于提高国家的效率。也就是说,按照主张实行私有制的经济学家的逻辑,如果国家被一家所有,即实行君主制,那么这个掌管国家的君主才会把国家的事业当作自己的事业,才能充分调动管理国家的“君主”推行精细管理、谋求国家发展的积极性,才能实行国家的最好的治理和发展;按照主张实行私有制的经济学家的逻辑,如果国家被全体公民所有,即全体公民共有、公有,那么就会出现如公有制企业中的那种管理者不把企业当作自己家的产业从而难以真正严细认真地进行管理,难免会出现公有制企业的“跑、冒、滴、漏”的现象。也就是说,以下二者必居其一:如果西方国家承认私有制能够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经济性,那么西方国家就应该实行君主制,君主制才是私有制,才是自由主义经济理论所应当推崇的最理想的政体;如果西方国家认为君主制不是理想的政体,而民主制才是,那么西方国家的企业也应当实行公有制而不是私有制。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西方国家认为私有制最有利于经济发展,那么国家实行私有制———也就是实行君主制———才是最有利于国家的发展的;如果西方国家认为国家不应当实行君主制,那么在经济领域也不应当实行私有制,而应该建立公有制企业。由此可见,西方国家一方面在经济上主要实行私有制、一方面在政治上主要实行民主制,这本身就是矛盾的,其间存在理论上的矛盾。西方国家的这种实践恰好证明了公有制未必一无是处,私有制也未必万能。 二、从西方国家的立国理念“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可以推导出严重的消极逻辑后果 近现代西方国家的立国理念“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存在严重的缺陷。这种缺陷表现在“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这种逻辑其实使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沦为了赤裸裸的利益关系。何以得出这一结论?因此“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的理念的本质是:人民出钱(纳税)购买服务,具体购买的是政府提供的服务,而政府只不过是拿钱替公民办事而已;人民如果不满现政府的服务,则有权购买新一届政府的服务。在这种认识模式之下,政府对公民是不必有责任心的,因为西方的理念会认为:政府拿多少钱(收多少税)就为公民办多少事,如果政府没钱了,那么政府就不必为公民办事,例如我们看到西方国家的多次发生政府“破产”的情况,在政府“破产”后就停止对公民提供的一些服务,而西方政府这样做从理论上来讲是无可厚非的,因为“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这一逻辑前提就决定了政府不必把公民的事当成自家的事,不必在没有钱的情况下仍然为公民办事。根据民主制的理念可以得出这样的推论:在西方国家发生自然灾害时,如果政府没有向公民收取用于救援的费用(税收),那么从理论上来说政府没有义务去救援群众,因为西方国家近现代的理念基础,西方国家现行的关于建立政府、关于政府与人民关系、关于民主制度的逻辑就能推导出这种结论。按照本文的上述分析,西方国家的执政者是在民主制这种“公有制”模式之下管理国家的,在这种情况下,西方执政者就像公有制企业的经营者一样往往倾向于关心自己能否继续统治下去,往往倾向于关心自己的任期之内别出问题;因此,当国家的长远利益与执政者的利益或任期内的利益相矛盾时,西方执政者会做出何种选择就是不言自明的了。故而,民主制并不总是有利于西方国家的长远利益、总体利益的。相反,中国传统的、看待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关系的理念就比西方近现代的民主制的理念显得更有人情味。众所周知,中国传统认为国家是一个大家庭,政府是家长,人民是子女;因此按照这种逻辑,人民的所有事情国家都必须负责,政府不能拿“没有向人民收某类税”、为理由来拒绝对人民负责。例如中国发生自然灾害时,政府不会想收没收相应的税、有没有这笔预算,而会想尽办法开展救灾工作。由于中国有这种传统的关于政府与人民的关系的理念,因此中国人习惯于有事找政府,因为“父母官”、“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的理念在中国人的潜意识中已然是根深蒂固的,中国人不会想“我为政府纳了多少税,因此我有权要求政府相应地为我提供多少服务”,而会想“政府既然为民之父母,就应当满足我的一切正当需求”。 总之,西方国家的“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的逻辑在把公民摆在政府的主人的地位上的同时,也就使政府有权利疏远与人民的关系———因为这种逻辑导致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本质上就是金钱关系、就是购买服务的关系。相反,“家天下”的观念却有其人性的一面。 作者:吕规 夏庆宇 单位:南昌工学院思政部 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 经济与行政管理论文:知识经济与行政管理探究 摘要:随着科技不断发展,社会不断进步,知识经济逐渐被人们所接受。知识经济发展对社会各方面都有一定影响。因此,探究知识经济对行政管理的影响具有实用价值。本文阐述了知识管理的内涵,探讨了知识经济给行政管理带来的影响。 关键词:知识经济;行政管理;影响 一、知识管理的内涵 当今社会,提到“知识管理”大多数人都有这样一个概念:在面对与日俱增的、非连续性环境出现一定变化时,就可以按照组织的适应性及生产条件、以竞争能力等各种现实情况,制定出迎合性措施。合理科学地认识“知识管理”,这种管理就是将人作为中心位置,把信息当成理解的基础,将创新知识当成最终目标,将知识作为一种能够开发的资源对待。总而言之,“知识管理”即为人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获取和运用集体知识以及技能全过程。从结构上来看,这种管理可以划分成两部分,就是管理人力资源以及管理信息资源。最终的目的是将人对知识创新以及处理信息二者有关能力的有机结合。 (一)在行政决策上的转变 因为广大群众们就政策是如何出台的这一过程并不是很了解,因此无法对实际中对政策的执行进行对比,哪怕是政策在执行过程中有一些扭曲和变形也不得而知,那么我们的监督又从何谈起呢?随着时代的进步,科技的不断发展,网络技术被广泛运用,使网络形成了对行政决策监督的无形之网。随着网络被广泛地运用对行政决策的监督上,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决策过程的清晰度和了解度,提高了决策过程的透明度。群众通过网络便能够轻易地了解到行政决策的内容,将不同的决策方案和自身的利益作对比,看清自己的立场,然后发表自身见解。 (二)建立以人为本管理理念 在以知识为经济的时代,一方面日后知识必将在行政管理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因为人可以对知识进行掌握以及驾驭,并且可以由此对行政管理进行创新和改革,所以这些全部原因都将人置于经济社会活动中非常重要的地位。而且随着时展相较以前更加突出和明显了;另一方面人的价值观和思维模式都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人逐渐开始追求自主性和个性化自我价值,并且由于人在行政管理中地位变高的缘故,他们的这些追求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和完美的释放,“以人为本”的管理模式以此得到实现。 二、知识经济对行政管理的影响 (一)行政管理人员要具备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 知识经济的时代,领导自身的知识含量直接间接的成为了下属们判断其是否有能力担任该职位以及是否有能力胜任工作的基础条件。领导干部们也好、管理者们也好首先肯定是要踏踏实实地学好邓小平理论,科学发展观等等符合时展的理论知识。同时又必须对法律知识要有一定的了解,这个可以参考“依法治国”。而且最好是对所在行业要求掌握的专业类知识进行一个较系统较全面的学习,还最好对一些现代科技基础知识有一定的了解。不但如此,还要掌握和认知一些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这样才能正确认识社会发展趋势,准确履行自身职责。当今社会知识随时都在进行更新,而且速度难以把握,所以只有不断的学习,不断的在原有的知识体系上新添和补充才能不被社会所淘汰。 (二)对行政绩效管理的影响 所谓行政绩效的管理就是指根据绩效评价来对被评价者按照一定的指标和参考一些标准来对比分析,考察、评定、奖励被评者在一定工作时期内的工作,并且进行一些相关培训活动;通过不断地探索以及不断的创造可以有效地拓展组织目标和组织价值的新视野;逐渐完善一些奖惩体系,努力实现对管理思想和总体战略目标的完善和实现。步入知识经济时代,要求在绩效管理上也体现出知识的重要性。要争取做到与效益相辅相成。知识经济大环境下,知本非常的重要。知本的地位也位于资本的前面了,拥有多少的知识、拥有什么样的知识以及怎么样去运用知识等等已经成为促使经济高速发展的必要条件了。这便要求组织管理者根据自身的知识掌握量来将战略和运作相结合制定有效的知识管理相关战略,同时对内部知识资本作出高效合理的调配和安排。同时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自己的知本能力自身必须要了解,同时对竞争对手的知本情况有个了解的话会让自己更胜一筹,防患于未然。 经济与行政管理论文:西方国家经济制度与行政管理制度的矛盾 【摘要】西方国家的社会结构存在一种矛盾:西方国家在经济上主要实行私有制,在政治上则主要实行公有制。民主制本质上是一种对政治权力的公有制。西方国家的“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的理念导致政府与公民在本质上是一种提供服务与购买服务的关系,是一种赤裸裸的金钱关系,这难以表明西方国家的政治模式是优越的。因此,西方国家的经济模式、政治模式都存在逻辑问题。 【关键词】西方;经济;行政管理;自由主义经济学;公有制 一、西方国家在经济上实行私有制,在行政管理上实行公有制,这表明西方国家由以建立的逻辑基础是混乱的 北美、西欧、澳洲等地的以美国等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的社会结构中存在着一种矛盾,即西方国家在经济上实现私有制、在政治上实行公有制。这种矛盾反应了一种理念上的矛盾,该矛盾显示出西方国家的立国理念是存在逻辑矛盾的。笔者所谓的经济上的私有制是容易理解的,笔者所说的“政治上的公有制”何谓呢?“政治上的公有制”就是指民主制。民主制的理论基础是“人民为主权者”、“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一人一票决定国家事务”等。也就是说,民主的理念主张国家的主权或国家的终结权力应当是全体公民共有的,而且每个公民都拥有相等的一份——这也就是说,如果把西方国家比作一个“公司”,那么其股份由全体公民享有等额的一份。也就是说,从本质上讲,民主制是一种公有制———尽管公有的是政治权力而非财产,但从政权的组织形式上看,民主制无疑是一种公有制。西方自由主义经济学家认为私有制是优越的,有利于调动私有企业主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如果这种论调是有道理的,那么西方国家的政府也应当实行私有制———“君主制”或“寡头制”等———这样才有利于提高国家的效率。也就是说,按照主张实行私有制的经济学家的逻辑,如果国家被一家所有,即实行君主制,那么这个掌管国家的君主才会把国家的事业当作自己的事业,才能充分调动管理国家的“君主”推行精细管理、谋求国家发展的积极性,才能实行国家的最好的治理和发展;按照主张实行私有制的经济学家的逻辑,如果国家被全体公民所有,即全体公民共有、公有,那么就会出现如公有制企业中的那种管理者不把企业当作自己家的产业从而难以真正严细认真地进行管理,难免会出现公有制企业的“跑、冒、滴、漏”的现象。也就是说,以下二者必居其一:如果西方国家承认私有制能够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经济性,那么西方国家就应该实行君主制,君主制才是私有制,才是自由主义经济理论所应当推崇的最理想的政体;如果西方国家认为君主制不是理想的政体,而民主制才是,那么西方国家的企业也应当实行公有制而不是私有制。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西方国家认为私有制最有利于经济发展,那么国家实行私有制———也就是实行君主制———才是最有利于国家的发展的;如果西方国家认为国家不应当实行君主制,那么在经济领域也不应当实行私有制,而应该建立公有制企业。由此可见,西方国家一方面在经济上主要实行私有制、一方面在政治上主要实行民主制,这本身就是矛盾的,其间存在理论上的矛盾。西方国家的这种实践恰好证明了公有制未必一无是处,私有制也未必万能。 二、从西方国家的立国理念“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可以推导出严重的消极逻辑后果 近现代西方国家的立国理念“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存在严重的缺陷。这种缺陷表现在“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这种逻辑其实使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沦为了赤裸裸的利益关系。何以得出这一结论?因此“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的理念的本质是:人民出钱(纳税)购买服务,具体购买的是政府提供的服务,而政府只不过是拿钱替公民办事而已;人民如果不满现政府的服务,则有权购买新一届政府的服务。在这种认识模式之下,政府对公民是不必有责任心的,因为西方的理念会认为:政府拿多少钱(收多少税)就为公民办多少事,如果政府没钱了,那么政府就不必为公民办事,例如我们看到西方国家的多次发生政府“破产”的情况,在政府“破产”后就停止对公民提供的一些服务,而西方政府这样做从理论上来讲是无可厚非的,因为“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这一逻辑前提就决定了政府不必把公民的事当成自家的事,不必在没有钱的情况下仍然为公民办事。根据民主制的理念可以得出这样的推论:在西方国家发生自然灾害时,如果政府没有向公民收取用于救援的费用(税收),那么从理论上来说政府没有义务去救援群众,因为西方国家近现代的理念基础,西方国家现行的关于建立政府、关于政府与人民关系、关于民主制度的逻辑就能推导出这种结论。按照本文的上述分析,西方国家的执政者是在民主制这种“公有制”模式之下管理国家的,在这种情况下,西方执政者就像公有制企业的经营者一样往往倾向于关心自己能否继续统治下去,往往倾向于关心自己的任期之内别出问题;因此,当国家的长远利益与执政者的利益或任期内的利益相矛盾时,西方执政者会做出何种选择就是不言自明的了。故而,民主制并不总是有利于西方国家的长远利益、总体利益的。相反,中国传统的、看待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关系的理念就比西方近现代的民主制的理念显得更有人情味。众所周知,中国传统认为国家是一个大家庭,政府是家长,人民是子女;因此按照这种逻辑,人民的所有事情国家都必须负责,政府不能拿“没有向人民收某类税”、为理由来拒绝对人民负责。例如中国发生自然灾害时,政府不会想收没收相应的税、有没有这笔预算,而会想尽办法开展救灾工作。由于中国有这种传统的关于政府与人民的关系的理念,因此中国人习惯于有事找政府,因为“父母官”、“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的理念在中国人的潜意识中已然是根深蒂固的,中国人不会想“我为政府纳了多少税,因此我有权要求政府相应地为我提供多少服务”,而会想“政府既然为民之父母,就应当满足我的一切正当需求”。总之,西方国家的“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的逻辑在把公民摆在政府的主人的地位上的同时,也就使政府有权利疏远与人民的关系———因为这种逻辑导致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本质上就是金钱关系、就是购买服务的关系。相反,“家天下”的观念却有其人性的一面. 作者:吕规 夏庆宇 单位:南昌工学院思政部 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 经济与行政管理论文:区域经济与行政管理冲突问题分析 一、经济一体化 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突破行政区划界限,形成若干带动力强、联系紧密的经济圈和经济带”,并“形成辐射作用大的城市群,培育新的经济增长极”。与此同时,我国区域经济发展迅速,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环渤海等跨省级经济区以及武汉城市圈、长株潭城市群、郑汴一体化、乌昌一体化、西咸一体化等跨市级经济区发展已初见成效。但是,各经济区在发展过程中不约而同地都遇到了行政壁垒的制约,“非一体化”行政管理体制严重阻碍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进程。以西咸经济一体化为例,早在2002年两市就签订了《西咸经济一体化协议书》,两年后又合作编制了《西咸实施经济一体化战略规划纲要》,按照规划同筹、交通同网、信息同享、市场同体、产业同布、科教同兴、旅游同线、环境同治的“八同”思路,最终实现城市一体化、经济一体化、交通一体化和环保一体化的目标。应该说西咸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目标和任务是明确的,但是截至目前西咸一体化的进程远没有达到预期,与其他经济区比较步伐缓慢,究其原因很大一方面是受行政管理体制的制约,为此,认清区域经济一体化与行政管理体制的冲突问题所在并探索体制改革与创新,是目前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关于中国区域合作与行政管理冲突的文献主要集中在1990年代后。Young(2000)[1]的研究注意到在分权体制下,中国实际上为地方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并认为各项改革推行过程种所遇到的一些问题成为20世纪80年代后期国内地区保护主义重新抬头的重要诱因。NaughtonB(2000)[2]的工作论文发现改革开放后中国省际间贸易以制造业产业内贸易为主,生产要素、服务和中间产品流动壁垒仍然很大。Yin(2003)[3]运用R D内生增长模型,分析了区域合作的激励问题和增长效应,指出区域合作的情况比封闭拥有更高的均衡增长率。林毅夫等(2004)[4]强调中国的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很大程度上是重工业优先发展的赶超战略,这是分权式改革的逻辑延伸。王健等(2004)[5]通过提出“复合行政”的概念,认为造成中国区域经济一体化与行政区划冲突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职能的转变尚未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周业安等(2004)[6]通过面板数据实证研究认为市场秩序与政府竞争秩序的合理构建对地区经济发展十分重要。赵永亮,徐勇(2007)[7]在引入地方政府的消费偏好下,构建了两地区边界效应模型,检验了我国市场分割的程度。他们的研究理论意义重大,但还没涉及最新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实践,本文结合西咸经济一体化的实际,从面临的难题入手,建模分析,得出结论。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面临的难题 从制度上讲,地区经济发展主要来源于政策资源(包括上级政策倾斜、行政管理强度、行政管理方式等)和市场资源(要素丰裕度、市场容量与自由化程度等)两类。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建设在起步阶段往往表现得如火如荼,这主要归功于政策资源的释放和市场资源的松绑,之后进程缓慢,主要面临以下三个难题: 第一,政策资源的内敛性导致行政壁垒。政策资源的内敛性是说在一个行政区内,以行政力量为中心的政策资源对内的加强与对外的排斥特性。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体系是垂直运行,地方行政区划之间基本上没有自主的经济联系,资源配置问题主要是由自上而下的计划协调来解决。改革开放以来,中央与地方实行分权,这对提高经济运行效率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分权在很大程度上是政府内部的权力转移,其次才是政府向企业、市场和社会的还权。政府职能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改革,其结果是行政垄断权的大而化小,政策资源仍然超越市场资源,成为了主导地方经济发展的强势资源。由于地方政府的偏好是局部利益,使政策资源呈现内敛性,不同行政区划间为争夺优势政策资源而相互抵制[8],在没有相应“秩序”规范情况下,势必出现不合作的“诸侯经济”现象。以西咸一体化前的情形为例,咸阳与西安仅一河之隔,由于害怕被西安“吃掉”,咸阳过去长时间不在渭河以南规划发展工业,而把它列为蔬菜区,以此筑成与西安的“隔离带”,这种政策垒明显不利于区域融合。还有比如在招商引资,争取上级给予的优惠政策等方面两市也是竞争激烈,互不相让,必要时以行政壁垒抵制。 第二,市场资源遭遇非平衡经济增长的冲击。“自由市场力量的作用使经济向区域不平衡方向发展是一个内在的趋势”(缪尔达尔,《经济理论与欠发展区域》,1974年),“增长极”理论与“中心—外围”理论也表明,市场力量不足以消除经济发展的空间不平衡,短期内甚至会强化这种不平衡,一体化过程中若完全放任自由化的市场,会导致净优势资源单方面流动,GDP的变化会牵动各行政区首脑的神经,发达地区政府怕受拖累,欠发达地区政府怕吃亏,为扭转这种趋势,各行政区会用政策资源包围市场资源,行政力抵制市场力。另一方面,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各地区法治环境与市场制度的梯度差异,增加了法律、政策协调等方面的成本,如果没有相应的机制来改善这种不平衡,一体化进程就很难进行下去。[9]政府之间能否达成一个具有约束力的、自动实施的协议,保证“合作博弈”能够重复,关键在于能否给那些落后的伙伴一个良好的前景预期,或者通过非市场的力量在合作中尽快缩小差距,这需要通过特定的资源配置和补偿机制来实现,而这种机制正是目前中国缺乏的。 第三,“合作协调人”的缺位和失效。对于打破行政壁垒,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使整体经济发展,从长期看这应该也是上级政府的施政愿望。但由于跨行政经济区缺乏与之重叠的行政级别,靠地方平级政府难以合作协调,于是就出现了以上级政府成员为主的合作协调人,但这种合作协调人缺乏权利和法制保障,协调力度大打折扣,加之对各行政区情况缺乏足够的认识,协调只是成了建议,最后变成“东周诸侯不朝觐”,各行政区表面上看同属一个经济区,实际上是各顾各。以西咸一体化为例,两市时常遇到一些诸如招商引资、基础设施建设、环保投入等涉及到双方利益分配与成本分摊的棘手问题,由于缺乏强有力的一体化领导机构来确保实施,往往使很多问题搁浅或遗留。 以上难题表明,由于政策资源的内敛性,以及市场资源遭遇非平衡发展的冲击,在缺乏合作协调人的情况下,区域经济一体化与行政管理体制面临冲突,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模型分析:两种资源的优化配置 (一)模型假设 假定地区经济发展手段主要来源于政策资源和市场资源两类,地方政府对这两种资源的偏好关系都具有完备性、可传递性、连续性、单调性和严格凸性。 (二)模型分析 情况1:独立行政区的资源配置 市场资源对政策资源的边际替代率是它们的价格之比,也是各自的边际效用之比。实际上,由于资源的边际效用递减,牺牲市场资源的利用而单靠政策资源推进的发展模式导致的效用水平是不高的,西部某些地区在实行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要避免这种“行政过度”带来的低效用。 情况2:经济一体化过程中的不同行政区的资源配置 政府的短期偏好在于使用政策资源,过度的政策资源使用产生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政策资源的边际效用递减,政策资源逐渐演变成保护内部“弱市场资源”的行政壁垒;二是对有限政策资源的争夺,造成两地相互抵制,互筑行政堡垒,区域经济一体化与行政管理体制冲突由此形成。 四、对冲突的进一步解释 政策资源和市场资源在此不能达到优化配置,主要在于区域经济一体化过程中的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表现为以下方面: (一)单一的政绩评估机制和政治晋升中的经济人行为 目前我国的政绩考核依然以经济建设成绩为中心,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主要依据本地区财政税收、本地就业和GDP增长速度。“为官一任,造福一方”,这种施政观可能会导致两个极端:从时间纬度上,地方政府为实现任期内的跨越式发展往往较少考虑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从空间纬度上,面临同一经济区内的行政区划的边界时,为了保护本地利益,政府往往采用行政手段干预生产要素的流动,人为制造区间壁垒。 地方官员合作困难的另一个原因在于他们的政治晋升博弈的性质[10]。同一行政级别的地方官员,在政治晋升博弈中,参与人面临的是一个“零和博弈”,因为只有有限数目的人可以获得提升,一个人获得提升将直接降低另一人提升的机会,一个人所得构成另一人所失。而在当代的经济竞争过程中,也需要通过合作优势互补。政治晋升的零和博弈往往会干扰经济竞争的合作双赢。 (二)信息不对称与政府间不信任导致的非合作博弈 即使消除了地方政府经济人的行为,跨行政经济区仍然存在政府间的博弈,同级政府在面对不完全信息表现出来的等、靠、推的相互观望思想本来就很严重,加之彼此之间缺乏信任,担心利益受损,致使非合作博弈的产生,其结果是双方受损。如下例的静态非合作博弈,在缺乏互信情况下,即使双方知道合作双赢,但不能确定对方是否能采取合理积极的合作措施,于是只从单方面利益最大化出发,导致非最优结果。 (三)区域产业同构化严重,缺乏合作的内容即使制止了政府的经济人行为,克服了信息不对称,消除了非合作的“零和博弈”,政府的合作也会面临新的问题。由于地方政府对经济发展的关注更多地表现为对本地区经济指标的关注,缺乏对整个区域的产业发展目标进行系统的战略思考,因此,大多地方政府往往对那些被区域内其它地方政府广泛关注的“热线产业”具有强烈的投资冲动,忽视了区间产业互补与合作,其结果带来的是区域内产业结构的严重趋同[11],从而使得区域合作缺乏实质性的内容。例如陕西关中地区的西安、咸阳、宝鸡等地区传统工业产业均以纺织、军工、医药等为主,新兴工业产业又都选择在能源化工、装备制造、建材等产业内的相同方面,产业同构严重,恶性竞争和排斥往往对一体化形成威胁。 (四)区域合作的主体不明,缺乏合作的推手政府与企业在一体化过程中也存在博弈,政府会认为,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下资源在更大区域内的有效配置,因此区域合作主体是企业,而企业会认为,政府不创造良好条件,消除行政壁垒,要素是无法自由流动的,因此区域主体是政府。在主体不明情况下,一体化的进程显然缺乏推动力,等和靠的思想由此产生。实际上,区域经济合作的主体应该分前后两个阶段来看,如下图所示,以行政体制改革为过渡,前期以政府为主,主要进行公共设施建设和规划统筹工作,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后期以企业为主,完善市场机制,政府要从某些领域退出,为企业提供服务。目前西咸经济一体化就面临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过渡阶段,如果在这个阶段摇摆不定,一体化实施的主体也就不明确,一体化的进程就会受阻。 五、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创新 加快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关键是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创新,要构建合理的地区间利益分配、约束和激励机制,优化行政机构运作方式,具体内容如下: (一)弱化行政区划边界,构建交通信息网络区域经济学中的“中心地理论”、“增长极理论”等表明,中心城市和地域对周边欠发达区有经济带动作用,而行政区划的边界是两个中心城市辐射最弱的地区,成为经济一体化的“隔离墙”,要实现要素的充分流动,就必须弱化行政区划边界,在边界区设置经济合作的“通道”以促进经济一体化。西咸共建区就是这一思想的创举,两地在城市的边缘规划建设40平方公里的区域,进行合理的功能区划,吸引企业进驻和房产开发,使其成为西咸经济一体化的突破口。 交通信息网络是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由于属于公共物品,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决定了需由政府提供,跨行政区只有具备较完善的交通网络,要素在区间流动才有物质载体,才会减少信息不对称的障碍。西咸经济一体化在这方面规划的早但实施的晚,虽然西咸电话并网开创先河,但两地的交通衔接颇费周折,咸阳的世纪大道建成后很长一段时间很难与西安同规格公路衔接,群众反映强烈的直达公交线路也是奇缺,晚晚落后于人们的预期,这是急需改进的。 (二)减少行政区划管理层次,适当增加管理幅度,消除行政壁垒 通过行政区划管理层次和幅度的调整,可以直接解决现存的区间行政壁垒问题,将区间经济矛盾转化为区内经济问题加以解决,从而一定程度上解决当前区域经济一体化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行政区划改革要强化经济中心,规划区域布局,逐步形成层次合理、幅度适当、结构优化、功能完善的区划体系,从而为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提供适宜的区域地理空间[12]。 在不能完全破除历史形成的行政区划前提下,通过部门的融合是实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现实之举,它绕开了行政壁垒和法律限制,注重实效,是短期内消除局部矛盾的重要抓手。乌昌一体化在这方面大胆创新,通过合并两地党委,在高层实现战略统一,而西咸一体化这方面比较薄弱,两地部门归属各行政区,多数情况下需要通过各自主管上级间接沟通,但在渭河污染治理上两市环保部门合作比较积极,为改进渭河支流水质,两市共同制定了《西安咸阳沣河、氵皂河水污染治理规划》,协同关闭造纸等污染企业数家,使水质有所改善,为两地可持续共同发展做好了铺垫。 (三)完善地方政府及其官员政绩考核制度 要消除地方政府及其官员在追求政绩时的经济人行为,须对现行的以经济增长为单一指标的政绩考核制度实施改革,新的考核制度需体现以下几方面:一是考核指标尽量量化,体现科学性、规范性、可行性。既要有数量、速度指标,更要有经济增长的质量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环保指标、就业指标、对外影响指标等。二是要建立规范的考核方式,对地方政府及官员的考核应将上级政府的考核与民意考核结合起来,考核程序做到公正、公开和透明。三是考虑外部性,建立奖惩机制,在政绩考核中,对于促进本地并带动周边地区经济发展的政府和官员予以表扬、奖励,以达到激励效果;对于一些只管本地发展而对周边地区进行市场封锁、设置要素流动障碍、转嫁污染等行为予以处罚。 (四)通过法制保障,构建区域协调管理机构 一体化经济区在面临共同的发展问题时,由于无法可依,往往表现为同级政府难以干预,上级政府缺少合理干预的手段,一旦干预又成了独角戏,地方上等、靠、要的思想滋生。可以通过构建法律基础,各成员进行产权的部分让渡,并由超越行政区划的区域协调管理机构来行使由各成员让渡出来的这部分权力,以制定整体性的合作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成员之间的利益矛盾冲突。国际上依法保障区域协调发展的例子很多,欧盟的成长就是一个典范,还有美国的例子,美国为促进跨区域问题的解决、调节各地方政府间关系,于1961年颁布了《地区再开发法》,为此在商务部下设立了地区再开发管理局;1965年颁布了《公共工程和经济开发法》、《阿巴拉契亚区域开发法》并相应地成立了经济开发署和阿巴拉契亚区域委员会以及一些州际区域开发委员会。西咸一体化在这方面有所突破难度很大,因为这需要上级相关部门立法或授权,现行的协调领导机构很难依法独立行使权力,而面对西咸两市越来越不好解决的难题例如交通、产业的统筹规划与资金投入,土地指标的统筹等问题都需要省级层面强有力的支持。 (五)财税体制的灵活性和统筹性 区域经济中各行政区难以合作,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利益分配问题,而引导市场经济行为的财税分配政策,对市场、企业和地方政府都有着关键的利益导向作用。然而我国目前的财税分配制度不尽合理,中央与地方税收划分上、转移支付上、区域恶性竞争的税收优惠政策上都不利于推进经济区内行政区划的合作,因此上级政府要统筹经济区财税分制度,完善地方税收体系,增强政府对地方经济的调控能力;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实施转移支付法律化、弹性化、透明化,同时要解决地区之间的发展均衡问题,逐步使单一的自上而下的纵向转移支付向纵向为主,横向为辅的转移支付发展;适当下放和监管税收优惠权限,更好地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13]。 (六)建立基于平等、协作的学习型横向府际关系 伴随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横向府际关系更多地体现为交流与合作的关系,为了形成平等互动、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型政府关系格局,要加强同级政府间的制度学习与创新,增强相互学习和创新的能力,敏锐地认知制度不均衡状态中所蕴含的潜在发展力量,合理制定制度创新的规划并持续地加以执行,实现政府制度的创新发展[14]。同时要认真学习、借鉴甚至模仿其他政府的制度,通过研究历史上和国外成功运作的制度安排掌握政府制度的发展规律,从而提高政府对制度创新的把握。 经济与行政管理论文:对知识经济与行政管理的探讨 摘要:随着科技不断发展,社会不断进步,知识经济逐渐被人们所接受。知识经济发展对社会各方面都有一定影响。因此,探究知识经济对行政管理的影响具有实用价值。本文阐述了知识管理的内涵,探讨了知识经济给行政管理带来的影响。 关键词:知识经济;行政管理;影响 一、知识管理的内涵 当今社会,提到“知识管理”大多数人都有这样一个概念:在面对与日俱增的、非连续性环境出现一定变化时,就可以按照组织的适应性及生产条件、以竞争能力等各种现实情况,制定出迎合性措施。合理科学地认识“知识管理”,这种管理就是将人作为中心位置,把信息当成理解的基础,将创新知识当成最终目标,将知识作为一种能够开发的资源对待。总而言之,“知识管理”即为人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获取和运用集体知识以及技能全过程。从结构上来看,这种管理可以划分成两部分,就是管理人力资源以及管理信息资源。最终的目的是将人对知识创新以及处理信息二者有关能力的有机结合。 (一)在行政决策上的转变 因为广大群众们就政策是如何出台的这一过程并不是很了解,因此无法对实际中对政策的执行进行对比,哪怕是政策在执行过程中有一些扭曲和变形也不得而知,那么我们的监督又从何谈起呢?随着时代的进步,科技的不断发展,网络技术被广泛运用,使网络形成了对行政决策监督的无形之网。随着网络被广泛地运用对行政决策的监督上,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决策过程的清晰度和了解度,提高了决策过程的透明度。群众通过网络便能够轻易地了解到行政决策的内容,将不同的决策方案和自身的利益作对比,看清自己的立场,然后发表自身见解。 (二)建立以人为本管理理念 在以知识为经济的时代,一方面日后知识必将在行政管理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因为人可以对知识进行掌握以及驾驭,并且可以由此对行政管理进行创新和改革,所以这些全部原因都将人置于经济社会活动中非常重要的地位。而且随着时展相较以前更加突出和明显了;另一方面人的价值观和思维模式都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人逐渐开始追求自主性和个性化自我价值,并且由于人在行政管理中地位变高的缘故,他们的这些追求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和完美的释放,“以人为本”的管理模式以此得到实现。 二、知识经济对行政管理的影响 (一)行政管理人员要具备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 知识经济的时代,领导自身的知识含量直接间接的成为了下属们判断其是否有能力担任该职位以及是否有能力胜任工作的基础条件。领导干部们也好、管理者们也好首先肯定是要踏踏实实地学好邓小平理论,科学发展观等等符合时展的理论知识。同时又必须对法律知识要有一定的了解,这个可以参考“依法治国”。而且最好是对所在行业要求掌握的专业类知识进行一个较系统较全面的学习,还最好对一些现代科技基础知识有一定的了解。不但如此,还要掌握和认知一些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这样才能正确认识社会发展趋势,准确履行自身职责。当今社会知识随时都在进行更新,而且速度难以把握,所以只有不断的学习,不断的在原有的知识体系上新添和补充才能不被社会所淘汰。 (二)对行政绩效管理的影响 所谓行政绩效的管理就是指根据绩效评价来对被评价者按照一定的指标和参考一些标准来对比分析,考察、评定、奖励被评者在一定工作时期内的工作,并且进行一些相关培训活动;通过不断地探索以及不断的创造可以有效地拓展组织目标和组织价值的新视野;逐渐完善一些奖惩体系,努力实现对管理思想和总体战略目标的完善和实现。步入知识经济时代,要求在绩效管理上也体现出知识的重要性。要争取做到与效益相辅相成。知识经济大环境下,知本非常的重要。知本的地位也位于资本的前面了,拥有多少的知识、拥有什么样的知识以及怎么样去运用知识等等已经成为促使经济高速发展的必要条件了。这便要求组织管理者根据自身的知识掌握量来将战略和运作相结合制定有效的知识管理相关战略,同时对内部知识资本作出高效合理的调配和安排。同时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自己的知本能力自身必须要了解,同时对竞争对手的知本情况有个了解的话会让自己更胜一筹,防患于未然。 作者:1.杜军贤;2.孙晓莉 单位:1.国家电投集团宁夏能源铝业中卫热电有限公司,2.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宁夏分公司
会计审计论文:高职高专会计和审计专业实训建设研究 高职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高职院校的实训教学环节就成为实现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从高职高专会计与审计专业(以下简称会审专业)实训建设的角度来看,实训教学目标和培养模式已不能适应目前就业市场激烈的人才竞争,因此必须从根本上切实转变办学理念,完善专业实训体系的构建,不断提高学生的专业动手能力。 一、高职院校会计与审计专业实训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实训教学目标缺乏指导性 目前,大多数高职高专会审专业的实训教学目标主要是结合市场对会计、审计岗位的需求,加大实训教学力度,培养具有较强动手能力的会计、审计技术应用型人才。但在实际中,由于审计实训教学素材少、难度大,效果差等原因,明显存在突出会计,弱化审计实训教学安排,实训计划不合理等现象,致使会审专业与会计专业的实训教学在实质上没有太大区别。会审专业的实训教学目标没有细化,没有特色,使实训教学目标的指导性作用被弱化。 (二)实训建设体系构建不均衡 会审专业实训建设包含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两大部分,但在实践过程中,存在这两部分建设不均衡现象。硬件建设中高职高专更为关注可直接购买或引进的实训工具建设和挂图及模型建设,而忽视教材建设,特别是参考较少需要自主编制的实践教材,如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实训教材。软件建设中高职高专更为关注易于实施的教师实践能力建设,而忽视了实训教学方法建设,特别是对案例教学、教学软件运用教学没有深入研究,对“合作制”“仿真制”实训模式盲目引入。没有收到预期的教学效果。 (三)实训课程设置不合理 大多数高 文秘站:设计的,只是简单对等安排,缺乏专业特色分析。其次,会计、审计各专业主干实训课程之间联系密切,存在一定的先后顺序,但绝大多数高职高专只关注课程知识结构上的先后关系,忽略了课程知识体系上的互补性,没有充分整合课内实训和单列实训课程,将会计和审计的实训融合寄托在综合实训上,浪费了有限的实训资源和时间,降低了课内实践和单列实践课程的效果。 (四)实训教学素材单一 目前会审专业实训教学素材存在会计实训素材一边倒。审计实训素材匮乏、单一的现象。大多数高职高专审计实训多以审计过程的单项实训项目设计为主,缺乏系统性。从仿真实训上看,审计实训软件匮乏,主要针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如《审计实训教材软件》、《审易465审计模拟教学软件》,没有涉及内部审计的实训软件,无法满足内部控制时代的岗位需求。且审计教学软件提供的案例跨越时间短,经济业务变化少,训练类型单一,多为差错舞弊的账项审计类型,无法提供对被审单位重大错报风险评估等重要审计环节训练,与实际审计存在很多差异。 (五)实训教学资源分配不科学 会审专业会计、审计实训虽然在实训课时安排上相当,但从实训资源应用及效果上看,审计实训差很多。从教学师资分配上看,没有合理分配和运用实践型教师资源。课内实训大多由理论课教师教授,主要是针对理论要点的理解和训练,缺乏实训指导性。而“双师型”教师培养模式要求实践经验丰富的老师也要教授理论课程。造成单设实训课在实训课程比例逐渐增大的教改趋势下,没有足够的实践教师担任,实训课程效果参差不齐。 (六)教师队伍实训能力不足 目前各高职高专都很关注“双师队伍”建设,加大教师到企业锻炼的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实践锻炼时间短或不连续,财务、审计部门涉密等问题,老师很难真正深入系统的参与企业的账务核算、财务管理,甚至对会计流程基本的十大岗位都没有全部体验。审计实践也顶多完整参与一两项审计业务,对审计职业判断培养、审计方法的运用、重大错报风险评估,审计沟通技巧等的理解不够透彻。其三,大多数专职教师对会计、审计领域改革热点和政策走向不了解,不熟悉,知识陈旧,不能适应实践岗位发展需要,直接影响培养学生的效果。 二、高职高专会审专业实训建设措施 (一)合理定位培养目标 高职高专会审专业是“技能型”、“应用型”的人才教育,专业具有开阔的就业范围。即可从事会计工作、又可从事审计工作。基于设立初衷,专业培养定位应以就业为导向,定位于培养地区中小企业的骨干会计人员、基层会计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和理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学生的专业素养培养方向,应针对会计、审计两种岗位要求,重点提升学生会计、审计岗位的职业判断、专业基本实践技术、管理理念、软件应用能力、内部控制、资产评估等方面的能力,以适应社会的需求。 (二)建立完整的专业实训建设体系 注重专业实训建设体系的均衡发展。以专业为分界,课程为核心,实训为基础进行系统构建。硬件建设中除继续加强实训工具建设和挂图及模型建设外,应加大实训教材建设。在理论教学和实践训练两者并重,后者优先的指导下,加强实训素材组织实例化和模拟课程的制作。根据专业标准化管理的需要,规定每门课程素材的基本标准,建立课程实训教材开发制度,纳入各高职高专的教学质量工程建设。实现既符合课程的内涵要求,又利于课程间的协调。软件建设方面,重视教师实践能力培养的同时,关注实训教学方法研究,建立研究团队,推行案例教学和教学软件运用教学,科学引入“合作制”和“仿真制”实训模式。 (三)科学安排实训课程 课程安排是实训教学建设的基础,应依据专业知识体系特点,结合行业需求,科学组合。单列实训课程以专业必备实训课程为主。适当考虑会计和审计中运用广泛的实践技能。必备课程包括会计基础实训、中级财务会计实训、纳税实务实训、审计学原理实训、社会审计实训,增设课程是内部会计控制实训和会计报表实训,它们不仅是会计、审计岗位中广泛运用的技能需求,也是内控时代的必备技能需求。课内实训主要以补充单列实训的课程为主。如设立成本会计课内实训让学生掌握成本核算的基本方法和技能。为综合实训打下基础:设立会计电算化课内实训培养学生常见会计软件的实际操作和应用能力,为完善会计基本技能作补充:设立内部审计课内实训、资产评估课内实训培养学生内部审计和资产评估的基本操作技能,为审计实训技能作补充。综合性实训课程则包括理财之道软件实训、ERP沙盘模拟演练、会计实务模拟实训、审计软件综合实训。旨在培养学生的会计管理、审计分析等专业技能综合运用能力。 (四)优化实训教学资源 首先,应该充分挖掘课内实训和单列实训课程的内在联系,合理安排实训顺序,节约实训资源和时间成本。大一下学期为基本技能学习期,开设会计基础、会计基本技能实训(出纳实训)等,主要针对会计基本技能的掌握,重点是学生对手工做帐各环节实际操作的掌握和理解。大二上学期是会计基本技能巩固期。开设中级财务会计(以下简称中财)一阶段实训、成本会计实训、纳税实训等,主要锻炼会计岗位实操技能,重点是在中财实训中增加会计流程实训内容。大二下学期是会计与审计基本技能互补关键期,开始引入审计基本技能。大三上学期是会计与审计专业技能融合期,主要侧重会计综合实训、各类审计实训。会计实训结果可作为审计实训素材。大三下学期是专业综合技能巩固期,该阶段主要是专业实习,同时以导师制方式安排审计综合实训,作为毕业考核,进而实现学生多角度,多渠道的实践锻炼。 其次,分阶段、合理进行不同教师角色的分工和配合,注重教学过程的标准化。在教师队伍实践能力较弱阶段,实践课程尽量安排实践能力强的教师为主导教师。理论课老师为助教。既能保证实践课授课效果。又为理论课老师积累实践经验提供了一种途径。在教师队伍实践能力均衡阶段,则可将理论课和课内实训交由同一老师教授,实践经验丰富的老师上单列实训或综合实训课。 (五)丰富实训教学内容 实训教学内容应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学生专业素养培养方向的要求进行补充。学生综合实践技能包括基本素养、专业基本技能、专业技能和创新技能。基本素养除英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应用文写作能力等外,应补充专业沟通能力:专业基本技能除会计和审计软件应用、会计基础规范要求的基本技能(如凭证编制、发票识别、账簿登记等)、会计和审计的基本职业判断等外,应补充基本职业道德素养培养、考取从业资格证。专业技能除了对会计、审计循环各岗位职责和岗位专业技能的把握,会计报表分析、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综合分析外、还应增加不同类别审计步骤中的专业应用文写作、专业分析方法与沟通能力的综合运用。 (六)优化实训教学方法 实训教学方法的使用应结合学校实际和学生特点,关注学生知识体系、接受能力、学习兴趣,认真分析各实训教学方法的优劣,阶段化地推进和优化教学方法。首先,高职高专应充分挖掘案例教学、教学软件运用教学的优势,在理论和实践教学上广泛推行。将高职高专及下属实体的财务、内部审计实例编入案例或实训教材。提升教材的实践性和趣味性。其次。有效组合“合作制”和“仿真制”。由于会计和审计涉密性。“合作制”不适合进行大批量学生的实训,故应本着双赢的原则,实行订单式培养,为合作企业提供优秀的毕业生,提供企业的后续教育或高层次的专业培训:合作单位为高职高专提供老师实习岗位,提供实践素材,提供高级专业人员的专题讲座等。“仿真制”能为学生提供和实际工作一致的实践锻炼,但受会计种类单一性、业务特殊性和制作成本高的局限。故应该扬长避短,根据培养目标面对的就业主体。选择对应会计种类的仿真模拟案例,并将其放在会计、审计综合实训中,而将仿真案例中的特殊业务作为相关专业教学的案例素材。 (七)强化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 这是会审专业硬件建设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校外实训基地建设受经济条件和环境条件限制,可根据高职院校的实际而定,最好选择校企合作方向,可跨区域引进。此外,还可以利用学校教师资源,建立理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前厂后校模式的校外实训基地。校内实训以模拟实训室为主,除常见的会计、审计模拟实训室外,还应建立模拟银行、模拟纳税实训室,以完善岗位及环境模拟实践。 (八)提高教师的专业实践能力 在教师的专业实践能力提升上,应建立专职教师专业实践制度,要求专职教师每学期完成一个月的专业实践工作,并纳入年度考核。实践培训的形式,应以资源共享,提高效率为原则。首先是高职高专会计、内审部门接受会审专业的教师做兼职会计、兼职内审员等,不仅提升了专职教师实践能力,为专职教师提供了关注和熟悉会计、审计领域改革热点、政策走向的平台;同时也为高职高专会计、内审部门提供了会计、内审人才后备军和政策研究、决策分析的智囊团。其次是外部实践培训形式,可建立教师实践培训基地。到校企合作单位顶岗实习,或专职教师自己联系。 会计审计论文:对网络会计审计分析 1.网络会计审计的特点 1.1审计的空间拓展。在网络会计环境下,由于会计信息系统的开放性和网络化,使得会计信息资源在极大的范围内得以交流和共享;会计信息涉及交易关联方的各个方面,同时能访问会计信息的用户可能涉及整个网上用户。因此,为了防止信息的使用者恶意破坏和更改会计数据以及会计数据在传输过程中被截取和篡改,审计空间范围必须扩大到交易关联方以及网上有关信息用户。 1.2审计的时间及时。在时间上,网络会计审计可以使审计从事后审计达到实时审计,并从静态走向动态。审计部门通过上网,能随时、动态地对企业进行审查,可以加强对经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的审查和监督,及时掌握被审计单位的最新情况。在网络环境下,由于企业经营的网络化、虚拟化,使得企业的经营风险加剧,广大投资者、客户及有关部门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不再满足于年度报表和季度报表,他们渴望及时获取相关会计信息和经济业务信息以作出决策。为适应这种需求,提供网上及时的鉴证服务将成为一种趋势。通过网络会计,审计部门可以及时收集会计信息和经济业务信息,并及时向有关各方审计服务信息,促使信息时效性大大提高。 1.3审计的业务扩大。在网络会计系统中,实现了各业务之间的数据传递和共享。由于会计系统和其他信息系统存在着密切的信息传递关系,这样便促使审计人员熟悉更多的企业经济业务,以理清各种数据的来龙去脉。 1.4审计的频率增加。在网络会计系统下,由于各个部门可以随时将本部门的数据输入并进行处理,因此数据更新速度快,如果审计人员不能跟上系统更新的频率,不能及时调查和获取一些中间结果,就很难作出审计判断。也就是说,网络会计的实时性促使审计工作也具有了“实时”的特点。 1.5审计的技术更先进。网络会计处于庞大的网络系统中,面临着许多安全问题。因此,与单机环境相比较所采取的内部控制更为复杂。审计人员要想了解更多的控制信息和有关的控制制度,就必须掌握更多更先进的知识和审计技术手段。 1.6审计的效率提高。对网络会计的审计,主要是通过上网操作,利用审计接口软件在获得必要的授权后,获取企业会计和经济业务数据进行计算、分析、检查和核对;还可以通过网络进行网上查询和网上交流等。所有这些将大大减少审计人员的审计工作量和审计成本,从而提高审计效率。 2.网络会计审计的内容 2.1网络安全审计。网络安全审计是指,对被审计单位计算机网络系统的管理和防护、监控、恢复三种技术能力以及可能带来的经营风险等进行评估。在网络会计环境下,一方面提供了会计信息的共享性,提高了会计工作的效率;另一方面,电子形式的会计信息容易受到诸如网络故障、计算机病毒、黑客袭击和非法者的入侵等潜在威胁的影响。这些都会严重威胁会计信息和数据的安全。虽然一般的软件都采用了保障信息安全的措施,但是这些措施是否有效、合理,需要网络会计审计来检验鉴证,并作出监控反馈。 2.2网络内部控制审计。在网络会计信息系统中,内部控制的重点、方式、内容和范围均发生了变化,使得网络审计不同于传统审计和计算机桌面审计,呈现出新的特点。网络内部控制审计可分为一般控制审计和应用控制审计。针对网络会计信息系统的特征,通过网络内部控制审计,以评价网络会计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提示内部控制的弱点。 2.3应用程序审计。在对一个网络化会计信息系统进行符合性和实质性测试时,由于受到计算机网络程序复杂化和自动化的影响,往往不能仅仅检验数据本身,还须对网络程序的处理和控制进行审计。网络审计中对网络信息系统应用程序的审计目标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程序处理过程是否与有关的标准及法规相符;第二,考查网络系统程序对错误的检验和控制情况,如对输入网络信息系统中的数据正误的检验,会计证、账、表的试算平衡措施等。不进行相关应用程序审计将会给系统的运行留下隐患。 3.网络会计审计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3.1审计的范围问题。由于会计系统处于网络系统中,各业务部门执行的只是子系统中的一部分功能,任何一个工作站所提供的信息都是日常经济活动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同时网络会计的支持还需要一些软硬件的配备。因此,要对计算机网络会计整个系统作出正确的评价,审计的范围将要扩大到服务器、工作站、传输介质、计算机网络会计软件等。 3.2审计的方法问题。非网络环境下的审计方法随着审计对象的改变而改变。在对网络会计系统审计时,所有测试都必须在不改变数据库或记录的条件下设计具体测试方法。但由于网络系统的持续运行,审计人员很难让其在某一特定的时间停下以接受大规模测试,如果测试的数据会改变系统原来的数据记录,就意味着审计人员可能给系统带来差错。因而就审计方法而言,采用受控处理法和虚拟单位法等系统测试的方法,在系统运行的同时进行审计,对审计人员审查和评价整个企业网络和会计系统显得尤为重要。 3.3审计的方式问题。随着网络会计系统的发展,系统中的审计线索将会转瞬即逝。为了对网络系统进行审计,审计工作应采用在线实时审计的方式。采用这种方式,既可以及时收集审计证据,又能得出可靠的审计结论,还可以极大地提高对网络会计系统审计的效率。 会计审计论文:对于会计电算化的审计问题与对策 会计电算化是中等职业学校财会专业的一门核心课程。由于电算化审计系统与手工审计系统相比,在审计线索、审计内容、审计风险等方面都发生了变化,这就要求审计人员学习新的理论知识,掌握新的审计方法技巧,以适应以后的审计工作。目前我国的电算化审计状况不容乐观,与电算化会计信息系统的发展形势相比,不仅审计技术尚不成熟,而且审计软件在功能和性能上也满足不了审计工作的需求。 一、会计电算化审计所面临的问题 1、审计可视线索呈消失趋势 在会计电算化进程中,随着计算机软硬件水平及现代通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不断提高,客观上,存在着审计可视线索自然消失的趋势。在应用计算机处理会计资料以后,纸面信息变成了磁性介质上的代码。对于会计界、审计界的许多人来说,过去熟悉的、习惯的、得心应手的东西,变成了陌生的、不习惯的、难以捉摸的东西。而设计会计电算化程序的软件设计人员,并不知道审计人员的需求,即使有关文件规定必须留有审计线索,实际上也是很难做到的。何况,审计工作与主要是处理结构化问题的会计核算工作不同,它主要是处理半结构化和非结构化的一些问题,从某些方面来说,更多的是依靠人的经验和主观判断能力,如:寻找漏洞、揭尽矛盾、查错防弊、获取证据等。 2、软件特性导致数据难以审计 会计核算软件具有多样性和保密性特点,再加上各行业会计电算化系统应用环境大不相同,应用程序也各具特点,导致审计数据的难以取证。从使用的系统来看大致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购置商用会计软件。目前,商业化会计电算化软件有几百家之多,不同的电算化系统虽然有着不同的特点,但也有着基本的相同点:输入、处理、统计、查询、输出及维护功能较完整、全面,界面设置较好,然而由于各种会计软件的数据库千差万别,其防范保密措施更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这就给审计人员开发通用的审计软件带来困难。二是自行开发会计软件。自行开发会计软件,一般是根据企事业单位自身的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研制而成的,一般具有较强的检测排错功能和统计处理功能,实用性强。但在系统安全方面及内部控制方面需要人工予以辅助来加强系统的管理,这就要求管理者制定规章制度来约束会计人员的行为。 3、观念误区造成电会审计的忽视 目前有种看法认为,在会计核算实现电算化后,特别是应用了经财政部门评审通过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以后,会计信息的正确性、可靠性已经解决,可有效地防止做假账和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因此也无须对软件产生的信息进行审计。事实不是这样。因为绝大多数的会计核算软件并没有解决对会计事项,即记账凭证所根据的原始数据是否真实这一至关重要的问题。它们的许多功夫不是花在保证数据源的正确上,而是对已输人数据的计算上,充其量只不过是一把高级的算盘而已。加上上述的实现会计电算化后内部控制本质上的变化,对会计信息系统事实上存在着人为干预和利润调节,以及所提供原始数据的虚假性,人们不得不承认这样一个事实:当前的会计电算化并不能有效地防止做假账和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基于上述认识,会计电算化使审计工作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也给审计工作带来了深远的影响和更高的要求。 二、会计电算化下审计工作的对策 1.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为了在会计电算化条件下更好地进行审计工作,审计人员不仅要像在传统经营条件下,具备会计、审计、经济、管理、法律等方面的知识,还要掌握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电子商务等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要掌握电子信息系统会计的特征,掌握应有的控制和审计方法,能够熟练应用审计软件,能够利用计算机进行审计。 2.要重视会计电算化理论的研究 从一定意义上讲,电算化会计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也是突破传统会计观念,对现行会计理论和方法提出新问题、新课题,以及研究和确立新的理论和方法的过程。如电算化会计在系统设计、工作组织、信息处理及账务处理程序等方式和方法上的改变,本身就是对现行会计理论和方法的突破和完善。电算化会计理论的基本问题研究透彻了,会计软件的研制就有了明确的方向和目标,才能更符合会计、审计工作的实际要求。 3.要提高会计计算机操作水平 会计电算化,给会计工作增添了新内容,从各方面要求会计人员提高自身素质,更新知识结构。一方面为了参与企事业管理,要更多地学习经营管理知识;另一方面还必须掌握电子计算机的有关知识,好的会计基础工作和规范的业务处理程序,是实现会计电算化的前提条件,所以会计电算化也要求促进会计工作的规范化。同时还应该积极培养具有复合性知识结构的计算机审计系统开发人员,让计算机技术人员学习会计和审计的基础知识,使他们也加入到审计队伍当中,成为电算化审计的专业人员。 4.完善电算化审计标准与准则 计算机审计准则是对电算化审计的标准化,是衡量审计工作的标准。在制定标准和准则时要在考虑我国国情的前提下大力吸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主管财政部门在评审某会计软件时,应同时规范、指定与之相适应匹配的审计软件,在制定具体准则时应侧重于对计算机系统内部控制的评价。对审计人员应具备的资格,电算化审计过程和相关的审计技术以及证据收集等方面做出规范。 会计电算化的发展,要求电算化审计工作跟上它的发展,要求我们做好会计电算化审计的各种准备。加强我国电算化审计发展,重视并及时解决会计电算化条件下存在的审计问题,将促进我国会计电算化向更深层次发展。 会计审计论文:计算机会计的内部控制及其审计 计算机信息处理环境影响会计内部控制及其审计已是不争的事实,但目前对计算机信息处理环境下内部控制的内容、分类以及如何审计内部控制问题,概念仍然不十分清晰,不少控制措施以及审计方法严重脱离实际,许多问题还有待研究。 一、对计算机会计内部控制的再认识 西方对计算机会计内部控制的研究大概始于70年代,美国执业会计师协会(AICPA)和EDP审计人员协会从1974年开始先后发表了一系列研究报告或相关的审计准则,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也在80年代制订了几个有关计算机审计的准则。这些文告或准则一方面肯定了计算机处理对内部控制的影响,强调加强内部控制及其审计的必要性;另一方面则比较一致地将内部控制分为一般控制和应用控制两大类,并据此制定了一套EDP控制标准。 我国财政部1994年的《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集中在输入、处理、输出和安全四个方面对会计软件提出规范性要求,实质上涉及的都是内部控制的问题,即会计软件系统所应该实现的控制。而首次涉及计算机会计系统内部控制的审计法规则是1999年7月1日生效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0号-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的审计》。 显然世界各国审计机关对计算机处理环境的内部控制问题都有相当的重视,进行了非常深入的研究。既肯定了计算机处理环境对内部控制的影响,又研究了加强控制的措施,还探讨了审计内部控制的方法。但是,事物总是发展的,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日新月异,尤其是电子商务和网络财务的出现,前述的这些研究已经显得苍白。我们认为,当前对内部控制的研究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对广域网络环境下会计系统的内部控制缺乏研究,二是对内部控制的分类欠科学,三是不少控制措施以及对内部控制的符合性测试方法脱离实际。下面将就这些问题展开讨论。 二、网络会计给内部控制提出了新课题 网络财务战略一经提出就获得社会的普遍认同,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引发人们对网络环境下财务与企业管理的思考。网络财务的最闪光之处是通过Internet实现多种远程处理和支持电子商务,而这恰恰给会计内部控制出了难题。 我们知道,电子商务和远程处理必然要求会计系统的进一步开放与数据共享,而开放与共享将增加安全控制的难度,信息安全、资金安全都将成为内部控制的焦点。安全威胁既来自企业内部工作漫不经心的员工,也来自心怀不满的职员、外部黑客以及竞争对手。因为网上交易公开化程度较高,操作人员和信息使用者干预系统的机会增大,再加上使用的是公用通讯线路,系统面临的安全隐患也必然增多,从而增大企业经营的风险。例如,不法之徒可能利用网络及安全管理的漏洞窥探用户口令或电子账号,冒充合法用户作案,篡改数据库内容以窃取资产;利用网络远距离窃取企业的商业秘密以换取钱财,或利用网络传播计算机病毒以破坏会计信息系统,甚至摧毁网络节点;此外,由于电子商务处理经济业务的原始记录以电子凭证的方式存在和传递,不法之徒通过改变电子货币账单、银行结算单等,就有可能转移财产的所有权。 有鉴于此,网络财务必须实现以下控制目标: 1、对远程操作的控制,即实现对远程记账、报账、查账、制表、审计以及网上报税等操作的安全控制。 2、对网上支付的控制,即保证支付信息的机密、支付过程的完整、交易双方的合法身份以及互操作性,实现安全支付。 3、对电子凭证的控制,即控制电子凭证的正确收发、真伪确认、安全传递和格式转换等问题。 以上控制既涉及技术层面,也涉及政府立法和企业内部的制度建设。在技术上要采用公开密匙加密、电子数字签名、电子信封、电子证书等技术,加强对网上输入、输出和传输信息的合法性、正确性控制,在企业内部网与外部公共网之间建立防火墙,对外部访问实行多层认证。在法律上建立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规范网上交易、支付、核算行为,并制定网络财务准则和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网络财务。 三、关于内部控制的分类 美国执业会计师协会第3号《审计准则公告》、《国际审计准则》第20号以及我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0号》,都把计算机会计内部控制分为一般控制(General controls)和应用控制(Application controls)两大类,并将前者定义为:(1)电子数据处理的组织和操作的计划;(2)对系统或程序的设计、开发和变动的记录、审核、测试和批准;(3)由制造商在设备内部所设置的控制;(4)对接触设备和数据文件的控制;(5)对系统的运行有影响的其他数据和指令程序的控制。公告把应用控制定义为输入控制、数据处理控制和输出控制。 但是,我们认为这种分类方法从其名称和内涵来看,都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1、定义缺乏逻辑性 分类是一种手段,目的是便于人们对事物的理解或认识,但这种分类方法并未达到这个目的。首先从其名称来看,分类标准不明确,甚至可以说用的不是同一个标准。因为人们往往习惯于将“一般”来区别“特殊”,而将“应用”与“基础”、“理论”或“系统”等概念相对应。所以将问题分为“一般”和“应用”在逻辑上是不清晰的,实际上不少问题既是“一般”问题,又属“应用”范畴。 2、两类控制的内涵不明 分类标准的模糊性带来控制内涵不明,到底哪些方面的控制属于一般控制,哪些属于应用控制,人们只能根据强加于人的“定义”来理解。两类控制常常交叉,例如数据输入既因涉及输入而属于应用控制,又因涉及 组织和操作而属于一般控制的范畴。又如,对输出资料的保管、操作权限的识别这样一些控制措施,到底属于一般控制还是属于应用控制,人们从字面上就很难区别。此外有些文献还把对经济业务的完整性、有效性、合理性的审查和控制,作为数据处理控制的内容,使控制措施的归属变得更为含混不清。 3、企业控制的任务不明确 这种分类方法混淆了执行控制的主体,即两类控制中人们难以明确哪些是企业应该做的,哪些是软件开发商的责任。我们知道在手工会计中内部控制都是通过人来执行的,但在计算机会计中除了人这个执行控制的主体之外,许多内部控制方法却要通过计算机系统尤其是会计软件才能实现。例如,应用控制中的输入控制,既包括了用规章制度约束操作人员以保证输入数据的正确,又要靠系统自身的容错功能来识别和纠正输入数据的错误,前者是制度问题而后者则是计算机程序问题。在输出控制中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对输出的权限和完整控制应该是软件系统的责任,而输出资料的确认和保管则是会计人员的责任。 我们认为内部控制的分类既要概念清晰,又要区分控制的主体,以便明确责任,为此,建议将内部控制分为管理制度控制和程序系统控制两大类。其中程序系统指计算机软硬件系统,主要是网络系统和会计软件。程序系统控制主要是靠软件本身功能来实现的内部控制机制,以实现系统的自我保护,主要包括数据输入、内部处理、信息输出、数据传输和系统安全保护控制。程序系统控制的责任者是软件开发部门,用户不应负有责任。而管理制度控制一般是以管理制度的形式实行的,主要包括组织、操作、维护和资料保管等方面。我们也可以进一步将管理制度控制分为环境控制(或基础控制)和操作控制(或应用控制)两类,组织、维护和资料保管都属于环境控制的范畴。显然制度的制订和执行与计算机程序系统无关,而是会计软件使用单位的责任。这种分类法的优点是分类标准明确,容易理解,而且实现控制的措施和控制的主体是一致的,责任分明,企业方面容易清楚自己应该怎么办。 四、关于内部控制措施及审计 我们接触到的几乎所有教科书或文献,不仅将内部控制分为一般控制和应用控制,而且演绎和解释具体控制措施以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方法时往往脱离实际,形式繁琐,又不突出控制重点,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无法实现或不合理的控制措施 在对内部控制措施的罗列中,有许多是无法实现或者是不合理的要求。例如,要求在会计软件中“安装一个联机审机控制器,用来收集审计人员感兴趣的资料”,要求在程序中设置断点以控制“主文件金额数、记录计数、前一程序指令序号”,“每一个操作运行结束后应有一份打印输出”,通过使用“双重运算、逆运算法”检查错误等等,都是不合理的甚至根本就无法实现的措施。又如对会计软件系统的开发控制和审计是否合理,也是值得商榷的。 2、无需过问的控制措施 有许多控制措施是计算机系统的最基本的功能,并非为会计所设置,审计人员是无需过问的。例如,硬件的冗余检验、奇偶校验、回声检验,操作系统的错误处置、程序保护、文件保护,这些控制都是计算机系统所必备的功能,不应该将它们纳入会计内部控制的范畴,也不应该成为审计的内容。其实对许多系统保护措施审计人员也无从了解,更谈不上审计。 3、对内部控制的审计内容繁琐 许多文献对内部控制审计方法的介绍不仅内容空洞繁琐,而且空谈许多无法实现的审计方法,严重脱离实际,使审计人员不得要领,抓不住审计的重点。例如,对系统软件的测试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因为系统软件一般都比较可靠,而且不会对会计软件系统的安全造成威胁。此外,对会计软件的测试方法中许多方法从技术上看是不可行的,从成本效益原则上看也是不合算的。例如,程序流程图检验法、程序代码检查法都要求审计人员去阅读程序代码以确定会计软件的控制措施是否满足,这确实是一种天方夜谭的设想。又如所谓图示法要求“利用监督程序来测定被测试程序中哪些指令执行过,哪些指令未曾动用”,也是很不现实的方法。 鉴于以上原因,我们认为当前应该全面检讨内部控制的措施一方面通过制订《会计软件基本功能规范》进一步明确会计软件公司的责任,规范会计软件产品的程序系统在数据输入、处理、输出、传输和安全保护的控制功能;另一方面则应通过制订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明确推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的控制责任,规范必要和切实可行的控制措施。 五、应该重视对内部控制的审计 在相当长的时间里由于人们对计算机会计系统比较陌生,内部控制措施不明确,审计方法不得要领,所以审计人员只得沿用对手工会计的审计方法,很少能够对内部控制进行有效的审计,漏洞较多,不足以确保会计系统的安全。因此,提高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加强对其内涵和技术的研究,重视对内部控制的审计,仍是当前会计电算化和审计领域的一个关键课题。一般情况下审计人员的责任主要不是审计计算机和会计软件系统的内部控制措施,而是审计应用单位制订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和真正有效执行。计算机硬件和系统软件无需审计人员去审计,而会计软件系统的输入、处理、输出和安全控制功能则应由专家去评审。我国过去对会计核算软件的两级评审制度,其实质就是对会计软件内部控制功能的审计。 会计审计论文:基于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影响因素分析 在本世纪中叶,西方各国发生了大量注册会计师被控告违约、过失或欺诈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出现了前所未有的“诉讼爆炸”。这不仅直接损害了注册会计师个人的经济利益,而且严重影响了整个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社会信誉。在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注册会计师业务的迅猛发展,行业队伍急剧壮大,特别是相关的法律颁布以来,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期望越来越高,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风险也日益增大,需要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进行深刻分析,进一步规范和降低其法律风险。 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因素分析 注册会计师的公信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出具审计意见时所展示的独立性,具体包括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近年来,涉及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诉讼案件逐渐增多,而且愈演愈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独立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注册会计师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是否有过失或欺诈行为,而判别注册会计师是否有过失或欺诈行为的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循了专业标准的要求执业。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业务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条款,或者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或出于故意不作充分披露,出具不实报告,致使审计报告使用者遭受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导致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因素较多,需要进行分类分析。 (一)公司治理失衡 现代公司实行两权分离,产生委托关系,由于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目标不一致,经营者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使其会计报表出现虚假信息或重大错报,但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未能查出被审计单位的这些错误、舞弊和违法行为,而给第三者或其他有关各方造成经济损失,就有可能遭受他人的控诉,而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应该可以将财务报表中存在的重大错误、舞弊和违法行为查出来。但由于现代审计是以内部控制制度为基础的抽样审计,注册会计师不可能对被审计单位的每一项经济业务进行详尽审查,只能采用抽样审计的方式,这样就必定存在一定的风险。在此,必须分清其结果是由经营失败还是由审计失败引起,关键在于看未能查出错误的漏报的原因是否源于注册会计师自身。 (二)注册会计师专业素质与道德风险 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能力、职业判断能力以及职业道德水平直接影响到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性。在执业过程中没有遵循独立审计准则,或者由于违约、过失和欺诈等原因,致使客户或第三者遭受经济损失,注册会计师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职业的专业性要求较高,必须对财务会计等专业知识有一个准确的把握。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注册会计师同样是一个理性经济人,在其工作过程中由于追求自身收益最大化而出现道德风险。许多观点认为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薄弱,事实上并非如此,注册会计师在实施相关业务时都考虑过了其收益和风险的因素。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并未规定注册会计师必需强制执行的执业最低标准,在执业的过程中是否遵守职业道德全凭注册会计师个人的自觉行为,很难遵守职业道德标准来要求自己。 (三)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 首先,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目标向多元化发展,既为经营管理责任服务,又为经营决策服务,从而增加了对会计信息解释的可争议性。市场经济中经管责任的关系人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的经济责任关系也成为具有双向约束力的约定权责关系。这种平等权利,既给了受托方自主处理会计信息的机遇,也增强了委托方要求获得合理保证的会计信息的需求。这就给会计信息的理解冲突埋下了伏笔。解决这些审计风险的最有效方法,就是依靠法律手段来调节双方的理解冲突。其次,证券市场的发展使得委托方与受托方的关系变得极不稳定,双方关系的建立与解除,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会计信息的反映内容。再次,市场经济即为法制经济,法律地位的平等表明了受托方与委托方具有相同的经济权利。当对会计信息的理解发生冲突时,双方不再依据行政权力与级别,而更多的是依据法律条文来处理有关的争议。由于权利的保障及法制的完善,使得各方都有了依法自卫的勇气与能力。因此,运用法律手段来词节会计信息处理与理解的冲突。由于外部环境的改变,使得现行各种法律中涉及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条文存在不少矛盾,标准不一,导致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复杂化。 (四)相关制度不完善 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是一种行业规范,不能将其作为注册会计师规避法律责任的依据,判断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能依据审计准则。我国财政部只是对审计准则做了些和修订,并未明确将其作为一种法律加以实施。 从法律角度上讲,审计报告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为的一种结果,评价其真实性、探究其偏颇的原因,是一个专业性极强的问题,决不能简单草率地以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这样的标准来判别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正确区分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法院判决尤为重要,这些法律责任,从理论上似乎很容易分清,也十分明确。然而,在具体案件中错综复杂,相互交叉,不易划清。在诉讼主张和判决中,对注册会计师承担何种责任,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环境的不断改变,在对会计信息的不同认识而产生的法律冲突中,有关民事纠纷的问题最多。可是有关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恰恰最不完善。实际当中,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法律责任类型大多都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很少有民事责任。同时我国相关的法律也只是规定了事务所应进行民事赔偿,而对注册会计师个人的处罚没有做出规定,这对注册会计师的约束力就大打折扣。西方等发达国家的会计师事务所都是合伙制的,承担的是无限责任,一旦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可能由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倾家荡产。 二、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措施 (一)调整补充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界定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使相关法律协调一致,明确界定范围,避免在法律诉讼中对法律依据的分歧与争执,使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案件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减少由法律依据而引起的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风险。独立审计准则是规范注册会计师审计服务手段和技术方法的质量标准,它应该成为法庭判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但司法人员在审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案件时,主要依据一般法律,对审计准则考虑甚少,因此要确立独立审计准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增加保护条款,免受无谓诉讼。可以 ! (二)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管理 注册会计师是否具有过失的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循了专业标准的要求执业,必须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明确委托范围是明确工作范围和责任,会计事务所不论承办何种业务,都要按照业务约定书准则的要求与委托人签订约定书,减少与客户之间的期望差距。在与客户签订业务约定书或委托合同时应当列明委托条款,阐明委托目的、提供的服务、所提供的数据的性质及来源、报告向谁提出等。美国同业复核制度在改善会计事务所质量控制系统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效果。我国也可以考虑引入同业复核制度,对于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质量和社会可信度具有很大的意义,进而促进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 可以通过提取风险基金或购买责任保险,防止或减少诉讼失败时会计事务所发生的财务损失。 (三)提高审计质量 增强执业独立性、紧守独立原则、保持风险及操守意志是保证审计活动客观、公正的基本条件,是保障公众利益减少审计风险的必然要求。注册会计师要高度重视自身业务质量的提升,努力做到以质量求信誉,以信誉求发展,按照“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的思想开展单位审计业务。审计人员素质是关系到审计质量高低的关键因素,具体而言包括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与业务能力素质两方面。职业道德素质是指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胜任能力要求审计人员不断加强自身学习,通过理论学习与实践探索提升执业能力,积极参加后续教育,加强专业知志和技能培训以适应日益复杂的审计工作的要求,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会计审计论文:论会计电算化对审计工作的影响 一、会计电算化对审计的影响 (一)会计电算化对审计准则和审计依据的影响。 各国的审计界在以往的审计工作中已经建立了一系列的审计标准和准则,如审计人员标准、现场作业标准、审计报告标准、职业道德规范等等。由于会计电算化的新特点,需要针对新的特点制定相应新的工作标准,这些新的工作标准,也构成了会计电算化信息系统条件下新的审计依据。面对日茸发展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加快制定有关针对性的审计标准和准则,建立一系列与新情况相适应的审计标准和准则,包括系统设计、开发、运行等标准以及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以规范会计电算化审计,维护审计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二)会计电算化对审计风险的影响。 会计电算化环境下,传统的会计岗位职责被打破,内部控制制度发生了变化,安全已不是企业内部所能完全控制的。以数据库为基础的实时审计发展使审计风险中包含的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日益复杂化。由于会计数据处理的电算化,在计算机辅助系统的控制下,固有风险基本得到控制,但是由于网络会计模式的开放性和会计信息资源的共享性,会计资料被非法修改和窃取的可能性增加了,会计信息被他人非法拷贝和篡改、会计数据在传输过程中被竞争对手截取和恶意修改等使得会计数据的安全、完整性控制难以保证;同时,计算机病毒和网络黑客也在危害着会计信息的安全。因此,控制风险更难确定。在电算化会计条件下。会计资料是存储在磁性介质上的,修改起来不留痕迹,因此舞弊行为较难发现,从而增加了审计人员的检查风险。 (三)会计电算化对内部控制的影响。 现代审计是以评价内部控制度为基础的抽样审计, 即审计人员把对被审单位内部控制的审查和评价作为制定审计方案和决定抽查范围的依据。在电算化会计系统中, 会计信息的处理和存贮高度集中于计算机, 使手工会计系统中的某些职责分离, 牵制力下降。如在手工方式下, 内部控制中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等一系列核对控制措施, 基本上都是由手工处理完成的。但实施电算化后, 凭证即是帐,帐即是凭证, 二者的区别不过是数据排列方式的改变而已, 也就是说不存在帐证不符的问题。会计系统内部的这些控制, 尤其是程序化控制,是企业实行会计电算化后审计工作面临的新课题。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A ICPA )认为: 如果客户在其会计系统中使用了电子数据处理, 无论是简单的还是复杂的, 审计人员都要充分了解整个系统, 并能识别和评价系统的基本会计控制的特点。因此, 作为审计人员必须全面了解电算化系统的特点和风险, 掌握会计电算化系统的控制目标、应有的内部控制及审查方法。程序化控制是指在编写应用程序中由计算机执行的控制, 其审查实际上是对系统应用程序控制功能的审查, 一般要利用计算机进行审查。对电算化会计信息系统内部(文秘站:)控制的弱点, 审计人员要心中有数,发现问题应及时向被审单位提出。 (四)会计电算化对审计线索的影响。 在传统的手工会计系统中,审计线索非常清楚,从原始凭证到记账凭证,由过账到财务报表的编制,整个财务处理过程由不同职责分工的人员来共同完成,每一步都有文字记录和经手人签字,这些书面资料为审计提供了清晰的线索,审计人员在对会计报表进行审计时就可以根据需要对这些审计线索进行顺查或逆查、详查或抽查。而在会计电算化系统中,传统的账簿没有了,取而代之的是磁介质,这些磁介质上所存储的会计资料不能为肉眼所直接识别,修改不留痕迹。同时,由于数据处理过程的自动化,业务数据进入计算机系统之后,全部会计处理均由计算机按程序指令自动生成,传统的审计线索在这里中断了、消失了。传统的查账方法。对电算化的会计个体已不完全适用。为此,在电算化会计系统的设计和开发时必须注意要留下充分的审计线索,使审计人员能顺利完成审计任务。例如,要留下每笔经济业务的详细记录,而不能只留下更新后的当前余额。暂存文件,则应拷贝,以便查寻。 (五)会计电算化对审计技术的影响。 在手工会计处理的条件下,审计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顺查、逆查或抽查。审查一般采用审阅、核对、分析、比较、调查和证实等方法。所有审查工作都是由人工完成的。在会计电算化条件下,会计的特点决定了审计技术的改变。对电算化会计信息系统的审计,如果仍然采用常规的手工系统的那一套审计技术,就不可能达到审计的目的。由于审计的内容扩大到电算化系统程序、系统的设计与开发、数据文件等方面,迫使审计人员在采用传统各种审计技术的同时,采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用日益先进的计算机审计软件去对付单机、网络、多用户等各种工作平台下的会计软件。 (六)会计电算化对审计内容的影响。 在手工条件下,审计内容主要是对人的审查,采用的方法主要是对纸面信息进行核对和检查。责任容易确定,结果也较直观。在计算机审计的条件下,审计人员应该从查核财务会计报表及账簿记录的真实性和正确性的基础上,把重点放到被审计单位所用信息系统是否合法、合规和第一次输出的信息是否真实、正确,以及当运行环境发生变化,或经过系统维护后,输出信息的真实性、正确性上。 二、会计电算化对审计工作影响的对策 (一)加强对会计电算化系统可靠性的审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审查数据流程图对经济业务流程的描述是否正确; 2.审查系统设计是否科学、模块的划分是否合理; 3.检查系统对输人数据是否进行了必要的检测,系统的输出是否满足目标的要求; 4.审查处理过程及程序对处理过程的描述是否准确无误。 (二)积极培养复合型知识结构的审计人员。 1.加强广大审计人员计算机知识及应用能力的培训,逐步扩展和更新现有的计算机知识,提高操作水平,以达到能够对数据库等电算化会计处理系统进行操作来获取审计证据的目的。 2.合理配置审计小组人员,充分考虑审计专家和计算机专家的紧密配合,合理分工,相互沟通。 3.在高校财经类专业的教学中重视计算机正规知识的教育,除开设计算机基础、程序设计、会计电算化等课程之外,还要开设计算机辅助没计等相关课程,使高校成为培养计算机审计后备人才的摇篮。 (三)加快审计软件的开发。 审计软件是会计电算化环境下审计不可缺少的 技术工具,没有良好的计算机审计软件是很难开展实际的自动化审计工作的。审计软件的功能应具有针对会计程序本身合法性,正确性的审查功能;具有对机内会计数据文件的一致性、正确性的检查功能;具有验证会计报告的可信程度及会计软件内部控制措施的可靠性功能;具有审查审计报告、审计文书自动编制整理功能等。通过这些功能,进而解决审计电算化滞后的实际问题,做到审计技术与会计电算化同步。 (四)加强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审计,对被审计单位应用会计软件的资格进行审查目前,国际上审计是以系统为基础的审计,即把对会计系统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的审查和评价,作为制定审计方案和决定抽查范围的依据。进行内部控制制度审计是降低审计风险,从源头上防止违法、舞弊的手段,也是帮助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科学的内控制度的有效途径。 (五)采用新的审计方法,掌握审计线索。 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正确性,防止假账真作,非法篡改程序等舞弊行为产生,还要采用新的审计方法,利用计算机对会计账务处理进行测试和检验。根据各单位开展会计电算化工作的不同阶段选用不同方法,具体有以下方法: 1.计算机联网审计。联网审计方法是利用计算机网络传输进行审计,为审计部门利用计算机通过审计线路来检测财务部门计算机财务处理的全过程,随时检查处理账簿的正确性、合法性。其特点是具有不受时间限制,效率高的特点,并保证了审计的质量。 2.重新处理法。为审查计算机数据处理结果是否正确,使用原来的程序和数据在审计人员的参与和监督下,重新处理一遍,看其是否与原来的结果一致。 三、针对不同会计标准出具审计报告 (一)对执行新准则的企业出具的审计报告中,“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和“审计意见”段。应分别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__(单位名称)管理层的责任”和“XX(单位名称)财务报表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 ”的文字表述。 (二)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中,上述“按照? ”、“已按照? ”应分别改为“按照2003年以前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和“已按照2003年以前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 ”。 (三)对执行其他会计制度的企业出具的审计报告巾,上述“按照? ”、“已按照? ”应分别改为:“按照适用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制度》(或XX行业会计制度,下同)的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和“已按照适用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 ? ”。对于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段相关表述则应作相应变更。 四、使用会计电算化后审计工作应采取的对策 (一)积极培养具有复合型知识结构的审计人才。 由于会计电算化系统比手工系统复杂得多,使得审计的内容和范围更为深入和广泛。审计人员除了要具有丰富的财务会计、审计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外,还要掌握一定的计算机知识与应用技术。因此,必须建立一支计算机审计专业队伍,具体做法可从以下二方面入手: 1.有计划、有步骤地对现有审计人员进行计算机知识、会计电算化系统及计算机审计技等知识的培训,使他们掌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特点、审计软件的应用和维护,从而能够胜任新的审计工作。 2.应积极培养具有复合型知识结构的审计系统开发人员,让计算机技术人员学习会计和审计知识,使他们也加入到审计队伍中来,成为电算化审计的专业人员。同时要学习会计和审计的基本知识,掌握审计的基本原理。 (二)给审计人员以工具软件的强有力的支持,积极开展计算机辅助审计在计算机审计的手段方面有两种做法:一是由专业人员或软件公司开发计算机审计软件,审计人员的任务是经过培训会操作这些软件;二是由审计人员根据审计工作的要求,借助软件工具来完成审计工作。与此同时,审计人员应积极开展计算机辅助审计,因电算化会计系统的规模会日益庞大,审计工作的任务、内容变得更为复杂、手工难以实现有效审计,使用计算机则是解决这一难题的必由之路。 结语 总之,会计电算化对审计工作带来很大的影响,只有采取相应的对策,才能更好的利用会计电算化带来的便利,提高审计的效率和质量。在电算化方式下,只要审计人员掌握好电算化过程中所需的财务软件、审计软件、辅助审计软件及通用审计数据接口等知识,并且在审计时加强对企业财务软件数据资料的全程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就能提高电算化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会计审计论文:浅议会计电算化下审计工作的风险 一、会计电算化的审计风险 1.系统控制风险会计电算化主要是以机械控制为主,人的控制为辅,这种审计系统内部控制存在一定的缺陷。由于审计对象和审计内容发生了改变,会计软件系统的安全性与稳定性在审计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系统的测试对于审计人员来讲确实是一个艰巨的任务,大多数的审计人员缺乏计算机知识,一旦在测试中没有发现系统的漏洞,等到软件系统正式进行审计工作后就会造成很大的风险,降低审计效果,使审计结果失真。 2.财务数据风险审计的控制风险包括财务数据风险等,是指电磁性财务数据被篡改所造成的风险。电算化会计中,审计线索发生了改变,一些不法分子可不留痕迹的篡改数据。电算化系统的数据来源、编制结果等都采用文件形式,一旦有人篡改了审计的公式、报表等,审计人员很难发现问题,导致数据的失真。 3.人员操作风险计算机审计系统的操作人员在审计工作中会由于主观或客观原因造成一定的风险。审计操作人员对计算机硬件、软件和处理系统没有充分的认识,不够了解电子数据对内部控制的研究与评价和对审计程序的施行产生着什么样的影响,这样就会造成因为知识不全面而遗漏了审计证据,造成审计风险。软件系统的技术人员需要全方位的了解审计软件的开发背景、功能等,通过与审计定制人员的沟通了解他们的需求,设计出满足他们审计需求的软件系统,不然审计软件功能就会有局限性,带来审计风险。 4.网络安全风险目前,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舞弊的犯罪案例越来越多,对受害企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利用计算机窃取资产,这种犯罪对于会计师和审计师来说较难察觉,一般都会造成巨额损失,是最为严重的犯罪。 5.职业道德风险注册会计师具有“独立性”,是指他能够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对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提出与事实相符的审计意见。会计发展的主流已经是电算化,增加了审计内容,对审计人员的素质要求更高。由于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会受到各种环境和关系的影响,其独立性遭到破坏,审计结果就具有一定的失真。审计行业比较特殊,是一个经验积累的行业,审计的越多,就越有经验,审计效果就越好。因此,会计电算化专业人才比较缺乏,为了顺利进行会计电算化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往往需要聘请计算机专家协助他们开展审计工作,一旦聘请的计算机专家不能遵守或不能完全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就会导致审计风险。 二、产生会计电算化风险的原因 1.传统审计线索逐步消失在手工会计系统中的记账凭证、账簿以及财务报表都有纸质资料,都通过了每一位经手人签字,审计线索显而易见。但在会计电算化系统中,由于会计系统采用了计算工具、存储介质和网络技术,绝大部分的纸质资料消失了,所有的会计信息都存储在磁盘上,导致审计限速逐渐减少。与此同时,存储的数据很容易被认为不留痕迹的加以修改、删除、隐匿、转移,审计人员无法用肉眼进行辨别,也无法用传统的方法考察会计档案数据。这些都削弱了审计线索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有效性,使得审计工作中发现问题就更加艰难,增加了审计的风险。 2.被审计单位内控不完善在会计电算化信息系统中,内部控制是依靠人和计算机的双重控制,而且主要是计算机为主。这样就导致交易缺乏轨迹,职责分工不明确,在特定的方面发生错误和舞弊的可能性比较大。大部分的计算机控制措施都是以程序的形式,是计算机系统中肉眼无法觉察的。而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的内控功能是否恰当有效,审计人员是无法通过肉眼看出来的,这就会导致计算机输出的信息不准确,从而增加了审计风险。 3.审计人员计算机知识缺乏会计电算化对审计人员的计算机知识要求较高,我国目前的审计人员在这方面的总体水平还不够,其主要就是因为会计人员队伍偏老龄化,大部分人员具有良好的审计经验,但其中大部分人没有对计算机的基础知识进行过系统的学习。因此,他们缺乏计算机系统设计和编程的检测能力,不能够分析软件系统的结构,在审计过程中无法独立完成,需要专业的计算机人员的协助,这就导致了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减弱,带来审计风险。 4.现行会计软件存在缺陷发展至目前,会计电算化得到了一定的发展,我国审计署也指导开发了包括审计作业类软件、审计支持类软件以及审计管理类软件等三种软件。然而,国内的这些软件主要侧重于软件功能的构成要素和会计处理的合理性,忽视了对线索的保全性,忽略了对软件开发过程中内部控制系统的构建,导致审计结果与事实存在偏离。 三、预防措施 1.加强审计软件技术的开发在电算化会计的发展历程中,各种各样的会计软件开发并投入使用,为了适应会计软件的快速更新,审计软件的研发、更新必须加快脚步。此外,可以通过对国外审计软件的引进,对适合我国审计工作的软件进行组织推广,促进审计软件的商品化。 2.完善内部控制评价想要维护企业资产的安全,必须拥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在电算化会计方式下,需要通过对软硬件的管理制度、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度等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在企业的审计过程中,要实现企业职能的分离控制,根据职责分明、相互制约的原则建设相应职责分工。 3.提升审计人员素质会计电算化审计范围不断扩大,审计人员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在计算机处理环境下,审计人员应对计算机系统、审计系统有深刻、全面的认识。因此,审计单位应多举行员工培训,促进审计人员的知识积累,以适应电算化审计的需求。审计人员培训中应强化他们对数据库程序的学习,让他们能够采集和转换数据库原始数据,并直接分析和整理财务数据。 会计审计论文:电算化会计条件下的审计 【摘要】针对当前会计电算化条件下审计的特点,对传统审计程序和审计内容进行了改变、补充和完善,提出了新的观点和方法。 关键词:审计程序 审计内容 电算化 电算化会计是会计发展的必然方向,由于电算化会计与手工会计无论在会计基础,还是在会计工作方法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大差别。因此,传统的财务审计在新的条件下就显得很不适应,必须进行改变、补充和完善,本文拟就电算化会计下的审计程序和审计内容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电算化会计条件下的审计程序 按照《审计法》的规定,一般审计程序可分为四个阶段,即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审计结论和执行阶段、异议和复审阶段。电算化会计审计也可分为这四个阶段,同时结合自身的特殊要求,运用本身特有的方法,对电算化会计系统进行评价。 (一)准备阶段。在此阶段主要是初步调查被审计单位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基本状况,并拟定科学合理的计划。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工作。 1.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电算化系统的基本情况,如电算化系统的硬件配置,系统软件的选用,应用软件的范围,网络结构,系统的管理结构和职能分工、文档资料等。2.与被审计单位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明确彼此的责任、权利和义务。3.初步评价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以便确定符合性测试的范围和重点。4.确定审计重要性、确定审计范围。5.分析审计风险。6.制定审计计划。在审计计划中除了对时间、人员、工作步骤及任务分配等方面作出安排以外,还要合理确定符合性测试、实质性测试的时间和范围,以及测试时的审计方法和测试数据。 如果要安排利用计算机辅助审计,则还需列出所选用的通用软件或专用软件。对于复杂的电算化系统,也可聘请专家,但必须明确审计人员的责任。 (二)实施阶段。实施阶段是审计工作的核心,也是电算化审计的核心。主要工作是根据准备阶段确定的范围、要点、步骤、方法,进行取证、评价,综合审计证据,借以形成审计结论,发表审计意见。实施阶段的主要工作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符合性测试。进行符合性测试应以系统安全可靠性的检查结果为前提。如果系统安全可靠性非常差,不值得审计人员信赖,则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取消内控制度的符合性测试,而直接进行实质性测试并加大实质性测试的样本量。在会计电算化系统的符合性测试项目中,主要内容应该是确认输入资料是否正确完整,计算机处理过程是否符合要求。如果系统安全可靠性比较高,则应对该系统给予较高的信赖,在实质性测试时,就可以相应地减少实质性测试的样本量。由于我国的电算化审计刚起步,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应的具体审计准则也没有出台,所以目前情况下,可暂时以财政部颁发的有关会计电算化的工作规范、条例、办法等作为参照,并以此作为符合性测试的主要内容。 2.实质性测试。实质性测试应该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电算化系统的程序、数据、文件进行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进行评价和鉴定。进行实质性测试须依赖于符合性测试的结果,如果符合性测试结果得出的审计风险偏高,而且委托人有利用会计电算化系统进行舞弊的动机与可能,并且委托人又不能提供完整的会计文字资料,此时注册会计师应考虑对会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进行实质性测试时,可考虑采用通过计算机和利用计算机进行审计的方法,具体包括:a.“测试数据法”,就是将测试数据或模拟数据分别由注册会计师进行手工核算和被审计单位电算化系统进行处理,比较处理结果,作出评价;b.“受控处理法”,就是选择被审计单位一定时期(最好是12月份)实际业务的数据分别由注册会计师和会计电算化系统同时处理,比较结果,作出评价。 3.利用辅助审计软件直接审查会计电算化系统的数据文件。注册会计师可利用通用或专用审计软件直接在会计电算化系统下进行数据转换,数据查询,抽样审计,查账,账务分析等测试,得出结论,作出评价。 (三)审计结论和执行阶段 注册会计师对会计电算化系统,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后,整理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审计报告时,除对被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理性、公允性、一贯性发表意见,作出审计结论外,还要对被审单位的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处理功能和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意见。 审计报告完成后,先要征求被审单位的意见,并报送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审计报告一经审定,所作的审计结论和决定需通知并监督被审单位执行。 (四)异议和复审阶段 被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若有异议,可提出复审要求,审计部门可组织复审并作出复审结论和决定。特别是被审单位会计电算化系统有了新的改进时,还需组织后续审计。 二、电算化会计条件下的审计内容 电算化会计系统与手工会计系统不同,它是由会计数据体系,计算机硬件和软件以及系统工作和维护人员组成,所以电算化会计的审计内容与手工会计系统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别。电算化会计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内部控制的审计。一方面是企业的内部控制能在多大程度上确保会计电算化系统中会计记录的正确性和可靠性,如输入、输出的授权控制,业务处理的审核等。另一方面是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能在多大程度上保护资产的完整性,通过以上两方面的评价,可以判断企业内部控制系统能在何种程度上防止或发现会计报表中的错误及经营过程的舞弊。 (二)对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处理和控制功能的审计,也可称为对会计电算化系统程序的审计。会计电算化系统的核心就是会计软件,会计软件程序质量的高低,直接决定了会计电算化 系统整体水平的高低,在这部分里主要审计会计软件程序对数据进行处理和控制的及时性、正确性和可靠性,以及程序的纠错能力和容错能力。会计软件程序的审计可采用通过计算机审计的方法及利用计算机辅助审计中的数据转换功能的方法来完成。(三)对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处理对象即会计数据的审计。会计数据处理的真实性、正确性、可靠性,直接影响到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可靠性,所以这一部分的审计是至关重要的,注册会计师可采用抽查原始凭证与机内凭证相对比,抽查打印日记帐和机内日记帐相核对等方法,同时也可采用利用计算机辅助审计软件的功能来完成审计,从而降低审计风险。 (四)对会计电算化系统开发质量的审计会计电算化系统是一项系统工程,主要包括系统分析、系统设计、系统实施及系统维护等。电算化系统的质量,运行水平,一方面依赖于日常的管理和维护,但另一方面则取决于会计电算化系统开发过程的质量。一旦在开发过程中产生错误,则在系统运行后,将影响到会计数据的加工处理以及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并且在运行后,对该错误进行修改也极其困难,所以,应该也必须在系统开发过程中进行严格的审计保证其质量,防止计算机舞弊,保证系统运行后的可靠性、效率性。 会计审计论文: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风险管理的探讨 1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风险管理概述 1.3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风险管理的涵义 审计风险管理是指针对来自政治、经济、社会、自然和审计业务本身有关的种种风险,通过对各种风险进行分析、估价和衡量,并选择科学、系统、规范的方法和手段,为减少和避免这些风险而形成的一系列管理活动的总称。 1.4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风险管理的特征 1.4.1 审计风险管理的二重性 审计风险管理的二重性是审计风险的不可避免性和可以避免性,审计风险的发生从总体上来说具有必然性,审计风险具有客观实在、不可避免的性质,旧的审计风险源消失,新的审计风险源又会发生。 1.4.2 审计风险管理的模糊性 审计风险管理的模糊性是指风险与机会并存、损失与收益并存,成功的机会可能发生风险,而风险的可能发生又给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带来更多的收入。 1.4.3 审计风险管理的潜在性 审计风险在一定时期里具有潜在性,审计责任的存在是形成审计风险的一个基本因素,如果审计人员在执业上不受任何约束,对自己的工作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就不会形成审计风险。 2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风险管理存在缺陷 2.1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风险的控制力度不足 我国审计事业起步较晚,审计风险尚未被人们系统、全面地认识。而对审计风险的正确认识是有效防范和化解审计风险的前提,我国尚未建立起健全的审计风险理论体系,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风险的控制力度不足,注册会计师不能系统地认识和了解审计风险,在其具体的审计工作之中不能自如应用,使审计风险不断扩大。 2.2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风险缺乏综合而有效的监督 长期以来,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主要是靠行业自律,在行业自律的监管模式下,注册会计师应自觉地遵守职业道德,审慎地实施审计,以保证审计质量。然而,并不是所有会计师事务所都能严格遵循规范,这样使会计师事务所在违规成本远小于其因违规而获得的收益的情况下,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2.3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风险的意识淡薄 在我国,保险公司还未开展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保险业务,使其未能参加职业责任保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是一个高社会责任和高执业风险的行业,即使足够重视对审计风险的管理,也要承受一部分风险。而且随着与审计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赔偿责任会不断增大,风险事故带来的损失也会非常巨大。 3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风险管理缺陷的成因 (一)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缺乏系统的审计质量控制体系 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机制不健全,存在业务经营上的短期化行为,没有建立严格的业务质量控制机制,缺乏长远经济利益的驱动及品牌意识,不能正确处理经济利益与业务质量的辩证关系,难以主动保持其审计服务的独立性,影响了执业行为的规范和业务报表的质量。 (二) 我国会计师事务法律及道德制度不规范 我国现有的审计风险规章制度仍然存在着一些漏洞,使得具体的审计工作不能够合理的、科学的展开,不仅如此,缺乏完善的法律及职业法规建设。还会直接的造成审计行业混乱无章的现象发生。从而弱化了追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责任的制度约束,这是会计师事务所出现不规范执业行为的重要原因。 (三)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监管不到位 在我国监管部门,对出具不实审计意见的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力度不够,多头监督的现象较严重,这样既容易出现监督空白,又人为地加大了监督的成本。对会计师事务所行业监管不力,权威性不够,缺乏有效的监督检查方式。 (四)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和组织形式各不相同 由于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国起步较晚,虽然会计师事务所数量多,但规模较小,承担大型企业的审计能力及风险承受能力均不足,加上一些配套制度没有跟上,因此合伙制的发展受到一定的限制,不利于抗拒风险。 4 完善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风险管理对策 (一) 建立有效的审计质量控制体系 建立健全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是审计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的提高会减少审计风险,有利于审计风险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建立一套严密、科学的质量控制制度,并把这套制度推行到每一位审计人员、每一个部门和每一个项目中,迫使注册会计师按照专业标准执业,保证整个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 (二) 完善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法规及职业规范体系 审计业务要由审计人员来操作,审计风险控制的方法也需要人去实施,如果审计人员的素质不提高,降低审计风险就无从谈起。会计师事务所应从招收员工和职业培训等方面入手,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和强化审计人员的风险意识,使审计人员勤勉尽责,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和超然的独立性执行审计业务,从而降低审计风险。注册会计师严格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的要求,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从而避免审计风险。 (三)建立风险管理制度,成立专门风险管理部门 三级复核制度存在一定的弊端,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应该结合三级复核制度建立一套全面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同时建立风险管理档案,成立风险管理部门,对审计风险实施监督和控制,并按审计事项对审计风险进行分类整理和综合分析,以对未来审计事项提供参考和预警。 (五)建立审计风险基金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应按年收入的20%提取职业风险基金或办理职业保险,以转嫁审计风险。提取职业风险基金是把审计风险引起的损失平均分摊到各个时期,使在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所遭受损失得以缓减。参加职业责任保险是国际上会计师事务所抵御审计风险的一种通行做法,它可以使会计师事务所的资金积累起来,由全行业共同承担职业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发生事故后的赔付能力可以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这样不仅可以提高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而且也是对社会公众负责的表现。 结语 本文通过对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风险管理的探讨。由于目前注册会计师行业对审计风险的意识还比较淡薄,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执业过程中普遍存在侥幸心理,并且对审计风险也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这些都不利于审计风险的管理。因此,对审计风险的管理不仅需要注册会计师予以重视,监管部门也需要给注册会计师提供一个良好的执业环境。 会计审计论文:会计师事务所“轮作”审计制探讨 [关键词]会计师事务所;“轮作”审计制度;审计独立 [摘要]由于绝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企业有长期合作关系,这是造成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造假的主要动因,因此,提出“轮作”审计制及其具体的实施方案以解决审计舞弊所造成的种种危害,并阐明实施这一制度需要考虑的因素。 一、问题的提出 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的公正审计是经济能够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有力保障,而最近从国内外发生的一系列会计造假事件所披露的问题,使我们不得不考虑如何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保持公正客观的审计。近期发生的中外财务丑闻无一例外均重创了资本市场。去年中国股市的下跌,这一因素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近一段时间,美国股市因为这个原因下滑到1997年以来的最低点并导致了全球股市的动荡,其严重程度甚至会引发全球的经济衰退。中国由于是发展中国家,市场机制尚不健全,国际金融风险更容易传导到国内,所受外部冲击更大。我们必须通过制度建设来消减这种来自国内外的、影响经济稳定发展的人为风险。由于长期审计带给合作双方的巨大利益使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造假问题异常严峻,而这种亲密的长期合作也可能使审计的独立性遭受重大减损并已经成为导致作假的一个重要原因,随之也带来了一系列严重的经济问题。由于导致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作假的因素很多,本文将重点就“长期合作关系”导致的作假问题作为切入点,提出会计师事务所“轮作”审计制的初步框架,即通过间隔轮换审计的方法限制会计师事务所与其企业的合作年限,从而在制度上防止这种可能导致事务所与客户之间产生不当利益关系的现象,进而防止由于会计师事务所长期为一家企业审计而产生的作假事件。 二、“轮作”审计制及其利弊 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长期合作”其实是一种变相的会计审计服务的终身制。它满足了双方的利益却对第三方的利益构成了巨大侵害。而从会计师事务所作假的根源来说,就是利益驱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决定了雇佣方的决定性的地位,而受雇佣方由于同业竞争的压力,为了生存只能满足顾主的要求。尤其是一家企业长期聘用一家事务所进行审计时,双方出于利益的需要,使发生作假的概率明显增大,会计信息失真也由此产生。那么是否可以用制度来抑制这种现象的发生呢?目前提出的办法是强制交替任用审计师,安排恰当的审计小组以确保审计的独立性。但这种方法并不能阻止这种现象的发生,因为企业和事务所这种默契的合作实际上是出于双方切身利益的考虑,不是个人行为,而是一个企业的整体行为。在一个整体内,个人必须服从整体的利益和要求。换句话说,如果只由同一家事务所进行审计,不论如何更换审计师,审计师要么服从安排,要么离开。因此它并不能真正起到防止作假的作用。笔者提出用“轮作”审计的方法来制约这种事实上的终身审计制的发生。这里的“轮作”是指一家事务所对一家企业的审计只能在规定的年限内,在此年限内企业和事务所可以自由选择合作时间,而一旦达到制度规定的双方最高合作年限,企业必须另选一家事务所对其进行审计,而任期已满的事务所不得在制度规定的下一个或连续几个年度对同一家企业再次进行审计。例如,假设一家事务所由于制度规定只能在连续三年内对同一企业进行审计,而在下一相邻的三年或几年中不得对同一家企业再次进行审计。反之,对企业也是如此。一家事务所最多只能对一个企业连续审计三年,实际上连续审计的最高时限是不确定的,关键要考虑的是既要增加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作假成本保持审计的独立性,又要适当考虑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成本和审计质量及其他相关因素后,由此合理确定双方连续合作的最高年限。 (一)实施这一制度的好处是:第一,有利于从投资者和管理者的审计角度定期对公司进行重新审视。由于定期轮换会计师事务所,能使相关报表阅读者获得由不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的审计报告。并且不同事务所的内部风险控制不同,抽样审计的范围也不同,因而前后对比的审计报告也提高了会计报表的可信性,减少了由一家事务所长期出具审计报告带来的审计惰性风险。第二,有利于促使会计师事务所自觉提高审计质量。能使事务所在可见的为企业服务的年限内,不愿为获得可预期的收入而敢于冒出虚假报告所带来的风险,同时可使企业在寻找配合其作假的会计师事务所方面出现困难。另外“轮作”审计也是前后任事务所之间互相监督的过程,相当于同业互查机制,这也有利于提高审计质量。第三,有利于在事实上促进市场竞争更加公平。因为这种长期特殊的互利合作实际上排除了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进入,具有排他性。除非特别因素,这种合作是异常牢固的,不是其他事务所降低审计费用就能介入的,这种情况带来了事实上的市场垄断行为,而实行轮换审计就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它打破了事实上的会计审计服务的终身制。第四,这个制度也有利于增加企业对异地会计师事务所的需求,减少本地化审计的人为干扰因素。目前在上市公司的审计中,有很大部分公司的审计都是由本地事务所完成的,在被证监会处罚的涉嫌舞弊的公司中,只有4家聘用了异地事务所,折射出挂靠体制和地方保护主义对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独立性和审计质量的巨大负面影响。而轮换审计则可以增加企业雇佣外地事务所的机会,减少上述现象的发生。最后,实施这个制度利用现有的机构和人员就能够完成。监督管理的目的就是要整合资源、降低成本,进而获得消耗最小、效益最高的运行体制监督模式。不论企业还是政府都要遵循这个原则提高自身运做效率。由于这个制度是补充完善性质的,不用另外增加监管人员及另设机构而又能提高监管效率,因而对监管方来说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二)这一制度的缺点是:企业可能钻制度的空子,如企业找固定的几家事务所轮流为其审计,这是一种改头换面式的默契配合,还可能出现假账,但对事务所来说收入变少,风险却相对提高,增加了其作假的成本。对这种轮流由固定几家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可以由监管部门根据情况对其进一步补充审计。这一制度还可能使信誉好、服务质量佳的事务所失去和客户一道发展的机会,似乎不利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做大、做强,不利于注册会计师审计市场的整合和兼并。但我们认为,长期的、类似终身审计的弊端即使是在非常讲究诚信的美国其后果也是十分严重的,所以我们认为应该进行轮换。关键是合理确定轮换的年限,这个年限最好是统计出的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合作的平均年限或略长的时间,同时考虑审计成本和审计质量等因素来加以确定。 三、实施“轮作”审计制度需要考虑的因素 实施“轮作”审计制度需要考虑多种因素。 (一 )政策方面。必须有政策的保障。政府如果实施这项制度,需制订出具体措施和条例并与现行的政策措施协调一致,以便制度实施后能正常运作并达到预期效果。例如,政策在规定了企业和事务所合作年限后,必须建立相关督察及惩罚机制。明确责任划分职责,即由谁来检查及执行政策、检查者违规的处理机制、企业和事务所违规的责任及有关例外情况的处理等。在实行轮作审计后,也要建立对于期满离任的事务所的审计质量评价机制,可以建立类似星级服务的评级体系。对经检查达到标准的事务所,由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予以公布,以起到奖优罚劣促进审计行业的规范整合的作用。而政府还应采取措施防止审计行业处于完全竞争状态,最好采取有限制的竞争策略。即根据经济发展的规范,控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总量,防止会计师事务所数量过多,因为过于激烈的市场竞争也是促使会计师事务所配合企业作假的一个主要因素,这也是对实施这项制度及其他相关防范制度的有力保障。 (二)要对现行的法律进行补充完善。现行的《注册会计师法》是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有序运转的重要法律。新的制度实施后必须对相关条款做出补充或删改。在和财政部门的关系、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规则、注册会计师协会、法律责任等方面都要有所增减。并且法规不仅要有原则要求,还要制定体现各种原则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具有可操作性,为法规的贯彻执行奠定良好的基础。这样才能真正形成有效的法律约束体系,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整个社会监督体系在法制化的轨道上有效地、规范化地运转。 (三)在市场环境方面,我国正处在转型的经济环境下,有导致虚假泛滥的客观原因,这也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外部环境因素。那么在外部环境治理方面,必须大力提倡职业道德教育及在法制框架下的诚信。市场没有自发的诚信,只有在法制化下的不得不有的诚信。若无诚信,则威慑性的执法可使违法者倾家荡产。建立“轮作”审计制就要考虑现有的市场现状,有针对性地建立相关制约规定,以达到推动诚信服务的效果,在外部环境上创造提倡诚信的氛围来保障制度的实施。 (四)要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和企业对这个制度的接受程度。目前国内有4000多家中小会计师事务所,有70余家较大的事务所负责上市公司审计,两市上市公司合计有近1500家,审计市场的集中程度还不高,“轮作”审计制度能否被广大事务所及企业接受需要有试验推广阶段,即实施这一制度最好采取从局部到整体的策略。逐步推进、分步到位、先易后难、然后再进行整体协调。相对来说,这种从局部到整体的渐进式变迁比整体均衡推进的社会阻力要小,摩擦成本得到降低,有利于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有利于正式推广工作的开展。 (五)要考虑审计行业参与国际国内竞争的因素,审计制度也要考虑与国际接轨的问题。在制度的制定上应借鉴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并在考虑我国国情后加以实施。加入WTO后,各成员国都要受其规则约束,而且WTO又是制度的制定者,制度能够降低交易成本、为合作创造条件、提供激励机制、抑制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一个拥有制度的经济社会比没有制度会更有效率。在国际经济业务往来中,如果一个以组织身份出现的国家不融入当前的国际相关制度,无疑是难以享受到制度所带来的各种好处的。因此这一制度是否会给国内的审计行业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是否会有利于他们参与国际竞争,是否会被国际承认和接受也需要作相关深入研究。 (六)实施这一制度的人才准备。任何一项制度的实施都需要大量的准备工作,人才准备是重中之重,必须有人来研究创新性的理论为实施奠定基础。遵循理论先行的原则,需要有更多的专业人士和实务精英参加进来发表意见,通过不断的反复论证及完善,才能产生一些理论权威和相关著作,才能更好地论证实施这项制度的可行性并在指导实务中发挥导航作用。 总之,“轮作”审计制是对现有制度的补充和完善,需要其它制度的配合并受相关市场环境的制约。只要各方加大力度配合,这个方案应该是可行的。 会计审计论文:分析企业内部审计在会计管理中的作用 内部审计是企业内部建立的一种独立评价制度,是对企业各项活动进行审查和评价的一种方法。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在会计管理中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它不仅能够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性,还能有效防范和控制会计风险问题的产生,进而提高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有效性,保证企业战略目标的快速实现。 1内部审计在会计管理中的作用 1.1内部审计在企业中的地位 内部审计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独立性,这也是内部审计在企业中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的先决条件。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都成立了内部审计机构,为了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进行,内部审计不仅要直接对企业相关负责人负责,而且还要建立相关的制度体系。内部审计人员必须是审计相关的专业人员,不能由其他部门人员兼职,而且为了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除了审计工作之外,不能参与其它任何工作。通过这种方式,能够有效保证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能够做到公正、深入、真实地开展工作。 1.2内部审计在企业会计管理中的作用 企业在开展各项经济活动的过程中,自然离不开会计活动的参与,会计核算的是否符合标准、会计制度是否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规和政策、会计信息是否存在失真问题,这些都是内部审计部门需要进行监督与控制的内容。通过内部审计工作,我们能够及时发现会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反映到企业领导或者相关负责部门,以保证企业会计管理工作维持正常的秩序。因此,我们必须从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高度上,来看待内部审计对会计管理的监督和检查,认识到内部审计对会计管理的重要作用,促进企业会计进行科学的管理和正确的决策。内部审计的全面实施,对于企业降低财务风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有着重要的作用,内部审计能够充分发挥其评价职能作用,促进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增强企业防范会计风险的能力。 2进一步发挥内部审计在企业会计管理中的作用 2.1合理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提高对会计管理审计的有效性 要确保企业内部审计在会计管理方面发挥其监督和检查工作的有效性,必须完善内部审计机构的体制,合理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审计机构的合理配置,表现在对各项职责的分配上和制度的规范化上。内部审计机构在设置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并综合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和企业体系结构和性质。企业可以设立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内部审计部门,使内部审计工作在会计管理中的作用全面发挥。这样内部审计部门可以将会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直接报告给审计委员会,而监事会对内部审计工作也可以进行直接的干预,进而大大提高内部审计在会计管理中的有效性。 2.2增强内部审计能力,提高会计信息的有效性 会计信息的有效性在我国企业会计管理中非常重要,它是会计工作能否在合理、规范的状态下,顺利开展的基础。我国内部审计作用在会计管理方面,主要应该针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和审查。审计的对象主要是会计报表、账簿、凭证等信息和资料。现代企业大多采用了会计电算化方式来实现会计管理的高效性,审计工作就会显得不容易入手。因此,内部审计就必须在工作能力上有所提高,保证自身工作能力能够符合现代化的技术需求。内部审计也应该适应企业发展趋势,将对会计工作监督和检查的重点,转移到对会计信息化管理的监督上来。在实现会计信息化管理以后,内部审计的工作可能会存在很多挑战,可能会面对更多技术上和新会计制度上的挑战,因此内部审计必须审时度势,增强审计工作能力,进而提高会计信息的有效性。 2.3改进内部审计方式,预防会计管理风险 企业内部审计方式大多采用的是事后审计的方式,对于一些企业经营的重点投资项目会产生相应的隐患,进而给企业会计活动带来一定的风险。因此企业必须突破这种审计方式,采用有效措施进行事前、事中与事后相结合的审计方式。企业内部审计可以对会计的项目预算做好监督和评价,对各种会计信息进行及时有效的反馈,以防止后期出现不必要的纰漏。审计部门负责人应该对审计方案所确定目标的恰当性,以及审计范围和重点的适当性进行严格的复核和审批,审核同意后还应该按照规定的流程来签发审计通知书。这样对整个会计活动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方式和流程,进而减少企业会计风险的产生。 2.4增强内部人员素质,防范会计舞弊 内部审计人员要想成为企业风险的规避专家和会计舞弊的防洪专家,不仅要懂得相关的会计业务,更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使自己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内部审计人员还应该精通现代化的信息管理技术,以及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手段,同时还应该具备相应的风险意识和风险预见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应该熟练运用内部审计标准程序和技术,能够灵活的开展审计管理工作,对企业会计中存在的各种舞弊现象进行深入了解和分析,进而寻找出正确的解决方案来。企业应该花大力气来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审计人才,同时也要重视对会计人员的素质培养。企业可以采取定期培训的方式,对现有的审计人员和会计人员进行相关的业务培训和法律教育,以提高他们的职业素养。企业还应该适时的选拔出优秀的审计人员和会计人员,将其树立为典型,进而提高所有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规范性。 3结论 由于我国的内部审计起步较晚,而且受传统观念影响,很难在企业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发挥其积极作用,特别是在企业的会计管理中,内部审计工作并不容乐观。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内部审计对于企业会计管理的重要性,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采用积极有效的措施,使内部审计在会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会计审计论文:浅谈会计电算化对审计的挑战 摘要:随着越来越多的机关、企业等组织机构采取电算化核算,不可避免地对传统审计产生重大影响,信息系统电算化后发生的变化向审计人员提出了挑战。如何对未来审计适应电算化环境进行研究,提出相应的对策值得我们深思与探讨。 关键词:会计电算化 审计 挑战。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对很多学科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审计也不例外。知识经济对审计的挑战主要表现为实行会计电算化后对审计带来的挑战。现就我国会计电算化现状、发展趋势及审计所面临的挑战作以下简要探讨。 一、我国会计电算化现状及发展趋势。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算化会计系统已实现了从记账凭证到会计报表编制过程的自动化。目前市场上商品化会计软件大部分属于核算型会计软件,这类软件是以账务处理为核心,其主要功能包括凭证输入、形成总账及各种分类账、账表查询、输出财务报表及账本等。 但现行的电算化会计系统是基于手工会计业务流程的会计系统,并存在诸多不足。因此,我们认为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nterprise ResourcePlanning 简称ERP系统)将成为我国会计电算化的发展趋势。 ERP系统将各不同模块之间的数据传递形成了一个供应链,供应链上各个环节的信息高度集成,实时反映企业的运营状况,为管理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它不仅反映货币计量信息,而且反映非货币信息;不仅强调信息的可靠性,而且强调信息的相关性和及时性;体现了先进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成本会计思想,能够满足信息使用者的多样化信息需求。因此,我们认为ERP系统将是我国会计电算化的发展趋势。 目前北京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就已开发、运用了用友ERP-U8/标准套件,它改进了先前版本中的不足,并总结、归纳了用友产品成功用户的使用经验,调整增强了部分产品的功能,增加了生产管理产品,并突出了几个行业和领域的应用,形成了按行业及管理会计、决策决策支持等领域设计的与之配套的多种标准套件。 二、我国审计目前所面临的挑战。 随着我国会计电算化的普及,会计电算化取代手工会计已是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越来越多的机关、企业等组织机构采取电算化会计信息系统。会计电算化实行后不可避免地对传统审计产生重要影响,信息系统电算化后发生的变化向审计人员提出了挑战,对传统的审计产生了重大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改变了审计线索。实行电算化后,会计数据的存储介质和形式、会计数据的生成和传递方式都发生了变化,审计人员很难甚至根本无法通过肉眼跟踪会计业务的处理,也无法用传统的方法考查会计档案数据的安全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因此,这种变化必将影响审计工作。 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中的审计线索主要以两种方式存在:一种是肉眼看得见的审计线索,如输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原始文件,打印出的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另一种是肉眼看不见的审计线索,如存储在软盘或硬盘上的会计数据库资料等,这两种审计线索相互交叉、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会计系统的数据库,为了更有效地审计计算机会计系统,在系统设计和开发过程中必须提出审计要求,系统的各种数据文件都应留下审计线索,除应保证会计数据文件的打印输出外,还应将会计数据文件以可审计的形式进行存储保留。审计人员可利用计算机方便地获取被审计单位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中的数据文件,通过必要的数据转换,使其成为审计人员可识别的数据文件形式,再进行各种数据的重新组合和处理,以达到审计目的。 2. 扩大了审计的内容和范围。会计实现电算化以后,由于电算化会计信息系统的特点,审计人员除了对原有的审计范围和内容进行审计外,还应审计以下事项:①审查和检测系统程序;②审查系统本身是否合规、合法;③对系统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审,如人员控制、职责控制、输入控制、修改控制等;④审查是否建全了机房管理制度,如机房安全管理制度等。 [论文网] 3. 改变审计的技术方法。审计人员应该把电子计算机当作一种有力的审计工具来使用。另外采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方法可以更迅速、有效地完成审阅、核对、分析、比较等各项审查内容,提高审计的效率和质量。 4. 影响了审计标准和准则。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中,由于审计的对象有了重大的变化,审计线索、审计技术方法也受到影响而发生了变化,应建立与新情况相适应的宴请准则。美、日、英等国都制定了有关计算机审计的审计准则,国际审计准则中,对此也有专门的条款,详细说明了计算机审计的范围、目标、程序、技术及方法。我国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中也有涉及到计算机辅助审计的内容,但针对日益发展的电算化会计信息系统及随之而出现的一系列新问题、新情况,审计准则中尚存在许多空白。所以应建立相应的新的审计标准和准则,如电算化审计人员培训考核标准、电算化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审计准则及其内部审计准则、审计应用软件标准等。 5. 提高了对审计人员素质的要求。由于电算化信息系统的环境比手工处理的信息系统更为复杂,因此要求审计人员必须具有计算机、电算化信息系统和会计、审计等知识和技能。同时要求建立起新的岗位责任制和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如岗位可分为系统管理员、操作员、凭证审核员、系统维护员等。虽然会计软件增加了安全可靠性措施,但这并不意味着审计人员可以降低工作难度、降低对自身素质的要求。面对会计电算化的高速发展,我国大部分审计人员对其并不太熟悉,加之计算机犯罪也呈上升趋势,许多存在的问题不易发现。因此,要求审计人员不仅要具备传统审计技能,还要具备丰富的计算机软、硬件知识,如系统分析、系统设计、程序设计、系统测试等相关知识,甚至要求有制定相应的审计程序能力,同时提高对各种信息的分析和处理能力,从而提供真实、正确、完整、高效的审计信息。 三、我国审计界面对挑战采取的措施。 面对会计电算化时代的挑战,我国审计界正高瞻远瞩,组织力量对未来审计适应电算化环境进行相关的研究,提出相应对策。 1. 积极培养具有复合性知识结构的审计人员。由于电算化系统比手工系统更为复杂,使得审计内容和范围也更为广泛和复杂。审计人员除了要具有丰富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外,还应掌握一定的计算机知识和应用技术。在审计组织中,应培养一批计算机审计的系统开发人员。从事设计和开发审计应用软件的工作,建立计算机审计系统。为此应采取妯下措施:①有步骤地对现有专职审计人员在计算机、会计电算化系统的控制及计算机审计的技术方法等方面加以培训,使他们能胜任计算机审计工作。②开展计算机审计正规教育,借助高等学校的师资力量,开设会计电算化信息系统审计、控制用户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等相关的课程,使高等学校成为培养计算机审计后备人才的摇篮。 2. 加快制定有关计算机审计标准的步伐。虽然计算机审计并不改变审计的目标和准则,但是实现会计电算化以后,审计内容、审计线索发生了重大变化,审计的技术方法和手段也相应需要改变。我国审计界正在原有的审计标准和准则的基础上,进行一系列与新情况相适应的新的审计标准和准则方面的研究,以规范计算机审计业务。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①对电算化系统的要求。包括系统设计、开发、运行、维护等标准,以及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②对审计业务的要求。确定具体的计算机审计标准、审计过程、审计效果评价指标及审计人员技术水平标准。③对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的要求。明确利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的步骤、审计应用软件标准及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的可用性和适合的计算机设备。 3. 加强审计方法与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研究。目前,虽然我国也研制了一些审计软件,包括审计法规管理系统、审计抽样软件、以表格为模型的审计软件、基建工程预决算软件、工具箱式通用审计软件和各种专用审计软件。但运用的为数不多,大部分还停留在检查输入前的原始凭证和直接检查处理打印结果的手工审计方法上。随着计算机硬件的不断更新换代和计算机应用技术的发展,电算化系统也有了很大发展。显然,这时手工审计方法已达不到审计的目的,审计人员承担的审计风险也不断增加。因此,迫切需要采用新的审计方法。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研究:①有组织、有步骤地组织会计专家、审计专家、计算机专家组成研究小组,尽快研制通过审计软件,以适应不断增长的电算化系统审计的需求。②开发计算机辅助审计工具。一方面可以引入西方最新审计技术和软件,将其汉化,为我所用;另一方面,开发自己的计算机辅助审计工具。 因此,我国审计部门对会计电算化环境下的审计应有充分的认识和考虑,从科学的、发展的要求出发,进行研究和探讨,做出全面安排以适应挑战。 会计审计论文:分析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影响因素 在本世纪中叶,西方各国发生了大量注册会计师被控告违约、过失或欺诈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出现了前所未有的“诉讼爆炸”。这不仅直接损害了注册会计师个人的经济利益,而且严重影响了整个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社会信誉。在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注册会计师业务的迅猛发展,行业队伍急剧壮大,特别是相关的法律颁布以来,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期望越来越高,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风险也日益增大,需要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进行深刻分析,进一步规范和降低其法律风险。 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因素分析 注册会计师的公信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出具审计意见时所展示的独立性,具体包括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近年来,涉及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诉讼案件逐渐增多,而且愈演愈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独立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注册会计师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是否有过失或欺诈行为,而判别注册会计师是否有过失或欺诈行为的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循了专业标准的要求执业。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业务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条款,或者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或出于故意不作充分披露,出具不实报告,致使审计报告使用者遭受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导致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因素较多,需要进行分类分析。 (一)公司治理失衡 现代公司实行两权分离,产生委托关系,由于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目标不一致,经营者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使其会计报表出现虚假信息或重大错报,但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未能查出被审计单位的这些错误、舞弊和违法行为,而给第三者或其他有关各方造成经济损失,就有可能遭受他人的控诉,而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应该可以将财务报表中存在的重大错误、舞弊和违法行为查出来。但由于现代审计是以内部控制制度为基础的抽样审计,注册会计师不可能对被审计单位的每一项经济业务进行详尽审查,只能采用抽样审计的方式,这样就必定存在一定的风险。在此,必须分清其结果是由经营失败还是由审计失败引起,关键在于看未能查出错误的漏报的原因是否源于注册会计师自身。 (二)注册会计师专业素质与道德风险 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能力、职业判断能力以及职业道德水平直接影响到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性。在执业过程中没有遵循独立审计准则,或者由于违约、过失和欺诈等原因,致使客户或第三者遭受经济损失,注册会计师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职业的专业性要求较高,必须对财务会计等专业知识有一个准确的把握。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注册会计师同样是一个理性经济人,在其工作过程中由于追求自身收益最大化而出现道德风险。许多观点认为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薄弱,事实上并非如此,注册会计师在实施相关业务时都考虑过了其收益和风险的因素。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并未规定注册会计师必需强制执行的执业最低标准,在执业的过程中是否遵守职业道德全凭注册会计师个人的自觉行为,很难遵守职业道德标准来要求自己。 (三)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 首先,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目标向多元化发展,既为经营管理责任服务,又为经营决策服务,从而增加了对会计信息解释的可争议性。市场经济中经管责任的关系人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的经济责任关系也成为具有双向约束力的约定权责关系。这种平等权利,既给了受托方自主处理会计信息的机遇,也增强了委托方要求获得合理保证的会计信息的需求。这就给会计信息的理解冲突埋下了伏笔。解决这些审计风险的最有效方法,就是依靠法律手段来调节双方的理解冲突。其次,证券市场的发展使得委托方与受托方的关系变得极不稳定,双方关系的建立与解除,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会计信息的反映内容。再次,市场经济即为法制经济,法律地位的平等表明了受托方与委托方具有相同的经济权利。当对会计信息的理解发生冲突时,双方不再依据行政权力与级别,而更多的是依据法律条文来处理有关的争议。由于权利的保障及法制的完善,使得各方都有了依法自卫的勇气与能力。因此,运用法律手段来词节会计信息处理与理解的冲突。由于外部环境的改变,使得现行各种法律中涉及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条文存在不少矛盾,标准不一,导致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复杂化。 (四)相关制度不完善 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是一种行业规范,不能将其作为注册会计师规避法律责任的依据,判断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能依据审计准则。我国财政部只是对审计准则做了些和修订,并未明确将其作为一种法律加以实施。 从法律角度上讲,审计报告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为的一种结果,评价其真实性、探究其偏颇的原因,是一个专业性极强的问题,决不能简单草率地以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这样的标准来判别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正确区分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法院判决尤为重要,这些法律责任,从理论上似乎很容易分清,也十分明确。然而,在具体案件中错综复杂,相互交叉,不易划清。在诉讼主张和判决中,对注册会计师承担何种责任,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环境的不断改变,在对会计信息的不同认识而产生的法律冲突中,有关民事纠纷的问题最多。可是有关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恰恰最不完善。实际当中,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法律责任类型大多都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很少有民事责任。同时我国相关的法律也只是规定了事务所应进行民事赔偿,而对注册会计师个人的处罚没有做出规定,这对注册会计师的约束力就大打折扣。西方等发达国家的会计师事务所都是合伙制的,承担的是无限责任,一旦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可能由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倾家荡产。 二、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措施 (一)调整补充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界定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使相关法律协调一致,明确界定范围,避免在法律诉讼中对法律依据的分歧与争执,使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案件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减少由法律依据而引起的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风险。独立审计准则是规范注册会计师审计服务手段和技术方法的质量标准,它应该成为法庭判 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但司法人员在审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案件时,主要依据一般法律,对审计准则考虑甚少,因此要确立独立审计准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增加保护条款,免受无谓诉讼。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成立专家鉴定委员会,作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界定机构,其出具的鉴定报告应成为庭审的有力证据。 (二)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管理 注册会计师是否具有过失的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循了专业标准的要求执业,必须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明确委托范围是明确工作范围和责任,会计事务所不论承办何种业务,都要按照业务约定书准则的要求与委托人签订约定书,减少与客户之间的期望差距。在与客户签订业务约定书或委托合同时应当列明委托条款,阐明委托目的、提供的服务、所提供的数据的性质及来源、报告向谁提出等。美国同业复核制度在改善会计事务所质量控制系统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效果。我国也可以考虑引入同业复核制度,对于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质量和社会可信度具有很大的意义,进而促进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 可以通过提取风险基金或购买责任保险,防止或减少诉讼失败时会计事务所发生的财务损失。 (三)提高审计质量 增强执业独立性、紧守独立原则、保持风险及操守意志是保证审计活动客观、公正的基本条件,是保障公众利益减少审计风险的必然要求。注册会计师要高度重视自身业务质量的提升,努力做到以质量求信誉,以信誉求发展,按照“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的思想开展单位审计业务。审计人员素质是关系到审计质量高低的关键因素,具体而言包括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与业务能力素质两方面。职业道德素质是指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胜任能力要求审计人员不断加强自身学习,通过理论学习与实践探索提升执业能力,积极参加后续教育,加强专业知志和技能培训以适应日益复杂的审计工作的要求,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会计审计论文:试述企业会计审计中的问题和对策 一、前言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企业要想快速的发展,加强对会计审计的重视是必不可少的举措。无疑,会计审计工作是企业长期稳固发展的关键因素。企业可以通过有效的会计审计工作降低企业的成本,为企业指引正确的道路,最终为企业带来一定的效益。除此之外,会计审计还能不断完善会计内部的控制,从而更快的察觉会计方面的问题,最终能及时反映问题给相关部门,不断完善企业的经营方式。 二、企业审计的现状 就目前情况而言,大部分企业的管理者和所有者依旧没有合二为一,二者甚至处于利益矛盾中。通过建立会计审计制度,才能让各方的利益更加均衡,最终加快企业的发展。对企业而言,建立会计审计制度能更好的监督企业的发展,能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能对企业的财务收支进行监督,最终更好的提高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跟着企业的经营范围不断扩大,企业对会计审计工作越来越看重。然而,就当下而言,企业的会计审计制度依旧不够成熟,与预计的目标有一定的差距,而且企业管理者对会计审计工作并不十分清楚,为此,企业会计审计工作依旧存在着一定问题。 三、会计审计存在的问题 1.会计审计的独立性不足够 当前,大部分企业的会计审计工作都是直接由企业高层管理者来管理。一方面,能够提高会计审计部门的地位,从而有利于企业管理者做出合理的决策。另一方面,企业管理者不单单直接管理了会计审计部门,管理者甚至决定会计审计部门的人员组成,从而会计审计人员在开展日常工作时会时刻被高层管理者牵制,最终使会计审计部门得不到足够的独立性,降低了人员的积极性。除此之外,企业对会计审计的工作定义不清,会计审计工作除了被高层管理者监督外,还要监督管理者,这不清不楚的局面导致会计审计工作正常进行的难度加大。因此,会计审计的独立性依旧得不到足够的重视。 2.会计审计的方法和手段不完善 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企业自身也发生一定的变化,然而,企业对会计审计的方法和手段并没有作出即时的调整。目前,我国的会计审计已经从传统的财务审计向企业责任审计、企业效益等方面发展,然而,会计审计工作依旧处于“差错不漏”的层面,使企业的经济效益还达不到预计的效果,在责任审计环节的作用体现不出来。同时,审计水平局限了会计审计的发展,审计方法由于缺少把管理和技术相结合的方法,为此,企业依旧使用过去的查账方法。 3.会计审计机制不健全 会计审计机制,能更好的促进企业的成长,提高企业的自我约束能力,确保管理者能尽心尽责为企业服务。为此,企业应该合理的建立健全的会计审计机制。然而很多企业并没有重视会计审计机制,没有建立健全的会计审计机制,甚至让审计人员直接听命于企业管理者,为此,不能公平公正的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会计审计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对企业管理者进行监督,从而减少管理者造成的损失。但是,由于会计审计机制不够健全,审计人员直接听命于企业管理者致使审计人员的审计工作不够客观,导致会计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不足够,会计审计人员难以适应,最终严重影响会计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4.会计审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企业的经营管理领域越来越广泛,业务越来越繁琐复杂,会计审计通过对经济业务发展中的财务金额进行接触,对经济业务进行监督和签证评价。为此,会计审计人员除了要掌握好会计和审计的知识外,还要对企业的经营过程、相关的法律知识有一定的认识。除此之外,会计审计人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自己处事的原则以及要坚持客观对待事物的态度。但是,就目前情况而言,大多数会计审计人员只是掌握了财务方面的知识,对企业管理知识、信息技术知识等缺乏认识。同时,由于会计审计人员的业务能力不足,相关工作的知识知之不多,为此,大大降低了会计审计工作的效率,严重影响了审计的质量。 四、解决问题的对策 会计审计工作除了对企业管理有一定作用,还能为促进企业效益提供保障,为此,企业一定要重视会计审计的重要性,并通过改善会计审计工作的不足,增强企业的综合实力以及竞争力。 1.重视会计审计的独立性 对于企业的经济活动来说,会计审计是不可或缺的约束手段,在企业管理体制中的地位是不可替代的,。企业只有重视会计审计的独立性,才能确保会计审计工作顺利合理的进行,才能加强对企业经济活动的监督。确保审计部门得到充分的独立性,会计审计的相关只能才能充分发挥。为此,企业要建立一种有效的管理模式,令会计审计部门设置在董事会下,从而使会计审计部门不直接听命于管理层,借以摆脱管理层的控制。同时,使其在企业的经济活动中独立运行,降低了其他管理活动的影响程度,从而确保会计审计的正确率。 2.采用合理有效的会计审计方法以及手段 企业除了解决会计审计外部带来的问题外,还要提高企业会计审计的方法和手段,并把审计风险管理体系和方法合理的与企业会计审计工作机制结合,从而大大降低了企业财务的风险,同时,会计审计人员的积极性才能得到提高。过往,企业所采取的审计样本都是通过随机抽样得来的,通过样本所得出的数据在某个程度上有一定的风险。为此,企业要采用科学合理的审计方法,使用不同的软件和资料处理系统,并清楚了解审计人员的职责以及权限,严格监督审计人员的操作过程,从而更好的降低审计工作带来的风险,还能更好的使企业的审计水平和质量得到提高。 3.健全会计审计机制 不断健全会计审计机制才能充分发挥审计工作的作用。健全会计审计机制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了解会计审计部门在企业中所处的地位,促使管理者更加重视会计审计。加大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力度,促使企业更加健康的发展。第二,在企业内部建立会计结算信息共享平台,使各项资金信息更加透明,有利于管理者对各项资金的监督。第三,可以通过加大政府对企业的监管程度,有助于促进政府与企业的交流,从而建立合理的监督机制。 4.提高会计审计人员的素质 人是任何企业的核心,拥有高素质的会计审计人员是确保审计质量和效率的基石。提高会计审计人员素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对相关的审计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会计审计人员的专业技能,选出优秀的人员,并给与一定的奖励以提高人员的积极性,从而提高每一个培训人员的素质。第二,重视会计审计部门中的管理人员、法律人员、技术人员,着重培训他们的业务素质,以此来加大其在会 计审计部门的比例,最终建立出一支结构规范科学的会计审计队伍,从而提高部门的工作效率。 五、结语 无疑,加大对会计审计工作的认识能为企业的财务管理以及经营能力带来一定的效果。不断发现企业会计审计工作过程中的问题,不断完善企业会计审计机制,提高企业的经营能力以及竞争水平,加强企业内部的管理,从而不断推动企业的进步,并有助于企业可持续的发展。同时,加大会计审计工作的管理,有利于国家更清晰明了地对企业的内部情况进行监督以及对管理者的职责进行监督。总而言之,企业要紧跟时代的步伐,制定与时代相符合的制度或措施,从而为企业的经济带来一定的效益。 会计审计论文:基于会计电算化的审计问题与对策 会计电算化是中等职业学校财会专业的一门核心课程。由于电算化审计系统与手工审计系统相比,在审计线索、审计内容、审计风险等方面都发生了变化,这就要求审计人员学习新的理论知识,掌握新的审计方法技巧,以适应以后的审计工作。目前我国的电算化审计状况不容乐观,与电算化会计信息系统的发展形势相比,不仅审计技术尚不成熟,而且审计软件在功能和性能上也满足不了审计工作的需求。 一、会计电算化审计所面临的问题 1、审计可视线索呈消失趋势 在会计电算化进程中,随着计算机软硬件水平及现代通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不断提高,客观上,存在着审计可视线索自然消失的趋势。在应用计算机处理会计资料以后,纸面信息变成了磁性介质上的代码。对于会计界、审计界的许多人来说,过去熟悉的、习惯的、得心应手的东西,变成了陌生的、不习惯的、难以捉摸的东西。而设计会计电算化程序的软件设计人员,并不知道审计人员的需求,即使有关文件规定必须留有审计线索,实际上也是很难做到的。何况,审计工作与主要是处理结构化问题的会计核算工作不同,它主要是处理半结构化和非结构化的一些问题,从某些方面来说,更多的是依靠人的经验和主观判断能力,如:寻找漏洞、揭尽矛盾、查错防弊、获取证据等。 2、软件特性导致数据难以审计 会计核算软件具有多样性和保密性特点,再加上各行业会计电算化系统应用环境大不相同,应用程序也各具特点,导致审计数据的难以取证。从使用的系统来看大致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购置商用会计软件。目前,商业化会计电算化软件有几百家之多,不同的电算化系统虽然有着不同的特点,但也有着基本的相同点:输入、处理、统计、查询、输出及维护功能较完整、全面,界面设置较好,然而由于各种会计软件的数据库千差万别,其防范保密措施更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这就给审计人员开发通用的审计软件带来困难。二是自行开发会计软件。自行开发会计软件,一般是根据企事业单位自身的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研制而成的,一般具有较强的检测排错功能和统计处理功能,实用性强。但在系统安全方面及内部控制方面需要人工予以辅助来加强系统的管理,这就要求管理者制定规章制度来约束会计人员的行为。 3、观念误区造成电会审计的忽视 目前有种看法认为,在会计核算实现电算化后,特别是应用了经财政部门评审通过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以后,会计信息的正确性、可靠性已经解决,可有效地防止做假账和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因此也无须对软件产生的信息进行审计。事实不是这样。因为绝大多数的会计核算软件并没有解决对会计事项,即记账凭证所根据的原始数据是否真实这一至关重要的问题。它们的许多功夫不是花在保证数据源的正确上,而是对已输人数据的计算上,充其量只不过是一把高级的算盘而已。加上上述的实现会计电算化后内部控制本质上的变化,对会计信息系统事实上存在着人为干预和利润调节,以及所提供原始数据的虚假性,人们不得不承认这样一个事实:当前的会计电算化并不能有效地防止做假账和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基于上述认识,会计电算化使审计工作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也给审计工作带来了深远的影响和更高的要求。 二、会计电算化下审计工作的对策 1.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为了在会计电算化条件下更好地进行审计工作,审计人员不仅要像在传统经营条件下,具备会计、审计、经济、管理、法律等方面的知识,还要掌握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电子商务等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要掌握电子信息系统会计的特征,掌握应有的控制和审计方法,能够熟练应用审计软件,能够利用计算机进行审计。 2.要重视会计电算化理论的研究 从一定意义上讲,电算化会计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也是突破传统会计观念,对现行会计理论和方法提出新问题、新课题,以及研究和确立新的理论和方法的过程。如电算化会计在系统设计、工作组织、信息处理及账务处理程序等方式和方法上的改变,本身就是对现行会计理论和方法的突破和完善。电算化会计理论的基本问题研究透彻了,会计软件的研制就有了明确的方向和目标,才能更符合会计、审计工作的实际要求。 3.要提高会计计算机操作水平 会计电算化,给会计工作增添了新内容,从各方面要求会计人员提高自身素质,更新知识结构。一方面为了参与企事业管理,要更多地学习经营管理知识;另一方面还必须掌握电子计算机的有关知识,好的会计基础工作和规范的业务处理程序,是实现会计电算化的前提条件,所以会计电算化也要求促进会计工作的规范化。同时还应该积极培养具有复合性知识结构的计算机审计系统开发人员,让计算机技术人员学习会计和审计的基础知识,使他们也加入到审计队伍当中,成为电算化审计的专业人员。 4.完善电算化审计标准与准则 计算机审计准则是对电算化审计的标准化,是衡量审计工作的标准。在制定标准和准则时要在考虑我国国情的前提下大力吸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主管财政部门在评审某会计软件时,应同时规范、指定与之相适应匹配的审计软件,在制定具体准则时应侧重于对计算机系统内部控制的评价。对审计人员应具备的资格,电算化审计过程和相关的审计技术以及证据收集等方面做出规范。 会计电算化的发展,要求电算化审计工作跟上它的发展,要求我们做好会计电算化审计的各种准备。加强我国电算化审计发展,重视并及时解决会计电算化条件下存在的审计问题,将促进我国会计电算化向更深层次发展。 会计审计论文:会计收益和经济收益的计量和审计 一、会计收益与经济收益的概念 (一)会计收益的概念 从操作的角度讲,会计收益被定义为本期交易申已经实现的收入和与此相对应的历史成本之间的差额。从该定义中可以看出会计收益的五个特点:一是会计收益是基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交易(主要是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收入减去实现这些收入的必要的成本)。从传统意义上讲,会计界是用交易观来计量收益的。二是会计收益是建立在会计分期假设之上的,是指某一期间的财务成果。三是会计收益是建立在收入原则之上的,需要对收入进行定义、计量和确认。四是会计收益需要依据历史成本计量费用,要严格遵守历史成本原则。一项资产按照获得时的成本核算直到被销售,才能确认所有的价值变化。因此,费用是耗费的资产或耗费的获得成本。五是会计收益要求当期实现的收入与适当的或相应的相关成本联系。因此,会计收益是建立在配比原则之上。从本质上讲,某些成本或期间成本被分配或与收入相配比,而其他的成本则结转为资产。 (二)经济收益的概念 亚当·斯密(Adam Smith)在其《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最早将经济学上的收益定义为“财富的增加”。大多数古典经济学家,尤其是艾尔弗雷德·马歇尔(AlfreMarshall)遵从斯密的收益概念并将其引入企业。当代经济学家J·R·希克斯(Hicks)在《价值与资本》一书中将经济收益定义为:“一个人在期末与期初保持同等富裕的情况下所可能消费的最高数额”。该定义虽然指的是个人收益,但企业收益也可以用这个最基本的收益定义来加以解释,即在期末与期初资本没有变化的情况下,企业本期可用以消费或分配的最大金额(汤云为,1997)。由此可见,经济收益是与资本保全或资本维护密切联系的,它实际上要求在确认企业收益时必须严格区分资本收益和资本保全。 二、会计收益与经济收益的计量 (一)会计收益的计量会计期间损益的确认和计量,应分析该期间实际发生的交易,确认和计量各种收入和费用,根据会计等式“收入-费用=利润”来计算。收入、费用的确认和计量必须遵循收入实现、应计制、历史成本、配比、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等原则。对于资产或负债价值的波动,如无客观事实认定,不予确认。会计收益只确认已实现收益,不确认未实现收益。 (二)经济收益的计量根据经济收益观,期间损益的确认和计量应比较该会计期间期末和期初的净资产,_在扣除投资人追加投资、加回已对投资人所分配利润后,即为该期间的损益。若期末和期初净资产相等,资本得到保全;若期末净资产小于期初,资本就没有得到保全,差额为资本亏绌;若期末净资产大于期初,资本不仅得到保全,而且产生盈余,差额即为利润。人们按资本计量属性的不同,又将资本保全分为财务资本保全和实物资本保全。前者强调名义货币资本的保全,后者强调企业实际生产经营能力的保全。在资本保全观下,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为取得收益而发生的费用必须以现行成本(资产的现行购买市价)而不是以历史成本来计量,在企业已经耗费的资产未得到重置之前,不得确认企业收益。在这类资本维护概念下所确定的企业收益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经济收益。此时会计收益与经济收益概念所确认和计量的收益在量上存在如下的关系:会计收益+未实现的有形资产变化一前期发生的已实现的有形资产变化+无形资产价值的变化=经济收益(公式1)。上式中的无形资产不是出现在资产负债表中的传统的无形资产,而是另一个概念即主观商誉。以资本化方法举例加以说明: [例1]某经营实体总资产剩余有用寿命4年,每年期望的净现金流转额如表1:(假设贴现率为5%,每年折旧7000,单位为$) 第一年期望的净现金流转额(R1)=7000,第一年初总资产的资本化价值:7000 x(1+5%)-1=6667,8500×(1+5%)-2=7710。100(0)×(1+5%)-3=8638,12000×(1+5%)-4=9872,合计为32887。第一年末总资产的资本化价值:8500×(1+5%)-1=8095,10000×(1+5%)-2=9070,12000×(1+5%)-3=10336,合计为27531。第一年的主观商誉=(折旧)7000-(32887-27531)=1644,每一年的会计收益=每一年的净现金流转额一每一年的折旧,第一年的会计收益=第一年的净现金流转额一第一年的折旧,0=7000-7000。同理可得第二年、第三年和第四年的主观商誉和会计收益,将各年的数据带入公式1可得到各年的经济收益(本题中有形资产未发生变化,故其数值为0),汇总见表2: 三、会计收益与经济收益的计量差异对审计的启示 (一)以会计收益为基础的审计 应综合考虑企业的持有利得、现有资产实际价值及实物资本保全。一是已实现收益与全部收益的差别。会计收益只包括已实现收益,而将未实现损益排除在外,经济收益则将企业的经营收益与持有利得同样对待,而不考虑收益是否已经实现: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两者之间不一致,其差额主要是持有利得。二是历史成本与现时价值的差别。会计收益遵循历史成本原则和配比原则,有利于客观反映企业管理当局的经营管理责任。但是,由于历史成本原则内在的缺陷,特别是收入按现--时价值计量而费用按历史成本列支,使得会计收益的计算缺乏内在的逻辑统一性,而且使配比原则难以贯彻执行,以至资产账面价值不能反映其实际价值,成本也不能得到足额补偿。而经济收益按现时价值计量,其反映的是资产的实际价值,有利于成本的足额补偿。三是财务资本保全与实物资本保全的差别。会计收益维护财务资本保全,即只要求业主投入的货币价值不受到损害,企业收入超过投入价值部分即作为会计收益,注重报告经营财务成果。经济收益则坚持实物资本保全,只有当业主投入资源的实际生产能力得到保全时,才能确认收益,只有保持企业实际生产能力,企业再生产才能顺利进行。 (二)内部治理方面的经济收益审计 应完善的内部控制带来的经济收益、良好的内部治理战略带来的经济收益、妥善的风险管理策略带来的经济收益。一是企业有健全的管理系统、财务信息系统、内部控制系统和责任机制,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这样的企业管理是科学的,无管理漏洞能使企业减少由于内控混乱而造成的损失。即从管理角度来考察被审计项目的收益状况。如建设单位通过改善管理,使+建设项目的工期得到提前;一个仓储企业通过管理或重新 设计使一个仓储设施的布局更加合理,使有限的空间得到更有效的利用等都属于这一范峙。这些方面管理的改善虽不能马上反映在用货币价值来衡量的评价结果上,但最终会对用货币价值反映的经济收益产生影响。二是内部治理战略的好坏也会影响到企业最终的经济收益,对其进行审计,实质是站在一个较高角度审视企业内部治理状况,随着以人为本的理念的深入,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方面的审计内容也将更加丰富,对人力资源审计的内容不仅是当前所能带来的经济收益问题,而更关注的是其治理战略的最终效果问题。三是风险管理旨在确保组织有效运转,即确保组织的技术先进、道德规范、环境优良、避免意外风险的侵扰,减少不必要的损失。面对风险,高级管理层应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建立风险管理部门,并将风险管理置于公司的整体管理过程中,将风险管理与风险控制的职责放在最了解企业经营过程的人身上,发挥公司治理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风险管理审计的关键是确认、评估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审计经营管理人员为降低经营风险所进行的各项管理活动。管理者是否有助本企业降低风险,以实现企业经济收益增加的目标。收益与风险对称是经济生活中的普遍规律,企业在高风险状态下运行而获取中等甚至低水平的收益显然不是投资者所愿意看到的。收益的稳定性是企业所面临风险大小的表象特征,收益稳定性越差说明企业所面临的风险越大,反之,说明企业所面临的风险越小。 会计收益与经济收益有着不同的概念和含义,两者在计量上也存在量差,而经济收益力图计量企业的实际收益而非名义收益,因而更真实地反映了企业的收益。因此,在对企业的收益进行审计时,应在对其会计收益进行审计的基础上考虑其经济收益的审计,因为它不仅能帮助企业查错纠弊,而且也有利于管理政绩、管理责任等方面的审计,以提高企业管理的效益水平。 会计审计论文:析我国会计电算化审计的现状与对策 会计电算化的应用极大地方便了会计业务的处理流程,提高了会计人员的工作效率,也提高了企业经营效率。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由于电算化会计与传统会计在具体工作方面的诸多差异,随着会计电算化的发展,与传统会计相适应的传统审计工作模式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我国电 算化审计的现状 由于历史原因和经济技术水平的落后,我国电算化审计起步晚,发展水平低,信息系统审计工作仍处于探索阶段,甚至可以说,信息系统审计正成为国内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瓶颈。 电算化系统的审计处于初级阶段 一般说来,电算化系统审计经历三个阶段:绕过计算机审计阶段、透过计算机审计阶段、利用计算机审计阶段。在计算机应用较为普及、应用水平较高的国家和地区,审计人员多采用后两种技术,而我国大多数审计还停留在“绕过计算机审计”的阶段,即审计人员不审查计算机内的程序和文件,只审查输入的数据和打印输出的文档。由于不对信息系统的处理过程进行审计而只对有限的部分数据进行审计,可能造成片面性审计。计算机的操作人员可能会限制审计的对象,存在前者只提供愿意被审查的信息而舞弊信息被掩藏的情况。 商品化审计软件市场发展滞后 审计软件的开发周期长、使用周期短、狭窄的市场容量和不确定性的需求使得其开发远远比财务软件的开发难度大,这令许多软件开发公司对审计软件的开发望而却步。软件市场缺乏能应付一般会计软件的高质量通用审计软件。在财务软件的数据库格式上,就当前情况来看,我国财务软件供应商所提供的软件数据库格式皆不相同。虽然每个审计软件公司提供了分别引入不同的财务软件的数据接口,但这只占到所有财务软件的一小部分,审计软件发展的制约瓶颈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将是财务软件数据接口。 缺乏专业的电算化审计人员 电算化审计由传统审计与信息技术理论知识相结合而形成,对审计人员的专业水平要求极高,尤其是在信息技术方面上的专业知识。而我国目前的审计人员,大部分是在传统财务审计教育环境中成长起来的,知识结构上在电算化部分出现断层,无法适应高级电算化审计的要求,要真正运用计算机软件完成难度较大的实质性审计程序尚有难度,需要依赖信息技术人员,这又将造成审计人员独立性减弱。 电算化审计制度的缺失 我国虽已颁布了一些电算化审计相关方面的法规,但只是对其中某一方面的规定,缺乏一套体系完整,结构合理,内容全面的电算化审计制度。现行的审计准则已经落后于会计电算化发展的状况,这种现状既不能适应信息化事业的快速发展,也不能适应计算机审计事业的发展。加强和完善我国信息系统审计制度的建设,为信息化环境下的审计工作提供必须的规范和指南已经破在眉睫。 改善我国电算化审计的对策建议 审计环境的变革是电算化审计产生和发展的推动力,电算化审计必然要求新的审计标准和技术方法,从而采取切实可行的对策,更好的进行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完善电算化审计标准和准则 建议财政部门制定电算化审计标准和准则时,在审定评价一种财务软件时可以同时规范或指定与之相适应匹配的审计软件。具体准则应着重评价计算机系统的内部控制、提出审计人员的资格要求、完善电算化审计的审计过程和相关的审计技术以及证据收集规范。 大力发展审计软件专业公司,实行审计软件商品化 随着会计电算化的不断发展,在电算化环境下开展审计工作是未来审计发展的必然趋势,在这种环境下,必须加快审计软件的开发速度,包括现场作业软件、法规软件、专用审计软件和审计管理软件。首先,解决现场作业软件在数据采集及时遇到的数据接口问题,统一财务软件的数据接口,设计一个统一数据结构、统一输入要求和有一定强制性的数据文件。其次,要加强对审计软件开发市场的培养,大力扶植既精通计算机应用技术,又熟悉财务审计业务的高质量软件开发公司,以便为电算化审计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再者,对于审计软件使用成本较高的问题,一方面建议软件开发公司减免一定的升级费用,另一方面建议软件使用单位聘请专业计算机人员进行日常软件维护,降低使用成本。 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培养电算化审计专业人才 审计机构应积极引进会计知识扎实、审计经验丰富且具备高层次计算机知识技能的跨学科人才,同时大力进行计算机知识的后续教育,将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内控的特点、审计软件的使用、维护等技能传授给现有审计人员,从而使其能有效地利用计算机技术完成审计任务。同时加 强对现有专业人才的培训,尤其注重计算机应用的基础性、技巧性和实用性培训,并积极培养具有复合性知识结构的计算机审计系统开发人员,让计算机技术人员学习会计和审计的基础知识,使他们也加入到审计队伍当中,成为电算化审计的专业人员。 建立信息库积累审计成果资源 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前,组织计算机专业人员和审计业务 人员对审计成果及时进行归纳总结,形成计算机审计成果信息库。在信息库中存储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情况、数据结构特点、实际应用的计算机审计方法和对应的审计成果。认真分析审计过程中的不足之处,查找是否存在应通过计算机审计发现而未通过计算机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制订审后整改方案,将整改后形成的计算机审计方法和对应的审计成果存储在信息库中。通过完善计算机审计成果信息库,积累计算机审计成果资源。 需要说明的是,在实际的电算化审计中,虽然审计软件在实际应用中功能很强,依然不能逾越其固有的局限性。⑴不能替代审计人员审计经验和职业判断。虽然审计软件有一套完整的内控测评体系,但被审计单位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到位,仍需要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⑵不能取代重要的审计程序。例如在现场审计过程中,固定资产抽盘、库存商品抽盘和现金的监盘,必须由审计人员亲自完成,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的核对也依然是审计人员的工作。 会计电算化的发展 ,要求电算化审计工作的同步发展,要求我们做好电算化审计的各种准备。审计人员必须对电算化会计系统和典型财务软件有充分的了解,清楚地认识到审计软件诸多的优势,同时也要意识到审计软件的局限性。审计人员要加强学习,储备能够应用计算机系统进行数据处理的丰富知识,学会、用好审计软件,并结合自身的审计经验和专业技能,更好的完成审计任务。
经济法学论文:对经济法学若干理论问题的探讨 随着中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变革,经济法学如何发展,经济法理论研究如何深化,已成为学者广泛关注的问题。本期发表的五位青年学者的笔谈分别就经济法理论的问题,从不同的角度作了探讨。诚望有更多学者加入对此类问题的讨论,以推进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 经济法学在中国已有近二十年的历史,(注:马洪:《十年来经济法学基本理论问题争鸣述评》, 《财经研究》1989年第12期;谢次昌:《经济法学的十年及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些问题》,《中国法学》1989年第3期,等等 )作为法学领域里的一个新兴学科,它随着国家的经济体制和经济立法的变化和发展,亦相应地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在其发展历程中是充满了波折和艰辛的,就如同整个经济改革历尽曲折一样。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从事经济法的教学和研究以及学习经济法的人数也在不断增加,真可谓“为学者日益”,从而使整个经济法学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了繁荣的景象,这是学界有目共睹的。尽管如此,回顾和总结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仍不难看到,在经济法研究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和不能回避的问题,这是经济法学发展中的问题,对此已有一些学者在不同程度上有所提及。由于这些问题关系到经济法学在未来能否得到持续的、良性的发展,故在此略作撮要,希与学界探讨。 一、经济法的定位问题 对经济法的地位应如何确定,是许多人非常关注的问题。由于经济法是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因而其定位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经济法学的定位和发展。对此,许多学者已经认识到,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其自身独立存在的理由和价值,是其他部门法不能替代的。但与此同时,经济法也仅仅只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它同样也不能代替其他部门法。因此,对其地位要有适当的定位,既不能过分低估,也不能过分高估。事实上,能否对经济法予以正确定位,会直接影响到人们对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体系、适用范围等等问题的认识,从而会影响到经济法方面的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进而会影响到整个经济法学的未来发展。 恰如其分地估价经济法的地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现实意义。由于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诸多经济关系日益复杂,这些经济关系在总体上需要各类法律的综合调整,因此仅靠任何一个部门法都不足以实现法律体系的调整目标,必须由经济法同其他相关的部门法配合,才能共同实现法律体系的输出功能。对待经济法和其他部门法必须本着科学的、客观的态度,而不能出于偏狭的门户之见。这是经济法学者和其他相关部门法学者应注意的。 二、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稳定与发展问题 国家和社会有一个稳定与发展的问题,经济法与经济法学同样也存在这样的问题。经济法学虽然在总体上发展较为迅猛,但其发展很不稳定,主要的原因可能是现实的经济法研究与国家的经济政策以及经济立法贴得太近,而经济政策与经济立法又变化太快,致使经济法学的研究也只能亦步亦趋地相应变化。同时,经济法研究人员在研究方法等方面的总体上的不成熟可能也是其中的一个原因。应当承认,在现代市场条件下,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是经济法学的重要研究对象,但并不是唯一的研究对象,同时,也不应把它们作为判断学术研究真伪的唯一依据。学术上的评判标准是应与政策和法律的成文规定相区别的,否则也就失去了学术研究的意义。尤其是在我国的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都需要随着现实的经济和社会生活不断作出调整以使之日臻完善的情况下,更应注意这一点。 由于建立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提法受到了广泛的重视,(注:依据“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的基本精神,国家立法机关非常重视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制定了大量的经济法方面的法律规范。九届人大仍将继续加强这方面的立法工作。此外,国务院机构的改革的原则也是要重视和强化宏观调控部门的作用。为此,有一些学者认为这有利于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发展)因此,我国的经济立法速度是相当快的。这样的立法一方面对于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另一方面也确实存在着一些弊端,对此已有许多学者提出了批评意见。(注:可参见李静冰:《盛行的经济立法观在法理学上的检讨》, 《法律科学》1995年第1期; 以及苏力等人的相关论文)上述情况也说明,经济立法(其中包括经济法方面的立法)的发展是应该的,但也应适当地保持其稳定性,这不仅对保障法律本身的安定性和可预知性是必要的,而且对于保障法律的实效,保障真正的法律秩序的有效形成也是十分必要的。不仅如此,从附带的意义上说,在某些学者特别重视成文法研究的情况下,经济立法的稳定也能为经济法学提供较为稳定的研究对象,从而有助于人们在某些基本问题上形成一些必要的共识,这也是经济法学的稳定发展所需要的。 经济法的研究应当深化基础理论研究,否则经济法就不可能得到大的发展,就不可能向深度和广度掘进和拓展。但是,经济法的研究同样要注意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的研究,没有部门法的深入、广泛的研究,经济法的基础理论也不可能得到丰富和发展。可见,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和部门法研究应有良性的循环,但目前这种循环尚未充分实现。此外,在研究部门法时往往会存在仅仅重视具体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的问题,由此存在对现行政策和法律依附过重的问题。在此仍需强调说明的是,成文的经济法律、法规等等固然是经济法学的重要研究对象,但那些现实生活中正在起作用的非官方的规则、惯例等等同样也是值得研究的,它们往往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政策目标、法律的预期目标等能否得到有效实现,关系到成文的经济法的制定者、执行者、受规制者之间的博弈活动,因而会直接影响到经济法的运作过程和实际效果。这些也都是经济法学应该研究的重要问题。 经济法学的发展还需要经济法教学和科研队伍的稳定,还需要学术规范的稳定。在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中,随着对经济法认识的起伏不定,经济法的研究队伍也有一些伸缩变动。当然,从学者个人而言,学术选 向是自由的,但一个学科的发展确实需要一批有志于此的高水平的人们。我国经济法学的教学和科研队伍往往是显得有一定的规模的,但低水平的重复研究也并不少见,有些人并不是在进行学术研究,其研究工作并非本于学术的兴趣或忠诚,因而他们只会制造学术对话的噪音,而很难出学术精品。 从一定的意义上说,由于中国的经济法学仅有近二十年的历史,且整个法学研究都较为缺少应有的一些学术规范和学术传统,因而在经济法学方面就更需要建立和健全应有的学术规范,并在稳定的学术规范中展开学术的交流。经济法学的发展需要经济法学者乃至其他领域的学者展开广泛的对话,通过百家争鸣、真正的学术批评来促进经济法学的发展,并经过长期的努力形成一定的学术传统。唯有如此,才能有助于改变目前某些经济法研究中存在的自言自语、各说各话、无的放矢、自以为是的状况,也有助于改变某些不尊重他人着作权的信手拈来、据为己有的状况,或不知他人早有研究且已成通说,还自以为是提出了“新思维”的状况,从而有助于形成真正的学术共同体或学术团体,等等。 三、经济法学的路径依赖问题 经济法学的路径依赖问题是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问题(注:对于路径依赖(path dependence),着名经济学家诺斯有精深的研究,他尤其认为“路径依赖”是指今天的选择受历史因素的影响。参见《经济学与中国经济改革》,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依据诺斯的理论,路径依赖对制度变迁起着制约的作用,因而经济法的变化和发展同样会受其影响,从而也会影响到经济法学。由于一国的经济法学必然会受到既有的各种特定因素的影响,因而会体现出其特殊性)。中国经济法的研究因其依托于中国特定的社会背景、历史文化、特定的经济发展阶段、特定的经济法律制度和特定的学者群体,因而必然会显现出自己的特色。基于中国特定的经济、社会状况而产生的立法、法律运作的环境以及学者本身长期形成的研究习惯,都会构成经济法学的赖以存续和发展的路径。路径依赖的存在,使得中国的经济法同样属于一种“地方性的知识”,它必然不同于体现了“地方性知识”的他国经济法,而这样的经济法正是我国经济法的研究对象,我们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来研究经济法。应当看到,各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特殊情况,因此,各国的经济法往往名称虽然相同,但其实可能相去甚远。有鉴于此,经济法学的研究存在着两个方面的问题,即既有体现共性的、外向的国际化问题,又有体现个性的、内省的本土化问题。这两个方面不可偏废。 四、经济法学研究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经济法学研究应注意与其他相关学科的联系,尤其应注意吸收和借鉴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密切联系的相关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例如,在经济学领域曾长期探讨关于计划与市场的关系等问题,这些问题尤其有助于认识经济法究竟应调整何种经济关系(如俗称的纵向经济关系或横向经济关系),这些经济关系与民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之间是如何此消彼长的,等等。可见,经济学领域的研究成果对于解决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调整范围、体系以及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等问题,均具有重要意义。 近些年学者还很重视法律的经济分析,尤其是在经济法领域,法律经济学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尽管这些应用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毕竟提出了许多新的思路。此外,博弈论、公共选择理论等在经济法领域也是很有应用价值的。不仅如此,社会学、政治学等许多相关学科的其他的一些相关理论,对于经济法学的深化研究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经济法学同法学的其他分支学科更是存在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并能从其他法学学科的发展中吸取大量的营养。例如,法理学近年发展迅速,其中有很多成果是值得经济法学借鉴的。又如,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和区域化是一个重要的发展趋势,因而一国的经济和法律发展都不可能脱离国外的经济和法律的发展,有鉴于此,一些学者已开始重视把国内经济法同国际经济法相结合,进行综合的研究,等等。这些都是加强“科际整合”研究的有益尝试。经济法学的研究视野必须开阔,在研究的过程中必须注意解决现实的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在研究具体问题时还应打破僵化固守“部门法细分”的藩篱,以使问题的分析较为全面,真正解决一些实际问题,而不是在一些大家都已有共识的问题上继续进行喋喋不休的“同义反复”。 在加强经济法学与其他相关学科的交流和打通的同时,也应看到,同一些相关部门法学相类似,经济法学在以往的某些研究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深受概念法学和注释法学影响的问题,基础主义、本质主义、绝对主义的影响是甚为深广的。由于现实的世界和经济关系是非常复杂和丰富多采的,因而在经济法研究中有必要多视角地、非直线地、非绝对地去分析和研究一些问题。这对于改善经济法研究也许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总之,上述问题都是经济法学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只要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就必须大力加强经济法的法制建设和经济法学的研究,就必须不断解决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中存在的问题,这已是人们的共识。为了促进经济法学的未来发展,在正视和不断解决上述问题的基础上,尤应强调: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要深化,经济法部门法的研究要强化,前者应从后者吸取营养,后者应得到前者的有效指导,从而实现前述的两者之间的良性循环和共同发展,进而促进整个经济法学的发展。 经济法学论文: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经济法学分析——以管理模式改革为视角 摘 要:农村信用社改革是当前的热点,但遗憾的是改革中经济法学缺席了。本文从信用社的管理模式改革入手,根据经济法学的相关基础理论,运用经济法学的研究框架,从改革中的利益冲突入手,分析了利益失衡的成因,作出了经济法学视角的学术性和制度性回答。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管理模式,经济法学,基础理论 目次 一、引论 (一) 改革的背景 (二) 改革的目标 (三) 改革中的主要问题 (四) 改革中的法律缺失问题与本文的研究思路 二 ,经济法学视野下信用社管理模式改革的实然分析 (一)管理体制改革中的利益冲突与经济法的法益观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背离与管理体制改革中利益失衡的成因 三 经济法学视野下信用社管理模式改革的应然分析 (一) 着眼于整个农村金融体系,从源头上奠定控制政府不当干预行为的法律基础 (二)防止将省级联社的行政化,发挥信用社协会的作用 (二) 基本法律规范作为改革的前提 四 结语 一、引论 (一)改革的背景 自从1950年确定建立信用社以来,半个世纪以来农村信用社已经经历了数次改革。当前,新的一轮信用社改革又开始了。本次改革是在两个交叉的背景下展开的。第一,农村问题。三农问题的持续恶化,其原因之一便是农村资金的极度匮乏和资金的不断外流,缺血与失血并存。而作为农村主要金融机构的农村信用社不仅承担不了资金支农的使命,反而成为一个重要的资金外流管道。第二,金融问题。自从1998年商业银行撤出农村后,一方面作为正式金融的信用社的异化加剧,同时各种非正式金融在政府遏制下无序发展,整个农村金融体系需要重新整合以消除风险、增加活力。信用社的改革必须联系这一背景。 (二)改革的目标 根据国发〔2003〕15号《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15号通知)的规定,改革的目标是“把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充分发挥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帮助农民增加收入,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值得思考的问题是:这三大目标能否在信用社这一框架内获得协调?目标与信用社本身的功能定位有没有内在的冲突? (三)改革中的主要问题 根据15号通知及历次试点会议的内容,改革中的主要问题如下:一是产权模式问题,即信用社是选择股份制、合作制还是股份合作制。二是组织形式问题,即信用社是采用以县为单位的一级法人、乡镇信用社和县联社的二级法人还是银行形式。三是管理模式问题,这里的管理专指行政管理,15号通知将管理权下放给了省级政府,因而专指省级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四是金融监管问题。四个问题中,前两者为微观领域的改革,后两者为宏观领域的改革。 (四)改革中的法律缺失问题与本文的研究思路 同很多次的重大改革一样,法律及法学界再次缺席。表现在:第一,从学术上看,很难见到法学学者对上述问题做出的对策性或学术性见解;第二,从制度上看,这样一种涉及多层次利益主体的改革,却缺乏一部明确各方根本性权利、义务、责任的法律规范。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经济法学理论,作为调整现代社会多层次利益主体的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其范式、原则、宗旨及规制手段都有极强的学术与实践价值。它的缺席,无疑是改革的不幸。笔者不揣浅陋,在此尝试以经济法学基础理论为指导,对当前的信用社改革给出一个经济法学角度的思考。本文选取“信用社的管理模式改革”这一视角入手,原因在于管理模式在政府主导型改制中的核心与枢纽地位,甚至可以说,在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变迁改革中,产权改革发挥作用的空间,在很大程度上也受制于管理模式的改革状况。 二 ,经济法学视野下信用社管理模式改革的实然分析 (一)管理体制改革中的利益冲突与经济法的法益观 1、信用社管理模式的演变及其利益冲突 第一,信用社比较明确的行业管理始于1979年,从那时起由农业银行进行管理,行政管理与金融监管合一。第二,1996年进行的改革决定农信社和农业银行脱钩。业务管理和金融管理分别由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和中国人民银行承担。1第三,2003年,15号通知决定将“信用社的管理交由地方政府负责”,“成立省级联社或者其他形式的省级管理机构,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承担对辖区内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同时,“不把对信用社的管理权下放给地市和县乡政府、地市不再设立联社或者其他形式额独立管理机构。” 在信用社的改革史上,管理模式始终是备受关注的焦点。综合来看,在这一博弈中,涉及如下的利益主体: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信用社(包括职员、社员)、信用社所在地的与之相关的利益相关人(比如农民、个体工商户、农村中小企业)等等。那么,这一系列的利益主体相互之间的关系如何?有什么层次性的关系?信用社的控制权在各个利益主体间是如何分配的?它的变更说明了什么问题?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利益分析框架有助于我们理性的把握这一系列问题。 2、经济法 的利益观及其运用 众所周知,法是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博弈。“法并不创造利益,法律只是发现那些急需得到承认和保障的利益。”2利益衡量是每个部门法分析问题的起点。而经济法的三元利益调节模式使其具有了独特的对现代复杂经济社会问题的包容力。 从近代开始,随着经济的发展,传统的二元社会结构逐渐分化,表现在当代学术思想上,哈贝马斯提出了“公共领域-经济-国家”的三元模式、柯亭。 阿拉托提出了“市民社会-经济-国家”的模式等等作为对这一分化的概括。2结构的变迁导致利益的分化,个人利益-国家利益的范式之外发展出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范式。多层的利益结构中,公共利益逐渐凸现,与此相关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现实的变化也催生了民法、行政法等传统部门的现代化,但是行政法、民法过多的向公共利益靠拢,只能导致这两种部门法本身的异化,换句话说,它们可以进行现代化,但却难以完成社会化。3完成这一使命的是经济法学理论。即在以二元利益调整模式为特征的公法私法之外发展出的三元利益调整模式为特征的经济法。4 相比其他的法律部门,这一体系更加符合真实的现实,从而在面对复杂的利益冲突时具有更强的分析能力。 具体到信用社管理模式改革,其中也涉及三重利益,首先来分析第一类利益主体。15号通知在历史上第一次将管理信用社的权力赋予省级政府,因而它们无疑是当前的方案的最大受益者。从历史上看,在建社初期控制权曾短暂的掌握在社员手中,这是符合信用社制度的法律原理的。随后,由于国家发展战略的调整即施行在资金稀缺的条件下优先发展资金密集的重工业的赶超战略,使金融政策发生变化,采取了以财政代替金融的计划体系,加强了对金融组织的控制,5信用社的控制权也转移到中央政府手中。与此相伴,农村信用社逐渐从创社之初的合作金融组织演变成事实上的国家银行基层机构。这种管理模式所导致的后果便是本文开始所描述的两个背景。这一次中央政府将信用社的管理权下放到省级政府,原因之一便是试图尝试一种新的管理方式以扭转局面。只不过,中央政府宁愿把农信社的管理权交给省政府,也不肯还给所有者。6政府仍然掌握着实际的控制权。 其次是第二类利益主体,包括信用社的职员与社员。研究他们的利益变动,需要结合信用社的定位及控制权归属。自从行政机关掌握了控制权后,中国的信用社就有其名无其实,合作金融从来就没有存在过,现在的合作金融是一种没有所有者的合作制,农民也从来不认为信用社是一种互助性合作金融组织,而是把信用社当作政府部门(或国家银行)的某类附属机构。7在这种情形下,社员(分为三种,即个体社员、职工社员和团体社员)的收益主要是股金利息、利润分红和贷款优惠等等,基本上不享有基于投资所享有的选举权监督权等民主管理权。自然的,在改制过程中他们无一例外的被忽视了。大至全省(市)农信社改革整体方案的制定、产权制度的选择、组织形式的定夺,小到各县级农村信用联社清收不良贷款计划、清产核资方案、注册资本额度的拍板,均由上级决定,而与自己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农信社员工,连参与讨论的机会也没有,只是被动地服从和执行。8 第三种利益主体,即是以需要货币资金支持的广大农民、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村中小企业为代表的社会利益主体。改革过程中,他们很大程度上也被忽视了。从政策出台的程序上看,当前的方案是中央金融部门和省级政府的谈判中形成的,作为这一改革的利益相关人的广大农村干部群众没有途径表达自己的意愿。他们的权利也没有明确的法律的维护。从控制权归属及其后果上来看,省级政一旦完成行政集权,其直接逻辑便是遏制这些利益主体由下而上的自主寻求发展资金的可能。各地的改制现实逐渐的证明着这一点。 从现实来看,这三类利益主体之间有着激烈的利益冲突,并且产生了明显的利益失衡。最明显的一点是,改革中最应该得到维护的农村社会利益反而成为最大的受害者,这样的改革从程序与实体两方面是违背法治原则的。我们不禁会问,为什么本次的管理模式改革最终会出现这样一种利益格局呢?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背离与管理体制改革中利益失衡的成因 1,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经济法理论首先强调分析多元利益冲突,但这只是手段,目的在于:以此为基础,以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为出发点,分析导致利益失衡的原因,构建合乎基本原则的利益协调与保护制度,最终使各类主体的行为与相关制度符合经济法的精神或者宗旨。 可见,基本原则处于一个枢纽的位置上,既是经济法基础理论链条本身的枢纽,又是理论工具与具体社会现实之间联系的枢纽。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内涵的界定,学界目前仍有争议。笔者认为,从逻辑上讲,应该从“规则-原则-价值”的关系中把握,“法律原则即是规则和价值观念的汇合点”。9经济法的价值或精神是在经济社会化的条件下的实质公平正义,核心内容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10作为实现这一理念并贯穿于经济法实践运作全过程的普遍性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有如下三个:对于政府主体来说,是实现其干预行为的正当性,包括合法性与适度性;对市场主体来说,是保证其获得一种公平竞争的环境;对于社会中间层团体来说,是保证其在自治与管制中获得独立发展的空间,发挥其纠正市场失灵与政府失败的双重作用。 以此为标准衡量信用社管理模式的改革,我们发现,作为政府实施的一种复合干预行为,11在很大程度上却背离了上述的基本原则,从而导致了严重的利益失衡。 2、管理模式改革利益失衡成因的经济法分析 首先,这一改革模式违背了政府正当干预原则。就政府主体而言,通过行政权力取得信用社的控制权缺乏合法性基础。根据2003年9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省级联社是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县(市、区)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自愿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履行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职能,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金融机构。”从法律上看,省联社应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但是,具有更高位阶的国务院一纸15号通知却将这一省级联社定位成省政府领导下的管理机构。 这明显的违背了法人制度的基本原理。从原理上看,基层信用社法人为解决各基层社之间资金清算、资金融通以及其他跨区合作问题,共同出资设立了联合社,并且共同拥有对联社的控制权;换言之联社是为各个基层社服务、受其支配的法人。这种自下而上控制、自上而下服务的体制符合信用社的运转规律。 但是,在我国的信用社中,一直以来由于所有者的民主管理权力没有得到法律保护,行政人控制与内部人控制成为常态。而此次改革,不仅没有消除原有的信用社管理中的不当行政干预现象,反而以制度化的形式巩固下来,将控制权明确的集中到省级政府手中。这完全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逻辑。省级行政权力与联社的结合,必将使联社发展成为披着企业外衣的准政府机构,成为又一个政企不分的怪胎。12在这种状况下,联社及基层社不可能 建立起符合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的组织模式,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内部制衡机制、作为所有人的社员的选举权和监督权必将流于形式,作为社员的股权性的投资必将异化成为债权性的存款。在这一点上,国有企业的曲折经历已经给我们积累了足够多的沉痛教训。 既没有资本出资关系、又没有专门法律授权,省级政府以“支农”的口号取得对信用社资产的控制权,是违背基本的法治理念的,由此而对信用社行使的政府干预行为是缺乏合法性基础的。 第二,管理模式改革也没有遵循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这必然会使农村的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因为,地方政府一旦控制了信用社,出于自身利益的本能考虑,必然会将财政支农行为在内的行政行为与对信用社的控制利用紧密结合起来。信用社的未来既不是合作化,也不会是商业化,只能是一种行政化或者官商化。可以说,“农村信用社在当前的种种改制,实际上是地方政府向正规金融部门的再一次扩张。”13与这一过程必然相伴的是,政府对非正式金融14的打击力度将会加大,农村金融的行政垄断性加强,公平竞争的原则遭到背离,反垄断法出台的前夜,又一个行业性的行政垄断系统产生了。结果是各种金融自治与互助团体更加缺乏生存的空间,农村生产发展获得资金更加困难。可见,政府的不当干预,行政垄断的保护、市场竞争的压制、农村资金的恶化有着深层次的内在联系。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违背必然使改革的走向与目标南辕北辙。“几乎可以确定的是,现有省联社体制的设计将不可避免地成为下一轮改革的对象,农村信用社也不可避免地会有第二次、第三次改制。惟一不确定的是,我们为此将付出多大的代价。”14 三 经济法学视野下信用社管理模式改革的应然分析 通过经济法特有的利益分析框架,我们分析了管理模式改革中的利益冲突;以基本原则为出发点,我们分析了利益失衡的深层次原因。紧接着,我们将根据经济法法律调整模式,就管理体制的应然状况给出一个制度性兼具学术性的回答。 (一)着眼于整个农村金融体系,从源头上奠定控制政府不当干预行为的法律基础 政府在管理模式中的行为失范,相当一部分原因是由于自己在整个农村金融体系中的角色定位不当。换言之,政府在信用社管理方面的行为只是系统性干预失范的一个子项目。因而有必要从农村金融体系的高度来分析,这是解决问题的一个前提。 农村的正式金融,从组织上看,包括有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等,从功能上讲,可以分为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根据美国金融学家罗伯特·莫顿(Robert C.Merton)和兹维·博迪(Zvi Bodie )的观点,应该从功能视角出发来分析,而不是在现有的金融机构与组织既定的前提下来讨论农村金融组织结构的优化,应该看到,金融功能比金融机构更稳定,即随着时间推移和区域的变化,金融功能的变化要小于金融机构的变化。15这里笔者采纳功能性分类的观点并结合我国的现实来考察农村金融体系,在此基础上具体分析政府干预的正当性问题。 从农村现实来说,功能与组织是不对应的。首先是合作社,原本是一种合作性金融,但是现在它的身上几乎没有多少合作的因子,更多的是一种政府控制下的商业性的金融机构,并且承担了相当部分的政策性金融的功能。其次,本应承担政策性金融功能的农业发展银行,在1998年3月,随着国家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国务院决定将农发行承担的农业综合开发、扶贫等专项贷款业务,以及粮棉企业加工和附营业务贷款划转农业银行,农发行自此专一履行粮棉油收购资金封闭管理职能。16实际上政策性功能严重萎缩,根本承担不了国家层面上支农的使命。 这种混乱的局面危害很大,首先影响各自金融功能的发挥,其次更重要的是必将导致政府对于各种不同功能的金融组织干预行为的基础不清晰。因为对于农业政策性金融来说,一般是由政府全资创办、政府参股或提供国家保证等形式,以保证经营的政策性,有效的贯彻执行政府意图,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基于出资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干预就有了合法性基础;对于商业性金融,无论是国有独资还是股份制,在《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的保护下,政府都无权直接的干预(当然可以采用股权式的市场行为);对于合作性金融,由于没有资本纽带,除非基于相关法律的规定,政府是无权干预的。因而,面对不同的金融组织,政府的权限是不同的。如果不从法律上对一个金融组织的上述功能加以区分,基础法律关系的混沌必然会为政府机关的干预提供自由发挥的空间。事实也证明如此,政府对信用社的干预不都是打着“支农”的旗号吗?在这个问题上也显示出法学和经济学在这一问题上的互补性,经济学家多是关注地方政府借支农为名将国家与自己捆绑在一起,进而引发的道德危机和逆向选择;而从经济法的角度,我们更应该关注这种干预行为的违法与合法的三八线,分解其背后的各个法律关系,进而构建起经济功能与法律责任相一致的金融组织体系,从而严格的规制政府针对不同类别金融机构的行为限度。 (二)防止将省级联社的行政化,发挥信用社协会的作用 前文已经详细的分析了省级联社行政化的危害,鉴于政府行政权力的扩张本性,因而在运用政府权力矫正市场缺陷时不得不更加谨慎冷静。现代经济法的发展再一次给我们以启示:经济法既重视国家因素与市场因素的综合,又肯定社会中间层克服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的作用。17以行业协会为代表的社会中间团体,具有单纯的政府与市场所不具有的功能,在当前主要表现为对政府干预的抵御。换一个角度,可以将其视为政府权力的分权者或替代者。18这种经济法主体的发展壮大,在管制主体中增加了一个分权者,从而由下而上的提供了一种针对政府不当干预的制衡机制。 以美国为例,美国信用社协会(Credit Union National Association,CUNA)是为信用社服务的联合社团,有地区分会、州协会(Credit Union Leagues)和全美信用社协会三个层次。协会与联社之间有比较明确的分工:联社主要为社员信用社提供资金融通、投资、资金清算、证券托管等经营性服务;协会代表会员信用社协调公共关系、进行职业教育、出版行业刊物、政策分析和研究和进行宣传采访等非经营性服务,19协会的一个重要工作便是维护信用社的合作性质,抵御来自政府、银行界的压力。比如维护免税待遇。20目前我国对协会的设立管理的比较严格。原因比较复杂。但从经济法上多个利益主体分权制衡的角度来看,这种做法是短视的。我们有必要确立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 (三)基本法律规范作为改革的前提 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信用社的改革离不开政府自上而下的推动,强制性变迁有一定的必要性。但政府应克制自己的权力扩张冲动,遵循基本的经济规律,谨记“农村金融的干预应该始终以完善和促进市场运行为根本目标,所有的干预都应该以最终减少政府干预、增加私营金融服务和竞争为最终目的”21.可是,政府在信用社改革中没有做到这一点。从法治层面讲,原因之一在于缺乏法律的强制性限制。法律,作为一种限权与控权的工具,在信用社的改造过程中缺失了。 与经济法律的缺位相伴的是经济政策的错位。政府的经济政策(比如国务院的各种通知)以灵活性见长,但缺点也是明显的。相比法律,政策缺乏一种公共性,这从政策制定的主体和程序上可以体现出来;缺乏一种基础性,未能从法律层次上规定利益主体基本的权利义务责任的边界;缺乏一种救济性,受到侵害的利益主体无法宣示自己的权利,找不到获得司法力量支持的通道。政策主导下的改革,排除了市场权利主体的发言权,进 而堵塞了司法力量的进入渠道,在很大程度上使改革演变成为了行政机关内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政府内的各个部门等等)的利益交易。 反观世界各国的信用社制度,大都是以明确的法律规范为基础来完善信用社制度的。美国1916年通过了一个《联邦农业贷款法案》,联邦土地银行就是根据这一法案成立;1933年又通过了另一个《农业信贷法》,据此建立了另两个农村信用合作机构:生产信贷协会和合作社银行。日本农协是根据1947年颁布的《农业协同组合法》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的。22法律的重要性还体现在中俄农业改革的实例上,俄罗斯的农业改革由于在初期便确立起了一个基础的法律框架,因而有力的制约了行政权力的膨胀,没有为一个“盈利的官僚部门”的反市场既得利益的形成、扩张和硬化提供土壤。因而有远比我们明朗顺畅的改革前景。 23由此可以说:改革必须法律先行,一项涉及多方利益的改革,必须由法律对各方权利义务责任的分配确立基本的规则及救济渠道。 四 结语 信用社改革是整个农村金融改革的一个突破口,而信用社的管理模式改革又是整个改革的一个枢纽。但当前的改革模式却隐含着许多重大缺憾。发现它并作出学术性的回答,是学界的使命。但遗憾的是,经济法学缺席了。对于改革本身,这是一种损失。24不同的学术研究体系决定了学科之间的功能、价值互补性。经济法对于实质正义、经济民主的追求、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及相关的分析框架,迥异于经济学,对于改革,二者缺一不可;而由经济法理念制度化形成的经济法律规范,更是改革成功的必备要素,而这是单纯的经济学所不具备的。 笔者相信,理论品性的不同使学科之间不可替代。面对复杂的改制,经济法学研究的缺乏必将影响改革的绩效甚至是方向(事实证明也确实如此)。因而,笔者着眼于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体制改革,根据经济法学的相关基础理论,从改革中的利益冲突入手,分析了利益失衡的成因,提出了经济法视角下的应对之策。 经济法学论文: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学 「内容提要经济全球化趋势对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产生了一系列的影响。21世纪国际经济法发展中的主要矛盾,将仍然是南北国家之间新旧两种国际经济秩序的斗争,但在经济全球化时期,这种矛盾和斗争具有新的内涵和表现形式。中国的国际经济法研究应从国情实际出发,围绕经济发展趋势和国际经济法发展中的主要矛盾,以经济全球化与国家的经济主权原则的关系等重大问题为研究任务,同时要注意运用正确的研究方法。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秩序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国的贸易、投资、金融、税收和运输关系(通称跨国经济交往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随着各国政府对经济交易活动干预管制现象的产生和发展,在国际经济现实生活中客观形成的,一个由各国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法规范共同组成、彼此联系和相互作用的法律体系。而国际经济法学则是适应解决各种关系错综复杂的跨国经济法律问题的客观需要,在二战后突破传统的部门法学分科界限的基础上融法学和经济学于一体而形成的一个新的综合性交叉学科。(注:对于国际经济法学科的概念和范围,法学界的认识还存在广义说和狭义说的分歧。请见陈安教授的论文《论国际经济法学科的边缘性、综合性和独立性》,载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9-64页。)在中国,国际经济法这一新兴学科是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形势需要发展起来的。在过去20年历程中,中国的国际经济法学走过了一段蓬勃发展的路程。(注:关于中国国际经济法学在过去20年中的发展情况,可参见曾华群教授《论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一文,载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4-19页。) 在人类社会跨入21世纪之际,国际经济法学界同仁都在关注和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即今后一个时期内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趋向问题。笔者认为,今后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与世界经济的全球化趋势密切相关,经济全球化将对新世纪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方向和研究任务产生深刻影响。现不揣冒昧,拟就此问题谈一些个人的认识,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发展的新趋势 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总是由于它赖以生存的社会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而引致的。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由各国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条约与习惯构成的综合的法律体系,要认识和把握它在今后一个时期内发展变化的总体趋势,必须从当前和今后国际经济发展的总体趋势和基本特点,及其对国际经济法产生的影响来考察和分析。 正如众多经济学家共同指出的,进入21世纪,由于资本扩张和科技进步引起的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将进一步明显加强,这是未来世界范围内经济发展的总体特征。经济全球化对人类社会发展可能带来的影响是广泛、复杂和深远的,其意义有待于人们进一步研究和认识。就其对国际经济法发展的影响而言,至少促使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出现如下几个新趋势: 1.调整跨国经济交易关系的国际统一规则迅速发展 经济全球化的直接结果之一,就是造成各国相互依存关系的不断加深,各国经济关系日渐形成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相互交织、彼此影响的状态。正如主席所指出的,“当今世界经济已成为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整体。”[1]这种相互依存的客观经济现实,要求各国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要照顾到对方的利益和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国际合作与协调成为各国实现经济稳定发展的必由之路。“相互依存带来相互合作的需要”,而加强国际经济合作与协调则“需要有共同遵守的规范”。[2]因此,经济全球化导致的各国相互依存与合作关系的加强,必然促进调整跨国经济交易关系的国际统一规则的长足发展。这一点最突出地表现在,经过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一系列新的多边国际经贸框架协议的形成,以及负责全面落实和监督这些多边协议规则执行的常设行政机构即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建立。WTO的多边协议规则调整的关系内容不仅扩大了GATT调整的传统的国际货物贸易关系范围,而且涉及服务贸易、技术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和国际经贸争端解决机制等领域,在这些历来属于各国国内法管辖的领域里确立起一套新的国际统一原则规范。我们应该看到,目前通过《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等多边协议确立的新的国际统一规则,仅是调整有关跨国服务、技术和投资关系的初步法律框架。随着各成员国之间的相互合作与协调关系的进一步发展,这些初步框架如何运作的具体规则和程序将会进一步健全、丰富。同时,WTO已经开始新的“千年回合”谈判,新一轮的多边谈判可能涉及环境保护、劳工标准和竞争政策等议题,从而可能导致上述领域内新的国际统一规范的形成。此外,像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等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也将会推动区域范围内统一适用的法律规则标准在广度和深度方面的继续发展。上述这样一些因素的存在和作用,决定了新世纪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中具有国际公法性质的多边统一原则规范的数量比例,将会明显提高,其所调整涉及的领域范围和程度,也会愈益深广。 2.贯穿于国际经济法发展过程的新旧两种国际经济秩序的矛盾更趋激烈 经济全球化发展是建立在南北贫富悬殊并继续扩大的基础之上的,这种不平衡的经济基础决定了我们这个相互依存的世界仍然充满着矛盾和问题。据世界银行报告,在20世纪60年代,全世界20%的最发达国家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是相同比例最不发达国家的30倍;而在90年代,这一差距不仅没有缩小,反而扩大成为60倍。“全球经济的发展肯定不能长久地建立在少数国家发达、多数国家落后的基础上。世界经济需要新的动力,世界市场需要新的补充。广大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兴盛,是世界经济持续增长的希望所在。”[2]因此,未来经济全球化的稳定和持续发展,必须要解决广大发展中国家目前面临的巨额债务负担、贸易条件恶化和外部援助匮乏等紧迫问题,改革现存的造成南北经济发展失衡的旧的国际经济体制,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这就决定了在新世纪,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必然贯穿着新旧两种国际经济秩序的 尖锐矛盾和激烈斗争。这也是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的新时期国际经济法发展变化的另一重要特征。 3.作为国际经济法重要渊源的各国国内经济法律制度的趋同性逐渐增强 当前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发展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各国在普遍选择实行了对外经济开放的发展战略的同时,对内也先后进行了市场化的改革,以市场经济作为国内经济动作基础。在早已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发达国家,对国内一些尚未市场化的产业领域,如民航、铁路、电讯等公用部门和服务业,进一步实行自由化政策,如放开对服务业部门的价格管制、经营范围和企业进出产业的限制,打破少数企业对一些部门的垄断,以促进资本和其他生产要素的流动。发展中国家也先后进行了允许企业自由进出产业的市场化改革,对外资开放更多的产业部门。经济转型国家则从废除指令性计划入手,解除价格管制,在市场定价的基础上,由企业自主决定投资方向,使产业结构调整逐步从计划调节向市场调节过渡。这种全球经济市场化的发展趋势,促使作为国际经济法渊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各国国内经济法律制度,尤其是有关涉外经济法制之间的差异性进一步减弱,而趋同性增强。这不仅表现在各国的合同法和公司法等民商法律部门,而且也反映在像反垄断法、竞争法这类公法方面。[3]各国政府为使国内经济更好地与世界市场机制接轨,必然要参照有关国际经济规则标准来调整、修改国内的经济政策法规。这也是21世纪各国法律制度发展的共同趋势。 4.适用于跨国电子商业交易的法律框架正在形成 促使当前经济全球化形成的重要因素之一是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可以说技术的进步是经济全球化的物质基础。跨国界的计算机互联网和信息高速公路的建立,使整个世界变成了地球村。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在改变传统的生产、销售和经营管理模式的同时,也对现行的适应于传统商业交易活动方式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构成了严重的挑战和冲击。例如,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产生的合同的成立与履行、知识产权保护、隐私与安全保护、电子货币与网上支付以及税收征管等一系列法律问题,各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和有关的国际条约缺乏相应的调整手段和规范措施。目前,许多发达国家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为适应信息时代的需要,正加紧研究制订解决电子商务发展问题的法律政策和措施。(注:自1996年11月以来,为解决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美国、加拿大、荷兰、日本和澳大利亚等国财税部门先后发表了各自的政策研究报告,经合组织也在1998年8月了《电子商务税收框架条件》,这些报告和文件分别就如何解决现行的税法和税收协定适用于电子商务交易的困难,提出初步的对策思路和方案。参阅:Luc Hinnekens,Looking for an Appropriate Jurisdictional Framework for Source-State Taxation of International Electronic Commerce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Intertax Volume 26 Issue 6-7,1998.)因此,在今后的一个时期里,一个由各国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条约构成的,适用于跨国电子商业交易的法律框架的形成,将会是国际经济法发展的重要内容。 二、经济全球化与新世纪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任务及方法 中国属于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的国际经济法学是适应国家改革开放的形势发展需要而产生发展起来的。我们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宗旨,在于为广大发展中国家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和中国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制,提供科学的法律理论依据和切实可行的法律对策方案。在新世纪要进一步贯彻这一宗旨,使国际经济法理论研究更好地为我国的改革开放服务。为此,必须从经济全球化这一国际经济发展的总体趋势出发,在分析研究其对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可能产生的各种影响的基础上,抓住其中的主要矛盾和主要问题,从而在更高的起点上确立新世纪国际经济法研究的战略思想,确定我们的研究任务。 基于前述关于经济全球化对未来国际经济法发展的影响的分析,我们认为,21世纪国际经济法发展中的主要矛盾,仍然是南北国家之间新旧两种国际经济秩序的斗争,但这种矛盾和斗争具有新的内涵和表现形式。在20世纪,尤其是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前,南北之间的矛盾主要反映在国际商品的不等价交换之争,国际经济交往的主要障碍是各国在关境边界上执行的关税和进出口限制贸易政策制度。经过乌拉圭回合谈判,各国的进口关税已降到很低的程度,进出口数量限制措施已被明令废除,各国的商品市场将全面开放。因此,21世纪影响市场准入的主要因素已由各国的边界政策制度转为各国边界内的经济政策和法律制度,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主要矛盾和斗争,也从商品不等价交换之争转向经济政策和规则之争。落实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一系列新的多边框架协议,需要各成员国之间在国内经济体制和产业政策上更加协调统一。例如,有关农产品、纺织品和服务协议的实施,关系各国的农业和产业政策;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投资措施协议的执行,则涉及各国的技术政策、投资鼓励措施和企业经营体制;而服务市场的开放将要求改革国内流通体制、金融体制和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如何消除各国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规则的差异给跨国经济活动造成的障碍,南北国家之间意见分歧。这些分歧本质上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新旧两种国际经济秩序斗争的继续。 中国的国际经济法研究应该紧密联系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围绕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发展中南北国家的矛盾斗争这一主线,抓住中国加入WTO体制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积极进行动态追踪研究,比较借鉴研究和对策研究。这是新世纪我们国际经济法研究应有的战略思想,也是我们确定今后的研究任务的指导思想。 基于上述认识和分析,笔者以为,在新的世纪里,至少在今后10年内,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界应着重对以下这样一些重大问题进行研究: 1.经济全球化与国家的经济主权原则的关系问题 这是一个关 系到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如何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重要理论问题。经济主权原则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经过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努力和斗争,在联合国《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等重要国际法律文件中确定的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此项原则的基本涵义是各国有权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每个国家对其境内的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有制定法律进行管辖和处置的权力。它对广大发展中国家发展民族经济,维护政治独立地位,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一项基本原则。[4](P71-82)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这一传统的法律原则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如前所述,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一系列新的多边协议的贯彻落实,涉及到各成员国国内经济体制和政策的调整修改。例如,《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的执行,要求成员国逐步取消国内外资法中有关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和外汇平衡以及出口比例要求等可能扭曲贸易关系的规定。《农产品协议》的实施,则要求成员国承诺削减对农产品出口的各种直接或间接的政策性补贴。[5](P364,140)而且发达国家进一步主张,新一轮世界贸易谈判议题必须包括与各国国内经济政策和体制有关的问题,如贸易竞争与劳工标准问题;出口生产与环境保护问题;国际多边贸易原则与各国竞争政策的一致性问题等。传统的经济主权领域随着市场的开放,正受到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侵蚀。西方的一些国际法学者认为,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趋向,是民族国家界限的模糊和主权观念的淡化。[6](P13,151)在这种形势下,如何坚持国家的经济主权原则?是否需要重新认识经济主权原则的涵义?如何协调处理维护国家经济主权与加强国际相互合作的关系?这些都是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的基本理论问题。 2.中国“入世”后如何充分有效地运用WTO的法律框架体制趋利避害,在发展国际经贸合作的同时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问题 WTO的多边贸易体制庞大复杂,在它目前所确立的基本法律原则框架下,还有许多具体的运作规则将随着国际法律实践的发展而逐步健全和完善。对WTO体制的研究是一个长期的任务。我们过去对“入世”利弊的分析,往往将两者割裂开来看待,其实利与弊是一个矛盾体的两个方面。关键在于我们应如何运用多边协议的有关原则规范,使其利的一面变成矛盾的主要方面,使弊的一面降到次要位置。以《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成员国开放其金融、证券市场为例,它既有利于中国今后大量吸收外国间接投资的资金,也带来了日后外资对国内银行和证券业的竞争和冲击,以及国际游资引发金融危机的风险。但如果我们能有效地利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限制保留条款以及《GATS金融服务附录》中有关慎重措施的规定,就能在逐步放开国内金融服务市场的过程中,使外资的竞争、冲击和金融风险降到最低程度。为此需要充分地认识和研究WTO体制中有关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条款和例外条款的运用,追踪分析WTO对有关贸易争端案件的处理,注意吸取有关国家在市场开放过程中的经验教训。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如何实现与国际经贸惯例和世界市场机制接轨的问题 这是一个内涵丰富的大课题,主要包括如何逐步实现对外资的国民待遇问题,外资企业法与内资企业法、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法制的并轨问题,国内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发展问题等。这些问题的研究,一方面要立足中国的国情和改革开放的实际,正确认识国民待遇原则及其与鼓励、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的关系,考虑到符合国际惯例规范要求的公平自由竞争、市场秩序的建立和防范金融风险的政府宏观调控机制的必要性;另一方面则应重视对有关国家相关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研究,大胆吸收其中反映客观经济规律的科学内容和合理成分。 4.现代科技发展,尤其是信息技术革命引发的跨国经济法律问题 这类问题的产生,主要是由于传统的法律概念原则和规范难以调整和保护建立在现代信息技术基础上的经济关系和利益。例如,传统的商标权概念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于解决互联网上域名争端的困惑,现行所得法中的所得分类和来源地识别规则在跨国电子商务所得课税方面存在的适用问题。研究解决这方面法律问题的对策方案,要解放思想,随时跟踪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注意运用新的技术手段处理技术法律问题。例如,在解决跨国电子商业利润的国际税收分配问题上,如果局限于从传统的物理存在的概念框架来寻找来源地国家对有关电子商务所得的课税依据,则难以找到公平合理地协调和解决居住国和来源地国税收权益分配问题的方案。因为各国现行税法上的营业机构、场所和履行地等概念用语,是在适应传统的商业活动方式下征税的需要和合理性而形成发展起来的,而跨国电子商务是在虚拟的电子空间市场中进行的。我们应该突破以非居民在境内有某种固定有形的物理存在作为承认来源地国行使征税权前提的传统观念束缚,寻求更能在网络数字经济条件下反映经济交易联系和营业实质的来源地课税连结标志,才能实现跨国电子商务所得的国际税收的合理分配。 中国的国际经济法学要在上述这样一些重大法律问题的研究方面实现突破性的进展,取得具有理论指导意义和实践参考价值的成果,必须善于运用正确的研究方法,尤其注意采用综合联系的方法、比较借鉴的方法和跨学科研究的方法。 我们之所以强调综合联系的研究方法,首先是由于国际经济法本身是一个由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以及实体法和程序法规范组成的综合的法律部门。[7](P26)现代国际经济交往中的法律问题,往往涉及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公法和私法关系的交叉渗透。其次,更为重要的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国内经济政策和法律制度的国际影响增加,对国内经济法律制度的研究,需要联系有关的国际条约和经贸惯例;研究有关国际经济条约,也必须结合有关国家的国内法规范。因此,你们只有突破传统的法学分科界限的束缚,采用综合的研究方法,才能客观、全面地了解和认识错综复杂的国际经济法律问题,探索解决问题的对策。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实现与国际经贸惯例和世界市场机制接轨方面,比较研究的方法具有重要的作用。比较分析各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异同,有助于我们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健全和完善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对有关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考察研究,也有助于我们及时了解掌握其动态趋向可能对彼此间经贸交往产生的影响。在当今各种双边和多边性国际经贸条约空前发展的形势下,除了各国国内经济法律制度的比较外,还应重视对同类性质的双边和多边条约的比较研究,尤其是这些协定在缔约国的执行情况,从而对我国谈签和执行类似条约实践应采取的立场、原则和方法,提供有价值的意见。 国际经济法调整规范的对象是跨国的经济关系,研究国际经济法律问题必须结合对国际经济关系和跨国经济活动现象的分析。离开了法律赖以存在发展的社会经济关系基础,就法论法,就不可能掌握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变化规律。在21世纪,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将更多地受国际政治、经济、科技和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我们必须采用法学与经济学、政治学等相关学科乃至自然科学相结合的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发挥学科交叉渗透的优势,才能更好地揭示国际经济法律的本质和发展变化的规律,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有关法律问题的对策。 经济法学论文:经济法学方法论问题刍议 摘 要:经济法学的深入发展,需要通过创立有效的方法论,来解决传统法学方法论的非自足性问题;需要通过对不同方法类型的拣选与整合,以形成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和方法论共识,从而推动经济法学乃至整个法学研究的进步。 关键词:经济法学;方法论;方法类型;方法体系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对于经济法学等新兴学科而言,研究方法尤为重要。事实上,经济法理论纷繁博大,千丝万缕,倘若妙法阙如,则经济法理论就会缺漏百出,凌乱难堪;惟有思虑得法,方能条分缕析,言之成理。 经济法之兴起,意在解决现代社会的诸多“复杂性问题”,由此使经济法学领域需要研究的问题亦较为特殊且复杂。经济与社会越发展,人们就越会认识到:如若研究范式依旧,学科的基本假设、基本范畴、基本共识缺失,研究方法老套,经济法研究就会裹足不前;如果整个学界不转变传统观念,不能从新视角、用新方法去展开研究,则经济法学便难有较大发展,整个法学研究之成熟与自足,亦遥遥无期。 要解决上述问题,迫切需要研究经济法学的方法论问题。但由于诸多原因,学界对该问题的研究尚微乎其微。为此,有必要先探讨经济法学方法论的一些基本问题,例如,经济法学是否需要创立自己的方法论?如果需要创立自己的方法论,则应当如何区分不同类型的方法,并作出适当的方法选择?众多不同类型的方法,如何形成方法体系?在创立方法论方面应当关注哪些问题,形成哪些共识?等等。下面就分别对上述问题展开研讨。 一、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创立问题 自从英国硕儒培根首创“方法论”(methodology)这一术语以来,众多哲学家、科学家都加入了方法论的研讨①[1](P15),并提出了许多著名的宏论,从而使方法论的内涵日益丰富,对于“方法论”一词也形成了多种不同理解。如或认为它是指科学研究的具体方法,因而与“方法”一词无异;或认为它是指关于方法的理论体系,等等。就一般的方法论研究而言,方法论通常被看作各种方法的综合以及关于方法的基本理论,它以方法为研究对象,是关于方法的规律性知识的体系。[2](P8) 如果按照上述的一般理解,则经济法学方法论,就是研究经济法的各类方法的综合,就是关于经济法的研究方法的基本理论,其核心问题仍然是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对于经济法的研究方法,过去探讨甚微,而一个学科是否有自己的研究方法,有无自己的关于研究方法的理论,正是该学科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因此,无论是从方法论的积极功能出发,还是从学科的自身完善出发,经济法学界都有必要着力研究方法论问题。 从研究基础来看,目前关于法学方法论的著述已有一些②[3][4],这些著述对于经济法学研究也会有一定的借鉴价值。但从总体上看,由于法学独有的研究方法十分有限,法学方法论的总体研究非常不足,从而会体现出突出的“非自足性”。此外,法学方法论既存的有限研究,对于传统法学研究也许较为适合,但对于具有现代性特征的经济法学研究,却不敷其用。事实上,传统法学理论,并没有提供多种有效的研究方法③,对于方法的研究,则更加不足。因此,即使是传统法学,其方法论也需不断完善,尤其应随着相关学科成果的不断出新而不断调适。 法学研究的沉闷和僵化,可谓由来已久,需要通过范式的有效转换,不断注入清风与活力,使其欣欣向荣。如果说相对成熟的传统法学尚且需要转换研究范式、更新研究方法的话,那么,新兴的尚未成熟的经济法学,就更需要结合自己的特点,不断吸纳新鲜的方法。在研究方法上要吐故纳新,应是殆无异议,但纳新亦不能随心所欲,而必须在对本学科有一定把握的基础上,有所取舍,这就涉及到方法的“借用”与“选择”问题。经济法学的研究,究竟应选择什么样的方法,或者在没有现成可用的方法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建立自己的方法体系,如何形成自己的方法论,这首先就是需要面对的一个重大选择。 从研究的风险系数来看,依赖既有的方法,可能是找到了无忧的“高枕”。但是,传统法学既有的方法,本身尚在完善之中,与现代气息浓郁的经济法学似乎也并不完全匹配。尽管传统的法学研究也开始注意到相关学科的方法,如社会学的方法等,但借鉴力度似乎仍然不够,欲套用于经济法学上的一些问题,则更是咫尺天涯。既然传统法学没有给经济法学留下完全适合的方法论遗产,那就需要经济法学者另辟蹊径,创立自己的方法论,以解决法学方法论的非自足性问题。虽然这需要披荆斩棘、披星戴月、披肝沥胆,甚至要甘受垢詈,但若能偶有所得,则不仅是对法学方法论的贡献,而且其影响还会更为广远,泽被后学。因此,在方法论上,经济法学界应当本着创新的精神,选择创立更加适合于自己的方法论。 要创立适合于本学科的方法论,弥补研究方法的不足,就需要明确创立方法论的资源从何处来。 从总体上说,方法论的资源,主要来源于两方面,一是法学方法论,一是非法学方法论④。[5]对于法学方法论,经济法学研究应当根据情况,有选择地“或扬或弃”;对于非法学方法论,则要根据经济法自身的特点,按照“最密切联系”的原则,确定其取舍的“准据”。由于上述两个方面的资源,都离不开共同的、一般性的方法论,因而在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创立上,有必要对“一般方法论”给予更多的关注。 所谓一般方法论,也称科学方法论,是有关各类科学研究的一般方法的理论,是关于科学研究活动的程序、途径、手段、模式及其规则的理论体系。科学方法论不仅包括研究方法,更包括对这些方法及其相互关系的解释、说明和完善等。作为各类科学研究共通的方法论,它不仅适用于自然科学,而且也适用于社会科学的研究,当然同样也应适用于经济法的研究。这是在学界创立经济法学方法论时不应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 要创立和发展经济法学的方法论,首先需要明确经济法学可以适用的基本研究方法,在此基础上,才能解释各类基本研究方法之间的联系,说明各类研究方法的价值。为此,下面有必要先探讨各类方法的一般分类,进而提出经济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从而为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创立和形成奠定基础。 二、方法的类型及其选择 由于方法论是关于方法的理论体系,因此,要研究经济法学的方法论问题,不仅需要明确是否应创立自身的方法论问题,以及如何利用已有的方法论资源的问题,而且还应对不同类型的方法作出选择。而要选择不同的方法,就必须首先明确一系列问题,如何谓方法,方法包含哪些类型,有哪些方法在经济法研究中是可用的,可用的依据是什么,等等。 尽管对习见习闻的“方法”一词并无统一的定义,但一般都认为方法是指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而采取一定的步骤、手段或选取一定的途径、工具等。⑤[2](P3)对于方法的重要性,人们已经有了越来越多的深刻认识。事实上,现代科学的发展和突破,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取决于方法。没有方法上的创新,就无法对当代的“复杂性问题”有更深入的研究。许多著名思想家、科学家的成功实践和著名论断,以及民间谚语等,都已经很好地说明了这个问题。 方法是重要的,但在不同领域所适用的方法不可能都完全相同,解决不同的问题,需要用最合适的方法、最有效的“招数”,因而需要对各种方法进行类型划分,以便于人们选择和取舍,从而能够针对不同的问题,根据不同的需要,运用不同类型的方法。而研究不同的方法类型及其所构成的方法 体系,同样也是方法论研究的重要内容。 事实上,对于方法的类型,就像对“方法”一词一样,人们的看法始终未尽一致。特别是由于分类标准不同,立基领域不同,以及思想侧重的不同,人们对于方法类型的划分也不相同(其实,分类本身就是一种方法,尤其是一种重要的研究方法)。从方法体系的构成来看,人们通常对方法做以下几种重要分类: 其一,根据适用的学科门类,分为自然科学方法、社会科学方法、人文科学方法等(这取决于人们对于学科门类的具体划分)。其中,自然科学方法又包括数学方法、物理学方法、生物学方法等;社会科学方法又包括经济学方法、社会学方法、政治学方法、法学方法等。如果再作出人文科学方法的划分的话,则还包括语言学方法、历史学方法等。可见,从大的学科门类上说,相关的方法还是很多的。这种分类方法也是人们通常探讨较多的。 其二,按照人类把握精神世界的不同方式,可以分为哲学的方法、科学的方法(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思维科学等)、艺术的方法、宗教的方法等。其中,哲学的方法和科学的方法,对于进行具体的相关学科的研究往往更加重要。而艺术的方法和宗教的方法,在某些情况下往往有特殊的意义。 其三,按照人类与世界的关系,可以分为认识世界的方法和改造世界的方法。其中,认识世界的方法尤其具有指导意义。从广义上说,认识世界的方法还可以包括表述世界的方法和评价世界的方法。此外,由于认识世界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改造世界,因此,改造世界的方法对现实有着直接的重要意义。 以上只是列举了通常人们比较重视的几种有关方法的分类,除此以外,还有多种方法分类,如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实证的方法与规范的方法;认识规律的方法和运用规律的方法,等等。方法分类的多样化,反映了方法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也反映了认识的非至上性。 对于上述难以把握的多种分类,也有学者尝试按照方法应用范围的大小和抽象程度的高低,把方法分为哲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专门科学方法。[2](P45,48-50)这种分类实际上是把方法分为哲学方法和科学方法两大类,进而又把科学方法分为一般科学方法和专门科学方法,以确定各类科学研究共同适用的方法,以及在某些专门科学上具体适用的方法。从总体上说,这种分类方法是有其积极的意义的,因而有必要对其再做分层说明。 第一,哲学方法。它包括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方法、矛盾分析方法、因果关系分析方法等。其中的许多方法对于经济法研究有直接的指导意义。例如,矛盾分析方法中所包含的“一分为二”的思想和方法、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等,对于理解经济法学上的“二元结构”假设⑥[6]、对于研究经济法领域的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都很有指导意义。事实上,哲学方法在法学等各类学科研究中的应用都是非常广泛的。 第二,一般科学方法。此类方法比哲学方法低一个层次,主要包括逻辑方法、经验方法、横断学科方法等。对于这些方法在法学研究上的应用,有必要单独作一点说明。 逻辑方法包括比较方法、分类方法、类比方法、证明与反驳方法、归纳与演绎相结合的方法、分析与综合相结合的方法、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方法等等。这些方法人们普遍较熟,因而在社会科学中,特别是在法学研究中,已经有了广泛应用。在经济法学研究上,上述的逻辑方法也基本上都有应用。 经验方法包括观察方法、实验方法、调查方法、统计方法⑦,以及通过假设、悖论来形成理论的方法等。这些方法特别是调查方法和统计方法在经济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中已经有了越来越多的应用,但是,从总体上看,它们在法学研究上的应用还不够普遍。这与法学学科本身的特点有关,尤其与传统法学研究中更多地强调对“具有稳定性的法律”的注释等有关。在经济法领域,随着相关具体研究方法,如法律经济学、法律社会学方法的引入,诸如统计方法、调查方法等方法应当会有更多的应用。 横断学科的方法,包括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这“老三论”所提供的分析方法,也包括耗散结构论、协调论等“新三论”所提供的方法等。这些方法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已有一定的应用,如系统论方法在社会学、政治学的研究中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信息论的方法在经济学等方面的研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在法学研究中,横断学科的方法尽管已引起了人们的注意,但是深入的研究还比较少见。因此,横断学科的许多方法在法学研究上还有很广阔的适用空间,它们更有助于解决“复杂性问题”,因而对于经济法上的各类“复杂性问题”。 第三,专门科学方法。即在某些具体学科领域所运用的方法,如语言学方法、考古学方法、力学分析方法、经济分析方法、政策分析方法、社会分析方法,等等。这些方法,有的对于某些领域的法学研究恰恰有重要价值。如语言学方法对于法律解释的研究,考古学方法对于法律史等方面的研究,力学分析方法对法律主体的权力配置的研究,经济分析方法对于法律主体的成本与收益、权利配置和保护等方面的研究⑧,都颇具重要价值。 其实,上述的哲学方法和科学方法,是在把哲学与科学做二元划分的情况下的一种分类方法。无论是哪类方法,从分析的起点和关注的利益来看,还可以分为两类,即整体主义方法和个体主义方法。其中,整体主义方法强调整体的价值,特别是整体对部分的影响,认为整体本身是存在自身的目标的,“整体要大于部分之和”。基于整体主义的方法,看问题要从整体出发,要认识到整体对局部的重要影响力,因此在社会科学中,要看到国家对国民、社会对个人的重要作用。⑨个体主义方法则强调要从独立的个体出发,认为只有个体才有自身的目标和价值追求,强调个体对于整体的巨大影响。⑩ 以上只是试图简略地厘清各种不同类型的方法,并对其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略做盘点。从总体上看,各类方法无论其层次高低或适用广狭,多可以依据法学发展需要,依据经济法学的发展水平,而借用到相关问题的研究之中。如前所述,由于一般科学方法对于各类科学研究都有普遍性的指导意义和适用价值,因而恰恰是在构建经济法方法论方面应当利用的重要资源。面对上述如此众多的方法,关键是如何作出选择和取舍,并对相关方法予以整合。 如前所述,在上述方法中,有些共通的方法,如哲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中的逻辑方法等,无论是法学还是其他社会科学,无论是经济法学还是其他部门法学,都不可或缺,而且事实上也一直都是基本的研究方法,因而它们应是经济法学方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属于一般科学方法的经验方法、横断学科方法,在整个法学中的应用都还相对不够,在发蒙未久的经济法学中,更是罕见其用。特别是经验方法中的通过假设而形成理论的方法,以及横断学科中的系统论等方法,几被冷落,而它们对于新兴而复杂的经济法研究,恰恰确当而重要。因此,如若在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中将其遗漏,则不免有遗珠之憾。此外,专门科学方法中的一些方法,应视其与经济法研究的联系是否密切而作出选择。例如,经济法作为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与经济 生活联系至为密切,因此,经济分析方法自有其用武之地。 此外,由于经济法的宗旨中不仅包含经济目标,而且也包含着社会目标,其有效调整会间接地促进社会问题的解决,因此,经济法的研究同样应当用社会分析的方法,特别是社会学提供的一些有价值的具体分析方法。至于其他学科的一些具体方法,也都应依经济法研究的具体情况而作出选择。 可见,要构筑经济法学自己的方法体系,需要选择适合于经济法研究的特定方法;而要选择特定的方法,就需要在经济法研究与其他法学研究乃至社会科学研究所通用的哲学方法和逻辑方法等共通性方法的基础上,寻找某些有自己特色的研究方法,包括某些经验方法和横断学科等提供的一般科学方法,特别是专门科学方法,这样才可能在此基础上,构筑经济法学自己的方法体系,形成其独特的方法论。 三、方法体系与方法论的形成 前面分别探讨了是否应当建立经济法学的方法论、方法的类型及其选择等问题,这是构建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创立经济法学方法论的重要铺垫。 从方法体系的角度来看,经济法研究中所能够适用的方法并非固定不易,其方法体系恰恰是开放的。如前所述,经济法问题属于“复杂性问题”,对于复杂性问题必须从多个层面、多个视角去透视,所运用的方法自然也应当是多元化的。这样才能对复杂的经济法系统有较为清晰、全面的认识,才不至于“盲人摸象”。 如果把经济法系统作为整个法律系统中的一个特殊系统去进行研究,则应看到,有些方法对经济法和其他部门法研究都是适用的,这些方法可以称为“一般性方法”,如哲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中的逻辑方法、横断学科方法(如系统方法(11)[7])、经验方法(特别是调查方法、统计方法),等等。此外,还有一些是在经济法研究中必须运用的、或称更有特色的方法,如广义的法律经济学方法、法律社会学方法,其中包括交易成本理论、公共选择理论、理性预期理论、博弈论、公共物品理论等所提供的各类分析方法,它们属于“专门性方法”,其有效运用,能够更好地有针对性地解决经济法所涉及到的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的问题,从而能够使相关的研究更加深入。 以上各类方法,共同构成了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在该方法体系内部,一般性方法和专门性方法应当和谐共存,基本方法和特别方法应当相得益彰,以共同发挥其重要作用,体现其应有价值。而各类方法协调互补、内在和谐的方法体系的形成,则有利于经济法学方法论的有效确立和研究。(12)[7](P109) 经济法学方法论,作为以上述各类方法为研究对象的理论体系,应依循何种线索进行深入研究,可能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从前述有关方法论的基本问题的分析来看,经济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应关注以下线索和基本内容:基本假设—基本方法—方法体系—方法整合—方法创新。 依循上述线索,从经济法研究自身的特点出发,应当提出和确定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从而界定经济法研究的基本框架、前提、基础和视角;从基本假设出发,探寻经济法学上的基本研究方法,特别是在经济法学上具有特殊适用意义的,或更有独特价值的研究方法,它们对于经济法研究具有更广泛的适用价值;从基本方法出发,应当再探讨经济法学研究所适用的各类方法,以及这些方法所构成的方法体系,这些方法包括各个法学分支学科普遍适用的研究方法,以及在经济法研究上具有特殊意义的经济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在方法体系之上,还应按照方法论上的一般原则,对上述方法体系中的各类方法之间的内在关联加以明确,以通过其有机整合,找到对经济法研究更有价值的一些研究方法,实现方法创新。而依循上述线索所进行的研究,也就形成了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内容。 在研究经济法学方法论的过程中,不仅应当探讨基本假设、基本方法、方法体系等问题,而且还应当对方法整合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事实上,方法整合恰恰是经济法学方法论中的重要内容,在纷纭复杂的各类方法中,如何发现其内在联系,如何对相关的方法进行整合归类,或使其融为一体,以形成新的方法,这既是方法整合的重要目标,也是方法论研究的重要价值,同时,对于重构经济法理论,推进经济法研究,也更有意义。 除了前面探讨的经济法学方法论的一些基本问题以外,在研究或确立经济法学方法论的过程中,还应当注意以下共识性问题: 1 方法体系的开放性。即经济法研究的方法体系,应当具有开放性。随着人们认识的不断深化,特别是随着方法的不断创新,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自然也会不断得到更新。与此同时,由于作为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经济法系统十分复杂,对于这样的复杂系统,无论某种方法多么重要,也不可能“放之四海而皆准”,必须要采取多种不同的方法进行研究,因而经济法的研究方法必然要体现出一种多元化的趋势。而这种多元化,与对经济法的多维度、多视角的认识是密切相关的。方法体系的开放性与方法的多元化是内在一致的。 2 研究方法的综合性。即尽管研究方法可以是多元化的,但从现代的发展需要和经济法自身的系统协调来说,不仅要强调对具体问题的分析,而且还要强调对相关问题的综合,因而不仅要强调具体的分析方法,而且同样也要强调方法的综合性、系统化,使方法得到整合,使具有综合性的方法能够得到应用。为此,不仅要注意一个个具体方法的应用,还要注意经济法研究方法的系统化。可见,研究者仅会运用一种方法、仅会单兵作战是不够的,还要同时学会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学会协同作战,这样才有可能取得更高层次的研究成果。关注研究方法的综合性,也就是强调方法的系统化。 3 研究方法的协调性。强调方法的系统化,进而言之,就是要强调方法的协调性。事实上,事物之间是普遍联系的,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普遍联系的,与其他部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普遍联系的。因此,在经济法研究过程中,对于研究各类不同事实的方法,尤其应注意其协调性,从而更好地发现事实与事实、方法与方法之间的内在联系,探索相关领域的一般规律,以更好地完善经济法制度和经济法理论。 基于上述要求和共识,要建立和完善经济法的方法体系,整合相关的诸多方法,从方法论的角度说,应当注意各类方法所解决的各类问题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而发现各类方法之间的内在联系,在此基础上,才可以提炼出经济法上有特殊价值的重要研究方法,才可以更好地确立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 上述共识说明,经济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尤其应当在保持方法体系的开放性的基础上,关注如何对各类方法有效地进行综合、协调,尤其强调在经济法研究上要综合适用相关学科所提供的重要方法。这可以从相关学科的研究方法的借鉴中来得到说明。 例如,经济法研究中涉及很多经济问题,因而自然要吸收在经济学上比较成功的一些方法,特别是个体主义的方法;同时,经济法学又要研究许多宏观问题,因而一些整体主义的方法(如系统的方法等)也要关注。此外,经济法与经济政策有密切的关系,因而需要注意政治学的方法(如政策分析的方法(13)[8]);同时,经济法又有一定的社会性,在其宗旨中包含一定的社会目标,因而有些问题的研究又会与社会学相关。所以,在研究方面,需要综合各类方法。在当今综合的时代,对于综合性问题、复杂性问题,不能指望用单一的传统法学的研究方法去解决。事实上,经济法领域的问题,是综合了经济的、社会的、政治的、法律的等各个层面的问题,是典型的“复杂性问题”,它牵涉的领域比其他传统部门法都要广阔,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因此,就必须用综合性的方法,必须通过多个视角、多个层面的分析,从不同的路径入手,惟此才有可能取得较为全面的认识,才能避免主观臆断和盲人摸象。 中国的经济被认为是世界经济发展中的一个奇迹,与此相关的经济法在中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尽管它还有许多不完善之处,但其产生和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同中国改革的征途上所遇到的问题和挫折都是一样的,同时,面临的也都是“前进中”的挫折。经济学家在着重解释中国的经济奇迹,并认为解释成功就极有可能获取诺贝尔奖;与此相应,中国的经济法学者,也应对中国经济法本身做一个很好的解释和说明, 同样也应为世界法学的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创造出世界法学发展中的一个奇迹。而要很好地解释经济法问题,至关重要的,还是如何找到恰切的方法,不断有效地进行方法创新。 四、结 论 鉴于经济法学方法论问题研究不足的现状,本文着重探讨了该领域的几个基本问题。首先,通过分析法学方法论的非自足性,以及经济法问题的特殊性,指出创立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必要性;通过分析可借鉴的方法论资源,从一个侧面强调创立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可行性。其次,探讨了方法的类型以及经济法学研究对不同类型方法的选择问题,透过方法的类型划分,来说明方法体系的内在构成,以及各类方法适用范围的局限性,从而说明在经济法研究方法上应有所侧重和取舍。最后,在前面的探讨的基础上,提出方法体系以及方法论形成的问题,强调尤其应当注意方法体系的开放性、综合性和协调性,并认为这是在方法论研究方面应有的共识,这也是对最初的关于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宏观思考的回应。 从总体上看,在经济法学乃至整个法学研究领域,对于方法论的探讨仍然是很不够的,特别是对于经济法学之类的新兴学科的方法论探讨,就更是几乎尚付阙如。这可能是由于经济法制度和经济法研究本身尚不够成熟,同时,对于方法或方法论之类问题的研究本来就存在难度和风险,因而鲜有人涉足。但是,由于方法论的研究是一个学科是否相对成熟和完善的重要标志之一,因而随着经济法理论的发展,这些“吃西红柿”(而不是“吃螃蟹”,两者含义近似,但后者成本较高)之类的事也必须有人去做。像西红柿对人类的营养价值一样,经济法学方法论问题的研究,对于经济法理论发展的巨大“营养价值”,同样不应忽视,但尝试长期仅供观赏的“方法之果”的风险也确实存在。如何使研究方法真正能够进入实用,真正能够造福于人们的普遍研究,如何不断对其进行“品种改良”或整合,对于那些缺少“维他命”的新生儿(如经济法学、社会法学等)的成长来说,确实很有必要。 如前所述,经济法研究之所以需要有自己的方法论,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传统法学的方法论是不够用的。对于方法论的形成及其研究,本文提出了一个基本线索:基本假设—基本方法—方法体系—方法整合—方法创新,在依循这一路径进行研究的过程中,不仅可能形成经济法学自己的方法论,而且也可能找到一系列不断创新的、更为有效的经济法研究方法。从总体上说,在经济法研究过程中,应注意整体主义方法与个体主义方法的兼顾,从不同视角、不同层面、不同领域来研究经济法,体现经济、社会、政治、法律的结合,体现应对“复杂性问题”的不同思考路径,体现不同路径在方向上的殊途同归,这样才能实现方法体系的内在和谐,才可能不断取得较为正确的认识。 如同一般的科学方法论的研究一样,仅看到某个学科的方法论还是不够的,还应当强调方法论的共性。因此,基于共同基础的方法,同样在经济法的研究上也是可以适用的;各个学科的发展,也都是基于这样的路径来展开的。在传统的法学方法之外,引进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相关学科的方法,有助于更好地解释和说明经济法上的问题。其实,经济法作为新兴的现代法,其研究仅靠传统的法学思维是非常不够的,有时甚至会产生错误的认识,因此,其方法论的更新不仅很有必要,而且对于整个法学方法论的发展也是一个贡献。 本文只是对经济法学方法论基本问题的非常初步的探讨,对于各类重要的具体方法,特别是容易被忽视的具体方法,还需要作具体的、专门的探讨。由于经济法研究方面可能涉及到的具体问题还有很多,因而还需要做一些遴选。基于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的重要性,基于横断学科方法对于经济法研究的必要性,还应当探讨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问题,以及由基本假设提出的一系列方法。[9]考虑到整体主义方法与个体主义方法的兼顾,不仅应当探讨总体上的、宏观上的方法,如系统分析方法、政策分析方法,而且还应当探讨相对具体的、微观上的方法,如博弈分析方法、本益分析方法,等等。对于这些在经济法研究方面较有代表性的方法,都需要作具体的探讨。这些方法是层层递进的,相互之间有着密切的关联,从而有助于形成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 在具体的探讨中,如果运用前述方法体系中的相关方法,来研究经济法理论上的一些重要问题,特别是本体论、价值论、规范论、运行论、范畴论、发生论等各个方面的问题,则可能使问题的讨论更为深入。这也是整个学界的重要任务。 经济法学论文:经济法学体系理论问题的探讨 1 关于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完善 1.1 经济法基础理论的问题 目前主流的经济法学理论是国家干预(调制、调节)说,在经济法理论和教材编写方面主要从“市场失灵”因此需要“国家干预”的必要性的经济学假设上,①这种理论往往忽视了市场主体经济自由权在经济法研究和教学中的应有价值,将整个经济法学简化为“国家干预法学”。②可是我国经济法产生于公有制基础上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阶段。与西方发达国家所面临的“市场失灵”不同,我们的问题主要可能是“政府失灵”,原来是政府完全取消市场,现在的问题是市场发育不全,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还没有得到真正的释放,政府介入市场太深。而公权力肆意侵犯私权利,是现实中国法治面临的主要问题。如果经济法单纯强调国家干预的理论和体系,就容易为那些在改革的过程中原有体制的既得利益者利用“国家干预”来为自己的既得利益寻找借口,从而可能导致经济法理论和教学不能很好地为我国经济改革和宪政建设服务,同时也使经济法学理论有脱离自由的法律的倾向。 1.2 经济法基础理论应当讨论经济法与宪法的关系, 增加经济自由权的相关内容 目前国内流行的法学专业经济法学教材,一般会讨论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等相邻部门法的关系,但大都不讨论经济法与宪法的关系,这是一个理论上的缺憾。经济法的一个方面常常表现为政府为公共利益而限制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权而干预经济,而宪法则是为了保护自由而限制法律的限制。③如何依法保护经济自由权,防止政府干预经济权力的滥用,实现对经济“适度”的干预,是一个经济宪法问题,它应当属于经济法的另一个方面。一个以宪政、法治为导向的转轨经济法理论,应当将经济自由权的保护作为政府干预经济的前提条件。经济自由权主要包括:④第一、财产权。财产权是不让他人使用一项资产的权利,以及使用、向他人出租或者出售该资产的权利,因此财产权是一个权利束:拥有一项资产并持有它(消极运用),将它用于交易或让他人暂时使用某些方面(积极运用)。⑤确认财产权是划定一个保护我们免受压迫的私人领域的第一步,私有财产是自由的基本要素,是不可剥夺的天赋的自然权利。⑥对私有财产权的承认是阻止或者防止国家政府强制与专断的基本条件。第二、竞争自由权。即个体享有依法公平的争取市场交易机会的自由权;第三、职业自由权,即个体有依法选择职业和结束职业的自由权利;第四、营业自由权,即个体有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并经营企业或者从事合法的自由职业的自由,也有拒绝违背自己意愿设立并经营企业或者拒绝从事自己不愿意的个体职业的自由。第五、迁徙自由权,是指公民享有选择居住地的自由。第六、(经济)结社自由权,即公民具有发起设立或者加入各种合法的经济性社团、行会、协会的自由,也有拒绝加入自己不愿意加入的社团、行会、协会的自由。 我国《宪法》没有关于经济权利的直接规定,应当说我国《宪法》是承认和保护经济自由权的。首先,《宪法》第15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只要是实行市场经济,就必须承认最低程度的经济自由权。《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里的人权当然包括经济自由权。其次,2004年修订的《宪法》在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对公、私财产权平等保护提供了明确的宪法依据。再次,我国现行《宪法》一系列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都部分涉及了经济自由权。例如,《宪法》第42条关于劳动权的规定,其实也部分承认了经济自由权,因为劳动权属于职业自由权。最后,我国政府正式签署《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规定的基本人权,当然包括经济自由权。只不过在实际中,由于各种原因,一些下位阶的经济法律、法规、政策对公民经济自由权反倒做了许多限制,实际上部分剥夺了个体的经济自由权,因此经济法学基础理论应当强调保护宪法赋予公民的经济自由权,以划清其与经济行政权的法律界限。 2 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秩序的竞争法应当是经济法的核心 2.1 竞争法在我国现行经济法学中的地位 目前我国比较权威的经济法教材和论着一般有如下特点:第一、内容庞杂、所论范围广泛,体现了我国政府现阶段对经济介入范围较广、较深的现状。第二、大多没有突出竞争法的核心地位。即使一些教材设专编对竞争法进行了论述,也仅仅把它与宏观调控法、市场监管法等法律制度并列,而没有突出其核心地位。也就是说,现行的经济法学体系理论和教材缺乏体系的核心统帅,体系内部各部分关系不清,不能为进一步的市场经济和政治改革提供理论支持,没有充分反映经济法治和宪政的精神。 2.2 应当确立竞争法在经济法中的核心地位 2.2.1 市场竞争是一个发现的过程,经济法本质上是关于国家经济秩序的法 竞争是一个发现过程,它是市场中买方和卖方间相互交 往的演化性过程。购买者们竞相获取涉及购买的知识,供给者们则努力发现、获取产品制造或销售的相关知识,促使产品创新和工艺创新,竞争的全过程会对寻找和试验新知识的行为造成很强的激励。因为竞争者们冒险投入了自己的私人财产,并要对他们的行动和错误负责。⑦从整个经济系统的角度看,竞争性运用的产权有很多益处:第一,竞争推动人们发现有价值的知识和信息,推动经济增长。第二,竞争能够抑制经济权势。竞争一次又一次地向财产所有者发起挑战,在竞争过程中没有一种社会经济地位是不可挑战的。第三,充分的竞争有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分配的公平,第四,充分的竞争其实是买方、卖方争取交易机会的自由,从而总体上促进了自由。第五,竞争有益于经济安全。竞争经济能够更好地吸收外部冲击,靠自发灵活的价格和数量反映使商业周期变得平稳。因此竞争应当得到经济法的促进和保护。经济法本质上 是关于国家经济秩序的法律。在市场中,经济主体行为是通过市场价格进行协调的,而市场价格又是在竞争和企业自由地参与市场交易的条件下产生的,因此,保护竞争就是市场经济秩序中不可或缺的制度追求,从而也使得竞争法无可争辩地成为经济法的核心。⑧ 从国际比较的角度看,德国着名经济法专家沃尔冈·费肯杰着的《经济法》(第二卷)中,⑨除了总论部分对基本概念和经济宪法问题进行论述外,他把经济法分为:(1)一般经济法,包括:经济人法(即经济法的主体);德国竞争秩序(是核心重点内容);德国经济财产法。(2)特别经济法,包括:在德国经济法中的总体调整;在德国经济法中的个体调整。一般经济法主要是有关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和财产所有之类的法律。特殊经济法与市场干预有关,涉及到超越了市场自我调控的经济调控,一些人称之为计划或指导。显然在该着作里竞争法是作为经济法学的核心的。由日本着名经济法学家丹宗昭信、尹从宽所着的《经济法总论》,将经济法定义为在市场机制下建立的经济政策立法体系,它的核心是维持市场竞争秩序,即国家对自由竞争的限制(市场支配)和阻碍公平竞争(不公平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⑩韩国的权五乘教授所着的《韩国经济法》,强调反垄断法是经济法的核心。 2.2.2 我国应当以竞争法为核心构建经济法体系 我国经济法理论与其他国家的明显差异,固然有其客观原因,譬如,我国当前的经济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经济,现行经济体制脱胎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经济改革快速推进的同时,政治改革又处于严重滞后状态,政府职能没有根本转变,权力仍然过多地留在经济领域,国家对经济的控制仍然过多,从发生作用的范围和深度看,行政垄断远比经济性限制竞争严重得多。但这些特殊国情丝毫不能影响竞争法的核心地位,相反恰恰说明竞争法在我国应当成为经济法的核心。我国的《反垄断法》是关于市场竞争的基本法律规则,该法不仅规范经济垄断行为,而且规范行政垄断行为,对深化竞争性经济体制改革和民主化政治体制改革都有重要的意义,它应当是我国经济法的核心。但该法目前仍然没有发挥应有的经济法龙头作用,经济法学界应当把竞争法作为经济法的核心来重构经济法理论体系,我国将来的经济法学体系,应当设一编竞争法,放在基础理论之后,使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秩序的竞争法处于一般经济法的核心地位。对于不能完全适用竞争法而又与竞争法有一定联系的经济规制和监管法,也可以单独设专编,使其处于从属的特别经济法的地位。 3 宏观调控法的地位 3.1 宏观调控的含义 宏观调控主要是指利用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对经济总体的调控。目的在于克服“市场失灵”,宏观调控的总目标是通过促进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基本平衡,使现有资源得到较为充分的利用,实现经济平稳持续的增长,这也就是凯恩斯所说的实现“充分就业”的均衡。财政政策手段采取的具体形式有:增加对商品和服务的购买力(例如,公共工程),或者增加转移支付(例如,扩大社会保障福利或失业补贴),或者减税。货币政策指中央银行为实现既定的经济目标(稳定物价,促进经济增长,实现充分就业和平衡国际收支)运用各种工具(如公开市场操作、存款准备金、再贷款与再贴现、利率政策等)调节货币供给和利率,进而影响宏观经济的方针和措施的总合。这一学派的政策要点是,“百姓不买政府买,消费不买投资买”。我国经济实际中存在借宏观调控调控之名行计划经济之实的现象,已经引起了一些学者的注意。 3.2 宏观调控法在经济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作出“完善宏观调控”的明文规定后,宏观调控成为了使用频率越来越高的概念,宏观调控法的称谓是我国的特产,我国经济法中的宏观调控法主要是指金融法(特别是中国人民银行法)、财政预算法、税法等。宏观调控法在经济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主要取决于它与竞争法的关系。有学者认为宏观调控法是我国经济法的核心。主要理由为:第一,我国实际生活中宏观调控手段作用较多,影响较大。第二,现代经济中金融、财政税收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因此,宏观调控法自然处于经济法学的核心地位。也有学者认为在经济法学中宏观调控法是和竞争法处于平等重要的法律地位。笔者认为,与竞争法相比宏观调控法应当处于辅助的地位。这是因为: (1)竞争作为一种动力机制在制度和秩序的构成和演变过程中处于核心地位。德国的市场秩序政策是比较成功的秩序政策,其理论基础是自由秩序主义理论。该理论对公共政策的基本建议是要分清两种做法:①使保护性职能成为政府的重点,尤其是培养和建立各种有益于竞争性系统的制度已达到保护目的;②干预具体的经济性、社会性过程和后果。该理论认为前者优于后者。政府应当专注于用其强制权力促进和保护作为共享品的竞争。他们对凯恩斯主义者主张用预算政策和货币政策来抵消总需求摆动的政策持批评态度。他们担心,刺激经济发展的政府投资和对总需求的操纵会逐步地腐蚀市场信号机制,改变市场主体的行为模式。 (2)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手段,本质上是一种“拆东墙、补西墙”的做法,主要是通过间接的手段,解决短期的经济波动问题,而不重点解决经济的长期发展问题,它应当是为市场竞争机制正常发挥作用服务,而不应当干扰市场竞争。 (3)宏观调控法主要应当是为竞争秩序的形成和维护服务的控权法、程序法。我国现实中竞争法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而所谓宏观调控手段用得较多(其实许多是较少法律约束的行政手段),这与我国市场经济秩序不完善,政府职能没有完全转变,政府权力过多留在市场领域有关。与西方国家经济法先有竞争法不同,我国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存在着政府控制经济的惯性,即所谓“路径依赖”, 因此我国经济法是先有宏观调控法。实际中宏观调控的概念往往被滥用,许多政府用行政权力直接干预、甚至操纵经济的方法都称为宏观调控,存在不受控制的调控权侵犯经济自由权的现象。随着市场化、法治化制度改革的深化,宏观调控法将主要是与竞争法相配合,为维护竞争秩序服务的控权法、程序法。 经济法学论文:社会法学研究应当吸取经济法学研究的教训 「内容提要经济法学与社会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都具有交叉性和相通性。我国经济法学的研究实践表明,研究范围的选择,调整对象研究的思路,以及对总论与分论、本学科与他学科、求同与求异、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的处理,都存在深刻的教训。在社会法学研究中吸取这些教训,对社会法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 键 词社会法学、经济法学、研究方法、教训 经济法学与社会法学都是研究第三法域中的法律现象,介于公法学与私法学之间的学科。在我国法学界,虽然作为社会法学重要组成部分的劳动法学的研究先于经济法学,但作为社会法学整体的研究却晚于经济法学,尤其是鲜见社会法基础理论的研究成果。回顾和总结我国经济法学研究的曲折历程,既有可贵的经验,更有深刻的教训。反思和吸取其教训,对于社会法学的发展,特别是刚刚起步的社会法基础理论的构建,具有重要价值。 一、研究对象的范围 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问题,存在窄、宽两种范围和是否承认经济法为独立法律部门两种选择。窄者以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为研究对象,主要研究经济法部门内的法律问题,而对于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大多在部门法总论层次给予研究。这虽然有助于集中资源探索经济法的原理和构建经济法的制度,但不利于将经济法放在法律体系中展开研究。宽者以关于经济的法为研究对象,其中否认经济法是独立法律部门的学者认为,所谓经济法学就是研究各个传统法律部门中涉及经济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跨越传统部门法学的学科,主张把散见于各个传统法律部门中的经济法律问题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专门和系统的研究;而在承认经济法是独立法律部门的学者的研究实践中,唯恐经济法失去独立法律部门的地位,故对研究范围多作窄的选择,忽视了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未能把以经济法为核心的整个法律体系作用于经济建设这一主题作为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所以,不仅经济法学与相关部门法学如何沟通的问题至今未能解决,而且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作用于经济建设的过程中所处的核心地位未能得到论证。 社会法学以社会法为研究对象,然而社会法的外延可作多种理解:(1)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社会法,有的限定为劳动法或社会保障法,有的限定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2)作为法律群体的社会法,即包括第三法域中除经济法之外的其他法律部门,(注:我国官方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描述为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七大法律部门,其中,宪法、行政法、刑法属于公法,民商法属于私法,经济法、社会法属于第三法域。)如劳动法、社会保障法、教育法、卫生法、环境保护法等若干法律部门。(3)作为法域的社会法,即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的第三法域。(4)作为法律观念的社会法,除第三法域外,还包括公法和私法中的法律社会化现象。 鉴于经济法学研究的上述教训,社会法学的研究范围宜宽不宜窄,至少应当以作为法律群体的社会法为研究对象,还有必要扩及第三法域,甚至可以将公法和私法中的法律社会化现象纳入其中。社会法基础理论可以有两种模式:一是涵盖社会法群体的社会法基础理论,二是涵盖第三法域的社会法基础理论。由于经济法基础理论已由经济法学界作出较多的专门和系统研究,现阶段应当着力研究涵盖社会法群体的社会法基础理论,而不宜仅依据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甚至只依据劳动法来抽象出社会法基础理论。待涵盖社会法群体的社会法基础理论比较成熟后,再试图构建涵盖第三法域的社会法基础理论。无论构建哪种模式的社会法基础理论,在研究中都不应当忽视公法和私法中的法律社会化现象,因为没有公法的私法化和私法的公法化,第三法域及其各个法律部门都不可能与公法、私法衔接和相容。 二、调整对象研究的陷阱 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学中耗费学术资源最多的问题,但至今尚未形成共识,被许多人视为一个“理论陷阱”。之所以会掉入这个“理论陷阱”,主要有以下几点教训: 1、过分看重调整对象的地位。许多学者把调整对象视为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生命线”,以为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唯一依据和经济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也正因为如此,许多学者对调整对象问题锲而不舍。无可否认,研究法律调整对象的确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法律调整对象就是法律所要规范的客体,对被规范的客体进行研究,肯定有利于法律自身的设计。并且,明确某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也有助于相对界定相应部门法学科的研究范围。但是,经济法调整对象并未达到成为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生命线”的程度。经济法作为现代才出现的一种新法律现象,对它展开研究,首先应当研究的是它何以为“新”的特征,它与传统法律现象的联系,它赖以产生和存在的原因,在这些研究对象中,法律调整对象仅是其中一个因素。 2、互相对立的观点都以“一种社会关系只能由一个法律部门调整”为既定前提。例如,横向经济关系由经济法调整就不能由民商法调整,纵向经济关系由行政法调整就不能由经济法调整,反之亦然。于是,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与其他法律部门调整对象的界限,至今未能分清。其实,在法律实践中,一种社会关系不可能只由一个法律部门调整。这是因为处在经济社会大系统中的每一种社会关系 都要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从而呈现出多方面的属性,而各个方面的属性都有其不尽相同的法律需求,不同的法律需求往往需要由不同的法律部门来满足。于是,需要不同法律部门分别基于不同的目的、按照不同的原则、运用不同的方法、从不同的方面,对同一种社会关系进行全方位的综合调整。因此,把调整对象作为区分不同法律部门的唯一标准,就不可能分清不同法律部门的界限。 3、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只作定性归纳而不作实证描述。其实,研究法律调整对象是为了解决法律对调整对象应当如何进行调整的问题。法律应当如何调整,首先取决于调整对象本身的运行规律及其法律需求。因而,法律调整对象研究,就是要对作为或预设为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或行为的运行过程进行实证描述,从中探索其运行规律和法律需求。经济法是产生于现代市场经济的新法律现象,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首先应当研究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和运行规律,即研究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特征、构成、模式和运行机制,研究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主体、关系和行为,研究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的资源配置的规律和原理;在此基础上研究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律需求,即研究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正常运行需要法律为其提供什么条件,传统法律部门(特别是民商法和行政法)可满足此需求的程度和局限,需要经济法在哪些方面弥补和如何弥补传统法律部门的不足,以满足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律需求。 鉴于上述教训,在研究作为法律部门的社会法时,应当摆正社会法调整对象的地位,选准研究社会法调整对象的思路,尽可能避免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争论在社会法学领域重演。为此,社会法调整对象的研究,应当着重描述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正常运行对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求,特别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运行中的社会政策需求;在此基础上,研究民商法、行政法等传统法律部门和经济法等新兴法律部门满足这种需求的程度和局限,进而研究需要社会法如何满足其它法律部门未能满足的这种需求,并研究社会法在满足这种需求时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其中,还要特别重视研究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特殊性以及其中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特殊问题,描述现阶段经济与社会不协调的种种表现及其形成机制,探讨经济与社会不协调的体制原因、政策法律原因和其他原因,并针对这些原因研究其对体制改革、政策调整和各个法律部门的特殊需求,从而为社会法如何满足这种需求而进行制度设计提供现实依据。 三、总论与分论的关系 各个部门法学都由总论和分论构成,总论的原理应当涵盖和指导分论,总论的分析框架应当为分论提供示范。我国经济法学研究实践中,对总论与分论关系的处理有两点教训值得记取: 1、颠倒了总论与分论的研究顺序。从学科发展史的角度看,民法学、刑法学等传统部门法学都是先有分论后有总论,对于经济法学这样的新学科而言,应当遵循先研究分论后研究总论的顺序,先就个别的突破传统部门法的新法律现象逐个展开研究,有了一定的学术积累,再从若干个案研究中抽象出共性的原理和规则,研究总论的问题。抽象地研究诸如“经济法调整对象应当是什么”之类的问题,不宜成为经济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而我国经济法学研究却正是从抽象地研究这类问题开始的。因而,总论的构建特别艰难,虽然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地位、宗旨、观念、本位、原则等问题,已经取得了许多争议不休、玄而又玄的研究成果,但对主体、行为、责任等制度层次的基本范畴却缺少研究。 2、总论与分论脱节。研究部门法总论的问题,应当与分论问题结合起来,使总论中的各种原理都有相应的具体立法、案例和分论原理作支撑。然而,我国经济法学研究实践中,长期以来存在着总论与分论脱节的问题,呈现出总论与分论“两张皮”现象。在这样的研究中,总论研究难免空洞。可能出于对这种空洞现象的厌烦,有学者提出多研究些“问题”,少谈些“主义”。(注:管斌:《第八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综述》,《法商研究》2001年第2期。)笔者认为,这种主张是不适当的。因为,经济法总论在当前仍是薄弱环节,而经济法分论中的问题在经过20多年的实践后已有了一定的学术积累,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多一些“问题”与“主义”结合的研究,少一些“问题”与“主义”脱节的研究。 鉴于上述教训,我国社会法学研究,切忌把总论研究放在优先位置,更切忌仅依据某个社会法部门(如劳动法)的素材和研究成果抽象出社会法总论,而应当先研究各个社会法部门的具体制度、案例和对策,在此基础上研究各个社会法部门的总论;然后,再在各社会法部门总论和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研究社会法群体和社会法域的总论。同时,还应当将社会法总论问题的研究与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社会问题及其法律对策的研究结合起来。例如,对社会法的公平价值进行研究,不仅要研究公平价值的内涵、要求和依据,以及公平价值与其他价值目标的关系,而且还应当研究实现公平价值的制度安排,如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和现行立法、执法中存在公平价值实现不足的表现及其原因,为充分实现公平价值在体制改革、立法和执法中所应采取的对策。 四、本学科与他学科的关系 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利用他学科已有的研究成果和研究方法是发展经济法学的必然选择。但利用不等于照搬,也不能毫无选择地利用。正确的作法,应当是选择他学科中适合于经济法学研究需要的原理和方法,并将所选择的原理和方法与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特殊性结合起来,即运用他学科成熟的原理和方法来分析经济法学中已经出现而在他学科中不曾有过的新问题和新现象,从而得出突破性的创新,尤其是形成有经济法学特色的研究方法和分析框架。在他学科研究成果和方法的借鉴上,经济法学研究中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重视: 1、对于公法学和私法学的已有成果存在着不加选择地利用和照搬的现象。例如,由法律关系要素和法律事实所构成的法律关系分析框架,是与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单一性相适应的,一直是民法学的特色。这种分析框架不宜为经济法学所简单套用。因为,经济法的内容有别于民法,其调整对象远比民法调整对象复杂、丰富,并且经济法对各种经济关系的调整要同时满足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的需求,既涉及微观经济又涉及宏观经济还涉及中观经济,法律关系分析框架不足以对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作全方位和深入的分析。然而,有的学者运用法律关系分析框架来论述经济法律关系一般理论和具体的经济法制度,显得机械和表面化。又如,民法和行政法中的法律行为相对比较单一,民法学和行政法学中,都有一套涵盖各种民事行为或行政行为的一般法律行为理论。但是,经济法中的行为则具有多样性,既有宏观行为,也有微观行为;既有政府行为,也有市场行为,还有以市场行为为形式的政府经济行为;既有交易行为,也有竞争行为,还有合作行为;既有市场规制行为,也有宏观调控行为;既有运用行政手段实施的行为,也有运用经济手段实施的行为。各种行为之间个性多于共性,尽管在本质上有共性,但在制度要素上的共性甚为单薄。因而,在经济法学中极难形成甚至无多大必要形成涵盖各种行为的经济法律行为一般理论。然而,在经济法学研究实践中,有的学者仿效民法学和行政法学,试图研究相当于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和行政法律行为理论的经济法律行为理论或政府经济行为理论,以此来涵盖经济法中的各种行为。实践表明,这种努力并未取得应有效果,其理论成果在经济法分论中的普适性甚微。因而,在经济法学中,与其着力研究涵盖各种行为的经济法律行为一般理论,不如对各种行为进行分类归纳研究,形成类型化经济法律行为一般理论,这对形成经济法的基本范畴和设计具体的经济法律制度会有更大贡献。 2、利用经济学理论的同时忽视了与法学原理的结合。经济法学需要以经济学为理论基础,但是,经济学理论成果的利用并不能取代法学的分析,经济学理论只能作为说明制度设计的理由,而不能取代制度设计本身,经济学的理论依据与法学的制度设计相结合才是理想的状态。然而,许多经济法学成果在利用经济学理论的同时忽视了与法学原理的结合,甚至反客为主。研究具体问题时,在照搬经济学理论之后,显示不出法学成果的品格和特色。 3、法经济学在经济法学研究中的泛用。对各种法律现象都运用成本与 收益分析的方法来评价其效率目标的实现程度,当然有助于按照效率最大化的目标来设计和选择法律制度,扭转以往只追求法律的公平正义目标的倾向。但其中至少有三点教训值得记取:(1)过分提高效率目标的地位。作为法律制定和实施主体的国家虽然越来越重视经济,但毕竟不是经济人,或者说经济人不是其主要角色,于是在国家的政策目标和法律的价值目标中,公平正义和安全稳定不能不摆在首位。所以,强调法律的效率目标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把效率目标置于法律的整个价值目标体系中来思考。(2)过分扩大经济分析方法的适用范围。效率目标对立法的影响表现在制定法律时就充分考虑法律的效率后果,亦即法律实施的成本和收益;而对执法的影响只宜限于执法者有自由裁量权的场合,公正执法和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执法的最高原则,执法者追求效率目标时不得超越此原则,这也是近些年来执法过程中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等借口考虑效率目标而执法不严不公的现象盛行的深刻教训。(3)忽视运用来源于我国实践的数据资料进行量化分析。在分析某项法律制度时,如果只是列出其成本和收益的构成因素,而不运用经过调查、统计所得到的数据资料对各项构成因素的数量和比例以及各成本因素与各收益因素之间的函数关系加以分析,那就不是经济学的实证分析;如果虽然进行了量化分析,但所依据的只是外国的数据资料,那其结论对我国仅有参考意义,而不宜用来说明我国法律的成本和收益。在有的法经济学论著中,虽然画出了反映一定函数关系的图像,但未注明其数据和图像的来源,(注:如,吕忠梅、刘大洪:《经济法的法学与法经济学分析》,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 年,第237—238页;周林彬:《法律经济学论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402—403页。)那就不可能有说服力。 社会法学同经济法学一样也应当利用公法学、私法学和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的成果和方法。鉴于经济法学研究的上述教训,基于社会法学研究对象的多层次性(社会法部门、社会法群体、社会法法域、社会法理念)和社会法中主体、行为、关系的多样性,社会法学研究在利用他学科的成果和方法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对他学科的成果和方法的利用,应当有所选择,即只宜选择适合于研究社会法现象的成果和方法。(2)他学科的成果和方法只宜用来弥补法学成果和方法的不足,而不能取代法学成果和方法本身。(3)他学科的成果只宜作为社会法的制度设计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法律对策的理由,而不能替代社会法的制度设计和对策建议。(4)法经济学的运用应当在社会法的价值目标体系中将效率目标放在次于公平目标的地位,适当限制成本与收益分析方法的适用范围,并且坚持以来源于我国实践的数据资料作为量化分析的依据。 五、求同与求异的关系 异中求同和同中求异,是研究问题的两种路径,各有其学术价值。对于传统学科而言,同中求异更便于学术创新和学科发展;而对于新学科而言,异中求同更便于统一认识和学科完善。经济法学作为一门新学科,起始于理论纷争,几乎各个问题上都有多种不同的观点,共识远远少于分歧;在论战中,批判多而建构少,对异己观点着重批驳、否定、排斥而忽视尊重、肯定和吸收。这在很大程度上给经济法学走向成熟造成了负面影响。究其原因,一是经济法学作为一门年轻学科,缺乏学术积累,无论是理论体系还是基本范畴、基本观点和制度设计,都需要通过争论才可形成共识;二是经济法学由于研究起点低,理论空白点多,创新难度相对小于传统学科,易于激发学者的创新积极性,更易于刺激学者标新立异、建言立说、自成体系的欲望;三是学者中自以为真理的心态甚浓,而宽容异己观点的心态甚淡。于是,许多问题本来可能或者已经达成共识,但却有意自以为是、拒同存异。 在我国社会法学领域,劳动法学虽然是一门老学科,但就计划经济的劳动法理论转向市场经济的劳动法理论而言,面临着内容更新和体系重构的任务,仍然相当于一门新学科;至于社会保障法学、教育法学、卫生法学等学科,则刚刚兴起或起步时间不长。鉴于经济法学研究的上述教训,社会法学研究中,虽然要重视求异,但更要重视求同;虽然要重视批判,但更要重视建构;虽然要重视争鸣,但更要重视宽容。在论战中,尤其应当善待反方观点。因为在反方观点中往往不乏科学性、合理性或与正方观点有共识之处,反方观点所指出的要害往往也是正方观点的缺陷所在,反方观点的理由也往往可成为完善正方观点的启迪和道理。甚至可以说,对正、反两方面的观点,很难用正确与错误来判断。因而,应当重视从反方观点中吸取完善正方观点所需要的理论营养。唯有这样,才有助于社会法学在论战中不断走向成熟。 六、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 经济法是公法与私法相融合的法律部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不可能与其完全对应。因而,经济法学研究应当将实体法与程序法结合起来研究,这样不仅可以给论证经济法的独立性提供新的依据,而且还有助于研究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和可诉性问题。然而,在我国经济法学研究实践中,一直重视实体法研究,忽视程序法研究。经济法作为一种突破传统法律部门的新实体法现象,对程序法必然有其特殊需求,如果失去程序法的支撑,其实施效果将会打折扣。还可以反过来说,如果没有相应的程序法条件,实体法的某些制度设计就会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行。特别是实体法中的法律责任制度与程序法的联系甚为紧密。正由于经济法学界长期以来未把程序法研究置于适当地位,在近年来司法界发生了将“经济审判庭”更名为数字化排序的民事审判庭的“改革”(注:在已有二十多年改革实践的我国,对“改革”的涵义还值得探讨。如果没有发生体制、机制上的变动,仅是将机构更名,就很难说是真正的改革。)后,在经济法学界引起了一阵恐慌,出现了理论上的批评和论证与情感上的担忧和不满不相称的现象。于是,将实体法与程序法结合起来研究,才引起经济法学界的特别重视,因而,经济法责任和经济公益诉讼被作为当前经济法学界的两大热点问题。但这两个热点问题的结合研究则显得不够,在现有的经济公益诉讼研究成果中,实体法基础仍显得单薄。 鉴于上述教训,社会法学研究应当把实体法与程序法有机结合起来,依据实体法的公私法融合的特点研究其对程序法的特殊需求。在劳动法的既有立法例和理论著述中,其特殊的程序法需求得到了足够的重视。例如,许多国家建立了专门的劳动诉讼制度和劳动法庭或劳动 法院,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也显示出了不同于民商事仲裁制度的特色,并且还出现了关于劳动诉讼的专项司法解释。但是,我国现有的与劳动法对应的仲裁和诉讼制度,在立法上还不完善,在理论上还很欠缺;而与社会保障法等其他社会法部门对应的程序法制度,无论在立法上还是理论上都处于空白状态。因而,社会法学研究应当将实体法研究与程序法研究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使其相辅相成地同步发展。无论何种实体法制度的设计,都应当考虑其程序法支撑的可行性;无论何种程序法制度的设计,都应当考虑如何满足相应实体法制度的实施需求。 王全兴 经济法学论文: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 「摘要法学研究之深入,端赖于范式转换,经济法学研究更是如此。以往之法学研究,较为偏重权利-义务结构分析,这固然重要,但已显不足。本文基于对“复杂性问题”进行多维审视的需要,运用法与经济学的理论对经济法研究的几个基本假设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学、假设 一、问题的提出 提出和确立假设,作为科学研究的重要方法,已被科学史上的许多成功范例所证实。假设作为科学研究的前提,是较为系统的科学研究都需要具备的。尽管对于法学是否属于“科学”尚存争议,但对于广义上的科学可以包括法学,或者说法学中可以包含一定的科学成分的观点,则殆无异议。正是在此意义上,才可以把法学同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一起,放入广义的科学之中,并研究其基本假设问题。这对于法学研究的范式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所谓假设,通常是指在现存的事实和理论的基础上,对某些事物的存在或与其相关的规律所做的推测性的解说或虚拟性的预设。假设只是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一种推断和猜测,但这种推测是建立在一定的事实和理论的基础之上的,因而它既非成熟理论,亦非主观臆测。其重要价值是有助于明确研究方向,提高研究的自觉性。因此,若假设确定得当,就会大大提高科研的效率和水平。此外,假设是建立和发展新理论的重要方法。通过不断提出假设,并不断地证实假设,就能够不断地提高认识,从而形成新的理论;同时,即使假设被证伪,也同样有助于人们纠正错误的认识,从而推动正确的理论的形成〔1〕。 对于假设的重要价值,纽拉特曾指出,“在社会科学中,我们看到的只是假设之网,说不出某些困难究竟是来自哪些假设。”〔2〕事实上,在经济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领域,对于学科的基本假设问题的探讨是相对较多的,因而其“科学性”也相对较强,特别是其中的一些假设由于确定的条件约束以及数学方法、统计学方法的应用等,更是给人以“精确”的感觉。但是,法学因其在传统上往往被视为“正义之学”或关于“正义的艺术”,特别是由于法学学科本身的一些特点以及人们认识上的偏见,致使法学在吸纳相关学科的新成果时总是相对滞缓,即使是在对一些基本假设的判定方面,也几乎未有太大的进展。但是,随着法学的发展,特别是随着法学与相关学科之间的联系的加强,以及法学研究对“客观性”、“科学性”要求的提高,对于法学研究的基本假设问题进行研究的需求也会越来越强烈。 在经济法学领域,基本假设的重要性更为突出。这是因为经济法与经济学、社会学等都密切相关,其专业性更强,现代性也更为突出,因此,在经济法研究上更有必要研究其基本假设问题。但在社会科学乃至各类科学的“假设之网”中,如何找到关键性的“纽结”,以使经济法研究能够借以实现“纲举目张”,实在是一个重要问题。这涉及到假设的提出、选择和确立的问题。 本文认为,从研究路径和框架选择来看,在法学乃至整个社会科学中,存在着具有共通性的基本假设(如“二元结构”假设),它当然也适用于经济法学的研究。此外,在经济法学上,还应关注那些对于经济法研究有特殊意义的基本假设。由此可以把经济法学上的基本假设分为两类,一类是经济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共同的基本假设,另一类是在经济法学上有独特价值的基本假设。这些基本假设,对于经济法学研究,有着重要的意义。为此,下面将先提出和确立两类基本假设及其所包含的若干具体假设,然后再探讨这些假设对经济法学研究的价值,并对其局限性作出相应分析,以求对基本假设的价值有一个较为全面的把握。 二、共通性的假设:二元结构假设 各类科学的研究目的,都是揭示和解决一些现实中的基本矛盾。从哲学意义上说,矛盾是普遍存在的,其内含的互相依存,相辅相成两个方面,形成一种二元对立的结构,可称之为“二元结构”。如同中国道家理论中指出的“太极生两仪,两仪生四象,四象生八卦”的思想,普遍存在的二元结构,其本身也可以层层演化,从而形成更多、更复杂的层级系统。 经济法学的研究也要找到自己的二元结构,从而找到研究的基本框架、问题和视角,以为进一步研究提供前提和基础。依据与经济法学关联的紧密度,可以从诸多二元结构,发掘出对经济法研究最为重要的三个层面的“二元结构”假设,即理论-认知层面的二元结构、经济-制度层面的二元结构、社会-文化层面的二元结构。 (一)理论-认知层面上的二元结构 先讨论理论-认知层面的二元结构,是因为它对于从总体上和根本上来认识二元结构问题,并形成相应的理论至关重要。在社会科学的研究中,从较为根本的意义上说,人类的欲望(或称需求)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基础性问题。因此,从人类的欲望出发,来研究各个学科的问题,往往被认为是一个非常基本也非常重要的起点和入口。 人类的欲望是永无止境的。从需要与可能的角度说,正因资源有限,而欲壑难填,才产生了各个学科需要研究的相对专门的问题。针对人类的某类欲望及由此产生的问题进行研究,便形成了心理学、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等各个学科。而在这些学科中,由于人类欲望而形成的各类二元结构尤其值得关注。 事实上,人类欲望尽管纷繁复杂,变幻莫测,但仍然可以分为两类,即公共欲望和私人欲望。其中,私人欲望是独立的私人主体为满足自身的某种需要而产生的愿望;公共欲望则是在各类私人欲望的基础上而形成的各类私人主体所共有的愿望。这样在基本的人类欲望方面,首先就可以分为公共欲望和私人欲望两类,从而形成一个基本的“公私二元结构”。 在上述的人类欲望的公私二元结构的基础上,还会衍生出一系列的公私二元结构,它们构成了社会科学中的几个重要学科得以展开的基本前提- 在经济学领域,由于公共欲望和私人欲望的存在,便有了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的划分。人类为了满足私人欲望,在经济上需要有一些物品供自己消费,以维持自身的存续和繁衍,这些满足私人欲望的私人物品,通常是由市场来提供的,由此形成了以满足私人主体的私欲为主要目标的私人经济。此外,由于人类还存在着一些不同层次的公共欲望,因而还需要有一些物品来满足,这些物品便被称为公共物品(Public Goods)。公共物品因其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或非 竞争性,而不象私人物品那样具有独占性、消费的排他性和可转让性,因而它不能或不适宜由市场来提供,而通常由政府来提供。经济学上的“公共物品”理论表明,基于人类欲望的二元结构,相应的用来满足人类欲望的物品被分为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经济也被分为私人经济与公共经济。这种经济层面的“公私二元结构”,不仅有助于分析和解决许多经济问题,而且也有助于分析和解决法学、社会学等相关学科领域的许多问题。 在政治学、社会学领域,同私人欲望与公共欲望的“二分法”相联系,存在着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结构。其中,政治国家的存在,往往被认为是实现人类的公共欲望的需要;而市民社会的存在,则至少在客观上具有同政治国家相抗衡的功用,从而有助于保护私人欲望的实现,进而使市民社会成为实现私欲的主要领域。这种划分自黑格尔在理论上予以普及化以来,就一直研讨未绝,包括近些年来中国学界对此所进行的相关讨论,都说明人们对此类问题的重视,以及它对相关学科的研究的重要价值。事实上,直到今天,尽管人们对于“国社二元结构”存在着各类不同的看法,包括是否要大力推进“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的发展,是否要推进社会中间层的发展,以弥补国社二元结构的不足,等等,但是,不容否认的是,国社二元结构,仍然是相关分析的基本框架。也就是说,国社二元结构,虽然陈旧,但并未过时。 同上述心理上的、经济上的、政治上的、社会上的各类公私二元结构相对应,在法学上对于法律也有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这主要源于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有公益与私益之分。法律上的这种公私二元结构,对于整个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展开,都是非常重要的。自从古罗马著名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公法与私法的一般划分标准以来,相关的讨论就一直绵延未绝。其中的一些划分标准,如主体标准、利益标准、权利结构标准等,都可以展开为具体的二元结构,关键是如何把这些有解释力的标准融为一体。由于在法学上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在两大法系的认同度越来越高,且对于法学的发展已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对于法律上的公私二元结构,还应当做进一步的研究。无论是否主张在公法与私法之外还存在所谓“第三法域”,无论是否赞同公法与私法的划分,都应当首先对公私二元结构,以及划分的标准等问题做细致的研究,以免轻率地得出结论。 可见,只要存在公共欲望与私人欲望,就会存在与之相应的公益与私益,以及与其相对应的公权与私权、公法与私法、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政府与市场、国家与市民等多种公私二元结构,这些二元结构为相关领域的研究确定了重要的前提和基础。从而为解决认知和理论构筑问题提供了基本的模型。成为理论-认知层面的重要内容。 上述二元结构假设提供了一个理论研究的框架,它已经具备了托马斯?库恩所说的范式(Paradigm)的意义,对于经济法的研究是很重要的。尽管经济法学是新兴的学科,但它也同样要继承法学中的一些共同的东西,这种理论上的二元结构同样也是适用的。对此在后面还将探讨。 (二)经济-制度层面的二元结构 二元结构不仅在理论-认知层面存在,而且在其他层面也存在。其中,在经济层面就存在着一系列二元结构,这些二元结构又影响到制度建设,从而使得相关的制度层面也存在着一系列二元结构,因而可以总称为经济-制度层面的二元结构。 经济-制度层面的二元结构有多种表现,基于其重要性以及对法学、特别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重要价值,下面主要探讨以下几类: 1.城乡二元结构 在经济领域,存在着一系列的矛盾和问题,也存在着一系列的不平衡。这些矛盾着的两个方面可以形成一系列的二元结构。其中,城乡二元结构是比较重要的。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刘易斯(W?A?Lewis)早就指出,在发展中国家存在着突出的二元经济结构问题,即城乡二元结构问题。该问题表现在,如果城乡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存在很大差距,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并带来新的经济和社会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刘易斯的理论被认为是对发展经济学的重要贡献。事实上,经济上的城乡二元结构问题,确实是非常现实也非常重要的问题,这对我国尤其具有现实意义。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经历了长期的农业社会发展和资本主义的不充分发育阶段,是发展不平衡的人口大国。过去,突出的工农差别、城乡差别、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差别这三大差别,曾广为人知,而其中的前两类差别,基本上都可以归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差别,最后一类差别,实际上也在一定程度上与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有关。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不平衡规律的作用更加凸现。在过去的几十年,农村和农业已经为城市和工业作出了重要的、有时甚至是牺牲性的贡献。虽然作为一种转机,最初的改革也焕发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从而使劳动生产率大为提高,但毕竟由于诸多原因,近些年来出现了农民收入增长缓慢而又负担过重,以及基层管理不当、违法、涣散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国的经济增长和整体目标。因此,如何推进农村、农业的发展,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兼顾,是非常现实的问题,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城乡二元结构的产生和发展与国家的“区别式”的治理方式有关,即与国家对城乡所实施的不同政策和制度有关。事实上,在古代社会,国家对于农村的统治是较为放松的。例如,从经济层面来看,在自然经济时代,国家的治理或国家与农民的关系,主要是通过税收的形式体现出来的。在很多统治清明的时期,税收负担是比较低的,不仅存在“什一税”,甚至有时税负为“三十而一”。这比许多现代国家的税负都要轻得多。在很长的一段历史时期,限于统治的能力、需要,以及客观的情况,国家的统治主要是到达县一级,而其下的部分则主要是发挥民间的力量。这与近些年来学术界的相关研究是一致的。由此也产生了国家统治与民间治理之间的关系,从而产生了法学需要研究的国家法律规则与民间治理规范之间的关系。在这种延续至今的分级治理的格局下,中央政府在解决农村的很多问题时往往鞭长莫及,一些法律的实施也很难延伸下去,于是不得不搞各种形式的“下乡活动”,其中也包括“送法下乡”。此外,由于财政控制的松弛,较为现代的“税收法定原则”很难贯彻下去,以致于农民负担过于沉重,于是不得不进行号称是农村第三次革命的“税费改革”,以求把具有经济法性质的财政法、税法在农村也推行下去。 从成因上看,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有经济上的原因,也有体制/!/等诸多方面的原因。它带来的许多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有些是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予以解决的,同时它也促进了新制度的形成和变迁。综观历史和现实,恰恰是城乡二元结构,带来了制度上的二元结构或法律上的二元结构。 城乡二元结构对于制度或法律上的二元结构的形成的影响,有多种表现。例如,它带来了实质意义上的城市法与乡村法的划分。在历史上,西方国家曾经有过庄园法、城市法等至少是名称上的划分,而从现代法制来看,现代法律实际上主要更适用于城市,更适用于工商业,而对于工商业不发达的农村往往是不太适用的。在农村,曾经和正在有大量非制定法的适用,它在客观上推动了国家法与民间法、制定法与非制定法的区分,从而推动了法律或制度上的一系列二元结构的形成。 此外,经济发展阶段的差异所体现出的城乡二元结构,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具体制度 的形成。从制度构成上看,同样存在着二元结构的问题。例如,在我国的财政制度上,在工商业成分较高的县级以上城镇,国家财政的约束力、影响力还相对较强,并且至少在名义上各级政权的财政支出是由国家来予以保障的;但是,在农业成分较高的县级政权以下的区域,国家的财政则基本上是不管的,而主要是由乡级政府等基层组织自行解决,由此带来了从基层政权民主建设到政权的合法性,以及官民关系、地方稳定、法治状态等多方面的问题。与之类似,在税收制度上,我国区分工商税制和农业税制,其中,工商税制更主要地适用于工商业发达的城市,而农业税制则主要适用于农业较为集中的乡村。同时,在相关税法的立法宗旨、侧重点等各个方面,都突出地体现了城乡制度的二元结构特征。 与上述财税制度相近,金融制度同样受到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例如,在银行体制方面,我国有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的类别,它们过去曾长期承担政策性银行的职能,这也是城乡二元结构在银行机构设置方面的体现。同时,在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布点,业务领域、服务范围等各个方面,也都体现着二元结构的特征。上述在财税、金融制度方面的二元结构特征,在计划制度中当然也突出地存在着。 另外,在市场规制方面,城乡二元结构也有其影响。例如,由于城镇的市场经济更加发达,因而诸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之类的市场规制法,主要也是在城镇适用。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助于说明:为什么经济法在适用范围上客观存在着城乡差异的问题。由此也可以进一步说明:为什么大量的坑农害农事件屡禁不止-这与行政垄断的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普遍存在,以及市场规制法在农村不能有效实行等因素都有重要关系。这同样也是城乡二元结构影响经济法适用的体现。 2.南北二元结构 与城乡二元结构相类似,还存在着一系列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并存的二元结构。如南北二元结构,东西二元结构等。其中,世界范围内的南北二元结构,就是一个突出的例证。发达国家较为集中的北半球与发展中国家较为集中的南半球,形成了国际经济关系中著名的南北二元结构。 南北二元结构的存在表明,国家的发展是不平衡的,国家之间的竞争还将继续存在。在不平衡的发展格局中,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如何争取主动,如何采取较为一致的行动,争取在确立竞争规则方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规定,是很重要的。尤其值得指出的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处于弱者地位,对于弱势群体的权利如何作出特殊保护,以维护实质公平,体现经济法的一般精神,恰恰应当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任务,因而相关保护制度的确立便非常必要。为此,在一些规则中,已经专门为发展中国家制定了保护性的规定,如“普遍优惠制”等,这是发展中国家不断争取的结果。但是,在世界经济加速发展,经济全球化迅猛推进的形势下,发展中国家正处于一种很不利的地位,在发展中国家之间如何处理好竞争与合作关系,全面加强“南南合作”,也正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和困难(这也是集体行动的逻辑或困难的体现)。因此,如何加强国际协调,并在本国经济法的法制建设方面把国家协调的有利成果确定下来,甚为必要。 与上述的南北二元结构相关的是“东西二元结构”。东西二元结构存在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其中,国际层面的东西二元结构,是由原来的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的诸多国家,同传统上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诸多国家所形成的二元结构。由于在这些领域也存在着很多新的问题,因而也很值得研究。此外,国内层面的东西二元结构,即我国较为发达的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所形成的二元结构,涉及到区域经济均衡发展、转移支付、地区竞争、转让定价等诸多问题,而这些都与经济法的制度建设有关,都是在经济法研究中需要关注或需要着重加以解决的问题,因此它对经济法的制度形成和法学研究都会带来影响。 可见,无论是经济层面的南北二元结构,还是东西二元结构,都是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直接相关而形成的二元结构,而这些二元结构的存在,又会提出许多具体问题和需求,从而影响到国际和国内层面的经济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并对整个经济法研究产生影响。上述对于“地域”上的二元结构的认识,有助于在经济法研究方面,打通传统意义上的国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的人为界限,从而可以在整体上进行更为全面的研究。 3.内外二元结构 上述的各类二元结构,与不同地域的经济发达程度关系更加密切。此外,透过经济活动与相关主体及其所在地域的关联性,还可以发现在经济层面上存在的“内外二元结构”。由于经济包括国内经济与国外经济、内国经济与涉外经济、内部经济与外部经济,因此,在经济层面存在着一系列由上述各种不同类型的经济所构成的内外二元结构。下面分别略做探讨。 从国内经济与国外经济的二元结构来看,一国必须首先发展好国内经济,这是现代国家十分重要的任务。与此同时,现代国家又必须协调好国内经济与国外经济的关系,因为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在开放条件下,国内经济与国外经济已经越来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了,这不仅导因于市场主体的利益驱动,而且也导因于某些领域法律规则的趋同化在客观上所起到的促进经济交流的作用。事实上,在强调法制的时代精神感召之下,国内经济需要一套法律制度(如民商法制度、经济法制度等),同样,国外经济也需要一套相应的法律制度。由于国内经济与国外经济密切相关,因而对相关的国内经济法制度于国际经济法制度加以协调便非常必要。尽管两类制度总会有许多的差异,但是在某些方面是可以融合或一致起来的。其重要途径,就是把体现相关国家协调意志的有关国际经济法规范,适当地转化为国内经济法规范。因此,国内经济与国外经济的二元结构的存在,对于国内与国际层面的某些法律规则的融合和沟通,对于现代通行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等经济法基本制度的形成,都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随着中国市场化进程的推进以及中国为融入世界经济大潮而作出的种种努力,在国内经济法的立法上,已经越来越在总体上强调:必须改变过去的经济法制度中普遍存在的“内外有别”的状况,代之以普遍实行的国民待遇(当然也不是毫无差别),从而使各类在中国土地上的市场主体,都能够至少在形式上有一个基本上可以进行公平竞争的外部法律环境。这些立法努力,将使得内国的经济法制度与涉外经济法制度日益水乳交融,两者虽然仍在内外二元框架之下,但“交集”却越来越大。从而使经济法制度上的二元结构呈现出一种不对称的状态。 从内部经济与外部经济的二元结构来看,这种二元结构与特定主体的经济活动联系更为密切。内部经济与外部经济的划分,与地域上的国内与国外并没有直接的关系,而主要是与从事市场交易的主体是否存在某种关联有关。因此,内部经济也可称为“内部市场”,外部经济也可以称为“外部市场”。通常,人们关注和讨论较多的都是假定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外部市场,而对内部市场的研究则相对较少。特别是对内部市场经济的法律规制问题,则探讨较少。 所谓“内部市场”,是指组织体的内部机构、成员之间通过经济活动而形成的市场。它是在“内部人”之间按照一定的“内部规则”从事交易活动而构成的市场。内部市场的存在,使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统一市场被分成了内部市场和外部市场,使市场主体所遵循的规则被分为“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这种内外有别的“二元分立”,对经济发展和制度建设已产生了重要影响。 事实上,内部经济的法律规制问题,恰恰是新兴的经济法不同于传统私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有助于更全面地认识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如经济法是否调整市场主体内部关系,以及对内部关系应如何界定等),同时,也有助于完善经济法具体制度方面的罅漏。 (三)社会-文化层面的二元结构 社会-文化层面的二元结构,对于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对于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等问题尤其具有意义。下面略做一点分析。 从传统与现代的二元结构来看,传统与现代的界定是非常重要的,它会由于人们对“现代”所做界定的不同而不同。如果把“现代”界定为一个时间概念,特别是二十世纪以来的时间段,则可以认为,传统社会曾为一系列传统部门法-民商法、行政法、刑法等-的产生奠定了基础,而现代社会则为现代部门法-经济法、社会法-的产生奠定了基础。经济法作为现代法,其与传统部门法的重要差别就在于它是产生于现代社会,是为了解决现代社会产生的诸多现代问题才应运而生的。从而体现出突出的现代性〔3〕。特别是经济法通过对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调整,来实现对社会秩序、社会公益的保障,以及对社会弱者的保护,对社会本位的强调等,都体现出与传统部门法的诸多不同。而传统部门法,如民商法等,对于这方面的保障则很不够。 此外,现代社会由于普行社会化大生产,分工更加细密,节奏更快,并且已经完成了梅因所说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过渡,因而“陌生人社会”迅速形成,并在人们之间产生了一种“互赖而又互动”的关系。陌生人社会的主要问题就是信息偏在问题以及信任、信用等方面的问题,由此带来了导致市场失灵的其他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而解决这些问题,确保现代社会的效率与秩序,本身就是一种公共物品。在私人主体难以提供这种公共物品的情况下,就要求国家建立相应的解决此类问题的制度,调整在现代社会中形成的、同过去存在着很大不同的新型经济关系。由于这些产生于现代市场经济的新型经济关系,是传统部门法所未予预见和未能涵盖的,从而也是其不能充分有效调整的,因此,建立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新型法律制度,解决现代社会存在的新型的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便是客观之需。于是,经济法等现代法便应运而生了。这是在经济法产生问题上的一种重要解释。 从工商文化与农业文化的二元结构来看,由于不同的文化直接会影响到不同的制度的形成,因此,许多学者都关注文化对法律制度的产生流变的影响。事实上,工商文化是与大工业、社会化大生产以及商品经济的发达直接相关的,而农业文化是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相联系的,因而不同的文化实际上对应着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也可能在总体上对应着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在一个国家,由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两类文化极可能同时存在。这种情况,不仅会影响一国在立法上的统一性,而且也会影响统一的立法在适用上的统一性。由于经济法是产生于现代市场经济,是在工商业高度发达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此它主要是与工商文化相对应的,或者说在很大程度上对作为工商业中心的城镇经济更加适用,而对于工商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地区,其适用的空间和效果,都会受到很大的影响,这已经被近些年来相关的研究所不断证实。就我国来讲,经济法的制定,不可能不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差异,不可能不考虑中国突出的二元结构;同样,在经济法实施方面,如何认识因文化上的二元结构所带来的经济法实施受挫的问题,也是值得深入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上述的二元结构对于分析经济法的产生基础以及所适用的时代等问题,都是很有裨益的。 以上从三个不同的层面提出和探讨了二元结构假设问题,它对于经济法学的研究具有基础性和前导性的意义。但是,作为具体的经济法研究,仅有共通性的二元结构假设还是不够的,因而有必要在下面探讨在经济法学上有特殊价值的基本假设。 三、在经济法学上有特殊价值的基本假设 在经济法学领域,还有一些在研究上具有特殊价值的基本假设,它们立基于上述的共通性假设-二元结构假设,能够为经济法理论的建构提供更为具体的前提和方法,对于研究经济法问题有更为直接的意义。这些特殊性假设主要有: (一)双手并用假设 双手并用假设其实也是一个二元结构假设。其基本含义是,调节经济或配置资源的手段有两个,一个是市场的无形之手(通称“看不见的手”),另一个是国家(或称政府)的有形之手(实际上也是“看不见的”)。一个国家对于经济的调节需要双手协调并用。 双手并用假设的思想不仅在体现在经济理论上,而且在体现在宪法的规定之中。我国宪法修正案实际上已经默认了这一假设①。即要使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而国家则要在市场调节的基础上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通过双手假设,可以更清楚地说明在经济学上长期争论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也有助于更好地说明在法律体系中的私法与公法的关系、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等。事实上,经济法上的一系列具体假设,主要是在双手假设的基础上展开的,它为相关问题的分析又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分析框架。如果只是单用一只手来调节经济,则在相应的法律形式上,可能只有民法或非现代意义的行政法,而不可能有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恰恰是在现代国家双手并用的情况下,才会产生协调双手,解决其中可能存在的双手失灵等不足的经济法。 (二)两个失灵假设 与双手假设相一致,在经济法理论上还有“两个失灵”假设,或称“双手失灵”假设。它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市场失灵假设,一个是政府失灵假设。在运用市场的无形之手进行调节的情况下,随着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妨害竞争、外部效应、公共物品、信息偏在等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从而使市场调节的无形之手很难有效地发挥作用;与此同时,诸如公平分配、币值稳定等问题,也是市场机制不能有效解决的,由此便提出了市场失灵的假设。市场失灵假设在经济学界已得到了较为普遍的承认和应用。在假定存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市场机制本来在配置资源方面应起到的调节作用,在上述诸多领域却不能有效发挥,因此,只能由市场以外的力量去加以弥补。而从总体上的能力、实力和现实可能性的角度来看,一般认为,由国家来解决上述市场失灵问题是更为合适,也更为现实的。从而,国家被推倒了历史的前台,开始了所谓的对私人经济生活的“干预”或称“介入”的新时代。 对于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是否必然导致国家的介入和弥补,学者的认识不尽相同。这主要是因为政府对资源的配置效果,在一些国家已经出现了许多的问题。由于信息不足、滥用权力、腐败寻租、体制不健、多头管理等诸多方面的原因,政府在资源配置上是低效的甚至是无效的,这被称为政府失灵。也就是说,在某些领域,无论是市场机制,还是政府干预,在配置资源方面都是无效的或低效的。因此,是否要选择政府配置,以及对于政府配置所产生的失灵问题如何来解决,是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必须要直面的问题。而如果选择了用政府配置来弥补市场配置,就应对政府配置资源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种失灵问题有总体上的把握,特别是应当分析导致政府失灵的具体原因,以便采取相应的解决对策。而对于政府失灵的原因,解释是多个方面的。如公共选择理论、理性预期理论等,都提出了各自的认识。这对于经济法的研究也是非常重要的。 其实,要深入研究两个失灵假设,必然涉及到失灵原因的探讨。对于市场失灵的原因,经济学界已经探 讨较多,并为相关的法学研究提供了一些重要的素材。从经济法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或基本矛盾来看,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以及与此相对应的公平与效率的矛盾,是很基本的矛盾②。无论是在市场机制发生作用的领域,还是在政府干预的领域,这些基本矛盾都存在。在这些矛盾不能有效协调和解决时,必然会产生两个失灵的问题。例如,在市场调节的领域是很强调个体的营利性,崇尚效率价值的,但如果由此忽视社会公益性、漠视公平价值,则必然会加剧垄断、不正当竞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必然会导致宏观经济失序,微观经济失范,经济生活失真,从而使宏观调控也很难有效进行。同样,在政府配置资源的领域,如果政府的工作人员也强调自己作为个体的营利性,并把自己的收益凌驾于社会公益性之上,如果只强调本部门、本单位的经济效率或经济效益,而忽视整体上的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则必然会导致政府失灵。 此外,在研究两个失灵假设的过程中,还会涉及到重要的公共物品假设等问题,从而使公共物品理论、外部效应理论等都会对经济法学乃至整个法学的研究产生重要影响。 需要提及的是,两个失灵的假设也导源于“有限理性假设”。根据有限理性假设,市场主体都是“理性的经济人”,都在为自己的利润或效用的最大化而努力。但是,其理性是有限的,因而并不能有效地抑制市场经济波动,并不能解决市场调节的滞后性、盲目性等问题。同时,政府也同市场主体一样,是“理性的经济人”,但由于它并不能获取全面的信息,并不是全知全能的,因而其理性也是有限的。此外,政府认识的局限性还体现在,政府也是由人来组成的,这些人也都是普通人,既不更好,也不更坏,因而在智力、道德等各个方面,同样也不是完美无缺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再有自身的一些利益驱使,就极可能在配置资源方面产生低效率或无效率的情况,从而产生政府失灵。 事实上,即使假设政府的组成人员都是大公无私的,在道德上都是非常优秀的,但由于信息偏在问题的普遍存在,由于政府很难非常迅速地对瞬息万变的经济生活作出相应的调节回应,因而就非常容易导致政府失灵的问题。正因两只手都有自己的缺欠,因而才需要双手并用,才需要综合协调。同时,也正是在这样的框架之下,才有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余地。 (三)利益主体假设 利益主体假设,即假定在经济法上,各类主体都有自己的独立利益,为了各自的利益,都会采取有利于自己的行动,都会努力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从利益的性质来看,经济法上的主体,可以大略分为国家一方(调制主体),以及与国家相对应的另一方(调制受体)。 上述的国家一方,要考虑国家(或政府)利益的最大化,同时,还要在一定程度上考虑社会公共利益,也要兼顾个人利益的保护。此外,从公共选择的理论来看,在国家的各类机构中,组成这些机构的成员也有自己的利益。因此,利益实际上是多重的,涉及到复杂的、多层次的法律保障问题。 上述与国家相对应的另一方,从经济意义上说,主要是市场主体(或称之为“市民”),从社会意义上说,主要是社会成员或社会实体、组织等。这些主体都有自己的利益,都按照自己的理性去行事。只有肯定利益主体的存在,才可能有法律规制的可能性。 经济法制度的实施必须尽量对各类主体的利益给予公平的、有效的保护,以实现各类主体利益的平衡。为此,在经济法上,不仅要像传统私法那样更关注私人主体的利益,也不仅要像传统公法那样更侧重于国家利益的保护,而且更要全面兼顾各类主体的利益,即不仅要在总体上兼顾国家与私人主体(企业、自然人等)的利益,也要兼顾各类主体的具体利益,这些具体利益表现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的利益、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等等。由此使经济法在法益保护方面又具有许多自己的特色。 (四)博弈行为假设 与上述的利益主体假设直接相关,既然各类经济法主体都是利益主体,则必然要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相应的理性行动。而在行动的过程中,则可能采取合作的态度,也可能采取不合作的行为。不管怎样,行动者都要既考虑自己的情况,又要考虑相关主体的情况,以求在互动的博弈过程中,努力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博弈可能存在于各个领域。它既可能在国家与国家之间,以及国家机关之间展开,也可能在国家与国民之间展开,还可能在市场主体之间展开。对微观层面的主体行动进行博弈分析是很有价值的。 各类主体之间的行为,既然都属于博弈行为,则参加博弈的主体就需要关注其他行动者是如何思考的。因此,对于各类主体而言,分析“别人的”预期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在博弈活动中的成败得失。与此相关的一个重要假设,便是“理性预期假设”。该假设会提醒人们:任何主体都是有其理性的,特别是在经济领域,当国家要采取某种行动时,必须要分析该行动所影响的主体将会如何思想、如何行动。而这对于确保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效果,从而对于确保经济法的调整实效,都是非常重要的。 (五)交易成本假设 按照上述的利益主体假设和博弈行为假设,既然各类主体都是利益主体,因而必然会关注自己的产权,必然要求产权界定明晰,也必然会关注为取得产权和保护产权所花费的成本;同时,既然各类主体之间都在进行着博弈行为,则参加博弈的各方,便都会关注自己在博弈过程中的利益得失,而衡量在博弈过程中的利益得失的重要指标,便是交易成本的大小,或者是与其相对应的收益的多少。因此,在利益主体所从事的博弈行为过程中,交易成本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由此便在博弈行为假设的基础上提出了交易成本假设。 随着近些年来学术界对产权经济学或制度经济学研究的深入,特别是法学界对法律经济学认识的普遍提升,人们对于有关交易成本的基本理论已经耳熟能详。基于该理论,在经济法的研究上,不仅要重视微观主体或称私人主体的交易成本问题,而且还要重视国家的交易成本问题,特别是国家与国民之间,以及国家机关内部的交易成本问题。同时,应重视本益分析方法在具体经济法问题上的运用。 以上提出的五种基本假设,在经济法研究方面有特殊的价值,它们具体体现了“二元结构”假设的要旨及其所包含的“非对称性”,有助于学界在达成一些基本共识的前提下,把经济法理论进一步向前推进。当然,以上仅是列举了一些较为重要的基本假设,此外还可以有其他一些假设,但限于篇幅和需要,在此不再展开。 此外,提出上述假设本身并不是目的,重要的是要认识到假设的方法在经济法学上的价值,以及如何将其用于经济法研究。为此,还应研究各类假设在经济法研究上的价值是什么,其相互之间是否存在内在联系;同时,尽管前面在探讨各类假设时也涉及到了经济法学的相关问题,但仍然有必要对各类基本假设在经济法研究上的应用问题做一些探讨。 四、各类基本假设在经济法研究上的价值及其应用 经济法的研究需要有自己的前提,需要有学界所认同的一个大略的“基础”,而基本假设的提出和确立,恰恰主要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尽管认识需要不断深化,因而对于“基础”的认识也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尽管对于“基础”本身的追求是否恰当也有不同的看法,但从研究的效率,从研究的整体推进的角度来说,对于基本假设这类较为基础的问题,还是应当有明晰的认识。 在法学研究中之所以要提出或借助于上述的基本假设,就是因为这些假设最贴近于一般的个体、最能够反映一般性的情况,与基本的人性、与市场行为的一般情况,也都最为接近。上述基本假设,大都来自经济学(以及相关的社会学),而按照一代宗师马歇尔的理解,经济学是最贴近人类生活的③。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与经济学密切相关的经济法学的研究,或者是整个法学的研究,才需要借助于这些一般性的假设,发挥其在研究理论和实践问题上的独特作用 ,以解决法学研究方法不具有自足性,以及法学(而不是法律)与社会经济生活的距离,比经济学和社会学相对更远的问题。由于法律毕竟只是一种“写照”,毕竟总是存在着相对于现实的滞后性,并且,这种滞后性在片面强调“法制原则”的情况下还可能更加突出,因此,就需要通过借鉴,形成经济法学上的基本假设,来拉近法学研究与现实的距离,以确保法学研究更有价值和生命力。 以上的探讨表明,从直接的价值来看,上述各类基本假设为经济法研究提供了一个基本的前提、框架、范围和基础,这也是上述假设被称为“基本假设”的直接原因。它们对于进一步深入研究相关问题,有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有助于理论研究的深化。 此外,上述各类基本假设,实际上也为经济法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研究方法,这也是其重要价值的体现。从研究方法上看,对于新兴的、具有突出现代性的经济法来说,尤其应当注意方法的综合性,这本身也是必要的范式转换。事实上,法学研究不仅不能只注重单纯的“阶级分析”,而且也不能仅注重单一的“权利义务分析”。今天的法学研究,尤其应当多注意从其他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中吸收营养,其必要性导因于法律调整领域的广阔性以及学科之间的内在联系。由于客观的世界是普遍联系的,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与相关社会科学研究的社会关系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因此,相关学科之间自然应当打通。特别是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与各类主体的“微观特点”更加接近,也更能反映人类的较为根本性的东西,因而往往可以作为法学的某些方面的研究基础。而法学本身则更为“上层”一些,它需要通过相关学科的研究来发现和体现自我。 纽拉特曾指出,从科学史上看,假设总是会频繁地产生和消失,没有任何对它们进行排列的可能性〔4〕。但是,这并不影响对相关假设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行研究。作为一个走向成熟的学科,其基本假设应当至少在逻辑上是自洽的,并且应当在内在联系上存在一致性。为此,有必要对上述各类基本假设之间的内在联系做一些探讨。这些探讨,有助于更好地认识基本假设对于经济法研究的价值,也有助于更好地认识其应用的问题。根据上述对各类基本假设的分类及其具体内容,可以发现各类假设之间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在联系: 首先,具有共通性的不同层面的二元结构假设,本身就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对相关层面的概括,也仅具有源自不同视角的相对意义。其中,理论-认知层面,更主要考虑了主体的价值;经济-制度层面,更主要考虑了地域或称空间的影响;社会-文化层面,更主要考虑了实质上的不同时间的影响。 其次,具有共通性的二元结构假设,与在经济法上具有特殊意义的其他假设也存在着内在的联系。例如,在二元结构假设中,理论-认知层面的公私二元结构假设提供了一个非常基本的框架,它暗含了政府与市场的对峙,体现了不同主体的重要价值,从而为两个失灵假设、利益主体假设、博弈行为假设等奠定了基础;经济-制度层面的二元结构假设,体现了空间发展上的不平衡问题,即提出了两个失灵假设等各类假设产生的重要现实基础,也是其他各类假设的现实体现;社会-文化层面的二元结构假设,主要体现了时间发展上的不平衡,它是其他相关假设产生的更深层次的现实基础,同时,也是各类假设所需要面对的问题。 最后,在经济法上具有特殊意义的各类假设,在其相互之间,也存在着内在的联系。例如,从形式上看,两个失灵的假设在经济法理论上是很基本的,但两个失灵假设作为一种“对结果的描述性假设”,又与双手并用假设(这是对手段的假设)直接相关。而无论是两个失灵假设,还是双手并用假设,在更深层次上,它们都离不开利益主体假设和博弈行为。而在这两个深层次的分别侧重于主体和行为的假设中,又包含了理性预期假设、不确定性假设等,同时,它们还都与交易成本假设直接相关。 可见,上述各类假设是连为一体的,而不是各不相干的,从而它们可以成为经济法研究的重要基础性假设,使经济法研究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展开。 同时,各类假设与一些具体分析方法的内在联系也值得关注。例如,基本的二元结构假设,与系统论上的系统分析,特别是结构功能分析方法,以及整体分析方法等有关;双手并用假设,也与系统论的思想和方法等有关;博弈行为假设,与博弈分析方法有关;利益主体假设,与利益平衡方法和政策分析方法有关,等等,从而使基本假设在经济法研究方面有了更多的方法论意义,提高了基本假设在解决经济法理论问题上的应用价值。现略举几例予以说明: 1.从二元结构假设来看,它为经济法提供了一个从心理到经济,从政治到社会,从法律到文化的基本分析框架。在这样的框架中,有助于人们认识经济法究竟是公法,还是公法与私法交叉的混合法。事实上,二元结构的假设虽然较为宏观,但它毕竟提供了分析框架的边缘,从而使研究者能够以一定的(虽然也可能存在模糊状态)区域为“基地”进行研究。在公与私之间的模糊地带,是否有所谓混合法或第三法域的存在空间,是否能够存在与公法、私法相并列的社会法,人们的认识不尽相同。不过,根据二元结构的假设,结合客观实际,从总体上说,一如往昔,我至今仍认为经济法只能属于公法,而不是属于第三法域或社会法〔5〕。因此,二元结构假设有助于分析经济法的性质问题。 2.从双手并用假设来看,如果一国仅用一只手,就不可能产生经济法。一方面,经济法虽然要保障国家对经济运行的调控,要保障国家对市场秩序的规制,但它并不是传统的行政强制;另一方面,虽然经济法的调整直接作用于市场经济,并直接关系到市场主体的切身利益,但它毕竟不是单纯的市场调节,更不是传统的自由放任。双手的协调并用,使双手都能够更扬其长而避其短,从而体现经济法的调控与规制手段的特点,体现经济法在调整手段上的特殊性。调控与规制所发挥出的调制功能,与传统的市场调节与行政命令有着根本上的不同。事实上,双手并用所体现出的合力,是对传统的调节经济方式所存在缺失的有力矫正。 可见,透过双手并用假设,不仅有助于理解经济法的产生问题,而且也有助于理解经济法的调整手段、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对市场经济的综合调整等问题,从而不仅有助于认识经济法的独立性,而且也有助于认识其与相关部门法的内在联系。 3.从两个失灵假设来看,该假设实际上在经济法研究中已经占有重要地位。近些年来,经济法学界一般都把市场失灵的存在作为探讨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必要性的重要起点。按照目前较为流行的理论,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市场机制本身无法解决资源配置的效率问题,因而就需要由国家来介入或称干预。而国家介入的法律形式,则主要是经济法。上述的解释,是目前较为通常的解释。这种解释当然有其合理之处,但有些方面还有待于再进一步细化。从双手并用假设来看,正是由于存在市场失灵,因而对经济的调节才不能仅用市场调节这一只手,而是还要用国家调节这只所谓的“有形之手”。但是,在运用国家之手的过程中,可能会存在政府失灵的问题。而政府失灵的存在,主要导源于政府的失控。从现在影响较大的一些行政法理论来看,一般多是基于政府权力的不断膨胀,才认为有必要强调对政府的权力作出限制。因此,在行政法理论中,全部的或部分的“控权论”主张,实际上得到了很多人的赞同。但经济法不同于传统的行政法,它不是单纯地强调要限制政府的权力或国家的权力,而是要通过如何适度分权,以及如何适用合理的程序,按照经济规律的要求,努力实现既定的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因此,经济法必然会存在一些有特色的方面,并因而不同于传统的行政法。 两个失灵假设表明,经济法不仅要通过政府对资源的配置来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而且也要通过相关的规范,来解决政府失灵的问题。两个失灵的存在,对于经济法产生和存续必要性的问题,有很强的解释力。因此,两个失灵假设,对于探讨经济法的发生论问题很重要。它更有助于说明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必要性,更有助于认识经济法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特殊性。 4.从利益主体假设来看,在经济法研究上重视各类主体的利益,真正关注不同主体客观存在的利益,有助于认识经济法调整方面的问题。只有充分地认识到国家利益、企业利益、个人利益;认识到社会公共利益与私人的独特利益;认识到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近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一致的利益和冲突的利益,才能更好地在各类主体之间去平衡利益,才能让各类主体更好地去代表和实现某一种利益。从规范的层面看,经济法主要是规定和解决相关主体的权力或权利的问题,但从更深的层面上看,则是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如何协调和平衡的问题。利益既是经济法得以产生和发展的重要动力,也是经济法不断完善的重要源泉。没有代表特定利益的主体,没有相应的利益主 体假设,就无法说明法律的制定、完善的动力机制等相关方面。因此,利益主体假设,对于经济法制度和理论的发展非常重要。 上面的一些举例表明,经济法学的各类基本假设,对于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都很有价值。事实上,在理论研究领域,以上述的“二元结构”假设和其他各类假设为基础,在经济法理论上已经形成了一系列有自己特色的“二元结构”。例如,在调整对象理论上,存在着宏观调控关系和微观规制关系的二元结构;在体系理论上,有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二元结构;在主体理论中,有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的二元结构;在行为理论中,有经济调制行为与市场对策行为的二元结构;在责任理论中,有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的二元结构,等等。此外,在财税法、金融法、竞争法等相关部门法理论上,也都存在着一些以上述相关二元结构为基础的具体的二元结构。这些都是二元结构假设与其他假设应用的成果,对于增进经济法理论的体系化或严谨度,形成内在和谐统一的“理论”,是很有价值的。 五、各类基本假设的局限性 前面探讨的各类基本假设,尽管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应用意义,但也都存在着自身的局限性,对此也必须要加以分析,以求对基本假设做更恰当的定位。 上述基本假设的局限性,首先来自假设本身的局限性。由于这些假设更多地是源自其他学科的假设,许多假设不仅本身尚需要不断地得到验证,而且是否适合于法学研究,是否有利于推进法学研究,也需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得到检验。 其次,二元结构假设的局限还体现在,它虽然已是各学科的学者都比较认同的,但并不是法学本身能够有效证明的。限于自身的特点,法学要在很大程度上从其他相关学科吸取营养,其中也包括基本假设等。但在上述假设的可靠性和证实性方面,法学很难大有作为。这对假设方法的应用也可能会产生影响。 再次,各类假设都具有一定的相对性。为此,在运用这些假设的过程中,不应把各类假设绝对化。即应采行“相对论”,而不是“绝对论”。具体言之,一方面,上述这些假设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假设是否都合适,以及具有多大程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恰当性,还有待于接受理论和实践的检验,还需要接受时间的考验,还有待于人们认识的日益深化。另一方面,上述各类假设实际上是提供了一系列的分析模型。这些模型的主要功用就是使分析更简明,更有说服力,等等。而作为“模型”,其本身就是有局限性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任何理论都是有局限性的,任何观点也都是一种“偏见”。为此,就应当以一种开放的、包容的、建设性的考虑,来看待各类基本假设。而在这些假设的基础上,所能够建立的理论框架,也才是可以不断更新和不断发展的。 例如,在对二元结构认识方面,并非要强调“两极论”,即并非认为二元结构中只存在完全对立的两极。事实上,在这两极之间的过渡地带往往是很重要的,按照中国的哲学思想,最可取的是“叩其两端而取其中”的中庸之道。而要“取其中”,首先要知道其两端,要以两端为起点才能知道何为“其中”。但关键是现在的一些研究往往是不知两端为何物,因而也就很难作到全面地认识相关问题。二元结构的假设,恰恰是要给出两端、边界,也就是给出进一步分析的基础。 二元结构假设的相对性是很明显的。例如,经济层面的二元结构假设,曾经包括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等公私二元结构,而这些划分并不是绝对的。在两极中间还会存在一些混合的领域。例如,在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还会存在第三部门,在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之间,还可能有混合物品等。因此,二元结构只是提供了一个分析的基本框架或平台,对于具体问题必须作具体分析。为此,哈耶克认为,把整个服务领域界分为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的业已为人们接受的二分法,是颇具误导性的;对于一个健全的社会来说,在商业领域与政府治理之间(也就是在私营部门与公共部门之间-作者注)保有一个第三领域,即独立部门(Independent Sector,即前述的第三部门)是至关重要的〔6〕。但是,能否因此否定二元结构的基本框架呢?能否因此如同一些论者引申出经济法就应当以第三部门为依托,以社团为主要主体呢?恐怕至少在现实的条件下还不能。尽管第三部门也是很重要的,尽管社团也有其重要的价值,但诚如伯尔曼所认识到的那样,自20世纪以降,教会早已不再构成对世俗权威的有效的、合法的抗衡力量了;在经济和社会秩序内的商人和其他自治团体或行业的习惯,在立法和行政机构的控制下已经失去了效力〔7〕。 因此,尽管需要有第三部门的适度发展,尽管也需要对第三部门的壮大作出一些积极的倡导,但在现实中其地位无疑较为式微,无法和无力全面地替代国家,也无法真正成为社会公益的代表者。 除了二元结构的假设以外,其他的假设也都具有相对性,特别是在经济法研究上有特殊意义的基本假设。这些假设,尽管在经济学等领域都已经成为一些重要理论或重要假设,但是这些假设在经济法的研究上是否完全适用,以及在多大的程度上有助于相关的研究,都还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考验。 正因如此,对经济法上的基本假设需要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尤其要认识到这些基本假设是经济法理论展开的前提和基础;这些基本假设不仅确定了经济法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宗旨、性质等问题,而且也确定了经济法上的主要研究方法。而这种有针对性地确立起来的研究方法,对于确保经济法研究的深入,是非常必要的。 经济法学论文:经济法学的研究形式 一、经济法中问题与主义的相关争议 在中国,学者们对于经济法学的肇端尚有不同的认识,但经济法学界大体倾向于以1978年为学科发展的起点,并在每个十年前后,推出一些回顾性、反思性的研究成果。对于经济法学这个新兴的学科,各类理论观点纷出,不同声音混响。而在其研究方法上,学者主要侧重于经济法问题与主义的争论上,即经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制度构建的分析。 一些学者把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比做“鸡肋”,认为其食之无味。他们认为中国经济法学在其发展过程中遭遇了方法论上的“意识形态”化、“概念法学”化和“半殖民地”化的巨大冲击,树立经济法学以问题为导向的研究方法,增强其自足性和开放性,成为经济法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同时,他们也指出其无意否定那些研究主义的学者所进行的研究价值,只是认为这样的研究偏离了法学本来的研究目的。法律就其作用而言是一种游戏规则,是为了处理人类社会的各种纠纷,法学的任务就是发现以及创新更好的游戏和裁判规则,研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的解决纠纷。因此,法学研究不只是书斋中的学问,不是为了研究而研究,而是要解决现实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目前进行的经济法研究与中国活生生的经济现实、经济改革与立法司法实践不联系,只是热衷于构建抽象的理论框架,将经济法理论变成了高深莫侧的玄学,其研究结果是不仅不能为现实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和指导,而且会偏离法学研究的初衷和实质。 但对于那些有“爪牙之利、筋骨之强”的人来说,“鸡肋”同样可以咀嚼、消化和吸收,同样可以“食之有味”。他们认为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是必不可少的,我们应该充分发挥人们的聪明才智,去探求、发现、形成一套科学的经济法范畴体系,这套范畴具有确切的内涵,准确地概括了事物的本质,并成为逻辑思维的基本要素,从而构建一套科学的经济法基本理论原理,只有具备丰厚的理论基础,才能进行有关制度建设的研究。严重冷落法解释学等传统的研究方法,会直接导致经济法理论解释力的削弱和经济法研究法学特质的减损,而未来经济法研究方法必定是多元的,研究手段必然是综合的,研究体系也一定是动态的、开放的,但其核心却应该是恒定的,即传统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不应被动摇、更不应该被抛弃。 二、关于经济法问题与主义之争的共识 从第十五、十六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来看,目前学者普遍达成了关于经济法的问题与主义之争的共识。这也验证了“合久必分,分久必合”这句古话。现在学界的主流观点是,既要研究“问题”,也要研究“主义”,同时更要注重两者的并重研究。张守文教授用“顶天立地”四个字,对这种研究方法进行了高度的概括。“顶天”指在研究经济法理论的基础上,更注重理论研究水平的提高,强调研究必须能够真正的拔高,要真正体现出一种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提炼和萃取。因为理论的高度不够,就很难有较为广泛的指导意义,就极易被等同于一般。但是,我们所强调的研究并非只是“形而上”,只是“空对空”或者“空中接力”,而恰恰要强调一定要“立地”即要立足于现实,脚踏实地,而不能使其成为海市蜃楼。“立地”强调经济法理论的研究要同经济法的实践相结合,形成具体的制度,以回应和解决法制建设中存在的大量现实问题。因为对于现实问题的关注和解决是经济法理论研究极其重要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经济法研究能否纵深发展的基础。 三、经济法问题与主义之争的未来发展趋势 在我看来,经济法学是一门新兴的学科,正处于库恩所说的科学发展的四个阶段中的“前科学阶段”,突出问题是没有统一的概念体系,缺乏共同的理论假设与方法论原则,理论尚未成熟,只有理论与实践统一,经济法学才能进入成熟的“常规科学阶段”。所以,目前经济法学界所追求的经济法的“问题”与“主义”并重研究,是经济法发展一个必经的阶段。在未来的研究中,应该相对比较注重有关“问题”的研究,即关于经济法制度建设的研究。因为从中国经济法的发展态势来看,在过去的三十多年中,还是比较倾向经济法理论的研究,需要适度的制度建设来“中和”这种非正常的现象。而在经济法的制度建设上,我们可以借鉴经济学中关于“新制度经济学”的相关研究。由科斯提出的“新制度经济学”是近几十年来兴起的西方现代经济学的重要分支之一,它运用企业组织理论、产权制度理论、制度变迁理论等全新的思路和方法,分析和重新解释许多新古典经济学所无法解决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新制度经济学研究方法的成功之处,结合经济法本身的实际,来为经济法学的研究注入新鲜的血液,达到创新的目的。 但同时,我们也必须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过分注重问题的相关研究,要做到经济法所追求的“适度”。我们可以在着重研究具体的、有代表性的经济法文本所构建的制度、规则和经济执法的过程中,从中抽象出经济法的范畴原理、语言符号和思维方式,进而达到经济法理论与制度的互动研究。 试析经济法对利益冲突法学的论文 1.1以社会本位作为平衡与协调利益冲突的价值基础 市场机制是合理配置资源、提高经济效率的最有效手段。与此同时,在正常的市场机制调节下,各市场主体之间也能形成一种相对合理的利益格局。然而,西方市场经济发展的轨迹告诉我们:自由放任经济下市场机制本身极易遭到破坏,随之而来的利益格局也容易受到扭曲。而且市场机制自身的局限也会引发矛盾,产生新的冲突。面对市场难以依靠自身力量对冲突加以平衡与协调的难题,现代经济法产生的一个重要历史使命就是依法调整市场经济中的利益关系。然而,当今社会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利益主体日益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在各类利益冲突中,既有国家权力与个体权利之间的冲突,也有社会个体利益之间的冲突,还有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冲突。要想平衡好方方面面的利益,经济法需要找准自己的价值定位。 如果经济法选择个体利益至上,这样做虽然会刺激个体对利益的追逐,提高经济效率,但却不利于冲突的解决,也不利于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此外,在法律层面上,这种做法还会使经济法难以独立于民商法,自身的独特价值难以显现。但是,如果经济法选择以国家利益至上的原则来协调利益关系,却容易造成国家权力对个体利益的侵害,进而影响了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础。同时,这还会使经济法很难摆脱行政法的案臼,难以成为真正独立的法律部门。在现实的需要面前,现代经济法最终选择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最高准则,来协调多种利益冲突。而经济法中所指的社会整体利益是与个人利益、团体利益和公共利益都相关的社会利益,是融个人利益、团体利益以及公共利益为一体的社会利益。在具体的调整过程中,经济法正视各经济主体的利益需求。 经济法学论文:经济法学研究成果论述 经济法学自诞生之日起,各种观点异彩纷呈,尤其在经济法学的基础理论方面,争论很激烈,但已经形成了一些能支撑经济法学理论大厦的基本共识。在经济法具体制度的研究方面,也有过很多的争论,这些争论推动了相关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完善。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也正经历着由单一走向多元的过程,多种研究方法提供了多元的视角,共同推动着经济法学理论不断深化。概而言之,经济法学经历的正是一个“和而不同”的发展路径。 一、经济法的基础理论 1.调整对象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方面,学界形成了许多观点。按照前述发展历程的划分,各种观点大体可以分为“前诸论”和“新诸论”。“前诸论”主要有“纵横统一论”“、纵向论”“、企业法中心论”、“综合法论”、“经济行政法论”、“学科经济法论”等。“新诸论”主要有“国家协调说”“、需要国家干预说”“、管理说”“、国家调节说”、“增量利益关系说”等。总体来看,“前诸论”中有对经济法持否定态度的观点,而“新诸论”对经济法独立法律部门的地位已成共识。尽管曾有学者对经济法抱有怀疑或者否定的态度,但学者们的探索、交流与交锋推动了经济法学的发展,这是值得肯定的。各说虽然分析的角度与表述不尽相同,但实际上都反映了国家依法管理国民经济、协调市场经济运行并统筹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平衡这条主线。 2.经济法的地位关于经济法是否独立的法律部门,学者们曾有过很多激烈的争论,其中尤以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为争论的焦点。80年代初期,大经济法主义和大民法主义相互排斥对方,不承认各自的独立性。此外,还有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的争论,有学者认为经济法属于行政法的一个部门法,而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随着实践的深入和理论的发展,人们越来越认识到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对社会发展的独特作用及相互不可替代性,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在法学界基本成为共识,并已为国家立法机关采纳,在官方文件中多有体现。 3.经济法的体系80年代初,不少学者主张建立以计划法律制度为核心的经济法体系,《经济合同法》颁布后,所有的经济法学教科书都把这一法律规范作为理论体系的主要内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深化,学者们基本上抛弃了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影响下所形成的“大经济法主义”,经济法的调整范围相对缩小,趋向科学合理。目前,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应该包括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与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基本没有异议,而对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是否属于经济法范围则尚有争议。此外,还有不少学者认为,经济法的体系包括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这两大板块已不足够,有学者提出应当加上“企业发展法”这一板块,以更好体现与维护企业的主体地位,促进企业发展。 二、经济法的基本制度 1.主体制度经济法主体的确定与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体系密切相关。经过30年的发展,经济法主体理论从单纯强调政府的主体地位到以“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为分析框架。例如早期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决策主体、管理主体和实施主体”,后来有学者提出经济法主体包括“经济管理主体、社会中间主体和市场主体”。在视野方面,形成了两种界定经济法主体的方法,一是“行为界定法”,即根据主体的不同行为列举主体类型,如“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另一种是“身份界定法”,即根据主体不同的经济、政治或社会身份来列举主体类型,如“管理者、经营者和消费者”。 2.行为制度 (1)宏观调控制度学界普遍认为,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是十分必要的,宏观调控是经济法的核心内容之一。过去学者们比较强调经济计划的宏观调节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建立,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整从过去的以指令性计划为主的调节方式转化为以计划、预算、价格、税收、利率等多种方式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经济法学界对这方面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不少见解和建议。学界对宏观调控法的研究主要围绕宏观调控基本理论和宏观调控立法两大部分,至今已经基本上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理论框架和结构体系。在宏观调控的基本理论方面,对宏观调控的基本概念、目标、采取的手段,宏观调控法调整的对象、原则、地位、体系等都有较深入的研究,提出了很多观点。在宏观调控立法方面,最引人注目的是关于制定宏观调控基本法的研究。2001年3月召开的“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宏观调控法》的议案”的小型研讨会,论证了制定《宏观调控法》的必要性,提出了关于《宏观调控法》框架的设计。其后,有学者提出了宏观调控基本法的专家建议稿。在宏观调控部门法方面,经济法学界的研究,填补了法学领域的空白,促进了相关经济法律法规的创制和完善。 (2)市场规制制度学界对市场监管的必要性、市场监管的对象、监管的原则,市场监管法的性质、地位、体系等作了深入的研究,基本认同市场监管法是经济法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以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典型。竞争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较高阶段的产物,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经济 法学界自80年代中期即开始引介国外的立法与学说,开展对竞争法的研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方面,学界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必要性、目标、原则、立法宗旨、定义、调整范围、执法机构等问题都进行了探讨,为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奠定了重要基础。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后,学界开始关注其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并通过对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比较研究,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健全和完善提出建议。在反垄断法方面,反垄断理论研究的基本框架已确立,基本覆盖反垄断法中的主要问题和制度,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协议、企业合并、行政垄断等。关于反垄断法的制定,反垄断法1994年就被列入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直到2007年8月才终于通过。十四年的立法历程,出现过很多的争论和反复。比如立法的时机是否成熟、如何看待和处理发展规模经济与反垄断的关系,反垄断法是否规定行政垄断的内容、采用何种规制模式、如何设置反垄断的执法机构等等,许多专家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意见。最终学界的研究成果推动了《反垄断法》的出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方面,在1993年颁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前,学者们主要致力于论证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制定全国统一性立法的必要性,提出要用法律手段保护消费者利益。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后,我国在消费者保护方面取得了显着的成绩,但实践中也出现了诸如王海打假、医疗纠纷等许多新问题。现阶段研究的热点问题包括消费者的概念、医疗纠纷的适用问题、欺诈行为与惩罚性赔偿问题、新型消费方式的法律规制等等,学界提出了很多观点,取得了一定的共识,但这些问题仍有待进一步研究。在产品质量法方面,学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产品概念、缺陷界定、责任主体、归责原则、诉讼时效、抗辩事由、涉外产品责任、法律责任、监督管理等方面,近年来,产品责任的新发展也引起了学界的关注。 (3)对外开放制度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法制建设几乎与外贸事业发展同步,在对外贸易法律的发展过程中,我国学者保持了极大的关注,对对外贸易经营者主体资格的取得、货物进出口配额管理与许可证管理、反倾销、反补贴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为立法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意见。对外资法的研究也与我国引进外资的实践发展紧密结合,学界在外资的待遇、利用外资的形式、加入WTO对外资法的冲击等问题作了深入的研究。90年代以来,在对外开放制度研究方面出现了新特点:结合复关和入世谈判,加强了对中国涉外经济法与WTO规则接轨问题的研究。这直接推动了我国对外开放制度的变革,为中国加入WTO在对外开放制度领域扫除了理论障碍 3.责任制度学界对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的表述、定义、是否具有独立性、承担形式、构成要件、司法救济等方面也有很多不同的观点。目前较为一致的看法是:第一,要完善经济法的责任制度,使经济法具有可操作性;第二,经济法责任具有独立性;第三,经济法责任具有公益性和形式上的复合性的特点,既包括传统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也有一些新的责任形式。 三、经济法的研究方法 经济法学界越来越关注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和思维路径,基本的共识是:要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从经济到法,又从法到经济。出发点是现实经济问题,中间经过法律博弈、法律协调,最后落脚点还是回到解决现实经济问题上来。结合就法论法与法外论法的研究范式,在研究中除运用法学研究的一般方法以外,还要综合运用经济学、社会学、自然科学等相关学科的研究方法。在经济法学的论文、着作里,已经出现了多种方法的运用,如,陈乃新教授在探讨经济法的本质时,从增量利益的角度出发,论证只有经济法调整的是人们在社会化大生产中生产和实现增量利益并相应地进行增量利益分配和再分配的关系,采用了经济分析法学的研究方法。又如,史际春的《经济法总论》一书对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从社会的角度予以阐释,并注重从社会实践中提取论据,以社会实践作为理论探索的出发点和归宿,采用了社会实证的分析方法。 我国经济法学的研究虽然起步较晚,但取得的成绩斐然。经济法对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经济法学应当利用自己的优势,提炼共识,反思过往研究中的不足不断改进、创新,正如程信和教授所说的,“中国应当而且可能在经济法的理论和制度方面对世界现代文明作出较大的贡献。” 经济法学论文:经济法学教学质量的讨论 一、教学质量与施教质量 教学质量的内容首先是“教”的质量,其次是“学”的质量。在“教”“学”质量的关系中,“教”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是前提、是关键,因为它决定着“学”的质量;“学”的质量是我们施教的出发点和归宿;“师高弟子强”,这就是它们间的逻辑关系。教学质量问题一直是教学的核心问题,教育战线关于提高教学质量的讨论中,存在下列误区:其一是以为只要改善了教学方法,教学质量就可以提高了,其实不尽然,因为影响教学质量的因素包括教学环境、教学主体、教学环节等,而教学方法只是教学主体因素中的部分内容。其二是把教学方法等同于“教”方法,在教学方法的讨论中常常忽略“学”的方法的讨论,使其讨论“文不对题”,当然,教师在讨论教学方法时,基于“以身作则”的缘故,主要应讨论“教”的方法。其三是把教师的施教过程简单地概括为施教方法,尤其是仅仅局限于课堂的施教方法,更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得当、有效的施教方法有赖于充分的施教准备,施教准备还与施教指导思想有关;课堂教学仅仅是整个教学过程的一个环节而已,这无需更多说明。在教学过程中,由于“教”的主体主要是处于教学第一线的教师,因此,在提高教学质量的过程中,对教学组织的探讨,比对教学方法的探讨来得更为重要,其原因之一是教学方法体现于对教学的组织过程之中;之二是对教学组织的探讨,更加强调了教师在教学中的重要责任;之三是从讨论的视域来看,更加关注教师施教的全过程,而不仅局限于教学方法,同时,将学生的学习方法排除在了本命题之外,这有利于集中讨论教师如何施教的问题。 二、经济法学的特点 认清经济法学的基本特点,是确立怎样施教的前提。经济法学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学科特点“经济法”课程在经济管理类专业和法学专业都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在经济管理类专业一般开设“经济法概论”,在法学专业,本科教育阶段一般开设“经济法学”,研究生教育阶段一般开设“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所以经济法学是法学专业本科阶段所开设课程。在培养方案中,经济法学是法学专业本科阶段的专业基础理论课,它是法学专业的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从法学课程间的关系来看,经济法学具有边缘性的特点:它既包括对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等学科理论的继承、运用,也包括对它们的理论的扬弃和发展;从经济法学的历史来看,无论在国际还是国内,经济法学相对于民法学、刑法学等课程而言,还很“年轻”,以至于到目前为止,经济法学的基本理论体系和内容体系,尚无一致的认识。经济法学的种种基本特性,给如何实施经济法学的教学,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也使经济法学的教学应当具有不同于其他学科教学的特点。 2.课程关联特点经济法学的前置课程通常包括法理学、宪法学等,后续课程一般包括税法、国际经济法、市场竞争法等,此外经济法学还与民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仲裁法学、证据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等相关联。由于经济法学与上述课程的关联关系,所以在经济法学的施教过程中必须处理好施教内容的衔接关系,既不能彼此间缺乏照应,又不能出现课程间内容的重复。这就要求教师应当熟悉本专业的培养方案,了解各门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师间应当相互沟通和协调,使相关内容———尤其是基础知识等重要内容,既不遗漏,也不重复,而仅限于衔接而已。到目前为止,无论是教材,还是任课教师,对这个问题,往往不是处理得很合理。 3.经济法现象特点经济法是立足于社会整体的意志和利益,借助于各种有效方法对经济关系进行系统综合调整之法。国家调整经济关系的目的在于实现宏观的和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效益,所以,经济法具有直接的经济目的;在经济法律规范中,经济体制、经济技术规范可以直接构成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经济法的内容具有很强的经济性或专业性;由于经济法根源于国家对经济的自觉调控和参与,使经济法又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政府主导性特点;国家调整经济关系时可借助的法律方法包括各种层级的法律、各种性质的法律规范、规定丰富多彩的法律后果,这就是调整方法的综合性。国家为追求宏观的、可持续的经济效益,在尊重和保护个体合法利益的基础上,对国民 经济运行关系进行综合的调整,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有综合性的特点。 4.教材特点由经济法学的边缘性、年轻性和关联性所决定,迄今尚无比较成熟的《经济法学》教材,《经济法学》教材的不成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总论体系不完整:一般的《经济法学》教材,总论部分仅涉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产生和发展、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经济法律关系的部分内容,有的教材甚至没有论及经济法基本原则。第二,学界“画地为牢”的门户观念束缚了《经济法学》的教材建设:“经济法”界的专家们在编写《经济法学》教材时常常囿于“学界”的“先占”界限,认为经济法中的某些基本法律和基本范畴,历史上就已“划归”其他法律、法学部门,故《经济法学》不再讨论,于是使“经济法”在法学界就成了“拾遗补缺”之法,从而没有从“经济法”本身的内涵及其外延加以系统论及,这也是总论体系不完整的深层次原因。第三,总论与分论不对应,其表现形式有二:一是总论未论及的一般理论,而分论却有重要篇幅,如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等;二是总论的“观点”“流派”虽然较多,但分论的内容大体趋同。第四,总论的“观点”“流派”虽然较多,但实质区分较少,甚至有的“观点”“流派”主要表现为文字上的“游戏”,以至于难于自圆其说。第五,分论任意膨胀,分论任意膨胀的客观原因主要是经济法现象没有“经济基本法”典,主观原因主要是经济法的学科理论不成熟。 三、教师施教环节的组织教师施教环节基本可以分为备课、课堂教学、学生实践认识、课程考核四个阶段。 (一)备课备课是施教的前提。备课之前首先要作好充分的准备工作,然后才能开始备课。所以,备课过程中须作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1.教师的备课准备教师在备课前的准备工作充分与否,直接关系到“备课”的质量,进而直接影响教和学的质量。备课准备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1)应当熟悉培养方案。熟悉培养方案的目的在于把握培养学生的社会定位,了解本课程与相关课程的关联性,进而为进行教师间的沟通和协调提供依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确定基本的施教内容,以免课程间内容的脱节或不必要的重复,以免施教内容太深、太浅、太宽、太窄现象的发生,从而影响既定培养目标的实现。 (2)应当选用优质教材,“教材”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上一般仅指发给学生而教师又作为主要参考资料的着作,在此可以称之为师生“共用教材”或者“基本教材”;广义上的教材,则应当是除狭义教材以外的其他参考资料,如教师备课参考的着作、论文、案例等,学生学习参考的着作、论文、案例、教师编发的参考资料等。经济法的基本教材版本较多,有的是法律知识读本,有的是非法学专业用的教材,有的是研究生用的教材,有的是对前沿问题进行探讨的专着;有的比较陈旧,有的则较新;有的是经济法学界的专家所编,有的则不然。在选用基本教材时,一般来讲,宜选用经济法学界的专家最新编写的经济法教材。其他参考资料的选用也要遵循新颖、适当、针对性原则。所谓新颖,就是说所选参考资料要能反映本学科的最新成果和学术动态;所谓适当,就是说所选参考资料要适合本专业培养目标,难易适度;所谓针对性,就是说所选参考资料要与共用教材的内容———尤其是任课教师的讲稿的各个“章、节、点”内容密切对应,不要偏离施教任务。 (3)应熟练地把握基本教材内容。一般来讲,教材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普适性、教材内容都有自己的体系。熟练把握基本教材内容的意义在于:有利于教师在备课时根据培养方案和课程间的关联性作合理的取舍,进而形成具有本学校本专业特色的课程知识体系;有利于对教材中的陈旧内容进行改造,这主要是因为教材从编写到出版,再到教学使用,总有一定的“时差”,而经济法的理论在不断的发展,经济法律、法规又在不断地立、改、废,使经济法教材具有较强的时效性,所以在备课时必须作到“与时俱进”;同时,基本教材的内容也是我们选用、编写其他参考资料的依据,既然基本教材是代表本学界最新成果和反映学术动态的着作,是师生共用的教材,选用与编写其他参考资料的目的主要在于帮助学生理解、掌握基本教材的内容,在一定限度内扩大学生的视野,所以对于基本教材,必须尊重它、忠实它,其他参考资料的选用与编写,都要围绕基本教材进行,绝不能“喧宾夺主”。 2.备课组织。备课是教师根据培养方案、课程间的关联性、学科特点和学生的需求等具体情况,对教学内容、施教方法进行精心安排的活动。因此,备课的充分程度、备课质量的高低,直接决定着授课质量,即使口才再好的教师,也莫不如此,因为“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相反,只要备课充分、且质量很高,即使任课教师不那么能言善辩,课堂施教质量一定会有基本保障。所以,施教工作的重心是备课,而不是其他施教环节。鉴于“经济法学”所具有的前述特点,培养方案将学生定位于“系统掌握法学专业基础理论和基本方法”的“应用型高级法律人才”的要求,基于此,在此认为在“经济法学”的备课过程中应从以下方面作好相应工作: (1)教学内容的组织:基础理论知识应当相对系统、完整,法律知识的基本含义应当阐述清楚,并在此基础上根据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和司法实践,分析其科学性与不足,借此,培养学生学习、运用法律知识的技能和素质。教师在组织教学内容时,应根据培养方案将其分为重点内容、熟悉内容、了解内容和扩大视野的内容等不同的层次,尤其要处理好课程间的衔接关系,因为在教学实践中,常常发生课程之间内容的重复问题。 (2)教学材料的组织。教学材料即教学用资料。在外延上大致包括基本教材、讲稿、教案、多媒体课件、参考文献、教学辅导材料(其内容可设计为教学内容要揽、重点提示、疑难解析、认识实践练习、精典案例解析、阅读案例思考等)。教师在组织教学材料时,对于基本教材,要明确重点、难点、熟悉、了解的内容所在;对于多媒体课件,其内容要精;参考文献中的着作、论文要基本体现本学科的水平,选编的法律应当是现行法律,如果是国外法律的介绍,则应当具有代表性和借鉴价值;对于教学辅导材料,其内容要揽要能基本概括知识点,重点提示要准确,疑难解析要深入浅出、令人信服和精辟;认识实践练习要能反映本课程的知识点,并有利于学生牢固掌握和灵活运用;对于精典案例解析、阅读案例思考应来源于生活,并具有教学价值。 (3)教案的组织:在制作教案时,应根据教学内容确定具体的施教方法和施教手段。施教方法是具体而丰富的,不同的内容应有不同的施教方法,同一内容可以设置多种施教方案,以利于教师根据课堂进展情况适时调整;在施教手段上,主要是要注意多媒体课件的制作与应用,使之有助于教学质量的提高。在教案中要注明教学内容的时间分配和要求学生掌握该内容的程度。 (二)课堂教学的组织课堂教学是教师施教和学生学习的中心环节。课堂是教师施教和学生学习的共同场所、是“教”和“学”相结合的主要教学环节。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借助于不同的工具和方法向学生传授本课程的基本知识;学生在课堂教学中,一方面系统地学习 相关知识,另一方面希望自己遇到的疑惑能得以解决。因此,教师在课堂教学中,一方面要发挥其主导性,另一方面要注意师生的互动性,灵活运用各种方法进行施教:比如讲授“经济法的产生”时可以采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分析方法和讨论式教学法;在讲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时,可以采用演绎法、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和归纳法;在讲到“经济法主体的权利”时,可以采用重点讲授法,在讲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法律规范时,可以采用注释法、理论联系实际的实证分析法、师生讨论法;如此等等。总之,施教方法的运用应因“材”制宜,因学时制宜,多种方法相结合,准备充分,信手拈来,切忌教条。良好的课堂教学效果,仅有施教方法的灵活运用是不够的,其他方面的“软件”也不容忽视,比如对学生的尊重和重视,为此,教师不能傲视学生,而应和蔼可亲;教师在课堂上的“精气神”、语言的抑扬顿挫、适度的幽默与诙谐,都有利于调节庄严神圣的课堂气氛。如果课堂教学在内容方面达到了重点突出而知识面又广;课堂氛围方面和谐而不失严肃;施教方法作到了运用得当而又深入浅出,则可以说该课堂组织是成功的。此外,教师应重视学生的认识实践过程,因为它是课堂施教的必要补充。学生认识实践的内容应以课堂教学的内容为依据,认识实践的方式可以是教师编制提供各种类型的模拟练习题、或者课程论文、或者到具体的单位进行短期的认识实习;同时,教师应适时地批阅作业,对学生在练习中的疑难问题,教师应及时地给予解答,对课程论文进行必要的点评,对实习过程进行必要的指导。 课程考核是施教过程的必然延伸,也是对教学效果的检验。目前,经济法学的考核基本采取统一的全卷闭卷考核模式,从实践来看,这种模式是存在弊端的:因为各任课教师的教学在客观上是不尽一致的,这就影响了考核内容的覆盖面;同时全卷闭卷考核不利于考察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所以这种考核对教学效果的检验是不全面的,容易造成“高分低能”的现象。针对这个问题,在此建议:对课程的施教可以推行由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担纲的课程负责制,对课程的考核可以推行闭卷和开卷相结合的方式 经济法学论文:商科学院经济法学教学革新 商科院校(或称财经类院校)对各专业本科生均普遍开设《经济法学》这门课程,而且大多作为专业必修课程,但以往的经济法教学存在许多问题,教学理念不够清晰,教学内容针对性不强,教学方法和手段比较陈旧,考核方式较为单一,教学效果不甚理想,因此必须进行深入改革。本文从经济法学的知识体系和商科院校的办学特色出发,结合多年从事经济法学教学的实践经验,对商科院校本科经济法学教学改革进行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一、经济法学教学改革应充分体现商科院校的人才培养特色 经济法学是我国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而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学科,也是一门边缘性和应用性极强的法学学科,经济法学将法学与经济学等学科知识紧密结合,着力培养学生在经济管理、企业经营、市场交易等经济活动过程中的法治意识、法治理念、必要的经济法知识和技能。商科院校的办学目标是培养既精通经济、管理,又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和较强法律意识的复合型、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因此,商科院校本科经济法学教学改革应着眼于经济法的学科定位和商科院校各专业的特点及对各专业教学规律的认识,根据商科院校各专业的培养目标制定适应各专业特点的经济法学教学计划、设计课程结构并定位教学理念,进而确定知识体系及选取教学内容,运用适当的教学方法和手段,以实现教育的目的。 商科院校是为了适应现代市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人才结构需求以及高等教育大众化而发展起来,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面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培养满足现代社会需求的高层次人才,“以本科教育为主体,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突出特征,多以为行业及所在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教育目标”[1]。商科院校的专业设置具有多学科性、务实性,以经济学、管理学、法学为主体,多学科全面发展,其根本特色就是培养“法商结合”的复合型人才。专业特色是商科院校取得长足发展的必备条件,商科院校必须在专业设置上进行差异、补缺竞争,必须注重课程教学的改革,突出教学特色来达到教学目的,在培养社会所需人才方面体现出自身的特点,才能在高等教育市场竞争中立足,实现学校的长远发展。因此,法学知识的教育,尤其是经济法学知识的培养显得十分重要。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需要大批既懂经济又知法律,既有一定理论水平,又能从事实际工作的实用性人才。但以往的经济法教学与这一培养目标和特色不甚吻合,所以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应紧贴我国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反映当今社会法治建设的需要,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实践性和应用性。根据商科院校的特色要求,我们认为,经济法学教学应着重教会学生以下3点:一是经济法的基本理论知识;二是查阅所需法律信息资料的方法,驾驭应用法律资源的能力;三是经济法学特有的思维方式和判断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掌握和运用经济法知识,是对商科院校学习经济法课程学生的基本要求。经济法课程是商科院校法学专业和经济管理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长期以来经济法教学侧重理论学习,而经济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具有部门法多、内容广泛的特点,由于经济法教学与实践的脱节,忽视对学生的司法实务操作能力的培养,学生头脑中的经济法支离破碎,以致面对将来工作中的司法实践时往往束手无策、无所适从。 二、经济法学教学内容改革应强调针对性和实效性 由于经济法学是一门新兴学科,经济法学的学科理论尚不够成熟,经济法学学科体系也没有完全定型,实践中对经济法的理解也存在一定的偏差,学术界和实际部门对经济法的诸多内容还存在较大的争议,经济法学科理论的构建与社会实践中具体的经济法律实务存在部分脱节的现象,经济法理论不能对经济法律的实践工作有效地加以指导。导致经济法学教学内容比较杂乱,甚至存在偏差,使经济法的教学内容缺乏应有的广泛性和科学性,使学生不能很好地把握经济法的内涵、本质、价值和功能,影响了经济法学教学目标的实现。因此,商科院校本科经济法学教学更应注重经济法内容的科学性、规范性、应用性和针对性。经济法教学应根据商科院校不同专业所面向的行业、区域,或者专业定位的需要,科学合理地选取经济法学教学的内容,在不忽视经济法的基本理论知识的前提下,注重经济法教学内容的实效性。教学内容要让学生更好地掌握经济活动中迫切需要的经济法基本理论,理解经济法的本质、特殊价值功能,掌握运用经济法律法规解决实际问题的技能,为以后从事经济管理、市场活动等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可依据各专业的特色和学生的知识结构选择具体内容进行专业性经济法专题教学,并与相关的专业知识有效衔接、形成互补,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满足学生对本专业领域经济法律知识的需求。教师要考虑不同专业学生知识结构的差异性,根据各个专业的培养目标制定适应各专业特点的经济法教学计划、设计课程结构,根据听课学生人数、课时等具体情况讨论统一授课基本内容,解决在具体的经济法教学中,课程内容庞杂、课时有限的矛盾。经济法教学要加强经济法课程的体系观念,要把经济和法律、国内和国际、经济法内部与外部关系的相关知识、理论、信息紧密结合,使之能够反映当前国内、国际经济、法律、科技综合发展的总趋势。要通过筛选、精简,重点教授最能体现经济法的内涵和价值的内容,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市场规制法、税法等宏观调控法等领域, 使之系统化、体系化、科学化。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经济法的政策性,国家政策与经济法有紧密的关系,不能脱离国家政策孤立地学习经济法,在经济法教学中分析国家重大经济政策,可加深学生对现实的社会问题的理解,使学生前瞻性地对经济法的发展方向进行预测。由于当前经济形势变化迅速,经济法律实践远比经济法律规则复杂,加之经济法律法规的修订相对频繁,在教学中应注意课程内容动态化,构建主动适应社会需求的创新机制,应及时引入新的信息,更新教学内容,在教学中注意反映司法实践的最新动向及对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动态与社会热点问题的及时响应。 三、经济法学教学方法改革应体现多样性和灵活性 经济法教学主要是通过课堂教学活动来完成的,而经济法课堂教学的效果主要取决于经济法课堂教学方法。商科院校本科经济法学教学需要科学的教学方法,经济法作为与实践密切联系的学科,尤其要注重与教学目的相匹配的实践教学方法,既要讲解经济法基础理论知识,更要强调经济法应用能力和实务操作能力的培养。经济法教学不仅要有传统的理论讲授法,更要加强实践教学方法的运用,通过协调配合应用多种教学方法,培养经济法律的应用能力。根据笔者多年的教学实践,经济法学教学应注重以下教学方法的综合运用。 1.理论讲授法。理论教学是经济法教学的基础,这种教学方法一直是经济法教学的主要形式。教师的主要任务是系统地讲授教科书,注重阐述经济法中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制度等基本知识点,通过准确、详细的理论讲授,使学生准确地把握经济法的核心和精髓。它有助于学生系统地掌握经济法的原理,使学生通过广泛的互相关联的概念和原理理解各种情形的经济法律现象,较容易地运用逻辑思维来推断法律,有助于学生在单位时间的讲授中迅速地汲取经济法的精髓,为经济法的运用打下良好的基础。 2.案例教学法。经济法学具有很强的应用性,单纯的理论和法律条文讲解十分枯燥,对于经济法的重点、热点问题,可以采用案例教学法,使教学显得丰富生动。案例教学法是指以学生对案例的分析讨论为中心的教学方法。在学生掌握有关基本知识和分析技术的基础上,在经济法分论部分,根据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的要求,在教师的精心策划和指导下,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讨论分析,通过学生自身的独立思考和相互协作,提高其分析和解决某一具体法律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法作为一种开放性的教学模式,具有趣味性、生动性、思考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这种教学方法为教学提供了一个真实的场景,缩短了教学与实践的距离,重在引导学生的自主创新思维,使学生学会思考和学习。案例教学给学生提供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并解决问题的实战演习的机会,学会认真分析案件,找出案件的争议点,从大量的法律法规中找出适用的法律规定,直至形成自己的法律判断和法律意见。在案例教学课堂上,学生针对问题各抒己见,能够集思广益,起到思维互补、开阔思路的作用,使学生对经济法的概念更清晰、结论更准确,也能够培养学生的表达、辩论能力,为学生今后就业提供一个演练场所。案例分析报告的撰写,有利于提高学生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通过案例教学,学生还学会了如何互相点评,如何以建设性的方式向别人提出自己的建议,同时学会了如何接受别人的批评意见,提高了与他人沟通的社交能力。 3.自学研讨法。针对不同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需要和对经济法律知识需求的差异性,对于经济法中内容相对简单、便于理解、贴近生活的章节,有针对性地选择不同的内容,实施自学研讨法,根据课时多少确定自学指导部分。对于要进行自学研讨的章节中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教师可将其当问题先行提出,让学生预习准备,由学生自己通过阅读、观察、思考,上课时由学生进行讲解、讨论,最后由教师进行点评、总结,其他内容则作提示性讲授,布置为自学项目。自学研讨法以学生为主体,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增强学生学好经济法课程的信心,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锻炼学生的逻辑思维、语言表达、法律论证等能力。自学研讨法可以科学利用课堂教学时间,把握教学重点内容,能够在有限的课时里传授给学生最有用的知识,增加了教学的有效性,同时教师引导和教会学生合理而充分地利用课余时间进行学习提高。 4.比较教学法。在经济法教学中,通过应用比较法,将相关联的知识点进行对照、比较,可找出其中的共同规律和特殊点,将繁杂的理论知识条理化、简单化,便于学生准确记忆,如将有关知识点做成对应表格,让学生从书本中找出相关内容填入其中,既提高学生的分析比较能力,又帮助学生复习理论知识,极大地提高学生对经济法课程的学习兴趣。 5.讲座教学法。讲座教学法是指聘请有经济法律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经济行政执法人员等给学生就有关具体问题进行专题讲座。商科院校应加强与经济法律实务部门,如法院、律师事务所、工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税务部门等的联系和协作。经济法课程应当聘请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企业界中既有实际经验又有理论水平的专家讲授经济法方面的案例及办案经验,开办各种经济法的专题讲座等,切实增强学生经济法课程知识的真实感。这些讲座可以弥补教师实践经验不足的缺陷。 6.模拟法庭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是学生在教师指导下,根据精选的典型案例,分别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当事人等不同角色,按照诉讼程序对经济法律纠纷案件的庭审过程进行模拟演示,以司法实践中法庭审判为参照来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教学活动。学生通过模拟法庭的训练,能熟悉经济诉讼的程序,提高案件分析、法庭辩论、口头表达等综合能力,使经济法的学习形成一个从点到面,从关注现象、思考问题到掌握知识、提高法律实践运用能力,从经济法学的单学科学习到整合经济法律、诉讼程序、 法律文书制作等多学科学习的系统过程。与其他教学方法相比,模拟法庭教学法更具教学过程实践性和公开性,有助于学生巩固所学知识,提高分析和解决经济法律问题的能力。 7.观摩庭审教学法。观摩庭审教学法是经济法学课外实践教学的不可缺少的环节,它能使学生真切感受到经济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教师先与人民法院取得联系,选择一些典型的或者疑难的经济案件,带领学生到人民法院审判庭旁听有关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然后组织学生就该案件进行讨论,目的是让学生全面了解诉讼的庭审过程和程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让人民法院把一些有针对性的典型实际案例放在学校的模拟法庭内现场开庭,使学生亲身体验经济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感受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运营的真实情况。此外,在经济法教学中,还可以通过其他课外实践活动,如带领学生访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等行政执法部门,或安排学生到消费者维权服务中心为消费者提供法律咨询,培养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 四、经济法学教学改革应注重教学手段多元化 在经济法学教学手段上,要由单向性的教师讲授转变为自主式、合作式以及研究式相结合的多样化教学模式。通过运用现代教育技术与设施,在教师的主导作用下,使课堂教学变得生动形象,易于接受。引入计算机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辅助手段,以多媒体教室为载体,可以实现现代教育技术设施与学以致用的结合。应用多媒体技术进行教学更直观、更生动,同时利用图形、声音和动画播放和教学内容有关的视频资料,能加深学生对经济法相关内容的理解,使教学丰富多样,课堂气氛活泼,案例生动有趣,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应用多媒体教学教师预先对课堂教学内容进行提示,要求学生进行预习,授课前提示学生注意本课的知识点和重要内容,使学生在听课前就对本课内容有大概了解,可提高课堂学习效率。教师应该适当运用多媒体技术,注意多媒体的播放只是辅助教学过程。对现成的多媒体材料应根据教学内容的特点加以适当改造,使二者相互匹配。同时,充分利用校园网络资源,给学生提供经济法课程相关课程讲解、练习题、优秀案例、参考文献等教学资料,教师还可以在网上对学生优秀作业进行点评,开展网上辅导,为学生利用网络进行自学和扩展知识提供条件,方便搭建师生交流平台。 PPT课件可以充分利用网络资源,保证教学内容的先进性,加大课堂上传授的知识量和信息量,开拓学生的视野,采用PPT课件教学可节省书写板书的时间,有利于逐渐加深教学内容的深度、广度和综合程度。此外,可以结合教学内容播放教学案例视频,使用电子教材等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实现教学过程的可视化、互动化、个性化,提高教学效率和教学质量。学生可以通过视频了解经济法律实践,弥补不能到相关部门实习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亲身实践的效果。 五、对学生的考核方式应实现多样化 以往经济法课程的考核方式重理论、重闭卷,轻技能、轻应用,平时考核用考勤、作业等方式,期末一般采用闭卷考试的形式,由于受时间、卷面容量的限制,很难全面反映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和运用情况,不利于激发学生的求知欲,不利于培养学生的理解能力、表达能力和应用能力。教学应该与考核相辅相成,考核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符合教学连贯性和逻辑性的要求。因而必须将平时考核与期末成绩相结合,平时成绩在学生科目成绩评定中应占较大比例。教师应当对学生采用多样化的考核方式,建立一套科学的考核制度和激励机制。在平时成绩记录里,对积极参与教学活动、主动获取经济法知识及学习态度端正的学生要有所体现,将学生课堂上回答问题的质量记入平时成绩,在平时的教学过程中,结合各章节的内容给学生布置思考题或讨论题,并围绕讨论题让学生写出专题论文,依据撰写的读书笔记、学生的作业、小论文评定平时成绩,将案例讨论和撰写的案例分析报告作为考核学生的重要指标,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总之,应将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口头考核、小论文、案例分析、课堂讨论、社会实践等多种方式结合起来,综合评定学生的成绩,以最好地实现经济法学教学的效果 经济法学论文:从经济法学视角,对中国MBO监管之戏说/李华振 从经济法学视角,对中国MBO监管之戏说 李华振 原载《中国证券报》2004年6月18日。此为原稿,后在发表时标题改为《MBO:“打狼棒法”该练练了》。 2001—2003年期间,我在《财经报道》、《人民日报之中国经济快讯(理论版)》等媒体上发表过大约15篇文章,大多是为MBO鼓与呼的。但后来,我在著名经济法专家刘大洪教授主持的国务院司法部“中国公司治理结构及中外比较”课题组中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工作之后,却发现,各地出现的所谓“MBO”有不少是挂羊头卖狗肉的“盗版MBO”,于是,我又写了《谨防“祥林嫂式的MBO”》、《论“变态的MBO”应该缓行》等文,为MBO的异变提个醒。 记得我曾在《中国MBO的“饿狼传说”》一文中写到:健康正常的MBO应当是遵循市场规律的“等价进行”,但现实中出现的往往是异变成“残吞国资肥肉的饿狼式MBO”。但该文只描述了这种现象,却没写出解决办法。如果说我们有1000个理由进行“等价式MBO”,那么,我们也同样有1001个理由反对这种“饿狼式MBO”。 针对此,必须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打个形象的比喻,就是要练成一套“打狼棒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打狼棒法一:现阶段的MBO处于改革试点期,为了免蹈原苏联剧变之后俄罗斯进行的不成功MBO的覆辙,我国不宜一下子彻底通过MBO来达到国企“完全民有化”,而应限制MBO的规模及进度,以部分的、适度的“虚拟民有化”为宜。对于中国国情来说,激进式的MBO改革只会致命而不能治病,其后果看一看今天的俄罗斯便知。 打狼棒法二:要求经营者提供一定比例的非MBO资金,才能收购本企业股份或分支机构。因为,如果这些资金全部是用本企业资金作抵押借贷来的,经营者实际上没出资金,他们感受不到明显的、直接的“血肉相连之感”,当然就难以产生强烈的“与企业休戚与共之心”,这同样达不到科斯定理所揭示的“外部性内部化”,无法真正调动其“关心自己财产”的积极性。至于自有资金的比例为多少,可视具体情况而定。 打狼棒法三:在进行MBO的同时,一定要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虽然不可能普遍征得每个流通股股东的同意,但至少必须把有关信息向他们真实地、及时地披露,严禁内幕操作。而且,经营者购买本企业股份时的价格不得低于当时本企业的每股净资产价值。 打狼棒法四:切实保护普通职工的合法权益,分配机制不得向经营者过于倾斜。效率虽然第一,公平也必须兼顾。否则,可能激化社会矛盾,以社会的不稳定作为惨重代价。 打狼棒法五:严格规定MBO的融资100%用于购买本企业股份或分支机构,不得用于其它用途,尤其不得用于经营者私人享受或其它投资。实践中往往发生经营者借MBO之名、借贷用于私人用途之事件,这是严重悖离MBO初衷的。 打狼棒法六:在偿还MBO的借贷资金时,一定要坚持先后顺序:经营者是第一债务人,企业是第二债务人,只在第一债务人确实无力还债时才由企业承担责任。正如国务院司法部“中国公司治理结构及中外比较”课题组负责人、我国著名经济法专家刘大洪教授所说,我国要逐步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注:我国目前只有法人破产制度),只有在经营者个人宣告破产之后,仍不足以偿还时,才由企业承担偿债义务。这样才能“逼着”经营者不敢利用MBO之机来侵吞国有资产,不敢恶意把企业作为自己逃债的挡箭牌。 打狼棒法七:加强MBO过程中的官员廉政建设,推进“阳光下的政府”之法治进程。官员不仅是MBO的监督者,也是国有资产的人,是MBO的一方主体。所以,禁止权利寻租、设租之任务尤其迫切。反思俄罗斯国企MBO的失败教训和英国国企MBO的成功经验,会发现:在国企MBO的过程中,官员是否廉政决定着改革的兴衰成败。 经济法学论文:我国经济法学研究的反思和深化 一、经济法学的研究目的问题 经济法学的研究目的直接决定着其研究方向,确立正确的研究目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性问题。从总体上说,经济法学的研究目的在于揭示和探索经济法产生、变化、发展的规律,促使理论研究的深化和成熟,从而更好地指导我国经济法制建设的实践,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为此,可把经济法学的研究目的具体分解为以下几方面: (一)经济法学作为法学中较新的分支学科之一,首先应把如何建立和完善其自身特有的基本范畴、如何构筑其科学体系确立为其研究目的。 由于“范畴及其体系是人类在一定历史阶段理论思维发展水平的指示器,也是各门科学成熟的标志”[1],因此,经济法学研究的目的首先就应立足于如何完善其自身的基本范畴、如何构筑其科学体系之上,这是构筑经济法学原理的基石。但是,我国目前经济法学界对此方面的研究不够重视,致使经济法基础理论和原理的研究十分薄弱,而在与相关学科的争论、与其他学科划分研究对象及其范围上却投入较多精力。如果说在经济法学产生初期基于为了充分论证经济法存在的独立性,反驳否认经济法地位观点的需要而对有关问题进行争论、并极力确认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及其范围确有必要的话,那么,经过十多年来广大学者的辛勤努力而逐步把经济法学的研究引向深入,经过立法机关的勤奋工作而制定的大量经济法律、法规,以及经济法在改革开放中所发挥的极其重要的作用,已足以表明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和不可替代的价值性。在此情况下,就没有必要再花费过多的时间和精力用于学科之间的论战、争抢研究对象及其范围,否则,不仅不利于经济法学自身的发展和成熟,相反还会阻碍其发展。“任何具体科学都有自己的基本概念和范畴,是否形成由概念和范畴所构成的理论体系,是这门科学能否独立的重要标志[2]”。实事求是地说,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学自身究竟应包括哪些基本范畴、每个基本范畴应包含的科学涵义是什么、如何构建经济法学的范畴体系这些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尚没有给予深入、系统的研究,这固然存在经济法和经济法学产生时间短、研究幼稚等客观方面的原因,但也不能否认,存在于人们主观上对经济法学研究目的的认识偏差和对经济法学基本范畴研究重要性的忽视同样对经济法学的研究产生了消极影响,致使经济法学界迄今也未能向理论界提供具有充分说明力的、令人信服的、确能体现经济法学自身独立存在和成熟标志的基本范畴及其范畴体系的框架结构。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与经济法学处于并列地位的刑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等学科已经建立起来了法学界公认的、并为各学科所特有的比较成熟的基本范畴及其体系[3].所以,经济法学在建立其自身基本范畴及其体系方面可谓任重道远,经济法学界的确应将研究的重点转移到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及其体系构成上来。 (二)经济法学作为法学中内容最为丰富的学科之一,理应把如何深化部门经济法学的理论研究确立为其研究目的。 如果说对经济法学自身基本范畴及其体系的研究构成了经济法学原理的基石和框架,并以此构成了经济法学总论的内容的话,那么,对部门经济法学理论的研究则是经济法学内容的具体展开和体现,并以此构成了经济法学分论的具体内容。研究部门经济法学的内容,一方面,应对已制定出的单行经济法的内容和理论予以研究。我国目前尚未制定一部经济法法典或经济法通则,而制定了大量适用于不同部门、领域、不同种类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单行法和配套法即部门经济法,它们构成了经济法体系的主干,如何制定、修改、补充、完善、理解、实施、适用各种部门经济法,正是经济法学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另一方面,经济法学的研究又不能仅局限于现行立法的既定范围内,对尚未制定单行法和配套法的部门经济法的理论也应予以研究。由于受多种原因的影响,我国经济法立法带有明显滞后性的特点,许多本应属于经济法学内容的单行法和配套法尚未制定出来,比如,作为经济法核心的计划法、反垄断法等都没有出台,因此,经济法学的研究不能忽略或遗漏该部分内容,加强对它们深入、系统地研究,以更好地指导立法工作,同样是经济法学面临的课题。 (三)经济法学作为法学中实践性最强的学科之一,理应把加强最能体现其实践应用性的经济法立法[4]问题的研究确立为其研究目的。 “实践是认识的来源、动力、目的,也是检验认识的真理性标准”[5],为了使经济法学的研究更能适应实践需要,其研究丝毫不能脱离国家经济生活的重大实践,时刻关注着对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法律现象的研究,对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将它们归结到一点,就是要通过加强对经济问题的法律研究,并以此指导经济法立法活动,从而实现对经济关系的全面调整,达到国家干预、管理经济生活的目的。“法学的产生和发展是以立法的发展和对立法的研究为前提的,没有立法学的发展,不可能有法学体系的真正的完善”[6],同样,如果没有经济法立法学的发展,也不可能有经济法学体系的真正完善。因此,经济法学的研究目的应该立足于加强对经济法立法问题的研究,并把它作为其研究的核心内容之一。尽管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法立法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巨大成就,但是,立法上也有严重缺憾,立法技术水平和立法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与对经济法立法问题的研究不够重视以及由此导致研究薄弱有着直接的关系。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立法问题尚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至今几乎还没有关于经济法立法方面的专著,涉及该方面的论文数量也较少,并且大多是对立法概况的泛泛介绍,而对经济法立法的原理、制度和技术等问题的系统研究却非常薄弱,理论界尚未对经济法立法的专业性、技术性、特殊性引起足够的重视,而是简单把经济法立法与其他部门法立法混同,这种作法很难使经济法立法适应实践的需要。因此,对我国经济法立法进行深刻反思,加强对经济法立法问题的研究,认真总结我国立法中的经验和教训,以更好地指导对现行经济法的修改和今后的经济法立法工作,从而建 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的经济法体系和经济法制,无疑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迫切需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加强经济法立法正是其关键之一。而加强经济法立法和完善经济法制,又离不开经济法立法理论的指导,故随着适应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经济法立法问题应该、也必将会成为经济法学界关注的重点问题。 二、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问题 每门学科都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和范围,它决定着该学科研究的内涵和外延,故学科研究应以确立其精确、科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为前提。经济法学的研究也应恰当地确立其研究对象和范围,把研究的视野置于适当的限度内,准确地把握其研究对象、范围的广度和深度。如果把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及其范围确定得过宽或过窄,都不利于研究的深入和深化。 我国经济法学产生时间较短,学科建设比较薄弱,加之受其他原因的影响,经济法学的研究至今也未能恰如其分地解决其研究对象和范围问题。它自产生之时起即处于与相关学科、尤其是与民法学、行政法学的争论之中,学术争论虽然对经济法学的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同时也产生了一定的负作用,导致目前经济法学的研究过于看重其研究的对象及其范围问题,且将对象、范围界定的过宽,甚至存在无节制地扩大经济法学研究领域和范围的倾向,这在以经济法学专著和教材所体现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上显得尤为突出。我国现行的很多经济法学教材或专著,包括颇具影响的几部统编教材或专著,在确立经济法学研究对象和范围上存在一定缺陷:即把本不应属于经济法学而应属于其他部门法学的内容硬性划入其中,如在现行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中,有的把应属民法学内容、应属商法学内容、应属劳动法学内容、应属环境法学内容[7]列入其中,有的甚至把应属行政法学内容[8]、社会保障法学内容[9]、刑法学内容[10]都划入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中,此外,几乎所有的教材和专著中都包括应属诉讼法学的经济司法、经济仲裁[11]的内容,还有的把应属法制史的经济立法史[12]的内容也列入其中,导致现实法与历史法不分、实体法与诉讼法不分,都将它们混为一体,使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几乎涉及了法学内容的方方面面,其研究范围近乎于“诸法合体”状态,大大超出了其应该研究的领域和范围,致使经济法学成为了一个“覆盖面最广”的学科,严重阻碍了经济法学理论自身的发展和成熟:一是致使人们难免产生“经济法究竟是什么?”、“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学究竟包括哪些内容?”的疑问,进而引发了人们对经济法能否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经济法学体系是否存在、能否建立起来等一系列问题的怀疑,对人们科学地认识经济法和经济法学产生了严重障碍;二是导致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过宽、过大,难于集中精力认真仔细地研究其自身内容,致使经济法学成为最为幼稚的学科之一;三是由于其研究对象和范围中混杂着不同性质的其他学科内容,混淆了经济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之间的界限,导致了法律学科与法律体系的不必要混乱,致使经济法学难于形成其科学体系。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经济法制的日趋完善,为我国经济法学界深入研究经济法学自身的内容和基本范畴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和条件。因此,经济法学的研究应该首先恰当地界定其研究对象和范围,而“并不是占领别的学科的研究领域。相反,它是开垦同它相邻的学科没有开垦也不能开垦而又必须开垦的领域”[13].“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性。因此,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门科学的对象”[14].据此,确立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并划分它与其他部门法学内容界限的标准就是经济法律现象领域内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质的规定性。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管理商品经济关系或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是商品经济管理关系或市场经济管理关系,这是经济法的质的规定性,也是划分经济法学对象和范围的标准。简言之,就是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性质(即经济法调整的特定性质的社会关系)来划分经济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研究对象和范围的界限,即凡具有商品经济管理或市场经济管理性质内容的,应属于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反之,则不属于其栐象。经济法学的研究应以此为前提条件,下功夫重点研究的确属于经济法学的内容,对于属于其他部门法学的独立性、独有性的内容,也应予以尊重和肯定,使它们各自归位,回到各自所属的部门法学体系中去,经济法学的研究不再涉及。具体说,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经济法学自身的基本范畴及其体系框架。 “任何一门比较发达的科学,尤其是基础科学,都是由一系列反映其研究对象的相互关系、相互配合的概念(范畴)所组成”[15],所以,确立科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仅仅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前提,经济法学的研究既不能把其研究对象和范围确定得过宽、过大,也不能确定得过细、过小,“过宽过细或过大过小,都有背划分部门法的原意”[16],故应确立其恰当的对象和范围,但又不能只停留在确立和划分其对象和范围的表面上、形式上,而应以确立恰当的对象和范围为基础,进一步把研究深入化、具体化,即通过对经济法学自身内容认识、分析、比较的深化,总结、归纳出经济法学自身独有的基本范畴,“以严格可靠的概念、范畴为依据;形成或引进新概念、新范畴;明确范畴体系的逻辑起点;确定范畴序列和联系链条等等”[17],并以此作为构筑经济法学体系的基石。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管理经济生活的法律手段,对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正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它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内容方面与刑法、民法、行政法等都存在着明显区别。因此,应通过深入、系统的研究,对构成经济法学基本范畴的经济法概念、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经济法性质和特征、经济法原则、经济法关系、经济法主体、经济法权利和义务、经济法行为、经济法责任等予以细致地探讨,深刻挖掘其内涵,探求它们相互之间的逻辑联系。只要加强研究,善于归纳分析,就能总结、概括出经济法学自身独有的基本范畴,并以之为基础,形成其科学体系。而经济法学自身基本范畴及其体系的科学建立和完善,正是经济法学理论研究成熟的标志。 (二)部门经济法学内容。 在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确立为划分经济法学对象和范围的标准的同时,可把以单行和配套经济法律、法规为基础而形成的部门经济法学的内容以经济行为法的体系框架体现出来。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规范,它以经济法权利、经济法义务为核心。而权利、义务设定的目的在于通过为经济法主体提供行为模式,实现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调控和规范,从而实现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管理。我们把这种经济法基于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需要而确认、调控、规范经济法主体行为形成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称为经济行为法。经济法就是通过确认、调控、规范主体行为为中介而展开和形成的行为规范体系。该体系所表现的部门经济法学的内容框架可作如下表述: 1.行为主体法。即规定经济法行为主体资格、种类及 其法律地位的制度内容的法律规范。在国家干预、管理经济生活的过程中,形成了具有不同法律地位的经济法主体,主要可分为经济法管理主体(经济管理机关)和管理受体(市场主体)两大类,经济法对该两类主体的资格和法律地位应予以规定。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集体经济组织法、私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 2.行为管理法。即规定对主体行为进行管理、调控的制度内容的法律规范。如关于宏观经济调控行为管理方面的内容有:计划法、财政税收法、金融法、投资法、价格法、固定资产投资调控法、对外经济管理法;关于行为运行管理方面的内容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3.行为客体(对象)法。即规定经济法管理主体实施管理行为所指向的客体(对象)的制度内容的法律规范。如自然资源管理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市场秩序管理法、产品质量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证券期货管理法等。 4.行为形式和程序法。即规定主体行为形式和程序的制度内容的法律规范。如预算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登记管理法等。 5.行为监督法。即规定对主体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内容的法律规范。如统计法、会计法、审计法等。 (三)经济法立法问题研究。 一切经济法都来源于经济法立法,所有经济法制度和理论都应以经济法立法为契机。如果没有经济法立法,就没有经济法,离开经济法立法,经济法学的研究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只有深化经济法立法理论和技术的研究,才能以成熟的立法理论更好地指导经济法立法实践,指导立法者不断地制定出更科学、更严密、更合理、更符合实际需要的经济法规范,更好地发挥经济法的作用,也才能促使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深化和成熟。从此意义上说,经济法立法是把经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市场经济的实践需要结合起来的最好媒介,它既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出发点,又是其归宿。因此,经济法立法应是经济法学研究的不可缺少的环节,主要应对以下问题展开研究: 1.经济法立法基本原理问题研究。即运用马克思主义立法学的基本原理,结合我国经济法立法实践的特点,研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立法的概念和特征、经济法立法的观念、经济法立法的历史[18]考察、经济法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经济法立法的制约因素等,揭示经济法立法的一般规律和原理。 2.我国与外国经济法立法的比较和借鉴。外国经济法立法产生时间比我国经济法立法产生时间要早得多,而且经过多年的探索和积累,已具有比较丰富的立法经验。我国经济法立法不仅时间比较短,并且现行立法大多是为了适应原有经济体制的需要而制定的,与市场经济的要求存在差距,故更有必要借鉴外国经济法立法的成功经验。通过把我国经济法立法与外国经济法立法进行比较,能够发现我国经济法立法存在的差距和不足,以便在立法中把立足我国国情和借鉴外国经济法立法的成功经验和精华结合起来,使我国的经济法立法更具科学性和可行性。 3.经济法立法制度问题研究。我国尚未制定一部统帅、协调所有经济法律、法规的经济法法典或经济法通则,而是形成了由单行和配套经济法律、法规为主干的分散立法体例。这种体例致使各个经济法律、法规之间在内容、级别、层次、效力等方面难于协调一致,既可能导致立法的矛盾和重叠,也可能导致立法空白。为了建立科学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法体系,应加强对经济法立法制度问题的研究,主要研究我国经济法立法体制、经济法立法权、经济法立法主体、经济法授权立法、经济法立法程序等,以合理划分不同立法主体之间的立法权限,完善经济法授权立法制度,制定有效、科学的经济法立法程序。 4.经济法立法技术问题研究。经济法立法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又有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殊性,故应研究经济法立法的体例结构、逻辑结构、立法语言和专有名词、术语的规范使用,确保经济法立法结构更加合理化、科学化。 5.我国经济法立法的改进和完善问题研究。即通过对经济法立法问题的系统研究,总结经济法立法的一般规律、特点和经济法立法的技术规则,借鉴外国经济法立法的成功经验,对我国现行经济法立法做出客观评析,发现其欠缺和不足,进而提出改进和完善我国经济法立法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济法学研究的方法论问题 不同学科的研究对象不同,其研究方法当然有别。方法论上的差别,往往会导致理论观点和理论体系的重大分歧,甚至是根本分歧。经济法学的研究不仅要确立其正确的目的、对象和范围,而且要确立其正确的方法论。选择和运用正确的研究方法,往往会使研究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在经济法学研究中,除了要坚持法学的一般研究方法外,还应结合经济法学的自身特点,运用以下方法论: 首先,应采用统一、科学标准的方法论。如前所述,经济法学理论是否成熟与完善,并不取决于其体系内容的杂而全,而取决于构筑体系基础和标准的统一性、科学性,恰恰相反,杂而全的体系内容只能说明理论及其体系的幼稚与欠缺。我国现行经济法学体系内容繁杂、体系混乱的原因就在于,没有确立建立经济法学体系的统一、科学的基础和标准、并始终如一地予以贯彻和实施,学者们往往出于各自不同的研究、教学目的和需要,出于各自不同的兴趣和爱好,确立自己的体系基础和标准,并据此建立各自的体系,致使体系杂乱,随意性大。为了促使经济法学研究的深化和成熟,应该克服那种随意确立体系标准的作法,在研究中坚持统一、科学的标准,把用以划分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界限最重要根据的经济法调整对象及其法律性质作为准确界定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的标准,作为确立其体系的基础,净化体系的内容,把已经由其他部门法调整的诸种经济关系、并应属该部门法学的内容均排除在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之外。“如果只是简单地把已经受到其他部门法调整的诸种经济关系都归经济法调整,并以此建立经济法部门,这不仅违背了唯物主义法学关于以社会关系本质属性作为划分部门法的基本理论,而且必然是以否定或贬低其他部门法为代价的,这势必会有害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19]. 其次,应贯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论。既注重经济法的实用价值,又注重其理论研究深度。一方面,为了注重其应用价值,经济法学的研究首先不能脱离现行经济法立法内容,应以现行立法为基础,对主要立法进行较全面地概括和论述,避免纯理论的空泛议论;另一方 面,又要重视研究的理论深度,不能把研究内容只局限于现行立法内,也不能只是对立法内容予以简单介绍,而应在立足于对现行立法内容予以概括的同时,进一步根据经济法的性质和特点,对立法规定中的不足或欠缺、立法未能全面规定的内容进行评析、反思,进行超前性的理论概括和研究,避免只对立法予以简单、肤浅解释的作法,摆脱纯注释法学方法在研究中的影响。同时,应加强对经济法立法问题的研究,以更好地指导立法实践,提高立法质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经济法调整的要求。 再次,应采用比较借鉴的方法论。经济法学是一门新兴的边缘性学科,在研究中要借鉴相关学科的知识和理论,尤其要运用和借鉴经济学、民法学、行政法学等知识和理论。但是,运用和借鉴仅仅是研究问题的方法和手段,其研究的目的在于科学地建立经济法学自身的基本范畴及其体系,深化部门经济法学、经济法立法问题的研究,进而完善经济法学体系,促使理论研究的成熟,指导经济法制建设的实践。因此,在研究中应避免对相关学科基本范畴的简单、机械地照搬照抄,或者进行一些形式上的“创造”,诸如把民法学中的法人改造成为“经济法人”[20],并作为经济法学的范畴的作法是值得商榷的。此外,有些学者还把“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经济责任”[21]、“经济行为”[22]、“经济立法”[23]等这些含糊不清的概念作为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笔者认为,这种作法同样不可取,因为它将使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很不科学、很不规范,不利于经济法学研究的深化和理论的成熟,故应予克服。同时,对外国经济法学研究中的成功经验和精华,应予大胆借鉴和吸收,不能盲目排斥,但也应注意鉴别和选择,不能盲目照搬照抄。 最后,应重视系统论、控制论在研究中的运用。一方面,经济法是各种经济法律、法规的统称,是由一切经济法律、法规有机结合构成的统一体。从系统论的角度看,经济法是由诸多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经济法律、法规和经济法律制度(要素)所构成的系统或整体,但又不是各要素的简单相加,所以,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学不能单纯地研究某一个经济法律或法规,更不能仅仅研究经济法的某一个具体制度,而应把由各种经济法律、法规构成的集合体、把所有经济法律制度构成的集合体作为一个整体来系统加以研究,揭示不同经济法律、法规或某一具体经济法制度在整个经济法系统中的不同作用,并进一步揭示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进而充分认识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生活所发挥的整体调整作用,防止和避免在研究中产生孤立、片面的的认识。因此,应该重视运用系统论的研究方法,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科学的经济法学体系。另一方面,为了有效地实现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管理目的,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高效、有序运行,经济法学的研究应注重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有效控制的研究。控制论中突出了其最基本的概念-控制[24],并且认为“控制概念中最基本的属性就在于它必须具有目的,没有目的,无所谓控制”[25],“一切有目的的行为都可以看作需要反馈的行为”[26],揭示出控制、行为和目的之间的关系。这对经济法学的研究颇具启迪意义。经济法通过规定经济法主体的经济法权利和义务,为经济法主体设定行为模式,借以实现对主体行为的法律调控和控制,进而达到对社会经济生活予以干预、管理的目的。因此,研究经济法学,不能只停留在静态的社会关系之上,而应该重视对主体行为的调控,通过研究经济法主体行为的特点和规律,有针对性地制定出能够有效控制主体行为的法律、法规,以实现经济法的目的。 经济法学论文:经济法学方法论问题刍议 摘 要:经济法学的深入发展,需要通过创立有效的方法论,来解决传统法学方法论的非自足性问题;需要通过对不同方法类型的拣选与整合,以形成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和方法论共识,从而推动经济法学乃至整个法学研究的进步。 关键词:经济法学;方法论;方法类型;方法体系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对于经济法学等新兴学科而言,研究方法尤为重要。事实上,经济法理论纷繁博大,千丝万缕,倘若妙法阙如,则经济法理论就会缺漏百出,凌乱难堪;惟有思虑得法,方能条分缕析,言之成理。 经济法之兴起,意在解决现代社会的诸多"复杂性问题",由此使经济法学领域需要研究的问题亦较为特殊且复杂。经济与社会越发展,人们就越会认识到:如若研究范式依旧,学科的基本假设、基本范畴、基本共识缺失,研究方法老套,经济法研究就会裹足不前;如果整个学界不转变传统观念,不能从新视角、用新方法去展开研究,则经济法学便难有较大发展,整个法学研究之成熟与自足,亦遥遥无期。 要解决上述问题,迫切需要研究经济法学的方法论问题。但由于诸多原因,学界对该问题的研究尚微乎其微。为此,有必要先探讨经济法学方法论的一些基本问题,例如,经济法学是否需要创立自己的方法论?如果需要创立自己的方法论,则应当如何区分不同类型的方法,并作出适当的方法选择?众多不同类型的方法,如何形成方法体系?在创立方法论方面应当关注哪些问题,形成哪些共识?等等。下面就分别对上述问题展开研讨。 一、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创立问题 自从英国硕儒培根首创"方法论"(methodology)这一术语以来,众多哲学家、科学家都加入了方法论的研讨①[1](P15),并提出了许多著名的宏论,从而使方法论的内涵日益丰富,对于"方法论"一词也形成了多种不同理解。如或认为它是指科学研究的具体方法,因而与"方法"一词无异;或认为它是指关于方法的理论体系,等等。就一般的方法论研究而言,方法论通常被看作各种方法的综合以及关于方法的基本理论,它以方法为研究对象,是关于方法的规律性知识的体系。[2](P8) 如果按照上述的一般理解,则经济法学方法论,就是研究经济法的各类方法的综合,就是关于经济法的研究方法的基本理论,其核心问题仍然是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对于经济法的研究方法,过去探讨甚微,而一个学科是否有自己的研究方法,有无自己的关于研究方法的理论,正是该学科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因此,无论是从方法论的积极功能出发,还是从学科的自身完善出发,经济法学界都有必要着力研究方法论问题。 从研究基础来看,目前关于法学方法论的著述已有一些②[3][4],这些著述对于经济法学研究也会有一定的借鉴价值。但从总体上看,由于法学独有的研究方法十分有限,法学方法论的总体研究非常不足,从而会体现出突出的"非自足性"。此外,法学方法论既存的有限研究,对于传统法学研究也许较为适合,但对于具有现代性特征的经济法学研究,却不敷其用。事实上,传统法学理论,并没有提供多种有效的研究方法③,对于方法的研究,则更加不足。因此,即使是传统法学,其方法论也需不断完善,尤其应随着相关学科成果的不断出新而不断调适。 法学研究的沉闷和僵化,可谓由来已久,需要通过范式的有效转换,不断注入清风与活力,使其欣欣向荣。如果说相对成熟的传统法学尚且需要转换研究范式、更新研究方法的话,那么,新兴的尚未成熟的经济法学,就更需要结合自己的特点,不断吸纳新鲜的方法。在研究方法上要吐故纳新,应是殆无异议,但纳新亦不能随心所欲,而必须在对本学科有一定把握的基础上,有所取舍,这就涉及到方法的"借用"与"选择"问题。经济法学的研究,究竟应选择什么样的方法,或者在没有现成可用的方法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建立自己的方法体系,如何形成自己的方法论,这首先就是需要面对的一个重大选择。 从研究的风险系数来看,依赖既有的方法,可能是找到了无忧的"高枕"。但是,传统法学既有的方法,本身尚在完善之中,与现代气息浓郁的经济法学似乎也并不完全匹配。尽管传统的法学研究也开始注意到相关学科的方法,如社会学的方法等,但借鉴力度似乎仍然不够,欲套用于经济法学上的一些问题,则更是咫尺天涯。既然传统法学没有给经济法学留下完全适合的方法论遗产,那就需要经济法学者另辟蹊径,创立自己的方法论,以解决法学方法论的非自足性问题。虽然这需要披荆斩棘、披星戴月、披肝沥胆,甚至要甘受垢詈,但若能偶有所得,则不仅是对法学方法论的贡献,而且其影响还会更为广远,泽被后学。因此,在方法论上,经济法学界应当本着创新的精神,选择创立更加适合于自己的方法论。 要创立适合于本学科的方法论,弥补研究方法的不足,就需要明确创立方法论的资源从何处来。 从总体上说,方法论的资源,主要来源于两方面,一是法学方法论,一是非法学方法论④。[5]对于法学方法论,经济法学研究应当根据情况,有选择地"或扬或弃";对于非法学方法论,则要根据经济法自身的特点,按照"最密切联系"的原则,确定其取舍的"准据"。由于上述两个方面的资源,都离不开共同的、一般性的方法论,因而在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创立上,有必要对"一般方法论"给予更多的关注。 所谓一般方法论,也称科学方法论,是有关各类科学研究的一般方法的理论,是关于科学研究活动的程序、途径、手段、模式及其规则的理论体系。科学方法论不仅包括研究方法,更包括对这些方法及其相互关系的解释、说明和完善等。作为各类科学研究共通的方法论,它不仅适用于自然科学,而且也适用于社会科学的研究,当然同样也应适用于经济法的研究。这是在学界创立经济法学方法论时不应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 要创立和发展经济法学的方法论,首先需要明确经济法学可以适用的基本研究方法,在此基础上,才能解释各类基本研究方法之间的联系,说明各类研究方法的价值。为此,下面有必要先探讨各类方法的一般分类,进而提出经济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从而为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创立和形成奠定基础。 二、方法的类型及其选择 由于方法论是关于方法的理论体系,因此,要研究经济法学的方法论问题,不仅需要明确是否应创立自身的方法论问题,以及如何利用已有的方法论资源的问题,而且还应对不同类型的方法作出选择。而要选择不同的方法,就必须首先明确一系列问题,如何谓方法,方法包含哪些类型,有哪些方法在经济法研究中是可用的,可用的依据是什么,等等。 尽管对习见习闻的"方法"一词并无统一的定义,但一般都认为方法是指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而采取一定的步骤、手段或选取一定的途径、工具等。⑤[2](P3)对于方法的重要性,人们已经有了越来越多的深刻认识。事实上,现代科学的发展和突破,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取决于方法。没有方法上的创新,就无法对当代的"复杂性问题"有更深入的研究。许多著名思想家、科学家的成功实践和著名论断,以及民间谚语等,都已经很好地说明了这个问题。 方法是重要的,但在不同领域所适用的方法不可能都完全相同,解决不同的问题,需要用最合适的方法、最有效的"招数",因而需要对各种方法进行类型划分,以便于人们选择和取舍,从而能够针对不同的问题,根据不同的需要,运用不同类型的方法。而研究不同的方法类型及其所构成的方法体系,同样也是方法论研究的重要内容。 事实上,对于方法的类型,就像对"方法"一词一样,人们的看法始终未尽一致。特别是由于分类标准不同,立基领域不同,以及思想侧重的不同,人们对于方法类型的划分也不相同(其实,分类本身就是一种方法,尤其是一种重要的研究方法)。从方法体系的构成来看,人们通常对方法做以下几种重要分类: 其一,根据适用的学科门类,分为自然科学方法、社会科学方法、人文科学方法等(这取决于人们对于学科门类的具体划分)。其中,自然科学方法又包括数学方法、物理学方法、生物学方法等;社会科学方法又包括经济学方法、社会学方法、政治学方法、法学方法等。如果再作出人文科学方法的划分的话,则还包括语言学方法、历史学方法等。可见,从大的学科门类上说,相关的方法还是很多的。这种分类方法也是人们通常探讨较多的。 其二,按照人类把握精神世界的不同方式,可以分为哲学的方法、科学的方法(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思维科学等)、艺术的方法、宗教的方法等。其中,哲学的方法和科学的方法,对于进行具体的相关学科的研究往往更加重要。而艺术的方法和宗教的方法,在某些情况下往往有特殊的意义。 其三,按照人类与世界的关系,可以分为认识世界的方法和改造世界的方法。其中,认识世界的方法尤其具有指导意义。从广义上说,认识世界的方法还可以包括表述世界的方法和评价世界的方法。此外,由于认识世界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改造世界,因此,改造世界的方法对现实有着直接的重要意义。 以上只是列举了通常人们比较重视的几种有关方法的分类,除此以外,还有多种方法分类,如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实证的方法与规范的方法;认识规律的方法和运用规律的方法,等等。方法分类的多样化,反映了方法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也反映了认识的非至上性。 对于上述难以把握的多种分类,也有学者尝试按照方法应用范围的大小和抽象程度的高低,把方法分为哲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专门科学方法。[2](P45,48-50)这种分类实际上是把方法分为哲学方法和科学方法两大类,进而又把科学方法分为一般科学方法和专门科学方法,以确定各类科学研究共同适用的方法,以及在某些专门科学上具体适用的方法。从总体上说,这种分类方法是有其积极的意义的,因而有必要对其再做分层说明。 第一,哲学方法。它包括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方法、矛盾分析方法、因果关系分析方法等。其中的许多方法对于经济法研究有直接的指导意义。例如,矛盾分析方法中所包含的"一分为二"的思想和方法、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等,对于理解经济法学上的"二元结构"假设⑥[6]、对于研究经济法领域的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都很有指导意义。事实上,哲学方法在法学等各类学科研究中的应用都是非常广泛的。 第二,一般科学方法。此类方法比哲学方法低一个层次,主要包括逻辑方法、经验方法、横断学科方法等。对于这些方法在法学研究上的应用,有必要单独作一点说明。 逻辑方法包括比较方法、分类方法、类比方法、证明与反驳方法、归纳与演绎相结合的方法、分析与综合相结合的方法、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方法等等。这些方法人们普遍较熟,因而在社会科学中,特别是在法学研究中,已经有了广泛应用。在经济法学研究上,上述的逻辑方法也基本上都有应用。 经验方法包括观察方法、实验方法、调查方法、统计方法⑦,以及通过假设、悖论来形成理论的方法等。这些方法特别是调查方法和统计方法在经济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中已经有了越来越多的应用,但是,从总体上看,它们在法学研究上的应用还不够普遍。这与法学学科本身的特点有关,尤其与传统法学研究中更多地强调对"具有稳定性的法律"的注释等有关。在经济法领域,随着相关具体研究方法,如法律经济学、法律社会学方法的引入,诸如统计方法、调查方法等方法应当会有更多的应用。 横断学科的方法,包括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这"老三论"所提供的分析方法,也包括耗散结构论、协调论等"新三论"所提供的方法等。这些方法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已有一定的应用,如系统论方法在社会学、政治学的研究中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信息论的方法在经济学等方面的研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在法学研究中,横断学科的方法尽管已引起了人们的注意,但是深入的研究还比较少见。因此,横断学科的许多方法在法学研究上还有很广阔的适用空间,它们更有助于解决"复杂性问题",因而对于经济法上的各类"复杂性问题"。 第三,专门科学方法。即在某些具体学科领域所运用的方法,如语言学方法、考古学方法、力学分析方法、经济分析方法、政策分析方法、社会分析方法,等等。这些方法,有的对于某些领域的法学研究恰恰有重要价值。如语言学方法对于法律解释的研究,考古学方法对于法律史等方面的研究,力学分析方法对法律主体的权力配置的研究,经济分析方法对于法律主体的成本与收益、权利配置和保护等方面的研究⑧,都颇具重要价值。 其实,上述的哲学方法和科学方法,是在把哲学与科学做二元划分的情况下的一种分类方法。无论是哪类方法,从分析的起点和关注的利益来看,还可以分为两类,即整体主义方法和个体主义方法。其中,整体主义方法强调整体的价值,特别是整体对部分的影响,认为整体本身是存在自身的目标的,"整体要大于部分之和"。基于整体主义的方法,看问题要从整体出发,要认识到整体对局部的重要影响力,因此在社会科学中,要看到国家对国民、社会对个人的重要作用。⑨个体主义方法则强调要从独立的个体出发,认为只有个体才有自身的目标和价值追求,强调个体对于整体的巨大影响。⑩ 以上只是试图简略地厘清各种不同类型的方法,并对其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略做盘点。从总体上看,各类方法无论其层次高低或适用广狭,多可以依据法学发展需要,依据经济法学的发展水平,而借用到相关问题的研究之中。如前所述,由于一般科学方法对于各类科学研究都有普遍性的指导意义和适用价值,因而恰恰是在构建经济法方法论方面应当利用的重要资源。面对上述如此众多的方法,关键是如何作出选择和取舍,并对相关方法予以整合。 如前所述,在上述方法中,有些共通的方法,如哲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中的逻辑方法等,无论是法学还是其他社会科学,无论是经济法学还是其他部门法学,都不可或缺,而且事实上也一直都是基本的研究方法,因而它们应是经济法学方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属于一般科学方法的经验方法、横断学科方法,在整个法学中的应用都还相对不够,在发蒙未久的经济法学中,更是罕见其用。特别是经验方法中的通过假设而形成理论的方法,以及横断学科中的系统论等方法,几被冷落,而它们对于新兴而复杂的经济法研究,恰恰确当而重要。因此,如若在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中将其遗漏,则不免有遗珠之憾。此外,专门科学方法中的一些方法,应视其与经济法研究的联系是否密切而作出选择。例如,经济法作为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与经济生活联系至为密切,因此,经济分析方法自有其用武之地。 此外,由于经济法的宗旨中不仅包含经济目标,而且也包含着社会目标,其有效调整会间接地促进社会问题的解决,因此,经济法的研究同样应当用社会分析的方法,特别是社会学提供的一些有价值的具体分析方法。至于其他学科的一些具体方法,也都应依经济法研究的具体情况而作出选择。 可见,要构筑经济法学自己的方法体系,需要选择适合于经济法研究的特定方法;而要选择特定的方法,就需要在经济法研究与其他法学研究乃至社会科学研究所通用的哲学方法和逻辑方法等共通性方法的基础上,寻找某些有自己特色的研究方法,包括某些经验方法和横断学科等提供的一般科学方法,特别是专门科学方法,这样才可能在此基础上,构筑经济法学自己的方法体系,形成其独特的方法论。 三、方法体系与方法论的形成 前面分别探讨了是否应当建立经济法学的方法论、方法的类型及其选择等问题,这是构建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创立经济法学方法论的重要铺垫。 从方法体系的角度来看,经济法研究中所能够适用的方法并非固定不易,其方法体系恰恰是开放的。如前所述,经济法问题属于"复杂性问题",对于复杂性问题必须从多个层面、多个视角去透视,所运用的方法自然也应当是多元化的。这样才能对复杂的经济法系统有较为清晰、全面的认识,才不至于"盲人摸象"。 如果把经济法系统作为整个法律系统中的一个特殊系统去进行研究,则应看到,有些方法对经济法和其他部门法研究都是适用的,这些方法可以称为"一般性方法",如哲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中的逻辑方法、横断学科方法(如系统方法(11)[7])、经验方法(特别是调查方法、统计方法),等等。此外,还有一些是在经济法研究中必须运用的、或称更有特色的方法,如广义的法律经济学方法、法律社会学方法,其中包括交易成本理论、公共选择理论、理性预期理论、博弈论、公共物品理论等所提供的各类分析方法,它们属于"专门性方法",其有效运用,能够更好地有针对性地解决经济法所涉及到的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的问题,从而能够使相关的研究更加深入。 以上各类方法,共同构成了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在该方法体系内部,一般性方法和专门性方法应当和谐共存,基本方法和特别方法应当相得益彰,以共同发挥其重要作用,体现其应有价值。而各类方法协调互补、内在和谐的方法体系的形成,则有利于经济法学方法论的有效确立和研究。(12)[7](P109) 经济法学方法论,作为以上述各类方法为研究对象的理论体系,应依循何种线索进行深入研究,可能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从前述有关方法论的基本问题的分析来看,经济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应关注以下线索和基本内容:基本假设-基本方法-方法体系-方法整合-方法创新。 依循上述线索,从经济法研究自身的特点出发,应当提出和确定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从而界定经济法研究的基本框架、前提、基础和视角;从基本假设出发,探寻经济法学上的基本研究方法,特别是在经济法学上具有特殊适用意义的,或更有独特价值的研究方法,它们对于经济法研究具有更广泛的适用价值;从基本方法出发,应当再探讨经济法学研究所适用的各类方法,以及这些方法所构成的方法体系,这些方法包括各个法学分支学科普遍适用的研究方法,以及在经济法研究上具有特殊意义的经济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在方法体系之上,还应按照方法论上的一般原则,对上述方法体系中的各类方法之间的内在关联加以明确,以通过其有机整合,找到对经济法研究更有价值的一些研究方法,实现方法创新。而依循上述线索所进行的研究,也就形成了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内容。 在研究经济法学方法论的过程中,不仅应当探讨基本假设、基本方法、方法体系等问题,而且还应当对方法整合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事实上,方法整合恰恰是经济法学方法论中的重要内容,在纷纭复杂的各类方法中,如何发现其内在联系,如何对相关的方法进行整合归类,或使其融为一体,以形成新的方法,这既是方法整合的重要目标,也是方法论研究的重要价值,同时,对于重构经济法理论,推进经济法研究,也更有意义。 除了前面探讨的经济法学方法论的一些基本问题以外,在研究或确立经济法学方法论的过程中,还应当注意以下共识性问题: 1 方法体系的开放性。即经济法研究的方法体系,应当具有开放性。随着人们认识的不断深化,特别是随着方法的不断创新,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自然也会不断得到更新。与此同时,由于作为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经济法系统十分复杂,对于这样的复杂系统,无论某种方法多么重要,也不可能"放之四海而皆准",必须要采取多种不同的方法进行研究,因而经济法的研究方法必然要体现出一种多元化的趋势。而这种多元化,与对经济法的多维度、多视角的认识是密切相关的。方法体系的开放性与方法的多元化是内在一致的。 2 研究方法的综合性。即尽管研究方法可以是多元化的,但从现代的发展需要和经济法自身的系统协调来说,不仅要强调对具体问题的分析,而且还要强调对相关问题的综合,因而不仅要强调具体的分析方法,而且同样也要强调方法的综合性、系统化,使方法得到整合,使具有综合性的方法能够得到应用。为此,不仅要注意一个个具体方法的应用,还要注意经济法研究方法的系统化。可见,研究者仅会运用一种方法、仅会单兵作战是不够的,还要同时学会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学会协同作战,这样才有可能取得更高层次的研究成果。关注研究方法的综合性,也就是强调方法的系统化。 3 研究方法的协调性。强调方法的系统化,进而言之,就是要强调方法的协调性。事实上,事物之间是普遍联系的,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普遍联系的,与其他部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普遍联系的。因此,在经济法研究过程中,对于研究各类不同事实的方法,尤其应注意其协调性,从而更好地发现事实与事实、方法与方法之间的内在联系,探索相关领域的一般规律,以更好地完善经济法制度和经济法理论。 基于上述要求和共识,要建立和完善经济法的方法体系,整合相关的诸多方法,从方法论的角度说,应当注意各类方法所解决的各类问题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而发现各类方法之间的内在联系,在此基础上,才可以提炼出经济法上有特殊价值的重要研究方法,才可以更好地确立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 上述共识说明,经济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尤其应当在保持方法体系的开放性的基础上,关注如何对各类方法有效地进行综合、协调,尤其强调在经济法研究上要综合适用相关学科所提供的重要方法。这可以从相关学科的研究方法的借鉴中来得到说明。 例如,经济法研究中涉及很多经济问题,因而自然要吸收在经济学上比较成功的一些方法,特别是个体主义的方法;同时,经济法学又要研究许多宏观问题,因而一些整体主义的方法(如系统的方法等)也要关注。此外,经济法与经济政策有密切的关系,因而需要注意政治学的方法(如政策分析的方法(13)[8]);同时,经济法又有一定的社会性,在其宗旨中包含一定的社会目标,因而有些问题的研究又会与社会学相关。所以,在研究方面,需要综合各类方法。在当今综合的时代,对于综合性问题、复杂性问题,不能指望用单一的传统法学的研究方法去解决。事实上,经济法领域的问题,是综合了经济的、社会的、政治的、法律的等各个层面的问题,是典型的"复杂性问题",它牵涉的领域比其他传统部门法都要广阔,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因此,就必须用综合性的方法,必须通过多个视角、多个层面的分析,从不同的路径入手,惟此才有可能取得较为全面的认识,才能避免主观臆断和盲人摸象。 中国的经济被认为是世界经济发展中的一个奇迹,与此相关的经济法在中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尽管它还有许多不完善之处,但其产生和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同中国改革的征途上所遇到的问题和挫折都是一样的,同时,面临的也都是"前进中"的挫折。经济学家在着重解释中国的经济奇迹,并认为解释成功就极有可能获取诺贝尔奖;与此相应,中国的经济法学者,也应对中国经济法本身做一个很好的解释和说明,同样也应为世界法学的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创造出世界法学发展中的一个奇迹。而要很好地解释经济法问题,至关重要的,还是如何找到恰切的方法,不断有效地进行方法创新。 四、结 论 鉴于经济法学方法论问题研究不足的现状,本文着重探讨了该领域的几个基本问题。首先,通过分析法学方法论的非自足性,以及经济法问题的特殊性,指出创立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必要性;通过分析可借鉴的方法论资源,从一个侧面强调创立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可行性。其次,探讨了方法的类型以及经济法学研究对不同类型方法的选择问题,透过方法的类型划分,来说明方法体系的内在构成,以及各类方法适用范围的局限性,从而说明在经济法研究方法上应有所侧重和取舍。最后,在前面的探讨的基础上,提出方法体系以及方法论形成的问题,强调尤其应当注意方法体系的开放性、综合性和协调性,并认为这是在方法论研究方面应有的共识,这也是对最初的关于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宏观思考的回应。 从总体上看,在经济法学乃至整个法学研究领域,对于方法论的探讨仍然是很不够的,特别是对于经济法学之类的新兴学科的方法论探讨,就更是几乎尚付阙如。这可能是由于经济法制度和经济法研究本身尚不够成熟,同时,对于方法或方法论之类问题的研究本来就存在难度和风险,因而鲜有人涉足。但是,由于方法论的研究是一个学科是否相对成熟和完善的重要标志之一,因而随着经济法理论的发展,这些"吃西红柿"(而不是"吃螃蟹",两者含义近似,但后者成本较高)之类的事也必须有人去做。像西红柿对人类的营养价值一样,经济法学方法论问题的研究,对于经济法理论发展的巨大"营养价值",同样不应忽视,但尝试长期仅供观赏的"方法之果"的风险也确实存在。如何使研究方法真正能够进入实用,真正能够造福于人们的普遍研究,如何不断对其进行"品种改良"或整合,对于那些缺少"维他命"的新生儿(如经济法学、社会法学等)的成长来说,确实很有必要。 如前所述,经济法研究之所以需要有自己的方法论,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传统法学的方法论是不够用的。对于方法论的形成及其研究,本文提出了一个基本线索:基本假设-基本方法-方法体系-方法整合-方法创新,在依循这一路径进行研究的过程中,不仅可能形成经济法学自己的方法论,而且也可能找到一系列不断创新的、更为有效的经济法研究方法。从总体上说,在经济法研究过程中,应注意整体主义方法与个体主义方法的兼顾,从不同视角、不同层面、不同领域来研究经济法,体现经济、社会、政治、法律的结合,体现应对"复杂性问题"的不同思考路径,体现不同路径在方向上的殊途同归,这样才能实现方法体系的内在和谐,才可能不断取得较为正确的认识。 如同一般的科学方法论的研究一样,仅看到某个学科的方法论还是不够的,还应当强调方法论的共性。因此,基于共同基础的方法,同样在经济法的研究上也是可以适用的;各个学科的发展,也都是基于这样的路径来展开的。在传统的法学方法之外,引进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相关学科的方法,有助于更好地解释和说明经济法上的问题。其实,经济法作为新兴的现代法,其研究仅靠传统的法学思维是非常不够的,有时甚至会产生错误的认识,因此,其方法论的更新不仅很有必要,而且对于整个法学方法论的发展也是一个贡献。 本文只是对经济法学方法论基本问题的非常初步的探讨,对于各类重要的具体方法,特别是容易被忽视的具体方法,还需要作具体的、专门的探讨。由于经济法研究方面可能涉及到的具体问题还有很多,因而还需要做一些遴选。基于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的重要性,基于横断学科方法对于经济法研究的必要性,还应当探讨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问题,以及由基本假设提出的一系列方法。[9]考虑到整体主义方法与个体主义方法的兼顾,不仅应当探讨总体上的、宏观上的方法,如系统分析方法、政策分析方法,而且还应当探讨相对具体的、微观上的方法,如博弈分析方法、本益分析方法,等等。对于这些在经济法研究方面较有代表性的方法,都需要作具体的探讨。这些方法是层层递进的,相互之间有着密切的关联,从而有助于形成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 在具体的探讨中,如果运用前述方法体系中的相关方法,来研究经济法理论上的一些重要问题,特别是本体论、价值论、规范论、运行论、范畴论、发生论等各个方面的问题,则可能使问题的讨论更为深入。这也是整个学界的重要任务。
高校法律教育课程篇1 一、问题的提出 2020年,我国874万应届高等院校毕业生,在新冠疫情影响下和毕业人数再创历史新高的双重压力下,面临着就业的空前压力。高校毕业生就业事关广大学生及家庭切身利益,事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关社会和谐稳定。青年学生的培养,要面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的新常态。因此高等院校应当更加注重创新创业教育,帮助学生规避创业风险[1]。 二、我国青年学生创业概述 近年来,自主创业成了不少青年学生的就业新选择。 (一)青年学生创业现状调查 1.我国近五年青年学生自主创业数量 从2015年开始,每年均有一定比例的学生选择自主创业;在2018年自主创业比例最高,为2.7%;2019年有所回落,为1.6%。(资料来源:作者根据麦克思咨询公司五年内《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整理所得)在2018届毕业生中,毕业后其他就业形式的学生,有6.2%的学生在毕业三年内选择自主创业。2019届毕业生毕业后自主创业比例持续上升至8.1%。在2018届学生的创业企业中,有44.8%的企业仍然在健康运转,即2018届大学生新创企业存活率为44.8%。 2.我国近五年青年学生自主创业行业选择 “教育业”是近年来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最主要领域,有24.5%的自主创业的本科生选择教育行业创业,主要集中在教育及职业培训、中小学教育,以及文学艺术、设计、体育等方面。“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零售业”这两个领域的创业比例也较高,分别是15.8%和8.6%。(资料来源:作者根据麦克思咨询公司五年内《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整理所得)3.我国近五年青年学生自主创业收入2015届本科毕业生毕业半年后(2015年)自主创业人群的月收入为5131元,三年后(2018年)为11882元,涨幅为132%,明显高于同届毕业生平均水平(半年后为4042元,三年后为7441元,涨幅为84%)。 (二)青年学生创业现状分析 我国青年学生在毕业时及毕业后,选择自主创业的人员数量不在少数;选择创业的行业基本上围绕自己熟悉的领域进行;创业学生的收入无论是起点还是涨幅均高于受雇工作的学生。但从企业存续时间看出,青年学生的新创企业能够持续运营达到三年的尚不足创业企业数量的50%,这也说明学生在创业中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创业风险。青年学生在创业伊始,企业资金有限,规模尚小,对市场变化的敏感性较高,在确定经营领域、获取经营资格和企业形式,争取金融和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对员工管理、商事合同签订以及知识产权等方面都存在认识不足等情况,需要对其进行创业法律指导[2]。 三、高校创业法律教育课程改革探索 (一)创业教育课程发展规划 最早的创业教育由团中央于1988年发起,1999年教育部要求各高校探索开设创业课程。到2016年,教育部要求所有高校都要开设创新创业课程,并且纳入学分管理[3]。近几年,创业教育围绕“互联网+”呈现出“线下”到“线上”的特点。教育部要求,每所示范校2019年度要重点立项建设1—2门创新创业教育优质在线开放课程,并于2019年8月底前完成上线。 (二)创业教育法律课程现状 我国高等院校的创业法律教育尚未形成独立学科。首先,从课程体系上看,创业教育课程与专业课程尚未融合[4]。创业能力培养并没有纳入主流课堂教育当中来,创业课程也没有与学科教育、专业教育相融合。其次,从课程内容上看,创业教育类课程更多的是注重创业教育理论方面,教育内容也多以创业思维、创业意识为主,缺乏理论与实际创业相结合的内容,单纯地演化为学生的基础类课程。最后,从教学目标上看,我国当前高校的创业教育,多数体现在完成规定任务,而没有培养学生创业能力,也没有促使学生付诸创业实践,缺乏对学生的吸引力。 (三)创业法律教育课程改革路径 1.面对所有在校学生开展普及性的创业教育 课堂教学是我国高校教育的最常态化形式,可以引导专业教师在专业课讲授的同时,培养学生的创业意识,建立创业思维,树立市场意识,进而激励学生从专业切入,开展特色创业。创业需要贴合社会发展实际,在普及型创业教育开展过程中,教师尤为注意教案与课堂讲授内容要具备时代特色,增加相关专业的案例教学,开阔学生视野,拓展就业思路和方向。 2.面向特定学生群体开展创业法律通识教育 当今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多重选择,创业只是其中一个选择方向,因而开展创业教育是为了丰富学生的知识架构,从而在就业时多出一种选择。因此在创业教育的过程中,应该做到“创业意识大众化与创业技能精英化相结合”。因此,建议高等学府可以围绕法律意识防范为出发点,开设创业法律通识课程。有方向地选择讲授《企业法》《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金融法》《税法》以及《知识产权法》等课程,从企业形式选择、商事合同和人力合同签订、金融法律、税收法律以及知识产权法律等方面,向有创业意识和创业需求的学生讲授创业法律知识。 3.在实践课程中设置创业法律教育内容 高校开设创业类法律课程,应该打破专业课程和实践课程的界限,相互渗透,有机融合,在树立创业意识的同时,提升学生的综合职业运用技能和创业能力。当前适宜开展创业法律教育的实践课程主要指培养学生把知识资本转化为经济资本能力的实践活动,包括创业实习基地、沙盘、创业计划大赛等活动。目前很多高校都有自己的创业竞赛、实践基地和校企联合项目,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教育,应当加重创业法律教育的比重,更侧重于创业主体、经营实体的经营管理、企业的市场规制、权利的维护和救济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方面内容的讲解。这种分级既有利于满足不同学生的不同需求,也有利于学校有限资源达到有效配置。 作者:曲宁 位: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高校法律教育课程篇2 当前,我国高校大学生普遍存在着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不足、守法意识差等现象。为了改善这种现象,提升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就需要改革当前的法律教学,通过改革课程设置、更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等多种途径来实现高校法律教学改革。 一、当前高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现状 1.大学生普遍缺乏完善的法律知识框架体系 大学之前的学校和家庭教育中已经涉及到部分法律知识,因此大部分大学生都掌握了基础的法律知识,比如《宪法》、《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基本的法律知识。但是他们对法律的认识还只是停留在比较浅的层面上,对于具体的法律条文应该怎样实施以及法律和自身的关系等还缺乏一定的认识和了解。当前,高校中的大部分大学生都存在法律意识欠缺的现象,因此还需要不断地学习法律知识。而且当前很多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在遇到紧急事件的时候不善于或不知道如何利用法律,因为他们本身的法律知识储备不足,并且在突发事件面前常常会比较慌张,没有想到运用法律来解决问题。 2.高校大学生犯罪现象逐渐增多 近年来,高校大学生犯罪事件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学校成为了犯罪事故频发的危险区域,而且相关研究数据显示,这种犯罪事件的增长率一直在不断升高。上世纪六十年代,在刑事犯罪案件中学校犯罪率仅占1%,到了七八十年代增长到2%,但是近年来,高校大学生犯罪率却上升到了15%左右。[1]学校本是一个培养人才的地方,学生来到学校是学习知识、寻求进步的,高校更是学生实现人生梦想的地方,但是大学生的犯罪现象却把这种美好的校园环境破坏了,让原本安静的校园变得人心惶惶,给学生的身心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同时也给高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增添了阻碍。 二、高校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 1.大学生缺乏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社会上存在很多错误和矛盾的思想观念,给大学生正确分析判断问题产生了负面的影响,甚至还会影响学生价值观的形成和未来道路的选择,动摇了他们原先的观念和立场。再加上当前互联网发展迅速,网络上各种各样的信息充斥在学生的周围,给他们的价值观造成了巨大冲击。由于很多大学生在该时期还没有形成正确的价值观,网络上各种混杂的信息更加扰乱了他们正常的价值观念。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很多大学生养成了浓厚的个人主义色彩,比如奢侈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等,不仅影响了大学生正常的生活,还营造了一种消极的校园氛围。很多学生由于自身法律防线薄弱,很容易触犯法律,走上违法的道路。 2.高校法律教育工作不完善 高校相比中学在课业负担和学习要求上轻松了很多,大学生由于摆脱了管束,再加上欠缺一定的自我约束能力,很容易出现松懈的现象。高校对于学生的要求也局限于只重视文化课程的学习和就业能力提升,但却忽视了法律意识的培养,无论是从法律课程设置、教材选择以及授课时间上都存在明显的“缩水”现象,这不利于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3.社会环境对大学生思想意识的干扰 社会经济形势下,人们对金钱和物质的追求强化了大学生的经济意识,很多大学生开始通过各种渠道来追求利益。有些学生通过自我创业和打工的方式,但也有一些学生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再加上对金钱的渴望比较迫切,因此误入歧途,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高校法律教学改革的创新性措施 1.加强对法律教育的重视,提升法律教育的地位 要实现高校法律教学改革首先要意识到法律教育的重要性,提升法律教育在高校教育中的重要性。当前,大多数高校非法律专业的法律通用教材为《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法律基础知识在这本教材中只占有20%的比例[2],因此实际上这门课程的实质还是思想政治教育,这是导致高校大学生法律知识欠缺的重要原因。虽然思想政治教育对大学生来说也非常重要,但它不能和法律一概而论,法律跟道德不一样,道德素质再高的人也不能避免不触犯法律,因此二者都应该是高校教育的重点。要提高高校法律教学的地位,首先要将法律教学从思想政治教学中分离出来,通过单独开设法律专业课程,更换法律教材,增加法律教学的学时等强化法律教学的比重,增加对法律知识学习和应用的考核力度,提高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主动性,学会利用法律知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更新完善法律教学内容 当前的高校法律教学中普遍存在着重视现行法律法规、轻视法理学,重公法轻私法,重刑法轻民法等现象。这种教学非常片面,不能保证学生法律知识学习的完整性和系统性。这种教学现状下,学生只能了解基础的法律条文知识,但却不能掌握该项法律的理论基础。如果这些法律进行了修订,学生还需要重新进行了解,而且有些学生知法但却不知如何利用。因此高校今后的法律教学必须要重视对法律理论知识的教学,给学生法律知识的学习打下基础,进而提升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运用能力。 3.创新高校法律教学的教学过程 第一,增加案例教学的比重。众所周知,法律是一门比较枯燥、乏味的课程,如果采用一般的讲述法很难调动起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产生厌倦,不利于学生法律知识的学习。因此实际的教学过程中,可以采用案例教学法,在学生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并且可以构建起一个比较完善的法律知识体系之后,教师可以适当地介绍一些与法律相关的典型案例。教师通过分层讲解、层层递进的方式分析案例,将法律知识融会在其中,以加深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教师可以根据这个案例列举出相关的一系列案例或者相反案例,多次分析讲解案例以增强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引导学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对社会中的事件进行分析,以强化学生对知识的掌握,进而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第二,将学生置于教学的主体地位。通过创设角色情境让学生感受体会事件的情况,在具体的环境中思考分析问题。引导学生尽量运用法律知识思考问题,虽然法律知识是固定的,但法律运用的情景是多种多样的,这就需要学生灵活地使用法律,将固定的法律框架跟多变的生活实践结合起来,可以运用自身的法律理论知识解决各种问题。实际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将学生分成不同的小组,模拟不同事件中的当事人,然后体验不同案件中法律知识的运用。这样学生就能够熟练地掌握并运用各种法律知识。同时体验式的教学还可以增加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该教学方式以学生为中心,教师的授课基本上按照“备课”、“讲解”、“总结”的流程进行,这样可以宏观把握学生的课程学习情况。课程最后的总结环节,学生借助这个机会补充、完善、修复自身的法律知识,以巩固自身的法律知识。第三,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学会与时俱进,勇于突破传统的教学观念和方法,采用更多、更先进的教学方式进行教学,强化学生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同时教师也要注重自身法制修养和教学水平的提升,和学生共同进步。 4.加强课内外实践教学环节 法律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比较强的课程,该课程需要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理论联系实际,同时实践性教学也是法律教学的一种重要模式[3]。笔者根据多年的教学经验,总结了以下几种实践教学方法。 (1)模拟法庭。这是法律教学中一种常见的情景体验式教学模式。比如在学习民事诉讼法时,教师组织学生模拟法庭中的各种角色,比如法官、律师、当事人等。具体的情景有助于学生深刻的理解法律知识,并促进理论知识向实践应用的有效转化。这种教学方式极大地调动了学生的参与积极性,还可以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2)参观、旁听活动。根据具体的法律课程教学需要,在存在合适案例的情况下,教师可以带领学生来到法庭亲自感受案件的审理过程。在法庭上,学生可以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并具体了解法律的实际运用。在学习“刑法”和“诉讼法”时,还可以带领学生参观监狱,让学生切身实地感受法律带来的震撼。 (3)专题讲座。根据教学的实际需要,联系相关的律师、法官或者法律专家到学校为学生举办专题讲座。通过介绍实际的案例、探讨热点的法律问题等,加深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学生的法制观念。 (4)优化校园法律环境。法律教育要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还需要在一个大环境中进行,通过营造一个良好的校园法律环境来巩固法律教学的效果。可以成立校园法律社团、法律兴趣小组的方式,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进来,利用校园板报、宣传橱窗、法律宣传小报等影响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学校管理部门严格做到“有法可依”,给学生树立良好的典范,进而营造一个良好的校园法治氛围。 四、结语 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不仅有助于大学生的个人成长,对于加快我国法治化进程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高校要不断改革法律课程教学,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教育,以培养出更多知法、守法、护法的高素质人才,进而促进我国法治化社会的建设。 作者:安梅 高校法律教育课程篇3 稳步推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改革,培养造就一大批具有高尚思想情操、良好道德修养、精湛专业技能的优秀人才,对于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国家颁布的《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指出,到2020年,我国高校在校生将达3300万人,高校毛入学率将达40%,具有高等教育文化程度的人数将达19500万人,我国将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1]因此,坚持不懈地抓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是高校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法律教育作为哲学社会科学的有机组成部分,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作用愈来愈凸显,只有充分发挥法律教育的优势特点,才能更好地为思想政治教育服务,推动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健康地发展。 一、新世纪初期的我国高校法律教育 学校法制教育是学校德育的重要内容,是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培养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的重要途径。《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将“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观念,自觉维护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正确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民主权利,自觉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知法、守法、用法,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作为德育目标的具体要求。宪法修正案郑重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些都为加强我国高校法律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奠定了重要的政策理论基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加深,我国必将更加紧密地参与全球经济、政治、文化格局的关系重构,这对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新世纪初期以来,各高校为社会建设输送了大量人才,但是一定程度上存在的法律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相断裂的状况,影响了高等教育的实际效果。法律教育尚未深入到法律的道德层面,法律所蕴涵的道德价值尚未沁入主体的内心世界,引导大学生从价值观上给予法治以道德的理解、认同和支持仍是艰巨的任务。一是对法律教育重视不够。近年来,法律教育的地位虽有改善,但教育成效离预期目标仍有不小差距,反映出主管部门和办学主体对法律教育投入不足、关注不够。依法治校流于形式、忽视师生个性需求、淡漠主体权益和诉求程序等问题依然存在,对教育和管理的被动接受成为主体权利意识养成的现实障碍。二是法律教育功能发挥欠缺。校园文化对丰富学生素质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各高校非常注重发挥其育人功能。但在加强学生人文和科学素质教育的同时,却忽视了通过各类活动开展法律教育,弱化了法律文化在学生素质培养中的潜在功能。三是法律教学弊端比较明显。目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学内容包含了各类部门法和程序法,教材容量过大,教学课时不足,理论与实践脱节。教师简单罗列要点,无暇结合实例深入剖析;学生质疑精神不足,无法形成合理的法律知识结构;学校考核方式单一,缺少法律实务科目训练。因此,高校法律教育要着重培育学生优良的法律品格,让法律教育成为其内在需要。只有满足主体的内心需求,教育的目标才能达成。 二、高校法律教育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作用 (一)通过法律教育提高学生道德水准 德治与法治密不可分,道德教育重在净化人的心灵,法律教育重在规范人的行为。提升大学生的品格与品质,应从思想和行为两方面塑造,通过法律教育提高其思想道德水平。俞吾金教授认为,“必须在造就法权人格的同时造就道德实践主体,才能保持文化精神在生态上的平衡。”[2]我国宪法、高等教育法等包含了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的要求,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相衔接。如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大学生就要自觉养成孝敬父母、尊敬师长的良好道德习惯。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本着真诚协作的态度履行合同条款。诚实信用原则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道德调节与法律调节有机联结,体现了社会责任,理应成为大学生人生观中高尚的道德品质。 (二)通过法律教育激发学生爱国情怀 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以热爱祖国为荣,增强民族自豪感,做忠实的爱国主义者和执着的公民社会主人,这是对当代大学生的基本要求。我国宪法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有保守国家秘密和依法纳税的义务等等。通过法律教育,弘扬宪法精神,使学生真正理解爱国主义的精髓。爱国主义体现了主体对国家的情感、对民族的责任、对社会的义务,人们通过身体力行将爱国主义精神在现实生活中展现出来。高校通过组织学生观摩司法活动、开展法律服务、研讨法律规章,使他们了解我国的制度体系和国家结构,从而激发学生的爱国情怀、学习动力和追求幸福生活的热情。 (三)通过法律教育引导学生价值追求 法律价值是法律的灵魂和存在根基,是法律得以充满生机活力的精神源泉。法律的一般目的价值包括正义、自由、秩序、公平、效率、权利、安全等,法律的最高目的价值是人的全面发展。有学者认为,社会主义的诞生是对人的自由的充分肯定,它使每个人都享有充分的自由发展权利,而法律则是这种权利享有的保障,同时也是对人的自由发展的一种制约。[3](P406-408)法律教育要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发挥好作用,必须在日常教学中强化价值取向的引导,使学生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过程中崇尚公平与正义、追求秩序与效率、向往平等与自由、维护权利与安全,进而影响社会整体的理念追求。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法律价值的追求是其自觉守法的内在动力,这对学生的全面发展、对高校的和谐稳定、对法治社会的构建都起到积极的作用。 (四)通过法律教育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在格劳秀斯看来,权利是人所固有的道德品质。有法学家认为,权利是具有正当性根据的主体的利益以及为实现、支配、维护这些利益的保障手段。它包括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两大类型,通过法律的实施才能使法律权利成为实有权利。[4](P80)由于法律素养的欠缺,有不少大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合法利益遭受侵害时,却不懂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有的甚至误用“对等侵害”的手段来回应,造成不少悲剧。教育学生正确处理纠纷、依法维权,关键是培养其法律精神,增强其法制观念。法律教育实践性强,可以通过现实案例剖析当事人的行为和观点,以护法用法的正面事例感染学生,以违法弃法的反面案例警示学生,使其加深对法律的信仰。 (五)通过法律教育丰富学生综合素养 法律是培养和传播社会主义道德的工具,它把道德的基本原则确认下来,使之具有法的属性。道德的生成和发展离不开良好的法律环境,在法律实施过程中,通过保护合法行为,惩罚违法行为,打击犯罪活动,发挥道德教化的作用。大学生社会阅历浅、可塑性强,容易受社会环境的影响。高校扩招后,毕业生就业难问题从侧面反映出学生综合素质有待提高,因为经济社会结构转型对人才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苏力教授认为“21世纪初对法律人才的要求就不仅必须具有一般的法律知识,而且需要对社会、经济生活以及其他一些专业领域知识的基本了解。”通过法律教育,使学生在知识、技能、态度等方面得到全面培养,其自然禀赋得以均衡发挥,文化视野变得宽敞明亮,能够作出正确的道德判断,综合素质和竞争能力明显提升。 三、加强法律教育提升思想政治教育水平的举措 (一)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律教育观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认为,法律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法律教育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领域要有出色作为,就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基本立场。马克思指出,科学的方法应该是从事物本身来探索、研究,这是因为在生动的思想世界的具体表现方面,例如,在法、国家、自然界、全部哲学方面……我们必须从对象的发展上研究对象本身,决不应该任意分割它们。[5](P10-11)我们应从法律教育自身发展出发,分析其特质、规律和运动方式。高校法律教育承担的责任,不仅在于推动法学研究,更在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人才。高校编撰法律教材要以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观点为主线,遴选法学教师要注重其政治立场和政治素质,在教学活动中注意引导学生认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与其他法学观点的区别,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武装学生头脑并指导具体实践。 (二)树立现代法律教育思想观念 切实转变法律教育观念,始终确立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把尊重学生、关心学生、教育学生贯穿于法律教育全过程,努力培育具备较高法律素质的社会公民。要着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强化其权利义务意识,引导他们尊崇法律、信仰法律、守护法律,增强对法律条文和法律价值的理解,将法理论述化为精神追求。有学者研究表明,在推进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我国居民的法律权威意识和法律合理性意识都呈现出显著增强的趋势。[6]我们在梳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理念时,应结合学生个性特征,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把法律精神融入其中,促进法治与德治的协调发展,培养他们自由、平等、公平、公正的法律精神。充分挖掘学生的潜力,鼓励学生开展法律实践,使其能够深刻理解法律的本质作用和社会价值,自觉运用法律来规范行为,维护个人、集体和国家的合法权益。 (三)深化高校法律教育课程改革 法律教育是认同、接受、消化规范的教育,要增强教育效果,必须改革其课程。首先,优化法律教学内容。克服教学背离倾向,培养学生学习兴趣,突出教学重点,提高授课效率,及时吸取新的理论成果,了解新的法律法规,注重教学内容的时效性和针对性,在对宪法、刑法和民法等一般性知识普及基础上,根据学校类别、专业特点等开设专题讲座。其次,创新法律教学形式。通过多元化教学形式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培养其科学精神和法律思维。利用各种资源、媒介、手段开展教学,活跃气氛,释疑解惑。鼓励学生依法维权,感知法律功能,培养法律情感,提高用法能力。再次,改革课程考核方法。在考查学生基础理论知识的同时,着重考核其运用法律知识参与法律实践的情况。要围绕人才培养目标,增开司法实务课程,训练法律技能,培养学生操作能力。耶鲁大学法学院通过反思传统的教育理念与教学方法,发展出一套重视多学科理论交叉、重视公法研究、同时又回归法律现实操作的教学体系,使其摆脱了竞争劣势,最近10年连年排名全美法学院榜首。[7]这对我国法律教育有重要的启迪。 (四)加强法律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师资队伍水平决定着法律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的客观成效,教师自身崇尚正义、信仰法律,才能以信念和行为影响学生。首先,强化教师的法律实践素质。法律教育是一项政治性、理论性、知识性和实践性很强的综合型教育,要求教师有正规培训经历、具备法律理论素养、拥有司法实务经验。其次,提高教师的法律教学能力。高校要创造条件举办学术讲座、开展法学研讨、进行理论培训、安排技术训练,切实提高教师组织教学的能力和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实施教学的能力。再次,建立法律教育教师准入制度。高校应根据自身条件,通过专职与兼职、引进与外聘、专任教授与讲座教授相结合等形式,打造一支水平较高的法律教育师资群体,适当聘请德才兼备的长期从事司法实务的人员兼职授课和科研。建立严格的法律教育教师准入制度,进行必要的技能考核。 (五)营造高校法律教育文化氛围 培养大学生的法律素养需要良好的文化环境。首先,运用各类法律教育载体。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学校宣传媒介上开设法制栏目,开展灵活多样的法制宣传,增强学生学习法律的动力,提升自我教育的自觉性。邀请司法专家举办法制讲座,组织观看法制案例展览,开展法律状况调查,组织社区法律咨询,参与校内治安联防等,让学生在实践中接受法律教育,掌握法律知识,形成法律思维。其次,参与依法治校管理工作。用法制观念指导高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提高师生员工的法律素质,保护学校主体的合法权利,推行以德治校、依法治校的管理模式,发挥师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积极性。要将专业教育与法制教育相结合,将制度约束与习惯养成相结合,使大学生在专业学习中受到系统的法律教育。再次,发挥家庭教育的特殊功能。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是一体的。学校应建立与家长沟通机制,使家长能及时了解学生在校表现,掌握其思想状态。邀请家长听取法制讲座及正反案例分析,使其了解家庭教育的功能所在。同时加强高校周边环境整治,为学生提供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更多的具备良好法律素质的建设者,大学生作为我国公民社会的重要主体,必须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较强的法制观念、较高的思想品德修养,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之需。为此,我们必须赋予法律教育更多的时代特色,从而持续优化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参考文献: [1]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N].人民日报,2010-07-30. [2]俞吾金.当代中国文化的内在冲突与出路[J].浙江大学学报,2007,(4). [3]吕世伦,文正邦.法哲学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4]吕世伦,公丕祥.现代理论法学原理[M].安徽:安徽大学出版社,1996.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6]杨敏,陆益龙.法治意识、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的选择[J].江苏社会科学,2011,(3). [7]程洁.耶鲁法学教育的近距离观察与体验[J].法学,2006,(6). 作者:张策华
行政类论文:关于酒类行政执法的调查 酒类行政执法是开展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也是商务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一个重要方面。酒类行政执法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眾的饮酒健康和生命安全,对维护国家利益,社会稳定及保证酒类生產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有著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市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水涨船高,各类宾馆酒店、夜总会、KTV、酒吧和夜市异军突起,市一跃成為名符其实的饮料酒消费大市。加强酒类行政执法,显得尤其重要和迫切。為此,市商务局酒管办历经几届人的努力,克服机构调整、人员异动、经费短缺,执法环境不佳等因素的影响,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為指引,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產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及商务部2005第25号令《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省酒类流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坚持依法依规,严查快处的原则,有效打击制贩卖假酒和倒酒扰市的违法违规行為,為规范我市区域内的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產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酒类流通现状 目前我市拥有合法酒类生產企业6家,分别分布在我市的区和县境内,其中年產量在30吨以上200吨以下的生產企业有3家,年產量在200吨以上的生產企业3家。另有已登记备案的酒类批发企业183家,零售企业2680家。根据年市酒管办收集的监测数据显示,年我市共消费白酒5620千升,黄酒2870千升,啤酒28468千升,红酒7950千升,累计共消费饮料酒44908千升。进口酒类由于营运成本较高,申请备案登记资料要求严格且市场需求不大,个别经销商虽有兼营行為,但均不愿主动向市酒管办提出许可登记和备案申请,业务往来基本都没有开具酒类随附单,故无法纳入监测统计。由于我市酒类生產企业基本属于中小型传统企业,生產能力低,品牌知名度不高,故我市目前酒类消费仍以外地品牌酒為主导。根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市流通的国產白酒品种数量有200余种,啤酒种类达到20余种,红酒品种多达40余种以上,价格高、中、低档齐全,其质量也是优劣参半,鱼龙混杂。虽然自开展酒类执法工作以来,市场较以往更规范,制贩卖假酒的行為得到了有效扼制,但由于我市推行酒类执法工作起步较晚,执法经验不足及执法制度不完善等原因,导致酒类行政执法工作推进速度慢,执法力度不强,执法影响不广,酒类行政执法工作可以说任重而道远。 二、酒类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一)酒管执法力量薄弱,执法经费短缺是导致执法不到位的直接原因。据统计,目前我市拥有合法酒类生產企业共6家,登记备案的酒类批发企业有183家,酒类零售企业2680户。而事实上,6家生產企业除索卡黄酒办理了生產经营许可证外,其余5家都没有办理酒类生產经营许可证,应登未登的酒类批发企业也远远不止183家,酒类零售企业更是多达3260户以上。而目前我市全部酒管人员(含执法人员)不过73人。个别县(市、区)的酒管部门还属于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经费短缺,酒管从业人员收入低微,相对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来说,商务酒管执法人员是典型的弱势群体。受人员和经费短缺的影响,对偏远乡镇的酒类流通监管执法显得力不从心,鞭长莫及。 (二)执法主体不明,职能部门协调不畅是导致酒类执法难到位的根本原由。酒类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商务局酒管办,但打击假冒偽劣却归属于市工商局,质量检测又是技术监督局的职责。商务部门对无证经营和没有开具酒类流通随附单的酒类只能就地扣押,不能没收,这无疑削弱了酒类执法的权威。对于涉嫌假冒或者造假的酒类必须依靠工商和质监局的配合,才能执法到位,遇上暴力抗法,除了报警外没有其他有效的行政手段,而事实上是,目前我市部门之间各自為阵,互不协调,仅凭商务酒管部门单打独斗,面对宠大的酒类流通市场,明显势单力薄,事倍功半。 (三)政府重视程度不够,宣传发动不到位是导致酒类执法不力的重要因素。我市酒管执法正面临著群眾不知晓、经营户不理解、不配合的困惑。从我省其他市州酒类执法现状来看,政府重视是关键。我省、、等地市,当地政府在参照《国家食品安全法》和《省酒类流通管理条例》的基础上都出台了符合本地区实际的酒类行政执法条例,并且充分利用本地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等新闻媒介资源,大力宣传酒类执法,广而告之,不仅让全市老百姓知道酒管执法是政府行為,同时也给当地的酒管执法部门找到了执法的依据。在培养酒类经营户增强持证经营、守法经营意识同时也从根本上起到了震慑制贩卖假酒违法犯罪的作用。 三、加强酒类行政执法的几点建议 (一)加大宣传、扩大影响,定期开展打击假冒偽劣酒类违法行為的专项行动。结合打击经销假冒偽劣酒类商品违法行為行动,大力宣传酒类执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新颖的形式、丰富的内容,良好的形象对外展示酒管执法队伍,以“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為平台,向酒类消费者和酒类经营者宣传酒类流通领域的法律法规知识,定期举办酒类流通法律法规培训,同时全方位与有关媒体合作,利用平面媒体、网络平台和全市各项专题活动,加大宣传力度,為开展酒类行政执法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政府支持,建章立制,為酒类执法提供执法依据。参照我省、、等地市的做法,在严格遵循《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產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及商务部2005第25号令《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省酒类流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按照《省行政程序规定》和《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参照市直相关行政执法单位的经验和文本,制定《市酒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市委、市政府两办名义发文实施,并在政府网站予以公布,从而使我市酒管执法做到有据可查,有法可依。 (三)职能部门应相互协调配合,建立行政执法联动机制。酒类管理和行政执法涉及部门多,只有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才能形成战斗力,将案件执法到位。遵循法律法规关于执法职责划分的规定,与公安、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密切配合并建立跨部门的信息通报、联合调查、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建立联席联审会议制度,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努力提升商务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不断扩大商务综合行政法的影响。 (四)建立酒类行业协会,用行业标准促行业自律。我市是酒类消费和流通的大市,仅凭酒管执法人员的力量是不够的,应该尽快成立酒类行业协会,运用行业标准去促进行业自律,从而杜绝或减少制贩卖假酒及倒酒乱市行為的发生,真正保护酒类生產企业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提高酒类批发准入门槛。现行酒类批发准入规定对批发企业拥有资金要求不高,一般一个品牌或者其中的某个系列就能申办批发许可证,按照现行的酒类流通管理制度,批发许可证有效期為三年,期间不年审。事实上有些企业因為经营不善或资金周转问题而被迫提前中止经营,此时容易出现许可证转让或者租借等情况,由于联系人、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变更,导致出现监管盲区。提高酒类批发准入门槛,鼓励企业发展多种经营,既有利于酒管部门加强对酒类流通企业和酒类流通市场的监管力度,又有利于扶持酒类批发企业做大做强,形成產业。 (六)定期举办酒类从业人员的资格培训,做到持证上岗。目前我市酒类从业人员多达18000余人,应定期组织对酒类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并发给培训证书。通过培训,增进从业人员知法、守法经营的自觉性和辨别真偽酒类的能力。规定所有酒类经营企业的从业人员未经培训,不予核发酒类批发许可证或者零售许可证。宾馆酒店,KTV酒吧、夜市等场所的酒类推销人员,未经培训,不予聘用。培训所需经费应由财政列入年初预算并建立专门帐户,做到专款专用。 (七)严格落实酒类随附单和建立进销台帐溯源制度。对所有从事酒类批发、酒类零售店实行酒类随附单及销售台帐制度,加大对超市、宾馆酒店、酒吧及KTV、夜市等终端消费场所的监督和检查。让流向市场的每瓶酒都有独一无二的身份证明,让消费终端的每瓶酒都做到有据可查。同时重点加大对国產名优名酒和进口红酒的监督检查。 行政类论文:德美行政诉讼种类之对比与借鉴 摘要:从法国国家参事院的建立算起,行政诉讼制度存在已经有200多年历史。20世纪以来,行政诉讼类型化越来越成为一种发展趋势。本文对德美行政诉讼类型进行比较,以期对我国行政诉讼有所借鉴。 关键词:行政诉讼类型;类型化;比较与借鉴 行政诉讼的类型化是20世纪以来各国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总趋势。行政诉讼类型的划分标准因国而异,但一般来说,不外乎考虑以下因素:诉讼人的请求、当事人的诉讼资格、法院的判决权限及诉讼程序。本文中笔者着重考察和分析了德国和美国的行政诉讼类型,通过介绍、比较和分析两国行政诉讼类型的优劣所在,以期对于我国下一步修改行政诉讼法,确立行政诉讼的类型有一定的借鉴效应。 一、德国行政诉讼类型 诉讼类型的划分是德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一个鲜明特色,按照权威的观点,基本诉讼类型是形成之诉、给付之诉和确认之诉。各种诉讼类型之间又有一定的交叉,因此,期间的界限并不十分明确。对于同一事件,当事人可以出于不同的考虑方式提出数个类型的诉讼,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1.确认之诉,是指确认公法法律关系是否存在、行政行为是否无效的诉讼类型。《行政法院法》采取简便的二分法:即一般确认之诉;继续的确认之诉,又称为事后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是原告方要求被告方提供特定的“给付”即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诉讼,此种类型既适用于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也适用于行政主体与行政主体之间,其中,典型的是的职责之诉,即公民提出要求行政机关做出原先拒绝或者没有做出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履行法定义务的诉讼,又被称为义务之诉。 3.形成之诉,是成立、变更或者消灭某种法律状态的事实,是一种开放的、不确定的诉讼类型,既适用于行政行为,也适用于其他行政活动形式。形成之诉可以分为诉讼上的形成之诉和实体法上的形成之诉。包括以下类型:变更之诉、强制执行之诉又称为反强制执行之诉、重新进行之诉、机关诉讼、撤销之诉。 德国行政诉讼制度中对于诉讼类型的规定从三个方面体现:(1)在《行政法院法》中有明示或者默示的规定。(2)由《行政法院法》指示使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形成。(3)法院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认可特别的诉讼类型。不过后两种模式也可认为是在《行政法院法》规定的基本模式下的衍生产物。 二、美国的行政诉讼类型 美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行政诉讼的类型,由于强调三权分立以及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控制,因而和行政诉讼相似的制度在美国被称为司法审查。根据联邦司法审查的方法,美国的行政诉讼类型可以分为: 1.法定的审查。法定的审查是指法律对于行政机关的某项活动直接规定的审查,一般规定在机关的组织法中,法定的审查具体又有两种方式:一是特定的法定审查。二是普遍的法定审查。最典型的是霍布斯法。 2.非法定的审查。一切行政行为未明白禁止审查时,都可受到司法审查,这种法律所未明白规定的司法审查称为非法定审查。联邦法院的非法定审查主要有8种:侵权行为赔偿之诉、制止状、确认判决、提审状、禁止状、追问权力状、人身保护状、执行状。 3.执行诉讼中的司法审查。执行诉讼中的司法审查是一种间接审查,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提起诉讼,而是在当事人不执行行政机关的决定,行政机关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判执行的时候,当事人主张行政决定违法作为抗辩的理由,否认行政决定具有执行力量,法院在裁判以前,必须解决两个问题:(1)行政决定是否合法成立。(2)当事人是否违反行政决定,或者是否没有执行行政决定。因此,执行诉讼的裁判也是法院取得司法审查权力的方法。 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发生在两种情况:(1)法律对行政决定完全没有规定执行的方法。(2)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执行行政机关的决定时,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执行措施,但是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力。 宪法权利的司法审查联邦行政机关的一切重要决定,几乎都有成文法的司法审查形式。在成文法对行政机关的决定没有规定司法审查时,只要法律形式没有明白禁止司法审查,法院都假定可以审查。这时,法院根据法院具有的一般管辖权限进行司法审查。当事人对法律的规定不服,能够根据宪法主张司法审查,只限于行政机关的决定涉及到宪法问题的时候。 当事人根据宪法主张司法审查的权利出现在两种情况:(1)行政机关侵犯当事人的宪法的实体权利,如侵犯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等。(2)侵犯宪法保障的程序权利,如剥夺当事人的自由和财产而没有按正当的法律程序。这两种情况,如果受害人没有其他的司法审查权利,或者这种权利受到很大的限制时,可以根据宪法权利申请司法审查。 三、两国行政诉讼类型的比较 对于行政诉讼类型的规定两国有很大的不同,德国代表着典型的大陆法系传统,美国则沿袭英美法系的格式。虽然两国行政诉讼类型存在诸多差异,但是行政诉讼制度又有某些普适的原则。 1.相同之处 (1)行政诉讼类型的划分都遵循着相同的目的或是价值基础。不论在德国还是在美国,设立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无非是两个:一是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一种最可信赖的司法最终救济手段,保护相对人的权利和自由。二是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维护公共利益,维护行政法治及行政法律秩序。 (2)都注意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在美国有私人检察总长理论,认为国会为了维护公益,可以授权检察总长对行政机关的行为申请司法审查,国会也有权以法律指定其他的当事人作为私人检察总长主张公共利益。在德国协会之诉和民众之诉,协会之诉指协会因其成员或他人的利益而提起的诉讼。民众之诉指原告为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 (3)行政诉讼类型化标准的多样性。在德国有传统的分类方法,根据原告诉讼请求的目的,将行政诉讼分为基本的3个类型。也有是根据诉的标的将诉分类为针对行政行为、事实行为和法律以下的法规三大类别。此外,还可以根据诉的提出系针对国家权力的消极防御还是积极要求,以及系针对不再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活动、正在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活动或将来才会出现的行政活动而对其进行分类。在美国由于英美国家没有公私法的划分,它的行政诉讼类型主要是根据法院取得司法审查方式也将行政诉讼分为4种类型。美的两国的行政诉讼类型是多样化的。 2.不同之处 (1)行政诉讼类型划分的标准不同。德国行政诉讼类型的划分标准主要是行政诉讼的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诉讼目的,是从实体的角度进行的划分。而美国则是通过程序上的标准不同来划分行政诉讼的。 (2)行政诉讼类型宽窄不同。在美国存在着执行诉讼,在相对人不执行行政机关的决定,或不履行行政义务时,行政机关原则上不能采取强制执行手段,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以命令促使履行。相对人如不履行法院的命令,法院将以藐视法庭罪处以罚金或拘禁。美国执行诉讼的基础在于按照美国三权分立的特点,为有效地控制行政行为,防止行政权的滥用,把这种对公民权益极易造成损害的强制执行权交由法院行使,而强制执行的发动权属于行政机关。而在德国则没有此类诉讼,若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机关的决定,德国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强制执行,无须向法院提起诉讼。 (3)两国的行政诉讼类型体现了他们对私益和公益保护的侧重点不同。在美国,制止状、人身保护状、禁止状及宪法权利的司法审查体现对私人权益的保护,都以突出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而在德国,撤销之诉和变更之诉则是体现对行政法治、行政法律秩序的维护之上,体现对公共利益的高度重视。 四、中国对于两国行政诉讼类型划分的借鉴 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的类型并没有做明确的规定。非类型化使得在行政诉讼的司法实务中暴露出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诉讼效率低下,司法资源浪费。行政争议相对于民事纠纷来讲,其性质较为复杂。例如“行政争议有外部争议和内部争议之分,行政争议还有直接争议和间接争议之分。因为行政争议的性质如此复杂,法院在处理行政争议的时候。应当针对不同性质的争议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显然,现行的规定降低了行政争议的效率,不利于行政争议的解决。 2.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保护的不完善。在中国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的模式下,没有明确规定行政诉讼的类型,其结果是使得公民的起诉范围过于狭窄,公民只有在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况下才能提出行政诉讼。使得那些被抽象行政行为损害合法权益的公民投诉无门,不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我国行政诉讼体系的设置不科学。我国没有明确的行政诉讼类型,这使得法院在定位某一具体行政诉讼时通常采用结合《行政诉讼法》第5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行政诉讼一审判决的种类的方法,而将行政诉讼的定性分别对应撤销判决、变更判决、履行判决、确认判决等,分为撤消诉讼、变更诉讼、履行诉讼、确认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这几种类型。从逻辑关系来看,这种由判决方式倒推诉讼类型的做法显然是一种倒果为因的做法,从而破坏了整个行政诉讼体系的科学性。 4.不利于我国法治社会建立。在法律上明确行政诉讼的类型,可以完善行政诉讼制度自身的建设,促进宪政制度的建立,使对国家的管理建立在一个理性的规则之上,我国这种行政诉讼非类型化的模式有可能阻碍国家法治社会的发展和宪政制度的建立。 借鉴诉讼制度较为发达的西方国家的经验,行政诉讼类型化已经是此次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大势所趋。虽然我国行政诉讼法对于类型化一直没有规定,但是学者们已经开始对诉讼的类型化有了不同的设想。例如薛刚凌教授在其《行政诉权研究》一书中,以法院行政判决权的大小为标准,将我国现行行政诉讼的类型分为撤销诉讼、变更诉讼、履行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四种类型。马怀德教授则认为,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我国的判决形式,将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类型划分为撤销诉讼、确认诉讼、变更诉讼、赔偿诉讼、履行诉讼等五种类型。在不久的将来,随着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逐步实现,这些构想将变成更为适应现实律条。 行政类论文:行政诉讼类型化分析论文 一、行政诉讼类型化概念探析 概念的界定是一切研究和实践的基础。笔者认为,应从行政诉讼法控制行政权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之目的出发:(1)行政诉讼类型的定义首先应当让相对人十分清晰的知道自己所享有的诉权以及诉权能够行使的范围。(2)除了诉权,行政相对人最关注的,也是与诉讼的目的最为相关的就是行政诉讼的判决。要保持判决的公正性,不同的诉讼类型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裁判方法裁判。(3)行政诉讼是一项由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和法院共同参与的活动。笔者较为认同行政诉讼类型是根据行政诉讼的性质与行政相对人的诉讼请求而对行政诉讼进行归类,并由法院依据不同种类的行政诉讼所适用的法定的裁判方法进行裁判的诉讼形态。 二、行政诉讼类型化的作用 1.行政诉讼类型化,可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颁布,1990年起实施。当时处于对我国法制水平偏低,行政资源有限等多方面因素考虑,该法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客观上限制了行政诉讼原告的诉权,致使行政实体法中规定的当事人部分权利,在诉讼领域的得不到相应的救济。因此,行政诉讼类型化意味着国家在确保行政法治方面,在保护当事人权益等方面,承担更多的司法保障义务。 2.行政诉讼的类型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紧张对立。在整个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的准确定位是有效解决行政争议的关键。一方面,司法权应当理直气壮的对行政权行使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通过纠正违法行政来保障民众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作为一种有限权力的行政审判权又必须对行政权的正当运用给予应有的尊重,避免造成审判权对行政权的侵蚀。 3.行政诉讼类型化,有利于人民法院有效行使审判权,节约司法资源。行政诉讼非类型化,使法院不能按照行政案件的不同性质做出不同的处理。法律规定的非此即被的判决权限常常使法院处于左右为难的境地,有的法院迫于各方面的压力,违法判决或违法调解。这不仅使司法资源浪费,还会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影响司法尊严和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信念。同时,行政诉讼的非类型化也影响到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界分。 三、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化构想 我国应当在充分汲取域外行政诉讼类型构造模式的基础上,周密设计我国的行政诉讼类型,具体如下。 1.立法模式的选择 因为诉讼类型的规范模式对诉讼类型的多少以及是否具有可扩展性有直接的影响。从行政诉讼类型的规范模式上看,尽管“默示主义”更能赋予法院较大的诉讼种类形成空间,使民众寻求法律救济的机会更多。但基于诉讼类型明确化和程序规则定型化的考虑,大陆法系国家更多地选择了“明定主义”,如日本、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类型应当是开放的,在我国行政诉讼法修订时,我们应当采取概括主义与例举主义相结合的模式,在确立基本诉讼类型之后,在基本类型下又划分出一些亚类型,并没定某些特殊的诉讼类型,或承认法定诉讼种类之外的其他“无名诉讼类型”。 2.类型构造的基本标准 对概念进行划分时,必须按照分类的规则来进行,即划分时必须按同一标准进行分类,并且各子项外延必须互不相容。只有建立在科学、明确的标准基础上的分类才能更好地实现行政诉讼类型化的价值。鉴于行政诉讼类型构造的理论基础在于公民诉权的有效保障,因而类型区分的标准也应当着眼于当事人对其诉权的具体行使,亦即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内容,只有尊重当事人的诉权和诉讼请求,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才能显现,审判权才能真正受到诉权的约束。综观各国行政法治的实践,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内容的不同作为区分行政诉讼类型的核心标准业已成为城外行政诉讼类型构造的重要发展趋势。作为一种独立的区分标准,其本身应具有高度的涵盖性,能够揭示行政诉讼的本质属性,因此,我国应当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为行政诉讼类型构造最基本的标准。本文由收集整理。 3.我国应确立的行政诉讼类型 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主导性区分标准,我国未来行政诉讼的基本类型应划分为“行政撤销诉讼、行政给付诉讼、行政确认诉讼”三种。这三类诉讼几乎涵盖了当事人起诉的所有情形,因此应作为我国未来行政诉讼的最重要的基本类型。在基本类型下根据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与维护客观社会秩序的需要,可根据诉讼标的的不同,进一步区分出若干亚类型。撤销诉讼可以再分为原行政行为撤销之诉和行政复议行为撤销之诉;行政给付之诉可以分为课予义务之诉与一般给付之诉,其中课予义务之诉又包括纯粹行政不作为之诉和行政拒绝作为之诉两种子类型。现在学界探讨比较多的行政诉讼形式,如公益诉讼、当事人诉讼、机关诉讼等,这些诉讼类型充其量也只是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行政争议的属性发生某些变化而已。诉讼请求无非是撤销、变更车责令行政机关履行义务,其仍需借助于“行政撤销诉讼、行政给付诉讼、行政确认诉讼”三种基本类型。 四、结语 行政诉讼类型化研究在我国大陆的兴起,既是司法审判实践的迫切需求,也是我国行政诉讼法学界的自觉行动。虽然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并没有对行政诉讼的类型构造做出明确规定,但这种非类型化的诉讼格局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已经为越来越多的学者所体察。结合我国现有的制度资源,建立科学、统一而独立的行政诉讼类型化划分标准,设计出我国当下社会转型时期所迫切需要的诉讼类型已成为学界共识。当然,诉讼类型化的研究也一定能够获得更多的社会认同。我们有理由相信,一个科学完整、严谨务实的诉讼类型体系必将载入我国未来的行政诉讼法典! 行政类论文:我国区域行政类型分析论文 (1)中央直辖市区域与普通省制区域行政。它们基本上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解放区不断推向全国,军管会逐步过渡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而形成其基本蓝图的。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第一个五年计划建设的实施,与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体制相匹配,建立并推行高度集中的行政管理体制以加强行政权力的集中统一,于是,在中央之下,逐级建立了省一县一区一乡四层级行政体系。此后一个历史阶段,地方行政建制趋于基本稳定,某些具体环节的变化并未从实质上引起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变革。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体制和行政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地方行政建制有了新的调整和发展趋势,行政层级以省(直辖市)——地市(区)——县——乡为主体框架,海南省和重庆直辖市相继进入隶属于中央政府的行政区域序列,地方行政格局出现局部变动。不仅如此,中央实施一系列适应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深入发展需要的行政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与措施,精减机构,简政放权,地方随之有了更多的自主权,促进旧体制向新体制过渡,中央与地方间权力重新配置,利益共享或分享。但是,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划分实际上只能在一定范围、部分权限内进行,中央政府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和国家政治与行政体系中的某些权限诸如外交、国防等是排它而不可划分的。中央向地方不同方面、不同程度地放权让利,使得特区与非特区、沿海与内地等行政区域间政治、经济差异性增多,存在着不平等和不公平竞争,而且地方主义、宏观调控不力,政治监督机制不健全在政治生活中占有不容忽视的比重,影响中央的权威,政府组织与管理社会的效率及政府行政能力,制约政治参与的扩大和区域整合。由于市场经济尚在发育和成长中,中央与地方关系仍具有较大的变动空间和潜力,蕴含着政治发展新的内容和走势。 (2)民族区域自治制区域行政,民族区域自治制区域行政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就是在国家所辖领土的地区内,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地方自治,建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以实现其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它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依据,赋予了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民族及其所居地区更多的自治权和自主权,保证了政治、法律上的平等,并为逐步消除事实上的不平等提供了政治条件和现实可能性。 民族自治区域的自治机关具有双重性质,首先它是我国人民民主国家政权的一部分,与普通省制区域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是同质的;其次,它又是民族自治区域的一级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享有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自治权。在县级以下的少数民族自治乡是基层行政区域,因地小人少,则不具备有行使民族自治地方的、宪法规定的全部自治权的条件,不能制定自治条例。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其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利的规模应当同它的行政地位相适应。 在民族区域自治区中,西藏自治区具有一定典型意义。西藏近代社会是一个封建农奴制社会,政教合一,西藏人民在官家、僧侣、贵族三大领主统治之下,几无人权可言。中国中央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于1951年签订的《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标志着西藏和平解放,《协议》规定了西藏各民族的基本人权,是西藏近代意义上的第一个人权宣言。西藏和平解放以来,西藏社会从封建农奴制社会逐步跨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在西藏考虑任何问题,首先要想到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这两件事,一切工作必须慎重稳进。”其区域行政的一个基本内涵就是自治机关民族化。自治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藏族工作人员,而且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行政时,一般使用藏语文,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这样,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付诸区域行政,坚持“两个离不开”,克服大汉族主义和狭隘的民族主义,促进了民族间相互尊重和团结,共同繁荣和发展。在实践中为从西藏具体实际出发,开辟了一条民族进步及其政治发展的渠道。(3)特别行政制区域行政同样是区域自治却高于民族区域自治程度的“一国两制”下高度自治的特别行政区域,已纳入中国当代区域行政范畴和政治发展轨道。特别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国中央人民政府,它所享有的各种自治权以及保持资本主义制度,并不是中央人民政府新赋予的,只是由国家在法律上确认原有的而已,其政治不是“完全自治”,却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就是比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区域的自治权力还要广泛得多。 香港回归中国后,依据《香港基本法》,“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香港政制以“行政主导”为一大特色,行政长官实际上具有双重法律地位。一方面,“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另一方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政长官是香港的最高地方长官,并负有领导特别行政区政府行政之责,他不同于过去的香港总督,也有别于普通省制、中央直辖市、民族区域自治等行政区域的行政首长。 在英国的殖民统治之下,香港政治发展与经济发展相悖,即政治从根本上不发展。香港主权回归后,中国对其恢复行使主权和治权、港人当家做主人,区域行政既消除了原来的殖民地因素和一些明显属落后、不合理的方面,又吸收其中与现代人类相吻合的积极进步的内容。这在香港发展史上是个历史性的转折和飞跃。对于香港、澳门,中国是恢复行使主权,而台湾问题则是国家和平统一的问题。台湾与祖国大陆和平统一后,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现行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也不变。台湾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司法独立,终审权不须到北京;可保留军队;台湾当局和有关各方以及台湾人民的利益都将得到切实保障。特别行政在香港的运行和在澳门、台湾的现实可能性,是要长期影响中国当代政治发展内容和基本走势的。 行政类论文:建设局综合类行政执法工作汇报 一、开展工作情况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建立健全领导和办事机构,按时对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和总结,并按要求报送执法情况。我局成立了××县建设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充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二)结合实际,稳步推进 根据我局所开展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目录,将法定执法职权职责的依据明确到法律规范的具体条款,并将新颁布的《城乡规划法》、《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纳入执法目录,将执法责任职责落实、细化到具体领导和内设机构、执法人员。并以文件形式印发局属各部门执行,在××县建设局网站、××县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建设局橱窗内向全社会公开。我局党组书记、局长罗德芳亲自抓行政执法工作,对我局的行政执法工作负总责,并将目标责任层层分解落实。 (三)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资格合法。所有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依法使用执法证。未出现无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现象。 (四)实行行政许可公示,制定了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我局全年行政许可未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例,许可程序均合法,手续不完善。 (五)强化队伍建设。本年度末未出现1名执法人员违纪、领导违纪事件。 (六)结合部门工作实际积极开展执法培训。今年我局法制员参加了县政府法制办举办的行政执法培训,同时派出执法人员参加了《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城乡规划法》、《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动态管理》、《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房屋安全鉴定、恢复重建技术培训、物业管理培训等。 (七)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未出现内容、程序违法的规范性文件。 (八)规范执法案件卷宗宗材料管理。 (九)抓好部门法的宣传、培训。我局今年抓好了《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城乡规划法》、《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动态管理》、《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部门法的宣传、培训。 (十)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今年行政执法工作中,未出现不作为和依法该立案而未立案的、超时限办案办事的、违反法定程序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错误的、越权执法或滥用职权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未予以或未按时限予以行政许可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法律文书不符合规定的、重大行政行为未备案的十大行为。 (十一)按时办理人大建议、批评和意见,按时办理人大交办并要求反馈结果的重要信访案件,及时办理市长、县长热线电话交办的事项,及时组织和参与调处社会矛盾。 二、存在问题 1、执法力度还有待加强,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 2、群众对执法不理解,抵触情绪大。 三、下步工作打算 1、加强执法培训,加大执法力度; 2、完善执法程序,依法行政; 3、加大各项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群众法制意识。 行政类论文:行政诉讼类型分析论文 一、行政诉讼类型化概念探析 概念的界定是一切研究和实践的基础。笔者认为,应从行政诉讼法控制行政权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之目的出发:(1)行政诉讼类型的定义首先应当让相对人十分清晰的知道自己所享有的诉权以及诉权能够行使的范围。(2)除了诉权,行政相对人最关注的,也是与诉讼的目的最为相关的就是行政诉讼的判决。要保持判决的公正性,不同的诉讼类型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裁判方法裁判。(3)行政诉讼是一项由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和法院共同参与的活动。笔者较为认同行政诉讼类型是根据行政诉讼的性质与行政相对人的诉讼请求而对行政诉讼进行归类,并由法院依据不同种类的行政诉讼所适用的法定的裁判方法进行裁判的诉讼形态。 二、行政诉讼类型化的作用 1.行政诉讼类型化,可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颁布,1990年起实施。当时处于对我国法制水平偏低,行政资源有限等多方面因素考虑,该法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客观上限制了行政诉讼原告的诉权,致使行政实体法中规定的当事人部分权利,在诉讼领域的得不到相应的救济。因此,行政诉讼类型化意味着国家在确保行政法治方面,在保护当事人权益等方面,承担更多的司法保障义务。 2.行政诉讼的类型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紧张对立。在整个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的准确定位是有效解决行政争议的关键。一方面,司法权应当理直气壮的对行政权行使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通过纠正违法行政来保障民众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作为一种有限权力的行政审判权又必须对行政权的正当运用给予应有的尊重,避免造成审判权对行政权的侵蚀。 3.行政诉讼类型化,有利于人民法院有效行使审判权,节约司法资源。行政诉讼非类型化,使法院不能按照行政案件的不同性质做出不同的处理。法律规定的非此即被的判决权限常常使法院处于左右为难的境地,有的法院迫于各方面的压力,违法判决或违法调解。这不仅使司法资源浪费,还会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影响司法尊严和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信念。同时,行政诉讼的非类型化也影响到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界分。 三、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化构想 我国应当在充分汲取域外行政诉讼类型构造模式的基础上,周密设计我国的行政诉讼类型,具体如下。 1.立法模式的选择 因为诉讼类型的规范模式对诉讼类型的多少以及是否具有可扩展性有直接的影响。从行政诉讼类型的规范模式上看,尽管“默示主义”更能赋予法院较大的诉讼种类形成空间,使民众寻求法律救济的机会更多。但基于诉讼类型明确化和程序规则定型化的考虑,大陆法系国家更多地选择了“明定主义”,如日本、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类型应当是开放的,在我国行政诉讼法修订时,我们应当采取概括主义与例举主义相结合的模式,在确立基本诉讼类型之后,在基本类型下又划分出一些亚类型,并没定某些特殊的诉讼类型,或承认法定诉讼种类之外的其他“无名诉讼类型”。2.类型构造的基本标准 对概念进行划分时,必须按照分类的规则来进行,即划分时必须按同一标准进行分类,并且各子项外延必须互不相容。只有建立在科学、明确的标准基础上的分类才能更好地实现行政诉讼类型化的价值。鉴于行政诉讼类型构造的理论基础在于公民诉权的有效保障,因而类型区分的标准也应当着眼于当事人对其诉权的具体行使,亦即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内容,只有尊重当事人的诉权和诉讼请求,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才能显现,审判权才能真正受到诉权的约束。综观各国行政法治的实践,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内容的不同作为区分行政诉讼类型的核心标准业已成为城外行政诉讼类型构造的重要发展趋势。作为一种独立的区分标准,其本身应具有高度的涵盖性,能够揭示行政诉讼的本质属性,因此,我国应当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为行政诉讼类型构造最基本的标准。 3.我国应确立的行政诉讼类型 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主导性区分标准,我国未来行政诉讼的基本类型应划分为“行政撤销诉讼、行政给付诉讼、行政确认诉讼”三种。这三类诉讼几乎涵盖了当事人起诉的所有情形,因此应作为我国未来行政诉讼的最重要的基本类型。在基本类型下根据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与维护客观社会秩序的需要,可根据诉讼标的的不同,进一步区分出若干亚类型。撤销诉讼可以再分为原行政行为撤销之诉和行政复议行为撤销之诉;行政给付之诉可以分为课予义务之诉与一般给付之诉,其中课予义务之诉又包括纯粹行政不作为之诉和行政拒绝作为之诉两种子类型。现在学界探讨比较多的行政诉讼形式,如公益诉讼、当事人诉讼、机关诉讼等,这些诉讼类型充其量也只是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行政争议的属性发生某些变化而已。诉讼请求无非是撤销、变更车责令行政机关履行义务,其仍需借助于“行政撤销诉讼、行政给付诉讼、行政确认诉讼”三种基本类型。 四、结语 行政诉讼类型化研究在我国大陆的兴起,既是司法审判实践的迫切需求,也是我国行政诉讼法学界的自觉行动。虽然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并没有对行政诉讼的类型构造做出明确规定,但这种非类型化的诉讼格局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已经为越来越多的学者所体察。结合我国现有的制度资源,建立科学、统一而独立的行政诉讼类型化划分标准,设计出我国当下社会转型时期所迫切需要的诉讼类型已成为学界共识。当然,诉讼类型化的研究也一定能够获得更多的社会认同。我们有理由相信,一个科学完整、严谨务实的诉讼类型体系必将载入我国未来的行政诉讼法典! 行政类论文:行政执法类职位考生申论写作技巧 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大纲关于申论考试的内容与往年相比有较大的变动。最为显著的就是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考试分设为两类试卷——一类试卷是省级以上(含副省级)综合管理类;一类试卷是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考试大纲进一步指出,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职位申论考试主要测查报考者的阅读理解能力、贯彻执行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其中的“贯彻执行能力”特别引人注目:在笔试中如何考查考生的贯彻执行能力呢?针对此,华图教研中心公务员考试辅导专家李天甲老师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解读,希望能对广大考生备考有所帮助。 关于“贯彻执行能力”,考试大纲解释道:“能够准确理解工作目标和组织意图,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及时有效地完成任务。”根据考试大纲的解释,华图公务员考试辅导专家李天甲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把握所谓的“贯彻执行能力”。 申论材料往往涉及一个或者两个社会现象或者社会问题,同时,给定材料中也会包含一些解决该社会问题的具体措施。因此,华图公务员考试辅导专家李天甲认为,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考试很可能会要求考生针对材料中提到的某一项具体措施提出(写出)具体的执行方案或者实施方案。考生在写出具体的执行方案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准确理解工作目标和组织意图。实施方案的关键在于把握好相关部门出台这项措施的背景、目的与意义,这样才能准确理解工作目标和组织意图。对此,考生可以通过阅读材料来了解出台这项措施的背景、目的与意义。 其次,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所谓的依法行政原则,简单来说包括六个方面: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在申论考试当中,考生除了要固守原来提对策的基本原则——可操作、合常理之外,还需要特别体现我们具有“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的意识与素质。我们的主体要合法,我们的措施要合法、我们的程序要合法以及我们的执行措施要高效便民,而不能低效扰民。 再次,根据客观实际情况。这就要求考生仔细阅读材料,充分体会材料设定的“场景”存在哪些“客观实际情况”。针对这些客观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灵活变通地制定相应的执行方案。 最后,及时有效地完成任务。这项要求与前文提到的“高效便民”之“高效”重合,此不赘述。 专家认为,制作一份执行方案或者实施方案基本上也属于对策措施题的一种,因此要贯彻对策题的作答原则——可操作、合常理。同时,李老师提醒各位考生,在复习的过程中注意对“贯彻执行能力”这一要求的思考。 行政类论文:行政诉讼类型化比较论文 摘要:行政诉讼类型化是二十世纪以来各国行政诉讼发展的共同趋向之一。行政诉讼的类型化有助于公民诉权的切实维护和行政法治进程的推进,因此是一国行政诉讼制度变革的核心新问题。文章通过对行政诉讼类型化的理论界定,借鉴国外和我国太湾地区行政诉讼的分类标准,以及对其类型异同的分析,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提出对我国行政诉讼类型构建的一些想法。 一、有关行政诉讼类型化的理论界定 根据太湾学者蔡志方先生的界定,所谓行政诉讼的类型化意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行政诉讼请求救济且法院仅在法定的裁判方法范围内裁判的诉讼形态。"私以为,蔡先生的表述恰当的反映了类型化的主旨,基本上能够揭示类型化的实质,可以为大陆学界所沿用。鉴于行政诉讼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因而行政诉讼类型化相比较民事诉讼类型化而言,自然具有其非凡的一面。但是,行政诉讼究竟脱胎于民事诉讼,因而两者之间仍存在许多关联,尤其是民事诉讼类型的划分标准和结果,对行政诉讼的划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近来,各国行政诉讼类型划分的简约化即体现出其和民事诉讼的渊源。对行政诉讼类型和受案范围、诉讼请求、判决类型、诉讼模式等概念的区分,则有助于提升我国行政诉讼法学探究的范畴意识,在范畴提炼乃至体系化的基础上,重构我国行政诉讼法学的理论体系。私以为,应当尽快结束对受案范围的"聚焦",将探究重点转向行政诉讼的类型化比较上。 二、有关国家和地区行政诉讼的划分 (一)法国 法国没有有关行政诉讼类型的法律规定,但学术界的讨论比较激烈,主要有两种分类方法摘要:第一种是以法官判决案件权力的大小为标准,将行政诉讼分为完全管辖之诉、撤销之诉、解释、审查行政决定的意义和合法性之诉以及处罚之诉;第二种新的分类方法是以诉讼标的的性质为标准,将行政诉讼分为客观之诉和主观之诉。传统分类方法的优点在于标准的明确性和易于执行,而新的分类方法存在于不能穷尽行政诉讼类型、标准较模糊而不易把握等缺点。因此,传统分类一直是法国实务界的主要依据。 (二)日本 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将行政诉讼划分为抗告诉讼、当事人诉讼、民众诉讼、机关诉讼,而抗告诉讼又分为撤销诉讼,无效确认诉讼、不作为的违法确认和无名抗告诉讼。在日本,抗告诉讼具有重要的地位,大多数的行政案件都是通过其解决的。日本的这一划分包含着两个层次摘要:第一是以诉讼标的的性质为标准将行政诉讼划分为抗告诉讼和其他三种诉讼;第二是主要以行政判决的内容为依据将抗告诉讼分为四类。 (三)英国 英国的行政诉讼类型和令状制度有密切的联系,主要依据诉讼程序的性质,划分为普通救济诉讼和非凡救济诉讼。普通救济诉讼是一种私法救济,完全是以民事诉讼发展而来的;以诉讼请求为标准,分为禁制令之诉、宣告令之诉和损害赔偿之诉。而非凡救济诉讼是一种公法救济,强调依法行政和法律秩序的维护;以诉讼请求为标准分为人身保护装之诉、调卷令之诉、禁止令之诉和强制令之诉。 (四)美国 美国没有典型意义上的行政诉讼制度。她的司法审查就类似于行政诉讼制度。按照诉讼的性质和功能,美国的行政诉讼划分为个人救济诉讼、纳税人诉讼(或监督诉讼)、执行诉讼、和程序诉讼四类。美国的司法审查实现了比行政诉讼更为广泛的功能。 (五)台湾地区 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第三条摘要:"前所称之行政诉讼,指撤销诉讼、确认诉讼及给付诉讼";第七条规定了提前行政诉讼时可以合并请求损害赔偿;第九条规定了公益诉讼;第十条规定了选举罢免争议诉讼。现台湾学界主要讨论行政诉讼类型的诉讼要件、各诉讼类型之间的关系、原告对类型的选取、行政诉讼类型和行政行为的关系、对一种诉讼类型的具体探究等。可见,台湾地区的行政诉讼类型理论探究较深入,受大陆法系影响较深。比较以上几个国家和地区行政诉讼类型的划分情况,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第一摘要:从历史发展来看,行政诉讼类型有逐渐扩大的趋向;第二摘要:在分类标注上,划分标注呈现多样化。这一方面表明了标准的开放性,另一方面也证实了行政诉讼类型的具体划分取决于各国的实际情况,如诉讼价值取向、法律传统、原有的法律体系以及包括宪政在内的政治制度等。英美法系主要从程序角度考虑划分标准,而大陆法系主要从实体角度考虑,这和两大法系的法律传统和大陆体系是一致的。 三、对我国行政诉讼类型的构建设想 针对我国行政权历来膨胀且极为强大,及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的目前状况,我国行政诉讼的目的应侧重保障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权的合法行使。为更好的实现这一目的,行政诉讼的类型就应当规定的全面。 (一)撤销诉讼 撤销诉讼属于形成诉讼的一种,其目的在于法院以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方法,原则上溯及既往地消灭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使原告因该具体行政行为被侵害的权利得以恢复。提起撤销诉讼的条件,主要是因撤销之诉的诉讼标的违法,导致侵害原告之权利或法律上的利益,在公益诉讼时侵害的是公共利益,这和原告的诉权或适格有关。因而法院在对这类行政案件进行审理时,只能就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审查,对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判决撤销。 (二)课以义务诉讼 课以义务的诉讼目的是原告向被告行政主体依法提出的申请,被行政主体违法拒绝或不予答复,使其权利收到损害,因此原告欲借助法院的判决,使行政主体做出原告依法请求的具体行政行为。课以义务之诉,主要适用于干涉行政领域。 (三)给付诉讼 给付诉讼的目的是原告欲借助法院的判决,使被告履行金钱或财产的给付义务,假如行政主体再次拒绝,则可予以强制执行。提起条件是行政主体应当履行金钱或财产的给付义务而没有履行,其形式可能是安置、补助、抚恤、优待、救灾扶贫等,由于该诉讼标的未履行或未做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四)确认诉讼 确认诉讼的目的在于借助法院的"确认判决",确认具有争议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无效、行政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相对于其他积极的诉讼种类,确认诉讼仅具有补充性质,即只有在其他诉讼种类不得提起时,才可提起确认诉讼,因此具有补偿性、从属性、次要性和后备性。 (五)公益诉讼 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应当是某法律主体的作为或不作为使公众的公共利益收到损害。有关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探索,例如由谁来提起公益诉讼、对于哪些情况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法院应如何审理及判决等等。目前,呼声较高的是建立行政公诉制度,由检察院作为提起公诉的主体。 (六)当事人诉讼 当事人诉讼是行政诉讼的一种非凡类型,他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导致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从而引发民事当事人之间或者和行政机关之间的争议,法院审理此类争议的活动称之为当事人诉讼。 结语 借鉴诉讼制度较为发达的西方国家的经验,行政诉讼类型化有了不同的设想。例如马怀德教授认为,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我国的判决形式,将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类型划分为撤销诉讼、确认诉讼、赔偿诉讼、履行诉讼等五种类型。在不久的将来,随着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逐步实现,这些构想将变为更为适应现实的律条。 行政类论文:行政处罚种类分析论文 行政处罚的种类分析和论文关键词行政执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罚金 论文摘要对行政执法实践中的3个问题,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罚金3种处罚是否属于行政处罚种类的问题进行分析,以期能为行政执法尺度的确定和执法工作实践提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第8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共7项,前6项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常用的处罚种类,而第7项只是笼统地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在行政法学上规结出行政处罚种类共四大类,即申诫罚、财产罚、行为罚、自由罚。申诫罚是指行政机关向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人提出警戒或者谴责,申明其行为违法,教育行为人避免以后再犯的一种形式。它区别于其他种类处罚的特点在于对违法行为者实施的是精神上或者名誉、信誉等方面的惩戒,而不是对行政相对人的其他实体权利的剥夺或者限制,因此申诫罚更能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财产罚是指强迫违法的行政相对人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剥夺其原有财产的行政处罚。这种处罚的特点是对违法的相对人在经济上给予制裁,迫使行政相对人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财产罚是目前应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指对非法收入应采取没收措施,而罚款是处罚违法相对人的合法收入,这是罚款与没收的主要区别。行为罚(能力罚)是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权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一种制裁措施。这里所说的行为主要是指经行政机关批准同意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利和资格。没有这种资格就意味着违法。如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责令停产停业。自由罚(人身罚)是限制或者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处罚。自由罚的实施使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就是行政相对人在短时期内将失去人身自由,如行政拘留。除了上述《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常用处罚种类外,许多单行法律、法规规定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下面将就这些规定是否行政处罚进行探讨。 1责令改正是否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许多学者们和执法工作者持不同意见,有的人认为责令改正不是一种行政处罚,因为《行政处罚法》中没有规定,因此它只是行政措施或行政命令,或者是行政强制,而有的人认为,它是一种行政处罚,因为它是行政机关向行政相对人书面文书送达的,并且对行政相对人具有约束力,要求相对人必须执行的。《行政处罚法》除了规定6种基本行政处罚种类外,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10章法律责任第6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①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包装的。②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③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④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⑤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这些规定中的“责令改正”是不是一种行政处罚呢?笔者认为如果由行政处罚机关没对行政相对人下达处罚决定之前,单独口头或者以文书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就不是行政处罚,只是起要求违法的行政相对人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作用,具有教育意义;如果单行法条款中规定了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以行政处罚决定形式书面下达的,那就是行政处罚。地方法规中规定的“责令改正”是不是行政处罚呢?如《江苏省种子条例》第6章法律责任第42条规定,违法本条例第6条第2款规定,未经批准采集或者采伐省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按理《江苏省种子条例》只是地方法规,只能规定6种基本的处罚种类,但是该条例的第1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行政处罚法》第11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该条例的这条规定,实际上是对《种子法》第61条第3项作出的具体规定。另外,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法律责任或者罚则中规定类似于责令改正的,应一并如上理解。2通报批评是否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对于通报批评,在法学界也有不同的看法,有的人认为通报批评不是行政处罚的一种,而是一种机关内部指出错误的方法,不具有处罚性,有的人认为通报批评是一种行政处罚,一旦作出将会对行政相对人的名誉、信誉等产生影响。笔者认为,通报批评用于单位内部上级处理违纪的下级,或者党和行政机关内部监察部门或者纪委处理违反纪律的人,这时只是一种行政处分,不是行政处罚。当行政机关对违法的行政相对人使用通报批评时,是否是行政处罚呢?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第8条第(7)项规定,先看一个例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6章法律责任第43条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这条规定中包含警告,也就是行政处罚的一种,笔者认为,单独对违法行政相对人以书面形式通报批评时,不是行政处罚,只是行政机关利用责权对违法的行政相对人一种警示,利用其声誉对其施加压力,迫使其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但是如果行政机关将通报批评写入行政处罚决定中,并在一定范围内书面通报批评的,就是行政处罚。因此,通常有人把通报批评同警告一起,作为申诫罚的2种最重要的形式。其实,警告通常仅限于直接告知违法行为人,而通报批评告知的范围较广泛,不仅限于告知行为人自己,还包括告知与行为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罚金是否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有的人将罚金和罚款混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了“处以罚金××元”之类的文字,这是错误的。罚款,属于财产罚,是指行政机关强迫违法的行政相对人缴纳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依法损害或者剥夺行政相对人某些财产权的一种处罚。罚款就是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财产权的剥夺,不管行为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只要违反了法律、法规,危害了行政管理秩序,就可以依法予以罚款。在行政处罚中只能是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而没有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实施金钱的处罚,而罚金是对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个人或者组织的一种刑事处罚,是刑罚中的一种附加刑,是由人民法院实施和执行。另外,行政处罚中的罚款与司法上排除妨碍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的罚款也不同,后者是针对在诉讼程序中实施了妨碍诉讼活动的违法行为人进行的,由人民法院决定与实施。 行政类论文:行政性垄断概念分类论文 这些年来,行政性垄断一直是经济法理论界和实务界所讨论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但迄今为止,学者们关于行政性垄断的见解仍然是众说纷纭。 一、行政性垄断的概念分类 许多学者认为,行政性垄断和经济性垄断共同构成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而行政性垄断对竞争的危害远甚于经济性垄断。因此,反行政性垄断是反垄断法的重要任务。笔者认为,行政性垄断(又称行政垄断)是指中央政府所属的各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及其所属的各管理部门以及被上述政府和政府管理部门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或者排除企业竞争的违法行为。 行政性垄断可分为两大类,即地区垄断(又称地区封锁)和部门垄断(又称行业垄断)。所谓地区垄断是指某一地区的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保护本地企业和经济利益,滥用行政权力而实施的排除、限制外地企业参与本地市场竞争或者本地企业参与外地市场竞争的违法行为。地区垄断多由地方政府以命令、文件和通知等方式作出。对地区垄断即地区封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仅作了原则性规定,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地区垄断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制。 所谓部门垄断是指政府所属部门为保护本部门的企业和经济利益,滥用行政权力而实施的排除、限制其他部门企业参与本部门市场竞争的违法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没有规定,以致于个别学者认为没有将部门垄断单列的必要。事实上,部门垄断与地区垄断虽然也有些微的交叉、渗透,但基本上是泾渭分明的。 二、行政性垄断的危害及成因 具体来说,行政性垄断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以下诸方面:第一,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第二,损害市场主体的独立自主的经营权和消费者的利益;第三,滋生腐败,败坏社会风气;第四,阻碍自由、公平的有效竞争秩序的形式;第五,破坏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成果,阻碍其进一步深化;第六,培养、扶植并保护经济性垄断。至于行政性垄断的形成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尚未彻底完成以及贯彻执行不力是行政性垄断产生的根本原因;多元化的行政利益的趋动,国家对行政性垄断缺少必要的法律规制以及行政人员依法行政法律意识的淡薄等也是行政性垄断产生的重要原因。 三、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行政性垄断规制的现状以及完善行政垄断规制立法的若干思考 我国现有规制行政性垄断的法律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第7条和第30条把行政性垄断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十分简略的规定。除此以外,国务院还先后颁布了一些行政法规。 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性垄断规制的现状看,其不足之处主要体现为三点:一是对行政性垄断规制的法律文件效力层次大多较低,欠缺应有的权威性;二是对行政性垄断实施主体的法律责任规定太轻,且欠缺强有力的监督机制;三是反行政性垄断的主要机构设置不当,使得反行政垄断执法举步维艰。 笔者认为,要有效制止行政性垄断,应创建以下几项新制度和新机制:第一,应在充分总结本土经验基础上博采众长,制定包括反行政性垄断在内的统一的反垄断法典,并在立法、司法和执法的全过程中,建立能够充分发挥专家尤其是经济学家和法学家作用的相应机制;第二,建立严格的行政性垄断法律责任制度,并使其落到实处;第三,设立高度权威性和独立性的具有准司法机构性质的反垄断主管机构,并赋予其对行政性垄断禁令的权力;第四,赋予反垄断主管机构针对行政性垄断在特定的条件下提起诉讼的权利,包括建立民事公诉制度;第五,在未来的反垄断法典中,应建立司法审查制度。 行政类论文:税务行政处罚种类论文 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由税务机关依法对其实施一定制裁的措施。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机关主动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名誉或其他权益限制或剥夺,或者科以新的义务,体现了强烈的制裁性质,因此国家专门制定了《行政处罚法》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 一、税务行政处罚管理现状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有七种:(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和(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规定的处罚种类。考虑到其他法律法规具体调整的需要,因此《行政处罚法》在规范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种类时在第八条特别作了一条附加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这实际上是在行政处罚的种类上开了一个口子,按此规定在《行政处罚法》颁布前其他生效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还可以继续适用,而且以后出台的法律、法规还可以补充行政处罚的种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七条第六款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其中停止出口退税权的处罚设定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的是在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修订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才予以明确为一种行政处罚,这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种类设定权限的规定。 正确划分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利于规范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因为税务行政处罚是对管理相对人违反了税收管理秩序后,税务机关给相对人一定制裁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可诉讼行为,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作出,否则税务机关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因此应当正确界定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和“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七条第七款规定)。 然而,在新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出台前,对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规定还不规范和完善,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及税收征管工作规程等规章规定,确定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少,与基层税务机关的管理实际不相适应,一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规程规定,在管理中已经采取的有效管理措施在法律上没有充足的依据,特别是涉及到损害到纳税人利益的措施,如果不在法律上予以明确,不利于日常税收管理。因此,应当根据税收征管的发展情况,将原有规章、规程规定的有效管理措施上升为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根据修订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应当有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停止出口退税权、没收违法所得、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 其中责令限期改正从实质来看,它基本近似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警告,无论是就其作用还是性质而言,几乎与警告相同,只是名称不同而已。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停止出口退税权是《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中已明确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 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是在原《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已明确规定的处罚措施,《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将其作为单独的复议情形,未作为税务行政处罚。而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用书《税收执法基础知识》第57页认为“其他法律法规还规定有关机关可以依法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可以采取驱逐出境、限制进境或出境、限期出境的行政处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它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其出境。”从该种措施的性质和手段看,应该属于税务机关依法提请,而由有权机关协助执行的一种税务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因此应当将阻止处境作为一种税务行政处罚。 新《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后在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了“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处罚措施,这与阻止出境措施的执行主体相似,都是由税务机关依法提请,由有权机关依法执行的一种处罚措施。吊销营业执照是《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的一种处罚措施,阻止出境按照其性质也属于其他法律规定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只是执行机关的特殊性。根据税收法律规定,执行该两项法律规定的处罚措施的原因是相对人违反税收征管秩序,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处理后,才能提请相关机关执行,在提请之前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调查取证、审理告知无效后,再由税务机关提请相关机关执行,只是最终执行的结果由相关部门执行。这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税务罚款的措施相似。因此该两项措施应当是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一种特殊的执行主体的税务行政处罚。这与我国现行的执法体制有关,是由于我国税务机关执法范围和权限的有限性决定的。管理相对人对该处罚措施可以依法申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也可以提请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税务机关为被告或与具体执行机关为共同被告,而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应当全部由税务机关负责。因此对这两项税务行政处罚措施的程序、法律责任应当进一步规范和明确。 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是税务机关早已使用的一种管理措施,基层主管税务机关针对纳税人违章情况采取了停票或缴销发票等不同方式的管理制度,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已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体系,国家税务总局也制定了许多具体的发票控管办法。然而长期以来从税收立法到税务机关实际操作中没有将停止供应发票作为一种处罚措施,《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只将这一措施作为一种税务机关不作为的行政行为。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财务管理不断的规范和税收征管措施的日益强化,发票作为经济往来的重要凭据,已成为经济交往中明确经济责任的主要的原始凭证,纳税人交易活动的重要凭证。对发票的控管成为税务机关控税管理的有效手段。作为发票管理的主管机关,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停止或缴销发票后,势必影响到纳税人的正常经营活动。纳税人正常取得和使用发票以保证其经营秩序的运行无疑是纳税人的一种权益,在税务征管活动中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尊重纳税人的权益,然而在新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前,税务机关对发票的停售和缴销随意性较大,影响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发票控管措施提出诉讼。税务机关在诉讼中法律依据不足。 新《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后在第七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从立法的角度给税务机关的收缴发票予以认可。税务机关收缴和停止发售发票,是对纳税人使用发票权利的制裁,符合行政处罚的性质和特点。因此税务机关在采取收缴和停止发票处罚措施时应当按照税务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三、规范税务行政处罚措施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税收征管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因此七种税务行政处罚措施中停止出口退税权、没收违法所得、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应当由县级税务机关作出。 然而在《税收征管规程》中,对警告和罚款外的税务行政处罚规定得不具体,在基层税务机关执行中很不规范。急需完善现存的税收征管规程中税务行政处罚程序,当相对人违反税收管理秩序,需要给予税务行政处罚时,除警告和罚款外,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处理,例如对欠缴税款的出境前,需要阻止出境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欠缴税款情况及催缴文书报县级税务机关审理,县级税务机关将欠税情况及文书审理后向当事人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然后在当事人陈述申辩后制作阻止出境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并制作《阻出境通知书》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交进出境管理机关执行,当事人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不服的,可以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 因此,现行税收征管规程中关于税务行政处罚程序需要进一步完善,对除警告、罚款外的税务行政处罚程序需要的税务文书应当尽早制定,以便于税务管理程序的规范化、合理化。
刑事诉讼法论文:论新旧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论文摘要 本文就中国新旧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变化展开系统系剖,以找到其中的不足,采取措施,解决问题。针对新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背景,展开有关被害人合法权益保护的积极探讨,这是日常对于法制的要求,也是一种必然发展的趋势,在此过程中,我们要积极进行刑事诉讼法系统的分析,找到运行中的漏洞,展开有效的监督、执法,从而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国家的法制建设等。 论文关键词 新旧刑事诉讼法 被害人合法权益 方案设计 具体措施 一个国家脱离了严格的法制系统,必然就不能得到长久的发展,这就需要做好日常的法制工作的事情,在具体环节中,综合利用各种措施,进行积极的法制改革,以维护被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政治运行的稳定性,有利于社会和谐社会的构建,有利于促进国家发展的稳定环境。 一、关于新刑事诉讼法制定的背景 近年来,中国的刑事诉讼法系统取得了一系列完善,但是其中仍然存在着不足,需要我们进行系统的剖析,找到其中运行的不足。 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法制建设取得了一系列进步,经济、政治与法制之间形成了一种良好的互动,尤其是这几年来的政治建设的展开,为中国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驱动力,在此过程中,民主法制化逐渐成为中国政治建设的重点,党的十五大会议开展以来,中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一系列成果,确定了依法治国的优良战略,它有利于中国经济建设的大力发展,有利于完善中国仍然存在漏洞的政治体制,在这一过程中,党的执政方式与执政理念取得了巨大的改变,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蓬勃发展,有利于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健全。在此其中党的领导方式发生了一系列变革,在新出台的刑事诉讼法中,重点强调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强化了对国家权利的监督,有利于国家行政执法部门的建立健全,有利于国家经济政治建设的广阔深化。在这一过程中,被害人的相关权益有所提升,有利于保证中国公民的合法利益、合法权利,这是新经济形势下,公民权利与国家机关的平衡和谐。 自从改革开发以来,中国的政治建设取得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这一过程中,中国的政治改革,逐渐得到深化,并且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市场机制的完善,中国公民的意识也得到一系列提升,公民本身更加注重以及明确自身的合法权益。新型的政治建立有利于公民合法权益的觉醒,有利于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在这一条件下,改革的成果得到了法律的保护,从而有利于中国经济建设的规则性,另一方面国家经济的稳定发展,为政治建设提供了巨大的物质基础。两者之间的相互促进,避免了经济体制改革引起的社会动荡,秩序紊乱问题,也解决了政治改革,没有强大物质做保证的问题。有利于整个国家机器的合理有序运行,有利于人们日常生活的正常进展。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动,少数国家的推动霸权主义,强权政治,以至于各种意识形态的渗透,对国家日常的经济政治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有效防止国外势力的政治意识渗透,我们要积极进行相关刑事诉讼法的改革,以确保中国刑事诉讼法系统的建立健全,有利于保证中国公民的人权,以避免西方意识形态的侵入,保证国家机器的合理运转。这与国家进一步推动刑事诉讼法改革是分不开的,需要我们进行大力推动,以保证国家的政治形象,避免被其他国家利用人权借口进行攻击,也避免其他国家意识文化的渗透,在此过程中,我们要明确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进行具体系统的改革。 二、关于新旧刑诉法变化的分析 目前,刑事诉讼法,有利于针对目前的国际形势,国内实情,给出正确的解决方式,有利于中国刑事诉讼法系统的建立健全,有利于保证中国人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形成国家与公民之间的良性监督,有利于维护国家司法的公正性,有利于打击社会违法犯罪活动,有利于巩固社会主义市场秩序,有利于国家政治建设的顺利开展,有利于促进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意识的改善深化,有利于公民良好法治意识的养成,有利于国家司法行政体制的建立健全,有利于解决中国在政治建设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具体指导,具体解决,以确保国家政治建设的稳定推动,促进中国司法建设的日益深化。 中国新刑事诉讼法的改革,进一步保障了人民的合法权利,有利于保证人权,有利于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在以前的旧刑事诉讼法中,由于有些规定的不明确,不能很好的保证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不利于中国的司法政治体制的深化完善。在旧的诉讼法中,被害人与检察院的关系没有做到完善的和谐性,有时候不利于对被害人的权益实现,在一些情况下相当于公民的合法权益被剥夺。在新刑事诉讼法之后,被害人的权益维护问题得到了一些改善,有利于被害人直接参与相应的诉讼程序中,有利于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在此过程中,有利于被害人与国家司法行政体制的和谐稳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被害人与国家政治建设的协调,有利于国家政治建设的平稳运行,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有利于国家经济建设与政治法制建设的有效结合,共同发展。新刑事诉讼法的建立健全有利于保证中国司法政治体制的建设,有利于促进中国政治的顺利开展,有利于中国公民权利权益的实现。 通过新旧诉讼法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到,国家司法体制建设的日益完善,中国公民权利范围的日益提升,有利于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有利于中国法制社会的建立健全,更有利于提高中国的政治实力,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以应对国外不良意识形态的侵蚀。 三、关于被害人合法权益在法律规定上的缺陷分析 在日常司法行政建设中,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密切, 它不是那种简单的对立关系,而是一种相对权利关系,是同一刑事诉讼中的对象、主体。在实际法制建设中,新刑事诉讼法,不能对两者的权利权益关系给出一个系统的公平性,也就是相对公平性,这不利于保证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比如在新刑事诉讼法法中,缺少对被害人委托诉讼人权限的具体规定,不能合理的进行权利划分,也就不能形成良好的司法环境,不利于形成相对平等的诉讼权利与公平性的诉讼地位。国家司法机构应该加大这方面的完善,促进辩护人权利系统的完善,以有利于建立健全中国的司法行政建设,有利于中国各个诉讼阶段的顺利进行。有利于保证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诉讼人的权利范围没有给出具体的划分,导致人的权限不明确,不能在具体的刑事诉讼案件中,确保该确保的权利,避免该避免的问题。这些东西对于中国法制建设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需要国家行政司法部门给予相关重视,以确保中国政治建设的蓬勃发展,以实现现阶段中国刑事诉讼系统的建立健全,有利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在具体的刑事诉讼案件中,关于被害人的上诉问题,总是遇到一些麻烦,新刑事诉讼法中也缺乏了相应对于被害人上诉权利的详细规定,只是给出一些大体的方案。这对中国司法机构保证被害人的权益水平是很不利的,不利于保证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政治生活的稳定,不利于中国构建社会主义法制社会,在这一过程中,要建立健全国家司法体制,健全新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体制关于人权权益的保护更加完善健全。 在实际诉讼案件中,一些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依然根据以前相关诉讼法的规定,将被害人的范围限制在一个小范围里,不利于中国司法行政体制的完善,不利于中国政治建设的建立健全。由于新出台的刑事诉讼法不能对被害人范围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这就不能避免在实际生活中,被害人相关权益保障的缺乏,不利于打击目前社会中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利于保证国家政治建设的稳定进行,不能很好实现目前国家对于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也就不能适应目前国家日益严峻的政治形势,不能保障中国政治建设的平稳运行。针对目前新型犯罪的日益增多,对于日常增长的法人犯罪率,我们需要积极的进行刑事诉讼法体系的建立健全,稳定社会政治秩序,以促进中国政治建设的顺利运行。针对具体情况,扩宽被害人的应用范围,以满足当前形势犯罪斗争形势的发展需要,扩大被害人的适用范围,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被害人合法权益的提升,有利于被害人日常政治权益的维护。 四、关于实施新刑事诉讼法的必要性分析 随着经济体制建设的发展,中国各种性质的犯罪形势与以往存在着巨大的不同,在传统的刑事司法中,注重的是国家经济效益与政治效益的维护,违法犯罪分子的危害性。国家公诉机关取代被害人的相关权利,一定程度上,不能让被害人渗入到司法体系中,不利于被害人具体权益的保证,不利于被人害权益系统的延伸完善。在以前的体系下,被害人起到的作用是辅助国家公诉机关进行办案,并且其缺乏必要的灵活性,限制了被害人相关权利的发挥。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出行,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了相对提升,具有一定的控制权与灵活性,有利于实现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保证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践中,硬性的刑事法律调整所产生的结果有时候与社会所期望达到的结果有所差别。对被害人而言,伤害既已造成,这时候理性的做法应该是从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来考虑问题,这里的利益包括经济利益和精神利益,经济利益用以弥补人身和财产损失,精神利益则是通过惩罚犯罪人使被害人或是被害人家属获得心理上的慰藉。对犯罪人而言,在自由和经济损失之间,自由总是显得更加可贵一些,大多数人在经济能力允许的情况下还是愿意选择刑事和解的。刑事和解不仅有利益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更能保正刑事被害人利益最大化的实现。 通常来说,有些刑事案件可以避免,但是由于犯罪人与被害人当时的情绪冲动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导致双方矛盾的恶化,在导致刑事案件之后,双方可能出现后悔的举动,甚至有些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是亲戚、朋友、远亲等的关系,新刑事诉讼法法中的冲突双方的和解设定,有利于缓和双方矛盾,改善双方的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秩序的和谐,有利于保证国家政治法制建设,有利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的降低被害人的损失。有利于调动犯罪人与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的能动作用,有利于双方的沟通交流,有利于双方关系的缓和,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矛盾,促进社会环境的和谐。 五、关于新刑诉法对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分析 纵观中国不同的历史时期,可以发现中国社会每个时期的政治建设特点都是不同的,在新中国建立之前,别害人的权益根本不能得到有效保证,人权掌握在皇帝的手中,刑事诉讼程序的主动者是国家中央集权机构,而被动者只是被害人,这段时期是没有人权,缺乏基础人权保证的社会。随着新中国的建立,国家刑事诉讼法制体系的建立健全,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日益的改善,其在国家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日益提升,有利于中国被害人权利的保证,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治体制改革,进入了一个发展的高潮,在此过程中,相关人们的权益得到了维护,中国人权保证日益得到了维护。 刑事诉讼法论文:略谈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保护 被害人是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现代各国对刑事犯罪的追诉,有的采取国家追诉主义,即检察官公诉垄断主义,有的采取国家追诉和私人追诉相结合,但是不管采取何种方式,诉讼制度发展的趋势是在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同时也重视加强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修改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正是把充分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作为修改重点之一,进一步强化了对被害人的法律保护。被害人内容上的修改是新刑诉法最引人注目的变化之一。本文试就现行刑诉法与新刑诉法中被害人的不同规定加以比较分析,以此透视一下二者在立法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方面的变化趋势。 一、关于被害人法律规定上的变化 (一)法条数量上的变化 现行刑诉法涉及被害人的条文有10条,其中将“被害人”一词直接用于规定的仅有8条;而新刑诉法关于被害人的条文有20条,其中涉及被害人一词的规定就达17条。新刑诉法较现行刑诉法改动了110处,其中补充、修改有关被害人的规定占改动问题的七分之一。刑诉法修改决定对被害人的原有规定之所以大幅度地增补,旨在平衡打击与保护的关系,增强被害人的控诉功能。同时力图通过被害人诉讼保护这一窗口,体现我国刑事诉讼的民主化程度。 (二)被害人诉讼地位上的变化 现行刑诉法第五十八条将被害人列为诉讼参与人之列,其诉讼地位与证人相似,不同于证人之处是被害人享有一定的申请权或申诉权。现行刑诉法中的被害人不属于诉讼当事人,一般不直接参与诉讼,只是由于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了犯罪行为的侵害,才与刑事诉讼发生联系,其参与刑事诉讼是被动的,其在诉讼活动中始终处于被动地位。被害人诉讼权利受诉讼地位的制约,其诉讼权利的行使主要依靠并通过司法机关对犯罪追诉行为的实施而达到自身合法权益保护之目的。改现行刑诉法第五十八条为新刑诉法第八十二条,将“被害人”修改为“诉讼当事人”。被害人由诉讼参与人变为当事人,这一规定上的变化使其由被动变为主地,势必将形成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等且独立的诉讼地位,这将大大提高被害人直接参与刑事诉讼的程序,为其更好地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提供更多的契机。 (三)被害人诉讼权利上的变化 现行刑诉法中的被害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其诉讼地位有近似于当事人之处,执行一定的控诉职能,有一定的独立请求权,但不是当事人,有证人的作用,而不是证人。现行刑诉法中的被害人实质上是介于证人和当事人之间的一种诉讼参与人,是具有一定独立请求权的特殊证人。其诉讼权利主要有:①控告犯罪和请求赔偿经济损失。控告后如果不立案,有权申请复议;②对人民检察院免诉和不起诉决定有申诉权;③可以亲自参加法庭审理,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证人、被告人发问,有权参加法庭辩论;④在自己的诉讼权利受到非法限制或剥夺时,有权提出控告;⑤委托人依法参加诉讼。新刑诉法则对被害人在不同诉讼阶段的权利作了比较系统的规定:①控告权。对被害人的报案或控告列出专款加以规定;②对不立案决定提出异议权;③侦查起诉过程中对证据或者案件处理发表意见权;④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权;⑤直接起诉权;⑥参加法庭审理权;⑦申请提出抗诉权;⑧对生效裁判的申请权。此外,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还被明确赋予申请回避权和委托诉讼权。 现行刑诉法中被害人作为诉讼参与人,其诉讼权利带有较大的局限性,权利范围相对狭窄。被害人权利的局限性在现行刑诉法中最显著的表现有三:第一,诉讼权利的行使往往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相对滞后。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决定其不能直接参加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其权利也只有在诉讼中的部分阶段体现出来,而且一般要在司法机关作出某种诉讼行为之后,才能行使自己的权利。譬如,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申诉权,要在人民检察院作出免诉或不起诉决定之后才能行使。第二,某些诉讼权利的法律依据有限。被害人的委托权现行刑诉法中没有规定,根据律师暂行条例和司法实践,被害人在起诉后,开庭前可以委托律师或近亲属担任其诉讼人参加法庭审理,其委托权的行使仅限于法庭审理阶段。第三,诉讼权利范围窄小。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主要局限于控告权、申请复议权和申诉权等一些补救性权利。窄小有限的权利范围直接束缚、抑制了被害人控诉职能的发挥。鉴于现行刑诉法中被害人规定的种种局限性,新刑诉法首先提高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规定被害人是诉讼当事人之一,明确赋予被害人申请回避权和委托诉讼权,并将委托诉讼权扩及整个诉讼阶段;其次,对被害人在诉讼全过程中的诉讼权利作了系统而具体的规定。主要体现是一方面进一步完善了被害人的控告权、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权、参加法庭审理权和对生效裁判的申诉权等原有权限的适用规定;另一方面增设了被害人对不立案决定提出异议权、侦查起诉过程中对证据或案件处理发表意见权、直接起诉权和申请提出抗诉权等新权项的规定。新刑诉法完善并扩展被害人的诉讼权限、丰富其权项内容,有利于提高被害人直接参与诉讼的广度和深度,强化了被害人作为公民个人的法律保护,充分体现了新刑诉法既注重依法惩治犯罪,又注重保证诉讼民主,维护公民权利的立法宗旨。 (四)被害人与公检法机关关系上的变化 近年来,人民群众对“告状无门”的问题反映强烈。有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害后,投诉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立不上案,甚至不被受理;有的立案了,对被告人却该逮捕的不逮捕,该起诉的不起诉;法院判案,也存在着重罪轻判,该判不判等问题。究其原因,不可否认这背后常有“权钱交易”的腐败现象和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作祟;但也不能忽视公检法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行为缺少外部力量的有效制约,尤其是缺乏被害人一方的制约。 被害人诉讼地位的提高和权利的扩展必然对公检法行使职权产生制约,从而使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与公检法机关的关系发生“质”的变化。现行刑诉法实施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诉讼行为在不同诉讼阶段分别受到三机关不同程度的制约。其诉讼行为以三机关的主诉讼行为为前提而存在,属于辅助性、附属性或补充性的行为。纵观我国公诉案件追诉活动的全过程,不难看出,我国现行的刑事追诉形式是国家追诉。公检法机关在国家追诉活动中始终起着主导作用,被害人成为附属。诉讼中的公检法与被害人存在着制约与被制约的关系,被害人无法约束影响公检法的诉讼行为,其投诉难、告状难的问题在所难免。造成此问题的症结是现行刑诉法关于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保障规定明显匮乏,关于被害人对公检法机关诉讼行为的反制约缺少规范。笔者 认为,立法界修改现行刑诉法时可能出于这两方面的考虑,在新刑诉法里建立了一套新制度,增补了三项重要规定: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被害人对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检察机关不立案、不追究的,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其中对不立案提出异议权、申请提出抗诉权的规定是被害人通过合法手段间接制约、监督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诉讼行为的立法规范。直接起诉权是三项规定中反制约特色最突出的一项,这一规定表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若不服或不满公安、检察机关阶段性的追诉结果(结论),可以直接起诉(自诉)。直接起诉权的行使,可以使公诉案件转化为自诉案件,使国家追诉转化为个人追诉(自诉)。这实际上扩大了自诉的范围,有利于解决“告状难”的问题,使被害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积极性提高了,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被害人对公安、检察机关的制约和监督,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可以预测,新刑诉法实施后,公诉案件的刑事追诉将构成以国家追诉为主要形式,个人追诉为补充形式的双轨追诉机制。为依法惩治犯罪,行使国家追诉权的公检法机关与拥有自诉权的被害人双方在诉讼中将形成相对独立、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新型关系。 二、关于被害人规定上的不足及立法建议 被告人与被害人,本是犯罪行为中相对的双方,作为刑事诉讼主体,被害人应享有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相同或相对的权利,然而,新刑诉法中双方的某些诉讼权利既不相同,也不对等,被害人的权利规定明显存在两点缺陷:其一,新刑诉法缺乏被害人委托诉讼人权限方面的规定。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之一,其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有同等的诉讼地位和对等的诉讼权利,推而及至,其委托诉讼人也应与辩护人享有对等的诉讼权利,具有同等的诉讼地位。新刑诉法关于辩护人的权利规定得系统、完善、具体且贯穿于不同诉讼阶段,便于操作。相比而言,关于被害人委托诉讼人的规定仅见于新刑诉法第四十一条,此条规定也仅仅是列举了诉讼人的范围,没有述及诉讼人的权限。被害人的诉讼人与辩护人在权限规范上的不对等、不均衡,无疑是新刑诉法的疏漏之处。其二,新刑诉法缺少被害人上诉权的规定。对于应不应该赋予公诉案件被害人上诉权,是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争议比较大的一个问题。对此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如果赋予公诉案件被害人上诉权,势必产生两大弊端,一是导致上诉案件数量大大增加,不利于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案件;二是将使上诉不加刑原则名存实亡,形同虚设。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能够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在被害人上诉的案件中,上诉的被害人与人民检察院的关系也难于处理。赋予公诉案件被害人上诉权弊大于利。另一种意见认为,注重保护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当代刑事诉讼发展的潮流和趋势。现行刑诉法在保障被害人诉讼权利方面规定得很不够。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检察权,不是被害人的代表,对于被害人请求抗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并不一定会提出抗诉,因此应赋予公诉案件被害人以上诉权。上述两种意见都有其道理,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笔者则认为,尽管上诉权的适用中可能会出现诸多棘手的问题,但上诉权是被害人的一项固有必要的诉讼权利,不可取消或剥夺。取消上诉权,就会破坏被害人诉讼权利的完整性,这与人权保障的全面性要求不相适宜。赋予被害人上诉权,还可减少刑事终审裁判后的申诉现象。权衡利弊,为了既避免赋予被害人上诉权可能产生的弊端,又加强对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保障,笔者建议对被害人的上诉权可限制有条件的适用。即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不服,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决定不抗诉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此外,关于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范围,现行刑诉法是指正当权利或合法利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适用对象包括自然人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对这一解释,《刑诉法》修正案既未修改补充,又未出台新规定,致使被害人的适用对象依旧狭窄、套用,不能适应当前犯罪斗争形势的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当前法人犯罪和其他新型犯罪日趋增多,犯罪中经济损失或合法利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受害方往往是法人和国家。法人、国家能否成为被害人?若将法人、国家界定为被害人,其诉讼权利由谁行使?笔者认为,扩大被害人的适用范围势在必行。建议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细则》中重新界定被害人的内涵,划定被害人的范围,将被害人的适用对象扩及到法人和国家,适应当前惩治各类犯罪的需要。同时还应明确规定:若被害人是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可依法行使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若被害人是国家的,在国家利益遭受犯罪行为不法侵害,受到一定程度损失的情况下,从立法上应根据具体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犯罪客体来具体确定被害人。即确定有职责代表国家保护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社会关系,依法有义务维护国家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利益不受侵害的国家职能机关或主管机关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由其具体承担国家作为被害人的权利和义务。诉讼中在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况下,若其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只要其有证据证明其所维护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国家利益遭受了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的不法侵害,可代表国家作为被害人行使自诉权,以维护国家的合法权益,挽回国家的经济损失。 为顺应世界潮流和刑事诉讼发展的客观规律,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在促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民主化方面突出被害人的立法保护,笔者建议全国人大应制定专门的法律,采取下列措施对被害人的权益予以切实保障。首先,扩大被害人适用对象的范围;其次,对被害人的控告权在情况紧急时的相应保护措施;第三,对不立案决定、不起诉决定的申请复议权,司法机关应慎重对待,在规定期限内,将不立案的原因和复议结果及时告知被害人;第四,赋予被害人对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有限的上诉权;第五,确立被害人在参加庭审活动中与被告人同等的诉讼权利;第六,扩大对被害人法定赔偿损失的范围,确立被害人先行对被告人财产进行预防扣押的申请权;最后,确立对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 刑事诉讼法论文:分析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研究 论文摘要 近几年来,刑事诉讼法的研究不只是在内容上的拓展,在研究方法上是也是多种多样的,但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却没有被拿来研究,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本文就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现在的困境以及解决的办法来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 论文关键词 刑法 刑事诉讼法 协调统一 在我国法律的实践过程中发现,行法和刑事诉讼法之间存在着很多不协调的问题,二者互动不明显,无论是在法制观念上还是在立法和司法的实践中,二者的关系都是分离、割裂甚至是断层。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因为犯罪联系到一起,他们是和谐统一的有机整体,他们有着共同的价值取向,都受到刑法政策的知道,在我国法律历史上是并存的,所以,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的认识,对于树立形式一体化的观念和整体立法是非常重要的。 一、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系 (一)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在本质上是因为犯罪而联系在一起的 犯罪时人和人之间因为利益的冲突而发生恶变,从而产生了犯罪,犯罪这一行为不仅仅是侵犯了当事人的利益,更严重的是破坏了社会正常的秩序,为了消除犯罪这种不理性的行为,国家就一定要对这种犯罪行为进行规范,所以,刑法以及保证刑法能够顺利实施的一系列诉讼法就产生了。 格兰威尔·威廉斯在《刑法教科书》中是这一命名犯罪的:“犯罪是一种可以引起刑事诉讼并导致刑罚的违法行为。”因为犯罪的联系,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更加密切,没有刑事诉讼这一程序,案件就没有办法展开认定,犯罪的不到打击,刑事纠纷也不能解决,刑法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所以刑事诉讼是刑法两个最近被要素——犯罪和刑罚之间一个连接,是一个过程。 反过来说,刑事诉讼法也是离不开刑法的,刑法是对保护对象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规定,如果一旦没有了刑法,那么定罪量刑就没有了标准,诉讼过程也会无的放矢,刑事诉讼法也没有了实际的意义,对于国家惩处犯罪来说,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有着不可缺少的作用,他们的共同的功能就是处理犯罪引发的刑事纠纷,真是因为这样,才把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联系到一起,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取向是一样的 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中可以看出,刑法和心事诉讼法的密切关系,不仅表现在书本上的字里行间,更重要的是在精神层次和理念上的默契,在价值取向上具有相同的特点,“正义所关注的是法律规范与制度安排的内容,它们对人类的影响,以及它们在人类幸福与文明建设中的价值。”正义的体现,是刑法的最终的追求,而这一追求靠的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二者之间的相互配合和相互作用。 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系遇到的困境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在我国是非常重要的,他们是我国的基本的法律,同时他们的关系也是非常密切的,二者互相配合,和谐发扎。但是在我国的法制实践中,二者的关系还石出现了很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对二者的关系认识理解上存在误差 在认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系的方面,存在着两种极端的认识,一是在我国法律的发展史上,都是延续着“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古老观念,刑事诉讼法的地位没有得到体现,而是作为刑法的附属品与其他的法律合并存在,这种情况延续到现在社会。二是随着法律程序法基础理论的发展,尤其是程序正义理论的导入,刑事诉讼法的价值被很多学术研究者逐步的认识了解,并且去提升它的地位,在学术界开始引起一番实体与程序那个重要的争论。 (二)对于刑事立法来说,没有考虑协调统一的特点 对于国家来说,立法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活动,在立法的程序中,一定要保证规范和严密,并且要考虑到其他的法律,保证协调统一,但是我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时间不能同步,这就造成了刑事诉讼法在处理犯罪问题时候的不协调。 (三)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收到形势政策的指导影响 形势政策值得是一些能够代表国家权利的公共机构为了实现社会正义和维护社会的稳定,围绕着预防、控制和惩治犯罪所采取的策略和一些有力的措施,还有对这些策略和措施鞥够涉及到的犯罪嫌疑人、犯罪人和被害人所采取的态度。国家在形势政策的指导下创立设置了刑罚,刑事诉讼的中心任务就是对刑事责任进行落实,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形势政策的最终决定意义才得以体现。 在刑事立法、司法和执法的过程中,每一个环节都体现着刑事的政策,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刑事政策的一个载体,刑事政策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制定的一个依据和标准,刑事政策的精神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体现出来,刑事政策可以说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灵魂和核心。 三、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实现良好关系发展的方法 (一)在观念上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联系起来 观念是行动的先导,要解决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当前的这种不密切的关系现状,首先就要从观念上改变认识,重新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进行定位,这是能够正确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系处理好的一个基本的前提,在对待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上,对任何一方面的重视或者是疏忽都是片面的,过度的对程序独立价值的强调,牺牲了实体的价值,这种方法只是架空了刑事实体法,并且让刑事程序的本身失去了存在了价值。但是,如果没有实体法的支持和指导,程序的推进是盲目且没有目的性的,在实体法的立法过程中冒然将动态的诉讼过程切断,留着一些看着很美好的刑法的制度,最后却没有一点实用价值。 所以,无论是立法、司法还是进行理论性的研究,都应该将刑事一体化的观念摆在前头,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联系起来思考问题,将原先的重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区别,却忽略二者之间的联系将他们分开对待的陈旧思想,从根本观念上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等一些不科学的观念,对二者的关系要理性的对待和认识,真正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区别和联系,以及二者是和谐统一的有机整体这一观念竖立起来。 (二)在立法的时候注意立法的整体性 在立法的层面正确处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能够保证二者的互相呼应和配合是非常重要的,要想在立法的过程中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二者衔接的自然通常,就要将它们密切联系,看成是一个整体,这样才能减少二者之间的冲突,在系统配合的上才能做到完美。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实施和废止也应该做到时间的统一,在制定刑事诉讼法的时候,要宠妃考虑刑法相对应的问题,同样的,在制定刑法的时候也要将刑事诉讼法的问题考虑进去,将二者的实体法规范完美结合,对他们进行探讨和沟通的时候也要保证是同时进行的,保证二者在立法方面的协调统一和互动。除了注意立法时候的协调统一,在二者法律的内容规定上和技术方面也应该做到协调,心思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条文内容中,要注意协调,多推敲文字记述的处理,对二部法律内容上出现的矛盾和不协调的地方要尽量避免,努力做到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互相交流和共同发展。 (三)在刑事立法之前,应该做好前期准备 在刑事立法之前,预测工作是不能避免的,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是一个非常复杂和系统的工程,所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自身的特点应该和当前社会发展、经济形式等各方面相结合,制定者不仅要有远见,还要有良好的预测性,能够提出立法的方向、趋势和立法的重点,喂将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能够创建一个良好的关系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在学科研究方面也要建立一个良好的联系 由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的,他们都具有自己独立的理论基础和研究的对象及领域,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被放在两个不同的学科领域进行研究,因为这种划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更加疏远,各自发展,没有互动也没有联系,对于二者的发展和沟通是非常不利的,导致很多刑法的研究者都忽略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系的研究,学习刑法的只研究刑法,学习刑事诉讼法的只研究刑事诉讼法,将它们越拉越远,二者的研究者对彼此的领域有的只是简单的涉及,却做不到像研究本学科一样精通,这种后果就是研究者们在研究法律上各自为政,思想停留在一定的地步不会前进,这种思维模式,造成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之间的联系被切断,很想交叉研究的缺乏,就造成了对很多问题的研究都只是表面性的,做不到深入的研究。 所以,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研究领域,就要做到知识的相互联系和使用,对研究二者的学者要进行知识的普及和联系,鼓励他们多将二者联系起来,从研究的领域解决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系遇到的瓶颈问题,这样不仅能够确定立法的严密和准确性,保证二者之间的亲密联系和和谐统一,更重要的能够促进我国立法的准确稳定的进行,更好的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服务,创建一个和谐统一的安定社会。 刑事诉讼法论文:仅凭同案被告人揭发不能定罪───兼谈对刑事诉讼法第46条的理解 陈某与曾某因合伙经营事务发生纠纷,于92年8月30日下午,纠集甲、乙、丙、丁四人,言明去“教训”曾某。随后,五人于当晚二十时许,驱车赶至曾某居住的工棚。陈某留在车上,甲等四人下车后,用拳脚和携带的凶器将曾打伤,致曾头部、躯干部多处受伤,倒地不起。作案后,陈某担心被围攻,立即率领甲等四人乘车逃离现场。后曾某因肝脏破裂,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陈某回到住处后,害怕曾某伤情严重,产生严重后果,随又连夜返回现场查看情况。当晚,陈某和丙、丁三人被公安人员抓获,甲、乙二人闻风潜逃。2001年11月12日,甲荒车毓踩嗽弊セ窈笠扑凸榘浮I笪适保⒍《私曳⒓锥质凳┥撕υ承形猓?其余被告人和现场证人均未证实甲实施了伤害行为。甲自己亦只供认到了现场,但未曾动手参与殴打曾某。 审理本案中,对被告人陈某系主犯,认定其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没有疑义。但对甲的处理上,产生了分歧,主要有两种意见:第一,甲事先明知是去“教训”曾某,并相随数人一同前去现场,同案其他俩被告人丙、丁均检举揭发甲分别在工棚内和工棚外参与殴打被害人,是本案实行犯之一: 第二,甲拒不承认有动手直接伤害曾某的情节,只有丙、丁这两个同案被告人检举揭发,而其他同案被告人陈某(主犯)、乙和证人均未证实甲动手打人,仅凭丙、丁的口供,不能认定甲动手参与殴打被害人。即,甲不是实行犯,而是帮助犯。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了七种证据,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就是七种证据之一,并规定“以上七种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共同犯罪中,常常遇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揭发举报案外人或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即“攀供”,其具有多大的证明力,其可采信和可信性如何,必须经过查证属实,切忌追求“内心确信真实”,满足于“高度盖然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又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并提出了证据要“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反映了法律对口供慎之又慎的态度。 上述运用证据的原则和证明标准,都要求我们在对口供进行审查判断时,要审查口供是在什么情况下取得,是否受到外界干扰影响?如引诱、逼迫、威胁、暗示等,逼供和串供等情况是否存在?还有这些口供是否合情合理,是否前后一致,对同一事实情况是否一致,有无矛盾之处?要审查其动机和与案内其他证据能否一致,相互印证。 我们知道,口供具有双重特征:一方面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最清楚,可能是案件最真实、最全面、最具体的证据材料;另一方面,由于案件的处理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责有直接利害关系,出于各种动机,他们会作出虚假的供述和辩解或虚假的检举揭发。一方面是证据的一种,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另一方面又具有辩护的性质,是诉讼权利的行使。因此,口供的真实成份与虚假成份并存,有时也可能全部是虚假的成份。口供自身的这种特点,也要求我们对其从形成过程、内容、动机和与案内其他证据的关联程序来查证。本案五被告人在共同实施伤害曾某行为中,究竞甲是否有罪?在作案中起了多大的作用,处于什么犯罪地位?而甲及其辩护人认为本人确未动手,亦无证人证实,仅凭丙、丁二被告人的“攀供”,不能认定其有罪,应作出无罪的推定。下面按照前述审查口供的要求作一下分析:首先丙、丁的口供从来源、形成过程上看,没有证据反映出存在有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或存在串供;从口供的内容上看,丙、丁二人在涉及实施暴力时,均对自己的行为轻描淡写,且相互推诿。在具体细节上亦不完全一致。如丙说甲在工棚内动手打人,丁说甲在工棚外动了手。可见,对甲动手打人这一点虽然是一致的,但时间、地点不能吻合;从动机上看,不能排除丙、丁二人无推卸罪责,逃避处罚的可能性。恰恰相反,证人林某证实,在实施殴打行为的人当中只看清楚丙、丁两人实施殴打行为,且动用了凶器,这俩人是“主攻手”。心理学告诉我们愈是罪行严重,愈会在对其追究责任时将罪过推得一干二净,本能使然。从平素表现看,丙、丁二人不务正业,游手好闲,且有前科,作案当天才来到包工头陈某的工地,并非同甲乙二人一起打工劳动。故丙、丁二被告人“攀供”的真实性质更加值得怀疑;从与案内其他证据的联系来看,丙、丁的口供无法得到印证。因为,再无其他证据证明甲实施了殴打被害人的行为,那么,丙(或丁)的口供只能用丁(或丙)的口供来印证,但这又会面临一个无法解决的逻辑矛盾:用真实性值得怀疑的事实去证明另一个事实的真实性。这也正是“先入为主”在逻辑上的矛盾表现之一。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丙、丁的口供不能查证属实。 (2)再换一个角度来分析。把被告人供述、辩解理解为仅指甲本人的口供,那么,丙、丁的口供只能作为证人证言来对待。同样可以发现,由于丙、丁二被告人受其诉讼地位和复杂心理活动的影响,不能排除其没有隐瞒事实真象,编造谎言,蒙混过关的动机,也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且在重要细节上陈述并不完全一致,其证言亦不能证明甲动手殴打被害人。而且,由于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口供,因其相互检举揭发与对其本人的定罪处罚有相当的利害关系,即使甲、丙、丁三被告人口供相互一致,也即甲作出了不利于自己的供述,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也必须满足严格的限制条件,如绝对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的可能性,在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均未翻供,细节基本一致,分别指认的现场情况相互吻合,符合情理,且无不良动机等等,才能谨慎地以口供作为定案的根据。特别是在涉毒、贿赂等具有证据种类单一化特征案件的审理中,尤需严把此关。 (3)甲虽不能认定为与丙、丁是同一犯罪地位的实行犯,但其仍然是有罪的,不能因未直接动手打人即可作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甲从主犯陈某的工地随同其他被告人出发时,即已明知此行前去打架,是去“教训”曾某,而且是结伙行凶。甲未以任何言辞或行为表明自己是搭乘顺车外出办事或纯粹看热闹,其余被告人亦无这样的认识。这说明,在主观上,甲的个人认识和意志与其他同案被告人及犯罪嫌疑人的认识和意志已经联结成他们共同的认识和犯罪意志,那就是──“教训”曾某。客观上,甲自己也承认进入作案现场。从工棚内的挑衅、撕打到工棚外的暴力行为,整个过程均能较为详细地描述出来,这一事实已查实。即使其本人确未曾直接动手打人,但其冷眼相观,即不劝阻,又不制止,在客观上一方面助长了实施殴打行为者(即实行犯丙、丁等)的嚣张气焰,从而使其更加有恃无恐,恃无忌惮,使犯罪行为升级化。另一方面也使被害人及其身边的人产生畏惧心理,不敢反抗。甲的这种冷漠态度和“坐收渔利”的行为并没有切断自己先前伙同他人乘车前来打人的预备行为与共同犯罪的联系,从而丧失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原因力作用。在这种特定的场景 中,甲的不作为实际上对犯罪的完成起到了促进的作用,远远超过了道德的底线,超出了道德所能调整的范围,应受刑法的调整。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替实行犯出主意,想办法,撑腰打气,站脚助威等均属于对实行犯的精神性帮助,其与物质性帮助一样,同样也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是帮助犯。而帮助犯只有在及时制止实行犯的犯罪行为,并且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中止,显然,被告人甲的不作为是与此背道而驰的。 (4)虽然,对被告人甲动手参殴的事实不能认定,即甲不是实行犯,但对其站脚助威的行为则完全可以认定,即甲是帮助犯。而起主要作用的实行犯可以作为主犯量刑,对本案而言,个别实行犯的实行过限要由全体实行犯承担过限的刑事责任,帮助犯只能作为从犯来量刑,不承担过限的刑事责任。后者在刑罚幅度上要轻于前者。因此,这样处理也符合“疑罪从无,疑罪从宽”的原则精神。 (5)有人认为刑事诉讼法46条中的“被告人”应包括共同犯罪中的同案其他被告人,笔者认为可以。关于被告人口供,从内容上可以分为三层意思:承认犯罪或指控的事实,叫供述;说明自己罪轻、无罪,是辩解;还有对他人犯罪行为的陈述,则为检举揭发(本文仅指对同案其他被告人的检举揭发)。供述纯粹是针对自身行为,而检举揭发则是矛头指向别人,所述事实皆由他人所为。以本案为例(仅指甲是否动手这一事实展开讨论),甲与丙、丁的口供可分为几种情况: 1、甲不供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而丙、丁却检举揭发之; 2、甲不承认犯罪,丙、丁亦未检举揭发其犯罪事实; 3、甲供认自己的罪行,丙、丁亦有相同的口供印证; 4、甲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而丙、丁的口供不能与其相互吻合。 5、甲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丙、丁亦交待了各自的犯罪事实。 对了第1种情形,前面已论证了它的不可信性,在此不再讨论。第4种情形属传统意义上的“只有被告人供述”,对其如何处理,法律已有明确规定,即不能认定甲动手参殴;第3种情况,表面上看甲、丙、丁三人口供都能一致,相互吻合,似乎可以定案了。但实际上,丙、丁亦处于被告人地位,受其复杂的心理动机(如报复、陷害他人、相互推诿、蒙混过关、出于私情包揽罪行等)影响,对其口供真实性的怀疑是相当合理的,也是正常的,符合一般经验法则。因此,如果除被告人口供外其他种类的证据一点也没有,绝对不能轻易定案,除非满足所有严格的限制条件。至于第2种情形,则属典型的“没有被告人供述”,此时就要靠其他证据来认定,只要确实充分亦可认定甲动了手。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是1、3两种情况。审判人员往往为在审限内结案或不使罪犯逃避惩罚,勉强以丙、丁二被告人的检举揭发来认定甲动手打被害人的犯罪事实,作为定案的根据。而且在审查被告人供述与案内其他证据是否一致时,将同案其他被告人的检举揭发放在同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同等证据地位上来印证待证事实,这是一个误区。被告人的口供笼统地讲既包括甲的供述、也包括丙、丁的检举揭发。但仔细研究, 刑事诉讼法第46条中的“只有被告人供述”,仅指甲(或丙、丁等)承认自己犯罪或有被指控的事实存在,即“供述”:“没有被告人的供述”,则指甲(或丙、丁等)说明自己罪轻或无罪的辩解,甚至对他人罪行的检举揭发。这里不能将“供述”扩大解释为“口供”。因此,把这一点搞清楚,“被告人”的范围有多大则不言自明了。现在反过来再看第5种情形,就可以发现甲、丙、丁三被告人所供认的罪行均关乎自身,亦未相互纠缠,是清一色的“被告人供述”,此时如无其他证据,他们的供述无法得到查证属实,当然不能认定甲动手打人这一情节。可见,无论是被告人的供述,还是辩解和攀供,它们都处于同一的证据地位,具有相同的特性,尽管出自数个被告人之口,但对其互证力不应期望过高,即“不轻信口供”,一般情况下,一定要慎之又慎,尤其是在被害人死亡未留下任何陈述,即死无对证的情况下,更不能轻易用同案被告人的口供互证其罪。而要把着力点应放在口供外的其他证据补强上,放在调查研究上,要“淡化”口供。这既是口供自身特征的内在要求,也是保障人权,杜绝刑讯逼供,促使司法人员提高办案水平特别是侦察水平的大势所趋。立法者的本意也正在于此。 刑事诉讼法论文:浅论对新刑事诉讼法中技术侦查措施规定的反思 论文摘要 技术侦查侦查措施的使用无不涉及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因而从适用对象、批准权限,以及每一措施的适用方式和期限,都要按照法律规定严格进行,坚决杜绝违反程序使用、越权使用和滥用。故此次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我国存在已久的技术侦查措施进行法律上的规范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个巨大进步,也是势在必行的一步。 论文关键词 新刑事诉讼法 技术侦查措施 进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于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说明中指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犯罪情况的变化,一方面,要完善侦查措施,赋予侦查机关必要的侦查手段,加强打击犯罪的力度;另一方面,也要强化对侦查措施的规范、制约和监督,防止滥用。”经济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的发展,刑事犯罪的攀升与犯罪手段的智能化、技术化,已经成为不可争议的现实。这一现实告诉我们,不仅侦查观念要更新,而且侦查模式、技术手段更要更新;另外,在侦查行为方面,由于不规范导致的冤假错案也时有发生,收集证据中的违法乱纪现象,滥用侦查权的问题,一直比较突出,侦查权运行的现状急须加强制约和监督。针对以上的问题,《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侦查程序方面作了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批准,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决定由特定人员实施秘密侦查,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的交付;明确规定采用技术侦查、秘密侦查措施控制下交付收集的材料可以作为证据适用。 一、对技术侦查措施进行法律上规定,是对权力限制的必要体现 “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刑事诉讼活动其主要特征之一在于国家公权力的参与,故需加强对公权力制约,规范公权力的行使是处于打击惩罚犯罪的合理需要。由于公权力带有天然的扩张性,所以必须对其严加控制防范,以防其成为脱缰之野马。刑事诉讼法作为规范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自然具备了公法的属性,即应通过合理的程序设计有效控制国家公权力的运行,防止因公权力滥用给被追诉人造成损害。“权力趋于腐败,绝对的权力便绝对地腐败”,应把权力制约为修法的重中之重,这是实现其保障人权目的的必然要求。只有这样刑事诉讼法才是一部“民权法”而非“治民法”。在刑事诉讼法中,事关重要的首为侦查权。侦查权是刑事诉讼中的“双刃剑”,既关系到犯罪的控制又关涉犯罪嫌疑人基本权利的保障,因此,应当缜密设计,以防止权力滥用给犯罪嫌疑人权利造成侵害。在此次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其中之一亮点是新增了“技术侦查”一节,把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从现实中的“幕后”推至立法的“台前”,修正案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由相关机关执行、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适用对象以及期限等相关规定,通过这些规定来进一步增强技术侦查的外部制约因素,从而减少技术侦查行为恣意的可能。 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技术侦查措施规定了相关原则 在此次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其中之一亮点是新增了“技术侦查”一节,从第一百四十八条到第一百五十二条不难看出,条文本身对技术侦查措施做出了相关的规定。 首先,“重罪”原则。“重罪”原则指所采取的技术侦查措施要与侦查机关所要保护的公共利益相适应。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去讨论技术侦查措施,技术侦查的投出要与收入成正比,起码不至于失衡,俗话说“杀鸡焉用牛刀”,如果对轻微的刑事案件而采取与之不相符的或者说投入成本大的技术侦查措施,那就必然会浪费国家的司法资源,不符合侦查成本效益分析原则;因为它对公民基本人权的侵犯性比传统侦查行为的侵犯性更为严重。在此次的刑事修正案中,首先规定的就是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案件的性质,明确规定公安机关采取措施的为“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检察院的为“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同时修正案也通过以上条文明确除此之外无其他例外情况。 其次,人权保障原则。从保障人权角度讲,由于技术侦查措施所主动介入的事件(活动)性质有时会尚未确定(即是否犯罪事件),此时所采取的侦查措施是建立于“假想犯罪”之上的,于是它也就可能会对公民的隐私权、通讯自由权等人权造成侵犯。从保障人权角度分析第一百五十条,其对公民的基本权益在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时也做出了保障。在采取措施时,应注重保障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在进行俗称“卧底侦查”的时候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于此同时也规定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对期限的延长也做了相对的规定。 再次,侦查程序法定。程序法定原则对于诉讼法的重要性不言而明,而现代刑事诉讼中同时亦具有全局性指导意义的重要作用,刑事程序法定包括立法和司法两层含义:一是立法方面的要求,即刑事诉讼程序应当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二是司法方面的要求,即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刑事程序来进行。刑事程序法定,是由刑事诉讼涉及利益的重大性决定的。刑事诉讼的过程,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过程,而刑罚权包含着国家以强制力剥夺公民的财产权、自由权乃至生命权等最重要的人权。因此,程序的确定性、公平性尤为重要。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没有程序(法)即无实体(法)”。这一法律格言,在刑事领域体现得最为彻底。为此,由国家立法机关以法律事先明确规定刑事诉讼程序,规范刑事诉讼活动,保证刑事诉讼的有序性和公正性,就显得尤其必要。此次的刑诉法修正案的出台,规范了技术侦查一章。在此前技术侦查的主体、对象、程序、监督、 救济和结果使用等方面在刑事诉讼法中均没有明确规定;以及技术侦查其本身的特性决定,在其没有程序规定时必然会导致滥用或者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此次修正案从规定有权决定技术侦查措施的主体,执行主体、执行种类、期限、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等方面都做了相关的规定,完善了技术侦查措施的实施。 三、对技术侦查手段进行了规定,完善侦查机关侦查措施,屏蔽法外手段的需要 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颁布出台前,各种技术侦查措施和秘密侦查措施都在法外存在,而且对案件的侦破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但从权力法定的原则看,侦查机关在侦查案件时使用法外的侦查手段又是缺乏法律基础的。由于是法外手段,必然会缺乏监督,权力缺乏限制;于此同时,基于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手段的自身特性加之其法外性,导致了技术侦查措施的滥用。由于对概念的理解不同,存在许多不同的技术侦查措施,如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录像、进行邮件检查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在我国,笔者认为技术侦查措施主要包括三类:技术类侦查措施(电子侦听、电话窃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象、邮件检查等);诱惑类侦查措施(如机会提供型引诱、虚示购买、控制交付等);派遣秘密调查人员类侦查措施(包括线人、特情、卧底侦查员等)。从而不难看出,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第151条肯定以上三大类的技术侦查措施。此条文明确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即明确了派遣秘密调查人员类侦查措施,包括线人、特情、卧底侦查员等;以及“对涉及给付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即明确了诱惑类侦查措施。 四、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赋予证据合法性。 在法律上,我国相关法律已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做了一定的规定,如《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侦查机关依照有关规定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所收集的物证、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经法庭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1998年公安部实施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63条第2款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时,只移送诉讼卷,侦查卷由公安机关存档备查。技术侦查获取的材料,需要作为证据公开使用时,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理。由于上述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加之规定的法律性质和地位的特殊性,导致的结果是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所取得的证据材料在事实上无直接的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犯罪人的反侦查能力却在提高,增加侦查取证的难度,尤其在“一对一”案件、无被害人案件中,取证难度不断加大,制约了侦查工作的打击犯罪效果。尽管我国在实践中,技术侦查工作取得了许多经验,实践工作中对提高科技含量热情很高,但是法律对此却没有积极回应。我国技术侦查多是以“隐形法”规制。 然而,在此次新修正案中明确规定采用技术侦查、秘密侦查措施控制下交付收集的材料可以作为证据适用。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修正案此规定为侦查机关在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时所获得、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弥补了在司法实践中对相关案件侦查难,取证难的不足。 刑事诉讼法论文: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存在的问题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从1997年1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它总结了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施行16年的经验,又吸收了国外刑事诉讼发展的新成果,在内容上进行了一系列重大修改,体现了科学性和民主性的统一。《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总体执行情况良好,但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其中主要的有: 一、认识观念问题 一是实体和程序的关系问题。《刑事诉讼法》是一部程序法,和作为实体法的《刑法》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但长期以来形成的“重实体,轻程序”观念,已经成为制约新刑诉法正确实施的一大障碍。一些办案人员认为只要达到目的,就可以不考虑方法、程序。对刑诉法程序的完善反而认为是“束缚了手脚”、“影响了打击犯罪”,因而违反程序、省略程序甚至规避程序进行办案。侦查机关开始摆脱新刑法刚出台时的担心,仍然存在刑讯逼供现象,在新刑诉法实施后,有的警察甚至还因刑讯逼供致人死亡而被判刑。有的法院审判方式改革只是“走过场”,“先定后审”现象仍然存在,律师辩护依然是“你辩你的,我辩我的”。为了达到“直接开庭、当庭宣判”的效果,只得进行二次、三次甚至更多次的开庭。名为控辩式庭审,法官往往不自觉地又和检察官一起追诉犯罪,控审职能不分,难以达到控辩式庭审的要求。 司法公正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从古到今,对一些行为认定为犯罪的实体标准可以说没有太大的变化,但对由谁认定、如何认定等程序问题上却产生了极大的变化,这也是司法文明进步的表现。司法实践中,被上诉或再审改判的案件毕竟是少数,但群众有意见的案件却不少,程序总是是一个重要原因。粗暴执法、办案拖拉、司法人员和利害关系人私下频繁接触,怎能不引起群众的不满? 二是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关系问题。刑诉法的修改在许多方面体现了保护人权的精神,如比如第一次在法律上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行确定有罪”的原则,取消了收容审查和免予起诉制度,将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案犯在交付审判前都称为“犯罪嫌疑人”,等等。从实施情况来看,“宁错勿纵”、“有诉必罚”的观念仍然很有市场。特别表现在宣告无罪的案件中,有的法院规定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不必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但对宣告无罪的案件却非常慎重,一定得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害怕被指责为“放纵犯罪”。尤其是对因证据不足而被指控无罪的,不仅观念上难以接受,实际操作上更是谨小慎微。也正是由于忽视了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律师介入诉讼才举步维艰。不仅会见在押被告人有许多条条框框,在实际开庭辩护中,也往往是“你辩你的,我判我的”,被告人的辩护权难以得到彻底的保障。监视居住被曲解为到指点地点进行居住,由于监视居住可长达六个月,使之形同收容审查。 违反程序也是违法。只有从根本上转变观念,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才能适应依法治国的需要,真正发挥刑诉法在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中的作用。 二、司法解释问题 由于《刑事诉讼法》比较抽象,适当的法律解释是必需的。但自新刑诉法实施以来,出现了多头制定司法解释的问题,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刑诉法实施规定就达1159条,是刑诉法本身条文的5. 15倍。其中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为342条,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实施细则》为414条,公安部的《程序规定》为355条,以上三部门及全国人大法工委等六部委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48条。由于实施细则制定主体繁多,内容上不协调,有的已超越刑诉法本身的内容。由于刑事诉讼从侦查、起诉到审判本身是连贯的过程,但法律解释上的不一致影响了司法过程的互相衔接。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时,“保证人保证与保证金保证对同一被告人不能同时使用”,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实施细则(试行)》则规定“必要时,也可以责令犯罪嫌疑人同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不仅如此,地方立法还与中央立法不协调。如刑诉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检察院许可也可会见。但广东公安厅却明文规定要由检察机关批准会见文书才准予会见,律师也不例外。可见,各自为政的解释有损于法律的统一和尊严,造成办案程序的混乱。 三、审判方式改革问题 修订后的刑诉法,顺应刑事诉讼发展的科学规律,提出变革审判方式。审判方式改革的主要内容就是实行“控辩式”庭审,让公诉人和辩护人就犯罪是否成立进行辩论,法官居中裁判而不是和公诉人一起审问被告。所有定案的证据,应当在法庭上经过当庭举证、质证、认证。但在实施新刑诉法进行审判方式改革中也遇到不少问题: 一是检察机关的地位问题。控辩式诉讼要求控、辩、审三权分离,检察官和辩护方在法律地位上平等,亨有同等的诉讼权利,法官居中裁判。但是检察官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诉讼的一方,又是法律监督者,造成控辩双方事实上的不平等,法官更多 地要考虑控方的观点和主张。控辩双方地位在开庭礼仪上也很能说明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25条规定“审判人员入庭时,请全体起立”,就引起了检察机关的强烈不满,最终无法实行。 二是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问题。独立行使审判权是一项宪法原则,也是审判方式改革的核心。不仅包括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权,不受其他机关的干涉,也包括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新刑诉法实施后,法院行使审判权受到其他机关干涉的情况有所好转,这也是全社会法制意识提高的结果。但在法院内部却并不能完全做到独立行使审判权,表现在先定后审和请示报核两个问题上。在案件开庭前,法官就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在合议庭内部先进行讨论,预先确定判决刑期,这就是先定后审。先定后审与新刑诉法的要求是背道而驰的,而且侵犯了被告人的辩护权,使开庭流于形式。不仅如此,有部分法院对审理中遇到的疑难复杂案件,动胤打报告向上级法院请示,而有关法院也乐于解答,以为是帮助下级法院解决实际问题。从请示报核的动机上看,业务水平是一方面原因,更重要的原因是害怕上诉后被上级法院改判而被追究错案责任。请示报核的存在,违背了二审终审制原则。因为经请示后判决的案件,实际上是二审并为一审,便当事人的上诉权得不到保护。 三是证人作证问题。按照控辩式庭审的要求,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公开质证、认证。根据举证责任的要求,证人应当由举证方负责保证出庭。但新刑诉法规定证人由法院通知,并且绝大部分证人不愿出庭作证。据某法院统计,该院审理的刑事公诉案件中,证人出庭率只有5%左右。证人作证难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刑诉法上没有规定证人不履行作证义务的后果,也没有对证人的具体保护措施。另一方面,是由法院、检察院还是律师负责通知证人出庭,各方认识不一。第三,证人本身法律意识不高,害怕打击报复、得罪人,存在传统上不愿涉讼的心理,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证人不出庭作证,当事人就只能对书面证言发表承认或否认的意见,无法对证人进行询问,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质证。 四、司法机关的配合问题 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实现刑诉法的目的。新刑诉法施行一年多来,虽然总体上配合得不错,但在某些方面也衔接得不好,主要表现在二方面: 一是赃款赃物移送问题。新刑诉法专门增加了一条关于赃款赃物移送的规定,但比较原则。在实际执行中,有的司法机关出于部门利益的考虑,不移送赃款赃物。因为有的地方财政对赃款赃物采取提成的办法,即使不提成,执法机关也可凭入库赃款数额为筹码要求多拨办案经费。而且在六部委的《规定》中,一方面讲“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依法移送”,另一方面又规定“不得以未移送赃款赃物为由,拒绝受理案件”。如果公诉机关不移送作为证据使用的赃款赃物,(事实上赃款赃物肯定是案件证据,且是否是赃款赃物只有通过审判程序才能确定),法院则处于两难境地,既不能退回侦查,也不能轻易作出罪名不成立的判决。赃款赃物不能依法移送,还很容易产生司法腐败。 二是卷宗材料移送问题。新刑诉法对庭审结束后检察院是否向人民法院移送案卷材料无明文规定,而“两高”司法解释又不一致。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检察院在庭审后3日内将其全部案卷材料移送法院,且移送的证据材料必须是原件。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证据只移送复印件,且不移交内部材料。另一方面,对移送的卷宗材料中,如发现在庭审中未被指控的犯罪,按控辩式庭审的要求,法院不能处理。但如果不处理,是否会导致放纵犯罪? 五、财产刑执行问题 新《刑法》实施后,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适用范围扩大,相关条文从20条增加到139条。但新刑诉法关于财产刑执行的规定仅2个条文,即使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也仅有2个条文,造成司法实践中产生一系列问题。如被羁押的犯罪分子,是由其本人缴纳还是应由其亲属代为缴纳?应在判决生效时缴纳还是刑满释放后缴纳?对未成年人应否适用罚金?如果适用应由谁缴纳?对死刑犯的罚金或没收财产如何执行?如何区分犯罪分子个人财产及其家庭财产?罚金刑由刑庭执行还是由执行庭执行?诸如此类问题,由于法无明文规定,各地做法不一,使刑事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受到影响。 这些问题立法机关应当加强研究,完善立法。司法机关应严格依法办事,不断规范程序,以更好地发挥刑诉法在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中的作用。 刑事诉讼法论文:分析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缺陷与完善建议 一、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存在的缺陷分析 (一)该条依然把“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作为辩护人的责任,却又未指明这一责任是针对谁应付的责任和性质,易使公安司法机关依然误认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责任还由辩护人承担;一旦辩护人未尽到这一责任,公安司法机关完全可能据此作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刑事裁决。 (二)该条虽然规定了辩护人上述责任,却没有规定,辩护人未尽其责,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难以保证辩护人怀着满腔热情,积极主动、自觉地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努力“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相反,他可能根本不“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因为即使如此,辩护人也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这样,就很可能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三)该条规定与刑法的规定不完全相符合。根据我国1997年刑法有关规定,当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有如下几种:①单纯有罪宣告,减轻处罚;②作有罪宣告,从轻处罚;③作有罪宣告,减轻处罚;④免除其刑事责任等。例如,1997年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就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等等。“根据法律”的要求,辩护人有权也应当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履行“提出其从轻处罚的材料和意见”的职责。然而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却没有规定辩护人要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履行这一职责,这有可能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该享有的“从轻处罚”的合法权益落空! (四)依然重视实体辩护,没有规定辩护人有权也有义务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履行“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刑事办案机关及其办案人员违反法定程序而遭受侵犯的材料和意见”的职责,只是笼统地规定辩护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这可能导致辩护人本来想提出,却不愿或不敢提出抑或根本就不提出此类辩护意见,因而不能确保辩护人去积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五)把原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中的“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改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它合法权益”,本意很好,强化、扩大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的内容和范围———使之从笼统的“合法权益”具体到“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但是,却依然把其作为辩护人应实施的行为内容及其结果本身”,而不是作为其“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刑事办案机关及其办案人员违反法定程序而遭受侵犯的材料和意见”所追求的结果和希望实现的目标,未免强辩护人之难。因为,这一结果是否得以实现,不完全取决于辩护人是否提出了这些材料和意见,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裁判方是否公正司法,听取和采纳辩护人所提出的正确材料和意见。即使辩护人提出了上述正确的材料和意见,如果裁判方也完全可能置之不理,作出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它合法权益的裁决。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不考虑辩护人的个人能力及其主观努力程度,一律要求辩护人完全做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它合法权益,显而易见,这是勉为其难!另外,本条也未限定辩护人的责任的时空范围和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合法权益”所指,有可能使人们误认为,只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无论其是否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案件相关联,辩护人都有责任加以维护。 二、对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再修改的建议 笔者以为,为确保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科学化,协调其与刑法的关系,促使辩护人更好地尽力履行自己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职责,消除不良影响和后果,有必要对其进一步修改。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明确规定辩护人的职责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履行”而不是仅仅笼统地规定“辩护人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以便从根本上排除“公安司法机关和其他人错误认为辩护人应当向它们履行这一职责”的理念和可能性,从而防止和消除公安司法机关以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为据,以辩护人未向它们履行该职责为由,作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裁判。 (二)在本条尾部,增加责任规定,即增加“辩护人不履行该职责,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内容。“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同理,“没有责任的义务或职责,不是义务或职责。”一个人的义务或职责,只有在其得以全面正确地履行的时候,才能真正表明其真实的存在;当其没有被全面正确的履行,义务人就必须依法承担因此带来的不良法律后果,即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促使义务人或承担此职责之人积极主动、尽心尽力全面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应尽的义务或职责。一个人不全面正确履行义务或职责,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也是保证应尽义务或者职责的得以全面正确履行的必要条件和根本保证。 作为辩护人,也不例外。因为,一方面,既然辩护人具有这一义务或职责,当他未全面正确地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履行这一义务或职责时,毫无疑问,也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强化辩护人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促使辩护人积极主动、自觉全面正确地履行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尽的义务或职责;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树立辩护人敢于承担责任的优良形象,建立起人们(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辩护人的信任度或依赖感,以便人们愿意更多地寻求获得辩护人的法律服务,从而为辩护人拓展法律服务市场创造条件。不过有一点需要强调,辩护人的这一法律责任,还有待法律进一步完善。 (三)与刑法相协调,增加“根据事实和法律,辩护人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轻处罚”或者“从轻承担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的内容。因为,一是,“从轻处罚”与罪轻还是存在明显的不同。前者是量刑问题,既可以是轻罪引起的“从轻处罚”,也可是因为存在“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而作出的;而罪轻既包括罪质方面的轻即轻罪,也包括罪量方面的轻,具体有两点:①某一犯罪存在不同的量刑幅度的犯罪时,指其中的轻刑幅度的该犯罪;②指某一犯罪的同一刑罚幅度内的轻刑所对应的犯罪情形。二是基于此,这是实现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和任务,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的需要。 2012年3月14日新刑事诉讼法第一条中规定:制定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之一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新刑事诉讼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其中,查明犯罪事实“是指查明谁实施了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的过程,以及其他与他定罪量刑有关的情况。” 而这有赖于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明犯罪事实(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证据,也仰仗于辩护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尽忠职守,积极提出能够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材料和意见。“正确应用法律”,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在将法律应用到已经查明的具体案件事实时,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非罪的界限,做到定罪准确,并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做到量刑适当。” 为了实现上述刑事诉讼法目的和任务,规定辩护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实存在从轻处罚的情形,一经查证,这无疑有助于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从轻处罚。“尊重和保护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仅仅指通过惩罚犯罪,保护无辜的守法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包括依法处罚犯罪人,做到罪形相适应,罪当其刑刑应其罪,不过分剥夺、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当辩护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材料和意见,且经查证属实,被公安司法机关采纳,贯彻、体现和实现了公安司法机关对犯作出相应的“从轻处罚”的裁判,这无疑是切实“尊重和保护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精神和宗旨。 不仅如此,新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都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材料和意见”其中,“根据事实,是指辩护人根据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情况,包括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一切事实情况。其中,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的从轻处罚的情节在内;“根据法律是指根据与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案件有关的所有的法律、法规等法律规范,理所当然包括刑法在内。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实具有刑法所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时,辩护人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材料和意见,以便公安司法机关采纳,并对他(它)们作出从轻处罚的裁判。 (四)增加“辩护人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公安司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而遭受侵犯的材料和意见”的内容,真正强化程序辩护,维护程序公正,从而真正实现刑事辩护的维护实体公正与程序统一的维护司法公正职能。 (五)在“维护……权益”之前加个“以”字;在“其他”与“合法权益”之间增加“与案件相关的”限定词。笔者之所以建议作如此修改,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把“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与案件相关的其他合法权益”设定为目的,使之与“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的行为区分开来,增强后者的目的性,表明辩护人实施这一行为是为实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与案件相关的其他合法权益”服务的,而不是盲目的;二是明确后者作为目的,有可能实现———若能实现则最好,也有可能不实现。如果辩护人全心全意,竭尽所能,做到了“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从轻承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旨在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与案件相关的其他合法权益,但是由于辩护人所无力、无法控制的因素,例如,公安司法机关徇私枉法,对其材料和意见断然拒绝采纳,依然作出违背事实和法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极为不利的裁判,不能苛责于辩护人。因为“法律不强人所难”,“法律不能命令人们实施不可能的行为,也不能禁止人们实施不可避的行为。” “即使是善良的事项,但如果不可能,法律也不强求。”这是法律正义的要求和体现,也体现了法律对辩护人的公平。基于以上分析,笔者建议,将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再次修改为:“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尽心尽责,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从轻承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以及其因公安司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而遭受侵犯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与案件相关的其他合法权益。辩护人不履行该责任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刑事诉讼法论文:刑事诉讼法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刑事证据收集规则,属于程序性规则,是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乃至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侦查中刑事证据收集活动的准则。其功能在于规范和约束侦查活动,使证据的收集合法化、程序化,保证收集到的证据的合法性,避免侵犯人权,防止侦查权的无限扩张。然而目前我国的刑事证据收集规则很不完善,现有的收集规则零散分布在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学术界对此问题也较少涉及。笔者力图通过对我国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的反思探寻更为合理的规则。 一、我国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立法现状及反思 我国现代证据立法吸取了大陆法系证据立法的有益成分,在诉讼法内以专章对证据制度的有关内容作了规定。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证据也有专门规定。然而,关于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的法律规定却不甚完善,存在立法缺陷。 (一)立法现状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对刑事证据收集规则作出了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该法第89条至第118条、第131条关于侦查的规定中也包含有刑事证据收集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14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该规则第160条规定:“不得采用羁押、刑讯、威胁、引诱、诱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言。”该规则第265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51条规定:“公安机关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以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该《规定》第九章关于侦查的规定中也包含有刑事证据收集规则。与刑事诉讼法相适应,《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以上为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中关于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的规定。 (二)反思 1、法律本身的缺陷——不完整,可操作性不强。 一项完整和独立的刑事程序性规则由实体性规则和实施性规则构成。实体性规则指在什么条件下进行什么诉讼行为的规则;实施性规则指规定如何实现实体性规则的内容的规则。同样,刑事证据收集规则也分为实体性规则和实施性规则。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解释》第61条、《规则》第140、160、265条、《规定》第51条属于实体性规则,其余规定属于实施性规则。目前我国刑事证据收集规则仍然存在明显的不足,其缺陷具体表现在: 刑事诉讼法论文:谈基层检察工作如何应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批捕条件、羁押审查、诉讼程序、审问方式、辩护制度等诸多方面都提出新规定,也对基层检察院行使公诉、批捕、法律监督、反贪污贿赂、反侵权渎职等职能做出了新要求。牵一发而动全身,新法律产生了连锁反应,对基层检察的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制度与机制建设都提出了新挑战。基层检察工作如何应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呢?我简要谈几点看法。 一加强学习培训,提高基层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行意识。 针对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可以从四个方面重点开展培训:首先,重点培训新法律条文。组织法律专家、业务骨干等开展新法条文学习活动,全面把握新新刑事诉讼法的内容与规定,特别突出修改部分的内容,指导干警全面掌握法律条款。可开展新法专题考试活动,可开展新法知识竞赛活动,可开展新法适用理论研讨活动,引导干警加强自学,积累新法规知识,把握尺度,学会依新法办事。其次,重点培训新法精神。以培训方式指导干警把握新法规的立法背景、立法精神和立法意图,明确新法对于司法公正、促进和谐的重要意义,增强基层检察队伍的执行意识。可开展“我与新法关系”的大讨论、大辩论活动,重点明确新法给基层检察员、各科室、各岗位带来的新任务、新责任,引导检察队伍转变旧思维,树立新观念,自觉执行新法律。三可开展模拟演练活动。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体现了“保障人权”的精神,客观上给检察工作增加了难度。可充分预见执行新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突发情况、高难度审讯情况、媒体炒作等,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开展应对各种情况的模拟训练活动,提升攻坚能力。四可强化职业操守与职业形象培训。新法对文明执法提出更高要求,比如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无疑增加了检察工作的透明度,这就需要强化对干警职业操守与职业形象教育,以便展示检察队伍依法办案、公正执法、专业能力强的整体形象。 二主动对接新法规,改进检察业务管理制度。 按照新法规依法行使检察机关各项工作职责,必须突出建章立制,规范业务管理。一要全面梳理检察业务流程,建立健全程序性制度。对照新法精神和具体内容,全面梳理检察业务流程,该简化的简化,该增加工作的程序的增加工作程序,确保执法程序合法、规范。比如,过去的审查逮捕工作程序相对简单,主要采取“构罪即捕”、“一押到底”的作法;新法要求“确有必要逮捕方可逮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可结合这一转变,建立健全有关“必要逮捕”的条件性规定和捕后羁押的审查规定,明确什么条件进入审查,审查的程序是什么等,适当增加执法程序与工作环节,落实新法的规定。二要全面梳理业务制度,补充改进业务管理制度。有些不符合新法的制度,该废除的要废除,需补充的要补充,该新建的要新建。要特别注意完善业务部门管理制度,视情增加部门的新职责;比如审查起诉工作要从单纯的指控犯罪向同时承担指控犯罪的举证责任和收集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转变,相关职责要增加;要特别注意完善岗位职责制,将落实新法各条款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防止出现走老路、违规执法现象。比如,针对新刑事诉讼法延长了传唤、拘传时间和职务犯罪嫌疑人决定逮捕时间的相关规定,可建立相关岗位职责和部门管理制度,落实好相关执法环节在时间上的规定。当然,亦可针对“案情特别重大、复杂,拘留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决定逮捕的时间才可以从14日延长至17日”这一规定,明确什么情况属于“案情特别重大、复杂”,建立相关执法标准。三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创新业务制度。新法的实施必然会使检察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包括检察队伍、法律监督对象及罪犯嫌疑人都会出现一些新问题,在实践中中要及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细化工作流程和相关制度,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三适应新法律环境,完善基层检察工作机制。 为了适应新法律环境,还需要完善相关工作机制。一是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健全新的考核制度和评价体系,把各部门、各岗位落实新法的情况作为重点考核事项,除联合其他执法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外,还可以针对新法的执行开展专项考核,高度关注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工作策略。二是完善组织机构机制。新法给一些部门一些岗位增加了工作难度和工作量,基层检察机关原有的组织机构不一定适应新的工作形势,可适当结合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人员岗位,给相关部门充实人员,人员配置上向业务一线适当倾斜。三要完善物质保障和科技保障机制。新法的实施给侦破、取证、调查、审问等环节增大难度,加大了某些部门的的执法成本,因此亦应强化物质保障机制建设,在资金、设备、办案交通工具等方面予以保障;结合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从传统的人力密集向信息密集、技术密集转变,以及审问办案过程对现场录像的要求,坚持科技强检,适当引进运行效率高、投资成本的信息技术新设备,加强技术保障。 总之,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给基层检察工作带来的深远的影响和新挑战,关键要需要基层检察班子转变思想,提升观念,以制度建设、机制建设、队伍建设为抓手提高业务及队伍管理水平,积极适应新法律营造的新环境,促进检察工作再上新水平。(编辑:圆圆) 刑事诉讼法论文: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草案完善的基本方向以人权保障为重心 2011年8月,期待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颁布并面向公众征询意见,通过认真学习,笔者认为,《修正案(草案)》在人权保障方面取得了令人欣喜的进步:如完善辩护制度、明确任何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对于推进我国刑事法治的进程意义重大。与此同时,《修正案(草案)》在控制犯罪方面也加大了力度,如增加了技术侦查及特别程序的规定,赋予司法机关较为笼统宽泛的决定权,这也极有可能对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造成损害。 基于对《修正案(草案)》中存在的问题的反思与担忧,笔者认为,《修正案(草案)》的完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强化人权保障,凸显立法目的“如果说刑法是犯罪人权利的大宪章(贝卡利亚语),那么,刑事诉讼法则可以被看作被告人的大宪章。”刑事诉讼的本质决定了对被追诉人的人权保障是其永恒的主题。一方面,刑事诉讼中的强弱对比关系决定了人权保障的必要性。在公诉占据主导地位的国家,犯罪表现为公民个人与国家、社会利益的冲突和对抗,面对强大的国家公权力的追诉,被追诉人的弱势地位十分明显,其个体的基本权利极有可能遭受国家公权力滥用的侵害。 在悬殊的力量对比之下,要保证控辩对抗能够平等理性地进行,就必须特别关注被追诉人的人权保障,即通过立法确认、赋予被追诉人权利,使之有能力与公权力相抗衡。正如德沃金所言:“在大多数社会里,给予老人、儿童和残疾人以明确的法律保护。这样做的原因是这些群体的成员自我保护的能力较弱,而不是由于这些人对社会更有道德价值。与此相类似,给予个人的更多的权利保护,是因为面临政府滥用权力的时候,个人是脆弱的。权利理论强调个人权利,因为需要特殊保护的是个人而不是社会。”另一方面,从个别与一般的关系考察,被追诉人的权利实为社会上每个公民应有的个人权利。因为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潜在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对被追诉人的人权保障,即是对每一个公民的人权保障,故必须认真对待权利,在立法上构建科学完善的权利保障体系。 刑事诉讼法论文:诱惑侦查初探——刑事诉讼法理角度的思考 [内容摘要] 诱惑侦查,是犯罪侦查中一种特殊的侦查方式,但对其合法性存在争议。本文针对实践中两类诱惑侦查的特征和法律性质,从法理角度划清了诱惑侦查的合法与非法的界限,着重剖析了“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的违法性危害及法律后果。 [关键词] 诱惑侦查 犯意诱发型 提供机会型 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案件日益复杂化,出现了一些无被害人的犯罪,如贩毒、行贿、组织、伪造货币等。由于其具有隐蔽性和组织性,给侦查活动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于是产生了各种特殊的侦查方法。诱惑侦查,就是被实践证明为查获此类犯罪的行之有效措施之一。 所谓“诱惑侦查”,或称“诱饵侦查”,是指侦查人员在掌握了一定的犯罪线索而又没有足够证据时,亲自或者使用民间侦查合作者创造情境,诱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然后当场将其抓获进行证据收集。这种侦查手段的优势在于,由于事先设置了诱饵,整个犯罪过程都在侦查机关的严密监控下,犯罪嫌疑人很难毁证、匿赃、逃脱,也难以翻供翻证,所以案子破得干脆利落,富有效率,因此对于侦破一些较难获取证据的案件是极其有效的。因此,诱惑侦查即使在法制发达的西方国家的刑事侦查中也并不少见;在我国,由于打击犯罪的需要,诱惑侦查在各种刑事案件的侦查中也越来越受到青睐。然而,对此法律上并无相应规制,因此,诱惑侦查的合法性不得不打上一个问号。 一、诱惑侦查的基本类型 诱惑侦查的一般做法是,警察或警察雇用的原犯罪集团的成员,扮作犯罪者,根据已掌握的线索接触嫌疑犯,伪装要卖、宿娼或行贿,而在对方同意并开始交易时立即将嫌疑人逮捕。引蛇出洞,诱以利益,后发制人——从侦查技巧上分析,这无疑侦破疑难案件的成功方案。然而,如果某人并不吸毒或以戒毒,但扮成贩子的警察却一再向他推销或者怂恿贩毒,使他决定试一试。如果因此而将这个人逮捕,则我们显然会感到这是不公平的。那么,我们如何从法律角度来判断这种诱惑侦查是不公平或者违法呢? 其实,归纳实践中采用的诱惑侦查,基本上有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诱惑者促使被诱惑者产生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我们称之为“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这种诱惑侦查的主要特征是,被诱惑者原本是没有犯罪意图的,他只是被侦查者认为是嫌疑人;而诱惑者采取了“主动行为”或“积极行为”,致使被诱惑者在强烈的诱惑下实施了犯罪行为。这种方法在美国曾经广为采用,并为法律所允许,直到后来有人对此提出了质疑,认为警察设置的圈套实际上是在“引诱”原本清白的人进行犯罪活动,因此违反了宪法修正案第四条,构成非法搜查。[1]对于圈套(entrapment)的确切定义尽管仍存在争议,但普遍认为它应包含这样一种情形,即“侦查机关在本来并无犯罪倾向的无罪者(innocent person)心里植入(implant)犯罪意图,诱使其实施犯罪行为,然后使他们受到追诉。”[2]所以美国的所谓“警察圈套”(police entrapment)实际上就是我们所说的“犯罪诱发型”诱惑侦查。例如,在某重大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侦查人员化装成刑事被告人的亲友,向审理该案的法官行贿,并一再表示无论事成与否决不声张,保证没人知道等,待法官经不住反复劝诱而收下贿赂时,再以贿赂罪追究法官的刑事责任。在这类诱惑侦查中,侦查机关无异在诱使或者鼓励无罪的人犯罪,所以应当属于非法的侦查行为。现实中许多国家也是对“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是持否定态度的。 第二种类型是,诱惑者为已具备犯意的被诱惑者提供机会,我们称之为“提供机会型”的诱惑侦查。这种诱惑侦查的特征是,被诱惑者本来已产生了犯罪意图,甚至已有犯罪行为,诱惑者仅仅是提供了一种有利于其犯罪实施的特定条件和机会,相对来说,侦查机关的行为是被动的、消极的,往往是守株待兔地等待犯罪人现身或犯罪团伙暴露,所以并不存在诱发无罪者犯罪的倾向。例如,警方得知有一抢劫团伙欲在某银行运钞途中行动,遂把作了记号的大量现金用运钞车招摇过市运往银行,暗中布下严密的控制,待犯罪分子全面行动之时将其一网打尽。在这个案例中,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决定性因素是其早已产生的犯罪意图,警察的行为只是提供了其实施犯罪的有利场合与环境,目的是获取证据,擒获隐蔽的罪犯。由于避免了引诱清白者犯罪的弊端,所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欧洲人权法院均对“提供机会型”诱惑侦查持肯定态度的。 二、诱惑侦查的实践区分 “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和“提供机会型”的诱惑侦查在理论上较易界定,但在实践中如何区分二者的界限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判断: 首先,从诱惑侦查的作用对象来看,有无明确的犯罪嫌疑人和充分怀疑理由是区分“犯意诱发型”和“提供机会型”诱惑侦查的先决性条件。笔者把这称之为“目标明确性原则”。如果侦查机关事先掌握了大量的线索,确定某人(也许是潜在的)有犯罪嫌疑,说明侦查机关的行为并非随意性,诱发犯意的危险性就降低了;反之,毫无根据地把某人确定为诱惑对象,就可能面临侵犯一个根本没有犯罪意图的清白者的声誉。 其次,从被诱惑者的主观方面来看,“提供机会型”诱惑侦查中的被诱惑者应当具有明显的犯罪意图(正在进行犯罪准备活动或正准备继续犯罪),这可以称为“犯罪倾向性原则”。当然,被诱惑者主观上有无犯意是较难判断的,但是主观犯意也会在不经意间通过外部行为暴露出来,例如在言语中流露出明确的犯罪预谋和计划,事先已作好进行犯罪的准备活动,或者有迹象表明其正在秘密从事犯罪。这就要求侦查机关在初步的侦查中掌握一定的证据材料,根据线索确定犯意是否已经产生。要注意避免一种思维定势,即把有过犯罪前科或者类似劣迹者都想当然地认为具有犯意,而应当具体的犯罪案件中具体分析,否则很容易走入“天生犯人”或“犯人无法矫正”的犯罪论误区。如果犯罪意图在诱惑前已经产生,即犯意是犯罪嫌疑人“自发性产生”而非经诱惑者“植入”的,受到诱惑后“一拍即合”,从而自觉实施犯罪行为的,我们就不能认为是“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 再次,从侦查者的行为强度来看,诱惑程度是否超过合理限度,是决定诱惑侦查属于何种类型的客观标准,此乃“行为适度性原则”。例如女警察假扮“女护士”对存在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诱惑侦查,如果该“女护士”身着性感暴露,并且用身体或语言进行挑逗引诱,致使被诱惑者受到巨大刺激而犯罪,则该诱惑侦查可以说超越了“提供机会”的限度。行为是否适度,可以以一般侦查行为的强度,普通人承受诱惑的能力等作为参照进行判断。 当然,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作出如此详尽的规定,所以上述分类和判断标准只是从学理上进行研究得出的,但这并不妨碍暂且抛开法条的局限,就诱惑侦查的一些基本问题作出思考,并为刑事诉讼立法的完善提供一些有益的建议。 三、诱惑侦查的违法界线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已经基本上可以下结论:“提供机会”型的诱惑侦查基本上是合法的,而且考虑到目前与贩毒、行贿、组织 、伪造货币等犯罪斗争的严峻形势,应允许其使用;“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则基本上是违法的。所以在此主要讨论“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的违法性及其法律后果问题。 笔者认为,“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在侦查活动中虽然对侦破特殊案件发挥了较大作用,但从法律价值层面分析,它却存在着难以忽视的危险: 第一,“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侵犯了公民的不受公共权力干涉的人格自律权。首先,从公民权利角度说,公民作为有理性的人,应被视为对自己行为的利益后果有着认识的,只要不触犯法律,他可以在社会容许的范围内依靠自律决定自己的行为,而排斥公共权力的任意干涉,所以代表国家的侦查机关不能毫无根据地对无罪的公民采取侦查手段。人格自律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在许多国家被规定为宪法权利(例如日本宪法第13条就明确规定了人格自律权),尽管在我国宪法中并无反映,但并不能因此无视其存在而任意侵犯;其次,从人性的弱点来说,不能否认人有七情六欲,有贪心,易受诱惑,甚至有犯罪的冲动,但只要不明确地表现为特定的犯罪意图,只要其行为对社会秩序并未造成任何妨碍,我们应允许任何人通过自律改正,如果利用人性的弱点而使其实施本来不会实施的犯罪,则无异于引诱清白的人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就大了。 第二,“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突破了打击犯罪的底线,有陷人于罪的嫌疑。诚然,诱惑侦查手段的采用是为了侦破难以取证的案件,实现惩罚犯罪的目的,但是如果错误地使用了这种手段则又很可能走向它的反面。“国家只能打击和抑制犯罪而不是制造犯罪,这是国家行为的基本界限,也是任何公民行为基本界限。”[4]而在“犯意诱发型”的侦查中,政府充当了诱人犯罪的角色,无异于设置圈套,陷人入罪,显然背离了其打击犯罪、抑制犯罪的本职,违背了诱惑侦查的初衷。这种情形如果用中国一句古谚来反讽,倒是颇耐人寻味的——“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第三,“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由于不要求掌握犯罪嫌疑人具有犯意的一定线索和证据,容易被侦查机关滥用,特别是受部门利益的驱动,而过分扩大犯罪的打击面。这里的利益驱动,并不一定是经济利益,更多的往往是社会治安的压力和上级部门的影响,如在一定时间破不了案显然会有一种“不利益”的后果,这有可能导致侦查机关不择手段,为求破案率而不顾侦查活动本身的合法性,甚至侦查机关知法犯法的事情也时有耳闻。这就误导了侦查活动的基本方向。 第四,从根本上说,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已经背离了现代诉讼(包括侦查活动)的公正价值,有损于侦查机关的道德责任,有损于国家机关的威信。它不仅违背了法律精神,也违背了社会的价值标准,必然会在社会上造成消极影响。丹宁勋爵曾言:“人身自由必定与社会安全是相辅相成的。……每一社会均须有保护本身不受犯罪分子危害的手段。社会必须有权逮捕、搜查、监禁那些不法分子。只要这种权力运用适当,这些手段都是自由的保卫者。但是这种权力也有可能被滥用,而如果它被人滥用,那么任何暴政都要甘拜下风。”[5] 四、违法诱惑侦查的后果 既然“犯意诱发型” 诱惑侦查是违法的,那么这种侦查活动将导致怎样的法律后果呢?日本诉讼法学者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大致有如下三种观点:(1)有的学者主张对通过违法的诱惑侦查获得的证据,应该适用违法收集证据排除规则;[6](2)有的学者认为,诱惑侦查违法的原因是程序不公正,应以违反正当程序为依据驳回公诉;[7](3)有的学者认为,诱惑侦查违法时,因为缺乏国家处罚的资格,所以应予免诉。[8] 应该说,诱惑侦查的违法性问题并非单纯地属于非法收集证据的问题,而是超越了证据可采性的更大问题,所以第一种观点未免有失偏颇。第二种观点和第三种观点的区别是,驳回公诉的判决在日本是形式判决,不适用一事不再理,而免诉判决属于形式判决还是属于实体判决在日本虽有争议,但一般认为它是发生一事不再理效力的。所以日本早稻田大学的田口守一教授认为,如果诱惑侦查违反程序的程度已经到了不允许行使国家刑罚权程度的话,可以通过一事不再理效力的免诉中止程序。[9] 在我国对诱惑侦查的研究中,实际上也存在诱惑侦查违法时的法律后果问题,但学者论及较少。而实务部门呢,一般是不加区分诱惑侦查的类型而采纳其获得的证据的;也有少数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采用诱惑侦查手段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以“诱发犯罪”为由不予起诉,退回公安机关。虽然,公安机关使用诱惑侦查方法侦破案件在法律上没有直接的依据,但是检察机关的这种做法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我国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均没有规定什么样的诱惑侦查是可以接受的,什么样的诱惑侦查是不可以被接受的。只是在理论界,有人分析后指出,对于“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所取得的证据,应该不予采纳。[10]然而,这对于明确违法性的诱惑侦查的法律后果来说依然是不全面的。 笔者认为,对于“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基于本文前述的种种危害,权衡利弊,应当在刑事侦查活动中禁用,以免过分倾重打击犯罪而侵犯了基本的人权,因此,对于通过“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取得的证据,相应地就必须在刑事诉讼中排除;如果属重大违法(如引诱清白的人犯罪,陷无辜者入圈套)且达到了不允许行使国家刑罚权的程度,就应当不予受理(我国并未真正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同时视违法情节的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对于“提供机会型”的诱惑侦查,由于其并不违法,考虑到打击犯罪的需要,可以采用,并可根据其收集的证据定罪处刑;但考虑到实际情况,在量刑时应适当从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论文: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与被告人之人权保护 一、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概述 在中国近代化以前,中国的刑事诉讼以发展了近2000年,但这种刑事诉讼只能归类于纠问式刑事诉讼,其文明与民主成分含量极少。因此,到了现代,这种纠问式诉讼制度就毫不犹豫地被抛弃了。而一部科学的经得起历史考验的刑事诉讼法典,应把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有机结合起来,并贯穿于各个程序,各个制度之中,成为人权保障的有力屏障。 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除了通过打击犯罪以保护人民的权利不受犯罪分子的侵害以外,主要指:(1)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等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的尊重和行使;(2)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和惩罚;(3)保证有罪的人得到公正的惩罚。以上三点,第一点是从诉讼过程中说的,第二第三点是从结局上说的,只有诉讼参与人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得到保障,才能使诉讼结果的人权保障得到实现。 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是十分重要的,世界上任何民主的刑事诉讼法,都着重规定了旨在保障人权的各种原则、制度。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也是如此,它不仅规定了“保障无罪的人有受刑事追究”的任务,而且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规定了辩护权、诉讼参与人权利及其保障,规定了其他一系列保障人权的原则、制度和程序,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刑事诉讼中的人权理念和制度保障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现仅从被害人和被告人角度上阐述一二。 二、 刑事被害人人权保障的补充健全了我国人权保障制度 (一) 刑事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确立 1979年刑事诉讼法中第58条规定:“当事人”是指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另规定: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被害人、法定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和委托人。”从中可看出,被害人是处于一种既不是当事人,也不是证人,而是执行控诉职能的独立诉讼参与人与类似诉讼地位的有机统一。这就使得刑事被害人诉权难以实行,严重地损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鉴于以往立法的不足,并借鉴外国立法经验,新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被害人的当事人的地位。 新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当事人”指被害人、自诉人、被告人……。刑事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确立,突破了刑事被害人不能成为刑事当事人的禁域,开创了刑事被害人能以当事人身份参与刑事诉讼的先例,表明了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对刑事被害人诉权的法律保护有了重大发展。 刑事诉讼法中的被害人指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并在诉讼中执行控告职能的主体。首先,刑事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受害人,对犯罪的全过程有较为清楚的了解,能准确地提供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分子的特征,对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一般来说被害人不仅可以完整地,全面地向法庭提供被告人的犯罪情况,还能有力地揭露犯罪真相,反驳被告人的无理辩解,对于公诉机关、审判机关查明犯罪分子的全部犯罪事实、核实证据都有重要作用。其次,被害人作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他不仅具有获得经济赔偿或补偿的欲望,而且更有着使对其实施侵害的犯罪上受到法律上的谴责、惩罚的要求。刑事诉讼的进行,在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处于待定状态的同时,也使被害人的上述欲望和要求处于待确定状态,这是赋予他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理论基础。再次,被害人基于实现使被告人受到合法的报应这一要求,具有积极主动地参与诉讼过程、影响裁判结局的愿望。只有满足被害人的这种愿望,使其作为拥有较广泛诉讼权利的当事人,诉讼活动的进行才能对国家、被告人、被害人等各方面的权益作出适当、合适的平衡。因而,确立刑事被害人当事人地位,对于查清犯罪事实,正确定罪量刑、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都有着重要的意义,这也是我国人权保障制度完善的要求。 但是,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与被告人居于大致相同的诉讼地位,但刑事诉讼毕竟不同于民事诉讼,在检察机关作为追诉机关已成为被告人的强大对手的情况下,被害人如果再拥有与其完全相同的诉讼权利,那么被告人事实上将同时面对两方面的指控,其诉讼地位将处于十分不利的状态,因此,为维护控、辩双方的地位平衡,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也作出了一些限制,使其不至于成为一般意义上的原告人。 (二) 刑事被害人当事人身份的权利 1、 申请回避的权利 诉讼法第28条中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在肯定了被害人当事人的地位后,理所当然地享有了申请回避的权利,这一立法意图的转变,正是新刑事诉讼法保护人权最显著的地方之一。这是因为:第一,法律规定回避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司法人员徇私舞弊或偏袒一方,保证对案件作出公正处理;第二,被害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等等。 2、 赋予被害人委托律师诉讼的权利 委托律师代为一定的刑事诉讼行为,是被害人借助律师的法律知识、诉讼技巧, 实现自己诉讼权利,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之有效的途径之一,1979年刑事诉讼法,只赋予了被告人委托的权利,没有规定被害人有该权利。在新的刑事诉讼法第40条中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人;自诉、附带民事诉法的当事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人。”这从立法上是一个小的转变,但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角度出发,它起到了到关重要的作用,更有利于被害人权益的实现和保障。 3、 刑事被害人申诉权,起诉权的确定 赋予被害人的对公安机关不予侦查决定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以及对检察 机关决定不起诉不服而提出申诉或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的权利,是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保护刑事被害人诉权的又一新发展,它表明了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已开始以被告人权利保障为主逐步转向寻求被告人与被害人诉讼权利的平衡,从而使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出现了不断扩大的趋势。新刑事诉讼法第88条、第145条规定了被害人对于不立案侦查的案件,及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的决定不服时,规定了法律保护措施。根据规定,被害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时,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不立案理由不成立时,检察机关应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被害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请求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应将审查结果通知被害人,被害人对维持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检察机关应将有关材料移送法院。这些规定对于消除司法不公,加强司法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惩罚犯罪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4、 刑事被害人请求抗诉权的赋予 新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 院第一审的判决后,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赋予刑事被害人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权利,改变了以往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对裁判结果只能被动接受,完全无能为力的状况,使《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进一步得到体现和具体化。 三、 被告人享有更多人权保护,这是刑事诉讼立法不断完善,走向法治化人权保障正轨的标志 (一) 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区分具有深刻意义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对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究的人的两种称谓。公诉案 件,受到刑事追诉者在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则称为被告人,作此区分,具有深刻的实质意义。 首先,根据诉讼法的一般理论,提起正式的控诉是确定被告人的前提。控诉是 指依法拥有起诉权的部门或个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正式的控告,要求追究某人刑事责任的法律行为。它是刑事审判程序的启动器。而在检察机关正式提起控诉以前,受刑事追诉者之所以参与诉讼活动,是因为他涉嫌犯罪并受到起诉,而不是因为他受到控诉,他只是犯罪嫌疑人,而不具备刑事被告人的身份。所以作此区分,符合包括不告不理原则在内的一系列诉讼原理。 其次,将犯罪嫌疑人确定为被告人需具备法定的条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 机关要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审查案件是否具备起诉的条件。其中确定据以证明受追诉者有罪的证据是否已达到提起公诉所要求的证明程度,是实体审查一个重要方面。受追诉者能否被正式确定为被告人,也要视审查起诉的结果而定。在程序上,如果条件具备了起诉的条件,检察机关应正式提起公诉,制作起起诉书,犯罪嫌疑人随之被确立为被告人,因此作此区分,符合刑事诉讼法的实际进程,也与他在诉讼中地位的变化相适应。 再次,将受到刑事追诉者在诉讼过程中统一称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诉讼 公正、民主和文明的重要标志。两种称谓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标志着受刑事追诉者在诉讼过程中不是罪犯,这从法律上排除了他的罪犯身份,赋予他诉讼主体的身份,这是彻底废止有罪推定防止主观臆断所必须的,也是诉讼民主、文明、公正的重要标志。 (二) 无罪推定原则的确定,是被告人人权保障的最大突破 无罪推定是在废除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项刑 事诉讼基本原则,它与罪刑法定原则共同构成了现代刑事法律制度,根据这一原则,任何人在法院依法确定有罪之前,一律被推定为法律上无罪。这一原则包含着一系列法律规则: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一律由起诉方承担,这一责任是不可转移的;检察官证明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否则就不能推翻无罪推定,原来的无罪推定也就会转移为无罪的判定;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或责任,而享有辩护的权利,在其罪行得不到证明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科学化、民主化的一个重要表现,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被追诉者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保障任何人免受不公正的追究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 以往的刑事立法,通过“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导致很多的案 子无法作出确切结论,实事求是原则在处理疑罪问题上显得无能为力,当案件事实因各种原因而无法查清时,按照该原则就不能作出确切的结论。于是,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便成趋势。 新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 定有罪。”这条明确了无罪推定原则,成了修改后的我国刑事诉讼法最显著之处。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之前,我们不能称被告人为罪犯,但也不是说他没有罪或者假定他无罪,即“宣告一个人无罪并不等于他事实无罪,只能说明我们不能证明他有罪,只要不能证明他有罪,就得宣告他无罪。”②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到刑事追究,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这一规定的设定是重要的,并且也是必要的,在此基础上,赋予被告人各种权利,让其享有人权内容的保护。 为了贯彻这一原则,新的刑事诉讼法作出了以下几方面的改革:首先,废除了 免除起诉制度,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不得作出有罪但免于起诉的决定,将原免于起诉的部分对象纳入不起诉的范围,防止分割法院定罪权,防止因缺乏有效监督制约机制造成人民检察院滥用定罪权侵犯被追诉者的合法权益;其次,明确由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公诉人在法庭调查中有义务提出证据,对被告人有罪承担证明责任,并应使这一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而被追诉者则没有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责任。另外,刑事诉讼法摒弃过去长期司法实践中形成的与“宁枉勿纵”“有罪推定”观念相联系的疑罪从有、从轻原则,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 (三) 被告人的权利 1、 被告人不受不必要羁押的权利 依据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规定:(1)逮捕人犯的条件是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拘留的条件是:罪该逮捕,有新刑事诉讼法第61条的7种紧急情况之一;逮捕的程序是: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人民法院的决定。(2)被拘留者对逾期的拘留有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要求释放的权利。这些都是在合法程序下进行的,是对被告人人权保护的有力表现。 2、 接受迅速、公正和公开审判的权利 根据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1)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和二审公诉案件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到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特殊情形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新刑事诉讼法第168条,第196条)。(2)为了保证公正的审判,被告人有权申请回避。(3)除涉及未成年人、国家机密、个人隐私以外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新事诉讼法第152条),且所有案件的宣判必须公开。这些规定合理、及时地保护了被告人的权益。 3、 被告人有辩护权和辩护依赖权 根据规定:(1)被告人有权自行辩护或委托辩护人辩护。(2)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副本时,应当告知他有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的权利;被告人是聋、哑,或者未成年人的,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原因或其他原因未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等等一些应该说被告人在法院有罪判决之前,有充分的权利为自己辩护,解除或减轻自己的责任。 4、 对不公正判决的上诉权及申诉权 根据规定:(1)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新刑事诉讼法第180条)。(2)对于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新刑事诉讼法第190条)。(3)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新刑事诉讼法第203条)。 四、 刑事诉讼立法实践中有关人权保障的不足和改进建议 (一)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关于证人了庭作证方面,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比例相当高,原因有:第一,对证人安全缺乏具体的保护措施,《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上述规定侧重与事后对伤害证人的行为实施惩罚,但由于对证人事前和事中的预防性保护制度尚未确定,还缺乏有组织的保护运行机制;第二,缺乏对证人的财产权保护。证人因出庭作证,不可避免的要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对此,刑诉法中未作规定;第三,对拒绝作证缺乏有力的制裁措施,证人作证本是一项法律义务,如不履行这一义务,就应当加以适当的制裁。刑诉法未作相应规定是一漏洞。此制度对于保护被害人、被告人权益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保护被告人的权益。④证人的作证能使被告人得到公平的对待,从而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为了让证人能出庭作证必须从制度上入手,来确定证人作证保障机制:第一,确立证人对控辩双方的平等作证义务,现行法律规定不利于控辩双方的抗衡;第二,完善证人作证的保护制度,应加强对证人人身安全保护,进行事前、事中保护,并建立补偿制度,保护证人的财产权利;第三,健全拒绝作证的制裁制度,可采取强制性措施,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作证的证人,司法机关可以强制传唤,甚至可以考虑采取一定的罚款或拘留措施,并且严重的,可判其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二)关于逮捕羁押的运用 根据刑事诉讼法对逮捕运用条件及程序的严格限制,逮捕羁押对于防止犯罪嫌疑人自杀、逃跑具有一定意义,其运用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只有当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严重到足以阻碍诉讼的进行时,才应逮捕羁押。然而,据统计,我国各级人民检察中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基本上被羁押,受到羁押而最终未被处于刑罚的比例相当高。这说明在现实中,滥用逮捕的现象还比较严重,有的不必要逮捕的,公检法机关为图省事,一抓了之,将导致官僚主义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不公。审判中,已被羁押而未有证据证明有罪的被告人未被处于刑罚,但人身自由事实上被剥夺了一定时期,而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并未对些做出规定,实在是立法的一大缺陷。 为此,为了更好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应更加严格的控制逮捕的程序, 不得滥用逮捕权,同时在立法上确立对此类情况进行国家赔偿才能更好地保障人权。 (三) 关于证据开示制度 证据开示的基本含义是庭审调查前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相互获取有关案件 的信息。这一制度的核心要求是:在辩护方提出合理申请的情况下,法庭可以要 求指控方将其掌握的证据材料展示给辩护一方,展示的具体方式是允许其阅览、 复制;同时,在法定特殊情况下,法庭也可要求辩护方将其准备在审判中提出的 证据材料向指控方予以公开。意义最主要是保护辩护权利,保证被告人,犯罪嫌 疑人合法权益。 我国刑事审判实行由控辩方举证的庭审方式的情况下,实行庭前证据开示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尤其在我国现行的刑事审判方式下,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受到了较大的限制。这使得律师较多依赖于侦控方所收集的证据,这就使庭前查阅证据具有更大的作用。但现实中律师的阅卷受到很大的障碍,需要完善:首先,应明确规定控方向辩方开示证据的范围,原则上应全部开示;其次,应明确规定辩方向控方开示的证据的种类和范围,如被告人案发时不在现场的证据等;再次,确立违反证据开示制度的制裁措施,包括程序性制裁和实体性制裁等。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法治化的向前推进,公民法律意识的进一步提高,人权的法律保障正逐步走向完善、成熟。我国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便是一例,它特别强调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刑事诉讼主体的人权保护,并逐步健全。另外,人权保障制度深深渗透刑事诉讼法的方方面面,使人权保障在刑事法方面得到有力体现。 刑事诉讼法论文:透视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上的变化 论文摘要: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着眼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进行了较大的变化。在法条数量上,涉及被害人的由原来的10条增加到20条,直接用于规定的由原来的8条增加到17条,注重平衡了打击与保护的关系,增强了被害人的控诉功能。在诉讼地位上,被害人由先前的诉讼参与人变成了当事人,获得了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等且独立的诉讼地位,为其更好地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提供了更多的契机。在诉讼权利上,明确赋予被害人申请回避权和委托诉讼权,并将委托诉讼权扩及整个诉讼阶段。在与公检法机关关系上,增补了三项重要规定,扩大了自诉的范围,有利于解决“告状难”的问题,也增强了被害人对公安、检察机关的制约和监督。公诉案件的刑事追诉构成了以国家追诉为主要形式,个人追诉为补充形式的双轨追诉机制。公检法机关与被害人双方在诉讼中将形成相对独立、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新型关系。新刑事诉讼法存在的不足之处:一是对被害人的上诉权及其委托人权限没有明确规定;二是对被害人范围界定上,仍未将法人、国家界定为被害人,致使被害人的适用对象依旧狭窄;三是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立法保护上,如何使被害人实现其诉讼权利、防止再度被害及精神损害赔偿与《民法通则》不协调的状况等方面有待于继续完善。 关键词:被害人 诉讼权利 刑事诉讼法中的被害人指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并在诉讼中执行控告职能的主体。现代各国对刑事犯罪的追诉,有的采取国家追诉主义,即检察官公诉垄断主义,有的采取国家追诉和私人追诉相结合,但是不管采取何种方式,诉讼制度发展的趋势是在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同时也重视加强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修改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正是把充分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作为修改重点之一,进一步强化了对被害人的法律保护。对被害人内容上的修改是新刑诉法最引人注目的变化之一。现试就79年刑诉法与新刑诉法中对被害人的不同规定加以比较分析,以此透视二者在立法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方面的变化趋势。 一、关于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在法律规定上的变化 (一)法条数量上的变化 79年刑诉法涉及被害人的条文有10条,其中将“被害人”一词直接用于规定的仅有8条;而新刑诉法关于被害人的条文有20条,其中涉及被害人一词的规定就达17条。新刑诉法较79年刑诉法改动了110处,其中补充、修改有关被害人的规定占改动问题的七分之一。刑诉法修改决定对被害人的原有规定之所以大幅度地增补,旨在平衡打击与保护的关系,增强被害人的控诉功能。同时,力图通过被害人诉讼保护这一窗口,体现我国刑事诉讼的民主化程度。 (二)被害人诉讼地位上的变化 1979年刑事诉讼法中第58条规定:“当事人”是指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另规定: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被害人、法定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和委托人。”从中可看出,被害人是处于一种既不是当事人,也不是证人,而是执行控诉职能的独立诉讼参与人与类似诉讼地位的有机统一。这就使得刑事被害人诉权难以实行,严重地损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如果被害人对审判结果不服,认为判决过轻或不公,但由于其不是独立的当事人,只能通过请求检察院来实现愿望,如果检察院不接受请求,则对被害人明显不公.有鉴于以往立法的不足,并借鉴外国立法经验,新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被害人为当事人的地位。 新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当事人”指被害人、自诉人、被告人……。刑事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确立,突破了刑事被害人不能成为刑事当事人的禁域,开创了刑事被害人能以当事人身份参与刑事诉讼的先例,表明了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对刑事被害人诉权的法律保护有了重大发展。 79年刑诉法第五十八条将被害人列为诉讼参与人之列,其诉讼地位与证人相似,不同于证人之处是被害人享有一定的申请权或申诉权。其中的被害人不属于诉讼当事人,一般不直接参与诉讼,只是由于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了犯罪行为的侵害,才与刑事诉讼发生联系,其参与刑事诉讼是被动的,其在诉讼活动中始终处于被动地位。被害人诉讼权利受诉讼地位的制约,其诉讼权利的行使主要依靠并通过司法机关对犯罪追诉行为的实施而达到自身合法权益保护之目的。而事实上,刑事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受害人,对犯罪的全过程有较为清楚的了解,能准确地提供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分子的特征,对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一般来说被害人不仅可以完整地,全面地向法庭提供被告人的犯罪情况,还能有力地揭露犯罪真相,反驳被告人的无理辩解,对于公诉机关、审判机关查明犯罪分子的全部犯罪事实、核实证据都有重要作用。其次,被害人作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他不仅具有获得经济赔偿或补偿的权利,而且更有着使对其实施侵害的犯罪人受到法律上的谴责、惩罚的要求。刑事诉讼的进行,在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处于待定状态的同时,也使被害人的上述权利和要求处于待确定状态,这是赋予他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理论基础。再次,被害人基于实现使被告人受到合法的制裁这一要求,具有积极主动地参与诉讼过程、影响裁判结局的愿望。只有满足被害人的这种愿望,使其作为拥有较广泛诉讼权利的当事人,诉讼活动的进行才能对国家、被告人、被害人等各方面的权益作出适当、合适的平衡。因而,确立刑事被害人当事人地位,对于查清犯罪事实,正确定罪量刑、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都有着重要的意义,这也是我国人权保障制度完善的要求。 改79年刑诉法第五十八条为新刑诉法第八十二条,将“被害人”修改为“诉讼当事人”。被害人由诉讼参与人变为当事人,这一规定上的变化使其由被动变为主动,势必将形成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等且独立的诉讼地位,这将大大提高被害人直接参与刑事诉讼的程序,为其更好地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提供更多的契机。 (三)被害人诉讼权利上的变化 79年刑诉法中的被害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其诉讼地位有近似于当事人之处,执行一定的控诉职能,有一定的独立请求权,但不是当事人,有证人的作用,而不是证人。被害人实质上是介于证人和当事人之间的一种诉讼参与人,是具有一定独立请求权的特殊证人。其诉讼权利主要有:①控告犯罪和请求赔偿经济损失。控告后如果不立案,有权申请复议;②对人民检察院免诉和不起诉决定有申诉权;③可以亲自参加法庭审理,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证人、被告人发问,有权参加法庭辩论;④在自己的诉讼权利受到非法限制或剥夺时,有权提出控告;⑤委托人依法参加诉讼。新刑诉法则对被害人在不同诉讼阶段的权利作了比较系统的规定:①控告权。对被害人的报案或控告列出专款加以规定;②对不立案决定提出异议权;③侦查起诉过程中对证据或者案件处理发表意见权;④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权;⑤直接起诉权;⑥参加法庭审理权;⑦申请提出抗诉权;⑧对生效裁判的申请权。此外,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还被明确赋予申请回避权和委托诉讼权。 79年刑诉法中被害人作为诉讼参与人,其诉讼权利带有较大的局限性,权利范围相对狭窄。被害人权利的局限性最显著的表现有三:第一,诉讼权利的行使往往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相对滞后。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决定其不能直接参加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其权利也只有在诉讼中的部分阶段体现出来,而且一般要在司法机关作出某种诉讼行为之后,才能行使自己的权利。譬如,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申诉权,要在人民检察院作出免诉或不起诉决定之后才能行使。第二,某些诉讼权利的法律依据有限。被害人的委托权在79年刑诉法中没有规定,根据律师暂行条例和司法实践,被害人在起诉后,开庭前可以委托律师或近亲属担任其诉讼人参加法庭审理,其委托权的行使仅限于法庭审理阶段。第三,诉讼权利范围窄小。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主要局限于控告权、申请复议权和申诉权等一些补救性权利。窄小有限的权利范围直接束缚、抑制了被害人控诉职能的发挥。鉴于现行刑诉法中被害人规定的种种局限性,新刑诉法首先提高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规定被害人是诉讼当事人之一,明确赋予被害人申请回避权和委托诉讼权,并将委托诉讼权扩及整个诉讼阶段;其次,对被害人在诉讼全过程中的诉讼权利作了系统而具体的规定。主要体现是一方面进一步完善了被害人的控告权、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权、参加法庭审理权和对生效裁判的申诉权等原有权限的适用规定;另一方面增设了被害人对不立案决定提出异议权、侦查起诉过程中对证据或案件处理发表意见权、直接起诉权和申请提出抗诉权等新权项的规定。新刑诉法完善并扩展被害人的诉讼权限、丰富其权项内容,有利于提高被害人直接参与诉讼的广度和深度,强化了被害人作为公民个人的法律保护,充分体现了新刑诉法既注重依法惩治犯罪,又注重保证诉讼民主,维护公民权利的立法宗旨。 (四)被害人与公检法机关关系上的变化 近年来,人民群众对“告状无门”的问题反映强烈。有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害后,投诉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立不上案,甚至不被受理;有的立案了,对被告人却该逮捕的不逮捕,该起诉的不起诉;法院判案,也存在着重罪轻判,该判不判等问题。究其原因,不可否认这背后常有“权钱交易”的腐败现象和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作祟;但也不能忽视公检法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行为缺少外部力量的有效制约,尤其是缺乏被害人一方的制约。 被害人诉讼地位的提高和权利的扩展必然对公检法行使职权产生制约,从而使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与公检法机关的关系发生“质”的变化。79年刑诉法实施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诉讼行为在不同诉讼阶段分别受到三机关不同程度的制约。其诉讼行为以三机关的主诉讼行为为前提而存在,属于辅助性、附属性或补充性的行为。纵观我国以往公诉案件追诉活动的全过程,不难看出,我国一贯的刑事追诉形式是国家追诉。公检法机关在国家追诉活动中始终起着主导作用,被害人成为附属。诉讼中的公检法与被害人存在着制约与被制约的关系,被害人无法约束影响公检法的诉讼行为,其投诉难、告状难的问题在所难免。造成此问题的症结是79年刑诉法关于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保障规定明显匮乏,关于被害人对公检法机关诉讼行为的反制约缺少规范。立法界修改刑诉法时可能出于这两方面的考虑,在新刑诉法里建立了一套新制度,增补了三项重要规定:第一项是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第二项是被害人对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检察机关不立案、不追究的,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第三项是被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其中对不立案提出异议权、申请提出抗诉权的规定是被害人通过合法手段间接制约、监督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诉讼行为的立法规范。直接起诉权是三项规定中反制约特色最突出的一项,这一规定表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若不服或不满公安、检察机关阶段性的追诉结果(结论),可以直接起诉(自诉)。直接起诉权的行使,可以使公诉案件转化为自诉案件,使国家追诉转化为个人追诉(自诉)。这实际上扩大了自诉的范围,有利于解决“告状难”的问题,使被害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积极性提高了,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被害人对公安、检察机关的制约和监督,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新刑诉法实施后,公诉案件的刑事追诉构成了以国家追诉为主要形式,个人追诉为补充形式的双轨追诉机制。为依法惩治犯罪,行使国家追诉权的公检法机关与拥有自诉权的被害人双方在诉讼中将形成相对独立、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新型关系。 二、关于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在法律规定上存在的不足之处及其变化趋势 (一)新刑诉法中关于被害人的权利规定存在的缺陷 被告人与被害人,本是犯罪行为中相对的双方,作为刑事诉讼主体,被害人应享有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相同或相对的权利,然而,新刑诉法中双方的某些诉讼权利既不相同,也不对等,被害人的权利规定明显存在两点缺陷:其一,新刑诉法缺乏被害人委托诉讼人权限方面的规定。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之一,其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有同等的诉讼地位和对等的诉讼权利,推而及至,其委托诉讼人也应与辩护人享有对等的诉讼权利,具有同等的诉讼地位。新刑诉法关于辩护人的权利规定得系统、完善、具体且贯穿于不同诉讼阶段,便于操作。相比而言,关于被害人委托诉讼人的规定仅见于新刑诉法第四十一条,此条规定也仅仅是列举了诉讼人的范围,没有述及诉讼人的权限。被害人的诉讼人与辩护人在权限规范上的不对等、不均衡,无疑是新刑诉法的疏漏之处。其二,新刑诉法缺少被害人上诉权的规定。对于应不应该赋予公诉案件被害人上诉权,是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争议比较大的一个问题。对此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如果赋予公诉案件被害人上诉权,势必产生两大弊端,一是导致上诉案件数量大大增加,不利于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案件;二是将使上诉不加刑原则名存实亡,形同虚设。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能够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在被害人上诉的案件中,上诉的被害人与人民检察院的关系也难于处理。赋予公诉案件被害人上诉权弊大于利。另一种意见认为,注重保护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当代刑事诉讼发展的潮流和趋势。79年刑诉法在保障被害人诉讼权利方面规定得很不够。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检察权,不是被害人的代表,对于被害人请求抗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并不一定会提出抗诉,因此应赋予公诉案件被害人以上诉权。上述两种意见都有其道理,但第二种意见更具说服力一些。尽管上诉权的适用中可能会出现诸多棘手的问题,但上诉权是被害人的一项固有必要的诉讼权利,不可取消或剥夺。取消上诉权,就会破坏被害人诉讼权利的完整性,这与人权保障的全面性要求不相适宜。赋予被害人上诉权,还可减少刑事终审裁判后的申诉现象。权衡利弊,为了既避免赋予被害人上诉权可能产生的弊端,又能加强对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保障,对被害人上诉权的适用可以有条件的加以限制。即,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不服,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决定不抗诉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关于公诉案件被害人范围的重新界定势在必行 关于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范围,在79年刑诉法中是指正当权利或合法利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适用对象包括自然人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对这一解释,《刑诉法》修正案既未修改补充,又未出台新规定,致使被害人的适用对象依旧狭窄,不能适应当前刑事犯罪斗争形势的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当前法人犯罪和其他新型犯罪日趋增多,犯罪中经济损失或合法利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受害方往往是法人和国家。法人、国家能否成为被害人?若将法人、国家界定为被害人,其诉讼权利由谁行使?因此,适当扩大被害人的适用范围已势在必行。建议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细则》中有必要重新界定被害人的内涵,划定被害人的范围,将被害人的适用对象扩及到法人和国家,适应当前惩治各类犯罪的需要。同时还应明确规定:若被害人是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可依法行使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若被害人是国家的,在国家利益遭受犯罪行为不法侵害,受到一定程度损失的情况下,从立法上应根据具体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犯罪客体来具体确定被害人。即确定有职责代表国家保护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社会关系,依法有义务维护国家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利益不受侵害的国家职能机关或主管机关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由其具体承担国家作为被害人的权利和义务。诉讼中在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况下,若其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只要其有证据证明其所维护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的国家利益遭受了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的不法侵害,可代表国家作为被害人行使自诉权,以维护国家的合法权益,挽回国家的经济损失。 (三)促进诉讼制度民主化,突出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立法保护 为顺应世界潮流和刑事诉讼发展的客观规律,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在促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民主化方面突出被害人的立法保护,我国全国人大应制定专门的法律,采取下列措施对被害人的权益予以切实保障。首先,扩大被害人适用对象的范围;其次,为被害人实现其诉讼权利提供物质保障。例如:被害人因经济困难无力参加诉讼应如何救济、被害人缺乏起码的诉讼常识应如何提供帮助等等;第三,加强对被害人的整体保护,防止被害人再度被害。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有的被害人因人身受到威胁而不敢参加诉讼,有的隐私案件的被害人在诉讼中因人格、名誉受到毁坏而苦不堪言。因此,国家立法应在整个法律过程中加强对被害人的整体保护,必要时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防止对被害人的威胁和报复行为;第四,扩大对被害人法定赔偿损失的范围,将精神损害列入法定赔偿的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和刑法第36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赔偿范围仅限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对于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失,被害人不得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我国《民法通则》中已将民事损害赔偿的范围扩大到精神损害赔偿,这就在我国立法上形成了一个极不协调的状况。因此,刑诉法的规定应尽快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协调,将精神损害赔偿合法化,消除就同一问题两部法律的规定相冲突的现象及由此导致的弊端;第五,建立国家对被害人的补偿制度。在实践中,由犯罪导致的被害人死亡、伤残以及惨重的经济损失,往往会因犯罪人无力赔偿致使被害人承受无限期的被害延续。为了避免被害人痛苦的无限延续,应由国家对不能从加害人那里得到赔偿的被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这样,可以使被害人的心理得到平衡,提高被害人及其他公民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同时,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犯罪人的负罪感,唤起其良知从而有利于矫正犯罪。 总之,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地位的变化及其权利的赋予,表明了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在加强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使其拥有完整的诉讼权方面,又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有利于刑事被害人充分行使法律赋予其的各项诉讼权利,是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合法权益进行依法保护的最突出表现。这些变化对于消除司法不公,加强司法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惩罚犯罪都起到了积极作用。相信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制建设的加强,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将会更加完善。
新农村建设论文: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促进新农村建设 新农村建设是一项综合性的长期任务,各级财政部门要在积极整合资金、增加投入的基础上,合理划分政府与农民、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投入责任,切实制定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促进新农村建设起好步,开好头,打好基础,不断推动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新农村建设的不同模式 一是产业带动型。即以发展乡村经济产业为关键,通过村集体经济的壮大,增强农民经济实力,提高农民福利,彻底改变农村面貌。如被誉为“天下第一村”的江苏华西村是产业带动型的典型代表。目前,在乡村经济的带动下,华西的“三农”已经变成了“三化”,即农业工业化、农民知识化、农村城市化,以及“三集中”,即农村工业向小区集中、农民向社区集中、农业向规模经营集中,创造了新农村建设的成功模式。 二是主体培训型。即以培养新农民、造就新骨干为核心,打造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平台,以新型农民带动新农村建设。如重庆市积极实施百万农村劳动力转移工程,紧紧抓住农村劳动力供求信息系统建设、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进城务工农民系列权益保障等环节提供财政支撑。通过培训转移衣村富余劳动力,经过若干年的努力,不少进城务工人员回乡建新居、开发新产业,成为新农村建设的带头人。 三是村庄整治型。如吉林省推行政府推动、高额补贴、建设高标准小康示范村模式,平均每个村财政投入284万元;浙江省推行农民推动、财政扶持、全面建设模式,实施“千村不范万村整治”工程建设农村新社区,各级财政投入100多亿元,带动村集体、农民和社会其他方面投入250亿元;四川推行整合支农资金、整村推进建设模式,该省仪陇县是全国扶贫开发构建和谐社会试点县,以建设扶贫新村为平台,根据统一规划,整合各类涉农资金5000多万元,用于试点村的人畜饮水、村道公路、民居“三建五改”和沼气建设,使新农村建设走向整村推进的轨道;江西省推行以物代资、民办公助、农民为主建设模式,该省赣州市以“三清三改”为切入点,大力实施村庄整治,各级财政投入3.6亿元,平均每个村财政投入9万元左右,并借鉴了韩国以物代资、奖补结合的做法,主要通过发放水泥、石灰等原料促使农民改善村庄道路、维修房屋等。 财政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原则 一是整合资金,盘活存量。要以新农村建设为契机,指导和支持建立县级支农资金整合平台。新农村建设的组织发动工作主要在县级政府,资金整合的工作重点也应在县级。要支持各地因地制宜探索适合本地实际的支农资金有效整合方式和途径,引导支农资金的存量统筹用于新农村建设。 二是找准抓手,用好增量。财政部门应本着“有所为,有所不为”和“试点示范,以点带面”的原则,找对抓手,选准载体,以政府的增量资金引导存量资金和社会资金用于新农村建设,这也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办法。 三是民办公助,激励投入。不断创新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的投入积极性,特别是调动农民这个主体的投入积极性,共同建设新农村。目前不少地方实行的农民自愿申报、以物代资、以奖代补、奖补结合及补助政策公示等制度,都是一种有效的新农村建设投入激励机制,可以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应该大力推广。 四是强化监管,高效使用。财政支持新农村建设是一项政策性很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千家万户老百姓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创新监管机制,完善各项制度,确保资金安全运行、高效使用,真正用于农村、用于农民。 根据不同的建设内容实行区别投入政策 ——合理确定财政支持政策。一是进一步加大投入,支持新农村建设。新农村建设作为中央对“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和一项宏伟目标,各级财政应从履行职能不缺位的角度出发,按照“让公共财政的阳光普照农村”的理财思路,重点在“多予”上下功夫。要不断加大投入力度。目前,不少省份都安排了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新衣村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二是财政资金主要用于村庄建设和村容整治。各级财政部门要选准支持新农村建设的突破口,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目前农村主要问题是村庄建设缺乏规划,公共设施落后,脏乱差的状况没有改善,发生公共卫生事件的隐/:请记住我站域名/患没有消除。因此,各级财政应以涉及农民生活条件改善和生活质量提高的最现实问题,如新村规划、改水、改厕、环境治理、沼气开发利用等为突破口,支持村庄整治的示范建设,并逐步整体推进。三是合理划分政府与农民的支出责任。根据村容整治和村庄建设内容的不同性质,按照公益性和非公益性区别对待的原则,给予不同的支持。对于新村规划、村容整洁、改水改厕等公益性的建设内容,主要由财政投入;对于农村垃圾处理等半公益性公共产品由农民投入为主,财政适当补助;对于农民自己房屋的改建、通户道路修建等非公益性产品,则由农民自己承担。 ——整合现有支农资金,推进新农村建设。一是支持农村公共事业发展。按照中央“国家今后每年新增教育、卫生、文化等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要求,积极整合农村义务教育、农村卫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和扶贫资金,并整合现有的乡村道路、农村沼气等“六小工程”资金,围绕新农村建设规划,支持农村公共事业发展。二是支持培育和发展新产业。要整合目前有关粮食生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推广、农业产业化、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等专项资金,用于培育和发展新产业,以产业发展带动新农村建设。三是支持培训和造就新农民。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要求要“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并将培训造就新农民作为建设新农村的一项重大措施来抓。各级财政部门要整合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农民培训、农业科技示范、农业职业教育等资金,围绕造就新农村建设人才,用于培训新农民。四是支持农村综合改革,为建设新农村提供体制保障。取消农业税后,农村原有的深层次矛盾凸显,并引发了大量的新情况、新问题。要下决心深化改革,进行体制创新,巩固和发展农村税费改革已经取得的成果,才能保证农村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顺利推进。要不断加大对基层的转移支付力度,提高基层政府的经费自给能力,避免农民负担反弹。 新农村建设论文: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新农村建设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涉及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各个方面,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发展为基、规划先行、以人为本。 坚持发展为基,加快富民步伐 发展是解决农村一切问题的关键。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快农民增收致富步伐,是新农村建设的基础。 深化农业结构调整,实施优质农产品区域布局,推进农业产业化。大力发展区域特色明显、比较优势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特色高效农产品产业带;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积极引导和扶持农产品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和股份合作组织的发展,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搞活农产品流通。 努力发展二、三产业,加大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力度,推进城镇化。按照“注重特色、注重规模、注重区位、注重产业实力”的要求,推进城乡区域调整,集中发展规模较大、辐射能力较强的小城镇,提高小城镇对农民的吸纳能力。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农民创业热情,扶持和鼓励农民进城兴办二、三产业。遵循“政策引导、有序流动、加强管理、改善服务”的方针,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为农民就业和外出务工创造宽松环境。 用抓工业的思路抓农业,延长农业产业链,推进农村工业化。扶持和发展市场竞争力强、科技含量高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帮助其做大做强。积极引导和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公司+基地+农户”等形式,与农民建立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增强龙头企业对农民的辐射带动力,构建特色农产品加工产业群,发挥工业对农业的带动作用。 坚持规划先行,促进协调发展 规划是龙头,规划的水平决定新农村建设的水平。新农村建设规划应注重系统性、前瞻性和可行性的统一,既要严格标准,又要符合实际。在建设模式上,力求自然和谐、形式多样;在建设方法上,一次规划、分次实施,先易后难、逐步推进。 系统性。依据统筹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制定新农村建设规划,正确把握四者之间的内在联系,使规划成为有机统一的整体。 前瞻性。新农村建设是一个动态过程,制定规划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把标准定得高一些、超前一些,为未来发展预留空间。 可行性。立足各地农村实际,因地制宜,扬长避短,做到高标准建设与农民的承受能力相统一,不搞“一刀切”。制定规划应详细周密,既有总体安排,又有阶段目标;既有任务要求,又有落实措施。 坚持以人为本,体现群众意愿 农民群众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推进新农村建设,必须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尊重群众、依靠群众、服务群众、造福群众,使新农村建设成为惠及广大农民群众的民心工程。 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把新农村建设与农民求富、求安、求乐、求美、求和谐的要求结合起来,激发新农村建设的原动力。充分尊重农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权利,凡涉及资金筹集使用、项目招标以及工程质量等重要事项,都须经村民大会通过,“大主意”由农民自己拿。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大力发展农村“路、水、电、医、学”等公共事业,规范和完善农村低保和特困户救济制度。把硬件建设与软件建设结合起来,把村庄整治与新村建设结合起来,完善基础设施,治脏、治乱、治差,改水、改路、改厕、改厨、改圈,实施“净化、绿化、美化”工程,营造良好的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环境。 提高农民整体素质。着力完善农村文化教育设施,丰富农民精神文化生活,以先进文化占领农村文化阵地。广泛开展公民道德教育,提高农民思想道德素质;加大普及文明生活、科学婚育、卫生保健等知识的力度,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加强民主法制教育,普及法律常识,提高农民守法的自觉性;加强知识技能培训,提高农民自主创业和转移就业的能力。 新农村建设论文:基层对当前新农村建设的意见及建议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了今后5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奋斗目标和行动纲领,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三农”工作指明了方向。基层干部群众对新农村建设有很好意见和建议: 1、基层干部群众对新农村建设的认识。通过座谈,可以深刻的感受群众对新农村建设这一重大决策非常拥护,对新农村美好前景非常向往,对新农村建设热情很高,充满信心。同时认为新农村建设一定要结合本村实际,量力而行,切不可举债建设,要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应把着力点放在集体发展,让群众得实惠上。认为今后要更加注重集体经济的培育和发展,因为这是为群众举办公益事业的前提条件。同时普遍表示不等不靠,在现有条件下,有多少钱办多少事,尽量为群众多办些实事、好事。 2、存在的问题和干部群众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村集体经济发展还不平衡,部分村集体经济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相比还相当薄弱,可支配用于新农村建设的资金太少;农民还不够宽裕,改善自身生产生活条件的能力不足。二是大多数农村劳动力缺乏一技之长,无固定的就业岗位和现金收入,这部分劳动力主要靠自身的强壮体力去从事一些体力工作获得收入。三是村级规划建设缺乏整体和长远规划,处于“各自为政、自我发展”的状态,存在各村都想搞公寓楼、商贸小区、工业小区现象,容易造成土地浪费和重复建设,重现村村点火、户户冒烟的不良景象。四是村容不够整洁,缺乏统一的垃圾回收和集中处理设施,垃圾无法处理和填埋,随意堆放,“三大堆”问题突出。五是要求加强村集体资产管理,对集体资产管理采用股份制和租赁制,切不可一卖了之。六是要求上级给予贫穷落后村更多的资金和政策扶持。认为优惠政策都让富村争取去了,结果是好的更好,差的更差,落后村老百姓看不到希望。因为落后村的原因,既有人为因素,也有客观条件的因素。七是要求涉及新农村建设的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改善服务,提高效率,减少环节,减免有关收费,为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3、对新农村建设的建议。(1)要增加集体和农民收入,为新农村建设提供物质保障。增加集体收入,加快农民增收致富步伐,是建设新农村的核心和物质基础。基层干部群众认为新农村建设和村公益事业的发展离不开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壮大,群众谈论最多、最为关心的就是如何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为新农村建设打好经济基础。增加村集体收入,当务之急,一是要放宽村集体土地流转政策,通过转让、出租闲置场地、房屋增加收入。二是发展个体民营经济,搞好个体民营小区建设,通过村级税收增长地方留成返还增加集体收入。三是要大力培育各类特色专业村和各种集体经济合作组织,在组织和服务群众致富中增加集体收入。当前大部分农民收入特别是现金收入的增加主要依靠出卖劳动力,建议县乡两级要加强实用技术培训,帮助农民群众掌握一技之长,提高致富素质,为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提供更多机会。(2)积极作好村集体债务消化工作。当前村级负债面广量大,影响了村级发展。下一步应采取措施,积极消化村级债务。当前,首先要清理锁定乡镇村债务,并把债务清偿工作作为考核乡镇村的一项重要指标,制定年度责任制。对责任制完成好的予以奖励,逐步消化乡镇村债务。同时,从完善财务收支管理制度入手,除公益性事业外,禁止乡村两级负债搞建设,防止产生新的债务。(3)科学制定乡村建设的总体规划,有序推进新农村建设。在制定规划时,要处理好局部与整体的关系,既要注重搞好村内规划,同时又要注重搞好连村规划,特别是对于村庄集中、距离较近的村庄规划,在制订住宅小区、工业小区、商贸小区建设和自来水、垃圾集中处理场等规划时,要具有前瞻性,从宏观上把握好,充分考虑农业工业化、农村城镇化的长远发展趋势和村镇布局的长远变化,既要符合实际需要,又要科学合理,防止各自为政,自我发展,造成财富和资源的浪费。(4)因地制宜,分类突破。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因地制宜,一村一策,不搞一刀切,推广一个模式,沿用一套考核指标。要从新农村建设的阶段性、层次性、多样性的实际出发,依据村情选准新农村建设的切入点和近期努力的重点。对那些基础较好,班子较强,群众易发动,对周边易产生带动作用,有说服力的村庄,要先行一步,作好一点,作出成效,作出特色,予以推广,予以示范。特别是对近郊村要提倡先行一步城市化。在操作方式上,可采取两种类型,一种是政府介入,结合村庄土地连片进行整合;一种是有实力的村直接同投资商合作,进行开发。配合大项目建设,引导农民重新选址新建或全村整体改造,并与城区衔接配套好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使布局优化、道路硬化、路灯亮化、饮水净化、环境美化一步到位;对远郊村,不改变原来的格局,保持原村风貌,进行现状提升,从改善农民居住环境入手,以改善农民卫生条件,提高生活水平为核心,抓好村容村貌整治,完善村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改善农民群众居住环境。(5)加大对贫困村和贫困户的帮扶和启动力度。当前,政府扶持和优惠政策主要是向基础条件好的村倾斜,给贫困村群众造成穷村无人问津,穷的越穷,富的越富的感觉,贫困村的农民看不到希望。建议各级政府在抓好典型示范村和建设村的同时,更要注意加强对那些贫困村和贫困户的帮扶和启动力度,适时启动贫困村建设,首先帮助他们实现道路硬化和通自来水等基础性工作,使他们早日感受到新农村建设的成果。(6)坚持以集体和群众投入为主,积极拓宽融资渠道,为新农村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建议可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工作:一是政府以奖代补,补助一部分;二是发动群众集资一部分。可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启动一事一议,群众对于改善生产生活的基础设施建设还是理解和支持的;三是政策性信贷支持一部分,放宽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发放消费贷款和住房按揭贷款;四是盘活闲置土地、厂房,出租转让收入一部分;五是业主、开发商预先垫支一部分。(7)进一步转变部门作风,强化服务,为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环境。建议采取统一政策,对涉及新农村建设的土地、规划、建设、环保等各项审批一律从简,收费一律减免,同时,做到集中审核,一门办证,减少时间,提高效率。 新农村建设论文:浅谈新农村建设中如何发挥农民主体作用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件涉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建设的庞大的系统工程,是统筹城乡发展、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重要战略举措。在新农村建设受益最大的农民群众,能否充分发挥积极性投入到这项工程中,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成败的关键。但从笔者几年来在基层开展的新农村建设实践中看到,由于受思想观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当前在新农村建设整体推进中,许多地方的农民主体作用还难以得到充分发挥。为此,我就如何发挥农民主体作用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新农村建设中影响农民主体作用发挥的原因分析 (一)农民主体自身方面原因分析: 1、观念落后。部分农民缺乏长远目光和大局意识,本位思想太严重,只考虑一家一户的利益得失,对新农村建设中涉及的土地调整、宅基地管理政策、公益设施建设的态度迥异、观点不一,规划、政策中对自己有利的就执行,对自己不利的就阻挠,只想获利,却不愿让利。由于这部分人组织化程度低,思想分化严重,所以主体目标很难取得一致,如部分农民对新农村建设中进行规划时漠不关心,对土地政策不遵守,建房时讲风水信迷信,导致规划执行难,乱占耕地建房现象严重。 2、素质不高。不可否认,由于农村长期落后和农民收入低 迷 ,农民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当代中国绝大多数文盲、半文盲都在农村,他们一时半会还难于理解新农村建设的意义和做法,如我乡社面点的农民在开展建设之初阻止改卫生厕所,经了解主要原因是他们理解不了“无害化处理”原理,怕改厕后整个村子污水横流、臭气熏天。 3、结构失衡。由于农村缺乏致富的路子,为赚钱而外出务工的人员不断增多,有的全家外出,大量劳动力资源外流,留在家的都是“386199”部队,他们既要负责地里农活,又要负责监护外出务工人员留下的幼小子女,新农村建设力量明显不足。如在村庄整治及发展产业时总有部分农户因缺乏劳力而影响工作整体进程。 后劲不足。由于长期受城乡二元体制影响,大部分农村家庭收入不高,加之以往医疗、教育费用都要自己承担,开支较大,农民积蓄不多,即使有点积蓄也想存银行防老,不愿投入新农村建设。资金的缺乏,导致新农村建设的后劲明显不足。 (二)政府主导服务方面原因分析: 1、宣传发动不到位。不少建设点宣传只是以写标语及张贴各种制度为主,宣传形式单一,内容呆板,群众不易接受,认为政府是搞形式主义,搞形象工程,对于“为什么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认识不清、理解不透。 2、工作方式有偏差。由于对农民主体地位认识不足,加之为应对新农村建设限期考核、督查,赶时间、赶进度、赶验收,不少干部缺乏工作的耐心,不注重对农民的引导,不尊重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对新农村建设中的具体建设事项大包大揽,导致群众不领情、不认账,认为是干部为了政绩搞花架子,做表面工作。所以有的点出现“政府发号召,群众心里笑”、“干部扫地,群众参观”的现象。 3、投入机制有缺陷。首先是政府投入不足,多数村庄因基础设施薄弱,即使群众积极性很高,也难于正常开展。如今年我县对每个三级共建点扶持10万元,一些基础设施条件差、涉及户数多的点,群众急盼解决出行道路和水利设施,由于资金缺口大,导致农户怕完成不了任务,达不到验收标准,得不到补助资金从而不愿参与新农村建设。其次是投入不均衡。不同领导、不同单位扶助及不同乡镇的点补助资金、补助标准往往不统一。甚至有的点为了赶时间进度,粉刷房子、修公路等不需要农民出钱,助长了农民“等、靠、要”的思想。最后是投入资金的管理不到位。部分建设点由于上级补助资金、群众筹集资金的使用不经民主讨论,帐务不公开,从而容易让农户之间相互猜疑,同时对干部和理事会产生不信任感,影响农民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 4、基层组织能力弱化。党员队伍老化,管理松散,村组干部文化程度低,人才匮乏,决策团队弱化,加上个别村还存在不少历史遗留问题,如宗族不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和谐、不密切,使群众对干部存在戒备心理。如在发展甜叶菊产业中就有不少农民“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怕干部说话不算数,兑现不了承诺而不愿栽种。 正是由于农民自身和政府引导两方面的原因,使得在新农村建设的现实中,农民的主体作用的发挥效果大打折扣。 二、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的对策 (一)提高农民素质。 首先,要加强农村基础教育,普及和巩固农村义务教育,全面提高农村人口的整体素质。大力关注农村留守孩的文化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改善教育设施,特别是要解决好边远山区师资力量紧缺问题,提高教育质量,为农村的未来培育出更多的优秀人才。其次要大力提高农民科技、文化水平。通过推进农村劳动力职业技术和农业科技培训,培养造就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转变农民传统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交往方式和价值观念,不断提高和丰富农民的知识技术水平,增强他们在市场经济中致富的能力。 再次要重视发展农村文化。既重视载体的建设,如村文化站、文化广场等,更要在丰富农民生活上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支持农村的文化队伍建设, 发动社会文艺团体送戏下乡,结合农村传统节日和平时重要活动,更多地举行能够体现农民优良传统或具有时代精神的、健康文明的文化活动,在丰富农民生活的同时,转变农民的生活观、审美观,提高农民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 (二)夯实经济基础。 管子曰“仓廪实而知礼节”,只有生活富足,农民才能追求高质量的生活。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是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的前提,建设新农村最关键的就是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要重点解决三方面的问题。一是发展生产提高农民收入。要落实中央的惠农政策,增加农民政策性收入;要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力度,增加农民工资性收入;要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加农民来自农业本身的收入;要引导农民正确投资,增加财产性收入。二是改变农民传统的生活方式。重要的是对其居住环境进行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要引导农民到城区镇区买房建房,不能到城镇买房建房的,要引导农民建设中心村,变传统的分散居住为集中居住,合理安排供水、供电、交通、医院、学校和购物,既降低建设成本,又可以大量地节约耕地,使农民的生活方式城市化,享受现代文明成果,从而自觉改变传统的不文明、不方便的生活习惯,使他们的生活质量产生质的变化。三是建立健全农村居民社会保障制度,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政府要加强对农民实行社会保障的立法工作,增加对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资金扶持,同时加大管理力度,建成城乡一体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家庭和社会共同负担的农村养老制度、覆盖全面的农村医疗保障和大病救助制度,结束城乡二元结构条件下把农民排斥在社会保障之外的局面,让中国农民这一最大的国民主体享受正常的国民待遇,增强政府的亲合力,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激发他们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热情。 其次是要切实提高集体收入。农村集体经济是农村经济的组成部分,只有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了,才能从源头上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真正建设好新农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应加强村级班子建设,选好带头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要发挥资源优势,找准发展路子。如集体开发林场、果园、菜园、园林、养殖场等增加集体收入。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投入力度。对贫困村发展集体经济,应在资金、物资、技术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大力改善农民基本的生活和生产条件,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使之形成自我发展的能力。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应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制定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办法,盘活现有资产,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对集体原有资产及农村资源,要采取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交付农民开发利用,盘活集体资产,壮大集体经济实力。 (三)增强服务能力 1、增强干部服务能力。首先,乡干部要勤奋学习提高自身素质。要掌握农业科技知识和经济信息,了解农村实际情况,通晓农村实用法规,力争成为农村中的文化人,抓经济的明白人,创业中的领路人。其次,要转变观念。在角色上由指挥向服务转变,自觉“矮化”角色,在履行组织指挥职责的同时提供服务指导,既当马前卒又当勤务员。深入宣传新农村建设的意义、政策和做法,提高农民对新农村建设的认识,同时在村庄规划,项目申报、筹资方式、资金管理方面加强组织和引导,并出谋划策帮助制定产业规划,环境整治方案,美化绿化方案及建设预算等,但必须遵从民意,民主协商,切不可包办代替。干部还要利用自身见多识广、信息灵通的优势,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的作用,为农民解决实际困难。再次,在工作方法上由指教向引导转变。要有大局观念,有爱民之心,工作中将心比心、以情换情,与群众“套近乎”“拉关系”“建感情”,在“少说多做上”下工夫。采取召开现场会、典型经验交流会,组织外出参观学习,卫生评比等灵活有效的形式,通过干部搭舞台,让农民典型站出来“领唱”,运用典型“金钥匙”开启农民思想观念转变之门。 2、加强农村基层党织建设。新农村建设的首要问题是固本强基,要大力加强村党支部班子建设,切实形成 “双强型”的火车头。一是选好带头人,实现能人治村。加强对支部书记的培训与教育,把他们培养成善经营、会管理、具有崇高党性和奉献精神的领头人。二是加强支部建设,强化组织活动。有条件的新农村建设点要设立党小组,让农村无职党员在新农村建设主战场上大显身手,同时在新农村建设中培养锻炼年轻党员,壮大农村党员队伍,提高党员素质,建立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和管理机制,创新载体,创建平台,让农村党员在新农村建设中充分发挥带头作用。 (四)提高运作水平。 新农村建设必须坚持“农民主体,理事会运作”的基本模式。首先是要提高新农村建设理事会的运作水平。要加强对理事会的指导,引导群众将办事公道,热心公益事业,能力强的五老成员选进理事会,并对理事会成员加强培训和指导,使理事会能理事、会理事、理成事。理事会要围绕新农村建设,对多种渠道筹集的新农村建设资金进行民主管理,对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每个项目组织实施、督促进度、监督质量。如我乡的背田新农村建设点,通过这种办法进行运作取得了良好效果,有力地调动了群众建设积极性,并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其次要加强监管,建立农民自主发展、自我管理的长效机制。新农村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持久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为此,必须建立起农民自主发展、自我管理的长效机制。一要按照“民主管理”的要求,以理事会牵头,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制定村规民约。二要建立责任目标约束机制。将新农村建设的一些具体任务,如村容保洁、道路维护等细化分解到户到人,制定相关的管理目标、标准,通过督促检查来抓落实。三是要建立农民权益保障制度,真正体现农民当家作主。四是要建立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长效机制,巩固新农村建设成果。 新农村建设论文: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思考 一、农村建设部署非常及时 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在本世纪头二十年集中力量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要实现这个宏伟目标,关键在农村,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发生了历史性的深刻变化,农村改革不断深化,农业经济快速发展,农民收入稳步提高,农民的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发生了重大转变。但是,与实现全面小康的目标相比,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仍然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农业产业化进程不快,村镇规划建设零乱无序,农民素质参差不齐,村镇脏乱差现象严重。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必须创新思路,更新观念,积极探索解决加快农村全面小康建设步伐。所以说中央现在进一步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部署,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非常及时的,也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是抓到了点子上。二、新农村建设目标任务 新农村建设的内容很广,笔者认为主要目标任务应包括以下内容:培育新农民、发展新产业、规划建设新村镇、组建新经济组织、塑造农村新风貌。实现农村工业园区化、农村产业化、农田标准化、农民知识化、城乡一体化。发展特色村镇、培育中心村镇、减少贫困及自然村。狠抓规划龙头、道路硬化、路灯亮化、卫生洁化、家庭美化、环境优化,以及旧村改造、村庄整理和环境整治,村民自治。最根本的一条是真正使农民的收入增加、农民的生活质量得到根本改善和提高。 三、新农村建设的基本原则 1、工业反补农业。应当在确保工业发展的同时,妥善处理工业用地和村庄建设、农民建房用地的矛盾,地方政府应克服财政困难的矛盾,千方百计通过各种筹资渠道和形式来筹措新农村建设的启动和建设资金,用于新农村建设。实行工业反补农业,形成工业现代化与农业现代化的良性互动。 2、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的起步工作虽然艰难,但只要政策指导到位、激励有效,一定能充分调动各部门和农民的积极性,顺利推动这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3、强化管理。新农村建设一要有一个全面系统的规划来指导新农村建设工作有序、规范开展;二是应制订一套行之有效的考核验收机制,对新农村建设工作进行定性和定量考核,强化管理。 4、资金支持。新农村建设规划起点可高一些,要求基础设施完善、环境优美,要求住宅设计户型适宜、结构合理、立面完美。而要做到这一切,除了要求村级经济实力雄厚农民富裕作为实施基础外,作为政府,还需要通过政策的推动落实一定的启动资金,财政应安排适当补助资金,以帮助、吸引农民进新农村建房,保障新农村建设逐步推开。 5、从实际出发。一是充分尊重群众意愿,调动群众积极性,以农民自愿、村民自治为主,不搞强迫命令,不搞大包大揽。千万不可学我们在书本上看到过的“”的搞法。二是实事求是,量力而行。从实际出发,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和真抓实干的工作作风推进新农村建设工作;制定新农村建设的目标、任务和措施时,既要按照新农村的标准严格要求,又要切合实际,切实可行,不增加农民负担,不搞强行摊派,不搞形象工程和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三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要深入调查研究,因地制宜,因乡镇制宜,因村制宜。在村镇规划上,要根据当地客观条件,科学编制规划;在新农村建设模式上,力求以人为本,与自然和谐,格调新颖,形式多样;在方式方法上,先易后难,分步实施,不搞齐步走、一刀切。四是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广大农村点多面广,一方面要按照统一部署,统一规划,整体推进;另一方面,又要抓重点,攻难点,出亮点,集中力量,整合资源,着力规划建设一批具有较高标准和较强示范作用的新农村示范点。五是循序渐进,务求实效。要尊重客观规律,因势利导,抓好典型引路,抓好示范带动,做到以点带面,点面结合,扎实推进,务求实效;不急功近利,不搞形式主义,切忌违背群众意愿和客观条件强行硬推。 四、新农村建设工作措施 1、科学规划。政府部门要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逐步到位”的原则,搞好村镇规划,严格规划管理,严格执行新村镇“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支笔、建设一盘棋、管理一个法”的制度,确保村镇规划的落实。建立科学、高效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体系。要根据不同区域、不同条件编制不同的规划建设标准,条件好的应高起点规划建设,条件差一些的地方的规划也要适度超前。规划建设模式力求形式多样,既可生态庄园式,也可农村社区式;既可分散村落式,也可城郊集中式。要提高房屋设计水平,务求新颖别致,美观大方,经济实用。 2、齐抓共管。新农村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政府各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搞好服务,形成合力。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好各自的工作职责。规划建设部门要抓好村镇规划建设,及时做好村镇规划编制任务,并提供尽量多的村镇规划、房屋设计图纸供各地参考,并负责对从事规划工作的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国土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划要求把好土地审批关;交通部门应抓好村镇公路勘察设计,协助搞好中心村主干道的规划设计;卫生、城建、农业部门应抓好环境整治、改水改厕所和沼气池建设;供电、电信、广播电视部门要协调配合,做好中心村及自然村落的通电、通信、通广播电视工作;金融部门要加大对新农村建设的投入,简化贷款手续,积极支持新农村建设。 3、村民自治。新农村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一劳永逸,需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要强化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功能,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把阶段性集中整治与日常性管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村规民约,建立健全门前“三包”责任制以及全体村民共同保护环境、爱护卫生的责任机制和约束机制。同时,通过村级自治组织经常性地开展有的地方已开展的“卫生庭院”、“星级文明户”、“文明村庄”、“信用村”、“信用户”等群众性评比活动,激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新农村建设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4、广泛宣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活动,涉及面广、内容多、任务重,需要民众的参与。要通过深入宣传、发动,使新农村建设的目的意义、主要内容、目标要求以及具体措施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引导和动员广大民众自觉地投身到新农村建设中。同时还要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5、加强领导。要切实加强对新农村建设工作的领导,把新农村建设摆上当地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过专家论证,颁布新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在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按规划办事。当地政府应成立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新农村建设工作的具体指导协调和督促。 新农村建设论文:浅谈青年干部加强服务新农村建设能力 省、市、县各级党委和政府实施下派干部、“三门”干部、工作队和挂钩联系村等制度,是新农村建设和锻炼干部的双赢之举,这些措施有力推动着农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也向我们青年干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面对新农村建设的伟大历史任务,每个立志有为的青年都不得不要考虑自己怎样才能发挥好作用的问题。但客观地讲,青年干部,尤其是参加工作时间不长的青年干部不是农村工作专家,甚至都普遍缺乏基层农村工作经历。从人的因素来说,要在新农村建设中不辱使命,有所作为,自身的努力始终是内因。因此,青年干部首先要重视的问题是,怎样努力提高服务新农村建设的能力? 同志在《论加强和改进学习》一文中讲,“年轻干部要尽快成长起来,没有任何捷径可走,只有勤奋学习,深入实际,努力吸收各种知识营养,经受艰苦锻炼。”(《文选》第二卷第309页)这句话用在这里是我们最好的行动指南。具体而言,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必须增强时代责任感,努力培养全局观念。建设新农村事关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是一项系统工程和长期历史任务,从长远看,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任务终将要由我们这一代及后几代人来完成。作为一名青年干部,我们要坚决杜绝新农村建设是上级领导要做的事,与己无关的错误观点。在工作中,要把思想统一到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努力站在全局高度,时刻关注新农村建设的热点、难点,关注和把握上级党委和政府,特别是县委和县政府关于农村工作的新思路、新决策和新方向。养成对新农村建设问题进行思考的习惯,并对现实工作中出现的若干问题进行调研,积极为新农村建设献计出力。 必须主动学习,切实提升政策理论水平。同志在中纪委第七次全会上提出,要倡导八个方面良好风气,并把学风问题摆在了突出位置。在知识和能力方面,我们不可能样样精通,但作为青年干部,掌握一定的政治理论、经济知识和法律常识是必不可少。为此,我们只能不断进行学习。目前最关键的问题是,我们要彻底摒弃理论学习上的被动局面和形式主义,真正端正学习态度,增强学习主动性。在学习内容上,主要是要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科学发展观和新农村建设,围绕县委和县政府发展战略及发展矿电、烤烟、畜牧业、经果业等重要决策部署,自主开展学习,真正学懂弄通,提高理论素养,不断加强科学理论对工作的指导。 必须投身实践,不断提高农村工作能力。我们大多数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青年干部,接触实际、接触群众的机会比较少,没有经过艰苦环境的考验和基层工作的锻炼,农村工作经验十分缺乏。所以,青年干部提高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工作能力,最终还是要靠到农村实践。现在的基层农村,已经成为锻炼青年干部的一所大学,我们要珍惜各种农村工作机会,把新农村建设当作个人成才成长、建设功立业/!/的大舞台,在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实践中,边学边干,边干边学,不断熟悉基层工作方法,积累组织、管理、协调等各方面的能力。 新农村建设论文:新农村建设要注意思想宣传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个长期、艰巨和复杂的历史进程,是党中央统揽全局、着眼长远、与时俱进作出的重大决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推进服务新农村建设,大力加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宣传教育,营造浓厚氛围,使全党全社会共同关心和热情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正确认识思想宣传的重要性 思想宣传战线历来是我党一条极其重要的战线,是我们战胜一切困难的法宝之一。邓小平同志警告说:“在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以后,全党要研究如何适应新的条件,防止埋头经济工作、忽视思想工作的倾向。”同志也指出:“宣传思想战线是十分重要的战线,宣传思想工作是全党的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事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善于做宣传思想工作,是马克思主义政治家必备的素质。切实加强对宣传思想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我们党的这一政治优势。”新农村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和复杂的工作,因而,思想宣传的好坏,会影响到新农村建设的顺利开展,会影响到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二、思想宣传要与当地实际情况相结合 紧密结合农村人民群众的思想实际和生产活动实际,用事实说话、用典型说话、用群众熟悉的语言和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搞好宣传教育,思想宣传要以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来宣传,而且要加大对新农村建设的宣传报道力度,动员和激励广大农民群众积极投身到新农村建设中去,动员和激励社会各方面积极支持、参与和服务新农村建设。 三、抓好舆论宣传为建设新农村提供正确导向 舆论宣传要始终坚持团结、稳定、鼓劲的正面宣传为主,把握舆论导向,遵循宣传规律,不断提高舆论引导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对“三农”等热点、重点问题的引导,着眼于促进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大力宣传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意义,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协调和推进农村各项建设。积极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正确认识社会发展规律,认识我国农村工作面临的一些困难和问题,树立科学发展观,大力宣传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增强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大力宣传社会主义荣辱观,营造建设和谐的良好氛围。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使其成为党和政府工作的好帮手,成为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着力营造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良好氛围,多办得人心、暖人心、稳人心的好事实事,让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四、思想宣传要以满足群从精神需求达到经济发展 思想宣传要加大信用教育力度,强化信用、契约等观念,培育“信用至上”的全民意识和社会道德。围绕提高村民的综合素质,着眼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宣传内容更务实、更贴近经济社会生活。村民的需求是多方面的,既有政治上、经济上的,也有精神上、文化上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宣传思想工作应围绕村民的物质文化需求,在抓好理想信念、思想道德教育等传统内容的基础上,着力加强反映时代精神、适应实践要求的新理论和新知识的学习教育,把政治性、思想性和知识性有机地结合起来,为群众提供丰富多彩的精神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应不断拓展宣传思想工作的新领域,把经济建设、城市建设、文化建设、科技发展、社会进步等方面的内容融入到宣传思想工作中。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举措,也是一项繁重的历史任务和宏大复杂的系统工程。新农村建设的思想宣传要以求真务实精神和科学的发展观,动员和激励广大农民群众积极投身到新农村建设中去,早日达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 新农村建设论文:关于妇女参与新农村建设工作的新思路 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重大历史任务。妇女作为半边天,在农村也充当一半劳动力的重要角色,是新农村建设中少不了的一支主力军。各级妇联组织和广大妇联干部要深刻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动妇女工作和妇女发展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把力量凝聚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伟大实践中来,以更加有富有成效的工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新贡献。 在发展新产业中显身手。创业是财富之源、发展之基,创业也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前提。对女性而言,创业是实现自身进步与发展的有效途径,是真正实现男女平等的必由之路。近年来,镇村两级妇女组织要积极服务经济建设这个中心,通过开展以促进农村妇女“学文化、学技术,比成绩、比贡献”为主要内容的“双学双比”活动,培养“巾帼科技致富带头人”、“创业女性”,扶持“妇字号”重点产业,为我镇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我镇中墩村“三姐人家”农家乐有限公司成立于20__年10月,年均创收近20万元,其总经理胡彩霞女士是当地土生土长却小有名气的一位创业女强人。公司经营餐饮业的同时,也对外销售当地农产品,既为当地妇女提供了就业机会,带动了当地农产品的发展。在新农村建设的实践中,要以带领农村妇女增收致富为重点,积极引导广大农村妇女顺应时代要求,树立创业理想,拓宽致富渠道,走科技型、集约型、特色型发展之路。要积极发展高效种植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畜禽饲养业和生态观光农业等产业,努力培育壮大一批经济效益高、带动能力强的致富项目,真正使农村妇女在新农村建设中得到实惠,在建设新村镇中有作为。我镇市级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西文村的金华鸽业就是典型的“妇字号”重点产业,走的是一条家禽饲养与生态循环相结合的致富之路。金华鸽业的大胆尝试与脱贫致富同时也带动了周边其他养殖业的发展。新洪村的庞秀英承包桑田30亩,发展养蚕业,今年收购蚕茧2300多斤,产业也初具规模。 生态良好、村容整洁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要求。妇联组织要引导广大农村妇女积极参与村容村貌整治,净化、绿化、美化环境,倡导绿色消费,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和优美的生活环境。我镇的新洪村、中墩村位于103省道,村容村貌尤为重要。每年农闲时节,村妇女干部就会组织本村各个村民组的妇女小队长集中清扫村主干道。要引领农村妇女积极参与发展循环农业,以农村饮水安全、沼气建设带动农村改圈、改厕、改厨,改善农村生活环境、生活方式和生活质量。要充分发挥妇女在家庭活动中的重要作用,以家庭为阵地,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村家庭创卫活动,重点治理污水乱流、杂物乱放、柴草乱堆、鸡狗乱跑等问题,努力实现健康理念进家门、健康生活方式进家门,形成优美、整洁、有序的家庭生活环境。 在培育新农民中走前列。知识改变命运,学习创造未来。新农村建设的伟大实践需要也必将培育出一批思想素质高、经济意识活、创业能力强的新农民。各级妇联要把促进农村妇女增收致富和提高妇女素质、促进男女平等作为统筹城乡妇女工作的重中之重,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妇女事业全面协调发展。在农村免费开展技术培训、提供致富信息和就业机会,为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就我区的具体情况而言,一方面是区工业园区各企业的定单积压,产品供不应求,急需劳动力,一方面是农村富余劳动力外流,留守儿童日益增多。镇村两级妇女组织就要及时提供相关信息,起到穿针引线的作用。在新农村建设中必须更加注重对农村妇女的培训教育,通过农业技术、创业理念、市场经济知识、企业经营管理等各类技能培训,提高农村妇女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和创业致富的水平。在抓好培训教育的同时,要引导广大农村妇女树立不懈学习、终身学习的观念,坚持自觉学习,勤奋学习,切实提高自身素质,不断增强创新能力、发展能力、适应能力,使广大农村妇女逐渐成为学习型、知识型、创业型的新型女农民。 在打造新组织中树形象。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是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妇联组织作为党委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在“党建带妇建”原则的指导下,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认真解决妇联基层组织建设中存在的机构弱化、覆盖不全、工作方法单一等问题。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妇联基层组织建设纳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总体规划,同步研究、同步部署、同步实施,保证基层妇联组织有人员、有阵地、有载体、有经费。要选派年纪轻、有文化、懂经济、讲政治、热爱妇女事业的优秀女干部充实到基层妇联工作,进一步增强基层妇联组织的生机和活力。要围绕群众需求做工作,不断增强妇联组织的凝聚力、影响力和生命力,使妇联组织真正成为妇女群众信任、拥护、爱戴、满意的群众性组织。 建设新农村就要求妇联组织要进一步发挥优势,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团结互助、热心公益的传统美德和尊老爱幼、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构建社会新型人际关系。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二十字”目标要求,坚持生产生活统筹兼顾、发展 维权齐抓、宣传培训结合、文明和谐共进,动员广大农村妇女在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学习新知识、建设新生活、谋求新发展,推动妇联工作和妇女发展再上新台阶。 新农村建设论文:推进新农村建设与残疾人事业发展 党的十六大确立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提出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党的十七大又提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争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这为我市开展“共建共享和谐海宁”,加快“三市”建设,实现“两个”率先,营造了理论氛围,指明了工作方向,对我们坚持“加快发展、统筹发展、合力发展”,积极推进新农村建设,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目前,我市共有残疾人13812人。从残疾人家庭看,大约70%属于困难、比较困难和特别困难,在调查中我结合全市残疾人工作实际和残疾人生活现状,针对如何推进新农村建设与残疾人事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思考。认为:一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科学地概括了新农村建设的内涵:“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政治、经济、文化全面推进的一项系统工程,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二是去年三月,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新农村建设工作会议,并相继制定出台了《关于建设现代新农村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措施,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指明了方向。随着社会化管理程度提高,社会公益事业和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是十分重要。三是在新农村建设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结合农村残疾人所占比例大、分布广、困难多、扶持难的特点,进一步做好和调整农村残疾人的收入分配格局,扩大对农村残疾人,尤其是贫困残疾人扶持的覆盖范围,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对农村残疾人的扶持,重点要立足农村残疾人发展的实际,突出村、社区居住生活环境特点和各镇产业特色,因地制宜,从残疾人最迫切的需要出发,尊重他们的传统、习惯,不搞固定模式,量力而行。按照残疾人现实需求,根据实际可能,合理确定发展目标任务。 如何在新农村建设中发展残疾人事业,帮助贫困残疾人脱贫致富,共建共享和谐,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发展生产是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以自主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为手段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竞争力,全面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是实现生产发展的根本。要改善残疾人家庭生活质量,结合工作实际,重点是要转变残疾人收入增长方式,要取得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最佳效果,就要残健共融,共同发展,共同致富。要切实为残疾人做实事,变输血为造血,使农村贫困残疾人从根本上得到扶持与帮助,尤其是在长远上起到扶残扶志的作用。要加大科技助残的创新能力,要善于利用资源,加大对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属开展种养殖业的培训,更要帮助残疾人从重视种养殖业为主的农产品产量和质量转向产量、质量、安全、生态和效益并重,从农业的种养殖业自我发展转向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发展。进一步提高科技知识和科技水平。从根本上说,要改变农村残疾人的生活状况,提高农村残疾人的综合生产能力就要靠知识、靠科技进步、靠自主创新。以新思路、新举措促进残疾人农民增收。实践证明,只有发展适合残疾人特点的高效农业和绿色产业,因地制宜,才是残疾农民增收的新亮点,要教育残疾人发扬“四自”精神,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和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不断提高融入社会、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进一步增强抵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知识就是财富”,在残疾人身上同样表现得非常明显。 二是建立完善社会保障,在进行资本金分配时应向农村残疾人、特别是贫困残疾人家庭倾斜,要下大力气多渠道、多形式的做好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工作,如社会养老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尤其是要探讨多种形式的康复及大病应急救助和医疗保障问题等,要使农村的残疾人得到老有所助,老有所养,病有所医。 三是应加大对农村有劳动能力和能康复贫困残疾人的政策支持力度,尽快完善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对农村残疾人群体的科普、教育和技术推广,增加科技资本的投入,加快成果转化。大力发展农村残疾人文化事业,加大科学普及力度,提高残疾人整体素质,帮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要改善农村残疾人居住环境,实现残疾人与健全人自然和谐发展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建共享和谐海宁。 四是建立健全乡村残疾人自治机制。从加强农村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入手,建立健全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各项民主制度,以实际行动实践残健共融,使党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中残疾人村民民主权利受到保障,得到充分尊重,村民自治组织决策要实现民主化、制度化,保证残疾人的参与权得到充分发挥。 五是探索扶助农村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根据农村贫困残疾人所占比例大,分布广,困难多,扶持难的特点,按照公益事业社会化的思路,探索扶持农村贫困残疾人的工作方法,在积极为农村贫困残疾人办实事、做好事的同时,更重要的是为他们今后获得收入,改善生活状况,着眼于长远发展致富的希望。献爱心就要见实效,要加大扶贫助残的创新能力和创新方法,既要本着扶贫助残的方向,更要设计好新农村建设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项目,起到帮助残疾人解决实际困难的作用,推进残疾人事业和谐发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扶助农村贫困残疾人的发展做出贡献,共享海宁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新农村建设论文:发挥基层法律服务职能,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基层法律服务产生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是基于我国国情和社会需要逐步形成发展起来的一项法律服务,是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广大群众和基层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在这二十多年中,基层法律服务经历了从无到有、迅速发展到逐渐萎缩。随着党中央和国务院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提出,乡镇法律服务所的地位和作用将日益显现,基层法律服务产生于农村,其最终的服务对象是农村,这也是基层法律服务职能的回归。 一、基层法律服务的特殊性 基层法律服务是我国特殊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其是作为对律师法律服务的有益补充而产生、发展的,与律师有着千丝万屡的关系。但是,基层法律服务与律师在服务对象、内容、方式等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其特殊性表现为:基层法律服务的对象是基层,特别是面向广大农民和城镇低收入人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的主要是低层、低端的法律服务,在城镇可以说是对律师法律服务的有益补充,基层法律服务具有及时、便捷、低廉的特点,满足了城乡低收入阶层和弱势群体的法律服务需求。乡镇基层法律服务面向农村、农民,收费低廉,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是农村法律服务的主要提供者。 二、乡镇基层法律服务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1、乡镇基层法律服务适应农村法律服务的需求。乡镇基层法律服务具有贴近农村、了解农民、收费低廉、服务有效的特点,由于门槛低、起点低、服务低,基本满足了广大农民,特别是低收入农民对法律服务的“请得起、请得到、服务好”的需要,其作用是目前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队伍无法取代的。随着农村社会矛盾数量增多、复杂化,[文章来源于=文秘站 =站-帮您找文章,12小时内解决您的文章需求注:]农村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将大量增加,乡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利用其优势快捷、便利、低廉地解决大量的纠纷,维护农村的稳定。同时由于农村矛盾法律服务需求的复杂化,对乡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农村是典型的“小政府”、“大社会”,司法行政工作的重心在基层,体现司法行政工作职能作用也主要在基层,农村是大基层,而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力量总的来说比较薄弱,乡镇司法所达不到每个乡镇一个,每个所的人员通常为1至3个,乡镇司法所承担着包括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等在内的9项职能,面向的却是上万的农民,工作起来难免力不从心,其作用发挥就受到影响。乡镇法律服务在不同程度上承担着部分司法行政职能,在推动基层依法治理、法制宣传、调解纠纷、关注弱势群体等方面扮演重要角色,这在中西部农村表现尤为突出。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基层司法所之间事实上已经形成优势互补、整体联动的关系和格局,农村建设离不开乡镇基层法律服务,因此乡镇基层法律服务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力量。 3、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迫切需要乡镇法律服务的大力发展。我国法律服务资源分布严重不均匀,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业主要集中在城市,特别是大城市,只有非常有限的法律资源服务于农村,特别是律师很少涉足农村,如何能满足社会主义新农村对法律服务的需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法律服务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不积极发展乡镇法律服务,司法行政为新农村服务的政策和措施很难得到具体落实。党的十六大以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履行法律服务职能,运用法律服务手段,在繁荣农村经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增加农村地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几年来一系列支农惠农的重大政策,农业和农村发展出现了积极变化,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解决农村、农民问题,越来越离不开法律服务人员的法律服务。农村对法律需求的领域越来越广,需求量越来越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9条明确提出“鼓励发展法律、财务等中介组织,为农民发展生产经营和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有效服务”。这给法律服务业带来了重大发展机遇。 三、发挥法律服务职能作用,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为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法律服务,必须从法律服务自身职能出发,按照《意见》的精神选好切入点,把握关键点,增强服务的实效性,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我们认为当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要下大力气做好“三个服务”:一是服务农村经济和科技发展。经济发展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现代农业要靠科学技术来支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要为调整农业结构、招商引资服务、改善农村市场环境服务、深化农业科研体制改革、实施农业高技术产业化服务等服务;二是服务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包括思想建设和文化建设两个方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要为农村文明体育设施建设、农村信息建设,创建农民健康、洁净、文明的生活方式和居住环境服务服务。帮助村民委员会制定体现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村民公约,协助村镇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三是服务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稳定是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您阅读的文章来源ˇ文秘站 -文秘站 !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要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遵法守法的自觉性。积极发挥好法律参谋助手的作用,预防和避免纠纷的发生。积极依法公正、公平、合理地及时处理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防止矛盾纠纷。积极参与和谐家庭、和谐村组、和谐村镇的创建活动。 (一)加大法律服务方面的立法,鼓励大量优秀人才进入法律服务队伍。 《律师法》、《公证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是对律师、公证、法律援助执业规范和管理的法律、法规。但法律工作者这个概念在法律上一直没有明界。因为到目前为止,国家没有法律和 行政法规对其进行立法。《行政许可法》出台以来,明确规定国务院部门规章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这就导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两部门规章中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认可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核准的审批权被取消。为了能给新农村建设提供强大法律人才支持,又使法律工作者后继有人,保持法律服务队伍连续性。我们建议司法部尽快将59、60号令相关内容上升为行政法规或法律,保证法律工作者执业有法可依。 (二)司法行政机关加大对法律服务人员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引导力度。 基层法律服务在性质上属于中介组织,受市场经济的调整。既使如此,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基层法律服务的主管机关也完全有能力通过行过行政手段引导法律服务业向农村延伸。我们建议:一是县局积极与政府各职能部门联系,为法律服务人员服务新农村提供宽松的政治环境。通过行政手段进行法律工作者法律包村(居)、担任乡镇民营企业法律顾问,引导法律工作者向农村提供法律服务。二是在各乡镇建立法律服务联络员制度,由乡镇司法员兼任联络员。司法员充分利用熟悉当地法律服务需求的优势,及时向县局基层股反馈法律服务需求信息。联络员制度有利于法律服务人员及时掌握农村法律服务需求信息,积极主动地为农村提供有偿的、无偿的法律服务。 (三)找准切入点,寻找为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法律服务的有利平台。 1、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支撑产业方面提供法律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第一要义就是生产发展,生产要发展就需要有一定的农业产业来支撑。“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连锁化“农家店”;农产业化的各种协会组织;竞争力,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工业园区等都为法律服务业提供了很好的发展平台。紧紧依靠这些发展平台,就能够全方位,多角度的服务于新农村建设。 2、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农村改革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农村农田水利,耕地质量和生态环境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是改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物质条件。但这些项目地处农村,面临许多的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特别是涉及法律方面的问题尤为突出。这就需要我们法律服务人员主动联系,主动服务,防范法律风险。在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繁荣农村文化事业等农村社会事业方面提供法律服务。利用政府阳光工程培训班的契机,为农村劳动力培训班学员上法制课,给每一位外出务工人员发放法律服务联系卡。 3、在培养社会主义新型农民方面提供法律服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培养建设新农村主力军的新型农民。新型农民应当是具有一定法律素质的农民。通过在法律工作者定期到所包的村为村民解答咨询、上法制课等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来引导农民崇尚科学,抵制迷信,树立先进的思想观念和良好的道德风尚。 新农村建设论文:统战工作应发挥自身优势服务于新农村建设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全党全国人民的共同事业。是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经济跨越式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的当务之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仅关系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且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统一战线作为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法宝,历来是为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服务的,在推进新农村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应当发挥自身的功能和优势,最大限度地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和运用统一战线各领域资源,自觉为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服务,做出积极的贡献。 统一战线工作与新农村建设的辨证关系 统一战线工作与新农村建设紧密相联,互相促进,共同发展。多年来,在广大农牧区涌现出了许多致富带头人,科技示范(应用)者和当地有影响的代表人士,他们成为统一战线需要关注和团结的重要社会群体。统一战线通过运用各个领域的资源,进一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可以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强大的力量支持,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更快发展,同时,在服务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统一战线也可以进一步拓展工作空间,发挥更大的作用。 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服务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统一战线的重要政治责任。统一战线工作历来是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的。适应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统一战线工作应在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思路布局、方法措施上进行新的思考、做出新的谋划,最大限度地把各阶层、各民族、各团体和各界人士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新农村建设上来。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各类组织的普遍兴起,特别是个体户、民营企业和各种混合所有制企业发展迅猛。这些不同的社会阶层和群体之间存在差异性,增加了社会整合的难度。统一战线工作应利用自身优势,在整合社会资源,协调社会关系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做出积极的贡献。 新农村建设是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任务 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支持,做好服务即是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重要的职责,统一战线工作应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充分发挥统一战线人才荟萃的优势,充分调动和应用各方面的人才资源为新农村建设服务。要增强服务农村、服务农民的意识,增进对农民的感情,满腔热情地关注农业、关心农村、关爱农民,并不断提高服务新农村建设的本领,多为农民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在新农村建设中不仅要发挥城市中的统一战线成员的特长,为新农村建设谋务实之策,拓发展之路,而且要发挥农村中的统一战线成员的作用,大力推动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根据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农民生活水平和思想观念存在较大差异而导致在贯彻落实关于新农村建设的各项政策措施中出现差别的实际,充分发挥统一战线民主监督的优势和作用,广泛听取并积极反映包括农民在内的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为市委、政府进行决策提供参考,坚决防止脱离实际,违背农民愿望、损害农民利益的现象。同时,要针对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和统一战线领域、范围和新成员的增加,把统一战线的触角进一步向基层延伸,向农村第一线延伸,切实履行好争取人心、凝聚力量的职责,教育引导人们正确处理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来。 发挥统一战线优势服务新农村建设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全社会的任务,需要统一战线发挥优势,动员方方面面的力量,共同推进新农村建设。首先,要组织引导和大力支持统一战线广大成员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要紧紧围绕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区域经济、促进农业产业化开发、增加农民收入、农村合作医疗、环境保护、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等事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问题,深入调查研究,谋发展之计,献务实之策,行为民之举,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有效决策发挥积极的作用。其次,要组织引导和大力支持统一战线广大成员积极主动为新农村建设牵线搭桥,积极引资引智,增强发展后劲,要充分发挥统一战线联系广泛的优势 ,积极推介农业产业化优势项目,扩大招商引资,为农村发展注入“血液”,为新农村建设引进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要注重发挥统一战线成员中涉农方面的专家学者在技术、信息、市场方面的专长和优势 ,引导他们深入农村,突出项目帮扶、信息帮扶、技术帮扶,为培训人才,提高农业的科技含量和生产效益做出贡献。第三,要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服务于新农村建设,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在整个经济的贡献率也在逐渐提高,我们要进一步发挥好这一资源优势,深入了解非公有制企业的需求,积极牵线搭桥,积极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大胆参与农村水、电、路等基础设施以及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公共事业的开发,进一步改善农村的生活生产条件,全面提升农村发展的质量。要积极组织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与光彩事业,积极开展智力帮扶和各项公益事业,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多做贡献。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意义重大,使命光荣,为统一战线发挥作用提供了广阔舞台,但新农村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艰巨的工程,需要全党全社会、各级各部门和广大群众同心同德,共同为之奋斗。在这一强国富民的伟大工程中,统一战线工作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反对形式主义,即不能好大喜功,又不能消极应对,无所作为。要吃透精神,突出重点,精心组织,认真筹划,扎实稳步地推进新农村建设,要积极探索统一战线工作服务新农村建设的有效方法和途径,不断创新服务内容,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服务工作机制,使统一战线在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实践中大有作为。 新农村建设论文:以文明新村创建为载体加快新农村建设 一、健全机制,保证文明新村建设工作“三个到位” ··县委、县政府为切实加强文明新村建设工作,首先从机制建设入手,抓领导力量,抓奖励资金,抓帮扶单位,保证领导、资金、措施“三个到位”。县委、县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文明新村建设的意见》、《关于对文明新村建设工作进行奖励的意见》和《关于对文明新村建设进行帮扶的意见》等,专门成立了文明新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县委书记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各乡镇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各单位一把手为文明新村建设联系村帮扶责任人。将文明新村建设工作列入各乡镇和单位目标管理进行考评,年终奖惩兑现。县委、县政府出台了奖励意见,规定对荣获省、市、县级文明新村的村给予重奖。去年以来,各级财政及农业、林业、水利、交通和扶贫开发等单位通过各种途径对文明新村建设工作进行倾斜和奖励达3000多万元。全县97个县直单位全部联系文明新村创建,在项目、资金、人力、科技、规划等各个领域开展各种形式的帮建工作。共投入资金110多万元,捐水泥、物料等价值20多万元,大力支持文明新村创建工作。二、发挥优势,以特色产业的发展支撑文明新村建设 该县充分发挥特色农业、旅游开发、集镇建设的优势,重点建起了三大特色文明新村;一是以建设沿国道、省道为主的百公里文明长廊,发挥交通区位优势,打造了20个以沿集镇为依托的高标准文明新村。二是以伏牛山国家地质公园规划区为依托,大力发展旅游服务业文明新村,高标准完成了鹳河漂流、老界岭、龙潭沟等景区周边以旅游服务为主的特色文明新村。三是以观光农业为依托,建成猕猴桃、山茱萸、食用菌等特色农业文明新村,以特色产业的发展培育特色文明新村。 三、提升品位,推动文明新村创建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该县文明新村建设重点抓好基础设施建设、文化建设、人才与经济建设、家庭细胞建设四项工程,在品位上有提升,在特色上求突破,在长效机制上求探索。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高标准达到路、电、水、电话、电脑、有线电视五通;文化建设工程达到村有图书室、阅报栏、村务公开栏、文化活动室、农民学校;人才与经济建设工程着重培育一个坚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培育一个诚实守信的文明环境,培育一个有竞争力的支柱产业,培育一批科技致富人才,培育一支宣传文化队伍;家庭细胞建设工程要实现经济信息进家园,新型能源进家园,法律道德进家园,卫生观念进家园,科技意识进家园。按照建管并重的原则,对所有文明新村加强管理和引导,促使其持续健康发展。 目前,该县已建成40多个市级文明新村,86个县级文明新村,这些新村全部实现了村组道路城市化、庭院建设花园化、居住环境别墅化,展示了该县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无穷魅力。 新农村建设论文:如何发挥基层党组织对新农村建设的作用 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组织者和实践者,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对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切实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组织领导作用,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是新农村建设的总要求,体现了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党建工作的统一。农村基层党组织要适应新农村建设的新形势,创新工作内容和工作方法,强化组织领导,促进新农村建设各项任务的实现。一是把握方向,科学规划。要全面准确地把握中央的战略部署,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按照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制定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和分阶段实施规划方案,把新农村建设引到生产发展、生态良好,生活富裕的道路上来。二是创新工作方法,重点突破。新农村建设任务重,矛盾多,头绪杂。农村党组织要善于抓主要矛盾,有所侧重,统筹兼顾地抓好各项工作。要适应新农村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的变化,按照有利于促进科学发展观和有利于农村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本文来源:文秘站 //网原则,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农民主体、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并成立专门的领导班子和工作班子,搞好指挥协调。三是求真务实,推进工作。农村基层党组织是新农村建设的战斗堡垒。要在新农村建设中树立起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实干形象,克服各种形式主义,多说实话、多办实事,以实实在在的新农村建设成果取信于民,以求真务实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带动干部群众自觉投入到新农村建设中来,从而使各项工作得以顺利推进。 二、着力打造一支务实精干的农村基层干部队伍,为新农村建设提供能力支撑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任重道远,大量的工作需要基层干部去落实、去完成。在新农村建设进程中建设一支适应发展形势、务实精干的农村基层干部队伍,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一是围绕新农村建设选人育人。要更新选人用人观念,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坚持唯“实”不唯“虚”,唯“贤”不唯“亲”,真正把那些政治素质高、发展能力强、群众拥护的优秀人才选拔进基层班子。要在群众直推、党员直选的基础上,切实把那些政治素质强、发展能力强、群众拥护的优秀人才选进村党支部班子。要抓好递进培养,形成并坚持从建党积极分子、“双带”型党员到村级后备干部的递进培养程序,夯实选人用人基础。二是提高农村基层党组织班子和领导干部建设新农村的能力。要把农村基层党组织能力建设与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着力提高基层干部激发社会创造活力的本领、管理社会事务的本领、协调利益关系的本领、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本领、开展群众工作的本领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本领。县一级要特别注重抓好农村党支部班子和村党支部书记能力素质的提高。帮助他们树牢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提高带领群众调整农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的本领,增强对新形势下农村工作的驾驭能力,使其真正成为群众奔小康的带头人。三是多渠道、多途径培养锻炼干部。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狠抓党员干部学习教育,强化他们服务和投身于新农村建设的理念。开展科技培训,实施素质提升工程,不断提升他们的科技理论水平和运用水平。采取集中培训与外出参观相结合、选派机关干部到农村挂职锻炼与挑选基层干部到机关工作相结合的办法,增加他们学习锻炼的机会,使他们成为新农村建设的多面手。 三、大力整合各种资源,为新农村建设聚集发展力量 新农村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农村基层党组织要切实履行联系各方、沟通协调的职能作用,以开展“双争创五好,共建新农村”主题实践活动为契机,聚集一切力量,形成发展合力,共建新农村。一是注重发挥广大农村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推进新农村建设。大力实施以“把党员干部培养成发展能手,把发展能手培养成党员干部,带头致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为主要内容的“双培双带”工程。把实施“双培双带”工程与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让广大农村党员在推进新农村建设进程中体现先进性,以党员干部的先进性推动新农村建设。二是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推进新农村建设。要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新农村建设成为广大农民的自觉行动,让农民自己的事自己作主。要切实尊重农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激发农民自主创业的潜能,营造鼓励农民干事业、帮助农民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完善村民自治,建立村民理事会,推进村务公开,放手让农民自我组织、自主管理新农村建设的具体事务,使农民成为建设新农村、管理新农村的主人。三是发挥各类基层组织的作用,推进新农村建设。要打破农村基层党组织 “单打一”的做法,充分发挥各类政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的支持、参与作用。农村基层党组织要切实做好统筹协调工作,最大限度地调动一切可以利用的力量,共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 新农村建设论文: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摘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是统筹城乡发展和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具体化,是遏止城乡差距拉大趋势、扩大农村市场需求的根本出路,是解决“三农”问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举措。新农村建设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涵盖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建设新农村,必须坚持统筹城乡发展这个根本指导方针,在符合农民意愿、带给农民实惠、得到农民拥护的基础上扎实稳步地推进。当前,应集中解决农民生产生活中最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真正带给农民实惠。 关键词:社会主义 新农村 科学发展观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大战略举措。为了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些理论问题需要深化认识,有些政策问题需要认真把握。 新农村建设新在哪里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是一个新概念,上世纪50年代以来党的文件中曾多次使用过这个提法。尽管是同一提法,但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更丰富的内涵和更全面的要求。 新的背景。新农村建设是在我国总体上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新阶段后提出的课题。目前,我国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已由农业转变为非农产业,经济增长的动力主要来自非农产业。根据国际经验,我国现在已经到了工业反哺农业的阶段。工业反哺农业的政策重点,不是直接对农民进行收入补贴或对农产品价格进行补贴,而是指从用农业积累支持工业转向加强对农业的扶持和保护,加大公共财政的支农力度,让公共服务更多地深入农村、[本文转载自[惠及农民,让公共财政更多地覆盖农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个提法,与党的十六大第一次正式提出的解决城乡二元结构矛盾、统筹城乡发展的指导思想,以及随后连续重申的解决好“三农”问题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的说法一以贯之,是统筹城乡发展和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具体化,是遏止城乡差距拉大趋势、扩大农村市场需求的根本出路,是解决“三农”问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举措。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既为解决“三农”问题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也为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后做好“三农”工作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更全面的目标。新农村建设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涵盖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十一五”规划《建议》用“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20个字描绘出一幅新农村的美好蓝图。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总体目标应该是:在未来15年左右的时间,使农村的整体面貌大为改观,城乡之间的差距明显缩小。具体目标应该是:努力发展农村生产力,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大力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显着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加快发展农村教育、医疗卫生和文化等社会事业,形成家庭和睦、民风淳朴、互助合作、稳定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农村环境卫生整治,明显改变村容村貌;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不断提高农民的民主法制意识。 更完整的思路。在指导思想上,明确了一个基本认识,即新农村建设的中心任务是发展农村生产力,不能把新农村建设简单地理解为新村庄建设;强调必须坚持统筹城乡发展这个根本指导方针,在符合农民意愿、带给农民实惠、得到农民拥护的基础上扎实稳步地推进。在具体工作思路上,不仅注重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改变村容村貌,而且注重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不仅重视在经济上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而且重视在政治上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强调继续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不仅强调立足于促进农业和农村自身的改革与发展,而且重视工业支持农业、城市带动农村;不仅强调政府的支持和引导,而且注重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提倡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不仅立足于解决当前的突出问题,而且谋划长远,提出了保障新农村建设持续进行的政策框架。 “十一五”时期新农村建设的重点在哪里 “十一五”时期是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打下坚实基础的关键时期。新农村建设要开好局、起好步,必须集中解决农民生产生活中最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真正带给农民实惠。 以农民增收为核心,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步伐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进程。稳定党在农村的各项基本政策,切实维护农民的权益。优化农业区域布局,优化农产品品种,充分发挥各地的比较优势,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加大初级农产品的加工转化,积极发展农产品的现代流通方式,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将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起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应对进口农产品的冲击,扩大我国优势农产品的出口。创造有利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政策和法律环境,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切实加强农村劳动力培训,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提高农民劳动技能,培育新型农民。 将国家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转向农村。2005年国家财政收入达到3万亿元,而中央财政用于同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六小工程”建设方面的资金约为293亿元,尚不足财政收入的1%。与此相对照,2005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突破8万亿元,其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模达2万多亿元。应下决心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特别是调整国家建设资金的投向和结构,由以城市建设为主转向更多地支持农村中小基础设施建设,保证广大农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在逐步实行农村免费义务教育的同时,不断改善农村学校的办学条件,提高其教育质量。加大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 对义务教育的投入,把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构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新机制。 逐步提高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看病难、医疗费用高、医疗保障程度低,是当前农村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大病户的医疗负担,但保障水平仍然偏低,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应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政策,逐步健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逐步建立适合农村实际的社会救助和保障体系。完善农村“五保户”和重病、重残人群的供养、救助制度,逐步提高供养、救助标准,完善救助方式。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养老保障方面,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家庭养老、土地保障和社会养老保险相结合,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农村建设的资金从哪里来 推进新农村建设要解决的一个核心问题,是钱从哪里来。“十五”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三农”工作更加重视,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财政支农投入绝对量大幅度增加。但是,同农业和农村发展的需求相比,支农资金的投入总量仍是低水平的,城乡财政资源配置不对称的状况没有彻底改变,支农投入渠道不宽及投入结构不够合理、支农资金管理体制不够完善、中央和地方之间农业投入职责划分不清、支农资金使用效果不够理想等问题还比较突出。推进新农村建设,迫切要求继续增加政府财政支农资金的投入总量,形成支农资金的稳定投入渠道;调整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方向,统筹安排支农资金使用;改进政府农业投资管理体制,提高政府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益;发挥政府投入的导向作用,逐步建立起政府为主导的多元化农业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继续加大中央财政投入力度。进一步提高预算内农业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增加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农业基本建设的比重。制定更加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在法律层面上保证政府支持与保护农业的政策措施落到 实处。调整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方向,突出政府财政支农资金的投入重点。财政支农资金应主要用于解决农村发展过程中市场解决不了的问题,即主要提供农业发展所需的公共产品,重点选择对农村发展有重大影响和作用的项目;而对于那些市场能够解决的投资项目,政府不必大包大揽。根据财政支农目标和重点,逐步改变过去财政支农资金渠道多、分类不合理的状况,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要求,适当归并设置支农资金,突出财政支农资金的公共性。 大幅增加地方政府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政府用于新农村建设的投入。近年来,财政支农投入高度依赖中央政府,而地方财政的农业支出比重却呈逐年下降趋势。新农村建设需要各级政府共同承担责任。应在完善财政体制的基础上,明晰各级政府的投入责任。同时,在政策上明确地方政府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更大的比例用于新农村建设。 发挥农村社区集体组织和农民的作用。推进新农村建设,政府不能大包大揽,不能包办代替。特别是在村庄一级,政府的投入只起(到引导作用,还要充分发挥农村社区集体组织和农民在投入中的应有作用。调查表明,如果能让农民直接受益,大多数农民是愿意为集体小型公共工程出资出劳的。当然,组织动员农民参与公共工程建设应建立在农民自觉自愿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绝不能违背农民意愿,更不能以新农村建设的名义变相向农民要钱要物。发挥社区集体组织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需要加快改革征地制度,缩小征地范围,允许探索集体土地流转的有效途径。应在符合国家土地利用规划、严格管制非农用地总量的基础上,把更多的非农建设用地直接留给农村社区集体组织开发。这是增加社区集体组织收入的最重要来源,可以为新农村建设直接提供大量的资金。 动员社会资本参与新农村建设。除了政府增加投入,重要的是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新农村建设。应在鼓励社会资本和产业资本进入农村发展产业、鼓励社会力量进入农村发展社会事业、鼓励农民组织起来利用当地资源加快发展等方面制定一套强有力的支持措施。国家应制定“以奖代补”等特定财政扶持政策,对由社会资本牵头的一些基础设施投资和公益性支出给予鼓励、奖励和补偿。改革和创新金融体制,对农业企业予以信贷扶持,建立支持新农村建设的中长期融资和政策性扶持的机制。 强化信贷资金的投入。在近几年解决“三农”问题的过程中,财政走到了前台,而金融机构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持远远不够,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必须按照有利于增加农户和企业贷款、有利于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要求,以培育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形成合理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为目标,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体制的整体改革,强化信贷资金对新农村建设的投入。 工业和城市如何带动农村发展 推进新农村建设,不是要把工业和农业、城市和乡村分割开来,更不是要把新农村建设与推进城镇化对立起来,而是要使工业和农业、城市和农村更加紧密地联系起来,把推进工业化、城镇化与解决“三农”问题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推进新农村建设,必须切实贯彻好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发挥好工业和城市对农村的带动作用。 为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创造更多机会。解决我国的就业问题,关键是解决农村的就业问题。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推进新农村建设,需要把解决农村的就业问题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给予其更多的关注和支持。应继续促进农民向城市合理有序流动,依法维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当前,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一个有别于农民和市民的最大社会群体,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而引发的社会矛盾日益突出,直接影响社会稳定。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是社会公正的体现,也是政府的基本职责所在。应在法律层面规范劳动关系,健全劳资纠纷协调机制;强化各级工会的功能,提高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引导和促进稳定和谐的劳资关系的形成。同时,加快建立健全公共服务覆盖农民工的制度。 赋予县级政府更多的经济、行政管理权限,壮大县域经济。县域人口占全国人口的70%以上,县域社会总产值占全国社会总产值的50%以上。我国需要向城镇转移的农村人口数量巨大,他们不可能全部进入大中城市,其中相当一部分人要在县及县以下城镇生活和就业。因此,在鼓励农民跨地区流动、进城就业的同时,必须大力发展乡镇企业,不断壮大县域经济,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在各级政府中,县级政府对推进新农村建设负有最直接的责任,应探索赋予县级政府更多的经济、行政管理权限。 积极将城市优质人力资源导入农村。除了在资金投入上向农村倾斜,还应通过机制创新,把城市的人才、科技引入农村,以优质的人力资源支持农村发展。教育、卫生、科技等部门应制定对农村的人力资源对口支援政策。 健全农村工作的协调机制, 形成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合力。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都负有责任。推进新农村建设,需要建立一个强有力的工作协调机制。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增强统筹城乡发展的意识,积极转变职能,将工作职能向农村延伸。为了避免工作中的空缺与重叠,有效促进政策的集成、资金的整合,开创“三农”工作的新局面,在各级政府中应确定一个“三农”工作的抓总部门,健全“三农”工作的协调机制。 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改变城乡分割的二元管理体制。目前,城乡分割的二元管理体制依然存在,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统筹城乡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城乡差距过大的根本原因,就是城乡分割的二元管理体制。因此,应把完善经济和社会管理体制,尽快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键措施来抓。 新农村建设论文:发展特色乡村旅游 促进新农村建设 摘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许多地区在建设新农村过程中都根据自身的条件和优势走上了发展乡村旅游的道路。石榴红村通过自身的努力探索出了一条正确的发展道路。但是,由于受自身资源等条件的限制,该村目前的发展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他地区可以借鉴石榴红村的一些成功经验,如政府引导、建设资金筹集的“四结合”模式等,但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应当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 关键词:新农村;乡村旅游;“品牌”效应;可持续发展 本着依靠农民自身力量建设自己家园的原则,武汉市从2005年5月20日起正式启动了“家园建设行动计划”,该计划紧紧围绕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的生活改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农村新社区,计划从全市2 087个村中挑选110个作为试点。该计划把试点村从建设类型上分为三种:一是拆村新建型;二是整治提高型;三是旧湾改造型。石榴红村在该计划中被列为整治提高型,即对原有的房屋、道路、绿化等进行改造整治,使其达到社会主义农村新社区的要求。 一、现状、措施与效果及成功经验 1.现状 石榴红村位于武汉慈惠街道办事处最西部,南临汉江,北连107国道和汉渝铁路,西与新沟农场接壤;该村占地面积200亩,民房73栋,公房1栋,建筑面积10 540平方米;居民总户数73户,共210人,是一个以培育和种植绿色蔬菜为主的农业自然村。从黄鹤楼出发到该村只有约20公里的路程,离武汉市区距离适中,发展乡村旅游具有明显的区位优势。 2.措施与效果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下,该村积极发展特色乡村旅游,并成为“新农村建设湖北省示范村”。石榴红村已经整体改造成徽派建筑,并按照星级宾馆的要求将村民原来的住房统一改造成了旅馆,同时,请高校一些相关专家对村民进行了关于乡村旅游经营管理方面知识的宣传教育,还通过建立“厨嫂协会”提高了农民的厨艺水平。经过近几年的发展,石榴红村各个方面已经有了巨大的变化。 (1)村容村貌。石榴红村住房原为普通农村房屋,已经破旧不堪,政府按照徽派建筑的模式及“先中间后两边”的原则,先对该村中间20户左右的旧房进行改造,再对两边50余户旧房进行改造。目前,该村已基本全部改造成粉墙黛瓦的徽派建筑,特色鲜明,古朴和谐。 (2)基础设施。现在,该村村内主干道都是水泥路、小道都是与整体文化氛围相配的灰砖并建有足够的休闲娱乐设施、充足的自来水管道、完善的供电系统(供电线路全部转入地下)。政府对环保和绿化进行统一治理和规划,村民更多地使用太阳能(部分路灯也采用太阳能技术)和天然气等绿色能源。村民主要利用网络技术获得及时准确的蔬菜市场信息。 (3)村民收入。石榴红村从2005年“十一”旅游黄金周开始接待游客,7天接待游客人数达3 500多人次,旅游收入达4万元,户均创纯收入1 200多元,其中,纯收入最高的一家达3 000元;2006年全年接待游客超过16万人次。该村的年人均收入已达7 000元以上。 (4)医疗保障和社会保障。在统一改造的过程中,村内增添了医务室,并配备了专业的医务人员,每户都享受了合作医疗,低收入者和五保户人员也全部享受了社会保障。 3.成功经验 石榴红村的成功不仅在于抓住了“家园建设行动计划”和新农村建设这两大历史机遇,还在于实事求是地利用、分析和发挥了自身的优势和条件。总结起来,石榴红村成功的经验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政府积极引导。为了石榴红村乡村旅游的发展,政府结合成都红砂村、上海前卫村等乡村旅游发展较为成功的村的发展情况以及石榴红村自身的条件积极地向村民宣传乡村旅游方面的知识及现实和长远的利益。 (2)建设资金筹集模式。石榴红村在建设资金上按照街队出大头、农户出小头、市区投一点、社会帮一点的“四结合”模式进行筹集。目前,整个石榴红村建设投入资金已达600多万元,其中,街、队、农户出资298万元,引进外来资金320万元。 (3)结合自身优势,突出特色。石榴红村是一个以培育和种植绿色蔬菜为主的农业自然村,本身无先天的可供旅游开发的旅游资源,同时,该村人均地较少(不足1亩)且建设资金缺乏,受这些条件的限制该村发展一直比较落后。但是,该村又有明显的区位优势及绿色蔬菜的优势,而且该村村民居住集中,政府利用这些条件进行了适当的政策支持和适中的资金投入,使石榴红村得到了较好较快的发展。 (4)村委会始终坚持。在石榴红村改造之初,大多数村民是反对的,村委会在这时候一家一户地进行了耐心的疏导,通过让村里老党员先起模范带头作用的方式引导村民,其他农户在看到开展“农家乐”的农户从中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实惠之后,纷纷加入到改造的行列。 二、目前发展过程中仍存在的问题 我们对全村一半以上的农户进行了走访,发现该村的农户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种,即单纯开展“农家乐”的农户、既开展“农家乐”又从事蔬菜种植的农户和单纯以种植蔬菜为主的农户,其中,开展“农家乐”的农户收入水平明显高于单纯以种植蔬菜为主的农户,这充分证明了该村发展乡村旅游的道路是正确的。但是,目前石榴红村乡村旅游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问题主要有: 1.根本性问题:旅游资源和旅游服务项目的开发问题 “旅游资源是指客观地存在于一定地域空间,具有审美、愉悦价值和旅游功能,能够吸引人们产生旅游动机,并可能被利用来开展旅游活动的所有自然要素(自然存在)和人文要素(历史文化遗产或社会现象)。”石榴红村由于受自然条件的限制缺乏可供旅游的自然资源,目前,只有统一改造后的徽派建筑,景点少而单一,而石榴红村一大优势和 特色——绿色蔬菜也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 旅游服务项目是指与旅游相关的餐饮、住宿及休闲娱乐等,这也是吸引游客的重要方面。这方面,石榴红村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休闲娱乐项目不足和场所的闲置浪费,例如发展之初投资兴建的休闲娱乐场所“亲江乐园”就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 2.关键性问题 (1)缺少“品牌”效益。石榴红村目前最大的特色是统一的徽派建筑,没有发挥该村绿色蔬菜的优势、没有突出“农”字,缺乏自己的“品牌”。据调查,很多游客反映该村许多“农家菜”没有“农家味”。 (2)对政府和旅游时间的依赖性过大。政府在政策和资金方面的大力支持是石榴红村发展的保证,但是,长期下去将不利于可持续发展。来石榴红村的游客主要集中在“五一”和“十一”长假期间,平时游客较少。 3.次要性问题 (1)交通问题。目前,石榴红村有一趟公交车与外界联系,单线一天4趟,没有到达武汉中心市区,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在旅游资源和服务项目开发完善之后将逐渐凸显出来。 (1)农民利益的协调问题。在发展初期,为了实现公平,村委会存在对开展“农家乐”的农户平均分配客源的问题,重视了公平却忽视了效率。但是,随着农民市场意识的提高,效率问题将逐渐凸显出来。 三、相关对策 围绕石榴和徽派建筑设计有代表性的旅游形象标志和相关旅游产品,同时,通过网络、广告等各种形式加大对石榴红村的宣传,突出石榴红村的重点与特色,做出品牌,提升品牌效应;围绕“农”字,将一些古老的生产生活工具如水车、织布机、蓑衣等制作出来,开设“农家俱乐部”,增加旅游服务项目;引进市场机制,实行公司化运作,引导农民开展自由竞争;开通省内及省外旅游专线,市内还可增加原有公交的班次和增开公交线路,灵活解决交通问题。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各地区都根据自身的不同情况选择了不同的发展模式。乡村旅游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建设新农村的过程中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市场经济研究论文:工商管理市场经济研究 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渐发展,工商管理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市场经济与工商管理之间存在着内在联系,本文将以工商管理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内在联系为着手点,针对目前市场经济中工商管理工作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相应的分析,从而提出在市场经济中将工商管理有效运用的具体措施,希望能够在理论等层面上促进其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 工商管理;市场经济发展;内在联系;基本内涵 0引言 工商管理是市场经济发展下的产物,能够进一步加强市场经济的规范性与稳定性,同时,市场经济也是工商管理工作实施的前提与基础,只有市场经济发展足够好,工商管理工作的价值和作用才能够得到凸显。本文进一步探究工商管理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以此在探究过程中发现并且寻找相应的规律,促进工商管理在市场经济中能够更好地发展。 1工商管理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内在联系 事实上,工商管理的存在是为了规范目前市场的经济秩序与政府在经济方面的统治秩序,能够进一步在趋于完善的市场经济中实施宏观调控,促进资源得到更为优化的设置。而市场经济发展是商品经济发展产生的必然结果,并且针对市场趋利性的基本特性而言,其也是社会文化发展以及社会体制建设的必然发展需求[1]。工商管理与市场经济之间存在着一定内在联系,二者互相影响,相辅相成。若是没有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也就没有市场经济的产生和发展,更没有工商管理存在的必要。但是缺乏工商管理行为,经济发展也就缺少了管控能力与自律能力,很多市场经济行为都缺少相应的管理与监督,而市场经济在失序的情况下是不能够正常顺利发展的。所以有利益关系的存在,就会导致市场经济中的不同对象之间存在纠纷,这一点是由市场经济趋利性因素所导致的。而工商管理能够以相对权威的角度,根据目前市场经济的实际发展状况,根据所设立的工商管理办法以及工商管理制度,对不法商贩以及不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与责任管理,最大程度上对我国的市场经济进行维护。这些都是工商管理与市场经济之间所存在的内在联系,只有正确认识了工商管理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内在联系,把握二者之间的发展规律,才能够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更好地开展工商管理工作,落实好工商管理工作。 2在目前市场经济发展中工商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在目前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我国为了加强对市场经济以及市场经济行为的监管,设立了一定的工商行政等部门来进行相应的工商管理工作,但是在目前市场经济体制发展中,工商管理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使得目前的工商管理依然不能够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首先从工商管理的制度层面上进行分析,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尤其是电子商务方向,很多工商管理制度已经不能够满足多元化的经济行为需求[2],所以其基本管理行为与管理体系都不够完善,缺乏相应的执行力,同时也不能够满足目前社会发展需要,在基本管理与管控观念上面临着改革与更高的挑战。工商行政部门如何在明确目前经济发展现状的同时,合理进行工商管理观念的转变也是目前市场经济发展中工商管理的首要工作。另外,工商管理是一种较为宏观的管理行为,所以想要合理进行工商管理行为就需要从根本上完善管理组织结构,但是现在的问题就是工商管理的组织结构并不能够满足工商管理工作的需要,不合理的组织结构在一定程度上会阻碍目前工商管理执法能力的提升,使得工商行政部门的大多执法行为不能够落实到位。比如地方政府与工商行政部门之间的直接冲突,阻碍了工商部门进行相应的行政行为等。除此之外,在工商管理实施过程中缺乏相应的管理人才,政府在进行工商管理方面的人才招募时很多都不是走常规的招募程序。所以致使目前工商行政部门缺乏相应的人才[3],并且没有合理的绩效评估体系来促进其自我能力的提升,所以目前的管理人员普遍没有树立正确的工商管理观念,不能够正确认识到工商管理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内在联系。所以这些都是目前市场经济发展中工商管理工作所存在的问题,只有在明确这些问题的基础之上,才能够针对问题进行相应的改进,以此促进市场经济与工商管理的共同进步与共同发展。 3在市场经济中优化工商管理运用的具体措施 3.1完善工商管理制度与行为办法 想要在市场经济中优化工商管理的实际运用,就需要在了解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完善工商管理制度与行为办法。事实上,工商管理制度在1995年就已经得到初步建立,即《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4],经过近些年不断的修订,也在具体的工商管理组织结构与管理职责上进行了相应的划分与明确。社会发展迅速,很多经济行为已经不能够用传统的工商管理制度去进行约束,比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实施的过程之中,工商制度规定的《广告管理条例实行细则》中就有部分内容与其不符。所以国家之后对相关管理制度进行了相应的修改,促进工商管理制度得到进一步的优化和完善。所以,完善工商管理制度与行为办法是十分必要的,尤其是在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因此从制度方面着手,才能够为落实工商管理工作奠定制度基础,从而提升工商管理行政行为的执行能力。 3.2在工商管理进行中完善管理组织结构 在工商管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完善管理组织结构,有两大益处,一方面能够进一步加强对市场经济的监督,扩大监督范围的同时也能够增强监督力度[5]。另一方面有利于内部管理的和谐发展,加强内部管理的同时,合理进行工商管理行为,促进工商管理行为的顺利实施。所以在完善工商管理组织结构的过程中,需要与地方政府的其他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与交流机制,良好的沟通是一切管理活动进行的前提。如果没有当地政府的支持与配合,很多工商管理行为都难以落实到位,所以建立良好的合作管理并且完善管理组织结构也是目前工商行政部门需要实现的重要目标。 3.3提升工商管理团队的综合素养 在关注一些工商要闻时,一些工商管理行为不能够落实到位很大程度上与执法人员的综合素养有关,所以为了顺应目前社会发展以及市场经济发展的潮流,工商管理团队也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充实自身,提高整个管理团队的综合素养。比如目前网络的发展也在不断壮大,想要落实工商管理工作,还需要提升网络监管能力,从而进一步维护网络市场秩序[6]。在近期的工商管理中也提出了“增强四种意识,更加高效维护网络市场秩序”的口号。所以工商管理团队需要从多方面提高自身工作能力和水平,比如电子商务消费维权、防范利用预付消费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如何去加大消费维权工作力度、去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等,这些都是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对工商管理团队提出的挑战。 4结语 在目前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工商管理行为仍然存在着不足,使得目前的工商管理工作还不能够满足当前市场经济的实际发展需求,我们需要在明确市场经济发展与工商管理之间内在联系的基础上,通过管理组织结构的完善、工商管理者素养的提高以及工商管理制度的优化等多方面加强工商管理在市场经济中的有效运用。 作者:刘冀 王骄洋 杜恺 单位:河北农业大学 市场经济研究论文:高职艺术设计教育市场经济研究 摘要: 伴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市场机制的成熟与完善,科技教育文化已经完全融汇到经济一体化当中,中国未来经济的发展方向,成为探讨的话题。国内艺术与设计专业的毕业生学生每年数以万计,其中大中专毕业生,这主要是在广告,包装设计和室内外装饰设计等行业中。高职艺术设计专业的教育大多承担着室内外环境设计与施工,广告行业的人才培养任务,但在职业教育中的艺术与设计专业的学生与生产能力的经济需要相缺乏,艺术设计教育的高职院校之间的差距市场经济之间的互动。然而现代产业需要的是知识面广泛,能力强、适应能力优等各方面的素质,而学生从学校到工作的角色转换过慢,是实际操作中的问题无法操作,能力偏低,实践操作非常薄弱,职业能力素养相对较低。因此,找到合适的科学的改革,艺术和设计人才的培养和合理的互动方式。 关键词: 高职教育;艺术设计;人才培养;市场经济、互动 一、高等职业的的作用 高职教育的培训与其他教育不同。高等学校是国家创新的主体,高职教育在高等教育中扮演者特殊的角色,和培训机构有着不同的地方。培训是由社会上的机构有计划和有组织的专门的训练。英文training也说明培训是一项社会性的实践活动。而教育是由教育机构有计划和有目的的培养活动,是传递社会经验的手段,是培养人的一种现象。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类型是不同的,职业教育是一种教育的类型的鲜明特点,然而职业培训是一种社会性的学习活动。职业培训是按照不同的知识和技能,对需要培训的人员进行训练,根据学员的身份进行训练。 二、信阳职业技术学院艺术设计人才培养模式 1)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几年来,信阳职业技术学院艺术设计专业依据高职人才的培养要求,结合学院的“六双”人才培养模式,并采取“123”人才培养运行形式,即:“1”,是指紧紧围绕以提高学生综合职业能力为宗旨的“1条”主线。“2”,是指采取校内、校外“2者”相结合的教育教学方式。“3”,是指“3个”阶段层次,第一阶段是在校内的四个学期进行理论和实践的学习。把学生的理论知识打扎实,动手的操作能力有稳步的提升;第二阶段是实训阶段,参考真实项目案例,结合项目进行教学,强化学生的动手操作和实践能力。第三阶段是就业前的实习阶段,通过到实习公司和企业进行学习,获得较为真切感受的经验,让学校和企业的“零距离”对接。 2)实行“一专业、多方向”培养。 根据专业职业岗位及岗位群的要求,实行“一专业、多方向”培养。即在前四学期进行理实一体化教学内容过程中,对于职业能力通用的专业及专业基础知识,用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专业拓展课等知识模块满足不同学习者需要,构筑专业基本能力平台;第四学期末集中2个月实行“一专业,多方向”培养。 三、市场经济背景下高职艺术人才的互动性 互动模式是市场经济产生后最经常使用的词语,大的范围包括社会运行的领域,如生产、物流和消费。小的范围指的是人民的日常生活起居等。 1)实现教的互动。 教育目标的培养是教育的基本问题,对于高职艺术设计专业如何实现国家教育总目标需要进行探索。目前而高职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要符合社会需要、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建设。1 2)实现学的互动。 培养良好的创意思维是高职艺术设计的教育核心思想。在原有的教育理念限制了创造思维的培养。创新艺术设计具有一定批判性,灵敏度、流畅度和原创性是它的主要特点。“灵敏度”是指具有某种敏锐的观察能力,洞察事物的分析能力,从专业的视角,去分析和把握事物的规律。“原创性”是指用创造性的思维进行的创造活动,没有抄袭和模仿。 3)实现研的互动。 高职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生产、建设和管理的应用人才。因此离不开社会和企业的需求。实现校企合作,充分合理利用社会力量办学,创造出具有模范式的实习基地有校内和校外两种方式。校外实习基地是学生即将走向工作岗位的过门石,校外实习基地的有效建设,对于培养学生的动手实践能力和实践教学有着强化的作用。 4)互动的形式。 在当下经济的全球化和信息的全面化中,高职教育要符合国际标准,找准发展的形式。糟糕的设计、抄袭和雷同的设计会对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更会带来对社会的负面影响。恶性循环的结果就使得设计水平下滑。高职艺术设计人才要加强危机意识,建立起良性循环模式。只有这样,发展高职艺术设计教育才符合国际教育的发展潮流,走出具有中国特色高职教育道路。2①加强“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双师型教师的培养,不是简单的双证重复性的叠加,在《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中对“双师型”教师的标准界定为:具有讲师(或以上)职称,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任教师:一是有本专业实际工作的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含行业特许的资格证书);二是近五年中有两年以上在企业一线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或参加教育部组织的专业技能培训并获得合格证书,能全面指导学生的专业实践实训活动。所以只有教师具有教学能力和实践能力相结合的提升,才能名副其实的建设双师队伍,对于学院的发展起到真正的帮助。②产、学、研一体化。产、学、研深入整合。目前高职设计教育忽视高职教育的社会属性,忽视了专业领域的研究,忽视了新科技的方面。在科研成果转化成生产力方面显得尤为不足。高职设计教育的培养教育不能直接服务于市场经济。要加强之间的有效链接,建立于经济密切的横向关系。建立合作办学机制,使得学生在学习时就能实践操作。让学生的作品和成果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 四、总结 着眼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利于中国的产业结构调整,是向着“中国制造”到“中国创造”的必然选择。随着信阳经济的快速崛起和教育事业的蒸蒸日上,艺术设计要与市场经济紧密联系形成互动。信阳高职艺术设计专业人才培养应着眼于实际,并关注社会的需求和发展趋势,探索符合学校和社会的各面的需求,调整出符合实际的教学模式和结构,适应新的学生的教学内容,优化教学体系,创新教学手法,打造一个适合市场经济的产、学、研的实践教学体系。培养出具有学校型和社会型的综合素质团队,通过教学的改革和创新思维的发展,探索多样化的管理方式,解决高职与市场的互动关系,在教学中更加有针对性,为市场经济的快速腾飞注入新鲜的活力。 作者:翟翌辉 单位:信阳职业技术学院 市场经济研究论文:房地产经济和市场经济研究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房地产行业取得了突出的进步,在发展过程中需要将其和市场经济相结合,发挥不同经济体系的最大化作用,禁止出现经济不协调的情况。房地产经济隶属于市场经济,因此市场经济的变化对房地产行业有重要的作用,如果存在干预机制不合理的情况,则必然会增加管理难度。因此在实践过程中必须强化市场管理力度,保证房地产行业的有序发展。 一、房地产经济和市场经济不协调的原因 针对经济发展形式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整个干预过程中必须及时对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明确后续干预形式的要求,进而探究切实可行的发展措施。以下将对房地产经济和市场经济不协调的原因进行分析。 (一)价格和价值出现不协调 根据房地产价格形式和价值形式的变化,必须及时对价值形式进行分析,基于已有控制机制的特殊性,如果出现价格过高的情况,则必然会扰乱市场秩序。近些年来随着房地产价格变化比较明显,甚至出现泡沫经济的情况,和市场经济发展方向是相反的,因此很难保证房地产经济的有效发展,减少经济风险。 (二)干预形式不合理 基于已有发展形式的特殊性,要制定合理的宏观调控形式,避免出现控制机制不合理的情况。在后续干预过程中政府的干预形式有重要的作用,必须制定合理有效的干预机制。在实践过程中,存在干预机制不健全的情况,无法在第一时间对市场发展形式进行了解,进而出现控制形式不健全的情况。 (三)资源应用不合理 房地产经济处于开放式管理形式,在实践过程中必须灵活应用资源,体现出资源应用形式的要求。在具体控制过程中存在土地规划形式不合理、开发形式不合理的情况。由于我国资源比较少,人均占有量少,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能源矛盾的问题,使其适应房地产经济和市场经济发展形式的要求。 二、如何保证房地产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 基于房地产经济和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在发展过程中必须及时对经济形式进行调整,使其适应协调发展形式的要求,进而促进房地产经济和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以下将对如何保证房地产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进行分析。 (一)调整房地产商品价格 根究房地产经济发展形式的要求,在后续控制阶段,如果不及时对其进行控制,则会出现经济泡沫的情况,增加市场经济的风险。在实践过程中必须及时对房地产商品价格进行调整,强化控制机制。控制控制好房地产商品价值决定价格市的价格并不说一定要强制性将房产价格降下去,应该按照房地产商品的价值制定相应的商品价格。房地产价格过高成为制约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要明确价格变化形式,调整工序矛盾,及时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整,保证房地产市场处于稳步发展的状态。 (二)强化金融监督形式 在市场经济的影响下,相关部门的管理和控制机制对整体发展有一定的影响,在整个干预过程中,要及时对房地产经济进行调整。金融监督管理形式采用的是大规模发展形式,为了避免出现价格控制不合理的情况,必须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相关部门要及时对房地产企业的信息进行了解,提升监控管理力度,及时对贷款机制进行调整,进而保证资源的合理应用。在干预过程中,要及时对存贷形式进行分析,灵活应用资产形式,降低高风险贷款风险,保证市场经济和房地产经济的有序发展。 (三)进行经济转型 当前房地产经济和市场经济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如果控制不当必然会出现转型机制不协调的情况。政府在发展过程中需要发挥主导性作用,应用杠杆经济原理,鼓励相关房地产企业应用智能化发展形式,此外对购买的住宅区进行环保设置。如果存在控制不合理或者经济发展机制不明显的情况,则必然会经济发展造成消极影响。此外房地产建设形式必须以低碳环保为建设目标,和市场经济发展保持一致的步调。如果房地产建设不能以低碳环保为建设目标,则必然会出现控制机制不合理的情况。 (四)合理应用激励政策 基于房地产设计形式的特殊性,在后续干预过程中,则必须从现有发展形式入手,结合后续控制形式的要求,合理应用激励政策。市场经济发展必须树立战略发展目标,制定合理有效的经济发展形式。政府在发展过程中,要及时调整贷款形式,吸收更多的购房群体对这种住宅的关注。实践证明,政策的激励政策势必会带动房地产经济向着低碳经济的转型,工作人员必须在已有设计基础上,调整经济发展形式和干预机制,使其适应整个发展形式的要求。 三、结束语 近些年来我国房地产经济取得了突出的进步,为了调整房地产经济发展形式和市场经济干预形式,必须立足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现状,对控制机制进行分析,控制经济发展形式,采取合理有效的宏观调控形式,必须发挥房地产经济的最大化作用,带动市场经济发展,重视转型发展机制的要求,及时对其进行总结,对房地产经济加以控制,这样才能发挥出房地产经济的积极作用,进而促进房地产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协调同步发展。 作者:王威 单位: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局 市场经济研究论文: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中市场经济研究 一、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特征 马克思的经济学研究立足于阶级社会本有的特点,而不是将他的研究基础直接划归在以往的政治经济学家的意识形态里。比起以往的经济学家,马克思知道他想要的是什么,而不是像那些只在经济知识范畴中游走的经济学家们,因此,对于那些“自己也不知道他在为什么服务”的经济学家,他们又怎能将人性问题科学地在经济学领域中发挥出来,即使像斯密那样对过去的经济学进行了批判,使得“时代具有人道精神了,理性起作用了”。的确,这样的进步是有利人类社会的,商业中应当存有人道意识,这样会缓解人们之间因为激烈的竞争而出现的人性危机。但是斯密的理论仍然没有真正意识到商业运作本身的缺陷,也就是说,商人的目的最终是回归私欲的贪婪之中,这是普遍的现象。另一方面,在资产阶级社会关系中,经济学研究的进程比之过去其他阶级社会时期都要进步,这是社会生产力提高的一种结果。但是,“经济学家们都把分工、信用、货币等资产阶级生产关系说成是固定的、不变的、永恒的范畴”,这样就脱离了对社会生产力以及社会生产关系的正确理解,即“没有说明产生这些关系的历史运动”。因此,马克思的经济学研究对于客观事物的把握程度是全面的,并且把经济学的那些意识形态很好地做了一些转化,至少超出了一些伪善的表象,还原了发生在阶级社会,尤其是存在于资本主义经济中的那些真实意图。马克思经济学研究的客观性存在于一定的结构基础上,这种结构基础主要表现在他将一种人格性关照到了经济研究领域,而不只是将经济学视为纯粹的知识体系或是一类意识形态。例如,人与自然界的关系在社会生产力的推动下俨然会失去平衡状态,这涉及到了生态环境、能量资源等问题。人类生产行为本身就是打破了自然界的生态和谐,特别是在工业生产大步迈进的阶段,这种对自然界的干涉甚是严重。因此,在对经济学本身的基础研究中,资源问题的出现就已经涉及到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面对这种本有的缺陷,人的生产行为本身应当有所注意,因此,关于资源的应用问题就是一个与人密切相关的范畴,包括马克思以后的人类对生态问题的反思都与资源的利用行为有着根本的联系,最为突出的联系就是人为因素。在人类社会生产最基本的环节中就涉及到了人与自然界存有的关系,那么,这样的经济学自然而然的就要赋予人格化形式,证明经济学体系也是处于一个有机体中,而绝非是人的某种意识形态。另一方面,除了这样的基础外,异化劳动本身的存在又成为了马克思经济研究领域中的又一个事实,而且人也因为经济行为进入到了经济领域,使得经济学研究范围就被赋予了人格化形式,即它的研究导向以及研究目的总是与人的社会生产关系相结合,同样也始终没有离开过对于人的利益的关注。这是马克思研究经济问题的基础模式,他选用这样的基础作为他研究的视角,自然要进行全面的了解与分析,从这一层面上也证明了马克思及其经济学研究有着必然的准确度,即科学性。 二、市场经济意志的形成 我们首先要注意到的就是马克思对于商品交换所涉及到的一些基本问题,这也是他的一个基础性研究,即“政治经济学从商品开始,即从产品由个别人或原始公社相互交换的时刻开始。进入交换的产品是商品。但是它成为商品,只是因为在这个物中、在这个产品中结合着两个人或两个公社之间的关系,即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经济学研究的不是物,而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归根到底是阶级和阶级之间的关系;可是这些关系总是同物结合着,并且作为物出现”。另一方面,在对商品交换过程的阐述中,对于商品所有者的确立是说明了市场本身存有的伦理性,虽然是以人格化的形式表现,但是人们的经济行为却实实在在地被归结在这个市场范围内以及被制约着。另一方面,对于商品监护人来说,由于商品自身的限制,商品需要监护人,并且监护人“必须以意志寄存在这种物内,并且以这种身份,发生相互的关系”,因此,商品交易的过程就是实现了交易者彼此的利益,“他们必须互相承认私有者的权利……它总归是在契约的形式上——是一种意志关系,并在其中,反映出一种经济关系来”。商品在交换过程中就被人们的经济意志所支配,这样的经济意志致使人们之间的经济权利通过买卖关系实现,而且其本身也是一种契约的形成。人以各自的经济意志代表了商品实现其价值,以人的意志将自身与商品的关系确定为人是商品的所有者,并且人们之间通过各自的经济行为来完成交易过程,因此,市场本身的性质就是具有人格化的,即“经济舞台上的人物,一般是当作存在于他们之间的经济关系的人格化”。商品自身没有意志,表现出的是完全平等性,而人的意志却致使商品之间出现了不平等,这也就是商品与商品所有者的一种差别。商品所有者的利益需求,或者是自身的经济意志,使得商品产生了外在化缺陷,即人自身的需求差异推动了商品交易的形成,也就是商品才可能进入市场被交易,从而人的经济意志也就是市场经济意志的体现。就商品的使用价值而言,是其实现自身价值的前提,即商品的有用性是人产生经济意志的对象。每一个具体的交换行为又体现了买卖双方对同一商品不同利益的所需,对商品的所有者来说,商品的价值并不体现在其使用价值上;对于非所有者来说,商品的价值是其使用价值。因此,商品的价值是促进整个商品交易的基础,这既是商品存在的价值体现,又是人的经济意志产生的条件。整个的商品交换基础就是人对商品的需求以及人们彼此维系的买卖关系,这也是市场被人的经济行为所确立的基础,人与商品之间的关系也就体现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市场交易中达到了彼此利益所需。但是,市场经济意志不能只是在经济学意识形态下去继续维持,即依靠表象的特征将市场本身视为一种机械化体系,一味追逐物质利益的最大化,一般状态下是将私人利益最大化,而忽视了商品交易本身的人道存在与需求。商品交易过程体现的人道需求的基础是维持一种平衡性与合理性共存的状态,其意图是在合理的基础上达到交易者彼此之间的利益最大化,或者是接近最大化,而不是单一地去实现某一方利益最大化,如果商品交易出现了只能实现某一方利益的最大化,那么这其中就显示出违背公平正义的道德原则。尽管商品交易本身带有一种契约形式,但是没有市场伦理的要求也很难保证商品交易的公平性,即人们之间不可能存有合理的交易行为,更谈不上公平性。私人利益的最大化也要在平衡性的导引下才可以称得上合理性,否则只出现某一方获取最大利益,那么这意味着买卖者之间出现了非正义行为。商品所有者自身的经济意图很明显,就是利用自己所占有的商品以便换取可以满足自身需求的其他商品,在这之间,每一个商品占有者都希望自身通过交易可以得到适合的商品,适合自身就足够了,而不是为除过自身之外的人着想,只要他自己实现利益就可以了。这是人的经济意志的普遍体现,因此,在纯粹个人利益的需求下人们之间更倾向于存在一种契约形式,而并非是属于道德伦理关系的自然形成。即“每一个商品所有者,都只愿意为那有使用价值可以满足本人欲望的他种商品,换去自己的商品。在这限度内,对于他,交换只是个人的过程……但同一过程,不能同时对于一切商品所有者,是只为个人的,又是只为一般的社会的”。因此,“从一个商品所有者的观点看,每一他种商品,对于自己所有的商品,都是特殊的等价,自己所有的商品,对于其他一切的商品,则是一般的等价。但一切商品所有者所处的地位都是一样的”。这其中体现了人的经济意志与人的某种本能有直接关系,尽管市场作为一种实现经济目的的媒介存在,但是也深受人的这种本能所支配。在经济利益的关系下,货币的出现也就成了一种现实需要,即“这种商品的自然形态,成了社会公认的等价形态了。由这种社会过程而充作一般的等价,就成了这一种搁在一边的商品之特殊的社会机能了。它成了货币”。货币的产生,“是交换过程的必然结果”,而且这也影响着商品的使用价值与价值出现了一种对立,因此,人的经济行为又逐渐的被外在因素所牵制,也就是在其本能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自身经济行为的复杂性,即“为商业的便利起见,这种对立,有在外部表现出来的需要。这个需要,引起一个独立的商品价值形态,且不绝进行,终于使商品分化为商品与货币。劳动生产物越是转化为商品,这一特殊商品,也就越是转化为货币”。通过货币形式所连接起的私人利益又会扩大到国家经济利益,而市场始终是持有这种经济利益的中介,货币的价值就根深蒂固地存在于商品的价值交换中,同样也深入人的经济行为中,成为了经济意志的一种对象,同时也影响着人的经济意志。 三、货币与经济意志的形成 货币在整个市场的交易过程中发挥着自身的商品职能,这是货币这种一般商品从特殊商品中分离出来的固定形态,同时也说明了货币存有一种独立性,主要是指它在交换价值中充当了一种适当的价值形态,并且通过这种唯一性也将自身与那些只拥有使用价值的商品对立了起来。另一方面,由于货币的这种普遍适用性,使得人们的经济意志深受货币的影响,即引起了人的金钱意识高涨。由于“货币形态是其他一切商品的关系的反射”,因此,人们对于其他商品只是一种出于本能所需的积累,而且受到物质本身性质的限制。但是,货币就不同了,人们储藏货币的目的俨然已经超过简单的生存需要,而是一种被人们对于价值形态的错误理解所引发的强烈欲望。马克思对这种现象的描述使得我们可以准确把握这一现象,也就是“当商品转化为货币时,交换过程所给于货币商品的,不是价值,只是特别的价值形态。这两件事情的混同,使人误认金与银的价值是想像的东西。又因货币的某种机能,可由某符号代替,又引起了一种错误:认为货币本身也是符号。但这种错误包含着一种预觉。那就是,一物的货币形态,不是该物的不可分离的部分,只是隐藏在该物后面的人类关系的现象形态”。因此,人们也就是习惯于贮藏一种“人类关系的现象形态”了,尽管货币商品有它的实体存在,但是这根本的现象就是马克思为我们所解释的那样,所以人们对于金钱储存与致富意识的真实原因都应当清晰化、明朗化。从另一方面来看,人们对于货币的欲望不断上涨的趋势俨然直接影响到市场的经济意志,即市场本身需要社会伦理制度来调和,而且市场逐渐在人们被货币的支配中也受到支配。从某种程度而言,相关的社会制度以及伦理道德也在力图保护人们的这种欲望,而且对于社会制度以及伦理道德本身而言,只要保护了人们这种私欲的顺利交易或者是人们货币交易的安全进行,那么它们才可以成为伦理道德以及合理的社会制度。因此,在这里需要了解到的是,人们在现实社会关系中不能用绝对的道德理念去要求现实的每一事件或是行为,正如同人们对于货币价值的错觉一样,可是在现实的市场商品交易过程中,这种错觉并不妨碍商品的交换,反而人们更需要被保护起来。因此,合理的社会伦理关系在此更能体现出它的价值,即对于人类普遍欲望以及行为的保护,那么对于市场伦理道德而言,它也超不出这个范围,也就是说人的普遍需求才是伦理道德的价值体现。因此,市场的经济意志本身就是人的欲望的普遍化,而对于这种普遍化欲望的保护才是人们所希望的伦理道德,这就是人的现实需要,也是一种经济意志存在的证明。然而,就是在人这种本有的缺陷中才会需求合理的经济制度,因此,马克思的理论更是在科学与道德相互结合的形式下突出了其经济批判的客观原则,而且这种客观原则将与社会伦理需求形成一种必然性。 作者:周娟 单位:西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市场经济研究论文:师生思政教育市场经济研究 一、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难点 (一)受改革中出现的社会问皿的深刻形响,学校一些师生信仰缺失、情绪焦蹂、关系复杂化。l、一些领域的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动摇了师生员工的政治信仰。由于体制机制尚不完善,民主法制还不健全,出现了一些公职人员和党员干部以权谋私、贪污受贿、权钱交易、生活腐化堕落,以及失职、读职等现象。腐败问题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部分师生不能正确看待腐败现象,情绪低落、思想消极,甚至改变了人生观和价值观,对社会主义的信念、党和政府的信任出现动摇,丧失了共产主义信仰。2、社会收人分配差距过大,校园不良风气草生,人际关系复杂。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社会收人差距日益扩大,校园里贫富差距非常之大。部分校园的奢靡攀比之风流行,拜金主义蔓延。由于少数富有者的收人来自腐败、违法,导致了一定程度“仇富心理”产生。家庭收人、地区收人和行业收人差别较大,引起师生心理失衡,关系复杂化。3、较严重的失业问题导致师生心理焦虑,影响学风教风。在经济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过程中,不少产业工人下岗、失业,同时隐性失业大量存在,加之大学的扩招和我国第三个就业高峰的到来,就业形势愈加严峻。部分大学生不能正确认识,便会产生思想困惑和焦躁心理,因而挫伤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继而影响了教师教学的积极性,学校的学风、教风建设难度进一步加大。4、网络经济及对外开放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新经济概念已被广泛接受和实践,互联网和计算机的普及面不断扩大,师生接受信息的速度之快、内容之庞杂使人始料不及。网络化既给师生提供获取知识、开拓思维的便利条件,也给师生在面对大量的负面信息的同时,在心理上对思想政治的正面教育产生抵触。特别是西方腐朽思想和西方文化猫权的渗透,使得部分学生浮躁虚荣、逆反情绪强化、责任感淡化、心灵空虚,更谈不上正确的信仰追求。 (二)市场经济下师生员工对思政工作认识的误区。市场经济的价值、竞争规律和利润最大化的运行方向,客观上与传统思想政治工作内容形成矛盾和反差。第一,利润最大化原则与重理想、信念、道德、责任等价值取向之间形成矛盾;第二,自主性原则与坚持集体主义原则之间的矛盾;第三,等价交换原则与上级决定、领导安排、计划调配之间形成反差;第四是竟争性原则与团结友爱、平等互助、共同进步之间有不相容之处等。这些矛盾的存在,导致人们对思想政治工作的认识产生种种误区:1、对立论:认为市场经济不需要思想政治工作,强调思想政治工作就会妨碍市场经济的发展,二者不可兼容。2、无用论:认为发展市场经济要靠物质、金钱作调节杠杆,来调动师生的积极性,思想政治工作是空口说教,既不解渴,也不当饱,没用。3、替代论:认为教学科研搞好了,思想政治工作也就搞好了。以教学科研为中心,就是教学、研究压倒一切、替代一切。4、悲观论:认为市场经济给思想政治工作带来许多新的问题,师生的思想价值观、道德观都发生了变化,想使思想政治工作取得效果太困难。由于思想认识发生偏差,陷人误区,导致了有的思想政治工作者本身缺乏积极做思想政治工作的主动性,在行为上被动、消极,甚至干脆放弃。在一些学生中存在只重视科技知识学习,忽视思想品质修养的现象;在教师中,存在只顾教书,不注意育人的现象。 (三)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素质、方式方法与新的形势不相适应。一般来说,学校思想政治队伍中科班出身不多,而由于社会认可度不高,使科研的精英集中在理工领域和非思想政治的人文研究领域,加上传统的思想政治工作方式的陈旧,使学校思想政治工作者的专业素质与理论素质都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具体表现在:1、观念陈旧。思想认识没有摆脱传统体制下思想工作中的“左的”、“权威”、“管教”等观念。2、工作方式方法老化,可操作性和针对性不强,习惯于学文件、读报纸、写心得、谈体会等说教灌输,缺乏灵活性、主动性、实效性,容易让师生产生排斥心理。3、思维方式单一,缺乏创新意识。面对师生员工价值取向多元化、学生犯罪、违规低龄化、师生民主意识强烈等现实,不能提出最有效、最及时的方法去解决、引导,多向思维、工作手段和方法的创新较少,遇到问题显得无所适从。 二、新形势下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对策 思想政治工作的难点的产生,既有客观形势变化的原因.也有思想政治工作自身的原因.新形势下,要做好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促进社会和谐,为学校思政工作提供有利条件和环境。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旨在维护社会体系正常运转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堵塞制度漏洞、弥补制度缺陷、完善社会行为规范,从根本上缓解和解决深层次的矛盾和社会问题。比如,完善、落实《反垄断法》、《个人所得税法》;将分配政策倾向于效率调整为倾向于公平等,解决贫富收人悬殊问题;落实存款实名制和领导干部个人收人申报制、离任审计制等,以遏制腐败。政治上要加大反腐败的力度,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经济上,保持经济适度稳定增长,调整产业结构,加快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增加就业机会,以缓解失业、待业带来的社会压力,进而缓解毕业生就业压力。同时对全体公民进行民主法制教育,提高全民的政治参与意识、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使人们懂法、守法、用法,并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逐步在全社会形成依法行事的氛围。一旦社会进人了良性循环,出现机遇均等、利益分配合理、竞争公平的和谐社会环境,那么,失衡的社会心理就能得到矫正,师生心态就会恢复正常,其行为就会受到主题建康的心理机制的有效控制,再行思想教育.就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认清市场机制与思想政治工作之间的内在联系,走出认识上的误区,在社会实践活动中使二者达到统一。1、要认识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思想政治带来了挑战,也带来了新的机遇。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导向、激励、启发、教育功能提供了广阔的舞台,创造了新的机遇。市场经济发展的初始阶段,由于社会结构的变动、利益集团的分化、生活地位的改变,社会矛盾变得多样化和复杂化。要解决这些矛盾,除了建立和完善社会运行机制外,还必须通过思想政治工作化解矛盾,引导师生员工对改革充满信心,以国家大计为重,提高自我调控能力,防止各种负面影响的扩大蔓延,维护学校和谐稳定。2、要认清发展市场经济与思想政治工作本质上是内在统一的,它们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我国现代化建设不是一个单纯的经济发展过程,而是以发展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经济、政治、科学文化、思想道德全面进步的过程。发展市场经济,人是根本。青年将成为市场经济建设的主力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任务就是要用先进的思想教育人、引导人、塑造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作用在于为教育、教学改革和学生综合素质培养提供有力的思想保证和精神动力。它还通过作用于师生的思想、心理、意识,发挥调节、疏导、激励、引导补充作用。同志指出:愈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愈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愈要适应新的形势,全面加强和改进全党全社会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青年学生的思想工作直接关系到我们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能否取得成功,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否取得成功”。3、走出认识误区,在实践中把发展市场经济和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我们要坚持教学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两个任务一起上,两付重担一起挑,两个成果一起要”,“两手都要硬”,“防止一手硬、一手软”。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到教学和管理当中去,做到教学、管理与育人相结合。学校思想政治工作要纳人各系部、各部门中层干部业绩考核体系中去,纳人员工的工作任务中去,确保把工作落在实处。 (三)立足学校自身教育、教学改革,积极探索、强化与新形势相适应的观念。为适应新形势,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加快自身改革。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以邓小平教育理论为指针,在实践中积极探索思想政治工作中不断变化的环境、对象、内容、要求、条件,确立五种观念:1、系统观念。思想政治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有其复杂的结构和运动规律,需要从科学管理人手,制定目标、划分层次、把握环节、采取措施,这样才能避免工作的随意性、盲目性和零碎性,才能充分提高工作效率。2、前瞻性。前瞻性是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一个必然要求,高质量的思想政治工作具有预见性,即工作目标、内容、方法要走在师生思想发展的前面,并根据目前师生员工思想发展和事态可能的发展方向,做出准确的判断。这样思想政治工作才能发挥其说服、疏导、教育、激励的功能3、民主平等观念。思想政治工作的对象是人,政工人员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树立平等观、民主观,塑造良好的人格形象,充分尊敬师生的人格、师生的权利和师生的尊严,抛弃那种以权势、以资历、以学识压人的猫道作风.4、利益效益观念。作为适应市场经济的思想政治工作,也应该引人利益效益原则,因为思想政治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都离不开利益和效益。利益要求是人最基本的权利,思想政治工作要善于动员师生为人民利益而奋斗,也要善于保护师生自身的正当利益,把精神、道德力量转化为物质力量,从而推动社会的发展:这是利益效益原则最好的落脚点.5、科学观念。树立科学意识是现代社会给人提出的要求之一。作好思想政治工作也必须具有科学意识,表现在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遵循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知识与方法上。比如,吸收和运用社会学、伦理学、心理学、知识经济、新经济等知识,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四)加强政工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各系部都要建立一支素质较高、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相对稳定的政工队伍,坚持年轻化、专业化的用人标准,特别是从未来发展的战略眼光出发,挑选那些政治素质好、思想观念新、品德优良、作风正派、有专业知识和开拓能力的青年教师,充实到政工队伍中,提高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生机和活力。 (五)积极探索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方式方法。探索有效方法,目的是要寻求工作的实效性,达到工作的预期目的。近年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者在实践中探索出很多好的工作方法,诸如心理咨询、平等对话、树立典型、目标激励、情理并施、人格感化等。针对新时期人们的思想、心理状况,思想政治工作要引进科学的管理理念,要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科学管理系统。近年来各校基本建立了由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党政工团齐抓共管、以专职政工队伍为骨干、教职工广泛参与的思想政治工作体系。有效的运行机制有:竞争机制、激励机制、规范机制、奖惩机制、评估机制等。要按目标预测、结构层次、程序环节进行动态管理,要用辨证的观点、发展的观点实施动态的管理操作,从而建立一个完整的科学管理系统,使思想政治工作卓有成效。 市场经济研究论文:球鞋市场经济研究 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零售产业也借着东风大幅度扩张,直接体现在消费者购卖力上。之前中国的鞋市一直处在不温不火的状态,人们购买大多以满足需要或者实用性为主要目的。而近五年了鞋市却愈发地火爆,表现为某些限量版球鞋的价格飞涨、外来sneaker文化、名人效应、国内仿造也的兴起、营销策略、倒卖市场的繁荣、年轻人的消费观念。这一切正如近些年来房地产业的迅速膨胀,充斥着当下人们心里内心的浮躁和欲望。 关键词: 消费观;饥饿营销;名人效应;倒卖 Sneaker本意橡胶底帆布鞋,sneaker文化真正的起源于1908年第一款匡威鞋的问世。后来球鞋文化的多元化和发展,sneaker直接与球鞋挂钩了。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北美为主的sneaker文化流入,这种情况在中国也越来越习以为常了,逐渐发酵。其表现和原因大概有以下八点: 一、超过通货膨胀率的溢价 airjordan11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自从2009年以后每年都会复刻一次。2000年的发售价120美金至2015年的发售价220美金,十五年涨了100美金,差不多翻了一倍。结合通货膨胀率,2000年的120美金大概相当于现在的173美金,也就是说实际这双球鞋15年增长幅度为47美金,增长率为27%。然而现实生活中自从2009年开始,人们实际购买到的价格也一直在攀升,比如aj11大灌篮现在市场均价是432美元,也就是说人们平均要多花高于售价212美金的价格才能买到,溢价率为96%远远高于27%的增长率。 二、球鞋文化的传播 以亚新体育为代表的中国最早的一批sneaker领导人把这股潮流引入中国后,结合中国本土特色很多年轻人接触逐渐深入了解sneaker衍生了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sneaker圈子,同国外的sneaker圈一样,每个人都想拥有一双与众不同的球鞋,并以收藏到某些限量款为荣,伴随脸书推特和微信朋友圈传播,总能看到一些人晒刚刚得到的球鞋。 三、名人公关 NBA赛场上球星们的精彩表现往往带动他们脚上穿的球鞋的大卖,诸如科比詹姆斯杜兰特库里为首的球星们的个人签名球鞋倍受球迷追捧。最近几年耐克阿迪达斯也对中国市场愈发重视,毕竟有那么一股强大的购买力存在,每年夏天休赛期都会有一批接一批的球星来访引发巨大轰动。场下很多歌星,演员本身就是潮流的引领者,球鞋自然也是必备品之一,诸如侃爷韦斯特,他的椰子系列签名球鞋以其超前卫的设计和独家营销方式,每次发售总能引起巨大的轰动。透过名人代言,强烈暗示一般人只要消费这些产品也可以达到和名人一样靓丽的形象,对于不满自身现状的消费者来说,便是一种透过代言商品的消费来满足并成就个人梦想的消费行为。 四、仿造行业的兴起 球鞋市场的巨大的利润吸引不少地下作坊以及不法小工厂选择铤而走险,以低廉的价格生产出大量的防止球鞋以满足难以正价买到球鞋的消费者需求。每天我们都可以看到某知名网站X宝以远低于发售价的价格销售数以千计万计的球鞋,在某种程度上反应了人们对于球鞋的强烈需求。他们简单易得,不需要话费太多成本就可以是消费者本身获得满足感。 五、营销模式 以耐克为首的球鞋品牌,每次发售一款aj正代球鞋的时候总是加上限量抢购,造成供不应求的局面,无论上线上还是线下甚至产生人流过多造成瘫痪的状态,几乎每年年底发售最经典的aj11总能听闻新闻报道美国因为抢购球鞋发生枪击案。耐克的饥饿营销模式不得不说取得了巨大成功了赢得口碑的同时还赚的了大把钞票,几乎所有球鞋迷以原价抢到乔丹球鞋为荣。后来阿迪以及国内的李宁也纷纷效仿都取到了不错的绩效。 六、球鞋转让 球鞋市场和消费之间滋生的另一个消费方式就是球鞋转让市场。市场之火爆如同当年的房地产一样。有些人为了赚取差价抢购到球鞋就拿来变卖,也是造成供不应求的局面的原因之一。甚至有一些大贩子联手垄断鞋市,积压球鞋导致价格居高不下。据著名球鞋评测网campless统计2014球鞋倒卖金额已经超过10亿美金在二手球鞋市场依然火爆,某些限定版球鞋在二手市场还能卖出比原价高出数倍的价格。2015年第一季度北美最昂贵的10款单品,很荣幸能看到中国定制版鞋迷俗称的“天津喷”能够以1694美金高居第一差不多是11000左右的价格,是原价的六倍左右,而侃爷韦斯特的代言设计潮鞋yeezy750boost以1416美金紧追气候同样要是原价的4倍,2015年第一季度北美销售额排名前十的鞋款第一名差不多是2到4名的总和,188w美金之多一个庞大的数字。从2015年3月31日截至目前为止ebay显示的球鞋销售量已经突破2000万。 七、年轻人消费观念 法国学者德博里亚说过,sneaker族收藏球鞋已经超过了消费者本身的内涵,更突出消费品本身的内涵,消费品所代表的社会身份的符号价值。富贵,浪漫,时髦,前卫,归属等象征衍生的价值散发出符号的魅力球鞋的主要消费人群年龄段在13岁到30岁之间的年轻人以大学生为主,他们叛逆,张扬渴望表现自己,sneaker文化融入街头文化后,鞋更是成为“武装”的必不可少条件之一。欧美时尚大军攻陷中国市场后,日韩风也跟着席卷进来,街头潮牌vivimAape还有香港潮牌i.t..都是年轻人弄潮范本。一些单品诸如著名日本潮鞋设计大师山本耀司设计的y-3黑武士,藤原浩设计的编织鞋。不仅仅是要穿的舒服也要穿的好看,穿出型来。追求颜色绚丽多彩款式设计的新潮,搭配上也要下一番功夫。大学生的攀比心里推动球鞋文化的发展。他们常常因为穿了某位名人代言的鞋子限量和价格而鸣鸣得意,有的同学会通过在没有这类鞋的面前穿了显示自己的高人一等,而之前没有购买经历的同学在这些人的影响下也开始省钱买此类限量版球鞋,无形之中算是加快了球鞋文化的传播。 八、中国人消费水平的提高 随着中国鞋业消费市场容量的不断膨胀,中国除了是世界上最大的鞋类产品制造基地外还是第一大鞋类消费市场,在2012年的时候已经逼近3000亿。从2007年开始呈不断增长趋势,平均增长率为10.2%。2009年是一个巨大转折点,消费增长率不断爬升,2011年更是达到顶点,结合之前最初一张表,2011年也是中国球鞋圈价格发生质变的一年。城市化全面加速,物价飞涨,货物膨胀,产能过剩这些因素都在影响零售鞋业的发展。专家预计2017年,市场鞋类消费总额将达到4450亿。 九、长久压抑的欲望 说到底,对奢侈的渴望是一种无形的压抑。改革开放前全国人民大部分都是很清贫的.现在大妈们开始疯抢降价黄金,上班族青年排队抢购打折香奈儿,还有学生党们省吃俭用购买球鞋。不知不觉生活追求发生变化,曾经遥不可及的奢侈在如今却变得可以如此“亲民”。穷怕了,所以挥霍起来也就很少顾忌。憋的太久,释放出来也就显得很疯狂,正如这疯狂的球市。欲望不会维持太久,慢慢的人们就会产生厌倦和麻木,继而催生新的对奢侈的欲望,工厂就会加班加点生成更多款式和配色的鞋子来满足鞋市的需求。 作者:刘卓航 单位:成都中医药大学 市场经济研究论文:公共管理制度创新与市场经济研究 内容摘要: 公共管理制度创新和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改革进程中的两项重要内容,二者有着密切联系,市场经济是创新公共管理制度的现实依据与经济基础,而公共管理制度又能反作用于市场经济,加快市场经济发展。因此,在改革实践中,应当对公共管理制度创新和市场经济引起高度重视,深入分析二者的相关性,为促进市场经济与公共管理制度的协调发展提供有效依据。 关键词: 公共管理;市场经济;制度;相关性 我国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成功转型,在这一阶段,市场经济发展和公共管理的革新都在持续地进行。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为公共管理制度创新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正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管理制度才得以创新、发展。在接下来的一段时期内,加快公共管理制度创新和发展市场经济将是两项重要使命,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要将公共管理制度创新与市场经济视为一个统一的整体,深入分析二者的相关性,从而为促进市场经济与公共管理制度的协调发展提供有效依据。 一、公共管理制度与经济制度的差异 在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管理制度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要对公共管理制度进行创新,就必须了解公共管理制度所具有的功能。公共管理制度作为与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相关的制度,其功能必然与经济制度功能有着明显的区别。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目标不同,前者以获利最大化、效用最大化为目标,后者则以满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需求为目标;二是价值追求不同,经济制度追求的是经济效率、经济效益的最大值,公共管理制度追求的是自由、稳定、民主、公正的社会秩序;三是标志不同,经济制度的标志主要为经济利益和经济效率,以竞争性资源优化配置为追求目标,而公共管理制度则是法律、民主的制度,以结果的统一、和谐为追求目标。 二、市场经济体制下进行公共管理制度创新的必要性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商品可以在市场上自由流通,商品流通比计划经济时代更加自由。然而,市场经济仍然受制于国家调控,所以市场也必然会受到政府部门的干预,可见市场机制并非万能的,同样也存在一些缺陷。有人认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市场经济会受到国家宏观干预,而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就能实现市场经济的完全自由,但实际上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实现完全自由的市场经济形态,基本上每个国家都会使用“有形的手”,以确保市场经济的正常运作,这也是市场经济形态的共性。管理和经济运行的本质都是人类的行为活动,所以我国在市场经济转型初期要想对改革进行深化,就需要调动起各部门的积极性、主动性,深入改革区域,承担其相应的职责,将创新公共管理制度作为第一要务,将推动市场经济发展作为首要目标,对二者进行协同发展(赵秋兰等,2014)。 三、公共管理制度创新与市场经济的相关性 (一)创新公共管理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市场经济,是一种新型的经济组织形式,其通过市场机制让经济活动适应供求关系变化、符合价值规律要求,将社会资源配置到效益最好、需求最大的环节中,从而实现劳动生产效率和社会效益的提高(陈希,2013)。市场经济是一种新型的经济形态,这种全新的经济形态也自然对公共管理提出了更多新的要求(刘太刚,2014):第一,要求公共管理制度要对政府角色进行正确的定位,同时要重新明确政府与社会、企业、市场、事业单位、公民等组织及个人的关系;第二,要求将提供公共服务、公共产品作为公共管理的基本职能,政府要从“无限”变为“有限”;第三,要求树立法制、服务、以民为本的公共管理理念;第四,要求调整公共管理的手段与方法,将过去命令式的单一化管理转变为服务式的多样化管理;第五,要对公共服务进行改革,不仅要对机构进行改革,还要对人事进行改革,构建一套规范的管理体系和一支专业的人才队伍,市场经济的上述要求让创新公共管理制度成为了一项迫切的任务。市场经济在运行过程中,其自身的特点与运行原则,让人们的利益观念大为改变,造成了社会利益分化,强化人们的主体意识,对于改变社会统治结构,实现社会主体的多元化具有重要作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广大群众的利益观念被唤醒,人们往往会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积极参与政治活动,参与公共管理进程。市场经济带来的利益分化,极大地提高了社会组织化程度,同时也促进了第三部门的形成,让公共管理主体日益多元化,从而逐渐提高了群众对公共管理主体的制衡作用。在公共管理越来越复杂、人民群众政治参与热情不断提高、社会主体越来越多元化的情况下,就必须对公共管理制度进行创新,以满足多元化的公共管理需求。创新公共管理制度,首先可以增加公共管理体系的回应性、开放性,对群众的意愿、需求及时地予以回应,同时为公民参与政治活动提供畅通的渠道;其次公共管理制度创新可以对公共管理主体的行为加以规范,制定公共管理主体的行动依据与行为准则,以确保公共管理活动能够高效、有序、规范地开展。总之,在我国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下,市场经济与公共管理制度的冲突越来越明显,对制度创新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制度创新又是提高公共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可见市场经济是进行制度创新的直接动力,创新公共管理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二)创新公共管理制度能够加快市场经济发展公共管理制度自身也是发展变化的,并且还能通过政治保障等来支持、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对制度进行创新后,公共管理质量也会相应的提升,高质高效的公共管理服务必然有助于开拓市场经济发展新局面,促进市场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地发展。1.创新公共管理制度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制度作为经济体的支柱,创新制度必然有助于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的市场经济并不是计划经济直接催生出来的产物,而是市场选择的必然结果,在这一过程中公共管理主体也发挥出了极大的推动效应。市场经济的建立是无法脱离公共管理制度创新而独立存在的,这是因为制度的创新决定着市场经济中的多种因素,比如外界对待经济活动的态度,经济活动的地位等等。市场是一个十分广阔的环境,其会对市场经济产生决定性作用,个体在开展经济活动时,往往容易因缺乏对市场的整体把握而盲目操作,在此情况下,引入政府或第三部门进行调控,将很好地规避经济活动的混乱与大幅波动。权利部门在对市场经济运作进行干预时,需要法律、制度相关体系的支撑,所以要让市场经济按照预期轨道发展,就离不开约束市场主体行为的各类行为规范和国家的宏观干预。2.创新公共管理制度有助于实现市场经济的平稳发展。任何一项制度的建立,其最终目的都在于规范行为,可见制度对于个体和社会都具有重要作用。创新公共管理制度,就是为了更加充分地发挥制度的行为规范作用,同时创新的制度也能对国家调控、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有效的指引,以改变市场的无序、混乱状态,保证经济活动能够在稳定、良好的轨道上运行(侯一麟,2012)。要想让市场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不仅以社会环境为依托,更需要创新公共管理制度,因为创新公共管理制度能够直接提升公共管理水平,减少社会环境中的各种安全隐患,为经济活动的运行营造一个安全、良好的环境,从而确保生产活动能够顺利地进行。此外,前文提及的市场经济与公共管理制度创新二者是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但这种关系只有在良好的政治环境下才是成立的,也就是说没有良好的政治环境,市场经济是不可能持续发展下去的。由此可见,对政治体制进行改革、创新也不可忽视,如果不重视政治体制的改革,必然会对经济发展产生阻碍,同时也会影响生产力的发展,这也提示创新公共管理制度是能够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 四、公共管理制度创新与市场经济协调发展的对策 (一)明确公共管理制度创新与市场经济的本质是相通的要协调推进公共管理制度创新和市场经济发展,首要任务就是要认识到二者的本质作用具有相通性,二者的本质都是为了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邓小平理论认为,市场经济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由之路,而高效、合理、科学的行政及政治体制又是市场经济的有效保证,所以公共管理制度与市场经济都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伟大目标服务的,二者在实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李宜强,2015)。因此,我们应当对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实践情况进行分析,立足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共同推进公共管理制度的创新与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市场经济是创新公共管理制度的基础和依据公共管理制度创新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协调发展,必须立足于市场经济,同时将促进市场经济完善、发展作为最终的目标与归宿。“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变革、发展的目标与方向,是上层建筑变革、发展的经济基础与现实依据”(汪小波等,2011),可见上层建筑变革与发展必须依附于特定的经济基础,其能对经济基础产生反作用。公共管理制度创新、市场经济分别归于上层建筑变革和经济基础范畴,所以公共管理制度的创新必须依赖于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制度创新的经济基础与现实依据,要进行制度创新就必须从市场经济着眼,深入分析其要求与特性,结合经济规律明确制度创新的方向与目标,再通过创新实践达到预期的目标。在本质和现象层面,市场经济都是公共管理制度创新的理论基础,同时还为制度创新指明了目标与方向,制度创新只有以市场经济为基石,将促进市场经济完善作为最终目标,安排新的制度服务于市场经济,才能确保市场经济能够健康、有序地发展。 (三)克服公共管理制度创新与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市场经济是一种科学、高效的经济运行模式,其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拥有独特的优势,但同时也必须认识到市场经济发展可能带来的一些负面效应。比如:市场经济造成的利益分化可能导致功利主义思想倾向;在市场经济下,人们更多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物质当先,更容易滋生拜金主义;市场经济运动原则泛化可能滋生钱权交易等腐败现象;市场经济的竞争特点可能导致社会冲突,引发社会矛盾,等等。市场经济的这些负面效应会对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并阻碍公共管理制度的创新。不可否认,公共管理制度也存在一定的局限,公共管理的强制性是制度创新的根本,而这一强制性有源于其社会合法性,政府的合法性取决于社会主流意识形态和社会力量,可见公共管理制度创新并不完全符合效率逻辑,并且制度创新还会受到制定者个人偏好、社会科学知识等的限制。鉴于此,要实现公共管理制度创新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就必须充分认识到二者的局限与不足,并要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防范和弥补,尽可能地减小其负面效应,使二者的积极作用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综上所述,公共管理制度创新与市场经济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影响的,创新公共管理制度是市场经济的要求,同时制度的创新也能加快市场经济的完善,保障市场经济平稳、有序地发展,与此同时也要充分认识到二者存在的不足与局限,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规避,使二者的积极作用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以实现二者的协调发展,为实现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驾护航。 作者:陈程 单位: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市场经济研究论文: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研究 摘要: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着密切的联系,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依法治国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只有坚定地贯彻党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才能更好地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 关键词:依法治国;市场经济;社会主义 任何社会形态都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统一体。依据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所以,作为经济基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决定着上层建筑的依法治国,即市场经济是依法治国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依法治国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主体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多元化。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经济关系主要受国家控制,各经济主体听命于国家的行政命令,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性,很少拥有自己的选择权;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则大相径庭,经济关系主要靠市场的力量来调节,配之以有限的国家宏观调控,各经济主体是独立的,需要靠自己自主经营,命脉掌握在自己手中。但是,各类经济主体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并不是无条件得到担保的,必须坚定地贯彻依法治国的战略,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才能使各经济主体实现真正的独立和自主。 二、市场经济的竞争性 人的需求是无限的,而社会资源是有限的,人的需求无限性与资源有限性之间的矛盾是人与自然物质变换的永恒性矛盾。这个矛盾的存在,会使不同群体之间为争夺资源而展开竞争。毋庸置疑,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只有展开激烈的竞争,优胜劣汰,才能更有效地实现社会资源的配置。但是,参与竞争的主体必须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开展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理想和现实之间总是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各竞争主体为了追逐利润的最大化,避免遭受淘汰的残酷现实,使出浑身解数,无视公平公正竞争的规则,做出许多令人发指的“道德失范”之事。恶性竞争的现象频频发生,恶意价格战、恶意贬损对手、假冒伪劣、虚假广告……这种极端的个人主义的竞争,不仅会损害对手的利益,而且会损害消费者甚至是国家的利益,是极度不可取的行为。为了保持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规则和秩序,必须实施依法治国战略,强调法治的重要性,依靠法律的权威促进社会的正当竞争,规范引导各类经济主体的行为。 三、市场经济的契约性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人们存在的普遍的行为模式之一就是通过交换来满足自己的需求。契约或合同是市场经济的显著特征,是区别于其他经济体制的标志之一。契约精神能够促进市场经济良性发展,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但是现实生活中存着许多违背契约精神的“霸王条款”,比如说餐厅谢绝自带酒水、营业厅捆绑销售流量套餐等等。因为各经济主体都是机会主义者,为了实现自身的最大利益,抓住一切机会,不惜损害别人的利益,达到自己的目的。为了弘扬正确的积极向上的契约精神,必须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契约只有在法律确认下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只有在法律保障下才能得到履行,只有在法律引导下才能富有活力。 四、市场经济的平等性 市场经济得以形成和发展的前提是承认市场主体作为商品生产者和交换者独立平等的地位。自由平等是市场经济发育的基础,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我国由计划经济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去单一的公有制变成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各类经济组织、某些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均可依法从事市场经济活动,于是出现了市场主体多元化的局面。这些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应该是平等的,不论其规模大小都能够参与公平的市场竞争,享有其应有的权利,并且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国有企业不得依仗其强硬的政府支撑恶意压制中小型企业的发展,所有经济主体的地位都是平等的,需要用法律的强制性保证各类经济主体处于同等地位、同一起跑线上。 五、市场经济的开放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的经济联系越来越密切,各国的国内市场成为国际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全球化是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主导下的全球化,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一把“双刃剑”。为了顺应经济全球化的必然趋势,我国积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发挥着应有的作用。因此,伴随着这种全球性的经济开放与发展,各国的市场行为都必须要与国际市场的各种行为接轨。为了确保这些接轨行为的规范性与高效性,各个成员国家必须承认和遵守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国际市场贸易行为规则。综上所述,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市场经济主体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契约性、平等性和开放性,以及市场经济中最终的产权制度都必须以法治为前提,只要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强调法治的重要性,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获得长足发展。 作者:张玲花 单位:南京理工大学公共事务学院 市场经济研究论文:互惠经济到市场经济研究论文 摘要:基诺族作为中国的山地少数民族之一,其传统经济形式是以刀耕火种为主,采集狩猎为辅的初级农业。在这种经济形态中,经济与社会是嵌合在一起的,经济活动与教育、宗教、歌舞等形式不分彼此;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往来依据的是互助,互惠互利原则。然而经过化,特别是经过山地、林地制度改革和引入市场经济之后,基诺族的经济和社会文化的嵌合关系被打破,经济变迁与社会文化变迁不再同步。基诺族的经济形态由互惠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在此过程中,出现基诺族传统文化的快速变异。 关键词:基诺族;经济形态变迁;嵌合 今天,当我们用经济人类学的眼光来审视中国各个民族的经济形态的演变情况时,不由得想到了经济人类学家卡尔•博兰尼,他认为就社会与经济的关系而言,社会是首要性与支配性的。在他看来,在十九世纪之前,人类的经济是附属于其社会关系之下的,经济对社会而言,是一种“嵌入”的经济,也就是说经济是镶嵌于社会体制之中的。博兰尼认为,虽然没有一个社会不依靠一定的经济制度而存在,“但是在我们这个时代之前没有一个时代的经济是受市场的控制(即使是大体上)而存在的……事实却是:在交易上图利从没有在人类经济上占过如此重要的地位。虽然市场的制度从石器时代后期就已普遍出现,但它在经济生活中的角色只不过是从属性的。”①然而到了十九世纪,社会成了市场社会,市场经济不再是“嵌入”社会,而是相反,市场宰制了社会。 具体到中国的情况,我们知道九十年代以后,中国逐步实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日益与人们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了。而在这个过程中,那些在完成社会主义改造之前,经济形态处于自给自足或者是处于互惠经济中的各个民族,他们在从传统经济形态向市场经济演变的过程中,其变迁的实质是如何的,这种变迁与各个民族的社会文化的关系又是如何的,是值得从事民族经济研究的学者关注的,因为这样的研究有助于我们正确理解民族经济变迁与社会文化变迁的关系。本文即是应用博兰尼的理论来分析中国西南边疆少数民族之一的基诺族②的经济演变情况,从而来探讨在此过程中基诺族经济与社会文化的关系。 一、基诺族的传统经济形式③ 20世纪50年代以前,基诺族的经济生产,实行村社土地公共所有制,处于以刀耕火种的山地农业为主,以狩猎、采集等为辅的经济状态。 1.刀耕火种山地农业 基诺族聚居的基诺山和散居的地区全部是山地,没有成片的坝区。农业生产全部在开垦的山地上进行,是典型的山地农业。刀耕火种是山地农业的主要耕作方法。通常在春节后或上一年底开始砍树,待被砍倒的树木晒干后便焚烧,烧后的草木灰布满地面成天然肥料,有的厚达一二寸,此后稍事平整即行播种。耕地采用轮种制,轮作时间有一定年限,一般为烧一次荒种一年,少数种二年,然后丢荒。 2.狩猎 在基诺族的传统经济中,狩猎是基诺族男子的主要副业,也是基诺族获得肉食来源的一项重要活动,在经济生活中占有一定的地位。基诺山原始森林里动物繁多,基诺族人传统狩猎对象大致可分为兽、鸟、鼠三大类。他们常用的狩猎工具是:外地买来的火药枪,自制的弩,用棕绳搓成的支在鸟类通过的地方的扣子,设在野兽常走的路上的弯弓,打马鹿、麂子、野猪、野牛、老熊等的毒箭和跳枪。基诺族打猎有三种形式:一种是村社组织的集体打猎。第二种打猎的形式是几户联合起来打,即谁家发现较大的野兽踪迹,便约几户一起去打。第三种形式是个人发现后自己去打。 3.采集 采集是基诺族女子的主要副业。基诺人经常性的副食蔬菜靠采集,于是妇女们在农业劳动中必背一个大背箩,以装随时采集到的各种野菜、竹笋、菌子等。大多数采集物现采现吃,有的需经过加工,存放着以备常年食用。在湿热带森林中植物繁多,可以采集食用的野菜类有:耳朵菜、青树的果与嫩叶、梨板菜、马蹄根、芥菜、薄荷、鱼腥草、野豌豆、刺五加、香椿、大刀豆、麻根、橄榄皮等。竹笋类有:甜竹笋、若竹笋、毛竹笋、麻金竹笋、大泡竹笋、斑竹笋、金竹笋等。竹笋可以鲜吃,也可以经过泡、晾、烫、腌、压、浸等加工后贮存起来,常年备用。菌类有:木耳、鸡枞、牛舌菌、奶浆菌、大红菌、辣菌、白参等。菌类多数随采随食,但如木耳、鸡棕、白参等亦可晒干贮存,常年食用。果类有:芒果、毛荔枝、青果、涩梨等。此外还有人工培植的香蕉、芭蕉、黄果、桔子、泡果、番木瓜等水果。块根类有:青山药、绿山药、硬壳山药、黄山药、四菱、蘑芋、芭蕉根、滕萝卜等。虫类有:蝉、蚂蚁、蝌蚪、蟋蟀、酸蜂、蜂蛹等。 4.传统经济形态存在的条件 基诺族以刀耕火种为主,采集狩猎为辅的高原山地农业自成体系,其存在的条件主要为:(1)生产的组织形式即氏族长老制。长老集团发挥着维护氏族土地制度、组织实施刀耕火种生产等重要职能;(2)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即以氏族所有制为主的土地占有形式;(3)刀耕火种的生态基础,足够面积的至少被规划为十三大片的林地,以资轮歇耕种;(4)足够多的森林为狩猎和采集各种动植物提供可能;(5)与刀耕火种各阶段和环节相联系的符号体系和农耕礼仪,起到对传统知识的强化和传承作用。 二、基诺族经济形态的变迁 1.农业生产方式的变迁 传统上,基诺族村民的经济生产是以刀耕火种的山地农业为主,采集狩猎为辅的生计经济形式。后来受傣族影响,到四十年代开始开挖小块的水田,出现一定的水稻种植。特别是到化时期,农业学大寨,又改造了一些梯田,开挖了一部分水田,水田农业成为人们生产的一部分。与此同时,水田改造破坏了大量森林,但传统的生产方式在人们的生产中仍占主导地位。这种生产形式基本解决了村民的温饱问题。1982年和1983年基诺山分别实施“林业三定”“林业三定”即划定山林权属、划定社员自留地、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和“两山一地”“两山一地”即责任山、自留山和轮歇地划分到户。政策,基诺族土地集体所有制被打破,山地、林地、水田等逐渐承包到户。同时当地政府提出了“以林为主,在粮食自给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多种经营,综合发展”杜玉亭:《基诺族识别四十年回识——中国民族识别的宏观思考》,载《云南社会科学》1997年第6期,第61页。的发展思路,茶叶、橡胶、砂仁、西番莲等经济作物被大量引进和种植,因而山地面积变得越来越小,传统的轮歇耕作形式变得越来越难以为继。特别是九十年代初期以来的一段时间,上述作物价格可观时,村民更是大量种植经济作物,部分村民甚至不再耕种山地,改以种植经济作物。这时期,部分经济收入较高的村民有能力购买诸如电视机、摩托车和农用拖拉机等生活、生产用具。然而1990年代后期以来,随着上述经济作物价格的普遍下跌,村民的经济收入也随之下滑,放弃山地劳作的村民又开始耕种山地。今天,国际资源市场等因素像只看不见的手在影响着基诺族的日常生产、生活,村寨居民往往只能被动去适应。例如,2001年基诺山砂仁价格为70~80元/千克,但仅过1年砂仁每千克的价格仅为28元左右;再来看橡胶,据村民讲,在基诺山橡胶一般要种植7—8年后,才能开割,而在泰国已经出现了栽种4年之后就能开割的橡胶树,并且其出产的胶,价格仅为西双版纳这边的一半;西番莲也一样,刚种植时价格很好,家家户户都种植后,价格马上下跌。很显然,国际市场的变动情况已经与基诺山各个村寨村民的生产、生活密切联系在一起了。 2.集镇贸易的兴起 目前在基诺山与村民直接发生作用的集镇主要有三个:(1)勐腊县的勐仑镇;(2)基诺山基诺族乡政府驻地;(3)西双版纳州府所在地允景洪。基诺族村民骑摩托车或驾驶拖拉机来往于村寨与上述三个集镇之间,这已是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在此举一例为证。在勐仑镇,曾经出现新老两个农贸市场“争客”的现象。老的农贸市场为了保证自己的产品的数量和质量,经常到半路抢购社区基诺族村民的农副产品,然后拿到自己的市场出售,而新的农贸市场的做法是允许附近村寨(包括巴卡社区)的村民进入市场出售农副产品,卖不完的由市场负责全部收购;另外新的农贸市场管理者请附近寨子(包括基诺山的三个寨子)的村干部吃饭,并且还发给每个村干部200元钱。最后,新的农贸市场赢得了竞争。现在村民出售农副产品、野菜、野果等都在新农贸市场,并且每人每次要交纳2块钱的摊位费。显然,市场的力量已经介入到社区的日常生产、生活之中,成为居民不可回避的作用力。也就是说,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运行模式正在形成。 3.民间经济往来的变化 而在民间经济往来方面,也即村内交易上,外来的老板经常到基诺村寨收废胶、包谷、扫把花、野菜等,基诺人自己也开起了小商店、碾米房,甚至有的村民开着拖拉机,走村串寨炸米花。外来的商客和本民族的坐贾行商,一方面带来了山区之外的信息;另一方面也在改变着村寨的人际关系。在这个过程中,基诺山也出现了雇佣关系,村民雇佣傣族、汉族为自己建盖房屋的现象也不再新鲜;基诺族村民到其他寨子或在本寨子承包工程也时有发生。显然民间经济往来形式的变化是基诺族传统文化解体的促动因素之一。传统的村民之间互通有无,互利互惠的关系正逐步消失。三、基诺族经济形态变迁与其社会文化的关系分析 1.经济变迁与技术文化的关系 进入到1950年以后,基诺山先后经历了五十年代初的“直接过渡”;1957年设置的基诺洛克生产文化站;1958年的民主补课,发动群众按既定比例重新划分阶级,对被划为地主、富农的人进行面对面的斗争,没收其浮财和底财,开展化运动;六十年代的;七十年代的农业学大寨;八十年代落实“林业三定”和“两山一地”政策;九十年代的市场经济等政策变动和社会变革,主要参考《景洪县志》编篡委员会:《景洪县志》之《大事记》,云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6月版。渐渐地基诺族刀耕火种农业存在的各种条件消失或变迁了。 时期强调以粮为纲,基诺山有水、地面稍平的地方都把树砍光开了水田,而刀耕火种农业则被认为是一种“种一山坡,收一箩筐”的低效的、原始落后的经济形式,而成为国家欲加以改造和消灭的对象。此时的生产也不再由氏族长老根据传习和积累的经验来组织进行,而是由生产队来统一安排,记工分,吃大锅饭,显然刀耕火种的传统组织形式已被取代。而在六十年代中,基诺山的各种鬼门被堵死,各种与刀耕火种农业生产体系相联系的农耕礼仪、祭祀活动都被贴上了封建迷信的标签而被禁止,也无人敢再搞。接着在农业学大寨的运动中,人们战天斗地,为开梯田,大面积砍伐森林,加上修公路等活动,以至到80年代,整个西双版纳的森林覆盖率从五十年代初的65%下降到30%以下。尹绍亭:《人与森林——生态人类学视野中的刀耕火种》,云南教育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第343页。可见基诺族刀耕火种的生态基础已遭严重破坏。而到1982年和1983年以后,基诺族的山地、林地都明确了权属责任,基本上承包到了各家各户,因而刀耕火种生产体系中的号地仪式也就变得多余了。并且由于山地不保土,连续种2到3年后,地内的表土变得越来越少,此时为恢复土地肥力,就需对地块进行轮歇,然而土地分配到各家固定使用后各家的地块数量和面积减少,原来连续耕种1到3年的山地,现在至少要连续耕种5到6年后才轮歇,因此以前靠天吃饭,现在就靠化肥、农药吃饭。毫无疑问,刀耕火种的原生形态已发生了巨大改变,与此同时与之相适应的各种物质文化形态也发生了变异。生产使用的劳动工具如点播棒消失了,生产的刀耕形式被锄耕和犁耕所代替,种植的旱稻品种从几十种上百种减少到了现在仅存的十多种,而且随着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许多村寨的村民已基本不再种植旱稻,经过基诺人祖祖辈辈培育、种植的旱稻可能随着刀耕火种农业形态的彻底消失而消失。 基诺族刀耕火种农业形态的出现和发展是基诺族与高原山地森林生态系统长期互动的结果。“刀耕火种是山地民族的一种生计,是他们对山地森林环境的适应方式,是森林孕育的农耕文化,是一个山地人类生态系统,是一个文化生态体系。”尹绍亭:《人与森林——生态人类学视野中的刀耕火种》,云南教育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第337页。然而,我们可以看到,今天这种文化体系即将全面退出历史舞台,出现这种局面的直接原因是生态环境的变迁,使得刀耕火种的生态基础丧失了,而更深层的原因是与之相联系的基诺族文化体系的整体变异。 2.经济形态变迁与制度文化的关系 传统上基诺族社会是以长老制为中心的均质化社会,对于这种社会制度文化我们可称其为“卓巴文化”,其包括的内容主要有:(1)卓巴等长老的产生机制即根据年龄自然传承;(2)卓巴等长老的功能发挥,即执行传统法规、调整村社内的各种关系、维护土地所有制等;(3)卓巴权威的象征大鼓;(4)卓巴等长老所主持的仪式活动,如选铁匠、祭鼓、跳大鼓舞、号地祭、砍地祭等。虽然此种文化曾受傣族土司统治的影响,但这种影响是通过其在基诺山的人间接发生的,并且是基于基诺族的传统来进行的,因而“卓巴文化”的基本形貌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国民政府统治时期,也因战争频繁政府无暇顾及地方建制的实质性运作,因而基诺山仍然延续着旧有的村社政治与文化结构;而从五十年代至今,经过多次建制变革和社会运动,基诺山各个寨子都建立了现代国家下的基层管理、组织形式。村社干部取代了长老成为基诺族村寨管理的中心。村干部在生产组织、仪式活动、调解村民纠纷等事务中取得了传统长老的角色。从前长老的权威是自然形成的,其权威的合法性是由村寨的传统所决定的,其年龄以及与年龄相长的经验是其发挥作用的依据。而今天村干部的权威来自上级政府或者说国家,其要保证的是国家的政策和法规在村寨的无违,执行的是上级政府的决策。因而在村民心目中,他们是当官的。在仪式活动方面,以往长老们所主持的多与生产的世俗性相关联,代表着人们的各种祈盼和希望,长老们用神圣的方式实现着世俗的目的。而现在传统仪式的神圣性,随着世俗功能的减退而消解。人们在相信化肥、农药的同时,传统仪式的延续也就失去了群众基础和信仰基础,偶尔的出现也变成了纯粹的表演。公务员之家 3.经济形态变迁与观念文化的关系 传统的基诺族社会是一个经济基础、社会结构和意识形态合为一体的社会,因而在生产方式的变迁过程中,伴随的是基诺人的社会组织制度、宗教信仰、伦理道德、财富观念以及认知方式的变异。以往基诺人生活的深山密林中充满着鬼怪神灵,有的树如大青树是不能随便砍伐的,有的水是不能喝的,而有的地方是不能大小便的,上山打猎时,山林中的一些动物是不能打的,如巴卡小寨的人就不敢打野牛,他们认为犯禁打了不该打的动物家里的牲畜会得病,而且时间、地点不对的行为往往会给行为者带来疾病,甚至夺走他的生命。在村寨的四周,在山地的周围都有各种鬼怪,为防鬼怪侵扰通常的做法是在家里面放置姜巴、在房屋的周围挂上达了,在地棚边栽种几棵姜、芋头、鸡公花、并挂达了,“这样鬼怪就不敢来了。”;而在人与人的关系上,从传统来看,基诺人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人们在生产、生活中相互协作,互通有无,形成夜不闭户,道不拾遗,尊老爱幼,一家有事全寨支援的良好社会风尚;而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基诺人信奉取之有度、用之有度的生态伦理。砍地、烧地时,大树都不连根砍倒,而是留着长长的树桩,烧地时也不把其烧死,等轮歇后不久其即又发新枝,因而传统的轮歇地生态易于恢复平衡。而且人们每次上山采集带回来的野菜、果子和菌子等仅为一次食用,而不囤积贮藏。在他们的观念中“今朝有酒今朝醉”是合适的生活态度,一方面是因为山林中有足够多的野菜、野果供采摘,有大量走兽可猎获,大自然就是天然保鲜库,今天用完,明天要用现去取来;另一方面在人们的欲求上,并没有积财的牢固观念,吃饱穿暖人们即可满足。人们的荣誉、名望并不依凭财富来建立,刀耕火种的经验技能、狩猎的技术、歌舞才能、巫师的灵异、仪式程序的掌握等,这些都是人们自我实现的希望所在,都是声威所出的源头。然而上述这些社会情景都渐渐成为了历史,人们对自然、对神的敬畏随着消灭封建迷信思想的运动而丧失,神灵越来越少,山林也越来越稀,人与人之间讲报酬、明算帐,同一村寨的人即使是同一家族的人搭次便车坐一次拖拉机都要出钱,为了生存、积财深夜2、3点钟就起床上集市占摊位卖菜成了人们的日常事务。另外偷盗现象也时有发生,夜不闭户、道不拾遗的风尚正在改变,传统的仪式程序、节日内容、庆典活动正在消失或变异。并且随着电视等大众媒介的涌入,人们的审美趣向、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都深受影响。无疑,今日基诺社会同以往相比变化是巨大的。而这有一个根本的原因就是基诺族经济与社会文化的分离。 四、小结 纵观基诺族的经济变迁过程,我们会发现,从其经济形式的实质内容来看,发生了两次较大的转变,一次是在五十年代,实行公社化后,另一次是在1983年到1990年以来基诺族山开展改革开放之后。在前一次转变中,基诺社会由传统的经济形式转变为计划经济形式,但由于计划经济实行的是村寨集体所有制形式,这种形式与基诺族传统的氏族、村寨共有共耕形式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因而其文化与经济的相互关联性没有被完全破坏;社会文化变迁与经济变迁的速度差距不大;而在后一次转变中,基诺族被逐步推向了现代市场经济,文化的变迁与经济的变迁的协调关系基本被打破,经济的发展受制于文化的内容,而经济的变迁又深刻地影响文化的变迁,促使传统文化快速流失。而究其原因,就在于在两次经济形式的变化过程中,基诺族完成了从互惠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经济已经不再完全嵌合在社会文化当中了。因而在思考今天基诺族经济发展和文化保护的时候,必须把基诺族经济形式转变所带来的众多相关因素考虑进来,才能得出比较现实可行的办法。 市场经济研究论文:会计法治与市场经济研究论文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以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提出,说明我国正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巨大转变和过渡。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以新修订的《会计法》颁布为标志,会计将有会计法制向会计法治迈进。本文首先提出了会计法治的内涵、分析了会计法制与会计法治的关系;然后分析了会计法制与市场经济体制之间的关系,由会计法制到会计法治的变迁,会计法治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其次从会计法律的普遍性和会计法律本身的正义合理性,分析了我国会计法治现状;最后从六个方面探讨了会计法治实现的条件。 关键词:会计法治会计法制市场经济体制 经济社会水平越高,会计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就越重要。会计作为市场经济的一个信息系统,在经济转轨和法制化进程中将呈现全方位的变化。《会计法》的修订和日趋完善,标志着我国会计法制化已初具形态,为会计法治提供了基础环境和手段,为逐步实现从会计法制化到会计法治的过渡创造了条件。同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和发展,市场利益格局的形成要求会计作为一个信息系统和管理工具必须提供以法制化作保障的会计信息,以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一、会计法制与会计法治 1.会计法治的内涵 所谓会计法治,就是把会计法规作为会计行为的绝对标准加以确定,实现会计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现代化,最终达到理想的会计工作秩序和稳定的会计社会状态。会计法治是社会法治在会计领域的体现,会计法治不能脱离社会法治,阻碍社会法治进程的因素同样阻碍会计法治建设。在社会法治条件尚不具备时,会计法治同样无法真正实现。不能简单的将会计法规视为会计治理的工具以及如何完善和使用这个工具而已,更重要的是要形成会计法律至上,绝不存在会计“法外特权”的法律秩序。会计法治的对立面是“会计人治”,就是在会计治理中否定会计法律至上的原则,企图将个人意志凌驾于会计法律之上而达到理想的会计工作秩序和稳定的状态。会计人治也是社会人治在会计领域的反映,当前在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社会大背景下,我们应坚定不移的反对和消除会计人治色彩,坚持会计法治。 2.会计法制与会计法治的关系 会计法制是指国家的会计法律和制度,属于制度的范畴。会计法制是指以《会计法》为核心的会计法规体系,包括会计法律、会计法规、会计规章等。会计法制化意味着:第一,会计要通过法制予以体现和保障,为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必须加强会计法制,必须使会计法制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不因人的意志的改变而改变;第二,会计要纳入法制轨道,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接受相应的会计监督。 会计法治是指规范会计的理论、原则、体制和实施方法,属于方法的范畴。两个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会计法制为会计法治提供了基础和手段,使对会计行为的调整上升到法制层次,它改变了会计无法可依和会计法制的不完备及由不完善所形成的有法难依的局面。会计法治标志着我国管理会计工作和进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及理财方式发生了重大转变。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会计法治 1.会计法制与市场经济体制 会计法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市场经济是由若干利益主体和游戏规则构成的权责系统。会计法制通过对会计行为权利义务的设定,实现对会计关系的调整,从而为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和有序发挥作用。 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作为独立的利益实体,承担着资产所有者的受托责任,基于多方利益主体的要求,企业必须规范会计行为,加强内外部的会计监督。会计法制的发展经历了从无法可依到有法难依,从制度约束到法律化,从长官意志到依法理财,会计工作也从无序到有序,逐步实现会计法制的现代化并最终实现会计从会计法制化到会计法治。 会计法制化需要以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利益高度集中和单一化的体制架构下,是无法构筑会计法制体系的,会计行为是基于会计主体相伴而生的,国家作为所有者和经营者合一所形成的体制实施会计法制化,无异于运动员和裁判员合一的体制下,难以达到理想的法制效果。 2.从会计法制到会计法治的变迁 会计作为反映资金运动的过程与结果,是生产经营者管理自己的经济活动的手段,是资金所有人对自有资金的运用进行把握和控制的方式。从会计发展的过程来看,在相当的一段时间内,如何计量、记录经济活动是特定主体自己的事情,只是随着经济复杂程度加深及从经济安全的角度出发,才使会计发展成一套行为规则,即制度。长期以来会计规制的目标一直是“会计法制化”。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和政治背景制度的变化,我们认为会计规制的目标状态由“会计法制”转为“会计法治”应属必然。 现阶段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法制建设,是经济落后国家制度变迁的达标。会计作为联结宏观和微观经济的纽带,在产权归属问题上起着重要作用,会计法制在特定时期特定的历史情况下的确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这一制度规则不能从根本上,具体地解决会计规制中除了法制不健全以外的其他问题,以及由此造成的我国会计信息质量差、相关性低,严重失真的事实。所以我们必须借助另一制度安排——“会计法治”。 3.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需要会计法治 会计法治是希望通过对会计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从而维护社会关系和经济秩序以及微观经济利益与宏观经济利益及其统一。改革使利益主体变得模糊,政策倾向不明显,宏观经济体制的转型与会计法制及最终的会计法治之间形成出现瓶颈,导致我国会计信息市场的混乱,国家作为会计信息使用者和国家宏观调控者的双重身份,在体制的转变中受到极大的损失,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制度变迁”过程中成本过大。会计法制向会计法治的制度变迁尚未成功是一个原因,由于会计法制解决的是会计工作无法可依状态,而会计法治更多的是对既定经济体制下的会计行为的认可与安排。会计法治状态下,由于对会计行为的约束上升到一个更高的层次水平,所以就能在总体上控制会计信息被滥用的道德风险。 经济体制改革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清晰包括两个层面上的涵义:第一个层面是产权数量的清晰。利用会计上的方法对产权界定、变更、维护过程中所产生的资金运动及其相关内容进行核算和管理。包括产权数量的确认、计量、记录以及确认标准、计量记录方式、核算规则等,实质上就是一个会计过程。第二个层面是产权在法律上的清晰。即在法律上能否作为一个产权主体出现,拥有对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各项权能,包括主体条件和程序条件,产权量的大小,其精确程度如何细化和量化,需要在“会计法治”框架内予以完成的,这牵涉到会计工作的道德状态问题。这些都是会计法治所要解决的问题。 因而,无论是在宏观上还是在微观上,真实、完整地核算所有者权益,将生产经营过程中保值增值的情况恰当地反映出来,有赖于会计人员是否在会计法治的理念下,正当的使用会计的技术调整性特征。 三、我国会计法治的现状 如果把我国同西方国家的会计法规做一个横向对比就会发现,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并不比西方国家少,立法机关单独制定《会计法》的并不多见,许多国家没有专门的会计法,而将这些内容写入公司法或其它法律中,由此可见我国政府对会计工作的重视。但是,我国的会计秩序较之西方差也是事实,会计信息失真,社会上对会计造假行为人人喊打,可是,会计造假行为屡禁不绝的现象令我们值得思考。其中固然有会计法律本身缺陷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没有得到彻底贯彻,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说明我国会计法治工作还需要急待完善。 法治应包括两重含义:一是法的普遍性和至上性,二是法律本身的正义合理性。将会计法治分为两部分分析,其一为会计法治实质内容,即会计法的普遍性和至上性方面的,其二为会计法治形式,即会计法律本身的正义合理性。 1.会计法是否具有普遍性 政府权力大于法律,那么“成文的法律秩序获得普遍的服从”就无从谈起,法律本身的权威性、可依赖性和可预见性就会受到动摇。因此,在市场经济中,为了保证法治的实现,政府只能担负三种角色:①“守夜人”,防止外敌入侵和保障个人安全;②“慈善家”,提供公共物品、公共救济和社会福利;③“经济警察”,征税、预算,维护市场秩序和自由公平竞争的环境。政府的这三种角色体现在会计领域的主要表现是: (1)各级立法机关制定和修改与会计相关的法律法规。 (2)财政、审计、税务、证券监管等部门对会计信息进行监督检查。 (3)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对会计案件进行执行、审判。 但是由于地方利益的驱动促使地方政府表现出权力大于法律的倾向,在审批制度下,公司要上市,必须经过层层申报、审核与批准,而地方政府是审核最细的一环,但地方政府有时为多上市几家公司,经常“照顾”本地的公司,暗示、默许,甚至鼓励企业提供虚假的会计数据,证监会有时对地方特殊情况了解不足,较难发现公司上市申报作假的材料,使得作假者有机可乘。对于企业会计的法律监督,政府财政部门往往纵容企业的会计造假行为。 政府权力的过度介入,一方面给那些愿意遵守会计道德的企业责任人和会计人员施加相当大的压力,因为畏惧政府权力而不得不违背法律进行会计造假,另一方面这种政府权力又为会计造假的个人提供了抗拒法律制裁的保护伞。因此,日前政府权力对会计活动的过度介入直接挑战了会计法律的权威性和会计法的普遍性。 2.会计法律本身的正义合理性 法治的形式好坏具体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法律规范必须清晰、适度、公开、规则之间协调一致,有明确的效力范围和制裁方式;二是法必须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并体现客观规律,保障广大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分析我国会计法治形式,发现现行会计法规存在以下一些主要问题: (1)会计相关法规存在一定差异,规则之间没有做到协调一致 会计法律规则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各相关法律对公司以及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尽相同,尤其是行政责任方面处罚的金额差别很大。因此,在涉及处罚违规公司或个人时,到底援引哪个法律作为判定法律责任的依据就很成问题。 (2)会计法律责任的分配不明确 对于因会计造假应追究的多个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法律未予以明确规定,使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降低,不利于相关法律责任人责任的公平分配。具体表现在: ①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与会计人员对会计工作共同承担责任,其中单位负责人负首要责任。但是对两者的法律责任如何具体分担没有做出相应规定。公务员之家 ②会计法赋予财政、审计、证券监管等部门对单位会计行使监督检查和进行处罚的权力,但是对这些部门的分工缺乏明确的说明。虽然这些部门各有侧重点,但时常相互交叉,这就形成了会计领域的多头管理。 (3)会计法律责任的严厉程度不足,对广大投资者的法律保护不够 会计造假相关责任人面临的法律惩罚是构成其犯罪成本的重要变量。法律惩罚越严厉,法律的威慑作用就越强,迫使造假者越发不敢进行会计的虚假陈述来牟取暴利,相应地对广大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就越好。 处罚严厉程度较低,很难起到有效的惩罚和威胁作用。如《证券法》规定的对做出虚假会计陈述的上市公司的行政罚款为30~60万元,对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追究最高为5年的刑事责任,而这些罚款与上市公司及管理当局所获取的非法收益相比差之甚远。 四、我国会计法治的实现条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实现会计法治应具备以下六个前提条件: 1.建设完备的会计法律体系 会计法律体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为了调整和处理会计工作与各方而关系而制定颁布的法律、法规、条例、办法等的总称。它是由国家政权机关制定颁布的会计法律、有关会计工作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地方性会计法规组成的协调一致且相互连续的有机整体。我国会计法律体系依据其法律效力可划分为以下三个部分: (1)会计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会计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其它法律中的会计法,例如《公司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审计法》、《人民银行法》等。 (2)会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它是调整特定方而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在法律效力下仅次于国家性会计法律。 (3)会计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主要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4)会计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制定的适用于本地区的有关会计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从以上的我国会计法律体系来看,应当说,我国会计法律体系还是相当完整和系统的,尤其是作为基本会计法规的《会计法》自1985年以来已连续修订两次,会计法律不断的得到健全和完善,基本上使会计工作实现了有法可依,也促进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会计工作的规范化和有序化。我国会计法治己初步具备了具有结构完整、层次分明的会计法律体系的条件,为实施会计法治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使会计法治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由于我国尚处于市场经济初期,对变革中的生产关系和对各利益主体的要求在会计法律体系中仍然没有完全体现出来。这些矛盾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加剧,因此会计法律体系仍需完善和增加新的内容。 2.恪守会计法律的行为规则和办事理念 会计法律颁布并生效后,因其具有不容置疑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性,国家在宏观管理会计事务和企业的会计行为必须服从会计法律法规,以会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为依据,即政府必须守法,依法行政。企业应依法理财和依法核算,并依法接受会计监督。这有待于全社会法律意识和法律心理的提高和成熟。 3.严格公正的执法和司法制度。 执法机关在执行有关会计法律过程中必须严格执法,对于违反《会计法》的现象和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尤其是在《会计法》加大了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之后,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坚决把单位负责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的会计责任,通过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予以贯彻落实,使《会计法》的精神成为经济生活的行为准则之一。 4.产权清晰的现代企业制度。 现代企业制度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也是实现会计法治的重要条件。具体来说,企业产权的界定关系到会计法律责任主体的确定问题。企业自身产权的不清晰、内部法人治理结构的不完善、外部与政府关系的紧密必然造成会计服务对象和会计法律责任主体的模糊化。 会计人员虽然是会计造假的实施者,但会计人员的造假行为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直接授意或强迫,而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很多都受到大股东甚至是当地政府的压力而产生会计造假冲动。因此,会计人员、上市公司、大股东、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当地政府官员可以说与会计造假都有关联,但究竟谁应负主要法律责任的判定会非常困难,而不能判断会计法律责任主体,会计法律就会难以做到有的放矢,会计法治的也很难实现。因此,必须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的现代企业制度,为会计法治的实现创造良好的市场条件。 5.会计道德水平的提高。 会计法治的实现必须获得会计道德的支持,如果没有会计道德水平的提高,会计法治是建立不起来的。此外,法治一个重要环节是守法。守法之于法治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它是法治社会得以建立、能够良性运作的社会心理基础。而守法有外在守法与内在守法之分。外在守法是指法律主体迫于外在的威慑或强制而服从法律;内在守法则是指法律主体自觉认同法律而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显然,具有道德义务感的内在守法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守法。因此,一个社会的会计道德水平越高,会计内在守法的意识就越强,建立会计法治的可能性和实现程度就越高。 6.社会舆论监督的加强 社会舆论监督是指大众传播媒体对社会现象发表自己的看法,以影响或监督社会的个体或群体行为。社会舆论不仅在法治建设中要发挥宣传法治,促使公民知法并且自觉守法、用法的作用,且应在守法、执法、司法等法治运行环节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目前我国的社会舆论监督虽较过去有了很大的加强,但总体来说舆论的透明度仍不高。 市场经济研究论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研究论文 国有经济的存在,是当代世界各国经济中的一种普遍现象。不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在国民经济中都存在着一定比重的国有经济。从一般的规定性来看,所谓国有经济,就是由国家(政府)通过赎买、投资等一定的方式形成并拥有所有权的经济形式。就国有经济的形成而言,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曾采取赎买甚至没收的方式把私人经济转变为国有经济,而在正常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国有经济主要是通过国家投资形成的,这不仅包括国有独资企业,而且也包括国家控股或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部分。国有经济在产权制度上的基本规定是国家拥有决定权。一定的产权制度所包括的产权不是一项权利而是一组权利的总和,是以所有权为基础而形成的包括所有权在内的权利体系,一般可划分为所有权、企业法人财产权、使用权、收益权、让渡权等。国有经济最基本的规定是所有权为国家拥有,在国家拥有所有权的基础上,产权制度的具体内容可以有不同的安排。国有经济作为社会经济中的一种经济形式,与其他的经济形式并存,进行经济活动并发挥作用。在我国经济中,从社会性质上看,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种表现形式。国有经济的实体形式是国有企业(包括国家控股和参股的企业),国有企业是国有经济的基本单元和微观经济组织。虽然国有经济的普遍存在是不争的事实,但究竟如何认识市场经济中国有经济的地位、效率以及矛盾仍然是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而且也是关系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问题。 一、国有经济是市场经济中重要的市场主体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有经济为整个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发展提供与创造了多方面的条件,其许多功能和作用是非国有经济所无法取代的。第一,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经营领域,如邮电、铁路、港口、供水、供电部门等,其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大都由国家投资和国有企业经营,以满足国民经济运行和发展的需要。在这里,国有经济承担着为整个国民经济服务、并为其它经济部门和企业取得效率与收益创造条件的职能。第二,国民经济的一些基础工业部门如重要资源和能源的开发生产等,由于投资规模大、收益回收周期长,同时,由于这些部门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因而许多也是由国家投资、由国有企业经营的。国有经济发挥着促进国家的工业化进程、创造经济增长和市场正常运行基础的功能。第三,在其他的许多经济领域,国有经济承担着提高国家的经济竞争能力以促进本国市场经济的开放和走向国际市场的职能,承担着创建新兴工业和产业、进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的职能,承担着一定的经济调节的职能。同时,在创造和扩大就业机会、开发和援助落后地区、接管某些发生危机或破产的重要民间企业以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正是国有经济的这些功能,弥补了市场经济中市场机制在一定领域、一定方面的失效,保障了市场的正常运行,促进了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表明了国有经济在市场经济中的必要性。国有经济履行这些职能并有效发挥作用,都是以其自身的经济活动来体现的,这就使国有经济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定经济形式成为市场主体具备了基础性条件。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有经济的基本单元即国有企业成为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市场主体的可能性也日益突现。就国有经济而论,国家拥有所有权并不排斥国家所有权与国有企业的控制权、经营权的分离,也不排斥对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等都集中于国家的产权结构重新安排。国有经济的产权制度本身具有权利行使性的特征,即国有经济的资产运营总是在国家或政府的授权下由一定的组织或个人来进行的,这就为国有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提供了前提和可能性。在一定意义上,这是和市场经济发展中由于生产的社会化、分工的专门化、经济的信用化对市场主体所提出的要求相符合的。国有经济在资本国家所有的基础上,通过在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企业法人,国有企业也就有可能成为有活力、有生机并适应市场经济的市场主体。 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还创造和提供了国有经济的基本单元即国有企业成为市场主体的条件。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作为市场客体的资产已经价值化、货币化和信用化,这就使国有经济的具体实现形式、委托—关系、激励和约束机制等的多样化、有效化获得了广阔的空间,从而为在国有经济中调整、改革和重构企业制度,建立与完善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创造了市场客体条件。同时,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步形成完善有效的市场体系,竞争的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的存在与完善,有助于克服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情况下国家作为所有者同国有企业经营者信息不对称的难题;竞争的经理市场的完善与发展,有助于形成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而竞争的资本市场的完善与发展,也可能使国有企业的经营绩效得以基本反映。这些,提供了在国有经济中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使其有效运行的充分竞争的市场条件,从而使国有企业建立与发展现代企业制度、作为市场主体参与竞争成为现实,促进国有企业焕发活力与生机。 二、市场经济中国有经济的效率 认识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关系的又一个重要问题,是市场经济中国有经济的效率问题。在一定意义上,市场经济是一种效率经济,讲效率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要求。有的人对国有经济成为市场主体持怀疑态度,就是以国有经济的国家所有必然造成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低效率为论据的。因此,考察市场经济中国有经济的效率问题,不能不涉及资产所有状况与企业效率高低的关系问题。 在国有经济中,资产所有权不属于任何个人所有,而属于全体公民作为一个整体(由国家来代表)所有。也就是说,没有任何个人能以其个人身份和名义对国有资产提出剩余索取权要求,国有经济的收益归全民作为一个整体所享有。由国有经济的资产所有属性所决定,其基本单元即国有企业的效率高低、盈利或亏损,并不对构成国有资产最终所有者整体的个体产生直接的利益影响,因为每一个公民个体因国有企业的盈利所获致的利益和因国有企业的亏损而承担的损失是极其间接和微乎其微的。因此,作为国有经济最终所有者整体构成部分的公民个体,缺乏直接地主动监督国有经济提高效率的激励。而作为国有经济所有权直接代表的政府,一般而论应该是有这种激励的,因为国有经济运营效益的提高、利润的增加,就意味着国有资产的扩张和社会福利的提高,这对于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政府应该有足够的激励效应。但问题在于,一方面,许多国有企业本身就承担着实现一定社会目标的职能,在一定的条件下,政府作为所有者正是要通过一定的管理手段要求这些国有企业去实现所承担的社会目标,其间有时不得不把利润目标、效率目标放在次要位置;另一方面,在国有经济的运营中,国家或政府代表全体人民行使所有者主体的职能,但这是在一个相当大范围中通过若干层次建立和形成一定委托关系,才能实现国有资产的管理与国有企业的经营的,其间可能产生比较高的运营成本,缺乏有效的监督激励手段,同时可能逐层弱化国有经济的所有权约束,从而导致国有企业的效率降低。因此,人们经常可以看到,在国有经济的运营中,一方面是大量否资产国家所有就必然造成经济的低效率,或者说国有经济中存在的低效率状况就必然地、绝对地是由资产国家所有造成的?对此还应作进一步的深入分析。 有些人认为,公有、国家所有必然造成企业的低效率,而私有制必然带来私有企业的高效率。然而,大量的研究分析说明,私人所有权并不必然、绝对地产生私有企业的高效率。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资产所有权和管理经营权统一于私有者一身的方式,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公司企业中已不复存在。一方面,现代公司所使用的先进而又极端专业化的生产与管理技术使得往往只具备普通知识的股东即一个一个的私人所有者,即使有着强烈的谋求收益最大化的目标,也很难对经理人员的经营进行干预;另一方面,现代公司的巨大规模又使股权异常分散,单个或数个股东缺乏足够的财力通过持股的数量来控制公司的生产经营。因此,在私人业主制中能发挥其作用的私人所有者利润最大化的动机,在公司制企业中很难、甚至不大可能发挥出来,从而难以成为决定这些企业效率的唯一的因素。没有充分的理由说明私有公司企业中的经理人员就一定比国有企业中的经理人员,基于所有权的原因而更加关心企业的利润最大化和效率。私有制的运行实践也表明,市场经济中大量的私有企业的破产,既是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的强制性作用,也是由于这些私有企业的低效率,资产的私有并没有绝对、必然地保证私有企业的高效率。 显然,市场经济中一定经济形式的企业效率的高低并非绝对的、唯一的和所有权关系相联系。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的效率高低和成功与否的因素是多方面的。 1.就产权制度对于企业效率的影响而言,并不仅仅只是对所有权发生影响。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收益权等构成的权能结构以及在不同权能主体之间形成的相互制衡关系,还有协调权能结构和权能主体之间关系的激励、约束机制等,都对企业的效率产生着极大的影响。设定其它条件不变,在同一所有权的前提下,不同的企业或者同一企业采取不同的权能结构、在不同的权能主体之间形成不同的制衡关系以及不同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其经营效率肯定是不同的,甚至有着极大的差别。因此,不能只是简单地从所有权关系考察国有经济的效率,还应该看到在所有权关系不变的条件下,对产权制度其他方面的调整、改革也会影响到国有经济的效率。 2.市场经济中企业具有效率和成功的必要条件是充分而公平的竞争环境。不论是国有经济,还是非国有经济,在委托——关系下形成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状况时,如果缺乏竞争的市场条件,都不可避免地产生经营者或人侵犯所有者或委托人权益、预算约束软化从而效率低下的问题。而在竞争的条件下,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都可以利用市场这个间接治理方式以及内生的内部治理结构,实现对经营者或人的有效监督,从而使企业经营具有效率。 3.市场经济中影响企业效率的又一个重要因素是企业的治理结构。就公司制企业而言,无论是什么样的所有制形式,都不可能回避委托——问题,都要分层次地把资产经营权委托出去,都有成本问题,关键在于成本和收益的对比,在于付出一定的成本以后,所取得的所有者收益的水平高低。多层次委托关系导致高成本、弱监督激励的问题,对于国有经济和私有经济都是存在的,关键在于建立和形成一个有效的企业治理结构。在一个有效的治理结构的框架中,所有者和经营者、委托人和人的责权利是明确的,相互之间存在着有效的激励与约束。在国有经济中,只要建立和形成了有效的治理结构,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通过诸如任命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或经理人员及监督考核企业经营绩效等方式手段,以及企业治理结构的有效运作,就可能履行国有经济所有者代表的职能,促进国有企业不断提高生产经营效率。 还必须特别指出,企业的产品或产品结构、市场需求及其变化、对某一经营事项所作的战略决策是否正确以及企业整体管理水平的状况等等,都对企业效率产生着影响,而且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有可能发生着极其重大的影响。 总而言之,国有经济的资产国家所有的属性在一定条件下有着使国有企业产生低效率的可能性,但资产国家所有并非是低效率的充分必要条件或绝对唯一的原因。在市场经济中,国有经济同样具有产生高效率的可能性与现实性。在国家所有的基础上,只要建立适当的产权制度,实现产权明晰,建立有效的治理结构,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做出正确的经营决策,加之充分而公平的市场竞争条件,国有经济同样会有较高的经济效益。因此,就市场经济是效率经济而言,并不否定国有经济成为市场主体。 三、市场经济中国有经济的矛盾 说明市场经济中国有经济也是重要的市场主体,国有经济在市场经济中不绝对地是低效率,并不意味着就否定国有经济在市场经济中的矛盾。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进程中,国有经济也存在着矛盾的方面,对此应该区分不同的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公务员之家 1.布局性矛盾 市场经济的发展客观上要求国有经济的存在并发挥一定的功能,但国有经济的数量与分布显然有一个相对合理的区间,越过这一区间,就会发生所谓布局性矛盾,即国有经济数量过多、分布过泛所产生的矛盾。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的国有经济布局不合理,国有企业数量过多,在国民经济各行业中分布过泛,国有企业技术水平低、设备和产品老化的问题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难以形成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对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造成许多障碍,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经济的功能难以充分发挥,也隐含着出现金融危机的可能性。布局性矛盾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企业存在诸多问题的极其重要的原因,解决这一矛盾的根本途径,是对国有经济布局进行战略调整和对国有企业进行战略改组。 2.体制性矛盾 经过20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国有经济的面貌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是,我国国有经济的形成和在改革开放前的发展与计划经济体制密切相连,旧体制对国有经济的影响仍然在许多方面存在,有的国有企业还没有真正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明晰的产权关系,有的国有企业仍然预算约束软化、难以自负盈亏、不能适应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许多国有企业还普遍存在着政企不分、机构庞大、人员冗多、企业办社会等问题。这就是由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所产生的国有经济的体制性矛盾。这一矛盾的根源是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解决这一矛盾的根本途径,是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国有企业的制度创新,建立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 3.管理性矛盾 即由于国有企业管理水平低下而形成的矛盾。管理水平低下表现在企业经营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比如,忽视对企业发展战略的研究,生产经营不从市场需求、市场变化出发,决策随意而出现重大失误;规章制度不完善,在生产经营中无章可循、有章不循、违章不究,缺乏严格的责任制度和考核监督检查;成本管理、资金管理、质量管理存在漏洞,导致经营成本提高、资金运用低效、产品质量下降;忽视现代管理技术、管理方法、管理手段的运用,在管理上墨守陈规,不思创新,等等。管理水平低下必然降低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技术创新能力和抗御风险的能力,使国有经济参与市场经济的运行遇到困难。但是,必须指出,这种矛盾并不是国有经济、国有企业特有的,非国有经济、非国有企业也存在着这种矛盾。因此,这种矛盾在市场 的投入,另一方面是不符合社会需要或市场需求的低效或无效的产出,很多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往往是低效率的,同时也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和无效配置。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国有经济运营中存在的低效率状况是和资产国家所有的属性有关的。那么,是 市场经济研究论文:会计法治与市场经济研究论文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以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提出,说明我国正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巨大转变和过渡。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以新修订的《会计法》颁布为标志,会计将有会计法制向会计法治迈进。本文首先提出了会计法治的内涵、分析了会计法制与会计法治的关系;然后分析了会计法制与市场经济体制之间的关系,由会计法制到会计法治的变迁,会计法治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其次从会计法律的普遍性和会计法律本身的正义合理性,分析了我国会计法治现状;最后从六个方面探讨了会计法治实现的条件。 关键词:会计法治会计法制市场经济体制 经济社会水平越高,会计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就越重要。会计作为市场经济的一个信息系统,在经济转轨和法制化进程中将呈现全方位的变化。《会计法》的修订和日趋完善,标志着我国会计法制化已初具形态,为会计法治提供了基础环境和手段,为逐步实现从会计法制化到会计法治的过渡创造了条件。同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和发展,市场利益格局的形成要求会计作为一个信息系统和管理工具必须提供以法制化作保障的会计信息,以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一、会计法制与会计法治 1.会计法治的内涵 所谓会计法治,就是把会计法规作为会计行为的绝对标准加以确定,实现会计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现代化,最终达到理想的会计工作秩序和稳定的会计社会状态。会计法治是社会法治在会计领域的体现,会计法治不能脱离社会法治,阻碍社会法治进程的因素同样阻碍会计法治建设。在社会法治条件尚不具备时,会计法治同样无法真正实现。不能简单的将会计法规视为会计治理的工具以及如何完善和使用这个工具而已,更重要的是要形成会计法律至上,绝不存在会计“法外特权”的法律秩序。会计法治的对立面是“会计人治”,就是在会计治理中否定会计法律至上的原则,企图将个人意志凌驾于会计法律之上而达到理想的会计工作秩序和稳定的状态。会计人治也是社会人治在会计领域的反映,当前在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社会大背景下,我们应坚定不移的反对和消除会计人治色彩,坚持会计法治。 2.会计法制与会计法治的关系 会计法制是指国家的会计法律和制度,属于制度的范畴。会计法制是指以《会计法》为核心的会计法规体系,包括会计法律、会计法规、会计规章等。会计法制化意味着:第一,会计要通过法制予以体现和保障,为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必须加强会计法制,必须使会计法制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不因人的意志的改变而改变;第二,会计要纳入法制轨道,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接受相应的会计监督。 会计法治是指规范会计的理论、原则、体制和实施方法,属于方法的范畴。两个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会计法制为会计法治提供了基础和手段,使对会计行为的调整上升到法制层次,它改变了会计无法可依和会计法制的不完备及由不完善所形成的有法难依的局面。会计法治标志着我国管理会计工作和进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及理财方式发生了重大转变。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会计法治 1.会计法制与市场经济体制 会计法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市场经济是由若干利益主体和游戏规则构成的权责系统。会计法制通过对会计行为权利义务的设定,实现对会计关系的调整,从而为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和有序发挥作用。 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作为独立的利益实体,承担着资产所有者的受托责任,基于多方利益主体的要求,企业必须规范会计行为,加强内外部的会计监督。会计法制的发展经历了从无法可依到有法难依,从制度约束到法律化,从长官意志到依法理财,会计工作也从无序到有序,逐步实现会计法制的现代化并最终实现会计从会计法制化到会计法治。 会计法制化需要以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利益高度集中和单一化的体制架构下,是无法构筑会计法制体系的,会计行为是基于会计主体相伴而生的,国家作为所有者和经营者合一所形成的体制实施会计法制化,无异于运动员和裁判员合一的体制下,难以达到理想的法制效果。 2.从会计法制到会计法治的变迁 会计作为反映资金运动的过程与结果,是生产经营者管理自己的经济活动的手段,是资金所有人对自有资金的运用进行把握和控制的方式。从会计发展的过程来看,在相当的一段时间内,如何计量、记录经济活动是特定主体自己的事情,只是随着经济复杂程度加深及从经济安全的角度出发,才使会计发展成一套行为规则,即制度。长期以来会计规制的目标一直是“会计法制化”。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和政治背景制度的变化,我们认为会计规制的目标状态由“会计法制”转为“会计法治”应属必然。 现阶段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法制建设,是经济落后国家制度变迁的达标。会计作为联结宏观和微观经济的纽带,在产权归属问题上起着重要作用,会计法制在特定时期特定的历史情况下的确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这一制度规则不能从根本上,具体地解决会计规制中除了法制不健全以外的其他问题,以及由此造成的我国会计信息质量差、相关性低,严重失真的事实。所以我们必须借助另一制度安排——“会计法治”。 3.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需要会计法治 会计法治是希望通过对会计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从而维护社会关系和经济秩序以及微观经济利益与宏观经济利益及其统一。改革使利益主体变得模糊,政策倾向不明显,宏观经济体制的转型与会计法制及最终的会计法治之间形成出现瓶颈,导致我国会计信息市场的混乱,国家作为会计信息使用者和国家宏观调控者的双重身份,在体制的转变中受到极大的损失,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制度变迁”过程中成本过大。会计法制向会计法治的制度变迁尚未成功是一个原因,由于会计法制解决的是会计工作无法可依状态,而会计法治更多的是对既定经济体制下的会计行为的认可与安排。会计法治状态下,由于对会计行为的约束上升到一个更高的层次水平,所以就能在总体上控制会计信息被滥用的道德风险。 经济体制改革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清晰包括两个层面上的涵义:第一个层面是产权数量的清晰。利用会计上的方法对产权界定、变更、维护过程中所产生的资金运动及其相关内容进行核算和管理。包括产权数量的确认、计量、记录以及确认标准、计量记录方式、核算规则等,实质上就是一个会计过程。第二个层面是产权在法律上的清晰。即在法律上能否作为一个产权主体出现,拥有对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各项权能,包括主体条件和程序条件,产权量的大小,其精确程度如何细化和量化,需要在“会计法治”框架内予以完成的,这牵涉到会计工作的道德状态问题。这些都是会计法治所要解决的问题。 因而,无论是在宏观上还是在微观上,真实、完整地核算所有者权益,将生产经营过程中保值增值的情况恰当地反映出来,有赖于会计人员是否在会计法治的理念下,正当的使用会计的技术调整性特征。 三、我国会计法治的现状 如果把我国同西方国家的会计法规做一个横向对比就会发现,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并不比西方国家少,立法机关单独制定《会计法》的并不多见,许多国家没有专门的会计法,而将这些内容写入公司法或其它法律中,由此可见我国政府对会计工作的重视。但是,我国的会计秩序较之西方差也是事实,会计信息失真,社会上对会计造假行为人人喊打,可是,会计造假行为屡禁不绝的现象令我们值得思考。其中固然有会计法律本身缺陷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没有得到彻底贯彻,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说明我国会计法治工作还需要急待完善。 法治应包括两重含义:一是法的普遍性和至上性,二是法律本身的正义合理性。将会计法治分为两部分分析,其一为会计法治实质内容,即会计法的普遍性和至上性方面的,其二为会计法治形式,即会计法律本身的正义合理性。 1.会计法是否具有普遍性 政府权力大于法律,那么“成文的法律秩序获得普遍的服从”就无从谈起,法律本身的权威性、可依赖性和可预见性就会受到动摇。因此,在市场经济中,为了保证法治的实现,政府只能担负三种角色:①“守夜人”,防止外敌入侵和保障个人安全;②“慈善家”,提供公共物品、公共救济和社会福利;③“经济警察”,征税、预算,维护市场秩序和自由公平竞争的环境。政府的这三种角色体现在会计领域的主要表现是: (1)各级立法机关制定和修改与会计相关的法律法规。 (2)财政、审计、税务、证券监管等部门对会计信息进行监督检查。 (3)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对会计案件进行执行、审判。 但是由于地方利益的驱动促使地方政府表现出权力大于法律的倾向,在审批制度下,公司要上市,必须经过层层申报、审核与批准,而地方政府是审核最细的一环,但地方政府有时为多上市几家公司,经常“照顾”本地的公司,暗示、默许,甚至鼓励企业提供虚假的会计数据,证监会有时对地方特殊情况了解不足,较难发现公司上市申报作假的材料,使得作假者有机可乘。对于企业会计的法律监督,政府财政部门往往纵容企业的会计造假行为。 政府权力的过度介入,一方面给那些愿意遵守会计道德的企业责任人和会计人员施加相当大的压力,因为畏惧政府权力而不得不违背法律进行会计造假,另一方面这种政府权力又为会计造假的个人提供了抗拒法律制裁的保护伞。因此,日前政府权力对会计活动的过度介入直接挑战了会计法律的权威性和会计法的普遍性。 2.会计法律本身的正义合理性 法治的形式好坏具体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法律规范必须清晰、适度、公开、规则之间协调一致,有明确的效力范围和制裁方式;二是法必须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并体现客观规律,保障广大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分析我国会计法治形式,发现现行会计法规存在以下一些主要问题: (1)会计相关法规存在一定差异,规则之间没有做到协调一致 会计法律规则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各相关法律对公司以及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尽相同,尤其是行政责任方面处罚的金额差别很大。因此,在涉及处罚违规公司或个人时,到底援引哪个法律作为判定法律责任的依据就很成问题。 (2)会计法律责任的分配不明确 对于因会计造假应追究的多个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法律未予以明确规定,使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降低,不利于相关法律责任人责任的公平分配。具体表现在: ①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与会计人员对会计工作共同承担责任,其中单位负责人负首要责任。但是对两者的法律责任如何具体分担没有做出相应规定。公务员之家 ②会计法赋予财政、审计、证券监管等部门对单位会计行使监督检查和进行处罚的权力,但是对这些部门的分工缺乏明确的说明。虽然这些部门各有侧重点,但时常相互交叉,这就形成了会计领域的多头管理。 (3)会计法律责任的严厉程度不足,对广大投资者的法律保护不够 会计造假相关责任人面临的法律惩罚是构成其犯罪成本的重要变量。法律惩罚越严厉,法律的威慑作用就越强,迫使造假者越发不敢进行会计的虚假陈述来牟取暴利,相应地对广大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就越好。 处罚严厉程度较低,很难起到有效的惩罚和威胁作用。如《证券法》规定的对做出虚假会计陈述的上市公司的行政罚款为30~60万元,对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追究最高为5年的刑事责任,而这些罚款与上市公司及管理当局所获取的非法收益相比差之甚远。 四、我国会计法治的实现条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实现会计法治应具备以下六个前提条件: 1.建设完备的会计法律体系 会计法律体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为了调整和处理会计工作与各方而关系而制定颁布的法律、法规、条例、办法等的总称。它是由国家政权机关制定颁布的会计法律、有关会计工作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地方性会计法规组成的协调一致且相互连续的有机整体。我国会计法律体系依据其法律效力可划分为以下三个部分: (1)会计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会计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其它法律中的会计法,例如《公司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审计法》、《人民银行法》等。 (2)会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它是调整特定方而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在法律效力下仅次于国家性会计法律。 (3)会计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主要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4)会计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制定的适用于本地区的有关会计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从以上的我国会计法律体系来看,应当说,我国会计法律体系还是相当完整和系统的,尤其是作为基本会计法规的《会计法》自1985年以来已连续修订两次,会计法律不断的得到健全和完善,基本上使会计工作实现了有法可依,也促进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会计工作的规范化和有序化。我国会计法治己初步具备了具有结构完整、层次分明的会计法律体系的条件,为实施会计法治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使会计法治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由于我国尚处于市场经济初期,对变革中的生产关系和对各利益主体的要求在会计法律体系中仍然没有完全体现出来。这些矛盾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加剧,因此会计法律体系仍需完善和增加新的内容。 2.恪守会计法律的行为规则和办事理念 会计法律颁布并生效后,因其具有不容置疑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性,国家在宏观管理会计事务和企业的会计行为必须服从会计法律法规,以会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为依据,即政府必须守法,依法行政。企业应依法理财和依法核算,并依法接受会计监督。这有待于全社会法律意识和法律心理的提高和成熟。 3.严格公正的执法和司法制度。 执法机关在执行有关会计法律过程中必须严格执法,对于违反《会计法》的现象和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尤其是在《会计法》加大了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之后,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坚决把单位负责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的会计责任,通过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予以贯彻落实,使《会计法》的精神成为经济生活的行为准则之一。 4.产权清晰的现代企业制度。 现代企业制度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也是实现会计法治的重要条件。具体来说,企业产权的界定关系到会计法律责任主体的确定问题。企业自身产权的不清晰、内部法人治理结构的不完善、外部与政府关系的紧密必然造成会计服务对象和会计法律责任主体的模糊化。 会计人员虽然是会计造假的实施者,但会计人员的造假行为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直接授意或强迫,而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很多都受到大股东甚至是当地政府的压力而产生会计造假冲动。因此,会计人员、上市公司、大股东、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当地政府官员可以说与会计造假都有关联,但究竟谁应负主要法律责任的判定会非常困难,而不能判断会计法律责任主体,会计法律就会难以做到有的放矢,会计法治的也很难实现。因此,必须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的现代企业制度,为会计法治的实现创造良好的市场条件。 5.会计道德水平的提高。 会计法治的实现必须获得会计道德的支持,如果没有会计道德水平的提高,会计法治是建立不起来的。此外,法治一个重要环节是守法。守法之于法治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它是法治社会得以建立、能够良性运作的社会心理基础。而守法有外在守法与内在守法之分。外在守法是指法律主体迫于外在的威慑或强制而服从法律;内在守法则是指法律主体自觉认同法律而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显然,具有道德义务感的内在守法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守法。因此,一个社会的会计道德水平越高,会计内在守法的意识就越强,建立会计法治的可能性和实现程度就越高。 6.社会舆论监督的加强 社会舆论监督是指大众传播媒体对社会现象发表自己的看法,以影响或监督社会的个体或群体行为。社会舆论不仅在法治建设中要发挥宣传法治,促使公民知法并且自觉守法、用法的作用,且应在守法、执法、司法等法治运行环节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目前我国的社会舆论监督虽较过去有了很大的加强,但总体来说舆论的透明度仍不高。 市场经济研究论文:互惠经济到市场经济研究论文 摘要:基诺族作为中国的山地少数民族之一,其传统经济形式是以刀耕火种为主,采集狩猎为辅的初级农业。在这种经济形态中,经济与社会是嵌合在一起的,经济活动与教育、宗教、歌舞等形式不分彼此;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往来依据的是互助,互惠互利原则。然而经过化,特别是经过山地、林地制度改革和引入市场经济之后,基诺族的经济和社会文化的嵌合关系被打破,经济变迁与社会文化变迁不再同步。基诺族的经济形态由互惠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在此过程中,出现基诺族传统文化的快速变异。 关键词:基诺族;经济形态变迁;嵌合 今天,当我们用经济人类学的眼光来审视中国各个民族的经济形态的演变情况时,不由得想到了经济人类学家卡尔•博兰尼,他认为就社会与经济的关系而言,社会是首要性与支配性的。在他看来,在十九世纪之前,人类的经济是附属于其社会关系之下的,经济对社会而言,是一种“嵌入”的经济,也就是说经济是镶嵌于社会体制之中的。博兰尼认为,虽然没有一个社会不依靠一定的经济制度而存在,“但是在我们这个时代之前没有一个时代的经济是受市场的控制(即使是大体上)而存在的……事实却是:在交易上图利从没有在人类经济上占过如此重要的地位。虽然市场的制度从石器时代后期就已普遍出现,但它在经济生活中的角色只不过是从属性的。”①然而到了十九世纪,社会成了市场社会,市场经济不再是“嵌入”社会,而是相反,市场宰制了社会。 具体到中国的情况,我们知道九十年代以后,中国逐步实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日益与人们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了。而在这个过程中,那些在完成社会主义改造之前,经济形态处于自给自足或者是处于互惠经济中的各个民族,他们在从传统经济形态向市场经济演变的过程中,其变迁的实质是如何的,这种变迁与各个民族的社会文化的关系又是如何的,是值得从事民族经济研究的学者关注的,因为这样的研究有助于我们正确理解民族经济变迁与社会文化变迁的关系。本文即是应用博兰尼的理论来分析中国西南边疆少数民族之一的基诺族②的经济演变情况,从而来探讨在此过程中基诺族经济与社会文化的关系。 一、基诺族的传统经济形式③ 20世纪50年代以前,基诺族的经济生产,实行村社土地公共所有制,处于以刀耕火种的山地农业为主,以狩猎、采集等为辅的经济状态。 1.刀耕火种山地农业 基诺族聚居的基诺山和散居的地区全部是山地,没有成片的坝区。农业生产全部在开垦的山地上进行,是典型的山地农业。刀耕火种是山地农业的主要耕作方法。通常在春节后或上一年底开始砍树,待被砍倒的树木晒干后便焚烧,烧后的草木灰布满地面成天然肥料,有的厚达一二寸,此后稍事平整即行播种。耕地采用轮种制,轮作时间有一定年限,一般为烧一次荒种一年,少数种二年,然后丢荒。 2.狩猎 在基诺族的传统经济中,狩猎是基诺族男子的主要副业,也是基诺族获得肉食来源的一项重要活动,在经济生活中占有一定的地位。基诺山原始森林里动物繁多,基诺族人传统狩猎对象大致可分为兽、鸟、鼠三大类。他们常用的狩猎工具是:外地买来的火药枪,自制的弩,用棕绳搓成的支在鸟类通过的地方的扣子,设在野兽常走的路上的弯弓,打马鹿、麂子、野猪、野牛、老熊等的毒箭和跳枪。基诺族打猎有三种形式:一种是村社组织的集体打猎。第二种打猎的形式是几户联合起来打,即谁家发现较大的野兽踪迹,便约几户一起去打。第三种形式是个人发现后自己去打。 3.采集 采集是基诺族女子的主要副业。基诺人经常性的副食蔬菜靠采集,于是妇女们在农业劳动中必背一个大背箩,以装随时采集到的各种野菜、竹笋、菌子等。大多数采集物现采现吃,有的需经过加工,存放着以备常年食用。在湿热带森林中植物繁多,可以采集食用的野菜类有:耳朵菜、青树的果与嫩叶、梨板菜、马蹄根、芥菜、薄荷、鱼腥草、野豌豆、刺五加、香椿、大刀豆、麻根、橄榄皮等。竹笋类有:甜竹笋、若竹笋、毛竹笋、麻金竹笋、大泡竹笋、斑竹笋、金竹笋等。竹笋可以鲜吃,也可以经过泡、晾、烫、腌、压、浸等加工后贮存起来,常年备用。菌类有:木耳、鸡枞、牛舌菌、奶浆菌、大红菌、辣菌、白参等。菌类多数随采随食,但如木耳、鸡棕、白参等亦可晒干贮存,常年食用。果类有:芒果、毛荔枝、青果、涩梨等。此外还有人工培植的香蕉、芭蕉、黄果、桔子、泡果、番木瓜等水果。块根类有:青山药、绿山药、硬壳山药、黄山药、四菱、蘑芋、芭蕉根、滕萝卜等。虫类有:蝉、蚂蚁、蝌蚪、蟋蟀、酸蜂、蜂蛹等。 4.传统经济形态存在的条件 基诺族以刀耕火种为主,采集狩猎为辅的高原山地农业自成体系,其存在的条件主要为:(1)生产的组织形式即氏族长老制。长老集团发挥着维护氏族土地制度、组织实施刀耕火种生产等重要职能;(2)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即以氏族所有制为主的土地占有形式;(3)刀耕火种的生态基础,足够面积的至少被规划为十三大片的林地,以资轮歇耕种;(4)足够多的森林为狩猎和采集各种动植物提供可能;(5)与刀耕火种各阶段和环节相联系的符号体系和农耕礼仪,起到对传统知识的强化和传承作用。 二、基诺族经济形态的变迁 1.农业生产方式的变迁 传统上,基诺族村民的经济生产是以刀耕火种的山地农业为主,采集狩猎为辅的生计经济形式。后来受傣族影响,到四十年代开始开挖小块的水田,出现一定的水稻种植。特别是到化时期,农业学大寨,又改造了一些梯田,开挖了一部分水田,水田农业成为人们生产的一部分。与此同时,水田改造破坏了大量森林,但传统的生产方式在人们的生产中仍占主导地位。这种生产形式基本解决了村民的温饱问题。1982年和1983年基诺山分别实施“林业三定”“林业三定”即划定山林权属、划定社员自留地、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和“两山一地”“两山一地”即责任山、自留山和轮歇地划分到户。政策,基诺族土地集体所有制被打破,山地、林地、水田等逐渐承包到户。同时当地政府提出了“以林为主,在粮食自给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多种经营,综合发展”杜玉亭:《基诺族识别四十年回识——中国民族识别的宏观思考》,载《云南社会科学》1997年第6期,第61页。的发展思路,茶叶、橡胶、砂仁、西番莲等经济作物被大量引进和种植,因而山地面积变得越来越小,传统的轮歇耕作形式变得越来越难以为继。特别是九十年代初期以来的一段时间,上述作物价格可观时,村民更是大量种植经济作物,部分村民甚至不再耕种山地,改以种植经济作物。这时期,部分经济收入较高的村民有能力购买诸如电视机、摩托车和农用拖拉机等生活、生产用具。然而1990年代后期以来,随着上述经济作物价格的普遍下跌,村民的经济收入也随之下滑,放弃山地劳作的村民又开始耕种山地。今天,国际资源市场等因素像只看不见的手在影响着基诺族的日常生产、生活,村寨居民往往只能被动去适应。例如,2001年基诺山砂仁价格为70~80元/千克,但仅过1年砂仁每千克的价格仅为28元左右;再来看橡胶,据村民讲,在基诺山橡胶一般要种植7—8年后,才能开割,而在泰国已经出现了栽种4年之后就能开割的橡胶树,并且其出产的胶,价格仅为西双版纳这边的一半;西番莲也一样,刚种植时价格很好,家家户户都种植后,价格马上下跌。很显然,国际市场的变动情况已经与基诺山各个村寨村民的生产、生活密切联系在一起了。 2.集镇贸易的兴起 目前在基诺山与村民直接发生作用的集镇主要有三个:(1)勐腊县的勐仑镇;(2)基诺山基诺族乡政府驻地;(3)西双版纳州府所在地允景洪。基诺族村民骑摩托车或驾驶拖拉机来往于村寨与上述三个集镇之间,这已是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在此举一例为证。在勐仑镇,曾经出现新老两个农贸市场“争客”的现象。老的农贸市场为了保证自己的产品的数量和质量,经常到半路抢购社区基诺族村民的农副产品,然后拿到自己的市场出售,而新的农贸市场的做法是允许附近村寨(包括巴卡社区)的村民进入市场出售农副产品,卖不完的由市场负责全部收购;另外新的农贸市场管理者请附近寨子(包括基诺山的三个寨子)的村干部吃饭,并且还发给每个村干部200元钱。最后,新的农贸市场赢得了竞争。现在村民出售农副产品、野菜、野果等都在新农贸市场,并且每人每次要交纳2块钱的摊位费。显然,市场的力量已经介入到社区的日常生产、生活之中,成为居民不可回避的作用力。也就是说,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运行模式正在形成。 3.民间经济往来的变化 而在民间经济往来方面,也即村内交易上,外来的老板经常到基诺村寨收废胶、包谷、扫把花、野菜等,基诺人自己也开起了小商店、碾米房,甚至有的村民开着拖拉机,走村串寨炸米花。外来的商客和本民族的坐贾行商,一方面带来了山区之外的信息;另一方面也在改变着村寨的人际关系。在这个过程中,基诺山也出现了雇佣关系,村民雇佣傣族、汉族为自己建盖房屋的现象也不再新鲜;基诺族村民到其他寨子或在本寨子承包工程也时有发生。显然民间经济往来形式的变化是基诺族传统文化解体的促动因素之一。传统的村民之间互通有无,互利互惠的关系正逐步消失。 三、基诺族经济形态变迁与其社会文化的关系分析 1.经济变迁与技术文化的关系 进入到1950年以后,基诺山先后经历了五十年代初的“直接过渡”;1957年设置的基诺洛克生产文化站;1958年的民主补课,发动群众按既定比例重新划分阶级,对被划为地主、富农的人进行面对面的斗争,没收其浮财和底财,开展化运动;六十年代的;七十年代的农业学大寨;八十年代落实“林业三定”和“两山一地”政策;九十年代的市场经济等政策变动和社会变革,主要参考《景洪县志》编篡委员会:《景洪县志》之《大事记》,云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6月版。渐渐地基诺族刀耕火种农业存在的各种条件消失或变迁了。 时期强调以粮为纲,基诺山有水、地面稍平的地方都把树砍光开了水田,而刀耕火种农业则被认为是一种“种一山坡,收一箩筐”的低效的、原始落后的经济形式,而成为国家欲加以改造和消灭的对象。此时的生产也不再由氏族长老根据传习和积累的经验来组织进行,而是由生产队来统一安排,记工分,吃大锅饭,显然刀耕火种的传统组织形式已被取代。而在六十年代中,基诺山的各种鬼门被堵死,各种与刀耕火种农业生产体系相联系的农耕礼仪、祭祀活动都被贴上了封建迷信的标签而被禁止,也无人敢再搞。接着在农业学大寨的运动中,人们战天斗地,为开梯田,大面积砍伐森林,加上修公路等活动,以至到80年代,整个西双版纳的森林覆盖率从五十年代初的65%下降到30%以下。尹绍亭:《人与森林——生态人类学视野中的刀耕火种》,云南教育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第343页。可见基诺族刀耕火种的生态基础已遭严重破坏。而到1982年和1983年以后,基诺族的山地、林地都明确了权属责任,基本上承包到了各家各户,因而刀耕火种生产体系中的号地仪式也就变得多余了。并且由于山地不保土,连续种2到3年后,地内的表土变得越来越少,此时为恢复土地肥力,就需对地块进行轮歇,然而土地分配到各家固定使用后各家的地块数量和面积减少,原来连续耕种1到3年的山地,现在至少要连续耕种5到6年后才轮歇,因此以前靠天吃饭,现在就靠化肥、农药吃饭。毫无疑问,刀耕火种的原生形态已发生了巨大改变,与此同时与之相适应的各种物质文化形态也发生了变异。生产使用的劳动工具如点播棒消失了,生产的刀耕形式被锄耕和犁耕所代替,种植的旱稻品种从几十种上百种减少到了现在仅存的十多种,而且随着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许多村寨的村民已基本不再种植旱稻,经过基诺人祖祖辈辈培育、种植的旱稻可能随着刀耕火种农业形态的彻底消失而消失。 基诺族刀耕火种农业形态的出现和发展是基诺族与高原山地森林生态系统长期互动的结果。“刀耕火种是山地民族的一种生计,是他们对山地森林环境的适应方式,是森林孕育的农耕文化,是一个山地人类生态系统,是一个文化生态体系。”尹绍亭:《人与森林——生态人类学视野中的刀耕火种》,云南教育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第337页。然而,我们可以看到,今天这种文化体系即将全面退出历史舞台,出现这种局面的直接原因是生态环境的变迁,使得刀耕火种的生态基础丧失了,而更深层的原因是与之相联系的基诺族文化体系的整体变异。 2.经济形态变迁与制度文化的关系 传统上基诺族社会是以长老制为中心的均质化社会,对于这种社会制度文化我们可称其为“卓巴文化”,其包括的内容主要有:(1)卓巴等长老的产生机制即根据年龄自然传承;(2)卓巴等长老的功能发挥,即执行传统法规、调整村社内的各种关系、维护土地所有制等;(3)卓巴权威的象征大鼓;(4)卓巴等长老所主持的仪式活动,如选铁匠、祭鼓、跳大鼓舞、号地祭、砍地祭等。虽然此种文化曾受傣族土司统治的影响,但这种影响是通过其在基诺山的人间接发生的,并且是基于基诺族的传统来进行的,因而“卓巴文化”的基本形貌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国民政府统治时期,也因战争频繁政府无暇顾及地方建制的实质性运作,因而基诺山仍然延续着旧有的村社政治与文化结构;而从五十年代至今,经过多次建制变革和社会运动,基诺山各个寨子都建立了现代国家下的基层管理、组织形式。村社干部取代了长老成为基诺族村寨管理的中心。村干部在生产组织、仪式活动、调解村民纠纷等事务中取得了传统长老的角色。从前长老的权威是自然形成的,其权威的合法性是由村寨的传统所决定的,其年龄以及与年龄相长的经验是其发挥作用的依据。而今天村干部的权威来自上级政府或者说国家,其要保证的是国家的政策和法规在村寨的无违,执行的是上级政府的决策。因而在村民心目中,他们是当官的。在仪式活动方面,以往长老们所主持的多与生产的世俗性相关联,代表着人们的各种祈盼和希望,长老们用神圣的方式实现着世俗的目的。而现在传统仪式的神圣性,随着世俗功能的减退而消解。人们在相信化肥、农药的同时,传统仪式的延续也就失去了群众基础和信仰基础,偶尔的出现也变成了纯粹的表演。3.经济形态变迁与观念文化的关系 传统的基诺族社会是一个经济基础、社会结构和意识形态合为一体的社会,因而在生产方式的变迁过程中,伴随的是基诺人的社会组织制度、宗教信仰、伦理道德、财富观念以及认知方式的变异。以往基诺人生活的深山密林中充满着鬼怪神灵,有的树如大青树是不能随便砍伐的,有的水是不能喝的,而有的地方是不能大小便的,上山打猎时,山林中的一些动物是不能打的,如巴卡小寨的人就不敢打野牛,他们认为犯禁打了不该打的动物家里的牲畜会得病,而且时间、地点不对的行为往往会给行为者带来疾病,甚至夺走他的生命。在村寨的四周,在山地的周围都有各种鬼怪,为防鬼怪侵扰通常的做法是在家里面放置姜巴、在房屋的周围挂上达了,在地棚边栽种几棵姜、芋头、鸡公花、并挂达了,“这样鬼怪就不敢来了。”;而在人与人的关系上,从传统来看,基诺人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人们在生产、生活中相互协作,互通有无,形成夜不闭户,道不拾遗,尊老爱幼,一家有事全寨支援的良好社会风尚;而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基诺人信奉取之有度、用之有度的生态伦理。砍地、烧地时,大树都不连根砍倒,而是留着长长的树桩,烧地时也不把其烧死,等轮歇后不久其即又发新枝,因而传统的轮歇地生态易于恢复平衡。而且人们每次上山采集带回来的野菜、果子和菌子等仅为一次食用,而不囤积贮藏。在他们的观念中“今朝有酒今朝醉”是合适的生活态度,一方面是因为山林中有足够多的野菜、野果供采摘,有大量走兽可猎获,大自然就是天然保鲜库,今天用完,明天要用现去取来;另一方面在人们的欲求上,并没有积财的牢固观念,吃饱穿暖人们即可满足。人们的荣誉、名望并不依凭财富来建立,刀耕火种的经验技能、狩猎的技术、歌舞才能、巫师的灵异、仪式程序的掌握等,这些都是人们自我实现的希望所在,都是声威所出的源头。然而上述这些社会情景都渐渐成为了历史,人们对自然、对神的敬畏随着消灭封建迷信思想的运动而丧失,神灵越来越少,山林也越来越稀,人与人之间讲报酬、明算帐,同一村寨的人即使是同一家族的人搭次便车坐一次拖拉机都要出钱,为了生存、积财深夜2、3点钟就起床上集市占摊位卖菜成了人们的日常事务。另外偷盗现象也时有发生,夜不闭户、道不拾遗的风尚正在改变,传统的仪式程序、节日内容、庆典活动正在消失或变异。并且随着电视等大众媒介的涌入,人们的审美趣向、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都深受影响。无疑,今日基诺社会同以往相比变化是巨大的。而这有一个根本的原因就是基诺族经济与社会文化的分离。 四、小结 纵观基诺族的经济变迁过程,我们会发现,从其经济形式的实质内容来看,发生了两次较大的转变,一次是在五十年代,实行公社化后,另一次是在1983年到1990年以来基诺族山开展改革开放之后。在前一次转变中,基诺社会由传统的经济形式转变为计划经济形式,但由于计划经济实行的是村寨集体所有制形式,这种形式与基诺族传统的氏族、村寨共有共耕形式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因而其文化与经济的相互关联性没有被完全破坏;社会文化变迁与经济变迁的速度差距不大;而在后一次转变中,基诺族被逐步推向了现代市场经济,文化的变迁与经济的变迁的协调关系基本被打破,经济的发展受制于文化的内容,而经济的变迁又深刻地影响文化的变迁,促使传统文化快速流失。而究其原因,就在于在两次经济形式的变化过程中,基诺族完成了从互惠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经济已经不再完全嵌合在社会文化当中了。因而在思考今天基诺族经济发展和文化保护的时候,必须把基诺族经济形式转变所带来的众多相关因素考虑进来,才能得出比较现实可行的办法。 市场经济研究论文:和谐的市场经济研究论文 [摘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有竞争的属性,也应有和谐的属性,市场经济和谐运行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内在要求、是市场经济自身发展的客观需要;市场经济与和谐社会之间存在着相容性,发展市场经济能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物质基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途径;要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谐机制,坚持以人为本是根本出发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体系是基础,加强法制建设是保证,健全收入分配机制是关键。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谐社会和谐机制 1992年党的十四大决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又做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决定。市场经济本质上是竞争的经济,然而作为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结合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除了具有竞争的属性外,还应具有和谐的属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是竞争与和谐的统一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是和谐的市场经济。 一、和谐运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 1.市场经济和谐运行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全面和谐的社会,其中经济的和谐是基础。因为,和谐社会的实质是要处理好社会中的各种关系,协调好人们的各种利益,使人们和谐相处,充分激发社会活力,实现社会的安定团结。在各种社会关系中,经济利益关系是最基本的关系,是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只有首先协调好经济利益关系,满足了物质生活这一最基本的需求,人民才能更好地追求和享受其他利益。因此,社会是否和谐根本上取决于经济利益关系是否和谐,只有从经济利益关系出发来构建和谐社会,社会和谐才有坚实的基础。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们要构建的和谐社会,应该是在市场经济和谐运行的基础上,构建出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状态。由此可见,市场经济和谐运行,是理顺我国现阶段经济利益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 2.市场经济和谐运行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内在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结合,它除了具有市场经济的共性外,还必须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具有社会主义的特殊性。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必须以实现最广大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把人民的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结合起来,既要促进效率的提高,发展生产力,又要防止两极分化,注重社会公平;决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竞争的作用要受到社会和谐目标的约束;决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效率、竞争都要受到共同富裕目标的协调和相应政策的引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效率与公平、竞争与和谐相互交织、共同作用的经济。 3.和谐运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身发展的客观需要 市场经济不是万能的,也不是十全十美的,它在促进经济增长、带来高效率的同时,其自发性、盲目性的缺陷会损害社会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从而引发恶性竞争、短期行为、道德缺失,带来经济增长的盲目性、收入分配的悬殊,乃至经济危机和社会动荡,以及其他不和谐因素。市场经济的缺陷不仅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相对立,而且同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要求相对立。改革开放30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虽然使我国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但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这就为市场经济消极性、缺陷的滋生蔓延提供了更多空隙,从而产生竞争无序和失范、不讲诚信、假冒伪劣、欺诈活动等不和谐现象,而这一切都不利于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越发展,越迫切需要和谐机制来引导、规范、推进和保障,以维护市场经济发展所必需的良好秩序。 二、发展市场经济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途径 市场经济是人类共同的文明成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发展市场经济。事实上,市场经济与社会和谐有密切的联系,发展市场经济,有利于不断增加和谐因素,消除不和谐因素,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途径。 1.市场经济与和谐社会之间存在着相容性 2005年2月,在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研讨班上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这些要求与市场经济的某些属性有着共通的地方,因而是可以相容的。 首先,市场经济与民主法治本质上是一致的。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第一个要求。发展市场经济能较好地解决民主法治的问题。因为现代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如果没有完善的法治保障、没有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市场经济是不能够运行良好的。同时,完善的法治体系也需要民主作为保障。发展市场经济,能推动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增强人民的政治参与意识,促使国家民主法治体系的完善。市场经济越发展越容易促进国家完善民主法治,这就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了必要条件。 其次,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与和谐社会要求的公平正义具有统一性。市场经济本质上是公平竞争的经济,它要求所有的人都遵循同样的规则。尽管由于每个人的条件不同,在公平竞争中可能导致结果的不公平,但在市场经济中每个人都是平等的,生产者经营者都以平等的身份进入市场竞争,在竞争中求生存和发展,实现优胜劣汰。因此,发展市场经济,有利于增强人们的平等意识和公平竞争观念,从而能较好地解决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问题。 再次,发展市场经济有利于诚信友爱的建立。市场经济是以信用为基础,通过契约为纽带来维系的,“诚信为本”是现代市场经济长期生存的法则,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如一只“看不见的手”在背后调节着商品运动,一切商品的价值和质量都要通过市场来检验,这有利于树立人们的质量意识和诚信观念,为和谐社会的诚信友爱的建立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础。 通过发展市场经济,还能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要求创造必要的条件。因为市场经济本身就是充满活力的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为了追求利益,相互竞争,不仅使社会充满着活力,而且也能很好地解决效率问题。同时市场经济不仅能优化资源配置,还能促使市场规则和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这就为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创造了条件。另外,市场经济承认并肯定人的利益,而对人的利益的承认和肯定,有利于充分发挥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利于人的素质的提高,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使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发展市场经济能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物质基础 社会和谐从根本上说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和物质财富的增长,没有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提高和物质财富的增长,和谐社会将无从谈起。尽管物质财富的增长不会自发地导致社会和谐,但社会和谐却离不开物质条件。因为和谐与贫穷落后是不相容的,一个贫穷落后的社会永远不可能达到真正的和谐。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同样,贫穷也不是和谐的社会主义。因此,社会和谐的程度最终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并受其制约,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是社会和谐的基本前提。而要发展生产力,就必须发展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作为资源配置方式,是推动生产力发展的有效方法,在宏观上,它能促进社会资源配置的优化,在微观上它能充分调动企业和劳动者提高效率的积极性,从而有效地促进生产力迅速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物质基础。转总之,市场经济与和谐社会是殊途同归的,是相容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发展市场经济。 三、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谐机制 和谐机制是指为市场经济和谐发展提供的利益均衡引导手段和控制杠杆。尽管市场经济与和谐社会之间存在着相容性,发展市场经济能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物质基础。但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市场经济固有的规律和特征决定了市场经济的和谐是不能自发形成的,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去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谐机制。 1.坚持以人为本是根本出发点 经济运行机制必须服从和服务于人类活动与发展的需要,促进人类社会的文明与进步。因此,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首先从人出发,尊重人的主体地位,充分保护和激励人的主动性和创造精神,确保人的权益得以实现。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谐机制的核心,它要求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的多方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人民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不断提高,形成人们平等发展、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的社会环境。 2.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体系是基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仅仅依靠法律和制度规范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借助道德的力量。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人们的道德观念和行为方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原有的道德体系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而新的道德规范还没有形成,因此积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体系,确立全体社会成员共同遵循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要着力培养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观念,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规范,引导人们正确处理个人与社会、竞争与协作、先富与共富的关系,营造扶正去邪、扬善惩恶的社会风气。在人类的道德体系中,诚信友爱对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最有价值,要建立企业、个人的信用档案,完善现代信用体系,逐步在全社会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风尚。 3.加强法制建设是保证 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维护市场运行的正常秩序,形成公平竞争的环境,实现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保证。要建立正常的市场进入、市场竞争、市场交易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证公平交易、平等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界定各市场主体的产权,明确各自的活动规范,使市场活动在法律规则的框架下展开,引导人们以合理合法的手段追求自己的利益目标,自觉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规范自己的行为,解决所遇到的矛盾;要坚决打击市场不法行为,真正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谐运行。 4.健全收入分配机制是关键 社会公平是衡量和谐社会的重要尺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区别和优越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表现。而合理的收入分配机制则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要促进社会公平,就必须健全收入分配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构建科学、公平公正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要以逐步实现共同富裕为目标,在科学发展观提出的“统筹规划”方法指导下,充分考虑和兼顾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利益,制定社会普遍能够接受的分配政策;要加强收入分配的宏观调节,并以法律形式来调控收入分配差距。 同时还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体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推进器,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器。因此,必须完善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险等制度,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对失业者给予资助、对困难群众给予保护,实现全社会的社会保障,满足每一个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谐发展。 总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是竞争的经济,也应该是和谐的经济,既具有竞争机制,也应该有和谐机制,只有把竞争机制与和谐机制有机的统一起来,才能实现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奠定和谐社会的坚实基础。 市场经济研究论文:新自由主义市场经济研究论文 [摘要]新自由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逻辑与其在各国的实际运行构成了鲜明的对比,暴露了它的内在悖论:宣称自由市场经济是自发产生的,实际上是国家权力干预的产物;表面提倡经济的自由竞争,实质又严重依赖国家干预;对外宣扬自由贸易。实际上又实行国家保护;鼓吹自由市场经济带来繁荣,结果却是造成严重的灾难。因此,我国在实行市场取向的改革时,必须以扬弃的态度对待新自由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坚定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的决心。 [关键词]新自由主义;自由市场经济;国家干预 新自由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逻辑与新自由主义市场经济在各国的实际运行,暴露了它的内在悖论。正如德国的罗伯特·库尔茨所总结的那样:“自由主义因此积聚下自己的核心矛盾:一方面以‘自由’和独立的个性为前提条件,另一方面又创造出别名为‘龙形海怪’的具有镇压性质的国家机器……一方面承诺‘看不见的手’具有造福人类、促进繁荣的作用,另一方面又造成世界范围内人为的和史无前例的大众贫困。”新自由主义的理论逻辑和实际运行之间的矛盾是在多个方面展开的。 一、自由市场经济的出现不是自发产生而是人为的产物 新自由主义者坚持自由市场的出现是自发产生的,而不是人为作用的结果。米塞斯说:“从‘自然本性’讲,我们也许并不喜欢资本主义制度的某些地方,但是我们不可能改变自然进程的性质。”米塞斯的话毫不掩饰地表明,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是私有制的产物,因而市场经济是天然合理的。哈耶克认为,自由市场经济是经由一个自发的演进过程而来的,而这一过程与政府的强制力量没有任何关系。但是,自由市场的选择和扩张绝不是田园牧歌式的和平进化过程。格雷指出,19世纪英国的自由市场体系并不是无数渐进变迁的结果,而是政府采取强制措施的产物。“在任何社会中,受限制的市场是正常的,而自由市场才是策略、规划和政治高压的产物。自由放任主义政策必然在中央计划之下产生,而规范的市场则是自然产生的。自由市场并不像新右派思想家们所想象或声称的那样,是社会进化的馈赠品,而是社会工程和坚定的政治意志的一个有目的性的产物。” 对于新自由主义者为自由市场经济的自发进化所作的辩护,有些学者进行了针锋相对的批评。迈克尔·佩罗曼认为,至少在资本主义早期,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相比,商业生产方式并不占优势,它们甚至有些落后。但在资本家看来,商业生产方式无疑是最有效率的,因此他们有强烈的动机去打破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以便获得劳动力。但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所具有的封闭性和完整性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扩张构成了有效的抵抗。如果不借助于市场以外的强制力量,要想把这种经济方式下的农民转变为雇佣劳动者,将会非常困难,而且也会颇费时日。为了维护资产阶级自身利益,各国政府先后采取了多种强制措施来干预这种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退一步来说,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确立之后,完全就是一种自发进化的情景了吗?答案是否定的。实际上,哈耶克本人也认识到,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自发进化过程完全有可能陷入困境,存在某种毁灭既有经济秩序和制度的可能性。尽管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经历了多次的经济政治危机,但它却始终没有被其他制度所代替。这一事实恰好表明,不能仅仅依靠自发的秩序和力量来维持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而必须依靠某些社会组织和团体的有意识的引导和规范。 二、名为自由竞争实为国家干预 新自由主义一向提倡自由竞争,反对政府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过多干预,但实际上,新自由主义更多的是依靠国家来推行自由主义政策,并获得巨大的利益。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控制着经济和社会资源的一般都是大实业家阶层。拉尔夫·密里本德指出:“有大量证据表明,根据社会出身、教育和阶级状况,那些在国家体制中控制着所有支配职位的人,主要并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来自实业界和有产者,或是来自自由职业中等阶级……这些国家中绝大多数男人和妇女们,始终被那些来自其他在经济和社会上较为优越的和相对来说较为疏远的阶级统治、代表、管理、审判和在战争中指挥,这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仍然是一个基本事实。”显然,资本主义国家首先要保护的就是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因为这涉及整个资产阶级的生存和统治。沃勒斯坦说,在现代世界体系里,规则的最终制定者不是别人,而是国家,它在确保维护利益,如财产所有权和契约精神等方面扮演主要的角色。没有国家制定切合现实的各种规则,资本主义活动就根本不可能有任何利润。因此,所有实际的资本家都喜爱和尊崇国家,与特定的国家政府打交道,以换取订立一些有利于他们的规则。正如乔姆斯基指出的,居于统治地位的经济利益集团非常虚伪,它们一方面希望并要求政府提供更多的津贴,保护它们的市场不为竞争对手所占领;另一方面又要求政府不向它们征取税收或者要求政府不要过多地保护那些非商业阶层的利益,特别是不要过多地保护穷人和工人阶级。政府机构日益庞大,但是在新自由主义的旗帜下,它们毫不掩饰地只去满足部分阶层的利益。 以自由竞争面目出现的市场经济,无论是历史上还是现在,都远未涵盖经济生活的全部。布罗代尔说,那些大资本家们总是尽量避免专业化的局限,总是试图染指贸易、生产和金融等所有部门。因为唯有如此,他们才能有望取得垄断优势,获取高额利润。事实上,自由竞争原则发挥作用的区域总是低额利润区域——微型资本主义,而大资本行使垄断权的区域则是投资和资本高速形成的区域,具有非比寻常的利润。为了更为有效地排斥竞争力量的压力,大资本家常常求助于国家的介入和干预。对于国家力量在限制自由竞争上的作用,大资本家显然比西方经济学家们有着更为深刻的理解。一位华尔街大亨在一篇文章中呼吁政府加强对金融领域的管制。他强调:“表面的说法是‘市场’会惩罚那些在金融体系中的不法者。但是,在监管金融机构的工作中,市场并不灵光……在这种严谨的监管形式下,华尔街的公司可能要符合更严格的资本要求,以及对其控股公司的所有活动进行更严厉的监管。因为失去很多专利,证券公司的数目和规模最终会缩减。”显然,最后一句话暴露了他的真实想法,那就是通过政府干预来减少自由竞争。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国家与市场的关系绝对不是自由主义所说的那样处于对立的地位。恰恰相反,两者的关系是极为密切的。三、新自由主义的双重标准:对外自由贸易对内保护主义 在人们的观念中,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向来是实行自由贸易的楷模。美国学者保罗·贝罗奇戳穿了西方自由主义标榜的自由贸易神话,向世人指出:“在历史上,自由贸易属于例外,而贸易保护才是常规。”西方发达国家自己并不搞完全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但总是要求落后国家实行完全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他们经常指责发展中国家对经济干预过多,但他们自己实际上不仅没有放弃国家干预,甚至还把国家干预这个看得见的拳头挥向别国。西方国家在国际贸易问题上,自己大搞贸易保护主义,却总是要求别国搞贸易自由主义。美国政府对外宣扬自由贸易、对内实行保护主义的种种做法,就连新自由主义的主要代表弗里德曼都感到羞耻。他说:“我们声称我们信仰自由竞争和自由市场,但我们却设立贸易壁垒,以‘保护’国内生产者免受竞争的威胁;我们声称我们信仰政府最少地干预经济活动,但我们的政府却制定了进口配额,并实行政府支持农产品的价格政策而向国外进行出口倾销……世界上的其他国家把我们看作是伪君子,它们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是正确的。” 历史已经证明,英美统治者都是以少数资产阶级的利益为最高利益,当少数资产阶级利益需要加强政府干预时就加强政府干预,需要放任自由时就放任自由。他们绝不会完全照搬新自由主义的教条来解决问题。即使在美国里根执政时期和英国撒切尔夫人执政时期的20世纪80年代,美国和英国政府实际上推行的也不是什么纯粹的新自由主义,而是新自由主义与凯恩斯主义的混合,他们只是放松了国家干预,并没有放弃国家干预。他们推行的虽然有不少新自由主义的东西,但也有凯恩斯主义,他们对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许多关于减少国家干预的主张并没有接受。乔姆斯基指出,实际上,这种情况并不具有讽刺意味,而恰恰是那些鼓吹自由市场准则的国家的正常运作模式:市场开放规则只对你,不对我;除非“游戏场”正好向着有利于我的方向发生偏斜,而这种偏斜在典型情况下都是国家大规模干预的结果。经济史的事实表明,在经济上获得成功发展的国家都是那些“肆意地违反公认的自由市场原则”的国家。总的来说,正如有人提到的那样,在振兴本国经济方面,自由主义的美国人更倾向于采取干涉主义的政策,他们比社会主义的欧洲人更相信政府的力量。 四、等待戈多:自由市场经济的长期繁荣 直面两极化趋势日益严重的大量事实,新自由主义秩序的捍卫者宣称,美好生活总会惠及到广大民众,只要加剧这些问题的新自由主义政策畅行无阻。实行放任自由市场经济的结果,大大削弱了大多数政府控制其国内市场、金融投资的能力,全球经济的金融泡沫更迅速、更大规模地扩展开来。推行新自由主义使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特别是工业的发展遭到了致命的打击,经济安全、民族独立、国家主权不断弱化,国内贫富差距和南北差距不断拉大。 英国经济学家安·麦迪森认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发展曾经历过三个最成功的时期,它分别为:自由秩序时期(1870~1913年)、黄金时期(1950~1973年)、新自由秩序时期(1973~1998年)。这三个时期中经济发展最快的则是黄金时期(1950~1973年),而这正是发达各国在实践中主要推行凯恩斯主义的时期。麦迪森的这个研究分析虽然不一定十分精确,但至少有可供参考的价值。从经济增长维度来判断,最能推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增长的是凯恩斯主义的市场经济理论,而不是新自由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如果不仅考察经济增长问题,而且考察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全面情况,那么很明显,新自由主义的全面推行带来了严重的问题。简单地说,实施新自由主义经济政策的国家,几乎都发生了经济萧条,甚至出现严重的经济衰退。从实施新自由主义的全面结果来看,其带来的问题则更多。有人认为,波兰是新自由主义改革成功的转型国家,但这是经不起推敲的轻率结论。波兰政府副总理、总统经济顾问格泽戈尔兹·w·科勒德是这样回应这个问题的:“转型国家再也不能重复新自由主义的老路,而是要走一条超越新自由主义的新路;波兰的成功来自于抛弃了休克疗法,而非相反;毫无疑问,‘休克疗法’这一政策失败了,而且,依据‘休克疗法’的方式进行的思维与行动,导致了生产的大幅滑坡,‘休克疗法’应当对如此悲惨的后果承担责任。”可见,对于新自由主义市场经济,我们不能指望它会自动带来长期的社会安定和经济繁荣,而必须有相应的机制、规则来约束它。“如果我们想保护环境,减少贫困和失业,避免恶性竞争的后果,那么自由市场就很有必要由强有力的道德框架、社会凝聚力和有理性的政府干预来支撑……因为假如个人对自身利益的自由追求与社会的合作和强有力的政府之间必要的平衡被打破而无法修补的话,那么持续的人类进步就不太可能了。到那时,人类就会完全乞怜于自由市场——沦为它的奴隶,而不是成为它的主人。” 对于新自由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我们应当一分为二地来看待,具体地加以评价。对其非科学的内容进行批判,警惕它所设下的意识形态陷阱;对其带科学性的合理成分则应予以充分肯定,并在我国市场取向的改革中合理借鉴。任何西方现存的理论和模式都不能直接为中国提供现成的方法,但所有理论和模式都将会对我国的改革有所启发。
探讨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制度:新刑事诉讼法下法律援助制度研究 摘要新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订对法律援助制度给予了进一步的完善与修正,使法律援助制度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与此同时法律援助制度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本文以下就对新刑事诉讼法下法律援助制度所发生的一系列变化和进步进行了阐述。并在此基础上对下刑事诉讼法下法律援助制度所面临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将大幅增长、法律援助所需经费投入增大、刑事法律援助专业人才需求量增大、需加大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力度以及援助机构与公检法之间的衔接有待完善等挑战进行了分析。以期为促进法律援助工作公平、公正、正确的实施提供参考。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制度进步挑战 法律援助是我国刑法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我国大力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环境推动之下,法律援助先后被写入了我国的宪法以及新刑事诉讼法中来。我国在2012年3月14日,于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会第五次会议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重新修订的新刑事诉讼法整个法律体系更加完善,特别是进一步推动了法律援助,尤其是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进步。为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与此同时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也面临着全新的挑战。 一、新刑事诉讼法下法律援助制度的进步 (一)新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扩大了法定援助的范围 与未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范围相比,新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将原本的酌定援助对象进行了进一步扩大。原本的酌定援助对象为公诉人出庭案件中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而新刑事诉讼法将这一对象扩大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所有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并且对于本条例中的“其他原因”在《关于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中也给出了明确的规定。除此之外,新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制度不仅扩大了酌定援助的范围,同时对法定援助的援助范围也进行了扩大调整,主要表现在原来的援助案件类型基础上又增加了两类案件,这两类案件分别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案件和当事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之所以增加这两类案件是出于以下考虑,对于前者案件来说其考虑在于这类人群是在部分丧失辨识能力和控制能力情况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因此,这类人群在的自我辩护能力相对较弱;对不后者案件来说,主要是考虑无期徒刑是非常重的刑罚,当时在面对如此重的刑法面前如果没有辩护人进辩护,则无法保障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因此新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制度中将该类案件也纳入到了法定援助范围内。 (二)新刑事诉讼法将提供法律援助的诉讼阶段进行了提前 在未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制度下,不管是对于哪类援助,都是在审判阶段向被告人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服务的,被告人在审判前的程序中是很难获得法律援助的。而新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制度下,对这个问题作出了很大的进步,将被告人获得法律援助的阶段提前到了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这一改变意味着只要被告人或者是犯罪嫌疑人满足获得法律援助的相关条件,那么其在审判阶段就可以获得法律援助。同时,新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要保障符合法律援助的被告人及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法律援助权利,并且通知、监督相关部门为其指派相应的律师进行法律援助。 (三)新刑事诉讼法改变了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 新刑事诉讼法对于法律援助制度的改善和调整不仅仅表现在以上两个方面,同时还改变了一些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在未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为由人民法院指定相应的律师来为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但是在新刑事诉讼法之下,对法律援助的方式进行了改变,将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对于符合酌定法律援助条件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本人申请或者是其亲属申请的方式来向相关法律援助机构申请,以获得法律援助;另一种方式是对于符合法定法律援助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根据其所处的不同诉讼阶段,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实施法律援助。 二、新刑事诉讼法下法律援助制度面临的挑战 (一)新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制度下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将大幅增长 新刑事诉讼法修订后,法律援助的援助范围的扩大,从而使得仅仅是法律规定下必须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数量就至少要增加数倍。不仅如此,新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制度规定,对于部分的由于经济困难或者是其他原因导致的没有辩护人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即使其并没有达到相关的活动法律援助的条件也能够依法向相关的法律援助机构进行申请,来获得法律援助。尽管从目前来看,处于这种情况下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通过申请的方式成功获得法律援助的情况并不多,但是也有相当一部分的数量。而在新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制度的深入实施之下,这类情况的案件数量也必然会不断增加。综合以上两方面的原因,新刑事诉讼法法律下的援助制度所面临的第一个大的挑战就是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数量的大幅增长。 (二)新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制度下法律援助所需经费投入增大 由上一点可以看到,新刑事诉讼法下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必然会导致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发生大幅度的增长。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数量的显著增长必然会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经费投入有更大的需求,因此,新刑事诉讼法下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所面临的第二个大的挑战就是法律援助所需经费投入增大。以30万个法律援助案件为例进行计算,如果每个法律援助案件所需的法律援助费用为630元(这一数据是2009年全国法律援助案件平均费用),则30万个法律援助案件则需要投入的经费为1.9亿元。如果每个案件的费用增加到800元,那么30万个案件的总共费用就需要2.4亿元的投入。而当每个案件所需的费用达到1000元时,则总共所需法律援助的投入经费则超过了3亿元,这是一笔非常大的经费投入。就以2012年的数据来看,全国用于法律援助的经费投入总计10.22亿元,以上数据分别占其总投入费用的18.6%、23.5%和29.4%。二者其中最高投入3亿元的费用,已经超过了2012年全年的法律援助总投入费用。 (三)新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制度下对刑事法律援助专业人才需求量增大 从我国目前从事法律援助的专职工作人员来看,其中法律专业的专业人才所占比重并不大。对于从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人员必须是具备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但是从目前已经取得律师执业证的刑事法律援助专业人才的总数与全国法律援助案件的总体需求量也相差甚远。举例来说,从我国2009年公布的相关数据来看,到2009年为止,全国仅有4185名具备了律师职业资格证的法律援援助律师,占我国全国法律援助机构总体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32%,这一数量远远无法满足法律援助的需求。不仅如此,在新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会在短期内使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急剧增加,这一情况导致对专业法律援助律师人员的需求量急剧增加。由此可见,在新刑事诉讼法下的法律援助制度所面临的一大挑战就是对刑事法律援助专业人才需求量增大。但是很显然,在较短的时期内不可能急剧的增加专业法律援助人员的数量,因此当前情况下,应该对现有的法律援助专业人才进行合理的组织、动员,使其积极地投入到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当中,来缓解目前法律援助工作中专业法律援助人员缺乏的局面。与此同时,应该建立科学、合理的专业人才培养机制,最大程度上培养法律援助专业人才;同时积极的吸收刚毕业的具备司法资格的青年法律人才,促使其投身到法律援助事业当中来。 (四)新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制度下需加大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力度 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并仅仅是在形式上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使其获得无偿的律师辩护,而是需要从根本上给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维护,达到维护司法公正的目的。因此,在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过程中,首先是给符合条件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提供无偿的法律辩护,但是这并不是最终的目的,最终的目的是不仅要为其提供无偿的律师辩护,同时还要使其不流于形式,保证法律援助的质量,确保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在真正意义上获得法律援助。尽管在相关的规定中对于提供法律援助的质量也给出了相应的规定和管理对策,例如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中,就对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所需要进行的具体工作,律师所在法律机构对法律援助活动的监督指导,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情况实施奖励和惩罚以及公检法机关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通报法律援助了表示违法违纪损害受援助人利益的行为等工作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但是对于如何执行法律援助案件的监督管理、如何细化对办案过程及重点环节的管理、考核,以此来确保法律援助质量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做法。这也是目前,新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制度实施所面临的又一大挑战。 (五)新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制度下援助机构与公检法之间的衔接有待完善 我国目前的法律援助主要是在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接受法院审判的阶段才进行实施的,而在侦查阶段以及起诉阶段基本不会介入。究其原因,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对于公检法司等机构,对于如何具体的进行法律援助工作,如何具体实施法律援助工作,目前并没有一个详细而统一的执行准则导致的。除此之外,这四家机构之间开展法律援助活动的有效衔接机制的缺乏也是一个重要因素。由于缺乏这种衔接机制的缺乏,导致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法律援助权利也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这是法律援助制度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又一挑战。 三、结语 综上所述,新刑事诉讼法的修订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提前了法律援助诉讼阶段,并且改变了法律援助的方式,促使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进步。但是与此同时,新刑事诉讼法对法律援助制度所作出的这些改变,也使其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因此,在实施新刑事诉讼法下的法律援助制度时,需深入分析新刑事诉讼法下法律援助制度的这些变化,并对其所面临的挑战进行深刻剖析,建立积极的应对措施,才能够确保新刑事诉讼法下的法律援助制度的有效、公正实施。 作者:金鑫 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探讨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制度:新刑事诉讼法对爱辉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影响及应对 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延伸了法律援助的适用阶段,调整了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对于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体现程序正义,促进实体公正,都将产生重大的意义。现结合爱辉区的法律援助工作,探讨新《刑事诉讼法》对爱辉区法律援助工作带来的影响以及应对措施。 一、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情况 我区近三年共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41件,受援人绝大多数为未成年人且都是由法院指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这几年,我区在规范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审查、指派、承办、案卷归档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还专门建立回访机制,通过电话回访等方式,对受援人进行回访,听取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的监督。经费保障情况更是大有好转,目前我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已由过去的500元/件,提高到现在700元/件。 二、新刑事诉讼法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调整 (一)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的适用对象 刑事法律援助是指如果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指定法律援助律师。原来只有下列三类案件,一是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二是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三是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现在又增加了两类:一类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案件,另一类是当事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 (二)调整了刑事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 刑事诉讼法则把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诉讼阶段从审判阶段提前到了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即处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犯罪嫌疑人,只要符合援助的条件,均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三)加强了刑事法律援助的方式 一是对于可以援助的对象,应当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或其近亲属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辩护。二是对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对象,则根据所处的不同诉讼阶段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各自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再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 三、新刑事诉讼法对于我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影响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将大幅增长 新刑事诉讼法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让更多的对象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提前了刑事法律援助的介入阶段,使得法律援助能够贯穿整个案件程序,丰富了刑事法律援助的方式,拓宽了获得法律援助的途径。这三个方面的新规定都预示着未来我区法援案件的激增。 (二)法律援助人员不足和经费短缺问题将进一步凸显 新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将不可避免地出现增长,一方面相应地要求增加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人数或律师办案的次数,也对律师的办案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也需要进一步加大刑事法律援助经费支持。 (三)法律援助机构与公安、检察机关在受理刑事法律案件过程中及时、有效的衔接,也将是新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正常运行面临的挑战 新法把刑事法律援助提前到刑事诉讼的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后,就使以往并无工作基础和经验的我区法律援助中心与当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工作衔接中面临一项新考验。 四、如何开展好我区新形势下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 (一)增加刑事法律援助人员和提高经费保障水平 新刑诉法实施后,由于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可以提供援助,刑事援助案件肯定会相应激增。因此,需要增加刑事法律援助律师,同时办案经费也需要较大幅度的提升。 (二)建立健全与公安、检察院、法院之间的衔接机制 把发挥我区法律援助机构自身职能作用与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结合起来,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明确公、检、法部门的告知、转交申请和相关协助义务等。 (三)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阵地和普法宣传日等时机,积极开展刑事法律援助专题宣传活动,使更多的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知晓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途径和方法,获得法律援助,以保障其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真正实现刑事诉讼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四)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法律援助刑辩护律师的办案能力 一方面刑辩律师要全面学习《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相关法条,深入探究法条的学理解释,正确把握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另一方面,积极开展针对法律援助刑辩律师的实战培训,以提高法律援助刑事辩护质量,全面维护和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 新刑事诉讼法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同时对我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只要我们坚定信念,勇于创新,就能更好地面对这次的机遇和挑战,不断推动我区刑事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取得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辉煌成绩。 探讨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制度: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制度研究 【摘要】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不仅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实现对人权的基本保障,同时也是构建法治社会,推动我国法治化建设的重要手段。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需要从援助机关、援助对象、援助资金等方面采取具体措施不断完善。 【关键词】法律援助刑事诉讼司法公正 所谓法律援助,在实践当中又被称为司法援助、法律帮助或者说是法律扶助,在援助的范围上可以分为民事法律援助、刑事法律援助以及非诉讼性的法律援助,而在法律实践过程中被人们所广泛关注的还是刑事法律援助。从狭义上来说,刑事法律援助就是在刑事案件中针对贫困人员所提供的司法援助,而在广义上来说还包括国家对这些法律援助对象的扶助。 法律援助制度概述 就法律援助而言,具体可以将其定义为由政府所专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为主导,充分组织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实现对某些特殊案件以及经济困难当事人所提供的廉价或者是免费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制度是伴随着世界范围内对人权保护的客观要求而产生的,其主要的意义就在于实现人权的根本保障,而人权保障又是国家得以稳定发展的基础,因此很多国家都格外重视法律对人权的保护。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在国家立法上明确规定了公民所享有的权利;二是利用法律来实现当事人利益受到侵害时的补救和保护。 法律援助是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形式,旨在保护那些特殊案件以及经济困难案件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减费或者是免费的方式来实现法律帮助的一种法律行为,不仅实现了法律对弱者或者贫困者的保护,体现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重要法律原则,同时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手段,因此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必要性 推动法治进程。我国一直以来都是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依法治国作为新时期法制建设的发展目标,而法治基本的意义就是要实现合法性跟自由、人权、平等、民主、文明、效益等社会因素之间的完美结合。表现在具体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其中一个重要的体现就是法律援助,让所有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都可以得到拥有法律专业知识人员的帮助。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健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不仅可以从法律制度上保证对弱者和贫困人员的法律保障,实现法律救济机制和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同时也还能通过法律援助制度的进一步深入发展,实现对公民权利的平等保护,在最大限度上实现对法律尊严的维护,从而实现对法治进程的推动。 保障司法公正。我们通常所说的司法公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司法程序公正和实体法律公正,而后者实体法律公正的实现往往必须要依靠程序上的公正。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如果在审判过程中没有律师的参与,一般都会被认为是程序上的不公正,因此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律师的介入是体现程序公正的重要标准。因此如果想要保障司法上的公正就必须要保证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都能得到律师有效的帮助,这也是我国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意义所在,在为当事人实现法律援助的同时,实现对司法公正的保障。 实现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最为重要的法律原则,其体现出来的内容不仅表现为法律形式上的平等,同时也表现为法律利益和结果上的平等。而在实践过程中,法律上的平等如果想要变为现实中的实质性平等,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必须要让所有的个体都能拥有寻求法律保护的机会。由于我国在诉讼法中规定公民在进行诉讼活动和请律师的过程中都必须要缴纳一定的费用,但是现实中确实存在有些公民无力承担诉讼费用的情况,如果没有法律援助制度,势必会让这类人群因为贫困或者其他方面的原因无法得到专业法律上的保护,其公民享有的法定权利就无法得以实现,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过程中也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 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具体措施 增加法律援助的指定机关。我国目前在刑事诉讼法上对被告人接受法律援助的具体时间,都是在审判阶段,这就决定了法律援助的指定机关只能是法院。而最高检、最高法以及公安部和司法部在2005年9月针对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援助下发了相关文件,在文件中规定了法律援助的申请机关可以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所在的法律援助机构。当犯罪嫌疑人在被公安机关或者是人民检察院第一次讯问之后,或者是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必须要告知犯罪嫌疑人,如果存在经济困难的情况,可以向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除了一些涉及到国家秘密的案件,其他的在申请法律援助的过程中都不需要得到侦查机关的批准。 而在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应该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三日内,在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有权委托律师等辩护人的同时,如果存在经济困难的情况,可以向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在对被害人、法定人以及近亲属告知可以委托律师等作为诉讼人的同时,也要告知如果存在经济困难可以申请当地的法律援助。而这些形式都是对于刑事诉讼法上关于法律援助的一种补充 适当扩大刑事法律援助的适用对象。由于我国目前自身发展程度并不高,其经济实力并不雄厚,这就决定了我国目前在法律援助上没有过多的财力可以覆盖到更多的人群,但是纵观法律援助在世界范围内的整体发展可以看出,刑事法律援助在适用对象上的扩大是一个必然的发展趋势。在我国刑事诉讼法针对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中,对经济困难的被告人,法律条文上用的是“可以”为其申请法律援助,而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或者是可能会被依法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用的则是“应当”为其申请法律援助,这体现了两者之间的差别,“可以”说明了对于经济困难的被告人而言还是存在不为其申请法律援助的可能性。笔者认为应该将两者统一起来,针对经济困难这一人群也应该使用“应当”,这才能更好地体现出法律援助的意义所在。 在刑事法律援助的适用对象上,跟国外的法律援助相比,我国目前的适用对象还比较的狭小。首先笔者认为,可以在法律援助的人群中适当增加妇女和老年人,体现出对特定人权的保护,同时在针对盲、聋、哑的残疾人进行保护的过程中,可以继续扩大为对所有残疾人;在经济困难的参考标准上,不能仅仅将贫困的标准限定为贫困线以下,而是需要针对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而实行不同的参考标准。整体上来说,我国就是需要逐步将法律援助制度的适用人员扩大为国内所有在经济上无力承担法律服务的人群以及可能会受到监禁的所有特定人群,这是法律援助适用人群的最低标准,同时还要在国家经济能力可以承受的前提上,提高刑事法律援助的各项标准。 大力发展法律援助专职律师队伍。目前在法律援助机构中主要依靠的就是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实践中就是指在法律援助机构执业的律师。专职律师的主要职责就是在于接受援助机构的指派,为需要法律援助的人员进行无偿的法律服务。这些专职律师跟普通的社会律师不同,其收益并不是依靠具体办案中的收费,而是有其固定的工资收入,因此他们在日常工作中只能接法律援助的案件。目前在不少国家没有法律援助的专职律师,而一般的社会律师又不愿意接受,因此只能选择那些尚不成熟、专业能力不高的律师来进行,这样就无法很好地实现法律援助的根本意义。 规范社团组织参与刑事法律援助。社团组织是我国目前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可以利用的比较主要的社会力量,但是由于社会团体自身的性质所决定,我国的社团组织在参与刑事法律援助的过程中必须进行更为严格的规范。首先是必须要对这些社团组织给予足够的定位,由于我国的法律援助都是以律师作为主体力量,并且需要有统一的工作程序、机构设置和服务对象,这些限制都决定了社团组织只能作为法律援助的辅助力量;第二就是需要对社团组织参与法律援助的范围进行界定,其界定的原则需要从受援助的最大可能性以及我国法律援助对象的分布情况来进行综合考虑;第三是要对社团组织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的客观要求给予最为基本的规定。 拓展法律援助资金来源渠道。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中,援助资金是援助制度的核心问题。援助资金的来源大致有以下几种:国家财政拨款、从律师管理费中提成和社会捐资。法律援助资金主要用于支付提供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及其他人员的劳动酬金。法律援助主体范围扩大,资金来源仅靠政府拨款是不行的,即使靠社会投资或从律师费中提成,也难以保障。笔者认为,可以考虑设立一项专门用于法律援助的基金,并建立专门的法律援助基金会体系。法律援助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主要有三个渠道:一是国内社团、企业、商社及个人的捐赠和赞助;二是基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三是购买债券和企业股票等有价证券的收益。基金会的基金用途是,在保证基金会本金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法律援助制度的有关规定,使用基金的增值部分来资助符合基金会宗旨的活动和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综上所述,法律援助制度为现代法治国家不可缺少的法律制度,是法律文明与社会进步的体现。刑事法律援助在使公民获得平等的司法保护、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实现司法公正等方面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已成为一个国家法制健全、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教学方法类论文:谈文化人类学的教学方法创新 互动教学既要有知识的互动又应有情感的互动,为学生营造一种轻松的学习环境.就这一点,我们应借鉴国外高校的经验,在英国课堂教学环境非常轻松,教师对学生不做过多的指责,在确实需要“干涉”时,也会用非常幽默、绅士的方式.课上学生可以随意打断老师的讲话,提出自己的疑问,而中国受传统文化因素的影响,让认为课堂上学生保持沉默,保持安静是对老师的尊重,很少有学生在课堂上质疑老师所讲的.在我们的课堂上教师起主导作用,滔滔不绝的讲,学生很难或者不敢插话,会让学生感觉模棱两可的问题一直模糊下去. 传统与现代教学方法结合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普及和教改工作的不断深入,现代的教学方法也日益多样化,其中多媒体技术作为现代教学方法的代表涌入各大院校,在取得一定教学效果的同时,也出现了很多问题,有的教师不分课程、不分授课对象一律采用课件教学,结果并未达到预期的目的;有的教师认为利用多媒体课件教学就是教学方法改革,就是提高教学质量,而在实际中只是将黑板换为了多媒体屏幕,结果恰恰事与愿违;还有很多教师属于盲目赶时髦,觉得别人用我也应该用.针对上述情况,首先我们应肯定多媒体教学确实是一种现代的教学手段,它将文字、图像、动画、声音等直接作用于人的感官,使教学形式更加新颖,一改传统教学方法的单一性,能够很好的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主动性;通过多媒体向学生们展示的知识更加丰富、形象、知识面更广,同时也能促使教师不断学习.但在实际教学过程中采取什么样的教学媒介应因课而异,课程的类别、内容不同,运用的方法也应不同;应因人而异让教师的个性、特长能够发挥出来:针对于从教多年的老教师而言,他们在几十年的教学工作中针对不同的学生群体,基本上已经总结出一套很好的教学方法,并且取得了很好的教学效果,如果改做以课件教学为主,则由于技术、适应性等问题反而会影响教学效果;对于青年教师而言,虽然教学经验不足,但他们能够熟练运用计算机,以课件教学为主能够发挥其优势.所以,究竟在教学过程中采取传统还是现代的教学方法,要因课程类别、内容、教师、学生的具体情况采取灵活的教学方法,做到“百花齐放”,才能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在文化人类学课程的授课过程中,采用传统与现代教学手段相结合的方法,对于一些理论性、学术性强的章节和问题采取传统的教学方法,如人类学的基本理论流派、文化相对论、整体观文化人类学在21世纪的发展趋势等问题.对于一些需要展示的内容用课件教学,如民族、种族、族群一章中的民族、种族的内容、婚姻形式、经济文化类型、城市人类学中的城市问题等,可以通过影像、图片等资料的展示将知识点更加直观的展现给学生,同时还可以激发学生的兴趣,提高学生对一些社会问题的关注度,激发他们用所学知识分析一些社会问题.所以,在文化人类学的教学过程中,只有将板书与多媒体屏幕有机的结合起来,才是科学合理的教学方法,这也同样适用于其他课程. 成绩评定综合化 通常情况下,评定教学效果的一个重要指标是学生成绩,特别是指试卷成绩.事实上,这样的考核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教学质量的提高,不利于高校素质教育、创新教育的开展,因为答案的唯一性会扼杀学生的创新思维、不利于学生的个性发展和综合素质的提高.故在文化人类学课程中采用多样化的、综合的考核方式.首先,平时上课出勤占10?.虽然在西方的很多高校学生有选择上与不上课的权力,老师不会去干涉,但是在中国的教育背景下是不同的.大学当中很多学生养成了自由、散漫的习惯,通过对上课出勤的考核来对他们形成一种约束机制,让学生养成一种正确的学习态度,起到一个敦促的作用.其次,平时作业占20%.学期期中,在所讲授的内容中让学生任选一方面撰写论文作为期中教学论文,制定评分标准,计入期末成绩.再次,期末考试以试卷形式出现,占70%.在严格执行教学大纲的基础上,试题除基本概念、理论等客观试题外,不断增加综合能力试题,以此检查学生对知识的掌握运用能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思维创新能力.在主观性试题中,鼓励学生提出自己的见解,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另外,在试题当中也对作为参考文献的本学科的重要著作进行检查,如在文化人类学这一学科的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的著作《文化模式》、《原始文化》、《古代社会》等通过试题可以检查学生是否对这些著作有所掌握. 结语 《文化人类学》是高校的一门重要课程,它的基本理论对学生学习相关学科提供了理论基础,它的文化应用实践能够更好的为学生提供理论联系实际、分析解决问题的机会.在当今教改大潮的推动下涌现出了一大批新的教学方法,但在教学的实践中不能原封不动地照搬照抄,要据课程的类型、性质、内容、授课教师实际情况、授课对象加以区别运用,探索适合教师、适合学生的教学方法,在教给学生知识的同时教会学生学习方法,实现“授人以鱼向授之以渔”的转变. 作者:于晓娟 单位:赤峰学院 教学方法类论文:职校美术类专业历史教学方法革新 【摘要】职中美术类专业历史课程由于是一门文化辅导科目,不纳入期末考试范畴,难以引起学生的重视,面对稀缺的课时和浩繁的书本知识,许多老师只能照本宣科,师生难以形成课堂共鸣,革新课堂教学方法,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已经显得十分必要。 【关键词】职业中学;美术专业;历史教学;方法革新 职中美术类专业历史课程由于是一门文化辅导科目,不纳入期末考试范畴,难以引起学生重视,面对稀缺的课时和浩繁的书本知识,许多老师只能照本宣科,师生难以形成课堂共鸣,大多数学生对历史课程都没有兴趣。因此教师要起—个引导者的作用,改革传统的填鸭式的历史课堂教学方法,激发学生对历史的学习兴趣,把学生引入历史的殿堂.让他们自己去探索发现。 一、结合学生个性特征和专业特色 美术专业职中生大多活泼好动、思维活跃、性格外向、想象力丰富。特别渴望展现自己的长处以引起他人对自己的欣赏和称赞,对感性和形象的东西尤其感兴趣,但虚荣心强、情绪波动较大、自我约束能力相对较差、注意力难以持久,对理性和抽象的知识往往会敬而远之。所以在历史课程的教学过程中,我们要充分的利用教学内容,结合职中美术类专业学生的个性特征和美术专业特长,让他们能够通过历史课程的学习展现自我的能力和特长,品味成就感,这样就能有效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作者在给学生讲授《祖国的统一大业》一课时,安排了一个课前预习的教学活动:请学生临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并设计今后台湾统一后台湾特别行政区区旗。所教的两个班级的学生都积极参与了该活动自觉设计了未来的台湾区旗,而且在活动中这些学生都主动了解已有的香港、澳门区旗的设计特色和理念,查找能体现台湾地域特征的标志性物体,设计出的区旗有的还十分优秀,我立即将该活动升级为一次竞赛活动,对优胜者进行一定奖励,该次活动一方面转变了学生的历史课程学习观念,另一方面也较好地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二、丰富课堂教学内容 “历史不仅是客观存在过的事实。也指人们对客观存在过的史实有意识有选择地记录,故而历史内容生动具体丰富多样,故事性强,趣味性足,知识面广,容易激发学生感情,激励意志,又因其内容都是真人真事,有血有肉,富哲理于史实,寄智慧于真理,有利于激思明理,获取人生启示。”但在教学中过程,教师往往因为教材的制约,突出政治制度、经济形态、思想意识等内容的讲述,使历史失去了生动性,变得枯燥、艰涩,学生难以产生学习的热情。所以,教师要积极丰富教学内容,拓宽学生视野,增强课程趣味性,具体来说可以通过以下的方法: (一)补充与美术专业有关的课外内容,拓宽学生视野 教师要注意学生美术专业的学习热情极大高于文化课程的学习,尽量补充与专业有关的内容以迁移学生的学习热情。例如,在讲授《古代手工业的发展》一课时,讲授到商周时期的青铜文化时,挂出司母戊鼎、四羊方尊、三星堆青铜礼器的挂图,讲授完他们的基本状况后,让学生寻找与其他两者具有不同风格的青铜器,当学生找出是三星堆青铜礼器时,就向他们讲解三星堆青铜礼器的设计风格来源于印度,从而再引入现在史学研究领域从三星堆青铜礼器的设计风格探索出远早于西汉张骞的丝绸之路的由四川蜀道到印度的“南方丝绸之路”的最新研究成果。这样来丰富课程内容,能通过专业内容(设计风格)学习热情的迁移激发学生探究热情,同时也增强了历史课程的趣味性和可读性,而且可以使学生感到历史课程的学习有利于自己美术技能和专业素养的提升,从而强化历史课程的自觉性。 (二)增加社会生活史的内容,提高学生人为素养 历史上,古代居民的衣、食、住、行方面的知识,一方面能引发学生的兴趣,另一方面也与美术设计有较大的联系,是我们可以在教学过程中予以丰富、加强的内容。例如:在讲述民族融合史的时候,我们可向学生补充胡、汉服饰比较的历史知识:赵武灵王学习北方游牧民族的服饰优点,对汉族的衣服进行改进,现在汉族仍然使用的马靴、马甲等物品最初来源于少数民族。这样来丰富历史教学内容,既能增强历史知识与现实的联系,增强历史知识的可读性,激发学生对历史课程学习的兴趣;也能促使他们掌握更多的与美术专业技能相关的历史知识,至少在他们今后进行影视剧务服务和舞美设计时,再也不会出现让曹操大军踩踏玉米地的谬误了。 三、革新课堂教学手段 教学手段的落后,是职中美术类专业学生不愿意学习历史课程的主要原因之一,所以在教师要积极革新课堂教学手段,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人,增强他们的认知途径。 (一)改变教师一言堂局面,让学生参与到课堂中来 教师要做的就是精心设计好课堂活动方式、认真选择学生容易上手的活动内容,做好活动后的反馈。笔者曾经在学校组织的面向苏南地区公开教学活动课中展示过一节“殖民主义与殖民地发展之我见”的历史活动课,要求学生先利用网络查找资料定位自己观点和写好维护自我观点的辩论稿,在课堂上先设立三个投票箱,分别标上“促进说”、“阻碍说”、“促进、阻碍并存说”,然后由学生进行投票,将自己归入三个阵营中的一个,然后唇枪舌辩进行论战,活动效果十分明显,学生感到自己成为了课堂主人,而且通过活动使分析问题和阐述观点的能力获得较大提高,学生在课后的反馈中希望老师多组织类似活动,可见,将学生纳入教学过程是一种成功的方法。 (二)运用现代教学手段,加强学生历史感性认识 美术类职中学生由于其专业学习内容的特殊性,对声音、动作、色彩等形象的东西具有特别的敏感度,采用具有声、形、色等立体感受的多媒体教学手段更能调动起他们对学习的兴趣。如讲授中国古代制瓷业的发展状况,我们就可以用多媒体课件来向学生呈现历代的瓷器精品图片,用表格展示近年各大拍卖行进行的公开拍卖的古代瓷器的价格,这样就可以通过感性认识使学生对中国制瓷艺术的博大精深和精妙绝伦形成认同感和自豪感。近年逐渐流行的建构主义教学理论要求教师能够为学生创设情境引导学生自我构建知识体系,现代化教育手段无疑是历史课程教师帮助学生构建真实的历史情境,吸引学生入境学习的有效手段,也是加强职中美术类专业历史课程建设的有力助手。 总之,“当前课改在课堂教学层面遭遇到的最大挑战就是无效和低效的问题。……提升课堂教学的有效性是当前深化课程改革的关键和根本要求”,中职美术类专业的历史课堂教学并无定法,贵在有效,只要我们认真钻研,肯定能够找到激发中职学生课堂学习兴趣,提高课堂教学有效性的教学方法。 教学方法类论文:高校工商管理类案例的教学方法 [摘要] 案例教学法作为管理类课程教学中的一种方法,既有助于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又能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分析了目前案例教学中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几点注意事项,实施案例教学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 案例教学,管理类,学生 教学改革与方式是人才培养模式的关键点,同时还是教学改革的重中之重。由于受传统教学范式的长期影响,高校工商管理类课程在教学内容与方法上存在很多问题,严重制约了学生创造性思维的发展与创新能力的培养,没有办法顺应知识信息经济时代对人才特殊的要求。 一、管理信息系统课程的理论基础与体系结构 本研究结合管理信息系统课程的理论基础和体系结构,结合现有文献提出的管理信息系统改革方法,提出以下改革建议。根据工商管理类专业的特点,减少MIS开发方法和开发过程内容所占的比例,添加MIS与企业竞争优势、MIS管理、经管领域MIS应用等知识模块。工商管理类专业MIS理论教学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部分: 第一部分:管理信息系统基础理论篇 (1)管理信息系统基本概念:信息、系统、信息系统以及管理信息系统的概念,管理信息系统的发展历程。 (2)管理信息系统理论基础:管理理论、信息论、系统论、控制论、行为科学、数学以及运筹学等基础理论学科的把握。 (3)管理信息系统的分类:基于管理层次的分类、基于管理职能结构的分类、信息资源的空间分类以及技术架构分类。 (4)管理信息系统的系统结构:概念结构、层次结构、功能结构、软件结构和硬件结构。 第二部分: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基础篇 (1)管理信息系统的技术基础:计算机硬件系统、计算机软件系统。 (2)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条件:企业业务流程分析与企业业务改革,领导的支持与参与。 (3)系统的开发方法:结构化开发方法、原型法、面向对象的开发方法和计算机辅助工程。 (4)数据库技术基础:概念模型、关系模型、概念模型和关系模型的转换、关系模型的规范化。 (5)通信与网络:数据通信与计算机网络。 第三部分:系统开发与管理篇 (1)管理信息系统规划:管理信息系统规划的必要性、目标、内容与组织管理,管理信息系统规划模型,系统规划的主要方法。 (2)管理信息系统的分析:系统分析的目标、任务及步骤,系统详细调查与分析,新系统逻辑方案的建立。 (3)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系统设计的任务与原则,系统功能结构设计,系统配置方案的设计,系统流程设计,代码设计,数据库设计。 (4)管理信息系统的实施:系统设计的任务与原则,系统功能结构设计,系统配置方案的设计,系统流程设计,代码设计,数据库设计。 第四部分:典型应用篇 (1)生产管理信息系统:生产管理系统的发展、物料需求计划、制造资源计划、企业资源计划。 (2)决策支持系统:决策支持系统的概述,决策支持系统的发展历程,决策支持系统功能与支持,智能决策支持系统,群体决策支持系统。 (3)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的概念、分类,电子商务的应用框架,电子商务中的支付,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管理信息系统的理论体系如图所示。 二、管理信息系统案例教学的现状 (一)课程之间差异性小,知识创新速度缓慢在知识经济时代,学生必须通过最新的、最快的信息快速填补自己的知识储备量。然而,由于管理类知识理论来源于早期的理论观点,因此学生所掌握的知识一直局限于此。尽管一些管理理论和观点堪称经典,但理论也许与时俱进。很多高校学者们也在不断地通过学术论文推陈出新,不断创新。但这些观点和想法却不能及时通过教材更新,理论界的最新研究成果及观点不能在课堂上得到运用。学生所用的教材与任课教师的课件一直沿用很多年,几乎不更换。教学内容与时展脱节,学生所掌握的专业知识难以满足社会和时展的要求。工商管理类课程,如管理信息系统课程,由于实践性较强,知识点和内容重复性较高。但由于课程设置对优化整合关注少,致使同一内容通常在不同的学科中出现,比如会计信息系统、人力资源信息系统、ERP系统等课程会重复出现在课堂上。由于讲解管理信息系统的教师一般是管理类教师,他们缺乏计算机和信息论等方面的知识,对知识点讲解不够深刻。这些现象不但会使学生掌握知识不够系统,而且会使学生产生厌倦,上课不专心听讲、困倦等。 (二)理论讲解比重大,实践少目前,管理信息系统的本科阶段教学一般以讲解理论知识为主。任课教师将知识点灌输给学生,学生对于抽象的概念及知识无法理解。 (三)教师的教学方式单调尽管现在教学可以通过多媒体的教学手段展现教学内容,但教师经常对多媒体中展现的文字和理论知识进行简单的讲解,每节课灌输给学生的知识量很大,学生之前的知识点还未理解,教师已经提出了新的知识点,如此循环,学生对知识点的掌握不深入,理解不透彻。管理信息系统课程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课程,理论知识点抽象模糊,尽管通过简单的多媒体进行演示,但是学生仍不能透彻理解,只有通过实践真实体会,才能悟出其中的道理。但是,高校本科的教学大部分实践集中在理论讲解上,给学生的实践课时极少。在这种教学体制下,为了让学生更加透彻地理解知识点,教师必须精心准备与所讲知识点密切相关的案例作为支撑。通过案例的讨论、讲解与总结使学生理解抽象之后的奥秘。 (四)案例稀少调查表明,教师不是不愿意使用案例教学,而是与所讲知识点密切相关的案例较少。而且很多学校把案例教学当成是教师个人的事情。经费少,案例开发人员力量薄弱,组织上也不给予重视。因此,教学案例不能进行有效开发。尽管国外优秀的案例很多,但适合于中国本土教学的案例少之甚少。近几年来,很多高校也在不断投入经费,组织教师开发本土化案例,也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还处在开发阶段。管理信息系统设计的领域较多,案例的综合性较强,例如一个完善的案例会涉及信息领域、网络组织、通讯领域以及电子商务等方面的研究。综上所述,案例教学作为一种实践性的教学手段,将成为未来高校课堂教学的趋势。 三、管理信息系统案例教学的引入 鉴于管理信息系统的课程体系和课程性质,引入“案例教学法”能提高学生对其知识点更深入的理解和把握。为了能够较好地将案例引入与管理信息系统的理论体系相结合,本研究提出以下应注意的问题。 (一)案例分析与理论知识点的有效衔接在教学过程中,教师需要处理案例引入与理论知识点的衔接,有效衔接两者之间的关系,既要注重案例教学,但又不能完全取论讲授。通过案例的引入辅助学生了解知识点,通过企业实际的背景资料了解企业实际,在有企业情景的背景下学习管理信息系统中错综复杂的知识衔接关系。 (二)合理安排案例教学的比例现实教学中,由于教师授课的风格和讲授的方式不同,引入案例教学的比例也不尽相同。而且在不同的高校实践案例教学的比重差异很大,很难找到一个统一标准的范式指导教学。因此,教师应该灵活地引入案例,通过案例引入辅助学生对知识点的掌握。 (三)建设案例库在中国,现阶段很多高校在开发自己的案例库,同时也有鼓励教师编写案例的平台。大连理工大学组建全国百篇优秀案例的投稿平台,通过评选,选出百篇优秀案例,并装订成册,供各高校老师使用。同时,也会将投稿的案例经过评审入选到优秀案例集里。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可以挑选适合课程教学目标的案例,实现案例资源的共享。 四、管理信息系统课程案例教学实施的流程 案例教学可以作为专门的案例讨论课来进行,根据案例的长短合理安排预习时间,让学生提前了解案例的背景资料,熟悉案例。较长的案例建议提前将案例发给学生,使学生有足够的时间学习和了解相关知识。案例中未能全部提供的信息,学生可以借助于网络查询了解。一般在案例讨论环节应按以下环节进行。 (一)教师明确讨论主题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教师对问题适当的筛选,明确案例中所提到的思考题中的一个或几个作为主题。 (二)小组讨论案例在课堂讨论前就教师提出的问题进行充分的小组讨论,最后形成小组意见。 (三)课堂讨论小组讨论结束后,每组的组长向全班陈述本组的讨论结果。教师应及时引导学生就分析结果进行交流、讨论和争辩。 (四)教师点评最后教师就案例所涉及的知识点进行讲解,就每组的意见总结归纳。案例教学流程:案例教学的准备案例教学的组织与实施过程中的评价与反馈课后的评价与反馈。案例教学是一种工商管理类课程必不可少的教学手段,当前正处在推进阶段。目前我国所面临的管理案例教学中的困难是如何借鉴国外案例教学模式,将国外案例转换为国产化和本地化的案例,最终形成完整的中国管理案例教学体系。要实现管理案例本土化和国产化,最根本的是要有一大批懂得如何去写作案例、进行案例分析和使用案例组织教学的教师队伍。同时,从案例的编写、选取以及教学环节的把握力求严谨、科学,力争最大限度地提高案例教学法在管理类课程中的教学效果。 作者:王剑 段妍 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 教学方法类论文:影视应用类专业传播学教学方法研究 【摘要】 传播学课程在广播电视编导及播音与主持这两个影视应用类专业本科班与新闻学本科班,有着不同的授课计划、内容及方法,对这两个专业的学生讲授传播学课程要因人制宜,内容素材选取上应该偏向与这两个专业相关的传播学案例,兼用传播学的讲述方法与技巧,促进学生对知识的吸收与掌握,提高课程教学效果。 【关键词】 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播音与主持专业;传播学;实证研究 为响应国家培养多品种应用型人才的号召,高等教育课程及教学改革步伐加快,影视应用类专业的传播学课程的课时数被大量缩减,因此对于该类课程的讲授势必要采用新的内容及方法,以达到最优的教学效果。① 一、以经典案例为基础,结合影视类专业学生特点,因业制宜 传播学这门课程作为舶来品,它最初提出和形成在美国,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为美国政治竞选宣传服务,另一方面是为两次世界大战的战时宣传服务,而传播学的经典案例与这两方面密切相关,这就决定了该类案例在整个课程中的地位及作用非一般案例所能匹及。比如说,在讲“议程设置”这一章节时,必然绕不过1967年麦克斯韦尔•麦库姆斯和唐纳德•肖一起进行的一项关于大众传媒各种认知效果的研究与1968年的总统竞选,以及对于1972年总统竞选的重要研究成果——《美国政治议题的出现:新闻的议程设置功能》的讲解,只有这样学生才能准确把握“议程设置”这一理论的由来及发展过程。尤其在一些重要概念的讲解上有着深厚的政治背景,如“个人议程的信息源”问题,其信源主要来自电视网以及报纸报道的竞选新闻,并得出结论——新闻媒介对议程设置起了较大的作用,但为了讲清这一论证过程,还需要提到“电视上的付费政治广告”以及“人们之间对于候选人和议题的谈论”这两个环节所起到的作用。为了讲透该知识点,不可避免地就要谈到美国的政治竞选与麦库姆斯及肖在做“媒介认知”研究的时代背景,只有如此,学生方能深刻理解而不至于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而在讲“传播效果”这一章节时,不得不提卡尔•霍夫兰的“二战中对美国士兵的说服研究”,不仅因为该研究是有限效果论的奠基性成果,而且是理解“说服研究”时代大背景的重要注脚。尤其是霍夫兰对于四部影片《战争的序幕》、《纳粹出击》、《瓜分与征服》、《不列颠之战》的分析研究,是说服传播必讲的经典案例,该研究不仅得出“受众的个体差异导致选择性接触、选择性理解和选择性改变”这一重要结论,而且从方法上看,电影评估研究在军队中的研究采用了“带控制组的前/后测设计”,为传播研究建立了新的标准,在《我们为何而战》的实验中注重细节控制,也成为后来者学习的典范。由此可见经典案例在整个传播学教授过程中的重要性,但是光做到这一点还远远不够,广播电视编导与播音与主持专业学生毕竟不同于新闻学专业学生,他们的专业侧重点各不相同,课程讲授过程中要做到因业制宜,结合编导与播音专业的不同特点进行讲授,例如编导专业学生对镜头语言比较敏感,因此本人将霍夫兰的四部影片分别截取一个小视频片段,在课堂上放映给学生,并与学生进行互动交流,学生对此种教授方式颇为接受;而播音专业学生对解说词等文本语言兴趣浓厚,为此在截取视频片段播放的同时,将解说词文稿摘出来进行解读就显得尤为重要,从上课效果来看,学生反馈良好,这其实也从侧面印证了受众个体差异(如个体偏好、兴趣、价值观等)在他们接收信息时选择性接触行为的不同。 二、注重内容时新性与影视专业的贴近性,因人制宜 广播电视编导与播音主持专业的学生都属于传媒艺术类学生,他们与其他专业相比更追求讯息的时新性、及时性,因此对传播学理论的案例分析不仅需要经典案例,还得及时补充一些当下热点话题及热点事件,做到课程内容的与时俱进。如在讲到把关人理论时,结合当时热点事件李光耀被去世来反观媒体从业者报道新闻过程中专业标准的缺失与操作流程的失误,对该事件的分析不仅可以引出门区的概念,还可以将怀特、巴斯等把关模式研究融入案例中进行讲授。如李光耀被死亡之所以搞出这个大乌龙,是由一个冒充新加坡总理公署的网站截图引起的,凤凰网、CNN、网易等媒体在没有核实清楚信源的情况下不负责任地转载,造成虚假信息扩散,归其原因主要是在新闻采写过程中为追求所谓的轰动效应而放弃了自我约束以及编辑把关不严造成的。如此一来,学生对何为把关、它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体现及把关过程等理论要点进行把握,才能更为深刻。但仅仅做到内容的时新性还是远远不够的,要想让编导及播音专业学生产生知识点的共鸣,还需要结合他们各自的专业偏好选择一些贴近其专业特色的案例作为补充,比如说在为编导专业学生授课时,可以从电视节目的角度做解读,尤其是当下最受学生追捧喜爱的节目,比如说“奔跑吧兄弟”、“爸爸去哪儿”等,如讲到“大众传播的功能”,可以结合电视节目进行讲授,而播音专业学生对各电视台主持人比较熟悉,切入点可以选择某个主持人所主持的节目,如在讲授“议程设置”这一节时,本人将白岩松主持的“新闻1+1”作为引子,引出“议程设置的基本假设——新闻报道影响人们对每天发生的重大事件的感知,进而对公共舆论产生影响”,接下来对比媒体报道的公共话题与民众探讨的坊间议题得出结论:媒介在有意无意地建构公共讨论与关注的话题。 三、充分运用新媒体表现形式,辅助传播学实证研究方法,因物制宜 社会已进入全媒体时代,传媒专业的学生对于新媒体的应用相比于其他专业的学生更为热衷与熟络,如微信、微博等网络社交媒体在传媒专业学生中已经相当普及,为更有针对性地开展传播学理论教学,在该课程讲授中引入新媒体的技术手段颇为必要。比如说讲述麦克卢汉的媒介理论时,本人以微信来阐释媒介是人体的延伸,从微信的基本功能出发,讲述其对于人类感觉器官及身体功能的延伸;如其独有的语音短信、语音通话功能是人体耳朵的延伸,视频功能是人体眼睛的延伸。除了微信这一媒介工具外,本人还讲述了一些新兴的媒介技术手段,如虚拟现实技术在媒体的应用,全方位提升了受众的体验,并放一些视频片段给学生,以使学生能对“麦克卢汉的观点:媒介的主要作用和功能是改变人类的生活方式”有个更为全面、深刻的理解。②与此同时,本人还在课下利用微信、微博等社交媒体建立师生交流平台,将课堂学习探讨延伸到线上,与学生展开互动交流,并且将课堂上未讲授的内容在平台上共享,供学生课下自主学习。然而,要想让学生充分领会传播学的精髓,仅仅利用新媒体形式还远远不够,还需要借助一些实证研究方法,如小组讨论法、社会调查研究法、问卷调查法等来辅助教学。在基本的传播学理论讲述完毕之后,可根据班上人数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让各小组自选题目,结合所学传播学理论知识分析当下的新闻传播现象。学生在确定好选题后,要经过选择相关理论、提出假设、问卷设计等环节来验证其结论。③通过这种方法,不仅可以巩固所学的基本理论,还可以训练学生实证研究的思维。 作者:郭倩 单位:山西工商学院传媒学院 教学方法类论文:工程类课程设计教学方法探索 摘要:文章以《汽车制造技术课程设计》课程为例,对工程类人才的能力需求进行分析,总结了目前课程设计教学在工程能力培养中存在的问题,如选题题目欠新颖、缺乏过程质量评价、教学方式单一等问题,探索新的课程设计教学方法与质量保证方法:包括建立详细的课程质量目标、采用互动讨论的教学方式、制定阶段性的过程监控措施以及创新学生成绩的评价方法等。同时在教学方法上拟采用互动式选题,引入组别与组内同学的竞争机制提升学生参与度与主动性,锻炼学生的决策能力、沟通能力与工程实践能力,为车辆工程系学生的就业水平提高奠定基础。 关键词:工程能力;教学方法;课程设计;实践 一、概述 工程实践能力是评价车辆工程系本科生对专业基础理论掌握程度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衡量学生未来就业水平的关键指标。作为应用型本科教育的主体之一,上海理工大学近年来一直践行创建“精品本科”教学目标,为社会提供优秀的应用型本科技术人才。应用型本科教学的实践教学,是应用型本科教育的核心,同时也决定了高校对学生培养目标的顺利实现[1-3]。在车辆系本科教学中,除了专业基础课程外,实践类课程的教学目标达成与否在很大程度了决定了学生的培养水平。在上海理工大学车辆工程系本科生的培养计划中,有专门的12门专业实践课程,用以提升学生对专业理论知识的掌握水平以及工程实践能力。然而,在实际的实践类课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通过分析当前课程设计工作中存的若干问题,从课程设计的题目、学生的参与状况、课程设计的教学形式和评分机制等方面,提出了进一步规范课程设计教学环节。同时以课程《汽车制造技术课程设计》为对象,通过对提出新的教学方法的实践应用,从而提高教学质量。 二、目前工程类课程设计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从整体上来说,目前实践类课程教学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选题方式单一,选题题目欠新颖 目前课程设计的选题方式一般采用教师出题目,学生被动选择的情况,这就导致部分学生对选题内容不感兴趣,对课程设计的参与度差,因此如何在课程基础上,鼓励学生自己命题,激发学生的课程兴趣等是支撑学生是否能够积极参与的重要手段。另外,目前课程设计的题目欠新颖,缺乏多变,学生往往能根据往届学生的设计结果修修改改以应付答辩,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学生的学习效果。因此,课程设计选题需要定期更新并注重与时俱进。题目的深度、广度和难易度要适当,使学生在计划时间内经努力能够完成任务。注重理论联系实际,优先选择与生产、科研等密切相关,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的题目[4]。同时要丰富题库中题目的数量让学生能有更多的选择空间。 (二)学生对课程设计的参与积极性不高,部分同学存在抄袭现象 课程设计全过程的认真实践能够培养学生对工程问题的分析能力、问题解决思路、工程绘图能力以及成果答辩中的表达与沟通能力等,这些能力的达成对于学生未来就业水平的提升均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选题题目比较集中,分组设计及答辩的形式使得小组内部分同学注意力分化,另外在对课程设计成绩评定方面仅根据答辩结果进行评分,导致学生对课程设计的参与积极性不高。因此如何从上述几个方面的教学方法上进行改革提升学生对实践类课程参与度是待解救的关键问题。 (三)课程设计教学形式传统,缺乏详细可操作的教学流程,过程管理松散 目前课程设计的教学形式一般采用教师给出备选题目,学生分组后被动选题形式;在设计过程中主要是学生自身在课下完成,同时教师在固定时间的答疑环节;最后通过小组答辩形式给出评价成绩。在以往的教学过程中,课程设计结果抄袭现象严重[6],另外有的课题小组内部成员除了答辩小组长对设计结果能够较好答辩外,其余成员对问题解决思路、工程图纸制作过程以及设计说明书内容等均不能给出合理解释。另外,课程设计答辩过程太过松散,导致小部分学生在课程设计中抄袭,蒙混过关。因此,除了在答辩环节的教学方法改革外,如何在课程设计的实施过程中,加大过程监控,确保每一位同学都在认真的开展自己的课程设计是目前存在的又一关键问题。 (四)课程设计评分机制不合理 由于以往课程设计成绩均是基于最终答辩环节给出,如小组内学生共同完成一个变速器箱体的机加工工艺设计规程与对应的夹具设计工作,但小组内每个学生对课题的参与程度与完成度都是不一样的,但在小组答辩后的成绩相差无几,这就导致了课程设计中学生得分大多比较集中,区分度不够,自然这种评分机制不能够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同时学生的得分多少多依赖于学生最终上交的课程设计,这种评分机制评分方法不能体现出学生在整个课程设计过程中每一个阶段的表现。因此,制定详细可操作的评分机制,能够分阶段的给学生对课程设计的参与度与完成度打分,同时确定每一个阶段的得分在最终评分中所占的权重,是提升学生实践能力的关键步骤,也是激发优秀学生创新性的重要手段。 三、工程类课程设计课程教学方法的探索 针对上述课程设计实践类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新的教学环节与实施办法,同时通过对企业工程项目实施中管理方法的引入,使得学生及早熟悉工程项目开发流程与时间管理方法,增强学生对课题的参与度,提升上海理工大学车辆工程系本科生的就业水平。 (一)压力下的选题决策环节以提升团队协作的能力 目前,课程遇到问题时主要由老师一人评判或决策,在方法层面上可以统称为Delphi专家决策。该决策在课程设计中的会导致学生过于依赖老师的指导,而头脑风暴法可能导致长时间达不到共识。因此,为了调高学生的参与度和学生的协作能力,在选题阶段,提出压力选题决策法,该方法是名义小组法的衍生,提高了决策效率的同时,也可以提升了学生和老师的参与度。具体做法如下:通过学生辅助资料的快速研读,让划分为一组的同学在规定的时间达成一致,如课题分析离合器设计和变速箱设计,平均分为两组人,分别给4种离合器和变速箱的设计结构,并提供混乱的复杂调研数据,让每个组必须在规定时间达成设计理念共识,并由一人进行设计说明。能达成共识的小组,并能说明结论的小组本轮高分;如最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各个设计理念派一个人进行说明,教师决策最终设计理念,并依据展示的好坏本轮得不同的成绩。 (二)设计结果的持续性改进报告———提高学生工程问题分析能力 设计方案决定后,操作层面上分为更小的小组,每组的设计参数不同。进行答辩后获得基本成绩,对于每个小组设计出现的问题,目前主要的方法就是老师指导后改正,学生被动改正后,很多往往不知道原因,也没有动力做进一步的分析。为避免此类问题,对于设计的问题,要求学生提供改正报告,对于同一个小组,可以将不同问题分给小组不同的成员,分别提供最终的报告,并将报告的内容作为一项重要评分点。 (三)学生表现的阶段性过程监控———提升学生参与度与积极性 让学生能够主动的参与到课程设计中能够很好的锻炼学生搜索相关资料,挖掘资料和利用资料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能够将尝试将所学理论知识运用到工程实际中[5],并且深化其对课本理论知识的认识。在学生做课程设计的过程中要对学生进行阶段性测试,这样能够循序渐进的引导学生来参与到课程设计中,阶段性测试中要多以小组成员逐一论述的方式进行,确保每一位同学能够参与其中。同时要促进各小组间的竞争来让一部分优秀的学生能够得到充分的锻炼。 (四)竞争性答辩与评优环节———提升学生逻辑性与沟通展示能力 对于评优的团队,答辩过程中,除了在问题改进中的成绩,也要进行相互辩论,获得进一步的评优成绩。首先,均按照一定的规范(如5W1H)的逻辑进行课题设计展示,然后进入自由辩论环节,在自由辩论环节,最后,双方各派一人进行总结。最终老师决定各个评优团队的胜负,并对各个辩论者评分。 (五)面向全过程的加权评分机制———有效考评学生完成度,营造良好学风 针对目前课程设计评分集中,区分度不够,无法有效考评学生完成度的问题,可采用面向全过程的评分机制,即采用多阶段评分,并给出最终加权成绩作为最终评分的形式,督促学生积极参与到课程设计中,让学生的工程实践能力得到有效提升,营造良好的实践类课程学习风气,不断加强后续选课学生的学习效果。在课程设计成绩的具体评价方法主要采用三阶段的成绩,而最终的成绩为三个环节加权后的综合成绩。综合评分体系如下:压力选题环节占比20%,问题改进环节70%,竞争性评优10%。以汽车变速器箱体的机加工工艺规程和夹具设计任务为例,具体操作过程可按照如下形式进行考评:1.压力选题环节具体评分如下(满分100分):针对该零件的加工工艺方案,可通过小组讨论预选2-3种,然后给定时间期限内,对不同方案的优劣性进行对比分析,小组达成一致70分,不能达成一致50分;发言者1-20分,满分20分 ,设计理念说明者1-10分,满分10分。2.问题改进环节具体评分如下(满分100分):在初始确定的设计方案基础上,根据教师的改进建议或者小组内部的方案改进措施的实施情况与总结进行答辩,改进措施与报告成绩1-40分,40分满分。设计质量1-30分,满分30分。问题报告质量1-25分,满分25分,报告格式5分。3.竞争性评优环节具体评分如下(满分100分):对于该任务的完成程度进行展示与问题答辩,并根据答辩表现进行评分,表现优秀70分,表现成绩良好60分,表现不佳40分,答辩过程中发言者1-20分,20分满分,总结者1-10分,10分满分。进一步按照上述各阶段的表现进行综合加权,具体权重值可根据教师对阶段性结果的重视程度而定,最终即可获得课程设计中每位同学的最终成绩。上述改进的课程设计类教学方法改变老师选题的金字塔模式,在时间和方案的双重压力下选题,提高学生的参与度[7];同时,该问题也是未来就业中实际工程项目在时间节点与方案的抉择中实际存在的问题;同时能够在互动讨论环节迫使学生更深入理解设计与流程,对于出现的问题,采用实际工程中常使用的设计变更流程与质量控制的报告,使学生初步了解汽车制造企业正规的工作流程;而竞争的答辩提高了学生的表达与逻辑思维能力。而在实际工作中,都会受到竞争对手或者客户的压力,通过竞争的答辩环节,可以让学生对压力面试以及工作陈述等有更真实的体会。 四、结束语 本文通过对工程实践类课程教学过程多环节的教学方法改革,如选题内容紧密结合汽车制造工程实际,此外通过互动选题、阶段性评分以及紧促的教学节奏提升学生对课程设计课程的参与度与兴趣;结合企业实际工程问题的解决方法,将课程设计案例以实际工程项目进行实施,加深学生对课堂制教学知识点的兴趣与理解程度,提升车辆系学生的工程实践与创新能力。在课程设计全过程中执行详细可操作的教学规则与流程,锻炼学生在压力决策、团队协作、问题解决思路以及沟通展示等各方面的能力,提升车辆工程系学生的就业水平和工程能力。 作者:刘银华 周萍 单位:上海理工大学 教学方法类论文:工业工程类教学方法改革 通过理论学习、沙盘模拟、校企合作、项目实践等多元教学方式将IE理论和方法创新性地应用于矿冶机电类的典型企业实际问题的解决,培养理论和知识相结合的创新型人才。具体实施上,以核心课程群协同教学为主线,基于网络集成教学平台,校企合作,注重创新实践教学环节,优化课程教学内容。第三,构造多类型模块化课程体系,充分利用学校及企业科研平台,在理论教学基础上,引导学生参加科研项目、科技竞赛、社会实践和课外文化活动,培养动手动脑的好习惯,激发学生的兴趣,开发学生的潜能,着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交流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IE人才培养方案及课程体系结构 1.IE人才培养方案通过对IE教育办学定位与特色的研究与思考,按照“突出实践教学,办出学科特色,培养高素质应用创新型人才”的教学改革思路,本着“必需、够用”的理论教学基本要求,遵循素质教育的“多层次、全过程”原则,按照“强化应用、提高创新能力”的实践教学目标,根据专业涵盖的岗位、业务范围、基本能力要求等,以能力培养为本位,深入论证、认真研究、科学设计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专业教学计划,形成了由“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素质教育和综合创新”四个模块构成的应用创新型IE人才培养方案。 2.IE课程体系结构课程体系是基于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而设计和构建的、由既各自独立又相互关联的一组课程所构成的有机整体,课程体系的设计与构建是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实现的首要任务。[5]目前典型的课程体系结构有层次化课程体系和模块化课程体系两类:[6,7]层次化课程体系课程之间逻辑性强,有利于学生系统地掌握专业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但知识面狭窄,综合素质较差;模块化课程体系突破学科专业领域的界限,灵活地设计和组织具有不同作用的课程模块,从而构建具有不同价值取向的课程体系,以满足学生的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需要。基于大工程观和矿冶机电特色工程背景,打破传统的学科系统,按IE岗位工作需求和全面能力素质要求为导向,设置相应的模块化课程群,弱化课程体系的学科性,对教学计划中具有相互影响、互动、有序作用的相关课程进行重新规划构建,在课程内容上,积极引进学科与技术发展的新方向新动态。 课程群多元化协同教学方法 我校工业工程专业自2000年创办招生开始,由于教学资源及教学条件的限制,教学模式主要是基于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采用“传递─接受式”教学,重视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同步进行,以传授系统知识、培养基本技能为目标。通过近些年的专业教学实践和毕业生就业信息反馈来看,传统教学模式及方法面临着一些亟待突破的瓶颈:首先,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从“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的转变,人才的培养模式也从“专才”培养转向了“通才”教育,教学内容也朝着“厚基础、宽口径”的方向发展,[8,9]相应地专业课的课程门类与学时数都大幅度受到精简,不仅课程内容与学时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而且也迫切需要对相关课程的群体性从时间、空间以及其功能上进行整体融合和规划;[10-12]其次,随着多媒体技术和计算机网络的发展,交互式教育环境的引入,教育模式正发生深刻的变化,网络化交互教育已成为现实,[13]基于网络化的教育方式不受时间、空间和地域的限制,能真正实现自主学习和网络教育。 IE模块化的课程群体系结构对教学模式及方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教学实施中基于核心课程群构建协同教学团队,利用多媒体信息和网络技术设计构建网络集成教学平台,对课前预习、自主学习、课堂教学、案例讨论、作业管理、实践教学、测试反馈、沙盘模拟、交流论坛和课外拓展等多个教学环节进行一体化集成;同时设计构建了丰富多样的教学资源库,包括图像、声音、动画以及影像等多媒体素材,为网络教学提供丰富的资源选择。以IE专业ERP原课程群为例:该课程群包括“数据库原理”、“WEB开发技术”、“生产计划与控制”和“ERP原理与应用”四门课程,利用四门课程的内在联系和密切关系构建ERP课程群协同教学体系,达到以数据库原理为基础、以WEB开发技术为手段、以生产计划与控制为核心、以ERP综合应用实践为目标的ERP课程群教学体系。 结论 针对现代高等教育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面临的新形势以及应用创新型人才培养这一中心任务,通过研究,对IE专业2009级、2010级教学计划和课程体系进行了系统的革新和完善,按照课程群网络协同教学的思想设计构建了IE专业课程群教学体系,基于网络集成教学平台,在教学实践中从教学体系、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手段、师资队伍、教学条件、管理体系等方面进行了全面改革与建设,并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效果。基于大工程观和矿冶机电特色工程背景,按IE专业全面能力素质要求为导向,构建了相应的模块化课程群体系,采用网络化协同教学模式培养理论和知识相结合的IE创新型人才,通过该教学方法的实施,学生经过系统性的学习和实践,普遍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很强的实践动手能力和较好的创新意识,有效地提高了人才培养质量。我校IE专业学生近几年在全国ERP沙盘模拟大赛,创业之星大赛,机械设计创新大赛等一系列竞赛中取得了佳绩,95%以上的学生参与了专业的科研实践项目,硕果累累;学生年均就业率95%以上,IE专业特色人才的培养初步形成了规模效应。 基于网络资源库的课程群集成协同教学平台的创建,为学生提供了生动、丰富的学习素材,拓展了教学的空间、深度和广度。在协同教学平台上,学生、教师、领导和管理人员各司其职,协同进行教学与管理活动,同时注重学习知识的共享、评价、反馈和再利用,对课程进行规范化、系统化、智能化处理,有效地促进了教学质量的提高。课程群网络协同教学模式及教学平台的有效应用,使师生之间、学生之间和教师之间有更多机会互动交流、相互讨论、相互帮助、相互提示或进行分工合作,促进了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合作、交流与分享,促进IE专业以协同合作为特征的教学文化的形成和发展。 作者:余建国冯梅琳黄鹏鹏伍建军张启忠单位:江西理工大学机电工程学院江西理工大学机电工程学院 教学方法类论文:经济管理类教学方法探索研究论文 摘要:高校的人才培养模式正在悄悄的发生变化,这种变化表现在越来越重视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而对于经济管理类的学生来说,动手能力表现的又与工科学生不一样。研究探索经济管理类实验教学方法,特别是用计算机软件进行模拟的实验教学方法,并以此提出开放性实验在经济管理类中如何开展的问题。最后结合我们开展的一系列实验教学活动的情况介绍经济管理类开放性实验的开设方法及开设效果等相关问题。 关键词:经济管理类实验;开放性实验;教学方法 1引言 我国高等教育正在高速发展,高校正在朝平民化、大众化方向发展,连续几年的扩招,每年大量的毕业生涌向社会,给就业市场上越来越大的压力。与此同时,社会各界也纷纷对我国目前的高等教育质量提出了质疑——一方面是高等教育的高投入,另一方面是毕业学生在人才市场上的低薪酬,应届毕业生的低就业率。在这种情况下,各高校纷纷进行改革,以期望能缓解这种矛盾。这些改革中的重点都落在“高校如何培养出符合市场需要的人才”这个根本的问题上来。因此,在高校人才培养的过程中,实验作为一种教学手段,越来越被广大师生所青睐。实践教学环节对于大学生全面掌握和深入融会知识,培养科学思维和创新能力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实验教学可帮助学生感受、理解知识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学习和掌握学科的基本研究方法,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和创造思维习惯,以及收集、处理信息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实践教学是一种培养人的活动,是根据社会要求和人的发展需要,有计划、有组织地把科学知识、思维方法、操作技能等传递给学生,从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考虑,让学生去创造、去设计,创造性地提高其素质,开发其潜能,发展其个性通过实践教学,不但可以培养学生的能力,还启发了他们的创造精神和创造意识,实践教学是现代高等学校人才培养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实验教学按其开设方式来分,可以分为与理论教学结合的实验和独立实验课程两种。与理论教学相结合的实验多为验证型实验,一般这种实验在与理论教学进行的同时进行,表现为完成理论教学中某些内容之后,为了验证理论并加强记忆而进行此类实验,比如高校中的物理、电子电工等基础性实验。独立实验课程是指实验课程的开设不依附于某一门理论课程,而是根据前面已经学习的一门或几门相关课程之后进行的一种实验。这种实验综合性比较强,往往需要集中所学的相关知识,并进行相关的分析连接才能完成。本文中主要结合经济管理类实验讨论独立实验课的问题。 2经济管理类传统实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对于经济管理专业方面,以前面向学生开放的实验极少,且多为验证性实验,主要是熟悉实验的流程,按照实验课程所设定的实验方案与实验步骤去完成实验。这些实验操作机械,没有创造性,学生也对此种实验毫无兴趣,通过模拟软件完成的实验,多半如此。按照模拟实验软件公司所设计的实验流程,学生基本上只需要点鼠标,按照实验指导书设定的流程就可以完成,有的甚至不用键盘输入任何内容就可以完成。这种实验教学显然与生产生活实际相去太远,学生在做这类实验的时候也多半只是应付,因而实验教学也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3开放性实验方法在经济管理类实验教学中的应用 3.1开放性实验方法介绍 开放性实验教学模式不仅要求时间上向学生开放,而且教学内容上也要向学生开放,真正实现因材施教。这样,学习较差的学生随时可以补做一些基本训练的实验,学有余力者可进行设计性、综合性实验或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研究性实验。因此可以这样说,开放性实验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是当前工科院校实验教学改革的方向。 经济管理类实验多为验证性、掌握流程型的实验,学生是否能完成实验,一方面要靠实验的本身的“吸引能力”,另外一方面还要突出实验的可控制性.即对学生完成实验的掌握和评价手段,在这类实验中,实验教师通常通过学生的实验报告来衡量学生实验完成情况。 经济管理类实验多采用软件模拟的方式。 实验软件的选择问题,多采用B/S结构软件,这样一方面可以方便实验教师进行集中的管理和控制,另外一方面可以借助高校的校园网络,更好的服务学生,更好的去尝试开放性的实验。根据经济管理类实验特点,作者认为开放性实验方法比传统经济管理类实验教学模式更适合学生。 3.2在实践中探索并开发开放性实验教学模式 开放性实验更强调个性化的实验,而不是大众化的实验,更强调学生的兴趣与因材施教。如果一个实验几乎所有人都要进行,且实验的过程要求保持一致的话,此类实验采用以前按班级完成实验更加合适一些。而开放性实验最好与学生的课外科技创新活动,与实验室提供的助学助研活动联系起来,学生可以通过相关课题共同研究开放性实验的开放方法。对于今后如何更好的开展开放性实验,我们可以从如下方面来进行实践: (1)实验前的准备。 开放性实验前的准备工作相当重要。实验开始前要加强实验相关知识的整理与积累,要做好实验指导书,实验报告的设计,多结合实际业务设置相应思考题,思考题应该来源于生产生活实践,而不应该是凭空想象。 (2)实验的方法。 兴趣实验法:由于经济管理类实验自身的一些特点,导致这类实验本身对学生是没有太大吸引力的,因而在实验中要想方设法提高学生的兴趣,我们可以在实验中加入竞争,加入生活中的常识知识,加入各实验的补充知识等等。 讨论实验法:讨论可以说是相当经典的一种教学方法,通过探讨,学生可以对所学的知识掌握更深,而在实验教学中,讨论的作用显得尤其突出,经济管理类学生的能力培养中很重要的一种能力就是表达能力及与人交往的能力,通过讨论,学生往往在某些方面试图说服对方,在这些活动中,对学生的自我表达能力的提高有较大的好处。同时,为了达到较好的讨论效果,大多数学生会更加认真去完成实验,通过掌握一些实验的技巧并与大家一起分享。在这种教学方法中,教师应该有目的的创造条件让更多的同学参与讨论中来,比如设置实验课程论坛,并对大家讨论的话题及时总结并加以引导。在实验课成绩评定时适当倾斜,对讨论积极的同学及能对某些问题提出自己独到见解的同学给予适当的奖励。 设计教学法:如果一件事情太难,可能很少有人愿意去做,如果一件事情太容易,我认为喜欢做的人也不会多,对于经济与管理类的实验刚好就类似这种情况。如果按照最初设定的流程去做实验,学生可能觉得太简单而失去兴趣,如果让学生根据所学的相关专业知识去设计实验流程完成实验,学生又觉得无从下手,正是因为如此,设计教学法才更需要突破。 (3)实验的考核。 实验的考核应该更加严格而有序。对于经济管理类的实验考核一直不好规范,多数教师都采用写实验报告的方法进行考核。实验报告的内容,主要是要求学生写出实验原理,记录完成实验的步骤以及回答相应思考题。对于平时的考核主要以教师点名为主。这种考核方法一是手续比较麻烦,二是效果并不太好。对于实验报告中的内容,抄袭现象比较严重,而且学生对这类的实验报告产生明显的抵触情绪。在开放性实验的条件下,实验的考核主要软件记录学生的实验过程,并依据学生实验的过程考查学生完成实验的情况。实验分为练习与考核两个阶段,练习只记录学生实验过程,不记成绩,只记录考勤;考核部分设置时间限制,并将学生完成的过程做好记录,软件评分。实验报告就可以省略大部分的内容了,学生对照实验报告中的思考题去完成实验,这样印象会更深刻。这样实验的考核就包括了平时成绩、实验成绩和实验报告成绩三个部分,三个部分的成绩按一定的比例加权平均,得出此实验课的总成绩,这个成绩会更加公正,更加客观。 3.3开放性实验教学模式的效果 实验教学要突出培养学生的个性及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我们认为有些模拟实验软件有部分是不成功的,主要原因是这些模拟软件在这方面是失败的。一样的实验流程,一样的实验指导书,一样的实验过种,甚至有一样的实验报告,这也难怪会出现有同学将别人的实验报告复印一份交上来的情况了。当然在培养独立思考能力方面,除了选用较好的模拟软件外,另外一个很重要的方法就是适当给学生置疑,并且这些思考题是要能够激发学生思考的,还有这些问题的答案不应该是固定的。当然,这种实验方法的改变对于实验教师的要求更高,实验教学的工作量会更大,对实验教师提升的帮助也会更大,对于创建科研性的实验室也更加容易。公务员之家 培养学生的竞争意识,在实验过程中营造竞争的环境,可能使实验的效果更好。俗语说“生于忧患,死于安乐”,由于实验环节及实验内容的平淡,学生在实验中也不能感受到现代社会竞争的你死我活,这也不可能达到较好的实验效果。当今的一些网络游戏为何如此让人着迷,我认为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这些游戏中充满了竞争,有了竞争才会有胜利的喜悦和奋争的快乐,而这些又恰好是当代大学生所津津乐道的。 现在的实验教学,还要突出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虽然我们一致认为培养学生的个性是符合时代要求的,但我们更需要学生有较强的合作意识,并有较强的组织与管理能力,培养学生的责任感,比如在我们的“现代企业经营决策仿真实验中”,在一个竞争市场上,如果有部分同学有不负责任的态度,把市场价格定到一个比较低的位置,这样会导致这个市场竞争的无序,甚至是这个市场中的所有企业都受其害,所以在这个实验中,要不失时机的对学生进行责任心的教育。 4结论 现代的大学教育是开放式的教育,我们主张培养学生学习能力的同时一定要注重学生个性的发展,大学生的生活灵活而又紧凑,特别是在实行学分制改革的高校,学生自主安排自己的学习生活的要求越来越强烈。为了适应发展的趋势,一方面要加大开放性实验的实施力度,扩大开放性实验的范围;另一方面要推出更多品种的实验,推出更多与生产生活联系密切的实验。最后还要更大力度的加强与企业的联合,因为只有企业才知道什么样的人才才是社会最需要的。 教学方法类论文:高职院校工商管理类教学方法改革的探索论文 【摘要】工商管理专业作为高职的一个重点专业,其教学课程改革是高职教学改革的一个重点。本文在工商管理专业课程的教学改革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高职教育应主要突出学生的实践、技术能力的培养。 【关键词】工商管理教学改革思路 我国高职教育强调和倡导的是“能力本位”模式,以培养学生技术和职业岗位应用能力为主,具体体现为培养“基础理论知识适度、技术应用能力强、知识面较宽、素质高”的专门人才。所以,工商管理专业的课程要根据这一思想进行教学课程的调整。 一、高职院校工商管理课程体系改革的目标 1.突出专业课程的职业定向性 以职业能力作为配置课程的基础,使学生获得的知识、技能真正满足职业岗位的需求。 2.注重知识和技能的结合 基础理论以应用为目的,以必需、够用为度,以掌握概念、强化应用为重点;专业知识强调针对性和实用性,培养学生综合运用知识和技能的能力。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是生产、管理、服务第一线的技术应用型人才。高职培养方向一般是科技含量高,涉及知识广,技术实践性强的职业岗位。高职培养目标决定了课程具有技术实用性,对于工商管理专业的课程也应该从实用性出发进行调整。 3.强化学生职业能力训练,综合开发学生的职业能力 强化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提高学生就业上岗和职业变化的适应能力,实现“双证书”制度。高职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比,入学分数起点低。坚持“人人有才观”必然应重视学习主体的个性特点,多种形式地挖掘个体潜能,调动个体积极因素,强调研究和开发学生的智力和非智力因素。 4.增强课程的灵活性,形成模块化、弹性化的课程体系 适应行业和社会对应用人才规格多变的需求,由企业、院校联合调整、选定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坚持以服务社会为导向、以产业需求为中心,产学研结合,走“订单式”培养之路。高职教育不仅要研发物质客观世界,更重视研发主观世界。使培养对象成为高素质的技术实用型人才,为经济服务。职业教育直接为区域社会经济服务,贴近劳动力市场。以就业为导向,其职业性区别于普通教育。职业劳动是综合的,贴近企业和行业职业岗位群的高职教学内容也应是综合的。 二、高职院校工商管理课程教学体系改革的要点 高职高专院校专业的课程结构要努力实现模块化,把教学改革与教学方式改革结合起来。转变传统的相对封闭的知识教育和比较狭窄的专业教育思想,变对口观念为适应观念,变专业对口教育为增强适应性教育。特别是工商管理类的课程,要结合对口企业的案例、工艺流程,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早一点适应社会,提高动手能力。 1.改“学科本位”为“能力本位” (1)按能力需求精简课程内容,摆脱“学科本位”的课程思想。如经营管理、销售管理、市场营销等课程的理论部分基本相通,从而可加强实际操作,增加市场调查的时间,丰富他们的实践经验。同时,课程体系的设置要以能力培养为主线,以能力训练为轴心,淡化公共基础课、技术基础课和专业课的界限,重新整合课程。 (2)改革考试、考核方法。新课程体系以用人单位岗位需要为考试、考核内容,要求学生毕业时获得“双证”,即毕业证和至少一门职业技能工种资格证。在改革考试、考核方法上,新课程体系改变传统的答卷考试、考核方法,采取答卷与口试、理论考试与操作考试、答辩和现场测试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对基础课程,重点考核学生对知识的接受程度和理解能力;对专业课程,重点考核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如:对于理论基础课可以用传统的考试方法,对于专业基础课可以用操作考试,专业课可采用社会调查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式。通过这种方式,依据企业(行业)生产的实际和特点,以素质为基础、以能力为中心,采用理论教学体系与实践教学体系相互融合的人才培养模式。 (3)建立专业课程的能力培养模式,以行业组织制定的职业能力标准和国家统一的证书制度为依据,根据就业市场信息和岗位技能要求确定专业课程的具体实施内容。如:物流师、营销师、经济师各种岗位技能要求都有所不同,可以根据其岗位要求,确定专业课程的内容。 (4)以专业技能培养为中心,建立实验课课程体系。以校内、外实验、实训基地为基础,部分课程到企业去完成,学习环境与工作环境相结合,部分课程到实验、实训基地完成。学习环境模拟工作环境,提高学生社会实践能力,走产学合作的道路。 2.改变课程结构 将相关学科适当综合化,既发挥学科课程的特长,又克服了原有单科分段的弊端,可构建人才合理的知识结构和智能结构,培养更多应用型和创造型人才,以适应课程个性化的要求。 (1)进行教学计划的修订,压缩必修课如数学、哲学,增加选修课,与工商管理类的课程相关的都可增加,精简专业课,加强和拓宽专业基础课,强化计算机应用能力,保证计算机和英语课程三年不断线,使学生有较宽知识面和较强的适应能力。 (2)课程设置改变原来的结构变为一体两翼的课程结构,打破传统的考试课、考查课、主干课、非主干课的体系,建立核心课程、目标课程、非核心课程的一体两翼的体系。工商管理专业限设10门以下的核心课程,主要是一些重要的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如管理学、管理经济学、会计学原理、物流基础等,目标课程是英语和计算机课程,其他课程为非核心课程。课程要尽量小型化、丰富化,总学时不能太多,要体现比较宽的专业面,尽可能及时反映科学技术的最新发展。 (3)课程设置要紧扣专业培养目标,满足行业岗位对知识和能力的需求。一方面,课程要满足行业多岗位转换甚至岗位工作内涵变化、发展所需的知识和能力,另一方面,课程要使学生具有知识内化、迁移和继续学习的基本能力。 (4)采取“学习——工作——学习”的方式提高学生社会实践能力,重视实践课程体系,走产学研合作之路,保证理论课和实验课教学学时之比约为1:1。 3.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进行整合,培养学生获取知识的能力 教学内容的改革和课程体系的改革是人才模式改革的重点。教学内容由理论知识、职业技能和学习态度构成,对于高职高专院校,课程体系的合理构建决定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的改革方向。 (1)在知识领域,基础理论以必需、够用为度,以掌握概念、强化应用为重点,专业课教学强调针对性和实用性。多用案例进行教学、多给学生下厂锻炼实习的机会。公务员之家 (2)在职业技能的培养方面,要提高创造性技能的比重,弄清专业覆盖的岗位应具备的能力,以突出应用型、技术型人才培养的目标,对学生进行更多如何解决问题的能力训练。教师在上实训课时,应和学生一起操作,一起做项目,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3)要针对工商管理专业特点、职业特性、技术要求、岗位能力开展实践活动,让学生用基础理论、基础知识指导实践。从实践中深化对知识的理解,实现知识与能力的融合。 三、结束语 工商管理教学改革任务还任重而道远,我们要结合高职教育的特点,提出更多适合高职工商管理教学改革的思路。 教学方法类论文:实践教学方法在法律类高职院校的可操作性 摘要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高职院校实践性法律教学法的应用现状,并与传统法学教育模式相比较,重点讲了诊所式法律教育方法在法律教学中的应用,以此来阐述实践教学法在法律类高职院校教学中的可操作性,最后对实践性法律教学方法的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 高职 实践性法律教育 诊所式法律教育 教学法 1 实践性法律教学法的应用现状 目前,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实践性教学环节实现的常用方法: 一是在日常授课中鼓励教师多讲一些案例;二是让学生走出学校,进社区、进单位、在大街上搞法律咨询;三是安排学生到司法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实习。这些做法存在观念上的误区和操作简单化的问题。对于第一种,目前案例教学普遍存在问题就是操作太简单。上课教师在教学中也举了一些案例,但这仅仅是为了说明课堂上的一个问题,使学生更容易理解,并没有把案例教学单独拿出来研究。由于案例事实简单,操作上的随意性,听课学生不必动脑筋就能直接明白案例性质、涉及的法律关系等内容。对于第二种和第三种做法,如果没有很好的组织管理,实践性教学环节就相当于摆设,难以达到预想的训练效果。从实际效果和社会对法律毕业生的看法来说,能够熟练地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欠缺。因而,法律毕业生真正从事法律工作的难度较大,就业前景也不容乐观。 2 实践性法律教学方法与传统法学教育模式的区别 我国高职法律院校的实践性法律教育课程还要探索和完善,还要找准其在法学教育中的定位以及与其传统课程教学方法的区别,才能走出我国法学教育的新路。在各种形式的实践性法律教学方式里,诊所式法律教育和情景式模拟训练是很值得我们学习的。诊所式法律教学和情景式模拟训练与传统法学教育模式的主要区如下:一是实践性法律教育模式主要是要培养学生主动学习和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传统法学教育模式则是给学生灌输知识。二是实践性法律教育模式能使法学教育更真实,更具有实务价值,传统法学教育模式没有将法律体系和法律实践看做成一个整体,把法律分开进行传授。三是实践性法律教育模式能让使学生进入真实的社会角色,身临其境的体验律师担负的社会责任和应遵守的职业道德。但是传统的传统法学教育模式是绝做不到的。四是实践性法律教育模式注重培养学生发散思维,让学生根据案例和问题寻找不同的答案;而传统法学教育给学生的只有一个正确的答案,限定了学生思维发展与创新。 3 诊所式法律教育教学法的应用 (1)诊所式法律教育教学法含义。所谓诊所式法律教育就是指学生在法律诊所中,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中的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途径,并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通过在法学专业教学中采取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学形式,可以更好的培养学生适用法律的实践能力,加深学生对法律的理解,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意识观念,让学校法学教育与实践法律运用技能更好的结合在一起。高职院校法律专业之所以采取实践教学法特别是诊所式法律教学法,目的在于培养出职业道德好、基本功扎实和实务能力强的高素质人才,以便为社会企业和单位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工作的 (2)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学方法。高职院校诊法律教学中的诊所式法律教育主要在课外发挥作用。诊所式法律教育由两位或者更多的老师共同完成的,人员构成通常学生人数是教师人数的五倍,学生指导老师的指导下,作为法律工作者当事人办理实际的案件,办案的地点不局限于教室内,可以是校园内、宿舍里、办公室和接待室等地方,指导老师和学生可以通过面对面或者是电话、手机随时随地的进行案件交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教学内容进行调整。通过此种方式,加深了老师对学生学习情况的了解。 (3)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学步骤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学操作步骤:第一步选定对象:法学三年级学生经过两年的法学专业学习,已掌握基本的法学理论知识具备一定的法律理论基础,因而可在大学三年级学生中选取一部分学生接收诊所式法律教育;第二步是人员分配:先将参加获得的学生分成若干组,每组再安排一名指导老师。第三步是开展法律服务活动:参加诊所法律教育的学生在指导教师和外聘业务指导的直接指导和决策下,直接到社会上承接各种法律事务,采取适当的方式来提供各种法律服务,如果指导老师同意,学生可以直接对外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理案件。具体操作是先由已承办案件的学生向诊所中的各小组的同学讲述案情,并提出拟解决办法(提倡方案多样化);然后每个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各小组之间相互交流与探讨;最终形成意见一致的解决方案,交由承办小组具体实施办理。第四步是对整个活动进行评价总结:这里面既有指导老师和客户评价对学生的评价,又有办案小组以及学生的自我评价。 4 高职院校实践性法律教学方法完善 目前,我国已有100多所高校已经推行了诊所式教学法这种实践性法律教学方法,但是这里面绝大多数是大学本科院校,高职院校的法律专业加入的比例还不高,主要因为是目前诊所式教学在法律类高职院校教学推行中遇到阻力还比较大,难以广泛推广与应用。具体原因如下:一是改变现有的法律教育模式尝试新的教学方法,既要加大资金投入,又要承担风险,导致许多法律类高职院校不愿冒风险,因而保持观望的态度驻足不前。二是由于受到师资力量影响、教育的成本增加、学校经费紧张、且学生身份的尴尬以及有限的案件来源等客观问题的影响。鉴于以上原因,建议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提高高职院校实践性法律教学方法可操作性:一是高职院校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高职院校要重视诊所式法律教学方法,在培养学生丰富的法律理论知识的同时也要注重培育学生的法律实践的操作能力,适应社会的需求;为了减少风险,相关主管部门选定部分高职院校进行试点,来开展诊所式教学方法改革,从试点中不断积累摸索并总结经验,在取得实质性成功后在高职院校进行全面推广。二是增强高职院校的诊所式教学师资力量。可以重新选用或者配备上一批既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又具有相应的实践工作经验双师型教师。也可以借助当地的法律诊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机构,不断地向这些法律机构选派诊所的学生,让这些学生接触并尝试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完结后有学生向指导老师汇报办理情况,指导老师只需要给予评价。还可选择请上级诊所学生辅助指导教师的工作,减轻指导教师的工作负担,缓解学校师资力量薄弱的问题。第三,将法律诊所课程写入学生法学教学的计划,由学校统一拨付实习经费,不足部分通过多方途径解决,以此来增加诊所式教学的经费保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为具备一定办案素质的诊所的学生开辟绿色通道,赋予这些学生特俗的身份可以畅通无阻的进行案件办理,这样就避免了学生身份尴尬的问题,为学生开展活动提供有利了条件。第四可以通过诊所同法律援助中心签订协议的方式解决案源少的问题。 5 结语 我国高职院校现行的法律教育模式注重法学原理和基于现行规范的法律知识,对于法律实践性环节重视的还不够,导致高职院校法律教学效果不是很理想,毕业学生解决法律实践问题能力不强,加强对是实践性法律教学方法研究和切合实际的引入,大胆尝试,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教学方法类论文:工科设计类学生色彩教学方法初探 摘 要 本文旨在探讨工科设计类学生的色彩教学内容和方法。针对工科类学生纯理科的学习背景以及没有任何美术基础的特点;复杂的色彩理论与实践之间的沟通;学时时间的限制;以及与前后的课程如何衔接等问题展开探讨,以期望能够找到一种合理、高效的色彩学习模式来帮助工科学生尽快的理解和掌握色彩设计规律,并能将其应用于实际的设计当中。 关键词 色彩 设计 教学方法 课程衔接 从艺术史的角度看,传统古典绘画的棕褐色调强化了画面的写实感和立体感,这是一个感性认识色彩的过程,即画眼睛所看到的色彩。17世纪受到牛顿的光色理论影响,印象派开始采用鲜明的色彩和笔触进行户外写生,以修拉为代表的新印象派发明了新的表现形式方法“点彩画法”;后印象派艺术家逐渐发展到全凭思想和直觉进行表现;现代热抽象绘画的始祖康定斯基让色彩不再依附于任何具体的物象而独具价值;以致完全理性抽象探索色彩表现形式的冷抽象派代表蒙特里安,只用三原色构成画面,色彩终于从绘画要素中完全独立出来,极大地推动了现代绘画和现代设计艺术的色彩理论及设计应用的发展。现代意义上的色彩设计教学体系始现于1919年德国魏玛包豪斯设计学院,后由日本发展为“色彩构成”科目,其目的是理性的研究、分析色彩搭配的规律并创造性的加以运用。 总体上西方色彩的发展是沿袭了一条有感性到理性再到商业应用的认识过程,其表现形式也是如此。我国的色彩教育也是采用了西方的色彩教学模式,但是在工科院校设计类教学面临的问题是:一是学生没有任何美术基础,换言之也就是学生没有对色彩的感性认识训练。二是学时限制,以我校为例只有的色彩设计课程只有64学时。在这短短64学时内如何让没有美术基础的工科学生由感性到理性的去全面认识色彩是教学中面临的巨大挑战。 1 色彩赏析能力的培养 色彩设计课程教学目的就是要让学生最终学会在设计设计实践中合理的运用色彩。针对工科学生理解力强、逻辑思维缜密的特点,其色彩教学可以直接从理论入手,加强理论的延伸性,结合色彩理论多做世界名画、著名设计案例的色彩应用分析讲解。 色彩赏析能力来源于色彩理论和美术史、以及设计史,许多著名的设计史论大家、评论家本身并不一定是绘画大师,但是也具有高度的鉴赏能力和评判能力,因此工科设计类学生更应该加强理论的学习,以此来弥补感性认识的不足。从长远来看,设计史论则是指导学生长久发展的和进行创新设计的原动力。 2 色彩理论与实践教学平行推进 做作业的过程是学生对色彩理论知识的运用和再理解的过程,也是对色彩理性思考下的感性运用。因此整个色彩设计课程的作业设置上应由浅入深,按照从感性体验到理性思考的认知规律来设计作业内容,有助于学生对色彩理论知识的理解和运用,提高色彩修养和创新能力,同时也能训练学生的一定的表达技能。传统教学由于长期片面强调技能训练,使学生将大量时间投入到手绘制作环节,把大量的精力放在画面的精工细做上、技法的表现上,而忽略了对色彩关系的研究与探讨,从而削弱了观察、思考和创新等思维方面的训练提高等不良倾向。而缺乏对色彩设计的系统的、整体的认识,是一种舍本逐末的训练方式。色彩设计的作业设置应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2.1 色彩感性认识训练 加强学生对色彩的直觉体验训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这是最基础的训练。可以采取两种形式来进行练习。第一种形式,利用色卡来进行色环的排列练习,让学生直观的了解色彩的三个基本属性、色环、色立体、色调等基本概念。第二种形式,可以借助成品的DIY油画,让学生选择自己喜欢的画面练习涂色,直观的感受色彩。完成后要结合配色谱、色卡做色彩分析,是学生完成一个有感性到理性的认识。 2.2 配色工具的合理使用 数字化时代的来临改变了人类的生活方式,也改变了人类的工具,色彩设计也不例外,现代化的工艺使得传统手工调色的使用几率越来越小,电脑选色、调色成为一种最为普遍的方式。特别是工业生产当中,产品的色差控制非常严格,所以在客户、设计师、生产商之间交流时,必须借助国际标准化色彩体系才能准确的沟通,以此学会使用一种标准色彩体系是非常必要的。色卡有三大功能:对色、选色和调色。色卡在接单、设计、生产和验货时都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在国际交流合作中,我们的设计、生产方式也必须和国际接轨。 目前世界上的两大色彩体系是美国的潘通色彩系统和瑞典的NCS色彩系统。PANTONE色卡是享誉世界的色彩权威,涵盖印刷、纺织、塑胶、绘图、数码科技等领域的色彩沟通系统,已经成为当今交流色彩信息的国际统一标准语言。NCS(Natural Color System)色彩系统的研究始于1611年,完成于1979年,目前已经成为瑞典、挪威、西班牙、南非等国的国家检验标准,它是欧洲使用最广泛的色彩系统,并正在被全球范围采用。NCS广泛应用于设计、研究、教育、建筑、工业、公司形象、软件和商贸等领域。NCS色彩系统建筑、工业生产、科研教育领域应用尤为广泛,欧洲大多数内外墙涂料厂生产的产品均标有NCS编号。NCS作为产品质量标准被全球众多厂家用于色彩生产控制及管理,如涂料油漆、汽车、家电、移动电话、计算机、纺织品、家具、建材等行业。 配合这些色卡、色谱、计算机色彩插件等的运用,可以是学生更加便捷、直观的了解色彩变化的规律,进而容易更高效的掌握色彩设计的规律。 2.3 色彩设计应用能力的培养 一般的色彩设计都会进行一些基础配色练习,诸如原色对比、间色对比、复色对比等、这一组色彩练习之后再指导学生分析,原色对比的效果特点,和配色风格符合哪些目标人群,符合哪些类别的产品使用等。与此同时进行色彩心理、文化心理的分析等理论讲述,学生也不就会觉得枯燥。 图1 原色对比-调和-设计应用 以图1中的红绿对比色为例,通过同时添加黄色,增加黑度,用黑、白无彩色作为过渡色等手法,原来的对比色变的和谐统一且富有变化,其色彩情感也由原来的热恋、莽撞变得古朴、优雅,同时可以联想样的产品需要这样的色彩来包装,咖啡就是其中一种产品,因为它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优雅的品味,正好符合了这组色彩的特征。 对色彩设计理解和应用不可能在一朝一夕就完成,针对这一问题可以借助课程体系和授课模式的完善来弥补这一不足之处。例如在后续的设计课程中,牵扯到色彩搭配问应用题的,仍然有色彩设计老师来进行答疑或课堂指导,结合实践不断的循环深化色彩理论知识。 2.4 合理的课程管理机制 合理的管理机制和督促机制是提高学习效率的方法,但是又不能让学生有被迫的感觉,所以这个强度的控制要适当,举办课程作业展览不失为一种良好的督促机制,公开展览会使学生更加注重作业的质量。 总之,新时代和新技术赋予我们新观念,数字媒体的兴起也为色彩教学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设计表现形式和巨大的创新空间、合理的课程体系支持,色彩设计教学只有符合了学生的学习类型,有效调动起学生的学习兴趣,才能最大程度的保证教学效果的实现。 教学方法类论文:如何实现制作类工具软件“学做合一”教学方法的思考 摘要:本文根据制作类工具软件的设计思想与特点,在科学地使用“学做合一”的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率与效果,符合高职学生的认知规律等方面进行思考。最后形成基于制作类工具软件,采用“学做合一”教学方法的教学方案。 关键词:学做合一;软件;教学项目;设计思想;认识论 在高职院校的信息类专业或非信息类专业,开设了很多制作类工具软件。如:办公文档制作Word软件;电子表格制作Excel软件;幻灯片制作PowerPoint软件;平面动画制作Flash软件;三维动画制作3DMAX、Maya软件;网页制作FrontPage、Dreamweaver软件;各类图纸制作AutoCAD软件;图形处理Photoshop软件等。这类课程的教学的场所基本在机房中进行,实行教师边教,学生边练的教学模式,初步体现了“学做合一”的教学方法。 一、目前制作类工具教学模式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大多数制作类工具软件的教学基本是以介绍功能菜单为主,适当举些素材作为演示例子,来理解工具的含义,经过一段时间的教学,搞一、二个小样例让学生去操作,从而达到会操作功能菜单操作的教学要求。也有一些老师,先教学生制作一个具体的样例,然后让学生模仿去完成样例的制作。但凡这种教学方法,都认为是“学做合一”的教学方法。 实际上,这两种教学模式都会带来一些问题,前者学生在学习功能菜单的操作时感到枯燥无味,并且学到的知识是零散的,在解决实际问题时往往会束手无策;后者以应用实例引进,虽然体现了综合应用软件的能力,但学生对基本功能菜单不是很娴熟,往往在制作实例的过程时感到无从下手,只能模仿老师的教学演示,一旦换一个实例就不会做了。 二、“学做合一”的基本思想及在制作类工具软件教学中的困惑 “学做合一”的教育理念最早是由美国近代著名的哲学家、教育家杜威提出的,他强调学生应从“做中学”(learning__by__doing),也即“从活动中学”、“从经验中学”。我国著名的教育家陶行知在借鉴和改造杜威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学做”合一的思想,即要求学习者以实践的目的去学,在实践过程中去学,从而学到书本上学不到的东西[1]。 从认知论的角度来思考,人们总是从具体到抽象,从感性到理性。要使用制作类工具软件制作出具有一定复杂度实样,首先要娴熟地操作软件,然后根据制作实样的要求,分解出实样的各个部位,然后用软件的功能操作实现。正如要制作一张木椅子,必须要先掌握斧子、锯子、刨子、凿子、锤子等工具的使用方法,当然还要知道椅子的造型结构、尺寸比例等。只有在基本功达到娴熟的程度上,才能做出合格的椅子,而在没有掌握木工工具的操作方法与技能基础上,往往是做不好椅子的,更谈不上做更复杂的木器。如很多学生在学习数据结构时感到很困难,其实不在于对算法的理解有多难,而是实现数据结构算法的工具语言C不够娴熟,从而导致学习数据结构感觉到很困难。曾经一批中职考上来的学生,对QBASIC的编程非常娴熟,但在学习C语言时感到困难,最后在数据结构课程设计时,很多学生用QBAISC语言去实现,因些表明,要解决实际问题,首先要掌握好工具的娴熟使用。 解决实际问题,除了总体分析与设计的能力外,同时也要会使用工具。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有可能会遇到个别你没有学过的知识与技能,此时你必须要先学好这方面的知识与技能后,才能解决问题。 在制作类工具软件教学过程中同样会遇到相似于以上出现的问题。当前高职教育提倡用项目化驱动教学,直接拿实际的样例给学生做,以致使学生无从下手,并对工具软件学习与认识以及操作,缺乏系统性,在使用工具软件时缺乏科学性,不是按最佳的途径去解决问题。 三、制作类工具软件设计思想与特点 制作类工具软件其实是一种工具,是为解决实际问题而设计的。其形成分为以下几个过程。 1.需求分析 这一阶段,主要是搜集工具软件对应解决的问题领域的实例,对大量实例进行分析,分解出实例中的共性问题与异性问题,确定应用软件的功能需求。 2.软件设计 这一阶段,根据需求分析的结果,进行应用软件的架构与功能体系的设计。除功能实现外,还要考虑软件操作的方便性,使功能菜单体系与工具栏得到合理布局。 3.编码 这一阶段,软件工程师根据软件设计的要求进行编码,用计算机程序来完成软件设计中提出的各项功能。 4.软件测试 这一阶段,主要对形成的应用软件进行功能测试、可靠性测试、操作方便性测试等。在整个应用软件操作的过程中是否存在漏洞,是否能解决问题领域中的实例。 5.软件评价 这一阶段,主要是对形成的应用软件进行各项指标的评价,找出待解决的问题。目的是为下一个软件版本提供依据。 由于制作类工具软件在形成的过程中采用软件工程方法,对问题领域的调查、分析、功能实现都具备了科学性,采用最佳的解决问题的方法与途径[2],设计的功能体系既灵活,又完整。如图形制作软件,设置画各种几何图形的工具箱,用于改变色彩的调色板,还具备很多素材供用户选用,各种在实际手工绘画过程中所需要表现手法,软件功能均可实现。 四、制作工具类软件如何实现“学做合一”教学模式 通过软件设计思想与特点的分析,制作工具类设计框架基本是根据计算机应用软件的特点,一是重复使用现有资源,如标准素材;二是归纳典型的例子组成,找出共性部分,制作模板或样式框架,提供参数设置功能,快速完成一些标准性的项目制作;三是提供功能菜单,让用户自行通过功能菜单的操作,去制作项目。因此一个制作类工具软件,包括了很多学习内容,要通过一定时间的学习与练习,才能初步掌握软件的使用。只有掌握了软件的基本使用能力,才能做出实际项目,否则直接采用项目化驱动教学,是违背教学规律的。但制作类工具软件教学内容大部分为直观教学内容,必须采用“学做合一”的教学模式,才能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因此在教学中如何灵活应用“学做合一”的教学方法,根据本人多年的教学经验总结,形成如下的“学做合一”的教学方式。 “学做合一”的教学方式,可以采用“学中做”和“做中学”两种方式。 当学生初步接触软件时,采用“学中做”,也就是边学边做。教师可以根据软件的特点,介绍常用功能操作步骤与方法,并说明其应用场合,然后选择一些与教学内容相密切的样例让学生去完成。这个阶段主要以熟悉软件为主,让学生能够达到时解决小问题的能力,基本功能操作达到娴熟,其它不常用的功能要有所了解。 当学生对该软件有一定的操作水平时,可使用项目化驱动教学,此时采用“做中学”方式。学生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由于已经掌握了软件的基本功能使用,因此在解决问题时不会感到无从下手与茫然。由于要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要制作的项目不可能是基本功能就能解决的,需要重新对该软件做进一步的认识与学习,尤其是软件解决问题的方法与途径、软件的高级应用功能,必须在这一学习阶段得到体现,同时对前面学过的知识与技能得到进一步的深化。 在现实工作中,许多项目不是靠单个制作类工具软件就能完成,可能要用了多个制作类工具软件或其它工具软件。如Word软件的邮件合并功能,若使用Word表格的数据源显然不符合实际应用,若采用Excel数据表或其它数据库作为数据源显然会符合实际。对于综合类的项目化教学,首先用“学中做”的教学方式实现,对相关的软件进行学习与练习,在学完这些相关的软件后,再进行综合性项目的教学与训练,也就要采用“做中学”的教学方法来实现。 五、结束语 做任何事都不能违背规律,同样在教学的过程中一定要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一定要按科学规律进行。当职业教育推出轰轰烈烈的项目化驱动教学的今天,很多教师与专家用“学做合一”的口号,简单地采用项目化驱动教学制造空中楼阁,是提高不了教学质量。本人也在这个方面有过经历与教训,学生对没有任何基础的情况下,采用项目驱动,直接采用“做中学”的教学方式,其教学效果不是很好。 “学做合一”教学方法比较适合于制作类工具软件的教学,何时“学中做”,何时“做中学”也要根据教师、学生、实训场所的实际情况进行灵活应用。 教学方法类论文:高职建筑类专业计算机基础课程教学方法的创新与实践 摘要:目前,高职院校已经开设了针对非计算机专业学生的计算机基础课程,以培养非计算机专业学生的基本计算机应用能力。但是,仍然存在各种弊端和困境,无法满足非计算机专业学生的学习需求。本文将主要针对建筑类专业的计算机基础课程教学方法的创新与实践展开讨论,力求找出一条适合培养建筑类专业学生计算机应用能力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建筑类专业;计算机基础;教学方法;创新 一、前言 我国高职院校对培养非计算机专业学生基本计算机应用能力的重视,源于1997年教育部高教司颁布的《加强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基础教学工作的几点意见》,越来越多的高职院校将计算机基础作为一门或一系列必修课的基础课程,处于与数学、英语等课程重要性相当的地位。作为一门工具性学科,非计算机专业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在计算机基础课程的教学内容上有所侧重,教学方法要与之相适宜,才能更好地将计算机技术应用到本专业的学习和实践中去。针对理工类专业的学生,计算机基础课程应侧重数据库、多媒体制作和实用软件的应用与开发等能力的培养,并且结合实际需要引导学生掌握相关的技术和方法。而建筑类专业在工程造价、工程经济、工程设计、施工技术等方面为减少工作量常常需要运用相关的计算机技术和方法。因此,高职院校在针对建筑类专业的计算机基础教学中应当适应该专业的需求,对传统的教学方法予以改进,最终达到培养复合型人才的教学目标。 二、高职院校建筑类专业计算机基础教学的现状与困境 (一)“一刀切”的教学模式,忽视了建筑类专业对计算机技术的特殊需求。目前,大部分高职院校的非计算机专业的计算机基础教育实行的是“一刀切”的模式,统一的教学内容和统一的考核标准,根本无法适应不同专业学生对于计算机技术的不同需求。与文科专业的学生相比较而言,建筑类专业的学生需要掌握更深入的计算机知识和操作方法,尤其是与专业相关的软件的操作和运用,比如CAD软件、PS软件、SU软件。 (二)教学对象水平参差不齐,兴趣差异大。这方面的差距主要是源于高职院校的生源,表现在普通高中学生和“三校生”之间计算机基础和起点不同。前者由于在高中阶段便学习了中学生信息技术课程,与高职院校开设的计算机基础课程的内容存在很大程度的重复,而后者在中等职业教育中也已经接受了一部分计算机课程教育,因此学习的兴趣有所降低。另外,还表现在城市学生和农村学生对接受计算机基础教育的需求也不同。 (三)教学手段单一,教学内容偏重理论部分。主要表现在课程的教授仍然是以教师为中心,学生处于被动学习状态。又由于学生的接受能力和计算机基础不同,容易造成听课效果的不一致,从而影响总体的教学效果。另外,计算机基础的课程内容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更新与扩充,讲授的内容越来越多,课时的安排满足不了实际教学需求,造成教师偏重理论教学,而忽视学生进行实际操作的教学环节,使得学生计算机操作能力普遍较弱。 三、高职院校建筑类专业计算机基础教学方法的创新 (一)分级教学法。分级教学就是指在入学之初,通过对学生的知识水平、基础能力、学习兴趣等方面的差异的了解和考核对学生进行分班,可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进行差别式教学。分级教学适应了学生不同的学习需求,易于掌握相关的知识和技能,激发学习兴趣和积极性,教师则可根据层级的不同,设置不同层次的教学内容和任务,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教学负担,也更能提高教学质量和效率。需要说明的是,不同等级的划分是动态的,必须根据学习情况予以适时调整,更大的激发学生热情,尤其是初级班。运用到建筑类专业计算机基础教学中,可以设置计算机文化基础、计算机软件技术基础和计算机应用基础三个教学模块,不同等级的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对课程进行自主选择,并完成相关的课程任务。 (二)项目驱动法。项目驱动法是指通过实施一个完整的项目进行的教学活动,其特点是由教师对项目进行选择和优化,并进行示范操作,由学生负责对项目进行具体实施,最后以完成项目的情况来评价学生的一种教学结合的模式。项目驱动法能够很好地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掌握与专业有关的必要的计算机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运用到建筑类专业计算机基础教学中,以工程预算项目为例,就要求掌握EXCEL软件的操作方法,在完成投标报价表时需要进行内容输入、基本样式及单元格数据的引用、公式、数据间的运算等。在项目完成过程中,教师应适时予以引导,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 四、小结 总之,高职院校建筑专业计算机基础教学方法的创新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根据社会的需求和学生的需求进行逐步完善,如何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是探索教学方法创新的关键。目前,我校计算机基础课采用的是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B统考作为期末考试成绩形式的考教分离形式,对于建筑类专业的计算机基础课程的教学,各班已经尝试分别制定了与建筑类专业相结合的项目实例。实践证明,分级教学法和项目驱动法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行性,能够有效地将计算机基础教育融合到专业需求中去,不过二者并不是孤立的,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完全可以考虑将两种方法的优点予以结合,使之更好地发挥作用,达到预期的教学目标。 教学方法类论文:经济类院校管理信息系统课程教学方法探讨 摘 要: 本文提出针对目前“管理信息系统”课程教学中的问题,经济类院校应充分利用资源和学科优势,借助经济和管理类学科的支撑,通过利用特别设计的部件库最小系统软件,将计算机科学实践与经济管理实务结合在一起,创建特色鲜明的课程建设与教学内容改革方案。 关键词:管理信息系统;实验;部件库最小系统;课程建设;教学改革 信息社会尤其需要既懂技术又通管理的复合型人才。管理信息系统课程综合计算机科学、通信技术、运筹学、管理科学、统计学、系统科学等学科的相关知识,形成了一门独具特色的综合性边缘学科以培养社会所需的复合型人才。鉴于此,大多经济类院校都将管理信息系统课程列为了经济管理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这充分说明了管理信息系统课程的重要地位。但在实际的管理信息系统课程教学中,却出现了学生学习积极性不高、学习被动以及课堂教学效果不佳等令人尴尬的一面[1]。笔者根据多年的教学实践,认为这种社会需求与管理信息系统课程教学的反差问题与实践环节设计有很大关系。学生没有社会实践的经验,尤其是管理经验,因此难以联系实际主动地学习。实际教学中,可以用部件库最小系统,快速搭建管理系统原型,让学生身入其境,进入管理信息系统开发者的角色,融会贯通,从而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2-3]。 1管理信息系统课程基本特点及目前教学中的问题 1.1基本特点 (1) 要求学生具备多个学科的基础知识。管理信息系统课程涉及的知识不仅涵盖了管理学、运筹学、统计学、系统科学等各专业前期课程的基础知识,还包括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技术、系统工程等方面的知识。 (2) 实践性强。课程包含的很多概念和方法需通过实验和课题设计等才能深刻理解和掌握,需要学生了解企业具体业务流程,能动手利用软件工具做出模拟系统[4]。 1.2目前教学中的问题 1.2.1培养目标定位不明 社会既需要管理信息系统的分析人员和开发人员,也需要系统维护人员和实际操作人员。经济类院校开设管理信息系统课程的各专业,在规划教学内容时,应认识到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向。经济类院校不能忽视与管理学、经济学、系统工程等知识的整合,而把管理信息系统变成简单的开发课程。 1.2.2教学内容滞后 目前国内的管理信息系统教材内容、理论相对比较陈旧。 例如国外发达国家,管理信息系统的研究方法主要以原型法和面向对象方法为主流,而我国的大多数教科书仍以传统的生命周期法作为主线,对原型法和面向对象的方法只作一般的介绍。可以说,教材内容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教学目标的实现,造成了课程学习内容严重滞后于当前管理信息系统的发展水平。这就使得学生掌握的开发工具与社会的需求严重脱节[1,5]。 1.2.3实验安排不合理 由于经济类院校学生编程能力普遍有限,有些学校只能安排一些认识性的实验,流于管理类课程的范畴;有些学校采取案例教学法,以要求学生能独立完成一个系统设计的实验为全部目标。这种安排过于偏重理工、偏重软件开发,由于学生在程序设计方面耗费过多精力,忽视了WEB-MIS、ERP、DSS等新内容,不能为全面学习管理信息系统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服务,无法让学生全面掌握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技能。 2经济类院校管理信息系统课程教学建议 经济类院校应充分利用资源和学科优势,借助经济和管理类学科的支撑,开设有自己特色的管理信息系统课程。对经济管理类专业本科学生来说,他们的目标是成为能够适应现代信息化社会需要的、具备现代经济管理理论基础、掌握计算机科学技术知识及应用能力的具有宽基础、强能力的复合型优秀经济管理专门人才[1,5],这就要求本课程要与时俱进、定位明确。 2.1教学目标 经济类院校经济管理类专业本科学生应具备以下能力: (1) 应当掌握管理信息系统所涉及的基本概念知识,例如管理信息系统的意义与功能、一般管理信息系统的基本构成、设计过程与一般设计方法、某些典型系统的特点与关键技术、管理信息系统的实施与维护知识等。 (2) 应具有信息意识,具备在信息化环境下收集信息、处理信息和有效利用信息的能力。 (3) 利用软件工具,以原型法为研究方法做出一个系统,真正弄明白管理信息系统的实质。 但是,要实现这些能力决不是将本课程变成代码设计课程,而应该掌握系统的科学思想和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划、分析、设计的技术方法,并能将信息管理,管理信息系统规划、分析、设计、实施、管理、评价和维护等方面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经济管理工作中。 2.2引入部件库最小系统辅助教学 部件库最小系统是在总结大量信息系统结构普遍规律的基础上,抽取其共同特征,研究设计的一套信息系统即插即用型软部件,可以用于多种应用系统,使原来极为烦琐的一些程序代码设计工作几乎无须时间就可以完成;使得原来必须专业人员才能做的编码与系统维护工作,普通未经特别训练的人员也能进行。在管理信息系统教学上使用这种软件,可以使学生从代码设计中解放出来,更好地对管理信息系统有一个整体的概念。 传统的管理信息系统教学往往在与实际问题联系不够紧密的情况下用大量时间讲解管理信息系统的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内容枯燥,学生学了不知有什么用,也不知道在计算机上如何操作。 引入部件库最小系统制作范例教学,第一次课就结合学生比较熟悉的学生管理,先由老师提出相应的数据库结构,让学生利用部件库最小系统中的部件自己动手构建一个具体的管理系统,并具体对系统进行操作,使学生了解什么是管理信息系统,它是做什么用的,是怎样构成的,一般功能要求有哪些。这样学生对本课程就建立了一个整体的概念,了解了课程的基本要求。 接着,教师和学生一起讨论与上机实践:通过对部件库中各个部件的使用,了解管理信息系统常见界面的设计需求以及对性能的一般要求。学会利用ROSE完成一个实际应用系统的需求分析与概要设计,并根据需求分析的内容利用部件库建立一个具有自适应性的管理系统。可以进行ERP和电子商务系统模拟,了解ERP系统构成及其基本原理以及电子商务系统的一般体系、结构、流程。 在教学全过程中,我们准备了数十个课程设计题,要求学生随着教学进程实地进行设计应用系统[4]。设计工作由模仿逐步转向创新,开始时由教师指定数据库结构与功能要求,学生自选部件建造系统。随着教学的深入,进一步提出实际课题的工作过程与数据要求,放手让学生自行设计管理信息系统。 在关于系统功能要求、性能要求、数据模型、关系数据库特性、函数依赖、范式、数据完整性与安全性、数据库设计等理论教学中,我们都提供一些典型的实例,要求学生使用部件建造系统,并总结体会数据库的概念与设计理论的具体含义。 经济类院校经济管理类专业本科学生本身已经具有一定前导经济、管理专业知识,通过部件库最小系统范例教学,可以使学生将以前所学知识运用到管理信息系统中,看到一个具体的系统,而不是枯燥的理论,既增加了学习兴趣,又更好地理解了前序课程,真正达到管理信息系统课程开设的要求。 3结语 我们按照以上设计组织了一届教学实践,涉及会计、财务管理、公共管理等多个专业本科教学,均取得满意效果。代码设计薄弱的学生也只需要几次上机,就能实地动手开发系统。成功的实践能激发学生高度学习热情,也引导学生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组织学习,取得良好教学效果。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动手能力加强,对本课程基本理论与基本概念掌握也就加深。通过实验环节,学生进一步了解了企业具体业务流程,对管理信息系统设计有了整体认识。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更好地理解了各自专业在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
民事诉讼法上诚实信用原则研究:论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摘 要】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化,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但是与此同时,司法实践中普遍地存在着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如恶意诉讼、虚假诉讼、伪造证据等时有发生。此外,法官也存在着滥用自由裁量权,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现象。针对以上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于2012年8月13作了相关的修改,将诚实信用原则明文化、法定化。在此种背景下,提出了在民事诉讼法分则中完善诚实信用原则支配下的规则和条款、完善并强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责任、完善我国的律师制度和限制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等建议,以期对我国民诉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实施有所裨益。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意义;适用;完善 古语有云:“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这说明早在我国古代诚实信用就被作为衡量个人修养素质的一个标准,它也强调了诚实信用的重要性。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往往做出一些违背诚信的事情,在民诉法上就表现为某些当事人为了获得个人不正当利益,往往滥用诉讼权利,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种道德规范,是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而被引入私法领域,并由此发展成民法最重要的原则,享有“帝王条款”之美誉。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都将诚实信用原则确立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然而,近年来在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大量出现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滥用诉讼权和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在民事诉讼领域也亟需诚实信用原则来规制这些行为。面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我国民诉法在今年的修改中也将诚实信用原则确立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 作为私法领域的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人们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那么作为公法领域即民事诉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又是什么呢?由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抽象性和不确定性,导致学术界对诉讼法领域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众说纷纭。 有学者认为,诚实信用,即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 也有学者认为,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简而言之,大体上就是指法院、当事人以及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必须基于诚实信用来实施诉讼行为。 还有学者认为,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指如果在诉讼中出现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的程序问题,法院可以根据该原则行使公平裁量权,直接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进行调整。 由于着眼点不同,各个学者对民事诉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定义各异。从以上各个学者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解来看,诚实信用原则包含以下几点内容:第一,要求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行使审判权和诉讼权利时主观上要是善意的;第二,所以的诉讼参与人在行使相应的诉讼权利时不能存在滥用权利的行为;第三,诚实信用原则赋予法官在民事诉讼法没有相关规定时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民事诉讼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本着诚实、善意的心理恰当地行使审判权和诉讼权利,以达到当事人间的利益、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法院与当事人间的利益、法院与社会间的利益的均衡,如若违背诚信,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及其适用 (一)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 1.民事诉讼法确立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维护诉讼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率,促进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在民事司法实践中普遍地存在着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如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等,这不仅增加了法官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的难度,而且造成诉讼拖延,成本增加,危害司法公正。同时,由于国家为社会提供的司法资源是非常有限的,个案的拖延不仅会影响其他民事主体利用诉讼资源和寻求司法救济,而且还会导致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通过有效的制约诉讼权利和审判权力的滥用,一方面可以使案件事实得以尽快的发现,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另一方面可以使纠纷得到公正、快速的解决,从而提高诉讼效率,促进司法资源在所有当事人之间的合理分配。 2.民事诉讼法确立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补充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漏洞,维护法的稳定性。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纠纷数量不断地增加且类型日益复杂化,而法律本身具有稳定性,不能随意修改;同时由于立法的滞后性,法条不可能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所以现行的民诉法必然存在着漏洞。而诚实信用原则由于内涵和外延的不确定性,它可以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民诉法未作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可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裁判。诚实信用原则不仅能弥补法的漏洞,而且可以维护法律的稳定,使现行民事诉讼法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3.民事诉讼法确立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推动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顺利进行。我国以往实行的是超职权的审判模式,然而此种模式弊端甚多。为此,我国开始实施由超职权的审判模式向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辅的审判模式改革。在以当事人主义为主的新型审判模式下,它赋予了当事人更多的诉讼权利,强化当事人的诉讼自主权,弱化法院对诉讼程序的职权干预。然而权利的增加如果没有必要的限制,必然导致权利的滥用。在民诉法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后,此原则要求当事人应公正、善意的行使诉讼权利,禁止诉讼权利的滥用。因此,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有利于维护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成果,而且有利于保证我国新型审判模式的合理实施。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我国新民诉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从该条文可以看出我国民诉法并未明确规定诚实信用原则适用哪些主体。在司法实践中,既存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滥用诉权或诉讼权利,也存在法官滥用司法审判权的现象。所以,笔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不仅应适用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而且也应适用于法院。 1.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的适用 当事人作为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主体,所以其理当受到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制,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第一,禁止虚假陈述。即当事人负有真实陈述的义务。当事人的陈述对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具有重要的作用,所以虚假陈述不仅会影响法院对事实的判断,还会影响法律的正确适用,最终将会导致判决的不公正,从而影响司法的权威性。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有利于规制当事人的虚假陈述,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第二,禁止滥用诉讼权利。滥用诉讼权利,是指当事人违背诉讼权利设置的目的,专门以损害对方当事人或国家利益为目的行使权利的行为。它要求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得违背诉讼权利设置的目的而滥用诉讼权利。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主要有滥用程序异议权、回避申请权、反诉权、上诉权等。 第三,禁止恶意制造诉讼状态。恶意制造诉讼状态主要指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利用不正当的手段谋取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状态,而使对方处于不利的诉讼地位。例如,一方当事人故意变更义务履行地从而取得对自己有利的审判管辖,或者是以不正当的理由获取财产保全等。这些都是利用不正当方式获取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状态,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法上诚实信用原则研究:浅析新《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有丰富的内涵,它是在遵守交易道德基础上谋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与社会的利益平衡。在《民事诉讼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在主体、客体和程序的适用上,都有一定的阐述。将诚实信用原则写入《民事诉讼法》,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现实上,都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诚实信用;内涵;适用;意义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诚实信用原则原本属于道德范畴,它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追求自己利益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讲求信用、严守诺言、不弄虚作假,不欺骗他人,维护双方当事人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如今诚实信用原则上升为民法上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这是道德规范走向法律化的体现。 有史以来,民法学者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研究仅仅在实体法领域,民事诉讼法领域一直未受关注。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不断发展,该原则的明文化,法律化趋势越来越明显。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是我国新《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将对我国民事司法制度产生重大影响。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是指适用的主体,客体范围,以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这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主体的适用 关于民事诉讼法中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主体,学界围绕着适用于当事人之间,适用于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等观点争论不休。例如日本多数学者认为,适用于当事人和法院之间;还有少数学者认为,只适用于当事人之间,法院在行使公权力时无需考虑是否应取得当事人的信赖,若当事存在不诚实行为、缺乏信用的行为,法院可以以滥用诉讼权利为由加以排斥,诚实信用原则只是调整和衡平当事人相互之间的利益。 随着诉讼制度的不断发展,我国新《民事诉讼法》把诚实信用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用来指导整个诉讼行为,它不只是针对当事人而言,它应扩展到所有诉讼主体,包括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对于当事人,诚实信用原则约束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意思自由,禁止当事人的反悔和矛盾行为,禁止当事人的恶意诉讼,禁止滥用诉讼权利及故意拖延诉讼,要求当事人的只是义务,禁止虚假陈述,模糊法院对案件事实的判断。防止诉讼权利的丧失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对于法院,禁止滥用自由裁量权,要求法院尊重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为当事人创造平等的诉讼条件,尊重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禁止突袭性裁判。对于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以及翻译人员,这些人员对推动诉讼进程和实现审判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他们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本着诚实善意的行为方式实现自己的作用,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 (二)程序的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贯穿整个民事诉讼法领域,为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提共了依据和标准。第一,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法庭审理之前。法庭审理之前,要求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诚实信用,禁止为了个人的利益,无视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和法律的权威,恶意诉讼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对方基于信赖而受到损失。 第二,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法庭审理之中。在法庭审理中,当事人不得滥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力,不得实施矛盾行为,损害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或社会公共利益而谋取个人最佳利益。同时在法庭审理之中,法官也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正确的适用法律,适当的行使自由裁量权,既不能主观臆断,也不能古板教条。诉讼参与人要在自己的义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扰乱法庭秩序,不得损害当事人利益。 三、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意义 (一)理论意义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首先,是道德规范法律化的表现,以法律形式吸收道德规范,增强了道德规范的权威性,更好的指导实践。其次,体现了公法和私法的相互融合,促进了程序法与民事实体法的有效衔接。二者相辅相成,实体法中民事纠纷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得以有效解决,程序法是实体法的根本保证。再有,指导民事诉讼法的法律解释,弥补了民事诉讼法中平等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的不足,适度的约束了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合理地体现了立法者的意图,巧妙的调整了诉讼中各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使诉讼过程更佳和谐,从而实现诉讼的公平正义。 (二)现实意义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有利于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审判方式,改变司法实践中的腐败现象,遏制诉讼中的道德危机,树立法律的权威,确保法院独立审判的地位,更好的指导我国诉讼法的审判实践。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有利于评价民事诉讼行为活动的,指导诉讼程序与非诉讼程序;节省了诉讼中时间和物质资源的消耗,增强了诉讼权利人的期望利益,提高了法院的办案效率,真正实现了诉讼的效益价值;约束了诉讼主体权利的任意行使,有利于规制司法实践中诉讼主体的不诚信欺诈行为,防止诉权、审判权的滥用。 民事诉讼法上诚实信用原则研究:民事诉讼法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思考 [摘 要]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各国民法公认的“帝王条款”,而且随着其内涵和适用范围的不断丰富和扩大,已成为一项涵盖公、私法域的世界性法律原则。在我国,由于民事诉讼法中未确立诚实信用原则及相关法律规则不完善,导致大量的道德危险行为的出现,而得不到有效的控制和避防,文章对民事诉讼法引入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论和实践依据进行了论证,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思路。笔者认为在民事诉讼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既是与国际司法接轨的必然选择,也是实践和协调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治国方略的一个很好的结合点和突破口。 [关键词]诚实信用 民事诉讼 道德危险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渊源及内涵 诚实信用,简称诚信,诚即真诚、诚实;信,即守承诺讲信用。诚信的基本含义是守诺、践约、无欺。[1]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恪守诺言,是一项古老的伦理道德标准。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的出现以及私有制的产生,交易也随之产生,诚实信用作为交易的一般原则和日常行为道德准则就开始形成并广为接受和传承。从古哲人的“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古诗人的“三杯吐然诺,五岳倒为轻”,到民间流传几千年的“一言既出,驷马难追”、“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就可见一斑。而它从伦理道德的范畴提升到制度建设的层面最早也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时代,因此诚实信用也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 诚实信用成作为法律原则起源于罗马法,最初只适用债权债务关系,规定在商法中。在罗马法的诚信契约中,债务人不仅要依照契约的条款,更重要的是要依照其内心的诚实观念来完成契约规定的给付,[2]从此诚实信用这一伦理道德规范被提升为法律规范并一直沿用下来。1907年《瑞士民法典》第3条规定:“无论何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均应依诚信为之。”将诚信原则的适用由债权债务关系扩充到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并被世界各国民法所接受,今天诚实信用原则及其支配下的法律规则,已成为各国民法公认的“帝王条款”。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即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其内容具体体现为(1)任何当事人要对他人和广大消费者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2)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滥用权利加害他人[3]. 但是在20世纪30年代以前,诚实信用原则只在私法领域确立了其作为法之基本原则的地位,在当时看来,诉讼法关系是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公法关系,诉讼法作为公法与私法有严格的分野,因此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私法规则的重要准则,不能适用诉讼法。但是随着近现代国家干预日益加大,私法与公法的相互渗透和交融,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趋势日益明显。从20世纪30年代始,德国将诚信原则引入到诉讼法领域。1924年,其民事诉讼法典规定了“真实义务”,即当事人应当完全真实地陈述案件事实。1926年,承接德国民法传统的日本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信义原则。此后德国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将真实义务原则发展为协同关系原则,而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民事诉讼法典》进一步规定为善意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由最初只规定当事人间的真实义务开始向协调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整体关系演变。其内涵、适用范围不断丰富和扩大,并成为一项涵盖公、私法的世界性的法律原则。 二、民事诉讼法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法理基础和现实依据 什么是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如何确定法的基本原则,大多学者认为,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指体现着法的本质和内容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它包含两层意思:(1)法律的诸多规则或学说的根本的真理或学说,是法律的其他规则或学说的基础和来源;(2)确定的行为规则、程序或法律判决、明晰的原理或前提,除非有更明晰的前提,不能对之证明或反驳,它们构成一个整体或整体的构成部分的实质,从属于一门科学的理论部门[4].由此我们引伸两点:(1)法的基本原则是其他规则产生的依据;(2)它们又是直接的行为规则[5].基本原则的确立,是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和人们主观认识统一。原始阶段的法律特点之一就是法律的适用范围极为有限,往往一事一法,既无原则也无一般概念,这正反映了简单的社会生产关系下,人们思维能力与认识能力的低下和局限。随着社会物质生产的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和多样,与此相适应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能力也得到了极大的释放和拓展,面对这种变化,立法者就试图通过较为模糊的而非明确的,一般的而非具体的法律规范向人们提供行为模式,以增加其适用性,从而也给执法者适用和解释法律预留了必要的可能和空间,这就是法的基本原则的产生,它使法律渊源突破了占主导地位的习惯法的范围,而形成为具有普遍规范意义的制定法。法律基本原则这一概念的内涵很小,因此其外延就很广。正是基于这一点,为立法者越多越重视和采纳,以进一步扩大法律的涵盖面。进而我们又得出结论,法律基本原则的确立取决于两点:(1)法的基本原则本身的法律价值,该原则具有普遍规范的意义;(2)社会实践的需要。现实社会的多样化需要以该基本原则来概括并规范。 (一)诚实信用原则向公法领域引伸的理论依据。 尽管在20世纪30年代以前,对于诚实信用原则能否适用于公法领域,一直持否定态度,但从德国将其引入诉讼法领域以来,肯定的说法逐渐占了上风,其中主要有三种观点:①“私法类推说”认为公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乃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的合理类推所致,由于此前私法发达而公法作为新兴的部门法在许多情况下尚缺少具体规定,因此完全可以从相关法域中类推适用有关规则;②“一般法律思想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乃一般法律思想的必然体现,在所有法律秩序中都具有规范法律交易的任务,只是它较早在民法领域中发现了该原则而已;③”法本质“说认为法乃由国民法意识所成立的价值判断,而这一判断的根本要求乃诚实信用,因此该原则构成法规范,并全面直接适用于所有法规范之中。[6]笔者认为,”私法类推“说将民诉法中的诚信原则解释为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在民诉法中的合理类推有欠妥当。而”一般法律思想“说和”法本质“说则殊途同归,均正确地揭示了诚实信用原则的渊源基本内涵。事实上,在当代 法学理论以及司法实务中,不管在公法还是私法领域,不管是在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领域,就诚实信用原则而言,早已构成诸法所共同的法之理想所形成的一般法律原理。况且在今天,将审判权的运用及审判结果视为一种服务和服务产品,而寻求解决纠纷的当事人视为司法服务的消费者的观念已经被人们广为接受。因此从人民法院乃为社会与个人提供公共司法服务之主体这一视觉来考察,人民法院与当事人的关系,实则是服务者与消费者之间关系,显然服务者(人民法院)须以诚实信用原则提供服务,消费者(当事人)亦须以诚实信用之态度来接受服务。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所负载的价值功能。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民诉法始终的根本规则,是对作为其调整对象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本质和规律的集中反映,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而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恰恰起到了这种工具性的作用。①对法官的自由心证进行控制。司法乃抽象的法律与具体的案件的结合,法律适用的前提是查明案件事实。对于每一起案件而言,案件事实都已成为历史,不可能重现,因此法官只能凭借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依据一定的规则来推断案件事实,这个规则就是诚实信用,也即法官必须依照公正无私的职业良心和科学的法律方法,逻辑规律来决定证据的取舍,只能这样才能使查明的事实(法律事实)最大可能地接近案件事实,才能为正确适用法律奠定坚实的基础;②对法官的自由裁量进行控制。法律的价值在于适用,而现实生活是多变的,从立法技术的角度来讲,法律不可能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法律需要稳定的角度来讲,法律的稳定性又不允许立法者朝令夕改,因此在法律规定不足或规定不清时,法官就必须从立法的宗旨出发,以善良诚实之心和不偏不倚的态度,探求法律的本意和当事人缔约目的,合理地解决纠纷。③对当事人不正当地行使诉权,消极履行诉讼义务进行控制。 因此诚实信用原则从其本身的法律价值而言,它所包涵的内容具有根本性,其效力具有始终性,具有适用对象上的普遍性和适用阶段的一贯性,符合作为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一般要求和条件,其作用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符合民事诉讼的基本规律和价值要求。 事实上诚信原则作为一种目标,要求实际上已贯穿在民事诉讼法全过程,如关于审判人员自行回避的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的规定,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规定,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以及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规定等,还有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职业道德规范》,《审判纪律追究办法》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举证责任的分配依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进行,即表明诚信不仅仅是道德规范。已经成为一种法律规范具有法律强制力,不履行诚信原则就要受到法律制裁,只是没有将其提升到基本原则的高度,限制了其作用的发挥。 (三)、民事诉讼中的道德危险的大量存在为确立诚实信用原则提供了现实依据。 民事诉讼中的道德危险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因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故意滥用自由裁量权或诉讼权利,消极履行诉讼义务或不当履行诉讼义务,从而促成裁判不公正或诉讼拖延的行为而引起的危险。 司法实践中,法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接受一方当事人或人的吃请、礼金因而在诉讼中不能保持中立性而有意偏袒一方当事人甚至循私舞弊、枉法裁判,如在证据判断取舍上有意褊袒一方,或者刻意提高对一方举证责任造成证据上的失衡;故意曲解法律或当事人的缔约的本意、目的,从而作出不公正裁判等以及当事人滥用诉权,如为不正当竞争之目的,恶意对他人提起诉讼,滥用申请回避权,故意多次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达拖延诉讼之目的,实施突袭举证,消极履行诉讼义务,提供伪证,或隐匿对己不利的证据;在法庭上故意作相互矛盾的陈述或虚伪陈述,承认等和以不正当手段谋取胜诉,如以吃请、送礼行贿等方式谋取法官的不公正裁判,以威胁利诱等手段迫使证人作伪证,以及规避法律等。 这些行为必然导致:一、损害司法的公正性。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恶意偏袒一方,当事人提出伪证,或以不正当方式谋取胜诉,其结果必然是造成裁判不公,影响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度;二、必然造成诉讼的不经济。不公正的裁决出台后,必然造成不必要的上诉和申诉,一方面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另一方面就一事多次或重处长启动司法程序必然造成司法资源不当浪费,更重要的是由于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得到有效确认,争议财产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不能反对投入到经济运行中,从而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使得人们丧失依赖司法解决纠纷的信心和热情,从而寻求其他途径解决纷争这是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双重损害。实践中,人们已经意识到单纯把道德危险的避防寄托在道德教化上,寄托在行为人的品行、良心的信赖上,我们所要面临的风险不是减少了,而是扩大了,必须将民事诉讼中法官、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所要承担的道德义务,提升为法律义务,才能有效避防道德危险行为的发生,以实现人们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渴求。 三、民事诉讼法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与完善 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诚信原则,对于预防民事诉讼中的道德危险,实现司法的公正和效率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也正是基于此,顺应国际民事司法发展潮流,并借鉴世界各国对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成功运用,笔者提出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思路。 (一)在民诉法总则中确立诚实信用为基本原则。 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法律始终的根本规则。因此建议在我国《民事诉讼法》总则中在第七条中增加:“在法律规定不足或规定不清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处理民事纠纷。”并另增加一条款:“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及其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依照法律规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使其在民事诉讼法中起到统领全篇的作用。同时,由于民诉中不诚信行为表现的多样化,在分则中也不可能罗列所有的不诚信行为,这样用诚实信用原则来概括所有道德危险行为,避免了在分则中通过列举而出现挂一漏万的现象。这也正是其作为法之基本原则的作用所在。 (二)在民诉法分则中完善诚实信用原则支配下的规则和条款。 法的基本原则不仅是直接的行为规则,也是其他规则产生的依据,因此法的基本原则只有与法律概念、法律规范有机组合在一起才能构成一部完整的法律,法的基本原则决定其他规则的内容,其他规则也必须体现法的基本原则的精神,也就是法的基本原则之效力必须贯穿法的始终,唯如此,才成其为法的基本原则。因此在《民事诉讼法》总则中确立了诚实信用作为法的基本原则的法律地位以后,必须在分则条文中规定具体的规范来体现落实该原则,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尽管我国民诉讼中已有相关规定,但还不够明确、完整。笔者认为至少还应在分则中增加以下内容:1、在第五章第一节关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第五十条第三款后增加如下内容“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谋取胜诉,避免败诉。”;2、在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增加“当事人不得提供伪证。”;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增加:“人民法院调查取证须依当事人申请,客观收集。”;第六十六条增加:“未在法庭出示,并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裁判的依据。”第七十条增加:“证人在法庭上须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作伪证。”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增加:“当事人不得作虚伪陈述和虚伪承认。”第七十二条增加一款:“鉴定部门和鉴定人依法独立进行鉴定,不得出具与事实不符的鉴定结论。”第七十三条增加一款:“勘验人不得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勘验结论。”第八十八条修改为:“调解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动员和强迫当事人接受对自己明显不利的 调解,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第一百零八条增加一款:“当事人不得滥用诉权。”第一百一十二条在“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后增加:“通知书中应裁明,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其他基本诉讼知识,如举证责任和举证时限。” (三)完善和强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责任。 相对于公开审判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等授权性规范是对当事人自主权和自治权的保障,诚实信用原则则是对当事人自主权、自治权的限制,属于义务性的法律规范。诚实信用原则是当事人及其代诉讼参与人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义务必须履行,否则就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为了确保诚实信用原则的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必须同时规定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实施道德危险行为的法律后果。进一步完善和强化违反该原则的法律责任。1、可以在司法解释中明确:“滥用诉权、反诉权,以及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给他人或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他人或对方当事人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在民诉法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中,增加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违反诚信原则制裁的规定;3、对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等不诚信行为,一方面应将其作为启动再审的法定理由,以彰显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程序性规定的独立价值,另一方面通过完善《法官法》和其他规定对法官的惩戒措施来加以控制和预防。 因此在我国的诉讼法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有深厚的法理依据,而且有广泛的实践基础,同时也是司法与国际接轨的必然选择。随着我国加入WTO市场经济的建立和经济全球化法律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适时提出了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在民事诉讼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正是适应现阶段司法改革实践需要,实践和协调这一战略的一个很好的结合点和突破口。 作者简介: 赖建根(1969—),男,法学硕士,吉安县人民法院庭长,主要从事民商事审判与研究。 民事诉讼法上诚实信用原则研究: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上的应用 [内容提要] 信用的缺失已经成为现代中国社会的巨大危机。这种现象在民事诉讼领域也日益严重。为了重建诉讼信用,在民事诉讼中适用诚信原则是必要的。诚信原则具有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授权与限权的双重功能,并有节约诉讼成本的功能。在诉讼中,诚信原则适用于诉讼当事人和法院三方。诉讼当事人和法院三方都应该遵守诚信原则所要求的义务,违反诚信原则所要求的不同的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诚实信用原则理论在近代经历了两次扩张。一次是诚实信用原则在私法内部的扩张,即该原则由债权法原则上升为整个民法的基本原则,这次扩张以瑞士民法典在总则中明确规定诚实信用原则为标志。第二次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向私法外的其他法律领域的扩张。这一过程正在进行之中,主要表现在诚实信用原则向民事诉讼法、行政法甚至刑事诉讼法领域的渗透。与第一次的顺利实现扩张不同,这次扩张在理论上遇到了很大阻力,但是在立法上很快得到了回应。德国于1933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诉讼当事人的真实义务,韩国1990年的民事诉讼法在第一条中明文规定了诚信原则,这是诚信原则向民事诉讼法扩张的重要标志。今天,“无论是学说还是判例都不再怀疑在民事诉讼中信义原则的可能性了”,“谁也不会否定信义原则作为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之一的存在价值”。 过去我国对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研究较少,近来随着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讨论诚实信用原则的文章多了起来。论者或从实体法向程序法的渗透、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授予、控制当事人滥讼等出发,肯定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必要性,或从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要以现代民事诉讼程序的建立、尊重诉讼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以及程序主导作用为前提立论,认为民事诉讼领域诚实信用原则的引入有“后现代意味”,在我国职权主义模式下引入此原则很有可能会陷入“时代错位”这一危险境地。那么,中国民事诉讼到底是否应该引入诚信原则?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功能、使用范围和方法是什么?本文首先论证民事诉讼中适用诚信原则的必要性,然后探讨诚信原则的功能与局限性,最后说明它的适用范围和方法。 一、诚信原则为何能适用于民事诉讼法 诚信原则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有两种诚信,一种是诉讼法领域的诚信,另一种是适用于债权法领域的诚信。诉讼法领域的诚信表现为裁判官运用自己的权威解决疑难案件的“裁判诚信”过程,当然裁判官在这个过程中也必须遵循诚信原则的正义与公平的要求。诉讼中解决疑难案件的结果,确立了实体法中的裁判规则,这就是程序法产生实体法的过程。这些规则要求当事人以其行为忠实地履行其义务,恪守客观诚信。债权法领域的诚信是一种当事人确信自己未侵害他人的权利的心理状态,即主观诚信。实际上,从发生上看,不论是主观诚信还是客观诚信都是裁判诚信的结果。在现代民法中,由于法律的重心早已由程序法转向实体法,在多数国家裁判诚信被作为主观诚信和客观诚信的诉讼运作方式而失去了其独立的存在。所以在现代诉讼中,裁判诚信就成为主观诚信和客观诚信的结果。诚信原则的诉讼法起源所赋予它的属性尽管被从程序到实体的法律重心所遮蔽,它最终仍然暴露出来。如在瑞士民法中,第2条第1款规定了客观诚信,第3条规定了主观诚信,第4条规定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实质上就是裁判诚信。由于诚信原则已经无可置疑地规定在民法典中,这一规定必然意味着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及要求法官遵守公平正义标准,这样裁判诚信也就如影随形地存在着。“归根到底,诚信原则在任何时代都是一个诉讼问题”。 诚信原则之所以在大陆法系受到高度重视,还与大陆法系的成文法传统密切相关。成文法有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滞后性等局限性,无论成文法的规定如何周密,都不可能覆盖所有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会出现模糊地带和空白地带。诉讼法也是如此。在模糊地带,需要法官基于诚信原则秉承正义理念去加以澄清或划清界限;在空白地带,则需要法官根据诚信原则去创造规范。可以说,成文法有对诚信原则的天然的依赖性。 近代社会的发展也凸现了对诚信原则的需求。近现代以来,诉讼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公害诉讼、环境诉讼、以大企业为被告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逐渐增加,这类诉讼中当事人的地位存在差别,要公平地实施诉讼程序,诉讼双方遵守诚信原则就显得很重要了。同时,由于经济的发达,时间的价值也在增加,人们越来越重视纠纷解决中的时间的经济性和诉讼的效率性,希望以尽量少的时间和财力去解决纠纷。但是随着法律的普及和律师业的发展,造成了当事人双方过分的诉讼攻击和防御活动,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缠讼和滥讼现象。要对这些现象进行处置,诉讼法的明文规定显然无济于事。法官不得不求助于富有弹性的诚实信用原则。特别是战后以来,所谓的个人自由主义思想受到了社会团体主义的矫正,要求个人不仅要对自己负责,也得对社会利益给予适当关注,现代民事法制由个人本位转向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的结合。在民事诉讼上,发生了民事诉讼观念从相互对抗的自由主义诉讼观向公平论战的诉讼观的变化。在诉讼中,要求当事人真实陈述、相互协作,不得以欺诈等为手段妨碍他人和社会,诚信原则在诉讼中的作用得到了凸现。所以,“信义原则的观念得到了很大的重视,而对该原则在各个领域具有的特殊性的认识已经逐渐淡薄,从而对横跨公私法领域的民事诉讼法解释论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从诚信原则产生上看,由于裁判诚信的存在,使得诚信原则本身就成为一个诉讼问题;而且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由于成文法固有的局限性,不可能覆盖诉讼当事人的一切行为,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地方,需要诚实信用原则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同时,在我国民事诉讼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在审判实践中出现了当事人以不正当方法形成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状态,故意拖延诉讼,作虚假陈述影响法院对案件事实的正确判断,提供虚假证据等信用缺失现象,导致一系列弊端的产生;在我国社会有重视团体本位的传统,要求当事人追求自己利益的时候兼顾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因此诚信原则在我国民事诉 讼中应该成为基本原则之一,这不是“历史的错位”,而是有着现实的必要性与价值。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功能与局限 从诚实信用原则的起源以及它与成文法的渊源可以看出,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功能就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授予。诚实信用原则的授权功能源于其内在的性质。诚信原则内容抽象,又有高度的弹性和包容性,必须在具体的适用中才能表现出自身的内涵,因此学者称其为“白纸规定”,即表示其内涵和外延都不确定,含盖范围很广,其模糊性远远超过一般的原则规定。在适用该原则时,需要法官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分析,决定其适用的内容。“立法者正是通过这种空白委任状,授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使之能够应付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19世纪成文法国家对法律完善无缺的信念早已随着历史而破灭了,明智的立法者承认,法律不可能制定地完美无缺,不可能对一切需要调整的行为给出详尽而又确定的答案,法官也不是孟德斯鸠所谓的“自动售货机”,他需要在法律不完善时进行创造性的司法。民事诉讼法不是简单的操作规程,它包含诉讼程序、法院职权、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规定,需要进行深入理解和适用。在实践中,当事人滥用诉权、恶意拖延诉讼等行为多种多样,大量出现。这些行为在民事诉讼法上并不是都能够找到明确的解决办法,这就要求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拥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以缓和法律的刻板性。从历史上看,一些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的倒置,就是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方式完成的。如20世纪工业化的到来,大量出现了污染、医疗、产品责任等侵权案件,在审理这些新型案件时,如果按照传统的举证责任分配办法,则显失公平,法官在此过程中就运用诚信原则,在诉讼中要求侵权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从而在诉讼法上诞生了举证责任的倒置。 如果只看到了诚信原则的授权功能,这只是问题的一方面。诚信原则在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也暗含了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它要求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必须基于公平正义的理念,本着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公平兼顾的原则去发展和创制规范。这是诚信原则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内在限制。诚信原则要求法官从立法者的角度出发,去探求立法者在这种情况下会如何处理;同时,法官在创造性的司法活动中,这种司法处理活动逐步积累和增加,就会逐渐地明晰该原则适用的范围、边界和具体的内容,并借由判例对以后的类似行为产生影响,形成对某类行为的具体处理方式的类型化,使原先具有创造性适用的司法活动得以稳定化。这种诚信原则的具体化、类型化的处理方式构成对法官司法活动的外在限制。这也是诚信原则的客观化或称外化的过程。当这些判例的具体处理类型成熟时,通过修改成文法加以吸收和消化,把它上升为体现诚信原则的法律规范。 正是由于诚信原则对法官的授权和限权的双重变奏,法官的自由裁量行为有了安全、确定的外观,从而把法官造法的活动以静态、朴素的形象表现出来,使法官的创造性司法活动获得了正当化的支持。可能正是因为如此,即使法官在法无明确规定而运用自由裁量权造法的时候,仍然使“审判神话”不至于破灭。 诚信原则还有降低民事诉讼成本的功能。诚信原则要求诉讼主体在诉讼活动中本着诚实善意的心意进行诉讼活动。它要求诉讼当事人真实陈述自己的主张,不欺诈和伪造证据,不恶意地滥用诉权,拖延诉讼,双方相互协力,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兼顾他人和社会的利益,要求其他诉讼参与人善意公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从而迅速、公正、经济地寻求纠纷地解决。诚信原则要求法官严格公正地遵守和适用法律,不随意延误案件的受理、审理,不故意拖延判决的执行等。通过诉讼参与人和法院的共同努力,保证诉讼活动公正有效顺利地完成。这样就能够节省物力、节约时间,大大降低诉讼成本,包括私人成本和公共成本。在以前的研究中,学者们只注意了诚信原则的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功能,而没有看到它降低诉讼成本的功能,从而低估了诚信原则的价值。 除了在司法实践中运用之外,还可以借助诚信原则对民事诉讼法的理论进行重新审视和思考,如运用诚信原则探讨判决的既判力、论证举证实效的正当性等,形成了对诉讼理论与实践的新贡献,因此具有理论认知功能。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存在着作为说明概念的诚信原则和作为实践概念的诚信原则。 与任何原则一样,诚信原则具有过大的灵活性和模糊性,它通常并不是对诉讼行为进行直接规范。它往往作为一种精神或者思想指导,渗透到具体的条文中,通过具体条文的运作体现和实现自身。一般情况下,人们遵守具体规范也就实现了诚信原则的要求;法院往往也不会直接适用诚信原则,而是适用体现该原则的具体规范。从这个角度而言,诚信原则总是补充性的,第二性的。它只能在法律缺乏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适用它就不能正确解决案件的情况下起作用。当存在体现着诚信原则的具体条款时,这些条款应该首先得到适用。如果适用这些条款所得出的结论与法律的目的性背离或者违反了公平正义的社会理念时,才能排除这些条款的适用,应用诚信原则去创设新的规范。这是诚信原则适用的特点,也是其局限性之一。另外,由于诚信原则集授权和限权于一体,而限权主要通过法官的正义观念以及的诚信原则的外化来实现,如果这两个因素之一欠缺时,诚信原则就会成为法官滥用诚信原则的合法外衣。 三、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范围和法律效果 诚信原则必须对诉讼当事人和法院三方都适用。因为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当事人双方三极构成三角关系,在这个三角关系中,以其中一个顶点针对另一个顶点实施某种行为时,当然会对另一个顶点产生影响。另外,作为实践概念的诚信原则具有裁判规则和行为规则的双重属性。它授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去澄清法律规范的边界和内容,弥补法律所未规范的地域,对诉讼参与人的行为进行评判,在此意义上是裁判规则;它要求诉讼参与人真实陈述,相互协力,要求法官本着公正地理念从事审判工作,不拖延审理和受理、执行,公平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在这个意义上又是行为规则。作为裁判规则,当然适用于法院;作为行为规则,它既要适用于法院,也要适用于诉讼参与人。过去有些学者对诚信原则是适用于当事人之间还是当事人和法院之间还是两者都要适用存在不同意见,其根源就在于没有认识到诚信原则的裁判规则和行为规则的双重属性。 在民事诉讼法上,违反诚信原则可能产生两种效果:实体法上的效果和程序法上的效果。在诉讼中的行为也是法律行为的组成部分,所以也必须接受实体法的评价。如果构成侵权行为,则产生损害赔偿责任。此外,诉讼法上的行为同时也要接受程序法的评价。此时,诚信原则就成为判断诉讼行为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判断标准。在一方的行为就能够产生诉讼法上效果的情况下,如果该行为违反诚信原则,将被判为无效,已经产生的效果也应该被撤销或者无效。在双方的行为相互结合才能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情况下,例如向法院提出申请的情形,如果被认定为违反诚信原则,法院就会直接驳回申请。因为诉讼行为要受到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限制,另外,由于处分原则和辩论主义也是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要谋求自己的个人利益,完全贯彻诚信原则也是不可能的,强加给当事人许多责任限制未免过于苛刻,所以各国在规定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法律效果时都比较慎重。例如在规定当事人违反真实义务的效果时,奥地利法律只规定了实体上的效果,即对故意或过失者视情形令其承担损害赔偿义务或者依据刑法判处罪行。德国法则只规定了诉讼法上的效果,即对于违反真实义务者令其承担诉讼上的不利益,如承担因为其行为而产生的诉讼费用。匈牙利虽然规定违反真实义务的当事人要承担实体法和程序法双重效果,但是其规定的诉讼法效果只是课处一定数量的罚款。可见各国对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比较宽容,基本上是以诉讼法上的效果为主。 四、在民事诉讼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类型 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法院在适用诚信原则解决案件的过程中,逐步把一些适用结果类型化、固定化。下面从法院和诉讼参与人两个方面进行说明。 对法院而言,诚信原则既是裁判规则又是行为规则,因此对法院的作用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 作为裁判规 则,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诚信原则的作用是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证据的审查和判断,二是分配证明责任。 不论我们是否承认,在审查和判断证据问题上,法官的自由裁量是客观存在的。目前世界上几乎没有国家采用绝对的法定认证制度和绝对的自由认证制度。因为首先证据问题十分复杂,法律的规定不可能覆盖实践中的全部问题,此时通过诚信原则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非常重要。另一方面这种自由裁量权也不能不受限制,各国都设置了拘束这种裁量权的规则,诚信原则就是这种限制的方式之一。首先,它要求法官在审查和判断证据时应当坚持同一证据规则,即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证据,不论由何方提出,法院都应当将其作为审查判断的对象,也就是说,法官必须坚持公正的理念,排除主观偏见、个人好恶及其他主观因素的干扰。无论哪一方提出的证据,也无论证据对谁有利,法官都应当给予相同的注意而不能有所偏私。其次,在具体审查判断时应该遵循一些符合诚信原则的客观性准则,包括逻辑和概率准则、自然规律准则、人类行为准则及其他普遍准则,使法官的判断能够符合经验和常识。因此,是否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就成为法官自由认证行为的标准之一。法官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不符合诚信原则的,当事人可以此为由提出上诉。 在分配证明责任问题上,诚信原则也能起到重要作用。根据为现代证明责任问题画上“休止符”的德国学者汉斯·普维庭的理论,这里把证明责任界定为客观证明责任,即当事人因为裁判所依据的事实未被证明,案件处于真伪不明时而应该承担的不利的诉讼后果。如果案件事实得到了证明,问题不会存在,只有在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法官又必须做出裁判的情况下,法官才必须决定真伪不明的责任由何方当事人承担。由于民事立法传统和便利的原因,大多数法律规范并没有明确规定证明责任的承担问题,只是在民事诉讼法中设置了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极少情况下明确规定分配的特殊规则。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这个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是证明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在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证明责任时,大多数情况下,法官都可以根据此规则作出判决。但是如果机械地适用这一规则,可能会造成显失公平现象的出现或者与一般的社会观念、社会价值目标不符。此时,法官就要行使自由裁量权重新分配证明责任。此时,诚信原则就成为法官的工具和武器,通过适用该原则为证明责任的分配提供理论依据,以实现所追求的社会价值。如德国法院为了保护乘客的利益,在判决中依据诚信原则,要求客运部门对乘客落车受伤的原因不是因为车门未关紧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这种做法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得到了法院的承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明确肯定了诚信原则在分配证明责任方面的重要作用。例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双倍赔偿。欺诈作为双倍赔偿的要件之一,应该由谁承担证明责任呢?许多法院在判决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传统认识,认定由消费者承担证明责任。由于欺诈属于主观构成要件,消费者证明比较困难,因此这一条在实践中所起作用不大。如果从诚信原则角度考虑,经营者应该诚实善意地进行经营,有义务把好商品的质量关,对消费者负责。如果经营者没能证明自己没有欺诈,只能说明在经营中没有履行诚信原则所要求的注意义务。在事实真伪不明时,即使经营者主观上没有欺诈的故意,让其对消费者承担一定责任也未尝不可。所以根据诚信原则可以推定立法者在该条中把对欺诈的证明责任分配给了经营者。当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欺诈故意,案件真伪不明时,由经营者承担责任。这样有利于处于劣势地位消费者保护自己的权益,也促进了经营者诚信经营的意识。 (二)禁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 作为行为规则,诚信原则可以约束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所谓自由裁量权指法官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利,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的情况下应该是正义、公正、正确和合理的。可见这里所谓的自由是有限制的,不是法官的恣意,而是要以遵守诚信原则为前提。诚信原则虽然赋予了法官以自由裁量权,但是它本身也构成对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它要求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必须本着公平正义诚信的理念,以善意的心态去行为。为此,诚信原则首先对法官的素质提出了要求,给法官应该具备公正、节制、善良的品格,其次在根据诚信原则形式裁量权具体处理案件的过程中,要做到第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立足于案件事实(basedonfacts),这是法官进行自由裁量的基础。第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依法进行(guidedbylaw),这是对法官自由裁量的法律约束和限制,也是对自由裁量的引导和指导。第三、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乃是在特定情势下对正义和合理的事物行使衡平权(equitabledecision)。这是设定自由裁量权的价值目标。如果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则构成违法,在特定的情况下应该成为当事人上诉的理由;如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国家赔偿法》也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 (三)禁止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职责以及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作为行为规则,诚信原则对于拘束法院正确履行职责也有重要意义。它要求法院认真对待当事人的请求,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具体体现在: 1、法院不得与一方当事人共谋或者辜负当事人的信赖而损害其利益。在司法实践中,曾经发生过法院因为重大过失保管不善遗失原告提交的用于证明被告借款的借据原件,致使原告无法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而败诉的情况。由于法律对此类情况没有明文规定,原告无法获得任何救济。如果根据诚信原则,法院辜负了当事人的信赖,则可以要求法院承担责任。 2、判决书应该说明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依据的法律规则。 3、采取强制措施时应该考虑案件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及时正确地作出处理。 4、不得故意或者过失形成不利于双方诉讼或者有利于一方的诉讼状态。如无故拖延受理、审理案件和执行判决;不给当事人以合理的辩解机会;在指定诉讼期间的时候,故意有利于一方当事人而不利于另一方当事人等等。 5、当明知自己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审理时,应该主动提出回避等。 可见,法院接受诚信原则的约束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国家机关要保卫国家和社会的利益,维护人民的权利,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遵守诚信原则,同时法院自身也必须做到诚实、公正、信用,才能取信于民,法院的司法权利才有良好的运作环境。法院是国家机关之一,如果其不遵守诚信原则,法院的司法也就失去了权威,人民就会产生对法律的不信任感,进而产生对整个国家制度的怀疑,动摇国家的民众基础,阻碍法治建设的发展。所以公 法学者拉邦德说:“诚实信用原则,一如其在私法的领域那样,可以支配公法的领域。苟无诚实信用,立宪制度似乎不能实行,诚实信用为行使一切行政权(司法权、立法权亦同)之准则,同时亦为其界限。” 对诉讼参与人而言,诚信原则只是行为准则,要求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中诚实、善意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法官则基于诚信原则对诉讼参与人的行为进行裁判。诚信原则对诉讼参与人的适用类型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要求诉讼参与人履行真实义务 所谓真实义务,蔡章麟先生认为它是指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上,应负真实陈述的义务。日本通说则认为真实义务是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上不能主张已知的不真实事实或自己认为不真实的事实,而且不能在明知对方提出的主张与事实相符时,或者认为与事实相符时仍然进行争执。奥地利、匈牙利、南斯拉夫、德国、意大利的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当事人的真实义务。真实义务起源于罗马法,并与宣誓制度联系在一起。在古代科技手段不发达的条件下,物证手段极少,当事人的陈述是法官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强调真实义务是势所必然。现代民事诉讼的真实义务则是诚信原则的必然要求。实际上,正是因为真实义务的规定,学说和判例逐渐把其一般化,从而产生了更广泛意义上的诚信原则。今天人们往往把真实义务作为诚信原则的主要表现方式之一,再也没有人单独讨论真实义务了。在自由主义诉讼时代,人们认为诉讼是双方当事人在对立中追求自己利益的过程,所以当事人可以使用法律所容许的一切手段,并且不会与法律的一般原则相抵触,即使虚伪陈述也无妨。随着社会的发展,自由主义诉讼观念向社会协同诉讼观念转变,学者们主张:诚实信用原则之支配民事诉讼法,实与其支配一切法域相同,国家决不应该给予不正之人或无良心之人,以一种工具。在实践中,如果当事人故意作虚伪陈述,一方面导致诉讼程序复杂和诉讼迟延,增加法院的负担;另一方面也给对方当事人反证带来了时间和费用的浪费,增加了无关的诉讼费用。因此,在民事诉讼法上规定当事人的真实义务还是有必要的。 当事人违反真实义务,要产生实体法和程序法两种后果。如果当事人做了虚伪陈述,在程序法上,法官应该根据诚信原则决定不采信当事人与之有关的主张;如果因为其虚伪陈述导致诉讼拖延,当事人应该承担与之相关的诉讼费用;在实体法上,如果因为一方的虚伪陈述造成了对方的损失,对方当事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由于现代民事诉讼以当事人辩论主义为基础,这与民事实体法上当事人具有更大的共同利益不同,要求当事人贯彻彻底的诚信原则不太可能。所以各国对违反真实义务的法律后果规定比较温和,正如前文所述,在规定当事人违反真实义务的效果时,奥地利法律只规定了实体上的效果,德国法则只规定了诉讼法上的效果,匈牙利虽然规定违反真实义务的当事人要承担实体法和程序法双重效果,但是其规定的诉讼法效果只是课处一定数量的罚款。 (二)排除当事人举证妨害行为 所谓举证妨害行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故意使举证不可能或者举证困难的行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为了谋求自己的利益,有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使举证责任人的举证成为不可能或者有困难,如故意毁灭证据、对于对自己不利的证据拒不提交、不告知自己明知的事故目击者的住所和姓名从而进行隐瞒等。这些做法违反了诚信原则要求的诚信、协力和促进义务,行为人不能通过此行为使举证者处于举证不能的状态来牟取利益,应该得到制裁。举证妨害行为的法律后果,判例和学说出现了两种立场,一种是转移举证责任,二是法官根据自由认证确定举证者主张的证据事实为真实,即在发生举证妨害的情况下,法官是根据整个证据材料,并结合相对方妨害证据的事实,按照自由认证制度把举证责任者所主张的事实认定为真实。根据转移举证责任说,即使是由于过失引起的举证妨害行为,举证责任也要由相对方负担,从而产生败诉的后果,显然过于严厉。因此,大多数国家还是采取自由认证说,即法官在此种情况下根据自由认证决定给予妨害者以不理的评价,认定举证者的相应主张为真实。这种做法在韩国民事诉讼法第320、321条、德国民事诉讼法第444、446和453条都有明确规定。如韩国有这样两个判例:在建筑物采光诉讼中,法官为了确认被告的使用部分的范围进行现场勘验,被告把建筑物的门锁上后隐藏起来,造成没有做成现场勘验的情形,被法院判为违背了诚信原则要求的协力义务,认定原告的诉讼主张为真实。在另一个以医疗纠纷中,医师有变造医疗记录的行为,由于医师在治疗记录上的记载对认定事实和进行法律判断有重要地位,所以法院认为如医师不能提出其变造有相当合理的理由的话,则违背了诚信原则,属于举证妨害行为,患者的主张应被认定为真实。 (三)诉讼法上的禁反言 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讲求诚实,不得出尔反尔,在诉讼法上形成禁反言制度。所谓禁反言是指禁止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之间实施前后自相矛盾的诉讼行为,从而损害相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例如在诉讼中,由于一方当事人先行实施了一定的诉讼行为,而令相对方当事人对该行为深信不疑并实施了相应的诉讼行为后,实施先行行为的当事人一方又做出与先行行为相矛盾的行为时,就可能危及后实施诉讼行为的当事人的利益。对此,法院便可以依据诚信原则否定先行行为人后来的矛盾行为的效力。诉讼禁反言制度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存在。大陆法系禁反言原则的条件是:当事人有矛盾行为、对方当事人有理由相信该矛盾行为的先行行为;矛盾致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害。在英美法系,禁反言原则主要有两种形态:判决遮断意义上的禁反言和裁判上的禁反言。前者适用于对争点有利害关系的非当事人,如果其行为引起了判决的信赖,此后就不能再主张该判决无效。后者适用于当事人,与大陆法系类似。按照美国学者和判例的解释,裁判上禁反言的适用对象包括:附宣誓证言的主张、宣誓证言、被法院认定为真实的主张。因为这些主张和证言与作为裁判认识前提的事实和权利义务关系有实质联系,所以诉讼中不允许出现前后矛盾。 (四)禁止滥用诉讼权利 滥用诉讼权利是指违背对方当事人的信义,以损害对方的利益或者拖延阻碍诉讼为目的恶意行使诉讼权利。各国对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都做了明确规定。英国法院很早就根据其权限,以简易程序结束毫无根据的,折磨人的诉讼。前者指为了和法院开玩笑而提出的诉讼,它浪费法院的时间,后者指由于案件不可能进行争辩,仅为了使人为难而提起的不可能胜诉的请求或者防御方法的诉讼或者有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不正当利益的诉讼。法国的判例则有对于没有合理依据的只有微小利益的非金钱诉讼不予受理的判决。滥用诉讼权利主要表现在:1、滥用程序异议权,如明知没有合法依据但是为了拖延诉讼而提起管辖权异议、执行异议等;2、滥用请求回避权,如为了拖延诉讼没有正当理由要求法官回避。3、实施证据突袭,即在诉讼过程中没有合理理由提出了在起诉或者答辩时没有提出的证据,新的证人,令对方措施不及。实施证据袭击被普遍认为是违反民事诉讼程序性公正,有悖于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不当诉讼行为。在诉讼推理过程中,赋予当事人充分陈述、提出诉讼资料、质证、答辩的机会和条件是程序公正必不可少的内容。如果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程序即用隐蔽的诉讼证据向另一方当事人实施突然攻击,使该当事人没有进行防御的机会,而在诉讼中处于劣势,这是最明显的缺乏诚意的不当诉讼行为。4、滥用起诉权,如为了耗费对方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而提起的微小利益的诉讼,如德国有以缺少合法利益驳回小额债务诉讼判例,被告已经支付了总数为294.41德国马克的债务中的294马克,债权人就剩余的0.41马克起诉,被驳回并被判决承担诉讼费用;另外在德国,如果原告未违背诚信原则为了追求不正当利益而提起诉讼也会被驳回,如原告提交给法院饰以政治标志纹章的诉状,利用起诉状所载内容的送达来散布反宪法的宣传、为了从法院得到法律建议而起诉等。 (五)诉讼法上的失权 民事诉讼法上的失权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 原本享有的诉讼权利因为某种原因或者事由而丧失。当事人一方在诉讼中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以至于相对方有理由相信其不会在行使该权利,并作出了相应的诉讼行为后,当事人才开始行使其诉讼权利,并造成了相对人的损失,此时,法院应该根据诚信原则否定该诉讼行为的效力。 (六)诚信诉讼 诚信原则对其他诉讼参与人也要适用。律师的诚信就是重要内容之一。它要求律师在民事诉讼中要诚实守信,善意地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这在我国的律师法以及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中都有规定。 一个法律原则的引入或许并不能对法律实践产生多大影响,有时学者们可能夸大了诚信原则的作用。它过大的灵活性和模糊性限制了其作用的发挥;法官也仅仅是借助于它为自己的判决增加正当性。但是即使作为一个心理暗示,它也会对法官和诉讼参与人的行为产生影响,对他们的行为提供指导。而且,诚信原则适应了社会的整体性和利益一致性的发展趋势,在利益衡量的天平上更好的协调了当事人与社会利益的平衡,与国际上民事诉讼领域接近正义的潮流也是一致的,因此,把诚信原则适用于民事诉讼法意义重大。
中国环境管理论文:中国环境管理会计的新模式探析 摘要:如今的会计实践强调利润,与传统思想相悖。中国的企业大多乐于追求短期利润,以长期的自然、社会和人类的和谐关系作为代价。因此,建立一个新的中国环境管理会计模式已经迫在眉睫。我国对环境管理会计的研究仍处于初级阶段,本文试图对环境管理会计提出一个新的实践方法,中国企业应充分学习及利用新环境下的环境管理会计。 关键词:环境管理会计 新模式 目前可持续发展已纳入广泛的学科中,会计领域中派生出一个充分体现可持续发展精神的新型分支――环境管理会计。 环境成本信息对产品的成本和一些重要的决策都会产生影响,比如产品定价、预算控制等。中国高速成长的经济发展已经对环境构成了影响。二氧化碳的排放、大气污染、水污染等问题层出不穷,发达国家已经对环境管理会计做了深入的研究,目前在我国对此领域的的研究尚有欠缺。由于国家的体制框架不同,我国如何结合自身情况有效借鉴西方的环境管理会计模式,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本文应用调查问卷和访谈的形式对中国的环境管理会计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它研究了中国企业对环境管理会计方法的应用程度,内外部体系对这些应用的影响以及评价这些应用的有效性。笔者首先通过文献回顾了解发达国家环境管理会计现状,然后对中国整体的可持续发展进行大致的了解,进而提出相关的研究方法和研究发现,最后对中国环境管理会计的模式进行讨论并提出结论。 一、文献综述 传统的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无法对企业的产品、生产线和服务的环境成本进行核算,这就导致无法测算真正的环境影响,也会使得管理者们做出错误的决策进而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西方国家的许多企业曾对环境管理会计进行改进,用来进行企业核算和分析环境成本信息。Gale利用h境管理会计对加拿大的一家造纸厂进行了“正确”的环境成本分析,并发现这部分成本至少是原先传统模式下报告的两倍;2001年,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了“环境管理会计流程和准则”,本报告提出了环境管理会计的概念以及在企业层面实施阶段的一些指导方针;佛罗斯特和威尔姆斯赫斯特发现环境管理会计可以改善管理效率,降低成本以及评估企业活动的可持续性;法拉利等人调查了澳大利亚的企业,发现环境管理会计与流程创新有着正相关的关系;斯卡沃内调查了阿根廷的企业,发现环境管理会计已经被广泛地应用于清洁生产的实施方案中。以上这些研究主要反映了发达国家的现状,但对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并没有相关的研究。 二、中国的可持续发展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中国作为制造业大国,已然成为了名副其实的“世界工厂”。目前中国饱受环境污染和环境条件恶化的后果,众多城市被披露受到严重的污染。环境污染的问题不仅影响着国人的身体健康也不断加重中国整体的社会成本,同时对社会稳定产生了负面影响。 国家领导人也提出“和谐社会”的概念,并以此作为中国发展社会经济的重要目标。我国政府已经修订并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支持和谐发展,我国应自上而下地推行节能减排,并对此设立问责制度。政府也在大力推进清洁生产的项目,例如绿色设计和新工艺的技术,旨在降解、回收和再生产工业产品。 在企业部门,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通过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公开披露他们可持续发展的成果,具体详见图1。 中国政府官员对环境愈加关注,愿意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企业越来越多,这就使得环境管理会计成为一种满足这种需求的新兴工具,帮助他们把会计信息同环境成果相互联系起来。 三、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通过调查问卷法、半结构化电话访谈法进行分析和研究。调查问卷法主要应用于对环境管理会计使用数据的核算分析,半结构化电话访谈法是调查问卷法的补充方法,使读者更加深入地了解环境管理会计在一些企业内的应用。 (一)调查问卷法 调查问卷的数据来源于香港大学于2014年7月对参加其研究生项目的高级管理者和会计总监的一次调查研究,其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代表现阶段环境管理会计在中国企业中的应用成果。整个调查问卷共发出了100份,收到了70份,其中只有63份的数据可用,回收率是63%。 1.地理分布 受访者的公司总部分布于以下中国的城市,见图2。 2.行业分布 受访者公司所属行业分类见图3(本文使用的行业分类与证监会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相一致)。 3.中国企业环境管理活动的决定因素 调查结果显示中国企业具有极高的环境保护意识。74.1%的受访者表明他们的公司获得了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66.5%的受访者表明他们单独设有环境保护部门来处理环境问题。 笔者采用7点李克特量表(1至7,其中1代表最低有效影响)来研究这些受访者公司环境管理活动的决定性因素,具体详见表1。 上述结果表明:政府、企业管理者、客户和ISO14000的执行在企业实践阶段的环境管理活动中是最主要的因素(这些因素的平均值全部接近或大于5),此结果进一步表明中国企业利用环境管理的战略来增强自身的竞争力进而吸引客户。 4.环境管理会计的应用 仅27.6%的受访者表明他们的公司已经意识到环境的成本。然而在这些受访者中,只有一半认识到浪费原料成本在环境成本中占比最大,具体详见图4。 在对这些环境成本进行的处理上,58%和31%的受访者的公司把这部分成本记作一般成本费用按比例摊在产品成本上,仅有11%的受访者公司会核算环境成本到个别产品上,具体详见图5。 环境预算是环境管理会计中最受企业欢迎的项目,见图6。 (二)访谈法 通过对四家企业进行深入的半结构化电话访谈,更加深入地了解到环境管理会计在一些企业内的应用成果,同时加强了调查问卷取得数据的准确性(具体详见表2)。 例1:公司甲 公司甲是一家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此公司使用环保染色材料,并且在生产的污水流放到污水处理厂之前,采用集中化过滤系统先行处理污水。电话访谈的受访者是该家公司的财务总监,他强调公司取得了ISO14002的认证,公司的环保问题也是海外市场顾客最关心的问题。此公司将环境成本作为企业的一般成本费用,为环境成本预留一部分年度预算。 例2:公司乙 公司乙是一家制鞋企业,作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已经成立了70多年。公司乙于1999年取得了ISO9001的认证,于2011年取得了ISO14001的认证。该受访者说环境成本只占总生产成本中的一小部分,其中对污水的处理成本占比重最大。公司乙也为污水处理做了年度的预算规划,并表示客户是影响公司环境管理战略的决定因素。 例3:公司丙 公司丙是一家专门制作钢管、排水管及配件的上市公司。公司获得了不同的管理认证,包括ISO9001、ISO14001、HACCP等。受访者提到钢铁行业会产生大量的污染物,例如粉尘、烟雾和污水。公司投资了大量的资源进行污染物的处理工作。因为不需要单独列报环境成本,所以该公司把环境成本列为公司的一般成本费用。 例4:公司丁 公司丁成立于1987年,是一家上市公司的子公司,目前雇员4000余名,每年可以生产超过5万吨的棉纺织品。“和谐发展”是该公司的企业使命。公司也获得了多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并表示这些认证对海外市场而言意义重大。受访者也表示粉尘和噪音污染对工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不利影响,该公司需要安装一系列设备来减少粉尘和噪声污染。 四、结论 笔者的研究发现中国企业对和谐发展有着强烈的兴趣,但是他们并不能准确地核算出环境成本。如果中国政府可以大力宣传环境管理会计,并且给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安排更多的相关培训,那么环境管理会计在中国会越来越流行,环境成本也能得到很好的核算。西方模式的管理影响现代中国的管理实践,但是西方生产消费的行为被证明是不可持续的。为了推进西方环境管理会计在中国的发展,我们应该将之与传统的中国思想融合,建立一种东方式的环境管理会计模式,“东方化环境管理会计”模式既包含了传统中国的易经智慧又包含了西方化环境管理会计的工具,这种模式可以被广大的中国企业经营者所接受。 “中国环境管理会计的新模式”包含逐步提高战略价值的四个阶段,其大致的概括见表3。 笔者的研究表明许多的样本企业还处于“审视自身”的阶段,他们只是认识到环境管理计的必要性但是并没有建立起有效的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只有环境管理会计被更多的中国企业所实践,我们才能进入到最终的“和谐发展”阶段。 (作者单位:北京林业大学) 中国环境管理论文:中国特色的环境管理公众参与研究 摘要:环境作为人类公共财产的属性越来越被公众认同。环境污染和破坏直接影响公众的生活和生存,环境决策的正确与否,环境质量的好坏,公众都有最直接的感受,最能提供公正评价,公众对环境保护最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然而,环境保护工作任重道远,决非政府或企业力量可以全面解决,一切落实、剖析都需要公众的支持和参与。 关键词:环境管理;公众参与;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 1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必要性研究 1.1 环保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环境问题比较严重。相对而言,国家财力和环境保护专业队伍力量有限,没有公众的积极参与,环境状况不可能得到真正的改善。随着环保事业的发展,政府必须重新定位自身在环境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政府的职能将进一步规范和收缩,其职能重点将体现在制订政策、加强监督、严格执法。而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的责任将由社会和污染者承担,这就要求公众行动起来去承担应有的责任。 1.2 降低政府管理环境的成本。众所周知,我国还是一个经济尚不够发达的发展中国家,国家财力有限,对环保的投入相对不足。一些发达国家在环保方面的投入大都占到其国民生产总值的3%以上,而在我国尚不到1%。环保投入不足极大地制约了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而这种状况又不可能在短期内彻底解决,这就要求我们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用最经济的办法保护好环境。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不失为一种好的办法,因为公众参与能够降低政府管理环境的成本,如:①公众参与环境管理使环境政策更加符合民意、民情,使环境政策在实施中遇到的阻力减少,自然降低了实施成本;②公众参与是一种非货币的资本,有了公众的积极参与,一些问题不花钱也可以得到解决,比如公共卫生、白色污染、垃圾分类等问题;③公众参与分担了政府的跟踪、检查等监督职能,把污染损失围堵于源头上,使这些工作更有成效而成本降低。[1] 2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具体的方式 2.1 积极参加环境建设,努力净化、绿化、美化环境。 2.2 坚持做好本职工作中的环境保护,为环境保护尽职尽责。 2.3 参与对污染环境的行为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的监督,支持环境执法,促进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 2.4 参与对环境执行部门的监督,促使其严格执法,保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杜绝以权代法、以言代法和以权谋私。 2.5 2003年9月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是近十年来除《环境保护法》外,我国环境立法最为重要的法律。该法的颁布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它是避免“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恢复”的有效法律,是从末端治理到源头控制,防止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利器。所以,笔者认为对公众进环保普法教育,是保障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关键环节。[2] 3中国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主要机制研究 3.1 中国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政治机制。在当前,中国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政治机制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公众可以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派等政治途径参与到国家环境立法和管理的活动中去。公众还可以通过各级政协委员和派参与环境管理。政协委员都享有建议权、视察权、报告权,他们非常关心环境保护,经常开展对环境问题的调查和监督工作,接受公众对有关环境方面的询问、要求、批评、建议和申诉,并将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转交有关政府环境部门进行处理。[3] 3.2 中国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社会机制。中国政府和环境界目前最为重视的是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社会机制。首先,我国加强了环境教育、宣传和培训,在每年的“地球日”、“植树节”、“六.五环境日”开展声势浩大的全民宣传活动,对提高公众环境意识起了巨大的作用。其次,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等舆论工具宣传环境知识,开辟环境专栏节目,为公众提供参与环境管理的必要讲坛。第三,通过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介入环境管理,积极开展环境宣传和执法监督活动。[4] 3.3 中国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具体实施。在过去的十多年间,中国的环保团体相继出现并获得了较快的发展。1994年3月,中国第一个草根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在新疆成立,两年后“新疆地球村”也成立起来。此后,在中国大地上出现了10多个环保革根组织。这些草根组织正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例如新疆地球村通过提高公民环境意识和加强公众参与,促进中国的可持续发展。其关注的领域有:可持续消费的理论与实践;绿色社区的建设与发展;生态修复与保护;青少年的环境教育与交流。2000年地球村联合其它5家草根环保团体,建立了“中国环保团体网络”,改变了过去那种各个组织独立和分散地工作、彼此很少有联系的局面,为他们在全国范围内产生更大的影响创造了可能性。 4结语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的高速发展导致一系列环境问题,如何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做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是我们面临的重大课题。因此,借鉴发达国家在环保方面的先进经验与技术,从而构建适合本国的环境管理框架是完全必要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环保热情日益高涨,正是推进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大好时机。只要给公众以参与的诚意,提供畅通的参与渠道,公众定会以相当的热情参与我国的环境保护治理工作。 中国环境管理论文:中国水产养殖业水环境管理现状与应对 由上可知,我国水产养殖业的面积规模和产量规模都很大,对水环境的影响巨大,而客观的水产养殖业水环境形势十分严峻。因而,无论基于水产养殖业本身的可持续发展需要,还是基于我国水产养殖业规模和地位及其对水环境的重要影响,都要求加强和改善其水环境管理。 二、我国水产养殖业水环境管理现状 从管理主体来看,我国水产养殖业水环境管理体系主要由各级政府行政管理和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水产养殖户自身管理以及水产品消费者与养殖场周边居民的监督管理组成。从1986年《渔业法》实施以来,我国水产养殖业及其管理取得了突破性发展,但依然存在诸多不足。 (一)行政管理层面 我国水环境行政管理实施的是统一监督管理和部门分工监督管理相结合的体制。环保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渔政渔港监督部门等分部门则根据各自职责和分工对管辖范围内环境要素进行监督管理。具体到水产养殖业水环境的行政管理,由各级环保部门、水利部门、渔业农业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共同管理,呈现出“多龙治水”的局面。 在调研中,我们注意到现行水产养殖业水环境行政管理存在如下问题:第一,环保部门的职权和职责是履行环境保护,进行行政执法监督管理,但实际情况是,各级地方环保局的管理关系全部在地方,受制于地方领导,所以当经济与环境发生矛盾和冲突时,环境保护往往还是为经济发展让路。对于短期内没有引起明显环境问题和民众纠纷的渔业水环境问题,环保部门采取的是“民不报,官不究”的态度。第二,我国对水产养殖业实行的是多头管理,水产养殖证件、水产苗种是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水产养殖水环境由环保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渔药、水产饲料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水产品质量则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经贸、环保、卫生、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管理,这就造成了各部门之间责权交叉多,分工不明确,往往出现“谁都该管”而“谁都不管”的现象,导致监督和执法力度效果不佳。第三,许多渔业资源具有跨行政区的性质,因而水产养殖业水环境管理就涉及跨行政区的管理问题。按照《渔业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跨行政区域的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在实际运行中,不同行政区从自身需要出发来决定开发利用和管理跨行政区的水环境,缺乏良好的协调机制。因此,跨行政区的水产养殖业水环境管理中各行政区的管理重叠和冲突的现象以及局部有利而整体有害决策等问题也是比较普遍的。 (二)法律法规层面 从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渔业法律体系结构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法律解释、涉外法等多个层面逐步建立起来。但是我国现行的渔业法律体系中,与水产养殖业水环境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为中央级别的,如《渔业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89)、《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渔业船舶登记章程》、《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兽药管理条例》、《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等。这些法律中多是关于渔业的一般性规定,单行法规尚不完善,因而造成了相关法律的实际操作性差。 其次,养殖业、捕捞业以及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是相关法律的根本目的和重点,与水产养殖水环境有关的法规几乎空白。《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标准和《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标准等关于水质标准的要求和出发点都是主要基于渔业产业本身的发展,而不是水产养殖业水环境对水生态系统的影响。即使有的法规如《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对水产养殖用水水质作出了相关规定,并要求养殖场或池塘进排水系统分开,其主旨仍然是服务于渔业的经济发展。再者,在现行水产养殖业水体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国家综合污水排放标准和行业污水排放标准――《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海水池塘水排放要求》(SC/T9103-2007)相对完整,但地方标准明显滞后,亟须健全和完善,仅有少数地方政府如浙江出台了地方标准《水产养殖废水排放要求》(DB33/ 453-2006)。 (三)养殖场主自我管理层面 为了保证水产品质量和保护水环境,中央和地方政府都针对水产养殖户的水产过程出台了相关管理规范。早在2002年,福建省就制定了水产养殖场用药记录管理制度,规定药物使用须由技术人员具体操作或在其指导下进行,并做好用药记录,用药后应妥善处理排放药液废水。北京、上海等地先后颁发实施了标准化水产养殖场管理规范,对标准化水产养殖场的水源水、池塘水、养殖排放水、生活污水等作了明确规定。养殖标准化和工厂化养殖为养殖户提高了管理效率,不仅改善了养殖设施设备,提高了生产能力和水产效率,而且改善了养殖水体生态环境,增加了水质调控能力,促进了水产养殖与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 但是在散户的水产养殖过程中,养殖场主对生产行为的水环境后果是不重视的,关于水环境的管理是混乱的。笔者在浙江、山东、湖南等地以实地访谈、调查问卷形式了解到,不执行《养殖用药记录》,使用禁用渔药、消毒物,超量使用渔药,不经无害处理直接排放养殖水等现象还是非常普遍的。大多数散户没有水环境保护的意识,对于水产养殖业的水环境管理更是没有概念。 (四)水产消费者与养殖水体周边居民监督层面 随着食品安全社会关注度的提高,水产消费者对于水产品质量和养殖水环境也越来越关心。从2012年开始,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开通了水产养殖质量安全服务信息系统,实时记录和,水产养殖场、养殖环境、养殖投入品、生产过程管理、水产品质量抽检等环节中关系水产品质量安全的动态信息,以便消费者监督水产养殖的生产与环境管理。在广东、浙江等省份的基层养殖地区,各村选派一名村干部担任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员,经过培训后负责监督和指导本辖区水产养殖场的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每月向镇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汇总报告各水产养殖场的基本信息和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当然,水产消费者和质量安全监督员都主要是从水产品质量的角度理解和对待水产养殖水环境的。真正从生态环境角度关心水产养殖水环境的群体是另一利益相关者――养殖场周边的居民。养殖场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受到养殖水环境的直接影响。但是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大多周边居民对于水产养殖废水排放造成的环境后果感到无可奈何。一方面是由于周边居民碍于与养殖户的本地熟人情面,对不明显的环境后果选择隐忍姑息;另一方面,促使周边居民对水产养殖废水排放问题行使监督和维权权利时,一般都到了废水、有毒物质排放长期积累、环境后果比较严重的阶段。 三、国际水产养殖业水环境管理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上述问题和不足,反映了与我国水产养殖业地位不匹配的水环境管理现状。纵观全球,我们发现挪威、日本、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在水产养殖业水环境管理方面走在世界先列,他们的成功经验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一)设立专门管理机构,理顺管理体制 作为世界上最早(于1946年)成立渔业部的国家,挪威各区域内渔政及水产企业质量与环境管理的所有事务都由渔业管理机构派驻的检查官员负责,而不按养殖、捕捞、资源环保分工来设置机构。邵桂兰、刘景景、邵兴东:《透过挪威经验看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与政府规制》,《中国渔业经济》,2006年第5期。这样的机构设置和管理体制能避免政府部门间相互协调所产生的内耗。类似地,日本设有一个我国所没有的专门机构――由具有一定知识和经验的专业人上组成的、经过严格的步骤选举产生的渔业调整委员会。徐海龙、王海龙、乔秀亭:《中日渔业法律法规及管理对比分析》,《现代渔业信息》,2011年第9期。这个机构负责管理日本渔业相关的包含水环境管理的所有事务。反观我国,省级及以下行政区域中,水产养殖业隶属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又归农业部门管辖,水环境由环境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共管。对此,笔者建议改革水产养殖业管理体制,整合行政资源,在环保部门中成立一个专门负责管理水产养殖业水环境的主体机构。这个主体管理机构由环保部垂直管理到省市区环保厅局,进而垂直管理到地市级环保局;地市环保局再派出县区级环保局。水产养殖业水环境管理人员三至五年进行轮换,以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加大环保执法监管力度,防止各种保护主义对企业污染的包庇袒护,防止各类腐败的孳生和蔓延。 (二)完善法律体系,加大执法力度 在现有《环境保护法》、《渔业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基础上完善我国水产养殖业法律体系,尤其是地方法律法规、地方标准和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出台。在我国现行渔业法律体系中,关于水产养殖业水环境的专门法律法规还是空白,亟需加紧立法和制定相应实施办法。在这方面,美国在针对水产养殖及其环境管理的立法过程中广泛吸取各部门和各种知识背景的人员尤其是生态学家的参与,这一做法是值得我们注意的。 在水产养殖业过程中,对渔药的监管制度是需要特别重视的。美国水产养殖用药严格遵守联邦政府和州的法令法规、条例和指南等管理规定。水产养殖排放的杀虫剂和其他潜在污染物必须由国家污染物排放清除系统许可才能使用。而在挪威则根本没有渔药店,养殖户在市场上购买不到药品。当鱼病发生时,养殖户必须经由专业兽医开处方才能获得渔药。这些渔药管理规定使得渔药管理更简单有效,减少渔药对水环境的影响。这一经验体现的预警原则应当在水产养殖业水环境立法得以体现。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上述民众监督只能发生在环境后果发生且严重化、明显化之后。 (三)发挥养殖户主体作用,调动渔业协同管理机能 水产养殖户既是水环境管理的客体,又是水环境管理的主体。作为水环境管理客体,养殖户要遵循法律法规,受政府和相关制度的制约。作为水环境管理的主体,养殖户应当主动承担起管理养殖场、维护水环境的责任和义务。发挥养殖户主体作用的有效途径是在水产养殖中应用HACCP体系(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这一体系就是要在亲体、幼苗、养成、销售整个过程中对包括养殖场的周围环境、养殖水质、苗种、饲料、水产药物等环节进行全方位的监控,针对各个重要的环节进行危害分析,并加以控制,确保养殖产品的健康安全性。目前,英国、澳大利亚、挪威、爱尔兰、加拿大、美国等国家,HACCP体系得到了广泛应用。在水产养殖的过程中,养殖户按照HACCP的要求进行养殖和生产活动,不仅提高了水产品的质量安全性,获得较大的经济收益,而且可以促使养殖者在养殖过程中注意水环境的管理,保护水生态环境。 在水产养殖业的水环境管理方面,养殖户组织所发挥的管理和监督职能也十分重要。澳大利亚、韩国、印度尼西亚等国都有系统完善的渔业协会,每个养殖企业和养殖户都是协会的会员。这些协会以非政府组织的性质与政府建立了密切的伙伴关系,协助政府提高行业的管理效率和效益,在质量控制、发展水产养殖、行业自律、水环境管理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因为这种协会是一种“自我控制式”的管理系统,能促进养殖户和政府之间的沟通,激励养殖户自发地参与到可持续发展的养殖活动中去。Kwang Nam Lee, J.M.Gates, Jungsam Lee. Recent Developments in Korean Fisheries Management. Ocean Coastal Management, 2006(49).因此,笔者建议,借鉴各国已有经验,鼓励水产养殖户采用HACCP体系进行自我质量和水环境管理,并发挥养殖户行业协会的自我管理、协调政府共同管理水环境。 (四)提高水产养殖户和相关民众的环保意识 只有从事水产养殖业人员和相关民众(消费者和养殖场周边居民)的环保意识得到了提高,才能真正实现政府对养殖户的监督和养殖户之间的监督,从根源上解决水产养殖业过程中的水环境问题,促进我国水产养殖业可持续发展。这需要政府广泛宣传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免费对水产养殖者进行水环境保护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养殖户的环保意识。 现阶段,政府相对重视面向养殖户举办相关的水产和环保知识培训班,推广水产健康养殖技术和生态系统修复技术。但笔者建议,政府应该同时重视向养殖户和相关民众提供生态科学知识与环境伦理意识的教育。这样的措施不是局限于就水产养殖业水环境问题来谈水环境问题,而立足于建设公民社会的高度来思考水环境问题。赋予与水产养殖业水环境的利益相关者相应的话语权,设立和完善公众参与政策制定的渠道,建立参与机制。同时,加强水环境的科学知识与道德意识的教育和培养,提高公众的参与能力。这样,完善的水环境法律体系建立之后,公民才能有效监督,降低公共监管成本且提高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和政策的落实度,避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孔祥智、郑风田、崔海兴:《太湖流域水环境污染治理对策研究》,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68页。 在全国范围内,水产养殖每年近3亿m3的养殖废水排放,加剧了江河湖库的富营养化和污染程度。这既制约了我国水产养殖行业未来的可持续发展,也加大了我国水环境和水资源的压力。面对严峻的水环境形势,全面治理水产养殖行业的水环境,不仅需要利用科学技术,还需要借鉴国际经验,积极探索符合国情的管理模式。只有从技术和管理两方面综合治理,才能真正实现水产养殖行业水环境的保护和改良,实现行业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 中国环境管理论文:中国城市环境管理中生活垃圾的处理现状与改革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于生活垃圾的处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主要分析我国城市环境中生活垃圾处理现状及改革,期待能对我国城市环境中的垃圾处理现状及改革提供有效的借鉴和科学的参考。 【关键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现状;改革 我国城市环境管理中的生活垃圾指城市居住的人口在开展日常生活时,产生的固体废物与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垃圾的固体废物。我国垃圾基础设施的建设、处理、运行及监督是由城市的环卫部门管理,垃圾收集及处理的环境管理则由环卫部门及下属垃圾收集处理单位具体管理,收集处理费由政府管理。 一、城市环境管理中的生活垃圾构成及污染现状分析 我国城市环境管理中的垃圾清运量及产量的不断增加,生活垃圾构成也开始慢慢发生变化,主要表现为有机物和可燃物明显增多,垃圾的可利用及可回收价值增大。我国城市环境管理中生活垃圾的处理场数量及相应的规模无法满足城市垃圾处理增长的速度,一些垃圾露天集中堆放,造成严重的环境危害,污染事故日趋严重,表现如下:一是对大气造成污染。城市生活垃圾及其他固体形式的废物在经过相应的运输和处理时,若缺乏必要的防护手段及净化措施,则会产生细末及粉尘四处扬散;堆放或者填埋的生活垃圾则渗入土壤挥发出有害气体,严重污染大气;二是对水体造成污染,城市生活垃圾如果直接排放到河流或是湖泊等活的水体,或露天堆放的垃圾经过雨水冲刷后渗入水体中,都会造成水体溶解进有害成分,污染水质及水中生物;三是对土壤造成污染。生活垃圾滤出液中的有害物质在渗入到土壤中时,会改变土壤结构及相应土质,对土壤微生物活动造成影响,妨碍植物生长。有害成分经土壤吸附后在土壤不断积累,污染土地甚至不能耕种;四是对人体造成污染。人以大气、水和土壤为基础生活,这些环境中造成的污染直接摄入人体,使人发病。 二、城市环境管理中的生活垃圾的处理方法 为了完成我国城市环境管理中的生活垃圾处理的无害化、规模化及调度资源化的发展目标,我国针对处理生活垃圾的方法进行了多种尝试。目前在我国发展成熟且比较常用的城市环境管理的生活垃圾处理方法主要有焚烧法、堆肥法及填埋法三种。 表1:焚烧法、堆肥法及填埋法的优缺点比较 三、城市环境管理中的生活垃圾处理存在的问题 我国政府一直很重视城市生活垃圾的污染及处理工作,并且相继颁布了部分政策法规用于防治垃圾污染和处理问题的严重化,并取得了突出的效果。但是因为治理时间短,所以生活垃圾处理还有不少问题没有解决,主要表现如下: 1、管理制度不畅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是由建设部牵头,不同城市的城建环卫部门直接管理垃圾的收集、清运及处理等工作,但垃圾处理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也是由这些机构负责,造成政企不分,体制不顺,管理制度无法有效执行。部分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无法正确落实,即束缚了垃圾处理管理的发展,又影响了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正常运行。 2、尚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城市生活垃圾越来越多,环境保护形势日益严峻,就要求政府必须加大生活垃圾处理的资金投入,以确保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得以顺利完成。而传统的生活垃圾治理的公益化带给各级政府财政极大的压力,为确保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可以健康发展,针对垃圾处理开始收费的相关政策在2002年出台,但却一直没有科学合理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出台,造成公众和企业大部分未能意识到垃圾处理问题的严重性,使得收费如同虚设。 3、生活垃圾不分类收集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的城市生活垃圾还是选取了不分类收集的方式,有机垃圾和其他垃圾混合收集,导致垃圾的含水率过高、发热量过低。这种不分类的垃圾如果填埋处理,则会加大渗滤液的用量,造成二次污染;如果焚烧处理,则必须添入助燃剂方可满足处理要求,导致运行成本大幅度。另外,城市生活垃圾中的塑料、橡胶等若焚烧处理,还会释放有毒、有害气体污染大气。 4、公众环境意识低 目前,我国已出台的《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针对防治生活垃圾污染给予明确的规定。但因为未能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所以执行比较困难。要想处理好生活垃圾,必须从公众的整体考虑来提升全民的环境保护意识。目前我国公众环境意识极低,乱扔垃圾,人为破坏环卫基础设施的行为屡有发生,无法提升公众的环境意识也加大了垃圾处理环境管理工作的难度。 四、提升我国城市环境管理中生活垃圾处理水平的有效对策 1、改革环境卫生管理体制、加快垃圾处理的产业化发展 根据我国环境管理和生活垃圾处理必须产业化、市场化及制化发展的要求,我国必须尽快针对环境卫生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提升城市环卫主管部门的管理权限,出台可操作性强、规定明确细致的环境管理和生活垃圾处理改革方案,落实政府职能,使得政企分开,确保社会公众与城市环境的双重效益。开放生活垃圾处理的建设和营市场,建立并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健全垃圾处理竞争机制。 2、建立并健全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根据谁污染谁负费的原则,全面开始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在目前环卫体制改革没有完成的条件下,各地可选取供水、污水及垃圾处理费统一征收,或水电及燃气费等联合征收,来增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用的收缴效率,减少收费成本。并逐步提高垃圾处理的收费标准,以增加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利润空间,并起到提升公众环保意识的作用。 3、实行垃圾分类收集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提高回收率,便于垃圾的最终处理]。我国可参照发达国家的垃圾分类收集及处理的成功经验,先行在经济发达城市试点后再行推广,逐步实现垃圾分类收集的统一化。要做到,一是提倡居民分类收集;二是公众场合设有垃圾分类收集器,便于不同垃圾分类收集;三是制定垃圾分类处理的废品回收及奖罚制度,确保垃圾分类收集的健康发展。 4、提高公众环境卫生意识 公众环境卫生意识的提升是我国城市环境管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的关键因素,要广泛开展环保宣传活动,引导公众树立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的责任,提倡节能、节水、绿色及环保的生活及消费方式。 结束语 我国城市环境管理中的生活垃圾处理问题即是环境问题,也是社会问题。我国各级政府必须重视垃圾处理的法制化、规模化及产业化建设,针对生活垃圾处理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的改革措施,促进我国早日实现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和环境管理的最优化。 中国环境管理论文: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生社团建设与专业实践有机融合的探索 摘要: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步伐的逐步加快, 严峻的就业形势使高校学生面临就业的难题。如何才能通过学校的努力加强学生的专业素养, 提高学生的竞争力就成了当前高校一个重要而又急切的课题。学生社团是由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自发组成的学生组织,是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的重要载体,在繁荣校园文化、丰富课余生活、活跃校园气氛等方面所起的作用逐渐引起重视。然而随着学生社团的不断发展, 其作用领域也不断得到拓展, 笔者在实践中探索了以增强学生专业兴趣为目标, 实现学生社团的可持续发展为宗旨, 提高学生专业素养和综合应用能力为目的的综合实施方案--构架学生社团与专业实践的桥梁, 使兴趣爱好、学生社团、专业实践三者相互循环促进的具体解决途径 关键词: 兴趣爱好 学生社团 专业实践 一、在高校学生社团中构建专业实践的重要意义 学生社团是高校学生自发建立的并具有特定目标和一定程度活动规范的非正式群体。学生社团活动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实践能力培养上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在高校社团中构建专业实践新平台,是课堂教育的补充和延伸,能够实现课内与课外的衔接,大学生在社团活动中开展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实践活动,从而达到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促进大学生成才、就业等方面起着不可代替的功能。 二、我院学生社团建设与专业实践活动的有机融合 我院紧紧围绕环保专业这一主旋律,围绕学校环保教育教学及课外学生活动,以学校环保为载体---以"校友会·自然之家环保行动网络"为平台---以各社团为主要抓手---以活动彰显了特色---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为主线--锻炼活动中的潜能发挥--巩固对环保理论的再认识--取得成绩--获社会、学校、学生、家长共赢,实现了学生社团建设与专业实践活动的有机融合。 (一)推进社团活动与专业实践融合,必须以打造高职特色文化、培养优秀技能人才为目标和归宿。1、把握主旋律,以学院环境保护融合为重点。学院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进行学生管理,大力扶植学生社团,注重环保特色与学生社团对接,融合和体现了环境保护的元素和精髓。2、着眼新要求,以学科专业社团融合为抓手。学生专业特色社团以专业指导实践活动,以实践培养专业素养,学生通过在实践中加入专业的思考和研究,为实际问题开辟解决之道,真正做到学以致用,知行并举。课堂的知识在这里得到了一定应用与转化,达到了学科与专业社团的融合。3、抓住薄弱点,以学科专业思想工作融合为基础找准兴奋点。学生专业特色社团与相关专业教师的结合是非常紧密的,其活动已经成为专业教育的第二课堂,许多专业教师在指导学生开展社团活动的过程中,自觉地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融合到活动中,对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价值观进行正确的引导。4、探索新模式,以"三个社团模块"、"三个社团平台"为亮点。自然之家下设12个协会, 3个小组,构成了环境规划、污染治理、环境法为主要内容的三个社团模块,以专业宣教、职业训练、专业娱教为主要活动方式的三个社团平台。 (二)学生社团活动与专业实践融合,在内涵提升上推进"五化"。即力求实现团队理念特色化、团队个性化、社团管理人本化、社团实践多样化、社团活动主题化,达到以紧抓组织建设,强化团队意识,以优质人文环境育人的目标。一是实现团队理念特色化。即牢固树立凸显环境特色的全程教育理念。二是实现团队个性化。1、理念有个性,自然之家12个协会、四个小组在自然之家整体团队理念的基本框架内,依据各协会、小组的特点,都确立了自己性质、宗旨、章程、发展理念,制定了《个性化发展方案》。2、管理个性化,为抓好干部队伍建设和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形成个性化的管理模式与指导模式,我们把社团骨干作为学生干部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我系对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和管理之中并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内部培训和实战工作。3、文化设计个性化,一协会一风貌、一协会一特色成为现实。四是特色项目、特色活动有个性,体现生本发展。三是实现社团管理人本化。自然之家关注学生的需要,尊重和欣赏学生,充分考虑社团队员的感受,了解队员的想法,营造和谐的工作环境,使学生感受到自己在"自然之家环保行动网络"中的重要性和成就感。四是实现实践多样化。如汤河水样调研、小学环境教育、协助本专业律师(教师)进行案件的处理、调研起草EMCC生态足迹报告等。五是活动主题化。他们一起策划、研究、实施、总结每次活动,在专职教师的指导下,自然之家已成为我院的一张名片。 三、我院学生社团建设取得的成果 "自然之家环保行动网络"活动范围"立足秦皇岛、辐射河北、影响全国"。在秦皇岛我们进小学、进大学、进工厂、进农村宣传环境保护知识;组织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资助"生态足迹 "高校推广活动;为秦皇岛市卢龙县蛤泊乡闫深港村、青龙县隔河头乡大森店村分别做生态环境规划,连续三年关注秦皇岛的母亲河"大汤河"水质及植物种类变化并形成调研报告。 在河北省及全国,队员们利用假期深入学校、工厂、社区进行环境保护宣传。如:组织了"青藏绿色可持续发展系列活动",与西藏大学的学生共同进行了"西藏可持续发展绿色行"交流暨主题报告会等;与燕赵环保网进行长期合作,成功举办2011年河北省燕赵环保网高校六·五环境日的启动、大学生环保创意大赛、相亲相爱汤河行等活动;随着"自然之家环保行动网络"影响力的增大,连续三年被邀请参加中华环保民间组织可持续发展年会、河北环保NGO交流会、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中心、北京林业大学、北京理工大学、中国地质大学环境保护协会学生社团活动,与环保组织进行经验交流。 2011-2012年,自然之家获得国家、省、环境保护行业协会所颁发的荣誉达17项,获得"河北省最具活力社团奖"、被评为"全国十大优秀环保社团"之一,多项活动被中央电视台、河北电视台、秦皇岛电视台新闻频道、长城网 河北频道进行宣传报导。 中国环境管理论文:完善银行风险环境管理体系 中国银监会最近了《绿色信贷指引》,旨在进一步推动银行界实施环境风险管理及支持中国产业界的调整。该指引进一步细化了银监会对银行的要求,并反映出企业环境管理在获取贷款方面更为重要的作用。 事实上,银监会早在2007年已经开始推动绿色信贷。为了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的盲目扩张,当年环保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三部门联合提出一项全新的信贷政策《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该意见要求银行开始把客户的环境管理纳入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中,特别强调客户的合规行为以及减少对限制和淘汰类新建项目的信贷支持。从2007年到2011年,银监会又了一系列文件进一步说明和扩大绿色信贷范围及实施要求,主要目标是鼓励商业银行将环保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防范可能的信贷风险。 在现有政策基础上,此次新绿色信贷指引的出台更强调银行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及体系的完善。该指引对银行的组织管理、政策制度、流程管理、内控管制与信息披露以及监督、检查都提出了具体要求。 这意味着,首先,银行需要制定绿色信贷战略,并有董事会或理事会负责确定的战略、审批高级管理层提出的目标及绿色信贷报告。事实上,董事会及理事会参与绿色信贷的决策很重要,因为绿色信贷是银行风险管理的一部分,涉及银行与哪些行业、企业合作,并相应承担何种风险的意愿。 战略固然重要,但许多银行还必须在政策层面做提升。在中国,较大规模的银行几乎都已将绿色信贷的理念纳入投资政策中,并以国内的环境法规或执行标准为参考。实际上,银行最大的风险来自过标的企业,因为这些企业即使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估或者环保局相关许可,并不代表其项目不会遇到地方居民的反对或者企业能持续开展良好的环境管理,从而引发银行的信贷风险或担保风险。因此,银行必须建立起自己的环境及社会风险评估标准,对信贷企业进行动态评估。该评估不能只限于“通过/不通过”的考评,而是应做风险分类。例如赤道原则建议将风险分类为高、中、低,按照风险程度进行评估及贷后监督管理。尽管评估标准会有相同的地方,但是必须反映出银行自身对于风险的可接受范围。 最后,银行必须考虑到整个绿色信贷及环境风险管理的流程。虽然许多银行已制定了投资政策,但仍可能缺乏操作规章等具体执行流程规范,来明确审批及发放贷款过程中,各部门承担的相应责任。在此情况下,银行很难确保对政策的实施会有统一的标准。另外,银行可能没有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况之下必须在合同中要求客户提升环境或社会管理效率以及如何去监督客户对于合同的遵守情况。 新的绿色信贷指引是一个支持银行制度及体系建设更趋完善的非常好的政策,虽然其主要强调风险管理,但是可持续的金融也会为银行带来巨大的机遇。同时,银行海外投资更需要建立完善的制度。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全球经济必须做出产业结构及生产消费模式的调整,其中涉及的上万亿美元新投资及交易都需要银行的支持。中国银监会适时出台该新指引,正提供了很好的机会让中国的银行去评估自身现有绿色信贷政策,利于健全管理体系,管控环境风险,提升国内国际的发展竞争力。 中国环境管理论文: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环境管理新模式 近年来,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我国环保科技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环保科技整体创新能力相对较弱,对新型环境问题探究不深,污染减排的科技贡献有待提高,整装成套环境实用技术仍然十分缺乏,新兴环保产业培育机制亟待完善。这些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解决。 加快实现环境管理战略转型 做好新时期环保工作,必须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最新要求上来,始终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完善管理思路,建立与经济社会和环境形势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管理模式。 从环境管理的目标导向来看,环境管理通常有三种模式:一是以环境污染控制为目标导向的环境管理。上世纪八十年代之前的美、日、西欧等发达国家以及目前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基本上采取这种模式。这一时期,经济快速发展,环境污染日趋严重,公众环境意识空前觉醒,环境保护运动风起云涌,政府采取各种政策措施控制环境污染,其标志是实施严格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措施。二是以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导向的环境管理。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后大部分发达国家基本采取这种模式。这些国家经二三十年的努力,基本解决了常规污染问题,环保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和全球环境问题。这一模式的标志是实施更加严格的环境质量标准,以环境质量目标“倒逼”经济结构调整,实现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三是以环境风险防控为目标导向的环境管理。进入新世纪后,发达国家环境质量管理不断深化,开始更加关注人体健康和生态安全,以风险预警、预测和应对为主要标志的管理模式逐渐形成。 从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轨迹来看,这三种模式代表了不同的发展时期和管理水平。以污染控制为目标导向体现了人类面对矛盾所采取的治标之策,正如急症病人首先要治病一样,环境管理基本上处于被动应对态势。以环境质量为目标导向体现了人类实现协调发展的治本之策,更加强调以人为本,环境管理由被动应对转为主动防控。以风险防控为目标导向体现了人类可持续发展的核心理念,环境问题可防可控,经济环境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处。这三种模式代表环境管理的不同发展阶段,三者之间相互关联、密切联系,不能截然分开,在一段时间里,可能存在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情况。 采取什么样的管理模式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公众环境意识和监督管理能力等因素。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和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决定了我国环境管理模式选择的多维性,在一定时期内,一种、两种甚至三种模式并存将是常态。但总体而言,我国目前的环境管理基本属于以污染控制为目标导向的模式。近期,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PM2.5问题昭示我们,环境管理的最终成效还是要体现在环境质量改善上,环境管理只有以环境质量为目标导向,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充分理解和大力支持。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一个标志性事件,表明我国环境管理开始由以环境污染控制为目标导向,向以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导向转变,扣响了环境管理战略转型的“发令枪”。 第一,环境管理转型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客观需要。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也付出了过大的资源环境代价。目前,我国每年能源消耗量占全球19.5%,石油消费量一半多依靠进口,煤炭消费量相当于其他国家的总和,高能耗产生了仅占世界8.6%的GDP,却留下了许多受污染的城市、全世界1/3的垃圾和频繁发生的“血铅”事件。“没有环境保护的繁荣是推迟执行的灾难”,面对日趋强化的资源环境约束,如果继续沿用拼资源、拼消耗的发展模式,我国经济将难以持续,出现“增长的极限”并非危言耸听。必须在进一步强化污染控制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污染控制与质量改善兼顾的中国环境管理新模式,以环境质量管理“倒逼”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经济社会的长期平稳较快发展。 第二,环境管理转型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内在要求。经济发展关系人们的生活水平,环境状况决定人们的生存条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的需求层次不断提高,在解决温饱以后,喝上干净的水、呼吸上新鲜的空气、吃上安全的食品、在良好的生态环境中生产生活,越来越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追求。基本的环境质量、不损害群众健康的环境质量是一种公共产品,是各级政府应当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我们坚持环保为民,必须认真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和期待,实现环境管理从污染控制为主转向污染控制与质量改善兼顾,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宜居安康的迫切愿望。 第三,环境管理转型是缓解环境压力不断加大的必然选择。我国正处于工业化中后期和城镇化加速发展的阶段,发达国家一两百年间逐步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集中显现,呈现明显的结构型、压缩型、复合型特点。当前,我国环境状况总体恶化的趋势尚未根本改变,压力还在加大。我们必须坚持源头防控、标本兼治,紧紧抓住影响环境质量的关键污染因素,有针对性地采取控制措施,才能事半功倍,从根本上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建立以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管理模式并不意味着不再考虑污染减排和总量控制,而是要采取更严格的污染控制措施,控污减排的目的性更加明确,要求更加刚性。 加快环境管理的战略转型必须坚持科技先行 今后一段时期,环境管理工作亟待突破的重中之重,就是在进一步强化污染控制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环境管理新模式。从历史上看,每一次环境保护领域的重大理论创新和技术革新,总会引领环境保护意识、管理思路与污染治理水平的跨越发展。加快环境管理的战略转型必须坚持科技先行。 一要通过科技手段创新管理理念。认识是行动的先导,科学探索是发现规律的必由之路,只有理念创新才能推动管理转型。要继续深化对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让江河湖泊等重要生态系统休养生息、建设生态文明的认识,不断深化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的认识,不断加深对自然生态环境演替、污染综合防治和生态环境管理规律的认识,不断深化污染控制、环境质量改善和环境风险防控三者之间关系的认识,夯实环境保护的理论基础。 二要深入研究适合国情的环境质量管理模式。要按照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战略思想,深入研究分类分区管理的战略、制度,以及相应的法律、经济、技术、行政手段。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问题特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要以环境质量目标为核心,建立与之相配套环境保护宏观战略体系、全面高效的污染防治体系、健全的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完善的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和科技标准体系、完备的环境管理和执法监督体系、全民参与的社会行动体系。要进一步强化环境质量标准的导向作用,以环境质量标准倒推规划目标,依据规划目标科学确定重点任务,根据任务需求合理配置管理资源。只有这样才能以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环境效益,走出一条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的环保新道路。 三要大力夯实环境质量管理的科学基础。环境质量改善是环境保护的永恒主题,也是环保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环境管理、改善环境质量必须依靠科学技术。当前,环境管理正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防控转变,从控制局地污染向区域联防联控转变,从控制一次污染物向控制二次污染物转变,从单独控制个别污染物向多污染物协同控制转变。与之相适应,要积极组织力量开展研究,掌握环境问题产生、发展的规律,明确各类排放源和相互作用情况,提出改善环境质量优先控制的污染物清单、控制领域,并研究相应的对策措施。通过环境健康调查和研究,探索建立以人体健康为导向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接地气”是做好环保工作的基本方法,要认真做好环境监测与信息公开,向社会及时准确地环境质量状况,争取社会公众的广泛支持,逐步形成环境风险信息研判和环境质量动态预报能力。 四要进一步提高应对全球环境问题的综合能力。环境问题无国界,是一个涉及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科技等多层次多维度的复杂体。当前世界各国的竞争已经从传统的经济、技术、军事等领域延伸到环境领域。发达国家利用环境问题不断翻新贸易壁垒和保护措施。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等全球问题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和博弈的新焦点,我国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排放量已居世界前列,发达国家要求我国减排的压力不断加大。作为一个后起的发展中国家,我国不可能通过跨国扩散、转移污染行业等途径减轻环境压力。要积极适应世界科技和产业调整变革,大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开展环保技术引进、研发和推广,努力抢占环境技术制高点,在国际竞争与合作中赢得主动。 着力完善环保科技标准体系 科技在环境保护事业发展中具有引领和支撑的重大作用。“十二五”期间,我们要加快完善环境科技创新、环保标准规范、环境技术管理、环保产业培育和科技支撑保障等体系,为探索环保新道路提供强大坚实的科技支撑。 第一,以环保标准为抓手,不断提高环境监管水平。要加快完善以环境质量标准为核心,以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技术规范为重要内容的环境标准体系,不断提高标准体系的科学性、系统性、适用性。要加强标准的基础研究,科学确定环境基准,并根据标准工作的需求部署科研任务,充分发挥重大科研成果对标准制修订的支撑作用。要加强环境技术的研发、推广和应用,通过标准实施带动技术进步和环保产业发展。要加大环境标准宣传培训力度,形成环境管理人员和企业管理者学标准、用标准、守标准的良好风气。要加强环保标准的考核评估,让标准真正成为指南针、紧箍咒和百宝箱。 第二,以环境服务业为重点,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要进一步强化环境规划的引领作用和政策标准体系的强制作用,引导环保产业发展的重点和方向。通过加大环境监管与执法力度,将培育的潜在市场最大程度地释放为现实市场。推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社会化运营,以大力发展环境咨询服务和综合环境服务为重点,全面提高产业化水平,促进环保产业的结构升级与优化。把大力发展环境服务业作为环保产业升级转型的突破口,这既是现实的又是长远的战略部署。环保产业成熟的标志是环境服务业比重的增加。近期可选择一些积极性比较高的地方,在土壤、河流、生态修复等方面进行合同环境服务试点。 第三,以重点科研项目为依托,突破环境质量改善关键技术。要以实现减排任务和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突出抓好重点科研项目,高度重视科研成果的集成与产出,突破一批关键技术,掌握环境污染演变与生态退化机理和调控机制,全面提升科技支撑水平。水专项是环保科技工作的重中之重,要按照国务院重大专项实施推进会和水专项实施推进大会有关部署和要求,按照“一湖一策”、“一河一策”思路,举国动员,协同创新,聚焦重点流域,确保“十二五”“减负修复”目标实现。在继续推进环保公益性项目的基础上,积极争取区域大气污染控制、土壤污染防治、环境基准等重大环境科技专项的立项。 第四,以环境技术管理为支撑,不断提高污染防治科技水平。污染减排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当前,减排正处于关键时期,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容不得有一丝一毫的松懈和麻痹。环境技术是污染防治的基础,也是环境管理和监督执法的重要手段和措施。要大力实施科技减排工程,向科技要减排潜力,通过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标准规范等手段,不断提高污染减排的科技含量。一批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工程技术规范和最佳可行技术指南,大力推进减排关键技术研发、推广和应用,引导企业开展技术创新,选取重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减排技术创新试点。建立污染防治技术动态更新系统,定期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发展趋势的环境技术发展报告。不断完善环境技术评价制度,研究制定相关激励政策措施,不断提高产业化规模。 第五,积极倡导清洁生产与绿色消费,提高全过程环境管理技术水平。环境保护贯穿于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立足于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需要建立起覆盖经济社会发展各个环节的污染防控体系。要加快建立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加强清洁生产的技术指导,促进环境污染的全过程控制。完善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体系。建立可持续消费节能减排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开展评估试点。进一步扩大政府绿色采购范围,加大政府在服务领域的绿色采购力度。积极推动新闻出版、教育、医疗、零售业等重点领域的可持续消费。鼓励使用环境标志、环保认证和绿色印刷产品,大力倡导可持续消费理念,提升公众可持续消费意识。 中国环境管理论文:建立中国企业环境管理体系的策略研究 摘要:环境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个瓶颈。可持续发展战略进程的不断推进要求企业从传统的管理模式中解脱出来,建立新型的完整的企业环境管理体系。本文在回顾了国内外有关企业环境管理体系研究文献的基础上,利用环境管理学理论知识,通过对我国目前企业环境管理的现状、我国在企业环境管理过程中所使用的手段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结合当前国际先进的企业管理模式提出我国企业如何建立以ISO14000为核心且符合中国企业实际情况的企业环境管理体系。 一、国外主要环境管理体系 企业环境管理体系是指在企业内部建立的与企业其他管理体系相结合的用以系统管理其全部环境事物的管理系统。传统的企业管理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获得最大产出为目标,长期在这种错误思想的指引下,给自然、给环境带来了严重灾难,反过来人类也自食其果,导致物种灭绝、环境污染、气候恶化等一系列严重问题。因此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企业环境管理体系其中最具影响力的环境管理体系有以下几种: 1、国际商会的《可持续发展商务宪章》 1991年,国际商会(ICC)了《可持续发展商务宪章》,提出了环境管理的16项原则,号召全世界的工商企业按照这些原则进行环境管理,改善企业行为。这16项原则的基本内容是:(1)公司优先事项;(2)一体化管理;(3)改进进程;(4)员工教育;(5)先期评定;(6)产品与服务;(7)对顾客的忠告;(8)设施与运行;(9)研究;(10)预防方法;(11)承包方和供方;(12)应急准备;(13)技术流通;(14)社会贡献;(15)对关注的的开放性;(16)遵循情况和通报。 上述原则为后来的环境管理国际标准在指导思想和内容框架方面奠定了基础,该宪章内容比较简单,不够全面,仅仅从环境管理单方面进行要求,很难使企业环境管理取得重大效益。 2、英国的BS7750环境管理体系规范 英国于1992年了BS7750:1992《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并于1994年进行修改。 BS7750是关于环境管理体系的规范,用以保证和证实组织对其所声明的环境方针和目标的遵守,还对环境管理体系的实施提供了指导。其指导思想是:使任何组织能通过建立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取得良好的环境行为。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是组织接受环境审核和取得环境认可的基础。环境管理体系规范遵循与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相同的管理体系原则。其主要内容包括:环境方针;组织与人员;环境效果,包括关于环境效果的信息交流,评价与登记,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要求与登记;环境目标与指标;环境管理活动方案;环境管理手册与文件;作业控制;环境管理记录;环境管理审核;环境管理评审。 BS7750《环境管理体系规范》是欧洲环境管理与环境审核规定的蓝本。该规范比国际商会的《可持续发展商务宪章》更全面具体,增添了环境方针、目标、指标,环境审核等内容。 3、欧洲的环境管理和环境管理审核规定 1993年6月欧洲共同理事会通过《关于工业企业自愿参与环境管理和环境审核联合体系的规定》(EMAS),并定于1995年4月开始实施。 EMAS的内容包括环境管理和环境审核两部分。其要点包括以下几方面:环境方针;环境初审;环境计划;文件化的环境管理体系,包括编制环境管理手册和其他环境管理体系文件;环境审核;环境声明;环境注册;持续改进。 EMAS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环境管理体系文件化、公布环境声明,进行环境注册,持续改进等给企业环境管理更科学严谨,也给企业带来了挑战。EMAS的公布和实施,一方面有力地促进了欧洲工业企业的环境管理,增强了这些企业竞争能力;另一方面也给进入欧洲市场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4、ISO14000系列标准 ISO14000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从1993年开始制定的一系列企业环境管理国际标准的总称,是一个国际性、系列化的环境管理标准,是ISO即ISO9000后的又一壮举,包括环境管理体系(EMS)、环境行为评价(EPE)、生命周期评估(LCA)、环境管理(EM)、产品标准中的环境因素(EAPS)等7个系列,涉及环境管理体系、环境审核、环境标志、生命周期评估等国际环境管理领域内的许多焦点问题,旨在指导各类组织正确的环境行为。ISO14000的基本思想是:企业应认识自己在环境管理方面在的问题,建立符合标准的EMS,由独立第三方审核。 二、中国企业环境管理的现状 企业的环境管理行为可大致分为三类:一类是消极的环境管理行为,不重视或忽视环境问题,宁愿缴纳排污费和罚款也不治理污染;二类是不自觉的环境管理行为,在政府越来越严格的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及消费者对绿色产品越来越多的需要的双重作用下,企业为提高竞争能力,会努力变革传统的粗放型生产经营方式,节能降耗,生产绿色产品;三类是积极的环境管理行为,企业主动承担环境责任,加强环境管理。我国大多数企业处于消极的环境管理向不自觉的环境管理过渡阶段,也有一部分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已经采取了积极的环境管理。总体来说,在政府和公众的环境行为作用下,我国企业环境管理行为有明显的改善,但也存在有一些问题。 1、观念方面:企业环保意识、环境责任感较差,认为企业的目标就是追求利润,而把环境治理当成政府和社会责任,或将满足环保法规作为环保的唯一目标,认为只有三废排放不达标才是环境问题,因此对环境管理体系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2、体制方面:第一、许多企业没有专门的环境管理部门,没有规范的环境管理制度,更谈不上国际化的标准管理体系;第二、环境审核认证有效性不强,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国标、行标和有关技术规范等还不够健全,环境审核认证的范围不易确定,容易导致审核认证过程中出现一些漏洞,出现审核认证机构违规认证、非法认证现象;第三、企业实行环境管理体系时机构需要调整,环境责任需要重分。目前很多企业机构调整时未能理顺环境责任。 3、技术方面:企业对ISO14000系列标准及相关技术还缺乏了解;我国目前环保配套服务措施与ISOl4000标准要求有一定差距;缺少清洁生产工艺的开发和研究,对生命周期评价的研究才刚刚开始,目前尚处在学习和探索之中,缺乏实际运作示范,容易采取照搬措施。 4、资金方面:由于企业规模小、经济效益低、政府扶持力度小、资金不足,使企业只能着眼于解决亏损问题而顾不上环保问题;或把环保投入看作是一种额外而没有收益的投资,致使环保资金不能到位等等。 三、建立中国企业环境管理体系的策略建议 ISO14000系列标准已得到国际的认可,具有先进性、科学性,中国企业应面向国际,积极实施ISO14000规定,建立良好的环境管理体系,以便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取得“绿色通行证”。以下是笔者对中国企业建立合理的环境管理体系提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构建企业绿色文化。企业应结合国家、企业的未来和目标,顺应全球性的绿色潮流确定企业的文化模式。构建企业绿色文化是企业的长期行为,企业管理者应增强环保意识和环境责任感,向全体员工不断灌输企业的环境价值观。 二、结合自身实际,综合考虑,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双赢”。由于企业的规模、性质、地区不同,环境敏感点不同以及员工文化素质的不同而有较大差异,而且ISO14000没有绝对量的设置,因此一定要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建立适合本企业特点、切实可行的环境管理体系,不可照搬其他企业的环境方针、目标、指标和环境管理方案。 中国环境管理论文:浅论低碳经济时代中国企业的环境管理转型 [摘要] 低碳经济对中国企业的公众形象和战略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此,中国企业需要从内涵、外延和投入产出视角认识低碳经济时代环境管理的新要求,形成低碳经济时代下环境管理的新理念,全面构建覆盖全经营过程的环境经营新体系,以培育低碳经济时代的绿色优势。 [关键词] 低碳经济 中国企业 环境管理 1 前言 工业革命以来,人类过量排放温室气体产生了严重的温室效应问题,温室效应带来的全球气候变暖后果给人类造成了一系列负面影响,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威胁到人类的生存。20世纪90年代开始,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问题专门委员会(IPCC),先后进行了4次气候变化问题评估,2007年IPCC第四次评估报告指出,90%以上的证据证明气候在发生变化,气候变化已经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如果人类社会不采取有效的措施,未来几十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会持续增加,全球气候将进一步变暖,全球气候系统在21世纪的变化将比20世纪变化更为剧烈。因此,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发展低碳经济已成为全球共识。在这一背景下,本文从探讨中国企业进行环境管理转型必要性出发,分析低碳经济时代对中国企业环境管理的新要求,并提出中国企业进行环境管理转型的策略,以期为中国企业适应新经济时代的要求,提高国际竞争力提供理论借鉴。 2 低碳经济时代中国企业进行环境管理转型的必要性 在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前夕,中国向世界做出了负责任的承诺:到2020年我国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碳排放已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国家发改委正在对单位GDP碳排放指标进行测算,并将陆续出台相应的统计、监测、考核办法。中国企业特别是高碳产业都无法绕过碳减排这一难关。如果碳税、碳关税不久以后付诸实施,按每吨二氧化碳征收20元碳税计算,仅以钢铁行业为例,全国6亿吨粗钢,碳排放量约为12亿吨,征收碳税将高达240亿元。2008年,欧盟已经在酝酿对进口产品征收二氧化碳排放税,每吨二氧化碳征收17欧元,虽然当前尚未实施,但无疑是大势所趋。未来一旦实施,将有更多的国家跟进,对我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不管是国内还是国际的碳税政策,都将对中国企业带来以下两方面的影响:一是影响到企业的公众形象。社会对企业承担公共责任的期望在不断提高,企业需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因此,企业通过对环境及其他社会问题采取行动,并成功地宣传这些活动来获得消费者的信任。提升企业的良好形象,才有机会从竞争中脱颖而出。二是关系到企业的战略调整。环境变化可能从根本上改变行业格局,将促成新产品或新市场策略的诞生,导致企业技术创新路线、企业经营模式的根本性变化。对环保的关切度使监管变得更加严格。企业对环保问题处理不当将给企业造成不良的短期财务影响和长期声誉影响。因此,中国企业的资源化、生态化、低碳化是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这是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 3 低碳经济时代对中国企业环境管理的新要求 在低碳经济时代下进行环境管理与传统的环境管理有着根本的不同。与传统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环境管理的内容相比,低碳经济时代下的环境管理既有实践上的传承,也有理念上的升华;既有内涵上的丰富,也有外延上的拓展。 从内涵上看,传统环境管理是通过对生产现场污染物进行管理以符合环境法规的被动的、功能性的、事后的处理方式,而低碳经济时代的环境管理超越了单纯的符合法规,通过对环境的可持续性有所贡献的主动的、战略性、事前出击的方式。 从外延上看,传统环境管理往往被视为生产过程中的一环,而低碳经济时代下的环境管理则是将环保意识贯穿于企业经营的方方面面,包括从原材料采购到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包装、运输、营销、消费以及废弃物回收等直接或间接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全过程。 从投入产出的角度上看,传统环境管理是以末端治理为主,因此实现环境保护要通过增加消耗型成本才能达到国家环境法律法规的要求,而低碳经济时代下的环境管理不仅仅是纯投入,而是将环境保护融入经营全过程来完成价值的创造和增值,把“消耗型投入”转变为“盈利型产出”。 4 低碳经济时代下中国企业进行环境管理的策略 低碳经济时代的来临,对中国企业而言是挑战与机遇共存,中国企业只有实现从“被动承担社会责任”到“主动抓住环境机会”的转换,才能够提升国际竞争力,在未来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得先机。 总的来看,中国企业应积极适应资源日趋紧张和环境约束进一步增强的变化,培育低碳经济时代下环境管理的新理念,全面构建覆盖全经营过程的环境经营新体系,培育低碳经济时代的绿色优势。具体来看,中国企业可从以下五方面进行环境管理:(1)加强对环境经济政策的研究。通过研究国际国内环境经济政策,开拓思路,策划绿色新产业的发展模式、发展路径。(2)以技术创新为核心,努力开发并积极采用实用的环境友好工艺技术及装备。对节能环保的项目要优先策划、优先审查,对节能环保的投资要优先落实。(3)做好生产过程中的节能、减排工作,对节能减排指标进行层层分解,从理念塑造、制度完善等方面保证各项节能减排措施按计划实施。(4)建设绿色供应链,实施绿色供应链管理,将环境生态意识融入供应链管理之中,促使供应链企业合理利用资源,减少对环境的危害。修改、完善采购标准和采购流程,与下游企业密切合作,制定环境友好产品的开发计划和绿色服务的构建标准,并强化执行。(5)加强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和企业在低碳技术研发领域的合作,积极参与国内外环保组织的技术研究,策划和组织前沿性、储备性重要环境技术、方法和产品的研究。
城市建设论文:关于城市建设与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今年初,区第三次党代会确立了用十年时间建成北京新城区的战略目标,在城市发展中首次确立了城市建设与城市发展并重的原则;八月份在区委、区政府召开的我区第一次城市管理工作会议上,对__区城市管理工作未来一个时期的发展目标、实施步骤、保障措施进行了具体部署。区第三次党代会和区第一次城市管理工作会议的召开,标志着我区城市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里程碑式的发展阶段。在加强推进建设北京新城区进程中,进一步加强我区城市建设与城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探讨和研究,是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北京新城区战略目标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从重建轻管到建管并重的理性回归,经历了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城市建设与城市管理是一个涉及面极其广泛的领域。本文仅就城市建设与城市管理这两个方面的关系问题的产生背景、相关实践及对应措施作一些初步的探讨与思考,以期多年来形成的重建轻管、建管失衡的现状,能在体制改革上、机制运作上、实践操作上逐步回归建管并重良性循环、相辅相成的发展轨道。 一、重建轻管到建管并重原则产生的背景 众所周知,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职能运作模式发端于传统的计划经济时期。长期以来,城市建设与城市管理这两个不同的领域,事实上走的是一条建管合一的捆绑式发展之路,由于城市经济的需要,城市建设长期以来一直处于主导地位,为了缓解城市建设供需矛盾日趋紧张的状况,城市管理基本上处于依附式或从属于城市管理的次要地位,因此,无论从城市建设与城市管理的关系上,还是两者的具体实践上,长期以来未能引起应有的重视,更谈不上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加以重视和研究,基本上走的是一条有建无管、先建后管、重建轻管的非均衡发展之路,城市管理一直处于若有若无的境地。从具体实践看,城市建设优于城市管理的非均衡发展是显而易见的,所产生的诸多矛盾也是无法回避的。 城市建设与城市管理的关系问题大致经历三个发展阶段,而城市管理始终在依附与从属于城市建设的大潮中蹒跚而行,未能形成严格法律意义上的规范体系而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第一个发展阶段出现在完全按计划经济运作的1978年以前,时间跨度达30年之久。由于长期受极左思想的影响与干扰,这个阶段的城市发展主要集中于大型城市和工业设施基础较好的城市;中小型城市主要是为了缓解市民住房紧张的矛盾,进行的是初始阶段的小规模扩张;由于当时的建设体制尚不完备,这个阶段的城市建设形态上基本上处于一种行政命令式的状态。尽管如此,相对于城市管理而言,这个阶段的城市管理工作,从严格意义上说还未被列入议事日程,处于有建无管的状态。第二个阶段即改革开放之后到1996年之前,时间跨度近20年。这个时间的明显特征是城市建设进入了一个相对快速的规模扩充时期,从建设体制、运行机制到具体实践都有了长足的进步。 从立法的角度讲,逐步出台了城市规划、建设等法律法规,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但从这一阶段的城市建设具体实践看,其发展无论在总体规划上,还是在具体建设上,仍然是处于一种政府主导,市场垄断及企业运作的混合型发展阶段,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在城市规划上,缺乏前瞻性。由于为了最大限度地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和缓和日趋严重的住房紧张矛盾,一时间圈地盖房、开办市场,兴建商场等成了这个阶段城市建设的主要目标;其次随着外来人口的大量涌入,使城乡结合部地域大量违法建设临时建设呈规模发展之势;加之农村旧城改造,一方面是新村高楼的拔地而起,另一方面是旧村平房的大量富余,因此出租房屋成为一些人的体制外灰色收入,给管理工作增加了新的难度;同时城市建设中综合配套设施功能不完备,一定规模人口区域范围内的小区建设,在满足居民购物,学生上学,休闲娱乐,绿化美化,垃圾处理等基本需求设施上相对滞后,这也从一个侧面增加城市管理工作的成本和管理难度。 上述问题的存在,相对客观反映了城市建设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期间,螺旋式上升、曲折中前进、探索中发展的过程,就其总体而言,是和当时的社会背景分不开的。 1997年我区撤县设区之后,__区的城市建设步入了正规化、目标化、法制化发展轨道。特别是区第三次党代会确立建设北京新城区总体目标以来,未来新城区的功能定位,城市布局、人文指数,环境目标给人以极大的振撼力,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 从我区城市建设的三个阶段中,相对于城市建设的城市管理工作,从历史到现实,从理论到实践,均明显滞后于城市建设,从其起始开始就处于一种先天不足的境况。1980年之前,城市管理工作长期处于依附和从属的地位,实际是一种有建无管的情况。当时的城市管理,呈三个特点:一是城市管理没有明确的界定,城市管理的概念处于一种混沌状态。所谓城市管理,首先是社会问题,其次是指一些组织群众进行卫生大扫除活动,使城市管理这个大系统的内涵极其空乏,外沿狭小有限。二是没有专职的城市管理人员,城市管理主要是通过开展"群众活动"来实现。三是城市管理没有相应的体制保障,其依附从属的特征明显,这是先天不足的具体表现。1980年之后,城市管理这个概念逐步被纳入视线,但基本上还是处于无序运作,主体不明的阶段,仍未从建管合一的依附从属地位中分离出来。这个阶段的城市管理工作与城市建设相比,仍然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其特点主要表现为:一是虽然有城市管理工作,但没有明确的城市管理的具体内容;二是虽然有城市管理的相关部门,但是条条管理,职能交叉的较多。往往是出台一个法规,就是成立一支队伍,北京市最多时行政执法队伍达到127支,人数达6万之多。从总数上看,行政执法队伍够庞大的了,但由于各自为战,条条分割,每个条条都覆盖全市,结果每支行政执法队伍的人员都不足,行政执法难以到位,只能依靠突击执法,运动执法维持局面。同时部门之间行政执法职责重复交叉,行政执法效率低下,执法扯皮问题严重,甚至还有的执法部门把执法权当成争取本部门利益的手段,有利则争、无利则推,见易而上、遇难而退,致使行政执法形不成合力,执法效果不明显。三是在执法时间上虽然有要求,但很难形成全方位监察体系机制。由于各职能部门按条条进行分管,力量明显不足,且大部分行政执法单位身兼两职,管罚一体,对一般违法行为,往往是以罚代管,很难形成 宣传教育、规范管理、依法查处的规范管理机制,管理效果以罚款多少来衡量,走的是一条整治--反弹--再整治--再反弹的不良循环之路,形不成长效管理。从1996年《中华人民行政处罚法》的颁布为标志,城市管理工作开始了从由依附从属、建管合一到相辅相成、建管并重的探索性转变。从全国及北京市的情况看,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1996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颁布施行,标志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标志着城市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据此,经国务院法制办批准,北京市于1997年在宣武区开展城市管理工作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进而于1998年和20__年先后在城八区和十个远郊区县普及推广。这是北京市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一次重大突破。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5年来,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初步解决了城市管理领域中多头执法、交叉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明显提高了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水平。二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了管理权、审批权与监督权、处罚权适当分离的探索,为改革现行行政管理模式初步积累了一些经验。三是通过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为合理配置政府部门的职能,精简行政机构初步探索了一些新路子。四是初步形成了新的行政执法机制,树立了城管队伍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从我区的情况看,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探索建管并重、相辅相成的管理体制,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组建__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为我区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999年6月,区委、区政府根据北京市试点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率先在远郊区县组建了城管综合执法大队。综合执法大队经过一年多的试运行,从领导体制、管理机制、运行模式、执法方式等方面,进行了大胆的探索,积累了初步的经验,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二是20__年9月,经区委、区政府审批并报请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__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正式成立,从城管综合执法大队到城管监察大队,这个转变标志着我区的城市管理工作进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城管大队成立四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按照全面打基础,重点建队伍、严格抓管理、树立新形象的工作思路,逐步走出了一条在队伍建设上坚持政治建队、质量建队、制度管队、科技强队的新路子,在城管工作上走出了一条一年打基础、两年抓规范、三年上水平、四年创佳绩的循序渐进的新路子,使我区的城市管理水平得到新的提升,整洁优美、规范有序的城市环境基本形成。通过几年的实践,城市管理工作有了长足发展,缩小了城市建设快速发展与城市管理相对滞后的差距。三是20__年年初区第三次党代会的召开和8月份区委、区政府召开的__区第一次城市管理工作会议,标志着我区城市建设与城市管理进入了建管并重、并行不悖、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发展阶段。北京新城区目标的确定,不仅表明我区的城市建设又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同时按照科学发展要求,城市的发展必须以强有力的城市环境保障为基础,否则,再好的城市建设如果没有与之相适应的城市管理作保障,不仅会严重影响城市功能的发挥,同时也会严重影响城市经济的发展,而且还会严重影响我区人与自然、人与经济、人与环境等方面协调一致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城市建设与城市管理的关系问题是一个必须弄清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从建国以来城市建设与城市管理的有建无管、重建轻管的非均衡发展之路到建管并重、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理性目标的探索实践,既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未来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不断进步的必然趋势。 二、城市建设与城市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区第三次党代会明确的在城市建设与城市管理上建管并重的指导原则,为我区未来的城市管理工作指明了新的发展方向;区第一次城市管理工作会议的召开,标志着我区的城市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但是建管并重方针的提出,并不等于长期以来城市建设与城市管理非均衡发展的现状已得到实质性改善,也不等于城市管理已经具备了与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基本条件。城市管理相对于城市建设而言,要真正实行建管并重的目标要求,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城市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城市管理基础设施历史欠帐较多、投入不足、发展滞后,不仅影响了城市功能的发挥,同时也给城市管理工作增加了新的难度。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建设在政府投入、市场融资、私人资本参与上呈逐年上升趋势,使__区的城市建设持续保持了相当长时间的高速发展态势,城市规模已由改革前的不足20平方公里扩大为现在的80多平方公里;相对于城市管理来看其投入一直维持较低循环水平状态,对基础设施的投入更是捉襟见肘、入不敷出、难以维持,在对城市绿化、市政公用设施、环卫保洁管理资金的投入上也与实际需求缺口较大,基本上处于寅吃卯粮的窘境。 2、城市管理在体制上尚未完全理顺,运行机制不够顺畅,市场化运作还未完全形成。城市建设从改革开放以来,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市场融资、开发建设等关键环节,已经以立法形式予以明确,职能部门主体明确、职责清晰、分工细化、运作有序;而城市管理则相对滞后,至今仍处于改革和完善阶段,尚没有一部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在城市管理这个系统的研究上,目前国内没有一家权威机构专题对这一问题从理论的高度进行分析与研究,城市管理的基本概念、基本范畴、基本原则等还没有一个权威定性统一的界定;在城市管理工作的市场化运作上进展缓慢,如环卫保洁、城乡结合部管理、市政道路维护、园林绿化的管护、一定规模居民居住区的生活工作基础设施建设等,还存在一定的管理盲区。 3、城市管理前期管理工作各环节间衔接不畅,整体优势不明显。城市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个衔接有序、联系紧密的循环链,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阻塞,都可能导致整个系统运作不畅,管理效果也会大大折扣。从目前看,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前期管理到位欠缺,还没有形成全方位、全过程、全时段监管网络,表现形式为管理主体与责任主体间没有形成有效沟通机制;二是在管理"堵"与"疏"的问题上,"堵"的措施较多、"疏"的功夫乏力。比如一些马路市场经常反弹的问题。以运河左堤花鸟市场为例,建奥体公园前,该处是建材市场,其东侧是花鸟市场,绵延5、6里之远,商摊20__余家;同时受惠于建材市场,东关大桥以东就成了小木匠揽活打工的主要聚集地。兴建奥体公园拆除建材市场时一并将该市场及小木匠聚集地取消。市场是没有了,但市场需求还有,于是又在运河左堤东侧形成了一个非法市场,20__年非典时,这一市场被依法取缔,可没多久又在潮白河堤上冒了出来,今年三月份再次被取缔。这个例子说明,光靠行政手段并不能从根本上彻底解决问题,既 要堵、又要疏,才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三是各管理环节上衔接不畅,整体优势不明显。管理主体、责任主体、监管主体三者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渠道和协作机制,如例会机制、信息反馈机制、协调配合机制、联合监察机制等还没有完全形成,实行的是分段式管理,分工非常明确,衔接协调不够,易造成整体系统间衔接环节的不畅。 4、城市管理工作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使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法律惩处,使社会公众利益受到一定程序的影响。如非法小广告问题。城管执法查处非法小广告主要是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非法行为实施处罚,解决的是市容观瞻的问题;但涉及到一些公开通过小广告制假贩假及黄色反动违法行为,仅用罚款来处理,较之造成的严重社会影响无疑是不对等的。这个问题怎么查处,又没有具体的规定。这应该说是非法小广告不能彻底根治的一个重要原因。再比如露天烧烤问题。《北京市取缔露天烧烤食品管理办法》规定,对露天烧烤食品行为最高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但实践中缺乏强制措施,加之从事烧烤的大都属于外地来京人员,流动性强,罚单开出后,一会就找不到人影,执行上存在很大难度,因此只有暂扣其烧烤工具了事。再者就是对妨碍执行公务的处理非常棘手,难度很大。建队四年来,已发生大大小小近40起妨碍城管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由于缺乏强制措施和现场取证难度大等因素,致使违法者得不到应有的惩处,客观上给城管执法增加了新的难度。 (二)推进城市建设与城市管理并重的几点思考 随着首都北京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和举办一届历史上最出色奥运会两大历史性任务的整体推进和我区建设北京新城区战略的付诸实践及第一次城市管理工作会议的召开,我区的城市管理工作已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城市管理工作作为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一个关键领域,正在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重视。如何实现城市建设与管理并重的目标要求,进一步建立完善与城市建设、经济发展、社会需求相适应的城市管理工作体制、运行机制、创新管理模式、提升城市管理质量与水平,我认为应重点抓好以下七个方面: 1、逐步加大对城市管理基础设施的投入,为加强城市管理工作,实现建管并重的目标要求,奠定坚实基础。在资金投入上,重点向市政公用设施、城市环境监控设施、城市园林绿化养护、一定规模居民居住区的配套设施、科学合理的市场布局等方面倾斜。在融资方式上,可采取政府提供优惠政策、优化投资环境及受益主体及受益人入股等方式,以缓解财政压力,建立和完善资金投入使用监管机制,确保资金投入到位、使用到位、效果明显,确保城市管理硬件建设有个大的提高,为高效能管理城市打下坚实的基础。 2、按照北京市第五次城市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和我区第一次城市管理工作会议部署,围绕建设北京新城区总目标,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力度。一是强化街道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综合管理职能,把城市管理重心下移落到实处、见到实效。街道是城市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基础,社区是城市肌体最具活力的细胞,大力推进街道和社区的深入改革,使街道在城市管理中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优势特点和统一领导、综合指挥、全面协调的职能得到充分发挥。二是进一步完善城管监察进社区工作,对四个办事处的38个社区已经落实一区一员制度的基础上,全面落实社区城管协管员制度,加强社区城管工作;同时在街道和社区的统一协调下,整合社区内工商、公安、环卫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组织资源,形成既分工明确、又相互协作,既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的协调紧密、协作有力、协同攻坚的合力优势;三是进一步完善以"门前三包"为重点,以岗位责任为核心、以监督机制为保障、以奖惩措施为动力的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管理单位、责任单位、监察单位、监督单位四位一体的综合优势,使城市管理在体制上更加顺畅,在运作上更加规范,在衔接上更加有序,在整体效果上更加明显。 3、加快建设高素质城管队伍建设步伐,为推进北京新城区战略提供一流城市环境保障。城管监察大队组建四年来的实践表现,做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关键是要建设一支政治强、作风硬、守纪律、能战斗的高素质城管队伍。从目前看,我们这支队伍是能够胜任城市管理工作的,从发展看,我们这支队伍正处在一个适应新形势,迎接新挑战素质整合提高阶段。具体做到四抓:一是抓政治建队。第一,把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作为今后工作的一个重点。第二,强化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在队伍建设中方向性、导向性、动力源作用。第三,狠抓勤政廉政建设,进一步树立城管队伍廉洁奉公、执政为民的公仆形象。在加强勤政廉政教育、强化制度建设、完善内部和社会监督机制等方面下功夫,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使我们这支队伍永葆艰苦奋斗的政治本色,增强队伍在新形势下抵御各种复杂情况考验的能力。二是抓质量兴队。第一,要逐步建立经常化、正规化的培训体系。第二,建立和完善严进宽出、竞争上岗的淘汰机制。第三,要从制度上鼓励自学成才,建立学习型城管队伍。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通过完善奖惩制度、人才选拔制度等,大力营造自学成才的良好环境,把学理论、学专业、学相关专业知识纳入素质考察内容;两年内,大专以上文化比率达到百分之百,会熟练讲解法规、会正确运用法规、会制作案件文书、会处置棘手问题的四会一线执法队员比例有一个大的提高。三是抓制度管队。我们将着眼于队伍的长远发展和城管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要求,不断修订完善现有的规章制度,突出制度建设的思想性、规范性、严肃性和可操作性,为建设高素质城管队伍,高标准履行城管工作职能,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四是抓科技强队。第一在城区主要大街、重点地域建立电子监控设施系统,强化对重点地域全方位、全时段的监控力度;第二建设现代化的指挥中心,并为一线执法队员全部配备便捷畅通的现代化的执法通讯工具,形成全大队组织指挥无障碍调动网络,有效提升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第三是加强对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工作。通过努力,到20__年基本实现办公自动化、管理网络化、指挥程控化、监控电子化目标要求。 4、要继续严格依法行政,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一要严在制度上。要加强城市管理法制建设,建立一套系统、规范的城市管理法规体系,要能够基本覆盖目前城市管理的方方面面,同时又要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从规章制度这个源头上堵塞各责任单位之间管理脱节的漏洞,减少扯皮,做到事有人管、职责明确、权责一致。二要严在落实上。法律法规贵在落实,再好的法规不能落实到位也等于一纸空文。城市管理就是对正常有序行为的服务,对违章违法行为的惩处。管理的作用就是遵法、守法、护法,有章必循,有法必依,管理出秩序,管理出成果,管理出效益,管理长正气。要通过严格依法管理,坚决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政府的权威,为城市各项工作健康发展提供保障。三要严在监督上。城市管理对象的复杂性,决定了管理过 程的复杂性。由于城市管理的方方面面都不同程度、不同环节地存在一些执行中的具体问题,如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工作衔接,必须靠强化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和考核,切实解决各种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执法不到位、以罚代管和扯皮推诿的具体实施行为,保证管理的落实力度。 5、加强对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理论研究,加强对实施这一制度的必要性,紧迫性的认识。从目前理论和实践看,对城管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还存在一些模糊认识,笔者认为,需要从法理的角度,认真研究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理论根据,避免不必要的争论和误区,有效提升整体执法效绩。由于以往制定的诸多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往往规定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只能由某个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导致一些同志对《行政处罚法》确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这一规定不理解。从法律上讲,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严格按《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进行的,这样做都是在现行法律、法规范围内作出的必要调整。因此,在当前城市管理体制不断加大改革力度的同时,必须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理论的探索和研究,加快立法进程,以法律的形式对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地位、执法依据、职责权限等重大问题予以界定。 6、强化城市管理执法中的强制措施,确保城管执法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整体绩效显著。目前就执法环境来说,经过几年的宣传教育和执法实践,执法环境有了较大改观。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各种利益的调整,下岗失业人员的增多和大量外地人员的涌入,行政执法难,处罚执行难的问题又有了新的变化。因此对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强制手段,必须加以重视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一是强化对社会的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城市管理是一项群众性、社会性很强的工作,社会成员不仅有依法享有美好城市环境成果的权利,同时也应该有义务参与对城市管理的宣传和监管职责。要大力营造城市社会化管理,群众化参与的良好氛围,让城市管理的根深扎社会,深入人心,为良好执法环境的形成奠定坚实的基础。二是按照国务院和北京市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和完善公安机关、交通支队协助配合城管监察组织开展城管工作的协调机制,在条件成熟时,可向城管大队派驻公安派出机构,以保证城管工作安全有序进行,整体效果明显。三是加大城管执法工作科技含量的资金投入,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绩效和城管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 7、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努力形成全社会参与城市管理的时代风尚。城市管理的对象和服务对象都是人,所以归根结底还是人的问题,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提高人的素质,是城市管理的治本之策。文明城市需要文明市民,要建文明城,先育文明人,人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决定其精神状态。要把市民的文明教育,开展群众性的创建文明活动,作为城市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基础。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提高人的素质,绝非一朝一夕、短期内就能奏效的,必须坚持持之以恒的方针,重点做好以下几个环节的工作:一是在教育中提高。要建立经常化、制度化的学习、培训制度,有步骤地对全体市民进行深入广泛、长期的文明行为、社会公德和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市民文明素质。二是在宣传中促进。要大张旗鼓地宣传先进人物和先进单位的先进事迹,弘扬积极向上的社会氛围,激励广大市民向先进看齐,以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从我做起,从家庭做起,从身边做起。三是在环境中陶冶。要通过加强城市管理,营造优美的生活环境和文明氛围,使人们受到潜移默化的教育,春风化雨,点滴入土,逐步告别不文明行为和习惯。四是在参与中养成。要广泛开展群众性的精神文明活动,使人们在参与中逐渐形成新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增强公德意识、责任意识,养成关心市容市貌和城市形象的良好习惯,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法规,自觉参与城市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各项工作,自觉同不文明行为作斗争。五是在约束中强化。要通过加大各种法规的执法力度,查处不文明行为和违章行为,使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讲秩序的良好习惯和行为,通过管理和约束得以规范、巩固和强化。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城市的进步,城市管理在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会越来越大,建管并重,管理适度超前的理念会越来越深入人心,在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下,在建设北京新城区的征程中,我区的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一定会像并蒂莲那样,双艳夺目、交相辉映,为我们的共同的家园,增添新的色彩。 城市建设论文:以先进性学习教育推进城市建设与管理服务水平提高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开展以来,我局按照区委的部署和要求,对全局的学习教育活动进行了周密安排。局领导班子一致认为,开局关系全程,起步务必扎实。所以,从活动一开始,我们就把这项工作紧紧抓在手上,务求抓紧、抓实、抓出成效。目前看,学习动员阶段进展良好,我们在大胆创新学习形式,突出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特点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果。主要做法是: 一、创新载体,分类施教,确保学习教育不走过场 这次教育活动的时间长,参加人员覆盖面广。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提高活动吸引力,使学习教育卓有成效,其中有大量的文章可做。在这方面,我们结合建设管理局党员队伍现状和工作特点,采取“点、线、面”相结合,因地制宜,因人施教,在学习形式和教育载体上突出一个“活”字,相对提高了教育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抓住“一个点”,以组织好离退休老党员的学习带动全局的学习。离退休老党员大多是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的老同志,年高德劭,虽然工作上不能亲力亲为率先垂范了,但他们较高的政治觉悟、饱满的学习热情依然能够影响在职和年轻的同志们。所以,我们局党委经过讨论认为,老党员们由于居住分散、身体状况较差,组织集中学习有一定难度,是一个“难点”,但如果组织好了,就可以成为一个“闪光点”,一个“带动点”。为此,除对个别确实行动不便的老党员搞好“上门包帮”外,我们想方设法为老党员提供最大程度的方便,为他们制定专门的学习配档表,安排专门的学习时间和学习场所,配发全套教材、书包、读书笔记本和笔,由专人全程进行组织协调。在这样的精心安排之下,离退休老党员们的学习热情十分高涨,集中学习时即使雪大路滑,他们也都能全部按时参加,用实际行动为在职党员树立了榜样、做出了表率,有效地带动起了全局党员的学习积极性。 (二)盘活“两条线”,切实解决“工学矛盾突出、思想不稳定”的问题。为确保这次教育活动不留任何“盲点”、“死角”,我们结合实际,努力盘活学习、工作两条线,有效解决工学矛盾,使全局党员学有成效、干有成果。一是盘活学习安排这条线。为不耽误正常工作,我们要求党员干部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尽量将工作任务完成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每天下班后的5点到7点为集中学习时间,没有特殊情况,雷打不动;对于在京参加全国“两会”保卫工作的党员,要求其随身携带学习教材坚持自学,并定期电话汇报学习情况。二是盘活体制调整这条线。当前建设管理局正处于质监上收、城管下放、房管分离,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重新理顺的特殊时期,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以教育活动为契机,对全体党员加强党性教育,使党员干棵窃诨票涓铩⑻逯谱鄣墓丶笨蹋岫ǖ承栽颍跎偎枷氩ǘ诰匆担ぬな凳档刈龊帽局肮ぷ鳌?o:gt; (三)铺开“三个面”,有效解决“学习内容单调、形式单一、效果难保证”的问题。海绵吸水多,是因为其吸水面大。学习教育也是如此,只有多渠道、多形式、多内容地展开,才能收到更快更好的效果。为此,我们通过铺开“三个面”加以解决。一是铺开学习面。通过网络建立交流平台,以局域网为依托,制作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专题”网页,开设了多个栏目,大家既可在这里及时了解活动的最新安排,又可把自己的心得体会发送上网交流。学习教育期间,平均每个党员上网的心得体会都在5000字以上。二是铺开接触面。为拓宽学习视野,我们注意借鉴外地和其它单位的经验,巧借他们创造出来的学习方法和开展的各种活动方式,来活化我们自己的学习。如有的部门和单位开展的“骨干领学”、请身边的典型宣讲、“把服务送上门”等活动,我们感觉非常符合我们的特点,就马上加以学习利用和安排。三是铺开实践面。我们分批组织有关科室的部分机关干部,一方面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一方面赴威海环翠区、蓬莱等地,学习人家的学习教育经验,考察他们在城市建设、管理以及招商引资等方面的先进做法,活化学习形式,加强工学结合,把学习教育不断引向深入。 二、着眼发展,强化服务,努力提高城市建设与管理服务水平 教育活动中,我们结合本职工作,边学边改,边干边改,任何一个方面的整改都突出一个“实”字,着重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把是否解决了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活动成效的重要标准,做到学习教育和推动工作两不误、两促进。 (一)提高境界,高点定位,围绕“赶超发展”调整城建工作思路。目前,市区城市管理体制正待理顺之际,为提前做好应对准备,积极探索适合我区特点的城市管理模式,我们以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为有利契机,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头深入基层摸情况、搞调研,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认真讨论研究,对我区今后的城市建设与管理服务工作提出了一些新的思路和目标,确定了“建设与管理并举,突出管理;发展与服务并重,强化服务”的工作方针,明确了“城市建设赶威海市环翠区、城市管理学青岛市市南区、招商引资学蓬莱”的工作目标,制定了“巡查街区、网格管理、综合执法、责任到人”的城市管理制度。具体 措施中,要确保城管工作横到边、纵到底,争取在3—4年时间内将城区内所有乱搭乱建项目全部拆除,在城郊有效遏制住乱搭乱建势头,切实将我区建设成为一个整洁、规范、安全、有序的文明城区。(二)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打造城市亮点,以高效率的城市建设检验教育活动的效果。先进性教育成果要让群众看得见、摸得着,从建设局的工作来说,就是要大力加强城市建设,让市民看到城市的新面貌、新气象,看到城市亮点一个个多起来。为此,我们确定今年为“项目建设年”,集中一切力量推进旧城、旧村改造项目建设,努力打造城市亮点。主要是积极推进华信家园、万华小区、塔山南小区、芝新大厦等重点城建项目的建设,加快搞好滨海广场、小黄山等区片的开发和通伸、白石区片的环境综合整治,狠抓开元新村B区、福泰小区、大小东夼等区片的整体改造,全年力争完成旧城改造40万平方米,旧村改造60万平方米以上。 (三)以办实事、解难题、求实效为落脚点,切实为基层和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在边学边改、边学边干中,我们既“眼光放远”,调整思路,又“眼睛向下”,注重脚踏实地地为基层和群众办实事、解难题、服好务。除按区委要求搞好“结穷亲、解民忧、受教育、促发展”活动外,重点做了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切实解决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我们把这一社会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解决作为重中之重来对待。针对春节前后农民工投诉比较集中的特点,提前动手,在《烟台晚报》上公布了投诉电话和办公地址,对全区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普查,向农民工发放《告芝罘区建筑施工农民工维权明白书》,全面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同时,抽调专人负责个案投诉处理工作,实行了工程总承包企业民工工资支付连带责任制。自1月份以来,累计处理投诉案件22起,为100多名建筑工人追讨工资近60万元。二是积极开展建筑施工企业教育培训。为增强我区建筑企业的发展后劲,我们对全区建筑业人才队伍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出台了培训意见,组织90多人参加业务培训班,为企业培养高素质技术人才。为规范企业的施工行为,开展了“把服务送上门”活动,组织人员到基层企业,从法律法规、质量规范、质量隐患预防和处理等方面进行指导,提高区属建筑队伍的整体素质。三是大力开展环境卫生整治。进一步健全了环境卫生监督考核、激励奖惩机制,实行全天候巡回保洁,坚持日督查、月考核。为改变人工清扫效果差、劳动强度大的问题,加大了机械化作业的投入,在部分路段推行了以机械化清扫为主、人工清扫为辅的人、机协调作业。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卫生死角问题,开展了“把干净卫生送上门”活动,协调解决了群众反映强烈的脏、乱、差等问题15起,清运垃圾近20吨,大大改善了城市整体形象。 经过这次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学习阶段的学习,我们全局党员精神面貌发生了明显变化,工作热情、工作干劲有了明显提高,教育活动取得了显著效果。下一阶段的党性分析、民主评议,是整个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要环节,我们将围绕“党员受教育、灵魂受触动、后进被警示、党性得提高”的要求,继续严肃认真地做好每一项工作,确保活动质量,确保全局党员的先进性得到进一步提高,确保全局的各项工作得到进一步推动,以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实绩来检验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实效。 城市建设论文:突出“三个重点”推动城市建设协调发展 近年来,我市紧紧抓住加快推进城市化这一主题,以抓好乾州新区开发为主线,加大城市建设投入,城市规模逐步扩大,城市品味不断提升,城市集聚和辐射功能明显增强。目前,我市城市建成区面积已扩展到18平方公里,城区道路增加到109公里,城区绿化覆盖率达27,人均公共绿地面积5.3平方米,城市化率达56。在城市建设上,我市主要作法是:一、突出规划龙头效应,用新规划推动发展。一是抓规划定位的前瞻性。为有效促进城镇第二、三产业的集聚,打造形成规模发展效应,我市围绕创建“区域经济龙头”、“教育文化中心”和“生态旅游城市”三大主体功能城市目标,多方筹资400多万元,高起点编制完成第二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城市绿地系统、乾州古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老城区控规、环城森林公园规划、城市道路网竖向控制性规划等,为城市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为我市创建成综合型的区域性中心城市作出了新的定位。力争通过5-10年的努力,打造建成中等城市。二是抓规划布局的合理性。在总体规划加以规划的大前提下,我市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设计,高水平建设”的要求,将乾州新区规划为市级行政、经济、商贸中心,重点发展生物制药、绿色食品、新材料工业等高科技产业,并配套规划了中心商务区、南区、仓储区、小庄工业区、乾州古城工业区。新区发展规划的完善,为我市展开产业项目布局搭建了平台,确保了项目建设更加科学合理、更加协调发展。三是抓规划管理的严肃性。严格控制“四线”,即城市建设红线、生态保护绿线、自然水体保护蓝线、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紫线,坚持把好规划选址关。同时,坚持推行城市规划会审和建设方案专家评审制度,对临街建设项目、重要地段的建设工程、乾州新区新建项目以及规模较大的工程坚决进行规划会审,尽力避免规划审批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使规划在指导建起中真正发挥了作用。 二、突出城市扩容提质,用新机制推动发展。为加快城市扩容提质步伐,我市引入了市场运作机制,全方位推进新区开发和老城改造项目的实施。一是抓外引内联,多渠道筹集城市建设资金。我市每年都精心筛选和申报了一批城镇基础设施项目,积极向上争取国家政策性投资。20__年以来,全市先后有城市道路工程、城市垃圾处理、城市污水处理、城市供水二期工程、城市防洪工程等15个基础设施项目挤进了国家、省计划笼子,争取到位政策性资金近4亿元;城市供水管网、国道209我市绕城过境线建设、人民南道复线建设等4个项目获得了国家开行贷款;乾州农贸市场迁建、市医院异地扩建等3个项目争取到了日本的援助资金,城市污水处理项目争取到德国政策贷款1000万美元。在吸引外资方面,充分发掘自身潜能,加强银企合作,采取公司化和市场化运作模式,利用新区路网建设沿线土地的升值效应,以土地质押贷款的方式实行滚动开发,先后共从商业银行融资4亿多元用于城市道路工程等项目建设,使城市开发规模得以迅速扩大。与此同时,积极运用市场规则对城市资产进行盘活,将一些公共事业项目推向市场,争取社会投资。先后成功组织了城市出租车经营权竞标拍卖、公交灯箱广告经营权拍卖和城市弱电管线产权出让等一系列城市资产经营活动,累计实现经营收入20__多万元。城市建设走出了以城建城、以城养城、滚动发展的新路。二是抓工作重点,加快推进乾州新区开发。到目前为止,乾州新区建设已累计投入资金8亿多元,其中城市基础设施投入5.5亿元,机关迁建、房地产开发建设等项目投入2.5亿多元。现乾州新区中心区“一纵五横”全长5.5公里的道路工程已竣工,南区“二纵三横”全长9.43公里和东区长10.8公里的道路工程进展顺利。原预计10年时间完成的新区道路工程可望在3年左右基本完工。随着城市道路建设和工业园区建设的全面铺开,新区房地产开发及工业项目发展来势强劲,现已引进生物制药、绿色食品和新材料工业项目12个,投资总金额超过10亿元,其中正在开工建设的项目有6个。三是抓协调发展,稳步推进老城改造。近年来,已先后投资7500万元,全面实施了人民北路、团结路、武陵路、光明路和新桥路整体改造工程,重新整铺人行道和车行道;采取“民间投资为主,政府投资为辅”的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完成城区12条小街小巷的道路硬化改造工程;投资近200万元,在城区交通主干道及重要路口按国际标准设置了74套交通标志和标牌;投资850万元,完成人民北路、武陵路、团结路、西环路四条主干道沿线的路灯更换。目前,我市老城区的路网改造及亮化工程已完成80,城市的配套设施日益完善,服务功能日益健全。 三、突出城市综合 管理,用新理念推动发展。在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基础上,围绕提高城市居住质量和城市品位,强化了城市资源的管理。一是强化国土资源管理。严格控制城市建设用地总量,认真落实耕地“占一补一”制度,大力推进土地开发、复垦和整理工作,实现了耕地的“占补平衡”,同时积极推行“以地生财”的融资模式,使土地资源实现有效开发和利用。20__年全市实现土地出让收入1.24亿元,今年1-9月全市实现土地出让收入1.104亿元。二是强化城市交通管理。通过组织交通专项整治和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狠抓了城区车辆的规范停靠和机动车辆的清理整顿,加强了城区人力板车的营运管理,强力维护了城市交通的安全秩序,城区车辆通行能力大为改善。三是强化城市卫生管理。大力推行“门前四包”责任制,对城区主干道实行全天“两清两运两保洁”,城市垃圾做到日产日清。严格建筑渣土运输和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有效地控制了渣土污染,进一步规范了户外广告的行为。同时,大力开展创建省级文明、卫生城市活动,城市卫生工作得到巩固提高。四是强化环境综合治理。狠抓以峒河污染治理为重点的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基本杜绝在城区水源保护区内洗澡、饲养家禽、野炊和乱倒垃圾等现象。在巩固大中型燃煤锅炉治理成果的基础上,对城区0.5吨以下的小型燃煤锅炉分行业进行整治,确保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为Ⅱ级良好以上。同时,狠抓生活噪音的治理,进一步规范了城区采石行为。20__年来,全市共关闭个体采石场38家,拆除石灰窑72座[!],对城区10余家违章采石业主实行了停业整顿。五是强化城市绿化管理。依托退耕还林、世行贷款造林等工程,狠抓城郊20万亩环城生态圈,以及德夯、镇溪、芙蓉岗、五龙、红枫、西郊、东郊“七个万亩”森林公园的建设,全市森林覆盖率得到提升,现已达到40.2。同时,狠抓城区道路沿线、河流沿岸及其它重点地段的绿化和园林式单位创建活动的开展,城区绿化成效明显。目前,我市共有省、州、市级园林式单位128家,城市建成区绿化面积达262.4公顷。 城市建设论文:学习贯彻党章推进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上新水平 总书记在中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提出:“新形势新任务对我们学习贯彻党章提出了新课题新要求。我们要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联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丰富实践,紧密联系当前改革发展稳定工作的具体实际,紧紧联系党的建设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现实需要,认真学习党章,自觉遵守党章,切实贯彻党章,坚决维护党章,努力促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不断解决好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两大历史性课题,更好地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今年是全面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大力推进新普陀建设的关键之年,也是我区重大工程集中建设的高峰年。市政建设要以轨道交通、道路排堵保畅和排水系统建设为重点,掀起新一轮市政建设的高潮,努力加快枢纽型、功能性、网络化的现代化市政基础设施体系的建设进程;环境建设将突出公共绿地、景观道路、景观岸线项目建设为重点,努力彰显区域景观特色个性,积极提升环境质量及对外城市形象品位。城市建设和管理面临新的任务、新的挑战,更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建设系统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章和总书记的讲话精神,进一步增强履行职责的使命感,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为全面推进我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政治、组织和生活保证。一、认真学习党章,进一步增强履行城市建管职责的使命感。 学习贯彻党章,首先要解决理想信念问题。总书记指出: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与实践锻炼的结合,要把坚定的理想信念化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际行动,当前,尤其要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按照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对“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部署,立足本职岗位,创造一流业绩,以实际行动为党和人民事业添砖加瓦,贡献力量。 在市委八届八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上海市委关于制定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办好20__年上海世博会,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到20__年城市建设要改造400万平方米成片二级旧里以下房屋和轨道交通运营里程达到400公里即“两个400”的工作目标。同样在区委七届八次全会通过的《中共普陀区关于制定普陀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更进一步明确发未来五年普陀区建设和管理的目标和任务:为实现基本确立与上海现代化国际大城市相匹配的亮丽“西大堂”城市形象的发展目标,必须全面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以轨道交通建设为重点,加快枢纽型、功能性、网络化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以生态景观环境建设为重点,加快提升城区整体形象;以实现网格化管理为目标,着力提升城区管理水平。因此建设系统广大党员干部要通过认真学习党章,进一步增强履行城市建管职责的使命感和紧迫感。 认真学习党章,要全面理解和把握党章的丰富内涵和精神实质,要深入钻研,为可浅尝辄正,要独立思考,不少人云亦云,要系统连续,不可断章取义;认真学习党章,要结合建设系统工作实际,认真实践,做到学以致用,知行合一,不断提高运用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认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新形势下推进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工作能力,提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认真学习党章,要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明辨是非,经受住各种考验,矢志为实现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而奋斗,努力完成我区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各项任务,在全面建设新普陀中作出新的贡献。 二、自觉遵守党章,进一步推进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队伍建设。 党章是立党、治党、管党的总章程,党章是党的最高行为规范,是全体党员性质遵守的基本准则,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政治行为、组织行为、工作行为以及生活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建设系统的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必须自觉和模范遵守党的章程和纪律。 一是要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要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基本路线、基本经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坚持勇于追求真理和探索真理的革命精神,做到坚定不移决不含糊,切实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和职责。二是要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要坚决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要按照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团结协调的要求,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强的领导集体。同时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要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把严入口、疏通出口、严格中间教育管理,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干部任用方面要坚持德才兼备和任人唯贤的原则,坚持集体决策,按程序办事,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三是严格遵守党的群众纪律。要坚持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充分发挥党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心血肉联系,坚决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四是要不断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始终牢记“两个务必”,保持艰苦奋斗的政治本色,要贯彻“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解决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 三、切实贯彻党章,进一步解决好群众关注的在城市建管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党章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在领导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的伟大事业中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其他各项工作都要服务和服务于这个中心,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各项基作都要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建设系 统的各级党组织都要紧紧围绕这个中心,紧紧围绕第一要务,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普陀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努力使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措施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建设系统广大党员、干部要始终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有道理,时刻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挂在心上,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尽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的做好事,争做贯彻党章,践行党章的模范。 当前在我区城市建设和管理要着力推进以下几方面重点工作: 一是要全力以赴推进轨道交通建设“民心”工程。作为20__年上海世博会的配套项目,十一五期间,在我区将有轨道交通7号线、11号线13个站点要建设,13号线建设也将全面启动,从而将进一步加快我区枢纽型、功能性、网络化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改善城区发展环境,全面提升城区功能和形象;同时,在这次7号线、11号线13个站点建设前期动迁工作中共需动迁近2700户居民,从这部分需要动迁的居民目前的居住状况和条件,绝大部分为二级旧里以下房屋和农村老宅基,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为他们提供大大改善居住条件的契机,到20__年7号线、11号线建成通车后将大大方便13个站点周边地区和沿线居民的出行,大大改善目前普陀区域内的交通拥堵状况,到那时受益和便利的将是普陀区几十万户家庭和几十万普陀人民。因此建设系统广大党员干部要全力以赴,全以拼搏,勇于克服前期动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困难多等不利因素,坚持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益,真正把让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建成利国利民“民心工程”。 二是要努力攻坚,争取突破,进一步推进旧城改造,并努力把动迁工作成为动迁居民满意的阳光工程。陈良宇书记最近就推进旧城改造加强动拆迁工作明确提出了“视发展机遇为生命,待动迁居民如亲人”的工作要求,因此建设系统广大党员干部一方面要以确保完成轨道交通站点、桃浦楔型绿地等一批重大市政、环境项目的前期动迁任务为契机,进一步带动和推进旧区改造,尤其要攻坚克难,力求突破,加大扫尾基地动迁力度,促进项目尽快开工。另一方面,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阳光动迁政策,严格做到动迁制度“十公开”,严格遵守动迁纪律“六要六不准”规定,做到文明、高效、规范、透明开展动迁工作,真正把动迁工作成为动迁居民满意的阳光工程。 三是要以推进城市管理网格化工作为重点,探索城市管理新模式,努力提升城市管理工作上新水平。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城市管理,提出了“建管并举、重在管理”的工作方针,目前已在卢湾、长宁两区率先试点,并在全市全面推行的网格化管理为“重在管理”探索出一条有效的路子,初步显现出城市管理“变被动为主动、变定性为定量、变分散为系统、变重过程为重结果”等四方面变化。因此建设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以推进城市管理网格化工作为抓手,坚持体制创新,建立健全常态长效城市管理新体制;做到发现及时,处置快速,解决有效,监督有力;坚持条块结合,以街道、社区为基础,建立城市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坚持资源优化整合,着力形成城市管理合力,实现市、区、专业处置部门和网格监督员四级联动的管理模式和信息资源共享系统。重点解决人民群众反应强烈影响生产生活的暴露垃圾、道路破损、路面积水、占道无照经营和违章搭建等在城市管理难点和顽症,从而不断提升城市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四是要全力推进生态环境建设进程,努力提升亮丽“西大堂”的城市形象。未来的几年,建设系统要紧紧围绕着全面建设新普陀和亮丽“西大堂”的奋斗目标,以全面推进第三轮环保三个行动计划为抓手,突出公共绿地、景观道路、景观岸线项目建设重点,积极做好“水”、“绿”两大特色文章,即进一步打造苏州河生态景观走廊,进一步完善“环、楔、廓、园”绿地系统,不断整合景观资源,形成景观体系,提高城区生态环境质量,努力提升对外城市形象品位。 四、坚持维护党章,进一步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和重大工程建设“争双优”工作。 党的纪律是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证,是维护党章权威的可靠手段。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前不久区委七届八次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上海普陀区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生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建设系统各级党组织一是要切实加强对贯彻《实施意见》工作的领导,要把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兼顾、稳步推进、抓紧抓好,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协助党委、党组织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二是要围绕构建惩防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实施意见》中关于规范有形市政涉及招投标、经营性土地出让、动拆迁管理等有关制度规定,力求实体内容宽严适度、繁简适当、程序简便易行、便于操作,切实管用,从而为维护党章、反腐倡廉中发挥保障作用。 建设系统承担着全区城市建设和管理艰巨而繁重的任务,建设领域又是腐败案件易发、高发领域,进一步推进城市建设和重大工程的“争双优”活动有效预防违纪违法行为发生,是被实践证明了的行之有效的遏制腐败的一项治本之策。当前进一步做好“争双优”工作也是学习党章、维护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的重要举措和重要体现,对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对于进一步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推进区域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大意义和推进保障作用。建设系统各级党组织、纪检组织要深入抓好“争双优”工作的落实、聚焦、突破。抓落实,就是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联系建设系统各单位实际,进一步细化、量化“争双优”工作的计划、任务,按照节点抓推进,按照责任抓落实;抓聚焦,就是突出重点,把“争双优”工作重心和重点凝聚到以轨道交通建设动拆迁为重点的重大市政工程建设上来;抓突破,就是勇于探索创新,善于攻坚无难,拓展“争双优”工作的内涵和外延,充分发挥“争双优”工作的效能,要把“争双优”作为提高职工素质,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载体,建设系统的“争双优”工作既要在反腐倡廉上下功夫,更要在培育先进典型和丰富普陀精神、建设精神上有新的贡献。 城市建设论文:发挥日语翻译工作在城市建设中的作用 一、利用语言人才搞活对外开发,推进北方中小城市可持续发展战略 中国北方中小城市具有资源数量多,种类全的特点,包括“一油”、“二林”和“四煤”,资源不仅养育了3800万人口,也构成了独特的北方资源性省份。随着资源的不断开采,存在着城市经济发展速度缓慢,与国际国内市场不适应,区域性结构矛盾突出一系列经济和社会问题。由于经济的相对闭塞,没有形成良好的招商引资,对于整个城市的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得到了制约。除了资源的存在未能充分开发外,在城市经济发展中招商引资的大量工作就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分析得出北方中小城市经济发展整体存在着“三低两高”问题:居民人均收入低;居民受教育程度低;城市环境污染严重;城市持续发展水平低;下岗失业率高。这些问题如再不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将会成为老工业基地振兴的阻碍力量的同时,严重影响北方中小城市的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因此扩大外商引资,利用有效资源和聘用大量语言人才来搞活对外开发的市场经济,从而使资源型城市得到充分发挥和利用,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势在必行。 二、利用翻译工作推动城市发展建设 1.体现翻译工作跨文化、跨语言的沟通能力推动外向经济发展 随着国际交流的扩大,交流主体不再局限于国家或跨国大公司。地方政府一面推进地方外交,利用我们语言人才的特色,通过正确的翻译机能实现使各种基础设施得以完善;加强同临国家的交流。通过语言人才、语言工具来建立更多的友好城市关系的缔结,扩大商贸的出口,利用齐齐哈尔市乃至中国这种廉价工厂这一极具特色吸引更多的外资企业的投资,带动需求经济的发展和增加,从而实现扩大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在当今国际交流的普及和招商引资贸易的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交流日益增多,尤其对于一个地方城市的外向型经济的改革和发展,语言人才已经显得越来越重要。国际政治、交通运输、通讯、广播、信息、银行、保险、不动产、贸易,旅游等国际社会经济活动领域无疑不和翻译人才服务有关系,翻译已经成为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打开门户,扩大对外型经济贸易发展的必然途径和手段。 在改革开放的时代大潮中,翻译工作使发展较慢的齐齐哈尔市尽快融入世界发展大潮的过程中,跨越了语言和文化的障碍,翻译事业的发展见证了中国发达地区提前尽早的进入了发达国家国际标准的前列。中国的对外开放,对外型经济的蓬勃发展,大力需要翻译事业的支持。翻译事业的进步和发展是一个地方城市乃至国家得以得到国际广泛关注和认同的最佳手段。翻译事业的发展也是对外宣传齐齐哈尔市的良好机遇。这样可以让齐齐哈尔的天时、地利和人和,以最快的速度展示给国内发达城市以及国际市场,提升齐齐哈尔在东北地区和全国乃至国际上的影响力,加强中外文文化交流,对外树立良好的国家形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发展翻译事业是文化软实力建设的客观要求。只有一个地方的知名度提高,让很多的投资者了解并注意到这个地方的那唯一有效的方法就是传播。那么提高传播能力是文化软实力建设的重要基础工程。翻译工作所体现的跨文化,跨语言的沟通能力,通过语言的传播,夸大国际知名度,让很多投资者来我们这里投资建厂,建立大量的私营企业和外商企业,让齐齐哈尔的农民能走出贫穷,跳出生活困难的窘境,让齐齐哈尔的优秀文化和优越资源走出县境,跳出县界,走南闯北,让齐齐哈市的生产领域和发展领域扩大,随着对外开放不断扩大通过招商引资使我们的城市随着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实现多面的、外向型的经济,从以前单纯引进资金技术型力争发展为输出资源产品型。现在很多发展落后的中小型城市中存在着语言人才遗失状况,造成跨地方跨国界线办厂或开办贸易公司或者在国际合作中的困难及丧失的机遇,但由于缺乏翻译人员,双方经营意图难以沟通、信息的传递也相对比较缓慢。 2.日语翻译工作在齐齐哈尔市建设中的作用 当今世界各国不仅通过经济实力、科技势力等方面的竞争体现其综合国力的竞争,也从文化势力和民族精神上体现其国家民族特色的竞争。作为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必须高举自己的文化旗帜,利用翻译工作在世界文化交流竞争中市场实力的独特作用,对外大力宣传自己的精神特色,展示中国社会主义文化的感召力和吸引力。 这里通过中国的北方城市齐齐哈尔市的对外经济的发展的调查为例,说明日语翻译的重要作用。作为一名语言教育者,加强学科建设,壮大企业翻译研究队伍是我们齐齐哈尔市发展对外开放,扩大招商引资达到外向型经济发展目标的唯一方法。为了促进企业外向型经济和市场经济高速发展,促进企业产品研究,推广应用及市场开拓,更好地为经济高速发展,促进我市走向国际化的第一步也是关键一步。也是为了使企业翻译研究人才辈出的关键一步。 为了加大国际间的交流,齐齐哈尔市的外事服务中心通过派遣研修生作为有效手段,进行友好城市的交流工作。与宇都宫市早在1984年就建立了友好城市关系,为了促进两市的友好交流,并在齐齐哈尔市 与宇都宫市之间缔结签署了《齐齐哈尔市与宇都宫市友好交流协议》,并约定双方每年定期派遣研修人员进行国际友好交流。随着交流的深入和发展,2004年与日本石川县金泽市签订了相关交流协议,2006年8月与北海道东日本国际交流事业协会共同签订了国际交流派遣协议,2007年8月与北海道札幌南国际事业协同组合签订派遣畜牧业劳务工的派遣协议。此类每一项中日交流的重要活动的成功都体现了翻译工作的重要作用。日语翻译工作在中日两国的相互交流、相互了解、协调工作、交流思想、传递信息以及涉外交际等方面使用两种语言文字或文字的翻译及口译达到预期的目的。因此,日语翻译工作已成为我们日常生活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通过齐齐哈尔市外事部及日语人才的国际化进程的努力发展外,提高我们市内部资源的国际化与外部资源的供给化相结合,把所有的力量集中于外事活动和人才陪养上,从而带动齐齐哈尔的外向型经济的跨步式发展。 从地理形势的分析而得,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位于东北亚中心地带,具有与俄日韩朝蒙五国邻近的区位优势。特别是黑龙江省与日本宇都宫市开展着经贸与学术交流等国际性活动,地理位置得天独厚,交通运输便捷。在加上中国与日本北方地区联手建立便捷的水运新航路。通过黑龙江省的交通和口岸优势使大量日资企业进入黑龙江省的重要省市创造便利条件。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与日本宇都宫市在经贸往来、科技合作、人才交流及旅游等方面的合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随着中国有关支持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加快调整改造,支持资源开采型城市和地区发展接续产业等政策的实施,日本企业也开始关注中国东北老工业基地的调整及改造出现的商机,日资北上,日企北移成为日本对中国东北投资的一个新态势。截至2006年,日本在黑龙江省的直接投资项目已达170多个;黑龙江省合同利用日资累计近6亿美元,实际利用日资累计超过3亿元。在科技部的大力支持下,黑龙江省通过日本国际协力事业团等多种渠道,还加强了同政府间的科技交流与合作。 三、培养翻译人才,发挥语言交流的优势 随着这种国际交流和商贸关系的开展,大量的外语人才尤为重要。对于地处与日本北方地区邻近的优先位置,加上齐齐哈尔市与日本宇都宫市为友好伙伴城市,通过日本宇都宫市为引入窗口,扩大日本各个地区来齐齐哈尔市投资建立外资企业带动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已迫在眉睫。但是,如何才能达到理想的国际交流和商贸关系带动齐齐哈尔市的外向型经济发展呢?除了上述所阐述到的地理的优越性,交通的便捷性和现有国际合作关系是远远不够的,还需通过大量优秀的日语人才,发挥其语言交流的优势将中国的现有机遇和机会告诉我们的邻国日本。通过他们的大量考察和投资及交流来解决我们现有齐齐哈尔市存在着“三低两高”问题。 齐齐哈尔市应通过培养大量日语人才,运用贸易促进手段引进大量日资企业,通过我们硬件的配备带入齐齐哈尔进入新时期新改革的里程中,通过日本企业的大量投资,通过日语人才所发挥的强力作用来振兴老工业基地。所以日语翻译在此时此刻改革的道路上扮演最重要的角色。随着中国的对外开放,各行各业都面临着国际合作,在引资和国际市场上参与竞争的压力,所以对高级日语翻译的需求量在日本企业中将会急剧并持续增加,齐齐哈尔市只有加大日资企业的进入才能搞好外向型经济的发展,运用日语人才的翻译事业战略,即在生产,经营与管理中运用和学习外国先进的策略与手段,运用日语人才是日本企业在中日两国文化中直接获取与保持市场竞争的最大优势,谋求最佳经济效益的法宝。 四、结语 总而言之,翻译事业是文化传播的重要渠道,是决定文化传播效果的直接因素和基本条件,也是一个城市乃至国家对外交流水平和人文环境建设的具体体现。自古以来,国际交流是推动国家和城市发展的必要源动力,通过翻译事业达到有效文化传播的目的,得到广大知名度,寻求更广阔的搞活经济的道路。所以,翻译事业的发展是带动我们齐齐哈尔市外向型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加大我们的文化宣传从而招引大量外资企业的投资机会,通过翻译人员的有效传播利用上我们齐齐哈尔市的有效资源在翻译人员的协助下,力争尽早打开各个国家的国外市场,为齐齐哈尔市的外向型经济发展注入生机和活力。 城市建设论文:关于漯河市城市建设与土地集约利用的探讨 源汇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柳海摘要:城市是人类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我们栖身生存的家园。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市建设迅猛发展,同时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在城市建设捷报频传的同时,也给人们留下了许多值得认真总结和反思的问题。本文从漯河市的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等方面出发,指出了城市建设中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及看法。 关键词:漯河市城市建设土地利用 河南省地处中原,经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发展,形成了以郑州为中心,包括洛阳、开封、新乡、焦作、许昌、平顶山、漯河、济源在内的城市土地密集区。该区域土地和人口分别占全省土地总面积和总人口的35.3和40.3。20__年,该区域GDP和财政收入分别占全省的53.9和48.7。为此,河南省将中原城市群经济隆起带发展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漯河市地处中原城市群的尖端,其区位和经济等因素对整个城市群的发展都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因而,研究漯河市的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将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漯河市建市18年来城市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近年来,城市建设的步伐还在不断加快。但目前随着城市发展的加快以及人口的急剧膨胀,用地紧张,城市建设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急待研究解决,以推动城市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本文对此进行了初步探讨。 1.漯河市概况 漯河市位于河南省中部偏南,豫西能源、重化工基地的东部边缘,豫中中小城市群的中心。该市东西长约76千米,南北宽约65千米,总面积为2693平方千米,总体地势是西高东低,北距省会郑州128公里。沙颖河、汾阳河和洪汝河水系横贯全境,其中沙、澧河在市区交汇后的沙河属淮河较大支流。漯河市是1986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省辖市,辖舞阳县、郾城县、临颖县和源汇区,是河南省中部中小城市群的中心,1989年经省政府批准为河南省内陆开放城市。经过18年的建设和发展,漯河市已经成为以食品加工为特色的中小城市。 2.存在的问题 2.1用地过多重视平面扩张,轻内部挖潜 “重平面扩张,轻内部挖潜”这是我国城市发展上易犯的共性错误。平面扩张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在扩张到一定程度后,必须要注意内部挖潜。平面的过度扩张,直接导致两个不良后果:一是大量的耕地被占用,使人地矛盾更加突出;二是忽视了旧城区的改造开发,存量土地难以盘活。在同一城市,形成了现代与落后相对应的一面:城区外围新楼房林立,基础设施配套齐全,而内部旧城区却建筑密度大,街道狭窄,房屋年久失修,土地利用效率偏低。当然,这种现象对漯河市来讲已经有了相当大的改观,但该市的东大街、大新街等局部地区仍不乏有此类现象,旧城改造的力度仍需加大。 2.2人口压力巨大,土地后备资源不足 土地资源不足虽是我国当前资源状况的共同特点,但它在平原地区却更为突出和严峻。20__年底,漯河市人口248万人,总面积2693平方千米,耕地面积167千公顷,平均人口密度906人/平方千米,高于河南省东部平原30%,约相当于河南省人口密度的1.8倍,全国人口密度的7倍;人均耕地0.067公顷。全市未利用土地266.67公顷,仅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1.8%,实质上,此类土地是耕地中用于耕作活动的田坎,并非严格意义上可以再开发利用的空闲荒地。因此,漯河市土地开发利用率远高于河南省和全国平均水平,属于基本上“无地可开”的高强度开发地区。 2.3现代化进程加速,建没用地需求与农业用地保护矛盾尖锐 城市化任务艰巨,城镇建设用地需求旺盛。交通绿地等基础建设项目升级扩建用地迅速增加,不仅直接占用农业用地,而且拉动建材市场,造成砖瓦窑、挖沙不断增加,又毁坏耕地。最新的一轮规划调查显示,全市城镇建设用量48.53公顷,占全部土地面积的10.36,而居住在城镇的人口约46.67万人,占全部人口的19.04%,远低于河南省和全国城市化平均水平(30%)。全市工业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53%,三产结构比为24:53:23,即基本上处于工业化加速上升阶段,农业比重较大,服务行业有待进一步发展。所以,城市化、农业产业化、工业化、第三产业发展任重道远。这势必带来各项建设用地需求的大量增长,对农用地保护,特别是城镇周边耕地保护产生巨大压力。 2.4功能布局较混乱,空间结构不当 布局混杂必然造成相互功能的干扰,从而影响了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也给居民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带来诸多不便。漯河市目前共有公园绿地24个,其中9个位于内环以内,为绿地总面积的30%,然而却要供全市市区总人口的80%的市民享用。另外中心城区工业布局也极不合理,工厂与居民区混杂分布.据统计,在中心城区77平方公里的范围内,约集中了全市45%的工厂.日前仍有20%的工业用地与居民住宅交错分布。由于工厂零星分布,缺乏集聚效应.并且又占据市中心的黄金地段,不能充分利用城市土地的级差效益,导致了土地的低效率使用。由此而生的环境污染等问题,也使人居环境处于一个较低的层次上。 2.5农村人口外移,“空心村”现象明显 农村居民点是几百年来农民长期自然会聚修建而成的固定居所。历史上,一般也都有没有经过系统规划。因而形成了居民点内宅院布局散乱,沟、塘、坑或空闲地穿插分布,而且面积形状差异显著。改革开放后,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特别是农民的居住要求提升,使老村外部边缘或沿干道新批宅院、新建住房增多原有宅院废弃闲置。大部分村庄逐步形成了“中心闲散地、边缘新房子”的“空心村”景象。个别村庄甚至整体拆迁新建,形成“村外村”。据漯河市三县调查,空心村整理可新增加有效土地面积2200多公顷。这是漯河市土地整理巨大的潜力,也是今后平原区新增有效土地利用面积的重要来源。 3.经验与举措 3.1科学规划城市,合理利用土地 必须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科学确定城市各项建设用地的供给总量,大力挖掘城市土地经济供给的潜力。城市土地利用规划是实现城市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的龙头。在编制城市土地利用规划时,要适应市场经济的特点,体现供给能力对需求的制约和引导,按照“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指导思想,合理确定各项用地规模,发挥城市的全局控制性作用 。城市土地利用规划一经批准,城市内其它专业规划必须无条件服从和执行,其用地规模和布局不得突破城市土地利用规划规定的各项用地控制指标。在规划布局上,近期行为要与远期目标相结合。在规划中要把近期项目用地纳入远期规划当中,严格控制年度用地计划。要注重土地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坚决制止不按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和乱占滥用土地的违法行为。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要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同时,实施城市土地利用规划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3.2加快旧城改造,挖掘城市土地潜力 老城区往往基础设施欠缺较多,与现代化建设发展的步伐不相适应,容易被人们所忽视。1990年以来,漯河市积极加快旧城改造步伐,不仅使城市凝聚力和辐射力得到加强,而且避免了城市建设再铺新摊子,节约了大量土地。放开市场,多方筹资,加快旧城改造步伐。一是全面放开建设市场,不分所有制性质和地域界限,凡遵守建设市场管理规定的,均可参与房地产开发业务和承揽建设任务。二是对重点开发地块和建设工程实行公开招标,平等竞争。三是积极招商引资,采取外引内联、独资或合资等形式推动旧城改造,加快房地产开发。四是按照“谁受益,谁投资,谁建设,谁拆迁”的原则,鼓励、支持单位参与旧城改造。 3.3以人为本,提高居民整体素质 发展的核心是经济实力与科技水平,经济能够促进科技的发展,科技进步反过来又能加快经济的发展,无论经济与科技的发展都又离不开人才。能否满足人的基本需要是评价城市现代化的准则。因此,以人为本是推进漯河市城市建设必须坚持的根本原则。以人为本,必须要舍得在人的教育上花力气,努力提高市民的整体素质,提高广大市民为投身漯河市城市建设的知识水平、工作积极性,以及维护好环境好秩序的自觉性。 3.4采取措施,提高城市竞争力 要提高城市竞争力:一是要塑造重点产业的竞争优势。就我市来讲,当前能够具有竞争优势的产业仍是食品产业,因此,应采取倾斜政策,扶持其更快发展,保持并提升双汇、南街、奥的利等明牌企业,名牌产品在国际、国内的市场占有位置,从而带动整个食品行业的更快发展。二是充分利用比较优势。根据我市的情况,更多是具有劳动力和农副产品资源方面的比较优势。要充分地应用自身的比较优势,同时要应用自身的比较优势,来积极地着力塑造、吸引、积累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不断提升其比较优势。三是应大力推进技术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我市的信息化进程,塑造引资环境;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工作环境。四是扩大对外开放,通过学习和交流不断实现创新。要重视与国内外地区间的经济、科技、社会、文化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提高我市的知名度,促进我市经济与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7]。 3.5积极鼓励投资与消费,努力扩大需求 一是认真抓好市里已出台的各项鼓励投资与消费,扩大需求的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二是加强城市管理,加大城市经营力度,让更多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多元化,做到谁投资、谁受益。三是利用漯河的区位优势,吸引全国有一定知名度的大型工商企业,来漯建立批发市场及直销、连锁商店,使我市不仅是一般工业品与农业副产品集散地,也要成为高档工业品与优质农副产品的集散地,扩大城市的带动及辐射能力。四是落实社会保障方面的各项政策,增加就业岗位,搞好税费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提高购买能力。五是加大小城镇建设力度,搞活农村市场,活跃农村经济,提高县域经济占全市CDP的比重。六是努力增加经济总量,提高城市品位,进一步提高我市在郑州以南、武汉以北城市群中的中心地位。增强吸引力,建设新漯河,实现新跨越,打造新形象。 4.结论 本文在了解目前我国城市建设发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土地管理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国一些城市对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方面的经验,分析了当前漯河市城市建设所面临的问题,提出了一些改善漯河市城市建设与土地集约利用的建议,对漯河市城市建设和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城市土地的经济价值具有重要的作用。 城市建设论文: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下创新型城市建设 建设创新型国家,是近年来党和国家审时度势做出的事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战略决策。在这个时代背景下,建设创新型城市是其必经之途。国务院明确提出创新型国家的总体目标是到 2020年是我国的 自主创新能力显着增强,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的能力显着增强,这也同样是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发展目标。而创新型城市的建立一方面有赖于知识或技术的创新,另~方面更离不开制度特别是法治的促进和保障,法治所蕴涵的 自由、权利、秩序为创新型城市的建立创造了良好的理念支持。 一、 法治的内涵 法治是一个不断发展、丰富的概念。历史上最早揭示法治含义的是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他在《政治学》一书中提到:“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 良好的法律。”从亚里士多德以来,不同的思想家、法学家对“法治”概念长期无休止的争论,对法治的理论和实践带来了很大的困惑。为此,1959年在印度召开了“国际法学家会议”通过了《德里宣言》,这个宣言集中了各国法学家对于“法治”的一般看法 ,权威地总结了三条原则:一是根据“法治”原则 ,立法机关的职能就在于创设和维护得以使每个人保持 “人类尊严”的各种条件。二是法治原则不仅要对制止行政权的滥用提供法律保障,而且要使政府能够有效地维护法律秩序,借以保证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生活条件。三是司法独立和律师自由是实施法治原则必不可少的条件。 “弘扬法治精神”是十七大报告在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的一个新提法,这是继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后又一个具有战略意义的新命题。“法治精神”是一个民主法治社会中所普遍尊崇的法律至上、公平正义、保障人权、权力制约、社会和谐等价值追求的总和,它的内涵十分丰富。所谓“法治”,是指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是指导和调整国家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现代意义理念层面的法治主要是指一种治理国家与社会的价值和精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涵,包括了以下几方面: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社会主义法治和十五大的依法治国、十七大的法治精神,从实质上来看是一致的、有机统一的。中国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法治理念?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所提出的弘扬法治精神,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同时也体现了法治的时代感——与时俱进的重要体现。 二、法治在构建创新型城市中的作用 法治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当前,我们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全国上上下下、各行各业齐努力,到 2020年进入创新型国家的行列。通过建设创新型城市一创新型国家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来达成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最终目标,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经之途、当然选择。国家的创新需要法治来保障,城市的创新也必须依靠法治。法治是建设创新型国家、创新型城市的根本保障,法治保障创新环境、创新制度。 (一)法治为构建创新型城市提供法律环境 法治的价值在于:自由、权利、秩序。把自由、权利、秩序等作为现代法治的基础价值,实行法治、建设现代法治国家这样中国的法治道路就有了理性的价值导向,从而在理念层次对法治精神进行了合理选择与恰当定位。 首先,自由的创新产生的源泉。从法学角度来看 ,法律最基本的价值在于保障自由。“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法律通常被看作是可以包括多种价值的综合体,但法律最基本的价值则是在于保障“自由”。法律必须体现自由、保障自由。只有这样使“个别公民服从法律也就是服从他自己的理性即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从而达到国家、法律与个人之间的真正统一,可以说,没有 自由,法律仅仅是一种限制性规则,无法真正体现出法律表征人的价值 ,维护人的尊严上的意义,从而不会得到广大人民的拥护,在社会生活中也就得不到实现,得不到实现的法律只是一纸空文,没有任何价值从创新的角度来看,自由是社会生命力、创造力的源泉。在全社会形成发扬不同思想,宽容不同意见,鼓励不同见解的氛围,有利于创新苗子的出现。这两个角度是有交叉的,创新中的自由必须依靠法律给予明确,法律以明确的规定告诉人们享有广泛的自由和权利,鼓励人们开展科技创新;同时法律以加大激励的做法切实为人们提供条件。 其次,法治保障创新的权利。创新是一项非常艰巨而困难的工作,需要人们通过长时间的持之以恒,不断从失败中总结经验教训,创新成果的产生十分不易,但创新成果却很容易被侵犯。因此,以法律的形式确认 、保护创新成果就十分重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创新型城市,必须通过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肯定创新权利、保护创新权益,刺激创 新 ,促进创新 ,优化创新的资源和环境。知识产权从法律上确认创新成果的所有权,保护发明人的创新利益,使得发明人可以收回自己在创新的投入 ,获得应得的回报,从而激励个人和企业从事技术创新活动,使技术创新进入良性循环。 最后,法治提供创新的秩序。秩序是人们正常生活的基本要求。创新需要在安定有序的环境中进行。动荡不安、秩序混乱、社会矛盾激烈,人们忙于基本生活的维持,根本无瑕去从事创新活动。法治是维护社会民主政治安定团结、社会生活有条不紊的有效保障。通过法律制定和法律实施来调整社会关系,整合社会资源,营造创新氛围,提供进行创新的规则,保护创新的机制。同时,法治通过知识产权制度、科技法律制度鼓励发明创造,制裁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创新活动建立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法治为构建创新型城市架构制度安排 第一,立法方面:在法治状态下,完备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体系,为人们提供了明确的行为规则。 良好的立法为人们严格依法办事创造了条件,为整个社会的法治建设提供制度化的根据。当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包括宪法、知识产权和科技法、其他配套法律法规 (如合同法、公司法、税法)等多层次的法律体系。首先 ,宪法中明确规定了第 47条规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 ,给以鼓励和帮助。”其次,在鼓励科技创新方面的发挥主要作用的法律一知识产权法、科技法。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如:《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以及相关一系列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并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组织,积极履行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义务;2007年 12月修订的科技进步法,以激励 自主创新为主线,在明确政府在科技进步中的责任和科技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整合科技资源制度、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均增加了不少重要的制度安排。最后,我国已经初步建立健全了其他配套法律法规,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等,门类齐全并注意适时更新,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方面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第二,执法方面:法治政府的建立对于鼓励创新、保障创新,促进并保障创新成果的合理使用和推广,增强科技创新活力。 法治作为一个与人治相对应的概念,最核心的思想就是通过法律遏制政府权力。2004年国务 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简称《法治政府纲要》),大力推行建设法治政府。政府必须在法律的控制下运行,这也就是法治政府与非法治政府的区别所在。法治政府就是按照法治的原则运作的政府,政府的一切权力来源 、政府的运行和政府的行为都来自法律的授权和接受法律的规范制约。法治政府最基本的特征就是把 自身的权力 自觉地限制在法律的范围内以防止权力被滥用。我国建设法治政府的出发点和前提就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它要求各级政府和和政府各部门的公务员明确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在各个专业行政管理领域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提高行政执法的法制化水平。法治政府的建立,对于科技创新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法治政府能够很好的整合社会资源为创新活动创造条件,通过政策引导、法律实施等具体执法活动,保障创新经费的投入,为创新成果的转化提供配套条件。同时,法治政府在科技创新中更强调传统职能的转变,要转变成民主政府、服务型政府、责任政府,防止国家权力对经济、科技的不当干预,充分发挥服务职能,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增强市场活力和科技创新能力。 第三,司法方面:法治通过促进司法制度改革、推进司法功能转化、建立高素质司法队伍为建设创新型城市提供最有力的保障。 城市建设论文:论洛阳生态园林城市建设 摘要从建设生态园林城市的要求、建立适应生态城市发展的规划建设管理体系,以及生态规划和园林植物配置的多样性出发,着重从城市园林的生态管理建设,尤其是搞好植保工作和自我保护园林绿地等方面,阐述了如何建设生态城市,构建和谐洛阳,创造更加适宜人们居住和创业的良好环境,以实现生态系统的良性发展,从而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共存。 关键词生态园林城市;构建;河南洛阳 洛阳市是我国着名的历史文化名城,地处黄河中游的南岸,东傍嵩岳,西依秦岭,南有伊阕耸立,北有邙山屏障,中有伊、洛、瀍、涧4条河流贯穿其中,拥有丰富的自然和人文资源。为增强洛阳市经济综合实力,推进“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求,势必要求改善生存环境和提高生活质量,而工业的发展所带来的环境问题也要求发展和建设生态园林城市,用来维持环境的生态平衡。园林绿化是城市生态的主体,是我国城市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直接关系到城市的生存环境和生活质量。绿色植物是21世纪城市的生命,人们对被污染城市人工环境的厌恶及重返大自然怀抱的渴望,必须靠发展城市生态园林来解决。 洛阳市市委、市政府始终把 “以悠久历史文化为依托,科学技术、文化教育比较发达,现代化气息浓郁和适宜人类居住的山水园林生态城市”作为城市建设的目标,动员全市居民广泛参与,树立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改善人民的生活环境,提高城市品位。 1建设生态城市的要求 所谓生态城市是按生态学原理建立起来的社会、经济、自然协调发展,物质、能量、信息高效利用,生态良性循环的人类聚居地。一个生态城市应拥有优美的生态环境、高效的投资创业环境和良好的人居环境[1]。在这样一个城市里,发展任何产业都必须以不破坏生态平衡为前提,所有的原材料和能源得到最合理、相对最高效率的利用,善待自然、保护环境成为社会公德和人民的自觉行为准则;到处是绿荫草地、青山绿水的城市景观,人的行为与大自然有机结合,相互协调。 要建设生态城市,就必/,!/须打造优美的生态环境,园林绿化是改善生态环境的一个重要举措。要营造生态城市的绿色景观,就必须进一步提高园林绿地的覆盖率,同时丰富城市的园林景观,加大植树种草的力度。宏观层次上城市大环境绿化景观要精选树种,多种树,种好树,大力开展全民植树造林活动;中观层次上要大尺度开发道路绿化景观,对洛南新区道路绿化,东、西出入口绿化,老城区道路绿化带的改造都统一规划设计,突出各绿化带的主导树(花草)种和特色景观,营造色彩丰富和季节变化明显的复层混交林结构;微观层次上社区园林景观要强化精品意识,着重丰富园林绿化的文化内涵,特别是在公园和街头绿地中,营造“一园一特色,一路一景观,一街一景点”的绿化新格局,在这3个层次上建立起来的风景园林绿地系统不仅可以优化本系统在当地的生态防护、基础设施配套等功能,而且可以满足人对自然的需求,协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关系,体现出文化休憩、景观形象的功能以及自然属情、审美情趣和精神文化内涵等。 2建立适应生态城市发展的规划建设管理体系 绿化规划是龙头,是创建园林城市的先导,是园林绿化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依据。为了避免绿化建设的随意性、盲目性,洛阳市园林局在20世纪90年代初首先制定了《1991~2000年洛阳市园林绿化发展规划》,随后下发了《洛阳市大环境绿化规划》。1995年5月,洛阳市园林局又制定了《1994~2010年洛阳市园林绿化系统规划》。近几年,又先后完成了《王城公园总体规划及景区规划》《龙门东山风景区详细规划》《洛浦公园总体规划及景区规划》《城市出入口绿化规划》。 编制生态城市建设规划以指导城市建设,使各项城市活动逐步纳入生态城市建设的轨道,并在规划指导下做到有效、有序地完善和提升现行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结构,改善城市的生态服务功能,提高城市各系统再生能力,促进现行的城市结构、城市功能、城市管理和城市运营向生态城市全面转变。建立强有力的生态城市建设协调机制,强化政府机构在政策导向、规划执行和宏观调控方面的作用,探索建立统一、高效、有序、协调的生态规划建设体制和综合管理机制。 3生态规划和园林植物配置的多样性 科学合理的规划是城市生态园林建设的基础。传统城市规划设计往往是把绿地系统作为附属规划,其所关注的内容仅仅是城市产业的结构布局,导致园林绿化只能在不适于搞建筑的破碎空间中见缝插绿,绿地的布局往往缺乏生态指标的研究,至于绿地的功能、生产单位对绿地的要求,则都是在城市物质形体建设完成后才考虑到的,其结果往往破坏了自然生态系统,也破坏了城市人赖以生存的生态基础,而建成后的城市环境无论如何也不会考虑到现代人居住对生态绿地的合理要求,因此现代的城市规划设计必须以保护自然景观资源为基础,有景观规划师参与,从整体出发对整个规划区进行综合分析,使其景观结构、格局、自然特征和城市建设相适应,从而达到绿地系统的整体优化利用。 近年来,洛阳市坚持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城市绿化管理制度,科学安排绿化布局,合理划定,切实保证绿化用地,做到片、线、点结合,通过调整和优化城市的用地结构,充分利用原有的人文和自然条件,扩大绿地比例,不断增加绿化面积,恢复生态功能和植物多样性。 园林植物配置就是将园林植物材料进行科学的、艺术的组合,以满足园林各种功能和审美的要求,创造出生机盎然的园林境域。“多样性导致稳定性”是一个最基本的生态原理。园林绿地结构越复杂,生物种类越多,园林绿地系统越稳定,植物群落的相对稳定是建立在生物多样性基础上,生态园林本身就意味着生物多样性。植物是生态园林的主体和基础,单调的植物种类建立起来的园林失去人类的维护是不稳定的;增加单位面积上的绿量,提高群落的生产力和生态效益,需要复层绿化,这一点没有植物的多样性是无法办到的;同时,应优先选用当地植树种类,以保证园林植物的成活率。 丰富城市景观也需要植物的多样性,再优美、再好看的植物和景观,如果一味地复制也会单调乏味。同样,城市环境状况的多样性,也需要植物的多样性。城市的环境状况复杂多样,夏季城市温度高,需要种植耐热的植物; 工厂有污染,需要种植抗污染的植物;缺水的城市需要种植耐旱的植物;盐碱地需要种植耐盐碱的植物;墙体和立交桥绿化需要种植丰富的爬藤植物。总之,要做到适地适树,才能保证植物的多样性。 4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提高城市品位 园林绿化是城市生态的主体,对于调节气候、防风降尘、减少噪音、保护物种多样性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园林绿化是城市的形象工程,也是一种生产力,一座美丽的园林城市,公园绿地就像一颗颗明珠,具有吸引力、感染力、凝聚力,最贴近于人民群众的生活,具有实用性,也最能反映城市绿化的功能性。洛阳市城市绿化建设紧紧围绕创建生态园林城市这个目标,全面启动生态城市建设,突出抓好洛河两岸城市生态景观带建设,发挥洛河在洛阳市建设生态城市的独特优势。洛浦公园的景观形象已经得到市民和外地游客的称赞,生态优势突显,要继续完善提高,抓好植物的调整、更新和补植,增强丰富的植物群落,进行湿地保护,建设“情人岛”,进一步提高文化品位,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5城市园林的生态管理 5.1搞好植保工作,逐步放弃化学农药的使用,利用生物和生物农药防治病虫害 古代森林中,昆虫和植物是食物链的关系,保持着一种生态平衡,一般达不到危害的程度,这得益于生物的多样性和物种之间的相互制约。城市的园林植物种类相对比较单一,如果没有农药的保护,植物将彻底毁于病虫害。但近几十年,使用大量化学农药防治病虫害,造成环境污染、土壤污染、地下水污染以及杀伤有益生物,逐渐引起了对病虫害生物防治的重视。目前生物防治已成为综合防治当中的重要内容。生物防治有不污染环境、不破坏生态平衡的作用。因此,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生物防治法主要包括:①微生物的利用。②鸟类、益虫等的利用。③生物农药的利用。生物农药就是利用昆虫的生育原理防治害虫和利用昆虫激素防治害虫的一种方法。通过保护和增加城市中天敌、鸟类、周氏啮小蜂、线虫、苏云金杆菌等,实际上也是增加生物的多样性,从而达到防治的效果。生态园林需要植物的多样性,还需要动物和微生物的多样性,需要鸟类、蛇、青蛙、昆虫、微生物等这些天敌,缺乏生物多样性,会导致病虫害的猖獗繁殖,给园林植物带来毁灭性的危害。 5.2自觉保护城市园林绿地 为了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应采取多种措施来保护园林绿化成果。一是加强宣传,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宣传生态园林的意义,不断教育市民树立社会主义道德观和文明行为,倡导人们爱护绿地、保护绿化成果;同时保护鸟类和益虫,培养市民的生态价值观和生态伦理观,自觉地保护环境;二是开展各种活动来保护绿化成果,如开展“大树认养”、“爱绿护绿”、“老年林”等活动,收到了良好效果,增加广大市民爱绿护绿的自觉性;三是制订一些保护城市绿化和环境的条例和规章,以约束人们的行为,逐渐形成爱护环境、保护绿地的社会氛围,营建良好的社会风尚和城市环境;四是加强绿化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行园林绿化法律法规。 从传统园林发展到生态园林是我国园林发展的总趋势,它要求我们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从环境保护学、行为科学、生态学的角度来研究城市大环境绿地规划,逐步实现园林建设在城市中到城市融于园林中的过渡。从指导思想上,应将园林环境效益放在园林综合效益的首位,以植物造景为主,进行大面积普通绿化,保护与发展自然风景区,大力发展城市外围生态园林绿地。 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生态园林城市是城市发展的理性选择。统筹人与自然协调发展,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持之以恒地做好工作,创造更加适宜人们居住和创业的良好环境,以实现生态系统的良性发展。面对新世纪新阶段的机遇和挑战,洛阳市应继续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加强区域间的交流与合作,不断学习和吸收各国和各地区的先进经验,以期进一步加快洛阳市生态园林建设,从而实现生态系统的良性发展。
探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制度:浅谈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的不足及完善 摘 要 简易程序的理念就是要求效率优先的,但在公平的基础上。我国的简易程序在适用范围、以及规范性以及法律规范方面存在不足,针对这些不足,来对简易程序进行分析,进而促进简易程序的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 适用范围 转换 简化 一、关于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基本理念 关于“公正”和“效率”谁优先的问题现在已经公认,两者兼顾是民事诉讼法追求的目标。诉讼效率使诉讼公正变得更加可信和更加具有说服力。司法是非常重要的在追求诉讼效率面前,它不仅在保证公正的裁判,而且在保证公正的,尽可能的降低成本以此来提高诉讼的效率。总之,民事简易程序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理论基础。简易程序的要求是合理的利用司法资源,迅速的解决纠纷,同时降低诉讼的成本,案件的简单化也是保证效率的前提,在此基础上来提高诉讼的效益。在效益的基础,也要把握好公正的程序。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样可以把民事简易程序的价值和经济效益凸显的更加明显。 二、在我国诉讼简易程序出现的不足 (一)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规定的不足 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应范围: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规定》则补充罗列了五种除外情形,即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发回重审的;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这种对适用范围依然过于抽象和原则,确定性不足的问题。任何标准,无论多么合理和周密,如果本身不够确定,都不具有标准的资格。当事人的争议情形如何只有通过一定的审理才能得到了解,但是根据要求应作出怎么样的决定适用何种程序,也存在一定问题。 (二)司法实务中适用的简易程序也存在规范性不足的问题 首先是有些案件是需要延长,在审理过程中有些简易程序转换成普通程序有时候是为了规避法定的审限的,有些程序转换缺少 严格和必要的手续,转换后也没有通知当事人;在适用简易程序是,没有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左后,在审理时简易程序是很难掌握它的要求,难以控制程序,甚至又回到普通的程序中啦。以至于简易程序失去其应有的简洁和迅速,无法发挥其效益的功效。 (三)简易程序在法律规范层面的结构上存在不足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用五条来规定简易程序,内容有适用范围、起诉方式、受理程序、传唤方式、审理及其期限。从条文中并未对简易程序做更深一步的规定。这样在实践中有很多时候都没有法律的依据,产生了法律的盲区。 三、怎样对民事简易程序来进行发展和完善 (一)对于适用范围的界定,从其它地方的法律做一点借鉴 首先,可以适用法定类,即直接有法律明确列举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如以法律性质来进行列举借贷案件、房屋租赁案件、赡养抚养费得案件等等;有些案件可以按照诉讼的金额来进行分类,根据一定的标准计算出一个标准值来进行规定,可以在这个标准来划分是属于简易程序或者是适用普通程序。由于我国地大区域多,各个地方的经济收入都差别很大,要实行这个标准必须具体地方居停情况具体分析。这样界定清楚地,操作起来会更加省时省力。其次,也可以适用当事人的合意类,对于不在上述法定范围内的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话,可以由此来启动简易程序。或者法院均无异议也可以启动简易程序。可悲的是在我国若要启动简易程序,都是由法院作出的,当事人并无真正的选择权。普通程序漫长的诉讼周期,由于当事人可能希望快点结案的需要。而且诉讼的成本也是非常的高,并不是每个家庭都负担的起的。最后,是除外类,在不适合以上两种之外,可将但书的否定标准进一步具体化。列举出那些民事案件是不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完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间的转换 首先,应该提高法官的驾驭能力,要提高法官对案件情况灵活的安排调查、辩论等庭审步骤,进一步大胆的省一些庭审不必要的不中,不要止步按部就班,一定不进行思考。其次,加强在适用简易程序时法律的支持,在送达、庭前准备法律文书制作和执行等许多诉讼程序仍然需要法律来加强,进行便利的规定,在“立案、审理案件、执行案件”这些方面还需要加强法律的立法进行完善。最后,法院内部也要增加工作规范和考核的严格要求,这样可以增加办案的效率及简易程序适用率。 (三)切实的简化各种简易程序 首先,裁判文书的简化式简易程序的重要环节,更快的出现一个处理结果也许是纠纷最需要的。大家对于法援的简化裁判文书,都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的线性有关文书的格式固定,大多难以作出突破性的尝试。在繁简分流后,简化裁判文书可以使法官集中精力办理繁案,真正做到简案简审简写,繁案精审精写。其次,增设审理的期限的限制,这样法院就不能以任何借口来拖长案件的时间,有利于当事人及时进行诉讼。最后,把答辩期进行缩短,但是在相关立法中并未提出,但是我觉得可以根据简易程序的特点在礼法是直接写一个答辩期限,如七天以内。对于缺席判决和法庭调查等方面,可以再进一步的做简化。 四、结语 民事简易程序是为了提高审判的效率而为一些简单案件设置的,由于在适用仍然需要进行完善的地方,还有很多的不足,不能更好发挥它的在公正的前提下的效率,进一步来进行更好的完善,使我国的民事简易程序更好的突出它的优势。切实做到简单,迅速,快捷。 探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制度:我国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换 摘 要 我国民事诉讼中存在着一些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换情况,但我国现行的法律对此规范的并不明确,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我们应当借鉴国外的一些经验来填补我国立法上的空白,并且对于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民事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换予以规范。 关键词 简易程序 普通程序 转换 一、民事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换的现状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民事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换并没有作出规定,而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对程序的转换进行了规定,但仍然有些粗陋,导致程序的转换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一)程序转换的滥用 我国立法只是规定对于“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转换为普通程序,但是没有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滥用转换程序的情况的发生。有些案件可能由于法官的拖延,在三个月内不能审结,因此,法官自行的将案件转换成为普通程序。 (二)法官继续审理普通程序 法律对于转换程序后合议庭的主体并不明确,实践中往往是简易程序的法官继续担任案件的主审法官,这主要出于是我国目前法官的案件比较多,司法资源稀缺的考虑,并且简易程序的法官相对于其它的法官而言更了解案情,有利于案件的快速审理。但是,另一方面,这种做法很容易出现法官对案件先入为主,导致在普通程序之后的诉讼活动流于形式。 (三)举证期限适用不合理 由于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法律规定不得少于30天,但是我国的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的举证期限,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在简易程序中举证期限一般为15到20天,但是转为普通程序后,又重新指定了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这样有可能一个案件的举证期限突破两个月,给当事人增加了诉累,不利于效率的提高①。并且有可能导致当事人失去的权利都将“复活”:如原告可以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提起反诉、失权的证据将变为有效、当事人可以重新举证甚至申请法院取证、申请鉴定等等,由此可能给少数法官恶意帮助一方当事人带来机会②。 (四)简易程序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效力不明确 在司法实践中,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之后,要进行重新开庭,但是对于简易程序已经确认的事实、争议是否还有必要再次审理,已经进行质证的证据是否可以直接使用,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是比较混乱的,都靠法官的自由裁量,这就很容易导致当事人对案件的公正产生质疑。 二、国外关于民事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换的规定 关于民事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换,德国、日本都有规定。德国民事诉讼法第504条规定:“初级法院在事务管辖或土地管辖两方面都没有管辖权时,应在本案辩论前将此点向被告指出,并告以不责问而进行本案辩论的结果”。 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9条第一款规定:“因移送而显著地拖延诉讼程序时,或者该申请是在简易法院向管辖其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申请移送以前被告对本案已经辩论或在辩论准备程序中已经陈述之后提出时,则不在此限”。其第二款规定:“对于简易法院管辖的有关不动产的诉讼,如果被告提出移送申请,简易法院应当向管辖其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移送③。”我们可以从日本民事诉讼法中看出,由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换,要受到三条限制,即:“显著地拖延诉讼”;“被告对本案已经辩论或在辩论准备程序中已经陈述”;“专属管辖”。 三、我国民事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换的完善 (一)民事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换的启动权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掌握了程序的启动权,笔者认为,法官在转换案件程序之前,要向双方当事人说明原因,并且要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在向双方当事人说明转换程序的原因时,还要向双方当事人说明不转换程序的后果,由双方当事人来决定是否转换,如果双方当事人不同意转换就不得转换程序,即把程序的启动权赋予当事人。 (二)另行指定法官审理案件 转换后的普通程序必须要经过开庭审理,如果法官审理案件流于形式,那么也会导致诉讼资源的浪费,因此,有必要另行指定法官审理案件,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相比于流于形式的浪费,重新指定法官审理案件要更加合理。当然,对于由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的案件,也可以采用独任制来审理,但是法官一定要重新指定,对于何时适用独任制,何时适用合议庭,按照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选择。 (三)举证期限的适用 由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之后,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另定举证期限的,法院应当允许。而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协商的或者协商不成的,那么应该分情况规定。如果法院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当事人在举证期间或法庭调查前对简易程序提出异议,法院认为异议成立应适用普通程序的,应将举证期限延长,以不低于30日。而如果案件已经进入法庭调查阶段才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除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之外,都不得另定举证期限④。 (四)简易程序中所进行的诉讼活动的效力 对于简易程序中的一些诉讼活动还是有效的,比如立案,在简易程序中已经立案了,当转换为普通程序之后就没有必要再进行立案。而对于是否应当重新进行答辩、证据调查,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双方当事人在简易程序中已经予以认可的事实、证据,就可以不再进行质证。对于双方之间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或者是在简易程序中没有查明的事实应当在重新开庭的时候予以举证、质证。当然,具体的操作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探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制度: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不足和完善 摘要:当前我国民事纠纷和诉讼的数量在与日俱增,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设有利于快速解决纠纷,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但是由于缺少一套独立的简易程序规则,简易程序在运行中出现了很多问题。本文认为可以从明确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进一步简化审判程序等方面来进行完善。 关键词:简易程序 适用范围 程序 裁判文书 当前,我国民事纠纷的案件数量增长给法院造成巨大的压力,如何提高诉讼效率,成为当下诉讼程序改革的一大热点。由于缺乏程序和制度的支持,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因此需要从多方面进行完善。 一、民事简易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缺乏独立的程序规则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虽然设立专门的章节对简易程序的运作做了一些规定,但是其规定过于概括和笼统,缺乏操作性和明确性,面对诉讼案件不断增长的形势,远远不能解决目前的审判需要。为了弥补应对诉讼纠纷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关于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这两个法律文件,但这两个文件并不能很好的解决诉讼中的一些实际问题,而且某些方面出现操作上的混乱,因此建立独立的简易程序规则已经迫在眉睫。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标准无明确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但这种标准显得有些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司法实践中相当部分基层人民法院为单纯求得案结事了的效果,任意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对于好多事实不清楚,权利义务关系不太明确的案件,通过强制调解来达到表面的结案,这种做法容易使当事人对法院审判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明确简易程序的操作标准,才能体现公正性和效率性的统一。 (三)缺乏专门机构 我们简易程序现在是实行独任审判,并沒有专门的法官,实际审理中的的随意性很强。通常,当事人可以同时向基层法院和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法院和法庭审理受理案件后,应该会规定一定的审判日期,但事实上的情况往往不太理想,案件材料在受理几天后,才会转到法官手中,因此当事人往往会产生很多厌烦和焦急情绪,引发好多不该产生的矛盾。 二、完善我国简易程序的初步设想 (一)明确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 1、数额标准 这主要是针对经济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来考虑的,中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虽然设专章对简易程序的立案数额标准做了规定,但规定过于广泛,远不能满足审判大量简单民事案件的要求。在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案件财产数额的标准时应考虑综合考虑。简易民事程序确定数额的标准应适度统一,标准过高,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标准太低,容易限制简易程序的范围。由于中国地区收入差距较大,可以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发达省份的具体数额标准,制定本地域内的数额标准。 2、以案件性质为标准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并沒有立法明确说明什么类型的案件可以适用,但在实践中,各地法院经常总结审理中的实践经验,结合本院实际,规定哪些类型的情况下直接适用简易程序,通常婚姻和家庭纠纷、经济纠纷和相邻关系纠纷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比例很高。 3、以当事人的合意为标准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当事人申请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由法院决定是否同意。因此,简单的程序选择最终决定权仍在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充分尊重自主权,切实保障其合法权利,并不能限制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 (二)进一步简化运作程序 1、缩短审理期限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理期限并不区分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但在实践中,由于立案庭工作繁忙,工作人员并沒有区分的案件提交的期限,当案例积累到一定程度时,立案庭的工作人员才会集中审查案件并移交给每个审判过程,通常花费太多的时间。因此简单的登记程序时间应该缩短,可授权法官对当事人的起诉即时审查,即时决定是否立案验收等。《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的简易程序中的被告的答辩期限和责任的规定的期间未作出特别规定,这也影响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行使。我们可以单独规定简易程序请求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从而更好的维护好当事人的权利。 2、简化审判程序 简易程序审判程序在以下方面进一步简化:(1)审判之前,不要像普通程序需要在规定的日期内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法院可以即时的公告日期;(2)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不需要严格依照普通程序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法官不应该局限于一个固定的程序,可以自行调整相应的顺序。(3)对于简单案件的审判程序,应该允许法官自由裁量,不一定要遵守程序法规定严格的证明过程。此外,一些轻微的案件的识别和判断,并不完全取决于实体法,法官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自由心证。当然,要完全做到这一点,将来取决于法官的素质的提高。 3、简化裁决文书的制作 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裁判文书的制作沒有特别规定,但是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裁判文书制作过程,简化制作程序,由法院作出统一的判决书空白格式。使用时,可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如可以在判决书只记录当事人的姓名、所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双方的主要观点以及应支付的金额等。综上所述,完善简易程序应遵循程序公正的理念,尽可能提高诉讼效率这一原则,不要盲目追求经济效益,而忽略了诉讼的公正,牺牲整个诉讼的公正性和程序性。 总之,在法治社会中,民事简易程序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毫不夸张的说,法治社会的形成离不开受简易程序制度的建构与运作。民事简易程序解决民事纠纷,既快速,有能减少诉讼,因此法院可以腾出更多的精力来处理其他的矛盾,这一制度值得我们去尝试与努力。 探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制度:浅议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摘 要: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是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在多元化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中,民事简易程序作为一种高效、快捷的解决机制正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从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概念和简易程序修改的法理基础出发,简要评析《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简易程序的修改,并就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民事简易程序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法理基础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事诉讼案件也日益增多,加之公民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极为广泛的应用,但因为立法对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规定的不足,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时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因此近年来简易诉讼程序的修改也引起了学界的更多关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对简易程序部分进行了修改,虽然本次修改解决了一些问题,但仍有需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 简易程序是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要概念,但立法上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论界对此也各有观点。章武生认为简易程序可从传统意义上的民事简易程序、狭义的民事简易程序及小额诉讼简易程序三个方面理解:传统意义上的民事简易程序,包括狭义的民事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简易程序;狭义的民事简易程序也称普通意义上的民事简易程序,它不仅排除了民事诉讼中的公示、催告等简易程序,也排除了小额诉讼简易程序。赵秀举认为,在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包括争讼简易程序和非讼简易程序(非讼程序多为简易程序)。通常所谓的简易程序,指争讼简易程序,包括通常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有时,简易程序仅指通常的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并列[1]。笔者更赞同章武生教授的观点,文章中所指的简易程序是狭义的民事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这也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通常所谓的简易程序。 二、简易程序修改完善的法理基础 任何程序机制的发展及不断完善的过程都有其必要的理论基础作为支撑,简易程序也不例外,笔者认为简易程序修改完善的法理基础有以下三个基本方面: (一)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 新《民事诉讼法》规定,除了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以外,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以立法的形式赋予当事人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是法律对双方当事人在处理纠纷事项中所达成合意的充分尊重。程序选择权与国际司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一脉相承,都是对当事人人权的尊重。其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内法的修改日益向国际私法靠近之趋势,是立法不断进步,不断追求最大程度一致性的体现。 虽然我国宪法赋予公民享有诉讼权,公民在其合法的人身或财产权益遭受侵害时,享有通过诉讼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平等保护和救济的权利,但是如何使公民最大限度地行使诉讼权以获得更广泛的正义才是立法的根本目的。民诉修改之前当事人对于简单民事案件以外的案件没有实质意义上的程序选择权,如果对于某些纠纷当事人投入的诉讼成本大于其获得的诉讼收益,或者让大多理性的中低收入的普通民众投入超出其承受范围的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来获得可能的公正不仅是不合情理的,也会使他们极有可能放弃通过诉讼获得正义的权利,事实上就导致了当事人不能平等地行使诉讼权,获得平等的裁判。“司法不能亲近请求救济之人,使其有利用纷争解决制度(司法制度)之机会,宪法上所保障之财产权、诉讼权、平等权反而不能落实。”[2]程序设计的意义也就无从谈起。程序选择权给当事人提供了一个更为广泛的自由空间,允许其选择符合自身经济条件、客观环境等要求的方式解决纠纷。其设置在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获得裁判,行使诉讼权,实现司法大众化上凸显了重要意义。 (二)体现效率与公平相适应的原则 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调解前置、一审终审、程序选择权在一定程度上都是为了使当事人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纠纷的合理解决,体现了效率与公平相适应的原则。效率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法律必须追求效率,不追求效率的法律不是有利于社会的法律。从经济学的观点出发,法律是经济的集中体现和反映,法律本身具有内在的经济属性、经济机制、经济逻辑。一部好的法律是以实用性和获得最大效益为基础的。效率和公平是既相适应又相矛盾的社会价值,许多情况下对效率的追求不可避免地会损害公平,因此效率和公平经常处于深层的张力之中,但是在良好的制度与机制之下,尽量扩大它们之间的适应性缩小它们之间的矛盾性是可以做到的:在良好的社会制度下,效率和公平本质上是统一的,统一的基础在于,效率属于经济范畴,公平属于伦理范畴,作为伦理范畴的公平自然应当来自于并服务于作为经济范畴的效率[3]。简易程序作为效率与公正的体现,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应用。有观点认为,在适用简易程序时,当事人有时是以牺牲实体利益为代价换取程序利益的,违背了公平原则。其实持此观点的人通常是从一个旁观者的角度去衡量效率与公平相适应的原则的。公平从来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以当事人的主观标准而定。当事人舍弃了较小的实体利益却收获了较大的程序利益,实际上总的利益价值仍是正的,实际上仍是公平原则之体现。有时当事人自愿舍弃一部分实体利益,使自己及时摆脱诉累,从而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创造更大的价值,对当事人而言简易程序正是效率与公平原则相适应的最佳体现。 三、简易程序修改内容之评析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本次修订中涉及简易程序的有以下方面: (一)简易程序修改之亮点 1.以立法的形式设置调解前置程序 调解作为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种极为重要且极具中国特色的解决方式,具有程序简便、方式灵活、自觉履行率高等优点,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各类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充分发挥调解作用,对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新法为进一步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增加了先行调解的规定。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至此调解制度在立法上确立了自己的法律地位。调解的设立也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简易程序的层次设置;同时较简易程序而言,调解是一种更为简便、快捷、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如果有更多的纠纷能够通过调解解决,那么对于缓解基层法院办案压力,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更好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将产生极为重要的意义。 2.设小额诉讼制度实行一审终审 近些年,随着我国公民日益增长的对司法的需求与司法服务难以应对之间矛盾的不断升级,再看到各国小额诉讼制度的逐步成熟对新时期法治社会的巨大贡献,理论界和实务届开始有愈来愈多的人呼吁借鉴并引进国外的小额诉讼制度,完善我国当前的诉讼制度。新《民事诉讼法》针对这一呼吁做出了回应,在简易程序的基础上增设了小额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在简易程序的基础上设立小额诉讼程序,且标的额的设定依各地区实际情况而定,是吸收借鉴外国先进制度与结合我国实际国情相结合的重要体现,也是谨慎修改完善法律制度的表现。对一定标的额内的简单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在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防止当事人滥诉方面也起到了重要作用。对于一审终审,有观点认为这样侵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会危害当事人的实体利益。事实上,对于事情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标的额较小的简单民事案件,加之其他诉讼制度的约束和法官职业素质、能力的不断提升,此种情况几乎不可能出现,即使真的偶然出现也有审判监督程序可以弥补。 3.赋予当事人实质意义上的程序选择权 意思自治原则中作为私法的基石,不可避免地延伸到诉讼领域,在诉讼法上体现意思自治原则不仅有助于维护司法秩序,使民法上的私权得到自始至终的贯彻和落实,也是对当事人人权的充分尊重与保障。《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该规定取消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2条中的当事人选择适用简易程序还需法院审查同意的权利,使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不再是一纸空文。程序自由选择权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诉讼法领域的体现,它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符合我国当前司法需要,也使得纠纷可以更好地柔软化、弹性化地解决,对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有重要意义。 (二)简易程序修改之不足 1.立法结构失衡,对简易程序的规定不够系统 民事简易程序虽在立法上已经有自己的专章规定,拥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但是目前各基层法院审理民事案件80%以上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与20世纪90年代初普通民事案件占多数、简单和复杂案件占少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控制在20%左右的立法初衷已经相去甚远。《民事诉讼法》第13章对简易程序仅六条之规定显然已经不能满足现在司法实践的需要。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相继颁布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四部司法解释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程序转换、审限、开庭审理、宣判送达等各方面进行补充完善。虽然大量的司法解释在极大程度上丰富了简易程序的法律规范,弥补了立法的不足,但也有其不足之处:第一,司法解释过多,使得立法结构失衡;第二,司法解释与立法存在冲突,在司法实践中因其刚性较弱的不足,发生冲突时,使用何种法律规范则受法官主观意识左右,在法官素质仍亟待提高的我国,这样不利于严格执法,易扩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滋生腐败现象。但本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于简易程序存在缺少系统性法律规范、立法结构失衡的缺陷仍未涉及。因此,对于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其仍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2.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过于狭窄 新《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当事人选择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但毋庸置疑,其审级适用范围仍然局限在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事实上,在采用案件标的额作为划分级别管辖标准之一的我国中级、高级法院仍然存在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另外,如果当事人依据自己的利益需求和客观条件对在基层法院以外审理的民事案件自愿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法院就不应为追求可能的完美正义将当事人限制在对其意义不大的普通诉讼程序中。结合司法资源的稀缺性与当今社会大众对司法正义之需求的矛盾现实,简易程序在审级上的适用限制不仅给法院造成了办案压力,也使得部分当事人不能及时获得纠纷的解决,甚至因有限的司法被不合理地占用而导致一些民众不能通过司法寻求正义。 3.缺乏适用简易程序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虽然在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已经是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民事案件使用的主要程序,但我国仍未设立适用简易程序的专门机构和人员,因此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兼具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职能,其审判人员也是一身两职,审理案件时,很容易造成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混用,使普通程序不规范,简易程序不简易,危及程序的公正,最终可能危害当事人的实体利益。缺乏适用简易程序的专门机构的不足,导致司法资源不能合理地优化配置,在一定程度上是浪费了本就稀缺的司法资源。 4.审理期限过长 尽管简易程序的三个月审限且不能延长与普通程序的审限相比已经足够短,但是不可忽略的前提是二者案件性质的差异性。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以及当事人约定使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对于案件的审查、处理双方已经基本不存在很大争议,重要的是法律的适用问题,用三个月来办理这样的案件不能说是效率与公平原则的体现。《民事诉讼法》的立案规定:人民法院受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这里并未区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作为弥补,《民事诉讼法》在简易程序一章中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却以择日审理为普遍原则,以当即审理为例外。而简易程序仅有三个月审理期限,立案在司法实践中就占了七天,这显然不合理。此外,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就审期间即送达诉状与言辞辩论期之间的一段时间也没有明确规定,这也是导致法院任意拖长诉讼时间的重要原因。 四、简易程序的进一步完善 (一)平衡立法结构,构建体系化的简易程序规范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是法学界永恒的辩题,笔者认为,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呈现的实际问题,其实发生的不少冤假错案,除了法官自身素质问题外,很大程度是因为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法律规范约束所致,即因为缺失了程序正义可以依赖的基础导致实体正义的丧失。如果一个具体的法律问题在立法层面已经有极详尽的处理方案作规定,那么法官就很难知法犯法了。因此,建立起一套独立系统化的法律规范是完善民事简易程序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根据目前司法实践对系统化的简易程序法律规范的现实需求以及我国当前的立法水平,立法部门可以针对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专门制定一部单行性法规,将现有的立法条款与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统一起来。 (二)在审级上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在中级和高级人民法院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以及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不仅可以满足当事人及时获得裁判的需求,也可以使中级、高级法院有更多的精力针对疑难复杂案件进行精审理,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事实上,从广义的简易程序看,我国上诉审程序中的迳行裁判也属简易程序范围,由此,简易程序的适用事实上已经延伸到了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之外,这也可窥视到我国在审级上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立法趋势。 (三)设立适用简易程序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借鉴世界范围内对适用简易程序机构设置的两种主要方式:一是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设置专门的简易法院,裁判机关的法官任用条件可以适当放宽;二是在以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在普通法院内设立专门的简易庭。基于我国幅员辽阔,地理状况复杂,交通不便,司法资源紧缺的实际情况,在普通法院内设立专门简易庭,配备专业的独任法官才是切实可行的方案。另外,近些年,上海浦东新区法院的民商事简易案件速裁组,北京朝阳区和房山区法院的简易法庭,江苏连云港新浦区法院的简易纠纷诉裁处等率先实践取得的实效已经为此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充分说明了设立适用简易程序的专门机构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四)缩短审理期限 缩短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并不意味着牺牲审判质量,而是从立法上对简易程序的立案期限、就审期限作出明确的规定,防止一些法官以立法对此规定不明作掩护,推延办案时间,超出办案时限又以超过简易程序三个月审理期限为由将案件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不仅浪费了稀缺的司法资源,也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违背了民事诉讼法“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方便法院办案”的基本原则。 为合理地缩短审理期间,方便当事人及时行使诉权,立法应当对此有明确规定。基于简易程序适用案件的简单性及当事人的合意性,笔者认为将立案期限定为3天为宜,确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5天;而就审期间,除当事人可以要求尽快审理外,至少应有5天,确有特殊情况的一般也不应超过10天。总的办案期限应以两个月为限比较合理。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我国企业积极“走出去”,在国际建设工程市场上参与激烈的国际竞争。由于我国企业自身的原因和国际建设工程市场的复杂多变性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一带一路”国际建设工程存在着突出的法律风险。通过阐述“一带一路”国际建设工程现状与法律现状,结合“一带一路”国际建设工程典型案例,分析“一带一路”国际建设工程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进而提出有针对性的风险控制建议,以期对“一带一路”国际建设工程的法律风险控制提供理论支撑和普遍借鉴。 一、“一带一路”国际建设工程的法律现状 (一)“一带一路”国际建设工程的现状 2013年9月和10月,习近平主席提出“一带一路”倡议。截至2022年6月30日,我国已与149个国家、32个国际组织签署200多份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1]。“一带一路”倡议沿线地缘政治复杂,经济发展不平衡,文化多元[2],既蕴含着广阔的市场前景,又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这就更加需要我们进行风险控制和应对。“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我国建筑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建设工程市场,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为例,尤其是2015年以来,我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工程承包情况如表1所示。2.对外承包工程数据是指完成营业额。从表1可以看出,我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工程新签合同占比、“一带一路”承包工程金额占中国对外承包合同总金额的比例基本上都在50%以上,最高时接近60%,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我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占据我国对外投资的半壁江山,“一带一路”国际建设工程市场大有可为。 (二)“一带一路”国际建设工程的法律现状 1.在国家司法政策文件方面,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系列政策文件。2015年6月,最高法发布《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9号);2019年12月,又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19〕29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20号)等。 2.在国家司法实务案例方面,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系列典型案例。最高法在及时发布有关司法文件的基础上,为更加公正高效审理涉“一带一路”建设案件,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和引领作用,陆续发布了三批典型案例,分别为2015年6月16日,发布8件第一批“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2017年5月15日,发布10件第二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2022年2月28日,发布10件第三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除发布典型案例外,最高法为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加强和规范案例指导工作,2019年2月25日,发布6件涉“一带一路”建设专题指导性案例。截至目前最高法共发布34件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与指导性案例。 3.在国家司法审判实践方面,主要是最高法审理的国际建设工程案件。根据Alpha案例库统计显示,最高法及省高院所受理及审结的此类案件裁判文书78份,其中有33份项目在境外,有45份项目在境内,但存在涉外因素。由此可以看出,在国内走到诉讼程序的国际建设工程案件数量还不太多,一方面是由于国际建设工程案件诉讼并非最好的选择,一般会选择协商、调解或者仲裁解决;另一方面也可能会选在在国外诉讼或者其他方式解决。 二、“一带一路”国际建设工程的法律风险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一方面由于所属法系不同,法律规则不一致,对国际建设工程的认识和理解也不同[3],另一方面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加入国际条约的情形也不完全相同,再加上还有保留条款,就容易导致国际建设工程纠纷的发生。依据国际建设工程的实际进程和阶段,将主要法律风险分为以下四个阶段进行阐述: (一)工程招投标阶段的主要法律风险 1.投标前对东道国法律理解不到位的风险。一是在主体资质方面,有些国家如比利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等均对承包企业主体资质有明确要求,需要提前向相关组织和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资质认证后方可承包公共工程项目[4]。这就要求承包方需要提前了解东道国的要求,否则也会带来相应大风险。二是在企业习惯方面,国内个别企业有把商业问题政治化的习惯,期待依靠政治手段化解工程承包过程中遇到的风险[5]。以波兰A2高速公路项目为例,投标前没有了解到劳工法律的不同,导致劳工成本异常增加;也没有考虑到环保法律的不同,导致环保费用投入偏差大。发生问题后,企图通过政治手段解决问题,最终无果,导致项目失败。三是在理解沟通方面,国内企业面对模糊、甚或存在歧义的内容,双方沟通不到位,或者存在想当然的理解和认识。以沙特麦加轻轨项目为例[6],双方对于“开通35%运能”存在不同理解,但招标方未进行任何澄清说明,投标方也未进行询问沟通,因双方语言沟通不太顺畅,尤其是国内企业极其缺乏精通双方语言的法务人员,导致国际建设工程项目工期的拖延和成本的增加。 2.投标报价不谨慎导致的风险。这也是国际建设工程法律风险中的核心风险[7]。国内有的企业因为在国内长期以来的影响,出于职业本能和国内法律的“最低价中标”规则,可能会在投标时为了获取中标成功而故意压低报价,没有充分考虑到东道国政治、经济、法律、金融税收等方面的综合因素,没有充分考虑到不同承包方式中各方权利义务均不相同的差异,从而导致风险的发生。 (二)工程合同签订阶段的主要法律风险 1.法律适用的风险。在国际建设工程合同签订时,选择余地不是太大,一般会选择适用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或者国际通行的合同约定,也可能会选择工程项目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但工程项目所在国立法水平和层次不一,在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会遇到工程项目所在国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如何适用法律就会遇到相应的风险,产生分歧或者发生争议时没有明确的法律遵循,就会给工程项目带来一种不确定性。 2.合同约定的风险。国际建设工程合同一般选择FIDIC合同,大多数情况下风险较小。但因为工程施工过程中,政治、经济、自然条件复杂多变,再加上不可抗力的影响,往往导致风险的出现,如需要业主要承包方提供的现场施工数据,因为约定不明确,再加上该数据通常是不充分或者不准确的[8],这往往就会导致纠纷的发生。 (三)工程施工实施阶段的主要法律风险 此阶段风险较多,但主要的法律风险有以下两个方面: 1.工程质量安全风险 一方面,工程参与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标准进行施工所造成的风险,还有工程参与方对工程质量的标准和要求的认识产生分歧所造成的风险;另一方面,工程项目所在国政局是否稳定、恐怖活动、民族宗教冲突等,再加上自然灾害(如地震、泥石流、火山爆发等)、新冠肺炎疫情等突发因素,均会对项目造成较大的安全风险。 2.工程劳工环保风险 一方面,工程劳工风险是每个工程项目都会遇到的风险。用工人员一般包括我国外派人员、工程项目所在国当地人员,对于我国外派人员可能面临签证、资格和人身安全风险,要考虑各东道国是否存在劳动力限制规定[9];对于当地用工人员,可能面临薪酬待遇、文化冲突、宗教习俗、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冲突,甚至会演变成公共事件。另一方面,环保风险是工程项目中一种严重且并不少见的风险。世界各国都比较重视环境保护问题,这就要求工程项目在施工时要更加注重当地的环境保护[10]。例如,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对于环保要求和执法力度比我国还要高,此时,如果违法施工,不仅可能遭到行政处罚,而且还有可能面临犯罪起诉的风险。 (四)工程纠纷解决阶段的主要法律风险 在本阶段的主要法律风险是纠纷解决机制方面。国际建设工程纠纷解决一般采取协商、调解、争议组织裁决、仲裁、诉讼等方式,而仲裁解决机制采用较为广泛。仲裁解决纠纷的风险在于仲裁裁决体系碎片化现象尤为突出,在实践中经常出现仲裁裁决标准不一现象,使得仲裁双方对于仲裁结果缺乏可预见性。就解决机制而言,目前通行的是DAB争端解决机制和ICSID仲裁机制,这两种方式也存在着不同的风险和缺点。一方面,就DAB争端解决机制而言,此种方式的风险是DAB是没有强制执行力的组织,其所作出的裁决如果具有约束力,则有易于突破的时间、条件限制,可能导致裁决形同虚设;另一方面,就ICSID仲裁机制而言,此种方式投资者胜诉路较高,在实践中由于ICSID与世界银行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使裁决易于履行[11]。但此种方式的风险是仲裁费用高、效率低及透明度低等方面。 三、“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建设工程的法律风险控制 (一)提高风险控制意识 通过一系列活生生的国内企业参与国际建设工程失败的典型案例、血淋林的教训警示我们:一定要提高风险控制意识,提升风险控制能力。要转变固有的思维观念,牢固树立合规经营理念,摒弃依靠政治手段解决经济问题、依靠感情因素影响工程问题、依靠“潜规则”干预国际工程纠纷的做法,抛弃国内建设工程实践中的惯常手段,充分认识风险控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设立专门的风控部门、安排专业的风控人员,设定风险控制目标、编制风险控制预案、提出风险控制策略,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国际建设工程实践问题的能力。 (二)运用风险控制理论 1.做到重视风险的识别和预估。在工程招投标阶段,国内建设工程企业要充分了解东道国法律和建设工程行业的政策以及交易习惯,充分识别工程项目东道国的政治、经济、劳工、环保等可能影响工程正常施工、合同顺利履行的一切风险,尤其是针对投标企业的主体资质要求、东道国人文环境、沟通理解等方面做到精准到位,在全面识别风险的基础上,对所有可能涉及的风险进行细致的分类和科学的表述,并适时对已识别的现有风险进行更新[12],做到识别到位、评估精准。 2.做好风险规避、转移和自留。一方面,针对工程合同签订阶段存在法律适用风险、合同约定风险和工程质量安全风险,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做好风险规避,做到法律适用准确、合同约定明确,加强合同签证管理与索赔管理,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可能带来的损失;另一方面,针对一些难以预料的风险,要做好风险的分散和转移,通过分包、担保、保险等方式,增加风险承担者的数量,转移给一些风险担保或者保险性质的机构和组织,以实现双赢;最后,针对一些难以规避或转移的风险,如自然灾害、新冠肺炎疫情等突发因素,要做好风险自留的准备,提前制定有效的应急预案,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的发生。 (三)织密风险控制网格 1.尊重工程普遍的规则和惯例。一方面,要与国际建设工程行业的规则和惯例接轨。积极适用国际通用的示范文本———菲迪克(FIDIC)合同[13],FIDIC合同有红皮书、黄皮书、白皮书、绿皮书、银皮书等,国际建设工程最常用的是红皮书,示范文本世界各国相互妥协、共同作用的结果。另一方面,经过实践形成具有特色的国际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更好地服务于“一带一路”建设,使更多的国内企业能够意气风发地“走出去”,潇潇洒洒地“走回来”。 2.有效利用工程纠纷解决机制。一方面,要有效利用现有国际建设工程的纠纷解决机制。各种手段各有优缺点,协商和调解手段是国际社会最为普遍和国内企业最为熟悉的手段,仲裁手段是易于得到国际社会认可和承认的手段,运用仲裁程序加以解决与救济[14],诉讼手段是最后也是最终的手段。另一方面,建立具有“一带一路”特色的国际建设工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首先要建立能够体现专业性、获得各方认可、保持中立的“一带一路”国际建设工程纠纷解决组织;其次要建立资源共享、国际合作的“一带一路”国际建设工程法律数据库,便于纠纷解决时外国法查明;最后建立以协商调解为优、以仲裁为主、以诉讼为辅的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切实为“一带一路”国际建设工程提供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已同中国签订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的国家一览[DB/OL].中国一带一路网.(2022-08-15)[2022-09-12]. [2]罗雨泽.坚持市场导向构建“一带一路”政策支持体系[J].北方经济,2015(6). [3]孟勤国,余卫.“一带一路”与建设工程合同国际化[J].江西社会科学,2016(2). [4]郑一争,宣增益.“一带一路”建设中对外工程承包的法律风险及应对[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2). [5]向鹏成,牛晓晔.国际工程总承包项目失败成因及启示———以波兰A2高速公路为例[J].国际经济合作,2012(5). [6]贲腾.中国企业海外承包工程法律风险对策研究[D].哈尔滨:黑龙江大学,2021. [7]禹青华.国际工程承包项目法律风险及应对[J].项目管理评论,2022(1). [9]亐道远.“一带一路”倡议下高铁走出去的劳务风险及应对策略[J].河北法学,2020(6). [10]张晓君.涉外工程承包法律实务[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7:97. 作者:苗道华
教育革新论文:存在主义职业教育问题与革新 一、树立育人为本的教育理念 从存在主义出发探索职业教育理念,就是要唤醒职校生作为人的存在的意识,培养职校生作为人的存在的能力,提升职校生作为人的存在的价值,使职业教育回到人的存在这一本真。“生存教育”需要重视,活下去是人需要解决的首要任务,但“存在教育”也必不可少,因为培养一个“完整意义上的人”始终是职业教育无法推卸的责任,这也是职业教育的最终使命。这就要求职业学校剔除教育过程中的功利主义以及工具主义思想,树立育人为本的教育理念。要明确职业教育不是为了应付检查评比,不是为了提高学校的知名度,也不仅仅是为了学生更好地生存,而是为了回到人本身,为了职校生作为人的存在。职业学校要做到不唯理性主义是论,要看到职校生作为人的存在的主观性和差异性,尊重职校生自我选择、自我决定的权利,肯定职校生创造自我价值的能力;要强化职校生作为人的存在的尊严,提高职校生作为人的存在的智慧,提升职校生作为人的存在的意义,引导职校生对人的存在进行积极的思考“。 二、明确成人成才的教育目标 总的来说,学校教育的目的就是要使学生意识到自己的存在,并形成独有的生活方式,也即美国当代着名教育哲学家乔治?F?奈勒所说的“让教育教会个人像他自己的本性要求他那样的自发而真诚的生活”[2]。在强化学生专业技能的同时,一是要培养学生自由选择的意识。向学生展示未来种种的可能性以及人的存在的种种可能性,从而引导学生做出自己的决定。二是要培养学生选择过程中的责任意识。任何人都无法代替其生活,生活是他自己的,他要对他哪怕是漫不经心的选择承担所有的责任。同时,教师要密切关注学生在选择过程中产生的焦虑、苦恼以及恐惧等情绪,让学生意识到产生这些情绪是因为其心中有了“责任”二字。要通过对死亡话题的呈现和探讨来使学生关注个人存在的短暂性,唤起他们的紧迫感,鼓励他们通过自己的选择来创造、实现自身的价值。三是要引导学生养成真诚的个性品质。要使学生既不随波逐流,同时又不自欺欺人,而是遵从内心的意愿做出真实的选择。要鼓励学生勇敢地面对真诚可能带来的孤独,坚守自己的信念,避免丧失自我价值。职业学校要坚持成才先成人的教育目标,在成人的基础上引导职校生成才。 三、选择灵活适切的教育方式 存在主义强调人的主观性,不仅仅是强调学生的主观性,同时也包括教师的主观性。因此,教师在教育过程中要有所为有所不为,既要看到学生作为人的存在,同时也要看到自己作为人的存在。教师首先要意识到自己作为人的存在,其次才是一个教师,这样才能保持教育活动中真实的自我,进而才能更好地理解学生作为人的存在,才能知道如何把学生培养成人而不是功能的集合体。教师要看到学生的独特性,不从智商、学习成绩等角度对学生进行分类,避免抹杀学生的个性。同时,教师要看到学生的主观性,不以权威和专家的身份迫使学生接受自己的观点,避免课堂个人专制。既然存在主义肯定了人的存在的主观性以及选择的重要性,教育就不能像传统的学科教育那样死板和生硬,更不能灌输和“填鸭”,而是要富于情境性和变化性。教师要意识到自己作为人的存在的主观性和能动性,自己不是教学的机器,而是活生生的人,因此不必严格恪守教材,而是要根据教学的目的结合自己的理解对内容和教法加以选择,并对自己的选择负责。知识可以复制,但是对知识的理解和选择不可复制,所以教师不是把知识“传授”给学生,而是“提供”给学生,让学生自己去选择和做决定。要从学生的需要出发去确定知识的范围,而不是盲从既有的所谓客观的知识体系。要随着教育内容、学生体验的变化来确定教育的过程,而不是拘泥于某一固定的程式,这是一个“创造”的过程,而不是“复制”的过程。要在教育过程中给予学生独立思考、相互讨论以及自由发挥的时间和空间,即给学生“留白”,而不能把教育变成教师个人的“独白”。 四、构建积极和谐的师生关系 根据存在主义的观点,师生之间要从“功能性关系”转向“存在性关系”,即师生之间的首要关系不是“教师”和“学生”的关系,而是“作为教师的人”与“作为学生的人”的关系。在功能性关系中,师生之间是不平等的,教师作为权威以专家的姿态出现在学生面前;而在存在性关系中,由于师生面临着共同的作为人的存在问题,彼此间的差异被消减了,双方处于对等的地位,因此可以进行真诚的沟通与交流。存在性关系包括“对话”关系以及“我与你”(I-You)的关系。所谓对话关系,是对传统“传授”关系的一种颠覆,即从“我讲你听,我说你做”的“单向命令”转变为师生之间的“双向沟通”,也即从垂直关系变为平行关系。师生双方各自从自身的角色背后走出来,展开“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对话。再者就是要建立“我与你”的关系,即教师不把学生当作一个可以随意塑造、任意施加影响的“物”,而学生亦不把教师当作是试图征服自己、压制自己毫无情感的教育机器。要建立这样的存在关系,教师就要充分信任学生,并以自己作为“人的存在”而不是“教师的存在”去感染学生,这样学生才会信任教师,才能真正展开“人与人”的沟通。建立存在性师生关系是顺利开展教育非常重要的一环。教育不是说教,不是灌输,而是人与人的交流,心与心的沟通。只有师生双方从各自扮演的角色里走出来,从人的存在出发,彼此才会真正欣赏、欢迎和肯定,教师才能走进学生的内心世界,学生才能更好地理解教师,从而推动教育活动的顺利开展。 教育革新论文:职校企业管理教育革新思路 一、根据培养目标,指导教学改革 高职院校企业管理教学内容、教学手段及方法应以培养目标为前提,高职教育不是本科的压缩饼干,必须能够面对现实,在教学内容上有所选择、有所突出,跟普通本科院校实行差别教学,专业理论知识是必须的,但对职业院校的学生来说,理论知识只需“够用”;应该以应用能力为主线,以双证书为框架,以就业为导向,培养创新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应用型、技能型管理人才。企业管理课程要求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要求学生系统地掌握企业管理的活动规律,能灵活地运用有关原理方法和策略来解决实际问题,以提高自身的实际能力。这就要求在企业管理课程内容安排上要注重以应用为主,选择适当的内容,用浅显易懂的语言与现实生活中的例子来说明相关理论,并把重点放在如何用这些原理解决实际问题上。现代高职教育不仅要教授理论知识给学生,更重要的是要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在企业管理的教学中,用“授人以鱼不及授人以渔”的理念来引导教学改革。在教学活动中,着重把注意力放在如何分析实际问题,得出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与步骤,并把这些方法与步骤在实践活动中加以运用和实现上来,让学生在实践中自己去摸索这些细节和体会不同细节间的差别,更能让其掌握知识的内涵,在教学过程中应重点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企业管理学的教学工作应该结合企业及其他非盈利组织对毕业生知识与才能的终极需求特点,以及受教育者的兴趣爱好特点,来设计和组织教学内容。在教学目标的确定上应彻底抛弃以传道解惑为本的传统教学理念,注重方法教育、实践教育与创新教育。树立一种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塑造学习品质的现代教学理念。在《企业管理》教学过程中由过去注重讲授具体管理策略与措施,转向培养学生分析企业管理环境、制定企业管理战略规划的能力,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就是说,我们的教学工作不仅要告诉学生具体的理论与方法,更要告诉学生这种理论与方法是如何形成、如何应用、如何在变化了的管理环境中去对理论与方法进行创新和发展。 二、改革教学内容,更新教学手段 我国企业管理课程体系框架不很成熟,教材多为“引进”而来,教学内容较为陈旧,缺乏前瞻性,且现实与实务脱离。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使企业管理的内容不断丰富,企业管理学的理论更加丰满。因此,如何改革职业院校企业管理学的教学内容体系,使之能更好地为企业服务,更好地适应中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就成了摆在我们教师面前的重要课题。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教师要实现教学手段的创新。要求教师及时掌握管理市场的新特点、新变化、新发展,了解管理职业的新要求,及时研究并运用新理论,改革教学内容,实现教学内容与职业需求的零距离贴近。教师在教学中应将最新的管理观念、管理实践经验以及管理研究的新成果编写成补充教材或讲义,使管理教学紧密联系实践。同时,要协调好交叉课程的教学内容,避免重复教学。另外,教师还要为扩大学生知识面创造条件,布置课外阅读书目,指导学生网上阅读。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传统的教学已很难适应当今社会的教育。而多媒体教学的手段是现代教育教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教学改革的一个突破口。采用多媒体软件教学,充分发挥多媒体知识容量大、直观性强的优势。在企业管理教学中运用多媒体手段进行教学,可以更好地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发挥学生的想象力和创造力,以达到最优化的教学效果。 三、转变教学模式,改革教学方法 我国的高职教育在很大程度上沿袭了过去以教师为中心的教学模式,其教学的中心主要放在教师的“讲”上,而忽视了学生主动的“学”,在这种教学模式的指导下,必然会导致学生缺乏学习积极性、出现高分低能的现象,这种现象显然是不适应高职教育培养目标要求的。教师要灵活运用多种有效的教学方法组织课堂教学,实现教学方法创新。教学中应该以学生为主体,倡导自主学习、合作学习、探究学习的教学方法;使学生在教师的辅导下,将多种学习方法结合在一起进行自我为主的知识吸收、消化和创新;使教师成为学习的组织者、辅导者、合作者和促进者;使学生和老师之间形成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相互沟通、交流补充的新型的平等、民主、合作的关系;使教学变成师生相互合作、共同发展的互动过程。教师可采取课堂讲授法、课堂分组讨论法、课堂辩论法、学生自学法、企业管理调查活动等多种教育方法培养学生解决问题能力,提高教学质量。教师对于学生容易理解的内容,可预先提出若干问题要求学生思考,上课时先让学生讲解自己的体会和分析结论,营造积极民主的课堂气氛,鼓励学生从各个角度向教师提问、假设和陈述,组织好课堂小组讨论,提倡富有理想和健康人文精神的争辩,对学生提出的具有创意性的问题及时指导。对于较抽象的内容,可运用案例教学法,精选案例,围绕特定案例讲授;也可将选编好的案例发给学生阅读,以小组为单位开展讨论,允许学生充分发表意见甚至展开争辩。教师不轻易否定学生意见,对正确独到之处要充分肯定,对模糊错误认识要加以纠正,引导学生走向案例分析的既定目标。这时的案例综合性较强,带有启发性和决策性。此外,案例教学法也可引入竞争机制,对有争议的企业管理问题可采用 辩论形式。使学生在辩论中既能增长知识,又能提高合作能力和应变能力。 四、加强实践性教学,培养综合能力 高职学生要想适应未来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仅掌握一项或几项技能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具备包括跨岗位和跨行业的学习能力、竞争能力、创新能力、独立生存能力、团结协作能力等在内的综合能力。企业管理课程在进行课堂教学传授理论知识的同时,要创造条件进行情景教学和模拟教学等实践教学以增强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要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必须强化实践性教学。实践性教学可以帮助学生理解和消化已经学习和掌握的书本知识。在实践性教学中,学生必然会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这些情况的处理和问题的解决有助于学生学到新的知识、甚至是书本上学不到的知识;实践性教学是学生将知识转化为能力的中介,有助于提高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师根据企业管理课程教学内容组织学生到企业参观考察,或者在课堂进行案例分析讨论,也可在课堂开展模拟演示训练,培养和锻炼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实际业务能力。教师要灵活运用实践性教学形式,促进学生自身素质的提高,做到“会讲会做”。同时,要争取院校加大实践性教学投资力度和规模,建立管理实习基地和不同形式的校企联合体,并加强校际间管理教育的沟通与合作。 五、改革考评方式,实现考核创新 在传统的管理教学中,企业管理课程的考试形式基本上是按照传统的考试方式进行的,侧重于对理论知识的考核,然而企业管理课程本身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对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是这门课程的基本要求。如果还是沿用以前的考核方式显然不能适应这个要求。企业管理课程的考试要体现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考评要点考核学生的技能,因此,要实现多种考评方式并存的考核机制。应对考试进行改革,主要是取消原来所进行的传统的以理论为重点的闭卷形式的期末考试,以体现考评的经常性、全员性、灵活性、客观性。企业管理课的综合分数不仅仅只是考试成绩,还应包括课堂提问、案例分析、作业、实习成绩等。同时,如果学生利用业余时间进行社会调查、推销商品成绩较突出的,可以给管理课程适当加分。在确定考核标准时,要重实效而不重形式,使学生在考核中尽量发挥创造性及其运用专业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要重视个性的发展,在保证公平合理的前提下,问题可以有不同答案,评分体现学生的创造能力,并激发学生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和个性。总之,企业管理学教学的改革与创新对于提高教学质量,为企业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技能型管理人才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教育革新论文:革新法学教育模式强化法学实践教学 [摘 要]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模式比较注重向学生传授法学原理和基于现行规范的法律知识,相对轻视对学生实践能力、操作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对现行的法学教育模式必须进行实质性的、全方位的改革,要推行“实践性法学教育的模式”,强化法学实践教学。 [关键词]法学教育; 实践教学; 教学模式 法学教育模式的确定应与大学生的培养目标相适应。当今世界各国的法学教育,只有美国是纯职业教育并设在研究生阶段,其培养目标是职业律师。多数国家的法学教育则是设在本科阶段,实施的是“通识教育”,我国也是如此。我国高校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是素质教育,核心是培养学生的职业品质,而职业品质内在地表现为一种共同的职业信仰和思维方式,外在地表现为处理实际问题的职业能力。 一个合格的法学本科生应具备什么样的素质呢?笔者认为起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思想素质,即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和认同职业伦理、恪守职业道德的自律精神;(2)法律素质,即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3)人文素质,即广泛的知识背景、工具性技能和人际沟通能力,其中外语和计算机是最重要、最普遍的技能。人际沟通是法律工作者经常遇到的问题,每一个法律工作者都需要具备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从某种意义说,不能有效地进行人际沟通的人不可能成为好的法律职业者,甚至无法从事这种职业。 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模式比较注重向学生传授法学原理和基于现行规范的法律知识,相对轻视对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操作能力的培养。这种模式不利于大学生素质的提高,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因为现在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较以前宽了许多,法学本科毕业的学生不一定都从事专门的法律工作,有许多会充实到各行各业中去。与此同时,建设法治国家,要求法学教育大众化、普及化,并将普及与提高紧密结合起来。法学教育的大众化、普及化是现代法治的基础工程,没有全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便没有现代法治的根基。因此,对现行的法学教育模式必须进行改革与创新。 一、我国现行法学教育模式存在的缺陷与革新的基本思路 综观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模式,其缺陷与不足主要是:其一,法学课程的开设主要以部门法学科的划分或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为标准,而以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为主要目的的课程开设的很少。也就是说,这种课程设置主要是以传授知识为主,而不是传授知识和训练学生的能力并重,不是理论性和职业性相结合的模式。其二,大多数教师在课堂上所讲授的主要是如何注释现有的法律条文以及各门课程的体系和基本理论,其目的是引导学生掌握系统的知识体系。这种方法培养出来的学生实践能力和操作能力比较差,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条文的分析必须与事实的认定、人际关系的处理、利益的冲突、特定的文化和道德风尚以及种种社会状况相联系。其三,我国法学教育重视理论课的开设而轻视应用部门法学课程的开设,涉及市场经济、比较法和国际商法的课程所占的比重不够,有些课程的内容也急需要改进与充实,与此同时教师的知识结构也存在一定问题。 基于以上存在的缺陷,对现行的法学教育模式必须进行实质性的改革。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的改革必须以法学教育宗旨的改革为前提,即法学教育不仅要传授法律知识,同时要培养和训练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能力的培养应当提高到与知识同等甚至更高的地位,不仅要传授给学生必要的、精深的法学原理和基于现行法律规范的法律知识,而且要使学生掌握现实生活中灵活运用法律的各种技巧、方法、能力和素质,学会如何与各种人物和机构打交道的能力,学会如何分析、查证事实的能力。 二、强化法学实践教学,培养学生创新能力 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条文的数量以令人震惊的速度不断增加,其修改和变化的速度同样令人目瞪口呆。倘若要把这些知识都灌输给学生,不仅是不现实的,而且也是不可能的。其实,法学教育的真谛是使学生学会如何学习和使用法律,而不是单纯地灌输某种既定的、凝固的知识。如果我们现在只给学生灌输这种既定的、凝固的知识,在他们毕业后这些知识的实用性就会大打折扣。与其相反,实践性法律课程则致力于训练学生如何在解决具体案例中学习寻找法律、分析法律、解释法律和使用法律,课程的目的是培养学生持续学习的能力。经过这种训练,学生掌握的是如何找到和使用法律的方法,而不是单纯地背几条法律条文。也就是说,学生学到的是能动的方法,而不是机械的公式。这种实践课的主角是学生,由学生通过实际动手操作解决实际案件来学习法律和技能。它不同于传统的“社会实践”和“实习”,学生不再是作为旁观者去听、去看、去跟随,而必须主动去做。由于这种模式给学生的主动性大,从而使其收获也大。 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模式基本上是一种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而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是一种由上向下灌输式的模式,总是力图引导学生找到一个唯一正确的答案。学生很少坚持自己的观点,他们生怕因自己的观点与教 师的观点有出入而不能通过考试。久而久之,学生便习惯于服从教师给予的真理,而不去思考“真理”的多样性和现实生活的丰富性和变化性。他们习惯于被动的思考而不是主动的思考,习惯于寻找“标准答案”而不会想所谓的“标准答案”并不存在。实践性法律教育模式并不追求一个唯一正确的答案,相反,它引导学生对案件和问题中的各种变化因素进行深入具体的分析,启发学生的思路。教师的教案不能随意改变案件的实际情况,教师的分析也不一定是最好的方案。这种模式对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大有好处。 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灌输的是一种既定的、凝固的知识体系,而实践性法学教育模式则力图使学生学到各种法律条文之外的实际知识、能力和技巧。法律条文的运行并非是真空中的逻辑推导,它涉及到如何与法律运行中的各种人物和机构打交道,如何收集、分析、判断和确认事实,如何运用心理学、语言、行为分析的方法以及经济、文化、社会、道德等分析方法分析法律的实际运行和操作。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无法提供这种能力、技巧和素质的系统训练,而实践性法学教育模式则非常注重这些综合素质的培养。 总而言之,实践性法学教育模式是我国法学教育革新的一个方向,推行实践性法学教育模式是时代对我们提出的要求,要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必须强化法学实践教学。革新法学教育模式可以概括为五句话:关键在于转变教育观念;出路在于拓宽专业口径;重点在于优化课程结构;核心在于更新教学内容;目的在于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这无疑对法学教育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甚至是挑战,工作的难度大大增加了。我们正在做的或者将要做的是我们原本不熟悉的东西,是一个全新的课题。为此,我们必须先当学生,后做先生。 田肇树 教育革新论文:对护理教育革新思考 1医学模式的转变带来护理工作的深刻变化 护理学是医学领域中的一门学科,不仅具有医学的特征,而且也具有独立和完整的理论体系。世界上护理工作的发展经历了以疾病为中心到以病人为中心的过程,今后还要继续发展至以人的健康为中心的护理。1977年新的医学模式提出后,护理强调了人的整体观。护理工作重点从疾病护理转变到以病人为中心的护理方式。其特点是以人为中心进行身心护理,重视社会生活和环境因素在疾病中的作用,强调护理工作的独立性、科学性和整体性。护理工作的全程是以解决人的需要为目的,按照科学的护理程序所实施的系统护理行为,绝非发药、打针、铺床等简单操作的概念,而是从家庭、社会环境、心理、病情的多方需求出发,实施系统化整体护理。 2护理教育改革必须适应新医学和护理模式的转变 医学模式的转变要求医学教育模式发生相应的转变。迄今我国的医学教育基本上仍旧沿袭50年代生物医学的课程设置,指导思想上重知识技术教育,忽视素质教育,方法上重知识传播灌输,轻能力培养,忽视人文知识教育和非智力因素的作用。(马学博.医学与哲学,1996,(17)10:512)100多年来护理教育改革也一直注重于学制、课程的增加,其模式处于与生物医学教育模式相匹配的,以教师———课堂———书本为中心的状态。近二十余年来,护理学逐步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现代学科,护理教育要按照新医学、护理模式的要求,重新设计面向21世纪的护理人才。 2.1更新护理教育观念医学、护理模式转变首先要求护理教育工作者在思想观念上完成这一转变,如实地把护理服务对象的人,看成具有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其健康和疾病的转化受生物、心理、社会诸因素共同作用的客体。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建立起与对象性质完全适应的现代护理体系,满足现代社会保健的实际需要。新医学模式的健康观认为健康应包括躯体和心理两方面健康以及具有良好的社会适应状态,它体现了现代社会卫生保健事业正朝着高度社会化的“大卫生”发展。1977年WHO提出了“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目标,正是保证社会进步,普及卫生保健服务的战略目标。护理学作为近30年来发展起来的一门年轻独立学科,逐渐摆脱了医疗服务传统的从属地位,正以积极的姿态迎接这一新目标的挑战。护理教育必须适应新的医学模式和整体论的健康观要求,跳出单纯疾病护理教育的圈子,向心理、社会、环境和预防、医疗、保健三位一体的大卫生观转变。 2.2更新扩大护理教育内容与新医学模式相适应,护理教育的内容应扩展到参加人群的预防保健工作和研究各种促进健康的方法,重点教学应包括社会性疾病和心因性疾病。相应调整课程结构,适当增设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课程,优化课程结构。注意课程和内容的整体功能,扩大学生知识面,着眼于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删减不必要的生物医学内容,突出主干课程体系,增加选修课,力求早日与临床和社区实践接触。加强预防医学、自我保健、健康教育等课程。同时,护理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特点,课程设置要充分考虑到护理科学本身的发展。以往护理沿袭的是以医学为主线的课程体系,护理课程中医学和医学基础课程偏重。当今护理已发展到以病人为中心的系统化整体护理模式,它的核心是贯彻执行护理程序。护理教育模式应尽快转到这一轨道上来,充分认识护理科学发展并在现代护理理论指导下,组织课程,形成突出护理的独立的课程体系。 2.3建立正确的护理教育思想护理教育虽具有其特殊性,但护理教育的许多问题,尤其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与整个教育研究的问题并无本质的差异,对教育的本质以及学习过程的认识,无一不与普遍的教育研究结果密切相关。素质教育是时代的要求,目前已成为整个教育界的共识,其内涵也不断得到充实和丰富。加强素质教育是针对单纯专业教育提出的。培养专门人才,除专业教育外,对于思想道德、文化、身体、心理等方面的素质,应当有更高的要求。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入和发展,一些新颖的教育思想应运而生,并逐步应用到了护理教育实践中。如实用教育思想,创造教育思想,全才教育思想和终身教育思想等。素质教育等新的教育思想为现代护理教育改革指明了方向,它要求彻底改变课堂与教师为中心的传统教学模式,革除三中心即教师、教材、课堂为中心,体现三体即学生整体、个体发展、学生为主体的作用。着眼于启动学生的积极思维,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加强自学,让学生有一定的创造力、竞争力和变应能力,提高以后解决实际问题和自学更新的能力,将灌输知识型教育模式向促发能力型教育模式转化。 教育革新论文:护理教育革新思考 1医学模式的转变带来护理工作的深刻变化 护理学是医学领域中的一门学科,不仅具有医学的特征,而且也具有独立和完整的理论体系。世界上护理工作的发展经历了以疾病为中心到以病人为中心的过程,今后还要继续发展至以人的健康为中心的护理。1977年新的医学模式提出后,护理强调了人的整体观。护理工作重点从疾病护理转变到以病人为中心的护理方式。其特点是以人为中心进行身心护理,重视社会生活和环境因素在疾病中的作用,强调护理工作的独立性、科学性和整体性。护理工作的全程是以解决人的需要为目的,按照科学的护理程序所实施的系统护理行为,绝非发药、打针、铺床等简单操作的概念,而是从家庭、社会环境、心理、病情的多方需求出发,实施系统化整体护理。 2护理教育改革必须适应新医学和护理模式的转变 医学模式的转变要求医学教育模式发生相应的转变。迄今我国的医学教育基本上仍旧沿袭50年代生物医学的课程设置,指导思想上重知识技术教育,忽视素质教育,方法上重知识传播灌输,轻能力培养,忽视人文知识教育和非智力因素的作用。(马学博.医学与哲学,1996,(17)10:512)100多年来护理教育改革也一直注重于学制、课程的增加,其模式处于与生物医学教育模式相匹配的,以教师———课堂———书本为中心的状态。近二十余年来,护理学逐步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现代学科,护理教育要按照新医学、护理模式的要求,重新设计面向21世纪的护理人才。 2.1更新护理教育观念医学、护理模式转变首先要求护理教育工作者在思想观念上完成这一转变,如实地把护理服务对象的人,看成具有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其健康和疾病的转化受生物、心理、社会诸因素共同作用的客体。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建立起与对象性质完全适应的现代护理体系,满足现代社会保健的实际需要。新医学模式的健康观认为健康应包括躯体和心理两方面健康以及具有良好的社会适应状态,它体现了现代社会卫生保健事业正朝着高度社会化的“大卫生”发展。1977年WHO提出了“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目标,正是保证社会进步,普及卫生保健服务的战略目标。护理学作为近30年来发展起来的一门年轻独立学科,逐渐摆脱了医疗服务传统的从属地位,正以积极的姿态迎接这一新目标的挑战。护理教育必须适应新的医学模式和整体论的健康观要求,跳出单纯疾病护理教育的圈子,向心理、社会、环境和预防、医疗、保健三位一体的大卫生观转变。 2.2更新扩大护理教育内容与新医学模式相适应,护理教育的内容应扩展到参加人群的预防保健工作和研究各种促进健康的方法,重点教学应包括社会性疾病和心因性疾病。相应调整课程结构,适当增设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课程,优化课程结构。注意课程和内容的整体功能,扩大学生知识面,着眼于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删减不必要的生物医学内容,突出主干课程体系,增加选修课,力求早日与临床和社区实践接触。加强预防医学、自我保健、健康教育等课程。同时,护理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特点,课程设置要充分考虑到护理科学本身的发展。以往护理沿袭的是以医学为主线的课程体系,护理课程中医学和医学基础课程偏重。当今护理已发展到以病人为中心的系统化整体护理模式,它的核心是贯彻执行护理程序。护理教育模式应尽快转到这一轨道上来,充分认识护理科学发展并在现代护理理论指导下,组织课程,形成突出护理的独立的课程体系。 2.3建立正确的护理教育思想护理教育虽具有其特殊性,但护理教育的许多问题,尤其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与整个教育研究的问题并无本质的差异,对教育的本质以及学习过程的认识,无一不与普遍的教育研究结果密切相关。素质教育是时代的要求,目前已成为整个教育界的共识,其内涵也不断得到充实和丰富。加强素质教育是针对单纯专业教育提出的。培养专门人才,除专业教育外,对于思想道德、文化、身体、心理等方面的素质,应当有更高的要求。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入和发展,一些新颖的教育思想应运而生,并逐步应用到了护理教育实践中。如实用教育思想,创造教育思想,全才教育思想和终身教育思想等。素质教育等新的教育思想为现代护理教育改革指明了方向,它要求彻底改变课堂与教师为中心的传统教学模式,革除三中心即教师、教材、课堂为中心,体现三体即学生整体、个体发展、学生为主体的作用。着眼于启动学生的积极思维,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加强自学,让学生有一定的创造力、竞争力和变应能力,提高以后解决实际问题和自学更新的能力,将灌输知识型教育模式向促发能力型教育模式转化。 教育革新论文:论工商管理国际化教育革新 1经济全球化趋势对管理人才培养理念的影响 从企业内部管理来看,现代企业的经营范围逐渐扩大,涉及面广而宽,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平行发展,投融资渠道和领域多元化;从外部环境来看,世界经济形势错综复杂,企业生存发展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的程度逐渐加深,面对复杂多变的内外经济环境,企业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传统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受到空前挑战,新的管理经验和管理理念不断涌现,企业管理人员需要多元化的知识体系、敏锐的洞察力和果断沉着的应对能力。这就要求工商管理教育能审时度势,以市场需求为基准,适时调整人才培养的理念和目标。 1.1专才教育向通才教育的转变 国际高等教育发展表明,为适应现代经济发展对管理人才多方面能力的要求,管理教育应该从传统的专才教育向通才教育转变,通过使用经济学、统计学、行为科学和其他学术领域的分析手段和概念工具,学生逐渐善于解决复杂的商业问题及明确商业机会。 1.2创新意识、创新思维及企业家精神的培养和灌输成为当今工商管理教育的基本方向 随着现代科学管理技术和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尤其是高新技术发展的突飞猛进,知识经济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主流,企业要获得成功与发展,提高竞争力,就必须适应科学技术、经营环境的急剧变化,不断进行技术创新、战略创新、观念创新、制度创新、组织创新和市场创新,把创新渗透到管理全过程中,并以此作为企业管理的核心。因此工商管理教育也应以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创新意识为目标。 1.3由传统的知识传播到技能的培养,注重综合素质高的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21世纪是知识经济、信息经济的时代,企业管理人员不仅要有先进的管理理念、管理意识,还要有迅速应用信息技术和统计分析工具获取信息、解释和分析统计数据的能力。 2实现工商管理教育国际化的途径 目前我国一些高校在教育教学中通过使用原版教材进行教学,并引进外教进行口语教学,以追逐教育的国际化趋势。其实,工商管理教育的国际化并不仅仅是采用国际原版教程,或聘请几位不懂国际管理的外国教师进行英语语言锻炼,实现工商管理教育的国际化需要多方面着手,从培养目标到课程设置以及师资的构建、教学管理和教学方法的配套等均需要符合全球化经济发展对管理人才的需求。 2.1人才培养标准国际性 在全球化经济背景下,应培养适应全球化的、有国际意识、国际交往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的,能够驾驭国际、国内市场,快速决策的高级管理人才,应具有较强的管理理论功底和外语水平,以及对国际市场规则和法则的深入研究与了解。这样,根据人才的国际性标准,我们应对高等教育中人才素质和培养目标做出新的调整。 2.2课程国际性 课程国际性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在课程体系设计方面,尽量与国际接轨,符合国际性复合人才的培养目标;二是教学内容与教材选用上与国际接轨,既要选用本学科在国际上最先进的教材、注重国际案例分析的训练,同时也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将具有国际化内容的教材本土化。 2.3师资国际化 师资队伍的国际化,是实现工商管理教育国际化的前提条件。工商管理教育国际化,首先要有一支熟悉国际经济管理的理论知识、具有分析研究和解决国际工商管理实际问题的能力、能胜任国际化教育的师资队伍。 2.4教学管理、教学方法国际化 教学方法是达到教学目标的手段,为培养适应国际经济形势的管理人才,在教学方法上我们一方面要总结自己的经验,提高教学水平,同时也要研究和学习别人的先进教学方法,将国际上先进的教学理念、教学手段与我国特定的教育环境相融合。 2.5工商管理教育评价的国际性 为适应经济全球化、跨国经营、国际经济往来频繁的发展趋势、人才的跨国流动和服务,需要逐步建立与国际接轨(或认可)的质量评价标准,以促进工商管理教育体制的健全和促进办学方向的市场化需求。 3工商管理教育的改革 3.1课程建设问题 专业建设首先考虑的是应当培养什么样的人才和怎样培养这样的人才。工商管理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应定位于:培养适应全球化的、有国际意识、国际交往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的,能够驾驭国际、国内市场,快速决策的高级管理人才。专业建设的核心问题是课程设置和规范课程内容。从课程体系的设置来看, 通过课程的合理设计,不仅要传授给学生专业知识,而且要传授给他们一定的知识转换技能和通用技能(genericskills)。根据这样的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理念,在工商管理课程设置上至少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知识:(1)经济理论课程,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目标是为企业和员工获取更大的利润,在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因此首先必须让学生熟悉经济活动的基本规律。(2)管理理论课程,管理理论知识是一个管理者必须具备的基础知识。(3)通用电脑技术和统计方法知识,让学生掌握运用电脑进行统计数据处理和分析的基本理论和技能,以快速及时地获取管理所需的统计信息。(4)国际案例和国际前沿性问题,通过案例分析或对国际前沿性问题的讨论,让学生了解国际管理和实践中的发展动态,了解国外企业经营理念和管理理念以及国际经营法则法规,提高学生处理实际问题的应对能力。 除本科教学外,MBA教育是培养高级管理人才的重要途径,目前国际上普遍将MBA的核心课程体系分为四个大类:即管理信息系统类课程、决策科学类课程、会计类课程和操作管理类课程。统计、数据分析方法、决策等课程包含在决策科学类中。美国一项调查表明:在调查的26所学校中有25所学校要求必修决策科学课程,财经和管理会计课程包含在会计类中,在调查的26所学校中有25所学校要求必修会计类课程,生产管理和供应链课程包含在操作类课程中,100%的学校要求MBA的学生必修该类课程。可见从课程的设计上来看,MBA教学应培养学生除专业知识以外的如下技能:(1)信息技术与分析技能;(2)理解和解释统计数据的技能;(3)解决问题的技能。这些技能的培养有助于提升学生的综合管理能力,有助于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与欧美等国家相比较,目前我国工商管理专业教育中课程设置存在两方面的问题:(1)专业课程体系需要增加管理沟通、物流与供应链管理、企业家精神等课程。(2)统计、数据分析方法、决策等课程的选择余地较小,开设的课程较为单一,学生不能根据自己的知识结构要求灵活选择所需的数据分析工具课。因此,在MBA教育中为培养国际化的管理人才,在借鉴国际先进的课程设计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设置不同于本科教学的立足于培养高级复合型管理人才的目标设置课程体系,选用既国际化又适合我国生源状况的教材,必修中设选修,即同一大类中设置多门可供选择的课程,以便学生根据自己的知识需求做出选择。 3.2构建国际化的师资队伍 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经济全球化程度的进一步深入,工商管理教育的培养目标在逐步提升,培养适应国际市场的国际化管理人才是每个工商管理教育者追逐的目标,而实现该培养目标首先需要有一支知识过硬、技术过硬的国际化师资队伍。其次,随着知识半衰期的缩短和新知识的迅速发展,开发一些能展示给学生交叉学科间的关键联系和多学科视野的内容和方法显得更为重要,从而相应要求具备多种知识技能的师资力量。国际上对工商管理教育的师资普遍有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有博士学位;第二要有研究成果;第三要有综合实际能力,教师既是大学教授,又是咨询公司的专家,或在金融机构、公司里任职。台湾大学管理学院庄正民教授认为,台大工商管理教育的师资团队拥有其他大学管理学院不具备的三个特点:(1)师资队伍除管理或商业专长之外,还需具备涉及经济学、心理学、数理研究、工程领域等专长的知识,这种知识结构有利于培养跨学科的通才管理人才;(2)师资队伍中有丰富的实际管理经验的人才,这些人才一方面能为学生提供丰富的教学案例素材,另一方面能为学校与企业界、政界的互动牵线搭桥;(3)师资队伍要求来源多样化,聘请教授时不偏重特定地区、特定学术机构、特定专业。由于长期以来台湾各大学管理学院的师资多出自于北美大学商学院,近年来台大开始注重到欧洲或日本招聘教授,以资互补。根据国际师资队伍的构建经验,结合培养目标和多元化的培养趋势,组建一支国际化的师资团队,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引进吸收具有国际管理经验或国外知名管理学院的学者,借助于国际师资力量引入先进的国际管理经验和管理理念。(2)派教师到知名企业或国外进修。派教师到知名企业参与企业的决策与管理,有助于积累实际管理经验和教学案例,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到国外进修可学习国外先进的教学理念与管理理念,将国际化的管理知识引进来。(3)鼓励教师跨领域开展研究或撰写论文,以培养具备多领域知识的教师。(4)实行多元化的人才引进机制,一方面在人才引进时不偏重于任何地区和任何机构,以实现不同学术机构知识结构体系的互补,避免近亲繁殖,导致知识结构的单一化。另一方面,根据课程设置体系,引进不同学科、不同专业的高级人才,以实现专业知识的相互融合和交叉。 3.3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 配合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的改革,培养掌握独立获取知识,自己处理和获取信息,并运用科学方法去适应社会且具有创新能力的学生,需要改革传统的教学模式。通过教学模式的改革,提高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参与意识和主体地位,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培养学生的学习技能。为此,教学模式应从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向以学生为中心(以教为本向以学为本)转移,在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方法中,教师可以通过营造、控制学习环境,鼓动学生积极参与、相互学习,从而逐步引导教学方法从系统讲授向边学边用转移,教学环境从课堂向真实的工作环境转移。 3.4建立国际化的管理教育评价体系 目前国内对高等教育的评价主要有两种渠道,一是教育部组织的高校评估,二是一些机构根据学术论文的发表情况对高校的排名,至今还没有专门的对高校工商管理教育的专门评价。工商管理教育要走得远,走得快,还需要建立一套专门的管理教育评价体系和标准,评价体系可借鉴国外经验,根据管理教育在市场环境中的生存能力和市场化程度,在教育体系中的自身发展和持续发展能力,以及教育绩效水平等方面建立多元化的符合国际发展趋势的评价指标体系。评价体系的构建将有利于工商管理教育的改进和提升。 4结束语 世界经济形势的变化改变着工商管理教育的培养理念和培养目标,然而培养理念和目标的贯彻与实现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广大管理教育者从自身做起,以适应国际市场人才需求为基准,培养适应全球化的、有国际意识、国际交往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的,能够驾驭国际、国 内市场,快速决策的高级管理人才为目标,不断充实扩大自己的知识修养、综合素质,根据学生对象的不同适时调整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根据学生需求与市场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教学内容 教育革新论文:革新法学教育模式强化法学实践教学 [摘 要]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模式比较注重向学生传授法学原理和基于现行规范的法律知识,相对轻视对学生实践能力、操作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对现行的法学教育模式必须进行实质性的、全方位的改革,要推行“实践性法学教育的模式”,强化法学实践教学。 [关键词]法学教育; 实践教学; 教学模式 法学教育模式的确定应与大学生的培养目标相适应。当今世界各国的法学教育,只有美国是纯职业教育并设在研究生阶段,其培养目标是职业律师。多数国家的法学教育则是设在本科阶段,实施的是“通识教育”,我国也是如此。我国高校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是素质教育,核心是培养学生的职业品质,而职业品质内在地表现为一种共同的职业信仰和思维方式,外在地表现为处理实际问题的职业能力。 一个合格的法学本科生应具备什么样的素质呢?笔者认为起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思想素质,即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和认同职业伦理、恪守职业道德的自律精神;(2)法律素质,即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3)人文素质,即广泛的知识背景、工具性技能和人际沟通能力,其中外语和计算机是最重要、最普遍的技能。人际沟通是法律工作者经常遇到的问题,每一个法律工作者都需要具备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从某种意义说,不能有效地进行人际沟通的人不可能成为好的法律职业者,甚至无法从事这种职业。 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模式比较注重向学生传授法学原理和基于现行规范的法律知识,相对轻视对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操作能力的培养。这种模式不利于大学生素质的提高,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因为现在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较以前宽了许多,法学本科毕业的学生不一定都从事专门的法律工作,有许多会充实到各行各业中去。与此同时,建设法治国家,要求法学教育大众化、普及化,并将普及与提高紧密结合起来。法学教育的大众化、普及化是现代法治的基础工程,没有全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便没有现代法治的根基。因此,对现行的法学教育模式必须进行改革与创新。 一、我国现行法学教育模式存在的缺陷与革新的基本思路 综观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模式,其缺陷与不足主要是:其一,法学课程的开设主要以部门法学科的划分或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为标准,而以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为主要目的的课程开设的很少。也就是说,这种课程设置主要是以传授知识为主,而不是传授知识和训练学生的能力并重,不是理论性和职业性相结合的模式。其二,大多数教师在课堂上所讲授的主要是如何注释现有的法律条文以及各门课程的体系和基本理论,其目的是引导学生掌握系统的知识体系。这种方法培养出来的学生实践能力和操作能力比较差,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条文的分析必须与事实的认定、人际关系的处理、利益的冲突、特定的文化和道德风尚以及种种社会状况相联系。其三,我国法学教育重视理论课的开设而轻视应用部门法学课程的开设,涉及市场经济、比较法和国际商法的课程所占的比重不够,有些课程的内容也急需要改进与充实,与此同时教师的知识结构也存在一定问题。 基于以上存在的缺陷,对现行的法学教育模式必须进行实质性的改革。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的改革必须以法学教育宗旨的改革为前提,即法学教育不仅要传授法律知识,同时要培养和训练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能力的培养应当提高到与知识同等甚至更高的地位,不仅要传授给学生必要的、精深的法学原理和基于现行法律规范的法律知识,而且要使学生掌握现实生活中灵活运用法律的各种技巧、方法、能力和素质,学会如何与各种人物和机构打交道的能力,学会如何分析、查证事实的能力。 二、强化法学实践教学,培养学生创新能力 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条文的数量以令人震惊的速度不断增加,其修改和变化的速度同样令人目瞪口呆。倘若要把这些知识都灌输给学生,不仅是不现实的,而且也是不可能的。其实,法学教育的真谛是使学生学会如何学习和使用法律,而不是单纯地灌输某种既定的、凝固的知识。如果我们现在只给学生灌输这种既定的、凝固的知识,在他们毕业后这些知识的实用性就会大打折扣。与其相反,实践性法律课程则致力于训练学生如何在解决具体案例中学习寻找法律、分析法律、解释法律和使用法律,课程的目的是培养学生持续学习的能力。经过这种训练,学生掌握的是如何找到和使用法律的方法,而不是单纯地背几条法律条文。也就是说,学生学到的是能动的方法,而不是机械的公式。这种实践课的主角是学生,由学生通过实际动手操作解决实际案件来学习法律和技能。它不同于传统的“社会实践”和“实习”,学生不再是作为旁观者去听、去看、去跟随,而必须主动去做。由于这种模式给学生的主动性大,从而使其收获也大。 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模式基本上是一种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而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是一种由上向下灌输式的模式,总是力图引导学生找到一个唯一正确的答案。学生很少坚持自己的观点,他们生怕因自己的观点与教师的观点有出入而不能通过考试。久而久之,学生便习惯于服从教师给予的真理,而不去思考“真理”的多样性和现实生活的丰富性和变化性。他们习惯于被动的思考而不是主动的思考,习惯于寻找“标准答案”而不会想所谓的“标准答案”并不存在。实践性法律教育模式并不追求一个唯一正确的答案,相反,它引导学生对案件和问题中的各种变化因素进行深入具体的分析,启发学生的思路。教师的教案不能随意改变案件的实际情况,教师的分析也不一定是最好的方案。这种模式对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大有好处。 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灌输的是一种既定的、凝固的知识体系,而实践性法学教育模式则力图使学生学到各种法律条文之外的实际知识、能力和技巧。法律条文的运行并非是真空中的逻辑推导,它涉及到如何与法律运行中的各种人物和机构打交道,如何收集、分析、判断和确认事实,如何运用心理学、语言、行为分析的方法以及经济、文化、社会、道德等分析方法分析法律的实际运行和操作。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无法提供这种能力、技巧和素质的系统训练,而实践性法学教育模式则非常注重这些综合素质的培养。 总而言之,实践性法学教育模式是我国法学教育革新的一个方向,推行实践性法学教育模式是时代对我们提出的要求,要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必须强化法学实践教学。革新法学教育模式可以概括为五句话:关键在于转变教育观念;出路在于拓宽专业口径;重点在于优化课程结构;核心在于更新教学内容;目的在于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这无疑对法学教育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甚至是挑战,工作的难度大大增加了。我们正在做的或者将要做的是我们原本不熟悉的东西,是一个全新的课题。为此,我们必须先当学生,后做先生。 教育革新论文:强化改革新生心理健康教育建议 学生的全面发展包括身心两方面内容。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学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教育工作的重要任务。心理健康教育对全面提升学生整体素质、可持续发展所具有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塑造学生优良思想品德的先决条件 性格健康是心理健康的首要必备条件。一个人的性格具体地标志着一个人的品德和世界观,即人的性格特征和人的思想品质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没有健康的性格就谈不上优良思想品德的形成。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个性的形成、思想和品德的训练均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促进学生智力发展,提高心理素质的基础 在学生学习中,如果一个学生心情愉快,就会调动其智力活动的积极性,易于在大脑皮层形成优势兴中心,也易于形成新的暂时神经联系和使旧有的暂时神经联系复活,进而促进智力的发展。反之,若是在烦恼、担心、忧虑等情绪状态下学习,就会压抑其智力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使其感知、记忆、思维、想象等认知机能受到压抑和阻碍。事实上,一些大学生因情感、人际关系等问题而致使成绩一落千丈、因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冲动而违法违纪等,说明了健康的心理对智力的促进作用,也表明心理是人的一切活动的根本。 三、预防学生精神疾病的发生,提高心理素质 学生是民族的希望,其身心健康状况不仅影响本人、家庭、学校,更重要的是关系到我国现代化事业的兴衰成败。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既可以起预防作用,又可以使学生中暴露出来的某些心理问题得到及时解决,这对于他们的健康成长将起到积极作用。 发挥学生自我教育的功能与作用,学校在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的功能,可在学生中成立心理健康协会等学生社团,建立起学生心理互助机制,调动学生自我教育的能动性。心理健康咨询中心可定期对学生心理协会会员等进行培训,使他们了解常见心理问题产生的原因及主要表现,提高他们的心理咨询技能,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开展助人自助的群众性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使其成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朋辈辅导员”。 总之,学校要高度重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不断完善预防性心理健康教育体系,将个体辅导与团体教育相结合,心理健康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习相结合,探索高校心理健康教育的规律,培养大学生良好的心理品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教育革新论文:高校生法制教育革新途径与模式 当今大学生,有相当一部分人法律意识淡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普及法律知识尤为重要,众所周知,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法制经济。这就要求全体国民普及法律知识,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当代大学生肩负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他们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主力和后备军,大学生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尤为重要。 1法律意识淡薄的危害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法律意识是一种观念的法律文化,对法的制定实施是非常重要的。近几年来,大学生犯罪率呈现不断攀升的趋势,从清华大学刘海洋泼熊事件到云南大学马加爵杀人事件,从伤动物到杀人,说明了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硫酸泼熊是违法的,说明法律知识的缺失;另一个就因为一次打牌吵架,因为不满而痛苦,杀害了同寝室的四名同学,无知、荒谬、残忍、悲哀!当代大学生缺乏应有的法律知识,对现行法律法规知之甚少,法律意识淡薄,导致高校学生违法乱纪,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1.1危害自己 由于大学生法律知识欠缺,一方面因为不懂法,违反法律法规,有着大好前程的大学生锒铛入狱甚至被判处死刑,害人害己;另一方面,因为不懂法,不能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譬如:有些大学生利用寒暑假打工,结果工期到了拿不到工资;有些学生对最基本的试用期都不清楚,毕业后找工作,合同也不签,有的签了合同也不规范,合同期两年,试用期6个月。这就违背《劳动法》规定不超过60日的规定。究其原因就是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基本法律常识不了解。 1.2危害家庭 大多数的中国家庭都是独生子女,孩子带着父母的期盼、带着自己未来的梦想去上大学,去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他们是父母的希望,是家庭和谐的纽带。孩子犯罪,会毁灭一个家庭甚至更多的家庭,酿成家庭悲剧。马加爵事件造成四个家庭的悲剧,给他们的亲人造成永远的伤害,从而给社会造成不安定的因素。 1.3危害国家社会 大学生犯罪率的不断攀升,且大学生犯罪属高智商犯罪,给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所以越来越多的人质疑我们的教育到底为哪般。因为大家都知道,大学生是祖国的未来,他们担负国家民族复兴的历史使命,培养大学生目的是为了建设小康社会、强盛中国。而少数大学生却是利用所学的知识进行高科技犯罪活动,比如:卢某系北京某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的学生。2000年6月,卢某从网上下载了“黑客”软件,破译并盗取了北京创原世纪公司的上网账号及密码。卢某不仅自己使用该公司的上网账号及密码,还得意地告诉同学:“这个账号是黑来的,不要钱就可以上。”2000年10-11月间,卢某在网上消息,以每100元使用三个月的形式,将该公司的账号及密码在网上销售,从中获利4000多元。卢某行为获利4000多元,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万元。当卢某因涉嫌盗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时,他自己辩解并没有偷东西。在忏悔时卢某痛哭流涕地说:“要是知道是犯罪,也不会向同学、好友宣传此账户,更不会去叫卖了,以致对该公司造成重大损失。”[2] 从上面的事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当代大学生法律知识缺失,法律意识淡薄,不懂法,不知道自己做的事情是违法的,多么的无知,多么的令人痛心。所以,笔者认为加强大学生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教育迫在眉睫。 2加强法律教育对策 2.1学校重视 首先,思想上重视。法律教育不仅是政治教师的事情,更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制定相应的措施,加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其次,课时上满足法律理论教学。再次,实践教学。比如:宣传策划法制专栏、请法律专家开讲座、《今日说法》、《法治在线》讲课等措施,加强学生对法律理解的直观性。 2.2教师素质的提升 作为法律基础课的老师,首先要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不断地提升自己的理论和实践水平。其次,建立对法律教师长期的培训体制。社会在进步,知识也是日新月异,教师如果不进行定期培训,知识就会短路。所以要定期对教师进行培训,以适应时展的需要,更重要的是满足学生的需要。再次,善于接受新生事物。对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要有高度的敏感性,及时地传授给学生。 2.3教材改革 法律基础知识教材进行不断的改进,从开设“法律基础”改成“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法治社会应该加大法律教育、教材的改革,使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有意无意地减弱对法律知识的教育,原来的一本书现在改成主要两章内容,即:“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和“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课时各高校不同,从4课时到14课时不等,在有限的时间内要把教材的法律知识讲授给学生,就只能是个大概,教师讲大概学生就更糊涂了。笔者以为“,法律基础”课应独立开设,使学生更好地了解法律知识,降低学生因无知而犯罪的几率。 2.4改善教学环节 首先,丰富课堂内容。不照本宣科,注入新的内容,加大信息量,补充内容应与学生所学专业结合起来,具有针对性。其次,案例教学。课堂教学,案例要结合大学生的特点,要以案例说明法理,使学生对法律产生兴趣。再次,互动教学。课堂引入讨论机制,让学生课后查找案例,师生分析、讨论相关的案例,从而调动学生学习法律的主动性,增强法律意识。 2.5加强大学生自身素质教育 首先,加强大学生的德育教育,要学生树立要做事先做人的观念;其次,加强大学生的文化素质教育,掌握一技之长,为将来走向社会打基础。再次,认识法律的含义,加强学生法律意识教育,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积极参与法律实践,从而培养法律思维方式;树立法律信仰,宣传法律知识,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最后,加强心理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在做违法乱纪的事情时不要抱着侥幸的心理,中国古语说得好“: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百密必有一疏。”更不要为了泄愤而走上犯罪的道路,要知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所以,增强大学生的法制观念至关重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每个公民都应该知法、懂法、用法、守法。大学生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必须学好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不仅自己要遵纪守法,而且要做普及法律知识的宣传者,所以加强大学生法律教育势在必行。 教育革新论文:关于知识社会的教育革新 论文关键词:知识社会;改革;创新 论文摘要:论述当今社会教育要发展就必须改革、创新。 现代社会拥着现代教育的技术手段,使教育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也为教育提供了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社会已经进入知识信息与知识经济的时代——即科技份量加重,知识价值上升,创新能力提高,合作精神增强。知识社会对教育模式的要求必然对中国传统应试教育提出挑战,对中国高等学校的教育方式、现存的落后的教育理念发出了革新的警示。 社会要发展,教育必须以人为本,打破旧的传统的教育模式,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大批合格的适应当今社会发展的人才。在全面推行素质教育的今天,几乎所有学校,尤其是中学都在进行着相应程度的应试教育,有的抓得相当扎实,而口头上都在批判应试教育,在文件上进行批评。 应试教育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在其发展过程中,科考制是导因,人事制是关键,社会差别是土壤,而教育界则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只有深化改革,才能清除其生存基础,使应试教育退出历史舞台,使素质教育勃然兴起。我国高等学府在招收学生时并没有自主的权力,所谓学校选拔职能实际上是国家教育权力在学校的表现。学校选拔新生不过是国家的一种职能,是国家教育权力的表现,所以在社会中并不是所有学校都具有选拔职能。现存的社会状况与学生接受的社会影响有着相当大的应试教育继续生育的空间,对于整个社会的压力以及矛盾,加上现存的根本不完善的教育新型理念,导致新型知识社会所迫切需要的与之相适应的素质教育无法深入和发展,教育体制的表面改革更是让应试教育更加顽固地阻碍着学生发展与教育发展。 应试教育的淘汰选拔教育模式,它以片面追求升学率来指导学校的教育工作;素质教育是以全面提高全体学生素质来指导学生教育工作的一种新型教育模式。素质教育对应试教育具有批判继承的关系,也是当前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方向。素质教育的特定内涵在于“素质”内含的特定性。在内容上指适应时代要求的,利于人的全面协调发展的必须具备的各种内在要素的总和;在特征上具有基础性,层次性、可塑性、持续性、时代性、民族性和战略性。应试教育的弊端不在于“应试”,更不在于“试”本身,而在于特定的“应试教育”模式。从这层意义上讲“素质教育”的正确性正是在于坚持对培养适应时代要求的,具有国际竞争能力人才的教育模式的追求与探索。 在素质教育下,优秀的教育工作者从新型教育体制中的教育模式提炼出了全新的教育方法,即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引发学生对学习知识的兴趣,并提出问题和疑惑,开展讨论以寻求解决方法,由教师在纲领上进行点播和点评,使学生在原有基础上得到提高以促进学生进一步探索的兴趣。这种遵循着以疑促学,讨论激学,启迪创造,精博内化方法的教学方式,把学生创造能力,横向思维和纵向思维全部开发出来,拓展知识领域,把知识精化,便于学生理解和吸收,所以学校的素质教育是培养学生的观念、知识、能力在教学过程中的有机结合,也就是内外相结合来实现自我学习。而实现自我学习正是培养学生自我学习的能力,只有学生掌握了自我学习的能力,知识才能在自我独立走向未知领域中得到有效和必要的学习和运用。1995年,原国家教委在选取52种高校试点的基础上,提出加强高校文化素质工作,立即引起众高校积极响应,形成高校教育改革一个新亮点,新热点。2001年l0月23日的《中国青年报》上刊登了一篇题为《四川棠湖中学——素质教育一样有高升学率》的文章,作者在评细介绍了四川省双流县崇湖中学实施素质教育的做法时,引用了该校黄光成校长的话说“中学要生存,就必须面对高考,实际上即使在目前情况下,我们也通过实施素质教育达到了一些热衷应试教育者梦寐以求的高升学率。” 教育创新与素质教育使高等教育经历着一场极其深刻而伟大的变革,它给教育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学生工作应在观念创新、机制创新、评价体系创新、方法和手段创新,建立有创新意识的学生工作队伍等方面进行着手改进。应该变闭门灌输为开放疏导;变强调共性为尊重个性;变以理服人为以情感人;变被动应付为超前开发的创新思路。在这一改革过程中,不仅仅应该将重点集中到学生、教师、学校以及社会上,更应该将深层教育理念、人文精神的层面和创新变革的迫切性加以整理、整合、使整个社会在变革过程中共同运作。 人的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的出发点和归宿,而教育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现代教育的观点是强调综合素质的提高,教育所要达到的终极目标就是全面提高全体学生的综合素质,即以人的全面发展为宗旨的素质教育,而不是应试教育! 素质教育取代应试教育已成为一种趋势,也是历史在发展过程中找到的出路。素质教育已经成了新式教育的代称,并在逐步地走近学生和进入学校。追求升学率不是非要用传统灌输填鸭的手段来达到,素质教育也一样可以办到,并且可以培养各方面素质均衡俩面发展的新世纪人才。这才是可以竞争,可以带动民族发展的人才,也是教育的最终走向。 素质教育的灵魂和核心就是创新教育,学生思想品德、人格、动理、尝实践等方面的能力必将在这种新式教育下得到更大地挖掘、发挥和展现! 教育革新论文:应对大学生心理特征变化的思想政治教育方法革新 [摘要]高校教育要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论文进行富于创造性,增强实效性的创新,以体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时代性。本文仅就应对新时期大学生心理特征变化的思想政治教育方法革新作初步探讨。 [关键词]心理特征思想政治教育方法革新 社会的快速发展导致大学生的心理特征变化,高校教育针对大学生心理特征的新变化,不断探寻思想政治教育的新方法、新手段,才能把大学生培养成合格人才,使他们能够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明确自己的历史使命,成为理想信念坚定、道德品质优良、知识结构完善、技能素质全面的复合型人才。 一、大学生的心理特征及其表现 1.批判性思维增强。当代大学生是一个活跃的群体,接受、理解能力强,对信息接收快,对问题有自己的见解,对社会上的事情能做出较理性、辩证的分析。 2.感情脆弱、意志薄弱、依赖性强。大学生虽然素质较高,辨别是非能力较强,但因其年轻、意志薄弱,很容易走向犯罪。 3.价值观念发生变化。大学生崇尚享受,有不正常的消费观念,超前享受生活的价值观念已得到认可。 4.思维活跃,主体意识增强。大学生注重自我挑战、亲身经历,关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对社会实践活动有极大的兴趣。 5.政治方向的双重个性。当代大学生的价值观发生了深刻变化,一方面他们关心政治和社会发展;另一方面又试图远离政治,专心读书,尤其热衷出国谋求个人发展。 二、当代大学生心理特征形成的原因 1.经济文化环境的变化。市场经济的确立不仅引起经济的变化,也有个人与社会、国家关系的变化,改变了大学生的思维习惯和行为方式。商品经济的发展中,人的自主意识和独立人格的形成,但同时助长了实用主义、利己主义价值观的形成。 2.信息网络的普及。网络提供了人们接触的另一种方式。交流情感、浏览信息、使用“电子邮件”、下载软件和网络游戏成为大学生的生活不可或缺的部分,在虚拟性的网络中,宣泄自己的情绪,结果会使心理变得更加内敛、封闭、孤僻。 3.意识形态。大学生在心理上很难再接受传统的灌输教育,他们不仅要学习马克思主义和中国传统文化,还要学习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使大学生的心理更加开放,批判性思维加强,自我意识增强,对待一件事物喜欢用自己的思维思考,进行古今、中西比较,做出自己的判断。 4.角色的变化。入学期的角色转换,大学新生所遇到的环境变化非常突出,在摆脱在过去环境中的生活及行为模式,逐渐形成适应新环境,会产生较多的思想问题,对心理健康产生重要的影响;在读期角色转换,在读时期大学生在学习上开始入门,转变了学习态度,找到了适合自己学习的方法,并在生活实践中学会了照顾自己,还使人生观、价值观开始趋向成熟;毕业期的角色转换,又让毕业生将面临着毕业分配选择职业的考验、感情考验和做论文实习的考验,心理变得急躁、不安、无奈。 5.个人面临的种种问题。当代大学生多数是独生子女,个人主义强烈,与人合作能力差,生活中处理不好复杂的人际关系;在学习上,发现自己在中学阶段的优势已经不再;感情问题也变得突然重要起来,面对感情变故时,往往束手无策,甚至走向极端。 三、当前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的革新要遵循的原则 当前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的革新要遵循事实求是的思想路线原则;市场经济积极面的原则;利、义、情的“三性”原则;针对性、主动性、实效性的“三性”原则。 只有在掌握了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的原则下,把思想政治教育落到实处,才能真正做到教育体制上的观念更新,并利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标尺来规范大学生行为,正确引导大学生朝着积极健康的方向成长。 四、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的革新 1.以人为本,教育理念创新。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必须结合大学生的实际,将思想政治教育寓于为学生全面发展的服务之中,渗透到思想政治教育的每一个环节,帮助他们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健康生活、交友等各方面的具体问题,在解决实际问题中不断丰富大学生的精神世界,强化思想政治教育的感召力和实效性。 2.重在实效,教育方法创新。(1)可以优化课堂教育。在教学内容上,把教学内容的思想性、理论性和知识性有机地相结合;在教学目标上,要从传统的只注重传授专业知识转变到以培养大学生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以及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不断提高为重点的目标上来;在教学方法上,培养他们养成独立思考,用辩证的思维方式观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从而使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取得实效。(2)优化活动形式。通过生动活泼的活动吸引学生,使学生的聪明才智在活动中得到发挥,兴趣爱好得到满足,从而使他们获得的感性认识逐步发展为理性思维,升华为大学生内在的理想和信念,最终达到在自我参与中实现自我教育。(3)强化社会实践。要积极组织大学生多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科技发明和勤工俭学等社会实践活动,不断丰富社会实践的内容和形式,到社会实践的大课堂中经风雨见世面,从而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3.形成活力,管理机制创新。积极营造并创造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新局面,同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党政干部队伍、辅导员和班主任队伍,完善激励机制,要确立科学的奖惩机制,必须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准则,为每个大学生提供和创造均等的竞争机会。 4.结合时代,校园文化创新。高校要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增强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心理环境的有效互动,积极构建一个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为重点,以深厚的校园人文底蕴为支撑,以健康向上、形式活泼、主题鲜明的校园文化活动阵地为载体,营造一个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和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互动对话的生态教育环境。 5.有针对性地解决大学生实际问题。首先,是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同加强大学生诚信档案建设相结合,确保每一个贫困大学生都能通过助学贷款来顺利完成学业;其次,是将对大学生的经济助困与精神助困相结合。同时要帮助学生解决就业压力问题,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增强大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 教育革新论文:试论革新高等教育提高大学生素质 [论文摘要]通过对贵州两所大学的在校大学生进行问卷调查,对大学教育的满意度、教学方式、教学手段等方面进行了客观描述和分析,最后从大学与社会的关系、大学在教学中应坚持的原则、大学的师资与教学模式、大学的教学手段等多个角度来探讨如何革新现行的高等教育,从而提高大学生的素质。 [论文关键词]高等教育;大学生素质;教学 一、引言 自1999年大学扩招以来,大学生的数量日益上涨的同时,大学毕业生就业难问题也变得越来越突出。正因为如此,社会中出现了一种“新读书无用论”,甚至这种“新读书无用论”越演越烈,引起了社会各界尤其是教育界对这一现象的重视。不少的专家、学者们纷纷深入大学教育模式、大学课程设置等方面对我国的高等教育进行剖析,以求创新大学教育,培养出更多具有创造性和实用性的人才,从根本上解决大学生就业难问题。 从大学的教育目的来看,认为大学应该面向社会“培养大量的实用型人才,当是中国很多大学必须担当的重任”。而瑞士教育学家裴斯洛齐曾说过,教育的目的在于发展人的一切天赋力量和能力。 从高等教育本身和大学教学来看,第一,高等教育的教学管理观念应该“从注重群体化、单一模式化管理转向个体化和多样化管理模式”。关于大学的教学模式,有人认为,大学课程应实施研究性教学的模式——“1二3三”教学模式。第二,关于大学教育的若干观点。有人认为传统的教学模式往往“重视学会,忽视会学,重视知识,忽视能力”,所以大学应该提倡“创新教育”。出于对人与社会关系的考虑,大学教育应该提倡“通识教育”。而从塑造大学生道德品质来看,大学应该重视人文教育,“加强大学的人文教育已到了紧要关头,没有这样的教育中国大学生是非常危险的”。 我们不难发现以上的研究人员、专家、学者们都从理论上对教育和教学的多方面进行了探讨。而本报告是建立在对贵州两所高校150名在校大学生对现行大学教育与教学的若干认识与感受的调查基础上,通过数据分析对中国现行教育、教学方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客观描述,最后有针对性地就所反映出来的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希望“以大学生为本”的高等教育理念能够得以更充分的体现。 二、方法 (一)调查方法 本调查采取偶遇抽样和分层抽样获取样本信息,然后对问卷信息核实后进行编码,输入计算机,利用excel数据分析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二)调查资料的搜集和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调查中,使用发放封闭式问卷的方式来获取信息。向被调查者说明此次调查的目的和意义的前提下,要求他们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填写问卷,当场发放当场收回。本调查发放问卷共150份,回收145份,回收率为96.7%,有效问卷为139份,有效率为95.9%。 调查对象为在校本科大学生,其中,在贵州大学调查85人,在贵州民族学院调查65人,总共有139人为有效调查对象。其中文科生为83人,理科生为56人,分别占60%和40%。 三、结果与讨论 本调查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大学教育若干问题的认识。二是大学开展学术讲座活动、组织学生参与实践活动等问题。三是关于优秀教师应具备哪些条件、怎样才能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等与教学相关的问题。下面对统计所得数据及图表进行分析来说明当今在校大学生对现行高等教育的认识与感受。 (一)大学教育方面 1.调查的139名大学生中44%的大学生认为,希望通过大学教育“能够学习更多科学文化知识,提高自身道德修养”。但是也有25%的学生认为上大学的最主要目的是“拿毕业文凭,毕业后好找工作”,其中,文科生占其总人数∞的20%,理科生占其总人数的32%,理科生比文科生高出12个百分点。可见,理科生更强调大学教育的实用性。 2.对大学教育相关问题的认识与评价(表1)。虽然素质教育已提出多年,但大学生中认为高等教育“改善非常大”的只有7人,只占5%,而普遍认为“有所改变”和“几乎没变”。对于“大学所设某些课程是否与市场需求相脱节了”的回答,有112人持肯定态度,占总人数的78%。至于对“现行教育方式是否经常让大学生感到压抑、忧虑或无聊”这一问题的回答,有高达93%的大学生认为会出现以上不良情绪,其中,40%的大学生认为“经常会”,53%的大学生认为“有时会”,仅有l%和4%的学生认为“很少”和“不会”。从“大学教育满意度”来看,统计数据显示,选择“不满意”的有72人,“非常不满意”的有23人,分别占总人数的51%和17%。由上可见,无论从确凿的满意度调查来看,还是从高等教育的改善度、大学课程设置的合理性或不良情绪发生的频率来看,当前大学生对现行高等教育是普遍持“不满意”态度的。 3.民办教育的支持率。除了10%的学生认为不必要和16%的学生持中立的态度外,高达74%的大学生是支持民办教育的。因此,从大学生对民办教育的认同度来看,民办教育对于促进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的。 (二)大学生对课外实践活动、开展学术活动以及开立考证培训班的态度 1.假期专业实践活动的必要性。关于“学校是否有必要组织学生在假期参加一些与专业学习有关的实践活动”这一问题的回答,从总体来看,有高达96%的大学生认为是必要的,其中有63%的大学生态度更为强烈,选择了“非常必要”。从文、理科的对比来看,理科生认为“非常必要”的人数占其总人数的67%,而文科生只占其总数的58%,理科生比文科生高出了9个百分点。可见理科生更为强调学习的实践性和知识的实用性,这与前面所提到的在理科生中有相当一部分大学生认为上大学的最主要目的是“拿毕业文凭,毕业后好找工作”这一观点无疑形成了一定的因果呼应关系。 2.大学生对学术讲座和考证培训班的态度。对于“学术讲座对大学生学习有多大帮助”的回答,有83名大学生认为作用“一般”,占总人数的60%,面认为“非常大”和“很大”的人数分别为10人和27人,总共37人,仅占总人数的26%。不难发现,大学生对学术讲座的作用评价是不高的。至于“学校是否有必要开立考证培训班”这一问题,仅有35%的人认为是必要的,持中立和反对态度的居多。但是这并不能说明大学生不热衷于考证,充其量只能说明他们普遍认为,考证通过率与考证培训班没有必要联系。换言之,培训班虽然对提高通过率有所帮助,但所起的作用是一般的。 (三)大学生对高等教育教学相关问题的认识与评价 1.大学生对教学方式、教学手段等方面的认识。大学生普遍认为“对所学的学科不感兴趣”或“老师教学方式呆板”或“教学内容枯燥乏味”是促使他们旷课、逃课或借故请假的最主要原因。同时指出“在教学中加大师生互动的频率”、“教师经常将书本知识联系实际生活来授课”、“老师使用幽默的语言进行教学”、“在理科的实验课教学中,老师经常组织学生做实验”,以上四点在教学过程中都是值得提倡的,其中,前两点几乎为所有的大学生所认可。至于对教学手段的认识,绝大多数大学生认为“写论文或搞ppt的方式来考察学习情况是可行的”,其中,被调查的大学生中认为“十分可行”和“可行”的共有86人,认可度达到61.5%。对于“ppt教学是否比传统板书教学更有效”的回答,文科生和理科生的意见出现了分歧。笔者发现,在不考虑持“不知道”态度的大学生前提下,持“同意”态度的大学生中,文科生和理科生分别占其总人数的57%和32%,文科生比理科生高出了25个百分点。相反,持“不同意”态度的大学生中,理科生比文科生高出了21个百分点(图1)。但总体而言,有较多的大学生是支持pit教学的。 ppt教学与传统板书教学的评价 2.大学生对“优秀教师应具备哪些条件”的认识。教师作为教学的主体,他们的素质与处事方式直接影响到教学的质量。调查结果显示,“教师除了完成教学任务外,还给学生带来一些新知识”、“老师在课余时间经常和学生交流学习和生活上的经验”、“能够客观理性地把握教学内容,并能以通俗的方式进行讲授”、“不时地组织学生讨论问题,能让学生各抒己见”这四点都被作为考核老师是否优秀的指标,其中,前三个指标学生更为重视。 3.以上面数据分析所反映出来的问题或现象为基础,下面主要从教育的最终实现途径——教学这一角度来提出若干关于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建议。 (1)加强学校与社会各界之间的交流,逐步实现在坚持理论教育为基础的前提下,努力寻求各专业的社会性。目前,社会中存在的“新读书无用论”并不是空穴来风,毫无根据的。即使造成大学生就业难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是大学教育出现的“学与用相脱节”的现象也是造成大学生就业难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大学应该加强与社会各界尤其是企事业单位的联系,以获知社会需要怎样的人才,而选定合适的教材进行教学。这样就可以避免教学的盲目性,使学生所学知识能够在毕业后有用武之地,而不会出现虽是学某一专业,但对这一专业领域的应用性知识知之甚少或者一问三不知的尴尬场面。 (2)教学中,坚持理论与实际生活相结合的原则。除了课程设置内的专业知识与非专业知识的理论学习外,学校要多开展高质量的学术讲座或学术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多组织学生参加一些与专业学习有关的实践活动也是十分必要的。为了促进这一思想的实现,学校或许可以考虑将平时考核分为平时上课表现考核和参加实践活动表现考核。平时成绩比例可以定位于等于或大于40%,而笔试成绩比例可以定位于等于或低于60%。至于平时成绩如何考核,任课老师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考核表,如果条件允许,任课老师还应该多向实习单位咨询学生的表现。 (3)提高大学教师素质,创新教学模式。作为一名优秀的老师,要尽可能地站在学生的立场来考虑如何才能使学生学到更多的理论知识和应用性知识,不要仅仅停留在为了完成教学任务而教学。进一步来说,教师要在教学过程中不断摸索出创新的教学模式,使高等教育逐步摆脱应试教育的束缚,逐步改变传统“灌输式”的教学方式。通过加大师生的互动频率来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通过将书本知识联系实际生活来增强学科的趣味性和实角性。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学生的厌学情绪和不良学风。 (4)逐步更新教学手段和学习情况考核方式。根据文科教学讲究传授“思想观点”的特点,老师可以多采用ppt教学,给学生带来更多的书本知识和前沿信息。而对于理科来说,特别强调的是逻辑思考和思维能力,所以,它讲究的是学生对知识的实实在在的理解与吸收,而非信息量。因此,任课老师应该根据教学内容的特点,灵活地将ppt教学和板书教学有机结合起来,从而不但可以缓解板书教学所带来的枯燥乏味,还可以避免ppt教学中学生跟不上进度的情况。与此同时,要拓宽学生学习情况的考核方式,除了采用传统笔试方式来考核外,老师可以根据课程的特点和需要,要求学生写论文或分组围绕某一主题通过pi t做报告的形式来进行考察。除了以上四点外,为了更好地提高高等教育水平,教育界、政治界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人士应该鼓励和支持民办大学教育,把竞争机制弓1人到高等教育中,逐步形成公立高等教育与民办高等教育相互竞争的局面,促使公立大学兼并办学不力的大学,追求大学质量的不断提升,进而加速应试教育退出高等教育舞台的步伐,早日实现我国大学的素质教育。 教育革新论文:房秩五蒙学教育革新思想 摘要:房秩五以“开通民智、救亡图存”为其蒙学教育的宗旨,认为蒙学是“学堂中第一要紧的”,并且尖锐地批判了传统蒙学教育的诸多积弊。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改革蒙学教育的具体措施:“蒙学的管理要整齐”;“课本的程度要相当”;“教授的法子要活泼”以及“教师的性情要平和”等。其蒙学教育革新思想不仅在当时具有极大的实践意义,即使在今天,仍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房秩五(1877-1966),名宗岳,字秩五,晚号陟园老人,安徽枞阳人,是我国近代教育史上著名的爱国教育家。他诞生于晚清动荡的年代,水深火热的生活处境和强烈的爱国热忱赋予了他要兴国强邦的时代责任感。[1]41房秩五早年曾襄助吴汝纶创办桐城县学堂,兼任学长,后与陈独秀创办了《安徽俗话报》,并负责教育栏目的编撰。民国初期,曾任安徽省教育总干事、安徽提学使署学务公所文案等职。1923年,辞官回乡,潜心办学,先后创办了浮山小学和浮山中学,自任董事长。房秩五的教育研究与实践包罗甚广,家庭教育、蒙学教育、女子教育、学校教育乃至社会教育,皆有涉及。本文就他的蒙学教育思想作初步探讨,以就正于方家。 开通民智、救亡图存:蒙学教育的宗旨 19世纪末叶的中国,内外交困,社会动荡不堪,百姓民不聊生。甲午战争、、义和团反帝运动相继失败,帝国主义的侵略势力日益深入,晚清政府日渐腐朽黑暗。“横流浩浩沉千古,残日阴阴覆九州。”[2]292在此国将不国,岌岌可危的乱世之秋,房秩五虽为一介书生,然一腔救国保种的热心不减。他时常与友人陈独秀、葛温仲、潘晋华等人纵谈时事,相约积极从事革命活动。当丁同宣等在安庆藏书楼组织学会,宣传革命时,房秩五闻讯也经常参加会议,时而登台演讲,情辞激昂,听者无不为之动容。当时社会风气败坏,国民愚昧麻木而不知自强自立,受先师吴汝纶“教育救国”、“教育兴国”等思想的影响,房秩五以为若要救国图存,强我中华,当务之急是启民智、兴教育,而决定教育成败的关键则在于蒙学教育的发展如何。因此,房秩五关于蒙学教育的所有思想均是建构在兴国强邦、启发民智的信念之上的。 房秩五乃晚清秀才,曾为塾师八年,对蒙学及蒙学教育有着深刻的体验和认识。其蒙学教育思想则集中体现在《安徽俗话报》等有关蒙学教育的署名文章中,而“该报以开通民智、救亡图存为宗旨”[3]41。他以白话为文,直陈教育时弊,问题发人深省,内容新鲜活泼,形式图文并茂,简易平实,通俗易懂,深受读者欢迎。“开通民智,救亡图存”的教育宗旨虽是时代的呼唤,也是彼时房秩五教育信念的真实写照。此宗旨在兼顾教育的个体与社会功能的同时,更加侧重于教育的社会功用,具有浓郁的社会使命感和责任感。“开通民智”,使人人皆有知识,皆有本领,皆能自食其力、丰衣足食,此谓教育之个体功能;“救亡图存”,保国保种,拯救国家和民族于危难之中,此谓教育之社会功能。且“开通民智”和“救亡图存”二者又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统一体。其中,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和根本,而后者则是前者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需要说明的是,因其时清廷敕令废科举,兴学堂,蒙学这一延续了上千年的儿童教育形式表面上遂告完结,但国力孱弱从而无法普遍建立小学堂,蒙学馆即临时扮演了新式小学堂的角色。房秩五生逢此时,深知这一改革举措对振兴我积弱之中华的决定性意义,故其虽表面上论蒙学,本意却旨在解决当时小学堂之教育难题。 蒙学是学堂中第一要紧的:蒙学教育的作用 基于“开通民智、救亡图存”的蒙学教育宗旨,房秩五在评说蒙学教育作用时,最终总是复归到民族兴衰与国家强弱这一出发点上。他尝道,“近来有识见的人,大半以学堂的多少,定他国家的强弱。学堂办得多的,那国家必定是强。学堂办得少的,那国家必定是弱。蒙学又是学堂中第一要紧的。”[4]22房秩五明确地将蒙学摆在学校教育的首要地位,他的思维逻辑是沿着“国力强弱——学校教育——蒙学教育”这条线展开的。国力强盛则说明教育事业发达,而教育事业的成败则是由蒙学教育决定的。反言之,蒙学办得好,势必给整个教育事业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而发达的教育又会极大地促进国力的提升、国家的强盛。 房秩五之所以秉持蒙学“第 一要紧”的观点,原因就在于他十分清醒地认识到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儿童的身心发展对一个国家未来发展的奠基作用。他认为,“世间小孩子,勿论贫和富,都是我国家一个国民。若有一个小时先生教得不好,就坑害了一个国民。”[5]21-22换言之,教师现在教授的对象不仅仅是“小孩子”,也是将来要承担民族振兴大业的“国民”。一国之国民如若萎靡不振,愚昧不堪,又何来国家的强盛兴旺呢?在这里,房秩五将“小孩子”与“国民”挂上了钩,蒙学教育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便会油然而生,其重要性也就自不待言了。 不仅如此,房秩五还把中外学龄儿童的学识做了一番比较:国外的儿童懂得许多诸如天文、地理、政治、社会、教育等“普通的学问”,而中国的儿童只“学些无用的时文试帖”。“中国的古制无奈相沿既久,人心渐坏,这些制度都废掉了。”[4]22古今中外蒙学教育状况的鲜明对比,呈现出当时中国蒙学教育的颓废,这也更加坚定了房秩五改革和振兴蒙学教育的信念。也正因为如此,在不惑之年的他辞官返乡后,他为发展家乡的教育事业,历尽艰辛、费尽周折,首先创办了浮山小学,而不是浮山中学。 由上可见,房秩五关于蒙学教育作用的阐发是完全建基于“开通民智,救亡图存”的蒙学教育宗旨之上的。国人只有重视蒙学教育的发展,方才能期待国民教育的发达,最终也才能迎来国家的强盛。他站在时代的风口浪尖,顺应历史潮流,为复兴蒙学教育振臂高呼、摇旗呐喊,满腔热忱,可谓难能可贵。 旧蒙学是“地狱”,旧先生是“阎王”:对传统蒙学教育的批判 历史上传统的蒙学教育历经千年而生生不息,如此强大的生命力本身就说明它具有某些优异的内在特质和必要的外在规定性。我们可以批判蒙学教育的弊病,但不能全盘否定它存在的现实意义和历史作用。批判中有继承,继承中有批判,最终达到“批判地继承”之目的。房秩五曾主要以村塾为例,详列了旧蒙学教育的三大积弊。 管理混乱,毫无章法。房秩五在文中给我们描摹了当时蒙馆混乱场景,言辞之外,不乏愤慨与无奈。“都是借几间小茅屋,黑暗暗的,也不很大亮;地上堆积些灰尘,也不肯洒扫;壁上涂污些墨水,也不肯刷去;这个桌子摆在东,那个桌子摆在西;这个拿了百家姓,那个拿了千字文;今日这个学生来,明日那个学生去……”[4]23教学环境恶劣,课堂秩序紊乱,学生来去自如。教学管理如此乱杂无章,毫无层次,显然不利于组织和开展正常的教学活动。 其次,蒙学课本稀缺,深奥难懂。《三字经》《百家姓》《千字文》几乎是当时蒙学教育的唯一入门读本。学童们整日对着那些莫名其妙的“圣经贤传”,摇头晃脑,依依呀呀,不知所云。诚如房秩五所言,“中国蒙学书向来没有好课本,不是太鄙俚,就是太艰深了。”[5]18贴近学生生活实际,联系本地风俗人情的蒙学课本少之又少,再加上教习固守经传,不愿变化求新,学生们就只能无奈地读着“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和“天命之谓性”这些生涩而又神秘的“天语”了。 第三,教师消极怠工、教不择法。教学管理的混乱和蒙学课本的稀缺,这些都是影响教学成效的外在消极因素,而教师的消极怠工、教不择法则从根本上导致了蒙学教育质量的低劣。房秩五将当时的蒙学教习分作两种,一种是“全不过问学生”,“只想弄他几个学俸钱”;另一种是严厉古板,不讲方法,热衷体罚,“错一点儿,便一板子抽下去”[4]24。除此,他还给我们描绘了一幅“教习百态图”。“天气阴了,整天地打打瞌睡,就是睡扁了头,也不知道。天气晴了,穿一件破大褂子,拿一把小洋伞,走到街上去望望,跑到朋友家里谈谈。”还有,“一屁股坐在那张太师椅子上,愁着眉儿,瞪着眼睛,黑着脸,好像那阎王待小鬼一般。手上拿着五寸长的小木头,拍来拍去……”[4]23真真形象生动而又不乏讥讽调侃之意味!试想,如此鄙俗龌龊的教习,怎么能担当得起振兴教育、培植国民的重任呢?无怪乎,房秩五痛呼道:“唉!这些蒙学,真真是地狱。这些先生,真真是活阎王。你道这班小孩子怎么能够有成才呢?”[4]24 从课堂到课本,从教师到教法,房秩五对旧蒙学的批判是全面的,几乎涵盖了蒙学教育的所有核心要素。不仅如此,他的每一条批判都遵循着教育、教学的内在理路和规律,因此,它又是深刻而令人信服的。比之前人对旧教育的批判,房秩五的论断更加富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而且极具现代 育的意蕴。当然,恨之切,方显爱之深。房秩五对旧蒙学的无情严厉的批判,却恰恰映照了他振兴教育、救国救民的良苦用心。 多管齐下,“尽心”为要:蒙学教育革新的路径 针对当时旧蒙学教育的颓败惨状,房秩五本着救国兴邦、启蒙民智的坚定信念,并结合自己多年的教习经验,在揭露蒙学教育诸种弊病之后,又为改革蒙学教育开了一张精细而周到的“处方”。该“处方”集中反映了房秩五改革振兴蒙学之要义,同时也进一步折射出其整个教育思想体系之旨归。其蒙学教育革新的途径主要有四,分述如次。 (一)“蒙学的管理要整齐” [5]17 房秩五以为,“中国这个时候,学堂的风气,没有大开。必定把乡间的蒙馆一律改做学堂是很难的事。救急的法子,只有就蒙馆变通些,略像那学堂的样子一般。”[5]17有鉴于学堂新兴,无法普遍设立,而彼时蒙学教育又零散而不成系统这一窘境,应急的办法只有以蒙学馆为基础,在教学管理上最大限度地向新式学堂靠拢。这的确不失为一个变通的法子。具体的实施办法概括起来,主要有两大“讲究”。 其一,讲究教学的样式。“授讲的时候要另拣一处,摆几条桌子,先生桌子高些,学生桌子低些;先生桌子向前面,学生桌子就向后面;先生桌子向左边,学生桌子就向右边。先生和学生总要紧相对,那先生的精神才能够照顾学生到。”[5]17这一颇具现代班级组织的课堂教学形式要求师生时刻相对,为的是教师能够更好的观察学生的表现,及时地了解学生的动态;同时,学生在下面也不敢懈怠,必也时时专注用心。教师外部的教学管理活动,其终极目的是为了实现学生的自主管理。换言之,“管”是为了“不管”。如此组织课堂教学,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保持课堂教学秩序,提高课堂教学效果,更好更快地培养人才。 其二,讲究教室的布置。房秩五是从室内和室外两方面来讨论教室布置的具体要求的。室内,诸如“屋里朝南方的处所,必多设个窗子,好通光亮。窗子要能开能闭的,尽那空气好流通。……壁上不可太黑,也不可太白,灰色好,淡黄色也好;太白太黑了,都于学生的目力有害。”[5]17室外,则诸如“四围要栽常年不落叶子的树,但不可太近,反遮却屋里的光;也不可太密,反遮却外面的风。”[7]18行文所限,实难穷举。房秩五对教室布置的要求真可谓细致入微,面面俱到。室内室外,窗子座位,桌椅行李,甚至树木茅厕,尽皆囊括其中,且每一项布置都有其缘由,实为难得可贵。其实,讲究教室的布置,实际上反映的是教育者对教育环境影响学生身心发展的高度重视,体现了以生为本的理念。教育环境或者“学校活动场所”,“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一定教育观的物质体现”。[9]19对此,房秩五早有精辟独到的论断,他说:“教育必注重环境,乃足以养优美之感情;学校必远离尘嚣,乃足以发高尚之思想;盖自然境与自然人影响极大,地文学与人文学感召至灵,其理易明,其效至速。”[11] (二)“课本的程度要相当”[5]18 当时诸如“三、百、千”之类的蒙学读本鄙俗艰深,毫无意味,难以达到启迪智慧、增长见识的目的。因此,房秩五强烈要求各蒙学馆应慎重选择蒙学课本。他所讲的“课本的程度要相当”实际上有两层意思。一是蒙学读本的内容难度要契合儿童的的心智发展规律,紧密结合当地的风土人情习俗,“由浅入深,由简入繁”,“循序渐进……无一毫躐等的工夫,并无一毫无用的学问” [5]18。二是教师应按照学生学业水平将他们分成若干班级,每班的学生当学习难度相同的课本,以便于教师的教学和管理以及学生之间的相互讨教。 因其时“中国学堂未齐,亦无一定的课本”[5]18,房秩五通过调查分析,向蒙学馆分别推荐了当时较为完备、适宜的蒙学课本,并在此基础上,初步普及了这些学科的知识及各门学科的教授方法。在《蒙学应用各书的说》一文中,他依国文、历史、地理、物理、算学、卫生六科,将所推荐的蒙学读本的名目、册数、价金和发卖所以表格的形式呈现出来,图文并茂,夹叙夹议,浅显易懂。例如,在讲到国文读本时,房秩五认为国文是其他所有学问的基础,“国文不通,譬如那做屋的一般,墙角不打造好了,怎么能够架屋呢?就是架起屋来,怎么能够经久呢?”[8]14同时指出了传统国文教育的失败,“乡间小孩子,常有念了七、八年的长学,还是一个信也写不来,一笔账也记不来。有了这种 ,那一些不念书的人,都当这念书是好难的事。大家都怕把子弟念书了。”[8]14究其原因,则在于“那些先生,既不懂得教法,又没有好课本”。[8]14再如,卫生(体育)一科对时人来说是一门新鲜的学问,房秩五却不以为然,认为“就是我们中国书上,也曾说道童子舞象、舞勺”[9]19。体育卫生的知识自古就有,只是人们不注重宣传和实践罢了。他以为,孩童的身体正处在“生长力鼎盛的时候”,“神经发达”,活泼好动,大人们既不可“过束缚他”,亦不可“过放任他”,而应依据卫生学之相关读本,教他体操活动的方法和浅近的生理卫生知识。[9]19此外,他还就衣服、饮食、沐浴、空气等方面分别做了简要的阐发。 降,直至清朝末年,两千多年间,锐意教育改革者大有人在,然明确而彻底地主张冲破儒学藩篱,改换教育内容之人寥寥无几。“先生器识宏远,思想与时俱进。”[10]8在清廷统治摇摇欲坠、封建主义行将枯朽之际,他能大胆地提出学校教育应随着时代的发展主动更新教育内容、置换教学课本这一改革之举,不仅在当时有着革命性意义,就是现在看来,先生之慷慨激昂、敢为人先的豪迈气概依然让我辈叹服不已。 (三)“教授的法子要活泼”[5]19 传统的蒙学教育更多的是要求学生死记硬背、不求甚解,标榜“书读百遍,其义自见”的读书之道。蒙馆先生的课堂教学,除了机械地重复着读书——背书——读书的单一步调,根本谈不上任何教学方法的选择和使用。现代教育科学认为,教学方法是教学原则的具体形式,而教学原则是教育规律的直接体现。进言之,即教学方法的单调是没有遵循教学原则的反映,亦即没有充分把握和尊重教育教学规律。试想,一种不遵循教育规律而进行的教学活动如何能达到教化的目的呢? 教学方法单一可谓是传统蒙学教育的积弊和硬伤,对此,房秩五深以为痛,并将其上升到国家强弱的高度。他指出,“中国致弱的病根总由于太文”,而“乡间做蒙馆的先生更甚。终日坐在学堂内,几同泥塑木雕的一般,生怕活动点儿,便失了斯文体。不知教小孩子,太拘板很了,便不能长小孩子的记性,发小孩子的心思”[5]19。这里,房秩五不仅道出了教学方法应用的重要性,而且揭露了教学方法单一的恶果,即不能长其记性,发其心思。不仅如此,他还提出了丰富教学方法的几条要则。一是教师应针对不同的学科内容采取不同的讲解方式。比如地理教学,教师应“先要教他晓得自己的乡里,晓得自己的国家,渐渐推到外国和本国的关系,地球和天体的关系,这才是有层次咧!”[9]18而且要“随时指点,随地指点,那小孩子自容易领略了”[9]18。房秩五还特别谈到了教师肢体语言的使用。“譬如教授历史时,讲到张飞,便要学那虎跳龙拿、男气凌然的样子;讲到孔明,便要学那羽扇纶巾、儒将风流的样子。”如此以来,“那小孩子自不知不觉地把这段历史印入脑筋了”。[5]19二是学生的日常学习应注重劳逸结合,张弛有度。房秩五先是从生理学的角度来阐述道:“人的脑筋都不止一条,用了这条,就要换那条,用了那条,又要换这条。专用一条,那脑力便容易疲倦。”[5]19“且伏案的时候过久,周身气血就有郁滞不行的弊病。不时时活泼他筋骸,便于儿童的身体发达有害了。”[17]20又从心理学的角度分析指出:“凡小孩子念书,总要使他心上常欢喜,切不可使他觉得愁苦。一觉愁苦,那躲学的弊病就出来了。就是勉强在学中,也不能得念书的益处。”[5]20他继而进一步提出实现劳逸结合、张弛有度的具体做法:(1)每日教授时刻“不可不少”,教授科目“不可不多”;(2)“以繁难的课目教在先,以平易的课目教在后”;[5]20(3)教师应带学生做各种课外活动,或出游,或赏花,或做游戏、或练体操。话虽朴实平易,但道理深刻,发人深省,极尽微言大义,言近旨远之能事。 (四)“教师的性情要平和” [5]20 “学校工作有三个主题,教材、方法和行政或管理,这三者是三位一体的。”[18]175上面提到的三条改革方法已经很好地涵盖了“管理”、“教材”、和“方法”这三个方面,但是,教师作为学生的引路人,在教育活动中始终扮演着具有决定意义的重要角色。无论是教学活动的组织与管理,还是教学内容的甄别与筛选,抑或是教学方法的采择与使用,都离不开一个敬业而优秀的教师。而在师生之间的交往与沟通中,教师的性格和情操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教师如何做到性情平和呢?他以为,“作先生的,平心静气,把话诱他,把情感他,那小孩子们才有一种依恋先生,不肯舍去的意思。有这种意思,将那先生说一句话儿,讲一句道理,他自看同圣旨一样,时刻在心了。”[5]20具而言之,教师应同时具备“热心”和“耐心”这两种心态。“热心”指的是教师要从心底热爱教育事业,心存“造就国民”之念,对学生一视同仁,敏而好学,循循善诱,乐此不疲。房秩五本人就是一位热衷教育事业、眷恋学校生活的典范。他“少时应试府县,一时才气卓然,吴挚甫先生拔为桐城县学堂学长。一九四年,留学日本,习速成师范”[10]8。后来因“愤时事不可为,思以教育植国本”,遂辞官回乡,“与友人李晦庐先生创办学校,由小学而中学,凡筹集经费、建筑校舍皆出先生之手,虽屡遭挫折而志不稍衰,维护发展,三十年如一日,培养革命人才甚众。”[12]391房秩五曾感校事,作《饲蚕吟》诗一首,“一叶复一叶,叶叶恣如啮。叶稀汝身肥,缠绵心不绝。一枝复一枝,枝枝疗汝饥。枝枝汝身老,辛勤汝自知。谓汝能利人,汝胡先自缚?谓汝善藏身,汝胡不解脱?牵缘汝自累,苦恼汝自寻。抵死汝无悔,恙谁鉴汝心?”[12]275他以饲蚕人自比,“虽苦恼而不求‘解脱’,虽劳累却‘抵死无悔’”,质朴而本真地表达了自己献身教育、死而后已之崇高情怀。 “热心”是教师从教之先决条件,但徒有热心是不够的,在具体的日常教学中,教师还要有“耐心”。耐心指的是教师应针对不同资质的学生,施以不同方式和程度的教育。尤其对于资质鲁钝的学生,教师既“不可发烦”,更不可“信口辱骂”甚至拳脚相加;而应“总把好言劝导他”,莫要“失他的羞耻心”,“伤他的脑气筋”。[5]21-22何以如此?原因在于“小孩子们,心花未发,总要委曲训他,好启他的灵性。过于急迫,生他畏惧的念头,便是窒他的思路了。”[5]21-22概言之,教师只有同时拥有“热心”和“耐心”两种精神,才能做到心性平和,不急不躁。而教师一旦做到了这一步,教育事业的成功便指日可待了。 房秩五的蒙学教育革新的方法完全是建立在其对旧蒙学教育的批判上的,主要涉及教学管理、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师素质四大方面,内容不可谓不全面翔实,观点不可谓不新颖独到。照房秩五的话说,“以上四条,不敢说蒙学改良法子已尽于此,但照此做去,尽一分的心力,自有一分的效验。总望天下有蒙师责任的人,切不可以我所说的太俗漫不经心,这就是后来儿童的幸福了!”[5]21-22 结语 列宁曾经指出:“判断历史的功绩,不是根据历史活动家没有提供现代所需要的东西,而是根据他们比他们的前辈提供了新的东西。”[13]150以上所述房秩五的蒙学教育革新思想是他教育思想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其整个教育思想体系又是建立在他的“救亡图存、开通民智”的基础之上的。也正因如此,他的教育革新思想在当时很受广大人民的欢迎和认可,其对蒙学教育的发展及对新式教育的宣传均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效果。这从《安徽俗话报》在当时的发行量上可以体现出来。房秩五曾坦言当时此报“风行一时,几与当时驰名全国之《杭州白话报》相埒”。[12]389当然,受彼时历史环境的局限,他在论述蒙学教育的某些问题时,更多的还是停留在经验的描述和总结上。尽管如此,他的蒙学教育革新思想在今天对于素质教育视域下的儿童教育仍有着重要的借鉴价值。 教育革新论文:高教转型期音乐教育革新策略 【摘要】当前我国各个领域都处于深化改革阶段,高等院校的教育改革也势在必行。高教音乐专业应当从各个角度分析自身、改善自身,使得自身不断进步,为社会培养出更多的实用型技能人才。本文对转型期高教音乐教育的发展和策略进行简要分析。 【关键词】高教;转型期;音乐教育;革新 高教音乐专业在国家深化改革阶段面临着很多困难和挑战,因此深化改革自身,进行教育转型势在必行。如何在教育转型的过程当中发展自身,为社会培养出更多、更好的人才,便成为了高教转型期音乐教育所要面临的首要问题。 一、高等教育转型的意义 我国经济正处于深化改革时期,新增劳动力在就业问题上出现了非常多的矛盾,其中高等院校毕业生的就业困难问题以及专业性技能人才缺失成为了主要矛盾。这一矛盾的出现,促使我国高等院校在教育改革上必须要做出更为有效的行动,培养出更加符合社会设计需要的高等人才。 二、高教音乐教育专业的发展现状 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发展还有很多问题,整体发展并不平衡,体系也还有待完善。高校当中对于高等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工作并没有全面性地取得成效,始终没有形成完整的教育结构体系,这便在很大程度上对于社会各个行业的发展以及学生本身的发展都造成了非常不利的影响。当前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工作已经开展了很长时间,大量的高校毕业生已经进入社会并逐渐填充到各个行业、各个岗位之上,致使各行各业对于高校毕业生的需求量急剧减少,出现了很大的基础型人才供求不平衡问题。因此高校在教育工作中必须要进行转型,培养更加符合社会实际需求的优秀人才。 三、高教转型期音乐教育革新的有效策略 (一)转变音乐教学理念 音乐专业的健康发展首先要将音乐专业的特点发挥出来,在教育理念上进行积极的调整,坚持将培养应用型人才作为主要教学目标,大力推行通识教育。教育教学过程中要重视能力培养,将技巧培养的传统教学理念抛弃。音乐专业要想进行有效的转型,就必须要融入新的教育环境当中,用新的教育理念去培养学生,以社会的实际需求为主进行培养,构建全新的教学模式并制定新教学标准和评价体系,真正走上音乐专业的实用之路。 (二)重视培养创新专业人才 高校音乐专业的学生在就业问题上所面临的挑战越来越严峻。很多学生在毕业后难以找到符合自身能力和专业的工作,致使很多学生为了生存不得不跨专业就业。因此高校办学目标的重新定位以及局部调整便成为了必须要采取的措施。人才培养的目标应当从研究型向应用型转变。当今社会所需要的是复合型音乐人才,因此必须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音乐教育复合型人才的完善培养体系,使得学生能够通过更多的实践提高自身技能,用过硬的技能在竞争当中争取更多的机会。在培养模式上,音乐教育应以实用型人才作为最主要的培养方向,使得高校学生能够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有更大的发展空间,符合社会对于音乐专业人才的实际需求。在知识结构上,要有更为广泛的迁移性,要具有更强的学习能力。音乐专业在应用型人才培养过程当中,应当大胆地进行实践,以学生的专业实践作为主要的教学方式。同时,要注重学生多门类课程和能力的结合,例如:将声乐、钢琴、和声等课程相结合,不断地提高学生自身的弹唱能力以及即兴演出能力。相关专业的教师应当积极开展教研工作,让不同门类的课程之间形成协调、连贯能够持续进行的良好节奏。 (三)推动师资队伍特色化建设 音乐专业的改革与发展离不开教师队伍自身的进步和发展,因此要将教师队伍自身的能力与特色发挥出来,并不断地进行能力强化,积极地在教师队伍的特色建设工作当中给予便利,使得教师队伍能够更好地强化自身。首先应当引进具有实际舞台经验的教师,以其作为实践课程的核心对待,积极地在教师队伍当中进行交流。同时对于众多的音乐教师,应当加强其舞台表演能力和经验。高校应当尽可能地为音乐教师创造表现自身的舞台表演机会,在实际表演当中,印证自身的教学理论,找出与实际表演当中所存在的偏差,不断完善自身。同时,通过舞台合作表演,与学生之间形成良性的师生关系,通过合作性的舞台表演,相互学习对方的特色与优点,相互促进共同进步。每一个学生都有自己的特色与特长,在舞台锻炼的过程中必然有很多超常发挥或者灵光一闪的表演,这些都能够为教师提供更多的灵感。 四、结语 高教转型期的音乐专业应当从理念上进行全面改革,重新定位自身的人才培养目标,不断加强学生的应用型能力,使得学生能够在扎实的理论基础之上,锻炼出更好的技能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