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问题论文:农业科技园现存问题思索 四川省农业科技园区发展现状 农业科技园区是农业科技成果引进、吸收、创新和集成开发的重要基地和窗口,有力地促进了先进实用技术的应用。以苍溪县农业科技园区为例,野聚土防水、少耕免耕、机械进园、高位嫁接、平行拉蔓、自动微喷、种养循环冶等猕猴桃技术推广面积不断扩大,由原来的20hm2扩大到133.33hm2,还辐射带动广元市元坝区采用聚土防水新模式发展猕猴桃66.67hm2。农业科技园区展示了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机械化和产业化,真正起到示范带动作用,带动当地和周边的农业产业发展,极大地提升农业产业水平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如广安市以观塘镇为核心建成面积达346.67hm2的广安市现代农业示范区核心区设施农业基地,辐射带动近400km2的现代农业发展,惠及12个乡镇近30万农民群众,2010年农民人均增收3738元。 存在的问题 由于在建设园区时没有进行整体规划,且多数园区从方案论证到规划设计时间仓促,未能做好规划准备[5-6],无地方特色,有些园区选择的产业根本就不适合当地种植;部分园区只重观赏价值轻实用价值,从美学的角度考虑的多,偏重观光休闲功能,造成科技园区在后期使用中的诸多不便;甚至有的地方为了迎合某些主要领导的意图,在园区内大量引进野高、精、尖冶的设施,片面追求展示现代农业技术和先进设施,而不是真正地从发展角度出发、以科技发展农业为目标,仅成了政府的野形象工程冶[2-3]。调查表明,农业科技园区数量最多的地区为四川省经济社会发展程度最高的成都片区,该区面积占全省10.93%,但是却建设了33个农业科技园区,在全省园区总数中的比例较大,达到35.48%;农业科技园区数量较多的地区为川东片区和川南片区,川东片区和川南片区的经济发展程度居全省总经济发展程度的中等水平,二者园区的建设密度也相差不大;农业科技园区数量最少的地区为攀西片区和川西北片区,这2个片区的经济发展速度较慢,落后于其他几个地区,尤其是川西北片区,其占地面积非常大,约占全省面积的1/2,但是其农业科技园区发展时间晚,较落后,截至目前仅有4个省级园区。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的目的就是起到示范带动的作用,为农民做榜样,帮助农民一起发家致富,促进新的科学技术在农村得以推广和应用。但是,目前部分园区的建设是以政府投资为主,造成政府主观意识太强,对园区的建设方面干预太多,不能引进最佳的科学技术,往往导致经济效益较低,或是过分贪大求洋,脱离实际,使其示范容易但是推广困难,老百姓在经济上和技术上受益甚少,难以达到预期的目标。科技对农业园区的建设至关重要,只有将科技融入到农业园区的建设中去才能建设出好的农业科技园区[1]。但是部分园区在建设期间科技支持力度过大,但是在运行时缺乏创新意识和自主研究精神,导致一些最新的科学技术还未能掌握,不能创造出具有高市场竞争力的、高效益的技术品牌,同时由于园区的科技水平不能得到提高,又制约了自身特色产业的发展。另外,园区技术推广扩散方式单一,基层农技服务体系没有与科技示范基地有机结合在一起,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素质较低、未经过专业的培训,导致其在指导农民从事农业生产时力不从心,不能为农民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4]。 发展对策 在园区建设期间,要聘请专家对园区的水平布局、垂直布局、功能定位、主导产品及优势产业进行科学的规划和充分的论证,避免市际、县际之间的规划雷同重复;在园区运行期间,可采用专家大院、科技特派员的方式引进人才,针对产业发展中的问题进行科研活动,注重加强对基层农技人员的培训,培养一支专业的技术队伍;同时建立创新人才激励机制,使科技人员特别是高素质科技人才心甘情愿扎根园区,把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成为符合我国新阶段农业发展要求的现代农业新型技术创新体系、示范推广体系和产业开发体系[5]。按照结构合理、优势突出、层次分明、分工协作的原则,在四川省建设一个资源配置合理、区域分工明确、优势特色互补的农业科技园大网络,做到区有综合性示范园区,县有高标准示范园区,乡有特色示范园区。形成野核心区要示范区要辐射区冶梯度推进的技术传播途径。在充分发挥发达地区数量多、标准高、规模大的农业科技园区带动作用的同时,高度重视偏远地区园区数量少、档次低、规模小的问题,这些地区更应加快园区建设,努力实现全省满覆盖。现代化的企业管理机制,是农业科技园区运行机制的核心。农业科技园区要建立健全企业或业主准入机制,严格把关入主园区的企业和业主,同时园区应遵循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冶的原则,逐步建立野产权清晰、责任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冶的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完善市场导向与技术创新有机结合的企业经营机制,保障园区持续稳定发展[4-11]。 结语 笔者认真总结了四川省农业科技园建设存在的问题,提出其发展的对策建议,其目的是在四川省农业科技园建设的进程中能够减少错误,促使其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 农业问题论文:农业生产的环境成本问题 摘要:农业环境成本是指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为控制对环境的损害而付出的代价以及最终给环境造成的实际损失。由这个定义可以看出,最初的环境成本特指企业的环境成本,主要是指工业企业。随着农业生产的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人们的目光已经由工业领域扩大到农业领域,研究农业生产的环境成本问题。 1 农业环境成本的内容 农业环境成本与企业环境成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根据联合国国际会计和报告标准政府顾问专家工作组第15次会议文件《环境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立场公告》:“环境成本是指本着对环境负责的原则,为管理企业活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而被要求采取的措施成本,以及因企业执行环境目标和要求所付出的其他成本。”由此可见,企业环境成本是企业内部成本核算的一个方面,是企业的实际成本支出,属于会计范畴;农业环境成本不仅包括预防性的成本支出,更重要的是分析农业生产行为实际对环境造成损害,是整个社会共同承担的环境代价,属于公共环境经济问题。农业环境成本可以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指农业生产本身所产生的环境成本,间接成本是指上游与下游产业所产生的环境成本,如化肥、农药的生产,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企业因使用原料的特殊性所产生的环境成本,如皮革加工、秸秆造纸等。根据不同的生产部门,农业环境成本还可以分为种植业环境成本、畜牧业环境成本、水产业环境成本等。本文所分析的农业环境成本是指种植业部门的直接环境成本,包括动植物资源成本、土壤资源成本、水资源成本、大气污染成本、生命健康成本等。 2 农业环境成本的核算方法 核算环境成本的方法很多,如预防费用法、恢复费用法、生产率变动法、机会成本法、间接替代法、市场价值法、人力资本法等。不同的环境成本,可以选择不同的方法进行核算。 2. 1 动植物资源成本核算 动植物资源的减少,其造成的损失是无价的,同样,各种动植物资源的恢复和保护也蕴藏着不可估量的价值。核算动植物资源的环境成本可以采用恢复费用法和维护成本法。 恢复成本取决于恢复的面积和单位面积恢复的费用,恢复费用的具体费用包括土地费用、劳动力费用、动植物资源引进培育费用和相关的技术费用等。其中动植物资源的引进培育费用是关键,对植物的稀有程度越高,费用就越大,一般常见的资源引进,费用很低,甚至不需要具体的费用。恢复成本既可能是一次性的,也可能是长期的,但保护成本是长期的,同样道理,动植物资源的稀有程度越高,保护的费用就越高,常见的动植物资源只需保证其生产空间,一般不需要额外的保护费用。相反,如果需要对野生动植物生长进行控制,费用另当别论。 2. 2 土壤资源成本核算 土壤资源成本的核算方法常用的有两种,一是恢复费用法,即将土壤的自然生产能力恢复到一定水平的费用;二是生产率变动法,选择不同地区或同一地区不同年份,核算由于土壤自然肥力不同或变动而引起生产率变动所产生的净收益差异(E)。 式中,P为产品价格;Q为产量;C为单位成本;i为产品种类。 使用恢复费用法计算土壤资源成本,关键在于选择恢复土壤自然生产能力的方法和要求达到的技术指标。如果采用休耕的方法,其成本就是正常耕种的净收益,如果采用种植绿肥等方法,在以上基础上,其成本还应该包括种植绿肥或其他方法所产生的净费用。 由于技术进步等因素的干扰,采用生产率变动法很难直接测定由土壤肥力下降所引起的单位面积净收益的变化。土壤肥力的下降主要是由于大量施用化肥造成的,因此可以通过单独测量化肥的超正常施用量,判定土壤资源的环境成本。首先是确定在现有技术水平条件下,单位面积净产值最大时化肥的最小施用量,然后计算化肥实际施用量与最小施用量之间的差额和相应的价值,最后将差价扣除因减少化肥施用而采取的其他环保手段的费用,就是使用化肥而产生的土壤资源成本。 如果替代费用超过减少化肥施用节省的成本,就会出现替代不经济,所以替代品的经济性和环保性同等重要。用同样的方法可以核算农药投入对土壤所造成的环境成本。事实上,无论化肥和农药的投入量如何减少,都不可避免地会对土壤造成一定的损害,关键是把这种损害控制在一定的水平,一是可以由土壤自身进行修复,二是可以通过其他比较经济的技术手段实现修复。 2. 3 水资源成本核算 水资源环境成本有三项内容,核算也分三个方面。 核算水资源的浪费成本,关键在于确定水资源的价格、节水灌溉的用水标准以及相应所增加的灌溉设备费用,如果价格较低,水资源的浪费就是经济的。提高水价,水资源的环境成本就会由外部成本转化为内部成本,节水灌溉的经济性就会增强。 2. 3. 2 地质灾害损失的核算 在我国北部平原地区,农业灌溉用水主要来自于浅层地下水。由于地下水严重超采,目前在山东、河南、河北等19个省区共形成了59个漏斗区。并引发了比较严重的地质灾害,如地陷、裂缝等,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地质灾害损失的核算,一是通过调查统计计算已经造成的经济损失,二是预测灾害发生的概率和将来可能造成的损失。 2. 3. 3 水污染环境成本的核算 农业生产对水资源造成的污染主要来自化肥、农药、除草剂的使用,因此水污染环境成本的核算方法与土壤资源的环境成本核算方法类似。二者的差别在于水的流动性较强,水资源的污染会进一步对动植物资源和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由此造成的二次污染和损害的核算,可以分别参考动植物资源的环境成本核算和生命与健康成本核算。 2. 4 大气污染环境成本核算 2. 4. 1 温室效应的成本核算 农业生产的温室效应损失=温室效应造成的净损失×农业生产对温室效应的负责系数 农业生产对温室效应的负责系数=农业生产N[,2]O排放量占N[,2]O总排放量的比例×N[,2]O对温室效应的负责系数 2. 4. 2 秸秆燃烧的环境成本核算 首先确定秸秆燃烧所造成的损失项目,如交通事故、高速公路关闭、飞机停飞、火灾等,其次统计和计算相关项目的实际经济损失,最后将这些损失合计就是秸秆燃烧的环境成本。其中涉及生命与健康方面的损失,核算方法参见关于生命与健康成本的核算。 2. 5 生命与健康成本核算 在生产中与农药的接触对人体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危害,可以致病、致残甚至致亡,相应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以及由于劳动能力的部分或全部损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都属于生命与健康成本核算的内容。与农业生产不相关的行为,如服药自杀所造成的损失不是环境成本核算的内容,精神损失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且难以衡量,也不在核算的范围。通常使用人力资本法核算生命与健康成本。 人力资本法也叫工资损失法,它是通过市场价格和工资多少来确定个人对社会的潜在贡献,并以此来估算生态环境变化对人体健康影响的损益。 进一步计算疾病成本和劳动能力丧失成本: 式中,R[,j]为农药对伤残的负责系数;Y[,0]为期望寿命(参考“WHO推荐的标准期望寿命表”);Y[,j]为第j人的实际年龄;E[,j]为劳动能力损失系数(死亡者系数为1,伤残者根据伤残轻重确定,具体可参照GBD伤残等级分类);W[,y]为年人均收入;D[,j]为年陪护费用。 3 农业环境成本的控制 3. 1 维护土地的多样性 目前,农村土地耕地化现象非常严重,不仅边边角角都被利用,就是原来的河道、林地、草滩甚至坟地也被开垦变成了耕地。土地的过度利用将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一是使许多动植物失去了生存的空间,农作物一统天下,不利于生物间的竞争与进化;二是土地耕地化使水土流失问题更趋严重,农作物的耕种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在春播与秋播期间,地面没有任何植被覆盖;三是提高了旱灾与涝灾的成灾率,因为大量的水塘、沟渠甚至河道都被平整开垦为耕地,排涝蓄水以及灌溉的能力大大减弱。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在保护耕地的同时,一定要保护农村土地的多样性,林地、草地甚至荒地也要得到一定的保护,对池塘、河道、沟渠进行全面规划,禁止耕地对其侵占。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应该主要依靠技术与资金投入,而不是耕地面积的无限制扩张。 3. 2 科学施肥,减少无机肥施用量 全面使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避免化肥的盲目使用。发展复合肥、生物有机肥,压缩无机肥的施用量。生物有机肥技术是以畜禽粪便为原料,以秸秆、豆粕等有机废弃物为辅料,配以多功能发酵菌种剂,通过连续池式好氧发酵,使之在5~7天内除臭、腐熟、脱水,最终成为高效活性生物有机肥。有机肥内含有多种有益微生物,能不断释放出植物生长所需的营养元素和多种植物生长刺激素。肥中除含有氮、磷、钾三大元素外,还附有含钙、镁、硫、硅、锰、锌、硼等中量和微量元素。能增加土壤团粒结构,提高土壤保肥、保水、保温能力,减少病虫害,改善作物品质。施用有机肥料的土地比施用传统化肥的土地一般增产10%以上。现在,生物有机肥的生产技术比较成熟,市场供不应求,发展生物有机肥,可以实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双赢。 3. 3 发展生物农药和物理捕虫技术 生物农药是指利用生物资源开发的农药,包括植物农药、微生物农药和抗生素等,生物农药具有对人畜的毒性较小不污染环境以及病虫不易产生抗药性等优点。由于技术上还存在一些问题,生物农药在我国的推广和利用受到了一定的制约,许多生物农药的有效成分为活体微生物,其产品制剂化技术要求高,而我国生物制剂的剂型及其工艺水平落后,致使活体微生物农药的制剂化成为生物农药发展的一个瓶颈。因此要加强技术攻关,使生物农药产业不断取代化学农药,成为农药的主体。同时,应重视物理捕虫技术的普及和应用,如使用灯光、振频等物理方法诱虫、杀虫。根据昆虫趋光的天性,在其成蛾期间,在田间布置具有诱虫和杀虫功能的频振杀虫灯,杀虫效果不亚于使用农药,并且没有污染,还可以大大节约成本。山东龙口市在果树和蔬菜生产中推广频振式杀虫灯技术,全市目前已应用频振式杀虫灯3000多盏,控制果蔬面积6000多hm[2],每年可减少农药使用150t,节约成本上百万元。 3. 4 推广与普及节水灌溉 根据预测,到2030年我国农业用水将短缺600亿~700亿m[3],推广和普及节水灌溉势在必行。截止到2002年,全国节水灌溉工程面积只有2000万hm[2],约占农田有效灌溉面积的36%。其中防渗渠灌溉的面积1000万hm[2],管道输水灌溉面积150多万hm[2],喷灌面积230万hm[2],微灌面积30万hm[2]。节水效果越好的方式,其应用面积越小。发展节水灌溉,一要解决技术问题,开发和推广适合不同地区使用的节水灌溉设备与技术,在华北平原地区,应推广和普及管道输水灌溉技术,在城市郊区,发展喷灌和滴灌技术等。二要解决制度问题,建立农业用水的市场机制,有偿用水,利用价格杠杆,使农民自觉使用各种节水设备。 3. 5 全面建设农村生态文明 农业环境成本的控制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在农村全面建设生态文明,是实现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必由之路。 政府应适时引导,通过示范、教育,推广和普及生态文明的知识,同时通过支持具体生态项目的建设,推进农村生态文明,农、林、牧、渔全面发展,维护土地利用的多样性,利用有机物的投入发展农业。禁止秸秆燃烧,实现秸秆的综合利用。加强面源污染的防治,改善水体和大气环境质量。发展小沼气工程,实现循环经济。 农业问题论文:基层农业发展银行思想政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随着金融体制、粮棉流通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农发行进入了职能调整的关键时期,干部职工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和思维方式日益多样化,改革和发展过程中还将面临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因此,新时期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显得尤为重要,现结合目前基层农发行思想政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就如何加强基层行思想政治工作作些探讨。 一、存在问题 目前,粮棉收购资金已由过去的封闭管理转变为以防范信贷风险为核心的风险管理,“三项改革”的进程在加快,经营管理的压力在进一步加大,给新时期的思想政治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从目前基层行思想政治工作的现状来看,与改革和发展的形势还不够适应,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雪对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性、迫切性认识不足。为了适应农发行职能调整的需要,上级行加大了改革力度,特别是干部人事制度及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必然要触及到一部分人的切身利益,部分员工将会产生一些消极悲观情绪。同时,随着上级行加大了业务经营考核的力度,特别是加大了对人均有效资产及人均利润的考核,一个行经营指标完成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本单位的效益和职工收入的多少,而且还关系到农发行的生存和发展,这就必然迫使基层行的领导把大部分的时间和精力花在业务经营上,把完成上级行下达的经营指标看作是硬指标,而把思想政治工作看成是一些没有量化和定性的软指标,没有找准思想政治工作与业务工作的结合点,存在重业务经营而轻思想政治工作的“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有的领导干部埋头业务工作,对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不注意调查研究,对思想政治工作的迫切性没有足够的认识。 二、雪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的难度在不断加大。在当前改革和发展进程中,部分干部职工对有些问题的思想认识还比较模糊,并存在一些不良的倾向。一是有的同志缺乏正确的理想信念和职业道德观念,对农发行的办行宗旨和职能调整的认识存在偏差,信心不足。二是有的同志安于现状,不能正确对待当前收购资金风险管理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一定程度上还存在松劲、畏难和厌战情绪,在学习和工作上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进取心不强,缺少危机感和以行为家的主人翁责任感。三是有的同志缺乏艰苦奋斗,勤俭办行的思想和作风,存在盲目攀比倾向,这就加大了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的难度。而目前的党、团、工会组织中部分干部职工缺乏思想政治工作的知识和经验,效果不够理想。 三、雪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有待进一步改进。目前基层农发行的思想政治工作在方式方法上还停留在比较粗浅的层次上,在思想教育上存在表面化、形式化现象,在内容上比较单一,方法上比较陈旧,缺乏创新意识和超前意识,往往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系统性不够,实效性不强,没有最大限度地发挥好思想政治工作对业务工作的服务和保证作用。 二、对策思考 随着农发行职能调整及改革与发展步伐的加快,干部职工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将明显增加,给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必须要在发扬思想政治工作好传统的同时,不断地改进方式方法,通过把握好情、理、法、行、活五个关节点,以增强思想政治工你的凝聚力、说服力、约束力和感染力,不断提高实效性。 一、情:以人为本,“感情投资”,增强凝聚力。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对人民群众怀有深厚的感情。只有具备了这种感情,才能在具体工作中表现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态度,处理问题公平、公正的态度,帮助职工及时解决问题的态度。“感人心者,莫先乎情”,感情作为联系人际关系中不可缺少的纽带,在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之间,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要建立干部职工之间的感情,就需要领导者对群众进行“感情投资”,这种投资是激发群众工作积极性的催化剂,领导者要想得到群众的理解、信任和支持,首先就应该懂得怎样理解、尊重和信任群众,关心、爱护和支持群众。俗话说:“投之以桃,报之以李”,只有耕耘,才有收获,很难想象,一个对职工冷漠无情的领导者,却能调动其工作的积极性。情感是在与干部职工的交流中产生的,是在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关心下属切身利益的具体行动中产生的。因此,处于农发行职能调整及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作为基层行的领导,应该增强主动性,多深入基层,多深入一线,多和下属交流,尊重他们的人格,了解他们对农发行前途的想法,倾听他们对改革的建议,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并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二、理:晓之以理,以理服人,增强说服力。俗话说“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不仅应当动之以情,更需要晓之以理。大的道理要讲清楚,小的道理也要说明白。凡事都离不开一个“理”字,职工最服的是理,而不是权;职工最怕的是理,而不是官。目前,凡是涉及到“三项改革”及行内的一些重大事项,都可以通过行务公开的形式,把其中的道理对职工讲清楚,说明白,这样思想就容易统一,改革方案就能够得到顺利实施,工作的开展才能顺畅。反之,如果在出台改革方案时,没有倾听职工的建议,草率行事,硬性推进,在处理具体问题时不是以理服人,而是强迫命令;对待不同意见不是以礼相待,而是强词夺理,压制报复;对干部职工提出的要求和反映的问题,不是晓之以理,而是虚假应付,敷衍了事。这样下去的结果是领导威信的降低,干群关系的淡薄,使本来很好解决的问题就会变得更加复杂化,本应避免的矛盾也会出现,最终导致工作难于开展,改革难以推进。因此,基层行领导在做下属工作时,尤其是在做犯了错误的职工工作时,一定要注重情理结合,做到以情感人,以理服人,寓情于理,相得益彰。情与理是不可分割的,只有将道理与情感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情理交融,情通理达,才能顺利地化解矛盾。 三、法:依法行政,按章办事,增强约束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目前虽然还没有出台针对农业政策性银行的法律,但是,要管好用好政策性资金,必须要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必须按封闭管理和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办事。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必须要正确处理好情与法的关系,这也是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中常常遇到的问题,如:当行内的干部职工违规违纪时,为了教育本人,警示别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是必要的。但是,在给予处分的同时,还应分析一下该同志违纪的原因,在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的前提下,还要尽可能地帮助其解决困难或化解矛盾,达到既维护纪律,又解决实际问题的目的。但是,在具体工作中不能循私情,更不能以情代法,在这方面应该 注意三点。一是不能因与已有私情而姑息迁就。行领导在处理问题时要公开、公正,方可服人,树立威信,特别是要注意跳出个人感情的小圈子。二是不能因违纪有因而感情用事。在处理问题时要注意事物的两个方面,既要分析犯错误的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又要维护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坚决执法,以达到教育人的目的。三是不因与已有私情而妄加施法。对待那些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人,执行规章制度要公正,不能假公济私,打击报复,这是领导者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大忌。所以说,依法行政不仅体现着领导者的水平,更是领导者的责任。如果既能做法律制度的执行者,又能做法律制度的遵守者,学法懂法,按章办事,公道正派,不仅可以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效率,而且最终可以赢得干部职工的信任。 四、行:以身作则,落实行动,增强感染力。俗话说:“喊破嗓子,不如做出样子。”情与理都要以实际行动为基础。行动是无声的思想政治工作,光有说教,没有行动,就不能取信于干部职工。实际行动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在目前农发行处于改革与发展的关键时期,作为行领导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反对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牢记“两个务必”,轻车简出,勤俭节约,清正廉洁。 五、活:灵活多样,生动活泼,提高实效性。在新的历史时期,农发行干部职工的思想比较活跃,行为方式和人际关系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就要求思想政治工作从内容到形式,从观念到方法上都要不断进行新的探索,特别重要的是要创新思想政治工作的活动载体,把理论性、可操作性和趣味性有机地结合起来。切忌形式主义、教条主义,切忌简单生硬,在突破传统的说教和高压模式上下功夫。一是通过丰富多彩的文娱活动充实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增强干部职工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促进团结和协作。二是通过开展演讲比赛、智力竞赛、辩论赛等形式把农发行的改革和业务经营贯穿进去,增强他们的参与意识。三是通过组织外出参观学习,以及先进工作者外出旅游等活动,与规范化管理工作结合起来,一方面拓展其知识面,一方面增强他们做好规范化管理工作、实现业务经营目标的信心和决心。四是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把文化业务知识的学习与爱岗敬业教育结合起来,在提高干部职工的文化和业务素质的同时,增强其热爱本职工作的意识,只有这样,思想政治工作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成效。 农业问题论文:农业法学若干理论问题研究 【关键词】农业法概念调整对象基本属性基本特征基本原则 农业法学已成为一门法学学科。本文主要对农业法调整对象、基本属性和基本特征以及基本原则若干理论问题作一深入研究。 一、农业法的概念 农业法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的农业法,是指调整在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特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不仅是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民(或农户)等农业法主体从事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的行为准则;而且也是国家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重要手段,是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强有力工具。 狭义的农业法,是指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__年12月28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业法》不仅是指导和统帅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而且也是制定各项具体农业法律的直接法律依据。据统计,1979年以来,我国已制定和颁布了《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水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防洪法》、《防沙治沙法》、《森林法》、《渔业法》、《草原法》、《种子法》、《动物防疫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环境保护法》、《乡镇企业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税条例》等20多部农业法律、50多部农业行政法规以及农业部制定的460多部部门规章,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颁布了许多农业地方性法规和农业地方性规章,可以说农业立法工作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 本文研究的农业法是指广义的农业法。 二、农业法的调整对象 传统大陆法学理论是按照法(即指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实际上是指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来划分法律部门的。法律部门划分的最基本的标志,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调整同一类性质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结合成一组,即构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一理论在划分、规范法律部门方面起过极其重要的历史作用,至今我们仍然应主要坚持以社会关系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准。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在现代市民社会,平权的民事关系与非平权的管理关系以及隶属性的行政关系日益交融、难以分辩;同一类性质社会关系已成为一个具有多元化、立体化和复杂化特征和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呈现出一个法律部门不一定就只能调整一种社会关系,一种社会关系也不一定就只能由一个法律部门来调整,即一个法律部门也可能调整有着内在统一联系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社会关系或一种社会关系也可能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部门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进行调整。目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已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它已成为一个具有多元化、立体化和复杂化特点与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同时,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的特点之决定,目前一个法律部门无法调整全部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而应由目前的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法律部门从不同角度、不同手段、不同方法进行既有分工、又有协作的综合性调整。 笔者认为,农业法的调整对象应是特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特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这个词是农业法概念中起决定性的重要词语,含义是:农业法不是调整所有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也不是调整非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而只是调整特定或重要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即部分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它是有一定范围的。我国农业法调整对象的特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它包括以下四类: 1.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民事关系。它指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或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在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财产关系。所谓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民事关系,如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土地租赁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关系、农业社会化服务关系、农业知识产权的使用许可和转让关系、乡镇企业联营和合伙关系、农业技术开发和转让与咨询和服务关系等等。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民事关系具有民事关系的特点:(1)民事关系为横向方面社会关系;(2)民事关系中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3)自愿、公平、互利、协商达成这类关系;(4)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一般应是对等的,即等价有偿的;(5)当事人可以相对自由地处分自己的权益。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民事关系具有自身的特点:(1)这类民事关系在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形成的;(2)这类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中至少一方为农业法主体;(3)这类民事关系只包括财产关系,具有一定经济内容的民事关系,不包括人身关系,民法中的民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4)这类民事关系主要由农业民事法律规范加以保护。 2.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行政关系。它是指农业行政主体(职能行政主体与授权行政主体)在依法行使农业行政职权时,与相对主体(行政相对人)在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农业行政主体产生行政职权有两种方式:一是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农业法》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统一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做好发展农业和为发展农业服务的各项工作。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 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作”;又如《宪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等等。二是行政授权。如村民委员会在某些行政管理方面,因法律法规授权而成为行政主体,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有的是一个行政主体依法把自己行政职权的部分或全部赋予给另一个组织,从而使后一个组织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行政关系,如通过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植物检疫证书、兽医卫生合格证、畜禽产品检疫证明、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等形成这类关系,还可以通过进口饲料许可、农药登记许可等发生这类关系;等等。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行政关系具有行政关系的特点:(1)在行政关系中,必须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行政关系具有隶属性,即纵向的命令与服从;(3)当事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不能自由处分;(4)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真正做到“依法行政”;(5)行政主体享有优益权,并有处理行政争议的权力。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行政关系具有自身的特点:(1)在农业行政法律关系中,必须有一方是农业行政主体;(2)这类行政关系在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形成的;(3)农业行政主体依行政职权在农业和农村经济领域发生的这类行政关系,即农业行政经济关系或具有一定经济内容的行政关系,不涉及政治、公安、民政、军事、外交等领域的行政关系;(4)这类行政关系主要由农业行政法律规范加以保护。 3.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经济管理关系。它是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在实施国家管理农业经济职权时发生的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组织和农民在组织、管理、调控、监督中产生以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内部的纵向方面社会关系。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经济管理关系包括四类:第一类国家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管理关系,它是国家对农业生产部门、流通部门和其他农业生产流通直接有关的部门进行集中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和管理的关系。第二类国家机关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之间的经济管理关系。第三类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内部的经济管理关系。第四类农业经济监督检查关系,这主要是指国家通过财政、银行、审计、统计、会计、海关、税务、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等依照农业经济法律、法规对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而形成的关系等。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经济管理关系具有经济管理关系的特点:(1)这类经济管理关系,为纵向方面社会关系;(2)这类经济管理关系是不对称经济关系;(3)这类经济管理关系,具有指挥和服从、领导和被领导的隶属性质,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地位是非平权的;(4)这类经济管理关系,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5)这类经济管理关系中,经济职权不可随意转让、放弃和抛弃,即行使经济职权,对于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来说,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经济管理关系具有自身的特点:(1)这类经济管理关系在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形成的;(2)这类经济管理关系的当事人中至少一方为农业法主体;(3)这类经济管理关系是国家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采用的重要形式;(4)这类经济管理关系主要由农业经济法律规范加以保护。 4.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其他经济关系。如农业环境保护关系,农村劳动关系,农村社会保障关系等。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其他经济关系具有自身的特点:(1)这类其他经济关系在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形成的;(2)这类其他经济关系的当事人中至少一方为农业法主体;(3)这类其他经济关系主要由其他农业法律规范加以保护。 三、农业法的基本属性 农业法以调整特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为对象,而民法、行政法和经济法也从不同角度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显然,农业法与民法、行政法、经济法这三个法律部门联系最为密切。 (一)农业法的民法属性 民法是指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的内容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格权、亲属、继承六大部分。民法其性质:为权利法,为私法,为实 体法,为平等者的法律,为人法(即规制人的行为),任意性规范为主。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包括: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农业法调整对象特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之具体类型之一的“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民事关系”也属于民法调整对象的一部分,如农业法中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已成为民法中物权之重要内容;又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关于承包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再如农业知识产权的使用许可与转让应遵循民法中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等等。随着社会主义农村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民事关系越来越多,理所当然这类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民事关系受民法调整,必须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这样才能真正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农业法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充分体现民法属性 (二)农业法的行政法属性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对其后果予以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其目的在于保障国家行政权力运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中国行政法的主要内容:有关行政主体的法律规范;有关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有关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有关行政违法和行政责任的法律规范;有关行政救济的法律规范。行政法既调整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又规范公安、民政、军事、外交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两条。国家法律赋予农业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享有行政职权;农业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职权在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实施的是行政行为。显然,农业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时,必须依据行政法原理和行政法律规范,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对此,《农业法》第87条第2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规划、指导、管理、协调、监督、服务职责,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可见,农业行政管理机关依行政职权在农业和农村经济领域发生的各种行政关系,从行政的角度来看是具有一定经济内容的行政关系;从经济的角度来看是具有行政因素的经济关系。但无论从哪种角度来说,都具有行政隶属性质,一方下达指令、命令,一方必须服从,遵照执行。显然,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行政关系应属行政法调整内容之一,必须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才能使农业行政管理机关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因此,农业法中的行政法律规范充分体现行政法属性 (三)农业法的经济法属性 经济法是调整以社会整体利益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组织、经济管理、经济监督、经济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目前,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已得到法学界和其他理论界以及社会实践的共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的原则;经济组织本体利益和充分体现社会整体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经济治理权和经济自治权相结合的原则;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原则;经济上的公平与公正原则;不得滥用经济权利的原则。经济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计划法、统计法、产业政策法、计量和标准化法、银行法、价格法、自然资源法、财政法、会计法、审计法、税法、合作社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国家投资法、国家采购法、产业结构调节法、对外贸易管理法等等。农业法主要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经济管理关系,目前,国家颁布的农业法律中,主要是农业经济管理法律,如《土地管理法》、《森林法》、《渔业法》、《草原法》、《动物防疫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农业税条例》等。因此,农业法中的经济管理法律规范充分体现经济法属性 四、农业法的特征 1.农业法其管理手段特征。农业法作为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一种手段,与其他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手段相比较,有它自身的特片,即具有以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的那些共有的特征。概括地说,农业法在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时的主要特征是:(1)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出现,具有高度的权威和普遍的约束力;(2)以明确的、具体的而又稳定的法律规范形式,规定了人们在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3)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贯彻实施;(4)能建立和维护稳定和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的正常秩序,以保证其他各项管理手段的正常运转而发挥各自的作用。 2.农业法其法律属性特征。即农业法其法律属性兼有公法、私法和社会法的多元性。农业法以调整特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为对象,在特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中,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民事关系由民法调整,民法属私法领域;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行政关系由行政法调整,行政法属公法领域;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经济管理关系由经济法调整,经济法属社会法领域。从涉及经济关系中的调整对象上看,私法的调整对象为平权性质的平等经济关系;公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性质的不平等经济关系;社会法的调整对象是管理性质的不对称经济关系。显然,农业法其法律属性具有多元性。 3.农业法其调整原则特征。即农业法其调整原则的多元性。从涉及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的上述三元法律结构来看,公法调整不平等主体之间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主要坚持“依法行政”原则;私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意思自治”为其原则;社会法调整表面平等、实质不平等的不对称关系,为矫正不对称关系的内在利益失衡,“倾斜保护”原则应运而生。 4.农业法其调整方法特征。即农业法其调整方法上的多元性。私法主要依靠任意性规范进行调整;公法主要依靠强制性规范进行调整;社会法以强制性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为特点。 5.农业法其调整目的特征。即农业法其调整目的的多性。私法主要调整目的是保护“私人利益”;公法主要调整目的是保护“国家利益”;社会法主要调整目的是保护“社会整体利益”。 从上述农业法的特征来看,农业法调整对象的特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的多元化、复杂化,应由多个法律部门共同调整,因此,农业法学是一门法学学科。 五、农业法基本原则 (一)农业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所谓农业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农村法制建设之中的总的指导思想和为农业法所确认或体现的根本法律准则。这一概念蕴涵下列要义:其一、农业法基本原则对整个农村法制建设具有指导作用,它既是农业立法的原则,又是执行法律、进行法制治理和处理法制问题的根本准绳,即它是包括农业的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在内的整个农业法制活动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法律准则;其二,农业法基本原则本身具有规范作用,任何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以及其它农业法主体在进行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司法机关和仲裁机关在解决农业和农村经济纠纷中,农村经济管理机关在监督、调控农业和农村经济 的活动中,都必须以农业法基本原则为根本依据,严格遵守,否则,即构成对农业法律法规的违反,应追究法律责任。 (二)确立农业法基本原则的依据 确立我国农业法基本原则的依据应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1)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是社会主义法治经济)是确立农业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理论依据;(2)宪法规定的经济制度是确立农业法基本原则的根本法律依据;(3)农业基本政策是确立农业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政策依据;(4)《农业法》颁布实施为确立农业法基本原则指明了基本方向;(5)农村改革和实践的成功经验是确立农业法基本原则的现实客观依据。 (三)农业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1.确立农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首要地位与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实行保护的原则 农业是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产业;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母体产业。但是,农业的基础地位并不意味着其基础本身是天然牢固的。恰恰相反,农业的特点和性质决定了它是一个典型的风险型产业、天生的弱质产业:(1)农业的自然风险无时不在;(2)农业的市场风险也很大;(3)农村政策风险经常出现;(4)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具有投资大、共享性和见效慢的特点;(5)农业社会效益高而经济效益低;(6)农业生产的调整周期长且生产有刚性;(7)农业生产分散性,特别是我国农业经营规模小、现代化水平低、生产成本和流通成本都较高,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中也处于不利的地位;(8)农民的无组织性,使得农业和农民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9)由于历史的原因,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农村经济和文化发展的不平衡、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工农业发展速度比例不协调、城乡居民收入不平衡以及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基础设施落后,给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带来严重障碍。农业的上述特性的综合作用的直接结果,正如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的那样:“农业无论在产品市场的竞争中,还是在经济资源的竞争中,常常处于软弱和不利的地位。因此,农业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中是需要加以保护的产业”。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也指出:“经济建设,必须始终把农业真正摆在首位,切不可农业状况一有好转,就忽视和削弱农业的基础地位”。 2.促进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保障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原则 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是一种法制经济或法治经济,在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的资格需要由法律来确立;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需要由法律规范来界定;市场运行的规则需要靠法律来构筑;市场竞争的公平开展需要由法律来保障;市场主体的财产权需要由法律来维护;市场主体之间的各种农业和农村经济纠纷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需要由法律定分止争;社会保障体系也需要靠法律来建构。因此,国家除制定《农业法》外,还需要尽快制定配套健全的农业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行必严,违法必究”。否则,没有法律的引导、规范和制约,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无法有序运行,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就无法律环境的切实保证。 3.调动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发展商品经济积极性与尊重他们生产经营自主权和保护他们合法权益的原则 实践已反复证明,农业问题,实质上就是农民问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关于农业问题的决定,把调动亿万农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作为制订一切农村经济政策的根本出发点,是完全正确的。而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来自经营自主权和物质利益两个方面,而农民的物质利益又是同生产经营自主权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即不尊重农民的自主权,也就是损害农民的物质利益;同样,不保护和承认农民的合法财产权,也就是削弱农民的自主权,其结果必须会挫伤和打击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影响农业生产的发展。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使广大农民从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和工作中得到实惠”。这也是对农村法制建设的具体要求。同时,在现阶段,尊重和保护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经营自主权和物质利益也尤为重要,《农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财产及其他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4.遵守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保护农业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原则 农业生命的对象是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是经济再生产过程同自然再生产过程相互交织在一起的,这是农业生产区别于工业和其他生产部门的根本特点,而农业生产的这一根本特点,在任何社会形态中都不会发生根本的改变。农业生产的根本特点表明,它要求人们进行农业生产时,不仅需要遵守经济规律,而且同时必须遵守自然规律。因此,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我们对农业的领导,一定要从实际出发,一定要按照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办事”。同时,农业是一种资源型产业,它对农业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依赖程度比工业要大得多,珍惜和合理利用农业自然资源,大力提高资源利用率,搞好资源保护,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统筹规划国土资源开发和整治,严格执行土地、水、森林、矿产、海洋等资源管理和保护的法律”。 5.坚持从农业、农村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分类指导发展农业的原则 我国农业,除具有一般的季节性、地域性、分散性、周期性、连续性和不稳定性等特点外,还有我国自身的一切特点,诸如人多耕地和林地少,农业资源分布不均匀且地域差异大,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农业基础设施脆弱,农业技术装备水平较低,农民的文化落后、技术缺乏,农业生产能力还处在不高、不稳、不平衡状态,自然灾害频繁且抗灾能力还不强等。上述这些特点,要求在发展我国农业时,必须从我国农村地域辽阔,各地自然条件千差万别,经济条件各不相同,农林牧渔业各有特点的实际情况出发,坚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和分类指导发展农业的原则来制定农业法律法规,来解决我国的农业和农村经济问题,注意防止一刀切,脱离实际,照搬照套。正如彭真同志所说:“是法律服从实际情况,还是实际情况服从法律?谁是母亲、谁是儿子?实际产生法律,实际是母亲,法律、法理是儿子”。同时,在加强中央统一立法的同时,应充分发挥地方立法之作用,并实行中央与地方立法的合理分工,上下结合,法制统一,加强农业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切实指导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6.转变政府职能与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的原则 随着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作为国民经济基础的农业也必须由自给、半自给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努力推进和尽早实现上述农业两个根本性转变,必须转变政府职能,对农业实行宏观调控,逐步实现对农业的科学化与现代化管理。根据国家对农业确定的“引导、支持、保护、调控”基本方针,必须转变政府职能与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实行宏观调控,具体表现在:(1)从微观的直接管理转向宏观的间接管理;(2)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转向主要依靠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及必要的行政手段;(3)从生产的计划管理转向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管理与服务;(4)从主要指导农林牧渔业转向整个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综合管理;(5)从依政策行政转向依法行政;(6)从只重行政执法转向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并重。 7.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支援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原则 农业经济活动是一个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周而复始的社会再生产过程。同时,又是一个 对投入、资源、环境和科技高度依赖的社会经济部门。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农业的商品化、产业化、社会化、现代化程度不断提高,农业与国民经济其他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联系越来越密切,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某些环节特别是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农产品的储运、加工、销售等成为影响和制约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显然,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不仅要依靠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亿万农民以及农业部门的努力,而且必须依靠全国人民和社会各行各业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关心和支持。因此,有利于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支援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应成为我国农业法又一项基本原则。 农业问题论文:农业依法行政还存在哪些困难和问题 目前农业依法行政还存在哪些困难和问题,在实践中有何新举措和新经验 依法行政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也是政府正确履行职责的基本准则。作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实施依法行政的重要性,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依法行政的自觉性。认真履行职责,坚持服务“三农”,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作出贡献,把依法行政落实到农业行政行为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对此,我们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严肃认真对待,增强规范行风、整顿执法和反腐倡廉工作的紧迫感。要认真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并切实加以解决。 一、当前农业依法行政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当前,农业依法行政的工作离服务“三农”的高标准、严要求还有一定差距,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在行风建设上,一些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不够健全。行政行为的规范性还不够、透明度还不高;服务“三农”的意识还不强。作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多年养成的习惯是有请必到、上门服务,甚至是给基层说好话。却不懂得用当代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去指导和监督,工作方式局限于“达标”、“认定”,却没有用统揽全局的工作意识。 2、在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上,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一方面,农业执法人员如何利用掌握和利用相关法律、法规,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一定的困难和差距。一些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罚,或者是处罚过轻,依法行政的力度不够;另一方面,有的单位只停留在宣传、文件等表面形式或无关痛痒的执法检查上,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不太规范,也直接影响到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 3、在队伍建上,农业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宣传力度不够大。一方面,行政执法人员缺乏系统全面的法律、法规知识,有的工作人员思想保守,认为农业部门社会地位不高,依法行政难以开展,工作有畏难情绪,导致了执法的力度不大。另一方面,社会上许多人只知道有《民法》、《刑法》,却对农业法律法规了解不够,不少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工作人员及广大群众普遍认为,农业依法行政是“弱职部门”,制约力不强,执法力度不大,不象公安、工商、技监等“强职部门”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因此,对农业执法人员的队伍建设不重视,依法行政的舆论宣传氛围不浓,支持的力度不够大。 4、在经费保障上,缺少专项执法经费。农业执法经费严重不足,是制约农业依法行政的重要瓶颈因素之一。经费不足,导致收支混乱,乱收费、乱罚款现象时有发生,并屡禁不止,使依法行政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5、在廉政建设上,执法乱收费和执法人员管理不严现象屡禁不止。执法不公,多头多层执法、违规执法等奢侈浪费、违法违纪行为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尽管发生在少数单位、少数人身上,但产生的影响是恶劣的,危害是极大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部门的整体形象,影响了行业战斗力,影响了农业、农村经济和农业部门自身的发展。 6、在监督机制上,不够健全。农业依法行政的监督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内部的执法监督和人大、政府、司法、法制、监察等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和人民群众对农业行政人员执法工作的监督。目前,由于思想认识、领导精力、人力、财力等原因,也存在执法监督不到位的情况。特别是档案部门的执法人员都是兼职的,职责不清,也制约了档案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产生的原因 引起农业依法行政的困难和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行政执法主体的少数领导干部对行政执法的重视程度不够、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不强以及行政执法理论研究的薄弱等,是其主观上的原因;法律规范相互之间存在的矛盾、执法体制不顺、执法人员素质偏低、执法程序不完善、法制宣传不够深入以及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不完善和不到位等,则是其客观原因。 此外,行政执法主体属于行政机关的比例不高、部分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活动不够正常,执法手段不够、检测设备不足、办案条件太差,执法中取证难、处罚决定难以实施等,都是农业依法行政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三、加强农业依法行政的建议与对策 (一)加强依法行政的法制建设 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不断加强,法律制度日臻完善,农业工作要做到依法行政就必须牢固树立宪法意识、法律意识,认真学习掌握法律法规。 一要结合开展普法教育,加强法律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使各级农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掌握国家的基本法律法规,熟悉地方法规,提高法律素质,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要严格执行法律,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级农业部门和工作人员都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要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严格行政责任。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三要全面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以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规范执法程序,纠正本位主义和地方及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消除执法中的腐败现象。 四要搞好行政复议,加强行政监督。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重要监督制度。各级农业管理部门都要认真实施行政复议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开展行政复议工作,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和专项监督,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要严格追究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者的法律责任。坚决查处纠正对行政复议申请该受理的不受理,该作决定的不作决定,以及“官官相护”等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确保法律和政令畅通。 五要加强农业行政立法,完善法制体系。农业行政立法是法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进一步具体化和补充。要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严格遵循法制统一原则,完善立法程序,提高行政立法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程度。 (二)转变农业依法行政的管理职能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按照政治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职能转变,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不断改进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一要加快职能转变。积极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把行政管理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要善于运用法律、经济手段管理社会,推动发展。要进一步调整机构设置,理顺职能分工,逐步实现职能、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 二要建立完善政务公开制度,积极推行政务公开。把政务信息公开经常化,增强行政决策与行政管理的透明度,扩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凡是关乎经济社会发展的长远大计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及其办理结果,都要以适当方式公开,广泛征询群众的意见。 三要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要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坚持标本兼治,注重治本,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加大查处大案要案的力度,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四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加强自身建设。要把提高农业行政人员的素质作为首要任务,通过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开展牢记“两个务必”和“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教育,增强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政策的自觉性、坚定性。要教育工作人员,以对人民群众极端的热忱,对党和国家事业极端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职责。要多深入基层,体察民情,为民谋利。要严格依法行政,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管理经济和社会,切实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制原则。 (三)狠抓依法行政各项保障措施的落实 在新形势下加强依法行政问题,农业系统各部门担负着重要的职责。农业系统摊子大、行业多,直接面对市场主体,特别是面对千家万户的广大农民群众。我们的一言一行不仅关系党和政府的形象,而且对社会各方面都会产生影响。在农业依法行政中,要规范“四个行为,执行九项规定”,形成“敬业为农、优质服务、文明执法、廉洁高效”的农业行风。 我们要重点加强四个方面的行为规范: 一要规范执法行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做到热情、周到、公平、公正执法。特别是涉及到依法罚款、取消营业资格、销毁市场禁入物品等行政措施的,要秉公办事,讲清道理,文明执法,不得态度蛮横、简单生硬。对有明确办理时限的审批,要及时办理,不准无故拖延。要切实履行职责,防止滥作为和不作为的现象发生。 二要规范服务行为。本着方便用户、服务群众的原则,结合各自工作特点,积极开展政策咨询、法律援助、信息服务、技术指导。应积极选择适当的载体,广泛开展科技下乡、技术培训、电话热线和网络服务等活动。在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的过程中,主要采取宣传、示范、引导的办法,做到尊重农民意愿,不搞强行收费的服务项目。凡涉及面向农民收费的服务项目,如病虫防治、发放资料等,都要与农民协商,签订责权利都十分明确的合同,保证服务质量。 三要规范政策行为。在制定和贯彻农业政策时,要贴近农业,心系农民,时时刻刻把农民欢迎不欢迎、拥护不拥护、满意不满意作为验证工作成效的尺度,时时刻刻把广大农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认真贯彻执行土地承包法,不得随意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严格执行农村税费改革政策,不违规出台加重农民负担的项目,防止出现任何形式的农民负担反弹;对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扶持农业、搞活农产品流通等各项政策,都要带头执行,督办落实。 四要规范办事行为。凡直接为市场主体特别是为农民群众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事项,尤其是涉及行政审批和收费行为的事项,都要按有关规定办理。对项目的设立依据、审批程序、审批条件、审批时限、收费标准、审批纪律、监督电话等,都要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透明度,实行公开办事。 农业执法是农业系统的重要职责,是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工作。反对腐败、廉洁从政是执政党对党员和领导干部的必然要求,是巩固执政地位的客观需要,是服务“三农”的前提条件。农业系统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农业行政执法职能,切实抓好反腐倡廉工作。农业系统在行政执法中必须做到“四个不准”,在反腐倡廉中必须坚持“五个严禁”。 “四个不准”是: 一是不准多头多层执法。按照《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要健全行政执法队伍,推行综合执法,严格执法层级管辖,突出解决好多层执法的问题。农业执法,以县级农业部门属地管辖为主。 二是不准无证人员参与执法。所有执法人员都要实行岗前培训、竞争上岗、亮证执法,接受群众监督。凡不持证、亮证执法的,一律视为违规执法。 三是不准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资产品。严格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审查,把好市场准入关。凡未经审定登记以及检验不合格的农资产品都不准 销售。尤其是农业系统生产经营的农资产品,一定要做到来源清楚、质量合格、标识规范、价格合理。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给农民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并追究单位及当事人责任。 四是不准以执法为名乱收费、乱罚款。所有农业行政机关和执法机构一律不得下达执法创收任务。执法收费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擅自增加项目、提高标准,更不得不执法也收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执法证件,清出执法队伍。 “五个严禁”是: 一是严禁以权谋私。在行使行政审批权和分配使用财政资金过程中,严禁搞权钱交易,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利益。 二是严禁奢侈浪费。严禁超标准配备小汽车和用公款互相宴请、大吃大喝以及支付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是严禁收受“红包”。严禁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 四是严禁转移、截留、挤占、挪用农业项目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项目资金、不按项目要求执行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是严禁公款旅游。严禁以开会、考察、招商、研讨、培训等名义变相公费旅游。严格控制出国(境)团组,非经济贸易行为的一律不得组团出国。精减会议和文件,各类会议一律不准赠送礼品和纪念品。 规范行风、整顿执法、反腐倡廉,是农业系统事关全局的大事、要事。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规范“四个行为”,严格执行“四不准”、“五严禁”的规定。要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要求,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看好自己的门,确保本单位、本部门不出现群体性事件和恶性案件。要通过加强规范行风、整顿执法和反腐倡廉工作,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和农业系统自身建设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农业问题论文:农业灌溉问题与对策探讨 1高效节水灌溉面积大幅减少 威海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先后修建了羊亭、张村、崂山、斥山等一大批国家级高效节水示范工程,到2010年统计高效节水面积为8.27万hm2。然而,近期普查威海市现存的高效节水面积仅为3.45万hm2,减少了近1/2。通过调查发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工业园区的建立(如羊亭工业园区的建立),工程管理机制的缺乏,工程年久失修,水源发生变化,不具备灌溉条件等原因,导致了高效节水灌溉面积大幅减少。其中:工程老化减少面积近5020hm2;工程报废减少面积1.97万hm2;5年以上未灌溉的面积有1.74万hm2;工程占地及其他原因有6113.33hm2。 2管理体制不健全,难以保证工程长效运转 以前的农田水利设施都是集中建设、集体管理,重建设、轻管理,建管脱节现象严重,管理体制不健全,导致灌区配套设施老化、破坏,高效节水面积大幅度缩水。水利工程只运行不维修,或者只是简单维修,致使其老化损坏严重,效益衰减。目前高效、协调的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尚未健全,部门利益、地区利益、群众利益对于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的建立制约较大。农田水利工程在管理上存在工程产权不明、维修经费难以落实、管理人员能力薄弱、部门职责不明和管理职能不到位等问题。基层管理机构不完善,管理服务人员素质不高,文化层次和专业技术水平较低,管理和服务职能不到位。 3发展对策 3.1建立新型节水机制,推进灌区节水改造 根据现阶段威海市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积极争取资金,以搞好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以及末级渠系改造工程为重点,把解决水资源短缺放在全局战略性位置,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兼顾生态环境建设,构筑起以大中型灌区为主、各种小型灌区为辅的水资源开发体系,积极推行节约用水,合理开发地下水,加大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及环境整治力度,以实现全市农业水利与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建立新型的农业节水机制,努力搞好灌区节水改造工程的运行管理。尤其是灌区末级渠系作为农业水利设施发挥重要效益的关键环节,是灌区的终端网络,如果被堵塞或者被破坏,一方面导致农田无水可灌,另一方面也是对国家投入巨额资金进行项目改造的一种浪费。如文登市完成对米山、南圈、姚家庄3座水库灌区配套与改造1846.7hm2。通过灌区的配套改造和节水改造工程的实施,达到了节约灌溉用水,增加、改善和恢复灌溉面积的效果,确保了农业生产用水和增产增收。 3.2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实施高效节水工程战略 目前,威海市的高效节水灌溉面积为3.45万hm2,其中低压管灌节水面积3.36万hm2,微灌节水面积586.67hm2,喷灌节水面积261.33hm2。通过对末级渠道和节水灌溉工程的建设:一是改善灌溉条件,疏通了渠道,灌溉用水的问题得到了较好地解决;二是提高用水效率,项目区内输水速度、灌水效率、灌溉保证率明显提高;三是提高农民的节水意识,渠系硬化,协会合作,缩短了灌溉时间,不仅改变了以前小型灌区上游农田用水无节制、下游农田无水可灌的情况,而且有效提高了灌溉水利用率。如2011年度小农水重点县项目完成后,文登市项目区年增产值977.2万元,年节地31.33hm2,省工5.66万个,年节能28.3万kW?h;乳山市项目区新增供水能力450万m3,恢复和新增灌溉面积1866.67hm2,改善灌溉面积666.67hm2,年新增节水能力286万m3、粮食生产能力750万kg、经济作物产值500万元;荣成市项目区年新增供水能力586万m3,恢复和新增灌溉面积2824hm2,改善灌溉面积180hm2,年新增经济作物产值254万元、节水能力309万m3。 3.3兴修小型拦蓄工程,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威海市地处胶东半岛,市内丘陵密布,河网纵横,市内没有大江大河,但中小河流密布,仅50km2以上河流就有34条,塘坝3393座,这些都蕴含着丰富的水资源,而且时空分布较广,有利于水资源的梯级开发和合理利用。因此,应通过合理地修建小泵站,增加灌溉面积,提高中低产田的效益。同时,加快小塘坝的除险加固速度,适时进行灌溉配套,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 3.4推行土地集约化经营,创建新型节水灌溉模式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和劳动力结构的变化,土地集约化符合我国当代农业发展的方向,特别是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政策资金向专业大户倾斜,对专业大户等进行政策资金的补贴,更为土地集约化的进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为了更好地保证粮食安全,解放更多的劳动力,使机械化、专业化进入农业生产领域,应该出台相关的政策,扶持专业大户,大力推行土地集约化经营。通过土地集约化经营,农民对于实施节水灌溉的意愿将会增加,新型的机械化节水型灌溉方式将得以推广,水利设施的维护及管理也会自觉得到重视,经过这种需求与建设的互动,不仅解决了农业节水灌溉方式推广中存在的问题,也解决了只建不管、维修困难的现状。既延长了工程的使用寿命,提高了灌溉水利用系数,也确保了农业的增产增收。 4结语 威海市农业灌溉目前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要提高农业灌溉用水系数,保障农业增产增收,确保粮食安全,以及在进行农业高效改造的同时保证工程长期高效发挥效益,还必须在新的条件下,结合威海市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农业灌溉的新模式,为保证农业灌溉、粮食高产稳产提供良好的基础条件。 农业问题论文:县农业行政执法存在问题和对策 摘要:结合农业行政执法实践,分析了我县农业行政执法目前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加强法制建设,完善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立执法人员系统培训制度,健全农业行政执法保障体系,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制度,加强执法监督,促进农业投入品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等对策与措施。 关键词:农业行政执法,存在问题,对策 __是农业县,农业的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地促进和实现依法治农、依法兴农、执法护农,对促进农业生产,有效遏制坑农害农现象,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助农增收起着保驾护航的作用。但是,由于多方面原因,随着经济的发展,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存在诸多难点。 1农业行政执法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1.1立法不具体、不明确、含糊、笼统,法律责任不清,执行中不好操作 农业行政执法涵盖的法律法规多,当前我国农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备,对法律责任规定得过于笼统,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公司和从事零售的小散户违法行为在处罚条款上一视同仁,从而造成可操作性不强,县级农业行政执法过程中对零售小散户的处罚难以执行到位。 1.2农业行政执法机构的主体不合法,硬件设施落后 我县农业行政执法主体——《__县农业局执法大队》是农业局下属事业单位,属事业性质,股级建制,人员工资实行全额拨款,但是,农业行政执法没有独立的专项经费,没有专门执法车辆,办公设施差,调查取证手段落后,导致执法手段落后,执法检查、调查取证和实施处罚困难。缺乏相应的配套和保障,以致于影响了执法水平和质量的提高。 1.3农业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不高,执法人员身份不合法、待遇差,工作积极性不高 根据工作需要, 我县农业(种植业)行政执法人员均从农业局内部进行调整,调整后农业执法大队共6人,其中大学生2人,大专生 2人,中专生2人;副主任科员1人,中级职称者2人,初级职称者2人,工人编制1人;5人持有委托执法证,平均年龄48岁。没有一个毕业于政法专业,绝大多数是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技术人员,属事业编制,对农业相关法律、法规系统学习时间较少,缺乏行政执法所必备的法律知识及相关的执法技能,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人员不善执法和不敢执法的现象。同时,执法人员没有相应的岗位津贴,长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而编制为事业性质,执法人员在职称评定上由于没有从事技术工作而受到影响,从而影响了工资标准,这些因素影响着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1.4管理相对人多而杂,相对人及农民群众法律意识淡薄 农业行政执法相对人涵盖面广,重点是农业投入品经营业主,相对人面广量大,经营人员多而杂,仅仅种植业投入品种子、农药、化肥经营业主全县分别有二百多户,经营人员也相当复杂,文化素质普遍偏低,一些不懂农业生产、缺乏农资经营常识的人相继融入了经营农资的行列,有的人因利益驱动故意违法,有的法律意识淡薄,因不懂法而违法,这些都给农业执法工作带来了许多难处。在市场检查过程中,管理相对人受到处罚时,往往以不懂法、不知法为由,推卸责任,逃避处罚,干扰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农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也不强,自我保护意识差,往往在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不知或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由于农业相关法律法规部分处罚条款对农业投入品零售小散户的适用性较差,我县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主体不合法,造成执法底气不足,执法机构硬件设施落后,必须的执法工具不到位,执法队伍素质不高,执法人员待遇差,没有解决后顾之忧,加之管理相对人多而杂,管理相对人和农民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导致我县农业行政执法存在执法难,难执法的问题。 2解决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中问题的对策 2.1加强法制建设,提高法律法规可操作性 在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时,建议立法机关能考虑到各个层面的可操作性,在处罚力度上既要对从事生产、经营的大公司有威慑作用,也要对零售小散户违法行为有惩戒作用,利于基层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中对违法行为能够执行到位,否则,无法执行的惩罚条款就等于是一纸空文。 2.2完善农业行政执法体系 政府必须为农业综合执法提供保障,依法组建农业综合执法队伍,明确其行政机构性质,为推行综合执法、稳定队伍和保证农业综合执法公正性奠定基础。扎实搞好执法队伍建设,挑选办事精干、工作大胆、为人公正、已取得专业执法许可、长期从事执法工作、熟悉法律知识、专业素质高的优秀人员从事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并明确执法人员行政工作身份,解决执法人员后顾之忧。 2.3建立执法人员系统培训制度 介于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多数来自于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技术人员,未经过系统的法律法规学习,应建立执法人员系统培训制度,把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纳入日常管理的范围,加强对所有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 ,定期安排执法人员参加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确保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规范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造就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过硬、公正廉洁的农业执法队伍。2.4健全农业行政执法保障体系 农业综合执法工作面临“三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案件错综复杂,执法办案费用必不可少。农业综合执法市场检查、专项整治、现场勘测等工作所需办案经费、办公用品、交通工具、通讯设备、摄像器材等应立入财政预算,保证工作经费和执法办案经费,建立健全农业行政执法保障体系。 2.5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特别是管理相对人和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法制宣传教育要建立一些长期有效的制度,坚持对管理相对人实行定期不定期的法律法规培训和技术培训。使普及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制度化。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标语、印发资料等多种宣传形式加强农业法律法规宣传,推动全社会依法治农氛围的形成。 2.6建立健全制度,规范执法行为 通过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建立健全农业行政执法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行政执法公开制度、重大案件审批、查处、备案制度、执法过错和错案追究制度。做到制度到位,责任到人。依靠制度,强化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做到主体合法、依据合法、行为合法、程序合法。 2.7加强执法监督,确保依法行政 建立健全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一是加强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明确执法机构领导干部及执法人员的责任。二是建立健全外部监督机制,向全社会公布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投诉电话,接受管理相对人的监督,接受人大的监督检查,接受司法机关和社会舆论监督。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纠正本位主义和地方及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消除执法中的腐败现象。 2.8突出重点,强化源头监管,促进农业投入品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 抓住重要的农时季节,对重点市场、重点品种、重点经营户进行拉网式执法检查;还要对市场进行不定期突击检查,一旦发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严厉查处坑农害农事件。通过集中执法、专项整治、明查暗访、接受举报等途径,及时掌握违法案件线索,发现一起,严厉查处一起。通过重大案件的查处,有力地打击各种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利益。 农业问题论文:户户通平台构建及农业科技信息传播问题思考 论文关键词:户户通平台;农业科技信息传播;电话;互联网 论文摘要:科技信息户户通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户户通平台)是以电话网、互联网、广电网、专家网和组织网五网融合为基础,以电话机(固定电话、移动电话)、计算机、电视机、收音机、农信机为载体,以农村科技服务组织、农业科学数据库和专家团队为支撑的农业科技信息传播系统。它以需求为目标、市场为导向,运用计算机技术、通信网络技术、现代管理技术对涉农政务、实用技术、社科知识、市场信息等科技资源进行系统整合,主要通过电话等应用终端曲线上网,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高质量的科技传播与咨询服务。 目前,我国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仍然面临着“网破、线断、人散”的局面,农业科技资源分散、条块分割严重,重复建设、封闭运行突出,科技资源共享机制尚未形成,信息瓶颈、梗阻现象相当普遍,涉农企业、合作组织、农民群众急需的科技经济信息无法及时获取和。以需求为目标、市场为导向,整合各类涉农科技资源构建的简便、快捷、经济、实用的户户通平台,其优势体现在:有利于提高各级政府、涉农组织联动解决“三农”问题的协作能力,较好地解决农业科技服务与农村需求相脱节的问题;有利于推动科学技术和其他生产力要素充分结合.较好地解决了如何提高农村电话电视普及应用率问题;有利于科技信息在农村的适时传播和广泛应用,较好地解决农业科技信息最后一公里问题。 1平台构建及科技传播过程 1.1平台系统体系 户户通平台主要以电话网、互联网和广电网为载体,通过语音、视频和网站提供信息的查询、、技术支持与协作,解决农业科技信息进村入户问题,其总体构架包括科技信息需求终端、科技信息处理平台、科技信息资源系统和科技资源协作网络等。 科技信息需求终端指户户通平台的受众对象或目标人群,主要包括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涉农企业、广大农民和城镇居民等终端用户。科技信息处理平台指系统具备的信息处理和资源配置管理功能,包括数据库、用户、权限、角色管理和信息匹配等。科技信息资源系统指市级科技信息咨询服务系统,主要结合农村需求统一设计数据标准和人机界面,组织信息搜集、分析和加工。科技资源协作网络指农业与科技管理部门、委托机构、相关单位及专家网络。 1.2技术功能和传播过程 (1)技术路线。为了保证户户通平台低成木、高效率地运行,程序设计采用浏览器/服务器模式。运用智能体技术,通过专用服务器和特定软件实施电话网与互联网的有效连接,如利用系统语音合成软件使动态文字信息转换成电话可以识别的语音信息;利用系统上传下载软件使户户通信息数据库和互联网的相关信息互联互动;利用数字技术和计算机技术使动态信息静态化、静态信息号码化、复杂信息简单化;利用通讯技术和网络技术使用户(电话)拨号进人户户通系统平台,查询互联网上的科技信息或把自己的信息到互联网上(称为电话曲线上网或电话间接上网)。在现有科技信息网络平台的基础上,建立户户通信息平台(外网)和工作平台(内网),使用统一热线电话号码或借助农村远程教育网,通过人工(或自动)接受与处理,构架用户与互联网之间的桥梁,通过各级专家团队的协作联动,为用户提供高质量的技术服务。 (2)平台功能。户户通平台主要具有信息、资源共享、快速查询、用户接人、文字语音转换、远程培训、协作互动、服务管理、系统维护等功能。信息平台(外网)主要用于公众信息和用户供需信息的。工作平台(内网)作为科技服务资源库和科技系统网络调度平台,存放当地技术、人才、市场信息,以备加工、和应用。 (3)咨询流程。当用户通过电话或机顶盒电视咨询问题时,可根据户户通系统提示按键进人户户通信息数据库获取和科技信息。当咨询者认为信息数据库无法满足自己需求时,可根据系统提示进人户户通人工服务平台,工作人员将利用信息平台进行答复处理。如果用户提出的问题咨询服务中心坐席专家不能实时处理,则提交调度服务中心或市县互动服务平台,由相关专家借助三方通话予以解答,对于技术性比较强或必须现场处理的问题,调度服务中心将根据情况就近指派专家随户户通现场服务直通车实地解决。 (4)管理模式。户户通平台运行的成败取决于管理模式是否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前期以政府投人为主,逐渐转为市场化运作模式。以市场为主的管理模式需在实施过程中逐步探讨。当前主要采取以政府为依托、农业和科技部门为主体、能够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规律要求的管理模式。可以组建户户通调度服务中心、咨询服务中心、农业专家团队和科技协作组织。 2户户通平台的运作实践 蹼阳市在媒体宣传、热线咨询、网络传播、实地指导、教育培训和示范开发“六位一体”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基础上,结合多年开通17S(要技术)科技服务热线(160S17S, 1688S17S专家咨询和语音信箱相结合)的成功实践,2004年投资15万元引进神农智能电话查询系统,开发建成了科技信息户户通综合服务平台,2005年蹼阳市科技信息户户通工程建设项目列人河南省科技攻关计划,2007年获得河南省科技进步三等奖。其具体做法包括:①开发建设了户户通综合服务平台,该服务平台是一个集信息查询、信息、 信息管理和呼叫联动于一体的综合性科技信息服务系统,由“五个一”构成,即一个户户通网管系统、一个户户通网站()、一条户户通热线9600175)、一支强大的专家团队和一组电话应用终端。②开发建设了科技信息专家数据库,作为科技信息的主要来源和平台建设的核心。③引进开发了虚拟电子邮件系统,可以支持农户利用电话接收、发送“电子邮件”。④开发建设了农业科技短信平台,可以为用户提供农业技术、市场预测、市场行情、供求信息、务工信息和农家乐等点对点服务。⑤开发了科技信息供需甄别系统软件,可以把复杂信息简单化,解决农民甄别真假信息能力较弱的问题。⑥组建了一批综合性机动化的专家团队,利用户户通热线、现场服务直通车保证用户咨询问题的及时准确解答。⑦编制了户户通平台应用指南,解决了农民如何利用电话间接访问互联网的问题。⑧签订了符合市场规则的双赢合作协议,保证了户户通平台的持续运行和健康发展。⑨建立了市县乡三级高效协作体制,具备了组织开展联动协作服务能力。⑩建立了多媒体宣传推介机制,实现了农民、专家、媒体和户户通平台的良性互动。 由于户户通网络的科技信息丰富实用,专家服务权威热情,每天都有不少农民拔打户户通热线(9600175)来咨询各类科技信息。近年来,户户通平台咨询人数呈现出急剧增长趋势,有时一天超过50人次。 3户户通平台的成效分析和问题思考3.1应用成果 科学研究和运作实践表明:户户通平台运用于农业科技信息传播,主要可以取得以下三方面成果:①冲破传统农技推广观念和体制束缚,形成大农业、大科技联动工作格局,通过建立上下联动、协调运作机制,可以逐步实现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六化”,即服务组织网络化、服务管理规范化、服务机构市场化、服务手段信息化、服务利益共赢化和服务能力持续化;②遵循专业化市场化原则,符合现代农业科技传播的发展规律。平台的维护运行、信息的采集更新、团队的服务活动等都需要专业人才和资金支持,长期的运行必然要走专业化、市场化之路;③实行低成本启动运作,拓展户户通网络发展空间,既不收取信息服务费,也不收取技术服务费,甚至连专家现场技术服务的交通费都不收取,农民获取和科技经济信息的成本非常低、热情非常高,户户通平台在广大农村的发展空间越来越大。 3.2优势特点 案例实践、社会调查和数学统计表明:户户通平台传播农业科技信息既科学实用又快捷节省,主要优势包括以下四个方面:①投资量小、覆盖面大。所有电话普及的乡村用户只要有一部电话,记住户户通热线电话号码,就可以通过平台查询、信息。②内容丰富、实用性强。传播内容涵盖涉农政务、市场供求、农业科技、工业科技、卫生科技和大众科技等农村科技信息,农民用普通电话即可间接上网交流。③人机结合,异地同步。系统自动应答、昼夜服务,可以通过专家体系异地同步地为农民提供科技信息服务。④解决困难,节省花费。用户不用电脑、不用宽带,不付信息费,不付专家费,可以大量节省获取和科技信息的成本。 3.3存在的问题 户户通平台的协作机制不够完善,人机互动效应需要进一步强化,专家信息库的先进性和本地化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系统应用查询方法需要进一步改进,运行成本需要进一步降低,应用终端需要进一步拓展,媒体宣传需要进一步扩大。 3.4户户通平台的发展思考 (1)从户户通平台传播农村科技信息的过程看,应该运用现代科技传播理论,构建高效农业科技信息传播体系,较好地做到以下三方面的结合:①网络平台的规划建设和协作体系的建立完善相结合。例如,在建成市级户户通综合服务平台、规划建设县区乡镇户户通信息服务平台的同时,建立市、县、乡三级科技资源协作系统,做到电话曲线上网和专家实时服务的有机结合。②传统的科技传播经验和市场化运行机制相结合。例如,在吸取现场指导和技物结合等传统农技推广经验的同时,进一步引进市场经营理念,用电信运营商的电话资费分成弥补户户通平台维护和运行经费的不足,可以避免重建轻管或有建无管现象的发生。③科技信息传播方法的实用性和科技信息传播内容的先进性相结合。例如,户户通平台上网查询科技信息的方法简便易行、快捷节省,具有经过专家团队甄别、符合农村需求的科技经济信息数据库,能够奠定户户通平台的应用基础。 (2)从户户通平台传播农村科技信息的内容看,应该以农村市场需求为导向,构建先进实用的科技信息数据库。不仅要解决好把科学知识和技术信息传播给一般社会公众的问题,还要解决好传播过程中的信息搜索和甄别问题。科技传播的信息量和复杂度急剧增加,科技传播过程的不确定因素也日益剧增。户户通平台在选择相关信息时,要忽略不相关或者不先进、不实用、不准确、不科学的信息方面。另外,要充分发挥科技专家团队的作用,尽量减少农民选择应用科技信息时的盲目性,增强科技传播、信息传递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并使传播内容更加适应传播体制,传播方法更加适应农民需求。 (3)从户户通平台传播农村科技信息的效果看,应该更加符合中国农村科技传播的现实,既要解决或弥补当前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也要解决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科研成果、技术信息棚架,以及农民急需的各种经济信息、技术服务无从获取的问题。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农业现代化和农村信息化指日可待,农民科技经济信息需求与日俱增,农村通讯事业长足发展,户户通平台的应用前景自然会更加广阔。 (4)户户通平台作为现代科学传播理论和农业科技传播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运用农村信息化推动农业现代化的范例,对转变中国农村传统生产经营观念、变革中国农业技术推广体制,以及推动发展中国家农业科技传播事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5)户户通平台不仅适用于农村社区科技信息的传播与交流,也适用于城市社区科技信息的传播与交流。不仅适用于工农业生产和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信息传播与交流,也适用于商业流通领域市场经济信息的传播与交流。可组织科研力量进行相关技术开发,使户户通平台在现代信息传播和交流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6)户户通平台作为新生事物,既具有旺盛的生命力,也有其生长发育和成熟的过程。在各级 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科技或农业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共同推动户户通工程建设。户户通平台传播的内容要丰富实用,传播的方法要科学完善,传播的体制要不断改革,传播的机制要不断创新,切实增强农业、科技共同体与政府、媒体和受众之间的互联互动。 农业问题论文:简论寿光市生态农业旅游发展问题调查分析和对策 一、寿光市生态农业旅游发展基本现状 近年来,寿光市旅游业的发展紧紧围绕“突出农业生态特色,做大做强旅游产业”的总体思路,以做大做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为目标,打响了“魅力菜乡,生态寿光”旅游品牌,走出了一条高科技、生态型、乡村化的旅游发展新路子。目前,已逐步发展成为集品种技术研发推广、农业观光旅游、会议展览举办等综合功能于一体的现代农业园区,是寿光市乃至山东省蔬菜产业对外展示交流的重要窗口。 二、寿光市生态农业旅游发展问题的资料来源及说明 本次调研活动包括到寿光市乡镇(洛城街办)走访调查,对蔬菜高科技示范园负责人、相关管理部门、农户进行了深度访谈。 (一)以下为数据分析结果 基本情况调查: 绝大多数农户对新农村建认比较了解,对新农村建设充满信心,但是对生态农业旅游产业不是很了解,希望通过我们的调查分析,能加大农户对生态农业旅游产业的了解。 (二)新农村建设与生态农业旅游发展产业发展前和发展后,农村的各方面也有很多的变化,大多数农民认为: 新农村建设后与生态农业旅游产业发展之后,农村的生产发展总体情况是有待进一步提升;主要生产力发展方向是农村生产规模扩大,更加生态化,技术化。但是旅游业发展相对滞后,希望有关部门通过科学技术的发展,加大发展生态农业旅游产业。 三、寿光市生态农业旅游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生态农业旅游是现代旅游产品中一项颇具开发潜力的产品。目前,在传统观光旅游降温的情况下,人们纷纷选择生态农业旅游作为产品开发的新热点。与此同时,由于一些地区对于生态农业旅游资源的开发一哄而上,竟相模仿,又缺乏正确的理论指导和科学的规划,使得开发带来的负效应甚至超过了其带来的积极影响。 存在的问题: 1.产品类型单一,缺乏鲜明特色,知识性、趣味性、参与性不强近年来,随着人们经济条件的改善,需求急剧增长,这为生态农业游客提供了广阔的客源市场。生态农业旅游优良的生态环境、独特的风格、低廉的价格对游客产生了强大的吸引力。但是,经营者竞争意识淡薄,忽视对生态农业旅游产品内涵的挖掘。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多数产品以观光层次为主,游客选择范围小;在内容与形式上重复开发和模仿建设倾向明显,缺少地域特色和文化内涵。 2.行业管理力度不够目前,生态农业旅游通常各自为阵,经营者缺乏科学的管理理念和协调发展观念,而旅游行业管理机构还没有制定科学合理的生态农业旅游管理体制。 3.农民素质的影响。提高农产品质量,只能依靠科学技术的创新发展,而农民是科技文化知识拥有量最少的群体。调查显示,在转移劳动力中,男性高于女性,文化素质较高者居多,而留下来的农业劳动力文化素质普遍较低。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业劳动力将会出现文化素质下降,女性比重上升的现象,这势必会成为影响寿光生态农业加速发展的重要障碍。 4.龙头企业小规模的多,大规模少。目前来看,全市批发市场、金玉米公司、海惠集团、金正食品公司等几家龙头企业规模较大外,总体上规模偏小,水平偏低,带动优势不明显,与建设新农村新形势的需要还有差距。还有一些企业缺乏自主创新,依赖性强,存在盲目跟风的问题,产品销售渠道不畅,经营风险比较大。 四、提出对策 第一:制定合理的生态农业旅游景点,增加产品类型多样化,发挥特色优势,增加知识性、趣味性,增加游客选择范围,因地制宜,突出地方特色农业旅游,要根据当地的旅游实际,规划农业旅游,以市场为导向,进行综合规划,包括客流量和旅游方向规划。 第二:增加行业管理能力,增加行业之间的联系,促进旅游一体化建设,发挥寿光市生态农业旅游的优势作用,增强政府等有关部门对寿光市生态农业旅游的管理。同时在增强行业管理的同时,减少对生态环境和景观的破坏。 第三:提高农民的素质。加强科技文化培训教育,增强农民的劳动技能。一是打破传统的培训模式,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民培训机制,如推行培训教师进村、媒体资源进村、人才培养进村等形式开展培训。二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网络等宣传媒介的作用,向农民宣传市场经济的基本理论以及市场竞争的成功案例。 第四:加强政府对小企业的引导,加强企业与农民的联系。同时企业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避免盲目跟风的问题,增加产品销售渠道不,减少经营风险等,充分发挥企业对生态农业旅游的引导作用。 农业问题论文:目前农业依法行政还存在哪些困难和问题,在实践中有何新举措和新经验 依法行政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也是政府正确履行职责的基本准则。作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实施依法行政的重要性,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依法行政的自觉性。认真履行职责,坚持服务“三农”,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作出贡献,把依法行政落实到农业行政行为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对此,我们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严肃认真对待,增强规范行风、整顿执法和反腐倡廉工作的紧迫感。要认真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并切实加以解决。 一、当前农业依法行政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当前,农业依法行政的工作离服务“三农”的高标准、严要求还有一定差距,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在行风建设上,一些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不够健全。行政行为的规范性还不够、透明度还不高;服务“三农”的意识还不强。作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多年养成的习惯是有请必到、上门服务,甚至是给基层说好话。却不懂得用当代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去指导和监督,工作方式局限于“达标”、“认定”,却没有用统揽全局的工作意识。 2、在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上,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一方面,农业执法人员如何利用掌握和利用相关法律、法规,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一定的困难和差距。一些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罚,或者是处罚过轻,依法行政的力度不够;另一方面,有的单位只停留在宣传、文件等表面形式或无关痛痒的执法检查上,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不太规范,也直接影响到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 3、在队伍建上,农业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宣传力度不够大。一方面,行政执法人员缺乏系统全面的法律、法规知识,有的工作人员思想保守,认为农业部门社会地位不高,依法行政难以开展,工作有畏难情绪,导致了执法的力度不大。另一方面,社会上许多人只知道有《民法》、《刑法》,却对农业法律法规了解不够,不少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工作人员及广大群众普遍认为,农业依法行政是“弱职部门”,制约力不强,执法力度不大,不象公安、工商、技监等“强职部门”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因此,对农业执法人员的队伍建设不重视,依法行政的舆论宣传氛围不浓,支持的力度不够大。 4、在经费保障上,缺少专项执法经费。农业执法经费严重不足,是制约农业依法行政的重要瓶颈因素之一。经费不足,导致收支混乱,乱收费、乱罚款现象时有发生,并屡禁不止,使依法行政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5、在廉政建设上,执法乱收费和执法人员管理不严现象屡禁不止。执法不公,多头多层执法、违规执法等奢侈浪费、违法违纪行为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尽管发生在少数单位、少数人身上,但产生的影响是恶劣的,危害是极大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部门的整体形象,影响了行业战斗力,影响了农业、农村经济和农业部门自身的发展。 6、在监督机制上,不够健全。农业依法行政的监督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内部的执法监督和人大、政府、司法、法制、监察等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和人民群众对农业行政人员执法工作的监督。目前,由于思想认识、领导精力、人力、财力等原因,也存在执法监督不到位的情况。特别是档案部门的执法人员都是兼职的,职责不清,也制约了档案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产生的原因 引起农业依法行政的困难和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行政执法主体的少数领导干部对行政执法的重视程度不够、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不强以及行政执法理论研究的薄弱等,是其主观上的原因;法律规范相互之间存在的矛盾、执法体制不顺、执法人员素质偏低、执法程序不完善、法制宣传不够深入以及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不完善和不到位等,则是其客观原因。此外,行政执法主体属于行政机关的比例不高、部分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活动不够正常,执法手段不够、检测设备不足、办案条件太差,执法中取证难、处罚决定难以实施等,都是农业依法行政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三、加强农业依法行政的建议与对策 (一)加强依法行政的法制建设 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不断加强,法律制度日臻完善,农业工作要做到依法行政就必须牢固树立宪法意识、法律意识,认真学习掌握法律法规。 一要结合开展普法教育,加强法律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使各级农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掌握国家的基本法律法规,熟悉地方法规,提高法律素质,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要严格执行法律,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级农业部门和工作人员都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要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严格行政责任。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三要全面贯彻实施 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以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规范执法程序,纠正本位主义和地方及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消除执法中的腐败现象。 四要搞好行政复议,加强行政监督。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重要监督制度。各级农业管理部门都要认真实施行政复议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开展行政复议工作,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和专项监督,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要严格追究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者的法律责任。坚决查处纠正对行政复议申请该受理的不受理,该作决定的不作决定,以及“官官相护”等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确保法律和政令畅通。 五要加强农业行政立法,完善法制体系。农业行政立法是法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进一步具体化和补充。要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严格遵循法制统一原则,完善立法程序,提高行政立法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程度。 (二)转变农业依法行政的管理职能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按照政治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职能转变,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不断改进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一要加快职能转变。积极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把行政管理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要善于运用法律、经济手段管理社会,推动发展。要进一步调整机构设置,理顺职能分工,逐步实现职能、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 二要建立完善政务公开制度,积极推行政务公开。把政务信息公开经常化,增强行政决策与行政管理的透明度,扩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凡是关乎经济社会发展的长远大计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及其办理结果,都要以适当方式公开,广泛征询群众的意见。 三要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要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坚持标本兼治,注重治本,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加大查处大案要案的力度,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四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加强自身建设。要把提高农业行政人员的素质作为首要任务,通过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开展牢记“两个务必”和“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教育,增强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政策的自觉性、坚定性。要教育工作人员,以对人民群众极端的热忱,对党和国家事业极端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职责。要多深入基层,体察民情,为民谋利。要严格依法行政,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管理经济和社会,切实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制原则。 (三)狠抓依法行政各项保障措施的落实 在新形势下加强依法行政问题,农业系统各部门担负着重要的职责。农业系统摊子大、行业多,直接面对市场主体,特别是面对千家万户的广大农民群众。我们的一言一行不仅关系党和政府的形象,而且对社会各方面都会产生影响。在农业依法行政中,要规范“四个行为,执行九项规定”,形成“敬业为农、优质服务、文明执法、廉洁高效”的农业行风。 我们要重点加强四个方面的行为规范: 一要规范执法行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做到热情、周到、公平、公正执法。特别是涉及到依法罚款、取消营业资格、销毁市场禁入物品等行政措施的,要秉公办事,讲清道理,文明执法,不得态度蛮横、简单生硬。对有明确办理时限的审批,要及时办理,不准无故拖延。要切实履行职责,防止滥作为和不作为的现象发生。 二要规范服务行为。本着方便用户、服务群众的原则,结合各自工作特点,积极开展政策咨询、法律援助、信息服务、技术指导。应积极选择适当的载体,广泛开展科技下乡、技术培训、电话热线和网络服务等活动。在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的过程中,主要采取宣传、示范、引导的办法,做到尊重农民意愿,不搞强行收费的服务项目。凡涉及面向农民收费的服务项目,如病虫防治、发放资料等,都要与农民协商,签订责权利都十分明确的合同,保证服务质量。 三要规范政策行为。在制定和贯彻农业政策时,要贴近农业,心系农民,时时刻刻把农民欢迎不欢迎、拥护不拥护、满意不满意作为验证工作成效的尺度,时时刻刻把广大农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认真贯彻执行土地承包法,不得随意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严格执行农村税费改革政策,不违规出台加重农民负担的项目,防止出现任何形式的农民负担反弹;对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扶持农业、搞活农产品流通等各项政策,都要带头执行,督办落实。 四要规范办事行为。凡直接为市场主体特别是为农民群众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事项,尤其是涉及行政审批和收费行为的事项,都要按有关规定办理。对项目的设立依据、审批程序、审批条件、审批时限、收费标准、审批纪律、监督电话等,都要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透明度,实行公开办事。农业执法是农业系统的重要职责,是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工作。反对腐败、廉洁从政是执政党对党员和领导干部的必然要求,是巩固执政地位的客观需要,是服务“三农”的前提条件。农业系统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农业行政执法职能,切实抓好反腐倡廉工作。农业系统在行政执法中必须做到“四个不准”,在反腐倡廉中必须坚持“五个严禁”。 “四个不准”是: 一是不准多头多层执法。按照《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要健全行政执法队伍,推行综合执法,严格执法层级管辖,突出解决好多层执法的问题。农业执法,以县级农业部门属地管辖为主。 二是不准无证人员参与执法。所有执法人员都要实行岗前培训、竞争上岗、亮证执法,接受群众监督。凡不持证、亮证执法的,一律视为违规执法。 三是不准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资产品。严格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审查,把好市场准入关。凡未经审定登记以及检验不合格的农资产品都不准销售。尤其是农业系统生产经营的农资产品,一定要做到来源清楚、质量合格、标识规范、价格合理。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给农民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并追究单位及当事人责任。 四是不准以执法为名乱收费、乱罚款。所有农业行政机关和执法机构一律不得下达执法创收任务。执法收费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擅自增加项目、提高标准,更不得不执法也收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执 法证件,清出执法队伍。 “五个严禁”是: 一是严禁以权谋私。在行使行政审批权和分配使用财政资金过程中,严禁搞权钱交易,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利益。 二是严禁奢侈浪费。严禁超标准配备小汽车和用公款互相宴请、大吃大喝以及支付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是严禁收受“红包”。严禁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 四是严禁转移、截留、挤占、挪用农业项目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项目资金、不按项目要求执行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是严禁公款旅游。严禁以开会、考察、招商、研讨、培训等名义变相公费旅游。严格控制出国(境)团组,非经济贸易行为的一律不得组团出国。精减会议和文件,各类会议一律不准赠送礼品和纪念品。规范行风、整顿执法、反腐倡廉,是农业系统事关全局的大事、要事。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规范“四个行为”,严格执行“四不准”、“五严禁”的规定。要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要求,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看好自己的门,确保本单位、本部门不出现群体性事件和恶性案件。要通过加强规范行风、整顿执法和反腐倡廉工作,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和农业系统自身建设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全球化与新自由主义关系浅析:新自由主义全球化的理论误区与发展中国家道路的选择 一、新自由主义全球化的理论逻辑 20世纪后半叶,以经济学家弗里德曼·米尔顿、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等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学派兴起,改变了经济主体及其竞争原则的观念。跨国公司和世界金融中心成了世界经济的体系性的单位。国际经济如同国内经济一样,国家也应为市场职能提供一切必要的先决条件,最大限度地取消市场管制,使私人资本向新的、更高的阶段发展,保障国际资本稳定地发挥作用。[1]新自由主义尤其是主张跨国联系的货币主义认为,国际经济的联系为所有参与者提供了机遇,使经济体更为紧密并不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因为需要做的无非是缩小政府的活动范围而已。这种乐观精神充盈于货币主义的派生物——全球化学说中。这种学说声称摧毁政府对外部联系的障碍将释放两种积极的力量。其一是最好的运作机制(市场)从最先进的经济区域扩展到所有的政府放弃了控制权的经济区域;其二是随着这种最为有效的机制的扩散,最不发达的经济区域也会繁荣起来。 该理论认为,对外贸易和投资开放将鼓励资本流入贫困国家。由于工业化国家通过追加资本来赚钱的最好机会已经用完,而发展中国家资本短缺,因此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回报应该比工业化国家高。如果贫困国家降低贸易和投资的门槛,那么富裕国家就会输出部分资本。如果这种资源流入采取的是贷款或间接投资形式,就会补充国内存款,放松对本地公司追加投资的金融限制。如果是国外直接投资,会带来国外的先进技术和技能,金融风险也较少。不管是哪一种形式,投资增加都会使贸易增加,富国从贸易中获得的好处并不以牺牲穷国贸易伙伴的利益为代价。根据这个理论,在所有交易中,进出口双方、借贷双方、股东和员工双方都可以双赢。按照新自由主义全球化理论逻辑,不太发达的国家的机制将愈益类似于发达国家的机制,并且随着这种最好的运作机制的普遍传播,欠发达世界的经济将加速发展,与发达国家财富的差距也会越来越小。 二、发展中国家全球化的实践悖论 在新自由主义全球化的理论逻辑下,只要不太发达国家普遍采用发达国家的机制,他们的经济将加速发展,与发达国家财富的差距也会缩小。然而,无论从机制上还是繁荣程度上而言,全球化的现实并没有使世界经济变得更为统一,发展中国家普遍遭遇与新自由主义背道而驰。[2]典型表现如下: 1.经济增长减速。发达国家的资本确实从近几十年的全球化趋势中获取了巨额利润,但是,有很多发展中国家采用了发达国家所鼓励的战略,利用外国银行贷款和跨国公司雇用当地廉价的劳动力,发展加工制造业增加出口,结果是越来越多的生产利润和债务利息流向富裕国家。发展中国家因为不利的贸易条件、日益激烈的竞争和发达国家经济增长的放缓而导致经济增长下降。除少数国家外,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率严重下降,有些国家还出现了负增长。 2.扩大生产失效。面对增长减速,经济学家经常转向以提高生产作为万用灵丹。生产一般被认为是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动机,它被期待着能作为内在机制运行以推动这一体系的自我扩张。其机制扩张过程为:技术的提升或劳动密集程度的提高促进劳动生产率不断增长节约的资本剩余用来降低价格或提高工资需求增长刺激资本扩大生产。然而在1980~2000年期间事实与理论设想相背离。从1980年开始价格没有下降,也没有出现工资增长。实际工资处于停滞状态,每小时产出和每小时真实工资之间存在着鸿沟,这意味着从生产力增长中获得的几乎全部所得都被资本作为剩余价值剥夺了。制造业部门工人产出虽然增长了,但产品的价格并没有降低,或者工人的工资没有提高,从而导致有效需求不足。相反,服务部门的就业不断扩大,但从事服务业的大部分人的工资都非常低或是非临时性的。 3.债务日益攀升。从1982年到1998年,发展中国家债务增加了3倍,从5000亿增加到20000亿美元,债务国利息不堪重负。撒哈拉以南非洲国家的债务利息占其出口额的40%。拉美有些国家情况更加严重,阿根廷经济就是因为日益攀升的债务走向凋敝的。 三、新自由主义全球化的理论误区 之所以导致发展中国家普遍遭遇与新自由主义背道而驰,其根源在于新自由主义全球化理论的误区。 1.市场并非自足。新自由主义认为市场是自发的,存在着“看不见的手”的调控,因而无须政府插手。市场的确是在人们日常的互动过程中自发形成和自行“扩展”的,它无须人们有意识地设计或统一的中央计划就能达到协调,无需以成员间的共同利益作为前提就能运行。每个独立的参与者在追求各自独立利益的时候能够自觉地形成高效配置资源的手段。然而市场充分发挥作用有许多前提条件,而这些前提条件都不是市场能自动提供的。比如说,市场的有效运行需要以人们在商品价格和品质方面形成某种共识作为前提,需要不受那些与价格无关的外部因素的干扰,需要产品及其制造环境十分稳定。同时,市场的良好运行还涉及到许多非市场因素。国内市场尚且如此,更何况无序的国际市场。国际市场只有一只“看不见的手”,穷国在拆除贸易与投资壁垒的过程中更需要政府来调控市场。 2.股票市场并非万能。在通常情况下,股票价格上升了,工商企业可以从中获得部分资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和扩大经营,促进物质生产和商品流通,持股人也可以从中取出一部分用于消费,而消费的增加又可以反过来促进物质生产。但是,股票市场的动荡却会严重阻碍经济的发展。就资本主义经济史而言,股票市场与金融投机活动是一对孪生子,相伴相随,而且股票市场越发展,投机活动也随之进一步发展。就华尔街的股票市场而言,现在它的持股人有几千万,然而股市价格的涨落基本上是操纵在为数不多的大炒股户手中,他们直接或间接地谋取暴利。也就是说,在华尔街股市兴风作浪的主要是金融垄断资本。他们的投机活动的猖獗必然破坏股票市场的正常运作,从而破坏整个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转,加重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导致市场的无序。 3.资本剩余和市场调节并不协调。新自由主义坚持认为,创建自由市场,即解除国家加给市场的所有限制将最终造福于所有国家。然而,资本剩余的利用和市场的调节机制间并 没有那样清晰的关系。当出现持续的停滞趋势时,这一点会变得更加明显。在商品生产和服务方面的投资机会减少时,越来越多的资本剩余会投向大幅扩张的金融中。信息技术的发展,使金融市场愈益成为国际性的市场,资本在全球每一个角落寻求利润。这样就使停滞趋势和金融危机全球化了。此外,在资本主义体系结构中,所有地方都面临着生产能力大量闲置和堆积如山的债务问题,但新自由主义却束手无策。 4.全球化的一个重要理论前提是比较优势理论,然而比较优势理论产生作用的一些前提却被忽视了。新自由主义十分推崇李嘉图的比较优势学说,认为即使一国在每个方面的生产率都低于另一国的情况下,自由贸易对贸易双方也都是有利的。但是,萨米尔·阿明和其他人却证明了这一理论并不正确,因为该理论实现有一个前提,即相对劣势产业部门的工人能顺利地向相对优势产业部门转移。对于穷国而言,如果相对劣势产业部门的工人不能顺利地向相对优势产业部门转移,那么自由贸易是十分危险的。菲律宾自加入WTO后一路攀升的失业大军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5.国标贸易必然促进经济发展的论断值得怀疑。发展中国家以出口为导向发展工业,但忽视了国内市场服务。如果太多的发展中国家同时去搞贸易自由化,其出口产品的价格就会在国际市场上下跌,这种自由化会造成自己打败自己的结果。东亚“四小龙”的成功主要是因为其他许多发展中国家并不鼓励贸易。但是即使贸易增加了,也不足以证明对经济增长有利。一些经济学家以计量经济数据来证明贸易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但另一些经济学家认为计量经济学应用在经济等其他重大而复杂的问题上从来不会有什么指导意义:要发现潜伏在表面现象背后的精确的经济联系并不是数据能说得清楚的。不同的变量或基期的选择完全可能得出相反的结论。经济学家罗德里克带头攻击这种支持贸易的回归统计研究。作为贸易自由化坚强捍卫者的著名经济学家巴格瓦迪和斯里尼瓦森也同样严厉批评这种回归论断。[3] 正是由于以上的理论误区,导致了全球化背景下一系列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行为。 1.新自由主义认为越少干预的政府越好,而事实上发达国家的政府干预都加强了。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无论是美国或英国,都实行不挂牌的凯恩斯主义政策,加强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干预。国家为保护市场机制而加强在国家经济和世界经济中作用的趋势被称之为“向正统自由主义的妥协”或“向凯恩斯主义的妥协”。[4]发达国家在全球化中获得了巨大的超额利润,而发展中国家由于受到国力的限制或者受自由化思潮的影响,政府没有或者没有能力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在全球化中受的是更多的伤害。 2.市场改善意味着垄断受到控制,但与全球化论断相反的是,向世界市场开放会增加了垄断程度。由于世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在新自由主义全球化背景下各种垄断势力在不断加强,而市场本身无法解决与控制垄断问题。由于绝大多数垄断势力都是发达国家的商业企业,而发展中国家受到经济水平的限制,没有完善的避险机制和监管体制,无法避免发达国家的剥削,因此,全球化的结果是强者越强,弱者越弱。在金融全球化中,以美国为首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占主导地位,他们存在产业结构和技术上的优势。发达国家政府直接参与支持金融资本的活动,把预算开支的20%或国内生产总值的3%-5%转移到持有国债的金融资本所有者手中,从而使金融资本成为永久性实际正利润的受益者。这一市场垄断了世界金融市场30%的金融资产。跨国公司是推行全球化的有力工具,它们是庞大的垄断组织,触角延伸到全球各个地区。但是目前世界上6万家跨国公司中80%属于发达国家。[5] 3.资本的重新配置并不合理。新自由主义者认为,资本充裕的经济发达地区的资本收益率要比资本匮乏的经济不发达地区低,因此,在开发的资本市场中,资本会从发达经济区流向不大发达的经济区,促进不发达地区的生产增长,最终赶上发达经济区。但是,由于美元和发达国家货币的强势地位,国际投资形成了有利于发达国家的格局。“从理论上讲富国在向贫国输出资本,但在目前的体系中,却是穷国向富国输出资本”[6]。“发展中国家虽然吸引了不少发达国家直接投资,但与民间或地方大量利用外资相对应的是发展中国家政府对发达国家政府债券的大量投资,中国就曾在这个意义上被国际金融市场称为资本净输出国”[7]。以美元为主导的国际金融体系极不合理,它迫使除美国以外的所有国家不断增加外汇储备。目前世界各国中央银行共有2万亿美元的储备,这种外汇储备很大部分投资于美国的短期国债,从而刺激了美国的过度消费,繁荣了美国经济。 四、几点启示 1.从新自由主义产生的历史背景来看,它之所以能在西方国家以外盛行和发展,是因为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被西方国家的政府派上了新的用场。在某些西方大国和某些国际经济机构的策划和支持下,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向发展中国家强制推行,并形成一套所谓的市场取向型经济改革方案。这一方案的基本内容是“国有企业私有化,宏观管理自由化,经济发展战略外向化”,其目的是要破坏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干预,扰乱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秩序。中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应时刻警惕全面自由主义对本国经济改革和开放的危害,但同时又要看到,以西方发达国家为主导的经济全球化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和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我们应正视这一发展趋势,否认或断然拒绝都不是解决之道,只会给国家经济造成更大的危害。针对我国目前的实际状况,当务之急应是不断完善本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调控能力;创造有利的条件,积极培植本国和本民族的创新能力和创新体制;培育本国有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产业、企业和品牌。 2.从新自由主义的历史渊源来看,资本主义的经济学说经历了一个长达几百年的否定之否定的辩证发展过程。一部西方经济学说史,实质上是国家干预主义和经济自由主义两种思潮争论、交锋、斗争的历史,而且发展到今天,两种思潮的政策主张具有相互融合的趋势。事实上两种思潮的政策主张,在西方经济的实践中也交替出现过。这说明每一个历史时期的西方经济学说,总是与当时的经济环境和经济条件相联系的,也总是对当时的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因此,在学习和借鉴西方经济学说时,一定要与其历史环境相联系,既不能照搬照抄,也不能一概否定。特别要与我国现实的经济状况和实际条件结合起来,科学地吸收其中合理的成分,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借鉴别人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的基础上,走自己的路子,创立自己的经济学说。从国家利益的角度来衡量自己的现实基础,趋利避害,制定一套符合本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战略。 3.发展中国家应该强化国家主权意识,用经济主权来保护本国的利益。多数发展中国家曾沦为殖民地,为了国家主权曾进行过不懈的斗争,深知国家主权对一国的重要性。虽然以货币主义作为思想基础的全球化理论声称,民族经济向世界的开放使得在发达经济区运作的机制向不太发达的经济区传播,并且使得世界财富在这两个区域均衡化,但是这些变化的积极后果主要发生在发达经济区,而全球化进程事实上扩大了发达经济区与不发达的经济区之间的差别。因此,发展中国家在任何时候都不应该放弃国家主权,相反应该强化国家主权意识,牢牢控制国家的经济命脉,保障国家的经济安全。否则,国家利益就得不到保证,国家就有可能被他国操纵甚至沦为经济殖民地。在同发达国家的经济交往中,为了防范经济全球化过程的弊端和风险,发展中国家必须制定用国家主权来保护本国利益的策略。[8] 4.加强区域经济一体化,形成发展中国家的总体利益和统一认识。发达国家在经济全球化和全球规则中的优势地位具有自我维护和自我加强的特点。然而发展中国家综合国力相对弱小,为了保护本国利益和发展中国家的整体利益,发展中国家必须发展区域—体化,建立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团结合作,发挥总体力量,才能对一些不合理的全球规则施加更大的影响,逐步建立符合发展中国家利益的真正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 全球化与新自由主义关系浅析:全球化背景下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创新与国际法 摘要:20世纪以来的国际关系学是一个纷繁复杂的舞台,各种各样的“主义”与“理论”都在其上有着精彩纷呈的表演。但就对国际关系实践的影响力而言,自由主义、现实主义与建构主义无疑是表现最为突出的三股思潮。从本质上说,新自由主义是垄断资本国际扩张的理论体系。虽然自由主义有很大的局限性,但是对国际法与国际组织的重视,一直是自由主义阵营的一个基本共识。冷战结束以及全球化的迅猛发展,为自由主义提供了理论创新以及扩大对实践影响的机会,“软权力”理论以及“自由主义国际法学”的提出及传播即为典型。自由主义的理论创新为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法的进一步发展与国际法学的进步提供了良好的理论支持,虽然其中存在的瑕疵我们也不容忽视。 [关键词]自由主义;新自由主义;软权力;自由主义国际法学 经济全球化是世界经济体系发展的一个阶段,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但迄今为止,它又一直处在国际垄断资本的支配之下。从本质上说,新自由主义是垄断资本国际扩张的理论。我们不拒绝参与经济全球化,但对其背后的新自由主义和垄断资本的国际扩张则须保持高度警惕。无论是在冷战结束前的紧张气氛下,还是冷战结束后、全球化迅猛发展的今天,国际法与国际组织始终都是自由主义规划世界秩序的蓝图中的重要一环。①为了更好理解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视野下的国际法,我们可以从考察20世纪80年代与新现实主义展开激烈的“新-新论战”的新自由主义学派入手。 一、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传统视野下的国际法——以新自由主义的观点为例 20世纪80年代新自由主义与新现实主义构成的国际关系理论发展史上的“第三次论战”,极大地推动了国际关系研究的进步。相对于新现实主义,无论是在分析层面,还是在理论与研究方法上,都决定了新自由主义的理论路径与国际法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其也为国际法的发展与国际法学的进步提供了良好的理论支持。 (一)在分析层次上新自由主义对体系进程的关注与国际制度的地位 虽然新自由主义与新现实主义的基本假设是一致的,即都是立足于国际体系处于无政府状态与国家为国际关系中重要角色的假设,但由于两者对国际体系的关注点不一而导致两个学派视角下的国际制度乃至国际法的功能与作用的反差。 新现实主义者所提出的结构主义模型包括三点,即“无政府秩序原则”、“忽略其他差异,功能基本一致的单位即国家”以及“国家之间权力分配”。在前面两点不变的情况下,“权力分配”成为决定国际体系结构的三个重要原则中唯一的可变因素。因此,新现实主义者的体系结构可被定义为国际体系中的权力分配。而且,由于新现实主义者对于权力分配的基本思考在于“集中关注作用最大的国家”,所以,权力分配就是指大国之间的以物质为基础的实力分配。[1](p16-17)而国际制度,包括作为核心部分的国际法,也就没有多少的存在空间以及用武之地了。与此相比,新自由主义者并没有否认这种结构模型,认为以大国间实力分配为核心的国际体系结构是国际关系的重要因素。不过,他们也认为,国际体系的特征并不仅仅如此。正如他们所指出的:新现实主义者所强调的权力分配当然是重要的,但仅仅强调结构是不够的,还需要由强调国际体系的其他特征加以补充。[1](p17) 立足于此,新自由主义者认为新现实主义者将单位之间的互动即国际体系的进程归为单位属性而不加考虑是一个错误的做法,实际上,进程与结构一样,都是国际体系的重要特征。这时,新自由主义强调的重心就从国际体系结构转移到国际体系进程,即影响包括国际体系中单位之间的互动方式和互动类型的“进程”的,主要包括“体系结构”和“国际制度”等两种体系因素。在这两种因素中,由于国际体系结构的变化是相当缓慢的,要等主要国家之间的权力关系发生根本性的改变之后才能够完成,因此新自由主义者就把国际体系结构假定为常数。一旦国际体系结构被假定为不变的常数,那国际制度就成为国际体系的最主要特征。[1](p17)至此,出于对体系特征的认识,从进程角度对新现实主义的批判中,理论化程度最高的新自由主义学派,提出了国际制度选择国家行为,即与“结构选择”针锋相对的“制度选择”理论。[2](p44)新自由主义者的基本问题是,在国际结构不变的情形下,国家表现出不同的行为:有时合作,有时冲突。那到底是什么样的体系因素导致了这样的不同行为?亦即:是什么样的体系因素影响了国家的合作或冲突行为。对此,新自由主义者认为,是体系进程因素影响了国家的行为,而体系进程中最具意义的因素是国际制度。[2](p45) (二)在立论与研究方法上新自由主义的定位与国际法的关系 不仅仅是由于新自由主义关注国际体系进程而决定其理论特征是国际制度,而且在立论与研究方法上的独特视野,也决定其对于晚近国际立法,尤其是国际经济立法的勃兴的影响或解释,也将占据独特位置。 在立论上,一方面,新自由主义继承了古典自由主义的假设,崇尚“放任自由”原则,即在国内社会中如果人们能够在自由竞争条件下充分地按照他们的偏好行事,那资源分配将最合理与最有效率,而且,这条法则不仅适用于国内社会,放到国际经济领域,也是行得通的。同时,基欧汉自认为其主张属于“成熟的自由主义”(sophisticated liberalism)或是“制度主义”(institutionalism),这种自由主义介于主张自由贸易将导致和平的“商业自由主义”(commercial liberalism)和强调国际制度或规则对各国关系的管理的“管制自由主义”(regulatory liberalism)之间,是对它们的综合与超越。另一方面,虽然新自由主义接受了新现实主义的基本假设,即不仅承认国际体系的无政府性是国际关系的第一推动力,国家仍然是国际关系的最重要的角色,也承认国际关系中物质力量占据决定性的地位,其基本思路仍然属于理性主义的范式。但是,与纯粹物质主义的新现实主义不同的是,新自由主义看到了国际制度的重要性,其对国际制度的强调无疑突破了物质权力这一现实主义的内核,不仅将制度、规范等属于社会范畴的非物质性内容引入国际关系理论体系之中,并且使其成为一种主要的理论概念与研究变量。[3](p4) 在研究方法上,新自由主义深受经济学领域的新制度经济学的影响,该学科中有关交易费用理论、国家理论、法和经济学研究等,都被新自由主义者广泛应用,从而打上了自由经济主义的许多烙印。具体地讲,新自由主义者在理论分析中大量运用了博弈论、系统分析、结构—功能分析等方法,对国际合作、国际制度的一般理论,包括其产生、发展以及维持的可能与方法等等作出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从而增强现象解释与结果预测的准确性,并提出避免合作失败与增强合作成功几率的一些策略或手段。这些,显然为国际立法的顺利进行提供了重要的谈判技巧,也为东西南北等国家走出谈判僵局提供了有价值的路径选择。 至此,我们可以看到,在新自由主义的研究路径中,国际制度占据了核心地位,以国际制度为研究核心的新自由主义国际机制理论,也成为该学派成就最大的一块。当前,新自由主义国际机制理论与国际法的研究有着紧密融合的趋势,而新近对国际机制“法制化”的探讨使这种趋势更为明显。实际上,新自由主义国际机制学者逐渐认识到,遵守国际规则的国家履行的是一种法律责任,而且,随着冷战的缓解乃至结束,另一种区别于物质权力的制度权力对于国家行为的影响日益增大。当然,在国际机制学者的研究带动下,国际法学者也很快意识到国际机制理论对于分析国际法问题,所能提供的巨大帮助,即前者为后者提供了一种有用的分析框架。如今,至少在一些领域,国际法学者正在遵循着国际机制的研究路径来分析一些国际法现象。[4](p79)当然,国际机制学者与国际法学者开始的这种跨学科合作,无论对于何方,都有更宽广的研究空间以及产生更丰富的研究成果的潜力。 二、全球化背景下自由主义的理论创新与国际法的发展——以“软权力”理论为中心 在冷战结束与全球化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各个领域的国际合作广泛开展,国际机制“法制化”成为趋势之一,这些现象似乎验证着自由主义者的观点与预言。此时,以约瑟夫•奈为首的一些自由主义者及时提出了“软权力”理论,对包括国际经济领域的国际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尤其是表现在促进“国际软法”的发展方面。 在自由主义学说中,“软权力”一直是核心概念之一,但在冷战结束以前,由于时局的不适宜,这个核心概念并未能“理直气壮”地发扬光大。不过,冷战后国家之间经济发展之竞争,使得该学派力挺“软权力”理论的时机成熟。这时,约瑟夫•奈宣称,在冷战时期,东西方对抗的轴心是包括军事力量、核威慑等在内的硬权力,但随着两个超级大国全球军事对抗的消失,权力的定义不再强调传统上的军事力量和武力征服,科学技术、教育文化、经济增长等因素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相比之下,地理、人口和原材料则变得越来越不重要。[5](p155)换句话说,国际政治性质的转变已使无形的权力即软权力变得更加重要,国家凝聚力、普世性文化和国际制度正在被赋予新的意义,权力正在变得更少转化性、更少强制性、更趋无形性,包括美国在内的所有国家都必须适应这种转变,必须学会运用包括文化与意识形态的吸引力,操作相互依赖,管理与影响国际制度,共享人类文化价值,推广民主、自由理念等在内的“软权力”资源实现自己的战略目标。[5](p171)简言之,在提倡“软权力”的学者看来,在已进入全球信息时代的今天,尽管硬权力和软权力都很重要,但软权力相比过去而言更加重要。[6](p25)立足于此,约瑟夫•奈结合这两种权力勾画出新世纪美国对外政策的战略思路:[7](p243) 约瑟夫•奈认为,美国的新战略不仅要确保美国的生存与发展——当然,这是首要考虑的问题,也要考虑这种战略给美国之外的国家与人民所带来的适当利益,因为只有在满足“相互利益”的基础上,美国“霸权”的合法性才能够得到别的国家的尊重。鉴于此,美国必须继续承担为世界提供全球公共物品的重任。当然,公共物品的提供并不是无选择性的,必须是极其重要以及美国的实力所能够承担的。按照此标准,约瑟夫•奈认为,美国应当优先考虑那些有关国际体系的问题。具体包括:一方面,19世纪下半叶占有主导优势的英国所关注的三件公共物品,包括“维持欧洲主要国家之间的均势”、“促进开放的国际经济体系”、“对国际公共领域的开放的维护”等,都适合于美国当前的情势:第一,维持地区均势和尊重各国领土完整,是美国必须提供的一项公共物品。第二,推进开放的国际经济体系不仅有利于美国经济的增长,同时也有利于其他国家的经济发展。而要维护一个开放的国际经济体系,美国既要抵制住国内保护主义的影响,也要支持世贸组织(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经合组织(oecd)等国际经济组织的运作。第三,美国在保持诸如海洋等国际公共领域对所有人开放上存有利益。另一方面,今天的国际公共领域包括了一系列新问题,如全球气候变化、濒危物种的保护以及外层空间和虚拟网络空间的使用等,这些问题都关系到包括美国人民在内的全人类的命运。因此,在当今世界,全球公共物品也有新的变化,美国必须对此做出反应,包括:第一,美国应该促进世界各国在贸易和环境、防止武器扩散、打击恐怖主义等领域的国际合作机制的发展,以更好地组织这些领域的国际行动。第二,美国还应该把国际发展放到更优先的位置,它也是一件重要的全球公共物品。第三,充当调解人是作为处于主导地位的强国的美国可以提供的另一项重要的公共物品。至此,约瑟夫•奈总结到,对美国而言,一个基于全球公共物品提供的大战略应该包括如下内容:(1)维持重要地区的力量均衡;(2)促进开放的国际经济;(3)保护国际公共领域;(4)维持国际规制与机制;(5)援助经济发展;(6)充当联盟召集人和争端调解人。 无疑,约瑟夫•奈依据“软权力”理论所提出的美国冷战后对外战略,不仅有对美国一些传统外交战略的肯定,如二战后致力推进开放的国际经济体系,也有对某些方面美国不当的外交政策的鞭策,如在全球气候变暖等的全球公共问题上美国至今没有起到领导作用。当然,更为重要的是,它对冷战结束后以及新世纪里美国的外交战略提出了一个整体规划。从冷战后美国对外政策的实践看,这个立足“软权力”理论的外交战略思想的及时提出,正是响应了冷战后美国以“硬权力”与“软权力”相配合的世界新秩序战略。虽然美国冷战后的战略实践并不是与约瑟夫•奈勾画的战略构想完全吻合,甚至有些方面是相违背的,但人们仍然可以看出其对“软权力”的重视。按照这个战略设计,包括维持wto等普遍性国际组织以及国际法律制度、推进全球开放的国际经济体系、维持重要地区的力量平衡,甚至包括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等方面均成为战略目标,这无疑在理论上极大地提升了国际组织与国际法的地位与作用——毕竟至今全球主要国际组织以及国际法律制度的维护与发展仍然和美国的对外战略息息相关。 总之,“软权力”理论旨在向世界展示与推销美国民主制度和自由市场经济体制,而美国要达到此目标,最直接有效的办法就是推动以“自由化”作为理念的主要国际组织的运作以及推动国际法的发展。当然,这早已运用到美国的对外关系实践之中。且不说西方价值观在联合国、wto、imf、世界银行(wb)、oecd等国际组织运作中的主导性,也不说这种价值观在国际政治领域、人权以及社会领域的国际立法中的影响,即使是以效益为中心的国际经济立法也如此。不仅是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双边航空自由化协定以及双边税收合作协议中“美国范本”的横行,甚至是在区域与多边规则的制定中,诸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欧洲能源宪章条约》(ect),甚至是wto等国际组织或条约的许多规则,无不带上美国国内规则的影子。而按照托依布纳有关“法律全球化是在公民社会的各个部门创建了大量无中心的、独立于国家之外的立法过程”的界定,[8](pxiii)由于“美国在世界经济的主导地位,通过私营公司创制出的全球化法律就颇自然地采取全球商法美国化形式”[9](p39)。实际上,“美国商业法已变成一种全球化的普通法,明示地或默示地被吸收在各国的契约之中,并正开始被吸收到其他许多国家的判例法,甚至是制定法中”[9](p39)。无疑,以上种种现象正是美国“软权力”对国际立法以及各国国内立法的影响输出的鲜明写照。 在这里,我们可以预测到的是:为达到推销西方自由市场机制、民主理念、人权意识、文化价值观等的目的,冷战后新自由主义者提出的“软权力”理论已经并且将继续影响“自由主义”为主导的主要国际组织的运作以及国际法的发展方向与内容。 三、全球化背景下自由主义理论向国际法学的扩张——以“自由主义国际法学”为中心 冷战结束、全球化迅猛发展以来,自由主义的理论创新不仅仅体现在“软权力”理论的提出,也在于其向国际法学的直接扩张,表现在由美国国际法学会前任会长安妮—玛丽•斯劳特(anne-marie slaughter)教授所倡导的“自由主义国际法学”(liberal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law)的崛起。事实上,无论是“自由主义国际法学”的分析起点,还是其理论假设,乃至分析方法及研究路径,无一不是从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中引申而来的。对国际法学而言,将自由主义的理论路径引入国际法的研究,为国际法学开辟了一条“自下而上”的研究路径。这对于长期以来依赖“自上而下”的国际法传统研究路径是一个很好的补充,也为当代“跨国法”的研究提供了良好的分析框架。 长期以来,国际法学的主流理论沿袭了“自上而下”或“由外至内”的分析路径,对国内因素的研究呈现出忽视的状态。对此,斯劳特指出:“国际法学的主流理论所提供的解释国家行为的基本模式,很不幸地存有一个‘黑箱’(black box)或者‘撞球’(billiard ball)缺陷。在这些基本模式中,国家被认为在结构与功能上是无区别的个体,而且国际社会与国内体制之间具有不可通约性。”[10](p226)显然,这种研究模式的弊端在于许多重要的、必须考虑的因素都被排除出去,从而导致最后得出的研究结果的准确性令人怀疑,这些重要因素包括:个人、公司、ngos、政治和经济领域的意识形态、观念、利益、身份以及相互依赖等等。[10](p227)为了尽快打开这个“黑箱”,斯劳特拟定了一个新的“自由主义议程”(liberal agenda)的研究规划。[11](p185)在这个研究规划中,斯劳特首先提出了三个最基础的假设:第一,国际政治中最基本的角色是国内社会的成员,包括追逐个体利益以及利益相冲突的个人与公司、私人社团;第二,所有的政府只是代表国内社会的部分利益,即在国家政策中得到反映的利益;第三,最终导致国际层面的合作与冲突的国家行为反映的是国家偏好的性质与构成。[12](p228)立足于以上假设,斯劳特认为,“自由主义国际法学”需要探讨的首要因素不是在国际层面,而应该集中在国内或跨国层面。要准确分析国家行为,除对国家角色与权力因素做出分析外,还必须对国家和国内与跨国社会(domestic and transnational society)之间的关系作出“进程”分析。体系层次的分析是把国家看成单一或相似的结构与功能,导致对“国家如何行动”的观察存有“黑箱”。而通过这种“进程”分析,主权的“黑箱”变得透明,进而能够看到国内政府是如何以及多大程度上代表活跃在国内与跨国社会上的个体或集团的利益而展开国际层面的活动。[12](p207) 立足于以上假设以及设定的研究任务,“自由主义国际法学”侧重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第一,国际法的概念和活跃在国际体系中的不同法律主体是如何对国际秩序作出贡献的;第二,处于规则外围和边缘的国际公法的功能定位;第三,怎样使得国际制度效率最大化等。② (一)规制国际秩序规则的渊源以及它们的互动 传统上,被认为对国际秩序作出独特贡献的国际公法被定义为“国家之间”的法律;国际社会是一个由国家组成的社会;国际公法的功能在于实现这个社会的目标和价值;对于调节国际关系,尤其是和平与稳定方面,国际公法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毋庸置疑的事实是,国际秩序是被从上而下创设的。与此相反,秉承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以个体为分析起点及国际秩序是自下而上创设的理论假设,斯劳特认为,国际法的主体应该被设定为尽可能广泛,包括直接和间接影响国际秩序的各种行为体。换句话说,不仅应包括传统的行为主体即国家,更应包括个人、公司、利益集团、ngos、国际机构等非国家行为体。而且,当代国际秩序的维护不仅仅意味着和平与稳定,也包括社会正义和政治正义。 一旦认定国际秩序是“自下而上”被创造的,就意味着许多以前被忽视的但对国际秩序发挥了实际效用的各种实体规则、规范、概念以及程序必须被重视。自由主义理论的分析路径将它们带到了规则的中心,并且提供了一种彼此联系的理论分析框架,即自由主义理论的贡献不仅仅是将这些不同种类和不同层次的法律放在一个统一的分析框架中,而且使这些法律在国际秩序中的优先地位发生了变化。如果说国家行为是个体或群体博弈选择后的表现,那么创建国际秩序的关键就在于规制这些博弈选择以及调整个体或群体的行为的具体规则。在这种意义上,将责任强加给国家的传统国际条约和个体并没有发生直接的联系,倒是个体之间互动规则发挥出至关重要的作用。由此,斯劳特认为,对国际法与国际秩序的分析的先后次序应该翻转,即从传统的以国际条约为分析起点转为将个体之间互动规则的分析作为起点,才符合国际法的“真实”面貌。在这里,自由主义国际法学探寻了个体与国家之间相互作用的结合之处,在这里有三个层次的法律,或者至少三种立法,反映了个体与国家之间的互动:第一,国内社会以及跨国社会中的个体和群体制定的自律规则。第二,政府制定管理国内和跨国社会中个体和群体的活动的规则。政府之间还可能在一些共同事务上相互协商制定规则协调它们的管理活动。第三,国家制定调节它们之间相互关系的规则。以上被高度概括的三个层次的法律,是可以重新解释国家与个体之间的互动的三种经常性与标准化模式的。而个体之间的互动,要么直接通过国家机构进行,要么在国家机构的影响下进行,要么通过国家机构与国外的个体之间实现互动。 总之,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不仅提出了一种与传统不同的、自下而上的国际秩序,它所关注的相关主体和活动层面都发生了改变,并对产生不同规则的实体之间的互动与影响进行了重新排列。每一个全球性问题都有着国内根源,而直接规制个体和群体的法律更可能触及问题的根源,它们对于国际秩序产生了最直接的影响。除非国家将某些权力让渡给超国家的实体,否则这些法律规则的影响力比国际公法更大。作为一种值得考虑的选择方案,国际公法和国际制度可以明确地以个人和群体的行为或者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属性作为今后的发展方向之一。 (二)国际公法的功能 在自由主义国际法学对塑造国际秩序的法律规制的分类里,传统的国际公法被归于第三等级。虽然已是最后等级,但其毕竟还是在塑造国际秩序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因此我们有探讨其功能的必要性。一般来讲,国际公法的传统功能是致力于对关联交叉的“集体行动之困境”的调和,或者规制各国共存之需要。但是,从自由主义者的视角看,许多看起来非常“国际化”的问题都有其国内根源。包括战争、环境恶化、保护主义等,都源于个体和群体中优先利益的错误选择或者代表某种优先利益的政府行为被扭曲等。简单地讲,全球法律规则与国内法律规则紧密相连,前者依赖于后者。因此,按照自由主义国际法学的观点,国际公法的基本功能不仅仅在于创设一些国际性组织来实现单个个体国家无法达到的目标,更在于影响和改善国内相关机构的职能。这种功能在国际社会生活中逐渐明朗,但至今仍然被认为是特例性质的、有疑问的以及边缘性的。 自由主义国际法学应优先对这种问题展开分析,并将此功能视为国际公法的核心功能来对待。以下领域或命题是国际公法发挥这种功能的典型表现:第一,人权法。在自由主义国际法学的视野下,人权法是国际法的核心。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建构中,人权法至少是一种可以确保最低限度的个体权利或利益不受侵害的机制。第二,人道主义干涉。当许多国际法学者与政策制定者仍然以“不干涉内政”的教条反对人道主义干涉时,自由主义理论却认为,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来自人权法的天然属性。当然,这种行动必须是极端谨慎的。在大多数情况下,自由主义学说只是支持非常有限的人道主义干涉。第三,补充作用。国际法的补充作用的前提不仅需要国际社会在审判方面有足够的能力,而且是在国内法庭确实不能或者不愿意起诉的情况下。遵守这种前提才合乎自由主义之理念,即国际法或国际机构是用来影响和提高国内机构的机能,最终目的是通过监管,或者竞争,让国内法与国内机构自身能够实现这些功能,国际责任在本质上毕竟还是需要通过国内行动来实现。第四,从国际管辖权到普遍性管辖权的转化。将传统的国家责任向个人责任的扩展,相应的国际刑法的管辖也从适用于国家扩展到同时适用于个人,即实现从国际管辖权到普遍性管辖权的转化。第五,显现国家责任。国家必须承担将它们的国际责任在国内执行的义务,这种转化让国家脱离了与别的国家面对面的独立责任。第六,构建遵守能力。当前出现的“新主权”并不是以前被遗弃的权利,而是国家参与数量及能力日益增长的国际机制和制度网络的权利。然而,对于许多国家来说,遵守由这些机制或制度加于它们的责任,就必须提高它们国内遵守的能力,包括教育和规制它们的公民的能力。因此,构建遵守能力必须被渗透进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相对属性。 (三)提高国际制度的效率 怎样使国际制度效率最大化呢?将国际制度深嵌进国内与跨国社会以及迎合人们对之影响国内制度的期许是合理方式之一。斯劳特认为,国际制度必须融入并正在融入国内社会,最好的例子是日渐增多的国际法庭。有较大影响的国际机构往往是那些个人可以直接提起诉讼的机构,如欧洲人权法院。同样,wto争端解决机制中,ngos也能够对涉案国家或争议问题施加压力。如果允许个体进入诉讼程序,那相关的国际法庭在国内和跨国社会中都会获得更多的支持。当然,国际制度的能量将取决于其成员国家的组成,或者授予其权限时国际关系的状况。 四、全球化背景下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创新所折射的学术意义 自冷战结束、全球化迅猛发展以来,国际合作广泛开展,国际制度的作用重新被人们重视,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以及国际组织等非国家行为体日益活跃,这似乎印证了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立场与观点,尤其是反映到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对国际法的态度方面。同时,国际关系学理发展史本身也似乎验证了自由主义有关国际法的看法的合理性,即自古典现实主义将国际法的作用与地位贬到最低点之后,国际关系理论视野下的国际法以及国际组织的地位与作用呈现出逐渐提高之趋势。至当前,国际关系理论的不同范式之间对于国际法的态度或立场已呈现出某种趋同的态势。例如,现实主义范式中以新古典现实主义理论为代表的一种发展趋势是在对待国际法以及国际组织的问题方面与自由主义日益趋同;同时,经过自由主义者对观念的研究以及温特为代表的社会建构主义的努力,理性主义与反思主义之间对待国际法的态度也呈现出趋同的态势。虽然这种趋同只是一种努力方向或态势,但这毕竟证明了不同范式之间在国际法的作用与地位的问题上,正努力寻找一种“最小的共识”。 而且,自由主义学者巧妙地利用全球化这一对其有利的学术与实践环境,无论是“软权力”理论的及时提出,还是“自由主义国际法学”的出现,都是自由主义理论繁荣与扩张,进一步强化其学术影响与地位的明证。对于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这种发展趋势,也有学者提出了质疑。无论是“软权力”理论,还是“自由主义国际法学”,在理论分析方面确实还有许多亟须解决或完善之处。以后者为例:一方面,自由主义理论应用于国际法研究存在的一个重大问题是该理论的研究视角定位于自由民主国家所引发的。③虽然国际法学者可能看到自由民主国家对国际法的具体承诺,可以作为国际法得到遵守的一种解释,但问题是这并不能类推至国际法对所有国家都能够施加的约束,这种约束真正施加时是不管这些国家的政治导向为何的。对于国际法学者来讲,国际法是国际社会中的普遍性法律规范,他们的任务不仅是必须揭示自由民主国家如何遵守国际法,也必须解释非自由民主国家对国际法的遵守问题。如果过分强调自由民主制度和非自由民主制度之间的区别,将不可避免地产生两个不良倾向:其一是对非自由民主国家之间、自由民主国家与非自由民主国家之间开展有效的国际合作的可能性,太过悲观;其二是对自由民主国家之间的国际合作的可能性,太过乐观。另一方面,斯劳特将欧盟法作为自由主义式的国际法律制度的典型例证的做法也存在着问题。对斯劳特来说,欧盟法成功的关键是欧盟成员国的法院能把欧盟法当作超国家法而接受与解释。然而,对于国际法学者来说,欧盟法并非典型或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法。确切地说,欧盟是依赖于一个国际条约而建构的国际组织,欧盟法却是自从1957年《罗马条约》签订后逐渐发展而来的,依赖于该条约构建的国际组织所创造的一系列法律。因为欧盟法直接对成员国产生效力并且在很多案例中直接适用于成员国国内的民众,因此其符合自由主义理论所提倡的跨国法。然而,如果把它看成是国际法进一步发展的“范例”或方向无疑是具有误导性的,[4](p80)到目前为止其仍然只是国际法中的一种特例。此外,自由主义国际法学的许多假设仍然经不住太多的推敲。例如,对于自由主义国际法学有关有效的国际规则的前景期望,不能再仅寄予传统的仅仅实行“水平形式执行”的国际条约,而是必须寄予跨政府规则网络(像巴塞尔委员会)或者由自由民主国家发起的“垂直形式执行”的国际条约或组织(像欧洲人权大会)的假设并不牢靠。虽然晚近跨国社会规则急剧膨胀,但传统的实行水平形式执行的条约法也得到迅速发展乃至深化,至今我们还很难推断出跨国规则的效力是否已经超过传统的条约法规则。[13](p252)事实上,鉴于以上缺陷的存在,在西方国际法学界,跨国法的研究至今仍然被排斥在主流之外。 至此,我们可以看到,如果“自由主义国际法学”希望把自己发展成一个对国际法更具有解释力,从而达到更接近国际法的“真实”的理论,其还有一个不断完善与成熟的过程。同样,“软权力”理论的倡导者也面临这一问题。包括“软权力”与“硬权力”的区别所在,两者的关系如何,外交实践中两者的比重或均衡,两者的矛盾或冲突的恰当解决在内的诸多重大问题,倡导者都必须有一个更加深入的思考,否则其理论本身的自圆其说以及进一步深化,将面临很多的困难。当然,“瑕不掩瑜”,无论是“软权力”理论,还是“自由主义国际法学”,都为国际关系理论的繁荣以及国际法研究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与影响。因此,我们可以期待的是,“软权力”理论与“自由主义国际法学”的出现,既是对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发展的一种契机,也是一种挑战。 放眼到当前的国际关系学,我们可以看到,冷战结束后至今又是一个国际关系理论繁荣的时代。“最大现实主义”、“最小现实主义”、“地缘经济学”、“软权力理论”、“世界秩序理论”、“全球化理论”、“民主和平论”、“文明冲突论”、“历史终结论”、“女性主义”、“第三条道路”、“新主权理论”、“新帝国论”等理论,不仅对冷战后的国际政治经济局势或前景作出了各自的分析与预测,也对国际法的地位与作用作出了自身的定位。对此,我们始终认为:“多元化”的世界总是比“单一”的世界更为精彩以及更有生命力。每一种理论对待国际法以及国际组织的观点分歧,对于国际法进行更为全面的认识是有裨益的,它们都为人们提供了从某一个侧面看待国际法的方法与机会。也许随着现实世界的发展,人们最终会检验出哪一种观点或看法更符合实际,但从学理上讲它们都具有某种价值意义。 全球化与新自由主义关系浅析:浅谈超越新自由主义全球化范式 一、经济全球化是当代世界经济最明显的特征 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经济最深刻而持久的动向。对经济全球化的定义众多,它主要指涉“货物、资本、生产、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跨国流动加速发展的条件下,全球市场经济进一步形成,国家和其他政治力量出现整合和重组,各国之间的联系和相互作用大大加强。”经济全球化加速了生产要素的全球流动,世界经济通过贸易、资本和技术的全球运动日益相互依赖,其本质是世界经济一体化。 经济全球化的产生与深化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基础之上。资本的积累和对利润无止境地追求,要求资本突破地域限制。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对此,马克思早在《共产党宣言》中就描绘了资本在全世界开疆扩土的图景。“资产阶级,由于开拓了世界市场,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过去那种地方的和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互相往来和各方面的互相依赖所代替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确立的一百多年后,在资本的驱动下世界市场真正形成。南于19世纪末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先后完成工业化,国内资本主义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在不断积累,终于酿成矛盾的外溢,列强加剧对世界殖民地的争夺,触发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列强间的大规模战争重创了资本主义经济,并加剧了资本主义内部矛盾,1929-1933年世界经济危机爆发,各国为应付国内危机,以邻为壑的政策使得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中断。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政治经济格局发生重大变化,资本主义政治经济重心由欧洲转向美国,而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在二战后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中占据另一极。为了恢复和壮大资本主义体系的生命力,与苏联在全世界展开争霸竞赛,头号资本主义国家美国与前资本主义霸主英国达成妥协,形成了以美元为中心的布雷顿森林体系,该体系汲取了第一次世界大战战后安排的教训,形成了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三大国际经济组织为核心的国际经济秩序。资本主义经济在战争的废墟上迅速恢复起来,并经历了持久的繁荣,这就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战后“黄金时期”。以美国主导的资本主义主义国际经济制度重启了经济一体化进程,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经济全球化呈现加速趋势。 经济全球化作为一种客观存在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战后新一轮科技革命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的物质基础和技术支持,劳动生产率大幅提高,产业间和产业内部分工不断深化,产业升级为国家间、区域间产业转移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这些无一不加速经济全球化。有分析将全球化的动力总结为科技革命的推动,自由市场的扩张和市场理念的普及。但究其根本,是资本的扩张本性,它对剩余价值的追求驱使资本在全球奔走。到20世纪70年代晚期,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经历战后持久繁荣后,资本积累在国内的盈利空间极其有限,国内市场无法满足庞大的资本盈利要求,垄断资本尤其是金融垄断资本已蓄势待发。 经济全球化是世界经济的一种发展进程,在这一进程中,企业借助商品和服务的国际贸易机制,通过资本在世界市场上运动以实现资源和生产要素在全球配置。这无疑可以促进产品和各种生产要素在世界范围内流动,大大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经济全球化不仅可以提高经济效率,促进经济发展,还可以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全球传播,为不发达地区提供发展机遇。 然而我们也需要清醒地认识到经济全球化的另一张面孔,它是一把双刃剑,如若不洞悉经济全球化的本质,对经济全球化无条件地拥抱可能弊大于利。从经济全球化的重新驱动到加速发展,都可以看到国际垄断资本的核心角色。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固然是资本逐利、经济发展的客观结果,但是对国际垄断资本而言,它们从来不满足于坐等盈利机会。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下,经济意识形态从来都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而在国际垄断资本不断壮大的同时,新自由主义终于问鼎主流经济学宝座。可以说新自由主义是为国际垄断资本服务的最好的催化剂。 二、新自由主义的兴盛之路 新自由主义作为一种经济理论和学术思想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末期,经过40余年的锤炼和沉浮,到了20世纪70年代才逐步取得了西方经济学的主流范式,并最终主导英美国家的经济意识形态。 新自由主义在产生之初,是一种经济学理论和思想。从早期的米塞斯坚定地反社会主义到新自由主义的中坚力量哈耶克成立“朝圣山学社”、从弗里德曼货币主义的形成及其后卢卡斯的“理性预期革命”,他们都是作为经济理论和经济思想存世。新自由主义产生时是为了坚守古典自由主义经济传统,它以彻底的反对共产主义、社会主义和反积极的政府干预,主张保护私有财产和自由的市场经济为鲜明的理论特色。关于新自由主义,乔姆斯基认为:“它是在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个新的理论体系。古典自由主义以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为代表,他们相信市场上的自由竞争可以自动调节经济,在以资本牟利的市场中每个人会受“看不见的手”的指引追求自身的利益,而个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会有效地促进社会的总体利益。古典自由主义兴起于18世纪下半叶,鼎盛于19世纪。它是对重商主义经济思想和政策的反叛,主张经济的自由放任,反对国家对经济尤其是国际贸易的干预。在古典自由主义思想指导之下,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潜力在英国获得了前所未有的释放,也成就了英国19世纪的帝国霸业。然而古典自由主义并非万能的,它不能解决社会收入不公和贫富差距加大的问题,而后起的工业国家对英国霸业的挑战加剧了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间的竞争。经历第一次世界大战和20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的西方世界面临长期萧条和宏观经济不稳的经济难题,以“凯恩斯革命”为标志,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无法再坚守其自由至上的信条,政府纷纷出手干预经济,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主导地位终结。 20世纪70年代资本主义世界的“滞涨”危机使得凯恩斯式的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失效,“政府失灵”成为新自由主义批判的靶子。新自由主义以“凯恩斯革命的反革命”为口号,试图恢复古典自由主义的荣光。它反对政府财政政策调节宏观经济总需求,调节经济周期波动;主张放松市场管制,给予企业最小的干预,自由经营,特别是消除政府对垄断企业的规制;反对高福利和大规模的社会福利开支,主张国有企业和公共服务的私有化以提高企业的效率。因此,新自由主义常常被简化为自由化、私有化、市场化。新自由主义者无一不是市场原教旨主义主义,他们竭力反对政府干预经济运行,主张保护私有财产、自由经营、自由贸易,并将它们作为最高的经济目标。 随着撒切尔夫人“别无选择”口号响彻全球和里根政府的执政,新自由主义在资本主义世界最信奉自由放任的两大资本主义国家取得了官方经济意识形态地位。新自由主义的经济学理论的政策主张在英美得以实施,并开始了全球扩张历程,其实践的主要标志是“华盛顿共识”的形成和推广。华盛顿共识是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由美国国际经济研究所主持召开的关于拉美经济调整和改革研讨会上达成的共识,它主要包括十大政策工具,核心内容包括紧缩财政、减少政府干预,国有企业的大规模私有化,实施贸易、投资、金融自由化等,它们皆是“市场原教旨主义”的具体体现。作为美国国际经济研究所前所长的威廉姆逊声称,这十大工具不仅适用于拉美国家的经济改革和调整,而且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药方,由此新自由主义开始由美国主导的国际经济组织向全球不遗余力地扩展。 三、对新自由主义全球化的批判 新自由主义兴盛之时正是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跨国公司和金融垄断资本大肆扩张的时期。经历了长久繁荣的战后资本主义经济积累了庞大的财富,而战后新科技革命为资本扩张提供了优越的技术基础。而此时美国国内对垄断行业的种种规制让庞大的垄断资本在国内束手束脚,阻碍了垄断行业的发展。而对于渴望发展经济,尤其是缺乏资本与技术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过剩的正是他们所需,因而经济全球化浪潮为资本在全球的扩张提供了最佳机遇,这些垄断资本自然乐意打着“自由”的旗号向全球扩张。此时经营自由、贸易自由成为了垄断企业的“自由”,而政府成为需要被规制的对象。新自由主义以自由为旗帜,以效率为利剑,以推进世界自由贸易与投资为己任,为经济全球化加足了“燃料”,有力地加速了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因此可以说战后的经济全球化是新自由主义式的全球化。 20世纪70年代世界经济的特征之一是跨国公司成为世界经济最重要的非国家行为体。西方跨国公司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掌握着世界上最先进的生产力,处于全球产业分工体系的顶端。而绝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却处于世界经济结构的末端,亟需发达国家的资金与技术,如此双方形成强烈的互补性。在《全球化与新自由主义》一文中大卫・科兹指出,全球化所表现的跨国经济活动的增强,使各国大公司一方面竞争压力加大,另一方面又可以较自由地摆脱国内限制。由于全球竞争的加剧和国内限制的减弱,战后资本与劳动关系的再次逆转,劳动对于资本的依附加重,资本获取剩余价值的空间增大。跨国公司自然成为经济全球化的主力军,它们跨越民族国家的边界,在能获取最大利润的地方扎根,生产、贸易和资本流动最大限度的自由化才符合其根本利益,它们无疑是新自由主义的坚定信奉者和先锋实践者。 20世纪70年代世界经济的另一大特征是经济日益金融化。一方面,战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不均衡导致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瓦解,国际金融体系进入利率、汇率市场化和金融自由化时代;另一方面,20世纪70年代的石油危机致使石油价格在1973-1976年上涨4倍,石油出口国积聚了大量的资金,它们在欧洲市场寻找到出路,促成了欧洲资本市场的繁荣。世界经济在金融化道路上一路狂飙与新自由主义的政策主张是十分契合的。正如大卫・哈维写道:“新自由主义就是将一切都金融化。对金融机构的支持和金融系统的完整性就成为新自由主义国家关心的根本议题。”经济金融化加速了资本在全球的流动,促进了世界贸易与投资,对世界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金融的全球化与自由化同时也导致了大量的国际投机经济,这些投机资本并不以实体经济为本,而是游走于各个资本市场以谋取高额利润,造成了经济的过度虚拟化,是促成国际金融危机的祸源。 新自由主义理论的核心代表哈耶克的经济学思想是建立在“自发扩展秩序”理论基础上的,他主张彻底的经济自由,唯有如此才能实现“自发扩展秩序”,他主张彻底的私有制,唯有私有制才能保证个人的经济自由甚至于政治自由。对于全球化的发展也基于上述思想,新自由主义将其看作是自由市场制度的自发产物,它的显著特点是“超地域性”,资本本性要求不断打破国家间的界限,实现社会空间组织方式的重组。 经济全球化并非如新自由主义的赞歌那般完美,“事实上,全球化是一种非常不均衡的过程,倾向于再生产出新的和既有的社会经济结构和政治等级。”随着技术的进步和资本的过度积累,资本的有机构成不断提高,致使资本缺乏盈利机会。依据大卫・哈维关于资本的空间理论,通过地理扩张和空间重组可以解决资本盈利问题,而剥夺性积累就是锋刃。在新自由主义时代,将公共资产、公共权利私有化,资本积累的金融化,国家对财产和收入的再分配等等构成了剥夺性积累的主要途径,其结果是使财产和收入从社会大众手里转移至上层大资产阶级,从全球落后国家转移至少数发达国家。这种对新自由主义式的经济全球化所造成的全球经济等级化、不均衡化的批判是深刻的。前所未有的经济全球化必然塑造起新的世界经济秩序,问题是这个新的世界经济秩序依据什么原则建立起来。“马克思园地协会”主席科恩・塞阿一针见血地指出,新自由主义是资本主义全球化意识形态的理论表现。在这个全球竞争秩序之中,必然有规则的制定者和规则的遵守者,以及对违规者的惩罚规则。新自由主义全球化尽管在促进世界经济发展与繁荣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它以全人类利益的代表者身份许诺的共同繁荣却终难实现。归根结底,新自由主义在全球的扩张,是国际垄断资本尤其是国际金融垄断资本的利益在全球扩张的理论和意识形态表现。 作为资本主义经济领头羊的美国以新自由主义为武器实行“没有帝国的帝国主义”,建立起以发达国家为主导的全球新秩序和资本的世界积累制度。斯蒂格利茨在《全球化及其不满》一书中例证了在新自由主义指导下大量资本涌入新兴市场而后撤离,导致该国货币贬值,造成金融市场的崩溃。它们包括1995年墨西哥危机、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1998年俄罗斯危机、2001年土耳其以及2002年阿根廷危机。而危机之后的拯救则使本国经济雪上加霜,在其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借贷国融资有严苛的条件,这就是以财政紧缩为核心的一揽子稳定方案,这些“结构性调整”使得危机国家经济加重了衰退,贫富差距加大,加剧了社会的动荡。然而,伤人终将伤己。由2007年的次贷危机酿成的金融风暴在资本主义的大本营美国爆发并迅速波及全球,数家金融巨头纷纷向美国政府求援救市,新自由主义的经济自由和反政府干预被置于九霄云外,新自由主义的神话不攻自破。 四、超越新自由主义全球化――经济全球化的另一种可能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终结了新自由主义的神话,但经济全球化的总趋势并没有改变。世界经济进入危机后“常态”,经济复苏的步履艰难,摆在世人面前的是危机后的世界经济应该建立怎样的运行秩序,抛却了新自由主义式的另一种全球化是否可能? 中国发展的实践表明,超越美国主导的新自由主义全球化是可能的。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同策,积极融入世界经济。中国30多年的发展不仅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积累了深厚的物质基础,也为世界贡献了落后国家实现经济腾飞、国家稳定、社会繁荣的“发展智慧”,对中国道路、中国模式出现了繁复的阐释和解读。笔者主张通过分析中国对经济全球化的认知、主张及其实践,探究一种超越新自由主义全球化的可能性。在对外开放,融入世界经济的几十年中,中国始终站在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立场,主张构建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在国际金融危机之后,旧有的世界经济秩序已是千疮百孔,重构世界经济秩序成为最重要的国际议题,其中探索超越新自由主义范式,建立起公正合理、普惠共享的经济全球化应是重构世界经济新秩序的核心内容。 (一)独立自主、创新进取――经济全球化的参与基础 面对世界经济最显著而深刻的发展趋势,中国对经济全球化坚持了独立的认知态度和行为范式,而非盲从新自由主义倡导了经济全球化模式。有学者总结,“美国过去的成功是因为它并没有在本国实施新自由主义,而是使其他国家实施新自由主义,从而导致它们的自杀。”中国不仅避免了“自杀”的命运,反而脱颖而出,从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角度看,也是因为中国没有实施新自由主义,反而坚持了“被自由主义所竭力诟病的所谓的中国经济体制的‘落后性’,如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社会主义政治体制、强有力的政府调控以及对资本自由化的有效控制等。”这些因素是中国成功的重要源泉,也是中国抵御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实现中国经济平稳、持久发展的有力保障。 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国家利益的界定也随之变化,不管是利益边界还是利益内涵都会与前全球化时代大为相同。经济全球化表现为经济活动的跨国化,主权国家的地位及其民族国家利益界定受到全球化的各种因素制约。这种制约主要表现为,一是民族国家让出部分经济主权给超国家组织机构,二是经济全球化影响一国国内经济结构和经济治理。以国家汇率政策为例,一国的金融货币政策通常寻求三大目标:独立的货币政策;维持本币汇率的稳定以及资本的自由流动。在美元主导的经济全球化时代,蒙代尔指出,多数国家或经济体面临着“三难选择”,因为这三个目标逻辑上和操作上互相矛盾。一个国家或经济体只能在固定汇率制、浮动汇率制以及资本管制这三种汇率制度中选择其中的一种。可见对民族国家而言,首要的问题是在经济全球化时代保持国家政策的独立自主,维护国家利益,否则就会失去其独立性,沦为主导国家的经济附庸甚至政治附庸。 保持国家的独立自主并非拒绝经济全球化,更非关起门来发展。中国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发展中国家也可以在保持独立自主的前提下,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以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为重要的发展动力,实现国家经济的高速发展。美国《时代》周刊高级编辑乔舒亚・库珀・雷默在2004年提出“北京共识”,其内涵主要包括主动创新和试验、积极维护国家利益和边界,积累具有不对称力量的工具。与华盛顿共识相比,“北京共识”的灵魂核心在独立与创新,而非某个政策主张的不同。在国家发展战略上,世界上并没有统一的发展模式,所谓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最终只会成为教条。只有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不断地改革与开放,以创新制度与技术为发展动力,实现自主式发展。主权国家仍旧是当今世界政治经济最重要的行为主体,一国参与经济全球化时需坚持独立自主原则,捍卫国家利益,唯有此才有参与和推动经济全球化的深厚动力。 (二)普惠共享、可持续发展――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目标 经济全球化是世界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产物,当今经济全球化推进世界经济增长,促进国际间贸易与分工,深化参与国家的对外开放,有力地提高了世界经济资源配置效率。然而在新自由主义主导的全球化格局中,各国受益是严重不均衡,在经济全球化体系中存在分明的等级化特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拥有经济、政治、科技的绝对优势,在全球价值链中处于核心区域,掌控了价值链的分配权。这就造成了经济全球化体系的一端是发达国家的垄断和支配,另一端是发展中国家的从属和依附。这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宗旨相违背,也会严重损害经济全球化可持续发展的动力。因此主张可持续发展的、共赢的经济全球化才符合各参与国家的长远利益。经济全球化是世界经济真正联为一体,大家同住“地球村”。各个参与主体以平等、尊重为前提,彼此和平共存,以非零和思维实现普惠共享、可持续发展的世界经济一体化,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长远目标。 (三)要素自由全面流动,全球经济平衡发展――经济全球化的核心动力 当今的经济全球化以生产要素的国际分工为基础,经济全球化突出表现为“一系列导致要素、中间产品与最终产品以及服务产品市场的经活动,跨越地理界限形成统一整体,并使跨国界价值链在国际循环中地位不断上升的过程”。因此,实现资本、贸易、技术和劳动力等各类生产要素跨国自由流动是经济全球化的根基,也是其促进资源配置效率的要旨所在。然而,以“三化”著称的新自由主义全球化并未做到这一点,开放市场方面,发达国家使用双重标准,对发展中国家常常以非关税壁垒等形式保护国内市场,片面强调贸易的自由化特别资本和金融的自由化,但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劳动力流动却采取了严格的管制措施。因此,实现全球经济要素自由而全面的流动仍旧是经济全球化的努力方向。 全球经济平衡发展是实现经济全球化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然而新自由主义全球化时代的世界经济存在严重的结构性失衡问题。全球经济的结构性失衡是一个逐渐积累的结果,这突出表现在世界经济过度金融化导致的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的失衡以及国际分工和产业结构失衡。美国作为国际金融自由化的主导者,以美元霸权为支撑,形成借贷消费的巨型债务经济,最终引致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在金融危机之后的2009年,美国的对外资产和负债分别是18.4万亿和21.1万亿美元。资产是GDP的1.3倍,负债是GDP的1.5倍,但对外负债净值占GDP的19.4%。可见,金融一体化进程过度超前于经济一体化进程,会加大经济全球化的运行风险,因此国际社会需加强对国际金融的监管,使之适应于以实体经济为基础的经济一体化速度,防范严重的国际金融危机扰乱经济全球化进程。 经济全球化失衡的另一问题是国际分工和产业结构失衡。国际分工主流形态从早期的产业间分工发展到产业内分工、产品内分工,生产要素的国际分工成为国际分工的核心,产品的各增值环节决定了其在全球价值链中地位。掌握了核心技术、拥有创新理念和品牌价值,掌控营销渠道的大型跨国公司在全球价值链中具有主导地位,这些大型跨国公司母国主要是发达国家,它们在全球的经济布局造成了”服务一制造”国际分工和产业结构的失衡。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全球经济开始艰难的全球经济再平衡,发达国家开始重启制造业,相反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面临产业结构升级,提升自身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的问题。 总之,实现要素全面自由流动,争取全球经济平衡发展,才能夯实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根基,最大限度地促进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有效配置,驱动世界经济稳定、可持续发展,为实现普惠共享的经济全球化奠定坚实基础。 (四)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体系――经济全球化运行的制度保障 经济全球化使得经济活动超越一国边界成为跨国甚至跨区域活动,由此造成了诸多的全球问题,“这突出表现在国家间在不同领域和不同程度上,存在着日益增多的,共同的,普遍的利益,包含着共同受益或共同受害的因素。国际合作、国际机制、国际制度甚至国际一体化建设,逐步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生存和发展方式。”这就促使了全球治理的出现。 然而在全球治理应本着怎样的原则构建怎样的世界政治经济秩序的问题上,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存在着的巨大的分歧。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前,由美国主导的新自由主义全球化构建的世界政治经济秩序与美国国家利益保持高度的一致,然而却存在重大弊端,主要体现为全球治理中的治理霸权、治理缺失两大难题。霸权指的是“一种特定的统治方式,其中占主导地位的国家创立的秩序在意识形态上得到广泛的认同,秩序的运行依照普遍的原则,这些原则确保主导国和统治阶级能够继续保持它们的无上地位,同时又给弱势团体以一定的满足或得到满足的希望。”在新自由主义全球化中,世界政治经济秩序体现出美国的经济霸权、政治霸权和意识形态霸权。“华盛顿共识”为发展中国家的改革和发展出谋划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先锋,然而却是败绩累累,成为治理霸权的最佳例证。其后有学者总结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失败原因时指出,“它们经常是不透明的,而且有许多决策是关起门来制定的,发展中国家没有得到充分的尊重。它们未能倾听发展中国家的声音或者没能对其加以反应,部分原因是它们在本质上是不民主的”。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组织的种种弊端,新兴经济体要求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经济组织进行改革的呼声强烈。这本身是重构世界政治经济秩序的重要努力。 在全球治理中,一方面表现为治理霸权,另一方面则表现为治理缺失。“某些国家失去的,并未被其他的国家所得到。各国政府权威的流失,已经造成了―个很大的无权威空洞,这个空洞或许可以称之为‘无治理’。(ungovernanee)”这种治理的空洞可能是治理主体的缺失或者不明确,也可能是治理主体之间因为矛盾分歧无法达成全球治理共识和行动,同时全球治理又“是由无数的,准确地说是成千上万个具有不同历史目标、结构和进程驱动的控制机构构成的”。在民族国家为核心主体的国际体系中,国际组织的权力来源于主权国家的让渡,当经济全球化要剥夺许多国家独立的经济政策尤其是货币财政政策时,国家被迫在经济竞争和保护社会安全网之间做出艰难选择,全球治理就面临巨大的约束。因此全球治理的有效性始终是它面临的首要问题,构建公正合理而充分的全球治理体系以解决与日俱增的全球问题,仍任重而道远。 在重构世界政治经济秩序进程中,首先需不遗余力地反对美国式的制度霸权主义,同时为其构建坚实的政治基础。各国以平等互利为前提,本着责任共担,权利共享的原则,依据各国自身的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唯有此才可能真正建立起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体系,为经济全球化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
制度管理论文:论林业投资管理制度革新的建议 国家将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由拨款制改为有偿使用贷款制,是我国建国30多年来在基本建设投资管理体制上的一次重大改革。这项改革对于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刺激企业增强时间观念、资金周转观念、利息观念、投入产出观念,促进企业通过内涵扩大再生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推动作用。但是,林业企业有其自己的特点和内在的规律。因此,林业投资管理体制的改革应从我国林业特点出发,应从我国林业现状出发,应从林业企业现有生产力发展水平出发,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适应于林业发展的改革方案。而完全套用一般性工业企业投资管理体制的改革办法,显然是不相适应的。现就林业实行“拨改贷”投资管理制度谈几点意见和建议,供参考。 一、“拨改贷,制度和我国林业的特点是不相适应的 林业企业同其它一般性工业企业一样生产着有形的、可用货币形式表现的、用来进行商品交换的工业产品,同时还创造着人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因此,林业生产的最终目的不完全是商品生产。创造有形产品的投入,可通过商品交换收回,而林业企业所创造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却不能作为商品进行交换,从而不能得以实现。林业企业是一个综合性的企业,与工、农业企业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作为林业生产的主要劳动对象森林资源是可以再生的,这是林业的突出特点。但是,森林资源的再生产要经过一个较长的时间才能完成,在这漫长的生长周期中,林木不可能随时参加商品交换,取得补偿,而又必须不断地投入。还由于我国没有建立林价制度,因此形成了森林资源再生产周期长、投入多、效益低的特点。由于我国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及林业生产的特点,决定了建设一个林业企业不仅仅是单纯的企业自身建设,而是伴随林业企业的建设还要相应地建设一个完整的林区社会。据测算,建设一个大中型林业森工企业,其社会性建设项目就占林业企业总体投资的10%左右。建成投产后企业每年还要拿出实现利润的30%来支付这些社会性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这是林业企业社会负担重的特性。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最主要途径是靠扩大再生产,增加产品产量来实现的。而林业企业却不能通过此途径来提高经济效益。因为《森林法》明确规定了用材林的消耗量要低于生长量,实行限量采伐,以确保我国森林资源再生产实行良性循环。这就规定了林业企业只能在一定木材生产量的前提下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从而也就相对地固定了企业的经济效益,也就形成了林业企业经济效益相对固定性的特点。 二、“拨改贷”制度同我国林业现状不相适应 我国是一个森林资源比较贫乏的国家,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大力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是我国林业生产的首要任务和主要生产目的。从我国整个林业企业现状来看,70%是老林业企业。虽然这些企业上交国家的利税早已超过了国家给企业的投资,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由于历史和客观的原因,造成了目前森林过伐严重,生产、生活项目大量欠帐,部分企业已到了连简单再生产都难以维持的资源危机和经济危困的局面。这些企业正是急需补还建设欠帐,休养生息.增强发展后劲的时候,而实行了“拨改贷”制度后,一方面按国家现行的贷款政策对无经济效益企业不给予贷款,企业生产力得不到恢复;另一方面,国家即使给予贷款,企业也是无法偿还的。新开发的林业企业从表面上看是有一定的经济效益的,但是,这是由于在木材销售成本中不包含原料费用,也就是说林业企业所创造的利润很大部分是靠无偿使用国家的森林资源而获得的。而且,就是这部分收入也都被企业的社会负担、上级管理、补贴该林区其它老企业亏损等项目吃掉,所剩无几。按现行国家对林业的经济政策和还款办法,对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建设资金独立测算,一般要在20年左右的时间才能还清本息。而国家规定贷款的还款期不得超过15年,企业势必会将自有资金的大部分用于还款。这样15年后,企业将重新走到经济危机的老路上。 三、实行“拨改款”制度将加剧林业生产的短期行为 林业企业作为木材生产经营者,由于受林业特点的影响和经济体制上的缺陷,缺期行为一直存在于企业的生产和经营中。实行“拨改贷”制度将进一步刺激企业轻视营林生产,把精力和资金转向木材或经济效益较高的生产中去,大大地影响森林资源的生产。林业企业的建设工期由于受客观条件以及国家财力的限制是比较长的;还由于我国目前的林业生产经营比较粗放,生产能力的形成弹性是比较大的,以及各项经济制度的不健全。因此,实行“拨改贷”制度后,将造成企业建设上的短期行为,如盲目贷款,注重生活项目的建设,轻视生产项目的建设,建设布局不合理,损失浪费严重等。’实行“拨改贷”也将加剧林业企业木材生产上的短期行为。企业为了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只顾本企业利益,不顾国家和消费者利益,打乱合理的布局,甚至想方设法超采超伐,造成森林资源消长比例失调。综上所述,“拨改贷”投资管理制度既不适应林业的特点也不符合林业的现状,都是不相适应的。这项制度的实施给企业在经济上套上了一道枷锁,影响了林业生产的发展。 四、几点建议 1.我国是一个贫林国家,发展林业应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就我国林业现状来看,靠林业自身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是靠国家对林业的扶植,给予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世界上许多林业发达国家都是在财政上对林业给予支持的,我国为扶植林业的发展,也给予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但是,目前我国还是一个林业落后的国家,需要国家继续扶植。因此,建议国家对林业的基本建设投资仍然实行拨款制,采取指令性计划管理。 2.任何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都需要有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因此,建议国家建立征收林业税制度,以保证林业发展所需的建设资金。 3。鉴于国家财力较为困难,建议国家还可采取拨贷结合的办法,将林业建设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项目分开,对有经济效益的项目实行有偿使用,采取贷款制度,对非经营性的项目实行拨款制度。 4.价格和价值的背离,一直影响着林业企业的经济效益。林业是一个特殊行业,如果实行贷款制度,建议国家在木材产品的价格上采取特殊的政策,即放开价格的政策。这样一方面遵循了价值规律,使企业增强生产发展的活力,提高企业的还款能力,另一方面可抑制木材市场供大于求的矛盾,丛而达到控制森林资源消耗,进而扩大森林资源的目的。 制度管理论文:煤矿电视教育网络管理制度 一、播放与收看 1、小班班前会,时间为:白班7点;7点15分;7点30分;二点班为:3点;3点15分;零点班为23点;23点15分。 2、小班安全会议内容:一、传达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指令;二、传达矿长安全办公会议精神;三、通报现场存在的问题和不安全隐患;四、“三违”情况通报;五、区队、班组全面安全管理考核情况通报;六、各种政策法规、操作规程的学习;七、每日一题、安全案例教育教。[文秘站网文章-//找文章,到文秘站网] 3、各单位必须认真组织收看,做到有专人主持,在班前会记录中必须有收看记录。 4、终端电视机要有专人管理,每个班提前5分钟开机、调试,出现问题及时反馈到安监中心,电话:__* 二、电视网络及设备管理 1、电视网络从前端到区队会议室终端线路必须吊挂牢固整齐有序,信号畅通(责任单位:安监中心)。 2、前端设备必须保证完好。使用无误。(责任单位:政工办、安监中心)。 3、终端电视机及电视连接线摆放吊挂整齐牢固,清洁无灰尘。(责任单位:各区队)。 4、电视机必须摆放在各单位会议室,保证防火、防盗、防潮。(责任单位:各区队)。 5、加强闭路外线管理,必须做到每旬检查一次线路,并建立检查记录,保证线路畅通、保证信号不受损失。(责任单位:安监中心)。 三、其他规定 1、各单位的闭路电视系统不得私自拆卸、改造、破坏,会议室必须安放矿统一配备的电视机,任何人不得任意搬出、挪用和更换。否则,除针对情节处理当事人外,罚责任单位党政正职50元。 2、矿闭路电视系统网的室内外线由安监中心电视维修安排专人负责安装维护,如线路不畅通,没有信号,影响一个小班收看时间,一次罚责任人员50元,同时罚队长、书记各50元,如各区队会议室变动,或需要更新安装电视机,必须向安监中心报告。 3、前端播放人员必须按班前会时间准确播放,每延期时间在5分钟之内,罚播放责任人50元,延期时间在10分钟及没有播放,罚播放责任人100元。 4、对故意损坏电视闭路系统设备设施(如电视机、遥控器、闭路电视线等),除按价赔偿外。并视情节处以200元以上的罚款。 5、对私自改造线路、随意搭接电视信号的,一经发现,除承担一切后果外,给予100元以上处罚。 6、各单位必须认真组织员工收看,无故不收看,罚当班跟班干部及队长书记各50元。 制度管理论文:论区域公共管理的制度创新 摘 要:在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浪潮滚滚而至,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加速推进的背景下,我国区域性公共问题急剧滋生起来,由此引发新型的治理形态———区域公共管理。区域公共管理要求政府打破行政区划的刚性桎梏,摒弃狭隘的行政区行政的种种制度缺失,建构“科学发展观”与“和谐社会”视野下区域公共管理的制度基础和政策框架。因此,文章分析了区域公共问题的滋生及其成因,剖析了我国区域公共管理中存在的制度缺失,并探讨了创新区域公共管理制度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区域公共问题;区域公共管理;制度缺失;制度创新 从历史的层面说,自伍德罗?威尔逊(Wilson,1887)以来,公共管理作为一门拥有自身合法地位的社会科学,在其百多年的演进和流变历程中,始终不乏各种争奇斗妍的学术论争和理论流派,甚至出现“理论丛林”的局面;而公共管理实践作为一种“国家的艺术”,伴随其纷繁杂芜的气候生态和波澜壮阔的丰富实践,也总会有治理安排上的结构转型和制度创新。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为了适应国内外公共管理环境的权变需求,也为了更好地体认公共管理这门学科的社会性和应用性特色,本文作者在国内公共行政学界率先对“区域行政”和“区域公共管理”进行了探索性研究①。现在看来,伴随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浪潮滚滚而至,我国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速,传统社会公共问题“区域化”和无界化的态势更加明显,一种有别于全球治理(国际公共管理)、国家公共管理、地方公共管理的区域公共管理,正在迅速凸显和逐步成形。区域公共管理面对和要解决的是区域性公共问题,因而它区别于传统的“行政区行政”②,对政府公共管理的治理结构和制度建构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诉求。 一、 区域公共问题及其成因 (一)全球化和区域化的发展滋生了大量宏观和中观的区域公共问题。自二战结束以来,公共管理所面对的世界景象和社会生态发生了亘古未有的嬗变。当前,人类更是全面过渡到一个全球化和区域化齐头并进又交相辉映的时代。在全球化和区域化浪潮突飞猛进的时代,诸多的因素和复杂的背景交织在一起,诱发甚至引爆了大量“宏观区域性公共问题”和“中观区域性公共问题”。一方面,伴随经济全球化进程和世界新区域主义运动的兴起,民族国家间的区域化已经由传统的“浅表一体化”向“深度一体化”①、封闭式区域化向更具开放性的区域化模式转变,加之作为政治目的的区域化进程的加快,使得洲际内跨国间的宏观区域性公共问题明显增加。诸如相互贸易与投资、国家安全、环境治理、公共卫生、危机管理、国际恐怖主义治理等跨国性公共问题,依靠民族国家的内部力量已经无法解决,必须寻求洲际区域内大部分国家甚至所有国家的集体决策和协调行动。另一方面,全球化和区域化的发展,使得由若干毗邻国家或地区结成的“次区域”变得更加相互依赖,由此滋生了更多难以回避的中观区域公共问题,如“新 柔 廖”次区域(新加坡、马来西亚和印尼三国毗邻区域)的合作供水问题,“图门江流域”次区域(中国、朝鲜、俄罗斯三国毗邻区域)的经贸关系、公共安全、政治合作问题,“澜沧江 湄公河地区”(大湄公河流经的中、越、缅、老、柬、泰等国)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领域合作,“一国两制”下粤、港、澳次区域的竞争力、经济合作、环境治理、公共卫生和危机管理、政府协调等问题。 (二)市场化进程的推进催生了诸多区域公共问题。1949~1978年的近30年间,中国长期实行高度集权的中央计划经济体制,政府管理社会公共问题的惟一机制是自上而下的科层制,缺少市场机制和社会机制。因此,社会公共问题往往被禁锢于行政区划内部,通过内向型行政方式予以解决。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2年我国正式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国内的分权化改革和市场化进程在不断推进,迫切要求有一个“全国一盘棋”的统一市场环境;而2001年中国正式加入WTO,更宣告中国的市场经济必须与国际市场机制接轨,需要主动或被动地接受国内和国外两个市场的激烈竞争。从集权与分权的政治逻辑来看,市场经济下中央政府实行经济性分权政策是好事,它能够诱发哈耶克所谓的自发秩序的慢慢形成,有利于调动地方行动主体(包括地方政府)发展经济和参与市场竞争的主动性、积极性。然而,由于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和法治建设进程的滞后,加之尚未顺利实施行政性分权的配套改革,我国市场化改革的直接后果是催生了诸多新型的社会公共问题,比如地方政府的GDP崇拜和政绩主义、地方政府间的恶性竞争、地方保护主义、地区发展的马太效应等。我国市场化进程中催生的这些问题,不仅突破了传统行政区划的刚性束缚,扩散和蔓延到由多个地区组成的某一经济区域,而且还超越了计划体制下那种由上至下的政府治理能力域限,衍生为区域性公共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行政区行政的僵化法则已经力不从心,迫切呼唤区域公共管理这种治理新机制的诞生。 (三)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进产生了棘手的区域公共问题。近20多年来,中国的工业化进程和城市化速度在迅速提升,由此引发了社会公共问题的空间重组和空间集聚,其结果也萌发了复杂的区域公共问题。主要表现在:1.城乡二元结构问题。中国是一个有着2000多年农耕历史的国家,目前占社会六成以上的人口是农民,因此,农村城市化的压力巨大,解决城乡二元结构也任重道远。在我们看来,中国的城乡二元结构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城市与乡村两种不同政治行政区域之间存在着短期难以弥合的公共管理的制度差异,进而需要两种功能区域之间进行制度协调、制度创新、制度重构的问题。从这一视角看,转型时期的城乡二元结构问题,非常值得区域公共管理开展长期的理论与实证相结合的探究,比如“假性城市化”现象、“城中村”问题、农民失地问题、村改居问题、社区公共物品的供给问题,等等。2.行政区划变革问题。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中国几千年来,行政区划的调整更迭似乎是一个永恒的话题。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市场化、工业化和城市化等多股动力的促动下,我国行政区划的变革与调整尤为频繁。从一定意义上说,行政区划变革已经成为政治权力和治理权限在区域空间上的较量和政府体系内部的再分配过程,其中隐藏着多维的利益博弈关系,牵涉到公共管理的深层次症结。因此,需要加强公共管理学科视野的研究。3.流域治理问题。从自然区域的角度看,流域是一种整体性极强的区域,流域内各自然要素的相互关联极为密切,特别是上下游间的相互关系密不可分。但是,从行政区域的角度看,流域又是不完整的,它往往被不同的行政区域所分割。特别在市场化和工业化的双重压力下,地方政府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俨然成为流域内利益独立的博弈主体。因此,流域治理的公益要求(如环境保护、产业协调、城市 规划等)与地方政府的功利动机(主要是经济发展、财税指标、后发困境等)之间,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甚至冲突。总之,流域治理引发的区域公共问题甚为棘手但又亟待解决。(四)现代化进程中的区域公共问题日益加剧。从现代化进程和发展理论视角来看,从清末的“洋务运动”、“西学东渐”到建国后的“四个现代化”建设,再到改革开放以来的区域非均衡协调发展,近代以来的百多年间,我国的现代化事业历经艰辛,迄今已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毋庸置疑,由于中国是一个后发赶超型现代化国家,因而与西方发达现代化诸强相比,我国的综合现代化水平还很低,仍基本处于“经典现代化”发展阶段;与发达国家的“再现代化”甚至超现代化水平相比,更有天壤之别。尤为突出的是,中国是一个严重非均衡发展的国家,其内部的现代化程度和发展水平在空间区域上表现出巨大的落差,由此产生一系列事关国家或地区发展前途的区域公共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1.国内的东、中、西部之间,在经济发展水平、制度文明、社会发育、竞争优势等方面差距明显,形成发达区域、次发达区域和欠发达区域的发展鸿沟。2.东北老工业基地与中部一些工业基础较好的省份出现滞胀和结构性萧条的发展困境,已经凸显出“问题区域”的态势。3.老、少、边、穷的地区现代化水平不容乐观,与沿海先发区域间有差距扩大的“马太效应”趋势。4.沿海一些发达省份的内部区域发展差距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广东、江苏、山东、福建较为明显。笔者认为,从中国内部的区域发展与公共管理的互动逻辑来看,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21世纪中国公共管理面对的最大挑战莫过于区域协调发展的挑战,处理和解决好了上述一系列区域性公共问题,和谐社会的发展愿景就不再遥远。二、我国区域公共问题管理中政府制度的缺失 就目前来看,对于区域公共问题的治理,无论是我国公共管理的理论界还是实务部门,都缺乏系统的理论思考和操作策略;而最为关键的是,我国政府公共管理的制度设计和制度链条中,还存在诸多的漏洞与缺失,难以胜任区域公共问题的合法、合理和高效治理。这些缺失主要是:(一)行政区行政的治理思想根深蒂固。众所周知,中国有几千年的封建官僚制度传统和“大一统”治理意识,对于社会公共问题的管理,历代统治者习惯将复杂问题简单化,而新中国成立后实行了几十年的高度集权的计划体制,更是强化了“国家简单化”的治理理念。如果从治理的技术层面来说,我国政府传统的这些治理特质,可以概括为“行政区行政”。所谓行政区行政,简单地说,就是基于单位行政区域界限的刚性约束,民族国家或地方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是在一种切割、闭合和有界的状态下形成的政府治理形态。它有以下基本特征:1.从政府治理的社会背景看,行政区行政适应了农业文明和工业社会的基本诉求,是封闭社会和自发秩序的产物。它发轫于农业社会下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基础,契合了政府专制统治的传统。自工业社会以来,基于韦伯的“现性”而构建的稳态的“科层制”结构,更是使行政区行政模式的封闭性和机械性发挥到了极致。2.从政府治理的价值导向看,行政区行政的根本特征在于,它是以民族国家或国内地方政府的、明确的单位行政区划边界作为管理出发点的。这种根据行政区划的人为切割来治理国家和地方的模式,可以称之为“内向型行政”或“闭合型行政”模式。内向型行政模式从根本上讲是“画地为牢”和“各自为政”的,甚少关注行政区划边界或跨行政区域的“区域公共问题”。3.从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主体上看,行政区行政是一种垄断型统治行政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政府是管理国家和地方行政区域内部公共事务的惟一主体,政府成为万灵和万能的“全能”政府,可以预见和处理所有社会公共问题,制定各种公共政策并监督其执行,从而包办和代办了单位行政区域内部的大小公共事务。4.从公共权力运行的向度上看,行政区行政模式强调政府管理权力运行的单向性和闭合性。也就是说,根据“科层制”所内蕴的层级分设和层级节制的基本法则,政府公共管理权力在行政单元内部的日常运作是自上而下的和单向度的,由此形成一种单一权威中心的“金字塔”式闭合结构。特别是在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国家,由于一贯坚持“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政治原则,这使得按行政区划切割的地方政府,必须严格遵循“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博弈规则,很难自觉生成一种“地方政府区域公共管理共同体地方政府”的谈判协调的制度安排。5.从公共问题治理的层次设计看,自上而下的等级制层次设计是行政区行政的基本法则。具体来说,就是将国家内部的社会公共问题切割为若干层次,进而设计机构类同、职能重叠的等级治理架构。很明显,那些跨越这些等级层次的外溢性区域公共问题,不在等级制治理的层次设计视野之内。 (二)现代区域政策框架尚未成形。区域公共问题的治理,特别是国内区域问题的治理,需要有组织完善、设计精细、有的放矢的一整套区域政策作为保障框架。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政府在不同历史时期进行过多次区域范围的划分,也先后实行过区域均衡发展、区域非均衡协调发展和梯度发展等多种发展战略,投入了大笔公共财政资源。但是,区域发展的公共绩效一直较为低下,达不到政策设计时的理想目标。其中的症结何在?有学者认为,中国迄今为止尚无真正意义上的区域政策,是我国区域发展一直走不出恶性循环的主要根源[1](P540)。其理由是:1.中国没有形成完善的区域政策制度基础,比如区域政策实施机构不是立法的产物,没有专门负责区域政策的职能部门。2.不存在可供区域政策利用的区域划分框架,比如中国的区域划分都是草率、笼统的,范围太广,不具有实施区域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3.区域政策工具残缺不全,除扶贫政策外,缺乏针对问题区域的政策。4.缺乏有效的政策监督与评估机制。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较为实际地揭示了我国区域政策的误区和问题。中国确实缺乏西方发达国家意义上的区域政策。这是因为,欧美国家的区域政策有一个良好的公共管理的制度基础(包括成熟的市场经济、宪政法治、有限政府、公共治理的多元机制等),而中国的区域政策过程,由于长期受人治行政、集权体制、全能政府、扭曲市场经济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一直难以有完善的制度基础、设计精细的区域划分框架以及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工具、有效的区域政策监督与评估机制等。因此,“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政策的部门分割”、“政策的相互打架”症状就成为中国区域政策过程中的普遍现象。 (三)区域公共管理的具体制度安排不健全。我国区域公共管理中政府制度的缺失,除了上述两大问题外,在诸多具体的制度安排方面也很不健全。主要有:1.宏观与中观区域公共问题管理的制度安排有待完善。国际上“深度一体化”进程和宏观区域治理最成功的典范当属“欧盟”。与之相比,我国与亚太国家结成的宏观区域或者与相邻国家结成的次区域,其治理结构和制度框架仍处于探索和发展阶段,需要中国政府的积极参与并加以完善。2.解决我国普遍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和地方政府间恶性竞争的制度安排非常脆弱,成为影响国家和区域整体经济绩效的病灶。3.我国黄河、长江、珠江、淮河等大江大河的流域治理制度弊端甚多,其中涉及的水权制度、生态补偿机制、利益协调机制、政府间关系等问题尤为突出。4.区域公共协调机制并不健全,比如市长联席会议制度、区域公共基础设施协调制度、“一国两制”下粤-港-澳联席会议制度、“泛珠三 角”区域协调制度、省际区域公共协调制度,等等。5.行政区划调整与空间规划中的问题突出,政策随意性和长官意志浓厚,尚未有建基于宪政制度和法治原则的制度约束机制。6.城市化进程中的城乡二元结构问题突出,城市区域与农村区域之间缺乏有效衔接的制度融合机制。 三、区域公共管理制度创新的基本路径 (一)治理理念的转变:从行政区行政到区域公共管理。区域公共问题管理中的政府制度创新,首先要突破以单位行政区划的刚性约束和政府统治为要义的行政区行政的缺失,确立区域公共管理的新思维。1.在政府治理的社会背景上,区域公共管理是开放社会和无缝隙社会的产物,它迎合了全球化和区域化浪潮的需要,因应了市场化、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大势所趋。在这样一种权变、风险、不确定性的复杂社会生态下,社会公共事务表现出高度渗透的趋势,区域乃至全球社会间结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相互依赖状态,区域性和区域化的“广度”与“深度”得到前所未有的倍增。2.在政府治理的价值导向上,区域公共管理以公共问题和公共事务为价值导向,而非以行政区划的切割为出发点。它摒弃了传统的“内向型行政”或单边行政的弊病,奉行“区域性行政”和合作治理的哲学观,把大量跨越国界和行政区划的“外溢性”公共问题和“区域性”公共事务纳入自身的管理范围,由此实现社会公共事务的分层治理和细分治理。3.在社会公共事务治理的主体上,区域公共管理的主体是多元化的。它既有代表官方的政府组织,也有非官方的民间组织和私营部门,涵盖了区域内的民族国家间政府、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其联合体,以及区域性的多样化非政府组织、自愿组织和经济组织,形成了区域政府与公民社会、私营部门等多元主体共同治理区域公共事务的新格局。4.在公共权力的运行向度上,区域公共管理倚赖的是多元的、分散的、上下互动的权威,彼此间是合作网络和交叉重叠的关系。它主要通过合作、协调、谈判、伙伴关系、确立集体行动的目标等方式实施对区域公共事务的联合治理。这种联合治理的实质在于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认同之上的相互合作。总之,根据区域涵盖界域的大小,我们可以把现代区域公共管理划分为国家间区域公共管理、次区域公共管理和国内区域公共管理3种类型(见表1)。 (二)治理机制的创新:从科层制到组织间网络制。在公共事务的治理机制上,区域公共管理观认为,治理纷繁杂芜的公共事务尤其是区域性公共事务,没有绝对的医治百病的“灵丹妙药”。传统的科层制面对区域公共问题的挑战,已经显得力不从心,因此,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区域公共问题,必须借助于科层制、市场机制、自组织制等混合机制来对其进行“多中心”治理,形成一种组织间网络的区域公共问题治理新机制。诚如着名学者约瑟夫?S.奈、约翰?D.唐纳胡所指出的:“全球性的最大特点是网络性,因此,这些治理机制也应当是网络性的,而不是等级制的。”“治理仍将建立在民族国家为中心的基础之上。国家权力、国家间的权力分布仍然十分重要……但是,‘国家’的旧有形象或许将变得越来越与实际不符,因为国家机构与私人部门、第三部门的联系越来越网络化而难分彼此。跨政府关系网络、跨国关系网络将变得越来越重要。”[2](P13)组织间网络治理最成功的典范莫过于欧盟的区域治理。欧盟区域公共管理的研究专家贝娅特?科勒—科赫认为:集体意愿的组织原则和宪政的观念是区分社会政治体系的两个构成性要素,因此,根据两者的不同方式组合,可以区分出4种不同种类的治理机制(见表2);在这4种治理类型中,法国一般被贴上“国家主义”的标签,美国以“多元主义”而着称,瑞士是“和谐主义”的典范,而欧盟则成为“交织主义”(即网络治理)的实例。在此基础上,国内有学者对贝娅特?科勒—科赫的4种治理机制做了进一步的诠释,归纳和概括出其中的主要特征(见表3)。由此可以看出,国家主义、多元主义、法团主义治理机制主要适用于某个民族国家或行政区政府,而网络主义治理机制则适合于特定的跨国或跨行政区的区域共同体。这些特征也与上文分析的区域公共管理的主要特色并无二致。 (三)制度基础的建构:从“国家简单化”管理到“国家精密化”管理。从目前的现状来看,我国区域公共问题管理的制度基础非常薄弱。由于尚未建构起适应区域公共问题管理需要的相应制度体系,政府对区域公共问题的管理仍沿袭“国家简单化”的思维观念和方式手段。所谓国家简单化管理,是指高度集权的计划体制下,由于国家官僚的极度理性而设计的一种“假、大、空”式的公共问题管理制度,在这种制度逻辑下,政策具有随意性,制度设计严重脱离实际而不具有可操作性和问题的针对性。简而言之,国家简单化管理,就是官僚在过分自信的情况下滥用国家权力,对复杂的社会公共问题做简单化处理的一种治理安排[5](P3)。国家简单化的管理制度,难以应对区域公共问题的治理诉求,因此,必须借鉴发达国家那种“国家精密化”的管理制度。所谓国家精密化管理,是指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行政官僚,在有限理性驱使下设计的一种缜密、精细、法治的公共问题管理制度。比如以区域发展的制度基础为例,为了确定结构基金(StructuralFunds)以及其他区域政策工具的受益区域范围,欧盟当局制定了通用的区域体系(NUTS区域)。整个欧盟的区域划分为3个NUTS层次,每个成员国分为1个或多个NUTS-1区,每个NUTS-1区又分为1个或多个NUTS-2区,NUTS-2区又进一步分为几个NUTS-3区。同时,对应落后病、萧条病和膨胀病3类区域问题,至少有3类问题区域划分,即落后区域、萧条区域与膨胀区域。又如,具体到英国区域发展的制度基础来看,英国把英伦三岛之一也是最重要的英格兰划分为9个标准区域,分别成立9大区域发展局(RDAs)①,在9大RDAs下面又做次级甚至更多层级的区域划分,从而使区域问题的治理变得更有针对性,工具和策略更有可操作性。反观中国或国内的一些省份,区域协调发展政策的制度基础尚较为薄弱,表现在:政策随意性强,没有一种一以贯之的可持续发展的区域政策框架;区域的划分非常简单和笼统,而且变动很大,很难真正确定区域政策的受益范围;尚未有相对独立、具有宪政法治基础的专门区域管理机构,等等。 (四)区域政策的创新:从内部政策到区域公共政策。传统上我国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只有面向国内或地方的内部政策,缺乏面向国外和区域间的区域公共政策。要进行区域公共管理的政府制度创新,重要的内容还在于实现从内部政策到区域公共政策的转变。 1.国家间政策一体化。政策一体化是指政府有意采取超出国民待遇范围的措施,通过调整、协调或对国家政策和执行机制的相互认可来减少管理体制所带来的市场分割的负面效应。目前,国际上的区域一体化安排(RegionalIntegrationAssociations)如欧盟(EU)、澳大利亚与新西兰之间的密切经济关系协定(CER),在国家间政策一体化方面堪称典范。通过国内政策配合、国家标准和规章的协调,以及对外国管理体制和达标评定程序的认可3种模式,国家间政策一体化可以获取丰厚的经济收益,主要是降低交易成本、扩大开放和增加国内市场的公平竞争、将外部溢出效应“内部化”、对实行自由贸易的成员方进行补偿的机制等[6](P97)。因此,中国政府应积极参加东盟“10+1”自由贸易区,尽快实现与这些国家的政策一体化目标。2.政治目的下的“次区域”一体化政策。由相邻的若干民族国家或地区结成的“次区域”一体化安排,几个成员国之间实行“俱乐部规则”,可以共同提供国家安全、和平环境、有助于某些社会的政治制度,以及民主价值观的形成等区域性政治公共物品。这种“次区域”一体化政策可以减少邻邦间的摩擦、减缓社会及政治压力、巩固民主与政治制度、提升“弱小政体”的谈判和讨价还价能力,比如中国与俄罗斯以及中亚几个国家建成的“上海合作组织”、中国与东南亚诸国结成的“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组织等。3.实施区域功能政策。(1)竞争政策。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政策在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建设统一大市场、消除政府间恶性竞争方面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比如在欧盟,竞争政策被奉为单一欧洲市场的第三根支柱,因为它的目的是通过消除一切阻碍、限制或扭曲欧盟范围内自由竞争的行为,保证欧洲统一大市场中公平竞争的和谐有序进行[7](P13)。欧盟竞争政策有着雄厚的法律基础。然而,我国目前的竞争政策的法律基础很不完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第7、 30条有相关限制不正当竞争的条款外,很少有其他法律涉及地方政府间竞争和地方保护的规定。因此,要规范我国地方政府间的合理竞争,消除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就必须建构竞争政策的法制基础。(2)区域(地区)发展政策。这一政策旨在协调区域发展,减小区域间的发展差距。正如上文所分析的,区域政策必须以坚实的制度基础做保障,比如,欧盟的区域政策有3个必不可少的方面:欧洲地区发展基金(后又发展为包括发展基金、结构基金、凝聚力基金在内的丰富的资金体系)、涉及地区问题的政策机构(主要包括欧洲投资银行、欧洲社会基金、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农业指导与保证基金)、对各类具有不同程度地区效应的政策予以协调[8](P159)。可以看出,独立运作的基金、专门负责的职能机构和区域政策间的协调是保证区域发展政策有效落实的基础。因此,在区域协调发展事业中,我国政府必须关注这方面的问题。 制度管理论文:中小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为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师生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现特制定以下消防安全制度。 1、加强全校师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报警电话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 2、保障校内的各种灭火设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并做好检查记录。 3、教学楼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畅通。 4、学生聚集场所不得用耐火等级低的材料装修。 5、易燃、易爆的危险实验用品、做到专门存放、由化学实验员责保管。在利用易燃、易爆化学药品做实验时,教师必须在做实验前向学生讲清楚注意事项,并指导学生正确使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6、图书室、实验室、库房等场所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下班后工作人员要及时关好门窗,确保安全。 7、学校消防设施,要人人爱护。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和损坏,违者要严肃处理。 8、加强用电安全检查,必须经常对校内的用电线路、器材等进行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维护、确保安全。 9、学生教室内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不准私自接用任何家用电器。 10、对因无视防火安全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从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制度管理论文: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1条为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减少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经济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2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3条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节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4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5条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权限和非法委托人均无对外签约,但经总经理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收的例外。 第6条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第7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8条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 第9条经济合同除即时清洁者,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 第10条合同对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注意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注意:产品名称应具体写明牌号、商标、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是否成套产品等;技术质量要求要明确、具体;数量要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合理称差及自然损耗率等;馐、运输方式及运费负责应具体明确;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确;价金必须执行现行的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违约责任有法定违约金的按规定写明,法律没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11条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主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区、县人民法院管辖。 第12条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货为主,并坚持经销定进原则;付款尽可能采用托收承付,如需预付货款或定金按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办理。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款为主,不准赊销;确需赊销或代销的,赊销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20万元至50万元的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 第13条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第三节经济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14条经济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15条经济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 2.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标的超过100万元的; 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10万元的; 联营、合资、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3.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标的超过500万元的; 投资10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4.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5.法律顾问室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法律顾问室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 第16条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17条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 机关见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18条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1.申报。各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查批准。(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 2.审核。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 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1…2天。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 第四节经济合同的履行 第19条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20条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经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21条各企业领导及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否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节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22条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各企业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的,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23条对主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24条变列、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25条变理、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条及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经上报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前,应报原机关批准。 经上级主管机在见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关备案。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26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作废。 第27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28条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29条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第六节经济合同纠份的处理 第30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份的,应按《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31条合同纠纷由签约企业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企业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企业为主负责修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到底。 第32条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第33条各企业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34条法律顾问室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 1.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 2.经各企业处理解决不了的; 3.其他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 第35条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1.承办人填写“对外经济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报批。 2.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在1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法律顾问室负责处理。 3.法律顾问室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36条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记拆的足够时间。 第37条凡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企业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1.经济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 2.关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财目;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38条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39条各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 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 第40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室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律申请执行。 第41条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 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42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七节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43条本公司对经济合同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法人委托书制度,合同专用章制度及基础管理制度。 第44条本公司经济合同的二级管理具体是: 公司由总经理总负责凡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具体负责,管理管理部门为法律顾问室。 下属公司一级由经理、副总理负责,归口管理人为办公室主任或秘书;各法人委托人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的合同签订、履行工作。 第45条公司主管内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内贸合同。 公司主管外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外贸合同。 公司主管工业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工业方面的引进、合资、合作合同。 公司主管房地产业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房地产、建设合同。 第46条法律顾问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管理公司的各类合同; 2.负责检查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实行法律监督;对公司审批或签订的合同负责把关,对下属企业审批的合同负责抽查,提供法律帮助; 3.负责对法人委托人和有关人员进行法律培训、考试、提高法人委托人的法律素质; 4.负责考评各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经验教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5.配合各企业办理合同的报批、见证、鉴证和公证等事项; 6.配合各企业处理合同纠纷; 7.参与有关合同的谈判、签约、履行等工作。 第47条下属公司、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管理本企业签订的合同; 2.负责审查本企业签订的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对须报请公司或上级主管机关审批、见证、签证或公证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初步意见; 3.负责本单位法人委托人的日常管理及年终审查的初审; 4.根据法律及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企业合同管理的实施细则,采取切实措施,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5.负责修理本企业合同纠纷;对难度较大单位经济合同资料的汇总、分类、归档、保管及合同台帐的设立、统计、上报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48条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职责是: 1.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合同,既不能违章越权,也不能消极推诿; 2.对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 3.对须报请上级领导审批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本人意见负责; 4.对所签合同的全面履行具体负责,履行中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并积极想办法解决,对发生的合同纠纷负责处理好或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好; 5.负责保管好本人所签合同的一切资料;合同履行完毕后应立即将资料上交归档。 第49条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发给法人委托证书: 1.政治思想好。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帛;能拒腐蚀,不贪污贿,不假公济私、损公肥私。 2.业务工作好。熟悉本职工作,能够良好地完成本人的业务工作,并以公司利益为重,择优签约,严格履约,节约资金,增加收益,取得一定成绩,无遗留问题。 3.法律意识强。对《经济合同法》等经济法规认真学习,初步掌握并能运用有关法规。 第50条公司根据各部门和下属公司、企业的实际情况,决定法人委托人的设置及数额,具体人选由各单位确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法人委托书。 第51条法人委托书庆于每年终重新审核一次。审核的主要内容是:法人委托人在本年度的工作、学习及思想情况,取得什么成绩,发生什么问题,有无违纪行为等。审核后,法定代表人可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维持授权范围、变更授权范围、撤销授权及吊销法人委托书等决定。 第52条法人委托证书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不准将法人委托证书转借他人或用作其他证明,否则,除吊销其法人委托证书外,还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53条法人委托人工作调动时,应向所在企业交销其法人委托证书。 第54条签订合同专用章制度。公司及下属保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除各企业的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准代替使用。否则,财务部门有术拒绝办理结算手续,由此所引起的责任由有关人员承担,还可以予以处罚。 第55条合同专用章由各单位统一刻制、编号和颁发;严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 第56条合同专用章应严格按授权的范围使用,不准混用、代用或借用。 第57条合同专用章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除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58条公司各企业都必须认真做好经济合同管理和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1.建立合同档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须有一个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均应妥善保管。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各企业应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建立经济合同的分类台帐和总台帐。每个企业必须设一个总台帐。其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经手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价金、对方单位、履行情况及备注等。台帐应逐日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3.填写“经济合同情况月报表”。各企业 应在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月报表填好后报送总经理,同时抄报计划财务部和法律顾部室。 制度管理论文: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 目的:为加强外来单位及人员到我厂作业的安全管理,消除不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适用于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安全作业制度化管理。 责任人:外来施工单位、人员。 内容: 1、进入我厂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正确使用、穿戴劳动安全防护用品,消除事故隐患。 2、由于施工单位安全及防护措施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人身安全、生物安全)方面的一切损失、法律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3、施工单位车辆、人员进出应听从我厂门卫保安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管理。 4、施工单位人员严禁进出我厂生产、实验区域。 5、进出我厂的施工单位材料、物品,须接受我厂门卫及管理人员管理。 6、施工单位用电、用水必须告知我厂设备管理部,由我厂水、电工安排供给;拆除水、汽管道及供电线路时,必须告知设备管理部安排水、电工监管。若自作主张拆除及安装使用造成浪费及安全事故、人员伤亡的,由施工方负责。 7、暂住我厂施工工棚的施工人员必须遵守我厂作息时间,不许留宿不相关人员,遵守我厂行政办公室相关管理制度,违者必须按规定接受处罚。 8、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务必积极配合我厂管理人员,协调好各种事项,安全、有序、按质、按量、按时完成我厂施工项目。 9、具体安全方面规定及条款,由我厂与相关单位协商订立专项合同。 制度管理论文:试论我国物业管理制度的立法构建及完善 冷 帅 引言 房地产业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的行业。随着社会的发展,房地产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一个支柱产业。在联合国1986年修订的《全部经济活动产业分类》的国际标准中列入十大经济活动的第八类,在我国现行的行业分类中列为第七类。这说明,无论在国际上还是在国内,房地产已作为一个重要的独立的产业部门而存在。尤其在我国现阶段,房地产业作为一个朝阳产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之一,房地产市场也随着我国房地产管理体制的改革的深入而逐渐完善和成熟。当然,房地产市场和谐与健康秩序的维持离不开健全的房地产法制建设。特别是在我们这样一个幅员辽阔、地区差异大的国度,健全和完善的房地产法更是不可或缺。 物业管理在国外有100多年的历史,在我国,从深圳开始到目前,只有20年左右的时间。在七八年前,对普通老百姓来讲,住宅小区作为城市的缩影,成为集居住、服务、经济功能为一体的小社会,而目前物业管理也已成为我国的新兴行业、朝阳产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广大群众对物业管理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物业管理的发展必须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相适应。实践证明,物业业主的自治管理以及受托物业管理机构的专业管理有助于建立多层建筑和住宅小区物业所有人之间的和谐秩序。但与此同时,我国传统的房屋管理体制和物权法律结构阻碍了市场化物业管理的推行。一个完善的物业管理法律制度将有助于规范物业管理行业,维护业主权益,推动房地产市场,促进城市社区建设。 1 物业管理制度的立法构建模式和我国立法现状 1.1 物业管理立法的必要性 1.1.1 促进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 市场经济下的物业管理具有重要的地位,不仅涉及物业区域维修养护、安全防范、环境卫生、绿化美化、车辆管理等多方面公共服务,而且影响市民工作生活的质量,更攸关现代化建设。物业管理因此牵涉多方面关系,包括房地产生产、流通、消费领域的众多参与者,既有业主、开发商、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平等的民事关系,也有相关政府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监督参与的行政关系。在复杂的各种关系中,通过立法能够明确各方主体—政府、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开发商的地位、作用、权利义务,使物业管理有法可依,避免纠纷的产生。 1.1.2 法律适应时代要求,与时俱进 现代城市的发展有两个特征:第一,为缓解土地住房紧张,多层建筑的出现;第二,城市功能区域化,住宅小区等种类物业区域的出现,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化。 (1) 关于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传统民法上的概念,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通常因土地、山岭、森林、草原自然资源、宅基地的使用、排水、排污、用水等而发生。相邻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主要表现为享有要求对方提供便利的权利,承担为对方提供便利的义务。不动产相邻各方 ,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 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2)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多层建筑与物业区域的出现,产生了一种新型的不动产权利形态,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伴随现代城市的发展而产生一项重要不动产权利,指数人区分一建筑物而各专有一部分,就专有部分享有单独所有权;并就该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共同部分,按其专有部分比例共有的建筑物所有权。传统的不动产所有权构成单一,仅仅指权利主体对不动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则由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持分权以及因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三者复合而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物权制度上的一次伟大革命。在传统物权法中有一物一权的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即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权利,也就是物权特定。物权特定或者一物一权,现在的法律上没有规定理由何在:首先是一物一权反映的是早期的市场经济不发达的状态,即小生产经济状态。在那样的经济下,物权就是所有权。一个财产归张三所有,张三有所有权,其它人没有,一物一权原则是用来对抗历史上封建社会在一个土地上有两个所有权的封建分封制。庄园主的财产来源于国王,庄园主又把这个土地交给佃农耕种,在这个土地上,有国王的权利、庄园主的权利、佃农的权利,在过去叫一物之上多个权利,如双重权利等等。这样的权利不适应市场交易的要求,在房屋土地上有两个以上所有权,这个房屋土地怎么能够正常交易,市场交易的要求打破一物之上有双重、多重权利的状态,这就用一物一权原则来对抗,一物一权原则要求在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权利,这是市场交易的要求。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对资金的需求,最后发生了抵押权制度,在一个财产之上所有权以外还有一个抵押权,一物一权原则也就不符合状态了,但是法学家们不愿意放弃一物一权原则,他们把一物一权原则范围缩小,称一物一权原来讲的是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所有权之外有一个抵押权,两个抵押权都不影响,因此这个原则一直在教科书上存在。但到了二战后,即六七十年代,各个国家的城市,特别是大城市,城市化的结果使城市聚集了大量人口,一人一幢房屋做不到,这就产生了大量的高层建筑。其结果是在一幢建筑上有很多个所有权,那么我们所说的一个建筑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已经行不能,试看一个商品房,20层的大楼上面有100多个买房人,同时存在100多个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怎么存在一物一权原则,这就是没有规定一物一权原则的理由。 物业小区中的业主所有权实质就是区 分所有权,而物业管理权是其中的一项权能。当前各国立法均肯定了区分所有权,甚至制定专门的区分所有权法。但如何有效维护保障业主享有的区分所有权,充分利用实现其物业管理权,协调众多业主的权利冲突,理顺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则是物业管理立法的任务。因为多层建筑以及物业小区中,人口密度集中,人际关系复杂,事关百姓安居乐业。旧有的法律框架,例如民法中的相邻关系制度等,难以适应城市物业的迅猛发展。所以,需要针对业主之间的共同关系、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契约关系进行专门立法。 1.2 物业管理的实践模式 物业管理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两种操作模式: 1、委托式物业管理 即由业主通过物业管理合同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管理。这种管理模式的最大优势是,可以对整个小区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专业化程度比较高,管理效果相对要好一些。其主要弊端是:管理费用较高,很多中低收入居民承受不起。目前许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费收缴率较低,不少中低收入者反映,买了房改房以后,交不起物业管理费。这是当前物业管理中存在的一个突出矛盾。 1、 自营式物业管理 所谓业主自营式物业管理,就是住宅小区(台湾称社区)的物业管理,既不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也不聘请社会上专门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而是由楼房业主自己管理。 业主自营式物业管理的最大优势是,业主基本不用花钱或者花很少的钱,也能对普通住宅楼房实行统一的物业管理,并实现政府要求达到的管理目标,即对住宅楼房及其设施设备和住宅区内的绿地、车辆实行集中统一的维修和管理,创建安全、整洁、文明、舒适的居住环境。 1.3 物业管理的立法模式 由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物业管理产生的前提,物业管理的立法实质上体现在区分所有权的立法当中。境外有关国家和地区物业管理法的体例主要有: 1、民法模式。此种模式以意大利和瑞士为代表。指在民法典中若干条款,,以规范物业管理中的法律关系。如《意大利新民法典》的第1117至1139条有下列规定:建筑物共同部分之范围,共有人对共同所有物之权利,共同部分之不可侵害性;共用部分之变更,共同所有建筑物的部分设置费用之分担,楼梯之维护与重建;天花板、地下室、地板的维护与整修;日光浴室之排他使用;建筑顶楼之建筑;建筑物全毁或者部分损毁;管理人的选任与解任,管理人之职务,管理人的代表权;关于分层住宅所有人(区分所有权人)不赞同时之提起诉讼;管理人之外围,分层住宅所有人引起之费用;分层住宅所有人会议的权限,分层住宅所有人会议之组织的决议的效力,分层住宅所有人会议人异议;分层住宅所有人间之规约,共同所有法之准用。 2、单行法模式。此种模式以德国、日本、法国等国为代表,指专门制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权,其中设专章或专节对物业管理进行调整。如1962年4月4日日本颁布《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的第一章第四节为“管理人”,内容包括:管理人的权限、管理人的选任与解任、管理所有委托规定的准用及区分所有权人的责任等;第五节为“规约及集会”,内容包括:规约事项、规约的设定、变更与废止、依公证书设定规约、规约的保管及阅览、关于集会的如今、决议事项的限制、表决权等等;第六节为“管理团体法人”。内容包括:管理团体法人之成立、名称、管理团体法人之理事、监事、监事的代表权、管理团体法人事务的执行等等。 在英美法系,物业管理一般亦进行专门立法。例如,美国各州均有了自己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从而对物业管理进行规范。而且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制定了《统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UNIFORM CONDOMINIUM ACT),供各州立法时进行参考。另外,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寓大厦管理条例”以及香港的《建筑物管理条例》也是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物业管理的单行立法。 对以上两种立法模式比较而言,民法模式的优点在于以民事基本法形式确立了物业管理法律制度,将物业管理纳入民商法的整体调整范围,使民法典更加丰满和完善;其缺点是无法详尽物业管理的诸项制度,使法律的操作性削弱,而且物业管理涉及众多的行政管理规定,无法在民法中一一体现。因此,笔者认为,进行专门物业管理立法的模式较为可取。1.4 我国物业管理的立法进程 : 1994年,建设部下发了《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在新建小区推行物业管理制度。 1994年以来,建设部和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了《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等部颁规章。 1994年以来,广东、上海、重庆、深圳等20多个省、市相继出台了地方物业管理条例。 2001年,国务院把制定《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入当年的立法计划。 2002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授权《人民日报》、《法制日报》全文刊登《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2003年6月8日,国务院正式公布《物业管理条例》。 1.5我国的立法现状(法律渊源) 1.5.1 宪法 宪法中关于住宅、城市管理、公民权利等方面的规定和原则,例如原宪法第3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等条文,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物业管理立法的根本依据和指导思想,是物业管理法律规范的最重要组成部分。 1.5.2 法律 我国有多部法律直接或间接涉及物业管理,例如,私法方面,《民法通则》的相邻关系制度,即将出台的《物权法》的区分所有权制度,《合同法》的委托合同制度均是物业管理立法的基础;公法方面,《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法律则包括一些物业管理应该遵循的强制性规范。 1.5.3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和的地区性文件。物业管理的行政法规,例如,改革开放初期在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规定》等,以及2003年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 1.5.4 地方性法规 地方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特别授权的城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常委会制定和的,实施于本地区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在我国物业管理发展初期发挥了重要作用,一些物业管理先行地区 物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目前,上海、广东、海南、江西、深圳、珠海、宁波、青岛、厦门、武汉、吉林等11个省市出台了物业管理条例,例如,1994年《深圳经济特区住宅物业管理条例》,1997年《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1998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北京、天津、重庆、山东、四川、江苏、浙江、宁夏等十多个省市则出台了物业管理办法,例如《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1.5.5 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是国务院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其中以建设部的规章居多。例如1990年《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1990年《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1991年《房屋接管验收标准》、19991年《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1992年《公有住宅出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办法》、1994年《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1996年《城市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1999年《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等。2.物业管理概述 2.1物业管理的概念、特征及类型 2.1.1物业的概念 “物业”对应的英文是“REAL ESTATE”或“REAL PROPERTY”,含义是:“财产、资产、拥有物、房地产”,在我国粤港地区作为房地产的俗称。随着物业管理的发展,物业已成为有确切定义的规范化术语。一般认为,“物业”指已经建成并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所属配套设施与场地。 一个完整的物业一般由以下四个部分构成 :(1)建筑物本体(2)附属设备(3)公共设施(4)建筑地块。 2.1.2物业管理的概念、特征及类型 (1)物业管理概念 物业管理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物业管理一般指根据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物业管理机构对物业进行维护、修缮、管理,对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交通、消防、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或者服务的活动。狭义的物业管理仅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广义物业管理与狭义物业管理的区别主要在于物业管理机构的范围不同。 (2)物业管理的特征 物业管理具有以下特征: ①物业管理职能的社会化。物业管理将物业区域内分散的社会服务统一起来,在不同程度或不同方式上承担着某些社会职能,如环保、卫生、保安、消防等。物业管理的基本运作是业主按约定缴纳服务费,即可享受相应服务;物业管理企业通过竞争,拓展接管物业范围。在上述过程中,各方均获得利益,与此同时,城市管理的社会化程度也得以提高。 ②物业管理机构的专业化。随着社会的发展,分工日趋专业。物业管理企业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运用现代科技、提供高水平的管理。而且物业管理中的相关事项可由企业再委托专业机构负责。 ③物业管理过程的市场化。物业管理按照市场经济原则运作。物业管理机企业是市场主体,而非行政主体,物业管理是一种经营行为,各物业管理企业间开展竞争,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是平等的交易关系,业主有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自由;物业管理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除个别项目由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外,一般由市场定价。 ④物业管理形式的规范化。物业管理企业的设立、选聘,必须依照相关政策法规;物业管理的开展也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如物业接管验收、委托合同与业主公约的签订、业主大会的召开等均应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 ⑤物业管理关系的契约化。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以及业主间订立的业主公约等一系列契约,是物业管理开展的前提条件。委托合同是物业管理企业接管、管理物业的依据,而且也是明确物业管理的服务事项,界定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间的权利义务的依据。业主公约是全体业主的自治协议,约定业主的使用、维护制度。 (3)物业管理的类型 根据物业管理的主体,即物业业主是否委托专业的物业管理企业,是否实现物业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可以分为委托型物业管理和自主型物业管理。委托型物业管理,指物业业主将自己的物业委托专业管理机构进行管理。自主型物业管理,指物业业主不委托专业管理机构而由自己直接实施管理。 根据的物业管理的运作方式和目标,物业管理可以分为服务型物业管理与租赁经营型物业。服务型物业管理,指专业机构对物业的管理,实际是物业的一种售后服务,目的在于确保物业正常使用,处长物业使用寿命,方便业主生活。租赁经营型物业管理,指对物业的管理,实际是物业的经营即创造租赁条件,赢得租户并为之服务,通过收取租金,获得利润。 根据物业管理的对象,物业管理可以居住物业管理、商业物业管理、特种物业管理。居住物业管理针对业主(使用者)居住的房屋及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商业物业管理针对写字楼、商场、宾馆以及旅游场地设施。特种物业管理针对特定工业生产活动的各种厂房、仓库以及医院、图书馆等特殊物业。 2.2物业管理的兴起、作用及意义 2.2.1 物业管理的兴起 现代意义的物业管理作为一种不动产管理模式起源于19世纪60年代的英国。当时英国开始工业革命,伴随工业发展,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工业城市,城市原有房屋设施满足不了人中激增的要求,住房空前紧张。恩格斯对此作了经典的描述:“一方面,大批农村工人突然被吸引到发展为工业中心的大城市里来;另一方 面,这些城市的布局已经不适合新的大工业的挑战和与此相适应的交通。街道在加宽,新的街道在开辟,铁路铺到市里,正当工人成群涌入城市的时候,突然出现了工人以从为主顾的小商人和手工业者的住宅缺乏现象。” 由此在城市中出现了大量条件简陋、环境恶劣的工人用房。与之相伴随的是租金拖欠和房屋破坏。19世纪80年代,英国一位叫Octavia Hill的女士率先制定了租户行为管理办法,开创了物业管理的先河。19世纪90年代,随着科技和建筑技术不断进步,美国等西方国家经济迅速发展安有电梯的高层建筑出现。因为这类建设附属设备较多,结构复杂,多为多个业主共有,其日常维修、管理工作量大、技术性强,于是开始出现了专业的物业管理机构。之后,美国人霍尔特(John Welt)于1908年在芝加哥创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物业管理行业组织“芝加哥建筑物管理人员组织”(CBMO-Chicago Building Managers Organization),几年之后美国成立了一个全国性的组织“建筑物业主组织(BOO-Building Owners Organization),并在此基础上组建了”建筑物业主与管理人员协会(BOMA-Building Owners and Managers Association)。后来类似的组织也出现在加拿大、英国、日本等国,BOMA亦即更名为“国际建筑物业主与管理人员协会(BOMAI-Building Owners and Managers Association International),该协会在1922年起发行出版物,并从1924年出版名为 经验交流报告〉〉的年刊。 由此可见,物业管理兴起流行于国际,成为现代化城市的朝阳产业,具有两方面因素:其一,城市化的发展,多层建筑与居住小区的出现使物业管理成为必要;其二,社会分工,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加速物业管理的发展。 2.2.2 物业管理的作用及意义 (1) 物业管理的作用 ①配合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实现住房商品化,由此将形成住房产权多元化和管理社会化的新格局。这种新格局要求改革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房屋管理制度,以新型的不动产管理模式取代行政性房屋管理模式。所以,市场化、专业化的现代物业管理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和配套工程。 ②提高房地产经营活动效益 市场经济的原理之一是:消费市场决定流通市场和生产市场。房地产活动由投资开发、流通营销和消费使用三个环节组成。物业管理作为房地产活动的最终环节――消费环节,对前级环节有强烈反弹和刺激作用。物业管理不仅使物业管理保值增值,更是消费者购置物业的重要因素,有提高房地产经营效益,完善房地产市场的功能。 ③促进城市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是现代政府的重要职责。物业小区是城市的缩影、城市的细胞,物业的容貌构成城市的整体形象,物业管理是城市管理工作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物业管理企业开展的受托服务工作是政府市政管理工作的延伸补充,例如物业区域的环保、卫生、治安、交通等服务管理事项,实质上是政府市政管理在物业产权私有化的基础上实现“私营化”。 因此,物业管理的成效影响一个城市的市政形象。 ④提升业主生活质量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住宅面积数量的关注逐渐转向对居住环境质量的强调。物业管理不仅充分发挥维修养护物业,发挥物业最大功能,而且以物为媒,以人为本,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相得益彰,为业主创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工作环境。如此,群众安居乐业,社区安定团结。 ⑤增加劳动就业、繁荣第三产业 物业管理作为服务行业,可以吸纳种类劳动力,提供就业机会,同时物业管理带动装饰维修业,家政服务业、园林绿化业等相关待业的发展,从而将有效推动第三产业及国民经济的发展。 专业物业管理与传统房屋管理相比较具有明显的优势: 专业物业管理与传统房屋管理比较 传统房屋管理 专业物业管理 管理模式 计划经济模式 市场经济模式 ² 物业产权 国家财产,产权单一 业主所有,产权多元 业主地位 被动管理 自治管理 管理单位 政府房管部门—行政主体 物业管理企业—市场主体 管理行为 准政府行为 经营行为 管理关系 行政性关系 民事委托关系 ² 管理内容 修房为主,单一 管理、服务、经营 ² 管理方式 分散政府部门管理 社会化专业化管理 管理费用 低租金,财政补贴 服务收费 ² 管理效果 房屋破损严重 物业保值升值(2)加强物业管理,切实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 与物业相关的最密切的法律概念是“物权”。我国目前正在紧锣密鼓的制定《物权法》。这也体现了国家对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的保护。物权最大的特点就是排除他人干涉,其效力足以抗拒国家,排除非法干涉。如警察进民居搜查,必须出示搜查证,否则违法。在西方法律观念中,私人居所国王亦不得非法进入。在我们国家,由于过去几千年的传统,“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以致我们现在国家侵犯人民的财产权现象十分严重。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日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条指出: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笔者认为,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最大保护是保障公民实现其财产的利益最大化。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公民拥有的私人财产普遍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加,特别是越来越多的公民有了私人生产和生活资料,群众对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财产有了更加迫切的要求。为了保护公民最重要的私有财产之一—房产,就必须加强物业管理的法治化。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最主要依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产生,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现代物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物业管理体现了对物权的保护,完善的物业管理才能在最大程度上实现物业的使用价值,才能使公民的利益最大化。物业管理涵概了物业区域的治安、供水、供气、卫生以及公用设施的维护,与公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在这一领域的非法治化将导致行政权力的膨胀甚至滥用,导致私权利的不必要冲突,导致日常生活秩序的混乱,给公民实现利用其最主要的财产—房产的目的设置障碍。完善的物业管理法律制度不但会排除他人对所有权人支配财产的非法干涉,还会给人们带来优美舒适的生活环境、和谐的人际关系以及让人羡慕的工作效率,真正实现物业的价值。 2.3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及内容 2.3.1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以自己的名义,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发展商、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物业使用人、行政管理 机关及其他相关机构。这些主体可分为三大类:民事主体、行政机关和自律组织。 (1)民事主体,包括: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发展商,物业管理公司,物业使用人及其他相关机构。 ① 业主 业主是物业所有权人,按其拥有的物业所有权状况,又可分为独立所有权人和区分 所有权人。 由于购买了物业,购房人成了物业的产权所有人,合法地拥有所购物业。现代物业区域各业主的权利形态一般是区分所有权。而且,各业主之间共同关系之复杂已超出了传统民法的相邻关系,于是全体业主通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来实施自治管理。 ② 开发商 开发商是物业管理中十分重要的一员。开发商又称为发展商,即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9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 最初,物业是由开发商开发、建造并能通过房地产交易转移给业主的。在一定程度上说,开发商是物业的创造者,原始取得物业的所有权。在物业销售之前,开发商是物业的第一业主。开发商将物业建成,并经政府有关部门综合验收合格后,经过房产交易将产权转移给新的房屋产权所有人。这里的法律关系的变化是开发商由原来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到转移给了新的产权所有人。但是,根据《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开发商须在法定期限内对其销售的商品住宅及其他住宅和非住宅的商品房屋承担保修责任。在保修范围内涉及物业管理的责任最终由开发商承担。 另外,开发商作为第一业主,物业开始出售后的一段时期内仍持有较多所有权比例,因此有第一次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优先权与便利。开发商常直接以自己作为委托方,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并作为住宅等物业出售合同的附件。开发商应当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临时委托管理合同,合同期限一般订为一年。因为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后,有可能在一年后重新选聘物业管理公司。 ③ 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管理合同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依照法律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专业化管理,是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物业管理企业一般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登记以及分发营业执照,而且物业管理企业上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资质管理。根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三级,一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二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相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三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相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一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各种物业管理项目。二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三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④ 物业使用人 物业使用人又称非业主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物业使用人未与开发商、物业管理企业有直接关系,不是物业销售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物业管理合同的委托方;物业使用人不是物业区域的区分所有权人,不具有成员权,一般不参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但物业使用人却是现代物业区域的重要成员,无论是居住或非居住型物业,业主常将物业出租以获收益,另外还有其他多种合法占有作用物业但不拥有所有权的情形。为了能约束物业使用人的行为,保障物业使用人的权益,各国物业管理立法中均明确肯定物业使用人的独立地位。物业使用人不但要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而且也要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管理公约。所以物业使用人的权利义务不仅源自其与业主间租赁等合同的约定,而且也出自法律法规以及业主公约的规定。 ⑤ 其他相关机构 物业管理企业依据委托管理合同在物业区内开展管理工作,需要和其他管理工作有关的公司发生联系,如保安公司、煤气公司、电梯公司、环卫机构,建筑维修部门等。管理公司要与他们签订有关新的委托合同,由他们就物业内新的业务提供服务。这里产生的直接法律关系是管理企业与这些公司签约,但其结果却直接影响业主,所以重大的协议、合同、管理公司应请管委会审议。 (2)行政管理机关 市场经济中的物业管理活动一般通过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约定开展。但物业管理涉及百姓日常生活、城市正常秩序,政府行政机关如公安、消防、环保机关等基于行政职权均介入物业管理活动,对各方的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在我国,房地产主管部门还直接负责对公房的物业管理。《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3条对物业管理中相关行政机构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区管理的归口管理工作;市级绿化、卫生、交通、治安、供水、供气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住宅小区所在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小区管理中的有关工作的监督指导。目前各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一般设有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工作。 2.3.2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物”指物业,即建筑物本体、附属设备、公共设施及相关场地。“行为”指物业管理中各方主体,业主、开发商、物业管理企业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的活动。“非物质财富”即智力活动成果,包括精神文化财富,如物业小区的荣誉称号、规划设计等。 2.3.3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即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法律关系的实质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现行的 物业管理条例 仅调整委托型物业管理中的法律关系,因此,在此也仅主要阐述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业主及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义务。 (1)业主的权利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①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②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③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④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⑤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⑥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⑦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⑧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⑨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①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②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 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③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⑤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义务 物业管理企业是物业管理合同的受托方,物业管理企业享有的权利主要是由业主在合同中授予以及法律明确规定的物业管理权。 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主要包括:①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小区管理办法,并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②依照物业管理办法和物业管理合同对住宅小区实施管理;③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④制止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⑤有权选聘专业机构,承担专业管理业务;⑥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协助管理;⑦可以实行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小区管理经费。 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主要包括:①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依法经营;②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住宅小区居民的监督;③重大管理措施应当提交业主委员会审议批准;④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除此之外,笔者认为在 物业管理条例 中还应进一步规定开发商、物业使用人以及其他机构的权利义务,使其调整的范围更加全面。3 物业管理制度立法构建中的几个重点问题 3.1 物业管理体制 虽然我国早在20世纪20年代的上海就出现了专业物业管理的萌芽,但是由于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为了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城市土地收归国有,房产大部分转为公有制,住宅基本由政府投资建设,并作为福利分配;房地产管理由政府机构负责,行使所有者和管理者双重权利。这种传统体制的特征是:分配福利性、管理行政性、产权属国家、使用归个人、以租养房、租金低廉。这样,房地产这一生产生活要素不作为商品进入流通,其经营活动亦停止,物业管理相应也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沉寂而处于休眠状态。在这种体制下,城市种类房屋及设备的管理维护基本实行政府和单位大包大揽的模式,个人不承担房屋及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由于这种模式的管理维护少了经费,缺活力,无监督,造成房屋及设备一年新、两年旧、三年破,人民的居住、工作环境较差。而物业管理市场体制的优势在于按市场经济规律动作,权责分明,谁受益,谁出钱,谁监督。管理服务作为一种商品市场流通,产权人的利益得到体现和保护,人民的工作、生活环境得到保持和提高。所以,实现“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体制,是物业管理立法的首要任务。因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规定,凡用于出售的新建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及其伴随物业,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改革开放后,尤其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各地的物业管理事业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到1998年底,北京、上海、广东、江苏、山东、辽宁等省市物业管理的覆盖面已达50%,深圳市则90%。 笔者认为,结合目前中国人均收入不高的国情,高昂的物业管理费用并非各家各户都能承受,应对现行的物业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由单一的委托物业公司管理模式改为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与业主自营式管理并用的两种模式。成立物业管理指导办公室,对自管式物业管理进行指导,提供人员培训、检查,对业主投诉率进行监控。建立实行物业公司管理与业主自营式管理两种模式并用的物业管理新体制。建议建立一种业主自营式管理与委托专业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两种管理机制并存,行业自律管理协会与行政监督相配套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物业管理体制。没有必要,也不现实一味追求全部由物业管理公司来进行物业管理的一刀切模式。 业主自营式物业管理最大的特点是,可以从出租的房屋中收取管理费,所收的管理费在支付了人员费、设备费、公产运作费、卫生费,以及其他费用(如6年一度的楼面清洗费等)公共开支以后,一般还有节余,无需再向住户收取费用,从而减轻了业主的经济负担,也避免了不少我们常见的纠纷,保障了社区生活的安定和有序 整个社区的建筑物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私产(即居民的套房),由业主自己负责;另一部分是公产,包括庭院、各种公共活动场所和临街的配套建筑物。公共社区全体成员所有,由他们自己管理,即所谓业主自营式物业管理。他们自己选出一个比较精干的管理委员会,全权负责本管理纯属义务,没有任何报酬。委员一般任期一年,每月开会一次,讨论决定社区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 台湾地区普遍实行这一模式。台湾的物业管理队伍非常精干,专职人员只有两位,一位是干事,另一位是守门员兼监控员(他们的房间有对公产部分进行监控的先进电子设备;并且24小时录像,保留2周),另外有少量的临时工,如保洁员、修班工等,由干事根据需要聘请,他们的工资、资金等从出租房屋收取的管理费中支出。工作人员尽职、敬业,加上文明程度较高、设备先进、通讯发达,所以其物业管理成本不算高,水平和效率却很高。 3.2 物业管理监督机制 监督机制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政府部门(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及使用人)的依法监督管理;二是消费者即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进行合法监督,具体的形式是全体业主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决策有关物业管理事项和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运作应当体现以下原则:(1)物业管理的委托权及监督权是公民财产权利的重要内容,应当从法律上予以体现和保障。(2)业主委员会是群众性民事权利组织,不注册为社团法人,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国外及香港的物业管理立法也体现了这一原则。但赋予其一定的民事权利,如签订合同的权利、参加诉讼的权利。(3)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是平等的民事关系,双方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物业管理合同进行活动。(4)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具体的经营管理活动,其成员工作一般属义务性质。笔者认为,也可以参照业主委托参加业主大会的方式,将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委托给物业管理企业以外的物业管理顾问公司。(5)政府应当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因此,《条例》对业主委员会的产生方式、性质、职责、登记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三是物业管理行业自律组织或行业协会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管。该组织的目标包括:(1)提高业内管理水平。(2)制定自律规定及监管会员。(3)维护物业管理企业及业主的合法权益。(4)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彼此合作,提高服务水平。(5)向政府提供专业意见及方便公众人士咨询。目前中国的物业管理自律还处于起步阶段,造成了我国物业管理发展的畸形。笔者强烈建议,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尽快建立体制上类似于消协的建筑物业主与管理人员协会,实施行业自律。之后,对于物业管理企业的投诉可以由协会受理,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并由该协会对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审查。在物业管理领域实现政府职能由微观管理向宏观调控的转变。 3.3 物业管理市场机制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物业管理行业必须通过竞争机制提高管理服务质量。在初期的物业管理中,许多城市对物业项目实行谁开发谁管理,由建设单位指定物业管理企业,形成管理终身制。这种市场垄断行为,既剥夺了业主和使用人选择管理服务者的权利,也不利于管理服务水平的提高和行业的健康发展。实践中,很多物业管理企业是开发商的子公司,在开发商完成了项目开发后就把该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交给了物业管理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业主发现购买的物业有问题,就会把责任推到物业管理企业的身上,并以此为理由拒交物业管理费,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物业管理企业经营困难、效益差。但是,考虑到目前各地和实际情况千差万别,多数城市的房屋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转换,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水平较低,多数物业管理企业效益较差,物业管理建设单位的经费补贴等情况,《条例》规定,物业管理行业应当建立市场竞争机制,提倡开展在相应资质的基础上进行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3.4 物业管理企业与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 物业管理企业与公安部门、交通管理部门、环卫部门、园林部门、公用事业单位(水、电、气)、街道、居委会等之间的职责范围问题,一直是物业管理的难题。这个问题是由于早期的城市管理体制和法律界限不明确所造成的。物业管理有两个特征:一是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向业主 和使用人提供有偿服务;二是物业管理是企业行为,与政府职能是两个不同的范畴。《条例》明确了物业管理服务 的内容和范围,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承担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且,界定了物业管理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公用事业单位的职责范围。 有这样一个案例:张先生夫妇是居住在A花园的业主,A花园的物业管理由B物业公司负责。某日凌晨3点左右,张先生夫妇被室内的响动惊醒,起床并打开卧室的门,发现有一满嘴酒气的陌生人已走到客厅和卧室的过道处,当时便质问:“为什么闯入住宅?”此人自称是物业公司聘用的保安员,并声称在检查时发现张家房门没关,认为室内无人,就进来检查情况。张先生讲熄灯前已经锁上门,而且质问来人“既是保安为什么不着装?”来人无言以对。于是,张先生找来物业值班经理,这位经理讲可能是误会。第二天,张先生就到物业管理公司投诉,但物业管理处只是在口头上表示歉意,当张先生要求物业公司解释这保安入室的原因时,物业公司只说已经开除了这名保安,但拒绝给予明确答复。张先生则坚持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方面就保安入室的解释、物业管理公司的调解结果和开除保安的原因等问题给予答复。当天下午,张先生就接到骚扰电话,此后 多次在深夜接到骚扰电话。于是,张先生夫妇把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物业公司辨称:保安员是在深夜值班时发现张先生家的房门虚开,经按铃房内无反应的可疑情况下,始进入房内进行检查,完全是在履行职责,对张先生夫妇的安全负责。根据物业公司了解的情况及相关物业管理制度,保安当时不可能掌握张先生家的钥匙,而张先生没有任何物品丢失、门锁及其他损坏后果,因此保安入室没有任何过错,不构成侵权。另外, 规定,保安员在社区内作24小时巡逻,如遇紧急情况,应按登记的电告号码联系有关住户并立即通知公安、消防等部门,如无法联系有关住户时,即邀请公安人员或消防人员见证,由管理公司人员开启正门,进入单元审查事故情况,并做适当处理。 在该案中,张先生夫妇身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形成了物业管理合同关系。B物业公司有义务保护张先生夫妇的安全,在发现张先生家房门有不正常情况时可以而且应该采取措施;如果发生盗窃、抢劫等刑事犯罪行为,保安人员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保安人员径直进入张先生家的行为不符合 ,也超越了其应有的权限,侵犯了张先生夫妇“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并且因为B物业公司的保安员在深夜入室,给熟睡中的张先生夫妇带来一定精神恐惧,所以应给予适当的精神抚慰。法院最终判决B物业公司除向张先生夫妇口头道歉外,还应一次性向张先生夫妇赔偿精神抚慰金各1500元。由此可见,保护业主的安全,维护业主的利益是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但在履行职责时应注意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如果措施不当侵害了业主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物业管理操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或约定的权限和程序,分清与职能部门之间的权力界限。 3.5 物业管理服务费和维修基金 目前,我国多数城市居民收入及消费水平相对较低,对中低收入阶层居住的普通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不可能完全实行市场价。《条例》规定,普通居民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价格可以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物业管理服务是一种特殊商品,其特点一是公共消费,二是消费和生产存在于同一过程,每个业主均应交纳所享受的服务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因此,《条例》除规定了物业管理服务价格的定价原则和构成外,还规定了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交纳和监督管理方式。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大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金额较大,一旦发生时,难以及时筹集。为了保证物业的正常使用,保障全体业主的利益,借鉴我国香港和国外关于维修基金制度,并吸取过去的经验教训,为此,《条例》应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物业产权人的,应当建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维修基金制度。 3.6 物业的维护和使用 过去,由于物业维护责任不明确,维护不到位,以及业主和使用人自我约束意识较差,所以许多物业过早破损,所以《条例》第五章对业主及使用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使用物业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现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以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权限进行了约束。 3.7 建设单位的义务 为了创造开展物业管理工作的必备条件,加强物业的建设与管理的衔接,保障购房人享受物业管理消费的权益,《条例》第29、30、31条规定,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资料:(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4)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并在物业销售(预售)前,选出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物业管理服务。在业主入住之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4 我国物业管理制度的立法完善 4.1 大量纠纷得不到解决 物业管理是否需要中央立法 关于这个问题,目前至少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当前出现物业管理问题的原因十分复杂,涉及观念、机构、体制、市场、法制和监管等诸多方面。特别是法治建设严重滞后于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致使物业管理市场不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中各方面主体的权利、义务不清,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政府的监督管理缺乏法律依据,大量矛盾纠纷得不到解决。主要表现在:物业管理的体制问题;物业管理服务价格问题;物业管理相关主体之间的法律责任问题;物业管理企业经营活动不规范问题。已经出台的法规政策层次不高,没有涵盖物业管理的全部内容,整体性、连续性、实践性较差,可操作性不强,立法部门应尽快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并将《物业管理条例》上升为法律,将行政管理处罚的权限上升为司法行政的权限。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以法规的形式对物业管理在体制、收费等原则性问题做一个统一的规范,但不宜太具体。因为各地房地产及物业管理状况差异较大,有立法权的省区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国务院的法规进行细化,可出台具体的细则或实施办法。第三种观点认为,中央没有必要对物业管理问题进行立法,可由地方立法后交给行业协会管理。 笔者认为,三种观点各有一定道理,但是也存在一定的漏洞。第一种观点提出的问题在《物业管理条例》出台以后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由于《物业管理条例》的效果还没有完全表现出来,所以目前并不应急于将《物业管理条例》上升为法律。第二种观点比较可行,也具有可操作性,但是不够全面。尤其是容易出现中央与地方、地区与地区之间立法的冲突的问题。第三种观点提出建立行业协会进行管理具有创造性、新颖性。但是对物业管理进行立法的问题已经有很多学者进行过探讨,并认为立法是必要的 。 4.2 我国未来物业管理立法的发展方向 鉴于此,笔者提出以下观点:第一,加强《物业管理条例》的贯彻落实;第二,各个具有立法权的省市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因地制宜,制定相应的具体的细则或实施办法。对于中央与地方立法冲突问题,坚持根据法律的效力层级理论,在《条例》生效之后,各地方的地方性法规继续有效,但是这些法规中与《条例》相冲突的条款无效,应以《条例》中的规定为准;第三,在合适的时候,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进行修改,加入物业管理一章,专门调整物业管理中各种法律关系。同时经过对实践操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总结,结合相关实践经验、国外先进经验和我国具体国情,对《 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修改、完善,使之更加具体,可操作性更强。第四,尽快完善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体制,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目前我们能做的就是为物业管理行业的全面法治化打好基础。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摸索之后对条例进行细化完善,查漏补缺。物业管理的法治化任重而道远。5 结 语 我国的物业管理行业目前还存在巨大的潜力可以挖掘:以北京市为例:居住小区数量逐年增多,住宅面积增长迅速,到1998年底全市已建成的居住小区有828个,建筑面积共7763万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7742万平方米,占全市住宅总面积(15794万平方米)的49%,住宅区居民807671户(约240多万人),占全市居民总户数(259万户)的 32.1%。随着时代的发展,现代化小区的数量还将呈上升趋势,同时公房制度改革也是一支催化剂。另外,商用物业以及学校、机关、工厂等特种物业的待管理范围也不断扩大。无疑,随着物业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我国的物业管理行业将会步入一个健康、持续、快速发展的新时期。 音乐是流动的建筑,建筑是凝固的音乐。物业管理法律制度就是现代建筑这场交响乐的最精彩的一篇乐谱。随着物业管理法律制度的深化和完善,必将演奏出一篇现代建筑美妙、精彩的雄浑乐章! 谢 辞 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得到了耿焰老师、冯毅法官、王明红法官、刘昌华律师的细心指导和帮助,以及青岛市物业管理办公室、青岛市天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大力协助。在此表示诚挚的谢意。由于这篇论文是在实习期间完成的,所以时间和精力都是有限的。之所以能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很大程度上应该归功于我的父母,冷如平先生和刘玉美女士在生活上的照顾和在精神上的鼓励,在此我向他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另外我还要感谢我尊敬的老师,我亲爱的同学和朋友对我的支持、鼓励和帮助。 制度管理论文:小学教学常规管理制度 一、教学常规与课程标准 1、学期开始各年级各学科都要制定好学期教学计划,并努力做到教学目的明确,课时划分科学,教学进度清楚,时间分配合理,各教研组制订学期教研计划,并于开学第一周上交教务处。2、掌握本学科课程标准,做到学科教学目的清楚,教材结构清楚,学科特点清楚,重点难点清楚,学生的能力发展要求清楚。 二、备课 1、个人备课要做到备课程标准,备教材,备教学内容,备学生实际,备教学方法,备教学手段及教具,备教学练习,备能力培养措施,备德育美育的熏陶。 2、上课前必须写好教案,教案一般包括:课题、教学目标、重点难点、教学用具、教学过程、实验操作、作业布置、板书设计、课后小结。学期中应超前一周备课、教案字清楚整洁。 3、不得使用旧教案或以参考资料代替教案。 三、上课 1、教学人员必须按教学计划完成课堂教学任务,坚持以学生为本,面向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个性发展,努力提高课堂教学质量,重视教学方法的改革与研究。 2、坚持上课第一次铃前教师到位,上课期间不能离开教室、不能坐着上课,下课不拖堂。 3、正确贯彻教学原则,做到掌握知识与实践能力相结合,智力因素与非智力因素相结合,知识技能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统一要求与因材施教相结合。 4、注意演示与示范,充分利用板书、挂图、标本、录音、投影、录像、多媒体等教学工具和手段辅助教学。 5、重视指导学生动手操作、制作。凡是有实验、操作任务的学科要按质量完成实验示范、操作,让学生人人动手做实验。 6、教学过程要组织严密,安排紧凑,结构合理,重点突出,难点突破,无知识性错误,做到精讲精练,采用各种方式和方法,让学生动手、动口、动脑,引导学生主动参与、大胆质疑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启发学生独立思维,引导学生自主、合作、探究学习。激发学生创新精神,培养学生创新能力。 7、教师上课必须坚持使用普通话,写字规范,语言文明规范,板书设计合理,口头表达自然流畅,亲切生动,教态自然大方,要加强与学生的沟通、交流、营造和谐、欢快、民主的教学气氛。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作业与批改 1、布置作业要明确,内容要精选,分量要适当,难易要适度,时间要控制,杜绝机械重复或惩罚性作业。 2、课内作业要在任课教师指导下当堂完成,家庭作业要适量,不得超过1小时。课堂作业要全收全改,课后作业原则上坚持全批全改,对完成作业有困难的学生要坚持面批面改。 3、严禁让学生批改课堂作业。 4、批改作业要及时认真,错误要记录,原因要分析,讲评要严格,错题要重做,作业要达到规定次数(数学、低年级语文每天一次,作文全期12次)。 5、作业写清批改日期,批改简明易懂;少指责,多鼓励。 五、辅导 1、语文、数学的课外辅导要做到四点:(1)制定潜能生转化记录;(2)对成绩优秀和智力较好的学生要适当提高学习难度满足他们的求知欲;(3)解答疑难问题进行学习方法指导;(4)组织课外阅读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和阅读水平,在培养学生合格加特长方面下功夫,五六年级学生建立阅读笔记及图书角。 2、积极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对优秀学生,在全面发展的基础上,鼓励他们发挥特长,不断提高学习兴趣和自学能力;对有困难的学生,要满腔热情,分析原因,从提高学生兴趣入手,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与良好的学习习惯。通过个别指导或有计划的补课,帮助他们在学习上取得进步,并对他们的特长予以鼓励和培养。 3、课外辅导要安排在学生自习或课外活动时间进行,不准侵占和挪用非语数课时间进行辅导。 六、教育科研 1、每位任课教师必须参加学校和教研组的教研活动,并能围绕活动中心,积极发表自己的见解,虚心听取他人意见。坚持互相学习取长补短,每期听课不少于15节。 2、遵守教研纪律,不无故请假或迟到早退,教研工作纳入教师考核考勤奖惩。 3、每周三第七节课为教研活动时间,各教研组根据各自情况认真组织积极开展,并作好记录。 4、各教研组每周按单元重点、难点,由教研组集体研究备课一次。 5、教研组每月开展一次教研活动,每期上交一份教研工作计划、总结,每位教师每期至少上交一篇教研论文、教案设计、案例分析或经验总结。 制度管理论文:科学的人员分类管理与法官制度改革 举世瞩目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目标出发,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作了全方位的谋划部署和愿景勾画。其中,既有“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宏观制度体系构建的内容,也不乏“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和“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等司法改革重大紧迫现实问题和具体发展路径的设定。这必将为我们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深化司法改革、推进法治建设,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目标,竖起新标杆,开辟新途径,争取新胜利。 人民法院司法实践的历史发展表明,公正司法不但须有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司法体制构建及其制度安排作保障,而且也须臾离不开一支高素质、过硬的法院队伍的精心锤炼和打造。二者的共同作用、合力并行,才可营造出“风景这边独好”的氛围和景象,任何一方的缺失或“乏力”都终将酿造跛脚难行的“苦酒”,绽放花拳绣腿式的“花蕾”。值得欣喜的是,纵观《决定》,无论是在司法管理宏观体制改革架构中,关于健全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完善法官统招、逐级遴选机制和职业保障制度等内容的匠心设计,还是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等重大司法制度改革体系建构下,关于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等具体审判管理制度的细致表述,都深刻体现并反映了司法改革项目内容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的关系,突出强化了审判活动以法官为中心、法院以法官为主体的典型司法工作的规律性特征和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模式的核心,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科学发展和深化法院人事制度改革,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回首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实践即可看到,早在本世纪初,人民法院就根据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科学化发展需要和国家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自上而下开展了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改革实践,并以法官职业化建设为主线,积极试点、探索一系列深化人民法院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尤其是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按照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统一部署,在中央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积极探索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研究制定、实施了一系列相关的文件规定和具体措施,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奠定了重要基础。2011年,中组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出台《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及其配套文件。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2013年,中组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上述举措对于创新审判工作机制,不断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加强职业保障,激发队伍内在活力,实现人民法院干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目标,推进审判事业科学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创造了有利条件,收到了积极成效。 毋庸讳言,囿于主客观各种因素、条件的限制和影响,改革仍然存在并面临各种各样的突出问题和矛盾。这主要表现在:一是根深蒂固的“大一统”干部人事管理理念和体制,使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实践一波三折、举步维艰,尤其是一旦改革面临“利益”冲突,即可遭遇来自系统内外的双重“夹击”和阻力;二是审判权运行的“多主体、层级制、复合式”的特征,不仅强化了审判权行使的行政化弊端,模糊了法官的主体地位和职责,还埋下了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种子或隐患;三是法官与普通公务员、法院内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混同化”的管理考核制度,以及有限的司法人员职务保障现状等,制约了法官职业化、专业化的发展,造成了法官职业尊荣感和素养的缺失与降低,等等。 上述问题与矛盾的错综交织和相互作用不但成为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重大障碍,而且也使法官队伍建设遭遇空前的瓶颈。与此同时,法官短缺、法官流失等急迫性问题也随之“甚嚣尘上”,成为当下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拦路虎”。 回首过去、正视困境、检视错误,其目的就是要面对未来、解决矛盾、汲取经验和教训。当前,我们须以《决定》关于司法改革的目标和要求为统领,以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敢于革自己命的勇气和胆识,冲破思想观念的束缚、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切实从确保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和实现公正司法目标的高度,积极稳妥推动以法官制度改革和完善为核心内容的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分类科学、结构合理、权责明晰、管理规范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以充分调动队伍的工作积极性、激发工作热情和内在活力,提高法院干部人事管理科学化水平,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法院干部队伍,为推进审判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为此,应重点抓紧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要按照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要求,严格规范法官任职制度。应在切实尊重法官养成规律和适应审判工作要求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初任法官最低任职年龄,或对初任法官任职前从事相关法律工作的年限提出最低的限制性要求,以确保法官素质与能力适应审判工作日益专业化、复杂化的发展需要。积极研究探索针对不同审级法院法官设置相应任职条件的管理制度和办法。既要保证我国法律统一实施对法官职业“同质化”的基本要求,又要兼顾不同审级法院基于审判功能定位差异对法官审判能力侧重点要求不同的客观状况,最大限度的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提高审判工作质效。进一步完善初任法官任前培训制度,将预备法官任职培训纳入法官任职要件,强化法官职业养成,提升初任法官的司法实践能力。 二是要根据司法审判工作的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积极完善法官选任机制。结合法院实际和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意见精神,完善法院内部从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中选任法官机制,严格准入标准,规范选任 程序,增强选拔科学性,确保法官质量。积极实施法官逐级遴选制度,努力推动建立上级法院法官主要从下级法院的优秀法官中产生的遴选机制,注重从基层一线培养选拔优秀人才,以促进上下级法院法官的相互交流,拓宽基层法官的职业发展空间,夯实基层审判一线力量,逐步形成优秀人才良性循环机制。进一步拓宽法官来源渠道,适当扩大公开选任法官范围,注重从法律专家、学者、律师和其他优秀社会法律人才中公开选拔初任法官,不断优化法官队伍结构,增强法官队伍活力。 三是要以“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为契机,逐步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以法官员额为基础、适应审判工作发展需要的人民法院人员编制标准。要在全面、客观、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探索形成以标准案件量为基本考量、综合考虑人口、地域、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办案面积和时间成本等在内的人力资源科学配置管理制度,为依法、合理确立各级法院编制配置标准,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和支持,从源头和制度建设层面解决法官短缺、案多人少等体制和机制性矛盾,为法院队伍内涵式发展铺平道路。 四是要全面贯彻“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努力提高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职业保障能力和水平。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大司法职业保障水平。积极推动《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及其配套文件的贯彻实施,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推动法官法相关规定的落实。认真落实《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意见》中关于法官以外人员“确定职务序列和职数”的相关政策规定,建立规范的各类人员交流机制,以充分调动、发挥各类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队伍建设活力。 五是推进人员分类管理既要注重立足当前,充分考虑干部队伍实际,又要着眼未来长远发展,大胆创新实践,还要切实把握好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与法院其他改革的关系,做到统筹把握、衔接有序、协同发展、相互促进。实践中,尤其要把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与审判方式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有机结合,以增强改革的实效性和科学性,避免走入为分类而分类的改革误区,切实杜绝以往改革出现的“两张皮”现象。
环境保护论文范文:论农药污染与环境保护 前言: 农药是农业生产中必不可少的生产资料,又是具有毒物属性的有害化学物质,不合理使用将导致对人体键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随着新世纪的到来,人们对环境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当前的农药污染状况不容乐观,某些地方还相当严重。提高全民的环境意识,防治农药污染越来越重要。 1.农药的发展概况 农药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即天然药物时代(约19世纪7O年代以前)、无机合成农药时代(约19世纪7O年代至2O世纪4O年代中期)和有机合成农药时代。 2. 我国化学农药污染的现状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药使用品种多、用量人,其中70%~80%的农药直接渗透到环境中,对十壤、地表水、地下水和农产品造成污染,并进一步进入生物链,对所有环境生物和人类健康都具有严重的、长期的和潜在的危害性。 我国“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确立以来,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技术水平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但也存在化学农药用量过大,一些地区单纯依赖化学农药治虫防病等突出问题。我国白1983年始限制了有机氯的生产和使用,有机氯对环境的污染状况有了极大的改善,但在原有机氯重污染区,还将出现局部的、间歇性污染。 我国化学农药生产企业的规模、设备和技术力量比较落后,化学农药品质还不能令人满意。近十儿年来,化学农约品种虽然发生了较火的变化,开发了不少新品种,但整体上还是以老的传统品种为主体,各类化学农药品种比例不合理、产品显老化、剂型单调。 在我国,杀虫剂1 化学农药的70%以上,而其中高毒害杀虫剂有机磷又占70%以上;原约产量达万吨以上的品种有l2个,其中杀虫剂l1个,除草剂1个。农约剂 的开发与国外相比尚有很人的差距,在美国,原约与制剂之比为1:36,也就是说一种农药往往有36种制剂,日本为l:30,而我国仅为l:5,开发的余地很大。 3.农药的危害 3.1 农药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农药既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又是对生物体有害作用的化学物质,即具有毒物的属性。农药可经消化道、呼吸道和皮肤三条途径进入人体而引起中毒,其中包括急性中毒、慢性中毒等。由于人们的生活方式不同,有误服、误食、食用不卫生的水果,蔬菜和不注重个人的清洁卫生的情况而引起药物性中毒,而有些农药能溶解在人体的脂肪和汗液中,特别是有机磷农药,可以通过皮肤进入人体,危_害人体的健康。 急性中毒多发生于高效农药,尤其是高毒有机磷农药和氨基甲酸农药。这两种农药急性中毒都引起头晕头痛、恶心、呕吐、多汗且无力等:严重则昏迷、抽搐、吐沫、肺水肿、呼吸极度困难、大小便失禁、甚至死亡。慢性中毒是经常连续、吸入或皮肤接触较小量农药;使毒物进入人体后逐渐发生病变和中毒症状。此过程一般发病缓慢,病程较长,症状难于鉴别,也往往被人们忽略。我国除农药研制,生产人员外,因运输、贮藏和使用接触农药的人数达几百万之多,是一个相当庞大的群体。又因农药使用人员的自我保护设施和自我保护意识较差等原因,引起药物中毒,危害生命。 3.2 农药对生态环境的污染 在科学发展的今天,农药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尤为严重。这是为什么呢?其中就包括了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即可从本底值标准和农药卫生标准或生物标准两方面来理解农药污染。如果污染物的含量超过本底值,并达到一定数值就称为污染。污染物浓度超过卫生标准或生物标准,一般称之为污染或严重污染。这些都危害着人体健康,危害着生物和环境。 3.2 .1农药对水环境的污染 3.2.1.1 水体中农药的来源途径 水体中农药的来源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向水体直接施用农药;含农药的雨水落入水体;植物或土壤粘附的农药,经水冲刷或溶解进入水体;生产农药的工业废水或含有农药的生活污水等都时刻危害着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质,不利于水生生物的生存,甚至破坏水生态环境的平衡。 3.2.1.2 农药污染对水环境的危害 在有机农药大量使用期,世界一些着名河流,如密西西比河、莱茵河等的河水中都检测到严重超标的六六六和滴滴滴。有时为防治蚊子幼虫施敌敌畏,敌百虫和其他杀虫剂于水面;为消灭渠道、水库和湖泊中的杂草而使用水生型除草剂等造成水中的农药浓度过高,大量的鱼和虾类的水生动物死亡。还在一些农药药夜配制点有不少药瓶和其他包装物,降雨后会产生径流污染,施药工具的随意清洁也造成水质污染。 3.2.2 农药对土壤的污染 3.2.2.1 土壤中农药的来源途径 农药进入土壤的途径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农药直接进入土壤包括施用的一些除草剂,防治地下害虫的杀虫剂和拌种剂,后者为了防治线虫和苗期病害与种子一起施入土壤,按此途径这些农药基本上全部进入土壤;第二种是防治病虫害喷撒农田的各类农药。它们的直接目标是虫、草,目的是保护作物,但有相当部分农药落于土壤表面或落于稻田水面而间接进入土壤。第三种是随着大气沉降,灌溉水和植物残体。 3.2.2.2 土壤农药对农作物和土壤生物的影响 土壤农药对农作物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对农作物生长的影响和农作物从土壤中吸收农药而降低农产品质量。农作物吸收土壤农药主要看农药的种类,一般水溶性的农药植物容易吸收,而脂溶性的被土壤强烈吸附的农药植物不易吸收。 在前苏联的实验资料中显示水溶性农药乐果很易被莴苣,燕麦和萝f、等作物吸收,作物与土壤中农药浓度之比为5.3—4.8。植物对乐果的吸收系数是很高的农作物还易从砂质土中吸收农药,而从粘土和有机质中吸收比较困难。蚯蚓是土壤中最重要的无脊椎动物,它对保持土壤的良好结构和提高土壤肥力有着重要意义。但有些高毒农药,比如毒石畏、对硫磷、地虫磷等能在短时期内杀死它。 除此之外,农药对土壤微生物的影响是人们关心的又一个农药对微生物总数的影响,对硝化作用、氨化作用、呼吸作用的影响。而对土壤微生物影响较大的是杀菌剂,它们不仅杀灭或仰制了病原微生物,同时也危害了一些有益微生物,如硝化细菌和氨化细菌。随着单位耕地面积农药用量的减少,除草剂和杀虫剂对土壤微生物的影响进一步地消弱,而杀菌剂对土壤微生物的负面作用将会更加地成为我们关注的对象。 3.2.3 农药对大气的污染 由于农药污染的地理位置和空间距离的不同,空气中农药的量分布为三个带。第一带是导致农药进入空气的药源带。在这一带的空气中农药的浓度最高,之后由于空气流动,使空气中农药逐渐发生扩散和稀释,并迁离使用带。此外,由于蒸发和挥发作用被处理目标上的和土壤中的农药向空气中扩散。由于这些作用,在与农药施用区相邻的地区形成了第二个空气污染带。在此带中,因扩散作用和空气对流,农药浓度一般低于 第一带。但是,在一定气象条件下,气团不能完全混合时局部地区空气中农药浓度亦可偏高。第三带是大气中农药迁移最宽和农药浓度最低的地带。因气象条件和施药方式的不同,此带距离可扩散到离药源数百公里,甚至上千公里远。 农药对大气污染的程度还与农药品种、农药剂型和气象条件等因素有关。易挥发性农药,气雾剂和粉剂污染相当严重,长残留农药在大气中的持续时间长。在其他条件相同时,风速起着重大作用,高风速增加农药扩散带的距离和进入其中的农药量。 化学农药的大量使用不但造成了土壤、大气和水资源的污染,同时,在动、植物体产生了化学农药的残留、富集和致死效应,已经成为破坏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和农业持续发展的一个重大问题,应当给予充分的重视。而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也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笔者认为,在农业生产中,应该充分发挥农田生态系统中业已存在的害虫自然控制机制,综合运用农业防治、物理机械防治、生物防治和其他有效的生态防治手段,尽可能地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 4.农药污染的特点 化学农药对环境的污染主要是毒化大气、水系和土壤,造成对自然的污染,影响生活在自然界中的各种生物, 引起生物相的改变,敏感种的减少与消失,污染种的增多与加强。 4.1 化学农药对生物的直接毒害 化学农药人致分为三类,即杀虫剂、杀菌剂和除草剂。杀虫剂是非特效毒药,不是只对一种目标害虫,而是对所有的生命都有毒性,对人类的危害最大。现在全世界每年冈杀虫剂中毒者近百万人、死亡者数万人。有一些化学农药虽然急性毒性较低,但在施用后对环境具有严重的潜在危害,有较高的慢性或“三致”毒性, 即最终可能导致动物的致畸、致癌,甚至还可能损害生物体的遗传机制,引起基冈突变。 4.2 化学农药的“3R”问题 一是农药的不断使用,导致害虫抗药性增强,化学农药的使用逐渐失去了它正常的防治效果,从而只有通过不断加大农药的使用量和使用次数来达到除害的目的,这就加剧了化学农药对环境的影响:二是由于目前使用的杀虫剂,大多数还缺乏选择性,在杀死害虫的同时往往也将它们的天敌杀死或杀伤,因而造成害虫再猖獗为害及次要害虫上升为害;三是化学农药使用后会以各种形式残留在农作物和其它环境要素(土壤、农产品、地下水等)中,有了残留,也就有了生物富集问题。由于生物富集和食物链传递,积少成多,积低毒成高毒,从而对人体健康造成极大的潜在威胁。 5 实施持续植保,控制农药污染 尽管我国实施“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以来,在病虫害防治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控制化学农药对环境污染的任务仍相当艰巨,我们必需实施持续植保,使植保 作的功能兼顾持续增产、人畜安全、环境保护、生态平衡等多方面的要求,针对整个农田生态系统,研究生态种群动态和相关联的环境,采 L}j尽可能相互协调的有效防治措施,充分发挥白然抑制因素的作用,将有害生物种群控制在经济损害水平下,使防治措施对农田生态系统的不良影响减少剑最低限度,以获得最佳的经济、生态;flI社会效益。 5.1 建立有害生物防治新思想体系 生物防治是综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利用生物防治作用物(天敌昆虫和昆虫病原微生物)来调节有害生物的种群密度,通过生物防治维持生态系统中的生物多样性, 以生物多样性来保护生物,使虫口密度能持续地保持在经济所允许的受害水平以下。传统有害生物控制主要是通过抗病、虫品种植物检疫,耕作栽培制度以及物理化学防治等措施。 从持续农业观念看,有害生物防治应在更高一级水平上实现,其中包括转抗病、虫基因植物的利川,病、虫、草害生态控制,生物抗药性的利用等。将克隆到的抗病、虫基因通过生物 [程手段转移至优良品种基因组内以获得高抗病、虫优良新品种的_J:作是近二十年来各国学者抗病、虫育种的热点,目前已取得重大突破。如通过转移苏云金芽孢杆菌的Bt基因已成功地获得高效抗虫棉,抗虫水稻和抗虫大白菜,其中抗虫棉已在生产上推陈出新广泛应用。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成功地将Bt基因转移至杨树中,获得的抗虫杨树已进入大田试验阶段。农作物、有害生物和环境是一个相互依赖、相互竞争的统一体,通过改善生态环境,比如轮作休闲、作物布局、耕作制度、栽培管理等都可以调=农作物的生长发育,控制有害生物发生危害。近几年来,转抗除草剂基因作物的培育和利用已成为育种和植保作的重点之一,目前已获得抗草甘膦、草胺膦的玉米、大豆、油菜、棉花以及抗草胺膦烟草 1水稻等多种抗除草剂作物,使得一些选择性不高的除草剂得以广泛使用,有效地控制杂草群落的演替。 5.2 大力发展植物源农药 . 植物源农药具有在环境中生物降解快,对人畜及非靶标生物毒性低,虫害不易产生抗性,成本低,易得等优点,尤其是热带植物中含有极具应用前景的植物源害虫防治剂活性成分尚待开发,现已发现楝科中至少有l0个属的植物对 虫有杀灭活性,因此是潜在的化学合成农药的替代物。在克服害虫的抗约性及减少环境污染方面,植物源农药具有独特的优势,近几年来国内植物性农药产品的开发发展很快,先后有鱼藤精、硫酸烟碱、油酸烟碱、苦参素、川I楝制剂等小规模工业化生产。 5.3 研究开发有害生物监测新技术 要在植物病原体常规监测方法中的孢子捕捉、诱饵植株利用、血清学鉴定基础上开展病原物分子监测技术的研究,采用现代分子生物学技术监测病原物的种、小种的遗传组成的消长变化规律,为病害长期、超长期预测提供基础资料。对害虫的监测也可利用现代遗传标记技术(RFLP’RAPD等)监测害虫种群迁移规律。对于杂草应充分考虑到杂草群落演替规律,分析农作物—— 杂草、杂草——杂草间的竞争关系,另外还应考虑使用选择性除草剂给杂草群落造成的影响,对杂草的生态控制进行研究。 5.4 建立有害生物的超长期预测和宏观控制 为适应农业的可持续性发展,预测、预报应对有害生物的消长变化作出科学的判断,也就是要对有害生物消长动态实施数年乃至十年的超长期预测。要在更人的时空尺度内进行,其理论依据不单单只是与有害生物种群消长密切相关的气候因子,亦包括种植结构、环保要求、植保政策以及国家为实现农业生产持久稳定发展所制定的政策措施。 5.5 建立控制有害生物的长期性和反复性思想 自有人类栽培农作物历史以来,植物病、虫、草害无时无刻不制约着农产品的产量和品质,而品种抗病性的丧失、有害生物抗药性的产生、有害生物演替规律难以预料, 以及病虫防治要求作物遗传多样化和生产栽培、商贸加 要求的品种单一化的矛盾等技术问题一直未能解决,同时一部分已被控制的有害生物在放松防治或环境条件改变后又会回升,如大豆灰斑病从20世纪60,-~90年代的四次大流行,60年代火面积发生的小麦腥黑穗病,90年代又造成巨大危害,80年代初期狷獗一时的草地螟,在1998年和1999年春夏季再度发生。交替变化的趋势的事实都说明了植物病、虫、草害防治:[作的长期性和反复性,因此植保工作要适应农业生产条件、生态环境、环保要求等的改变而变化,要树立持续的思想,在新形势下控制有害生物的危害。同时逐步建立科学完善的与持续农业发展方向相适应的植保技术支 持体系和稳定的植保科技队伍,为在更高水平上保证农业生产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做贡献。 环境保护论文范文:民营企业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的探究 修改后的宪法二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宪法的这一规定使民营企业的法律地位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民营企业的发展进入了又一个美好春天,但是在民营企业在高速发展的同时却引发了一系列的生态环境问题,本文探讨了民营企业在环境保护中的社会责任,并在建立健全环境立法的同时探讨民营企业引入ISO14000标准认证的实施,希望建立一整套对民营企业环境保护的评价体系,并鼓励引入民营企业的民间资本参与环境保护的投资,从而有效地控制因民营企业的高速发展而带来的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 关键词: 民营企业,环境保护,社会责任,ISO14000标准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民营企业异军突起,迅速发展。在去年被中央电视台评为“中国十大最具经济活力城市”之一的温州,是一座经济繁荣而又充满活力的城市,其经济的支柱和主要特色就是民营经济。据不完全统计仅温州市就有13多万家民营企业,这些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创造了大量的社会财富同时也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民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的法律地位已被写入宪法, 但是民营企业的高速发展却引发了一系列的生态环境问题。若不认真加以解决这些问题,势必对我国的生态环境造成重大的冲击,反过来也必将制约我国经济包括民营经济的发展。 任何一个企业,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要激烈地竞争中获得一席之地,那么就必须追求较高的经济效益,经济效益是一个企业的生存之本。民营企业要谋求自身更很的发展,就必须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的。可以说众多的民营企业都有这样一个目标:“低投入,高产出”,有点数学知识和经济学头脑的人都知道,投入和产出这两个量之间是成反比关系。当固定产出的时候要获得高的经济效益就必须降低投入,所以民营企业就不愿意增加环境保护方面的投入。前几年在治理淮河过程中,有些企业就为了应付上面的检查配备治污设备,白天排放处理后的“白水”,晚上没人看见的时候排出来的水就变了颜色,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一味地追求经济效益,导致企业的污水处理设备成为摆设品。 在我国民营经济发展初期,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企业自身,考虑环境因素的比较少,人们更多把目光放在经济蛋糕的增长问题上,更多地关注GDP数字的攀升,而直到最近几年以来,由于一系列环境问题开始危及到增长甚至已影响到整个社会发展的时候,人们才开始重新认识并重视起环境问题来。 不可否认,GDP的增长必然要付出一定的环境代价,但是,能否找一种最优选择,把这种代价降到最低? 我们知道,在一个健康的社会中,每个社会主体都应该为其行为负责。民营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造成了生态环境的破坏,应该为其行为负责,民营企业作为社会的一个主体,在其自身的发展过程中应该承担起维护我们公共的生态环境的社会责任。民营企业追求经济效益是可以理解,但是在追求经济效益的过程中不能以牺牲公众的环境利益为代价。固体废物,污水,废气的排放,使必会造成环境的污染,环境污染将会侵犯公众的环境利益,这就导致社会的一种不公平。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平等地享有环境权,但是自己的环境权却很难行使。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对于已经发生的环境侵权行为应当立即停止该侵权行为,妨碍他人行使民事权利的应排除这种行为。有权利要求环境侵害的一方赔偿损失,但是由于环境污染的潜在性,一开始它对公众造成的环境侵害不是很明显。虽然有环境侵害的存在即使公众也认识到了,但是不是到了环境污染严重侵犯了自己健康的时候公众是不会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的,因为从我国的环境立法来看,有关的法律法规过于简单,用语含糊,可操作性不强,很难成为公民主张环境权的直接依据。即使民营企业对环境污染的事实存在,如果不是很严重的话不会被公众要求环境侵害赔偿,但是民营企业作为社会成员应该认识到环境保护既是自己的义务,更是对社会应负的一种责任。 随着入世和中国融入经济全球化的程度加深,国内民营企业要在全球竞争中生存和发展壮大,关键还在于民营企业本身,只有具有良好企业形象,得到社会高度认可的企业及其产品才具有持久的竞争力。为此,温州天正集团董事长高天乐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观念,强调企业责任就是企业在赚取利润的同时要对员工负责、对消费者负责、对社会资源环境负责。 在过去的理解中,很多民营企业只关注最低层次的社会责任,他们认为只要企业能赢利、纳税就是尽到了社会责任,或者仅仅把企业的社会责任等同于社会公益事业。而忽略了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即对环境保护的关注。因为认识不够,造成了很多民营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层出不穷。特别是一些规模较小的民营企业中,普遍存在着污染环境和资源浪费等一系列问题,没有形成一种对整个社会负责的社会责任感。 民营企业关注社会责任是全球化背景下参与国际竞争的必然要求,除了民营企业经营者自身的道德良知和长远眼光,还要依靠政府的积极推动和引导。政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推动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提高。 首先,政府应当灌输一种企业社会责任的意识。各级地方政府部门的领导者要深刻理解社会责任大于企业发展和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意义,政府应当帮助企业树立社会责任的观念,要建立企业社会责任的管理体系。 其次,政府应该完善法制建设。将企业的相关社会责任要求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使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遵守劳动法、生产安全法以及环境保护法等,企业在做到守法经营的同时也就体现了社会责任。 第三,有必要建立一套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价体系。如今中国对企业的评价标准还仅仅停留在经济标准上,远远不能适应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提高企业竞争力的要求。我们有必要建立一套从经济、社会、环境三方面全方位评价企业的指标体系,采取绿色GDP统计。 第四,在舆论导向上,政府应当扩大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宣传,引导社会关注和重视企业社会责任,积极评价重视社会责任的企业,营造一种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良好氛围。如在企业评优 评强的活动中,将增加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作为评比的一项标准。 此外,公众应该建立起社会舆论的监督体系帮助民营企业提高社会责任意识。 政府和社会舆论可以帮助民营企业意识到社会责任,但是这些毕竟是外部因素,关键是民营企业自身应该意识到企业应负的社会责任。 如何更好地解决民营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光凭借民营企业逐渐意识到的社会责任感还是不够的,社会责任说到底就是民营企业或者说是民营企业老板道德层面的问题。有些民营企业有强的社会责任,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规;有些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淡薄把没有处理过的污水,固体废物,废气直接排放,这就需要国家建立一套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如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效益又差的民营企业可以强令关闭。 对一些超标排放的民营企业应该予以处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民营企业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此外,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民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 民营企业意识到环境保护是一项社会责任的同时,应该引进先进的管理制度,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 为了有效解决境保护问题民营企业就应该推行被称为是民营企业的“绿色通行证”的ISO14000系列标准认证。 推行ISO14000会给民营企业带来丰厚的经济效益。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在企业的内部,从强化管理、规范流程到品质提高,改善工作关系,提高员工素质,增强环保意识,在日常生产经济活动中,注意节约资源,从而达到降低成本;同时由于改进工艺,既减少了生产过程的污染物,又降低了污染物的处理费用。另一方面是在企业外部,可增强客户信心,扩大市场,提高企业知名度,美化企业形象等。 推行ISO14000有利于破除国际贸易中的“绿色壁垒”。早在1996年公布ISO14000的同时,国际标准化组织宣布对这一新的认证标准只给两三年的缓冲期。缓冲期过后,国际市场就可能会对未获证企业和产品作出若干限制,一些发达国家很可能借此对第三世界国家的产品构筑非关税贸易壁垒。如在美国,国家能源部已要求其所有合约厂家在1998年9月前通过ISO14000认证,否则将取消合约。因此,民营企业有了这张“认证证书”就等于取得了一张国际贸易的“绿色通行证”,就可以打破一切国家正积极设置的绿色贸易壁垒。为此,民营企业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提高全体职工的环保意识。必须认识到推行ISO14000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加强环境管理,认真贯彻ISO14000是对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负责,是对消费者负责,是对子孙后代负责,也有助于企业开发绿色产品,发展环保技术,建立起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出口商品结构。 2、大力推进科技进步,推广清洁生产和绿色技术,建立生态化生产体系,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向绿色产业转移,实现民营企业发展的生态化和工农业一体化。民营企业分布于广大农村,应大力支持和鼓励其充分利用其资源条件和特点,引入绿色科技,发展绿色产业。 环境保护论文范文:公路工程与环境保护 1. 前言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与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我国的公路建设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然而,公路建设一方面大大提高了区域交通运输环境和促进了沿线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沿线的自然、生态与社会环境,比如:造成周边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噪声污染与大气污染等。所以,如何在建设公路的同时保护其周边地区的自然、生态与社会环境,从而实现公路交通运输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重要问题。 2. 公路工程环境保护现状 20世纪中叶,发达国家掀起了公路建设的高潮,由此带来的环境问题也逐渐受到了关注,为此美国率先提出了公路环保的要求。到了80年代,发达国家已经致力于公路交通环保专项技术的研究,它们用于公路环保的费用已经占到了其总投资的10%。我国的公路环保工作的起步比发达国家晚,直到21世纪,我国才逐步进行了一些关于公路环境保护方面研究。然而,这些研究仍然不够深入和全面,研究成果也还不完善而没有被相关公路设计与建设部门所采用。财务,在实际工程建设中,没有足够地重视环保法规的落实与环保技术的应用。 3. 公路工程对环境的影响 3.1 对自然环境的影响 (1)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生态环境包括自然与人工生态环境,在《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中,生态环境是指公路中心线两侧各200m范围内的自然环境。公路工程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包括以下四个方面:①破坏了周边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切割了它们的觅食、迁徙、繁殖通道和活动区域;②大量树木与森林的砍伐破坏了周边的原有植被;③高等级公路的填挖工作量大,而路基的取土采料与弃土石方都会改变一定范围内的地形与地貌特点;④公路穿过水体上游的集水区域时,施工区域产生的废弃物、建筑垃圾和废水等排入河道会造成自然水资源的污染。 (2)对生活环境的影响 公路工程对生活环境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①空气污染,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粉尘与扬尘,材料加工时有害气体的挥发,以及公路运营时汽车尾气的排放;②水污染,公路运营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资的泄露以及交通事故致使有害物抛洒,都会对附近的农田、河流造成污染;③夜间汽车灯光造成的光污染;④噪声污染,施工阶段的机械与运输车辆产生的噪声,以及运营期车辆行驶的噪声;⑤废弃物污染,开挖路基与开采砂石料产生的废渣,以及公路施工产生的混凝土废料等。 3.2 对社会环境的影响 社会环境,是受到人类活动影响或者经过人类长期改造形成的自然与人工环境的总称。公路工程对社会环境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路工程的修建需要占用大量的农田和土地,倘若土地的征用规划不当,会严重地影响当地的农业生产与人民的生活。 (2)公路工程的修建需要拆迁地面或地下的建筑物,这样会破坏民房、厂房、电力、通讯、水利等生产与生活设施,严重影响了相关单位与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有些公路路线过于接近旅游风景区,甚至还要拆迁文物古迹或人文景观,严重影响了当地的文物旅游资源与人文环境。 (3)高速公路的修建,致使其两侧附近的居民出行和交通困难,造成学生上学或农民耕作需要绕道很远,在雨天路面通道积水而导致无法通过,由此造成了许多生产与生活上的不便。 (4)有些公路贯穿与人口密集区域,造成了严重的交通拥堵、出行效率低、以及环境污染,给人们带来了急燥、烦闷的情绪,影响了正常的生产与生活秩序。 4. 公路工程环境保护的思路与措施 4.1 设计阶段的环境保护 公路过程建设过程中环境保护的关键在于设计阶段,因此需要转变项目前期工作的设计理念。这个阶段的环境保护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注重纵、横、平等技术指标设计与地形、地质、地貌等环境特性的协调统一,避免和减少对沿线自然地形与地貌的破坏,以及对自然资源的不合理开发于利用,保护自然生态平衡。 (2)积极应用现代科学新技术,充分利用现代交通地理信息系统,通过功能强大的软件来直观分析公路沿线三维空间和进行数据管理,积极开展公路环境评价与绿色设计。 (3)充分保护自然水流形态与淡水资源系统,设计完善的封闭式路基排水系统,避免公路施工和运营期间造成水资源的污染和破坏. (4)在野生动物保护区设置足够的横向通道,方便动物的觅食、迁徙与繁殖, 并设置保护设施,从而避免动物进入公路受到伤害。 (5)设计过程中充分考虑废弃材料的合理利用,比如:废弃混凝土可以回收再生利用,砂石可用于填筑路基等。 4.2 施工阶段的环境保护 公路过程对环境的影响首先直接体现在施工阶段,所以加强施工过程的环境保护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这个阶段的环境保护要做好 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改变观念,落实责任:落实公路工程的业主、监理和承包人的环境保护职责,在工程招标时把环境保护作为必要的评标考核指标列入合同条款当中。同时,加强对业主、监理、承包人以及施工人员的环保知识和法规的教育, 提高他们的环保意识和素质。 (2)努力保护植被:减少植被的破坏,合理规划施工场地、营地和便道,严格划定车辆行驶路线与施工影响范围,避免破坏施工范围以外的植被。 (3)治理粉尘污染:对容易产生粉尘的路段进行遮盖和洒水灭尘,同时借鉴一些国外的先进技术,比如:借鉴美国的方法,把土工合成材料用在临时土质粉化保护,治理施工带来的扬尘与水土流失。 (4)治理噪音污染:调整作业的时间,尽量避免夜间施工,必要时在工地周围设置临时性的隔音设施。 (5)合理处理废弃物:施工过程产生的废料适当进行再生和利用,工程后期的废料要彻底清除,或者进行有序的汇集,以便未来进行利用或处理。 4.3 公路运营期的环境保护 公路运营期的环境保护是我国公路环保的薄弱环节, 其环境治理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噪声污染:可以采取调整公路线位、建造声屏障、修建低噪音路面、设置隔声设施和栽植防噪绿化林带等措施进行防治,同时寻找新型的隔音材料也是亟需研究的问题之一。 (2)空气污染:合理减少车辆有害尾气的排放,推广无铅汽油的使用。同时设计合理的绿化林带进行车辆尾气的有效吸收,减少沿线居民区及作物的蒙尘。 (3)光污染:建造乔灌结合的绿化带或者防眩带,进行车辆灯光的吸收;或者减弱车辆的灯光源强度,减少光污染源。 (4)养护垃圾及废弃材料:建设专用的废料弃置场进行公路垃圾和废弃材料的处理,同时进行养护废料的再生利用和养护垃圾的正确处理。 (5)水污染:合理完善排水系统,加强管理和修缮排水设施,配置污水处理设施,避免路面排水和未处理的生活污水随意排入农田、湿地或河流。 5. 结束语 总之,公路过程的环境保护是我国公路建设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公路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是我国公路工程建设的基本方针。因此,我们应该以科学的心态去爱护和尊重自然环境,减少过程建设过程中的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从多层次多方面加强自然、生态与社会环境的保护,促进公路交通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和谐可持续发展,从而营造出一幅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生活环境。 环境保护论文范文:大型跨国化工公司的环境保护战略 摘要:介绍了部分世界着名跨国化工公司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目标、具体措施和取得的成绩。 关键词:跨国公司;化学工业;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 化学工业是很多国家的支柱产业,由于它的门类繁多、工艺复杂、产品多样,生产中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毒性高。因此,化学工业是一个污染大户。同时,化工产品在加工、贮存、使用和废弃物处理等各个环节都有可能排放有毒物质而影响生态环境、危及人类健康。社会各界纷纷呼吁化工行业应从产品生产到废弃物处理都要确保无损于环境和生态,从而形成了一系列国际公约。特别是“可持续发展”观点提出后,1993年6月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设立了环境管理技术委员会(ISO TC207),负责制订环境管理国际标准ISO 14000.1996年ISO中央秘书处颁布了以ISO为龙头的5个标准(ISO 14001,ISO 14004,ISO 14010,ISO 14011,ISO 14012),到目前为止,共颁布了10个标准,鼓励企业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取得国际标准的认证。各国政府除令有关部门按ISO 14000改进工作、加强环境的监测和控制外,还将“责任关怀”(Responsible Care,简称RC)作为企业环保工作的基础。RC是80年代初由加拿大化工协会倡导的一项动议,用来指导和约束成员公司对化学品安全、环保和卫生工作的责任管理。后来在很多发达国家中推广,并制订了各自的“责任关怀”计划。国际化工协会(ICCA)通过决议认为RC应是国际化工界的统一行动,要求在各国化工企业内普遍推行。各国化工企业纷纷行动起来,将环境问题和自身的发展紧密联系起来。1996年4月在巴黎召开了第四届“世界化学工业论坛会议,主题是如何为”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跨国公司是现代企业发展到国际化经营的产物,是世界化学工业发展的排头兵,是化工新产品、新工艺的主要开发者,是化工产品的主要制造商。世界上70%以上的化工产品和化工科研成果出自大型跨国化工公司,它们率先行动起来,利用自身雄厚的经济实力和科技力量,不断加大环境保护的投入,在资源的开发利用、污染预防、污染治理和开发具有环保性能的新产品等方面作出了贡献,为改变化学工业的公众形象起到了示范作用。深入研究和借鉴当今大型跨国化工公司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环境管理的做法,对我国化学工业乃至各行各业的发展都是大有裨益的。 1、跨国化工公司的环境管理体制 进入90年代以来,各国化工企业面对日益严格的环境法规和标准都不同程度地加强了在环境方面的管理,特别是很多大型跨国公司健全了环境管理体制,在主要决策者中有专人负责环保和安全工作,在最高管理层和遍布世界各地的分公司中大都建立了环境安全部门,形成了自上至下的环保管理系统。 杜邦公司是世界上历史最长、规模最大的综合性化工公司,该公司以注重安全闻名于企业界。1983年8月公司董事会通过了一项决议,将消除环境污染提高到与安全、消防工作同样的高度。1966年杜邦公司成立了由1名高级常务董事主持的环境委员会,负责监督公司的环境保护工作。面对90年代严峻的环境挑战,1992年杜邦公司革新了环境管理体制,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环境政策委员会和环境领导委员会。环境政策委员会由5名外部董事和1名公司内部副主席组成,负责监督环境政策的执行;环境领导委员会负责制订公司安全、卫生、环境政策、工作目标和环境质量指标,指导公司的环境计划。杜邦公司还成立了一个安全、卫生及环境中心,其任务是通过与经营部门的直接联系,将决策、监督、安全、卫生和环境管理结合起来。该中心下设与化学品制造商协会的“责任关怀”要求相配套的机构,包括职工健康与安全、环境管理、工艺安全管理、产品管理、化学品销售、公众意识与应急对策等。 美国化工销售额名列前茅的陶氏化学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环境、卫生及健康委员会,是八大决策机构之一。美国的3M公司设立了一个专门负责环境问题的部门——环境工程和污染控制部,总经理和董事会指定1名副总裁兼任该部门经理,以确保在产品和工艺设计及生产制造过程中环境和技术能得以最充分的结合。 德国的三大化工巨头也十分重视环保工作,拜耳公司的管理委员会成员除分管业务部门的工作之外还得兼管环境保护,巴斯夫公司的理事会下设安全环保部门。 英国化学工业最大的垄断集团——帝国化学公司及捷利康公司,由首席执行官领导的执行委员会中有专门负责安全、卫生和环保的董事。 日本最大的化学公司——三菱化学公司及住友化学公司,总部设有专门的环境与安全部。三菱化学公司在1996年将公司总部的环境保护与安全处扩大为环境保护与安全部,下设环境安全处与全球环境处, 以加强环保和安全工作。 法国最大的国有化工企业——罗纳-普朗克公司1996年设立了工业与安全部,并在世界主要国家设有代表处,其主要业务活动包括研制环境保护方面的通用技术和制订有关政策。 2、跨国化工公司的环境管理目标 由于可持续发展观念的普及以及不断增强的全球环境保护浪潮的冲击,很多跨国化工公司在实施ISO-14000及“责任关怀”的同时根据企业具体工作情况相继制订了各自的环境管理目标。 杜邦公司的奋斗目标是:除了以负责的态度建立一个成功的企业外更要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做到自然环境的生态平衡,并将公司的经营活动与国际社会日益增长的期望密切结合起来。杜邦公司设立了废物排放为零的目标,同时通过不断改进设计务求达到物料循环再用,在21世纪实现工伤、职业病和环保事故为零的目标。 3M公司早在1988年6月制定了新的环境保护目标,以刺激开发新的对环境有益的产品。该公司计划在2000年前将排放到空气、水和土壤中的所有污染物削减90%,最终的目标是尽可能地将排放物减少到接近于零。 帝国化学公司2000年的环保目标是,能源利用率提高10%(与1990年相比),大幅度减小所有装置对环境的影响,如减少排放破坏生态的有毒物质,降低空气中的酸度和有毒逸散物的浓度,使各地的装置符合环保标准,新建厂必须少排放或不排放废料,不造成地表水或地下水污染,有关环保数据完全对外公布,到2000年实行第三方检查制度。 1995年4月三菱化学公司参加了由日本74家公司组成的责任安全委员会,制订了自己的RC计划,在各项运营作业中全面贯彻。公司最高管理人员公开承诺:在化学品的制造、销售到消费后处理的全过程中都要自觉负起责任,将废料和有毒化学品的排放降到最小程度,促进资源和能源节约,全面防止伤害事件和工业事故,逐步实施公开监测评议。 芬兰的奈斯特集团是一家由芬兰国家控股的国际石油、能源及化学品集团公司,它一直坚持以生产高质量、对环境尽可能少污染的产品来增加市场份额和争取客户。面对日益严格的环保要求,奈斯特公司一直采取积极的态度,公开承诺公司生产对客户、职工及环境都无负面影响,把解决与环境、安全、卫生有关的问题作为经营策略中的重要内容。 环境保护论文范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以及治理的措施 我国的矿产资源十分丰富,储量量非常大,开采的历史也非常悠久,但是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矿产资源被过度开发,使得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如何保护和治理好矿产地的地质环境问题,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1.矿产地的地质环境及治理现状 矿产资源被过度的开采利用,就会产生严重的环境问题,矿山的地质问题和环境问题主要分为四种:过度的占用非矿区,使得土地资源得到破坏;矿产地遭遇自然灾害而引起的地质问题;过度的矿产开采造成了地下水位的流失;水土遭到严重的污染。其中最严重的地质和环境问题就是矿产地的地质灾害,还有就是由于矿产地废弃物的随便排放而造成的水土污染问题。 矿山在开产矿资源时会大量的排放污染水,使得附近水源遭到破坏,并且这些污染水会随着水循环流到地下,对附近的地下水的均衡系统造成严重影响,出现井口干涸、地下水明显下降以及地表水严重流失等问题,人畜的饮水和农田的灌溉都将受到影响。同时矿产地排出的含泥矿等污染水,能够阻塞池塘与水库等公共设施,给国家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2.地质环境的保护与防范措施 2.1 土地的保护 矿产地的建设工程不应该没有限制的扩大土地的使用范围,要尽大的提高对占有土地的利用率,尽可能的减少对占有土地的破坏,维持矿产地的土质平衡性。矿产地的临时推土场、产品堆场以及生产设备的摆放场都应该得到规范的管理,要充分的利用现有占有土地的使用平台,最大效益的发挥出土地的利用率,尽可能的减少对其他土地的破坏与侵占。做到合理的、规范的、科学的利用土地资源,有序的摆放渣土,杜绝一切乱堆乱放的混乱现象,而且为了员工的人身安全,摆放矿石场的斜坡度不应该大于40度。整个矿石开采过程中,要尽量的利用好表层废土,实现资源的二次利用率,当整个矿产资源要枯萎时,要及时的封闭好矿井口,并用那些原来的废土填平好整个内采场,使得环境污染的源泉得到遏制。 2.2 植被的保护 矿产地的各种工程都不应该对林木砍伐区进行扩大,避免因为过度的破坏绿色植而引起的环境破坏问题,在矿产区进行作业的过程中,要懂得对那些比较大的乔木和灌木进行栽培和异地移植,而不是见木就伐,遇树则砍,这样只能给当地的生态平衡造成破坏,从而出现更大的灾害问题。并且在适当的时候还要种植一些花草树木,扩大矿产地的绿色用地,改变其脆弱的绿色问题。 2.3 水资源的保护 矿产地的水资源无疑是及其宝贵的,但是由于受到污染或者采矿的影响,使得矿产地的水资源严重不足,地下水位严重降低。所以在采矿的过程中,那些废水不要直接让其流入到附近河流中去,而是要将废水先处理一遍然后再让其流入,极大的降低了河流被污染的风险。 2.4 对矿山露采场的处理 (1)、清除露采场边缘的岩石,并且对两侧进行加固,采用绿色植物等进行露采场进行绿化。 (2)、在露采场的山顶上修筑截水沟,尽量减少外来水进入到采场内。 (3)、尽可能的积蓄地皮表面的雨水,为植被的后期培养提供水源。 2.5 制度的保障 (1)对有关保护矿山地质环境的法律法规要进行系统性的完善,通过法律法规的手段去保护矿山的可持续性。 当前要加快推进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设进程,结合我国环境的实际情况,尽早的制定出一部科学的、合理的、严谨的律法,去监督和管理有关矿山土质环境的保护及治理问题,为阻止地质环境的进一步恶化,同时也为治理环境提供了极大的法律保障。 (2)、当地有关管理部门必须实施高效、严格的矿产地地质环境的管理措施。实行苛刻的矿业准入条件,对矿产地的地质环境保护要加大执法力度,要想严格的将矿产地的地质环境搞好,就需要一个公平、公共以及客观的评价制度,并且需要时刻的完善好评价制度,评价人员每一次对矿山进行考察时,必须秉持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去对矿产地的地质环境进行考核,考核人员要及时的将考核的结果送到相关管路部门去。对管理方式进行切实的转变和改进: 一、依据矿产地的地质环境来划分,实行对地质环境的分类管理。 二、改变传统、陈旧的管理模式,将被动式管理转变成主动式管理。 三、负责到底、监督到底、管理到底,对治理过程中的任何一个环节都要严肃对待,所以管理部门要实行全过程管理。 (3)、利用矿产地的经济手段,大力的发展环保与循环经济,逐步的改变经营模式,从根本上降低经济开发对地质环境造成的破坏。引导当地企业部门走上一条绿色发展的道路,进一步的去完善经济环境,扩展矿产地地区的融资渠道,吸收外来资金的投入,使得矿产地地区的循环经济能够实现有序化和产业化的运作机制。 2.6 技术措施 矿山企业都应该遵循“无废矿山”、“绿色矿山”的相关环境标准,对矿山开采区内的废渣等污染物要进行科学的处理和有序的规范,实现矿山开采区内的技术的科学化、废物排放的无害化、作业的清洁化、复垦环境的优良化,对矿产区的废弃矿物加以加工,使得其可以综合利用。保护矿区周边环境的平衡性。 2.6.1 无废开采 矿产区内的无废开采,一般指的是矿床在回收、开发及资源利用的过程,尽可能的减少无用之物的产出,同时对矿产区的所有资源加以整合,最大限度的提高矿产物的综合利用价值,而不用对周边的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影响生态环境的平衡性。无废开采需要遵循的这些细节和原则: (1)提高综合利用的原则。 (2)因时制宜、因地制宜的原则。 (3)就地利用、就地处理的原则。 (4)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以及经济效益统一性的原则。 (5)无用之物尽量减少产出和尽量利用的原则。 (6)依靠政策引导和依靠科学技术的原则。 2.6.2 矿区的复垦 矿区的复垦应当依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去执行,依照大家共同制定的复垦方法、复垦目标以及复垦程序,采取与之相适应的生物措施或者工程措施,使得本地的自然生态系统能够迅速的恢复和发展。 3.结语 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不断增长,不仅提高我国人们的生活水平,使得我国人们的日子越来越幸福,但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问题,如今这些环境问题日益摆在了人的面前,所以加强环境的治理,促进经济发展模式的改革,这是一件具有重要意义的事。 环境保护论文范文:论能源经济与环境保护 一、目前我国环境污染问题与我国不协调的经济发展概况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对于人们赖以生存的资源、能源的合理利用问题也成了急需解决的问题。而目前众多的人口给我国的生活环境带来了巨大的污染,能源的浪费也使我国的能源状况出现了危机,下面我们就对我国目前的环境状况作以分析。 我国人口众多,而可利用土地面积却在急速的下降。在一些地区因为沙化、建房用地、土地荒芜等,我国平均下来每年都要减少将近五百万亩的可用地。可耕地逐渐减少,但是所需要的粮食还要增加,所以就出现了在耕地中出现化肥、农药、除草剂等的过分使用,不仅破坏了土壤特有的微生物结构,使耕地土壤的质量急剧下降,还给环境带来的很大影响。 目前我国虽然已经步入小康阶段,并且在教育方面也制定了相关的政策,但是还会有整体知识水平不高的一些农村乡镇。由于发展急迫,而且专业性的技术不到位、设备不完善、环境保护意识也不强,在乡镇建立工厂的同时,造成了地方性的环境严重破坏问题。例如,一个造纸厂污水排放污染了一条河;皮革厂的建立严重污染了地方的空气;个别地区还会出现冶炼把大片空地搞得寸草不生的现象。由于我国的监督制度目前还不能每个地方都会做到位,就造成了这些地方环境一直处于严重污染状态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能源还是以煤为主的,在工业中和民用中的煤的用量都是很大的。在短期内把煤改为其他燃料还不是很现实,燃煤对我们环境造成的污染还是要持续。与此同时,还有一些偏远地方还砍伐树木作为燃料,不仅仅对环境造成了破坏,还对我国生态循环造成了很大破坏。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即是我国目前对污水处理的体系建立的还不够完备,国家还不能提供对我国污水完全处理的资金用量。我国工业生产污水加上人们的日常生活污水,据相关专家估计每年要拿出几十亿才能对这些污水做到较为合理的处理,目前我国还没有这个实力。 二、目前我国能源利用状况与我国经济现状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虽然有能源含量很丰富,但是平均到个人的量却是少得可怜,而且还有各地能源分布不均匀、使用效率普遍不高、受污染相当严重等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并不完全是技术的不够完备,还可能是因为管理体制的不科学以及我国经济体系不够完备等等原因。在专业技术方面对新资源的开发还没用制定出较为完善的制度,如此一来就对新能源的开发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目前我国能源的利用对外的依存含量日渐增高已经成为了一个公认的事实,最近海关公布的相关数据有一次提醒了我国市场,随着当下我国从海外进口能源的含量逐渐地增加,从而使我国能源的对外依存含量也迅速升高。相关科研专家认为,伴随着我国科技和经济的快速发展,能源的产量和人均耗能量已经十分不对称,日后煤、油、天然气从海外进口的趋势是避免不了的,所以我国能源对外依存量的上升也在继续着。这样的能源发展趋势。对我国经济以及国防各方面的发展是很不利的。 就目前世界能源逐渐减少的趋势来看,这些生活能源终有一天会用完,所以在此过程中,我们要珍惜这些可利用的能源,做到合理科学的利用,不浪费。最重要的还是努力开发新的可利用能源,代替目前逐渐减少的能源,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世界能源问题。 三、对新能源开发与我国综合经济协调发展的若干建议 在对“十一五”规划期间,我国在新能源的开发方面取得了较大成就,然而也暴露了很多不容易发现的问题。为了从本质上加强我国新能源开发的发展力度和推动新能源发展的变革,建立一个安全、可靠、环保、经济的适合我国国情的现代化能源发展新体系,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建议,希望会对我国的新能源开发和环境保护有所帮助。 (一)对新能源开发的发展规划要加强 目前,由于政府的职能变换不是很到位,重视相关项目的发展,从而忽略了相对应的规划问题。能源发展规划和现实中能源的开发相差太大,规划不仅落后而且还没有相关的约束管理,致使能源开发过程中发展无序化、资源浪费现状很严重。新能源的开发面临难并网、难调峰、难消纳等现实问题。所装设备多但是发电量却很少、运转速度很快但是产生效益却不容乐观,有些地区没有资源开发的条件,但是也盲目的跟随别的地区构建能源开发基地。因此我们在对新能源的来发进行发展规划时,要从战略全局的统一、科学、长远的的角度出发,对战略决策的约束力度和严肃性要加以强化。 在进行规划时首先我们需要解决的是电源和相关的电网配套的问题,要对相关项目发展的有效性做到保障,必须送的出去。其次,要对新能源的发展和传统能源的科学环保的利用之间的关系做到合理的处理。同时要把新能源的开发和相关产业的发展做到合理调整,对发展的分布形式、和新能源的就地消纳给予鼓励。最后我们要学会因地制宜,对新能源开发产地要做到科学有效的利用,对于一些偏远地区交通不发达不利用运输,无法进行就地消纳的,我们要做到合理的缓解,从而避免对新能源的开发带来不必要的浪费。还有就是地方性的能源发展规划也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划要求进行。 (二)节能排减是新能源开发的基础 针对我们开发所要利用的资源和对环境带来的影响,所以我们必须要严格按照节能排减的开发原则,加强对一些耗能高、排放高、效率低的能源开发技术的有效改造力度。同时我们还要加强能源发展合同化的管理理念,从而对通过拉闸限电这类的行政方式推行节能减排的方式做到有效的避免。我们还要结合东西方的科学寂静发展水平与环境容纳量,对节能减排的指标做到有效安排,坚决避免一刀切的方式。 (三)掌握新能源开发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关键所在 对新能源的开发最关键在其技术上。近年来,虽然我国对新能源的开发也有较为多的研究,但是我们却始终没有掌握核心技术,在新能源的开发上核心技术及其设备我们还是在依靠海外进口。所以,这就要求我们的政府要根据新能源发展要求对相关的科学发展体系做到更加的完善,从而加强能源开发的基础技术和核心技术的攻克。在一定程度上政府要增加相对应的科研的资金投入和政府对新能源开发的扶持力度,要建 立健全新能源开发的标准,坚强能源开发的监督和检测力度。在遵循市场服务机制的前提下,吸引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新能源的开发,增加企业自觉投入的税收优惠,从而对新能源相关科研成果的研究做到有效加强。 四、结论 目前我国还是靠能源补贴才能进行正常得能源循环的国家,所以对新能源的开发研究刻不容缓。由此,我们在加强对新能源研究开发力度的同时,还要对新能源的开发做到相对应的约束。针对目前我国现用能源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所以我们严格按照节能减排的原则,保证我国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的同时还要减少对环境的不利因素,才能构建合理的新能源开发体系。加强我国新能源的开发力度,不仅仅对我国环境有益,还会对世界环境的保护做出贡献。 环境保护论文范文:新型城镇化视野下的环境保护 一、城镇化过程中的水体污染 相较于苏南地区的轻工业而言,苏北地区的发展模式仍以传统的重工业为主。如宿迁洋河股份、徐州承欣钢化玻璃、中天钢铁等企业均属于传统的高污染高能耗的企业,这些企业在为当地创造财富的同时,也对当地的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以笔者实地调研的宿迁洋河股份为例,洋河股份是一家以酿酒为主业的企业。其在生产加工的过程中,每年产生了大量的污水,同时,由于当地政府没有配套的污水排放设施,洋河股份每年大量的污水排放导致当地居民生活用水质量的不断下降。城镇化过程中的固体废弃物污染。在城镇化的进程中,城镇人口的不断膨胀,直接导致的就是生活废弃物的剧增,而废弃物亦成为了环境污染的不可忽视的部分。笔者调查发现,苏北不少地区对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方式仍以传统的土地掩埋作为主要手段,而随着生活废弃物的增多,土地掩埋的弊端日益显现:在造成土壤质量下降的同时,土壤散发的恶臭也对城镇的空气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二、用新型城镇化的思维,解决旧的环境问题 面对城镇化过程中的诸多问题,如果依然采取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不但会使当代居民失去健康的起居环境,亦会加大下一代子女的负担,所以对当代人而言,用新型城镇化的发展思维,去解决一直困扰人们的环境问题才是真正的解决之道。所谓新型城镇化就是指坚持以人为本,以新型工业化为动力,以统筹兼顾为原则,推动城市现代化、城市集群化、城市生态化、农村城镇化,全面提升城镇化质量和水平,走科学发展、集约高效、功能完善、环境友好、社会和谐、个性鲜明、城乡一体、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化建设路子。而真正的进行新型城镇化的发展模式,则需做成以下三点:推进产业生态转型。新型城镇化的核心就是进行工业化发展的同时,尽可能的避免对生态环境的破坏。通过推进产业生态转型,发展完善循环经济产业链,这样就能保证能源充分合理使用的同时,最大限度的减缓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再者,产业生态的不断发展,也会逐渐细分固有的产业结构,从而实现充分就业。注重生态基础设施和宜居生态工程建设。笔者在实地调研中发现,苏北五市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过分强调GDP的增长,忽视生态基础设施、宜居生态工程的建设。 对于一座现代化城市而言,完备的生态基础设施、宜居生态生态环境是其真正意义上的象征,只有满足人们对生态自然环境的追求,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城市居民的生产积极性与可持续的创造力。做好顶层设计。作为地方政府而言,发展经济不单单指基建设施的累计,而更强调顶层设计的重要性。新型城镇化应该在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基础上进行发展,要使城镇规划在城市建设、发展和管理中始终处于提纲挈领的地位。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避免顶层设计不完备导致的重复建设、二次改造等问题。城镇化使得人们享受改革红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隐患。只有紧紧的围绕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思维方式才能有效的防范风险的发生。摆在国人面前的问题依然很多,但是笔者相信,随着新型城镇化发展模式的不断推进,政府能够更好的平衡好生态环境保护与城镇化之间的问题,实现经济的健康发展。 环境保护论文范文:谈公路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 论文关键词:公路;环境保护;污染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蓬勃发展,公路建设的步伐越来越大。近年来,我国公路总里程不断增长,汽车保有量持续增加,公路在国民经济综合运输体系中的位置愈来愈重要。伴随着公路的高速发展,公路污染、公路对周边环境影响等问题也大量凸现出来,公路建设如何实现与自然环境的和谐统一,必须注重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如何面对公路建设产生的环境问题,如何按照现阶段我国实际情况,分析评价公路建设各阶段对环境的作用与影响,采取何种措施减少或杜绝公路环境污染、恢复路域生态损失。这是摆在我们广大公路工作者面前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1 公路环境保护 1.1 环境与环境保护定义 环境是指人类和生物生存的空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环境的定义是: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野生植物、水生生物、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生活居住区等。按照环境的自然和社会属性分类,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 环境保护是指人类有意识地保护自然资源并使其得到合理的利用,防止自然环境受到污染和破坏;对受到污染和破坏的环境必须做好综合治理,以创造出适合于人类生活、工作的环境。 1.2 公路环境保护内容 对照上述定义,公路环境保护是基于生态可持续发展原则调节与控制“公路工程与路域环境”对立统一关系的发生与发展。公路环境保护由两项基本工作组成:一是分析因修建公路而对环境产生的各种影响及其影响的程度和范围,根据需要采取专门的环境保护措施,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二是在公路的设计、施工及运营管理过程中,注意凸显公路各组成部分的环保功能,使公路在运输功能发挥的同时,对沿线环境的负影响最小。 1.3 公路环境问题 环境问题是指环境中出现的不利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现象。 公路建设必然影响环境,尤其是高速公路建设,其施工、营运期造成的环境问题会更严重。公路建设将造成如下环境问题:选线不当会破坏沿线生态环境;防护不当会造成水土流失,如坡面侵蚀与泥沙沉淀等;公路带状延伸会破坏路域自然风貌,造成环境损失;公路施工造成环境污染;公路通车营运期间,车辆对沿线造成污染。 1.4 公路环保功能 一般情况下,一条公路如果严格按照现行公路工程设计标准及《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按公路工程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就可以起到对路域自然环境的保护作用,并能够对社会环境进行调整和完善。 公路各组成部分的环保功能归纳如下: 路基工程在施工及竣工后,结合造地还田与疏导排水,各部分相互协调配套,可使工程稳定坚固,外观顺适优美,能起到防止水土流失的作用。 路面工程对路基起保护作用,同时也起着防尘、防水,保护公路沿线环境不被污染的作用。 桥梁涵洞工程设计与施工中重视对公路路域景观环境的影响,可起到美化环境的作用。 排水工程对公路工程的整体性和稳固性有特殊的作用,可以防止路基路面水及水中含有的油污、有害元素直接进入农田,避免耕地淹没、土壤污染。 防护工程确保了路基稳定,减少了水土流失,直接起到了环境保护作用。该工程与环保的关系最为密切。 1.5 公路环保措施 公路建设的不同阶段,环境问题的产生与环保工作的重点不同,所采取的措施必须具有针对性。 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阶段:进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为进行环境保护设计和采取环保措施提供依据;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进行环境保护设计;招投标阶段:在合同书中纳入环境保护条款;施工阶段: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的施工及监理;竣工和交付使用阶段: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环境后评价;营运期:进行环保设施维护及处理环境问题投诉。 针对实际工作需要,现结合国家目前的环保法规对公路施工阶段、营运期采取的环保措施分述如下: 1.5.1 公路施工阶段环保措施 1.5.1.1 生态环保 在土方开挖回填时避开雨季,雨季来临前将开挖回填、弃方的边坡处理完毕;施工取土时采取平行作业,边开挖、边平整、边绿化,计划取土,及时还耕,及时进行景观再造;在雨水充沛地区,及时设置排水沟及截水沟,避免边坡崩塌、滑坡产生;在雨水地面径流处开挖路基时,及时设置临时土沉淀池拦截混砂,待路基建成后,及时将土沉淀池推平,进行绿化或还耕;对路堤边坡及时进行植草绿化;对施工临时用地,先将原表层熟土集中堆放,待施工完毕后,再将这些熟土推平,恢复原地表层。 1.5.1.2 噪声防治 当施工路段距住宅区距离小于150m时,为保证居民夜间休息,在规定时间内禁止施工;主动与施工路段附近的学校和单位协商,对施工时间进行调整或采取其他措施,尽量减小施工噪声对教学和工作的干扰;注意机械保养,使机械保持最低声级水平;安排工人轮流进行机械操作,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对在声源附近工作时间较长的工人,发放防声耳塞、头盔等,对工人进行自身保护。 1.5.1.3 大气污染防护 公路施工堆料场、拌和站设在空旷地区,相距200m范围内,不应有集中的居民区、学校等;沥青路面施工,沥青混凝土拌和厂设在居民区、学校等环境敏感点以外的下风向处,既方便生产,又须符合 卫生要求(卫生防护距离分级中,规定的防护距离为300m),不采用开敞式、半封闭式沥青加热工艺;施工便道定时洒水降尘,运输粉状材料要加以遮盖。 1.5.1.4 水污染防治 沥青、油料、化学物品等不堆放在民用水井及河流湖泊附近,并采取措施,防止雨水冲刷进入水体;施工驻地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粪便等集中处理,不直接排入水体;对桥梁施工机械严格进行检查,防止油料泄漏。严禁将废油、施工垃圾等随意抛入水 公路建设设环保工作重点内容: 设计阶段:环保总体方案应在针对性勘察资料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路段自然环境、生态环境、社会环境特点,使环保方案既经济、又可靠,并重视以下方面: 周边山区公路越岭方案应充分比较隧道与展线方案对环保的优劣。深挖高填和地质不良路段防护工程应充分考虑环保要求。 自然保护区、风景点、区应特别注重自然景观、珍稀野生动植物地带的环保措施。 设计说明应对环境保护工程作尽量详细的说明,标明敏感点。 综合考虑沿途公众对拟建公路了解程度,交通现状满意程度,对搬迁、移民的态度,对当地民俗的不利影响,对公路走向,对出行、交往的要求,对当地养、植业的影响等方面意见和建议。 施工阶段。严格控制红线内砍伐森林植被,珍稀植物宜采取移植措施。 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工程招标。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制订环保工作条款,结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环保工程项目、地点、内容、标准等实际,对不同标段提出具体要求,明确责任条款。 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环保工程施工要求,工艺设计应包含环保工作和质量控制标准。开工前应进行环保意识教育和环保工程技术交底,完善环保管理工作制度,设置环保工作专(兼)职人员,对主体工程防护区、取土场防护区、弃碴场防护区、临时用地防护区防水土流失,水环境、防扬尘土污染动态检查监控,特别是雨季防水土流失措施。 跟踪监控拌和站防空气、噪音污染,夜间施工防噪音、弃渣污染,深挖高填地段边坡防护工程施工质量。环保工程施工质量自检与监理质量控制,制定图表,随时作好记录与签认,并与主体工程等同,由监理检验签证、计量支付。 竣工图绘制。绘制距路中线100米范围上简略地形图,标明水系、防护工程、排水系统、敏感点、居民地与公路的位置关系、土地使用现状等内容,作为施工档案资料,以备今后查证。 工程验收阶段。编制环保工程实施情况、总结报告和竣工图表。按规定向具备权限环保主管机构申请验收,为减少工作环节,宜与公路交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同时进行、可组织环保工程检验组参与现场检验。环保工程验收后的图表资料应按规定移交存档。公路建设与环境保护工作涉及面广,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将对环境有更高的要求和标准,如何通过科学管理、技术进步,对公路建设环保进行周密设计,精心施工,严格验收,加强维护,完善和提高环保质量是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 环境保护论文范文:论我国农村环境保护存在的法律问题及立法建议 论文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国家的发展力度也开始向农村倾斜,但是随之而来的环境问题也日益严重,这也必将会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造成巨大的危害。为了推进我国农村环境保护的进程,应当在提出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主要问题的同时,找出造成农村环境恶化的主要原因,从立法的层面上,分析我国农村环境保护的不足并及时提出解决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对策,形成一套系统的法律体系,使得农村的生态环境能够满足国家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论文关键词 农村环境 法律问题 环境立法 可持续发展 一、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的的主要问题 在我国,农村环境主要是指以广大农民的聚居地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自然及社会条件的总和,包括,大气、土壤、水体以及地面植被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的发展都在日益提高,但由于我国农村地区幅员辽阔、人口稀少,工业化程度相对较低,相比于发展迅速的城市来说,环境污染的空间还相对富余,因此,农村环境逐渐成为城市环境污染之后的另一个区域。近些年来,随着国家加大了工业化、城镇化建设步伐,一些大中型企业的发展也逐渐伸向了农村,使我国农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日益严重,农村的可持续发展也受到严重挑战。 我国农村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农村水体土壤污染严重由于国家对新农村发展的推动,农药、化肥以及地膜的使用逐渐加剧,使农村的水体和土壤受到严重污染。化肥、农药的使用可以对减少虫害、提高作物产量有一定的帮助,但是,化肥、农药用量的不断增加也造成了严重的问题。首先,大量使用化肥造成土壤板结、有机质含量减少、土地质量下降,不得不依赖更大量的化肥。其次,农药、化肥中所含的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和作物,使产品品质低劣,市场竞争能力差。农药、化肥同时还大量杀死无辜的动物、鸟类、昆虫,破坏生态平衡。大量废弃的农膜遗留在土壤中,破坏土壤结构、影响土壤中有益微生物的繁殖,也妨碍作物的生长。而且这些“白色污染”很难被消除,因为农膜在50年之内都无法被分解。 (二)农村的废弃物处理不当造成的污染随着农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中造成的废弃物也越来越多,加之不恰当处理就会对农村的环境造成危害。我国的人畜粪便、日常生活垃圾和使用污水被认为是目前农村三类主要废弃物污染源。据有关调查,农村人畜的粪便无害化处理率平均还不到5%,农村生活剩余的垃圾和污水都没能进行统一有效管理,农民自己的生活垃圾和污水随处倾倒,流向路边地头、沟渠池塘以及被蒸发到空气中,严重污染着土地、大气、水源和庄稼,严重破坏了农村生态平衡。 (三)滥砍滥伐造成的问题越来越严重在农村,有很多农民只看到眼前利益,把大量的树木森林砍伐使之变成耕地,他们没有认识到森林是农业的生态屏障。目前我国森林覆盖率越来越低,已经不足15%,除去大片林区,广大农村地区的森林覆盖率则更低,。水利是农业生产的命脉,由于地面植被被大量砍伐使我国的水土流失,水资源严重浪费。水土流失使土壤的肥力和水分渐趋荒漠化,有的只能弃耕,使一些地区的环境不在适合农民的生活居住。我国经济发展规模扩大、人口逐渐增多,饮用水的需求也大大增加,而实际可用的水量却逐年减少。可见滥砍滥伐造成的问题已经越来越严重了,如果不加以制止后果不堪设想。 (四)一些新型企业造成的污染十八大指出,对新型农村的建设要围绕全面推进经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其他文明建设一起发展。但是,目前国家为了加大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一味的强调以工业致富农村,致使乡镇企业在农村大力发展起来,但随之而来的负面影响也凸现出来,由于乡镇企业主要是化工、建材等重工业,大部分都是重污染行业,而且这些行业技术含量较低,经营分布比较广,使得农村环境污染面覆盖较大且不容易治理。另一方面,我国农村为了加快致富的步伐都开始搞一些副业,比如禽畜养殖等,并且规模越来越大,这样造成的污染也大大加深,在农村,人口分布密度较大,禽畜粪便的污染对人体的影响和土壤地表造成很大杀伤,严重影响了农村居民的生产和生活。 二、造成农村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 (一)公众参与率比较低目前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地位处于弱化的状态,特别是处在文化水平相对较低的农村,农村环境保护还仅仅依赖于政府的推动。中国虽然已经完成了第三个“五年”普法教育,但是农村人们的接受能力毕竟有限,更何况是环境法,知之者就少之又少,公众只是的跟随政府的脚步,当政府进行农村环境进行决策时,公众就会被组织起来集体参与;在政府没有环保政策时,便很少有公众参与。由于这种参与是在政府倡导下进行的,公众并不能完全表达自己的立场。农户们不能有效地监督政府权力。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也更加注重生活质量,公众的环保意识也有了一定的提高,但对于不断发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现象,我国公众的环保意识依然不强。公众在面对环境问题时,往往缺乏社会责任感,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不高,这也导致我国环保项目开展的成效也打了一定的折扣。 (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不健全从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看,我国还缺少专门性的法律来规范农村环境的保护,这方面的理论研究还远远达不到要求,有些甚至还仅仅只是停留在概念上,根本没有可执行性。农村环境形势已经十分严峻,点源污染与面污染共存,生活污染与工业污染叠加,各种新旧污染相互交织;工业及城市向农村转移,危及农村饮用水安全和农产品安全;但是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仍然达不到要求,这已经成为危害农民身体和财产的重要因素,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另外,农村环境保护还有很多方面没有涉及到,一些城市法规条例根本不适用农村,而适用农村环境的法律又不够完整且滞后,目前,我国农村的各项环境保护的政策都跟不上发展的步伐,以农药的检测体系为例,不仅检测的能力落后,就连检测的标准和覆盖面也很低,而且对农药残留超标监管力度远不能适应国际上对农药残留监测工作的要求,还有近几年来发展较快的农村城镇化以及乡镇企业对农村环境的污染和破坏问题等等,当前的法律都没有相应的规定。 (三)农村环境保护执法系统混乱由于农村大部分远离城市,环境保护的执法情况不能得到保证,而且农村环境保护职能和职权及各部门的分工不明确。另外我国涉农环境保护事项范围广泛,而国家关于涉农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又太有限,因此,对于 涉农环境保护事项,农业部和国家环保总局“都管”或者“都不管”也是有根据的,这种职权分工上的不明确导致两部门争相管理对自己有利的行政事务,而对于自己不利的行政事务则相互推诿。还有就是地方官员为了政绩都把主要环境执法力度都放到城市里面,从而忽略了农村环境的执法,例如对于乡镇企业的污染防治事项,生态保护执法等,往往是城市严农村松,甚至农村根本就得不到执法,这都导致了农村环境执法过程中出现难以操作的事实。 三、对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立法建议 通过上对我国目前农村环境污染情况的了解我们可以发现,农村经济发展带来的负面效应已经越来越严重。为了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农村生态环境立法建设已经势在必行。 (一)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生态环境污染环境立法是关键,环境立法是环境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但目前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还相对比较薄弱,这就给农村环境保护的进行带来了很大阻碍。所以,当前最重要的是认真贯彻政府的要求,努力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定村镇污水、垃圾处理及设施建设的规划,逐步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机制的投入和运行机制,对重要饮水水源地、重要河流、水库等环境敏感地带,制定并颁布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技术标准,制定农村环境质量、人体健康危害和突发污染事故相关预案,另外还应当尽快制定针对乡镇企业等新型行业的环境保护的法律,最重要的是无论制定法律,还是法规都应当充分面向公众,让每一个公众参与进来,这样所谓的法律体系才能发挥作用。考虑到农村成员的文化水平及法律意识比较低,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应该浅显易懂,以便每一个公众都能了解学习,这样也有利于执法部门的执法。 (二)强化农村环境执法与监督检查构建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还必须完善环境保护监督机制。环保执法愈深入,监督机制的重要性就愈发凸现。所以我们应该建立和完善农村环境监测体系,定期公布各县、区农村环境状况;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自然保护区和基本农田等重点区域的环境监测;严格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等环境管理制度。研究建设农村环境健康危害监测网络,开展污染物与健康危害风险评估工作,提高污染事故鉴定和处置能力。不仅要利用法律的手段进行强制监督,还应当进行正确的政策领导,使农民自觉的进行正确的生产和生活方式,这样不仅可以节约环境执法成本,还可以提高环境执法的效率。最后还要发动各方面的监督力量,做到强化环境执法与群众监督、人大政协监督、社会舆论监督有机结合。 (三)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村环境意识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不仅需要国家的监控和立法思想的指导,而且需要广大农村群众的参与。这也就要求国家加强宣传的力度,提高广大群众的环境保护的意识,这样才能让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得到最大化的实施和执行。另外还应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教育,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提高农民的环境意识,调动农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广健康文明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开展环境保护知识和技能培训活动,培养农民参与环境保护的能力。广泛听取农民对自身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意见,尊重农民的环境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农民的环境权益。只有加强环保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环保违法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才能逐步增强广大农民的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树立自觉保护环境的责任感、紧迫感。 环境保护论文范文:论新疆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完善与困境破解 论文摘要 环境行政执法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推进依法行政是实现国家环境保护意志的重要方式。本文从分析新疆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现状为切入点,对新疆环境执法工作中面临的困境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旨在提出有力对策,以完善自治区环境执法各项工作,提高环境执法效能。 论文关键词 环境保护 依法行政 执法效能 环境保护作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政府的普遍重视,我国也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早在2006年,第一次全国环境政策法制工作会议上就明确提出:要以推进历史性转变为主要任务,完善环境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执法监督,切实把环境保护纳入法治化轨道。 一、新疆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现状分析 “六五”普法规划启动3年多来,新疆环保部门依法治理工作不断推进,各项环保事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在环境监管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一)新形势下新疆环境保护立法工作进展顺利近些年,结合新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环境保护工作特点,自治区先后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颁布了《阿尔金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政府规章,为自治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支持。为适应形势的变化,目前正在抓紧制定《危险废物防治管理办法》、《电磁辐射保护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也已纳入立法规划中。 (二)我区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开展成效卓着1.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严肃查处了一批环境违法案件。进一步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有力地推动污染减排工作,解决了一批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环境问题。以2012年为例,全年环境监察行政处罚案件共下达行政处罚决定1498起,已执行1498起,强制执行案件12起,听证案件6起,罚款金额1782.34万元。 2.依法行政,完善行政处罚各项程序。制定了《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行政处罚案件工作程序》,设立行政处罚评审小组,设置环境监察法规岗,安排环境执法专业人员对各支队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全过程跟踪审查,尤其对违法事实认定、法律条款适用、自由裁量权范围、合法收集证据等环节进行了严格审查,做到依法行政,最大程度避免了自由裁量权运用不当的行为,提高了执法效能。 二、新疆环境保护依法行政面临的困境及问题 新疆作为国家重要能源战略区域和环境生态极为脆弱的区域,随着资源开发力度加大,伴随而来的是高能耗、高污染等新的环境问题异常突出,开发区域生态环境遭到不可逆转的破坏,环境执法工作面临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环境保护立法需进一步完善从1979年颁布《环境保护法》,到1989年进行修订,先后又颁布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近30部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国务院制定或修改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60余项行政法规。这些法律、法规都需要地方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去量化和细化,以利于基层环境执法部门理解和执行。但目前自治区尚未充分发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优势,出台符合环境执法实践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主要表现在: 1.对某些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有待于进一步进行细化。对某些生态破坏和污染环境的行为,法律中仅对违法行为进行了定性,却没有相应法律责任或虽有法律责任但法律责任缺乏可操作性。 2.对环境执法自由裁量权尚需进一步细化。为规范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国家环保部先后下发了《关于印发有关规范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文件的通知》、《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参考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但其中对于行政罚款幅度的规定仍较为宽泛,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构自由裁量权过大。 (二)现有环境执法各项制度有待于进一步贯彻落实1.“查处分离”原则在全区范围内尚未全面开展。《行政处罚法》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里对于“查处分离”原则都有明确规定。当前全区环境行政处罚中大部分地州现场调查取证和行政处罚尚未实现全面分离,这不仅易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又加大了现场调查人员的工作量,造成案件积压,执法周期过长。 2.重大案件审议制度落实不到位。为落实重大案件审议制度,有效监督执法人员的裁量权,自治区先后出台《行政复议和处罚案件审议规则》、《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强化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管理暂行规定》,但各级环境执法机构施行力度有待于进一步强化。 (三)基层环境执法力度有待于进一步加强1.亟需解决环境执法专业人才缺失的问题。新疆地域辽阔,166万平方公里中约20000余个污染源分布于15个地、州(市)、99个县(市、区),人均监管污染源约230户,基层环境监察任务重、难度大,而自治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相对薄弱,特别是缺乏环保专业人才。 2.亟需解决环境执法基层机构设置的问题。目前县级环保部门的执法机构相对单薄,一个 科室、大队要同时应对自治区、地区的几个口径的工作,一个执法人员要兼任几项环境执法工作,工作任务重、工作质量难以保证,基层现场执法力度、执法质量、快速反应能力受到制约和影响。 (四)环境执法培训模式有待丰富,培训缺乏严格有效的考核标准近几年,自治区通过科学、严格的培训,造就了一支素质较高环境监察执法队伍。但值得反思的是,环境执法培训效果缺乏有效的考核认定标准。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即培训成本和环境执法效益之间没有有效衡量标准。培训内容、方式还需“少些原则理论,多些实践技能”。 三、新疆环境执法完善与困境破解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完善我区环境保护依法行政须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一)充分利用民族区域自治的优势,加大力度完善地方环境立法1.充分利用《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我区环境法律体系进行全面梳理清查,将那些已不适应形势需要的法规、规章尽快修改、废除,制定符合自治区环境执法实践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必要时制定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2010年3月1日,《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正式施行,应尽快修订我区环境行政处罚相关规定,以适应形势需要。 2.结合我区环境执法实践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进一步细化。一是要通过制定政府规章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进一步细化,如细化《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处罚额度。使得法律责任追究明确、具体,避免环境执法人员遭遇执法尴尬;二是对于同一违法类型在不同地区、不同企业间(排除经济发展差异),处罚不相同的现象施行统一标准,做到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三是结合我区实际针对《标准》中行政处罚额度进行再细化,针对我区不同经济发展区域采用不同的细化标准。 (二)加大力度完善环境执法各项制度1.在全区范围内对落实“查处分离”制度和重大案件评议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强化对“环境执法权”的监管。严格执行“查处分离”制度,建立健全环境执法目标责任体系,加大对环境执法权力运用的监督检查工作力度,纠正和查处不当执法和违法行为,保证环境执法依法、公正、透明。 2.全面落实重大案件的评议制度。对符合重大案件标准的案卷从案件的立案、调查人员的陈述、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条款是否准确、自由裁量权运用是否合适、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对重大案件进行集中审议、评价,经集体审议讨论决定行政处罚。 (三)完善基层环境监察执法体系学习兄弟省区好的经验办法,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的支持,对基层环境执法情况开展调研以了解基层环境执法机构建设情况,一是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考的形式吸纳一批能够胜任环境执法工作的人才,对环境执法队伍予以有力补充。二是结合自治区级环境执法机构设置,对基层环境执法机构进行整合,增加专业机构设置,明确各个科室机构的职责权限,使环境执法工作逐渐步入规范化、合理化,减少基层环境执法人员的工作量。 (四)丰富环境执法培训模式,建立培训考核机制“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提高我区环境执法培训的效率,其一要增强培训的针对性,使环境执法人员能够“学有所用,学以致用”、“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其二要结合实际在培训中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对环境执法人员的培训效果进行检验、评估,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培训投入成本和实现效益的关系,以检验培训工作的有效性。 环境执法工作是环保工作的立足之本,全面实现自治区环境保护依法行政,最终符合社会发展的长远利益,顺应建立和谐社会的根本目标。新疆环境执法应紧密联合实际,不断创新环境监察执法模式,在创新执法手段上挖潜力,全面提升环境执法效能。 环境保护论文范文:生态园林与城市环境保护 摘要: 本文阐述了生态园林的概念、科学内涵、生态园林主要功能及生态学原理在生态园林中的应用。 关键词: 生态园林 环境保护 生态平衡 物种多样性 城市是一个规模庞大、关系复杂的动态生态系统,由社会、经济,自然子系统复合而成,具有开放性、依赖性、脆弱性等特点,极易受到环境条件变动的干扰。在城市生态系统中,既有自然的组成要素,又有高度人工化的组成要素,而园林绿地系统则是其中唯一具有自净功能的组成成分,在改善环境质量、维护城市生态平衡、美化景观等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近一、二十年来,随着世界范围内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环境问题的加剧,人们已越来越认识到走生态园林道路、以绿地系统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的重要性,许多国家已将其作为城市现代化水平和文明程度的一个衡量标准。 一 生态园林的概念与科学内涵 生态园林主要是指以生态学原理为指导(如互惠共生、生态位、物种多样性、竞争,化学互感作用等)所建设的园林绿地系统,在这个系统中,乔木、灌木、草本和藤本植物被因地制宜地配置在一个群落中,种群间相互协调,有复合的层次和相宜的季相色彩,具有不同生态特性的植物能各得其所,能够充分利用阳光、空气,土地空间、养分、水分等,构成一个和谐有序、稳定的群落,它是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最高层次的体现,是人类物质和精神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随着工业化的高度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剧,给人类带来了生存环境的危机,这一严峻的现实,迫使人们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仿造自然环境,以谋求优良的生存环境,把园林绿化作为主要手段,因势利导地利用对城市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有利因素和改造不利的因素,从整治国土,促进生态平衡的高度全面绿化人类的生存环境,将园林绿化事业推向生态园林的新阶段。〔1〕 生态园林的科学内涵在于:①依靠科学的配置,建立具备合理的时间结构、空间结构和营养结构的人工植物群落,为人们提供一个赖以生存的生态良性循环的生活环境;②充分利用绿色植物,将太阳能转化为化学能,提高太阳能的利用率和生物能的转化率,调节小气候,吸收环境中的有毒有害气体,衰减噪声,调节生态平衡;③美化景观、在绿色环境中提高艺术水平,提高游览观赏价值,提高社会公益效益,提高保健休养功能,为人们提供更高层次的文化、游憩、娱乐需要和人们生存发展的绿色生态环境。 二 生态园林的主要功能 生态园林的功能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讲,主要体现在调节小气候,改善环境质量和美化景观方面。 (一)调节小气候 L.J.Batten认为:小气候主要是指从地面到10余m至10Om高度空间内的气候,这一层正是人类生活和植物生长的区域和空间。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活动、植物的生长和发育都深刻影响着小气候。 植物叶面的蒸腾作用能调节气温、调节湿度、吸收太阳辐射热,对改善城市小气候具有积极的作用。研究资料表明,当夏季城市气温为27.5℃时,草坪表面温度为20℃~24.5℃,比裸露地面低6℃~7℃,比柏油路面低8℃~20.5℃,而在冬季,铺有草坪的足球场表面温度则比裸露的球场表面温度提高4℃左右。 由于绿色植物具有强大的蒸腾作用,不断向空气中输送水蒸气,故可提高空气湿度。据观测,绿地的相对湿度比非绿化区高10%~20%,行道树也能提高相对湿度10%~20%。 城市的带状绿地,如道路绿化与滨江滨湖绿地是城市的绿色通风走廊,可以将城市郊区的自然气流引入城市内部,为炎夏城市的通风创造良好条件;而在冬季,则可减低风速,发挥防风作用。 (二)改善环境质量 1 吸收二氧化碳,放出氧气,维持碳氧平衡 有关资料表明,每ha绿地每天能吸收900kgCO2,生产600kgO2,每ha阔叶林在生长季节每天可吸收1000kgCO2,生产750kgO2,供1000人呼吸所需要;生长良好的草坪,每ha每小时可吸收CO215kg,而每人每小时呼出的CO2约为38g,所以在白天如有25m2的草坪或lOm2的树林就基本可以把一个人呼出的CO2吸收。可见,一般城市中每人至少应有25m2的草坪或10m2的树林,才能调节空气中CO2和O2的比例平衡,使空气保持清新。如考虑到城市中工业生产对CO2和O2比例平衡的影响,则绿地的指标应大于以上要求。 2 吸收有毒有害气体 污染空气和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气体种类很多,主要有SO2、N0x、Cl2、HF、NH3、Hg、Pb等,在一定浓度下,有许多种类的植物对它们具有吸收和净化能力。有研究表明:当SO2通过树林时,浓度有明显降低,每公顷柳杉林每年吸收720kgSO2。臭椿、夹竹桃、罗汉松、银杏、女贞、广玉兰、龙柏等都有较强的吸收能力。 3 吸滞粉尘 植物,特别是树木,对粉尘有明显的阻挡、过滤和吸附作用。由于树木有强大的树冠,叶片被毛和分泌粘性的油脂使得树木具有滞尘作用。 4 杀菌作用 由于绿地上空粉尘少,从而减少了粘附其上的细菌;另外,还由于许多植物本身能分泌一种杀菌素,而具有杀菌能力。据法国测定,在百货商店每m3空气中含菌量高达400万个,林荫道为58万个,公园内为1000个,而林区只有55个,林区与百货商店的空气含菌量差7万倍。 5 衰减噪声 植物,特别是林带对防治噪声有一定的作用。据测定,40m宽的林带可以减低噪声10~15分贝,30m宽的林带可以减低噪声6~8分贝,4.4m宽的绿篱可减低噪声6分贝。树木能减低噪声,是因为声能投射到枝叶上被反射到各个方向,造成树叶微振而使声能消耗而减弱。 (三)美化景观、丰富建筑群体轮廓线 生态园林是美化市容,增加城市建筑艺术效果,丰富城市景观的有效猎施,使建筑“锦上添花”,把城市和大自然紧密联系。 三 生态学原理在生态园林中的应用 (一)坚持以“生态平衡”为主导,合理布局园林绿地系统 生态平衡是生态学的一个重要原则,其含意是指处于顶极稳定状态的生态系统,此时系统内的结构与功能相互适应与协调,能量的输入和输出之间达到相对平衡,系统的整体效益最佳。在生态园林的建设中,强调绿地系统的结构与布局形式与自然地形地貌和河湖水系的协调以及与城市功能分区的关系,着眼于整个城市生态环境,合理布局,使城市绿地不仅围绕在城市四周,而且把自然引入城市之中,以维护城市的生态平衡。近年来,我国不少城市开始了城郊结合、森林园林结合、扩大城市绿地面积、走生态大园林道路的探索,如北京、天津、合肥、南京、深圳等。〔2〕 (二)遵从“生态位”原则,搞好植物配置 城市园林绿化植物的选配,实际上取决于生态位的配置,直接关系到园林绿地系统景观审美价值的高低和综合功能的发挥。生态位概念是指一个物种在生态系统中的功能作用以及它在时间和空间中的地位,反映了物种与物种之间、物种与环境之间的关系。 在城市园林绿地建设中,应充分考虑物种的生态位特征、合理选配植物种类、避免种间直接竞争,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健全、种群稳定的复层群落结构,以利种 间互相补充,既充分利用环境资源,又能形成优美的景观。在特定的城市生态环境条件下,应将抗污吸污、抗旱耐寒,耐贫瘠、抗病虫害、耐粗放管理等作为植物选择的标准。如在上海地区的园林绿化植物中,槭树、马尾松等生长状况不良,不宜大面积种植;而水杉、池杉、落羽杉、女贞、广玉兰、棕榈等适应性好、长势优良,可以作为绿化的主要种类。 在绿化建设中,可以利用不同物种在空间、时间和营养生态位上的分异来配置植物。如杭州植物园的槭树、杜鹃园就是这样配置的。槭树树干直立高大、根深叶茂,可吸收群落上层较强的直射光和较深层土壤中的矿质养分;杜鹃是林下灌木,只吸收林下较弱的散射光和较浅层土中的矿质养分,较好地利用槭树林下的荫生环境;两类植物在个体大小、根系深浅、养分需求和物候期方面有效差异较大,按空间、时间和营养生态位分异进行配置,既可避免种间竞争,又可充分利用光和养分等环境资源,保证了群落和景观的稳定性。春天杜鹃花争妍斗艳,夏天槭树与杜鹃乔灌错落有致、绿色浓郁,组成了一个清凉世界;秋天槭树叶片转红,在不同的季节里给人以美的享受。 (三)遵从“互惠共生”原理,协调植物之间的关系 指两个物种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彼此相互依存,双方获利。如地衣即是藻与菌的结合体,豆科、兰科、杜鹃花科、龙胆科中的不少植物都有与真菌共生的例子;一些植物种的分泌物对另一些植物的生长发育是有利的,如黑接骨木对云杉根的分布有利,皂荚、白蜡与七里香等在一起生长时,互相都有显着的促进作用;〔3〕但另一些植物的分泌物则对其他植物的生长不利,如胡桃和苹果、松树与云杉、白桦与松树等都不宜种在一起,森林群落林下蕨类植物狗脊和里白则对大多数其他植物幼苗的生长发育不利,这些都是园林绿化工作中必须注意的。 (四)保持“物种多样性”,模拟自然群落结构 物种多样性理论不仅反映了群落或环境中物种的丰富度、变化程度或均匀度,也反映了群落的动态与稳定性,以及不同的自然环境条件与群落的相互关系。生态学家们认为,在一个稳定的群落中,各种群对群落的时空条件、资源利用等方面都趋向于互相补充而不是直接竞争,系统愈复杂也就愈稳定。因此,在城市绿化中应尽量多造针阔混交林,少造或不造纯林。 四 生态园林建设的类型 不同的城市其地形地貌和河湖水系等自然条件布局形式和环境状况都有不同的特点,也就对生态园林的群落类型及其功能提出了不同的要求,近年来,国内外都出现了对以下几种生态园林建设类型的探索: (一)观赏型人工植物群落 观赏型人工植物群落是生态园林中植物利用和配置的一个重要类型,它将景观、生态和人的心理、生理感受进行综合研究。 1 美学原则的应用 运用节奏与韵律,统一与微差,对比与协调等美学原则,采用有障有敞、有透有漏,有疏有密、有张有弛等手法造景,富有季相色彩,给人以美的享受。如上海外滩南京路-九江路以市花白玉兰花为主调,林下种红杜鹃,红装素裹,相映成趣;北京东路-南京路,用草花、绿篱、草皮组成形似“浪花”和“如意”的大图案,色彩醒目;四平路两侧由广玉兰、银杏、美人蕉组成有节奏变化的绿带,上海九亭绿化示范园中,规划了由广玉兰、红叶李、银杏、红运玉兰和茅白杜鹃,八角金盘组成的绿带,形成“步移景换”的流动画面。 2 意与形的统一 强调意与形的统一,情与景的交融,利用植物寓意联想来创造美的意境,寄托感情。如利用优美的树枝,苍劲的古松,象征坚韧不拔;青翠的竹丛,象征挺拔、虚心劲节;傲霜的梅花,象征不怕困难、无所畏惧;利用植物的芳名:金桂、玉兰、牡丹、海棠组合,象征“金玉满堂”;桃花、李花象征“,桃李满天下”;桂花,杏花象征富贵,幸福;合欢象征合家欢乐;利用丰富的色彩:色叶木引起秋的联想,白花象征宁静柔和,黄花朴素,红花欢快热烈等。〔4〕 (二)环保型人工植物群落 环保型人工植物群落是以保护城乡环境,减灾防灾、促进生态平衡为目的的植物群落。 例如宝钢:我国大型钢铁企业环保型生态园林建设的典范,他们以生态园林理论为指导,以提高绿化生态目标和绿化效益质量为目的,根据宝钢的生产情况和环境的污染情况选择配置了360多个具有吸收有害气体或吸附粉尘能力较大的植物,绿地总面积达41-4.55万m2,其中草坪130万m2,绿地覆盖率28.52%,人均绿地面积达129.54m2,〔5〕取得了巨大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金山石化:在卫生防护林带建设中,选择抗污染能力强的植物按生态学原理进行配置,其结构合理,效益明显。如SO2、NO2通过林带,在生活区的浓度递减60%,乙烯、飘尘及铅递减100%,风速平均递减43%~62%;增加空气负离子;含菌量降低;改良了土壤,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招引来鸟类达94种之多。 (三)保健型人工植物群落 保健型人工植物群落是利用植物的配置,形成一定的植物生态结构,从而利用植物的有益分泌物质和挥发物质,达到增强人体健康、防病治病的目的。 例如:枇杷树、丁香+桃树+八仙花-八角金盘,林沿种枸骨-葱兰; 银杏、广玉兰+香樟、桂花、胡颓子-薰衣草;含笑+蜡梅+丁香+桂花-结香+栀子-玫瑰、月季; 其中,枇杷安神明目,丁香止咳平喘,广玉兰散湿风寒,许多香花树种如含笑、桂花、广玉花、栀子等,均能挥发出具有强杀菌能力的芳香油类,银杏叶含有氢氰酸,故保健和净化空气能力较强。 (四)科普知识型人工植物群落 指运用植物典型的特征建立起各种不同的科普知识型人工植物群落,在良好的绿化环境中获得知识,激发人们热爱自然、探索自然奥秘的兴趣和爱护环境、保护环境的自觉性。 如:上海植物园的进化区,闸北公园内的生态园,规划为市花区、海棠区、进化区、名花区、珍濒区、藤蔓区、水生区等,可使游人在观赏植物的同时学习到有关植物学的不少知识;建议在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园内普遍建立科普知识型生态园。 (五)生产型人工植物群落 在不同的立地条件下,建设生产型人工植物群落,发展具有经济价值的乔、灌、花、果、草、药和苗圃基地,并与环境协调,既满足市场的需要,又增加社会效益。 (六)文化环境型人工植物群落 特定的文化环境如历史遗迹、纪念性园林、风景名胜、宗教寺庙、古典园林等,要求通过各种植物的配置使其具有相应的文化环境氛围,形成不同种类的文化环境型人工植物群落,从而使人们产生各种主观感情与宏观环境之间的景观意识,引起共鸣和联想。 不同的植物材料,运用其不同的特征、不同的组合、不同的布局则会产生不同的景观效果和环境气氛,如常绿的松科和塔型的柏科植物成群种植在一起,给人以庄严、肃穆的气氛,高低不同的棕榈与凤尾丝兰组合在一起,则给人以热带风光的感受,开阔的疏林草地,给人以开朗舒适、自由的感觉,高大的水杉、广玉兰则给人以蓬勃向上的感觉,银杏则往往把人们带回对历史的回忆之中。因此,了解和掌握植物的不同特性,是搞好文化环境型人工植物群落 设计的一个重要方面。 上海鲁迅公园(虹口公园)较好地应用了植物进行意境创造〔6〕,如围绕鲁迅先生陵墓、雕像广种常绿花木,借喻先生精神永存;在纪念馆四周广植桃、李、梅,象征先生“桃李满天下”和平易近人的品格;地被植物大量种植既能观赏又有药用价值的中草药,暗示先生早年学医,以医学救国的爱国思想。
电子政务是信息技术在政府管理中的运用,是检验政府公共服务水平提升政府工作实效性的重要方式,是一个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程度的具体体现,电子政务是一种更高效的资源共享。电子政务绩效评估虽然在政府管理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由于其自身的复杂性和历史性,依然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因此,分析电子政务绩效评估现状,采取有针对性的解决策略,提高管理水平是值得探究的问题。现将自己的一些初浅认识分析总结如下: 1电子政务绩效评估现状分析 1.1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缺少法律支持 我国电子政务绩效评估体系在政务管理中的运用,提高了工作效率,优化了工作效果,绩效评估的机制体制建设远落后于电子政务的发展速度,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致使电子政务绩效评估体系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其主要原因是电子政务在我国起步较晚,缺乏必要的经验作为基础,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来源和基础不足。而我国在这方面和其他国家存在一定的差距,加之对绩效评估的重视不够,加大了电子政务绩效评估建设的难度。例如因政务信息开放制度不健全,信息者就必然承担着很多的潜在风险,为了规避风险,政务信息的人往往谨慎信息,公众也慎重留言,无法实现有效的互动,影响工作质量。 1.2绩效评估力度不足 对电子政务绩效评估缺乏正确的认识,绩效评估工作过于单一化,多是上级对下一级行政部门的评估,大众参与度低,绩效评估结果很难真实的反应政府的工作情况;对绩效评估的意义和作用缺乏全面的了解,只把评估当作是对工作业绩的总结,按时填表,敷衍了事。评估人员缺乏专业性,电子政务绩效评估的结果缺乏科学性,盲目跟风,不利于政府工作的改进,政绩评估形式化。 1.3评估缺乏实效性 很多电子政务绩效评估处于无序状态,起不到改善政府管理和服务的作用。对绩效评估缺乏正确的认识,只是偏重于一些优秀网站的排名,忽视其他网站的情况,更不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激励和监督,对评估指标体系和权重等细节问题没有解释说明,更没有提前告知评测的时间,对方不知道自己被测评,无法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改进和完善,失去了绩效评估的真正意义。 1.4关于政府的服务意识的评估有待于完善 在电子政务背景下,公民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逐渐提高,但在政府电子政务的绩效评估中,对政府的服务意识的评估却被忽略,公众的积极性被抑制和扼杀,尊重并重视公民的参政议政权是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工作内容,应把建立和谐的公民关系,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纳入工作的重点,但是,在绩效评估中,无论评估的标准还是权重分配,依然以政府政务信息的公开程度为主,对利民便民等的关注度不足。 2科技管理策略 2.1加大科技管理力度,完善评估内容 通过多种形式,加大科技管理力度,在社会大众、政府单位以及工作人员中大力宣传电子政务的绩效评估理论,使他们能够真正理解电子政务绩效评估对政府管理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帮助他们了解电子政务绩效评估的内容,并且对绩效评估有更全面、更正确的认识,树立正确的绩效评估意识,为我国的电子政务绩效评估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坚实的思想基础和重要支撑。进一步完善电子政务绩效评估的内容,加强对政府政务信息管理水平、政府公共服务的能力、电子政务绩效评估设施建设以及电子政府绩效评估制度给社会带来的影响等方面的评估。根据地方政府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符合发展需求的评估内容,发挥电子政务绩效评估的积极作用。 2.2进一步完善电子政务绩效评估的法律法规 加强电子政务绩效评估的相关法律建设,解决电子政务绩效评估发展速度慢的问题,逐步实现电子政务绩效评估的制度化和法制化。重视电子政务绩效评估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提供理论依据,使相关的法律法规更符合我国国情,加速电子政务绩效评估的立法进程。学习和借鉴其他发达国家电子政务绩效评估建设的先进经验,取长补短,选择吸收,构建更加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的电子政务绩效评估立法体系,为电子政务绩效评估提供法律依据。 2.3加强信息安全的科技管理 电子政务具有诸多优势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加强信息安全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在电子政务中,数据是主要内容,一旦数据被窃取或是恶意篡改,将造成严重后果,基于此,我们应树立数据保护意识,掌握信息安全常识,控制物理访问,严格防范外界人员直接和存有重要信息的主机或是存储设备等接触或直接进行操作,严格数据的逻辑访问控制。对没有进行工作的服务器端口,要及时关闭。做好身份识别和访问权限的设定。对于信息的接收,要设置加密或解码。并做好数据的备份,以防数据丢失或被删除时对数据进行恢复,确保系统的健康工作。做好计算机的维护与保养,要购买先进的杀毒软件定期给电脑杀毒,防御潜伏的各种计算机病毒。运用“云”技术,制定相同的虚拟终端,防止“本地化”操作,减少数据的意外损失。 2.4构建“互联网+政务” 绩效评估体系,重视主观定性评估构建“互联网+政务”绩效评估体系,做好定量评估,绩效评估仅凭数字是远远不够的,通过SERVQUAL量表得出的结论只有通过主观定性评估才能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并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因此“互联网+政务”绩效评估体系应该以SERVQUAL量表定量评估为出发点,根据定量评估结果,组织“互联网+政务”的建设者和管理者进行内部定性评估,具体流程是“认识问题→思考问题→找寻问题出现的原因→提出问题解决的办法”,这里建设者评估属于自我评估的范畴,而管理者评估属于上级评估。定性评估的关键在于通过SERVQUAL定量评估的结论,将其中较低的得分点进行归因,技术原因交由建设和运维者进行自我评估,管理原因交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上级评估。通过这两项定性评估,不仅要找到产生问题的原因,更重要的是分析、寻找解决问题的方向。当遇到本部门无法解决的问题时,需争取更高级别决策部门的支持。在完成平台升级和管理完善方案的制订后要着力予以实施,并将其作为下一轮绩效评估的起点,从而实现不断改善的目的。 2.5建立信息资源大数据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通过大数据平台的构建,将全国各地的公共信息资源数据库联系起来,实现资源共享。各级政府需要时可直接从大数据平台上调取,既减少了不必要的重复收集,又降低了因数据流转而失真的风险。在保证信息安全、真实、可靠的前提下,通过与社会互动的大数据采集模式使公共信息资源数据库的资源信息得以丰富,共享政务数据的同时,呼吁和引导社会组织与政府实现数据共享,形成大数据的开放格局,为打造大数据施政平台提供充足的信息资源支撑。 3结束语 电子政务是政府工作的新模式,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加强电子政务绩效评估的现状分析和管理研究是顺应时展的必然选择,也是提高政府服务水平的重要途径。本文从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缺少法律支持、绩效评估力度不足、评估缺乏实效性、关于政府的服务意识的评估有待于完善等方面分析了绩效评估的现状,通过加强科技管理,加大宣传力度,完善评估内容、进一步完善电子政务绩效评估的法律法规、加强信息安全的科技管理、构建“互联网+政务”绩效评估体系,重视主观定性评估、建立信息资源大数据平台,实现资源共享等管理策略,加速我国电子政务绩效评估的进程。电子政务是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需要我们加强评估体系建设,不断提升工作人员自身的职业能力和专业素养,增强职业责任感,为我国的电子政务绩效评估工作的积极健康发展贡献自己的微薄之力。 参考文献: [1]张凯悦.国内外电子政务绩效评估发展及借鉴[J].人才资源开发,2018(14):32-33. [2]范学锋.我国电子政务PPP模式发展研究述评[J].智库时代,2018(26):285. [3]郑娅.信息安全技术在电子政务系统中的运用分析[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5(36):87. [4]谢金波.科技创新推进电子政务电子监察系统运行探讨[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9(02):39-40. [5]李晓铭.电子政务系统信息安全策略的探讨[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6(13):92. 作者:谢金波 单位:福建省泉州南安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
企业法律论文:论现行私营企业法律制度的立法缺陷 摘要: 私营企业迅速发展壮大,业已成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对私营企业的政策导向从“引导、监督、管理”发展为“鼓励、引导、支持”。因此在80年代到21世纪初先后制定了调整私营企业发展的法律规范。但是,长久以来以所有制成分来划分企业法律制度的思路限制了立法发展,对私营企业还是存在了法律规范制度上的缺陷和由此而来的法律歧视现象。本文对20世纪80年代到现在的尚在运行的有关私营企业公司法律规范进行了比较分析从中发现了不少有关法律问题。 一、我国私营企业法律制度的立法概况 同志代表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大报告中表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对私营企业的政策导向从“引导、监督、管理”发展为“鼓励、引导、支持”。因此在80年代到21世纪初先后制定了调整私营企业发展的法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修改意见 1996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等基本上形成了私营企业法律制度体系。 (一)最初私营企业法律定义 按照国务院1988年颁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私营企业分为以下三种:(1)独资企业;(2)合伙企业;(3)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条例的定义: (1)独资企业是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2)合伙企业是指二人以上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 (二)现行私营企业法律定义 而后就在此基础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对私营企业的三种法律形态进行了进一步的定义: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法》第三条) 2.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3.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如今,以《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为代表的按所有制划分的企业法律体系和以《公司法》为代表的按财产形态划分的企业法律体系同时作用于我国企业法律关系之上,上述立法中同时存在两个并行不悖的法律制度体系。这两个制度体系的立法理论基础以至立法精神均有差异,却同时调整着一类法律关系,因此形成企业立法中鲜明的“中国特色”。 二、现行私营企业法律制度中的立法缺陷分析 (一)私营企业法律制度中的法条竞合问题 “法条竞合”(又称法规竞合),它指的是“两个以上的法条构成要件相互重合、包含或交集,则便可能发生同一法律事实同时为它们所规范的情形,于是相对于法律事实处于竞合的状态。其特征在于同一法律事实同时为两个以上法条所规范”。 法条竞合的现象主要是发生在“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特定的法律主体上的,由于不同法律规范(即《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有关规定中的情况。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与《公司法》之间就“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主体规定上的法条竞合具体如下: 1.投资主体的限制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开办私营企业:(一)农村村民; (二)城镇待业人员;(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四)辞职、退职人员;(五)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离休、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而《公司法》并无此规定,也就是说对于发起组建有限公司的投资者(股东)并不要求身份或者其他禁止性规定。 实际上原先国家同意私营企业开设,是为了解决就业问题,因此对无业人员给予的“优惠措施”。而现在,许多在职人员往往有投资的需求(看证券市场投资者中,大多是在职人员就可以看出投资的需求是很大)。从法理上而言,购买某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即是股东。股市有很大的风险,众多的投资者手中的社会闲散资金(游资)需要更多的出路。投资开设公司,做个股东,做兼职老板实际上是很多在职人员的想法。《条例》的规定则阻碍了投资需求。 2.出资人(股东)人数上的限制 《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投资者为二人以上三十人以下,而且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超过三十人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专项申报,经同意后始得办理登记;《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这种情况下,如果某村有几十名村民希望共同成立一家私营企业来经营农副产品的生产和销售,那么如果成立合伙企业,就会产生由于合伙经营的无限连带责任而导致了经营风险(万一发生债不抵债,只能以个人财产清偿债务);而如果选择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就在风险的防范上处于有利位置,但是如果发起人超过30人,就不能成立公司。当然也可以选举出几名代表作为注册发起人,但是这也为今后的股权争议埋伏隐患! 3.资本变动的限制 《条例》第九条第(六)款规定:不得减少注册资金;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企业是有生命的,尤其是私营企业,一般私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不同,是自筹资金开业的。自筹资金运作下,如果企业经营良好是可以增加注册资本,而经营困难的话,尤其是背负大额债务时,减少注册资本是有效防范破产风险的办法之一。《条例》这一规定是为了防止私营企业为逃避债务而减少资本或者防止虚假出资行为,但是在实际经营活动中资本是不断在流动更新之中的,如果企业发生经营亏损的话,减少注册资本是比较合法而有效的防范风险的方法。而对私营企业尤其是私营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措施反而不利,因为这片面加重了企业义务,过高的负债将使企业加速破产,更不利于企业经营。 4.行业准入上的不合理限制 《公司法》没有明确就经营范围的限制进行列举,也就是说不对私营企业公司的经营进行限制。而《条例》在第十二条规定“私营企业可以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和科技咨询等行业的生产经营。私营企业不得从事军工、金融业的生产经营,不得生产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产品。” 同时根据1996年12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修改意见中“第五条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私营企业可以经营的行业,还包括营利性的文化、艺术、旅游、体育、食品、医药、养殖等行业。” 这样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对私营企业在金融、保险、交通、邮电、通信、煤炭、电力、航空、医疗卫生、新闻等行业方面限制准入,这是与国际通行作法存在很大差异,尤其在中国加入WTO后,需要进行改革的重要方面。 (二)经济法律规范调整中对私营企业的不合理限制 1.公司设立登记上的“一人公司” 按《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上明确规定发起组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必须2人以上,实际上否定“一人公司”的存在. 但是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却不受限制,国有独资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即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部门。如:《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的国有企业,符合本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条件的,单一投资主体的,可以依照本法改建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多个投资主体的,可以改建为前条第一款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 而且国有企业改制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起人数上不受限制,如《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一方面明令禁止一人公司;另一方面对国有公司作特殊规定。这是明显的区分企业所有制,对国有企业的特殊照顾而造成的对私营企业的歧视。 2.公司改制上的缺陷 根据《条例》第九条第(七)款规定私营企业不得向社会发行股票。也就是不允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只能有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同时根据《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1992年5月15日国家体改委印发)第十条 公司发起人,是指按照本规范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者。 公司发起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不含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作发起人时不能超过发起人数的三分之一。自然人不得充当发起人。这样,从法理上说私营企业无疑也就失去了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的融资机会。 而按照《公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并依照本法有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办理。”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且可以采取公开募集发行股票。 众所周知。一旦企业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就意味着相对封闭的股权结构被打破,社会资本进入了该企业,公司法中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就会发生真正意义上的权力制约,从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发生质的飞跃,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互相监督、互相促进就能使企业在规范的环境中发展,这就是自身制约!比起国有企业的政企分开的改革,更加有效、规范! 3.税收征管上的双重征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94年国务院)第七条规定: 条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年国务院,下同)第五条中对企业所得税征收的范围(即计税依据)是: 一)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管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二)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三)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四)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六)股息收入,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七)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同时根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国务院)第八条规定:“税法(指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对于国有企业而言,企业生产经营所得部分缴纳企业所得税,而职工(包括厂长经理等)的工资等收入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是理所应当的。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是不相矛盾的。 但是按照私营企业(主要是私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特点来看,投资者每年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企业的赢利、所有者权益等)中所负担的税收除了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外,作为未分配利润部分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等),属于基于同一法律事实(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得到一项权益(利润)而双重承担义务这也是明显的不合理的,是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原则相抵触。 (三)现行刑法对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方面的缺陷 就职务犯罪(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财产侵占、谋取非法利益的犯罪行为)的惩罚与预防等刑法保护方面,私营企业、公司与国有企业、公司所受到的待遇不同。尤其是在惩罚力度上,对侵犯私营企业公司财产利益的犯罪行为刑罚明显较轻(有些甚至仅对国有企业公司人员),造成犯罪成本较低,实际上的危害性也较大。如: 1.《刑法》明确规定的职务犯罪行为及其处罚分析: (1).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 前者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后者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可适用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 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 前者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后者法定最高刑10年以上或无期徒刑。 (3).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 前者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后者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可适用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4). 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与行贿罪 前者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者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从上可以看出对于行为内容和危害性相同的职务犯罪行为的处罚打击上,明显存在着重视保护国有企业权益而对私有企业权益不能同等对待,这种区别所有制而造成了法律歧视现象。而且《刑法》对于其他职务犯罪行为的处罚也因国有、私营的性质不同而区别对待。 2.《刑法》规定的其他职务犯罪行为的处罚只偏重于国有企业分析 (1) 对于企业、公司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进行同业经营谋取非法利益行为的刑罚,只限于国有企业、公司。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按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对于私营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进行同业经营谋取非法利益行为的处罚仅能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的,除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外,并可由公司给予处分。”这也就是只能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民事责任规定进行追究。 (2) 对于其他利用职务便利的危害行为,其处罚也仅限于国有企业公司的负责人 I.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或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以及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按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II.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按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III.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按《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而私营企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却没有明文规定进行处罚,如果按照“罪刑法定”原则,那么上述危害私营企业公司利益的行为就不会认为是犯罪,那么社会危害性是否真的不构成严重了呢?是否就可以逍遥法外了吗?这是可以是认为一种法律歧视。 三、关于修订完善私营企业法律制度的一些建议 1.完善立法工作,清理解决法律与行政法规中的竞合问题。 曾经有人说不如重新修改制定《私营企业法》,笔者认为大可不必。事实上由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企业法律制度。这些法律基本上已经将国务院1988年制定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进行了立法完善,修改了行政法规中的缺陷。因此应当通过国务院废止《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在尚未解决或废止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在实际工作中不再适用《条例》。 更重要的是,在《民法典》呼之欲出之际,及时地修改现行法律法规,以适应WTO后,中国政府向国际允诺的一样,对私有财产保护与国有财产保护相等同。对私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同等对待。 2.加强刑法保护作用,修改关于职务犯罪的刑罚规定。 职务犯罪是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行为,对于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应当严厉打击,尤其是对私有财产所有权的职务侵犯行为,更应当予以打击,避免造成“反正私人老板的钱来得未必干净……”等“仇富”心态下,过于偏轻刑罚。由此形成“侵犯私有财产的犯罪成本不高”的错误观念。 笔者建议: (1)罪名上进行统一,不再区分企业公司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资格 (2)刑名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犯罪行为从重处罚; (3)通过加强刑罚的统一完善,对职务犯罪行为进行大力惩罚与预防。 3.税收方面应对私营企业实行所得税带征制 对于税收方面存在着的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之间的双重征税情况,笔者认为由于现实情况下很难重新修订税法。事实上笔者认为可以试行“带征税”制:即税务机关核定实行按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带征方式征收企业的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 企业当期销售收入(去税)*0.3%(企业所得税0.25%+个人所得税0.05%)=应缴税额 带征税由于其计税依据于销售收入(以增值税为主)带征其他税收方法简便,又能在合理的基础上较传统计税方法减征税款,对于企业而言好处是不言而喻的。 实行带征税则税务机关只须从源头掌握增值税发票管理,尤其是当前金税工程(税控开票应用)的正式启动,加上不定期抽查各企业账目,发现问题立即上门检查。将普查改为抽查既不至于影响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又可以节省人力物力。一旦发现偷漏逃行为严厉打击追缴,防止税收流失。 因此,私营企业实行带征税制,有利于国家节省人力物力集中精国力进行税务工作,也有利于企业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增加收益流入周转资金,从而促进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笔者以为应当在更多区域对私营企业实行带征税制,利国又利民。 最后,要更好地切实地提高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法,严格遵循《行政处罚法》进行处罚同时实际工作中加强对《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宣传,切实保障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在市场行业的准入、开放,以及在市场主体资格的认定与行政监管上,要将私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公司同等对待。真正给予私营企业公司与其他企业公司同样的“国民待遇”加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从而真正地促进社会生产力,让私营企业发挥活力,投入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运动中去! 企业法律论文:中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分析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律师制度已经深入人心,但是另一项重要的法律服务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社会影响却要小的多,甚至有很多人根本不知道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存在。事实上,我国的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多年来一直活跃在企业经营管理的第一线,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法制化建设作出了重大的贡献。本文试对中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进行简要的介绍和分析。 一、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概况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指企业内部通过设置法律顾问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处理本企业法律事务的一整套制度。企业配备的具有执业资格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就是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内部法律工作者”。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有效参与市场竞争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基本保障措施。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企业对外经济联系日趋广泛。在激烈的竞争中,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增强企业的法制观念,实行科学决策,推动依法治企,强化内部管理,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经营风险,这是企业法治化的重要内容。 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而迅速开展起来的。早在1986年9月国务院颁布的《厂长工作条例》就明确规定:“厂长可以设置专职或聘请兼职的法律顾问。副厂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和法律顾问,在厂长领导下进行工作,并对厂长负责”。1988年7月上海市政府了《上海市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应逐步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可根据需要设置法律顾问室,也可配备专职或兼职法律顾问。此后,部分地方政府和部委纷纷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部门规章,如《北京市市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暂行办法》、《机电工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规定》、《交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青岛市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化工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商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办法》。在这一阶段,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尚处于探索期,主要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的需要来进行设置,国家并没有规定专门的执业资格准入制度,不需要专门的执业资格证书。 1997年3月,人事部、原国家经贸委和司法部联合颁布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范围,要求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的企业,已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在其机构内应配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未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其聘用的专职独立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此后,国家先后制定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文件,为中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近年来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正在逐步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有关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最新的部门规章为2004年5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二、 企业法律顾问与社会律师的区别 国外经济发达国家的律师队伍一般由社会律师、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组成而我国的“律师”概念一般仅指社会律师。在我国,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即懂法律、又懂管理的复合性人才,与社会律师共同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服务,两者取长补短,有联系但又不完全相同,存在以下区别: 1、企业法律顾问是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并依据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进行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是通过全国司法(律师资格)考试取得资格,并依据《律师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 2、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制度的组成部分,企业法律顾问主要从事以企业管理为主的内部法律服务,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律师制度是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律师从事的是社会性法律服务,仅对当事人委托的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3、由于角色定位的不同,在知识结构上,两者也存在较大的区别。企业法律顾问一方面要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需要了解和熟悉法律知识,另一方面企业法律顾问还要为企业的经营管理献计献策,需要熟悉企业管理经济学知识,是复合型的法律人才。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人才,其法律知识成为其核心内容。根据工作重点的不同,律师擅长不同的法律门类,如证券、房地产、公司企业、合同、劳动争议等,属于专业性的法律人才。 4、从隶属关系上来看,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的内部职工,属于企业内部工作 人员;律师是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可以同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因此,企业法律顾问与社会律师虽然都是法律工作者,但是在上述几个方面存在根本分别,两者是相辅相成,互相配合的,不能简单功能等同或者替代。 2002年10月22日,司法部颁布了《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开始在全国推行公司律师制度。就公司律师的职能和作用而言,公司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具备基本相同的功能和作用,但是公司律师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法律工作者。由于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法律内容要比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难度相对大一些,因此公司律师在法律水平和能力方面比企业法律顾问更具有优势;当然,由于企业法律顾问还要掌握一定的经济知识和管理知识,不单单是法律工作者还是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因此企业法律顾问在管理方面比公司律师具备一定优势。由于公司律师介入企业内部法律服务必将对企业法律顾问造成冲击,使一部分企业聘请专门的公司律师来负责企业内部的法律事务;从长远来看,笔者认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公司律师制度应当协调和统一起来,更好地为企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当前存在的问题 由于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重要性认识的不足,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当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 主管部门不明确 根据《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按照《暂行规定》中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有关工作,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主要由原国家经贸委主管。但是随着国家机构改革,原国家经贸委已经不复存在。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负责。但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仅对国有企业拥有管理权,难以对外资和民营企业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进行管理。另外,司法管理部门也有将企业法律工作者队伍纳入司法行政管理范畴的意向。由于主管部门的不明确,给企业界法律顾问的管理带来一定的混乱,同时也使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受到制约。 2、 职能权属不清 作为企业职能部门中重要的一环,企业法律顾问面临着职能部门权属不清尴尬处境。根据《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我国的国有企业顾问制度划分为企业法律顾问和企业总法律顾问两类,前者由企业自行决定是否聘任,后者属于大企业必须设立的职能部门。一般来说,企业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是企业经营决策层的成员,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因此,探讨其职能范围更具有意义。在国外,企业总法律顾问就是全面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对公司总裁或董事长负责。如美国通用公司(GE)总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就是作为董事长的法律顾问,对涉及公司的法律事务直接向公司董事长提出法律意见,制定处理法律事务的原则和对策方案,提供给董事长决策。而《管理办法》第21条也具体规定了我国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基本职权,共划分为7项,基本囊括了企业中所有需要涉及到法律问题的事项。但是,《管理办法》中的规定虽然全面,却较为原则和抽象。企业总法律顾问如何行使,以何种程序行使其职能,依然是企业在实际运行中所遇到的困难。没有制度性,程序性的方式加以规范,很有可能使得企业总法律顾问在企业中扮演着被其他部门推揉的角色,无法准确地将自身定位,更毋庸说发挥应当发挥的功能了。此外,笔者以为《管理办法》中所涉及的职能范围过大,仅以企业总法律顾问个人而言,是很难面面俱到的处理这些事务的,相反,还很可能影响其处理法律事务的核心功能。更何况,某些事务是需要企业总法律顾问与其他职能部门协调配合,仅由法律顾问部门来独立完成,显然是不合适也是不可能的。由于企业法律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如何在具体的事务运行中,明确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能范围和处理事务的程序,应当进一步在实践中加以总结和探索。 3、 部分企业重视程度不够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中国企业需要处理的法律事务将急剧增加,如何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避免“法律陷阱”,已成为所有企业在经营管理中面临的重大课题。但现实中,“头头重视不够,把企业法律工作只看作‘打官司’、‘救火队’,‘人微言轻’,法律部门参与企业重要经营管理活动的程度不够,停留在事后补救上”,则成为企业法务人员抱怨最多的问题之一。有些企业领导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对企业法制工作重视不够;部分企业法律事务还停留在被动应诉或一般合同管理的程度上;企业现有法律人员专业化素质还不够高;企业法制工作机构设置不平衡。 4、 行业组织缺乏规范 处于探索阶段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也缺乏行业组织规范的管理和协调。行业组织是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分工在市场领域细化的必然产物,作为市场经济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完善与否是市场体系是否健全的一个重要标志。健全的市场体系及市场运行机制,离不开行业组织,它已成为政府、企业、市场之间联系的纽带和桥梁。诸如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都从事着管理、协调、领导、监督协会内部各成员活动的职能。事实上,缺乏了行业组织的规范性,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所必需的一些配套工作显然是很难开展的。诸如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及相应登记,内部成员的业务培训等环节都是建立并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不可或缺的部分。然而从现有的行业状况考察,可以发现,国内现在的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多数处于地方性团体的性质,缺乏一个统一的行业协会领导机构。此外,由于历史原因,从国家部委到地方性政府都各自出台了一系列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文件,但对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却缺乏明确的规范性文件,其组织形式,管理方法,章程内容皆付之阙如。换言之,较之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而言,法律顾问协会的职能和影响无从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由于我国现有的企业法律顾问并未成为所有企业必须设立的部门(国有试点企业除外),因此是否加入法律顾问协会也成为了可以由企业、个人自行决定的事项,而并不像律师协会那样要求强制加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也确实影响了协会规模的壮大和影响力的增强。事实上,无论是什么行业协会,只有在本身规范的基础上,尽可能吸收本行业内部的成员加入,才能真正的发挥协调管理、信息传递、行业自律等各项功能。而这一目标,对于现阶段的法律顾问协会来说,显然还有不小的距离。 四、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建议 我国现有的法律顾问制度还处于发展阶段,各项内容还未臻完善,需要改进的地方很多。笔者仅结合上文所述,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各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搞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由于企业法律顾问涉及不同行业和产业,涉及不同所有制,可以由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各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搞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工作。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律师协会的自我管理的办法,委 托企业法律顾问的协会组织来实现行业自律。 2、明确并清晰企业法律顾问的权责、职能。对于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可以通过部门规章或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制度示范文本等文件的具体方式,来对企业法律顾问行使职权的方式、内容、程序加以规范。 3、建立完善的行业组织,从而协调、管理、监督各成员的活动,完成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相关的配套工作。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建立全国性的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扩大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影响,为企业法律顾问提供活动的空间和平台。 4、加强企业领导对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认识,使其摆脱求生员的角色,从而真正成为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职能部门。提高企业负责人对企业法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他们的法制教育,强化法律意识和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就成了当务之急。此外,根据《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明确国有企业负责人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各个环节上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其余类型的企业也可以将以上规定作为参照,从而进一步提高企业负责人对于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视。 以上是笔者对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简要分析和建议,以抛砖引玉,加强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研究和探讨,从而促进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陆栋生 陈露洁 企业法律论文:浅论国有企业法律风险管理 二十世纪50年代 风险管理与公司治理理论在欧美逐步形成。二十世纪80年代以后 不少发展迅速但忽视风险管理的企业纷纷暴露出一些长期潜伏的问题并引发了难以挽回的危机最终导致企业破产。世界上有30多个国家颁布了对上市公司风险管理的立法,发达国家的许多公司对风险管理进行了更大力度的改革,加强了对公司治理结构和财务报告系统的内部控制, 重新赢回了投资者信心。在国内,近年来银广厦和新疆德隆系的崩盘、中航油约5.54亿美金的巨额亏损,以及中国银行巨额资金被侵占而责任人外逃,这些重大事件都集中反映了我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的淡薄。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至20__年底中央企业报请国务院国资委协调的法律纠纷案件达146起涉及中央企业131家直接涉案金额199亿元 间接涉案金额已超过450亿元。由此可见,法律风险防范问题已成为各国有企业运营和发展所面临的重大课题,也成为风险管理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及特征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 当今,学术上对风险的概念有多种定义归纳起来是指风险是可测定的不确定性,与收益呈正相关系。企业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包括企业自身在内的法律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二)企业法律风险的特征 企业作为独立法人实体 可以将企业风险分为自然风险、运营风险、 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其中前三种风险分别以不可抗力、市场环境和资金交易为特征,而法律风险主要是以法律因素为产生原因,以承担法律责任为后果。它与企业所面临的其他风险既有区别又有联 系。因此 其具有以下特征: 1、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缘由是法律因素。导致企业产生法律风险的法律因素主要指 企业外部法律环境的状况及其变化。一方面指法律和行政执法力度的状况另一方面指法律的出台、 修改和废止以及行政执法状况的变化。这种变化既可能使企业产生新的法律风险或现有的法律风险消除又可能使企业发生法律风险的可能性和损害程度增大或减小。企业未依据法律规定有效实施法律控制措施。换言之就是企业未有效地获得、行使或保护法律赋予的 权利使企业无法有效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维护其应有的利益从而降低了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 使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企业或与企业发生法律关系的各类主体的行为。这种行为包括违反法律的规定、违反合同的约定以及实施的侵权行为。实施上述行为的主体可以是企业本身也可以是企业以外的其他主体 或者是双方实施的行为。应当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法律因素都会导致企业的法律风险只有那些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的法律因素才会最终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由此可见法律风险的产生离不开规范企业行为的各项法律规范以及与企业发生法律关系的各类主体。 2、企业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运营的各个管理环节。法律规范了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 也规范了企业从设立到企业终止的全过程。因此法律是贯穿企业经营活动始终的一个重要标尺和依据。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消费者以及企业内部的关系,都要通过相应的法律来调整和规范。政府对企业的指导和监管已经从过去的行政手段转变到以经济和法律的手段为主; 企业与企业作为平等的市场主体只能依靠合同法等民商法律进行调整和规范企业内部各种关系包括劳动关系、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财务管理等 都要依据劳动法、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会计法等法律来调整和规范企业与消费者之间也必须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来调整。企业作为法律规范的主体之一只要其行为涉及法律规定, 就有可能存在法律风险。可以说,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的所有经营活动都离不开法律规范的调整, 企业实施任何行为都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律的整体框架下进行。因此 企业需要对经营管理的全过程进行法律风险监控,实施法律风险控制措施, 建立高效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从而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3、法律风险发生导致的后果是企业承担法律责任。法律风险产生于法律因素 终结于法律后果。法律风险发生导致的后果主要包括企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企业发生法律风险的后果通常为承担民事责任 主要表现为支付违约金、 赔偿经营损失、 赔礼道歉、消除妨害等等。行政责任主要是由于企业违反政府或监管机构的有关管理规定而被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 照等。而刑事责任发生在企业的行为触犯刑法时依法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表现为企业判处罚金、法定代表人判刑的“双罚制”。在多数情况下 企业的法律风险造成的责任是给予经济赔偿或承担经济损失。这种经营损失风险只是法律风险的一种表现形式,并不能改变法律风险的本质特征,不能将经济损失一概认为是企业的财务风险,对法律风险的鉴别要从其缘由、过程及后果的根本属性来判断。 4、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和其他风险紧密相关。企业法律风险虽然不同于企业面临的其他风险它具有特有的法律特征 但是法律风险并不是与其他风险截然分开的它们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从企业整体运营的角度看企业法律风险和财务风险是交叉互融的,财务风险的特点决定了法律风险的特点,法律风险的控制效果又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财务风险的大小。法律风险在许多情况下与财务风险是同时存在的 法律风险防范占据重要地位有效控制企业法律风险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和降低经营风险经营风险经常导致企业产生较大的法律风险。 二、当前国有企业法律风险分析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以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的颁布 使国有企业依法治理水平较以往有了较大改观 但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 机构不全 职能不强 队伍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 主要表现在 一是机构尚需健全,职能有待强化。一些国有企业尚未建立专门法律机构, 法律部门多隶属于办公室或政工部门,规章制度不够健全尚未形成经常性长效工作机制。由于体制上的原因法律工作人员难以从根本上介入经营决策、项目论证、工程招投标等重要经营活动,往往是事后的 “救火队员”,从而造成各项经济活动缺少法律审查环节 埋下许多经济隐患和经营风险。二是专职法律工作人员较少专业素养有待提高。许多国有企业缺少专职法律工作人员 多为兼职 业务能力相对较弱。 在当前经济纠纷日益增多的形势下专职法律工作人员不足,业务水平不高, 已成为制约国有企业发展的瓶颈。 二 缺乏法律和契约意识 合同纠纷增加 主要表现在 一是合同法律意识不强合同行为风险加大。这是当前国有企业经营比较突出的问题。表现为一些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缺乏必要的合同法律知识,在签订和履行合同中存在实体上及程序上的诸多问题 规范化程度不高在合同标的、文本格式、履行方式等方面存在不少法律漏洞。二是合同审查论证失严违约责任条款欠缺。当前,有的国有企业签订合同对事先审查、论证、调研工作重视不够风险意识不强;有的经营人员违规操作甚至仅凭人情关系就草率签约 导致合同权利、义务设定失误特别是造成违约责任条款残缺不全。这样一旦对方违约或者钻合同条款的漏洞 就会使己方陷入被动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三是合同担保设定违规违约责任追究困难。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往来中 必然要与其他经济主体发生合同担保关系 有时为担保人 有时为被担保人。国有企业在签订重要合同时设定担保 可减少风险 保障履约。但如果设定担保时不规范如担保人无担保能力担保财产有权利瑕疵等 就会导致担保虚设一旦发生违约担保责任无法落实责任追究困难重重。另外 有的国有企业在为其它企业提供担保时不够谨慎风险意识不强有时会陷入被动代人承担履约责任 却无法向被担保人追偿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无计可施。 三 欠款回收难度大 司法判决执行难 这一点主要表现在 一是法律救济途径单一,欠款回收难度较大。有的国有企业由于市场法律意识不够强 依法经营和依法维护合法权利的机制尚有待完善 防范化解市场风险的能力不强。遇有对方违约的合同纠纷 救济途径比较少,一般习惯以和为贵 以协商为主有时难以奏效 使合同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国有企业的经济损失难以弥补, 违约方的责任难以落实, 对国有企业经营极为不利。二是依法维权力度不大,司法判决执行困难。国有企业只有重视并行使合同权利才能有效保障合同目的的实现。但有的国有企业经营人员权利意识不强 依法维护企业权益的积极性不高 造成一些外欠款项难以收回, 形成呆账、 坏账, 从而积累了较大数额的不良资产。 三、如何建立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企业法律风险控制是在企业法律风险总体战略指导下由企业管理层、各部门和其他员工共同参与的,在企业生产运营管理的各环节中识别、评估法律风险确定法律风险应对策略 并对法律风险进行防范、化解和补救处理最终达到避免、转移、降低和消灭法律风险的过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一个围绕静态法律制度作用的动态法律管理体系是企业对法律风险进行评估、 控制、监控与处理的系统。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管理原则是以事前防范为主以事中化解和事后补救为辅。 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目的是要通过发现、识别、分析、 控制和处理公司面临的各项法律风险 制定、实现相应的应对措施 使法律风险被控制在企业所能接受的范围内实现企业承担的法律风险与经营收益相优化和平衡。 因此 有效的法律风险防范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 确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在法律风险控制中的核心作用 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核心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企业依法进行经营决策、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和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和制度保障。总法律顾问是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参与企业经营决策 向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 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设的重要保障 总法律顾问应当全面领导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和运行监督管理工作。企业应将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 将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与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相结合 明确总法律顾问和其他企业法律顾问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中的职责和地位以总法律顾问为核心以全体企业法律顾问为主导使企业总法律顾问岗位、 职责到位,法律顾问机构、制度到位 企业全体员工风险防范制度、责任到位 实现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规章制度健全法律风险保障体系不断完善 企业依法治理和国际竞争能力进一步提高全面提升企业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的综合管理能力。 二 组建高素质的管理团队 发展企业法律顾问对法律风险控制机制的主导作用 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进行企业依法决策、 依法经营管理的需要 也是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得以切实贯彻实施的重要制度保障。通过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充实法律管理队伍 明确法律顾问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完善企业各项内部管理机制 提 升法律顾问队伍素质提高对风险进行防范和管理的重视达到增强依法经营的能力和水平的效果。企业法律顾问要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中充分发挥主导和监控作用实现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有效运作。企业法律顾问应主导和推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建设 承担起法律风险控制机制设计和监督执行的职责 构建风险防范机制的架构确定企业管理层、各部门、各级员工、各种岗位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中的职责和任务推动机制的落实和实施。在法律管理方面 企业法律顾问应通过实施具体法律管理手段 不断完善内部法律管理制度和流程对具体经营管理环节提供法律分析意见 实施法律风险调查进行法律风险论证制定风险控制措施 提高法律管理效率和水平在各个生产经营环节嵌入法律管理 防范企业法律风险。 三 通过风险分析评估、 控制管理、监控更新构建法律风险的防范机制 建立法律风险的防范机制要注意增强法律风险控制的主动性、前瞻性、计划性和时效性通过风险分析评估、风险控制管理、风险监控更新三个主要阶段进行法律风险防范。三个阶段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衔接、 协调统一共同构成科学的动态闭环运行体系 通过落实制度、流程、 组织、 职能和资源配置为风险防范机制提供基础保障。 1、 风险分析评估。这是法律风险控制的第一阶段 风险分析评估的结果将直接决定法律风险的控制对象是否适当控制手段是否适应。分析评估的范围主要包括 企业所在行业整体法律风险评价、企业外部法律环境的研究、 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流程的调查 以及企业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具体法律风险分析。其中,重点内容是具体法律风险分析 包括对企业现有法律风险进行识别、归类、评分和分级排序。首先要对企业进行全面深入的法律风险调查、 研究以往案例发现和识别企业面临的各方面法律风险确定法律风险源梳理详细的风险清单。其次结合企业自身实际从经营活动主要涉及的法律主体和业务运营的不同方面出发 根据法律管理工作的不同方面企业经营管理的特征和企业整体战略目标确定对风险的分类方法对所发现的法律风险进行归类。再次 对各类法律风险进行评分排序 划分风险等级 提出下一阶段进行风险控制管理的整体建议。 2、 风险控制管理。在第一阶段风险分析评估的基础上制定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战略 它是企业处理法律风险的总体指导政策包括风险控制原则和企业可承受度。按照风险管理战略的原则 对第一阶段进行风险分级调整。针对不同级别的法律风险重点从风险预警和防范入手制定出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明确风险管理目标和时间表。进一步确定各类风险的预警机制风险的化解措施和风险的补救方案采用不同的手段和方法降低、转移和消灭风险 实现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化解和事后补救。对于企业面临的最紧急、关键的、重大的风险从制度、 职责、人员和措施等方面明确处理程序 妥善处理法律风险 减少企业损失。 3、 风险监控更新。进行风险监控更新是法律风险控制的必要阶段 有助于保证机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因此 对于风险分析和风险控制两个阶段的设计和效果 企业应定期对前两阶段的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 评价 并对其进行更新。要对风险防范机制架构的设计、风险防范机制所运用的方法以及机制运行的效果进行整体评估 查找其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研究改进方案 对下一个周期的风险分析评估和风险控制管理进行改进和调整。 四 建立和优化法律风险控制的制度和流程为风险防范提供有利的内部法律环境 企业的法律风险在很大程度上是来源于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措施的不完善。实现法律风险控制效果将风险防范手段落实到企业具体法律管理工作中要重点把握四个方面 4、强化事前预警意识和防范措施从研究和发现法律风险的成因入手尽早识别和消除风险根源提前对风险进行预防杜绝简单的事后补救建立并完善法律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 5、强调法律风险管理在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中把关作用 通过对法律风险控制点的把握将各项法律风险防范措施纳入日常经营管理制度和流程实现法律管理手段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6、 拓展法律风险管理思路 开拓法律工作模式创新理念使法律工作从传统的事务性工作转变为管理性与操作性并重的工作总结提升管理经验 规范管理流程 明确管理模式 提高法律风险管理的执行效率。 7、 强调精细法律管理手段提升法律风险管理水平形成企业内部上下协调统一灵活高效的企业法律风险控制管理体系发挥法律管理对风险控制机制的监督保障作用。 即搭建包括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招标投标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案 件纠纷管理制度、授权委托制度在内的各项适应企业实际的法律管理制度实施包括制定合同范本加强普法教育编制风险管理岗位手册对重要岗位进行法律风险管理上岗培训、岗位考核宣传包括公司风险管理及控制的政策在内的各方面法律风险控制举措使企业风险控制管理在制度上得到充分保障 把企业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都纳入法律化轨道以增强法律风险控制能力。 五 以建立依法决策机制为重点对企业决策和经营管理全过程进行控制 企业应该对重大经营决策提前进行合法性和法律可行性研究建立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制度 使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和经营决策的全过程保证企业重大举措的风险控制。企业法律风险来源于经常性的经营管理活动因此, 不仅要对重点项目进行风险防范还要从整体上控制法律风险从关键环节入手,点面结合 全程监控 将所有的经营管理行为都纳入法律风险控制体系管理 使企业对外合同交易、市场拓展、 劳动管理、 财务管理等经营管理活动都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通过积极参与企业经营决策管理活动 进行全程跟踪、 全面管理、 重点监控使法律风险控制在更广范围内、 更高层次上发挥应有的作用。 六 加强对员工的风险管理培训全面提高企业各级人员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从国外公司的案例和教训中可以看出在致命的风险事件中人的因素总是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虽然企业可以制定出各种规章制度和运作程序来防范、 控制和规避法律风险 但如果没有每一个风险控制岗位的切实操作和落实,就无法实现风险控制的目的。因此在大力倡导建立风险防范制度 完善风险监控机制的同时 要对企业各级员工进行广泛的法律风险管理培训 加强对高层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业务人员的上岗培训和考核管理。 七 搭建统一的法律风险信息化管理平台保持顺畅的信息交流和沟通渠道 企业的法律管理要从传统的事务性工作脱离出来实现跨越式发展 需要借助先进的现代科技方法和信息化管理手段。企业可以依托电子化系统 对现有资源进行梳理和整合搭建统一的法律风险信息和知识管理平台实现有效的知识管理使公司管理层与员工之间、企业法律顾问之间、法律顾问与各业务部门构筑一道通畅的信息沟通渠道和信息交流平台。企业一方面可能通过广泛、 便利、快捷的信息传递与更新实现法律风险的信息化管理 另一方面还可以利用信息化处理方法进行对风险的调查和分析 落实风险控制制度和流程从而提高整体风险控制效率和效果。 八 制定切合企业经营发展实际的法律风险管理战略在 稳健经营中树立风险防范理念 法律风险控制的最终目标并不是单纯地追求所有法律风险的最小化。对于企业来讲风险与收益往往是相互矛盾和对立的高收益必然带来高风险 风险承受度与预期利益之间的矛盾是企业发展过程中经常需要解决的问题。企业的根本目标是利益最大化一味地强 调降低和消除所有法律风险 将使企业无法进行经营和发展。但如果为了谋取利益而疏于对法律风险的控制将给企业带来重大的法律后果 甚至导致企业遭受灾难性的打击和损失。对风险的过度控制将带来商业机会的丧失和管理成本的增加 企业需要正确处理好业务发展和公司风险承受能力之间的关系在法律风险可承受的范围内使企业利益最大化的同时 实现风险程度和风险控制成本最小化。 企业法律论文:中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分析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律师制度已经深入人心,但是另一项重要的法律服务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社会影响却要小的多,甚至有很多人根本不知道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存在。事实上,我国的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多年来一直活跃在企业经营管理的第一线,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法制化建设作出了重大的贡献。本文试对中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进行简要的介绍和分析。 一、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概况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指企业内部通过设置法律顾问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处理本企业法律事务的一整套制度。企业配备的具有执业资格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就是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内部法律工作者”。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有效参与市场竞争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基本保障措施。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企业对外经济联系日趋广泛。在激烈的竞争中,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增强企业的法制观念,实行科学决策,推动依法治企,强化内部管理,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经营风险,这是企业法治化的重要内容。 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而迅速开展起来的。早在1986年9月国务院颁布的《厂长工作条例》就明确规定:“厂长可以设置专职或聘请兼职的法律顾问。副厂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和法律顾问,在厂长领导下进行工作,并对厂长负责”。1988年7月上海市政府了《上海市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应逐步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可根据需要设置法律顾问室,也可配备专职或兼职法律顾问。此后,部分地方政府和部委纷纷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部门规章,如《北京市市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暂行办法》、《机电工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规定》、《交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青岛市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化工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商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办法》。在这一阶段,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尚处于探索期,主要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的需要来进行设置,国家并没有规定专门的执业资格准入制度,不需要专门的执业资格证书。 1997年3月,人事部、原国家经贸委和司法部联合颁布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范围,要求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的企业,已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在其机构内应配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未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其聘用的专职独立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此后,国家先后制定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文件,为中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近年来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正在逐步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有关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最新的部门规章为2004年5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二、 企业法律顾问与社会律师的区别 国外经济发达国家的律师队伍一般由社会律师、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组成而我国的“律师”概念一般仅指社会律师。在我国,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即懂法律、又懂管理的复合性人才,与社会律师共同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服务,两者取长补短,有联系但又不完全相同,存在以下区别: 1、企业法律顾问是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并依据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进行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是通过全国司法(律师资格)考试取得资格,并依据《律师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 2、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制度的组成部分,企业法律顾问主要从事以企业管理为主的内部法律服务,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律师制度是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律师从事的是社会性法律服务,仅对当事人委托的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3、由于角色定位的不同,在知识结构上,两者也存在较大的区别。企业法律顾问一方面要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需要了解和熟悉法律知识,另一方面企业法律顾问还要为企业的经营管理献计献策,需要熟悉企业管理经济学知识,是复合型的法律人才。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人才,其法律知识成为其核心内容。根据工作重点的不同,律师擅长不同的法律门类,如证券、房地产、公司企业、合同、劳动争议等,属于专业性的法律人才。 4、从隶属关系上来看,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的内部职工,属于企业内部工作人员;律师是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可以同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因此,企业法律顾问与社会律师虽然都是法律工作者,但是在上述几个方面存在根本分别,两者是相辅相成,互相配合的,不能简单功能等同或者替代。 2002年10月22日,司法部颁布了《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开始在全国推行公司律师制度。就公司律师的职能和作用而言,公司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具备基本相同的功能和作用,但是公司律师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法律工作者。由于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法律内容要比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难度相对大一些,因此公司律师在法律水平和能力方面比企业法律顾问更具有优势;当然,由于企业法律顾问还要掌握一定的经济知识和管理知识,不单单是法律工作者还是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因此企业法律顾问在管理方面比公司律师具备一定优势。由于公司律师介入企业内部法律服务必将对企业法律顾问造成冲击,使一部分企业聘请专门的公司律师来负责企业内部的法律事务;从长远来看,笔者认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公司律师制度应当协调和统一起来,更好地为企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当前存在的问题 由于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重要性认识的不足,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当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 主管部门不明确 根据《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按照《暂行规定》中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有关工作,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主要由原国家经贸委主管。但是随着国家机构改革,原国家经贸委已经不复存在。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负责。但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仅对国有企业拥有管理权,难以对外资和民营企业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进行管理。另外,司法管理部门也有将企业法律工作者队伍纳入司法行政管理范畴的意向。由于主管部门的不明确,给企业界法律顾问的管理带来一定的混乱,同时也使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受到制约。 2、 职能权属不清 作为企业职能部门中重要的一环,企业法律顾问面临着职能部门权属不清尴尬处境。根据《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我国的国有企业顾问制度划分为企业法律顾问和企业总法律顾问两类,前者由企业自行决定是否聘任,后者属于大企业必须设立的职能部门。一般来说,企业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是企业经营决策层的成员,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因此,探讨其职能范围更具有意义。在国外,企业总法律顾问就是全面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对公司总裁或董事长负责。如美国通用公司(GE)总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就是作为董事长的法律顾问,对涉及公司的法律事务直接向公司董事长提出法律意见,制定处理法律事务的原则和对策方案,提供给董事长决策。而《管理办法》第21条也具体规定了我国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基本职权,共划分为7项,基本囊括了企业中所有需要涉及到法律问题的事项。但是,《管理办法》中的规定虽然全面,却较为原则和抽象。企业总法律顾问如何行使,以何种程序行使其职能,依然是企业在实际运行中所遇到的困难。没有制度性,程序性的方式加以规范,很有可能使得企业总法律顾问在企业中扮演着被其他部门推揉的角色,无法准确地将自身定位,更毋庸说发挥应当发挥的功能了。此外,笔者以为《管理办法》中所涉及的职能范围过大,仅以企业总法律顾问个人而言,是很难面面俱到的处理这些事务的,相反,还很可能影响其处理法律事务的核心功能。更何况,某些事务是需要企业总法律顾问与其他职能部门协调配合,仅由法律顾问部门来独立完成,显然是不合适也是不可能的。由于企业法律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如何在具体的事务运行中,明确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能范围和处理事务的程序,应当进一步在实践中加以总结和探索。 3、 部分企业重视程度不够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中国企业需要处理的法律事务将急剧增加,如何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避免“法律陷阱”,已成为所有企业在经营管理中面临的重大课题。但现实中,“头头重视不够,把企业法律工作只看作‘打官司’、‘救火队’,‘人微言轻’,法律部门参与企业重要经营管理活动的程度不够,停留在事后补救上”,则成为企业法务人员抱怨最多的问题之一。有些企业领导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对企业法制工作重视不够;部分企业法律事务还停留在被动应诉或一般合同管理的程度上;企业现有法律人员专业化素质还不够高;企业法制工作机构设置不平衡。 4、 行业组织缺乏规范 处于探索阶段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也缺乏行业组织规范的管理和协调。行业组织是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分工在市场领域细化的必然产物,作为市场经济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完善与否是市场体系是否健全的一个重要标志。健全的市场体系及市场运行机制,离不开行业组织,它已成为政府、企业、市场之间联系的纽带和桥梁。诸如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都从事着管理、协调、领导、监督协会内部各成员活动的职能。事实上,缺乏了行业组织的规范性,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所必需的一些配套工作显然是很难开展的。诸如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及相应登记,内部成员的业务培训等环节都是建立并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不可或缺的部分。然而从现有的行业状况考察,可以发现,国内现在的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多数处于地方性团体的性质,缺乏一个统一的行业协会领导机构。此外,由于历史原因,从国家部委到地方性政府都各自出台了一系列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文件,但对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却缺乏明确的规范性文件,其组织形式,管理方法,章程内容皆付之阙如。换言之,较之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而言,法律顾问协会的职能和影响无从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由于我国现有的企业法律顾问并未成为所有企业必须设立的部门(国有试点企业除外),因此是否加入法律顾问协会也成为了可以由企业、个人自行决定的事项,而并不像律师协会那样要求强制加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也确实影响了协会规模的壮大和影响力的增强。事实上,无论是什么行业协会,只有在本身规范的基础上,尽可能吸收本行业内部的成员加入,才能真正的发挥协调管理、信息传递、行业自律等各项功能。而这一目标,对于现阶段的法律顾问协会来说,显然还有不小的距离。 四、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建议 我国现有的法律顾问制度还处于发展阶段,各项内容还未臻完善,需要改进的地方很多。笔者仅结合上文所述,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各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搞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由于企业法律顾问涉及不同行业和产业,涉及不同所有制,可以由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各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搞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工作。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律师协会的自我管理的办法,委托企业法律顾问的协会组织来实现行业自律。 2、明确并清晰企业法律顾问的权责、职能。对于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可以通过部门规章或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制度示范文本等文件的具体方式,来对企业法律顾问行使职权的方式、内容、程序加以规范。 3、建立完善的行业组织,从而协调、管理、监督各成员的活动,完成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相关的配套工作。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建立全国性的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扩大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影响,为企业法律顾问提供活动的空间和平台。 4、加强企业领导对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认识,使其摆脱求生员的角色,从而真正成为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职能部门。提高企业负责人对企业法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他们的法制教育,强化法律意识和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就成了当务之急。此外,根据《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明确国有企业负责人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各个环节上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其余类型的企业也可以将以上规定作为参照,从而进一步提高企业负责人对于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视。 以上是笔者对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简要分析和建议,以抛砖引玉,加强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研究和探讨,从而促进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 企业法律论文: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及其法律保护 [提要]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对股东权利方面的规定相当原则,导致审判实践中的许多问题不具有可操作性。当前,因股东权的行使而引起的纠纷日益增多,尤其是股东知情权案件给法院审理增加了不少难度。本文具体针对股东查阅权的保护与限制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 一、股东查阅权的理论基础 为了平衡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利益,防止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利用股东授予的经营权力来追求其本人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使经营者的追求目标偏离股东预期的目标,法律确立了股东对公司事务进行干预的权力,来保护股东对公司的终极控制权,以实现股东投资利益,如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但股东行使自己的权利(力)时,是以获得充分信息为前提条件的。股东权能否实现,取决于股东知情权是否有效行使。 股东知情权是一个权利体系,它分别由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账簿查阅权和检查人选任请求权所组成。这三者权利的内容虽然各异,但中心是股东对公司事务知晓的权利,都是为了能使股东获得充分的信息。在这一组权利体系中,股东的查阅权是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因为现代公司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股东远离于公司事务,股东要对公司事务参与和监管,首先要获取公司经营的有关信息,只有在获取了公司经营信息的基础上,才可能行使对公司的监督权,才可能在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上,做出符合自己真实意思的决定,从而达到维护股东利益的目的。所以,股东查阅权是知情权的核心,知情权能否有效行使,取决于股东查阅权能否充分行使。 二、股东查阅权的相关规定 股东查阅权制度源于美国公司法,美国《示范公司法》中规定,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上向董事会询问,任何股东一旦提出要求,公司业务执行人必须毫不迟疑地向其提供公司事务情况并且允许查阅帐薄与文书。 我国股东查阅权的法律渊源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证券法中关于上市公司强制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二是公司法中有关股东知情权的相关规定。由于上市公司与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知情权的价值取向不同,故在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与立法保护上也不尽相同。对于上市公司,因其股权的分散,股票市场的流动性,使投资者在对公司事务和经营状况不满时,就会采取 “用脚投票”的方式离开公司,所以,上市公司的股东大都对公司事务表现为冷漠,缺乏直接干预公司事务的动力,但对与股价有关的信息内容则关注较多。为此,证券法中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是以公司投资变化、经营、资产、所有权和人事变动等与市场股价有关联的,足以引起股价变动的重大性事项作为标准;对应当披露的文件和具体内容,时间及方式,比公司法有更为明确的规定。如我国证券法第61条、第62条、第64条的规定。从这些规定之中可以看出,法律对上市公司的股东查阅权,是通过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来保护的,即公司应主动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而对于非上市公司,股东中的一部分或某一个通常成为公司的管理者,并且股东所持有的股份,虽然法律规定其转让的自由,但实际上股份的出让,还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如其他股东的优先受让权等,以至于非上市公司的股东比上市公司的股东更为关心公司的事务,因为公司经营状况的好坏,与股东利益有着更为密切的关系。为此,我国公司法作了相应规定,如我国《公司法》第110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等。第176条第二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以募集方式成立的股份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法的这一条规定,确立了股东对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权。不过,相对于上市公司的信息强制披露制度而言,非上市公司仅需被动地按照法律规定将有关材料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询。 三、股东查阅权的限制 1、限制的法律依据 当股东行使查阅权时,假如有违正当原则,或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将构成权利的滥用,阻碍公司的正常经营甚至侵害公司利益。因此,法律制度在设计时往往对股东查阅权的行使有所限制。 从股东查阅权的表面看,股东查阅公司帐薄和其他会计文件,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但是公司在经营中,公司的帐薄和其他会计文件往往记载着一定的商业秘密及与经营有关的敏感信息。为此,美国、德国等国家的公司法对股东查阅权的行使均有不同程度上的限制。如美国公司法首先规定了对股东查阅权的审查制度,通常在主体上要求能够行使查阅权的须是受益股东和记录持有人;其次是通过法律明确列举的形式,规定哪些材料和记录属于可查阅的;再次股东必须用合理的细节描述其查阅是出于善意和合理目的,并且所要查阅的材料与记录与他的目的有直接的联系。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查阅权的行使未规定限制条件,亦未规定查阅权具体行使的方式。笔者认为今后应对此加以完善。这样既可防止某些存有恶意的股东滥用查阅权,也可使具有正当目的的股东在行使查阅权时具有可操作性。 2、限制查阅权行使的具体形式 (1)主观上限制 有的国家从主观方面对查阅权的行使进行了限制,如美国《示范公司法》规定:一个股东可以查阅、检查和复制公司的会计记录,但是“他的要求是善意的以及怀有正当的意图,并且阐述自己的意图和他想要检查的记录时应有合理的详细及他要检查的记录和他的意图有直接地联系。”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规定:“出于如下考虑,即该股东可能将该情况与查阅结果用于公司无关之目的,并因此而给公司或关联企业造成并非无关紧要的损失,可以拒绝提供情况和不允许查阅……。从这些规定可看出,行使股东查阅权的主观要求为”必须具备正当的目的“。 (2)客观上限制 客观上的限制,一般是以股东持股数量和持股时间作为条件,符合条件才允许行使查阅权。如美国的《示范公司法》和纽约州商事公司法都规定,持有不低于5%的股份,和所持股份时间不低于6个月的股东方有权查阅公司的财务帐册。 (3)具体操作形式上的限制 股东行使查阅权时,是否可以抄录甚至复制?哪些可以抄录,哪些可以复制,国外法律一般有具体的规定,如美国《示范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复制公司向股东所提供的任何文件,而公司可向股东收取用于复制的费用,以弥补劳动和材料费用上的开支,但收取的费用不可以超过对记录的复制或再复制的估计成本。 四、完善我国股东查阅权的法律制度 1、立法的缺陷和审理中的困惑 我国证券法和公司法对股东查阅权的内容规定尚不完善。如我国证券法对公司财务帐册的查阅事项未作相关规定;我国公司法第110条虽规定了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但其第175条规定明确财务会计报告是指:(1)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3)财务状况变动表、(4)财务情况说明书、(5)利润分配表。也就是说,会计帐薄并未包括在内。笔者认为,根据《公司法》第176条2款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是经营层为股东大会的召开而备置的,不是公司经营中所形成的原始凭证,仅凭该财务会计报告,股东难以得到经营层进行不当行为的信息。一旦股东有正当理由怀疑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或章程的重大事实时,股东是否可以查阅会计账簿和其他相关文件,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实践中,这类纠纷时有发生,而立法的不完善又给法院处理这类案件增加了难度。 2、股东查阅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1)明确股东查阅财务帐册的权利。现代公司虽然实际由经营者控制,但根据委托-理论,经营者是根据股东的委托,作为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的。在此意义上,公司有义务向股东披露与经营有关的信息和提供相关的财务文件,特别是公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会计帐薄及相关记录。 (2)明确股东查阅财务帐册的范围。美国《示范公司法》是以列举的形式予以明确的,如:股东名册、财务会计账簿、公司的基本章程、附属章程、董事会会议记录、经营委员会和股东大会的议事纪录、公司经营中有关合约和交易记录等;日本的《商法典》第293条之规定为“会计账簿和书类”。笔者认为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查阅权的范围太窄,不利于维护股东权利,在目前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可通过公司章程予以规定。 (3)确立查阅权行使的程序。有关股东查阅权的行使程序,也有待于立法的完善。比如规定股东行使查阅权时,不应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股东要求查阅时,应当提前告知公司,以便公司作出合理的安排。如股东应在5至7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请求,并应在书面申请中,对查阅的目的作出合理的阐述,还应对所要查阅的有关文件的范围明确指明,另应说明查阅的方法,如摘录或复制等;而查阅的地点通常应当是公司的办公场所或根据公司所指定的地点。 (4)完善查阅权的司法救济。一旦公司拒绝股东的查阅请求,或对股东的查阅权行使设置障碍,股东有权向法院提出诉讼。而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具体操作层面的规定亦应完善。比如就举证责任问题而言,原告应当先向法院阐明其要求查阅公司财务帐薄具有正当目的,并作出合理详细的解释,说明其所要查阅的文件与记录确与其目的有直接关联;然后要求作为被告的公司必须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原告行使查阅权是基于不正当的目的。 企业法律论文:公共管理企业法律事务特点和功能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的确立和各项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备,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法律的事务越来越多,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也日显重要。因此,一些有远见的企业和企业家对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也格外重视。他们不仅聘请专业律师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甚至还成立专门的法律事务部门,聘用专业法律人员处理企业的法律事务,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法律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关系 企业经营、管理等活动与国家法律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主要体现在: 一、依法治国已经作为国家的基本方针写进了《宪法》。在现代法制社会,国家对社会的管理主要通过各种法律法规的实施来实现。企业作为国家经济活动的基本主体,必然也在国家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之列,受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二、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各经济主体相互平等的基础上的。各平等经济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调整,主要依靠国家的法律法规,所以说所谓市场经济也即法制经济。参与市场经济的企业,如果不知法,不懂法,就有可能在不知不觉之间因违法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在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也往往会由于不懂法而错失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机会。而知法守法的企业,则完全可以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使之免受任何不法侵害。 三、企业经营、管理的整个过程,从宏观上看,也可以理解为即各种经济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解决纠纷的过程。企业的经营目标,主要依赖各个经济合同的正常、实际履行来实现。而各个经济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和纠纷的处理,均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四、企业依法签订的经济合同,是确立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也是企业实现其经济目的、解决经济纠纷的重要依据,所以,经济合同也可以理解为是国家法律法规在该企业的具体延伸。签订经济合同,对企业来说如同立法一样重要。所以,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如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或专业的法律工作者的参与,经济合同签订不好,企业的经济目的也往往难以顺利实现。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特点 企业作为国家法律调整的对象,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必然有着不同于国家司法机关的自身的特点: 一、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企业领导重大决策过程中的法律事务。包括企业的设立,投资项目的选择、谈判,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企业的改制、上市,企业重大问题、突发问题的处理等。主要涉及企业法、投资法、公司法、合同法、金融法等内容。 2、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法律事务。如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劳动人事的管理,经济合同的管理,金融税收的处理等等,均不同程度地涉及到相关的法律问题。 3、解决各种经济、民事纠纷过程中的法律事务。除经济、民事纠纷涉及的有关经济、民事法律问题外,还有关于仲裁、诉讼、执行等程序性法律问题。 二、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不享有任何的执法的权力,而是着重与知法守法,防止发生法律冲突,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主要以预防为主,以避免发生法律纠纷为目标,其次才是依法解决、处理已发生的法律纠纷。 四、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涉及面广,涉及的部门、人员较多,涉及的工作内容复杂,企业法律事务往往处于配角地位,带有服务性质,所以要求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除必须掌握全面的法律知识外,还必须有高度的服务意识和良好的协作精神、奉献精神。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功能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功能主要三项: 一、预防功能 通过为企业领导进行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就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协助企业领导和员工的有关工作,起草、审查企业的经济合同和有关法律事务文书,解答企业职工的法律咨询等,使企业依法进行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防止出现违法行为和各种法律漏洞,预防企业发生法律纠纷,避免企业经济损失。 二、挽救功能 在企业发生法律纠纷或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企业进行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或挽回企业的经济损失。 三、宣传教育功能 在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同时,通过与企业职工的广泛接触和解答咨询等,宣传有关法律常识,提高企业职工的法律意识,使企业职工能够自觉地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并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法律的日益完善,企业与法律的关系也将日益密切。大量的事实说明,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做得越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的法律意识越高,企业越有可能正常、健康地发展,越可以避免许多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相反,企业越忽视法律事务工作,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越低下,企业的法律纠纷越多,经济损失越大,甚至还会陷入一些不法之徒所设下的法律陷阱。在我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建立完备的法律防范机制也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企业法律论文:煤炭企业法律纠纷的预防分析 一、引言 煤炭企业的法律纠纷主要集中在合同诈骗,债务关系,环境污染等方面。诈骗案件标的额高,跨度年度长;债务纠纷的特点是追缴难度大,起诉案件少;环境污染纠纷是近年来经济发展和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的产物,在煤炭企业法律纠纷中将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诈骗案件涉及刑事事件,而债务纠纷可能仅是民事案件,两者的处理方法不尽相同,然而都要积极使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法律权益,实现煤炭企业承担的法律风险与经营收益的优化平衡,促进企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煤炭企业法律纠纷的成因 煤炭企业相关犯罪案件频发的时期多发生在1998、1999年左右,在这段时间,国内对于煤炭的需求不大,煤炭企业不景气,相关法律不健全做成了煤炭企业相关犯罪猖獗。 (一)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等在交易之前,部分合同牵扯多个部门,煤炭企业在合同签订之前常常无法协同整合各部门的信息,缺乏买方准确详尽的资料,诈骗犯利用企业急于交易的心理,设计骗局引煤炭企业上钩。例如使用报废的设备以次充好,或在受到货款后设备没有交付就逃之夭夭。 (二)煤炭企业缺乏相应的机制我国大部分煤炭企业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普遍存在体制僵化、派系林立、管理不善的问题,经过市场化的洗礼以及国企改制,多数煤炭企业已经步入正规化企业行列,然而对于一些规模庞大的企业,公司相关的体制不够完善,不能规避法律风险,尤其是子公司更容易产生法律纠纷,进而影响到母公司。 (三)法律纠纷产生后隐瞒真相有些企业在诈骗案件发生后没有立即使用法律武器,出于担心企业或个人出现负面影响,隐瞒事实,延迟或放弃报案。不少煤炭企业经营者认为,上法庭是一件麻烦事,即使成为犯罪的受害方,也隐瞒不报,另一方面对于司法机关缺乏信任,认为即使报案、打官司也解决不了问题。对于一般的债权纠纷更是如此,怕对薄公堂之后影响业界名声,并且破坏原有的商业伙伴关系,因此,不到走投无路是不会走上法庭的道路。 (四)煤炭行业特有的环境原因煤炭挖掘导致了土地塌陷,进而造成农作物减产、建筑物破坏以及空气土地污染,这些都会引起一定的法律纠纷或者是法律诉讼。这类案件是长期困扰煤炭企业的难点,标的额度很高,容易引起与周边居民之间的冲突,媒体的介入等等连锁反应。 三、煤炭企业法律纠纷预防措施 (一)加强企业内控企业规模越大,管理难度越大,某些地方可能会出现监管不力,管理空白的形象。公司和子公司以资本为联结,母公司不能对子公司的日常经济活动直接干预,子公司的领导出现违规行为,母公司也无权直接对其进行处置,而需要开股东大会表决处理。加强公司内控需要建立有效的制度,将日常的经济活动纳入在公司制度监管下;对于母公司而言,对子公司要监管到位,维护出资者的相关权益;对于子公司而言要充分行使法人财产权和企业经营的自主权。 (二)建立多种法律救济途径债务纠纷是煤炭企业一种常见的纠纷,这种法律纠纷解决过程比较艰难。建议改变传统的上门讨债,违约协商的做法,使用多种法律救济途径。而对于煤炭企业的诈骗案件,可以联合公、检法人大代表和新闻媒体;在办案方法上,区分刑事和民事案件。对于诈骗案件要按照刑事案件处理,不能‘私了’。寻求法律途径的时候,要确保及时清,拖延会令问题更难解决。 (三)加强合同管理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和契约经济,签合同是企业之间最常见的一种经济活动,要充分重视合同的法律价值。因此在签定合同前要充分理解合同的内容,防范合同中的陷阱,煤炭企业法律纠纷大部分是围绕合同产生的,签定合同的双方对于同一份合同的理解不同,因此需要专业的法律从业人员把好合同关,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加强法律顾问队伍建设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尤其是维权意识越来越深,煤炭企业的法律纠纷由原来的企业之间扩展到企业和个人,企业和个人。煤炭企业附近的居民对于煤炭企业所产生的环境污染具有抵触心理,相关工作开展困难。煤矿企业要有效地防范市场经营风险,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要抵御法律风险,依靠法律顾问的作用,保障企业在法律提供的空间内依法经营和决策。 (五)加强法律法规培训力度积极搭建法律法规培训的平台,提高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丰富法律知识,对于接触合同拟定,合同签订的人更要提高相关的法律专业技能,主要是合同法、公司法、担保法、劳动法、知识产权等法律知识。实践证明,只有法律意识渗透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环节,才能抵御法律纠纷的风险。 (六)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是识别风险、化解风险的前提,也是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的基础。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的进程,企业上下必须提高珐琅彩风险意识,认识发哦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将给煤炭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后果,但这种风险是可以控制的,因而一定要做好预防措施。 四、结语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煤炭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在逐年加剧。煤炭企业法律纠纷的成因主要有企业交易信息不对等、煤炭缺乏相应的管理机制、煤炭行业特有的环境原因,以及在发生法律纠纷后,不积极寻求法律途径反而隐瞒真相,针对这些成因,应采用一定的预防措施。加强企业内控、建立多种法律救济途径、加强合同管理、加强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加强法律法规培训力度等等。在发生法律纠纷时要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经营风险,欧晓产于市场竞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者:赵东清 单位:大同煤矿集团公司财务公司 企业法律论文: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央企业都相继设立了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法律顾问参与并见证了国有企业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嬗变,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助推企业健康发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国务院国资委2004年颁发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其中明确了在中央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企业法制工作从传统的普法教育、工商登记、合同管理、债权催收、案件诉讼,拓展到规章制度管理、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法律论证、参与改制重组、兼并破产、知识产权保护、涉外诉讼仲裁等,法律风险防范的广度与深度不断延伸,国有企业依法经营、合规健康发展得到有力保障。 一、国有企业法治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 当然,国有企业在改革发展过程中也经历了无数深刻教训,尤其是一些造成国有资产几千万甚至上亿损失的重大案件,充分证明了企业在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健全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不断完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为加快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提供更加全面、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撑。 (一)产业转型升级,需要拓展法律风险防范领域在产业转型升级的新趋势下,要求法律风险防范超前介入。一要注重产业转型升级相关法律的研究,将专业法律知识、风险防范与灵活使用有关鼓励性政策,为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法律环境。二要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在转型升级中获得的新技术、新产品,及时运用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手段予以保护,同时妥善处理企业知识产权纠纷,为企业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三要注重建立健全企业转型升级中法律风险防范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流程,实现法律风险防范在企业新领域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二)“走出去”发展战略,需要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向国际延伸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是中央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举措。在“走出去”过程中,国际法律风险日益增大,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强企业法务工作者对外投资环境和法律政策的研究,提高企业法务工作者对外投资项目的参与度,并进行相关法律论证与调查,从而加强企业对外投资项目运营中的法律风险防范,降低法律风险。 (三)企业现代化管理,需要法律风险防控机制与企业管理有效融合对企业经营发展中各种法律风险的管理,是现代化企业内部实质管理的重要内容。让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更加快速融入企业管理,既是强化法律风险防控机制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企业管理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健全,中央企业不论是改制、重组,还是跨国经营等,都需要慎重研究、准确把握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强化法律审核把关,既维护好合法权益,又发挥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在企业开发新产品、开展新业务、开拓新领域中的服务和保障作用。 二、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中存在的不足 (一)法律顾问制度组织体系不够健全1.企业总法律顾问专职率低。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并且也是企业在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上体现的重要内容,更是实现现代化企业法制工作上层次上水平的一个关键环节,尽管许多企业已设立了总法律顾问,但专职率不高。2.总法律顾问作用发挥还不够显著。虽然各大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包括一些三级企业推行了总法律顾问制度,但发挥的作用差异较大。有的发挥的较好,但多数离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和做强、做优、做大中央企业的需求还有很大的差距。一是定位不够准确。没有准确理解总法律顾问是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总是自觉地把总法律顾问当成法律专业人士或中层管理者,没有全局观和战略眼光。二是职责不够清晰,常常陷入抓法制宣传教育、规章制度建设、合同审核管理、法律纠纷处理等具体的法律事务事项里,而忽视或者说没有全面统筹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加强法律顾问队伍建设等方面的职责。三是能力不够匹配。有的总法律顾问没有法律专业背景,其专业能力和专业实践经验不够;有的虽有法律专业背景,但其组织协调能力、领导能力与总法律顾问的岗位职责不相匹配,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总法律顾问作用的发挥。3.法律顾问队伍的素质和能力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各中央企业法律顾问总体知识结构和数量基本符合国资委的要求,但各企业之间有不均衡现象,出现了法律支持业务需求量与法律顾问数量配备不匹配的现象。有的企业工作繁重但法律顾问不足,想把法律风险防范做好变成空谈。同时,法律顾问队伍的素质参差不齐,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是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又有丰富的法律事务实际操作经验的人员相对较少;既具有律师资格或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又有企业管理经验的法律顾问更少。 (二)法律风险防范未有效嵌入经营管理之中1.法律顾问参与企业管理的制度设计不健全,法律顾问获取的信息不对称。多数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对法律顾问参与重大经营管理活动的流程设计不具体、不完善,忽视了法律顾问在风险防范中的把关作用。获得信息的不对称直接导致了法律顾问无法准确分析、提示决策风险点和法律风险点,无法提供系统的法律解决方案。2.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及重大经营活动主要依赖于领导者个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和对法律顾问个体的认知度,随意性较大,没有形成有效的制度约束,法律顾问的参与度还没有完全成为风险防范的必经环节。往往在项目出现问题时要求法律顾问进行事后补救。3.法律事务在企业管理中的流程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法律风险防范的新需求,导致法律事务工作流程及各业务管理环节的相互关系未能准确把握,从而导致法律顾问对经营管理事项分析及法律风险防范效果打折扣。 (三)合同风险防范有缺失1.合同签约前的介入程度不深入。管理部门大多有一种模糊的认识,就是法律顾问仅对合同条款负责,只要将草拟的合同文本较法律顾问做书面审查即可,而忽视法律顾问应当对合同文本背后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与防范的作用。2.合同履约监控还有较大差距。传统的合同管理重订立轻履行、重业务轻法律的弊端依然存在,合同履约监控不到位,常常到了合同争议无法调和了,才上报合同纠纷事项。3.合同绩效评估工作尚未有效开展。合同绩效评估是在重大合同履行完毕后,对合同履行效果或项目的整体履行情况进行客观的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以确定目标是否达到,检验项目是否合理和有效率,作为未来重大经营决策时的考量依据,有利于实现重大项目的最优控制和企业效益目标。 三、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对策建议 针对央企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存在的不足,要以“建队伍、强基础、防风险、促发展”为总体工作思路,以法律风险防范为主线,借助规章制度体系建设平台,力促经营者从对法律服务的理性需求到纯熟地运用法律事务管理技能的转变,力促法律顾问从纯粹专业人士到企业管理者的转变,达到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大决策的法律把关率100%,逐步实现打造一支优秀的法律顾问队伍,使之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关键支撑。具体从以下三方面加大力度: (一)大力推进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组织网络建设,营造合规文化在企业日常经营合规性合法性的要求下,法律事务机构深入管理工作是不可缺少的,企业重大事项及重大合同更是必经的、不可跨越的程序。要按照国资委的要求,在条件成熟的单位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落实人员和职责,明确法律事务机构设置和法律顾问的职能职责、权利,保证法律事务机构独立设置比例达到80%。要做好法律人才的引进、培养工作,组织参加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前培训,使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取得资格率达到80%,基本实现法律顾问工作队伍的专业化。1.确立总法律顾问在风险控制管理中的领导地位,完善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治理结构。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并领导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的管理工作,直接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建立并健全法律事务机构;选拔并设置企业不同层级法律风险,在企业内部完善从主要负责人——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法律顾问及外围队伍自上而下的法律事务工作组织体系,做到各层面、各环节的法律风险有专人管、专人办、专人参与的全面的企业法律顾问体系。2.组建懂管理、有素养、会改善的复合型队伍。企业在法律人才的选配上应高度重视,选配高素质人才,按照岗位所需任职条件与要求,推进法律事务人员岗位等级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并通过委外培训、学习和内部帮带等多种形式,提升企业法律顾问专业能力水平,为建设以法律风险防控为重点的总法律顾问制度储备人才。3.将法律风险理念纳入企业文化范畴,强化风险思维模式。企业应从思想上、意识形态上渗透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思维模式,在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所辖范围内开展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的企业文化建设,从企业的决策层向中层管理人员,再向基层逐级推进,提高企业员工整体的法律素养,树立防控法律风险以管理、事前、预防为主的理念,强化企业员工法律风险防控意识,从而影响并提高企业依法治理水平。 (二)建设并夯实法律风险管理制度体系为了保证法律风险防控工作真正行之有效、落到实处,企业应将依法治理的规章制度建设为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重点。1.确立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活动机制,为决策提供法律支持和服务。企业应紧绕生产经营中心,尊重法律事务工作,从根本上让法务工作融入各项管理工作中,全面发挥法律工作的作用,使总法律顾问制度及其带来的正面效应成为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坚实屏障。2.规范合同管理,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合同全寿命周期管理模式,全面推进标准合同文本建设,实现供应商管理、预算成本管理、审价管理、合同管理、纠纷处理全生命闭环管理,有效防范合同风险。 (三)构建法律风险防控应对机制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重点建设工作是防控法律风险,这也意味着必须构建法律风险防控应对机制,建立并健全闭环的法律风险管理模式。1.开展法律风险调查,识别风险点。通过问卷和现场访谈相结合等方式,收集企业法律风险基础数据,识别并确立风险点。2.对法律风险调查结果进行分析、评估。通过对前期基础数据的调查以及风险点识别,开展专业性的法律风险分析评估,穷尽可能出现的风险。3.根据评估结果构建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预警系统。在法律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法律事务机构建立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预警系统。4.以法律顾问为依托,搭建防控、救济途径。企业应以法律顾问为主要力量就企业内的风险预警进行分析,策划防控化解措施,并就可能出现的争议做好事后救济准备,正确使用诉讼等法律手段,必要时可以协同律师事务所共同研究。5.及时总结反馈防控、救济效果,形成动态的长效防控机制。企业应格局防控、救济效果及时总结经验,在动态中不断完善,形成动态的长效防控机制,从而推进整个风险应对机制呈螺旋式上升。 杰克•韦尔奇曾说(美国通用电气原总裁):“GE的业务我并不担心,我担心的是有人做了法律上愚蠢的事给公司声誉带来污点,甚至使公司毁于一旦。”的确,法律风险带来的任何结果都将使企业遭受损失,面对新形势与新环境,中央企业必须坚持依法治企理念,以大力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健全和完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夯实法律风险防控管理的基石,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作者:顾锋 陈明敏 单位:上海外高桥造船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上海外高桥造船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企业法律论文:风险防控企业法律论文 一、法律风险事件叙述 (一)法律意识淡薄而引起的不合法事件 2011年发生了沙特井队十几人和中非1人相继被当地司法部门扣押的事件。两个事件都反映了员工法律意识较差,不经意间卷入了所在国的刑事案件,给个人和公司带来了损失。 (二)海外市场开发中的风险 签订排他协议、协议自动延期、费基数不明确或工作量不确定等问题。部分原因是为了拿下新市场,也有管理经验不足的因素。在沙特、也门、科威特等公司中存在的,存在一定的风险。 (三)哈萨克、厄瓜多尔及阿尔及利亚项目税务及汇率风险 厄瓜多尔的税多且比例高,哈萨克和阿尔及利亚部分成本无法进入外帐,造成我方利润虚高,税额增加,利润减少。还有部分国家经常临时改变税法,给我方造成损失。 (四)用工风险 随着当地化要求越来越严,伴随而来的就是用工风险的增加。当地雇员经常以罢工等形式要求增加工资,同时沙特当地雇员近几年流失比例在80%以上。某些国家的劳工政策里还有强制进行分红的要求,且发生纠纷后当地法院最大限度维护当地雇员的利益,造成我方名誉及物质损失。 (五)也门政治动荡风险 2011年年初以来,也门政治局势动荡,反政府的活动至今也未能平息,我公司也门项目全部停工,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政治风险无法避免,只能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把损失降到最小。 (六)诉讼风险 由于各种情况导致发生的诉讼法律风险。在境外雇员官司不断,沙特海湾胜利仲裁案等,这些案例耗费大量的人力、时间和费用,给公司经营造成较大的损失。 二、法律风险防范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组织体系建设 油田在涉外系统建立三级风险领导机构和联动风险防范机制。在海外工程公司层面设立全面风险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油田涉外系统的防范方案并指导境外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活动的开展等;在境外公司或者项目部设立境外层面的法律风险防范小组,负责本公司范围内的风险防范活动,指导基层队开展有关风险点查找或者其他活动;在钻井队、物探队等基层队,设立领导小组,负责有关本队合同开展,施工过程中的有关风险的查找、措施制定、出险时的应急措施等。 (二)职能作用发挥 法律风险管理办公室及时向境外公司风险防控点,指导境外公司和基层队查找本公司潜在的法律风险,形成各单位的法律风险评估报告,法律风险管理办公室形成油田涉外单位风险评估报告。通过活动的开展,提高了各单位法律风险防控的能力。 (三)考核奖惩措施 对风险活动中查找风险多、查找准确的基层队和员工进行一定的表扬或者物质奖励,在活动中表现不积极或者效果不好的队伍予以批评,并安排专门的学习,以便提高思想认识,增强风险防控能力。 (四)人员专业培训 开展关于法律风险管理的培训班,如中东与伊斯兰文化讲座、新版内控培训、各单位开展的风险经历学习等,通过一系列的培训、交流,提高了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实现了经验的共享,避免出现其他单位已经出现的风险,维护企业利益。 三、法律风险管理的工作目标计划 油田涉外系统法律风险管理的工作目标: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以构建完善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构建分工合理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职能体系;构建科学完备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制度体系;构建高效合理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流程体系;构建健康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文化体系为主要目标。通过目标的实现,达到防范和控制企业法律风险,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在工作目标的指导下制定法律风险管理的计划:以求在法律风险管理中选择最优路径、赢取效益和价值最大化。 四、对油田法律风险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一)以制度建设为根基,搭建全方位、闭环法律风险管理系统 从规划体系和制度建设入手,在控制源头、控制过程,控制结果方面下功夫,基本摸索建成了一套适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全方位闭环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由海外工程公司经营条法部统一管理、综合负责,各项管理规范相互联系、有机统一。 (二)加强宣传项目所在国法律法规,全面提升员工法治意识,推动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境外公司所有经营和管理行为都必须符合中国及所在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的所有部门、所有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在工作中要进一步明确专业部门和人员各自负责落实的法律法规遵循具体目标、实现目标的方法、措施和保障手段,同时也明确了监督检查和整改机制。 (三)通过案例梳理和分析,用实证方法建立法律风险识别、预防、评估、应对与整改机制 通过对油田涉外系统出现的法律风险案件逐一进行梳理和剖析,针对案件提出管理建议和整改措施,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报告和风险库,为涉外系统财务、市场、人力、采购等各专业线分别提供了一套切合其实际的法律风险防范指导手册,为法律防范全面融入企业经营管理奠定坚实基础。 (四)以合同全过程管理为切入点,建立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救济的法律风险管理机制,提升法律支撑工作的标准化、工具化和规范化水平 油田涉外系统积极探索合同全过程风险防控的方法和手段。首先,合同由内部专门机构归口管理,配备具有较高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熟悉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的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合同管理的日常工作和承办其他合同事务。其次,建立合同管理的配套管理制度。对合同前期意向沟通、谈判、招投标、签署、授权到履行、变更解除、合同争议解决等进行研究分析,理顺全过程所有参与者的角色和职责、关键环节、主要风险点和具体操作流程,制定配套制度,完善合同管理流程,全面提升合同管理水平。再次,建立与完善合同履行的监督制度。对合同履行情况及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保合同各方能够完全、全面的履行合同。积极推广中石化合同信息管理系统,对合同进行实时、透明、全程的管理与监控,同时根据集团公司和油田的标准合同文本,制定涉外系统的标准合同文本,提高合同管理的标准化水平。 (五)以重大决策和法律意见书制度为纽带,将法律风险管理纳入企业经营管理流程 涉外系统要建立重大决策法律前置论证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审附属法律意见书制度。通过建立并有效执行这一制度,将法律风险管理流程纳入企业经营管理流程,为管理层决策提供有效法律支撑。 五、结语 海外事业在中原油田占有越来越大的份额,因此加强海外项目的法律风险防控时不我待。如何加强及怎样加强法律风险防控是摆在法律工作人员面前的重大课题。相信我们能在火热的实践中不断找到适合公司发展的法律风险防控手段,为油田海外事业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作者:田斌单位: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海外工程公司 企业法律论文:风险防范下的企业法律论文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主要表现 1、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包括因合同订立不够规范和完整引发的法律风险以及合同履行中没有完全按照合同全面履行的原则、诚实信用的原则来履行合同引发的法律风险。全面履行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是一种完成比较彻底的合同履行方式;诚信履行的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要做到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只能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要以“诚实商人”的形象参加经济活动,要求按照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一种履行方式。一旦合同当事人不按照全面履行原则、诚信原则和合同法规定的其他原则履行合同就会产生法律风险,就会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2、企业兼并、改制和上市中的法律风险 企业并购会涉及种类繁多数量巨大的法律法规,操作复杂,对社会影响巨大,潜在的法律风险较高;在企业的改制过程中,由于企业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或不负责任,往往会出现用企业的财产对外担保,形成各种隐性债务,导致企业财产大量流失,更有部分企业管理者利用企业改制机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分企业财产,一旦陷入诉讼,则会面临受到法律惩处的风险;企业上市可能涉及违法买卖国有资产等法律风险;对已上市的公司而言,如果不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那么上市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可能面临诉讼,公司可能会出现被摘牌的法律风险。 3、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特殊财产,虽然肉眼看不见,但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经济利益,国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特别重视,相对于国外来说国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重视远远不够,多数企业没有意识到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由于保护不得力,导致企业自己的商标被仿冒、自己的专利被别人抢注、创造发明成果被别人窃取,或者自己盗用别人的知识产权成果,不断陷于被别人起诉的泥沼中,这样不仅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还弄得管理人员身心疲惫。从法律风险的解决成本来看,避免他人制造侵权产品比事后索赔更为经济。 4、企业财务税收、重大诉讼、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风险 财务税收方面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企业隐瞒收入、虚报利润、账外资金循环、偷税漏税和上市公司违规披露财务信息;诉讼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败诉、无意义胜诉、劳动权益纠纷、群体性纠纷、公益诉讼和潜在的刑事诉讼风险。而人力资源法律风险涉及面试、试用、录用、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待遇、员工离职等系列问题,诸如此类问题都有相关法律法规约束,企业任何不遵守法律的行为都有可能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都有可能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和巨大损失。 二、产生企业法律风险的原因 导致企业产生法律风险的原因众多,但是主要的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足 就我国目前企业管理现状来看,大多企业忽视了法律风险的防控,企业内部从上到下普遍缺乏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大多数企业管理人员缺乏法律常识,轻视法律工作,他们普遍认为法律事务工作不能产生直接经济效益,法律事务工作可有可无,因而在各种经营活动中,完全凭感觉行事,由于企业领导的这种错误认识,所以他们经常怀着侥幸心理,无视国家法律,盗取资源、破坏环境、偷税漏税,甚至进行肆无忌惮的违法乱纪活动。因而经常受到法律惩处,严重影响企业长期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2、法律事务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由于法律高管法律意识淡薄,为了节省资金,大多企业既不设立法律事务机构,也不聘用法律顾问,又缺少对员工法律知识的教育培训。即使有小部分企业设置法律事务机构,聘用一些兼职人员担任法律顾问,但也只是徒具其表而已,这种仅有形式的法律事务机构由于领导不重视,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导致机构不能正常运转,法律人员也不能完全参与到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之中,对重大决策中隐藏的潜在法律风险没办法分析论证,因而也没办法对此提供正确的应对化解之策,没有充分发挥出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律顾问的应有作用。 3、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不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是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制度根源。大多数企业没有健全的制度,在公司设立、变更、合并、上市中没有一系列合理的制度进行制约规范。众所周知合同是企业经营中最基本的法律文本,因合同引发的纠纷是企业最为常见的纠纷,合同风险是企业法律风险的最主要内容。出现合同法律风险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大多数企业没有一个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也没有一个专管合同运作的管理机构,导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合同条款不完善而产生大量纠纷。由于企业没有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对于一些经济纠纷以及涉及到法律条例的事件,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则、制度进行很好的处理,企业经营活动没有法律监督和参与,导致企业损失巨大。 三、企业法律风险控制体系的构建 诱发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很多,防控企业的法律风险是每个企业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企业法律风险防控要从以下几方面抓起: 1、提高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要改变旧有的“法律事务不能直接产生经济利益”的思维习惯,要提高法律防控意识。企业法律风险不仅需要有效的法律风险控制环节来防范,而且还需要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较高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来保障,只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较高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才能加大对构建法律防控体系的投资,才能加大对企业员工法律培训的力度,才能使所有企业员工信法、守法、执法,才能使企业依法经营。 2、建立法务部门,为企业依法经营保驾护航 法务部门是企业进行法律风险控制的主要机构,其主要职能是承担企业日常的法律事务,法务部门的设立对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与控制具有重要意义。要在企业中设立专门的法律机构和专门的法律岗位,实行专职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列席企业重大会议,参与企业重大事项的研究、决策,对企业的重大活动中涉及法律事务的内容进行可行性论证,出具可行性的法律意见书,企业在进行各项决策时参考法律顾问所提出的意见,并将有用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为企业日后的经营决策提供参考依据,确保企业重大决策的合法性。 3、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创建有利条件 始终坚持“制度化管理与规范化运作”相结合原则,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经济法、劳动法及企业经营相关法律规定制定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不断查找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及时完善相关制度,堵塞管理漏洞。企业还应当加强对规章制度的有效管理,细化经济活动中的法律事务,不断完善企业行为的法律监督制度,强化企业管理制度建设。 4、及时、有效、全面处理法律纠纷 企业法律纠纷,必须经法务人员及时制定详细的方案和步骤,准备相应的法律文件,及时解决处理。法律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或方法有误,将会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企业法务人员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运用诉讼、仲裁等有效途径,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企业因法律纠纷造成重大损失。 5、从其他方面进行法律风险控制 只是从增强企业员工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构建法律事务部门、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全面处理法律纠纷对企业法律风险的有效控制还远远不够,必须从多个角度出发,从多个方面进行防范。要逐步完善包括企业法人治理机构制度建设、企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合同管理制度建设、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建设、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可行性制度建设等在内的各项适应企业实际的法律管理制度建设。 四、结语 总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管理必须重视和加强法律风险的防范与控制,逐步构建完善的、科学的、有效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一个完善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不仅能够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和企业的整体形象,还可以有效保护企业在法律风险面前化险为夷,真正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随着企业法律防范意识的不断加强、企业防控体系的不断完善,应该相信一个崭新的企业运作与发展的时代即将到来。 作者:安勇华余彩东单位:榆林学院教务处榆林学院润泽集团 企业法律论文:电力企业法律论文 一、我国企业法律顾问现状 改革开放后,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才得到了较为快速的发展,尤其是1986年国务院所颁布的《厂长工作条例》中规定:企业法律顾问是由厂长聘请的,并且在厂长的监督下工作。条例颁布后,法律顾问的各项规章制度陆续出台,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聘请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制度由此逐步走向正轨。目前,法律顾问制度主要分为两种兼职企业顾问制度和全职企业顾问制度,顾问制度的兴起,大大加强了企业法制化的进程。但是目前很多电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不够完善,部门形同虚设,因此,进一步加强电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势在必行。 二、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对企业的作用 (一)有助于企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对于健全企业风险监管具有重要作用。电力企业设置法律顾问制度,体现了企业领导已具备了风险监管意识,有意将企业引向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有利于企业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发展以及企业法律风险监管意识在各部门之间层层传递;确保企业员工可以在法制的大环境中做到守法律己。同时,此项制度在电力企业间的实施,能够在电力企业间树立法律意识,促使企业建立健全的法律监管体系,并严格依照法律制度对公司进行严格的监管。 (二)有助于维护企业权益 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用法律约束企业,规范企业的各项业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在电力企业的管理与经营中,所涉及的合同一般较为复杂,通常包含很多方面的法律知识,法律风险内容比较繁杂,因此必须设立咨询顾问制度。此项制度的设立,不仅有利于企业对合同的各个环节进行管理,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还对企业涉及到的各种纠纷的处理提供了一道准绳。 (三)有助于加强法律风险评估 电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企业加强对风险的预警和评估。企业风险是一项动态指标,发生在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需要企业定期进行检查和纠正。企业的风险评估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是一项长期的、不定期的过程,风险评估包含很多可能都情况,电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为企业风险评估提供了平台,最大限度的加强了企业的抗风险能力。通过对相关业务的实时监控,以及对相关人员的不定期考核,才能达到企业防范风险的目的。电力企业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不断拓展相关业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可以有效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机制进行评估,推动企业的发展。 三、如何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 (一)加强对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视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市场经济下,要求加强企业法制建设,企业依法经营,才能立于不败之地。企业不依法建设容易出现信用危机以及管理困难等问题。信用危机就无法在社会中立足,管理困难就无法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无法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企业也就很难立足。因此,加强法制建设是企业的重点性工作,是企业各部门正常运行的前提和保证。企业要定期开展关于法律法规的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考核企业领导的指标之一,只有企业充分意识到加强法制建设的重要性,企业的顾问工作才能得到重视。 (二)提高对法律顾问团队素质建设 当前多数电力企业顾问制度还不完善,企业应尽快转变顾问模式。由以前的在事发后对责任进行着追究解决,逐渐发展成为事前防范制度,加强企业员工法律意识,杜绝违法事件的发生;由以前顾问只负责监督企业内部法律的执行情况,逐渐转变为监督与制定同步进行,不断制定和完善企业内部的法律制度。很多电力企业虽然存在法律顾问,但是形同虚设,有时甚至存在职业道德缺失的现象。要发挥法律顾问真正的作用,首先要通过对员工进行政治教育,增强顾问大局意识和素质意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再次,建立起覆盖全社会的法律顾问信息网,为各个单位的法律顾问进行交流学习提供平台,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三)加强对电力企业法律顾问的管理 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是应借鉴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经验,首先建立覆盖全区的律师顾问协会与电力企业法律顾问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协会是对整个电力行业的管理,企业侧重于对日常运营的管理,两者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共同促进电力企业的发展。协会的日常工作就是大力开展企业顾问的宣传工作,不断提升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加强对顾问的日常管理,为其解答疑虑,帮助企业建立法律顾问的奖惩制度,促进企业的发展。 四、总结 电力企业不仅是关系到估计民生的企业,更是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确保电力企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在市场经济中占据着重要作用,必须加强重视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 作者:张金惠王西江单位:渭南供电局
社会医疗保险论文: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约束机制与道德风险规避 内容提要:医疗行业信息不对称问题的特殊性,使得该领域道德风险发生频率高且规避难度大,这导致了医疗费用的急剧攀升,并进而损害了医疗保险制度的效率基础。本文在正确界定各参与方权利关系的基础上,通过引入激励与约束机制,从医疗保险领域制度创新的角度,提出了约束医疗保险费用的路径选择。 一、医疗保险领域中“道德风险”的经济学分析 如果说由于人口结构、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的改变所导致的医疗需求的增长都是合理的话,在医疗领域中还存在一种非理性的医疗服务供给行为和消费行为,这就是所谓的“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moral hazard)亦称“败德行为”,一般指一种无形的人为损害或危险。它亦可定义为: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近年来,这个术语已经引伸到现实经济生活中的诸多领域,成为微观经济分析的一个重要概念。并且它已与道德本身没有多大关系,泛指市场交易中的一方难以观测或监督另一方的行动而导致的风险。 道德风险来自人的机会主义倾向。按照威廉姆逊的定义,机会主义倾向指人们借助不正当的手段谋取自身利益的行为倾向。机会主义行为有“事前”的与“事后”的之分。事前的机会主义被称为“逆向选择”,即在达成契约前,一方利用信息优势诱使另一方签订不利的契约。事后的机会主义被称为道德风险,也可称为“败德行为”。机会主义倾向强调了人追求自身利益的动机是强烈而又复杂的,他会随机应变、投机取巧,包括有目的有策略地利用信息,按个人目标对信息进行筛选和扭曲,如说谎、欺骗、违背对未来行动的承诺等。机会主义倾向以有限理性假设为前提。由于人的认识能力有限,交易者不可能对复杂多变的环境了如指掌,在这种情况下,处于有利信息条件下的交易者就有可能发生败德行为,而这种风险在交易之前又难以知晓,从而无法规避,并由此造成一方的损失。机会主义倾向实际上是对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假设的补充。 从本质上说,道德风险属于经济环境中的外生不确定性。或者说它是经济外在性的表现形式之一。它的存在,破坏了市场均衡或导致市场均衡的低效率。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肯尼思·阿罗的下述见解是发人深省的:“一个成功的经济体制的特征之一,就是委托人和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和信赖关系足以强烈到这样的地步,以致于即使行骗是理性的行为,人也不会施行欺诈。……缺乏这种信任是经济落后的原因之一”。社会保障领域中存在着广泛的道德风险,其中,道德风险发生频率最高、分布最广、造成损失最大、又最难以有效规避的当属医疗保险(这与医疗行业的特点有关)。它导致了对医疗资源的过度消耗,即医疗服务带来的边际收益低于其边际成本,使医疗保险费用脱离它所提供的医疗保障水平而不受约束地节节攀高,社会有关方面将承担巨额的与所维持的健康水平不相称的医疗费用,占用了本可以用于其他方面的稀缺资源,使这种医疗保障成为社会的沉重负担。由此引起的财政赤字,不仅会引发宏观经济运行波动,还将反过来形成一种倒逼机制——要么提高医疗保险费率,要么降低整个社会的医疗保险水平。这种格局要么使最需要得到救助的人群更加承担不起医疗费用而被迫退出医疗保险,要么得不到应有服务水平医疗,造成既无效率又无平等的严重后果。以我国20世纪80 -90年代中期医疗保险领域中道德风险为例,算效率账:实感性判断,药品浪费1/3左右。开支庞大的企业的劳保医疗费往往在挤占了全部福利基金后,继续挤占生产发展基金,甚至挤占流动资金,直接影响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保险费用支出,在财政支出的波动中始终保持一个稳定上升趋势,成为导致各级财政拮据的重要原因之一。算公平账:现行医疗保险像“唐僧肉”,谁都想要吃一块,部分职工乃至产生“不吃白不吃,不拿白不拿,不糟蹋白不糟蹋”的心态,腐蚀了一大批“豪华型”医疗保险消费者的灵魂,也为部分医院和药品生产经销单位的以权谋私和不正当经营留下可乘之机。在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方面,农民与职工之间的强烈反差,“特诊”患者与普通患者之间享受待遇的过份悬殊,也使社会付出了相当的政治成本。 二、建立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约束机制的路径选择 从客观上讲,医疗保险是一种承保赔付额巨大而事发频率高及保险费极难计量的高风险险种。医患双方的道德风险已使许多国家的医疗保险业举步维艰,人不敷出。中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是在市场诸体系尚未完善的背景下引入的,目前正处在初创之际。实践和理论研究表明,因信息问题,医疗保险市场本来就是一个各类风险容易集中出现的特殊市场,它与目前过渡时期的特殊社会群体特征和制度、市场背景相结合,它又衍生出了一系列复杂的行为表现形式。如在公费医疗中,由于预算约束软化,使医疗支出与个人负担的不相关,导致了人情药、大处方、小病大治等五花八门的浪费和欺骗现象。而医疗市场中的合谋、垄断及策略性行为更是一个积弊已久的问题。人们自然应该抨击并谴责蔓延于医疗保险领域内的“败德”行为,或通过意识形态等说服教育工作使这类行为败德减少,但是,实践表明这种方法对许多入无效,或者要花很多时间和精力才暂时有效,总体上看是成本大收益小。因比,治理此类问题的关键在于从制度上寻找原因,否则,势必会继续将个人的理性行为引入歧途,并且会使道德风险蔓延之势愈演愈烈。因为根据“劣币驱逐良币”定律,只要“奉公守法”与“损公肥私”等价,前者得不到鼓励,后者得不到约束和惩罚,那么,久而久之,前者就会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向后者看齐,而不会是后者向前者看齐。当这类“败德”行为成为大多数人的习惯化的行为方式时,便成了一种暗含的规矩,从而个人受惩罚的可能性更小。故社会经济秩序的建立在于制度的约束和监督。 (一)正确界定社会医疗保险领域参与各方的责、权、利关系 世界范围内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早在十年前已开始。改革的目标是:所有公民享有均等的最低医疗机会;宏观经济效益:医疗费不能超过国家资源的一定合理比例;微观经济效益:提供的服务必须在低成本基础上获得良好的治疗效果,同时使受保人满意。各类改革均以提高效率为核心,引入激励和竞争机制、增加受保人选择的自由度。世界各国在社会医疗保险领域遏制道德风险的制度性措施,建立在正确界定社会医疗保险领域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责任和利益关系的基础上。 医疗保险领域涉及到复杂的参与关系。其中,最基本的参与人是医院、药品商、被保险的患者和保险方。而当今世界社会医疗保险系统构成的基本形成是由保险方、被保险方、医疗服务供方(含药品商)和政府组成的立体的三角四方关系。其中,保险方、被保险方和医疗服务供方具有费用的支付关系,在此支付系统中,引入政府的于预调控。换言之,当政府以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介入到这一系统之中,就成为所谓的社会医疗保险。政府实际上居于医疗保险领域三方关系之上的领导地位。当考虑到各方内部的合谋、勾结及合作关系,我们引入策略性联盟弈概念,它是内部结合成的分联盟作为参与人进行博弈,那么,参与人数扩大为个。例如,医生与患者合谋与委托人博弈,医生与药品商勾结同患者或机构博弈。正像目前所说的,药品经营商与医院之间的吃“回扣”,患者的“人情药”、“大处方”,消费者与医院合谋等现象都是联盟博弈的具体体现。因此,在研究医疗保险时,必须正式地把这类现象纳入分析范围。国家应制定医疗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界定各级政府、医疗保险机构、投保单位、受保人和医疗单位在医疗保险方面的责任、权利、义务及相应的利益。 (1)在政府和社会医疗保险享受者的关系上。政府作为公众利益的保护者,对社会医疗保险这项具有部分福利性质的事业自然责无旁贷,具有为公民提供部分医疗保健费用的义务。然而,问题在于政府的作用发挥到什么程度,其责任和义务以什么样的方式体现或提供。从中国的国情和国外的经验来看,政府除了提供少部分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外,只对社会医疗保险财务负有最后的(而不是完全的)责任,或者说,政府应扮演“最后出台的角色”。即在以企业和个人为主负担社会医疗保险费的基础上,其收不抵支部分由财政补贴。 (2)政府与医院的关系上,政府应把医院作为一种微利或低利的经营性企业来办,取消对其拨款和补贴,让其自负盈亏,二者之间形成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一措施可以降低医疗单位的垄断性,使其在同行业竞争中降低费用,提高服务质量。为此,必须强化医院的质量与收费管理,在现有医疗单位中进行承担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的资格审定和考核制度,引进竞争机制,促进医院提高服务质量。同时,加强社会监督和各种控制措施。 (3)医院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之间应是一种商业契约关系,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可以自办医院,也可以同医院签订有关合同,委托其为社会医疗保险享受者提供服务。二者之间要通过契约的方式来明确被定为社会医疗保险合同医院的责任,如医疗服务范围、项目、质量要求、收费标准、付费方式以及合同期限等。医院应按照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就诊、转诊、转院、检查、治疗、收费等方面进行严格管理。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对医疗单位节省医疗成本的办法应给予及时指导,包括住院费、住院时间、诊断性检查的使用、开药等方面,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和作法,逐步规范化。 (4)医院与社会医疗保险享受者之间,则完全是缴付费用和提供服务的等价交换关系。 (5)国家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的关系上,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属于国家事业机关,具有非盈利性质,其工作人员亦为国家公职人员。该机构及其下设机构,负责收取医疗保险金,代替社会医疗保险享受者支付有关医疗费用及处理有关事宜。 在各方利益关系明确界定之后,各方的职责、义务也就划分得清清楚楚。 (二)遏制道德风险的路径选择 1.保险方与被保险方通过签订不完全保险合同,追求次优的经济效率 如前所述,在道德风险充斥的状态下,医院(医生)对有关社会医疗保险的服务呈低效率状态。该结论同时说明,全面保险的最优性将不再有效。社会为了使医疗资源更好地分配给社会医疗保险计划涉及到的社会成员,往往不得不对医疗服务实施某种形式的定量配给,毫无疑问,这种定量配给会使一些人得到超出资源配置效率水平要求的消费量,而另一些人则得到小于资源配置效率水平要求的医疗消费量。面对这种两难境况,人们经常选择不完全合同的方式摆脱困境,并由此导致次优合同的产生。也就是说,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建立医疗合同时,委托人通过设计出一套信息激励机制,使被保险人在总体利益上与保险人的利益相协调。这套信息激励机制虽然不能使委托人和人的总体效用达到最优,但是却有可能使之达到次优。例如,医疗保险机构针对医疗消费方面的非对称信息及“隐蔽行动”等不利情况,将完全保险改变为某种形式的不完全保险。在不完全合同条件下,人承担了委托人的一部分风险。医疗费用的共同保险(Co-insurance)制的实质就是实行风险分担,使那些因享受医疗保险而过度消费医疗资源的人更愿意节省医疗开支,从而使不完全保险合同的效用接近于对称信息条件下的最优保险合同效用。换言之,使非对称信息条件下的市场能够产生次优的经济效率,并最终接近于对称信息条件下的最优效率状态。 (1)扩大拒保范围,将那些道德风险发生频率较高的险种排除在社会医疗保险承保项目的范围之外。如,许多国家的医疗保险一直将镶牙排除在承保的项目范围外,拒绝为滋补药品承担保险义务等,有些国家实行保大病不保小病的措施均属此列。事实上,许多治疗性、康复性和维持性的医疗保健兼有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双重特性。有的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疗效好,有的则不然。这需要有固定的机构和程序(而不是依靠市场机制)来经常对上述服务项目进行评审,以决定如何治疗和支付。包括承借的哪些疾病的医疗和哪些医疗手段是属于人人都应有权享受的范畴;哪些疾病医疗仅对患者个人有益,或者其费用极高,或者疗效极小,因此主要应由患者自己负担费用;对已患这类疾病而又愿意保护自己的人如何提供风险分担办法;对哪些医疗服务应当或不应当支付费用,用哪些来源的资金来支付等问题上,应在不断地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再作出决定。 (2)对那些费用开支过高或道德风险规避难度高的医疗项目制定一个年度承保上限,以避免形成医疗费开支上面的“黑洞”。这里涉及一个“外部效应问题”,社会医疗保险开支中有许多是由于行业和个人的高危行为而引起。例如,有些行业的生产工艺中存在慢性侵蚀工人健康的因素,但是又达不到职业病标准;有些个人过度抽烟、酗酒,近亲结婚并繁殖后代等。这些个人或行业的高危行为将导致未来沉重的卫生保健负担和经济损失,因而需要受到管制或纳税,以保护公众未来的福利。 (3)实行医疗费用的共同保险,即社会医疗保险的享受者在每次就医时必须承担部分医疗费用。这种措施也称为成本分担制。如美国有的医疗保险机构规定,按就医时序每季度有25美元的初始医疗费用不予受理,25美元以上的部分只受理80%。社会医疗保险普及程度高是实行成本分担制的一个重要前提。因为唯有如此,才能杜绝一人公费医疗(尽管个人承担一部分费用),全家跟着吃药的现象。这也是近年来中国许多企事业单位虽相继实行医疗费用成本的分担制,但对医药品消费者来说,其边际效用仍然高于边际成本,所以效果不尽理想的一个主要原因。 (4)用适当的方式把预防同治疗结合起来。就所有可预防的疾病来说,一级预防的费用可能比所有其他手段的费用都要低。一级预防必须尽早开始并持续进行,否则将失去效益,或是见效的时间要慢得多。这种预防工作必须视为公共品或公益品,并主要地和持久地由政府提供经费,否则最终会失败。 2.强化对医疗服务提供方的制约和调控 社会医疗保险领域中医患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性使其存在一定的“市场失效”,根源在于医疗费用的多少与医疗服务供给方有密切的关系,因此,简单地通过强化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制约关系来规避医疗保险领域中的道德风险,是十分困难的,有时甚至是南辕北辙。解决问题的办法是把医疗服务供给方的行为纳入到保险方的控制范围之内。 (1)弱化医疗机构提高自身效用与医疗服务供给量的正相关关系。目前,我国医疗机构的效用与医疗服务的供给量成正相关关系,医疗服务供给量越多医疗服务机构的效用越高,这是刺激医疗服务供给过度的主要原因。要控制医疗费用,就必须切断医疗机构的效用与医疗服务供给量之间的联系的纽带。①实施医、药的经营分离。药品具有救死扶伤功能使其成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医患双方的信息偏在使得患者自行选择的余地极小,医疗机构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必然会增加医药的供给量,经营高价药品,获取商业利润。解决问题的办法就是将药品经营从医疗机构中分离出去,实行外部化经营管理。这里有两种选择:一是实行医院开处方,药店售药,职工直接购药的制度;二是不断提高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管理水平的基础上。由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将药品经营内部化。②对医疗设备和器械检查过度的供给采取限制性措施。其一,对投资规模大且利用率低的大型医疗设备和器械,推行主要医疗设备、器械的医院共享制,防止医院滥购高新技术医疗设备和器械,进而提供高价的强迫检查,其二,对医疗服务机构实行医疗设备和器械的“误用”赔付制,参照世界和全国某类设备和器械检查的显阳率分别制定“误用”赔付标准。例如,当器械检查的显阳率为仅 30%、甚至10%时,应认定为“误诊”,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有权拒绝付款,拒付部分的费用由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医务人员承担。其三,对部分医疗设备和器械试行“内部使用外部化”,大型医疗设备由医疗保险机构投资采购,交由医疗服务机构使用,医疗保险机构在兼顾医务工作人员劳务报酬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并委派专人进驻医院对医疗设备和器械的检查实行“收费单列”,从根本上切断医疗服务机构的利益与医疗器械供给量之间的直接联系。③打破医疗垄断,将竞争引入医疗保险,疾病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会导致医疗服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同一种疾病也有不同费用的治疗方案。医疗服务机构受到利益驱动往往会偏向于选择高费用的治疗方案,造成医疗过度供给。在管理水平允许条件下,应该允许参保人自主选择医院和医疗服务,引发医院之间为吸引参保人而展开有关质量服务和节约费用方面的竞争。竞争机制的引入有利于医疗垄断的破除,可使医疗服务机构节约用药,提高服务质量。 (2)完善社会医疗保险合同及其管理。医疗保险合同,是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情况下)签订的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的权利义务和利益界定的协议。它是一种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合同之一。医疗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①必须明确医疗机构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是平等的主体;②必须规定医疗服务的类型、数量、质量、期限和监督条款;③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报销标准和医疗费用的结算方式条款;④医疗机构职责条款,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有关法规行使职责,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用人单位及被保险人有权监督;⑤医疗过程中对医患双方的要求及违约处罚事项;⑥双方认为应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医疗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医疗保险机构要定期对病人的付费单据对照病历、处方等进行核对检查。要建立和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的评审和鉴定制度。社会医疗保险机构、企业和病人对医院服务质量、费用等有权进行监督,包括对不合理的医疗服务拒绝支付医药费,索取赔偿直至解除医疗保险合同。 (3)改进对医疗单位的支付制度。①建立统一的支付制度及总定额预算办法,将医疗费用控制在合理范围,有效控制医疗保险成本。②逐步采用按病种诊断付费方法。按照不同病种和不同医院的级别,协定各项服务的合理收费标准,以制约医院过度服务和分解收费。③门诊医疗费用的支付基准,按成本核算划分诊疗费和药剂费两部分,收费标准按统一成本会计制度核定。药品费用支付按药品主管部门所定的基准价加合理损耗率进行成本核算,要严格遵循基本药物目录规定的使用和报销范围。 社会医疗保险论文:浅论基于管理式医疗的全民社会医疗保险 论文关键词:管理式医疗 社会医疗保险 风险管理 论文摘要:管理式医疗是美国占主导地位的医疗保险形式,可以看成是医疗保险公司运用期权思想管理风险的一种风险管理模式。深入剖析了我国医疗保险现存的问题,在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基础上,借鉴美国管理式医疗的风险管理方法,提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全民社会医疗保险模式的构想,即以政府委托社会保障部门作为管理式医疗组织者,通过买入社区医疗服务网络这个买方期权,对冲其对投保人承担的卖出买方期权的风险,建立社会保障部门、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和投保人三方三位一体的风险管理模式。 医疗保险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各国都在为寻求一种适合本国国情、高效公平的医疗保险模式而努力。我国居民对医疗保险的关注程度远大于对其他社会保障体系的关注。如何有效地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使最大范围的人群可以享受到医疗保险,是当前我国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管理式医疗(managed care)由于其在节省医疗费用和提高医疗质量方面的成效,已成为世界各国广泛关注的一种医疗保险发展方向[1]。我国对管理式医疗仅停留在介绍阶段,张笑天[2]、杨新民[3]、黄炜[4]等较全面介绍了美国特有的这种医疗保险模式,蓝宇曦[5]指出引入管理式医疗存在制度性障碍,岳公正[6]分析了现阶段中国管理式医疗保险的结构性特征,但管理式医疗在我国系统性应用却缺乏相关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探索和研究。本文将在深入剖析我国医疗保险现存问题的基础上,借鉴美国管理式医疗的风险管理模式,提出全民社会医疗保险模式的构想。 一、 美国管理式医疗及其风险管理模式 管理式医疗是美国占主导地位的医疗保险形式,社会医疗保险和大部分商业保险也都采用了这种模式。管理式医疗是指利用一定的组织和形式,由保险人与医疗服务提供者联合提供服务的医疗保险形式。管理式医疗的提供者既可以是专业性的医疗保险公司,也可以是民间非营利性团体,还可以是医院组织和医生组织,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健康维持组织(hmo)、优先服务提供者组织(ppo)和服务点计划(pos)[7]。管理式医疗的基本特征是:医疗保险机构同医疗服务的供给者通过签约等形式,形成一个相对密切合作的服务网络;保险机构以收取的保费向医疗服务提供者支付相对固定的医疗费(定额付费);医疗服务供给者收取预定费用向参保人提供一套包括从预防保健到临床治疗的综合性的、连续的服务;投保人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处接受服务时享受优惠。 管理式医疗在美国的发展也不是一帆风顺的,一直受到来自各方,特别是医疗界的批评和抵制,但最终通过不断实践和完善,其独特的风险管理模式逐渐为医疗保险各方所认可和接受,成为世界医疗保险的发展方向。保险公司与医疗服务者签约的目的就是为防范自己由于承担了对投保人的责任之后而产生的风险,因此,美国的管理式医疗是围绕着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而展开的。保险公司收取了投保人的保费,承担了投保人生病的风险,也就相当于保险人向投保人卖出了一个买方期权,允许投保人在生病的时候,以事先确定的低价获得全套医疗服务。为规避保险公司的风险,保险公司与一批医生和医院签约,建立一个医疗网络。保险公司每年投入一项固定的费用来维持这个网络的运行,就等于保险人支付医疗网络维持费而购买了一个买方期权,允许投保人在生病的时候,以固定的价格从这个医疗网络得到医治。保险公司通过买入医疗网络这个买方期权,对冲了其对投保人承担的卖出买方期权的风险,这里医院和医生都成了保险公司防范风险的金融工具[8]。组建专业保险公司,建立医疗网络,与一批医生签约的管理式医疗运作模式实质上是一种非常高明的期权运作模式,管理式医疗可以看成是保险公司运用期权思想管理风险的一种风险管理模式。 管理式医疗模式以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而著称。医疗服务市场是由医疗服务提供者控制的卖方市场,除非医疗服务者主动参与,其他手段对这一市场的控制和管理都是有限的。管理式医疗的实质是通过与医疗服务者签约,积极主动干预医疗行为,达到降低费用支出的目的[9]。其核心方法是将传统的按服务项目收费改为按“人头付费”,即由保险公司向医疗服务提供者定额付费。当医生按服务项目收费时,医生倾向于提供更多的服务;当医生收到的是一项固定费用时,医生就会倾向于减少服务,提高工作效率。据美国卫生部公布的数据,采用管理式医疗的健康维持组织(hmo)比传统按项目付费的医疗保险至少要节约30%的费用。同时保险公司也不用逐项详细审核医疗服务账单,达到降低管理成本的功效。 按“人头付费”,改变了医疗保险作为第三方局外人的被动局面,通过制定预付标准来控制医疗费用的总支出,并以此强迫医疗服务提供者承担经济风险,自觉规范自己的行医行为。另外,按“人头付费”在为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供了一笔相对稳定并可预见的周转资金的同时,也将这部分医疗保险经费的使用、管理权交给了医院和医生,调动他们精打细算、合理使用医疗保险资金的积极性,既能达到控制费用的目的,又保证了医疗服务质量的提高。管理式医疗按“人头付费”原则,充分调动了医疗服务提供者的主观能动性,提高了有限的医疗基金的使用效率,取得保险方实现费用控制,买方得到较好的医疗服务,供方获得应有利益的多赢效果。 二、 我国现阶段医疗保险的现状 目前,国家11个相关部委组成的医疗体制改革协调小组已经成立,掀起社会各界对医疗改革模式的探索和研究。早在2005年7月,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有关课题组发表了《中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报告,认为“目前中国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基本上是不成功的”。根据世界卫生组织《2002年世界卫生报告》显示,中国和印度穷人必须承担85%的医疗费用,其中大部分来自不必要或不正确的检查或药品,因为医院只能通过变相增加检查费和药费来养活自己[6]。由于医疗服务提供者对确定患者所患疾病有绝对权威,对实施具体治疗方案有绝对的决定权,导致医疗费用居高不下,成为当前制约医疗保险发展的“瓶颈”。 我国现阶段医疗保险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 基本医疗保险覆盖不足 现行基本医疗保险虽然覆盖了1亿多的城镇职工和退休职工,但一些困难企业因无力缴纳医疗保险费而不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据有关部门调查统计,约有30%的国有企业确有参保困难,其中10%的困难企业完全没有能力参保[6]。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主要还是原来享受公费和劳保医疗的对象,制度上没有安排从事个体、私营及其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问题,这种制度有一种趋势是保护相对富有人群而忽视对弱势群体的基本保障。因此,如何扩展社会医疗保险的覆盖面,将各类从业人员、职工家属和农民纳入到保险范围,保证所有城乡居民都能获得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是实现社会公平,维持社会稳定的基本内容。 社会医疗保险论文:社会医疗保险异地结算的困难及解决办法 【摘 要】社会医疗保险不能异地结算问题已成为当前医疗保险管理的难点,也是参保人员关注的热点。解决异地结算问题对维护参保人权益、提高医保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分析了异地结算难的原因,并分析探讨了解决异地结算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提出了演进路径。 【关键词】医疗保险 异地结算 解决办法 一、异地结算的概念 依据现行医保政策规定: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参保人在参保地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可以直接刷卡消费。住院可以只支付自费及自付部分,统筹金支付部分由医保部门和医疗机构结算。实现同地医保直接结算,大大方便和减轻患者的负担,同时实现了医保机构对医院服务的同步监管。但经过批准外转和退休返住原籍人员可异地就医,也应该或可以按照上述办法进行结算。所谓的异地结算的实际情况是所有费用必须先行垫付,后回参保属地医保机构报销,这就是异地结算。异地结算难就是不能异地结算或结算成本很高而不愿异地结算。 二、异地结算难的原因 按照现行医疗保险政策设计,我国医保基金筹资模式和支付模式基本统一,即双方筹资负担支付双户双段且设封底线。 1.筹资模式统一。双方共同负担。 2.支付模式统一。双户两段封顶支付模式,即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小病或门诊费用。统筹基金账户支付大病或住院费用,分自负段或统筹支付段,并设最高封顶线。 此外,更多的是不统一。 (1)统筹体系不统一。现行统筹体系包括省级统筹(以四大直辖市为代表)、大部分的地市级统筹、少部分的县级统筹、行业统筹、大企业自筹自办。 (2)筹资机制及水平不统一。城镇职工以企业、个人共同筹资为主,筹资水平较高,新农合和城镇居民以国家财政出资为主,筹资水平较低。二者人均筹资水平差别较大。 (3)医疗保险基金属地分割、管理不统一。有多少个统筹单位就有多少个统筹基金,据资料记载,全国现行有1000多只医保统筹基金。 (4)支付水平和服务项目不统一。公务员,职工好于居民和农民,经济发达好于欠发达地区。 (5)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没有全国联网,设计标准、技术标准的不统一使信息系统无法联网。 上述不统一是造成结算难的真正原因。而不统一现状是现行经济发展水平与当今我国基本国情决定的。 三、异地结算难的后果 1.医保部门无法同步实现监管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和参保人真实就医情况,增加了医保基金管理风险。 2.患者权利削弱,参保人负担加重。 3.不利于人口流动。 所以必须尽快解决,并以此为突破口促进全国医疗保险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 四、异地结算难的解决办法探讨 1.基本思路 成立全国医疗保险结算中心,以现代网络信息技术为基础,明确参保人、结算中心、属地医保机构三方权利和义务,并以权力和义务相互制衡原理设计结算交易流程。全国医疗保险结算中心应定性为商业业务,从机制上防止官办的官僚主义和低效率的工作状态。 (1)成立全国医疗保险结算中心,各地医保机构作为会员缴纳会费,上传各自参保人员及医保机构信息。结算中心与各地医疗机构收费窗口联网,即医院-结算中心-属地医保管理机构。 (2)结算流程 (3)结算的相关条件 ①完善相关结算制度和标准。 ②标准化的技术文件(审核依据)。 a.支付模型参数设定文件:如起付线,封顶线,支付比例。 b.基本药品目录/基本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基本诊疗疗项目标准。 c.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治疗项目代码表。 (4)各方权利和义务相互对等形成制衡机制,保证结算流程合法方便运行 ①属地医保机构 a.及时上传信息并对上传信息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b.按时缴纳会员费及保证金,享受异地结算代办权利。 c.及时办理托收业务。 ②结算中心 a.按标准或约定有权收取费用。 b.依据属地医保政策标准信息审核参保人员身份合法性、就医过程真实性、费用合理性。 c.对违规造成的拒付负责。 d.先行支付的义务。 ③参保人员 a.对医疗保险信息及就医事件真实性负责。 b.先行支付个人自付/自费部分。 c.自觉缴纳结算手续费。 2.演进路径 (1)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标准统一,目前技术已完全具备。 (2)审核的技术标准及流程标准统一,实现网上自动化业务审核功能。 (3)按照筹资水平决定支付水平原则、归类统一,如表1。缴什么水平费用就享受什么水平待遇。强化筹资水平与待遇水平挂钩的观念,淡化具有歧视嫌疑的以身份确定享受水平的观念。 (4)筹资主体和基金实现统一。出台统一的医保法规,从法律上统一基金经济产权,消除基金属地所有分割管理的不合理局面。在实际演进中要按照自愿和利益诱导原则。实现属地基金的“并购”集合,即集合比分散有利。切忌行政干预强制合并。事实上实现基金的大统一,既不可能也不现实更无必要。即使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统一,辅助、补充的保险品种也未必能统一。这是社会经济发展永远都不会在空间上、时间上完全均衡的自然属性决定的。在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不均衡性表现更加明显。 综上所述,如果要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国家统筹必须先解决上述五个不统一,这样,从理论上就解决了异地结算难的问题。但是,根据中国国情,五个不统一只能逐步解决,逐步演进以达到实现异地结算的目的,这也决定了解决异地结算难的问题是一个逐步演进的历史过程。 社会医疗保险论文:社会医疗保险的营销问题探析 社会属性和强制性原则使社会医疗保险与营销之间似乎缺少某种纽带和联系。然而,在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构建和社会医疗保险由“城镇”向“全民”跨越的过程中,以营销的观念和手段来推动“广覆盖”目标的实现,不失为非常之举。 1 对社会医疗保险需不需要营销的讨论 社会医疗保险的营销,就是将多层次体系下的各险种,通过创造、传递和传播优质的顾客(参保者)价值,获得、保持和发展参保人群。当“使推销成为多余”,营销目的便得以实现,医疗保险扩面工作也变得简单有效,“广覆盖”、“大数法则”等迎刃而解。 1. 1 从市场角度看,医疗保险和其他保险一样,是非渴求商品 医保经办机构必须主动推销和积极促销,善于使用各种推销技巧寻找潜在顾客,甚至采用高压式的方法说服他们接受其产品,从而使更多的人群加入到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中来。 1. 2 从医疗保险的需求特性看,疾病发生的随机性造成对医疗保险需求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 我国医疗保险起步迟,保险制度不完善,医疗保险市场处于短期非均衡状态。受收入、保险意识、效用偏好等因素的影响,相当一部分人群还没有被纳入医保体系。由于潜在的医疗需求没有得到释放,医院的市场化取向得不到有效满足,其利益、运营效率甚至是社会福利都受到了损害。营销就是善于为医疗保险刺激出需求,促进市场的均衡运动。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应该通过营销试图去影响需求的水平、时机和构成。 1. 3 从社会属性看,“城镇”向“全民”跨越后,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扩面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原来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群体是城镇各类组织以及这些组织中的劳动者,通过政府的强制性力量使医疗保险得以覆盖问题不大。但是,向“全民医保”跨越的过程中,灵活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自谋职业者、新成长劳动力、其他城乡居民等,其数量比原来意义上的“职工”要多得多,医疗保险覆盖这些人群,政府的强制难以奏效;而借鉴商业保险的办法,运用营销手段扩大人群覆盖,促进“全民”目标的实现,这也是新形势下加强医保经办机构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 1. 4 从其本身特性看,社会医疗保险应具有社会营销观念 社会医疗保险组织的任务就是在多层次的医保体系下,确定各类人群所对应的诸目标市场的需要、欲望和利益,并以保护或者提高参保人员和社会福利的方式,在满足基本医疗保险方面比商业公司更有效、更有利地向目标市场提供所期待的满足。因此,社会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要通过营销活动,维护和改善客户(参保人员)关系,考虑社会与道德问题,平衡医、保、患利益关系。社会医疗保险理所当然地就要在效率、效果和社会责任方面,于某种哲学思想的指导下进行营销活动。 综上所述,社会医疗保险作为公共服务产品,需要用市场化思维,借鉴产品(服务)营销的原理,使市场主体更多地选择医疗保险,让更多的人群加入到社会医疗保险的“安全网”。 2 社会医疗保险的营销设计和实施 和其他产品、服务的营销一样,社会医疗保险的营销要以4ps理论(产品product、渠道place、价格price和促销promotion)作为行动的指导。同时,作为公共服务产品,除了传统的4ps外部营销外,还要加上内部营销和交互作用营销两大因素②。内部营销,就是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经办人员的培养和激励,全机构都要有“营销”观;交互营销,是指经办机构经办能力、服务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的技能。 2. 1 营销定位:“全民医保”下的适应营销 覆盖全民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将打破城镇职工的界限,面向社会各类人群,以统账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独立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法多形式、保障水平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也就是说,在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外,需要根据人群特点、收入水平和医疗消费等,建立多个高低不等的医疗保障层次,至少是一些过渡性、补缺性的保障形式。这样,“多种模式”、“多种办法”就赋予了社会医疗保险产品的概念。以产品观念为导向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的覆盖,要求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人群分布状况和收入水平的实际,调整完善政策体系和制度安排,甚至开发设计新的险种产品,以满足社会各类人群的医疗保险需求。社会医疗保险的营销需要适应新的形势,突出目标市场、参保人群需要、整合营销和医疗保障水平四个支柱,确立营销观念,避免营销近视症③——参保人群并非在购买保险,而是在购买健康保障。这样,不管是响应营销(寻找某些人群业已存在的需要)、预知营销(预测某些人群的需要),还是创造营销(设计新的险种或者参保缴费办法),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可以在不断的调整完善中符合参保人群的认知价值,吸引和维系参保人群,从而在总资源一定的限度内,保证医、保、患三个利益关系方处于能接受的满意水平。 2. 2 营销机会:“全民医保”下的营销环境 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等一系列理论、思想和观点,有力地推动了社会医疗保障事业的改革发展。全民医疗保障体系的构建,使医保经办机构的工作内涵发生了重大变化,相当一部分“自由人”要归拢到医保体系中来,这意味着经办业务需要采用由外向内的观念,营销环境恰恰在不断创造着新的机会。从宏观环境看,我国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城镇职工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基本建立,社会成员医疗保险的意识越来越强,各级政府把覆盖全民医保体系的建设摆上议事日程,并在小康进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工作部署进展上明确了新的目标。从微观环境看,由于政府的规制和法制的健全,使组织为员工参保有了“保障”;同时,个人由于经济环境、生活方式等因素的影响,选择性注意逐渐强化,通过有效地营销来影响购买行为,是社会医疗保险扩展参保人群的重要手段。营销环境的变化,要求社会医疗保险必须一改过去大众化方式,不能仅仅停留在政策体系设计的基础上,让各类人群来“对号入座”。相反,要据此进行微观营销,对潜在的各类参保人群进行行为细分,并有针对性设计保险产品或调整完善缴费机制。比如,江苏镇江市针对外来务工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等在医保体系中设计的住院医疗保险,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的一种较低层次的过渡性保障形式,参保人员以上年度社平工资为缴费基数,以首次参保的不同年龄,按3%—8%的比例缴纳住院保险费。在向饮服行业、建筑业外来务工人员“营销”该险种的过程中,针对这类群体年龄轻、流动性大的特征,调整为以社平工资60%为基数、按行业平均年龄(最低限)3%比例缴费,这种微观营销取得了较好效果。 2. 3 营销战略:“全民医保”下的营销差异化 有别于商业保险的利益定位,参保的各类人群在这个体系中是具有特定利益的。在向目标市场传播特定利益这一核心观念的同时,社会医疗保险还要通过进一步编织差异网来体现实体。其中非常重要的是形象差异化,就是造就人群对社会医疗保险较商业保险的不同认知方法。首先,在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中,要建立一个不同制度安排的特点和参保建议;第二,更多地应该通过事件和公益活动传递这一特点,从而使之与商业险相区分;第三,它要利用各种营销组合产生某种感染力,更好地发挥制度地牵引作用。 2. 4 传播营销:“全民医保”下的营销方案 整合营销传播是一种从顾客角度考虑营销过程的方法。在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下,经办机构要通过有效的传播手段与现行和潜在的关系方和各类人群沟通。因此,除了依靠强制力和传统的动员参保手段,还必须针对不同的传播目标,选择不同的传播渠道。 2. 4. 1 具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公共关系与宣传。主要是在政府强制力以外弥补刚性所带来的缺陷。对具有事实劳动关系的人群,要更多地采用社会营销观念,采取事业——关联营销的方法,即积极地使用保障全民健康的形象,构建与参保人员的利益关系,借以改善经办机构的名声,提升知晓度,增加参保者忠诚。通过公共关系、宣传,使社会医疗保险:具有高度可信性,通过新闻故事和特写等使之更可靠、更可信;能够消除防卫,可以接触一些回避、拒绝参保的单位、人员;戏剧化,通过公益、政府财政杠杆等使医保制度和产品惹人注目。 2. 4. 2 断保人员:客户关系型营销。即经办机构通过有效利用参保人员信息,在对参保人员了解的基础上,将营销针对特殊人群个性化。比如,对具有固定劳动关系的人员,一旦其下岗失业无力参保,对这些断保或是封存人员,可以由统账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转向单建统筹的住院保险,一旦此类人群经济状况好转,再回到基本层次;再有方法就是给这些群体以缴费照顾,调整缴费基数或比例。这种营销手段的关键是建立客户数据库和进行数据挖掘,进而进行数据库营销。 2. 4. 3 新成长劳动力:网络营销。新成长的劳动力是网络一代,其特点是:选择权是他们深信的价值观;他们需自己改变自己的主意;他们更喜欢自己作出决定。对此,医保经办机构要善于利用网络和先进的数字化传媒技术进行医疗保险的营销。 2. 4. 4 城镇其他居民:直接营销。直接营销的渠道很多,如面对面推销、目录营销、电话营销等。关键问题是营销渠道的构建。针对城镇居民的分布特点,社会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需要向社区延伸,不断完善和构建社区平台。社区平台包括街道(社区)的劳动保障平台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只有这些平台建设到位并卓有成效地开展营销活动,才能提高成功率。 3 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营销行为讨论 社会医疗保险的营销主要是由经办机构来完成的。经办机构作为营销组织,必须重新界定它的角色。 3. 1 牢固树立营销观念,建立全机构营销导向 参保扩面是经办机构的一项突出任务,也是经办能力高低的“试金石”。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内部职能划分是多样的,但它必须是一个强有力的面向所有参保人群的组织,这种导向使得参保扩面工作应成为全机构的事,营销导向也应是全机构的。“全民医保”目标的确立,要求体现在工作和部门定义、责任、刺激和关系的变化上。特别是医保信息系统的建立和完善,使经办机构的一切任务都面对着参保人群。内部各职能部门都要接受“思考顾客”的观念,即强调为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的服务。同时,只有当所有的部门执行一个有竞争力的参保人群价值让渡系统时,营销才能有效展开。只有确立全员的营销观念、改变内部的薪酬结构、开发强有力的内部营销训练计划、建立现代营销计划体制、提高员工营销能力,“经办”的目标和水平才能提升到新层次。 3. 2 经办机构要苦练内外功,实现新突破 内功是就是在多层次医保体系构架下,强化保险产品力、提升组织力、管理力、营销力,进入精耕细作、精细化管理的科学状态;外功是由关注政策体系、制度安排,转向关注参保人群,由坐门等客转向目标营销。依靠垄断做“老大”或依靠政府强制力推动参保的空间越来越小。因此,必须真正学会关心参保人群利益,从目标人群的需要和利益出发,规划市场营销渠道,设计策划促销途径。要学习和借鉴商业保险公司的经验,掌握现代保险营销的有效方法。比如:重视客户关系管理,提升服务价值,重视多种营销组合,加强营销队伍建设、营销社会保障理念、强化经办机构文化建设、改善营销环境的关系主体——医院、同业、媒体等。 社会医疗保险论文:社会医疗保险费用控制方案的系统动力学模拟 摘要:针对我国现行的统账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本文首次建立了模拟 社会 医疗保险体系运转的系统动力学模型,并以提高医疗保险制度的效率、有效控制成本为前提对各种费用控制的改革方案进行了模拟和比较 分析 ,为医疗保险体系的进一步改革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 关键词:社会医疗保险系统;费用控制;系统动力学 1998年我国开始实施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由于没有改变医疗服务消费过程中医、患、保三大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关系结构与权利结构,医方在医疗服务消费中的特殊权利丝毫没有改变,因此,各类不规范的医疗服务和不合理的医疗费用增长并未得到有效遏止。2000年至2006年间,我国综合 医院 门诊和住院病人人均医疗费用持续增长,每年增幅基本在7%到9%左右,门诊病人人均住院费用六年增长了40%(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2006)。医疗费用的持续增长使“看病贵”成为老百姓最为关注也必需解决的 问题 。 如何提高医疗保险制度的效率,有效控制成本也成为2006年起参与制定医改新方案的各海内外 研究 机构着力把握的基本原则,正是在此基础上,各研究机构在医改新方案中就如何有效控制医疗费用攀升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操作性建议,如在医疗筹资体系上,建议改革对医疗服务供方(医院)的支付 方法 ,逐步从 目前 的现金支付、病人付费过渡到预付和集资形式;引入总量控制、人头预算,取消按服务收费的支付办法等。北师大医保课题组更提出由政府作为医疗筹资的主体,代表患者向医疗机构购买医疗服务,并认为此举可将医改总费用节约1000多亿元(顾昕,2007)。各种方案角度不一,各执一词,一时间难下定论。 事实上,医疗保险体系作为一个系统的整体,只有从系统的观点出发,把医疗保险的费用控制看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才能从整体上实现医疗保险体系的良性运转和医疗费用的有效控制,真正解决老百姓看病贵的问题。本文运用系统动力学的方法,从有效遏制不合理费用支出,控制医疗总费用增长的角度出发,对医疗保险系统进行系统分析,通过政策仿真提出操作性强的控制医疗保险费用增长的方法和手段,并为政府最终 科学 地制定医保新方案提供依据。 一、医疗保险系统分析 由于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中的主要角色包括医疗保险部门、医疗服务提供者和医疗服务消费者,所以本研究的系统范围即包括上述三个部分。 医疗保险部门是现行社会医疗保险政策的主管机关,这一部门是借助调整缴费率、对医疗服务部门给出的处方金额进行审核、选择支付方式等手段来 影响 医疗保险体系的运行,比如调整缴费率可以增加保费收入,而对医疗服务部门的审核则可以控制医疗费用上涨。 就医疗服务提供者而言,当消费者增加医疗消费金额时,医疗部门会增加其医疗服务供给量,但是在医疗部门完成医疗服务后,要依照保险部门预先给定的给付标准,向保险部门提出医疗给付申请,而保险部门会在审查之后,给付该款项,但会对其认为不合理的申请费用拒绝给付。 医疗服务消费者指的是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口,这一部门的角色也是双重的,一方面是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的提供者,另一方面是医疗服务的消费者,它对社会医疗保险体系运行的影响主要是通过医疗需求变化导致门诊费用、住院费用的变化而实现的。当然,由于老龄化的趋势,参保人口的变动也会给医疗体系的运行带来影响。 二、社会医疗保险费用控制系统因果关系分析 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的费用控制系统是一个复杂系统,我们可以通过寻找系统各构成部分的关键变量以及对各变量间的相互作用的梳理与描述来概括出费用控制过程中的因果关系。 由此可以看出,在被保险人所代表的医疗需求方面,由于个人账户余额的多少会导致门诊就诊率改变,并最终导致就医人数的增减变化,因此,个人账户余额、门诊就诊率等就是其关键变量。对医疗服务提供方来说,医疗体系供给的服务量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如保险部门对医疗部门的核准比例以及保险部门累积余额变化导致的财务压力都会对医疗服务的供给带来影响,因此核准比例和财务压力可以看作医疗服务提供方的关键变量。社会医疗保险部门的关键变量包括累积余额,同时累积余额可以再简单地分为支出和收入两个部分,各有不同的影响因素,且各个因素交互影响。就保险部门的收入方面来说,主要影响因素为缴费人口、个人统筹缴纳金和个人账户金额等,而保费支出则包括门诊费用、住院费用及参保人口等。 值得注意的是,各变量之间或是互相交互影响,或是通过不同的路径对三个主要的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例如,缴费人口与参保人口的增加使社会医疗保险的保费收入增加,但人口的增加也会造成就诊人口的上升,增加医疗保险的保费支出。 费用控制的因果关系图中存在四个负反馈环。由于负反馈环控制环中的变量趋于稳定,因此这四个负反馈环体现了现行的医疗保险费用控制策略。 现行医疗保险体系中,为了避免医疗市场的“供给导致需求”的现象,所采用的医疗费用控制措施强调了医疗保险部门对医院和医生的稽核功能,通过降低或提高核准比例对医疗服务提供方进行监督审查,对单次门诊费用或日均门诊住院费进行监管和控制,“财务压力—核准比例—日均住院费用—总住院费用—保费支出—财务压力”和“财务压力—核准比例—单次门诊费用—总门诊费用—保费支出—财务压力”就体现了这一费用控制措施。根据 文献 统计(陈延、王梅,2004),参保人群的就诊频率人均6.86次/年,是非参保人群的1.8倍;即随着个人负担费用的增加,就诊率明显降低。由于个人账户专门支付门诊费用,因此门诊费用越高,则个人账户的余额越少,对参保者的激励作用越突出,门诊就诊率明显减少,门诊费用也就相应降低了。模型中的“个人账户与门诊费用差额一患者影响因子—门诊就诊率一门诊费用一个户与门诊费用差额”回路体现了这一费用控制措施。另外,在医疗费用的支付方面,目前我国实施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地区多采用按服务单元支付,即是在平均了往年门诊以及住院费的基础上,以定额的形式来约束今后费用的上涨,因此,起到了促进医疗行为规范化,有效控制医疗费用增长的作用。“财务压力—医生影响因子—平均住院天数—总住院费用—保费支出—财务压力”以医生影响因子体现了这种对医生的控制作用。 三、建立社会医疗保险费用控制系统动力学模型 1.模型建立与基本参数的确定 系统动力学建模最终要将所有影响关系表示成一系列的方程。对社会医疗保险费用控制的系统动力学模型构架进行分析之后,我们就可以在因果关系图与反馈关系图等定性模型的基础上,建立定量的数学方程;同时,在进行 计算 机仿真之前,还要利用各种途径,如社会调查、市场调查、 企业 调查、政府的统计年鉴等确定方程中的所有参数。 从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 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起,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试运行正式开始,因此,系统动力学的模拟从1994年开始。 累积余额表示社会医疗保险历年来的累积盈亏,当年余额表示当年度的盈亏状况,此两项是反映费用控制状况的重要指标。影响累积余额和当年余额的变量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保费收入,二是保费支出。保费收入=integ{保费收入-保费支出,当年余额}。 《决定》规定,保费收入为职工工资收入的8%,其中4.2%进入统筹基金,3.8%进入个人账户,即缴费比例1和2分别取取0.42、0.038。 在职职工工资的初值取4358元(1994年)。 工资增长率是以 历史 资料为依据,并假定2003年后工资增长率维持在0.1,以和时间有关的表函数表示。 在职职工人数的初值为8494.1p万人(1994年)。 根据统计资料(吴爱平、黄德明,2004),拥有医疗保险的患者年就诊率为6.87次,非医保病人就诊率为3.7次。因此,设初始就诊率=6.87次/年,最低就诊率=3.7次/年。 《决定》规定,单位以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进行缴费(单基数缴费原则),退休人员享受的基本医疗费用是由全体在职职工分担的:参保人口=缴费人口+退休人口。 由于老龄化的压力,在职职工对退休人员的抚养比逐渐增加,根据历史数据和老年负担比拟合方程(y(t)=0.2867×1.014,其中y表示老年负担比,t表示第t年,取2000年时t=1)(王晓燕、宋学锋,2004),并将老年抚养比构造为时问的表函数。 根据“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模型在构造中充分体现了个人账户的门诊支付作用以及对门诊费用的控制作用,“门诊费用增加系数”和“患者 影响 因子”均表示为“个人账户与门诊费用差额”的表函数:门诊费用增加系数(个人账户与门诊费用差额)=[(400,0)-(800,10)],(-400,0),(-200,0),(0,0),(100,0.05),(400,0.1),(800,0.1);患者影响因子(个人账户与门诊费用差额)=[(-100,0)-(600,10)],(-100,0.5),(-50,0.5),(0,0.6),(100,0.65),(300,0.7),(500,0.9)。同时,假设总门诊费用=参保人口xmin(个人账户金额,门诊费用),确保了统筹费用不被侵占。 建立指标财务压力=保费收a/保费支出,并通过财务压力来控制总住院费用的增长,医生影响因子设为财务压力的表函数:医生影响因子(财务压力)=[(-10,0)-(10,10)],(-10,0.5),(5,0.5),(0,0.55),(10,0.7)。 财务压力的增大迫使医疗保险部门通过加大审核力度来控制各种不合理的费用支出,首先将核准比例表示为财务压力的表函数:核准比例(财务压力)=[(-1,0)-(10,10)],(0,1),(0.25,0.25),(0.5,0.5),(0.75,0.85),(1,0.95)。 日均住院费用增加率表示为time和财务压力的函数:日均住院费用增加率=if then else(time<1998,0.1,日均费用增加率f(核准比例))。 日均费用增加率(核准比例)=[(0,-0.2)-(10,10)],(0.5,0),(0.6,0),(0.7,0),(0.8,0.01),(0.95,0.05)。 初始住院天数为12天/年,最低住院天数7天/年(陈琳、杨宝林,2003)。 2.模型有效性检验 对模型的有效性检验包括结构确认测试、参数确认测试、单位一致性测试、极端情况测试和行为重现测试。 结构确认测试是直接比较所构建的 社会 医疗保险系统的费用控制模拟系统是否符合真实系统的结构。通过因果关系图、反馈关系图和系统方程式进行检验,发现本模型结构与社会医疗保险的政策结构是相对应的。 参数确认测试是直接比较所构建的模型结构与模型所代表的真实系统的知识,是否在概念或数字上符合。本模型所用参数来源于统计年鉴、统计数据或回归技术等,在概念或数字上符合模型所代表的真实系统的相关 文献 或经验。 单位一致性测试是测试所建立的模型其单位是否一致。作者 应用 系统动力学软件(vensim)中的单位一致性测试工具(units check tool),来测试所建构的模型。本模型已通过单位一致性测试。 极端情况测试是测试所建构的模型在极端情况下是否符合真实系统。当极端情况测试的结果显示出模型不符合真实系统时则修改系统,再次测试,直到极端情况测试的结果,显示出所建的模型符合真实系统时,才停止此项测试。本模型通过两种极端情况测试:(1)当参保率为零时,保费收入为零;(2)当参保率为零时,保费支出为零。 行为重现测试是测试所建构的系统模型是否重现真实系统中的 问题 行为。我们分别对缴费人数、参保人数、保费收入和保费支出情况进行了测试,模拟数值同统计数值在变化趋势上是一致的,较为真 3.医疗费用控制方案测试 模型对现行社会医疗保险系统的运行及费用控制的政策进行了模拟,涉及的费用控制政策包括:通过个人账户对门诊费用的专项支出来激励个人降低就诊率和单次门诊费用;在按服务支付医疗费用的背景下,利用核保率控制单日住院费用;借助财务压力增加 医院 降低住院目的激励;在住院费用上实行部分负担制度。 在总比例8%不变的情况下,更改统筹或个人账户的比例会给费用的支出情况带来变化。我们分别考察(1)统筹比例降低、个人账户比例提高和(2)统筹比例提高、个人账户比例上升两种情况,并不失一般性地将情况(1)设为将统筹比例降低为3%,个人账户比例提高,情况(2)设为将统筹比例提高为5.4%,个人账户比例降低到2.6%。 费用控制修正方案二:总额预付制度 对现行方案的模拟是在按服务单元收费的情境下进行系统运行和实施费用控制的,下面通过总住院费用方程式的变化,将按服务项目收费转化为总额预付制度。 此时的总住院费用方程修正为: 总住院费用=if then else(time<2000,总住院费用0,delayl(总住院费用1.1,1) 费用控制修正方案三:按人头支付制度 按人头支付也是一种预付制度,是根据定点医院服务对象的人数和规定的收费标准,预先支付供方(医疗服务机构)一笔固定的服务费用。 将上述方案代入系统进行模拟,可以发现在不改变个人缴费总比例的情况下,提高统筹比例、降低个人账户比例可以降低门诊费用及住院费用的支出;反之,则导致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的上升。这也证实了个人账户制的实行确实可以起到控制费用的作用,并且在具体操作上由于个人账户只支付门诊费用,个人账户比例不宜过高,过高则对患者的费用控制激励降低。从约束与激励机制来看,总额预付制度强化了对医方的约束作用,因此在较短时期内就可以起到较好的费用控制作用。按人头支付制度(如美国的hmo)尽管在欧洲和美国都起到了较好的功效,但由于我国的老龄化进程加快,因此在我国不具备较好的费用控制效果。 四、政策建议 上文通过对各种政策的模拟 分析 ,我们得出了影响费用控制系统的主要因素和各因素对费用控制的影响效应。下面对如何利用这些因素给出一些建议: 1.在总缴费比例确定的情况下,降低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 研究 表明,实行个人账户对门诊费用的专项支出确实可以起到激励个人降低就诊率和单次门诊费用的作用;同时,为了进一步强化个人账户的激励作用,可以在设计上适当降低个人账户的比例,这样在保费收入不变的情况下,门诊费用、保费支出都明显降低,可以起到更好的费用控制效果。当然,如果个人账户比例过低,其应有的强制性保险功能被削弱,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医保改革的继续进行。方案一(2)中将用人单位缴费的10%划入个人账户,费用控制效果较为明显。 2.继续加大对医疗服务提供者的监督审核力度 在按服务单元支付医疗费用的背景下,可以通过加大审核力度,借助核保率控制单日住院费用以及借助财务压力增加医院降低住院日的激励。在具体实施中,可以充分利用 计算 机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监控,对疑点费用和发生的高额费用,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核实;建立强有力的外部监督,包括聘请社会特邀监察员,组织医疗专家和医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医院病历、处方等档案进行检查;设立医疗服务及医疗保险投诉举报中心等。 3.实行总额预付的支付制度 在对现行方案(实行按服务单元付费)、总额预付方案和按人头付费方案的模拟中,我们可以发现,由于我国 目前 面临的老龄化情境,按人头支付制度未能起到良好效果,而实施总额制度比现行方案在短期内有更好的控制费用效果。当然,由于总额预算对服务质量的制约很弱,建立强有力的监督机制是实行总额预付制的前提。 社会医疗保险论文:浅析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的关系及衔接 浅析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的关系及衔接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制度的不断完善,居民对于医疗服务及保障制度的要求也日益增加,因而对于各国政府来说如何解决居民医疗保障问题就成为了公共卫生政策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而如何在现行的保障制度之下,逐步完成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的衔接与融合,也成为了未来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探索的方向。 二、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各自的特点 (一)社会医疗保险的主要特点 (1)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与我国当前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即处于“低水平”下。现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筹资比例已经大幅降低,因此只能提供最为基本的医疗保障。 (2)社会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很广,也就是要尽可能的使所有的单位及企业加入。而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就包括中央、省属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等。 (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费筹集,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的。 (4)社会医疗保险具有“统账结合”的特点,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 (二)商业医疗保险的主要特点 (1)通过资源整合、风险集中的方法,来达到共同分担由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目的。 (2)通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合同、缔结契约关系的方式,来达到双方履行权利及义务的目的。 (3)作为一种特殊商品的医疗保险,可以根据社会不同需求产生的不同险种来开展业务,市场可以调节其供求关系,其特点是灵活自由,可以适应社会的多层次需求。 (4)医疗服务供求双方处于并不对等的地方,供求双方的联系完全是被市场所调节的,经常会出现“市场失灵”的情况。 三、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在实践中的几种混合模式 尽管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各具特点,两者目的不用、各有区别,但在实际中世界各国大多会将两者结合,主要有三种不同的混合模式。 (一)社会医疗保险为主、商业医疗保险为辅的模式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目前的通用做法,是将商业医疗保险作为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充及附加形式。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一般是通过社保税进行筹资,覆盖劳动者及其家属;而作为公共卫生的补充形式,商业医疗保险覆盖的主要是未加入社会医疗保险的居民,同时还会对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中并未包含的服务项目进行负担,这一模式大多被欧美国家所采用。 (二)商业医疗保险为主,社会保险为辅的模式 商业医疗保险在这种医疗体制架构之下处于主导的地位,并且被允许占据整个医疗保险市场。而社会医疗保险则只是作为一种补充,为不愿或无力保障的人群所建立,如低收入者和老年人等。其主要不足之处是,无法参加社会保险同时又无能力参加商业保险的人口不能得到任何形式的医疗保障。 (三)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并存的模式 商业医疗保险在此种框架下,是以替代公共医疗保险的形式存在的。居民自主选择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或者投保商业医疗保险,因而形成的模式是两种制度各自独立运行。人们的付费能力决定了商业保险提供的保险服务,付出的代价与服务是对应的。而社会保险的覆盖对象则是参加商业保险之外的人群,因而其提供的医疗服务待遇是取决于公共卫生资源的水平的,这一两种体制并行的模式主要被一些中低收入国家所采用。 四、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融合的对策及建议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两者相互融合的实质,就是要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在保障体系中的基础保障作用,与此同时要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对于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充作用。因而要采取一定的对策,确保二者平衡发展,具体如下: (1)政府必须明确社会保障政策,给予商业医疗保险以充分的发展空间,同时加大与商业保险公司的合作,来帮助支持他们发展商业医疗保险事业。 (2)要从整体上把握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发展策略。可以针对当前社保体系制定短期、中期以及长期的规划和目标,同时要依据所制定的发展规划,对社保制度的整体组织结构、运营方式和业务品种等方面进行全面的整合和统筹。 (3)合理的划分政府与市场的作用,明确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空间。要从我国国情的实际情况出发,使得社会医疗保险覆盖基本的医疗保障需求,对其制订合理的封顶线及报销比例,也就是承担有限的保障责任。而针对基本医疗以外的属于市场范畴的医疗保障需求,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由商业医疗保险自行解决。 (4)不断完善配套措施,同时优化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监管机制。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4%税前列支的政策,因而要在明确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化经营的前提之下,推进此项措施的落实和完善。同时,要充分发挥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在监管机制上各自的优势,相互借鉴、相互促进,与此同时,还应当适当地放宽对于社保基金运营方式及渠道的限制,允许其参与资本市场的运行。 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各种有利措施的相互配合之下,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的现现状一定会得到改善,达到二者相互促进、相互融合的目的,充分发挥二者“社会减震器”的作用,在维持社会稳定、改善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发挥更为广大的作用。 社会医疗保险论文:商业保险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思考 摘要:本文基于辽宁省商业保险机构在参与社会医疗保险中的管理中的职责及业务流程,提出了辽宁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运行机制对策。 关键词:商业保险;社会医疗保险;运行机制 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是社会保障制度健全发展的科学安排,在两者合作过程中应坚持政府主导,明确权责,分工合理,保障医保业务规范运作,确保各项医保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服务质量,提高医保工作效率,加大医疗服务及医保经费的使用监管工作,促进参保者医疗待遇得到全面提升并得以及时的补偿,确保参保者的医疗保障权益的实现。辽宁省2014年1月起实施大病医疗保险业务,全面开启了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工作的新局面。基于辽宁省医保工作现状及未来医保发展的趋势,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应在保证基金安全运行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运用合理高效的运行机制,确保两者的和谐健康发展,本文就从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业务工作展开,分析商业保险机构管理社会医保的运行机制。 1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的权责分工 保险公司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合作过程中,政府与保险公司应明确各自的责任与分工,在医保体制管理中政府其主导作用,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医保制度的建立与规划,在政策,法律法规层面上总体规划社会医保的总体要求及制度安排,并制定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社会医疗保险的准入标准,在政策上扶持管理社会医保的商业保险公司发展,在业务上协助商业保险公司完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并监督其实施效果,引导医疗保险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保险公司在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应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经营社会医保。实务中负责医保的具体业务操作。制定业务操作流程及实施细则,负责建立参保人档案,保费的收取及医保待遇的支付,负责根据每年医保收支状况反馈医保基金的使用情况,以使政府部门及时调控医保资金的筹资标准,负责监督医疗服务机构使用医保经费的合理性,提高医保基金的有效利用率。 2完善招标准入标准,规范招标工作 根据《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辽宁省各市积极利用市场机制和保险公司的专业优势通过招标方式向保险公司购买大病保险和委托经办基本医疗保险业务,为确保专业能力强的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管理与经营,在招标选择保险公司的过程中,政府作为主导力量应积极作为,向有意参选保险公司提供参保人数,筹资水平,风险发生率,赔付率等真实的数据资料,以利于保险公司在费率厘定,起付标准,赔付限额和风险的分担等方面有客观的数理基础为参考。确保保险公司经营社会医疗保险的风险在可控制范围。其次招标工作全程清晰透明,应坚持使公民的医保权益最大化原则,以民生为导向,严格制定招标标准,加强对招标中介机构的监管,确保专业实力强,资源优势明显的保险公司经营社会医疗保险。作为竞标一方的保险公司应积极与政府部门沟通信息,掌握标的的风险状况,获得真实可靠的数据资料,科学预测担负的风险责任。其次可与政府部门谈判争取扩大经营保险业务的范围,比如可将职工的生育险与工伤险的服务项目同大病医疗险业务打包招标,这样既有利于保险公司规模效益的实现,又有利于保险公司为创新产品积累经验并可以拓展保险公司的客户资源,促进公司相关业务开展,多方共进与社会医疗保险业务共担风险。 3保险公司经办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流程的优化 3.1业务操作 保险公司经营社会医疗保险业务应与社保机构联网共享数据信息,形式上可采取合署办公共同完成公民的医保管理工作,但应确保信息的封闭性,以保护参保人的个人隐私。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建立相关的数据服务平台及计算机管理软件的开发保障信息的衔接与即时转换,可与定点医疗机构建立一站式的网上即时结算服务系统,建立异地结算平台,方便参保人及时得到医疗保险报销。 3.2风险的管控 风险管控是保险公司能否持续性经办社会医疗保险的重要保障技术,保险公司应建立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度及可行性措施,严格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在所经办的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方面应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协商建立风险的比例分摊机制与费率联动调整机制,确保保险公司在可控制风险范围内经办社会医保业务。 3.3研发相关延伸与补充产品 由于社会医疗保险建立的特点是广覆盖,低水平,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较低,因此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社会医疗保险获得的利润较低,保险公司除了与政府部门协商获得更大范围的保险业务管理和政策支持外,还应该积极运用经营管理社会医保时积累的丰富经验,掌握疾病的风险状况,熟悉社保的保障范围,保障程度及参保者与医疗服务供给者的相关信息,保险公司通过这些数据资料能更准确的测算健康险及重疾险的费率,研发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或补充产品,创新公司的健康险及重疾险产品,如住院补偿医疗保险,门诊保险,住院津贴保险,护理保险及重大疾病保险。充分开发多样性的产品,在险种,保障范围,保障额度等方面满足客户对医疗保险的多层次需求。 3.4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绩效评估指标建立 保险公司参与经办社会医疗保险业务管理的效果影响社会医疗保险的发展前景,为使保险公司在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竞争机制中稳定运行,应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估指标予以考核,评估指标的建立应与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保持统一的参照口径,同时评估指标应具有易操作性,便于计算,并有参考价值。基于以上要求,我们把保险公司管理社会医疗保险的效率提升、医疗保险的风险管控与服务质量的提高作为三类一级指标。 (1)效率的提升指标下设子项目考核指标包括居民的医疗保险费用增长速度,速度下降说明效率提升;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报销比例提高说明效率提升;医疗保险的人均管理费用,通过投入与产出的比值进行考核。 (2)风险管控指标下可分别从患者的同类病人均住院费用变动以及保险公司支付保额/保险费的比值趋向均衡来衡量,若比值趋于1则说明支付总保额与收入总保费基本平衡,符合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社会医疗保险的保本微利原则。 (3)服务质量指标的考核主要通过调查参保人员的满意度评价来进行。对于考核分值高应予以基金或政策奖励,以激励商业保险公司更好完成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作者:安宁宁 单位: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社会医疗保险论文: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对医疗服务的影响 摘要: 社会医疗保险已经成为我国医疗服务中重要的一部分,随着我国对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的不断推进与完善,我国的医疗服务也深受其影响。本文主要通过评价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对医疗服务影响的效果,研究我国应如何更好地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关键词: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医疗服务 我国的医疗服务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为居民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二是有效平衡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增加医疗和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三是强化医疗服务管理。完善社会医疗保险政策,是为了更好地进行医疗服务,从而有效地提升我国的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率。 一、我国现阶段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分析 1、社会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标准不统一 虽然我国正处在逐步完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阶段,各地也纷纷出台了相关政策,但基于地区之间的差异性从而导致了每个地区的社会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及待遇不统一,致使城市务工人员或者城郊结合的居民出现重复参保或有选择地参保等现象出现。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的距离正在逐渐缩小,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远远低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使得许多外来务工人员纷纷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这对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稳定运行是非常不利的。 2、门诊费用增长过快 有数据表明,2000年县级医院门诊费用相对于1990年增长了6.81%,2005年增长至10.43%,到了2010年县级医院门诊费用则上涨到15.03%,且2011年国务院的一项调查显示,城市居民医保门诊报销费用不足1/3。由此可见,我国门诊费用增长过快,但居民医疗保险却不能得到合理的报销。虽然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中有关于报销大病费用的相关政策,但关于门诊的医疗保障服务还是不够完善。3、社会医疗保险统筹资金收支运行不平衡随着社会老龄化人口的不断增加,我国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费用增长速度也明显加快,这都是造成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统筹资金收支运行不平衡的重要原因。我国对社会医疗保险政策不断进行改革与推进,使得医疗保险的补偿水平逐年提高,极大地降低了居民医疗负担的风险。在社会医疗保险保障制度不断提高、医疗费用却逐渐上涨的情况下,社会医疗保险统筹资金的平衡运行也因此埋下极大的隐患。 二、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对医疗服务的影响效果 1、门诊统筹对医疗服务的影响 (1)研究门诊统筹制度对医疗服务影响的方法。为了更好地了解社会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影响效果,本次研究选用了“门诊+住院补偿”医疗模式与“个人账户+住院补偿”医疗模式进行对比。参加两组医疗模式的实验者年龄均在32—49岁,文化背景、月收入均无显著差异。其中参加“个人账户+住院补偿”医疗模式的实验者在身体健康方面与“门诊+住院补偿”医疗模式的实验者存在高于1%的差异;在生活习惯方面“个人账户+住院补偿”医疗模式的实验者与“门诊+住院补偿”医疗模式实验者存在高于1%的差异。研究实验进行两周,两周后对比两组医疗模式的门诊就诊率、住院率、自我医疗率与未就诊率。 (2)门诊统筹对医疗服务影响的研究结果。研究实验结果表明:“门诊+住院补偿”医疗模式的门诊就诊率下降了16.13%,自我医疗率增加了13.11%“;个人账户+住院补偿”医疗模式的门诊就诊率增长了12.19%。 (3)关于门诊统筹对医疗服务影响的讨论。从研究结果可以分析得出,门诊统筹制度明显降低了居民的门诊就诊率,家庭人均收入升高,其门诊就诊率也会得到相应的升高。自我健康评价差的居民,其门诊就诊率就越高。患有慢性疾病实验者的门诊就诊率低于没有患病的实验者的门诊就诊率。门诊统筹制度实施两周之后,自我医疗率明显上升,并随着家庭收入额增加而降低。由此可以得出结论:门诊统筹制度有效地提高了社区门诊医院的资源配置效率,提升了慢性疾病患者去医院的就诊率;有效降低了居民的自我治疗率,增加了患者用药的安全性。门诊统筹制度的制定有效降低了居民的疾病负担,实现了让每位居民都享受到了最基本的医疗服务。 2、大病医保政策对医疗服务的影响 (1)研究大病医保政策对医疗服务影响的方法。随机选取某市城镇医疗保险数据库2009—2012年10%的样本进行研究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就诊日期、疾病诊断、住院总费用、统筹支付、大病医保支付、自费支付。因大病医保从2011年实施了自费补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得到提高,故而将2009—2010年前的调查样本作为一组,2011年—2012年的调查样本作为一组。 (2)门诊统筹对医疗服务影响的研究结果。研究实验结果表明:大病医疗保险政策实施后,患者个人自费支付的费用下降了19.83%,个人支付费用在住院总费用的占比下降了2.82%,灾难性医疗支付费用降低了41.23%。 (3)关于大病医保政策对医疗服务影响的讨论。从研究结果可以分析得出,大病医保政策明显地降低了患者住院的自费支付,其主要原因是:大病医保中增加自费补充医疗保险,从而使得大病补充报销可以高达50%,降低了患者的自费费用,实现了患者“看得起病”的目标。但随着医疗费用的不断增加,大病医保又降低了患者自费支付,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医疗行为的监管,尽量避免医疗道德事故的发生。大病医保政策实施后,退休人员的自费费用与灾难性医疗支付的比例增加了,离退休人员自费费用与灾难性医疗支付比例也有明显上升。其主要原因是因为大病医保自费补充的政策会引导退休人员或离退休人员进行一些不必要的医疗服务,导致医疗道德事故的发生。世界银行发展部门专家AdamWagstaff曾研究我国西部新农合医疗实施的效果,发现“按服务付费”与“大病统筹”等制度有助于增长主张患者过度治疗的现象发生。因为大病医保政策中的多种支付方式,促使一些医疗机构加强自身的管理机制,以提高大病医保资金的使用效率。在大病医保资金有限的情况下,不少医院不得不改进自身的医疗技术以提高患者的治疗效果,从而降低整体的住院费用。大病医保政策不仅保证了医疗质量、促进了医院的自我发展,也有效地提升了大病医保资金的使用率。 3、总额预付制下的结算办法对医疗服务的影响 (1)研究总额预付制下的结算办法对医疗服务影响的方法。分析某市住院总人次前80%的医疗结构,用不同的方式对患者的次均住院总费用、次均自费支付进行结算,随后比较自费支付费用比例的变化。 (2)总额支付制下的结算办法对医疗服务影响的研究结果。总额控制、增幅管理的结算方法下,次均住院费用与使用医保支付费用增加明显,但总额费用控制效果比较好的普遍是三级医院。针对一些特殊疾病,总额控制、增幅管理的结算方式下的次均住院总费用和使用医保支付费用的情况有所下降,但结果并不明显,二级医院的次均医保费用支付明显是高于三级医院的。从整体上看,使用总额控制、增幅管理结算办法的患者住院自费支付比例下降了2.6%,三级医院自费支付比例下降了2.4%。 (3)关于总额支付制下的结算办法对医疗服务影响的讨论。精细化总额控制(即住院总额与次均住院总费用)、增幅管理结算办法有助于医疗结构提高对医疗费用的使用效率,减少患者住院的时间。通过总额控制、增幅管理结算办法可以看出,二级医疗机构的次均医保支付费用明显高于三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的挂床现象也明显高于三级医疗机构。主要原因为一些二级医疗结构的医疗水平明显提高后,导致了一些不必要住院的现象存在。对此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尤其是对二级医疗机构。推行对特殊病种实行精细化总额控制、增幅管理的结算办法,提高对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随着我国医保制度的不断改革完善,相关部门应该探索出符合住院服务的支付方法,优化医疗机构的医疗资源,提升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率。 三、关于社会医疗保险政策的建议 1、推进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制度我国当前并没有统一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从而造成我国城乡医疗体系不完善。无论是医疗资金的统筹管理还是医疗保险的待遇及相关管理制度,都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从而导致重复参保或有选择性参保的现象出现。要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新要求,统筹推进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制度,强化顶层设计,制定出统一的医疗保障体系,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现基本制度、管理体制、政策标准、支付结算、信息系统、经办服务的有机统一,建立起符合实际、统筹城乡、惠民高效、公平可及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最大程度惠及参保居民。 2、推进门诊统筹制度的广泛实施门诊部门作为我国社区医疗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若没有进行合理的利用就会造成我国医疗资源的不合理利用。当门诊服务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居民就会更多的选择住院来治疗,从而造成大医院人满为患,患者过度治疗的现象发生,间接加重了我国看病难的情况,也增加了医疗道德事故的发生风险。医保部门应重视门诊统筹制度,完善并推行门诊统筹制度的广泛实施,提升门诊对小病的治疗率,优化我国医疗体系,提升门诊医疗医院的使用率。 四、结论 结合我国居民当前看病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改善,才能逐步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在完善社会医疗保险的同时,国家也要重视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工作,增加卫生部门与监管部门的协作,降低医疗道德事故的发生,有效地提升我国医疗资源的使用率,如此才能实现社会医疗制度最初的目的,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看病难的情况。 作者:邵东 单位:烟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社会医疗保险论文: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论文 一、社会医疗保险概述 社会医疗保险从设立到推广,再到不断深化,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生命安全,提高我国医疗体系服务水平等方面取得显著实绩。然而毫不晦涩地说,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在新时期以来逐渐表现出多方面的局限和不足。首先,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者的身份由多个主体共同承担,造成管理工作的过于复杂和人力、物力的严重浪费。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扮演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者角色的有关部门包含了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等。其次,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者数量过多,加之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内容很难做到泾渭分明式的严格划分,所以,造成工作内容与管理者之间角色的冲突和信息的难以及时送达。最后,传统社会医疗保险工作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各个险种之间为了争夺更大的客户资源,完成既定的参保率,而放松关键的审核环节,造成重复享受医疗保险的情况发生,并导致医疗保险资源的分配不公和严重浪费。 二、新时期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模式的有益尝试 1.精简管理部门,实行权力集中的管理模式 为了避免由于社会医疗保险的管理层过于庞大而导致的医疗保险信息不对称,医疗保险资源浪费以及重复获取医疗保险补助等弊端的出现,新时期以来,我国改革了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制度,根据不同级别的社会医疗保险区域,指定相应级别的卫生局或者其他卫生行政部门作为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伴随着这种管理权力的集中,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在险种上也实现了集中,将原先分散在不同管理部门之下的社会医疗保险进行归拢,统一安排在卫生局及其他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的管辖范围之中。其中,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及困难群体医疗救助是险种合一工作中的绝对主体性部分。通过这种权力集中的方式,实现了对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的“瘦身”。强化了对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整体性和宏观性,实现了对社会医疗保险资源的科学分配和结构的不断优化。 2.委托管理的管理模式 在进行简化管理部门,实行权利集中的过程中,各级卫生局以及其他卫生行政机关的角色往往面临着难以避免的尴尬和矛盾。作为我国医疗体系和行业的主要负责部门,其需要考虑我国医疗行业的发展和繁荣,对医疗服务体系的水平和营收等情况有一个清晰的认知和积极的促进。但由于其同时肩负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重任,为了保障公民获得切实的医疗保险服务,必须对医院的医疗服务收费水平进行全程监督和考核。为了避免这种角色的矛盾和冲突影响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有效性,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实行了委托管理的新型管理模式,从当前较为成功的试点地区管理经验来看,这种委托管理模式的实行是通过签订保险合同、委托合同、医疗基金管理等方式来实现的。 3.社会医疗保险中的道德因素管理 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在本质上是属于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分,不带有盈利性质。但是,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由医疗机构、保险机构、被保险人等三方共同组成。而医疗保险的形式是以金钱作为载体的。所以,我国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在实际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中,注重和加强了对利益相关三方的道德风险的管理,强化了对其的参保率的审核工作以及道德品格的评估工作。 三、结语 新时期以来,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在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为了强化其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民众生活水平等方面的意义和价值,摸索出了以四险合一、委托制管理和道德风险管理等不同的管理模式,实现了社会医疗保险价值的发挥。 作者:张立杰 单位:集安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社会医疗保险论文:异地结算社会医疗保险论文 1影响异地结算效率的主要因素 1.1结算程序 在跨省就医即时报销的程序中,涉及3个主体:参保地医保机构、流入地医保机构、就诊医院。首先,各部门之间有各自的管理程序,加上各主体的信息不对称会使得补偿周期拉长。而且在异地就诊需要相应的申请手续,不能完全享受与当地患者同等的就诊程序,使得异地结算比统筹区内的结算效率更低。其次,医院要有足够能力对所有投保患者进行直接补偿,但又不能与医院的财政收支相混淆而影响自身的正常运转。那么,就诊医院就要即时向本地医保机构申请补偿,双方机构间的行政效率与异地结算效率有直接关系,若双方机构的结算程序过于复杂,将影响医保经办机构对患者本人的补偿周期,所以,在这种结算程序“双重周期”的影响下,患者在异地就医时花费的医疗费用并不能及时得到补偿。异地结算的手续过于复杂,程序不够清晰,严重影响了异地结算的补偿效率,所以会导致异地就医人员看病难、报销难、负担重。 1.2信息系统 各地政府都有各自的医疗保险信息数据库,但在实际操作运用中却没充分发挥其作用。主要原因一是现阶段各地信息系统相对独立: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政策实行属地化管理,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的医疗信息储只存在流出地参保机构,这类信息并不随人口的流动而流动,所以在异地结算时,参保人员的信息不充分,需要参保人在两地来回奔波,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异地结算的补偿周期,从而降低了异地结算的效率。二是医保信息系统对接性差、对接难度大:异地就医地的相关数据不能与参保地实现互通,如此也给医疗费用的结算带来了很多麻烦。此外,患者前后医疗信息的不完善、不实时更新,给疾病治疗带来了障碍,使治疗疾病周期变长。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疾病治疗的时间过长,其报销的结算周期延长,使得结算效率降低。 1.3保险经办人员的专业能力 在异地就医人员的实际报销过程中,保险经办人员的专业能力是影响异地结算效率因素中不可忽略的一点。现在大部分医院包括基层医院都有医保办等类似的机构,即使是当地患者,在接受医院治疗后可以凭患者本人参加的相关保险报销部分医疗费用,这就需要凭借各类门诊单据到医院驻点的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其中涉及到多种手续及审核程序。如果保险经办人员的专业能力不强,对报销程序不熟悉,将会造成结算手续不齐全,患者来回“跑腿”,即使得异地结算效率降低。若属于异地就医的情形,究于两地报销政策、报销水平的差异性,保险经办人员的专业水平对结算效率的影响更大。因此,保险经办人员的专业能力的高低是影响异地结算效率的重要因素。 1.4监管机制 异地就医与风险控制管理主要的手段和方法有以下几种:在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较为集中的地区设立若干医保定点机构,实行医疗服务异地委托管理;本地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必须在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转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自付,待费用结算完毕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报销。由于没有统一的针对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与异地就医的患者和异地医院的协调监管机制和制约机制,导致异地就医的监管难度很大。在异地结算方面,就诊医院与两地的报销经办机构的监管力度不够,就会导致各部门的行政效率降低,影响异地结算效率,最终作用于患者本身,使得患者垫付压力大,违背了社会医疗保险的初衷。 2对提高异地结算效率的建议 在国外,欧盟层面设立专门的管理和协调机构协调和监督跨国就医,机构包括负责提出欧盟跨国就医发展目标以及合作项目建议的欧盟委员会、提供跨国就医政策咨询服务的社会保障委员会和经济政策委员会。笔者在研究了社会医疗保险异地结算效率的影响因素后,通过对国外一些地区的异地结算方式的借鉴,提出以下几点提高异地结算效率的建议。 2.1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 提高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的重要性体现在能减少异地就医人员。虽然我国的流动人口与日俱增,但异地就医的人口数量是一个相对的数值,只要统筹范围足够广,一定区域内的就医行为就不存在异地就医的现象了,结算效率便相应地大幅提高。全国各地基本实现了县级统筹,现在普遍提升到市级统筹。而对于我国2.63亿的流动人口,大部分是由于各省级地区经济不平衡而发生的欠发达省份劳动力流向发达地区的现象,该部分人员具有较高的异地就医需求。要提高异地结算的效率,就需要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 2.2建立健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实现省内统筹和异地协同管理,都需要进行大量的数据处理与信息交流,因此,建立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极为重要。针对各地医保信息不互通的问题,搭建全国通用的信息平台,一是成立省级医疗保险结算中心,二是推进统一、多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另外,现代网络技术飞速发展,医疗保险领域应当充分利用移动服务终端,开发手机App等移动软件,推行统一、规范、严格的认证体系,使医疗机构与参保患者双向选择,省去在各医疗保险机构来回奔波办事的麻烦。这样可以让报销系统透明化,在简化了报销程序的同时起到了患者对服务机构的监督作用,医保客户端还可以起到宣传保险知识及报销程序的作用。 2.3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 参与完成异地结算内容的操作人员的专业水平直接影响到即时补偿效率。任何一套医保政策都需要熟练的执行人员进行操作,一名优秀的保险经办机构从业人员都应具备坚实的保险专业基础、广博的社科人文知识、通达的思维表达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若要提高结算效率,则需避免因从业人员操作失误、报销业务不熟悉等原因引起的报销程序繁琐及补偿费用不合理等一系列影响异地结算效率的现象。强化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这不仅可以使报销程序便捷化从而提高异地结算效率,也可以更方便地服务于患者,避免由“报销难”引起的不必要的纠纷。 2.4加强监管力度,普及医保知识 政府监管部门应统一的针对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和异地医院的协调监管机制和制约机制,进一步从社会层面监督异地结算的报销程序,使参保人员积极主动地完善个人医保信息。 作者:傅强辉 王树英 刘诗波 刘媛 罗倩 郑先平 社会医疗保险论文: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模式 [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国家对于社会医疗保险的投入及重视,越来越多的人对于保险有了更新的认识。在社会医疗保险覆盖面难以企及的某些领域内,商业保险公司介入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文章旨在对近年来已经取得相对成功的几种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到社会医疗保险的模式进行简单分析,并对其发展的趋势做一些预测。 [关键词]商业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模式 1商业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 1.1商业保险 商业保险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在投保人与商业保险公司之间形成的一种保险的双务关系,投保人通过向保险公司预交保金以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疾病、伤亡、财物损失等情况,保险公司在发生上述情况时有对投保人进行赔付的义务。双方在自愿平等的条件下签订的这类保险合同是为双务合同,投保人对保险公司有先付保金的义务享受潜在危险发生时的赔付权利;而保险公司则有在危害发生时给予投保人及时赔付的义务,其享受的权利在于投保人先期交付的保金。不难看出商业保险具有以下特征:(1)商业保险的责任主体是商业保险公司,其具有营利性,其利用投保人先期缴纳的保金来进行营利性活动,以期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来应对可能发生的对投保人的巨额赔付金。(2)商业保险的保险关系通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来体现出来,非此,普通社会公众与保险公司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关系。(3)商业保险的标的范围广泛,可以是人身方面的,如健康、生命等,也可以是利益方面的财物、信用等。 1.2社会医疗保险 社会医疗保险是指国家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针对保障范围内的劳动者提供的一种在其患病时的基本医疗保障的保险制度,由政府承办,借助于行政、法律以及经济手段来保障实施。其区别于一般的商业保险,不存在严格的双务关系,目前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主要由基本的医疗保险、大额医疗救助和企业及个人补充医疗保险等方面组成,政府承担着最基本的保险责任。其具有显著区别于商业保险的几大特征:(1)权利义务的不对等,社会医疗保险的主要义务在于政府为普通劳动者提供患病时的医疗保障,而劳动者只在某些重大、特殊疾病发生时承担一部分补充医疗保险责任。(2)形式及内容具有强制性,社会医疗保险由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强制执行,凡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必须无条件投保,且被投保机构无条件接受投保,这是针对不特定多数劳动者的国家保护。(3)社会医疗保险的宗旨在于对公民的帮扶,其不具备营利的目的。 2商业保险公司介入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几种模式 随着我国政府在对全民医疗保险上的投入增多以及受益的公民范围的不断扩大,政府层面的投入在某些方面会有所不足,经过近年来不断摸索试点,商业保险公司介入社会医疗保险并取得一定成效的模式总体上有以下三个方面。 2.1基金管理模式 政府通过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对征收而来的社会医疗保险金委托商业保险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来参与其中,保险公司为政府的保险基金提供管理并从中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这种模式下的保险公司只是简单地为政府提供一些医疗方面的服务并不会参与到基金的管理运营当中,基金的盈亏都由政府来承担。很明显,这种模式下的基金安全会有所保障,其不会参与到市场当中并发生巨额亏损的风险,但是其存在的弊端也是相当明显:一是基金的基数过于固定,不可预知的居民医疗费用会在某个时间段甚至在整个医疗保险期间大量消耗基金的数额,造成入不敷出;二是政府在独自承担着这笔基金大量损耗的风险,这对于地方财政是一个巨大的考验。此外,就商业保险公司介入其中单单充当一个管理者的身份来说是对其营利性功能的严重浪费。 2.2契约模式 契约模式是指政府将所征收的社会医疗保险金通过与商业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规定其受益人为全部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在发生需要进行医疗救助情况时由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对居民的医疗保险承担责任。政府在这种模式下充当的是投保人的角色,但是其与普通的商业医疗保险的投保人相比并不是直接受益人,而是充当着一个善良的“监护人”的角色,其在订立的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普通居民是其直接受益人。这种模式下的基金透支的风险就转移到了保险公司,政府相应的财政压力就会减小。但是其存在着一个最大的隐患就是政府投入的保金在商业保险公司的投资活动中的收益难以保证,一旦发生经济上的风险就会造成对居民的医疗费用等支出的不及时甚至是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支持医疗。虽然当前我国较大的几个保险公司多少都存在着国家的影子,其投资等会受到一些政府层面上的扶持,但是就整体运行而言,其投资也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参与市场竞争,风险就一定会存在,且难以预计,所以说,契约模式的二者结合也难保万全。 2.3混合模式 混合模式是指政府对于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一分为二,结合基金模式和契约模式来进行分散管理,其理论依据就是“鸡蛋不能存放在一个篮子里”,面对风险时这种模式会有较大的灵活性。其具体做法就是这部分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一部分交由商业保险公司进行管理并付给其一定的管理费用,而另外一部分资金则是要与其签订特殊的保险合同,约定在发生风险时二者按照约定的比例承担相应的损失。在这种模式下的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风险就大大降低,且可以让商业保险公司灵活运用其中一部分资金进行市场投资,发挥其在市场竞争中所具有的而政府难以具备的营利功能,这样往好的方向发展就会扩大社会医疗保险在对居民医疗费用支出上的范围和能力,就算是发生了风险也不至于让整个基金系统坍塌。 3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发展趋势 就目前存在的政府主导的集中模式而言,虽然有政府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但是就国家在医疗保险的范围上还存在着许多欠缺,许多疾病尚未列入社会医疗保险的承保范围,一些药物及治疗方案也没有列入其承保范围,这样就无形中增加了居民自费医疗的负担,因此笔者以为未来商业保险公司会在这些方面更多地参与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当中来。 3.1个人与国家按比例承担特殊医疗保险 针对一些治疗方案特殊,药物昂贵且难以在短期内列入社会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的可以结合个人补充医疗保险的措施来同商业保险公司签订特殊医疗保险合同,个人与政府按比例负担这部分保金。商业保险公司则可以利用这部分保金可能发生医疗保险赔付的概率来合理利用该部分资金进行投资,政府对于这类保险合同给予政策性的支持和保护,如此既能够给居民医疗保险带来福利又可以减轻政府在这方面的压力。 3.2提供高水平医疗保险来补充社会医疗保险的不足 社会医疗保险是政府投入的一项针对全民的医保,是一种基本保证的低水平的医疗保障,这对于现代社会人们经济水平高要求更高医疗水平的迫切需求不相适应,所以,未来商业保险公司介入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当中会更多地向这方面倾斜。同时,就目前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模式来看,其提供给投保人的保险合同也具有一定的投资意味,许多保险种类会存在着定期分红的情况,这也同样可以适用于医疗保险领域,对于要求更高医疗水平保险的投保人来说,保金的返利也是吸引其参与医疗保险的一种诱惑。这样就可以弥补社会医疗保险在给居民提供医疗水平上的不足,使得有需求的投保人能够得到更好的医疗条件。 4结论 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对于全民医保目标的实现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其参与的方式以及所能达到的效果还有极大的提升空间,要做好二者之间关系的协调,力争实现为全民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保险服务。 作者:黄欣月 单位:中邮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社会医疗保险论文:医疗保险制度经济社会效应分析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进步与发展,医疗行业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医疗保险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重要环节,近年来,医疗保险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从社会发展角度来说,对医疗保险制度进行结构化改革,能有效提升社会经济效益,对转变经济发展形式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健全的医疗保险体系覆盖乡镇,真实实现可持续发展,医疗保险能有效维持保险市场的稳定与平衡。本文中,笔者对当前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社会经济效应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医疗保险的优化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医疗保险;经济社会效应;结构化;研究探析 中国经济社会通过几十年的改革开放后,得到了持续、稳定的发展,逐渐发展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正朝向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前进。在当前中国社会,可持续发展、民生等词汇的出现,映射出国家的发展方向和目标。但发展的道路并不是一帆风顺的,一些新的挑战和问题不断涌现。现阶段,调整需求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是有效解决当前居民消费需求下滑和政府投资下滑的关键所在。不完善的医疗保险制度是长期以来存在并困扰着人们的问题,医疗体制改革成为必然趋势。 一、我国医疗保险制度 中国老龄化人口不断增加,老龄化进程加快,这也就意味着人口疾病发生率呈上升趋势,为提高国民健康水平,加强城乡构建医疗保险体系显得尤为重要,为落实国家富民强民的政府,决绝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等实际问题,自2007年开始,我国开始着重推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采取自愿参保原则,覆盖领域较广,涉及城镇职工和新农合群众,城镇医疗保险由政府补贴和参保人共同承担费用的形式,对于创收能力较弱的部分人群,需由国家予以补贴,医疗保险相对于新农合医疗保险的补贴力度更大。商业医疗保险在经过30多年的发展,商业保险的作用在2009年的国家政策中给予了肯定,医疗保险的地位有了极大提升,其作用也被凸显出来。然而,尽管医疗保险在我国处于快速发展状态,但其产品和技术仍存在一些问题,仍具有较大发展空间。 二、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结构化优化建议 (一)提升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面,提升保障能力 根据相关数据研究表明,当前我国医疗保险的覆盖面积已达到95%以上,实现较高覆盖面的目标时,城乡居民的医疗费用逐渐提升,社会保障能力出现局限性,这两种矛盾对于城乡居民来说极为明显,而城镇居民的医疗费用相对于农村来说压力更大,因此,政府虽然在完成较广覆盖面目标的同时,其在以后的工作重心需几种在改变地保障水平现状等问题上。提高基本医保的支付能力,当前医保基金的结余率相对较高,针对这一问题,政府应不断提高医保的支付水平,提高医保基金的利用效率。 (二)创新医疗费用控制和支付方式 信息化对数据收集更为便利,但当前我国医疗保险在信息化的利用方面仍较为欠缺,从全国范围来说,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方式改革只有部分地区在实行,仍有部分地区医保支付方式为病后支付,尽管医疗保险已不断加大环节处理支付的新形势,但医疗费用上涨趋势依旧迅猛。根据当前我国费用控制和支付方式的现状,医疗机构与产品药品供应上之间应多加强沟通,建立健全谈判机制,增加购买服务机制。 (三)为医疗保险制度发展营造健康的环境 医疗保险的目的是保障居民就医能力,能有效提高国民整体健康水平,但仅仅依靠医疗保险来提高国民健康水平是远远不够的。国家经济的整体发展带动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因此,经济发展对于改善民生,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新医疗改革方案提出,政府作为医疗改革的领导者和维护者,应充分发挥其主导作用,加强政府度对医疗方面的投入,引导医疗保险制度朝向健康的方向发展,为医疗保险制度提供健康的发展环境。政府的参与并不是全民医疗保险实现免费,仍需要参保人员缴纳部分费用,相关专家表明,医疗保险应由政府和企业、参保人共同承担医疗费用,并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降低个人承担费用的比例,个人承担费用在20%以下为宜。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来说,医疗保险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国家和企业共同构建利于国民健康发展的环境,真正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国民问题,保障人民群众利益,提高国民整体健康水平。 三、结语 医疗保险制度是关系到国际民生的大问题,解决好医疗问题,能有效提高国民健康水平,减少国民医疗所承担费用,整体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让人们体会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为国民的健康起到根本保障。 作者:迟捷 单位:济宁市兖州区社会医疗保险处 社会医疗保险论文:社会医疗保险体系问题与对策 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对社会医疗保险的建设力度,广泛普及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力求保障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但由于我国人口众多、需求层次繁杂,因此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出现了一些问题,只有对这些问题进行充分解决,才能保证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体系。 关键词:社会医疗保险;社保机构;协调发展 本文对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找出影响社会医疗保险体系问题的因素,提出行之有效的建议与措施,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体系更好的发展,使其充分发挥其自身作用,更好的推动我国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保障国民的基本需求,保证居民小康生活的进程。以期通过本文的研究,引起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关注,为如何推进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的发展提供可参考依据,对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存在的问题 进年来随着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的发展与实施,其普及面更广,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对保障居民的基本需求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减轻了居民医疗上所要承受的负担。社会医疗保险有法律作为发展的有力支撑,能够保证补偿资金的充足与稳定。尽管社会医疗保险为我国居民带来很多益处,但仍存在很多问题阻碍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一)制度层面 目前尽管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的建设受到关注,但是对于其发展缺少长远的规划,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未能真正将社会医疗保险完全发挥出其作用,社会医疗保险的处境并不乐观,我国政府的指向不明确,引导力度不够,阻碍社会医疗保险的发展。有关保障社会医疗保险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医疗保险普及的进程。有关立法的滞后,阻碍着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作用的发挥,如关于保险费的收取与运用,对社会保障机构的管理等方面的法律缺失。难以实现对社会医疗保险的管理与维护。另外,法律制度的不完善,造成我国市场环境的混乱局面,而社会医疗保险的平衡发展需要良好的市场环境作为支撑,法律制度的缺失,直接影响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的长远发展。我国政府对社会医疗保险的发展支持力度不够,未能普及到各个阶层的企业与群众。对于发展好,收益高且有能力办理社会医疗保险的企业,给予的支出项目与列入成本的比列太小,不能满足社会医疗保险的需要。首先,我国政府对于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会医疗保险的规定有待改进,目前,企业按我国政府的规定,在为员工缴纳社会医疗保险时按员工工资总额的4%以内进行税前扣除,补助力度不足,不能为员工提供全面的保障。其次,社会医疗保险未能广泛普及到各个层面的人群,对于我国城镇职工的家属、私营企业员工、学生、无固定工作者、大部分农村人等没有相应的保障补助;另外,对于群众自身进行社会医疗保险投保中,我国政府无任何优惠政策,同时对于社会医疗保险的投资方式与风险规避的重视不够,使投资渠道单一,风险度增加。我国政府对社会医疗保险的重视度不够,未能正确认识社会医疗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极大阻碍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的发展前景。相比于社会医疗保险享受的支持与保障政策,社会医疗保险的处境尴尬,在我国政府的忽视下缓慢发展,缺乏长足发展的空间和动力,不能充分发挥其对社会医疗保险的帮助与补充作用;此外,我国政府违背社会医疗保险的自愿性,强制公民投保社会医疗保险,引起民众反感,破坏市场秩序的正常进行,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政府的不当措施,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社会医疗保险的发展。 (二)实际运行 在我国社会医疗保险推进的过程中,不仅在制度层面上存在问题,在实际运行方面也存在很多阻碍因素。对社会医疗保险投保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力度不足,风险性极大。此外,对于投保过程中资料的保存重视不够,导致很多重要资料的缺失,影响投保人获取补偿的准确度,不利于社会医疗保险后期工作的推进,容易造成投保人对其产生不信任的局面,阻碍社会医疗保险的发展。在本文上述论述中提到,尽管社会医疗保险的普及面扩大,但仍未能做到全面,依然存在局限性。针对目前现象而言,我国对于社会医疗保险的接受人群仅停留在城镇员工,在保障城镇员工的基本需求上,通过参保社会医疗保险来提高我国城镇职工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由于社会保障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的合作机制存在不合理性,导致双方很难形成利益与风险同担的良好合作形式;此外社会保障机构与医疗机构的合作存在一定的信息隐藏,信息的不透明化直接导致社会保障机构对于事件后期赔偿中的困难,对于骗保行为很难进行有效判定,造成利益受损。另外,由于目前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运行的现状,社会保障机构对于合作的医疗机构的管理未能做到行之有效,导致很多问题的出现,医疗服务成本高、无相关的医疗补偿标准、技术未能达到需求,导致我国社会医疗保险效益低下,甚至入不敷出,基于此,消费者的投保门槛越来越高,导致很多人没有能力参与到社会医疗保险中,直接影响市场对社会医疗保险的需求度。 二、阻碍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发展的因素 (一)政府方面的制约因素 目前我国对于社会医疗保险的认知程度尚有待提高,未能对其长远的发展做出精密的规划。我国政府对于社会医疗保险的定位有失偏颇,没有将社会医疗保险明确的划分到社会保障体系中去。政策的不合理性,直接导致风向标的指向错误,增加保险公司面临风险的机率,影响医疗保险制度的长远发展。政策导向的错误,缺乏长远的规划,使得刚刚起步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更加举步维艰,在我国政府的管控中求得发展空间,这样的艰难处境,直接制约着社会医疗保险的发展。在缺乏长远规划的基础上,加之我国政府对社会医疗保险的定位不明确,社会保险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业务混乱的局面频繁出现,影响二者正常的运行机制,尤其对于社会医疗保险的效益损失严重。在上文存在问题的论述中提及,政府对社会医疗保险的扶持很重要,由于目前情况下,我国政府的扶持力度不够,阻碍社会医疗保险的发展以及作用的发挥,导致社会医疗保险的发展受阻,影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 (二)社保机构方面的制约因素 就社保机构的发展现状而言,其运营状况不尽完善,主要受以下几个因素影响。其一,在我国,对于社保机构的管理经验欠缺,监督力度不够,监控方法不当,对于社保机构运行的过程与前景不明,业务水平开展低,基于这些因素,社保机构在市场中的运行处于尴尬境地,既看重市场潜在的巨大能力,又担忧大的市场带来的是巨大的风险,由于现有管控水平的不足,难以应对巨大的风险。其二,资料缺失、数据缺乏精准性、运算能力薄弱,直接造成对对患病种类的认识不足,影响医疗保险业务的开展,制约着保险业务的发展。最后,无专业化的综合型人才。在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属于新兴产业,起步晚,尚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对于社会医疗保险的认知欠缺,其相关知识的复杂,需要专业人士的熟练掌握。而现阶段,专业化综合型人才的缺乏,严重阻碍其发展,对于业务的开展、公司的运行进行创新,就更无能为力。社保机构的能人力资源力不足,即使面对市场巨大的诱惑,也无能力涉足,严重制约着社会医疗保险的开展。 三、促进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发展的对策 (一)政府角度 首先我国政府应该改进对社会医疗保险的认知,对其地位与作用做出明确定位,将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进行推广,真正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重要组成部分而存在。社会医疗保险主要是满足群众的基本需求,并且对群众的更高需求进行保障,力求提高群众的生活水平。政府必须承担起相应的主导与分配作用,协调好双方的关系,避免独断的同时,也避免管理力度不足得现象产生,给予社会医疗保险足够的空间进行发展,为其自由的发展与创新提供支持,推出导向正确的政策,引导社会医疗保险的健康发展。 (二)社保机构角度 社保机构在前期进程中承担着很大的风险与压力,造成运行困难,因此,就其现象,笔者认为社保机构自身应该树立信心,长远考虑,面对困难,迎难而上,在政府的帮助下,坚定信心,继续坚持,实现长远的发展。另一方面,社保机构要提升自身运营能力,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加强对数据的掌控、资料的收集与统计能力,降低其运营风险;同时加强对专业化综合型人才的培养力度,增强社保的内在能力。 四、结束语 本文主要对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的发展进行了研究,找出存在的问题、制约因素,提出合理的意见、采取行之有效的解决措施,以期通过本文的探究能够为政府和社保机构提供具有参考性的意见与方法,促进社会医疗保险更好的协调发展,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维护公民的利益与需求。 作者:王秀丽 单位:山东省莱西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社会医疗保险论文:医疗保险制度经济社会效应和优化 [摘要]现阶段,我国医疗保险迅速发展,医疗保险的发展不仅能够促进民生事业的发展,同时对转变经济发展的方式也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在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中,医疗保险也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在医疗卫生改革中占据着核心地位。对医疗保险制度进行结构优化,健全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让医疗保险能够覆盖城乡,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这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的保险制度来维持保险市场的平衡和稳定。文章探讨了我国现阶段的医疗保险模式,并对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结构优化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医疗保险制度;经济社会效应;结构优化 近几十年来我国的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人们渐渐开始关心民生问题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社会发展的目的也由原来的提高人们生活水平变成了提高人们生活质量。如何提高人们生活质量,社会将来的发展方向是什么成为当前领导人关注的问题。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经济结构方面的挑战不断出现,需求结构是经济结构调整的核心。现阶段,居民消费需求、政府投资需求以及外部需求都在急速下滑,因此,调整需求结构才能从根本上转变经济的增长方式,使问题得到解决。而医疗保险制度的不完善是长期以来困扰人们的问题,因此,进行医疗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1国外医疗保险制度的社会经济效应分析 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起步较晚,因此在医疗保险方面许多西方国家的制度较我国而言也更加完善,以下就德国和英国的医疗保险制度进行分析,说明医疗保险的社会经济效应。 1.1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 德国是社会保险制度最成熟的国家之一,其医疗保险制度也十分具有代表性。德国的保险制度可以追溯到一百多年前,相较其他国家,德国的社会保险开始得比较早。最早提出关注工人疾病方面的保险问题的是一位叫俾斯麦的德国人,他建议,可以采用强制性保险的方式来解决工人群体的疾病治疗问题。之后德国通过立法确认了医疗保险制度的诞生,由《职员保险法》和《工人疾病保险法》共同构成德国医疗保险的法律基础,形成医疗保险制度。之后又推行了《社会法典》,对于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律进行进一步完善。现如今,德国已经形成完整的医疗保险制度,为居民的疾病治疗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1.2英国的医疗保险制度 英国的医疗保险制度采取的是公费医疗的方式,医院是由政府出资设立的,采用公费医疗的方式来保障人们的医疗问题。除此之外,公费医疗还为老人和小孩提供许多其他服务,例如上门服务之类的,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生活。英国的公费医疗制度已经十分完善,居民的医疗问题有着有效的保障,因此,英国虽然也有部分商业保险,但只是起到辅助补充的作用。 2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以及社会经济效益 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现在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种是企业职工购买的劳保医疗,这部分医疗保险是由企业与职工共同购买,按照员工的工资水平,参照一定比例进行购买,是对企业职工疾病治疗方面的有效保障;第二种是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制度,公费医疗制度的历史较长,其受益人包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军人以及高校学生。费用由国家预算进行拨款,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使用;第三种是适用于农村居民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合作医疗与劳保医疗和公费医疗不同,它是由个人和集体共同筹集资金,为农村居民的疾病治疗实施的一种互助制度。农村合作医疗是农村居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的,如今已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普及,有效保障了农村居民的医疗问题。除上文中提到的医疗保险制度以外,我国医疗保险制度还包括城镇医疗保险制度和商业医疗保险。我国的城镇医疗保险制度的推行也已经有十几年,在当时,这还是一个全新的领域,采取的是投保人自愿参保的方式,其对象是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农村合作医疗的群众。这部分医疗保险基本是由参保个人和政府补贴共同承担的,由于这部分保险创收比起职工医疗保险更弱,因此,国家需要给予比新农村合作医疗更高比例的补贴,以保障这部分参保人的疾病治疗问题。我国的商业医疗保险发展30多年,到2009年,国家的相关政策给予了商业医疗保险价值的肯定。在新型医疗保险改革中,商业医疗保险的地位得到了明确的肯定。但是商业保险虽然发展速度快,其优势却不明显,需要进行发展方向的调整,以便于对国家的保险制度进行补充。 3对我国医疗保险制度进行结构优化的一些建议 3.1提升医疗保险的覆盖面和保障能力 我国现在的医疗保险已经基本覆盖90%以上,但是在覆盖面逐渐增加的同时,医疗费用的增高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而城镇居民的医疗费用比起农村的医疗费用更高,因此问题也更加突出,城镇居民在医疗方面的经济压力依然很大。因此,政府虽然已经逐渐实现了广覆盖的目标,但是医疗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因此,今后的发展目标应该在进一步扩大覆盖面的基础上,提高医疗保障能力。我国当前的医疗保险基金的利用率并不高,政府可以着力于提高医疗保险的支付水平,将医疗保险基金更加充分、有效地进行利用,提高基金的利用效率,以便于居民的医疗问题得到更好的保障。 3.2建立一个有助于国民健康发展的环境 医疗保险制度有助于提高国民的健康水平,但是仅仅依靠医疗保险来保障国民的健康是不够的。经济的发展有助于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改善民生,从某种程度上讲也有助于提升国民的健康水平。新的医疗改革方案提出,最重要的是加大政府在医疗方面的投入和提升政府的主导地位。医疗保险是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政府需要积极参与给予充分的肯定才能更有利于医疗保险的发展。然而政府的参与也并不能使全民医疗保险达到免费,专家研究指出,医疗保险的理想化是由政府、企业和参保人平均承担医疗费用,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渐降低个人承担的比例,以不超过20%为最佳。现阶段的医疗保险主要还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方式,医疗保险的进一步优化需要国家、社会公益部门以及企业共同构建一个有利于国民健康发展的大环境,将人们从高昂的医疗费用当中解放出来,保障国民的权益,从而保障国民的健康。 3.3合理调整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比例 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处在政府和市场环境的边界,国外在很久之前就进行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匹配,为我国的医疗保险的研究奠定了基础。保险严格来说是一种商品,用于对风险的转移和损失的补偿,投保人依据自身的经济实力进行购买,以保障自身的利益。对于国家医疗保险所不能覆盖或是保障不完善的部分,可以由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来进行补充,这就需要国家通过相关政策进行宏观调控,来完善不同医疗保险的比例问题,以便于配置更加合理,国民的医疗问题有更高的保障。 4结论 医疗问题是事关国民生活质量的大问题,医疗保险是解决国民医疗问题的最佳途径。我国现在的医疗保险制度已经基本完善,但是仍需要进一步地优化,减少国民医疗费用的压力,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让更多的人享受医疗保险的福利,使国民的健康得到有效的保障。 作者:金湘红 单位:东丰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 社会医疗保险论文:社会医疗保险诚信体系建设研究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化程度的不断加深,社会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的各主体趋于理性,更符合“经济人”假设的特征,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产生了诸多不诚信行为,造成了医疗资源的浪费和分配的不均等问题。本文从经济建设以及医保的发展中寻找医保诚信建设的现状,道德风险产生的原因和危害,并从中探索出医保体系的构建路径,为医保诚信体系的构建提出政策性建议。 【关键词】“经济人”假设;社会医疗保险;诚信体系建设 一、我国社会医疗保险诚信问题现状 1、医疗机构角度的不诚信行为 首先,虚高药价。尽管我国一再降低药品价格但并未触及医疗机构运行的利益机制。开具药品的依据并非是效果而是从中获利程度,甚至将价格高的药品放在醒目位置。对于有着同样疗效的廉价药非问不提等。其次,治疗费用不透明。医疗机构作为医药资源的垄断方处于地位和掌握药品信息的优势。作为病人不完全了解每种药品药效,一些医疗机构就会在费用处理上增加或延长并未操作的项目或药品。最后,医疗机构作为中间机构联合个人骗取医保。乱开医保发票行为,将一些并不属于医保范畴的治疗服务项目例如美容,篡改成医保内项目。医院通过采取虚报住院病历、虚报门诊医药费处方等行为骗取医保。医院存在着“串用药名”的违规行为,即将不符合医保目录的药品串名为医保目录之内的药品,甚至这种行为已经成为了医患双方公开的秘密。 2、政府经办机构角度的不诚信问题 这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的不诚信行为主要是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技术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非法性支出的行为。我国医保也存在着大量资金挪用和非法不合理流动的问题。医保资金的挪用问题在医保资金监管相对薄弱的偏远地区和基层乡镇基层发生的频率更高。这种不诚信行为的发生不仅使得医院的医保基金不能及时到账影响医院医疗技术的提高和病人的及时治疗,同时也使得医保资金以及资金的运用监管陷入信任危机。 3、病人个体角度的不诚信问题 首先,过度医疗行为造成医疗资源的紧缺和浪费。我国医疗资源极其匮乏,小病大看等个人过度消耗医疗资源的行为不仅使医疗资源造成了浪费,更使真正需要医疗资源和服务的病人不能得到救治。过度医疗的病人通常都或社会地位偏高或经济地位偏高较其他病人来说有获得医疗资源的优势,通过钻制度漏洞不合理地挤占医疗资源,不仅影响了医疗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给,更不利于整个国人身体素质的整体提升。其次,病人主观上也存在着骗保心理和行为。这些骗保行为包括:隐瞒病情,夸大病情,以病套现,转借他人医保卡,或者冒充他人看病等各类不诚信行为。这种个体性、分散化的医保不成信行为的规范和监管,对于政府和监管机构来说都有相当大的难度。很大程度上需要靠病人自身价值观的判断和社会的道德的约束来维系支持,仅仅依靠社会的督促和政府医保制度完善是很难实现的。 二、经济人假设下诚信缺失原因探索 从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国家和单位完全负担的公费医疗到需要自我负担的社会医疗保险,我国的医保已从完全的政府管理单位包办到趋于竞争性和市场化的转变。新的经济环境驱使人们在就医过程中更加的理性,需要分析主体三方的行为心理。经济人是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完全以追求自身利益为目的,希望通过尽可能少的付出最大程度上获利。在医保中的经济人并非与经济学意义等同,而是在社会活动中在合乎自身道德标准和价值观并追求自身利益利益最大化的心理和行为,或者可以称之为经济社会人或者半经济人。作为政府经办机构,追求的是制度的合法性和社会价值为此可以牺牲掉少部分人的经济利益以追求社会总体利益的最大化。少数部门或个体为了追去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会脱离组织规则做出违法或违规的行为。由于这种心理产生了医疗市场监管不利、挪用资金等行行为。作为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也需要资金来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作为医生治病救人靠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的维系。因此我们要做的不仅需要国家给予经济支持缓解医院的经济压力,更应规范药品市场和价格以做到公开透明减少不诚信行为的发生。建立更全面的法律制度和行业规范来对医生的行为,使“看病”这个职业良心行为做到更加标准化,法制化。作为病人,由于需要负担一部分医疗费用,因此病人会从理性的经济人角度出发,希望用最少的钱获得最大的医疗资源和服务。正因为这种心理的存在,使得病人产生如“挂床”、“冒名”等行为。 三、我国社会医疗保险诚信体系的构建思路 为了避免不诚信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需要通过政策倾斜和制度手段来减弱或避免主体三方的经济人心理使得医保作为一个普惠型社会政策减少经济利益的冲突增加社会性价值。沿着从心理到行为的规范思路,建立有效的诚信医保路径。 1、个人角度的诚信构建建议 加强诚信道德建设。首先,加强对于医疗保险的宣传力度特别是诚信和信任问题的宣传,使人们不是在只有生病的时候才会想起医疗保险的重要性,而是在生活中的每时每刻对此都有整体认识。其次,应该推动“先尽义务,后享权利”的医保意识,而不是想着怎样从医保资金中获得个人利益。使人们认识到“骗保”不仅仅是违法的行为更是可耻的行为,有悖于社会整体风气的行为。最后,建立起上下通畅的群众监督管理建议机制,使人们能自觉监督医保的实施过程,并能主动参与其中对于发生的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2、医疗机构的诚信构建意见 首先,要做到“医药分家”,这是切断医疗机构经济人行为的基础。只有断掉医疗机构不合理的利益来源,才能使医疗机构无法钻制度漏洞。其次,完善现有医疗服务的付费方式。从按服务项目付费方式转变为服务项目与人头付费按比例相结合的付费方式,并制度完善后最终实现按人头付费的方式。最后,建立健全的医疗机构诚信等级积分制度。对评价等级积分低的医疗机构实施整改或处罚,激发其自觉提高服务质量和规范服务的热情和信念;对评价等级积分高的医疗机构给予奖励,以鼓励其继续完善服务过程,得到更好的评价和更高的积分。积分的评定主要来自于社会公众的监督投票、病人在就医后对于此次服务过程的评价以及医保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于医疗服务各方面的考核。 3、医保政府机构的诚信构建方式 首先,完善对于医保流程的监督工作。目前,我国医保的监督方式主要是“自监自管”缺乏监督效率。我们应该建立起独立于医保机构的医保监察机构,实现医保建设中“监管两条线”即监督与管理彼此相互独立。其次,加强医保的立法。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法》还未正式颁布,对于医保的执行仅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条文和其他的条例办法等,法律层次水平低,涉及范围不完善。因此,迫切建立《社会医疗保险法》对于医保的执行,补偿制度、奖惩办法、监督机制等作出更细致更完善更全面的规定和解读,让医保在执行过程中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这样才能限制“经济人”因制度和法律漏洞而产生的逐利心理和行为,为医保诚信体系的构建提供法律的支持和保障。 作者:赵敏彤 单位:吉林大学 社会医疗保险论文:社会医疗保险体系问题及对策研究 一、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存在的问题 1.缺乏公平,覆盖率低 由于个人或企业的支付能力不同,对于保险持有的支付意愿也不同,导致参保的覆盖面远远不够,继而出现很多公民的医疗需求得不到保障的状况。类似于下岗人员、无业人员、低收入家庭以及很多特殊的人群,他们参与社会保险的比例非常之低,外来务工人员也基本没有社会医疗保险,也就是说,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覆盖率较低,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公平性,再加上我国特殊的国情,这个问题一直未得到妥善解决。 2.保险水平不高,个人负担仍然偏重 在2010年底,我国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已实现大范围覆盖,医疗保险支付水平以提高至百分之七十,但在城镇中却存在不足。例如,根据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可知,在部分家庭中,尤其是基本社会医疗保险仅覆盖部分家庭成员的家庭中,所规定的起付标准和最高限额都不够完善,前者较高,后者较低,导致个人承担的费用较高,家庭的医疗支出压力并未得到很大缓解。 3.医疗费用上涨趋势日益增加 近年来,部分医疗机构由于过分追求经济利益,而出现乱收费、乱开药的情况,导致公民的医疗消费档次不断提高。由于技术的提高,药物与设备的不断更新换代,药品价格检查价格本身就在增长,而那些不正常的费用提高更是加大了医疗支出压力。可见,社会医疗保险基本制度并未达到抑制医疗费用非正常上涨的现象。 4.资源配置不合理 在乡镇以及小型社区中一直存在着缺医少药的情况,好的资源大多集中在城市的大型医院里,导致医疗资源分配不合理。数据表明,地方公民的重大疾病在地方医院很难得到完善的医治,因此都选择到城市大医院,这样不仅导致大医院面对超大人流量的压力,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患者家庭的医疗负担,由此可见,医疗资源的配置亟待重新整合。 5.政府对于社会医疗保险的投入不足 与世界各国相比,我国对于公共健康的投入实际处于较低的水平,国家投入的缺少,是医疗保险资金短缺的根本原因,也就导致了医疗保险体系其他组成的进行。我国老龄化越来越严重,老年人口不断增加,使得医疗保险所需要的基金量日益增加。政府对于社会医疗的投入不足,使得体系完善与实施一直没有足够的资金基础,严重阻碍社会医疗为人民谋福利。 二、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建设相应对策 1.扩大覆盖范围 我国应考虑把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以及在校大学生等群体加入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当中,让更多社会群体享受医疗保险的保障。对于失业人员等群体而言,国家可以将地方财政和公民自身的收入进行结合分配,作为其医保账户。而对于在校大学生,可以将国家、学校、学生自身三者进行比例分配。如此一来,就能够妥善安排这一类社会群体纳入医保体系,加大社会医疗保险的覆盖度。 2.提高体系中各机构的职能 各机构职能的提高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国家可以拟定一些优惠政策,鼓励各地积极发展医院,特别是全科型医院,以减少城市大医院和部分专科医院的繁重工作量。另外,全科医院可以与一些大型的优等的专科医院进行合作,对于参保人员来讲,在全科医院难以得到高效率的治疗时可以由全科医院进行判断,考虑转入更为合适的专科医院,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自身进行负担,国家根据医院的级别进行合理补贴。 3.增加国家投入,提高保险额度 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在社会福利方面却落后于世界水平,由此可见,我国关于社会医疗保险的投入远远不够。国家应加大在医疗方面的财政支出,将国家的总体发展分化为几个重点部分,包括人民健康状况的提高和保障,提高社会医疗保险的保险额度,以解决人民看病难以及因病致贫的问题,有效缓解公民的医疗压力。 4.建立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相关法律 我国在社会医疗保险体系方面的制度规定目前还不够完善,阻碍了各项职能的发挥。加强立法不仅是国家法治发展的过程,也是完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的重要步骤。立法明确,能够使国家、机构、公民的地位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得到清晰的界定,使医疗保障在实施过程中有法可依,使公民享受福利更有保障与后盾。 三、小结 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属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且基本的组成,其建立的目的是为了能够保障我国公民基本的医疗权和生命健康权。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经过长期的不断改革,已经基本完成了体系的构建,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仍然存在着各方面的缺陷,在未来仍需不断发现和完善。 作者:殷晓玲 单位:青海省互助县社保局 社会医疗保险论文: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运行机制研究 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是社会保障制度健全发展的科学安排,在两者合作过程中应坚持政府主导,明确权责,分工合理,保障医保业务规范运作,确保各项医保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服务质量,提高医保工作效率,加大医疗服务及医保经费的使用监管工作,促进参保者医疗待遇得到全面提升并得以及时的补偿,确保参保者的医疗保障权益的实现。辽宁省2014年1月起实施大病医疗保险业务,全面开启了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工作的新局面。基于辽宁省医保工作现状及未来医保发展的趋势,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应在保证基金安全运行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运用合理高效的运行机制,确保两者的和谐健康发展,本文就从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业务工作展开,分析商业保险机构管理社会医保的运行机制。 1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的权责分工 保险公司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合作过程中,政府与保险公司应明确各自的责任与分工,在医保体制管理中政府其主导作用,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医保制度的建立与规划,在政策,法律法规层面上总体规划社会医保的总体要求及制度安排,并制定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社会医疗保险的准入标准,在政策上扶持管理社会医保的商业保险公司发展,在业务上协助商业保险公司完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并监督其实施效果,引导医疗保险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保险公司在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应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经营社会医保。实务中负责医保的具体业务操作。制定业务操作流程及实施细则,负责建立参保人档案,保费的收取及医保待遇的支付,负责根据每年医保收支状况反馈医保基金的使用情况,以使政府部门及时调控医保资金的筹资标准,负责监督医疗服务机构使用医保经费的合理性,提高医保基金的有效利用率。 2完善招标准入标准,规范招标工作 根据《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辽宁省各市积极利用市场机制和保险公司的专业优势通过招标方式向保险公司购买大病保险和委托经办基本医疗保险业务,为确保专业能力强的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管理与经营,在招标选择保险公司的过程中,政府作为主导力量应积极作为,向有意参选保险公司提供参保人数,筹资水平,风险发生率,赔付率等真实的数据资料,以利于保险公司在费率厘定,起付标准,赔付限额和风险的分担等方面有客观的数理基础为参考。确保保险公司经营社会医疗保险的风险在可控制范围。其次招标工作全程清晰透明,应坚持使公民的医保权益最大化原则,以民生为导向,严格制定招标标准,加强对招标中介机构的监管,确保专业实力强,资源优势明显的保险公司经营社会医疗保险。作为竞标一方的保险公司应积极与政府部门沟通信息,掌握标的的风险状况,获得真实可靠的数据资料,科学预测担负的风险责任。其次可与政府部门谈判争取扩大经营保险业务的范围,比如可将职工的生育险与工伤险的服务项目同大病医疗险业务打包招标,这样既有利于保险公司规模效益的实现,又有利于保险公司为创新产品积累经验并可以拓展保险公司的客户资源,促进公司相关业务开展,多方共进与社会医疗保险业务共担风险。 3保险公司经办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流程的优化 3.1业务操作 保险公司经营社会医疗保险业务应与社保机构联网共享数据信息,形式上可采取合署办公共同完成公民的医保管理工作,但应确保信息的封闭性,以保护参保人的个人隐私。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建立相关的数据服务平台及计算机管理软件的开发保障信息的衔接与即时转换,可与定点医疗机构建立一站式的网上即时结算服务系统,建立异地结算平台,方便参保人及时得到医疗保险报销。 3.2风险的管控 风险管控是保险公司能否持续性经办社会医疗保险的重要保障技术,保险公司应建立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度及可行性措施,严格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在所经办的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方面应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协商建立风险的比例分摊机制与费率联动调整机制,确保保险公司在可控制风险范围内经办社会医保业务。 3.3研发相关延伸与补充产品 由于社会医疗保险建立的特点是广覆盖,低水平,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较低,因此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社会医疗保险获得的利润较低,保险公司除了与政府部门协商获得更大范围的保险业务管理和政策支持外,还应该积极运用经营管理社会医保时积累的丰富经验,掌握疾病的风险状况,熟悉社保的保障范围,保障程度及参保者与医疗服务供给者的相关信息,保险公司通过这些数据资料能更准确的测算健康险及重疾险的费率,研发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或补充产品,创新公司的健康险及重疾险产品,如住院补偿医疗保险,门诊保险,住院津贴保险,护理保险及重大疾病保险。充分开发多样性的产品,在险种,保障范围,保障额度等方面满足客户对医疗保险的多层次需求。 3.4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绩效评估指标建立 保险公司参与经办社会医疗保险业务管理的效果影响社会医疗保险的发展前景,为使保险公司在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竞争机制中稳定运行,应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估指标予以考核,评估指标的建立应与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保持统一的参照口径,同时评估指标应具有易操作性,便于计算,并有参考价值。基于以上要求,我们把保险公司管理社会医疗保险的效率提升、医疗保险的风险管控与服务质量的提高作为三类一级指标。(1)效率的提升指标下设子项目考核指标包括居民的医疗保险费用增长速度,速度下降说明效率提升;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报销比例提高说明效率提升;医疗保险的人均管理费用,通过投入与产出的比值进行考核。(2)风险管控指标下可分别从患者的同类病人均住院费用变动以及保险公司支付保额/保险费的比值趋向均衡来衡量,若比值趋于1则说明支付总保额与收入总保费基本平衡,符合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社会医疗保险的保本微利原则。(3)服务质量指标的考核主要通过调查参保人员的满意度评价来进行。对于考核分值高应予以基金或政策奖励,以激励商业保险公司更好完成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作者:安宁宁 单位: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社会医疗保险论文:社会医疗保险道德风险诱因及防控 一、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中道德风险的表现 (一)医疗服务需求方的道德风险 健康是一种比较特殊的需求,而普通人是难以全面掌握健康医学知识的,在引入第三方付费制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中,参保人不懂得珍惜医疗基金资源同时又存在依赖心理。需方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两方面,第一,参保人往往认为治疗方法越先进、价格越高的药品疗效越好。当疾病发生后,在有好多种治疗方案的情况下,参保人往往选择最贵的,小病大养,要求医生开好药,多开药。第二,参保人滥用医保卡或从中套取蝇头小利。例如:非参保人员冒名参保人员就医,参保人员利用其他参保人员的医保卡进行就医。此外,有的参保者还将医保卡用于购买生活物品、补品和化妆品,更有甚者骗取国家医疗保险的药物进行销售从中牟利。 (二)医疗服务供给方的道德风险 医疗服务供给方的道德风险主要有以下表现:第一,私留医保卡,分批上传虚报诊疗费,变相增加诊疗人次,从而达到虚报多报诊疗费的目的。如将患者的医疗保险卡留在医院,然后将患者一次就医的费用分批次上传,每上传一次就会增加一个就诊人次,从而得到很多虚报的诊疗费,减少医院的次均费用,用这种方法躲避医保部门的监督。第二,编造虚假住院,将门诊费按住院费进行申报,对患者的诊疗病例进行修改,骗取医疗基金。第三,诱导参保人过度使用医疗服务,小病大治,多收取费用,过度提高药品的价格。第四,有偿将医疗保险专用票据和处方转让给非定点医疗机构用于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基金。 (三)医患共谋产生的道德风险 在缺乏有效监管和利己思想下,第三方付费会促使医患双方互相串通协同骗取医疗保险基金。主要形式有:第一,有的医生和参保人串通好,通过给病人涂改、编造虚假病例,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第二给患者多开药,开大处方药、人情药。第三,给一些没有必要住院的患者虚挂空床。第四,医院在住院审批表上给参保人员虚列几种疾病,开出处方,把参保人员当成真的住院、开药等,拿着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卡向社会医疗保险机构进行申报,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第五,将非医保支付病种通过编造虚假病例的方式按医保病种申报。第三方付费制使得患者在心理上认为医疗费用是免费的,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情况下,容易产生社会医疗保险道德风险的行为也促使了医生和患者共同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 二、社会医疗保险道德风险的诱发因素 (一)医疗消费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指交易中的各方拥有的信息量不等,一些成员享有其他成员无法享有的信息,由此产生的信息不对称。掌握信息比较多的一方,常处于强势地位,而掌握信息比较少的,则处于弱势地位。在社会医疗市场中信息不对称是道德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这是由于医疗机构、参保人和医疗保险机构三方之间对信息掌握的差异而造成的。医疗知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又由于个体健康差异以及疾病的不缺定性使得医生对于病人的病情比较熟悉,而病人只能通过医生来了解自己的病情。信息的不对称使病人处于弱势地位,只能听取医生的建议来进行治疗。而医生则可以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诱导病人采取一些比较昂贵的治疗方法。例如开大处方药,用一些价格比较高的药,让病人进行不必要的检查等。病人的病情不能被医疗保险机构充分了解,这种信息不对称使得医生和医疗机构有了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机会。 (二)社会医疗保险费用支付方式的弊端 我国目前正在推进由按服务项目支付方式向按人头、病种支付方式的改革。传统的医疗保险机构根据医疗机构或医生定期向保险机构上报的医疗记录,按每一个服务项目(如治疗、化验、药品等)向定点医院支付费用。由于医院的收入同其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项目多少有关,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越多,得到的收入就越多。这种支付方式虽然简便易操作但加强了医疗机构为了获得经济利益提供过度医疗的动力,使得医疗费用难以控制。而医疗保险机构由于人力、物力、技术等原因在对账单进行检查时,往往力不从心,存在一定遗漏。这种情况促使了医生对患者进行诱导需求和过度服务的行为。正在推进的按人头、病种付费不是一种全新的付费方式改革,客观上看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有可能降低服务质量或使医生诊断升级等问题,费用支付方式的先天不足是社会医疗保险道德风险滋生的温床。 (三)多头管理,监管机制反而不健全 卫纪委、物价局等政府职能部门都对医疗机构有一定的监管权力,但多头监管、分散管理造成了管理混乱,违法成本低。当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发现一些违规使用医疗基金的情况时,需要通过好几个部门才能解决,这就加重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理难度,违规行为往往不了了之,监管机构多而不健全,医疗机构的违规成本低。 三、防控医疗保险道德风险的建议 (一)建立信誉评价和竞争机制 一般而言医生的技术水平和行医方式并不被病人所熟知,普通医生依靠大医院的声誉获得患者的信任。当医生为了追求自身利益而做出有道德风险的行为时,医生的声誉并不会受到影响,这就会加剧医生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因此可以建立对大医院和医生的信誉评价体系,在政府官方网站上设立专栏,在病人看完病之后可以在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的网站上输入自己的药方单子号,登录后对医院和医生的服务情况进行评价。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也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一些医院进行检查,在网站上公布检查结果。评价结果应对外公布,让医疗机构之间行成竞争,每年度评选一次,把一些信誉比较好的医院作为社会医疗保险的定点单位,让医院之间形成竞争。 (二)加大政府投入确保医疗机构的公益性 价格排他的公共物品指那些效益能够定价,在技术上能够实现排他的公共物品或服务。这类物品或服务的特点为:一方面,它的效用名义上谁都能够使用;另一方面,它在受益上却具有排他性,即谁付费谁就能够使用。公办的医院就属于价格排他的公共物品。一方面谁都可以进医院就医,另一方面由于医院的收费制度,使得那些不愿付款的人享受不到医院的服务。医疗服务可以在价格上实现排他,但其生产或消费会产生外部性,而且是正的外部效应。如果通过市场由私人部门生产这种公共物品,需要由政府对其产生的外部正效应进行补贴,不然会出现供应不足的情况。因为医疗商品具有特殊性,因此不能仅仅依靠市场对医疗资源进行配置,需要政府加大对医疗机构的财政投入,通过这一举措来确保医疗机构的公益性。 (三)加大对医保账户监管力度 加强对医保卡的管理,尤其是加强对医保基金的监管。对于识别出的医保费用支出不正常的医保卡一查到底。明确管理政府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建立各部门的联动机制,当出现问题时,各部门应相互配合。由于医疗知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使得医疗保险机构无法从根本上知道医疗机构和患者的真实情况,因此要努力完善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监管人员的队伍建设。培养既具有医疗保险专业知识又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复合型管理人才。借鉴新加坡的经验,医疗保险机构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对个人账户进行直接管理。同时为了增强管理个人账户的灵活性,可以对个人账户消费金额设置封顶线。 作者:路璐 单位:石家庄市公路管理处 社会医疗保险论文: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险论文 1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的发展历程 1.1传统医疗保险制度初步建立 1949—1978年这一时期的医疗保险制度与我国当时的基本国情是相适应的,是在社会成员不同分类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主要由劳动医疗保险制度、公费医疗制度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三部分组成,制度层面初步实现了医疗保险的全民覆盖。与之相应,劳动医疗保险制度确立的法律依据是1951年颁布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劳动保险条例》,公费医疗制度在政务院1952年颁布的《公费医疗预防措施的指示》中得到体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则于1978年在《宪法》中以最高法的形式在法律层面获得认可,这些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我国建设医疗保险法律体系的基础。 1.2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探索阶段 1979—1992年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改革开放的开始,传统医疗保险制度的弊端逐渐显现。在西方国家社会保险制度成功实践的影响下,我国开始了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以控制医药费用为核心的改革和社会医疗保险模式的探索。与此同时,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的建设也进入了探索阶段,相关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试行职工大病统筹的意见》等部门规章,为社会医疗保险模式和医疗保险大病统筹的探索提供法律依据。 1.3“统账结合”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 1993—1997年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医疗保险制度为指导,我国开始探索建立“统账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1994年国务院批准下发的《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明确了逐步建立覆盖城镇所有劳动者的“统账结合”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目标,加快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和员工三方共同负担的筹集机制、运行机制,指明了我国制定医疗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方向,进而推动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的改革与发展。 1.4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形成阶段 1998—2009年这一阶段初步形成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三支柱”体系,主要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组成。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标志着“统账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2003年,《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正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展开;2007年,《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正式印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逐渐开展。这些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相继出台,极大地丰富了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的内容。 1.5医疗保险制度法制化新阶段 2010年至今2010年,我国颁布了社会保险领域的第一部法律《社会保险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的地位,在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既是对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不断探索改革所取得成果的肯定,也开启了我国医疗保险法制化建设的新纪元。综上所述,随着医疗保险制度的不断改革和发展,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地健全和完善,其具体过程及已取得成就如表1所示。 2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通过上述研究发现,过去几十年,我国在完善医疗保险法律体系方面不断进行探索和完善,并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是就自身内容、满足发展需求等方面而言,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本文主要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2.1立法方面 2.1.1我国医疗保险法律立法滞后、层次较低当前,我国现行医疗保险制度是以国家有关政策为支撑的,相关法律立法滞后、层次较低,严重制约了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的发展。医疗保险立法滞后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与国外已经制定医疗保险单项法律的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立法工作相对滞后。目前,在《社会保险法》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中,对医疗保险相关的参保人员、待遇享受条件、支付范围和经办机构职责等内容进行了原则上的规定,并未具体细化。虽然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医疗保险地位,但并未针对医疗保险制定单项法律。二是医疗保险法律制度体系的制定仍然滞后于我国医疗保险的发展需求和实践。现阶段,受地域差异大、统筹难度大等因素影响,我国医疗保险立法层次较低,主要表现在立法主体和形式两方面,我国现行医疗保险立法多是以国家法律指导下的地方行政立法为主,立法主体以省、市级的地方政府为主,如北京、上海、广州等地方政府积极探索医疗保险立法工作,内容大多集中在结合地方实际的医疗保险实施方面,专项立法相对较少,只有上海出台了关于医疗保险监督管理的专项规定《上海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草案)》。而形式多以暂行规定、试行办法、意见和条例等为主,法律范围和影响力有限,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2.1.2我国医疗保险法律尚不完善和健全医疗保险运行过程主要由基金筹集、基金运营管理和待遇支付等环节组成,整个过程中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用人单位、参保人和医疗机构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利益关系,这对相关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完善提出了要求。然而,就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建设而言,系统性和整体性欠缺。不同医疗保险制度之间和异地医疗保险制度之间存在无法衔接现象。具体到进城务工人员来讲,进城务工前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进城务工后参加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这两种医疗保险制度在衔接问题上缺乏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由于务工人员存在较强流动性,变换工作地点前后所参加的两种医疗保险制度之间也存在无法衔接问题。此外,目前依然缺乏保障各环节有序运转的专项法律规范,在医疗保险基金转移接续和使用监管、医疗机构监管等核心问题上缺乏法律条文的支持。 2.2执法方面 与时俱进的立法进程、完善健全的法律体系是执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但是对于广大医疗保险参保者来讲,法律的如实贯彻实施更为重要。近年来,随着医疗保险问题的逐渐暴露,相关部门也在不断提高对严格执法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高执法合法性和改善执法行为。然而,受执法体系不够健全、执法人员认识不到位等诸多因素影响,我国在实际执行医疗保险相关法律的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2.2.1医疗保险执法主体之间协调性欠缺医疗保险执法是一项通过众多执法主体互相合作、相互协调共同推动医疗保险法律贯彻落实的系统性活动。虽然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为核心的执法主体队伍,但是,在既有利益关系的束缚下,执法主体之间缺乏协调性,多部门管理相互掣肘。如面对医患合谋骗保、“倒药”等违法行为,医保基金管理中心、卫生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未能够统一响应、相互合作、建立联动机制予以制约。2.2.2医疗保险执法程序规范化程度较低在我国医疗保险领域执法的具体实践中,受执法人员个人主观意志和客观因素影响,执法程序规范化程度较低。这集中体现在是否遵守法定程序和法定时间两方面:一方面经常出现简化、更改医保费用报销程序等自行修改法定程序的行为;另一方面往往存在拖延参保人员依法按时享受医保基金待遇的现象。如在关于天津市糖尿病按人头付费制度实施效果评估的调研中,患者普遍反映医疗保险报销时间长短不一、整体较慢,一般需要花费3~4个月时间。医疗保险执法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将会影响参保人员公平享受公正待遇,会使医疗保险相关法律的权威性受到质疑。2.2.3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缺乏有效监管医疗保险基金监管是保障医疗保险依法落实的必要途径,对医保基金的监管力度大小及有效性直接影响医保基金功能发挥。当前,医保基金缺乏有效监管是医疗保险基金管理领域的核心问题,主要表现为医保基金欺诈行为频频发生,如患者骗保、医患合谋骗保等行为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①。医保基金监管缺失将造成大量基金的浪费,同时也会损害参保人的利益。 2.3司法方面 近年来,随着医患矛盾、医疗纠纷等热点问题逐渐凸显,司法机关如何处理这些问题、保障受害者利益受到了公众密切关注。然而,在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的实践中,司法救济难以使得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权益得到充分维护,针对医疗保险执法行为的行政救济程序不能完全达到解决医疗保险相关纠纷的目的。在我国医疗保险领域的现有司法救济中,行政救济占据了主导地位,而行政救济的核心在于审查医疗保险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反而忽视了对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权益的关注,即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是否得到满足并未成为我国现有司法体系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偏离了医疗保险司法救济的初衷。 3完善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的对策建议 3.1增强医疗保险制度作用对象的自我约束 参保患者和医护人员作为医疗保险的重要参与者,作为医疗保险依法行政的对象,其自身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对于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具有重要影响作用。对于参保患者,应该建立宣传机制,加强医疗保险制度及其相关法律的讲解和宣传,引导参保患者正确理解制度内容并充分认识其重要性,提高参保患者的法律意识,使其自觉避免骗保等行为。对于医护人员,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使其主动杜绝违规行为发生。 3.2加快推进医疗保险立法工作 从医疗保险法律体系构成内容上来讲,要加快推进单项法、相关专项法的立法工作。《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意味着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向前迈出了一大步,但是其中关于医疗保险的规定赋予了执法者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对医疗保险法律制度具体实践的指导作用比较有限。因此,要推进立法细化工作,丰富、完善医疗保险法律体系,在《社会保险法》的指导下,加快推进医疗保险领域各单项法、专项法的立法进程,尽快建立确定医疗保险法律地位的《医疗保险法》,建立用以规范医疗保险各个环节的专项法律,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法》、《医疗保险监管法》等。同时,就城乡统筹、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续接和医疗费用异地结算等医疗保险的核心关键问题,要在《医疗保险法》的指导下,制定与其相适应的配套实施制度。 3.3严格医疗保险执法工作 3.3.1整合部门资源,建立协同合作的执法体系由于医疗保险的执法活动是一个众多环节组成的综合性过程,必然会涉及到医药卫生、财政审计等其他执法部门。因此,要以医疗保险基金为核心建立执法部门协同合作体系。首先,要合理划分职责、界定权力边界,形成权力清单,各地方要以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为核心,整合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卫生监督局和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建成协同执法队伍。其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卫生计生委作为医疗保险的主管机构,主要负责部署、协调和监管其他部门依法开展工作,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作为医保基金的直接管理者,主要负责医疗保险的报销审核和待遇支付,卫生监督局主要负责对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财政局则负责医保基金收支的监管工作。其次,要借助大数据、互联网等先进技术,搭建医疗保险运行信息共享平台,在执法部门之间实现信息实时动态传输,为多部门协同合作提供前提。最后,建立执法协作制度,在执法部门之间建立长期有效的协同关系。3.3.2转变监管理念完善相关配套制度针对上述医保基金监管方面的问题,转变依法监管理念,由制止性措施主导的事后监管向预防性策略为主的事前监管转型,通过相关制度建设与完善等措施,促使参保患者、医护人员等由被动监管向主动约束转变。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依托,建立参保患者个人信用体系,并将其纳入到医保基金监管中,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实时监控系统,探索建立与个人信用相挂钩的医保基金分配使用机制,加强对参保患者的行为约束,提高基金使用效率;为规范医护人员行医行为,与卫生部门通力合作,探索建立部门之间的协同监管机制,开发或融合医保基金管理与医护人员管理的综合系统,将医保基金分配使用与医护人员执业资格、个人职业发展相挂钩。同时,相应建立配套惩处制度,加大对违规医护人员的惩罚、处理力度。 3.4明确并公开医疗保险司法工作 医疗保险领域存在诸多纠纷,但并不是所有纠纷均可以进入司法程序,只有医疗保险理赔纠纷、医疗保险劳动纠纷等争议才属于其司法工作的内容,并且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因此,法院只可以针对医疗保险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医保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医疗报销的程序、用人单位是否按照规定为员工按时交纳医疗保险等内容。在此基础上,要建立由参保人员、用人单位、经办机构和法院等多方参与组成的医疗保险纠纷机制,以确保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权益得到满足。此外,监督是实现医疗保险司法工作公开的有效手段,而健全的监督机制和丰富的监督渠道是实现有效司法监督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因此,要完善新闻媒体的监督机制,扩大监督主体范围,拓展参与监督渠道。首先要继续完善新闻媒体监督机制,合理规范新闻媒体的监督行为。其次,要提高社会力量参与司法监督的意识和积极性,加强社会监督。最后,要通过建立制度(如公众陪审制度)、搭建信息公开平台等举措,广泛拓展监督渠道,为社会监督提供便利条件。 作者:张再生 李亚男 单位:天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 社会医疗保险论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论文 1一般情况 本次调研共发放问卷1000份,回收942份,有效问卷878份,问卷有效回收率为87.8%,有效率为93.4%。其中,男57.41%,女42.59%;20岁以下6.83%,21~30岁37.81%,31~40岁33.03%,41~50岁11.39%,51~60岁6.83%,61岁以上4.11%;在学历分类中,本科、大专和高中学历比例较大,分别为37.36%、24.15%和15.72%;在职业分类中,在职人员87.47%,企业职员比例最大,占33.33%;月收入主要集中在2500~4500元之间,占54.67%。 2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满意情况 2.1居民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满意情况的基本概述 采用“李克特量表”法,针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情况、医疗保障水平、相关手续办理难易程度、政策实施情况、是否有必要购买商业医疗保险这5个条目进行调查。每一陈述均为一条正面陈述,例如“参加医保后,您认为自身的医疗保障水平有了明显提高”,每一陈述均有"非常同意"、"同意"、"不一定"、"不同意"、"非常不同意"这5种答案,分别记为5分、4分、3分、2分和1分,每个被调查者的满意度总分即为各道题的回答所得分数的加和,故满意度得分的总分为25分[4]。本次调研,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满意度总分,均值为10.58,方差为8.76,总分分值中最大值为20,最小值为4,其分布基本成正态分布。表明被调查者的整体满意度偏低,满意度高和满意度低的人分布较少,满意度评价一般的人分布较广泛。满意度得分分布见图1。 2.2居民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满意度影响因素分析 根据调研前期成果总结和相关文献查阅,发现性别、学历、职业、年龄、月收入、参保种类这6个因素影响满意度评价的可能性最大,因此,本研究以这6个因素为主线试图探索其对满意度评价产生的显著性影响。将性别、学历、职业、年龄、月收入、参保种类这6个可能影响满意度评价的因素进行方差(ANOVA)分析,表明男性的满意度评价略高于女性,男性为(10.64±2.88),女性为(10.48±3.07),不同性别的应答者对满意度评价高低没有统计学意义(P 0.05);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应答者满意度最高,为(11.06±3.70),其次为本科(10.76±2.91),而大专、高中及其以下学历者满意度均分差不多,不同学历的应答者满意度评价高低具有统计学意义(P 0.05);在职业分类方面,从事医疗工作方面的应答人员满意度最高,为(12.13±3.93),其次是学生为(11.18±3.59)、教师为(10.81±3.90)以及企业员工为(10.63±2.93),不同职业的应答者满意度评价高低没有统计学意义(P 0.05);在年龄分类上,满意度评价高低依次为21~30岁为(10.97±3.17)、31~40岁为(10.81±2.77)、20岁以下为(10.40±2.69)、41~50岁为(9.98±2.65)、51~60岁为(9.40±3.19)、60岁以上为(8.94±2.29),不同年龄的应答者满意度评价高低也没有统计学意义(P 0.05);在收入方面,收入7001元以上者的满意度最高,为(14.76±2.36),且明显呈现收入越高,满意度评价越高的趋势,不同收入的应答者满意度评价高低有统计学意义(P 0.05)。因此,学历、月收入与满意度评价有显著的统计学关联,而性别、职业、年龄则没有显著统计学关联。 2.3居民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认知度与满意度相关性分析 据相关文献,发现上述6种因素在影响认知度高低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满意度评价,为此,我们从认知度和满意度的关系直接出发,寻找两者之间的关联,试图总结出提高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满意度的方法。 2.3.1居民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认知度概况 对调研对象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认知情况进行评价。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分类、参保对象、参保条件、账户管理等方面,出8道客观题并进行计分,每题选对得1分,选错或不选不得分[5]。结果显示,调研对象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认知度评分均值5.03,方差1.34,最小值2(代表答对2题),最大值8(代表答对8题),级差为6。具体分布见图2。 2.3.2认知度与满意度的相关性分析 通过简单线性回归分析,被调查对象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认知度与满意度呈正相关关系,认知度的回归系数为0.51(95%CI:0.31,0.71),P值0.000,具有显著性。说明被调查对象的认知度与满意度呈正向相关关系,认知度越高,满意度评价越高。 3讨论与建议 3.1提高普通市民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认知度 可以有效提高满意度评价普通市民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认知状况影响了其满意度评价。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在保障人民基本生活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该政策的实施不仅体现了政府的人文关怀,同时还标志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参保人的评价关系着保障体系的改进与完善,满意度的提升不仅意味着人们生活的更加舒适,而且更加代表着整个国家的和谐与发展。为了提高满意度评价,可着手从提高认知度开始做起。根据本次调查研究,学历与认知度有着显著关联,即学历越高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了解得越多。这表明,学历越高的群体往往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较为清晰的企、事业单位工作。而认知度较低的初、高中文化水平人群,多为自由职业者、农民、外来务工人员以及个体经营者,他们了解医保政策的渠道更为狭窄[6],一旦遇到医保报销问题便显得手足无措。为此,相关部门应该着重关注这类人群,整体提高人民群众的认知水平,从而进一步提高普通群众对国家政策实施的满意度评价和支持程度。 3.2重视公众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满意度评价 本次调查研究表明,普通市民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满意度偏低。在上述5个因素中,受教育程度和月收入与满意度评价显著相关,且收入越高的群体满意度评价越高。从收入这一方面可以看出,参保人对个人费用负担部分比较敏感,尤其是当需要购买一些价格昂贵且不在医保报销范围里的药品、医疗器械时,基本医疗保险这部分的低满意度评价较为明显。除此之外,通过问卷反馈以及走访调研,可以看出,普通参保人对繁琐的报销过程以及服务人员的态度有着一定的看法[7]。由此可以看出,要提高市民对政策的满意度,相关部门不仅要扩大医保范围,还要简化报销过程,提高服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并规范其工作态度。只有参保人的满意度提高,对所涉及的保障自身权益的政策产生足够的关注度,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才会不断被发现并改进完善,国家医疗保障体系才会更加全面完善,社会和谐文明才会更加稳定提高。 3.3对“先看病后付费”新诊疗模式的探讨 在本次的调查问卷后设置了一个对“先看病后付费”诊疗模式的开放性问题讨论,大多数人对新模式持尝试并支持的态度。“先看病后付费”模式为患者可在看病前预存一定的资金,当看病结束后一次性划清,有效减少看病排队慢、延误治疗有效期等问题[8]。但因为国家对医院的资金投入有限、患者的信誉问题尚需考证、新模式的展开需要与信用卡等多方面进行挂钩以及其他资源的整合等一系列问题,使得“先看病后付费”诊疗模式目前只能应用于个别医院,而无法全面推广。但同时,新诊疗模式的出现意味着发展推进的无限可能,开展新模式不可操之过急。它的发展应与我国的社会发展紧密联系起来,保障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当务之急。相关部门应尽快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提高群众的满意度,从而进一步解决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新政策的施行创造更加便利的条件,更好地造福于广大群众。 作者:杨海跃 闫岩 梁安琪 高献宝 格桑 茅宁莹 单位: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
生活在黔湘桂三省区毗邻地区的侗族是手工技艺非常发达的少数民族,其传统手工艺历史传统醇厚、乡土气息浓郁、地方特色强烈、民族风格凸显,具有重要的艺术价值和实用功能。如侗锦、侗绣、挑花、服饰银饰、彩绘、楼宇营造、木刻根雕、剪纸刻纸、竹编、藤编、油茶、酸食等成为我国的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但随着外来文化浸染、发展环境限制、语境条件拘囿、保护不力、开发缺位或失当等因素影响,其依存的生态日渐式微;受现代机械化、工业化、信息化影响,其生产流程和技艺元素被简化或减化,技艺逐步消减、退化,失却了传统韵味和农耕特色。我们调查发现,由于侗族聚居地大部分是贫困山区,过去手工艺品是部分侗族人赖以维持生计的物品,是其劳作、创造、创新、传承的原动力。而今有的地区已摆脱贫困,手工艺已不再是他们赖以糊口的“活计”,有的回避现状远走他乡,或干脆异地搬迁,以致村落颓废,老艺人也陆续离世,年轻人不愿或不屑于学习传统手工艺,传统手工技艺传承正面临空前的困境和危机。因此,在目前的处境下,仅凭活态实物传承、师徒传授已难以存续。而利用数字化手段采集、存储、处理、展示、传播、传承侗族传统手工技艺并建立数据库,再现与共享侗族手工技艺遗产与资源,为侗族传统手工艺数字化保护奠定了良好基础与实践支撑,并有利于加强保护力度和扩大传承面。 一、侗族传统数字化保护的基本原则 侗族传统手工艺数字化保护在遵循其原真性、整体性、规范化、永续性原则基础上,对侗族传统手工艺进行采集、编辑(编排)、处理、储存,运用元数据方法和规范重构展示模式,构建共享传播平台,为再现侗族手工技艺遗产资源提供真实、直观的依据。1.原真性原则。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原真性原则,即要求在保护其自然传承的生境状态下,将其实物遗存、活态元素及其精神载体、文化基因原原本本地再现出来、传承下去的原则。早在1964年,国际上就提出“将文化遗产真实地、完整地传下去是我们的责任。”奠定了原真性对现代遗产保护的意义;1994年又进一步指出“原真性本身不是遗产的价值,而对文化遗产价值的理解取决于有关信息来源是否真实有效。”但作为生产工具和生活用具方面的侗族手工技艺则日渐淡出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渐行渐远,生境危机明显,保持传承的原真性至关重要。数字化技术手段可以从抢救实物、全面收集、数字化记录、搜集文献资料、采访传承人、保护传承场、建设传习所等方面形成第一手材料,以保证侗族传统手工艺真实地、完整传承下去。2.整体性原则。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整体性原则,即要求既要保护好它的完整的静态物质空间,更要关注其发展历程、工艺流程、传承人与现存的传承场等信息的完整性,从而进一步保护民族历史文化的核心价值。要达到对侗族传统手工艺的有效保护,就得将传统手工艺放置到民间日常生活和文化生态的语境中,对其历史、现状、内涵和特点进行较为全面、整体的认识,深入了解工艺的技术、技能、工序及艺术内涵,全面开展重点抢救和系统保护,形成整体保护的格局。黔湘桂三省区毗邻地区是侗族的主要聚居地和侗族传统手工艺的存续地,必须打破各自为政的保护现状,深入侗族聚落村寨进行田野调查,统筹构建三省区侗族传统手工艺文化生态保护工程,开展全面抢救、搜集、发掘工作,通过数字化技术手段合成、整理、转换、储存,以保证侗族传统手工艺保护的完整性。3.标准化原则。“标准化是指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侗族传统手工艺大都通过活态实物传承及师徒传授、父传子续、母女师承的方式传承下来。数字化保护标准化原则要求,要确保保护的准确性,避免口口相传的随意性,必须制定相关标准化管理体系和相应技术规范,将数据永久存储于可检索、可利用的信息管理系统或共享服务平台中,以便使其在实体物化形式消失后仍然能在虚拟空间或数字媒介中保存下来,为世人所知,维持、拓展侗族传统手工艺的传播、共享、利用。4.永续性原则。侗族传统手工艺保护的永续性原则,旨在推动侗族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传承和传播,加强侗族人民的文化自信,保护其地方特色,保持民族传统文化的多样性和侗族历史文化的可持续发展。数字化保护可以用最先进的具有互操作性、用户友好性的技术,使数据能长久存储、格式不断更新、未来新一代的设备或平台也能转换识读,构成线上与线下、实体与虚拟一体化的共享传播平台,使传播内容与形式更加丰富、传播速度更加快捷,实现侗族手工技艺的回归自我生存、自我发展的文化空间,达到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终极目标。 二、侗族传统手工艺数字化保护的技术应用 1.二维类图像信息采集。侗族的传统手工艺如侗锦、侗绣、挑花、服饰银饰、彩绘、楼宇营造等其服饰图案、色彩、纹样风格丰富多彩,并且内容上大多取材于日常生活中各种活生生的物象,具有表意及识别族类、支系的重要作用;其艳丽的色彩、繁复的装饰承载了丰富的民族历史文化内涵,显示出鲜明的侗族艺术特色,是在长期的历史创造中积淀形成的图像宝库。这些极具表现力的工艺作品需要有高清晰的二维图像采集方式来永久性地进行记录,并且需要根据不同工艺内容在年代、产地、风格上进行归档梳理。因此,此方面信息的采集可以进入具有代表性的博物馆、纪念馆和原产地,通过高清摄影或图像扫描的形式采集RAW、TIFF等高还原率的格式,来全方位且快速地获取此类工艺品的二维图像信息。2.三维类模型信息采集。鼓楼、风雨桥、吊脚楼是侗族的主要建筑,其建筑精巧,形式多样,在悠久的融合发展中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传统木结构手工艺文化,体现了侗民族独特的审美、艺术和文化价值,更是苗侗民族原生态的典型文化特质。二维图像类的数字化保护只能在外观、形态上做视觉记录,不能在搭建结构和地形地势上做具有参数化的处理,更不能在大型的侗寨建筑的聚集信息上作出科学处理。而三维数字化的信息采集很好地弥补了这些不足,可以通过手持三维扫描仪进行中小型建筑和无人机地形扫描仪进行大型建筑群的采集信息,获取侗族建筑工艺的现存经典样本三维资料。在后期通过在三维软件中用模型搭建的方式对建筑木结构进行数字还原,以达到用三维信息技术来记录现存经典侗族建筑的工艺现状和搭建结构。3.影音类视频信息采集。在侗族手工艺的制作技艺上,至今保存了中国服饰发展史上的编制型、织制型、缝制型等多种类型,用色上,对比强烈,色彩浓郁、厚重艳丽,其中蜡染工整、细密、精致,构图严谨;侗族银饰的工艺精美、华丽,一直以“大、重、多”影响着自身民族的审美观,组合部件多的有数百种,繁复重叠,呈现出繁缛之美;鼓楼、风雨桥、吊脚楼的建造过程更是及其复杂,需要有多工种长时间的配合才能完成。这些工艺流程必须通过影音类的视频信息采集才能完整地进行记录,并且还需要针对同一工艺的不同工匠做多类型采录,才能达到工艺流程的科学保护。4.数据库的标准体系建设。面对记录得到的大量侗族手工艺数字信息资源,需要在元数据、分类编码标准保存体系上做梳理研究,这样才能让这些资源得到标准的储存并能得到快速地查询搜索。该部分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首先提出核心元数据元素集方案,赋予各元素资源特征相匹配的元素注释,以达到兼容性和适用性的最大化;然后研究数据库分类编码体系的标准方案,为数据库的建设提供科学的数据分类系统;最后参考国际文化遗产的标准范式,对数据库的标准体系进行理论层面的梳理。 三、侗族传统手工艺数字化保护的实现策略与应用 1.实现的路径与策略模式。首先重点搜集现存的侗族传统手工艺实物进行数字化文字、图像、音像记录和分类整理,根据现代社会生活的需求,为手工艺构建新的生存空间,实现新的社会价值,对手工艺进行活态保护传承,使之得以延续和发展,探索馆藏式的资源数字化技术方法。然后建立档案数据库,对采集到的侗族传统手工艺实物、传承人、工艺流程、传承场的文字、图像、音像等进行进行数字化筛选、处理,复原和再现侗族传统手工艺的文化基因、工艺元素、知识与技艺及传承人信息,创新共享和体验式传播展示空间。在此基础上,将采集到的动态的视频录制、动作捕捉等工艺技艺流程信息进行合成,构建一套尽可能完整的包括工艺品类、制作流程、文化内涵的数字化整体保护、传承与共享平台。2.加强手工艺的立法保护力度。2017年,文化部十三五规划提出“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以人的培养为核心,以融入现代生活为导向,切实加强能力建设,提高保护传承水平,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深入发展。”并进一步提出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工程、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程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规划。从侗族文化集中的黔桂湘三省区来看,贵州省在2012年正式启动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数字化建设工作;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也颁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性法规。从国际、国家到地方,各个层面立法体系日趋完善,一套由法律、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组成的公法保护与私法保护体系相结合的保护体制业已形成。3.在传承、开发上的应用。侗族传统手工艺在数字化技术手段的支撑下,让传承人体面活着、生存环境具有活力、核心技艺活学活用、生产活动源源不断,既有效维持、拓展活态实体传承,还能实现线上与线下、实体与虚拟一体化的立体生存体系,“对数字化开发而言,要形成包括数字影视、数字游戏、数字动漫、数字教育、数字出版、数字应用、网络信息服务等方面的数字产业链。”以实现侗族传统手工艺的存续、共享、创新与再生。在保护的基础上传承、开发、利用侗族手工艺及其产品,构建侗族地区文化产业体系,形成产业链并推向市场,使保护传承与开发利用有机地结合起来,提升侗族传统工艺文化的创造力。在开发利用过程中,通过纳什均衡策略组合,使开发利用成为一种多方参与、多方获益的实践,使包括政府、传承人、开发商、营销商、当地居民等所有的利益相关方和参与者均实现权益的最大化,形成行动者网络,“既可惠民、富民,又能增强保护工作自身的‘造血功能’,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和影响力,促使其走向全国、走向世界。”[6]带动侗族地区经济协同式发展。 四、结语 侗族传统手工艺是地域性、时间性极强的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因社会历史发展的原因,正面临衰落和消失的危机,形势严峻,传统的保护模式已难以为续。运用数字化的技术和手段对侗族传统手工艺加以保护,将侗族传统手工艺资源转变成数字文化产品,对弘扬和传承侗族文化遗产,实现其历史价值、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意义深远,还可为侗族手工艺的传承与发展挖掘原动力并提供理论依据,已成为侗族传统手工艺保护的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1]刘强.武陵山区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数字化保护与开发策略研究[J].文艺生活,2015. [2]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修订版)[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13. 作者:石含洲 邓 鹭 闫邦仁 单位:贵州师范学院
会计诚信论文范文:会计诚信缺失及对策论文 摘要:本文认为必须采取对策加强会计诚信教育,实施诚信工程,提高会计失信成本,完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完善会计监督体系。 关键词:会计诚信缺失治理对策 一、引言 我国是礼仪之邦,人无信不立是个人修养的重要标准。诚信一直都作为一项很重要的社会道德规范来约束着人们的行为,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诚信是诚实、守信的简称。诚实,就是要实事求是,不说假话。守信,就是要诺而行之,不失信用。会计诚信就是指会计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在会计职业活动中诚实、讲信用。中国现代会计先父潘序伦先生说:“立信,乃会计之本,没有信用,也就没有会计。”可见诚信是会计工作的生命线。会计行业承载着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责任,坚持诚信原则,是会计行业生存发展的需要。诚信落实到会计行业表现为真实、准确记录经济活动中的一切往来,不人为的隐瞒、虚构,不随意改变会计内容、流程而达到个体或私有目的。会计诚信是会计职业道德的精髓,是做好会计工作的根本,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道德基础。 二、会计诚信缺乏的成因 1、失信成本低。会计人员是会计信息的直接生产者,担负着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他们极大的影响着会计信息质量。作为企业内部成员,会计人员受聘于所服务的主体,会计人员的行为容易受到企业经营者的影响与控制。由于对会计造假处罚力度轻,造假成功的收益远大于造假失败的损失,我国对检查出来的会计造假往往是重经济处罚,轻行政法律处罚;重对单位处罚,轻对个人处罚;重内部处理,轻外部处理。对违反会计职业道德的处罚力度不大,会计造假的预期收益明显大于预期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会计不诚信行为。 2、利益驱动。造成会计诚信缺失的直接目的是利益驱动,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基本目标就是追求利益最大化,当非诚信行为的收益超过成本时,非诚信行为就会增加,投资者从中获取投资收益,管理人员从中获取薪金,政府从中获取税金。由于企业存在着严重的“内部人控制”,会计人员作为企业的内部成员,接受企业经营者领导,反映企业经济活动,其工资、待遇、福利都由企业经营者决定,会计人员受聘于人,受制于人,其行为容易受到企业经营者的影响与控制,会计很难发挥其监督和约束作用。 3、会计监督体系不完善。造成会计诚信缺失的主要原因是缺乏有效的监督。内部监督受“本位”思想的影响,缺乏足够的独立性而往往流于形式。当事者(包括企业领导和财会人员)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外部监督部门和政府管理部门对企业会计监督缺乏相关的制度和制约机制,往往监督不力。财政、审计、税务等监督部门,在管理上各自为政,且监管标准不统一,职能上交叉,各种监督措施不能有机地结合起来,不能从整体上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我国现已颁布的税法、公司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对违法者的惩处力度不足以对其产生震慑。 4、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修养不高。会计人员的素质,既影响到会计准则和会计核算制度的执行效果,又影响到会计工作质量,是提高会计诚信力的关键。目前,有相当一部分会计职业人员缺乏敬业爱岗、精益求精的工作精神和严谨的职业习惯,安于现状、不思进取、职业道德意识淡薄,有的甚至不熟悉法律法规,不依法办事,经常在权势、金钱和人情前打败仗。在会计事务处理上,无视法纪,不顾国家的会计政策,在私利的驱动下,不顾一切故意伪造、变造、隐匿、损毁会计资料,甚至利用职权之便监守自盗,大肆贪污、挪用公款,由职业道德缺失走上犯罪道路。 三、会计诚信缺失的治理对策 1、提高会计失信成本。加大对会计造假的惩罚力度,提高会计失信成本,使造假者付出的代价远远大于其得到的收益,以此消除因利益驱使而造假的可能。对于造假的会计不单要进行行政处罚,而且要给予经济惩罚,且惩罚的数目要远远超过他造假的所得;对于唆使会计人员做假账的经营者同样要进行处罚,严重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尽快建立完善的民事赔偿制度,从根本上遏制会计造假屡禁不止、愈演愈烈的势头,把一些违纪、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2、加强诚信教育,实施诚信工程。实施诚信工程,提高诚信意识,强化诚信教育,培育良好的会计诚信环境,创造诚信的氛围和价值观,保障会计市场的稳定发展。尽快制定会计行业的诚信建设纲要和实施细则,明确会计的诚信执业承诺及诚信执业的自律公约,为会计的诚信建设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会计人员是会计信息的直接制造者,是会计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维护者,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直接影响到会计信息质量。诚信不仅仅是道德要求,而且是市场经济下的基本游戏规则,是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保证。会计人员应当以“不做假账”为道德准绳,提高自己的道德修养,使全社会的人们都认识到诚信的重要性,形成诚信者受尊重、不诚信者遭鄙视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加强全社会的诚信教育,培养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净化社会环境,使造假行为没有生存的土壤。 3、建立健全会计监督体系。健全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的关键是贯彻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原则,参与经济业务事项的所有过程的工作人员要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要建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程序。强化内部审计监督,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明确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程序,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及时防止经营决策失误和经济舞弊,通过建立完整的内部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形成一系列内部控制的方法和措施,使内部监督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充分发挥外部监督作用,企业外部会计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大力发展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加强对企业会计报表的检查与评估,并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督促企业加强财务监督,保证提供真实、准确的会计信息。我国财政、审计、税务、银行等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发挥会计监督机制的威慑力,遏制会计信息失真,整顿会计秩序,净化会计环境。 4、规范会计职业道德,提高从业素质。注重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完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加强会计诚信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素质。提高会计人员素质是保证会计诚信力的关键,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人员素质的重要体现,会计人员的道德修养主要依靠自我教育,会计人员要提高思想觉悟,视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一丝不苟地按会计法律法规办事,忠实地履行岗位职责。会计人员还要加强业务技能训练,提高执业能力,恪守客观、公正的原则。 综上所述,会计信息的服务范围越来越广,会计信用危机的后果也越来越严重,市场经济需要会计诚信。必须加强会计诚信教育,实施诚信工程,提高会计失信成本,完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完善会计内部监督机制。以此保护正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规范会计行为,维护会计工作秩序,促进经济健康稳定地发展。 会计诚信论文范文:会计诚信与会计法论文 会计诚信作为一种行为准则,它受到多项因素的影响,而完善会计立法是最重要的。所以,明确会计法的立法思路,将会计诚信明确写入《会计法》,这不但能将会计诚信提升到法律的高度来认识,而且极大地提升了其权威性。 会计诚信是企业法人、会计师事务所、中介机构、证券分析师和会计人员等的行为准则之一,如同社会个人的道德规范,它的作用不但是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更在于向社会传递企业的信用和声誉。因此如何建立会计诚信机制,如何从立法角度有效抑制虚假会计信息,弘扬会计诚信,需要我们有正确的认识。 《会计法》的立法思路 首先,在《会计法》修订中应明确以程序法为导向的立法思路。因为从法律制度的整体来看,会计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综合反映的信息系统,《会计法》作为会计工作的根本法,会计法规必然包含经济、行政、民商和刑事等多方面的内容,试图将其简单地归属于某一特定属性的法种范畴是不可能的。从程序为导向的立法思路来看,《会计法》不但要规范会计的总体概念和基本程序,而且还必须要起到规范其他会计立法的作用,也就是《会计法》应该成为其他会计立法的“立法法”。 其次,对于程序立法的有关规定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因为从《会计法》本身来看除了具有程序性特点外还必须具有针对性,即除了应关注和有效协调相关法律外,如审计法、公司法、税法和证券法等,还应更多地集中概括专门的会计法律规范,并保证其具有可操作性和实施的有效性,如会计核算、控制、披露和处理等会计特有的法律规范,对于类似会计工作的行政、社会监督,会计内控制度和违法检举等,都应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明文规定,真正使《会计法》成为会计工作最集中和最具有权威性的根本法。 增加会计诚信的条款 会计诚信问题目前已成为世人关注的焦点,因此,在《会计法》修订时应当将其作为会计工作规范和会计核算及会计信息披露等最基本的准则。将会计诚信直接写入《会计法》,这并不是一种简单的形式上的改变,而是体现了整个社会的一种基本意愿和期望,表现出法律的权威性,也表示出政府、法律制定和执行机构及社会大众对杜绝会计造假的坚定决心。 其实,无论现行的《会计法》还是会计制度,都明确规定:会计核算必须提供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的会计信息,会计准则也将客观性原则作为会计原则之首。但由于其都没有明确和直接地提出“会计诚信”的概念,所以大部分人都将这些规定作为一种技术标准,而没有将其与企业和会计人员的职业诚信和道德标准联系起来,这样就将一个重大的社会行为规范和信用品德问题,简化为是一种技术方法的运用问题,这不但对于强化会计诚信机制,甚至对提升我们全社会的诚信水准都是十分不利的。 要特别注意的是,会计诚信并非只是针对会计人员而言,在《会计法》中应明确指明,会计诚信涉及所有与会计信息相关的人员,除了一般会计人员、财务经理、总会计师外,公司的高管层领导、注册会计师、社会中介机构、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政府行政领导和国家监管部门等等,都会涉及会计诚信问题,不能让公司高管层、行政领导和监管部门等认为会计诚信只是会计人员的事,而与他们无关。通过《会计法》会计诚信责任的明确,不但要建立一种全社会遵循诚信的风尚,更应明确无论是谁,违反了会计诚信就要受到法律的惩戒,包括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 明确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将会计诚信写入《会计法》可能只是我们前进旅途中重要的一步,关键是如何来对违反会计诚信行为明确其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任何违背会计诚信的行为,最终都是企图获得非法的利益,如果《会计法》不能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虽有笼统的责任,但不具备可操作性和有效性,那么就会大大降低会计造假者的风险和成本,造假之人也就源源不断地涌现。 我们都深知,市场环境下作为经济人的行为道德是不可能完全靠人格来担保的,要靠法律和制度来保障。强化会计立法的权威性和惩戒性,将对提高会计诚信产生强大的法律威慑力,这无疑会使那些怀着侥幸心理的会计造假者知难而退,不敢以身试法。其实我国在这方面也有有益的探索,如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就在2002年底颁布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的法案,明确规定:对于违背会计诚信,强迫或具体实施会计造假者,如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将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行政领导将给予降级、撤职和开除的行政处分,而情节严重的造假会计人员,将被永久性取消会计从业的资格等。所有这些都使我们欣喜地看到,我国会计的立法正在不断完善,会计诚信之风正在逐步形成,而《会计法》的修订必然成为强化会计诚信和提升社会对会计职业界信心的有力手段。 会计诚信论文范文:会计诚信分析的新框架论文 当前,诚信危机已成为世界性严重的社会问题。特别是国内外资本市场近年来会计丑闻迭起,诸如美国继安然事件后,位居美国长途电话市场第二的世界通信公司爆出38亿美元的财务欺诈案,紧接着著名的施乐公司的财务虚报案,等等;而我国从活力28到三九医药,从黎明服装到麦科特,从湖北立华到中天勤,从华伦到华鹏,一份份上市公司假账的曝光,凸显了上市公司会计诚信问题的严重性。同样,近年来财政部在抽查国有企业会计报表和进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中,以及国家审计署对一些具有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审计业务质量检查中,都发现存在严重的会计信息虚假问题。建立全社会的诚信体系,包括会计领域的诚信建设,已成为政府、企业界与学术界共同关注的课题。2001年,朱镕基同志在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向全国会计人员发出了“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循准则、不做假账”的指示。为此,财政部已积极开展诚信教育,并将其作为会计管理的重要目标;证监会也正着手建立健全相关市场主体的诚信问责机制,并将加强证券市场诚信建设、强化市场参与主体的诚信责任作为公司治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会计学术界对会计诚信问题也展开了热烈讨论,国家会计学院还专门成立了《会计诚信教育》课题组对会计诚信进行理论研究。本文试从法学视角提供一个分析会计诚信的新框架。 一、诚信的法学分析 1.诚信原则的法律涵义。 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法学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其内容具体体现为:(1)任何当事人要对他人和广大消费者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2)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加害于他人。按照这项原则的要求,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建立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将有关的事项和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对方,禁止隐瞒或欺骗对方当事人;建立民事法律关系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恪守信用,认真履行各自的民事义务;发生损害时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少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诚信原则的目的是立法者实现民事主体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要求,以保持社会稳定与和谐地发展。三方利益平衡是这一原则实现的结果,当事人以诚实、善意的态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法官根据公平正义进行创造性的司法活动,是达到这一结果的手段。 诚信原则涉及两个利益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关系。诚信原则的宗旨在于实现这两个利益关系的平衡。在当事人的利益关系中,诚信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注意对待他人事务,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不得损人利己。当发生特殊情况使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失去平衡时,应进行调整,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复,由此维持一定的社会经济秩序。由于诚信原则对民事活动的当事人作出了这样的要求,它是经济人假说的一个例外,具有道德性和宗教性。在当事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中,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不得以自己的民事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必须在权利的法律范围内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 自《民法通则》确立诚信原则以来,我国法学界就如何理解诚信原则形成了“语义说”和“一般条款说”两种观点。“语义说”认为:诚信原则是对民事活动的参加者不进行任何欺诈、恪守信用的要求。“一般条款说”认为:诚信原则的不确定性不仅在外延方面,而且更重要的是其内涵具有不确定性。对诚信原则的研究,唯有深入到其产生、变化的经济、政治、意识形态条件中去,才能达到深刻。诚信原则作为大陆法系中独特的一条法律机制,在大陆法系的范围内具有普遍性。 诚信原则既是市场活动中的重要道德规范,也是道德规范在法律上的表现。法律吸收道德观念,始于罗马法。古罗马的立法者在简单商品经济得到充分发展的背景下,日渐察觉到无论法律条款和合同条款如何严密,如果当事人心存恶意,总有规避之法。于是在罗马法中规定了所谓的诚信合同,确认了一般恶意抗辩权。这一规定对后世各国民法产生了深远影响。《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契约应以善意履行之。”从而在合同关系中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德国民法典》第242条规定:“债务人须依诚实与信用,并照顾交易习惯履行其给付。”从而将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债法领域。《瑞士民法典》第2条规定:“无论何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均应依诚实信用为之。”一举将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扩张及于整个民法领域。上述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的诚信原则,在我国的适用范围包括整个民法领域。我国民法确认这一属于社会道德的原则,从而使其成为人人必须遵守的法律原则,这对于维护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是十分必要的。 2.诚信原则的作用。 诚信原则在两个方面发挥着作用。首先,它是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具备诚实、善意的内心状态的要求,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其次,诚信原则是对法官衡平权的授予。“诚实信用”这样的词语从规范意义上看极为模糊,在法律上没有确定的内涵和外延,其适用范围几乎没有限制。这种“模糊规定”或不确定规定导源于这样的事实:立法机关考虑到法律不能包容诸多难以预料的情况,不得不把补充和发展法律的部分权力授予司法者,以“模糊规定”或不确定规定的方式把相当大的衡平权交给了法官。因此,诚信原则意味着承认司法活动的创造性与能动性。 由于诚信原则具有如此重要、广泛和综合的功能,它被称为“帝王条款”。尽管如此,诚信原则的适用应受到严格的限制,不能动辄越过具体的民法规定直接适用该原则,否则会造成民法规定的软化和向一般条款的逃避。只有在具体的民法规定不敷使用时,才可适用诚信原则。因此,我们在承认诚信原则是帝王条款的同时,不妨也把它称为后备条款。 二、会计诚信的法律分析 从法学的角度看,诚信是民法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可适用于整个民法领域。就会计而言,它是企业的一种商事行为,而我国未制定单独的商法典,可认为我国是民、商法合一的国家,因此,会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守民法有关诚信原则的规定。虚假财务报告一般均涉及到违背诚信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防止滥用诚信原则。如果某一会计行为有具体的法律条款进行规范的话,则应适用该具体法律条款,而不能绕过该具体条款而直接适用诚信原则。只有在具体的民法规定不敷使用时,才可适用诚信原则。例如,对于上市公司出具虚假财务报告问题,我国《会计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均有相应的明文规定,因此,虽然上市公司的虚假报告行为与会计诚信的丧失有关,但因为有具体的法律条文对其进行了规范,故不能直接适用诚信原则,而应适用相应的具体法律条文。这就意味着虚假财务报告的受害者不能笼统地以企业会计未遵守诚信原则为由进行抗辩。也就是说,虚假财务报告虽然违背了诚信原则,但在一般情况下,并不能以诚信原则来追究虚假财务报告的编制者的法律责任。不过,刑事与行政法律虽然未将诚信视为基本原则,却并不表明违背诚信将不承担法律责任。譬如,我国刑法对虚假财务报告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如刑法第161条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在美国,由于近来大公司一系列会计丑闻所造成的巨大负面影响,为恢复社会公众对资本市场的信心,美国总统在2002年7月30日签署了国会以压倒多数通过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Act,简称“SOX法案”即公司改革法案),并称该法案是“罗斯福时代以来,有关美国商业实践的影响最为深远的改革”。公司改革法案对会计业的管理模式进行了重大调整,要求公司CEO/CFO(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为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承担美国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严格对审计公司和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规定和监督,禁止向公司内部人士贷款,以及要求更及时地公布财务信息。法案中最引人注目的、也是最具实质性影响的,莫过于要求CEO/CFO个人对公司财务报告承担责任的新规定,即对公司定期报告(年报和季报)进行个人书面认证。书面认证包含以下法定内容:(1)本人审查了报告。据本人所知(basedontheknowledge),报告不存在有关重要事实的虚假陈述、遗漏或者误导,符合证券交易法13(a)和15(d)节的要求。(2)在关于公司财务状况和营运效果的所有重要方面,报告所含财务陈述和信息均为公允表述。在内部控制方面,本人已经向公司外部审计和审计委员会披露了内部控制系统设计和运作的一切重大缺陷、弱势,披露了以往发生的、牵涉公司要员的欺诈行为。(3)本人负责建立和运作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在报告提交之前的90天内评估了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性,确信该系统能够有效提供重要信息。若内部控制系统发生重大变化,CEO/CFO须声明:哪些因素导致内部控制系统的重大变化,是否已经采取措施纠正内部控制系统的缺陷。如CEO/CFO知道(knowing)定期报告不合证券交易法13(a)和15(d)节要求,可并处不超过100万美元的罚款和不超过10年的监禁;如果CEO/CFO蓄意故犯(willfully),可并处不超过500万美元的罚款和不超过20年的监禁。该规定大大加强了对上市公司欺诈的刑事惩罚的力度,这将对美国上市公司高层管理者起到很强的约束作用。 三、从法律角度看会计诚信与会计改革的关系 会计改革的内容十分丰富和广泛,大到会计的指导思想、会计模式,还具体到会计的程序、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等方面。无论是哪一个方面的会计改革均应包括会计诚信的内容,而这方面过去却较受忽视。中美两国都出现了会计诚信问题,但两者背后隐含的东西却并不一样。美国信用问题的出现和解决比中国容易得多。因为美国有社会诚信基础。诚信的最底层是对股东利益的尊重;在尊重观念之上,有一个法律体系,能够保护股东尤其是小股东的利益;法律体系之上,是监管体系,时刻监督市场上企业的日常操作,一旦发现违法就及时处理;再上面,才是公司的诚信。所以在美国,诚信不是空中楼阁,它有一系列社会、法律、文化诚信基础,就像金字塔一层层搭建起来。但我国建立诚信比较困难。我们没有诚信观念基础,同时法律体系、监管体系也都不完善。市场经济中的诚信问题,其实最终还是法制问题,用法制增加违背诚信行为的成本。 在我国,从法律角度增强会计诚信,一方面应严格地执行法律法规,对违法者进行严厉惩处,并对法律法规的不足之处加以完善。由于中国历史上社会运行的基本状态未曾出现和存在过“法治”,而一直是“人治”,其垢病表现为权大于法,由此衍生出不计其数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现象。因此,从法律角度增强会计诚信,必须要求会计人员遵守各种会计制度、规则等,并对违法者严惩不怠。对违法者疏于惩罚,实际上是对善良的守法者的伤害,是对正义的践踏。针对中国保险业的诚信危机,全球最具权威的人寿保险业协会——国际人寿保险百万圆桌会(MillionDollarRoundTable,简称MDRT)主席马文。费尔曼特意到了中国一趟,他介绍美国等保险业发达国家不仅向寿险人提出了高标准的道德规范,还建立了完备的监管机制;寿险人一旦被证明犯有欺诈客户的行为,非但从业执照不保,相关的法律制裁也将接踵而至。在我国现行对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体系中,以行政责任为主,辅之以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其中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最为薄弱,即重在惩罚,而非对投资者的赔偿;在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实践中,也主要以行政处罚为主,所谓处罚力度的加大,也只是体现在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上。在财产责任方面,处罚后果往往只是表现为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全部由国家罚没,而没有对投资者的民事赔偿。因此,在立法技术上,我国迫切需要加强对会计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方面的研究。 另一方面,应注意仅有强硬的法律制裁是不够的,法律制裁还应与道德教育等相结合使用。正如秘鲁学者赫尔南多。德。索拉所说:“当大多数人遵守法律时,政府就能有效地执行法律,并且相对成本低廉地打击少数破坏法律者;但是,当破坏法律的现象大规模出现时,没有哪个政府当局强大到能够控制住每一个人。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执行越来越没有效力,作为个体的人就有动力去追寻他自己的利益,而根本不会理睬什么书面的限制。”而商业律师让。米歇尔。达鲁能亦强调指出:“有了进行调节的法律条款还不够,还要能够执行这些条款。而这正是危机的根源所在,权势集团并不想约束自己的行为。”法国金融分析家协会主席贝尔纳。库佩进一步指出:“我不认为加强政府调节措施就能奇迹般地解决问题。道德规范首先是一种神经状态。”当然,应注意的是,严厉惩罚并非指惩罚越严厉越好。惩罚越严厉,并不意味着人们就越诚实信用。在一个不确定的世界里,合约得不到履行,可能是由于当事人的行为所致,也可能源于不可抗拒的、不受当事人控制的外部因素。如果受害人不能在二者之间作出甄别,过于严厉的惩罚不仅无助于诚信的建立,而且可能有害于诚信的建立。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预见,在会计规范中将来应增加会计诚信方面的有关内容,而在会计改革中亦将相应地增加会计诚信的有关内容。 会计诚信论文范文:会计诚信内部人控制论文 目前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的情况下,市场经济健康运行需要会计诚信,会计诚信的前提要控制“内部人控制”即要进行必要的公司治理。三者之间存在着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 会计信息是在一定的准则下,真实、公允地反映一个公司经营成果的资料。它为信息的使用者提供必要的真实的参考数据,是为投资人提供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目前在我国市场经济有待进一步完善的前提下,会计信息作为一种通用商业语言,其诚信程度的高低会直接影响市场经济制度。 影响会计信息诚信度高低的主要原因: 一、信息的不对称是会计信息制造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前提 一般来讲会计信息的制造者都直接参和公司的运作管理,控制着企业经营活动的全过程,拥有企业内部的各种信息。而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投资人)由于多数不能参和企业的生产经营,只能靠会计信息制造者提供的信息来了解企业经营状况。这就造成了会计信息的制造者和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会计信息的制造者可依主观意愿向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 二、利益驱动的低成本使会计诚信受到严厉的挑战 目前,我国对会计造假往往是“重经济处罚、轻行政法律处罚;重对单位处罚、轻对个人处罚;重内部处理、轻外部公开处理”,从而削弱了法律效力。由于经济处罚必须由股东权益来支付,也就是由投资者为公司的造假“埋单”,很少追究单位负责人及会计人员的个人责任。对造假者来说惩处的不到位即造假成本的低廉,为了达到某些目的不惜牺牲股东利益,冲破道德底线进行造假。 三、公司制度缺陷是我国会计诚信度低的根本原因 主要原因有:1、企业改制的不彻底。目前的国有股仍占绝对控股地位,“一股独大”现象严重。零星“散户”不可能在真正意义上对大股东形成约束。2、董事会、监事会存在缺陷。表现为缺乏必要的机制来约束全体董事严格遵守义务,以维护股东的利益。过分突出董事长的地位和功能,削弱董事会的集体权利等。 当前我国会计诚信程度低归根结底是由于“内部人控制”造成的。不管是会计信息的不对称,还是利益驱动的低成本,亦或是公司制度缺陷的根源均在“内部人控制”。所谓“内部人控制”是指现代企业中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控制权)相分离的前提下形成的,由于所有者和经营者利益的不一致,由此导致了经营者控制公司,即“内部人控制”的现象。筹资权、投资权、人事权等都把握在公司的经营者手中即内部人手中,股东很难对其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股东利益和经营者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冲突如:经营者的短期行为、过度投资、过分的在职消费等,都在不同程度上损害了股东的长远利益,提高了成本。而权利的过分集中又使得“内部人”控制着会计信息的诚信程度,在经营者利益的驱动下势必会制造出诚信程度低的会计信息。 由于“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存在,公司治理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公司治理的基本目标是保证公司的运行以股东的长期利益为归依,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实现股东的价值和股东财富的最大化,提高单个公司和整个经济的运作质量以及竞争力。公司治理也是确保会计信息质量的内部制度布置。在切实建立政企分开、产权明晰、责权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前提下,要加强股东等财务信息需求者参和监控的动机和能力。要健全董事会、建立审计委员会,建立股东对经营管理者的强力约束;完善业绩评价机制;改变激励办法,防止经营者的短期行为;加强股权间的相互制约,解决“一股独大”的新问题;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完善公司内部会计控制体系,规范公司财务行为。通过公司治理,不仅能解决“内部人控制”新问题,更能最大限度地提高会计信息的诚信程度。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呼唤诚信会计。 会计诚信论文范文:会计诚信问题研究论文 摘要:会计工作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经济越发展,会计工作越重要。然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的今天,“会计信用短缺”则成了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突出问题。“随着所有制结构的变化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筹资活动的多样化,会计信息越来越为社会各界所关注,尤其是投资人众多的上市公司,其会计信息更是各利益主体了解企业的主要途径。因此,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完整,直接影响投资人、债权人等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的正确性。而现在会计诚信缺失特别严重。造成会计诚信缺失的原因,主要包括现实利益的驱使、法制观念淡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督约束机制的不健全等。当前,我们应该从完善会计自身道德法制观念与文化修养,完善法律法规强化监督职能、建立健全严格的惩罚机制、完善会计基础工作和建立有效的内控制度等方面采取措施,治理会计诚信缺失现象。 关键词:会计信息,诚信, 引言:会计诚信缺失已成为一个国际性难题,本文从现实出发,提出会计诚信中出现的问题,再而做出简单的描述,分析此原因,危害和一些防范,做出以下理论性的阐述,提出例子,最后得出结论。 1.会计诚信的含义: 会计诚信的含义究竟是指什么?从字面意义理解,“诚信”就是诚实守信。而联系到会计所提供的信息,诚信则是指会计信息必须客观公正、如实表达。从社会伦理的角度上说,诚信其实是一种诚实正直的品德和持续稳定的承诺关系,因此会计诚信就是会计对社会所做出的基本承诺,是对会计信息的客观公正、不偏不倚、如实表达,且必须经得起复核和验证,能让广大人们信任的一种诚信。另外会计信息之所以为社会各界广泛重视和运用,完全是由于社会各界对会计诚信予以充分的信任和肯定。正因为如此,无论外部的信用环境多么恶劣,会计也没有理由抛弃诚信,而会计一旦失去了诚信,必将导致严重的社会后果;是会计失信于社会。当人们已不再相信会计时,也就是会计信息已不被信息使用者所接受时,会计之消亡也就为时不远了。 2.诚信与管制——会计信息失真的两道防线: 会计信息作为重要的社会资源和“商业语言”,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越来越发挥出重要作用而会计行业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项重要职业,又是会计信息的主要提供者,其服务质量如何,直接影响着经营者、投资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然而,在我国会计实践过程中,由于监督机制不健全和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参差不齐等原因,使得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问题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会计诚信和管制是制止会计信息失真的两道重要防线。 3.会计诚信缺失的原因: (1)自我利益驱动是会计信息失真的最根本的原因。任何缺失的会计信息背后必然涉及到某些利益,或地方政府的利益、或单位小集团的利益、或个人的私利。个人对于权利和金钱的追求总之都源于对自身安全的追求。当会计信息成为人们追求权利和金钱的障碍时,人为使会计信息失真也就不难理解了。“官出数字,数字出官”、偷税漏税也就很正常了。正是由于人的素质以及个体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使会计信息失真成为必然。 (2)法制观念淡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导致会计诚信缺失的根本原因。我国为了规范会计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颁布了新《会计法》,并明确规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会计法》应负的法律责任,但内容不够全面,法律责任主体模糊,对一些会计违法行为以罚为主,往往导致由单位支付一笔罚金,相关人员没有受到法律制裁。另一方面由于执法不严,使造假者所承担的违法成本(损失)相对于其从中获得的利益来说较低,客观上纵容了他们冒险造假的行为,从而导致会计信息诚信缺失现象日趋严重。 (3)企业外部监督机制与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是会计诚信缺失的重要原因。企业外部对企业会计信息监督包括政府审计和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政府审计指财政、审计、税务、工商、海关、物价等政府职能部门的审计检查,这些部门一般是就某一方面进行专项检查,各部门之间监督标准不统一,管理上各自为政,功能上相互交叉,无法从整体上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主要指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有的中介机构受聘于被审计单位,迫于同行之间的竞争,为了同被审计单位搞好关系,建立长期的业务关系,他们有时在权衡得失后做出虚假审计报告;还有的行业协会对审计中介机构的约束管理软弱无力,时常出现审计中介机构与被审计单位联手欺骗公众的现象。 在企业内部内部会计人员都是由企业管理层直接聘任,他们的工资报酬甚至能否继续聘用都由企业管理层直接决定,这就意味着企业的会计工作在某种意义上是为企业管理层服务并随着企业管理层的意志而改变。会计人员所应有的监督权被弱化,从而使会计信息不能真正反映企业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4.会计诚信缺失的危害 (1).破坏投资市场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改变了过去那种单一的由财政拨款的做法,而且投资主体逐渐趋向多元化。作为企业,越来越依靠从投资市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在投资市场上,投资者进行决策的依据就是企业所提供的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的会计资料。因此,会计资料的真实与否就关系到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是否能实现利用市场完成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序流动。 (2)助长腐败之风,影响国家的政治安定 会计诚信缺失不仅仅是经济上的问题,它也涉及到法律与道德上的问题,会计诚信缺失从一定得层面上阻碍了法律的实施,还有道德的上的教育也受到一定的影响。许多企业通过做假帐,将一些不合法规的支出合法合规,甚至到了个人吃喝、请客送礼的费用全报销,助长了社会上的腐败之风。还有其他一些犯法份子也纷纷出动,从而形成已一个难以收拾的场面。 (3),破坏市场的正常运作 由于会计问题关系到的曾面非常广,一旦会计出了问题,我们的工作就不得不停下来,还引起一些企业的惊慌,从而阻碍着经济的发展。 5.会计诚信缺失的防范与改善 (1).制定合理的业绩考核指标,提高会计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对会计进行业绩评价时,要更多的关注企业的长远利益,不要只注重一时的结果,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规范的企业业绩评价指标。同时增强企业领导人的法制观念,提高他们的政治思想素质,也要增强会计人员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社会责任感,提醒他们要牢记自己的使命。更多的是我们要加强法律的宣传,在企业内部形成效应。 (2).加强教育 会计诚信建设的强末之举是加强会计诚信教育。当前会计诚信教育无论是教育内容、教育对象,还是教育方式和方法,都存在着较大的缺陷。在教育内容方面,本应包括会计法制教育、会计专业知识教育、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等多个方面,但现有的教育较多的是会计专业知识经常性教育,会计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相对较少,且大多属于应急性教育而非经常性教育,各种考试、考证也主要考会计专业知识,较少考会计法律与职业道德。在教育对象方面,现有的教育对象主要是企业单位内一线的会计人员,而从产生会计失信问题的原因分析,接受教育的主体还应当包括企业经营层、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有关的政府部门领导与工作人员。 (3)加强法律管理和监督机制 重塑会计诚信,要加强法制和监管力度,做到标本兼治。从我国的法律看来,对于诚信方面做得还不够严密,应该加强造假的执法力度,使造假成本远远大于造假收益,力除造假之风,使其望而怯步。另外会计诚信缺失问题有时出现于监督不够严密,不管是法律上还是道德上,我们都好像少了监督,我们应该从企业外部监督机制与内部监督机制入手,更为注重企业的内部监督,增强企业管理层的认识。再此,我们可以发散广大的工作人员监督,取消只有监督部门才能监督任务的念头。还有设立一些措施为那些监督员奖励,加强他们的工作责任感。 由于会计涉及的领域很广,加上近几年会计失真特别严重。不论是企业还是政府都要视为重要的问题。并且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会计诚信缺失受害最大的是整个社会成员,所以作为社会的一员也不能等闲视之。 下面我们看一下的案例 1.晓东电子公司会计赵丽因工作努力,钻研业务,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多次被公司评为先进会计工作者。 赵丽的丈夫在一家私有电子企业任总经理,在其丈夫的多次请求下,赵丽将在工作中接触到的公司新产品研发计划及相关会计资料复印件提供给其丈夫,给公司带来一定的损失。公司认为赵丽不宜继续担任会计工作。 2.还有蓝田案例:。2001年10月26日,刘姝威在《金融内参》上发表文章《应立即停止对蓝田股份发放贷款》,对蓝田造假行为进行了揭露。她在对蓝田的资产结构、现金流情况和偿债能力做了详尽分析后,得出的结论是蓝田业绩有惊人的虚假成分,公司已经无力归还20亿元贷款。问题包括:(1)蓝田已无力还债。2000年蓝田的流动比率是0.77,这说明短期可转换成现金的流动资产,不足以偿还到期流动负债;速动比率是0.35,这说明扣除存货后,流动资产只能偿还35%的到期流动负债;净营运资金-1.3亿元,这说明蓝田将不能按时偿还1.3亿元的到期流动负债;(2)12.7亿元农副水产品收入有造假嫌疑;(3)蓝田的资产结构是虚假的。2000年蓝田股份的流动资产占资产百分比约是同业平均值的1/3;而存货占流动资产百分比约高于同业平均值3倍;固定资产占资产百分比高于同业平均值1倍多;在产品占存货百分比高于同业平均值1倍;在产品绝对值高于同业平均值3倍;存货占流动资产百分比高于同业平均值1倍。而截止到2002年8月,向蓝田提供贷款的银行包括工、农、中、建、民生、交通、中信、浦发等中国各大专业银行,贷款总规模达30多亿元人民币。据统计,蓝田仅在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就高达约23亿元人民币,其中,中国工商银行10亿元人民币以上,中国农业银行9亿多元人民币。蓝田存在造假嫌疑的消息一经公开,便引起了轩然大波,各个专业银行纷纷停止了对其贷款支持,蓝田由此深陷泥潭。 3.浙江JY集团有限公司(下称JY集团)成立于1993年,是一家拥有相当知名度和规模的民营企业,主要从事食品饮料制造、加工和销售。JY集团1999年度会计报表由JY集团本部及杭州SL食品工贸公司(下称JY杭州)、浙江桐庐JY皇家实业公司(下称JY桐庐)、浙江JY集团嘉兴保健饮料厂(下称JY嘉兴)、浙江JY集团涪陵有限责任公司(下称JY涪陵)五家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报表汇编而成。1999年合并会计报表反映,该集团年末资产总计45,382万元、负债总计27,296万元、所有者权益18,086万元、利润总额217万元。当年会计报表未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2000年7月,财政部门派出检查组,对JY集团及其下属四个子公司1999年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JY集团财务管理混乱、会计核算不规范、基础工作薄弱、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经检查后调整会计报表,该集团实际资产为20,098万元、负债为15,667万元、所有者权益为4,431万元、利润总额为3,271万元。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分别虚增了126%、74%、308%,利润虚增达3,488万元。 对例子分析: 通过上述资料可以看出一些民营业主受到个人意志的限制和利益驱动,民营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混乱、基础工作薄弱、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和诚信缺失现象在当前还普遍存在。因此,民营企业必须不断加强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建立起一套完整、科学的会计核算体系,作为企业科学管理、良好运行的基础,以促进民营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结语:会计诚信缺失是一个关系到经济,文化,政治三大领域的问题,是一个国际性、历史性的问题,一直是世界会计学界研究的重点课题,也一直是世界各国政府着力解决的重大问题。然而时至今日,各种各样的会计信息失真事件仍然困扰着世界各国,已成为全世界共同关注的焦点。我们要从根本上改善我们存在的问题,做到:1加强社会教育机制,提高全社会道德水平2.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和机制3.加强法制和行政监管,4发挥法律和行政力量。提高会计从业人员业务素质诚信是企业取胜的法宝纵观中外的成功企业,都把诚信作为企业共同追求和必备的品质之一,无一不是以诚信为本而发展壮大的。如香港巨富李嘉诚,几十年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公司的品牌渐渐深入人心,公司的形象得到广大消费者的认可,公司经营不断拓展壮大,赢得了消费者,赢得了市场,在全国都产生巨大影响。他取得今日的发展,其核心思想就是“诚信”二字。紧紧抓住了“诚信”,把诚信作为企业的一种资源,一种思想,一种经营理念,一种管理方式,成为企业经济发展的无形推动力。可以说他的成功来自诚信。诚信就是“法宝”,诚信就是竞争力。GE、海尔之所以能够有着如此强劲的竞争力,也都与其良好的诚信是分不开的。相反,一些企业,通过以破坏市场秩序为策略,乱中取胜。其所获得的超额利润其实是以伤害大多数人的利益为前提的。骗人一时却不能骗人一世,当人们逐渐清醒之后,这样的企业也必然开始走下坡,最终走向灭亡了。诚信能否被社会广泛接受,关键是它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否符合时代的特点和要求。市场经济需要会计诚信,所以对未来我们应持乐观态度。自上个世纪以来,潘序伦先生就在中国会计界最早倡导了诚信理念。经过几代人的努力,"信以立志,信以守身,信以处世,信以待人,毋忘立信,当必有诚"的诚信精神,已深深植根于会计执业界人士的心中,成为忠诚敬业的座右铭。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一思想将会进一步发扬光大。 会计诚信论文范文:会计诚信缺失原因分析论文 摘要:本文就近几年经常谈及的企业会计诚信危机问题,从经济利益、社会道德、产权关系与契约关系等六个方面分析了会计诚信缺失的共性原因,并就其存在的根源提出了合理解决我国会计诚信缺失问题的一些主要对策。 近几年。会计诚信缺失问题屡有发生。引起了全世界会计学界及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纷纷著书立说。各抒己见。本文也想就这一问题发表拙见。恳望批评指正。 一、会计诚信遇到了国际性的挑战 所谓的会计诚信实际上就是会计对其反映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及客观性向会计信息使用者和整个社会所提出的一个基本承诺。 会计诚信是会计的立身之本。千百年来,正是由于会计真实性的存在。才使会计得以存在和发展。 但是,会计诚信缺失问题也越来越困扰着世界各国。 在我国,会计诚信缺失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且不说郑百文、银广夏等会计造假的典型案例轰动全国。就是财会和审计的检查结果也令人吃惊:1999年底。财政部抽查了100家国有企业的会计报表,发现有81家虚列资产37.61亿元,89家虚列利润27.47亿元。2000年抽查了159家企业,发现。资产不实的有147家,虚增资产180.48亿元,虚减资产24.75亿元:利润不实的有157户,虚增利润14.72亿元。虚减利润19.43亿元。2001年,国家抽查了32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有14家审计报告严重失实。有人估计,在我国企业会计年报中,不实报告可能达到60%左右。由此可见。会计诚信遇到了极大地挑战。 在国外,会计诚信也遇到了强劲的挑战。一段时间以来,美国的安然、世界通信、施乐和法国的威旺迪等国际大公司相继曝出假账的丑闻,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轩然大波,安然公司会计信息失真和安达信会计公司执业质量的低下。令世界对一向以世界经济领头羊和国际会计楷模自居的美国的会计信息质量有了重新认识。 更为严重的是,安然、世界通信等公司的假账丑闻并不是个别现象。有调查表明,多达三分之一的美国上市企业有捏造盈利报告的嫌疑。可见,会计诚信缺失问题不是一个国家的问题。而是世界性的问题。 二、会计诚信缺失的共性原因分析 (一)利益驱动是会计诚信缺失的最根本、最直接的原因 中国的郑百文、银广夏事件也罢,美国的安然事件也罢。他们之所以发生。并不是有些人所说的是制度上的原因。而是经济利益上的原因。美国和中国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同。按理不应出现类似问题。但为什么会出现呢?答案只有一个。不是特性原因在起作用,而是共性原因在起作用。人类行为的共性原因很多,但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因却是利益原因。纵观人类社会和世界经济发展史。不难看出。人类社会发展的每一步无不与利益有关。各种社会制度的更替只所以能够发生。也是各种利益驱动的结果。导致会计诚信缺失的首要原因是利益驱动。可以试想。如果不能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还有谁愿意冒身败名裂之风险去干这种违法并遭人抨击的事呢?美国安然公司之所以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去做假账,就是这些假账能够给他们带来莫大的经济利益,我国郑百文、银广夏等会计造假的典型案例之所以能够发生,也同样是经济利益在驱动。因此。会计诚信缺失最共同和最基本的原因是利益驱动的结果。 (二)产权关系的存在和契约关系的发展是会计诚信缺失的“催化剂” 随着公司制的不断发展,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分离已成为世界企业制度的发展方向,这种制度一方面将优秀的经营人才推上了企业高级经营管理岗位。另一方面又使经营者为了显示自己的经营才能和业绩。获取股东或董事长的信任,巩固已得的地位,在企业实际经营状况不太理想的情况下,有些经营者利用经营者与所有者关系的分离,避开股东,通过制造虚假会计信息来谋取股东的信任。以便继续延长其经营者的任期,许多股份制公司会计诚信的缺失无不与此有紧密的关系。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 越是到了现代社会,契约就更成为各种社会关系的一种本质要求,契约关系几乎存在于社会经济的各个角落,而在契约关系中。委托方往往远离企业或根本找不到真正的代表。使委托方对受托方的监督有所弱化,会计诚信就失去了直接的动力和压力。会计造假行为就会出 现并愈演愈烈。由于委托方监督缺位已成为当今世界一种比较普遍的现实。故会计诚信的缺失就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所有者与经营者关系分离的存在和契约关系的发展是会计诚信缺失的“催化剂”。 (三)物质生活的丰富化和人们对物质生活质量要求的高度化是诱发会计诚信走向缺失的社会原因 随着物质生活的不断丰富。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随之不断提高。丰富多彩的高质量物质生活对相当多的人是有很大吸引力的,而高质量的生活的需求需要以一定的经济基础做后盾。为了追求这种生活。一些人甘愿冒一定的风险去践踏会计诚信。美国等发达国家之所以屡屡出现虚假会计信息恐怕无不与此有着紧密关系。 (四)伦理道德的颓废是会计诚信缺失的道德原因 从会计诚信与社会伦理道德的关系来看,会计诚信似乎与社会伦理道德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会计诚信产生于社会伦理道德形成之后。并随其进步而发展。虽然我国和西方国家都有其较完整的伦理道德体系,并曾在一定时期内对人们的行为有较强的约束力。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社会伦理道德(包括西方伦理道德)均经受着剧烈的冲击,原因在于现代人受到各种利益特别是经济利益的诱惑和驱使逐渐使传统的伦理道德失去其社会作用,出现了伦理道德颓废现象。因而使会计诚信失去了其得以存在的道德根基。 (五)会计手段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是会计诚信走向缺失的技术原因 伴随着科学的发展,不断有新的技术和方法融入到会计领域。在使得会计工作更加有效开展的同时,也使得会计的舞弊行为更加隐蔽难以觉察。不论美国安然事件还是我国的银广厦事件均违背会计诚信原则,涉嫌在财务报表上大做文章,隐瞒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利用错综复杂的关联交易虚构利润。特别是安然公司利用一套复杂的财务系统和财务规则的漏洞以隐藏公司债务。并与其合伙企业相互勾结,通过降低其财务中的负债额,夸大公司业绩、虚报利润等手段欺骗广大投资者。以至于连华尔街的专家和以严管著称的美国证监会也几无觉察。 会计诚信论文范文:会计行业诚信分析论文 摘要从会计诚信含义入手,分析了会计不诚信的危害,以及会计不诚信的成因,旨在寻求治理会计不诚信的措施与方法,以重建会计行业诚信。 关键词会计诚信危害成因治理 诚信是当前热门话题之一,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是行业发展的源泉。《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明确将诚信作为重要内容之一,充分说明了诚信的重要性。会计业诚信也被社会广泛关注,在市场日趋激烈的今天,如何重建会计行业的诚信是我们所面临的紧迫问题。 1会计诚信含义 诚信是指诚实、守信。诚实就是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搞虚假;守信就是讲信用,不失信,信誉至上,“言必信,行必果”。会计诚信是什么呢?朱镕基在给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题词时写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原则,不做假帐”这十六个字,对此作了最好的诠释,即根据原始凭据按会计准则、原则记帐,编制会计报表及审计等。 2会计不诚信的危害 2.1危害市场经济秩序 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信用是一切经济活动的基础原则,没有了信用,市场经济就无法维系。如果市场经济主体采取不诚信的手段,大量的会计资料不真实,不仅直接影响国家税收,而且造成各项经济指标失真,最终导致国家经济政策与实际的偏离,影响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对宏观经济的有效控制,从而危害市场经济秩序,产生严重的不公平竞争,损害国家及社会公众利益,加剧信用危急。 2.2危害会计资料使用者 会计资料的质量,不单纯是单位的内部事务,也影响到会计资料使用者及时知悉、充分了解、有效利用会计资料的合法权益。对中小投资者而言,他们投资的主要依据是经审计后公布的会计报表,而会计报表的失真,将直接导致投资者利益得不到保障,从而失去他们对会计报表的可信度。 2.3危害会计工作者自身 会计人员不诚信,轻者违背职业道德,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重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银广厦通过伪造金融票据等手段,虚构主管业务收入和巨额利润,尤其出具严重失实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东窗事发,其执业资格及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被吊销,签字的两名注册会计师被依法严惩。为安然公司掩盖造假事实的安达信会计事务所已被禁止向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并被美国各洲吊销了营业执照。再就是有的会计人员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虚开增值税发票,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最终也受到了国家法律的严办。 3会计不诚信的成因 3.1市场经济制度 市场制度的基本原则就是优胜劣汰,最终加剧贫富悬殊。少数人获得较大利润而使多数人走入困境。经济上的弱者,在竞争中处于弱势,执行对于强者有利的诚信原则,若获得相同的利益,付出的成本将远远大于经济上的强者付出的成本。他们为了生存或者改善竞争地位而不被淘汰,只有来用不诚信的办法,才能完成原始积累或摆脱困境。 3.2利益驱驶 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基本目标就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一些企业的管理层,在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下,失去了理性,走上了唯利是图的道路,就会不择手段,图谋攫取不义之财,做假帐、编制假报表、串通作弊、虚报利润、制作虚幻的高速成长来蒙蔽监管者,欺诈社会,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3.3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力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主要通过各市场主体之间的相互交易来进行。在当前信息量空前增大、且瞬息万变的情况下,我国目前市场机制尚未完善,没有形成一套有效的机制来保证信息的公开、公正和有效传递,这就使得市场交易主体及投资者,所了解的信息不够完整,给不诚信的欺诈提供了可能,使不诚信有了可乘之机。 虽然近年来我国为规范市场运作,陆续出台或制订完善了不少法律法规,《会计法》和《禁止证券欺诈行为办法》等法规和制度的出台,对遏制会计造假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执行效果来看,仍存在着不少缺陷和漏洞,缺乏遇见性和超前性,特别突出地体现在对违法者打击制裁不力,存在着以缴代罚的情况。董事会、监事会失职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董事会的职能是选拔和聘用经理人员,监事会职责是监控董事、经理。而实际上不少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忽视了内部建设,其成员多是机关要员,缺乏实际生产经营管理专业知识和经验,致使监督约束经理人的作用不能正常发挥,这从客观上为虚假会计信息的出现提供了滋生的温床。 3.4会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后续教育跟不上 国家财政部门举办的会计专业职称考试已经持续了多年,考试规模逐年扩大,为会计行业人员的质量提供了基本的保证。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新的会计规则不断推出,如果会计行业管理部门后续教育跟不上,就会使广大会计人员对新规则的学习了解、掌握和运用不够,造成会计人员业务知识方面的缺乏,必然导致管理力不从心。在实际操作中,对新会计规则认识不足,理解不透,从而也会产生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 4治理会计不诚信的几点措施 4.1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 诚信是全社会的诚信,要使政府官员、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和财会人员及广大投资者,都认识到诚信的重要性,自觉接受诚信教育,遵循诚信规则,进一步强化诚信光荣、不诚信可耻的观念,形成尊重诚信的社会氛围,才能有效的防范不诚信行为的发生。 4.2健全制度法规和完善监督职能 抓紧对市场规则的完善,健全各顶规章制度,在制度上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要切实认真建立会计从业人员的个人荣誉档案,对其执业状况、守法状况等进行严格的登记,守信者受表彰,不守信者受处罚。发挥新闻媒体与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鼓励媒介披露不讲诚信的人和事,对不守诚信而造成严重后果者,不仅要在经济上追究其责任,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还要尽快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内部监督制度,董事会制度等,有条件的还要采用会计委派制度,并且认真执行和落实这些制度,进一步加强监督。 4.3建立有效的内控制度,强化会计基础工作 内部控制制度是现代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行为和规范,它能有效的起到保护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舞弊现象的发生,能更好的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和完整。只有建立内部嵇核制度和内部牵制制度,才能形成严密的、较为完整的企业内控体系,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才能得到较好的解决。严格贯彻执行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使日常会计处理的每一个环节都尽力达到标准规范的要求,并且认真制定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使之分工明确,才能促进会计行为的规范化,把会计信息质量落到实处。 4.4加大对会计不诚信行为的处罚力度 借鉴外国成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和规章,加大对造假者的处罚力度,使其造假的预期成本远远大于其造假的效益,使造假者无利可图,并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切实从根本上防止造假信息行为。 4.5提高会计从业人员业务素质 会计人员是经济信息的加工者,其素质高低将直接影响到会计信息的质量。要加强学习教育,认真铺设促使会计人员不断更新知识、掌握符合经济发展形势会计理论的平台。要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采取多种措施,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和工作水平。同时要抓好会计人员队伍建设,把好入门关,真正把一批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和优秀年轻骨干充实到会计队伍中来,才能有效抵制会计不诚信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加强会计诚信刻不容缓,我们必须从维护我国经济建设秩序大局出发,从根本上加强教育和治理,来确保会计行业的真实性和可信性。所以说,重建会计诚信不仅是我们工作中的当务之急,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 会计诚信论文范文:保险会计诚信缺失管理论文 [摘要]保险业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更应注重会计诚信。目前,保险会计诚信缺失已成为保险业所面临的现实难题。会计诚信缺失并不是一个抽象的道德问题,而有其复杂的原因,比如保险行业信息的预计性、保险会计制度固有的局限性、会计人员职业判断能力差异、外部监管不力等,其根本原因是公司治理不严和“一个法人”的管理体制不到位。为了抑制保险会计诚信缺失,应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判断力,完善保险会计制度和精算制度,加强外部监管,特别是要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约束机制。 会计诚信是会计与生俱来的品质,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会计诚信是帐房先生对主人应尽的义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诚信是指会计对社会的一种基本承诺,即客观、公正、不偏不倚地把现实经济活动反映出来,并忠实地为会计信息者服务。会计诚信是起码的职业操守和立业之本,是现代信用经济的核心和基础。作为保险业,它不同于一般的行业,它经营的是风险,销售的是对投保人未来可能的损失予以赔偿或给付的信用承诺,涉及大多数公众的利益,具有显著的公众性和社会性。从一定意义上讲,保险是信用的象征,保险会计作为核算和反映保险经营活动的工具,它所产生的信息必须真实、完整、准确、及时,这不仅关系到投资者、债权人的利益,而且直接关系到广大投保人的利益,是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因此,会计诚信是保险公司生存与发展的基础,保险业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更应该注重会计诚信。 一、保险会计诚信缺失的成因剖析 当前,保险会计诚信缺失的主要表现是某些公司不同程度地存在上假保费、做假赔款、手续费支付混乱、费用超支、成本不实、潜亏挂帐、滥用会计估计、关联方交易调整利润、信息披露时存在虚假、误导、掩饰等不良现象。保险会计诚信缺失的主要原因是: 1.公司领导法制观念淡薄和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丧失是保险会计诚信缺失的直接原因。新修订的《会计法》把单位负责人作为会计法律责任的主体,这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但会计人员仍未纳入法律责任之中,无形之中筑起了会计与单位领导人的统一战线,容易使其串通作弊。某些公司领导法制观念淡薄,片面认为只要能做回业务,帐无非是做出来的,对假帐、假报表没有在思想上引起重视。部分领导为完成任务,要求或暗示会计人员做假帐,甚至把做假帐水平作为衡量会计人员称职与否的重要标志。有些会计人员缺乏会计人员应具备的最起码的职业道德,为谋求一定的利益,主动迎合领导作假行为;有的是在单位领导的授意下,受理假凭证,作假帐;还有的处于“道德两难”,屈从于领导的意愿,被迫违反制度,弄虚作假。 2.保险行业信息的预计性给保险会计诚信缺失提供了空间。与一般企业正好相反,保险行业收取保费在前,成本支出在后,这期间需要专门的方法与大量的职业判断进行确认和计量,因此,预计性在保险行业利润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使保险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与别的行业会计相比稍有逊色,特别是长期险业务很多都是期限达10年、20年甚至30年以上的长期性负债,在收入补偿与发生成本之间存在较长的时间差,利润实现有较强的滞后性。原则上,在一份保单终止效力以前,保险公司是无法计算这份保单所带来的真实利润,我们只能估计这些保单的未来变化。可见确认保险业务的真实利润有其固有的困难,必须依赖于估计,会计人员为了满足管理者、所有者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必须在财务中报告每一年的利润,这就需要一个独特的方法来逐年地确认利润,那就是通过责任准备金的调整使各会计期间损益得到合理的分配,责任准备金在某种程度上控制着保险行业利润的实现过程,这也是保险行业的一大特色。因此,保险行业利润对保险公司来说尽管还是一个会计概念,在利润表上表现为收入与费用、支出的差额。但是,保险行业利润同时又是一个精算概念,收入与费用、支出的后面还要扣除责任准备金提转差,而责任准备金的计量需要运用大量的假设、经验数据和贴现率,由于估计方法的局限性与保险监管当局谨慎性要求的影响,无论是财产保险还是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的估计值与实际值常有较大偏差。因此,保险会计中确认利润时,人为色彩更加浓厚,精算师的客观独立性与职业道德倍受考验,如何保证保险公司精算结果的准确性和损益不受任意操纵,是一个重要课题。 3.保险会计制度本身的不健全给保险会计诚信缺失提供了可袭之击。2阗1年11月27日,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该制度集银行、证券、保险等会计制度于一体,分别对六个会计要素以及有关金融业务和财务会计报告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新制度的颁布和旧制度相比,更加注重了金融企业的风险问题,谨慎性原则得到了较多的运用。但是,新制度只就保险公司财务会计事项做了原则性规定,财会制度相关内容不全并过于宽泛,没有体现保险行业的特色。比如新制度出于谨慎的角度考虑,要求计提坏帐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等八项准备,这无疑对挤干资产水分,消化不良资产,提高资产质量有重要意义。但是新制度对各项准备的计提只作了原则上的规定,对于准备的计提与否以及比例的确定都由公司自行根据情况确定,这在客观上为公司盈余管理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因为同一经济事项,会计人员可能有若干种可供选择的方法,做出不同的估计,必然使会计信息失去真实性。又如,长期以来,权责发生制一直是保险行业通用的会计原则,新制度再次将其作为保险行业公认的会计原则,虽然该原则较好地解决了收入和费用的配比问题,使期间损益得到合理的体现,但它同时也带来负面影响。因为权责发生制原则涉及了应计、递延、摊销和分配等一系列体现人为作用的会计行为,其中包括太多的估计,所以保险行业利润的确认就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主观性。 此外,新制度对于一些重要信息的披露没有作出规定或规定得不恰当。比如,对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寿险、变额保险等这些保险合同衍生产品如何确认和计量没有明确规定,这些业务是在表内核算,还是在表外核算,也尚无定论,人力资源等无形资产没有恰当的合理的会计处理方法,对一些企业社会责任等非经济信息的披露也没有明确的要求,这给公司利用表外业务进行会计作弊打开方便之门。 4.会计人员职业判断能力差异给保险会计诚信缺失提供了推动力。尽管会计人员在会计核算中力求准确性,为公司决策提供有用的信息,但是由于会计人员本身专业知识、经验的不同,自身素质参差不齐,职业判断水平存在差异,可能同样一项会计政策,由于理解的不同而出现完全不同的结果,从而削弱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比如,新制度要求对贷款损失准备根据贷款质量采取五级分类法,但是由于会计人员对谨慎性原则的理解不同,可能性质相同的一笔贷款,有的将其纳入“关注”,有的将其归人“次级”,使评估结果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大,从而削弱了各公司贷款质量的可比性。又如,投资连结产品独立帐户的估值方法,该产品既有投资功能又有保险功能,区别于一般保险产品,估值方法也不例外,如按交易日市场价值、基金单位净值及公允价值等估价方法,在无任何参照的价值下,全靠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对其进行估计,不同的计价方法下独立资产帐户价值不同。 5.公司治理不严和“一个法人”的管理体制不到位是保险会计诚信缺失的根本原因。保险公司是一系列契约的综合体,公司上下级之间、公司和投资者、债权人、投保人、中介机构、监管部门等是一种典型的委托关系,维系公司存在的各种契约的订立、执行与监督在相当程度上依赖会计信息,使会计成了维系各种契约关系的基础,而委托人和人之间存在着典型的信息不对称,人拥有私人信息,占有信息优势地位,它清楚地知道自己的一切情况,只要存在利益的冲突,人就会利用其信息优势侵犯委托人的权利,人并不总是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行事,这就是所谓的“委托人——人”问题。毋庸讳言,保险公司经理与股东之间的受托责任关系使二者客观上存在利益不一致的矛盾,保险公司的经理(人)有着不同于股东(委托人)的独立利益目标。在所有权和与控制权相分离的条件下,经理在获取公司控制权方面处于有利地位,由于信息的不对称,这种人和委托人的利益偏离情况会造成经理出现道德不良,故意隐瞒公司的真实情况,提供虚假的信息给投资者,特别是对于在保险市场上占有很大市场份额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产权过分集中于国家,产权是虚拟的,只有形式上的所有者,而没有事实上的所有者,这种产权主体的缺位很容易导致“内部人控制”,因为,只有真正的产权所有者才会为公司的会计信息失真付出成本,才有动力去监督公司的会计信息,并愿意为此承担一定的代价,如果产权归属不明确,缺乏根本的利益动力,因而不能形成有效的内部约束机制,从而造成会计信息的扭曲。 从公司内部关系来看,目前保险公司实行的是“一级法人,分级管理,逐级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即只有总公司才具有法人资格,总公司对省级公司实行授权经营管理,省级对地市级实行转授权管理,因此,从各级公司之间的关系本质来看也是一种委托关系,它们之间的层层受托责任关系之间也存在利益不一致的问题。由于上级公司对下级公司的考核多以单一的保费为主,并将营业费用与保费收入直接挂钩,分支公司保费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自己可支配的费用,分支公司盈利或亏损与经营者没有直接的责任和利益关系,在这种“费用是我的,亏损是法人的”经营思想指导下,某些公司不考虑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不考虑信用效应,不惜以各种方式虚增保费来“挣够自己的费用”,谋求自己的利益。 6.外部监管不力给保险会计诚信缺失提供了“温床”。目前,虽然保险公司已建立了统一的垂直领导的保险监督组织体系,但是保险监管部门在进行监管时只注重机构的批设和审核,忽视了对财务经营活动的监督与检查,监管的重点仍在条款费率审批、手续费标准管理等方面;而对于关系到保险行业稳定的偿付能力、资产负债质量等主要方面的监管力度还不够。另外,保险监管大多尚停留在现场检查阶段,一些高效的监管手段和方法在我国没能得到切实使用,一些主要的监管指标没有建立。注册会计师、审计师被誉为“不吃皇粮的经济警察”,理应依据法规和职业道德,对被审计单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作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但在注册会计师、审计师队伍中少数人见利忘义,与被审计单位“合谋”提供虚假会计信息。 二、保险会计诚信缺失的治理对策 1.培育诚信理念,提高会计人员综合素质。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包括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是会计职业道德规范转化为会计人员内在品质和行为的有效途径。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诚信教育,将诚信文化作为企业文化的核心内容,让每个成员都形成根深蒂固的意识,真正明白“诚信是立身之本,处世之宝”。保险公司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增强职业判断能力。 2.尽快建立保险行业会计准则,完善保险会计制度。保险公司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需要单独有一个统一的、科学合理的会计准则。制定保险会计准则是符合保险会计规范的发展趋势,它不是对保险企业会计制度细枝末节的修改,而是在系统地把握保险会计个性、保险会计规范发展与变革趋势,以及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保险行业会计准则应采取双重规范、双重报告的模式,具体可分两个层次:一是建立在一般公认会计原则基础上的保险行业专属会计准则;二是建立在监理会计原则基础上的法定会计准则。 3.完善保险精算技术,提高精算的准确度。我国现代保险开办历史短,保险精算人员极为缺乏,加之精算技术要求的复杂性以及实务操作的困难性,目前我国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计量属性还有失公允性,比如,我国目前对责任准备金的计算过多地考虑折现率、死亡率和费用率这几个因素,忽略了投资回报率、退保率等因素。严格地讲,精算师在计算保险责任准备金时,必须考虑评估中出现的所有因素,应对所有的未来事件进行计量假设,当然,目前,我国现实条件还很难做到这一点,精算技术还有待完善。在现实条件有限的情况下,可以鼓励保险公司从国外聘请合格并有独立执业经验的精算师,以争取尽快提高我国的保险精算水平。另外,保险公司还应尽快建立精算责任制度,强化精算师在会计信息系统运行中所担负的责任。 4.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约束机制。目前国有保险公司正在进行股份制改造,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如何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等内部有效制衡机制已成为保险界共同关注的问题。首先,必须通过各种途径进行国有股减持,改变股权结构严重失衡的局面。其次,建立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再次,建立和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使管理者的个人利益与公司的利益挂钩,使股东目标成为管理者目标,消除激励管理者的利益障碍。此外,改变基层公司现行业绩考核办法和收入分配机制,反对所谓的虚增虚减保费收入的泡沫保费收入和利润,真正引导基层公司以获取效益为目的,逐步改变各保险公司以保费论英雄的经营激励机制和收入分配机制,建立保险公司现代公司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真正实现规模向效益的转变;拓展保险会计利润观,使会计利润不只停留于短期,而且关注长期趋势,将短期利润和长期利润结合起来。最后,大力发展机构投資者。只有机构投资者队伍壮大起来,股权过分集中和流通股过分分散的现象才能得到缓解。 5.健全外部监督机制,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和审计。保险监管部门应改善财务报告和财务检查的方法体系,建立监管信息的电子化系统,提高信息管理的效率,实现与国际惯例的接轨,充实监管机构的人才,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另外,应尽快建立科学、准确的道德信用评级制度,将分散的反映保险公司的诚信状况的资料和数据进行联网或整合,实现诚信信息的资源共享,使守信者得到保护,失信者得到惩罚;加大处罚力度,对列入“黑名单”的失信者,要配合司法部门进行惩罚,增大失信者的利益成本、道德成本乃至政治成本,使行为主体面对高额的失信成本,唯一理智的选择只能是诚信。此外,在候选会计、审计事务所时应建立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个人登记制,以使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本人,而非仅仅事务所承担会计、审计及签字责任;建立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事务所更换制度和责任人过失、谎报、串通、违法等追究制度,从而真正发挥会计、审计的专业监督作用。 会计诚信论文范文:会计诚信问题研究论文 关键词:会计信息,诚信; 摘要:会计信息是主要用货币单位表示的,表明特定主体在一定时点或一定时期内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经济信息,是管理者、投资人、债权人、社会公众以及政府管理部门改善经营管理、评价财务状况、考核经营业绩、作出投资决策、防范经营风险、加强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随着所有制结构的变化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筹资活动的多样化,会计信息越来越为社会各界所关注,尤其是投资人众多的上市公司,其会计信息更是各利益主体了解企业的主要途径。因此,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完整,直接影响投资人、债权人等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的正确性。而现在会计失真特别严重。造成会计诚信缺失的原因,主要包括现实利益的驱使、监督约束机制的不健全、会计人员对外部压力的屈从以及会计工作先天的缺陷等。当前,我们应该从完善法律法规强化监督职能、建立健全严格的惩罚机制、完善会计基础工作和建立有效的内控制度等方面采取措施,治理会计诚信缺失现象。 引言:会计诚信缺失已成为一个国际性难题,本文从现实出发,提出会计诚信中出现的问题,再而做出简单的描述,分析此原因,危害和一些防范,做出以下理论性的阐述,提出例子,最后得出结论。 1.会计诚信的含义: 会计诚信的含义究竟是指什么?从字面意义理解,“诚信”就是诚实守信。而联系到会计所提供的信息,诚信则是指会计信息必须客观公正、不偏不倚、如实表达,且必须经得起复核和验证。从社会伦理的角度上说,诚信其实是一种诚实正直的品德和持续稳定的承诺关系,因此会计诚信就是会计对社会所做出的基本承诺。会计信息之所以为社会各界广泛重视和运用,完全是由于社会各界对会计诚信予以充分的信任和肯定。正因为如此,无论外部的信用环境多么恶劣,会计也没有理由抛弃诚信,而会计一旦失去了诚信,必将导致严重的社会后果;是会计失信于社会。当人们已不再相信会计时,也就是会计信息已不被信息使用者所接受时,会计之消亡也就为时不远了。 2.诚信与管制——会计信息失真的两道防线: 会计信息作为重要的社会资源和“商业语言”,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越来越发挥出重要作用而会计行业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项重要职业,又是会计信息的主要提供者,其服务质量如何,直接影响着经营者、投资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然而,在我国会计实践过程中,由于监督机制不健全和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参差不齐等原因,使得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问题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会计诚信和管制是制止会计信息失真的两道重要防线。 3.会计是真的原因: (1).选择性会计信息失真,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的驱使。 政治利益的驱使。目前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代企业制度的不完善,使企业的经营业绩成为衡量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政绩”的主要指标,企业负责人为了突显“政绩”,提升自己的政治地位,要求会计人员调整账目,谎报或虚报利润,致使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经济利益的驱使。有些企业及其领导人为了达到偷逃国家税收,或达到融资、筹资等目的,不惜采取转移或转入收入与费用,随意变更会计报表项目,人为调节利润,致使会计信息失去了其真实性。 (2).舞弊性会计信息失真,会计法规和会计监督机制不完善。 会计法规不完善。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会计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但是现实生活中因为会计信息失真而受到法律严重制裁的案例很少,许多造假者交了罚款或补交了税款就可以息事宁人、高枕无忧了,而后还可以重操旧业。殊不知这样的制裁办法让那些想做假帐、欲做假帐的人萌发了侥幸心里,这样就为会计信息失真埋下了伏笔。会计监督机制不完善。公然违反会计法律、制度,采用欺骗性手段进行会计处理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税务、工商等社会权威监督部门,由于跨部门、跨领域,未能建立起有效的协同机制进行全面监督,使监察工作藕断丝连。银行作为企业收入的中转中心,对企业会计起着监督的作用,而有些银行为了自身利益,却成了企业收入的洗钱工具。注册会计师审计作为民间审计,是由企业来聘任的,也就是自己请人审自己,企业具有决定权,使注册会计师监督作用大打折扣。 (3).操作性会计信息失真,会计人员和监督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缺乏敬业精神。 企业的一些会计人员素质、技能较低,发生操作性、原理性错误,从而导致技术性会计信息失真。再者会计人员不具备独立地位,时时受制于人,无法做到敬业,加之法制观念淡薄,根本保证不了会计工作质量,还有会计人员由于自身的业务素质所限或工作责任性不强等原因,发生专业判断失误或计算操作等错误而导致过失性会计信息失真。 4.会计失真的危害 (1).破坏投资市场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改变了过去那种单一的由财政拨款的做法,而且投资主体逐渐趋向多元化。作为企业,越来越依靠从投资市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在投资市场上,投资者进行决策的依据就是企业所提供的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的会计资料。因此,会计资料的真实与否就关系到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是否能实现利用市场完成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序流动。 (2)助长腐败之风,影响国家的政治安定 会计失真不仅仅是经济上的问题,它也涉及到法律与道德上的问题,会计失真从一定得层面上阻碍了法律的实施,还有道德的上的教育也受到一定的影响。许多企业通过做假帐,将一些不合法规的支出合法合规,甚至到了个人吃喝、请客送礼的费用全报销,助长了社会上的腐败之风。还有其他一些犯法份子也纷纷出动,从而形成已一个难以收拾的场面。 (3),破坏市场的正常运作 由于会计问题关系到的曾面非常广,一旦会计出了问题,我们的工作就不得不停下来,还引起一些企业的惊慌,从而阻碍着经济的发展。 5.会计失真的防范与改善 (1).制定合理的业绩考核指标,提高企业领导人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对企业领导进行业绩评价时,要更多的关注企业的长远利益,不要只注重一时的结果,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规范的企业业绩评价指标。同时增强企业领导人的法制观念,提高他们的政治思想素质,也要增强企业领导人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社会责任感,提醒他们要牢记自己的使命。更多的是我们要加强法律的宣传,在企业内部形成效应。 (2).加强教育 会计诚信建设的强末之举是加强会计诚信教育。当前会计诚信教育无论是教育内容、教育对象,还是教育方式和方法,都存在着较大的缺陷。在教育内容方面,本应包括会计法制教育、会计专业知识教育、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等多个方面,但现有的教育较多的是会计专业知识经常性教育,会计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相对较少,且大多属于应急性教育而非经常性教育,各种考试、考证也主要考会计专业知识,较少考会计法律与职业道德。在教育对象方面,现有的教育对象主要是企业单位内一线的会计人员,而从产生会计失信问题的原因分析,接受教育的主体还应当包括企业经营层、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有关的政府部门领导与工作人员。 (3)加强监督机制 由于会计失真问题有时出现于监督不够严密,不管是法律上还是道德上,我们都好像少了监督,再此,我们可以发散广大的工作人员监督,取消只有监督部门才能监督任务的念头。还有设立一些措施为那些监督员奖励,加强他们的工作责任感。 由于会计涉及的领域很广,加上近几年会计失真特别严重。不论是企业还是政府都要视为重要的问题。并且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会计失真受害最大的是整个社会成员,所以作为社会的一员也不能等闲视之。 下面我们看一下会计失真的案例 1.美国安然公司为达到虚增利润,掩盖负债的目的,下设若干子公司为其承担负债,从而为总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增加利润。一直给安然公司担任审计工作的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安然公司巨额负债不计入会计报表,关联方交易不充分揭露,巨额盈利及股东权益高估和虚增等涉及会计帐务各方面的问题熟视无睹,而为其出具了不实的审计报告。有资料表明,2000年安达信从安然公司收取了5200万美元的审计费来粉饰公司的正式财务状况。 2.还有蓝田案例:。2001年10月26日,刘姝威在《金融内参》上发表文章《应立即停止对蓝田股份发放贷款》,对蓝田造假行为进行了揭露。她在对蓝田的资产结构、现金流情况和偿债能力做了详尽分析后,得出的结论是蓝田业绩有惊人的虚假成分,公司已经无力归还20亿元贷款。问题包括:(1)蓝田已无力还债。2000年蓝田的流动比率是0.77,这说明短期可转换成现金的流动资产,不足以偿还到期流动负债;速动比率是0.35,这说明扣除存货后,流动资产只能偿还35%的到期流动负债;净营运资金-1.3亿元,这说明蓝田将不能按时偿还1.3亿元的到期流动负债;(2)12.7亿元农副水产品收入有造假嫌疑;(3)蓝田的资产结构是虚假的。2000年蓝田股份的流动资产占资产百分比约是同业平均值的1/3;而存货占流动资产百分比约高于同业平均值3倍;固定资产占资产百分比高于同业平均值1倍多;在产品占存货百分比高于同业平均值1倍;在产品绝对值高于同业平均值3倍;存货占流动资产百分比高于同业平均值1倍。而截止到2002年8月,向蓝田提供贷款的银行包括工、农、中、建、民生、交通、中信、浦发等中国各大专业银行,贷款总规模达30多亿元人民币。据统计,蓝田仅在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就高达约23亿元人民币,其中,中国工商银行10亿元人民币以上,中国农业银行9亿多元人民币。蓝田存在造假嫌疑的消息一经公开,便引起了轩然大波,各个专业银行纷纷停止了对其贷款支持,蓝田由此深陷泥潭。 3.浙江JY集团有限公司(下称JY集团)成立于1993年,是一家拥有相当知名度和规模的民营企业,主要从事食品饮料制造、加工和销售。JY集团1999年度会计报表由JY集团本部及杭州SL食品工贸公司(下称JY杭州)、浙江桐庐JY皇家实业公司(下称JY桐庐)、浙江JY集团嘉兴保健饮料厂(下称JY嘉兴)、浙江JY集团涪陵有限责任公司(下称JY涪陵)五家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报表汇编而成。1999年合并会计报表反映,该集团年末资产总计45,382万元、负债总计27,296万元、所有者权益18,086万元、利润总额217万元。当年会计报表未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2000年7月,财政部门派出检查组,对JY集团及其下属四个子公司1999年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JY集团财务管理混乱、会计核算不规范、基础工作薄弱、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经检查后调整会计报表,该集团实际资产为20,098万元、负债为15,667万元、所有者权益为4,431万元、利润总额为3,271万元。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分别虚增了126%、74%、308%,利润虚增达3,488万元。 对例子分析: 通过上述资料可以看出一些民营业主受到个人意志的限制和利益驱动,民营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混乱、基础工作薄弱、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现象在当前还普遍存在。因此,民营企业必须不断加强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建立起一套完整、科学的会计核算体系,作为企业科学管理、良好运行的基础,以促进民营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结语:会计信息失真是一个关系到经济,文化,政治三大领域的问题,是一个国际性、历史性的问题,一直是世界会计学界研究的重点课题,也一直是世界各国政府着力解决的重大问题。然而时至今日,各种各样的会计信息失真事件仍然困扰着世界各国,已成为全世界共同关注的焦点。我们要从根本上改善我们存在的问题,做到:1加强社会教育机制,提高全社会道德水平2.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和机制3.加强法制和行政监管,4发挥法律和行政力量。提高会计从业人员业务素质诚信是企业取胜的法宝纵观中外的成功企业,都把诚信作为企业共同追求和必备的品质之一,无一不是以诚信为本而发展壮大的。如香港巨富李嘉诚,几十年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公司的品牌渐渐深入人心,公司的形象得到广大消费者的认可,公司经营不断拓展壮大,赢得了消费者,赢得了市场,在全国都产生巨大影响。他取得今日的发展,其核心思想就是“诚信”二字。紧紧抓住了“诚信”,把诚信作为企业的一种资源,一种思想,一种经营理念,一种管理方式,成为企业经济发展的无形推动力。可以说他的成功来自诚信。诚信就是“法宝”,诚信就是竞争力。GE、海尔之所以能够有着如此强劲的竞争力,也都与其良好的诚信是分不开的。相反,一些企业,通过以破坏市场秩序为策略,乱中取胜。其所获得的超额利润其实是以伤害大多数人的利益为前提的。骗人一时却不能骗人一世,当人们逐渐清醒之后,这样的企业也必然开始走下坡,最终走向灭亡了。诚信能否被社会广泛接受,关键是它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否符合时代的特点和要求。市场经济需要会计诚信,所以对未来我们应持乐观态度。自上个世纪以来,潘序伦先生就在中国会计界最早倡导了诚信理念。经过几代人的努力,"信以立志,信以守身,信以处世,信以待人,毋忘立信,当必有诚"的诚信精神,已深深植根于会计执业界人士的心中,成为忠诚敬业的座右铭。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一思想将会进一步发扬光大。 会计诚信论文范文:会计诚信对策研究论文 摘要:会计信息是在一定的准则下,真实、公允地反映一个公司经营成果的资料。会计信息作为一种通用商业语言,其诚信程度的高低会直接影响市场经济制度。诚信既是会计行业生存的重要前提,又是其发展的重要保证。 关键词:实现会计诚信对策 0引言 会计信息是在一定的准则下,真实、公允地反映一个公司经营成果的资料。它为信息的使用者提供必要的真实的参考数据,是为投资人提供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目前在我国市场经济有待进一步完善的前提下,会计信息作为一种通用商业语言,其诚信程度的高低会直接影响市场经济制度。诚信既是会计行业生存的重要前提,又是其发展的重要保证。实现诚信不只是理论问题,更是实践问题。 1完善公司治理 内部控制制度是现代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基本规范,一套完善规范的内控体系,能有效起到保护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发现、纠正错误和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的作用。没有健全、完善的内控制度,要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是不可能的。只有建立健全一个包含内部稽核制度、内部牵制制度、内部审计监督制度等为主要内容的严密的,较为完整的企业内控系统,建立会计诚信问题才具备了必要的条件。严格贯彻执行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使日常会计业务处理及会计档案管理的每一个环节都努力达到标准规范的要求,制定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使之分工科学合理,职责分明。同时应将开展会计业务达标活动经常化制度化,促进会计行为的规范化要求,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将得到有力的保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才能落实到实处,会计诚信才能成为有基之石。努力提高会计从业人员业务素质。会计人员是经济信息的加工者,其素质高低将直接影响到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影响到会计诚信的程度。因此,需要会计人员不断更新知识,掌握符合经济发展形势的会计理论,并结合国家相关会计新准则、新规定的出台,加强会计人员后续教育力度,促进会计人员业务水平不断提高。同时应把好会计人员队伍的入门关,切实提高会计执业准入的门槛,使一批具备较高政治素质、较强业务技能和工作能力的优秀的年轻骨干充实到会计队伍中来,自觉抵制和监督会计不讲诚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2完善法律制度 应该看到,现实中纯粹由于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原因和道德风险原因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并不多见,而更多的是人为的授意主动造假。希望通过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办法就可以达到治理核算不规范、账外经营等会计信息失真现象的目的往往是徒劳的。因此要进一步在立法上完善制度建设,切实加大对会计人员的保护力度,使会计人员能挺直腰干坚决抵制会计不讲诚信行为,坚持对做假账说“不”,从而保持良好的会计职业操守,真正做到以“诚信”为安身立命之本,以“不做假账”为道德准绳。加强法制是用非市场力量抑制市场制度的弊端。 2.1从有关会计的法制建设来看,目前需要解决惩治造假的“精确制导”问题。所谓会计法治的“精确制导”是指:明确由什么人启动对会计欺骗的诉讼程序,改变“民不举、官不纠”的局面,使违法企业浮出水面;明确规定会计真实性的具体法律标准,降低名义上的要求,锁定少数违法企业和最恶劣的行为;明确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瓦解两者的欺骗联盟。此外,为了改进会计的法制建设,还需要研究司法会计,提高立法和执法的科学性。 2.2加大对会计不讲诚信行为的处罚力度借鉴外国成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和规章,加大对造假者的处罚力度,使其造假的预期成本远远大于其造假的收益,因对外提供虚假会计信息而给投资者、债权人等广大会计信息使用者导致决策失误等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相关责任人员要处以重罚,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使造假者无利可图,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遏制操纵会计信息行为的发生。整治会计行业,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在对会计人员、有关企业领导及会计主体进行惩处的同时,应进一步加大对审计、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整治和规范。审计人员对被审单位会计信息进行审计,出具不负责任的审计报告时,应受到严厉的惩罚并对会计信息使用者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这样,审计人员进行审计业务时,就会更加谨慎、负责,真正做到对被审计单位会计信息监督、对会计信息所反映的企业财务收支及有关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再监督。3加强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 3.1加强社会监督。加强社会监督与评价机制,发挥社会力量是否遵守了道德标准,要靠社会舆论和公众的评价,而不仅仅是法院和政府认定。没有舆论支持的道德标准,只是纸面上的道德标准。目前对于造假账的舆论谴责已经给企业、会计师和审计师造成一定的压力,但这种谴责大多是针对整体而非具体企业,多数是学术性、政策性的而非实用性的。我们还缺乏评价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环境、社会力量和动力机制。因此,要在法律上明确,根据公开的财务报表对上市公司所作的分析,属于言论自由,不构成名誉侵权。应当建立和培植揭露虚假会计信息的市场力量,以改变目前造假力量大于抑制力量的失衡状态。从有关会计诚信现状来看,加快建立社会信用监督体系,是我国目前迫切要完成的大事。规模先进的信息数据库将记录着大量企业与个人的资金往来与商品交易的种种资料,可以提供客户查询,一旦有不良信用的记录,在工商注册、银行贷款、消费贷款、个人信用卡服务以及人才聘用等,将受到制约。相反,为鼓励获得守信等级高的企业将可优先发行股票和企业债券,或为其提供高额度的贷款。一些专家还建议,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本国现实情况,制订可实际操作的《信用法》。尽管这需要时间,但是势在必行。就现阶段而言,要很抓行业监管,查处虚假行为,增加失信者的成本。 3.2加强社会教育机制,启发行为人的良知。诚信在多大范围和什么程度上为人们所接受,取决于诚信的宣传和教育。要让人们认识到,诚信是重要的并且有益的,诚信是必然趋势,不诚信的人终究要倒霉。“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义之财,取之有害”。非诚信行为是占小便宜吃大亏,是饮鸩止渴,为眼前利益牺牲长远利益。会计诚信教育的主要对象,应当是掌握着会计诚信水平支配权的强势集团,包括企业负责人,能够控制企业负责人的政府官员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而不仅仅是一般的会计人员。我们长期以来企图通过提高会计人员地位和业务水平,来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事实上收效甚微。用提高会计人员的道德水准来减少会计造假,是隔靴搔痒,作用将十分有限。教育要求以事实为基础。纠正人们的行为将有赖于有效的奖惩措施的建立和实施。即通过奖惩措施的实施使不诚实者付出巨大的成本,诚实者获得奖励,从而使得选择诚信成为一种理性行为。从经济学角度而言,当理性人衡量了诚信行为带来的收益——光明的职业前景、融洽的同事关系、良好的社会信誉;与不诚实将付出的成本——晋升无望、时刻面临失去工作的威胁、受到同事的鄙视和冷淡;那么,理性人会毫不犹豫的选择前者。从而,诚信教育将不再是一种单纯的说教,它将成为一种自觉的、理性的选择。 3.3加强政府监管。从有关会计的政府监管来看,需要解决监管的责任问题。政府监管部门的责任就是要解决防止造假,惩处造假,以及严格执法问题。企业监管的责任转移到综合部门。综合部门的管理范围仅只管“灭火”不管“防火”,只有假冒伪劣商品生产出来,已经上市,甚至死了人或媒体已经曝光,或者领导人有了批示,这些部门才开始行动。预防性的监管责任应当归属于谁?监管部门不作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如果不明确,就无法改变当前没有人承担责任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建立一支强有效的监管队伍,加强对企业不诚信行为的监督管理,促使其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 会计诚信论文范文:小议会计诚信缺失的反思与应对 摘要:对当前会计诚信缺失、会计信息失真的状况进行分析,提出治理会计诚信缺失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会计诚信缺失;会计诚信建设;反思 会计诚信的缺失已经成为制约与阻碍社会经济发展的一大问题,并引起了社会各界有识之士的普遍关注。众多专家、学者也发表了许多精辟的见解,笔者在此也想谈点看法。 1会计诚信缺失的反思 1.1传递错误信息,误导经济行为 从微观角度看,会计信息的影响渗透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包含投资、融资、利益分配的决策、计划或控制等。例如一项投资决策,要建立在过去经济业务数据的分析基础之上,若提供的会计资料是虚假的,以此为依据,做出的决策必然也是不恰当的。在日常经济生活中,所谓盲目建设,新建项目效益不佳等,与此不无关系。从宏观角度看,会计信息的失真可能引起错误的社会经济政策出台,误导国家和地方财政收支预算编制,使其出现方向性错误,给国家和地方造成巨大损失。 1.2 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诱发经济犯罪 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信用是一切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没有了信用,市场经济就无法维系。如果大量的会计资料失真,直接影响国家税收,使各项经济指标失真,最终导致国家政策与实际的偏离,影响国家的方针政策。影响政府职能的发挥,导致政策失误,以致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经济秩序混乱的另一方面是经济犯罪活动的产生,失真的会计信息是经济犯罪的护身符和温床。普遍的会计诚信丧失现象已成为制约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瓶颈”。 1.3 损失多方利益,阻碍了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会计诚信的缺失,表面上看是以会计信息失真为其表象,其实关系到各方经济利益的分配,关系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深受其害的首先是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会计诚信缺失引发的会计信息失真,严重扭曲了公司股票的实际价值,使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对国家而言,作为最大投资者,损失将更为惨重,其次是经营者本身,再次是会计人员自身。由于会计造假行为,常导致政府发展经济的决策失误,阻碍了宏观经济决策的实施,干扰了政府对社会经济的调控。 2加强会计诚信建设的策略 2.1 加快企业改革步伐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是信用的基础,而我国有些企业不讲信用的重要原因之一,仍在于企业的产权不明晰,没有人格化的所有权代表。过去,我国对企业改革的重点是放权让利,实践证明,这种方法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并没有触及传统体制的根本弊端,在表层采取了一些措施,但传统的企业管理体制的框架并未被打破。 只有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真正成为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才能使企业自觉遵守经济规律,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资料。会计诚信建设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还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解决“内部人控制”等问题。另外,我国国有企业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经营者行为缺乏约束关系极大。因此,必须尽快建立规范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控制和引导经营者的行为。主要措施包括: 一是要加强董事会建设,确立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核心地位。二是要完善外派监事会制度。使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均体现所有者的意志和利益。三是要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正确引导经营者的行为,使其与所有者的利益趋同。 2.2 转变政府职能,打造信用政府 一方面,政企不分是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重要因素,而政府职能的转变是实现政企分开的根本前提。政府应通过机构改革,彻底摆脱直接管理企业的泥潭,转变为对价值形态的管理和经营。学会运用各种宏观经济杠杆管理经济,扎扎实实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各级政府作为掌握公共权力者,享受和支配着纳税人的钱,实质上和纳税人之间就是一种契约关系,要守契约,讲诚信,就要切实为纳税人谋取利益,通过制度建设,规范和保护诚信,严厉打击各类造假等不诚信行为,杜绝“干部出数字、数字出干部”的浮夸风,提高政府信誉度。这样。诚信建设才有根基,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才能营造全社会的诚信氛围。 2.3 健全法规制度,完善监督职能 诚信与法制是市场经济的两块基石,要健全市场经济的各种法规制度,完善其监督职能需要多方面努力。应将会计诚信作为基本概念和要求写入《会计法》,并以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以增强全社会会计诚信的意识和法制观念。更重要的是还必须明确会计造假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使《会计法》成为我国规范会计行为和维护会计诚信的真正大法。加快《企业会计准则》的修改和完善,减少虚假会计信息的施展空间。我们可以从这几个方面入手: (1)进一步完善《企业会计准则》,压缩财务报告粉饰的空间,可以适当增加财务报表附注,鼓励企业披露非财务信息,进一步完善并严格规范关联交易的披露,加强对现金流量信息的呈报和审核。(2)加快制订和出台新的《企业会计准则》,针对我国特别是上市公司容易出现的问题加以规范。(3)考虑尽可能缩小会计政策的选择空间。 2.4 建立民事赔偿制度,加大处罚力度 借鉴国外成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民事赔偿制度,加大对造假者的处罚力度,使其造假的预期成本远远大于其造假的收益。 2.5 建立会计诚信机制 提高执业人员综合素质建立会计诚信教育机制,加强对会计人员的诚信教育,强化市场主体和会计人员的会计诚信观念和信用意识,是会计诚信建设的重要环节。 2.6 建立会计诚信评价机制,完善会计诚信档案 (1)完善《会计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真正做到有法可依。(2)对各种信用档案进行协调,消除他们在形式上相互独立、内容交叉等现象,从而减少企业的负担。(3)设立一套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指标体系,增强信用评级的权威性。(4)政府对企业进行评定时,应尽量减少潜在行政风险,真正做到公平、公正。(5)加强配套信息网络的建设,从而使企业能迅速了解、查询对方信用状况。 3结束语 会计诚信建设需要良好社会氛围的烘托,需要会计主体承担起社会和经济责任的共识,需要会计人员以高尚的职业道德支撑,只有共同努力,才能使会计诚信建设有条不紊地进行,重塑会计诚信,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 会计诚信论文范文:本科会计考核评价体系中主客体的诚信伦理研究 摘要:会计教学考核与评价是指以教育为对象,研究教育目标与相应的教育现象之间的关系,并给予定量或定性的价值判断。这种评价涉及到教师与学生之间相互关系,评价体系的构成与价值取向等问题涉及到道德观念,是诚信问题在评价中的体现,将影响教育评价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关键词:教育目标;考核评价;诚信伦理 1建立诚信伦理的考评制度 在高等教育蓬勃发展的今天,大学生的个人素质所代表的已不仅仅是该群体本身,而更多地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教育水平和国民素质问题。由于学校不是在真空中存在,社会上的一些消极文化以及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会在校园产生折光反映,当今社会拜金主义和利已主义风气的滋长,不守诚信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一种生存手段。尤其是当采取这种手段居然可以获取较高评价等级时,就会出现对学生学业成绩进行考证和价值判断造成“失真”的尴尬局面,这是对教育考核评价人员和制度本身的一种嘲讽,这种藐视公德、挑战道德伦理底线的行为败坏了学风。 建立诚信伦理的教育考评制度不仅要求考评教育效果,而且还要求对教育行为进行导向。良好的教育考评是教育的第一个环节,最前列的环节,教育考评的功能体现在多个方面:如导向功能、检查功能、激励功能、筛选功能、改进功能等。对于职业能力来讲更重视导向和激励功能。由于学生能力目标的宽泛,能力评价的模糊以及操作中的随意性和形式化,传统的教育评价日趋虚化。顺应专业化发展的要求,规范学生能力评价成为必然趋势,教育考评就应由传统的检测手段转变为促使教育变革的手段。学校应当按照多元能力理论建立一套统一的、具体的、科学的能力考核标准,以此对每个学生就其专业精神、专业技能、组织管理能力、合作沟通能力等做出综合评价;二是对学生的能力评价结论做出实质性的、准确的描述,而不是一个抽象的“优、良、中、差”等级。如采用多元能力考评就是使学生对纷繁的职业背景和过程建立起理性思考与价值判断的愿望与能力,以及终身学习态度与自我反思的精神。帮助学生在能力的培养中通过扮演、体验、反思等实践性活动理解岗位工作的丰富内涵及责任,获得以诚信为本的会计人理念,更新拓展自已的专业结构,促进自主专业成长。 2考评主客体应遵循的原则 2.1 诚信原则诚信,是做人之本,是会计工作的本质要求,也是会计专业学生的必备品格。西方国家十分重视在会计学历教育中的会计职业道德教育,英国专门颁发了会计道德教育大纲,要求学校必须向学生传授道德价值观,把道德教育作为在未来企业之间的竟争中保持其发展地位的重要措施,明确地把学校教育作为灌输其价值观和职业道德的重要场所。美国欧文出版公司出版的《财务会计》(FinancialAccounting,1989年第4版)和《基本会计原理》都把伦理问题摆到非常突出的地位,都在序言中强调指出:伦理是最基本的会计原理。国外最新的研究也表明,会计伦理对经济及管理的作用胜于会计法律。在当前高层次会计人才供不应求,一般会计人员严重饱和,工作难有保障的现状下,作为培养高级会计人才的重要基地――本科会计教育,应当体现其需求特色。高等会计教学的目标自然应当是:打好扎实的专业基础,拓宽知识口径,更为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的道德诚信、综合能力、思考能力、沟通能力、协作能力、创造能力等。就考核评价问题而言,诚信存在的必然性就是师生双方――也就是主客体的共同需要。用一种制度以外的纽带,从基础上,或从更高层次上,作为完善自身的道德追求,防止利益冲突出现矛盾。不仅是这一目的产生的动因,还是这一目的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在会计教学评价中,道德诚信不是消极被动和无所作为的。它有着不可替代,不可抹煞的实践力量。 2.2 利益原则因为本科会计教学中仍然没有摆脱过分重视理论知识学习,单纯培养认知能力的弊端。在考核中则显得更为突出,在考评体系中起主导作用的、权重比例大的都是这些可把握的知识性要素。考核内容过于单一,评价方式中缺少对学生的多方人文关怀。注意到了学生分数,却没有发现和发展学生的多方面潜能,造成了评价动机与评价效果之间的不一致,进而伤害到学生的利益。如何帮助学生认识自我、建立自信、超越自我。评价主体必须通情达理,尊重被评价者,设身处地的去理解他的目标、兴趣、尽量地向他们展示评价的要求和条件,消除其可能产生的种种对立和顾虑。既要人文关怀,又要具有科学、理性、严谨的判断力。 假如评价人员怀着某种不道德的动机。或者是简单地屈服于官僚主义的评价要求,甚至是形式主义的评价方式,也都会形成对学生的利益伤害问题。 2.3 公平性原则公正是伦理学的一个重要概念。一项评价必须是无偏向的。就是说,它在方法上对所有的相关者都必须是公平的、不偏不倚的。公平性原则往往体现在公平设计和公平测试。一要设计出自然的教学情境,努力排除可能干扰学生正常情感表现因素,如:教师评价的语言导向,特殊的情境刺激和学生的情绪反常等。二要在评价中坚持证据性原则,要在掌握大量的可考察的行为事实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的分析、比照、进行定性、定量的结论,不能单凭教师的印象,就主观地、草率地下结论。三要使学生对整个评价体系以及操作产生信任感,理解教师开展评价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帮助学生得到某种飞跃和提升,发现学生某些方面的不足,也不会鄙视和嘲讽学生。这样学生就会在评价中持以端正、严肃和积极的心态,而不是简单地去迎合教师的评价。 会计诚信论文范文:浅析会计诚信存在的普遍问题及解决途径 摘要:会计诚信是市场经济的要求。近年来会计诚信问题成了社会热点,各界议论纷纷,“会计信息失真”、“会计假账泛滥”、“会计道德失范”等字眼充斥报章杂志,会计诚信问题成了媒体关注的焦点。会计诚信缺失增加了交易成本,加大了企业生存的隐形危机,降低了经济运行效率。会计诚信问题受到了全社会的关注。于是,社会上的焦点和矛头纷纷指向了会计,各种指责和骂声接踵而来,要求加强会计监管和会计诚信建设的呼声一日高一日。 关键词:会计诚信;丧失;原因;途径 1会计丧失诚信的原因分析 1.1 会计自身的特点及缺陷是会计失信的条件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漏洞与执行的伸缩性等,为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提供了条件。首先,会计原则为虚假会计信息提供了操作空间。如会计以权责发生制为确认基础,从而产生了大量的应计、预提和待摊费用,会计信息提供者就可以通过操纵应计项目的确认时间来制造虚假业绩(如提前确认收入、推迟确认费用);又如稳健性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运用是建立在会计人员职业判断基础上的,存在较强的主观随意性,会计信息提供者很容易借此高估费用和损失、低估收入和利益来操纵利润。其次,会计工作内容需要凭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来进行,这就为会计人员制造虚假会计信息提供了职务上的方便,针对同一经济事项,会计人员可能有若干种可供选择的方法,做出“利己”的估计。还有,会计政策为企业提供越来越宽的选择范围,会计信息提供者总是在规定的范围内选择有利于自身绩效或其他目的会计政策。最后,会计人员没有独立地位,他们的工作行为都是处在经营者的控制之下,有时作假账也是无奈。由于经营者的授意、强令和指使而造成的会计造假不在少数,会计人员独立地位的缺失无疑是导致会计诚信丧失的重要原因之一。 1.2 非诚信行为的收益超过成本是影响会计诚信水平的经济原因非诚信行为的成本,包括受法律惩罚的成本、受舆论批评的成本和受良心谴责的成本。在市场经济体制时期,市场发育还不完善,计划经济时期调节经济活动的手段已不再适用,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调节经济活动的手段尚未健全,这就给不讲诚信的人有空子可钻。不诚信的利益大于其成本,导致了非诚信行为。具有诚信品质的人,也会做非诚信的事。防止发生欺骗行为的办法,就是让欺骗的成本超过欺骗的收益。而我们对于非诚信行为的法律惩罚,总体上力度不够,《会计法》第45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还有不少条文只是罗列“不得”有这样或那样行为,却没有给出“违反了怎么处理”的后文。这类条文的规定,明示了造假行为预期“成本”的上限,但威慑力不足,使得失信者难以受到应有的惩罚,即使受到惩罚,其所付出的代价远远小于其因失信而得到的利益。这种失信的成本和收益的不对称性就使得失信从可能转化为现实,也极大地挫伤了诚信者遵循诚信原则的积极性,纷纷追逐仿效,造成会计诚信缺失的恶性循环,导致整个社会陷入信用危机。 2提高会计诚信水平的途径 诚信不只是理论问题,更是实践问题;不只是一个行业的问题,也是一项紧密联系的社会系统工程。 2.1 加强司法和政府监管力度,发挥法律和行政力量①从有关会计的法制建设来看,目前需要解决惩治造假的“精确制导”问题。所谓会计法治的“精确制导”是指:明确由什么人启动对会计欺骗的诉讼程序,改变“民不举、官不纠”的局面,使违法企业浮出水面;明确规定会计真实性的具体法律标准,降低名义上的要求,锁定少数违法企业和最恶劣的行为,解放大多数企业;明确规定企业负责人是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唯一责任人,把会计人员解脱出来,集中打击关键目标;明确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瓦解两者的欺骗联盟。②从有关会计的政府监管来看,需要解决监管的责任问题。政府监管部门的责任就是要解决防止造假,惩处造假,以及严格执法问题。③从有关会计的制度规范来看,与会计造假有关的问题有两个,一是频繁的会计制度改革,破坏了会计数据的连续性,每一次改动必然给企业提供一次洗牌的机会和造假的手段。因此,会计技术规范的出台要慎重,要有相对的稳定性。 2.2 加强社会监督与评价机制,发挥社会力量是否遵守了道德标准,要靠社会舆论和公众的评价,而不仅仅是法院和政府认定。没有舆论支持的道德标准,只是纸面上的道德标准。目前对于造假账的舆论谴责已经给企业、会计师和审计师造成一定的压力,但这种谴责大多是针对整体而非具体企业,多数是学术性、政策性的而非实用性的。我们还缺乏评价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环境、社会力量和动力机制。因此,要在法律上明确,根据公开的财务报表对上市公司所作的分析,属于言论自由,不构成名誉侵权。应当建立和培植揭露虚假会计信息的市场力量,以改变目前造假力量大于抑制力量的失衡状态。 2.3 加强社会教育机制,启发行为人的良知会计诚信教育的主要对象,应当是掌握着会计诚信水平支配权的强势集团,包括企业负责人,能够控制企业负责人的政府官员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而不仅仅是一般的会计人员。我们长期以来企图通过提高会计人员地位和业务水平,来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事实上收效甚微。用提高会计人员的道德水准来减少会计造假,是隔靴搔痒,作用将十分有限。 总之,诚信能否被社会广泛接受,关键是它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否符合时代的特点和要求。市场经济需要会计诚信,所以对未来我们应持乐观态度。自上个世纪以来,潘序伦先生就在中国会计界最早倡导了诚信理念。经过几代人的努力,“信以立志,信以守身,信以处世,信以待人,毋忘立信,当必有诚”的诚信精神,已深深植根于会计执业界人士的心中,成为忠诚敬业的座右铭。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一思想将会进一步发扬光大。
在乡村振兴的背景下加强乡村生态文明建设拥有着较好的发展前景,是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的必然要求,必须深刻认识到实现乡村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根据乡村实际情况开发合理的建设路径,是切实提高我国乡村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的应有之义。 1乡村生态文明建设的意义 1.1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本要求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是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乡村振兴,生态宜居是关键。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乡村最大的优势和宝贵的财富。推动乡村振兴,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促进乡村自然资本加快增值[1]。乡村生态文明建设是乡村振兴的重要着力点。乡村生态文明建设,不仅要对乡村的自然资源进行合理的利用,推动农业生产向“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可持续发展的方向转型,因地制宜发展乡村产业,补齐农村农业的发展短板,增强乡村经济的活力,而且要保护、治理和修复农村自然生态,营造生态宜居的乡村环境,使得良好的生活生产环境成为支持农村生产的保障,最大限度地发挥乡村资源环境的作用,从而推动新农村实现全面的乡村振兴。 1.2是促进乡村经济发展和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举措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建设获得了快速发展,但是城乡发展差距越来越大,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现代化建设进程。推动乡村生态文明建设,是促进乡村经济发展和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举措。新发展理念的提出为乡村经济发展提供了新思路。绿色发展指明了乡村经济建设应转变传统的经营方式,采用新型农业模式推动乡村经济发展。乡村生态文明建设蕴含着乡村经济发展模式的变革,在推进绿色乡村建设的过程中,乡村应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打造集约化发展道路,促使乡村的自然资产升值,让农业资源实现价值的最大化。同时调整产业结构,由以农业为主的结构转变为农业与非农业结构共同发展的综合产业,促进乡村绿色资源的开发利用,推动乡村经济的发展。再由乡村经济发展带动整个乡村面貌的改变,引进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实现城乡产业之间的融合发展,不断缩小城乡发展差距。 1.3是满足农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必要举措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最终目标就是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美好生活需要。进入新时代,广大人民群众在自身物质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开始追求更高层次的需要,追求良好的生活环境。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乡村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3],推动乡村生态文明建设是满足农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必要举措。因此,积极推进乡村生态文明建设,充分调动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中心,引导农民将不合理的生产方式转变为健康的生产方式,推进乡村生产的绿色转型,推动农产品的高质量发展,才能保障农民群众的生活需要和生活质量,逐步提升农民群众在乡村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幸福感、满足感和获得感。 2乡村生态文明建设的困境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乡村经济情况得到了较好的改善,但是经济的较快发展也导致了生态环境的破坏。“经济要发展,但不能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生态环境保护是一个长期任务,要久久为功。”[5]近年来,我国通过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相关政策推动乡村生态环境保护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乡村生态文明建设还面临着诸多的困境。 2.1农民生态意识淡薄 农民是乡村生活的主体,他们的生活和生产活动是乡村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影响因素。当前大多数乡村处于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状态,农民受教育程度较低,呈现出知识匮乏、生活方式粗放的特点,缺乏乡村生态环境保护理念,再加上农民的环保法治意识淡薄,对于破坏生态环境所带来的不利影响没有清晰的认知,往往会做出一些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比如焚烧秸秆、滥砍滥伐、使用农药、大规模使用塑料产品等。这种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发展的片面化生态文明保护意识,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乡村振兴的进程,增强了乡村生态文明建设的工作难度[6]。此外,对于乡村生态文明建设,我国缺乏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宣传教育,对于农民生态主体责任意识培养不够,导致整个乡村地区的生态建设工作开展较为困难,由此造成乡村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和农民的实际活动不协调的情况时常出现,影响乡村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 2.2乡村生态治理投入不足 随着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等相关政策的实施,我国在农村地区投入了大量资金和设施用于乡村生态治理,但是我国幅员辽阔,乡村部分地区仍面临着投入不足的问题。地方政府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对于某些乡村的治理投入不足,包括资金投入、技术支持和政策保障。乡村由于缺乏基础设施、交通不便、居住分散、不便于统一集中管理等原因,生态文明建设的各方面投入远不如城市。目前,我国不少乡村没有垃圾集中收集系统,农民生活产生的生活废弃物和家畜的粪便以传统的方式处理,严重影响了空气质量和生活环境。在部分建有垃圾处理站和生活污水净化厂的村落,设备维护成本高、管理人员素质低等原因让这些设备形同虚设。农村的治理投入不足仍是当前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需要国家加强引领、社会共同参与来促进乡村环境的改善。 2.3生态治理法制体系不健全 近年来,我国加大了环境保护的力度,出台了一系列生态文明建设相关法律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这些法律法规对于城市生态文明建设起到了显著的作用,但这些政策法规与乡村生态文明建设之间缺乏精准对接。我国乡村的分布较松散,乡村的具体情况又各不相同,立法层次的环境治理规范缺位,各地区缺少贴近乡村实际的监督管理体制和绿色环保制度来重点关注乡村的生态文明建设。同时,各级生态文明建设监管机构未形成合力。虽然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乡村监管机构逐渐增多,但各个机构之间缺乏紧密联系,管理松散,乡村又是一个熟人社会,在执法过程中难免会存在一些严肃性和公正性缺失的现象,从而影响执法的效果。 3乡村生态文明建设的路径 3.1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农民生态意识 乡村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需要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提升农民的环保意识,这就必须从多个方面加大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力度。首先,相关部门要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发挥对农民的宣传引导作用。坚持系统化、常态化地开展乡村生态文明意识的教育,通过开展农业知识讲座、农业耕作技术指导、绿色防控技术推广等多种形式的活动,不断提高农民的生态保护意识[7]。相关部门应以身作则,坚决执行国家有关的生态政策,发挥保护生态环境的引导作用。其次,对农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应该选择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清晰明了地传达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理论。除了传统的广播、贴宣传标语、通知栏、集会讲座等方式,也可以利用当前网络便捷、迅速的优势对农民群众进行新媒体的宣传教育。比如,借助微博、抖音短视频、QQ、微信等方式宣传国家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政策和理论,这些新媒体的宣传方式可以突破时间、空间的界限,潜移默化地把政策和理论渗透到农民的思想之中,帮助农民群众认识到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接受生态环保理念。最后,立足于乡村自然地理条件和资源优势,开发各具特色的乡村产业,使得农民在参与产业建设的过程中掌握现代化的工具和生产技术,增加农业的经济收入。经济收入增长的过程伴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理念的传播,使得农民在生产的过程中内化环保意识。 3.2完善制度体系,切实推进乡村生态文明建设 在新时代的乡村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合理的监督评价机制,用制度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首先,立法部门需深入乡村,实地调查农村情况,结合农村发展实际完善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的颁布并非一劳永逸的,必须在实际的建设中根据需要不断创新法律法规体系,助力法规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协同发展[8]。其次,制定生态管理的规章制度,明确生态保护的要求,对乡村建设过程中的生态文明建设做出明确规定,实现生态治理过程的规范化,不断提高生态环境治理主体的积极性,高效推进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最后,需要建立合理的监督评价机制,对乡村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价,让乡村环境治理工作透明化、法治化和公开化,形成源头有把控、发展中有管理、完成时有评价反馈的一整套完善的乡村生态治理的制度体系。 3.3加大治理投入,改善乡村生活环境 各地区必须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重要战略位置,加大乡村生态文明建设的治理投入,补齐乡村发展短板,改善乡村生活环境。首先,加大乡村生态文明建设的资金投入,为乡村生态建设投入更多的能量[9-10]。各级政府应结合乡村实际,建立激励机制,强化资金投入,引导鼓励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到乡村生态文明建设项目之中,完善乡村公共服务体系。其次,人才是乡村生态文明建设的动力,以政策吸收引进人才,探索有效的乡村人才发展机制,激励积极投身乡村生态文明建设的人才作出贡献,形成积极参与乡村建设的社会风气。最后,完善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乡村地区服务职能、服务效率[11-12]。完善乡村基础道路建设,提高乡村的交通水平;改善乡村医疗设施建设,保障乡村人民的生命与安全;加强休闲娱乐设施建设,丰富农民的业余生活,满足人民精神文明发展的需要。高质量落实农村厕所改造、建设工程,深入实施“厕所革命”,合理设计改造乡村厕所,在建设质量上严格把关,建设干净、卫生的厕所,对投入使用的厕所加强管理,保障厕所的有效使用;促进沼气池建设,把有害物质变成利于乡村建设的能量;健全农村环卫基础设施,合理配置垃圾桶,做好垃圾分类工作,以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为目标,做好对乡村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打造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 3.4倡导绿色农业,切实保护乡村生态环境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阐释了生态与经济的有机统一,乡村发展的过程是经济迅速发展的过程,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良好的生态环境能够释放出长久的经济效益[13]。我国乡村生态文明建设不够到位,农业生产方式较落后,只有实现乡村绿色产业的高质量发展,才能够更好地推动乡村生态文明建设。推动乡村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依靠科学技术转变发展方式,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乡村绿色产业的发展必须基于农业发展规律和乡村资源现状,打造较为完整的生态农业产业链结构,合理利用资源,减少土地污染、河流污染等。乡村还必须培养新型的经营模式,转变粗放的发展方式,实现精细化劳作,大力推广无害性养殖,逐步减少农村肥料、杀虫剂的使用,普及喷灌与滴灌技术,鼓励农耕地区开展绿化建设,逐步增大绿色生态农业示范田的栽培覆盖面。同时,加大乡村的生态管理力度,帮助乡镇企业明晰社会责任,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实现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增加,助力农村产业发展[14]。 4小结 乡村生态文明建设是一个需要各方共同努力的过程,包括国家加强政策引领,农民发挥主体作用,社会企业提供支持。在乡村振兴的背景下,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农民生态环保意识;完善乡村生态治理体制建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程;加大乡村建设治理投入,改善乡村环境;倡导绿色农业发展,切实保护乡村环境,推动新农村迈向新的发展阶段,逐步实现乡村生态文明的绿色和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鹏程,武婧娴.乡村振兴视域下新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研究[J].农村·农业·农民(B版),2022(7):3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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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西方自由主义:西方自由主义影响下的新闻自由 摘要:17世纪以来,投身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西方政治哲学家们对个人自由和新闻自由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和论证,自由主义延伸到新闻传播中自然便提出了思想自由、言论自由以及出版自由等问题。17世纪以来的西方政治哲学家们基本上都将上述自由归因于天赋人权。英国思想家弥尔顿强调人是理性动物,保护言论和出版自由是因为只有允许人们公开辩论才能够发现真理,20世纪以来依靠公开辩论发现真理这一观念最终导致了思想和意见的自由市场理论的产生,它们成为支撑新闻自由理论的基石。在西方,新闻自由被人们视为一项绝对的精神权利,理论的倡导最终也导致了实践中的立法保障。回顾新闻自由的发展过程,有助于我们理解20世纪以来自由主义复兴的西方当代社会语境中,新闻自由所面对的进退维谷的现实。 关键词:个人自由;新闻自由;理性;真理;意见自由市场 一、自由的价值证成 自由作为一种价值范畴,其得以成立的理由以及丰富的价值内涵曾经被无数的思想家和哲学家所论证。自由的价值证成首先出自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所极力倡导的自然权利理论或天赋人权理论。霍布斯认为自由是人类所拥有的一项自然权利,就是“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一的自由。因此,这种自由就是用他自己的判断和理性采取认为最适合的手段去做任何事情的自由。”他进一步说道:“自由这一词语,按照其确切的意义来说,就是外界障碍不存在的状态,这种状态往往会使人们失去一部分做自己所要做事情的力量。”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拥有各种生而平等的自然权利,享有各行其是的种种自由,但是所谓的自然状态不过是一个“每一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状态,这种状态起因于人性的弱点,因为人类总是彼此竞争、彼此猜疑,并为了荣誉彼此而战,因此在这种状态下,实际上每一个人都无法保全自己的生命和安全,人们必须出让自己的权利,以求得主权者对自己的保护,国家正是自然人与主权者订立契约的结果。霍布斯认为,人们在订立契约时,每一个人出让的是自己全部的权力,因而主权者获得的就是绝对的权力。霍布斯的契约理论显然是为君主专制服务的,但是在他的这一理论中显然也包含着许多积极进步的意义,因为霍布斯首先强调人人是生而自由和平等的,人们不过是为了安全和存续的需要才与主权者订约,才出让自己的权利,这里其实已经蕴涵了“天赋人权”思想;其次,霍布斯的理论认为国家是自然人与主权者订立契约的结果,国家并不是根据任何神意创造的,这就彻底推翻了历史上占统治地位的“君权神授说”。 洛克更为鲜明地主张生命、自由、财产是“天赋人权”。洛克也是从自然状态推导出所谓的国家状态的,但是洛克笔下的自然状态与霍布斯所描述的自然状态迥然不同,在洛克看来,所谓自然状态“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然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须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在这种状态下起支配作用的是自然法。自然法,也就是理性指导着人类的全部生活,在这种状态下“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但是人类生活在这种自然状态中也有诸多不便之处,主要是没有众所周知的法律和公正的仲裁者来裁决发生于人们之间的纠纷,这样人类就被迫进入社会状态,人们将部分权力出让给某一个权威,因此,国家或政府正是人们出让权力,与权威者订立契约的结果。但不同于霍布斯的是,洛克认为人们与主权者订约时,出让的只是部分权利,而生命、财产和自由是不可放弃和转让的,同时洛克一再强调,政治权力的目的就是保障公民的福祉和财产,洛克还认为一旦政府违背了这种目的,契约便失去了合法性,人民可以通过各种形式,解除与政府达成的契约。 卢梭是另一位强烈主张社会平等、人类平等以及人类自由的思想家。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他开宗明义地写道:“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一方面表明卢梭认为自由乃天赋人权,另一方面也表明卢梭对于社会强加于人类身上的不自由深感痛心。正如霍布斯和洛克等人一样,卢梭也为人们描绘过一幅人类先人生活于其中的自然状态,不同的是在卢梭的笔下,这种原始状态充满了诗意与和谐,他称之为“人世的真正青春”,“在这种状态中人们过着简单的生活,很少往来的生活,他们的需要很有限,并且使用着为满足这些需要而发明的一些工具,因此他们能够享有较多的闲暇,用来为自己安排他们的祖先所不知的各式各样的享受。”“实际上,再没有比原始状态中的人那么温和的了,在那个时候,人被自然安排得距离野兽的愚钝和文明人的不幸的智慧都一样远,他为本能也同样为理性所限,只知道防备所面临的祸害的威胁,他为自然的怜悯心所制约,不会主动地加害于人,即使受到别人的伤害也不会那样去做。”在这种状态中,没有压迫,没有欺诈,没有武力征服以及奴役。然而人类文明的出现和进步改变了这一切,卢梭写道:“使人类文明起来,而使人类没落下去的东西,在诗人看来是金和银,而在哲学家看来是铁和谷物。”在卢梭看来,金和银,铁和谷物的出现的确代表着人类文明的跃进,它们无疑加快了人类文明的进程,但是卢梭在此提及它们是要告诉人们,这些东西意味着多余的财富。卢梭竭力论证的是,这些私有观念和私有财产的出现,使人类走向堕落,因此他说:“谁第一个把一块土地圈起来,并说到:这是我的,而且找到一些头脑简单的人居然相信了他的话,谁就是文明社会的真正奠基者。假如有人拔掉木桩或者填平沟壕,并向他的同类大声疾呼:不要听信这个骗子的话!这个人该会使人类免去多少罪行,战争和杀害,免去多少苦难和恐怖呀!”正是这种经济上的不平等导致了政治上的不平等,并最终导致了专制制度。人类要改变这一状况,就只能通过契约去缔结一个能确保人人平等的国家。不同于霍布斯和洛克等人的是,卢梭在论及天赋人权的时候更多地是关注人的平等,而非人的自由,这一特点在他论及公意理论时表现得尤为突出,而在卢梭的公意理论之下,个人自由的生存空间确实被排挤得尤其狭小,因此有人指责卢梭的理论成为法国大革命以及此后激进社会革命的“始作俑者”,并非没有根据。 从自然权利或“天赋人权”的角度去论证自由之于人类的可贵和重要有着无可辩驳的逻辑力量,但是自由之于人类的重要应该还有许多其他实用和功利的原因,这正是英国哲学家密尔论述自由的一个重要视角。密尔首先强调人性是多样化的,他说:“人性不是一架机器,不能按照一个模型铸造出来,又开动它毫厘不爽地去做替他规定好了的工作,它毋宁像一棵树,需要生长,并且从各方面发展起来,需要按照那使他成为活东西的内在力量的趋向生长和发展起来。”人性与个性又是相关联的, 密尔极力主张个性的绝对自由,强调个性自由乃是因为独特的个性是首创性的源泉,“首创性这个东西,是无首创性的心灵所不能感到其用处的。”人类正是依靠首创性才能去发现真理,促进社会的进步,因此密尔强烈反对任何对个性的压制,他说:“凡是压毁人的个性的都是专制的,不论管他叫做什么名字,也不论它自称是执行上帝的意志或者自称是执行人们的命令。”密尔尤其关注传统习俗对人类个性的奴役和摧残,他说:“凡是不以本人自己的性格却以他人的传统或习俗为行为准则的地方,那里就缺少着人类幸福的主要因素之一,而缺少的这个因素同时也是个人进步和社会进步中一个颇为主要的因素。”密尔认为传统和习俗对个性的压制和摧残有甚于政治专制。他认为:“社会的暴虐,比许多种类的政治压迫还可怕,因为它虽然不常以极端性的刑罚为后盾,却使人们有更少的逃避办法,这是由于它奴役到灵魂本身” 二、两种自由观的对比 自由更为深刻的价值意义还在于它与宪政法治以及民主的关联。在自由主义理论中,自由有两种主要的类别,一种是古代人的自由,另一种是现代人的自由。第一个明确区分这两种自由的是法国杰出的政治思想家贡斯当(1767-1830)。他在一篇演讲中开宗明义地说道:“我希望提醒大家注意两种自由的某些不同,这是一件全新的尝试,人们至今尚未注意到这些不同。第一种类型的自由是古代人十分珍视的自由,第二种则是近代民族视为弥足珍贵的自由。”贡斯当所说的古代人的自由是指古代斯巴达共和国或高卢人所享受的那种能够参与政治生活,享有政治权利的自由。这种自由包括:“人民直接行使相当多的政治权利。他们集中在一起对法律投票,并对那些遭到控告的行政官作出判决。”“在广场协商战争与和平问题,与外国政府缔结联明,投票表决法律并作出判决,审查执政官的财务、法案及管理,宣召执政官出席人民的集会,对他们进行批评、谴责或豁免。”等等。 贡斯当强调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的差别,其目的是要证明古代人虽然具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自由权利,但是却极大地忽视甚至压制了另一种更为重要的自由,即个人自由。贡斯当认为古代人虽然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广泛自由和权利,但是却不具有丝毫的个人自由权利,“在古代人那里,个人在公共事务中几乎永远是主权者,但在所有私人关系中却是奴隶。作为公民,他可以决定战争与和平,作为个人,他的所有行动都受到限制,监视与压制。作为集体组织的成员,他可以对执政官或上司进行审问、解职、谴责、剥夺财产、流放或处死;作为集体组织的臣民,他也可能被自己所属的整体的专断意志掠夺身份,剥夺特权,放逐乃至处死。”在贡斯当看来,古代人的自由并不是一个是否完善的问题,而根本就是一个压制个人自由,甚至最终会导致吞没个人的问题。因此贡斯当极力主张保障个人自由,即他所说的现代人的自由。他认为对现代人而言“自由只是受法律的制约,而不因某个人或若干个人的专断意志受到某种方式的逮捕、拘禁、处死或虐待的权利,它是每个人表达意见、选择并从事某一职业,支配甚至滥用财产的权利,是不必经过许可,不必说明动机或事由而迁徙的权利。它是每个人与他人结社的权利。”贡斯当竭力证明现代人的自由优于古代人的自由,他说:“个人自由是真正的现代自由,政治自由是个人自由的保障,因而也是不可或缺的。但要求我们时代的人民像古代人那样为了政治自由而牺牲所有的个人自由,则必然会剥夺他们的个人自由。” 贡斯当轻视政治自由而力挺个人自由是基于历史事实的教训,而这在很大程度上又是基于法国大革命的教训,因为法国大革命强烈主张的正是每一个公民积极参与政治生活的那种古代人的自由,为了这样一种政治权利,无数公民被迫或自愿放弃了个人自由和权利,于是最后便发生了“革命吃掉了自己的儿女”的悲剧。为此贡斯当尖锐地批评了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和所谓的公意理论。在贡斯当看来,个人既是自由的又是被统治的,既是统治者又是被统治者,个人意志可以上升为公意,个人服从公意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所有这些说法不过是狡辩。他说:“《社会契约论》那种狡猾的形而上学,在今天只能用来为种各样的暴政――――个人的、几个人的或所有人的暴政一提供武器和借口,使之以合法的形式或通过大众暴力实施压迫。” 古代人的自由和现代人的自由的当下语境正是伯林(1909―1997)所界定的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概念。伯林首先为自由下了一个通俗易懂的定义。他说:“自由这个词的积极意义,来自于个人希望能够做自己的主人。我希望我的生命及决定是依靠我自己的,而不是依靠任何外在的力量。我希望成为自己的工具,而不是受别人的意志行为所支配。我希望自己是一个主体,而不是一个对象,我希望我是由自己的理性及有意识的目的所推动的,而不是被外来的原因所影响。……尤其特别的是,我希望自我意识到自己是一个有思想、有意志、能动的存在,对于我所作的选择负起责任。并且能够通过提出我的想法及目的对这些选择作出说明。当我相信这是真的时候,我会感觉到我是自由的,当我了解到这不是真的时候,我便觉得自己是被奴役的。”依据这一定义,伯林区分了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所谓积极自由就是“什么东西或什么人是控制或干涉的来源,从而能决定某人去做某事,或成为某种人”,这实际上是把自由看作“去做……的自由”(free to),这种意义上的自由正相当于贡斯当所说的古代人的自由。所谓消极自由要回答的是“一个主体――一个人或一群人――可以或应当保有什么样的领域去做他能做的事,或成为他能成为的人,而不受他人的干涉”,也即是“免于……的自由”(free from),这种自由也正是贡斯当所说的现代人的自由。伯林总体上倾向于反对积极自由,他认为积极自由要求个人自我主宰,要求自己做自己的主人,这一要求体现在政治上就是要求政治自由,而政治上的过度要求有可能使积极自由陷落到它的反面,即强制和不自由的状态中去。与此相反,伯林较多地支持消极自由,在这种意义的自由之下,政府划定了一个其不得干预的私人领域,在这一领域,个人享有充分的自由,这正是贡斯当和密尔等人所称的个人自由领域。 事实上无论是贡斯当所说的古代人的自由和现代人的自由,还是伯林所界定的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它们之间并不存在着绝对的冲突和矛盾,它们触及到的不过是自由的两个极其重要的领域:一个是自由的政治权利领域,另一个是自由的个人权利领域。对于自由而言,二者同等重要。自由的政治领域强调的是国家权力的来源以及目的,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公民所依法享有的参政、议政以及决定公共事务的权力这样一些政治问题,其直接指向是宪政法治国家,通过立宪和法治,以限制政府权利,并确保公民权利;自由的个人领域强调的则是作为私人的个人所依法享有的种种免于政府权力、传统习俗以及社会舆论等干涉的权利,确保 个人的这种权利,也便是最大程度地保证了个人在思想、宗教、言论、生活方式等方面的自由,自由正是在上述层面上与宪政法治以及现代民主发生着深刻的关联。 三、新闻自由:从理论奠基到法律保障 英国哲学家霍布豪斯在《自由主义》中说:“存在着一个所谓人身自由领域,这个领域很难说清楚,但它是人类最深沉的感觉和激情的最猛烈的斗争场所。其基础是思想自由――一个人自己头脑里形成的想法不受他人审讯――必须由人自己来统治的内部堡垒。”思想自由被人们认为是所有人类自由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自由,在自由主义的谱系中,言论自由、思想自由、表达自由、出版自由基本上都是一些等同或接近的概念,它们均指人们有权利通过出版物或者借助于语言表达自己真实的思想、观点和意愿,只是到了近现代,当大众媒介日益普及之后,人们习惯上将上述自由统称为新闻自由。 在西方政治思想有的著述中,言论出版自由从来都被视作一种绝对权利。弥尔顿、斯宾诺莎、洛克、密尔等人几乎毫无例外地强调人类言论和思想表达的自由属于“天赋人权”。弥尔顿坚持认为,言论和出版自由是一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它们属于“天赋人权”。在论述公民权利与君王权力的关系时,弥尔顿辩论道:“全世界的国王,一般说来都是由人民授权,都是根据一定的条件托付给他权力的。”这一状况“牢固地奠定了人民对于国王的优越地位。”他声称:“真理和悟性绝不能像商品一样加以垄断,或凭提单、发票、掂斤播两地进行交易。我们绝不能把祖国的一切知识当成买卖的商品,或者当成羊毛和黑呢子一样,标价签署发售。”斯宾诺莎在其1670年匿名出版的《神学政治论》一书中说:“人的心是不可能完全由别一个人处治安排的,因为没有人会愿意或被迫把他的天赋的自由思想判断之权转让与人的。因为这个道理,想法子控制人的心的政府可以说是暴虐的政府,而且规定什么是真的需要接受,什么是不真的不要接受,或者规定什么信仰以激发人民崇拜上帝,这可算是误用治权与篡夺人民之权。所有这些问题都属于一个人的天赋之权。此天赋之权,即使由于自愿,也是不能割弃的。”因此他认为“一个君主的权力无论是多么没有限制,无论大家心中是多么信赖君主之权是法律宗教的代表,此权却永远无法使人不依自己的智力以下判断,或不为某种情绪所影响。” 将言论和出版自由的权利归于“天赋人权”,这一思想并非仅仅出自弥尔顿、斯宾诺莎、密尔等人,它们还出自更多的西方政治思想家的著述。对此,约翰・基思在《媒体与民主》一书中作了较为全面的介绍,在18世纪前后,涉及这一论题的书籍和文章还包括廷德尔的《反对束缚新闻》(1804),约翰・阿斯吉尔(John Asgill)的《论新闻》(1712),托马斯・海德的《论新闻,特别关于诽谤》(1758),托马斯・潘思的《人权》(1971―1972)以及玛丽・沃通克拉夫特的《妇女权力辩护》(1792)等。至于人类为何需要言论自由和思想自由,人们诉诸的理由却不尽相同。基思认为,在新闻自由思想的发源地英国,除了天赋人权这样的自然权利理由外,还包括其他三种理由,即神学理性的理由、通过自由讨论发现真理的理由以及功利主义的理由。 弥尔顿倡导言论和出版自由的一个重要理由正在于他坚信人是一种理性的动物,人类凭借这种理性可以去辨别正误,并发现真理,因此他坚决反对当时盛行于英国的书刊检查制度。他说:“杀人只是杀死了一个理性的动物,破坏了一个上帝的像,而禁止好书则是扼杀了理性本身,破坏了瞳仁中的上帝圣像。”在弥尔顿看来,书籍不是死的东西,它包藏着一种生命的活力以及创作者的智慧和精华,禁书这种行为如果牵涉到整个出版界的话,就会形成一场大屠杀,在这种屠杀中杀死的还不止是凡尘的生命,而是伤及了精英或第五元素――理性本身的生气。弥尔顿一方面承认法律在一定范围内的功效,另一方面却反对将法律滥施于道德、思想和言论等领域中,他说:“如果对成年人每一种行为的善恶问题都加以规定,限制和强迫,那么美德就将徒具空名,善行也就无须赞扬了。”弥尔顿尤其强调自我选择中理性的重要,当人们抱怨亚当逆命而行时,他评论道:“这真是蠢活!上帝赋给他理智就是叫他有选择的自由,因为理智就是选择。不然的话他就会变成一个做作的亚当,木偶戏中的亚当。”(这里的理智在其他的译文中也翻译成为理性,二者同义)当然弥尔顿也雄辩地说明,官方禁书并不总是行得通的,因为书报检查官的水平未必高于作者,检查官的数量也绝不可能满足实际禁书之所需,同时审阅的枯燥和无聊也绝非查检官所能忍受,更重要的是,好的思想总是会不胫而走。斯宾诺莎同样求助于理性来维护自己的观点,他说:“政治的目的绝不是把人从有理性的动物变成畜牲或傀儡,而是使人有保障地发展他们的心身,没有拘束地运用他们的理智。”斯宾诺莎有意将人们基于理智而独立思考、独立判断的权力与行动的权力区别开来,虽然他未必赞成基于个人独立思考和判断而带来的一切可能的行动,但是他却坚持维护个人独立的思考之权,在这里他诉诸的仍然是人类理性。他说:“没有人能违反当局而行动而不危及国家,虽然他的想法与判断可以与当局有分歧,他甚至可以有反对当局的言论,只要他是出于理性的坚信。”在《论自由》中,密尔激烈地抨击了当权者对所谓异端者的压制,他说:“由于禁止一切不归结于正统结论的讨论,败坏最甚的还不是异端者的心灵。最大损害乃在那些并非异端者的人,由于害怕异端之称,它们的整个精神发展被限制了,他们的理性弄得痉挛了。”这里密尔倡导言论思想自由所诉诸的仍然是理性。 只有通过公开的辩论才能发现真理乃是西方政治思想家们倡导言论自由的另一个重要理据,这一观点同样体现在弥尔顿的《论出版自由》一书中。弥尔顿认为真理不是依靠权力所赐,而只能在各种思想观点的公开辩论中获得真理,因为凡人皆有理性,凡人都能够明辨是非。他颇为自信地说:“虽然各种学说流派可以随便在大地上传播,然而真理却已经亲自上阵;我们如果怀疑她的力量而实行许可证制度和查禁制,那就是伤害了她。让她和虚伪交手吧,谁又看见过真理在放胆地交手时吃过败仗呢?”洛克也持有类似的观点,在《论宗教宽容》一书中,他说道:“只要让真理独立自主地运动,它一定能够很好地生存下去。真理是极少得到,而且恐怕它是永远也不会得到权势者们的大力帮助的,因为它与他们没有缘分,很难为他们所了解,更不用说受到他们的欢迎了。真理不是靠法律教诲的,也不需要强力将它带入人们的心里。而谬误倒的确是借助于外力的支持和救助传播开来的。” 密尔倡导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主要是诉诸于功利主义。在密尔看来,保护言论和思想自由特殊好处之一就是通过讨论可以发现真理,因此他说:“迫使一个意见不能发表的特殊罪恶乃在它是对整个人类的掠夺,对后代和对现在的一代都是一样, 对不同意于那个意见的人比对抱持那个意见的人甚至更甚。假如那意见是对的,那么他们是被剥夺了以错误换真理的机会,假如那意见是错的,那么他们是失掉了一个差不多同样大的利益,那就是从真理与错误的冲突中产生出对于真理的更加清楚的认识和更加生动的印象。”对于为何只有通过公开的辩论才有可能发现真理这一问题,密尔区分了几种不同情况予以了细密的论证。其一,密尔认为即使―个意见是正确的,也应该允许有相反的意见对之进行驳辩。他说:“对于一个意见,因其在各种机会的竞争中未被驳倒,故假定其为真理,这是一回事;为了不许对它驳辩而假定其真确性,这是另一回事,二者之间是有绝大区别的。我们之所以可以为着行动之故而假定一个意见的真确性,正是以有反对它和批驳它的完全自由为条件;而且也别无其他条件能使一个像具有人类精神能力的东西享有令他成为正确的理性保证。”密尔同时还认为,允许对正确的意见予以经常性的驳辩,也是为了避免使活的真理变成死的教条。其二,密尔认为凭借权威而武断地判断一个意见为谬误或有害是不可以接受的。他说:“我们永远不能确信我们所力图窒闭的意见是一个谬误的意见;假如我们确信,要窒闭它也仍然是一个罪恶。”因为如果是那样的话,那就意味着压制者总是正确的,这显然不可能,所以密尔继续说:“要判定一个意见为有害,与要判定它为谬误,同样需要一个不可能错误的裁判者,除非那被宣判的意见有充分的机会为自己辩护。”其三,密尔不相信真理总是能够战胜谬误,但是只要允许公开的讨论,真理却总有机会战胜谬误。密尔列举了历史上真理遭受打压乃至湮没的种种事实,继而笔锋一转,犀利地论辩道:“真理所享有的真正优越之处乃在这里,一个意见只要是真确的,尽管可以一次再次或甚至多次被压熄下去,但在悠悠岁月的进程中一般总会不断有人把它重新发现出来,直到某一次的重现恰值情况有利,幸得逃过迫害,直到它头角崭露,能够抵住随后再试图压制它的一切努力。”其四,密尔认为对于那些既包含真理,也包含谬误的意见同样也应该允许自由讨论,因为“在生活中一些重大实践问题上,真理在很大程度上乃是对事物的协调和结合问题,而人们却很少具有足够恢宏公正的心胸能调整到近于正确,因此便只有通过交战双方在敌对旗帜下展开斗争的粗暴过程才能做到。” 弥尔顿、密尔之后,依靠公开的辩论去发现真理这一观点成为支撑新闻自由的一个核心观念,20世纪后这一核心观念即为思想的自由市场这样的表述所取代。思想的自由市场观点在1919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尔姆斯就“德布斯诉美国政府一案”所做的判决中得到了最完美的体现:霍尔姆斯认为,美国制度本身就是一场实验,最终的善只有通过思想的自由交流来实现,对真理的最好检验是在市场的竞争中让思想的力量本身被人们接受,真理是人们能安然实现其愿望的唯一基础。邱小平认为“霍尔姆斯这一论述构成美国法学界解释和适用第一修正案两大理论之一的思想市场理论的基础,为美国人民享有表达自己提供了有力的宪法保障。” 密尔诉诸于功利去维护思想言论自由还有其他更为丰富的内容。其中比较重要的一项便是,在密尔看来,思想和言论自由还关乎个人乃至民族个性和精神的自然成长和发展。在《论自由》中,他大声疾呼道:“在精神奴役的一般气氛之中,从来没有而且也永不会一种智力活跃的人民。若见哪一国人民一时曾接近于那种性格,那是因为对于异端思想的恐惧会经暂告停止。只要哪里存在着凡原则概念不得争论的暗契,只要哪里认为凡有关能够占据人心的最大问题的讨论已告截止,我们就不能希望看到那曾使某些历史时期特别突出的一般精神活跃的高度水平。”斯密诺莎在《神学政治论中》亦表达了同样的观点,他认为统治者压制异端,禁绝讨论,其结果是培养公民可恨的阿谀与背信。密尔写下《论自由》一书近百年之后,当美国哈钦斯委员会提交那份著名的报告时,它所引申的一个重要观点显然也来自18世纪前后欧洲的这种思想资源。这份报告宣称,表达自由是一种精神权利,其所以能够获得法定地位是因为公民的良知是国家保持活力的源泉;同时,“公共讨论是维系自由社会的一项必要条件,而表达自由则是开展充分的公共讨论的一项必要条件。公共讨论能激发和拓展心智的力度和广度,它是培养心智强健之公众的基础。” 事实上近、现代以来欧美国家中,新闻自由经过两个多世纪的洗礼,逐渐演变成为一种公民绝对权利,包括霍布斯、斯宾诺莎、洛克、卢梭、孟德斯鸠、密尔在内的众多思想家们为这一绝对权利的最终奠定提供了最有力的理论支持。新闻自由之所以能够成为一项公民绝对权利,其根本原因在于新闻自由是政治自由的基础,“哪里的人们不能自由地彼此传递他们的思想,哪里就没有自由可言;哪里存在着表达自由,自由社会就在哪里发端。”哈钦斯委员会在报告中所表达的正是这样一种信念。 当人们说新闻自由只是一项绝对权利的时候,实际上是说它是一项绝对的精神权利,这种权利当然也要附加一定的条件和义务,那就是公民必须对自己的良知负责。在传媒实践中,新闻自由同样要受到某些因素的制约,但它所受的限制范围毕竟比较少,否则新闻自由只能沦为空谈。而在法律上,自1789年8月26日法国《人权宣言》颁布以来,几乎所有文明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又都对新闻自由予以了最大程度的保护,这些重要法律文件包括:《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权利法案》)(1791年12月15日),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千年宣言》(2000年9月);其他重要文件还包括:《欧洲人权公约》(1950年)、德国《基本法》(1949年5月23日公布,5月24日生效)等,这些法律都无一例外地对新闻自由给予了严格而有力的保护。 四、结语:相对的新闻自由 尽管从表面上看,个人自由是一个包括着太多关于人类理想的美丽字眼,但如果用理智与全局的眼光分析便会发现,自由主义在西方的发展也不是一帆风顺的。在19世纪末的战争冲击下,自由主义已经严重地衰退。20世纪让人类饱受灾难的世界大战的启示以及战后的重建,才给了自由主义以在矛盾与冲突中复兴的机会。复兴后的自由主义及其新闻自由,在当代社会的语境中又面临重重挑战。社群主义、保守主义、共和主义、威权主义和自由多元主义等理论的交锋日渐激烈,其结果并没有导致分歧的消弥,相反,引发一系列新的冲突。 在借鉴西方新闻传播方面的思想成果的过程中,我们还不能忽视其历史背景。弥尔顿、斯宾诺莎、密尔等人所主张的表达自由,或者说新闻自由,实际上是“发端于英国的宪政制度,其核心内容是限制与约束国家权力,确立与保护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弥尔顿“在1639年前后,站在独立派的立场,向君主政体和封建国教挑战”,“大约在一年时 间内,写出了5本关于宗教自由的小册子,给保皇派和官方教会以沉重的打击。”这种明显的针对性充分说明,17世纪西方政治哲学家们的言论和观点是有特定历史背景的。他们的主张并不完全具有“普世价值”。正基于此,弥尔顿、斯宾诺莎、密尔等人以后的思想家,如廷德尔、约翰・阿斯吉尔,以及托马斯・海德等人的著作中就表现出了某种程度的迷茫与困境。 个人表达自由引导下的新闻自由体现了无可争议的人类理性,没有必要进行如此复杂的讨论,但由于不同的民族、社会、文化、历史等导致认识和理念的多元化,继而引发纷争,这种纷争也许将会持续下去,新闻自由的内涵与边界将会不断的变化。新闻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自由,历史的流变预示了自由与现实的相关度,新闻自由也将永远是一个变化着的、相对的概念,而并非恒定不变的概念。 浅议西方自由主义:西方自由主义民主理论演变探析 摘要:在西方民主思想发展史上,自由主义民主思想占有重要地位。但随着民主环境的变化,古典自由主义民主理论在内容上和研究方法上均表现出了诸多变化,形成了对民主实践重新解释的修正理论,以及在自由主义民主框架内的批判理论。对经典民主主义文本的解读,从理论角度探析这些变化,一方面能明晰我们对西方民主的认识,另一方面对其合理之处的借鉴有利于加快我国自身的民主政治建设。 关键词:民主;西方民主;自由主义民主 在西方民主的发展历程中,民主的含义体现出了更多的复杂性与矛盾性。这正如一些学者所言,“民主是一个神圣但又含混的字眼:我们所有人都热爱她,但却难以把握;每个人都拥有她,但实际上却没有一个人完全拥有她”。民主的复杂性,揭示了我们对其进行研究探析的必要性。本文选取西方民主思想中具有代表性的自由主义民主理论为切入点,在纵向上按照时间顺序,在横向上按照各理论所持观点的异同为分析理路展开探析。 一、古典自由主义民主理论 古典自由主义民主理论是自由资本主义阶段的主流民主理论,包含了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和代议制民主思想等内容。自由主义民主思想的基础是自由主义,“自由主义民主是民主在自由主义哲学基础上的附属物,所以一开始就充斥着极端的个人主义”。古典自由主义理论坚持个人权利、法治、有限政府、分权等思想,这在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人的思想中可以清晰地看出。洛克在近代个人主义之父霍布斯个人主义思想的基础上,系统提出自由主义理论,奠定了个人自然权利理论。他强调立法权的首要位置,但是“立法权只是为了某种目的而行使的以种种委托的权力,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与他们的委托相抵触时,人民仍然有权利享有最高权力来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他高度重视个人财产权,指出“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剥夺任何人的财产”。同时“当立法机关变更的时候,以及立法机关和君主这两者的任何一方在行动上违背他们的委托时,政府需要解体”。孟德斯鸠的自由学说很大程度上是洛克思想的延伸,他对自由主义理论的贡献集中于对自由和权力的讨论上,将分权与自由联系起来,提出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相分离的三权分立学说。他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说也奇怪,就是道德本身也是需要界限的!”“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进入19世纪,在工人运动的推动下,民众要求普选权、扩大政治参与的呼声越来越高,加之直接民主制的现实局限性,约翰・密尔在边沁功利主义学说、托克维尔民主学说、潘恩代议制学说等基础上,提出了代议制民主理论。他一方面主张扩大人民参政,同时又把人民民主控制在资产阶级允许的范围内。密尔指出:“既然在面积和人口超过一个小市镇的社会里除公共事务的某些极次要的部分外所有的人亲自参加公共事务是不可能的,从而就可得出结论说,一个完善政府的理想类型一定是代议制政府了。”这既可以克服简单民主的局限性,又能发扬民主制的一般原则。但代议制民主容易产生两种危险:代议团体以及控制该团体的民意在智力上偏低的危险;由同一阶级的人构成的多数实行阶级立法的危险。“为去除这两大危险,就是通过或多或少有限制的选举权来限制代表制的民主性质”。使受过教育的人有选举权,领取救济金的人、破产的人、长期不交税的人应该取消选举资格。同时主张采取“复票制”,允许才智高的人享有两票以上的投票权,只有这样建立的民主制才是真正的民主制。管理国家在他看来是一项专门的技术,只有受过专门训练的人才能胜任,而富人要比穷人更聪明。由此我们即能看出自由主义民主制的局限性。 二、修正阶段的自由主义民主理论 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古典自由主义民主理论不能有效地解释现实的民主实践,一些民主理论家如约瑟夫・熊彼特、乔万尼・萨托利、罗伯特・达尔等人在自由主义民主框架内进行了理论修正。 (一)竞争性精英民主理论 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进入了所谓的大众时代。面对这种政治变化,纯粹精英主义者如尼采、勒庞等强烈、直接地反对民主,蔑视大众,带有浓重的贵族色彩。熊彼特在批判了古典民主理论的核心即“共同福利”、“人民意志”的不可能性基础上,用经济学家的思维把政治家和选民比作交易的双方,把民主看做自由竞争的政治市场机制,提出了强调程序方法的竞争性精英民主理论。他认为“民主方法就是那种为作出政治决定而实行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选票取得决定的权力”。“民主政治并不意味着也不能意味着人民真正在统治――就‘人民’和‘统治’两个词的任何明显意义而言――民主政治的意思只能是:人民有接受或拒绝将要来统治他们的人的机会”。“民主政治就是政治家的统治”“政治不可避免地是一种职业”。同时,民主方法在可能运行的社会中要取得成功,必须具备四个条件:第一是人的素质;第二是政治决定的有效范围不应扩展太远;第三是需要一个训练有素的官僚制构;第四是民主自治。后来的学者萨托利认为熊彼特的观点仅仅限制在民主过程的输入方面,因此,关注到选民对统治者的决策的反应和制约,他用弗里德利克的“预期反应”原则提出了“反馈式民主”理论予以补充。提出“民主是录用领导班子的竞争方法的副产品”。 (二)多元民主理论 从20世纪五六十年代开始,自由主义民主理论更多地关注民主政治运行的实践,在研究方法上也逐渐从规范性研究向经验性研究转变。罗伯特,达尔分析了代表性的“麦迪逊式民主理论”和“平民主义民主理论”,在熊彼特理论的研究终点上树立了自己的研究起点,提出了多元民主理论。达尔认为麦迪逊式民主理论追求的目标是非暴政的共和,是一种在多数人的权力和少数人的权力之间谋求妥协的努力。要保持一种非暴政的共和,至少需要两个条件:一是避免所有的权力,无论是立法的、行政的还是司法的,聚集到同一些人手中,无论是一个人、少数几个人还是许多人,以及无论是通过世袭、自封还是选举。二是必须对宗派加以控制,以致他们不能采取不利的行动损害其他公民的权利,或者损害社区的持久、凝聚的利益。因此,麦迪逊一方面希望赋予所有公民以平等的权利,另一方面又主张通过宪法上的分权制衡限制多数人。但达尔认为这并未取得满意的答案,一是它没有证明领袖之间的相互控制足以阻止暴政,并必然要求宪法规定权力分割的体制,就像美国宪法那样;二是它夸大了宪法规定作为一种外部制约的重要意义;三是低估了任何多元社会中固有的社会制衡的重要性。对于平民主义民主,达尔认为与之相容的决策规则是多数规则,但是第一,公民也许对政策输出是冷漠的;第二,当备选方案为数量相等的公民所偏好时,多数原则没有提供解决办法,即使存在一个多 数,但当有两个以上的备选方案时,多数原则可能会导致阿罗的“不可能定理”。此外,还有偏好强度等问题。达尔根据观察,确认美国是混合体政治,民主政治应是多元主体通过竞争达成妥协、共识的政治,“多重少数人的统治”是其对民主实践作出的确切描述。但多元民主也存在诸多困境,如导致政治不平等、扭曲公民意志和公共议事日程、导致最终控制权让渡、经济上的不平等会导致政治上的不平等等,达尔于20世纪80年代向新多元主义转变。 三、批判阶段的自由主义民主理论 在自由主义民主实践中,人们对公共政治生活的冷漠、政治不平等的加剧等弊端日益凸显,原有的自由主义民主理论受到了诸多批判,构成了这一阶段的理论发展特色。 (一)激进民主理论 激进民主理论是左翼确立的一种社会主义政治规划,他们提出民主的领域应突破政治领域的局限而向经济领域和社会等领域全面扩展,民主不仅包括宏观层面的,还包括公民社会团体等微观层面的。民主是一项未被达成的、不确定的任务,使用民主是一部背叛和伪善的历史,激进民主意味着本质、要素形式的民主,根本民主、确切地说就是民主本身。激进民主的任务“不是放弃自由主义的意识形态,相反,是在激进的和多元的民主方向上深化和扩大民主”。道格拉斯・拉米斯的激进民主理论具有代表性,他认为“不应该将民主看做一个已经建立的制度性的权力体系,而应看做一项还有待实现的承诺,这一承诺特别是在经济领域还没有实现”。他指出自由主义的民主在很多领域内都是反民主的,比如在经济领域,经济发展是反民主的,政治讨论被排除在经济话语之外,这表现在对于经济发展所要求的劳动的种类、条件和数量上,人民不可能有权力做出选择;经济的发展加深了社会不平等;经济的发展是建立和加强支配人民生活的主要方面的不民主的统治形式,并且经济发展产生了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导致了人民把注意力从政治目标和斗争上转移开并且代之以“经济的”目标等。同时,机器和管理的秩序、技术等导致了工人的异化,造成了对人的价值的忽略。因此,激进民主倡导以一种普遍价值、政治美德、积极的信任相互结合成一种有秩序的状态,使民主突破狭窄的政治领域,扩展至经济和社会领域,在微观的政治上逐渐实现民主和解放的目标。 (二)参与式民主理论 在自由主义民主理论中,自由和民主二者始终存在着一定的张力。自由主义主导的民主被制度化为维护自由的工具,当价值的天平倾向于自由时,只有通过增强民主的力量,才能矫正失衡的趋势,并且除非采取一种基于参与和共享的制度安排,否则民主就有可能会偏离政治舞台而沿着自由主义的价值观运行。因此,针对民众参与意识淡薄、公共参与不足、公共善的缺失等,自由主义民主理论向参与式民主理论转向,希望通过复兴古典民主中公民参与的积极要素,增强公民的参与自信,实现公民参与精神的回归。在参与式民主理论中,巴伯的强势民主理论极富原创性和极具挑战性。巴伯认为“在面对着我们这个时代的各种危机时,我们遭受苦难不是由于民主过多的缘故,而是由于民主过少的缘故”。现代社会中,民主只能在强势民主的状态下才能生存,只有在有能力胜任的和负责任的公民而不是伟大的领导者的状态中才能得以保全。巴伯把自由主义民主称为弱势民主,是作为动物管理的政治。自由主义民主理论在哲学层面和政治层面都存在缺陷,巴伯的强势民主中包含着两大核心要素――公民身份和参与。对于公民,巴伯认为公民是管理者、自治者、共治者与自己命运的主宰者。他们不需要在所有时间都参加所有的公共事务,但是他们至少应该在某些时间里参加某些公共事务。对于公民身份,存在有许多认定的依据,如领土范围、血缘、司法权、共同信仰、经济契约等,弱势民主下的公民身份是众多平等的社会角色之一,强势民主的公民身份是将陌生人转变为邻里的动态关系,公民角色是众多社会角色中最重要的。参与就是一种积极的行动,民主的能力可以在民主过程中得到训练。强势民主是参与型民主的一种独特的现代模式,它依赖于一种自治的公民共同体的理念,使公民联合起来的不是同质的利益而是公民教育,使其公民的共同目的和互助行动成为可能的不是他们的利他主义和其他美好的性格,而是公民的态度和参与制度。 四、结论 自由主义民主是自由主义加民主的产物,个人自由的价值是第一位的,民主的价值是第二位的、有选择性的和有条件的。自由主义民主理论把民主范围局限于政治领域内,建立在个人权利至上的基础上,与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有着密切的逻辑联系,通过竞争性政党的选举、分权制衡等机制对政府权力予以限制。尽管民主的理论、实践在变,但这些本质元素却没有改变。 同时,通过分析我们还可以看出,第一,西方民主理论的调整是在资本主义体制内的调整,带有很大的局限性。“任何民主,和一般的任何政治上层建筑一样(这种上层建筑在阶级消灭之前,在无阶级的社会建立之前,是必然要存在的),归根到底是为生产者服务的,并且归根到底是由该社会中的生产关系决定的”。因此,“资本主义社会里的民主是一种残缺不全、缺乏的和虚伪的民主,是只供富人、只供少数人享受的民主”。对于我国来说,我们坚持的民主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上,广大人民能通过国家政权实现真正的民主,本质上是对资本主义民主的超越,是一种真实的、新型的民主,简单照抄照搬西方的民主,只会给我们带来混乱和动荡。第二,民主理论是动态的,不是一成不变的,民主的实现范围是逐步扩大的。西方民主在宏观层面上注重民主与法治、民主与经济、民主与公民权利、民主与监督等密切关系,微观层面上注重民主与大众日常生活的紧密结合等民主发展的规律是我们可以借鉴的。我国的民主实践是一个综合过程,民主的实现仅仅通过单一领域的某一点突破很难能取得良好效果,宏观上的民主能对微观民主起到较好的指导和表率作用,微观层次上的民主在实现方式上更有创新性和灵活性,其良好效果可以推广到宏观层面上来。既注重在宏观层面上积极推进党内民主,提高党的领导能力,又密切关注农村村民自治、城市社区民主等基层民主的发展,这本身也是对西方民主的一种超越。 浅议西方自由主义:简析西方自由主义的基本含义与主要内部分歧 摘要:自由主义产生于西方,其思想源头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到今天自由主义早已成为西方的主流价值文化。但是对于自由主义本身而言,内涵却变得越来越泛化,明确定义自由主义已然变得十分困难,而自由主义本身的诸多内在矛盾也变得愈加明显。 关键词:自由主义;内涵;分歧 一、自由主义的内涵、特征 自由主义为何物,可能现在政治学领域也很难给出一个确切的定义。自由主义在经历了长时间的变化与发展以后,已经变得十分模糊,真正认定一个人是否为自由主义者也变得十分困难。或许可以参考列奥·施特劳斯的看法:“自由主义者把批评政府包括位高权重者,视为每个人的神圣权利,而所言不论个体是多么的卑微、势单力薄或不善言辞。”①而萨托利与阿克顿都认为,自由也即是法律的②。我们或可以理解为自由需要一套外在秩序的维护和保障。然而从现在看来,自由主义显然已经与民主、平等、法律、正义、多元主义等等概念联系到一起去了,分离也变得十分棘手。 我们不妨参考一些概念。布莱克维尔政治思想百科全书中列出了自由主义的一些基本基本特征:对政治的质疑是现代自由主义的根本精神;自由主义的第一个重大行动是反对其他世俗宗教对政治的歪曲;自由主义的思想一直与许多注重实践的政党有关联等等③。“既然如此自由主义的不同版本(共同)预设就是:一个自由主义的国家应当受反应合理的良善生活观念的多元性的价值的指导,保证其公民的自由与平等,并坚持对公民追求他们的良善生活观必需的利益的一种公正的分配。这些被自由主义者们当作公民拥有权利的利益。而且假定当公民在他们的权利所保护的私人领域中自主地行动时,他们能够而且应当自己决定他们自己要度过的良善生活的观念。这样基本的自由主义价值也许可以被确定为多元主义、自由权利、平等和分配正义。它们能使个人自主地生活这一点使他们成了基本的价值。自由主义的目标就是创造和维护这些价值的政治制度,并通过它们实现自主。不同版本的自由主义之所以产生分歧就是因为其拥护者在基本价值的解释,它们对自主的各自重要性以及应当如何追求自主上的分歧。”④在这就不再详细列举。而从这些论述当中,我们可以很明显的发现自由主义是没有办法给出一个确切的定义的,有的只是对于一些共同特征的把握。所以本文在此也就不给出自由主义的确切定义,只从自由主义的基本特征入手,给出自由主义的一个基本面貌。 就自由主义的基本特征而言,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第一,对“人”的权利的极大关注无疑是其最显著的特点。“我们认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生而自由平等,这是造物主赋予人们不可剥夺的神圣权利,其中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正是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建立了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则是人民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破坏了这个目标,人民就有权利去改变或废除它,并重新建立一个新的政府。”托马斯·杰斐逊在美国《独立宣言》的这段话成为了旷世经典,并被众多著作引用。个人权利在自由主义中的地位超过了其他一切,所有自由主义的其他理论显然是以此为根据的。对于此众多自由主义大家的观点是一致的。在《正义论》中罗尔斯列举了下列基本自由:“政治自由(投票权和被选举担任公职的权利)、以及言论与集会自由、良知自由与思想自由、人身自由以及拥有个人财产的自由、法律条文所规定的不被随意拘捕的自由。”⑤自自由主义诞生以来人被抬高到了空前高度,一切其他的无论是制度设计也好还是政府目的也罢,都得围绕这个中心目的着手了。众多国家的成文宪法中一开头就得把这些最基本的理论写进去了,连朝鲜的宪法显然也不例外⑥,我们可以理解的是这已经成为政府合法性来源的最重要的一环了。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发表了《世界人权宣言》,在世界范围内保护公民的最基本权利,其阐述为“人权的确切作用是针对普遍的恶而保护人类”。在人权方面,美国在推行一套普世价值,中国政府也只能予以承认,因为没有借口予以反驳。在“人”的权利保护方面自由主义达到了其他思想难以启及的高度,也构成了自由主义最为核心的内容。 第二、“宽容”成为另外一个显著特征。人虽然是自由的,但是在自由这一点上,个人显然不是无限自由的。自由主义思想家们显然也都看到了这种不可调和的东西。自由主义中的“人”的权利显然要有一个边界,这就需要人们具有宽容的理念,不然社会、政府、国家必然会陷入到启蒙思想家们所说的“自然状态”中去,从而导致一切的毁灭。康德的道德禁令理论做了以上的最好阐述,人们摆脱了无法控制的欲望、激情或偏见影响其选择的内在因果性的影响,而他们的选择是由理性加以控制的,理性则被理解成为可与普遍化的原则相一致。康德相信,所有人在他们自主的能力上都是同等的,道德的责任和人类的尊严都依赖于这种能力。理性思维能力被要求的十分明确,不然一个人显然就不具备一个成为自由人的条件,穆勒分析了精神病人为什么不能自由的原因。然而这个世界上有众多的普通民众显然是缺乏理性的,这就需要一个宽容或者妥协。就像伏尔泰所说的:“什么是宽容?宽容是人性的附属物,我们满是缺点与错误,让我们为我们的愚蠢而相互原谅吧。”现实世界的任何资源都是相对有限的和排他的,而人的各个方面显然是可以无限制扩大的,如果不加以限制,人类也就意味着相互毁灭。对于宽容这一点,胡适先生所言“容忍比自由更重要”,显然是异曲同工的了。 第三、限制公权力的滥用奠定了西方政治制度设计基础。自由主义对于人的权利的关注引发了另外一个问题,即谁对个人权利构成了最大的威胁?无疑大部分人都把矛头指向了政府,即公共权力。公共权力的滥用危害,在历史上可以找到无数的事例。中国显然更是公共权力滥用的重灾区了。以“公共利益”为借口、外衣的公共权力如果对个人或者群体形成迫害的话,将是十分残酷的而且毫无人性可言的。从历史上看,这一点显然也是不需要太多解释的。所以为了限制政府权力的滥用,西方自由主义思想家们设计了几乎一套完美的政治制度,从对言论、结社、示威、出版等等自由予以绝对保护,到对最基本道义规则的确定,如果政府违背了这些最基本的规则则被认为是不义的,这就引导出人们合理反对政府的权利。如果政府违背了人民的意愿的话,自由主义赋予了人们推翻政府的权利,然而仅有这些还是不够的。对制度设计这一块,自由主义思想家一般都主张实现法治、建立宪政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限定政府权力;实现地方自治从而对中央政府形成一定的制约;通过“三权”分立来分割政府的权力,并形成相互制约;在后来的政治实践中,通过多党制保证了政府可以“和平倒台”,从而在社会危机的情况下不至于发生大规模革命,保证了政府可以轮流执政;这些基本的制度设计构成了民主制度的基本框架,反过来民主制度又促进了这些制度自身的不断完善,从而形成一个良性循环。我们可以从富兰克林的一段话中找到这种制度设计强大的生命力所在:“全体人民的,尤其是自由人民的判断,看来是不会错的,这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当人们处在合适的地位,就会公正无私,也不会被阴谋家的伎俩所蒙骗。这种环境相爱的人民在任何重大的问题上都不会出现偏差,因为如果他们决定为自身谋福利时———这是极为自然的,他们的决定就是公正的,因为能增进他们的利益,也就意味着带来普遍的利益,意味着增进公共的福祉。”⑦从这段话中,我们也可以看出美国为什么会在诸多重大历史决断中做出很明智的决断,从而把自己推向富强。 第四、在经济方面主张自由的市场经济政策。从亚当·斯密的《国富论》开始,守夜人政府理论被广泛采纳,经济学上自由市场经济占绝对统治地位,但是伴随着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危机的大爆发,尤其以美国的1929年的金融危机开始,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危机开始蔓延,这就导致人们对于自由市场经济制度的怀疑,而凯恩斯关于国家对于经济加强干预的理论显然符合这种要求,在实际当中以罗斯福改革为代表确实也挽救了西方资本主义世界。但是随着70年代末凯恩斯主义出现危机,哈耶克的《通往奴役之路》的出版,并伴随着世界政治、经济的急剧动荡,自由主义市场经济被重拾,西方政府减少对经济领域的干预,自由主义在经济方面的主张得以复苏并得到不断发展。从芝加哥学派到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虽然不反对政府对于经济的适当干预,但是也坚决主张要维护自由市场经济秩序。这一理论在中国显然也被采纳了。到底是政府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成了争论的焦点所在,因为本篇文章并不是要去探讨经济学方面的问题,所以就不在具体论述这一问题。总之,自由主义显然是信奉自由市场经济政策的。 另外,在自由主义的发展过程中,夹杂着大量的其他思想理论,如果想要分立显然变得不现实了,至于存在的其他诸多特征在此也就不一一论述了。 二、自由主义的内部歧义 自由主义的缺陷正像其优点一样明显,如果视而不见就会形成自由主义的教条主义倾向,如果过分夸大就会危及这种理论本身———约翰·格雷。 任何一种理论都不可能尽善尽美,因为在作为通变的或矛盾的理论当中,必然仍有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甚至理论本身或理论前提就有可能出现了问题。自由主义有三百多年的发展历史了,如果这个理论确实是完美无缺的话,也就没有必要这么多思想家们一代一代的去完善了。我们甚至可以说自由主义在产生的那一刻就埋下了诸多理论难题,如果深究起来的话,世界上几乎所有的自由主义思想家们都没有办法给出答案。因为自由主义本身就有很多的内在矛盾,而这些矛盾即使在今天看来,显然也是不可调和和难以解决的。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自由主义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在我看来,这个争论构成了自由主义最大的理论悖论。而这一争论可以理解成:人们应该积极的争取自由还是在遵守相关原则规定上消极的保护自由的权利,或者是应该最大化的去争取自由还是消极的“等待”自由?洛克一开始显然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但是并不想十分深入的去探讨,只是呼吁人们保持理性,并要有所节制;以后很多思想家们所说的宽容或者说妥协几乎都是差不多一个意思。然而如何确定一个行为是自由的还是反自由的?边沁给出了功利主义原则、康德给出了道德论、罗尔斯给出了正义论等等,他们都在试图调和这种显而易见的矛盾。“然而,如果自由主义原则所要求的各种自由可以是相互对立的,如果这种冲突只有求助于理性的人们意见各异的对于善的判断才能解决,如果没有这类判断,自由主义则就空洞无物。”⑧在这里,如果自由主义要借助于人们的理性或者道德标准的话,而这些却是不固定的,自由主义显然就缺乏了一个基本的理论基础。“积极的”或者“消极的”自由主义的争论或者可以简约为是激进主义的自由主义还是保守主义的自由主义的争论了,显然在这里无人可以给出大家都满意的答案。如果真要解答的话,也只能是一种必要的妥协罢了。积极自由还是消极自由的争论构成了自由主义最致命的威胁,诸多思想大家都希望予以调和,但或许这种理论本身最终就是无法调和的。 第二、自由主义的主张到底是“一元的”还是“多元的”。洪堡谈到“人类最为丰富的多样性发展,有着绝对而根本的重要性。”⑨受此影响穆勒写到:“异教徒的自我肯定是人类价值的要素之一,就像基督教的自我否定一样。”“穆勒一生的许多时间都花在试图调和关于普遍文明的启蒙方案和他对于这种方案会危机自由与多样性的后浪漫派怀疑。他怀疑的是如果自由主义宽容是基于对这样一种共识的追求,那么它自身也许就是反自由的。如果生活方式的多样性仅仅是作为发现最佳生活方式的途径而具有启发性价值,那它就受到知识进步的威胁。一个自由社会本身没有价值,它只是通向理性共识途中的一个阶段。在这种情况下,随着人类的进步,自由主义观念必定会过时。这是法国实证主义者们乐于接受的一个结果,他们主张自由在道德中并不比在化学中更有必要。”⑩“自由主义显然包含了两种哲学,在一种哲学中,宽容被证明是通向真理的手段。以这种观点看宽容是理性共识的一种工具,由于一种相信不同的生活方式最终将消失的信念,它们为人们所容忍。在另一种哲学里,宽容被视为和平的条件,不同的生活方式被作为善的生活的多样性的标志而受到欢迎。前一种观点支持一种价值观点最终趋同的理想。后一种观点则支持一种‘权宜之计’的理想。自由主义的未来存在于从面相理性共识的理想变化到面相‘权宜之计’之中。”瑏瑡关于这方面的论述还有很多,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争论,无疑是这样的:自由主义本身主张一种最为根本的价值理念,即人是自由的,这就要求有一种同样的生活方式与理念,但是这种要求本身就违背了人是自由的这一理念,因而自由主义又不得不主张人类生活方式的多样化以及价值理念的多样化,这样就构成了一个逻辑悖论。这或许最终也是难以解决的了,自由主义的“一元化”还是“多元化”争论也必将会持续下去。 第三、面对诸多现实性问题无法解决。随着人类生活的日渐复杂化以及多元化倾向,自由主义对诸多问题显然是束手无策的,而这种困境指向了这个理论本身。例如政府的权力边际问题,随着人类现代社会的发展,行政权力显示出一种扩大话的倾向,一方面公民的权利保护需要这样一种趋势,但是也是害怕这种趋势,因为这本身就是对公民权利的一种威胁。罗伯特·诺齐克提出边界限制,但是对于这类问题本身的解决也是没有办法的。另外就是一直困扰自由主义学者的是公民大部分对于个人或者少数人的暴政这样一个问题,在历史中我们可以看到很多这样的事例,美国的反共运动、中国的等等,个人在这一状况下将会变得无所是从,至今为止,包括自有主义在内没有一种政治学理论可以妥善的解决这一问题。还有的就是诸如堕胎、、经济控制等等问题,这些问题本身就构成了内在矛盾。自由主义在这些问题上显然也是无能为力的。 总之,自由主义作为一种政治学理论本身具有很多优点和缺点,我们在发现这些优点的时候也不能忽视这些缺点,但是与此同时对于缺点的过分扩大或者过于纠结于这些缺点显然会导致自由主义本身的覆灭。从历史或者现实来看,可以肯定的是,自由主义的影响是深远的,从政治到教育,从科学到生活,从历史到文学等等,几乎一切的人文社会科学领域都可以看到它的身影,或许就像马克思描写共产主义幽灵那样,自由主义学者也可以这样描述自由主义本身,而这一范围却可以扩展到全世界的范围了。从伏尔泰到海明威再到鲁迅等等伟大的作家著作当中我们也隐约可以看到两个字“自由”。人类对于自由的追求将永无止境,对于自由主义的争论也将永远没有终点,关键还是看人类如何去运用这套理论本身了。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浅议西方自由主义:当代西方自由主义政治思潮述评 摘 要:当代西方自由主义政治思潮经历了盛极而衰和重返复兴两个阶段,基本理念是个人主义和自由优先原则,其中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对社会正义――平等的强调,这意味着西方政治哲学主题从“自由”到“平等”的重大转换。社会正义是当代人类社会的主题,各民族各国在发展进程中必须特别关注,这对于我们构建和谐社会、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当代西方;自由主义;政治思潮 从资产阶级革命诞生起的几个世纪里,自由主义始终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主流政治思潮。随着资本主义的不断发展,自由主义的具体观点虽然也不断进行调整和变化,但从其实质来看,它从未改变过自己的根本理念,一直坚持个人主义,维护资本主义的政治秩序。 一、当代西方自由主义的历史发展 现代自由主义在20世纪前期和中期一直走着一条蓬勃兴盛的发展道路,但是,西方任何一种政治思潮总是伴随着资本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的变迁而发生深刻的变化。从60年代开始,西方自由主义政治思潮在席卷西方的经济危机和风起云涌的民权运动、反战运动、“新左派”运动面前束手无策,国家干预和福利国家政策的负面作用暴露无疑。各种思想流派开始攻击自由主义者的所思所为,责难非议自由主义的信条、原则、政策,对自由主义的批评指责愈演愈烈,使自由主义名声扫地。 20世纪60年代重新开始产生影响的政治多元主义是批评自由主义思想的众多流派之一。政治多元主义认为,在为了建立一种必要的制度以为个人的各种权利提供可靠的保障时,自由主义要求有一套共同的价值理念作为背景,这种对共同也即一元的追求无疑会对个人造成损害,而个人才是社会和国家生活的源泉和目的。政治多元主义针对自由主义政策的失败所发出的责难,使自由主义受到极大的冲击。 20世纪70年代开始兴起的社群主义是对自由主义理论的又一冲击。社群主义者在他们的政治纲领中宣告:“我们认为没有一种社群主义的世界观,个人的权利就不能长久地得到保存。社群主义既承认个人的尊严,又承认人类存在的社会性。”[1]6社群主义向自由主义的发难在一定程度上击中了要害,以致西方政治哲学的主题一度从自由主义的社会正义转变为社群主义的社群,削弱了自由主义的广泛影响。 从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初风行于西方各国的保守主义更是自由主义思想的劲敌。保守主义将60年代西方国家的经济危机归罪于自由主义的政策,认为自由主义政策所取得的成就远远小于它所付出的代价。之后,保守主义思想风行西方各国,官方政策也受到深刻影响,自由主义阵营出现了急剧分化,一些原来的自由主义者,如塞缪尔・亨廷顿、欧文・克里斯托尔、丹尼尔・贝尔、塞穆尔・李普塞特等,纷纷转向保守主义立场,一些自由主义者慨叹:“官方的英国自由主义者都准备响应市场理论的复兴,就像凯恩斯已被忘记,而格林、霍布豪斯和霍布森从没有存在过一样。”[2] 从80年代中期开始,自由主义的状况开始发生变化。导致这种变化的直接原因在于,保守主义的政策主张同样无力从根本上解决资本主义社会发展中所存在的问题,其主张同样引起了人们的怀疑。与此同时,自由主义的思想家们在对以往挫折的反思中,在对理论与现实更深刻的研究中振奋起来。 罗尔斯在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被公认为二战之后西方政治哲学的经典之作,标志着现代自由主义经历巨大冲击后的一次崛起。自由主义思想家伯林的理论在80年代重新受到人们的重视,成为自由主义全面复兴的开端。此后,一些自由主义者相继出版了一些著作,推动了自由主义的复兴。1993年,罗尔斯出版了新著《政治自由主义》,同年,罗尔斯又发表了长篇论文《万民法》,1995年以后,罗尔斯又陆续发表了一些论文,在回应批评中进一步阐述自己的见解,经过不断的修整和补充,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变得更为完善和系统。从《正义论》到《政治自由主义》,又到《万民法》,罗尔斯的思想始终在论战中前进。在这场思想斗争中,罗尔斯始终是回应挑战的先锋。S.艾维尼里和A.德夏里特指出,这场论战使交战双方“都反思其各自的理论,并有助于双方砥砺各自的论据。从这个意义上说,古特曼关于根据社群主义者的批评重新思考自由主义的愿望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从总体上说,政治思想已经从这场争论中获益匪浅”[3]。总之,当代自由主义是在论争中复兴和发展起来的,通过对各种非难的反击,不断修正自己的理论,逐渐走出了困境。 二、当代西方自由主义的基本理念 自由主义是西方国家最重要的政治思潮。不管是20世纪以前的传统自由主义,还是20世纪以来的当代自由主义,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个人自由,始终是这一思潮的基本理念。正如当代中国著名政治思想家徐大同先生所言:“在自由主义者看来,自由主义的根本价值在于真正实现个人的自由选择,特别是在一个公正的社会环境中实现这种选择。”[1] 18 自由主义的核心是个人主义,这是自由主义全部理论的奠基石,自由主义的所有价值观和主张,如自由、平等、私有制、人权,民主制度等都是从这一前提生发开来的。自由主义有各种各样的形态,但在个人主义这一立场上毫无差别。在个人与政府的关系上,自由主义认为个人是目的,政府是手段和工具。自由主义把个人看成是真实的存在,把社会共同体成员的幸福和个性的发展视为社会政治生活的最高目标;但是,自由主义强调,幸福的生活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的个体具有不同的幸福体验,也具有不同的个性发展可能,因此,没有理由和必要在幸福生活的判断和追求方面强求统一和步调一致。所以,给每个人以自由,让他去充分地体验和追求自己的幸福,实现自己的个性和价值就成为其政治设计的基本出发点。自由主义政治设计的核心在于划分“群己权界”。在它看来,国家和政府与个人和社会之间存在一定的权力界限,这种权力界限将社会生活分成两个组成部分,即“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 自由优先原则是自由主义的重要信念。自由主义以自由为政治理想和第一价值,在它看来,自由不仅是个人幸福的条件,也是社会发展的前提。而个人和社会要得到自由的发展,不仅要排除人类活动的一切自然障碍,而且还要尽可能地排斥人为的干涉,使个人的本能和社会自主权限得到最大限度的发展。自由是至高无上的,“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4]292。当代自由主义的个人自由是具有全新意义的积极自由。在自由主义者看来,积极自由改变了个人的心理趋向,能够激励人们充分地展示自己的力量和能力,主动地推进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最终实现个人价值。 当代自由主义的另一个更为显著的特征是强调社会正义,即平等。正如罗尔斯所说:“假如正义荡然无存,人类在这个世界生存,又有什么价值?”[4]8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对平等、自由、民主作了详尽、周密的论证,其讨论的核心概念是平等,他试图从理论上解决自由民主主义制度中存在的不平等问题。罗尔斯主张,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而正义总意味着平等。他提出了关于正义的一般观念: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的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可见,罗尔斯所一再强调的公平、平等,实际上不仅指法律的平等、机会的平等,而且指的是事实上的平等、结果的平等。罗尔斯将平等分为两个层面:在政治层面,平等表现为平等的自由权利和民主政治;在经济层面,平等涉及到分配的正义。在他看来,政治层面的平等比较容易解决而且基本上已经解决了,所以,平等的核心问题就是经济领域中的分配正义。罗尔斯认为,克服不平等的正义原则是“差别原则”。按照罗尔斯的观点,所有的财富和收入都应该平等地分配,但完全的平等是不可能的,这样社会经济制度就应该按照“差别原则”来安排,即任何不平等的安排都必须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这样,这些原则实际上就达到了补偿原则的效果,即给予天生处于劣势者以某种补偿。可见,罗尔斯的正义论有一种平等主义的倾向。这种对正义的理解,正是当代自由主义与传统自由主义的重大区别之一。罗尔斯把他所理解的自由、平等视作代议制民主政治得以实现和长久维持的必要条件,从而把平等、自由与民主紧密地交织在一起,也因此把新自由主义推进到一个新的阶段。 三、当代西方自由主义政治思潮的启示 从罗尔斯的理论中,我们可以看出当代自由主义思潮的重大转变。这一时期自由主义已经将研究的目光放在了那些可以满足大众理性需求的共同政治问题上。罗尔斯的理论主要考虑的是一种理想的正义,他考虑的是一个一切社会至少在形式上都要碰到的问题――即其成员出发点的平等问题。起点平等和结果平等的问题可以说是当代政治学的焦点问题之一。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就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在他的理论尝试中,透露出一种试图使所有社会成员都尽量达到一种事实上平等的努力。这意味着西方政治哲学主题从“自由”到“平等”的具有重大意义的转换。正如学者钟海燕所指出的:“古典自由主义的核心是自由,而被称为‘新自由主义’的罗尔斯理论的核心则是正义。……因而,《正义论》从自由到正义的转变实际上是从自由向平等的转变”[5]。罗尔斯的《正义论》打破了政治哲学一个多世纪的沉寂,现在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是平等了。因此,我们可以说,罗尔斯的正义论把当代自由主义理论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他通过比较严密的逻辑论证过程,给国家干预主义和福利主义提供了比较有力的证明,使自由主义重新焕发了活力。 自由与平等是作为启蒙运动的口号共同提出来的,在反对封建专制、为资本主义社会鸣锣开道的斗争中曾发挥过振奋人心的鼓动与号召作用。但在历史的也是现实的人类实践中,自由与平等恰好构成了重大的冲突。自由主义从一开始就是把争取平等作为争取自由的手段来使用的,因此,虽然自由主义开始就强调人生而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机会面前人人平等,但这是因为,在当时,只有实现上述的平等,才能使市民阶层获得政治权力,可见,为平等而战成了自由主义最初伸张自由的手段。当然我们并不否认,当自由主义需要平等并为平等而战的时候,它为平等思想的深入人心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在自由主义那里,一旦自由与平等之间发生矛盾冲突的时候,自由永远高于平等,平等是被抛在一边的,平等只是自由的帮工、仆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自由和平等之间的冲突达到空前的程度。自由要求政府管得越少越好,平等要求政府管得越多越好,使得自由世界政治机制遭到巨大的压力,它的公民处于紧张状态之中,而自由主义思想家为了解决这一冲突曾作过不懈的努力,以维持二者之间的平衡。正是由于自由与平等的深层次矛盾造成了当代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这两种政治思潮的根本分野。当代自由主义认为平等不仅指自由的平等、法律的平等、机会的平等,而且还意味着结果的平等、社会地位的平等、经济条件的平等。因此,政府应扩展其经济管理职能和社会服务职能,兴办公共福利事业,为每个公民提供与自由、民主相关的必要收入和财产保障。而保守主义则主张个人的自由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因个人的自由权利而造成的人们在政治和经济地位上的不平等是合乎正义的。 当代自由主义的这种理念表明,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分歧未必像人们通常所想象的那么大。就传统思想来讲,洛克、哈耶克把个人自由作为一种终极的理想,卢梭、马克思又何尝不是充分的重视个人自由?在这两种传统下,从理论资源上讲,二者都孕育于欧洲的启蒙思想传统,只是自由主义坚持个人自由优先性原则,认为个人自由是最重要的价值,认为在不侵害他人权利的前提下,个体对自身的自主支配权力永远是第一位的。而相应地,可以确保这一自我所有原则的是财产私有制度与市场竞争体制。而社会主义对此持批评的态度,它认为自由主义的个人自由优先性原则虽能论证人的天赋权利,但因为自我本身具有产生不平等的趋势,它在实际操作中必然会导致分配的不公正,导致对他人劳动的占有和对他人自我所有权利的损害。所以,社会主义为了避免自由主义对自我的强化,选择了另一种追求自由的方式,即坚持平等优先性原则,认为只有实现了群体的经济与政治平等,才可能最终实现真正为所有人所共享的个人自由。落实到具体的政治经济运作上,社会主义则强调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如今,自由主义发展到今天,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当代自由主义思想家表现出了对平等的高度关注,这不能不说是人类的一大进步。同时,它也表明,人类的各种不同政治文明之间是有着相通之处的,因为任何一种深刻的政治思想都不仅仅是书斋里玄思的产物,它必然不能回避政治现实所提出的问题,它更需要研究探讨解决现实政治问题的途径。如此,我们要构建和谐社会,要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便需要借鉴人类历史上一切优秀的政治文明成果。 当代自由主义对古典由主义所进行的修正,是对资本主义社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各样的社会矛盾和危机的一种积极应对。它也表明,社会正义是当代人类社会中的主题,它既在根本上指涉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方向,也在总体上规定对现实问题的解决途径与可能的结果。每个民族、每个国家在发展的进程中必须给予特别的关注。正义问题本身,是普遍存在的。它不具有阶级性,不是私有制的专利,也不会因为公有制的存在,正义问题就能迎刃而解。过去,我们以为社会主义国家不存在正义问题,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之后的相当一段时间内,忽视了对公有制内部的公平正义问题的探讨。其后果便是新中国成立后后曾出现的公民基本自由、平等权利遭到侵犯、人民生活处于窘迫境地等不公正现象。可见,理论的先进性并不能代替理论在现实中运用的合理性。理论是纯粹的,而现实是复杂的。对于理论的考察不能代替对以这种理论为旗帜的人们行为实践的考察。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提高,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但也产生了一些新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比如贫富差距扩大,特别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较大。如果综合考虑城乡居民收入的计算方式、税赋负担、社会保障、基础设施等因素,目前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可能达到6倍以上。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城市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为0.45,已经超过0.4的国际警戒线,当前城市居民最低收入1/5人口只拥有全部收入的2.75%,仅仅是最高收入1/5人口拥有收入的4.6%[6]。因此,关注弱势群体、解决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的矛盾,使经济繁荣和改革开放的成果能够为全体人民所共享,实现社会分配的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要求,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本质体现,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对此,总书记在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也指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
法律与道德论文:浅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中必须厘清的几对关系 论文关键词:教材教学 内化外化 知行合一 论文摘要:本文从教育理念与教育实践、教材体系与教学体系、授之以鱼与授之以渔、内化于心与外化于形、知行对立与知行合一等关系中阐述了如何提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问题,认为要使学生通过“这一本”的学习达到自觉地去学其他“无数本”的永恒教育和修为目的,必须创设一个良好的人文环境,并整合各种教学方法的优势,从而达到入眼入脑入心入境的境界。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基础》课)是由《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有机融合而成的一门新课程.是以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教育为基本内容.培养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为主的一门思想政治理论课,其教学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人才培养的质量。基于此,本人经过多年的教学实践和教学探索,感觉到在该门课的教学实践过程中尚有几对关系必须厘清。具体来说: 一、教育理念与教育实践的关系 大学生的诸多综合素质中思想道德素质是最重要最核心的素质.它的优劣或好坏。决定着大学生的整体素质的性质与方向。而上好这门课的目的旨在培育和提高高校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使之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现代化建设的“四有”新人。但要真正提高高校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仅靠《基础》这门课薄薄几章内容是不够的,“十处树木,百年树人”,这首先就要从教育理念方面有所突破。处理好教育理念与教育实践的关系。对刚人校的学生来说,对薄薄的《基础》课很容易产生错觉,加上中学已有所涉猎,对该课程的学习有轻蔑的倾向.会局限于对一些理论概念的掌握,而忽略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素质长期修为的实践意义。因此,教师必须首先树立对该课程永恒教育的理念。要知道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它是一个动态的永恒的课题,必须始终以学生为本,以开放的阳光的智慧的心态明确告诉学生.学习该课程的人生意义之所在,思想道德素质培育也不是一劳永逸的,是每个学生毕生都要不断地磨砺和锤炼的过程。教师的职责在于启发和引导学生不单单去学“这一本”.而是要通过学“这一本”自觉地去学其他的“无数本”:不单单是蜻蜒点水学一点概念知识,而是要系统地学“大部头”;不单单是大一这一年“必修”的课。而是大学四年甚至毕生都“必修”的终身课程.必须兼收并蓄,用全人类的道德知识财富丰富自己的头脑。其次,需要创设一个有利于学生心智健康成长的人文环境。因为思想道德修养教育不只是几位任课教师的事情,任课教师在这里只起个直接牵引的主导作用,更重要的是要营造一种氛围。需要上至校长下至普通教师各个层面的配合.所有授课或不授课的教师都能担负起为人师表的职责.形成一种良性互动的教书育人的环境,使校园真正成为“道德良种”的培育基地。如果我们的教师本身不能为人师表或经常以调侃甚至搞笑的话语解读严肃的政治理论问题。或者整个高校校园充斥着各种权钱、权色交易的“潜规则”或学术腐败,连培育人才的环境都被异化、被污染,那么即使是编有再好的教材和拥有再好的任课教师。对学校的人文环境来说只能有百害而无一利,在这样的环境中培养出来的大学生恐怕是难以肩负道德重任的。 《基础》课是一门融思想性、政治性、知识性、综合性和实践性为一体的课程,具有鲜明的实践性,在教育实践过程中不应是单一的灌输和被动接受,重在开启、重在点拨、重在举一反三。在教育过程中要调动学生参与的积极性。要创新实践教学环节。要把实践教学纳入考核评价的范围,探索出实践育人的长效机制。在这种教育理念指引下的教育实践,就是既要重视课堂教学,更要重视课外教学;既要重视理论教学,更要重视实践教学。 二、教材体系与教学体系的关系 众所周知,要上好这门《基础》课是相当不容易的,一是这是一门必修的又被人误认为是务虚的公共课,对大学生来说,专业课才是他们将来找的学习缺乏内在动力。二是课程内容中学有所涉猎,教材内容自学也能看懂,加之书中有些内容理想与实现存在反差。增加了教好这门课的难度。三是这是由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两门课程合并而成的一门新课程.是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改革的新探索,内容多,全面掌握有一定难度。四是大多高校上这类课都是大班。课堂人数多,师生互动交流难。针对以上几种情况,要提高《基础》课的教学效果,真正使之成为大学生真心喜欢、终身受益的课程。就必须抓教材、抓教法,必须厘清教材体系与教学体系的关系,实际上它们之问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就教材本身而言,《基础》课是经过教育部审定的重点学科和重大攻关项目,有自己的体系,这是不可变动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直接照搬照抄就形成教学体系了;就教学而言,教学源于教材、离不开教材。因此作为教师,首先必须吃透和熟悉教材,深刻领会教材编写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认真消化教材内容,把握教学目的与要求、重点难点,将教材作为备课、写教案,形成自己教学语言体系的基本依据。这是教材体系转化为教学体系的第一步。其次,必须将教材体系有序地转化为教学体系。教学体系是紧紧围绕教材而又不拘泥教材的一种融合了教师辛勤劳动的思维成果,是教材有机的延伸和补充,它立足于教材,又深化和充实了教材,是教材体系艺术化、生动化和形象化的体现,目的是通过教师在课堂激活静态教材的辛勤劳动即时地将教材重要信息双向互动地传达给学生。这需要对教材内容进行整合,形成一个中心内容并围绕这个中心来组织课堂教学。其三,整合各种教学方法的优势,有针对性地运用不同的教学方法加以施教。其特点和优势是变单一的教学模式为综合的或多样的教学模式。避免了过去在教学方法改革中往往简单地用一种方法去取代另一种方法的片面性。思想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在教学方法上侧重面应该有所不同的。道德教育在于以现实的道德楷模的人格魅力和身边的人与事去感化、感召和影响人。在教学过程中应给予学生恰当的激励、赏识、理解和帮助,努力创设一种和谐、愉悦、智慧、民主的情境氛围,多给学生提问、回答的机会,注重讨论式和启发式活化课堂教学,做到以理服人、以情动人和以形示人,带动学生提高思想觉悟,升华人生理想,实现崇高的人生价值。而法制教育不要贪多求全,要突出重点.要有针对性,要联系当前的法制建设进程以及学生生活实际,重在法律思维、司法伦理和法律职业技巧的初步训练,适当创设技能演练的模拟场,采取体验式教学法和案例教学法等形式,提高教学的实效性和趣味性。 三、授之以鱼与授之以渔的关系 思想道德教育切忌仅仅停留在传统的教学环境下,过分而单纯地注重知识的传授.把大学生当作一只机械的“箩筐”,什么东西都往里面装。没有思维的碰撞,没有知识的消化吸收,没有感性到理性的交融,使接受者感受不到知识的价值和乐趣,缺乏对道德、法律等知识原素自愿自觉的追工作安身立命之本。对这门课求,缺乏对人生美好生活、健全人格和阳光心智的向往。使整个教学过程变得机械、呆板而又显得程式化,这显然是一种“授之以鱼”的教学方式。这种教学方式最终导致学生被动、依赖、丧失主动性,过于服从权威和教条,缺乏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所以,思想道德教育不能停留在此。不仅要“授之以鱼”.让大学生充分掌握并拥有这条“鱼”,把“鱼”牢牢拽在手上。同时更重要是要“授之以渔”.让大学生学会和掌握捕鱼的方式、方法,利用这种方式、方法去渔猎更多的“鱼”,使教育的目的能与受教育者的身心活动相融合,成为一种能内化于心、外化于形的潜移默化的心理活动过程,充分开发大学生的自学潜能,使大学生养成一种对思想道德知识学习的自觉追求。真正塑造学生的健全的人格和高尚的品质。何况,思想道德修养是每个大学生毕生都要修为的漫长过程,且仅靠一二本薄薄的教科书是无济于事的,要靠社会实践的磨爬滚打的历炼,在实践中去百炼成钢。特别是中华民族传统的人文文化中早就存有不少令现代人叹为观止的道德观点,有些闪烁着智慧光芒能求仁求义求忠的观点至今仍然值得我们去采撷和去吸纳,成为当代大学生赖以终生学习修为的事情。再如法律知识浩如烟海,想通过十来个学时的法制教育使非法律专业大学生都具有全面的法律知识几乎是不可能的,只能是点到为止,引发他们对法律学习的兴趣,如果片面地去追求传授应用性法律知识,必然挂一漏万。通过这十来个小时法律知识的学习,使大学生领会法治精神,培养现代法治观念,这才是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关键。所以大学生法制教育教学重点应该是法治观念的正确引导,尤其要重视培养他们对法律的信仰,对法律的尊重、对法律的信赖并积极认同的态度。 四、内化于心与外化于形的关系 《基础》课是一门政治性、伦理性、实践性和科学性很强的课程。大学生通过对该课程系统的学习,能够把所获得的道德理念、道德知识、道德规范内化为自己的想法和认知。进而启迪自己的心智和灵魂,外化为自我认识、自我发现、自我修养的能力,从而成为高尚思想道德品行的履约者和实践者,这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内化与外化教育交替融合的过程。因此,《基础》课的教学实践过程中,内化于心与外化于形是辩证统一的。内化教育是外化教育的基础和前提,没有内化教育就没有外化教育:外化教育又是内化教育的外显和表现,没有外化教育.内化教育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实际意义。它们互相渗透,内化教育中有外化,外化教育中有内化。在思想道德教育过程中,我们不能人为地把两者割裂开来。也不能简单地认为谁比谁重要,而应该用内化于心的教育成果推动外化于形教育.用外化于形的教育实践巩固内化于心教育,使两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因此要提高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养,切忌仅仅停留在《基础》课考试的分数高低或写一二篇读书笔记的好坏上,这是因为现实生活中往往存在这)种情况,有的大学生对思想道德和法律知识的内容耳熟能详.对主要观点背得滚瓜烂熟、平常也能侃侃而谈,但在日常道德的修为上不一定能得到大多同学的认同,而那些平时成绩平平、不太声张、说话有点迟钝迂讷的学生反而是道德的楷模或佼佼者。赢得同学们的赞同和认可.究其原因是由于前者对思想道德的核心价值观理解不透彻、思考不深人、认同不到位,没有真正把这些价值观融入自己的血肉之中.成为自己身心的一部分。实际上内化于心过程就是要使大学生真正信奉,把得到的知识、理解和判断内化为自己的想法和认知,使这些价值观人眼入脑人心入境,把外在要求变为内在需要、把他律的思想道德原则转化为内在自律的思想道德品质的过程。内化得越迅速,说明思想教育的成效越明显;内化得越彻底,说明核心价值观树立得越牢固,就像盐融于水一样成为自己生命血液中的营养,这样才能铸造和培养出自重、自尊、自信,思想品质堪称一流的大学生。 五、知行对立与知行合一的关系 在这里,“知”,主要指人的道德意识和思想意念,包括知识、知觉、思想、认识等:“行”,主要指人的道德践履和实际行动,包括行为、行动、践履、实践等。因此,“知”与“行”关系,也就是指的思想道德意识和思想道德践履的关系,也包括一些思想意念和实际行动的关系。目前高校思想道德教育最忌讳的是知行对立和知行脱节,“知而不行”等于“无知”“行而无知”,“行”就缺乏力量支撑。因为道德意识表现为道德行为,所以思想道德行为离不开思想道德意识。二者互为表里,不可分离,相得益彰。如果不去履行、不去修为,不能算是真“知”。“知”是为了更自觉地“行”,“行”是对“知”的最好检验和落实。如果知行脱节,坐而论道。夸夸其谈,不愿意身体力行;或者知行背离,说一套做一套,阴一套阳一套,那么,培育思想道德核心价值观就成了“豆腐渣工程”。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各种原因。现在有相当一部分高校思想道德修养教育存在知行对立或知行脱节的情况.大学课堂教学在整体上缺乏现实感和生活感。积极的、主动的参与大班听课毕竟不是大多学生发自内心的驱动力,有的仅仅是为了应付考试才来听课,目的并不在于追寻自己本身思想道德素质的优劣。而在于猎取现实的可增加将来就业砝码的分数的高低。学生潜意识里注重的是专业的书本世界和未来的就业世界,因而存在着一种疏远于当下思想品质的训练和健全人格的煅铸,没有心思和闲暇去发掘去培育自己道德的修为。甚至现实的就业用人制度会牵引着他们走向一种既定的生活和学习模式。导引“知”与“行”走向的分离。难以达到高度的统一。当前高校应该关注思想道德教育知行脱节的倾向。高校思政教师更应积极探索并建立“知行合一”“实践育人”的长效机制。 法律与道德论文:试析提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实效性途径探析 [论文摘要]一直以来,思想政治理论课存在讲课大道理多,内容枯燥乏味,学生学习积极性不高的问题。为了调动学生学习本课程的主动性、积极性,提高教学效果,笔者做了一些积极的探索与实践。 [论文关键词]教学实效 思想政治理论课 教学实效性 一、整合教学内容,突出重点,变系统讲授为专题讲授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内容十分丰富,讲授的道理很多,过去本课程基本上采用系统讲授的方式,力争面面俱到,但由于教学时间十分有限,最后这种讲授往往变成泛泛而谈,理论讲不深讲不透,实践教学也无法进行,学生对所学内容没有什么印象。而专题讲授则可以突出重点,集中时间和材料,对热点、难点、疑点问题讲深讲透,达到解决学生现实思想问题的目的,所以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内容上,部分教师采取专题讲授方式,遵循大学生思想品德发展规律,针对大学生身心特点,紧贴教材内容,把社会外在要求和学生内在需要结合,把教学内容分为十个专题,即当代大学生的历史使命及成长规律;大学生的学习和科学精神的培养;大学生的人际关系与社会交往;大学生身心健康与调适;爱国主义精神的弘扬和民族精神的培育;人生观的形成和价值观的选择;加强道德修养,锤炼道德品质;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宪法原则的领会与宪法精神的遵从;社会主义基本法律制度的具体与深化等十个专题,这样既能突出重点,又能把问题讲解透彻,而且教师有足够的时间调动学生思考,探索问题,围绕专题广泛采用多种教学方式和手段,集中解决学生现实思想问题,有利于提高教学的说明力和有效性。 二、结合教学内容灵活运用多样的教学方式方法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基本教学方法还是应该以课堂讲授为主,通过教师的讲授使学生明白作为一个大学生应如何做人,如何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为了加强教学时效性,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我们在教学中重点采用了以下教学方法: (一)讨论、辩论式教学 要提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实效,从根本上来说就是要充分发挥教育对象的主动能动性,激发学生主动思考问题,大学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思辨能力,善于思考和提出问题,他们关心政治,关心祖国的前途命运,但是对于一些社会问题、政治问题往往认识不清,甚至存在一些错误观点,正面回答他们,效果往往不够理想。因此,有针对性地组织学生专题讨论或者辩论,引导他们自己去寻找资料,寻找答案,弄清以前认识中的错误所在,激发学生思考的主动性积极性,养成创新的学习态度,通过课堂讨论,分组辩论,师生共同交流探讨,改变了老师讲学生听的被动局面,不仅能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而且还能帮助他们提高综合分析能力,表达能力,解决问题能力,锻炼学生敏捷思维,开阔其视野,并在相互讨论中,对与错的争辩中分清是非,受到启发和教育,从而确立正确的观点。 (二)采用启发式、案例式教学 大学新生进校时,普遍有许多不满意,不适应的地方,其中最主要的是无法在现实生活中确立自身的“同一性”,“同一性”是一种了解自己,知道自己是谁,想干什么,将要到何处去,能否被他人认同的一种感觉。这个时期的学生,失落感强,专业思想不平稳,对自己的前途目标迷茫,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用大量的,喜闻乐见的事例去启发引导学生,例如在讲授适应转变,做一个真正的大学生这一专题时,先以大学阶段在人生道路的重要作用为起点,从生活、工作等方面引导学生树立信心,找准方向,立志成才。这一方法的使用,不仅改变了原来说教的入学教学形式,而且能够为学生在确立自己的成才目标上提供一些可以借鉴的内容,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 (三)教师“讲”与学生“讲”相结合方式 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中,教师的课堂讲授是必要的,它可以充分发挥教师在教学中的主导作用,但是,适当地变换师生的角色,让学生自己依据专题内容讲课,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激发学生学习的主体意识,融洽师生关系。每学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第一次课,教师会根据教学内容,选取相关题目,学生从中选取自己感兴趣的内容在课外查找资料,制作课件,撰写大纲,上课时由学生讲授,最后老师点评总结,这种做法不仅激发了学生问题探究问题的热情,而且对培养他们发现问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活跃课堂气氛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四)采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 教学方法和手段是直接影响教堂效果的重要因素,在教学中适当采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能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增强教学的吸引力,对提高教学效果有良好的促进作用。如,影视教学是一种形象化的教育方式,形象生动的画面,优美动人的解说词,能给人深刻的印象,具有较强的感染力,能有效调动学生参与教学过程,愉快地接受教育。因此,笔者在教学之余经常关注一些时政节目,收集和积累了大量影视资料,这些影视资料片使学生受到了多方面的教育和启迪,收到了较好的教学效果。 (五)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方式 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是政治理论课教学的一条根本原则和方法,《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一门实践性、针对性很强的学科。该课程的目的就是要针对学生中普遍关心或普遍存在的政治、思想、道德、心理等方面实际问题,给予有说服力的回答,使他们加深对理论的认知与理解,帮助其逐步树立正确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因此,在讲授中,要特别注意针对一些难点、热点、疑点问题进行讲授。 三、利用人生发展设计工作室,加强师生联系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师要授好教学,提高教学效果,最重要的是要了解学生,大多的教师运用较多的是,通过教学中的提问、讨论,进行师生间的沟通, 了解其思想,为其解惑,但是由于时间有限,这种了解往往不够深入、全面。课堂教学中涉及到大学生个人发展与前途命运思考的很多问题不可能在课堂上完全解决,大学生遇到的各种人生困惑越来越多,越来越多的学生在课后以各种方式找自己的思政课老师谈心、寻求帮助。鉴于此,三峡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大胆创新,以高校德育实验室的形式,成立了“人生发展设计工作室”,作为思政课教师在课后与学生互动交流、对学生进行跟踪关怀的重要场所,工作室作为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课后延伸,打通了课堂教学与课后衔接的教学通道,通过在工作室的工作,教师们“零距离”地面对学生求助,和学生密切相处,与学生深度访谈,尽自己的能力帮助处于种种人生困惑中的学生。通过在工作室与学生面对面的互动和交流,还能够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和学生关注的的热点难点问题,掌握大量鲜活的第一手资料,这样既可缩短师生间的距离,还可以为教学积累具体真实的素材,使课堂教学更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努力提高教师自身素质和理论水平 增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实效,教师的素质及理论水平的提高是重要方面,首先教师应该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道德水平,发自内心地相信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要热爱高等教育事业,热爱自己的专业,热爱自己的学生,有良好的心理品质和人格魅力,是大学生做人的导师和行动的楷模。其次,教师还应当具有丰富的知识,特别是相当的马列主义理论水平及相关的综合知识以及高超的教学艺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课程,设计到多门学科,教师没有广博的知识很难讲好这门课,故要提高本课程的教学效果,一方面需要教师博览群书,扩充自己的知识面,另一方面,教师要不断增强自己的表述能力和努力培养善于打动人心,沟通心灵的艺术感,把问题讲得更加生动,富有感染力和吸引力,第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时代性,还要求教师必须不断的吸收教学的新资料,新信息,对本学科的最新动态要进行一定的研究,只有这样,才能开阔视野更新观念,跟上时代前进步伐,使自己的教学讲授既是有理论性,又具有一定得时代感。 法律与道德论文:“知行合一,以行为本”:析高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新理念 论文摘要:根据高职院校学生的特点,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贯彻“知行合一”的教育理念,对激发学生学习的自觉性,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竞争意识和参与意识,使学生在智力因素和非智力因素协调发展的基础上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实现知行统一,真正成为德才兼备的有用人才,具有重要的意义。 论文关键词:知行合一;以行为本;高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新理念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基础”)课程是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高职教育不断走向素质教育和创新教育的背景下,“基础”课教学也需要不断改革创新。 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指出:“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要坚持以人为本、育人为本;要坚持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要充分调动大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坚持政治理论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既重视课堂教育,又注重引导大学生深入社会、了解社会、服务社会”,“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既讲道理又办实事,既以理服人又以情感人,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实际效果”。因此,在高职“基础”课中贯穿“知行合一,以行为本”的教育理念,可以促进《意见》所提出的大学生思想教育目标的实现。 高职学生的特点 高职学生的价值观 如今,“90后”学生逐步成为大学生的主力。与“80后”学生相比,“90后”学生在价值观取向方面更偏向于个体而轻集体,更偏向于物质而轻精神,更偏向于现实而轻理想,更偏向于时尚而轻传统,这给高校育人工作也带来了新的挑战。而另一方面,“90 后”学生刚刚迈进成人的大门,他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还处于形成阶段,还有很强的可塑性。为此,教育工作者更需把握他们当下的价值取向及相关学习特点,以促进德育工作的有效开展。 高职学生的学习劣势 高职学生在学习方面存在着很多不同于一般大学生的特点。高职生入学成绩普遍偏低、基础普遍较差,进高职是不得已的选择。因此,在高职学生中表现比较突出的问题是缺乏上进心、求知欲,厌学情绪比较浓。 高职学生的学习优势 高职生虽然与普通高校学生存在差距,但也有自己的优势:他们具有活跃的思维,且动手能力、专业技能和适应性都比较强。另外,高职学生一般都对实习课程具有浓厚的兴趣。这一方面体现在学生积极参与的要求上,另一方面也体现在学生对实践能力培养的重视上。但由于思想认识肤浅,使得他们对思想道德教育存在一定的逆反心理,思想活跃但却相对散漫。因此,高职院校的学生普遍存在道德认知与道德行为脱节的现象。因此,要改变传统的“基础”课教学模式,提倡知行合一的理念,以提高教学效果。 “知行合一,以行为本”的课程理念 知行关系,简言之,就是认识与实践的关系。“知”是“行”的理论储备,“行”是“知”的实践转化,“行”对于“知”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同时也是“知”的根本目的。也就是说,知识最终必须落实到行为上,其效果必须通过行为及其结果才能体现出来。 但“知”、“行”之间不是直接转化,它需要一个重要的发展过程,一个实践——理论——再实践——再理论不断发展的过程。而这个过程成功与否将直接决定“知”、“行”之间是有效转化,还是有名无实。美国著名的政治家、科学家和思想家本杰明·富兰克林指出:“仅仅是抽象地相信完善的人格的价值,还不足以防止过失的发生。坏的习惯必须打破,好的习惯必须培养。然后我们才能有希望使自己的言行举止始终如一、坚定不移。”就高职学生学习而言,“知”是知识储备;“行”是实践;知行并进,就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扎实地学好知识。因此,需要运用先学后教、案例讨论、习惯培养等教育手段,引导、促进由知到行的转化这一环节,增强转化的自觉性,加快转化速度,提高转化质量,才能使学生所学的道德知识导向正确的行为表现,使之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从而促进全社会精神文明的进步。 “知行合一,以行为本”的教学模式 “基础”课既是理论课,又是实践课,主要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帮助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提高思想道德素质,解决成长成才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必须突出“基础”课的实践性,在加强道德和法律教育的同时,更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结合、知行统一,更要重视规范向实践的转化,引导大学生通过知行统一进行自我修养。 先学后教——激发学生的行动意识 以人为本的教育思想强调教学活动中人的因素,以人为中心,把人放在根本位置上。因此,从根本上确定以学生为主体的地位;把学生看成是积极的社会实践的探索者,而不是被动的知识接受者。“先教后学,促进知行合一”是对传统教学方法的创造性发展,是一种全新的教学方式。学生自主性、探究性地“先学”辅以教师针对性、引导性地“后教”,最后配合学生练习和发散性思考,才能真正做到从了解到理解的知与行的统一。教学过程可分为“预习—讨论—引导—练习”,学生先预习课本内容,再针对未理解的部分进行讨论,学生对较难和仍未理解部分进行问题设计,并互相提问,教师对学生的互问互答进行引导、点拨、讲解。最后,教师再以练习对学生加以强化训练。所谓“先学”,并不是学生漫无目的地学,而是在教师简洁、明确地提出学生学习目标、自学要求并进行学前指导后,学生带着好奇、疑问在规定时间内学习指定内容。在进行引导时,教师应根据所教内容和学生实际情况以及学生的思维特点,设计具有启发性、层次性的问题。所谓“后教”,是指在学生充分自学后师生间、学生间的互动式学习。对于学生通过自学能够掌握的知识,教师不做过多讲解;对于仍不能理解的知识,学生在教师引导和点拨下进行讨论或让已掌握的学生讲解,最后教师进行补充。教师必要的讲解应是精要而且有明确指向的,能有效促进知识的升华和提高。这样,教师以合作者、促进者的身份积极参与到学生学习中来,打破以往教师“填鸭式”教、学生被动学的刻板教学模式,更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科学探究精神,可推动学生个性发展。要改变传统的教师一人讲的模式,要让学生真正参与进来,成为课堂的主体。教师要转换到“教学组织者”的角色上来,提倡自主学习、合作学习、探究学习,将传统的“问答”变为师生之间的“对话”,有效激发学生的行动意识,实现学生的“知行合一”,在课堂上真正做到注重学生能力培养。 案例教学——促进课堂知识的实践转化 案例教学是指通过一个或几个独特而又具有代表性的典型事件,让学生在案例的阅读、思考、分析、讨论过程中建立起一套适合自己的逻辑思维方法和思考问题的方式,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进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案例教学可以把抽象的概念、原理具体化,让它们处于一定的情境之中。这样,学生更容易激发兴趣,也更容易把握、理解这些概念和原理,从而将知识转换为行动前的理论储备。在教学中,教师可广泛地阅读有关的资料,选择与授课内容相吻合的案例,贴近学生的实际情况,提高他们参与案例研讨的积极性;学生根据提纲和问题进行小组讨论,各小组可推举代表发言;针对讨论的内容、学生在讨论中的表现、讨论的表述方法等方面进行小结,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增强课堂教学效果。《论语》开篇讲到:“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所谓“学习”,就是指“学”了还要不断地“习”。因为只有不断地“习”,才能温故知新;只有时时地“习”,才能熟能生巧;而对许多东西,也只有不断地“习”、时时“习”,才能“习”而成“惯”,才能变“知道”为“做到”。美国心理学家威廉·詹姆士指出:“播下一个行动,收获一种习惯;播下一种习惯,收获一种性格;播下一种性格,收获一种命运”。我国现代著名教育家叶圣陶则谆谆教导我们:凡是好的态度和好的方法,都要使它化为习惯,只有熟练得成了习惯,才能一辈子也用不尽。我国现代著名教育家陶行知在这个问题上也有非常深刻的理解。陶行知,原名文?F,后改名“知行”。所谓“知行”,即万事一定“知道”在前,而后才有“行动”,因此,这两者的关系应是“知”在前,而“行”在后。但他后来发现,“知道”相对容易,最重要、最关键的应是“行”,而世人最容易忽视的也是“行”。于是,为了警示世人,他最终将“行”置于“知”之前,把自己的姓名由“陶知行”改为“陶行知”。通过这些案例的讲解和讨论,既可增加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也可为学生实践所学知识提供有益的现实参考,从而使案例教学有效起到促进知行合一的桥梁作用。 习惯培养——理论落实于实践 学生仅仅理解和掌握知识还不够,最主要的是要落实于行动。行是知识、能力、觉悟的集中表现,在这方面,理论教学后还要注重对学生提出行为要求,以期培养习惯,形成自觉,从而完成理论知识的实践转化。为了使学生坚持下去,并养成良好的习惯,可注意给学生布置行为作业。例如,在讲“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时,要求每个人践行其中的某项具体内容并谈体会,如“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等。在讲“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时,为了增强学生的民主与法制意识,可动员学生给学校、班组和教师提建议,并履行一定的监督职责。为了对学生的行为进行跟进考察,还可制定行为考察表。其内容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爱国、爱民及前途、理想方面;道德修养;学习态度及成绩;法制观念;集体观念;恋爱观念;心理素质与个性发展状况;体育锻炼等。上述各项都有具体内容,各方面的表现分别评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四个等级。通过考察,对学生的行为起到督促检查的作用。总之,学生行为习惯的养成,是教学的根本目标。这一环节要做到持之以恒、坚持不懈,从而促进学生素质的切实提高。 综上所述,“知行合一,以行为本”教学模式的三个环节——先学后教,激发学生的行动意识、案例教学,促进课堂知识的实践转化、习惯培养,理论落实于实践,是高职“基础”课教学过程中相互作用的三个方面。实施“知行合一,以行为本”的教学方法,可以激发学生学习的自觉性,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竞争意识和参与意识,促进学生把课内学习与课外学习结合起来,把道德法律知识的学习与行为修养结合起来,使学生在智力因素和非智力因素协调发展的基础上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实现知行统一。高职教育工作者应与时俱进,根据新形势、新变化,不断提高教育实效,促使学生知行合一,真正成为德才兼备的有用人才。 法律与道德论文:浅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中必须厘清的几对关系 论文关键词:教材教学 内化外化 知行合一 论文摘要:本文从教育理念与教育实践、教材体系与教学体系、授之以鱼与授之以渔、内化于心与外化于形、知行对立与知行合一等关系中阐述了如何提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问题,认为要使学生通过“这一本”的学习达到自觉地去学其他“无数本”的永恒教育和修为目的,必须创设一个良好的人文环境,并整合各种教学方法的优势,从而达到入眼入脑入心入境的境界。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基础》课)是由《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有机融合而成的一门新课程.是以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教育为基本内容.培养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为主的一门思想政治理论课,其教学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人才培养的质量。基于此,本人经过多年的教学实践和教学探索,感觉到在该门课的教学实践过程中尚有几对关系必须厘清。具体来说: 一、教育理念与教育实践的关系 大学生的诸多综合素质中思想道德素质是最重要最核心的素质.它的优劣或好坏。决定着大学生的整体素质的性质与方向。而上好这门课的目的旨在培育和提高高校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使之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现代化建设的“四有”新人。但要真正提高高校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仅靠《基础》这门课薄薄几章内容是不够的,“十处树木,百年树人”,这首先就要从教育理念方面有所突破。处理好教育理念与教育实践的关系。对刚人校的学生来说,对薄薄的《基础》课很容易产生错觉,加上中学已有所涉猎,对该课程的学习有轻蔑的倾向.会局限于对一些理论概念的掌握,而忽略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素质长期修为的实践意义。因此,教师必须首先树立对该课程永恒教育的理念。要知道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它是一个动态的永恒的课题,必须始终以学生为本,以开放的阳光的智慧的心态明确告诉学生.学习该课程的人生意义之所在,思想道德素质培育也不是一劳永逸的,是每个学生毕生都要不断地磨砺和锤炼的过程。教师的职责在于启发和引导学生不单单去学“这一本”.而是要通过学“这一本”自觉地去学其他的“无数本”:不单单是蜻蜒点水学一点概念知识,而是要系统地学“大部头”;不单单是大一这一年“必修”的课。而是大学四年甚至毕生都“必修”的终身课程.必须兼收并蓄,用全人类的道德知识财富丰富自己的头脑。其次,需要创设一个有利于学生心智健康成长的人文环境。因为思想道德修养教育不只是几位任课教师的事情,任课教师在这里只起个直接牵引的主导作用,更重要的是要营造一种氛围。需要上至校长下至普通教师各个层面的配合.所有授课或不授课的教师都能担负起为人师表的职责.形成一种良性互动的教书育人的环境,使校园真正成为“道德良种”的培育基地。如果我们的教师本身不能为人师表或经常以调侃甚至搞笑的话语解读严肃的政治理论问题。或者整个高校校园充斥着各种权钱、权色交易的“潜规则”或学术腐败,连培育人才的环境都被异化、被污染,那么即使是编有再好的教材和拥有再好的任课教师。对学校的人文环境来说只能有百害而无一利,在这样的环境中培养出来的大学生恐怕是难以肩负道德重任的。 《基础》课是一门融思想性、政治性、知识性、综合性和实践性为一体的课程,具有鲜明的实践性,在教育实践过程中不应是单一的灌输和被动接受,重在开启、重在点拨、重在举一反三。在教育过程中要调动学生参与的积极性。要创新实践教学环节。要把实践教学纳入考核评价的范围,探索出实践育人的长效机制。在这种教育理念指引下的教育实践,就是既要重视课堂教学,更要重视课外教学;既要重视理论教学,更要重视实践教学。 二、教材体系与教学体系的关系 众所周知,要上好这门《基础》课是相当不容易的,一是这是一门必修的又被人误认为是务虚的公共课,对大学生来说,专业课才是他们将来找的学习缺乏内在动力。二是课程内容中学有所涉猎,教材内容自学也能看懂,加之书中有些内容理想与实现存在反差。增加了教好这门课的难度。三是这是由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两门课程合并而成的一门新课程.是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改革的新探索,内容多,全面掌握有一定难度。四是大多高校上这类课都是大班。课堂人数多,师生互动交流难。针对以上几种情况,要提高《基础》课的教学效果,真正使之成为大学生真心喜欢、终身受益的课程。就必须抓教材、抓教法,必须厘清教材体系与教学体系的关系,实际上它们之问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就教材本身而言,《基础》课是经过教育部审定的重点学科和重大攻关项目,有自己的体系,这是不可变动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直接照搬照抄就形成教学体系了;就教学而言,教学源于教材、离不开教材。因此作为教师,首先必须吃透和熟悉教材,深刻领会教材编写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认真消化教材内容,把握教学目的与要求、重点难点,将教材作为备课、写教案,形成自己教学语言体系的基本依据。这是教材体系转化为教学体系的第一步。其次,必须将教材体系有序地转化为教学体系。教学体系是紧紧围绕教材而又不拘泥教材的一种融合了教师辛勤劳动的思维成果,是教材有机的延伸和补充,它立足于教材,又深化和充实了教材,是教材体系艺术化、生动化和形象化的体现,目的是通过教师在课堂激活静态教材的辛勤劳动即时地将教材重要信息双向互动地传达给学生。这需要对教材内容进行整合,形成一个中心内容并围绕这个中心来组织课堂教学。其三,整合各种教学方法的优势,有针对性地运用不同的教学方法加以施教。其特点和优势是变单一的教学模式为综合的或多样的教学模式。避免了过去在教学方法改革中往往简单地用一种方法去取代另一种方法的片面性。思想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在教学方法上侧重面应该有所不同的。道德教育在于以现实的道德楷模的人格魅力和身边的人与事去感化、感召和影响人。在教学过程中应给予学生恰当的激励、赏识、理解和帮助,努力创设一种和谐、愉悦、智慧、民主的情境氛围,多给学生提问、回答的机会,注重讨论式和启发式活化课堂教学,做到以理服人、以情动人和以形示人,带动学生提高思想觉悟,升华人生理想,实现崇高的人生价值。而法制教育不要贪多求全,要突出重点.要有针对性,要联系当前的法制建设进程以及学生生活实际,重在法律思维、司法伦理和法律职业技巧的初步训练,适当创设技能演练的模拟场,采取体验式教学法和案例教学法等形式,提高教学的实效性和趣味性。 三、授之以鱼与授之以渔的关系 思想道德教育切忌仅仅停留在传统的教学环境下,过分而单纯地注重知识的传授.把大学生当作一只机械的“箩筐”,什么东西都往里面装。没有思维的碰撞,没有知识的消化吸收,没有感性到理性的交融,使接受者感受不到知识的价值和乐趣,缺乏对道德、法律等知识原素自愿自觉的追工作安身立命之本。对这门课求,缺乏对人生美好生活、健全人格和阳光心智的向往。使整个教学过程变得机械、呆板而又显得程式化,这显然是一种“授之以鱼”的教学方式。这种教学方式最终导致学生被动、依赖、丧失主动性,过于服从权威和教条,缺乏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所以,思想道德教育不能停留在此。不仅要“授之以鱼”.让大学生充分掌握并拥有这条“鱼”,把“鱼”牢牢拽在手上。同时更重要是要“授之以渔”.让大学生学会和掌握捕鱼的方式、方法,利用这种方式、方法去渔猎更多的“鱼”,使教育的目的能与受教育者的身心活动相融合,成为一种能内化于心、外化于形的潜移默化的心理活动过程,充分开发大学生的自学潜能,使大学生养成一种对思想道德知识学习的自觉追求。真正塑造学生的健全的人格和高尚的品质。何况,思想道德修养是每个大学生毕生都要修为的漫长过程,且仅靠一二本薄薄的教科书是无济于事的,要靠社会实践的磨爬滚打的历炼,在实践中去百炼成钢。特别是中华民族传统的人文文化中早就存有不少令现代人叹为观止的道德观点,有些闪烁着智慧光芒能求仁求义求忠的观点至今仍然值得我们去采撷和去吸纳,成为当代大学生赖以终生学习修为的事情。再如法律知识浩如烟海,想通过十来个学时的法制教育使非法律专业大学生都具有全面的法律知识几乎是不可能的,只能是点到为止,引发他们对法律学习的兴趣,如果片面地去追求传授应用性法律知识,必然挂一漏万。通过这十来个小时法律知识的学习,使大学生领会法治精神,培养现代法治观念,这才是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关键。所以大学生法制教育教学重点应该是法治观念的正确引导,尤其要重视培养他们对法律的信仰,对法律的尊重、对法律的信赖并积极认同的态度。 四、内化于心与外化于形的关系 《基础》课是一门政治性、伦理性、实践性和科学性很强的课程。大学生通过对该课程系统的学习,能够把所获得的道德理念、道德知识、道德规范内化为自己的想法和认知。进而启迪自己的心智和灵魂,外化为自我认识、自我发现、自我修养的能力,从而成为高尚思想道德品行的履约者和实践者,这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内化与外化教育交替融合的过程。因此,《基础》课的教学实践过程中,内化于心与外化于形是辩证统一的。内化教育是外化教育的基础和前提,没有内化教育就没有外化教育:外化教育又是内化教育的外显和表现,没有外化教育.内化教育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实际意义。它们互相渗透,内化教育中有外化,外化教育中有内化。在思想道德教育过程中,我们不能人为地把两者割裂开来。也不能简单地认为谁比谁重要,而应该用内化于心的教育成果推动外化于形教育.用外化于形的教育实践巩固内化于心教育,使两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因此要提高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养,切忌仅仅停留在《基础》课考试的分数高低或写一二篇读书笔记的好坏上,这是因为现实生活中往往存在这)种情况,有的大学生对思想道德和法律知识的内容耳熟能详.对主要观点背得滚瓜烂熟、平常也能侃侃而谈,但在日常道德的修为上不一定能得到大多同学的认同,而那些平时成绩平平、不太声张、说话有点迟钝迂讷的学生反而是道德的楷模或佼佼者。赢得同学们的赞同和认可.究其原因是由于前者对思想道德的核心价值观理解不透彻、思考不深人、认同不到位,没有真正把这些价值观融入自己的血肉之中.成为自己身心的一部分。实际上内化于心过程就是要使大学生真正信奉,把得到的知识、理解和判断内化为自己的想法和认知,使这些价值观人眼入脑人心入境,把外在要求变为内在需要、把他律的思想道德原则转化为内在自律的思想道德品质的过程。内化得越迅速,说明思想教育的成效越明显;内化得越彻底,说明核心价值观树立得越牢固,就像盐融于水一样成为自己生命血液中的营养,这样才能铸造和培养出自重、自尊、自信,思想品质堪称一流的大学生。 五、知行对立与知行合一的关系 在这里,“知”,主要指人的道德意识和思想意念,包括知识、知觉、思想、认识等:“行”,主要指人的道德践履和实际行动,包括行为、行动、践履、实践等。因此,“知”与“行”关系,也就是指的思想道德意识和思想道德践履的关系,也包括一些思想意念和实际行动的关系。目前高校思想道德教育最忌讳的是知行对立和知行脱节,“知而不行”等于“无知”“行而无知”,“行”就缺乏力量支撑。因为道德意识表现为道德行为,所以思想道德行为离不开思想道德意识。二者互为表里,不可分离,相得益彰。如果不去履行、不去修为,不能算是真“知”。“知”是为了更自觉地“行”,“行”是对“知”的最好检验和落实。如果知行脱节,坐而论道。夸夸其谈,不愿意身体力行;或者知行背离,说一套做一套,阴一套阳一套,那么,培育思想道德核心价值观就成了“豆腐渣工程”。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各种原因。现在有相当一部分高校思想道德修养教育存在知行对立或知行脱节的情况.大学课堂教学在整体上缺乏现实感和生活感。积极的、主动的参与大班听课毕竟不是大多学生发自内心的驱动力,有的仅仅是为了应付考试才来听课,目的并不在于追寻自己本身思想道德素质的优劣。而在于猎取现实的可增加将来就业砝码的分数的高低。学生潜意识里注重的是专业的书本世界和未来的就业世界,因而存在着一种疏远于当下思想品质的训练和健全人格的煅铸,没有心思和闲暇去发掘去培育自己道德的修为。甚至现实的就业用人制度会牵引着他们走向一种既定的生活和学习模式。导引“知”与“行”走向的分离。难以达到高度的统一。当前高校应该关注思想道德教育知行脱节的倾向。高校思政教师更应积极探索并建立“知行合一”“实践育人”的长效机制。 法律与道德论文:关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师的教学魅力研究 [论文摘要]教师的教学魅力是影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效果的重要因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师的教学魅力主要体现在“实”“近”“活”三个方面。 [论文关键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 教学魅力 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魅力——“实” 1 教师的人格实在。要让学生亲其师、信其道,基础课教师就要增强其自身的公信力,这要求基础课教师除了应善于传道授业解惑外,还要注重加强自身的人格魅力。具有魅力的人格通常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乐观积极向上的心理人格。(2)正直坦诚善良的道德人格。高尚的人品对学生的感染与影响将是长远的,基础课教师要想教好学生做人,自己首先必须高尚。(3)民主平等具有亲和力的法律人格。教师能否在课堂上营造一种和谐活泼的氛围,让学生参与到教学中来,关键在于教师有没有一种尊重学生、平等对待学生、以学生为友的心态和亲和力。(4)善辨是非具有创新意识的智慧人格。教学效果怎么样在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教师的教学智慧,一个反应灵敏、善辨是非善恶、在日常教学中充满着创新创意的教师,学生必然会被深深吸引,从而利于其教书育人。基础课教师除了应具备以上四种优秀品质外,强烈的责任感与使命感也必定会为其人格增色。 2 教师的知识厚实。教师一定要有自己的东西,做到满腹经纶,要具备纵深、复合、广博型知识结构,同时还要不断更新已有的知识,始终站在学科、社会的前沿。只有这样,学生才会为你的学识魅力而倾倒,并深深地信服你。 教师的学识魅力首先表现在对其所教学科的精通。基础课教师要深刻领悟教材主旨,对其逻辑结构烂熟于心,对教材要有高度的驾驭能力。基础课的使命说到底就是教学生做人,其育人目标是要培养内在人生观科学、外在行为素质良好的合格公民,教材要坚持由内到外、内在引导与外在规范相结合的育人理念。弄清楚了基础课的育人目标与育人理念,在上课时就能目标明确,并始终围绕这一主题开展教学,就能在思想、道德与法律三者之间穿梭自如。教师在精准掌握教材的同时,对教材所涉及的理论知识更要有纵深的了解,这样才能讲准、讲透、讲深。基础课教师除了是一个专家外,还应当是一个大杂家,应当具备复合、广博的知识结构。基础课说到底是教学生如何做人的一门课程,做人的学问可以说涉及方方面面,到底怎样做是对,怎样做又欠妥,这需要基础课教师具有高度辨明是非的能力,更需要其具备渊博的知识,事事想在学生之前,学在学生之前,否则信手拈来的一些毫无考证的零星琐碎片段连自己都无法说服,又如何去让自己的学生信服。因此。具备复合、广博型知识结构会让教师教得有底气,说得有根据。学生也会因为教师渊博的学识魅力而信服和喜欢上教师。此外,教师的学识魅力还体现在教师对最新知识的把握和运用上。“90后”的学生不太喜欢纯理论的枯燥乏味的说教,他们更热衷于时尚新鲜的东西,或者至少是以时尚新鲜的方式接受理论知识。因此,基础课老师不但要有精深、广博的知识,也要学会把握时代的脉搏,始终站在学科、社会、科技的前沿,掌握最新的信息,用最新最时尚的知识魅力吸引学生。 3 传授给学生的东西终生实用。所谓学以致用,即学生来学你这门课就是要在实际生活、工作中派得上用场。否则,学生会问学这门课要干什么用?实际上,基础课的使命就是要引导学生如何做人做事的,可见,这门课具有不同于一般课程的超强实用性。一个老师工作再认真负责,教案、课件做得再好,但讲的东西若学生认为没用,学生也不会买账,不会认为其是个好老师。因此,坚持教学的实用性是基础课教学的生命力所在,也是教师必须要解决的首要课题,解决好了这一课题,学生必然就会喜欢上这门课,基础课的教学魅力也就水到渠成了。因此,基础课老师要大胆创新、想方设法,努力做到让学生想上这门课,爱上这门课,要让学生觉得学这门课不但今天有用而且终身受益,真正以不可抵挡的教学魅力吸引学生,从而切实增强基础课的教学实效。 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魅力——“近” 1 教学内容贴近学生。基础课教师在设计教学方案时应该始终将这门课的使命(教学生做人)牢记在心,唯有如此,在选择教学内容、教学案例或其他教学载体时才能时刻提醒自己,这些东西学生愿意昕?不愿听哪来的教学效果?不愿听又如何实现教其做人的目标?因此,在选择教学内容、教学载体时,一定要以贴近学生为基本原则,讲学生自己的事,讲学生身边的事。讲他们即将面对的事。教师要做到用他们身边的真实典型案例传授他们所渴求的做人做事的道理。实际上,在学生成长成才过程中,在学习、交往、集体活动、恋爱、兼职、求职、心理等热点问题方面的困惑很多,在远离父母、远离亲朋好友,必须独立面对、解决一切的情况下,在大学相对宽松的学习生活环境下,他们热切渴求良师益友的指导,这种渴求欲望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强烈,关键就在于基础课老师能否把握其需要、了解其心理,并在平时的教学中做到对症下药。因此,基础课教师要努力去了解学生所思所想所忧,讲学生想听的东西,讲对其有益的东西,用学生想要的方式去讲,做到有的放矢。 2 教学方式学生乐于接受。多年的教学实践证明,每当教师在对着课本或PPT讲理论时,学生抬头率都不高,而每当教师讲到发生在他们身边的典型案例时,几乎所有学生都抬起了头。这充分说明,科学理论需要鲜活案例的激活,才会变得有生命力。关于如何培养人的基础课教学,如果没有关于人的鲜活案例那只能是没有任何实效的枯燥说教,可以说,没有案例就没有基础课。因此,基础课教学从一定程度上讲就是案例教学,教师要善于选择发生在学生身边的贴近学生、贴近实际、贴近生活的典型案例来引起学生的兴趣和关注,并在师生互动中使其受感染、受教育,从而切实增强课堂教学的效果与魅力。当然,在案例教学中,教师要善于精选主题突出、能很好驾驭的经典案例,而不能信手拈来那些毫无考证的琐碎案例,也不能是主题不突出的案例的堆砌,更不能是性质错误而误导学生的案例,坚决守住“学术研究无禁区,但课堂教学有纪律”的底线。此外,“90后”大学生基本上都是看着动画长大,打着游戏娱乐,成长于高度动感的世界之中的,他们喜欢用感官刺激的方式接受新知识而排斥空洞枯燥的理论说教,因此,案例教学中优秀视频案例资料的作用不可或缺。而实际上,优秀的视频资料的震撼、感染、教育作用有时比老师的讲解更有效,因此,基础课教师要选好用好视频资料。当然,更要注意把握好度,在视频的长短、使用视频的频率上做到恰到好处,不能依赖视频资料。 3 教师语言与学生没有距离。语言魅力从一定程度上讲直接决定学生的到课率、抬头率,直接决定教学的效果。教师的语言魅力主要体现在其语言的时尚性、亲切感、感染力与幽默感上。首先,基础课教师要做到语言表达流畅准确,这是最基本的要求,但要真正发挥其语言魅力,还必须在时尚性、亲切感、感染力与幽默感上下工夫。基础课教师若能用学生的语言传经授道,学生将会觉得是多么的亲切和乐于接受,如果再加上一些学生所热衷和追捧的时尚因子,学生一定会拍手称快,并在这种亲切感中耳濡目染,接受熏陶教育。其次,基础课通常都是一百人左右的大班教学,其教学难度远大于小班教学,如果教师整个课堂都是在用一个语调慢条斯理地讲授,不难想象在这种课堂上学生将一定是或昏昏欲睡,或交头接耳,或玩弄手机,或干脆溜之大吉。因此,洪亮、抑扬顿挫、富有激情的语言讲解魅力是吸引学生注意力,让其参与到你课堂中来,使你的课堂教学具有感染力的关键所在。此外,生动形象、幽默风趣是语言魅力的法宝,这是寓情理于快乐笑声之中的最高教学境界。实践证明,凡是自觉到课率高、课堂上抬头率高、教学深受学生喜爱的教师一般无不具有幽默风趣的特质。西方有些国家甚至将是否具有幽默感作为评价教师优劣的标准之一,看来这还是很有见地的。 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魅力—“活” 课堂教学的好与坏最起码的标准就是看它是“死”还是“活”,“死”指的是严重缺乏学生参与、只有老师一个人唱独角戏且学生没有收获的死气沉沉的课堂教学,“活”指的是有学生积极参与、师生互动良好且学生收获丰厚的参与式课堂教学。 1 静参与。静参与是参与式课堂教学的起码要求,也是底线。参与式教学绝非指整堂课或一次课大部分时间都是学生在弄(实习实训类课程除外),笔者认为那是借学生的主体地位推卸教师自己主导责任的严重不负责任的表现,或至少是不懂基本教学规律的做法。笔者认为,静参与主要是指教师在讲课时不要整堂课都坐在电脑前自己讲自己的或读PPT而不管学生的反应,不要总是只有一种姿势、一种表情、一种腔调,这样的课堂就是没有学生参与的死的课堂。与此相反,教师要在课堂上张扬些,要多走动,要善于运用自己语音语调,善于运用自己的眼神、表情、手势等各种肢体语言做绘声绘色的讲解,目的就是要吸引学生的注意力,从而真正让学生参与到自己的课堂教学中来,让学生跟着你的思路走,并学到知识受到启发,让课堂活起来。这是一种看似死、实则活,看似静、实则动的真正参与式教学,并且是具有真正实效的课堂教学。这是课堂教学的最基本形式,也是最起码的要求,我们的教育教学活动绝大部分都是通过这种形式进行的。 2 动参与。动参与是参与式教学的常见形式,也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师生互动教学。“教学”,顾名思义,包括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两个方面,它是双方相互作用的一种过程与活动。因此,教学过程中就不能完全由教师唱独角戏,动态的参与式教学即师生互动理所当然就成为我们必需的一种教学形式。动参与教学要求教师要善于采取演讲式、案例式、启发式、讨论式、辩论式等教学形式,激发学生的参与热情和学习的兴趣,使其积极参与到课堂教学中来。在师生互动的参与式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善于通过设疑-诱思-导理,即通过学生演讲、讨论或教师直接从导人的案例、问题人手,结合学生所关注的热点提出一些他们关心但有疑惑的一些问题,让他们去积极思考、讨论,然后在学生辩论、师生互动中正确加以引导,让学生学会明辨善恶、分清是非,进而让其受到启发,最终达到课后能自觉践行的目的。 3 心灵参与。参与式教学的最高境界应是心灵的参与,这需要师生之间具有高度的默契,也取决于教师健康的人格、渊博的知识和生动活泼的教学艺术所散发出来的无穷魅力,更需要基础课教师真正做到以学生为本,想学生所想、忧学生所忧、教学生所需,以自己的爱心、真心、真诚去感动学生。要教会别人做人,首先自己要高尚,基础课教师作为大学生名副其实的心灵工程师,理所应当将这一课堂中心灵参与的最高境界作为我们毕生追求的目标。 法律与道德论文:浅谈职业需求的高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改革与实践 [论文摘要]文章对高职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改革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课程教学改革的思路和内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变革能够促进高职学生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教育的全面提高,培养适合企业需要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 [论文关键词]职业需求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 教学改革 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加快法制建设的基础上,基于职业需求,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进行教学改革和实践,对提高教学质量、增强课程的教育功效具有现实意义,对提高高职院校大学生整体素质、满足高职院校大学生职业需求、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作用。 一、高职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改革的意义及现状分析 1.课程改革的意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是我国高等专科、本科教育的公共必修课程,是思想政治理论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的本质体现,是关系到“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头等大事。新形势下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改革必须深入探索和研究。笔者结合高职院校课程教学实际,联系各专业的职业特色,针对其职业需求的普适性和特异性,进行课程教学改革探索与实践研究。以水利专业为例,课程的教学内容应以职业需求为依托,在培养学生基本道德素质的基础上,培养其专业应具备的诚信、忠诚、抗压精神;以计算机专业为例,侧重培养知识产权意识等。 2.课程改革的现状分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的快速发展,使得职业分类和职业岗位不断增加,为职业选择提供了广阔的空间。面对社会上众多职业,每一个求职人员都应该对自己的职业需求有客观的、合理的、科学的分析,保持合理的职业需求,只有这样才能够找到适合自己的职业。因此,基于职业需求的高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改革势在必行。对于高等职业院校来说,课程改革与实践研究步伐必须加快,缓解高职院校毕业生走出校门面对职业需求的压力。虽然部分高职院校在教学方式、课程考核方式甚至课程体系方面等进行了改革尝试,但教学效果均不理想。教学改革和实践步子较慢,可供借鉴的经验较少。 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改革思路 要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内容与职业需求相融合,以转变思想观念为先导,以课程建设为重点,以优化教学内容为核心,以教师队伍建设为基础,以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为突破口,以改革考评体系为环节,以多渠道教育为依托,以提高教学的针对性、实效性、吸引力、感染力为着力点,以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和大学生成长、成才的需要,把学生培养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技能人才。 1.改革教学内容,把教材体系变为职业体验教学体系。“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生命力在于理论联系实际,回答大学生普遍关心的现实问题,提高他们自身素质和明辨是非的能力。因此,课改中要将职业需求的实践性、应用性与国家统编教材的理论性、指导性结合起来,形成符合高职院校学生实际的教学体系。“职业体验式教学法”是根据学生的认知规律和特点,通过创设实际或虚拟的情景和机会呈现或再现还原教学内容,使学生在亲历的过程中理解并构建知识,发展能力,产生情感,激发兴趣,生成意义的教学形式。将“体验式教学法”应用到课程教学内容改革中,在不脱离原课程教材基本要求和精神的前提下,以教材为蓝本,结合学生思想、知识、生活实际,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职业体验教学。可以组织各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在原教材基本要求的前提下,结合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教育教学实际对教材内容进行科学合理的补充和完善,并针对各专业学生岗位需求特点开展职业专题教学。 2.改革教学方法,使校企合作实现职业体验式教学。首先,针对不同专业,在教学中广泛运用案例式、讨论式教学方法;每个专题运用一个典型企业案例,结合企业实际开展企业文化课堂讨论。其次,加大多媒体和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教学手段的应用,每位任课教师课前认真收集典型案例,结合精品课程网站中丰富的教学资源,为学生提供课后训练和拓展知识的空间。最后,开展课程教学方法研究。通过调研和教学实践,汇编典型教学案例、讨论题目和课件,并加以推广运用。 3.改革考核方式,建立学校和企业综合评价体系。课程应结合各专业顶岗实习和职业体验活动,学校和企业对学生思想道德和法律意识进行综合考评,将传统的“知识记忆”考核改为“知识应用”和“学以致用”考核。加大职业体验考核分值,逐步树立职业道德认知与实际行为、理论知识与职业实践、日常思想状况与关键时期表现相结合的科学评价体系,全面客观反映学生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思想道德品质。 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改革内容和拟解决的问题 1.课程改革内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应从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两方面入手,针对各专业职业需求现状,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核方式等方面进行改革。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可以促进高职学生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教育的全面提高,培养企业需要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在教学内容上,深入企业进行职业体验专题教学研究和实践;在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上,结合高职院校的特点和专业实际需求开展研究;联合用人单位建立突出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的教学资源库和测验试题库,反映职业需求的特点;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建立课程教学资源网站。通过课程改革,促进学生职业道德素质的提升,依托职业需求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 2.课程解决的主要问题。第一,巩固公共基础课应有的地位,解决教学中存在的实际问题。通过教学改革,使学校职能部门、教学系部、任课教师和学生全员重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切实解决教学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将党和政府关于加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有关方针、政策和要求落到实处,克服教学中学科化偏向,过分注重专业课、轻视人文课程的问题,使教学规范化。第二,基于职业需求,在原有课程教材的基础上,扩充职业道德的内容、扩展职业道德训练,使课程职业道德内容更加具体化,增强实效性。第三,通过教学改革,彻底改变课程教学中理论脱离实际,脱离学生思想和生活实际,脱离学生成长、成才和就业实际的问题。第四,通过教学改革,改变旧的教学模式和方法,用讨论式教学、案例教学、丰富的影像教学替代简单说教、填鸭式、我讲你听、我讲你背、我写你记的教学,使课程教学生动起来,使枯燥的理论鲜活起来,使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入脑入心,最大限度地发挥课程的育人功能。第五,通过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的改革,用生动的内容、科学的方法吸引学生,改变学生在课程学习中的被动状态,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能动性,让学生全身心投入到学习活动中来。第六,解决学生成人、成才过程中遇到的思想和法律实际问题,使学生学会成人、成才、成功。 四、结语 总之,应把职业道德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结合起来,并联系各专业实际把职业道德专业化、具体化,从而使课程进一步适应职业需求,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创新课程教学内容和形式。要建立学校和企业综合评价体系,实现考核方法的“三个转变”。结合各专业顶岗实习和职业体验活动,由学校和企业对学生思想道德和法律意识进行综合考评,将传统的“知识记忆”考核改为“知识应用”和“学以致用”考核,将传统的课程结业考核变为贯穿学生在校期间的长期评价,将传统的任课教师单方考试变为企业和学校的综合考评。 法律与道德论文:从赡养抗辩权透析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摘 要】现如今,许多父母在追求自己第二次人生幸福的同时忽略了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的义务。文章从赡养抗辩权透析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关键词】赡养抗辩权;抚养义务;赡养权;赡养义务;法律 在改革开放春风的沐浴下,我们的物质生活得到了极大的改善,思想观念日新月异,但是不可否认的在思想进步的同时也伴随着某些糟粕,造成一些道德的沦丧。比如说,离婚率的不断攀升体现了婚姻自由程度的提高,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它也是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大多数父母在追求自己第二春幸福的时候,却忽略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以及他们的心理健康。有的父母甚至恶意地不抚养、放任孩子,使他们失去父母的关心和爱护,从而使他们对生活和社会失去了信心,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即使有些孩子没有犯罪,但是在他们的心理永远都会留下一片阴影,这成为人格不健全和心理不健康的潜藏因素。 对于这类事情,我国的法律并没有进行完整调整和规范,只是有零星的法律条文或者是法律原则涉及这个方面的问题。例如:在婚姻法中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在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以及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即使是在刑法中也只是规定了遗弃小孩只有到达情节恶劣的时候才构成犯罪,才能剥夺父母老年的赡养权。其他的情形比如说,父母只给钱抚养但不教育,或者既不给钱抚养也不教育,或者遗弃小孩但是没有达到情节恶劣的,法律都不能调整或规范,而这个时候靠的仅仅是道德的调整。我们只能说这个父母不好,那个父母狠心,但却不能为这些孩子做什么。法律只规定了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也规定了他们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子女可以要求他们给付抚养费用,但却没有明确具体的救济措施,唯一的救济方法也只不过是社会舆论谴责一下,并不能切实的给以未成年人保护。 因此,笔者认为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将道德谴责上升为法律责任的承担,使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从而使这个问题能够得到更好的解决。 一、什么是赡养抗辩权 笔者认为,赡养抗辩权是指:父母在子女未成年时没有善意的履行抚养和教育义务并且没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时,成年子女得享有对其年老父母赡养义务的抗辩权利。善意履行包括为子女健康着想,健康包括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两方面。抚养不但包括物质的抚养也包括精神的抚养。只有身心健康的人才算是一个具有健全人格的人,关爱未成年人,关爱未成年子女,不仅仅是一个家庭的事情,更是一个国家的职责,一切都要从娃娃抓起。 目前,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都是因为家庭原因,父母或离婚,或疏于管教,或放纵任由。对于没有履行抚养和教育义务的父母,法律并没有规定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和调整,仅规定了在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却没有规定当父母连这一规定都违反的时候,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余下的也只是由道德进行谴责。但是,道德的谴责是不够的,我们需要道德化的法律。因此,在婚姻法中明确赡养义务的抗辩能有效的解决履行未成年子女抚养义务的问题,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的防止未成年人犯罪。一个父母,当他意识到如果他不善意的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便会失去老年被人赡养的权利时,或许鉴于法律的威慑力,父母们就不会那么轻易地抛弃自己的孩子。中国人都有养儿防老的古话,但大家是否想过,你生而不养,养而不教,试问,你的孩子长大成人后他会对你尽孝吗?关爱是相互的,抚养和赡养也是相辅相成的,我不认为这样做是同态复仇。同态复仇是屠戮的,残暴的,混乱无秩序无休止的报复行为,而赡养抗辩是合法的,合理的,是符合社会秩序要求的。 二、赡养抗辩的法理基础 笔者认为,赡养抗辩的法理基础如下: 1.道德不能穷尽一切,法律是弥补道德缺陷的有效规范。道德治理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约束存有一系列缺陷。比如,非确定性易导致过度弹性、自觉自律性易导致缺乏普遍有效性,非普遍性易导致标准多元化,过多至善理想性易导致缺少宽容和衡平。它们使得道德治理相对于法治而言,不能作为单独的国家治理方式而起作用。换言之,法律化了的制度文明比道德化的人格魅力在防止人性缺陷方面更重要、更可靠、更持久。唯有法律化的制度文明方能提供一种既能使坏人改过自新又能使好人不蜕化变质的可靠机制。所以当父母不履行他们应该履行的义务时,而违反这样的义务又不会给他们带来什么可制裁性的法律后果时,仅依靠道德谴责尚不能实现本质秩序时,应将这样的道德法律化,使其具有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2.抚养和赡养是互负对等给付的权利和义务。每一个人都应该对他的所作所为负责,他不可能在他应该尽责任的时候逃避责任,而在日后却可以享受他原本应履行义务而得享有的权利,笔者认为,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在一定的条件下,有义务的履行才有权利的享有,有权利的享有,必定有义务的履行。 3.公正的法律是体现正义的法律,正义的法律包含道德化的法律。正义的法律笔者认为包括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和具有实际操作性和执行性的法律。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又包括纯正的技术性法律和内涵丰富的法律,而道德化的法律正是内涵丰富的法律的体现,法律要服从道德的正义性价值取向,法律不应该仅具有技术性而无内涵性,有内涵有人性的法律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良法,才是真正具有正义核心的公正的法律。 4.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婚姻法赋予未成年子女受父母保护和教育的法定权利。如果不对未成年人依法进行保护,孩子这一国家未来的源泉就很容易被恶性的世界观侵蚀,从而使人才更替出现断层。因此,“德教”应从娃娃抓起,让孩子从小就受到爱的教育,由自爱到爱人、爱国、爱动物乃至爱所有优秀的传统教育并形成良性循环。 三、赡养抗辩权体现着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 1.家庭抚育既是道德调整的内容,也是法律调整的内容。道德偏重于强调抚育的精神方面,法律偏重于强调抚养的物质方面。由于道德和法律起作用的手段不同,导致实际生活中家庭抚育的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有所失衡。抚养义务人履行物质赡养义务较好,履行精神抚育义务较差;抚养权利人在精神抚育权利没有保障的前提下,并未因物质赡养权利的实现而感到幸福、快乐。因此,从法律重视这一问题,是实现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要求。 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不可偏废。 道德是立法的价值基础,是执法和守法的不可或缺的精神条件,法律是内在道德提升的外在条件。任何法律都不可能跨越道德的底线,因为法律是道德的最低限度。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服从道德的正义性价值取。法律能使道德规范化,使其上升为法律规则或者法律原则,使其具有强制执行力或是威慑力,和权威性。道德对人的约束,是从内到外;法律对人的约束,是从外到内,两者是有机的结合,相辅相成。赡养抗辩权立法创意来源于道德对不善意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的谴责,而通过对赡养抗辩权的立法又可以提升人们的内在道德修养。由此,赡养抗辩权不再是法律和道德的背离和相对,它将法律和道德有机的结合起来,原来仅能依靠道德来约束恶意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现在可以通过法律调整得以实现,从而有法可依,有法可惩。使得那些漠视道德的人不能再漠视法律。 2.赡养抗辩权不但体现了法律与道德的联系,同时也说明了法律与道德是有区别的,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混为一体: (1)法律和道德虽然都是上层建筑但两者承担的功能是不一样的。法律的功能主要是明确规则规范人们的外在行为,通过指示和预示,是人们在进行行为操作的时候有方向性和预示性,而道德则是从人们的内心调整人的行为,使其调整具有自觉性,体现一定的内在素质和文明程度。赡养抗辩权通过法律规范的形式固定下来后,就意味着相关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变得明确起来,也就是说父母在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时候必须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去做,否则就有可能承担失去年老由成年子女赡养的法律风险,因此就使得人们行为时有明确的方向性和预示性。而道德则不具备这一功能,能尽心抚养孩子的父母在道德层面上体现是内在的优良素质和文明程度,是他们对子女的爱,所以他们在履行抚养义务的时候依靠的仅是道德的自觉性的体现。 (2)法律和道德两者的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法律以有形的形式直接体现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统治方法,而道德则是以隐形的方式调整社会秩序,由内而外的控制人的外在行为。在立法上明确赡养抗辩权的法律地位,不仅是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的客观要求,也是社会主义统治阶级实现其利益的要求。我们的统治阶级是世界上最先进的阶级群体,所以我们不能忽视弱势群体的法益,未成年人是一个需要保护的群体,同时他们也是国力的生力军,如果不以有形的法律对他们的受抚养权利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还仅是以道德这种隐形的社会秩序调整方式来调整就有可能会造成恶性循环。 (3)法律和道德的效力也不一样,法律有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后盾,具有直接的可执行性,而道德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其约束性有存在局限,仅仅是依据道德谴责,或是社会舆论来实现起效力。赡养抗辩权在法律上的确立,使原来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道德谴责得以在现实实现,有了强制力和执行力。综上所述,赡养抗辩权弥补了道德机制的缺陷,同时也体现出道德与法律的区别。它们不是一体的,它们有各自功能,它们的表现形式以及效力都不一样。 四、赡养抗辩权体现着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的优秀立法精神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是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的最好体现。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体现着深刻的道德内涵,因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完成的不单单是自己家庭延续的职责,更重要的是完成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延续的使命。对子女的关爱,抚养,是社会道德的普遍要求,将这一道德要求上升到法律规范的保护,是道德法律化的最好体现。而婚姻法将这一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并加一规定和调整,以这一道德为立法基础,蕴涵道德要求,正是法律道德化的体现。由此可见,有必要是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 1.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符合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的客观要求。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必然选择。 2.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是法治与德治结合的重要途径。法治与德治结合的思想,是反映德治要求的法治与法治制约下的德治的结合,离开法治空谈德治或离开德治奢谈法治,都不可能实现法治与德治的正确结合。而要实现二者的结合,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是其重要途径。 3.在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过程中应当警惕不能将道德与法律、德治与法治对立起来、割裂开来,轻视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的作用,不能将道德与法律、德治与法治混同起来,曲解法律的道德化和道德的法律化,必须正确认识德治与人治的区别。正确认识德治与人治的区别。 五、赡养抗辩权法律地位突显的必要性 1.教育的重点对象是少年儿童,家庭、学校应把尊敬长辈,爱护老人作为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使他们从小懂得敬老尊老是晚辈应尽的义务。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公民进行有关家庭抚育的法制宣传教育,要把《宪法》、《婚姻法》、《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通过宣传教育,使公民自觉自愿地履行抚养义务,维护抚养权利,促进关爱未成年人,爱护幼小,托起明天的太阳等风尚的形成。从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抚养和教育孩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把这一美德上升为法律规范,有助于在道德与法律的双重规范之下调整家庭关系,促进家庭稳定和社会发展。 2.在立法中明确赡养抗辩权的地位,有助于从道德和法律中提升人性。赡养抗辩权是一种具体的权利,它明确了应当进行抚养和教育的先行义务。种豆得豆,种瓜得瓜是一句古话,明示着有因必有果,一分耕耘一分收获的千年古训。要是一个不称职的父母在其应当履行本应履行的义务时却逃避履行,那么我认为,他当然的应该不享有由于履行此义务而带来的相应的权利,子女在成年后,父母年老需要赡养时,得享有赡养抗辩的权利。只有明确这样的相应因果,才能使人们明白不履行对未成年子女抚养和教育义务的相应法律后果,规范日常行为,从而在法律和道德中提升了作为一个人本应具有的善良和负责的人性。 3.突显赡养抗辩权的法律地位是正义的法的要求。亚里士多德称:“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成全部人民都能促进于正义与善德的制度” (1)奥古斯丁主张:“法律就是正义。” (2)格老秀斯指出:“法律乃是正当理性的命令,它依据行为是否与合理的自然相谐和,而断定其为道德上的卑鄙,或道德上的必要。” (3)简言之,法律应以正义作为其主导性价值早已是人类社会的一种共识,正如:“法律若以正义实现为追求,该法便是善法;舍弃了正义的价值标准,法便是恶法。恶法不为法,人人有权予以抵抗。” (4)同样,道德所体现的内在精神也是对社会理想的追求。理想性是道德的灵魂。道德总是想以“应然”的价值指令把社会生活引向理想的层次,具体包括生活的幸福、人际关系的和谐、社会秩序的稳定等,同时也包括人类所一直执著追求的公平与公正。 因此,一个不称职的父母,在孩子未成年时不抚养他,不教育他(她),使他(她)的物质生活和心理健康遭受损害,而这个受了损害的孩子长大后还要赡养他的不称职的,甚至可以说是逃避法律责任的父母,这样的法律是正义的吗?是符合道德要求的吗?笔者认为回答当然是否定的。 六、结语 中国是一个正在发展中的现代法治国家,不但公民的法律意识要提高,更要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平,要使平等享有权利,积极履行义务的法律观念深入人心。美国法学家米尔恩指出:“其实并非如此:圣徒精神和英雄主义是在超越职责要求的行为中展示出来的。但是,在得以具有超越职责要求的行为之前,必须先有职责。圣徒精神和英雄主义的概念是以义务概念的存在为先决条件。圣徒和英雄们比道德要求于他们做的更多。”我们当然不能忘掉孝敬父母的传统美德,但是我们同样不能够让一个不称职的父母滥用权利,我们应该树立独立的法律意识,在法律中体现优良的传统美德,在道德中升华正义的法律。 法律与道德论文:保障见义勇为行为的另一种思路——在法律与道德之间寻求和谐 「摘 要“见义勇为”这一古老命题因为中国首例见义勇为赔偿案而又一次引起了学术界的热烈探讨。笔者从中国首例见义勇为赔偿案作为切入口,提出了见义勇为的概念,分析了见义勇为行为的性质,并提出见义勇为行为存在着复杂的法律关系,远非一种法律关系所能概括。由于民法的保障、刑法的保障、刑事诉讼法的保障、劳动法的保障等并不能起到必需的保障作用,所以笔者认为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立法保障应定位于社会保障法范畴,由国家对见义勇为行为人负补偿责任,然后有国家向有关行为人追偿。 「关键词见义勇为,法律和道德,社会保障 2002年5月28日凌晨4时,在安徽省芜湖市,青年教师谢小云见义勇为献出了年轻的生命,妻子林金华及女儿生活无着,将被救助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辩双方的焦点集中在救火是不是谢小云死亡的直接原因,以及被救助者有没有义务赔偿等问题上。新芜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原告林金华胜诉,并责令被告支付3万元赔偿。这是中国首例见义勇为赔偿案[1].但这起中国首例见义勇为赔偿案所引起的对“见义勇为”这一古老命题的讨论似乎要远远大于对这一案例本身的讨论。而事实上我国法律对此类问题并无十分明确的解决办法,理论上的研究也不够深入。鉴于此,本文试从以下角度来探讨如何保障见义勇为行为者的利益。 一、“见义勇为”概念的提出 (一)我国古代对“见义勇为”的概念 见义勇为,《汉语大词典》中解释为:看到合乎正义的事便勇敢地去做。最早出现于《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宋史·欧阳修传》中载有:“天资刚劲,见义勇为,虽机阱在前,触发之,不顾,放逐流离,至于再三,气自若也”。由此可见,在我国古代,见义勇为一直是人们所追求的道德标准。 (二)国内对“见义勇为”的概念表述 1、国内地方性法规对“见义勇为”的规定 《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规定: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规定:见义勇为是指不负特定职责的公民,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利益,置个人的安危于不顾,挺身而出,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规定的是“除职务上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外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或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事迹突出的行为”。 2、国内学术界“见义勇为”的概念表述 有学者提出见义勇为应当是:“不负有法定或约定救助义务的公民,为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免受或少受到不法侵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冒着较大的人身危险,挺身而出,积极实施救助的合法行为”。有学者从民法角度上进行分析,认为“见义勇为的概念应表述为:为了使国家的、集体的或者他人的利益避免或者减少损害而做出合乎正义的行为”[3].有学者从正义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见义勇为应是指公民为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他人的人身及财产遭受侵害,奋不顾身,勇敢地做出的正义行动”[4].也有学者从更为广泛的角度认为:“见义勇为一般是指当他人或国家、集体、社会的权益受到损失和侵害的时候,不顾个人利益,维护非己权益的行为”。[5] 由此可见,国内学者对见义勇为的概念表述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笔者以为,从见义勇为的本意出发,见义勇为的概念应该是:不负有特定义务的自然人为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免受或少受损失,冒着较大的人身和财产危险而作出的行为。 为此,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应该包括:第一,主体是不负有特定义务的自然人。首先必须不负有特定义务。众所周知,国家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处理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需要设立一定的专门机构来应对,常见的有公安局和消防局等。另外,企业为维护正常的安全经营秩序也会聘请一些工作人员,如商场的保安、游泳池的救生员等。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他们对违法行为以及游客溺水的紧急情况有救助的义务。如《警察法》第21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可见,他们虽然实施的见义而为的行为,但是基于职务和义务上的原因,是不得不为,不能构成见义勇为。其次,必须是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因为构成见义勇为的基础或前提必须是有“义”的存在,而“义”是指社会正义,当然也包括法律正义。社会正义的实现依赖于人的“良心”,而“良心”则只能专属于自然人,因此,法人或其它组织不可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第二,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基于内心“良心”的驱使而为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免受或少受到不法侵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的意图。第三,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的行为,如抢险救灾、制止违法犯罪或者协助有关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等。第四,行为人的行为一般是在危急和急迫情况下做出的,一般情况下要冒着较大的人身和财产危险。因此要与一般的好人好事和助人为乐(一般的好人好事和助人为乐不需要冒着较大的人身和财产危险)区别开来。 (三)国外对见义勇为行为概念的表述和“见死不救罪”的设立 在国外,为了适应社会发展所要求的社会成员之间的合作精神,道德义务逐渐介入法律,不作为犯罪的义务开始扩大到道德领域。挪威、瑞典等国法律规定,任何有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在下列情况下具有营救危难的法律义务:(1)他认识到他人处于危难境地;(2)营救他人对自己并没有危险。《法国刑法典》(1994年)第223-7条新增一项罪名“怠于给予救助罪”,该罪规定,任何人故意不采取或故意不唤起能够抗击危及人们安全之灾难的措施,且该措施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的,处2年监禁并科20万法郎罚金。事实上,在德国、西班牙等国的刑法典中,都有“见死不救罪”这项罪名。它们规定,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采取行动救助,或能够唤起求助行动,对本人和第三者也没有危险却故意放弃救助的,要处数年的监禁和罚款。埃及法律就规定对有能力而拒绝向危难者提供帮助的人处以一年监禁和罚款最少1000埃磅的处罚;对有某项专业技术的人,如果需要利用他们的专业救援危难者而他们却有意避开,则对他们加倍惩罚;对自己不帮助别人而收到政府机关的命令后仍不执行者,则视为与罪犯同罪。 而与此相适应,在2001年人代会上,刘如琦等32位代表也就此提出议案,他们建议在刑法中增加“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立法内容应包括犯罪行为的法律界定和惩治条款等。上海市政协委员也建议设立“见死不救罪”。他们认为“光靠社会道德、政策倾斜、领导呼吁是不够的,惟有法律才具有强制性、普遍性、稳定性。现在有的国家设有‘见死不救罪’,各地对于见义勇为的奖励也有一定办法,这些都可以借鉴、总结[8]”。这些都似乎可以成为我们设立“见死不救罪”的理由,然而笔者以为在实行“依法治国”的今天,立法者和普通民众更应该从西方社会所提出的“理性人”角度具体分析利弊得失,得出合情、合理、合法的结论,作出真正合乎“社会正义”的结论。 因而笔者虽然赞同在“利益多元化和价值标准多元化的条件下,个人的道德责任感和社会舆论的强制力不足以防止反道德行为的发生”,“利用法律手段使部分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予以强制执行是维护社会基本秩序的必须手段。这个由道德转化为法律的过程就是道德法律化过程”[10].但现代法学则倾向于使道德标准和法律标准相对分离的理论,他们认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因此,我们不能把具有较高要求的道德法律化,我们不能用法律制裁的方式去惩罚那些违反具有较高要求的道德恶行。我们应该在道德与法律之间寻求完美的和谐和平衡。所以,笔者不赞同设立“见死不救罪”。理由如次: (1)、从设立“见死不救罪”的法理基础看,笔者认为设立“见死不救罪”缺乏足够的法理基础 美国著名法学者波斯纳在其著作中对道德与法律理论作了精辟的论述。在谈到道德的约束力时,他认为,道德确实是一种社会控制制度,是一套对于他者(others)的义务,而不是他人对我们的义务。道德需要人们自觉遵守。现代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Fuller)在其名著《法律的道德性》(the Morality of Law)一书中也专门就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进行了探讨。他把道德区分为“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他认为前者是人们对至善的追求。若某人在追求“愿望的道德”方面取得了进步,则会受到人们的赞赏;若不去追求“愿望的道德”,也不会受到人们的谴责。按照富勒的说法“愿望的道德” 是不能转化为法律[12].美国学者博登海默认为,在道德价值这个等级体系中,可以区分出两类要求和原则。第一类包括社会有序化的基本要求比如避免暴力和伤害、忠实地履行协议、协调家庭关系。对群体的某种程度的效忠,均属于这类基本要求。第二类道德规范包括那些极为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和增进人与人之间的紧密联系的原则如慷慨、仁慈、博爱、无私等价值都属于第二类道德规范。博登海默认为两类道德中,第二类则不能转化为法律规则[13]. 因此,笔者以为设立“见死不救罪”缺乏法理基础。因为见义勇为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如果设立“见死不救罪”那么必然会使道德“法律泛化”,使每个人陷于自卫之危险境地。那样的法律必然会是独裁与专制的法律,那样的法律也必然是自然主义法学派和实证主义法学派所争论的“恶法”,而为执政者所不采。 (2)、从现实来看,并不是每一个见义勇为者均具有见义勇为的行为能力,如日本的志愿者要受过一定的专业训练,拥有一定的工具、具备一定技能,才去做些见义勇为的事;在香港,是不允许百姓进入救火现场的。所以,我们很欣喜的看到在中国的中学和小学的政治读本中已经删除了以前我们大家都耳熟能详的英雄人物,如赖宁等。这或多或少对我们是一个启示。 由此可见,无论从立法基础还是从现实生活的角度来看,设立“见死不救罪”都缺乏合情、合理、合法性。所以笔者认为不应该设立“见死不救罪”。 二、“见义勇为”行为的性质分析 (一)无因管理说 有学者提出:“见义勇为行为在民法属性上,应是一种无因管理之债”。比较无因管理和见义勇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两者极其相似,只不过无因管理在外延上包括见义勇为行为。由于见义勇为通常是在危难情况下做出的,且行为者一般要冒着一定的危险,故“见义勇为行为属于一种更高层次上的无因管理行为”。 但笔者认为:比较见义勇为和无因管理,两者在很多方面虽然确有相似之处:如首先,主体具有相似性。行为人都是没有事先接受委托,又没有这方面法律义务的人;其次,行为意图具有相似性。行为都具有阻止违法行为发生的意图。一般情况下,他人事务不得任意干预,否则构成侵权。但是见义勇为和无因管理行为法律赋予它们合法性,并加以提倡和鼓励。第三,行为人都是出于维护他人的利益而实施必要的行为。第四,见义勇为者和无因管理人都可能为其行为而使自己的利益受损。第五,行为人都不要求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只要求有相应的认知能力即可。 但是应当看到,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毕竟在很多方面存在差异:(1)见义勇为行为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无因管理人既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或其它组织。(2)见义勇为是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无因管理则既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3)见义勇为发生的前提条件是正在发生现实的侵害[16],如违法犯罪或灾祸。假想的或者并没有发生的侵害,则不能予以防止或制止。无因管理发生的前提条件是本人对自己的事务或财物一时失去控制,不能进行管理。这种状态继续下去,可能会出现利益丧失的危险。(4)见义勇为所引起的法律关系主体一般有三个,即见义勇为者、侵害人和受益人。在没有侵害人的见义勇为行为中,则有见义勇为者和受益人。无因管理法律关系中,只有管理人和受益人两种主体,没有侵害人。(5)在见义勇为中,见义勇为者受到的损害,可来自违法犯罪行为,也可源于自然力。无因管理中的管理人所受的损失,只是付出管理的必要费用。(6)民法上的无因管理是为防止他人的合法权利受危害而实施的行为,但大部分无因管理行为都不具有紧迫性和危险性的特征。但在见义勇为行为中。行为人所作出的行为一般是在有紧迫性和危险性的情况下作出的。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发现见义勇为行为的性质毕竟跟民法上的无因管理不能等同。所以,笔者认为将见义勇为行为的性质定性为民法上的无因管理欠妥。 (二)契约说 见义勇为行为的性质不“无因管理”而是合同行为。此观点认为,在在危急和急迫情况下第三人发出了要约,而见义勇为者则依此要约作出了承诺。因此他们之间便成立了一种合同关系。 但笔者认为:契约说存在诸多不足。因为见义勇为者和受益人之间是不以设立、变更、终止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而仅仅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这种行为与契约或合同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而且见义勇为者更多的是以保护社会安定、有序等公共利益为目的,其行为体现了良好的品行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而不是出于订立合同的目的。 (三)公平责任说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公平责任原则是有法律依据的。 但笔者认为: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由此可见,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前提是各方当事人都无过错,根本不存在有过错侵权人,即对当事人的损害不存在侵权人或侵害人。这显然不符合见义勇为所体现出的三种法律关系。 (四)刑事司法协助行为说 从刑事上来说,见义勇为人的见义勇为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行为,而是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公民的刑事司法协助行为。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 但笔者认为:刑事司法协助行为说显然不够全面。因为见义勇为行为显然不仅仅发生在刑事领域,它所体现的法律关系也不仅仅是刑事关系。如路人为救助落水的儿童而见义勇为显然不是刑事司法协助行为。 (五)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说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见义勇为行为是一种紧急避险行为。 但笔者认为义勇为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并不是等同的。首先,它们的侧重点并不同。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侧重于防卫行为、避险行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排除防卫人、避险人的刑事责任;而见义勇为并不一定会产生刑事责任。其次,从行为的对象看,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是为了排除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与危险;而见义勇为包括排除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和抢险救灾。从行为的目的看,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可以是为他人利益的,也可以是为自己利益的;而见义勇为都是为了他人的利益。在处理与见义勇为有关的案件时,可以适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规定,以排除见义勇为者的刑事责任。通过上面的分析,笔者认为:“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说”显然不能成立。 由此可见,“无因管理说”、“契约说”、“公平责任说”、“刑事司法协助行为说”、“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说”都不能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性质给予合理的解释。因而它们也就不能给见义勇为行为者给予合情、合理、合法的保障。 笔者以为,见义勇为行为存在着更为复杂的法律关系。首先,见义勇为者与第三人之间形成侵权法律关系。其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 “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适当的补偿” 以及《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二条“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其次,在见义勇为者与被救助者之间形成无因管理法律关系。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而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1.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2.管理人主观上有管理意思,即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3.管理人客观上实施了处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由此可见,在见义勇为者与被救助者之间形成无因管理法律关系。再次,第三人和见义勇为者之间形成侵权关系。其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适当的补偿” 三、对见义勇为行为保障的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颁布地方性见义勇为保障法规的有: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江西、福建、山东、湖北、河南、广东、海南、四川、贵州、云南、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50余县市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规章。这些法规和规章的主要内容差别不大,一般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见义勇为者的保障、奖励,设立见义勇为基金及资金的来源和相关的责任等。这些立法的核心在于保障和奖励见义勇为者。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保障与奖励属于两个不同的层次。保障措施是维护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的最起码要求,包括见义勇为者受伤的医疗费用承担、丧失劳动能力的保障措施、死亡的丧葬费用及生前抚养人的抚养费用等。奖励包括精神奖励与物资奖励,是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肯定与褒扬。地方法规性质的保障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的出台,可以说是我国立法完善的重要表现,使得对见义勇为者的保障与奖励终于有法可依。 从现有的法律保障机制来看: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民法上的无因管理制度赋予见义勇为人员向受益人要求赔偿自己受到的损害的权利;民法上的侵权行为制度赋予见义勇为人员向加害人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刑法上对于暴力犯罪的刑事责任的规定有很大的威慑作用,因而对于见义勇为人员有间接的保护作用;劳动法在关于在用人单位与因为见义勇为而伤残的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上,给予职工的特殊保护;社会保障法上的工伤保险、公费医疗或者医疗保险等制度使得见义勇为人员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保障;在医疗卫生(行政)法上,医院应当对于所有的危急病人予以及时的救治(否则有关医护人员应当承担行政或者刑事责任),当然效果及于因为见义勇为而负伤的人员。 从上面的事实中,我们发现无论是地方性见义勇为保障法规的出台还是现有的法律保障机制来看,对见义勇为行为的保障都是杂乱的、无绪的。因此我们一定要制定一部统一的、有有权机关出台的法律、法规。 四、社会保障法保障机制的提出 通过以上的分析,笔者以为见义勇为立法应定位于社会保障法范畴。具体来说,见义勇为立法最好定位于社会保障法领域的社会优抚法。因为我国现今的情况是把社会优抚对象仅仅限于军烈属、伤残军人、退伍军人等,所以笔者认为,还应当把见义勇为者也包括进来。况且实际上现有的地方立法在处理见义勇为公民伤残、牺牲问题时几乎都是参照社会优抚办法加以解决。如《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第15条规定:“因见义勇为牺牲的公民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条件的,批准为革命烈士,其家属享受烈属待遇;不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以及负伤致残的公民,属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其抚恤、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因公(工)伤亡人员的规定办理;无固定收入的农民、城镇居民和学生等公民,由民政部门参照国家对因战伤亡的民兵民工抚恤的规定办理”。 事实上,社会保障法不仅能够明确规定受补偿人的范围、补偿的原则和标准、获得社会保障待遇的条件以及待遇标准,而且能够规定社会保障机构为受补偿人提供咨询、解释和说明以及社会保障待遇的义务和责任,能够规定社会保障机构对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以及在受补偿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提供法律救济的职能等问题,因而对于国家和受补偿人都具有约束力。因为国家本身是没有责任能力的,它用于纠正错误、弥补损失的所有财力、物力、人力均取之于社会成员,并且无须征得社会成员的同意。一个没有责任能力但又全权在握的主体,其行为方式一定是轻率的。 其次,从司法实践来看,现有的救济途径显然已经不适应价值多元和主体多元并实行市场经济的今天。而事实上,我们发现在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关系中受益人有两个:一是私权利受益人被救助人及亲属;二是公权力受益人政府,施救人延伸履行了警方对公共秩序的管理职责,警方理应、补偿不足的酬金奖励、表彰。所以,从这个角度讲,国家有责任和义务对见义勇为行为给予补偿。 再者,笔者认为许多人之所以能见义勇为,正是在响应国家的号召,之所以能奋不顾身,正是基于对社会的信赖。所以公民的见义勇为行为的真正意义是其个人与社会的提倡与响应之间的契约,而不是救助者与被救助者之间的契约。所以对见义勇为者的补偿首先理应由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国家来负责,而不是完全由当事人个人承担。 “鼓励、支持和倡导见义勇为当无疑义,但并非民法一部门之任务”[23]. 也许中国首例见义勇为赔偿案的追偿人林金华在庭上庭下一再强调的一句话能够给我们以启示:“一条人命不能与3万元划等号!我们所要求的只是在英雄献出生命之后一点不成比例的补偿”。 法律与道德论文:论游走在法律与道德的边缘 【论文关键词】:新闻自由; 社会道德; 法律与道德 【论文摘要】:新闻自由是一种有限度的自由,在遇到国家机密、他人隐私、公共利益及新闻报道缺乏社会责任等情况的时候,新闻自由理应受到一定的约束和限制。但如何对新闻自由进行限制,这不仅仅是我们立法层面上的问题,也不仅仅是社会公共道德的问题,而是我们的法律和社会道德必须共同面临的难题。 新闻自由作为人类共同取得的政治文明成果,其形态虽因因各国历史条件、政治制度的不同而有一定的差异,但总体来说,包含出版自由、报道自由和批评监督的自由这几个方面。在新闻自由的前提下,采访、报道和传播新闻的权利,或公众利用媒体表达思想、讨论社会问题的权利被称之为新闻自由的保护性权利。在现代社会,一个普遍的共识是,新闻自由并非一种没有限度的权利,一切真正的自由必然包括某种限制,完全的自由和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 一、限制新闻自由的原因--社会责任 对于新闻媒体、新闻从业者来说'追求新闻自由,就意味着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这样的自由才是正当的自由。不负责任的自由,是无限制的自由,就会对作为权力、权利的新闻自由滥用。当自由被滥用,变成了主体的某种为所欲为的行为,当支配它的精神便不再是真正的自由精神。自由与责任始终相伴相随的事物,追求自由就意味着承担责任。[1]自由社会,充分利用新闻手段的精神。"报刊必须自由地致力于保持和发展一个自由的社会。这意味着报刊必须是有责任的。它必须对社会承担满足公众需要和保持市民权利,并且保持几乎被遗忘了没有报刊发表自己的意见的人的权利。[2]自由既是权利,又是能力,并且是通过能力来实现权利。新闻媒体和新闻职业工作者只有具备为公众服务的能力,才有能是自由的,才能担当自由的,才能担当自由精神、自由权利应负的社会责任。 理智的新闻传播者,始终承认现实的新闻自由是有边界的自由,有约束的自由,不承认绝对新闻自由的存在。承担社会责任是新闻传播者的义务,对于非职业化的新闻传播者来说,如果其传播目的和事实上是面对社会公众的,起码应该承担作为一个公民的社会责任。即使在所谓新闻最自由的美国,"没有人--即使是这个国家的奠基人,也从未认为新闻是完全自由的,也没有哪个有责任人和思维稳健的人希望新闻是完全自由的。"[3] 二、我国的新闻立法--法律是否能够完全限制新闻自由 (一) 最初的法律框架下的新闻自由观出现于18世纪初,其代表人物是孟德斯鸠。孟德斯鸠是法国启蒙思想家和资产阶级法学理论的奠基人,他的自由民主思想集中表述在《论法的精神》中:一个国家的公民可以说或者写一切法律所没有明文禁止的东西,这就是言论自由的法律限度。在自然状态下,天然的自由是野蛮人的自由,这种自由只是一种自由的狂热。人类的思想和行为并非完全符合理性,如果人们凭借自己的意志为所欲为,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这根本不是自由,而是任性。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做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4]在孟德斯鸠看来,一个人是否享有自由,要看他能不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但如何判断这件事是应该做的呢?法律是唯一的依据。 (二) 按照孟德斯鸠的观点,新闻自由应该在法律框架内得到限制。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就开始了对新闻立法的呼唤,尤其近几年每年"两会"时都有代表提出关于新闻立法的建议或提案,有关部门多年来也作了大量细致的立法准备工作。但是,由于新闻法学理论研究和深层次上的多种难点问题,迄今为止我国的新闻立法仍然只停留在立法规划的阶段,仍然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新闻自由进行限制。究其深刻原因,私以为,对新闻自由的限制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而是与道德观念紧密不可分的一个难题。 我们知道,虽说在新闻最自由?自诩民主?法制最健全的美国,因为新闻自由侵犯他人利益的事件也常有发生,为什么在那样一个国家里仍然不能做到法律能够完全限制自由?私以为,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利益的不同,因为每个个体的利益是不同的,而在新闻自由中,有些人恰恰就可能利用新闻自由的无拘束性去获得额外的利用,如制造某明星的假新闻,增加报刊的销售量,制造"肉馅包子"的轰动效应,提高收视率等等.我们的法律在利益面前,一方面可能会保障一部分人的权利,但在另一方面,也不能完全排除有些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踩在法律上面,而在很多时候,我们的法律在有些问题面前却又是无能为力的.法律限制新闻自由,究竟采用何种方法限制,这是我们必须要面对的问题。无论是我们采用最低限度原则也好,最小比例原则也好,关键是我们如何去保证能够让这些制度实施下去。在实践中,这些制度的可行性如何?比如一个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范围?这是非常难得问题。所以,在丰厚的利益面前,单纯依靠法律限制新闻自由,这是比较困难的,或者说这是根本不可能的。 其次,每个人的价值观都不尽相同,每个人都完全可能因为自己的内心价值标准不同而对于同一件新闻做出不同的评价。所以,对于新闻自由而言,想要通过外部的制度来达到确立统一的内心价值标准,显然,这无疑对我们的法律过于苛刻。正所谓,法律问题是法律问题,道德问题是道德问题,法律是一种低要求,道德是一种高要求,两者实在不可混淆不分。反之,道德常常能弥补法律的不足,但法律有时却不能填补道德的空白。所以,对于内心价值的评判,显然是不能通过外部的强制力来加以衡量的,而只能坚持一种价值中立的状态。新闻自由是新闻活动不受外界干涉,新闻的功能得到全面发挥的状态。价值中立是新闻自由的本质所在。所谓价值中立,是指新闻信息的采集?编辑和播发的客观性,要按事实发生的本来面目进行描述,不能参入与新闻事实无关的主观意志。[5]因此,如何加强新闻自由价值观的正确引导,也是我们除了立法之外必须要思考的问题。 三、新闻自由限制的展望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明白,对于新闻自由的限制,的确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而是游走在法律与道德之间的问题,需要我们利用法律和道德的双重机制来进行限制。 (1) 加强新闻立法,使新闻行业有法可依。新闻法规是依法管理传播行为的主要依据,它具有法律的强制性。新闻立法应该对新闻行业的一些根本原则加以规范,这不仅能从制度层面保障新闻自由的实现,而且还能惩处违法乱纪者,确保传播行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惩。[6] (2)完善媒体用人机制。目前国内的大多数媒体都实行聘用制,这就为人才的合理流动提供了良好的平台,但其中也存在着一个令人担忧的问题,就是为才是举,却忽略了人的道德品质和职业素养。为了提高收视率,创品牌栏目,提高经济效益,只要有"才"就敢用,而不考虑"德"。因此,媒体人不仅要具备熟练的业务技能,还必须有较高的政治素养,高尚的职业道德,忘我的奋斗精神,这就要求媒体在用人上必须严格把关。 (3)提高受众的媒介素养。受众不是被动的接收者,它是传播活动的间接参与者。所以,加强一般受众的素养教育,对于某些新闻自由的限制是非常有好处的,它可以让受众树立正确的新闻价值观,从而达到优化传播的目的。 (4)坚持社会效益高于经济效益的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效益是企业运转的核心追求,媒体的“事业性质,企业管理”的双重角色使得她它不可能超脱这一追求之外。所以,要达到对媒体的某些新闻自由进行限制的目的,必须引导企业坚持社会效益高于经济效益的原则。否则,很多媒体可能在商业化的市场中,做出一些违法与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之事。 四、结语 新闻自由应以法律制度为规范,同时辅以社会道德的制约。在全球媒介产液化和商业化的时代,讨论这一话题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法律框架下的新闻自由已不足以保证公众利益面受到伤害,新闻自由要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为限度。这就需要媒介从法律和道德两方面来进行自我约束,以实现真正的自由。 法律与道德论文:浅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发微 [论文关键词]思想道德修养 法律基础 实践教学 教学实践 [论文摘要]思想道德修养-9法律基础是一门面向全体大学生开设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教学这门课程,需要执教者从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的内涵和实质,内容结构,表现形式等方面把握好“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关系问题;把握好思想理论教育的知识性与意识形态性的关系即思想理论教育始于知识而不囿于知识。思想理论知识教育的目的与意识形态教育目标的同一性,坚持思想理论知识的教学与意识形态教育的辩证统一.正确处理好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关系问题。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一门面向全体大学生开设的、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特征和意识形态基本要求的思想政治理论课。这门课程是把原“98方案”的“思想道德修养”、“法律基础”两部分内容整合为一门新的课程。因此,如何处理好这两部分内容之间的联系,如何把握好思想理论教育的知识性与意识形态性的关系,如何处理好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关系问题,是值得执教者关注与探讨的问题。 1把握好“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关系 1.1“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联系 从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的内涵和实质来看,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与法律都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物,都受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制约,同时又反映和作用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它们都是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具有相同的理论基础;它们都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体现,都是调节人与人之问相互关系的一种社会规范;它们都是为了确认和维护对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有利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广大人民最根本利益服务;它们的许多基本原则和内容也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律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提供了基础和保障,思想道德建设为法律制定提供了目标。社会主义法律贯穿了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的精神,培养人们的道德品质和情操,培养人们遵守道德规范的责任感。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是健全法制、厉行法治的重要因素。立法者制定法律、法规时,必然要考虑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现状和内容,把某些道德规范转变成法律规范。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也可以促进人们自觉遵纪守法,促进整个社会法制建设水平的提高。 1.2“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区别 思想道德与法律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而道德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出现而出现的,以善恶为标准,通过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和人们内心信念来调节控制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非强制性社会规范的总和。从社会主义法律表现形式上看,法律表现为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国家认可的习惯;而道德则是一种意识形态、观念的东西,存在于人们思想观念、风俗习惯和社会舆论之中。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内在结构关系法律调节的层面来看,思想道德主要涉及个体观念和意识形态层面的问题;法律主要涉及人们行为层面的问题。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调节方式来看,思想道德修养主要依据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和个体内在的信念起作用,是一种“软调控”;法律是通过强制性的外在控制发生作用,是一种“硬控制”。从思想道德与法律作用的范围来看,思想道德涉及范围更为广泛,相对模糊;法律作用的范围较为具体,十分明确。从思想道德与法律调节控制的结果来看,思想道德着重要求人们内心世界的善良与高尚;而法律则着重要求人们外部行为及其后果。因此,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两者存在着明显的界线,具有不同的形成和发展规律,不能相互混淆。 2把握好思想理论教育的知识性与意识形态性的关系 2.1思想理论教育始于知识而不囿于知识 当前,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学中,存在的一个主要倾向是突出思想理论教育的“知识性”,而忽视了思想理论教育的“意识形态性”,从而淡化了思想理论课程的意识形态功能。诚然,思想政治教育必须经由知识教育,知识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不可或缺的环节。与中小学强调养成教育不同,在高等教育中应重视理论知识的学习。高校思想理论教育要进行相应的思想理论的宣讲,解决思想理论认识问题,培养大学生理论意识的自觉性。同时,大学生处于思想意识逐渐成熟阶段,他们一般具有自己的审视行事标准。因此,对大学生的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要重视思想理论知识的学习。然而,思想理论教育始于知识却不囿于知识。思想理论教育课不是单纯的知识课,它是具有价值倾向的思想理论课。思想理论教育课程设置的目的,并不在于引导教育对象掌握知识、应用知识、发展知识,它需要通过教育对象个体对相应知识的掌握而生成健康向上的精神世界,形成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形成坚定的信心和信念,形成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实践证明,淡化思想理论教育的意识形态性就会弱化思想理论教育的功能和任务。…可见,思想理论教育必须坚持思想政治理论的意识形态性质。 2.2思想理论知识教育的目的与意识形态教育目标的同一性 我国高校大学生思想理论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深入进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深入进行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以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深入进行公民道德教育;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深入进行素质教育。从更根本的意义上说,大学生思想理论教育的意识形态教育是高校人才培养目标的需求。新世纪,我国现代化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不仅要有较高的科学技术水平,而且要具有献身于祖国和人民,献身于所从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崇高理想和信念。因此,提高大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法律素质,是保民族之本,扬民族之威的有力保障,而高校大学生思想理论教育是其重要的途径和手段。可见,高校大学生思想理论教育的知识性教育的目的与意识形态教育目标是一致的。 2.3思想理论知识的教学与意识形态教育的辩证统一性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开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对高层次人才素质的需要,也是大学生成才的需要。在坚持思想理论教育的知识性与意识形态性的辩证统一关系时,应注意两种倾向:一是一讲学科建设,就把它朝哲学、经济学、历史学等学科上靠,把思想理论教育课程当作一般的哲学、经济学、历史学等知识课程;二是一讲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识形态性,就把它等同于传达党的现行的路线方针政策,等同于“政治德育”。由于视角不同,高校德育确实存在不同的研究模式。有人强调学科德育,从纯粹理论的角度建设德育,突出了德育的学术色彩;有人主张生活德育,努力体现一种与生活本身一致的道德教育的特色;有人强调心理学德育,从价值中立和无批评原则对德育的借鉴出发,使德育诠释在心理学的模式之中;也有人从文化德育的角度,从古今中外历史与现实中的文化和道德的关系中诠释德育,政治德育则由于凸现德育的政治功能成为特定年代的标志。高校德育教育模式作为学术问题,各种研究实验和设计都应当鼓励,但是德育教育教学的意识形态性不能由于不同德育模式的存在被消解,不应当回避价值观问题,不能淡化各种意识形态的分歧。在中国高等教育还不普及的情况下,大学毕业生将来势必会在国家重要的岗位上担当责任,或者成为各个领域的领导者、管理者、建设者和劳动者。探讨思想理论课程的知识性与意识形态性的统一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因为这一学科主要研究马克思主义整体性、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党的指导思想和意识形态、社会主义现实问题和大学生理想的关系、大学生思想政治素质培养等问题,是哲学社会科学其他学科无法取代的。而所有这些问题的研究,既是全面加强课程、教材和队伍建设的学理支撑,又是改革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改善教学手段必须围绕的根本。不加强马克思主义学科建设,只是从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识形态性质出发来强调它的重要性,也不可能提升它在学校教育教学中的地位,其师资队伍也难以得到稳定和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既要借助其他哲学社会科学的学科优势,又要潜心于自己的学科建设,开拓学科的研究空间。在实际的教育教学中要兼顾党的意识形态的需要和大学生成才需求,寻找两者的结合点,以育人为本,贴近学生;要兼顾理论性和生活性,既体现思想政治理论课作为理论课的属性,又贴近生活,以此选择教学内容和构建教学体系。 3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实践教学 这门课程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和实践性。其教学目标不仅要解决学生对社会道德基本要求和法律规范的知不知、懂不懂的问题,而且要解决信不信、行不行的问题。这一教学目标的实现,完全依靠理论教学是难以奏效的。因为大学生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的形成与发展,需要经过道德法律意识和行为等要素反复内化和外化的运行、发展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实践教学具有重要作用。要想取得这类课程的实效性,必须在教学方法和途径上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的研究与实验。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实践教学,主要是指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根据教学基本要求和有关知识点,通过开展学生亲身参与、体验的实践教学活动实现教学目标的教学模式。它包括课堂的实践教学、社会实践和有关德育活动等。 3.1实践教学的功能和作用 实践教学作为一种教学模式,其功能和作用主要是对大学生思想道德和法律素质形成与发展施加影响,使其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的内在心理要素发生变化,通过内化和外化的动态过程起到积极的教育作用,以便提高该课程的实效性。大学生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的形成与发展,需要经过道德法律意识与行为实践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反复内化和外化的运行、发展过程。受教育者主体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形成与发展的内化,是指外在于受教育者主体的体现社会道德法律基本要求的社会舆论,加上学校的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等形成的合力,在主体知、情、信、意等内在心理要素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心理机制的作用下,使外在的社会道德法律基本要求被受教育者主体所接受和认同,并通过实践体验和感悟内化为其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即精神力量。外化过程是指在这种精神力量的支配下,将受教育者主体的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转化为行为实践,相对稳定地调节主体外显的行为。这一过程是道德法律意识和行为等要素不断运动、发展、变化,由低级到高级、简单到复杂、量变到质变,从而形成相对稳定的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的动态过程。受教育者主体的道德法律行为作用于外部环境,往往会产生某种社会评价,即人们在实施道德法律行为的过程中依据社会道德法律的准则和基本要求,对其行为实践所作的价值判断。其功能是以善恶和法律规定为标准,形成道德和法律行为选择的正确价值观。其实质是对受教育者主体道德和法律行为的动机、效果和价值的判断,是人们道德和法律行为选择和坚持正确行为习惯的外在力量。 3.2实践教学的最终目标 实践教学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两个飞跃。“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实践教学的最终目标是激励、促进受教育者主体的社会道德和法律基本要求的内化和外化两大飞跃。受教育者主体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形成发展的内在心理要素,包括认知、情感、信念、意志等,属于意识或精神的范畴,在它没有客观化、外在化时,还不能构成完整意义的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形成发展是内在心理要素和外在激励要素的统一,是观念、意识和行为实践的统一。它需要经过两个飞跃:一是受教育者主体通过学习和实践体验,将外在的社会道德法律原则、规范、基本要求等内化为道德和法律意识,从而实现从社会的外在力量到受教育者主体的内在力量,即精神力量的飞跃;二是实现从受教育者主体的内在力量到客观化、外在化的行为实践的飞跃。实现这两个飞跃离不开人们的行为实践。受教育者主体只有通过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形成与发展的内化和外化的整合才能实现上述两个飞跃,从而形成其道德和法律行为的相x,-t稳定的特质和倾向。 上述两个飞跃并不是一次实践教学或理论教学就能够完成的,而是需要经过反复多次,分层次、分阶段的实施才能够实现。其中,认同、信奉是重要的层次与阶段。 认同,即受教育者主体通过后天学习和实践体验,将外在于个体的社会道德法律意识内化为个体的道德法律意识及其精神需要。它是行为主体在认知、情感上,对外在于主体的社会道德法律意识的实施价值、意义的认识趋同,并指导自身自觉行为的一种心理倾向。认同阶段的重要功能是受教育者主体将外在于自身的社会道德法律意识和社会需要内化为自身意识、自身需要的认知和情感体验,并转化为其自身内在的知、情等心理要素。该阶段是确定更深层次内化的基础,是完成内化和外化运行过程,实现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形成发展两大飞跃的动力源泉和心理基础。这一阶段的重要特征是实施道德法律行为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自觉性即受教育者主体实施道德或法律行为的主观动机发自其个体的自我需要,并使这种自我需要与社会需要、社会道德法律基本要求相趋同,它区别于特定情势下的盲从,也区别于在特定外部压力下的被动服从。 信奉,即个体人在认同外在于自身的社会道德法律基本要求的基础上,通过行为实践的情感体验,建立在道德和法律价值信念基础上的相对稳定的心理倾向。道德和法律价值信念是人们在内化和外化运行机制的作用下,对转化为内心信念的社会道德法律基本要求的价值及其真理性坚信不移,它是系统化的道德法律认知和相对稳定的情感体验的结晶,是外在于个体的社会道德法律意识内化为个体的道德法律意识的较高层次和阶段。信奉阶段除实施道德和法律行为的高度自觉性、主动性外,还具有实施道德和法律行为的坚定性和相对稳定性等特征。信奉的关键是“信”,其特点是对道德和法律有关理论知识的深刻理解,通过道德和法律的实践感悟、情感体验,坚信其认识的正确性、科学性和真理性,并在实施道德法律行为的过程中表现出较强烈的情感,它是激励人们实施道德和法律行为的精神力量。道德和法律信念坚定,则认识必然深刻,情感必然强烈,意志也就愈坚定,行为则愈自觉。实施道德和法律行为的相对稳定性,是指受教育者主体通过后天学习和实践体验,将外在的社会道德法律意识和社会需要转化为其自身意识和自身需要后,不会因为外部条件的影响而动摇,相对稳定并持续地实施某种符合社会道德法律基本要求的行为。受教育者主体的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的形成与发展进入信奉阶段,标志着两个飞跃的阶段性实现和完成。在信奉阶段,受教育者主体不仅能够依据社会道德法律基本要求相对稳定的实施道德和法律行为,而且形成了相对稳定的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 诚然,“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是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片面强调理论教学而忽视实践教学,或者片面强调实践教学而忽视理论教学的倾向都是不可取的。 法律与道德论文:试析提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实效性途径探析 [论文摘要]一直以来,思想政治理论课存在讲课大道理多,内容枯燥乏味,学生学习积极性不高的问题。为了调动学生学习本课程的主动性、积极性,提高教学效果,笔者做了一些积极的探索与实践。 [论文关键词]教学实效 思想政治理论课 教学实效性 一、整合教学内容,突出重点,变系统讲授为专题讲授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内容十分丰富,讲授的道理很多,过去本课程基本上采用系统讲授的方式,力争面面俱到,但由于教学时间十分有限,最后这种讲授往往变成泛泛而谈,理论讲不深讲不透,实践教学也无法进行,学生对所学内容没有什么印象。而专题讲授则可以突出重点,集中时间和材料,对热点、难点、疑点问题讲深讲透,达到解决学生现实思想问题的目的,所以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内容上,部分教师采取专题讲授方式,遵循大学生思想品德发展规律,针对大学生身心特点,紧贴教材内容,把社会外在要求和学生内在需要结合,把教学内容分为十个专题,即当代大学生的历史使命及成长规律;大学生的学习和科学精神的培养;大学生的人际关系与社会交往;大学生身心健康与调适;爱国主义精神的弘扬和民族精神的培育;人生观的形成和价值观的选择;加强道德修养,锤炼道德品质;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宪法原则的领会与宪法精神的遵从;社会主义基本法律制度的具体与深化等十个专题,这样既能突出重点,又能把问题讲解透彻,而且教师有足够的时间调动学生思考,探索问题,围绕专题广泛采用多种教学方式和手段,集中解决学生现实思想问题,有利于提高教学的说明力和有效性。 二、结合教学内容灵活运用多样的教学方式方法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基本教学方法还是应该以课堂讲授为主,通过教师的讲授使学生明白作为一个大学生应如何做人,如何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为了加强教学时效性,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我们在教学中重点采用了以下教学方法: (一)讨论、辩论式教学 要提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实效,从根本上来说就是要充分发挥教育对象的主动能动性,激发学生主动思考问题,大学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思辨能力,善于思考和提出问题,他们关心政治,关心祖国的前途命运,但是对于一些社会问题、政治问题往往认识不清,甚至存在一些错误观点,正面回答他们,效果往往不够理想。因此,有针对性地组织学生专题讨论或者辩论,引导他们自己去寻找资料,寻找答案,弄清以前认识中的错误所在,激发学生思考的主动性积极性,养成创新的学习态度,通过课堂讨论,分组辩论,师生共同交流探讨,改变了老师讲学生听的被动局面,不仅能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而且还能帮助他们提高综合分析能力,表达能力,解决问题能力,锻炼学生敏捷思维,开阔其视野,并在相互讨论中,对与错的争辩中分清是非,受到启发和教育,从而确立正确的观点。 (二)采用启发式、案例式教学 大学新生进校时,普遍有许多不满意,不适应的地方,其中最主要的是无法在现实生活中确立自身的“同一性”,“同一性”是一种了解自己,知道自己是谁,想干什么,将要到何处去,能否被他人认同的一种感觉。这个时期的学生,失落感强,专业思想不平稳,对自己的前途目标迷茫,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用大量的,喜闻乐见的事例去启发引导学生,例如在讲授适应转变,做一个真正的大学生这一专题时,先以大学阶段在人生道路的重要作用为起点,从生活、工作等方面引导学生树立信心,找准方向,立志成才。这一方法的使用,不仅改变了原来说教的入学教学形式,而且能够为学生在确立自己的成才目标上提供一些可以借鉴的内容,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 (三)教师“讲”与学生“讲”相结合方式 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中,教师的课堂讲授是必要的,它可以充分发挥教师在教学中的主导作用,但是,适当地变换师生的角色,让学生自己依据专题内容讲课,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激发学生学习的主体意识,融洽师生关系。每学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第一次课,教师会根据教学内容,选取相关题目,学生从中选取自己感兴趣的内容在课外查找资料,制作课件,撰写大纲,上课时由学生讲授,最后老师点评总结,这种做法不仅激发了学生问题探究问题的热情,而且对培养他们发现问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活跃课堂气氛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四)采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 教学方法和手段是直接影响教堂效果的重要因素,在教学中适当采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能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增强教学的吸引力,对提高教学效果有良好的促进作用。如,影视教学是一种形象化的教育方式,形象生动的画面,优美动人的解说词,能给人深刻的印象,具有较强的感染力,能有效调动学生参与教学过程,愉快地接受教育。因此,笔者在教学之余经常关注一些时政节目,收集和积累了大量影视资料,这些影视资料片使学生受到了多方面的教育和启迪,收到了较好的教学效果。 (五)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方式 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是政治理论课教学的一条根本原则和方法,《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一门实践性、针对性很强的学科。该课程的目的就是要针对学生中普遍关心或普遍存在的政治、思想、道德、心理等方面实际问题,给予有说服力的回答,使他们加深对理论的认知与理解,帮助其逐步树立正确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因此,在讲授中,要特别注意针对一些难点、热点、疑点问题进行讲授。 三、利用人生发展设计工作室,加强师生联系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师要授好教学,提高教学效果,最重要的是要了解学生,大多的教师运用较多的是,通过教学中的提问、讨论,进行师生间的沟通, 了解其思想,为其解惑,但是由于时间有限,这种了解往往不够深入、全面。课堂教学中涉及到大学生个人发展与前途命运思考的很多问题不可能在课堂上完全解决,大学生遇到的各种人生困惑越来越多,越来越多的学生在课后以各种方式找自己的思政课老师谈心、寻求帮助。鉴于此,三峡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大胆创新,以高校德育实验室的形式,成立了“人生发展设计工作室”,作为思政课教师在课后与学生互动交流、对学生进行跟踪关怀的重要场所,工作室作为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课后延伸,打通了课堂教学与课后衔接的教学通道,通过在工作室的工作,教师们“零距离”地面对学生求助,和学生密切相处,与学生深度访谈,尽自己的能力帮助处于种种人生困惑中的学生。通过在工作室与学生面对面的互动和交流,还能够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和学生关注的的热点难点问题,掌握大量鲜活的第一手资料,这样既可缩短师生间的距离,还可以为教学积累具体真实的素材,使课堂教学更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努力提高教师自身素质和理论水平 增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实效,教师的素质及理论水平的提高是重要方面,首先教师应该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道德水平,发自内心地相信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要热爱高等教育事业,热爱自己的专业,热爱自己的学生,有良好的心理品质和人格魅力,是大学生做人的导师和行动的楷模。其次,教师还应当具有丰富的知识,特别是相当的马列主义理论水平及相关的综合知识以及高超的教学艺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课程,设计到多门学科,教师没有广博的知识很难讲好这门课,故要提高本课程的教学效果,一方面需要教师博览群书,扩充自己的知识面,另一方面,教师要不断增强自己的表述能力和努力培养善于打动人心,沟通心灵的艺术感,把问题讲得更加生动,富有感染力和吸引力,第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时代性,还要求教师必须不断的吸收教学的新资料,新信息,对本学科的最新动态要进行一定的研究,只有这样,才能开阔视野更新观念,跟上时代前进步伐,使自己的教学讲授既是有理论性,又具有一定得时代感。 法律与道德论文:道德的法——法律与道德的互动演讲范文 现代性社会的两大规范体系——法律和道德在不时的冲突和亲合。这种矛盾着的社会现象所产生的巨大后果是进一步加深了人们的迷惑以至于无法消除迷惑。即使是诸多的学者无论是前时的还是当下的,在诸如社会学、法学、哲学、政治学、伦理学以及经济学等上诠释着这一普遍而深奥的问题,并建立起各自的理论体系。虽有所共识,但仍旧无法达成和谐的一致。依然站在各自的领域内无休止的“争吵”着,谁也无法统合人们的认识。人类思维方式的不合一致及矛盾本身具有多角度思考的特性,决定着争论是必然的。这也昭示着法律和道德这一永久以来的矛盾体将是人类探讨社会和谐与自然和谐的永恒主题。 一、 法律的原初状态 法律作为规范人类行为的一般准则,并非是人类产生时所带来的“自由圣经”。它的产生由其自身的社会轨迹。按马克思的观点,法是阶级的产物,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是在人类社会发展到阶级社会时所产生的一种调整人类关系的手段。阶级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本身就是人类历史特定阶段的产物。在原始社会中,生活在一种低下且和谐状态中的人类,对于现代意义上的法律需求是不存在的。所以并没有适合它的空间。因此,我们不得不设问:在那时是什么使人类社会保持一种和谐的状态,即使它很低下?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由“谁”在支配,它又是如何支配的?而当人类进入阶级社会时,那种原始的和谐的社会体系怎么会崩溃,即使它在慢慢地脱离低下?这时的利益关系又是由“谁”来统协的,并是如何统协的? 当古猿进化成原始人,古猿群成为原始人社会,并且各自为生存而“奋斗”时,他们就深深地烙印着利益分层(利益分层是这样一种体系结构:利益具有不同性,不同的利益具有主次,高低,大小之分。因此,按照一定利益标准可形成一个阶梯状的结构,在这个结构中,人类的利益趋向总是从高到低,从主至次,从大由小的。也就是说人类在选择利益时是经过理性思考的功利选择。)每个人、每个群体都存在着各自的不同利益,即使尚未呈现出明显的外部特征,利益差别依然是实在。由于原始人自身固有的缺陷和自然条件地恶劣,造成生产力极端的低下,以至于个人无法独自生存。因此他们在本能运动的驱使下认识到“由于社会合作有可能使所有的人比任何孤军奋斗的人过上更好的生活” 所以,不同的人就不得不谋求联合,走共同生存地道路。并最终在最原始、最本能的生存目标支配下合成一体。虽然人类为着同一的最高利益而暂时地基本一致,但是利益的不同性永远存在,也就意味着利益分层仍旧发生着作用。即使在被最根本且最高利益所掩盖和压制的它,依旧是不安分的。所以,同样会产生矛盾,发生冲突。产生的问题需要解决,而不是任由它自然的随意放肆。因此,就需要一些普遍的被原始人共同接受的原则加以调整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产生于原始条件下,并根基于当时最高利益下的原始的朴素道德观念,在这种现实的特定历史条件下负起了沉重而光荣的使命,充当着利益协调者的角色。诚如恩格斯所言“一切问题都有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 这种朴素的道德观念一直在“努力而勤奋的”工作着。在整个原始社会期间人类是靠这种自身的“最神圣的氏族法规” 维系着一种自然和谐的社会状态,使其不断地进化发展。即使战争这一极端的纠纷争执方式的实际运用也是道德观念支配下发生的。 原始的道德观念形成了一套基本一致的利益分配方式,同时又规定了对社会合作所产生之利益负担恰当的分配原则。虽然普遍而原始的道德观念由社会需求产生并以其自身的规律运作,但这主要不靠外在的物理性强制才被当时的社会中的人所遵循。而是人类对道德的认同,一种内在的信念,对美好生活的普遍追求。“伦理体系得以建立,乃是源于有组织的群体希望创造社会生活的起码条件的强烈愿望。” 而“共同的伦理准则有利于增强社会的聚合力,增强社会的稳定性。” 一个稳定且团结的人类社会显然是有利于人的生存发展,故而拥有正义、勇敢、刚毅、善良秉性的个人有十分充足的理由相信他人也是按照这种基本的体制实施行为,因而也愿意让自己容入整个社会。保持着一种平和的心态生活于和谐的道德社会,也使利益的道德协调趋向于一致,不至于过分的动荡。 在普遍道德观念约束下的人类行为,并非完美无缺,更非意味着行为总沿着道德原则设计的方向实施。因为利益分层是永远存在的,并且可以不时地变换结构。所以在偶然地极不稳定的情况下,有可能并且事实是:人的自我约束是如此薄弱,以至于也会破坏道德原则。那种“在低级野蛮社会中,人类的较高的属性便已经开始表现出来了。个人的尊严、语言的流利、宗教的感情、以及正直、刚毅和勇敢已开始成为其性格的共同特点。” 的相反面也不时地出现。这种不确定而且不稳定的内在心理促使道德原则去寻找一些外在的非物理性力量加以补救,并且成为它的一部分。氏族领袖的威信,普遍的社会压力,对死亡的恐惧等都在这方面发挥着他们的作用。由此可见,道德手段并非完美无缺,其本身的固有缺陷也显而易见,因此,外在的补救是不容置疑的。但我们也不可否认的是:在原始社会中,它确实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规则体系,整个原始社会和谐的秩序是建立在这样一种规则体系之上的。因此,称它为“原始法”是毫不过分的。 然而秩序的荣耀并非是永恒的。人类自身的和社会的进化使我们更多、更好的认识自己和自然以及社会,并逐步地改变自我并“驾驭”起它们。因此,生产力的发展在所难免,自然环境也得到了改善。人类生存受到威胁的程度在渐渐地降低,利益分层体系的结构在发生着变化。生存作为最高利益的地位被人类追求以生存为基础的个人美好生活所取代。因此,原本统一于原始道德观念下的联合体也在逐步的分化。经过三次社会大分工的洗礼,个体作为独立的生产者最终形成,从而加速利益分层结构的再变化,导致原始道德规范体系的最终瓦解。因为它无法抵抗住在剩余物质增长并被氏族贵族占有进而私有化情况下所孳生的物欲、情欲、贪欲等私欲的攻击。在此我们不得不佩服马克思先生深邃的洞察力:私有财产给予人类心灵以巨大影响,并引起了人们性格的新特点的出现;它在英雄的野蛮人中已成为强有力的嗜欲了。确实,被恩格斯称为“最神圣的氏族法规”的道德规范体系在那些新生的人类性格特点面前是那么的弱不禁风,以致于一吹即到。这种在同一形式下的非实质一致的社会意识冲突被最终决定性的激化了,从而导致了冲突双方的公然的激烈的对抗,以致于原有社会制度的彻底崩溃。无怪乎恩格斯先生论道:一种离开古代氏族社会的纯朴道德高峰的堕落的势力所打破的最卑下的利益、庸俗的贪欲、粗暴的情欲、卑下的物欲、对公共财产的自私自利的掠夺——揭开了新的、文明的阶级社会;最卑鄙的手段——偷窃、暴力、欺诈、背信——毁坏了古老的没有阶级的氏族制度,把它引向崩溃。 当然,某种制度的隐退并不意味着制度的死亡,某种调整手段的弱化也非调整的失败。相反,历史的规律是,将出现更有利、更符合新社会的制度或调整手段保证社会的延续和发展。而这种或这些新的制度应该是承继了旧制度的某些合理特点,并创造性的带有新特征的,从而能够建构起新的社会结构体系。 在利益向着多元化发展时,利益分层的内容在不断的充实并且结构在反复的调整,因此,众多的道德观念也在这种情况下分化出来,产生了同一规范体系下的矛盾——道德冲突。但是它们却无力以约束自身来调整其自身的矛盾。因为道德的自我约束力并不足以把已产生的人类私欲抑制在合理的范围内。相反,这种不合时宜的手段因其固有的缺陷而放纵了人类的私欲。在“纯朴的道德高峰”已不复存在的情况下,那些已融入道德的外部非物理性强制方式,由于过多的依赖于道德原则,也逐渐失效。因此,在此起彼伏的道德冲突下,为了存续一个相对稳定的有利于人类生存发展的社会,势必需要一种新的能够克服道德固有缺陷的有效制度。 历史选择了法律,法律在这一契机下最终伴随着私有而来,并进入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展示着它巨大的优越性和顽强的战斗力。“只有在共同利益分化为众多的个体利益并导致普遍的利益冲突,仅靠道德、传统和舆论不足以有效维持社会存在与发展所必需基本秩序时,法律的产生才成为必需和可能。” 进而法律成了道德冲突的协调者,是社会在一定历史发展阶段的产物,并且维护着它产生后的社会秩序。当这个社会的自我运行或调控陷入到极端地不可解决地道德“陷阱”中,并不断地分裂出不可调和的利益冲突和道德冲突,同时又不能有效地摆脱这些冲突时,为了这些冲突不至于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我和整个社会毁灭,更为了这个社会在由表及里的层次上保持相对的和谐状态,就设置了一种表面上临驾于社会,实质融于社会的强大力量,这就是法律。它最基本的作用是缓和冲突并把冲突保持在秩序允许的范围内。 可见,法律是以多元化道德冲突的协调者出现的,它在道德冲突发展到极端情况下,不得已而担负起这一沉重的历史使命的。因为凭借“良知”这样内在的道德自觉并不能把“私”控制在不危害他人利益的范围内,即使“施诸‘日常人生’者,应当是公共道德” ,但事实是必须借助外在的拥有强制力的规矩,它的极端表现形式就是我们现在称之为法律的东西。 法律凭借着与生俱来的外部强制力,调整着错综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正是具有这种强悍的外部物理性强制力量,才促使具有不同道德观念的利益者遵循着相同原则下的行为规范。因为他们清楚地知道,破坏它意味着赋予自己以法律责任,其后果必定是不利的,不利是每个人所不希望的。所以,遵守法律就成为必需。并且,虽然法律取代道德成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但并未否弃道德的积极作用。相反,法律的产生本身与道德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且道德作为一种社会调整手段也并未完全的且不可能退出历史舞台。“道德往往成为法律的基础素材,而法律往往又巩固着某种道德;道德所不及的地方由法律调整,法律所不及的地方由道德调整。” 即使法律的强制作用也往往需要通过人的内在道德信念起作用,否则是一定存有缺陷的。只是这种强制作用使其更加直接迅速的确定且相对稳定。所以,初始的法律更多地表现出与道德的相似性以致于我们很难分辨。从原始道德演化而来的法律制度虽然具有新的特征,但道德固有的优点并未因此而被抛弃,赋予某些道德原则具有法律的效力是完全必要的,而事实也的确如此。所以,初始的“法律乃是我们道德生活的见证和外部沉淀。” 的论调是不无道理的。 二、矛盾的运动——冲突与亲合 法律的出现暂时地缓和着冲突着的道德斗争,并把这种冲突限制在秩序允许的范围内。可是法律无论如何都不能消除整个社会的道德冲突,只要不同利益个体或群体的存在。相反的是,它在调整的过程中被这个冲突着的旋涡卷入其中,与道德发生着碰撞。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的进步以及自我意识和社会意识都在不同程度的增强,它们的冲突也在不断地加强。脱胎于原始道德观念的初始法律,并没有剪掉“脐带”以此跟道德划清分明的界限成为一个完全独立的实体。相反法律继承了道德固有的优越性,并克服了它固有的缺陷,它是对道德本身的扬弃。正是这种继承和发展才使法律与道德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的暴露出不和谐的一面——冲突。 法律和道德的冲突实质上是多元化价值体系的内部斗争,是价值冲突在现实社会中的反映。物质资料的极快增长,加剧了利益的分化,利益的分化必然导致分配的不公,“由于人们对他们的合作所产生的更大利益如何分配问题不是漠不关心的,这就产生了利益冲突,因为为了追求自己的目标,他们每个人都想得到较大的一份,而不是较小的一份。” 从而最终的结果是利益冲突更加激烈。法律和道德站在各自的立场上体现着不同的价值趋向,所以不可避免的发生着碰撞。 这种在价值冲突支配下的社会现象,由于失去了一元化价值体系,并且这种一元化价值体系已不可能再恢复。因此,它将伴随着永久的人类社会。因为一元化价值体系存在的基础是单一的物质经济生活条件和同一的利益关系。而在现代性社会中,这种现实的基础早已不复存在。现实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多样性已然于我们面前,利益的不断分化更加促使不同价值观念的涌现,从而使多元化价值体系在现代社会中的牢固地位不可动摇。因此,价值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当然,我们还应看到:虽然冲突导致法律和道德都有不同程度的“内伤”,但是从总体而言,并未因此而削弱两者的力量。不同价值的斗争并未使多元化的价值体系趋于衰弱。恰恰相反,冲突本身有利于两者作用的发挥。就整个价值体系而言,这种斗争是一个不断自我否定的发展过程。强烈地体现着“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也是“适者生存”原则支配下的自我净化。 法律和道德作为两种不同的社会调整手段,在调整社会关系时的作用是不同的。而多元化价值体系又使这种作用程度的差别性更加明显,并且出现此消彼长的局面。就整个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内容而言,一方面当某些法律规范的道德基础失去其赖以存在的物质条件时,它应就此消亡。所以此些法律规范就无存在之现实的必要性。但是道德规范的消亡是自发的,而法律规范的删除是人为的。“法律制度的特征是新法律规则的引入和旧法律规则的改变或废止能够通过有意识的立法进行,……相反,道德规则或原则却不能以这样的方式引入、改变或撤消。” 所以,如果这种失去道德基础的法律规范,仍旧在法典中并且被司法官员不断的援引时,危害结果将会毫不犹豫的出现在我们面前。从深层次讲,是因为失去了同一的法律价值评判标准和道德评判标准,而立法者和司法者的价值观念没有顺应这种情势变化。 另一方面当原本没有道德基础的某些法律规范,已被立法者规定在法典中,并且由司法者在个案中不断适用,而被广大的民众所接受时,这些法律规范所体现的价值观念将扩展到道德领域,从而形成体现这些价值观念的道德规范,继而充实道德范畴。然而,法律规范是人为确定的,而道德规范的扩张难以把握。所以,如果司法者在个案处理中,依旧使用严格的法定主义,而全然不顾及道德性原则时,冲突就在所难免,混乱就会造成。在本质上是因为在短期内价值观念的延伸无法适从于它的客观基础——物质生活条件和利益关系。 再则,如果道德规则仍旧存在,但与此相适应的法律改变或者废止,那么这些道德规则在人类内心深处将会变的薄弱起来,甚至“堕落”到全无的地步。由于失去外在强制力的保护,人们可能为了自己的私人利益,而经常地损害他人的、公共的利益,破坏着道德规范。倘若不能及时的阻止此等事情的发生、发展,那么道德规范将在人的不断破坏中逐渐地弱化、消失。即使刚出现时尚有民众指责此等破坏行为,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行为的重复出现,会麻木人的道德精神的感应力,从而不在关注这样司空见惯的事。可见,“虽然道德规则或传统不能通过有意识的选择或制定而废止或改变,但法律的制定或废止却可能是某些道德标准或某些道德传统改变或衰败的原因之一。”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实践。像诸如正义、公平、平等、诚实信用、遵守善良风俗等普遍的或个别的法律原则,其本身就是人类道德观念的有力组成部分。也因为有了道德的支持,才使法律原则能够发挥出人性的作用。倘若法律不承认或者否弃这样的道德因素,那么法律或法律制度是存有极大缺陷,它是否有生命力或者在多大程度拥有生命力都是疑问。所以“法规可能仅是一个法律外壳,因其明确的术语而要求由道德原则加以填充。” 当然这并非说法律即道德,道德就是法律。如前所述,法律产生于道德,是以道德冲突的协调者出现的。作为两个独立的实体,法律有赖于道德的存在,但又是独立自主的,不完全依附于道德规范;另一方面这也不是承认每一条法律规则都需有与之相对应的道德规范,不是所有的道德规范都可转变成为法律制度的范畴。之所以称为基础其实质是在总体上,道德支撑着法律制度的建立,维系着人们对法律制度的普遍认同感。一般情况下,与道德规范相一致的法律规则才更容易被人们接受而更具有生命力。那么这样的法律制度也将是比较稳定的。 法律规范之所以为广大的民众所遵守,不仅仅是因为在这些规范的背后隐藏着所谓的国家强制力,即人们由于害怕受到法律的惩罚而遵守法律。更主要的是这些法律规范本身合乎道德原则,并且民众相信它的正确性,合理性以及正义性,即法律有内在的道德价值。即使所谓的“心理强制”的实现,也需通过人的内心感受和道德准则的衡量,“如果一个规则体系要用暴力强加于什么人,那就必须有足够的成员自愿接受它;没有他们的自愿合作,这种创制的权威,法律和政府的强制权力就不能建立起来。” 因为并非所有的法律都具有强制力,法律也并不总是合理、正义的。 同时,法律建构和维持社会秩序这一重要的作用以及其他的功能也往往通过道德作用得以实现。而且法律作用的实现的最好途径是法律规范的价值通过长时期的社会实践使其内化为人类的道德信念,在人们普遍接受后形成一种思维定势。并且用这种思维定势支配各自的行为,由于这种思维定势既符合法律又符合道德,所以在其支配下的行为也将符合法律和道德。那么法律调整社会的最终目的就达到了,它的作用也就实现了。道理很简单,在这种情况下,遵守道德和法律双重规制的行为,其必定沿着社会关系发展的方向实行,而不是去破坏它。 愿望虽然美好,却过于理想化。期盼或要求人们沿着社会关系发展的方向前进而不去做相反的运动,是合理的。但人们的实际行为是否遵循于此,则是不确定的。唯一可确定的是没有道德和法律,这些期盼和要求的内容就不可能成为现实;只要道德和法律的现实存在,期盼和要求的内容就有实现的一天。因此,理想化的愿望需要实践。 道德的法——法律与道德的互动 法律与道德论文:浅议地震预报的法律与道德冲突 前日与一位律师朋友讨论民间地震预报研究活动的时候,谈到了预报的法律问题。 我国《防震减灾法》第16条规定:“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制度。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而《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第13条更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我问这位朋友:近来被吹得神乎其神的杨智敏屡屡通过网络媒体个人预报意见(以前还称“只是内部学术交流探索,不要当信息”,后来却表态说“宁可错报接受指责,那怕只有1%的希望我还是要说的”)。从一个法律工作者的角度,是否应认为其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 那位朋友没有正面回答我的问题。他认为:谁有权地震预报并不是处于地震灾区的人最关心的问题,而利用法律的武器去打压对未知领域的探索却可能是历史倒退。这位朋友的话确实反映了目前我国相关领域存在的矛盾:一方面国家法律从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对地震预报意见采取了严格控制措施;而另一方面公众又迫切希望获知预报信息,减少生命财产损失。 类似的矛盾在医学界同样存在:我国对行医资格有严格的法律规定,但是当肿瘤医院的专家们对癌症束手无策的时候,一个没有行医证的民间术士接收病人开展癌症治疗,这种行为本身是否合法?从道德角度来看:所谓“有病乱投医”,当专家们对不治之症束手无策的时候,换一个江湖医师总是多一线希望,哪怕他没有合法的资格。病人维护生命的权力不可以用法律手段剥夺。同样,汶川地震发生后有不少网友表达了这样的看法:在专业机构地震预报不过关的情况下,听听民间人士的预报意见(哪怕是“大仙”也好)没准还能蒙对几个地震,总比坐家等死要强,何必那么顾忌法律上的教条呢? 在司法实践中要不要考虑道德标准?这是个长久以来争论不休的话题。笔者认为,在地震预报问题上的对立观念正是法律和道德冲突在这一领域的集中表现。众所周知,法律和道德的冲突实质上是多元化价值体系的内部斗争,是价值冲突在现实社会中的反映。法律和道德站在各自的立场上体现着不同的价值趋向,不可避免的发生着碰撞。从道德意义上讲,公众感受到地震威胁,希望获知地震预报意见,这完全是一种求生的本能与关心亲友安全的考虑,这种需求对灾区群众来说尤为强烈。而从法律意义上讲,社会的稳定有利于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毕竟更多的人还要进行正常的生产生活,他们的利益也应该被维护。如果任由个人散布预报意见,今天杨大仙说西部要震,明天李大师又说东部危险,势必造成股市狂跌、外商撤资、经济衰退、全国人民惶惶不可终日的动乱局面。要是国际奥委会根据某位大师的预报意见宣布拒绝来京,咱们这奥运会还能不能办? 笔者此处还想再举一个例子。或许很多人还记得当年胡万林非法行医一案。事后法律界曾经有人指出:若不是治死人命,胡无证行医严格来说并不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11条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也就是说,为了发展传统医学,我国法律竟不自觉默许了非法行医行为。只要是传统医学,就可以先治病,后考试。正是由于存在这样的漏洞,于是便出现了胡万林无证行医的畸形案例。这一事件反过来也说明国家从法律上加强医师执业管理的必要性:如果我们为了治疑难杂症而放宽对江湖术士们行医资格的要求,不知还要有多少人冤死于“杨万林”、“李万林”之手。那样做从道德上确是给患有不治之症的人以更多的机会,实际上却损害了更多数人的健康利益,这是法律所不能容忍的。 如果我们仔细研究,会发现《防震减灾法》对于地震预报意见的规定也不是没有漏洞:“任何单位或者从事地震工作的专业人员关于短期地震预测或者临震预测的意见……不得擅自向社会扩散。”但对于民间爱好者(非专业人员)却没有加以限制。所以国家才会在《地震预报管理条例》中加上第1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笔者认为,这种规定不应视为是“利用法律的武器去打压对未知领域的探索”。相反,《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扶持地震预报的科学技术研究,提高地震预报水平。”支持民间人士开展地震预报研究,与任其向社会散布预报意见并不是一回事。 笔者以为:法律不可能做到尽善尽美,只能代表更多数人的利益。目前地震预报管理的现状应该是一个利益均衡的结果,也许日后政府会采取动态地震危险等级等更灵活、更人性化的措施,在法的体现上做出调整,实现情与法的协调、德与法的并治。但作为一名法治社会的成员,我们在处理相关问题时,首先应考虑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简单地用一句“生命无价”便使天平倾向于道德一端。 法律与道德论文:教师职业道德与法律责任浅论 教师职业道德是根据社会的道德要求和教育实践活动要求,对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进行的职业道德规范。 一、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选择 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选择是指教师在职业活动中,在自己的意志支配下做出某种行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判断,这种行为选择体现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正确与否,都会直接或间接对受教者产生深刻的影响。教师对其行为做出正确的选择,是维护教育教学活动正常进行,取得良好教学效果的前提条件。教师在进行行为选择时应注意如下两方面:一是行为选择是否存在自由意志。人的行为既然是在社会实践中发生的,通过社会关系表现的主观意志活动,就应该受到客观条件的制约,离开了社会属性就失去了行为的意义。同时,人的行为必然发生一定的结果,要使行为人对所发生的结果负责,就应当承认行为选择存在相对自由意志,否则,行为人不该对此行为承担责任。教师的行为选择也是如此,在职业活动中,既要受教育法律、职业道德的调整和制约,又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以自己的意志支配其行为,体现教师的职业道德。二是行为选择的价值取向。教师职业道德行为不仅涉及到行为主体个人的利益,而且涉及到受教育者、教育事业直至社会的利益。由于教师的行为选择不同,实现的价值也就不同。能否选择正确的行为,实现有利于受教育者、教育事业和社会利益的价值,关键取决于教师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它是影响教师价值的重要因素。此外,教师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也是影响价值取向的因素。教育实践中,经常遇到主观动机与行为结果不一致的现象,有些教师在选择行为时,主观愿望是好的,但行为的结果则往往偏离价值取向,这种教育行为的选择不能实现社会需求的全部价值。所以,教师的行为选择取向寓于职业道德之中,教师在从事教育工作中,必须注重职业道德。 二、教师职业道德的法律责任 素质教育的实施,要求教师职业道德行为中要具有法律责任。教育法制不仅保障教师的权益,也要求教师应履行法定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一是教师在职业活动中要规范法律行为。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选择并实施的某种行为是有一定法律价值的,例如教师与学校订立的聘约合同、教师与学生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等都具有法律意义。不论教师选择什么样的行为形式,都将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二是教师在职业活动中要承担法律责任。我国法律对教师职业道德行为有着特定的规范,例如《教师法》第七、八两条,各从六个款项规定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以及需要承担的责任。教师要依法对学生负责,如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等等。再如学生旷课,教师应查找原因;对有着逆反心理的学生,教师应讲究一定的方法加以引导;对于差生,教师不得歧视、排挤。有的教师对不遵守纪律的学生实施打骂、侮辱甚至伤害,属于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教师职业道德的建设价值 教师的职业道德建设的意义很重要,既包括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建设,也包括教师个体的德性完善。教师职业道德的建设具有利己和利他的双重价值。一是教师职业道德的完满可以使教师获得自我实现的价值。德性伦理学家麦金太尔指出:“德性是一种获得性人类品质,这种德性的拥有和践行,使我们能够获得实践的内在利益,缺乏这种德性,就无从获得这些利益。”教师必须拥有高尚的职业道德,以身作则,才能影响好、培养好学生,让学生的成长过程奠定道德基础。教师德性的发展是在教育实践中不断积累起来的,教师德性的获得和提升是教师生命的表达和潜能的释放,有助于教师明晰教育工作的意义。二是教师职业道德对教师敬业乐业、贯彻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和效果有重要价值,能优化教师队伍,调节各种教育因素充分发挥效力,是学校和教师队伍取得社会良好评价和有力支持的感召力之所在。 四、结语 综上所述,教师的职业道德与法律责任是相铺相承的。教师既要有较高的师德又要有较强的责任心,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职业道德,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专业水平。教师职业道德与法律责任是教师胜任这一神圣职业的重要保证。教师德性利己利人,价值重大;教师责任是法律规范,必须担当。教师要坚持依法从教,提升个人师德品质,把教书育人作为自己的重要人生目标,自觉追求有意义的生活,实践有意义的人生。 作者:贾冬莲 单位:长春市二道区青少年宫 法律与道德论文: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论文 一、调查主要结果 从总体上看,“基础”课程任课教师对2013-2014学年度第2学期10所文科学院2013级本科学生以及2014-2015学年度第1学期6所理工科学院2014级本科学生的自评互评考核方式运行情况是高度认可的。13位“基础”课程任课教师把自评互评纳入“基础”课程考核持肯定态度,认为自评互评较好地测评了学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学生独立思考能力,给予了学生更多交流机会和展现平台,是当代大学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载体。但与此同时,13位“基础”课程任课教师对现行的“基础”课程教学方式、考核方式,以及“两支队伍”融合等问题呈现憧憬与期待、抱怨与不满、疑问与忧虑相交织的复杂心理。 (一)自评互评有助于提升课堂教学质量 但对“基础”课程改进教学方式存在憧憬与期待。“基础”课程任课教师在回答“作为试点班级的任课教师,您认为本次改革试点对课堂教学质量的提升有推动作用吗?如果有,体现在哪些方面?”这一问题时,有13位“基础”课程任课教师持肯定态度,认为自评互评考核方式的拟定和设计对于提升“基础”课程课堂教学质量发挥明显的积极作用,它不仅有助于当代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树立科学的理想、信念,而且有助于当代大学生恪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以及遵守校院规章制度等。除此之外,依托自评互评,能够有效推动“基础”课程任课教师有针对性地结合行课学生客观实际和学院人才培养方案来设计教学内容和改进教学方法,进而使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均取得较大改善。但是,一段时间以来,“基础”课程任课教师习惯于按照教材章、节、目内容进行循规蹈矩的逐条讲解,我们认为这种按照教材篇章顺序进行传统讲授的教学方式略显僵化、生硬,明显与自评互评考核方式的改革导向不符,它不能够解决教学知识要点多、教学计划课时少、教学内容简单重复、教学效果质量差等突出问题。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13位任课教师对“基础”课程改进现有教学方式、方法存在憧憬与期待。 (二)自评互评有助于测评学生基本素质 但对“基础”课程现行考核方式存在抱怨与不满。“基础”课程任课教师在回答“您认为本次试点改革中有哪些值得肯定或不足的地方?”这一问题时,10位“基础”课程任课教师认为,自评互评考核方式体现了测评公正、机会平等、团结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体内容和基本要求,有助于当代大学生认知、认同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初步做到了综合测评学生的课程理论知识习得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思想道德素质、法律素质。但是,有3位“基础”课程任课教师对个别学院自评互评考核方式管理过程的松散化和随意性、成绩测评的简单化和趋同性等问题存在不满情绪,对校、院关于自评互评考核方式所配套进行的课程平时成绩改革导致课程平时考核繁琐化、量化课程作业导致作业质量贬值化等问题存在抵触情绪。调研发现,13位“基础”课程任课教师认为通过相关政策来规范自评互评管理,强化平时课程考核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如何使“基础”课程考核方式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使刚性约束与柔性管理相结合,在克服以往考核方式存在“重智轻德”、“高分低能”等弊端的基础上,真正达到“释压减负”、“知行合一”,既取得教学质的提高也获得考核量的平衡还迫切需要全面的统筹规划。 (三)自评互评有助于“两支队伍”融合 但对构建稳定、持久的长效机制存在疑问与忧虑。“基础”课程任课教师在回答“您认为怎样能更好地实现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和学工队伍的融合?”这一问题时,13位“基础”课程任课教师认为,自评互评考核方式使我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与学工队伍长期存在的“人为分裂”或“二元对立”等错误思想倾向有所遏制,有利于“两支队伍”的亲密合作。依托自评互评,“基础”课程任课教师主动与任课学院学工部门负责人联系,全面了解对口学院的人才培养方案,熟悉行课学生专业的发展前景和毕业的就业现状;同时,学工部门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副书记、书记)率队深入课堂随机听课,既了解任课教师的授课特点,观察行课学生的学习状态,也使没有上过“基础”课的学工部门教师较好地熟悉“基础”课程教材内容。通过课前交流、课后反馈,任课教师和学工部门负责人建立了较之以往更为宽泛的接触和更为紧密的联系,使“两支队伍”能够群策群力、协同分析本院学生在课程学习和日常生活方面存在的问题。但是,一套稳定、持久的长效机制并没有构建起来,“两支队伍”融合的深层次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 二、调查现状分析 当前,我校“基础”课程自评互评考核方式建设和改革现状呈现出稳中有进的良好发展态势,但是,成绩与问题依然并存。我们既要清晰看到“基础”课程自评互评考核方式对提升课堂教学质量和明确立德树人教育任务的推动作用,对促使校、院人才培养体系科学化、完整化的助推作用,也要深刻认识“基础”课程自评互评考核方式所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尤其是其所面临的合法性危机问题。结合调研情况,我们认为只有选择正视现存问题,善于在不断试错中校正偏差,辩证、客观、公正地看待“基础”课程自评互评考核方式建设和改革现状,才是推进我校思想道德教育改革和“基础”课程教学改革、考核方式改革的必由之路。 (一)自评互评意义尚需突出强调 “基础”课程自评互评考核方式并不是单纯地为了考,而是多侧面、多视角地考量每个学生的教育自主性、参与自觉性、表达自如性,甚至管理自治性。它既是一次常规的课堂教学,又是一次不同寻常的课程学习;它既是一次规范的过程考核,又是一次与众不同的随堂考试。因此,“基础”课程任课教师,包括班主任、辅导员、副书记等学工系统负责人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基础”课程自评互评考核方式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提高自评互评考核方式在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改革和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改革中的比重和分量,提升学生对“基础”课程的心理认知和情感认同,真正让当代大学生做到自我教育的主动性与课程考核严肃性的有机结合,使学生在愉悦接纳“基础”课程自评互评考核方式过程中,达到受教育、长才干,锻炼自我、完善自我的作用。 (二)自评互评指标尚需删繁就简 在具体实施自评互评考核过程中,学院制定了涵盖明德与守法两大汇报板块的学生课外思想道德培养与综合表现评价体系,要求学生必须在不低于5分钟的时间段内至少汇报6方面内容:(1)在成都大学的自我定位与本期发展情况;(2)人生理想及自我实现的准备;(3)身心和谐发展情况;(4)学习目标与达成情况;(5)日常生活道德践行情况;(6)个人法治、规则意识及遵守情况。它内在地要求学生具有较高的概括能力和良好的表达能力,旨在促使学生较为全面地去反思自我、认知自己。然而,不少班级学生在规定的时间段内根本来不及汇报完上述内容,这就带来了汇报者汇报时蜻蜓点水、草率应付,点评者打分时无从下手、盲目给分的问题。我们认为学院还迫切需要根据具体院情进一步整合测评体系中的指标内容和具体维度,以利于学生汇报时特色鲜明、重点突出、详略得当,学生点评时有的放矢、切中要害、评分客观。 (三)自评互评过程尚需规范管理 13位“基础”课程任课教师认为学生参与“基础”课程自评互评考核方式的态度是积极的,考前准备也是认真、充分的。但是,教师们认为学生在参与自评互评考核过程中仍旧存在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一些学生在自评汇报时嬉笑怒骂、嬉皮笑脸,主题不明确,重点不突出,观点不集中,假话、大话、空话、套话、废话较多;一些互评学生在听讲时心不在焉、心神不定,有的环顾左右而言它,有的充耳不闻,甚至有个别学生耍手机、看小说、睡觉等。还有一些学生在提问时乐于提一些与测评内容无关的哗众取宠话题,甚至说一些带有人身攻击性质的激进言语,还有个别学生在自己汇报完以后对其他同学汇报不上心,存在故意迟到甚至旷课缺席现象。这就迫切需要进一步规范自评互评考核过程,形成一套严格管理和严肃纪律的自评互评考评制度,营造一种相对严肃、紧张、活泼的测评氛围。 (四)自评互评配套尚需丰富完善 13位“基础”课程任课教师认为自评互评考核方式的现行做法具有率先垂范的作用。但是,13位“基础”课程任课教师强烈呼吁,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不能够解决学生成长成才中的所有问题,“基础”课程不能包打天下。同时,自评互评考核方式的介入也不是一劳永逸的,其功能和价值同样不能无限拔高,仅仅依托自评互评考核方式来深化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改革和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改革还是势单力薄的。13位“基础”课程任课教师认为:在课程平时考核方面,要适度增加一些小测验,以重点考核学生对重大现实问题、敏感问题或者热点问题的分析和认识能力;在随堂考试方面,要尽可能地设置一些开放式的、学生能够理论联系实际回答的问题;另外还需要配套进行“基础”课程网络化教辅、计算机考试等措施来帮助学生全面发展。 三、对策与措施建议 基于调研情况分析,上述问题的形成既有远因又有近因,既有内因又有外因。总结起来大体有以下几点:一是“基础”课程任课教师队伍的内涵建设力度不够导致了课程的含金量不高;二是“基础”课程教学方式的创新性不强导致了课程的吸引力不强;三是“基础”课程自评互评考核方式的约束性不硬导致了课程的严肃性不够。基于此,我们认为“基础”课程任课教师至少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统筹兼顾,以利于推进“基础”课程自评互评考核方式建设和改革的科学化发展: (一)培养专家型人师 古语说:“经师易得,人师难求。”“基础”课程任课教师要在自身专业素质、政治素质、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等内涵建设方面进一步加强。也就是说,要打造一支自身素质硬、理论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高素质、高学历、高职称专家型“基础”课程任课教师队伍。那么,如何把现有的“基础”课程“经师”培养成专家型“人师”呢?我们认为校、院有关部门除了加大力度外部引进优秀人才以外,更要注重内部培养,加大师资培训支持力度。要给予“基础”课程任课教师更多的课程观摩、学术交流、社会实践、参观考察的机会,定期组织省内外思想政治教育同行开展以交流经验为主的教学研讨,定期组织“基础”课程任课教师参加新课程标准、新修订教材、新媒体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同时,“基础”课程任课教师还要尽可能多地了解当代大学生的专业知识、个性特点、价值取向……以利于“基础”课程任课教师更新现有知识结构,掌握先进教学手段,夯实专业技能基础,完善教师道德人格,进而有效驾驭自评互评考核方式改革带来的新问题、新挑战和新要求。 (二)倡导网络化教辅 古语说:“凡益之道,与时皆行。”在全球化、信息化、网络化的今天,“基础”课程任课教师要善于做与时俱进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因为,现代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表明,当代大学生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单纯以课堂讲授为主的“灌输式”、“填鸭式”教学方法普遍满意度较低,更是不满足于网络教学资源的匮乏,他们大都欢迎课堂讨论、分组讨论、小组辩论、网络教辅等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双主体”教学形式。鉴于此,“基础”课程任课教师在教育内容与教学方法方面虽然进行了不懈的艰辛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积累了一些经验,但是,网络缺失的教学方式并没有从根本上取得理想的预期教学效果。我们认为问题的症结在于面对当代“90后”大学生“无时不网、无处不网”的现实状况,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不足严重制约了师生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因此,“基础”课程任课教师不仅要在常规授课方面下功夫,广泛开展专题教学、案例教学、视频教学等,还要充分利用好网络教学平台等新媒体,主动走进学生的网络生活,借助网络化教辅扩展自评互评的边界和功能。 (三)增设计算机考试 自评互评考核方式的成功试点,使“基础”课程最终形成“平时、随堂、自评互评”三位一体考核方式。实践证明,这样的考核方式实现了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考核方式改革的重大突破,引起了学术界尤其是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界的高度关注。但“三位一体”考核方式也并非尽善尽美,主要不足在于考核刚性不强,致使学生的分数普遍偏高,及格率大幅度提升。这就造成部分学生对“基础”课程学习的不重视,存在“想考高分不容易,想不及格也不容易”的错误心理。面对这一问题,“基础”课任课教师一致认为,应增设计算机考试方式,重点考核“基础”课教材中最基本的概念、原理等知识,形成“四位一体”考核方式,以确保“基础”课程的教学质量。总之,扎实推进高校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改革、考核方式改革任重道远,还迫切需要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现有成绩基础上持之以恒地探索和努力。 作者:岳鹏万君曹游宇何翠微单位:成都大学 法律与道德论文:职业道德与法律分层教学论文 一、开展分层教学的必要性 从2010年起,我校进行了教学方法的全面改革,在教学过程中推行“行动导向法”,实施“项目教学”。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课程《职业道德与法律》也进行了项目教学的系统化改革。实施的过程中,我们发现由于学生存在智力、兴趣爱好、前期知识储备等方面的个体化差异,以统一的教学项目和评价标准去应对所有的学生,势必会造成部分学生学有余力而部分学生达不到教学目标的情况。根据马斯洛的人本主义心理学:人在满足吃饱穿暖等低层次的生理需求(Physiologi-calneed)和安全需要(Safetyneed)之后,就会产生被尊重的需要(Esteemneed)和自我实现的需要(Self-actualizationneed)等方面的高层次需要。如果学生能顺利地完成课程所要求的教学项目,就会获得“高峰体验”而带来的心理满足感,追求这种体验的行为动机,可以推动课程的学习。相反如果不能完成课程的项目任务,会使学生产生挫败感,导致对课程的厌烦感,教学效果不能保证。为实现良好的教学效果,最大限度地激发学生的学习潜能,有必要根据不同层次的学生,设计与其能力相匹配的项目任务,使得所有的学生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满足自己的心理需求,产生主动学习的心理动力。 二、《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分层教学的实施 (一)分层的方式课程开始的时候,我们对所有的学生一视同仁,采取无差别的方式,教学项目任务。根据学生完成任务的情况,把学生按甲、乙、丙、丁四个层次分组。在这个基础上,对于不同层次的学生不同的项目任务,确保学生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完成相应的教学任务。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教师根据学生的发展情况动态地调整教学项目的难度,乙组的学生经过努力可以升到甲组。甲组的学生不能胜任该组的项目任务,也可以调入乙组。 (二)统一授课和分层辅导相结合在现有的教学条件下,为了保证授课的效率,课程《职业道德与法律》采用集中式的班级授课模式开展。面对不同层次的学生,教师讲授的内容和授课的方式是一致的。为了兼顾不同层次学生的接受程度,我们采取“统一授课,分层辅导”的方式。对于接受程度比较好的甲组和乙组的学生,强调“以学生自主学习为中心,教师帮助点拨为辅”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丙组和丁组的学生则以“帮助”为主,重在带领学生学习。目的在于引领学生在各自的“最近发展区”发展,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心理需求,调动学生的非智力心理因素的积极作用。 (三)关注学生的自尊,避免分层教学的负面效应分层教学的目的在于激发不同层次学生的习潜能,使不同层次的学生获得适合自身的发展。然而,给学生进行分层,难免会给学生贴上“三六九”等的标签。尺度把握得不好,会给处于低层次的学生带来心理阴影,对学习产生负面的影响。这就要求授课教师对“分层”的操作进行艺术化的处理,在分层的过程中,弱化“层”的概念,强调“分”的原则。 (四)课程《职业道德与法律》的评价方式为了配合“项目教学”的实施,课程《职业道德与法律》采用了过程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相结合的评价方式。1967年美国哲学家斯克里芬(M.Scriven)首先提出了过程性评价(formativeassessment)的概念。随后,过程性评价被美国教育家卢姆(B.S.Bloom)应用于教育实践中。过程性评价将评价对象过去的表现跟现在相比较,或者把被评价的个体的有关侧面进行相互的比较,从而得到评价的结论。这种评价方式的主要特点在于能及时、客观地反映学生学习中的情况,评价更为真实、客观。另外,在教学过程中,及时地将评价的结果反馈给学生,可以使学生全面地了解到自己阶段性的学习效果,促使学生积极地进行反思和总结,端正学习的态度,调整学习的方法和心态,取得良好的学习效果。虽然过程性评价有着终结性评价无法比拟的优点,但在实施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了教师工作量大,不同教师对评价标准的把握主观性大等缺点。相比之下,终结性评价具有评价效率高,客观性强等方面的优点。在教学课时有限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过程性评价的补充评价方式。 三、分层教学的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 实践证明,在班级集中式授课的组织模式下,对课程《职业道德与法律》进行教学改革,采用分层教学的形式,可以迎合各种层次的学生的心理需求。有效地解决了后进生和优秀生之间,获知进度不均衡的矛盾,使所有的学生“学有所得,学有所乐”,从而有效地激发全体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分层教学在《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项目式教学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暴露出了一定的问题。《职业道德与法律》不同于专业课,项目的主观性较强,项目难度的界限不好界定。另外,在教学的过程中,授课教师必须花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准备适合不同层次学生的教学资料。如何解决这些分层教学在实施的过程中碰到的问题,是一个我们需要继续深入研究的课题。 作者:程秀鸾单位:广西柳州市第一职业技术学校
房地产经济论文:分析我国房地产经济泡沫预防策略 论文关键词:房地产;楼市;泡沫经济 论文摘要:文章对房地产市场泡沫的产生与危害及其对策作简要分析。2010年我国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进行了一系列的经济改革和政策调整,旨在抑制过快增长的房地产泡沫经济,保障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的发展,维护广大人民的住房权利。 一、房地产市场泡沫 所谓泡沫经济,是指由于人们非理性的经济活动,导致某种交易物的价格剧烈增长,这个价格远远超过其本身的价值。这种突然形成的高价,不能长期维持,按照经济规律,经过一定的时间它必然会下降到符合其价值的水平上,这种现象就像泡沫的破裂一样,所以称作泡沫经济。当这种现象发生在房地产市场时,便形成了房地产市场泡沫经济。 房地产市场泡沫的大规模爆发最早产生于日本。从1985年开始,日本政府为了刺激经济发展采取了非常宽松的金融政策,鼓励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同时由于美元贬值,大量国际资本进入日本的房地产业,导致房价飞涨,使得国民纷纷投机房地产市场。 二、我国房地产泡沫的产生 近年来,由于房地产业所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各地政府对待房地产项目几乎是一路绿灯,在政策与经济上都给予其相当大的扶持力度,这使得房地产业的发展势头过于强劲,一跃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但这种非理性的发展,使得房地产业已经显露出超出国民经济承受范围的苗头,房价一路飙升,许多地区的房价已经远远超过了普通民众的购买能力,“地王”与“天价”楼盘不断地涌现,房地产业已经成为暴利行业的代名词,其产生的经济泡沫也在不断增长。主要有以下原因: 第一,居高不下的市场需求导致房价非理性上涨。需求是市场的根本推动力。我国是一个人口基数庞大的国家,国民对住房的需求量始终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加之近年来我国城市化速度的加快,住房需求一直居高不下,在这种长期供不应求的状态下,由于没有政策的限制,开发商掌握了市场的主动权,在利益的驱动下,房价的上涨逐渐进入了一种非理性的状态,并且开始了恶性循环,使得整个房地产市场一直维持在一种高房价、高需求的状态,而且房产的价格已经远远超过其本身的价值,从而促成房地产泡沫。 第二,我国土地的稀缺性导致房价随地价飙升。我国的土地供给尤其是城市建设用地的供给量十分有限,由于房地产市场的高利润性,众多的大型企业纷纷介入,大量的国内企业资本进入房地产市场,导致土地市场的竞争十分激烈,土地出让金动辄几十亿上下,地价的猛涨导致房地产开发成本的直线上升,开发商为了获得高利润回报,只有不断抬高房价,最终把负担全部转嫁到了购房民众身上。 第三,银行等金融行业支持过度。我国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有超过50%的资金是来自于银行,银行为了追求利润,将资金大量注入房地产市场,间接地促进了地价的飙升;同时,银行本身盲目的扩张信贷规模,忽略了房地产市场的风险性,致使各种投机行为愈演愈烈,不断堆积金融风险,也为房地产泡沫的产生埋下了隐患。 第四,各地方政府对财政收入的追求。由于房地产行业的高利润性,其在很多地方都成为了当地的支柱产业,为地方的经济发展和政府的财政收入做出了重大贡献,所以,对于房地产行业,各地政府都给予了很大的支持,导致房地产的政策过于宽松,地方政府不能切实有效地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使得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缺乏合理的规划与管理,这也是房地产泡沫形成的重要因素。 三、房地产泡沫的危害 第一,广大民众的住房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房地产泡沫破裂前最直接的危害就是房价过高,这使得人民大众无力购房,或者说一旦购房便背上了巨额的银行债务,成为所谓的“房奴”,一方面大量的资本投入房地产市场,另一方面人民的住房需求却始终得不到满足,这违背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利于社会安定与发展。 第二,泡沫破裂会引发严重的金融危机。从日本的泡沫经济破裂可以看出,无论是银行、企业还是投机者,大量的国民资本投入了房地产行业,一旦泡沫经济破裂,将会引发剧烈的金融危机,企业倒闭,投机者破产,最终银行将会成为最大的买单者,由于银行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的命脉,银行的亏损对整个社会带来的经济灾难是难以估量的,不仅如此,这场经济灾难对国家今后的发展将会产生长久的负面影响。 四、房地产泡沫的对策 第一,银行实行严格的信贷审核机制。由于房地产业的主要资金来自银行,要严格的控制银行的信贷项目,杜绝信贷违规操作,严防不良贷款产生;同时,要严格控制房地产业银行资金的比重,防止控制投机行为,为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提供良好的金融条件。 第二,加强管理土地市场。土地交易价格是房价的风向标,因此要对土地市场进行严格规范,出台相应的政策来遏制囤积土地等各种土地投机行为,保证土地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房地产经济论文:关于我国房地产经济发展规律的分析与探讨 在当前的时代之中,房产行业在国家的总的经济中体现着非常关键的意义,其成为了带动经济进步的关键行业,而且对于货币以及财政政策的落实等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所以,要认真的分析其发展规律。 1 房产经济对于国家经济的带动意义 在我们国家,它是经济的基础行业,在经济中占据非常关键的位置。其发展带动了内需,而且也带动了有关行业的进步,其对于国家的经济进步来讲有着非常关键的意义。不过在经济进步的时候,也会存在很多的不利现象,干扰到经济的几部,因此要积极的应对存在的变化。 1.1 行业的进步带动了其他的一些行业的进步,对于国家的总的经济有着非常关键的意义。像是房产行业的进步,就能够显着的带动家电以及建材和装修等领域的进步,其有着非常紧密的关联,此类行业的进步,能够切实的带动经济的进步。 1.2 经由群众对房产的消费,能够带动很多行业的消费,其牵扯到很多层次。对于房产消费来讲,其是一项综合化的消费活动,因此群众的消费活动,使得内需扩大,带动了经济的进步。 1.3 行业的发展要靠着很多的工作者来扩充其实力,因此能够有效的缓解目前的就业压力。行业的发展速率越快,其供应的就业职务就越多,就可以更加积极的缓解目前的压力。除此之外,行业的发展还能够带动其他行业的进步,而且也增加了就业机会。 2 积极的分析当前的房产经济的发展特点 我们国家的房产行业是一步步发展得到的今天的成就的,该过程是有很大的变化性,从最初到目前总共历经了四个时期:1981~1983年的第一轮周期;1984~1990年的第二轮周期;199l~1996年的第三轮周期;1997年开始至今的第四轮周期。通过比对这四个阶段我们得知国家的房产和走起的体现形式有着非常显着的改变。其时间在增加,而且变化的幅度降低了,衰退与扩张的时间比在减少。我们可知,在今后的一段时间中,行业除了要持续这种发展规律,还将表现为周期每一阶段的变动将呈波浪式,且变化越来越无规律性。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我国房地产业发展已经经历了三个周期,目前正处在第四个周期。行业的高速前进带来了非常多的经济以及社会方面的不利现象,对于房产发展太快的担忧,国家设置了很多的调控法规,这种发展态势过热的问题,其实是发展周期波动规律的表现。 3 当前的宏观经济对于房产市场发展规律的意义 3.1 国民生产总值的影响 我们国家的总的经济进步和行业的经济进步之间有着非常大的关联意义,其是互相影响的。经济的高速前进,带动了国家的生产总值的提升,此时群众收入也开始增加,在这种背景之中,群众的物质生活能力也得到了显着的提升,对于房产行业的进步有着非常积极的带动意义,价格稳定上升。所以国民生产总值和房价是正相关的关系。 3.2 利率的影响 在行业高速发展的时期,要靠着充足的资金扶持,其是一种非常显着的资金性的行业。在行业之中,不管是结合房产来投机亦或是投资,均要靠着非常多的资金投入,在利率降低的时候,很多的单位或是个体就会贷款然后将资金投入到房地产市场中,促进了房地产价格的上涨。同时由于利率的下降,在还款难度上也有所下降,那么就会刺激一部分消费者进入的市场中,贷款购房,推动到了房地产市场的价格。反之,利率上涨,就会出现相反的状况。所以说利率的变化和房价是呈负相关的关系。 3.3 消费水平的影响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居民的消费水平有所提高,在消费方面的能力有所提升,那么在房屋上的投入也就会有所增长。这种消费水平是在不断的累积过程中逐渐上升的,在消费水平达到一定层次的时候,房价上涨也可以在居民的消费能力范围之内,所以消费水平的增长会促进房价的提升。所以说消费水平和房价之间是正相关的关系。 3.4 货币供给量的影响 央行通过运用公开市场操作、再贴现、再贷款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等货币政策工具来改变货币供应量,这会改变商业银行的准备金和存款,进而影响其贷款供给能力。银行贷款能力的变化会影响住房贷款的可获得性。当货币供应量下降时,贷款难度增加,会引起房价下跌;而货币供应量增加时,贷款难度减小,就会引发房价上升。也就是说如果央行实行从紧的货币政策,则房价会下跌;反之,则房价就上升。 4 促进我国房地产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分析 4.1 加强规划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实现各种资源的有效利用 首先要在政策上限制粗放型的房地产经济,努力使房地产经济向资源集约利用的方向转变,尤其要提高对土地、空间资源的利用效率;其次,应作好房地产发展中的科学规划,使房地产与其他行业协调发展,既要发挥房地产对国民经济的支柱作用,带动经济增长,也要避免那种过分超前,危害经济的行为。 4.2 调整房地产投资政策,确保房地产经济健康发展。房地产投资政策的制定和出台,要特别注意到以下经济状况:(1)密切关注房地产投资规模的变化。保持房地产投资规模与宏观经济规模相适应,不能脱离宏观经济基本面的支持:保持房地产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的合理比重,防止比重过大或过小;(2)投资结构要合理。房地产开发投资要更趋理性化,要重视市场调研和目标市场定位,使房地产投资开发牢固地建立在市场需求的基础之上,成为市场需求拉动型投资扩张。 4.3 变革目前的土地策略。我们国家在之前的土地出让形式中面对很多的不利现象,此时就使得开发商对于其使用不合理。价格增加,就会使得房价变高,因此要对土地策略积极的调节。在出让的时候,要防止暗箱操控,确保交易工作是公平的,确保行业发展顺畅,确保经济有序前进。 5 结束语 我们国家的房产经济的稳定进步对于带动总的经济发展来讲有着非常关键的意义,在之前的时间中其已经被有效的证实了。在房价高速上升的时候,城市中存在泡沫现象,国家经由积极的调控,对于行业市场做了一定的干预,此时的房价开始变得稳定,经由国家的努力,价格已经开始变得稳定。发展有序的房产市场,带动其经济稳定发展,对于国家的经济进步有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因此要积极地分析它的发展规律。 房地产经济论文:论如何促进房地产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房地产经济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房地产经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地位日益重要,房地产业逐步成为我国强大经济支柱之一。但随着我国房地产经济运行的不断深入,关系到千家万户合法权益的住房问题也日益凸显。房地产经济的发展关系着房地产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本文主要分析了国民经济发展中房地产业的主要作用和当前房地产经济运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对策,以供大家参考。 一、房地产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意义 房地产业不仅仅要合理利用每一份宝贵的土地资源,还要为我们的子孙后代留下合理的发展道路。 房地产不是单单盖房子与卖房子这么简单,还要考虑到其是否会影响环境、资源、金融等相关问题。房地产经济的发展,它的暴利性是人们争论的焦点。尤其是近年来,人民大众、专家、媒体都对其批评与赞扬争论不休。我们不能否认房地产经济在十年来带给国人经济的提高。它的迅速发展不仅仅满足了当代人对房屋的需求,还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房地产业的发展要顺应社会发展、人口发展、经济发展,更要适应生态的发展。过度的地产行业发展势必将导致地产行业经济的衰退,从而制约多方面行业经济的发展。所以,房地产经济走可持续发展对社会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二、我国房地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总量性与结构性的供求失衡,导致了大量的商品房空置 从目前的房地产业发展来看,一个实际情况是,有相当一部分商品房未得到有效的利用,空置率居高不下。空置商品房产生的原因很多。包括开发商资质低,开发的房地产质量有问题、销售不畅,或缺乏自身特点导致的空置等等。空置商品房不但占用大量宝贵的资源,长此以往,还将影响到整个地区经济的发展。 2、无序的开发与发展,导致了土地资源的浪费及生态环境的破坏 房地产业发展中资源浪费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我国人口众多,土地资源有限。房地产业要想持续长久发展,合理的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及有效的保护环境是必须考虑的问题。 3、房价过高导致贫富悬殊的加剧,也增加了社会的不和谐因素 房价的超高上涨,使中低收入人群很难拥有一套房子,一般的老百姓买不起房,这样一个庞大的社会阶层必然存在一定的心理落差,导致社会失去和谐。社会财富的分配不公,各阶层间严重对立就不可避免。房价不和谐导致了社会底层涌动大量的不满及愤怒情绪,贫富差距悬殊导致社会矛盾激化,也致使社会稳定的成本过大,房地产经济的发展也将会受到严重的阻碍。 4、房地产投资的比重过大,造成金融潜在风险及行业不平衡 我国房地产金融虽已完成基本制度的建设,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及良好发展态势的金融体系。但还存在一定的问题。由于房地产的投资过大,住房消费贷款的发放将给银行资产带来安全隐患,贷款资产流动性不足,低进低出运营的方式使资金使用低效率且有失公平。这些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将影响房地产业的持续发展。 5、在房屋的开发建设上科技含量低,新材料、新技术使用量小 某些开发商为,!了节省资金,在房屋建设过程中,不愿意运用新技术、新材料,房屋建设的科技含量较低、质量较差。因此,房地产业要想长久发展,在建设上必须走上高科技、低消耗,少污染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三、促进我国房地产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1、加强市场监管及宏观调控,依靠科技进步、加大科技投入 政府公平、高效的监管与宏观调控是房地产业可持续发展必须依靠的外部环境。政府部门应加强管理与监督,减少或避免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政府行为或腐败与暗箱操作现象,相关部门应严格执法,并力求不断的完善房地产经济的法律法规,创造一个公平与透明的良性发展的市场环境,使房地产项目与市场需求相协调。并在开发建设中依靠科技进步,加大在房地产建设中的科技投入,提高城市住房的科技含量。将新科学知识运用于住房建设实践,不断的开发新材料代替有限的自然资源,重视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利用,提高能源使用的效率,只有这样才能保持房地产业的可持续性发展。 2、和谐的开发与利用,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房地产业是城市生态经济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所以,在进行房地产项目的建设时,要进行充分的调研,科学的进行规划,树立“保护环境,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合理的利用及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及生态环境,房地产经济要想持续发展,就必须处理好人类生存发展与保护自然资源之间的关系。房地产与环境因素的衔接应自然优美,房地产建设应当以低消耗、高效率为根本,确保环境质量的不断改善及有效提高。 3、逐步完善相关金融体系,建立与发展房地产金融二级市场 当前,房地产业要想持续发展就必须依靠房地产金融基础支持,这也是其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一环。从我国当前房地产金融的发展现状来看,必须要加强房地产贷款结构的调整,注意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同时,对于房地产金融发展资金来源的问题、期限错配问题及资产流动性等问题,房地产金融业就必须研究并进一步建立起住房抵押贷款的二级市场,逐步实现抵押贷款证券化,打通房地产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联系,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房地产可持续发展资金来源的问题,有效的分散了银行贷款的风险,房地产金融的市场化程度得到提高,加快了国有商业银行转变为真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的步伐,提高了整个房地产金融的实际效率。 4、科学的规划与管理,有效利用各种有限的资源 房地产业只有持续发展才能满足人们不断改善住房条件的需求。为了抑制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各种不良现象的发生,就要加强管理,进行科学的规划,适度控制其发展规模与速度。在政策上限制粗放型的房地产经济,使房地产经济走资源集约利用的发展道路。提高土地与空间资源的利用率。要发挥房地产对国民经济的支柱作用,避免那种过分超前,危害经济发展的行为,形成房地产业同国民经济三大产业良性与协调的发展态势。 四、结语 从过去的房地产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可以看出,房地产经济的发展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卓越的贡献,房地产业也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支柱性产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 在房地产业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阻碍了房地产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对我国的经济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我们在对房地产经济进行管理的时候,应该采取现代的经营管理手法,运用先进的管理理念,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才能够保证我国的房地产经济有更长远的发展道路,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也会起到更大的促进作用。 房地产经济论文:房地产业国民经济的论文 一、我国房地产业的近年来的发展现状及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近年来我国房地产业发展现状跟据中国房地产协会的相关信息,我国房地产市场近年来的发展具有两个特点:一是新的房地产项目开发面积增大与竣工面积的增长幅度减缓并存;二是各地房地产项目拆迁规格的增长放缓,但对土地使用的控制情况恶化。原因在于,一是在国家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之下,开发企业对土地囤积的空间越来越小,相应的土地利用效率在提高,促使项目开工的比例提高。但仍然有一些开发企业为了确保项目收益,控制项目的建设进度,延缓项目的开发时间,从而使得竣工面积的增长速度减缓。二是国家针对拆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出台了文件政策进行规范,使得拆迁增长速度减缓。但土地使用情况仍然需要进一步进行规范。从投资角度看,目前我国对房地产的投资热情仍然持续高涨,对房地产业的投资在整体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所占的比例也较大。从投资构成角度看,主要的资金来源是国内民间资本,其投资占到国内房地产市场投资总份额的绝对比例。据2011年的统计,这个比例超过76%。在最近十年的统计数据中,除2008年存在回落之外,国内民间资本对房地产业的投入一直保持着高速增长的状态。 2.我国房地产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国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也导致问题较多,从社会整体来看,目前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存在以下问题: (1)对自然资源的浪费较为严重伴随着近年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土地资源、木材建材资源的浪费较为严重,政府有关部门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资源的合理利用工作不到位,房地产开发企业节能技术较低,节能材料及可再生材料使用率较低,管理措施不到位。 (2)对文化环境的破坏较为严重特别表现为在城市规划及具体拆迁过程中对具有文化、历史内涵,具有较高文化、艺术特色的老城区、老街区、老建筑物的保护不力,随着城市开发的程度加深,高层建筑数量不断增加,城市的文化氛围文化底蕴也越来越淡,各城市外貌在不断趋同。 (3)对生态环境破坏较为严重部分开发企业片面追逐经济利益,盲目增加开发项目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由于城市建筑密度的增加,住宅小区建筑物容积率的增大,从而致使城市的绿化空间变小,城市空气质量问题和气候问题突出,导致生态环境的恶化。(4)商品房的空置率较高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城市的商品房空置率较高,甚至有些地方商品房开发的面积、数量已经超过了当地的人口规模,鬼城频现。高居不下的空置率给经济社会带来较多的问题。 二、房地产业对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及重要作用 1.房地产业特征显着,一是与数量众多的行业的高关联性,二是创造财富的巨额性,三是产品的基础性,从而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我国房地产经济的发展并不是平稳不变的,它的发展与我国宏观经济的发展一样,也会受到资源、消费因素的影响而起伏。当受到资源、消费的约束时就会收缩,当受到资源、消费的刺激时就会扩张。 (1)我国房地产经济周期性波动我国房地产经济发展存在周期性波动的特点和规律,与我国宏观经济周期具有较高对应性。研究我国房地产经济周期性波动的原因,及影响我国房地产经济周期波动的因素,以便采取相关经济手段,并制定相应的宏观调控措施,对于房地产业可持续及保持我国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发展意义重大。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我国房地产业发展可以划分为四个发展周期,目前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正处在第四个周期。第一个周期从1981年到1983年;第二个周期从1984年到1990年;第三个周期从1991年到1996年;第四个周期从1997年开始至今。通过对比我国房地产业的这四个发展周期,可以看出我国房地产经济周期性波动存在以下两个特点:一是房地产经济周期的长度每经过一轮都在变长,波动的幅度在不断减小;二是房地产经济的衰退周期与扩张周期的比例是在不断减少的。 (2)影响我国房地产经济周期性波动的因素 ①内在因素主要包括房地产投资和房地产市场供求房地产投资规模波动是房地产经济周期性波动的引擎。房地产企业在作投资决策时,必须考虑其投资回报率。房地产投资回报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房地产企业的投资增加或减少,这个对房地产业投资规模的周期波动会直接影响到房地产经济的周期性波动。房地产市场供求波动对房地产经济周期波动影响巨大。因市场价格、居民收入、政府政策、对市场预期变化等因素影响,房地产需求总量会发生波动;因资金、技术、管理、人力资源等因素影响,房地产供给总量会发生波动。这些波动会对房地产经济周期波动产生巨大影响。只有在房地产供需总量保持平衡,同时供需结构保持平衡的情况下,房地产经济发展才能保持平衡;只要房地产供需总量失衡,或供需结构发生失衡,就不可避免的影响到房地产经济的周期波动。 ②外在因素包括政策因素和社会经济与技术因素政策因素指国家制定的有关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投资政策、产业政策、经济体制改革政策等。这此宏观政策因素具有明显的周期性,对房地产经济的周期波动的影响是直接的、显着的。社会经济与技术因素。房地产经济发展与我国国民经济增长率相关性极高,当我国宏观经济增长率高的时候,我国房地产经济的发展速度也呈现快速发展势头;反之亦然。此外,我国对产业结构进行调整、房地产业的技术变革、经济政治体制的变化等,都会对房地产经济的发展带来巨大影响,使得其发生周期性的波动。 ③偶发因素是指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及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比如技术的根本性变革等。这此因素对房地产经济周期波动的影响是突然的直接的。房地产市场与我国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研究牛雨来(徐州市观音机场有限公司,江苏徐州221006) 2.房地产经济周期与我国宏观经济政策具有关联性房地产经济周期性波动与我国宏观经济政策具较大关联性。在对房地产业进行宏观调控时,适当的宏观经济政策可以有效预防房地产经济大起大落,力求能够最大限度的减少房地产经济周期性波动对经济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 (1)宏观经济政策统一性与房地产经济周期差异性方面我国房地产业具有明显的区域性 特点,各地区发展水平、程度有很大差异,这也导致我国房地产经济周期既有全国性的,又有区域性。这在客观上要求宏观经济政策对房地产业的市场调控要结合以上特点,采用科学的理念制定政策,避免一刀切。 (2)货币政策灵活性与经济形势的变化性方面货币政策对我国房地产经济的影响显而易见,为预防房地产经济的大起大落,客观上要求货币政策要适应我国的经济发展形势,并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情况进行灵活调整。要控制货币政策的调整幅度,控制金融市场的流动性,灵活调整利率,连续微调调控方式及松紧程度,以充分发挥房地产业的经济增长点作用,扩大内需,延缓波动的周期。 (3)财政政策的稳定性与房地产经济的波动性方面积极、稳定的财政政策对治理经济衰退、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有重要作用,要谨慎权衡制定紧缩财政政策、扩张财政政策和稳定财政政策,防止财政政策的调整引发房地产经济周期大幅的波动。根据目前的经济形势及房地产业现状,应当主动进行结构性的调整,采取中性、稳健的财政政策,适度紧缩由财政资金支持的房地产投资项目。 (4)政府引导的价格体系及市场需求多样性与供应市场相对单一性方面价格因素对房地产经济波动的影响较为突出,政府应当引导制定合理的房地产产品的价格,避免房地产经济周期波动的不稳定。对房地产供应市场与房地产需求市场严重失衡问题,要建立健全居民住房保障体系;保持合理的住房投资建设规模;调整住房的供给结构;适当引导市场形成一种梯级消费;促进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的合理化。 3.房地产业对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1)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带动作用房地产业因其自身规模较大,因此,其对我国国民经济的总体影响非常强,其对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非常大。据有关资料显示,1998年-2011年,房地产业包括建筑开发对GDP的直接拉动作用呈上升趋势,从1998年的0.43%上升到2011年的0.65%,房地产业每年平均拉动我国经济增长0.64%。房地产业对GDP的间接拉动作用也越来越大,从1998年的0.81%上升到2011年的1.21%,年平均拉动经济增长1.19%。直接拉到与间接拉动合计,房地产业每年平均拉动我国GDP增长1.84%。同期我国平均经济增速为年9.86%,房地产业对我国经济的贡献率超过19.7%。房地产业自身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从2009年起已经超过9%,2009年到2011年这个比例平均为9.6%。房地产业自身增加值加上间接带动产业的增加值一共占GDP的比重,从2010年起已超过30%,2009年到2011年这个比例平均为30.1%。 (2)对关联产业具有需求拉动作用据有关资料显示,抽样调查2002年、2005年和2007年这3年,房地产业对我国42个产业的完全消耗系数之和分别是1.6339、1.7977和1.9526,这意味着房地产业每增加1个单位产值,2002年拉动关联产业增加1.6339个产值,20005年数据为1.7977,2007年数据为1.9526。证明房地产业对关联行业的需求拉动作用越来越大。从拉动的行业种类来看,主要受益的是物质及原材料型行业。这3年,受房地产业需求拉动影响最大的前10个产业中2002年有6个是物质及原材料型产业,2005年有8个,2007年有9个。2002年房地产业对这些关联产业的单位拉动作用占所有产业单位拉动作用的61.5%,2005年占63.2%,2007年占66.5%,呈逐步上升趋势。 (3)对关联产业价格的影响突出房价的变化对其关联产业产品价格的变化影响突出,根据有关资料对房价上升10%,其对关联产业产品价格的影响,及对物价指数的影响,排名前10的产业列表如下:从上表可以看出,价格上涨幅度最大的主要是服务业,在服务业的成本比重中房地产所占比较高,因此房价的变化对服务业的影响更大。 三、促进我国房地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与我国国民经济协调发展 1.房地产业可持续发展内涵房地产业可持续发展有丰富的内涵,它涵盖了社会、经济、文化、技术、环境等领域,总体来说,包括其一,要能够促进经济的持续增长,其二要能够保护环境,保证资源的有效利用及持续发展,其三是能够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也就是说,实现房地产经济可持续发展,既要能够满足目前人民的物质需求,并能给今后预留发展空间,还要能够使得房地产业与社会各产业协调发展。 2.房地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措施及对策 (1)加强对房地产业的市场监管力度政府要加大对房地产业的市场监管力度,理顺行政管理和企业自主经营的关系,管好政府的份内工作,引导房地产市场向规范化、市场化方向发展。要加强对房屋质量检测力度,确保开发项目的质量;要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避免土地空置现象;加强管理监督的同时必须杜绝对项目的暗箱操作,减少并消灭对房地产业的不合理收费。此外,还要积极引导房地产企业适应市场需求,促使开发项目与当地的环境资源人口等相协调,控制房地产开发的投机行为和短期行为。 (2)重视制度创新和科技创新制度创新。一是优化税收结构,除对增量房产进行征税外,对存量房产征税要进入议事日程;二是开发企业的观念创新、产品创新,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进行环境成本核算,改变过去片面追求环境、低容积率、人均居住用地超规范的做法;三是消费观念创新,考虑潜在需求如何转化为有效需求问题;四是服务创新,创新中介、经纪、物管的内容和形式,简化房贷、产权登记等事项繁琐的手续,建立一套科学合理利于操作的流程。科技创新。要采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和方法,利用新能源,使用新材料,争取最大的经济效益;要提高资源的有效利用率,减少环境污染,改善人们的居住、办公条件,优化城市环境,从而增进人与自然的亲和力,使得房地产业的发展与人民居住文明协调发展。 (3)建立健全房地产业法律法规,规范和指导房地产市场积极推进房地产市场的制度化和法制化建设,对房地产业经济活动整个流程的各个环节,都要有规定明确具体、具有较强操作性的法规和准则,从而引导和规范我国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对该流程中的买(拍)地环节、行政审批环节、企业融资环节、开发建设环节、质检环节、商品房预售环节、销售环节、售后环节、物管环节等几大重要环节的法律法规进行建立健全完善。特别要注意对法规准则的细化,如买(拍)地环节中对土地市场信息公开的法规准则,应细化说明规划结构、土地储备量、在拍土地、规划评估价格等;行政审批环节中审批程序和监督机制应细化;融资环节中指定金融机构、指定金融监控机构及金融秩序的监管制度应细化;开发建设环节中房地产税收的细则要细化;销售环节中对价格标准应细化。 (4)创立房地产金融二级市场,完善房地产金融体系据有关资料,其他国家居民个人住房的贷款占社会总贷款的比例大约为20%,而我国的比例仅为1.6%,这可以解释为我国房地产业有效需求不足,因此,有必要把房地产金融信贷更多的转移为房地产消费信贷,以实现我国房地产业生产-消费的良性循环。制约我国房地产业发展的瓶颈之一就是金融信贷问题,我国房地产业一直被资金来源、资金流动性、期限错配等等因素的制约,为确保房地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就要完善现有的房地产金融体系,打通房地产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联系。具体讲就是建立和完善我国住房抵押贷款的二级市场,争取将抵押贷款实行证券化,把住房抵押贷款的一级及二级市场纳入到金融的整体大循环之中。 (5)做好房地产信贷风险的预防及管控工作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与房地产业的联系是如此紧密,房地产业的行业风险会传递到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成为它们的信贷风险,要做好预防及管控工作,一是,要抓紧做好自身信贷结构的调整,自身资料缺课大,规模小的开发企业,抗风险能力不强,必须严格控制信贷;二是控制好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重点支持自住房及改善型住房的贷款需求,同时还要严格执行贷款审查,坚决杜绝开发企业假按揭真贷款的风险做法;三是要加强贷后的管理,做好信贷资金的跟踪、调查工作。 (6)制定合理规划,提高资源有效利用率房地产业要改变过去那种粗放型的发展方式,合理规划,提高对土地资源及其他各种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资源的有效利用率。一是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土地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是我国房地产市场开发过程中必须加以合理利用的资源;土地资源也是我国实现房地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是我们改善人居环境的的前提。要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必须首先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来开发利用;其次,对城乡结合地区的土地开发,要对土地征用许可证进行严格把关;再次,对已经转为建设用地的,政府有关部门必须要督促开发企业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最后,要对各类用地合理配置,以实现土地资源高效配置。二是抓好空置土地的处理工作首先要调整土地的存量,避免闲置,其次,需要从法规制度的角度妥善处理闲置的土地,对通过招拍挂手续以后超时限的土地,要通过回收、收购、兼并、拍卖的方式来使土地重新回到市场,从而使土地的利用率得以提高。 (7)抓好环保工作,促进生态可持续发展一是在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必须注重对生态的保护,生态环境直接影响人们身心健康,是我们生活的重组成部分,是一直以来人类发展关注的重点,因此,房地产开发建设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在开发建设过程中抓好对环境的保护工作。二是要发展低碳房地产,积极提倡使用节能材料、可再生能源。 (8)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社会和谐本着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政府必须保证中低收入阶层对住房的刚性需求,切实解决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因此,必须加大力度建设保障房,保质保量完成国家制定的保障房开工面积、套数及竣工面积、套数的目标,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保障房建设应做到公开透明,要坚持监督公开、地价公开、招标公开、建设公开、决算公开、住户申请公开、入住情况公开等,坚持全过程信息透明,把好事办好。 房地产经济论文:房地产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 一、房地产经济可持续发展相关概念的研究 (一)发展与可持续发展 唯物辩证法认为,发展是新事物代替旧事物的过程,是一个由小到大、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的上升过程。所谓可持续发展,是指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特殊发展模式,其发展是可以持续和连续的。在实际生活中,可持续发展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和谐发展,发展是注重质量和子孙后代人幸福的。 (二)房地产经济可持续发展 在房地产经济中,沃特曼、柯林斯、波拉斯和彼得斯等着名学者研究了房地产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几种主要影响因素。柯林斯通过研究指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这一理念是房地产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准则,房地产开发商所拥有的远大目标和激励制度是房地产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具体内容。传统的房地产经济发展目标是侧重于追求利润,而可持续的房地产经济发展应在于追求从逆境中恢复的能力,以增强应对不利环境的弹性。 (三)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 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关于对企业在发展中整体性、长期性、基本性问题的谋划,发展性是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本质特征,用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指导企业其他战略,用企业其他战略执行可持续发展战略,这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途径。 二、房地产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相关理论基础 (一)核心竞争力理论 “核心竞争力”一词于1989年被哈默尔教授和普拉哈拉德教授在其研究学术成果《公司的核心竞争力》首次公开提出,并对核心竞争力理论进行了系统和权威的阐述。企业核心竞争力理论包括3个方面特征:(1)核心竞争力是无法被模仿和代替的;(2)核心竞争力拥有着广泛的市场推广能力;(3)核心竞争力代表着企业客户长期的核心价值,对客户关键性利益有重要作用。 房地产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首先就要求房地产企业努力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创新自身的产品和服务质量。 (二)波特发展战略理论 20世纪80年代,迈克尔·波特在其《竞争战略》一书中提出了企业发展战略理论,该理论指出了行业结构“五力模型”:(1)供应商的议价能力;(2)客户的议价能力;(3)行业的竞争现状;(4)新进入者的挑战;(5)替代产品或服务威胁。他指出了企业应该在哪些点上谋求竞争力的提高,为产业经济学和管理学之间的相互联系提供了条件。波特发展战略理论从产业角度分析了企业发展的竞争策略,对企业经营的产业环境进行了研究。 (三)企业资源理论 企业资源理论从资源的视角来对企业竞争能力进行分析。企业资源理论认为,企业的资源必须拥有4个基本性质:(1)价值性(Valuable);(2)不可模仿性(Inimitable);(3)稀缺性(Rare);(4)非替代性(Non-substitutable)。资源是一个综合体,企业的持续竞争优势应该包括上述4个性质。房地产企业的生产性和经营性活动需要资源组的良好协调与配合,资源组包括固定资产、人力资源、资本性投入和外形资产等投入。 三、促进房地产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研究 根据产业经济学理论,房地产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在市场、资源、能力和政策方面达到均衡时,才能实现房地产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如图1所示。 根据图可以看出,当房地产企业在市场、资源、能力和政策四个方面达到均衡时,也就是说处于图中的阴影区——优势发展区,房地产经济才能可持续发展。以下是关于房地产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研究。 (一)确立以“顾客价值至上”为导向的战略方向 房地产企业可持续发展应该围绕着市场需求,以提升顾客价值为战略目标。追求利润最大化不再是当前企业终极的发展目标,要想使企业永续经营,就不能单纯地追求某一个项目或者一段时间的利益,应该用发展的,战略的眼光去制定长远发展计划。“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道理在商业战场中的力量也是无穷的。项目是经营的手段,但是单个项目的利益不能代表永续经营的成果,只有一贯地坚持围绕市场需求和坚持顾客价值至上,才能够实现企业的永续经营。 (二)推行品牌战略 房地产品牌是产品品质、产品创新、服务质量、建筑科技、生态环境、居住文化、企业形象以及企业实力等诸多因素的综合体现。房地产品牌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房地产产品开发经营的同时,有计划、有目地设计、塑造,并由社会公众通过房地产产品的品质和价值的认知而确定的商标和企业形象,是公众对房地产理性认识与感性认识的总和。房地产品牌包涵了企业品牌、项目品牌和物业品牌三个部分,企业品牌是房地产品牌的载体,是房地产企业信誉、素质、服务和文化品位的一种标志,是企业对消费者的一种承诺,也是消费者对企业实旌有效监督的手段。项目品牌是房地产品牌的关键,是企业品牌的具体体现,是企 业品牌的基础。物业品牌是房地产品牌的重要内容,是项目品牌的必要延伸,三者相互联系、相互作用。 (三)拓宽融资渠道 房地产企业应将资金管理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利用市场资源,积极探索资本市场、银行市场以及其他途径的融资方式,利用资产重组等手段,充分整合优良地产资产资源,获取低成本资金,保证资金链的顺畅运转。例如,万科企业在制定了包括《资金管理制度》、《资金业务操作细则》等在内的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和控制流程,按照公司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通过资金管理平台对资金业务进行管理和控制,从而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并保证资金安全。公司设立资金管理中心,对公司和各子公司的融资和结算业务实行统一管理。 房地产经济论文:浅谈阳泉市房地产市场经济 2013年,阳泉市房地产开发市场一改往年观望、低迷,各项指标回落的窘况,全市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呈明显上升趋势,施工规模扩大,成交市场活跃,到位资金增长,房地产开发市场逐步回暖、预期良好。由于影响房地产市场发展的不确定因素较多,诸多问题需引起关注。 一、上半年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 (一)开发投资增长较快,住宅投资力度加大 上半年,全市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25.7亿元,同比增长49.8%,增幅排名也由同期全省的第10位提高到今年的第二位。开发投资中,住宅投资18.5亿元,增长43.5%,占房地产开发投资的比重为71.8%,比同期提高51个百分点。办公楼和商业营业用房投资分别增长147.6%和62.5%,保障性住房投资完成7.3亿元,占全部住宅投资的28.4%,同比增长50%,其中廉租房投资0.4亿元,同比增长138.7%。 (二)房屋施工面积和新开工面积均保持较快增长 上半年,全市房屋施工面积739.9万平方米,增长29.4%,增速(比1-5月)上升33.1个百分点,比同期提高30.7个百分点。其中,住宅、办公楼施工面积增长较快,分别达到568.5万平方米和22万平方米,同比增长35.1%和14.8%;保障性住房施工面积305.7万平方米,占住宅施工面积的41.3%,同比增长50.7%,其中廉租房施工面积13.3万平方米,同比增长30.8%。房屋施工规模持续扩大。 (三)商品房销售面积增长较快,待售面积减少 今年以来,我市房地产市场销售呈逐月回升之势,1-6月份,商品房销售面积33.5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1.4%,增速(比1-5月)提高31.3个百分点,比同期提高40.2个百分点;其中,住宅销售面积32.9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2.6%,商品房销售额10亿元,增长29.9%,其中,住宅销售额9.7亿元,同比增长33.7%。销售情况良好,商品房待售面积不断下降。上半年,全市商品房待售面积40.2万平方米,同比虽增长2.9%。但比前五月减少3.2万平方米。 (四)房贷调控政策效果递减,国内贷款增势较强 上半年,房地产开发企业到位资金22.7亿元,同比增长21.5%。从资金结构看,国内贷款保持了较快增长,1-6月到位1.6亿元,增长111.7% ,占全部到位资金的比重由同期的3.4%提高到5.4%,自筹资金、定金及预收款分别增长19.5%和10%,二者占全部资金来源的81.9%,比上年同期提高15.8个百分点。 二、当前房地产市场需关注的几个问题 (一)关注商品房供求结构矛盾 近年来,随着人们需求的改变,商品房开发结构得到较大调整。从城市人群看,以改变现有住房条件,追求舒适享受的生活为目标,90平米以上的住房为购房首选。据统计,上半年,全市90平米以上的商品房销售面积达4万平米,同比增长2.5倍,其中,144平米以上的住房销售同比增幅达2.3倍;从农村人群看,随着城镇化步伐的加快,住房已成为众多进城务工人员的刚性需求,但由于受收入、经济等因素的制约,90平米及以下住宅以及二手房更受青睐,因此,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开发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合理安排商品房供求结构,以满足更多的市场需求。 (二)关注区位因素对未来房地产市场的影响 区位是影响房地产销售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我市地理环境较差,沟多坡多,经过多年的开发,中心地区已是非常有限。房地产开发只能朝更远、更偏的地区蔓延,那些位置偏远、配套设施不够完善的楼盘往往需要一段时间逐步成“气候”,才能得到买房者的普遍认同,而开发商对此的目光更是领先于买房者,因此,相关部门要尽快完善新楼盘的各项配套工程,以防因偏远小区入住或销售偏低,影响开发商投资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全市的房地产开发市场。 (三)关注房地产开发企业竞争实力 目前,全市纳入国家企业一套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99个,资质一级以上的企业仅2个,二、三、四级分别为12、23和55个,暂定级7个,1级资质占全省比重为15.4%,二、三、四级分别占8.6%、6.3%、5.4%,暂定级占1.1%。2012年底,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拥有资产200.6亿元,每个企业平均资产为2.03亿元,开发企业的数量、规模和实力均不及全省及兄弟地市,在全国、全省有影响力、竞争力的房地产企业更是少之又少。 (四)关注房地产市场的融资 在目前房地产运行高速发展的过程中,要特别关注房地产市场的融资情况。在房地产业的融资过程中,金融业最具备筹集资金的优势,它可以把社会上闲散资金吸收进来,由分散变为集中,由小额转为大额,能解决房地产业生产与经营中遇到的资金困难,从而保证房地产市场的顺利进行。房地产金融的发展可带动如建筑、各种装饰材料、交通运输等行业的发展。目前,我国现阶段房地产市场还不够完善,金融市场发育比较缓慢,这样就使得房地产发展资金严重不足,这就急需金融业的大力扶持。发展房地产金融既推动了房地产业的发展,又促进了金融市场及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三、几点建议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高度关注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积极引导和调控房地产市场走势,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1.继续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切实增加有效供给 要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适度发展中高档商品房,形成各种价位档次住房供给的合理配置。继续加大保障性住房投资力度,考虑满足不同层次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2.积极引导房地产业实现转型发展 指出,改善民生是经济发展的根本目的,这为房地产业指明了发展方向。因此,各级政府部门要积极引导房地产业实现转型发展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要引导房地产业由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向民生保障性产业转型;运行模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房地产经济论文:房地产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绪言 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房地产经济的发展问题已经不单单是一个经济范畴的问题,它对人们的生活水平以及国计民生都有着非常明显的影响。近些年来,市场环境的变化促使房地产经济获得了空前的发展,在这个过程中,政府也对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加强了控制,加大了宏观管理的力度,也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来规范整个行业的发展,但是这些政策由于受到多种环境的影响,并没有起到应有的效果,包括也受到其他原因的影响,房地产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问题甚至还出现了愈演愈烈的状况。在这样的状况下,我们有必要针对房地产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出现的一系列问题进行解决,因为这和人民的生活甚至国家的经济走向有着非常密切的关联。 2.房地产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 缺乏有效的管理和规划 从大的范围来看,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在经历了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一个支柱型的产业,甚至成为国家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命脉,因此如果处理不好,很有可能会形成非常严重的问题。也正是认识到了这一点,政府通过多种有效的措施,包括颁布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保证房地产行业的发展,但是从实际意义来看,这些政策所起到的效果非常有限,很多政策法规没有结合实际状况,形式感浓烈,缺乏一定的可执行力。 众所周知的是,在我国,相关经济的落实都是由上而下一步步落实的,在具体的政策执行过程中,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就很容易出现矛盾,特别是房地产行业的复杂性和各个具体地域实际情况的不一致性,很容易导致这种矛盾的加剧。缺乏有效管理体制所导致的另一个问题是,在地产交易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潜规则,这些潜规则虽然没有形成明文规定,但却在暗箱操作的过程中给整体的地产发展过程中带来了非常大的阻碍力。[1] 2.2 相关的房地产政策缺乏一定的目的性 房地产行业作为当下经济运行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的经济产业,受经济大环境的变化,房地产经济在运行发展过程中也在不断的发生变化,可以说,房地产市场经济无时无刻都是在变化状态中的,但是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很多与房地产相关的政策在颁布的过程中并未结合当下的实际状况,也就丧失了本应该具有的执行力和约束力。 笔者根据自己的观察分析出现这一状况的具体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我国当下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无论是宏观调控还是微观的政策执行,都很有可能会出现判断不准确的状况,在具体的发展过程中,未能对房地产市场形成一个科学合理的认识,当然也就不可能认清其中所存在的一些不足,所以就造成了相关政策的不稳定;其二,由于政策的不稳定,在很多情况下,当下被执行的法律法规和实际的运营和发展状态是不吻合甚至是截然相反的,这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房地产经济发展的稳定性;其三,很多不法分子看到了房地产运营和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漏洞,投机取巧,这些行为都会在很大程度上妨碍和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运行,还会对市场经济的发展秩序造成极大的破坏。据观察,我国房地产市场在管理过程中,所颁布的一系列法律都存在着类似的问题,譬如说在税收过程中的政策、与经济适用房相关的政策、与住房产业相关的政策等等,这些政策在管理的目标上不够明确,甚至在思路上并不明晰,所以在当下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甚至还会阻碍房地产行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3.房地产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问题的解决策略 在房地产经济的运行发展过程中,受到政策、经济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出现很多问题,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内,我们必须要梳理思路,认清现状,根据实际情况和出现的问题,制定出一系列能够促进房地产经济平稳运行和发展的策略,保证整个产业的稳定,保证人民的正常生活不受影响,维护国家的整体经济结构稳定。 3.1 加强规划,持续发展 在房地产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首先需要做到的就是要对所拥有的资源进行高效的利用,杜绝资源的浪费,杜绝房地产经济的粗放式发展,而是要坚持走集约化的发展道路。在这个过程中,最需要强化的就是对土地资源的有效管控和利用。除此之外,还需要在发展的过程中加强对资源的有效规划,要保障房地产经济作为整个国民经济结构的支柱性地位,并以此来推动整体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最后,我们在致力于推动房地产行业的发展过程中还需要注重对环境的保护,要将房地产行业作为一个可持续的发展产业,将它作为城市生态经济发展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做的就是在规划的过程中认真的对实际状况进行分析和研究,听取相关的专家的意见,科学的规划和发展。[3] 3.2建立和健全发展管理机制 房地产行业作为一个对国民经济有着重要影响的产业,有必要通过政策的引导和规划来保障它的发展过程能够平稳有效,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必须要对当下的发展实际进行准确的衡量和认识,一方面要重视市场的自我调节功能,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引导和制约,进行适度、科学的控制与干预,从而建立起有效的管理机制,为了房地产经济的平稳运行营造出合理的发展环境。 3.3 强化对市场的监管作用,有效的发挥市场的功效 在促进房地产经济运行发展的过程中,政府应该将制度建设作为一个重点,致力于减少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政府行为的参与,杜绝盲目的开发以及贪污腐败和暗箱操作的问题,杜绝一切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暗箱操作行为的发生。其次,政府应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保证房地产产业法律环境和市场环境的纯净,为房地产市场的稳定有序运行创设良好的环境,在这个过程中,需要集中全社会的力量,来提升开发商的素质,尽最大的可能促使房地产的开发项目和人口与环境协调发展,杜绝开发商的短视行为。 4.结语 我国房地产经济在运行和发展的过程中依然存在很多的矛盾和问题,譬如说政策管理的问题,包括没有形成有效的管理体制,而相关的房地产政策缺乏一定的目的性等。鉴于房地产行业在整个经济运行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我们有必要通过一系列的措施来规范房地产经济的发展,建立和健全发展管理机制,强化对市场的监管作用,有效的发挥市场的功效,加强规划,从而持续推动房地产行业的发展。 房地产经济论文:区域房地产投资与国民经济发展论文 工业化发展现状 对于工业化发展状况,目前已有部分专家和学者进行了相关研究,如:王秉建(28)对工业化水平进行了评价;胡亭亭(27)对工业化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余华银(26)对工业化的进程进行了评价等。通过对研究的梳理可知,工业化的发展状况为:工业化进程慢于全国,工业化已处于工业化的实现和经济高速增长期的初期,但与全国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工业高度化水平低于全国,高度化进程也相对较弱,工业处于由重工业化阶段向高加工度化阶段转变时期,工业高度化水平不断提高,但工业高度化水平明显偏低:轻工业中以非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比重低;重工业中加工工业比重低;重加工工业内部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加工业的比重低。 现阶段工业化发展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分析 (一)外部环境 1.有利条件。新型工业化道路为农业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在新型工业化道路和新区域工业化模式下,人们开始重视农业地区和农业的发展。一方面,工业化的目标从单纯的经济增长转向人的全面发展,这就要求大力发展农业和农业地区经济;另一方面,技术进步成为经济增长的最主要驱动力,使得农业的价值得到了重新认识。在新型工业化道路中,工业化的内容不再是狭义的,而是通过包括农业在内的各个产业的技术进步和效率提高实现全面发展。因此,农业不仅是加速工业化的一种工具,而且本身也是工业化的目的;发达地区产业转移和人们消费结构升级促生新机遇。虽然面临这一系列约束条件,但是,仍然存在有利于工业化的机遇:发达地区产业结构调整,一部分劳动力密集型产业逐步向内陆地区转移。可以选择适合本地比较优势的产业,通过承接发达地区的产业转移,积累工业化的资金;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消费品的需求日益多样化,特别是对绿色生态产品的需求越来越大,这就为发挥其优势,发展绿色生态产业提供了机遇。 2.不利外部条件。国际金融危机的持续蔓延。最近一个时期以来,国际金融危机持续蔓延,对我国经济的负面影响日益加深,对于来说尤其明显,主要表现为:一是农产品价格全面下行。二是农村就业和增长局面趋于严峻。三是质量安全事件对农民、农业产业的冲击不可低估。民以食为天,我国有13亿人口,占世界人口的22%,而耕地面积只占世界的1%,粮食安全现状面临严峻考验。作为粮食主产区,在粮食安全体系中承担了重要责任,28年平均粮食产量为647万吨,占全国总产量的5.78%。因此,在选择新型工业化道路时绝不能以损害农业、减少粮食产量为代价。 (二)内部条件 丰富的资源条件。处于我国腹地,蕴藏了丰富的矿产资源。如煤炭、有色金属等。同时拥有大量的水资源。以中部五省为例,不仅拥有长江、淮河等水系,还拥有鄱阳湖、洞庭湖和巢湖等三大淡水湖。丰富的农业资源,有利于农、林、牧、渔的全面发展和形成较高的农业生产率,为充分发挥农业资源优势,建设现代农业,提供了广阔的资源配置空间和环境。 优越的地理区位。从地域优势看,位于长三角腹地,东临江苏、浙江等发达省份,西连广大中西部地区,承东启西,地跨江淮,交通发达,发展农业生产条件优越,区位优势明显。可充分利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信息、资金,接受辐射,又可面向全国,推广自己的优势产品。特别是随着东部地区产业的升级换代,将逐步淘汰一部分落后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作为重要的劳务输出人口大省,积累了相当的技术和资金要素,已完全有能力承接长三角产业特别是农产品加工业的产业转移,这些都为农业的发展创造了难得的机遇。 较强的科研优势。从科研优势看,的高校、科研单位众多,合肥是全国四所科技城之一。截至27年底,全省共有各类研究与开发机构157家,其中国有独立科研机构116家(包括2家中央在皖科研院所、96家省属及省以下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154家。这些科研机构特别是一批中央在皖科研院所,是科技资源优势的集中体现,强大的科研优势为工业化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科研条件。 良好的生态环境。由于长期以农业为主,工业化进程相对缓慢,因此高污染、高能耗的传统工业较少,这使得的自然生态环境得到较好的保护。可以充分利用生态优势,跨越重化工业阶段,直接进入高起点发展对环境要求高的生态产业。 不利的因素。“三农”问题依然比较突出。面临严重的“三农”问题,主要表现在:农村基础设施相对落后,生产、生活条件较为恶劣。农业比较效益低,市场化发育程度低,小农生产的特点导致农业省在农业中的比较优势和竞争力无法发挥出来。农民收入水平不高,且商品意识、创新精神和经营能力不足,无法满足农业省工业化发展的需要。“三农”问题对工业化发展来说,依然是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城市化发展水平相对滞后。 现代农业驱动型工业是工业化的现实选择 综上,结合实际,笔者认为应选择现代农业驱动型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即依托区域比较优势,以市场为导向,以生物技术、信息技术改造传统农业,围绕现代农业这个核心,把农业资源深度开发产业确立为区域主导产业,并形成有竞争力的产业集群,以劳动力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品进入市场的工业化道路。这一选择具有重要意义,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现代农业驱动型工业化模式符合新型工业化的特点。由于符合本阶段的资源禀赋结构,可以充分发挥其比较优势,在此战略下建立的产业体系能够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不断发展壮大。通过产业的发展,利益的积累可以逐步改变的资源享赋结构,实现由农业省向工业省的转变。在资源禀赋结构变化后,现代农业有可能不再占主导地位,而是由更符合区域资源禀赋结构的产业取代,从而实现产业结构的升级,促进经济的发展。 有利于形成现代农业区域聚集优势,获取重要资源。现代农业与传统农业不同,具有要素投入集约化、资源配置市场化、生产手段科技化、产业经营一体化的特征,产品附加值高,有很高的投资回报率,这样就可以吸引区域外资金、人才等要素的流入。通过产业聚集主动吸收资源的作法,改变了以往被动等待资金、技术支持(即简单的工业反哺农业)的引资方式;改变了因传统农业效益低下而出现资源净流出的局面。通过市场化竞争吸引要素的方式,可以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增长。公务员之家 有利于发挥比较优势,找准定位,确立主导产业。首先,的比较优势在农业,新型工业化的重点应放在农产品加工业。其次,如果不发挥在农业生产方面的比较优势,提供更为丰富的农产品和深加工品,发达省份就会将需求转向国外寻求替代供应者,这样,就会失去发展的外部市场。区域工业化理论认为,有竞争力主导产业是区域经济增长的关键。而现代农业正是具有竞争优势的产业,因仅使用传统生产要素的农业是无法对经常经济增长作出重大贡献的,但现代化的农业能够实现。 可以有效克服资金瓶颈的约束。一方面,农产品加工业所需资金少、投入门槛低,是一种适合的劳动力密集型工业。另一方面,农产品加工业与农业形成良性联动关系,可以通过 加工增值农副产品,进而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户积累能力,为加工业的进一步发展积累资金。 能够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有效转移。由于现代农业驱动型工业化模式强调工业与农业的联动关系,必然促进农业生产向深度和广度发展,在农业内部吸收大量劳动力,缓解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动带来的负面影响。传统工业限制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而新型工业化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根本保证。 房地产经济论文:经济法视野下房地产经济论文 一、经济法调控房地产经济的依据 1.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法制化路径的必要性 经济法是一门调整需要由公权力干预经济关系的独立法律,即凭借法制路径实现社会与经济的双重效益,其目标包含“社会经济稳定增长、结构协调”等各类经济总量与宏观指标。当前我国国民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向平稳发展转型过度的新阶段,房地产各市场载体竞相追逐利润最大化,加之市场信息不对称进一步诱使房地产市场经济法律关系混乱,这一系列问题严重影响了房地产行业乃至整个宏观经济体的健康发展。在市场经济与法治社会共建的今天,针对房地产经济运行的脉搏进行把脉已势在必行,而要进行宏观调控就需要以法律为依据,其中最为重要也是最切合实际的依据无疑是经济法,经济法作为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法律,为上层政策思想的贯彻落实提供了法律程式与现实依据,是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法制化的必需。 2.经济法价值理念的契合 利益冲突是法律的产生之源,所有的法律都是为了社会利益目的而产生。经济法的产生亦如此,为协调市场各类经济关系主体而产生,其价值理念强调要通过增进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来带动社会成员个体利益的增进,利益保障的关键在于社会整体利益及利益的可持续。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的目标是要实现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其追求的也是一种社会整体利益。再者,在房地产调控过程中,不论是政府出台的政策还是房地产公司对暴利的追逐,由于缺乏经验、目光短缺,极易打破均衡市场原有的经济秩序进而导致各利益主体之间难以持久良性的发展,针对以上现实就有必要适时借助经济法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来思考、分析房地产领域所衍生储的一系列问题,并提供针对性强且切实有效的解决路径。可见,房地产宏观调控与经济法在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与可持续发展的价值理念上是一脉相承的,基于以上理念我们有必要且应当运用经济法的基本理论来深入剖析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中所存在的诸多问题。 二、现阶段我国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存在的缺陷 我国政府为解决房地产市场失灵,已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但其中一些关键性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房地产宏观调控收效不够明显且存在许多历史遗留问题。 1.房地产调控政策与法律法规的冲突与混乱 宏观调控的合法性是宏观调控政策的价值追求,但是当下调控政策与法律法规的冲突与混乱则是宏观调控运行的现实写照。首先,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联合于26年下发的《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中的不少规范条文与现阶段的法律法规相悖。比如其中有规定说商业银行不得接受空置三年以上的商品房作为贷款抵押物,这不仅从某种程度上否定了高层级的法律规范赋予商业银行的自主经营权,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对担保法的挑衅。其次,陆续出台的宏观调控政策在内容上违反《行政处罚法》、《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等强制性法律规范达几十处之多,且调控政策内容存在一些模糊不清的口语化表达,欠缺法律应有的确定性和严谨性,在法律责任上很难界定。此外,历史数据显示国务院多次发文说调整房地产的交易营业税,对比发现新旧规范之间也存在不少抵触,房地产金融调控主体对课税要素的频繁修改,不仅降低了行业金融决策的权威性,也削弱了纳税人对所纳事项的合理预期,大大折损了政府金融调控中的实际绩效。 2.房地产决策的效力层次性不强 首先,在房地产税收调控法律上,目前我国的不少税种均以“暂行条例”的行政法规形式出现,其性质在本质上要比正常法律低一个位阶。回到问题点,不难发现房地产金融调控措施也大多以“通知”、“意见”等口吻出现,立法层次与效力层级不够突出,而且还缺乏针对商业银行违规处罚及责任承担的专项规定。其次,我国分模块的管理体制,使房地产内部调控机制普遍存在权责不清、相互推诿等问题。在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和各部委的决策时,“上有决策、下有对策”的现象普遍存在,不少房地产调控政策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也往往成了一纸空文,难以付诸实施,更别说取得实际成效。最后,我国房地产经济的发育还不够成熟,缺乏战略抉择导向及理论指导规范,部分法律法规的出头过于仓促应付,没有经过严谨的实践论证,尤其表现在价格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上,其法律效应、适用层面、严谨性、权威性等或多或少均存在一定的社会质疑,且文件来源不一,颁布部门各不相同,受职权限制或出于行业利益考虑,难以协调平衡各方利益,文件的执行效率不高。 3.政府决策的严重倾向性 在房地产开发领域,土地财政极容易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突破口和地方GDP的重要拉动杠杆,具体在执行中央政策上,“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所作出的地方决策往往不是根据本地社会或市场需要,而是根据本地政府财政或GDP增长需要,具有严重的倾向性。房地产开发的土地、资金,甚至劳动力基本上非市场化,而建筑材料、商品房销售则完全市场化。影响房价的本质要素土地的价格完全由各级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自由调控。政府为了使地方GDP数量快速上升而对土地进行完全的垄断,土地招标拍卖大多流为形势,不少则是以指定划拨、双方议价等非市场方式进行的。以上行为使得国内商品房基础定价缺乏统一的计算标准,基本只好由开发商来主导,炒高房价、过度投机等行为油然而生。公权力与开发商的联姻,造就了地方政府与地产开发商共同分配楼市财富的畸形 局面,短期内虽然经济拉动作用显着,但长期不利于宏观经济的合理发展,给经济结构的优化配置埋下了隐患。 4.房地产宏观调控法律体系的不完善 首先在房地产税收调控法律体系方面,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例如租、税、费在设计与征收方面都暴露了各自的问题,以税代租、以费代税、以税代费、税费倒挂等问题非常严重。众所周知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却要改缴土地使用费,这便是典型的税费并存现象。其次在房地产金融调控法律体系方面,我国目前尚未颁布有关规制房地产金融的法律规范,只有极少数商业银行出台了有关房屋抵押贷款的相关规定。同时,房地产金融业缺乏行之有效的科学运作体系,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审查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不够健全。再次关于房地产土地调控的法律体系,我国房地产业现实中存在有“灰色土地”,开发商容易打“擦边球”。例如按照规定商业、娱乐等经营性用地中适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而该用途以外的其他土地在特定情况下也允许复制该类模式,这种单一的土地供应设计模式,使某些地方政府和不法房地产商有空可钻。与此同时,不规范的土地交易、不充分的信息披露和监督制度的存在也导致了房地产经济中的一系列问题。例如,开发商与某些政府官员勾结共同经营土地,由此出现政府官员的“寻租”问题。 三、经济法视野下我国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路径 我国房地产经济尚未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为保证政府在地产经济中的理性行为,我们应在明确调控方向、目标和重点的基础上,根据房地产经济现实发展需要制定既具有科学性,又符合客观实际,并逐步完善的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体系。 1.提高房地产立法的法律位阶 我国《立法法》明文规定,“财政、税收、海关、金融等基本制度”只能以一般法律的形式规定,否定了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渠道规定的合法性。显然,各级政府不得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以上基本制度做出规定,而法院判决、部门规章等更是不得越雷池半步。法律对基本制度的规定应当是占主导地位的,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不过是对法律的细化或说明,仅占辅助的或次要的地位。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不能脱离法律规定的范畴。首先,提高立法的位阶,统一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施行。就拿房地产调控税收来说,目前大多数宏观调控税种依旧停留在“暂行条例”阶段,立法层次低,亟待转型成法律形态的正式规范。其次,明确实施细则的制定权限,即授权省一级人大制定税法的具体细则,从省际实际出发,一定程度赋予地方政府拓展新税种的立法权。由此,在发挥地方房地产调控积极性的同时,更好地确保宏观调控立法的合理性、权威性及可操作性。 2.建立健全房地产宏观调控法律法规 (1)建立金融调控的法律法规 我国尚未建立一套完整的房地产金融法律体系,已出台的《基金管理法》、《担保法》、《证券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催化了房地产宏观调控法治的健全,但由于它们在具体领域的实际针对性较差,内部一致性不够,因此我国应加强房地产金融法律体系的建设。首先,国家相关立法机关应出台高效力的金融调控法律来实施统一规范,打造房地产金融的有效平台。其次,以法治为依托完善制度建设。切实做好住房储蓄管理、住房融资的税收管理、公积金管理、低收入者的住房补贴等房地产金融活动相关制度,实现房地产金融市场的高效率运作。再次,打通新的融资渠道,推出更多与之匹配的金融服务,使资本运作渠道多样化,降低经营成本。最后,要确立房地产信贷的合法地位,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保障机制。作为房地产投资者,仅有投资动机是不够的,还需要雄厚的资金支持,而银行的主要资产就是信贷资产,如果失去银行的支持,房价的上涨趋势就会失去源源不断的动力。所以,确立房地产信贷的合法地位,是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必备条件之一。 (2)完善税收调控法治体系 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有着社会财富再分配、财政资金筹措等重要功能。因此,我们要尽快完善税收调控法律体系,发挥国家对房地产经济的引导作用。通过对房产税设置分段函数,高征低补,以合理调配市场资源的自由流通。一方面增加了资本的流动性和土地供给的有效性,另一方面也抑制了高房价背后的囤房行为。具体来说,第一,统筹落实原有税种与新税间的转化工作。期限内,将原本规定一笔缴纳的房地产税款,改为在房地产保有环节分期缴纳,切实减轻工薪阶层在购房交易环节中的税收负担,吸引潜在消费者。其次,在缴纳序位上,将原来需要在购买环节缴纳的税款推迟到房地产保有环节缴纳,从而让地方政府在土地审批环节和土地开发环节财政不至于过度吃紧,防止“拆东墙补西强”的粗放行为方式。 (3)完善土地调控法律法规的建设性探索 在地产经济中,政府的职权范围往往过于宽广,“手”伸得太长,常常过度干预房地产经济活动。因此,以法律条文为准则,进一步明确政府在房地产宏观土地调控中的职能范围和角色定位,改善行政权力过度膨胀的问题显得十分必要。首先,转变国有土地供应方式,在土地审批环节上推陈出新,注重综合考量,并规定土地价格的上限标准,防止地方政府过度追求经济增长而与开发商缔联,通过私下协调及非法手段操纵土地出让,哄抬地价。其次,建立法制化的地价调控体系,设立公示地价制度,明确房产价格与土地使用权租用价格两者的设定标准,完善房地产土地监督管理体系。最后,统一土地储备立法,通过统一土地储备立法实现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储存环节”的程序化和法治化,真正意义上将土地储备制度的运作推向正轨,建立有效的权力运行约束机制。 3.明确宏观调控权限,提高房地产宏观调控法律实效 先前出台的一系列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措施均收效不大,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政府内部权责不分,因此我们着眼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各部门间的实际权限,形成有效的监督评价机制,从根本上实现房地产宏观调控的法治化。具体措施如下:首先,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限划分问题上,要建立对央行增加功能性监管房地产经济权限的授权制度,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授权央行对部分地方房地产金融市场的直接监管权,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和良性的竞争机制。对部分地区特殊情形的差别化处理,有利于弥补中央监管的空白。其次,在地方政府与内部部门的权限划分上,地方政府一旦授权内部部门对房地产经济进行某方面调控,就不应在过多干预部门行动,只是进行适当性的建议和必要的监督。再次在政府部门间的权限划分问题上,明确央行与银监会在信贷政策中的职责划分,也要明确政府内部各部门之间各自的权限职责。同时,为加强各级政府、各部门及其主要领导人对经济实施有效的、常规的调控,也必须明确他们宏观调控失职的法律责任。最后有 必要将一些有效政策法制化,落实地产信贷政策的宏观自主调控权,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政策磋商与制定过程中的权限与程序。 房地产经济论文:可持续发展下房地产经济论文 一、房地产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现实意义 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房地产经济的暴利性成为了人们关注与争论的焦点。尤其是近几年,学术界、媒体、人民群众都对此进行了批评与赞扬,各种言论争论不休。在此,我们不否认房地产为国民经济提高所做出的贡献,房地产经济的迅速崛起,不但满足的人民群众的住房需求,还带动了国民经济的发展[2]。但在发展地过程中,房地产业不仅要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还应为后展开辟道路。房地产开发不是单纯的把土地变成房子,应对环境、资源、金融等问题进行全方位进行考虑。房地产经济发展应根据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与人口发展之需要,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进行的,不是盲目开发,乱修乱建。过度的开发必然导致房地产经济衰退,进而制约相关产业的经济发展,因此研究房地产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可持续发展的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为其他相关产业提供发展的空间与平台 如:家具行业、装修行业、中介行业、保险业以及其他服务业,同时还解决大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房地产经济的发展为上述行业开辟发展空间,解决剩余劳动力为维护和谐社会做出了卓越贡献。 (二)房地产行业是我国的龙头产业之一,在拉动国民经济发展方面功不可没 据统计,现阶段,我国每投入1元房地产资金,需要7-22元相关产业支持。住宅每销售1元,可带动13-15元的相关商品销售。因而,我国住宅建设每上涨1个百分点,可推动国民经济1个百分点的生产总值上涨。所以,房地产经济的发展推动着国民经济的提高。 二、房地经济发展存在的矛盾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房地产经济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同时,房地产经济的发展也面临新问题与挑战。现阶段,我国房地产经济发展主要存在以下几个突出的矛盾: (一)房地产经济发展与土地资源供需矛盾 房地产在开发的过程中,对土地掠夺性的开发,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城市可利用资源已到山穷水尽的地步,而偏远地区又没有开发利用价值。因而,合理的运用节能技术、有规划的开发、加强管理以及节约资源,形成良性的循环是房地产经济发展的必经之路。 (二)房地产经济发展与文化资源保护矛盾 为满足住房需求,大面积的折迁,使许多具有文化特色,具有历史意义,保护价值的建筑也逃不掉拆迁的命运。特色城市的建设,发展特色文化是城市建设的重要方向,然而房地产经济一味追求经济效益,我国的城市文化正在慢慢消失,出现千城一景的尴尬局面。 (三)房地产经济发展的供需矛盾 房地产在开发的过程中,没有对市场需求量作充分的调查,盲目的发展与当地需求严重脱轨。接二连三的鬼城出现,就是房地产盲目开发的结果。大量空置房的出现,增加房地产的资金压力,导致许多房地产企业资金链断裂,面临破产。另一方面,某些不良企业在追求高利润的过程中以次冲好,房屋质量问题频出,造成销售困难,加大房屋空置量同时,激化了供需矛盾。 (四)房地产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矛盾 在房地产开发的过程中,在利益的趋使下,高密度的建筑使绿化面积越来越小,生态环境的破坏,造成大量的环境问题出现,如空气质量问题、气候问题、珍稀物种保护问题等,进而导致城市生活紧张、压抑,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严重的困扰。 三、我国房地产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策略 我国房地经济迎来新的转型时期,开始行业洗牌,通过优胜劣汰的洗礼之后,存活下来的企业实力更强。随着国家对房地主经济发展规划,房地产发展正向规范化、合理化、理性化以及国际化方向发展。形成了房地产市场公平公正、合理有序的竞争环境。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房地产经济也从国内市场走向国际市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推动房地产经济可持续发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杜绝资源浪费,促进房地产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土地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加强土地资源永续利用价值开发,是房地产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由于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在房地产开发的过程中,在保护环境的前提下,严格执行人均居住用地,降低容积率。由于我国土地资源没有价格底线,出现资源低价或无价,产品高价的现象。使资源再生产缺乏积极性,在刺激消费的同时也造成了资源浪费。因而,房地产要加快从粗放型开发向集约型开发的转变,对土地资源实行可持续开发与利用。同时对住宅用地加大使用率的监管力度,打击哄抬地价、炒地皮的情况出现。根据城市规划之需要,对新纳入的住宅用地进行合理的配置,把有限的资源进行合理的运用。 (二)保护生态环境,是推动房地产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有力保障 房地产经济发展要与环境发展,人口发展以及资源合理利用有效结合。生态环境的保护可将房屋价值体现到极致。房地产经济的生态价值是房地产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手段。因而,在房地开发的过程中,对环境价值进行核算,在开发的同时保护好生态环境,使房屋融入生态环境之中,而不是将环境成为房屋的点缀,追求原生态的生活方式,是当代人的住房选择的主要方向。保护生态环境是实现房地产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保障。 (三)加强房地金融体系构建,保障房地产行业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经济可持续发展 抑制房地产经济发展又一关键性因素就是金融信贷。在发展面临流动资金困难、资金来源没有保障、期限错配等问题,要实现房地产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构建房地产金融体系,发展专属的房地产金融的二级市场, 把抵押贷款进行证券化,把一、二级级市场有效结合,形成一个大循环体系,打通资产市场与房地产市场的联系,解决房地产发展的资金来源问题。 (四)增强市场调控与监督力度,是市场功能的有力保障 任何一项经济的发展都离不开政府的支持,高效、公平的竞争环境是房地产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保障。首先,政府应将建立保障房地产经济持续发展的制度作为工作重点,减少政府部门对房地产经济发展的抑制作用,杜绝暗箱操作行为,根除腐败行为,减少中间环节,取缔不合理收费等行为。其次,建立健全房地产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尽量避免法律漏洞,建立完整的执法体系,打造公平、透明的房地产市场环境,根据市场法则优胜劣汰。同步提高房地产企业综合能力与素质,把房地产开发项目与资源、人口、市场需要以及生态环境相协调,减少房地产开发的投机行为和短期行为。 四、结束语 总之,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的今天,我国房地产经济在迎来新的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面临巨大的挑战,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房地产市场仍处于不断转型之中,房地产市场将继续不断整合。这需要国家,加大宏观调控力度,从经济政策上进行支持。同时房地产企业加强自身综合实力建设,克服因难,在实现我国房地产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同时,引领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 房地产经济论文:对房地产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 一、房地产经济可持续发展相关概念的研究 (一)发展与可持续发展 唯物辩证法认为,发展是新事物代替旧事物的过程,是一个由小到大、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的上升过程。所谓可持续发展,是指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特殊发展模式,其发展是可以持续和连续的。在实际生活中,可持续发展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和谐发展,发展是注重质量和子孙后代人幸福的。 (二)房地产经济可持续发展 在房地产经济中,沃特曼、柯林斯、波拉斯和彼得斯等着名学者研究了房地产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几种主要影响因素。柯林斯通过研究指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这一理念是房地产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准则,房地产开发商所拥有的远大目标和激励制度是房地产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具体内容。传统的房地产经济发展目标是侧重于追求利润,而可持续的房地产经济发展应在于追求从逆境中恢复的能力,以增强应对不利环境的弹性。 (三)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 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关于对企业在发展中整体性、长期性、基本性问题的谋划,发展性是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本质特征,用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指导企业其他战略,用企业其他战略执行可持续发展战略,这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途径。 二、房地产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相关理论基础 (一)核心竞争力理论 “核心竞争力”一词于1989年被哈默尔教授和普拉哈拉德教授在其研究学术成果《公司的核心竞争力》首次公开提出,并对核心竞争力理论进行了系统和权威的阐述。企业核心竞争力理论包括3个方面特征:(1)核心竞争力是无法被模仿和代替的;(2)核心竞争力拥有着广泛的市场推广能力;(3)核心竞争力代表着企业客户长期的核心价值,对客户关键性利益有重要作用。 房地产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首先就要求房地产企业努力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创新自身的产品和服务质量。 (二)波特发展战略理论 20世纪80年代,迈克尔·波特在其《竞争战略》一书中提出了企业发展战略理论,该理论指出了行业结构“五力模型”:(1)供应商的议价能力;(2)客户的议价能力;(3)行业的竞争现状;(4)新进入者的挑战;(5)替代产品或服务威胁。他指出了企业应该在哪些点上谋求竞争力的提高,为产业经济学和管理学之间的相互联系提供了条件。波特发展战略理论从产业角度分析了企业发展的竞争策略,对企业经营的产业环境进行了研究。 (三)企业资源理论 企业资源理论从资源的视角来对企业竞争能力进行分析。企业资源理论认为,企业的资源必须拥有4个基本性质:(1)价值性(Valuable);(2)不可模仿性(Inimitable);(3)稀缺性(Rare);(4)非替代性(Non-substitutable)。资源是一个综合体,企业的持续竞争优势应该包括上述4个性质。房地产企业的生产性和经营性活动需要资源组的良好协调与配合,资源组包括固定资产、人力资源、资本性投入和外形资产等投入。 三、促进房地产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研究 根据产业经济学理论,房地产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在市场、资源、能力和政策方面达到均衡时,才能实现房地产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如图1所示。 根据图可以看出,当房地产企业在市场、资源、能力和政策四个方面达到均衡时,也就是说处于图中的阴影区——优势发展区,房地产经济才能可持续发展。以下是关于房地产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研究。 (一)确立以“顾客价值至上”为导向的战略方向 房地产企业可持续发展应该围绕着市场需求,以提升顾客价值为战略目标。追求利润最大化不再是当前企业终极的发展目标,要想使企业永续经营,就不能单纯地追求某一个项目或者一段时间的利益,应该用发展的,战略的眼光去制定长远发展计划。“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道理在商业战场中的力量也是无穷的。项目是经营的手段,但是单个项目的利益不能代表永续经营的成果,只有一贯地坚持围绕市场需求和坚持顾客价值至上,才能够实现企业的永续经营。 (二)推行品牌战略 房地产品牌是产品品质、产品创新、服务质量、建筑科技、生态环境、居住文化、企业形象以及企业实力等诸多因素的综合体现。房地产品牌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房地产产品开发经营的同时,有计划、有目地设计、塑造,并由社会公众通过房地产产品的品质和价值的认知而确定的商标和企业形象,是公众对房地产理性认识与感性认识的总和。房地产品牌包涵了企业品牌、项目品牌和物业品牌三个部分,企业品牌是房地产品牌的载体,是房地产企业信誉、素质、服务和文化品位的一种标志,是企业对消费者的一种承诺,也是消费者对企业实旌有效监督的手段。项目品牌是房地产品牌的关键,是企业品牌的具体体现,是企 业品牌的基础。物业品牌是房地产品牌的重要内容,是项目品牌的必要延伸,三者相互联系、相互作用。 (三)拓宽融资渠道 房地产企业应将资金管理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利用市场资源,积极探索资本市场、银行市场以及其他途径的融资方式,利用资产重组等手段,充分整合优良地产资产资源,获取低成本资金,保证资金链的顺畅运转。例如,万科企业在制定了包括《资金管理制度》、《资金业务操作细则》等在内的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和控制流程,按照公司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通过资金管理平台对资金业务进行管理和控制,从而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并保证资金安全。公司设立资金管理中心,对公司和各子公司的融资和结算业务实行统一管理。 房地产经济论文:对房地产经济未来发展创新思考 一、房地产经济对我国经济作用 (一)房地产业的发展需要国民经济当中许多部门和以及提供物质资料的相关行业与之配套发展 据测算,在我国当前的情况下,每投入100元的住房资金,可创造相关产业70~220元的需求; 每销售100 元的住宅,便可带动130~150元的其他商品销售。因此,住宅建设若增加10个百分点,可望带动国民生产总值增长1个百分点,住宅行业每吸纳100人就业,可带动相关行业200人就业。由此可以看出,房地产业对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房地产业提供的产品,为国民经济许多部门和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前提和场所 房屋能为商业、家具业、家用电器业、房屋装修业、园林花木业、家庭通讯业、房屋金融保险业、物业管理业、家庭特约服务业、搬家公司、房屋买卖中介业等等的发展提供前提和发展场所。如果没有房地产业为这些部门和行业的发展提供前提和场所,这些部门和行业的发展难免会受到瓶颈的制约。 (三)住房消费是综合性消费,它带动生活消费的方方面面 房地产的消费特别是住房消费是种综合性的消费,以及吃、穿、用、住、行、娱乐、健身、学习、社交、享受、发展等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因而,发展房地产业,提高居民住房消费水平,从住房综合消费方面讲,为人们生活其他方面的提高创造了条件,促进生活消费水平全面提高。作为经济增长的三架马车之一的消费,它的增长和发展自然会带动经济快速向前发展。 二、房地产经济中存在着非理性的行为 (一)以供给决定需求,城市化规划脱离市场化进程 我国不少地方政府把厂房、住宅、交通、商业区、环卫等预先规划实施好,然后以优惠条件吸引投资者、居民户来投宿,美其名曰“筑巢引凤”。这种做法虽然也有成功的,但是不成功者居多。这说明脱离市场实际需求的盲目“筑巢引凤”是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实际上这是产品经济“以产定销”的翻版。从市场经济的观念看来,城市化的进程是市场化的结果,城市规划中的选址、规模和时机是由生产者(企业)和消费者(家庭)的需求所决定,它们选择的原则是比较成本利益、规模利益和竞争风险利益,政府的行政抉择不能代替它们的利益选择,也不能靠优惠政策恩赐。政府在这个问题上的正确做法是只能按照需求决定供给的原则,进行规划协调,这样才能使房地产市场的供需运行保持一种良性状态,从而促进国民经济向前发展。如果还是不问时间、地址、条件到处盲目地“筑巢引凤”,其结果必然导致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和土地的超前开发,基本建设的投资效益大大下降。 (二)片面的追求高层次产业结构,产业结构调整脱离市场化导向 在市场的经济当中,产业结构的变动是平均利润规律作用的结果,市场导向既有盲目的一面,又有合理的一面。政府的理性思考是尊重其合理性,调整其盲目性。在地产市场中政府利用批租权实现其一定经济发展阶段上的优化产业结构,发挥城市集聚经济的功能。现在的问题是,或者不顾投资者的经营方向,下命令定指标,谁出高价就批租给谁; 或者不尊重投资者的市场取向,强行改变投资方向,片面追求高技术、高消费的高层次产业。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时期,产业结构的调整应该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所以在以后相当长的时间内,产业结构的特点是:第一产业仍是基础,第二产业还将占主要比例,然后慢慢地由以第一、二产业为主的结构向以第三产业为主的结构过渡,由中低技术产业、中低消费结构向高新产业、高消费结构过渡,需要经过多次产业结构调整才能实现,何况各地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另外,各种城市集聚经济的功能是不同的,有工业带动型城市、经贸汇聚型城市、港通枢纽型城市、消费服务型城市、文化风光旅游型城市,还有各种因素的相互交叉渗透,这就对产业结构、就业结构、消费结构、交通实施、建筑风格、环境保护、文化教育等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三、房地产经济发展的未来走向 (一)合理规划建设用地,搞好“城市经营” 大部分人都是这样认为“城市经营”它就是“炒地皮”,地方政府仅仅通过土地出让来增加财政收入,以房地产开发拉升GDP。这种简单的“城市经营”理念不符合科学的发展观。房地产开发项目有的是短期通过出售直接获利,比如商品住宅、小商铺等; 有的是长期 :请记住我站域名/ 获利,比如工业厂房、娱乐用房等;有的则作为公共设施本身没有获利能力,但却提升了城市形象、品味,吸引资金或客流前来投资置业或旅游观光,使城市经济收入增加,比如公园、旅游景点、综合性大学、大型集市、金融市场等。在城市什么位置?建什么样的房子?达到什么样的规模?能否成为城市的记忆?能否复制和再生? 这些问题都要求我们一切从实际出发,以科学发展观看待城市建设。 (二)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地价将趋于合理水平 如上面所论述,房地产是国民经济的先导性产业,对GDP增长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同时又依赖于经济发展所创造的市场需求,取决于经济增长所决定的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有必要加强宏观调控,借助规划、计划、行政、法律和经济等宏观调控手段,适当调整地产价格,使之趋于一个合理的水平,引导和保持房地产市场繁荣稳定发展是十分必要和必须的。这是因为,房地产业是一个土地与金融两种要素紧密结合的特殊产业,土地是一种极度缺乏供给弹性的要素,而金融资源则是理论上可以的监督机构和执法机构,使非营利组织的各项活动有法可依就成为当务之急。政府部门只有加快我国非营利组织的立法进程,进一步完善非营利组织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才能促使非营利组织有更大、更快的发展。 四、结束语 由于非营利组织提供的社会服务面较为狭隘,缺乏严密的会计制度、工作透明度和管理的科学性,少数非营利组织存在管理混乱、资金滥用等问题。许多国家政府都不同程度地加强了对非营利组织的管理和质量控制。 房地产经济论文:对房地产经济管理探讨 房地产经济管理问题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房地产业涉及面广、关联性强、带动性大,是改善人民物质生活水平和增强国家经济的支柱性产业,对国民经济产生巨大的促进作用。然而现在房地产业繁荣表面的背后,也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因为我国特殊的社会背景,房地产业发展中的种种问题不仅是简单的经济问题,同时也承担着难以推卸的社会责任。如何引导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是我们首先考虑直接关系国际民生的问题。近几年,针对房地产市场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我国房地产不断加大宏观经济管理力度,制定出许多政策,受关注程度比以往任何一个时期都高。然而,从我国房地产市场运行的情况来看收效甚微,究其原因,即房地产市场发展中一些深层次的根本性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和纠正,房价仍然持续上涨得不到有效的抑制,甚至出现政府越管问题越多的现象。由此可见,虽然我国房地产业发展前景是好的,但是如果不正视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问题,仍然会对产业的稳定和发展产生阻碍, 一、房地产经济管理过程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一)机制不完善, 管理流于形式 在近几年政府对房地产的管理可谓重拳出击,政策短时间里密集推行。但效果不佳,许多政策规定只流于形式,走走过场,执行不到位,甚至不乏失真、变形例子。实施细则的制定颁布远远跟不上实施原则的制定颁布,我国相关经济管理的措施落实大。部分采取自上而下的形式,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房地产两级监督管理调控职责范围未划分清晰和明确的定位。导致我国房地产行业政策的出台都是中央与地方政府的非合作博弈。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正处于快速发展的过渡阶段,房地产业高收益与低成本的特点使其成为地方经济的支柱产业和地方财政重要来源,也成为地方政府推高地价,拉高房价的原动力。公权力与房地产开发商的合作极易导致内部交易,权钱交易,导致宏观经济管理操作明显存在失范现象,房地产市场中官商结合的链条若无真正打破。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的难度将越来越大,国家宏观政策也注定流于形式,难发挥有效作用。加上在房地产市场中最为关键的金融、企业、土地、地方政府等多个环节上在日常运行中各自为政、协调不足、各自决策、决策间相互脱节也导致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流于形式。 (二)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健全 在我国,由于房地产正处于快速发展的初始阶段,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程度有待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应是一个从最初的开发、建设、交易到后期管理的完整体系,但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一部覆盖整个房地产市场管理法。我国房地产市场法律法规的建设进程明显落后于当明我国房地产高速发展的需求,导致法律真空现象越来越多,其次我国目前主要还是依靠行政权威对房地产经济进行管理。缺乏法律的严肃性,稳定性和普遍适用性特点,即使在特定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已初步建立。但与此相配套的条例,实施细则不完备造成房地产市场,特别是土地市场上政令不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陷入恶性循环中。 二、解决措施 (一)制定长期发展规划, 指导短期实践 我国正处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关键时期。要深刻认识到房地产行业的可持续性发展对于解决普通民众的居住条件和提高生活品质的重大作用及其在促进我国经济增长和经济转型的独特地位。在把握住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的前提下,明确房地产经济管理的总体思路。在追求短期效应的同时更应确立长期发展目标。以满足我国日益增长的城乡居民的实际居住需求和城镇化建设的需要,以促进和保障我国社会及国民经济的稳定和谐良性发展。在对我国房地产业的整体发展状况做充分实调研工作的基础上,出台房地产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这才是确保房地产业长期健康稳定发展的有效途径。 (二)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保障管理工作切实落实到位 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存在的许多问题。有着深层次的原因,单纯依靠简单的行政命令调控难以有效解决。改革房地产管理体制是解决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不良局面的有效途径。要正确认识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在市场经济中所能起到的作用,调整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能,正视市场失灵的存在,但必须在充分发挥市场自身调节功能的基础上, 根据市场的变化进行适度的干预,最终建立起有利于房地产业发展的合理,有效的运行管理机制。为促进房地产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和社会环境。理顺中央与地方在房地产管理的关系,明确责任主体,确立双方的职责范围,并做好监督工作。特别是地方政府要本着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认真把握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精髓,在房地产业的经济管理价值取向上要与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从本地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采取差异化的调控措施。避免一刀切的做法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对财税体制进行索性改革,遏制土地财政,降低地方财政收入,对于房地产业的依赖。 (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当前实现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正常运行,需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房地产法律法规。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完整房地产法律体系。实现房地产市场运行的规范化和房地产经济管理行为的合理法和合法化。首先,应以法律来有效制约政府的经济管理作用的发挥,避免政府过多的行政干预对房地产市场秩序造成负面影响。同时以法律切实保障我国房地产综合全方位的多层次的宏观调控体系的建立和实施,继续完善《土地管理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尽快出台各相关的实施细则,促成《房地产法》的出台,将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交易管理、中介服务管理、及相关的后期服务管理等各个方面完全纳入法律规范体系。提高我国房地产行业相关规范政策的层次性,稳定性和严肃性。使我国房地产市场经济管理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结束语:房地产经济能有效推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对房地产经济发展现状及其未来走势进行思考,可有效促进我国房地产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房地产经济论文:对我国目前房地产经济管理现状的思考与分析 简单来说,房地产经济管理就是对房地产项目的开发、投资、融资等各项经济活动的管理,它包括了项目管理的各种管理制度、策略和方式等等。通过协调各部门对施工过程、经济关系等方面的管理,提高房地产项目建设的质量和效率,提高经济发展的效率,以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作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和先导性产业房地产产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可见,在房地产经济发展过程中,运用科学合理的经济管理手段提高其管理效率有着多么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一、我国目前房地产经济管理的现状思考 1.对经济管理的认识不足,缺乏相应的重视,国家在房地产经济管理的政策不够稳定和完善。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的经济步伐加快,越来越多的房地产企业和项目不断的发展壮大,经济管理已经成为了一项具有很强系统性的任务,需要依靠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政策,运用科学的管理方式,以提高其管理效率,促进经济的发展。然而就如今的情况来看,很多企业对经济管理的认识不足,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缺乏对科学管理的重视,而一味的将扩大项目、提高房价、提高经济利润为目标,致使我国的房价不断的暴涨。据统计,如今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房价最贵的国家,在全世界房价最贵的十个城市中,我国就占据了六个,而北京、上海、深圳等更是名列前茅。这种不合理的房价上涨不仅加重国民生活的负担,也使得房地产行业经济发展正演变成一种泡沫式的发展模式,存在着巨大的风险。而国家在房地产经济管理中所制定的法律政策也存在着很大的不合理性,目前国家制定的在房地产经济管理的政策方面主要是以宏观调控为主、抑制房价过快增长、控制房屋供需平衡为主,然而这只是眼下的主要主要方式,对房地产经济管理的长期规划却没有相关指示,甚至在对一些问题的认识上模糊不清,缺乏长远目光,还存在短期政策手段与长期规规划相违背的现象,严重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的运行秩序,也给投机倒把者留下了漏洞。这些因素都为房地产产业的未来健康发展埋下了隐患。 2.房地产经济管理制度执行力度不够强。随着近几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政府以及各相关部门都加大了对房地产经济管理的制度建设和监督,房地产经济管理的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提高。然而整个房地产经济管理体系建设还不够完善,存在着很多漏洞。一些企业组织为了一己私利,不惜铤而走险,极力寻找法律的空子,经济管理的方式与国家制定的管理方针相违背。另一个方面,国家虽然制定了很多经济管理的政策方针,然而在这些政策方针的实施上却不够力度,加上一些制度是早年制定的,与眼下的经济管理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这些因素就导致了已建设的经济管理体系在实施上流于形式,妨碍了房地产经济的科学管理。 3.房地产经济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经济管理制度是经济管理的前提条件和有效保证。制度的合理、有效与否直接决定了经济管理的效果。然而由于我国的房地产经济管理还处于一个初级的阶段,因此在经济管理的制度上还存在着诸多不规范和完善。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能涵盖整个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法律,而我国的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的完善明显落后于我国房地产的发展速度。这样的就使房地产经济管理手段在一定程度上没有科学性,不利于提高管理水平,长此以往,更会对企业的长远、健康发展造成恶性影响。 二、加强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的措施 1.加强相关人员对房地产经济管理的认识,明确管理目标,提高管理水平。这一点是指房地产企业和国家两个方面都要提高对房地产经济管理的认识,国家在规划房地产经济发展的时候要做好短期规划和长期规划,以解决目前房地产经济管理存在问题的同时使房地产经济发展从偏离的轨道上逐渐走向一条稳定、健康的可持续发展之路。房地产企业在经济房地产经济管理的时候也要从大局出发,不能只顾当前利益,而要配合和支持国家颁布的政策,使企业走向一个规范的发展之路。企业和国家要明确自身的目标,重视科学规范的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水平,使我国整个房地产行业走向健康、稳定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2.完善房地产经济管理的制度措施,经济管理是房地产企业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理论依据,新时期的市场经济发展情况决定了企业项目发展的过程中必须强化经济管理,完善经济管理制度,以更好地对企业经济管理进行实施。具体措施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要确定经济管理的重点,确定经济管理的重点并加以着重控制,提高管理效率,降低风险;其次是要完善管理调节机制,受环境及各方面不确定因素的影响,管理在实际工作中会遇到各种不期的问题,这就需要能因地制宜进行调整,但是这种调整不是根据个人意愿随意的调整,而是要根据企业的制度和营销战略目标为出发点,有一个完善的管理调节机制;第三是要健全信息交流、反馈机制,加强各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流,提出管理过程中存在或遇到的问题,并建立相应的反馈机制,以加强管理的跟踪和监督;最后是不断地完善和创新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新时期的市场竞争压力就要求经济管理方式要灵活应变,而不能将传统的管理模式生搬硬套,一成不变地作为管理规则。而是要不断的完善管理机制,创新手段。要充分地分析当前的形式,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管理水平。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二十一世纪是一个充满机遇和挑战的时代。国民经济的发展为房地产经济发展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平台,同时也要求了房地产经济管理需要更高的水平。只有利用先进的管理手段,结合完善的管理制度,才能提高房地产经济管理水平,促进房地产经济的发展。
2016年,一部名为《锦绣未央》的古装剧引发了一波收视狂潮,这部作品先是在网络上火爆连载,后又被精装出版,再被收购改编为影视剧,但一直深陷抄袭风波中。2017年,包括知名作家温瑞安在内的12位作家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联合起诉《锦绣未央》原作者抄袭,并且得到了余飞等45位编剧的声援和资助。这类网络文学作品抄袭事件频频发生,已引起社会媒体的广泛关注,也使得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成为焦点。 一、网络文学作品的特征 网络文学作品通常是指以互联网为平台基础发表的、通过超文本链接等方式来呈现的文学作品。与以往的传统文学作品相比,网络文学作品的特征还是很鲜明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作者身份复杂化 传统文学作品的作者大多是专职作家,他们具备丰富的创作经验和一定的受众基础,如贾平凹、严歌苓、王安忆等。这类作家作品的出版,首先要经过一定时间的创作期,待作品完成后,再经过专业编辑的审核,只有审核通过后才有机会将其作品发表在纸质媒介上。若是要出版长篇文学作品则需要申请到一个专门的书号,才能作为纸质书籍推向市场。这种出版模式对作者的要求非常高,往往需要具有扎实的写作功底。网络文学则大不相同,普通人只需要注册一个账号就可以获得发表资格,在网络上进行写作的人可以是专职作家,也可以是医生、工人、工程师,甚至可以是学生。网络的发展使文学创作的主体多元化,对专业背景的要求较低,不需要受众基础,人人都可以创作,作品的发表不再是一个难以望其项背的梦想和神话。 (二)流通方式多样化 传统文学作品主要是以纸质书籍形式呈现的,经书店等对外流通,交流范围相对狭隘。而网络文学作品的运载方式则更加多样化,读者可以在线阅读,也可以下载到手机等电子终端产品中阅读。这种流通方式不仅具有较大的存储空间,而且能让读者随时随地阅读,使得受众面更大,流通范围更广。 (三)文字发表快捷化 传统文学作品的出版程序繁琐,作品要经过创作、出版、销售等各个环节,且每个环节都需要消耗一段时间。而网络文学作品,作者只需要注册一个网站账号,就可以在平台上发表其作品,然后平均每天更新一到两章的内容,直到作品创作完成。如果网络上读者反响热烈,还有机会出版成纸质书。这种随写随发的模式可以让读者每天都能以阅读到新章节,满足对故事情节的追求。 (四)作者与读者交流紧密化 传统作家在出版作品之后,一般通过开读者座谈会,或者接受媒体采访的方式来与读者探讨作品、互动交流。显然,这种形式的作用是有限的。但是,网络文学作品允许读者在文学网站上发表评论,表达自己对人物情节的观点,这种模式下作者与读者之间的交流明显高于传统作家。当作者再次登陆网站看到留言后,往往会回复读者,甚至会接受读者建议,从而改变创作思路,对作品进行修改。这种紧密的交流渠道比之传统作家具有很大优势,不仅能鼓励作者的创作热情,还能让更多读者参与到讨论中,大大地缩小了作者与读者者之间的距离。 (五)快餐式的盈利化 网络文学创作最初只是对文学创作感兴趣的文学爱好者的情感抒发方式,希望借助网络这个虚拟平台和更多人产生情感共鸣,其形式主要是以网络小说为主,且题材较之传统小说更为宽泛,如仙侠、言情、玄幻、穿越、网游等。但随着网络文学网站运营的成熟以及各个文学网站之间竞争关系的激烈化,于是网络文学成为“快餐文学”的代名词,其文字冗长、情节枝蔓,甚至形成专门的写作套路,难以像传统文学那样形成经典流传之作。而且,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网民基数的与日俱增,很多网络文学借助其原本的网络影响力被影视公司收购版权,引发了当下的IP热潮这让网络文学具有了巨大的功利性和盈利化,缺乏传统文学长期积淀的厚重感。 二、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是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作品指的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显然网络文学凝聚着创作者的智慧,具有独创性,且能以某种形式复制,属于作品无疑,自然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并实施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网络著作权作了进一步规定,明确将《著作权法》第3条列举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以及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3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都纳入到法律保护的范围。尽管如此,现实中网络文学著作权侵权现象时有发生,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仍存在诸多问题。 (一)侵权成本低 数字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网络文学的出版门槛降低,甚至成为个零门槛,这也使得网络文学作品极易被其他用户复制使用,而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人也很难对其作品采取有效的技术保护,即便采取也很容易被他人破解。同时,网络经营者更能轻易盗取著作权人的作品进行非法牟利,进一步侵犯了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 (二)维权成本高 网络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网络使网络文学得以蓬勃发展,另一方面,也让网络文学作品的权利人的维权成本极高。首先,难以准确锁定具体侵权人,尤其是存在多人侵权的情况下。其次,即使确定了具体的侵权人,固定证据、聘请法律专业人士等都耗费巨大。而且从起诉到一审、二审最后到执行耗时较长,影响权利人正常的生活。 (三)立法不够完备 目前,虽然中国在构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大多都是从国外借鉴而来,仍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数字出版法。如2006年7月1日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了“避风港原则”,这一原则也成了网络平台逃避责任的挡箭牌。“避风港原则”是指当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网络服务提供商(以下简称ISP)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创建页面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义务,否则就视为侵权。该原则最早源于美国,虽然制定的初衷是好的,但仍然无法适应新技术的发展,甚至被ISP当作“尚方宝剑”,网站服务提供者借此一直推卸责任,导致了作者利益的丧失。对此,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用户、网站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站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犯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避风港原则”的不足,此后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红旗标准”。但是,由于法律上对审查删除侵权作品的时间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大多数ISP在收到侵权人的通知后,往往会故意拖延删除时间,以获得更高的点击率和更大的利益。由于法律的不够完备,让“有心人”钻了法律空子,才让网络文学作品的侵权行为愈演愈烈。 三、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保护策略 (一)提升网络技术,规范网络文学网站的运作 一方面,网络服务提供商要加强网络技术保护措施,加大侵权的技术难度和侵权成本,使侵权者知难而退,从而有效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应加强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来规范网络文学网站的运作。目前,中国的网络文学网站准入门槛低,尤其是对网络文学网站编辑的要求也不像对专业的纸质媒体编辑的要求那样严格,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网络文学网站的水平参差不齐。所以,必须严格审查网站编辑的专业背景,规范管理网站的访问制度,为中国网络文学作品的创作提供更好的条件和营造更好的氛围。通过提高网络管理人员的准入门槛,形成一支高素质的网络管理队伍,才能规范网络文学网站的运作,切实有效地防范网络文学的侵权现象。 (二)加强行政监管和司法救济,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如果能给予侵权行为强有力的打击,势必能震慑到不法分子。正是因为违法成本太低,维权成本太高,即便是法院最终判决侵权人赔偿,但赔偿数额也不高,所以才让侵权人有恃无恐、肆无忌惮地侵犯著作权。当然,构建一个良好的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维护体系,不仅需要有效的预防措施,还需要做好及时的事后救济。由于诉讼成本太高,加上网络虚拟性这一特殊性,诉讼管辖制度中属地管辖之规定造成诉讼程序异常繁琐,因此,有必要简化司法救济程序,建立专门的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管理机构,给打击侵权行为提供及时、充分、有效的救济。 (三)加强立法,构建和谐网络创作空间 界定某部网络文学作品是否侵权,对司法工作人员来言比较困难,因为许多ISP利用“避风港原则”打法律的擦边球。因此,弥补“避风港原则”的缺陷,使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合法保护更加有效,显得尤为关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确定ISP是否采用“避风港原则”并没有明确的界限,不同法院甚至可能对同一事实的案件作出不同的判决,因为法院自行裁定只能参考作品与作家的知名度等因素。 因此,为了从根本上消除盗版,杜绝侵权行为,保护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应当使著作权法与时俱进,不断完善,以防治侵权人钻法律漏洞。依照当前网络文学网站的严峻现状,中国迫切需要出台一部专门的数字出版法,通过法律规定来明确网络文学网站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作者的维权权利和创作义务,使网络文学作品获得专业的法律管理和保护。 参考文献: [1]康建辉,赵萌,宋柏慧.我国网络文学作品版权保护问题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12(14):214-217. [2]胡明.论网络文学的著作权保护问题[J].延边党校学报,2016(1):65-67. [3]沈瑨.试论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及其责任[D].南昌:华东交通大学,2012. [4]杜启顺.网络虚拟财产权利救济方式探微———以民事责任体系为论证进路[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7(4):109-116. 作者:杨雨藩 崔家新 单位:淮海工学院
现代化论文:现代化文明监狱狱政管理标准论文 现代化文明监狱是以现代化的监管改造设施和健全的狱政制度为基础,依法对罪犯实施科学、文明管理和改造的社会主义监狱。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必须以良好的狱内监管秩序和改造环境及有效的狱政管理活动来保障。 一、监狱管理标准化的具体内涵 标准化是近代一门新兴学科。它的形成和发展是和现代化生产的迅速发展密切相关,并且日益显示出它的重要性。美国人泰勒在1911 年提出了以标准化为基础的科学管理方法(亦称“泰勒制”),其主要内容是:工人利用标准条件,根据操作标准进行标准作业,完成按标准时间计算出来的生产定额,超额者奖励,完不成定额者受罚。“泰勒制”的推广极大地提高了企业的劳动效率和企业管理水平。当前国际经济领域流行一种说法:“三流的企业做产品,二流的企业做品牌,一流的企业做标准”。当前,标准化建设已经渗透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标准化建设从工业领域向农业、商业、服务业、金融业和行政管理系统等领域拓展。 把标准化管理理念引入到监狱管理领域是一次重大尝试。推行监狱管理标准化,就是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工作制度,将监狱各项管理工作制订量化考核标准,建立和完善监狱管理工作的指标体系和标准化体系,把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融于实际工作流程中,避免执法的随意性和主观性,从而实现监狱管理的转型升级。监狱管理标准化必须体现以下特征: 1、科学性。实现监狱管理标准化,既是监狱法治化进程的内在要求,又是衡量监狱正规化建设的重要参数。因此,在监狱管理标准化体系中的各项标准,要采用最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方法,把能促进监狱管理、提高改造质量和强化监狱职能的最佳方案纳入标准中去,并随着管理手段现代化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和提高,使监狱管理标准化活动始终保持科学性和先进性。 2、导向性。确立标准是监狱管理标准化的起点。标准一旦确立,就对监狱管理活动所指向的预期效果具有导向、激励和评价作用。监狱管理标准化活动,既是在原有基础上不断总结和完善,又是今后一个时期新的目标和要求,它通过总结过去的实践,设计未来的目标,科学地确定总体标准,分层次、分等级地确定各科室、各专业、各职位的分项标准,并以纵横交错的网络方式连结和协调总标准与分标准之间的功能,构成一个彼此协调、相互支持的标准系统和标准网络矩阵,引导监狱每个职位角色将注意力集中于实现标准上,使监狱的工作秩序、改造质量、管理效能和社会效益始于标准、终于标准。 3、实践性。在监狱管理标准化的全过程中,贯彻标准、实践标准是关键。监狱管理标准化的实践性包含三个方面:一是制定、颁布的标准必须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二是标准化的效果只有标准实施以后才能获得,没有付诸实践的标准只能是一纸空文。三是标准的准确性必须由实践来检验,只有经过实践才能不断完善标准和迅速建构标准化体系。如果实践标准的环节中断了,标准的循环发展过程也就中止了。 4、协同性。监狱各执法岗位彼此间纵横交错,构成监狱的动态工作系统。其协同性主要体现为: 一是制定和实施标准既要考虑和兼顾到各部门、各岗位的特点,又要从整体出发,建立起相互依赖和支持、整体联动和制约的群体标准化体系;二是监狱各部门和岗位的分项标准,都是监狱管理标准化体系的组织部分,必须服务于总标准;三是要做好监狱各部门和职业角色之间的协调工作,合理地分解和量化分项标准,使所有人的活动都在期望的规范之中,实现管理标准化活动的同步化、和谐化与整体化。 5、权变性。在实施标准的过程中,随着主客观环境条件的变化,监狱工作者要不断追踪标准,及时修正标准,使标准在反馈调控中日渐规范和科学。监狱各项标准只有通过不断的制定、颁布、实施、反复修订、再实施的循环往复过程,才能最终形成真正科学严谨的监狱管理标准化体系。 二、 监狱管理标准化与管理正规化的关系 监狱管理正规化转型就是要通过强化监狱一切工作的法律、法规、工作制度或公认标准管理,在管理效果上实现监狱设施完善、装备先进、法制健全、执法公正、管理文明、改造手段科学、队伍素质过硬、物质保障有力。其基本要求是:监狱的各项工作依法依规制定建立相应的标准,严格按照标准管理。从哲学层面分析和考量监狱管理标准化与监狱管理正规化转型,二者主要有以下几种关系; 1、管理标准化与管理正规化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管理正规化是通过监狱各项工作的标准化运作体现和反映出来。离开了管理标准化建设,监狱管理正规化将成为空中楼阁;管理标准化是监狱管理正规化转型的显现,是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的。管理标准化是监狱管理工作转型升级在每个具体执法环节和执法管理流程的具体显现。 2、管理标准化与管理正规化是局部与整体的关系。一切事物都是由各个局部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管理标准化是从微观的角度,以监狱管理各个环节为着眼点,以推进监狱狱政管理、生产劳动、教育改造、生活卫生等各项工作标准化为着力点,通过制定岗位标准和工作标准,促进监狱各项具体管理环节的标准化进程。管理正规化从宏观的角度,着眼于监狱管理的整个领域,强调全盘考虑,从宏观的角度探索监狱管理的转型升级。 3、管理标准化 与管理正规化是量变与质变的关系。量变是质变的前提基础和必要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管理标准化是监狱管理工作转型的量变,而管理正规化是监狱管理工作转型的质变。管理标准化是管理正规化的前提基础和必要准备,是实现监狱正规化的有效途径。监狱管理正规化是旗帜,是方向,是管理标准化的必然结果。管理标准化达到一定程度实现质的飞跃就是实现管理工作正规化。监狱管理正规化建设不能一蹴而就,只能通过管理标准化的量变过程来逐步实现。 三、推进管理标准化建设的具体途径 1、科学设置岗位是前提和基础。要实现监狱管理标准化,工作岗位设置标准化是前提和基础。换言之,要把警力资源配置从传统人事管理向现代人才资源开发管理转化,做到人尽其才。要对监狱内部人力资源的获取、整合、激励、使用与增减进行统一管理,从执法管理岗位设置、岗位人员资格、工作内容、职责与权限、检查与考核等方面制定严格标准,特别是要量化工作内容,明确岗位职责,强化考核和奖罚,以实现人力资源最大化。同时,要对专业技术岗位的层级、比例、结构、程序等问题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科学设置,逐步建立与职务岗位相对应的岗位薪酬制度,完善警察津贴制度,最大限度地调动警察的工作积极性。 2、加强警察队伍专业化建设是关键。警察队伍专业化建设是监狱管理标准建设的关键因素。加强警察队伍专业化建设,应从以下几方面下功夫;一是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在监狱警察招录中,要结合警察队伍的现状,分析队伍结构的现实优势、潜在优势和存在不足,根据实际发展要求和未来发展需要,确定招录警察的学历、专业和技能。二是加大分类培训力度,完善专业技术人才管理模式。树立大教育、大培训的观念,结合岗位需要和警察个体状况,建立警察个别培训教育档案,建立一套系统性、针对性、吸引力和强制性兼容的知识更新和技能培训制度,将“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的培训工作体制贯彻到位;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广泛开展业务知识和实用技能培训,着重培养警察的履职能力,实现警察队伍整体专业素质的跨越。三是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才激励成长机制。建立健全警察岗位考核制度,将岗位考核成绩与年度评优、津贴发放、职务晋升挂钩;建立专业技术人才的正常晋升机制,建立专业人才库,逐步形成鼓励成才、促进成才的长效工作机制。 3、建立健全监狱制度体系是重点。所谓现代监狱制度,是指具有中国特色,以现代科学理论为指导,与中国现代社会建设相适应、相协调、相一致的科学文明公正法治的制度体系。监狱制度是一项政治制度,但同时它又是一项技术制度,体现的是矫正技术。健全完善监狱制度体系,能规范监狱日常执法行为,提供业务指引,使监狱警察日常执法行为在制度的允许框架内进行,树立法律的权威。一是建立监狱各执法环节标准化管理制度体系。明确监狱每个执法岗位的工作标准,岗位职责、责任划分,使警察知道自己该干什么、怎么干、干到什么程度。二是加强执法流程衔接制度建设。建立部门间和部门内部工作流程对接制度,建立单个执法环节的标准化结算制度和零违规操作目标责任制,确保执法链条的每一环都不存在违规操作、随意变更和变通的问题。三是加强执法流程监督制度建设。没有强有力的监督保障机制,监狱执法管理流程标准化将会是一纸空文。因此,加强业务监督、层级监督、纪律监督和警务监督等各种形式监督的制度建设,建立全方位、动态的监督体系,增强执法工作的透明度,确保执法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从而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4、监狱工作流程标准化是手段。监狱每个执法环节标准化是整个执法管理流程标准化的组成元素。要实现监狱工作流程标准化,就是要通过对现有工作流程的梳理和工作流程网络信息化,实现工作条理的规范性及增加现有相关工作流程的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管理体制。一是流程的汇总与补遗。采用较适合宏观层面的完备性检查法和较适合微观细节层面的逻辑性分析法,对每个流程进行检查、分析,发现流程不全、尚需要补充细化的,要及时与业务部门联系,回溯补遗。二是流程的对接与整合。梳理工作应从内而外进行,先在每个部门内部进行流程的对接,之后再处理各部门间流程对接的相关工作。从业务流程间的关系来看,可以分为串行流程和并行流程两类。串行流程的特点是一个工作节点连接的对象是唯一的。以减刑假释程序为例,从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长办公会决定、人民法院裁定的过程,就是一个串行流程。而并行流程的特点是所面对的节点对象是多个,例如,生产现场执法管理环节的参与人员不是一个人,任务分配面向的流程就是一个并行流程。当然,执法管理工作流程可能不是完全串行或完全并行,有时会产生某个阶段是串行而另一个阶段是并行的混合情况。因此,在流程对接工作中,较多地会涉及两类流程节点间的处理,即串行节点的对接整合和并行节点的对接整合,实现执法管理环节与另一执法管理环节“无缝对接”。三是流程的监控和查询。每个工作流程结束后将自动归档,经过授权的相关人员及操作人员可以检索和察看已经发生的工作流程。所有工作流程的发起者将在整个流程的流转过程中随时看到流程进程的位置,并且还可以看到所有已经完成操作的角色和他们的动作,也就是说流程发起者可以对整个流程的处理过程作以监控,实现工作流程的透明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现代化论文:民初法学教育和法制现代化 近代新式法学教育自清末兴盛后,到民初仍沿着强大的惯性在运行并保持着快速发展的势头,所不同的则是将法政学堂改称为法政专门学校。这一时期新式法学教育潮流的激荡起伏、奔腾分衍,不仅表现了民初社会政治法律发展对教育变革的急切呼唤,而且也折射出志士仁人对法制现代化的执着追求,是近代中国社会急遽变迁下法学教育由传统走向现代的结果,对我国传统法律的现代化变革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一、民初法学教育的进一步发展 民初,中国在政治制度上实现了由封建帝制到民主共和的历史转变。在辛亥革命民主主义精神的指导和鼓舞下,民初的壬子—癸丑学制既继承和发展了清末学制的合理部分,又批判和改进了它的不合理部分。经过此后逐步深化的教育改革,1922 年诞生的新学制———壬戌学制, “奠定了我国现代教育制度的基础”。[1]由于民初学制正处于历史的转型期,高等教育的先天不足导致理工类生源奇缺,文科类却因政体变革的特殊需要形成法政专业的一枝独秀。其发展之迅猛,与清末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对此,黄炎培深有感触地说:“光复以来,教育事业,凡百废弛,而独有一日千里,足令人瞿然惊者,厥唯法政专门教育。尝静验之,戚邻友朋,驰书为子弟觅学校,觅何校? 则法政学校也;旧尝授业之生徒,求为介绍入学校,入何校? 则法政学校也;报章募生徒之广告,则十七八法政学校也;行政机关呈请立案之公文,则十七八法政学校也。”[2]黄炎培的这番话生动地描绘了民初法学教育遍地开花、盛况空前的局面。据统计,1916 年8 月至1917 年7 月,全国共有专门学校65 所,其中法政科就高达32 所,占49. 2 %.[3]与此同时,为适应民初社会发展和经济文化建设的需要,法学高等教育体制也进行了重大改革。 在1912 年10 月教育部颁布的《专门学校令》中,高等学堂被改为专门学校,以“教授高等学术,养成专门人才”[4]为宗旨。其中,法政专门学校得到了充实,分为法律、政治、经济3 科。但旧教育向新教育的转变,难以一蹴而就。民初法学教育的发展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民初法学教育的兴旺仅仅表现在量的增长上,其教学质量却相当糟糕。当时各地法政专门学校承清末旧制,多于本科、预科之外办有别科,还有不设本科而专设别科者。从民初教育部调查中所反映出来的实际情况来看,法政学校泛滥的程度相当严重。例如广东省的法政专门学校“多办别科,有本科者殊少;且学生程度亦参差不齐,非严加甄别,恐不免冒滥之弊。”[5]民初法学教育中存在的诸多弊端与其教育部制订的法政专门学校规定相违背,严重制约了法学教育的健康发展。 针对民初法学教育貌似繁荣实则混乱的办学局面,1913 年10 月,教育部下令法政专门学校应注重本科及预科,不得再招别科新生,该年11 月,又通知各省请各省长官将办理不良的私立法校裁汰。1914 年9 月,教育部又责令各省将严格考核公立、私立法政学校。在政府的严令限制下,民初法政教育“遂若怒潮之骤落。其他专门教育机关,亦多由凌杂而纳于正规。”[6]1916 年,法科专校已降至学校总数的42. 1 % ,学生数降至55. 7 %.[7]尽管如此,法政学校的数量仍高居各种专门教育之首。 民初法学教育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其一枝独秀不是偶然的,有着历史与现实的客观原因: 1. 民初政治法律制度的革新迫切需要新型法律人才。民国肇建,百端更新。资产阶级在推翻清王朝封建统治后,迫切需要对在职官员进行法律培训,使各级政府人员更新旧有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和文化素质,从而征集一批具有民主共和新知识的各级官员。尤其是在订定一系列资产阶级性质法律的高潮中,更迫切需要从西方法律制度中去寻找理论依据,急需大量的法律专门人才。可以说,适应时代和社会的需求,是民初法学教育兴盛的根本原因。 2. 受到官本位传统观念的推动。民初法政专门学校作为专门的教育机构,其宗旨在于“造就官治与自治两项之人才”, [8]但由于法政学子入仕做官具有相当的优势,众多学子受官本位传统观念的淫浸,出于功利考虑,竞相投身其中。蔡元培先生在《就任北京大学校长之演说》中,就一针见血地指出:“外人每指摘本校之腐败,以求学于此者,皆有发财思想,故毕业预科者,多入法科,入文科者甚少,入理科者尤少,盖以法学科为干禄之终南捷径也。”[9]民初北京政府鉴于“改革以来,举国法政学子,不务他业,仍趋重仕宦一途,至于自治事业,咸以为艰苦,不肯担任”的现状,提出“法政教育亟应偏重造就自治人才,而并严其入宦之途”的整顿方针。[10]显然,民初法学教育兴盛有其深厚的社会和思想基础。 3. 法学的学科特点,为其教育快速发展提供了可能。民国肇始,教育经费严重短缺,若兴办综合性大学或理工类大学,现有师资、校舍和实验仪器设备根本无法满足教学的需要。而开办法政专门学校则不然,所需经费较少,不需多少仪器设备,校舍可因陋就简。在当时一般人看来,法政学校与理工类学校不同,其主要靠 教师之口授和私室之研究,每班人数略多也无妨。 加之,在自清末兴起的留日热潮中,大部分留学生进入的是法政类学校,其中一部分已学成回国,此时比较容易凑齐办学所必需的师资队伍。这些都为民初法政专门学校的兴盛提供了客观条件。 综上所述,由传统律学教育向现代法学教育的转化,是民初社会转型的本质要求和历史进步的伟大潮流。同清末相比,虽然民国时期无论在法政专门学校的制度、教育规模、学科标准、教育质量等方面,都有一定的进步,但法学教育仍过度膨胀,在人才培养质量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此外,民初法学教育的大发展,虽与近代中国社会走向世界、走向现代化的总趋势相符,但也折射出千百年来的习惯势力不可能一下子失去作用。中国法学教育由传统走向现代,必将经历一个脱胎换骨的痛苦的转型过程,其对民初法制现代化的影响,给我们提供了历史的经验和教训。 二、民初法学教育对法制现代化的推进 从总体考察,民初法学教育的发展,是与社会变革、社会进步联系在一起的,对正在兴起中的法制现代化起着促进作用,这是它的积极方面,也是它的主流。这主要体现在: 1. 民初法学教育有助于普及法律知识,并培养了一大批新型法制人才。民国建立伊始,孙中山就明确指出:“现值政体改更,过渡时代,须国民群策群力,以图振兴。振兴之基础,全在于国民知识之发达。”[11]民初法政专门学校的普遍设立虽有急于求成的功利色彩和量多质不高的问题,但也有部分法校办得卓有成效,造就了一大批懂得近代法律知识的人才。清末民初法学教育的骤然勃兴,对普及法律知识的作用也是很明显的,可以说,这一时期旧教育的崩溃和新教育的生长,促进了西方法文化在中国的传播。清末新式“学校的种种办法与其课程,自然是移植的而不合中国社会的需要,但西方文化的逐渐认识,社会组织的逐渐变更却都植基于那时;又因为西政的公共特点为民权之伸张,当时倡议者为现行政制的限制而不能明白提倡民权,但民权的知识,却由政法讲义与新闻事实中传入中国,革命之宣传亦因而易为民众承受,革命进行亦无形受其助长。所以西政教育积极方面最大的影响,第一是西洋文化之吸收,第二是中华民国之建立。”[12]而民初壬子—癸丑学制,原以癸卯学制为蓝本,自然民初新式法学教育也继承和发展了对西方法文化传播的传统。民初法政专门学校的普遍设立虽有急于求成的功利色彩,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当时社会的法制化进程,对中国社会法律知识的普及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2. 民初法学教育促进了法制建设,推动了西方法律制度的移植。清末,以日本学制为楷模而订立的癸卯学制,已在法律形式上基本体现了中国传统教育向现代教育的转变。民初法学教育则进一步深化了从清末开始的法学教育改革,批判和改造了它的不合理性,继承和发展了它的合理性,充实和发展了清末法学教育的内容和体系。在西法东渐的大背景下,西洋法学对民初法学教育产生了深刻影响。由于“民国仅仅继承了大清帝国为数有限的法律文献,而又无法读懂西洋法律书籍,这便很自然地转而求诸日本人大多以汉字写的西洋法律着作??以北京法政专门学校为例??学校所用教材的70 %是从日本翻译过来的”。[13]由此,民初法学教育的发展加快了资产阶级民主法律制度的建设和西方法的移植。 3. 民初新式法学教育的发展进一步推动了教育立法,促进了近代中国教育法制现代化。民初政策的制定者和法学教育工作者继承清末新式法学教育的传统,大力引进西方法学教育制度,推动了教育立法。1912 年10 月,教育部颁布《大学令》,[14]大学分文、理、法、商、医、农、工七科。1913 年1 月,在教育部公布的《大学规程》中,[15]法科又细分为政治学、法律学、经济学三门,并详细拟定了各学科的学习科目。自此,大学学科门类有了比较完整明确的划分,课程设置的规定也大体适应甚至个别超前于民初社会发展和经济文化建设的需要。针对私立法校办学质量的低劣,1913 年11 月,教育部又为此专门颁发了《1913 年11 月22 日教育部通咨各省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酌量停办或改办讲习所》,[16]进一步调控法学教育的规模,整顿法学教育秩序,提高法学教育的质量。 民初法学教育立法体现了社会发展的规律和趋势,适应了民初社会生活及其主体的利益需要。在新式法学教育立法的带动下,民初陆续制定并颁布了涉及教育行政、学校教育、留学教育等方面的一批教育法规,从而建立起了资本主义性质的教育法律体系。其虽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但毕竟对民初资本主义教育起到了确立、规范和积极推进的作用,为民国教育法制现代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总之,民初法学教育的勃兴及其立法活动,是近代中国社会变迁中教育转型的必然,是西方教育立法影响的结果,它推动了近代中国教育法制历史演进现代化。可以说,民初法学教育及其立法活动,总体上体现了近代资本主义教育的基本精神,顺应了世界教育发展大趋势和教育法制现代化的基本走向。 三、民初法学教育对法制现代化的消极影响 民初法学教育的发展为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空间,创造了无限生机。但民初法学教育的发展也出现了偏差,存在着种种弊端,对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阻滞作用。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 民初法政专门学校过度兴旺,造成教育的结构性失衡,导致法政毕业生相对过剩、质量下降。民初法政专门学校数量居于专门学校首位,大约占专门学校的一半,其结果是法政专门学校过度兴旺,法政毕业生相对过剩。郭沫若回忆说,辛亥年间“法政学校的设立风行一时,在成都一个省城里,竟有了四五十座私立法政学校出现”。[17] 据统计,1912 年全国专科学校学生共计39 633人,而法政科学生为30 808人,占77. 7 %;1914 年全国专科学校学生共计31 346人,法政科学生为23 007人,占73. 3 %;到1920 年,法政学校学生占全国专科学校学生之总比例,仍达62 %以上。[18]民初法学教育的畸形繁荣,使此时教育内部结构比例严重失调,造成法政学生相对过剩而其他门类毕业生相对紧缺。 民初法学教育发展在规模失控的同时,其教育质量也难以保证。民初不少法政专门学校,尤其是一些设在地方的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并不具备基本的办学条件,它们的创办多由利益驱动, “借学渔利者,方利用之以诈取人财。有名无实之法校,先后纷至。”[19]私立法政专门学校泛滥的程度已相当严重,其教学质量自然毫无保证,结果使法政人才培养陷入到名不符实的尴尬境地,无法适应时代和社会的需求。 2. 民初法学教育模仿有余而创新不足,严重脱离中国国情,致使仕途拥滞,并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政治的腐败。由于清末民初勃兴的新式法学教育的样板是西方法学教育,在中国没有先例可循,因而在创办新式法学教育的过程中只好照搬照抄西方法学教育模式。以民初学制为例,壬子—癸卯学制效仿德国,壬戌学制则承袭美国。人们满以为新式法学教育制度引进后,就能造就满足社会转型所需要的法制人才,但历史的发展却告诉人们,西洋教育不能整体照搬到中国来,必须斟酌中国国情,作出适当的选择。民初在引进西方教育制度并建立新式教育后,其实际状况是:“凡所以除旧也,而旧之弊无一而不承受,而良者悉去矣;凡所以布新也 ,新之利未尝见,而新之弊乃千孔百疮,至今日而图穷匕现。”[20] 民初刻意追求的新教育精神,受到了科举陋习的侵蚀。就民初新式法学教育而言,其宗旨在于“造就官治与自治两项人才”,但此时学生受“学而优则仕”的引导, “以政法为官之利器,法校为官所产生,腥膻趋附,熏莸并进”,亟亟乎力图“以一纸文凭,为升官发财”铺路。[21]因而民初“专门法政教育,纯一官吏之养成所也??萃而为官吏则见多,分而任地方自治之事则异常少见也”,[22]使得地方自治人才缺乏,地方自治事业难以推进。 为克服青年学生热衷仕途之弊端,民初规定对于法政专门学校的毕业生“不得与以预高等文官考试及充当律师之资格”,[23]欲以此堵住法政学子进入仕途的通道,但收获甚微。据梁启超估计,民国初年全国“日费精神以谋得官者,恐不下数百万人”,[24]其中法政专门学校的学生就是求官大军中的主力之一。 为求得一官半职以遂心愿,法政专门学校的学生四处奔走,钻营请托。1914 年,北京举办知事考试期间,学习“政治法律者流咸集于各馆,长班颇为利市,考员亦复打起精神到处探询何人可得试官。”[25]大批法政学生跻身仕途,腐蚀败坏了社会政治,“凡得官者,长官延揽百而一二,奔竞自荐计而八九,人怀侥幸,流品猥芜”。 综上可见,民初新式法学教育在促进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民初法学教育的畸形繁荣,导致在发展过程中又出现了种种问题,拖了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后腿。这充分表明,民初法学教育改革并非一蹴而就,中国法制现代化是在曲折中前行的 现代化论文:医院培养技术带头人,促进现代化建设交流材料 加强技术带头人培养促进医院基本现代化 近几年来,我们结合创建基本现代化医院,认真对照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市新世纪科学技术带头人培养工程”的意见,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组的指导下,我们切实抓好对培养对象的培养管理和考核,不断提高我院医疗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了医院基本现代化进程。具体做法如下: 一、健全规章制度,形成管理体系。 我们在日常工作中,重视了规章制度的健全,着力形成规范化、制度化的培养管理体系。我们坚持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每一批培养对象首先与他们签订三年目标责任书,切实增强这些高级人才的目标责任意识;坚持档案管理制度,经常与培养对象联系,全面掌握他们研究项目的进展情况及其取得的业务成果和考核、奖惩情况,并做到将他们的有关情况及时存入其个人档案;坚持定期报告制度和领导与专家联系点制度。院领导与4名“××市跨世纪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对象建立了联系,经常关心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积极帮助他们解决科研经费、科研设施等各种困难,使他们能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充沛的精力投身到科研工作中去。 二、重视宣传工作,营造双尊氛围。为进一步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氛围,激发广大知识分子投身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热情,我们着力加大优秀知识分子的宣传力度,认真组织实施了高级人才典型事迹宣传活动。全院高级人才,得到不同形式的宣传表彰,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对象,都得到宣传报道,院部进一步加强与报社、电台、电视台等单位的合作,明确宣传活动的重要意义,由他们派出优秀的新闻工作者,同时利用《医苑之窗》特聘通讯员,组成宣传小组,配合做好宣传工作。通过这次活动,总结宣传了这些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才的奋斗业绩,展示了他们在社会两个文明建设中的精神风貌,进一步激发了他们投身于科研的工作热情。 三、加强教育培训,提高理论水平。我们注重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着力提高知识分子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为了切实提高学术、技术带头人的政治业务素质,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组织引导他们走又红又专的道路,组织各类拔尖人才,包括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对象学习政治理论,进行了知识经济、医院经营创新、经济全球化与中国经济发展、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经济形势与发展前景、社会主义荣辱观等知识讲座。通过培训,大家拓宽了视野,增长了知识,促进找材料到文秘站网网上服务最好的文秘资料站点了观念转变。选送部分培养对象到外地参加业务进修、学习。与此同时,还组织培养对象报名参加与南大联合举办的研究生课程班,以拓宽他们的知识面和业务水平。 四、落实上级政策,搞好优质服务。为加强对学科技术带头人的培养和管理,尽量给他们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促使其尽快提高学术技术水平,根据市、县两级有关高级知识分子培养管理办法规定,我们真心实意地为知识分子办实事、做好事,积极改善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我们一方面积极争取财政确保津贴的发放,确保科技项目资助经费的到位。另一方面还坚持每年为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对象进行免费健康体检。 五、逐一对照标准,认真实施考核。自收到海委人才办20__5号组织“关于做好我县20__年以来确定的市跨世纪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对象管理期满考核工作的通知”后,召集院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以及相关培养对象,专门开了会议,并要求各考核期满的培养对象,围绕《××市跨世纪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工作双向目标责任书》履行情况,就政治思想表现、学术技术水平、主要工作成果实绩等方面进行总结。院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对培养对象的总结进行逐一对照评比,经过认真考核,4人在考核期内都能按照自己所定的目标,积极投身到科研工作中去,且取得了较好的成果。 现代化论文:加强军队人才素质教育走现代化之路学习心得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形成充满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是培养和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关键。我军是党绝对领导下的军队,军队的人才建设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军队各级党委都十分重视人才的培养与使用,各类人才在军队建设中也发挥了重大作用。因为任何一级领导都懂得,事业的传承靠的是一批接着一批的人才群体。这些年来,我军加快人才队伍建设步伐,人才队伍状况有了很大改观,但仍然存在令人担忧之处。如相当一部分的中高级干部的科技文化素质、战略素质与信息化战争形态不相适应,特别是一方面急需的人才十分缺乏、一方面又有大量的人才不断流失的现象同时存在,说明了在人才管理机制上亟待调整改革。 一、用系统的军事教育培养人,在教育的竞争中发现人才 最近几年,随着社会事业的进步、征兵制度和军官来源的调整改革,初级军官的科学文化基础状况已得到很大改观。但是,军事教育的整体情况并不乐观,中级和高级军事教育存在着短期行为与互不关联的状况,应当进行必要调整,形成与社会教育相衔接、与军队现代化建设实践相结合的军事教育体系,使不同层次的军官都具有坚实的军事基础素质。无论是指挥军官的三级培训,还是技术军官的两级培训,都应既与军队基本结构相符合,又与人才成长规律相适应。 在基础教育中可以看出一个人的智商与刻苦精神,这是成为人才的首要条件。在应用教育中可以看出一个人将知识与实践结合的能力,也可以看做是接受社会知识的学习能力和发展潜力,是衡量一个领导干部素质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在高层次教育(如战略)中的情况决定了人才发展的最大或最后空间,或者说决定了一个人在政治与军事舞台上所能表现的最活跃、最精彩的结果。所以,在各个层次的学习情况是衡量人才质量的第一个指标,学习成绩或学习能力不好的人,不能成为培养的重点。 在初级教育的改革中,重点是解决科学文化、专业技能与军事管理能力的扎实程度和系统性。在进入军官队伍的门槛后已经解决科学文化知识的基础上,军事教育主要应解决好专业技能与军事管理能力。由于初级教育是打基础的阶段,所以在教育中的目标不宜定得过高,只有少量的淘汰或决定其仅能从事初级职务即可,给更多的人以平等发展的机会。现在存在的问题是军事基础教育时间短,培训效果达不到部队官兵的期望值,形成了新任军官以自身的弱势状态起步,不仅使一些很有潜力的人从此丧失了进步的信心和勇气,而且即使是以后发展成才的人,也始终存在基础知识薄弱和技能不扎实的问题。 因为能够进入中级教育的人已是经过逐级筛选的优秀的初级军官,培训的对象和目标一是担任师团级指挥员或中层管理人员,二是产生一批将来能够担当重任的精英,所以在中级教育中,重点是扩大学员的知识面,不仅要学习新的军事与科技知识,还要学习战略知识,提高思维层次,具备对各方面的问题进行深刻分析和创新发展的能力。对这一层次的人在普遍解决军事硕士学位的基础上,鼓励其争取博士学位或社会学学位。在全方位的考察检验中,一批综合素质极佳的人才就会显现出来,这是军队建设的中坚骨干,也是可以起到承上启下作用的重要力量。对这一批人要冠以荣誉或称号,作为在今后的任职过程中始终予以重视并优先培养使用的依据之一,也是选拔担当重任者的必备条件。我们现在中级教育的主要问题是培训的性质与种类不稳定,时间太短,所学的内容有限,学习和任职使用脱节,在一个军官成长进步的过程中不能说明什么问题,也没有产生太大的作用。 高级教育是进入重要领导岗位的最后一道门槛,应分为两种形式,一是进行系统扎实的战略学习,时间不少于一年,学习成绩的优劣决定他们是否具备晋升的资格,这样就可以保证我军的高级军官都能够用本文//新的知识和思维方式履行新的职务,在战略层次的工作得心应手。二是用多次短期轮训的方式集中研究重大的国际、国内现实的政治、军事、经济问题,达到统一思想、集思广益、找出对策、减少失误的目的。 二、用丰富的工作经历锻炼人,在多种岗位的能力积累中选拔人才 最近几年,军委总部积极推行干部交流使用,这项措施在锻炼干部、提高军官素质以及加强风气建设方面,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使干部交流能够更加完善、更加持久地坚持下去,主要应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形成规范的干部交流制度,并在更大的范围内推进。干部交流实行了几年的时间,证明是非常成功的,完全可以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规范干部工作。这个制度要明确,交流的对象不仅是提升的人,也包括平职调整的人;交流的时机为任职二三年之间、并不得高于三年;交流的层次要降低,交流的范围要扩大,其中排职在团、连职在师、营职在军、团职在军区、师在全军交流。通过交流不仅开阔干部的眼界、提高他们的适应能力,而且可以有效地消除经营小圈子的不正之风。二是建立单位人员结构标准。无论是机关还是部队,现在综合性、合成化的程度都越来越高,对每一个单位的人员各种结构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各个单位根据年龄、专业和来源等理想的结构标准决定人员的进与出,不仅能够保持良性循环,还与培养人的工作形成了一个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关系。三是将任职经历作为一个干部的可视化能力与晋升的资格。作为任何一级指挥员,都应该要求其具有下一级或下两级岗位和机关的任职经历,这样就提高了胜任的概率,也明确了干部成长进步的导向。一个单一经历的人难免存在能力的缺失,要胜任新的职务总需要一个补课的过程,这个过程必然造成工作的损失,把人才的进步放在工作成本的增大或不必要的付出上是不明智的做法。为了保持工作(或战斗力)效益的稳定或将损失尽可能减到最低,其主要措施就是丰富军官的任职经历。我们现在应该努力的是使每一个主官都是多种任职经历,并且把任职经历作为晋升的重要条件。 三、用完善的考评机制检验人,优先提拔使用在各方面都得到优异结论的人才 现在有很多干部怕交流的主要原因是我们还没有建立起完善、权威的干部考核制度。一个人年度工作的状况、在一个岗位的业绩只是在小范围内知晓,而且与提拔使用、个人进步并无必然联系,如果换一个单位则可能荡然无存,一切又要从头开始。因此,干部制度完善的重点内容是建立科学的考评机制。这个机制应能够对干部一年中各个方面的情况(其中主要是能力和业绩)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评价的结论来自多种途径,其中上一级主官评价以及下一级的综合评价应占主要份额;要能够将几年的情况综合成岗位的任职结论,这个结论能够在同等级别、资历的群体中进行比较并产生优秀分子。这是一个公开、透明的机制,对每一个人的评价结论都由众多人的意见集中后形成,不是一个人说了算,可以遏制将干部的命运过多地集于主官手中而滋生腐败的情况。每一个人都具有评价其他人 的权利,实现了优秀人才在群众的监督和培养中产生,实现了机会均等、公平竞争。这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必须实行计算机管理,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偏差,增加公信度。这是一个减少领导决策负担而又没有降低领导权威与责任的机制,能够让领导干部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主要工作上,无需为用错人而担忧。 四、通过重要的事务看本质,确保在关键岗位上使用的人才让党和人民放心 在干部队伍中,爱学习、勤奋工作、待人诚恳、有熟练的专业技能的人很多,但是,如何在平凡的好人群中,选拔出真正的优秀者确是一件十分重要而且又是非常困难的事。我在工作实践中体会到,看似众多的人群,从本质上可以概括为事业型、职业型和利益型三种。其中事业型的人,其特征是具有远大的、明确的目标,不计较个人利益的得失,有在任何条件下坚韧不拔的刻苦精神,是我们选拔人才的主要对象。职业型的人,稳定和平常的心态为主要特征,是一个为数较多的群体,既可以通过教育把其中一部分人引导为事业型人才,也会有一部分人因为一些暂时的困难和不顺而走向滑坡甚至堕落,所以这些人应当是主要的教育对象,也是优秀人才的储备队伍。利益型的人,没有理想和志愿,明确地追求个人利益的满足,无论利益的大小都会不择手段地摄取,因此其基本特征可以归纳为对各种私利的贪婪性,以及手段的隐蔽性、多样性、欺骗性。对于这种人,各级领导和机关应予以注意,不能让其进入关键岗位,不能给其更多的权力。 区分这三种并不困难,方法多种多样,主要是两种。一是根据对工作、对事业的态度来判定,通过在作战、抢险救灾、职务变动、生活环境变化中的表现,是主动还是被动、是乐观还悲观、是有所作为还是仓促应付,基本上可以做到一目了然。二是看平时的工作与生活中对待个人利益的态度、个人财富的占有程度与支配的方法途径。这些问题看似凡人小事或个人隐私,但却反映了一个人的本质,留心一下不难掌握,完全有可能列为评价干部的重要条件。 选拔优秀人才必须抓住人的本质,这个本质就是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良好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有求实的作风和坚韧不拔的精神状态。特别是在关键岗位上使用的人,一定是经过多种环境选拔、锻炼和考验的干部,一定是让党和人民放心的、让广大官兵尊敬的精英分子。 五、建立让优秀的人才优先得到提拔任用的机制 为了让党和人民放心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必须采用把学历及成绩,经历及业绩(立功受奖)、年度综合考评的结果(历年累计)作为干部提拔使用的基础条件,再与新的单位人员结构要求和岗位任职标准结合起来产生人选的方法相结合,这样不仅可以做到科学公正,降低用人失误,还可以对军官个人的成长进步起到明确的导向作用,对避免用人中的不正之风和预防腐败也是治本的硬措施。 让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在干部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这个机制一经建立,不仅可以保证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推动军队建设的发展,而且对其他方面也能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如干部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大大增加,是杜绝不正之风的利器;促进民主集中制的落实,提高党建工作的活力;把领导干部的主要精力从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更多地用在作战能力的提高上;对军官成长进步的导向作用最为明显,每一个人进入军官队伍后既可依此为自己设计出一条明确而又理想的发展之路,同时又可预见到几种可能的人生结局,因此成为对官兵进行生动的思想教育的重要内容。 让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是贯彻落实党的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问题,是军队现代化程度的标志,也是军队走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现代化论文:探析公司现代化经营体制的构建 证券公司是服务于证券交易活动双方的组织,当前我国已经建立的很多大型的证券公司、商务大楼,这些对于证券行业乃至金融经济的发展都有着促进作用。在沿用早期经营体制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传统模式的不足之处。因而,构建“现代化”经营模式则是不可缺少的工作。 一、传统证券经营的成果 早期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社会经济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而证券作为新兴金融行业的代表,在我国社会的发展虽未达到预期效果,但对于我国经济发展也创造了无数的商业价值。早期证券经营的成就包括: 1.效益增长。与银行相比,尽管证券公司出现较晚,且在社会群众的意识中较为陌生。但经过5-10年的经营改革,“证券”开始被人们所熟悉,大量的投资者开始加入到证券投资行业[1]。证券交易活动的广泛开展,为金融行业效益增收创造了丰厚的经济效益。 2.持续经营。国家为了保证证券行业的长期经营,制定了许多有助于证券公司发展的法律,其中最为着名的则是98年亚洲金融危机的《证券法》,该法律的颁布为改革开发之后的证券经营创造了有利条件,成为了证券公司经营至今的一个关键的法律保证。 3.扩大就业。在证券公司经营的同时,其必须要招纳相关的人才致力于公司内部建设。公司“人才引进”计划实施之后,相对增加了社会就业人数,为那些经济专业人员搭建了展示自我的舞台。从现在看来,公司在聘用人才之后给自身带来的利益是相当可观的。 4.跨国经营。这里提高的跨国经营实际上只是一个理论上的想象,这主要还是由于早期我国的证券公司依旧持续着“封闭”状态。在为数不多的世界经济交流活动中,证券公司开始认识到走跨国道路的意义。虽然没有得到全面实施,但在理论上的构想为现代证券跨国打下了基础。 二、现念发现的问题 长时间的摸索、尝试之后,我国对于金融行业有了全新的认识。而回顾早期的证券公司经营方法,笔者发现了传统证券模式中的诸多不足之处,这对于未来高层次的经营战略创建是很不利的。 1.混业经营。“混业经营”是现代金融行业提出的新概念,其旨在强调把“银行、证券、保险”三大产业联合起来经营,实现业务、交易、经营上的往来,让所有的金融机构实现一体化经营。很显然,这种混业模式在传统的证券公司经营中几乎没有实施。 2.市场范围。改革开放之前的证券公司只重视于本国内的证券经营,对于进军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市场未能正式考虑。世界是一个相互融合的“大市场”,每个国家之间需要加强证券交易往来,彼此之间才能发现经营优势。从现代市场理念看,传统证券公司没有做到“世界市场共融”。 3.分配制度。对于分配工作主要是指证券投资者们的收益分配,早期证券存在两方面的分配问题。首先,分配方式混乱,这使得证券公司于投资者之间的矛盾不断激化,导致证券投资群体减少;其次,分配利益失衡,证券公司私自操作收益,收益分配达不到投资者预期。 4.资金收支。当筹集到一定的资金之后,证券公司不能对资金科学管理,造成资金使用效率低下。而所有的资金都集中于证券这一个行业后,对于其它行业的收支会带来影响。且证券公司管理意识上的疏忽,造成公司内部资金没有充分利用,影响到了正常的经营计划。 三、构建先进的证券模式 经济全球化必将带动世界金融的一体化经营,针对这一未来发展趋势,证券公司必须要顺应时展潮流。证券公司作为金融经济的机构之一,其应当从我国的金融行业为出发点,对当前的经营模式不断优化调整,创建出先进的证券模式来满足经济需要。 1.国际经营。经济全球化、国际一体化等诸多经济学理念的提出,足以证明世界各项经济都在走一体化模式,这也决定了我国证券公司必须要坚持“国际经营理念”。尤其是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金融跨国经营指日可待。 2.产业升级。证券虽是金融业的分支,但当期发展壮大到特定程度后则会成为一个独立的产业。因此,证券公司应该做好产业升级准备,对内部经营结构不断调整,在人员、体制、管理上改进变动。 3.遵守原则。“原则”是证券公司经营中必须压坚守的,没有了原则整个经济行为就缺少了稳定性。公司在参与证券交易活动时,应该把“公正、守法、规范”等当做重要宗旨,所有经营活动以此为准。 4.管理体制。对于证券公司日常经营涉及到的各项问题加以管理,不仅可以严格控制经营活动,还能保证经营效率的提高。如:财务管理可降低成本,业务管理可增大收益等,都是管理中需要注意的。 早期的证券经营模式已经适应不了当前需要,“现代化经营”是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趋势。为了满足我国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适应全世界金融体系的变动,证券公司必须要从早期经营模式中吸取经营,创建符合现代化需要的新模式。 现代化论文:构建面向现代化的政府权力—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理论研究 【内容提要】本文对近几年来我国学术界关于行政体制改革的研究进行了总结和梳理。文章论述了行政体制改革在中国改革总体战略中处于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结合部,认为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仍在于提高效率。行政民主是调整政府与社会关系的目标取向,不能与行政体制改革本身的目标相混同;改革要兼顾机构改革与政治职能两个方面,使二者协同发展;目前改革的难点在于经济体制改革、行政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并未形成良性互动,行政体制本身的改革并不配套和适度,改革在操作层面上有很多阻力。对此,文章提出了进行综合配套改革的对策,并认为行政体制改革应与政治体制改革协同进行。 【关 键 词】政府/权力/行政体制/行政改革/中国 行政体制改革理论是我国政治学和行政学自本世纪80年代初恢复重建以来的一个研究热点,也伴随着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实际进程。当然,有关行政体制改革的研究,应当说在政治学和行政学恢复重建以前就已经存在了,因为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历来并不局限在政治学或行政学界,虽然那时研究的数量和质量尚比较有限,而且由于处在改革开放之前,有关研究也不可能明确上升到“体制改革”的高度。改革开放以后,在广大政治学、行政学以及其他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努力下,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和体制改革实践的呼唤下,学术界对于行政体制改革的理论研究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大发展,在数量和质量上都有了明显的提高,内容也相当丰富,为构建我国面向现代化的政府权力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同时应当看到,由于我国政治学和行政学研究的底子薄,基础理论较为肤浅,有关研究又深受现实政治发展的制约和影响,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理论在学术界还没有形成权威性的系统观点,学术规范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在同一水平上的重复研究比较多,富有理论创新的成果还不多见。 处于世纪之交的中国行政体制改革正在向纵深推进,迫切要求学术界在体制改革理论上进行创新和超越。在此情况下,总结和分析建国50年,尤其是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理论的进展,对于切实推进21世纪我国行政体制改革,进一步繁荣中国政治学和行政学等学科建设,都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行政体制改革在中国改革总体战略中的地位 关于行政体制改革在中国改革战略中的地位问题,国内学术界有多种说法,主流观点认为行政体制改革介于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之间,是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结合部”。一般认为,中国改革战略系统主要包含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上下两个结构。但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循于经济主导模式,成为经济体制改革的副产品,政治体制改革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注:参见胡伟等:《论政治——中国发展的政治学思考》,第329-358页,江西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由于既有的改革基本上是遵循经济体制改革驱动政治体制改革,形成经济体制改革先导,政治体制改革滞后的发展序列,这就导致了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之间的时间落差和进度落差,这两大落差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而不断拉大,政治体制的不适应性矛盾日渐积累,引发经济和政治两个层面上的双重困境,并且相互激化。对此,邓小平指出,“现在经济体制改革每前进一步,都深深感到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76页,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但是,由于政治体制改革涉及国家基本的政治结构和权力关系,因此政治体制改革很难有实质性突破,政治体制与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矛盾也未能彻底解决。 在政治体制改革进退维谷而政治体制与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行政体制的改革提上了议事日程。行政体制改革提出的目的就在于及时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求并进而带动政治体制改革。由于中国政府传统行政思维和行为的惯性影响,以及政府及其成员本身的权力利益关系,政府缺乏自我改革的内在动力。在现阶段,行政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应是克服各种改革阻力,通过结构性的职能转换,有效地适应经济发展的新情况。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了行政体制改革的历史任务,明确了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三大体制改革的思路。其中行政体制改革既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结果,又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先导,既是经济体制改革深入进行的客观要求,又是政治体制改革逐步推进的直接动力。有的学者指出:“当行政体制改革的诉求被提出后,它就同时承担起变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双重任务:一方面通过调整生产关系,克服旧体制下形成的某些束缚生产力发展的障碍,促进新的生产关系的建立;另一方面通过改革上层建筑领域中的某些弊端,巩固新的经济基础。”(注:汪玉凯:《中国行政体制改革20年》,第17页,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行政体制改革成为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实际启动的共同要求,处于中国体制改革逻辑发展全程的结合部。 实际上,行政体制改革本来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有的学者指出:政治体制包括三个层面:一是各种政治组织(政党、政治团体)与政权组织之间的关系及其运行制度;二是政权的组织形式或政体;三是政府(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和运行机制,即行政体制。(注:参见王惠岩:《当代政治学基本理论》,第194-201页,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但在政治体制改革在总体上难以推进的情况下,行政体制改革便从政治体制改革当中脱颖而出并进而取得了相对独立的地位。对此,学术界予以相当的关注,从不同角度对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必要性予以论证。例如一种观点认为,虽然从法理上讲,中国“议行合一”的国家政权体制决定了行政机关只是立法机关的执行机构,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政府发挥着非常活跃的国家统治和管理力量的功能,在所有国家机器(人大与“一府两院”)中居于主导和中心地位,实际承担着大量行政立法、决策和执行事务。(注:张国庆:《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思考》,《光明日报》,1993年2月21日。)因此,将行政体制改革从政治体制改革中单列出来,一方面有利于推进行政领域自身的发展,另一方面可以适应经济体制的变迁,带动政治体制的变革。还有一种观点认为,部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五六十年代后的政治发展经验,特别是亚洲“四小龙”行政体制改革先导的成功经验,为中国体制改革的模式选择提供了取同的对象。国外学者普遍认为,行政体制改革优先模式比较适合发展中国家的体制改革,而政治体制改革优先模式并不符合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实际国 情。由于行政体制改革主要涉及政府功能的定位、政府组织结构的设置、行政权力的运行、行政法制的建设以及行政人员的管理等,可以广泛借鉴外国政府管理的经验,故具有较高的实际可操作性。(注:参见汪玉凯:《从政策调整到体制创新》,《工人日报》,1998年10月14日。) 从根本上说,行政体制改革之所以能够从政治体制改革当中剥离出来并取得重要地位,是由中国后发现代化国家的具体历史条件所决定的。根据政治—行政“两分法”的基本理论假设看,政治体制改革导向权力利益再分配和公平与民主诉求,行政体制改革导向责任和效率,行政体制改革能以改善政府成本—效益关系(紧缩编制、转换职能、澄清吏治、提高效率等)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同时避免积极政治体制改革所可能造成的超前政治参与等“转型问题”。(注:亨廷顿在《变动社会的政治秩序》(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年版,第45页)中指出,“现代性产生稳定性,而现代化却产生不稳定性”,后发外生型现代化国家在从传统走向现代的进程中出现的大量问题,并不是落后的产物,而是转型的特有问题,包括大规模的政治参与与政治制度化之间的矛盾等等。)从现实情况看,由于我们生活在一个“以行政为中心的时代”,在这一时代中,无论是政策的制定还是政策的执行,政府的效能从根本上来说取决于行政领导,政治与行政之间形成了不可分割的交织关系。(注:参见安德森;《公共决策》,第47-49页,华夏出版社,1990年版。)这决定了行政活动对于政治的重要影响,行政体制改革可以有效促动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 近年来国内学术界对于行政体制改革的“结合部”地位基本达成了一致性认识,包括国家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也完全认同这一定位,认为“行政体制改革处于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结合部的位置,这就是我们在研究企业改革时,必然要研究下放权力、政企分开、转变职能等问题,在研究行政机构改革时,也必然要研究转变职能、政企分开、下放权力等问题的原因”。(注:鲍静:《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回顾与展望——访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顾家麟同志》,《中国行政管理》,1996年第4期。)在政府制定和贯彻的国家改革政策中,也基本体制了这种厘定行政体制改革自有范畴与三大体制改革相互联系的关系,把行政体制改革视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结果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通过经济体制改革——行政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适度分离的发展模式,保证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两个方面兼顾。总之,行政体制改革“上下结合部”的战略定位,使其在国家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宏观改革进程中扮演了承上启下的重要角色。行政体制改革既是适应和驱动相关改革领域的手段,又能达到理顺行政系统内外关系、重构政府权力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的目的。 不过,学术界在基本肯定行政体制改革的这一“结合部”地位的同时,对于上述“三大体制改革”的先后序列、以及行政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之间驱动与制约关系的理论与现实,存在着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行政体制改革的“上下结合部”地位,确立了中国体制改革“经济——行政——政治”式的基本序列,即先经济体制改革后行政体制改革再政治体制改革的总体进程。(注:张国庆:《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再思考》,《光明日报》,1993年6月23日。)于是,在行政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关系上,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对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及其载体——行政机构提出了改革要求,中国的行政体制改革就只能是一种适应性改革,基本方向就是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改革政府内外部有碍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尤其是有碍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弊端。 有的学者进一步从学理上对此进行了阐发。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行政生态论,即认为中国的行政体制及其活动总是处于一定的行政生态环境之中,“行政生态环境是与行政系统有关的各种条件之总和”。(注:王沪宁:《行政生态分析》,第31页,复旦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有学者指出,由于行政体制和外部社会环境之间进行着不断的“输入——转换——输出”的交互作用,行政体制的发展始终处于与外部社会环境“适应——不适应——变革——又适应”的螺旋式前进的状态之中,行政体制与整个社会体制也因此显现出“平衡——不平衡——平衡”的动态关系格局。(注:池如龙:《改革:行政管理的永恒主题》,《社会科学动态》,1998年第11期。)还有学者明确指出,“行政体制改革就是行政主体自觉适应社会环境的过程。由于社会环境总是不断变化的,因而行政系统必须周期性地进行变革,以适应社会环境的变化。”(注:张安庆、:《当代中国社会环境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武汉大学学报》,1993年第2期。)因此,行政体制改革是政府体系阶段性地适应变化中的外部社会环境,主要是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实际进展和需求,以避免更大的社会不满和推动进一步的社会发展。在实践中,上述观点也是伴随行政体制改革进程的主流理论。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为行政体制改革确立了一个较高的起点,即改革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适应。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实质性的核心内容,就是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解决各类国有企业改革这一“瓶颈”问题,把国有企业的行业管理权、资产管理权和人事管理权分别划归不同部门,理顺政企关系,调整政府内部结构,转变政府功能。 但也有学者比较偏重于行政体制改革本身的内在规律和内生变量。由于上述“适应论”主要把行政改革作为一种因变量而不是自变量看待,正像有学者评论说:“正是为了适应经济改革的要求,才把行政改革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改革领域提上了日程。也就是说,中国的行政改革,不是主动根据政府行政管理的基本规律,从行政管理的特点出发加以设计和推进的,而是以经济改革的理论和经济改革的要求来推动行政改革的。”(注:郭宝平:《行政改革理论和实践的特点与误区》,《中国行政管理》,1999年第1期。)这样就带来了一个问题,即行政体制改革虽然需要政府自身去完成,但不是政府的自我革命,“行政体制改革并非由政府自身发动”(注:张国庆:《当代中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论》,第32页吉林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因此改革的最大缺陷就是政府缺乏自动力机制,行政体制改革需要一个长期积累的逐步发展过程,改革的模式必然是渐进主义。与此相应,还有观点认为,中国行政体制改革应摆脱对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刺激——回应”的逻辑局限性,推行行政体系的自我革新和主导型的行政体制改革。例如有学者指出,改革开放以来,行政系统一直在进行着适应性的变革,集中表现在1982年、1988年和1992年三次大规模的行政机构改革,行政系统的角色无形中被定位为社会经济的“ 消防员”和“稳定器”,行政体制改革成为亦步亦趋的应景式的调整,从而在事实上忽视了行政体制改革对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反作用。(注:汪永成:《新一轮行政改革应选择新的战略方向》,《理论学习月刊》,1998年第2期。)所以,行政体制改革应从外源式转向内源式,从适应性调整转向形成自我积极改造机制。正像西方学者所说的:“我们不能被动地经历改革。我们要创造变革”。(注:奥斯本·盖布勒:《改革政府:企业精神如何改革着公营部门》,第313页,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年版。) 现代化理论的研究表明,后发国家的现代化有两个普遍特点:一是政治行政变革往往成为经济社会变革的先导,政治行政上的显著变化带来经济和社会方面的显著变化;二是由于现代化起步落后于外部的发达国家,因此遵循一种“追赶型”的现代化模式,政府主导特点非常鲜明,这在学术界基本上是一个共识。(注:参见任晓:《中国行政改革:目标与趋势》,《社会科学》,1994年第4期。)作为中国“追赶型”现代化任务一部分的行政体制改革,它本质上要求成为经济社会变革的先导。而且,正像有的学者看到的,现代社会调控规模日益扩大,内容日趋复杂,在后发现代化国家转型阶段,行政系统作为社会调控体系的主导力量,对于驱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注:王沪宁:《论九十年代中国行政改革的战略方向》,《文汇报》,1992年6月26日。)因此,应该通过积极的行政体制改革建构能够驱动经济体制改革的行政体系,再构和优化社会调控系统。有的学者以“发展行政”的概念定义这一取向,要求行政体制改革从行政发展转变为发展行政。发展行政区别于行政发展的关键,在于发展行政是以积极主动的行政行为来引导和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其特点是政府保持有强大的权威和行政目标取向上的超前意识。(注:参书云等:《行政管理与改革》,第2-6页中国城市经济社会出版社,1990年版:李泽中:《论发展行政及其限度》,《中国行政管理》,1995年第4期。)上述思路尚未构成行政体制改革的现实指导思想,但对未来中国的行政体制改革具有一定的建设性意义。 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设定:效率与民主之辨 确定了行政体制改革的战略地位以后,就应该进一步明确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不少学者认为,正确界定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对于行政改革是十分重要的。有的学者在回顾建国以来的行政改革时,认为大致经历了六个不同目标内涵的历史阶段,各个阶段行政改革的具体内容受改革目标的制约,而改革目标实质上又取决于当时具体的内外部条件。(注:张国庆:《当代中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论》,第51-110页吉林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党的十四大提出行政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是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切实做到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1998年开始的政府机构改革,从总体上提出了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体制改革总目标。中国的行政体制改革至今已经历了从政策调整到体制创新的不同阶段,改革已越来越触及到深层次的关键性问题,改革的目标也日趋明确合理。与改革的实际进程相适应,对行政体制改革目标的确定也是学术界积极探讨的一个问题。但关于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选择及其相应的改革内容,在理论界至今尚无完全共通性的界说。其原因在于行政体制改革本身的高度复杂性,在不同的时间、背景和层次上谈论行政体制改革的话题和结论也是不尽相同的。学术界一般认为,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以构建面向现代化的政府权力为导向,包容着一个多元内涵的价值体系,它可以涵盖“精简”、“高效”、“统一”、“民主”、“廉洁”、“法治”等一系列目标单元。例如,有学者提出行政发展的目标是建立高效、公平、廉洁、开放的行政系统;另有学者认为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在于实现行政管理的现代化,即实现法治化、民主化、科学化、高效化;等等。(注:王沪宁:《论90年代中国的行政发展:动力与方向》,《天津社会科学》,1992年第5期;胡象明:《试论行政管理现代化及其与政治现代化的关系》,《政治学研究》,1998年第8期。)这些目标的提出,从不同角度设计了中国行政体制发展的未来走向,但这些目标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却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其中民主和效率之间的张力尤为明显。 从近年来理论界诸家观点来看,可以说以效率作为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目标基本是一个共识,虽然一些学者在效率这个目标之外还会设定其他一些目标。对此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分析。第一,学术界一般认为,提高效率或实现政府高效化是行政体制普遍追求的目标,中国自然也不例外。政府及其行政活动能够解决个人无法解决的问题,实现一般社会组织无法实现的目标。但正像“帕金森定律”所表明的,政府具有权力和规模上的自我扩张倾向,庞大的政府体系不仅会越出自身的行政职权边界,侵犯社会私人领域,而且会导致官僚主义和官员腐败等行政危害,这些都造成了行政低效。因此,如何克服上述不良现象,提高政府效率就成为行政改革的首要问题,效率导向也就必然成为行政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模式。有的学者通过对西方的考察对此提供有力的支持,指出“无论是泰勒的科学管理时代,或梅奥的行为科学时代,还是当今系统理论时代,一切研究以及实践活动(包括组织模型设计、决策导向、公务员行为规范)都始终围绕着一个中心即高效率”(注:孙柏瑛:《公共行政的新思维》,《国外社会科学》,1995年第3期。)。政府行政效率体现为行政体系在一定资源条件下能够提供更多的行政服务或一定服务水平条件下能够减少更多的行政成本。这就要求政府不断进行行政体制改革,控制机构膨胀,紧缩过度职权,降低社会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实践证明,卓有成效的政府行政管理是现代国家政府努力追求的目标。正像西方学者库夫曼指出的,传统行政体制的目标价值可以概括为效率、代议制度、政治中立能力和(科层组织的)行政领导四个方面,其中效率是行政体制的核心目标或终极价值,其它目标只是维持和保证行政效率的充分实现。(注:Herbert Kaufman:"Administrative Decentralization and Political Power",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V.29 January-February,1969.)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直接原因是政府机构臃肿、职权庞杂、效率低下,并且严重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行政体制改革的直接目标就是在管理职能、管理领域、管理过程和管理方法等多方面对传统低效的“大政府”进行改造,建设一个适度规模的高效政府,从而有效地制定政策、执行政策、调节矛盾、整合利益差异,顺应并推动中国社会经济的现代化发展。第二,有的学者也从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具体历史社会条件出发,认为提高效率应当是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一个优先目标。在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政府在不同国家和不同历史时期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在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根据亚当·斯密的政府职能理论,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力量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是较为次要的,仅仅扮演了“守夜人国家”和“警察国家”的角色,即仅仅局限于维持法律和秩序、对付外敌侵犯的功能领域。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公共事务性质的变化与数量的增加,政府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逐步强化,凯恩斯主义和新自由主义在不同程度上都强调政府对社会经济的干预。因此,从世界范围内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进程看,为了有效解决现代化所提出的各种问题,早发现代化国家基本上都经历了一个政府功能成长并主导的转变过程。与此相应,后发现代化国家要在短时间内解决“追赶型”现代化所需化解的各种矛盾,包括消除贫困、扩大参与、转换体制、维护基本的社会公平等问题,这决定了发展中国家政府必须在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积极有效的主导作用。因此有学者指出,中国目前正处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过渡的关键性转型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中国正进入一个经济高速增长的时期,“政府在高速增长时期成功地发挥主导作用,是需要具备一定条件的,关键在于要有一个有效能的行政系统。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政府必须有足够的能 力制定和推行政策,其二在于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和优化”(注:任晓:《中国行政改革:目标与趋势》,《社会科学》,1994年第4期。)。可见,从中国作为转型期发展中国家的特点而言,提高政府行政效率是强化政府能力的首要选择,是行政体制改革的一个先行目标。 虽然学术界对于行政体制改革的效率目标一般比较认同,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目标的设定上,如何平衡民主与效率的关系是一个争论较大的问题。有学者提出应确立“效率优先、兼顾民主”的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平衡模式。(注:参见王颖:《平衡模式的选择与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湖北大学学报》,1998年第2期。)也有学者提出民主(或公平)应该成为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目标,主张行政民主。(注:参见张成福:《行政民主论》,《中国行政管理》,1993年第6期。)主张行政民主的理由主要在于以下两方面:(1)本世纪60年代末以来,美国传统官僚制行政管理危机引发了旨在重塑行政思维与运行模式的新公共行政学,并由此形成了全球性的“行政改革时代”(注:参见国家行政学院国际合作交流部编译:《西方国家行政改革述评》,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新公共行政学突破了威尔逊、古德诺创立的传统政治——行政两分法的思维框架,认为在现代民主社会中,由于行政对决策的积极参与和对社会危机的积极治理以及社会最少受惠者对公平的切实需求,行政改革应建立起“民主行政”的目标范式(注:奥斯特罗姆:《美国行政管理危机》,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民主应成为行政改革的最核心价值追求。(2)中国行政体制的一个特点是行政体系事实上处于国家机关的中心,行政管理的对象广泛,管理内容丰富,即所谓“大行政”。因此,行政体制改革必然涉及政府(行政)与社会(包括社会中介组织)、市场、企业和公民的复杂关系,这些关系的理顺必须以民主化为根本目标。 实际上,上述对西方行政体制演变的概括并不准确,因为它把“新公共行政学”的理论探讨当作了西方行政改革的实际进程。从历史上看,在英、法、德等欧洲国家,现代化在政治上表现为行政权力的集权化。(注:亨廷顿:《变动社会的政治秩序》,第103-104页,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年版。)我国一些政治学和行政学的权威学者也指出,西方国家现代化的进程是一个议会权威逐步衰微、行政能力不断增强并最终形成“行政集权民主制”的制度变迁过程。(注:参见曹沛霖、徐宗士:《比较政府体制》,第9页,复旦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西方上述现代化成果在当今并没有实质的改革,行政集权的状况仍在延续,在行政官僚系统内部根本没有“民主”可言,至少“民主”不是其行政官僚系统实际追求的目标。虽然我们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汲取西方“新公共行政学”的一些理念,譬如把“企业型政府”、“顾客导向型管理”等思想用于研究中国的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但不能把即使在西方国家还只是纸上谈兵的东西当作中国现阶段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何况就中国而言,现阶段我国的行政体制的发展还远远没有建构起类似于西方那样的现代行政体制或者说是韦伯的理性官僚制,中国的公务员制度也只是初显雏形,不存在西方发达国家官僚制老化的危机。所以有的学者指出,从这一意义上讲,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基本对策应当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商效的行政管理体系,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建立高素质的专业化行政管理干部队伍。(注:宁骚:《行政改革与行政范式》,《新视野》,1998年第3期。) 当然,由于中国政府是一个大政府,我们也确实需要对政府的具体功能作出区分,从而对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进行更为准确的界说。(注:中国行政体系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存在着行政的双轨制结构—功能系统,即中国共产党各级组织与各级人民政府都具有行政功能(参见胡伟:《政府过程》,第292页,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因此,从广义上说,中国的行政体制涉及到共产党组织和各级人民政府等党政机关。但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实际针对的行政体制,一般只涉及人民政府自身。而涉及共产党领导体制改革的方面,通常被纳入“政治体制改革”的范畴。)现代行政学把行政活动视为一个系统加以研究,行政体制改革既要处理好系统内部的关系,又要涉及系统外部的关系。行政系统内部的关系主要是政府内和政府间权力、结构、功能及其过程的关系,行政系统外部的关系包括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等几组关系。按照这一思路,有学者认为建国以来,中国行政改革已从机构改革、行政体制改革发展到公共行政改革,其中机构改革和行政体制改革的差别在于机构改革只是结构层面上的行政体制改革,是行政体制改革的一部分;公共行政改革和行政体制改革的差别在于公共行政改革越出了行政体制改革本身,把政府与外部的关系视为行政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一般意义上的行政体制改革主要指行政体系内的改革,体系外的变动只是行政体制改革的必要延伸。(注:参见左然:《精简、统一、效能——完成从机构改革、行政体制改革到公共行政改革的转变》,《人民论坛》,1998年第1期。) 与此相应,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也可以划分为效率导向的内在目标和民主导向的外在目标两类,关键在于科学把握两者的主次秩序。这一关系,可以概括为政府的“体制内功能”和“体制外功能”的区分。而就政府体制内功能而论,政府本身是一个具有高度自组织能力的科层制系统,具有自我管理、自我节制的功能,这是政府履行体制外功能的前提和基础。但是政府履行体制内功能与履行体制外功能的方式是不同的,即政府管理社会和管理自身的方式是有区别的。政府系统作为一个科层制的组织体系,其内部管理必须是上下主从的行政命令式的,在这方面没有民主和平衡可言,也不需要讨价还价,权力必须是集中统一的。无论何种类型的社会体系,只要它是健全的,政府的体制内功能就必然是如此。(注:胡伟;《政治功能的二元范畴:建构一种体制改革的规范》,《公共行政与人力资源》,1996年第4期。) 但是,政府的“体制外功能”或“行政系统外部关系”所产生的“民主导向的外在目标”,实际上远远超出了行政体制改革的范畴,而恰恰是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民主和效率当然都应当是中国政治发展的目标,但这两大目标必须有其一定的适用范围。有一些学者主张把民主列为中国行政体制改革新的核心目标,把行政系统与外部社会、市场和企业的关系视为行政体制改革的本原内容,这主要是没有从理论上厘定行政体制改革的主体范畴。实际上,政治发展要兼顾民主和效率,意味着行政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必须配套进行,而不是把行政体制改革自身扩大化为政治体制改革。效率是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目标,民主化则是行政体制改革的保障,其实质上是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价值。美国社会学家列维认为,政治现代化实际上是集权化和民主化的综合,其实质是为了达成效率和民主的统一。既然当前中国的改革战略是按照“三大改革”的设计展开,就必须把行政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及经济体制改革的具体目标加以区分,而不能让行政改革去承担它不应承担也承担不了的任务。如果混淆行政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目标,混淆行政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的区别,这不利于从总体上推进中国的改革事业。因此,中国的改革在总体上应达成政治民主化、行政集权化和政治经济二元化的“三位一体”目标。(注:胡伟:《中国体制改革的政府整合取向》,《政治与法律》,1995年第2期。)其中行政体制改革应以提高政府效率为核心目标,同时行政体制改革在处理内部关系时,也要积极理顺外部关系,努力取得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的配套。 行政体制改革的方案设计:结构——功能协同发展取向 行政效能 的提高有赖于政府权力在结构——功能上的合理化,构造出现代化的政府权力。增强行政效率、建设效能政府是行政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在此目标下,不少学者进而对行政权力结构的合理化和功能的合理化,即“机构改革”和 “职能转变”进行了探讨,这构成了学术界对行政体制改革具体方案进行理论设计的主题。同时,沿着这一主题,学术界也形成了关于行政体制内外部改革的深层思考。 由于行政体制说到底是政府系统内进行职能划分、机构设置的权力机制,行政权力机制的重构是行政体制改革的内在目标,也是行政体制改革的实质性内容,包括行政体系内部纵横向的权力机制调整和行政体系与外部环境之间权力机制的理顺。而中国行政体制的创建,是适应产品经济和高度集权需要的产物,其结构、功能和运行关系都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并深受马克思主义政府体制理论、苏联行政体制模式和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注:周志忍:《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回顾与前瞻》,《新视野》,1996年第4期。)对这样的行政体制进行改革,如果单纯在机构规模和责权的大小上做文章,而不去改变政府对于经济社会的功能范围;或者反过来,只单纯要求转变政府职能,但不对政府机构进行合理调整和精简,都是不可能取得长期效果的。因此,有的学者指出从目前行政体制改革的实际问题和主要任务看,有效地改善行政权力机制的关键性工作在于行政体系结构的合理化和功能的合理化。行政结构的合理化即政府机构改革的实质是行政权力主体的合理分化、增减和重组,主要是行政体制形式上的变革;行政功能的合理化即政府职能转变的实质是行政权力作用的空间、领域和形式的合理变化,是行政体制的内在变革。(注:参见何颖、李萍:《我国政府机构改革中的行政权力重构》,《中国行政管理》,1998年第8期;沈荣华、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行政改革》,《中国行政管理》,1998年第11期。) 上述体制改革思路的形成经历了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这从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实践当中可略见一斑。我国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行政体制改革一般以机构改革为外现形式展开,建国初期至80年代中期,中国行政改革主要是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及在政府规模上做文章,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下放权力及政府机构和人员的精简。这就是说以前我国的行政改革基本上是围绕政府的权力结构展开的,无论是下放权力还是精简机构,都没有跳出这一范畴,因为精简机构明显是政府内部结构的一种规模变化;而下放权力意味着政府权力自上而下地流动,也只是政府内部上下权力结构的调整。以往历次政府机构精简和人员裁减,都没有取得持续性的理想效果,原因就在于计划经济体制没有变动,行政改革难以触及管理体制本身,外延式的机构改革跳不出“精简——膨胀”循环往复的“怪圈”。同样,对于下放权力,学术界的批评之声也未间断过,所谓“一收就死,一放就乱”就反映了人们的一种普遍看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权力下放,在学术界产生了较大争论。持赞成观点的人认为它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促进了积极发展。但更多的学者认为其中带来的问题是十分严重的,特别是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倒挂”现象。 正是在经历了体制改革的理论与实践的种种磨难之后,学术界开始对以往单纯精简机构的改革方案进行了否定。与此相呼应,有的学者也逐渐认识到,单纯的下放权力也不是行政体制改革的良方,甚至也非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这种认识在80年代后期就已经形成。有经济学家曾总结了两种改革的基本思路,不仅涉及到经济改革,而且也关联到了行政改革。第一种思路认为:(1)传统社会主义体制的根本弊端是决策权力过分集中,抑制了地方政府、生产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2)改革的要旨,在于改变这种状况,充分调动地方和生产者的积极性;(3)调动积极性主要靠下放权力来实现。第二种思路则认为:(1)旧体制各种弊端的根源,是用行政命令来配置资源;(2)对于高度社会化的现代经济而言,唯一可能有效代替行政命配置资源方式的,是通过有宏观管理的市场制度来配置资源;(3)因此改革要以建立生产性市场制度为目标同步配套地进行。就政府功能而言,前一种思路即旨在调节中央和地方权力关系的“下放权力”,后一种则是旨在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职能”。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来看,第二种思路显然优于第一种思路。 现代化论文:现代化进程中妇女发展展望与对策 人的现代化是社会现代化的主体,它包括价值观念现代化、思维方式现代化、心理结构现代化、行为方式现代化等。妇女发展是人的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之一,人的现代化过程离不开妇女的发展。 妇女发展从根本上说,是妇女作为一个由性别分层而形成的社会群体,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不断进行自我超越,追求和实现人生价值的过程。妇女发展的最终目标是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即妇女自我意识的高度觉醒,与男性一样拥有自己的尊严、人格与价值,平等地参与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事务,发挥自己的潜力与才能,但随着现代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妇女发展却面临着诸多问题。妇女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中总体上仍处于弱势地位,在现代化进程中相对于男性面临着更多的挑战和困难,尤其是“男尊女卑”思想依然比较严重,阻碍着妇女自身自我意识的觉醒和对发展的追求,妇女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在现实生活中还得不到真正实现。一些发达国家的妇女发展道路也警示我们,现代化并不一定带来妇女的发展与进步。如在美国,妇女追求自身的独立自主和人生价值,年轻时就离开父母独立学习、谋生,婚后许多人仍承担社会职务。但这较高的社会地位,是她们中许多人牺牲家庭与生育换来的。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妇女中独身者迅速增加,即使结婚也不要孩子,结果导致人口生育率迅速下降。而在日本,女性从学校毕业后暂时就业工作,结婚后便退职回家,专事生儿育女和家务劳动,结果导致妇女自我价值被埋没,社会地位极其低下。这两种极端在现代化进程中,都是我们不希望看到的,也是不可取的。此外,目前有关衡量现代化的主要评价指标中,还没有一项能够准确地反映作为性别分层的妇女群体发展水平的。而一项未曾考虑性别因素的战略,往往会带来片面的发展和新的社会不公。 现代化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妇女发展问题也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得以彻底解决。但是任何强调客观,甚至消极等待、观望、无所作为的思想也是万万不可取的,我们必须用积极主动的态度和切实有效的行动扎实推进妇女的发展。 一、要真正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各级党和政府是现代化目标、任务、政策的决策者。决策者的认识、行为和认同度直接影响着性别意识在决策中的位置和作用。决策者在制定法律、公共政策、方案和项目时,只有把男女平等作为参照值,充分考虑发展过程中将会对男女两性特别是对仍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造成的影响,才能使妇女的发展得到强有力的保障。因此,各级党和政府应抓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将妇女发展内容列入现代化目标和现代化衡量标准之中。一要将妇女发展规划与现代化总目标以及各级有关现代化发展的子规划、公共政策紧密地衔接在一起,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指标之中,加强性别统计、性别分析,以及时采取有效的对策。二要将妇女工作真正纳入政府的职能之中,各级政府设立专门的实质性的妇女工作部门,更有效地承担起促进妇女发展的职责,改变目前各级政府虽然设有妇女工作机构(协调组织)而实际工作仍由不具备行政效力的群众团体——妇联来承担的状况。三要继续建立完善有关妇女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坚持打击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为妇女平等参与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四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用法律的、行政的、宣传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消除“男尊女卑”、性别歧视的影响,为妇女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五要关注和有效地解决妇女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如占妇女人口70的农村妇女在现代化进程中的发展、权益保障问题,确保妇女参与国家和地方各级决策管理机构、平等地行使权力问题,妇女潜在的人才资源向显性的人才资源的转化问题,消除色情服务业滋长问题等等。 二、广大妇女要更自觉地参与现代化建设,以素质、作为求发展。妇女只有不断提高素质,积极参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伟大实践,作出贡献,才能使自身发展获得坚实的基础和广阔的前景。而未来的社会以知识为本,以能力为本,将为妇女创造更多更好的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机遇。广大妇女要树立起自我意识、成就意识、成才意识、竞争意识,不仅仅把参与社会作为解决自身生存的问题,而且要把参与社会作为人生不断发展,实现自我价值的舞台,善于自我设计,在扎扎实实地走好每一步的基础上,有志于向更高层次迈进,努力做到在思想观念上不断更新,在志向目标上不断追求,在知识能力上不断充实提高,使自身发展获得持续的内在动力。 三、各级妇联要在现代化进程中更好地承担起推进妇女发展的神圣使命。要紧紧围绕“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基本职能,在四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一要通过参政议政等渠道,更有效地推进男女平等国策和性别意识进入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各项决策之中,从根本上为妇女发展创造条件。二要进一步密切与各界妇女群众的联系,切实掌握妇女在现代化进程中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加强对策研究,为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提供实实在在的服务。三要进一步加强对妇女的宣传教育,唤起妇女的自我意识和群体意识,引导帮助妇女在现代化进程中不断提高素质,实现自我超越,发挥“半边天”作用。四要适应现代化需求,加强妇联的自身建设。以改革、创新、务实的精神,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妇联干部队伍,努力探索和改进新时期妇联的思维模式、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不断提高妇联的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 现代化论文:我国宪法现代化的目标分析 [内容摘要] 我国宪法的现代化应当基于两个维度:一是针对原有宪法存在的问题,一是尊重宪法的普适性价值。就我国而言,宪法现代化的目标应当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进一步确立人权保障与民主价值,二是推进宪法的形式化。 [关 键 词] 宪法 现代化 人权 民主 价值 形式主义 现代化是一项双向比较运动:一方面,现代化面对过去,过去构成现代化的起点和基础。现代化是对传统的变革与创新,或者对传统的扬弃。现代化的过程就是变革、创新或扬弃的过程。另一方面,现代化又指向未来,而这个“未来”的模式是以已经现代化的国家即发达国家为原型来描述的,其结果,现代化是一个不断向发达国家靠近的过程。现代化是一个比较性概念。对于落后国家,现代化是对发达国家的追赶或超越的过程。就“面向过去的运动”而言,由于各民族国家背负传统的差异,在变革与创新上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因此,各国现代化的过程具有特殊性。而对“指向未来的运动”而言,已经实现现代化的国家其现代化的内容与过程都必然带有某种普遍性。这些普遍性为落后国家的现代化过程提供了一个参考模式。因此,现代化必然既是一个转化传统的过程,也是一个吸纳普遍性的过程,其结果是:尽管各国的现代化在结果形态上大体一致,但若将各自确立的现代化目标分解成若干细目,则可发现在这些细目的选项上存在着差异。 因此,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现代化目标和不同的现代化道路。与其他国家相比,任何一个国家的现代化都是“不一样”的现代化。这是在现代化问题上传统因素的特殊性与发达国家现代化的普遍性共同作用的结果。 不同国家宪法的现代化也是“不一样”的。从这一认识出发,确定宪法现代化的目标必须考虑两个维度:一是要针对原有宪法及实施中存在的特有问题确定解决方向与所要达到的目标,二是从发达宪政国家的现代宪法中概括出基本的普遍性要素并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有选择地确定为宪法现代化的目标。就我国而言,宪法现代化的目标应当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确立人权保障与民主价值,一是推进宪法的形式主义。 一、厘清宪法的价值承载 (一)价值在宪法中的意义 1、价值判断与宪法学 根据哈耶克的研究,18世纪到19世纪初,科学尚未分化。像政治经济学这类现在看来非常明确归于社会科学的学科,在当时既可以称科学的一支,也可以称为道德哲学或社会哲学的一支。19世纪上半叶,科学日益局限于指自然科学和生物科学,并形成区别于其他学科的严密性和确定性,而科学的成功导致另一些领域的工作者着手模仿它们的教义和术语,出现了狭义的科学方法和技术对其他学科的专制。 实证主义正是这种“专制”的哲学解读——它“坚持‘事实’与‘价值’的分离,主张社会科学必须将自己的范围严格限制于事实领域,因为事实领域可以应用经验的或自然科学的方法,以从中求得确定无疑的规律。” 韦伯也主张,“社会科学是价值中立的”,“它不是应当价值中立,而它就是价值中立的”。 19世纪下半叶,实证主义侵入了包括法律科学在内的社会科学的一切分支。法律实证主义为了追求客观性,它也运用所谓“物理的”科学的方法,试图消除科学家的任何主观因素,法律科学家必须审慎地避免把自己的价值观带到调查中。 “实证主义导致一切价值判断都是非理性的说教”。价值判断被认为是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之上:个人的或者集体方式相同的基本评价,也就是说,人员对某一对象物的种种感觉状况转换解释为该对象物的一些特征,亦即被客观化。东西不是美或者丑,行为不是善或者恶,等等,而是一些人员或者人员圈子对它们的中意还是不中意,赞成它们还是不赞成它们。 价值判断被认为是主观的,而且仅仅是一种统计学上的确认:如果多数人对某物持共同评价——他们赋予其相同的用途,或者期待它在相关的人看来具有相同的效用,那么,该事物就有价值。实证主义理论的致命之处在于:它无法真正做到所谓“价值中立”或“摆脱一切价值”。 与法律实证主义相反,一些学者把他们的研究完全置于价值判断之上,如古斯塔夫·拉特布鲁赫。对他来说,整个法哲学是“法的价值的观察”,法哲学必须探索各种价值,在各种价值的基础上,某一种实在法的法制显示出是公正的或是不公正的,是正确的或者不正确的法。 事实上,法学研究不可能离开价值判断。边沁认为法学研究的任务是,“(1)确定法律是怎样的;(2)确定法律应当怎样。” 宪法学的研究也应该是要达到这两个目的:一是确定宪法是怎样的,二是确定宪法应当怎样。无论你如何小心,只要你冀望确定宪法应当是怎样的,则无法避开价值判断。正如有学者指出的,看到(Seeing),从任何重要的意义上来看,都依赖于我们的看(looking),看反映了关切、理论、目的和理念的整个系统,它们引导我们去追寻所考虑的事物中这一个而不是另一个本性。 马丁·洛克林反问道:我们真的能够在不选择任何价值立场的情况下辩识和安排关于英国宪法的“事实”吗?他说,在我看来,这一学科中的知识必定关系到人的目的以及我们赋予给周遭情境的意义。这标明:首先,知识必须到意义中去寻找;其次,知识是关系性的。知识的这些特性表明:我们不可能在人类目的的社会背景之外来确定真理或谬误。 可以得出结论,价值判断在宪法学研究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首先,价值判断决定了宪法学研究的方向与路径。任何一个从事宪法学研究的人,他必须先为自己预设必要的价值判断,至少他必须确认对宪法学的研究这一活动本身是有价值的。这个价值判断构成了他研究的出发点,他在研究中可能改变其价值判断,而在改变之前,他一定又接受或形成了新的价值判断。其次,价值判断决定了宪法学研究成果的性质与历史意义。再次,价值判断的多元化所导致的宪法学内部的分歧与多样性,是宪法学学术进步的前提。黑格尔曾从哲学的角度强调了一个学科内部的分歧与多样性对于该学科的重要性:“哲学系统的分歧和多样性,不仅对哲学本身或哲学的可能性没有妨碍,而且对于哲学这门科学的存在,在过去和现在都是绝对必要的,并且是本质的。” 我国传统宪法学的问题在于,过分强调一种单一的价值判断,而忽视了其他价值判断的存在。这导致宪法学研究的单调,缺乏创新,研究本身不过是对某种价值 判断的注释。 2、价值与宪法文本(或宪法规范)。 林来梵博士将宪法规范喻为“单纯的容器”,认为它具有价值中立的特性,不排除任何一种特定的价值。因此,事实与价值可以相对分离,任何价值均可以通过竞逐而注入宪法规范。 这一观点的缺陷在于:事实上,并不存在价值中立或者不含任何价值观念的宪法规范。首先,事实上,宪法所特有的价值理念,如权力、权利、正义、民主等价值观念都是先于宪法观念之前而产生的。 制定宪法的动议及制定的整个过程都是在一定的价值理念指导下进行的,也就是说,宪法在制定时就已经被预设了价值理念。此时,价值是制宪者为宪法预设的道德目标。宪法规范只是作为这种价值理念的实现手段才被确定下来的。因此,宪法规范根本不可能与价值分开来,“单纯的容器”是不存在的。正如马丁·洛克林的断言:“不存在关于英国宪法的价值无涉的事实。” 其次,并不是宪法文本中每一个宪法规范或每一具体条文都能读出价值内涵。但这并不排除一些规范或条文,如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直接表述宪法的价值,这类规范可以称为宪法的价值规范。其他不直接表达宪法价值的规范可称为非价值规范,它又可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两类。从形式上看,相同或类似的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在任何一部宪法都可以找到,它似乎不含任何价值观念。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因为,在一部宪法中,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总是要与价值规范结合在一起才构成宪法规范的整体,而且,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只有在促进价值规范的实现过程中才能体现出自身的价值。因此,即使内容完全一样的技术性、社会性宪法规范,在纳粹德国和其他真正实行民主宪政的国家,实践中会表现出完全不同的价值倾向。从根本上讲,宪法的价值是通过所有宪法规范组成的规范系统所发挥的整体功能来体现的。再次,宪法一旦颁布实施,其价值作为一个系统或整体隐藏在规范的背后。价值必须借助于概念和逻辑的形式,尽可能精确地转化为调整具体宪法行为、宪法关系的规则体系,才有可能在具体的行动领域得以彻底、全面的贯彻。这一过程,一方面使宪法规范获得了正当性,另一方面也为宪法规范及宪法规范的具体适用过程获提供了评价的标准。 我们以往的宪法并非没有确立价值,而是所确立的价值仅停留在纸上,换句话说,宪法文本叙述的价值与宪政实践中的实际价值诉求并不一致。 (二)将人权保障确定为宪法的核心价值 1、对人权保障作为宪法价值的一般考察 (1)西方国家一开始就将人权保障确定为宪法的首要价值,其经典表述是: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自近代以来,宪法在西方世界一直是一个极具价值意义的概念。欧洲的启蒙思想家们为我们建立起一套关于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价值体系的学说。同时,为实现人权保障价值,他们还绞尽脑汁设计出以三权分立与权力制衡为特征的政制方案。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1787年美国宪法特别是1791年获得批准的“权利法案”,使这套价值体系及以此为基础的政制方案在北美洲率先实证化。美国宪法“最重要的历史意义在于它将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以来人类对于理性政治的追求变成了现实。” 1789年在法国大革命中诞生的《人权宣言》宣称:“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人权价值成为宪法存在的前提,法国革命者们情绪化地高喊:“无宪法,毋宁死!” 法国1791年、1793年、1795年宪法都将《人权宣言》置于篇首作为宪法所依据的基本原则; 1946年、1958年两部宪法序言虽未将《人权宣言》置于篇首,但都确认了1789年《人权宣言》所载权利与自由。至此,“人权已经不再仅仅是一种理论了”。 美、法两国宪法极具示范效应,以人权价值迅速获得了普遍认同。到上个世纪,亨金宣称:“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 人权保障理所当然地被公认为宪法的首要价值,几乎在当今170个国家的宪法中都被奉为神圣。 (2)近代以来中国接受宪法的直接动机是富国强兵,人权保障未成为宪法的核心诉求。 在中国,宪法是舶来品,对宪法的接受不是基于价值认同,而是别有原因。面对1840年以来西方国家的强烈挑战,中国人渐渐知道自己的不足了: 先是在器物上感到不足,提出“师夷长技以制夷”,于是举办洋务。及至中日甲午一战,洋务运动破产,人们才痛切地认识到,西方国家强大的原因不止于器物,更在于其政治制度的优越, “日本有宪法而强,中国无宪法而弱”。 于是“觉得我们政治法律等等,远不如人,恨不得把人家的组织形式,一件件搬进来,以为但能够这样,万事都有办法了”, 立宪强国成为了那个时代的基本共识。1904年的日俄战争进一步强化了这一信念:“日本的立宪政治,虽然还不曾得到真正民权自由;但是他施行钦定宪法没有多年,便以区区三岛打败庞大专制的中国,再过十年,又打败一个庞大专任的俄国;于是大家相信‘立宪’两字是确有强国的效力了;仿佛一纸宪法,便可抵百万雄兵”。 孙中山说:“我们要想把中国弄成一个富强的国家,有什么方法可以实现呢?这个方法,就是实行五权宪法。” 在谈到1954年宪法时也说:“我们现在要团结全国人民,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这个宪法就是为这个目的而写的。” 至此,我们可以得出的一个基本结论:清末以来的各种政治力量之所以“接受”宪法,其实都是将宪法当作某种政治工具来看待的, 保障人权未成为宪法的价值诉求。哈耶克曾追问:“难道宪法的作用仅仅在于使政府顺利且有效地运转,而不管它们的目的是什么吗?” 我们也可以进一步追问:难道宪法仅仅在于富国强兵或者国家稳定,而不问国家的目的? 不过,1949年后的几部宪法在形式上似乎更关心人权,但其理论基础并不是前面提到的人权保障的价值哲学。几部宪法在价值上都存在以下不足:第一,始终没有将人权保障确立为宪法的核心价值。宪法的主要目标仍然不是保障人权,每一次修宪都发生在国家重大政策、方针发生变化之后,每一次对宪法的修正都不过是为新的政策、方针提供“合法性”。第二,即使宪法文本中将“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规定放在更为显著的位置,或者把公民的基本权利规定得特别完善、全面,但由于未规定违宪审查、宪法诉愿等制度,这些基本权利的规定常常停留在纸面上,难以落到实处。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全面规定并将这部分内容放在显著的位置,在某种意义上说,这不过是一种政治姿态。第三,强调国家或民族的集体权利如发展 文秘站: 2、将人权保障确定为宪法的核心价值并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彻底贯彻,仍然是我国宪法现代化的重要目标。 这一目标意味着:(1)要确立人权保障价值相对于秩序、效率等其他价值的优先地位。这意味着人权保障价值具有一定程度的终极性,在人权价值与其他价值冲突时优先保障人权,不能在秩序、效率等的名义下损害乃至牺牲人权价值。(2)要将这一价值贯穿整个法律体系,保障人权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精神。这就是说,不仅是宪法,而且其他法律规范体系也都要以人权保障为其价值目标。(3)价值是制度和规范的灵魂,但价值不会自动实现,它必须化为具体的制度和规范(即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及其保障制度)并通过制度与规范的执行来实现。这要求人权保障制度如宪法诉愿、违宪审查等制度的建立、健全与完善。(4)为避免绝对化的理解,我们还必须明确:强调人权保障价值对于宪法的重要意义,并不意味着人权价值是绝对的。相反,“权利观念承认对权利的一定限制是允许的,但限制本身应受到严格限制。” 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在以下两方面是可以被接受的:一是平等的要求。即人人平等地享有基本权利,平等地受到保护。为保证每个人都平等拥有权利而产生的限制是可以容忍。二是紧急状态的要求。国家在面临重大自然灾害如地震、瘟疫及严重的社会动乱如战争等紧急状态下,为防止因紧急状态的发生导致整个国家和社会秩序的全面失控,可依法对公民合法权利进行一定范围、 一定限度的限制乃至剥夺。但这种限制或剥夺,其范围和程度必须事先严格限定,而且还应当有一个确定的底线。根据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以下公民权利是不得克减:人的生命权,不得施用酷刑,不得使用奴隶,不得仅仅因无力履行约定而被监禁,不得把追究溯及既往的行为定为犯罪,人格权受尊重,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不可侵犯,等。当然,还必须明确紧急状态下公民权利受侵害时必要的救济手段和途径。 在这一底线之下,国家在紧急状态下对公民其他权利的限制与剥夺就是可以被接受的。 (三)廓清宪法的民主价值,实现政治的民主化与民主的法律化。 1、代议制成为实现民主的根本形式。 在十八世纪的英美世界,民主是“表示由人民治理的政府”,即“它不只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政府……而且实际管理政府的权力也在人民手里。” 这种理解在当时被称为简单民主或纯粹民主制,也即后来所谓直接民主。美国制宪时代的思想家们并不看好甚至反对民主,其原因就在于,他们将民主理解为直接民主。 根据卢梭的教导,由于规模等难题,直接民主是不可行的。 同时,当时的思想家们还存在另外一个担忧:多数决定原则可能导致“多数的暴政”。 古希腊时期雅典对苏格拉底的审判,法国大革命时期以“民主”的名义对人权的践踏与忽视,都是“多数的暴政”的显例。由于这样的原因,在美国宪法中通篇找不到“民主”的字眼。但是,美国的宪法确实是对民主的确认!不过,这种民主即美国早期称为“共和”的代议制度,而非直接民主。代议制度被认为是“用少数来取代多数”,最早来源于英国。十八世纪的英国人相信,在下院他们有自己的代表,他们已经为自己的自由建立起制度的保障。他们将“民主制”(即代议制)一词与君主制和贵族制合在一起使用,都作为其混合政府或者平衡政体的一个核心部分。 2、宪法对民主的确认。 现代宪法理论认为,民主是宪法产生的前提,宪法是对民主的确认和保障,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各国宪法通过以下几种方式确认了民主: (1) 对“人民主权”原则的确认。“人民主权”原则是民主的精髓, 它已经成为各国宪法的通则。美国宪法序言写道:“我们合众国人民……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1958年法国宪法,第2条规定:国家的原则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第3条规定:“国家主权属于人民”;第4条规定:各政党和政治团体“必须遵守国家主权原则和民主原则。”194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20条规定:“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是一个民主的社会合作的联邦国家”,“全部国家权力来自人民。” 我国1949年以后的几部宪法也都规定了这一原则。1982年宪法第2条的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2)规定代议民主的制度构成和程序。民主在本质上是一套程序。程序对于民主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是因为,一方面,宪法就是要通过严格的程序确保代表或议员不会偏离选举人的意志行使权力,使他们能始终代表人民的意志;另一方面,民主是一种多数决策的过程,在决策前并不存在预设的实体结果,人们之所以接受这个结果仅仅是因为他们事先接受了形成这个决策的程序。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说,是程序决定了实体。在这方面,我国的宪法还存在不少问题。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一、宪法规范的内容重实体而轻程序。宪法对民主的程序规定篇幅很少,残缺不全。 二、宪法中未确定正当程序原则。一般认为,现代西方立宪主义的核心是“正当过程”条款(the due process clause)。 (3)规定对代议民主的制约和补救。从各国宪法来看,有这样几种情况:一是在宪法中规定公民的创制、复决权。这实际上是承认一定条件下公民享有直接立法权,以克服或纠正立法机关在立法时不能有效地反映民意甚至违背民意的现象。二是规定全民公决。这是通过由全体公民投票来决定某一重大问题的制度,它通过公民以主权者的身份直接行使的决断权。三是规定对代表或议员的监督与罢免。我国宪法未规定公民享有创制、复决权,也未规定全民公决制度。对代表的监督与罢免的规定也还有待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3、民主应当成为我国宪法现代化的重要价值目标。 当代西方学者对民主制度极为推崇。美国弗朗西斯·福山甚至认为,自由民主制度也许是“人类意识形态发展的终点”和“人类最后一种统治形式”,并因此构成“历史的终结”。 因为,自由民主制度不存在根本性的内在矛盾,“所有真正的大问题都已经得到了解决”,于是“构成历史的最基本的原则和制度可能不再进步了”。 笔者对所谓“历史终结”抱有谨慎的疑虑,但仍然非常赞同福山的初步断言:至少在目前我们还“找不出比自由民主理念更好的意识形态。” 民主原本具有手段的意义,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权。但人们逐渐发现,民主早已超越了其手段或技术的意义,而具有独立的价值——对人权的程序保障在某种程度上比实体保障更为根本,人权的实体保障最终通过程序保障来实现。民主本身也成为宪法的价值诉求。 从民主的价值出发,我国宪法现代化应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政治民主化。政治是在共同体中并为共同体的利益而作出决策和将付诸实施的活动。 权力是政治的基本要素,政治的实质就是公共权力的获得和运用。因此,政治民主化意味着,所有公共权力必须来源于人民的授予,所有公共权力的运行必须反映人民的意愿。 (2)民主政治法律化。公共权力的获得和运行都必须有宪法和法律上的依据,或者都由宪法和法律进行规范。这要求宪法对公共权力的获得与运行要作出完备的规定。民主可分为人治民主即以人治方法实行的民主和法治民主即以法治方法实行的民主。法治民主的基本特征包括,用法律来集中和反映人民的意志,并按照“服从法律的就应当是法律的创造者”的精神与要求来制定法律;法律至上;国家权力受宪法和法律限制;已制定的法律得到严格实施。 法治民主所蕴涵的正是民主政治的法律化。 (3)建立以权力制约机制,对权力进行有效监督。就我国目前而言,最关键、最紧迫的是,尽快建立违宪审查制度。 二、推进宪法的形式化 (一)形式合理性优先:宪政的法律之维 理性在启蒙运动以来被用以为价值之源和对现存事物批判的标准。启蒙运动的开展及其对宗教的猛烈批判,整个社会表现为一个世俗化的过程,即韦伯所说的“世界的祛魅”过程,这实质上就是一个世界走向理性化的过程。“理性化”是韦伯理论中的一个核心概念,他创造性地提出了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概念,并将其作为他对经济、法律、政治和行政管理等社会制度合理化发展的分析工具。在韦伯那里,形式合理性指的是可以准确计算的合理性。而实质合理性则指由伦理的、政治的、功利主义的、享乐主义的、等级的、平均主义的或者某些其他的要求来衡量的合理性。实质合理性从根本上不具有可精确计算的属性,因为用以判断实质合理与否的价值是无限多的,不仅仅有来自于政治上、伦理上和习俗上的各种各样的相互矛盾的理论、观念和原则,就是在那些信奉同一种政治和伦理学说的人们中间,也不大可能有两个人的价值标准在一切方面都完全一致。 可见,实质合理性意味存在着一套主观的、价值的标准。学界虽然承认存在一些普适性的价值,但终究无法给出一个确定的标准,甚至探究这种确定标准的手段也难以获得。追求实质合理性的道路充满崎岖,而且几乎可以肯定这种追求难有实质意义上的结果。从法律的方面看,强调“实质合理性优先”虽然为人们提供了一个极具诱惑的正义理想,但它在 司法领域的贯彻,将导致个案正义优先于普遍正义,法外的标准优先于法律的标准, “直接追求实质合理性的司法实践也总是难以摆脱人治、专断、反复无常或神秘主义等非理性力量的控制。” 诉诸实质合理性的司法,导向一种人治的司法模式。 而“法治主义强调形式合理性优先”。 法律的形式理性是法制现代化的一个基本的起码的要求。 韦伯在其关于法律的论述中,特别强调法律的形式理性(或形式合理性),他赋予法律的形式理性以相对独立的地位。D·M.特鲁伯克将韦伯的法律形式理性解释为:法律思维的理性建立在超越具体问题的合理性之上,形式上达到那么一种程度,法律制度的内在因素是决定性尺度;其逻辑性也达到那么一种程度,法律具体体现和原则被有意识地建造在法学思维的特殊模式里,那种思维富于极高的逻辑系统性,因而只有从预先设定的法律规范或原则的特定逻辑程序里,才能得出对具体问题的判断。 韦伯还进一步揭示了法律形式理性的意义:特殊的法的形式主义会使法的机构像一台技术上合理的机器那样运作,它为有关法的利益者提供了相对而言最大的活动自由的回旋空间,特别是合理预计他的目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和机会的最大的回旋空间。它把法律过程看作是和平解决利益斗争的一种特殊形式,它让利益斗争受固定的、信守不渝的“游戏规则”的约束。 形式合理性是法律的生命所在。法律的形式合理性,是“指用理性化的法律来判定是非曲直”。 因此,宪法的形式合理性,从根本上讲,它要求宪法必须成为法律,而不能是政治宣言、道德原则,这已经获得学界的普遍认同。这就要求,宪法的内容尽可能采取法律的外在形式,即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表现出来,并跟其他法律一样,能以特有的“法律”的方式或依实施一般法律的基本原则、基本手段予以实施。宪法的形式合理性的实质就是宪法采行法律的形式,宪法的形式合理化即是宪法逐渐采行法律形式的过程。 那种认为宪法主要用以确认个人尊严、基本权利与自由等价值,其关键是合理确定权利与权力的界限并有效制约权力以实现权利的主张,体现的是一种对宪法的“实质合理性”理解,它将宪法所追求的目标确定为“实质合理性”。这意味着,在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相冲突时,优先考虑实质合理性。我们承认,宪法的确对人权等最根本的、最重要价值目标给予了正式确认。但是,宪法也是法律,因此在制(修)宪的过程中,也同法律一样,“应当最大限度地将实质合理性转化为形式合理性”,“最大限度地把实质合理性由个别存在物转化为普遍存在物,由分散无序的状态转化为理性可以把握和预计的固定形式”;在宪法的实施中,也须“借助于而不是绕开形式合理性去实现实质合理性”。 因此,宪法也不例外,其生命也在于它的形式合理性。 强调宪法的形式合理性,并不意味着对宪法实质合理性的否定或排斥,它仅仅表明:宪法的形式合理性相对于实质合理性而言,具有优先性。即:(1)宪法的实质合理性通过形式合理性予以实现。(2)在宪法的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相冲突时,以形式合理性所确立的标准来最终判定实质合理性。(3)宪法的所有内容尽量实现形式的合理化。“在所有理性化的法律制度中,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一种‘形式主义’的倾向”, 因此,宪法对形式合理性的追求,必然意味着宪法形式主义的兴起。 长期以来,我国宪法都以追求实质合理性为目标。这体现在:(1)宪法详细而全面地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却没有规定保障的具体制度和途径。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受到侵害,却无法有效的救济。(2)宪法规定了国家机关权力的范围、种类,甚至也规定了行使的程序,但却未规定违宪审查制度,面对大量存在的违宪行为,宪法却无能为力。(3)宪法中过多地规定政策、方针及其他非规范性内容,一些本来是规范性的内容却又未具体规定如何处理,等等。这些都表明,我国的宪法至今仍是以实质合理性为其价值诉求的。因此,我国宪法的发展必然有一个形式合理化的过程。宪法的形式合理化是我国宪法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目标。 (二)程序正义优先:宪法的实践理性 实践理性是指人的从事和选择正当行为的机能和能力。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人具有从事正当行为的欲望、愿望和能力;其次,存在一个评价人的行为正当与否的公共的普遍的标准。 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法的实践理性即意在探寻法律的正义在实践中确定的判定标准。那么,在宪政实践或宪法实施过程中,我们将根据什么方式来确定“评价人的行为正当与否的公共的普遍的标准”?一般来说,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行为的结果,一是根据行为的过程。如果借用自亚里士多德以来的正义概念,那么,就前者而言,可以理解为实体的正义,它“意味着只要结果正确,无论过程、方法或程序怎样都无所谓”; 后者可理解为程序的正义,它意味着“无论处理个案的过程所得出的具体结论是什么,这一过程都应当受到某些实体正义之外的其他正义原则的指引和限制”, 也即是说,要考虑程序自身的存在理由,或者说是要确立程序的独立价值。 问题是,当二者发生冲突的时候,如何取舍?这才是我们关注这一问题的关键。宪法的实践理性要求在宪政实践或宪法实施中获得一套客观的、确定的标准,是依实体法的规定来判定正义,抑或依程序法的规定来判定正义?换句话说,我们应该取实体正义优先还是程序正义优先?罗尔斯关于程序正义的理论回答了这一问题。 罗尔斯以分蛋糕的比喻为例将程序的正义分为三种:一是完善的程序正义。在这种情况下,“对什么是公平的分配有一个独立的标准,一个脱离随后要进行的程序来确定并先于它的标准。”而且,“设计一种保证达到预期结果的程序是可能的。” 由于标准不在程序之中,要探究这一标准是困难的,因此,罗尔斯警告说,“完善的程序正义如果不是不可能,也是很罕见的。” 实践中,我们并非要真正的、绝对的达到平均分配蛋糕,而只需确定由动手切蛋糕的人最后领取自己的一份,即可认为它符合正义。可以认为,只要设计的程序被认为是正义的,其结果也被认为是正义的(按照预先设定的标准,并非这个结果就真的是正义的)。二是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其基本标志是:“当有一种判断正确结果的独立标准时,却没有可以保证达到它的程序。” 刑事审判被罗尔斯分类为不完善的程序正义。某被告是否真正犯罪存在着绝对的标准,但除了万能的上帝,人类并不掌握任何时候都能满足绝对标准的认识手段,实际中采取的方法在实质上就与分蛋糕并无多少区别。 也就是说,在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的情况下,仍然是以程序是否正义来判定结果是否正义的。三是纯粹的程序正义。它“不存在对正当结果的独立标准,而是存在一种正确的或公平的程序,这种程序若被人们恰当地遵守,其结果也会是正确的或公平的,无论它们可能会是一些什么样的结果。” 只要程序正义,其结果就一定正义。 从理论上讲,在罗尔斯关于程序正义的三种分类中,程序的地位是略有差异的。但在实践中,结局都是一样的:实体的正义最终都由程序来保证,即程序正义决定实体正义;或者,在二者冲突时,程序正义应当优先于实体正义。 关于正义的理论适用于法律的领域,产生了实体法与程序法及其关系的问题,在确定以什么标准评价人的行为正当与否时,出现了实体法中心观和程序法中心观两种对立的主张。前者认为,完美无缺的实体法是前提,程序法仅仅是“助法”或“附带性规范”,即“程序仅仅是以判决的方式产生出其结果的机械性过程或就是这个机械本身。” 程序法中心观则认为,程序法并不是助法,而是实体内容形成作用的法的重要领域。实体法上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如果不经过具体的判决就只不过是一种主张或“权利义务现象”,只是在一定程序过程产生出来的确定性判决中,权利义务才得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实体化或实定化。 程序不仅具有独立的价值,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实体法是通过程序法来确定的,即所谓“程序是实体之母,或程序法是实体法之母。” 针对我国目前在宪法实体规定方面已趋完善,程序的阙如使实体规范不能有效实现而成具文的现状,笔者曾撰文指出,“与其让完备先进的实体规定留在纸上,还不如先完善程序,使实体规范完全得到实现。同时,优先发展程序,并不否定实体规范的适时发展,只是强调在现阶段宪政建设的侧重点是发展程序。” 在该文中,笔者讲的是一个实践中的操作问题,即宪政建设的先后次序、以何者为重点的问题。这与本章中笔者提出的宪法程序正义优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相信细心的读者一定已了然于胸。 宪法程序正义优先具有明显的价值取向的意蕴。其基本含义是:第一,宪 法内容的程序化。它要求,尽可能使宪法的实体内容化为一种程序性规范,或者说,尽可能使宪法的实体内容通过程序规范体现出来。宪法的实体价值隐藏于程序之中。这意味着从立宪、修宪到宪法实施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遵循法定程序,意味着国家权力纳入法律设定的轨道、不同机关的权力均由法律加以明文规定并严格按照预设程序运转,意味着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第二,确立正当法律程序原则。通过这一原则,一方面使宪法程序尽可能合理、科学、完善;另一方面,赋予宪法程序以独立的地位,以及在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冲突时优先考虑程序正义的合法性。 (三)当前我国宪法形式化的主要内容 本章所讲宪法形式化,既包括宪法的形式合理性,也包括宪法的程序正义优先所导向的程序化倾向。实现宪法形式化的一个前提,是存在一套以宪法形式主义为目标的、完整的、内部协调的概念、范畴体系,一套能对当前绝大多数宪法现象做出自洽性解释的、完备的宪法理论。针对我国宪法的实际,当前关键是要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1、宪法文本的形式合理化。(1)制定一部可包容香港、澳门及未来台湾等与大陆实行不同制度的统一的宪法典。(2)重订宪法序言。应减少序言中对历史、政策等的叙述性说明。(3)宪法内容的规范化。最大限度地使宪法中的内容都成为宪法规范,尽可能使宪法条文中规范结构完整。(4)减少宪法中的政策性、道德性等非规范性规定。 2、建立、健全四大宪法制度。(1)健全宪法解释制度。(2)建立违宪审查制度。(3)建立宪法诉讼制度。(4)健全宪法效力保障制度。 现代化论文:在全面深化改革中推进治理腐败能力现代化 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灵魂和主线。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战略部署,对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提出明确要求,在理论上有一系列重大创新,在政策上有一系列重大突破,充分体现了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举改革开放旗帜的高度自觉和旗帜鲜明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的坚定决心。当前,我们要以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牢固树立进取意识、机遇意识、责任意识,以改革精神推进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逐步实现治理腐败能力现代化,坚决遏制腐败蔓延。 牢牢把握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的方向 方向决定思路,思路决定出路。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政治性、政策性都非常强。只有坚持正确改革方向,有针对性地设计时间表、路线图,才能实现改革成本最小化、成果最大化。 紧扣“五位一体”全面深化改革大局。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重大突破,就是第一次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领域改革统筹考虑、系统谋划,体现了当前各领域、各环节改革的关联性、互动性。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既是“五位一体”改革的重要组成,也是重要保障。各项改革要顺利推进,都离不开风清气正的改革环境,都需要全程加强反腐败工作。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等改革措施,本身就是源头治腐的重要举措。要改革反腐败体制机制,不能单兵突进,必须与全面深化改革各项任务同步谋划、同频推进,在政策取向上相互配合、在实施过程中相互促进、在改革成效上相得益彰。 紧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主业。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中央纪委着眼于新形势新任务,对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定位作了进一步明确,就是要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中心任务,全面履行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责。从浙江的实践看,中央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通过调整机关内设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等举措,收紧了拳头,突出了主业。当前,要把这一要求贯穿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始终,通过改革推动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进一步强化执纪监督职责,集中精力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紧扣坚决遏制腐败蔓延的目标。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效果如何,干部群众能否满意,关键是要看腐败蔓延势头有没有得到遏制。当前,腐败现象依然多发,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要改革反腐败体制机制,必须着眼于这一形势,全面破除不利于坚决查办案件的体制弊端,弥补权力监督制约不力的制度缺陷,使惩治更加有力、预防更加有效,以腐败遏制度、群众认可度、社会信心度等实际成效检验改革成果、取信广大群众。 牢牢把握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的重点 总书记在关于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指出,目前反腐败体制机制的问题主要是,反腐败机构职能分散、形不成合力,有些案件难以坚决查办,腐败案件频发却责任追究不够。要改革反腐败体制机制,就要在这些紧要处发力,通过“小切口”解决“大问题”。 强化党委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这些新要求针对性强,关键是抓好落实。建立党委领导班子定期研究、带头检查责任制落实情况,以及党委每年向上级纪委报告责任制落实情况等制度,以加强对党委主体责任的动态考评。近年来,浙江省坚持推行“三书两报告”制度,通过给党委、政府领导发送责任分工报告书、落实任务建议书,给牵头部门发送责任分工函告书,党委常委会听取党政领导专题报告,纪委听取牵头部门情况汇报等,强化了党委的主体责任和主体意识。同时,要制定责任追究办法,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重大违纪违法行为,既要追究直接责任,也要追究领导责任,增强责任制的刚性约束。建立健全启动程序,注重从信访举报、案件检查、执法监察、巡视等工作中发现问题,确保责任追究及时、准确。 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这项决策符合党章精神,切合实践需要。当前,关键是要研究制定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的指导性意见,进一步明确双重领导的具体内容和方式。特别是在查办腐败案件和下级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等方面,亟须出台更加细化、明确的操作办法,使上级纪委加强领导有章可循、下级纪委接受领导有据可依。 强化派驻机构的监督职能。派驻机构是各级纪委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好这支队伍作用,等于增加了一个纪委的力量。党和国家机关领域广、部门多,全面派驻很难一步到位。要从实际出发,条件成熟一个派驻一个,逐步实现“全覆盖”。此外,要在纪检监察机关设立专门机构,强化统一指导和协调,防止派出机关内设部门多头下达任务,解决派驻机构疲于应付、工作难以深入的问题。 强化巡视制度的监督作用。当前,巡视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坚决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新要求,全面推进巡视工作制度创新。从近几年浙江省巡视实践看,注重拓面延伸、加快节奏、发现问题,巡视监督作用不断彰显,实现了机关、地方和企业的“全覆盖”。在巡视重点上,要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放松,适时开展专项巡视和重点巡视,着力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在结果运用上,要加强问题分类处置,建立快查快办机制,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交、快速启动、立巡立查。 牢牢把握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的路径 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也没有先例可循。要深入调查研究、把握规律,坚持全局和局部相配套、渐进和突破相衔接,使各项改革措施逐步落实、逐见成效。 坚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到2020年完成本决定提出的改革任务。从现在算起,只有短短7年,时间紧、任务重。要统筹谋划、倒排时间,尽快出台更加细化、量化的“一揽子”改革进度表,抓好责任分解和任务分工。要结合实际,在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的各个方面,研究制定一系列能落地、能管用的举措,注重制度设计的细节。要把监督检查贯穿始终,充分运用专项督查、重点抽查等多种形式,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不及时推进、不按规定改革的,要限期整改、倒查责任、传导压力。 坚持试点先行、循序渐进。改革既要谋变,也要求稳。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涉及权力、利益再调整,不可能一步到位。要从外围到核心、从增量到存量,由浅入深、由易到难、循序渐进,做到“小步走、快步走、不停步”。对于推进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等新部署的任务,以及推进新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等工作,可在部分地区先行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推开;对于完善派驻工作机制、改进巡视监督制度等已有实践基础的改革措施,要抓好经验总结和顶层设计,迅速启动、加快推进,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坚持群众路线、鼓励创新。改革是开创性事业,力量在于群众,办法来自基层。从浙江省反腐倡廉实践看,正是基层和群众在建设村务监督委员会、防止利益冲突、防控廉政风险等方面的创新创造,提升了治理腐败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必须坚持顶层设计和基层创新相结合,尊重群众首创精神,鼓励基层大胆探索。对于地方、基层和群众在改革探索中的新招、实招、硬招,要及时发现、认真提炼、积极推广;对于改革探索中的一些失误和不足,不搞求全责备,积极加以引导,不断改进完善,更大限度地释放基层群众的创新创造活力。 现代化论文: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制约因素与促进对策 关键词:农业现代化 内涵 特点 制约因素 对策 摘要:基于学界对农业现代化基本内涵的不同观点,提出对中国农业现代化概念的认识。指出中国农业现代化不同于世界各国的个性特点以及影响其发展的诸多制约因素,进而提出促进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对策及途径。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不仅关系着中国几亿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全面建设更加富裕型小康社会的实现,而且关系着中国政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可以说“三农”问题关系着中国的大局。因此,党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视中国的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奋斗目标,为解决“三农”问题开辟了新途径。在党和政府日益关注“三农”问题的同时,学术界对“三农”问题的研究一直给予了高度重视。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管理学、法学、农学等学科从不同的学科视角对此问题进行了多方面研究,其中农业现代化问题一直是学术领域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自20世纪中期我国提出实现农业现代化的目标以来,学者们围绕着农业现代化的科学界定、中国农业现代化的特点、农业现代化的制约因素、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实现途径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 一、农业现代化的基本内涵 学术界对此进行了较长时期的讨论,代表性的学术观点有以下几种: 第一、转变论。人们从历史演进的角度出发,认为农业现代化是一个综合的、世界范畴的、历史的和发展的概念,它作为一个动态的、渐进的和阶段性的发展过程,在不同时期有不同内容。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一般都认为农业现代化是由传统的生产部门转变为现代的产业部门的过程。 第二、过程论。学者们认为农业现代化不是农业领域一个方面、一个过程的现代化,而是全方位、全过程的现代化。包括生产过程的现代化、流通与消费过程的现代化及农业劳动者的现代化。 第三、制度论。认为农业现代化是由于科学技术在农业中的应用推广而引发的组织制度、管理方法的变革与创新。 第四、可持续发展论。认为农业现代化的完整涵义是用现代技术和生产手段装备农业,以先进的科学方法组织和管理农业,提高农业生产者的素质,把落后的传统农业改造成为具有高度生产力水平、能保持和提高环境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现代农业的过程。 我们认为,对农业现代化的界定,不能仅从一个或几个方面来界定。思考中国农业现代化应从世界各国农业现代化所应有的“共性”和我国农业现代化的“个性”上去把握。一方面,要借鉴国外农业现代化的成功经验、依据国际公认的现代农业的标准来定位我国的农业现代化;另一方面,要充分考虑我国农业的历史背景、社会、经济与教育、科技发展水平、生态资源及劳动力条件等因素,走自己的农业现代化的发展道路。因此,中国农业的现代化是农业生产手段、农业科技、农业管理、农业劳动者的现代化、农业产业组织的社会化、农业生态化和农村城市化的过程,是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换。 二、中国农业现代化的特点 在分析、界定农业现代化的基本内涵的同时,学术界对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基本特点也进行了深入研究,普遍认为,中国农业的现代化是一个系统工程,实现农业现代化将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位学者的观点表述上虽有差异,但通过疏理后可以发现,这种差异主要是研究视角的差异。 从世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来审视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学者们认为:从世界上已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国家来看,农业现代化大体有三种类型:一是以美国、加拿大、俄罗斯等国为代表,他们主要走从现代机械技术起步到现代生物化学技术的发展道路;二是以日本、荷兰、比利时等国为代表,主要走从现代生物化学技术起步到现代机械技术的发展道路;三是以法、德、英等国为代表,走机械技术与现代生物化学技术同步发展道路。中国农业的现代化既不能走以美国和西欧国家为代表的人少地多型的、以机械化和化学化为特征的道路,也不能照搬以日本为代表的人多地少型的、以生物技术的实现为主要特征的道路。而应根据中国特定的条件,走资源节约、技术优先发展的道路,走现代生物技术与现代机械技术、精耕细作的传统技术与现代农业科技、机械化、半机械化与手工劳动有机结合起来的道路。5中国农业现代化道路至少应具有多样性、综合性、工程化等三个显着特点。6也有学者认为,中国式的农业现代化是农业现代化加农村工业化,其发展道路应该是走集约农业、高效增收和持续发展的路子。 把农业现代化看作是一种过程的学者们认为,中国农业现代化的特征应从其所具有的动态性、区域性、世界性和时代性、整体性上去分析。因为农业现代化是一个相对性较强的概念,只有阶段性目标而没有终极目标,即在不同时期应当选择不同的阶段目标以及在不同的国民经济水平层面上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和特。同时农业现代化具有很强的区域性特点,不同国家、同一国家的不同区域、同一区域的不同地区,农业生产的条件有很大差异。但强调这一点,并不能否认我国农业在现代化的过程中,将要融入到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因而也应站在全球化的高度来分析农业现代化,依国际标准来确立中国农业现代化的目标。 认为农业现代化是一种手段的学者们则从农业现代化的构成要素上来分析农业现代化的基本特征,认为:农业机械化是农业现代化的基础;生产技术科学化是农业现代化的动力;农业产业化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农业信息化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技术手段;劳动者素质的提高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决定因素;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以上学者们对中国农业现代化特征的表述,都有可取之处,如同我们讨论农业现代化的内涵一样,对其特征的描述 也可以是多角度的。我国农业现代化应避免重复发达国家实现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出现的弊端,走适合中国国情的农业现代化发展道路,以加速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型,但也要避免“一刀切”走灵活多样的发展道路。从整体上看至少应具备如下特征:第一,把现代生物科技与机械技术结合起来,寻求传统的精耕农作技术和现代化农业在保持生态良性循环下的有机结合;第二,农业现代化必将与农业的商品化、产业化、集约化相伴随;第三,就全国而言,农业必将走内涵发展的道路来提升劳动生产率和国际竞争力;第四,把农业现代化的目标实现与城乡差别、地区差距的缩小、农村工业化与乡村城市化以及农民的现代化等问题有机结合起来。因为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不仅仅局限于农业内部,它与国家经济结构、产业政策的调整、城乡关系的调整、农民与农村的现代化密不可分。 三、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制约因素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农业大国,在推进农业现代化方面虽有长足进步,但从整体上看,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水平与发达国家仍有很大差距。有学者参照国内外学者提出的衡量现代化和农业现代化的指标体系,建立了中国农业现代化发展指标体系,并与世界中等发达国家农业现代化发展水平、发达国家农业现代化发展水平相比较,对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状况进行了具体描述。10也有的学者从区域农业发展的现状出发,对中国东部发达地区、中部地区的农业现代化做了实证研究。11如果我们不去探究学术界在农业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上的差异(2001年前后,国内学者提出的衡量现代化和农业现代化的指标体系有数十种之多,白人朴在《关于衡量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指标体系的探讨》中有详细论述,原文刊载在《实验研究》2001年第2期),学者们大都认为我国农业现代化无论在速度、规模、结构、效益、程度等方面与发达国家都有较大差距。这一客观事实,使人们日益关注对中国农业现代化制约因素的探讨。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 其一,从农业生产要素的层面来探讨国农业现代化的制约因素。认为,中国传统农业未能向现代农业转型,劳动者(高素质)、土地、科技、资金等生产要素的欠缺、要素市场发育迟缓是重要的制约因素。 没有高素质的、掌握现代科技知识、懂得现代经营管理知识的新型劳动者,中国农业要实现代化是不可能的。12农业现代化离不开农业科技的现代化,离不开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的支撑。资金短缺是制约农业现代化的一个瓶颈,如何建立一个与农业现代化进程相适应的金融体系与资金保障体系事关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实现。土地市场化与农地使用权流转一直是研究农业现代化的学者们关注的,因为它不仅关系到目前中国农业经济、农业产业化水平、农村工业化与城市化等问题,而且关系到农民的利益。 其二,从制度与公共政策的层面来思考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制约因素。在农业转型过程中,制度变迁起着很大作用。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在《经济增长与农业》中就曾断言:经济现代化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制度的变革。学者们对中国农业制度变迁的历史及制度效益进行了历史考察。18对农业制度变迁的内涵、特点及制约当前农业经济制度创新的深层障碍,如市场配置资源机制不健全、土地流转机制不灵活、非农偏好的国家资源供给、分配制度、不清晰的产权制度、不合理的税收制度与风险分摊制度等,展开了充分研究。19 在对农业制度变迁进行审视的同时,还有学者们从社会公共产品的供给、国家公共政策的取向等方面对中国农业现代化问题进行了探讨。20 21 其三,从城乡二元结构、农村城市化、工业化的角度来探讨中国的农业现代化的制约因素。认为,目前实际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滞后的城市化是导致中国农业落后的原因。 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制度对农业经济的作用是通过制度变迁、制度效率的改善来影响其他各要素投入的积极性和效率来实现的,其作用体现在两方面:直接贡献与间接贡献。直接贡献是指制度作为内生变量同其他投入一起共同推动农业经济的增长,直接对经济增长作出贡献;间接贡献是指制度作为外生变量对其他要素投入起保证、激励、阻滞或诱导作用,间接促进经济增长。制约当前我国农业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主要有: 1.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农业机制尚不健全。尽管农业的市场化进程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严格地说,目前市场农业的发育还很不成熟,市场配置资源机制尚不健全,要素流转和生产安排仍有盲目性。(1)农户没有真正成为完整意义上的市场主体,农户在投资决策上还存在很大程度上的盲目性、产品的单一化、市场行为的趋同性,导致农业生产经营始终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2)生产要素市场发育不足。由于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及尚未根本改革的户籍制度妨碍了城乡劳动力市场发育,使以劳动力为典型代表的生产要素市场发育始终滞后。(3)社会化服务体系滞后。服务体系在多数地区还不健全,推进农业产业化过程中所需的信息、技术、资金、物资、加工、销售等社会服务体系明显滞后。 2.农村土地流转机制不灵活。未能建立与健全有效的土地流转与集中机制,使土地难以在很大范围内流转与合理配置,妨碍了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 3.国家支持保护农业的政策体系没有形成,导致农村基础设施供给不足,生产潜力下降、农业公益福利事业的投入也严重滞后于城市水平,使农村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公益福利事业体系发育不足。 4.不清晰的农村产权制度为侵害农民的利益提供了可能。按照现行法律制度的规定,包括土地在内的集体资产!属农村社区公有。在这种规定之下,农村集体资产性质模糊不清、资产所有权代表不明确,诱使各行为主体、尤其是拥有垄断行政权利的基层政府和部门对农民利益的侵害成为可能。 四、促进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对策、措施 如何化解制约中国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制约因素,推进中国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人们从各个不同侧面进行了探讨,提出了许多好的对策、建议。综合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类: 1.土地制度改革,实现规模经营。在土地制度改革方面,可行性的思路是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这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消除土地投资的制度风险,克服农民的短期行为;另一方面,实现经营权的自由流转,有利于土地这一稀缺资源的合理利用与适度集中。 2.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加速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实现农业就业在社会就业中所占比重的降低,是农业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在我国现行条件下,实现农业劳动力转移,主要依靠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村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 3.加强农业市场体系和产业化组织建设,进一步协调小生产和大市场的矛盾。为此,国家要积极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建立健全农业生产、流通、科技开发的各种专业性服务机构;大力发展农业市场组织,对农业生产和流通环节,提供技术、资金、信息、经营管理方法等方面的市场咨询和服务,使农村经济和市场经济接轨;消除各种自然的以及人为的经济和行政的市场阻隔障碍,使农村经济发展纳入统一的市场经济轨道。 4.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加快其转化和应用步伐。其一是增加对农业科技的投入,在鼓励社会多元化投入的同时,应大 力提高政府对农业科技的财政支持力度;其二,加大对农业科技的基础性研究的投入;其三、把农业科技开发和技术推广体系转向社会化,逐步形成以企业、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和各种产业化组织为主体的多元化农业科技推广体系。 5.大力加强农村人力资本的投资与开发力度,发展农村教育,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使他们成为具有经营管理才能的适应农业现代化要求的现代商品生产者。 6.实现城乡统筹,消除二元经济阻隔,在加强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提高农业的现代化水平。 7.不断深化改革,消除制约农业现代化的体制、机制性障碍。31新中国农业发展的实践证明,解决农业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的根本出路在于深化改革,不断推进农业制度创新。在不断推进农业制度创新的同时,我们认为必须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家庭承包经营、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而不能随意改变其制度内核。 第二,坚持农地集体所有,明晰土地产权关系。目前土地制度创新的关键是要在明确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建立起科学、规范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增强生产要素重组的灵活性和资源配置的有效性。通过规范流转行为、明确利益关系,鼓励农业的规模经营与生产的专业化。 第三,探索新型农村经济组织形式。鼓励和扶持农民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建立多种形式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大力推进专业化分工、规模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积极发展农业产业集群,提高农业的组织化、集约化水平,增强农业的国际竞争力。 第四,坚持多样化,不搞一刀切。中国是一个大国,各地资源禀赋、经济发展水平有很大差异。农业制度创新形式的选择与推进,必须从本地实际出发,不要强行移植,也不能靠行政推动,必须坚持多样化发展。 8.结合正在进行的新农村建设来推进农业现代化。 9.从历史借鉴的角度来论述中国的农业现代化。这主要从世界各国农业现代化的经验、新中国农业现代化的经验与教训方面来阐述。 现代化论文:中国物流现代化及其对亚太地区经济发展的巨大影响 物流是进行生产和建设的物质前提,是形成统一的国内市场的客观基础,是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必要条件。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中国物流现代化具有深远的经济意义。 一、中国物流现代化进程中的成就与问题 实行改革开放19年来,中国国民生产总值保持了年均9.9%的增长速度,居民消费每年增长7.4%。物流在现代化进程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这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逐步改革了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生产资料分配体制,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突破了在国有经济内部流通的生产资料不是真正的商品的束缚,培育和发展了生产资料市场,改变了物资流通格局。 第二,从西方和日本引进了“物流”概念,借鉴其理论和方法,从大流通的视角,不仅把运输、装卸、仓储、包装和流通加工等物流环节作为一个系统,而且把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流通、国内物流和国际物流视为一个整体,从而有利于货畅其流,提高效益。 第三,以较快的速度和较大的规模增加了物流设施。中国交通运输的主力是铁路,其营业里程从1978年的4.86万公里增加到1995年的5.46万公里,其中电气化铁路从1978年的 1000公里增加到1995年的9700公里。公路从1978年的89.02万公里增加到1995年的115.7万公里。1996年又新增公路2.5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增加11 17公里,已建成通车的高速公路里程达2141公里。石油和天然气管道从1978年的8300公里增加到1995年的 17200公里。远洋运输的国家的主力船队——中远集团船队于1996年已发展到1700余万载重吨位的能力。民用航空运输仅机场建设从1980年至1995年共投人475亿元,1955年底全国拥有137个机场,其中4个可容纳波音747-sl个可容纳波音737。包装已经形成包括包装材料。包装制品、包装机械。包装装境印刷等门类齐全的新兴产业。在装袭搬运方面比较广泛地采用叉车、托盘以及其他机械等等。 第四,通过国内研制、生产和从国外引进,提高了物流技术水平。如大力发展集装箱运输,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包装产业已研制和开发数千项新产品,基本上适应国内资源特点并符合国际包装的发展方向,大大提高了包装水平和质量,不仅在出口商品中基本扭转了“一等商品、二等包装、三等价格”的现象;而且也明显改变了重大产品由于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如改变了水泥包装,每年大约节省水泥土500—600万吨;改进了化肥包装,每年大约减少损失l亿多元;改进了平板玻璃包装,每年大约减少损失100多万重箱。与此相联系,推行了物流标准化,而集装单元标准化是其基础,已经从单一商品的标准化逐步走向商品系统整体的综合标准化,也就是从货物分类编码、计量单位。包装方式、装卸设备。运输工具、库存条件。安全要求等等,逐步实行统一化、系列化、通用化,并与国际物流接轨。 第五,在物流管理方面,1991年初国家体改委和前物资部在无锡进行以配送为突破口的物资流通制综合改革试点,近几年又进行了制试点,并推选连锁经营。至1996年底,全国已有700家连锁公司,1万多个门店,钢材与汽车销售的金额已超过250亿元。由于采用了这些现代化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促进了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六,在物流信息方面,从流通企业到管理部门,广泛采用电子计算机,从八十年代末以来,较多地采用微机,各物流部门已初步形成覆盖面广、横向纵向相结合的信息网络。 总之,物流的发展保证和促进了经济的高速发展。但是,仍存在不少问题:一是流通部门的一些管理者的思想观念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二是很多国有生产资料流通企业转换机制较慢,管理不力,从1993年下半年以来,有的出现亏损,近两年甚至出现全行业亏损。三是物流的整体技术水平仍然落后,例如准高速、高速列车今年才起步,由铁道部部主持的时速200公里及其以上高速列车综合试验至1999年年初才成功。四是物流系统中的“瓶颈”制约未完成克服,交通运输尤其是铁道运输仍然比较薄弱。五是对减少环境污染重视不够,如包装材料在生产和使用中,回收利用不够,造成污染,尤其是塑料包装制品造成白色污染比较突出等等。 二、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流现代化的内容 中国的基本国情是,幅员大,人口多,底子薄,经济技术落后,人均资源较少。经过48年的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综合国力有很大提高,有些部门的总量指标在世界上已位居前列。 落后的农业和农村经济与一部分现代化工业并存,以大量的文盲、半文盲、文化水平较低的群众为基础的落后科学技术与少量的世界先进科学技术并存,广大的经济不发达地区、贫困地区与一部分经济发达地区、比较发达地区并存。因此,中国物流现代化具有如下四个特点: (一)时间上的长期性。在科学技术高度发展的今天,实现现代化一般不需要太长的时间,如亚洲的一些新兴国家和地区,在五十年代或六十年代起步,至七十年代基本完成。但据中国国情,具有巨大的艰巨性和复杂性,不能急于求成。实现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是于1964年12月在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而实际起步则是1978 年的1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面完成大约要到21世纪中叶。包括在四个现代化之内的物流现代化,显然也要到那时才能全面完成。 (二)地区间的不平衡。东部沿海地区历史上经济比较发达,改革开放以来,兴办了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省五个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开放了沿海十几个城市,在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闽东南地区、环渤海地区开辟了经济开放区等等,现代化进程很快,大约到2012年,可以基本实现物流现代化,正如所指出的:“力争经过20年的努力,使广东及其他有条件的地方成为我国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地区。”至于中部和西部地区,资源丰富,应加大对外开放力度,特别是沿边地区还有对外开放的地缘优势,发展潜力都很大,可以加快开发,但完全实现物流现代化的时间要更长一些。 (三)技术上的多元化。由于中国具有丰富的人力资源,也由于各种货物具有不同特性并对物流有不同的要求等原因,在技术上应兼容必要的手工劳动、半机械化、机械化、半自动化和高技术自动化,形成多元结构。 (四)宏观上的调控性。物流现代化不仅需与全国的现代化建设协调,而且需要在地区协调。同时,各物流环节之间也需要协调,从而涉及到国家的总体规划、经济政策和技术政策,因此,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功能的同时,必须有国家的指导和扶持,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 基于上述,中国物流现代化主要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推进: (一)物流设施现代化。现代物流设施,是物资空间转移和在一定时间内必要停留的载体,时至今日,在数量上仍然不足,例如还有相当大的地区不通铁路,又如港口泊位不足和有的泊位装卸效率低,仍有压船压货的现象等等。可见要建立一个综合的高效的现代化物流系统和网络,仍是一个艰巨的任务。 (二)物流技术现代化。与物流设施现代化紧密相联,必须使物流技术高度化。仅就铁路运输而言,蒸汽机车占有较大的比重,时速较慢;电气化铁路1960年才从四川铁路宝成线上出现,至今也不过1万公里左右;准高速列车1999年4月1日已经起步,要在各中心城市之间建成高速、超高速铁路网尚需较长的时间;此外,需要建高速公路网,建立高效能的机场和港口,发展集装箱运输,建立立体仓库,利用改造废矿井作为地下仓库等等。 (三)物流信息系统现代化。信息在当代已经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在建立中国信息高速路的同时要着力建设物流信息系统。 (四)物流管理现代化。物流的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都应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方法,在实现经济体制转轨和增长方式转型的两个转变过程中,应建立现代财务、成本、质量管理和科学决策制度;继续发展、配送连锁经营等新的物流方式和经营方式,发展集约型的配送制,推行佣金制,推进连锁经营的规模化、规范化;采用价值分析、价值工程、最低库存(Just-in-time inventory)甚至零库存等新的管理方法。 三、中国物流现代化对亚太地区经济发展的巨大影响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拥有12亿多人口,经济规模大,是一个非常巨大的潜在市场。仅就直接以物流为基础的商品市场而言,1996年消费品零售总额为24614亿元,全社会生产资料销售总额为35700亿元,外贸进口总额为1388亿美元。到21世纪初,中国将向世界提供将近7000亿美元的市场。中国物流现代化对亚太地区经济发展将产生巨大的影响: 与临进亚太地区的国际合作 首先,促进中国与接壤的周边国家的合作和开发。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促进澜沧江一循公河流域各国的合作开发。1996年8月底在中国昆明市举行的澜沧江一循公河区域经济合作第6届部长级会议上,一致赞同以泛亚铁路和中泰铁路为核心的东亚铁路网建设计划。也就是计划修建以新加坡为起点,经吉隆坡。曼谷、金边、胡志明市和河内抵达尾明的泛亚铁路,并计划修建支线通到仰光和万象,预计 2000年完工;同时计划修建以昆明为起点,经祥云。思茅、景洪、琅勃拉邦、万象、廊开抵达曼谷的中泰铁路,也将于2000年竣工;这就将中国铁路网和中南半岛铁路网联接起来。显然,这不仅将大大促进该流域的合作开发,而且将促进中国和东盟国家的经贸合作。2、拆进图门江地区的合作开发。1995年 12月6日,中国、俄罗斯、朝鲜。韩国、蒙古五国代表在联合国总部正式签署了关于开发图门江地区的三项协定,即五国签署的(关于建立图门江经济开发区及东北亚开发协商委员会的协定》、(图门江地区经济开发区及东北亚环境谅解备忘录》以及中。朝、俄三国签署的《关于建立图门江地区开发协商委员会的协定》,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积极支持这几个国际合作项目。中国物流现代化将有利于推动这一项目的实现。3、促进沿亚欧大陆桥有关国家的经济技术合作,特别是俄罗斯及中亚各国与中国存在着资源互补、资本互补、技术互补、产品互补、人力资源互补、经验互补。地缘互补、基础设施互补等八种互补性,中国物流现代化无疑将推动沿亚欧大陆桥各国的合作开发。 其次,促进中国与太平洋诸岛国以及太平洋彼岸各国的经济技术合作。随着中国海运和航空的发展和现代化,有利于在平等互利、相互开放、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同上述各国的经济合作与贸易交流。尤为主要者有两个国家:一为与日本的经济技术合作。中日是一衣带水的邻邦,两国人民有两千年的友好交往,改革开放以来,中日经济技术合作日益加强。二是与美国的经济技术合作。这种合作虽然在总体上得到不断改善和发展,但常受美方的重大干扰。今后只要对方按照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原则通过谈判解决争端,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物流现代化,中美的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交流将不断扩大。 此外,应当指出,香港是亚太地区重要的国际金融、贸易、航运、旅游、信息中心, 1997年 7月三日,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对加强中国与亚太地区各国的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交流,将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二)促进亚太地区 的国际贸易 各种物流设施是外贸商品的载体,物流现代化将大大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1996年外贸进出口总值已经达到2899亿美元,比1978年的206.4亿美元增长了13倍,平均每年递增 15.79o。在外贸总值中,对亚太地区的进出口值占有较大的比重,尤其是美国、日本、香港地区是名列前茅的三大贸易伙伴。 中国的进出口总值的快速增长,将对亚太地区经济发展注人活力,同时也影响国际市场行情,仅就中国的某些进口产品而言,如合成树脂(聚乙烯、聚丙烯等)、纸浆、谷物、大豆和棉花等的进口,由于数量较大,就曾经直接引起国际市场上价格上涨或停止下跌。预计在2000年,中国的进出口总值将达到4000亿美元,无疑将对亚太各国经济发展将提供新的推动力。 (三)促进亚太地区投资的旅游业的发展 中国物流现代化可以大大改善国内的投资环境,促进外商直接投资,截止1996年8月底止,中国批准的外资项目超过了28000个,实际利用外资超过1600亿美元,中国吸引外资最近已连续三年在世界上占二位,这一势头,正方兴未艾。与此同时,中国企业对亚太地区各国进行投资,也将日益增加。 物流设施中的交通运输部分,同时也可以运送旅客,其现代化可促进国内外旅游业的发展。 1996年中国的国际旅游创汇达102亿美元,与1978年2.63亿美元相比较,增长了37.8倍,18年来平均每年递增22%以上;国内旅游收人为1638亿元人民币,中国旅游业正在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此外,中国人出境旅游也与日俱增,其中多数是往亚太地区,尤其是往东南亚各国,可见也将促进亚太地区旅游业的发展。
工业论文: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模式 摘要:工业品外观设计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才出现的现象,是人追求满足物质需要基础上的更高的精神需要的产物。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发展不仅满足了人们的精神需要,同时也产生了新的利益,促进了相关法律的发展。工业品外观设计在性质上介于作品与发明之间,因此世界各国便采用了自专利法至著作权法等在内的各种各样的法律模式来保护它。由于工业品外观设计本身性质的特殊性,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是比较而言,采用专门法模式是更为科学合理的选择,同时可以辅之以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对于我国而言同样是如此。 资本主义的充分发展使得人类社会逐步摆脱自然的控制进而成为自然的主人,自此人类社会的发展便不再主要依赖自然而进行着自身的发展。随着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追求产品或商品的实用功能已经不再是人类的唯一需求,产品或商品的美学功能在满足人们需要方面的重要性逐步提高。这种发展趋势不仅促使了工业品外观设计的飞速发展,同时也促进了人类对工业品外观设计进行保护的法律的发展。不过虽然自世界上第一个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制度-1711年法国的工业品外观设计规定-以来已经有近三百年的时间,但是至今人们也没有停止对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律保护制度的探讨。美国学者指出,没有哪个知识产权话题比工业品外观设计(industrial design)保护问题处于立法议程上的时间更长了。起先是服装设计者支持而零售商和制造商反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立法提案,最近是外观和字样设计者支持而汽车保险商反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立法的提案。从1914年美国第63界国会第二次会议至1987年的第100界国会第一次会议,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法律提案也没有被通过,至1989年第101界国会第一次会议又提出了一个现代立法提案。[1]而且世界各国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模式也多种多样,没有统一性,这表明人们对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律保护在认识上还有待深化。本文就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模式进行研究,以求抛砖引玉。 一、工业品外观设计及其法律保护的发展与演变 工业品外观设计在世界英语国家一般被称为“industrial design”,直译就是“工业设计”,现今我国法律界以外的从事工业品外观设计理论研究与实践的人大多称其为“工业设计”。既然是工业设计,那么必然就是与工业相联系的。实际上,工业品外观设计是工业革命的产物。从18世纪60年代英国开始了工业革命,此后传于世界其他国家,至19世纪40年代,英国率先完成了工业革命。工业革命的开始使得西方开始发展工业化的生产方式,其重要特点就是机器化的批量生产。也正是从这一时期,西方开始了适合工业化生产的现代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最初发展是在纺织工业中发生的,这一方面表现在当时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表现在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律保护的发展。英国的工业革命首先是从资本周转较快、获利又丰厚的轻工业开始,特别是从不受封建行会和政府法规的束缚、便于采用先进技术的棉纺织业开始的。著名的珍妮机就是纺织业的第一项重大发明,此后净棉机、梳棉机、漂白机、整染机陆续出现在纺织系统的工厂里,纺织业率先实现了机器化与批量生产。[2]法国的工业革命晚于英国,工业生产也不算发达,至十九世纪末法国也就是一个中等发展程度的国家。不过法国经济虽然落后,但是其消费品尤其是奢侈品在工业生产中占有重要地位,食品、纺织、服装、皮革、家具等五种轻工业行业的工人占工人总数的一半,尤其是法国的时装、化妆品、丝织品和葡萄酒非常发达,独步世界成为法国输出品的大宗。[3]因此法国的工业品外观设计也必然先出现于纺织等轻工业。英法两国工业品外观设计先发于纺织等轻工业也从它们的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的产生可以看出来。无论是英国还是法国,其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均是从纺织工业中开始对工业品外观设计进行保护,而后扩展到其他工业领域的。[4]不过西方工业品外观设计真正在理论和实践上获得长足的发展还是二十世纪的事,从20世纪初期的“德意志工业联盟”对于标准化、大批量生产方式的探讨,到20年代“包豪斯设计学校”对现代设计教育体系的确立,经过了50年代功能主义和国际主义风格的流行,再到60年代的波普设计及80年代的后现代设计,以及今天所提倡的绿色设计、生态设计等,现代设计已发展成了一门交叉性的学科。在近二百年的发展过程中,产生了许多有关现代设计的观念和思想,经历了多种风格和潮流的变化,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5] 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地位逐步重要并且逐步受到重视,随之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也逐步发展起来。从历史上来看,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的出现最初是与工业化的发展和批量生产方法相联系着的。工业化的发展和批量生产方式的产生使得产品的范围与规模均发生了很大的扩展,新产品大量涌现,从而产生了对新产品进行设计的需要。如汽车、洗衣机等,它们应该是什么样子,工程师、艺术家、工匠各抒已见,产品形态设计一片混乱。英国人莫利斯大声疾呼“不要在你家里放一件有用,但你认为不美的东西”,并引发设计史上有名的“工艺美术运动”,此时工业品外观设计主要目的是解决全新产品的式样问题。自此工业品外观设计逐步被人们重视起来并开始获得发展。当然,正如后面将要谈到的,无论是在工业革命发生最早的英国,还是在工业革命发生较晚的法国,工业化和批量生产开始最早的领域均是轻工业,尤其是棉纺织业。因此,最早出现的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法律也出现在棉纺织领域。在英国,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给予保护的第一个法律是1787年的亚麻、棉布、印花布和帆布印刷和设计法,该法对“那些发明、设计和印刷,或者导致发明、设计和印刷并成为任何新的和原创的印刷亚麻、棉布、印花布和帆布的图形图案的任何所有人”以两个月的保护。因此增长中的纺织工业中,设计的重要性和贡献被认识到了。同时,对工业化扩张和批量生产方法在大多数制造领域的可能应用的逐渐深化的认识使得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逐步努力扩张到其他领域(特别是在陶瓷工业中应用于雕塑),直到形成统一的1842年工业品外观设计法,该法把保护扩展到“任何新的和原创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无论这些工业品外观设计被应用于任何制造物品的装饰,或者任何人造的或天然的、半人造的或半天然的物质上,而且不管这些工业品外观设计是多么适 合于图案或者外形、整体组合或者相应的装饰,或者任何两种或更多的如此的目的,以及不管这些工业品外观设计多么适合于用任何方式,不管是打印、印刷、绣制、缝纫、制模、铸造、浮雕、雕刻、染色或诸如此类的其他人工、机械、化学,分离的或组合的方式。”从此,工业品外观设计被看作所有生产和制造的一个基本方面。[6]法国的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在某种程度上有一种类似的演化过程。1793年文学艺术产权法在某些案例中被应用于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特别是纺织工业的飞速发展导致1806年工业品外观设计特别法令的产生。1806年3月18日法国在里昂建立了一个特别委员会(抚慰委员会)作为对工业品外观设计保存以及调停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制造商之间的纠纷的反应。开始是为里昂的工业特别是那些丝绸制造工业安排的,保存体系和特别委员会的调停后来扩展到了其他城市,通过司法解释,又扩展到工业活动的所有领域的二维和三维外观设计。[7]其后美国于1842年,澳大利亚于1851年,德国于1876年,西班牙于1884年,日本于1888年也分别颁布了工业品外观设计法。至今已经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当然,世界各国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体例不一,保护方法各异,有独立立法保护的,有纳入专利法保护的,有运用包括独立立法或专利、版权、商标权和反不正当竞争权等多种保护方式多重保护的。 在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国际保护方面,1883年世界上第一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保护对象就包括了工业品外观设计,而且工业品外观设计是作为独立一类而受到保护的,而至1925年便建立了国际注册和申请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甚至早于专利国际申请和注册的1970年《专利合作条约》。至1994年,被称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法典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订立,工业品外观设计仍然作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保护对象被列入其中。当然,虽然国际公约把工业品外观设计作为一类独立的知识产权对象列入其中,但是无论是《巴黎公约》还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均没有对各国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具体方法提出要求,而是委之于各国国内立法。 返回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模式 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性质 法律是通过具体的法律关系而发挥作用的,而法律关系是一种主客体关系框架,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前者的核心是主体的法律价值,而后者的核心则是客体的自然属性。可以说主体的法律价值和客体的自然属性在一定程度上共同决定了法律关系的构造,进而也就决定了规范法律关系的法律的基本构造。我们知道,无论对于任何法律和法律关系,主体均是人,在同一时期的发展阶段上,他的法律价值是基本确定的,而法律关系的客体则是多种多样的,这种多样性在很大程度上是人类行为与法律制度多样性的依据。因此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性质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法律对工业品外观设计应该持的态度,也决定了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基本法律原则与法律结构设计。 世界各国立法以及国际公约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看法大体是相似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认为,一件工业品外观设计是一件物品的装饰性或美的方面。工业品外观设计一般包括三方面的特征,比如一件物品的表面或形状,或者二维特征,如图形、线条或颜色。工业品外观设计被广泛应用在从技术和医疗器械到手表、珠宝或其他奢侈品、从家具和电子器械到汽车和建筑物、从纺织设计到休闲品的工业或手工产品上。要受到大多数国内法的保护,一件工业品外观设计必须有视觉魅力。这意味着一件工业品外观设计基本上是一种美的特性,而不保护它所应用于其上的物品的任何技术特征;[8]澳大利亚1906年法(2001年修订)认为,工业品外观设计是指应用于一件物品的形状、外形、图案或装饰性特征,它指在完成的物品中能用眼来判断的东西,而不包括构造的方法或原则;日本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2条规定,工业品外观设计是指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色彩或其结合,通过视觉能引起美感的设计;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认为,工业品外观设计是指关于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等等。 从以上人们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看法来看,人们基本上认为工业品外观设计大体上是一种界于发明与作品之间的一种东西。比如英国法认为,专利权法是作为保护发明的发展的手段而制定的,而艺术作品版权主要是为保护在艺术作品上的权利而制定的。随着这两种制度的专业性的加强,逐步互相脱离,其结果是在它们之间有一块“无人地带”的土地,在这块土地上首先出现的是工业上开展的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指用工业的方法或手段,适用于一切产品的形状、样式、式样或装饰的特色。这些包括在产品上的特色引人注目,对这些特色单凭眼光即能作出判断。可见,工业品外观设计不是产品或制造产品的方法,是指引人注目的,从而产生对产品的吸引的美术特色。对制造产品来说,这些设计适用于制造产品,将决定产品的形状与外表,对产品的功能性作用加上美术感。有时工业品外观设计决定产品的形状的作用如此之大,可以说创造了一个全新的产品。但工业品外观设计仅仅是设计,尽管是新的,也不是能取得专利证的发明。[9]因此可以说,工业品外观设计是一种“技术+艺术”或“技术基础上的艺术”,它是一种界于发明与作品之间的一种东西。之所以如此说,是因为工业品外观设计首先是产品的一种美的东西,它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一种艺术作品或者具有艺术作品的大部分特点,它总是要表达设计人的对产品的一种思想或情感,即工业品外观设计总是反映设计人的思想与情感的。如著名的德国的“包豪斯”设计就反映了一种“社会工程”思想。[10]同时工业品外观设计毕竟是用于工业品的,因此它无论如何与工业品的技术因素有关,并不是纯艺术或美的东西,并不象艺术家对艺术作品那样可以随意发挥,总是受到技术的限制,并且是在技术的基础上进行的。如汽车的外形尽管也要考虑美的因素,但无论如何必须首先考虑汽车的主要功能即行驶的速度、舒适性与安全性,工业品外观设计总是在技术的基础上进行的,或者可以说是一种对技术的“锦上添花”,而不是“雪中送炭”。当然人们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性质的认识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着的。现代设计的观念史大体可以分为这么几个阶段:工业化社会初期,机械的发明产生许多前所未有的产品,如汽车、洗衣机,它们应该是什么样子,工程师、艺术家、工匠各抒已见,产品形态设计一片混乱。英国人莫利斯大声疾呼“不要在你家里放一件有用,但你认为不美的东西”,并引发设计史上有名的“工艺美术运动”。产品设计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全新产品的式样问题,简称为“式样阶段”;到了包豪斯时代,找到了“技术与艺术新的统一”,明确提出决定产品形态最主要因素是功能,产品设计以功能为主线。简称为“功能阶段”;二战后工业设计在美国有了长足的发展,设计与市场紧密结合,设计成为企业、商家市场竞争的有力手段。简称为“市场阶段”;七十年达国家开始步入高消费阶段,工业设计在促销及增加产品高附加值方面起了重要的作用,设计师如鱼得水,对高消费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简称为“高消费阶段”;一家有几部车,一部汽车只因款式稍逊即被淘汰在发达国家是平常的事。人类如此挥霍浪费资源,还能维持多久?有识之士已从表面繁荣之中看出了暗藏的危机,提出“熵”的观念 ,环境破坏,材料特别是能源耗尽,地球将是一片死寂。设计活动本是为了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然而,在“高消费阶段”却悄悄走向反面,违背了初衷,违背了设计的根本目的,所以,保护环境,节约材料能源,成为设计中要考虑的重要因素。简称为“绿色设计阶段”。[11]这种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认识的变化不但影响到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实践活动,而且影响工业品法律保护的理论与实践。这大概就是世界各国法律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态度的差异是如此之大,有的用专利法来保护,有的用专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法来保护,也有的用著作权法来保护,更有的采用专利或工业品外观设计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多重保护。而有关的国际公约实际上采用的是一种折中的方法,仅仅对成员提出了保护的要求,而对保护的方式则由各成员自己选择。 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性质认识的难度实际上来自一个更为广大而深刻的课题,那就是技术与艺术、科学与艺术的关系的考量。从人类的历史来看,科学(包括技术)与艺术的关系走过了一个由合到分的过程,而这种“分”也不过是近代的事情,著名的物理学家G.维克斯爵士在《论科学中的美学》中写道:“只是在19世纪以后,科学才具有了它现在的局限意义……”。[12]从此科学被认为与艺术成为了截然对立的两种东西:科学是求同,艺术是求异;科学是发现,艺术是发明;科学是严谨、规则、条理,艺术是敏感、跳跃、光彩夺目;科学是客观地、规范地描述第一自然,艺术则是主观地、限定地表现第二自然。[13]但是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发展却在一定程度上又使人们对科学与艺术的界限无法区分。实际上,科学与艺术也有很多共同点:科学与艺术的目的是相同的,方法也是相通的;同时研究科学与艺术的科学学和艺术学都同属哲学范畴的不同侧面,科学与艺术都是抽象的精神,是非物质的,所以研究科学和艺术的学问必然同是哲学的任务。[14]因此科学与艺术或者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发明与作品的区分本来就是相对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二者的统一也未尝不是不可能的事情。实际上,在现代社会就存在着艺术与技术统一的学说。在法国,一切装饰性的创造,不论有多大艺术价值,既受1909年外观设计法的保护,同时也享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创造者得同时援用两种保护或援用其中之一。这种保护理论的依据就是技艺单一说,即不必区别狭义属于艺术领域的与属于工业技术领域的东西,这样做是为了避免把区别两种领域的艰难任务交给法官,要求他评定创造的艺术水平。全面实施技艺单一说的只有法国,意大利法排除同时援用两种保护,德国与北欧各国的法律只是部分第接受此说,因为按照这些国家的法律,只是创造具有明确的艺术性或达到较高的艺术水平才适用此说。这种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认识或许对我们确定其法律保护模式有所帮助。 返回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模式 三、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 或许正是由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多重性质使得人们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采用了多种多样的法律模式,而“技艺单一说”或“艺术统一说”的提出也告诉我们,无论采用专利法、著作权法或者是专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去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均有其一定的道理,这使得我们很难单纯根据工业品外观设计本身来选择其法律保护模式,而只能根据知识产权法甚至民法的基本原理与原则并结合工业品外观设计本身的特点来确定其法律保护模式。 本文认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律保护的的看法是比较实用而且是较为可行的。在谈到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原因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认为,因为由于工业品外观设计使一件商品更加吸引人和有魅力,因此它增添了一件产品的商业价值并使它适销对路。一件受到保护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它的所有人-已经注册这件外观设计的个人或法人就确切地得到了一种阻止他人非法复制或模仿该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排他的权利,这能有助于确保一个公平的投资回报。一种有效的保护体系可以促进公平竞争和诚实商业活动,鼓励创造,产生更多的美的吸引人的产品,一般也能使消费者和公众从中受益。象传统艺术和技术一样,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可以鼓励在工业和制造部门的创造,他们能促进商业活动的扩张和民族产品的出口,有助于经济发展。另外,不管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工业品外观设计也能够相对比较简单和便宜地发展和保护,艺术家和手艺人个人、中小企业均可以很容易地使用它。[16]而在谈到如何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认为,象其他所有形式的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条款一样,外观设计保护的法律体系的形成也需要一个利益平衡的建立。一方面,需要提供有效的和有效率的保护,为此,该法必须实现它的促进生产中外观设计要素的功能。另一方面,需要保证杜绝该法向激励外观设计创造活动所需要的保护之外的不必要的保护,因此为了自由使用可用的外观设计,只能引进最少数量的障碍。[17]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看法,工业品外观设计需要保护,但是又不要过度保护。这是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基本原则。根据这一基本原则并根据工业品外观设计本身的性质,本文认为,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模式既可以采用著作权法模式,也可以采用专利法模式,也可以单独立法进行保护,但是多重保护是不合适的,它给予了工业品外观设计所有人过度的保护,使得工业品外观设计所有人的权利有可能强于专利权人、外观设计权人和著作权人,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因为虽然从工业品外观设计本身的性质上来看,它具有发明的性质,但是无论如何,从总体上来说,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创造性及其对社会的贡献是远远不如发明的,如果给予它以高于发明的保护程度,保护就显然是过度了。同时,工业品外观设计虽然也具有作品的特点,但是总体而言它在艺术性等方面的价值显然也是与纯艺术的作品无法相比的,对其采用高于作品的保护显然也是保护过分。同样,单独立法工业品外观设计法本身已经对工业品外观设计提供了比较充分的保护,再同时采用其他的方法对其进行多重保护显然也是过度保护,没有必要。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过度保护不仅会打破原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内部结构,而且对社会发展而言也是不利的,因为它虽然保护了工业品外观设计所有人,但是却是以损害所有人以外的人的利益为代价的,法律的保护在这里失去了平衡。 不过不允许存在对工业品外观设计进行多重保护并不意味着不能用多种方法来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事实上,多种方法均可以用来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只不过在运用这些方法时,必须注意避免过度保护。由于各种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法律方法各有特点:工业品外观设计专门立法保护和专利法保护均需要登记这一手续,因此其成本是较高的,同时其效力也是较强的,当然保护期也是较短的。而相应的著作权法的保护不需要登记,其权利取得成本是较低的,但是其权利较弱并不能阻止其他人独立进行设计并运用同样的外观设计,当然相对于权利较弱,其保护期限是较长的。因此在具体做法上可以考虑让当事人来进行自由选择,这样可以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使得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本身也达到一种市场的均衡。当然,当事人一旦选择某种保护方式就不能再享受其他保护方式的保护。 另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以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基本依据,可以起到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作用,因此在当事人选择某种保护方式之后权利仍然得不到合理保护的时候,可以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补充保护或进行利益调整。 本文并不赞成用商标发来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因为虽然商 标法也被一些国家用来保护外观设计,但是那不过是一种迂回性的保护,其保护的依据以及条件均不同于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之所以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是因为它具有创造性,对人类社会作出了贡献,而商标法说到底不过是一种保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它虽然提供对商标的保护,但是对商标本身的价值并不进行评价,并不考虑商标本身是否有价值以及是否受人赞扬。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则要求它具有一定创造性,[18]而商标法对商标的要求则是识别性,二者是不同的范畴,具有不同的保护基础。[19]当然,法律无法禁止人们以商标保护之名行保护外观设计之实。 在保护模式选择上,有些国家制定有专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立法,有些国家则没有。本文认为,为了充分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所有人并同时保证法律保护的充分灵活性,没有制定工业品外观设计专门立法的国家还是以进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专门立法为好。对于以专利法来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国家来说主要是从形式角度考虑的。因为大多数工业品外观设计专门立法在实质上与专利法更为接近,是否制定专门立法实质上并不很重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制定专门立法毫无意义。因为对于已经用专利法来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国家来说,专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立法还有其形式意义。从形式意义上来说,由于工业品外观设计本身是一种“技术+艺术”或者“技术基础上的艺术”,无论如何进行工业品外观设计时既要考虑技术因素,同时也要考虑艺术因素,必须兼顾二者才行,倾向于任何一个方面均难免导致工业品外观设计上的失败,并因此对产业发展产生不良影响。正所谓名不正则言不顺,用专利法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可能使很多设计者以为他们的设计与专利无关而受不到专利法的保护,从而实质上是得不到任何保护。同时,用专利法来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无疑也会加强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技术方面因素而忽视艺术方面因素,因为在通常意义上专利法是用来保护新的技术的。 而对于仅仅采用著作权法模式来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国家来说,专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法不仅具有形式意义,同时更具有实质意义。因为专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法不仅在形式上避免了人们忽视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技术方面因素的倾向,同时也为工业品外观设计提供了一种不同于著作权法的不同的保护方式的选择,对于工业品外观设计所有人来说能够提供一种虽然期限较短但是效力却很强的保护方式,能够对工业品外观设计提供更为有效的保护。 至于专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的具体内容,除了在名称上有些不同外,其实质内容基本上与现行的专利法的保护类似,这里不在赘述。 返回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模式 四、我国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与立法建议 我国现行对外观设计的保护实质上起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而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实质上也从此时开始。因为虽然解放前国民政府先后颁布过《奖励工业技术暂行条例》(1932年颁布,1939年修订时规定对外观设计进行保护)、《专利法》(1944年5月29日颁布,1949年1月1日施行)对外观设计进行保护,但是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国民党《六法全书》被废,新中国全面学习苏联,致使真正的专利法并没有重新建立与施行,1963年11月即便是形式意义上的保护专利权的制度《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1950)也被明令废止,专利保护被拦腰斩断。因此现行的专利法追其历史渊源也只能说就是1984年3月12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专利法》规定了三种保护对象: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正式对工业品外观设计进行保护,1992年9月4日《专利法》修订,把外观设计的保护期从“自申请日起5年到期可续展3年”改为“自申请日起10年”,2000年专利法再次修改,但是工业品外观设计方面没有大的改变。同时我国分别于1980年6月3日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85年3月19日成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于1992年10月15日成为《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20]、于1996年9月19日成为《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于2001年12月11日成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与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有关的国际组织或公约的正式成员。这些大致就是我国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的法律体系。 综合以上我国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法律及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我国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律保护模式可以概括如下: 专利法模式是我国现行的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基本法律模式,我国没有制定专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法; 现行著作权法对于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起着非常有限的作用。这是因为: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并没有对保护实用艺术作品与工业品外观设计作出明确规定,虽然我国参加的《伯尔尼公约》对实用艺术作品和外观设计的保护做了规定,但是,根据《伯尔尼公约》第2条之7的规定,只有在成员国没有提供专门法对实用艺术作品和工业品外观设计进行保护的情况下,才对其进行著作权法保护。既然我国已经采用专利法对工业品外观设计进行保护,那么也就没有必要再采用著作权法对工业品外观设计进行保护。但是我国学者指出,即使对于那些专门制定了外观设计法的国家,外观设计作为一种具有美感的设计,原则上是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的。[21]根据这种看法,我国虽然用专利法来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但是对于当事人并没有申请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的,如果其设计符合作品条件,当然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新修改的商标法使得用商标法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成为了可能。原《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因此在原《商标法》下,商标只能是平面或二维的。而新修订的《商标法》则把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这样就承认了立体商标。因此,如果工业品外观设计所有人欲把其设计作为商标来进行保护,只要其商标具有识别性并用于商品上便能够得到商标法的保护。当然,本文作者并不赞成用商标法来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而且这种保护模式下的保护与专门法或专利法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差别是很大的,并不能完全取代工业品外观设计专门法或专利法的保护; 最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合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使该知名商品;……。这些规定不仅明确规定了对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装潢有时就是一种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一定的具体保护,而且运用诚实信用原则来概括地原则性地对工业品外观设计提供了补充保护。 我国的这一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模式基本上满足了实践中对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律保护的要求,提供了较为适当的保护。但是对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来说,由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自然属性的特殊性,采用那种模式均有探讨余地,而且从世界各国来看,制定专门法的国家不在少数,对于那些已经采用专利法来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国家来说,寻求采用专门法模式来保护的理论与实践也均从未停止过。如前所述美国对工业品外观设计专门法的争论,而实际上,由于美国法律传统的缘故,到底是什么法律在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中发挥的作用更大往往与纸面上的法律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美国的法律传统使得美国法律的发展充满了灵活性,纸面上的法律很多情况下起的作用或许就是象征性的,实质性的主要还是判例法所构成的法律的实际规则。对于我国而言,由于制定外观设计专门法具有前述的形式上的益处,笔者建议我国制定工业品外观设计专门法,使工业品外观设计脱离专利法而成为独立的一类。同时让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法发挥辅助保护的功能,当然本文并不赞成对工业品外观设计进行多重保护,即一般而言专门法优先,当当事人选择专门法来保护时就不能再享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如果当事人没有申请工业品外观设计权,那么如果其工业品外观设计能够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则可以以著作权对其进行保护。同时,在专门法与著作权法均难以发挥作用的时候,可利用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来 对当事人提供适当的保护,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利益的平衡。 工业论文:实施工业强县战略 推进城市化进程,开创牧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局面 党的十六大描绘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围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一时代主旋律,牢牢抓住本世纪头二十年这一重要战略机遇期,以敢于争创一流的胆略,树立争先之志,练就落实之功,努力把阿克塞县经济社会发展推入快车道,是时代赋予我们的历史重任。 从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的实际来看,经过建县50年的发展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20多年来取得的巨大成就,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到20__年底,全县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5916万元,比“九五”末增长36.6,年均递增16.9。全县人均GDP达到19650元,人均财政收入达到2997元,分别比“九五”末增长48.3和21.3,年均递增21.8和10.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6828元,农牧民人均纯收入达到4697元,比“九五”末增长12,年均增长5.8。经济综合指数在全省86个县市中排名第8位,在全省22个少数民族县中名列第1位,在全市县市区排名第3位。结合自身实际,我们提出在今后20年内,分两个阶段迈进,到20__年提前八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到2020年,把阿克塞县建成全国一流的少数民族富裕县,基本实现现代化。根据自治县的资源特点和区域发展优势,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加快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不仅是适应经济发展大环境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和实现经济快速发展的核心。 一、加快培植工业经济,构筑工业强县的新框架 工业化是现代化的基础和前提,没有强有力的工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将是一句空话。阿克塞县的工业在经过近二十年的建设,得到了迅猛发展。工业体系趋向多元,由单纯的石棉采选拓展到矿山设备、石材加工、炸药、包装材料、建筑材料等10多个门类;工业科技含量不断提高,石棉工业集团公司万吨选厂扩建项目、神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铵锑油炸药技改项目、塞阳石棉设备制造公司选棉设备生产项目等一批重点技改项目相继建成。市场体系逐步完善,西部石棉市场的建成有效地规范了石棉生产经营行为。工业在全县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已经确立。到20__年底,全县工业总产值达到2.63亿元,工业增加值达到6776.9万元,比1992年翻了3番;工业在三次产业中的比重达到56;全县工业企业从业人数达到3430人,占县内从业劳动力总数的60;工业税收完成1568.4万元,工业直接对财政的贡献率达到95。地方工业的稳步发展,不仅保证了自治县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同时也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城镇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阿克塞经济要迅速发展,必须建立合理的产业结构,才能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才能加快工业化进程,实现经济的良性循环。因此,今后我县推进工业化进程的思路是:围绕核心竞争力的发掘/,!/和培植,构建有竞争优势的民族地区县域特色经济,树立大农牧业观念,实行集约化经营,发展多种经营和乡镇企业;加快石棉等工业矿产资源的开发和深加工,加快具有民族特色轻工业的发展,以争取较大的经济利益;重视第三产业的发展,逐步形成产业群落优势,促进经济结构的合理化,以减少地区经济发展风险,提高成功率。到20__年,全县工业总产值达到9.2亿元,工业增加值达到2.4亿元,年均递增9.6,占GDP的52,个体私营经济成份占所有制成份的80以上,科技对工业经济的贡献率达到45。适应时展变化,树立竞争优势观,沿着新型工业化的发展方向,培育民族地区县域经济的核心竞争力,建设工业经济强县。 为培育民族地区县域经济的核心竞争力,亟须将比较优势和跨越式发展思路结合起来,完善开发政策,制订竞争优势导向的跨越式产业发展战略。通过政策制订和战略规划,确定未来经济发展的路标,明确鼓励、支持的产业发展方向,为这些产业的发展进行制度安排(如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创业风险基金等)和组织构建(如建立民办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从而在充分发挥现有比较优势的基础上,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结构创新等途径推动区域产业竞争力的迅速提高。 加快工业化进程主攻“六个方向”: 1、以石棉为主的工业经济向股份制和集团化的方向发展。石棉工业是阿克塞县的主导产业。以石棉为主的工业经济向股份制和集团化的方向发展,就是各个骨干企业不仅从形式上而且从本质上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选择股份制、公司制的企业组织形式,以资产为纽带,企业间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组建专业化的企业集团,对内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对外成为具有相当市场竞争优势的规模较大的竞争者。组建甘肃塞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力争早日上市,募集全社会资金,发展阿克塞经济。 2、以地方特有的牧业资源为基础的畜牧业经济向工厂化方向发展。一是通过适当的政策引导和群众的自愿合作,使畜牧业生产资源和农业生产资源,主要是草场、牛羊以及耕地向放牧大户和种田能手集中,发挥他们的特长,并把一部分劳动力从农牧业中稳定地转移出来,从事二、三产业,加快发展城市经济。二是围绕牧业资源的开发利用,强化产业龙头建设,重点进行肉类、奶类和乳品系列及皮革系列等资源型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的开发升级,从而将区域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三是培育龙头企业,发展畜产品加工业,不断提高产品深加工能力和产品质量,塑造品牌形象,促使企业生产上规模,以降低成本,增强企业竞争力,摆脱传统低效益的以畜产品原料经营为主的格局;四是强化市场开发。从育种、育肥到畜产品加工,实现规范化经营和运作。建立长期稳定的畜产品 销售市场,按市场需要生产产品,扩大市场占有率和市场覆盖率。 3、围绕石棉等工业矿产资源和畜产品资源开发利用,发展以小型企业为主的现代工业。民族自治县经济不可能单靠农牧业的发展,更重要的是有赖于工业的兴起。在今后一个很长的时期内,发展工业的着眼点应放在围绕资源开发和小型化企业为主。由于自然资源丰富是阿克塞县的一个重要特点,工业发展的主体不应完全绕过自然资源而寻求别的门径。开发自然资源,多层次、广范围地加工利用自然资源是我们的必然选择。随着新技术革命的开展,信息知识日益成为最重要的资源,但自然资源的优势并不会随之而丧失。自然资源的丰度,尤其是开发利用的状况,是影响生产力发展水平、经济结构和社会生活方式的主要因素之一。技术进步将开辟自然资源开发的新途径和利用的新领域,并大幅度提高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附加值。从人类社会总体看,新技术革命不是导致自然资源的贬值,而是增加发挥自然资源优势的新手段。从现有的经济、技术和社会条件看,在阿克塞县工业开发过程中,不断地增强自身发展能力,在经济规模上以小型企业为主,是一个切实可行的良好发端。小型企业以它的适应性与灵活性,不仅易于起步,而且采用的技术可视条件多样化,既可以是传统技术,也可以是现代技术,还可以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中间技术。以小型企业为主,并非越小越好,在战略上不盲目追求企业规模的大型化,而是追求企业规模的合理化。主要包括三个环节:一是建立“起始规模”——不亏损的最小有效规模;二是努力实现“合理规模”——不亏有盈规模;三是尽量争取“最佳规模”——消耗最少而产出最大的规模。实现合理化的关键是,在技术进步的基础上克服“小而全”的自然经济倾向,实现专业化,形成“小而精”、“小而盈”的企业。同时,发展小型企业并不排斥大中型企业。大中型企业的建立,对我们来说,更多的是借助外部力量。因此,应创造条件吸引外部投资,共同开发利用石棉等工业矿产资源和畜产品资源。提高资源开发技术、产品档次和深加工能力,延伸产业链条,降低产品成本,提高产品附加值。 4、围绕旅游业开发,加快发展第三产业。阿克塞县有丰富的自然旅游资源,有高原湖泊(大、小苏干湖)、安南坝野骆驼自然保护区、哈尔腾国际狩猎场、广阔的草场、敦德冰川旅游线和浓郁的哈萨克族风情等许多独特的旅游资源。应发挥这些旅游资源与敦煌的人文旅游资源的互补性,把阿克塞作为敦煌旅游的一个景点,与大型旅游企业合作,启动民族旅游业;同时顺应旅游消费需求的新趋势,大力发展娱乐服务业。还要推进旅游业发展的标准化,既要做到旅游管理制度、规范、服务等软件的标准化,还要做到旅游设施、住宿接待、交通等硬件设施的标准化,达到一定的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 5、实施联合开发,引导企业建立新型企业合作机制。一是与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肃南裕固族自治县、青海海西洲、新疆若羌联合开发畜产品,提高畜产品的加工技术和加工水平,提高畜产品档次,增加畜产品的花色品种,发挥规模效应,提高市场的价格竞争力,扩大市场占有率,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二是与国内其它地区、企业合作开发矿产资源,合作勘探,合作开发,合作设立矿产品企业。三是加大从国外特别是中亚等地招商引资的力度。我县哈族居民与中亚等地(如哈萨克斯坦、白俄罗斯)国家的居民,民族相同,语言文字相同,宗教信仰相同,文化传统相同,血缘关系相同,我们可借助这种特殊关系通过各种渠道吸引境外哈族企业家和商人来阿克塞投资兴办实业,开展经贸活动。 6、以重点项目为支撑,带动经济快速发展。坚持以项目建设为中心,把新上项目放在工业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不断扩大工业经济总量,促进工业经济的规模化发展。今后一段时期,着重围绕三个方面上项目,即:围绕优势资源上项目,开发建设超细重质碳酸钙、石灰岩、白云岩、蛇纹岩、氯化稀土、天然气等项目。每年投资100万元,加大境内矿产资源详查力度,合理利用和开发境内优势资源;围绕企业技术改造上项目,加强石棉精深产品的研究开发,投资1500万元,加快水选改性纤维项目、乳化炸药生产线、万吨精选厂等项目建设;围绕农畜产品开发上项目,兴办草、肉、乳、毛加工项目,开发民族特色产品。每年有3—5个工业项目开工建设,投资额度达到8000万元以上,有效拉动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以现代化为方向,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 城镇化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近年来,县委、政府抓住县城搬迁这一历史机遇,大力实施城镇化战略,城市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强,服务功能显著增强,市容市貌日新月异,城市人居环境、文化硬件建设不断改善。企业文化、社区文化、广场文化丰富多采,城乡居民的精神文化活跃起来,城镇化内涵越来越丰富,为经济繁荣打造了宽阔的平台。到20__年底,城市道路硬化率,自来水入户率,供电、供热普及率,城市天然气气化率,有线电视普及率均达到100。城市居民住房成套率达到98以上,人均住房面积20平方米。82的牧民在新县城定居,户均住房面积120平方米,实现了水、电、路、电视、电话、天然气“六通”,通过集中配置资源和集中定居,增强了城镇的聚集效应,降低了投资成本,提高了农牧民的生活质量,生活方式已经完全城市化。走上城镇化发展道路的阿克塞县人民从农牧民生活方式进一步社会化和城镇化,以及他们生产、经营、消费行为方式的社会化,不仅影响到整个经济社会健康快速的发展,同时也影响到生活环境、生活质量的提高,对小康社会生活质量的全面提升起到决定性的影响。 今后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的思路和目标是:以现代化为方向,突出城市特色,塑造城市个性,培育城市产业,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构筑布局合理、功能互补、协调发展的城镇建设新格局。进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从政策上打破城乡界限,变牧民为市民,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管理制度,不分城乡一起享有同等的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和社会保障。 到20__年,全县城镇化水平达到90以上,城镇居民人均GDP达到4.6万元,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5万元,城市社会保障覆盖率达到95以上。人均居住面积,人均教育水平、人口平均寿命、居民思想道德素质和民主法制意识、人居环境都有大幅度的提高和改善。 城镇化的内涵,不仅仅是指城乡人口结构的转化,更重要的是乡村人口或农业人口改变其传统的经济活动方式,使他们在生产上、生活上、行为习惯上和价值观上与城镇形态相融合。物质和精神两个层面上的市民化对传统农牧区人口在生活、生产方式、价值观念、文化教育、卫生意识、公德意识以及与城镇化、工业化相应的专业技能都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适应这种社会发展和要求,我们应着力从以下六个方面推进城镇化进程: 1、培育城镇经济增长点,提高城镇综合经济实力。一是进行市场运作,开发利用土地。对城区内的土地,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提高土地资源的整体效益,拓宽城镇建设的投融资渠道,形成“投入开发再投入再开发”的良性循环。二是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把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引向市场。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方针,制订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外资、社会闲散资本参与城镇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三是发展特色产业,培育城镇经济增长点。通过特色农畜产品生产与矿产品深加工,以及销售活动的地域集中,加快市场建设步伐,延长产业链条。四是积极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餐饮业、商业和娱乐业。五是加强城镇管理,降低二、三产业的进入成本。通过建设科技园区、工业园区和商业园区,实现二、三产业基础设施共享,降低企业和经营者水、电、路等基础设施的配套成本;放宽各类企业经营资格、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降低企业创办成本;创造廉洁高效的政策环境和税费环境,减少“三乱”和其他不合理费用,降低企业的社会成本。 2、促进城镇布局合理化。为了城镇的长远发展,在城镇布局上,要特别强调内部功能分区的合理布局,即办公区、商贸区、工业区、文化区、市民居住区和农牧民定居区的合理布局。既要有利于生活和生产,又要便于管理;既要在视角上美观大方,又要在投资上经济合理。在准确定位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县城的区域特点、社会人文环境、民族文化习俗等因素,坚持规划先行,超前规划,一步到位,促进县城高起点、高标准、统一有序的建设。 3、将县城定居农牧民纳入城镇社区管理。搬迁到新县城的农牧民已经在县城长期定居,在用电、自来水、电话、有线电视、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与城区居民没有区别,但户籍关系仍隶属于各乡镇。一些按城市户籍关系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这些农牧民享受不到。例如,县城的冬季集中采暖供热等社区服务,目前只普及到城市居民户。因此,要通过户籍管理制度的创新或其他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把县城定居农牧民的需求纳入城市社区管理范围,使他们能够与市民一样同等享受现代城市文明。 4、促进城镇人口适度增长和人口素质的提高。相对于分散的农牧民自然村落而言,城镇对经济发展的有利因素是集中及其产生的规模效应。为了更好地发挥城镇经济对全县经济的带动作用,以减少农村人口,增加流动人口为基本途径,适度扩大城镇人口规模。同时,把人口数量的增加与人口质量的提高结合起来,注重人口素质的全面提高,扩大引进自治县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 5、加快县城建设,促进商品市场发育。城镇化建设是促进城乡一体化、改善劳动力就业结构和提高劳动力素质的有力措施。要加快城镇建设,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传统的农牧业生产方式,使农牧村的一部分生产力转移出来,在城镇发展加工业、建筑业、商业、服务业和运输业等,以促进社会分工,完善市场组成。 6、用信息化提高县城的社会服务质量。信息化程度的高低是衡量小康社会建设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同时,信息化也是提高第三产业服务水平、提高政府服务水平的重要手段。充分发挥城市化水平高的优势,在县城建立较完善的信息服务网络,政府网站定期或随时公布新信息,政府各部门之间,政府与各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各族人民群众之间,建立畅通的信息联系渠道,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建设信息化城市。 工业论文:为大工业营造良好的供电环境 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瑞昌市委市政府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适时地提出“决战大工业,三年实现销售收入100亿”的发展战略,目的就是要号召全市人民建设美丽、富裕、和谐、强盛的社会主义新瑞昌,以不辜负瑞昌良好的区域优势,把握住稍纵即逝的难得机遇,这也是审时度势之举,是高瞻远瞩的发展思路,这将为我市的进一步快速和谐发展推波助澜。文秘站版权所有 作为我们电力行业,作为瑞昌供电人,当前就是要紧紧围绕瑞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决战大工业,三年实现销售收入100亿”的发展战略,用“一强三优”的工作方针(即:电网坚强、资产优良、服务优质、业绩优秀)和“三抓一创”的工作思路(即:抓管理、抓队伍、抓发展、创一流),做好“四个服务”(即:服务于大局、服务于社会发展、服务于电力客户、服务于发电企业),聚精会神抓电网建设,一心一意谋事业发展,以积极地姿态投身于“决战大工业,三年实现销售收入100亿”目标中去,确保安全可靠供电,为瑞昌大工业发展,提供充足、稳定的电力保障,营造良好的供电环境。 一、打造坚强电网,为决战大工业提供扎实的硬环境 经济要发展,电力应先行。瑞昌市委、市政府提出要打造“商周铜城、港口城市、休闲花园”的目标,要举全市之力强攻工业,着力构建港口工业城市的战略部署,提高工业整体素质,增强工业综合素质,加快工业化进程,实现工业经济快速增长,促进瑞昌经济快速发展。这项目标任务具体落实到我们供电部门,那就是要为瑞昌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电力支撑。 瑞昌电网经过近5年大规模的建设与改造,基本达到了技术先进,布局合理。但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市的电力网络现状仍然难以满足快速发展的地方经济及城乡居民生活的用电需要,我们将积极配合上级电力公司和地方政府做大做强输送电网络,为瑞昌的大工业和人民生活提供充足的能源。 (一)加强供用电安全管理,加强对输、变、配电设备运行的维护、预试、检修的管理和线路设备的巡视、检修工作,科学的安排计划停电,全力做好迎峰度夏和迎峰过冬工作,确保市民正常生活用电的需求。 (二)用足用好“三期”网改资金,改善现有的电网。认真汲取一、二期农网改造中的经验和教训,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适度超前,并与“十一五”电网规划相得益彰的原则,建设安全、经济的瑞昌电网骨干网架,保质、保量地完成农网三期工程建设。 (三)借助江西电网“十一五”规划调整的东风,不断争取政策支持,建设好黄金工业园110kv输变电工程。 (四)结合公司创建省公司一流县级供电企业工作,在市区实施10kv配电网络的“手拉手”工程,实现配电网络自动化工程。 二、为决战大工业培育一流的员工队伍 战略目标确定后,干部是关键,作风是保证。高素质的干部员工队伍,扎实的工作作风可以加快经济发展的步伐。因此,实现“决战大工业,三年实现销售收入100亿”,实干的队伍、扎实的作风关乎大开放、大发展的成败,关乎我市既定目标的实现。 第一,在公司内部大力营造干事、创业的氛围和公平、公正、公开的用人环境,建设一支精干高效、作风过硬、行为规范、管理有序的干部队伍和员工队伍,为创造良好的用电环境提供人才保证。 其次,加大教育力度,提高干部员工为新阶段新发展提供优质服务的意识。我们要认真组织员工学习新近颁布的《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要求员工贯彻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员工服务“十个不准”、“三公”调度“十项措施”和供电服务“十项承诺”。 第三,提高培训力度,增强员工的服务技能。积极组织各项技术比武活动、师傅帮带、各类业务培训和组织员工自学等,提高员工的业务技术水平,使员工的整体素质满足发展的需要。 三、改善服务质量,为决战大工业提供优质的软环境 “决战大工业,三年实现销售收入100亿”,是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战略目标。瑞昌只有实现工业大发展,瑞昌人民才能受大益。围绕着决战大工业,开展供电服务,既抓主了主题,又符合人民的愿望。当前,我们要高扬“人民电业为人民”的旗帜,把“优质服务是电网经营企业生命线”的理念灌输到每位员工的心中,以更加扎实的工作作风服务实现市委市政府制定的战略目标。 一是对待外商客户体现一个“诚”字。树立超前的服务意识,外商客户文秘站版权所有要求的,我们将尽力满足;外商客户没有想到的,我们要提前想到;树立全员服务意识,让外商客户走进我们公司,接触到的每一位员工,都能感受到我们服务的高质量、高水平。 二是制订服务措施突出一个“细”字。对外商企业付出真心和真诚,实行“四个一”服务。即:建一份外商基本情况档案;指定一名员工跟踪服务;为外商发放一张供电服务联系卡;每月上门征求一次意见。将“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服务理念落到实处,对每个过程、每个岗位、每个细小的环节,都制订规范,进行管理,极力打造瑞昌供电服务品牌。 三是对外商服务承诺突出一个“硬”字。进一步推行供电服务承诺,做到有诺必履,取信于商。承诺内容向社会广泛 宣传,做到外资企业一企一份。公司在《供电服务十项承诺》基础上,对外商郑重承诺: (1)凡是在工业园区办理了用地手续或已有厂房的外资企业,主动上门提供用电咨询服务,帮助制定用电方案,办理业扩报装等相关用电手续,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 (2)外商到公司办理相关业务,实行内转外不转,由一名公司领导负责协调到底。 (3)园区的外资企业出现用电故障,义务提供电力技术、电力安全、故障维修等技术咨询和服务。 四是兑现承诺突出一个“信”字。我们向社会公布了“供电服务十项承诺”、公布了“服务外商承诺”,就要“一诺千金”、“有诺必履”,提高和确保承诺兑现率,不失信于民、不失信于企、不失信于市委、市政府。“ 五是在处理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人和事上突出一个“狠”字。加大对破坏经济环境、影响公司形象的人和事的处罚力度,谁砸了供电公司‘诚信’的牌子,就砸谁的饭碗”,这句口号要常叫常响,谁违反了制度,谁不兑现诺,谁损害了客户利益,不论涉及何人,一律严肃处理直至下岗,没有人情可讲。 我们决心诚恳接受市委市政府的监督,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强烈的事业心、满腔的工作热情和对外商企业、对社会负责的态度投入到决战大工业工作中去,以更科学的规范管理,更可靠的供电保障,更优质的服务水平,打造一个和谐、安全、稳定的供电环境,充分发挥电力“先行官”作用,为瑞昌的经济腾飞服务,为瑞昌的大发展作出不懈的努力! 工业论文:企业用人制度和工业设计人 【摘 要】本文通过阐述企业在招聘工业设计人员时,明确规定应聘者必须会使用指定的软件来说明企业用人制度方面的不足,希望企业能够在用人制度上有个正确定位。 【关键词】企业 用人制度 工业设计 似乎大家都清楚——工业设计在企业竞争生存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各个企业为自身的发展,都大力地引进人才和争夺人才,特别在设计这一以设计人员素质高低为主要评判标准的行业更是激烈。但是,中国很多企业在招聘工业设计人员时,把工业设计人员对软件的熟悉程度作为一个准入条件来考虑,导致学校教学、学生自己和社会力量都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学习软件。 对此,企业当然有企业的理由,但本人认为,企业在招聘中明确规定——必须会指定的软件操作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是很严重的,这就反应了企业用人制度方面的不足,对工业设计缺乏了解,所导致的恶果也是多方面的。 一、影响企业的创新 中国企业的发展在经历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后,企业的创新也就被提升到一个高的境界,国内许多很有影响的传统企业由于拒绝创新,所付出的代价也是每个人都可以明见的。产品在创新方面,内部技术要素是很重要的,但她是隐性要素,是第二战场。而产品的工业设计要素是显性的第一要素,因此,工业设计在企业创新和效益提高等方面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做到这一点的关键人物就是设计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的精诚合作。试想,企业要求应聘人员要精通多种设计软件,很明显,企业把软件的作用以大于人的方式量化,而没有意识到——软件的应用只不过是设计人员实现设计创新的一个手段而已,而企业正把它提升到了一个高于设计人员的位置,忽视了在创新上起关键作用的人的重要性。 我们会经常在各大企业的招聘告示上看到的设计高手,必定是已精通软件多少为标准的,之前就提到过,设计人员和软件的关系,绝大部分企业把二者关系颠倒,使设计人员把工作重心放在软件学习与应用上,他们所能做的,也只是把老板的想法、审美观点用自己的工具表达出来,成为企业老板的应声虫,抄袭的坚定执行者——原因是很多精通软件的设计人员,除了会运用几个软件,别的也就知之甚少了。 二、扼杀了优秀设计师的诞生 我们知道,当前这个以信息为主要特征的社会,人们各种要求的因素越来越多,企业在满足他们需求方面的努力变得越来越力不从心,也变得不知如何下手,如何满足消费者需求变成企业的一大难题。而作为为企业服务,为消费者服务的设计师,其面临的压力也就显而易见,他们要在企业有限的技术、资金、设备等硬性条件的制约下来满足不断变化的消费要求变化,除要具备各种公益、技术、材料等与生产有关的一系列知识外,还必须了解消费者的心理在不同年龄、地域、职业、性别、气候等条件下的变化规律及他们的审美需求。 一件产品,一个零件,看上去也许没有多少东西,但他的每个细小的部位和地方都是设计者对各种条件和知识综合运用的结果,在这件产品上,观者可以找到设计者对各种知识和技术的了解,对各种条件的适应,及对消费者心理的解读。也只有这样的产品,才真正算得上设计产品,只有这样的设计者,才称其为设计师。 当然这种设计师是企业所需要的,而现实中这样的设计师真的很少见了。多数设计从业者,迫于企业的要求,在企业把他们错误的定位的同时,已经不自觉地走向这条错误的道路。于是这些人就把大量的时间用在与设计无关的学习上。 总之,软件只是设计者可使用的一个工具之一。时下开始盛行于国外逆向工程,就是对软件的一个大否定,因为它整个工作过程更多的是以设计创新为重心来运作的,这也是国内企业界设计者重新定位的机会,很多设计者都有此言论——中国设计没有自己的风格。风格是学校创造的吗?风格有固定的标准码?显然不是,它靠的是主流和大多数的共同性,体现者当然是企业。试想,以现有的错误对待设计者角色和使用设计者为主流的企业来实现我们的设计风格,可能吗? 因此,从企业的长期发展和设计者的健康成长上看,我们期待企业能够在用人制度上有个正确定位,引导中国的各行设计者走上健康的发展道路。 工业论文:用科学理念规划工业用城市理念建设农村 秦淮社区是由原石马村经征地拆迁建设而来,总面积3.63平方公里,辖11个居民小区,15983人,原石马村10个居民小组的1827名群众全部“赤脚进城”,农民变成了居民。近几年来,我们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社区实际,以盘活集体资产和推动富民工程为突破口,大胆探索尝试社区发展改革,目前,初步形成了集体资产增值、社区群众增收、干群合力增强的良好局面。我们在20__年获市级示范社区、市级绿色人居环境社区荣誉称号,在20__年获省级示范社区等多项荣誉称号。近年来,我社区的主要做法是: 一、创新思路,突出重点,全力夯实集体经济支柱。 几年来,社区发挥优势,克服困难,以标准厂房为载体,不断创新发展思路,使社区经济实力得到稳步提升。一是为工业园家企业提供优质的服务,使企业每年按时上缴租金400万元。二是充分利用工业园平台,积极寻求投资项目,进行招商招租活动,去年我们成功引进1个千万元项目,至此社区已有大小企业23家。三是广开渠道,发展三产,创新举措,盘活资产,每年创收利润30万元,为社区经济增加了活力。同时大力压缩非生产性开支,回收各种欠款,为社区今后发展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现在社区年平均可支配收入达到350万元。 二、强化社区建设管理,不断提升现代化文明城区建设 水平。 一是全面加强社区建设,对小区物管落实工作责任制,实施百分考核,提高工作效率。二是以各类创建活动为契机,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的宗旨,以社区服务为龙头,以服务网点为纽带,以社区志愿者为载体,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文化、环境、治安、计生等便民利民的活动,进一步提升社区的整体形象,提高居民的整体素质。三是全面开展环境整治工作,悬挂横幅、张贴宣传标语、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清理占道经营和门前乱堆乱放,营造优美环境。 三、强化富民工程,不断让人民群众得实惠。 本“群众利益无小事”原则,积极为群众办实事,切实解决群众实际困难,采取多种措施,确保富民落到实处,一是积极寻求就业岗位,通过各种途径解决群众就业,同时做好宣传,鼓励群众自谋职业,几年来共安置劳动力3868人次。二是认真做好合作医疗服务工作,在确保全社区参保率达95以上的同时,按时兑现群众的报销资金。三是计划生育月服务参服率达100,社区几年内无一例计划外怀孕,同时积极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四是切实加强帮贫解困力度,真正帮助那些因病致穷的困难群众,每年拿出120万元用于群众补贴,几年来共帮扶困难户180多户,目前有低保户15户,全部做到应保尽保。 20__年我们将分析不足、取长补短、再接再厉,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区委统筹城乡发展思路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指引,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突出社区建设、招商引资、社区经济三大重点,开拓创新,自加压力,从以下三个方面全力推进社区三个文明建设全面发展。 一、化解压力,积极探索社区发展之路。 一是解放思想,增强推进经济发展的主动性。通过一“比”,跳出社区看社区,在干部群众中展开新一轮“解放思想、加快发展”大讨论,使干部群众真正认识到,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经济,不进则退,从而增强工作主动性。二“逼”。按目标定责任办法,把招商引资等经济工作层层量化分解,落实到人。三“学”。通过聘请专家讲课,举办培训班、引导干部群众走出传统思维定势,使他们思想围着经济运转,眼睛盯着市场看。二是盘活集体资产,增强社区经济实力。充分利用区位独特,基础设施条件比较完善等优势,借助开发区和街道的各种优惠扶持政策,积极盘活集体资产,做大做强社区经济。三是创新发展模式,鼓励群众自主创业。结合实际,拟定《创新社区集体经济发展模式鼓励群众自主创业工作 实施方案》,引导群众自觉把土地征用补偿安置的托带费、保养费部分转化为创业资本,成立创业发展基金,解决投资的安全性和收益的稳定性、成长性,创立社区发展和群众创业的经济联合体,科学确立创业合作社的投资项目。二、创造条件,积极推进富民安民工程建设。 积极为群众办实事,确保群众不失利、不失业、不失心,一是确保百姓安居。完善小区内的配套设施,使小区内宣传橱窗、亭台甬道、篮球场地、健身器材等生活设施一应俱全。投入15万元资金进行小区美化工程。二是加大群众就业力度。确保“劳者有其业”。明确专人,强化分工,签定责任状,实行风险抵押,重点将4050人员转移到环卫保洁、园林市政、物业管理等工作岗位上去。开展形式多样的就业指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15期。举办送岗位进社区活动3场,积极与用工企业办理劳务,进行劳务承包,以不同的服务形式实现劳务输出最大化。三是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认真做好合疗服务工作,在确保全社区参保率达96以上,按时做好报销兑现工作,切实解决老年人的生活问题。四是继续做好干部帮扶工作。完善党员干部带动群众致富机制。五是做好民调工作。防止矛盾激化,确保一方平安。六是深入开展干部“入户走访”活动。及时发现不稳定因素,把矛盾消化在萌芽状态。 三、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努力建设和谐社区。 一是围绕社区建设与管理,建立新的管理体制,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与物管的联系,加大环境整治力度。二是配合街道做好房屋质量维修和小区绿化管理,学习其他社区创建经验,加大硬软件投入,为创建文明城区夯实基础。三是积极开展社区文明楼幢和文明户创建活动,开展送科技、文化、法律、卫生进社区活动3次以上。 总之,我们将好好把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个大好契机,进一步总结经验教训,结合社区实际,不断完善提高,按照区、街道的统一部署,全力推进社区各项工作,为实现社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社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而不断努力。 工业论文:工业企业培育工作计划 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各相关部门加强新增企业培育,对新投产项目、成长型企业逐户制定发展计划,定期进行业务辅导,督促企业完善基础工作,规上工业企业培育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一季度,全市新培育规上企业25户,仅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25%。从工作推进情况看,规上企业培育引进企业户数少,规模小,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基础工作不完善、工作任务不落实、培训指导不到位等问题,全市规上企业培育工作进度相对滞后。 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2(文秘站:)013年工业工作部署,增强工业发展支撑,确保实现工业增长“三百计划”,现就进一步做好新增规上企业培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细化工作目标 2013年,全市要新培育规上工业企业100户以上,其中,上半年培育53户以上,3季度培育30户以上,4季度培育20户以上。各区市县和广安经开区、枣山物流园区、协兴生态园区要对照目标(详见附表)要求,制定具体培育计划,突出培育重点,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培育工作目标任务圆满实现。请各区市县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物流园区、协兴生态园区管委会,于2013年5月31日前按进度将培育企业名单及相关指标报市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夯实企业基础 各级各相关部门特别是各级经信、统计部门要按照统计入库的要求,积极指导督促培育企业做好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统计报表,添置完善相关硬件设施和配套手续,确保应统尽统。要积极帮助和大力促进新建项目早开工、早投产、早入统,建立年主营业务收入超1000万元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名录库,完善规模以上企业培育储备机制。要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培训,对当年新入统企业要全部轮训1次。中小企业专项培训要向规模以下成长型企业倾斜。 三、加强协调配合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职能职责,通力协作,相互配合,确保全市规上企业培育工作有序推进。各级经信部门负责做好统筹协调,各园区管委会负责督促指导园区企业推进各项工作,各级统计部门负责新入统企业的审核上报。建立由各级经信部门牵头,统计、电力、交通、财政、税务部门全力配合的规上工业企业培育工作部门会商机制,对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沟通,主动服务,严禁推诿扯皮。工商、质检、发改等职能部门要完善行政审批绿色通道,一律给予培育企业“优先、优惠”双优政策。要将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全部纳入市、县减轻企业负担联系单位,定期进行监督抽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四、严格逗硬奖惩 规上企业培育工作严格按照2013年度工业经济综合目标考核及奖励办法进行考核。市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对责任单位的督查力度,定期通报。加强工作问责力度,对因工作不落实,行政不作为,服务不主动,提高审报门槛甚至存在吃、拿、卡、要行为等,影响规上企业培育工作进度的单位和个人,提请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究责任。 工业论文:统计局三季度工业经济形势分析 前三季度,全县工业经济小幅增长,累计实现工业总产值13.57亿元,同比增长3.8%。由于受到出口疲软、资金不足等影响,下一阶段发展仍不容乐观,要顺利完成全年目标,有一定困难。 1、重点行业四增二减。水产加工、机械制造、船舶修理、水泥制品制造、电力供应和石材开采六大主要行业上半年实现工业总产值10.42亿元,同比增长1.1%,其增量对全县工业产值增长的贡献率达22.8%,拉动全县工业总产值增长0.9个百分点。其中,船舶工业、水泥制品制造、机械制造和电力供应业实现正增长,同比分别增长15.2%、14.2%、9.8%和6.3%;石材开采和水产加工业出现负增长,同比分别下降2.9%和2.0%。船舶工业快速增长主要得益于海水养殖业用船的增加使行业发展良好;石材开采和水产加工业分别由于内河船舶禁运政策制约和上年库存较多,致使产值下降。 2、个私工业进一步壮大。前三季度,全县个私工业完成产值10.53亿元,同比增长16.5%,增速高于全部工业12.7个百分点,拉动全县工业增长11.4个百分点。其中,个体工业实现产值7.37亿元,同比增长5.5%,对全县工业的贡献率为76.9%,拉动全县工业增长2.9个百分点;私营企业实现产值3.16亿元,同比增长53.7%,占全县工业总产值的比重由上年同期的22.8%上升至30.0%,拉动全县工业增长8.5个百分点。 3、规模以下工业发展平稳。前三季度,我县规下工业企业共实现工业总产值9.25亿元,同比增长6.5%,增速高于全市平均0.1个百分点且位居四个县区第二,总量占全部工业总产值的68.2%。根据抽样调查,一至三季度规模以下工业增加值增速分别为9.7%、9.2%、9.0%,显示了良好的运营状况;市级样本累计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807万元,同比增长13.8%。 1、工业企业规模偏小。前三季度,从工业总产值看,全市共实现工业总产值1482.70亿元,我县工业总产值仅占全市的0.91%;从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看,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共实现工业总产值1188.92亿元,我县仅占全市的0.36%;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家数看,全市工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379家,我县仅占全市的3.5%。 2、规模以上工业产值效益同步下滑。前三季度,规模以上工业产值今年首次出现负增长,实现产值4.31亿元,同比下降1.5%,增幅分别比二季度回落1.9个和4.9个百分点。企业效益下滑明显,前三季度,规上工业企业累计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59亿元,同比下降4.8%;实现利润总额764万元,同比下降22.5%;亏损企业面达75.0%,亏损企业亏损额达530万元,同比增长57.8%。 3、出口形势严峻。由于受到外贸出口形势持续不景气和上年水产品库存较多的影响,前三季度,全县共实现工业出货值2607万元,同比下降23.6%,降幅比二季度扩大3.2个百分点,其中规上工业企业实现工业出货值1507万元,同比下降22.7%,降幅比二季度扩大17.8个百分点。 4、企业融资难度进一步增加。前三季度,全县规上工业企业负债总额3.14亿元,同比增长11.1%,其中银行贷款余额为1.03亿元,同比下降0.5%,因此一部分企业转向民间融资,使资产负债率高达71.2%,比上年同期上升2.2个百分点,企业融资难度进一步增加。 1、扩大企业规模,增加工业经济总量。一是确立“个转企”重点培育对象,建立“个转企”培育后备库,切实完成县“个转企”、“小升规”年度目标。二是对规模以上企业逐一诊断把脉,指导企业结合自身实际,科学制定战略发展规划,通过技术改造、招商引资、技术并购等方式,上项目、扩规模、提产能,实现做大做强。三是引进具有发展潜力的工业企业,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并借此带动本地企业发展,增加经济总量。 2、[:请记住我站域名/]出台配套优惠政策,提升企业经济效益。一是根据企业、行业所需,制定出台更多的优惠帮扶政策,以财政补贴原材料上涨差价、加强物价监管等方式缓解企业因原材料上涨带来的冲击,激励企业生产发展。二是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实行生产奖励制度,给企业适当补助,提高企业生产积极性,提升企业经营效益。三是加大对政策的宣传力度,并简化操作流程,使得企业能够方便、快捷地获得支持,让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3、加快调整出口结构,积极接轨国际标准。一是调整出口地区品种结构,逐步走向市场多元化,跟踪研究水产品和仪器市场动态,及时了解国际市场需求。二是继续帮助传统水产企业和仪器制造企业开拓市场,积极参与各类产品展销会,扩展销售渠道,打开知名度。三是严格按照发达国家质量要求,加强国外标准和检测方法研究,尽快建立系统科学的质量标准制定和评价体系。 4、改善融资环境,破解融资难题。一是深入企业、深入项目,帮助企业解决经营中实际遇到的融资难题,指导企业用活、用好、用足当前各项政策。二要帮助经营特别困难或面临资金链断裂的企业,尤其是贻贝库存积压较多的水产加工企业,一手保发展,一手保稳定。三是积极构建银企信息的互动平台,简化企业贷款手续,进一步加强供需双方的沟通和联系。 工业论文:对西方工业国贸易保护的历史演进和发展趋势分析 一、西方工业国贸易保护理论与政策的历史演进 1.亚当·斯密之前的贸易保护理论与政策 在亚当·斯密的自由贸易理论体系创立之前就存在贸易保护和自由贸易之争。重商主义最早提出贸易保护的观点,尽管不够系统,但其理论的基本点:“鼓励输出、限制输入,发展经济,实现国家财富积累”已经被当时各国政府所采纳。一些贸易保护的手段诸如行政管制、高额关税、退还税款、发放奖金和补助金、特许证等被政府广泛使用。 16世纪后期的英国,重商主义的发展达到高潮。从17世纪开始,一些商人、政府官员、学者先后提出自由贸易的观点,并且在18世纪上半叶的英国发生了两场着名论战:一是关于放宽与法国贸易的限制是否对英国有利。主张自由贸易的和主张贸易保护的两大派别分别创办了各自的杂志来宣扬自己的观点。尽管两派在理论上各不相让,但政府还是执行了贸易保护主义的政策,而主张放宽英法贸易的条款未能得到批准。二是英、法、德等国的学者围绕国际经济是否存在内在平衡机制所进行的论战。以休谟为代表的学者从货币数量论出发,认为国际经济中存在自动平衡和调节机制,不需要政府的干预国际经济会自然的保持平衡,因此,他们主张贸易自由;以斯图亚特为代表的学者则反对休谟的货币数量论,否定国际经济中存在自动平衡机制,主张政府干预和贸易保护。这场争论在理论上也是难分胜负,但在现实中各国政府(包括当时比较先进的英国)仍然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措施。 2.亚当·斯密之后的贸易保护理论与政策 理论界一直把1776年斯密的《国富论》的出版视为自由主义理论体系创立的标志。作为古典经济自由主义的奠基者,斯密对重商主义的国家干预观点进行了批判,并鼎力主张对内实现自由放任、对外实行自由贸易,主张降低关税和取消出口补贴和奖励金,并提出了较为系统的国际贸易理论,即“绝对成本说”。大卫·李嘉图对斯密的自由贸易理论作了进一步补充和发展,提出了更为现实的“比较成本说”。绝对成本说和比较成本说构成了古典贸易理论的核心。 然而,斯密《国富论》的出版并没有对英国和其他西方各国的政策产生立竿见影的影响。在斯密和李嘉图完善自由贸易体系的同时,和其观点相对立的一些经济学家仍然始终倡导贸易保护,为此双方不断展开理论较量。1860年英法两国签定了《科布登—谢瓦利埃条约》,随后,英国又和其他国家签署了降低关税的商贸条约,从而使西欧各国走上自由贸易道路。《科布登—谢瓦利埃条约》的签定,标志自由主义政策在英国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而这距离1776年斯密《国富论》的问世将近一个世纪的时间。由此可见,开辟贸易自由主义政策的道路是多么艰难。 3.现代贸易保护主义理论与政策 尽管自由主义理论从提出到付诸实践需要将近一个世纪的时间,但不能否认,自斯密创立自由主义体系以后,尽管也出现过李斯特和凯里为代表的贸易保护主义理论,但一直到凯恩斯的经济理论产生,在170年的历史中贸易自由主义始终占据了理论上风。到了新古典经济学的核心人物马歇尔时期,虽然现实中各种贸易保护的政策不断被实施,垄断也不断出现,但马歇尔在他的《经济学原理》一书中仍然是宣扬自由主义,在稍后出版的《工业和贸易》一书中虽然涉及到垄断问题,但他认为垄断和竞争只是程度上的差别而无本质区别。只有到凯恩斯经济理论的提出,才从根本上动摇了自由主义的理论基础。 然而,现实却非如此,真正贸易自由的历史却非常短暂。自由主义在实践中获胜的同时就开始遇到挑战,因为从19世纪60、70年代开始各种垄断组织不断出现,并在各国逐渐取得主导地位,进而为国家垄断奠定了基础。同时,李斯特和凯里的贸易保护理论对德国、美国的政策产生了影响。德国率先实行贸易保护,法国和美国分别于1881和1890年重新设立了关税法,意大利、奥地利和瑞士等国也相继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政策。进入20世纪以来,国际市场的竞争更加激烈,整个资本主义世界存在生产过剩的危机,为了摆脱危机,各国互相用高关税封闭本国市场,互相用货币贬值及降低工资等方法提高本国经济竞争力,使各国内部和各国之间的矛盾日益加深,最终导致了世界大战的全面爆发。 二战结束后,除美国以外的各垄断资本主义集团均遭重创,美国对欧洲、日本具备了无可匹敌的竞争优势,美国此时开始倡导自由贸易,但到20世纪60年代末,日本、德国的经济逐渐恢复并日益强大,大量美元外流,致使布雷顿森林体系动摇,1969年尼克松政府以保卫美元为由提出,为了保持对外军事支出,维护冷战盟主地位,美国的贸易收支经常保持盈余是必要的,为此,必须采取贸易保护主义的政策。 上述历史表明,从19世纪70年代开始,在自由主义政策实施不久,保护主义的政策则开始陆续在各国出现,到20世纪开始逐渐加强,在二战以后,尽管日益强大起来的美国开始宣扬贸易保护,但60年代以后随着日、德等国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各国又重新举起了贸易保护的旗帜。 4.新的贸易保护主义的兴起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两次石油危机使世界经济增长缓慢,各国的贸易保护主义势力都在不断增强,逐渐形成了新的贸易保护主义浪潮。新的保护主义和传统的贸易保护相比,更具有隐蔽性的特点: (1)非关税壁垒 传统的贸易保护主义主要是通过限制进口来保护国内工业,其手段是构筑高关税壁垒,跟传统的贸易保护主义相比,新的贸易保护更侧重非关税壁垒。具体包括进口限制、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自动出口限制、报关手续干扰、技术和卫生标准等。一些非关税壁垒目前已经成为各国政府干预外贸、限制进出口的主要政策措施。据统计,现在各国实行的非关税壁垒手段上千种。有些非关税壁垒如“技术标准法规繁多,让出口国防不胜防,有些技术标准要求严格,使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很难达到。”一些发达国家顺应国际经济发展的潮流,开始使用绿色贸易壁垒进行保护。 (2)集团化和区域化 随着国际经济竞争越来越激烈,一些国家纷纷结成各种各样的经济贸易同盟,集团化和区域化趋势加强。集团和区域内部相互取消关税,实现商品和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同时,对外推行贸易限制政策。很多集团和区域组织建立的初衷就是为了对付外来竞争,保护成员国的经济利益。因此,集团和区域化组织具有天然的排外性和贸易保护性。以欧盟为例,从1958年来欧盟不断排斥成员外的贸易,导致内部相互进口的比重不断上升:1958年为33.8%,1971年为51.0%,1985年为57.0%,1992年为58.9%,1998年为63.2%,2000年为79.2%。 (3)在自由化掩盖下的贸易保护 为了实现本国的贸易利益最大化,各国政府纷纷借助于 各种非关税壁垒和其他名义来实现贸易保护,更有甚者高举自由化的旗帜来达到贸易保护的目的。例如,近几年欧盟各国借环保为名而频繁使用的绿色壁垒,一些国家借各种经济一体化组织实现的各种保护措施等等。给人们留下深刻印象的是:世界经济的发展趋势是越来越开放,各种贸易组织如GATT和WTO一轮一轮谈判不断地降低关税,东京回合后,欧共体平均关税为6.0%,日本为5.4%,美国为4.9%,乌拉圭回合后,发达国家的平均关税 又进一步降到4%,但非关税壁垒不断加强,到乌拉圭回合后,非关税壁垒已达2700多种,并且借助于GATT的免除条款、利用公平贸易的借口,逐步走向双边和歧视性贸易,形成了一整套系统的保护制度和机制,限制的范围已扩展到劳务和高技术领域,出现了许多经济集团搞集体贸易保护政策的情况。在自由化的旗帜掩盖下的各种贸易保护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矛盾性和欺骗性,因此也被称谓“超级保护主义”。 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美国,美国举双手赞成贸易自由化和积极参与GATT和WTO的谈判,同时又不断地带头实施各种贸易保护。1984年美国国会通过《贸易与关税法案》,而1988年经里根总统签署,正式成为美国法律的《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力法案》也有着浓厚的保护主义色彩,而且近年来保护主义议案不断增加。美国的所谓'301'、超级'301'等条款,都是贸易保护的典型代表。 二、贸易保护的规律性和发展趋势 1.贸易保护的规律性 (1)它经常出现在这些时候:当一国经济比较落后或面临经济危机的时候;当一国原有的优势面临威胁或即将失去的时候;爆发战争期间。(2)贸易保护和自由贸易基本是交替进行的,而且自由主义的历史非常短暂。19世纪40年代之前西方工业国都在实行贸易保护措施,1846年英国废除谷物法以后到19世纪70年代各国主要实行自由贸易政策;19世纪70年代各国又开始实行贸易保护政策,二战以后至60年代末实施自由贸易;70年代以后新的贸易主义政策又被各国逐渐采用。(3)谁变成强国谁就率先打破贸易保护而提出自由贸易。19世纪40年代的自由贸易政策由当时的强国英国率先提出和实施;20世纪40年代自由贸易政策由当时强大的美国率先提出和实施。(4)世界经济处于增长和繁荣阶段易实施自由贸易政策,而世界经济面临或处于萧条阶段易实施贸易保护措施。(5)理论上自由主义占据霸主的地位时间较长,在现实中真正的贸易自由发生却很短暂。自由主义更多时候是宣传的口号,可用一句形象的话来表达:自由贸易只是高高举起的旗帜,但在这面旗帜下没有更多的国家跟从。 2.贸易保护的发展趋势 (1)在未来很长的时间里贸易保护仍然是各国贸易政策的支撑点。不仅包括发展中国家,一些发达国家之间由于竞争的激烈会不断实施贸易保护。(2)保护的手段时而透明、极端化(关税、政治、军事等手段),时而隐蔽化(各种非关税壁垒)。(3)新的保护手段不断应势而生(各种技术和绿色壁垒)。(4)整体保护增强(更多贸易组织会不断出现)。 三、贸易保护给我国的启示 (1)以史为鉴,认清贸易保护和自由贸易的实质和规律。历史证明,自由主义理论上发展和实践中的推行是大相径庭的。从规律看,只有强大的国家才从自身利益出发倡导自由贸易。而且,往往是口头高喊自由主义,而暗中搞贸易保护。事实上,没有超国家利益的自由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斯密自由主义的提出是为了实现英国利益的最大化,李斯特、凯里、凯恩斯的国家干预和贸易保护理论的提出也是从国家和民族的利益出发。我国在参与全球化的同时,必须把国家和民族利益放之首位。(2)学会驾驭贸易保护的新手段。如前文所述,一些国家配合国际经济的发展变化,不断创造新的贸易保护手段,如各种名目繁多的技术壁垒和绿色贸易壁垒。我们不仅要认真学习掌握,更要从中国实际出发进行创新。(3)学会在竞争中求发展,在妥协中求保护。必要的自由贸易有利于竞争,有利于企业的发展。相对开放和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对推动中国政府和企业的改革是非常必要的,只有把政府和企业放之更开放、更规范的市场环境中才能发展。为了发展必须严格遵循和执行国际规则,但当国家和民族的整体利益遭到迫害或遇到不公平的待遇时必须学会妥协和保护,政府应尽快掌握驾驭自由贸易和贸易保护的整体协调能力 工业论文:加快发展农产品加工业营造农业发展新优势 近年来,栖霞市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把农产品加工业作为推进农业产业升级、促进农民增收的关键来抓,大力发展“农”字号企业,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建设,农产品加工业得到蓬勃发展,有效地推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 一、因地制宜,发挥优势,全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 栖霞是个传统农业大市,农业在全市经济中占据比较重要的位置。要提升农业质量和层次,提高农业比较效益,就必须以工业化的理念谋划农业,实现农业的外延增值。 (一)单一产业的风险性促使栖霞必须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多年来,农业尤其是果业的快速发展有效地带动了农民增收,但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农业的比较效益开始下降,市场风险大,尤其是抵御自然灾害能力低的问题比较突出。近两三年来,栖霞相继遭受了较大风雹灾害和严重低温冷冻灾害,造成大部分果园减产或绝产,严重影响了农民收入和生产生活以及农村的稳定。这种状况使栖霞市委、市政府下定决心加快农业的工业化进程,用办工业的方法抓农业,将农业工业化作为发展现代农业、解决“三农”问题的一条最广阔、最可行也最有效的途径,确立了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思路。农产品加工业一头联着市场,一头联着农业基地,是农业产业化的重要一环,是调整优化农村产业结构的重要措施,对农业产业化发展起着直接推动作用。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既可加工消化大量的农产品,实现农业的外延增值,又可拓展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空间,吸纳大量的农业人口就业,加快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促进农民转移增收。 (二)丰富的特色优势为栖霞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创造了良好条件。一是丰富的资源优势,全市拥有65万亩果园,年产果品100万吨以上;由果品产业衍生的食用菌产业正在不断发展壮大,目前全市食用菌产量达到4000万棒;以奶牛养殖为主导、肉鸡、肉牛、肉羊协调发展的畜牧业迅速壮大,截至20__年底,全市畜禽存栏达到500万头。另外,每年生产粮食作物约25万吨,其中花生约5万吨,产量在周边县市区中位居前列。二是品牌优势,栖霞地处山区,气候宜人,环境优美,是“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经过多年的发展,“栖霞苹果”的品牌影响逐渐扩大,享有“中国苹果第一市”和“中国苹果之都”的美誉。三是劳动力资源优势,农产品加工大都需要相当数量的产业工人,劳动成本是关系企业发展速度的重要因素,而栖霞与周边县市区相比,劳动力资源丰富,劳动成本相对较低。 (三)科学的发展规划为栖霞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奠定了坚实基础。为避免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无序性和盲目性,栖霞市在充分搞好农产品资源普查的基础上,结合工农业发展现状和资源特点,立足资源、品牌、劳动力三大优势,科学编制了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将农产品加工作为全市的重点支柱产业之一,围绕粮油、果品、畜牧、菌菜等领域,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拉长产业链条,走公司加基地带农户连市场的发展道路,推动农产品加工业的快速发展。以产品多元化开发为核心,大力发展粮油加工;以储藏保鲜、加工增值为重点,加快发展果品加工;以成品化、系列化为方向,提高畜牧加工水平;以延伸产业链条为目标,继续抓好菌菜加工,努力把栖霞建成优质农产品加工基地。 二、多策并举,形式多样,培育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 龙头企业因其具有较强的市场抗风险能力、经济实力、融资能力和技术优势,具有带动农户、开拓市场、推广技术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功能。为此,栖霞市把龙头骨干企业的培育放在突出位置来抓,牢固树立建设“大龙头”,搞好“大带动”的观念,围绕主导产业多形式、多渠道发展壮大龙头骨干企业。目前全市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达到15户,20__年实现销售收入6.5亿元,利税4997万元,出口创汇达到2797万美元,分别占全部农产品加工企业的91.5、91.3和96.4,龙头骨干企业对整个产业发展的拉动作用越来越明显。栖霞在龙头企业建设上主要做到了“四个一批”。 (一)通过招商引资新上一批。着力优化发展环境,强化服务意识,通过招商引资解决发展农产品加工缺资金、缺技术的问题。在招商引资中突出三个重点:一是把农产品精深加工作为重点。为适应市场需求,栖霞市把招商的目标瞄准国内外知名的农产品加工企业集团,大力发展精深加工,借助外力提升本地企业的发展水平。如总投资5000万元的烟台金茂食品有限公司项目,由美国金茂有限公司和烟台金茂有限公司合资兴建,主要加工冷冻蔬菜、调理食品、水煮蔬菜和奶制品等,产品全部销往日本、韩国等地,年出口创汇500多美元。二是把外资龙头企业作为重点。外资龙头企业的引进,不仅可以加速本地农产品加工产业的发展,而且有利于扩大农产品出口市场,提高出口创汇能力。如总投资3200万美元的源通果汁公司,年加工果品16万吨,年产浓缩果汁2.2万吨,产品全部出口,年出口创汇20__多万美元,成为栖霞目前为止规模最大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三是把人才、技术、管理的引进作为重点。企业要发展,资金是基础,技术是保证,管理是动力,人才是关键。栖霞从健全机制入手,按照事业留人、政策招人、待遇留人的思路,着力引进和培养了一批高素质的企业经营者和管理者,通过技术改造、加强管理,全面提高企业发展层次和持续发展能力。 (二)通过重点扶持现有企业壮大一批。从资金、技术、基地配套等方面加大对现有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扶持力度,在全市形成了以源通果汁、白洋河酿酒为龙头的果品加工产业链;以万阳面粉、栖阳花生油为龙头的粮油加工产业链;以六和肉食为龙头的畜牧加工产业链;以金茂食品为龙头的菌菜加工产业链。通过四大产业链的拉动,全市农产品加工产业迅速形成了规模。 (三)通过启动民资增加一批。民营经济是最具活力的经济成分,栖霞20__年各项存款余额达到51.2亿元,民间资金具有较大的潜力。为此,栖霞在全力引进外资的同时,千方百计启动社会资金和民间资金,引导社会力量大力发展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形成千家万户搞加工的局面,并不断拓宽其经营领域,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以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大发展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的蓬勃兴起。目前,全市个体私营农产品加工企业达到20家,占总数的41。 (四)通过嫁接改造原有企业搞活一批。积极鼓励、支持本地有实力的 工商企业投资农产品加工领域,并结合国有企业和乡镇企业改革,普遍采取破产重组、整体租赁、转让拍卖等多种途径进行改制,实现了农产品加工企业产权主体的多元化。在此基础上,通过资产联营、资源共享等方式规范行业发展,增强行业整体竞争力。 三、转变职能,强化服务,为农产品加工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近年来,栖霞市从政策、生产和市场三方面入手,积极打造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平台,营造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宽松环境,推动了全市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和壮大。 (一)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从税收减免、贷款融资等方面给予农产品加工企业以适当的倾斜,制定鼓励扶持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努力形成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的政策洼地和服务高地,使政策优势与资源优势共同成为外地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强大吸引力和本地企业发展的巨大推动力。特别是栖霞将经济效益好、竞争实力强、重合同、守信用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优先推荐各商业银行,给予优先安排贷款。近年来,各商业银行先后为农产品加工企业贷款8000多万元,有效地缓解了企业的资金“瓶颈”。 (二)建设良好的生产环境。加大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力度,积极引导农民提高诚信意识、质量意识,熟悉市场规则,加强“绿色食品”的生产引导、认证和推广,从源头上为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发展提供可靠基础。目前,全市已建成无公害苹果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30万亩,生物有机肥应用面积15万亩,并建成了全国唯一的有机苹果示范基地。 (三)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为优化市场环境,栖霞市每年都深入开展“环境建设年”、行政效能对话活动和千人评机关活动,为企业实行全程“一站式”服务,促进各职能部门转变作风,强化服务,树立了“人人是环境、事事是环境”的理念;严格清理整顿各种涉企收费行为,坚决压缩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为企业发展减轻负担,从而推动了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和壮大。 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取得的成效 近年来,通过坚持不懈地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实现了农产品的转化增值,加速了农业与工业的对接,有效地提高了农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一)促进了农民增收。20__年,全市49户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工各类农产品60万吨,实现销售收入7.1亿元,利税5473万元,出口创汇2901万美元,带动1000多农户增收800多万元,户均增收8000元以上。同时,这些企业还增加农民就业4600人,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农民的增收渠道。 (二)加快了向现代农业的跨越。由于农产品加工业对农业和工业具有双重拉动作用,通过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推进了全市农业的转型升级和“产业化、标准化、国际化”进程,加速了栖霞农业由“传统农业”、“地头农业”向“车间农业”、市场农业、效益农业和生态农业的转变。 (三)促进了基地建设。基地作为公司与农户之间的桥梁,是农产品加工的“第一车间”和整个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通过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全市已建成各种生产基地1万多亩,农户与企业“利益均沾、风险共担”的紧密型利益共同体正在逐步形成,有力地促进了农民的稳定增收,降低了企业的生产成本,提高了产品质量的稳定性。 (四)壮大了工业经济。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带动了农业产业化水平的提高,同时作为栖霞工业的“五大支柱产业”之一,为栖霞工业经济的发展增添了活力,实现了工农业的“双赢”。20__年,预计全市农产品加工业可完成工业增加值3.6亿元,销售收入8亿元,利税6500万元,出口创汇3300万美元,分别占全市工业经济的11、9.6、8.7和33。 工业论文:工业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主因与有效避免措施 财务信息对于企业来说至关重要,尤其是在工业企业中更加需要做好财务信息的处理和统计工作,对于工业企业来说如果能够及时的获取较为准确有效的财务会计信息那么必将会使得企业更好的了解自身的发展状况以便于尽快的做好改变使得企业获得更好的发展,进而确保公司能够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更强的竞争力,使得企业获得更好的发展。 但就目前的现状来看,当前工业企业中对于会计信息的统计和处理存在很多的问题,尤其是失真现象极为严重,这就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了不良影响, 如何有效的避免工业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会计信息失真现象, 确保企业获得有效的会计信息成为当前工业企业会计所关注的主要问题,并且极具现实意义。 一、工业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要原因 当前工业企业中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是较为普遍的, 而我们如果想改变这一现状就不得不先分析存在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在哪,只有找到问题的根源才能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规避, 工业企业会计信息失真存在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两点:体制不合理的问题和监督机制缺位的问题。 (一)体制不合理 体制问题是导致所有问题出现的最根本原因, 在工业企业会计信息失真中也是如此。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的开放性越来越强,尤其是企业对于自身管理的权力越来越大了,相对而言,国家对于企业的管理力度就小了很多, 在这种情况下相当多的企业管理人员就会存在以权谋私的现象,因此,财务管理上就会出现各种问题,弄虚作假现象屡见不鲜,会计信息也就会出现大量的失真现象,并且在这种会计信息上的造假行为极为简单,不需要进行任何的成本投入,只需要更改一些数据就可以为自身捞取大量的利益, 这也进一步促使了更多的企业管理人员争相效仿以更改会计信息。 具体的弄虚作假的方式有以下几种:认为更改企业成本价格,在企业成本上做文章,人为的少计成本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开假发票,企业还可以通过开出假发票的方式来对于会计信息造假;对于增值税进行造假,这种造假方式是最为恶劣的,这种造假方式不仅仅会虚增收入 ,还会因为不额外收取税收而造成更多的资金损失。这些造假行为的存在都会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 (二)监督机制的缺位 体制不合理导致出现的各种造假现象以造成的会计信息的失真现象在一定程度上还因为监督机制的缺位,正是因为得不到有效的监督才使得工业企业中会计失真现象的大量存在。 虽然在《会计法》中很久前就有了明确的规定指出相关部门要针对工业企业会计信息进行有效的监督,但是正是因为现在关于监督制度的不健全使得这种监督机制还是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落实,即使是有些部门做到了一些监督工作也很不全面,没有很好的把监督工作做全面,监督检查的力度也不够,尤其是随着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企业管理的自主化也正在逐渐增强,这就进一步造成了当前企业获得监督的可能性更低了。 二、有效规避工业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具体措施 针对当前导致工业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要原因,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点措施进行会计信息失真的有效规避。 (一)建立合理有效的企业管理机制 ,尤其是业绩评价考核机制 对于工业企业内部管理来说,合理有效的评价机制是尤为重要的,针对当前的企业业绩评价考核机制来说, 存在的最大的问题就是过多的注重了结果的呈现而忽视了在业绩获得过程中付出的努力, 这种做法是很不可取的,因为往往过程比结果更为重要,也更有利于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性,这就是当前我们在企业内部需要进行整改的首要内容。 (二)建立完善的监督体系监督体系 的建立能够在极大程度上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杜绝弄虚作假现象的出现。 对于当前的监督机制来说,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职责不够明确,具体的工作落实程度不细致,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就需要根据不同的职能部门确保其不同的监管内容,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监督体系,确保会计信息监督工作的有效合理的运行,保障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三)提高会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 对于工业企业来说,还应该从具体的会计人员入手,不仅仅要加强企业会计人员的具体工作能力, 还应该在极大程度上加强会计从业人员的道德素质培训,尽力提高其职业道德,确保规范工作,杜绝弄虚作假和以权谋私等现象的存在。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当前工业企业中会计信息的失真现象是普遍存在的,也是我们当前需要努力改变的, 针对这一现象我们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深入的整改,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工业论文:农场工业经济发展实施建议 本文作者:翼 文秘站原创投稿 垦区经济发展正在进入一个新的时期,“十二五”规划对农场工业可持续发展提出更为迫切的要求。相对城镇工业来讲,农场企业大多以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和涉农企业为主,农场经济的相对不发达,影响到垦区的综合竞争力。对此,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一、加强场县共建 坚持工业强场 实施场县共建,加大工业生产能力。城镇工业可以发挥工业领头羊的作用,逐步退出一般资源加工业、低技术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加快传统产业向农村的转移,选择自己的重点发展产业,减少在传统产业层面上的竞争。与城市形成合理的结构分工,促进县域工业和垦区工业的迅速发展。在国家工业体系中,垦区工业有自己的结构:拥有比城市工业更充足、廉价的劳动力、原材料的供给,具有比较成本优势;离资源产地近,运输成本低。为此,农场工业要发挥自己的特长,发展资源型加业工,生产半成品、初级加工品;尤其要发挥经营机制灵活、填补城市工业空隙。保持劳动替代资本的优势,发展农副产品的深度加工。 经研究显示,劳动密集型的一般轻纺工业、资源密集型的某些原材料工业、建材加工业、为城市工业配套产业、农产品工业、农用生产资料工业是农垦工业的重点选择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与农民的关系更为密切,关系农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种植户的切身利益。因此,对于这些产业空间,农场应采取具体的优惠政策引导投资。 二、明确产业优势 转换工业结构 农场工业的可持续发展过程,也就是工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和转换过程。调整的关键是选择主导工业,因为它代表农场工业的发展方向,决定农场工业的发展程度。 就农场工业而言,首先要正确认识农场工业的比较优势。若按大的行业类别划分,则区分不明显,比较优势不突出,小行业的比较优势往往被大的行业类别所掩盖。故行业的分类越细,行业的类别越小,则比较优势越明显。其次,在具有比较优势的行业中,根据增加值所占比重、与场内其他经济部门的联系强度来筛选主导工业。但是主导工业是随着工业化阶段而不断变化的,当主导工业停滞时,整个农场工业也随之停滞。为了使农场工业持续发展,必须在现行主导工业出现衰退时,大力扶持潜在的主导产业,使之成为下一时期的主导产业。 三、调整工业新式布局 加快绿色产业集群 企业变邻居,可以共用水、电、气、通信、治污等基础设施,可以面对面地磋商管理经验和交流市场信息,还可以节约交通运输等交易成本。所以工业聚集具有明显的外部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可以提高农场工业的整体竞争优势,促进第三产业和小城镇的发展,是实现农场工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农场工业要持续发展,必须调整工业布局,走工业集中之路。曾有学者提出,在小城镇建立工业小区,很多城镇进行过这方面的尝试,但从农场工业的实践来看,成功的范例不多,千人工业区的企业很少,工业小区并未成为企业的聚集地,“星星”式工业布局不能改变现状,反而闲置了大片土地。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工业小区本身选址不当,有的是基础设施不配套,或是收费过高、管理不善。为此,首先要对农场工业小区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将工业小区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工业小区要将有关联或基础设施共用性强的企业集中在一起,以增强外部经济效益,力图向“生态化”方向发展,加快发展绿色产业集群。。 近年来国家将“生态工业园”作为实现地区工业可持续发展的典范。按照企业间的共生关系,将某企业产生的废料、废气、废水、余热等循环综合利用,形成无污染或少污染的生态工业区,这些成功的例子应该多去学习借鉴。 四、外引技术理念 内转业务水平 垦区工业的技术水平与国内外先进技术水平的差异很大,且受当地资源和财力的制约,需要引进和转化技术,以争取在短时间内,迅速获得技术水平的提高和进步。 对先进技术的选择要根据农场自然资源、劳动力文化素质、工业基础等条件,选取适用技术。但技术选择要避免资金密集型,要发挥农场周边劳动力众多的比较优势,并与工业结构调整相结合,优先支持主导产业的技术进步,带动其他产业技术进步,从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鼓励选择环保技术、无废少废工艺和综合利用技术,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从末端治理转为全过程控制,减少污物排放。逐步淘汰污染严重、高耗能的设备和技术,对那些技术落后、设备陈旧、浪费资源、污染严重的小作坊要坚决查封。 农场工业的可持续发展要创造良好的环境,消除工业化的不利因素,促使比较优势变为竞争优势,强化工业的后发优势。垦区工业的竞争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领导的管理水平。要有农场工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要有持续的政策。过去很多农场制定发展规划和政策不能长期坚持执行下去,随着领导班子的变更, 便提出工业发展的新目标、新思路、新战略、新口号。这便影响了农场的发展。同样农场工业可持续发展的主体是企业,给予企业的政策多少年内不变更,才能给企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为农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再谱新章! 粮食科党支部 翼
国家经济论文:经济全球化下影响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的因素分析 一、发展中国家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起始条件是决定其经济安全的内在因素 近年来,经济全球化呈现加速发展的趋势,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融入到经济全球化的大潮之中。世界政治、经济形势的深刻变化使国家安全的内涵出现了新的变化,国家经济利益和国家经济竞争力随即上升至国家安全的优先位置,国家经济安全开始成为国家安全的核心。 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的认识应首先从其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起始条件上去把握。因为发展中国家的起始条件既是其参与经济全球化的基础,也是决定其经济安全内容的重要因素。从经济安全的角度看,发展中国家起始条件上的不利因素主要有以下几项: 1、市场经济的不完善。现代市场经济通常具备如下特征:市场结构完备,生产要素和产品流动无障碍;市场竞争充分、公平并有统一的规则;价格信息充分;市场活动主体的产权明晰。对照上述特征,不难发现发展中国家目前市场经济具有很大的不完全与不完善性。以中国为例,市场经济的不完全与不完善具体表现为统一的国内市场尚未形成,各地区自给自足现象十分严重,国内市场被分割为许多狭小的封闭性地方市场,产品和生产要素流通不畅;生产要素市场建设步伐缓慢,各种生产要素进入市场的程度、各种要素市场放开的程度和完善程度明显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内市场竞争规则缺乏公平性与统一性,不同经济成分发展条件不平等;地方保护主义使区际贸易壁垒名目繁多;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仍在探索之中,国有企业预算软约束和“内部人控制”的问题十分突出。发展中国家市场经济的不完全与不完善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安全极为不利。按照经济学理论,在一个竞争不公平且不充分的市场条件下,价格体系的扭曲是不可避免的。价格信号的失真会使价格失去真实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的作用,其后果是造成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市场竞争的不公平还会抑制优胜劣汰规律的作用,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培育自己的明星企业和发展自己的优势产业。 2、社会保障机制建设步伐缓慢,尚不能满足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需要。发展中国家参与经济全球化必须具备一个发达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然而,从目前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实际情况看,尚有两大突出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一是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渠道不畅,部分国有、民营和外资企业不能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基金,致使职工的切身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全社会筹集到的社保基金难以满足其承担的义务要求。二是社会保险机制的覆盖面过窄。部分城镇下岗职工、农业剩余劳动力仍被排除在社保机制之外,包括城镇下岗职工、待业人员和农业剩余劳动力在内的低收入人群的大量存在,是影响发展中国家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大隐患。 3、发展中国家金融体系的脆弱使其面临的金融风险压力增大。发展中国家金融体系的脆弱主要表现在外债负担重、国有银行不良资产比例高和金融市场开放步伐过快等三个方面。以墨西哥和韩国为例,1992年墨西哥外债达1060亿美元,1994年墨外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5%。1997年10月底,韩国外债总额达1100亿美元,其中2/3在一年内到期。外债负担重是造成这些国家汇率低估、货币贬值的重要因素。而国有银行不良资产比例高的情况在中国比较明显。1995年底,中国国有银行总贷款为4万亿元,其中9000亿元是呆账,约占总贷款的22.3%。高不良贷款率使中国银行系统显得脆弱。此外,发展中国家(如泰国、印尼、马来西亚和墨西哥)金融市场的过早开放客观上为国际金融投资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数量庞大的国际游资始终是威胁发展中国家金融安全的一大隐患。 二、发达国家推行经济全球化的战略意图和政策举措是影响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的深层因素 发达国家积极推行经济全球化的目的是服务于资本的全球扩张,攫取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剩余,巩固和提高其优势竞争地位。发达国家战略意图从本质上看具有“争夺性”和“霸权性”两种属性。争夺性表现为发达国家借经济全球化不断迫使发展中国家开放市场,加快进行经济渗透以此来争夺发展中国家的资源和市场。“霸权性”是指巩固和提高发达国家在文化、政治、军事、经济等领域的“霸权”地位。发达国家推行这项战略的政策举措有:维护现有的“中心”与“外围”的国际分工体系;技术封锁;把持国际游戏规则的制定权。在维护和加强“中心”与“外围”的国际分工体系上,发达国家凭借其拥有的“经济技术优势”、“创新优势”和“国际规则优势”将发展中国家置于国际分工梯度的中低层次,而将自己放置在国际分工梯度的高阶梯位置,以此来形成能使国际分工利益更多地向发达国家倾斜的国际分工格局。这样的国际分工格局对发展中国家极其不利,它不仅使发展中国家获利较少,而且还在事实上形成了发展中国家经济对发达国家的高度依赖性,这会严重削弱发展中国家抵挡发达国家传递经济危机、维护自身经济安全的能力。在技术封锁上,发达国家严格管制高新技术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据统计,世界最大的569家企业(基本上属于发达国家所有),只有10.6%把技术创新放在国外。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发达国家一直把持着游戏规则的制定权。如世界贸易组织的“绿色会议室”小圈子商议制度,能够“入室”商讨制定游戏规则的绝大多数是发达国家。这实际上等于剥夺了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对制定和修改游戏规则的发言权的决策权。因此,现行国际游戏规则一直带有明显的偏向性和不合理性,它偏重照顾的是发达国家利益,而忽视或损害的却是发展中国家利益。 三、经济全球化是影响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的环境因素 经济全球化深刻改变了世界经济的运行环境,当代世界市场变得更加开放、竞争更加激烈;资本、技术、信息、人才等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更为便利。世界经济的联系方式已从过去以国际贸易为主,转向以资本跨国界流动为主、国际贸易迅速扩大的新的发展态势。与世界经济联系的加深,使发展中国家在分享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机遇同时,也面临着更大挑战。这种来自经济全球化方面的挑战从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的角度看,集中体现在发展中国家控制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能力的减弱和保护市场能力下降两个方面。这种推断基于以下两点: 1、市场经济体制的全球推广,为生产要素所有者自主决策提供了制度保障,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悬殊,为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提供了利益诱因。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是资源所有者 做出的经济选择行为,这种选择行为是建立在成本——风险——收益分析基础上的。对资本而言,规避风险,寻求收益的最大化是其进行跨国界流动的决定因素;对人才而言,是否进行跨国界流动取决于其流动的预期收益与流动的机会成本的比较,当人才由跨国界流动而获得的异国就业收入远远高于其在流出国工作收入和流动费用时,人才跨国界流动的现象便会增多。由经济全球化而带来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全球推广则为资源所有者的自主决策提供了制度保障。从现实情况看,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和生产要素收益水平的悬殊,会为发展中国家稀缺生产要素流向发达国家提供利益诱因。由此可见,市场力量的作用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是发展中国家控制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能力受到削弱的一个重要因素。 从政策因素看,发展中国家控制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能力和保护市场的能力均面临着严竣挑战。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市场开放压力越来越大,开放市场的时间表已基本确定,发展中国家通过政策的作用来达到控制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越来越显得无力。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于2001年12月11日开始生效,根据议定书的规定,中国承诺:关税减让的实施期最长可到2008年;逐步取消400多项产品的数量限制,最迟可在2005年1月1日取消;服务贸易的市场开放在加入后1至6年内逐步实施。又如:根据《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墨西哥政府承诺自1994年1月1日起,墨西哥将在10年内完全取消彼此间的农产品关税;在7年内取消对美、加银行及保险公司的限制,在10年内取消对证券公司的限制。韩国的市场开放程度本已很高。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后,为解救危机,韩国更是加快了开放的步伐。如取消对外汇、资本流通和利率的所有管制,逐步允许外国接管和收购部分韩国金融机构,开放国内汽车市场等。 2、发展中国家控制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能力的减弱和保护市场能力的下降是影响其经济安全的重要因素。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开放和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对发展中国家经济既有积极影响,也有消极影响。从积极意义上讲,它显然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吸收外部稀缺生产要素加快自身的经济发展,在这一点上东亚经济奇迹的出现和中国经济发展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就是最有力的证明。从消极意义上讲,市场开放和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的增多也会给发展中国家经济带来巨大冲击。比如,短期外资的大量流入极易产生泡沫经济,而短期外资的大量撤走则会导致泡沫经济的破灭。东南亚金融危机和墨西哥金融危机爆发就是由于短期外资大量撤走而引起的泡沫经济破灭的例证。泡沫经济破灭后最终承担损失的是发展中国家。可见,伴随着生产要素大量流入与流出的是发展中国家经济繁荣与萧条的更替,萧条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就是最大的经济不安全。此外,由市场开放而带来的外国长期资本、技术和商品的大量流入也会对发展中国家的民族企业产生巨大冲击。在外资企业、外国产品的冲击下,发展中国家民族企业市场份额的下降、人才流失、失业增多及社会各阶层之间收入差距拉大的现象会逐渐暴露出来。解决这些问题无疑会加重社会负担,但不解决这些问题势必会影响到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四、结论与建议 经济全球化下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安全问题是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的认识应从历史的、系统的、动态的角度去理解。 首先,发展中国家在没有实行开放政策时,自然不存在经济安全问题。但由封闭而带来的落后和贫穷从长远看就是最大的经济不安全。影响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的因素既有来自国内、国际的因素,同时又有国内、国际因素的互动影响而产生的新因素。把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问题置于经济全球化中去系统地研究应成为我们分析经济安全问题、解决经济安全隐患所应采用的基本分析方法。 其次,经济安全问题不仅发展中国家有,发达国家亦同样存在。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处于国际分工体系中低梯度层次的发展中国家是最易遭受危机冲击的国家,但在发展中国家发生的经济危机也会通过贸易和国际分工链迅速向世界扩散,发达国家亦不能幸免。可以说,在经济全球化时代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存在绝对的经济安全。正视经济风险的客观存在,努力消除威胁经济安全的隐患,不断增强自身抗御经济风险的能力,应成为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内容。 再次,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安全问题还是一个长期性、多变性和可控性的问题。当前的经济安全并不代表永久的经济安全;某一时段出现经济危机并不等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将会一蹶不振,振兴无望。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如不消除来自内部的威胁经济安全的因素,其经济安全问题便会失去立身的基础;如不善于化解来自外部世界的不利因素,则其经济安全问题也得不到保障。为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计,解决的出路在于加快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步伐,提高民族企业国际竞争力和发挥自身潜在优势。发展中国家从经济全球化中受益程度的大小与其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程度是正相关的,发展中国家受益程度的大小与其抗御经济风险的能力也是正相关的。所以,加快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应成为发展中国家维护经济安全的当务之急。提高民族企业国际竞争力不能靠保护的办法去实现,积极的态度是通过进一步开放市场的政策把民族企业推向全球竞争的行列。 最后,还应看到,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发展中国家控制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的能力,无论是从市场因素上看,还是从国家干预经济的能力上看,都明显受到削弱。这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波动性大、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发展中国家控制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的能力等同于其具有的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能力。控制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的能力主要体现在对稀缺生产要素(长期资本、技术、人才等)吸纳能力、引导能力、控制或减少稀缺生产要素流出国境能力以及对国际游资的控制能力等方面。发展中国家提高这些方面的能力,出路并不在于其政策是如何优惠,自然条件是如何优越,而主要取决于市场的有效性和公共环境水平。因此,努力保持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创造与维护有效的市场机制和良好的公共环境,应成为发展中国家维护其经济安全的重要内容。 国家经济论文:探究宪法对国家经济干预的规制 一、宪政与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内涵的界定 1.宪政及宪政观念的变迁 宪政国家是迄今为止人类所能知道的最为有效与合理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1997 年中共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目标后,许多学者提出我国应该实现宪政。学者们在宪政内涵的界定上还未达成共识。张千帆教授认为:“宪政是一种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者理想状态,其基本核心在于要求所有的权力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到宪法的约束,认真对待宪法,把宪法真正作为法———更高的法,并控制所有的政府权力———包括立法权力,国家就实现了宪政。 ”钱富臣教授则通过对国外宪政历史的分析指出宪政的基本内涵包括法治、人民主权、民主、分权与制衡、人权等五个方面。笔者认为宪政是以控制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为基本目标,实行以宪法为基础的依法治国的政治制度。 宪政以宪法的存在为前提,以控制国家权力运行和建立民主政治作为基本任务,以保障人权为基本价值目标。 英国是宪政的故乡, 宗旨在于限制王权的 1215 年自由大宪章是英国宪政的起点,是当时两大政党集团相互斗争的结果。 以“消极宪政” 为本质的自由主义宪政观构成了近代宪法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内容。 自由主义宪政观实质是要打造一个“有限政府”。由“消极宪政”向积极宪政转型发端于美国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的进步运动。 “消极宪政”主张限制国家权力,认为干预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 随着现代工业社会的发展,过度竞争带来的市场垄断、环境污染、贫富差距等问题日趋严重。占统治地位 100 多年的斯密自由市场经营论为中心的经济自由主义学说让位于凯恩斯的经济干预主义。许多学者提出发挥国家权力对经济干预以解决社会问题。 这一时期,西方国家注重发挥权力的能动性,加大对经济干预力度,国家权力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更为重要。 宪政理念也发生了转型,强调国家适当干预,以建立正义的市场机制和实现社会公平。 2.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含义与基本特征 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是指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国家为克服市场失灵、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市场主体经济权利,而对市场经济关系进行干预和管理的新型权力。包括三种基本类型:①市场规制权。市场规制权是国家公共机关在特定情形下依法享有的一种直接限制市场主体的权力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公权力。市场规制权从具体领域来看主要包括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 ②宏观调控权。 宏观调控权是国家宏观调控机关可以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行政的手段对国民经济的运行进行调节与控制的权力,包括宏观决策权、宏观调控执行权和宏观调控监督权。 ③社会分配权。 社会分配权也可称为国家分配权,指国家作为一种特殊的政治经济实体,为了自我运行和特定社会公共利益而借助强力对社会资源和国有公共财产在私人和国家之间,以及各个社会成员之间进行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权力。 国家市场经济干预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①根本性。 国家市场经济干预权是对整体性经济关系的调控和干预,其目标在于保持市场有效竞争、经济总量关系协调和社会分配公平,关涉到广大公民市场权利和民生利益,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具有根本性和整体性。②公益性。国家对市场经济干预并不是事无巨细,而是只对关系到全局性、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进行干预,维护多数市场主体共同利益,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③有限性。 从宪政来看,控制国家权力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 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范围与强度以市场失灵范围和程度为依据,不能超出其法定的权力范围。 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必然是一种适度的、有限的权力。 从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内涵与特征的分析中可以发展,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是一种根本性的、 与公民权利直接相关的,对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极为重要价值的权力。 从宪政与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来看,国家干市场经济权应该由宪法进行规范。 二、宪法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必要性 1.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是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 1999 年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治国家的主要标志是:法律在整个社会调整机制与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属于主导性地位,法律规范具有最高的地位;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一切权力均来源并受制于法律,任何主体没有法外的权力。 建设法治国家是时展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首先要把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各级政府及其官员自身摆在法治客体的首要位置,而不是超然地游离于法治客体之外。规范国家干预市场权,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应有之义和成败关键所在。有效规范和控制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是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问题。 2.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保障其正当行使的要求 国家权力如没有刚性的制约将导致悲剧,这不仅由于权力无限膨胀必然越来影响到公民权利,而且对于执政者来说,最终也将同样使其自己坠入万劫不复的深渊。 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才能克服权力内在缺陷和保障其正当行使。市场失灵需要国家干预,但是国家干预也会出现国家失灵的弊病。有时,国家干预甚至是市场失灵引发的原因。国家干预市场权的腐败、寻租、滥用等行为,是引发国家失灵的关键性因素。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有利于克服其行使中的种种问题,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3.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是保护市场主体权利的需要 权力具有合法侵害能力和处分公共产品的能力,而面对此类公权行为,公民不得以原来的权利为抗辩。基于其本性,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极易侵害市场主体权利。保护作为被干预者的市场主体权利是市场经济存在与发展的前提,也是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基础。宪法既要促进国家治理,又要保障公民权利,而且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性正逐步突显。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行使,有利于保护市场主体权利。 三、国外宪法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规范 1.授予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 权力从何而来,是政治学和法学等研究的重要问题。 资产阶级学者普遍承认并论证了“主权在民”的权力根据。 社会主义宪法基本都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通过宪法授予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在此基础上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进行规范,是许多国家宪法的基本模式。如《韩国宪法》第 119 条第 2 款规定:“为防止市场支配和经济力出现滥用情况,国家可以对经济进行规制和调整”。 《意大利宪法》第 47 条规定:“共和国奖励和保护各种形式的储蓄,并规定调整和监督信贷事业”,该条确立了国家对金融市场的干预权。 法国宪法第 34 条规定了议会具有干预市场经济立法权:“各种性质的赋税的征税基础 ,税率和征收方式 ,货币发行制度”和“企业国有化以及公营企业转为私营企业的所有权的转移”的准则。 俄罗斯联邦 1993 年宪法第 8 条第 1 款规定:“在俄罗斯联邦,保障经济空间的统一,商品、服务和 财政资金的自由转型,支持竞争和经济活动的自由”,该条确立了国家在社会保障、统一市场方面的经济干预权。 2.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主体、原则与方式等 任何非整体的权力都是由一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体行使的,权力主体的差异性决定如要保证权力的统一性 ,就必须对权力的行使进行规范。 法国宪法第 34 条规定了议会的市场经济立法权,包括“各种性质的赋税的征税基础、税率和征收方式,货币发行,企业国有化以及公营企业转为私营企业的所有权的转移”。而美国宪法在1803 年最高法院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后,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对违宪的法律进行司法审查的惯例,奠定了最高司法机关在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角色。 《德国基本法》109 条第 2 款规定了国家干预经济权行使的基本原则 :“联邦和各州编制预算时,应考虑整体经济平衡的需要”。根据这一宪法条款德国颁布了《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对国家干预经济权行使原则进行具体规定。 3.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义务 国家行使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应在法律限度内,以充分保护和尊重市场主体权利为目标,不得侵犯市场主体的正当权利,否则就应承担一定法律后果。 1689年英国《权利法案》第4 条规定:“凡未经国会批准,借口国王特权,为国家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韩国宪法》第119 条规定“大韩民国的经济秩序,以尊重个人和企业在经济上的自由与创造为根本”。有些国家的宪法则通过规定公民经营自由的方式来确立国家干预权行使的义务。 《南非共和国宪法》第22 条规定:“每个公民有权选择自己的贸易、 专业或职业的自由”。 四、我国宪法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规范现状与完善 1.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规范现状 我国宪法对国家干预经济权力的规范也经历了从无到有和逐步发展的过程。 20世纪80 年代初,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起步阶段,市场失灵还没有突显,1982 年宪法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没有规定。 1992年中共十四大正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目标。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所带来市场失灵问题的突显,日益需要国家加强对市场经济的干预,有关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宪法规范逐渐出现。 1993 年的《宪法修正案》第 7 条规定了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1999 年第三次宪法修正案第 14 条规定了我国基本分配制度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2004年第四次宪法修正案第21 条规定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监管权:“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 23条规定了国家的社会分配权:“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2.对国家干预权力规范存在问题与完善 以上宪法规则规定了我国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权、市场监管权和社会分配权,为克服市场失灵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基本法的依据和保障。 但是,我国宪法在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规范上存在问题: ①宪法并没有规定国家的市场秩序规制权,影响到国家对垄断、不正当竞争、产品质量等市场秩序规制的合法性依据,也影响到这方面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 ②宪法对宏观调控权和社会分配权规定不够全面。 在宏观调控权方面,宪法没有规定国家宏观调控行使方式和原则。在社会分配权上,宪法只规定了社会保障干预权,而没有规定社会分配领域其他干预方式和干预权,也没有规定公民社会保障权的保障机制。 ③宪法没有规定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行使主体。权力分立和权力制约是保障权力有效运行的基本规律,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也应该在国家干预主体之间进行权力的合理分工和制衡,以保障权力有序和正当运行,而我国宪法对此没有作出规定。 ④宪法缺乏对国家干预经济权运行方式的规范。宪法缺乏就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范围、原则与义务等规定,也没有明确规定市场主体的营业自由权。 针对宪法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规范方面所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宪法应从以下方面完善:①规定国家具有为克服市场失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对市场秩序的规制权。规定为统一市场、保障公平自由竞争,国家有权对市场不正当竞争、垄断行为进行规制。 ②在宏观调控上,规定国家基于稳定经济和促进就业可以采取产业政策、财政、税收、金融等手段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在社会分配权上,规定国家为减少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等可通过税收、转移支付、对口支援等方式进行再分配,并依据国情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鼓励个人和单位从事慈善事业,并建立公民社会保障权的保障机制。 完善公民社会保障权的救济机制。③规定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国务院、最高司法机关等在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方面的具体权限,并在此基础上确立国家干预经济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分别由不同国家机构行使。 构建起相互协作和相互制约机制,为我国中央政府、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最高司法机关在国家干预市场经济中的分工与合作奠定基础。④明确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原则和方式,规定其以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市场主体经营自营为目标。 明确规定市场主体的经营自由权,规定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只有在基于公共利益才能对市场主体的经营自由进行限制,从权利保障角度划定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范围。 ⑤规定国家干预经济权行使责任,规定公民和市场主体因国家干预经济权不当行使或不作为, 而有权通过检举、控告等方式要求国家干预经济权行使者承担责任。 国家经济论文:对国际经济组织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影响分析 一、国际经济组织视野内的国家经济主权 国家经济主权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对经济主权的要求是发展中国家在长期争取主权的斗争中逐渐提出的。半个多世纪以来,不少已经取得政治独立的发展中国家实际在经济上仍然受控于殖民主义列强,他们在主权形式上虽然具有政治独立性的一面,但却存在着经济主权与政治主权严重不平衡性。在此期间,发展中国家越来越清醒地认识到,政治主权与经济主权是紧密不可分的,政治主权是经济主权的前提,经济主权是政治主权的保障。“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国家主权的表现形式是一国政府在对外经济活动中的自主决策权。在一国国内,这种权利表现为对外经济活动的管制权和制定对外经济法规的自主权;在国际层面上,这种权利表现为自主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权利。” 现今国家主权理论的趋势是:更加注重、强调和突出经济主权,把“经济主权”概念和原则与固有的“政治主权”概念与原则并列,在坚持传统国家主权原则的同时,也对主权原则的内涵做出了更为丰富的理解与提升,促使经济主权原则在国际社会中得到日益广泛的认可。“不仅使得这个原则得到巩固,而且使它还有所发展。最明显的是,国家主权已经不再限于政治方面,而扩展到经济方面,甚至文化方面,经济主权的概念已经开始树立起来了。” 综合国内外学者的概括,有学者认为国家经济主权的主要内容“包括六个方面,即国家对本国经济事务的自主权、国家对其境内的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对境内外国资产实行国有化或征收权、对外资的管辖权、贸易秩序管制权、国际经济事务的平等参与权和决策权。”本文仅选取国家经济主权内涵中的“国家独立自主参与国际经济事务并受国际经济组织政策影响”一面展开论述。 对国家经济主权受国际经济组织影响的评析。国际经济组织视野内的国家经济主权集中体现于国家在国际经济事务的平等参与权和决策权,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第一,通过广泛吸收成员国扩大自己在国际上的经济影响力,从而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到成员国甚至非成员国的经济主权。现在全球性的国际经济组织中影响力最大的有三个: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下简称IMF)、世界银行集团(WB)、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截至笔者成稿时止,IMF有185个成员国;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拥有184个成员国;国际开发协会(IDA)有163个成员国,国际金融公司(/IFC)有175个成员国,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有158个成员国,国际投资纠纷解决中心(ICSID)有134个成员国;WTO有151个成员方。成员的众多无疑体现出各国对该组织的重视程度,它们制定的政策也普遍反映了各成员的协调立场,从而使得在国际范围内遵循一种普遍原则,以往个别国家在国际交往中的特立独行逐渐被这种广泛而普遍的作法所同化。 第二,国际经济组织通过制定一系列的国际规则,对成员国产生国际条约义务上的约束,成员国通过对经济、财政、金融、货币等政策的比较研究,在保证金融稳定的前提下,使本国金融体制与国际相衔接,从而使得国家为履行条约义务而影响某些经济政策的制定。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作为世界上最重要的国际货币金融组织,有权在汇率与支付及其他有关方面对成员国的某些政策与做法施加影响,从而对国际金融和货币事务中的行为加以约束。 第三,特殊情况下,国际经济组织对一国的经济援助直接影响到该国的经济主权。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成员国发生国际收支危机的时候,会采取提供援助资金、稳定市场、纠正国际收支失调等具体措施。这种经济援助势必要求该国对自己的经济主权做出一定的让步。实践表明,有关国家也都做出了经济、政治上的让步以换取足够援助来维持自己的经济稳定。 第四,国际经济组织的内部决策机制常常导致经济实力较弱国家的经济主权容易受到削弱。笔者将在下文详细论述。 二、宏观层面下IMF政策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 IMF作为当今世界上最重要的国际货币金融组织,其政策的制定往往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经济主权,这种宏观方面的影响主要是基于IMF自身的宗旨对成员国进行必要的评估与监督。 在评估内容方面,IMF以过去一段时间内的世界经济发展状况为依据,旨在对过去状况进行评价并对今后一段时间内世界经济发展提供指向性意见。一般每年的5月和10月都会由执行董事会和理事会临时委员会世界经济发展研究报告——《世界经济展望》(WEO),对成员国当年及下一年的经济形势做出预测,对国际货币制度有重要影响的国家政策进行协调。这就是IMF对世界经济形势的信号显示功能。因为关键宏观经济变量的预测数据是公开的,所以依据这种指向性意见,一方面,成员国可以比较国内的经济发展政策与宏观经济稳定的目标是否一致,是否符合当今世界经济发展潮流,并根据此分析调整国内的经济政策;另一方面,IMF可以通过评估工作在金融风险的萌芽阶段就发出信号帮助成员国及早采取纠正性的政策措施。 在监督方面,IMF把监督工作重点放在金融体系、资本账户变化、薄弱的金融治理以及公债和外债管理。近年来,IMF不断开发更好的分析工具,利用这些分析工具来评估储备充足性和容易受危机打击的程度。而且还努力将金融市场所有有关的发展情况纳入其监督活动。一方面,鼓励成员国提高本国的经济政策与金融发展状况的透明度(如公布关于外汇储备、相关债务和短期外债的数据)以便让公共部门和私有部门做出更有依据的决定;另一方面,IMF也经常公布受到支持的成员国的经济发展政策、组织自身的公共信息以及对自身的批评和建议等等。 (二)消极影响 IMF在履行其监督、贷款职能时并非想象中的那样公平、公正,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着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削弱嫌疑。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经济领域监督范围的不合理扩大化,导致一些并非国家愿意让渡的经济主权受到干预。一向以监督国际货币体系运行为己任的IMF,在现实中已将触角伸向与被援国经济有关的各个重要领域,不仅监督一国的财政预算(波兰等东欧国家以及东南亚金融危机时的泰国的预算制定),还研究东亚一些国家市场化进程中的问题并提供“改进意见”,这些所谓的“改进意见”多是要求实现完全的市场私有化。 第二,监督范围无理地扩大到经济领域以外,导致国家主权受到干预。IMF本应该仅限于经济、金融领域的监督,但有时却直言不讳地批评某些发展中国家军费开支过大,声称将根据裁军方面的举措决定其受援助的额度。这些成员国为了获取资金援助,不得不服 从IMF的各项要求和命令。IMF俨然成为了一个凌驾于主权国家之上的世界政府。 第三,对被援国施加苛刻的受援条件和义务,导致被援国经济主权被削弱。从国际经济组织的规章制度来讲,获得贷款必须符合贷款机构的贷款条件并不为过,然而基金组织却常常在被援国危急情况下提出苛刻的援助条件,难免有趁火打劫之嫌。以俄罗斯为例,1998年金融危机期间,IMF在决定对俄罗斯进行资金支援时就提出了一整套的附加改革方案,这是明显的干涉内政,虽然俄最终接受了这一附加方案,但很明显强化了对IMF的不满。东南亚金融危机时的泰国也同样如此,IMF给其贷款以实行经济稳定计划,但条件是由它监督泰国的财政预算,要求泰国进行改革并实行企业私有化。泰国认为IMF提出的条件过于苛刻,因此与其讨价还价,由此延误了一段时间使危机恶化,直到后来全盘接受条件后经济才有所好转。再比如韩国,IMF也提供贷款帮其渡过金融危机,但韩国必须接受的条件是:削减政府开支、减少进口限制、保证政府不干涉中央银行工作等。实质上这些国家的经济主权已受到了削弱。 第四,对不同国家提供的援助积极性不同,导致国家主权在国际社会上的不平等待遇。IMF一直以来的贷款记录明显表现出美国在IMF中的利益与优先性。以墨西哥金融危机与泰国、俄罗斯的金融危机中IMF的反应差别为例:1994年12月20日墨西哥发生金融危机,美国于1995年1月12日就做出提供经济援助的积极反应,并且向IMF及时提出了贷款要求,IMF及时向墨西哥发放了贷款援助。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泰国1997年7月2日发生金融危机,IMF迟迟不发放贷款。 第五,经济强国自身的意志常常影响IMF,并且通过IMF政策强加于其他国家,这是霸权主义在国家经济主权领域内的表现。以人民币升值为例,美国财政部2005年11月28日公布的2005年下半年度汇率报告中没有将中国界定为操纵汇率国家,但是希望中国继续采取措施使汇/!/率制度具有更大弹性。报告认为中国的汇改政策实际意义和效果不大,并措辞严厉地给出5个月的观察期,即如果在2006年4月之前人民币汇率未能更灵活浮动,将考虑在下一期报告中将中国列入货币操控国。报告中还要求IMF加大对中国的施压力度,希望IMF加大努力敦促中国采取更灵活的汇率制度。同时呼吁IMF合作,共同撰写有关汇率问题的报告,并且还将探讨如何改革IMF汇率监控程序。受美国影响,IMF执董会2007年6月21日左右通过《对成员国政策双边监督的决定》(简称《决定》),以此替代1977年制定的《关于汇率政策监督的决定》。汇率政策原本是一国的经济主权,即使两国通过协商进行汇率政策的变动也只是两国之间谈判和利益协调的结果,然而强国却将自身意志强加于IMF并通过其政策形成普遍的条约性义务,一方面说明强国推行的霸权主义影响到国家经济主权领域,另一方面也说明IMP的非独立性。 第六,IMP高层人员背景直接反映出IMP在履行职能时的一种利益倾向,政策的做出也多符合这些国家的利益。IMP总裁的最终当选,往往是由美、日、欧之间的相互协商决定的。现在已经形成一种默契:世界银行的行长一般由美国人担任,而总裁的头衔总是落在欧盟成员国所欣赏的候选人中。笔者经过统计,IMP成立至今的10位总裁中,有五位来自“七大工业国”国家。为了维持这种任命的“平衡”,副总裁按照惯例通常由美国人担任。不仅如此,对于所有高级官员的任命来说,美国的赞同都非常必要。虽然IMP政策的出台依靠的是投票权制度,但其高层人员的背景势必对政策的做出产生不容忽视的影响。 三、微观层面下IMF政策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影响 这里谈到的微观层面指的是IMP的投票权制度。通过上面宏观层面的分析可以看出,IMP主要通过评估、监督和政策的制定对国家经济主权产生影响,虽然IMP并非一个完全按照投票进行运作的机构,它的大部分决策都来自于执行董事会的会议精神,但许多主要政策的出台仍要经过《基金协定》规定的投票表决制度,因此在微观层面对IMF的投票权制度进行分析从而揭示其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影响是十分必要的。 (一)投票机制概览 IMP的投票制由份额分配和投票权两方面构成。IMF很像一个国际性的股份性金融机构,参加IMF时每个成员国都要交纳一笔钱,这笔钱被称为“份额”。份额(quota)以SDR计值,是每个成员国向IMP认缴的一定数额的资金。每个成员国的份额由IMP的份额公式计算得出。它由成员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储备余额、平均进口额、出口变化额以及出口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决定。在最多不超过5年的时间里,理事会会对成员国的份额进行检查,根据世界经济发展和成员国之间经济地位的变化决定是否建议调整一些成员国的份额大小。此外,每个成员国亦可以按照本国经济形势的变化随时申请调整份额。份额在IMP中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首先,份额决定了成员国投票权的大小。因为基本票只占总票数的很小一部分,因此成员国的投票权基本上与其份额规模直接相关。其次,份额决定了成员国可以获得贷款的最高限额。基金组织协定规定,每个成员国根据备用信贷和中期贷款安排向基金组织的借款累计不得超过其份额的300%。最后,它决定了一国可获得SDR分配的数量。 每个成员国有250个基本投票权,成员国每向基金组织认缴10万个SDR,基金份额即增加1票。另外,凡截至投票日,从基金普通资金中净出售的该国货币每40万SDR应增加1票,而净购入的该国货币每40万SDR应减少1票。 (二)对投票机制的分析 第一,美国的单边否决权对IMP政策的影响。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出,“七大工业国”占有44.5%的投票权,而在2007年,全部发达国家直接或间接控制投票权重超过60%,发达国家在IMP重大事务上的决定方面拥有绝对的优势。其中,美国在份额分配中所占的比重是17.09%,是居第二、第三位的日本和德国的三倍左右。基金协定规定,某些重大决定(例如份额调整和特别提款权分配)需要理事会85%的特殊多数赞同(Special Majority Agreement),还有一些重要决定(如使用资金费用的决定)需要70%。如果它联合日本、德国、英国、法国之中的任何三个,就可以对任何需要特别多数通过的决议实施否决,使得它即使不能使自己满意的方案通过,也能轻易地否决它所不满意的方案。这实际意味着赋予了美国单边否决权。实际上,遇到有争议的问题时,甚至包括一些最基本的关于贷款的决定,通常都要尊重美国的意见。 理论上来讲,德国、法国以及英国,分别占有5,99%、4.94%,4.94%的投票权——完全可以联合起来达到行使否决的目的,但是,欧洲国家通常并不在IMP中协调各自的立场。与此相似,发展中国家也完全可能做到但也从来没有实现过集体否决某项决议。因此,美国就成为实际上具有有效的否决权的惟一国家。 第二,发达国家的联动情况对IMF投票的影响。必须有85%以上表决权赞同方能实施的事务不断增多,以中日韩为首的东亚国家在IMP中份额比例为11.22%;欧盟在IMP的份额比例为19.458%,由数字看来,欧洲国家的整体份额超过了美国,因此对美国造成 致命威胁的并非亚洲国家,而是欧洲’国家。所以美国并不总是孤立地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投票。相反,它通过提供各种刺激手段和寻求联盟支持的方式发挥自己的影响。几个例子可以证明: 1972年,美国和其他“十国集团”(Group—10)12的成员为了达成《史密森协议》。“十国集团”一直保持基金组织总投票权的50%以上,控制了基金组织一般事务的决定权。1985年美国就通过这一机制迫使日元升值。 另外一个有利于维护美国利益的机构是八国集团(G8)。八国集团达成的共识和做出的承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与会各国将其在其它国际组织和场合积极予以推行,直接影响其它国家的经济和政治发展。 第三,美国国内政策对IMF投票的影响。美国在IMF中的资金比重确实导致了它不可低估的影响,而在IMF面临政策转换时美国的影响力进一步得到放大。例如,至少每五年,都要对IMF认缴份额进行重新审议,任何需要增加资金的决定都要得到85%的绝对多数票,实际上就是取得美国的同意。而且,在美国国内,增加IMF的资金份额还需要取得国会的批准。因此,每次关于份额的重审,都相当于美国对IMF的一次细致检查。上文提到的美国财政部关于人民币升值的态度最终实质上是影响到了IMF的汇率监督政策。追溯过去,20世纪90年代,国会就试图通过基金的“限制条款”对工人权利、私营企业的作用、人权以及军费等议题施加影响。美国财政部是另外一个可以对IMF决策构成相当大制约的因素。由于美国是领先世界的金融市场的大本营,美国财政部的态度可以决定任何一项需要金融市场参与的IMF决策的命运。 现在,美国不仅反对把特别提款权的分配与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联系起来的建议,而且反对适当增加特别提款权数量的建议。 (三)对基金份额分配合理性的质疑 第一,应该增加份额计算的参考因素。份额由成员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储备余额、平均进口额、出口变化额以及出口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决定。而有些人口大国所占的份额与人口小国所占的份额相比明显失调,比如墨西哥的现有投票权是31,778票,而人口比它小八倍的比利时的投票权是46,302,按人口比例划分远远高于墨西哥。因此应该把人口因素计入份额的计算标准。 第二,经济联盟体因素。欧盟中的十二个国家拥有28.3%的基金份额,而如果以这些国家的贸易额来计算,它们占据的份额大致为16.9%。因此,有专家提出,“应该把欧盟内部贸易从配额计算中扣除掉(这对一个经济联盟体来说是应该的),那样的话欧盟的总配额和投票权就会下降约9个百分点,把这9个百分点分配给其他成员国”。 第三,提升基本票作用。基本票用于保护较小国家的利益,然而份额整体的连续增长使得基本票比例降低,从1945年的11.3%降低到2%,小国家使用基本票的作用微乎其微,因此,有专家建议通过一系列以购买力平价计算的GDP份额(88.7%)与基本票份额(11.3%)的加权平均值重新分配选举权,从而使基本票回归到1945年的水平。 四、结语 IMF作为当今国际上最有影响力的国际货币金融组织,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IMF政策的出台受到经济大国的影响,它们利用本国强大的经济实力以及依靠举足轻重的份额和投票权地位影响着IMF,从而影响到其它国家的经济主权。然而,IMF最新的份额调整表现出了这样一种信号:美国的份额比例逐渐下降,而中国的份额比例有所提升。这表明中国在该组织内的地位在不断提高,对经济主权的影响也渐渐朝着有利于我国的方面发展。IMF内部仍然存在诸多不完善和不合理之处,可喜的是它自身也注意到了这些问题,同时也在各专家的研究下进行不断改进和改善,希望有一天它能在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影响方面表现出更加积极的一面 国家经济论文:体制转轨国家腐败与反腐败的经济学分析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曾经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正在转向市场经济体制,即处在体制转轨中。这类体制转轨国家几乎无一例外地经历着腐败滋生蔓延的侵蚀,腐败成了收入分配不公最明显的形式,经济及社会的发展受到腐败的困扰。因此,在较短的时期内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防腐败、反腐败的制度,以保持政府的廉洁,是转轨时期各国政府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腐败及其危害的分析 什么是腐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腐败定义为:“滥用公共权力以谋取私人的利益。”[1]国际透明组织将腐败定义为“公共部门中官员的行为,无论是从事政治事务的官员,还是从事行政管理事务的公务员,他们通过错误地使用公众委托给他们的权力,使他们自己或亲近于他们的人不正当地、非法地富裕起来”。[1]因此,我们可以一般地认为,腐败是指公共权力人违背委托人的意愿,滥用自己掌握的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 毫无疑问,在当今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存在腐败现象,但有所不同的是,有些国家能够将腐败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和程度内,而有些国家,特别是体制转轨国家,腐败日盛,以致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 一般而言,腐败不仅亵渎了公众的信任,损害了社会公平,而且侵蚀了社会资本,浪费了资源,降低了效率,因而其危害是不容忽视的。就体制转轨国家而言,日益滋生蔓延的腐败对转轨进程、现代化进程及经济社会的稳定造成严重影响。各种研究表明,在市场化进程中一个国家的腐败程度与投资和经济增长之间有着显而易见的负相关关系,因为腐败降低了投资并进而降低了经济增长率,减少了对教育和健康领域的支出,降低了公共投资、税收收入和直接投资。进一步讲,腐败还会扭曲市场和政府的功能,间接地影响经济效率和经济增长。比如,腐败使政府难以有效地实施必要的管制和监察,降低了政府矫正市场失灵的能力;围绕腐败展开的竞赛扭曲了激励机制;腐败大大降低了政府在契约履行和产权保护方面的基本功能;腐败还会降低市场经济制度或民主制度的合法性;腐败也会加剧穷人的贫困。 然而,也有相当一批人持不同观点,认为腐败是经济车轮的“润滑油”,如果没有腐败,也就没有交易和增长。[2]这种观点似乎在腐败程度和经济业绩一同增长的发展中国家得到印证。经济学家试图用腐败的可预见性来解释这一现象,认为可以预见的腐败不一定导致效率的损失。腐败的可预见性是指对必须支付的金钱数额与获得的好处的预测,在腐败程度既定的条件下,对腐败更容易作出预测的国家,其投资率也高,经济业绩也优于其它国家。但是可以十分肯定地说,不论一个国家对腐败的可预见性有多大,如果能够有效地减少腐败,其投资率和经济增长率会更高。腐败的可预见性即使存在,也是相对而言的,完全的可预见性是不存在的,也就是说围绕腐败并不存在完全竞争。退一步讲,即使存在腐败的可预见性,日趋严重的腐败也会带来无穷的后患。在腐败严重的情况下取得高经济增长率的国家,会在不远的将来发观自己正在为此支付更为昂贵的代价。腐败不能得到有效的遏制,就会不断地蔓延和增长。如果对侵吞的贿赂平均而言达到10%的腐败行为听之任之,就会使人们产生出一种将受贿额提高到15%或20%的冲动。腐败能自我助长,使非法所得呈螺旋形上升,最终使发展受到损害,多年的进步被逆转。围绕腐败与贿赂而展开的活动是一种非生产性活动,因此日趋严重的腐败本身就意味着资源的浪费。不仅如此,日趋严重的腐败还会使社会的合法性遭到破坏,如果人们(包括所有的官员和民众)都认为贿赂是提高办事效率的必要条件,而没有必要遵循法律所设定的运行规则的话,“腐败”有可能成为一种社会运行机制,并在相当程度上替代正规的“法律”或“规则”。其后果是规范的市场秩序难以建立,使体制转轨受阻。 许多经济学家用经济指标来衡量腐败造成的严重经济后果。我国经济学家胡鞍钢通过对税收流失、国有经济投资和财政支出流失、非法经济“黑色收入”、垄断行业租金四个方面的初步合计,认为从1995年到1998/1999年,仅上述四个方面的腐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消费者福利损失平均每年在9875亿—12570亿之间,占全国GDP总量的13.2%-16.8%之间。[3] 二、腐败问题的成因 在当今社会,腐败的存在已成为全球性问题,传统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中把腐败归结为资产阶级腐朽思想侵蚀的观点已经过时了。实际上,只要存在下列条件,腐败就会产生,这些条件是:1.一些人掌握着能够自由支配好处和惩罚他人的权力(或者称为可以任意处置的决策权);2.掌握权力的人具有强烈的以权谋私的欲望;3.权力失去有效的约束而被滥用。我们知道,公众不可能去直接行使权力,只能将公共权力委托给一些人来行使;而绝大多数的人都是自利的“经济人”,再加上公众对权力人的约束并不总是有效,所以腐败就成了全球的普遍问题。 下面以转轨国家为重点,从上述三个方面进一步展开讨论。 首先,让我们分析一下滋生腐败的土壤——存在过多的任意处置权。腐败的普遍存在说明腐败的滋生有着广泛的适宜其生长的基础,这就是一切可以“金钱化”的权力。比如公共部门的官员所拥有的许多权力都可以金钱化,他们可以通过给予办事人以方便从中获得好处,也可以通过自由地掌握惩罚他人的程度而受益。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一个市场经济发育还不完全的转轨国家中,更容易滋生腐败,比如有些政府官员在签订重要合同、私有化、颁发许可证、分配进出口配额、对自然垄断实施管制、给予补贴或软贷款、税收减免、控制外汇、为某些企业提供垄断权、制定并影响价格等方面,拥有很大的权力,这是大量产生被经济学家称之为“寻租”的现实基础。因此,一个市场机制扭曲严重的国家,腐败的猖獗是不言而喻的,原因是这种滋生腐败的土壤,不仅范围广阔,而且“肥力”很高。所以,转轨国家腐败的泛滥与转轨本身是分不开的。 在中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中长期缺乏有效制约的权力在市场化改革中得以金钱化,因而腐败就被凸现出来。中国的经济体制转轨进程具有明显的渐进式特征。渐进式的改革经历较长的双轨体制共存,双轨体制本身就是“寻租”的沃土,这个时期的政府官员或改革的设计者既要制定“游戏规则”,又要参加“游戏”,而且他们制定的规则往往是不稳定的、不公正的和不透明的,所以改革资源极易被规则的制定者们垄断地加以利用;另外,分权化和改革的不断“试错”带来地方和部门权力的 扩张及过多的任意决策权,甚至围绕腐败形成了利益集团。 其次,掌握过多任意处置权的人往往具有自利动机,存在强烈的腐败的冲动或欲望。在政府行为理论研究方面卓有建树的公共选择论认为,传统理论在研究政府行为时通常隐含着一个“道德人”假设,把政府官员当着慈善的道德高尚的而又完全理性的执政者,他们无私地追求社会公众利益,把社会公众利益最大化看成是自身的目标,而且他们是明智的,能够自觉地从整个社会的福利出发,科学决策,对社会的运行实施有效的调节。然而,在一个市场经济国家中,“道德人”假设并不具有普遍性,它是难以成立的。团为在现实中,政治家和公务员的行为同经济学家研究的其他人的行为没有什么不同,他们都是“经济人”,即都以个人利益为动机,都以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表现为权力以及由权力带来的收入、地位、荣誉等)为行为准则。具有自利动机并掌握着某些权力的政府官员们客观上存在着以权谋私的冲动,这是不言而喻的。政府官员的“经济人”假设在现实生活中具有统计性质,是可以普遍成立的,因此,使用“经济人”假设并不意味着我们是用有色眼镜来看待政府官员。 最后,如果公众把治理国家的种种权力交给一些人来行使,而又不能对他们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权力就会被滥用,腐败就必然会生长出来。因此约束软化是腐败产生的总根源或症结所在。 行贿者和受贿官员的腐败行为能否被揭露和惩罚,是影响腐败程度的决定性因素。政府官员们在决定是否进行腐败活动时,要权衡腐败的预期收益和腐败被揭露及惩治的可能性与代价(我们可以称之为腐败的现实成本)。腐败的现实成本越高,说明对政府官员的外部约束越是有效,腐败程度就越低。反之亦然。 腐败的机会成本的高低也是影响腐败程度的重要因素。所谓腐败的机会成本,我们可以描述为政府官员因其腐败行为可能被处理而放弃的合法收入。因此,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政府官员的合法收入越高,其腐败的机会成本就越高,因腐败而可能带来的损失也就越大,此时的动机就不那么强烈;反之,如果政府官员的合法收入较低,其腐败的机会成本不高,因腐败可能带来的损失不大,就容易诱发腐败。政府官员合法收入的高低,实际上是一个激励的问题。权力的委托人对权力的人激励不足,是产生腐败甚至使腐败普遍化的重要诱因。1997年世界银行在《世界发展报告:变革世界中的政府》中对这一问题作了较为深入的探讨。该报告指出,如果公务员的工资不能反映出可比的私营部门工资,他们就更容易从事腐败。由于公务员工资低,官员试图用非法的收入来增加其工资,以达到中产阶级的生活水平。如果私营部门有许多高薪而合法的工作,那么,因从事腐败而被开除低工资公职的风险并不是一个有力的威胁。因此,腐败常与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工资的差距(或曰“诱惑率”)成正比例关系。但是,仅仅提高公务员的工资并不能减少腐败行为。基于个人才干的聘任和晋升的机制能限制政治上的任人唯亲,并创造出一个更为公正无私的公共服务体系,这种机制也能减少腐败。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官员相对收入(合法)下降与政府官员日趋普遍的腐败并存,是我们目前面临的严酷现实。我认为,低工资与腐败之间存在某种必然联系。首先,在对付腐败问题上,假定或执意认为政府官员的思想境界高于其他人的想法是不能成立的或不明智的。政府官员也是人,同样追求名利,要求取得与自己的政治地位或社会地位以及付出的辛劳相称的经济收入,这个收入应当大致相当于他们在非政府部门工作的工资收入。只有这样,他们才能保持与自身地位相称的生活,才能体面地做人,才有可能守得住“节”。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从逻辑上讲,给予政府官员与非政府部门相当的可比收入,是保持政府官员廉洁的必要条件。这样一种收入不一定必然导致廉洁,但得不到这样的收入,腐败的滋生就是难以避免的。政府官员的低工资是产生灰色收入的重要诱因,也是以权谋私日益普遍化的重要基础。在低工资条件下,政府官员捞取额外收入就显得心安理得。 对于政府官员的激励,从静态看是一个工资级别和工资高低的问题,从动态看是一个如何不断晋级的过程,因此,激励问题还包括晋升机制是基于能力和业绩,还是基于血缘关系、人际关系、利益关系,甚至基于是否提供贿赂及多大数额的贿赂。 三、反腐败举措的思考 世界银行(1996)曾提出治理转轨期腐败行为的措施,具体包括:迅速而透明的私有化、经济自由化和反对经济垄断,以缩小腐败范围和重建激励机制;增加政府官员工资,降低受贿的诱惑力,加大革职的代价;简化税收及其法规,明晰产权,减少行贿必要,使企业不必求助于行贿而生存;在仍需要规章制度的地方,政府必须加强监督和完善上诉机制,并提供透明的方式,以削弱官员在授予许可方面的垄断权;对高层官员的腐败予以曝光和严惩。[4]近年来,我国在反腐败方面也形成一些类似的公识,比如:反腐败的根本点在于制度建设,铲除腐败的制度环境;综合治理与重点部门、关键领域的重点打击相结合;向政府官员支付养廉工资;公众参与和严肃执法相结合;尽快市场化改革,以期从体制上铲除各类经济租金等等。 上述措施基本反映了转轨国家反腐败的要求,但仍然显得不够清晰。许多措施拼凑在一起,缺乏层次感或次序。下面我们利用经济学的成本分析,来探讨反腐败的有效性及各项措施的逻辑次序。 从成本分析的角度看,防治腐败要取得根本性突破,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将反腐败的成本控制在可以承受的限度内,以保证反腐败工作的有效性;二是通过一些措施使腐败的成本变得非常高,使腐败行为变得“不经济”,有效地减少腐败的发生。 反腐败是有成本的,反腐败的成本至少包括立法费用、执法费用、监督费用、调查费用、公众揭发举报的赞用、相关机构的设备和人员的工资等。反腐败成本的高低与有条件搞腐败的人数成正比,如果一个国家有条件搞腐败的人数太多,其反腐败的成本就会很高。不幸的是,这正是像中国这样的转轨国家目前面临的现实。政府的规模太大,政府官员的数目太大,政府管的事太多,政府官员掌握着太多的任意决策权,对如此众多的政府官员进行监督和执法所需的成本很高,以至于我们只能将有限的力量去查办“大案要案”,别的就无力顾及了。支付反腐败成本的能力相对有限,结果只能是“法不责众”。一个国家不可能将其有限的资源无限制地用在反腐败上面,因此,要想保证反腐败的有效性,我们只有一个选择,那就是最大限度地减少有条件搞腐败的人数。为此,我们首要的任务就是要大幅度削减政府的规模和政府官员的数量,将政府的规模和政府官员的数量控制在作为一个市场经济国家所必须的最低限度内。 对于中国这样的体制转轨国家来说,必须把大幅度削减政府规模作为反腐败的首要任务,我们之所以特别强调这一点,是因为有效地缩小政府的规模构成了反腐败的逻辑起点。尽管缩小政府规模不是反腐败有效性的充要条件,但毫无疑问它是反腐败有效性的必要条件。为了大规模削减政府规模,我们必须加快市场化改革的步伐。国内有一种看法,认为腐败是市场化的产物。这种观点概括了市场化和腐败加剧的并存特征,似乎有一定道理。但准确地讲,半生不熟、设计粗略、实行不完全的市场改革可能的确会促进腐败。腐败加剧不是市场化改革本身的必然产物,恰恰是市场化改革不彻底的结果。今后这方面的改革包括:迅速而透 明的“非国有化”;反对经济垄断,推进经济自由化;简化税收及其法规,取消任意裁决权和免税权,保持税率的适度和统一;取消对经济的行政管制;增强各级财政收支的透明度;加快金融业的市场化进程,建立独立的中央银行、高度透明的会计标准和准备金制度;政府要公开出售特许权,政府采购要市场化、透明化,利用私营市场价格作为衡量政府采购的标准等等。 在有效地减少有可能、有条件搞腐败的人数的基础上,我们还要通过强有力的措施,增加政府官员腐败的成本,以便减少腐败。如前所述,政府官员腐败的成本由腐败的机会成本和腐败的现实成本两部分构成。增大腐败的机会成本,就是使政府官员的合法收入足以维持体面的和相称的社会经济地位,以加大被革职的代价;增大腐败的现实成本,就是使腐败容易被揭露,腐败官员受到严惩。相应地,在反腐败举措上,一方面要给予政府官员以充分的激励,要向政府官员支付“养廉工资”,谓之“胡萝卜”政策;另一方面要强化对政府官员的约束,严办腐败官员,谓之“大棒子”政策。 国家经济论文:高度重视国家经济安全保障立法 编者按:鉴于各种非经济的,以及直接涉及经济、并对国家经济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时有发生,对世界经济的发展构成威胁,各国纷纷研究制订有关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法律、法规。为此,中国法学会立项并成立课题组专题研究国家经济安全保障立法问题,建议我国应对此给予高度重视。本文是由国家工商总局政研室原主任吴炯执笔完成的报告,报告对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该法调整的范围和主要领域、特征、国家经济安全保障的监测预警系统和应急管理进行了阐述。限于篇幅,该报告将分上下篇刊发。 十五大召开时,鉴于亚洲爆发金融危机和我国发生特大洪水,曾提出“要维护国家经济安全”问题;十六大时又提出“要十分注意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十六届三中全会即将召开,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这次会议的一项重要议程。而在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下,保障国家经济安全是其中应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面对各种非经济的(如“非典”),以及直接涉及经济、并对国家经济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如石油危机、金融危机、恐怖事件、战争等),世界各国纷纷研究制订有关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法律、法规,我国应当也不例外。 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近年,认为制定《国家经济安全保障法》很有必要,已经成为很多人的共识。主要有如下一些重要原因: 一、经济全球化和高科技迅猛发展、电子商务的应用,各国经济竞争与合作日益频繁,常常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致跨国界、跨地区、乃至全球性经济安全问题越来越多。当今各国国家安全的重点,已经转向经济安全,没有经济安全,也就谈不上国家安全,尤其是这方面往往有多米诺骨牌效应,顷刻间影响一片。 二、加入WTO后,我国将逐渐实行全方位开放。直面激烈的国际竞争,我国既诚实履行承诺,又学习发达国家依法适用的技巧,控制竞争的负效应。 三、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发挥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两个优越性,是一个伟大的创举,常面临空前巨大的困难与压力,但其间有很好的成功经验,应该上升为法律。对制定国家经济安全保障法是否可行的疑虑可以消除。 (1)、有人认为影响扩大开放,我们以为不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市场经济,其坚持开放和自由贸易倾向是不可逆转的,但与国家经济安全相辅相成而绝非对立。西方发达国家,无一不是十分强调国家经济安全,并为之制定法律。以美国为例,有关国家经济安全法律已形成体系,除传统地《反倾销法》、《反补贴法》和《例外条款》,以及《保护贸易和商业免于非法限制和垄断法》的域外管辖权和《国际投资调查法令》、《农业领域外国投资披露法令》外,还有《美国贸易法》中著名的“301条款”:总统被授予广泛的权力,对影响美国商业的“不正当、不合理”的一切贸易予以限制或制裁,其“不正当”指按照国际条约不合法或与国际义务不一致:“不合理”所指不一定不合法,但使美国利益受到损害或可能受到损害。1997年美国会通过的《国际紧急状态经济权力法》进一步授权总统在紧急状态的经济权力。 (2)、有人认为,加入世贸组织后应多讲一些规则,少讲一些特色,大家定了就执行,不要保护落后。我们认为这有一定道理,但不能绝对化,真理多走一步也可能是谬误。因为WTO只是按成员方协议,为成员方贸易提供一个法律框架、一个谈判场所及解决争端的机制,而不是代替各成员方立法机构进行涉外立法;相反,充分考虑各方特点,才有很多双边谈判和对发展中国家、最不发达国家不同待遇。适用WTO规则中,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特色,制定自己的法律。我国自觉遵守“与时俱进”的规则,不会容忍保护落后。 (3)、有人认为已有几个单项应急法律,将来需要什么再立什么单项法律,而不需要制定《国家经济安全保障法》,我们以为不妥。因为这个法是涉及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实施等方面的一大系统工程,任何单项应急法律,不可能涉及到这么综合性问题。只有各专项应急法律,不可能设立统一负责任的国家经济安全机构,监控、预警并报告国家经济整体安全形势和提出综合性应急举措。国家经济安全应急机制只有涉及金融、财税、价格、市场、企业等各部门、各行业衔接立法,才能够在突发事件中一呼百应,令行禁止,紧急应对,这也不是一、两个专项应急法律能够解决得了的。同时,如果都各自立法,各单项经济应急法律规定有可能交叉而不一致。 法律调整的范围和主要领域 一、概念。国家经济安全,指国家的根本经济利益,不会遭受突发性重大伤害。重大伤害主要如:国家经济整体运行情况急剧恶化;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严重受阻;国际竞争中的自主力、自卫力,遭遇明显打击;人民生产、生活受到严峻影响,甚至可能引发局部性或全局性经济危机。鉴于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经济安全问题常较隐蔽,只在一定条件下凸显,而一旦危机袭来,问题就会很严重。其中包括: 内发性安全问题。主要指国内经济领域的安全和引发经济安全问题的根源,发生在国内经济运行中,如在经济特色领域,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国有企业整体缺乏竞争力,不能起应有的国民经济支柱作用;如在金融财政领域,国债风险、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泡沫经济等; 外发性安全问题。主要指涉外经济领域的安全,和对国家经济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根源,发生在国外的不确定事件,如国际游资和跨国公司在重要经济领域的垄断;涉外经济关系的突变;重大公共 卫生事件突然袭来等。 二、调整范围。(1)、广义范围:国家经济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国家经济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冷战结束后,各国军事重心逐渐为经济重心所代替,尤其是经济全球化和高科技的发展,各国经济相互竞争和相互依存关系倍增,国家经济安全是国家安全在经济领域的表现。其间又分安全领域内的经济范畴和经济领域内的安全范畴。 安全领域内的经济立法。主要指采取经济措施保障国家安全的法律规定。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法中的有关经济举措,以及一些国家常用的经济援助和经济制裁等法律; 经济领域内的安全立法。主要指保障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目标强劲、国家经济重要领域在市场竞争中能够生存与发展和不受重大伤害的法律。如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范金融危机的监督预警,以及反倾销、反补贴和非关税壁垒、反垄断和限制竞争等法律。 (2)、狭义范围:国家经济安全仅仅是经济领域的问题,而且重点寻求经济利益,不在乎其对国家安全的整体影响。这样,广义、狭义两者面对同一事务,可能会作不同的解释和规范。 本文所述,以广义范围、尤其是广义范围的经济领域内安全规范为主。 三、主要领域。(1)、经济特色领域。根据宪法需要特别注意的有两条。一是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发展壮大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同时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二是国家允许少数人首先富起来,走共同富裕道路。 (2)、战略资源领域。指关系国计民生、对国家经济发展和战略目标的实施,有重要影响的物质资源,其供给有限、需求广泛、开发需特定条件,如水资源、粮食、石油等。战略资源的安全标识是:国家实际拥有或能够得到的有关资源,无论数量或质量,可以保障国家经济安全需要。 (3)、基础产业和制造业领域。基础产业如电力、电信、民航、铁路等,与本土制造业共同代表国家实业发展水平和工业竞争力,并决定在国际经济中的地位。既是国家重要经济利益所在,也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手段。其安全标识是:本土制造业对国民经济的装备程度;国内、外市场对中国制造的需求;关键制造业和新型工业的发展及其未来影响。 (4)、高新技术领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技术经济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都有长足进步,但仍处于较低水平,高技术含量能力缺口大,大量依赖进口,直接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的质量、效益和国家经济安全。高科技竞争的实质是高科技人才,谁掌握了人才优势,谁就掌握了新世纪市场竞争的制高点,使国家经济安全不致受到伤害。其安全标识是:高新技术持续创新和自主创新能力;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比重扩大;传统产业技术水平与国际先进水平比较;有用人材的开发与利用。 (5)、金融财政领域。大体有金融、财政、虚拟经济三部分内容: 金融系统安全。现代金融运作,已渗入经济生活各领域,成为各类经济主体相互联系的中介;尤其是经济全球化和进入信息时代,各国金融运作的相互影响,也更加凸显,近年几乎所有国家发生的比较大的经济危机,都首先从金融危机开始。 财政系统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最重要的内涵,直接影响国家经济运行和国家机器的生存。其安全的主要标识是:国家财政处于收、支基本平衡并稳健增长状态;能够支持国家经济持续稳定地增长;债务依存度和外债偿还率的可控制性;财政赤字和制度性债务积累的可逆转。 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关系中的安全。虚拟经济是相对独立于实体经济的虚拟资本的经济活动,一般指以股票、债券、期货、期权等有价证券形式显示的未来预期收益。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货币资本从物质生产领域游离出来,以虚拟资本形态在金融市场营利。其发展对实体经济总体有利,但超出过多,则成泡沫经济,产生负效应,甚至酿成金融危机乃至经济危机。其安全标识是:商品市场均衡;货币市场均衡;国际金融资产的正常运作。 (6)、国际经贸领域。指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如何抓住机遇、规避风险,已必须提上日程。其安全标识是:能够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参与国际技术经济合作与竞争,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优化资源配置,扩展发展空间。 (7)、生态环境领域。主要指人们藉以生存的自然环境。人类的经济活动,产生了自身需要的产品,也产生了“三废”,尤其是当废弃物过多,超过了环境的自净能力,导致植被破坏,物种危减,土地流失,资源损伤,甚至造成生存威胁。其安全标识是:对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的有效防范;免于因环境恶化而有现实的或潜在的威胁;能够妥善解决因环境争端可能发生的冲突。 四、特征。鉴于国家经济安全对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保障作用,各国、各个时期的具体特征,会有不同地发展变化,但总体趋向会是一致的,其一般特征是: (1)、根本性。强调保障国家根本经济利益,如国家经济主权、国家经济发展空间、国家经济战略利益不受伤害等。这里强调国家根本经济利益,有关行业甚至企业风险可能涉及国家根本经济利益,但不一定就是国家根本经济利益,也可能完全不是。 (2)、全局性。强调国家全局经济利益。中央和地方、部门根本经济利益是一致的,但二者又是有区别的,代表局部利益的有关条条块块的经济风险,可能伤害国家全局利益,也可能丝毫不会触动国家全局经济利益;局部利益要服从全局利益。 (3)、战略性。国家经济安全保障法围绕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的实施,有很强的战略特征。有时需要牺牲某些暂时利益,换取国民经济的持久增长。 (4)、预警性。鉴于国家经济安全突发性的隐蔽状态,必需建立系统的监控机制,不仅能够定期查看,而且可以及时反馈,预知国家经济安全临界度,并迅速提出预案和自我调整,防患于未然。使法律监控与经济发展变化相结合,定性标识量化,增加可操作性。 (5)、应急性。即有对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一旦国家经济遭遇或可能遭遇重大冲击,或发现监控显示所要求状态标准和参数偏离了“临界线”,国家即可迅速作出系统的应急安排。(上篇) (接上期) 国家经济安全保障的监测预警系统 当前,我国正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新的发展阶段,但是面对艰巨繁重的任务和很不安宁的世界,一定要增强忧患意识,居安思危,清醒地看到前进道路上的困难与风险,设立监测预警系统。 一、健全国家经济安全监管机构。鉴于国家经济安全的全局性、战略性、应急性等特征,要求必须有一个强力监管机构。现在我国有多个有关监管机构如国家安全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并涉及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防科工委、科技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每个部门都管一部分或自己的一点,不能形成合力。建议在现有基础上,组建一个平时能常备不懈,综合监控;应急能迅速应变,令行禁止,并可统一部队和地方的强力监管机构-国家经济安全事务委员会。 国家经济安全事务委员会在中央和国务院领导下,主要任务是:(1)制定国家经济安全战略规划;(2)组织实施涉及国家经济安全威胁因素的调查研 究;(3)统一协调中央和地方之间、军队和政府之间、部际之间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问题;(4)拟定国家经济安全监测预警事项,审查和确认监测预警指标;(5)提出反威胁应急方案;(6)启动反威胁应急措施。 国家经济安全机构,应该横竖涵盖,形成网络。根据精兵简政原则,在有关济安全重点部门和各地方政府,设立主要由兼职人员组成的部门或地方经济安全事务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1)完成国家经济安全事务委员会交办的,涉及国家经济安全威胁事项的调查研究;(2)本部门或本地区经济安全监测指标的实际监测,尤其是超安全临界线的及时预警;(3)启动本部门或本地区的反威胁应急措施。 还应该有一个监测预警机构。其主要任务是:(1)监控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态势;(2)制定国家经济安全指标体系;(3)建立国家经济安全信息网络;(4)提出国家经济安全预警报告;(5)建议启动威胁应急程序。这方面现在已有部门实际承担着大部分工作,也可继续兼任。 二、国家经济安全监测预警指标和事项。国家经济安全是一大系统工程,应该用系统工程的方法建成监测事项和指标体系。 1.综合监测指标体系和事项。最能凸显国民经济运行态势的一些指标,如经济增长率、失业人数、财政赤字、债务偿还能力、央行资本金充实率、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利率和汇率等。易对国家经济安全构成威胁的经济制裁、重大倾销或兼并、以经济要求为目的的社会动荡,及其他必须有国家关注的突发事件等。 2.有关部门监测指标和事项。除根据本法调整范围进行一般性监测外,还可根据各时期国内外经济发展变化,确定各时期的监测重点。当前重点,如财政领域:财政收支和赤字、外债和外债结构、外债偿付能力、货币投放量、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国有财产的增减或亏损、国有企业规模和市场影响力、竞争力。金融领域:如货币市场的本币汇率、币值、储蓄与贷款;资本市场的国际投资和游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股市股指;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不良债权和亏损、利率,及金融衍生品交易;高科技领域:高科技人才、关键性前沿技术、科技发展与国外差距、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占有及保护情况、我国高科技私密性的保护;国际经贸领域:我国经济关键部门对外依存度、倾销与反倾销、我国商品的发展空间、外国资本的进入情况,以及人口、失业人数和收入分配差距、因经济目的引发社会动荡的可能性、战略资源、生态环境领域的重要指标,和其中必须即时解决的重大个案事项等。 3.国家经济安全预警临界线的确定。国家经济安全态势的监测机制,除定期报告制度外,更主要的是:发现可能凸显的危险,预先提出警报。因此,需要对国家经济安全态势的分界,即预警临界线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但其实很难准确界定,只能有一个一定时期的适用界线。当前业界一般认为: 1国家经济安全态势。可分四类。 安全。指国内经济关键领域整体运行良好;国际经济关系正常发展,引进来、走出去同样比较理想;国家有备无患。 潜在非安全。指国内经济有关键领域存在一定隐患,或在国际市场竞争与合作中存在一般性问题,处理不好,也许发展成显在非安全;但一般能够处理好而化解。 显在非安全。指国家经济安全明显存在一定威胁,可能是内发性威胁,可能是外发性威胁,也可能二者都有,但是还可以争取向好的方向发展。 威胁。指国家经济安全已经受到威胁,有可能形成危机。但局部经济受到威胁,不等于整体经济一定有发展成危机的走向;同样,为保障国家经济整体安全,有时不能过分强调局部没有任何威胁。威胁又可有:紧急威胁,即通过监测预警发出威胁信号后,难以消除的重大态势;突发威胁,即来自境内外不可预测事件,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的重大威胁。 2临界指标和事项。需要根据大量数据,进行定量分析,并从中找出“度”以定性。同时需要根据历史逻辑推演、现代经济发展最新趋向及国内外有关案例,和工作者精湛的业务能力,确认国家经济安全临界线指标和事项。我国当前一般认为国家经济增长幅度,不要低于7%;城镇登记失业率不要超过4.5%;外债余额不超过当年GNP的15%;偿债率不超过当年外汇总收入的10%;债务率不超过当年外汇总收入的100%;对利用外资质量、倾销与反倾销等事项已予关注。同时,有些发达国家甚至对凡涉及本国经济发展的“不合法”或“不合理”的事项都予关注。这些都是很好的经验,可以逐步规范化。 三、国家经济威胁应急预案。国家经济安全事务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地区,对有关经济运行态势要定期提出监测报告;当凸显威胁临界度或突发事件时,立即提出预警及应急预案,在第一时间内,不得迟于一天。应急预案应该包括以下建议:如此次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有关部门职责,应急监测与预警指标或事项,启动应急程序后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初步应急举措,应急管理有关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等。 国家经济安全保障法的应急管理 一、反威胁应急程序的启动。 1.国家经济安全事务委员会紧急会议。当国家经济安全凸显临界预警时,国家经济安全事务委员会应立即召开紧急会议,对经济运行态势进行评估,判断遭遇威胁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和反威胁措施的建议。国务院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全国人大提议对有关部门、地区乃至全国经济紧急动员令;并根据情势,建立报告和信息制度,统一指挥;建立反威胁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反威胁事件报告、举报地点、受理单位名称、电话。 2.国家经济安全应急指挥部成立。根据此次应急事件涉及的重点领域,国务院在国家经济安全事务委员会基础上成立应急指挥部(含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负责对此次应急事件的统一指挥。涉及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作好应急处理有关工作。必要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指挥本地区经济安全应急处理工作。 3.反威胁应急措施。根据此次应急需要,迅速调整和制定有关政策、法规,明确一定时期加重行政强制性力度;调整财政收支和应急支付能力,增加央行信用;调整货币投放量、调整利率和汇率、进行价格干预,缓解市场风险;调整战略源供给和投放量,增强本土适应能力;限制和禁止不合格投资者的进入,限制或禁止某些商品的生产经营,并依法限制或禁止某些商品的进出口,增强抗风险能力;征用物资和财产,调拨物资和人员,恢复市场秩序等一切有利于反威胁、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措施。 4.反威胁措施的执行与解除。 反威胁措施的执行。国家经济安全应急指挥部及有关工作人员,应该持证上岗,并在执行任务时,向当事人讲明原因、程序及后果;当事人拒不执行的,执行机关可以强制执行。征用物资和财产时,应有当事人在场,双方共同清点、登录,其后或返还或给予适当补偿;调拨物资、人员,都要清楚而有手续,并给予适当补偿;反威胁应急期间,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不得假借反危机应急名义或态势,妨碍国家经济安全威胁化解或侵犯任何组织和各人合法权利。 反威胁措施的解除。国家经济安全应急指挥部认为,实施反威胁措施已见成效,经济安全威胁始发领域伤害开始修复。国内经济关键领域和重要相关领域态势看好,短期不会再逆转;国际经济领域伤害或不利因素已经化解或灭失;多种指标监测显示,国家经济安全警戒线经受风雨,重新由威胁转为显在非安全、潜在非安全,终至于安全。国家经济安全事务委员会根据 应急指挥部报告,召开全体会议,进一步对国家经济运行态势进行评估,判断威胁化解或灭失的可信度,今后国家经济安全走向,并报经批准,由国务院反威胁应急措施解除命令。国家经济运作恢复正常。 二、应急法律责任。国家经济安全威胁紧急应对,需要迅速制定相关法律,并且较平时立法有很大突破。主要如: 1.凸显反威胁的国家强制力。我国实行社会主市场义经济体制,宪法虽然赋予国家机关一定强制力,但政府比较注意能够找市场的尽量找市场,企业有自主经营权、市场 ! 2.法律责任从严从重。鉴于国家经济安全遭遇威胁,经济运作正处于一个很艰难的非常时期,特别需要全社会一致行动,否则对反威胁的不利影响,也会比平时加倍。如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致反威胁不利;非法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挤兑、抢购、扰乱社会秩序,借机闹事的;为牟取暴利,垄断货源,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抗灾商品的;都属严重犯罪,当然需要从严处分。 3.奖励与惩罚并用。反威胁应急中,任何组织或个人,对保障国家经济安全重大积极影响的,应该给予奖励。如提供重要信息;提出反威胁对策;在实施反威胁措施中,有重大功效的;捐赠金钱或物资,有突出善意表现的等等,视其功劳大小,给予奖励;对妨碍反威胁紧急措施执行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 三、国家主要领导人(主席、总理)的紧急应对权。鉴于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突发事件往往来势凶猛,市场态势瞬息万变,不容许层迭研讨,贻误时机。所以一些国家都依法授予国家主要人(如总统、总理),紧急应对权。这点我国应该学习国外行之有效的经验,通过特别立法,授予国家主要领导人(主席、总理)在涉及国家经济安全威胁或突发事件时,有紧急应对权力,可以审时度势、当机立断,不须走各种形式程序,并由国家经济安全事务委员会执行。 吴炯 国家经济论文: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中的国家定位与WTO规则比较 摘要: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经尘埃落定,但是一些深层次问题仍然有待解决,比如如何保证我国的国内法制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协调。本文通过对WTO规则与我国经济法在对国家定位方面的比较,发现我国经济法过于强调国家对市场的干预,却忽视了对国家这一重要的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规范。文章最后也就中国经济法如何作出调整以适应WTO规则的要求提出了意见。 关键词:WTO规则 国家定位 调整对象 WTO规则作为一部庞大的"法典",是由多边、诸边和双边条约所组成的,中国作为WTO的一员,这些条约与我国国内法律的关系及这些条约在国内如何适用等问题需要及时研究和解决。本文就主要从调整对象角度谈一下中国经济法如何适应WTO规则的要求进行探讨性的尝试,在讨论之前,有必要先对WTO的规则及其特征作一下阐述。 WTO法律文件共包括29个协议、协定,还有20多个部长宣言、决定,其内容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内容相当广泛。这50多个法律文件确立了WTO一套规则,其目的在于通过确定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活动规范和行业准则,并且通过建立一套机制(主要是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监督各成员有关贸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力求为世界提供一个开放、公平、统一的多边贸易体制框架。 总体来看,WTO规则有以下几个特征: 其一,WTO规则作为国际条约的一部分,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原则,就成员国而言,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为了保证WTO规则的实施,确保WTO规则能够有效地调整成员间错综复杂的经济关系,迅速、有效地解决成员间的贸易争端,WTO规则确立了WTO框架下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这些机制具有准"司法"机制的特点,其目的在于确保WTO规则在成员国范围的有效实施。 其二,WTO规则在于规范和约束成员的政府行为,旨在消除或者限制各成员政府对跨国(境)贸易的干预。WTO法律文件的主要内容都是围绕消除和限制成员国对跨国(境)贸易的干预而展开的,确立和体现非歧视、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三大原则,而并不规范国际货物相对人在交付货物、支付货款和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等方面的问题,属于“公法”的范围,WTO规则下的义务和责任属于一国政府而非公民和企业,所以国外有的学者把WTO规则称之为"国际行政法典"。 其三,WTO规则在要求各成员一体遵守共同规则的前提下,又适应不同成员的不同情况,为其履行WTO框架下的义务留下一定的灵活性,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区域同盟。为了在实现贸易自由化这一全局、长远目标的过程中,兼顾不同成员在不同方面的局部利益,使WTO法律文件有关促进贸易自由化的条款在实践中能够行得通,它们确定的原则和为成员规定的义务都不是绝对的,而是设立了若干例外,并为发展中成员作了一些过渡性的灵活安排。因此,WTO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协调世界贸易自由与各成员正当利益、协调法定规则与各成员贸易政策的杠杆。 一、 WTO规则对国家的定位 从以上叙述我们可以看出,WTO规则主要是“管理管理者之法”,其把国家多界定为被管理者,其调整对象具有政府性。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WTO作为一个政府间的正式组织,成员国家是WTO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因为只有国家才能直接依据WTO规则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为了实现世界贸易组织设立的功能和目标,在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下,各成员国签订了一系列协议。这些协议是国际商务的基本法律规则。它们约束各成员国政府为了共同的利益把各自的贸易政策限制在协议范围之内。由此我们可以看出,WTO规则主要是管理成员政府对国际贸易的管理行为,调整政府对国际贸易管理关系。其针对的关系主体就是成员国政府。 2、WTO的宗旨是“期望通过达成互惠互利的安排,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关系中的歧视性待遇,从而为实现这些目标作出贡献”。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造成这种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的大多是各国政府的贸易管理法律和政策措施,比如,关于WTO规则调整反倾销关系的基本观点是,“从经济理论和实践的 一般规律者,倾销本身并没有问题,因为它是一种正常的商业做法。正如权威学者芬格所论述的:解决反倾销的唯一方法是通过受到影响的各方,努力改变国内立法实施,以便在反倾销案件中体现他们的利益。因此,WTO反倾销的重点对象不是企业及其倾销行为,而是政府及其反倾销行为。” 国家在对国际贸易进行管理时,有可能制定歧视性的政策,从而损害国际投资者的权益。因此,WTO规则把规范国家的国家贸易管理行为而不是国际贸易行为作为调整对象的核心内容。 二、 我国经济法对国家主体的定位 尽管我国学术界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尚未形成比较统一的说法,但是对国内比较主流的观点进行分析,我们也不难发现它们大都认为经济法针对市场缺陷而由国家干预市场的法律,在国家应当发挥对市场的调控方面持相同看法。 从而经济法将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作为重点规范的对象。据此,我国经济法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为其核心内容,主要是管理被管理者的法律,很少对国家管理经济活动的行为施加限制。主要是因为: 从我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的背景看,国家主体被赋予较大的管理职权是一种必要。“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于西方经济法的产生不一样, 它有其自身一系列的重要特点:其一,我们不是从自由的商品经济,而是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我们缺乏一个建立在自由经济之上的,依靠市场主体自身的活动和市场自身规律的调节力量推动市场运作和经济运行的基础和环境。其二,构成我们的市场经济主体的主要成分,不是以个人财产为基础的经济主体,而是以国家或集体财产为基础的经济主体。在这种国家或集体财产占主导地位的经济主体中,主体的独立性、主体的自由意志性、主体在法律上的平等性以及构成主体的财产基础都是相当不完整和不成熟的。其三,我们不是在民 商法和行政法高度发达的基础上发展经济法,而是在以计划经济为基础的、体现行政垄断色彩的旧经济法基础之上,改造传统的经济法;经济法不是在民商法和行政法充分发达之后,基于社会现实经济关系的发展要求而逐渐分离出的新法律部门,而是在彼此混同、彼此界定不清的基础上依靠国家权力的推动而创建的一个法律部门。其四,我们不是依靠市场主体自身的运作来建立市场,而主要是借助于国家的力量来创造市场;国家既要创造市场主体,也要培育市场环境;既要建立市场规则,也要协调市场冲突;既要建立竞争机制,还要维护竞争秩序。” “中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必须借助于国家的干预,这是现实经济发展规律的需要,是中国经济体制格局的必然选择”, “所有这些决定了在当代中国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的过程中,及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经济法的格局将在很大程度上与西方国家经济法不一样,经济法中的国家主体的作用也将比西方国家国家主体的作用要大得多。正是由于传统的习惯和现实的需求导致了人们的观念中对国家经济权力的盲目崇拜和盲目依赖,而在立法、司法和行政活动中常常忽略一个普遍的事实,即国家权力越大,滥用权力的可能也越大,给经济发展造成危害的可能性更大。” 三、 WTO规则与我国经济法对国家定位的区别 我国经济法主要出发点,是通过政府 干预市场来克服市场缺陷。结果忽视了因政府干预市场导致的非市场缺陷,以及由此缺陷而进一步扩大了的市场缺陷;而且,由于我国经济法将法律调整对象的重点,放在了对市场主体的管理关系上,忽视了对市场管理者和调控者即政府行为法律规范。我国经济法重对市场主体的管理规范,轻对政府管理行为的规范这一法律调整对象的重点,与WTO规则重对政府管理行为的规范,轻对市场主体行为的规范这一法律调整对象的重点,明显不同。而大量的市场经济理论和实践充分证明,由政府干预导致的非市场缺陷对市场的危害,较之市场缺陷对市场的危害更大。因为公权力作为一种支配力量,由于没有相对方的制衡,因而总是本能地扩张和滥用。“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 四、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对WTO规则的借鉴 我国经济法要借鉴WTO 规则的法律调整思路,将政府的市场调控和管理行为作为规范的重点,从而决定了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重点,就应该是政府管理关系,而不是市场主体的经营关系。进一步分析,我国政府几乎掌握着全部的政治权力和经济资源,是社会政治生活与经济生活的首要组织者。无论是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还是目前的市场经济的转轨都是在政府的推动下,自上而下进行的,政府被视为“全体人民利益的代表”,政府的经济权力缺少限制与约束。而现代国家理论向我们昭示:政府对经济的调节并非尽善尽美,也存在失灵现象。我国政府对于经济的事无巨细的管制,使市场主体难以拥有独立 地位和形成独立意志,市场机制也无从产生。因此,在WTO的背景下,我国政府的管理权力触角应从微观领域全面撤退。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以规范政府经济行为、克服非由政府经济管理行为导致的非市场缺陷为起点。如果说我国传统经济法是为控制市场缺陷,而赋予政府一定经济管理权的“管理者管理之法”,那么WTO 背景下的我国经济法则应是为控制政府缺陷,限制政府滥用经济权力,规范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之“管理管理者之法”。 国家经济论文:探究宪法对国家经济干预的规制 一、宪政与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内涵的界定 1.宪政及宪政观念的变迁 宪政国家是迄今为止人类所能知道的最为有效与合理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1997 年中共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目标后,许多学者提出我国应该实现宪政。学者们在宪政内涵的界定上还未达成共识。张千帆教授认为:“宪政是一种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者理想状态,其基本核心在于要求所有的权力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到宪法的约束,认真对待宪法,把宪法真正作为法———更高的法,并控制所有的政府权力———包括立法权力,国家就实现了宪政。 ”钱富臣教授则通过对国外宪政历史的分析指出宪政的基本内涵包括法治、人民主权、民主、分权与制衡、人权等五个方面。笔者认为宪政是以控制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为基本目标,实行以宪法为基础的依法治国的政治制度。 宪政以宪法的存在为前提,以控制国家权力运行和建立民主政治作为基本任务,以保障人权为基本价值目标。 英国是宪政的故乡, 宗旨在于限制王权的 1215 年自由大宪章是英国宪政的起点,是当时两大政党集团相互斗争的结果。 以“消极宪政” 为本质的自由主义宪政观构成了近代宪法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内容。 自由主义宪政观实质是要打造一个“有限政府”。由“消极宪政”向积极宪政转型发端于美国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的进步运动。 “消极宪政”主张限制国家权力,认为干预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 随着现代工业社会的发展,过度竞争带来的市场垄断、环境污染、贫富差距等问题日趋严重。占统治地位 100 多年的斯密自由市场经营论为中心的经济自由主义学说让位于凯恩斯的经济干预主义。许多学者提出发挥国家权力对经济干预以解决社会问题。 这一时期,西方国家注重发挥权力的能动性,加大对经济干预力度,国家权力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更为重要。 宪政理念也发生了转型,强调国家适当干预,以建立正义的市场机制和实现社会公平。 2.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含义与基本特征 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是指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国家为克服市场失灵、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市场主体经济权利,而对市场经济关系进行干预和管理的新型权力。包括三种基本类型:①市场规制权。市场规制权是国家公共机关在特定情形下依法享有的一种直接限制市场主体的权力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公权力。市场规制权从具体领域来看主要包括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 ②宏观调控权。 宏观调控权是国家宏观调控机关可以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行政的手段对国民经济的运行进行调节与控制的权力,包括宏观决策权、宏观调控执行权和宏观调控监督权。 ③社会分配权。 社会分配权也可称为国家分配权,指国家作为一种特殊的政治经济实体,为了自我运行和特定社会公共利益而借助强力对社会资源和国有公共财产在私人和国家之间,以及各个社会成员之间进行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权力。 国家市场经济干预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①根本性。 国家市场经济干预权是对整体性经济关系的调控和干预,其目标在于保持市场有效竞争、经济总量关系协调和社会分配公平,关涉到广大公民市场权利和民生利益,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具有根本性和整体性。②公益性。国家对市场经济干预并不是事无巨细,而是只对关系到全局性、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进行干预,维护多数市场主体共同利益,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③有限性。 从宪政来看,控制国家权力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 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范围与强度以市场失灵范围和程度为依据,不能超出其法定的权力范围。 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必然是一种适度的、有限的权力。 从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内涵与特征的分析中可以发展,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是一种根本性的、 与公民权利直接相关的,对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极为重要价值的权力。 从宪政与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来看,国家干市场经济权应该由宪法进行规范。 二、宪法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必要性 1.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是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 1999 年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治国家的主要标志是:法律在整个社会调整机制与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属于主导性地位,法律规范具有最高的地位;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一切权力均来源并受制于法律,任何主体没有法外的权力。 建设法治国家是时展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首先要把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各级政府及其官员自身摆在法治客体的首要位置,而不是超然地游离于法治客体之外。规范国家干预市场权,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应有之义和成败关键所在。有效规范和控制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是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问题。 2.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保障其正当行使的要求 国家权力如没有刚性的制约将导致悲剧,这不仅由于权力无限膨胀必然越来影响到公民权利,而且对于执政者来说,最终也将同样使其自己坠入万劫不复的深渊。 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才能克服权力内在缺陷和保障其正当行使。市场失灵需要国家干预,但是国家干预也会出现国家失灵的弊病。有时,国家干预甚至是市场失灵引发的原因。国家干预市场权的腐败、寻租、滥用等行为,是引发国家失灵的关键性因素。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有利于克服其行使中的种种问题,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3.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是保护市场主体权利的需要 权力具有合法侵害能力和处分公共产品的能力,而面对此类公权行为,公民不得以原来的权利为抗辩。基于其本性,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极易侵害市场主体权利。保护作为被干预者的市场主体权利是市场经济存在与发展的前提,也是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基础。宪法既要促进国家治理,又要保障公民权利,而且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性正逐步突显。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行使,有利于保护市场主体权利。 三、国外宪法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规范 1.授予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 权力从何而来,是政治学和法学等研究的重要问题。 资产阶级学者普遍承认并论证了“主权在民”的权力根据。 社会主义宪法基本都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通过宪法授予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在此基础上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进行规范,是许多国家宪法的基本模式。如《韩国宪法》第 119 条第 2 款规定:“为防止市场支配和经济力出现滥用情况,国家可以对经济进行规制和调整”。 《意大利宪法》第 47 条规定:“共和国奖励和保护各种形式的储蓄,并规定调整和监督信贷事业”,该条确立了国家对金融市场的干预权。 法国宪法第 34 条规定了议会具有干预市场经济立法权:“各种性质的赋税的征税基础 ,税率和征收方式 ,货币发行制度”和“企业国有化以及公营企业转为私营企业的所有权的转移”的准则。 俄罗斯联邦 1993 年宪法第 8 条第 1 款规定:“在俄罗斯联邦,保障经济空间的统一,商品、服务和 财政资金的自由转型,支持竞争和经济活动的自由”,该条确立了国家在社会保障、统一市场方面的经济干预权。 2.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主体、原则与方式等 任何非整体的权力都是由一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体行使的,权力主体的差异性决定如要保证权力的统一性 ,就必须对权力的行使进行规范。 法国宪法第 34 条规定了议会的市场经济立法权,包括“各种性质的赋税的征税基础、税率和征收方式,货币发行,企业国有化以及公营企业转为私营企业的所有权的转移”。而美国宪法在1803 年最高法院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后,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对违宪的法律进行司法审查的惯例,奠定了最高司法机关在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角色。 《德国基本法》109 条第 2 款规定了国家干预经济权行使的基本原则 :“联邦和各州编制预算时,应考虑整体经济平衡的需要”。根据这一宪法条款德国颁布了《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对国家干预经济权行使原则进行具体规定。 3.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义务 国家行使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应在法律限度内,以充分保护和尊重市场主体权利为目标,不得侵犯市场主体的正当权利,否则就应承担一定法律后果。 1689年英国《权利法案》第4 条规定:“凡未经国会批准,借口国王特权,为国家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韩国宪法》第119 条规定“大韩民国的经济秩序,以尊重个人和企业在经济上的自由与创造为根本”。有些国家的宪法则通过规定公民经营自由的方式来确立国家干预权行使的义务。 《南非共和国宪法》第22 条规定:“每个公民有权选择自己的贸易、 专业或职业的自由”。 四、我国宪法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规范现状与完善 1.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规范现状 我国宪法对国家干预经济权力的规范也经历了从无到有和逐步发展的过程。 20世纪80 年代初,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起步阶段,市场失灵还没有突显,1982 年宪法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没有规定。 1992年中共十四大正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目标。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所带来市场失灵问题的突显,日益需要国家加强对市场经济的干预,有关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宪法规范逐渐出现。 1993 年的《宪法修正案》第 7 条规定了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1999 年第三次宪法修正案第 14 条规定了我国基本分配制度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2004年第四次宪法修正案第21 条规定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监管权:“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 23条规定了国家的社会分配权:“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2.对国家干预权力规范存在问题与完善 以上宪法规则规定了我国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权、市场监管权和社会分配权,为克服市场失灵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基本法的依据和保障。 但是,我国宪法在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规范上存在问题: ①宪法并没有规定国家的市场秩序规制权,影响到国家对垄断、不正当竞争、产品质量等市场秩序规制的合法性依据,也影响到这方面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 ②宪法对宏观调控权和社会分配权规定不够全面。 在宏观调控权方面,宪法没有规定国家宏观调控行使方式和原则。在社会分配权上,宪法只规定了社会保障干预权,而没有规定社会分配领域其他干预方式和干预权,也没有规定公民社会保障权的保障机制。 ③宪法没有规定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行使主体。权力分立和权力制约是保障权力有效运行的基本规律,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也应该在国家干预主体之间进行权力的合理分工和制衡,以保障权力有序和正当运行,而我国宪法对此没有作出规定。 ④宪法缺乏对国家干预经济权运行方式的规范。宪法缺乏就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范围、原则与义务等规定,也没有明确规定市场主体的营业自由权。 针对宪法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规范方面所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宪法应从以下方面完善:①规定国家具有为克服市场失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对市场秩序的规制权。规定为统一市场、保障公平自由竞争,国家有权对市场不正当竞争、垄断行为进行规制。 ②在宏观调控上,规定国家基于稳定经济和促进就业可以采取产业政策、财政、税收、金融等手段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在社会分配权上,规定国家为减少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等可通过税收、转移支付、对口支援等方式进行再分配,并依据国情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鼓励个人和单位从事慈善事业,并建立公民社会保障权的保障机制。 完善公民社会保障权的救济机制。③规定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国务院、最高司法机关等在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方面的具体权限,并在此基础上确立国家干预经济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分别由不同国家机构行使。 构建起相互协作和相互制约机制,为我国中央政府、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最高司法机关在国家干预市场经济中的分工与合作奠定基础。④明确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原则和方式,规定其以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市场主体经营自营为目标。 明确规定市场主体的经营自由权,规定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只有在基于公共利益才能对市场主体的经营自由进行限制,从权利保障角度划定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范围。 ⑤规定国家干预经济权行使责任,规定公民和市场主体因国家干预经济权不当行使或不作为, 而有权通过检举、控告等方式要求国家干预经济权行使者承担责任 国家经济论文:宪法对国家经济干预的规制 一、宪政与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内涵的界定 1.宪政及宪政观念的变迁 宪政国家是迄今为止人类所能知道的最为有效与合理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1997 年中共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目标后,许多学者提出我国应该实现宪政。学者们在宪政内涵的界定上还未达成共识。张千帆教授认为:“宪政是一种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者理想状态,其基本核心在于要求所有的权力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到宪法的约束,认真对待宪法,把宪法真正作为法———更高的法,并控制所有的政府权力———包括立法权力,国家就实现了宪政。 ”钱富臣教授则通过对国外宪政历史的分析指出宪政的基本内涵包括法治、人民主权、民主、分权与制衡、人权等五个方面。笔者认为宪政是以控制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为基本目标,实行以宪法为基础的依法治国的政治制度。 宪政以宪法的存在为前提,以控制国家权力运行和建立民主政治作为基本任务,以保障人权为基本价值目标。 英国是宪政的故乡, 宗旨在于限制王权的 1215 年自由大宪章是英国宪政的起点,是当时两大政党集团相互斗争的结果。 以“消极宪政” 为本质的自由主义宪政观构成了近代宪法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内容。 自由主义宪政观实质是要打造一个“有限政府”。由“消极宪政”向积极宪政转型发端于美国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的进步运动。 “消极宪政”主张限制国家权力,认为干预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 随着现代工业社会的发展,过度竞争带来的市场垄断、环境污染、贫富差距等问题日趋严重。占统治地位 100 多年的斯密自由市场经营论为中心的经济自由主义学说让位于凯恩斯的经济干预主义。许多学者提出发挥国家权力对经济干预以解决社会问题。 这一时期,西方国家注重发挥权力的能动性,加大对经济干预力度,国家权力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更为重要。 宪政理念也发生了转型,强调国家适当干预,以建立正义的市场机制和实现社会公平。 2.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含义与基本特征 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是指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国家为克服市场失灵、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市场主体经济权利,而对市场经济关系进行干预和管理的新型权力。包括三种基本类型:①市场规制权。市场规制权是国家公共机关在特定情形下依法享有的一种直接限制市场主体的权力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公权力。市场规制权从具体领域来看主要包括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 ②宏观调控权。 宏观调控权是国家宏观调控机关可以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行政的手段对国民经济的运行进行调节与控制的权力,包括宏观决策权、宏观调控执行权和宏观调控监督权。 ③社会分配权。 社会分配权也可称为国家分配权,指国家作为一种特殊的政治经济实体,为了自我运行和特定社会公共利益而借助强力对社会资源和国有公共财产在私人和国家之间,以及各个社会成员之间进行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权力。 国家市场经济干预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①根本性。 国家市场经济干预权是对整体性经济关系的调控和干预,其目标在于保持市场有效竞争、经济总量关系协调和社会分配公平,关涉到广大公民市场权利和民生利益,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具有根本性和整体性。②公益性。国家对市场经济干预并不是事无巨细,而是只对关系到全局性、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进行干预,维护多数市场主体共同利益,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③有限性。 从宪政来看,控制国家权力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 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范围与强度以市场失灵范围和程度为依据,不能超出其法定的权力范围。 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必然是一种适度的、有限的权力。 从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内涵与特征的分析中可以发展,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是一种根本性的、 与公民权利直接相关的,对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极为重要价值的权力。 从宪政与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来看,国家干市场经济权应该由宪法进行规范。 二、宪法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必要性 1.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是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 1999 年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治国家的主要标志是:法律在整个社会调整机制与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属于主导性地位,法律规范具有最高的地位;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一切权力均来源并受制于法律,任何主体没有法外的权力。 建设法治国家是时展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首先要把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各级政府及其官员自身摆在法治客体的首要位置,而不是超然地游离于法治客体之外。规范国家干预市场权,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应有之义和成败关键所在。有效规范和控制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是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问题。 2.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保障其正当行使的要求 国家权力如没有刚性的制约将导致悲剧,这不仅由于权力无限膨胀必然越来影响到公民权利,而且对于执政者来说,最终也将同样使其自己坠入万劫不复的深渊。 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才能克服权力内在缺陷和保障其正当行使。市场失灵需要国家干预,但是国家干预也会出现国家失灵的弊病。有时,国家干预甚至是市场失灵引发的原因。国家干预市场权的腐败、寻租、滥用等行为,是引发国家失灵的关键性因素。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有利于克服其行使中的种种问题,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3.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是保护市场主体权利的需要 权力具有合法侵害能力和处分公共产品的能力,而面对此类公权行为,公民不得以原来的权利为抗辩。基于其本性,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极易侵害市场主体权利。保护作为被干预者的市场主体权利是市场经济存在与发展的前提,也是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基础。宪法既要促进国家治理,又要保障公民权利,而且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性正逐步突显。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行使,有利于保护市场主体权利。 三、国外宪法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规范 1.授予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 权力从何而来,是政治学和法学等研究的重要问题。 资产阶级学者普遍承认并论证了“主权在民”的权力根据。 社会主义宪法基本都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通过宪法授予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在此基础上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进行规范,是许多国家宪法的基本模式。如《韩国宪法》第 119 条第 2 款规定:“为防止市场支配和经济力出现滥用情况,国家可以对经济进行规制和调整”。 《意大利宪法》第 47 条规定:“共和国奖励和保护各种形式的储蓄,并规定调整和监督信贷事业”,该条确立了国家对金融市场的干预权。 法国宪法第 34 条规定了议会具有干预市场经济立法权:“各种性质的赋税的征税基础 ,税率和征收方式 ,货币发行制度”和“企业国有化以及公营企业转为私营企业的所有权的转移”的准则。 俄罗斯联邦 1993 年宪法第 8 条第 1 款规定:“在俄罗斯联邦,保障经济空间的统一,商品、服务和 财政资金的自由转型,支持竞争和经济活动的自由”,该条确立了国家在社会保障、统一市场方面的经济干预权。 2.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主体、原则与方式等 任何非整体的权力都是由一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体行使的,权力主体的差异性决定如要保证权力的统一性 ,就必须对权力的行使进行规范。 法国宪法第 34 条规定了议会的市场经济立法权,包括“各种性质的赋税的征税基础、税率和征收方式,货币发行,企业国有化以及公营企业转为私营企业的所有权的转移”。而美国宪法在1803 年最高法院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后,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对违宪的法律进行司法审查的惯例,奠定了最高司法机关在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角色。 《德国基本法》109 条第 2 款规定了国家干预经济权行使的基本原则 :“联邦和各州编制预算时,应考虑整体经济平衡的需要”。根据这一宪法条款德国颁布了《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对国家干预经济权行使原则进行具体规定。 3.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义务 国家行使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应在法律限度内,以充分保护和尊重市场主体权利为目标,不得侵犯市场主体的正当权利,否则就应承担一定法律后果。 1689年英国《权利法案》第4 条规定:“凡未经国会批准,借口国王特权,为国家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韩国宪法》第119 条规定“大韩民国的经济秩序,以尊重个人和企业在经济上的自由与创造为根本”。有些国家的宪法则通过规定公民经营自由的方式来确立国家干预权行使的义务。 《南非共和国宪法》第22 条规定:“每个公民有权选择自己的贸易、 专业或职业的自由”。 四、我国宪法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规范现状与完善 1.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规范现状 我国宪法对国家干预经济权力的规范也经历了从无到有和逐步发展的过程。 20世纪80 年代初,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起步阶段,市场失灵还没有突显,1982 年宪法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没有规定。 1992年中共十四大正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目标。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所带来市场失灵问题的突显,日益需要国家加强对市场经济的干预,有关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宪法规范逐渐出现。 1993 年的《宪法修正案》第 7 条规定了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1999 年第三次宪法修正案第 14 条规定了我国基本分配制度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2004年第四次宪法修正案第21 条规定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监管权:“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 23条规定了国家的社会分配权:“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2.对国家干预权力规范存在问题与完善 以上宪法规则规定了我国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权、市场监管权和社会分配权,为克服市场失灵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基本法的依据和保障。 但是,我国宪法在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规范上存在问题: ①宪法并没有规定国家的市场秩序规制权,影响到国家对垄断、不正当竞争、产品质量等市场秩序规制的合法性依据,也影响到这方面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 ②宪法对宏观调控权和社会分配权规定不够全面。 在宏观调控权方面,宪法没有规定国家宏观调控行使方式和原则。在社会分配权上,宪法只规定了社会保障干预权,而没有规定社会分配领域其他干预方式和干预权,也没有规定公民社会保障权的保障机制。 ③宪法没有规定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行使主体。权力分立和权力制约是保障权力有效运行的基本规律,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也应该在国家干预主体之间进行权力的合理分工和制衡,以保障权力有序和正当运行,而我国宪法对此没有作出规定。 ④宪法缺乏对国家干预经济权运行方式的规范。宪法缺乏就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范围、原则与义务等规定,也没有明确规定市场主体的营业自由权。 针对宪法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规范方面所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宪法应从以下方面完善:①规定国家具有为克服市场失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对市场秩序的规制权。规定为统一市场、保障公平自由竞争,国家有权对市场不正当竞争、垄断行为进行规制。 ②在宏观调控上,规定国家基于稳定经济和促进就业可以采取产业政策、财政、税收、金融等手段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在社会分配权上,规定国家为减少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等可通过税收、转移支付、对口支援等方式进行再分配,并依据国情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鼓励个人和单位从事慈善事业,并建立公民社会保障权的保障机制。 完善公民社会保障权的救济机制。③规定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国务院、最高司法机关等在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方面的具体权限,并在此基础上确立国家干预经济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分别由不同国家机构行使。 构建起相互协作和相互制约机制,为我国中央政府、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最高司法机关在国家干预市场经济中的分工与合作奠定基础。④明确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原则和方式,规定其以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市场主体经营自营为目标。 明确规定市场主体的经营自由权,规定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只有在基于公共利益才能对市场主体的经营自由进行限制,从权利保障角度划定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范围。 ⑤规定国家干预经济权行使责任,规定公民和市场主体因国家干预经济权不当行使或不作为, 而有权通过检举、控告等方式要求国家干预经济权行使者承担责任 国家经济论文:浅谈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初探国家经济主权 [论文关键词] 经济全球化 国家经济主权 让渡论 发展中国家 [论文摘要]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 中,国家经济主权仍然是研究的重心。本文从经济全球化对国 家经济主权造 成冲击 的因素,入手进行分析,并通过对在经济全球 化进程中出现的国 家经 济主权理论 进行剖析得出了国家经济主权 的 让渡 论具有一定 的合理性的结论,进而指出了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家经济主权实现的途径。 引 言 当历史的车轮行进到20世纪的最后十年 ,整个世界呈现出一个不可阻挡的全球化发展的新态势。而在几乎所有领域的全球化进程中,毋庸置疑,经济全球化始终走在最前面,它在成为其他领域全球化基础的同时对主权国家的社会、经济、文化、政治、法律等诸多领域产生着巨大的影响,使各主权国家在相关领 域的依赖度越来越大,而各主权国家间用以实现诸如环境、经济、惩治犯罪等方面的国际合作的方式无论是加入各种国际组织还是缔结各种国际条约,都会在不同程度上授权于国际组织 以相关权力,或者相应的通过对国际条约的转化或采纳制约自身权力的行使。由此,传统意义上被认为是不可分割、不可放弃或绝对不可侵犯的国家经济主权受到了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挑战,而这是否意味着国家经济主权的侵蚀或衰弱?发展中国家在面对经 济全球化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时应当如何看待国家经济主权?这使得我们有必要在经济 全球化的热潮中冷静下来重新审视国家经济主权。 一、 经济全球化对国家经 济主权的挑战 经济全球化作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一种趋 势,从经济学角度看,它主要涵盖贸易 、金融和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等几个重要方面的发展,经济全球化为了在全球范围内实现贸易的自由化、劳动力的自由跨境流动以及生产要素价格的均等比进而实现 国际经济体系的高度融合 (或一体 化),因而要求各民族国家的政府放宽或解除在国家间经济交流上的种种限制,这就使各民族 国家的国家经济主权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冲击和挑战,这主要体现在以下 三个方面 。 (一)国际组织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影响日益增大 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 ,各种世界性、区域性经济组织大量涌现 ,据不完全统计 ,全球范 围 内建立 的 国际经 济组织 多达 109个 ,包括世界银行、世界贸易组织 、国际货 币基金组织等一系列对 国家 经济 主权 有 重要影 响 的 国际经济 组织 。一些综合 实力较弱 的国家(尤其是要加入 这些组织或 者是 向这些组织寻求帮助的发展 中 国家)由于在 资金、技 术等方 面对拥有雄厚实力的国际组织具 有一定的依 赖性 ,而且 近些年来某些 国际经济组织 已逐 步带上 了国 际政治 的色彩 ,其利用所具有 的职权直接或间接影响了国家的经济 主权 。此外 ,一些区域性经济组 织如欧 洲联盟 、东 南亚 国家 联盟 、北 美 自由贸易区等也都以部 分经济 管理职能公共化 的形式 ,在有 限的范围内“攫取”了原属于国家经济主权的部分权力 。 (二)跨 国公司及其经济扩张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冲击 正如美 国学者惠特曼所指出的“就对 民族 经济 主权 具有巨大威胁性和促进国际经济一体化来说 ,没有哪个组织比跨国公司更为有利了。跨 国公 司对主权 国家 ,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主权 的冲击不容忽视 ,主要体现 在如下 几个方面 :第一 ,跨 国公司执行全球生 产战略 ,往往视 国家 经济主权为其障碍 ,因此其超 越国界 的经济 活动总是力 图逃避 国家根据主权原则对其进行 的监督 ,从而模 糊了 国家 的管辖权 也冲击了国家的经济主权 。第二 ,跨 国公 司腐蚀政府 官员 的非法活动,使国家在经济方面的行政决策权和国家最高权威面临挑战。第 三 ,跨 国公 司在金 融市场利用 转移价格而逃避转移利润、通过买卖股票和证 券等 逃 避外 汇管制 、利 用 国与 国之间的汇率差价把资金调入调出等等的投机行为,直接影响主权国家的货币财政政策 。 (三)非政府组织对 国家经济主权的影响 首先 ,从国内的 角度 看 ,随着非 政府组 织 涉足领 域逐渐增多 ,作为独立于政 府 的组织 ,它越来 越体 现公众 的意志从而得 到越 来越 多的公 众支持 ,这就无形 中使 政府在经济领域的管理行为不得不得到非政府组织 的支 持才 可能有效 运转这就需要政府不断下放 权力于非政府组织 。 其次 ,非政府组织由 于独立 于政 府 ,可 以越 过政府 直接卷入 国际 事务 ,但在很 多 情况下 ,非政府 活 动进一步 打破 了国际关系 中的国家“垄断”,造成“官 、民”之间 的紧张,给国家关系带来不快甚至冲突。如某些人权组织的活动就是如此。 再次 ,虽然非政府组织 不具 有 国际法 的主体资 格 ,但 他们是当代 国际社会 中不 可缺少 的重要角 色 ,通过 他们 可以听到民间代表的呼声,由此使联合国与其保持着特殊的关系,从而通过非政府组织在联合国举办的重要会议上的发言等对国家经济主权间接产生影 响,并且其 在联 合 国的作用和地位已从经济和社会领域逐渐扩大至其他领域。 二、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出现的国家经济主权理论及剖析 经 济全球化在许 多方 面都 对 国家 主权构成 了一定的 冲击 ,这是不容否认 的客观 事实 。但 在经 济全球 化进程 中,对于国家经 济主权的 理论 主张 ,学 者们 出现 了不同 的声 音 ,归结而言主要有 以下几种 。 (一)国家经济主权“销蚀论” 持这 种观点的学者认为 ,经济全球化 的发展促使 了许多国家在制定经 济制度 、贸 易规 则方 面趋 于相 同或者是类 似 ,特别是在严格按照 WTO、世 界银 行等 国际组 织规则进 行交易 的时候更是强化 了统 一的规则和制 度 ,这 样从 客观上会使国家在非 自觉 、无意 识 的情况 下做 出一些 行为 ,而导致 国家经济主权遭受“销蚀”。 尽管经济全球化会对 主权国家 的法律带来一定 的冲击 ,但“国际法律制度走向一体化”的提法从根本上说是不科的,“如果说 国际法律一体化成为可能 的话 ,那 也只能是纯代表极少数 国家意 志 的法 律 ,国 际经 济法 此 时也就 失去‘国际’这一独 特的 法律 属性 了;国际社 会 也就 不能 再称‘国际社会’了,而且从部分经济主权由民族国家 向国经济组织让渡的角度看,如果就单个民族国家而言,这无是国家 主权 的销蚀 ,但如 果从所 有 民族 国家 的整体来 看 ,种主权让渡的结果是 ,共 同让 渡,共 同享有 ,国家 主权并没销蚀 。从部分经济主权 由政 府 向本 国企 业或 非政府 主体让渡 的角度看 ,即表现为本 国企业或 非政府 主体 对政府 主事务的干预 ,其实质是 国家经济主权在 民族 国家 内部 的重分配 ,即由政府的“惟我独尊”转 变为政府 和非政府 主体 的权。则从单个民族国家的整体而言。并没有发生国家经济权的销蚀 。[6] (二)国家经济主权“模糊论” 这种理论反对传统意义上国际法 和国家关 系理论 ,认在经济全球化下,国家将不再是基本的主体。经济一体化致了各国政府没有 能力独 立地 对本 国 的经 济进 行有效 的理和控制,贸易自由化和金融市场一体化在给各国经济带发展的同时也迫使政府加大对外开放的力度 ,从而 限制了最终模糊国家经济主权。 事 实表明,主权国家并不是 完全被动 的卷人经 济国际进程 。经济国际化与主权国家之间有着 复杂的互动关系 ,家不会让经济国际化扮演终结国家及其 主权的角色 ,国家会做出适应性的反应。他们主动进行经济发展战略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强化国家资源的合理配置,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和有效干预 ,积极参与国际协调和 国际机制 的建立 。调整运作.充分利用一切有利的国际条件,千方百计为本国的经济发展和 国际竞争提供安全保 障和加大支持 力度 。换言 之面对经济 国际化 的挑 战 ,国家会 奋 起做 出各种 适应 性调 整把挑战视为机遇 ,变压力 为动力 ,其结果 往往 是增 强了综 合国力和国家行使主权的能力。 (三)国家经济主权“废弃论” 以美 国国际法 著名 学 者 路 易 斯 ·亨 金 为 首 的 学者 认为,[8]随着“全球化”、“一体化”等词汇的高频率的出现,国家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在经济全球化 的普及 和扩展下 ,与其相关 的政治、文化 、法律等 领域也 应 当 同步实行 全球化 和体化 ,这是 一种 不 为人 意 志所 转移 的 客观 规律 和 客观 趋势 。突破原 有的国际法体系 。废除 国家 主权 是充分表达 全人类共同利益的重大变革。国际组织的发展和壮大正是可以推翻国家主权原则不可侵犯 的重要依据 。 经济全球化尽管对国家经济主权造成了一定的冲击,但是,在今后相当长时间内,它不可能导致国家 主权的消亡其根本原因在于,经济全球化就现实的经济和技术条件而言还必须以民族国家为基础,企图以所谓的“世界政府”来取代各独立的民族国家政府如同南柯一梦,是不可能实现的。对于这一点 。米夏埃尔 ·齐恩 、克 里斯 ·哈曼 等学者 已经作 了专门的论述 ,这里 不再 进行 论述 。由此 ,废除 国家 主权 失去了其在 理论 上 的必 要 性 ,也 就难 逃 为发 达 国家插 手 别 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国内事 务而 削弱 别 国主权进 行开 脱的嫌疑 了。 (四)国家经济主权“让渡论” 该主张为欧盟成员 国所提倡 ,他们坚持 欧盟是一个具 有超国家性质的 国际组 织 ,随着 经济 全球化 的发展 ,为 了全局利益 ,让渡部分 国家 主权并 不会 损 害主权 的完 整性 ,其结 果会形 成欧洲统 一市 场、统一货 币和欧洲大经 济区 。欧洲 一体化的实践表 明国家 主权是可分 的 ,这样 对于增强 欧盟 的总 体实力 ,加速其各方 面的发展 是 非常 有利 的。可见 ,该理 论是 欧盟 的形式视为 国家经济 主权让渡 的理想化状态 。虽然 国际社会至今 尚未就此观点 达成一致 ,但 它具有 国际法上和实践中的合理性。 就国家经济主权的让渡论来说,其理论基础就是承认主权 的可分性。而至于主权是否可分 ,一直以来是理论界争论的焦点 之一 ,但正如《奥本海 国际法 》所说 的,“看来 比较 可取的意见是 ,坚持切 合实 际 的认 为主权 是 可分的 ,尽管这 种意见是不正常 的而且 可能是 不合理的 。 主权的让 渡不同 于 主权 的割 让 ,而 是 国家 问 的主权 共享 。“主权让渡是 为了解 决 国际组织 的授权 问题 而产生 的概念,即成员国转让部分主权的形式权力并 由一个共同的组织来行使。这 种部分主权实行成员 国共享的方 式 ,说 到底主权的所有仍然是 国家的 ,所 以,让 渡不是 割让 。只要国家是自愿加人 国际组 织并保 留退 出的权 利 .主权 国家所 有的底线就不可能突破 ,因为 国家在理论 上有 可 以收回让渡 的主权 的权利 。至于在实践 中权力 的收 回是 否可行的 问题 ,关键还在于 国家 的战略选择和权力 行使 ,因为主权让渡 和受限也是 主权 国家行使 主权 的结果 。 至于国家经济主权的让镀是否导致了如有些学者声称的国家经 济主权弱化 的结 果 ,笔 者认为 ,国家经 济 主权 的让渡是 国家基于 自身某种利益 的考虑 所做 出 自主意识 的选 择从 而在新 的国际环境下更好地维护 和获取 国家的根本利 益而并非是国家主权被弱化的表现,国家自始至终都保持着其自主性。即便欧盟这 样 高度 一体 化的 区域 联盟 的结成 也是从属于 国家利益这一前 提下的 。而事实 上 ,正是 主权国家本身推动 了全球化不断地 向纵深 发展 。就 国际 社会整体而 言国家通过参 与经济全球化 ,对机 制化组织适度 地让渡一部分主权 ,恰恰是一 国权 力的延伸 、变通 和扩展 ,是对 国家利益的拓展。 三、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家经济主权的实现 经济全球化对 于广大发展 中国家 来说 ,无 异 于一 把“双刃剑”。在为发展 中国家 带来 追 赶上 发达 国家的新 机遇 ,促进其经济发展 的同时 ,也不 可避免地对 发展 中国家 的经 济主权提 出新 的挑 战。面对这种形势 ,发展 中国家应 当如何对待国家经济主权 ?如 何协调处 理 国家经 济 主权 与加强 国际相互合 作的关系?这些 都是当前 摆 在发展 中国家面前 的重要课题。我认为,发展中国家应当注重在以下方面做出努力 : (一)在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同时,坚持和发展国家经济主权 经济主权能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提供最根本的保障,也是 逐步摆脱不发达 的锐 利武器 。一 国的经 济主权需要维护 ,而其经济也 必 须发展 ,两 者不 可偏 废 。因此 如何处 理好经济主权和经 济安全 就成 为发 展 中 国家必须认 真思 考的战略问题 。笔者认 为 ,发展 中国家在 理解 经 济主权 时 ,应将其理解为各种“权 利”的具体 体现 ,而避 免理解 为纯粹 的、抽象的国家“权力 ”。它的 实现体 现 为 国家 所行 使 的各项 具体经济权利 .这些 国家经济主权权利 可以分 为核心经 济主权权利和可让 渡的经济 主权 权利 。核心 经济 主权 权利要 始终 不渝 的予 以坚持 ;而对 于那 些可以让渡 的经济 主权权利则可 以发展的观点来对待,只要在符合本国及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也可适量开放。 (二)积极参与制定经济全球化的新规则,促进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形成 历史和现实表明。发达国家在过去、现在 以及将 来都不会自动放弃经济霸权、主导权和控制权,不会善意地主动让发展 中国家享有国际经济事务 的参与和决策权,尤其是在国际投资领域中国际立法不平衡趋势甚为明显,如TRIMS取消了发展 中国家用以对付限制性商业惯例的手段,而约束限制性商业管理的国际规范却未能出台;发达国家竭力将劳工标准纳入多边贸易体系,但对发展中国家劳动力流动问题却采取回避态度。因此作为发展中国家,要想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被动的接受游戏规则,就应加强与其他发展中国家间的合作,积极参与多边贸易体系规则的制定过程;在致力于创建一个既能适应全面的国际市场竞争,又能有力地保障民族经济安全的现实主义的国内法律制度框架的同时 ,促进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 法律 新秩序 的形成 ,使经济全球化进程不仅仅体现西方的价值理念,同时也使得发展中国家 的利益得到应有的尊重 和照顾使得全世界各国均得以充分的进步和发展 。 国家经济论文:浅析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家经济主权的让渡 [论文关键词]经济全球化 国家经济主权 国家经济主权的让渡 [论文摘要]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首要基本原则,然而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出现了国家经济主权让渡的现象,实际上让渡并没有弱化国家的经济主权,相反是国家行使经济主权方式的变化。本文在分析这一现象的同时,提出我们应积极应对并坚持国家经济主权。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 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部分,在国际经济领域表现为国家对 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 ,是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中的首要原则。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出现了让渡的现象,这并不说明国家在经济上对主权的否定,相反,这是国家在同意的基础上经济主权行使方式 的变化。因此,我们要正确对待这一变化。并坚持经济主权原则,以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 一、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理论 (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产生 二战后。亚非拉广大发展中国家取得了国家独立,在政治上享有独立的自主权。但是,经济上还处在受剥削和掠夺的地位。自然资源掌握在外国跨国公司手中,经济发展受到严重阻碍。为了维护 国家的经济主权,广大发展中国家进行了长期的斗争。为此 ,1962年 l2月联大第l7届会议通过的《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正式确立了国家对 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1974年联大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等文件,进一步明确 了国家经济主权的内容。 (二)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 依照《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的规定,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自由行使此项权利。具体表现为: 第一。各国对境内一切 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各国境内的自然资源是该国民族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国家对其境内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是国家经济主权的核心内容,是国家基本的不可剥夺 的权利。国家有权 自由开发和利用其自然资源,有权 自由处置其自然资源,包括有权实行国有化或把所有权转移给本国国民。 第二,各国对境 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 司的活动享有管理和监督权。国家对其境内的一切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每个国家有权按照其法律和规章,对在其国家管辖范围内的外国投资加以管理和行使权力。各国有权管理和监督其 国家管辖范围内的跨国公司的活动,并采取措施保证这些活动遵守其法律、规章和条例及符合其经济和社会政策。 第三 ,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用。国有化的合法性及补偿问题一直在国际社会 中存在着尖锐的分歧。《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规定 ,将外国财产的所有权收归国有 、征用或转移时。应 由采取此种措施的国家给予适当的赔偿,要考虑到涉及它的有关法律和规章以及该国认为有关的一切情况。 二、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家经济主权的让渡 (一)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家经济主权让渡的表现 当今,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国家经济主权让渡的现象比比皆是。表现形式主要有: 第一 ,国家经济主权部分让渡于跨国公 司等国际投资机构。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跨国公司等国际投资机构已成为经济全球化的主要载体之一。他们是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的主要组织者,是世界资源优化配置的主要承担者,他们通过对高新技术的垄断而牢牢掌握着高新技术的转移和转让。跨国公司活动对各国经济产生着深刻的影响。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为了吸引资金技术,充分利用国际管理经验和人才,加快本国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在税赋、利率 、资源开发等方面给予跨国公司等国际投资机构的超国民待遇就是让渡经济主权的具体表现。 第二,国家经济主权部分让渡于国际组织 。国际经济规则、普遍性国际组织、专门性国际组织中关于经济问题的规则、国际惯例一起构成当今国际经济的解决机制其越来越广泛地深入并影响世界或某个国家的经济事务。这说明国际组织在一定意义上充当了全球化进程中的立法者、执法者和管理者的角色。各个国家为了本国长远的利益参与到各个国际组织之中,从本国 自然资源的使用 ,对国内经济主体的管理 ,经济活动方式 的选择.甚至到经济问题的解决 ,每一项与经济有关的活动都要接受其所参加的国际组织及国际经济机制的调节。主权 国家接受调节的过程也是实践中让渡经济主权的体现。 第三,国家经济主权部分让渡于双边或多边基础上的协定。随着经济全球化对各国影响的 日益深化,国与国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经济上已经到了相互交融的地步。不同的国家之间或在资源利用上,或共同关心 的经济问题上,有着共同的经济利益。出于对各种利益的考虑,各国单独行事将对经济运行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世界各国为了充分利用国外的资金、资源 、技术、人才,发挥各自的产业优势和资源优势,相互之间达成双边或多边协定,在协定的范围内进行经济活动。世界各国接受协定来协调其活动,是让渡部分国家经济主权的结果。 (二)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家经济主权让渡的实质 经济全球化,使国与国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各国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本国的利益,势必会让渡本属于自己享有的部分权利。这种让渡是主权国家让渡国家经济主权的部分权能,而使其在处置和支配国内外经济事务的能力受到限制。经济主权的让渡并不意味着国家经济主权的弱化,相反,是国家自由处分其经济主权权能的表现。国家经济主权让渡的合理性表现在: 首先,主权是可以分割的。正如《奥本海国际法》所说,“国家有完全主权国家和部分主权国家的区别,这暗示了主权是可以分割的,因而,与主权有关的各种权力并不一定集中于一人之手中。”“因此,看来比较可取的意见是,坚持切合实际地认为主权是可分的,尽管这种意见是不正常的而且可能是不合逻辑的。” 并且,当今国际社会实践中。世界各国将其部分经济主权以各种方式让渡于不同的实体的现象比比皆是。如在国际实践中,各国将部分经济主权让渡给国际性的组织或是跨国公司,比如说 自然资源的开发等。在国内,国家通过向地方政府转移部分经济主权而使地方政府具有部分国家经济主权权力。 其次 。国家经济主权的让渡并不必然导致国家经济主权的弱化。其一,主权的绝对性表现在,主权是在法律上并不从属于任何其他世俗权威的法律权威。主权的绝对性并不排除主权行使的相对性,主权国家让渡经济主权与否是由主权国家 自主决定 的,让渡经济主权是主权国家 自由意志的体现,是对经济主权的自由处分,并非弱化经济主权。其二,当今大多数主权国家让渡经济主权,尤其是自然资源的开发等,都是通过制定双边或多边协定而实现的,并随着协定的不断变更而变化,这符合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并没有损害主权国家的经济利益,是国家间协调的体现,让渡并未弱化国家经济主权,只是主权国家形式经济主权方式的变化。 再次,主权 的权能是维护国家利益。在各国日益相互交融的时代,仅靠单个国家所掌控的权力资源无法解决日益增多的全球性经济问题,各国为了充分利用 自然资源、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就必须进行国际合作,实现权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因此,出现了国家经济主权让渡的现象。但是让渡国家经济主权并不损害 国家的利益也不会弱化国家的经济主权。正如 日本学者所说的:“国际化与其说削弱经济性国家主权,还不如说是加强了各国政府的责任,即在充分理解本 国经济政策的国际影响的基础上,采取适当手段 ,有效地行使经济性国家主权。”所以,只要是主权国家自愿地、独立地决定让出部分经济主权来换取更大的经济利益的行为都是合理的,其并没有弱化国家的经济主权。 三、经济全球化进程中我国要坚持国家经济主权 经济全球化对我国这样一个在世界经济舞台上占有重要地位的发展中国家的影响是深远的。面对经济全球化,我们只有积极地融入到全球化进程中,正视现实,趋利避害,变被动为主动,才能维护国家 的经济主权和利益 。 第一,确立 国家经济主权相对观。经济主权原则的理论和实践表明,经济主权不是绝对的,其具有相对性国家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因此,要坚持经济主权的辨证性,灵活地行使经济主权,这样才不会在全球化进程中处于被动的地位。 第二,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我国应坚持和善于运用本国的经济主权。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中,机遇与风险并存。要抓住机遇,就必须掌握 自己的经济主权,以此来引导和管理国家经济。要抵御风险,同样需要掌握经济主权,以此作为屏障,采取措施,及时地化解和消除各种潜在的风险。 第三,积极地参与并制定国际经济规则。在全球化的过程中,我国要积极参加国际性的经济组织,争取发言权和规则的制定权,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表达我 国的意志,才有机会打破发达国家对全球化主导权的垄断,而不至于被动地接受发达国家制定的规则,从而维护我国的经济主权利益。 国家经济论文:简述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国家经济主权 【论文关键词】经济全球化 国家经济主权 维护国家经济主权 【论文摘要】经济全球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在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过程中,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冲击。同时理论界也 出现 了一些 “弱化”甚至 “废弃”国家主权的观点,对此我们应有正确认识。在此情势下,发展中国家应从几个方面作出努力来维护自身的经济主权。 在跨人21世纪之际,人类社会已进入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而所谓经济全球化,对其内涵的理解,有不同的观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专家认为经济全球化即 “跨国商品与服务交易及国际资本流动规模和形式的增加,以及技术的广泛传播使世界各国经济的相互依赖性增强”。同时,有学者主张经济全球化是一种发展趋势,有学者认为它是一种发展状态,是一场以发达国家为主导,跨国公司为主要动力的世界范围内的产业机构调整。在这里,笔者较为赞同以下这种理解,即经济全球化不仅是指商品、货币、资本、资源等要素在国际市场的有效配置和合理流动,而且是世界各国的利益在整体磨合的过程中,所达成的能够最大程度上体现各 国之间协调意志并且可以弥补市场缺陷的原则、规则 、机构和程序的国际性的制度安排,它不仅是一种现实状态,而且是一种不断深化的过程。经济全球化有利于资本、资源 、技术等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流动并进行优化配置,可以说是世界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经济全球化有助于扩大全球经济规模 ,推动世界经济的增长。但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经济全球化对人类的影响既广泛又复杂。经济全球化在提升世界经济发展的效率和效益,给世界带来繁荣的同时,也很难避免会带来一些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文试图探讨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如何维护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主权这一问题。 一、 国家经济主权的基本涵义 主权原则一直是国际法中最基本的原则,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是其固有的权利。根据 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条文及对条文的解释 ,国家是不从属于人世间所有上级权威的完全独立的单位。国家享有的主权即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内外事务的权利。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对内的最高权,即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领土外的本国人享有属地优越权和属人优越权;二是对外的独立权 ,在国际关系中,享有独立 自主地、不受任何外来干涉地处理 国内外一切事务的权利。可以说,国家主权概念的涵义相当广泛,既包括政治主权,也包括经济主权以及文化主权等。 国家经济主权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部分,是主权这一概念的应有之义。但发展中国家多年来却不断强调自己拥有的经济主权 ,是有其原因的。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二站前都处于殖民地地位,境内的各种自然资源以及有关的经济命脉都直接或间接地为殖民主义国家所控制。这些国家在政治上取得独立后的相当长时期内,在经济上往往还处于受西方发达国家剥削和掠夺的地位,自然资源掌握在外国跨国公司手中,经济发展受到严重的阻碍。广大发展中国家逐渐认识到 :政治主权是经济主权的前提,经济主权是政治主权的保障。为了维护国家的经济主权,发展自己的民族经济,广大发展中国家进行了长期的斗争,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早在 1952年 1月,联合国大会第六届会议就通过了《关于经济发展与通商协定的决议》,肯定和承认了各 国人民享有经济上的自决权。1952年 12月,联大第7届会议通过了 《关于自由开发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权利的决议》,明确规定:“各国人民自由地利用和开发其自然财富和 自然资源的权利乃是他们的主权所固有的一项内容”1962年 12月,联大第 17届会议通过的《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正式确立了各国对本国境内的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的基本原则。1974年12月,联大第 29届会议通过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则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国家经济主权的内容。根据联合国大会的上述基本文献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一般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 ,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 自主权 ,不受任何外来干涉;各国对境内切 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各国对世界性经济事务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二、经济全球化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冲击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首要原则 ,对广大发展中国家发展 民族经济维护政治独立地位具有重要的意义,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基础之一。但当前,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 ,国家经济主权面临着不同往昔的新的挑战。 (一)国家经济主权受冲击的表现 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末的东南亚金融危机期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同意贷款给泰国,帮助泰国度过危机。但前提条件是要由其监督泰国的财政预算 ,并要求泰国进行经济改革,实行企业的私有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给韩国的条件则是:削减其政府开支,减少进口限制等。实际上在此次危机中,泰国、韩国的经济主权已受到相当严重的侵犯了。 乌拉圭回合谈判所达成的一系列多边协议的贯彻落实,就关系到世贸组织各成员国国内经济体制、法律和政策的调整和修改。如《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要求成员国逐步取消国内外资法中的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和外汇平衡以及出口比例要求等可能扭 曲贸易关系的规定;《农产品协议》,则要求成员国承诺削减对农产品出口的各种直接或间接的政策性补贴。口哒些协议的实施,必将在一定程度上对各成员国决定 自己的经济政策产生干预与影响,即对传统意义上的国家经济主权形成冲击。 在经济全球化的冲击下,如上所述的国家经济主权受冲击的情况不时出现,近些年来还有增加的趋势,引起人们的关注与思考。 (二)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主张弱化国家经济主权的理论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不但出现了一些限制国家经济主权的事例,而且学界也出现了一些淡化国家经济主权的理论主张,具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国家经济主权 “让渡论”。这种理论主张经济全球化 自然促使国家丧失部分主权。因为主权是为国民福利服务的,如果让渡出一部分主权 ,能够换取国民福利和整体利益,只要是出于自愿的,由本国独立决策,就是合理的,并不会损害主权的完整性。 第二,国家经济主权 “销蚀论”。这种理论认为,随着经济的全球化 各国的经济制度 、贸易规则越来越趋同化。特别是一些经济贸易方面的规则和制度一,一般都要按照世贸组织等国际组织的规定施行,需要符合国际惯例。从而在客观上导致各国有意无意地做 出一些行为,使本国的经济主权无形的遭到 “销蚀”。 第三 ,国家经济主权 “废弃论”。进入 20世纪 90年代,一些西方政要和学者大肆鼓吹经济走向全球化,国家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甚至有人主张对于国际关系来说,主权一词在很大程度上已没有必要了,最好避免使用。“我们该把主权一词作为旧时代的残余遗物摆放到历史的陈列架上去”。 在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的情势下,形形色色的主权“淡化”论、“弱化”论时时会在不同的场合出现。这些理论甚至在理论界会形成一种时尚,使一些人易受它们的影响,在缺乏冷静思考和严谨分析的情况下成为这些理论的追随者、附和者。对此 ,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看清这些理论的真实目的。我们可以从 1994年美国主权大辩论这个事件切人,来进行思考。1994年 ,美国在签署 WTO一揽子协议时,一些美国学者主张 “经济一体化高于主权”,认为接受WTO体制,包括其中不可分割的争端解决体制,无损于美国自己的主权。另一些美国学者和政客则强调不可轻易接受作为乌拉圭回合谈判成果的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尤其担忧接受新争端解决机制之后,势必会毁损、剥夺美国的主权。经过辩论,绝大多数美国学者和政客认为加入世贸组织并不会损害美国的经济主权。因为以下是美国的一贯做法。美国在参加缔结任何国际条约时,总是把本国利益放在首位,美国参加缔结的任何国际条约,其中的国际行为规范以及美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都须通过体现美国主权的国会的审议、批准和立法 ,才能转变为美国国内法律的一部分,才能在美国贯彻实施。最重要的一点是,一旦美国认为有必要采取措施、行动来 “维护”本国的重大利益,它就 “有权”不受国际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的约束,“有权”背弃自己依据国际条约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可见,美国看重的是其披着 “主权”外衣的既得霸权。 发达国家在涉及自己国家经济主权时,实际做法与其一贯所倡导的那些弱化国家经济主权的理论并不一致,发达国家提出的各种弱化经济主权的主张,均是针对别的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而言的,而他们对本国的经济主权则是十分谨慎的。 三、国家经济主权受冲击的原因 (一)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尚未根本改变 多年来 ,广大发展中国家为了改变单方面有利于发达国家而对其不利的国际经济旧秩序而不懈努力。但我们不得不承认 ,这种经济秩序并未根本改变。在当前的经济全球化浪潮中,发达国家居于主导和优势地位。而国家之间在经济交往过程中,既有互利的一面,更有相互竞争对立的一面。发达国家凭借其既有的强大实力,对国际经济事实的主导决策权和压倒性的发言权 ,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不惜干预、侵犯别国经济主权。因此,准确地说,在经济全球化中经济主权受冲击的往往是落后的第三世界国家。 (二)国际经济组织数量的增多尤其是其职能的扩展使国家经济主权受到一定的限制 一些西方学者认为,冷战后国家主权面临着两方面的压力 ,一是极端民族主义思潮导致主权国家的分裂;二是国际组织在不断地侵蚀国家的主权。在经济领域 ,世界性区域性经济组织不断出现,同时其职权不断扩大。然而,国际经济组织数量的增加,职权的扩大和其活动范围的不断扩展,并不当然构成对国家主权的损害。因为各国不可能通过达成有关协议来建立一个会处处损害其主权的国际组织。那么这种国家经济主权受限制的现象又是如何发生的呢?一方面,有关国家在参加某些国际经济组织时,自愿地将部分经济主权转让给该国际经济组织。如欧洲国家在参加欧盟时便将本国的部分经济主权持久地转让给欧盟涉及关税、贸易甚至商业政策。还有一些经济势力薄弱的国家对实力强大的国际组织存在着资金、技术或管理上的依赖性 ,为该组织介入国家职能提供了机会,使得如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贸组织等国际经济组织越来越广泛地介入或影响某个国家的经济事务。另一方面,如果一个国际经济组织行使超越其章程的职权 ,这就很可能对国家的经济主权造成损害。 (三)跨国公司的活动也可能影响国家经济主权 当今跨国公司已发展成为左右和控制世界经济实力的强大的经济实体,它们的经济实力甚至超过一些中小国家。一些发展中国家急需跨国公司的资金、技术与管理经验。但跨国公司往往奉行唯利是图的经营方针 ,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损害了东道国的经济主权。如它的投资方 向经营策略往往不符合东道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它对某些产业部门的控制,往往严重影响东道国该部门的发展,它对其拥有的大量短期流动资金的调度 ,使东道国的国际收支平衡受到破坏等。跨国公司甚至可以通过其在国际贸易投资和高新技术中的垄断地位对东道国国家经济政策施加一定影响,从而对东道国的经济主权形成干预。 (四)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性经济事务决策权力中没有平等的发言权 全球性经济事务决策权力的国际分配是否公平、合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弱国经济主权是否能得到应有的保护,进而决定全球财富的国际分配是否公平合理。而发达国家利用自己所拥有的优势不仅在经济资源配置方面居于主导,而且在国际经济体制和 “游戏规则”的制定方面也具有决定性影响。如 50多年前按照“布雷顿森林体制”组建的“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这两大全球性经济组织,至今仍实施着当年美国主持推行的以“缴资”多少为基础的“加权表决制”,从而使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在有关的国际经济事务中一直具有主导性的决策权而发展中国家在参与国际经济过程中,很难按照自己的利益和要求制定经济政策 ,不得不被动地遵守主要体现发达国家利益的“游戏规则”。 四、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如何维护国家经济主权 上文已述,在经济全球化不断深人的过程 中,既出现了一些冲击、限制国家经济主权的事例、现象,又出现了一些 “弱化”、“淡化”国家经济主权的理论。面对这种形势如何坚持国家的经济主权原则?如何协调处理维护国家经济主权与加强国际相互合作的关系?这些都是目前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一)对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涵义的理解 理论对实践有指导意义,在经济全球化已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的情况下,对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应该有一个正确、客观的理解与认识。经济全球化实质上是个发展的问题 ,发展中国家不可能置身事外,不加入到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如果担心本国的经济主权会受损,经济上受发达国家的控制和剥削而顾虑重重,就会失去发展的机遇,经济发展只会更加落后。但同时,如不注意对本国经济主权的保护,则可能会使来之不易的经济主权不断受损甚至得而复失。因此 ,发展中国家既要坚持 自己国家的经济主权,又要以发展的观点对待国家经济主权。在理解经济主权时,应将其理解为 “权利”的具体体现,而避免理解为抽象的国家 “权力”。国家经济主权权利,可分为核心经济主权权利和可让与的经济主权权利。核心的经济主权权利要牢牢掌握在 自己手中,始终予以坚持,如国家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国家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权利。而对于那些可以让与的经济主权权利,在符合本国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开放。事实上 ,许多国家在参加某些国际经济组织时已经这样做了。如生态问题 、人 口问题等,在有利于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可以适当限制本国在这些领域的经济管辖权利 ,使本国在这些问题的管制上尽量符合国际社会的主流规则。 (二)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规则和制度的制定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现阶段发达国家占有主导地位但发展中国家并不能因此就无所事事,无所作为。发展中国家首先应该努力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 ,积极应对全球化的挑战,同时注意避免和化解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消极因素和负面影响,这才是面对问题的正确态度。目前,发展中国家已不是是否参与经济全球化的问题 ,而是如何参与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参与的问题。在关系到发展中国家经济主权的安全和有效实现对金融领域及跨国公司的管制方面,不仅要加强自身的制度建设,而且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发展中国家只有参与到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才有机会参与国际经济贸易“游戏规则”的制定才有可能打破西方发达国家对国际经济事务决策上的垄断局面。 (三)加强发展中国家的合作 二战之后,广大发展中国家曾经紧密团结为打破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而共同奋斗,并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果。上文所提及的国家经济主权的最终确立即是第三世界国家共同斗争的结果。但近些年来,这种联合斗争的局面则逐渐转向低潮。有人曾指出,世界贸易组织制定规则是通过一致意见来作出决定的,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最终结果有利于西方 ,部分原因是发展中国家没有作出足够的努力来推进 自己的利益。鉴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实力方面的差距 ,发展中国家只有凝聚集体的力量,加强彼此间的联系与合作,才能使世界经济两极的力量对比趋于平衡。发展中国家唯有联合起来,才能提高整体生存能力,以集体的力量改善自己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最终才有可能实现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目标。但目前,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有时缺乏足够的合作与沟通。这种局面必须加以改变。 (四)抓住机遇,加陕发展,增强国家经济实力和竞争力 世界经济全球化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既意味着挑战和风险,也意味着机遇和希望。经济全球化可以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以及非关税壁垒不断降低的优惠;可以使发展中国家在一体化过程中享有比世贸组织框架内更多的优惠。经济全球化加速了全球产业结构调整的进程,发展中国家可以利用发达国家的部分劳动密集性、低附加值的产业转移的机会,加速自己工业化的进程使本国的产业结构不断改善。国际资本流动的频繁和跨国公司投资的发展 ,使发展中国家能够更好的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一方面可以引进更多的资金、技术,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更广泛的途径利用境外资源。总之,发展中国家要抓住历史的机遇,融人到国际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内的资本流动、产业和技术转移,实现本国的产业升级、技术进步和国内经济制定的创新,增强国家的整体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提升国家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维护国家的经济主权。 国家经济论文:简述遗传资源的法律保护——以国家经济主权为视角 论文关键词:遗传资源 传统知识 国家经济主权 论文摘要:遗传资源及与其相关的传统知识对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延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生物海盗”现象严重损害了遗传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国家经济主权是对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进行保护的国际法依据之一。对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进行保护也是承认国家经济主权的必然结论。在遗传资源的保护问题上否认或不当限制国家经济主权会加重“生物海盗”现象,从而不仅损害资源国的国家利益,也会损害原住民和本土社区的利益。 无论是在进入工业社会以前,还是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当代,遗传资源及与其相关的传统知识对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延续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说这些动植物资源在过去还只是以其自然形态满足人类的基本物质需要和某种精神需要,那么在生物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许多动植物遗传资源经过开发之后已具有重大的商业价值。在这一背景下,发达国家医药公司和生物技术公司甚至个体研究人员,凭借其资金和技术优势以及其它便利条件,大肆从发展中国家获取生物遗传资源作为研究材料,取得成果后申请专利并进行大规模商业开发,从而获取巨额利润。这些研究成果的取得不仅依赖于其从发展中国家采集的遗传资源,也依赖于资源提供地本土居民有关这些遗传资源的传统知识,而提供遗传资源的发展中国家却没有得到任何回报或仅得到微不足道的象征性回报。这一现象在发展中国家被称为“生物海盗”现象,已引起发展中国家,尤其是遗传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的强烈不满。由于生物遗传资源丰富的地区多为发展中国家,而拥有资金和技术优势的发达国家却多数生物遗传资源相对匮乏,围绕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保护问题①,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立场尖锐对立,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保护问题已成为南北关系中—个新的紧张点,也成为国内外理论研究领域的一个新的热点。本文拟从国家经济主权的角度,探讨遗传资源以及与其相关的传统知识保护的正当性。 一、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确立 国家主权具有两个特性,即对内至高无上和对外独立平等。经济主权作为国家主权的—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对内效力首先即体现在对本国自然资源、全部财富和一切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国家经济主权的确立和逐步完善,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经过长期激烈斗争的结果。1962年 2月,第 17届联大通过了1803号决议,即《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根据该《宣言》,对自然资源之勘探、开发及处置等,均应符合资源国自行制定的规则及条件,不能导致对资源国主权的损害,否则即违反联合国宪章的精神与原则。但这一《宣言》尚只涉及国家对其自然资源的主权。此后,经过发展中国家的进一步努力,联合国在 1974年先后通过三个重要文件,即《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及其《行动纲领》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这些文件不仅扩展了国家经济主权的内容,对其地位也有进一步强化。《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明确宣告,每一个国家对本国的自然资源和一切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为了保护这些资源,各国有权采取适合本国情况的各种措施,对本国资源及其开发实行有效控制《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更进一步规定,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并得自由行使这项主权。 与《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宣言》相比,《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对国家经济主权的拓展主要体现在两点:一是将国家经济主权的内容扩展到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一切经济活动享有主权权利;二是强调这种主权权利是“充分的永久主权(permanent sovereignty)” 和 “不可分割的权利(in~ienable fight)”。这种强调有着特定的时代背景。在上述《宣言》和《宪章》通过的20世纪六七十年代,西方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和殖民地自然资源的掠夺主要针对矿产资源,尤其是石油。“一些西方国家鼓吹,石油应视为人类的共同遗产”。在联大第六届特别会议上,英国代表“公开扬言第三世界国家对各国本身的自然资源只能享有‘有限的主权 ’,主张各国对本国自然资源只是行使‘监护人’的职责”嘲 。很显然,《宣言》和《宪章》的措辞是对发达国家上述观点的明确否定。 二、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在遗传资源领域的发展 由于上述《宣言》和《宪章》并未对自然资源的范围加以限制 ,因此,生物遗传资源理应包括在内,也就是说,上述《宣言》和《宪章》的原则和精神也应适用于生物遗传资源。但发展中国家在当时似乎将注意力主要集中在矿产资源尤其是石油上。由于生物技术在当时尚不发达,发展中国家对生物遗传资源在国家长期经济发展中的战略意义认识并不充分。例如在世界粮农组织于 1983年通过的《植物遗传资源国际约定》(以下简称 《国际约定》)中明确宣称:“植物遗传资源是人类共同遗产,因而应可不受限制地获取。”《国际约定》主要是在发达国家的掌控下通过的将遗传资源(至少在《国际约定》的框架内将植物遗传资源)视为“人类共同遗产”在当时也未引起发展中国家的足够重视。但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发展中国家的生物遗传资源大量流失,与遗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被大量盗用这种“生物海盗”现象引起发展中国家的高度关切,对遗传资源及与其相关的传统知识的保护,成为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对抗的新领域。在这一轮对抗中发达国家总体上已不再否认各国对其境内的遗传资源所享有的主权权利以及保护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的正当性。不过,这一局面的形成仍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一个最明显的例证是从《国际约定》到《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有关条款的演变。1983年的《国际约定》明确声称植物遗传资源是“人类共同遗产”,1989年的修订虽然仍重申了遗传资源作为人类共同遗产的立场,但同时承认了植物育种者权和农民权(前者反映了发达国家的立场,后者反映了发展中国家的立场)。并申明,对遗传资源的“自由获取”并不意味着免费获取。而 1983年的《国际约定》文本却明确规定应免费获取。此外,1989年的修订还承认了国家对遗传资源的获取施加一定的限制的权利以及农民,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农民,从对他们所保存的自然资源的利用中获取“充分利益(benefit fu)”的权利。这些变化是对“人类共同遗产”说的一种明显软化。1991年的第二次修订不仅明确承认国家对其植物遗传资源享有主权,同时承认获取植物遗传资源的条件需要进一步澄清,承认育种者和农民控制对其所掌握的遗传资源获取的权利。而在2001年通过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中,“人类共同遗产”的观念已被彻底抛弃,转而承认各国对其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主权权利。 此外,1992年的《生物多样性公约》也明确表明了承认国家对其生物资源拥有主权权利的立场。 三、国家对遗传资源的经济主权应否受到限制 尽管国家对其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的主权权利在国家层面已得到各国承认,但一些西方学者、国际环境主义者和一些主张保护地方权利的国际组织仍然认为,在这一问题上承认国家主权将有害于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保护。在很多国家,遗传资源丰富的地区往往也是原住民聚居的地区,掌握相关传统知识的也主要是本土社区或个人,而这些地区在经济上大都贫穷落后,现有的对遗传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并没有使这些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提供者充分受益,他们甚至根本没有得到任何回报。因此,当国际社会强调国家对这些遗传资源的主权,讨论如何用知识产权来保护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时,上述学者和组织认为,这些措施实际上起不到保护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效果。 首先,就传统知识而言,对其最好的保护方式是促进其广泛传播和应用,而不是将其固定和封存起来。对传统知识加以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无限期的保护将限制其传播和应用,从而实际效果可能与保护的初衷并不一致。其次,知识产权的保护手段在很多场合难以适用。这可能是因为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很爹隋况下不符合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要求,也可能是因为原地或异地获得的遗传资源已被修饰、合成等,其最终产品与原来的遗传资源已有较大的区别(如育种者育出的杂交种子等)。在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上的知识产权能否及于这些衍生物,不无疑问。由于这些衍生物的开发和应用并不在发展中国家境内,因此发展中国家制订的相关立法(如事先知情同意)事实上对这些活动可能无法适用。第三,也是最重要的,有学者认为,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对发展中国家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剥削被夸大了,而发展中国家本国的精英阶层和政府对原住民和本土社区的剥削则被忽视。例如有学者指出,有人指责跨国公司以发展中国家传统医药为线索生产新药所获利润只有不到 0.001%回馈给了那些发展中国家,但却忽视了另一个事实,即这些回馈给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最终也可能只有不到0.001%真正落实到了那些给跨国公司研究人员提供线索和引导的原住民手中。不仅如此,发展中国家本国政府为从外国获取利润,对原住民生存环境的破坏(如热带森林的砍伐)给他们造成的损害比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的剥削造成的损害更大。由于发展中国家国内政治环境不稳定,市场和公共设施落后,使得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得不到保护,或其保护所获利益根本到不了本土社区原住民手中。本国政府和精英阶层的剥削使得发展中国家的原住民更倾向于离开他们所居住的生物多样性场所,而不是留下来保护它们。发展中国家精英阶层之所以主张以知识产权保护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只是为了从发达国家获得更多的利润,而不是为了保持生物多样性,同时也是为了将发达国家的剥削作为反驳对其生态恶化和人权状况的指责的工具。基于上述原因,承认国家主权在很多情况实际上有害于对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保护。不仅承认国家主权会产生这种结果,承认权利持有人个人的主权(如在某些传统医药的场合)同样有害于对原住民利益的保护。由于原住民和本国政府的利益缺乏同一性,因此不论是国家主权还是个人主权都应受到限制。由非政府组织来分发从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开发和利用中所获惠益因而是必要的。 上述论断的出发点或许是为了更有效地保护那些为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保存和保护作出了贡献的原住民和本土社区。但一般性地否定国家(在上述学者的论证中 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对其遗传资源的主权权利,毫无根据(至少是以偏概全)地从负面理解主权国家要求保护其遗传资源的动机,显然既无正当的法律依据又欠客观公正。 这种论断的问题在于:首先,国家对其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是一项久已确立的国际法原则。如前所述,这一原则已为多个国际法律文件所申明。遗传资源也属自然资源,国家当然对其享有主权权利。不仅如此,《生物多样性公约》、《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等还专门规定了国家对其境内生物资源和遗传资源的主权权利。以对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开发和利用所获惠益不能实际落实到原住民和本土社区为由对国家主权加以限制,显然缺乏充分的国际法依据,也很难为各国所接受。腐败和不公正有其复杂的社会经济背景,这种现象在各国都存在。试图以一个超国家的非政府组织取代主权国家来解决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利用中的腐败和不公正现象,似乎不太现实。其次,对原住民和本土社区的界定也尚未统一,并不是每个国家都有所谓的原住民 (indigenous people)和本土社区(1ocal community)问题,更不是所有的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都与原住民和本土社区有关(如中国的中医药和印度的传统医药等)。因此,仅以原住民和本土社区利益的保护为着眼点而设计的制度,可能不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从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利用中所获取的惠益如何在有关权利主体间进行分配,应该是一个由国内法解决的问题。惠益分享的法律依据和方式应该是主权国家的国内法和其接受的国际规则,而不是由超国家的非政府组织将自己的规则强加给主权国家。再者,上述论断客观上有可能成为跨国公司拒绝获取权利主体事先知情同意和实施惠益分享的借1:1,加剧生物海盗现象,从而不仅使资源提供国的利益受到损害,也使原住民和本土社区的利益受到损害。 但是,反对否认国家对其遗传资源的经济主权并不意味着国家在其遗传资源的开发利用方面可以不受任何限制。事实上,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日益加深,国家的经济主权会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由于任何一国的生物遗传资源都可能对全人类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国家对其生物遗传资源的主权同样会受到限制。这种限制可能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种隋形是国家在特定条件下有义务允许他人(外国国家、研究机构或研究人员)获取本国遗传资源,并为这种获取提供便利。这是因为,这些遗传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可能影响全人类的生存质量,如提供重要的食物或药品来源等。对这一义务,《生物多样性公约》和《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有详细规定。《生物多样性公约》在承认国家对其遗传资源的主权权利后,也明确规定了缔约国便利其他缔约国取得遗传资源用于无害环境的用途,不对这种取得施加违背本公约目标的限制的义务。《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就有关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方便获取问题规定,各缔约方应采取必要措施向其他缔约方提供这种获取的机会。上述规定意味着,国家不能任意拒绝他人对本国遗传资源的获取。当然,根据上述两个法律文件,外国国家或者私人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时才可能享受方便获取。易言之,遗传资源提供国只在特定条件下才有提供方便获取的义务。 另一种情形是国家自身对其遗传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考虑环境因素,不能造成生物物种的灭绝或造成环境的重大破坏。由于人类面临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对国家经济主权的这一限制显得尤为必要。早在 1970年3月,在东京召开的一次关于公害问题的国际座谈会所发表的《东京宣言》就呼吁“把每个人享有的健康和福利等不受侵害的环境权和当代人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认下来”。1972年6月联合国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指出,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是关系到全世界各国人民的幸福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也是全世界各国人民的迫切希望和各国政府的责任。1982年10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环境宣言》也规定,“地球上的遗传活力不得加以损害;不论野生或家养,各种生命形式都必须维持其足以生存繁衍的数量,为此目的应该保障必要的生境”,“生物资源的利用,不得超过其天然再生能力”。《世界自然宪章》并要求将宪章所列各项原则列入每个国家以及国际一级的法律中,并予以实行。 上述两个法律文件的相关内容虽然都是笼统地针对自然环境做出的规定,但由于生物遗传资源是自然环境的重要构成要素,因此生物遗传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当然也属于上述规范的调整对象。事实上,上述文件中也确有若干条款是直接针对生物遗传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而规定的。除上述两个法律文件外,《生物多样性公约》则直接规范了生物遗传资源的获取和利用。 由此可见,国家对其生物遗传资源所享有的经济主权是可以而且应当有所限制的。但是必须明确,这种限制是国家根据其自身及全人类的长远利益而自觉作出,而不是外部强加的,即这种限制是国家对其主观意志的自我限制,具体表现是国家接受有关的国际规则并将其转化为国内法,或在国内经济活动中作出自觉的自我约束。这种限制绝不意味着国家对其遗传资源所享有的经济主权的丧失或消亡,相反,它实际上是国家行使其经济主权的一种体现。因此,有关遗传资源保护的任何国际安排如果要得到大多数主权国家的接受,都必须建立在承认和尊重国家对其遗传资源的充分的永久主权的基础之上。 国家经济论文:浅谈新民主主义的本质与经济文化落后国家的现代化模式选择——试析抗战时期的新民主主义社会的现代化思想 论文关键词:抗日战争 新民主主义社会 现代化 模式 思想 论文摘要:抗日战争时期,站在世界的角度、时代的高峰,继承、创新和发展了近代以来先进的中国人谋求中国现代化的积极成果,初步形成了中国社会如何实现现代化的基本思想,这些思想集中反映在他的新民主主义理论中。他的现代化思想是从整个社会综合推进的角度展开的,涵盖了政治民主、经济发展、文化发达和道德建设等各个领域:一、新民主主义的政治:中国实现现代化的基本前提和保证。二、新民主主义的经济:现代化的物质基础和内容。三、文化现代化:现代化的灵魂和重要组成部分。 新民主主义理论问题,其实质是在一个经济文化十分落后的大国采取怎样的发展模式才能实现国家现代化的问题。抗日战争时期,思想达到成熟的一个基本标志就是初步形成了有关中国社会如何实现现代化的基本思想,这体现在他的新民主主义理论中。当时虽然尚未使用“现代化”一词,但它所涉及和关注的正是如何使中国由一个传统的落后的农业国家转向现代国家这样一个实质性主题,并把建立一个政治民主、经济繁荣、文化发达的新中国,作为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基本目标。的现代化思想从整个社会综合推进的角度展开,融政治革命、经济建设、文化发展、道德重建于一体,从根本上创新了中国现代化的发展模式,在现代化理论上独树一帜。 一、新民主主义的政治:中国实现现代化的基本前提和保证 现代化是一个表征社会综合发展程度的概念。具体到中国当时的基本国情,中国要走向社会现代化,在政治上,必须摆脱帝国主义的压迫和控制,实现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并在国内政治中实现由封建专制制度向民主政治制度的转变;在经济上,必须实现由封建小生产向机器工业大生产,由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变;在文化上,必须由传统的旧文化思想向近代科学文化思想转变。 中国现代化所必需的政治条件是什么?指出,“解放中国人民的生产力,使之获得充分发展的可能性,有待新民主主义的政治条件在全中国境内的实现。”即中国现代化所必需的政治条件就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条件。 1.独立、自由、民主和统一的中国是实现中国现代化的先决条件。始终把创立一个独立、自由、民主、统一的中国(新民主主义中国)作为中国现代化的前提,他指出:“没有独立、自由、民主和统一,不可能建立真正大规模的工业。没有工业,便没有巩固的国防,便没有人民的福利,便没有国家的富强。”追求中国的独立、自由、民主和统一是中国政治现代化的第一任务。近代以来,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一方面,帝国主义列强对中国的侵略、控制和压榨,造成了中国社会的更加贫穷落后,中国的民族资本主义发展举步维艰;另一方面,中国国内长期以来军阀割据混战,社会动荡不安,根本无法形成一个有利于推动现代化的内部环境。这些内外因素的存在成为阻碍中国现代化进程的症结所在。正是从这一认识出发,强调指出,“一个不是贫弱的而是富强的中国,是和一个不是殖民地半殖民地的而是独立的,不是半封建的而是自由的、民主的,不是分裂的而是统一的中国相联结的。”中国要想实现现代化,就必须首先实现国家的独立和统一。“实现国家的统一和独立”是中国“由农业国变成工业国”的政治前提。 抗日战争时期,在不同场合从不同角度对反帝反封建的革命斗争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与中国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关系问题,进行了深刻的论述。“中国人民的生产力是应该发展的,中国应该发展成为近代化的国家、丰衣足食的国家、富强的国家。这就要解放生产力,破坏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正是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束缚了中国人民的生产力,不破坏它们,中国就不能发展和进步”。一方面,中国主要是少了独立和民主两件东西,这两件东西少一件,中国的事情就办不好;另一方面,中国又多了帝国主义压迫和封建主义压迫两件东西,如果不坚决地彻底地破坏这两件坏东西,中国就休想搞好建设”。后来,他进一步明确指出:“民主革命的中心目的就是从侵略者、地主、买办手下解放农民,建立近代工业社会。”在七大所作的《论联合政府》报告中又指出:“中国工人阶级的任务,不但是为着建立新民主主义的国家而斗争,而且是为着中国的工业化和农业近代化而斗争。”同时,针对的所谓建国方针,也针对一些人存有在国民党统治下实现工业化的幻想,进一步说明了民主革命与工业化的关系。“政治不改革,一切生产力都有遭到破坏的命运,农业如此,工业也是如此。” 2.把建立新民主主义政治制度的构想和实现政治现代化结合起来。在现代社会,政治民主化已经成为社会普遍认可的一种精神、原则和制度,是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的重要区别之一;同时,也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走向现代化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由于近代中国现代化是在西方的霸权威胁和文明示范下启动的,国内封建政治衰败导致民族危机不断加深,它直接推动了中国近代民主思想的发展。中国经历了从最初不满封建专制制度、推崇西方民主政治到用革命手段推翻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建立民主共和政府这样一个过程。对建立民主共和政府这一现代性的追求,实际上意味着一种政治文明取向的转型,即从传统的政治文明向现代的政治文明的转型。而在这一转型过程中,“对国家制度的选择经历了一个民主共和一君主立宪一民主共和的否定之否定的过程。经啦这样一个曲折过程,民主共和深人人心,成为中国革命的必然选择。中国共产党正是在这种取向的革命中把中国带人共和国时代” 在领导中国革命的过程中,特别是在抗日战争时期,汲取中外各种民主思想,探索在中国实现民主共和的政治形式。为了在中国建立民主共和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强调新民主主义的国体应该建立一个以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民主共和国,即新民主主义共和国。构成这个共和国的基本成份,既包括无产阶级、农民和知识分子及小资产阶级,同时也包括民族资产阶级和其他一切反帝反封建的人们。从而有别于“已经过时的旧形式的、欧美式的、资产阶级专政的、资本主义的共和国”。建立了这样的共和国,中国就离开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地位,变成了自由平等的国家,离开了旧中国,变成了新中国。 3.阐明宪政是实现政治现代化的重要前提条件。政治民主化和宪政密不可分,是施行现代宪政的前提条件,同时也是政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认为:“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中国“现在宪政运动是争取尚未取得的民主,不是承认已经民主化的事实”实际上在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前夕,中国共产党就开始了民主运动,争取民主权利的斗争。1937年5月,在延安中共全国代表会议上所作的《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时期的任务》报告中,就论述了民主政治在抗日战争中的重要性。他指出,“争取民主,是目前发展阶段中革命任务的中心一环。看不清民主任务的重要性,降低对于争取民主的努力,我们将不能达到真正的坚实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建立。”他提出,中国必须进行两个方面的民主改革:一是将政治制度上国民党一党派一阶级的反动独裁政体,改变为各党各阶级的民主政体,二是实现人民的言论、集会、结社自由。没有这些条件,所谓宪政是无法实现的。 二、新民主主义的经济:现代化的物质基础和内容 现代化的核心是工业化以及由此导致的现代经济增长。作为马克思主义者的不仅从为打败日本帝国主义侵略者的意义上,而是进一步从建设一个新民主主义中国的物质基础的视角展开了他的现代化思想,确立了一条独具中国特色的从新民主主义走向社会主义的现代化道路。 1.新民主主义社会必须建立在现代化的工业经济基础上,这是现代化思想的核心内容。马克思把工业化看成是人类社会向更高阶段迈进的一个必要条件和必要途径,并把工业的发达与否作为衡量、判断一个国家发展水平或者说是否实现现代化的一个根本尺度。认为工业是最有发展、最富于生命力、能引起一切变化的力量。在社会的变迁中,工业“这一门又是决定一切的,是决定军事、政治、文化、思想、道德、宗教这一切东西的,是决定社会变化的。”“新民主主义的社会基础是工厂,不是分散的个体经济。分散的个体经济—家庭农业与家庭手工业是封建社会的基础,不是民主社会……的基础。这是马克思主义区别于民粹主义的地方。“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基础是机器,不是手工,我们现在还没有获得机器,我们就永远不能胜利,我们就要灭亡。现在的农村是暂时的根据地,不是也不能是整个中国民主社会的主要基础。由农业基础到工业基础,正是我们革命的任务。在论述新民主主义经济的具体纲领时,他指出:“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如无巩固的经济做它的基础,如无进步的比较现时发达得多的农业、如无大规模的在全国经济比重上占极大优势的工业以及与此相适应的交通、贸易、金融等事业做它的基础,是不能巩固的。并在《论联合政府》中,专门论述了中国工业化问题,对工业化的必要性、步骤、政策以及它与政治改革的关系都作了详细地分析说明。 2.中国工业化道路必须解决农民问题,这是中国建设现代工业社会的一个基本问题。世界现代化的历史表明,工业化的最初进程实际上是由农业来推动的,工业化水平很大程度上是农业劳动生产率的函数。对农业在现代化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具有超前性,与当展经济学的观点完全吻合,具有相当的理论深度。他指出,中国的农业和手工业占国民经济的90%左右,这是中国的特殊国情。“中国农民问题对于中国的前途来说是一个基本问题。不解决农业问题,中国的工业化就不能成功。因为,农民是中国工人的前身、中国工业市场的主体、中国民主政治的主要力量、中国文化教育的主要对象,“如果中国需要建设强大的民族工业,建设很多的近代的大城市,就要有一个变农村人口为城市人口的长过程。如果忘记了“农民”二字,中国革命的胜利和工业化的实现都是不可能的。 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是工业化的目标。怎样解决农民问题呢?主张“实行,解放农民”。这就是把土地从封建剥削者手里转移到农民手里,变为农民的私有财产,使农民从封建的土地关系中获得解放,使农业从旧式的落后的水平发展到近代化的水平,从而使工业获得市场,造成将农业国变为工业国的可能性。由于中国工业在国民经济中比重低,农业一直占据主导地位,但全国粮食却不能自给,因此,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是一个艰难的任务。为了实现这个目标,的具体设想是:(1)通过发展工业来吸收农村过剩人口,进人工厂。(2)通过发展工业来为农业生产提供机器设备,促进农业机械化。(3)通过发展农业来为工业提供原料,并吸收最大量的工业品,“农民是中国工业市场的主体,只有他们能够供给最丰富的粮食和原料,并吸收最大量的工业品”。这种通过发展城市工业来吸收农业过剩人口,农民充当新兴工业的劳动后备军的设想,与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实现现代化的历程是基本一致的,带有西方国家工业化、城市化发展的特点。 3.中国现代化的战略方向必然是非资本主义前途,即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是历史唯物主义者,他对那种认为中国经济落后而易于实行社会主义的观点是持否定态度的。他清醒地认识到,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废墟上,不可能建成社会主义的大厦,必须经过新民主主义这个中间转换形态。他在《论联合政府》中认为,在中国,“没有一个新民主主义的联合统一的国家,没有新民主主义的国家经济的发展,没有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合作社经济的发展,没有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即新民主主义文化的发展,没有几万万人民的个性的解放和个性的发展,一句话,没有一个由共产党领导的新式的资产阶级性质的彻底的民主革命,要想在殖民地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废墟上建立起社会主义社会来,那只是完全的空想。” 同时,又站在生产力标准的理论高度上,论证了中国共产党为实行新民主主义进而实行社会主义的历史进步性和历史必然性。认为未来的中国既是现代化的,又是社会主义的,是“社会主义”与“现代化”的有机统一。他在七大的口头报告里进一步解释道:“只有经过民主主义,才能到达社会主义,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天经地义。“中国的经济一定要走‘节制资本’和‘平均地权’之路,决不能让‘少数人所得而私’,决不能让少数资本家、少数地主‘操纵国民生计’,决不能建立欧美式的资本主义社会。这就突出了中国现代化在新民主主义时期经济的非资本主义性质。在看来,中国现代化的战略步骤是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通过民主革命消灭中国现代化的两大障碍一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在此基础上从根本上解放落后的生产力。第二步通过社会主义革命建立社会主义社会,从而实现中国的现代化。 三、文化现代化:现代化的灵魂和重要组成部分 文化现代化是现代化的灵魂,是现代化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对经济现代化和政治现代化具有重要影响,是实现经济现代化和政治民主化的重要条件。的文化现代化理论在世界现代化思想史上别具一格,具有开放性、内聚性和创造性的特点,成为推动中国民族民主革命的强大精神力量,这对于经济、政治和文化落后的中国实现现代化显得尤为重要。抗日战争时期,在发掘本民族文化传统资源的同时,创造性地将它们与马克思列宁主义相结合,提出了自己的文化纲领:发展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通过政治、经济、文化的全面发展,建设“独立、自由、民主、统一和富强的新中国”。这表明以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要把取得抗日战争胜利同彻底改造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国的落后面貌密切联系起来,把发展新民主主义文化作为战略任务之一提到了中国现代化建设的议事日程。 文化现代化的本质是民主的,它是区别封建文化的主要标志。提出的“文化”既是大文化概念,又是具体的思想道德建设和教育、科学与文化事业建设。从大文化概念看,正是与建立新民主主义政治制度和新民主主义经济相适应,把新民主主义的民主政治的内蕴放在新民主主义文化的构成之中,他对新民主主义文化作过特别的解释“这种新民主主义的文化是大众的,因而即是民主的。《新民主主义论》原来的标题也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和新民主主义的文化》,可见,关于新民主主义文化的论述中,含有很深的民主内蕴。 在看来,实现中国人民的根本解放和谋求中国人民的全面进步,是中国现代化的主体内容。这表现在的民贵思想,即自由平等思想方面。他认为中国人的平等自由,首先是争民族的平等和自由,这是中国人走向充分平等和自由的先决条件,平等和自由还指人民在国家和社会里的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平等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身体的自由。 人在现代化中居于主体地位,在看来,人这一主体因素既是现代化的核心内容,又是现代化的主要内驱力。他十分重视人的全面发展,认为人的解放和发展不仅指政治、经济上的解放和发展,还包括思想文化的解放和发展。因而在主体上,强调人的现代化对于现代化的推进作用。关于人的现代化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价值观念的现代化,即树立起现代崭新的科学(社会主义)价值观念,使人们对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普遍地形成认同态度;第二,认识能力的提高,即通过文化的普及、哲学的普及,从根本上提高人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能力;第三,强化中国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从事现代化建设的坚韧意志。基于此,他把对人民的教育、对人的思想改造和对人的政治经济上的改造联系起来,并极为重视提高人民的觉悟和向人民灌输社会主义思想和共产主义思想。从而揭示了人的现代化对于经济、政治现代化的工具性作用以及现代化的目的价值。 国家经济论文:国家经济学和世界主义经济学 在魁奈一派法国经济学家以前,只有在实地应用下存在的政治经济学,那是由公务人员或行政官们来执行的;至于叙述这类问题的作者,他们所写的只是属于他们自己国家的农工商业与海运业事项,完全以这一范围为限,关于财富的起因这类问题是不加分析的,关于全人类利益这类问题是绝对不予考虑的。 首先把研究扩展到全人类、不以国家概念为考虑对象的是魁奈,普通自由贸易这个概念也是从他开始的,他把他自己所写的那本书命名为《重农主义,或最有利于人类的支配力量》,他要求我们必须具有这样的想法:所有各个国家的商人是处于一个商业联邦之下的。魁奈所谈的无疑是世界主义经济,是从事研究如何使全人类获得发展的那种科学;它与政治经济学,即以研究如何使某一指定国家(在世界当前形势下)凭农工商业取得富强、文化和力量的那种科学是对立的。 亚当。斯密也在同样扩大的意义下研究他的学说,尽管重农主义者违反了自然法则,违反了逻辑,发生了严重错误,他仍然以阐述全世界范围的商业绝对自由原则作为他的任务。亚当。斯密同魁奈一样,对于真正的政治经济,也就是各个国家为了改进它的经济状况所应当遵行的政策这方面,却极少过问。他把他的著作题名《国家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这里的国家指的是全人类中所有国家)。他在他书里的个别场合谈到各种政治经济制度时,只是为了指出这些制度的无成效,从而证明必须以“世界主义或世界范围的经济学”来代替“政治的”或国家的经济学。他虽然在这里或那里不时提到战争,但只是偶然提到的。构成他理论基础的是持久和平局势的概念。为他作传记的斯图亚特曾明白指出,他的研究从一开头所根据的就是这样一个原则:“为促进公共福利而订立的国家规章大部分是多余的,一个国家要从落后的未开化状态转变到尽可能最高的进步状态,无需什么别的,只需合理的租税、公正的司法与和平。”亚当。斯密所理解的“和平”,当然是象圣皮埃尔神甫所说那样的“持久、普遍的和平”。 萨依就曾毫无掩饰他说明,为了理解普遍自由贸易这个概念,我们必须具有这样的想象,一个世界范围的共和国是存在的。这位作家主要所努力的是就亚当。斯密所提供的材料形成一个体系。他在他的《实用政治经济学》第六卷(第288页)里坦率说明:“我们考虑的范围可以是属于以族长为首的一个家族的经济利益,有关这方面的观察和原则所构成的是私人经济。但是属于整个国家、不论是对这些国家本身或与别的国家有关的那些原则,它们所构成的是公共经济。归根到底,政治经济学所研究的是一切国家的利益,是全体人类社会的利益。” 这里并须注意的是,首先,萨依承认在他所使用的“公共经济”这个名词下,国家经济或政治经济是存在的,但他在他的著作里并没有谈到这些;其次,他把在政治经济这个名词下所包含的内容归纳到一种学说,这种学说显然是世界主义性质的;结果他在这个学说中所谈的始终只是以整个人类社会的利益为唯一对象的经济,并不顾到各个国家的不同利益。 所谓“公共经济”,老实说,它的内容应当没有别的,只是属于某些指定国家的经济,也就是真正的政治经济;如果萨依在向我们说明他所说的政治经济是什么(实际上没有别的,只是世界主义的、世界范围的或属于全人类的经济)以后,使我们知道当他谈到一些学说的原则时他唤作“公共经济”的是什么,那么这种在名词上的代用,原也可以存而不论。 但是当他给这种学说下定义并加以引伸时,简直无法避免从国家的概念和性质开始,这就必然要使所谓“全人类经济”发生实质上的改变;因为现在人类还是在不同的国家下互相分开的,各自在它共同力量和利益下结合在一起,各不相谋,而且与那些在天赋自由权的行使上彼此对立的其他同样的社会不同。他用政治经济的名称来称呼他的世界主义经济时,在这一点上并没有作出说明,由于这种名词上的移动,跟着就发生了意义上的移动,这样就掩蔽了一系列最严重的理论错误。 一切后来的作家都陷入了这个错误,不能自拔。西斯蒙第也把政治经济学明白他说成是“以造福人类为使命的科学”。亚当。斯密和他的后继者在这一点上所教导我们的,主要也就是魁奈和他的后继者所已经教导过了的。《方法评论》里一篇文章谈到重农学派时所说的话几乎与亚当。斯密一派的话如出一口,它说:“个人福利是完全依存于全人类福利的。” 就亚当。斯密所了解的,美国倡议自由贸易最早的是哥伦比亚学院院长托马斯。库柏,他甚至否认国家的存在,把国家说成是出于“字面上的创造”,只是为了避免表达时的多所周折而设的,除了存在于政治家的头脑以外,并没有实际的存在。库柏在这一点上的主张是非常一贯的,实际上他的态度比他的前辈和老师们还要彻底得多;因为这是很明显的,如果承认了各个国家以及它们各个性质和利益的存在这一点,这就立刻有必要按照这些各自不同的利益来考虑修改属于人类社会的经济学,如果库柏的意向所在是要把这类修改说成是错误的,那么在他的一方面最聪明的做法就莫过于从头否认国家的存在了。 就我们这方面来说,我们绝对不是要把流行学派主张的世界主义经济理论一笔抹杀;但是我们认为政治经济,或者象萨依所说的“公共经济”,也应当科学地加以发展;可是我们还认为对事物应当给以正确的名称,这样总比使用意义相反的名称要好些。 我们如果想对于逻辑、对于自然法则信守不渝,那就必须使个人经济不与社会经济相混淆,关于后一项,又必须把政治经济或国家经济与世界主义经济划分开来。政治经济或国家经济是由国家的概念和本质出发的,它所教导的是,某一国家,处于世界目前形势以及它自己的特有国际关系下,怎样来维持并改进它的经济状况;而世界主义经济产生时所依据的假定是,世界上一切国家所组成的只是一个社会,而且是生存在持久和平局势之下的。 如果象流行学派所提出的那样,我们的确有一个包括一切国家在内的世界联盟作为持久和平的保证,那么伺际自由贸易原则似乎是完全正确的。就个人来说,他争取个人发展时所受到的束缚越少,同他自由往来的那些人人数越多,财富越大,他个人活动的范围越广,则为了争取进一步发展,对于他先天的禀赋、后天的知识和才能以及供他支配的自然力量,利用时就越加容易。个人如此,就各个社会、地区和国家的情形来说,也是如此。就美国的各州、法国的各县、德国的各联邦来说,说是与其把它们联合起来彼此进行自由商业往来,不如用内部地方关税把它们互相隔开更为有利,只有傻子才会这样想。 大不列颠三王国与爱尔兰的联合,使全世界看到了一个显著的、无可反驳的例证,在联合国家之间的自由贸易是具有无限效能的。假使世界上其他一切国家也在同样情况下联合起来,则全人类由此所获得的进展和幸福将达到何种程度,就是最丰富的想象力也难以描画。 毫无疑问,世界联盟和持久和平的观念是受到常识和宗教的拥护的。如果个人之间的争斗认为与理性相违背,那么国家之间的争斗受到同样谴责时,在谴责的激烈程度上应当扩大多少倍?社会经济学能够从人类文化史提出的证据,说明全人类在正义的法律之下联合起来是合情合理的,看来在人类健全的理智之前,这一证明是最为明显的。 历史告诉我们,当发生了战事,个人投入了战争活动时,人类幸福就降到了最低度;当国际协作情绪有了高涨时,人类幸福就有了相应的增长。当人类处于原始阶段时,最初实现的是家族的联合,然后有了城市、城市同盟与整个国家的联合,最后是若干个邦处于同一政府之下的联合。假使事势所趋,足以使这种联合(那是从家族的联合开始的)扩展到千百万人,那就有理由认为在这样的趋势之下使一切国家联合起来也是有可能的。如果人类智力能够理解到这种大规模联合的利益,那么我们就应当敢于作这样的设想,因全人类联合而产生的更大利益,人类智力也是能够理解得到的。有许多例子足以表明,在现代精神下是有着这种倾向的。这里只需提一提在科学、艺术、新发现方面以及在工业与社会制度方面的进步就够了。现在已经可以有把握地预言,再过几十年以后,由于交通工具的进一步改善,世界上的文明国家通过物质和文化方面的交流而联合在一起的密切程度,将不亚于一个世纪以前英国各郡的联合,或者还比它们更为密切些。欧洲大陆各国政府,现在用电报互通消息,彼此已经好象是处于同一地区。空前的强大力量已经把工业提高到以前所料想不到的完善程度,而更加强大的力量还在不断地出现。工业愈进步,愈加匀称地扩展到世界各国,刚发生战争的可能性将愈小。两个工业同样发展的国家如果互相冲突,则彼此在一星期内可以使对方受到的损害,或者经过整个世代还难以恢复。但是同时也可以推想得到的是,原来专用于生产的新生力量同样也可以为破坏性的战争服务,这一点将主要有利于取守势的一方,特别是欧洲国家,而英国原来以岛国地位在防御上所占有的优势,或将由此丧失。欧洲各大国的国会,现在已具有未来的、由各国共同组成的国会的雏形。用协商来解决争端的办法,比之凭武力来夺取公理的办法,显已占有优势。一切文明国家比较开明的首脑,对于财富与工业的本质作了进一步深入观察以后,已经确信,对未开化、半开化或文化在衰退中的国家进行的教化工作和殖民地的形成,为文明国家提供了发展生产力的场所,而这比战争的相互敌对行动或贸易限制能提供更丰硕更安全的果实。我们对于这一点看得越清楚,未开化国家通过交通工具的进步越与文明国家相接触,则文明国家越会认识到:对于未开他的、内部陷于无政府混乱状态的以及受恶政府压制的那些国家的启发和教导,是一种使命,这种使命提供给文明国家的利益是均等的,同时也是各文明国家大家都应负的一项责任,但这种责任只有在团结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完成。 对一切国家、对整个世界进行教化,是全人类应该共向担当的任务,从那些不变的自然法则来看,这一点是显然的,文明国家彼不可抗拒的势力所推动,不得不把它们的生产力扩大或移转到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我们到处可以看见,在文明的影响之下,人口、智力和物质资本达到了这样的规模,就势所必然的要向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倾注。如果国家的可耕面积已经不足以供养全部居民,已经不足以吸收全部农业人口,则人口的多余部分就势必要向辽远地区寻找适于耕种的土地;如果一个国家有才能、有技术的人材已经这样多,以致在国内不再能获得足够报酬,他们就必然会流向对他们的需求较大的地区;如果由于物质资本累积的结果,以致利率下降得那样厉害,较小的资本家已经不再能靠利息收入过活,他就会把资本在比较有利的情况下投放到富力较低的国家。 由此可见,流行学派的学说体系未尝没有正确原则作为基础,但这一原则要达到为实践作先导的目的,必须获得科学上的承认和应用,同时为了避免误人歧途,实践也不能忽视这一思想;这个学派却没有考虑到各个国家的性质以及它们各自的特有利益和情况,没有把这些方面同世界联盟与持久和平的观念统一起来。 流行学派把那些还没有出现的情况假定为已经实际存在的情况。它假定世界联盟与持久和平的形势是已经存在的,然后由此推定自由贸易的巨大利益。这样就把因与果混淆了。就那些已经在政治上联合起来的各省、各州、备邦来说,持久和平的状态是存在的;由于这种政治上的联合产生了商业上的联合,由于在这样形势下的持久和平,才使商业联合对它们那样的有利。历史上一切的成例告诉我们,领先的总是政治联合,跟着发生的才是商业联合。由后者带头而由前者跟进的情况,简直举不出一个例子。但是在目前世界形势下,实行普通自由贸易的结果是不会产生一个世界范围的共和国的,情形将适得其反,比较落后的国家将普通屈服于工商业与海军强国的优势之下,作出这种结论的理由是极其充分的,在我们看来,这样的形势简直是万难避免的。要使一个世界共和国(按照亨利四世和圣皮埃尔神甫所理解的)、也就是世界各国彼此承认有同等权利、放弃单独采取纠正行动的广泛同盟成为现实,只有多数国家在工业与文化、政治修养与权力达到尽可能近于同等的程度时,才能办到。只有当这样的同盟在逐渐形成的过程中时,普遍自由贸易才能发展;只有由于这样一个同盟的结果,才能使一切国家象现在在政治上联合起来的各省各州一样,享有同样大的利益。有些国家在文化上同那占优势的国家比起来还差得很远,但是那个国家决没有从上帝手里取得垄断工业的永久权利,不过在时间上它比别的国家占先了一步而已。保护制度是使落后国家在文化上取得与那个优势国家同等地位的唯一方法。从这一点看起来,保护贸易制度可以认为是促进各国实现最后联合,也就是促进真正自由贸易的最有效方法,从这个观点来看时,国家经济学似乎是这样一种科学,它正确地了解各国的当前利益和特有环境,它所教导的是怎样使各个国家上升到上述那样的工业发展阶段,怎样使它同其他同样发展的国家结成联盟,从而使实行自由贸易成为可能,并从中获得利益。 但是流行学派把这两种学说互相混淆起来;它犯的严重错误是,以单纯的世界主义原则为依据,来衡量不同国家的情况,从而仅仅由于政治上的理由,忽视了生产力的世界性的发展趋势。 马尔萨斯希望限制人口增加,查默斯和托伦斯则近来有一种奇妙的想法,认为资本的累进与生产的无限制扩张都是要不得的,社会福利所严格要求的是制止这方面的进展,西斯蒙第说工业发展是对社会有害的;他们所以会发生这类错误见解,只是由于抹煞了生产力发展的世界性趋向。他们的理论在这一点上有类于吞噬了自己的儿子的萨腾(Saturn)。这种理论认为由于人口、资本和机器的进展而出现了分工,然后根据这一点来解释社会的福利,最后就把这些发展因素看成是洪水猛兽,是对国家富强的威胁;他们所以会作出这样的结论,是由于只看到各个国家的目前情况,没有考虑到整个世界的情况和人类未来的进步。 人口增长率大于食料生产增长率的说法是不正确的。世界上还有大量的天然富源没有开发,人口就是再增十倍或甚至百倍也足以供应;情况既然是这样,这种食料与人口两者不能相平的想法,或者用假想的计算、诡谲的论据来证明这种臆说的办法,可以说至少是愚昧的。以生产力的目前限度为标准,据以计算多少土地能够养活多少人口,这样的想法只是由于器量不大,目光短浅。整个地球可以容纳的人口,照野蛮时代渔猎者们的计算恐怕不到一百万人,照畜牧时代牧羊人的计算恐怕不到一千万人,照原始农业时代农民的计算也恐怕不会到一亿人;然而现在一个欧洲就有两亿人在生活,马纷薯与其他粮食作物种植的推进与近来农业上一般的改进,使人类供应食料的生产力提高了十倍。英国小麦每英亩的产量,在中世纪时已比前增加到四倍,现在已增加到十倍至二十倍,此外耕地面积也已扩大到五倍以上。有许多欧洲国家,它们土地的肥沃并不亚于英国,但农作物每英亩产量的增加还不到四倍。对于人类此后在新发现、发明和改进方面,谁又敢预定限度呢?农业化学还在幼稚时代,明天也许由于某种新发现或创造,一下子就把产量提高五倍或十倍,谁能知道呢?我们已经能够靠了自流井把不毛之地变成膏壤,地质也许还有什么未知力量在潜伏中有待发现,谁又能断言呢?假定由于某种新发现,可以无须象现在这样依靠燃料的帮助,在任何地区用极低的代价产生热力,假使处于这样的情况,可耕种地区将扩大到多少倍,每英亩产量将增加到什么程度,谁能预计呢?我们说马尔萨斯的学说看来是胸襟狭窄的,但他所使用的方法也是要不得的,由此会发生一种违反自然的作用,从而毁灭道德和力量,这个方法简直是可怕的。这个学说企图毁灭人类的一种愿望,这种愿望是造化用来激励人们发挥身心力量、激起并支持人们高尚感情的最有效手段,人类所以有进步,主要就是由于这种愿望的存在。这个学说将使最冷酷的自私自利成为一种法则,它对我们所要求的就是,即使眼看着一个人在挨饿,也应该不闻不问,因为假使给了他饮食,三十年后也许另有一个人要因此处于饥饿状态。这个学说足以使同情心化为乌有,有的只是机械核算,这就是说,足以使人心化为铁石。如果作为一个国家的国民,他们的一腔热血都化成了铁石心肠,那么对于这样一个国家最后还有什么期望呢?到那个时候,道德势必完全摧毁,一切生产力量因此势必完全消失,国家的财富、文化和权力也将不复存在,除此以外,还有什么别的后果可期望呢,如果一个国家人口的增长超过了食料生产的增长趋势,如果资本的积累最后达到了这样程度,以致不能再找到投资出路,如果机器生产造成了大批工人失业,使商品有了巨额过剩——如果发生了这样的情况,这只是说明,造化注定,不允许任何一个国家单独享有工业、文化、财富和权力,或者是说,地球上大部分宜于耕种的地方只应当成为野兽的窟穴,人类的绝大部分应当永久陷于野蛮、无知和贫因状态。 这里所说明的是这一学派因从政治观点来衡量人类生产力而发生的错误;我们还要指出它由于从世界主义观点来考虑各个国家的利益而犯的错误。 如果包括一切国家在内的那样一个世界联盟的确存在,那时各国所处的地位将同组成北美合众国的各州一样,过剩的人口、才能、技术和物质资本将从英国流向欧洲大陆各国,情况就同相类的过剩人口、才能等从美国东部备州流向西部各州一样——假定大陆各国具有与英国同样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同样的宪法与一般法律,并且假定英国政府能够服从这个世界联盟的统一意志的话。在这样的假定情况下,要使所有这些国家在财富和文化上提高到与英国同样的程度,那就没有比自由贸易更好的方法了。这就是流行学派的论据。但是在目前世界形势下,这一论点又如何能与自由贸易的实际活动相吻合呢? 英国是一个独立国家,因此它的政策方针将以为它自己谋福利为唯一鹄的。英国人所爱好的是他自己的语言、自己的法律、风俗和习惯,只要有可能,他将尽量用自己的力量和资本从事于发展他本国的工业,使他的工业产品推广到世界各国市场,在这个情况下,自由贸易制度是最能适应他的目的的,他决不会喜欢或想到在法国或德国来建立工业。英国一切的剩余资本会毫不犹豫地用来发展对国外各地区的贸易。如果英国人想迁居国外,或者想把他的资本投放到国外地区,他宁可到比较辽远的、他的语言、法律和规章已经有了基础的那些地区,而决不会选中欧洲大陆的那些落后国家,他现在就是这样做的。在这样情况下,整个英国就会发展成为一个庞大的工业城市。亚洲、非洲、澳洲所接受的将是英国的文化,许多以英国为榜样的新国家将陆绩出现。一朝时机成熟,就会组成一个以英国为首的国家体系,到那时欧洲大陆国家的地位将一落千丈,人民将成为不重要的、没有收益的民族。在这样形势下,法国以及西班牙、葡萄牙将遭到同样命运,最上品的酒得供应英国世界,只有最下等的劣酒才能留给自己,法国至多只能干些小型女帽业那类营生。德国到那时看来对英国世界没有什么别的可以贡献,只有一些儿童玩具、木制的钟、哲学书籍等类,或者还可以有一支补充队伍,他们为了替英国人服务,扩大英国的工商业优势,传布英国的文学和语言,牺牲自己,长途跋涉到亚洲或非洲沙漠地带,就在那里沦落一生。到那个时候,属于这个英国世界的人民想到或谈到德国人或法国人时,就象我们现在想到或谈到亚洲各国人的那副神气一样,这个转变是不需要多少世纪的。 但是真正的政治科学对于普遍自由贸易这样的结果,认为是极度违反自然的;我们敢说,如果在汉撒同盟时代实行了这样的普遍自由贸易,那么今天在工商业发展方面高出其他一切国家的,将不是英国人而是德国人。 现在仅仅由于首先树立政治的商业制度、多半不顾世界主义原则的是英国人,就把世界上一切财富和权力让给了他们,这一点就是从世界主义立场来看,也是最不公平的。为了使自由贸易能够获得自然的推行,必须首先用人为方法,把那些比较落后的国家提高到曾经用人为方法使英国达到了的那个文化阶段。通过我们在上面所指出的生产力发展的世界主义倾向,世界上那些比较辽远的地区,也许会比坐落得较近的欧洲各国先一步获得利益,达到富强。为了避免这种形势的发展,欧洲的那些国家,对于自己道德、智力、社会和政治情况作了衡量以后,如果感觉到自己有能力发展成为一个工业强国,就必须采用保护制度,作为达到这个目的的最有效手段。在这个目标下实行这个制度有两个步骤:首先是把外国工业品逐渐从我们市场排除出去,这样工人、才能和资本在外国将发生过剩,它们必须找寻出路;其次是在我们的保护制度下,国外工人、才能和资本流入时应受到鼓励,获得利益,这样国外的剩余生产力才可以在这里获得出路,而不必迁徒到世界上鞍远地区或殖民地去。政治科学是以历史为依据的,它要追究的是,英国在以前曾否使用过这样的方法,从而由德国、意大利、荷兰、法国、西班牙和葡萄牙获得了大量生产力。它要问,世界主义学派对于保护制度的利弊。自以为是权衡过轻重的,那么对于上面所资这个制度所造成的一些非常显著的情况,为什么完全置之不顾呢!义学派对于保护制度的利弊。自以为是权衡过轻重的,那么对于上面所资这个制度所造成的一些非常显著的情况,为什么完全置之不顾呢! 国家经济论文:经济全球化下影响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的因素分析 【内容提要】发展中国家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起始条件是决定其经济安全的内在因素;发达国家推行经济全球化的战略意图和政策举措是影响发展中国家经济安会的深层因素;经济全球化是影响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的环境因素。文章在此基础上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的内涵进行探讨。 【关 键 词】经济全球化/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 【 正 文】 一、发展中国家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起始条件是决定其经济安全的内在因素 近年来,经济全球化呈现加速发展的趋势,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融入到经济全球化的大潮之中。世界政治、经济形势的深刻变化使国家安全的内涵出现了新的变化,国家经济利益和国家经济竞争力随即上升至国家安全的优先位置,国家经济安全开始成为国家安全的核心。 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的认识应首先从其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起始条件上去把握。因为发展中国家的起始条件既是其参与经济全球化的基础,也是决定其经济安全内容的重要因素。从经济安全的角度看,发展中国家起始条件上的不利因素主要有以下几项: 1、市场经济的不完善。现代市场经济通常具备如下特征:市场结构完备,生产要素和产品流动无障碍;市场竞争充分、公平并有统一的规则;价格信息充分;市场活动主体的产权明晰。对照上述特征,不难发现发展中国家目前市场经济具有很大的不完全与不完善性。以中国为例,市场经济的不完全与不完善具体表现为统一的国内市场尚未形成,各地区自给自足现象十分严重,国内市场被分割为许多狭小的封闭性地方市场,产品和生产要素流通不畅;生产要素市场建设步伐缓慢,各种生产要素进入市场的程度、各种要素市场放开的程度和完善程度明显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内市场竞争规则缺乏公平性与统一性,不同经济成分发展条件不平等;地方保护主义使区际贸易壁垒名目繁多;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仍在探索之中,国有企业预算软约束和“内部人控制”的问题十分突出。发展中国家市场经济的不完全与不完善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安全极为不利。按照经济学理论,在一个竞争不公平且不充分的市场条件下,价格体系的扭曲是不可避免的。价格信号的失真会使价格失去真实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的作用,其后果是造成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市场竞争的不公平还会抑制优胜劣汰规律的作用,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培育自己的明星企业和发展自己的优势产业。 2、社会保障机制建设步伐缓慢,尚不能满足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需要。发展中国家参与经济全球化必须具备一个发达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然而,从目前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实际情况看,尚有两大突出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一是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渠道不畅,部分国有、民营和外资企业不能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基金,致使职工的切身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全社会筹集到的社保基金难以满足其承担的义务要求。二是社会保险机制的覆盖面过窄。部分城镇下岗职工、农业剩余劳动力仍被排除在社保机制之外,包括城镇下岗职工、待业人员和农业剩余劳动力在内的低收入人群的大量存在,是影响发展中国家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大隐患。 3、发展中国家金融体系的脆弱使其面临的金融风险压力增大。发展中国家金融体系的脆弱主要表现在外债负担重、国有银行不良资产比例高和金融市场开放步伐过快等三个方面。以墨西哥和韩国为例,1992年墨西哥外债达1060亿美元,1994年墨外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5%。1997年10月底,韩国外债总额达1100亿美元,其中2/3在一年内到期。外债负担重是造成这些国家汇率低估、货币贬值的重要因素。而国有银行不良资产比例高的情况在中国比较明显。1995年底,中国国有银行总贷款为4万亿元,其中9000亿元是呆账,约占总贷款的22.3%。高不良贷款率使中国银行系统显得脆弱。此外,发展中国家(如泰国、印尼、马来西亚和墨西哥)金融市场的过早开放客观上为国际金融投资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数量庞大的国际游资始终是威胁发展中国家金融安全的一大隐患。 二、发达国家推行经济全球化的战略意图和政策举措是影响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的深层因素 发达国家积极推行经济全球化的目的是服务于资本的全球扩张,攫取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剩余,巩固和提高其优势竞争地位。发达国家战略意图从本质上看具有“争夺性”和“霸权性”两种属性。争夺性表现为发达国家借经济全球化不断迫使发展中国家开放市场,加快进行经济渗透以此来争夺发展中国家的资源和市场。“霸权性”是指巩固和提高发达国家在文化、政治、军事、经济等领域的“霸权”地位。发达国家推行这项战略的政策举措有:维护现有的“中心”与“外围”的国际分工体系;技术封锁;把持国际游戏规则的制定权。在维护和加强“中心”与“外围”的国际分工体系上,发达国家凭借其拥有的“经济技术优势”、“创新优势”和“国际规则优势”将发展中国家置于国际分工梯度的中低层次,而将自己放置在国际分工梯度的高阶梯位置,以此来形成能使国际分工利益更多地向发达国家倾斜的国际分工格局。这样的国际分工格局对发展中国家极其不利,它不仅使发展中国家获利较少,而且还在事实上形成了发展中国家经济对发达国家的高度依赖性,这会严重削弱发展中国家抵挡发达国家传递经济危机、维护自身经济安全的能力。在技术封锁上,发达国家严格管制高新技术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据统计,世界最大的569家企业(基本上属于发达国家所有),只有10.6%把技术创新放在国外。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发达国家一直把持着游戏规则的制定权。如世界贸易组织的“绿色会议室”小圈子商议制度,能够“入室”商讨制定游戏规则的绝大多数是发达国家。这实际上等于剥夺了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对制定和修改游戏规则的发言权的决策权。因此,现行国际游戏规则一直带有明显的偏向性和不合理性,它偏重照顾的是发达国家利益,而忽视或损害的却是发展中国家利益。 三、经济全球化是影响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的环境因素 经济全球化深刻改变了世界经济的运行环境,当代世界市场变得更加开放、竞争更加激烈;资本、技术、信息、人才等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更为便利。世界经济的联系方式已从过去以国际贸易为主,转向以资本跨国界流动为主、国际贸易迅速扩大的新的发展态势。与世界经济联系的加深,使发展中国家在分享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机遇同时,也面临着更大挑战。这种来自经济全球化方面的挑战从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的角度看,集中体现在发展中国家控制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能力的减弱和保护市场能力下降两个方面。这种推断基于以下两点: 1、市场经济体制的全球推广,为生产要素所有者自主决策提供了制度保障,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悬殊,为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提供了利益诱因。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是资源所有者做出的经济选择行为,这种选择行为是建立在成本——风险——收益分析基础上的。对资本而言,规避风险,寻求收益的最大化是其进行跨国界流动的决定因素;对人才而言,是否进行跨国界流动取决于其流动的预期收益与流动的机会成本的比较,当人才由跨国界流动而获得的异国就业收入远远高于其在流出国工作收入和流动费用时,人才跨国界流动的现象便会增多。由经济全球化而带来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全球推广则为资源所有者的自主决策提供了制度保障。从现实情况看,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和生产要素收益水平的悬殊,会为发展中国家稀缺生产要素流向发达国家提供利益诱因。由此可见,市场力量的作用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是发展中国家控制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能力受到削弱的一个重要因素。 从政策因素看,发展中国家控制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能力和保护市场的能力均面临着严竣挑战。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市场开放压力越来越大,开放市场的时间表已基本确定,发展中国家通过政策的作用来达到控制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越来越显得无力。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于2001年12月11日开始生效,根据议定书的规定,中国承诺:关税减让的实施期最长可到2008年;逐步取消400多项产品的数量限制,最迟可在2005年1月1日取消;服务贸易的市场开放在加入后1至6年内逐步实施。又如:根据《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墨西哥政府承诺自1994年1月1日起,墨西哥将在10年内完全取消彼此间的农产品关税;在7年内取消对美、加银行及保险公司的限制,在10年内取消对证券公司的限制。韩国的市场开放程度本已很高。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后,为解救危机,韩国更是加快了开放的步伐。如取消对外汇、资本流通和利率的所有管制,逐步允许外国接管和收购部分韩国金融机构,开放国内汽车市场等。 2、发展中国家控制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能力的减弱和保护市场能力的下降是影响其经济安全的重要因素。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开放和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对发展中国家经济既有积极影响,也有消极影响。从积极意义上讲,它显然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吸收外部稀缺生产要素加快自身的经济发展,在这一点上东亚经济奇迹的出现和中国经济发展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就是最有力的证明。从消极意义上讲,市场开放和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的增多也会给发展中国家经济带来巨大冲击。比如,短期外资的大量流入极易产生泡沫经济,而短期外资的大量撤走则会导致泡沫经济的破灭。东南亚金融危机和墨西哥金融危机爆发就是由于短期外资大量撤走而引起的泡沫经济破灭的例证。泡沫经济破灭后最终承担损失的是发展中国家。可见,伴随着生产要素大量流入与流出的是发展中国家经济繁荣与萧条的更替,萧条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就是最大的经济不安全。此外,由市场开放而带来的外国长期资本、技术和商品的大量流入也会对发展中国家的民族企业产生巨大冲击。在外资企业、外国产品的冲击下,发展中国家民族企业市场份额的下降、人才流失、失业增多及社会各阶层之间收入差距拉大的现象会逐渐暴露出来。解决这些问题无疑会加重社会负担,但不解决这些问题势必会影响到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四、结论与建议 经济全球化下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安全问题是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的认识应从历史的、系统的、动态的角度去理解。 首先,发展中国家在没有实行开放政策时,自然不存在经济安全问题。但由封闭而带来的落后和贫穷从长远看就是最大的经济不安全。影响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的因素既有来自国内、国际的因素,同时又有国内、国际因素的互动影响而产生的新因素。把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问题置于经济全球化中去系统地研究应成为我们分析经济安全问题、解决经济安全隐患所应采用的基本分析方法。 其次,经济安全问题不仅发展中国家有,发达国家亦同样存在。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处于国际分工体系中低梯度层次的发展中国家是最易遭受危机冲击的国家,但在发展中国家发生的经济危机也会通过贸易和国际分工链迅速向世界扩散,发达国家亦不能幸免。可以说,在经济全球化时代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存在绝对的经济安全。正视经济风险的客观存在,努力消除威胁经济安全的隐患,不断增强自身抗御经济风险的能力,应成为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内容。 再次,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安全问题还是一个长期性、多变性和可控性的问题。当前的经济安全并不代表永久的经济安全;某一时段出现经济危机并不等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将会一蹶不振,振兴无望。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如不消除来自内部的威胁经济安全的因素,其经济安全问题便会失去立身的基础;如不善于化解来自外部世界的不利因素,则其经济安全问题也得不到保障。为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计,解决的出路在于加快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步伐,提高民族企业国际竞争力和发挥自身潜在优势。发展中国家从经济全球化中受益程度的大小与其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程度是正相关的,发展中国家受益程度的大小与其抗御经济风险的能力也是正相关的。所以,加快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应成为发展中国家维护经济安全的当务之急。提高民族企业国际竞争力不能靠保护的办法去实现,积极的态度是通过进一步开放市场的政策把民族企业推向全球竞争的行列。 最后,还应看到,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发展中国家控制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的能力,无论是从市场因素上看,还是从国家干预经济的能力上看,都明显受到削弱。这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波动性大、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发展中国家控制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的能力等同于其具有的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能力。控制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的能力主要体现在对稀缺生产要素(长期资本、技术、人才等)吸纳能力、引导能力、控制或减少稀缺生产要素流出国境能力以及对国际游资的控制能力等方面。发展中国家提高这些方面的能力,出路并不在于其政策是如何优惠,自然条件是如何优越,而主要取决于市场的有效性和公共环境水平。因此,努力保持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创造与维护有效的市场机制和良好的公共环境,应成为发展中国家维护其经济安全的重要内容。
管理行政论文:浅析影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的原因及对策 【论文摘要】城市管理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难度大、矛盾多,特别是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生活环境的要求日益迫切;城市管理的职能和范围的不断扩大,最大限度地调动城管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是城管执法机关履行职责、维护城市环境的明亮、整洁、有序的根本保证,是加强城管执法队伍正规化建设,推动城管事业向前发展的内在动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城管执法队伍,就必须充分调动起广大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这是当前城管执法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一名在城管工作最基层的同志,在实际工作中,常遇到一些实际问题,现结合几年来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中的实践,对当前影响城管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的原因作简要分析,并就对策作初步探讨。 【关键词】城管执法 积极性 原因 建议 第一章 当前城管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的表现 (一)不良心理表现 作为城市管理主力军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在保障良好的市容环境秩序的同时,由于职责多、任务重、标准高、要求严、影响大等诸多压力,使得部分城管执法队员们产生了一些心理问题,工作积极性不高。有如: 1、特权心理。认为城市管理就是简单的处罚,自己头顶国徽,身穿制服,就可以为所欲为,处罚随意性大。在执法时追求结果,忽视与执法对象和群众的沟通,缺少执法艺术,工作方式方法简单,甚至出现暴力执法的现象。 2、自卑心理。由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正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 基础建设相对落后,办公条件、通讯设施、车辆装备等均与其他执法部门有较大的差距。而且由于城市管理的自身特点,造成了管理松了群众不满意领导要批评,管理严了群众不理解社会不支持,同时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也多是对城管工作的负面报道,更主要的是作为一支行政执法队伍,在人员编制方面许多试点城市的城管行政执法队员未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要求编入公务员序列而仅仅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相对其他执法部门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城管执法部门的执法地位并不为社会所认同,由此导致部分执法队员不同程度的产生了自卑心理。 3.厌烦心理。由于城市管理工作反复性较大,经常是反复清、清反复,使队员容易产生厌烦情绪。时间一长,就会对工作丧失信心,缺乏兴趣,不认真履行职责,对违章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更有甚之,暴力抗法事件的频繁发生,不但给执法人员造成了身体伤害,也使得大部分执法人员在出勤前,就背上了极大的心理负担。 4. 矛盾心理。当前城管工作的执法对象很多是下岗、无业人员以及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其困境往往能赢得很多群众包括城管执法队员的同情。因此,在执法过程中,城管队员不可避免地产生既要对他们屡教不改的违法现象坚决取缔,又由于看到其生活艰辛而产生同情的矛盾心理。 如果忽略执法队员存在的这些不良心理状态,不对其加强引导,势必会造成执法队伍思想松懈、作风倦怠、行为放任,从而使得城管执法工作难以更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敬业精神退化,政治信念淡化,缺乏岗位意识和干劲。 一是精神状态差,不思进取。对政治理论学习兴趣不大,对城管执法业务知识缺乏钻劲,满足于学校灌输的知识,满足于实践的直接经验,学习新知识少,钻研法律少,从实践到认识的理性思索少;二是价值观扭曲。市场经济的发展给城管执法队伍带来勃勃生机,同时也使一些执法人员滋长了极端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利己主义等等思想,以致执法人员,横向比福利,纵向比职级,怕吃苦,怕吃亏,追逐名利,谋求享受;三是服务意识低。“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 (三)综合素质不高。 近几年,各级城管执法机关都很重视学历教育,鼓励执法人员参加自修、函授大专、本科等学习。城管执法队伍的学历层次上升了,但在这些学历文凭中,“水货”多,含“金”量少,执法人员的工作能力并没有得到真正的提高,许多城管执法队员不能将工作中的实际经验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因此也不能写作出水平较高的调研性文章更好的为上级领导出谋划策。 (四)违法违纪问题突出。 一是利用手中的权力徇私舞弊,对违法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大开绿灯;二是执法犯法,办“人情”案,只重视实体法,不重证据、不遵循法律程序;三是“三乱”现象屡禁不止。 第二章 当前影响城管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的原因 (一)人员编制落实不到位,执法力量不足。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__]63号)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__]17号)文件的规定,“作为试点城市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作为本级政府的一个行政机关,不得作为政府一个部门内设机构或者下设机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必须是公务员。”“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要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条例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出现了脱节情况。如笔者所处的宁波市来说,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通过笔试、面试、考查、公示等一系列复杂的考核程序,并参加为期一个月的封闭式军式训练和严格的执法证考试,最终取得上岗条件和执法资格。但由于编制问题,目前宁波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仍未能按照《关于在浙江省宁波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__]135号)文件中所规定的享受公务员待遇,而只是参照公务员管理。此种情况不仅仅是宁波市个例,作为试点城市的其他地方也普遍存在这种执法人员编制落实不到位的现象。担负着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重任的执法队员们由于不编制问题未能妥善解决,时常处于一种尴尬的地位,作为政府的执法 人员却不属于公务员,社会地位与执法效力可想而知。同时由于根本的编制问题没有严格落实,导致执法队员的其他福利、待遇、工资、奖金只能与事业单位相同,由此严重影响了城管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另一方面,长期超负荷运转为队伍建设埋下诸多隐患。目前,城管工作十分繁重,工作一个接一个,保障任务一项接一项,从各种检查到各类专项整治,队员们几乎天天在加班。这样长期的超负荷运转一是给队员造成很大的身心伤害,二是队员的工作积极性也会日益低落,三是队员每天疲于奔命,忙于应付,几乎没有培训学习的时间,其素质的提高自然也难落实。管理的职责却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标准越来越高,明显的感到力不从心,虽然我们非常重视日常长效管理,也希望通过认真、细致、踏实的工作赢得百姓的认可,但因管理职责较多,执法依据不明确,人手有限,有时也只能靠突击整治、疲于应付来处理工作,而广大群众也对城市管理的这种工作方法和表现也产生本能的反感,容易使本属人民内部矛盾激化,造成冲突。 近几年来,各地的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城市管理工作也变得越来越重要,以前“只重建设,不重管理”的观念已经大有改变,自1997年全国各地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来,城管执法的职能越来越多,城市管理工作也越来越繁重,现有的执法力量与繁重城管执法工作的矛盾日益突出,增加的执法力量与城管执法机关所面临的艰巨任务相比无疑是杯水车薪。现在,城管执法人员加班加点已经成为家常便饭,执法人员只能靠自己的身体去拼,用自己的健康去搏。但人的精力毕竟是有限的,长期超负荷大能量的运转往往会造成执法人员心理负担过重、精神压力过大,就也是工作不积极的原因之一。 (二)管理、保障体制不顺。 城管执法保障体制不完善,这也是产生暴力抗法的主要因素。在城管执法队伍中配备公安干警,形成公安协同配合机制在全国许多城市都有,实践证明它对加大城管执法力度、减少暴力抗法和妨碍公务有很大的作用,但就目前全市城管系统而言还没有形成该项机制,这就给城管执法工作带来了很多困难。宁波作为寸土寸金的沿海开放城市,外来人口众多,各种利益矛盾十分突出,因而在城管执法中暴力抗法时有发生,城管队员因缺乏应有的手段和保障,处于进退两难的窘况,经常受到伤害。长此以往,一方面会降低城管执法队伍在社会上的威望,另一方面也大大挫伤了队员的工作积极性。 现行的城管领导体制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各级城管执法机关接受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和上级城管执法机关的业务指导。在这种领导体制下,城管执法机关的业务工作、人事管理和经费保障都受地方党委政府管理,容易出现许多弊端。地方领导运用权力,以言代法,以情代法,阻扰城管执法机关正常执法,或指派城管执法机关参与一些非执法类活动,浪费执法资源。以致于对于城管的职责和定位,别人搞不清,自己吃不准。可见,管理体制不畅、职能设定不清,也会影响城管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经费保障不力。 经费保障问题一直是制约城管执法机关可持续发展的老大难问题。随着社会发展,城管执法工作任务日益加重,经费不足问题愈加突出。现行城管执法经费供给体制实行的是“以块管理,分级负担”的地方财政管理体制。由于地方财政困难等原因,不愿负担或无力负担,严重影响了城管执法工作的发展。客观地讲,城管也是一种职业,执法人员从现实生活和理性考虑出发,也要以谋取工资待遇来解决生活来源,保障家庭收入。进入市场经济时期,职业道德教育必须坚持提倡奉献精神,但是与之相适应的物质、精神补偿也要跟上。可想而知,经费严重不足的后果必然导致城管执法工作被动,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降低。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市财政每年按规定给每位在编执法人员一定补贴,不足部分及其他费用(如办案取证、通讯、交通装备等费用)全部由各区和街道自行解决。这样一来,加大了各区和街道的经济负担,从而引起一定的矛盾。同时,有关文件所确定的津贴、目标管理奖等数额与执法人员的工作强度明显不符,队员的工作积极性不同程度受挫。 (四)友邻单位及社会支持不够。 城管执法的综合性遭遇执法环境孤立性的尴尬。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需要上级的业务指导、友邻单位的相互配合。然而行政综合执法机关是特定历史环境和条件下的“独生子”,执法环境是相对孤立的,没有统一的执法模式,全国80多个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甚至连执法的范围、权限、标准也不尽一致,其他友邻单位的配合力度不够,群众参与度不够,致使在很多情况下城管执法部门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 执法重心下移后双重管理的规范性尚需探索。宁波市实行市、区、街道办三级管理的模式,尤其是区与街道办这一级实行双重管理,目前两级管到什么程度,如何做到双赢互动还没有形成规范性,人为因素影响较大,有些街道办事处与执法中队关系处得好,有些就不尽人意,从而产生一系列的矛盾。一些一线执法队员常常“几头受气”、“吃力不讨好”,致使心理状态非常糟糕,直接影响到工作成效。 部分媒体的宣传也较为片面,社会的发展对政府机关公务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了,部分媒体片面宣传执法人员应该文明执法,应该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而对于群众阻碍公务是违法的,是要受处罚的宣传力度不够,没有形成威摄力。甚至有些媒体一味追求新闻效应,在一些事情尚未证实的情况下即行报道,给城管工作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现实中,城管执法工作也缺乏群众的理解支持,城管执法威信度下降,直接削弱了执法人员的自豪感。很多违章者(包括居民)对城市管理法规了解甚少。他们认为:无证设摊也是规规矩矩地做生意,不偷不抢,干嘛非要取缔?城管执法工作管理的对象大多为社会低收入阶层,城管队员在对这些对象采取强制措施时,因群众有同情弱者的心理,自然要遭到种种非议和阻拦。再加上改革开放势必会触及一部分人的利益,他们缺乏对城管法规的了解,把对政府的不满都发泄到城管人员身上。而作为当事人的摊主,为了维持自己甚至一家人的生计,城管扣押其经营工具就是“端掉其饭碗”,矛盾不可谓不激烈。几乎每一个基层执法人员在执勤的时候都会遇到的:当事人不积极地配合执法工作、人们的漠视、嘲讽、抱怨、谴责,甚至发生暴力抗法。在我们城管执法人员认真工作后,听不到群众的一声“谢谢”,我们的付出得不到认同、社会上得不到支持。 (五)政绩判定失当。 内部激励机制和用人机制不完善。一些城管部门没有把执法人员的业绩与利益直接挂钩。奖勤罚懒不兑现,奖优罚劣得不到体现。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这是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调动和激发不起来的主要原因。在干部的任用上,未能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以及“公开公平竞争”的用人原则,未能做到能上能下、优胜劣汰,摆脱不了论资排辈,求全责备,迁就照顾甚至是人情风、关系网的困扰,由于没有任人唯贤,不是以德才和政绩取人,不同程度地挫伤了城管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六)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尚不健全 这些年来,各地结合自身实际相继建立了一批城管法规,但至今为止我国仍没有一部关于城市管理的全国性法典,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法规体系不健全、不完善的问题。笔者认为这是导致当前城市管理不尽如人意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不少涉及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内容过于原则化,有很多缺乏可操作性和强制性。最常见的例子就是市民反映强烈的随地吐痰、随地便溺、乱扔垃圾以及机动车辆在人行道路上停放等行为。虽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处罚办法,但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拒不接受处罚的情况非常多,城管部门也因缺乏相应的后续强制措施,最终不了了之。“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精神也就无法得到保障。 第三章 调动城管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的有效途径 (一)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树立主人翁意识。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这是调动和激发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的内在动力。各级城管执法机关要对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以及执法队伍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在全体城管执法人员中开展以“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教育,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法制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活动,进一步增强广大执法人员公仆意识、执法为民意识和忠诚意识,使每个执法人员自觉加强主观世界的改造,自觉发挥主观能动性,以讲政治的高度进行观察、分析和处理问题,并实现九个转变,即是:由以管人者自居向为民服务的转变;由行政约束向自我约束的转变;由工作被动服从向自觉尽力的转变;由无过便是功向无功便是过的转变;由无为也有位向有为才有位的转变;由干多错多,缩手缩脚干工作向敢闯敢做的转变;由因循守旧向开拓创新干大事业的转变;由“ 要我干”向“我要干”的转变;由“要我忠诚”向“我要忠诚”的转变。 在定期的政治业务学习以外,同时要针对队员各个时段情绪波动而进行单独的思想教育工作。有如北京市城管执法局已经成立了专门的心理咨询机构,聘请专家对城管队员进行心理咨询和医疗,达到了良好的效果。并且通过思想交流工作,及时掌握队员的性格特点和情绪波动,消除队员的疑虑和担忧,强化队员的责任意识,培养队员从事城管工作的光荣感和使命感,使队伍始终保持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为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二)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 一起小小的违章能涉及城管、规划、公安、工商、环保等方面,因而部门协作到们显得尤为重要。城管执法机关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更要注重与各有关业务部门的联系,经常互通信息增进感情,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双管齐下或多管齐下,才能卓有成效地把城市管理好。相关部门配合协助,树立“大城管”意识。有些现象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也不是几次整治就能管好的。城管是一盘大棋,不是城管执法局一家的努力就行的。例如超出门墙占道经营,本身店铺经营面积小,里面放不下几张桌子,如果不出店经营,根本无法维持生存,而在核发营业执照时就没有这方面的前置条件;例如人行道违章停车当事人处理率不高的问题,城管部门因没有象交警部门一样的后续制约措施而无可奈何;又如涉及到环保、规划等方面的一些案件,需要相关部门相当大的配合力度方能较好解决问题。这些都需要政府出面予以协调,进一步建立各部门长期联动机制方能有效解决。再比如“牛皮癣”的问题,光靠城管单兵作战力量太薄弱,除了必要的发动群众参与,明确城市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的市容环卫责任,做到群防群治外,一方面城管部门要取得通讯部门的配合和支持,暂停这些通讯工具的使用;另一方面更要取得公安、卫生等部门的配合,加大对假文凭、假证件和非法行医的打击力度从源头上对“牛皮癣”进行遏制和打击。 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发动群众。到位的宣传对城管工作来说必不可少,它能减少工作中的直接矛盾冲突,提高居民的整体素质,增强居民的自我约束,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共建共管的氛围,有利于促进工作效率的提高,有利于树立新城管、新形象;除了城管战线自身要加强宣传外,还要充分发挥舆论在城市管理中正面导向作用,多加强城市管理的正面宣传,让人民群众关心城管人、城管事,理解城管人、城管事,彻底正确展现城管在群众中的形象。对市民进行城管相关法规的教育,使其深入人心,提高经营者的守法经营意识,教育广大市民不要以自身利益、个人好恶为评判标准,而应当从维护公共秩序和城市管理的角度,从代表城市形象的高度“换位思考问题”。在重点难点路段要与沿街店主多沟通多交流,这样就有了广泛的群众基础,在强制取缔时能保证减少群众阻力。 (三)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激发队伍活力。 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干部竞争上岗和轮岗交流,不断完善城管执法队伍的长效管理机制。执法人员的等级评定要与经济利益、政治待遇、末位调整等队伍管理措施挂钩,并建立完善与之配套的教育培训机制、治队机制、监督制约机制、执法保障机制等,真正发挥队伍管理长效机制的整体作用。同时,要以机构改革为契机,不断加大城管人事制度改革力度,尽力挖掘优秀干部的潜力,调动工作积极性,改革过去干部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的僵化体制,充分显示“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机制, 全面推行竞争上岗、轮岗交流、双向选聘、任职资格考试、末位调整、分离培训等工作,离岗培训后仍不合格者,坚决予以辞退,彻底打破城管执法机关“铁饭碗”,激发队伍活力。 (四) 切实解决城管执法人员编制问题,提高队伍的保障力。 执法人员编制问题是解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员工作积极性的重中之重,各试点城市只有严格按照(国办发[20__]6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文件的规定,切实将城管执法人员编入公务员序列才能正确的摆正城管执法人员的位置,从而全面激发城管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各级政府更应当加大对城市管理的投入,笔者建议市、区每年能划拨专项城市管理执法资金,并能与有关城市管理职责相联系,确保基层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能正常有序开展,因为无论是环境的改造还是管理的深入,都需要相应的经费保障;同时要提高执法队员待遇,解决城管执法人员的后顾之忧,也需要经费的投入,在目前的体制下,每个街道还存在着城管协管员,这些协管员在日常工作中和执法队员一样工作,有的甚至更辛苦,他们大多是街道聘用的临时工,无养老、医疗保险,工资福利待遇低,也影响了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只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些人的基本后顾之忧,才能更好的促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开展。 各级城管执法机关必须从实际出发,结合当地的经济情况,对执法人员的工资、装备、办案等所需经费综合考虑,制定相应最低保障标准,并适当逐年递增,同时要充分考虑城管执法机关的特殊性和执法人员工作强度、压力,切实体现“从优对待”原则;要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确 保执法人员的基本工资、补助、岗位津贴等应享受的政策性经费按时足额发放;要落实年休假制度,确保执法人员得到一定的时间的休息;要建立执法人员定期体检制度,确保执法人员每年体检一次;要关心执法人员的生活环境,千方百计为执法人员解除后顾之忧,切实解决执法人员的住房和家属、子女就业等问题。 (五)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维护城管执法权威性。 首先,各级城管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工作中培养、选拔身边的典型,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导示范作用,营造浓厚的学习先进典型氛围,从而充分激发每一位执法人员崇尚先进、争当先进、超越先进的意识,激发执法人员从事城管执法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使其产生强烈的爱业、敬业、乐业意识,满腔热情地积极投入到城管执法工作中。其次,城管执法工作与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是密不可分的。开展执法工作前后,应本着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积极与当地政府及新闻媒体进行沟通与协调,做到既依法办事,又合情合理。第三,要注意抓住管理中的重点、难点和广大群众所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执法工作,注重加强舆论宣传,谋求全社会的理解与支持,树立城管执法的权威性和增强城管执法人员的优越感。 对于暴力抗法现象,笔者认为,可以参考其他试点城市设立“委屈奖”,对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耐心细致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受到群众攻击时,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同时加大对“钉子户”的打击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抓几个典型,刹一刹歪风。这样,既弘扬了正气又解决了城管队员的后顾之忧。此外,可建立健全公安配合协同机制,向上级公安机关力陈其必要性和现实性,建立城管公安特勤支队,有效维护城管执法的严肃性。 (六)尽快为“城市管理”专门立法。 依法行政是城市管理的必由之路,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是做好城市管理工作的必要前提和重要保证。要实现有效的城市管理,必须建立健全完备的城市管理法律体系,还需随着社会的发展、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对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以保持其先进性和适度的超前性。 明确理顺城市管理的职能范围,完善制约机制,使执法权限与执法责任相匹配,考核对象与相应的职权相结合,加强行政执法力量,并把执法人员的管理权下放到街道,与其相应的责任相适应,同时要加强对这支执法队伍的业务水平和政治水平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执法者的素质,促进文明执法,公正执法,提高执法水平。 第四章 结 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职能转换改革的进行,在城市管理体制方面的综合执法机制势必长期进行下去。作为一种新的行政执法形式,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好与坏直接影响着城市的繁荣与发展,社会的安定与进步。作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行政执法队员更是队伍建设的解决因素。笔者通过近几年在执法第一线的实践,从六个方面分析了目前影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积极性的原因,并结合实际由浅及深地提出提升城管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的具体方法,希望通过本文的阐述最大限度地调动城管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全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城管执法队伍,推动城管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管理行政论文:深入先进性教育 促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济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2003年8月成立的,党委下设1个党总支、3个党支部,共有党员67名。2004年8月中旬至11月底,他们按照省、市委的要求,立足机关实际,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为切入点,勇于创新,大胆实践,扎实开展好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他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提高认识,找准问题,高起点开展教育活动。执法局是新成立的单位,干部职工都是经过层层选拔进入的,其中党员占到了80%,整体素质比较高。但是也存在发展意识不强、服务水平不高,特别是随着城市建设规模扩大和管理范围的扩展,亟待提高执法水平等问题。他们接到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试点工作任务后,感觉到这既是市委对他们的高度信任和鞭策,又是对党委驾驭能力和创新能力的严重考验,任务光荣、责任重大。对此,党委连续两次召开会议,认真学习省、市委精神,分析形势,统一思想认识,认为试点工作是解决问题、加快发展的一次难得机遇,是提高党员素质、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的良好契机,明确提出,把教育活动作为党委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要求、高质量完成,确保教育活动取得实效。为此,他们成立了由局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的领导小组,从组织人事、机关党委、纪检监察等处室抽调精干力量组建了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开展这项活动。为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他们印制了《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摸底调查表》,从"本单位存在的问题、本单位党员队伍存在的突出问题、如何发挥党员模范带头作用、有何意见和建议"四个方面,在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中进行摸底调查,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摸清了局党委、基层支部和党员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找到了努力方向,进一步理清了开展教育活动的思路。在此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把教育活动的内容、目标要求细化分解,具体到每一天,落实到每个人。 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二、突出主题,抓住四个环节,高标准搞好学习培训。执法局围绕深化党员干部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的理解这一主题,抓住四个关键环节,强化学习培训,保证了学习的内容、人员、时间"三落实"。一是搞好思想动员。通过召开党员大会、座谈会、开设专题宣传栏等形式,对教育活动进行广泛宣传,激发了广大党员参加学习教育的内在动力和积极性、主动性。二是突出三个学习专题。他们把整个学习培训阶段分成三个专题,每个专题都明确了学习重点。第一个专题重点学习市里编发的学习资料,加深对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四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解领会;第二个专题重点学习《党章》、党的两个条例,明确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标准,掌握党员基本义务、权利和党内纪律规定。第三个专题重点学习城管执法的有关知识,提高党员的业务水平和整体素质。三是严格学习纪律。他们根据机关人员比较容易组织的特点,规定每周二、周五下午和周六全天为以支部为单位进行集中学习的时间,其他时间由党员自学。并建立了严格的请销假、补课制度,制定了专门的考勤登记表,把每个缺课人员的缺课时间、原因、补课安排和责任人记载清楚,切实作到不漏学一人、不漏学一课。党员参学率达100%,集中学习时间达到50学时。四是创新学习形式。改变过去一人念、大家听的模式,坚持边学边议,边学边实践。在集中学习的前半时进行集中辅导、交流和观看录像,大会交流时采取点名的方式发言,领导带头;后半时进行自学或撰写读书笔记、心得体会。每周进行一次读书笔记评选,把优秀的读书笔记在宣传栏上交流;学习阶段结束前,召开了全局党员学习经验交流大会,营造了浓厚的学习氛围。邀请市委党校的专家教授做专题报告;组织全体党员赴西柏坡接受革命传统教育,重温"两个务必"和入党誓词,提高党员对先进性的时代内涵和如何保持党员先进性的认识。积极开展"执法为民、党员争先"主题活动,组织党员到街头、景点等公共场所宣传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帮助特困户、残疾人解决生活实际困难,在实践中深化学习的效果。 在搞好学习,提高党员素质的基础上,局党委下发了《关于开展"新时期共产党员先进性标准要求和不合格党员主要表现"讨论的通知》,引导全体党员列举"自己心目中共产党员先进性标准和不合格党员主要表现",启发每位党员按照党章规定,结合单位、个人思想工作实际,认真思考,从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树立发展意识、坚持党的组织原则、严守党的政治纪律、艰苦奋斗、清正廉洁、加强道德修养等方面,动脑动手列举出自己心目中的共产党员先进性标准和不合格党员主要表现,通过党员答卷、小组讨论、支部汇总、制定标准、征求意见、党委研究六个步骤,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地反复讨论,制定出了符合机关实际的新时期共产党员先进性标准8条和不合格党员主要表现14条。 三、坚持标准,严格程序,高质量组织开展分析评议。一是广泛征求意见,深入查找问题。组织局机关和督查大队党员,深入到建筑施工工地、有关厂矿企业、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家中,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发放《征求意见书》300余份、《致经营业户的一封信》900余封。重点到违章占道经营的贫困残疾人家中走访,了解他们的困难和要求。经过归纳梳理,征求到关注弱势群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党员素质、树立良好形象、提高执法水平等5大类189条意见和建议。局党委召开会议对这些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分析,初步提出改进意见;属于党员个人的问题如实反馈。在此基础上,引导党员对照先进性标准和不合格党员主要表现,查找存在问题,剖析思想根源,写出了2000字以上的党性分析总结。二是深入开展谈心活动,做到思想见面。开展谈心活动,让党员面对面地征求意见,相互沟通思想,是查找自身问题有效措施。为此,局领导班子带头,找全体中层干部和部分党员谈心;要求各支部成员与全体党员谈心;一般党员谈心面要在支部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注意引导党员到平时对自己有意见的党员群众家里谈心交流,借此沟通思想,化解矛盾,增强了谈心效果。全局67名党员相互谈心545人次。谈心结束后,根据谈心情况,进一步修改党性分析总结。普通党员的党性分析由所属党支部把关,党支部书记的党性分析由局党委把关,局党委成员的党性分析报市委督导组把关。对问题查找不准不全的、根源挖得不深不透、下步努力方向不明确的,要求重新进行修改,使党性分析总结真正触及了思想和灵魂。三是开展民主评议,给党员划档定位。他们严格按照市试点办规定的程序规范操作,精心组织好评议工作。评议前,把每个党员的党费交纳情况、参加党内活动情况、模范作用发挥情况、工作情况在机关全体党员职工中进行了通报,使大家做到心中有数。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以支部为单位召开大会,采取一人说、大家评的形式,从领导开始逐人评议,最后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每位党员进行综合评价。评议过程中,注意吸收一定数量的群众参加,确保评议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经过评议,共评出优秀党员13名,占党员总数的19.4%,合格党员54名,占党员总数的80.6%。四是召开民主生活会,展开思想交锋。他们把民主生活会作为帮助党员进一步查找问题,深化认识,促进整改的重要环节,切实组织好。会议召开前,按照市试点办"三个不能开"的要求,认真做好准备工作,对5名同志的会议发言材料提出了修改意见。会议中,采取"一人谈、大家帮、逐人进行"的形式,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到一针见血、触及问题、促人警醒。会后,各支部对民主生活会情况进行了公示,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 四、抓整改,建制度,在促进教育活动见实效上下功夫。"解决问题、促进工作"是教育活动的根本落脚点。在教育活动中,执法局把整改贯穿始终,坚持边学边改、边评边改、边整边改,在确保教育活动见实效上狠下功夫。一是抓好党组织和党员突出问题的整改。针对查摆出来的问题,局党委针对大家提出的"关心同志、关心一线执法队员不够;与同志们谈心交流、沟通思想不够"等问题,建立了党委成员周六恳谈日制度,规定每个月的第一个星期六上午为局党委成员谈心日。各党支部针对理论学习抓得不紧、活动开展不够活跃的问题,建立了定期政治理论学习等制度。党员针对自己在思想、工作、作风、宗旨观念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出了切合实际的整改措施。他们还开展了党员个人整改措施观摩活动,集中半天的时间,将每位党员的整改措施进行书面交流,相互学习,相互借鉴,共同提高。二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向社会公布了城管执法的三项承诺和五项禁令,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坚决制止粗暴执法行为。制定了《济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建设三年纲要》,明确了今后三年城管执法建设的总体规划,力争在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方面有一个大的提高,跨入全省、全国行政执法的先进行列。三是建立党员队伍教育管理的常抓不懈机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健全党内组织生活制度的意见》,规定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员大会,每半年上一次党课,每周五下午为党员学习活动时间。对每个党员进行定岗定责,由党员填写《党员定岗定责工作量化表》,支部定期进行考核,作为党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督查大队第二党支部还制定了《党支部建设目标管理工作细则》,进一步规范了组织生活、密切联系群众、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 通过试点工作,他们体会到搞好教育活动,必须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集中力量、全心全意抓教育。从局党委到普通党员都积极行动起来,全员参与,使各级党组织"活"起来,党员"动"起来,齐心协力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二是要加强沟通、思想见面。在教育活动的每个阶段和关键环节都要召开一定形式的动员会和思想见面会,与党员群众及时沟通,打消思想顾虑,激发党员参加活动的内在动力。在党性分析、民主评议和民主生活会等环节中,要深入挖掘思想根源,真正触及灵魂,达到自我教育的目的。三是要贴近党员思想、机关特点和工作实际,把工作做到实处,使教育活动深入人心,融于实践,增强针对性,体现时代性,富于创造性。 管理行政论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构建 [摘要] 城市管理是新时代的产物,体制相对不是很健全,加之城市管理对象复杂、多变,使得城市管理行政体制在实施过程中问题诸多。目前,我国各种体制都在进行改革,城市管理行政体制也是改革范围之一,如何改革、强化城市管理的行政执法力度,构建有效的城市管理行政体制是我国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将探讨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的革新提供创新依据,并指导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实践,实现我国城市的善治。 [关键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对策分析 0引言 我们生活在一个日渐城市化的新时代,城市是社会环境的中心地带。城市的发展需要城市管理来支撑,行政执法则是城市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随着我国城市的不断发展,城市管理的对象复杂且多元化,加大了城市管理的执法难度。因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要进行革新,也就是行政执法体制的创新。创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可以解决现行我国城市管理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它可以有效地防止城市环境和执法队伍之间的冲突,更好地促进城市的发展,为人民大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城市生活。因此,需要改革现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力求在行政执法方面有新的突破,构建新型的城市管理行政体制,促进城市管理达到一个新的水平,新的高度。 1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1.1行政执法管理对公民的参与不够重视 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多数执法机关并没有足够重视当地公民的参与。公民是城市发展的主体,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公民参与没有得到认可,公民参与管理城市的规章制度也没有得到执法机关的认同,一定程度上照旧是行政执法机构自行实施管理,导致人民大众对执法机构的不满,心生怨气,进而削弱了公民参与的积极性,会给城市发展增添不必要的麻烦。 1.2执法分力与执法不力 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属于城市综合行政部门,因此,有一部分权利是从其他的行政机关分过来的,涉及一些权利分权的问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管理的范围广,但是法律并没有对各个部分之间的权利做具体、详细的划分,导致在行政执法上出现各部门对处罚的认识的偏差,部门之间配合不默契,工作不积极,遇事就相互推托的现象,从而影响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在公民中的形象,也导致了执法机关办事效率低。 1.3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 城市发展很快,但在城市的一些繁华地带,经常出现小商贩占道的现象,他们经常成为城管管理的对象。在我国经常会出现商贩和城管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的状况。商贩处于弱势,而城管处于强势,因此城管在一个城市中是名声最不好、最不招人民大众喜欢的公务员,没有之一。商贩和城管之间的矛盾也越发的频繁,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集体性暴力抗法和集体性暴力执法的现象,严重地影响了我国城市的发展,对老百姓的生活也极为不利。 2完善和革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 2.1重视公民参与城市管理执法 一个城市的主体是广大的人民群众,城市管理也是为公民的利益做后盾,城市管理执法离不开公民的参与。相关的行政机关应该足够重视公民参与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一种与公民互动的行为。老百姓是一个巨大的群体,他们居住在城市的各个地方,对城市各方面的建设、改进、管理也是最了解的人。因此,当地城市管理综合部门应大力鼓励我国公民参与城市管理,这既能体现我国民主、尊重人民大众的理念,还有利于增强公民与城管之间的交流,提高城市的综合管理水平。注重公民的参与是一个地区的政府能真正做到体恤百姓,为百姓服务,为百姓谋利的职能。城市管理加入众多的民主、公平、公正的执政执法元素,才能更好地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综合能力。让更多的公民有“城市是我家,保护城市靠大家”的公众意识,公民自主参与“家庭”的建设、环境的保护,能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就能实现我国城市又好又快的发展目标。 2.2集中执法权利 在传统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系中,由于法律没有给出具体而详细的权利分布界定和划分,往往导致一些不必要的事情发生。因此,相关的行政执法机构应重视权利分布的情况,明确规定执法权力集中于某一个部门。如凡涉及城管监察组织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除了城管以外的部门不可再参与此事的管理处罚,城管监察组织承担了处罚违法行为之后,不能再对这种处罚专门设立处罚机构,就是要维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权利的唯一性。构建城管管理行政执法的新体制,一方面避免混乱的现象发生,另一方面能保证城管在执法过程中的公正性,有利于城管机关的发展。 2.3加强城管教育与公民教育 目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最严重的问题就是暴力抗法和暴力执法。因此要优先解决这个问题,这影响着我国城市和谐发展的未来。在城市管理中,有关部门应该对城管进行教育,让城管多体恤百姓,能温和执行的就采取温和执行的方法,城管的目的是为广大公民谋福利,小商贩也是我国公民重要的一员。同时,城管还可以设立专门地带,在不影响公众生活的情况下,按程序让商贩在专门地带进行买卖。当然,应对小商贩进行思想教育,让他们明白城管的工作宗旨,行政执法是城管的工作之需要,小商贩还应提升自己的素质,在买卖的过程中不影响城市生活的发展,不遗留垃圾影响市容。可以与城管进行协商,避免不必要的冲突发生。因此,加强城管和小商贩公民的教育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尤其重要的,不仅能推动新的行政执法体制的产生,还能促进我国城市健康和谐的发展。 3结语 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经历一个漫长而喜悦的改革过程,同时也是一个体制不断成熟的过程。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是行政执法体制革新过程重要的一个环节,是一个长期的改革过程。构建新型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有利于转变传统行政执法管理中不合理的执法过程,加强行政执法管理合作性的综合服务能力,提升城市综合效益,同时促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理念和方式更加的人性化、科学化、规范化,提高人民参与管理的积极性等等。同时,相关工作人员要探索出符合新时代城市管理的理论和实践方法,促进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的不断创新。 作者:袁礼 单位:沈阳师范大学 管理行政论文:高校管理行政管理论文 一、研究高校行政管理群体组织气氛维度的必要性 (一)为提高我国高校行政管理水平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 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要把教育放在改善民生和加强社会建设之首。随着我国的经济快速发展,国家对于高素质人才的需求有增无减,对高校的教学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提高高校的行政管理水平是提高我国高等教育的教学质量,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不断发展的需要。高校要提高教学质量,除了需要建立高素质的教师人才队伍,加强校内教学设施建设外,还需要建立起完善的管理制度,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一些高校的行政管理水平不高,管理制度不完善,学生要完成一个手续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严重影响到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要提高高校的教学质量,必须进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组织气氛决定了组织的发展。对高校行政管理群体的组织气氛维度进行研究,有利于管理者了解高校行政管理组织的内部组织特点,从而为制定具体措施来改变和影响组织气氛提供有效的理论支持。 (二)高校行政管理群体组织气氛维度研究具有很强的实用性 根据教育部的统计,截止2014年7月9日,我国的高等学校共计2542所,其中普通高等学校2246所(包括民办普通高校444所),增长率为2.18%,比2013年下降了0.63%;民办普通高校444所,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19.77%,呈逐年增加趋势。数据显示,我国的高校数量非常大,高校行政管理群体组织气氛维度研究的结果具有非常高的实用性。另外,从2014年的我国高校数据来看,未来民办普通高校的数量还会不断增加,在高等学校的比重也会逐渐上升。民办普通高校的加入推动了教育市场的改革,加大了公办高校的竞争压力。公办和民办高校要增加自身的竞争力就要重视行政管理,建立科学的行政管理制度。 二、高校行政管理群体组织气氛维度的研究 (一)研究思路 首先,将国内外的组织气氛维度的学说进行比较整合,选择其中出现频率比较高的气氛维度因素。其次,根据选择的气氛维度因素制作调查问卷的题目。考虑到调查的深度,此次调查的维度因素控制在5个左右,调查问卷的总题目数控制在40道左右。再者,选择合适的样本高校,向高校的行政管理人员发放调查问卷。最后,回收问卷进行统计,分析调查结果得出结论。 (二)研究方案 1.组织气氛维度因素选择。根据对国内外的学说研究中的因素进行对比,发现领导支持、领导方式、士气、激励、冲突、绩效、人际关系、管理制度、控制过程九个因素的出现频率比较高。本文选择这九个因素来进行研究。然而,根据研究思路,需要缩减到5个因素,因此要对这九个因素进行研究。从性质来分析,冲突属于人际关系中的范畴,而领导支持其实是领导方式中的一部分。从因果关系分析,士气是激励的结果,绩效是激励的出发点,因此冲突可以归入人际关系当中,领导支持可以归入领导方式中,而士气、绩效都可以归入激励的研究范围。经过合并后,九个因素可以缩减成领导方式、激励、人际关系、管理制度和控制过程五个因素。 2.调查问卷阶段。首先,根据选择的五个维度因素,制定调查问卷。调查问卷的题目设置为40道,平均每个维度因素8道题目。其次,考虑到群体组织气氛维度在一定区域内的稳定性,调查对象要选择同一个区域内的高校来进行,对象数量尽量比较多。最后,在进行问卷调查时,从各高校中的行政管理群体中随机选择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向调查对象发出调查问卷,记录问卷的发出数量。回收问卷后清算问卷数量,清除不合格的问卷。在对问卷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数据结果。 三、高校行政管理群体组织气氛维度研究结论的应用 (一)研究结论 本文通过选取五个维度因素,采用调查问卷的方式,对一个区域内的高校行政管理群体的组织气氛维度进行研究。从调查的结果来看,本区域内的高校行政管理群体的组织气氛维度对组织气氛的影响力排比分别是:控制过程>领导方式>人际关系>管理制度>激励。 (二)研究结论应用 根据研究的结论,对高校行政管理提出以下的建议:一是高校行政管理中要建立起完善的管理制度,严格遵守管理制度。虽然管理制度在五个因素的影响力排行的位置比较靠后,但是控制过程因素在排行中位于第一的位置,而完善的管理制度是控制过程的前提。控制过程因素要求高校行政管理具有明确的管理制度,严格依照管理制度进行管理,最终实现管理过程民主化。首先,要制定完善的高校管理制度,制定过程要民主公正。完善的高校管理制度是实现民主管理的前提。制定高校管理制度的方式要民主,制度对各部门的职责规定要明确,工作分配要做到公平公正。其次,要严格依照制度进行管理活动。严格按照制度进行管理活动有利于减少管理过程中的失误,加强管理部门对高校行政活动的监督,避免出现互相推脱的局面,提高高校行政活动的效率。高校的行政管理人员要遵守高校行政管理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高校各级领导要坚持依照有关规定行使管理权限,实现科学管理。最后,要加强行政管理过程中的监督力度。因此,控制过程因素要求高校行政管理要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严格履行程序,加强行政管理监督力度,实现民主管理。二是高校的领导要注意领导艺术,使领导方式要更加科学化和人性化。在研究的五个因素中,高校领导的领导方式对高校行政管理群体组织气氛的影响仅次于过程控制,因此,要营造良好的组织氛围,高校各级领导必须重视自己的领导方式的科学性与人性化。首先,高校的领导要深入基层,了解行政工作人员的实际需求。只有了解行政人员的生活需求,才能实现决策科学化和人性化。其次,高校各级领导要加强与基层人员的联系,建立起相互信任的感情基础。领导与工作人员的感情基础越强,领导决策推行的阻力就会越小,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也会越高。最后,高校各级领导要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领导者素养的层级水准,关系到管理的效果。领导者要采纳适宜特性的领导艺术,在平日之内的管理强调基层人员的主体作用,做到以人为本,尊重基层人员的权益,关心基层工作人员的生活。在高校行政工作的日常管理中,不应当是单向领导的特性,而是经由互通及协商,获取各方管理意见,预留足量的选择空间而做出的。 作者:温小丹 单位: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院 管理行政论文: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设定研究 摘要: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行政立法的一个重要环节,是行政机关行使社会管理职能行使处罚权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几乎涉及到行政管理的方方面面,因此地方性法规在设定行政处罚时,如何把握好其中的合理性与适当性,就是本文主要研究的问题。本文以两部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立法为背景,以当前地方性法规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的设定现状为出发点,分析其中的问题,并对完善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的设定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 地方性法规;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立法 一、引言 行政处罚权是行政权中的一项重要的权力,也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一项有效的行政手段。近年来对行政处罚力度的不合理暴露出地方在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立法中违反上位法规定的问题,行政处罚的设置是否合理合法会对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权利造成重要影响。为了对这一问题有更深入的理解,下面就以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四地为例对其城市管理的行政处罚的具体条例进行分析。 二、地方性法规对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设定的实证分析 1.城市大气污染方面。《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8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是财产罚即罚款并规定其最低额为一万元最高额为十万元而且没有加重处罚规定的情节。 1.1法律规定:对大气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行为罚:责令限期治理财产罚;财产罚:罚款,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1.2北京;一是排放不符合国家或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二是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总量指标。行为罚:责令限期治理;责令停业关闭,查封设施。财产罚:罚款,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1.3上海:一是未持有排放许可证而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二是有排放许可证,但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超过核定排放总量指标。行为罚:责令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责令停业关闭。财产罚:罚款,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1.4天津:一是未持有排放许可证或无临时排放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二是有排放许可证,但排放量超过核定排放量;三是有临时排放许可证,但经限期整改排放量仍超过核定标准。行为罚: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吊销许可证,责令限期治理;责令停业关闭财产罚:罚款,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1.5河北:被处罚的对象主要是已经取得了持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未按许可证的具体规定排放污染物。行为罚:责令限期整改财产罚:罚款,五千元至五万元。《防治法》只规定了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这一种处罚情形。针对《防治法》规定的处罚情节四地的行政处罚均在其范围之内而对于加重处罚的情节却不尽相同,在加重处罚的情节即污染排放超过总指标的,北京处五万到五十万的罚款并可责令停业关闭查封排污设施,上海、天津也规定了责令停业关闭的行为罚但处罚数额还在一万到十万之间,在无证排污方面方面天津罚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下,而上海却在五万以上五十万以下;河北的行为主体更细化是单位、个体经营者,因此规定的罚款数额也更小,在五万元以下;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四地行政处罚的行为罚和财产罚的设定都符合法律规定,对于情节严重这一处罚情节,四地都做了不同的处罚规定,这些规定的合法性还有待进探讨。 2.城市市容环境方面。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是行为罚责令整改或拆除和财产罚罚款。但对罚款数额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这就给了地方立法机构在罚款数额上一定的裁量权。 2.1法规规定:针对的是不符合容貌标准、环卫标准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行为罚:责令限期改造或拆除;责令强制拆除财产罚:罚款,未具体规定。 2.2北京:规定较为具体,主要涉及在临街的建筑物擅自增加各种装饰物,在建筑物顶部或其周围堆放物品;及街道两旁和主要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市容和环卫标准,并应当保持干净整洁。行为罚:责令限期改造整治;责令强制拆除。财产罚:罚款,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2.3上海: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及公路两侧以及其他公共场搭建影响城市整体形象,城市环境卫生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行为罚:责令限期改造整治。财产罚:罚款,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2.4天津:可主要概括为违反城市容貌标准的;若对道路两旁和风景地区之内的建筑物进行重装、改建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且改建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应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行为罚:责令限期改正。财产罚:罚款,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2.5河北:对于违反规定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宣传品的单位及个人,应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期满后及时撤除.行为罚:责令限期改正.财产罚:罚款,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法规规定了行为罚责令限期改造,但对罚款数额没有规定。四地均设有责令限期改正的行为罚,在财产罚的罚款数额上就有一定的差别。北京、上海、河北三个地区的罚款数额就相对较低,最低罚款数额只有五十最高也只有五百,罚款数额最高的则是天津为五千。在上位法未规定行政处罚的数额时,地方性法规应如何设置其罚款数额,首先应合法其次应合理。因此北京、上海、河北三地罚款数额的设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天津的设置是否提高了罚款数额应进一步研究。 三、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立法权行使的改进建议 在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设定等方面,地方立法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违法创设、越权立法的问题,其中以法扩权、借法设罚的现象较为严重。因此需要对地方行政处罚的立法权进一步规制。法律、行政法规对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规定的较为原则时,地方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某种违法行为规定了罚款的具体数额,地方立法不能增加或减少,即使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也不能修改。法律、行政法规对某种行为并未设定罚款的,地方立法不能擅自设定罚款处罚。对于违法行为较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可以依情况不设定罚款。对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增设加重罚款的情节,但也应有具体的罚款数额幅度。 作者:崔亚楠 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管理行政论文:道路运输管理行政程序论文 摘要:行政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过程中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根据道路运输管理法规、规章中的行政程序,阐述了行政程序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 关键词:道路运输管理;行政程序 我国目前的道路运输管理体制中,县级以上地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包括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其日常的执法活动必须按照行政法及道路运输有关法规、规章中的行政程序进行。 所谓行政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过程中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即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空间与时间表现形式。 在我国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法律文化传统一向不重视程序法规范的作用。目前的现状是行政权力膨涨,运用混乱、控制不力,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同时生产力发展水平落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要求能有高效率的行政权力行使。 基于此,行政程序的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限制行政权力的恣意行使,防止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行政权力的侵害;二是使行政决定具有确定性、合法性,维护行政权力、提高行政效率。 例如,《行政处罚法》第一条就表明了立法目的是“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道路运输条例》第一条规定“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一条规定“保护道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体现上述精神,道路运输行政法规及规章设立了一系列具体的程序来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略述如下。 1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行政处罚种类繁多,它对行政相对人利益的影响很大,因此需要对这种权力的行使规定一个正式而严格的程序以保障相对人的切身利益。然而,其中一些较轻的处罚如警告、小额罚款等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甚小,而正式、严格的行政程序一般手续繁琐、费用较高,国家所付出的较之当事人受到保护的利益更大。《交通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规定了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即:“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十五条规定“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即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两种程序的不同在于普通程序有着严格的调查、质证、抗辩、决定、送达等规定,而简易程序较为简便,可以“当场”作出决定。 2听证程序 其目的在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重大利益,因为听证能扩大相对人的行政参与权,收集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便于行政决策切实可行,通过为当事人提供辩论、陈述自己观点的机会以避免行政机关片面地作出行政决定。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确定了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在普通程序基础上,对“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定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它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第二十条〕;“交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冲突的,实施机关在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听证程序的核心是抗辩,即当事人可以对于自己不利的证据提出异议并要求指控方加以证明,同时可以提出利于自己的证据。当事人通过这种参与、介入对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理由加以论证,防止了行政专横和自由裁量权的恣意行使,保持了行政权力与相对人权利的平衡。 3申辩和质证程序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这些规定,一方面可以使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注意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促使依法行政;二是允许当事人申辩、质证,可以澄清事实、避免失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三是可以促进法治观念的形成。当事人在申辩质证过程中,可以增强维护主体权利的意识,受到生动的法制教育,有利于法治观念的培养。 4职能分离程序 (1)办案与决定处罚相分离。在普通程序中,规定由执法人员调查或检查、收集证据,而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罚决定,重大复杂的违法行为导致的行政处罚还应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在听证程序中,要求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2)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不得自行收缴罚款,由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同时罚款必须全部上交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截留。 5说明理由程序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讲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第二十条“交通管理部门…告知给予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实施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说明理由…” 理由,是行政决定作出者对法律、政策和自由裁量权所持的观点的解释说明,也就是对行政决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政策适用及其相互之间的对应关系的认识。行政机关如果不对这种理由作出说明,就会使得行政权力行使趋于草率、专横,当事人往往也无法明了其理由及行政机关所执行的法律政策的意义,不利于法律和政策的顺利实施。因此说明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有助于限制自由裁量权力的恣意行使、促进合理、谨慎行政,有助于行政处罚决定的可靠性、稳定性,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也有助益能成立。 6资讯公开程序 资讯公开是现代行政程序的重要制度之一,指有关行政主体活动的情况和资料,凡是涉及相对人权利义务、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范围,都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组织均可依法查阅或复制。资讯公开制度是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的体现,可以增进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加强公民和政府之间的沟通和合作,调动公民参与行政的积极性。此外,也便于公民对行政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都确立了公开原则,规定对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结果必须公布,后者还规定了进行公示的方式。 7通知程序 通知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或其他管理活动时,将应该让公民了解的事项通过一定的途径告知。通知的对象不仅指利害关系人,有时也针对一般公众。听证程序中规定,行政机关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道路运输管理行政程序,如时效、回避等,在此不一一详述。就前者,《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调查、送达、听证等法定期限;关于后者,明确规定了在听证程序中“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管理行政论文:浅析新型农村社区自治管理行政化问题 摘 要:新型农村社区不仅是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着力点,更是创新基层民主制度的重要平台,旨在打破具有行政依附性的传统农村治理体制,为农民自主管理社区公共事务,实现人民当家做主提供制度保障。探讨了新型农村社区自治管理行政化的表现,分析了导致新型农村社区自治管理行政化的原因,提出了新型农村社区自治管理去行政化的对策。 关键词:新型农村社区;自治管理;行政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治理现代化建设的突破点是群防群治,健全以城乡社区党组织为核心、以群众自治组织为主体、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新型城乡社区管理服务体系,通过群众自治,让群众自己组织起来解决自己的问题。努力把城乡社区建成政府社会管理的平台、居民日常生活的依托、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新型农村社区正是适应社会结构的转型而出现的,它相对于传统村落拥有更完善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更民主的管理方式,相对于城市社区它是以现代化农业生产方式支撑起的以农民为主体的自治管理单元。然而由于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等因素的影响,新型农村社区的自治管理仍存在明显的行政依附现象,影响了社区自治管理中公民主体作用的发挥。 一、新型农村社区自治管理行政化的表现形式 (一)自治管理工作重形式、轻实质 可以说,“现有的新型农村社区治理模式是在保持政治与行政控制的前提下,形成一种新型农村社区自治管理的假象,用基层自治的表象掩饰了基层社区中政治与行政管理实质,对建立新型农村社区自治管理模式极为不利。”[1]新型农村社区自治管理在价值理念和工作原则上,赋予了社区居民自主决策的权力,是对农民自我能力的一种肯定,也是农民自治能力提升的一种体现。但是在社区实际建设和管理中,多年形成的自上而下的行政力剥夺了农民的这种权利,农民往往成为公共决策的被动接受者,计划的被动执行者,尤其在新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征地补偿、社区规划等与农民利益关系密切的公共事务,农民更是缺乏合法有效的参与途径。“在这种传统管理模式中,管理者和农民之间缺乏沟通和信任,甚至有些情况下演变为对立和冲突,导致新型农村社区管理无法执行。”[2] (二)社区自治组织和基层政府之间传统隶属化关系没有改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曾明确规定基层政府与村委会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因此,在新型农村社区中,由社区居民选举产生的社区居委会与政府的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之间也应该是一种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但现实中,两者之间的关系传承了传统农村自治体制中基层政府和村委会的关系,街道办事处实际上主管着新型农村社区自治单位的大部分公共事务,社区居委会也把工作重心放在了完成政府安排的任务上。总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区公民的公民意识不断加强,农村的经济、社会结构发生变化,农民迫切要求建设更合理的社会管理体制。而行政化色彩较浓的社区自治管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挫败了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积极性。 (三)公民非制度化参与现象增多 邓小平指出“城市搞得再漂亮,没有农村这一稳定的基础是不行的。”[3]新型农村社区是我国社会转型期制度化的产物,社区在兴建过程中常因征地拆迁、评估分房、资金补贴等因素的影响,与农民群众产生利益纠纷。同时新型农村社人员流动性大,公民异质性增强,公民的价值观发展日益多元化、利益诉求也增多,这就需要新型农村社区建立起民主的自治管理体制。但目前新型农村社区自治管理中,一些公民因参与渠道不足和受教育程度低等因素的影响,常采用非制度化或非法的参与形式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例如因征地拆迁导致的群体性事件和因自治选举导致的暴力事件等。2009年辽宁省北镇市赵营子村村民李东辉在被选为村委会主任后,因“有贿选行为”遭到举报后未能成功担任村干部,一怒之下他将举报人一家5口全部残忍杀害。非制度化或非法的参与形式的存在是在新型农村社区自治管理行政化模式下,政府对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缺乏民主协商,群众基础不足、利益诉求渠道不畅导致了一些公民的非理性化的参与方式。 二、新型农村社区自治管理行政化的原因 (一)国家行政管理的过多干预 我国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不像西方国家社区的形成那样是经过长期自然地形成,更多的是由政府主导和推动,党和政府的政策支持是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最大保障和后盾。一般来讲基层群众自治是对基层政府行政权利的消解,层政府为保持对基层社区绝对的控制,促进行政任务在基层社区的顺利推行,常决定和干预新型农村社区治理的相关事务,“往往将自己的权力渗透到最基层的社区,使基层的自治管理行政化,基层社区组织的权力也经常变为地方行政权力的一个组成部分。”[4]所以在社区管理中基层政权组织一般把村民自治组织看作下属机构,直接对其发号施令,形成一种领导与服从的关系。基而社区管理者因忙于应付基层政府的任务安排,挤压了社区自治管理的空间,影响了新型农村社区治理中公民参与的行为效度,压抑了新型农村社区自治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社区管理严重依赖于政府行政部门。 (二)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不明确 一方面,基层政府与社区居委会关系不明确。基层政府把社区居委会当作自己的行政下级或派出机构,社区管理者的选任、财政拨付等重要事项均由乡基层政府控制,基层政府常以操纵社会资源分配方式影响社区公共事务的决策和管理,社区居委会对此只能是“忍气吞声,任劳任怨”;另一方面,社区党支部与社区居委会关系不协调。《村民自治委员会组织法》只明确了党组织领导的核心地位和基本职责,却没明确具体的操作方式和方法,导致有的社区党支部过多地干预社区公民自治。“有的社区支部书记把党的领导简单理解为社区支部的领导,甚至是支部书记的个人领导,而有的社区居委会产生后,认为自己是社区多数公民选举出来的,有群众基础,腰杆子硬,因此,不把党支部放在眼里,重大事情不向党支部请示报告。”[5] (三)自治管理资源的匮乏限制了自治管理能力的发展 社区资源是指能够服务社区管理的人、财、物、技术的各种要素,是社区建设和管理的出发点,我国新型农村社区自治管理普遍存在资源匮乏的问题。首先是物质资源的匮乏。马克思曾说“消除城市与乡村之间的对立是社会统一的首要条件之一,这个条件又取决于许多物质前提。”[6]新型农村社区管理本身并不直接创造物质财富,只能从其外部获取资源以实现治理。但政府部门对社区管理财政的投入相对甚微,社区系统和外界进行资金、物品、信息等交流的时候经常处于被动的状态。其次是人力资源的匮乏。目前新型农村社区管理者多是传统村落原班人马,大多数参与社区管理工作的人员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缺乏社区管理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他们所具有的管理知识多与时代脱节,缺乏运用科学管理方法和能力,难以满足社区对高质量专业管理的需求。所有这些又进一步增加了社区自治理管理对政府的行政依附。 三、改善新型农村社区自治管理行政化的措施 (一)加强新型农村社区自治管理干部队伍建设 “十二五”规划中针对社区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提出要“完善优秀人才服务社区激励机制,推进社区工作人员专业化、职业化。”[7]在新型农村社区基层选举中要坚持与时俱进的原则,以“三个代表”思想和改革创新精神,选拔思想好、作风正、有创新意识和市场头脑的中青年人才,按照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要求,进行岗前培训,实践能力培训。全面启动新型农村社区干部现代化素质教育工程,提高带头人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的能力。切实促进实施乡村精英参与社区管理,因为乡村精英对本社区的经济发展实际情况、资源、农业特色等情况熟悉,可以制定出因地制宜、切合实际的新型农村社区经济发展策略。通过新型农村社区自治管理中干部人才的更新,从内部提升社区自治管理的执行力度,能有效防止对政策的行政依附。 (二)改革两委及与基层政府的关系,在上下关系的结构上消除行政化 基层党组织对于农村社会管理实施主要的领导和监督作用,在新型农村社区内部通过基层党支部参与新型农村社区管理。基层党组织主要监督和规范新型农村社区自治管理的民主规范执行,通过建立社区党组织实施居民自治民主选举,同时充分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促进社区发展。基层政府部门应以支持者、协助者和监督者的角色,通过行政管理方式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提供财政支持和政策扶植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完善新型农村社区自治管理的公共服务设施,为促进新型农村社区治理中公民有效参与创造良好的制度条件和文化氛围,而不是直接对新型农村社区自治管理中的公共事务进行操纵。同时,新型农村社区的管理权力由新型农村社区居民共同支配,事关社区的重大决策需由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行使决策权,在权利上为公民参与社区治理、自主决定社区的公共事务提供更大的运行空间。 (三)调动开发内外资源,提升社区自治管理水平 新型农村社区自治管理水平的提升,首先需要建立起由政府主导,社会各类组织、普通公民多元参与新型管理体制。同时注重新型农村社区社会资本的重构,社会资本是农村社会中基于血缘关系、地缘关系、相同的价值取向和信仰而形成的人际及组织关系网络[8],是强化公民社区归属感,促进公民有效参与社区治理的重要因素。其次,逐步完善社区财务制度。就目前全国范围内的新型农村社区财务来看,政府拨款仍是社区财力的主要甚至是唯一来源。这种主流的财务模式很难维持社区长足发展的需要,经费不足问题严重,这种情况不仅导致社区工作的开展步履维艰,同时也加重了社区对政府的依赖。社区管理者需主动寻求外界的财务支持主体,同时加强社区内部成员的财务管理,保障社区管理经费来源多元化,通过内外协调来保障社区管理的独立性、自主性。 管理行政论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要]1996年国务院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中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结合本地方实际提出调整行政处罚权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城市管理综行政执法工作经历了从无到有,逐步发展和逐步完善的过程,初步解决了职能交叉、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等问题,与此同时,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的矛盾也日益突出,因此探寻能够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平的策略和途经,对构建和谐美好的城市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执法队伍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暴力冲突现象存在 近年来,网络上频频曝光城管执法人员暴力执法的恶性事件,让这支队伍似乎体现出越来越多“污名化”的“负面特征”。汕头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鄢圣华说:“在城市管理过程中,城管和摊贩无形中成了猫和老鼠的关系。”对城管来说,维护城市秩序、形象是职责所在;对摊贩而言,奔波在城市的大街小巷,每天和城管上演“躲猫猫”的游戏,为的只是寻求一个生存空间。由于缺少相应的行政强制力和行政执法保证,城管从一开始就面临的一个困境是:“不使用暴力,则执法几乎没有效果,但使用暴力则要遭到谴责”。近年来有些城市管理者也在不断改善执法方式,但各地不时曝出放大的城管暴力执法事件,都让这些传递出的善意衰减。[1]城管暴力执法引发城管与小贩之间频发冲突,影响社会稳定,也践踏了法律的尊严,毁坏了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 (二)执法队伍人素质参差不齐、协管员流动性大 由于城市管理业务工作的量大人少,工作很难铺开,许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聘用了部分没有编制的协管人员,来帮助开展日常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这部分人与正式城管队员相比较,往往呈文化素质、专业素质偏低和收入偏少等特点,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乏实群众工作技巧,对突发事件处理无所适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现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管执法队伍整体素质的全面提升,往往给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带来被动局面,也不能适应城市化进程带来的日益复杂的执法考验。 (三)执法规范化水平有待提高 执法人员行政处罚过程中容易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干扰,难以体现公正公平。在当前经济社会金钱至上,金钱大于法的错误思想引导下,部分违反规定的当事人,走歪门邪道想方设法,花钱想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部分领导凭主观意志办事,相信“人治大于法治”在执法人员办案过程中打招呼、递条子,干扰行政执法;加上执法人员个人判断和其他外界因素的加入, 容易造成行政处罚权的滥用,处理问题随意性很大,反复无常,不同情况相同处理,相同情况不同对待,产生不良后果,执法过程没有做到公正、公平,更加激发社会矛盾。 (四)长效管理机制不健全 从总体上看,由于缺乏有效的长效管理机制,城市管理工作仍处在依靠“运动式”、“突击式”、“集中式”整治,长效化、常态化、长期化的举措不足,使得整个城市管理工作始终在低水平、低层次徘徊,难以取得根本性突破。城市管理的现状是:整治―回潮―再整治―再回潮,一直是嘉兴市城市管理没有走出的怪圈。 (五)城管执法监督不到位 一方面,城管体制上存在先天性不足,我国城管机构在设置上被描述为“中央无部委、省里无省局”,纯粹属“地方部队”,只为地方利益服务,缺少上级对口主管机关,用群众的话说就是“只有公公,没有婆婆”,规范行政存在先天不足。另一方面对城管执法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2]社会舆论、媒体的监督也更多地关注一些社会热点,负面影响较大的问题,也没有起到正面积极的效果。群众监督在实践中所能发挥的成效和作用显得比较有限,因此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缺少监督约束,造成了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不同程度的随意性。 二、完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途经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人口不断增加,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功能不断完善,对城市管理工作提出了新定位、新课题、新要求。只有推进行政管理体制的不断改革和创新,才能适应日渐复杂的形势,才能迎接新的挑战。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建立健全城管法律法规 正如《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必须有相关的法定授权或者合法授权,委托赋予其行政处罚权”,城管行政执法部门的主体资格需要法律明确赋予,因此迫切需要全国人大进行专门立法,在赋予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主体资格的同时也对城市管理部门的执法范围进行明确和细化,明确城管行政执法的职责范围和程序,[3]“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保障,在实体合法的基础上重视程序,才能保证行政执法行为本身的公正、合理,才能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只有权责清晰,才能依法行政,只有消除了法律依据在理论上的困惑,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才能得到进一步认可和推广。 (二)转变执法理念 基层执法人员应当深刻理解和领会法治政府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明确执法工作的目标和端正态度,转变传统的执法观念,正确的理解和认识文明执法和严格执法的关系,进一步增强人权观念,自觉尊重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执法过程中本着“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以满足人的需求、体现人性化为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学会换位思考,设身处地的为执法对象着想,变“严格执法”为“理性、文明执法”。结合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执法过程中更注重从源头控制和末端警示来解决问题,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多体现以人为本,人文关怀的思想,才能得以和谐执法。城市治理这项社会系统工程,只有时刻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才能更有效地推动发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强化人员业务素质和操作能力 城管是一个与群众密切相关的行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要特别注重自身素质和修养的提高,加强专业知识和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根据城管执法工作岗位不同,分类提出要求,根据干部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可将学习内容分为公共部分和专业部分两类;实行考试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安排工作、调整岗位的一个依据。基层执法人员在实践中,要注重加深对法律的理解,做到心中有法,处处行法,在执法过程中既要重视实体行为,也要注重执法程序,在日常执法工作中运动法律思维解决各种执法难题。 (四)城市管理需要发挥公众参与的 没有其他社会成员(包括机构和个人)的参与和配合,上百万人口的现代都市,仅靠数百人、数千人的城管执法队伍实在无法管理好。应该将公众参与引入城管执法工作中,鼓励公众参与,增进政府、社会、居民三者之间的沟通理解,把城市管理由单纯靠政府转变为全体市民的共同参与,把政府的强制性变为市民的自觉性。在城市管理中建立沿街商户共建机制,与商户签订共建共管协议书,充分调动沿街商户的积极性,开展城市管理知识普及宣传,与群众一起齐抓共管,共同治理城市问题。 管理行政论文: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理论基础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生活不仅带给人们更多的实惠和便利,同时也带来了诸如交通拥挤、居住环境恶化等一系列城市问题。因此,如何有效地治理城市,已经成为各级政府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为此,各级政府专门成立城市部门,负责解决城市和城市建设中出现的各种各样的问题。在颁布的《行政处罚法》中,明确提出城市行政执法应当以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为依据进行执法。然而,在城市综合执法过程中,存在着执法机构职责不清、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程序违法等等诸多问题。因此,立足于城市综合执法的实践,从多个层面、多个角度研究我国城市综合执法法律规范建设方面所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建议和对策,能够对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城市;行政执法;理论基础 引言:城市涉及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公安交通、市政、城市规划、工商行政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进行的其他方面的城市管理,其目的在于维护城市的正常秩序,保障市民良好的生活环境,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和建立和谐的城市家园。从城市管理的内容来看,它与市民的公共利益密切相关,是城市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保障。所以,系统地研究与城市行政执法相关的理论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和推进行政执法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1、我国城市行政执法的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 1.1执法主体地位与职责不明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但是,只有公安机关能够行使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城管作为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主体,被赋予了庞大的行政权力。在2000年和2002年,根据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分别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文件明确要求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不得作为政府一个部门内设机构或下设机构,而应当作为本级政府的一个行政机关。然而,在事实上,城管部门直接由地方政府管辖,这样很容易成为完全附属于地方政府的工具。 1.2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机制不完善 目前,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机制不健全,在工作中往往容易让人钻空子。从内部来看,对于城管监督的设计忽视了人的利益,未从“经济人”出发。引人市场经济之后,“经济人”逐利行为难免在城管执法活动中存在,城管执法人员寻租行为的出现自然而然。现行的内部监督制度没有对于城管执法活动进行完整监督的制度,仅仅是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当前所有的监督均未从“经济人”角度出发制定标准,使得执法趋利化,“钓鱼执法”“经济执法”“选择性执法”等现象层出不穷。 从外部来看,外部监督机构分工不清。外部监督体系的设计主要表现在监督的“交叉带”和“空白带”两个方面,每个部门表面上严抓严打,但时效性差。在城管执法过程方面的监督仅仅局限于上级法制部门监管,其他部门“无人问津”,有损群众权益。 1.3城市执法工作的理念滞后 城市执法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对各职能部门的执法权限模糊,往往将许多不属于自己职能的事件纳人自身范围,尤其当全国范围内普遍进行清查活动时,各地城市执法人员往往四处遍布,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歧视现象,造成越权执法和不遵守法定程序现象时有发生,不仅给百姓心目中留下不良印象,而且极易产生冲突,甚至导致暴力抗法现象。 2、公共利益优先的依法治国理念 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行政,而依法行政的核心则是行政执法。所以,理清依法治国的理论依据,也就明确了行政执法的理论基础。治国理念总是建立在既有的传统思想文化基础之上的,传统哲学及其反映的民族精神对于治国理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人们不需要争“物”的和谐,显然是真正的和谐,因为这种和谐满足了每个人的愿望。权利是用来保障公民利益的,所以当公民利益得以实现的情况下,权利就成为被动的“看客”。国家依据法治原则,赋予公民权利,确保公民在“争”的过程中尊重并遵守规则,即法律。所以,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守护者和分配者,其管理和执法的公正与否对于公民利益直接产生重大的影响。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作为行政管理者或者行政执法者,从管理和服务公众的度来看,道德层面上应该是高尚的“自愿者”,其承担的职位在剥离“权力”的味道之后,就只剩下精神层面的满足感,因为从党的先进性及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可以得出,行政管理或执法的承担者必须在道德层面具有高尚性,在思想层面具有先进性,将为公众服务作为终极目标是行政执法者理所当然的选择。所以,明确作为依法治国方略的法治目标具有基础上的指导意义,因为行政目标必须服从于法治目标,而法治目标决定了行政目标的指向,即对公众的服务性和行政执法者的高尚性、先进性。与其相应的是,行政执法者的选拔和考评以及公共监督制度对于我国的行政执法相关制度的建立将具有指导意义。 3、“市民社会”理论与权利本质 “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但是,如果他不同别人发生关系,就不能带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的人便成为特殊的人达到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过同他人的关系就取得了普遍性的形式,并且在满足他人福利的同时,满足自己。”黑格尔认为,在家庭之中,每个人都受家庭伦理的约束,以“爱”为纽带,置身其中。然而,就像人无法摆脱家庭一样,人同样也无法摆脱社会群体,所以人就同时具备了家庭与社会的二重性。与家庭中的关系不同,人不能奢望在社会交往中一定获得在家庭中的“爱”的联系,所以在市民社会中,“人是目的”便成为主要特征。在黑格尔看来,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首先为自己着想,而且其他人则成为实现自己愿望的媒介。但是由于这种思考和行为模式是每个人的特征,所以就具有了普遍性。每个人在满足自己愿望之前总是要满足他人的愿望,从而达到满足自己愿望的目的。 在我国的法治建设过程中,法律与道德的界限经常被混淆。在很多情况下将本应该是法律要求的事项表述为道德诉求,将遵守法律和尊重法律混为一谈,常常使人误解遵守法律是一种道德义务。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社会的发展在倡导高尚品格的同时,必须铺设坚实的基底规则,或者底线规则,而这个规则的基本原理是:遵守法律,即是捍卫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对于每个人来说,遵守法律不是一个道德要求,而是现实的自我利益保护的要求。遵守法律本身并不体现为高尚,而是体现了对自我利益的认知。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的很多事件,都是基于对于守法道德化的误解而产生的。很多执法者不懂执法的根据乃至法律的内在涵义,只知执法,不知违法;同样很多执法相对人的法律意识淡薄,甚至不知法为何物。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常常会成为暴力事件的旁观者,被冷落到了一边。 结语:城市行政执法作为依法行政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在理论源头上为其执法搭建制度框架,形成究责机制,使行政执法不再是对于“事件”的事后补救,而是在合理的制度设计基础上实现真正的和谐执法。 管理行政论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在我国由来已久,是一个极具中国特色、又在不同地域富有不同的特色的概念。近年来,城管暴力执法或小贩暴力抗法的事件屡屡进入人们视线,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这一现象极不利于政府形象、社会和谐。因此,如何改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现状、寻求积极有效的对策尤为重要。论文通过对国内现有的相关文献进行梳理,着重理出2013年社会影响较大城管执法案件,进而从执法队伍自身、执法对象和社会环境三个维度度分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从执法人员的选拔机制、优化执法环境、完善社会保障、探索执法方式方面探求积极有效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城市管理;暴力冲突;执法队伍;执法环境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关研究的综述 对于“城市管理”内涵的界定,张民省、王淑梅(2004)认为:城市管理是以发挥城市经济、社会、环境整体效益为特征的、以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资源为主要对象的综合管理。高梅生(2007)认为城市管理是一个内涵丰富、涵盖范围广的大系统,是人们对城市发展和人居环境所进行的控制和治理活动的总称,其目的在于满足城市的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要求,它是政府部门的职责之一、也是一门专项科学。王琳、费蓬煜(2012)则强调城市管理与城市化之间的重要关系,认为城市管理贯穿于城市发展整个环节,城市管理水平的高低与城市发展呈正相关关系,直接影响到城市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并指出城市管理需要完整配套的法律法规来保证保证城市规范有序运行,而现行的城市管理体制不配套、不健全是目前执法问题层出不穷源头,且城市管理中监察职能与管理职能未分离是影响建立科学合理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的关键性因素。陈玉和、孙作人(2006)等学者运用“系统动力学”在分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具有自组织耗散结构的高阶次、多变量、多回路、强非线性的基础上,突出强调了法律地位不稳固、管理体制不统一、职能界定不清等客观原因。吴军飞(2006)从深化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角度出发,阐明了建立科学的综合执法体制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内部各部门科学、有效的运作,降低执法工作的“缺位”、“越位” 及推诿扯皮等不良现状的促进作用。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大都是从城市管理法律缺失、监督机制不完善,针对全国还没有出台一部针对城市管理和执法的独立法律文书,绝大部分城市的城市管理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一种借法执法行为来探讨,缺少了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现状可改善的现实性指导意义,法律是不能一蹴而就的,对于目前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困境应多从现实可行性角度分析,探讨从现实层面可积极改善执法现状。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执法队伍自身素质较低 从我国频频发生的城管执法人员与被执法对象的暴力冲突事件中,不难发现城管人员的组成往往鱼龙混杂。依据我国现行的人事制度,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主要是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国家公务人员;二是非国家公务人员。由具体调查得知,非国家公务人员在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构成中占据相当一部分比重,而这部分人员往往是由临时工、雇佣工组成的非正式的执法人员。这个现状直接导致了在工作表现方面和国家公务人员几乎无区别的非国家公务人员的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较大的执法不当的隐患问题。城市管理是@复杂的系统工程,执法工作涉及的知识面宽广,对执法人员的文化水平要求较高,而部分执法人员文化水平偏低,政治观念薄弱,对方针政策理解的不到位,则直接导致了执行不力的状况发生,所以执法队伍自身素质建设急需加强。 (二)执法对象流动性强 就我国目前的执法现状而言,城管的执法相对人大部分是外来务工者、下岗工人、失业群体,以及鳏寡孤独、残疾人等弱势群体。这部分人往往知识文化有限,谋生能力相对较弱。当他们面临城管人员的执法活动时,往往采取躲避的措施来对抗执法。久而久之,执法人员与屡劝不改的执法相对人的矛盾冲突升级,可恰恰对于这些群体来说,在城市各个街角流动摆摊经营是维持生活的全部,在没有合适的出路选择之前往往不会轻易放弃已有的基础,所以他们顽强“抵抗”,一旦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往往容易以暴制暴,情绪偏激,致使矛盾不断升级。 (三)执法社会环境差 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的加快,大量的外来人员不断向城市进军,使得城市人口剧增,各种社会矛盾激增,城市管理日趋复杂。一方面,流动摊贩往往无孔不入与执法人员长期打“游击战”,这给执法工作带来很大的困扰,并且对执法人员的工作耐性要求很高。长期一来,执法人员采取暴力行为执法的概率就上升了。另一方面,部分市民的意识欠缺,在一定程度上对城市管理工作没有正确的认识。当执法人员在按正常程序执法时,碰到执法对象胡搅蛮缠或是老婆孩子齐上阵的可除模样时,围观的市民往往会倾向于看上去比较弱势的一方,继而是舆论的批评与指责,使得城市管理的社会环境进一步恶化。 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对策研究 (一)强化化执法人员的选拔机制 针对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参差不齐的现状,必须要优化执法人员的选拔机制。首先,要加强执法人员的思想素质、文化素质培训,尤其是加强执法人员的道德、法律的方面培训,使得执法人员在对方针政策的解读上更趋正确性,在政策的执行上更趋合理性,这样才能有效缓解日趋紧张的社会矛盾。再次,在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的录用中,需采取合理的聘任机制。可采取统一考试或者模拟实际工作环境的方式进行考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解聘,以保证执法队伍的素质。最后,对在执法工作者屡次出现不文明执法的工作人员,应严格进行教育,给以严厉的措施,例如罚款、待岗甚至下岗的处罚政策。 (二)优化执法环境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树立“为民执法”的正确理念,在执法过程中严格保证公正执法,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并加大执法工作的宣传力度,寻得市民的理解,在市民中重塑良好形象。例如可借鉴北京市城市管理局的做法,在市里各大电视台、广播、报纸等传播媒介中设立城管专栏,密切与群众的联系,提高群众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提高群众的参与度,进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管理的难度。再者,对于违法、犯罪行为应加大打击力度,对有团伙、有预谋的暴力抗法、严重干扰社会秩序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以切实保障城管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 (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众所周知,执法对象大多是生活在底层没有社会保障的困难群体,如果政策能提供他们能过上基本生活的保障,冲突将大大减少。例如,可以仿效上海的模式,划一片指定区域允许流动商贩经营,而不是一味的驱赶他们。正如俗话说的“关了一扇门,需开一扇窗”才能真正解决问题。 (四)探索新型城管执法方式 目前,我国大部分城市正在进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这虽然有集中、统一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的优点,但也不可避免的存在“决策与监督并列”不能有效监督的问题。在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和执法相对人往往是“水火不相容”,但以暴力方式解决并不是执法者的本意,这样只会更加剧矛盾升级。本文认为有必要探索一种第三方监督执法的模式,第三方是独立于执法人员和执法相对人的平等群体,一方面更好的约束执法人员管控好自己的行为,另一方面对执法相对人的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寻求更好的解决办法,而不是简单粗暴的解决,留下更多的社会隐患。 管理行政论文:改变高校管理行政化、企业化倾向 有关部门对北京的11所市属院校、7所部属院校以及上海和西部地区的9所高校进行的调查发现,高校教师是一个活力和热情不足、教学和科研积极性比较低落的群体。 办好大学,有效地激发教师作为教学科研主体的积极性,实现高校教书育人、科研创新的功能,必须遵行管理大学、激励教师的一般性、普遍性规律,改进高校管理的制度模式和决策程序,改变当前的行政化、企业化倾向,让教师更广泛地参与学校决策,提高学校管理的科学化水平。为此建议: 1.教师作为教学科研主体的地位应得到应有的尊重,使其权利、收入和待遇不低于甚至在某些方面高于行政人员。只有当教师发自内心地感受到教学、科研是自己的事业,而不是另一个群体强加给自己的任务,并且自己能够根据科学规律和管理规律自主地支配教学和科研过程时,他们的积极性才能真正高涨起来。 2.建立公立高校校长的资格证书制度。对中层行政职务应进行岗位资格考试。高校管理应以科学的管理理论为基础,校长和党委书记应是高等学校管理专家,而不仅仅是某一学科的专家或行政官员。 3.学校的教学、科研事务应该以教授委员会为主进行决策。包括专业和课程设置、专业职务设置和聘任教师招聘和录用、专业人员考核、校内各类科研项目的设定和评审、学术奖项的设定和评选等,均应根据教授委员会的意见做出决定。 4.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参与学校重大行政事项的决策。包括校内的干部制度、资金使用、工资制度、福利制度、住房保障制度等,凡关涉教师切身利益的事项都应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王晓龙 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顾问) 管理行政论文:城市规划管理行政服务标准化问题刍议 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城乡规划建设逐步健全完善,人民的依法行政意识进一步增强,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阐述了行政服务标准化工作的积极作用,对城市规划管理和行政审批工作有一定的指导和借鉴作用。 关键词:城市规划;规划管理;行政服务;标准化 城市规划决定城市的空间结构和整体布局,影响着城市的发展和未来,科学有效的行政服务工作是保证城市获得更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重要保证。近年来,我市从实际出发,遵循合法、合理、效能、责任和监督的原则,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上,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和积极的探索,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在规划管理上,不断优化城市土地和空间资源配置,合理调整城市布局,完善城市功能,积极提供高效快捷服务,城市规划管理效能得到进一步深化。但在近几年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城乡规划法规体系不够具体完善、规划审批与技术审查还没有完全分离、“建字口”部门联动机制还未真正形成、建设单位或中介机构诚信执行力不够等等,需要引起我们高度的重视。 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规划管理法制化建设力度,健全完善行政服务标准化体系,不断提升规划审批和服务标准化工作效能,使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走上健康发展轨道,确保城市空间和人居环境可持续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 一、要认清形势,转变观念,切实增强做好行政服务标准化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有什么样的思想就有什么样的行动。要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和行政服务工作,首先要端正态度,摆正位置,时刻牢记职责和使命,正确认识“我是谁、为了谁、依靠谁”,牢固树立“人民公仆”和“服务员”的思想,努力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体系,不断规范行政审批和执法行为,为城市规划管理和行政服务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要进一步完善规划管理信息的公开和公众参与程序,不断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可持续性。要坚持以民为本的方针,按照“能减则减、能放则放、能快则快、能优则优”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减少审批环节,积极构建便捷通畅的规划审批服务通道。要加强窗口人员配置和对窗口审批工作的授权,逐步建立起“一站式”审批办证的服务平台,不断提高窗口现场办结率。每一名窗口工作人员都要主动作为,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对重点项目和民生工程要积极开展“贴身服务制”、“绿色通道制”,努力落实“项目代办制”,真正把服务的意识、便民的理念体现在审批标准和流程的制定上,把“方便让给公众”的宗旨落实到具体的实际工作中,以主动高效的积极姿态为社会、为企业、为群众提供快捷、便利的规划服务。 二、要统一规范,建立体系,为做好行政服务标准化工作提供依据和保障。服务标准化的精神在于“统一”,标准化之下的所有行政行为都应遵循统一的规范、统一的标准、统一的要求,以保证整个审批服务过程流畅、顺利进行。一是调查研究,收集资料。城市规划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要通过调研分析,本着以企业和群众需求为导向的原则,采取走访群众、现场察看、问卷调查、电话回访、客户评价等多种形式,了解体察民情,倾听群众呼声,切实掌握公众群体对规划审批工作的需要和期望。在此基础上,广泛收集或借鉴先进市区规划管理和行政服务工作的经验和做法,系统分析本市区本部门标准化的运行体系及运行特点,积极探索广泛适用性又有鲜明特色的服务标准化工作路子,认真研究编制适合本市区规划管理和行政审批工作要求的标准化体系。二是注重实际,科学编制。规划审批过程中因建设主体、用地位置和性质、建设规模等内容不同,导致审批工作存在复杂、多样、不固定性,也增加了规划审批服务工作的难度。鉴于规划审批的特殊性,编制规划服务标准化法规文件,就不能流于形式,而要实用,操作性要强。必须要进一步加大“一书两证”审批规范力度,健全完善规划服务标准化体系,要切实让报建单位非常清晰,技术指标规定多少就多少,申请方案符合标准就批掉,不符合标准就不批。对每项工作、每个环节如何做,做到什么程度,做不到位怎么办等,都要有一个明确的标准性规定。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克服行政审批工作的随意性,不断增强行政审批效能。三是优化创新,改进完善。标准化体系的核心原则之一就是“持续改进”,只有根据形势的变化和技术的进步不断地完善行政服务标准化体系,才能增强行政机关对社会环境、对公众群众的适应性和公信力。为此,要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及时优化业务流程,修订规划审批标准体系。如,解决规划审批与技术审查分离的问题。突出抓好专业审图中介机构等市场中介组织的培育和扶持工作,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将原本由政府包揽的图纸审查全面推向市场,改由具备法定资质的专业审图中介机构依照国家规范进行审查,规划部门只根据专业中介机构的审查结果,签发格式化的审批意见书。另外,“建字口”项目涉及的部门多,应建立联合审批运作机制,在方案图纸的审定上,可由建管、消防、规划、气象等单位进行联合审图,实行“牵头受理、报送相关、信息共享、资料互认、联合勘察、会议协调、超时追责”,确保建设单位只要跑一个地方就能解决相关问题。 三、要加强学习,注重实践,不断提高规划管理和行政服务本领。学习是提升能力、改进工作、提高效率的根本途径和方法。规划工作者必须要不停地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拓宽知识视野,改善知识结构,全面提升能力素质,不断增强为公众、为社会服务的本领。一是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规划管理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是一项全局性、复杂的系统工程。规划服务标准化对窗口和执法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有时间和质量限制,还有相应的服务标准和具体事项。要出色地完成规划审批、规划服务和规划监督等任务,就要加强规划服务标准化体系知识的学习,既要熟悉规划审批法规政策,又要清楚掌握行政服务标准化的相关知识,知道规划审批流程、标准和要求是什么,每项工作内容、每个工作环节如何做,做到什么程度,真正达到“时时处处学习标准化、人人事事实践标准化”效果,从而有效避免走弯路、出差错。二是加强业务技能的学习。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着行政审批和服务质量的好坏。要维护好城市公共利益和规划法规的严肃性,就要熟悉掌握规划业务中涉及到的相关指标和技术规定,如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退后道路红线、公共设施配套等强制性内容,知道哪些是“钢性的”,坚决不能超;哪些是“高压线”,坚决不能碰;哪些是违反原则的,坚决不能办,切实维护好法律法规的权威,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每一块土地都列入规划,不留下空白;每一个方案都按标准报建,不随意审批;每一个项目都按规划实施,不盲目建设”。三是加强实践能力的培养。城市规划管理是涉及不同利益主题的行为,政府、开发商、投资者、普通市民等与城市的规划管理都有着密切的联系,要求规划管理人员不仅要熟悉规划业务知识,而且社会管理和处理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要过硬。为此,要坚持“技管”结合,进一步加强复合人才的培养。要结合本职岗位和实际工作需要,采取请进来辅导、走出去培训、组织业务轮训、开展岗位练兵和技能比武、鼓励干部职工在职进修等多种形式,全方位、多渠道的加强规划管理和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规划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从而加快办事效率,提高审批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 四、要严格管理,规范行为,不断增强行政服务标准化工作实效。严格、正规的日常管理是确保行政服务标准化体系有效落实的根本保证。一是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要切实加强规划审批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区分各级各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坚持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规划部门行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管理的领导和监督;部门分管领导要全程参与,负责把关,并协助解决和指导审批过程中出现的矛盾问题;科室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标准化工作的整体推进和有效落实。切实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前抓、科室负责人具体抓”的的良好机制。二是严格要求,规范行为。行政服务中心是政府为民办实事的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言行举止代表政府部门的形象。为此,要严格按照行政服务标准化要求,从行为规范、项目办理、硬件环境等具体事项入手,要求每个工作人员一言一行都要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环节、每一项内容都要严格把关,严格管理,严格要求,做到用管理服务标准,用标准规范管理,切实形成“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监督,凡事都有结果”的有效机制。三是积极宣传,广泛参与。要加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群众了解、支持城乡规划建设工作,保证在规划管理行政审批时,能充分听到有关利益主体和人民群众的呼声,不断扩大规划部门的公信力和影响力。要完善规划信息公开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安排一些公开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的活动或平台,如将办事流程绘制成流程图,在流程图的每一个环节下面标明相应的服务标准,并通过印制宣传手册、报刊或网上等各种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开,做到规划审批标准化、制度化、法制化、公开化、透明化,让办事群众一目了然,既方便了群众办事,也有利于对服务结果进行评价,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城市规划管理和监督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四是加强监督,严格考核。要加强规划审批工作的监督管理,每一项工作程序都要有计划、有执行、有监督、有反馈,对工作进展到哪个环节,都要有严密的跟踪,对出现的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确保服务质量持续改进。要以网上审批为支撑,以电子监察为保障,建立网上监督运行机制。把规划审批的标准和流程固化到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全面实施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办理,做到规划审批“规范、透明、效能、可究”。要积极做好绩效管理和考核工作,不仅注重年终考核结果,更要注重平时服务过程,切实改变“重结果轻过程、重形式轻实绩”的陈旧思想,不断提高绩效考核的客观真实性和公平性。 管理行政论文:分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 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是促进城市发展的重要条件,但是由于众多因素的影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管罚不明、执法强制力弱、执法成效低下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城市发展。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探究其原因,进而提出一些解决措施。 【关键词】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 问题及对策 原因分析 1.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 1.1管罚不明确 城市管理的内容几乎涵盖城市发展的各个方面,如环保、工商、交通、规划、绿化等,这就要求城管必须行使全面化管理的职能。但是,现阶段执法局集中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其他的行政部门的职责或多或少的被削减,并不进行日常事务管理,这就相应的增加了执法局的日常工作量,而城市管理多而杂的工作,必定会影响到执法效果。如在城市流动摊位和店外店管理中,一般情况下,要求市容和工商齐抓共管,但是,在行政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谁许可,谁管理”,也就是说,这些小商贩仅仅服从于工商管理,而对市容单位却不具有依从性,因此,在工商管理不执行的情况下,小商贩的违规经营行为很难得到遏制。 1.2执法强制力弱 执法强制力是保障执法效能的关键条件,但是,在执法工作中,并没有相应的强制手段作保证,这就造成一系列社会问题,如行政相对人不配合执法、机动车乱放、垃圾乱倒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城市市容、市政。由于强制性保障的缺失,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往往不具有强制性,其只有管理而并没有执法的权力,若进行过渡管理,则会出现一些暴力抗法和暴力执法的行为,进而会造成一些不良社会影响,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城管后期管理。 1.3执法方式单一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城市和谐发展。在人们思想观念开放化的今天,城市管理的方式也应发生多元化的改变,尤其在构建人文城市的环境下,城市管理的方式应当适应于人们的要求,坚持人本管理的原则。但是,现实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式相当单一,仅仅停留在“罚款”管理上,这就不免会使人产生抵触心理;而尤甚的是,一些执法人员将自己的职责和权力定位不清,在面对抵抗管理的行为时,会以暴制暴,这就有悖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原则,从而起不到城市管理的目的。 1.4执法成效低下 执法成效低下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重要问题。行政执法是为了促进城市发展,维护人民利益,但是,由于一些主客观的原因,造成此目标很难实现。其一,城市管理的范围较广,且内容较多,这就增加了行政执法的难度,影响了执法成效。其二,在执法过程中,一些执法人员受到被管理者的言语威胁,甚至是行为威胁,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或是措施,使得人多城管无法正常行使自身职能,不能够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这就影响了执法工作成效。 2.问题原因分析 2.1权责定位模糊 执法局的职能范围虽然有一定扩大,但是,从只能效果来看,仍不能适应城市发展的要求,其关键原因在于没有正确定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权责。其一,权职不对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工作范围虽然广泛,但是国家并没有出台专门性的法律法规规定城管执法范围,城市管理工作只是根据地方政府的文件行使部分职能,这就相对降低了执法管理的权威性,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城管工作的权力。其二,责任没理清。在相关性法规缺失的情况下,管罚范围、管罚力度并没有全面规定下来,执法局在具备行政执法权力的同时,也将相应的责任揽在自己身上,而面对繁杂的日常管理工作,执法者很难明确自己的实际管理责任。 2.2执法法制不健全 现阶段我国缺乏专门而独立的城管法律体系,有关的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性较强,缺乏统一性,如一些地方政府从本地区利益出发,制定一些地方性法规,而受地域保护观念的影响,其中的一些法规与中央制定的法律具有一定冲突性;很多地区仅仅依靠地方性的法规作为执法依据,而没有国家正式法律的支持;一些法律仍旧停留在十几年前,如很多地方仍旧采用1992 年颁布的《城市绿化条例》进行绿化管理,这就与现代社会的经济发展要求不适应,进而影响了执法效能的发挥。 2.3执法模式滞后 市场经济的发展,必定要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模式与现代经济相适应,但是,很多地方仍旧坚持传统的管理模式,从而造成执法效力不高。其主要体现在:管理停留在“见面管理”上,信息滞后,管理被动;政府管理缺位,权责不明,多头管理;管理粗放,常利用运动式、突击式管理;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造成事发后推诿责任。 2.4执法人员素质较低 执法的实施的过程,归根结底是执法人员发挥其职能的过程,这就需要执法人员具备强硬的城市管理专业技能,但是,现阶段仍存在违规执法、暴力执法的行为,这集中反映出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较低,其主要体现在:执法专业性缺失,在执法过程中,仅仅认识到自己要执法,而并没有认识到如何执法;执法人员的职业素质较低,一些城管利用制度漏洞,采用“走后门”的方式进入城管队伍,还有一些城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经受不住经济诱惑,往往出现以权谋私、滥用职权、暴力执法等行为。 3.解决问题的途径 3.1健全城管法制,理清权责 法律法规是实现执法的最权威的保证,国家和地方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关性的法规,以明确城管局的权责范围以及规范城管的行为。其一,健全法制。制定规范城市综合执法的法律,统一全国各地现行的相关规范,实行集中行政处罚权,健全地方法规,将综合执法纳入各行业法律法规之中,为城市管理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制定统一的《城市管理法》,明确执法组织的权责、地位、人员编制、组织管理等,从法律上为综合执法提供保证。其二,明确主体。城市管理的主体有具有城市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和社会群体,因此,在城市管理中,要以立法的方式,确定该行政机关的权责,并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将学校、企业、媒体等社会各方因素吸引到城市管理之中,以有效促进城市和谐发展。 3.2更新执法方式,坚持人本管理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城管要改变原来单一的执法方式,从服务民众的角度出发,全面更新观念,转变行为,切实做到服务于城市发展和人民利益。其一,加强沟通。在执法过程中,要以教育和沟通方式为主,向被管理者宣传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在提升意识的基础上,实现民众与城管的协作,创建一个和谐的执法环境,禁止采用强制性的暴力执法行为。其二,设置场所。针对一些无照经营的游商,在适当的地方设置专卖区、解禁区,并规范其经营,这既能实现管理之目的,又保护了民众利益。 3.3加强执法监督,提升执法效力 一方面,加强内部监督,设置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对执法者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根据执法人员的行为表现给予不同层次的奖励或是惩罚,以有效规范执法者行为。另一方面,充分运用网络公共平台、信箱等,调动社会群体参与到执法监督中,并公示典型现象,以此实现城市管理的有效性。 3.4提升人员素质,强化执法专业性 一支高素质的城管队伍是实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的关键因素,一方面,要加强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建设。通过教育、培训、学习等方式,促使执法人员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管理技能、法律法规;实行竞争上岗制,展开公开竞争、择优录用,以此提升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另一方面,要加强心理和素质建设,增强城管的责任心,使城管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增强执法人员的正义感和抗压能力,保证公正执法、严格执法。 4.结语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是构建和谐城市的重要保证,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城管行政执法工作必须改变传统的执法模式,树立人本管理的观念,提升执法人员素质,采用多样性的执法手段来实现执法效能;同时,相关部分要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强化监督,以提升城管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强制力,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而促进城市和谐发展,保护人民的合法利益。 (作者单位: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江苏 溧阳 213399) 管理行政论文:高校学生管理行政立法的定位与完善 摘 要 当前高校在学生管理中与学生间的法律纠纷日趋增多,其原因是高校的法律地位,高校与学生的相互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纠纷的解决方式未护明确,即高校学生管理在行政法上的定位不清,而解决这一问题的最终归宿则是进一步完善高校学生管理的行政立法。 关键词 高校 学生管理 行政立法 广义的高校管理应为高校对国有财产、师生员工的全面管理;而狭义的高校管理是指高校对学生管理,即学生管理。所谓学生管理,“是指对学生入学到毕业在校阶段的管理,是对高等学校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本文仅从狭义角度探讨高校学生管理在行政法上的定位。高校是复杂的事业单位,其组织内部具有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多样的特点。既有学校与教师间的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间的法律关系,也有教师与学生间的法律关系;既有民事法律关系,也有行政法律关系。这就必然地导致了高校管理的复杂性。总体而言,高校管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研究的出发点:当前高校学生管理中的问题 众所周知,学校是传道授业解惑之所,高等教育更是以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提高大学生的人文素质和科学素质为己任。为此,高校必然要强化对学生的管理,但这之中也存在着管理方式简单,甚至不依法管理的情形。同时,当前部分高校中学生问题也多,这些都说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管理是势所必然。可现实是,诸多高校,包括很多名牌大学在努力加强学生管理、为学生的成才呕心沥血时,却作为被告被自己的学生“无情”地推向法院的大门。这一巨大反差引起了社会各界包括法律界的深刻关注,高校成为人们关心和研究的热门话题。 然而,当前对高校的研究,“大量的探讨都集中在高校后勤社会化、扩招及学费的提高等热点问题上。相形之下,对高校的角色定位,职能性质,法律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却很少有人论及。而这些问题却正是近年来刘燕文这类案件在各地频繁发生的根本原因。从远期讲,则有可能影响我国高等教育事业持续稳定的发展”。因此,只有完善和加强对高校学生管理的研究,明确高校在学生管理中的法律地位和职能,清晰地把握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等问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当前高校被诉之类问题,才能将高校教育资源发挥到极至。 2高校学生管理中的几个问题在行政法上的定位 2.1高校在学生管理中的职能及法律地位 一般而言,高校的性质为事业法人,属于民事主体。但它又与普通的事业单位有别,在性质上具有特殊性。其特殊性表现为它的主要职能是为国家和社会培养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本是一种国家职责,因为各种原因,国家将其交由高校来实施。以管理者的身份,单方行使国家职能,对学生进行成才教育,以期实现国家人才培养目标。这类活动理所当然地带有明显的行政管理色彩。高校在行使这些管理职权的行为也就顺理成章地是行政行为。 2.2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高校在对学生实施教育行政管理的时候,是授权组织。顾名思义,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权时,是行政主体,因此,此时它与学生是一种当然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但是,亦不能因此认定高校与学生的关系是一种完全的行政法律关系。在有的情况下,它们之间却是民事法律关系。明确了高校对学生的行政管理后,应进一步了解高校对学生违反教育法律规范以及高校自订的校纪校规后,对学生的处理决定等问题。依照《教育法》的规定,高校享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可见,法律赋予了高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权。 2.3高校学生管理中教育行政纠纷的救济 本文的教育行政纠纷,仅指高校在行使法律、法规授予的管理职权时,与学生发生的行政争议。即学生对高校对已作出的纪律处分和其它处理决定不服,而在高校与学生间发生的纠纷。现今教育方面的法律规范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是不具体、不全面的。正如前文所言,学校在对学生管理时,是行使法律授予的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按照行政法理论,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既可申请复议,也可提起行政诉讼。 3完善高校教育行政立法 我国教育方面的立法从总体上说已比较完备,基本形成体系,但是,由于这些法律规范性文件多是多年以前的产物,仍带有较明显的计划经济时代特点,随着时代的发展,其滞后性日趋明显。所以,修订完善教育行政立法已刻不容缓,并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教育法》第28条将学校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等规定为学校的“权利”。笔者主张,这些“权”都属“行政权”,宜改为使用“权力”二字更准确。并应在此基础上将学校的民事权利和行政权力分门别类予以规定。如此,方能实现高校对学生的行政管理有法可依,学生以高校为被告提起诉讼和法院受理有法可据。 3.2明确高校管理中对违法乱纪的学生所作处理的形式 如对《教育法》第42条第4款,就应在原有法条基础上,进一步具体明确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提出申诉来的期限,向何地、何级、何类具体部门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宜应明定因侵权行为性质不同,可提起民诉或行诉。
会计法律论文:会计法律责任探讨 摘要:会计法律责任主要是指编造和提供虚假会计信息,论文或称会计造假的责任。不少单位及工作人员,尤其是会计人员在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上存在不少误区,以致于在处理会计事务过程中缺乏应有的责任意识,工作偏差、错漏现象较多。改进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明确会计法律责任的承担,对于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有很大的裨益。 关键词:会计造假;法律责任;认识;承担 我国正在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其基本立足点就是培育和发展统一、开放、平等竞争、规章健全、秩序井然、功能完备和运转灵活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这就意味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传统的计划经济有着本质上的区别。财会工作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经济与社会事业越发展,财会工作越重要。 然而,在《会计法》贯彻实施的过程中,不少单位及工作人员,毕业论文尤其是会计人员在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上还存在不少误区,以致于在处理会计事务过程中缺乏应有的责任意识,工作偏差、错漏现象较多;同时,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公司出具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时不实、虚假现象也屡有发生⋯。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法律实施上的障碍,即会计信息虚假、失真现象未得到有效遏制,而对其责任承担主体又缺乏责任认定的手段,以致于有关会计法律责任的规定尽管明确,但在追究违法主体责任时却缺乏有力手段给予保障,使得规范会计工作,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立法宗旨无法落实。 本文研究的会计法律责任主要是指编造和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或称会计造假的责任。由于会计法律对会计行为的各个方面都做了规定,因而违反会计法律的行为也有多种,例如,毁坏会计凭证、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等,但这些只是为实现会计法律的形式价值,即规范会计行为而设定的责任。会计法律的实质价值还是要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因此,本文对其他形式的违反会计法律行为的责任不做讨论,只将符合法律要求的会计信息称为“真实的”,将不符合法律要求的会计信息称为“虚假的”。 一、当前对会计法律责任认识上的误区 (一)单位负责人只对单位重大决策负责的认识误区 新《会计法》规定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而现实中许多单位负责人在认识上还是多把自己定位在管理当局最高决策者的位置上,即只认识到其对本单位的重大决策负有全面责任,而对于会计工作往往认为属于部门工作范畴,应由其机构负责人或主管人员负责[。表现在具体方面,单位负责人或是忙于行政管理或是忙于业务经营或是忙于应付大小会议,而疏于对会计工作的管理,使得许多单位内部会计制度不规范、不健全,甚至于对会计工作漠不关心,忽视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约束会计行为。因而要从单位内部人手治理会计工作不规范和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应首先端正单位负责人的态度,使其认识到自己在法律责任上是首要的责任承担主体,督促其依法行使职权,做好对会计工作的领导、对会计制度的建立和对会计人员的考核。 (二)会计人员只对其会计核算行为负责的认识误区 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能在于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在现实中,会计人员几乎都认识到了会计核算的重要性,职称论文因此,将大部分时间和精力都投入到核算业务之中,而忽视了其作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的作用。再者,由于会计人员处于各单位决策者的管理之下,其工作评价和工资报酬都受到决策者的影响,要使其依法行使内部监督职权困难重重。以致于许多会计人员都认为只要在业务上不出纰漏,保证自己在业务范围的行为不出问题,就是一个尽职尽责的会计人员;还有的会计人员为了和管理当局搞好关系,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惜放弃其法定职责,使得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成为一纸空文。 (三)对虚假会计信息认定的认识误区 在追究会计法律责任时,关键性的一步就是要确认会计信息是否虚假。尽管在证券法、公司法以及相关的法规中,已经规定了出具虚假会计信息的有关人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对于如何来认定虚假会计信息往往规定得过于原则与抽象,这就给司法实践带来一系列的认定问题,理论上也有很大的分歧。有的观点认为应当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而有的观点则认为应当从会计专业角度衡量,因而在认定方式上难以统。 笔者认为在认定时,应考虑从其行为构成,即从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行为结果的危害程度方面来加以区分,也就是采用行为目的、行为性质、行为结果三方面结合综合认定的方式。但在具体认定会计信息是否虚假时,由于执法、司法人员往往缺乏专业知识,单纯由其认定尚有困难,因而可考虑聘请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如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借助专业知识分析判断。 (四)会计人员缺乏相应的法律观念和对法律本身认识上的误解 目前对会计从业人员的资格取得和继续教育方面,《会计法》和财政部的相关规章制度当中都做出了一定的要求。除需要具备一定的财会专业知识外,财经法律法规的掌握也被列入了重要内容。遗憾的是,在这方面,许多会计人员对法律本身的理解和熟悉程度令人堪忧。在会计人员之中,许多人对于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业务规范和法律责任方面的知识都非常贫之。 其实,作为“反映、监督与控制”财务运行的主体——会计人员的责任是十分重大的,尤其是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的法律责任更加突出。而根据最近的调查研究与分析,即使在新《会计法》全面实施的今天,会计信息失真、财务管理混乱、跑冒滴漏严重、财会基础工作薄弱化的现象仍较普遍地存在,甚至更有少数会计人员贪污挪用、严重违法犯罪。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认识误区 我国正处在新旧体制转轨的时期,传统观念受到巨大的冲击,这种客观现实引发了一部分人的思想混乱,而财会领域又成了重灾区之一。其认识上的误区主要有二: 一是“机遇观”。这几年财会领域为了尽快与国际接轨,其政策法规和制度安排不断朝着“自主”的方向变化和调整,因而,相当一部分会计人员认为,抓住这一过渡时期的“机遇”大捞一把无碍,等到规范定型后再循规蹈矩不迟。 二是“依附观”。随着各地企业民营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特别是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财会人员与企业的关系已由过去的半独立型转为依附关系,为“老板”服务已经到了无所顾忌的程度,因而造假账、偷漏税、提供失真会计信息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 2.素质低下 诚然,在我国的财会领域确有不少优秀的“内当家”,他们忠于职守,遵纪守法,默默奉献;但也有相当一部分“中间者”在“大气候”的影响下,法律意识浅薄,随波逐流,最终走向了拜金主义歧途,成为社会的败类。究其原因,主要是从众心理和政治素质低下,导致以身试法。 从现实中层出不穷的会计违法行为的案例中也可以发现,会计人员缺乏起码的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工作总结这一现象已经严重阻碍了会计队伍的发展壮大,也严重影响到会计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改进会计法律责任认识的途径 在对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上,我们应当清楚地看到:其认识程度不仅仅关系到事后责任的追 究方面,还关系到法律对相关人员的教育、预测和评价等功能。要使《会计法》进一步贯彻落实,务必强化这方面的认识,笔者提议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改进: (一)继续加大《会计法》及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宣传教育的重点是基层的会计人员、各单位负责人、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可以通过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职业道德规范教育,对单位负责人的专门培训、讲座等方式普及,使他们认识到会计工作的重要性,并敦促他们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积极采取措施防范会计违法行为的发生,杜绝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 (二)在会计管理机关内部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强化对会计法律责任的监管力度目前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中一般都设置了专门的会计监管机构,如省财政厅设会计处,地市级财政局设会计科,县级财政局设会计股等。但这些机构的主要工作集中在会计工作管理、行政执法等方面,而且往往只注重事后对会计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缺乏事先的监管控制功能(如对于各单位会计工作不规范的治理完善,对于会计信息真实性的认定等),这是他们今后需要进一步加强的工作重点[4]。一旦遇到会计信息理解的法律冲突时,作为会计监管部门,应站在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对这些会计信息予以鉴定,并做出相应的结论,以便给有关司法部门提供依据,这将成为我国会计监管部门今后的重要任务之一。同时可以考虑引进专门的人员,如法务会计人员,配合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必要时也可聘请外部的注册会计师予以协助。 (三)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使会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同时也有利于划分各种主体之间的责任 应当指出,会计工作失范不能仅归结于会计制度本身的缺陷,其更深层的原因还应归结于单位内部治理结构的缺陷。当前在我国许多公司中,大股东控制或由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现象较为普遍,造成经营者与所有者(大多数中小股东)的权利极度不平衡,使得经营者往往为了夸大其经营业绩或是向投资者隐瞒其真实经营情况,不惜授意、强令、指使会计人员从事会计违法行为,提供和报送虚假的会计资料。针对这种情况,各单位应当首先健全自身的内部治理结构,如公司中应当建立健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相互之间制衡约束,才能从根本上杜绝会计违法行为的发生。其次,在追究各种主体的法律责任时,应当按各主体职责进行划分,从行为目的上去分析会计违法行为的真正操纵者,按其责任大小分别予以处罚,而不能只追究会计人员的责任。再次,各单位应当建立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如财务审批制度、会计稽核制度、财产清查制度等,完善现有的激励机制,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的会计人员和相关人员给予奖励;对工作失职、有违法行为的主体给予惩处或由监督主体行使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最后,各单位还应充分发挥会计人员内部监督的职能,建立内部审计机构,赋予相应职权,从内部防范各种不合法、不规范行为的发生。 三、会计法律责任的承担 会计造假是人们最大化逐利本性的体现,从本质上看,它是由会计信息生产、监督的契约关系没有真正建立,即会计信息供给者与需求者主体地位不平等、会计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所造成的[5]。 尽管社会一再强调改进和强化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但是,随着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会计造假即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却呈愈演愈烈之势,造成的损失和危害已经严重波及了我国社会经济政治生活的每一个角落,直接或间接地损害了人们的利益,成为一大社会公害,因此,对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是理所当然的。会计法律责任如何承担,实际上就是对违法行为施以何种制裁措施的问题。笔者认为,违反会计法律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 (一)民事责任 从会计的关系看,会计人员是接受管理当局的委托,向管理当局的委托人提供财务报告。因此,只有管理当局才对外部投资者负责,会计人员只对管理当局负责,与外部投资者并没有直接的受托责任关系。因此,由会计人员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缺乏依据,并且淡化了管理当局的责任。而且,从虚假财务报告产生的机制来看,会计人员主观上一般没有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动机,因为虚假财务报告与其自身利益并没有直接联系,只不过是受到管理当局的授意、指使或强令,为了避免被解聘或降职等而不得已做出的行为。实际上,管理当局与股东之间的聘任报酬契约、与债权人的债务契约、资本市场筹资动因等是导致他们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直接原因。会计人员的报酬取决于管理当局,其意思表示受到管理当局的影响。现实中,会计人员一般会自觉地听从管理当局的意旨,而并非完全地自愿造假,所以会计人员不应该承担所有的民事责任。 笔者认为,会计人员与管理当局之间是一种雇佣关系,会计人员的民事责任可以适用侵权法中的雇员侵权责任。侵权法认为,受雇人执行职务行为时所致的他人损害,雇佣人应承担赔偿责任,雇佣人的这种责任是替代赔偿责任。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受雇人按照雇佣人的意志为雇佣人的利益所实施的行为,实际上等于雇佣人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据此,对于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管理当局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对于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会计人员往往并非不知其为违法行为,留学生论文因而并不能完全免除其对虚假财务报告不法行为的责任,他们是财务报告的直接制造者,对虚假报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目前我国会计造假法律责任以行政责任为重,并以财政部门为主,由审计、税务、银行、证券、保险等多个部门参与共同对会计造假追究行政责任,《会计法》和《公司法》中也规定了对此行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别做罚款、吊销资格证书等处罚。 (三)刑事责任 会计造假刑事责任是指实施了刑事法律规范禁止的会计造假行为所必须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会计造假实质上是违反会计契约的行为,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刑法》和《会计法》中都对会计造假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条款。 会计法律论文:浅谈会计法律责任及预防 【摘要】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我国会计行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对会计专业人才的要求越来越高。会计人员在工作中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会计人员务必细心谨慎。另外,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会计工作的法律界定并不明确,由此导致我国会计工作中经常存在一些造假行为,就目前而言,我国的会计相关法律有待完善,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效性有待提高,为促进我国会计行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制定有效措施,为会计工作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 【关键词】会计 法律责任 预防 一、我国会计工作法律责任现状 (一)会计工作法律责任承担主体不明确 我国会计相关法律对于会计工作中的一些违规行为缺乏明确责任的必要措施。会计工作中的一些违法行为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在我国,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并非唯一,范围比较广泛,包括违法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会计部门的总会计师、会计机构的相关负责人、从事该项会计工作的一般会计工作人员以及与其相关的会计注册人员等。以上会计责任主体涉及人员较多,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这些主体所承担的具体法律责任进行明确,在出现会计违规行为的时候难以进行责任追究,企业相关人员会出现踢皮球式推卸责任方式,给相关部门追究责任带来了较多的困难,由此导致一些会计工作人员更加肆意的进行一些违法行为,给会计行业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混乱,国家相关部门的权威受到严峻挑战,政府部门的执行力有待提高。 (二)我国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严重 我国会计信息的可信度不高,很多会计账目上的财务信息与真实情况不符,会计报表杜撰现象严重。企业会计工作中,企业的会计信息主要通过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表单等会计凭证反映,这些会计材料承载了企业一段时间内的经营管理模式以及资金流动状况,是企业某段时间内的发展的数据反映。会计信息失真会让外界对该企业的经营发展产生误判,虚假的会计信息还会为企业的逃税漏税行为提供庇护,不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另外在一些大型企业,会计人员会与其他部门人员同流合污,在一些大型工程的会计账目上虚报,以此谋取个人利益,并借助法律空隙逃避责任。这样做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企业承受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并间接导致企业的声誉受到影响,严重的话会使企业遭受严重的打击,并对日后的经营管理带来严重阻碍。基于此必须提高对制造会计虚假信息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减少会计行业的造假行为,为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扫清障碍,使得会计工作能够在安全舒适的环境中展开。 (三)我国会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 我国企业财务制度及会计制度已经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但就整体情况而言仍旧处于传统阶段。调查表明我国企业会计人员目前专业素质普遍较低,大多数没有受到专业的培养和训练,专业知识不足。造成这种现象一方面是员工思想没有跟上时代的步伐,另一方面企业在招聘人才的过程中并未进行严格把关,在会计人才的要求上有些宽松。会计工作人员是财务制度及会计制度的实施者,为促进改革的进行首先需要员工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尤其是在法律意识方面比较淡薄,对会计工作的基本职责、法律责任、日常行为规范等了解不够,因此在会计工作中时常会出现一些违规现象。随着时代的发展,财务制度及会计制度逐渐发挥其在企业的独特作用,相关改革刻不容缓,尤其是会计人才的法律意识有待提高,让其在工作中受到约束性,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 二、会计法律责任预防措施 (一)提高会计人员专业素养,培养其法律意识 会计人员的专业素养是会计工作的重要基础,为提高会计工作的效率及有效性,必须提高会计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让所有的会计工作都在其能力范围之内,减少因为工作能力方面的缺陷导致出现工作上的失误。调查表明,会计人员在专业素养方面最欠缺的就是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很多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违法行为的时候只知道这样做不对,但对其恶劣影响以及可能承担的责任并不明确。为促进我国会计行业的健康发展,必须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国家相关部门可以定期对会计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培训,必要的话可以进行相关方面的职业考试,让会计工作人员意识到遵纪守法的重要性,并意识到非法行为需要承担的责任,使得会计工作人员在日后的工作中能够自觉约束自己,有效降低会计信息的虚假性,为会计行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建立科学的会计管理机制,明确各会计机构职责 企I建立科学有效的会计管理机制有助于帮助企业更好地展开各项管理,在设置企业会计机构是需要有一定的要求,避免公司管理出现不合理的地方,必须由财务部门下各机构的职责以及承担的责任,将财务管理的职责、权益等分配到各个机构中,以此推动企业的良好发展。会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对企业的财务工作进行审核确认,同时需要进行相关核算工作,通过科学的计算与分析得出准确结果,为公司的发展进行引导。 (三)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 会计工作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因此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必须建立一定的财务会计风险管理机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建立一定的风险规避政策,为企业的发展创造安全的会计环境。另外对于会计中的虚假信息行为,企业需要建立专门的监督机制。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的有效性不仅有助于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制定一些有效的策略,还能让人们了解企业的管理状况。企业应该制定统一的周期计划,减少擦边球现象。并在实际管理中进行明确的季度划分,及时有效地完成当季度的财务会计报表。使得最终得到的财务会计信息具有较强的参考性,能准确反映企业在一段时间内的运营状况。 三、小结 会计工作在企业的经营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在进行会计工作的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一些违反相关会计法律法规行为,为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提高会计工作中信息的有效性,促进我国会计行业的不断前进。 会计法律论文:论企业负责人会计法律责任风险的规避 摘要:新《会计法》首次明确了企业负责人为本企业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是会计行为的第一责任人,明确了企业会计责任主体的法定职责和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惩治力度。提高法制观念是企业负责人防范会计法律责任风险的基本前提;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是企业负责人防范会计法律责任风险的有力保证。 关键词:企业负责人;会计法律责任;风险 一、提高法制观念,摆正企业负责人在本企业会计工作中的位置 企业负责人是本企业的法人代表,对本企业的会计工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企业负责人应加强对以《会计法》为代表的财经法规的学习,了解《会计法》所提出的要求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从思想上充分认识、高度重视《会计法》在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方面的重要意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企业的领导为追逐政治或经济上的私利,指使会计部门和会计人员弄虚作假;一些政府官员为完成经济指标,强令下面虚报瞒报。《会计法》第28条规定:“企业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第46条规定:“企业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这些条款都不容置疑地表明企业负责人在会计法律责任面前难辞其咎,再也不能以“自己不懂会计业务”或“不知情”“事前不知”,或所用会计人员“不熟悉会计业务”等为借口,来推卸或减轻责任。所以,企业负责人应认真学习会计法,提高法制观念,摆正企业负责人在本企业会计工作中的位置,正确履行其会计责任。否则,很容易遭遇法律责任风险。 二、加强对财会知识的学习,提高辨别、区分违法会计行为的能力 会计是二个行为过程,企业负责人是会计行为的重要参与者,各种会计政策的贯彻执行,各种重大会计事项的决策等,都离不开企业负责人的参与。会计又是一门专业性、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有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在我国,大部分负责人没有接受过系统的财会知识教育,这与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形成鲜明的对比。 负责人首先应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会计基本原则,包括会计的职能和作用、一般原则、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等等。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学习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学会读懂和分析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负责人只有熟悉掌握了财会知识,才能提高自己辨别、区分违法会计行为的能力,才能保证本企业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才能充分掌握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面情况,控制会计行为,防范会计风险,从而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和完整。 三、重视会计人员配置和会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负责人是会计责任主体,要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除了自己遵守《会计法》,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外,还必须防止会计机构内部人员的作假舞弊行为。首先,负责人要关注会计人员的配置,重视会计人员的职业继续教育,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选拔任用素质高、道德品行好的人才,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和效率,从而减少单位负责人由于会计人员的败德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其次,负责人应重视会计机构的建设,通过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制约机制,明确会计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规程和纪律要求,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的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四、正确认识会计监督的重要地位,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 《会计法》强调内部会计监督的目的在于:要使违法违纪行为首先遏制在会计工作初始阶段,不能将不法行为放纵到发生并铸成事实后,再寄希望于社会中介机构去审计、财政等执法部门去查办以及社会和政府的监督上。从规避会计法律责任的角度来看,负责人应高度重视会计的监督职能,正确认识会计监督的重要地位。 会计监督是现代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工作与其他工作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它的政策性和法制性,会计人员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负责人要建立健全本企业的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只有正视会计监督的法律地位,负责人才能严格自律,遵守会计法,杜绝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干其随心所欲的事。目前,在一些企业管理者为了追求自身短期利益最大化,指使、授权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做假账,伪造会计凭证,办理违法会计事项,从而使得会计工作受制于管理当局,不能独立行使其监督职能,破坏了正常的会计工作。实行会计委派制是现代企业制度下加强所有者监督,维护所有者权益的需要。委派制的目的是执行会计监督的会计人员与被监督企业分离,不存在人事及经济利益关系。因此,实行会计委派制、借助企业外部会计专业力量进行财务监督是必要的和可行的。 会计法律论文:中国会计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研究 摘要:会计法的制定与实施对于强化企业经济管理与财务管理有着十分关键的作用,其能够推动会计工作效用的实现,使得会计工作更好的推动社会进步,促进经济发展。各种类型的会计违法与犯罪活动都会严重阻碍我国经济的发展,同时侵害到债权人、股东、社会和国家的利益。然而当前我国会计法的相关规定依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亟待解决,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与优化,以使得会计法律责任制度能够严格统一。文章主要针对中国会计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进行研究。 关键词:会计法律责任制度;完善措施;《会计法》 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市场经济已经得到了成熟的稳定的发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与环境中会计信息的重要性与日俱增。不同利益代表的经济主体往往会由于会计问题产生各种类型的矛盾与冲突。而会计信息的重要性与利益相关性使得企业中的利益纠纷往往都与会计数据存在密切的关系。近几年来,各种会计违法,会计发作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了股东、债权人、社会,乃至国家的利益。因此,进一步完善我国会计法律责任制度十分有必要。 一、会计法律责任及其特征 1.会计法律责任 会计法律责任主要是指会计主体违法法律法规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其中的会计主体包括企业与个人。值得注意的是,会计法律责任不单单是指违反《会计法》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还包括违反《证券法》、《审计法》、《保险法》等一系列设计到会计行为的法律法规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1]。 2.会计法律责任特征 会计法律责任的形成是由于会计违法行为的产生,而会计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会计业务处理中的,会计处理结果公布中所涉及到的一系列违法行为。鉴于上述原因,会计法律责任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会计法律责任主体存在多元性。由于会计业务行为并不是单一、独立的活动,而是涉及到多个主体的综合性活动。因此,会计法律责任的主体存在多元性[2]。例如,企业所产生的会计业务需要经过多个主体,其中包括业务审批人员、会计人员、出纳等。并且,形成一份完整的会计报告需要多个环节加以审查验证,因此当会计业务出现虚假信息或会计信息披露出现问题的情况,给国家、企业或股东造成经济损失的时候,就需要深入追究涉及会计业务的部分人员,让其为该后果承担法律责任。2.会计法律责任追求机关的多样性。基于会计法律责任的概念可以明确得知,要承担会计法律责任的法律众多,因此牵涉到众多政府机关与部门。所以,如果当会计违法犯罪行为出现时,有可能是多个机关需要追求相关法律责任。《会计法》中明确提到,财政、审计、证券等监管部门需要根据当地法律规定来对企业的会计数据进行监督检查。同时,也明确规定当违法《会计法》并且同时违法其他法律的需要各自的部门在其职权范围依法处罚。因此可以看出,出现会计违法或会计犯罪可能是由多个机关一同对违法犯罪进行处罚。 二、会计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 1.行政责任 会计法律责任中的行政责任主要可以分为行政处分与行政处分。其中,行政处分为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规所需要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主要形式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罚是对于其认为违反行政法管理的一种行政制裁,主要形式包括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在我国市场环境日渐成熟的背景下,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的热潮中行政处分已经无法实现预防会计违法的效果,因此在承担行政责任方面将会渐渐朝着以行政处罚为主的方向发展[3]。 2.刑事责任 会计法律责任中的刑事责任是指会计犯罪行为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在会计业务中违法国家会计制度相关会计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都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犯罪行为属于经济犯罪,其所侵害的对象是正常的经济秩序与经济关系。 3.民事责任 会计法律责任中的民事责任是指违反了会计法律规范,让蒙受利益损失的受害人得到的补偿。但是在现行的《会计法》中并没有对民事责任承担有相关的固定。而《注册会计师法》与《公司法》对民事责任有一定的规定,具体指出注册会计师应该就其违法行为给予利益相关者所蒙受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4]。 三、中国会计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 1.完善《会计法》与其他法律制度的协调 完善《会计法》与其他法律制度的协调能够更加彻底的贯彻落实《会计法》,发挥《会计法》的效用。《会计法》是我国产权保护法律中的基础性法律之一,其需要在满足宪法规定的基础上给其他法律的制定与执行提供专业的支撑。而其他法律则应该在《会计法》的责任划分、法律执行与程序的制定中提供相应的帮助。所以,《会计法》与其他法律制度的协调与配合应该详细规定各自的内容与属性。针对这一情况,相关政府部门可以设立《会计法》起草拟定部分,在经过全面的调查与意见征求后,着手对当前《会计法》以及其他设计会计内容的法律责任规定进行统一的调整,以表面出现会计司法操作矛盾的情况[5]。 2.完善《会计法》具体规定 首先,针对目前企业负责人的会计法律责任难以落实到法人主体的问题,《会计法》应该明确规定企业会计部门主管要组织企业开展专业培训,使其能够详细明确会计处理工作,避免企业挂名管理人推卸法律责任。在《会计法》中应该详细制定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如果企业提供了一系列与实情不符合的资料或数据,不仅仅需要企业会计部门负责人背负法律责任,企业的管理人员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针对目前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难以划清的问题,《会计法》应该严格限定会计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区别。例如,可以采取以涉案金额的大小来作为违法与犯罪的判定标准。又例如,可以采取以涉案人员是否存在特定犯罪目的以及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来作为违法与犯罪的判定标准。 最后,行政处分规定合理性欠缺的问题,《会计法》应该进行明确的规定。如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业以外的企业管理人员出现了会计违法行为,在未涉及到刑事犯罪的情况下,由国家会计监督管理机构下达行政处罚通知书。如对行政处罚有异议可以审定复议。而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接受行政处分,则需要由国家会计监督管理机构向行政监察机构提出处分建议,具体的行政处分完全由行政监察机关决定与执行。 3.制定《会计法》细则 需要明确《会计法》的立法思路以及实施细节。对于限制性的法律规定要进一步的细化与量化,以能够使得《会计法》便于执行。例如,针对会计信息以及虚假会计信息情况的出现做出详细的规定[6]。这一详细的规则需要在会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出现。同时,要严格限制会计信息与虚假会计信息的既定,避免法律规范中存在不专业的情况。因此,在制定相关细则的时候需要专业会计人员配合法律专业人员一同来商讨,以制定严格、科学、合理的标准。对于会计信息与虚假会计信息犯罪的情况也要具体化,并且结合《刑法》中的相关条例来制定相关标准。针对《会计法》与其他多种法律规定之间的约束与限制,制定《会计法》的细则显得更加重要性。 4.强化会计法律责任追究力度 强化会计法律责任的追究力度,尤其是对于会计违法的相关民事与刑事责任的落实。在民事法律方面,《会计法》对会计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存在相应的缺陷。因此,需要在《会计法》中建立民事赔偿制度,对会计违法行为所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作出相应的规定,让会计违法的主体能够为其会计违法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全面保证会计相关利益者的权益,强化会计违法的成本,进一步保障会计信息质量的准确性与真实性。在虚假会计信息刑事责任的制定各方面,可以借鉴我国刑法的相关罪名对于在会计业务当中存在的提供虚假财务报表、会计证明等会计舞弊行为来进行定罪。 四、结束语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各种类型的会计违法与犯罪活动都会严重阻碍我国经济的发展,同时侵害到债权人、股东、社会和国家的利益。会计法作为监督管理会计行为的法律法规要充分发挥法律的监督管理作用,以营造一个健康和谐的会计环境,防止会计违法犯罪活动出现。然而我国对会计法律责任的相关法律建设依然处于起步阶段,需要长时间的研究与探索,但是相信在众多学者与专家的不懈努力下,我国会计法律责任制度将会更加完善。 会计法律论文:论强化事业单位内控制度建设 规避会计法律责任风险 摘要:由于种种原因,一些事业单位在会计实践中存在会计信息提供者基于不同经济体的自身利益驱动,违反《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会计工作秩序不规范、不按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进行账务处理,伪造会计单据和会计凭证,做假账、账外账等现象时有发生,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由此带来的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错误的决策,并引发不同利益经济主体之间产生矛盾和冲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甚至影响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国家正常经济秩序的运行。本文就如何强化内控制度建设以规避会计法律责任风险,促使会计行为主体遵守《会计法》,确保财会工作健康有序运行谈几点看法。 关键词:会计工作 内控制度 法律责任 一、会计工作法律责任概述和形式 会计法律责任是指会计法律关系中各主体因为没有履行会计法律义务或者违反会计法律规范所要承担的强制性法律后果。我国《会计法》和相关法律对会计工作的具体违法行为有明确的规定,是财会工作正常运行的保障。会计法律责任具体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是我国会计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刑事责任主要适用于会计人员、单位负责人伪造或销毁会计资料以偷逃税款或者贪污犯罪、挪用公款犯罪等,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民事责任是会计法律责任中的重要形式之一。会计人员诸如做假账或者对外提供违反实际财务状况的会计信息等会计违法行为,对其他经济主体的利益造成损害,并给社会经济带来巨大损失的,相关会计人员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会计法律责任产生的成因 会计法律责任产生的成因分为单位负责人违法违规成因和会计人员违法违规成因两个层次,在不同层次上又有主观因素成因和客观因素成因之分。 (一)单位负责人层面的成因 1、客观成因 现阶段我国会计法律法规对许多会计违法行为规范的定义不够明确,《会计法》与《刑法》之间的衔接不够紧密。比如《刑法》中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而《会计法》中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大多为一般原则性的,加上会计违法行为中存在多个责任主体,如单位负责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一般会计人员等。但目前我国的会计法律法规还没有对这些主体的会计责任作出明确划分,仅仅是做了些简单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做到依法追究其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虽然《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现实中很多单位负责人对自己所要承担的会计法律责任存在认识上的误区,缺乏自我监督的动力,容易产生不作为或不当作为的违法行为。他们往往只注重本单位的统筹决策,而认为会计工作属于财务部门的范畴,会计责任应由财务部门负责人负责,客观上导致会计法律责任风险。 2、主观成因 主要是基于单位负责人为完成业绩指标、粉饰政绩、逃避税收或者获得投资、取得借款又或者营私舞弊中饱私囊而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伪造、篡改或利用不正当的计量方法对会计数据、原始凭证进行人为夸大或缩小,使得会计信息与会计信息质量有关的载体资料(如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存在失真现象,从而导致会计法律责任风险。 (二)会计工作人员层面的成因 1、客观成因 会计人员地位的非独立性,对单位领导只有建议权没有变更权和阻止权,会计人员往往对领导只有服从,从而被动的“协助”作假造假,使会计信息失真,更由于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内部监督和内部审计制度的缺失,使会计人员陷入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2、主观成因 在处理具体会计事务中,许多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人员对会计法律责任问题没有清晰的认识,没有从会计从业人员的标准来要求自己,没有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开展工作,工作责任意识不强,出现了工作偏差和错漏现象,个别会计人员为了一已私利对会计信息造假,以上种种都导致会计法律责任风险的产生。 三、规避会计法律责任风险的措施 建立并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严格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强化内部管理,从制度设计上和制度运行上去控制风险,防止、发现、纠正错误和舞弊行为,有效堵塞漏洞,遏制和打击犯罪,着重从以下五个方面采取措施: (一)提高单位领导法制观念 单位负责人要学习《会计法》,深刻了解并掌握会计法律责任的内涵,从而高度重视本单位会计信息质量工作,对会计资料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能做超越法律法规禁止的会计事项,更不能授意会计机构或者人员做假账等。同时单位负责人应组织本单位会计机构加强《会计法》的学习,定期或者不定期举办培训班,让会计人员深刻掌握会计法律责任相关规定。 (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是事业单位提高效率、防范舞弊,规避或降低会计法律责任风险的必要措施,首先要做好制度设计。第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内控建设。成立由单位负责人亲自挂帅、各部门骨干参加的内控制度建设小组,制定内控制度建设计划,制定保证各项业务有效开展的内部控制制度。第二,坚持内部制约,不相容职务分离。建立行之有效的内部制约机制,建立不相容职务分离制度,实行会计人员的定期轮换,有效防范和控制违法舞弊等行为的发生。对重大事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大额现金支付实行集体研究或联签制度。第三,健全内部审计,重视会计监督。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使之规范化和制度化。通过内部审计,对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切实整改,有效规避会计法律责任风险。第四,强化信息系统管理,确保系统有效运行。事业单位要加强信息系统设计和运行的管理,确保信息系统的先进、安全、全面、有效,以利规避会计法律责任风险。第五,严格审批授权,明确审批责任。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审批方式、权限、程序和相关控制措施。同时,针对货币资金内控制度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完善,有效规避会计法律责任风险。第六,建立考核机制,强化责任追究。事业单位要建立内控制度建设工作的考核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单位负责人对内控的有效性负责,对个别单位领导随意因个人意志导致内控制度失效的要予以追究责任。第七,明确职能分工,实行权责利挂钩。根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各职能部门的权限和责任,即对每个部门和人员授予权利的同时明确其相应的责任,做到责任和利益挂钩,过失和处罚对等。 (三)实施全面预算控制管理 事业单位要编制年度总体目标和计划,在此基础上编制年度收支预算,单位各项经营活动要在收入预算中得到反映,各项业务活动要在支出预算中得到落实。事业单位要实施全面预算管理,经规定程序批准后的预算要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不得突破。对确需调整的预算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对预算外的不予列支。对预算的编制、执行、控制、考评实施全过程的监控,实施价值和行为的双重管理。 (四)发挥单位会计监督作用 会计监督是事业单位重要的内控制度。会计工作的政策性和法制性及专业性是区别于其他工作的主要特征。单位负责人和会计工作人员要严格自律,遵守会计法,真正发挥会计监督作用。会计监督的作用在于要使违法违纪行为遏制在会计工作的萌芽阶段,在社会中介、财政、审计等部门介入之前就能发现、纠正、阻止会计违法违规事项的发生。 (五)提升会计人员职业素质 会计人员要努力学习会计知识,通过自身学习,不间断参加继续教育,及时补充和更新自己的专业知识,并在会计实践中积累工作经验,丰富职业阅历,提高专业胜任能力,为规避会计法律风险提供条件和保证。与此同时,单位负责入也应进行会计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强化,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原理,杜绝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本单位工作正常发展和社会进步。 综上,事业单位负责人增强会计法律意识,强化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提高会计人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实际操作,依法履行各项会计责任,确保本单位各项会计工作合法有序,这对规范会计工作、净化会计市场、进一步提升会计工作水平,有效规避会计法律责任风险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会计法律论文:试论单位负责人会计法律责任体系的完善 【摘要】 会计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而单位负责人未必精通会计专业。现行《会计法》第四条明文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然而会计工作实践中出现了不少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乏力的尴尬局面,这就从客观上要求进一步加重单位负责人的会计法律责任砝码,完善单位负责人会计法律责任体系。 【关键词】 单位负责人 会计法律责任体系 完善 当前,一些地方和企业会计工作秩序混乱,任意伪造虚假的会计票据和会计凭证,不按制度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做假帐、帐外设帐等问题十分突出,会计信息普遍存在失真的问题。因此,加强经济领域决策行为的监督管理,健全完善法制建设,明确单位负责人的会计法律责任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一、资金乱象引发的思考 2014年11月7日上午,河北省召开落实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动员暨警示教育大会。会上通报,秦皇岛市科级干部马超群涉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在其家中搜出现金约1.2亿元。 2014年11月,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证实,从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家中搜出2亿余元现金,当场烧坏4台验钞机。 同年,广东省政协原主席朱明国被查处。据目击者称,纪委查抄这座别墅时,搜出了大量黄金、钞票,装满十余车。 资金俨然跑出了制度的牢笼,犹如脱缰野马、洪水猛兽,东奔西突,泛滥成灾。会计的对象就是资金运动,资金如此无序流动,试问会计监督在哪里?单位负责人肩上的会计法律责任滑掉了吗?会计法对单位负责人来说“失灵”了吗? 二、单位负责人会计法律责任的梳理 1、85版《会计法》中的相关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李先念于1985年1月21日签署了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为新中国第一部《会计法》,从1985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九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不予办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单位行政领导人坚持办理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可以执行,同时必须向上级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提出书面报告,请求处理,并报审计机关。第二十七条中规定单位行政领导人、上级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对明知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决定办理或者坚持办理,情节严重的,给与行政处分;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3版《会计法》中的相关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于1993年12月29日签署了第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对85版《会计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九条中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法的收支,不予办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认为是违法的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处理。单位领导人应当自接到书面意见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领导人接到会计人员按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提出的书面意见,对违法的收支决定予以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99版《会计法》中的相关要求 199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签署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10月31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为现行的会计法。现行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一条中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六条皆有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现行单位负责人会计法律责任体系的尴尬与局限 1、单位负责人会计法律责任不明确 《会计法》虽然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但是由于《会计法》没有明确什么是真实的会计信息,也没有明确什么是完整的会计信息,使得单位负责人无法负责。浙江省财政厅会计处副处长周克俭就曾经认为:“不同人对会计信息的取舍不一样,无法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另外,对于虚假会计信息的认定,现行《会计法》也没有清晰的规定。再则《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但财务会计报告失真了,单位负责人又“逍遥法外”。 2、对单位负责人惩治手段缺乏 现行会计法对单位负责人惩治手段较多采用的是行政处分,而且较多规定由本单位给予。 3、单位负责人与会计负责人会计法律责任错位 现行《会计法》规定,会计负责人对会计工作不负责任,由单位负责人负责,导致了会计工作当中,会计负责人对会计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不完善,同时会计负责人的地位也很尴尬。 4、单位负责人与会计人员会计法律地位不对等 现行《会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存在主仆身份阴影。 四、完善单位负责人会计法律责任体系 1、明确单位负责人规范单位内部控制的领导责任 包含内部审计的单位内部控制是会计工作的基础,单位内部控制的强弱直接决定了单位会计工作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性的高低。单位领导人有责任、有义务建立并规范单位内部控制体系,提高单位经济事务决策的科学化、程序化、规范化,筑牢会计监督的先头阵地。建立单位内部控制的第三方评价机制。 2、建立单位负责人维护会计人员独立性的组织管理责任 会计人员客观上的非独立性无法使会计监督有效实施!单位负责人掌握和决定着会计人员的切身利益,“端谁碗、服谁管”,会计人员一味坚持原则,又担心受到其“直接的甚至致命的”打击和报复,迫于压力、只能“我听你的”敢怒而不敢言了――“未成年人”很难阻止“家长”的出轨。这就要从机制上破拆会计人员监督的“顶得住的靠不住、靠得住的顶不住”的两难夹墙境界;明确会计人员对出资人负责,而不是对单位负责人负责的工作理念;建立完善的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创建由会计主管部门评价和考核的会计人员的管理与评价机制。希望做出“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表决的不是单位负责人这一票。建立单位负责人带头维护会计人员的独立性的管理责任,破除单位负责人随意干预会计工作,指使、逼迫会计人员编造假账的陋习。 3、健全单位负责人对资金使用的效益性负责的会计法律责任 单位负责人仅仅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还远远不够,更要紧的是要对资金使用的效益性负责。否则,谁来负责资金滥用!保证资金的经济性或效益性亟需用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实践中应建立单位资金效益性评价指标体系,严格考核单位资金使用效益,与单位负责人切身利益直接挂钩。 4、加大对单位负责人违反《会计法》的处罚力度 我国《会计法》规定的对单位负责人的惩罚较轻,与国外相比,可以说是不痛不痒。如法国刑法规定:如果公司负责人故意毁灭或隐匿会计文档的,将被处3年监禁和30万法郎的罚款;如果伪造或滥用伪造凭证的,将被处3年监禁,个人并处30万法郎的罚款,同时公司处150万法郎的罚款。再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如果公司负责人对外提供虚假报告或者在公开通告中对公司资产状况作不真实的陈述或隐瞒事实真相者,将被处3年以下徒刑。 财政部会计司副司长欧阳宗书也曾经指出现行会计法对违反《会计法》的处罚力度不够。因此对单位负责人的处罚应在现有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基础上,增加对单位负责人的民事处罚,让单位负责人“不想、不敢、不能”滥用资金。 五、结语 《会计法》是我国会计工作的根本大法,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基础性作用,实施近30年以来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深入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会计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现行《会计法》的部分内容――特别是单位负责人的会计法律责任的界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现实发展需求,完善单位负责人会计法律责任体系显得十分迫切,增强单位负责人会计法律责任体系的层次性、执行性、前瞻性、系统性显得十分必要。 会计法律论文:浅谈营业收入失真与会计法律责任 摘 要:企业经营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利润,增加自身价值。根据利润表的平衡基础,收入―费用=利润。在确保费用一定或者响度固定的变化的基础上,收入对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的作用不言而喻;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合理、合法的提高收入才是企业实现持续经营最根本的方法。因此,如何确保企业真实的提高自身的营业收入,而非通过种种不当手段虚增利润、违法经营,成为我们新的一个探究方向。 关键词:营业收入;失真的手法;会计法律责任与预防 企业实现利润,从根本上说,有三大方面活动,即筹资活动、投资活动、经营活动。而每一方面企业都有可能通过不正当的方式虚增营业收入,提高利润以获得社会上更多公众资金的投入,或者缩减利润从而降低应交所得税。失真的手法是多种多样的,我们要从多方面了解企业可能存在的手段、明确会计法律责任,进而实现预防。 一、营业收入的含义分析与分析失真手法的意义 1.含义与分析。我们要了解企业有哪些失真手法必须要对营业收入的含义有清晰明确的含义分析,了解营业收入的含义及其构成将会帮助我们对失真手法形成更好的分析。营业收入是企业在日常的生产经营中形成的一笔流向企业内部的款项,预期会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从此定义中我们应该明确的几点如下: (1)收入形成于日常生活中。债务重组利得也会为企业带来利润,但其非日常活动,因此不是营业收入。 (2)收入形成与生产经营。企业最常见的生产经营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固定资产出售、没收包装物压金也会带来利润的增加,但其不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2.分析收入失真手法的重要意义 (1)强化企业责任,实现企业价值。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生产经营的最终目的,但这里,存在一个前提: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该处于持续经营的状态下。如果企业处于破产边缘或者处在财务危机下,企业将不能实现利润最大化。而企业通过虚假的调增或者调减营业收入手法,都会将企业推向严重的财务危机之中甚至面临破产。唯有真实可靠的确认收入、明确成本,企业才能够实现自身的最终价值。 (2)增强社会公众信任。企业营业收入失真,其目的有两个:一是调增收入。这种做法通常被上市公司采用。上市公司为了扩大筹资,吸收公众资金,唯有做一张被公众认可、看好的财务报表。于是企业通过虚增收入,使得社会公众纷纷购买上市公司发行股票,进而实现筹资目的。二为调减收入。通常被中小型企业所采用。中小企业为了实现更多利润,于是逃避政府税收,通过调减收入得以实现避税目的。 (3)增强综合实力,实现国际接轨。2001年美国安然公司爆发的巨大财务做假丑闻使得我们对营业收入是真有了更深层面的认识。财务作假、收入失真等做法,或许会使企业风光一时,但是一旦被公众所察觉,即使是跨国公司也难逃破产的厄运。我们的会计政策、确认营业收入的做法,应当努力同国际接轨,以帮助我们更好的确认收入。 二、营业收入的失真手法 现行营业收入失真的手法有如下三种,我们通过横向分析与纵向列比,对其进行具体探讨。从而分析比较这三种方法可能存在于某一企业之中甚至多种方法同时存在于多个企业之中。 1.记录伪造收入。会计处理的基本程序大体为:填制原始凭证、生成记账凭证、登记账簿、编制财务报表。企业记录一笔伪造收入,于是从填制原始凭证开始,其凭证、发票、印章甚至报表,完全是虚假的、不真实的。这中通过记录伪造收入的手段实现虚增收入的做法较为隐蔽,审计人员的专业经验知识即使是十分丰富,也很难检查出来。 2.提前确认收入。首先我们应该明确何时确认收入,根据不同的业务,有时需要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有时需要在退货期结束后确认收入;还有的需要在商品交付时确认收入。因此,确认营业收入的时间不同,为企业提前确认收入提供了机会。针对这种漏洞,我们应根据业务的种类与性质,严格把关产品确认收入时间。 3.记录有问题的收入。例如,签字盖章人员并非指定的财会人员或者企业法人代表;支票的出票日期大小写不规范、付款人名称未填写、支票的金额超过在付款处实有金额;售后回购确认收入等等,这些记录有问题的收入,都有可能是企业的一笔虚假收入。我们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三、法律责任的明确与预防 1.明确法律责任。部门内部机构审计人员与单位内部财会人员应当了解法律知识,明确法律责任。唯有懂法,才能守法。唯有守法,才能实现企业真实经营。针对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的类型,以及违反具体财会法律条款可能受到的处罚,财会人员都应该有基本的概念。 2.法律责任的预防。首先财会人员应当规范自己的行为,真实确认收入,不被高额贿赂所诱惑。其次单位应该加强监督机制与道德意识。同时,政府审计、民间审计也应该加强对企业、财会人员的监督,促使其守法。 四、结语 企业收入是企业利润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定义企业的营业收入、何时确认某项业务的营业收入、营业收入记录的完整性、真实性都是我们现在面临和将要解决的重要问题。针对当前社会存在的种种收入失真手法,我们也要通过会计法律予以监督、惩罚。 会计法律论文:浅析会计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会计违法现象也越来越常见,其根源就是我国会计法律责任体系的不完善。全面完善我国的会计法律责任制度,不仅是提升国家及社会在财务管理和经济管理质量的关键,同时对于我国会计行业的健康发展和会计司法的高效进行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本文以我国新颁布的会计法为基础,深入的探究了我国现行会计法律责任制度的各项问题,并就具体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希望能为我国会计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做出贡献。 关键词:会计法;法律责任制度;经济管理 一、我国会计法律责任制度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会计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三种。行政责任主要表现为依法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工作中的相关法律规定,刑事责任则是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统一的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民事责任则是对于民事受托责任的履行。虽然我国自1985年就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并于1993年、1999年、2006年多次进行修订,期间还颁布了《公司法》、《注册会计师法》、《审计法》等相关法规对会计责任进行不断的完善,但由于近年来我国会计法律责任主体不断壮大、会计违法行为逐渐多样化等原因,我国的会计法律责任制度仍然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不足: 1.会计法律体系不健全 一是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判断没有科学的法律解释,以财务报表造假为例,会计工作人员严格依靠会计制度及准则的规定编制出的报表一旦与事实不符,仍然存在报表造假的嫌疑;二是对会计违法责任主体界定不明,会计法中主要是以社会管理角度划分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没有充分考虑权利关系及资产责任,因而容易使既得利益者逃脱法律的惩罚;三是法律责任中重行政责任轻民事责任,因而在越来越多的民事争端中难以发挥法律的作用;四是违法行为性质的界定不明确,在重大过失、普通过失和故意违法等性质的界定上没有严格的评判标准;五是相关法律体系的不协调,《证券法》、《会计法》等法律主要注重会计程序中的责任,而《刑法》、《公司法》等法律则更关注会计结果的法律责任,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容易产生矛盾。 2.会计市场运作机制学 由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会计目标逐渐趋于多元化,不仅要对企业的经营责任关系作出解释,同时也需要满足会计信息处理委托人的经营决策的需要。再者就是现阶段会计信息的经济后果相较计划经济体制下进一步的扩大,会计违法行为带来的经济效益也更为巨大。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经营者为了自身经济利益往往会要求会计工作人员对会计信息进行造假,而会计人员在巨大行政压力下往往也容易出现屈服。还有就是目前我国许多企业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对会计法律责任的思想认识不够充分,管理人员由于自身财会专业素质不足,而企业会计人员在岗位工作中缺乏热情,没有及时的对国家新推出会计法律细则进行学习。 3.会计监督体系不完善 通过2003年“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会计造假案可以发现,会计违法行为所带来的后果是十分难以控制的。而我国的会计法律法规主要是针对会计违法行为发生后的处理,因此在实际的会计法律责任管理上必须加强外部监督,从而达到事中控制。但我国的会计监督主要都是通过企业的内部控制和审计实现的,而实际管理过程中许多企业不仅缺乏有效的内部会计管控,甚至对于外部监督进行干扰和阻挠,导致会计违法行为十分难以被及时发现。 二、会计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措施探讨 1.全面完善会计立法 一是针对目前社会上越来越多样化的会计违法行为来全面完善《会计法》的涵盖范围,从而保障会计司法过程中有法可依;二是重点加强《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细则的制定,明确划分会计法律的履行主体、情节、性质划分的依据;三是针对会计司法人员制定相关的工作流程,避免交叉司法和司法盲点的出现。四是全面提升会计违法行为的惩治标准,不仅要扩大会计违法追责的主体,还可以加大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力度。五是重点对会计民事责任的赔偿进行法律完善,从而提升会计法在民事责任中的巨大作用。 2.积极加强守法宣传 在会计工作人员方面,虽然在报考从业资格证时需要对会计法进行全面的学习,但一旦进入到工作岗位过程中,往往难以有效的进行《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再学习,因此十分容易出现无意性的违法行为。所以首先需要建立会计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和学习制度,时时帮助会计从业人员提升思想警惕性,明确违反会计法律的巨大危害。再者是对广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会计相关培训,避免企业管理重经营轻财务情况的出现。还有就是督促企业加强内部控制,通过诚信守法的企业文化和严格的会计处理规范避免违法行为的出现。 3.重点加强会计监督 会计法律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主要可以通过三个方面。一是企业的内部监督,主要可以通过内部审计、内部考评等方法实现。二是加大社会监督的力度,首先建立起会计评审委员会,积极引入资深会计师进入到各单位的会计行为评定中来,从而避免企业经营者与会计工作人员串通一气的行为。再者就是建立会计工作人员诚信档案,在行政处罚力度不足的情况下对会计违法人员进行记过,从而提升会计工作人员的守法意识。三是加强政府监督,各级政府可以建立公共稽查制度,以地方财政局、审计局为主导,社会人员为主体,不定期的对各单位进行会计违法、会计普法情况进行抽查。 三、总结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会计违法行为越来越多样化,其后果也越来越严重,因此必须加强会计法律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仅国家要加强针对会计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各个社会机构也需要全面提高守法思想认识,积极进行法律学习,同时加强会计法律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从而更有效的规范行为人的经济活动,为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会计法律论文:论会计法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的主要宗旨在于对会计行为进行规范,对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基于法律的角度来进行解决和遏制。《会计法》已在我国实行了29年,对于打击经济犯罪、规范会计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证会计资料完整真实、确保社会经济秩序稳定运行、加强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等方面都发挥了较为重要的作用。我国已加入WTO,应尽快完善修订不完全适应或者不适应WTO运行规则的各种法律规范,这样才能够符合WTO对于各成员国经济软环境的要求。会计法作为经济软环境的重要保障之一,会起到较为重要的作用,但从目前来看,会计法与相关法律制度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协调问题,笔者就会计法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协调与对策进行探讨。 一、会计法与相关法律制度之间的不协调 (一)《宪法》与《会计法》之间的不协调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也是我国第一层次法,它已经逐步明确了其“社会主义权利法案”的属性,其根本精神就是对财产所有者的合法经济权益进行保障和维护。会计法律制度体系正是以《宪法》“权利法案”精神为主轴或者根本支柱来进行建立,若没有此根本支柱,那么就谈不上构建会计法律制度体系,但从目前具体情况来看,“权利法案”精神还没有彻底明确。 (二)有关会计法规与《会计法》的不协调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总会计师条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会计法规与《会计法》之间都存在着许多不协调之处。以《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为例,主要与《会计法》之间存在着以下两点不协调。(1)某些条款的内容不一致。《会计法》第38条规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或者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会计师以上);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则不然,它没有对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是否应该具备会计师资格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却要求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具有主管单位某一重要方面或者整个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不少于2年的经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49条规定,如果一旦发现原始凭证存在着错误,那么就应该由开出单位进行更正或重开,但却没有明确规定金额错误的处理方式,而《会计法》则规定不能对原始凭证进行更正,只能由出具单位重开。《会计法》第27条规定,单位应该大力健全本单位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48条则规定,单位应该依据单位内部管理的需要和单位类型,结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由此可见,《会计法》侧重于会计监督,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侧重于会计管理,二者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应该尽快协调一致。(2)用词上不完全一致。《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15条规定,单位“应当给予”那些在会计工作中表现出了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适当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而《会计法》第6条规定则有所不同,规定单位“给予”那些在会计工作中表现出了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适当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二者的区别就在于一个是“应当给予”,一个是“给予”,《会计法》表现了法律的强制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所采用的“财务报告”与《会计法》中所采用的“财务会计报告”表述不一样,“财务会计报告”比“财务报告”更加突显出会计工作的重要性,能够较好地对过去那种“会计由财务决定”的局面进行改变。《会计法》规定,“对于那些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要业务收支货币的单位,记账本位币可任意从中选取一种”;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40条规定,“对于那些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要业务收支货币的单位,记账本位币可任意从中选取一种外国货币”;这是存在着差异的,虽然“港币”、“澳币”、“台币”都属于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但却不是外国货币。 (三)经济法与《会计法》之间的不协调 我国民法的基础是《民法通则》(于1987年1月施行),《民法通则》成为审计立法和产权会计的重要依据。我国的商事立法在这个阶段与民事立法并立,以《证券法》、《破产法(试行)》、《公司法》以及相关企业立法为主,与税法等经济立法相关联,在规制公司会计行为、市场经济行为中发挥着主导性的作用。经济法主要包括了证券法、公司法、合同法、工业企业法、审计法、会计法、统计法、保险法、金融法、税收法等单行法规。《会计法》与这些单行法都属于一个层次,成为了经济法规体系中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通过对社会各经济主体的利益和会计关系进行协调、调整,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会计法》的有些方面可以由经济法来进行补充,而经济法的有些方面也可以由《会计法》的有关规定来进行补充。但值得注意的是,经济法与《会计法》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不协调,此处仅仅只以《公司法》与《会计法》之间的不协调之处为例,如表1所示。 由表1可以看出,《会计法》和《公司法》对于同一违法行为会有不同的法律规定,这势必会造成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出现“有法难依”的情况, 违法单位甚至可以利用经济法与《会计法》之间的不协调来躲避法律的惩罚, 由此可见, 需要进一步协调经济法与《会计法》。 (四)《刑法》与《会计法》之间的不协调 为了适应现行《会计法》的实施,《刑法》也进行了一系列相应的修订,但《刑法》与《会计法》之间仍然存在着较大的不协调,如表2所示的罚款数额不一致,表3所示的单位负责人含义不同等。 二、会计法与相关法律法规不协调导致的问题及对策 (一)《会计法》过多体现行政责任,无民事责任,少刑事责任 《会计法》中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有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刑事责任远远小于行政责任。目前,我国已进入到了市场经济时代,多种经济形式并存,行政处分仅适用于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但对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毫无意义,在还不具备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条件时,行政责任就显得无足轻重,行政处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就会受到严重的挑战。同时,《会计法》中无民事责任,在《民事诉讼法》和《民法通则》中也没有对会计侵权方面的相应解释,很容易存在理论上的争议(如损失范围、赔偿标准、诉讼时效、举证责任等),难以实际操作。特别是证券市场上的上市公司会计造假会严重损害到投资者的利益,但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此类相应的法律法规,使得相关会计信息虚假导致投资者损失的案例很难进入到法律程序。对此,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来进行解决:第一,对会计侵权民事赔偿的法律规定进行完善,可以考虑建立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责任风险金制度和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财产申报、个人收入申报制度;第二,应该对违反会计法规的刑事责任进行完善。 (二)《会计法》过于具体,导致独立性、权威性不强 会计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三个层次,分别是会计规章、会计行政法规、会计法律,其中会计规章层次最低,会计法层次最高。原则性是《会计法》基本特征,但从目前来看,《会计法》在法律责任、会计监督、会计核算等方面的规定过于具体、琐碎,这不符合高级法的特点,应该由层次较低的会计行政规章和会计行政法规来规定具体内容。《会计法》应尽量用原则性的语言来明确解释违法行为的处理意见,突出会计法的权威性,这样也可以保持《会计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避免其修订过于频繁。 (三)《会计法》法律责任衔接不畅 尽管《会计法》对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违法行为进行了列举,但在《刑法》中却仅仅只对打击报复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完全包涵《会计法》上所规定的会计犯罪行为。因此,执法人员在具体执法过程中,虽然发现一些单位虚亏实盈、虚盈实亏、会计数据失真、真账假算、假账真算等突出问题,但也很难对这些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处以刑事处罚,最后往往只能轻微罚款、以罚代刑了事,甚至不了了之,这对于《会计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都会造成较为严重的影响。对此,可从两方面入手:为了保证能够在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立法机关应该尽量出台一系列与《会计法》相互配套、相互衔接的法律条文;另一方面,应该综合利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来加大处罚力度,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彻底改变过去那种只处罚单位、不处罚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为。 (四)行为主体不对应,难以落实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 从《会计法》来看,有关行政部门、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单位负责人、单位都是责任主体,《会计法》总则认为单位负责人作为会计法的责任主体,应担当最大的责任,应对本单位的会计资料、会计工作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但从《刑法》来看,若单位负责人为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而致使人民利益、国家利益、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实施拘役或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应实施有期徒刑(七年以下,三年以上)。而如果单位负责人不是国家工作人员,那么不管他犯罪情节有多么的严重,他都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这显然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其惩治力度明显不够。 会计法律论文:会计法律制度对财务报告质量影响 一、财务报告质量缺陷 (一)过度强调财务报告的法律形式 财务报告不仅具有经济报表的实质,更具有法律形式的特征要求,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究竟应该如何平衡二者的比重,一直是让会计从业人员为难的问题,其实二者关系处理标准的实质是对于官方程序政治化的落实程度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信息传递的速度成为企业追求的重点,这就使得越来越多的财务报告产生了走形式的问题,只要求形式上符合规定,按照相关的要求与规定制作了报表,希望能够快速地通过审核,继而进行正常的生产运营,而不愿意在报表的质量以及实质方面下功夫,不去顾及这样的财务报告根本不具备经济文件的参考价值。 (二)选择性公开信息 负面信息的存在不仅会影响企业的形象,更可能使企业面临着一系列的审查与暂时的停业,所以财务报告在编制过程中便选择了对负面信息的筛选与剔除,避免负面信息带来的员工信心下降、股价下跌或者合作关系破裂等一系列的恶劣影响,而这种有意识的人为制作与干预明显违背了可靠性与客观性的原则,损害了财务报告的参考价值。由于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以及行业准则,财务报告在考虑了政治因素的情况下,会在政策鼓励完全公开的条件下按照最小限度的公开标准进行报表制作,导致建议性质的政策几乎没有约束力与现实指导意义,企业最小限度公开信息导致财务报告的信息含量相当少,不仅能减少相关的经济成本,还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的经济安全,但却降低了财务报告的质量,削弱了其信息质量与价值。 (三)只保证满足审计工作的最低限度 由于企业的会计工作人员都不是专业审计人员,所以在报告编制过程中很难为了审计工作的全面落实而去完善或者丰富报表内容,这就导致报告在编制过程中只能够保证审计工作能够实现基本目的,不会深化审计目标或促进审计工作的深入开展,这些只能满足法律层面最低要求的报告明显不具备合格质量。 (四)单纯强调减少报告成本 财务报告编制成本是企业成本构成的一部分,为了节约开支,很多企业单纯地减少报告编制成本,希望能够通过此种办法提高企业的利润空间,这种对于成本的不科学管理方式直接导致了企业财务报告质量低下,缺少远见的成本管理很难促进财务报告的发展。 二、会计法律制度对财务报告质量影响 (一)会计法律对财务报告质量影响 法律对财务报告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不仅影响着会计报告的直接内容,也影响着财务报告的影响因素,其中成文法与判例法对财务报告质量的影响又表现在不同方面。 (1)成文法国家会计法律制度对财务报告质量的影响。成文法国家的会计法律体系多数以宪法为支柱,联合其他的法律规章形成自己的会计法律体系,并将这一体系制度体现在相关的商法、公司法以及破产法等法律中,从而创建了法典式的会计制度格局。如法国的会计规范内容具体涉及到财务报表的格式、报表的合并、计价的方法以及相关的变更程序、资产折旧的算法以及准备金的提取等具体内容的操作办法。现代会计制度体系不仅准确而全面地体现了国家会计收益与税法收益相一致的原则,而且解决了财务报表在编制、调查与合并等方面的操作难点,对于具体项目的各个方面都做出了具体而详尽的规定,提高报表制作的规范性以及标准化程度,遵循了真实与公允的基本原则,从法律角度为报表的质量提供了基本保障。又如德国,其对会计行业的相关规范主要体现在商法、公司法以及税法当中,其详尽具体的规定是现代会计制度体系的支撑与构成,不仅规定了会计报表以及会计信息的质量,更规定了财务处理的原则、货币量度的统一以及资产计价的方法等方面的细节性问题,从而保证了会计工作的确认、计量以及记录等工作都有了具体的操作标准以及详尽的衡量规范,使得企业的财务报告更好地维护了财产所有者的经济利益,能够为现在以及潜在的投资者提供客观真实的参考信息,从而提高了会计法律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与权威性,极大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2)判例法国家会计制度对财务报告质量的影响。在判例法的国家,虽然也有着相似的财务报告制作规定或者相关的操作准则,但这些国家对法律纠纷的处理,参照与依据的重点则是类似的先例,遵循先例的法律原则使得这些国家的会计报表制作有着不同的标准与原则。如英国,权利法案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具有宪法性质的基础性地位与作用,其确立的原则与精神是其他法律制定的依据与标准,决定着整个国家的法律建设,加上契约法与财产法的辅助与弥补,构成了会计法律制度的上层部分,其中财产法中对财产的划分、继承以及产权的维护都进行了相关的细化规定,为现代会计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基本的依据及参考。此外,破产法以及公司法等相关的法律制度也对会计报表的项目计算以及相关的处理办法进行了规定,完善了会计制度的内容,提高了会计报表的规范化程度。但是,判例法国家中成文的法规在法律纠纷中的参考决定作用不如成文法国家,加上判例法国家的法律侧重的是对财务报告制作的原则性指导与建议,所以相比于成文法国家,其财务报告中所提供的信息并不充足。 (3)两种类型法律制度对财务报告质量影响的异同。相同之处表现为:从法律体系的构成来看,两大类法律体系都具有自己的基本法典或是基础性地位的法规,对于整个法律体系的构成起着基本的决定作用与根本的影响作用,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石与支柱;同时两大类法系都对财务报告的制作与质量进行了规范,体现了基础法律的精神与财产的不可侵犯性特征,进而体现了国家权益与公司权益在一定程度上的统一。不同之处包括:成文法明确规定了在企业财务报表编制以及会计审核过程中一定要按照法律制度与规章的内容标准去执行,否则便视为违法违规操作,尤其是在成文法国家,企业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与银行的资助,要求企业公开其运营情况以及资金使用信息,从而保证资金链的顺畅,构建企业与资金源泉的坚固联系;通过信息公开,国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判断企业的行为是否违规,报告编制是否具有合法性以及统一性。而在判例法国家,法律对于财务报告的编制只是提供原则上的指导与建议,并没有具体的规范以及操作准则,所以企业完全可以依据自己的目标与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实际需要的财务报告,只要制作的财务报告满足了公正、真实合法以及可靠有效的原则,能够为相关利益者提供决策参考即可。从上述异同可以看出,成文法国家更加注重企业财务报告编制的规范性以及谨慎性,强调其税收收益以及会计收益的一致性,但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二者很难实现真正的统一与同步,因此这种会计制度实际上会对会计工作灵活性以及公允性价值运用产生阻碍作用;而判例法国家的法律制度由于注重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所以企业财务报告只要没有数据方面的错误或是造假问题,便可以按照报表使用者的相关要求进行调整以及删减,其着重强调的是满足相关利益者的要求与愿望。 (二)会计制度协调性对财务报告质量影响 我国是世界上少数专门制定会计法的国家之一,除会计法对会计行为进行了规范之外,我国公司法以及证券法等相关法规也都对会计行业的标准以及操作准则进行了规范与界定,对财务报表的编制与质量进行了指导,但也正是由于这些法律彼此之间的不相归属性,造成了财务报表制作标准的不统一,反而阻碍了财务报表功能的发挥以及会计行业的发展。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不协调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会计法与审计法以及税收征管法不协调。三个法规都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以及审计机构有权要求企业提供真实的数据以及当期的账本与财务报表,检查当期的税收缴纳情况以及报表质量,这就使得报表编制与监督出现了多头领导的情况,不仅导致注册会计师工作负担加重,更使得财务报表编制难有一个统一的规范化标准,也就难以提高报表质量,相关的监管机构基于自身利益考虑,也使得财务报表的可信度以及客观性越来越难以保证,所以明确各个部门的责任权限,进而规范适用不同部门工作的不同报表的编制方法,才能够真正提高财务报表质量,为经济发展助力。 (2)会计法与公司法以及证券法不协调。虽然会计法从根本上确定了行业标准以及报表编制标准,但公司法以及证券法由于适应的范围与目的不同,在报表的相关规定以及编制细则等方面与会计法的规定仍有着不同程度的冲突与不协调,如对报表信息不公正、弄虚作假的惩罚方面,会计法在最初并没有对造假行为进行民事处罚的规定,随着经济发展以及形势的变迁,其对造假行为的补充规定为“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这就可能出现不同人员的同一种违法行为受到了不同方法与依据的处罚,虽然不至于出现一事重罚的现象,但也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性以及严明性,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性。 (3)企业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不协调。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无论是在基本假设、原则还是会计要素等方面都存在着根本的冲突性与不协调性,这就为企业财务报表编制提供了不同的指导建议,造成了报表编制标准不统一,影响财务报表质量。 三、会计法律制度完善建议 (一)调整我国会计制度内容 由于我国国情以及经济环境与其他西方国家有着较大差别,即便是改革相关的会计法律制度迫在眉睫,也要分析好我国国情,避免在完善过程中照搬照抄,只有在借鉴吸收的基础上进行融合,才能够更好地促进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目前,会计法、公司法以及证券法等相关的法律规范对财务报告的编制、内容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从表象与作用来看,我国会计法律体系更加接近成文法国家的做法与规定。面对着经济形势变化以及由此带来的会计行业标准的变革,我国应在维持自身谨慎性与规范性的同时,吸收与借鉴判例法国家的灵活性,适当借鉴判例法国家对某些环节与项目的要求与控制,增强报表编制的灵活性,提高财务报表质量。这不仅有利于我国的企业与国际接轨,拓宽国际市场,还有利于推进我国会计制度改革。 (二)完善我国会计制度协调性 鉴于目前会计法律制度间的不协调性,需要对法律体系进行改革,为会计行业提供基本的行业准则与操作标准,而其中最根本的是要改变我国目前的立法思路。(1)坚持科学的指导思想。虽然我国法律体系已经具有一定规模,但在立法的指导思想方面仍具有明显的不成熟性以及不科学性,所以在立法过程中应明确会计的确认、计量以及报告的使用者以及服务对象,明确不同的报告要保护的利益主体以及要实现的价值,才能使会计项目的设置与计算方法更加科学,进而确定报告的形式,制定科学的立法思想。最早颁布实施的会计法是为了保证政府对于企业的会计监督,所以立足点在于政府对于信息的获取程度,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逐渐转变,会计法的主要服务对象以及利益保护者也不再是政府,所以应该发挥会计法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以及保证市场主体等方面的作用。(2)借鉴他国经验。从法律规范以及相应的作用来看,我国更适合借鉴成文法国家的法律规范,通过借鉴他人的发展成果,不仅可以适应国际化的会计标准与报表标准,不断提高企业国际化进程,还能通过分析他人法律的形成过程,为我国今后的法律制定提供相应的指导思路,进一步促进立法事业的发展。在借鉴过程中,要结合我国国情以及经济形式的要求,不能为了放宽会计法律的灵活性而照搬他国的经验与制度,反而对市场经济秩序带来负面影响,破坏我国现有的经济成果。在形成新的法律体系之后,要注意对原有法律体系进行清理,保留那些仍能够为经济发展做贡献的法律条款与制度,废除那些不适应时代要求的条款与规章,或者对其进行补充与更改,进而提高会计法律的适应性,协调法律体系内部各个法律间的关系,进而提高法律体系对于报表编制指导的科学性,提高财务报表质量。 会计法律论文:会计法律责任制度及其完善 一、会计法律责任概述 (一)会计法律责任 会计法律责任就是触犯了会计的相关法律而应该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会计的法律责任范围比较广,包含《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会计监管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在会计法律责任中,不仅要承担《会计法》的相关法律责任,还要承担《公司法》、《审计法》、《证券法》、《保险法》等一些有关会计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会计法律责任与会计责任的关系 会计是企业的一个岗位,是利益分配的手段,利用会计信息可以反映出企业创造的价值以及价值分配的状态,从而使利益主体规范企业管理,获取更多的利益进行再次分配。因此,经济利益的公平公正需要以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合法完整为基础。为了保证会计信息准确真实,我国出台了很多法律对会计活动进行约束。会计责任就是保证会计信息能够合法、真实、完整,是一项义务,一种岗位职责。而会计法律责任与会计责任有很大的差别,是一种法律责任,是会计主体在进行会计活动时,因为徇私舞弊、制造会计虚假信息等一些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会计的主体需要承担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在会计主体进行会计活动中,一般会存在会计责任,只有在触及到以下条件时才会形成会计法律责任。第一,会计活动是违法的,侵犯了社会的利益,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在会计主体的意识支配下进行会计违法的活动,侵害了投资者以及社会的相关利益;第二,会计的主体为了某些目的故意做出违反会计相关法律法规的会计活动,如为了获取不当利益制造虚假会计数据等。一旦会计主体在进行会计活动时触犯了法律,侵犯了投资人及社会的利益,影响了国家经济秩序,那么会计主体就要承担会计法律责任。 二、会计法律责任形式 (一)行政责任 会计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是行政责任,是责任主体在进行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行政上的义务以及责任而产生的。会计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分和处罚两种,行政处罚的形式一般包括责令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对违法现象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吊销会计执照或者从业资格证等,行政处罚适用于企业的偷税、逃税处罚。 (二)刑事责任 会计主体在进行会计活动中,为了获取不当利益,破坏会计正常秩序,损害社会经济秩序以及金融安全,造成恶劣后果的将受到刑事处罚。会计违法行为是经济犯罪的一种,其侵害了正常的会计秩序,公布虚假、不全面、不公平的会计信息,损害了社会的经济关系和秩序,利用虚假会计信息干扰决策,从而获取违法利益。刑事责任是治理会计违法行为的主要措施,能够防止会计人员制造虚假会计信息、企业偷税漏税以及贪污现象,避免给投资者以及国家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三)民事责任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与人之间发生会计行为的事情越来越多,如企业投资人与债权人之间的财务信息关系,企业委托会计人记账的合同关系。由于会计信息的重要性,在这些关系中,会计的虚假信息将损害对方的利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这就产生赔偿的问题。《注册会计师法》对民事责任问题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规定对因为注册会计师的违法会计行为给他人造成巨大的损失的,由注册会计师承担赔偿责任。在《证券法》中也规定了由于虚假的财务资料而导致的赔偿责任由证券发行的公司以及证券商、评估师和律师等赔偿。民事责任已经成为会计法律责任的一种形式。 三、会计法律责任制度特点 (一)会计违法行为具有双重性特点 会计违法行为一方面是本身违法,就是在借贷记账中没有按照规则进行记录,会计报表的编制以及报送不及时,使用伪造的凭证记账等行为。会计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是触犯了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利用会计行为进行贪污,制造假的会计凭证等。会计的基础性决定了会计违法行为具有双重性。在经济管理中,会计只是一种技术手段,是其他经济行为的基础。使用的会计资料如果不正确、不真实、不全面,就会损害投资人甚至国家的利益,所以会计违法行为不仅触犯了会计法,还违反了管理法、审计法、公司法等一些相关法律。 (二)责任主体具有多样性 完整的会计报表编制与需要很多环境的共同配合,会计报表是一个会计流程的最终结果,有很多的会计主体参与,如企业会计人员、财务总监、会计报表审核人员、注册会计师等。如果最终的会计报告有虚假成分,给投资人和国家带来了巨大的损失,那么就要追究会计主体的相关法律责任,所以,在会计违法行为中,不仅财务负责人承担会计的法律责任,会计人员、企业监事以及注册会计师等一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就是责任主体的多样性。 (三)责任追究机关具有多样性 一般会计违法行为由财政部进行检查和处罚,但会计违法行为具有多重性特点,所以会计违法行为不仅触犯了会计法的规定,同时还可能触犯了很多的其他法律,相关法律部门会对会计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会计法》规定,如果会计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了会计法和其他法律,就由相关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依法处罚。这就导致了不同部门利用自己的权限对会计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造成追究责任机关的多样性。 四、会计法律责任制度完善 (一)行政责任方面 目前,我国的会计行政责任已经无法跟上市场经济发展的节奏,需要进一步完善。首先,在会计违法行为上,一般都是处罚,但缺少对受害者的赔偿,这就导致了违法者很少向受害者进行赔偿,降低了违法的成本,当违法行为的利益大于成本时,就会加剧违法行为的发生。很多会计违法行为游离于刑事制裁和公法责任之间,导致会计违法行为得不到相应的制裁。其次,对同一种会计违法行为,有不同的法律规定,缺少统一的处罚标准。在《会计法》、《证券法》和《公司法》中,对同一种会计违法行为有不同的处罚规定,标准不一致,这降低了法律规范的权威性。第三,会计监管比较混乱,会计监管部门较多,但职能范围不清晰,导致重复执法、遗漏执法等一些执法混乱现象的发生,扰乱了正常的会计监管秩序。针对会计行政责任方面的问题,可采取相关措施进行完善。一是要完善会计法律规范,划分行政、刑事、民事责任体系,系统解决会计违法行为。我国市场经济正处在健康有序的快速发展阶段,因此要以市场经济为主体,对行政、刑事、民事责任的功能进行定位,对不同的会计违法行为使用不同的法律进行调节,处罚会计违法行为,保护受害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的会计秩序。二是处理好行政法律间的冲突,运用整体的会计法律处理不同的会计法律规范,使所有的法律条款能够配合协调,化解不同法律间存在的矛盾。三是要建立会计违法处理沟通机制,不同的会计监管部门进行沟通执法,分工明确,紧密配合,避免发生重复处罚及漏罚的现象。 (二)刑事责任方面 我国的会计刑事责任存在许多问题,刑事责任的分歧影响了会计违法行为的有效制裁,相关法律衔接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在会计违法行为的主体认定方面,不同的法律规定不同。在会计违法行为活动中,行为主体是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对行为主体的处罚影响着会计违法行为的制裁。在《刑法》和《会计法》中对会计违法行为的主体有不同的描述,不同的法律规定了不同的会计违法行为主体。在犯罪范围上,我国很多与会计违法行为相关的法律都存在冲突,如《刑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与会计相关的法律存在着大量的条款冲突。针对上述情况,要对相关法律进行完善,妥善处理好刑事责任的冲突。首先,要完善会计刑事责任的立法,协调不同的法律作用。其次,要完善会计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对接不同法律之间的刑事责任。《刑法》的原则是罪刑法定,在处理会计违法行为时,不应该进行扩大处理,要界定好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不同的法律部门要进行沟通,针对不同的会计违法行为使用合适的法律进行处罚。要将《刑法》、《会计法》以及《注册会计师法》等与会计违法活动相关的法律结合起来处理会计违法行为。这样会计的刑事责任就会有对应的法律进行监管和治理,使每条法律都能落实。 (三)民事责任方面 我国的会计民事责任方面,民事立法还有很多的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方面,会计法律责任制度不健全,导致会计民事责任制度缺少相应的法律制度支持。目前的会计公法责任中,缺少对民事责任的重视。在《会计法》中,缺少对民事责任的处理条款,《公司法》以及《证券法》都没有追究民事责任的相关条款,会计民事责任的立法工作目前也处于空白。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事责任问题逐步加大,必须改变司法中“以罚代赔”的倾向,通过民事责任保障市场经济的平衡。另一方面,民事责任立法零散,责任划分不清晰,使用司法处理民事责任比较困难。会计信息的产生到公布是一个复杂的流程,中间涉及到的人员非常多,而与会计相关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会计的民事责任,缺少可操作性,这给会计司法工作带来了较大的阻碍。对此,要以会计民事责任为中心,构建民事责任制度。首先,要界定会计民事责任的性质,根据民事责任的情况进行法律处罚,对受害者进行经济补偿,民事责任中大多都是侵权行为,可以参考其他法律进行执法。其次,要确立好民事责任主体,完善相关立法,明确不同情况中民事责任的主体。第三,解决好归责问题,过错规则已经无法满足目前的市场经济,要进行客观的责任划分,规则要科学合理。最后,处理好因果关系,在民事责任中,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要通过因果关系来认定问题。 我国目前处于市场经济转型阶段,在市场经济下,大量的经济诱惑挑战着会计从业者,如果经受不住诱惑就会进行会计违法行为活动,从而损害投资者以及国家的利益。为了建立健康的会计坏境,要充分发挥会计法律责任制度的作用,使用法律制度约束会计行为,避免会计违法行为的发生。虽然我国会计相关法律还不健全,但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法律基础,因此,应以《会计法》、《刑法》、《注册会计师法》等相关的法律为参考,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会计法律责任制度,制止会计违法行为的发生,保证我国市场经济快速稳定、健康有序的发展。 会计法律论文:浅析我国环境会计法律制度的建立 【摘要】 我国经济多年来发展较快,GDP连续多年保持两位数的高速增长,但是这些高速增长却是以环境状况的恶化,资源的枯竭为代价的,现在,环境资源成为限制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因此如何合理利用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是目前的重要研究课题,本文从环境会计法律制度的构建角度分析这一问题,通过实施环境会计,核算环境成本与收益,促使政府与企业在决策过程中考虑环境保护。 【关键词】 环境会计;会计法律制度;环境保护法 一、环境会计的相关概述 (一)环境会计的定义和特征 环境会计又称绿色会计,它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确认并计量与环境污染、环境防治、环境开发有关的成本费用以及环境维护和开发形成的效益,最终形成环境会计报告,从而综合评估环境绩效及环境活动对企业财务成果影响的一门新兴学科。它试图将会计学与环境经济学相结合,通过有效的价值管理,使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和谐发展。 环境会计主要是相对于传统会计而言的,以造纸企业的生产成本为例,传统会计只核算其使用的原材料和付出的人工成本,而对不能计价的“自然成本”忽略不计,最终由社会公众承担其给环境带来污染的责任,而造纸企业独自享受收益,最终导致其以牺牲环境质量以换取更大的“私利”,而环境会计就是针对这一问题而提出的。相对于传统会计,环境会计有以下特征: (二)环境会计与法律的关系 环境会计是将“环境”与“会计”结合,通过计量的手段来保护环境,因此与环境会计相关的法律主要有环境保护方面和会计法方面的法律。首先,环境保护法是通过立法层面限制企业对环境过度开采,在这方面我国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例如我国有《环境保护法》、《天气污染防治法》等6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同时有《土地法》、《渔业法》的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的法律。环境保护法与环境会计二者的目的相同而角度和手段不同,环境保护法是站在国家的角度,通过行政干预的方式达到目的;而环境会计是站在企业主体的角度,通过让企业主体承担环境污染的成本来达到目的的。当然,环境会计要推行,还是需要制定相关的环境会计法律制度,进行行政干预,否则很难在社会中实施;其次,环境会计是会计法中的一部分,是需要通过会计法对环境会计中各个要素的确认与计量方法进行规定,以保证环境成本、收益、资产和负债核算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二、建立环境会计法律制度的考虑因素 本文认为,要建立环境会计法律制度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但是最重要的就是环境会计制度的定位和其与相关法律政策的整合,因此,本文从这两个方面对其考虑因素进行阐述。 (一)环境会计法律制度的定位 环境会计法律制度的定位决定了其在未来发挥的作用,本文建议从政府决策角度和企业管理角度对环境会计法律制度进行定位。 长期以来我国经济的发展都是以GDP作为唯一衡量指标,不关注环境资源的价值计量,同时由于环境资源存在产权不清晰问题,这就导致某些地方官员为了加快GDP的增长,提升自身的业绩,对于一些大型项目的引进和开发过于盲目性,缺少必要的环境资源数据信息的支撑,忽视了环境资源的成本,而导致GDP的增长之后是巨大的环境污染问题,政府决策失误导致环境污染问题会比一般的企业严重成千上万倍。因此,从政府决策角度对环境会计法律制度进行定位,首先就是要求在政府进行项目决策时,对资源的消耗有详细的数据分析,对环境成本能可靠的计量,将环境影响评价纳入到官员业绩考核体系中,从而避免因为缺乏科学的评估而盲目进行生产活动,造成对生态环境的损害。 企业是社会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其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标,因此,以企业管理的角度对环境会计法律制度定位可以产生明显的效果。在没有相关环境会计法律制度之前,其采用牺牲环境换取经济利益的方式是合法的,但是一旦法律制度设立,如果其继续按照原来的方式进行生产,则违反法律法规会产生成本,同时生产过程产生的资源浪费也要进行成本核算,这样成本的增加,会导致其利润下降,产生生存危机,从而促使企业改进生产技术,更新生产流程,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控制环境成本,从而达到制定环境会计法律制度的目的。 (二)环境会计法律制度与相关法律政策的整合 前文阐述了环境会计法律制度与环境保护法和会计法的相互关系,因此,如果建立了相关的环境会计法律制度就必须要去这两个法律制度进行整合,同时还要与审计法律制度协调,使其共同为我国生态环境的保护贡献力量。 1.与环境法律制度的协调。环境法律是环境会计法律制度产生的基础,如果没有我国对环境保护的重视,没有可持续发展观的提出,环境会计很难提出。同时我国的环境法律制度还存在很多不足,例如这些法律的原则性强,概括性高,从而降低了会计实务的可操作性,难以落实,因此,建立环境会计法律制度可以弥补这方面的缺陷,保证环境会计可以真正落实。 2.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协调。《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是我国会计视野的基本法,是指导会计活动的指南,而环境会计法律制度是在传统的会计的基础上演绎而来的,是对传统会计的创新,因此需要《会计法》增加对环境会计的一般规定,为环境会计的实施提供保障。 3.与审计法律制度的协调。环境会计的实施离不开环境审计,环境会计审计是指有审计权的组织对被审计单位的环境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保证报告的质量。只有通过审计的环境会计信息才是令人信服的,因此在审计法中应该增加环境会计审计的内容,以立法的形式确定环境审计的内容、程序,保证环境审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开展环境审计也可以使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完善环境会计核算和报告体系,最终确保环境会计的有效实施。 会计法律论文:单位负责人如何防范潜在的会计法律责任风险 摘 要:新《会计法》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及第一责任人,明确了单位会计责任主体的法定职责和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惩治力度。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资料及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及完整性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本文较详细的探讨了单位负责人应当如何有效防范潜在的会计法律责任风险。 关键词:单位负责人 会计法律责任 风险 《会计法》中第4条明确规定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人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和完整性。由此可见,本单位的会计责任主体是单位负责人,是承担本单位会计行为的第一责任人。提高法制观念是单位负责人防范会计法律责任风险的基本前提;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是单位负责人防范会计法律责任风险的有力保证。因此,单位负责人应当未雨绸缪,对潜在的会计法律责任风险进行防范与规避。 1、提高法制观念,摆正单位负责人的位置 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法人代表,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以身作则,带头执法,要认真负起会计的责任,切实履行法律职责。会计人员为单位内部管理机构的重要成员,受单位负责人领导。单位负责人应加强对《会计法》此类法规的学习,了解《会计法》所提出的要求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从思想上充分认识《会计法》在规范会计行为、会计信息质量方面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法律法规,及时规避责任风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许多单位领导为追逐经济或政治上的一己私利,指使会计人员弄虚作假;许多政府官员为完成其经济指标,强制其下属官员虚报、瞒报实情。这些都表现了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法律责任面前难辞其咎,再也不能以任何借口,来推卸或减轻其责任。所以,鉴于单位财务部门对财务事项最为了解,依据财务部门的相关规定,对单位会计档案进行有效保管,使其各项程序符合单位具体业务要求与规定,并以文件形式公布,避免业务事项违反财经法规的现象。单位负责人应当认真学习会计法,提高法制观念,摆正单位负责人在本单位会计工作中的位置,正确履行其会计责任。 2、加强财会知识学习并检查会计人员责任指标 在中国,大部分单位负责人并没有接受过系统的财会知识教育,这与许多西方发达国家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单位负责人是会计行为的重要参与者,各种会计政策的贯彻执行,各种重大会计事项的决策等,都离不开单位负责人的参与。会计又是一门专业性、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有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单位负责人首先应掌握会计的基础知识和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学习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只有熟悉掌握了这些财会知识,才能提高辨别、区分违法会计行为的能力,才能保证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才能充分掌握单位经营管理的全面情况。 单位责任人要求执行部门对照已确定的责任指标,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实施考评。将实际成本与标准成本相比较,计算成本差异。责任部门应加强与有关业务部门的沟通和联系,确保相关业务的执行情况,能够相互监督、核对一致。各部门应充分收集有关财务、业务、市场、技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信息资料,根据不同情况采用比率分析、比较分析、因素分析等方法,从定量与定性两个层面充分反映各部门的现状、发展趋势及存在的潜力。 3、重视会计人员配置并加强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单位负责人是会计责任主体,要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除了自己遵守《会计法》,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外,还必须防止会计机构内部人员的作假舞弊行为。 单位负责人需关注会计人员的配置,本着“以人为本”原则,聘用素质较高的人才,提高会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减少单位负责人因会计人员的败德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再建立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的权责分明。并通过正常的途径了解制度的执行和会计工作相关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保证在各个环节单位负责人的管理意识得到执行,保证办理会计事务的规则和程序得以有效防范和控制。 单位负责人应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建立健全的会计监督制度,并按照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范的要求,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员对货币资金业务授权的批准程序、方式、责任、权限和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工作要求和职权范围,定期检查货币资金的支出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并且及时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薄弱环节采取措施,加以纠正。 4、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 《会计法》强调内部会计监督的目的是:使违法违纪行为首先遏制在会计工作初始阶段,不能将不法行为放纵到发生并铸成事实后,再寄希望于社会中介机构去审计、财政等执法部门去查办以及社会和政府的监督上。从规避会计法律责任的角度来看,单位负责人应高度重视会计的监督职能,正确认识会计监督的重要地位。单位内部将通过组织规划控制、授权批准控制、预算控制和实物控制机制的建立,使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明确,使单位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明确,并定期进行财产清查工作。 单位负责人应充分发挥其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能,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建立健全本单位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只有正视会计监督的法律地位,才能使单位负责人严苛自律,杜绝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对违反《会计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查处,规避潜在的会计法律责任风险。 会计法律论文:浅谈会计法律责任制度 [提要] 新会计法的实施是当前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的需要,对于促进会计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服务于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协调相关法律法规,使会计法律责任制度达到统一规范。 关键词:会计法律责任;会计民事责任;法律制度完善 一、会计法律责任的概念 会计法律责任是指会计主体违反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这里的会计主体不仅包括单位,还包括个人。有的学者认为会计法律责任仅仅指违反《会计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并不全面。因为涉及到会计行为的法律法规很多,除了《会计法》,还有《公司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注册会计师法》、《审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所得税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等,所以,不管是违反《会计法》还是违反其他涉及到会计行为的法律法规,都应当属于会计法律责任的范畴。 二、我国会计法律责任立法现状 (一)会计法。我国1979年8月开始起草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由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关于修改的决定》,1999年10月31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会计法(修订草案)》,修订后的《会计法》于2000年7月1日开始施行。新的《会计法》加大了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如第4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21条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第28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同时,还加大了惩治的力度,具体列举了各种可能发生的会计违法行为及处罚规定,并强调了会计违法行为刑事处罚,如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以看出,新的《会计法》更加完善,更具有操作性。 (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了《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注册会计师法》、《审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所得税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都对会计法律责任有相关的规定。如《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条: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我国会计法律责任的立法不足 (一)对于违法行为标准界定的不足。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什么是虚假财务报告,如何认定,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标准:财务会计专业人员通常是以专业标准为依据,只要按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规定进行了会计处理,得出的财务报告就不应认定为虚假会计信息,即使这个财务会计报告与事实、结果不符;非专业人员则通常认为,只要会计信息所反映的内容与事实有所出入,那么该项会计信息就应该属于虚假信息。如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就容易引起法律冲突。另外,会计违法达到什么程度构成犯罪,规定亦不具体,比较模糊,这就给具体的司法审判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 (二)民事责任规定的不足。1999年修订的《会计法》第6章“法律责任”中基本上是围绕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展开(尤其是行政责任),而对会计违法损害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利益的民事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却没有涉及。也许有人会提出会计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应由民法加以规范,然而,就平等主体关系的法律调整来说,民法处于普通法的地位,它对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的供给只能是“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基本制度”性的,而对特殊领域尤其是“公”“私”兼顾的法律调整领域,如商事、环境、会计等的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的规定还须特别予以具体化和特殊化,这是市场经济关系日趋复杂和变化多端的必然要求。《会计法》是关于会计行为和组织的核心法律,它的相应条款应为民法和其他同一层级的法律规范(如公司法、证券法等)提供法律判断标准方面的会计专业技术支持。在实务中,由于会计法规民事赔偿制度的缺失,导致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使用者遭受到经济损失时,难以获得民事赔偿。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一些会计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但却比较笼统,没有一个系统、完整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会计违法行为,损害了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如果没有民事赔偿的规定,这不仅对受害人是不公平的,恐怕对侵权人也没有有效的法律说服力,这对诚信社会的建立也是不利的。 (三)对于会计法律责任主体承担责任规定的不足。根据《会计法》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一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由这两条可以看出,单位负责人对单位的会计工作及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但根据其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我们可以看出并没有规定单位负责人应承担的具体责任。这样,当企业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时,作为单位会计工作的责任主体,即单位负责人,追究其法律责任就缺乏法律依据。出现这种无法追究的局面,会使《会计法》的实施在某种程度上大打折扣。因为,法律的实施是以其强制力为保障,这种强制力主要体现在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上。 四、我国会计法律责任的完善 (一)对会计信息及虚假会计信息直接作出规定。在对会计信息及虚假会计信息作出规定时,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必须规定在我国调整会计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即会计法或者其实施细则中。其次,对会计信息及虚假会计信息的界定必须科学化,避免过去的法律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在会计专业人员看来不很科学的情况出现,这就要求必须结合会计专业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共同来制定标准。同时,对于会计违法犯罪的制定也要具体化,结合《刑法》的规定,来制定会计违法犯罪的标准,同时,对于《刑法》中对于会计违法犯罪制定不完善的地方,也要结合《会计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 (二)明确单位负责人的会计法律责任,加强会计违法责任的追究力度,特别是完善会计违法的民事、刑事法律规范。加强会计违法责任的追究力度,特别对会计违法的民事、刑事责任的落实。民事方面,《会计法》对会计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基本上没有规定,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因此,有必要建立民事赔偿责任制度,对会计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标准、范围、举证责任、诉讼时效等做具体的规定,以此来确定责任人应就其违法行为所付出的经济代价。切实保障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加大会计违法成本,以期会计信息质量能得以保障。 对于虚假会计信息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的“虚假会计罪”刑事法律规范,吸收我国刑法当中“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第一百六十一条)、“妨害清算罪”(第一百六十二条)、“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二百二十九条)等罪名,对于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在会计业务当中弄虚作假或指示、要求、教唆、帮助他人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行为,如采用虚假凭证计账、设立虚假账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或报告、提供虚假会计证明文件等一切虚假会计行为等,依法进行定罪处罚。 会计法律论文:《会计法》法律适用性探讨 一、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是国家出台的一部关于会计的法律制度,它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也是制定其他会计规章、行政法规的依据。1985年,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会计法》,并于同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对《会计法》进行了修订,出台了《关于修改的决定》。而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在1999年进行了第二次修订;2013 年,国家财政部条法司、会计司成立《会计法》修订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制定《财政部修订工作方案》,开展了一系列课题研究、推动《会计法》修订工作计划安排等措施,为第三次《会计法》修订做了充分准备。《会计法》加大了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强调应该加大监督和制约会计工作的力度,同时还明确了单位负责人应该对本单位会计资料、会计工作的完整性、真实性负有法律责任。但是《会计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着法律适用性问题,其强制性、规范性可能会进入到法律适用的“灰色区域”,进而对《会计法》实施的结果造成较大影响。本文就《会计法》的法律适用性进行了探讨。 二、《会计法》法律责任内容与特征 《会计法》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大法《宪法》和民商法(如破产法、公司法和企业法)为根本依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颁布,与经济法(如税法、统计法、CPA法、审计法)平行。商法和民法对宪法中“权利法案”的精神基于不同的方面来进行贯彻,并将其具体体现在保障维护财产继承权、债权、财产权的内容上。基于民商法分立的立法模式来看,民事立法系统化、原则化、理论化地整理了财产继承权、债权与财产权的内容;而商事立法对公司的管理行为和经营行为按照民法典基本原则进行了全面地规范,让会计法律制度能够系统化地控制公司的财务会计。 我国现行《会计法》对四个方面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1)单位责任人对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报复、打击的法律责任; (2)对编造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伪造、变造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或者强迫他人从事上述行为的法律责任;(3)在会计工作基础环节(如内部控制制度运作、任用会计人员、保管会计资料、选择会计政策、账簿设置、账目登记、凭证编制等)违反会计工作基础规范的法律责任;(4)行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泄露商业机密、国家机密、渎职的法律责任。《会计法》没有规定民事责任,仅仅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两种形式,形成了一个“以刑事责任为辅、以行政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体系,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如表1所示。 《会计法》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不仅仅具有法律责任的共同特征,而且也有较为鲜明的独特适用范围:(1)会计人员违背了《会计法》的规定,妨害了社会经济管理活动,损坏了正常的会计秩序,必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会计法》是一种由多元化主体共同承担的法律责任。基于《会计法》关于“法律责任”一章规定来看,“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单位”等名称频繁使用,这是由于多个主体参与了会计流程的不同环节,一旦出现会计信息虚假或者失真现象,多个主体都应该要负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会计法》体现出了一种综合性的法律责任。会计是开展经济行为和经济管理的前提基础。会计违法行为不仅会对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进行侵害,还会涉及到社会公益,甚至损害国家利益。所以,对于会计违法行为,应该要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三个方面来进行追究。 三、《会计法》法律适用性问题 (一)会计管理体制的问题 《会计法》专门就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会计机构实行会计监督作了规定。基于三者工作职责来进行划分,会计人员、会计机构是会计工作的被管理者、执行者,单位负责人是会计工作的管理者、领导者;从三者责任分配来看,单位负责人直接对社会负责,会计人员、会计机构直接对单位负责人负责,但是这种管理体制的弊端较大。众所周知,绝大多数的企业会计人员由企业直接聘任,其经济关系、人事关系都紧密地依附于该企业。单位领导人和单位经济活动是会计人员的监督对象,但是会计人员基于自身利益,通常不会违背单位领导人的意图处理会计事务,否则就可能受到打击报复或者“下岗”,这种现象被形象地描述为“顶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顶不住”,因此,在不少单位,会计人员的监督作用常常流于空谈。 笔者建议应该采用多元化管理体制来管理会计人员,可分为三点: (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的会计管理体制采用“公正会计服务制”,公司的会计主管和总会计师由具有法律资质的注册会计师(隶属于会计师事务所)担任,他们对会计职责进行独立履行。 (2)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会计管理体制采用会计集中核算制或者 “委派制”。由于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主要依靠国家行政拨款来保证之处,其产权也归全民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有关财务会计的规章制度严密、健全,开支科目明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位财政预算资金,这些都大大有利于贯彻实施会计人员委派制。 (3)其他合伙企业、私营企业的会计管理体制可维持现有的会计人员聘任制度,主要原因在于这些单位的情况差别较大,不适合强制采用“服务制”或者“委派制”,但是政府有关部门应该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 (二)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法律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总则第1条规定,应该尽量保证会计资料完整、真实,这也是《会计法》的立法目的之一。会计资料的真实通常是指会计报告真实、会计报表真实、会计核算凭证真实、会计原始资料真实及其他会计核算资料真实。会计人员、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法》中是保证会计资料完整、真实的责任主体,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会计人员、单位负责人很难对单位经济活动各个方面都深入了解,更谈不上掌握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例如,单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中收受各种“回扣”,而提高发货票价格,造成会计信息失真,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对此负责,那么必然会显得有失公允。再加上不同会计人员的实际经验、判断能力、业务水平存在着一定的差别,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之间的会计核算标准也有所不同,自然也就会出现不同的会计核算结构,若因此来判断会计人员所提供的会计资料不完整、不真实,也过于苛刻。因此,笔者认为《会计法》应该对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法律界定进行明确地说明,提高其可操作性。 (三)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总则看,单位负责人应该对本单位的会计资料、会计工作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同时,单位负责人不得强令、指使、授意会计人员、会计机构来对会计事项进行违法办理,应当保证会计人员、会计机构对自身职责进行依法履行。《会计法》的这些规定对于明确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主体地位会起到较为积极、重要的作用,单位负责人再也不能以“不了解情况”或者“不懂会计业务”为托词来推卸自身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会计法》中对“单位负责人”的定义不太明确,如一些单位负责人就是行政一把手,有的单位负责人是负责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行政副职,还有的是厂长(经理)、董事长所指派的财务经理或者财务总监。 基于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看,财务经理或者财务总监为了寻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拥有“自然控制权”,那么会计数据也会或多或少地被其所操纵,但是法定代表人限于《会计法》的规定也不能对他们的职务行为进行完全干预,这样就形成了责任行为实施主体与法律责任主体的混同,其结果是错位适用法律责任,难以实现《会计法》规范的目的。 基于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定看,单位通常是自行任免其财务经理或者财务总监,这属于典型的内部授权行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通常都是由财务经理或者财务总监来承担。但是在处理实际的会计实务时,却不能这么简单地来进行考虑。另外,《刑法》与《会计法》在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也存在着不同,见表2。 四、结论 《会计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能够更好地指导人们合理、公正地实施会计行为,而不是为了处罚责任人,同时还应该结合实际情况来制定出相关的规范标准。从目前来看,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许多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主要精力都不是放在内部的会计工作中,而是在对外部经济关系进行处理,会计管理工作或流于形式、或疏于管理,而《会计法》自身的规定也有不适用之处,笔者建议可以在《会计法》外再专门出台一个 “会计法实施细则”对相关事项进行具体明确,便于各个单位操作执行。例如,应该对各单位法定代表人由政府财政部门定期统一进行一次财务规章制度、财政政策、会计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学习;再如,大中型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都应该禁止由副职主管财务会计工作,应该专门设置总会计师来进行管理,而一般企业则可自行设置财务经理或者财务总监,应对他们的责任、权限、任职条件、作用、法律地位等做出详细地规定。
矿产资源论文:完善矿产资源保护法的新视角 [论文摘要]矿产资源保护不仅仅保护矿产资源本身,还要保护矿产资源所依附的自然生态系统。矿产是矿区生态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保护矿区生态也就保护了矿产。区际矿区生态补偿制度是矿产品消耗大省、矿产资源小省的矿产品消费行为对矿区居民、矿区生态造成的外部性进行补偿的制度,突破以往“谁开发破坏,谁恢复赔偿”的模式,而创新性地将矿产品消费创造经济财富的受益者——政府作为矿区生态补偿主体。建立区际矿区生态补偿制度,有利于矿区生态保护,有利于减少矿产资源破坏浪费现象,它兼顾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构建的时代性目标,是中国在经济转型发展时期矿产资源保护立法的新突破,是完善矿产资源保护法体系的重要路径。 [论文关键词]区际矿区生态补偿;矿产资源保护;区际矿区生态补偿制度 一、区际矿区生态补偿的含义 (一)生态补偿及区际生态补偿的概念 “生态补偿”一词在学术界尚未形成统一认识,英语国家一般是用“生态系统服务付费”(Payment for ecosystem services or Payment for ecosystem benefit)这一术语。生态补偿是环境资源外部性内部化的经济手段。有学者认为生态补偿包括两个方面:对环境的补偿,即对已经遭受破坏了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与重建,对面临破坏威胁的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对人的补偿,即对生态环境建设的相关行为主体进行经济或政策上的奖励与优惠(或惩罚与禁止)。曹明德在环境法意义上分析生态补偿,认为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在环境利用和自然资源开发过程中,国家通过对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行为进行收费以实现所有者的权益,或对保护环境资源的主体进行经济补偿,以达到促进保护环境的目的;二是国家通过对环境污染者或自然资源利用者征收一定数量的费用,用于生态环境的恢复或用于开发新技术以寻求替代性自然资源,从而实现对自然资源因开采而耗竭的补偿。 (二)生态补偿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1.生态补偿与矿产资源保护的关系 矿产资源保护的类型包括了保护性开发、限制性开发、禁止性开发。矿产资源保护的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要保护矿产的数量,即减少矿产浪费现象,提高利用矿产的效益转化率;二是要保护矿产的品质,即减少矿产破坏现象。 人们开发利用资源的经济活动,不能脱离自然力的影响,只有符合自然生态平衡的要求,保持自然生态的良性循环,才能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益,实现资源利用的预期效益。另一个方面,建立矿区生态补偿制度,是将生态补偿费专款专用,除部分补偿给矿区居民外,绝大部分经费用于致害矿区生态系统的修复、重建及相关科研支出,这将促进矿区生态的良性循环,进而在数量上保证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和矿产在品质上的优质化保有,这将造福于子孙后代。 2.生态补偿机制与环境损害赔偿机制的关系 生态补偿机制和环境损害赔偿机制都是环境资源的保护机制,是用经济手段实现环境资源外部性的内部化,是解决环境资源修复保护资金不足的有效途径。 生态补偿侧重于对生态资源价值的补偿,更加关怀享受良好生态环境的机会公平,更加重视生态价值的保护和生态效益的保护,更加关怀代际间生态环境的保有。任何影响了生态环境价值和效益的经济行为,都要支付生态补偿费。生态补偿机制遵循“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是享用生态服务或减少其生态成本的受益者向额外承担生态成本的主体支付补偿金的制度。 3.区际生态补偿与纵向生态补偿、内部生态补偿的关系 生态补偿机制是以某一个特定空间范围内的生态系统为补偿对象。对于该空间内想用生态服务的主体支付生态补偿费,为内部生态补偿、自我补偿。该空间范围外的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减损、享用生态价值,或减少其生态成本而受益时支付的生态补偿金为外部生态补偿,包括区际生态补偿和纵向生态补偿。区际生态补偿是省与省之间,或经济区域之间。纵向生态补偿机制是中央对地方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补偿。 二、区际矿区生态补偿的原理 (一)现实立法依据 1.国内的立法实践 《生态补偿条例》是2010年国务院的立法项目之一,至今尚未出台。在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指导下,许多地方进行了生态补偿制度试点。比如2007年制定的《江苏省环境资源生态区域补偿办法》、2008年制定的《浙江省生态环境财力转移支付实行办法》、2008年出台的《河南省河颍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等,这些《办法》是对中国生态补偿制度立法实践的探索,并取得成效。但是目前的试点针对河流流域、森林生态系统的环境污染补偿,没有涉及其他自然资源要素。 2.国外的立法依据 国外已经形成较完善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制度,在立法实践上我国已经落后国外。比如美国建立矿区复垦许可证制度、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英国制定损失赔偿制度、土地复垦金制度;加拿大建立矿山关闭及复垦制度、复垦基金等来保护矿区生态。但是国外的矿区生态补偿制度构建是基于“矿产资源开发主体是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最大直接受益方”的理论,[5]其矿区生态补偿仅仅在矿产开采阶段,未建立矿产品消费受益方的生态补偿制度。 (二)受益者付费原理 受益者付费(BPP)即“谁受益,谁付费;谁受损,谁获赔”。生态服务/生态产品的直接消费者,或生态效益的间接损耗者有义务对该生态资源支付成本。这是生态正义价值的具体体现。 矿产资源是支持经济建设的能量,是“工业的食粮、血液”。矿产资源大省为了支援经济发展,大量开采、输出矿产资源,造成矿区生态系统破坏,使生态系统弱化、生态价值降低、生态利益减少。矿产资源大省丧失良好生态环境享用的机会。为了保证国家矿产及能源安全,国家宏观调控矿产开发,矿产资源大省无权拒绝开采矿产资源,其丧失选择机会。而矿产品消耗大省、矿产资源小省以低生态成本或零生态成本,大量输入、消耗矿产资源,创造了巨大的社会经济财富,保持经济增长速度。 (三)外部性原理 经济学家将个体行为不仅对其本身而且对周围的人或环境都会造成影响的现象称为外部性,即单个消费者或生产者的经济行为对社会上其他人的福利产生的影响。 为了使经济行为的外部性内部化,减小社会不公平程度,基于科斯定理,明晰矿区生态价值的产权性,确定利益各方生态维护成本的承担比例,用矿区生态补偿机制这一经济方式实现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环境外部性的内部化。 (四)自然资本原理 依据自然资本理论,自然资本是自然生态系统给予人类或者可为人类利用的自然物质和能量以及提供的生态服务的总称。自然资本存量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保持基本恒定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矿产资源是具有稀缺性、价值性、效用性的,则以矿产作为组成要素的矿区生态系统也是具有价值属性、稀缺属性的。目前的市场等价交换,仅仅是针对矿产资源的稀缺性、效益价值,而不包括生态价值。在保护矿产资源时,不能仅仅保护矿产本身,还要有保护矿产依附的矿区生态所具有的生态资源的理念。 三、区际矿区生态补偿制度的内容 (一)区际矿区生态补偿的主体 1.区际矿区生态补偿的义务主体 生态补偿义务主体是指支付生态补偿费用的主体。区际矿区生态补偿义务主体是矿产品消耗大省、矿产资源小省的政府。 为了支持经济大省的发展,矿产品输出大省使其失去了享用良好生态环境的机会,由矿产品消耗大省支付生态补偿金是合理公平的。 2.区际矿区生态补偿的权利主体 生态补偿的权利主体是指能利用、接收生态补偿金的主体。区际矿区生态补偿的权利主体是对矿区生态补偿金享有利用、接收权利的主体,包括因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而失去良好生态资源机会的主体,负责修复、重建矿区生态系统工作主体,为矿区生态系统修复、重建提供科研技术的主体。 (二)区际矿区生态补偿的范围 区际矿区生态补偿范围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指生态补偿金的组成,这与生态补偿权利主体的利益诉求和他失去的机会成本相联系。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基于矿产资源开发而导致生态恶化,当地居民的直接经济损失、失去享用良好生态环境机会的成本、失去的发展机会的补偿。 2.矿区生态系统保护、修复、重建工作及相关设施的支出。 3.矿区生态系统保护的科研经费支出。 4.矿区生态环境代际外的补偿金。 区际矿区生态补偿范围另一方面指区际矿区生态补偿范围指矿区区域界定。矿产开发所造成的生态破坏,如果这种破坏和污染还没有形成区域性的,则不宜纳入《生态补偿条例》中。因此,必须明确因矿产开发活动而致害矿区区域和受害生态区域界定标准和方法,还要明确矿区生态建设区域和生态受益区域界定标准和方法。 (三)区际矿区生态补偿标准 区际矿区生态补偿标准决定了生态补偿费的具体分担方式,决定了不同矿产品输入消耗大省补偿多少的问题。生态补偿标准不同于生态赔偿,可以是等价的,也可以是不等价的。已有的生态补偿标准包括两类:一是对生态服务功能进行价值评估;二是对生态服务功能提供者的机会成本损失进行核算。 矿区生态补偿制度是实现经济的矿产资源节约型发展的手段,而不能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所以矿区生态补偿在制度探索初期宜采用不等价补偿,来保证制度的运行,但是补偿标准不能太低。 (四)区际矿区生态补偿方式 矿区生态补偿方式就是指生态补偿责任的具体承担类型。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1.货币补偿,即矿区生态补偿义务主体用生态补偿金、横向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建立矿区生态修复、重建基金,或生态补偿义务主体为矿区修复、重建项目提供免息贷款。 2.技术补偿,即矿区生态补偿义务主体向权利主体免费提供矿产资源高效率、低生态破坏的技术,免费提供生态养护技术,并向矿区所在地输送高技术人员。 3.项目补偿,及矿区生态补偿义务主体承担矿区所在地生态修复、重建项目工程。 (五)区际矿区生态补偿监督 区际矿区生态补偿机制的监督是指由国家公权力机关或者社会公益组织监督生态补偿金是否落实到位,矿区生态补偿金是否用于矿区生态修复、重建工作,并负责对矿区生态修复、重建工作进行成效评估,将评估结果公布给社会公众。对于不支付矿区生态补偿金的矿产资源消耗大省,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对其进行经济惩罚。 这种监督是由自下而上的意识营造和自上而下的管理引导的。只有存在一个完善的监督机制,才能保证区际矿区生态补偿机制发挥其生态保护和矿产资源保护的功能。 矿产资源论文:关于合并油气田企业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思考 [摘 要]我国对油气田企业既征收资源税又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费的重复征收存在诸多问题,突出表现为税费重复征收,企业负担较重;计税依据不一,企业核算工作量加大;管理体制分割,企业协调难度较大;不符合国际惯例,不利于外资的进入。建议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并重新调整资源税税率。 [关键词]油气田企业;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区使用费;税率 资源税费包括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目前油气田企业资源税费的研究比较薄弱,尚处于起步阶段。本文从介绍油气田企业资源税费的沿革入手,在着重分析油气田企业资源税费合一的必要性、可行性基础上,建议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以期对进一步规范国家和油气田企业的利益分配关系和进一步完善我国资源税制提供理论支持。 一、油气田企业资源税费的沿革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油气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高度统一,国家直接管理石油工业,油气田企业只不过是国家的一个车间,不存在企业利益,其生产经营所得全部以利润形式上交国家,企业所需资金也统一由国家计划拨付,企业不是独立的利益主体,不存在级差收入问题,因此,没有征收资源税费。 改革开放以后,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务院于1984年9月颁布了《资源税条例(草案)》,对油气田企业开始征收资源税,目的是调节由于资源结构和开发条件差异而形成的级差地租,促进企业加强管理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 1994年我国实行新税制,国务院分别于1993年12月、1994年2月颁布了《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陆上油气田企业除继续征收资源税外,又开征了矿产资源补偿费。据国家经贸委1995年调查,在资源企业的税费结构中,资源税费仅次于增值税,增值税占66.52%,资源税占11.46%,矿产资源补偿费占5.8%,资源税费合计占17.26%,其他税费仅为16.22%. 资源税费的征收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油气田资源税费并存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二、油气田企业资源税费合一的必要性 1.资源税费并存的弊端 国外主要产油国对油气资源普遍征收矿区使用费,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实际上是矿区使用费的不同表现形式。前者属于从量征收的矿区使用费,后者属于从价征收的矿区使用费,实际上是在重复征收矿区使用费,这种资源税费并存现象存在以下几个弊端: (1)税费重复征收,企业负担加重。我国的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这是由公有制性质决定的。国家作为矿产资源的所有者,对资源的开发者征收资源税是必要的,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促进企业合理开发和利用矿产资源。我国资源税具有普遍征收和级差调节的双重功能,如果再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属于税费重复征收,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新税制实施后,油气田企业的资源税费负担明显提高。税改前的1993年油气田企业资源税为17.8亿元,税改后的1994年资源税费合计为22.3亿元,较1993年高出25.28%.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大庆油田,在税制改革前的1991—1993年平均缴纳资源税为13.11亿元,而在税制改革后的1994—1999年平均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为14.52亿元,平均比税改前增加1.41亿元,增幅为10.76%. (2)计税依据不一致,企业核算工作量加大。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算方法不同,资源税实行定额税率,采取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以应税矿产品的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而矿产资源补偿费实行比例费率,采取从价定率的办法征收,以应税矿产品的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这就给企业资源税费核算带来诸多不便,增加了核算工作量。 (3)管理体制分割,企业协调难度较大。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分别由不同的管理部门征收,资源税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比较规范,而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全额上缴中央金库,年终按照一定比例中央与地方分成。实际上矿产资源补偿费是通过各地地矿部门征收、由财政部门监管。我国地矿管理体制省级以上基本是条条管理,市、县级以下是块块管理,条块分割,互不通气,资源多头管理,导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截流和挪用。同时,企业因要多头申报缴纳资源税费,接受多方检查,协调难度较大,增加了许多负担。 (4)不符合国际惯例,不利于外资的进入。前已述及,国外主要产油国或地区一般对油气田企业只征收一种矿区使用费,并且部分国家或地区的矿区使用费率是滑动的,根据资源的丰度加以确定,对丰度高的多征,对劣质资源少征或不征,以调动各种资源开发企业的积极性。我国加入WTO后,国外石油公司将逐步进入我国油气市场,这就要求我国的税制与国际接轨。目前资源税费并存的管理体制显然不利于外资进入,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油气勘探开发市场的发展。 (5)税制不统一,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1989年和1990年由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制定并实施了《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暂行规定》,对开发相应石油资源的企业开征了矿区使用费。由于这些规定是先于《条例》和《规定》出台的,而后者又没有把前者规范在内,造成了属于同一性质的税费由不同法规加以调整的局面。对于开采海洋石油资源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按每个油田日历年度原油或天然气总产量计征矿区使用费,以实物缴纳,暂不征收资源税和矿区有偿使用费,而且,年度原油总产量100×104t以下,年度天然气总产量20×108m3以下的海上油气田,免征矿区使用费,超过产量的油田,根据产量大小采取不同的矿区使用费率,其矿区使用费的负担明显低于资源税费的负担,这就造成了内外资企业之间、海上与陆上企业之间的税费负担不均衡,不利于公平竞争。 2.矿产资源补偿费不适用油气田企业 (1)矿产资源补偿费难以体现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征收资源补偿费是为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者的经济权益,该项收费应纳入国家预算。但1996年底,由财政部、地质矿产部颁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暂行办法》第3条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支出(不低于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支出预算的70%),并适当用于矿产资源保护支出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经费补助预算”。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初衷是补充地质勘查费用的不足,然而国家1998年制订并实施了矿业权有偿转让制度,地质勘探市场发生了变化:一方面地质勘查经费不仅仅是国家的拨款,其来源逐渐多元化;另一方面地质勘探费用可通过矿业权的流转得到补偿。这样,资源补偿费用于地质勘探的规定就和矿业权的流转相矛盾,部分矿业权流转时,投入的勘探费用可从中回收,再强调资源补偿费用作勘探费用显然缺乏理论根据。 (2)减免税的规定不适用油气资源。《规定》中有关减免项目主要针对的是固体矿,对液体矿和气体矿几乎未涉及。如《规定》中减免项目有“从废石中回收矿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的非保安残留矿体的;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未达到工业品位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等内容,均指固体矿产。在油气资源中不存在品位问题,只有低丰度、低渗透、低产能的油气区块。油气田资源不存在“从废石中回收矿产品”;也不存在“非保安残留矿体”和“尾矿中回收矿产品”。同样开采矿产资源,只对开采固体矿产规定减免项目,而对开采液体矿和气体矿却未规定减免项目,显然是不够合理的。 三、油气田企业资源税费合并的可行性 1.资源税费合一符合费改税的客观要求费改税是进一步完善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依法治税的必然要求。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市场经济初期出台的一项收费制度,现已不适应油气田企业,将其并入资源税符合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 2.纳税主体的同一性为资源税费合并提供了条件 油气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均由油气田企业缴纳,二者合并后纳税主体并未发生变化,不同的只是缴纳环节和征收部门减少。同时也符合简化税制、公平税负的原则,对国家和企业都是双赢的现实选择。 3.税费合一是油气田企业的迫切要求 前已述及,资源税费并存已给油气田企业的经营管理、会计核算等带来诸多不便。油气田企业的发展需要有一个包括税收在内的宽松合理的经营环境,因此,通过深化税制改革、规范政府的收费行为,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符合油气田企业的要求。 四、油气田企业资源税费合并注意的问题 1.税率问题 资源税费合一后,新的资源税税率并不是将二者税率简单相加,而要对现行资源税税率进行必要的调整。现行油气田企业资源税实行幅度定额税率,即石油税额为8~30元/t,天然气税额为2~15元/km3,财政部在此幅度内规定了各油气田企业具体适用的税额。现行税额标准在实施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对油气资源的差别性考虑不够。不同的油气资源因储量、井深、油气质量等自然条件的不同,其经济收益有所差别,并且每个油气田产量都经历一个由上升、稳产到递减三个阶段,各阶段的投入产出存在很大的差异。目前东部各主力油田已经进入稳产后期阶段,综合含水率上升,成本急剧增加,稳产形势十分严峻,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东部大庆、胜利等主力油田为确保原油产量,相继实施三次采油技术和大面积开采外围边际油田,这导致各油田或同一油田不同二级单位在收益和税负上的差别。因此,在确定资源税税率时,既要考虑油气勘探开发的不同阶段,又要考虑同一油气田企业内部的差别。然而,现行资源税以各油气田为单位确定一个统一的固定税额,缺乏灵活性,对油气田企业不同时期变化的地质条件、资源开采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考虑不够,同时对同一油气田也没有按照区块划分税率。以大庆油田为例,1993年大庆油田资源税原油税额24元/t、天然气税额12元/km3,当时大庆地质环境较好,地层压力大,综合含水率低,开采成本不高,原油产量比较稳定,与此相适应的资源税税率比较合理。但是,随着大庆油田开采进入中后期,综合含水急剧上升,产量递减明显加快,而资源税税率并没有进行相应地调整。目前,大庆油田有几十个采油区块,有资源丰度相对高的区块,也有资源丰度低的区块,有注水采油区,也有三次采油区,相互之间级差收入相差十分悬殊,其中与吉林油田仅一河之隔的某区块,其地质构造、资源丰度与吉林油田相邻区块相同,而资源税却不同,属于吉林油田区块的资源税原油税额8元/t、天然气税额4元/km3. (2)资源税税率与国内矿区使用费费率难以衔接。前已述及,对开采海洋石油资源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按年度总产量征收矿区使用费,实行超额累进费率,以实物征收,且规定了一定产量的免征额。而其他油气田企业则征收资源税,实行定额税率,只对原油开采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由于资源税费种类的不同,造成了资源税税率与矿区使用费费率难以衔接,致使国内两种油气田企业在缴纳资源税费方面的不平衡。 资源税费合一后,建议按油气田的差别性重新确定税率:(1)适当调低资源税税率,对于处于开发中后期,开采难度不断加大,并且担负我国原油生产重任的主力油气田企业,应在现有的资源税政策标准下,适当调减资源税的单位税额;(2)以油气田的自然区块为标准确定税额,同一油气田的不同区块,在地质条件、资源丰度等方面存在差别,因此对同一油气田内部的不同油气区块实行差别税额。 2.税收优惠问题 鉴于现行矿区使用费减免项目难以适用油气田企业,资源税费合一后,建议对资源条件差、处于开采初期和后期的区块以及边际区块、三次采油区块等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矿产资源论文:试论我国矿产资源税改革的立法建议 论文摘要 本文通过对矿产资源税改革的研究,针对我国立法在征收方面存在的规定过于概括、笼统,制度不健全等问题的现状,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对矿产资源税相关制度进行完善,从资源税的角度分析资源税税率对于我国资源税改革的积极意义,并对我国将来确定矿产资源税具体制度和提出一个较为详尽的建议,以实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战略要求。 论文关键词 矿产资源税 立法理念 可持续发展 整体社会公平 一、矿产资源税的概念以及特征 (一)矿产资源税的概念 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的相关规定,矿产资源是指由于地质作用等地理运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气态、液态、固态的自然资源。据此,该细则具体规定了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水气矿产四大类、200多种小类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税作为税法规定的基本税种,是指以各种应税自然矿产资源为课税对象、以调节资源极差收入为目的同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进行征收的一种资源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的法律规定,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以及管辖的海域开采本条规定的矿产品、资源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为资源税的纳税人,依法应当缴纳资源税。因此,在我国,矿产资源税应当是指政府为调节因资源条件差异所形成的级差收益,对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开采由地质作用等地理运动所形成且具有利用价值的,呈气态、液态、固态的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税种。 (二)矿产资源税的特征 中国1994年税制要求,只要在中国境内开采规定的矿产品、矿产资源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依法缴纳资源税。由此可见矿产资源税依靠国家强制力,是国家对采矿权人固定、强制、无偿征收的一种资源税;是矿产资源实施有偿开采制度的基本形式;是针对特定应税自然资源的征税的资源税。除此共同的特征之外,根据我国矿产资源税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矿产资源税在我国还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 税收课征源泉性。这一特征与其他税种由独立核算的单位统一缴纳不同,无论生产或开采单位是否属于独立核算,法律都规定矿产资源税应在生产或开采源泉地进行严格征收,这样不仅照顾了开采地的利益,也避免了税款在流通环节的流失。 2. 征收税款差别性和量化性。我国目前的资源税实施量化征收:一是保证矿产资源税税款收入不受产品、资源的利润、价格和成本的变化而变化,确保财政收入的稳定;二是能够降低矿产资源开采企业的成本,从而提高经济效益。矿产资源税实行“差别征收原则”,即资源条件好、收入多的资源实行多征收税款;资源条件差、收入少的资源实行少征税款的原则,依据矿产资源不同的等级分别确定有差别的税款,从而有效地调节资源级差收入。 3.征税范围有限性。自然资源具有天然性,我国实行的矿产资源税征税的范围很有限,仅选择了一些级差收入大,矿产资源税资源较多,便于征收管理的矿产品、资源和盐列入矿产资源税征收的范围。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 二、我国现行矿产资源税制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我国现行矿产资源税制存在的问题 矿产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资源产品,因资源条件差异形成的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征收矿产资源税的目的是促进矿山的合理开发, 调节资源级差收益。资源税中既包括级差地租,也包括了绝对地租,使得矿产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在功能上重复,同时也使得矿产资源税失去了存在的理论依据和现实意义。在国外只有少数国家才征收超额利润税,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矿业的高风险性,使其理应得到高回报;二是矿业所得的高额利润,可通过征收所的税得以调节。而且实施征收超额利润税的国家,只对开采石油或开采储藏量特别好的矿山征收,对劣等矿山是不征收超额利润税的。 (二)我国现行矿产资源税制问题的成因 1. 矿产资源税税率水平整体偏低且欠缴现象严重。目前我国的资源税税率水平与其他国家相比相差甚远,尤其是一些欧美国家更是差距惊人,甚至都不到德、法等低税率国家的1/30,而且在近十五年期间,我国政府对于矿产资源税的征收税率只进行过两次小幅度上调,这种上调的频率又被伊朗、沙特等中东产油大国远远甩开。另外根据财政部最新的调查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平均费率仅有1.18%,其中在我国矿产资源税中占重要地位的资源税补偿费费率更低,其中黄金为2%、油气为1%,这些重要矿产资源远低于国外的水平,比如美国的12.5%、澳大利亚的10%。令人更加吃惊的是,即便如此低的费率,还存在严重的欠缴现象。 2. 资源税征收范围过窄。我国矿产资源税自1984年开始设置以来,近20年的发展,直至目前为止仅仅征收7种资源税,对于绝大部分的非矿藏品资源都没有实施征税。矿产资源税征收范围过窄直接导致以下两大问题:其一是自然资源开采过度,矿产资源税无法起到遏制作用。矿产资源税在税制结构中具有特殊作用,它主要着重于保护资源和保证资源的合理利用。然而现有矿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过于狭窄,导致其难以保护所有的资源,从而致使大量的资源遭到野蛮性掠夺和无情的破坏;其二是不合理的征收范围造成资源后续产品价格的人为因素导致结构性不合理,激发了开采者对非税资源的不合理开采。 3. 计征依据缺乏合理性。首先按照“从量计征”征收的税收属于递减税,征税的多少与矿产资源产品的市场价格变化和企业的盈利情况没有关系,无论企业是否盈利或盈利多少都将征收相同数量的税,我国现在的矿山企业的经营状况堪忧,普遍微利甚至是亏损,而“从量计征”方式的采用对于他们来说无疑是非常不利的,同时也不利于改善矿产资源开采业的投资环境。其次,矿产资源税简单按矿产产量计征,不仅不能实现资源税调整级差收入的目的,反而促使其走入了与矿产资源补偿费重复征收的误区,几近失去存在的现实意义,导致大多数狂业主对此征收政策产生错误认识。 三、我国矿产资源税改革的立法建议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重新定位矿产资源税 1.推进资源整合,节约矿产资源。据调查统计,目前我国煤矿的回采率平均只有35%,其中乡镇煤矿回采率仅为15%,有些地区甚至不足10%。而依照我国现阶段科技水平,如果对不可再生资源进行规范采掘,该回采率应为80%~90%。还有,1949年至2011年,我国产煤总量约为400亿吨,而煤炭资源消耗总量竟然超过1200亿吨。另外还值得关注的是,仅煤炭领域就有如此大的浪费,放眼所以矿产资源领域,我国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所浪费的数量将是无比庞大的数字。 因此,加快推进资源整合将有利于节约我国人均极少的矿产资源。前一段时间,我省通过资源整合,积累大量的宝贵经验,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保证了国家的能源安全,实现了煤炭资源的集约高效利用,逐渐形成了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的发展格局。从现实出发,推进整合煤炭行业资源的步伐,符合我省经济发展现状,响应国家资源型产业政策的号召,顺应资源型产业发展客观规律,将有效解决我国煤炭行业煤炭资源回收率低的难题。 2.扩大征收范围,避免非税资源的浪费。随着全社会对科学发展观的进一步学习,不难发现,现行矿产资源税制的征收范围明显过窄,从而造成了非税资源的浪费。从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角度来看,国家把征收矿产资源税作为调控矿产资源开发的重要手段,主要的目标是节约矿产资源、提高矿产开采利用率、保护矿产资源的开发以及实现生态环境的良性发展。其根本目的就是实现我国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开采和利用。因此,在今后的矿产资源税的发展改革中要把可持续发展观作为指导思想,对矿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做严格界定,以免非税资源的浪费。 针对目前我国矿产资源税征收范围较窄的现状,我们强烈建议立法部门应按照公平征税的理念,将矿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逐步扩展,包括现有的所有自然资源:(1)所有不可再生资源或再生周期长、难度大的资源,包括耕地、滩涂、地热等;(2)我国较为稀缺的再生资源,如河流、湖泊、地下水、人工水库等淡水资源;(3)供给紧缺、不宜大量消耗的绿色资源,包括草原、森林、海洋等。 (二)构建“整体社会公平”理念,指导矿产资源税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 1.立法层面:适当下方矿产资源税的立法权,保障矿产资源税收益的公平分配。当前,我国矿产资源税基本上属于地方税收,但其立法权、解释权等却属中央政府,具体的税额、税率等也都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制定权与征收权的分离致使我国矿产资源税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很多的不协调问题。因此我们建议,按照我国立法权统一的原则,适当下放矿产资源税立法权,从而确保地方政府发挥地方积极性,结合自身的矿产资源特点对矿产资源税因地制宜地作出适时性的调整,加快地方经济的发展。矿产资源税的地方立法权的行使,应当与国家的税法保持一致,不影响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不妨碍全国市场的统一运行。 2.政策层面:从价从量,结合计征。我国目前矿产资源税主要采取从量征收,造成征收只关注生产量、销售量,而忽略了开采量、储量与生产量、销售量的关系。从而对矿产资源的真实价格造成影响。因此,建议采用从价计征与从量计征相结合的计税方式。据调查发现,目前我国煤电对立现象比较严重,而各地火电厂又开工不足,如果原煤实行从价计征无疑将直接抬高现有的煤炭价格,从而导致煤电对立的局面更难打破。相对来讲,精煤的使用范围较窄,因此如对精煤实行从价征收,只会增加使用精煤的煤化工等产业的成本,避免了煤炭价格的全面上涨。因此我们建议,在进一步深入的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应尽快出台煤炭资源税调整方案,以实现矿产资源税法对依赖矿产资源进行资本积累的承包商的收入的调节,最大程度地平衡社会收入的差距。 3.实施层面:完善资源税税源监控机制,加强矿产资源税征收力度。针对我国矿产资源税征收过程中先存的“征收难”问题,我们建议做好以下几点:一是从源头做好税务登记。首先户籍管理应该从登记这一源头切实加强纳税人的登记工作,严格登记管理制度。建立网络信息网络,对重点矿产资源税重点监控。同时做好后续补充工作,做到信息的完整、及时。二是加强属地征收管理,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三是加大惩罚力度,对欠缴、拖缴甚至不缴的矿业开除高额罚单,实施强硬的行政措施。 矿产资源论文:矿产资源勘探与评价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研究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04年12月9日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6号——矿产资源的勘探与评价》(IFRS6 Exploration for and Evaluation of Mineral Resources),首次对采掘业主体发生的勘探和评价成本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指南,为增强国际采掘行业会计信息可比性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趋同提供了一个参考框架。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Australian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AASB)为了使其准则与IFRSs趋同,在IASBIFRS6的同时(2004年12月9日),也了与IFRS6对等的《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第6号——矿产资源的勘探与评价》(AASB6 Exploration for and Evaluation of Mineral Resources),取代了《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第1022号采掘行业会计》(AASB1022 Accounting for the Extractive Industries)和《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第7号——采掘行业会计》(AAS7 Accounting for the Extractive Industries),(注:AASB1022和AAS7都于1989年,名称相同,且技术性的内容也一致。不过,AASB1022应用于公司企业,而AAS7应用于私营部门的非公司报告主体,以及公营部门的商业企业(business undertakings)。AASB1022由AASB,而AAS7由代表澳大利亚会计师协会和澳大利亚特许会计师协会的澳大利亚会计研究基金会。)但保留了澳大利亚采掘行业会计原有的特色。那么,AASB6与IFRS6有何异同呢?它与原准则是怎样的关系?它们对我国石油天然气会计准则的制定是否具有参考价值?笔者拟通过对二者的比较,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制定背景的比较 (一)IFRS6的制定背景 IASC最早进行采掘业会计研究是在1998年。当时,采掘业有了较大的发展,但其会计和报告实务却极不规范,具体表现为各国会计实务之间存在很大差异,不同企业的做法也不一致,不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概念框架,而且由于采掘业风险很大,在是否存在具有商业开采价值的矿物及其储量大小、从探明储量到经济可采储量的时间间隔、市场需求、政府控制、环境保护以及投资回报等方面均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由此,IASC初步确定了开采前成本的确认、场地恢复成本的确认、存货的计量、收入确认和准备的提取等研究议题。 2000年《采掘行业问题报告》的发表,表明IASC对采掘业会计准则的研究取得了实质性进展。2000年11月,IASC发表了《采掘行业问题报告》(Issues Paper:Extractive Industries),该报告主要论述了采掘业上游活动(注:按照采掘行业指导委员会的定义,上游活动可以分为8个阶段:预探(prospecting)、矿权的取得(acquisition of mineral rights)、详探(exploration)、评价(appraisal or evaluation)、开发(development)、建设(construction)、开采(production)和关井(closure)。)的会计处理。《采掘行业问题报告》的目的是增强不同国家采掘行业之间以及采掘行业与非采掘行业相似交易的可比性,确定采掘行业中重要的财务报告问题,评价解决这些问题备选方案的优劣,并特别关注提供相关、可靠信息的需要。报告还强调为采掘行业建立通用准则,并单独评价矿业或石油行业指南的重要性、历史成本计量的重要性和储量数量与储量价值信息的重要性等。该报告可以看作是采掘业会计准则的初步征求意见稿。 IASB认为有必要制定关于石油天然气等采掘业的国际会计准则,因为石油天然气等采掘业对一国的国民经济及世界经济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采掘行业企业在财务会计与报告方面却存在很大差异,给跨国经营带来巨大阻力。由于许多采掘业主体自2006年1月1日起要按国际会计准则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表,而IASB无法完成关于采掘业会计与财务报告的全部项目,所以只能先关注于主要问题——矿产资源勘探与评价。IASB还认为,石油天然气行业和一般采掘业的特点基本相同,可以制定一个统一的会计准则。2004年12月,IASB在《采掘业问题报告》的基础上,颁布了IFRS6《矿产资源的勘探与评价》。 (二)AASB6的制定背景 自2001年4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改组为IASB并宣称制定“全球会计准则”以来,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步伐明显加快,而澳大利亚采用IFRS的态度最为积极。在IASC改组前,澳大利亚已独自完成了具有本国特色且体系较为完整的会计准则的建设。但是,为了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澳大利亚不惜重新颁布准则取代现有准则或对现有准则进行大规模的修订。早在1994年7月,AASB就了第4号《政策公告:澳大利亚—新西兰协调政策》(PS4),开始了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国际协调的进程。1996年4月,AASB了第6号《政策公告:国际协调政策》(PS6),与IASC制定的IAS进行协调。2001年,澳大利亚政府修改了《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法案》,规定“AASB具有参与制定全球统一会计准则并为之做出贡献的职责”。该法案为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提供了法律支持。2002年4月,重新组建的AASB了修订后的PS4《国际趋同与协调政策》,以取代原PS4和PS6.该政策公告指出,AASB国际趋同的目标是通过参与IASB和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公共部门委员会(PSC)的活动,寻求制定一套单一的、国际上可接受的会计准则,该准则能在澳大利亚和全球其他地区使用,从而使澳大利亚获益。财务报告委员会(FRC)(注:财务报告委员会(FRC)对AASB提供政策指导,澳大利亚准则委员会(AASB)制定、评价和包括其与公营部门和私营部门的会计准则。)于2002年7月对AASB做出战略指示,要求澳大利亚的营利性主体从2005年1月1日起采用国际会计准则,这一决定比欧盟单纯要求上市公司在合并报表中采用国际会计准则走得更远。AASB于2003年3月了《AASB在2005年采纳IASB准则的计划》,阐述了AASB对主要趋同问题的策略。2003年5月,AASB决定为AASB准则引入一套新的编号方法,即AASBs1~99系列与IASB新的IFRS系列相对应,如AASB6对应于IFRS6《矿产资源的勘探与评价》;AASBs101~199系列与现有的或修订后的IAS系列相对应,如AASB101对应于IAS1《财务报表的列报》。2004年6月,AASB正式了与IASB准则相对应的澳大利亚准则(Equivalent-IASB Standards,简称EIASB准则),其中包括2004年12月的AASB6《矿产资源的勘探与评价》。(注:IFRS6与AASB6的时间都是2004年12月9日。) (三)结论 不难看出,IFRS6和AASB6是在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大背景下制定的,都是为了增强准则的国际可比性,提高会计准则的质量。但是,它们制定的直接目的并不相同。IFRS6的制定是因为目前尚未制定采掘行业统一的国际会计准则,各国制定的准则又很不一致,会计报告实务很不规范,严重影响了国际采掘业企业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澳大利亚则不同,它已独自建立了具有本国特色且较为完整的会计准则体系,包括1989年制定的AASB1022和AAS7.但是,为了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它颁布了与IFRSs系列对应的AASB系列,或是对原准则进行修订,以体现与IASB或IAS的趋同。其背后的原因,除“促进制定一套全球统一的会计准则”外,最重要的是“如果最符合澳大利亚经济体中私营和公共部门的利益,则促进在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采用国际上最佳实务的会计准则”(2001年ASIC法案),以及帮助澳大利亚公司筹集资本或在海外上市。尽管看起来AASB似乎是为了趋同而趋同,但实质上是其国家利益至上宗旨的体现。在趋同的过程中,澳大利亚积极参与IASB的工作,在IASB中争取到了更多的“发言权”。 二、框架结构的比较 AASB6与IFRS6的框架结构基本相同。IFRS6由9节27段组成,即目标、范围、勘探与评价资产的确认、勘探与评价资产的计量、列报、减值、披露、生效日期和过渡性规定,而AASB6包括10节45段,多出的一节是“应用”,其他9节与IFRS6标题相同,多出的18段是增加了“澳”字的段落,以体现澳大利亚国际趋同的总体策略和特有要求。这些带“澳”字的段落基本上都与“权益区域”法(“area of interest”approach)有关。在“应用”一节的澳第2.1~2.7段中,AASB 6规定了其适用的主体范围、生效日期、对AASB1031《重要性》的运用、与AASB1022和AAS7之间的关系、日期。AASB6澳2.5和2.6段规定,当本准则生效时,它替代了1989年11月颁布的AASB1022《采掘行业会计》和AAS7《采掘行业会计》。AASB1022和AAS7仍然有效,直至被本准则替代。 三、内容的比较 (一)目标的比较 IFRS6和ASB6都规定,准则的目标是规范矿产资源勘探与评价的财务报告:(1)有限地改进现存的关于矿产资源勘探与评价支出的会计实务;(2)确认勘探与评价资产的主体应按本准则的要求对这些资产的减值进行评估,而对资产减值的计量应根据《资产减值》的要求进行;(3)披露用于确定和解释因矿产资源的勘探与评价而在主体财务报告中确认金额的信息,帮助财务报告使用者理解主体确认的勘探与评价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金额、时间分布和确定性。其不同之处在于,对于资产减值的计量,IFRS6要求根据IAS36进行,AASB6则要求按AASB136行事,而AASB136与IAS36是对应准则。另外,AASB6增加了“应用”部分,体现了澳大利亚的特色。 (二)范围的比较 AASB6与IFRS6的范围完全相同,都规定:(1)主体应将本准则应用于发生的勘探与评价支出;(2)本准则不规范从事矿产资源勘探与评价主体其他方面的会计问题;(3)本准则将不适用于主体在矿产资源勘探与评价之前发生的支出。 (三)勘探与评价资产的确认比较 AASB6与IFRS6都规定:(1)在暂时豁免执行的条款中,IFRS6豁免的是IAS8的第11和12段,而AASB6豁免的是AASB108的第11和12段,AASB108与IAS8是对应准则,即EIASB准则;(2)在制定会计政策时,确认勘探与评价资产的主体应符合IAS8(EIASB:AASB108)(注:为了方便起见,本文以IAS8(EIASB:AASB108)的形式表示二者是对应准则,即括号中的AASB108与IAS8S是对应准则,在IFRS6中用IAS8,同时在AASB6中用AASB108.以下类推,不再详述。)《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与会计差错的更正》第10段的规定,但在AASB6中增加了采用澳7.1和澳7.2段对勘探与评价支出进行处理的要求;(3)免除IAS8(EIASB:AASB108)第11和12段的要求。 AASB6在澳第7.1~7.3段中专门规定了IFRS6中没有的“勘探与评价支出的处理”,规定与某权益区域有关的矿产资源勘探与评价支出应予以费用化或资本化的条件,其基本要求与成果法类似。同时,澳第7.3段还详细界定了“权益区域”的含义。 (四)勘探与评价资产计量的比较 1.确认时的计量。IFRS6与AASB6都规定,在确认时按成本计量勘探与评价资产。 2.勘探与评价资产的成本构成要素。(1)对勘探与评价资产的成本构成要素,IFRS6与AASB6都规定,一个主体应根据支出与发现特定矿产资源之间的联系程度,规定哪些支出可以确认为勘探与评价资产,并且一直遵守该会计政策。同时,IFRS6与AASB6都列举了勘探与评价资产在初始计量时应包括的支出:探矿权的获取;地形、地质、地球化学、地球物理研究;勘探性钻井;挖掘、采样;与评价开采矿产资源的技术可行性和商业价值有关的活动。(2)AASB6的特殊要求。在AASB6澳第9.2~9.4段中,对勘探与评价资产的计量提出了特别的要求,这些要求是澳大利亚原准则中特有的内容,主要包括与矿产资源勘探与评价有关的直接或间接成本的分配问题、勘探与评价资产成本是否包括租赁权或其他矿区使用权的取得成本问题以及综合管理费用的分配问题。(3)有关开发活动的支出。IFRS6与AASB6都规定,与矿产资源开发活动有关的支出不应确认为勘探与评价资产。应按EIASB《提供与编制财务报表的框架》和IAS38(EIASB:AASB138)《无形资产》提供的确认开发活动中形成资产的指南处理。(4)有关拆除与恢复义务。IFRS6与AASB6都规定,主体应根据IAS37(EIASB:AASB137)《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的规定,确认在特定期间内发生的从事矿产资源勘探与评价而导致的所有拆除与恢复义务。 3.确认后的计量。IFRS6与AASB6都规定,主体对勘探与评价资产进行确认以后,应采用成本模式或重估价值模式对其进行计量。如果采用重估价值模式——IAS16(EIASB:AASB116)《不动产、厂场和设备》中的模式或IAS38(EIASB:AASB138)中的模式,该模式应与勘探与评价资产的分类相一致。 4.会计政策变更。关于会计准则变更的要求,IFRS6与AASB6都规定,如果会计政策的变更能使财务报告与其使用者所需的经济决策更相关并且至少同样可靠,或者更可靠并且至少同样相关,主体可以变更其勘探与评价支出的会计政策。主体可根据IAS8(EIASB:AASB108)中的标准判断相关性和可靠性。但同时,AASB6增加了澳13.1段,要求主体对勘探与评价支出会计政策的任何变更仍应符合澳7.1和澳7.2段的规定。 (五)列报要求的比较 对于列报要求,IFRS6与AASB6的规定完全相同:(1)主体应根据取得的勘探与评价资产的性质,将其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并一贯地运用该分类,而且不能将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使用的有形资产划转为无形资产;(2)当开采一项矿产资源的技术可行性和商业价值能够得到证明时,勘探与评价资产将不再做这种分类。在重新分类之前,主体应对勘探与评价资产进行减值评估,并确认减值损失。 (六)减值规定的比较 对于勘探与评价资产减值的确认与计量以及减值评估层次的确定,IFRS6与AASB6的要求基本相同,只是在评估层次的确定方面体现了澳大利亚特色。 1.确认与计量。IFRS6与AASB6规定相同。(1)当事实和情况表明勘探与评价资产的账面价值可能超过其可收回金额时,主体应对勘探与评价资产进行减值评估;当事实和情况表明勘探与评价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其可收回金额时,主体应按照IAS36(EIASB:AASBl36)的要求计量、列报和披露产生的任何减值损失,但对勘探与评价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不能运用AASB136(EIASB:AASB136)关于减值迹象的判断。(2)下列一项或多项事实或情况表明主体应对勘探与评价资产进行减值测试:主体在特定区域拥有的勘探权在本期失效或在不久的将来就要失效,并且预期不会再获得;在特定区域对矿产资源进行进一步勘探与评价所需的重大支出,既未列入预算也未列入计划;在特定区域对矿产资源进行的勘探与评价尚未发现矿产资源的商业可采储量,并且主体已经决定终止在该特定区域的此类活动;有充分数据表明,虽然在该特定区域的开发可能继续进行,但勘探与评价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可能通过该特定区域的成功开发或销售而全部收回。当上述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或类似情况发生时,主体应根据IAS36(EIASB:AASB136)实施减值测试,并按照IAS36(EIASB:AASB136)的规定将减值损失确认为费用。 2.确定勘探与评价资产减值评估的层次。IFRS6与AASB6都规定,主体应确定一项会计政策,将勘探与评价资产分配于现金产出单元或现金产出单元组,以便进行减值评估。分配到勘探与评价资产的现金产出单元或现金产出单元组,不应大于主体按照IAS14(EIASB:AASB114)《分部报告》确定的主要或次要报告形式中的分部,并且主体为进行勘探与评价资产的减值测试而确定的层次,可以由一个或多个现金产出单元组成。AASB6在澳22.1段特别规定,主体为进行勘探与评价资产减值测试而确定的层次,不应大于与该勘探与评价资产有关的权益区域。 (七)披露要求的比较 IFRS6与AASB6对于披露的要求基本相同,AASB6增加了与权益区域有关的要求。二者都规定,主体应披露用于认定和解释因矿产资源的勘探与评价而在财务报告中确认的金额的信息。为遵守上述规定,主体应披露:(1)勘探与评价支出的会计政策;(2)产生于矿产资源勘探与评价的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的金额以及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主体还应根据勘探与评价资产的分类,将勘探与评价资产作为资产中的一项单独资产类别,按照IAS16或IAS38(EIASB:AASB116或AASB138)的要求进行披露。 此外,AASB6澳24.1段规定,除了按上述要求披露之外,确认其权益区域中勘探与评价资产的主体,还应在披露这些资产的金额时,解释清楚勘探与评价资产账面价值的可收回性依赖于成功的开发和商业性开采,或相应权益区域的销售情况。 (八)术语解释 IFRS6与AASB6都解释了勘探与评价资产、勘探与评价支出和矿产资源的勘探与评价的含义,AASB6还增加了澳大利亚特有的术语:(1)权益区域(area of interest),是对矿物沉积、石油或天然气田的存在构成有利环境的一个单独的地理区域;(2)经济可采储量(economically recoverable reserves),是在当前和可预知的经济条件下,一个权益区域中能够预期的具有商业价值的开采、加工和出售的估计产量。 四、AASB6的特点与启示 (一)AASB6体现了AASB为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所制定的总体策略 在采用IASB准则时,AASB的总体策略是采纳IASB准则的内容和措辞,只对需要适应澳大利亚法律环境的地方进行了文字修改。AASB6充分体现了AASB国际趋同的总体策略。例如,AASB6的框架结构与IFRS6基本相同,都包括目标、范围、勘探与评价资产的确认、勘探与评价资产的计量、列报、减值、披露、生效日期和过渡性规定9个部分,除在相应段落增加带“澳”字段的规定以外,所有的条款编号都相同;在内容和措辞方面,除了涉及与澳大利亚准则对应的国际会计准则以外,内容和措辞几乎相同,准则编号相同,名称相同,就连的日期都是2004年12月9日,是名副其实的趋同准则,即EIASB. 此外,为了与IFRS6的适用范围一致,AASB6取代了1989年的AASB6和AAS7《采掘行业会计》。这里说的范围有两个方面:一是主体范围,即公营部门和私营部门;二是采掘行业各生产阶段的范围。从主体方面看,AASB1022适用于公司企业,而AAS7适用于私营部门的非公司报告主体和公营部门的企业(business undertakings)。AASB1022和AAS7的主体也不同,AASB1022由AASB,而AAS7由代表澳大利亚会计师协会和澳大利亚特许会计师协会的澳大利亚会计研究基金会。现在,AASB6取代了这两项准则,既适用于公营部门,也适用于私营部门,即所谓的部门中立准则(sector-neutral Standard)。从采掘行业涉及的生产阶段来讲,AASB6的适用范围限定于勘探与评价支出的处理,不包括相关的损耗、折旧与摊销。因此,AASB6是活动基础准则(activitiesbased Standard),仅仅适用于勘探与评价支出的处理。AASB1022还适用于开发、土建和恢复成本的处理、上述成本的摊销、存货的处理和收入确认。因此,AASB1022和AAS7是行业基础准则(industry-based Standard),包括对采掘活动其他阶段的要求和指南。由于AASB1022和AAS7已被AASB6所替代,因而从事采掘活动其他阶段的主体也必须同时采用澳大利亚会计准则,这些准则可以应用于AASB1022和AAS7以前所描述的各方面的会计处理。例如,矿产资源勘探与评价之前的活动、开发与土建成本、资本化成本的摊销要符合《概念框架》、AASB116《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和AASB138《无形资产》的要求,而恢复成本要遵守AASB137《准备、或有负债与或有资产》、AASB116怀动产、厂场和设备》、紧急问题小组(Urgent Issues Group,UIG)解释1《现存退役、恢复和类似债务的变化》的规定。笔者认为,这也是趋同的代价,因为牵涉到会计政策变更的问题,提供信息的成本将会增加。 (二)在与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同时,澳大利亚充分考虑了本国国情 AASB6在与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同时,也考虑了澳大利亚的法律环境和国情特点,没有全盘照搬IFRS6的内容。AASB规定,除了那些专门针对非营利或公众部门的准则,或仅适用于国内的准则以外,AASB倾向于将IASB准则作为基本准则,并在此基础上增加详细说明,确定在澳大利亚准则的使用范围和适用性。AASB打算在需要的地方增加一些必要内容,以完善尚未被IASB准则和国内其他准则所覆盖的部分。对EIASB准则中加入的额外披露要求以及非营利性主体的条款,AASB明确要求在其前面加上前缀“Aus”,以提示它是澳大利亚所特有的要求。例如,AASB6中共增加了18段带“澳(Aus)”字的段落,它们体现了澳大利亚采掘业会计的特色,基本都与“权益区域”法有关。(1)在规定勘探与评价资产的确认时,AASB6在澳7.1~7.3段对勘探与评价支出的会计处理做了特别的规定,要求主体应就每个权益区域分别对勘探与评价支出做出决策,提出只有满足一定条件时,与一个权益区域有关的勘探与评价资产才予以确认,并且对“权益区域”进行了非常详尽的解释。(2)在规定勘探与评价资产的计量时,AASB6在澳9.1~9.4段对勘探与评价资产的成本构成要素做了特别的规定,要求勘探与评价成本一定要与某“权益区域”相关。(3)在确定勘探与评价资产减值评估的层次时,AASB6澳22.1段规定,主体为进行勘探与评价资产减值测试而确定的层次,不应大于与该勘探与评价资产有关的权益区域。(4)在披露方面,AAB6澳24.1段规定,除了披露产生于矿产资源勘探与评价的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的金额以及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之外,确认其权益区域中勘探与评价资产的主体,在披露这些资产的金额时,应解释清楚勘探与评价资产账面价值的可收回性依赖于成功的开发和商业性开采,或相应权益区域的销售情况。 可见,在矿产资源勘探与评价的所有重要方面,如确认、计量、减值和披露,AASB6都保留了澳大利亚特色,而且这种特色是原AASB1022和AAS7的规定或方法。正如AASB在论述AASB6与AASB1022的差异时指出的:AASB6涉及与矿产资源勘探与评价有关的各项支出的会计处理,尤其允许主体制定一项处理这些支出的会计政策,而不必特别考虑AASB108《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的更正》第11~12段的要求。AASB6要求会计政策应与AASB102描述的“权益区域”法相一致。当事实和情况表明勘探与评价资产的账面价值可能超过其可收回金额时,应对已资本化的勘探与评价支出(所谓“勘探与评价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这里,AASB6论述的事实和情况与AASB102中用于确定主体是否继续确认其已资本化的勘探与评价支出的因素(factors)相一致。因此,已资本化的勘探与评价支出的确认和计量在AASB6和AASB1022中基本相同。 (三)对制定我国石油天然气会计准则的启示 1.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石油天然气开采》征求意见稿的特点。我国为了促进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到2005年已经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16项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其中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石油天然气开采》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范了企业从事矿区权益取得、勘探、开发和生产等油气开采活动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披露。相对于我国企业目前采用的企业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突出了油气开采会计与其生产工艺相适应的特点,并且与国际惯例基本实现了趋同,主要是与美、英石油天然气会计准则的趋同。(1)它是一个行业基础准则。征求意见稿只涵盖了石油天然气行业上游阶段的会计处理,不涉及炼制、销售等下游活动,也不涉及其他采矿行业的会计处理,这与美、英等国的石油天然气会计准则完全一致,但与前述的AASB6和IFRS6只涉及矿产资源的勘探与评价活动不同。我国和美、英的石油天然气准则是行业基础准则,而AASB6和IFRS6是活动基础准则,并且涉及所有采掘业,包括石油天然气行业。但是,按照IASB和AASB的计划,AASB6和IFRS6只是过渡性准则,一旦时机成熟,它们将被完整的行业基础准则——采掘行业会计准则所取代,这将与美、英石油天然气准则趋同。我国不能像澳大利亚那样激进,因为我国以前没有像澳大利亚AASB1022或AAS7那样的准则作为基础,如果颁布一个活动基础准则仅涉及勘探与评价活动的话,我国的石油天然气行业企业仍然没有完整的准则可遵循,也不利于该行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2)确定了油气资产的计量模式。国外对油气资产的计量主要有两种模式:历史成本加标准化计量和储量确认会计。征求意见稿按照历史成本归集、确认矿区权益及相关设施的成本,同时辅之以特殊的披露要求,但没有像美、英准则那样,要求对石油天然气储量的价值按标准化计量的方法进行披露,只是要求披露储量的实物数量。这对我国企业来说已经是一大进步了。AASB6和IFRS6对勘探与评价资产确认时的计量要求按历史成本,而确认后的计量既可以采用成本模式,也可以采用重估价值模式,并且没有要求披露矿产资源的储量。(3)要求采用成果法。对于油气勘探支出的会计处理,存在成果法和完全成本法两种方法。目前,国际上主要的石油公司包括我国三大在海外上市的石油公司都采用成果法。征求意见稿在我国油气开采会计中正式引入了成果法,只确认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钻井勘探活动的支出。AASB6和IFRS6虽然没有提到成果法的概念,但实际上采用的是成果法的方法。(4)按产量法计提油气资产的折耗。对矿区权益和井及相关设施等油气资产,应当计提折耗,国际惯例是采用产量法计提折耗。征求意见稿引入了产量法,同时仍保留了使用年限法。AASB6和IFRS6没有涉及矿产资源勘探与评价资产的折耗问题。 总之,在业务流程上,IFRS6与AASB6只规定了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探和评价活动的会计处理,未能涵盖油气开采活动的整个过程,只涉及油气开采四个阶段中的勘探阶段。在适用范围上,IFRS6与AASB6是对所有矿产资源勘探的一般性规定,未能突出油气开采活动区别于其他矿产资源采掘活动的特点。因此,该准则有较大的局限性,无法为制定我国的油气开采准则提供借鉴。 2.对我国《石油天然气开采》征求意见稿的建议。我国的准则虽然实现了与国际惯例尤其是美、英石油天然气会计准则多方面的趋同,但仍存在需探讨的问题。(1)关于石油天然气资产减值的规定不明确。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对于探明矿区权益(注:此处应为”矿区权益“,而非”探明矿区权益“。)的减值,应当分别不同情况确认减值损失。对于探明矿区权益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号——资产减值》进行处理;对于未探明矿区权益,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减值测试。单个矿区取得成本较大的,应当以单个矿区为基础进行减值测试,并确定未探明矿区权益减值金额。单个矿区取得成本较小的,且与其他矿区具有相同或类似地质构造特征或地层条件的,可以按照具有相同或类似地质构造特征或地层条件的矿区组进行减值测试。计算未探明矿区权益减值时,将其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这样的规定虽然与美国准则类似,但是,它不具有可操作性,尤其是油气资产(不论是探明矿区权益还是未探明矿区权益,抑或是井及相关设备和设施)减值迹象的判断和资产组的认定都与其他行业不同,不能简单地规定按资产减值准则处理了事。资产减值准则毕竟是一般性的规定,对特殊资产未进行特殊考虑,企业无法直接按其规定的减值迹象判断油气资产减值与否。征求意见稿也没考虑井及相关设备和设施的减值问题,只规定了矿区权益的减值问题。所以,笔者认为,我国油气会计准则应借鉴IFRS6和AASB6的做法,对石油天然气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和资产组的确定做出专门规定,而对其减值测试、确认和计量则按资产减值准则进行。(2)披露要求过于简单。征求意见稿对油气资产减值的披露过于简单,只规定披露其减值金额,对于资产减值准备的累计金额、分部的减值损失、资产组的情况、可收回金额的计算方法等内容没有予以考虑。因此,为了达到准则的一致性,油气准则应规定按照资产减值准则的规定披露。另外,对油气储量的披露也比较简单,只规定企业应当分别披露其在国内和国外拥有油气储量的年初年末数据,对于储量在年内的变化原因和影响因素以及储量的价值则未要求披露。其实,我国的三大海外上市石油公司的年报和半年报都已按美国准则披露了这些内容,财会人员已经掌握了相关的会计技术。国内上市的石油公司虽没有被要求披露储量的价值信息,但它们几乎都被三大石油集团控股,在技术上并不存在问题。(3)我国征求意见稿没有涉及成本风险的分担问题,而这个问题恰恰是油气开采企业很重要的问题。随着油气勘探开发合作业务的增多,这个问题可能越来越重要。 矿产资源论文:辽代矿产资源的开发与利用 摘要:契丹民族在很早的时代就已经学会了开发和利用矿产资源,并掌握了金属开采、冶炼和制造等技术。契丹民族开采的矿种有银、铜、铅和铁等,冶炼和制造技术发达,他们主要制造生产工具和生活用具。论述了辽代的矿产资源的开发和金属冶炼,及辽代矿产资源的利用。 关键词:契丹/矿产/冶炼 契丹民族是中国北方的一个历史比较悠久的民族,有先进的金属开采、冶炼和制造技术,契丹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创造了自己的金属冶炼和制造技能,同时在自己的手工业基础上广泛的吸收和采用了中原的先进技术,使其金属冶炼和制造技术有了很大的发展。契丹境内矿产种类较多,储量丰富,为契丹的矿业开发和金属冶炼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1 辽代的矿产资源概述 契丹民族的金属冶炼和铸造业历史很早,早在耶律阿保机之前,契丹民族就有了自己的采矿和冶铁及制造技术,有曷术部落,其地多产铁,“曷术”即契丹语铁的意思,根据《辽史》记载,契丹民族有金、银、铜、铁等矿产资源。并且“部置三冶:曰柳湿河,曰三黜古斯,曰手山”[1]的开采记载和管理机构。 契丹民族的矿产资源开采的历史很早,早在公元900年左右就开始开采和利用金属矿产。耶律阿保机在占领室韦的领土之后,“坑冶,则自太祖始并室韦,其地产铜、铁、金、银,其人善作铜、铁器”《辽史·食货志》,室韦在契丹的东北部,在现在的黑龙江省境内,但根据契丹国志记载,应该是蔑劫子,“其国三面皆室韦,一曰室韦,二曰黄头室韦,三曰兽室韦。其地多铜、铁、金、银,其人工巧,铜、铁诸器皆精好,善织毛锦”[2]。“太祖并诸蕃三十六国,室韦在其中”(《契丹国志·诸蕃记》),蔑劫子也应该在其平定之列。耶律阿保机在平定北方诸国之后,不但取得了其地的矿产资源,也得到了冶炼和制造技术,并且设立了专门的“铁坊”、“军器坊”等管理部门。 渤海国在辽宁和吉林的东部,公元907年,耶律阿保机征服了渤海国并取得了其地的铁矿资源,《续文献统考》和《辽史》都记载“神册初,平渤海,得广州,本渤海铁利府,改日铁利州,地亦多铁,东平县,本汉襄平县故地,产铁矿,置采炼者三百户,随赋供纳”[3],就是现在的鞍山和辽阳一带,考古挖掘也证实了在鞍山市首山“现炼铁炉址和炼渣,堆积厚达一米多。辽初已具备了一定的金属冶铸技术和原料等条件”[4]。 在燕山山麓的北部,即现在的平泉、宽城、滦平、隆化等县也发现大规模的辽代采矿和冶炼遗址,辽史记载“太祖征幽、蓟,师还,次山麓,得银、铁矿。命置冶”(《辽史·食货志》),可能即是此地。据河北省承德地区文管所调查,有银矿、铜矿、铁矿等开采和冶炼遗址多处。 辽史记载“泽州,采炼陷河银冶”(《辽史·地理志》)即位于此处,“辽泽州即今平泉县会州故城,陷河,即今平泉、宽城两县境内的瀑河,陷河银冶所指是分布在陷河两岸的多处银矿,我们共发现古矿洞26眼”[5]。另外还发现了大量的居住址和冶炼遗迹,有生活用具、辽代的砖瓦、冶炼炉渣和金属块。 1993年10月,在龙烟铁矿矿区发现的古炼铁遗址(在河北省赤城县田家窑乡境内),经国家考古部门鉴定,为距今900多年前的辽代炼铁遗址。“龙烟铁矿地处河北省赤城县、宣化县境内,因赤城县龙关、宣化县烟筒山在同一矿脉上,这一绵延百余里的铁矿得名龙烟铁矿。‘其矿层之厚、铁质之佳,亦足为世界太古纪以后,水成铁矿之罕见者,且水成铁矿之属元古界者,推龙烟为首创,肾状、鲕状矿并生,亦为它矿所未有。’并在遗址上采集了炉渣和渣铁标本,经宣钢中心化验室鉴定,渣铁中含有7%的 Fe2O3,属用赤铁矿冶炼,含硅18%,全铁54%,正与辛窑一带的矿质、品位相同”[6]。并测定其年代为964±60年,为公元1020—1170年,应属辽、金时代的炼铁遗址。 契丹人除了开采金属矿床,也开采砂矿床,“柳河馆,河在馆旁,西北有铁冶,多渤海人所居,就河漉沙石,炼得成铁。”(《契丹国志·王沂公行程录》) 除了上述矿产之外,《辽史》还记载有其他矿产地,在“圣宗太平间,于潢河北阴山及辽河之源,各得金、银矿,兴冶采炼”(《辽史·食货志》)。 2 辽代矿产资源的开发和金属冶炼 契丹民族的矿产资源的开发和金属冶炼技术总体上讲,已经和中原的冶炼水平相当,这可能与大批的中原技术流入契丹有关,契丹民族无论对开采、冶炼还是锻造分工十分明确,有专门的开采、冶炼等部落和管理机构。有专门的“打造部落馆。惟有番户百余,编荆为篱,锻铁为军器。”《契丹国志·王沂公行程录》从现在考古情况推断,辽代的冶炼地多在矿产地附近,但也有在异地的。现已发现冶炼遗址多处,有铜、铅、铁等冶炼遗址和打造遗址。 根据河北文馆所调查,在隆化县隆化镇辽北安州故城北侧,发现铜作坊一处,曾出土了作为原料的残破铜300余斤和大量的炊具。在宽城县龙须门乡王家店村,发现铅锭五块,在隆化县隆化镇北,发现大面积的铸铁遗址,残存有熔炉的部分残体,在隆化县韩麻营村出土有完整的辽代铁锄,并有铁砧子等铁器出土[5]。其他的考古发掘也证实“辽上京附近坑冶遗址规模相当大,鞍山市首山、河北平泉罗杖子、赤峰辽祖州、饶州、中京遗址都有发现炼铁炉址和炼渣,堆积厚达一米多”[4]。 3 辽代矿产资源的利用 辽代的金属制品种类较多,从现今的考古发现辽代制造的金属产品主要有生产工具、生活用品、军事武器等几大类,主要以农业生产工具为主,还有手工工具、生活用具及兵器,其中铁制工具占很大比重。生产工具类:生产工具是契丹民族利用金属制品的主要方面,主要以铁制品为主,现今的考古发现,在承德地区发现有大量的生产工具,如铁犁铧、铁锄、铁镰、铁刀、铁铲、铁镐、铁槌、铁砧子、铜犁铧、铁凿等。考古工作者在中国东北地区出土了大量辽代的镐、锄、铧、镰、铡刀、叉等铁制农具。在北京地区(辽南京)也有辽代铁制农具出土,“通县东门外,顺义大固观、上辇,怀柔上庄,房山焦庄等处出土过几批,多是农具和生活用具,有铧、犁镜、耘锄、镐、镰、铡刀、禾叉……”[7]。生活用具类:此类物品的金属种类较多,有金、银、铜、铁等,考古发现的物品也比较丰富,出现在生活的各个方面,如铁锅、铁炉、铁剪、铁熨斗、铁提梁壶、三足铁鼎、六折金铁釜、铜锅、铜釜、铜壶、铜盆、铜铃、铜车川、带钩、铁勺、铁锁、铁铃、铜镜等。其他如:刀、斧、钩、钳、刀斗勺、漏勺、双耳釜、叉、矛、甲片、锤、镐、马蹬、脚镣、铁链、熨斗、剑刀、剪刀、锁、锄、犁等,应有尽有。特别是随葬品类:有鎏金银冠、银碗、鎏金银琢、铜琢、银琢、银盖脸、铜盖脸、铜盂、铜丝网、鸡冠壶以及辽代的碗、碟、杯、盘等瓷器[5]。辽代的兵器类制品以铁制品较多,如铁剑、铁刀、铜骨朵、铁镞、铁棘藜等。 契丹民族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中逐渐的掌握了金属开采、冶炼和金属制造技术,无论从历史文献记载和现今的考古发掘来看,契丹的金属开采规模很大,冶炼和制造技术先进。所制造的物品以兵器类、生产工具类和生活用具类为主。 矿产资源论文:论矿产资源所有权及其实现 矿产资源亦称矿藏,我国现行《宪法》第9条即采用“矿藏”一词。矿产资源是指经过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埋藏于地下或裸露于地表,是地壳的构成部分。这一自然事实就决定了有关矿产资源的权利与有关土地的权利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各国的矿产资源立法都必须解决土地所有权与矿产资源所有权之间的关系,因为这一关系的解决对于探矿权、采矿权等权利,乃至整个采矿业,都会产生重大的影响。本文拟以土地与矿产资源的权属关系和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实现为线索,以可持续发展为理念,论述与矿产资源所有权有关的法律关系。 一、矿产资源所有权的立法体例 对于矿产资源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关系,各国立法大致可分为两种:土地所有权制度和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这两个制度的核心区别在于法律是否承认矿产资源是否为土地之构成部分,也就是说,矿产资源是否有独立于土地所权的法律地位。本文以下分析这两个制度的内容、利弊和发展趋势。 (一) 土地所有权制度 土地所有权制度坚持矿产资源为土地之构成部分,因此土地所有权人即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在土地所有权发生转移时,除非出让人与受让人就矿产资源的权属另有约定,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也同时发生转移。 土地所有权制度的优点是法律关系简明。由于法律规定拥有土地即拥有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开发者仅需与土地所有权人交易即可就资源的开发和开发资源过程中的土地使用达成协议。这一制度也有诸多缺点:(1)不利于国家对自然资源开发进行总体规划和调控。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采矿业事关国计民生、政治稳定和国家安全。因此矿产资源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客体。如果实行土地所有权制度,国家权力就会受到矿产资源所有权人权利的制约,难以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规划和管理。(2)增加交易成本。上文提到土地所有权制度的一个优点是法律关系简明,从而有利于减少交易费用,但这仅仅是问题的一方面。由于矿床往往位于多个土地所有权人的土地之下,矿产资源的开发者需要与多个土地所有权人达成协议,交易费用就会增加。(3)易于引发土地所有权人之间的纠纷。由于某些矿产,如石油、天然气等具有流动性,在一幅土地上开采时有可能影响另一幅土地之下的矿产资源,对此类案件,难以取证和确定赔偿数额。在有关的土地所有权人都将其自然资源让与同一开发商时,由于对价往往是根据出产矿产品的数量和品质确定,也难以确定每一土地所有权人各自应得的对价。 美国是比较典型的实行这一制度的国家,基本上采用了这一制度。由于美国的土地分别为联邦、州或个人所有,因此矿产资源也就分别为联邦、各州和个人所有。美国联邦政府所有的矿产资源主在美国的西部;而在美国东部,大部分的自然资源都属于私人所有。此外尚有少量矿产资源位于州政府所有的土地之下,属各州政府所有。美国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格局是在其历史发展中逐渐形成的。在美国早期,矿产资源的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形成除了受到英国法传统的影响外,至少还有以下两个原因。第一,在美国早期移民到达北美洲时,人们强调个人的权利,反对建立对私权进行大量干预的政府,其民众的法律心理要求建立矿产资源私人所有的法律制度,而对矿产资源私有权的确认只能以土地所有权为标准。第二,在美国建国之前和建国之初,人们主要以先占的方式取得矿产资源。在当时,矿产资源被认为是无主财产,任何人皆得以先占方式取代得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美国政府也鼓励人们积极探矿、采矿,以促进经济的发展。而矿产资源的先占在客观上只能以对矿产资源所在之土地进行先占而实现。因此美国就实行了矿产的所有权制度,使先占人同时取得矿产资源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权。以确认私人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和鼓励人们努力探矿和采矿。后来美国联邦政府颁步了一些处分公共土地的法律,在1916年之前的这类法律要么仅仅规定联邦政府保留某些种类的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要么完全未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作出保留。与铁路建设用地有关的法律也使一些矿产资源被私人所有。 与美国相比,英国的情况较为不同。在英国,一般来说,土地的所有权人拥有其土地之下的所有矿产资源,但是成文法和普通法对此作出了一些限制。英国法在近现代的发展表现出矿产资源国有化的趋势,逐渐具有了矿产资源所有权制的色彩。这一趋势最早是与金矿和银矿有关。根据普通法和成文法,所有金矿和银矿中的黄金和白银都属于国家所有。 后来煤矿资源也被国有化。英国1938年《煤炭法》(Coal Act 1938),对土地所有权人给予补偿并将所有对煤炭的利益(产生于煤矿租约的利益除外)都被授予煤炭委员会(Coal Commission)。这些利益(包括产生于煤矿租约的利益)后来先后被授予国家煤炭委员会(National Coal Board), 英国煤炭公司(British Coal Corporation)。 在煤炭工业私有化之后,现在由煤炭局(Coal Authority)享有。 英国矿产资源国有化的最新发展与石油有关。根据英国1998年《石油法》(Petroleum Act 1998)第2条,位于地层中的处于自然状态下的石油为国家所有。 (二) 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 矿产所有权制度认为矿产资源不是法律上的土地的构成部分,坚持矿产资源的独立性,分别设立土地和矿产资源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人并不当然成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采用这一制度。 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的弊病是权利制度复杂,但它也有很多优点:(1)有利于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实现可持续发展。国家可对作为基础产业的采矿业进行调控,从而带动对其他产业的调控。国家也可以对各种自然资源的开发作出规划,合理地有步骤地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实现矿业的可持续发展,从而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2)有利于进行战略物质储备和维护国家安全。(3)有利于组织大规模的矿产资源开发。(4)有利于平均社会财富。矿产资源不是人类劳动的产物,因此应当由社会公众共同享有。 较早体现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的立法是1804年《拿破仑法典》。该法第552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并包含该地上空和地下的所有权。……所有权人得在地下从事其认为适当的建筑或发掘,并采取掘黄的产物,但矿山法规及警察法规所规定的限制,不在此限。 以后的1865年普鲁士《普通采矿法规》和《德国矿业法》都坚持矿产资源与土地所有权相分离的制度,但并未宣布所有矿产资源都归国家所有。后来很多国家都规定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制,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成为发展的趋势。 我国也采取了同样的制度。依据我国现行《宪法》第9条和《矿产资源法》第10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依据《宪法》第10条,我国土地分别为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这就是说,集体土地中的矿产资源不是集体所有,而是国家所有。基于所有权的一物一权原则,我们可以认为,中国采用了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 二、矿产资源和土地成分之间的区别与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关系 在实行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的国家,比如我国,确定矿产资源的法定范围的一个意义就在划分矿产资源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之间的界限。在这一制度下,土地和矿产资源为不同的不动产。土地中的沙、岩石、地下水等,为土地的成分, 为土地所有权人所有,矿产资源由资源所有权人所有。在划分土地成分与矿产资源时,一般采用排除法,即矿产资源之外的部分为土地的成分。矿产资源与土地的构成成分之间有如下关系:(1)在形态上相互紧密结合,矿产资源往往被土地成分紧紧包围;(2)在外观上难以区分,有些矿产资源与土地的普通构成成分之间的区别较小,普通人难以将这二者区分开来;(3)在范围上此消彼长,矿产资源的范围越大,土地的成分的范围越小。矿产资源范围的扩大主要是因为科学技术的发展。当人类不能将某种物质作为矿产资源利用时,它仅仅是土地的构成成分,当科学技术的进步使人类可以将它作为矿产资源利用时,同样的物质就转化为矿产资源,因此矿产资源本身就是一个发展的概念,其外延随着人类科技的发展而逐渐扩大。 由于这些特点,法律应当明确规定矿产资源的范围和改变矿产资源范围的程序。由于矿产资源的范围的扩大会导致土地成分的减小,这必然致不同法律主体之间的冲突。比如有些岩石既可作为矿石,亦可作为建筑材料。在中国,集体土地中的矿产资源为自然资源之一部分,由国家所有,而作为建筑材料的岩石则由集体所有。国家希望保存矿产资源而集体希望出售建筑材料增加集体收入,国家的利益和集体的利益就发生了冲突,尤其是该矿产资源为低品位矿石,或是现在未计划开采的矿石时。在中国,扩大矿产资源的范围还可能会导致对集体土地的征用。由于以上原因,矿产资源的范围和改变矿产资源范围的程序应由位阶较高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在现行法律规范中,矿产资源的范围以及改变矿产资源范围的程序都不是由《矿产资源法》规定,而是由《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实有修改的必要。 以上特点也可能导致在利用土地成分中的认知错误问题。在利用土地成分,比如取土、采石时,土地所有权人或经土地所有权人授权的人有可能错误地将矿产资源作为土地的普通成分使用或出售。对此种问题法律也应提供解决方案。本文认为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侵害矿产资源的故意,应当免于追究行为人的责任,买受人也应当取得所有权。 三、矿产资源和矿产产品之间的区别与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关系 确定矿产资源与矿产产品之间的区别对于划定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范围具有重要意义,与下文论述的采矿权的性质也有密切的联系。矿产资源与矿产产品之区别在于是否被人类劳动从地壳分离。在被人类劳动从地壳中分离之前,为矿产资源;在被人类劳动从地壳中分离之后,为矿产产品。矿产资源未凝结人类的劳动,而矿产产品凝结着人类的劳动。不管是在矿产资源的土地所有权制度下,还是在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下,矿产资源均为不动产,矿产产品为动产。当矿产资源被人类劳动从地壳中分离之后即成为矿产产品,实现了从不动产向动产的转变。经过合法的采矿作业之后,采矿人取得矿产产品的所有权,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对自其矿产资源分离出的部分失去所有权。 在某些情况下,矿产产品也可能被重新置于地壳之中。一种情况就是在矿井关闭之时,已采出之矿产产品由于各种原因被置于矿山之上,并且被复垦所用之泥土掩埋,甚或未被掩埋而仅置于地表。本文认为此情形应被视为采矿人抛弃其所有权,并且已采出之矿产产品复归于地壳,重新构成矿产资源之一般部分,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所有。 另一种情况就是矿产产品所有权人以地壳为容器贮存其油、气等矿产产品。在此情况下,矿产产品所权人没有抛弃其所有权的意思,但其是否可保有其所有权,则是一个具有争议的问题。在实行土地所有权制的国家,如果某人拥有土地或拥有有效的矿租,该人可以将矿产产品置于地壳之中,并且保留取其所有权。但是如果置于地壳之矿产产品由于地理原因进入他人土地之下,则成为他人的矿产资源,因为原来的矿产产品已转化为矿产资源,复归于自然,依土地所有权制,应由土地所有权人所有。 这一规则也有例外。例如美国堪萨斯州议会的立法就规定公用事业机构可将油、汽置于地壳之中并且仍保留所有权,即使其油、汽进入他人的土地之下。中国实行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对此问题如何解决,法律本身未作规定,学界也未见讨论。如果坚持一切复归于自然的矿产产品皆为矿产资源,则矿产产品所有权人丧失其所有权。 四、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实现 如果要使矿产资源发挥其作用,就应开采矿产资源,使矿产资源转化为矿产产品,以取得经济效用。在矿产资源的土地所有权制度下,有些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因为各种原因不愿或不能亲自开采矿产资源,需要将矿产资源所有权让渡他人,以实现所有权人的利益。在实行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的国家,矿产资源一般由国家所有,国家既是所有权人,也是管理者。在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时,国家既应履行作为管理者的职责,也应实现作为资源所有人的利益。在这两种制度下,都有一个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实现问题。为此目的,法律创设了探矿权、采矿权、租矿权等制度,以使非资源所有人可以与资源所有人合作,共同分享矿产资源的经济收益。从矿产资源所有人的角度来看,探矿权、采矿权、租矿权等权利实为所有权实现的方式和法律机制。在这些制度中以探矿权制度和采矿权制度最为完善。以下主要分析这两个制度。 在分析这两个制度之前,我们有必要先分析矿业权。有学者认为矿业权亦可简称为矿权,是指探采人依法在特定的矿区或工作区内勘探、开采一定的矿产资源,取得矿产品,排除他人干涉的权。 也有学者认为矿业权是非土地所有权人或非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经政府许可登记在特定的区块或矿区勘探或开采矿产资源并获得地质资料或矿物及其他伴生矿的权利。 尽管这两个定义有一等的差异,但都认为矿业权既包括探矿权,亦包括采矿权。这一定义本身也许并无不可,但以此为基础分析矿业权的物权属性却是错误的,因为正如下文所指出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在性质上是不同的。本文认为矿业权是一组权利的总称,我们不能从总体上对其作物权属性分析,而只能对其所包括的每一个权利进行分析。 (一) 探矿权 探矿权是指取得探矿资格的非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经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同意在特定的区块和矿区勘探矿产资源以获得地质资料的权利。探矿权不同于探矿资格。探矿资格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其产生的根据是国家的法律规定或许可。现代法律一般规定探矿资格应经政府许可而取得,当然法律也可将探矿资格赋予所有的人。在赋予民事主体以探矿资格时,国家行使的是社会生活管理者的职能。如果具有探矿资格的人欲对他人所有的矿产资源进行勘探,该人尚需得到矿产资源所有人的许可,取得探矿权。就探矿资格与探矿权的关系而言,取得探矿资格是取得探矿权的前提,取得探矿权是对探矿资格的运用。在矿产资源土地所有制下,民事主体首先被国家赋予探矿资格,然后再从另一民事主体处取得对某一具体矿区的探矿权。在矿产资源所有制度下,由于国家既是社会生活管理者,又是资源所有人,因此国家既可以先授予民事主体以探矿资格,然后再根据该民事主体的申请授予探矿权,也可以在授予民事主体探矿资格的同时授予探矿权,而不要求探矿人就某一区块提出个别申请,或仅要求探矿人对其勘探区块进行登记。国家既行使了社会生活管理者的权力,也行使了资源所有人的权利。虽然国家可以同时行使这两种职能,但在理论上,我们仍应对它们作出区分。 探矿权在性质上为用益物权。这是基于以下理由:从主体上看,探矿权的主体是非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有权勘探其矿产资源,但一般不将这一权利称为探矿权,因为它仅是所有权的内容之一,不具有独立性。从客体上看,探矿权的客体是一定区块的地壳之中的矿产资源。探矿权的客体不包括特定矿区内的地下土壤。即使在探矿中利用了该矿区的土壤,这只是对其土地使用权的运用。从内容上看,探矿权是以勘探的方式对矿产资源之有无、种类、多少、优劣进行考察的权利。此权利的行使以取得地质资料为目的,以考察研究为其方式,虽然可能消耗一定数量的矿产资源(如提取标本),但不以消耗客体为主要方式或目的。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探矿权是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因为所谓用益物权,就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物所享有的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 在矿产资源土地所有制度下,矿产资源所有人有权决定是否授予另一民事主体以探矿权,以及决定是否要求对价。在矿产资源所有制度下,国家一般应要求民事主体在取得探矿权时应支付对价,但国家为鼓励探矿,也可不要求对价。 (二) 采矿权 采矿权是指取得采矿资格的非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经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同意在特定的区块和矿区采取矿物及其它伴生矿的权利。采矿权不同于采矿资格,后者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采矿资格与采矿权之间的关系与上文探矿资格与探矿权的关系相同,故不累述。 关于采矿权的性质,学界颇多争议,而且往往将采矿权作为矿业权的一部分进行论述。有学者认为它具有债权性。 有学者认为它是准物权。 也有学者将它定性为用益物权和特殊物权。 采矿权是物权而不是债权。因为债权是存在于特定载体之间的可请求并受领一定给付的权利,它不是对债务人人身的支配,不是对债务人给付行为的支配,也不是对债务人应为客体的支配,而仅仅具有请求债务人给付之力,保持债债务人所为给付之力,免除、抵销、让与债权之力。它没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追及效力。 采矿权却是直接支配特定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及相关地下部分并排除他人干涉之权,具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追及效力,因此它不是债权,而是物权。 将采矿权定性为准物权也有含混不清之处,没有很好地解决采矿权与矿产资源所有权之间的关系。采矿权也不是用益物权,因为矿产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采矿权的行使过程就是绝对消耗矿产资源的过程,是对客体的处分,而非对客体的利用。因此从性质上看,采矿权不是用益物权。 将采矿权定性为特殊物权的观点较为可取。若以物权客体为标准进行分类,可将物权分为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地役权、权利物权及特殊物权。采矿权的客体既不是物,也不是权利,而是获取一定的物,因此,称之为特殊物权。 (三) 采矿权的取得 根据是否需要支付对价,我们可以将采矿权的取得分为无偿取得和有偿取得两种方式。由于矿产资源开发具有高风险、高投入的特征,在早期,由于科学技术水平不发达和人类对矿产资源有限性的认识不足,为了鼓励采矿业的发展,很多国家都规定了无偿取得制度。 在现代,由于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以及人们对矿产资源有限性的认识的提高,很多国家都放弃了对采矿权的无偿取得制度,而改实行有偿取得制度。现在有些国家的法律明文规定对某些矿产资源不适用无偿取得制度,比如英国1998年《石油法》第3条规定在取得石油资源开采权时必须支付对价。我国《矿产资源法》第5条也规定“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 我国应该实行和完善有偿权得制度。有偿取得有利于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促使人们寻找替代性的可再生资源,进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实现。在我国,国家代表全民对矿产资源享有和行使所有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允许无偿取得或变相地无偿取得采矿权实际上是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放弃,而国家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无权放弃自己的所有权。为了更好地实行有偿取得制度,优化资源配置,可以实行申请公示和招投标制度。法律可以规定在一个人提出采矿申请后,该申请应经过一定的公示期。在该公示期内如果有他人对同一区块提出同样的申请,国家应根据一定的标准将权利授予最优申请者。在确定采矿权的费用时,国家也应考虑环境保护因素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使矿产资源的价格反映开发该种矿产资源和利用其矿产产品时的环境代价。 矿产资源论文:关于合并油气田企业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思考 [摘 要]我国对油气田企业既征收资源税又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费的重复征收存在诸多问题,突出表现为税费重复征收,企业负担较重;计税依据不一,企业核算工作量加大;管理体制分割,企业协调难度较大;不符合国际惯例,不利于外资的进入。建议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并重新调整资源税税率。 [关键词]油气田企业;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区使用费;税率 资源税费包括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目前油气田企业资源税费的研究比较薄弱,尚处于起步阶段。本文从介绍油气田企业资源税费的沿革入手,在着重分析油气田企业资源税费合一的必要性、可行性基础上,建议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以期对进一步规范国家和油气田企业的利益分配关系和进一步完善我国资源税制提供理论支持。 一、油气田企业资源税费的沿革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油气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高度统一,国家直接管理石油工业,油气田企业只不过是国家的一个车间,不存在企业利益,其生产经营所得全部以利润形式上交国家,企业所需资金也统一由国家计划拨付,企业不是独立的利益主体,不存在级差收入问题,因此,没有征收资源税费。 改革开放以后,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务院于1984年9月颁布了《资源税条例(草案)》,对油气田企业开始征收资源税,目的是调节由于资源结构和开发条件差异而形成的级差地租,促进企业加强管理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 1994年我国实行新税制,国务院分别于1993年12月、1994年2月颁布了《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陆上油气田企业除继续征收资源税外,又开征了矿产资源补偿费。据国家经贸委1995年调查,在资源企业的税费结构中,资源税费仅次于增值税,增值税占66.52%,资源税占11.46%,矿产资源补偿费占5.8%,资源税费合计占17.26%,其他税费仅为16.22%. 资源税费的征收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油气田资源税费并存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二、油气田企业资源税费合一的必要性 1.资源税费并存的弊端 国外主要产油国对油气资源普遍征收矿区使用费,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实际上是矿区使用费的不同表现形式。前者属于从量征收的矿区使用费,后者属于从价征收的矿区使用费,实际上是在重复征收矿区使用费,这种资源税费并存现象存在以下几个弊端: (1)税费重复征收,企业负担加重。我国的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这是由公有制性质决定的。国家作为矿产资源的所有者,对资源的开发者征收资源税是必要的,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促进企业合理开发和利用矿产资源。我国资源税具有普遍征收和级差调节的双重功能,如果再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属于税费重复征收,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新税制实施后,油气田企业的资源税费负担明显提高。税改前的1993年油气田企业资源税为17.8亿元,税改后的1994年资源税费合计为22.3亿元,较1993年高出25.28%.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大庆油田,在税制改革前的1991—1993年平均缴纳资源税为13.11亿元,而在税制改革后的1994—1999年平均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为14.52亿元,平均比税改前增加1.41亿元,增幅为10.76%. (2)计税依据不一致,企业核算工作量加大。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算方法不同,资源税实行定额税率,采取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以应税矿产品的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而矿产资源补偿费实行比例费率,采取从价定率的办法征收,以应税矿产品的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这就给企业资源税费核算带来诸多不便,增加了核算工作量。 (3)管理体制分割,企业协调难度较大。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分别由不同的管理部门征收,资源税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比较规范,而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全额上缴中央金库,年终按照一定比例中央与地方分成。实际上矿产资源补偿费是通过各地地矿部门征收、由财政部门监管。我国地矿管理体制省级以上基本是条条管理,市、县级以下是块块管理,条块分割,互不通气,资源多头管理,导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截流和挪用。同时,企业因要多头申报缴纳资源税费,接受多方检查,协调难度较大,增加了许多负担。 (4)不符合国际惯例,不利于外资的进入。前已述及,国外主要产油国或地区一般对油气田企业只征收一种矿区使用费,并且部分国家或地区的矿区使用费率是滑动的,根据资源的丰度加以确定,对丰度高的多征,对劣质资源少征或不征,以调动各种资源开发企业的积极性。我国加入WTO后,国外石油公司将逐步进入我国油气市场,这就要求我国的税制与国际接轨。目前资源税费并存的管理体制显然不利于外资进入,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油气勘探开发市场的发展。 (5)税制不统一,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1989年和1990年由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制定并实施了《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暂行规定》,对开发相应石油资源的企业开征了矿区使用费。由于这些规定是先于《条例》和《规定》出台的,而后者又没有把前者规范在内,造成了属于同一性质的税费由不同法规加以调整的局面。对于开采海洋石油资源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按每个油田日历年度原油或天然气总产量计征矿区使用费,以实物缴纳,暂不征收资源税和矿区有偿使用费,而且,年度原油总产量100×104t以下,年度天然气总产量20×108m3以下的海上油气田,免征矿区使用费,超过产量的油田,根据产量大小采取不同的矿区使用费率,其矿区使用费的负担明显低于资源税费的负担,这就造成了内外资企业之间、海上与陆上企业之间的税费负担不均衡,不利于公平竞争。 2.矿产资源补偿费不适用油气田企业 (1)矿产资源补偿费难以体现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征收资源补偿费是为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者的经济权益,该项收费应纳入国家预算。但1996年底,由财政部、地质矿产部颁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暂行办法》第3条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支出(不低于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支出预算的70%),并适当用于矿产资源保护支出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经费补助预算”。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初衷是补充地质勘查费用的不足,然而国家1998年制订并实施了矿业权有偿转让制度,地质勘探市场发生了变化:一方面地质勘查经费不仅仅是国家的拨款,其来源逐渐多元化;另一方面地质勘探费用可通过矿业权的流转得到补偿。这样,资源补偿费用于地质勘探的规定就和矿业权的流转相矛盾,部分矿业权流转时,投入的勘探费用可从中回收,再强调资源补偿费用作勘探费用显然缺乏理论根据。 (2)减免税的规定不适用油气资源。《规定》中有关减免项目主要针对的是固体矿,对液体矿和气体矿几乎未涉及。如《规定》中减免项目有“从废石中回收矿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的非保安残留矿体的;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未达到工业品位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等内容,均指固体矿产。在油气资源中不存在品位问题,只有低丰度、低渗透、低产能的油气区块。油气田资源不存在“从废石中回收矿产品”;也不存在“非保安残留矿体”和“尾矿中回收矿产品”。同样开采矿产资源,只对开采固体矿产规定减免项目,而对开采液体矿和气体矿却未规定减免项目,显然是不够合理的。 三、油气田企业资源税费合并的可行性 1.资源税费合一符合费改税的客观要求费改税是进一步完善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依法治税的必然要求。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市场经济初期出台的一项收费制度,现已不适应油气田企业,将其并入资源税符合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 2.纳税主体的同一性为资源税费合并提供了条件 油气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均由油气田企业缴纳,二者合并后纳税主体并未发生变化,不同的只是缴纳环节和征收部门减少。同时也符合简化税制、公平税负的原则,对国家和企业都是双赢的现实选择。 3.税费合一是油气田企业的迫切要求 前已述及,资源税费并存已给油气田企业的经营管理、会计核算等带来诸多不便。油气田企业的发展需要有一个包括税收在内的宽松合理的经营环境,因此,通过深化税制改革、规范政府的收费行为,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符合油气田企业的要求。 四、油气田企业资源税费合并注意的问题 1.税率问题 资源税费合一后,新的资源税税率并不是将二者税率简单相加,而要对现行资源税税率进行必要的调整。现行油气田企业资源税实行幅度定额税率,即石油税额为8~30元/t,天然气税额为2~15元/km3,财政部在此幅度内规定了各油气田企业具体适用的税额。现行税额标准在实施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对油气资源的差别性考虑不够。不同的油气资源因储量、井深、油气质量等自然条件的不同,其经济收益有所差别,并且每个油气田产量都经历一个由上升、稳产到递减三个阶段,各阶段的投入产出存在很大的差异。目前东部各主力油田已经进入稳产后期阶段,综合含水率上升,成本急剧增加,稳产形势十分严峻,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东部大庆、胜利等主力油田为确保原油产量,相继实施三次采油技术和大面积开采外围边际油田,这导致各油田或同一油田不同二级单位在收益和税负上的差别。因此,在确定资源税税率时,既要考虑油气勘探开发的不同阶段,又要考虑同一油气田企业内部的差别。然而,现行资源税以各油气田为单位确定一个统一的固定税额,缺乏灵活性,对油气田企业不同时期变化的地质条件、资源开采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考虑不够,同时对同一油气田也没有按照区块划分税率。以大庆油田为例,1993年大庆油田资源税原油税额24元/t、天然气税额12元/km3,当时大庆地质环境较好,地层压力大,综合含水率低,开采成本不高,原油产量比较稳定,与此相适应的资源税税率比较合理。但是,随着大庆油田开采进入中后期,综合含水急剧上升,产量递减明显加快,而资源税税率并没有进行相应地调整。目前,大庆油田有几十个采油区块,有资源丰度相对高的区块,也有资源丰度低的区块,有注水采油区,也有三次采油区,相互之间级差收入相差十分悬殊,其中与吉林油田仅一河之隔的某区块,其地质构造、资源丰度与吉林油田相邻区块相同,而资源税却不同,属于吉林油田区块的资源税原油税额8元/t、天然气税额4元/km3. (2)资源税税率与国内矿区使用费费率难以衔接。前已述及,对开采海洋石油资源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按年度总产量征收矿区使用费,实行超额累进费率,以实物征收,且规定了一定产量的免征额。而其他油气田企业则征收资源税,实行定额税率,只对原油开采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由于资源税费种类的不同,造成了资源税税率与矿区使用费费率难以衔接,致使国内两种油气田企业在缴纳资源税费方面的不平衡。 资源税费合一后,建议按油气田的差别性重新确定税率:(1)适当调低资源税税率,对于处于开发中后期,开采难度不断加大,并且担负我国原油生产重任的主力油气田企业,应在现有的资源税政策标准下,适当调减资源税的单位税额;(2)以油气田的自然区块为标准确定税额,同一油气田的不同区块,在地质条件、资源丰度等方面存在差别,因此对同一油气田内部的不同油气区块实行差别税额。 2.税收优惠问题 鉴于现行矿区使用费减免项目难以适用油气田企业,资源税费合一后,建议对资源条件差、处于开采初期和后期的区块以及边际区块、三次采油区块等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矿产资源论文:矿产资源秩序整顿措施 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目的 按照省政府和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用两年的时间,突出运用执法手段,综合运用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全面整顿和规范以铁矿、石材、砖瓦用粘土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使无证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越权行政、越权收费和政府不作为、乱作为等破坏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行为基本被制止住;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 二、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工作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行为。市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监察局、安监局、环保局、工商局、水利局、供电公司等部门,对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对无证开采的公安机关不得批准其使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相关部门要依法严厉查处。 (二)对重点矿区和矿种要组织专项整治。整顿的重点矿种是铁矿、黄沙和石材资源。 (三)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凡国家工作人员入股参与办矿的要限期退出,逾期不退出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官商勾结、失职渎职等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要纠正和查处各种越权行政,越权收费和不作为,乱作为的违规行为。对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违法收取的采矿权价款要限期清退。 三、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工作步骤 根据省政府和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本次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历时两年。结合我市实际,全市的整顿和规范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动员部署阶段主要是宣传动员,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强化管理,做到组织落实、方案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 第二阶段为查找问题阶段要集中1个月的时间,以探矿权、采矿权清理为突破口,查找无证采矿、无序采矿、矿管秩序混乱等深层次问题;查找矿政管理工作、矿山企业勘查开采活动中存在问题。 第三阶段为集中整顿阶段认真查找问题的基础上,集中精力,全面查处违法行为。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各乡镇办及有关部门要统一组织,先进行自查自纠,后限期整改,对违法行为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第四阶段为治理规范阶段集中整顿的基础上,按规范要求集中进行整改。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实现资源的有效整合,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完善矿业权准入条件,理顺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建立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大力推行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第五阶段为检查验收阶段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基本结束后,市政府将组织检查组,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检查,凡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市政府将责令“补课”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暂停办理一切勘查、采矿审批手续。 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措施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的一项重要工作。各乡镇办及有关部门要迅速行动,提高认识,密切配合,集中精力,抓出实效。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政府成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各乡镇办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订方案,配备力量,落实工作经费,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建立和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整改到位。 (二)媒体介入,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电视台等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治理整顿工作中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和典型案件大胆曝光。可举办专栏、专刊、专题节目大力宣传矿产资源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政策措施,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积极性,为整顿和规范矿产秩序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疏堵结合,双管齐下。对重点矿区、难点矿区要探索出一条既有原则性又有灵活性,既治标又治本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新路子。对无证采矿,一方面要堵死,另一方面要引导规范。对符合条件的业主要依法办理采矿手续,并大力推行招、拍、挂,做到疏堵结合。 (四)部门配合,联手行动。国土资源、公安、电力、监察、水利、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建立联合执法队伍,整体联动,严厉打击无证采矿、乱采滥挖等违法行为。吊销证照、停供爆破物资、停电和依法处罚等方面密切配合,重拳出击,使这次整顿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做到该取缔的取缔,该停业整顿的停业整顿,该处罚的处罚,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挥部门联动整体效应。 (五)遵章立制,规范运作。要做到集中整顿与日常管理相结合,动态巡查与突出整治相结合,探索并建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长效机制。市国土资源局要做好日常整顿和规范的联系工作,建立矿政管理的公开公平制度,实行“窗口接待,接办分离,封闭运行,公开透明”办事制度,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制度,重大案件跟踪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 各乡镇办和相关部门对整顿和规范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办法,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矿产资源论文:矿产资源中水文地质勘察的技术 摘要:水文地质勘察工作是现阶段矿产资源工作研究的重点课题之一。如今,测绘技术、物探技术和钻探技术获得了空前发展,水文地质勘察工作进入新阶段。本文分析了水文地质勘察工作的意义,从水文地质测绘、物探、钻探三个方面分别阐释了其关键技术,希望为矿产资源工作提供有效帮助。 关键词:矿产资源;水文地质勘察;关键技术;意义 矿产资源关系到国家发展,关系到国计民生。探测矿产、开采矿产、保护矿产资源环境是每个矿产资源行业人士的责任。几十年来,水文地质勘察在矿产资源工作中的地位不断提升。做好水文地质勘察工作可以缩小矿产资源的探测范围、加快矿产资源的开采速度,保护矿产地区的生态环境,有效避免粗放式开采带来的一系列安全和环境问题。因此,现阶段在矿产资源工作中展开水文地质勘察关键技术的研究是非常有必要的。 1水文地质勘察工作的意义 水文地质勘察是指对地下水的赋存条件、补径排类型等水文地质条件以及地下水与矿体影响类型等进行探勘,为矿产资源工作打好基础。随着科学的发展,专业人士能够利用遥感影像、计算机技术、电磁波以及各种设备对岩体内部十几里范围内的情况进行准确分析。对于矿产资源工作而言,水文地质勘察工作有着三方面的意义: 1.1减少投资成本,快速找到矿产资源 目前为止学者们已经发现水文地质的形成与金属矿产、能源矿产的形成有着莫大的关联。矿床形态、位置以及断裂情况都可以通过地下水的流向以及水体中矿物质的含量分析得到。在我国山西、内蒙古、陕西等地的矿产资源先后证明了水文地质与矿产资源的关系。因此,进行水文地质勘察工作能够减少矿产搜索范围,减少投资成本,尽快找到矿产资源。 1.2增强矿产开采的安全性,降低行业风险 水文地质勘察工作是在矿产资源开采前完成的。在勘察过程中,勘探人员通过一系列的钻孔、电磁波探测已经对岩体内部的岩层、褶皱、断裂等情况探索清楚。在掌握这些数据的基础上,开采工作者的工作环境安全系数会大大提高。水文地质勘察工作的进行不仅仅对开采范围内的区域进行勘察,还会对相邻、数值异常的区域进行横纵拓宽,分析岩体内部相互作用力,排除喷泥和喷浆的情况。因此,水文地质勘察工作能够增强矿产开采的安全性,降低行业承担的风险。 1.3降低开采矿产资源对自然生态环境影响 粗放式矿产资源开采造成了部分地区塌陷、沉降,改变了地区的自然生态结构,甚至部分地区的环境至今没有恢复。水文地质勘察工作对矿产资源开采后产生的岩体内部受力变化、地表结构改变以及后期的废物处理等进行了评估。一方面矿产资源的开采不能改变地下水流向,确保水源不受污染;另一方面矿产资源的开叉不能改变岩体的结构,不能改变地表大气、水资源等循环。一旦超过监测标准,矿产资源必须停止开采,并采取措施减少对自然环境的影响。 2矿产资源工作中水文地质勘察的内容及关键技术 矿产资源工作中水文地质勘察的内容可以分为水文地质测绘、水文地质物探和水文地质勘探三部分。每一部分都有关键技术作支撑。接下来,从这三个方面分析水文地质勘察的关键技术。 2.1水文地质测绘工作以及投影法技术 水文地质测绘工作是一项最基本的勘察工作。随着卫星遥感技术、无人机技术的发展,大面积山体影像资料能够从露出地表的部分水体,预测地下水的流动方向,分析地下水的脉络。由于测绘技术只能够对地表的情况进行观察和分析,地下河的判断则需要用软件工具进行数据内插合成。与此同时,还需要进行实地测量,以便进一步完善预测工作。投影法的作用是根据已经得到的数据推测未知的内容,并按照矿产资源工作的需求,形成多个剖面图,为矿产资源的开采提供较为真实的资料。投影法利用野外测量数据和遥感影像,将导线方位、水平距离以及基线方位确定好。根据野外观察的情况,将不同属性的图层叠加在一起,使得岩层产状、地质形成、构造特点等全部集中展现出来,而后进行纵向切割,得到纵向剖面图。 2.2水文地质物探工作以及电法勘探技术 水文地质物探工作能够将岩体从类型、成分、结构以及湿度、温度等方面进行区分。不同地质时期形成的岩体不同,其电学性质也存在着较大差别。这些差别成为判断水文条件、矿床走势以及断裂程度的关键。在多处矿产资源中,金属矿体、能源矿体、普通岩石以及水体在仪表设备上的反应差别比较大。如果岩体内部结构简单,则仪表设备异常值较少;如果岩体内部较为复杂,则需要加密观测距离,分析各个区域的孔隙度、含水性。电法勘探技术是目前应用最广、效果最佳的技术。一般采用电阻率法。这种技术需要的设备不多,对水文地质物探的作用效果最好,能够对水体的倾角、宽度等发挥作用。当表面风化改变了原有地质结构时,电阻率法仍不受影响,找到岩溶裂隙水、探明300m以内的水体、冲洪积面、古河道,此外,其对热水资源也十分敏感。这些数据能够帮助矿产资源工作人员,弄清楚岩体内部的情况,对保障开采安全发挥着积极作用。 2.3水文地质钻探工作以及钻孔技术 水文地质钻探工作是勘察阶段的最后一道工序。钻探工作主要是为了抽样调查和证实岩体内部的构造情况以及地下河的流动方。钻孔技术分为冲击钻进和回转转进以及二者相结合的应用方式。冲击钻进法使用钻头击穿岩石向下冲击,一般可以深入到地表以下300m的位置,根据钻孔取出的岩石样品,分析岩体的实际情况;回转钻进法通过使钻头变向,击穿周围的岩石,配合冲击钻进共同向地下深入。取得的岩石样品能够为矿产资源的开采提供直接参考,矿产资源工作也能够根据取出的岩石样品获得地下情况的一手资料,对整个矿产资源开发有着重要意义。 3结语 水文地质工作勘探研究是减少矿产资源工作成本、增强其安全性的重要保障。本文希望矿产资源工作重视水文地质勘察工作,不断推进其关键技术的发展,为矿产资源工作的发展提供便利。 作者:胡光 单位:河北省煤田地质局水文地质队 矿产资源论文:矿产资源开发环境问题论文 1西部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存在的社会环境问题及成因 1.1地方政府对矿企的隐性干预 起始于20世纪90年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浪潮席卷至今,最为突出的变革作用体现在政府和市场关系上。政府角色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带来的是市场中企业活力的释放和经济效益的提高。然而,因为改革传导的渐进性所在,相比东中部地区基本实现的政府和企业间良性的互动关系,西部地区,尤其是较为偏远的地区,政企关系还尚未实现动态平衡。西部部分地区政企关系相对复杂,地方政府服务意识并没有有效建立;同时,地方基层政府承担着来自上级政府和矿区居民的双重压力——维护矿区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还要为矿区提供基础设施和治安管理等公共服务。在政府的利益诉求也长期被压抑的情况下,矿业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会受到来自政府方面的干预,如政府使用行政力量进行公益摊派和劝导认捐等。这对于生产经营原本就如履薄冰的西部地区矿业企业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不但影响了企业正常的生产活动和资金周转,对地方税收及财政的可持续性也造成了不良后果。 1.2地方法律法规不健全 一般而言,较好的经济发展水平往往伴随着开明的政治法律环境(周建,2009),两者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对一个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产生持久的正向效应。西部地区受制于地理区位和生态环境脆弱性等因素的影响,在经济发展水平上与东中部确有一定的差距,继而在地区法律法规等软环境上尚有可以提升的空间。具体到西部地区矿产资源开发上,法律法规不健全是产生社会环境问题的一个诱因,有些地区,如西藏自治区已经着手制定矿产资源勘查及环境保护工作方案,而大部分地区在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过程中,只有“在原则性上给予了指导意见”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可以作为参照,很多关于补偿、利益协商的具体事项并没有切实可行的规范引导,造成法律法规的约束力较差。在这样的法律环境下,一旦矿企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产生利益上的纠纷,法律就如同一纸空文,没有切实的指导意见和实施效力,因而矿企并不能够以法律法规作为其正常生产活动的必要保障。 1.3未能妥善处理利益补偿及分配问题 现有征地制度存在缺陷是矿企和矿区居民利益纷争的重要根源。矿企在勘探开发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征占草地、林地等土地资源,而这些土地是以牧民为主的矿区居民重要的经济来源。2001年修订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中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对输出自然资源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只是这一模糊的指导性意见并没有给出具体的补偿标准和原则。虽然自2010年以来,针对西部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导致当地居民利益损失的补偿标准大幅度提高,然而,由于未能将居民生产生活方式改变的心理调适成本、居民理财能力及契约精神的缺乏考虑在内,“买断式”的补偿方式产生了很多弊端,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失地农牧民与矿企之间的利益矛盾。当地居民与矿企产生利益冲突的另一个原因是未能在矿产资源开发之前将利益分配和共享机制搭建好。传统的利益协商方式包括矿企吸纳失地农牧民就业、接受其提供的客运服务等利益诉求,而这样的方式对于让渡了土地使用权的当地居民而言并不具有可持续性,也给矿企的长远发展带来了一定的负担。 1.4西部地区文化及教育背景 文化教育因素之所以会成为困扰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重要原因,与西部地区农业文明长久以来的“自然崇拜”有关。西部许多地区农牧民世代以耕种、放牧为生,受自然因素的影响极大,因而对自然的崇敬成为他们祈求风调雨顺、保障基本生存条件的精神寄托。在以农业文明为主导的社会,这一自然崇拜是保持生态平衡、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要因素,然而工业时代的到来,作为其标志的机器和资源开发就与传统的农业文明产生了极大的冲突。在这样的地区进行矿产资源勘探及开发,自然要面临更加复杂的社会环境问题。西部地区较为落后的教育水平导致农牧民法律意识淡漠和市场观念缺乏,也成为阻碍矿企生产的一个主要因素。农业文明为主导的西部地区在经济发展水平上与东中部地区有较大差距,与较为原始的生产生活方式相对应的,是农牧民传统而封闭的社会观念,他们更易于用习惯来解决冲突和矛盾,而非诉诸法律。 1.5企业自身的问题 基于组织合法性理论,矿企在获取矿产资源所在地劳动力、资源开发资质、能源动力等必要资源时,理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才能实现权利义务的动态平衡,为企业自身的生存发展积累合法性和有效性。然而,矿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生态环境造成重污染的必然性,使得其较一般企业的组织合法性更加脆弱,因而在舆论和公众视野中处于“相对弱势群体”的地位。在矿企和当地居民的关系上,本地的矿企在组织和生产上与外来矿企相比,享有更多的“合法性”,后者通过税收、就业等方式与所在矿区建立的联系,并不能纾解矿区居民因本地资源开采、外输在情感上导致的心理排异,因而西部地区与居民利益产生较多矛盾的企业,多为外来矿企。 2西部地区矿产资源开发社会环境问题的应对策略 西部地区政府与其他地区相比,承担了更多维护地区和谐与稳定的责任,因此,地区企业和地方经济发展,在某种程度上是服务于保障地方稳定与和谐发展的大局。地区和谐稳定与经济发展应该是相辅相成和有机统一的,两者的关系并非该是“谁服务于谁”,而是作为两种途径,一同为缩小发展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而努力。从这个意义上,西部地方政府承担着极为重要的责任——保民生,保发展,促和谐,力图推进社会的全面提升,缩小与东中部的发展差距。具体到矿产资源开发角度,则应该担负起协调矿企和居民利益纷争的责任,为矿企和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在此基础上,结合上文对于西部地区矿产资源开发社会环境问题及原因的阐述,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矛盾的缓和途径。 2.1政府提升服务意识 政府服务意识的提升需要实现从管理者到服务者角色的转变。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政府需要从全局视角出发,为地方整体发展谋利益。在促进矿企和地方经济发展方面,合理规划财政预算,为矿区生产和经济发展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治安管理等公共服务;在协调矿企与地方居民关系上,站在中立的角度,为双方利益及社会公众利益做出最大程度的调节。 2.2创造良好的法律和文化教育环境 西部地区法律法规不健全、文化教育环境相对落后是东西部地区差距的一个重要体现。在加大对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支持力度的同时,法律及教育环境的提升自然也是西部大开发极为重要的方面。为此,加快西部地区矿产资源开发相关法律法规及细则的制定、听证、修正和实施,加大对教育文化的基础设施投资,从长远来看,对于实现矿区、整个西部地区社会的全面发展大有裨益。 2.3共建、共治,搭建利益共享机制 具体到西部地区矿产资源开发社会环境的建设,“共建,共治,共享”应当构成利益协调方式的核心。共建,即矿区居民参与到矿区建设及矿企生产过程中,矿企吸纳居民就业,给予职业素养培训,矿区居民入股矿企,两方共同为矿企的发展出力;共治,即矿区居民和矿企都要参与到矿区生态及社会管理中,矿企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恢复和改善矿区生态环境,政府引导建立矿区管理及纠纷调解组织,政府、矿企、居民三方参与,并在利益协调过程中吸纳相关领域专家及专业组织的意见;共享,即要求政府做好矿区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服务,矿企从经营利润中留存一部分作为公益及发展基金,用于矿区基础设施和公益建设,让矿区居民共享开发的成果。 作者:杨站君 孟楠 张径伟 杨树旺 单位: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经济管理学院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资源环境经济研究中心 矿产资源论文:矿产资源国际贸易论文 一、我国矿产资源发展现状及矿产资源国际贸易的重要性 (一)我国矿产资源发展现状 从地理分布视角看,我国是一个矿产资源丰富的国家,矿产资源总储量居于世界领先地位。其中,少数稀有矿产资源只在我国境内少量存在,这使我国具备了得天独厚的矿产资源优势。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迅猛发展和工业化进程加快,国内对矿产资源的需求量逐年增加,再加上长期大量出口矿产资源,导致我国大宗矿产资源供需失衡矛盾日益凸显,中国正从一个矿产资源储量大国逐渐转变为矿产资源贫瘠的国家。矿产资源作为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其贸易历来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历史上发生的多次战争都与矿产资源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有鉴于此,为了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同时考虑到子孙后代的后续资源利用,我国需要尽快采取措施,合理高效利用矿产资源,对矿产资源国际贸易应严把出口关,否则中国先天的矿产资源优势就会很快消失。在世界政治风云变幻的今天,保护矿产资源不仅对国内经济发展有利,一旦出现战争、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矿产资源还能起到保护国家战略安全的重要作用。因此,必须加大矿产资源战略储备力度,科学规划矿产资源的开发与利用。 (二)矿产资源国际贸易的重要性 在国际贸易中,矿产资源的占比较大,是各国最关注的重要领域之一。研究我国矿产资源管理水平和矿产资源国际合作战略对推动我国建立全球合作网络和双边、多边合作交流机制具有重要意义。通常情况下,一国矿产资源国际贸易水平能够决定该国的国际竞争力。在国际贸易中,如果一个国家控制了矿产资源价格,就能极大地影响国际贸易市场,表现为市场控制力。正是因为矿产资源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且数量有限、全球分布不均衡,才更加凸显了矿产资源国际贸易的重要性。世界各国为了获得本国缺乏的矿产资源,就必须用自己生产的产品和服务或者依靠本国的优势矿产资源来进行交换,各取所需,这是矿产资源国际贸易产生的根本原因。目前,我国在世界矿产资源国际贸易中仍然处于劣势地位,为改变现有处境,政府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来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在我国,矿产资源仍然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基本要素,工业生产严重依赖于矿产资源。目前我国的工业化发展正处于战略转型的关键时期,如果矿产资源供不应求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势必会影响到整个工业化的发展进程。改革开放以前乃至改革开放之后较长一段时间内,我国都是矿产资源出口大国,多数矿产资源都能满足国内发展需求,较少进口初级矿产资源。随着国内供应量和需求量一减一增的变化,我国矿产资源出口优势正在逐渐消失,每年均需进口一些紧缺的矿产资源,对外依存度越来越高。此外,在国际贸易中,我国低价出口、高价进口问题凸显,一些价值较高的稀缺矿产资源受国家进出口政策影响,一直难以发挥价格优势,没有给国家带来应有的回报。 二、我国矿产资源国际贸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缺乏矿产资源国际贸易战略规划和总体布局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矿产资源总量的减少和需求量的逐渐增多,国内矿产资源的有效利用问题日益凸显,一些矿产资源的储备量逐年减少。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的战略储备石油只能供国内使用10天左右,如果遇到突发性事件,后果将相当严重。究其原因,主要是国家缺乏矿产资源国际贸易战略规划和总体布局,政府部门在矿产资源储备、关税制度、利率管制、进出口价格规制等方面的宏观调控力度非常有限,给一些不法分子“创造”了贱卖国有矿产资源的机会。矿产资源国际贸易与国家经济发展密切相关,这种贱卖国有矿产资源的行为对国家战略安全、经济持续发展都带来了严重负面影响。此外,我国单一的矿产资源战略管理制度也存在很大弊端,其固定管理制度模式增加了矿产资源国际贸易风险,当出现决策失误问题时,这种制度的致命缺陷就会凸显出来,对国家经济发展造成严重冲击。 (二)国内矿产资源产业化发展滞后,资源利用水平有限 在我国参与矿产资源国际贸易之后,除了需要解决各种国际贸易争端、采取多种贸易对策之外,强化国内矿产资源产业化发展非常有必要。国内矿产资源的开采和使用会对矿产资源国际贸易产生深远影响,优化国内矿产资源产业结构能在很大程度上提升我国的国际竞争力。当前,我国矿产资源产业化发展滞后,对矿产资源的利用率不高,严重制约了我国矿产资源国际贸易发展,同时也对我国能源安全造成了一定威胁。应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升我国矿产资源产业集中度,重视行业协会建设,有效促进我国矿产资源国际贸易发展。 (三)忽视了矿产资源国际贸易定价策略的重要性 我国在矿产资源国际贸易中,对定价策略的重要性重视程度不够。如经常采用低价出口方式来换取外汇,一味追求短期经济收益。由于相应的价格监管机制不健全,导致在矿产资源对外贸易中缺乏价格参考标准,定价过于随意。应按照国际惯例,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价格制度体系,采用标准化定价策略,将矿产资源进出口价格限定在合理区间范围内。相关调查结果表明,我国以低价方式出口的矿产资源数量巨大,这种低价策略直接导致我国从矿产资源大国转变为资源进口大国。 三、政策建议 (一)加强矿产资源国际贸易战略规划 强化资源贸易总体布局为保障国家战略安全,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在矿产资源国际贸易中,一定要加强矿产资源国际贸易战略规划,强化资源贸易总体布局。具体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努力。一是尽快建立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储备制度,确保矿产资源储备数量能够满足国家工业化发展基本需求,能够应对各种外来挑战和各种突发事件。针对目前出现的石油储备量较低问题,相关部门应给予高度重视。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矿产资源国际贸易发展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趋势,一方面,我国不能继续采取之前闭关保守的方式,应在打开国门迎接市场化挑战的过程中,实施有效政府管制,在关税制度、利率管制、进出口价格规制等方面进行宏观调控,同时建立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储备制度,切实维护国家能源安全。二是尽快完善多元化矿产资源战略管理制度。在建立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储备制度之后,要从宏观调控视角出发,建立多元化矿产资源战略管理机制。具体来看,多元化矿产资源战略管理要求管理者能够准确把握矿产资源国际贸易发展现状,借鉴发达国家发展经验和已有的理论研究成果,制定多元化贸易策略,切实保障我国能源安全,维护我国矿产资源国际贸易合法权益。当今世界风云变幻,如果我国一味采取固定的贸易策略,潜在风险就会加大,一旦出现决策失误,后果不堪设想,实施多元化贸易策略非常有必要。 (二)推动国内矿产资源产业化发展 提升资源利用水平推动国内矿产资源产业化发展,提升资源利用水平是解决矿产资源国际贸易问题的客观要求,具体工作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要提高矿产资源产业集中度,推动国内矿产资源行业朝着产业化发展方向迈进。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发展经验,整合国内矿产资源产业内部人力、财务等资源,提升矿产资源勘探、开采水平;二是加强矿产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产业内部自我管理、自我创新的积极性,以提升矿产资源产业内部管理水平;三是善于运用高科技产品提升矿产资源利用率,积极开拓海外能源市场,真正找到一条适合我国矿产资源有序开采、高效利用的发展路径。 (三)参考矿产资源国际贸易标准 制定科学合理的定价策略参考矿产资源国际贸易标准、制定科学合理的定价策略不仅有利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还能最大限度扭转我国矿产资源国际贸易的不利局面,抢占国际贸易竞争主导地位。制定合理的定价策略需要不断深化我国矿产资源产权制度改革,通过政策手段对矿产资源价格进行科学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矿产资源价格,坚决禁止低价出口矿产资源行为。一旦发现,政府相关部门要严查相关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此外,要深入开展矿产资源定价策略研究,运用各种自然资源价格理论,科学、合理制定矿产资源价格,切实维护国家利益。 作者:张萍单位:山东工业职业学院 矿产资源论文:矿产资源生态环境论文 1土地沙漠化 全国沙漠和沙漠化土地面积约为262.2万km2,占国土面积的27.3%;其中99.6%分布在中国西部420个县镇。现正在以每年2460km2的速度扩展。已有向东部漫延的趋势。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40亿元,相当西北5个省1999年度财政收入的7.5倍;间接损失2700亿元。沙尘暴已殃及首都北京,不可忽视。 2解决荒漠的出路 ①尊重自然规律,让其自然恢复。对与成矿条件优越:岩浆作用、火山作用、植被不甚发充的贫困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可优先考虑。对于环境破坏严重,不好治理的矿区、矿田,可以留下来等待技术过关时再行开发利用。 ②储量丰富,国民经济建设中及需的矿产资源可优先考虑开发利用。 ③地质工作程度低,成矿条件好,潜力巨大(特别在覆盖层下)的地区,可以先进行地质勘查找矿,分层次、分批次进行开采利用。④开采运输条件好,采矿成本低,解决当地经济发展的地区可优先开发矿产资源。 3新的非金属矿产资源开发研究 ①玄武岩:连续玄武岩纤维是前苏联经过30年的研究发明的高科技纤维。它是以自然的火山岩为原料(取之不尽用之不绝)将其破碎后加入熔窑中,在1450~1500℃熔融,通过铂铑合金拉丝漏板制成的连续纤维,它的综合性能好,其它纤维难以比拟,被广泛的用于消防、环保、航空航天、军工、汽车船舶制造、工程塑料、建筑等领域,堪称是21世纪无污染的“绿色工业材料和新材料”。 ②珍珠岩: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建筑物的不断增高,对一种轻、保温、隔热、防火的无机材料要求越来越强,这就是膨胀珍珠岩。珍珠岩在1200℃条件下体积迅速膨胀数倍~30倍。具有容重轻(40~250千克/米3)导热系数小(0.03×4.1868千焦耳/米•时•℃~0.06×4.1868千焦耳/米•时•℃),使用温度范围广(-250℃~+800℃)的特点是一种物美价廉,产地广的一种新型无机建筑材料。 4几点建议 ①继续培加矿产地质勘查投入。②加强国内外合作,不断改近采矿、选矿、冶炼技术,尽量做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③做好远景区规划,分阶段、分层次的进行合理开发利用。④综合开发利用,注重新的领域,有效合理的开发非金矿矿产资源。⑤既要重视地下矿产资源,也要重视地表环境的保护。⑥注要环境效应。使矿产资源开发得到可持续性发展。 作者:费平赵秀金海玉单位:辽宁省地质勘查院 矿产资源论文:矿产资源核算下的地质环境论文 一、枣庄市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破坏现状 枣庄市是典型的资源型工业城市,矿产资源丰富,地质工作程度高,区内现有采矿权149个,涉及煤矿、铁矿、石膏矿等9个矿种,矿区面积601.957km2,占枣庄市总面积的13.19%。其中,煤矿43个,面积542.4km2,占采矿总面积的90.11%。全市矿山企业318家,小型企业约占企业总数的88%。由于小型矿山企业的技术水平和资金力量有限,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对当地的地质环境造成了很大的破坏。截止目前,辖区内已发生过地质灾害、含水层及地下水资源破坏、地质地貌景观损毁、土地资源破坏等多种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并间接引起生态系统功能损毁。所发生过的地质灾害类型主要有地面塌陷、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其中开采地下水引起的岩溶塌陷在北方地区影响较大。受矿坑排水和洗煤水影响,柴里等部分矿区周围地下水SO42-,总硬度、矿化度超标。铁矿、石灰岩矿和砂页岩矿等露天开采形成大面积采坑,改变了原生农田、林地、草地地貌景观。煤矿和石膏矿的地下开采导致薛城区、峄城区、台儿庄区和滕州市约8.14km2的地面塌陷,引起地面变形,造成地面积水,使原有土地使用性能发生变化。同时,现存的37座矸石山和大量的选矿厂、尾矿堆占用了宝贵的土地资源。除此之外,由于土地资源具有生态服务功能,耕地、林地、沼泽等土地资源破坏间接造成了生态价值的流失。 二、枣庄市矿山地质环境代价核算指标及方法 1、矿山地质环境代价核算方法选取原则由于矿山地质环境价值存在确定性、半确定性和不确定性,在损失核算过程中,可灵活采用直接市场核算法、替代市场核算法和意愿价值核算法等多种方法。其中,直接市场法运用货币价格计算可量化的环境代价,如土地性能破坏对农作物造成的损失、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损失。替代市场核算法是对没有市场价格的环境使用替代物的市场价格来估算其隐含价值。防护支出法、回填法在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损害核算中最为常用。对价值不确定的矿山地质环境可选用意愿价值核算法,通过调查对环境改善的支付意愿或环境恶化希望获得的补偿意愿来解释环境价值损失。 2、枣庄市矿山地质环境代价核算指标及方法根据枣庄市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现状,将地质环境代价划分为地质灾害损失、含水层破坏损失、地形地貌破坏损失、土地资源破坏损失和土地生态价值损失五大类。矿山地质灾害损失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致灾体本身的破坏力、活动程度、危害范围等;另一方面是受灾体本身,包括受灾体类型、抗破坏能力、数量,以及社会经济中的人口、建筑、设备设施、农作物等分布情况。根据这两方面的情况,矿山地质灾害损失可有两种计算方式,即地质灾害直接经济损失核算法和防治工程费用支出法。如疏干排水引起地下水位下降、水系破坏,储水能力下降,加大取水难度,造成用水困难,增加用水成本,其代价核算的方法可以用地下水污染恢复费用核算法、地下水资源价值损失核算法、地下水位下降经济损失核算法、含水层储水功能恢复费用核算法等。地形地貌价值包括旅游景区经济价值和景观环境价值,可用旅行费用法衡量人们对旅游景区的支付意愿,从而计算地质地貌景观、地质遗迹、人文景观等的经济价值。地形地貌破坏带来的景观环境价值损失则可以用恢复工程费用法进行核算。枣庄市土地资源破坏包括煤矸石、露天采坑对土地资源的占压和地面变形、土地质量变化引起的资源价值损失。这两种损失均可通过土地基价计算得出。此外,由于土地资源具有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土地质量和利用方式的变化会影响生态系统的生产力和生物多样性,引起生态环境的改变。因此,土地资源破坏还会引起间接的环境代价。通过对土地生态价值代价的核算,可定量表示土地资源破坏对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影响。枣庄市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代价核算指标和可选核算方法。 三、枣庄市矿山地质环境代价核算选用 上述矿山地质环境代价核算方法,对2012年枣庄市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代价进行核算。 1、地质灾害直接损失采用直接核算法,地质灾害损失=人员伤亡损失+家庭财产损失+公共基础设施损失+其他财产损失。其中,家庭财产损失包括房屋建筑损失和非建筑损失(如农作物)。基础设施损失主要体现在道路交通、水电、通讯等方面。2012年,枣庄市发生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多种地质灾害。其中,山亭区崩塌损毁树木11000多棵,损毁道路(含指示牌、防护栏等)200多米,造成经济损失125万元;北岭自然村滑坡损毁各类果树农作物,造成经济损失约50万元;3次泥石流地质灾害毁坏农田32亩、果林20亩,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全年无矿山地质灾害人员伤亡记录,矿山地质灾害代价共275万元全由财产损失引起。 2、含水层破坏代价核算按照地质资源价值评估方法,地下水资源开采价值指未被污染时的总价值,一般按水资源销售价格的6%~10%计算。根据枣庄实际情况,该值取7%,则:地下水资源开采价值=7%×地下水资源开采量×水资源价格。枣庄市现有42家采煤企业,地下水资源开采总规模为3495.98万吨/年。当地水资源价格按照3.25元/m3计算,采用地下水资源价值损失评估方法,该地区采煤活动每年造成795万元地下水资源开采价值损失。 3、地形地貌破坏代价核算枣庄市受矿产资源开发影响最大的为塌陷地貌。当地露天开采塌陷区和井下开采塌陷区内不存在地质遗迹和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无旅游消费价值。采用塌陷回填治理费用法核算景观环境价值损失。塌陷坑回填费用=直接费工程费+措施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其他费用+不可预见费。其中,措施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和不可预见费分别按2.4%、5%、3%、3.22%和2%计提。枣庄市塌陷区总面积90.9km2,平均深度约为2m,按60%工程量回填,回填量为10908×104m3。工程施工以机械为主,按33元/m3计算直接工程费,则塌陷回填治理费用为409339万元。 4、土地资源破坏代价核算在土地资源破坏代价核算中,判断土地是否遭受永久性破坏是关键。若土地资源可以通过一定的措施加以部分甚至完全恢复,可在评估损失时只需要考虑对其进行清理恢复的费用,具体计算时用灾害破坏面积与该种土地类型基价的1%来进行估算;若土地资源破坏严重以致于无法恢复,则损失直接按照土地基价估算。枣庄矿山土地资源破坏代价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煤矸石、采矿坑等对土地资源占压破坏引起的,这部分的代价可以用清理费来估算损失;另一部分是地面变形、地面积水等导致土地的质量、用途发生改变,这部分可通过不同土地利用方式变化前后的土地基价差计算。土地资源占压代价=∑(各类土地资源基价×占用土地面积)×1%土地质量变化代价=∑变化前各类土地资源价值-∑变化后土地资源价值2012年枣庄市矿山土地资源破坏情况全市煤矸石、露天采坑等占压工矿地、农田、林地分别为27.9公顷、363.9公顷、12.4公顷,共造成经济损失836.53万元。矿产资源开发导致土地质量下降、用途发生改变,原有803.8公顷农田和11公顷林地变成草地131.6公顷、湿地131.4公顷、水域540.4公顷和荒地11.4公顷,土地用途变化造成经济损失约82620万元。该地区矿山土地资源破坏造成损失共计83457万元。 5、土地生态功能破坏代价核算土地生态功能破坏代价即土地资源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价值变化量,等于矿产资源开发后不同土地类型生态价值之和与矿产资源开发前不同土地类型生态价值之和的差。土地生态价值=∑(各类土地生态服务价值×各类土地面积)根据表2的土地破坏变化面积和各类土地生态服务价值,土地生态功能破坏损失为399万元。 四、核算结果 由以上核算可得,2012年枣庄市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破坏损失共计494265万元,其中直接经济损失493866万元,间接生态价值损失399万元。在核算过程中,地面塌陷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毁坏等直接经济损失,地质灾害代价中不核算该项损失内容。在地形地貌破坏损失核算中,以塌陷回填治理工程费用估算其景观环境价值的损失。含水层破坏损失只有煤矿开采对地下水资源破坏的部分,缺少对含水层水位下降和其他矿种开采对地下水影响,地形地貌损失也只考虑了塌陷坑的回填,缺少露天采坑治理(面积3.225km2)的相关统计,因此实际损失要比上述计算结果大。 五、结语 通过以上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代价核算可知,地形地貌破坏和土地资源破坏是枣庄市矿山地质环境中最严重的问题,两项损失占总地质环境代价的99.7%,主要原因是历史遗留破坏严重。枣庄市矿产资源开采历史长,尤其是煤炭资源,经过长期高强度开采,已造成大面积地表塌陷和大量煤矸石堆积,并且每年还呈增长趋势。全市累积煤矸石现有2165万吨,每年新产生400万吨,占压大量土地,环境破坏突出。近些年来虽得到一定程度的治理,但由于历史欠账较多,加上经费不足,未治理的塌陷地和未利用的煤矸石仍然较多。对于塌陷地质里难度较大的地区,枣庄市必须强化地质环境治理,复垦沉稳塌陷区,未沉稳塌陷区的积水可发展水产养殖,利用面积大、水域开阔的塌陷区建设城市“绿肺”。加强综合整治,提高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探索城市转型道路。 作者:侯冰冯春涛单位: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 矿产资源论文: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论文 一、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准入制度体系构成 1、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定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中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增加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2、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要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对于存在地质灾害隐患和潜在地质灾害威胁、危害的矿山项目要严把评估关,并对出具评估报告结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终生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中提出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是否落实到位进行督促检查。 3、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评审认定制度新建矿山在办理采矿权申请之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经采矿权审批机关审查批准后作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的必备报件之一。已建和在建矿山,采矿权人要分期分批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工作,并作为采矿权延续、变更、转让等必备报件之一。 4、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代价核算制度国土资源部应将矿山地质环境代价核算制度作为采矿权申请人申领采矿许可证的必经门槛,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采矿许可证时必须出具由相应资质的核算机构编制,并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矿山地质环境代价核算及代价控制报告。矿山地质环境代价核算及代价控制报告应根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如果矿产资源开发的地质环境代价超过开采矿产资源的预期收益,采矿权登记发证机关有权直接驳回采矿权申请,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山地质环境代价核算及代价控制报告书可作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取的依据。 5、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目前,从各省市相继开展得矿山环境保证金制度的运行来看,保证金收缴标准不一。另外对于收缴的额度是否足以保证矿山地质环境损害的恢复也缺乏衡量尺度。因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颁发采矿权许可证时,可依据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代价核算及代价控制报告书中的地质环境代价核算数额,按照相关规定要求采矿权人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作为采矿权人在采矿期间履行降低地质环境代价与地质环境治理义务的保证。对于未缴纳保证金的采矿权人不予颁发采矿权许可证。 6、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损害补偿赔偿制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只能保障对矿产开发所造成的可以恢复治理的地质环境破坏的补偿。要完全遏制矿产资源开发总体效益低于总体地质环境代价的开发行为,对于矿产资源开发所造成的不可治理恢复的地质环境破坏,必须建立补偿赔偿制度。地质环境损害补偿赔偿制度就是针对矿产资源开发所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不能治理恢复部分的补偿赔偿制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管理机制督促和责成矿山地质环境损害实施方对受损对象及其权益人进行补偿或赔偿。 7、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的地质环境损害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来保障矿业权人在矿山开采过程中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地质环境事故对矿区居民生命财产造成的破坏有足够的赔偿能力和保障机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矿产资源开发责任主体是否投保了地质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业务,作为采矿权人在采矿期间履行降低地质环境代价与治理环境义务的保证之一。对于未进行投保的采矿权人不予颁发采矿权许可证。 二、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制度体系构成 1、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的地质环境现场巡查制度现场巡查制度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能和依法行使地质环境监督管理的重要制度,是督促矿产资源开发主体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的重要措施,可以说是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预防监督工作的核心环节。目前矿山地质环境现场巡查制度的实施不规范,没有起到其应有的作用。建议修订矿产资源法时对现场巡查制度进行较具体规定。 2、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的地质环境监测制度建议尽快修订出台《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并指导各省(区、市)制定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规划,层层落实。切实健全各级监测机构,落实职责,明确任务。有关部门应尽快起草和出台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尽快制定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规范、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队伍建设,依靠科技创新,提高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水平。完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体系,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快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成果质量,创新服务方式,提升社会地位。 3、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的地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的内容与形式采取自愿公开与强制公开相结合的方式。在内容上只设立信息公开的下限而不设立上限,同时要求必须使用通俗的语言,让一个平均文化程度的公民能够读懂;在形式上由政府指定一种或者几种的强制公开的信息平台,其他的平台可以由矿产资源开发主体单位自愿选择。为了防止信息异化,除矿产资源开发主体自行提供法律规定的信息外,必须由地质环境管理部门来审核信息的真实性。 4、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的地质环境公众参与制度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就是用一系列的法律规定来保障公民参与矿产资源开发的地质环境公共决策的权利。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可以有效制约矿山地质环境主管部门的权利,同时也可以促进在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中各个利益方的合作。建立公众参与制度首先要明确公众参与主体范围,只要认为该矿产资源开发行为造成的地质环境问题影响自己利益的公民都有权利参加到公众参与机制中来,使公民的环境权得到切实体现;其次要从三个方面入手为公众提供法律保障,即建立地质环境保护NGO、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公众参与程序的完善。 三、建立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的地质环境准入与监督管理制度体系中政府职能定位 1、明确地方政府在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职责《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职责和能力,加强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区域性公共服务作为地方事权”。因此,地质环境保护工作要坚持属地管理,明确地方政府职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是制定政策,出台规划,加强监督指导。地方各级政府要将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财政预算。 2、强化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地质环境保护领域的社会公共服务职能总理在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动员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要按照“切实加强市场监管,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优化必要的行政审批程序,加强和改善宏观管理”的要求依法提高行政能力。地质环境的社会属性决定了其行政管理必须定位在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上,是一项以社会公共服务为主题的行政管理工作。因此,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地质环境保护领域应把工作重点放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推进立法,明确地质环境保护的各项制度和管理要求。二是谋划基础工作布局,构建管理服务平台。主要是组织技术支撑单位,通过调查摸底,让公众了解其所处地区的地质环境状况;根据调查成果科学制定满足地质环境承载力的区域发展规划;利用监测手段,掌握本地区地质环境的动态变化情况,预报预警信息;加强保护与治理,保持良好的地质环境状况,使之满足公众生产生活的需要。三是强化监督指导,制定标准,明确各部门、各行业的地质环境保护职责任务,并对其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四是组织科普宣传,普及有关科学知识,提高社会认知度和公众地质环境保护意识。 3、加强地质环境管理部门的宏观管理职能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政府要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加强市场监管,加强各类公共服务提供”。所以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也要进一步转变思想,从过去技术管理的框框中跳出来,要把握好宏观管理定位,善于谋划,把地质环境保护的各项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总体布局之中。全国地质保护工作的部署是站在全国高度,针对不同区域的不同问题,分别谋划、分步推进的,各省、市、县的地质环境工作要在服从全国地质环境工作部署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的特点,进一步细化。 作者:吴雅莹
矿产资源论文:完善矿产资源保护法的新视角 [论文摘要]矿产资源保护不仅仅保护矿产资源本身,还要保护矿产资源所依附的自然生态系统。矿产是矿区生态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保护矿区生态也就保护了矿产。区际矿区生态补偿制度是矿产品消耗大省、矿产资源小省的矿产品消费行为对矿区居民、矿区生态造成的外部性进行补偿的制度,突破以往“谁开发破坏,谁恢复赔偿”的模式,而创新性地将矿产品消费创造经济财富的受益者——政府作为矿区生态补偿主体。建立区际矿区生态补偿制度,有利于矿区生态保护,有利于减少矿产资源破坏浪费现象,它兼顾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构建的时代性目标,是中国在经济转型发展时期矿产资源保护立法的新突破,是完善矿产资源保护法体系的重要路径。 [论文关键词]区际矿区生态补偿;矿产资源保护;区际矿区生态补偿制度 一、区际矿区生态补偿的含义 (一)生态补偿及区际生态补偿的概念 “生态补偿”一词在学术界尚未形成统一认识,英语国家一般是用“生态系统服务付费”(Payment for ecosystem services or Payment for ecosystem benefit)这一术语。生态补偿是环境资源外部性内部化的经济手段。有学者认为生态补偿包括两个方面:对环境的补偿,即对已经遭受破坏了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与重建,对面临破坏威胁的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对人的补偿,即对生态环境建设的相关行为主体进行经济或政策上的奖励与优惠(或惩罚与禁止)。曹明德在环境法意义上分析生态补偿,认为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在环境利用和自然资源开发过程中,国家通过对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行为进行收费以实现所有者的权益,或对保护环境资源的主体进行经济补偿,以达到促进保护环境的目的;二是国家通过对环境污染者或自然资源利用者征收一定数量的费用,用于生态环境的恢复或用于开发新技术以寻求替代性自然资源,从而实现对自然资源因开采而耗竭的补偿。 (二)生态补偿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1.生态补偿与矿产资源保护的关系 矿产资源保护的类型包括了保护性开发、限制性开发、禁止性开发。矿产资源保护的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要保护矿产的数量,即减少矿产浪费现象,提高利用矿产的效益转化率;二是要保护矿产的品质,即减少矿产破坏现象。 人们开发利用资源的经济活动,不能脱离自然力的影响,只有符合自然生态平衡的要求,保持自然生态的良性循环,才能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益,实现资源利用的预期效益。另一个方面,建立矿区生态补偿制度,是将生态补偿费专款专用,除部分补偿给矿区居民外,绝大部分经费用于致害矿区生态系统的修复、重建及相关科研支出,这将促进矿区生态的良性循环,进而在数量上保证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和矿产在品质上的优质化保有,这将造福于子孙后代。 2.生态补偿机制与环境损害赔偿机制的关系 生态补偿机制和环境损害赔偿机制都是环境资源的保护机制,是用经济手段实现环境资源外部性的内部化,是解决环境资源修复保护资金不足的有效途径。 生态补偿侧重于对生态资源价值的补偿,更加关怀享受良好生态环境的机会公平,更加重视生态价值的保护和生态效益的保护,更加关怀代际间生态环境的保有。任何影响了生态环境价值和效益的经济行为,都要支付生态补偿费。生态补偿机制遵循“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是享用生态服务或减少其生态成本的受益者向额外承担生态成本的主体支付补偿金的制度。 3.区际生态补偿与纵向生态补偿、内部生态补偿的关系 生态补偿机制是以某一个特定空间范围内的生态系统为补偿对象。对于该空间内想用生态服务的主体支付生态补偿费,为内部生态补偿、自我补偿。该空间范围外的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减损、享用生态价值,或减少其生态成本而受益时支付的生态补偿金为外部生态补偿,包括区际生态补偿和纵向生态补偿。区际生态补偿是省与省之间,或经济区域之间。纵向生态补偿机制是中央对地方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补偿。 二、区际矿区生态补偿的原理 (一)现实立法依据 1.国内的立法实践 《生态补偿条例》是2010年国务院的立法项目之一,至今尚未出台。在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指导下,许多地方进行了生态补偿制度试点。比如2007年制定的《江苏省环境资源生态区域补偿办法》、2008年制定的《浙江省生态环境财力转移支付实行办法》、2008年出台的《河南省河颍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等,这些《办法》是对中国生态补偿制度立法实践的探索,并取得成效。但是目前的试点针对河流流域、森林生态系统的环境污染补偿,没有涉及其他自然资源要素。 2.国外的立法依据 国外已经形成较完善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制度,在立法实践上我国已经落后国外。比如美国建立矿区复垦许可证制度、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英国制定损失赔偿制度、土地复垦金制度;加拿大建立矿山关闭及复垦制度、复垦基金等来保护矿区生态。但是国外的矿区生态补偿制度构建是基于“矿产资源开发主体是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最大直接受益方”的理论,[5]其矿区生态补偿仅仅在矿产开采阶段,未建立矿产品消费受益方的生态补偿制度。 (二)受益者付费原理 受益者付费(BPP)即“谁受益,谁付费;谁受损,谁获赔”。生态服务/生态产品的直接消费者,或生态效益的间接损耗者有义务对该生态资源支付成本。这是生态正义价值的具体体现。 矿产资源是支持经济建设的能量,是“工业的食粮、血液”。矿产资源大省为了支援经济发展,大量开采、输出矿产资源,造成矿区生态系统破坏,使生态系统弱化、生态价值降低、生态利益减少。矿产资源大省丧失良好生态环境享用的机会。为了保证国家矿产及能源安全,国家宏观调控矿产开发,矿产资源大省无权拒绝开采矿产资源,其丧失选择机会。而矿产品消耗大省、矿产资源小省以低生态成本或零生态成本,大量输入、消耗矿产资源,创造了巨大的社会经济财富,保持经济增长速度。 (三)外部性原理 经济学家将个体行为不仅对其本身而且对周围的人或环境都会造成影响的现象称为外部性,即单个消费者或生产者的经济行为对社会上其他人的福利产生的影响。 为了使经济行为的外部性内部化,减小社会不公平程度,基于科斯定理,明晰矿区生态价值的产权性,确定利益各方生态维护成本的承担比例,用矿区生态补偿机制这一经济方式实现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环境外部性的内部化。 (四)自然资本原理 依据自然资本理论,自然资本是自然生态系统给予人类或者可为人类利用的自然物质和能量以及提供的生态服务的总称。自然资本存量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保持基本恒定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矿产资源是具有稀缺性、价值性、效用性的,则以矿产作为组成要素的矿区生态系统也是具有价值属性、稀缺属性的。目前的市场等价交换,仅仅是针对矿产资源的稀缺性、效益价值,而不包括生态价值。在保护矿产资源时,不能仅仅保护矿产本身,还要有保护矿产依附的矿区生态所具有的生态资源的理念。 三、区际矿区生态补偿制度的内容 (一)区际矿区生态补偿的主体 1.区际矿区生态补偿的义务主体 生态补偿义务主体是指支付生态补偿费用的主体。区际矿区生态补偿义务主体是矿产品消耗大省、矿产资源小省的政府。 为了支持经济大省的发展,矿产品输出大省使其失去了享用良好生态环境的机会,由矿产品消耗大省支付生态补偿金是合理公平的。 2.区际矿区生态补偿的权利主体 生态补偿的权利主体是指能利用、接收生态补偿金的主体。区际矿区生态补偿的权利主体是对矿区生态补偿金享有利用、接收权利的主体,包括因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而失去良好生态资源机会的主体,负责修复、重建矿区生态系统工作主体,为矿区生态系统修复、重建提供科研技术的主体。 (二)区际矿区生态补偿的范围 区际矿区生态补偿范围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指生态补偿金的组成,这与生态补偿权利主体的利益诉求和他失去的机会成本相联系。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基于矿产资源开发而导致生态恶化,当地居民的直接经济损失、失去享用良好生态环境机会的成本、失去的发展机会的补偿。 2.矿区生态系统保护、修复、重建工作及相关设施的支出。 3.矿区生态系统保护的科研经费支出。 4.矿区生态环境代际外的补偿金。 区际矿区生态补偿范围另一方面指区际矿区生态补偿范围指矿区区域界定。矿产开发所造成的生态破坏,如果这种破坏和污染还没有形成区域性的,则不宜纳入《生态补偿条例》中。因此,必须明确因矿产开发活动而致害矿区区域和受害生态区域界定标准和方法,还要明确矿区生态建设区域和生态受益区域界定标准和方法。 (三)区际矿区生态补偿标准 区际矿区生态补偿标准决定了生态补偿费的具体分担方式,决定了不同矿产品输入消耗大省补偿多少的问题。生态补偿标准不同于生态赔偿,可以是等价的,也可以是不等价的。已有的生态补偿标准包括两类:一是对生态服务功能进行价值评估;二是对生态服务功能提供者的机会成本损失进行核算。 矿区生态补偿制度是实现经济的矿产资源节约型发展的手段,而不能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所以矿区生态补偿在制度探索初期宜采用不等价补偿,来保证制度的运行,但是补偿标准不能太低。 (四)区际矿区生态补偿方式 矿区生态补偿方式就是指生态补偿责任的具体承担类型。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1.货币补偿,即矿区生态补偿义务主体用生态补偿金、横向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建立矿区生态修复、重建基金,或生态补偿义务主体为矿区修复、重建项目提供免息贷款。 2.技术补偿,即矿区生态补偿义务主体向权利主体免费提供矿产资源高效率、低生态破坏的技术,免费提供生态养护技术,并向矿区所在地输送高技术人员。 3.项目补偿,及矿区生态补偿义务主体承担矿区所在地生态修复、重建项目工程。 (五)区际矿区生态补偿监督 区际矿区生态补偿机制的监督是指由国家公权力机关或者社会公益组织监督生态补偿金是否落实到位,矿区生态补偿金是否用于矿区生态修复、重建工作,并负责对矿区生态修复、重建工作进行成效评估,将评估结果公布给社会公众。对于不支付矿区生态补偿金的矿产资源消耗大省,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对其进行经济惩罚。 这种监督是由自下而上的意识营造和自上而下的管理引导的。只有存在一个完善的监督机制,才能保证区际矿区生态补偿机制发挥其生态保护和矿产资源保护的功能。 矿产资源论文:关于合并油气田企业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思考 [摘 要]我国对油气田企业既征收资源税又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费的重复征收存在诸多问题,突出表现为税费重复征收,企业负担较重;计税依据不一,企业核算工作量加大;管理体制分割,企业协调难度较大;不符合国际惯例,不利于外资的进入。建议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并重新调整资源税税率。 [关键词]油气田企业;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区使用费;税率 资源税费包括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目前油气田企业资源税费的研究比较薄弱,尚处于起步阶段。本文从介绍油气田企业资源税费的沿革入手,在着重分析油气田企业资源税费合一的必要性、可行性基础上,建议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以期对进一步规范国家和油气田企业的利益分配关系和进一步完善我国资源税制提供理论支持。 一、油气田企业资源税费的沿革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油气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高度统一,国家直接管理石油工业,油气田企业只不过是国家的一个车间,不存在企业利益,其生产经营所得全部以利润形式上交国家,企业所需资金也统一由国家计划拨付,企业不是独立的利益主体,不存在级差收入问题,因此,没有征收资源税费。 改革开放以后,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务院于1984年9月颁布了《资源税条例(草案)》,对油气田企业开始征收资源税,目的是调节由于资源结构和开发条件差异而形成的级差地租,促进企业加强管理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 1994年我国实行新税制,国务院分别于1993年12月、1994年2月颁布了《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陆上油气田企业除继续征收资源税外,又开征了矿产资源补偿费。据国家经贸委1995年调查,在资源企业的税费结构中,资源税费仅次于增值税,增值税占66.52%,资源税占11.46%,矿产资源补偿费占5.8%,资源税费合计占17.26%,其他税费仅为16.22%. 资源税费的征收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油气田资源税费并存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二、油气田企业资源税费合一的必要性 1.资源税费并存的弊端 国外主要产油国对油气资源普遍征收矿区使用费,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实际上是矿区使用费的不同表现形式。前者属于从量征收的矿区使用费,后者属于从价征收的矿区使用费,实际上是在重复征收矿区使用费,这种资源税费并存现象存在以下几个弊端: (1)税费重复征收,企业负担加重。我国的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这是由公有制性质决定的。国家作为矿产资源的所有者,对资源的开发者征收资源税是必要的,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促进企业合理开发和利用矿产资源。我国资源税具有普遍征收和级差调节的双重功能,如果再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属于税费重复征收,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新税制实施后,油气田企业的资源税费负担明显提高。税改前的1993年油气田企业资源税为17.8亿元,税改后的1994年资源税费合计为22.3亿元,较1993年高出25.28%.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大庆油田,在税制改革前的1991—1993年平均缴纳资源税为13.11亿元,而在税制改革后的1994—1999年平均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为14.52亿元,平均比税改前增加1.41亿元,增幅为10.76%. (2)计税依据不一致,企业核算工作量加大。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算方法不同,资源税实行定额税率,采取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以应税矿产品的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而矿产资源补偿费实行比例费率,采取从价定率的办法征收,以应税矿产品的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这就给企业资源税费核算带来诸多不便,增加了核算工作量。 (3)管理体制分割,企业协调难度较大。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分别由不同的管理部门征收,资源税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比较规范,而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全额上缴中央金库,年终按照一定比例中央与地方分成。实际上矿产资源补偿费是通过各地地矿部门征收、由财政部门监管。我国地矿管理体制省级以上基本是条条管理,市、县级以下是块块管理,条块分割,互不通气,资源多头管理,导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截流和挪用。同时,企业因要多头申报缴纳资源税费,接受多方检查,协调难度较大,增加了许多负担。 (4)不符合国际惯例,不利于外资的进入。前已述及,国外主要产油国或地区一般对油气田企业只征收一种矿区使用费,并且部分国家或地区的矿区使用费率是滑动的,根据资源的丰度加以确定,对丰度高的多征,对劣质资源少征或不征,以调动各种资源开发企业的积极性。我国加入WTO后,国外石油公司将逐步进入我国油气市场,这就要求我国的税制与国际接轨。目前资源税费并存的管理体制显然不利于外资进入,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油气勘探开发市场的发展。 (5)税制不统一,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1989年和1990年由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制定并实施了《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暂行规定》,对开发相应石油资源的企业开征了矿区使用费。由于这些规定是先于《条例》和《规定》出台的,而后者又没有把前者规范在内,造成了属于同一性质的税费由不同法规加以调整的局面。对于开采海洋石油资源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按每个油田日历年度原油或天然气总产量计征矿区使用费,以实物缴纳,暂不征收资源税和矿区有偿使用费,而且,年度原油总产量100×104t以下,年度天然气总产量20×108m3以下的海上油气田,免征矿区使用费,超过产量的油田,根据产量大小采取不同的矿区使用费率,其矿区使用费的负担明显低于资源税费的负担,这就造成了内外资企业之间、海上与陆上企业之间的税费负担不均衡,不利于公平竞争。 2.矿产资源补偿费不适用油气田企业 (1)矿产资源补偿费难以体现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征收资源补偿费是为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者的经济权益,该项收费应纳入国家预算。但1996年底,由财政部、地质矿产部颁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暂行办法》第3条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支出(不低于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支出预算的70%),并适当用于矿产资源保护支出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经费补助预算”。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初衷是补充地质勘查费用的不足,然而国家1998年制订并实施了矿业权有偿转让制度,地质勘探市场发生了变化:一方面地质勘查经费不仅仅是国家的拨款,其来源逐渐多元化;另一方面地质勘探费用可通过矿业权的流转得到补偿。这样,资源补偿费用于地质勘探的规定就和矿业权的流转相矛盾,部分矿业权流转时,投入的勘探费用可从中回收,再强调资源补偿费用作勘探费用显然缺乏理论根据。 (2)减免税的规定不适用油气资源。《规定》中有关减免项目主要针对的是固体矿,对液体矿和气体矿几乎未涉及。如《规定》中减免项目有“从废石中回收矿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的非保安残留矿体的;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未达到工业品位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等内容,均指固体矿产。在油气资源中不存在品位问题,只有低丰度、低渗透、低产能的油气区块。油气田资源不存在“从废石中回收矿产品”;也不存在“非保安残留矿体”和“尾矿中回收矿产品”。同样开采矿产资源,只对开采固体矿产规定减免项目,而对开采液体矿和气体矿却未规定减免项目,显然是不够合理的。 三、油气田企业资源税费合并的可行性 1.资源税费合一符合费改税的客观要求费改税是进一步完善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依法治税的必然要求。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市场经济初期出台的一项收费制度,现已不适应油气田企业,将其并入资源税符合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 2.纳税主体的同一性为资源税费合并提供了条件 油气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均由油气田企业缴纳,二者合并后纳税主体并未发生变化,不同的只是缴纳环节和征收部门减少。同时也符合简化税制、公平税负的原则,对国家和企业都是双赢的现实选择。 3.税费合一是油气田企业的迫切要求 前已述及,资源税费并存已给油气田企业的经营管理、会计核算等带来诸多不便。油气田企业的发展需要有一个包括税收在内的宽松合理的经营环境,因此,通过深化税制改革、规范政府的收费行为,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符合油气田企业的要求。 四、油气田企业资源税费合并注意的问题 1.税率问题 资源税费合一后,新的资源税税率并不是将二者税率简单相加,而要对现行资源税税率进行必要的调整。现行油气田企业资源税实行幅度定额税率,即石油税额为8~30元/t,天然气税额为2~15元/km3,财政部在此幅度内规定了各油气田企业具体适用的税额。现行税额标准在实施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对油气资源的差别性考虑不够。不同的油气资源因储量、井深、油气质量等自然条件的不同,其经济收益有所差别,并且每个油气田产量都经历一个由上升、稳产到递减三个阶段,各阶段的投入产出存在很大的差异。目前东部各主力油田已经进入稳产后期阶段,综合含水率上升,成本急剧增加,稳产形势十分严峻,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东部大庆、胜利等主力油田为确保原油产量,相继实施三次采油技术和大面积开采外围边际油田,这导致各油田或同一油田不同二级单位在收益和税负上的差别。因此,在确定资源税税率时,既要考虑油气勘探开发的不同阶段,又要考虑同一油气田企业内部的差别。然而,现行资源税以各油气田为单位确定一个统一的固定税额,缺乏灵活性,对油气田企业不同时期变化的地质条件、资源开采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考虑不够,同时对同一油气田也没有按照区块划分税率。以大庆油田为例,1993年大庆油田资源税原油税额24元/t、天然气税额12元/km3,当时大庆地质环境较好,地层压力大,综合含水率低,开采成本不高,原油产量比较稳定,与此相适应的资源税税率比较合理。但是,随着大庆油田开采进入中后期,综合含水急剧上升,产量递减明显加快,而资源税税率并没有进行相应地调整。目前,大庆油田有几十个采油区块,有资源丰度相对高的区块,也有资源丰度低的区块,有注水采油区,也有三次采油区,相互之间级差收入相差十分悬殊,其中与吉林油田仅一河之隔的某区块,其地质构造、资源丰度与吉林油田相邻区块相同,而资源税却不同,属于吉林油田区块的资源税原油税额8元/t、天然气税额4元/km3. (2)资源税税率与国内矿区使用费费率难以衔接。前已述及,对开采海洋石油资源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按年度总产量征收矿区使用费,实行超额累进费率,以实物征收,且规定了一定产量的免征额。而其他油气田企业则征收资源税,实行定额税率,只对原油开采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由于资源税费种类的不同,造成了资源税税率与矿区使用费费率难以衔接,致使国内两种油气田企业在缴纳资源税费方面的不平衡。 资源税费合一后,建议按油气田的差别性重新确定税率:(1)适当调低资源税税率,对于处于开发中后期,开采难度不断加大,并且担负我国原油生产重任的主力油气田企业,应在现有的资源税政策标准下,适当调减资源税的单位税额;(2)以油气田的自然区块为标准确定税额,同一油气田的不同区块,在地质条件、资源丰度等方面存在差别,因此对同一油气田内部的不同油气区块实行差别税额。 2.税收优惠问题 鉴于现行矿区使用费减免项目难以适用油气田企业,资源税费合一后,建议对资源条件差、处于开采初期和后期的区块以及边际区块、三次采油区块等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矿产资源论文:试论我国矿产资源税改革的立法建议 论文摘要 本文通过对矿产资源税改革的研究,针对我国立法在征收方面存在的规定过于概括、笼统,制度不健全等问题的现状,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对矿产资源税相关制度进行完善,从资源税的角度分析资源税税率对于我国资源税改革的积极意义,并对我国将来确定矿产资源税具体制度和提出一个较为详尽的建议,以实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战略要求。 论文关键词 矿产资源税 立法理念 可持续发展 整体社会公平 一、矿产资源税的概念以及特征 (一)矿产资源税的概念 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的相关规定,矿产资源是指由于地质作用等地理运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气态、液态、固态的自然资源。据此,该细则具体规定了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水气矿产四大类、200多种小类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税作为税法规定的基本税种,是指以各种应税自然矿产资源为课税对象、以调节资源极差收入为目的同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进行征收的一种资源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的法律规定,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以及管辖的海域开采本条规定的矿产品、资源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为资源税的纳税人,依法应当缴纳资源税。因此,在我国,矿产资源税应当是指政府为调节因资源条件差异所形成的级差收益,对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开采由地质作用等地理运动所形成且具有利用价值的,呈气态、液态、固态的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税种。 (二)矿产资源税的特征 中国1994年税制要求,只要在中国境内开采规定的矿产品、矿产资源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依法缴纳资源税。由此可见矿产资源税依靠国家强制力,是国家对采矿权人固定、强制、无偿征收的一种资源税;是矿产资源实施有偿开采制度的基本形式;是针对特定应税自然资源的征税的资源税。除此共同的特征之外,根据我国矿产资源税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矿产资源税在我国还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 税收课征源泉性。这一特征与其他税种由独立核算的单位统一缴纳不同,无论生产或开采单位是否属于独立核算,法律都规定矿产资源税应在生产或开采源泉地进行严格征收,这样不仅照顾了开采地的利益,也避免了税款在流通环节的流失。 2. 征收税款差别性和量化性。我国目前的资源税实施量化征收:一是保证矿产资源税税款收入不受产品、资源的利润、价格和成本的变化而变化,确保财政收入的稳定;二是能够降低矿产资源开采企业的成本,从而提高经济效益。矿产资源税实行“差别征收原则”,即资源条件好、收入多的资源实行多征收税款;资源条件差、收入少的资源实行少征税款的原则,依据矿产资源不同的等级分别确定有差别的税款,从而有效地调节资源级差收入。 3.征税范围有限性。自然资源具有天然性,我国实行的矿产资源税征税的范围很有限,仅选择了一些级差收入大,矿产资源税资源较多,便于征收管理的矿产品、资源和盐列入矿产资源税征收的范围。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 二、我国现行矿产资源税制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我国现行矿产资源税制存在的问题 矿产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资源产品,因资源条件差异形成的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征收矿产资源税的目的是促进矿山的合理开发, 调节资源级差收益。资源税中既包括级差地租,也包括了绝对地租,使得矿产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在功能上重复,同时也使得矿产资源税失去了存在的理论依据和现实意义。在国外只有少数国家才征收超额利润税,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矿业的高风险性,使其理应得到高回报;二是矿业所得的高额利润,可通过征收所的税得以调节。而且实施征收超额利润税的国家,只对开采石油或开采储藏量特别好的矿山征收,对劣等矿山是不征收超额利润税的。 (二)我国现行矿产资源税制问题的成因 1. 矿产资源税税率水平整体偏低且欠缴现象严重。目前我国的资源税税率水平与其他国家相比相差甚远,尤其是一些欧美国家更是差距惊人,甚至都不到德、法等低税率国家的1/30,而且在近十五年期间,我国政府对于矿产资源税的征收税率只进行过两次小幅度上调,这种上调的频率又被伊朗、沙特等中东产油大国远远甩开。另外根据财政部最新的调查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平均费率仅有1.18%,其中在我国矿产资源税中占重要地位的资源税补偿费费率更低,其中黄金为2%、油气为1%,这些重要矿产资源远低于国外的水平,比如美国的12.5%、澳大利亚的10%。令人更加吃惊的是,即便如此低的费率,还存在严重的欠缴现象。 2. 资源税征收范围过窄。我国矿产资源税自1984年开始设置以来,近20年的发展,直至目前为止仅仅征收7种资源税,对于绝大部分的非矿藏品资源都没有实施征税。矿产资源税征收范围过窄直接导致以下两大问题:其一是自然资源开采过度,矿产资源税无法起到遏制作用。矿产资源税在税制结构中具有特殊作用,它主要着重于保护资源和保证资源的合理利用。然而现有矿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过于狭窄,导致其难以保护所有的资源,从而致使大量的资源遭到野蛮性掠夺和无情的破坏;其二是不合理的征收范围造成资源后续产品价格的人为因素导致结构性不合理,激发了开采者对非税资源的不合理开采。 3. 计征依据缺乏合理性。首先按照“从量计征”征收的税收属于递减税,征税的多少与矿产资源产品的市场价格变化和企业的盈利情况没有关系,无论企业是否盈利或盈利多少都将征收相同数量的税,我国现在的矿山企业的经营状况堪忧,普遍微利甚至是亏损,而“从量计征”方式的采用对于他们来说无疑是非常不利的,同时也不利于改善矿产资源开采业的投资环境。其次,矿产资源税简单按矿产产量计征,不仅不能实现资源税调整级差收入的目的,反而促使其走入了与矿产资源补偿费重复征收的误区,几近失去存在的现实意义,导致大多数狂业主对此征收政策产生错误认识。 三、我国矿产资源税改革的立法建议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重新定位矿产资源税 1.推进资源整合,节约矿产资源。据调查统计,目前我国煤矿的回采率平均只有35%,其中乡镇煤矿回采率仅为15%,有些地区甚至不足10%。而依照我国现阶段科技水平,如果对不可再生资源进行规范采掘,该回采率应为80%~90%。还有,1949年至2011年,我国产煤总量约为400亿吨,而煤炭资源消耗总量竟然超过1200亿吨。另外还值得关注的是,仅煤炭领域就有如此大的浪费,放眼所以矿产资源领域,我国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所浪费的数量将是无比庞大的数字。 因此,加快推进资源整合将有利于节约我国人均极少的矿产资源。前一段时间,我省通过资源整合,积累大量的宝贵经验,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保证了国家的能源安全,实现了煤炭资源的集约高效利用,逐渐形成了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的发展格局。从现实出发,推进整合煤炭行业资源的步伐,符合我省经济发展现状,响应国家资源型产业政策的号召,顺应资源型产业发展客观规律,将有效解决我国煤炭行业煤炭资源回收率低的难题。 2.扩大征收范围,避免非税资源的浪费。随着全社会对科学发展观的进一步学习,不难发现,现行矿产资源税制的征收范围明显过窄,从而造成了非税资源的浪费。从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角度来看,国家把征收矿产资源税作为调控矿产资源开发的重要手段,主要的目标是节约矿产资源、提高矿产开采利用率、保护矿产资源的开发以及实现生态环境的良性发展。其根本目的就是实现我国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开采和利用。因此,在今后的矿产资源税的发展改革中要把可持续发展观作为指导思想,对矿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做严格界定,以免非税资源的浪费。 针对目前我国矿产资源税征收范围较窄的现状,我们强烈建议立法部门应按照公平征税的理念,将矿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逐步扩展,包括现有的所有自然资源:(1)所有不可再生资源或再生周期长、难度大的资源,包括耕地、滩涂、地热等;(2)我国较为稀缺的再生资源,如河流、湖泊、地下水、人工水库等淡水资源;(3)供给紧缺、不宜大量消耗的绿色资源,包括草原、森林、海洋等。 (二)构建“整体社会公平”理念,指导矿产资源税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 1.立法层面:适当下方矿产资源税的立法权,保障矿产资源税收益的公平分配。当前,我国矿产资源税基本上属于地方税收,但其立法权、解释权等却属中央政府,具体的税额、税率等也都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制定权与征收权的分离致使我国矿产资源税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很多的不协调问题。因此我们建议,按照我国立法权统一的原则,适当下放矿产资源税立法权,从而确保地方政府发挥地方积极性,结合自身的矿产资源特点对矿产资源税因地制宜地作出适时性的调整,加快地方经济的发展。矿产资源税的地方立法权的行使,应当与国家的税法保持一致,不影响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不妨碍全国市场的统一运行。 2.政策层面:从价从量,结合计征。我国目前矿产资源税主要采取从量征收,造成征收只关注生产量、销售量,而忽略了开采量、储量与生产量、销售量的关系。从而对矿产资源的真实价格造成影响。因此,建议采用从价计征与从量计征相结合的计税方式。据调查发现,目前我国煤电对立现象比较严重,而各地火电厂又开工不足,如果原煤实行从价计征无疑将直接抬高现有的煤炭价格,从而导致煤电对立的局面更难打破。相对来讲,精煤的使用范围较窄,因此如对精煤实行从价征收,只会增加使用精煤的煤化工等产业的成本,避免了煤炭价格的全面上涨。因此我们建议,在进一步深入的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应尽快出台煤炭资源税调整方案,以实现矿产资源税法对依赖矿产资源进行资本积累的承包商的收入的调节,最大程度地平衡社会收入的差距。 3.实施层面:完善资源税税源监控机制,加强矿产资源税征收力度。针对我国矿产资源税征收过程中先存的“征收难”问题,我们建议做好以下几点:一是从源头做好税务登记。首先户籍管理应该从登记这一源头切实加强纳税人的登记工作,严格登记管理制度。建立网络信息网络,对重点矿产资源税重点监控。同时做好后续补充工作,做到信息的完整、及时。二是加强属地征收管理,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三是加大惩罚力度,对欠缴、拖缴甚至不缴的矿业开除高额罚单,实施强硬的行政措施。 矿产资源论文:矿产资源勘探与评价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研究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04年12月9日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6号——矿产资源的勘探与评价》(IFRS6 Exploration for and Evaluation of Mineral Resources),首次对采掘业主体发生的勘探和评价成本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指南,为增强国际采掘行业会计信息可比性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趋同提供了一个参考框架。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Australian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AASB)为了使其准则与IFRSs趋同,在IASBIFRS6的同时(2004年12月9日),也了与IFRS6对等的《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第6号——矿产资源的勘探与评价》(AASB6 Exploration for and Evaluation of Mineral Resources),取代了《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第1022号采掘行业会计》(AASB1022 Accounting for the Extractive Industries)和《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第7号——采掘行业会计》(AAS7 Accounting for the Extractive Industries),(注:AASB1022和AAS7都于1989年,名称相同,且技术性的内容也一致。不过,AASB1022应用于公司企业,而AAS7应用于私营部门的非公司报告主体,以及公营部门的商业企业(business undertakings)。AASB1022由AASB,而AAS7由代表澳大利亚会计师协会和澳大利亚特许会计师协会的澳大利亚会计研究基金会。)但保留了澳大利亚采掘行业会计原有的特色。那么,AASB6与IFRS6有何异同呢?它与原准则是怎样的关系?它们对我国石油天然气会计准则的制定是否具有参考价值?笔者拟通过对二者的比较,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制定背景的比较 (一)IFRS6的制定背景 IASC最早进行采掘业会计研究是在1998年。当时,采掘业有了较大的发展,但其会计和报告实务却极不规范,具体表现为各国会计实务之间存在很大差异,不同企业的做法也不一致,不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概念框架,而且由于采掘业风险很大,在是否存在具有商业开采价值的矿物及其储量大小、从探明储量到经济可采储量的时间间隔、市场需求、政府控制、环境保护以及投资回报等方面均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由此,IASC初步确定了开采前成本的确认、场地恢复成本的确认、存货的计量、收入确认和准备的提取等研究议题。 2000年《采掘行业问题报告》的发表,表明IASC对采掘业会计准则的研究取得了实质性进展。2000年11月,IASC发表了《采掘行业问题报告》(Issues Paper:Extractive Industries),该报告主要论述了采掘业上游活动(注:按照采掘行业指导委员会的定义,上游活动可以分为8个阶段:预探(prospecting)、矿权的取得(acquisition of mineral rights)、详探(exploration)、评价(appraisal or evaluation)、开发(development)、建设(construction)、开采(production)和关井(closure)。)的会计处理。《采掘行业问题报告》的目的是增强不同国家采掘行业之间以及采掘行业与非采掘行业相似交易的可比性,确定采掘行业中重要的财务报告问题,评价解决这些问题备选方案的优劣,并特别关注提供相关、可靠信息的需要。报告还强调为采掘行业建立通用准则,并单独评价矿业或石油行业指南的重要性、历史成本计量的重要性和储量数量与储量价值信息的重要性等。该报告可以看作是采掘业会计准则的初步征求意见稿。 IASB认为有必要制定关于石油天然气等采掘业的国际会计准则,因为石油天然气等采掘业对一国的国民经济及世界经济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采掘行业企业在财务会计与报告方面却存在很大差异,给跨国经营带来巨大阻力。由于许多采掘业主体自2006年1月1日起要按国际会计准则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表,而IASB无法完成关于采掘业会计与财务报告的全部项目,所以只能先关注于主要问题——矿产资源勘探与评价。IASB还认为,石油天然气行业和一般采掘业的特点基本相同,可以制定一个统一的会计准则。2004年12月,IASB在《采掘业问题报告》的基础上,颁布了IFRS6《矿产资源的勘探与评价》。 (二)AASB6的制定背景 自2001年4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改组为IASB并宣称制定“全球会计准则”以来,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步伐明显加快,而澳大利亚采用IFRS的态度最为积极。在IASC改组前,澳大利亚已独自完成了具有本国特色且体系较为完整的会计准则的建设。但是,为了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澳大利亚不惜重新颁布准则取代现有准则或对现有准则进行大规模的修订。早在1994年7月,AASB就了第4号《政策公告:澳大利亚—新西兰协调政策》(PS4),开始了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国际协调的进程。1996年4月,AASB了第6号《政策公告:国际协调政策》(PS6),与IASC制定的IAS进行协调。2001年,澳大利亚政府修改了《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法案》,规定“AASB具有参与制定全球统一会计准则并为之做出贡献的职责”。该法案为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提供了法律支持。2002年4月,重新组建的AASB了修订后的PS4《国际趋同与协调政策》,以取代原PS4和PS6.该政策公告指出,AASB国际趋同的目标是通过参与IASB和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公共部门委员会(PSC)的活动,寻求制定一套单一的、国际上可接受的会计准则,该准则能在澳大利亚和全球其他地区使用,从而使澳大利亚获益。财务报告委员会(FRC)(注:财务报告委员会(FRC)对AASB提供政策指导,澳大利亚准则委员会(AASB)制定、评价和包括其与公营部门和私营部门的会计准则。)于2002年7月对AASB做出战略指示,要求澳大利亚的营利性主体从2005年1月1日起采用国际会计准则,这一决定比欧盟单纯要求上市公司在合并报表中采用国际会计准则走得更远。AASB于2003年3月了《AASB在2005年采纳IASB准则的计划》,阐述了AASB对主要趋同问题的策略。2003年5月,AASB决定为AASB准则引入一套新的编号方法,即AASBs1~99系列与IASB新的IFRS系列相对应,如AASB6对应于IFRS6《矿产资源的勘探与评价》;AASBs101~199系列与现有的或修订后的IAS系列相对应,如AASB101对应于IAS1《财务报表的列报》。2004年6月,AASB正式了与IASB准则相对应的澳大利亚准则(Equivalent-IASB Standards,简称EIASB准则),其中包括2004年12月的AASB6《矿产资源的勘探与评价》。(注:IFRS6与AASB6的时间都是2004年12月9日。) (三)结论 不难看出,IFRS6和AASB6是在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大背景下制定的,都是为了增强准则的国际可比性,提高会计准则的质量。但是,它们制定的直接目的并不相同。IFRS6的制定是因为目前尚未制定采掘行业统一的国际会计准则,各国制定的准则又很不一致,会计报告实务很不规范,严重影响了国际采掘业企业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澳大利亚则不同,它已独自建立了具有本国特色且较为完整的会计准则体系,包括1989年制定的AASB1022和AAS7.但是,为了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它颁布了与IFRSs系列对应的AASB系列,或是对原准则进行修订,以体现与IASB或IAS的趋同。其背后的原因,除“促进制定一套全球统一的会计准则”外,最重要的是“如果最符合澳大利亚经济体中私营和公共部门的利益,则促进在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采用国际上最佳实务的会计准则”(2001年ASIC法案),以及帮助澳大利亚公司筹集资本或在海外上市。尽管看起来AASB似乎是为了趋同而趋同,但实质上是其国家利益至上宗旨的体现。在趋同的过程中,澳大利亚积极参与IASB的工作,在IASB中争取到了更多的“发言权”。 二、框架结构的比较 AASB6与IFRS6的框架结构基本相同。IFRS6由9节27段组成,即目标、范围、勘探与评价资产的确认、勘探与评价资产的计量、列报、减值、披露、生效日期和过渡性规定,而AASB6包括10节45段,多出的一节是“应用”,其他9节与IFRS6标题相同,多出的18段是增加了“澳”字的段落,以体现澳大利亚国际趋同的总体策略和特有要求。这些带“澳”字的段落基本上都与“权益区域”法(“area of interest”approach)有关。在“应用”一节的澳第2.1~2.7段中,AASB 6规定了其适用的主体范围、生效日期、对AASB1031《重要性》的运用、与AASB1022和AAS7之间的关系、日期。AASB6澳2.5和2.6段规定,当本准则生效时,它替代了1989年11月颁布的AASB1022《采掘行业会计》和AAS7《采掘行业会计》。AASB1022和AAS7仍然有效,直至被本准则替代。 三、内容的比较 (一)目标的比较 IFRS6和ASB6都规定,准则的目标是规范矿产资源勘探与评价的财务报告:(1)有限地改进现存的关于矿产资源勘探与评价支出的会计实务;(2)确认勘探与评价资产的主体应按本准则的要求对这些资产的减值进行评估,而对资产减值的计量应根据《资产减值》的要求进行;(3)披露用于确定和解释因矿产资源的勘探与评价而在主体财务报告中确认金额的信息,帮助财务报告使用者理解主体确认的勘探与评价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金额、时间分布和确定性。其不同之处在于,对于资产减值的计量,IFRS6要求根据IAS36进行,AASB6则要求按AASB136行事,而AASB136与IAS36是对应准则。另外,AASB6增加了“应用”部分,体现了澳大利亚的特色。 (二)范围的比较 AASB6与IFRS6的范围完全相同,都规定:(1)主体应将本准则应用于发生的勘探与评价支出;(2)本准则不规范从事矿产资源勘探与评价主体其他方面的会计问题;(3)本准则将不适用于主体在矿产资源勘探与评价之前发生的支出。 (三)勘探与评价资产的确认比较 AASB6与IFRS6都规定:(1)在暂时豁免执行的条款中,IFRS6豁免的是IAS8的第11和12段,而AASB6豁免的是AASB108的第11和12段,AASB108与IAS8是对应准则,即EIASB准则;(2)在制定会计政策时,确认勘探与评价资产的主体应符合IAS8(EIASB:AASB108)(注:为了方便起见,本文以IAS8(EIASB:AASB108)的形式表示二者是对应准则,即括号中的AASB108与IAS8S是对应准则,在IFRS6中用IAS8,同时在AASB6中用AASB108.以下类推,不再详述。)《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与会计差错的更正》第10段的规定,但在AASB6中增加了采用澳7.1和澳7.2段对勘探与评价支出进行处理的要求;(3)免除IAS8(EIASB:AASB108)第11和12段的要求。 AASB6在澳第7.1~7.3段中专门规定了IFRS6中没有的“勘探与评价支出的处理”,规定与某权益区域有关的矿产资源勘探与评价支出应予以费用化或资本化的条件,其基本要求与成果法类似。同时,澳第7.3段还详细界定了“权益区域”的含义。 (四)勘探与评价资产计量的比较 1.确认时的计量。IFRS6与AASB6都规定,在确认时按成本计量勘探与评价资产。 2.勘探与评价资产的成本构成要素。(1)对勘探与评价资产的成本构成要素,IFRS6与AASB6都规定,一个主体应根据支出与发现特定矿产资源之间的联系程度,规定哪些支出可以确认为勘探与评价资产,并且一直遵守该会计政策。同时,IFRS6与AASB6都列举了勘探与评价资产在初始计量时应包括的支出:探矿权的获取;地形、地质、地球化学、地球物理研究;勘探性钻井;挖掘、采样;与评价开采矿产资源的技术可行性和商业价值有关的活动。(2)AASB6的特殊要求。在AASB6澳第9.2~9.4段中,对勘探与评价资产的计量提出了特别的要求,这些要求是澳大利亚原准则中特有的内容,主要包括与矿产资源勘探与评价有关的直接或间接成本的分配问题、勘探与评价资产成本是否包括租赁权或其他矿区使用权的取得成本问题以及综合管理费用的分配问题。(3)有关开发活动的支出。IFRS6与AASB6都规定,与矿产资源开发活动有关的支出不应确认为勘探与评价资产。应按EIASB《提供与编制财务报表的框架》和IAS38(EIASB:AASB138)《无形资产》提供的确认开发活动中形成资产的指南处理。(4)有关拆除与恢复义务。IFRS6与AASB6都规定,主体应根据IAS37(EIASB:AASB137)《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的规定,确认在特定期间内发生的从事矿产资源勘探与评价而导致的所有拆除与恢复义务。 3.确认后的计量。IFRS6与AASB6都规定,主体对勘探与评价资产进行确认以后,应采用成本模式或重估价值模式对其进行计量。如果采用重估价值模式——IAS16(EIASB:AASB116)《不动产、厂场和设备》中的模式或IAS38(EIASB:AASB138)中的模式,该模式应与勘探与评价资产的分类相一致。 4.会计政策变更。关于会计准则变更的要求,IFRS6与AASB6都规定,如果会计政策的变更能使财务报告与其使用者所需的经济决策更相关并且至少同样可靠,或者更可靠并且至少同样相关,主体可以变更其勘探与评价支出的会计政策。主体可根据IAS8(EIASB:AASB108)中的标准判断相关性和可靠性。但同时,AASB6增加了澳13.1段,要求主体对勘探与评价支出会计政策的任何变更仍应符合澳7.1和澳7.2段的规定。 (五)列报要求的比较 对于列报要求,IFRS6与AASB6的规定完全相同:(1)主体应根据取得的勘探与评价资产的性质,将其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并一贯地运用该分类,而且不能将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使用的有形资产划转为无形资产;(2)当开采一项矿产资源的技术可行性和商业价值能够得到证明时,勘探与评价资产将不再做这种分类。在重新分类之前,主体应对勘探与评价资产进行减值评估,并确认减值损失。 (六)减值规定的比较 对于勘探与评价资产减值的确认与计量以及减值评估层次的确定,IFRS6与AASB6的要求基本相同,只是在评估层次的确定方面体现了澳大利亚特色。 1.确认与计量。IFRS6与AASB6规定相同。(1)当事实和情况表明勘探与评价资产的账面价值可能超过其可收回金额时,主体应对勘探与评价资产进行减值评估;当事实和情况表明勘探与评价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其可收回金额时,主体应按照IAS36(EIASB:AASBl36)的要求计量、列报和披露产生的任何减值损失,但对勘探与评价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不能运用AASB136(EIASB:AASB136)关于减值迹象的判断。(2)下列一项或多项事实或情况表明主体应对勘探与评价资产进行减值测试:主体在特定区域拥有的勘探权在本期失效或在不久的将来就要失效,并且预期不会再获得;在特定区域对矿产资源进行进一步勘探与评价所需的重大支出,既未列入预算也未列入计划;在特定区域对矿产资源进行的勘探与评价尚未发现矿产资源的商业可采储量,并且主体已经决定终止在该特定区域的此类活动;有充分数据表明,虽然在该特定区域的开发可能继续进行,但勘探与评价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可能通过该特定区域的成功开发或销售而全部收回。当上述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或类似情况发生时,主体应根据IAS36(EIASB:AASB136)实施减值测试,并按照IAS36(EIASB:AASB136)的规定将减值损失确认为费用。 2.确定勘探与评价资产减值评估的层次。IFRS6与AASB6都规定,主体应确定一项会计政策,将勘探与评价资产分配于现金产出单元或现金产出单元组,以便进行减值评估。分配到勘探与评价资产的现金产出单元或现金产出单元组,不应大于主体按照IAS14(EIASB:AASB114)《分部报告》确定的主要或次要报告形式中的分部,并且主体为进行勘探与评价资产的减值测试而确定的层次,可以由一个或多个现金产出单元组成。AASB6在澳22.1段特别规定,主体为进行勘探与评价资产减值测试而确定的层次,不应大于与该勘探与评价资产有关的权益区域。 (七)披露要求的比较 IFRS6与AASB6对于披露的要求基本相同,AASB6增加了与权益区域有关的要求。二者都规定,主体应披露用于认定和解释因矿产资源的勘探与评价而在财务报告中确认的金额的信息。为遵守上述规定,主体应披露:(1)勘探与评价支出的会计政策;(2)产生于矿产资源勘探与评价的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的金额以及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主体还应根据勘探与评价资产的分类,将勘探与评价资产作为资产中的一项单独资产类别,按照IAS16或IAS38(EIASB:AASB116或AASB138)的要求进行披露。 此外,AASB6澳24.1段规定,除了按上述要求披露之外,确认其权益区域中勘探与评价资产的主体,还应在披露这些资产的金额时,解释清楚勘探与评价资产账面价值的可收回性依赖于成功的开发和商业性开采,或相应权益区域的销售情况。 (八)术语解释 IFRS6与AASB6都解释了勘探与评价资产、勘探与评价支出和矿产资源的勘探与评价的含义,AASB6还增加了澳大利亚特有的术语:(1)权益区域(area of interest),是对矿物沉积、石油或天然气田的存在构成有利环境的一个单独的地理区域;(2)经济可采储量(economically recoverable reserves),是在当前和可预知的经济条件下,一个权益区域中能够预期的具有商业价值的开采、加工和出售的估计产量。 四、AASB6的特点与启示 (一)AASB6体现了AASB为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所制定的总体策略 在采用IASB准则时,AASB的总体策略是采纳IASB准则的内容和措辞,只对需要适应澳大利亚法律环境的地方进行了文字修改。AASB6充分体现了AASB国际趋同的总体策略。例如,AASB6的框架结构与IFRS6基本相同,都包括目标、范围、勘探与评价资产的确认、勘探与评价资产的计量、列报、减值、披露、生效日期和过渡性规定9个部分,除在相应段落增加带“澳”字段的规定以外,所有的条款编号都相同;在内容和措辞方面,除了涉及与澳大利亚准则对应的国际会计准则以外,内容和措辞几乎相同,准则编号相同,名称相同,就连的日期都是2004年12月9日,是名副其实的趋同准则,即EIASB. 此外,为了与IFRS6的适用范围一致,AASB6取代了1989年的AASB6和AAS7《采掘行业会计》。这里说的范围有两个方面:一是主体范围,即公营部门和私营部门;二是采掘行业各生产阶段的范围。从主体方面看,AASB1022适用于公司企业,而AAS7适用于私营部门的非公司报告主体和公营部门的企业(business undertakings)。AASB1022和AAS7的主体也不同,AASB1022由AASB,而AAS7由代表澳大利亚会计师协会和澳大利亚特许会计师协会的澳大利亚会计研究基金会。现在,AASB6取代了这两项准则,既适用于公营部门,也适用于私营部门,即所谓的部门中立准则(sector-neutral Standard)。从采掘行业涉及的生产阶段来讲,AASB6的适用范围限定于勘探与评价支出的处理,不包括相关的损耗、折旧与摊销。因此,AASB6是活动基础准则(activitiesbased Standard),仅仅适用于勘探与评价支出的处理。AASB1022还适用于开发、土建和恢复成本的处理、上述成本的摊销、存货的处理和收入确认。因此,AASB1022和AAS7是行业基础准则(industry-based Standard),包括对采掘活动其他阶段的要求和指南。由于AASB1022和AAS7已被AASB6所替代,因而从事采掘活动其他阶段的主体也必须同时采用澳大利亚会计准则,这些准则可以应用于AASB1022和AAS7以前所描述的各方面的会计处理。例如,矿产资源勘探与评价之前的活动、开发与土建成本、资本化成本的摊销要符合《概念框架》、AASB116《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和AASB138《无形资产》的要求,而恢复成本要遵守AASB137《准备、或有负债与或有资产》、AASB116怀动产、厂场和设备》、紧急问题小组(Urgent Issues Group,UIG)解释1《现存退役、恢复和类似债务的变化》的规定。笔者认为,这也是趋同的代价,因为牵涉到会计政策变更的问题,提供信息的成本将会增加。 (二)在与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同时,澳大利亚充分考虑了本国国情 AASB6在与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同时,也考虑了澳大利亚的法律环境和国情特点,没有全盘照搬IFRS6的内容。AASB规定,除了那些专门针对非营利或公众部门的准则,或仅适用于国内的准则以外,AASB倾向于将IASB准则作为基本准则,并在此基础上增加详细说明,确定在澳大利亚准则的使用范围和适用性。AASB打算在需要的地方增加一些必要内容,以完善尚未被IASB准则和国内其他准则所覆盖的部分。对EIASB准则中加入的额外披露要求以及非营利性主体的条款,AASB明确要求在其前面加上前缀“Aus”,以提示它是澳大利亚所特有的要求。例如,AASB6中共增加了18段带“澳(Aus)”字的段落,它们体现了澳大利亚采掘业会计的特色,基本都与“权益区域”法有关。(1)在规定勘探与评价资产的确认时,AASB6在澳7.1~7.3段对勘探与评价支出的会计处理做了特别的规定,要求主体应就每个权益区域分别对勘探与评价支出做出决策,提出只有满足一定条件时,与一个权益区域有关的勘探与评价资产才予以确认,并且对“权益区域”进行了非常详尽的解释。(2)在规定勘探与评价资产的计量时,AASB6在澳9.1~9.4段对勘探与评价资产的成本构成要素做了特别的规定,要求勘探与评价成本一定要与某“权益区域”相关。(3)在确定勘探与评价资产减值评估的层次时,AASB6澳22.1段规定,主体为进行勘探与评价资产减值测试而确定的层次,不应大于与该勘探与评价资产有关的权益区域。(4)在披露方面,AAB6澳24.1段规定,除了披露产生于矿产资源勘探与评价的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的金额以及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之外,确认其权益区域中勘探与评价资产的主体,在披露这些资产的金额时,应解释清楚勘探与评价资产账面价值的可收回性依赖于成功的开发和商业性开采,或相应权益区域的销售情况。 可见,在矿产资源勘探与评价的所有重要方面,如确认、计量、减值和披露,AASB6都保留了澳大利亚特色,而且这种特色是原AASB1022和AAS7的规定或方法。正如AASB在论述AASB6与AASB1022的差异时指出的:AASB6涉及与矿产资源勘探与评价有关的各项支出的会计处理,尤其允许主体制定一项处理这些支出的会计政策,而不必特别考虑AASB108《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的更正》第11~12段的要求。AASB6要求会计政策应与AASB102描述的“权益区域”法相一致。当事实和情况表明勘探与评价资产的账面价值可能超过其可收回金额时,应对已资本化的勘探与评价支出(所谓“勘探与评价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这里,AASB6论述的事实和情况与AASB102中用于确定主体是否继续确认其已资本化的勘探与评价支出的因素(factors)相一致。因此,已资本化的勘探与评价支出的确认和计量在AASB6和AASB1022中基本相同。 (三)对制定我国石油天然气会计准则的启示 1.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石油天然气开采》征求意见稿的特点。我国为了促进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到2005年已经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16项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其中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石油天然气开采》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范了企业从事矿区权益取得、勘探、开发和生产等油气开采活动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披露。相对于我国企业目前采用的企业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突出了油气开采会计与其生产工艺相适应的特点,并且与国际惯例基本实现了趋同,主要是与美、英石油天然气会计准则的趋同。(1)它是一个行业基础准则。征求意见稿只涵盖了石油天然气行业上游阶段的会计处理,不涉及炼制、销售等下游活动,也不涉及其他采矿行业的会计处理,这与美、英等国的石油天然气会计准则完全一致,但与前述的AASB6和IFRS6只涉及矿产资源的勘探与评价活动不同。我国和美、英的石油天然气准则是行业基础准则,而AASB6和IFRS6是活动基础准则,并且涉及所有采掘业,包括石油天然气行业。但是,按照IASB和AASB的计划,AASB6和IFRS6只是过渡性准则,一旦时机成熟,它们将被完整的行业基础准则——采掘行业会计准则所取代,这将与美、英石油天然气准则趋同。我国不能像澳大利亚那样激进,因为我国以前没有像澳大利亚AASB1022或AAS7那样的准则作为基础,如果颁布一个活动基础准则仅涉及勘探与评价活动的话,我国的石油天然气行业企业仍然没有完整的准则可遵循,也不利于该行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2)确定了油气资产的计量模式。国外对油气资产的计量主要有两种模式:历史成本加标准化计量和储量确认会计。征求意见稿按照历史成本归集、确认矿区权益及相关设施的成本,同时辅之以特殊的披露要求,但没有像美、英准则那样,要求对石油天然气储量的价值按标准化计量的方法进行披露,只是要求披露储量的实物数量。这对我国企业来说已经是一大进步了。AASB6和IFRS6对勘探与评价资产确认时的计量要求按历史成本,而确认后的计量既可以采用成本模式,也可以采用重估价值模式,并且没有要求披露矿产资源的储量。(3)要求采用成果法。对于油气勘探支出的会计处理,存在成果法和完全成本法两种方法。目前,国际上主要的石油公司包括我国三大在海外上市的石油公司都采用成果法。征求意见稿在我国油气开采会计中正式引入了成果法,只确认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钻井勘探活动的支出。AASB6和IFRS6虽然没有提到成果法的概念,但实际上采用的是成果法的方法。(4)按产量法计提油气资产的折耗。对矿区权益和井及相关设施等油气资产,应当计提折耗,国际惯例是采用产量法计提折耗。征求意见稿引入了产量法,同时仍保留了使用年限法。AASB6和IFRS6没有涉及矿产资源勘探与评价资产的折耗问题。 总之,在业务流程上,IFRS6与AASB6只规定了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探和评价活动的会计处理,未能涵盖油气开采活动的整个过程,只涉及油气开采四个阶段中的勘探阶段。在适用范围上,IFRS6与AASB6是对所有矿产资源勘探的一般性规定,未能突出油气开采活动区别于其他矿产资源采掘活动的特点。因此,该准则有较大的局限性,无法为制定我国的油气开采准则提供借鉴。 2.对我国《石油天然气开采》征求意见稿的建议。我国的准则虽然实现了与国际惯例尤其是美、英石油天然气会计准则多方面的趋同,但仍存在需探讨的问题。(1)关于石油天然气资产减值的规定不明确。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对于探明矿区权益(注:此处应为”矿区权益“,而非”探明矿区权益“。)的减值,应当分别不同情况确认减值损失。对于探明矿区权益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号——资产减值》进行处理;对于未探明矿区权益,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减值测试。单个矿区取得成本较大的,应当以单个矿区为基础进行减值测试,并确定未探明矿区权益减值金额。单个矿区取得成本较小的,且与其他矿区具有相同或类似地质构造特征或地层条件的,可以按照具有相同或类似地质构造特征或地层条件的矿区组进行减值测试。计算未探明矿区权益减值时,将其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这样的规定虽然与美国准则类似,但是,它不具有可操作性,尤其是油气资产(不论是探明矿区权益还是未探明矿区权益,抑或是井及相关设备和设施)减值迹象的判断和资产组的认定都与其他行业不同,不能简单地规定按资产减值准则处理了事。资产减值准则毕竟是一般性的规定,对特殊资产未进行特殊考虑,企业无法直接按其规定的减值迹象判断油气资产减值与否。征求意见稿也没考虑井及相关设备和设施的减值问题,只规定了矿区权益的减值问题。所以,笔者认为,我国油气会计准则应借鉴IFRS6和AASB6的做法,对石油天然气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和资产组的确定做出专门规定,而对其减值测试、确认和计量则按资产减值准则进行。(2)披露要求过于简单。征求意见稿对油气资产减值的披露过于简单,只规定披露其减值金额,对于资产减值准备的累计金额、分部的减值损失、资产组的情况、可收回金额的计算方法等内容没有予以考虑。因此,为了达到准则的一致性,油气准则应规定按照资产减值准则的规定披露。另外,对油气储量的披露也比较简单,只规定企业应当分别披露其在国内和国外拥有油气储量的年初年末数据,对于储量在年内的变化原因和影响因素以及储量的价值则未要求披露。其实,我国的三大海外上市石油公司的年报和半年报都已按美国准则披露了这些内容,财会人员已经掌握了相关的会计技术。国内上市的石油公司虽没有被要求披露储量的价值信息,但它们几乎都被三大石油集团控股,在技术上并不存在问题。(3)我国征求意见稿没有涉及成本风险的分担问题,而这个问题恰恰是油气开采企业很重要的问题。随着油气勘探开发合作业务的增多,这个问题可能越来越重要。 矿产资源论文:辽代矿产资源的开发与利用 摘要:契丹民族在很早的时代就已经学会了开发和利用矿产资源,并掌握了金属开采、冶炼和制造等技术。契丹民族开采的矿种有银、铜、铅和铁等,冶炼和制造技术发达,他们主要制造生产工具和生活用具。论述了辽代的矿产资源的开发和金属冶炼,及辽代矿产资源的利用。 关键词:契丹/矿产/冶炼 契丹民族是中国北方的一个历史比较悠久的民族,有先进的金属开采、冶炼和制造技术,契丹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创造了自己的金属冶炼和制造技能,同时在自己的手工业基础上广泛的吸收和采用了中原的先进技术,使其金属冶炼和制造技术有了很大的发展。契丹境内矿产种类较多,储量丰富,为契丹的矿业开发和金属冶炼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1 辽代的矿产资源概述 契丹民族的金属冶炼和铸造业历史很早,早在耶律阿保机之前,契丹民族就有了自己的采矿和冶铁及制造技术,有曷术部落,其地多产铁,“曷术”即契丹语铁的意思,根据《辽史》记载,契丹民族有金、银、铜、铁等矿产资源。并且“部置三冶:曰柳湿河,曰三黜古斯,曰手山”[1]的开采记载和管理机构。 契丹民族的矿产资源开采的历史很早,早在公元900年左右就开始开采和利用金属矿产。耶律阿保机在占领室韦的领土之后,“坑冶,则自太祖始并室韦,其地产铜、铁、金、银,其人善作铜、铁器”《辽史·食货志》,室韦在契丹的东北部,在现在的黑龙江省境内,但根据契丹国志记载,应该是蔑劫子,“其国三面皆室韦,一曰室韦,二曰黄头室韦,三曰兽室韦。其地多铜、铁、金、银,其人工巧,铜、铁诸器皆精好,善织毛锦”[2]。“太祖并诸蕃三十六国,室韦在其中”(《契丹国志·诸蕃记》),蔑劫子也应该在其平定之列。耶律阿保机在平定北方诸国之后,不但取得了其地的矿产资源,也得到了冶炼和制造技术,并且设立了专门的“铁坊”、“军器坊”等管理部门。 渤海国在辽宁和吉林的东部,公元907年,耶律阿保机征服了渤海国并取得了其地的铁矿资源,《续文献统考》和《辽史》都记载“神册初,平渤海,得广州,本渤海铁利府,改日铁利州,地亦多铁,东平县,本汉襄平县故地,产铁矿,置采炼者三百户,随赋供纳”[3],就是现在的鞍山和辽阳一带,考古挖掘也证实了在鞍山市首山“现炼铁炉址和炼渣,堆积厚达一米多。辽初已具备了一定的金属冶铸技术和原料等条件”[4]。 在燕山山麓的北部,即现在的平泉、宽城、滦平、隆化等县也发现大规模的辽代采矿和冶炼遗址,辽史记载“太祖征幽、蓟,师还,次山麓,得银、铁矿。命置冶”(《辽史·食货志》),可能即是此地。据河北省承德地区文管所调查,有银矿、铜矿、铁矿等开采和冶炼遗址多处。 辽史记载“泽州,采炼陷河银冶”(《辽史·地理志》)即位于此处,“辽泽州即今平泉县会州故城,陷河,即今平泉、宽城两县境内的瀑河,陷河银冶所指是分布在陷河两岸的多处银矿,我们共发现古矿洞26眼”[5]。另外还发现了大量的居住址和冶炼遗迹,有生活用具、辽代的砖瓦、冶炼炉渣和金属块。 1993年10月,在龙烟铁矿矿区发现的古炼铁遗址(在河北省赤城县田家窑乡境内),经国家考古部门鉴定,为距今900多年前的辽代炼铁遗址。“龙烟铁矿地处河北省赤城县、宣化县境内,因赤城县龙关、宣化县烟筒山在同一矿脉上,这一绵延百余里的铁矿得名龙烟铁矿。‘其矿层之厚、铁质之佳,亦足为世界太古纪以后,水成铁矿之罕见者,且水成铁矿之属元古界者,推龙烟为首创,肾状、鲕状矿并生,亦为它矿所未有。’并在遗址上采集了炉渣和渣铁标本,经宣钢中心化验室鉴定,渣铁中含有7%的 Fe2O3,属用赤铁矿冶炼,含硅18%,全铁54%,正与辛窑一带的矿质、品位相同”[6]。并测定其年代为964±60年,为公元1020—1170年,应属辽、金时代的炼铁遗址。 契丹人除了开采金属矿床,也开采砂矿床,“柳河馆,河在馆旁,西北有铁冶,多渤海人所居,就河漉沙石,炼得成铁。”(《契丹国志·王沂公行程录》) 除了上述矿产之外,《辽史》还记载有其他矿产地,在“圣宗太平间,于潢河北阴山及辽河之源,各得金、银矿,兴冶采炼”(《辽史·食货志》)。 2 辽代矿产资源的开发和金属冶炼 契丹民族的矿产资源的开发和金属冶炼技术总体上讲,已经和中原的冶炼水平相当,这可能与大批的中原技术流入契丹有关,契丹民族无论对开采、冶炼还是锻造分工十分明确,有专门的开采、冶炼等部落和管理机构。有专门的“打造部落馆。惟有番户百余,编荆为篱,锻铁为军器。”《契丹国志·王沂公行程录》从现在考古情况推断,辽代的冶炼地多在矿产地附近,但也有在异地的。现已发现冶炼遗址多处,有铜、铅、铁等冶炼遗址和打造遗址。 根据河北文馆所调查,在隆化县隆化镇辽北安州故城北侧,发现铜作坊一处,曾出土了作为原料的残破铜300余斤和大量的炊具。在宽城县龙须门乡王家店村,发现铅锭五块,在隆化县隆化镇北,发现大面积的铸铁遗址,残存有熔炉的部分残体,在隆化县韩麻营村出土有完整的辽代铁锄,并有铁砧子等铁器出土[5]。其他的考古发掘也证实“辽上京附近坑冶遗址规模相当大,鞍山市首山、河北平泉罗杖子、赤峰辽祖州、饶州、中京遗址都有发现炼铁炉址和炼渣,堆积厚达一米多”[4]。 3 辽代矿产资源的利用 辽代的金属制品种类较多,从现今的考古发现辽代制造的金属产品主要有生产工具、生活用品、军事武器等几大类,主要以农业生产工具为主,还有手工工具、生活用具及兵器,其中铁制工具占很大比重。生产工具类:生产工具是契丹民族利用金属制品的主要方面,主要以铁制品为主,现今的考古发现,在承德地区发现有大量的生产工具,如铁犁铧、铁锄、铁镰、铁刀、铁铲、铁镐、铁槌、铁砧子、铜犁铧、铁凿等。考古工作者在中国东北地区出土了大量辽代的镐、锄、铧、镰、铡刀、叉等铁制农具。在北京地区(辽南京)也有辽代铁制农具出土,“通县东门外,顺义大固观、上辇,怀柔上庄,房山焦庄等处出土过几批,多是农具和生活用具,有铧、犁镜、耘锄、镐、镰、铡刀、禾叉……”[7]。生活用具类:此类物品的金属种类较多,有金、银、铜、铁等,考古发现的物品也比较丰富,出现在生活的各个方面,如铁锅、铁炉、铁剪、铁熨斗、铁提梁壶、三足铁鼎、六折金铁釜、铜锅、铜釜、铜壶、铜盆、铜铃、铜车川、带钩、铁勺、铁锁、铁铃、铜镜等。其他如:刀、斧、钩、钳、刀斗勺、漏勺、双耳釜、叉、矛、甲片、锤、镐、马蹬、脚镣、铁链、熨斗、剑刀、剪刀、锁、锄、犁等,应有尽有。特别是随葬品类:有鎏金银冠、银碗、鎏金银琢、铜琢、银琢、银盖脸、铜盖脸、铜盂、铜丝网、鸡冠壶以及辽代的碗、碟、杯、盘等瓷器[5]。辽代的兵器类制品以铁制品较多,如铁剑、铁刀、铜骨朵、铁镞、铁棘藜等。 契丹民族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中逐渐的掌握了金属开采、冶炼和金属制造技术,无论从历史文献记载和现今的考古发掘来看,契丹的金属开采规模很大,冶炼和制造技术先进。所制造的物品以兵器类、生产工具类和生活用具类为主。 矿产资源论文:论矿产资源所有权及其实现 矿产资源亦称矿藏,我国现行《宪法》第9条即采用“矿藏”一词。矿产资源是指经过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埋藏于地下或裸露于地表,是地壳的构成部分。这一自然事实就决定了有关矿产资源的权利与有关土地的权利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各国的矿产资源立法都必须解决土地所有权与矿产资源所有权之间的关系,因为这一关系的解决对于探矿权、采矿权等权利,乃至整个采矿业,都会产生重大的影响。本文拟以土地与矿产资源的权属关系和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实现为线索,以可持续发展为理念,论述与矿产资源所有权有关的法律关系。 一、矿产资源所有权的立法体例 对于矿产资源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关系,各国立法大致可分为两种:土地所有权制度和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这两个制度的核心区别在于法律是否承认矿产资源是否为土地之构成部分,也就是说,矿产资源是否有独立于土地所权的法律地位。本文以下分析这两个制度的内容、利弊和发展趋势。 (一) 土地所有权制度 土地所有权制度坚持矿产资源为土地之构成部分,因此土地所有权人即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在土地所有权发生转移时,除非出让人与受让人就矿产资源的权属另有约定,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也同时发生转移。 土地所有权制度的优点是法律关系简明。由于法律规定拥有土地即拥有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开发者仅需与土地所有权人交易即可就资源的开发和开发资源过程中的土地使用达成协议。这一制度也有诸多缺点:(1)不利于国家对自然资源开发进行总体规划和调控。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采矿业事关国计民生、政治稳定和国家安全。因此矿产资源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客体。如果实行土地所有权制度,国家权力就会受到矿产资源所有权人权利的制约,难以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规划和管理。(2)增加交易成本。上文提到土地所有权制度的一个优点是法律关系简明,从而有利于减少交易费用,但这仅仅是问题的一方面。由于矿床往往位于多个土地所有权人的土地之下,矿产资源的开发者需要与多个土地所有权人达成协议,交易费用就会增加。(3)易于引发土地所有权人之间的纠纷。由于某些矿产,如石油、天然气等具有流动性,在一幅土地上开采时有可能影响另一幅土地之下的矿产资源,对此类案件,难以取证和确定赔偿数额。在有关的土地所有权人都将其自然资源让与同一开发商时,由于对价往往是根据出产矿产品的数量和品质确定,也难以确定每一土地所有权人各自应得的对价。 美国是比较典型的实行这一制度的国家,基本上采用了这一制度。由于美国的土地分别为联邦、州或个人所有,因此矿产资源也就分别为联邦、各州和个人所有。美国联邦政府所有的矿产资源主在美国的西部;而在美国东部,大部分的自然资源都属于私人所有。此外尚有少量矿产资源位于州政府所有的土地之下,属各州政府所有。美国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格局是在其历史发展中逐渐形成的。在美国早期,矿产资源的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形成除了受到英国法传统的影响外,至少还有以下两个原因。第一,在美国早期移民到达北美洲时,人们强调个人的权利,反对建立对私权进行大量干预的政府,其民众的法律心理要求建立矿产资源私人所有的法律制度,而对矿产资源私有权的确认只能以土地所有权为标准。第二,在美国建国之前和建国之初,人们主要以先占的方式取得矿产资源。在当时,矿产资源被认为是无主财产,任何人皆得以先占方式取代得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美国政府也鼓励人们积极探矿、采矿,以促进经济的发展。而矿产资源的先占在客观上只能以对矿产资源所在之土地进行先占而实现。因此美国就实行了矿产的所有权制度,使先占人同时取得矿产资源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权。以确认私人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和鼓励人们努力探矿和采矿。后来美国联邦政府颁步了一些处分公共土地的法律,在1916年之前的这类法律要么仅仅规定联邦政府保留某些种类的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要么完全未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作出保留。与铁路建设用地有关的法律也使一些矿产资源被私人所有。 与美国相比,英国的情况较为不同。在英国,一般来说,土地的所有权人拥有其土地之下的所有矿产资源,但是成文法和普通法对此作出了一些限制。英国法在近现代的发展表现出矿产资源国有化的趋势,逐渐具有了矿产资源所有权制的色彩。这一趋势最早是与金矿和银矿有关。根据普通法和成文法,所有金矿和银矿中的黄金和白银都属于国家所有。 后来煤矿资源也被国有化。英国1938年《煤炭法》(Coal Act 1938),对土地所有权人给予补偿并将所有对煤炭的利益(产生于煤矿租约的利益除外)都被授予煤炭委员会(Coal Commission)。这些利益(包括产生于煤矿租约的利益)后来先后被授予国家煤炭委员会(National Coal Board), 英国煤炭公司(British Coal Corporation)。 在煤炭工业私有化之后,现在由煤炭局(Coal Authority)享有。 英国矿产资源国有化的最新发展与石油有关。根据英国1998年《石油法》(Petroleum Act 1998)第2条,位于地层中的处于自然状态下的石油为国家所有。 (二) 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 矿产所有权制度认为矿产资源不是法律上的土地的构成部分,坚持矿产资源的独立性,分别设立土地和矿产资源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人并不当然成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采用这一制度。 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的弊病是权利制度复杂,但它也有很多优点:(1)有利于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实现可持续发展。国家可对作为基础产业的采矿业进行调控,从而带动对其他产业的调控。国家也可以对各种自然资源的开发作出规划,合理地有步骤地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实现矿业的可持续发展,从而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2)有利于进行战略物质储备和维护国家安全。(3)有利于组织大规模的矿产资源开发。(4)有利于平均社会财富。矿产资源不是人类劳动的产物,因此应当由社会公众共同享有。 较早体现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的立法是1804年《拿破仑法典》。该法第552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并包含该地上空和地下的所有权。……所有权人得在地下从事其认为适当的建筑或发掘,并采取掘黄的产物,但矿山法规及警察法规所规定的限制,不在此限。 以后的1865年普鲁士《普通采矿法规》和《德国矿业法》都坚持矿产资源与土地所有权相分离的制度,但并未宣布所有矿产资源都归国家所有。后来很多国家都规定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制,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成为发展的趋势。 我国也采取了同样的制度。依据我国现行《宪法》第9条和《矿产资源法》第10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依据《宪法》第10条,我国土地分别为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这就是说,集体土地中的矿产资源不是集体所有,而是国家所有。基于所有权的一物一权原则,我们可以认为,中国采用了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 二、矿产资源和土地成分之间的区别与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关系 在实行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的国家,比如我国,确定矿产资源的法定范围的一个意义就在划分矿产资源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之间的界限。在这一制度下,土地和矿产资源为不同的不动产。土地中的沙、岩石、地下水等,为土地的成分, 为土地所有权人所有,矿产资源由资源所有权人所有。在划分土地成分与矿产资源时,一般采用排除法,即矿产资源之外的部分为土地的成分。矿产资源与土地的构成成分之间有如下关系:(1)在形态上相互紧密结合,矿产资源往往被土地成分紧紧包围;(2)在外观上难以区分,有些矿产资源与土地的普通构成成分之间的区别较小,普通人难以将这二者区分开来;(3)在范围上此消彼长,矿产资源的范围越大,土地的成分的范围越小。矿产资源范围的扩大主要是因为科学技术的发展。当人类不能将某种物质作为矿产资源利用时,它仅仅是土地的构成成分,当科学技术的进步使人类可以将它作为矿产资源利用时,同样的物质就转化为矿产资源,因此矿产资源本身就是一个发展的概念,其外延随着人类科技的发展而逐渐扩大。 由于这些特点,法律应当明确规定矿产资源的范围和改变矿产资源范围的程序。由于矿产资源的范围的扩大会导致土地成分的减小,这必然致不同法律主体之间的冲突。比如有些岩石既可作为矿石,亦可作为建筑材料。在中国,集体土地中的矿产资源为自然资源之一部分,由国家所有,而作为建筑材料的岩石则由集体所有。国家希望保存矿产资源而集体希望出售建筑材料增加集体收入,国家的利益和集体的利益就发生了冲突,尤其是该矿产资源为低品位矿石,或是现在未计划开采的矿石时。在中国,扩大矿产资源的范围还可能会导致对集体土地的征用。由于以上原因,矿产资源的范围和改变矿产资源范围的程序应由位阶较高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在现行法律规范中,矿产资源的范围以及改变矿产资源范围的程序都不是由《矿产资源法》规定,而是由《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实有修改的必要。 以上特点也可能导致在利用土地成分中的认知错误问题。在利用土地成分,比如取土、采石时,土地所有权人或经土地所有权人授权的人有可能错误地将矿产资源作为土地的普通成分使用或出售。对此种问题法律也应提供解决方案。本文认为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侵害矿产资源的故意,应当免于追究行为人的责任,买受人也应当取得所有权。 三、矿产资源和矿产产品之间的区别与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关系 确定矿产资源与矿产产品之间的区别对于划定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范围具有重要意义,与下文论述的采矿权的性质也有密切的联系。矿产资源与矿产产品之区别在于是否被人类劳动从地壳分离。在被人类劳动从地壳中分离之前,为矿产资源;在被人类劳动从地壳中分离之后,为矿产产品。矿产资源未凝结人类的劳动,而矿产产品凝结着人类的劳动。不管是在矿产资源的土地所有权制度下,还是在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下,矿产资源均为不动产,矿产产品为动产。当矿产资源被人类劳动从地壳中分离之后即成为矿产产品,实现了从不动产向动产的转变。经过合法的采矿作业之后,采矿人取得矿产产品的所有权,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对自其矿产资源分离出的部分失去所有权。 在某些情况下,矿产产品也可能被重新置于地壳之中。一种情况就是在矿井关闭之时,已采出之矿产产品由于各种原因被置于矿山之上,并且被复垦所用之泥土掩埋,甚或未被掩埋而仅置于地表。本文认为此情形应被视为采矿人抛弃其所有权,并且已采出之矿产产品复归于地壳,重新构成矿产资源之一般部分,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所有。 另一种情况就是矿产产品所有权人以地壳为容器贮存其油、气等矿产产品。在此情况下,矿产产品所权人没有抛弃其所有权的意思,但其是否可保有其所有权,则是一个具有争议的问题。在实行土地所有权制的国家,如果某人拥有土地或拥有有效的矿租,该人可以将矿产产品置于地壳之中,并且保留取其所有权。但是如果置于地壳之矿产产品由于地理原因进入他人土地之下,则成为他人的矿产资源,因为原来的矿产产品已转化为矿产资源,复归于自然,依土地所有权制,应由土地所有权人所有。 这一规则也有例外。例如美国堪萨斯州议会的立法就规定公用事业机构可将油、汽置于地壳之中并且仍保留所有权,即使其油、汽进入他人的土地之下。中国实行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对此问题如何解决,法律本身未作规定,学界也未见讨论。如果坚持一切复归于自然的矿产产品皆为矿产资源,则矿产产品所有权人丧失其所有权。 四、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实现 如果要使矿产资源发挥其作用,就应开采矿产资源,使矿产资源转化为矿产产品,以取得经济效用。在矿产资源的土地所有权制度下,有些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因为各种原因不愿或不能亲自开采矿产资源,需要将矿产资源所有权让渡他人,以实现所有权人的利益。在实行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的国家,矿产资源一般由国家所有,国家既是所有权人,也是管理者。在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时,国家既应履行作为管理者的职责,也应实现作为资源所有人的利益。在这两种制度下,都有一个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实现问题。为此目的,法律创设了探矿权、采矿权、租矿权等制度,以使非资源所有人可以与资源所有人合作,共同分享矿产资源的经济收益。从矿产资源所有人的角度来看,探矿权、采矿权、租矿权等权利实为所有权实现的方式和法律机制。在这些制度中以探矿权制度和采矿权制度最为完善。以下主要分析这两个制度。 在分析这两个制度之前,我们有必要先分析矿业权。有学者认为矿业权亦可简称为矿权,是指探采人依法在特定的矿区或工作区内勘探、开采一定的矿产资源,取得矿产品,排除他人干涉的权。 也有学者认为矿业权是非土地所有权人或非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经政府许可登记在特定的区块或矿区勘探或开采矿产资源并获得地质资料或矿物及其他伴生矿的权利。 尽管这两个定义有一等的差异,但都认为矿业权既包括探矿权,亦包括采矿权。这一定义本身也许并无不可,但以此为基础分析矿业权的物权属性却是错误的,因为正如下文所指出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在性质上是不同的。本文认为矿业权是一组权利的总称,我们不能从总体上对其作物权属性分析,而只能对其所包括的每一个权利进行分析。 (一) 探矿权 探矿权是指取得探矿资格的非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经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同意在特定的区块和矿区勘探矿产资源以获得地质资料的权利。探矿权不同于探矿资格。探矿资格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其产生的根据是国家的法律规定或许可。现代法律一般规定探矿资格应经政府许可而取得,当然法律也可将探矿资格赋予所有的人。在赋予民事主体以探矿资格时,国家行使的是社会生活管理者的职能。如果具有探矿资格的人欲对他人所有的矿产资源进行勘探,该人尚需得到矿产资源所有人的许可,取得探矿权。就探矿资格与探矿权的关系而言,取得探矿资格是取得探矿权的前提,取得探矿权是对探矿资格的运用。在矿产资源土地所有制下,民事主体首先被国家赋予探矿资格,然后再从另一民事主体处取得对某一具体矿区的探矿权。在矿产资源所有制度下,由于国家既是社会生活管理者,又是资源所有人,因此国家既可以先授予民事主体以探矿资格,然后再根据该民事主体的申请授予探矿权,也可以在授予民事主体探矿资格的同时授予探矿权,而不要求探矿人就某一区块提出个别申请,或仅要求探矿人对其勘探区块进行登记。国家既行使了社会生活管理者的权力,也行使了资源所有人的权利。虽然国家可以同时行使这两种职能,但在理论上,我们仍应对它们作出区分。 探矿权在性质上为用益物权。这是基于以下理由:从主体上看,探矿权的主体是非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有权勘探其矿产资源,但一般不将这一权利称为探矿权,因为它仅是所有权的内容之一,不具有独立性。从客体上看,探矿权的客体是一定区块的地壳之中的矿产资源。探矿权的客体不包括特定矿区内的地下土壤。即使在探矿中利用了该矿区的土壤,这只是对其土地使用权的运用。从内容上看,探矿权是以勘探的方式对矿产资源之有无、种类、多少、优劣进行考察的权利。此权利的行使以取得地质资料为目的,以考察研究为其方式,虽然可能消耗一定数量的矿产资源(如提取标本),但不以消耗客体为主要方式或目的。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探矿权是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因为所谓用益物权,就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物所享有的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 在矿产资源土地所有制度下,矿产资源所有人有权决定是否授予另一民事主体以探矿权,以及决定是否要求对价。在矿产资源所有制度下,国家一般应要求民事主体在取得探矿权时应支付对价,但国家为鼓励探矿,也可不要求对价。 (二) 采矿权 采矿权是指取得采矿资格的非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经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同意在特定的区块和矿区采取矿物及其它伴生矿的权利。采矿权不同于采矿资格,后者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采矿资格与采矿权之间的关系与上文探矿资格与探矿权的关系相同,故不累述。 关于采矿权的性质,学界颇多争议,而且往往将采矿权作为矿业权的一部分进行论述。有学者认为它具有债权性。 有学者认为它是准物权。 也有学者将它定性为用益物权和特殊物权。 采矿权是物权而不是债权。因为债权是存在于特定载体之间的可请求并受领一定给付的权利,它不是对债务人人身的支配,不是对债务人给付行为的支配,也不是对债务人应为客体的支配,而仅仅具有请求债务人给付之力,保持债债务人所为给付之力,免除、抵销、让与债权之力。它没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追及效力。 采矿权却是直接支配特定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及相关地下部分并排除他人干涉之权,具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追及效力,因此它不是债权,而是物权。 将采矿权定性为准物权也有含混不清之处,没有很好地解决采矿权与矿产资源所有权之间的关系。采矿权也不是用益物权,因为矿产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采矿权的行使过程就是绝对消耗矿产资源的过程,是对客体的处分,而非对客体的利用。因此从性质上看,采矿权不是用益物权。 将采矿权定性为特殊物权的观点较为可取。若以物权客体为标准进行分类,可将物权分为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地役权、权利物权及特殊物权。采矿权的客体既不是物,也不是权利,而是获取一定的物,因此,称之为特殊物权。 (三) 采矿权的取得 根据是否需要支付对价,我们可以将采矿权的取得分为无偿取得和有偿取得两种方式。由于矿产资源开发具有高风险、高投入的特征,在早期,由于科学技术水平不发达和人类对矿产资源有限性的认识不足,为了鼓励采矿业的发展,很多国家都规定了无偿取得制度。 在现代,由于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以及人们对矿产资源有限性的认识的提高,很多国家都放弃了对采矿权的无偿取得制度,而改实行有偿取得制度。现在有些国家的法律明文规定对某些矿产资源不适用无偿取得制度,比如英国1998年《石油法》第3条规定在取得石油资源开采权时必须支付对价。我国《矿产资源法》第5条也规定“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 我国应该实行和完善有偿权得制度。有偿取得有利于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促使人们寻找替代性的可再生资源,进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实现。在我国,国家代表全民对矿产资源享有和行使所有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允许无偿取得或变相地无偿取得采矿权实际上是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放弃,而国家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无权放弃自己的所有权。为了更好地实行有偿取得制度,优化资源配置,可以实行申请公示和招投标制度。法律可以规定在一个人提出采矿申请后,该申请应经过一定的公示期。在该公示期内如果有他人对同一区块提出同样的申请,国家应根据一定的标准将权利授予最优申请者。在确定采矿权的费用时,国家也应考虑环境保护因素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使矿产资源的价格反映开发该种矿产资源和利用其矿产产品时的环境代价。 矿产资源论文:关于合并油气田企业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思考 [摘 要]我国对油气田企业既征收资源税又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费的重复征收存在诸多问题,突出表现为税费重复征收,企业负担较重;计税依据不一,企业核算工作量加大;管理体制分割,企业协调难度较大;不符合国际惯例,不利于外资的进入。建议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并重新调整资源税税率。 [关键词]油气田企业;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区使用费;税率 资源税费包括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目前油气田企业资源税费的研究比较薄弱,尚处于起步阶段。本文从介绍油气田企业资源税费的沿革入手,在着重分析油气田企业资源税费合一的必要性、可行性基础上,建议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以期对进一步规范国家和油气田企业的利益分配关系和进一步完善我国资源税制提供理论支持。 一、油气田企业资源税费的沿革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油气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高度统一,国家直接管理石油工业,油气田企业只不过是国家的一个车间,不存在企业利益,其生产经营所得全部以利润形式上交国家,企业所需资金也统一由国家计划拨付,企业不是独立的利益主体,不存在级差收入问题,因此,没有征收资源税费。 改革开放以后,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务院于1984年9月颁布了《资源税条例(草案)》,对油气田企业开始征收资源税,目的是调节由于资源结构和开发条件差异而形成的级差地租,促进企业加强管理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 1994年我国实行新税制,国务院分别于1993年12月、1994年2月颁布了《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陆上油气田企业除继续征收资源税外,又开征了矿产资源补偿费。据国家经贸委1995年调查,在资源企业的税费结构中,资源税费仅次于增值税,增值税占66.52%,资源税占11.46%,矿产资源补偿费占5.8%,资源税费合计占17.26%,其他税费仅为16.22%. 资源税费的征收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油气田资源税费并存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二、油气田企业资源税费合一的必要性 1.资源税费并存的弊端 国外主要产油国对油气资源普遍征收矿区使用费,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实际上是矿区使用费的不同表现形式。前者属于从量征收的矿区使用费,后者属于从价征收的矿区使用费,实际上是在重复征收矿区使用费,这种资源税费并存现象存在以下几个弊端: (1)税费重复征收,企业负担加重。我国的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这是由公有制性质决定的。国家作为矿产资源的所有者,对资源的开发者征收资源税是必要的,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促进企业合理开发和利用矿产资源。我国资源税具有普遍征收和级差调节的双重功能,如果再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属于税费重复征收,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新税制实施后,油气田企业的资源税费负担明显提高。税改前的1993年油气田企业资源税为17.8亿元,税改后的1994年资源税费合计为22.3亿元,较1993年高出25.28%.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大庆油田,在税制改革前的1991—1993年平均缴纳资源税为13.11亿元,而在税制改革后的1994—1999年平均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为14.52亿元,平均比税改前增加1.41亿元,增幅为10.76%. (2)计税依据不一致,企业核算工作量加大。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算方法不同,资源税实行定额税率,采取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以应税矿产品的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而矿产资源补偿费实行比例费率,采取从价定率的办法征收,以应税矿产品的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这就给企业资源税费核算带来诸多不便,增加了核算工作量。 (3)管理体制分割,企业协调难度较大。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分别由不同的管理部门征收,资源税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比较规范,而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全额上缴中央金库,年终按照一定比例中央与地方分成。实际上矿产资源补偿费是通过各地地矿部门征收、由财政部门监管。我国地矿管理体制省级以上基本是条条管理,市、县级以下是块块管理,条块分割,互不通气,资源多头管理,导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截流和挪用。同时,企业因要多头申报缴纳资源税费,接受多方检查,协调难度较大,增加了许多负担。 (4)不符合国际惯例,不利于外资的进入。前已述及,国外主要产油国或地区一般对油气田企业只征收一种矿区使用费,并且部分国家或地区的矿区使用费率是滑动的,根据资源的丰度加以确定,对丰度高的多征,对劣质资源少征或不征,以调动各种资源开发企业的积极性。我国加入WTO后,国外石油公司将逐步进入我国油气市场,这就要求我国的税制与国际接轨。目前资源税费并存的管理体制显然不利于外资进入,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油气勘探开发市场的发展。 (5)税制不统一,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1989年和1990年由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制定并实施了《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暂行规定》,对开发相应石油资源的企业开征了矿区使用费。由于这些规定是先于《条例》和《规定》出台的,而后者又没有把前者规范在内,造成了属于同一性质的税费由不同法规加以调整的局面。对于开采海洋石油资源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按每个油田日历年度原油或天然气总产量计征矿区使用费,以实物缴纳,暂不征收资源税和矿区有偿使用费,而且,年度原油总产量100×104t以下,年度天然气总产量20×108m3以下的海上油气田,免征矿区使用费,超过产量的油田,根据产量大小采取不同的矿区使用费率,其矿区使用费的负担明显低于资源税费的负担,这就造成了内外资企业之间、海上与陆上企业之间的税费负担不均衡,不利于公平竞争。 2.矿产资源补偿费不适用油气田企业 (1)矿产资源补偿费难以体现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征收资源补偿费是为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者的经济权益,该项收费应纳入国家预算。但1996年底,由财政部、地质矿产部颁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暂行办法》第3条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支出(不低于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支出预算的70%),并适当用于矿产资源保护支出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经费补助预算”。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初衷是补充地质勘查费用的不足,然而国家1998年制订并实施了矿业权有偿转让制度,地质勘探市场发生了变化:一方面地质勘查经费不仅仅是国家的拨款,其来源逐渐多元化;另一方面地质勘探费用可通过矿业权的流转得到补偿。这样,资源补偿费用于地质勘探的规定就和矿业权的流转相矛盾,部分矿业权流转时,投入的勘探费用可从中回收,再强调资源补偿费用作勘探费用显然缺乏理论根据。 (2)减免税的规定不适用油气资源。《规定》中有关减免项目主要针对的是固体矿,对液体矿和气体矿几乎未涉及。如《规定》中减免项目有“从废石中回收矿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的非保安残留矿体的;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未达到工业品位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等内容,均指固体矿产。在油气资源中不存在品位问题,只有低丰度、低渗透、低产能的油气区块。油气田资源不存在“从废石中回收矿产品”;也不存在“非保安残留矿体”和“尾矿中回收矿产品”。同样开采矿产资源,只对开采固体矿产规定减免项目,而对开采液体矿和气体矿却未规定减免项目,显然是不够合理的。 三、油气田企业资源税费合并的可行性 1.资源税费合一符合费改税的客观要求费改税是进一步完善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依法治税的必然要求。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市场经济初期出台的一项收费制度,现已不适应油气田企业,将其并入资源税符合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 2.纳税主体的同一性为资源税费合并提供了条件 油气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均由油气田企业缴纳,二者合并后纳税主体并未发生变化,不同的只是缴纳环节和征收部门减少。同时也符合简化税制、公平税负的原则,对国家和企业都是双赢的现实选择。 3.税费合一是油气田企业的迫切要求 前已述及,资源税费并存已给油气田企业的经营管理、会计核算等带来诸多不便。油气田企业的发展需要有一个包括税收在内的宽松合理的经营环境,因此,通过深化税制改革、规范政府的收费行为,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符合油气田企业的要求。 四、油气田企业资源税费合并注意的问题 1.税率问题 资源税费合一后,新的资源税税率并不是将二者税率简单相加,而要对现行资源税税率进行必要的调整。现行油气田企业资源税实行幅度定额税率,即石油税额为8~30元/t,天然气税额为2~15元/km3,财政部在此幅度内规定了各油气田企业具体适用的税额。现行税额标准在实施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对油气资源的差别性考虑不够。不同的油气资源因储量、井深、油气质量等自然条件的不同,其经济收益有所差别,并且每个油气田产量都经历一个由上升、稳产到递减三个阶段,各阶段的投入产出存在很大的差异。目前东部各主力油田已经进入稳产后期阶段,综合含水率上升,成本急剧增加,稳产形势十分严峻,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东部大庆、胜利等主力油田为确保原油产量,相继实施三次采油技术和大面积开采外围边际油田,这导致各油田或同一油田不同二级单位在收益和税负上的差别。因此,在确定资源税税率时,既要考虑油气勘探开发的不同阶段,又要考虑同一油气田企业内部的差别。然而,现行资源税以各油气田为单位确定一个统一的固定税额,缺乏灵活性,对油气田企业不同时期变化的地质条件、资源开采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考虑不够,同时对同一油气田也没有按照区块划分税率。以大庆油田为例,1993年大庆油田资源税原油税额24元/t、天然气税额12元/km3,当时大庆地质环境较好,地层压力大,综合含水率低,开采成本不高,原油产量比较稳定,与此相适应的资源税税率比较合理。但是,随着大庆油田开采进入中后期,综合含水急剧上升,产量递减明显加快,而资源税税率并没有进行相应地调整。目前,大庆油田有几十个采油区块,有资源丰度相对高的区块,也有资源丰度低的区块,有注水采油区,也有三次采油区,相互之间级差收入相差十分悬殊,其中与吉林油田仅一河之隔的某区块,其地质构造、资源丰度与吉林油田相邻区块相同,而资源税却不同,属于吉林油田区块的资源税原油税额8元/t、天然气税额4元/km3. (2)资源税税率与国内矿区使用费费率难以衔接。前已述及,对开采海洋石油资源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按年度总产量征收矿区使用费,实行超额累进费率,以实物征收,且规定了一定产量的免征额。而其他油气田企业则征收资源税,实行定额税率,只对原油开采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由于资源税费种类的不同,造成了资源税税率与矿区使用费费率难以衔接,致使国内两种油气田企业在缴纳资源税费方面的不平衡。 资源税费合一后,建议按油气田的差别性重新确定税率:(1)适当调低资源税税率,对于处于开发中后期,开采难度不断加大,并且担负我国原油生产重任的主力油气田企业,应在现有的资源税政策标准下,适当调减资源税的单位税额;(2)以油气田的自然区块为标准确定税额,同一油气田的不同区块,在地质条件、资源丰度等方面存在差别,因此对同一油气田内部的不同油气区块实行差别税额。 2.税收优惠问题 鉴于现行矿区使用费减免项目难以适用油气田企业,资源税费合一后,建议对资源条件差、处于开采初期和后期的区块以及边际区块、三次采油区块等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矿产资源论文:矿产资源秩序整顿措施 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目的 按照省政府和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用两年的时间,突出运用执法手段,综合运用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全面整顿和规范以铁矿、石材、砖瓦用粘土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使无证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越权行政、越权收费和政府不作为、乱作为等破坏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行为基本被制止住;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 二、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工作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行为。市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监察局、安监局、环保局、工商局、水利局、供电公司等部门,对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对无证开采的公安机关不得批准其使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相关部门要依法严厉查处。 (二)对重点矿区和矿种要组织专项整治。整顿的重点矿种是铁矿、黄沙和石材资源。 (三)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凡国家工作人员入股参与办矿的要限期退出,逾期不退出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官商勾结、失职渎职等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要纠正和查处各种越权行政,越权收费和不作为,乱作为的违规行为。对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违法收取的采矿权价款要限期清退。 三、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工作步骤 根据省政府和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本次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历时两年。结合我市实际,全市的整顿和规范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动员部署阶段主要是宣传动员,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强化管理,做到组织落实、方案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 第二阶段为查找问题阶段要集中1个月的时间,以探矿权、采矿权清理为突破口,查找无证采矿、无序采矿、矿管秩序混乱等深层次问题;查找矿政管理工作、矿山企业勘查开采活动中存在问题。 第三阶段为集中整顿阶段认真查找问题的基础上,集中精力,全面查处违法行为。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各乡镇办及有关部门要统一组织,先进行自查自纠,后限期整改,对违法行为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第四阶段为治理规范阶段集中整顿的基础上,按规范要求集中进行整改。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实现资源的有效整合,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完善矿业权准入条件,理顺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建立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大力推行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第五阶段为检查验收阶段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基本结束后,市政府将组织检查组,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检查,凡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市政府将责令“补课”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暂停办理一切勘查、采矿审批手续。 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措施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的一项重要工作。各乡镇办及有关部门要迅速行动,提高认识,密切配合,集中精力,抓出实效。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政府成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各乡镇办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订方案,配备力量,落实工作经费,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建立和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整改到位。 (二)媒体介入,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电视台等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治理整顿工作中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和典型案件大胆曝光。可举办专栏、专刊、专题节目大力宣传矿产资源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政策措施,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积极性,为整顿和规范矿产秩序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疏堵结合,双管齐下。对重点矿区、难点矿区要探索出一条既有原则性又有灵活性,既治标又治本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新路子。对无证采矿,一方面要堵死,另一方面要引导规范。对符合条件的业主要依法办理采矿手续,并大力推行招、拍、挂,做到疏堵结合。 (四)部门配合,联手行动。国土资源、公安、电力、监察、水利、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建立联合执法队伍,整体联动,严厉打击无证采矿、乱采滥挖等违法行为。吊销证照、停供爆破物资、停电和依法处罚等方面密切配合,重拳出击,使这次整顿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做到该取缔的取缔,该停业整顿的停业整顿,该处罚的处罚,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挥部门联动整体效应。 (五)遵章立制,规范运作。要做到集中整顿与日常管理相结合,动态巡查与突出整治相结合,探索并建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长效机制。市国土资源局要做好日常整顿和规范的联系工作,建立矿政管理的公开公平制度,实行“窗口接待,接办分离,封闭运行,公开透明”办事制度,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制度,重大案件跟踪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 各乡镇办和相关部门对整顿和规范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办法,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矿产资源论文:矿产资源中水文地质勘察的技术 摘要:水文地质勘察工作是现阶段矿产资源工作研究的重点课题之一。如今,测绘技术、物探技术和钻探技术获得了空前发展,水文地质勘察工作进入新阶段。本文分析了水文地质勘察工作的意义,从水文地质测绘、物探、钻探三个方面分别阐释了其关键技术,希望为矿产资源工作提供有效帮助。 关键词:矿产资源;水文地质勘察;关键技术;意义 矿产资源关系到国家发展,关系到国计民生。探测矿产、开采矿产、保护矿产资源环境是每个矿产资源行业人士的责任。几十年来,水文地质勘察在矿产资源工作中的地位不断提升。做好水文地质勘察工作可以缩小矿产资源的探测范围、加快矿产资源的开采速度,保护矿产地区的生态环境,有效避免粗放式开采带来的一系列安全和环境问题。因此,现阶段在矿产资源工作中展开水文地质勘察关键技术的研究是非常有必要的。 1水文地质勘察工作的意义 水文地质勘察是指对地下水的赋存条件、补径排类型等水文地质条件以及地下水与矿体影响类型等进行探勘,为矿产资源工作打好基础。随着科学的发展,专业人士能够利用遥感影像、计算机技术、电磁波以及各种设备对岩体内部十几里范围内的情况进行准确分析。对于矿产资源工作而言,水文地质勘察工作有着三方面的意义: 1.1减少投资成本,快速找到矿产资源 目前为止学者们已经发现水文地质的形成与金属矿产、能源矿产的形成有着莫大的关联。矿床形态、位置以及断裂情况都可以通过地下水的流向以及水体中矿物质的含量分析得到。在我国山西、内蒙古、陕西等地的矿产资源先后证明了水文地质与矿产资源的关系。因此,进行水文地质勘察工作能够减少矿产搜索范围,减少投资成本,尽快找到矿产资源。 1.2增强矿产开采的安全性,降低行业风险 水文地质勘察工作是在矿产资源开采前完成的。在勘察过程中,勘探人员通过一系列的钻孔、电磁波探测已经对岩体内部的岩层、褶皱、断裂等情况探索清楚。在掌握这些数据的基础上,开采工作者的工作环境安全系数会大大提高。水文地质勘察工作的进行不仅仅对开采范围内的区域进行勘察,还会对相邻、数值异常的区域进行横纵拓宽,分析岩体内部相互作用力,排除喷泥和喷浆的情况。因此,水文地质勘察工作能够增强矿产开采的安全性,降低行业承担的风险。 1.3降低开采矿产资源对自然生态环境影响 粗放式矿产资源开采造成了部分地区塌陷、沉降,改变了地区的自然生态结构,甚至部分地区的环境至今没有恢复。水文地质勘察工作对矿产资源开采后产生的岩体内部受力变化、地表结构改变以及后期的废物处理等进行了评估。一方面矿产资源的开采不能改变地下水流向,确保水源不受污染;另一方面矿产资源的开叉不能改变岩体的结构,不能改变地表大气、水资源等循环。一旦超过监测标准,矿产资源必须停止开采,并采取措施减少对自然环境的影响。 2矿产资源工作中水文地质勘察的内容及关键技术 矿产资源工作中水文地质勘察的内容可以分为水文地质测绘、水文地质物探和水文地质勘探三部分。每一部分都有关键技术作支撑。接下来,从这三个方面分析水文地质勘察的关键技术。 2.1水文地质测绘工作以及投影法技术 水文地质测绘工作是一项最基本的勘察工作。随着卫星遥感技术、无人机技术的发展,大面积山体影像资料能够从露出地表的部分水体,预测地下水的流动方向,分析地下水的脉络。由于测绘技术只能够对地表的情况进行观察和分析,地下河的判断则需要用软件工具进行数据内插合成。与此同时,还需要进行实地测量,以便进一步完善预测工作。投影法的作用是根据已经得到的数据推测未知的内容,并按照矿产资源工作的需求,形成多个剖面图,为矿产资源的开采提供较为真实的资料。投影法利用野外测量数据和遥感影像,将导线方位、水平距离以及基线方位确定好。根据野外观察的情况,将不同属性的图层叠加在一起,使得岩层产状、地质形成、构造特点等全部集中展现出来,而后进行纵向切割,得到纵向剖面图。 2.2水文地质物探工作以及电法勘探技术 水文地质物探工作能够将岩体从类型、成分、结构以及湿度、温度等方面进行区分。不同地质时期形成的岩体不同,其电学性质也存在着较大差别。这些差别成为判断水文条件、矿床走势以及断裂程度的关键。在多处矿产资源中,金属矿体、能源矿体、普通岩石以及水体在仪表设备上的反应差别比较大。如果岩体内部结构简单,则仪表设备异常值较少;如果岩体内部较为复杂,则需要加密观测距离,分析各个区域的孔隙度、含水性。电法勘探技术是目前应用最广、效果最佳的技术。一般采用电阻率法。这种技术需要的设备不多,对水文地质物探的作用效果最好,能够对水体的倾角、宽度等发挥作用。当表面风化改变了原有地质结构时,电阻率法仍不受影响,找到岩溶裂隙水、探明300m以内的水体、冲洪积面、古河道,此外,其对热水资源也十分敏感。这些数据能够帮助矿产资源工作人员,弄清楚岩体内部的情况,对保障开采安全发挥着积极作用。 2.3水文地质钻探工作以及钻孔技术 水文地质钻探工作是勘察阶段的最后一道工序。钻探工作主要是为了抽样调查和证实岩体内部的构造情况以及地下河的流动方。钻孔技术分为冲击钻进和回转转进以及二者相结合的应用方式。冲击钻进法使用钻头击穿岩石向下冲击,一般可以深入到地表以下300m的位置,根据钻孔取出的岩石样品,分析岩体的实际情况;回转钻进法通过使钻头变向,击穿周围的岩石,配合冲击钻进共同向地下深入。取得的岩石样品能够为矿产资源的开采提供直接参考,矿产资源工作也能够根据取出的岩石样品获得地下情况的一手资料,对整个矿产资源开发有着重要意义。 3结语 水文地质工作勘探研究是减少矿产资源工作成本、增强其安全性的重要保障。本文希望矿产资源工作重视水文地质勘察工作,不断推进其关键技术的发展,为矿产资源工作的发展提供便利。 作者:胡光 单位:河北省煤田地质局水文地质队 矿产资源论文:矿产资源开发环境问题论文 1西部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存在的社会环境问题及成因 1.1地方政府对矿企的隐性干预 起始于20世纪90年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浪潮席卷至今,最为突出的变革作用体现在政府和市场关系上。政府角色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带来的是市场中企业活力的释放和经济效益的提高。然而,因为改革传导的渐进性所在,相比东中部地区基本实现的政府和企业间良性的互动关系,西部地区,尤其是较为偏远的地区,政企关系还尚未实现动态平衡。西部部分地区政企关系相对复杂,地方政府服务意识并没有有效建立;同时,地方基层政府承担着来自上级政府和矿区居民的双重压力——维护矿区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还要为矿区提供基础设施和治安管理等公共服务。在政府的利益诉求也长期被压抑的情况下,矿业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会受到来自政府方面的干预,如政府使用行政力量进行公益摊派和劝导认捐等。这对于生产经营原本就如履薄冰的西部地区矿业企业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不但影响了企业正常的生产活动和资金周转,对地方税收及财政的可持续性也造成了不良后果。 1.2地方法律法规不健全 一般而言,较好的经济发展水平往往伴随着开明的政治法律环境(周建,2009),两者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对一个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产生持久的正向效应。西部地区受制于地理区位和生态环境脆弱性等因素的影响,在经济发展水平上与东中部确有一定的差距,继而在地区法律法规等软环境上尚有可以提升的空间。具体到西部地区矿产资源开发上,法律法规不健全是产生社会环境问题的一个诱因,有些地区,如西藏自治区已经着手制定矿产资源勘查及环境保护工作方案,而大部分地区在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过程中,只有“在原则性上给予了指导意见”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可以作为参照,很多关于补偿、利益协商的具体事项并没有切实可行的规范引导,造成法律法规的约束力较差。在这样的法律环境下,一旦矿企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产生利益上的纠纷,法律就如同一纸空文,没有切实的指导意见和实施效力,因而矿企并不能够以法律法规作为其正常生产活动的必要保障。 1.3未能妥善处理利益补偿及分配问题 现有征地制度存在缺陷是矿企和矿区居民利益纷争的重要根源。矿企在勘探开发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征占草地、林地等土地资源,而这些土地是以牧民为主的矿区居民重要的经济来源。2001年修订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中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对输出自然资源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只是这一模糊的指导性意见并没有给出具体的补偿标准和原则。虽然自2010年以来,针对西部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导致当地居民利益损失的补偿标准大幅度提高,然而,由于未能将居民生产生活方式改变的心理调适成本、居民理财能力及契约精神的缺乏考虑在内,“买断式”的补偿方式产生了很多弊端,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失地农牧民与矿企之间的利益矛盾。当地居民与矿企产生利益冲突的另一个原因是未能在矿产资源开发之前将利益分配和共享机制搭建好。传统的利益协商方式包括矿企吸纳失地农牧民就业、接受其提供的客运服务等利益诉求,而这样的方式对于让渡了土地使用权的当地居民而言并不具有可持续性,也给矿企的长远发展带来了一定的负担。 1.4西部地区文化及教育背景 文化教育因素之所以会成为困扰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重要原因,与西部地区农业文明长久以来的“自然崇拜”有关。西部许多地区农牧民世代以耕种、放牧为生,受自然因素的影响极大,因而对自然的崇敬成为他们祈求风调雨顺、保障基本生存条件的精神寄托。在以农业文明为主导的社会,这一自然崇拜是保持生态平衡、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要因素,然而工业时代的到来,作为其标志的机器和资源开发就与传统的农业文明产生了极大的冲突。在这样的地区进行矿产资源勘探及开发,自然要面临更加复杂的社会环境问题。西部地区较为落后的教育水平导致农牧民法律意识淡漠和市场观念缺乏,也成为阻碍矿企生产的一个主要因素。农业文明为主导的西部地区在经济发展水平上与东中部地区有较大差距,与较为原始的生产生活方式相对应的,是农牧民传统而封闭的社会观念,他们更易于用习惯来解决冲突和矛盾,而非诉诸法律。 1.5企业自身的问题 基于组织合法性理论,矿企在获取矿产资源所在地劳动力、资源开发资质、能源动力等必要资源时,理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才能实现权利义务的动态平衡,为企业自身的生存发展积累合法性和有效性。然而,矿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生态环境造成重污染的必然性,使得其较一般企业的组织合法性更加脆弱,因而在舆论和公众视野中处于“相对弱势群体”的地位。在矿企和当地居民的关系上,本地的矿企在组织和生产上与外来矿企相比,享有更多的“合法性”,后者通过税收、就业等方式与所在矿区建立的联系,并不能纾解矿区居民因本地资源开采、外输在情感上导致的心理排异,因而西部地区与居民利益产生较多矛盾的企业,多为外来矿企。 2西部地区矿产资源开发社会环境问题的应对策略 西部地区政府与其他地区相比,承担了更多维护地区和谐与稳定的责任,因此,地区企业和地方经济发展,在某种程度上是服务于保障地方稳定与和谐发展的大局。地区和谐稳定与经济发展应该是相辅相成和有机统一的,两者的关系并非该是“谁服务于谁”,而是作为两种途径,一同为缩小发展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而努力。从这个意义上,西部地方政府承担着极为重要的责任——保民生,保发展,促和谐,力图推进社会的全面提升,缩小与东中部的发展差距。具体到矿产资源开发角度,则应该担负起协调矿企和居民利益纷争的责任,为矿企和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在此基础上,结合上文对于西部地区矿产资源开发社会环境问题及原因的阐述,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矛盾的缓和途径。 2.1政府提升服务意识 政府服务意识的提升需要实现从管理者到服务者角色的转变。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政府需要从全局视角出发,为地方整体发展谋利益。在促进矿企和地方经济发展方面,合理规划财政预算,为矿区生产和经济发展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治安管理等公共服务;在协调矿企与地方居民关系上,站在中立的角度,为双方利益及社会公众利益做出最大程度的调节。 2.2创造良好的法律和文化教育环境 西部地区法律法规不健全、文化教育环境相对落后是东西部地区差距的一个重要体现。在加大对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支持力度的同时,法律及教育环境的提升自然也是西部大开发极为重要的方面。为此,加快西部地区矿产资源开发相关法律法规及细则的制定、听证、修正和实施,加大对教育文化的基础设施投资,从长远来看,对于实现矿区、整个西部地区社会的全面发展大有裨益。 2.3共建、共治,搭建利益共享机制 具体到西部地区矿产资源开发社会环境的建设,“共建,共治,共享”应当构成利益协调方式的核心。共建,即矿区居民参与到矿区建设及矿企生产过程中,矿企吸纳居民就业,给予职业素养培训,矿区居民入股矿企,两方共同为矿企的发展出力;共治,即矿区居民和矿企都要参与到矿区生态及社会管理中,矿企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恢复和改善矿区生态环境,政府引导建立矿区管理及纠纷调解组织,政府、矿企、居民三方参与,并在利益协调过程中吸纳相关领域专家及专业组织的意见;共享,即要求政府做好矿区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服务,矿企从经营利润中留存一部分作为公益及发展基金,用于矿区基础设施和公益建设,让矿区居民共享开发的成果。 作者:杨站君 孟楠 张径伟 杨树旺 单位: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经济管理学院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资源环境经济研究中心 矿产资源论文:矿产资源国际贸易论文 一、我国矿产资源发展现状及矿产资源国际贸易的重要性 (一)我国矿产资源发展现状 从地理分布视角看,我国是一个矿产资源丰富的国家,矿产资源总储量居于世界领先地位。其中,少数稀有矿产资源只在我国境内少量存在,这使我国具备了得天独厚的矿产资源优势。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迅猛发展和工业化进程加快,国内对矿产资源的需求量逐年增加,再加上长期大量出口矿产资源,导致我国大宗矿产资源供需失衡矛盾日益凸显,中国正从一个矿产资源储量大国逐渐转变为矿产资源贫瘠的国家。矿产资源作为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其贸易历来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历史上发生的多次战争都与矿产资源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有鉴于此,为了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同时考虑到子孙后代的后续资源利用,我国需要尽快采取措施,合理高效利用矿产资源,对矿产资源国际贸易应严把出口关,否则中国先天的矿产资源优势就会很快消失。在世界政治风云变幻的今天,保护矿产资源不仅对国内经济发展有利,一旦出现战争、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矿产资源还能起到保护国家战略安全的重要作用。因此,必须加大矿产资源战略储备力度,科学规划矿产资源的开发与利用。 (二)矿产资源国际贸易的重要性 在国际贸易中,矿产资源的占比较大,是各国最关注的重要领域之一。研究我国矿产资源管理水平和矿产资源国际合作战略对推动我国建立全球合作网络和双边、多边合作交流机制具有重要意义。通常情况下,一国矿产资源国际贸易水平能够决定该国的国际竞争力。在国际贸易中,如果一个国家控制了矿产资源价格,就能极大地影响国际贸易市场,表现为市场控制力。正是因为矿产资源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且数量有限、全球分布不均衡,才更加凸显了矿产资源国际贸易的重要性。世界各国为了获得本国缺乏的矿产资源,就必须用自己生产的产品和服务或者依靠本国的优势矿产资源来进行交换,各取所需,这是矿产资源国际贸易产生的根本原因。目前,我国在世界矿产资源国际贸易中仍然处于劣势地位,为改变现有处境,政府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来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在我国,矿产资源仍然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基本要素,工业生产严重依赖于矿产资源。目前我国的工业化发展正处于战略转型的关键时期,如果矿产资源供不应求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势必会影响到整个工业化的发展进程。改革开放以前乃至改革开放之后较长一段时间内,我国都是矿产资源出口大国,多数矿产资源都能满足国内发展需求,较少进口初级矿产资源。随着国内供应量和需求量一减一增的变化,我国矿产资源出口优势正在逐渐消失,每年均需进口一些紧缺的矿产资源,对外依存度越来越高。此外,在国际贸易中,我国低价出口、高价进口问题凸显,一些价值较高的稀缺矿产资源受国家进出口政策影响,一直难以发挥价格优势,没有给国家带来应有的回报。 二、我国矿产资源国际贸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缺乏矿产资源国际贸易战略规划和总体布局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矿产资源总量的减少和需求量的逐渐增多,国内矿产资源的有效利用问题日益凸显,一些矿产资源的储备量逐年减少。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的战略储备石油只能供国内使用10天左右,如果遇到突发性事件,后果将相当严重。究其原因,主要是国家缺乏矿产资源国际贸易战略规划和总体布局,政府部门在矿产资源储备、关税制度、利率管制、进出口价格规制等方面的宏观调控力度非常有限,给一些不法分子“创造”了贱卖国有矿产资源的机会。矿产资源国际贸易与国家经济发展密切相关,这种贱卖国有矿产资源的行为对国家战略安全、经济持续发展都带来了严重负面影响。此外,我国单一的矿产资源战略管理制度也存在很大弊端,其固定管理制度模式增加了矿产资源国际贸易风险,当出现决策失误问题时,这种制度的致命缺陷就会凸显出来,对国家经济发展造成严重冲击。 (二)国内矿产资源产业化发展滞后,资源利用水平有限 在我国参与矿产资源国际贸易之后,除了需要解决各种国际贸易争端、采取多种贸易对策之外,强化国内矿产资源产业化发展非常有必要。国内矿产资源的开采和使用会对矿产资源国际贸易产生深远影响,优化国内矿产资源产业结构能在很大程度上提升我国的国际竞争力。当前,我国矿产资源产业化发展滞后,对矿产资源的利用率不高,严重制约了我国矿产资源国际贸易发展,同时也对我国能源安全造成了一定威胁。应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升我国矿产资源产业集中度,重视行业协会建设,有效促进我国矿产资源国际贸易发展。 (三)忽视了矿产资源国际贸易定价策略的重要性 我国在矿产资源国际贸易中,对定价策略的重要性重视程度不够。如经常采用低价出口方式来换取外汇,一味追求短期经济收益。由于相应的价格监管机制不健全,导致在矿产资源对外贸易中缺乏价格参考标准,定价过于随意。应按照国际惯例,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价格制度体系,采用标准化定价策略,将矿产资源进出口价格限定在合理区间范围内。相关调查结果表明,我国以低价方式出口的矿产资源数量巨大,这种低价策略直接导致我国从矿产资源大国转变为资源进口大国。 三、政策建议 (一)加强矿产资源国际贸易战略规划 强化资源贸易总体布局为保障国家战略安全,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在矿产资源国际贸易中,一定要加强矿产资源国际贸易战略规划,强化资源贸易总体布局。具体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努力。一是尽快建立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储备制度,确保矿产资源储备数量能够满足国家工业化发展基本需求,能够应对各种外来挑战和各种突发事件。针对目前出现的石油储备量较低问题,相关部门应给予高度重视。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矿产资源国际贸易发展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趋势,一方面,我国不能继续采取之前闭关保守的方式,应在打开国门迎接市场化挑战的过程中,实施有效政府管制,在关税制度、利率管制、进出口价格规制等方面进行宏观调控,同时建立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储备制度,切实维护国家能源安全。二是尽快完善多元化矿产资源战略管理制度。在建立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储备制度之后,要从宏观调控视角出发,建立多元化矿产资源战略管理机制。具体来看,多元化矿产资源战略管理要求管理者能够准确把握矿产资源国际贸易发展现状,借鉴发达国家发展经验和已有的理论研究成果,制定多元化贸易策略,切实保障我国能源安全,维护我国矿产资源国际贸易合法权益。当今世界风云变幻,如果我国一味采取固定的贸易策略,潜在风险就会加大,一旦出现决策失误,后果不堪设想,实施多元化贸易策略非常有必要。 (二)推动国内矿产资源产业化发展 提升资源利用水平推动国内矿产资源产业化发展,提升资源利用水平是解决矿产资源国际贸易问题的客观要求,具体工作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要提高矿产资源产业集中度,推动国内矿产资源行业朝着产业化发展方向迈进。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发展经验,整合国内矿产资源产业内部人力、财务等资源,提升矿产资源勘探、开采水平;二是加强矿产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产业内部自我管理、自我创新的积极性,以提升矿产资源产业内部管理水平;三是善于运用高科技产品提升矿产资源利用率,积极开拓海外能源市场,真正找到一条适合我国矿产资源有序开采、高效利用的发展路径。 (三)参考矿产资源国际贸易标准 制定科学合理的定价策略参考矿产资源国际贸易标准、制定科学合理的定价策略不仅有利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还能最大限度扭转我国矿产资源国际贸易的不利局面,抢占国际贸易竞争主导地位。制定合理的定价策略需要不断深化我国矿产资源产权制度改革,通过政策手段对矿产资源价格进行科学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矿产资源价格,坚决禁止低价出口矿产资源行为。一旦发现,政府相关部门要严查相关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此外,要深入开展矿产资源定价策略研究,运用各种自然资源价格理论,科学、合理制定矿产资源价格,切实维护国家利益。 作者:张萍单位:山东工业职业学院 矿产资源论文:矿产资源生态环境论文 1土地沙漠化 全国沙漠和沙漠化土地面积约为262.2万km2,占国土面积的27.3%;其中99.6%分布在中国西部420个县镇。现正在以每年2460km2的速度扩展。已有向东部漫延的趋势。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40亿元,相当西北5个省1999年度财政收入的7.5倍;间接损失2700亿元。沙尘暴已殃及首都北京,不可忽视。 2解决荒漠的出路 ①尊重自然规律,让其自然恢复。对与成矿条件优越:岩浆作用、火山作用、植被不甚发充的贫困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可优先考虑。对于环境破坏严重,不好治理的矿区、矿田,可以留下来等待技术过关时再行开发利用。 ②储量丰富,国民经济建设中及需的矿产资源可优先考虑开发利用。 ③地质工作程度低,成矿条件好,潜力巨大(特别在覆盖层下)的地区,可以先进行地质勘查找矿,分层次、分批次进行开采利用。④开采运输条件好,采矿成本低,解决当地经济发展的地区可优先开发矿产资源。 3新的非金属矿产资源开发研究 ①玄武岩:连续玄武岩纤维是前苏联经过30年的研究发明的高科技纤维。它是以自然的火山岩为原料(取之不尽用之不绝)将其破碎后加入熔窑中,在1450~1500℃熔融,通过铂铑合金拉丝漏板制成的连续纤维,它的综合性能好,其它纤维难以比拟,被广泛的用于消防、环保、航空航天、军工、汽车船舶制造、工程塑料、建筑等领域,堪称是21世纪无污染的“绿色工业材料和新材料”。 ②珍珠岩: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建筑物的不断增高,对一种轻、保温、隔热、防火的无机材料要求越来越强,这就是膨胀珍珠岩。珍珠岩在1200℃条件下体积迅速膨胀数倍~30倍。具有容重轻(40~250千克/米3)导热系数小(0.03×4.1868千焦耳/米•时•℃~0.06×4.1868千焦耳/米•时•℃),使用温度范围广(-250℃~+800℃)的特点是一种物美价廉,产地广的一种新型无机建筑材料。 4几点建议 ①继续培加矿产地质勘查投入。②加强国内外合作,不断改近采矿、选矿、冶炼技术,尽量做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③做好远景区规划,分阶段、分层次的进行合理开发利用。④综合开发利用,注重新的领域,有效合理的开发非金矿矿产资源。⑤既要重视地下矿产资源,也要重视地表环境的保护。⑥注要环境效应。使矿产资源开发得到可持续性发展。 作者:费平赵秀金海玉单位:辽宁省地质勘查院 矿产资源论文:矿产资源核算下的地质环境论文 一、枣庄市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破坏现状 枣庄市是典型的资源型工业城市,矿产资源丰富,地质工作程度高,区内现有采矿权149个,涉及煤矿、铁矿、石膏矿等9个矿种,矿区面积601.957km2,占枣庄市总面积的13.19%。其中,煤矿43个,面积542.4km2,占采矿总面积的90.11%。全市矿山企业318家,小型企业约占企业总数的88%。由于小型矿山企业的技术水平和资金力量有限,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对当地的地质环境造成了很大的破坏。截止目前,辖区内已发生过地质灾害、含水层及地下水资源破坏、地质地貌景观损毁、土地资源破坏等多种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并间接引起生态系统功能损毁。所发生过的地质灾害类型主要有地面塌陷、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其中开采地下水引起的岩溶塌陷在北方地区影响较大。受矿坑排水和洗煤水影响,柴里等部分矿区周围地下水SO42-,总硬度、矿化度超标。铁矿、石灰岩矿和砂页岩矿等露天开采形成大面积采坑,改变了原生农田、林地、草地地貌景观。煤矿和石膏矿的地下开采导致薛城区、峄城区、台儿庄区和滕州市约8.14km2的地面塌陷,引起地面变形,造成地面积水,使原有土地使用性能发生变化。同时,现存的37座矸石山和大量的选矿厂、尾矿堆占用了宝贵的土地资源。除此之外,由于土地资源具有生态服务功能,耕地、林地、沼泽等土地资源破坏间接造成了生态价值的流失。 二、枣庄市矿山地质环境代价核算指标及方法 1、矿山地质环境代价核算方法选取原则由于矿山地质环境价值存在确定性、半确定性和不确定性,在损失核算过程中,可灵活采用直接市场核算法、替代市场核算法和意愿价值核算法等多种方法。其中,直接市场法运用货币价格计算可量化的环境代价,如土地性能破坏对农作物造成的损失、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损失。替代市场核算法是对没有市场价格的环境使用替代物的市场价格来估算其隐含价值。防护支出法、回填法在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损害核算中最为常用。对价值不确定的矿山地质环境可选用意愿价值核算法,通过调查对环境改善的支付意愿或环境恶化希望获得的补偿意愿来解释环境价值损失。 2、枣庄市矿山地质环境代价核算指标及方法根据枣庄市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现状,将地质环境代价划分为地质灾害损失、含水层破坏损失、地形地貌破坏损失、土地资源破坏损失和土地生态价值损失五大类。矿山地质灾害损失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致灾体本身的破坏力、活动程度、危害范围等;另一方面是受灾体本身,包括受灾体类型、抗破坏能力、数量,以及社会经济中的人口、建筑、设备设施、农作物等分布情况。根据这两方面的情况,矿山地质灾害损失可有两种计算方式,即地质灾害直接经济损失核算法和防治工程费用支出法。如疏干排水引起地下水位下降、水系破坏,储水能力下降,加大取水难度,造成用水困难,增加用水成本,其代价核算的方法可以用地下水污染恢复费用核算法、地下水资源价值损失核算法、地下水位下降经济损失核算法、含水层储水功能恢复费用核算法等。地形地貌价值包括旅游景区经济价值和景观环境价值,可用旅行费用法衡量人们对旅游景区的支付意愿,从而计算地质地貌景观、地质遗迹、人文景观等的经济价值。地形地貌破坏带来的景观环境价值损失则可以用恢复工程费用法进行核算。枣庄市土地资源破坏包括煤矸石、露天采坑对土地资源的占压和地面变形、土地质量变化引起的资源价值损失。这两种损失均可通过土地基价计算得出。此外,由于土地资源具有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土地质量和利用方式的变化会影响生态系统的生产力和生物多样性,引起生态环境的改变。因此,土地资源破坏还会引起间接的环境代价。通过对土地生态价值代价的核算,可定量表示土地资源破坏对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影响。枣庄市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代价核算指标和可选核算方法。 三、枣庄市矿山地质环境代价核算选用 上述矿山地质环境代价核算方法,对2012年枣庄市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代价进行核算。 1、地质灾害直接损失采用直接核算法,地质灾害损失=人员伤亡损失+家庭财产损失+公共基础设施损失+其他财产损失。其中,家庭财产损失包括房屋建筑损失和非建筑损失(如农作物)。基础设施损失主要体现在道路交通、水电、通讯等方面。2012年,枣庄市发生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多种地质灾害。其中,山亭区崩塌损毁树木11000多棵,损毁道路(含指示牌、防护栏等)200多米,造成经济损失125万元;北岭自然村滑坡损毁各类果树农作物,造成经济损失约50万元;3次泥石流地质灾害毁坏农田32亩、果林20亩,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全年无矿山地质灾害人员伤亡记录,矿山地质灾害代价共275万元全由财产损失引起。 2、含水层破坏代价核算按照地质资源价值评估方法,地下水资源开采价值指未被污染时的总价值,一般按水资源销售价格的6%~10%计算。根据枣庄实际情况,该值取7%,则:地下水资源开采价值=7%×地下水资源开采量×水资源价格。枣庄市现有42家采煤企业,地下水资源开采总规模为3495.98万吨/年。当地水资源价格按照3.25元/m3计算,采用地下水资源价值损失评估方法,该地区采煤活动每年造成795万元地下水资源开采价值损失。 3、地形地貌破坏代价核算枣庄市受矿产资源开发影响最大的为塌陷地貌。当地露天开采塌陷区和井下开采塌陷区内不存在地质遗迹和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无旅游消费价值。采用塌陷回填治理费用法核算景观环境价值损失。塌陷坑回填费用=直接费工程费+措施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其他费用+不可预见费。其中,措施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和不可预见费分别按2.4%、5%、3%、3.22%和2%计提。枣庄市塌陷区总面积90.9km2,平均深度约为2m,按60%工程量回填,回填量为10908×104m3。工程施工以机械为主,按33元/m3计算直接工程费,则塌陷回填治理费用为409339万元。 4、土地资源破坏代价核算在土地资源破坏代价核算中,判断土地是否遭受永久性破坏是关键。若土地资源可以通过一定的措施加以部分甚至完全恢复,可在评估损失时只需要考虑对其进行清理恢复的费用,具体计算时用灾害破坏面积与该种土地类型基价的1%来进行估算;若土地资源破坏严重以致于无法恢复,则损失直接按照土地基价估算。枣庄矿山土地资源破坏代价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煤矸石、采矿坑等对土地资源占压破坏引起的,这部分的代价可以用清理费来估算损失;另一部分是地面变形、地面积水等导致土地的质量、用途发生改变,这部分可通过不同土地利用方式变化前后的土地基价差计算。土地资源占压代价=∑(各类土地资源基价×占用土地面积)×1%土地质量变化代价=∑变化前各类土地资源价值-∑变化后土地资源价值2012年枣庄市矿山土地资源破坏情况全市煤矸石、露天采坑等占压工矿地、农田、林地分别为27.9公顷、363.9公顷、12.4公顷,共造成经济损失836.53万元。矿产资源开发导致土地质量下降、用途发生改变,原有803.8公顷农田和11公顷林地变成草地131.6公顷、湿地131.4公顷、水域540.4公顷和荒地11.4公顷,土地用途变化造成经济损失约82620万元。该地区矿山土地资源破坏造成损失共计83457万元。 5、土地生态功能破坏代价核算土地生态功能破坏代价即土地资源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价值变化量,等于矿产资源开发后不同土地类型生态价值之和与矿产资源开发前不同土地类型生态价值之和的差。土地生态价值=∑(各类土地生态服务价值×各类土地面积)根据表2的土地破坏变化面积和各类土地生态服务价值,土地生态功能破坏损失为399万元。 四、核算结果 由以上核算可得,2012年枣庄市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破坏损失共计494265万元,其中直接经济损失493866万元,间接生态价值损失399万元。在核算过程中,地面塌陷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毁坏等直接经济损失,地质灾害代价中不核算该项损失内容。在地形地貌破坏损失核算中,以塌陷回填治理工程费用估算其景观环境价值的损失。含水层破坏损失只有煤矿开采对地下水资源破坏的部分,缺少对含水层水位下降和其他矿种开采对地下水影响,地形地貌损失也只考虑了塌陷坑的回填,缺少露天采坑治理(面积3.225km2)的相关统计,因此实际损失要比上述计算结果大。 五、结语 通过以上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代价核算可知,地形地貌破坏和土地资源破坏是枣庄市矿山地质环境中最严重的问题,两项损失占总地质环境代价的99.7%,主要原因是历史遗留破坏严重。枣庄市矿产资源开采历史长,尤其是煤炭资源,经过长期高强度开采,已造成大面积地表塌陷和大量煤矸石堆积,并且每年还呈增长趋势。全市累积煤矸石现有2165万吨,每年新产生400万吨,占压大量土地,环境破坏突出。近些年来虽得到一定程度的治理,但由于历史欠账较多,加上经费不足,未治理的塌陷地和未利用的煤矸石仍然较多。对于塌陷地质里难度较大的地区,枣庄市必须强化地质环境治理,复垦沉稳塌陷区,未沉稳塌陷区的积水可发展水产养殖,利用面积大、水域开阔的塌陷区建设城市“绿肺”。加强综合整治,提高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探索城市转型道路。 作者:侯冰冯春涛单位: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 矿产资源论文: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论文 一、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准入制度体系构成 1、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定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中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增加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2、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要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对于存在地质灾害隐患和潜在地质灾害威胁、危害的矿山项目要严把评估关,并对出具评估报告结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终生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中提出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是否落实到位进行督促检查。 3、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评审认定制度新建矿山在办理采矿权申请之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经采矿权审批机关审查批准后作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的必备报件之一。已建和在建矿山,采矿权人要分期分批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工作,并作为采矿权延续、变更、转让等必备报件之一。 4、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代价核算制度国土资源部应将矿山地质环境代价核算制度作为采矿权申请人申领采矿许可证的必经门槛,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采矿许可证时必须出具由相应资质的核算机构编制,并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矿山地质环境代价核算及代价控制报告。矿山地质环境代价核算及代价控制报告应根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如果矿产资源开发的地质环境代价超过开采矿产资源的预期收益,采矿权登记发证机关有权直接驳回采矿权申请,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山地质环境代价核算及代价控制报告书可作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取的依据。 5、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目前,从各省市相继开展得矿山环境保证金制度的运行来看,保证金收缴标准不一。另外对于收缴的额度是否足以保证矿山地质环境损害的恢复也缺乏衡量尺度。因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颁发采矿权许可证时,可依据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代价核算及代价控制报告书中的地质环境代价核算数额,按照相关规定要求采矿权人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作为采矿权人在采矿期间履行降低地质环境代价与地质环境治理义务的保证。对于未缴纳保证金的采矿权人不予颁发采矿权许可证。 6、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损害补偿赔偿制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只能保障对矿产开发所造成的可以恢复治理的地质环境破坏的补偿。要完全遏制矿产资源开发总体效益低于总体地质环境代价的开发行为,对于矿产资源开发所造成的不可治理恢复的地质环境破坏,必须建立补偿赔偿制度。地质环境损害补偿赔偿制度就是针对矿产资源开发所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不能治理恢复部分的补偿赔偿制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管理机制督促和责成矿山地质环境损害实施方对受损对象及其权益人进行补偿或赔偿。 7、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的地质环境损害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来保障矿业权人在矿山开采过程中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地质环境事故对矿区居民生命财产造成的破坏有足够的赔偿能力和保障机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矿产资源开发责任主体是否投保了地质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业务,作为采矿权人在采矿期间履行降低地质环境代价与治理环境义务的保证之一。对于未进行投保的采矿权人不予颁发采矿权许可证。 二、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制度体系构成 1、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的地质环境现场巡查制度现场巡查制度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能和依法行使地质环境监督管理的重要制度,是督促矿产资源开发主体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的重要措施,可以说是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预防监督工作的核心环节。目前矿山地质环境现场巡查制度的实施不规范,没有起到其应有的作用。建议修订矿产资源法时对现场巡查制度进行较具体规定。 2、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的地质环境监测制度建议尽快修订出台《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并指导各省(区、市)制定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规划,层层落实。切实健全各级监测机构,落实职责,明确任务。有关部门应尽快起草和出台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尽快制定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规范、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队伍建设,依靠科技创新,提高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水平。完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体系,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快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成果质量,创新服务方式,提升社会地位。 3、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的地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的内容与形式采取自愿公开与强制公开相结合的方式。在内容上只设立信息公开的下限而不设立上限,同时要求必须使用通俗的语言,让一个平均文化程度的公民能够读懂;在形式上由政府指定一种或者几种的强制公开的信息平台,其他的平台可以由矿产资源开发主体单位自愿选择。为了防止信息异化,除矿产资源开发主体自行提供法律规定的信息外,必须由地质环境管理部门来审核信息的真实性。 4、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的地质环境公众参与制度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就是用一系列的法律规定来保障公民参与矿产资源开发的地质环境公共决策的权利。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可以有效制约矿山地质环境主管部门的权利,同时也可以促进在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中各个利益方的合作。建立公众参与制度首先要明确公众参与主体范围,只要认为该矿产资源开发行为造成的地质环境问题影响自己利益的公民都有权利参加到公众参与机制中来,使公民的环境权得到切实体现;其次要从三个方面入手为公众提供法律保障,即建立地质环境保护NGO、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公众参与程序的完善。 三、建立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的地质环境准入与监督管理制度体系中政府职能定位 1、明确地方政府在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职责《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职责和能力,加强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区域性公共服务作为地方事权”。因此,地质环境保护工作要坚持属地管理,明确地方政府职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是制定政策,出台规划,加强监督指导。地方各级政府要将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财政预算。 2、强化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地质环境保护领域的社会公共服务职能总理在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动员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要按照“切实加强市场监管,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优化必要的行政审批程序,加强和改善宏观管理”的要求依法提高行政能力。地质环境的社会属性决定了其行政管理必须定位在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上,是一项以社会公共服务为主题的行政管理工作。因此,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地质环境保护领域应把工作重点放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推进立法,明确地质环境保护的各项制度和管理要求。二是谋划基础工作布局,构建管理服务平台。主要是组织技术支撑单位,通过调查摸底,让公众了解其所处地区的地质环境状况;根据调查成果科学制定满足地质环境承载力的区域发展规划;利用监测手段,掌握本地区地质环境的动态变化情况,预报预警信息;加强保护与治理,保持良好的地质环境状况,使之满足公众生产生活的需要。三是强化监督指导,制定标准,明确各部门、各行业的地质环境保护职责任务,并对其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四是组织科普宣传,普及有关科学知识,提高社会认知度和公众地质环境保护意识。 3、加强地质环境管理部门的宏观管理职能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政府要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加强市场监管,加强各类公共服务提供”。所以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也要进一步转变思想,从过去技术管理的框框中跳出来,要把握好宏观管理定位,善于谋划,把地质环境保护的各项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总体布局之中。全国地质保护工作的部署是站在全国高度,针对不同区域的不同问题,分别谋划、分步推进的,各省、市、县的地质环境工作要在服从全国地质环境工作部署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的特点,进一步细化。 作者:吴雅莹
行政管理论文:践行科学发展观推进行政管理制度建设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等等这些俗语或古训无不在阐明一个道理:无论是一个家庭的日常生活,一个单位的平常工作,还是一个国家的正常运转,都必须靠一定的制度来维系。好的制度能持社会的正常秩序,提高社会效率,减少社会管理成本。那么什么是“制度”,它包含哪些方面的范畴呢?根据辞海及通常的解释,制度是指人们在行为中所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为准则,是人类行为的规范或约束规则的总称。通俗地讲,制度就是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或共同认可的模式。 作为社会细胞之一的单位,其内部管理也常常会涉及到如何进行制度建设的问题。这里,制度设计的合理与否,是保证单位能否良性、有序发展的前提。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却经常因制度设计的缺失,引发出种种的尴尬。 那么怎样才能完善我们日常社会生活中的各项制度,构筑单位管理的基础网络呢? 凭着本人的学习理解与管理实践证明,要抓好一个单位的工作,长期保持一个集体团结和睦、有条不紊、健康有序、高效廉洁的运行,必须建立和完善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 第一,完善职责分工制度,使之责任明确。要用制度的形式把所有人员的工作内容、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加以确定,规定在拥有哪些权力的同时,必需明确相应的义务,真正做到责任“落地”,守土有责。 第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使之有章可循。“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建立规范有序的管理机制,是维系单位正常秩序必不可少的保障机制。因此应建立健全日常工作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利益分配制度、议事决策制度、廉政责任制度、考核奖惩制度,等等,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权力滥用和腐败的滋生。 第三,严格工作督查制度,使之工作到位。“法贵在行”,有了制度就要按制度办事,用制度规范行为。否则,制度再好也只是挂在墙上、写在纸上、说在嘴上,形同虚设。必须强化制度的执行力度,加强对执行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有令不行、有法不依、有章不循、任意违犯的,要严肃查处,保证政令畅通。 第四,坚持阳光作业制度,使之公开透明。有人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单位所有重大事项的决定与执行,都必需要客观公正,透明有序,自觉接受各种监督。坚持做到管理公开,程序办事,决策民主,群众参与。 第五,落实外部监督制度,使之体系完善。“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加强监督制约,是促进正确使用权力,不犯或少犯错误的重要保证。要健全发现问题、纠正错误和追究责任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纪检、监察、组织、审计的工作监督和人大政协的法律、社会监督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问题。 第六,规范“一把手”权力行使制度,使之首端控制。现实生活中,一把手的权力得不到严格有效的制约,存在有权无责、权大责小、权责脱节问题。因此,应建立健全规范“一把手”权力的系列配套制度,形成首端控制的权力制约机制。坚持重大问题集体决策,讨论重大问题一把手末位表态,一把手不直接参与项目工程和分管财务,对用人失察、决策失误的要追究责任。 在建立和完善制度的同时,应尽量做到以下几点。 1.制度要合理。要保障和维护大多数人的合法利益,要真正体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执政理念。 2.制度要切实。要符合客观环境,要不断的修订和完善。一项行之有效的制度,一定是客观事物内在规律的反应。不切实际或盲目照抄照搬的条款,无疑是一纸空文。 3.制度要稳定。执行制度要保持相对连续性,不能朝三暮四,朝令夕改,让人无所适从。 4.制度要含情。制度要体现人情味,单位应推行人性化管理。制定制度时,在规定一般要求的前提下,尽量包容可能存在的个体差异,以便充分发挥个体优势,为共同目标服务。 5.领导要垂范。执行制度领导要身体力行,要做遵纪守法的模范,执行制度的表率。不论何时,榜样的力量都是很大的,有道是: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总之,只有坚持用纪律束人,制度管事,令行禁止,才能使我们的工作有章可循,保证我们的干部少走弯路,不走邪路,才能保证一个单位健康、有序、效率的推进各项工作,促进社会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行政管理论文:行政管理法制化构建 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而行政管理法制化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只有扎实推进行政管理法制化,才能实现依法行政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 一、行政管理法制化的意义 行政管理法制化是指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将行政管理置于法律的调整与支配下,切实保证行政活动能够依照法律进行,从而使行政行为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道路。行政法制化主要体现在法制意识的培养、行政管理组织法制化、行政管理职能法制化、行政管理程序法制化等方面。法制是现代社会的一个核心观念,是宪政和人权保护的坚实基础。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政府的法制意识薄弱、依法行政能力欠缺,因而,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对推进整个社会的法制化进程有着重要的意义。依法行政是维护政府形象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是提高政府行政能力的重要手段。在现代社会中,公民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和政府有着密切的联系,政府的行政行为直接影响着公民的各种权益。依法行政不仅是一种政治理念,更是一种政治道德和社会价值。要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落实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地位,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就必须扎实推进依法行政。 二、我国行政管理法制化的现状 1、行政管理程序法制化滞后当前,我国的许多行政程序还没有实现法律化、规范化,许多行政行为的步骤、方式仍处于杂乱无章的状态,野蛮执法、越权执法、滥权执法、以权压法等行政违法行为屡见不鲜,行政执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受到了很大的质疑。这些大大降低了行政执法的效率,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此外,由于执法体制不畅、行政管理体系不完善带来了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扰民执法等许多执法问题。以食品安全监管为例,涉及的监管部门有十几个,结果是大家都管,但是都管不好。这种重复执法不仅带来了行政执法资源的巨大浪费,还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2、行政管理执法方式落后行政管理执法方式落后集中体现在城市管理中。由于执法人员素质、执法环境与执法机制等因素的影响,城市行政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例如,社会管理主体单一,政府是唯一的社会管理主体,社会机构、民间组织等很少参与社会管理;缺少长效管理机制,执法部门热衷于专项执法、运动式执法,总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缺少整体考虑和长远规划,缺少长效管理机制,以致于群众满意度低、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 三、推进行政管理法制化的几点建议 1、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理念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内容,法治不仅体现在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上,更体现在人们的法制意识、法律素养等方面。因此,推进依法行政也是一场深刻的社会文化变革,是一个渐进的历史过程。在现实中许多执法者将法律作为统治百姓的工具,执法手段简单粗暴,在民众中产生了不良的影响。为此,广大执法人员应转变执法理念,应树立服务意识、理性执法意识,将执法作为增进民众福利、促进社会和谐的一种手段。执法观念决定着行政人员的执法行为,影响着执法效果。因此,执法者应树立行政服务、民主参与、平等互动的执法理念,自觉约束自己的执法行为,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同时应在严格遵守法律的情况下,提高执法的能动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全面提高行政执法能力要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就必须高度重视执法人员素质建设。应通过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等方式,使广大执法人员树立正确的正确的金钱观、权力观、人生观,能够自觉提高自身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能自觉做到文明执法、规范执法、严格执法。同时应完善法律制定与修改的程序,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不断修改和完善法律,促进法律建设的科学化、合理化、规范化;应建立完善的法律学习培训制度,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律培训,以提高其法律素养。此外,还要培养执法人员的行政程序意识,使执法者能够严格按程序执法,能够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各种合法权利,促进执法公正。推进执法组织建设也是加强行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为此应理顺行政管理体制。依法行政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许多部门和多种利益关系,现实中因部门利益冲突而导致的推诿扯皮、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等现象屡见不鲜。因此,必须从体制上理顺各个执法主体之间的关系,建立完善的部门协调机制。此外,应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和执法责任,建立完善的执法责任制,将执法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杜绝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应建立明确的执法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加强执法管理监督,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3、进一步完善执法工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基本建立了完善的法律体系,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但是在行政执法上还存在着许多漏洞,如行政法规中背离法律等级性,越权立法的现象普遍存在;行政法规之间相互冲突,造成执法难的现象屡见不鲜,等等。为此,应完善行政立法制度,提高行政立法质量。如在立法之前应建立科学的立法规划,并对立法项目进行充分的论证;应完善立法程序,通过调查、座谈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通过立法听证会等方式来保证立法的公平性、合理性。另外,还应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及时修订过时的、不符合社会需要的各种法律法规,确保法律法规的科学性。依法治国是我党的基本治国方略,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内容。为此,我们应深入研究行政管理法制化建设中的新问题、新情况,不断提高行政人员的法制意识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全面提高行政管理的法制化水平,深入推进我国的行政管理法制化建设。 行政管理论文:机构编办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体会思考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研究了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问题,提出了相关意见。认真学习之,深感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意义重大,机构编制部门责无旁贷,必须深刻领会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认真学习,加强研究,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精心部署,坚定不移地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继续推向前进。机构编制部门应切实做到“五要”: 一、要明确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政治性和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从国情出发,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出发,从人民群众的愿望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要求,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做到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体制保障。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有: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相协调;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正确处理继承与创新、立足国情与借鉴国外经验的关系;坚持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鼓励地方结合实际改革创新;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做到长远目标与阶段性目标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管理体制。 二、要掌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和主要方法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十七大提出的战略任务,保证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我们需要深入研究和进一步明确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和主要方法,为全面建立和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体制提供理论支撑。 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从本县实际情况出发,确立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基本原则和步骤方法;坚持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紧紧抓住政府职能转变这个重点,统筹兼顾,稳步推进;重视民主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的基础性作用,运用法治手段推进和保障改革;遵循行政管理的一般规律,积极借鉴国内外公共行政改革的有益经验和通行做法。 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方法:在改革战略的谋划上,要注重系统思维与问题意识的统一;在改革任务的部署上,要注重长期目标与近期重点的统一;在改革举措的实施上,要注重质的突破与量的积累的统一;在改革进程的推动上,要注重自下而上广泛参与与自上而下集中推进的统一。 三、要抓住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在改革过程中,机构编制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合理界定政府部门职能,明确部门责任,确保权责一致。必须 做到:理顺部门职责分工,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要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次责任。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 四、要落实推进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 根据各级政府的职责重点,合理调整地方政府机构设置。在中央、省、州确定的限额内,需要统一设置的机构应当上下对口,其他机构因地制宜设置;调整和完善垂直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和明确权责关系;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精简和规范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不再保留的,任务交由职能部门承担。要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设置,涉及跨部门的事项,由主办部门牵头协调。确需设立的,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一般不设实体性办事机构;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原则,对现有事业单位分三类进行改革。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转为行政机构或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转为企业;主要从事公益服务的,强化公益属性,整合资源,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政府监管。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和人事制度改革,完善相关财政政策;认真执行政府组织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严格控制编制,严禁超编进人,对违反规定的限期予以纠正。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组织人事管理的配合制约机制,加强对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快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制化进程。 五、要积极配合做好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意义重大、任务艰巨,机构编制部门要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与其他部门一道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要抓紧制定县政府机构改革、议事协调机构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方案,制定和完善县政府工作部门“三定”规定;要严肃纪律,杜绝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的行为发生;要重视研究和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引导舆论,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行政管理论文:海洋体系行政管理学的论文 一、海洋行政管理学发展现状 海洋行政管理学始自20世纪后期人类对于海洋利益的高度重视。超越陆地,走向海洋,拓展人类生存发展空间成为社会共识,如果说古代海洋开发利用与近代航海时代停留在尚未完全成型、统治管理职能不够明晰的政府的引导之下,那么近几十年来海洋事务的兴盛,则是由成熟的管理型行政的政府统摄之下推进而成,海洋行政管理获得理论与实践的双重内涵。海洋行政管理学正是在工业化时代背景下研究人类海洋事务管理规律,服务于社会对于海洋快速增长的需求。中国海洋行政管理学发端于上个世纪90年代,学者与海洋部门官员对于海洋领域具体管理问题的论述。进入21世纪,学者逐渐开始由实证研究转向理论提升的过程,作为一门学问的海洋行政管理学也在其中不断地得到展开,如郑敬高于2002年出版的《海洋行政管理》一书。目前学界的研究集中在海洋行政管理学定义以及海洋行政管理学框架体系设计上。最初的研究尚无明确的“海洋行政管理学”定义。学者通过基于海洋管理学探讨“海洋行政管理”,略加阐述海洋行政管理学的基本理论。学界对于海洋管理学的定义突出政府的主体作用,这与海洋行政管理学以政府为核心主体相合。 王琪在《海洋管理:从理念到制度》一书中引述以往有关海洋管理的定义,如美国学者J.M.阿姆斯特朗和P.C.赖纳在《美国海洋管理》对于“海洋管理”的定义:“指政府能对海洋空间和海洋活动采取的一系列的干预行动”。早期国内学者对于海洋管理的理解近似于海洋行政管理的定义,比如“海洋管理市政府对海洋及其环境和资源的研究和开发利用活动的计划、组织和控制活动”。而王琪等编着的《海洋管理:从理念到制度》多是从倡导海洋管理的高度,着重介绍海洋管理的已有研究成果,并且将海洋管理归于公共管理范畴,认为“海洋管理是以政府为核心主体的涉海公共组织为保持海洋生态平衡、维护海洋权益、解决海洋开发利用中的各种矛盾冲突所依法对海洋事务进行的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活动”,这一思路与世界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一脉相承,海洋行政管理学只是以专业名词的身份出现,并没有形成独立的篇章,也没有构建海洋行政管理学的理论体系。2013年3月出版的《变革中的海洋管理》一书中在公共管理的思路下审视行政管理,辟有“海洋行政管理”一章。在该书中,王琪等认为“海洋行政管理是指国家尤其是政府部门依法对涉海行业及涉海事务进行的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活动”,并且按照理论联系实际、突出海洋特色、系统性、以政府为核心等原则,将海洋行政管理体系划分为基本理论、管理组织、管理行为以及工具、具体实践、海洋行政伦理、海洋行政管理发展等六个方面,并结合国内海洋管理实际,具体分析了海洋执法体制与海洋政策问题。这部分论述关涉海洋行政管理定义、构建原则、体系设计等基础内容,可以视为学界系统探索海洋行政管理的代表,为海洋行政管理学科以及海洋行政管理学自身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海洋行政管理学》一书是国内第一本系统总结海洋行政管理学理论的着作。 海洋行政管理学从属于行政管理学,行政管理学是“研究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有效地对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行政机关内部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以及一般规律的科学”,因而行政管理学的基础理论对于海洋行政管理学具有总体的规范效应,但是海洋行政管理学有其独特的研究对象,具有学科的独立性,它是“以涉海行政组织及其行政实践行为为研究对象,要揭示海洋行政组织的职能、结构特征,海洋行政组织的运行过程和运行规律,更要研究海洋领域中的特殊管理问题”,由此海洋行政管理学既要研究传统行政管理已有的行政职能、行政组织、海洋政策、行政法治等内容,也要展现海洋信息管理、海域使用管理、海洋环境管理、海岛管理、海洋应急管理等特色部分,海洋行政管理学的理论体系从而兼具行政管理学以及海洋特色内容。针对海洋行政管理学的框架体系,国内学者还有其他表述。郑敬高在《海洋行政管理》一书中将海洋行政管理的体系分为海洋行政管理体制;海洋立法与执法管理;海洋政策与决策;海洋权益管理;海洋资源管理;海洋环境管理等几个方面。滕祖文的《海洋行政管理》一书主要从行政法的角度进行阐述,全书的体系也类似于行政法教材的体系。吕建华等从公共管理的视角出发,将海洋行政管理学的体系设计为“海洋职能、海洋制度、海洋战略、海洋决策、海洋实施、海洋财政、海洋伦理”等七个方面。现有的海洋行政管理学理论体系已经初具规模,但是依然没有达致理论自洽。其一表现在海洋行政管理学的理论基础研究不足。原有研究只是原则性的将其理论基础划分为行政管理学以及海洋科学理论,这种思路无疑是对的,然而由于缺乏细致的理论再分解,因而缺乏较强的理论解释力;第二海洋行政管理学理论体系缺少管理行为工具层面的论述。以往只是在论述政府职能时提及经济职能,体现资源分配作用的海洋政策以及海洋财政没有凸显出来,而海洋政策与海洋财政正是与海洋管理实践结合最为密切的部分。此外,正式着作中缺少海洋战略的规划设计,这与国家层面海洋强国的整体实践不能有效衔接,因而也不能体现行政管理学的问题导向意识。理论体系的前瞻性设计影响着后续理论发展乃至具体实践,实践的需求又会反作用于理论,推动理论的不断发展。中国的海洋行政管理学本就是由海洋管理实践所触发,当前海洋强国建设的实践更是呼唤着完善海洋行政管理学理论体系的指导,由此需要重新构建海洋行政管理学的基本理论体系。 二、海洋行政管理学理论体系构建原则 中国海洋行政管理理论与实践历 经几十载发展,海洋行业管理、海洋综合管理、海洋区域管理等方面已经具备较为丰富的素材,从明确构建原则出发统合素材、形成海洋行政管理学的理论体系就水到渠成。 (一)工具性原则 行政管理学自19世纪末诞生之日起就有着浓厚的工具性与应用性色彩,它是以威尔逊为代表的美国学者为了解决政府管理无效现实以及政党分肥现象而逐步创造出来。技术与效率成为行政管理学研究的主题,尤其以马克思?韦伯的官僚制组织理论为最显着。虽然此后新公共行政与新公共服务等理论对行政管理工具性价值取向大加鞭挞,然而,新公共管理运动却不断提醒世人行政管理追求效率的合理性。行政管理学的发展本身就是民主与效率价值此消彼长的过程。行政管理的发展史证明面对新兴事物,效率是初始阶段的首要价值。针对海洋这一新兴领域发展而来的海洋行政管理几乎是不可避免的走上追求工具性价值的道路。突出工具性价值,强调应用性,能够引导人类实践迅速适应海洋的易变性;并且海洋事务的发展首先需要海洋科技的支撑,技术的发展本身就蕴含着对于工具性管理的需求,因而,海洋行政管理学的发展不应放弃工具性价值,应结合海洋科技,更好的服务人类海洋实践。 (二)差异性原则 海洋赋予海洋行政管理学相较于传统行政管理学的鲜明特质,这样海洋行政管理学在研究目的、研究对象以及具体研究领域等方面不同于传统的行政管理学。一方面,海洋行政管理学以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为国家海洋权益维护提供制度支持为研究目标;其研究对象聚焦于国家海洋事务有效管理的规律;另一方面,海洋又使得海洋行政管理学具有独具特色的研究领域,比如针对海洋信息、海洋环境保护的研究。因而,构建海洋行政管理学的理论体系需要遵循与传统行政管理学相差异的原则。 (三)系统化原则 构建海洋行政管理学理论体系需遵循系统化原则,即“海洋行政管理学理论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要相互联系、符合逻辑性,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体”。这就需要认真考察理论整体与部分、各部分之间的关系,是否能够达到逻辑自洽的效果。比如,海洋行政管理学的内涵与外延意指何在,其外延能否已由各个子部分有效呈现;子部分之间演进的逻辑顺序又是如何,是否遵循一般行政管理学的规律等。系统化原则有助于海洋行政管理学形成完整规范的体系结构,解决以往该领域理论的碎片化现象。 (四)生态性原则 生态性原则可做两层意思来理解。一是与工具性原则相对,生态性原则呼应人类对于环境问题的严重关切,在海洋行政管理学中注入可持续发展的建设理念,侧重海洋环境管理的研究,为人类现实中的环境问题提供解决工具;二是注意西方理论在中国文化生态环境下的适应性,海洋行政管理学在美国也有着自己的学术观点,发展中国海洋行政管理学必然要借鉴国外成果,然而需要利用中国的文化生态加以检验和甄别,不可盲目照搬,单纯从纯学理角度引入国外理论。 三、海洋行政管理学的框架体系 按照人类一般的认知规律以及行政管理学现有的框架体系,海洋行政管理学的基本框架可以包括海洋行政管理学概念阐释、海洋行政管理理论基础、海洋行政管理理念、海洋行政管理主体、海洋行政管理行为工具、海洋行政管理实践等六个部分。理论基础部分主要包括一般行政管理学理论和海洋科学理论;理念层面包括海洋意识与海洋价值、海洋伦理相关理论;管理主体部分按照传统行政管理的定位,应该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组织;管理实践部分内涵管理客体内容,并且应该是海洋行政管理学海洋性特色的体现,意即包括海洋权益管理、海洋环境管理等。由此,从管理理念到管理主体、行为工具、管理实践部分的设计,体现了由精神层面过渡到制度层面再到操作层面的演变。 (一)概念阐释 在构建框架体系时,概念的区别为体系构建提供边界,因而厘清概念尤为必要。海洋行政管理学研究首先应该认真处理“海洋管理”、“海洋行政管理”、“海洋综合管理”等基本概念的关系。对于海洋管理与海洋行政管理,一般将“海洋管理”定义为“政府以及海洋开发主体对海洋资源、海洋环境、海洋开发活动、海洋权益等进行的调查、决策、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工作”,海洋管理涉及多元主体,这与强调政府单一主体的海洋行政管理有着明显区别,借助于公共管理和行政管理的区分,比较容易在海洋管理与海洋行政管理的概念区分上达成共识。然而海洋综合管理与海洋行政管理的关系则很难简单加以分别。现有的研究将海洋综合管理定义为“国家和地方海洋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科技和教育等手段,对海洋权益、海洋资源和海洋环境等事关全局、影响海洋可持续发展的公共问题进行决策、规划、组织、协调、控制的一系列活动及行为过程”,海洋综合管理与海洋行政管理的主体都是国家和地方海洋行政机关,海洋综合管理属于高层次的战略管理层面。学者在编写教材体例上多将海洋综合管理与海洋行政管理并列,但是没有给出明确的分类理由。笔者认为,随着行政国家的发展,政府往往借助行政、立法乃至部分司法功能达成预定的公共目标,加强海洋的区域管理亦或是综合管理,都是政府行政管理中的应有之义,因而海洋综合管理可以归于海洋行政管理之列。此外在美国学术界。美国的海洋行政管理分为海洋资源管理、海洋工业管理、政策与冲突解决、海洋环境管理四类。这种分类方法侧重于海洋经济价值的开发以及海洋环境保护,但是不能完全照搬。海洋资源管理内涵广阔,参与主体以企业为主,更多的属于工商管理或者经济管理的范畴;海洋工业管理可以说是政府经济职能的体现,没有必要单独列出;至于强调海洋政策以及冲突解决,意在加强所属海洋权益的维护以及国际国内海洋争端的处理,这对于目前中国复杂的海洋事务具有借鉴意义。而美国海洋行政管理(Marine Administration)已经将研究范围从“海岸带(coastal zone)扩展到海洋深处(marine),并且将陆地、海岸带、海洋行政管理结合起来;在具体的海洋行政管理实践中还将注入全球、地区、国家视野。”在中国海洋行政管理学体系的构建中应注意明晰海岸带管理与海洋行政管理的关系,在设计基本框架时要突显海洋行政管理与陆地行政管理的差异,与国外海洋行政管理相接轨。 (二)理论基础 一般性行政管理学理论是指发展较为成熟,可以为海洋行政管理学借鉴的管理理论。权变理论强调组织所处的环境决定着所适用的管理观念与技术手段,以变化与因地制宜的思维方式指 导管理实践;整体治理理论赋予管理者统摄全局的视野、管理过程的开放性。海洋科学理论侧重于海洋生态学理论、系统理论在海洋事务方面的运用以及提升总结。海洋生态学是“研究海洋生物及其与海洋环境间相互关系的科学。它是生态学的一个分支,也是海洋生物学的主要组成部分。通过研究海洋生物在海洋环境中的繁殖、生长、分布和数量变化,以及生物与环境相互作用,阐明生物海洋学的规律,为海洋生物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和增养殖,保护海洋环境和生态平衡等提供科学依据。”系统论是研究系统的一般模式,结构和规律的学问,它研究各种系统的共同特征,用数学方法定量地描述其功能,寻求并确立适用于一切系统的原理、原则和数学模型,是具有逻辑和数学性质的一门新兴的科学。海洋是具有高度复杂性与流动性的存在,海洋行政管理学需要重视海洋自身的客观规律。海洋生态学与系统论作为海洋行政管理学的理论基础,体现出海洋行政管理学谋求可持续发展的理论旨趣与尊重海洋自身规律的科学精神。 (三)管理理念 海洋行政管理学的理念包含整体性、国际性、生态性。海洋事务具有明显的整体性与国际性特征,海洋行政管理关涉的领域包括领海、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公海等,其管理在地域上有着明显的梯度,由于海洋自身的流动性特征,使得在上述范围内的行政管理需具备整体化思维;海洋行政管理相对传统行政管理,一国政府在海洋行政管理领域的行政行为不仅对本国公民产生影响,而且对于周边国家乃至更广的范围产生影响,换句话说,海洋行政管理政府行为的影响具有强烈的国际化色彩;此外,海洋本身也是全球最大的生态系统,海洋行政管理学的理论与实践均需遵循海洋环境的生态规律,否则将会付出高昂的管理成本,因而海洋行政管理理念更应该突出整体性、国际性、生态性,注意海洋生态环境的整体保护,协调国际海洋事务,不要局限于传统的一国或者一区的范围之内。 (四)管理主体 海洋行政管理学的管理主体自然以政府为核心,研究内容包括政府职能、涉海行政组织。政府职能包括政治统治职能与管理服务职能,海洋行政管理学更应加强对于行政组织的管理服务职能的研究,尤其要明晰行政组织职能的边界与职责,以优化涉海行政组织结构。中国海警局的成立是对海洋行政组织具有的维护海洋公共秩序与海洋国土权益职能的确认与优先体现,但是不能就此忽视引导海洋有序开发利用和激发国民海洋意识等经济、文化职能的有效实现。职能决定组织结构的设计。“组织的结构域过程影响着组织的行为,也影响着组织成员的行为方式。同样,组织的结构与过程对其顾客或者服务对象也有深刻的影响……因此,组织问题是公共行政研究者和实务者必须首先考虑的中心问题。”以往“九龙闹海”、多头治理海洋事务的局面使得中国在处理国际海洋事务时捉襟见肘,虽然这一情况随着海洋事务委员会以及中国海洋局重置、中国海警局的设立得以一定程度的缓解,但是如何有效整合原有的涉海行政部门、优化涉海组织内部结构是一项全新而又紧迫的课题。 (五)行为工具 海洋行政管理学需要研究海洋行政管理实务中的行为工具,以更好地服务实践要求,这主要包含海洋战略、海洋政策、海洋财政、海洋法治。海洋战略大致分为总体战略与子战略,如海洋强国战略与海洋经济战略的划分;海洋政策主要是为落实海洋战略服务,注重微观层面的规划设计;海洋财政主要针对政府在海洋领域的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状况,包括海洋财政占总体财政的比重以及财政手段在海洋开发利用与保护中的有效使用;海洋法治包括海洋立法、海洋司法、海洋执法等一系列过程,其中海洋执法集中体现出海洋行为与技术工具的发展状况。 (六)管理实践 这部分内容应该着力突出海洋行政管理学的特色,体现海洋行政管理学的具体门类,可分为海洋信息管理、海洋环境管理、海洋应急管理等。海洋信息管理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构建海洋信息数据库,将其作为海洋行政管理的资源共享平台;海洋环境管理是政府为维护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海洋持续发展,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技术、法律等手段进行的管理活动;海洋应急管理包括一般性海洋突发事件应对(如海上溢油事件)以及非传统型海洋突发事件(如各种形式的海上恐怖主义活动)。 四、深化海洋行政管理学发展的思考 (一)跨学科整合 亚里士多德最早进行了学科划分,近代启蒙思想时期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带来自然科学领域的重大变革,学科细分成为发展潮流。社会科学领域社会学、政治学、哲学等也有了较为明确的边界,威尔逊与古德诺的学术努力又将行政学从政治学分离出来,使行政学获得独立学科地位。然而,随着社会发展的日新月异,后工业化社会特征凸显,这就使得原有泾渭分明的学科之间有了许多共同主题或者学问交叉点,甚至有学者如张康之认为,“诸如社会学、政治学、公共管理学等可能会整合成为社会治理的科学”,这就意味着后工业社会环境下,学科间由分化走向综合将成为趋势。随着当今行政管理领域对于公共性等价值理性的高度认知,以往过分注重效率等工具理性的做法得以纠正,海洋行政管理学正是在这样的学术背景下发展,作为一个独立学科,其理念中具有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双重品格。海洋科学从本质上是对技术的推崇,也就是对于工具理性的重视,如果仅仅出于认识海洋的目的,工具理性已经足以应对,然而,海洋的多重价值使得人类的开发利用不会单纯停留在认知角度,人类必将对海洋展开全方位、立体式的利用,其中涉及大量组织、协调工作,单靠海洋科学无力回答实践要求,因而从学科整合的角度入手,海洋行政管理学的发展一方面要借鉴海洋科学研究所揭示出来的海洋自身活动规律,掌握涉海科技,尊重海洋的客观规律,探求人类开发利用海洋的限度;另一方面应该探索政府与涉海其他主体的关系,探索政府管理海洋事务的有效方式,为海洋事业的发展供给完整的制度架构与管理手段,开拓海洋科学的运用平台,并为海洋科学的实际应用注入价值理性。 (二)争取学术话语权 “话语权”一词多见于国际政治与国际关系领域,学术意义上的话语权是指“在学术领域中,说话权利和说话权力的统一,话语资格和话语权威的统一,也就是权的主体方面与客体方面的统一”。从“权利”来看有“创造更新权、意义赋予权、学术自主权”;从“权力”角度则有“指引导向权、鉴定评判权、行动支配权”。学术话语权的取得,有赖于学术 的数量与质量以及相关学术组织的建立。海洋行政管理学归属于行政管理学,但是目前海洋行政管理学在行政管理学难以进入正统研究行列,缺乏基本的学术话语权。仅以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历届年会以及《中国行政管理》杂志为例,历届年会收录的文章中,《中国行政管理》自1994年到2013年间仅有孙迎春的《公共部门协作治理改革的新趋势———以美国国家海洋政策协同框架为例》、吕建华与高娜的《整体性治理对我国海洋环境管理体制改革的启示》、李白齐的《对我国海洋综合管理问题的几点思考》等少数文章。海洋管理类学术组织也只有中国海洋学会、太平洋学会、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等。党的十八大报告海洋强国战略的提出以及中国海洋领域如海警局的设置等实践的广泛开展,为海洋行政管理学的发展提供了大量的素材,实践上海洋事务的勃兴与理论层面海洋行政管理学研究的“失语”形成鲜明对比,这就迫切要求海洋行政管理学从加强海洋特色管理研究入手谋取学术话语权,积极响应海洋实践的需求,以期成为中国行政管理学的重要理论分支。 (三)深度开展海洋管理实践 “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中国的海洋管理实践由来已久,春秋时期齐国就开始重视开发渔盐之利。建国后也比较重视海洋领域的管理,并且由最初的行业管理发展到综合管理、区域管理,重点集中于海洋行政执法体制的有效整合以及国际海洋事务处理,但是,相比美国、日本、韩国等海洋强国前瞻性的出台海洋基本法律以及相应的海洋发展战略等举措,中国的海洋管理实践具有较强的被动性,缺乏长远设计。同时海洋实践缺少传统行政管理有关行政组织的成熟理论,因而,学界应当加强对于诸如三沙市等涉海行政组织内部运行规律的研究,为海洋行政组织的深入整合提供借鉴。 五、结语 不可否认的是,世界范围内的公共管理思潮已经给自威尔逊、韦伯等就已确立起来的传统行政管理学带来一定程度的冲击。诚然,公共管理以其多元主体参与、民主协商的对话方式等特点有着强大的生命力,然而公共管理并不是完美无缺的理论范式,其中就有管理主体空心化的危险。有学者指出,西方公共事务管理经历了“政府科层、企业市场、公民社会网络”三种治理模式,以上三种模式的协同互补出现的“元治理”模式则使得政府成为唯一主体,近年来金融危机、各类非传统安全等社会治理需求也使得政府重新扮演着应有的重要角色,这说明以政府为中心研究的行政管理学并没有丧失发展活力。与此相对应,海洋以其流动性、复杂性、国际性等特征更加需要政府的良性介入与有效引导,加强对于政府管理海洋事务的研究有助于国家海洋事业的顺利发展,海洋行政管理学未来也将有着长久的学术价值与生命力。 行政管理论文:房地产行政管理的课程教学探索与实践 房地产行政管理是房地产经济学和行政管理学相交叉的一门边缘学科,它主要研究在房地产经纪领域内,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管理工作。作为房地产专业的一门专业课程,它对于帮助学生打好理论基础,了解房地产管理的政策、法规级管理规定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提高分析和解决房地产业和物业管理实际问题的能力都是十分重要的。因此,搞好这门课程教学方案设计和实施是十分必要的。 1.课程教学方案 制定课程教学方案是课程教学的基础和首要任务。近年来建筑工程学院开展毕业生职业岗位适应情况的专项调研为基础,全面修订了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同时对课程教学方案的制定提出了指导性意见。房地产和物业管理课程组的成员,以高等职业教育理念为先导,全面分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明确课程教学目标,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团队、教学环境、教学资源建设等方面系统思考和设计了本课程教学方案。 课程教学目标是制定课程教学方案的基础和落脚点。《房地产行政管理》课程以“懂”与“会”、“学”与“做”、“知识”与“能力”的跟进关系为主线,主要设计了掌握房地产行政管理的基本知识和房地产行政管理工作流程;依据目前建筑市场特征,能够实际进行市场调研、分析,项目实践的参与,对房地产管理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通过实务、案例、实际调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目标规划,培养学生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培养团队精神和创新能力等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三位一体”的具体教学目标。 课程教学团队明确课程教学目标的基础上,从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咨询公司邀请企业专家和技术骨干,针对岗位任职要求,共同研究、设计了本课程教学方案,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1)根据房地产企业行政管理的实际工作过程系统设计课程教学内容,编制课程标准和具体授课计划,合理选择教学场所。 (2)结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推进“教学做合一”教学模式,打破传统单一的知识传授教学模式。在能力本位的课程体系构架下,课程教学方法由传统的归纳、分析、综合等方法向项目教学法、案例教学法、角色扮演教学法、现场教学法等模式转换。 (3)结合房地产行政管理岗位任职要求,在分析典型工作的基础上,系统创设教学情境,实现模块化教学、模块化考核。 2.课程教学方案实施 (1)教学内容 按照职业教育课程开发思路,针对房地产行政管理职业岗位的任职要求,科学创设学习情境,认真选取教学内容,本着“基础知识以必须、够用、兼顾后续发展为度”的原则,根据市场对专业技术人才不断细化的要求,将《房地产行政管理》课程的学习情境确定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和物业管理政策与制度等。为了确保教学组织的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细致的分析和论证该课程与其他相关课程之间的内容衔接及渗透关系,使理论教学和案例分析一体化,实现了课程内容的整合与秩序化。 (2)教学方法与手段 为了更好地推进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课程建设团队积极进行教学方法的改革和创新,创建一系列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方法,如“实例+实战”教学法、“沟通+鼓励”教学法、“项目驱动+情境体验”教学法、“启发+互动”教学法和“学+做+考+创”教学法等。在教学组织进程中针对不同模块的内容特点,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全面提高学生的听、说、写、做的能力。随着教学方法的更新和改革,实现了教学手段的现代化,教师普遍采用多媒体技术、网络技术等现代教育手段进行教学,应用网络教学平台与学生互动,开发了与课程教学模块对应的教学课件、教学视频,实现了专兼教师在网络空间内共同组织教学。 行政管理论文:论关于行政管理效能评估机制的思考 摘要:行政管理效能评估是指对行政机构的行政管理能力和水平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对行政管理结果的考察评估,促进行政管理能力和水平的提升。笔者在提出如何寻找行政管理评估的有效性问题后,论述了经济学上的成本一收益分析方法,探讨了利用该方法进行行政管理效能评估的可行性以及实施过程中的主要内容。 关键词:行政管理;效能评估;成本收益;机制 行政管理工作是各类行政机构的一项经常性、主导性工作,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是行政管理的首要目标。行政管理效能评估是指对行政机构的行政管理能力和水平进行监督检查,看其是否认真贯彻执行了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是否认真、正确地履行了自己的职责,是否努力为人民服务,是否降低了行政成本。具体内容包括,(1)是否依法依规办事。即在行政管理中是否执行了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事,是否执行了内部行政管理制度。(2)是否完成计划。计划既是行政管理的指南,又是行政管理的目标,也是行政机构之间的一种定约形式。定约的执行情况就成为评价行政管理效能的一个重要标准。(3)是否合理。即在行政管理中是否合理地、有效地使用了人力、物力、财力、时间和条件,充分发挥了现有潜力,最大限度地调动了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取得了理想的行政管理效能。 一、行政管理效能评估的有效性 行政管理效能越来越多地成为考量行政机构行政能力的指标,但是由于行政管理效能评估机制的缺位,行政机构进行行政管理效能评估存在着不科学、不合理的现象。具体表现在:一是效能评估不及时,不能有效发现行政管理中出现的低效问题,不能及时对管理方案进行纠正和完善;二是效能评估不到位,不能评估到行政管理中的每个环节。评估了面上的工作,不能深入到点。或者正相反,评估了个别点上的工作,忽视了整个面的工作。 行政管理效能评估方法选择的不恰当,往往是由于不能选择成本一收益比最低的行政管理效能评估方法。为了更好地发挥行政管理效能评估的作用,就要提高行政机构科学决策的水平,就要设计更好的效能评估工作程序。以成本一收益为核心的绩效评估可以为行政管理效能评估提供科学工具,有助于工作程序的科学化,有助于提高行政管理效能评估质量。通过成本一收益分析,一是对不同行政管理领域及相应行政管理效能评估的成本和收益进行比较,能选择具有最高净收益的行政管理效能评估的目标;二是对不同行政管理效能评估方法的成本一收益比较,能选择行政管理成本最低、净收益最高的行政管理效能评估方法。 二、成本一收益分析方法 成本一收益分析是指以货币单位为基础对投入与产出进行估算和衡量的方法。它是一种计划方案,是预先做出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一个单位在进行经济活动时,都要考虑具体经济行为在经济价值上的得失,以便对投入与产出关系有一个尽可能科学的估计。成本一收益分析是一种量入为出的经济理念,它要求对未来行动有预期目标,并对预期目标的几率有所把握。经济学的成本一收益分析方法是一个普遍的方法。经济学可以用它来研究各种条件下的行为与效果的关系,探究如何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的收益。将成本和收益的概念推而广之,几乎可以无所不包,其他社会科学也可运用它来分析人的行为。 行政管理行为是一种公共物品,是既无排它性又无竞争性的物品,是供整个社会共同享用的物品。事实证明,公共物品的生产和消费不能完全由市场上的个人决策来解决,必须由行政机构提供,这就是行政机构行为的指向和价值。用成本一收益分析方法来分析行政机构管理行为的效率是可行的,对于行政管理效能评估工作同样也可以用成本一收益分析方法来考察其有效性和可行性。 行政机构的成本一收益分析是一项艰难的工作,行政机构管理行为的对象是庞大的社会成员,每个人的价值取向不同,分析所用的数据收集更是一项复杂的工作,但是,不建立一个有效的评估机制进行有效地评估,就可能因为无效的行政管理行为导致的行政成本提高,资源浪费更是难以计算。相对来说,建立行政管理效能有效评估机制不失为一项正确的选择。 三、建立符合成本一收益原则的行政管理效能评估机制 行政管理效能有效评估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是非常复杂的,其中的制约因素很多,有政治问题,涉及价值冲突、权力冲突;有法律问题,涉及评估机制的法律框架;有技术问题,涉及评估的适用范围、分析方法、以及质量控制和结构设计;还有行政文化传统等等。 借鉴经济领域有效评估的成功经验,在行政管理效能评估中引入有效评估机制要做以下工作。 1.制定法规,确立行政管理效能的有效评估制度。行政管理效能评估是行政机构进行行政管理的必要内容,所以,此项工作要依法依规进行,需要相应的法规规范。 2.确定行政效能评估有效评估的适用范围。要充分考虑到分析能力、资源有限性以及效率等,应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确定行政效能评估中有效评估程序的适用范围,可集中在关键部门、关键领域,针对突出问题,从而增强行政管理有效评估的可信度和可用性,由点到面,不断摸索经验,稳步推进。 3.确定行政管理效能评估机制的责任,要具体落实到相应部门,明确职责、明确任务、明确方法。 4.使用统一、灵活的分析方法。对所有行政管理效能评估事件都运用成本一收益分析方法进行分析,具体的分析方法可根据对可行性和成本分析的实际判断来确定。在选择分析方法时要有一定的灵活性,因为好的分析需要一定的专业判断,不能拘泥于一种方法,也不可能只用一种方式。 5.寻找有效的数据收集机制。数据收集是有效评估最困难的环节之一,有效的评估取决于有效的数据收集,有效的数据收集是做出正确评估的基础。数据收集的方法是:(1)直接征求公众意见,尤其是受行政管理行为影响的公众的意见,具体方法有公开问卷调查、接待来访、热线电话、网络收集等等,这种收集方法得到的数据要进行认真分析,去伪存真,要保证数据的真实;(2)相关学术机构的研究成果,对于政府工作,相关研究机构也在做一定的数据收集,其中的部分数据是有价值的。 6.相关信息的公开。行政管理效能评估的分析、资料及其数据收集过程要公开,要接受群众的监督。 总之,行政管理效能评估机制不仅涉及复杂的制度设计、技术操作,还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不同层面的问题。实践中,可区分不同行政管理效能评估对象,有针对性地选择一些具有普遍性或者是突出的问题进行分析、实验,从而找出一种具有可操作性、可行性而且较为稳妥的评估方法。 行政管理论文: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的理性思考 摘 要: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近年来得到不断加强和提高,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在深刻剖析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行为的同时,提出了相关的解决措施,以供参考。 关键词:计划生育 行政执法 理性思考 一、准确把握行政执法的内涵与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 什么是行政执法?“执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实施法律的活动,它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也包括国家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以及国家权力机关的执法。因此,所谓行政执法,是人们对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活动的统称,是行政主体执行法律的行为。 要准确把握行政执法的内涵,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应当特别注意行政执法的几个最重要特征: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定性,行政执法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执法行为的职权性,这就是说行政执法必须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并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行政执法保障的强制性,行政执法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行为,故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行政执法过程的程序性,这就是说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相应的准则和程序。 总之,只有深刻把握行政执法的内涵和其最基本的特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才能在其工作过程中真正做到规范执法。 二、目前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自费执法”现象仍然存在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其执法过程中往往因利益的驱动,使其执法行为扭曲、变异,特别是部分基层计生行政部门,往往对执法队伍实行自收自支或差额拨款的方针,由此导致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以“利益”为指向,出现了“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现象。“自费执法”现象造成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与执法目的的严重背离,并衍生出了一系列严重问题。 (二)违反程序执法时有发生 法律的执行要求执行者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所规定的一整套程序和步骤来展开。而在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由于长期以来就存在这样一些认识偏差:计划生育是国策,怎么干都有理;计生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而计生法规条条框框太多,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太繁琐、太慢,削弱了工作力度;基层不必讲法制,执法就是凌驾其上……。这些错误认识使一部分计生执法者无视计生法律、法规之规定,或者为了追求工作的效率,不依法定程序,甚至违反程序执法的现象十分普遍。虽然它没有背离执法目的,但违反计生法律法规之法定程序的执法行为同样是对法律的贽渎。 (三)职权异化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人员的执法权是一种职权,但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职权往往被异化为个人权利或者个人特权。其职权异化的表现有:一是以“人情”作为计生执法的尺度。其执法尺度的依据是违法者与自己是否有人情关系,这种关系的亲密度如何。二是权钱交易。在计生行政执法中,有些执法人员把职权蜕变为个人私权,并将其作为筹码进行权钱交易,使得违反计生法规者逃避了应受的惩罚。三是滥用权力。比如,在计生执法中以权谋私,武断专横,拖延履行职责,该罚不罚,处罚程度随意而定,甚至因个人恩怨而刻意报复等等。总之,职权异化在计生执法中形式繁多,几乎难以罗列穷尽。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寻找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目的是为了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并把计生工作推向更高层次,因此,必须寻找积极有效的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 (一)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观点、思想、心理和知识的总称,它对法治实践具有重大影响。现代社会强调“法律统治”,崇尚法治,政府同公民一样必须受法律的支配,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服从法律规定。因此,要克服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的问题,首先必须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 (二)切实强化计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中“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针对执法人员而言的。计生行政执法中出现的这些问题,与未能很好贯彻这一精神有关,比如“自费执法”、违法程序执法就是没有贯彻“有法必依”,而以“人情”为执法的尺度则是对“执法必严”的违背。因此,必须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要求切实强化计生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通过教育引导,转变他们对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的错误认识使他们真正认识到,法律才是其执法权力的来源和依据,不依法就无权执法;最终要使“依法行政、依法执法”成为他们工作的习惯。 (三)健全和完善计生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 要克服计生行政执法中的种种问题,必须健全和完善计生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计生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完善,一方面要靠整个国家行政监督机制的完善,例如探索更有效发挥人大、司法等机关的监督方式。然而这些监督机制监督的范围和领域较广,所以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一方面是健全和完善计生行政事业自身的监督机制。 四、结语 总之,在社会转型时期,在新旧管理体制的转换过程中,计生行政执法领域存在一些问题是难以避免的,但只要我们正视这些问题,并不断探索各种解决的方法,这些问题是一定会得到解决的。 作者简介: 赵作杰,渭源县会川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 行政管理论文:职能转变和体育行政管理体系改善 一、我国政府体育事业管理方式的回顾 我国现代体育从西方传入至今,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世纪末到20世纪中叶,现代体育传入中国。但由于旧中国连年战争,经济发展迟缓,现代体育虽然得以传入,但运动技术水平长期处于极为低下的水平。 第二阶段,上世纪50年代初到70年代末。新中国成立后,为了打破国际敌对势力的封锁,利用体育作为展示新中国形象、提高我国国际地位的重要手段。由国家集中全社会资源,建设专业运动队伍,通过体育运动成就来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是最大的政治需要。这一时期,体育为政治服务、为外交服务的特点十分突出。经过20多年的努力,我国在体育战线上把计划经济的威力发挥到极致。 第三阶段,20世纪70年代后期到上世纪末,这是我国改革开放,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重要阶段。在改革开放这一伟大的社会变革中,伴随着我国重返国际奥运舞台,体育扮演了极为重要的特殊角色,在激发爱国主义热情,增强民族凝聚力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20世纪80年代是中国专业竞技运动体制的黄金时期,取得了辉煌的业绩,我国的体育综合实力已经大大超过综合国力在世界上的排名。在这一阶段,中国体育运动开始打破封闭,逐步开放,专业竞技体制形成并巩固,竞技体育在国际上取得了辉煌的成就。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市场经济必然导致全社会普遍的价值重建。随着政治功能的弱化,体育的其他功能越来越被人们关注。政府对体育事业的管理职能也随之发生变化,长期以来由政府包办的体育事业面临着深刻的改革。 新中国成立以来,从1949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的30年里,我国体育一直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运行和发展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体育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举国体制”的建立与计划经济体制高度相关,计划经济体制特有的集权能力使我国在很短的时间里迅速提高了部分竞技运动项目的水平,运用行政手段推广和普及了学校体育和群众体育,集中资源培养、造就了一支体育工作者队伍。这一时期体育事业管理方式既针对竞技体育发展,也针对群众体育发展,它是一种组织资源,在这种体制下,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得到极大的发挥。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和体育事业自身不断的发展,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体育组织管理方式固有的缺陷日益暴露,即“一切体育事务都由政府的体育行政部门来操办和控制”的方式已经对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带来非常不利的影响。1992年全国体育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要发展我国的体育产业,199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八届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体育要走“社会化、产业化的道路”,特别是2002年8月首次以国务院名义召开的全国体育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的颁布,更进一步明确提出了新时期我国体育体制改革的总目标是要形成“有利于体育事业发展的组织架构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运作方式”。由此,以政府自身改革为主的政府体育管理职能转变的探索得到进一步的深化和发展。 到本世纪20年代,我国人均GDP将翻两番,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居民消费结构将随收入水平的提高发生变化,从衣食住行的基本层次向文化娱乐、教育保健等方面较高层面发展。体育在满足人民娱乐健身消费方面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持续增强,体育作为生产健康的产业,将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新世纪的中国体育正在与国际接轨,以适应现代体育功能转化的趋势。不仅要通过体育来彰显民族精神,弘扬爱国热情。同时,还要发挥现代体育的其他功能,使体育比赛和表演成为现代文化娱乐的主要载体之一。 应该看到,体育活动的本质是文化的而不是经济的,它起码不是一个传统意义上的生产部门。但是,文化对经济可以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新时代,我国体育不但要为提高国民素质服务,而且要积极通过体育的综合功能,以健康为导向,满足现代社会人们越来越广泛多样的身心需求。 二、我国体育事业传统模式的缺陷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体育事业蓬勃发展,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从无到有,并在管理全国体育事业发展过程中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发展模式;但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我国现有的体育事业发展模式尚存在明显缺陷。主要表现是: 第一,政府机构自身改革滞后。政府体育管理职能的有效发挥有赖于政府本身的改革。当前政府体育行政机构政事不分、管办不分,致使体育事业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了体育局系统内的事业。同时,社会体育组织职能虚化,社会各方面兴办体育的积极性、创造性很难发挥。 第二,在体育私人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管理方面,政府职能定位不清。在观念上视体育为纯公益性事业,在实践上把体育机构作为事业型单位来对待,排斥公有制以外的体育企事业单位的生存和适度发展,这显然违背了社会主义体育事业的所有制结构应该和我国多层次的生产力结构相适应的基本准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体育事业的发展。 第三,政府对体育事业的财政投入难以确保。由于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职业化、产业化、市场化程度很低,不能很好的按市场需求来扩大体育服务和发展体育产业,使得体育事业发展经费的来源渠道单一,经费异常紧张。尤其在体育事业整体的物质技术基础还比较薄弱的情况下,没有财政投入的持续增加就难以确保政府对体育事业发展始终保持足够的控制力。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到来,各国之间的相互交往日趋频繁,体育事业规模日益扩大,体育经费需求日益增加与国家财政供给乏力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第四,体育资源利用的低效率。体育资源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用人制度使得体育事业单位缺乏应有的活力和动力,各种体育资源浪费严重,体育管理工作效率和效益低下,制约体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体育管理职能的再定位 目前国际上体育管理方式大致可概括为两种:政府办体育和社会办体育。它们的区别体现在办体育的主体、动力和资源配置方式三方面。政府办体育的主体是各级政府的体育行政部门,动力源于满足政府的需求以及由此得到的财政投入和自身拥有的行政权力,资源则是用计划手段来进行配置; 社会办体育的主体是各类事业法人、社团法人、企业法人和自然人,动力源于满足大众多样化的体育需求以及由此得到的实际利益,而资源是由市场机制来进行配置的。因此,从实质上讲,政府办体育是指通过行政力量来管理体育的方式,而社会办体育则指通过市场力量来管理体育的方式。 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出现了世界性的政府改革大趋势。新的政府理念为各国政府管理职能转变提供了崭新的思路,代表着政府管理职能转变的新趋势,其中,也包含了政府的体育管理职能的再定位。 第一,政府服务以公众或市场为导向。新的政府行政理念注重政府的服务作用,认为政府的社会职责是根据公众的需求向公众提供服务。我国的体育管理工作已经处于新的市场经济环境中,过去那种以行政命令为政府行为导向的管理方式已不能给我国体育事业发展带来活力,必须改革我国体育管理部门的决策机制,淡化计划经济下的行为方式,加强市场导向力度。 第二,政府重视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效果和质量。新的理念认为政府行政必须关心其行为的产出和结果,在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也应该相应的考虑改革成本,包括经济代价、政治代价和人力资源代价等方面。这对于我国政府体育管理职能的转变具有非常现实的指导意义。因此,我国的体育工作必须重视成本和收益,提高工作质量。 第三,政府的管理职能应是掌舵而不是划桨。新的管理理念主张政府只起掌舵的作用而不是划桨的作用。这样可以缩小政府规模、精简政府机构,减少开支,提高行政效率。我国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进一步强化宏观间接调控职能(分级管理、授权监管),微观的直接操作则应交给相应的利益主体,从而实现微观主体责、权、利的统一。 第四,政府行政中引入市场化模式。新的管理理念主张将市场机制引进到政府的管理活动中去。在体育领域,市场化模式可以表现为两方面:一是政府体育行政部门采用私人部门成功的管理手段和经验行使某些管理职能,如重视人力资源管理、强调成本———效益分析、提高效率等。二是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在公共领域的社会体育管理活动中引入竞争机制。 四、我国政府体育管理职能改革的重心、方式和关系 针对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行政改革进程中出现的新趋势,结合我国政府体育管理职能发挥现状,有必要深入研究我国政府体育管理职能改革的重心、方向和关系。 第一,职能重心的转变。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政府体育管理职能的重心要向运用各种必要措施和合法手段,为每一个体育组织、团体和个人参加体育活动制定规则,为体育事业发展创造更好的内外环境的方向转变,并把主要注意力、发挥作用的基本点明确无误地放到创造有效率的市场环境和无法通过市场化资源配置方式得到有效解决的体育社会事务领域。 第二,职能方式的转变。由运用行政手段为主转向运用经济手段为主,由微观管理、直接管理为主转向宏观管理、间接管理为主,由重视计划、排斥市场转向把计划与市场有机结合起来,构造起在政府指导下的以满足大众多样化的体育需求为动力,以市场为资源配置基本手段,激励与约束并存、权力与义务对等的社会化的体育组织与管理方式的微观基础,承担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公益性体育和有影响的重大竞技体育项目的发展任务。目前我国在这几方面虽已取得重大突破,但并未真正建立起理想的“组织架构”和“运作方式”,而仅仅处于向新体制的过渡之中。 第三,职能关系的转变。不同的管理职能该由谁来行使以及管理主体之间职责权限的划分问题,是实现政府体育管理职能转变的关键环节。当前,应按照“要明确政府和社会的事权划分,实行管、办分离,把不应由政府行使的职能转移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中介组织”的要求,①理顺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与体育总会、奥委会、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单项运动协会、各类体育企业以及其它社会体育组织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明确其“定位”,改善各微观主体的运行不规范、职能不明确、自我生存能力弱以及组织化程度低等问题。 五、我国政府体育管理职能转变的新途径 1.精简机构,适应市场化形势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也将面临一个更加开放的国际竞争环境,那种“无处不在,无所不能,包打天下”的角色与国际通行规则相悖,也与市场多元化的经济结构不相适应。当务之急是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简政放权,集中精力把握大势,增强宏观调控部门的职能意识,能综合协调和正确运用竞争、经济杠杆的机制,让市场机制更好的发挥作用。 2.从以直接参与体育事业发展为主向以为体育事业发展提供服务为主转变 政府的体育行政部门不应再包揽由市场和社会承担的事务,而应将其重点放在市场失灵、社会不能的公共服务领域,为体育事业的发展提供全方位、多角度、高质量的服务。 3.将政府体育管理部门的公共服务职能市场化 所谓公共服务职能市场化是指在体育事业的公共服务领域引进市场机制,将政府权威与市场交换的功能优势有机组合,提高政府功能输出的能力,其目的在于利用市场功能的优势来弥补政府功能的劣势。公共服务市场化恰恰是利用政府权威制度对公共服务的数量与质量进行决策,利用市场交换机制来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 4.从体育资源配置职责向管理体育发展秩序职责转变 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是优化资源配置,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如何将全球范围的体育资源进行最有利的配置以便更好地提高优势体育资源的效率是各国政府关注的重要问题,但政府本身并不是这一问题的直接解决者。政府的职能应向管理体育发展秩序转变。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体育事业的发展当中包含很多双方或多方的合作与交易行为,这需要各方付出相当大的成本。如果市场秩序条件比较完备,交易的成功率就高,合作的成本就低,使市场主体预期收益得以顺利实现,最终促进体育事业向前发展。体育发展秩序离不开一国的政治、经济及法律环境,培育良好的宏观大环境对于建立合理、良性的体育发展秩序非常重要。对良好宏观大环境这一公共产品的供给只能由政府承担,这不仅体现方便、节省和效率,而且也体现了社会的公正。 5.大力培育体育中介组织,建立、健全体育经纪人制度 社会中介组织是社会利益关系日趋多元化和复杂化的产物,是资源控制权由政府部门高度集中向社会和市场分散转变的产物,同时它又促成多元化、社会化的资源控制体制和配置体制的形成。政府职能转变需要中介组织来参与,因为它们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土壤,离开中介组织,容易出现权利真空,而这会使政府行政体制改革重新走入恶性循环。我国现阶段的体育中介组织为数甚少,运作不规范,功能单一,组织机构不健全,缺乏强有力的管理和约束,对促进我国体育事业发展所起的作用非常有限。政府应该从制度、法律等方面为我国体育中介组织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体育经纪人的运行在激励体育消费、繁荣和规范体育市场,以及推动体育产业发展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作为体育产业的后发国家,我们必须加快体育经纪人队伍建设,为体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不可缺少的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持。 行政管理论文:谈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的关系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有关公共管理学的问题引起了行政管理学界的关注。其中一个基本问题是: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一种观点认为,从国外的研究情况来看,公共管理学就是行政管理学,两者的差别是由于翻译的不同而造成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是有区别的,二者不能等同。但这种差别何在?后者没有做出有说服力的解释。笔者认为,在今天的中国探讨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的关系,不能仅仅以西方学者的观点为依据,而主要应根据中国目前的理论与实践来探讨。本文试图首先通过对公共部门的科学界定来确定公共管理学的研究范围,然后在此基础上探究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的关系。 一、关于“纯粹的”公共部门与“纯粹的”非公共部门之区别 人类社会是一个整体,然而这个整体又是由各个部分组成的。人们可以对这些不同的部分给予不同的称谓,如社会团体、社会群体、社会部门等。其中,有关这些社会部门的分类,人们又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或运用不同的标准对之加以区分。例如,传统社会科学一般将整个社会部门分为政治部门、经济部门、文化教育部门、科学技术部门,等等。为了从更宏观上对社会部门进行分类,并有助于研究不同社会部门管理的规律,当代一些社会科学家将整个社会部门区分为三大部门:第一部门为政府组织,这是纯粹的公共部门;第二部门为工商企业,这是非公共部门,西方的一些学者将之称为私人部门;第三部门是介于政府组织与工商企业之间的一些部门,这些部门非常复杂,有的更具有工商企业的特点但又不同于工商企业,往往被称为公共企业或公益企业;有的则更类似于或依赖于政府组织,往往被称为非政府公共机构。前者如在城市中由市政府投资兴办和经营的自来水公司、城市公共交通公司等;后者如由政府投资兴办和主管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福利机构、非营利性的公共医疗机构以及类似于中国青少年基金会的中介组织等等。 政府作为所谓“纯粹的”公共部门,它具有以下基本特点:第一,政府组织的基本职能是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这里所说的公共事务包含了社会中除私人领域(按西方学者的观点,竞争性的工商企业一般属于私人投资领域,因而这方面的事务被划归于私人领域,属私人事务)以外的所有事务。在人类社会生活中,有些事情固然可以通过私人或私人组织来进行处理,小到个人的谈情说爱、结婚生子,大到组织生产、经营管理;但是,还有很多事情是无法由私人或私人组织来办理的。例如,人口的控制和管理、社会治安、大江大河的治理和维护、社会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公民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国民素质的提高和智力开发,等等。有关这些事务的管理,必须由一个超越私人或私人组织之外的公共组织来进行处理或加以管理。第二,政府组织用来从事公共管理的权力是一种公共权力。把这种权力称之为公共权力,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的理由:一是这种权力就其性质而言,它总是表现为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某一个阶级的权力,而不仅仅是一种个人的私人权力。在中国的封建社会,尽管皇帝把皇权当成自己的一种家族权力,但它实际上是代表整个封建地主阶级的,离开了它所代表的整个阶级,这种权力就不会存在了;在资本主义社会,政府组织的权力被宣称为是一种来自于全体公民的权力,尽管它实际上仍然是有产阶级的权力;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已经被写入了共和国的宪法。一句话,自从政府产生以来,几乎所有社会的政府组织的权力在性质上都是公共的,当然,由于社会性质的不同,在“公共”这一概念下所隐含的意义有所区别。第三,政府组织所掌握和运用的资源是一种公共资源。我们知道,政府要通过行使其权力来实现其职能,必须以掌握一定的资源为前提。没有一定的人、财、物作基础,整个政府组织就无法运转起来。而在人、财、物等资源中,从政府控制的角度而言,对财源的控制又是非常基础的。政府组织的财政来源于全体公民的税收,因而其财政实质上是一种公共财政。此外,政府所控制的国土、矿山、水利等重要资源,也是一种公共资源。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就其本质而言,是为全民所共享的。第四,政府组织为社会所提供的产品是一种公共物品。这种物品的基本特征是:它作为一个整体是不可分割的,它不能单独提供给每一个人,而是自动提供给社会中的所有人。例如,国防作为一种公共物品便是如此。一个国家的国防力量保卫着该国的全体居民,而不需要每一个人单独购买。因此,单个个人不会花钱也可能享受公共物品 ,即所谓的“搭便车”现象。这样,单个个人一般不会自己花钱来购买公共物品,这种物品只能由政府来购买或提供。第五,政府组织行为的价值取向是公共利益。政府组织是一种公共服务组织,从理念上讲,它应该把全体公民当成自己的服务对象,它不应该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对于政府组织来说,凡是追求自己本组织、本部门利益的行为都是错误的。因此,政府应该是一种“公益人”而不应该是一种“自利人”。它应该也只能把追求和维护公共利益作为本组织、本部门的行为目标。在这里,公共利益应该理解为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当然,在一个存在着不同阶级、不同团体的社会里面,由于不同阶级之间、不同团体之间的利益是相互冲突的,而且这此不同阶级、不同团体的利益与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也可能发生冲突,因此,在政府如何对待社会共同利益的问题上也有一个哪个阶级、哪个团体的利益优先的问题,但这并不能因此否定政府组织行为以公共利益作为基本价值取向这一事实。 竞争性工商企业作为“纯粹的”非公共部门,主要有以下特点:第一,竞争性工商企业的基本投资主体,在西方国家主要是私人,因而其权益主要归私人所有。这表明,这类组织所控制的资源,实际上归企业的所有者所有,因而是一种非公共资源。当然,这里的私人不一定是某一个人,而可能是多个人的联合,但其产权是非常明确的,因而每个人所享有的权益也是非常明确的;在我国,国有资产也将逐步从竞争性行业中退出。在有些竞争性企业,虽然国有资产还占有很大比例,但已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企业享有充分的自主经营权,实行自负盈亏,因而也正在逐步向真正的非公共部门过渡。第二,竞争性工商企业为社会所提供的产品,一般属私人物品而非公共物品。私人物品的基本特征是:它能够加以分割,因而每一部分能够分别按竞争价格卖给不同的个人,而且一般不会对他人产生外部效应。因此,个人对私人物品的消费是可计价的,这样的物品可以由私人自己购买,而不必由政府来提供;其价格完全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来加以确定,而不必由政府来加以控制。第三,竞争性工商企业的行为价值取向是本企业利益的最大化。竞争性工商企业活动所遵循的是“经济人”原则,这种原则实际上是一种“自利人”原则,其目的是追求本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尽管企业必须提供社会所需要的产品,并在这个过程中创造出有益于整个社会的价值,但就其基本动机而言,为社会提供产品只是手段,其目的是追求自身利润的最大化。这种经济人的实质正如18世纪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其著名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即《国富论》)一书中所指出的那样:“我们每天所需的食料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和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利己的打算。我们不说唤起他们利他心的话,而说唤起他们利己心的话。我们不说自己有需要,而说对他们有利”[1](第14页)。这就是经济学家眼中的“经济人”,这也是竞争性工商企业的基本特性。 以上分析表明,“纯粹的”公共部门与“纯粹的”非公共部门之间至少存在以下三点区别:一是在它们所占有的资源问题上,作为“纯粹的”公共部门的政府组织所占有的是一种公共资源,公共权力也可以看成是公共资源的一部分;而作为“纯粹的”非公共部门的竞争性工商企业所占有的是一种产权明确的非公共资源。二是在它们为社会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方面,政府组织所提供的是一种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包括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而竞争性的工商企业为社会所提供的则是一种私人化的产品。三是在它们的行为价值取向上,政府组织必须以公共利益作为其行为的价值取向,而工商企业则往往以其自身利润的最大化作为其行为的价值取向。 二、关于第三部门及其与公共部门的关系 第三部门即公共企业或非政府公共机构既不同于竞争性工商企业,也不同于政府组织,但又既与竞争性工商企业相联系,也与政府组织相联系。在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所著的《经济学》一书中有这样一道供讨论的问题:“思考一下一种从纯粹公共物品到纯粹私人物品序列是有用的。在一张纸上画出这种序列并用下面这些例子填上:纯粹私人、大部分私人、一半私人一半公共、大部分公共、纯粹公共。”[2](第1211页)这个问题表明,从私人物品到公共物品之间存在一个链条,并且这个链条又存在着由细(私)到粗(公)的变化。同样,在竞争性工商企业与政府组织之间也存在着一个链条,这个链条也是变化的,即第三部门由这样一个链条构成:公益性企业、公共事业、非政府公共机构。第一类组织即公益性企业,如城市自来水公司、城市公共交通公司、城市公共工程公司等。其基本特征是:一般由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体,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或准公共物品,生产由政府垄断,其服务或产品价格由政府定价;但实行企业化管理,自负盈亏,必要时由政府补贴。如果套用萨缪尔森等人的话来说,这类组织所生产的是大部分私人或一半私人一半公共的物品,其性质属于(竞争性)企业化倾向比较明显的准公共部门。第二类组织即公共事业,如公立幼儿园、小学、中学;公立高等院校;政府投资兴办的科学研究机构;政府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如老年人福利院、儿童福利院、残疾人福利院等。这类机构的基本特征是:主要由政府投资,所需资金主要由财政提供,部分资金由其为社会服务所得收入予以补充;其基本功能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或准公共产品,其服务或产品价格由政府定价;但一般不实行企业化管理,政府对这些组织实行必要的行政管制,要求这些组织的活动优先体现政府的意图,甚至直接用来为实现政府的目标服务。这类组织所生产的物品或提供的服务,按萨缪尔森的说法,是大部分公共的。第三类组织即非政府公共机构,如中国妇女联合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中国青少年基金会等,这类组织活动所需的经费一般可能由政府或财政提供,如中国妇女联合会等组织便是如此;也不一定由政府或财政提供,如中国青少年基金会便是如此。但无论其经费是否由政府或财政提供,它的职能在很大意义上与政府相似,承担着很多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工作或公共服务工作。这类组织所提供的服务基本上是纯粹公共的,至少也是大部分公共的。以上三类组织除了分别具有上述特征外,它们还有一个共同特征,这就是非营利性。当然由于这三类组织所具有的“公共性”程度的不同,它们所具有的“非营利性”程度也不同。一般说来,第一类组织还具有一定的“赢利”,即“非营利性”程度较低;第二类组织基本无“赢利”或只有少量“微利”,“非营利性”程度较高;第三类组织就其实质而言属于完全无“赢利”组织,因而是真正“非营利性”的。可见,从“营利性”这一特征来看,第三部门由从“少量赢利”组织到“微利”组织再到“无赢利”组织这一系列组织或部门构成。 人们通常所说的公共部门应该既包括“纯粹的”公共部门即政府组织,也包括“准”公共部门即第三部门。第三部门之所以被归入公共部门,主要原因在于:第一,第三部门主要是一些从事公益事业的组织,其生产或活动的基本目标是公益性,即为公共利益服务,这与政府组织即“纯粹的”公共部门的目标是一致的。第二,第三部门市场化程度较低或非市场化,其生产、活动的内容和方式往往由政府实行控制或必要的行政管制,因此它与政府组织存在着十分密切的关系,甚至被当做政府组织用来实现其目标的一个重要工具。第三,第三部门为社会提供的产品也往往是一种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这与政府为社会所提供的物品是一致的,至少基本是一致的。第四,第三部门的投资主体或提供资源的主体也主要是政府。当然,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某些第三部门也应向私人资本开放,允许私人资本进入某些第三部门,毫无疑问这是对的,甚至是一种趋势。但私人资本在这些领域的投资不可能是完全市场化的,它必须受政府的高度控制,其产品或服务价格必须接受政府的行政管制。第五,第三部门的“非营利性”与政府组织以“公共利益”作为行为价值取向的目标或原则是一致的,即都是以一种“公益人”而非“经济人”的面貌出现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第三部门很难被归入私人企业部门或竞争性工商部门,尽管它不属于“纯粹的”公共部门,将它称之为“准”公共部门是合理的。 三、关于公共管理学的研究范围及其与行政管理学之同异 什么是公共管理学?简单地说,就是研究公共部 门管理过程及其规律的科学,主要是研究公共部门如何高效率地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科学。既然公共部门既包括作为“纯粹的”公共部门的政府组织,又包括作为“准”公共部门的第三部门,因此,公共管理学不仅仅要研究政府组织的管理问题,而且也要研究作为第三部门的公益企业和事业组织、非政府公共机构的管理问题。政府组织的管理问题与第三部门的管理问题共同构成公共管理学的研究范围。 从上述关于公共管理学的研究范围的观点看,公共管理学与目前我国学界所公认的行政管理学至少在研究范围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早在20世纪30年代,英语中的PublicAdministration一词就被译为“公共行政”,至80年代这一学科在我国恢复时,“公共行政”一词广泛地被“行政管理”所代替。在政府和学界的共同推动下,行政管理学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学科被很快地发展起来。从那个时候起,我国的行政管理学就被定义为研究政府组织及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规律的科学,这是人所共知的事实。也就是说,从目前我国的实际状况看,行政管理学的研究范围仅仅是政府组织自身的管理以及政府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至于第三部门的管理问题,即公益企业与事业组织的管理问题、非政府公共机构的管理问题,则在行政管理学的视野之外。 据此,我们认为,仅就研究范围而言,行政管理学与公共管理学在以下方面是共同的:无论是行政管理学还是公共管理学都必须研究“纯粹的”公共部门即政府组织的管理问题,把探讨政府组织如何高效率地运用公共资源为社会提供更有效的公共服务或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作为自己的重要研究内容。因此,政府部门的组织问题、领导问题、决策问题、执行问题、监督问题及其管理过程中的规律性问题,既是行政管理学关注的重要问题,也是公共管理学关注的重要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关注和探究,构成了行政管理学与公共管理学的共性问题,也就是二者之间的相同点。 但是,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着差别: 第一,公共管理学的研究领域不仅仅是作为“纯粹的”公共部门的政府组织的管理及其规律问题,而且还应包括作为“准”公共部门的第三部门的管理及其规律性问题,而行政管理学的研究领域仅仅限于“纯粹的”公共部门即政府组织的管理及其规律性问题。仅就这一点而言,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就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前者的研究范围要大于后者的研究范围,或者说,前者所探讨的范围是后者的一部分。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的研究范围之间的关系可以看成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第二,公共管理学所研究的是“纯粹的”公共部门与“准”公共部门管理过程中共有的规律性问题。在公共部门中,“纯粹的”公共部门与“准”公共部门之间是存在着明显区别的,既然二者之间存在着区别,它们各自的管理方式及其规律也是有所不同的,也就是说,它们各自都有特殊的管理方式和管理规律。研究这些特殊的管理方式和规律并不是公共管理学的任务,而是行政管理学、公共事业管理学等学科的研究任务。同时,我们还应看到,“纯粹的”公共部门和“准”公共部门既然都是公共部门,因此,它们除了具有各自特殊的管理方式和管理规律外,还应有共同的管理方式和管理规律,研究各种公共部门所共有的管理方式和管理规律才是公共管理学的任务。由此看来,公共管理学的研究对象是全部公共部门所共有的管理方式与管理规律,而行政管理学的研究对象则仅仅是“纯粹的”公共部门所特有的管理方式和管理规律。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的研究对象之间的关系可以看成是一般与个别的关系。 第三,公共管理学所关注的是公共部门如何高效率地利用现有公共资源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它在研究“纯粹的”公共部门即政府组织时,也是把政府组织当成一个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机构的,研究的重点是如何把政府机构自身管理好,以便更有效地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在公共管理学看来,包括政府组织在内的所有公共部门都是管理的客体,至于政府机构作为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主体地位,公共管理学则关心不多,而这一点正是行政管理学所十分强调的。行政管理学把政府机构既看成是管理的客体,又看成是管理的主体。当它把政府机构看成是管理的客体时,它所强调的是要把政府机构自身管理好;当它把政府机构看成是管理的主体时,它所强调的是要求政府把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好。而在公共管理学的视野里,政府组织与工商企业一样,只是性质以及方式不同罢了。因此,公共管理学更强调公共部门自身的管理,而行政管理学则更强调公共部门(“纯粹的”公共部门)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这也是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的区别。 行政管理论文:企业行政管理作用及存在问题分析 【摘 要】企业行政管理对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都具有显着的影响作用,是企业立足市场竞争的根本保障。因此,正确认识企业行政管理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性以及当前企业行政管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革措施与建议具有显着的社会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行政管理;问题;改革;发展 一、企业行政管理作用 有效的行政管理制度可以保障企业的竞争力,提高企业的总体效益。我国企业可以通过有效的行政管理促进企业员工的学习与发展,建立学习型的先进企业;也可以积极引进先进的技术与设备,并且将其转化到企业的生产和发展中去。这样,就能够提高我国企业的科技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增强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企业行政管理存在的问题 (1)企业的行政管理往往被忽视,照搬党政机关的模式过多。当前,我国的很多企业都处于一种比较新兴的发展阶段,过多地重视企业的经济效益,把生产和销售发展主要的地位,其他部门几乎可有可无。尤其在一些中小型企业当中,在管理方式上非常教条。有些企业甚至不去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部门,没有系统的管理体系。(2)一些企业管理缺乏现代化模式,无法做到真正的现代化管理。这些企业在日常的行政管理中只是粗犷地进行一些日常事务的登记。这样不仅缺乏现代管理的手段,更是没有现代管理的意识,而带来的后果往往是企业事务部透明,间接地导致员工积极性受损。(3)企业行政管理体系不健全。目前我国企业行政管理的关注点仍然较为集中在企业行政活动中的具体事务上,例如办公室的管理、后勤提供管理、档案摆设管理等等,这样的一种管理体系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并不匹配,从而也忽视了行政管理本身所能发挥的重大的作用。 三、企业行政管理改革措施 (1)选择合适的企业行政管理模式。为了解决我国企业行政管理现存的一些问题,有必要在考虑企业的实际需要和企业行政管理的特点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企业行政管理模式。企业行政管理必须时刻着眼于为企业的经济利益服务,这要求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甘当幕后英雄,企业行政管理的理想境界应该是“润物细无声”。还必须强化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管理职能,社会上许多企业都设有企业管理部,但由于很大一部分企业管理职能往往还保留在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企管口”和“行政口”二者的职能往往发生重叠和冲突。为了避免这种互相重叠和冲突造成的互相削弱,“行政口”与“企管口”必须合而为一,要将一般企业的“企业管理部”的职能注入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强化其企业管理职能。(2)选择规范的企业行政管理模式。 目前我国企业行政管理中的“游击作风”、“打乱仗”的现象是我们应当大力反对的。企业行政管理是企业内部管理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如果没有健全有效的内部管理,企业的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就不可能得到很好的执行,经营者也不可能及时的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失误,从而给企业带来败局。所以为了改变这种现状,企业行政管理的核心应该在于设置合理有效的行政管理规章制度和结构体制,使各部门各岗位在行政管理工作的协调下处于良好的运作状态。(3)联系实际开展工作。企业行政管理必须时刻着眼于为企业的经济利益服务,反对“为管理而管理”;必须坚决摈弃形式主义,切实讲究实效;必须大力讲究勤俭节约,反对大手大脚;必须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和可能采取灵活变通的方式方法,一切以企业利益为最高原则,反对泥古不化、因循守旧。(4)构建企业行政管理新体系。首先要构建企业行政管理的权力体系。构建企业行政管理的权力体系就是设计企业行政架构,企业行政架构的设计与应时而变是企业行政管理的核心内容,这一问题主要涉及企业组织的概念、类型、治理结构、组织结构设计的原理和内容、企业组织力量的整合、行政流程的结构设计、职能分解、岗位设置、人事相合等。其次要构建企业行政管理的技术体系。企业行政管理需要技术支撑,企业行政管理的技术体系包括:企业行政管理中的领导与管理,这部分是关于在组织中行政管理人员如何进行有效领导与管理的内容;企业行政管理中的沟通与协调;企业行政控制与监督。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行政管理对于企业的生存及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有效的行政管理制度可以提高企业内部员工的积极性,有效的行政管理制度可以保障企业的竞争力,提高企业的总体效益。当前国内的企业行政管理存在管理模式单一、流于形式缺乏现代化管理模式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的发展特点以及企业文化积极构建合适的、规范化的企业行政管理,为保证企业的长足竞争力,维持企业的长远发展作出贡献。 行政管理论文:行政管理与行政体制的改革 行政管理及其有效性主要以科学、效率、效果、效益为基本着眼点,立足于改革和创新,重在实效。它涵盖着不同的层面,涉及到方方面面,是当前我国整个改革进程中日益引起人们关注的热点,也是改革总体推进中一个至为重要的环节。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深入展开,对日常行政的指挥、监督、控制成为强烈的必需,科学化管理的需求日益上升。实践证明管理者素质的高低,在极大程度上影响着政务效率与质量。对新时期行政管理科学化问题的探讨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一、行政管理要达到理想的管理效果 管理是一个历史范畴,其作为实践是历经无数人的努力,步步演变,才走向科学化。从最初的经验管理发展到工业化时期的泰罗制和福特制管理,管理开始进入科学管理时期,科学管理是由组织、协调、合作、发挥每个人最高的效率,实现最大的富裕等多种要素结合而成的。现代行政管理正在发生一系列的趋势性变化,行政体制的改革逐步深入。首先是从流行程序管理变为倡导目标管理。其次,是从单一管理发展为分层管理。再次,是从刚性管理发展为柔性管理。刚性管理强调硬性行政命令约束,管理思维是非此即彼,容不得权变。而柔性管理认为管理存在弹性,管理者往往根据不同的被管理者和不同的情境而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从而达到理想的管理效果。第四,从无风险管理发展为危机管理。 不仅仅是管理模式在变,管理的指导思想也在变。如“鲶鱼效应”和“木桶原理”,面对被管理者的差异与管理环节问题的差异,最薄弱的那一个环节,可能会导致管理上/:请记住我站域名/的麻烦与致命伤。因此,一名优秀管理者应从最薄弱环节改进入手,去提升整体的管理绩效。只有经常性检查,经常性抓落实,抓责任制的贯彻才会获得满意的管理效果。现代科学还告诉管理者,如何将自己所管理的组织发展成为一个学习型的组织,已是十分迫切的问题。传统的管理认为,被管理者一次充电,受益终生,知识、才能运用只须储备一次,便可应付全部的挑战。 二、现行行政管理存在的误区 当前,一些人戏称流行的行政管理模式为“领导就是开会、管理就是收费、协调就是喝醉”,一些管理人士并将其作为管理上的金科玉律。这其实是行政管理庸俗化的表现,是一认识误区,在这种指导思想下进行管理将贻害无穷。首先,将开会布置任务,理解为科学决策的替代,这首先是管理者的悲哀。这种错误的认识容易造成“会海”连绵,管理者开了会就等于事情完成了,长此以往,落实工作成为顽症。而没有落实的政策一切都是空的,管理的效能无从体现。其次,管理的中心任务是什么,把管理权限混同于单项财权行使、赚钱的行为,这是极端简单化的表现。的确,好的管理可以产生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但管理不是为了收费了事。这是管理导向的错误,会造成管理可有可无,机构形同虚设,人浮于事,最终断送了事业。再次,协调就是喝醉,这是将管理极端庸俗化的表现。当然,协调是需要将方方面面的利益进行平衡,对各方倾向、意见进行妥协,但绝对不是一喝了事。还有一种管理误区就是多定制度,认为有了制度就有了管理。从而导致规章多如牛毛,有否贯彻执行则无人问津。这种错误的认识容易造成“文山”现象,管理者须签阅大量的文件,哪有时间、精力去真正管理呢?其实,有了制度不等于就有管理,有了制度,只是为管理准备了一些基本前提、准备了一些条件,这只是管理的开始,实际上,被管理者是否自觉执行这些规章,这需要监控、需要调研,这都是管理题中之义。制订过多的规章等于没有规章,因此,规章过滥也会影响管理的效能。 三、加快行政体制改革是促进政府管理创新的基本措施 1.推进政府职能的转换,推进行政层次和行政机构改革 政府首先要明确自己的身份:一是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二是良好社会环境的刨造者;三是人民群众公共利益的维护者。而不应该受某些利益集团的左右。 在这个前提下。改革和完善政府职能要突出理顺“四个关系”;理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理顺政府与社会中介组织的关系。不能“缺位”。针对当前政府工作存在的“错位”现象。要强凋由“经济管制型”转变为“公共服务型”,即转到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上来。 2.推进与行政管理相关的宏观管理体制改革 在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与之相关的宏观管理体制,如财政税收改革、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等。在财政体制改革方面,根据打造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应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科学界定中央政府与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政责任,并相应调整收支关系。 3.推进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紧密相关的社会管理和政治体制改革 随着市场化以及参与经济全球化的影响,我国的社会结构已经并正在继续发生一系列新的变化。在这场中国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变迁面前。应该说社会体制改革是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如何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协调多元力量之间的关系,以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就成为制度创新的新课题,在探索社会运转和社会服务新机制,形成一套与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和文化多元化相适应的新型社会治理模式方面做出努力。此外,随着人民群众民主法治意识的增强和政治参与积极性的提高,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行政管理论文:展望当前我国行政管理中存在的新问题分析 论文摘要:行政管理 政府行为 行政行为 论文摘要摘要:当前行政管理面临新的形势,但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在观念、管理方式、程序、队伍建设和管理水平方面跟时代要求存在一定差距。按照政府行为的科学性、民主性、法治性要求,行政管理必须在严格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完善行政程序、加强行政监督方面做出切实努力。 进入新时期,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等各方面既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严重的挑战。新的形势对我国社会的影响是全方位的,非凡是在政治领域,其对我国的整个政府管理体系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促使我们必须正视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中存在的新问题,并探索使之完善并适应市场经济建设的行政管理模式。 一、我国行政管理中存在的新问题和不足 首先,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观念有待改变。改革开放* 多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各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尤其是为了适应以市场取向为主导的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进行了四次大规模的政府机构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整个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仍然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市场培植资源的运行机制尚未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的改革进展缓慢,尤其是和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一些行政管理观念尚未摈弃,诸如直接干预、微观管理、人治管理等,在部分人的头脑中根深蒂固;相反,许多和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观念,如民主参和的管理、法治化管理、自治管理等,又尚未建立起来。假如不及时解决这个新问题,将难以和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进行竞争。因为在市场经济要求下,首先约束的是政府行为,要求政府必须遵守市场法则,制定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经济运行规则,尽快树立和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观念,加快行政体制改革的步伐,清除旧的管理体制、观念和垄断利益。我们要尽快摈弃那些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被实践证实已经是过时了的行政管理理念,形成新的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行政管理理念。 其次,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方式有待改进。市场经济要求在一切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坚持以法律手段为主,尤其是在对外活动中必须按照国际惯例办事,和国际接轨。为此,必须尽快建立起一个统一的、稳定的、健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提高政府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中国在加入,-.的谈判中,承诺按照,-.规则办事/即应该按照被时间和实践检验了的、被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接受和公认的、迄今为止仍被视为公正和节约成本的国际规则办事,再也不能片面强调所谓的“中国国情”“、中国特色”。过去,我们虽然也宣称要按国际规则办事,但往往是中国化的“国际惯例”,如我国目前虽然也实行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这样一些国际惯例,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不尽如人意。据国家有关部门对 0个国家投资项目的稽查发现,其中真正公开、公平招投标的只有’1,有"21的项目招投标失灵,未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我们要切实改变行政管理方式,坚持以法律手段为主,建立一套规范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并使这套法律体系和国际上的规则相衔接,以便形成真正公平的市场竞争。就目前而言,必须系统地清理各部门的法律、法规,对那些不符合法治精神的法规、规章,必须逐步进行修改、补充、完善。 第三,我国行政管理的程序有待完善。我国至今尚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立法,既缺乏行政程序的宪法规范,也没有缺乏法典化的行政程序予以规则。并且在现有的行政程序立法中,往往重事后程序,轻事前和事中程序。行政程序的参和性弱,公开度低,对违反行政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行政程序的参和性的强弱和公开度的高低,是行政程序民主化程度的重要体现。在我国,相当一部分行政程序缺乏民主性和参和性,没有说明理由、听证程序,甚至于当事人没有申诉权。市场经济需要我们按照行政管理程序办事,提高办事的效率,真正做到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这对我国现行的行政程序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须按照法治化的要求构建完备、透明、适应国际规则的行政程序体系。 第四,我国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行政管理水平有待提高。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行政管理水平在很多方面还不能适应新时期市场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提出的要求。从总体上来看,我国公务员队伍的素质还不高,政府行政管理水平也比较低,开放市场后,国外企业进来了,要求和国内企业平等竞争,从而需要政府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尤其是对各级政府的行政管理能力、管理水平、工作效率和公务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非凡是各级政府的决策水平和行政领导的决策能力,这也是政府面临的巨大挑战。所以说,在新的形势下,我们必须不断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行政管理水平。 二、完善行政管理对政府行为的要求 完善行政管理对政府行为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首先,政府行为的民主性。在市场经济中,企业而非政府才是唯一的经济主体,企业的经济自主权是其主体地位的真正体现。政府应将蚕食、侵夺企业的权利还给企业,政府行为的政治价值定位是追求民主。通观历史,国家权力重心下移是历史的潮流和内在选择,其趋向表现为国家本位让位于社会本位,官本位让位于民本位。入世后,中国的这一历史进程必将加快。民主在经济纬度上表现为企业主位,在政治纬度上则凸现为人民主位,政府政治行为的民主性是其经济民主性的集中体现,社会经济主体的地位不断强化和实现,必然促使其作为政治主体地位的强化和实现,这一历史进程是不可逆转的。按照市场规则运作决非仅在经济框架范围,更是政治观念、制度设计及运作等方面的一系列变革。民主宪政观念下的传统文化改造、构筑民主的生存土壤对我们而言决非轻松,更非过时。政府行为的民主性是经济民主的迫切需要,这就要求我们的政治制度设计、运作符合民主的人文关怀,摈除传统体制下的政府行为的非民主性及民主不充分性,加快由管理行政向服务行政的现代政治行为模式转换。政府行为的民主性是其科学性的前提。广泛、充分地实现民主,汲取社会力量和资源,才可能从根本上保证政府行为科学性的实现。 其次,政府行为的科学性。实行市场经济,非凡 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并不仅仅意味着中国以更加开放的姿态融入世界经济,更意味着政府应在全球视角下解读其管理行为。随着我国经济和世界经济的进一步融合,政府间的交融、沟通进一步加强。借此机会学习、借鉴它国政府行为所体现出的时代进步意义和科技成果,可以促进我国政府行为的科学性。电子政府和网络政府的迅速成长,行政信息的快速膨胀、政府行为的公开性和透明性等都需要我国政府摆脱传统的和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陈旧管理模式和管理行为。同时,在加入世界统一大市场后我国和世界的交往将进一步加深,和此相适应,政府间交流也应上升一个更高层次,诸如选派优秀的公务人员出国学习、交流,邀请国外优秀的管理专家到我国讲学,加强政府间信息的沟通等。政府行为的科学性体现的是和意识形态、价值观念无关的实践理性,是全人类共同的进化文明。从政府行为的行政成本而言,科技界乃至政府内部都应努力提高我国行政技术的科技含量。在追求政府行为科学性的过程中,努力降低行政成本,这也是企业化政府、廉价政府的内在要求。 第三,政府行为的法治性。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文明的成熟性是市场经济实现的必要条件。政府行为的法治性是市场经济中社会主体对政府行为的必然要求,也是政府面临的一次严重挑战。不论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不但要符合形式法治的要求,更要符合实质法治的要求;不仅要符合实体正义的内涵,更要符合程序正义的内涵。在法治行政下,社会的主体地位从以往隐性、附从地位上升到显性、主体地位。政府行为的法治性要求立法、司法、执法、普法等诸环节加强法治建设,即严格依法行政,树立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和终裁的法治意识。政府公务人员应该率先垂范,任何对法治的破坏即是对正义的最大讽刺。政府行为的法治性应在开放性、全球性的视角下,面向世界,面向现代化,更多地和国际接轨,而非盲目自闭地强调特色。从形式法治到实质法治,从法制行政到法治行政,对我们而言仍有很长的路要走,就目前而言,要有效地控制政府权力、规范政府行为、构筑社会权利的保障机制,这是政府行为法治性实现的重要举措。 三、完善行政管理的途径 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和依法治国的进程,建设法治政府,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完善我国行政管理体制。 首先,严格依法行政,将行政行为契合在法律和理性的框架之内。依法行政就要做到既严格地合法行政,又充分地合理行政。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正当的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办法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其次,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依法界定和规范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实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功能。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管理经济,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打破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要进一步转变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方式,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在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完善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健全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现代公共服务体制,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和公共服务意识,简化公共服务程序,降低公共服务成本。 第三,加快行政程序建设,保证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要公平、公正、公开,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要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和权和救济权,并严格实行回避的制度。要切实保证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事前陈述和申辩,事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以及对重大事项,要求听证的权利。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必须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权力侵犯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严格实行责任追究。通过法律化和制度化的完备规范,切实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程序权利。 第四,完善行政管理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要完善人大监督,对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实行依法报送备案的制度,对报送备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权力机关必须依法严格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不能使这种备案审查流于形式。要完善司法审查制度,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管理活动依法实施监督,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予以审查。同时,还必须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包括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和专门监督。上级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经常性的监督制度,通过层级监督,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强化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并和检察机关密切配合,互通有无,形成监督合力。最后,要完善 政协的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以及新闻舆论监督。通过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促使行政管理工作严格依法、公正地进行 行政管理论文:公共资源型旅游景区行政管理模式探讨 内容摘要:旅游景区行政管理是旅游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它直接关系到旅游景区的可持续发展。本文在对我国旅游景区资源特征分析的基础上,从委托理论的角度提出了我国公共资源型景区的行政管理模式,促进我国旅游景区的健康持续发展。 关键词:旅游景区 行政管理 管理模式 旅游景区行政管理是旅游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它直接关系到旅游景区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共行政管理和旅游行政管理的基本理论观点,旅游景区行政管理可以初步理解为: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其授权的相关旅游职能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方针、遵循旅游景区自身的发展规律和特点,对本国、本地区的旅游景区进行总体管理和综合调控的过程。简言之,就是旅游行政部门对旅游景区的总体管理。 张听竹对风景名胜区的政府规制研究中指出,应取消地方政府对公共资源类景区的直接管理,使旅游景区变成一个小级别的行政单位,把资源保护的职能内生化,将旅游景区的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收费权一体化,而刘秉升却认为旅游景区作为旅游经营单位,从事企业化经营,政府在这个过程中应加强管理的力度,尤其是法制管理、规划管理及技术管理。张凌云认为当前我国旅游景区实行行政事业性管理必须采取市场化的经营方式,推行企业化管理。张吉林在研究我国西部旅游景区管理模式时认为采用特许经营权委托的方式可能更有利于政府和企业目标的实现。 旅游景区资源特征分析 (一)景区资源垄断性特征 旅游景区位置的独特性、资源特点的唯一性、景区资产的不可分割性、游客观光体验的差异性,决定了景区的不可替代性和自然垄断性。这种自然垄断性意味着对景区经营者收费必须实施经济管制,否则,景区经营者可能滥用其垄断地位,为获取垄断利润而制定较高价格,从而损害公众利益的实现。 (二)景区资源公共物品特征 经济学研究表明,公共物品在不具有排它性的同时,根据其有无竞争性又可分为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就是具有“拥挤性”,即公有资源消费者的数目从零增加到某一个可能大的正数,即拥挤点时,公有资源消费就显得十分拥挤。在没有超过拥挤点的范围内,可以增加额外的消费而不会产生竞争,即每增加一个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当超过拥挤点之后,增加更多的消费者将减少所有消费者的效用,增加额外消费者的边际成本趋于无穷大。按照以上理论,风景名胜资源无疑属于准公共物品。 (三)景区资源外部性特征 景区资源外部性表现为旅游者的消费不仅可以给景区带来收益,而且景区所在地居民也都能从中获利。因为旅游产品不仅可以给游客带来休闲和娱乐,提高所在地区的环境质量而且带动了当地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了当地的知名度,增加了就业机会与隐性收入,从而提高了当地的整体社会福利,旅游地整体形象的推广能大大促进当地旅游业的发展,会使旅游目的地的企业从形象推广中获得收益。 (四)景区资源信息不对称性 信息不对称性是指经济效益的双方对商品价格与质量的有关信息了解程度不一致。在选择出行旅游时,旅游目的地对旅游者来说是一个陌生的对象,旅游者在获得关于产品的信息方面处于劣势,旅游产品的提供者与需求者显然在信息方面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会导致市场竞争秩序的紊乱,甚至会出现“劣品驱逐良品”的现象。景区资源只有通过政府正确信息的才能实现资源合理利用及社会公平。 基于委托理论的旅游景区行政管理模式 (一)委托理论概述 委托理论是过去30多年里契约理论最重要的发展之一。它是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一些经济学家通过深入研究企业内部信息不对称和激励问题发展起来的。委托理论的中心任务是研究在利益相冲突和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委托人如何设计最优契约激励人。委托关系也广泛地存在于旅游业中, 但是在旅游业中的研究和应用却几乎空白。 委托关系是随着生产力大发展和规模化大生产的出现而产生的。其原因一方面是生产力发展使得分工进一步细化,权利的所有者由于知识、能力和精力的原因不能行使所有的权利了;另一方面专业化分工产生了一大批具有专业知识的人,他们有精力、有能力行使好被委托的权利。实际上不管是经济领域还是社会领域都普遍存在委托关系。为了使人的行为符合委托人的效用函数,委托人一方面对其人进行激励;另一方面充分发挥“经理人市场”的监督作用。 (二)委托管理模式 如果说公共型景区资源特征是旅游行政管理委托模式的必要性,那么旅游景区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则有权利根据自己的实际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依据委托理论,旅游景区资源行政管理过程中就产生了一系列的委托关系。 旅游景区实施委托模式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国家所颁布的有关旅游区(点)经营管理上的主要法律文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旅游景区(点)的质量等级规划与评定》等。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旅游景区(点)的经营,促进了环境与资源的保护。但是,也应看到,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旅游景区在旅游业中的地位、作用已经不可同日而语,其所面临的制约性因素也相继发生了变化,一些条例在立法的高度和操作性上都已无法适应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此外,有很多是以“暂行条例”、“暂行规定”、“暂行办法”等形式存在。这种法律的不成熟和不稳定大大削弱了旅游法律的权威性,使其对旅游活动的管理、规范、指导和保障作用等功能被大大削弱。因此,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对现有的旅游法规、规章进行完善的基础上,对不同归口管理单位的法律法规进行整合至关重要;同时,应加强旅游行政执法的力度,统一处理旅游违法行为;此外,还可借鉴国际旅游发达国家的旅游立法经验,促进旅游法制建设的现代化和国际化进程。 (二)合理规划旅游景区 目前,在旅游景区的经营过程中,由于旅游资源大多属于公共资源,大部分经营者、管理者都只追求其经济利益,规划缺乏长远性,过度开发、先开发后治理的现象普遍存在。这就要求有关部门摒弃以往的资源导向的开发战略,转向创新规划开发。创新规划开发即景区必须面向市场、适应市场、对内部资源进行筛选加工。因此,国家相关旅 游行政部门特别是各地方政府旅游局首先应对旅游规划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其次在规划编制单位由旅游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开招标,规划编制完成后力求认真实施,使其在开发经营景区的过程中注重景区的长远发展,加强对景区资源的长远保护,将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结合起来,以实现旅游景区的可持续发展。此外,在景区的开发经营过程中要顾及到周围社区的发展,实现共赢局面。 (三)景区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 景区景点多头管理是我国目前旅游景区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一大顽疾,而其中最令人关注的就是旅游景区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问题。因此,政府作为国家的最高管理者应该继续推行产权制度改革,不仅要实现政企分开,把一部分职能转让给有能力、有责任的企业和承包商,从宏观上给予企业一定的指导;而且政府应根据景区资源隶属不同的行政管理主体的现状,基于委托理论,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该作为国家旅游资源归口管理的唯一法人,集中行使景区的行政管理权,原有归口部门对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委托管理。这样一来,旅游管理部门就有了明确的权限和职能,企业有了明确的责任,激发了企业的积极性和热情。 (四)改善景区投资环境以扩宽资金来源 虽然近年来地方政府越来越重视旅游业的发展,相继投入了大量资金,但是单靠政府单方面的投入是远远不够的,致使许多景区景点的开发项目得不到资金支持。因此,积极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和引导投资成为摆在地方旅游管理部门眼前的迫切问题。首先,要积极促成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由于中国旅游企业以中小型为主,因此个体私营经济在发展旅游业、完善旅游各个领域供给方面具有特殊意义。但是目前大多自有资本运作时,不能享受外资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此外,在费改税之后,部分收费项目模糊,因企业而定,在这种情况下旅游企业通常要承担比其他企业重的费用负担。部分地区的相关部门巧立名目,对景区内的企业乱摊派,这就需要旅游主管部门对乱收费现象予以制止,提高企业投资的积极性,增加企业投资的信心。其次,增大银行贷款力度。旅游管理机构应该本着发展旅游业的目的对旅游项目进行细化财务分析,做可行性研究和宣传,以赢得银行的信任和支持,努力增大银行的贷款规模;再次,采用景区资源归口管理单位、企业和当地社区各出一部分资金的办法成立旅游发展专项基金,由旅游管理部门负责基金的具体运作,景区资源归口管理单位、企业和当地社区给予一定的监督以保证资金的实际用途。 (五)注重交叉地带景区的开发与管理 目前,处在交叉地带的许多景区景点,由于在行政划分上同时属于多个地区管理,导致出现了实际上的无人管理,或只从自己受益的角度规划与开发,注重局部利益,没有形成大旅游的观念。鉴于全国都存在许多处在交叉地带的旅游资源,建议在这些区域打破行政界限成立高于行政划分之上的专门的旅游发展组织,负责交叉地带旅游资源的规划与开发,地方不再对其进行直接管理,而是托管形式。该组织直属上一级旅游局并对其负责,但在景区的规划与开发过程中地方各级相关部门要给予一定的配合和支持,争取发挥特有资源的优势,实现帕累托最优的共赢局面。 (六)加强景区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 虽然目前旅游从业人员日渐增多,但其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水平层次不齐。根据《中国旅游业发展“十五”计划和2015年、2020年远景目标纲要》要求,首先制订旅游人才建设整体规划。其次,从委托理论出发,对旅游从业人员进行指定地点的集中培训,提升区域整体服务质量。此外,加强对旅游教育的管理,包括控制和调整旅游教育整体结构;强化旅游人才素质教育;加强旅游学科和课程建设等。 行政管理论文:服务行政——21世纪中国行政管理的方向选择 【内容提要】政府的产生源于人民的公意达成和公意授权,这就决定了行政管理的服务性质。21世纪,服务将是行政管理职能的必然选择。为公民服务,为国家服务,为社会服务,将是行政服务的主要对象;而效率与效益,将是行政服务的价值取向。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判断行政服务的标准,则看其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加国家的综合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而最终依据将是用“人民是否满意”这个尺度来衡量。 【关 键 词】行政管理/服务/衡量尺度 21世纪,以服务为方向的中国政府职能选择将成为一种必需和必然。政府将按照企业化的方式努力为公民、为国家、为社会服务,并自觉把“效率”和“效益”作为自身服务水平的内在评判尺度,把“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外在的评判尺度。 一、服务:21世纪中国行政管理的职能设计 管理在本质上就是服务,服务理所当然成为政府职能的必然选择。21世纪中国政府必然也应树立“小政府、大服务”的行政理念,进行职能的再设计。 1.管理就是服务 管理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本质上管理与服务是统一的。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使社会主体产生分化,并逐步形成群众组织(包括国家),各组织内部及各组织之间都存在着严重的利益冲突,各组织成员为避免无谓的消耗,以最少成本换取最大利益,相互订立契约,把自身的一部分权利让渡出来,形成公共权力,由全体成员选举的少数代表掌握。掌握权力的少数人根据其成员的要求,管理公共事务,维护组织及其成员的利益。同时,各组织之间也基于同样原因签订盟约,把部分权力交给凌驾于其他组织之上的组织(国家政府),管理全体社会的公共事务,维护社会秩序,进而维护整个社会的利益。管理的实质,就是利用组织及其成员赋予的权力为公众利益服务。因此,从本质上讲,管理就是服务。 2.服务是政府职能的必然选择 政府是公民间契约的产物,它在本质上是一种为公民和社会共同利益服务的组织。随着社会的发展,它日益脱离并凌驾于社会之上,但这种服务性质不可能改变,只不过是服务的对象不同而已。政府最根本的职能仍然是服务职能。政府作为众多社会组织中的一种,也是为社会需要而存在,为社会利益而存在。因而,它必须为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服务,为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服务,而不是相反。政府行政在理论上不仅仅是单纯的管理制行政,而应是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服务的行政。服务是政府的首要职能。现代西方各国政府的职能再设计也正是出于这种选择。 20世纪70年代开始,西方各国行政管理陷入信任危机,引起了国际性的公共管理改革,要求政府的职能进行重新定位和设计。西方各国通过多方面探索,最终选择了服务职能,实现了由过去重管理控制轻服务、“以政府为中心”到开始注重公共服务、“以满足人民的需求为中心”的转变。中国的行政管理,离不开国际公共行政发展的历史背景和时代特殊性,更何况中国政府本身就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因此,最终实现政府职能的方向性选择,就成为一种必需和必然。 3.转变观念:“小政府”与“大服务”服务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成为政府职能的必然取舍。但我们的政府仍然习惯于全面干预,强调行政管理。这首先是因为,我们的各级领导行政人员及公民本身还没有意识到政府就是服务机关,政府的职能就是为公民、为国家、为社会服务。我们的政府仍然习惯于“全能”角色,不该管的也要管,结果什么都管不好。我们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习惯于政府的全面干预和行政控制,不仅不争取自己应有的权利,而且对政府过分依赖。公民更是“势单力薄”,一味指望政府能“为民作主”。一方面权力主体没意识到自己的权力,自然也不对政府提出什么要求;另一方面,政府最大限度地行使自己的权力,忽视了权力主体的权力。现代政府职能的转变首先要求政府树立新的行政理念,从制度和体制及运作机制上,使行政管理为公共利益服务。其次,还要求权力主体观念也要有所转变,要认识自己的权力,争取自己的权力,限制政府的权力,主动要求政府提供服务,最终实现“小政府、大服务”的理想格局。 二、政府该为谁服务 既然服务是政府职能的必然选择,那么,政府到底该为谁服务呢? 1.为公民服务 从政治学角度理解:“契约理论”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是建立在公民与政府、公民之间的政治契约的基础上的,政府的一切权力来自公民之间的契约或公民与政府之间的权能委托,政府应保护全体公民的公共利益,维护和平的社会秩序,充当公民的忠实“奴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否则,公民有权收回委托之权能,选举出新的政府。众所周知,政府机关本身并不直接创造社会财富,它们的运转和活动靠公民所交纳的赋税支持,公职人员靠纳税人来供养,公民是公职人员的“衣食父母”。政府为公民服务,反映公民的意愿,为公民利益尽心工作,完全是应有之义,应有之举,而非政府单方面的“恩赐”。 经济学尤其是制度经济学和公共选择理论,为我们提供了另一种理解模式。经济学理论认为,政府管理过程就是基础设施、治安、政策、法律等公共产品的生产过程。而公民则是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的消费者,政府存在的目的就是满足“消费者”的不同需求,以尽可能高效率、高质量的公共产品的生产与服务争取消费者的支持。 按照这种理解,政府不仅要为公民服务,而且要提供尽可能好的服务,否则,就难以赢得公众的支持,从而失去存在的基础。 各种理论虽然理解的角度不同,但它们都证明了这样一个观点:政府必须为公民服务。 2.为国家服务 行政管理是国家发展的产物,它通过自身的管理活动来发挥、实现国家的职能,执行国家的意志。它不可能脱离国家而独立存在。任何行政管理活动都服从于国家、服务于统治阶级。行政管理在本质上是为国家服务的,政府代表并为国家的利益开展活动 。 任何国家都有安全的需要,从内外两个方面表现出来。 内部安全是统治阶级维护和巩固自己的统治,防止政权丧失,保持国内稳定。政府为实现内部安全,维护统治,一方面要代表国家利用暴力工具强制被统治阶级服从国家的意志、法律和政策,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另一方面则采取改善福利等措施协调和缓解与人民群众之间的矛盾,保护内部的安全和稳定,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外部安全就是要保证主权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受它国侵犯,维护国家的尊严。政府代表国家通过外交、战争等方式实现国家的这种安全需要。 在内外安全和稳定的政治环境下,统治阶级还要努力发展本国的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事务,以巩固自己的经济基础。政府通过执行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职能,为国家经济文化等发展服务。当然,政府代表国家与它国开展经济和科技等方面的竞争,进行综合国力的较量,也是政府为国家服务的应有之义。 3.为社会服务 政府职能除了为国家服务和具有强制性的一面之外,还具有为社会服务的非强制性的一面,这是由国家和社会关系决定的。专制社会,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出现了颠倒,国家日益凌驾于社会之上,对社会超常控制。现代民主社会,才真正体现了社会决定国家,国家按照社会的指意运作的内在涵义。国家与社会的这种关系“具体化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政权组织与社会、国家机构与社会民众的关系。一句话,是上层建筑服务于经济基础的关系”,所以, 国家要为社会服务。政府则代表国家执行这种服务职能,这种服务具体表现为政府为市场服务,如“培育市场体系、制定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进行宏观调控、克服市场缺陷”等;为企业服务,即“统筹规划、掌握政策、信息引导、组织协调、检查监督”;为社会良性行为服务,如:环境保护、治理污染、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法律和制度、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为公民服务,如提供公共产品、保障公民权益。 三、21世纪中国政府:掌舵而非划桨 “今天我们政府失败的主要之处,不在目的而在手段”。 政府扮演什么样的角色,以何种方式提供服务,是我国各级政府必须思考的关键问题。 1.掌舵与划桨 现代国家的政府,既具有决策与指挥的职责,又具有执行和操作的职责。如果把决策、指挥比作“掌舵”的话,那么具体的服务执行就是“划桨”。掌舵是一种方向性、目标性的引导,而划桨则是实现目标的手段。从另一方面来理解,“掌舵”是政府方针政策等宏观方面的服务,而“划桨”则是具体的服务。 2.掌舵而非划桨 彼得·德鲁克在《不连续的时代》一书中说:“我们面对的不是‘国家的逐渐消亡’。相反,我们需要一个有活力的、强大的和非常活跃的政府。但是我们面临着选择,选择一个庞大的但软弱无力的政府,还是选择把自己局限于决策和指导从而把‘实干’让给他人去做的强有力的政府”。我们需要一个能够以治理而实行治理的政府。这不是一个‘实干’的政府,不是一个‘执行’的政府,这是一个‘治理’的政府”。当代管理者也认为:“任何想要把治理和‘实干’大规模地联系在一起的做法只会严重削弱决策的能力。任何想要决策机构亲自去‘实干’的做法也意味着‘干’蠢事,决策机构并不具有那样的能力,从根本上说那也不是它的事。”政府不是“实干”的机构,而是“决策机构”。因为“政府并不善于划桨”,政府的职责只能是“掌舵(决策)”而非“划桨(实干)”。政府的义务是保证服务提供得以实现。 3.满足公众的需要 政府是决策机构,如何掌舵,即提供什么样的服务,并不能由政府自身说了算,而要根据服务对象,尤其是政府服务的直接受益人——公众的要求而确定。 政府使用纳税人的钱,为公众服务,理应“以顾客为中心”,按照公众的要求提供公共服务,满足公众的需要,就是说政府的服务要面向公众,而不是面向权力;政府对公众的利益、需要和要求应具有灵敏的反应能力;政府的一切活动要围绕着公众的切身利益,树立“公众至上”意识,一切以服务对象的满意为标准。 4.把竞争机制注入到提供服务工作中去 政府服务也是一种经济行为,需要进行收益——成本分析,只有其收益高于成本才是合理的。因此政府服务也存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要求。在政府服务中引入市场机制,把竞争注入到政府服务工作当中将有助于实现政府服务“低成本、高收益”的预期。同时,这也是满足公众需求、提高服务质量、打破政府垄断的有效途径。 政府服务中引入竞争机制,主要考虑三个方面。一是政府内部的竞争。在政府同类部门中政府雇员以及为政府服务的机构,如印刷、会计、采办、通讯数据处理,车队、修理等之间开展竞争,可以解开官僚主义的死结。二是政府与私营部门的竞争。在一些由政府垄断的服务中,如交通、电信、邮政、水电等引入竞争机制,打破政府垄断,给政府形成竞争压力,迫使服务质量的提高。三是私营部门之间的竞争,把一些政府可以撤手不管的服务,诸如清除垃圾、城市环卫、医疗卫生、职业培训等通过招标方式出租或承包给私营部门,实行“有偿服务”,由市场来完成,可减轻政府负担,以便政府更好地“掌舵”。 竞争不能解决一切问题,但至少能使我们的政府服务质量有所改观。 四、效率与效益:政府服务的价值评判 行政效率与效益是行政服务的核心问题,贯穿于行政服务的各个环节,是全部行政活动追求的目标,也是检查政府工作质量的客观标准,政府服务的好坏都要经过效率与效益这一对价值判断标准的检验。高效率基础上的高效益是良好行政服务追求的目标。 1.效率与效益的可比性 广义的行政效率是质与量的统一,包括质量和数量两个方面的规定性。数量上的规定性,是指行政服务总产出与总投入的比率,即所谓狭义“效率”;质的规定性,是指行政服务的社会和政治价值,看其是否达到了有益于社会,能够为大多数人谋福利的既定价值目标,即“效益”,这是对行政效率的社会性评价。 “效率”(狭义)与“效益”虽同为行政服务的价值评判标准,但二者并非完全一致,或者说,二者之间具有某些可比性。长期以来,人们往往只注意到二者的一致,却忽略了它们的区别。“效率等于效益,效率越高,效益越高”,这话包含了部分真理。在一般情况下,人们从效率中获取相应的效益,二者成正比。但问题还有另一面,如果行政服务活动远离了原定目标,或给社会带来不利影响,其效率越高,结果就越糟。这表明,效率越高,效益也可能越低,甚至成为负值,在一定条件下,两者成反比。只有当两者 以最恰当的方式结合起来,并产生最佳值,效率与效益才可兼得。否则,为片面追求效率,而忽视行政目标的正确与否,会给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利益带来重大损失。 2.短期与长期的统一性 衡量行政工作的真正效率与效益往往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才能作出恰当的评价。有些行政活动刚开始,效率或者很差,效益很不明显,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条件的日趋成熟,效率会逐步提高,效益也会日益明显,并最终变得极为可观。因此,对效率和效益的追求,不能只看眼前,仅在短期效率和效益上作文章,还要顾及长远利益,更不应为片面追求短期的效率和效益而损害长期的效率和效益。任何放弃长远效率和效益的行政行为,都不可能真正实现行政服务的高效率和高效益。所以,对效率和效益的考察,既要看到眼前,又要防止急功近利。在相当多的行政服务领域,例如环境保护等,更应把眼光放长远些,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结合起来,实现行政服务的短期与长期效率和效益的统一。 3.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以“人民满意”为尺度 效率和效益的统一及二者长期性的统一,都只是政府服务的价值评判原则问题。对于政府来说,终极目的是要实现效率基础上的高效益。究竟什么样的服务才是高效率基础上的高效益,则有一套客观的判断标准和尺度:就是看政府服务是否有利于发展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并最终依据“人民是否满意”这个尺度来进行衡量。 我国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我们的生产力水平很低,远远不能满足人民和国家需要”,落后的生产力和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之间存在着严重的矛盾。这种现实也就决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最根本的任务是发展生产力”(邓小平语)。通过生产力的发展,来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切工作是非得失都要根据“三个有利于”标准进行判断。我国的政府是服从和服务于这一根本任务的,其服务质量的优劣,服务效益的高低,最终也要看是否发展了社会主义的生产力,是否增强了综合国力,是否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 “三个有利于”是一种实践标准。政府的服务是否达到了这一标准,最终要依据“人民是否满意”这个尺度来衡量。政府服务是否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能让广大人民群众得到真正的好处……都主要看“人民满意不满意”、“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这是对政府高质量、高效率和高效益服务的最具权威性和决定性的价值评判。 行政管理论文:村镇思政工作对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的思想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农村工作已经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中,如何抓好农村思想政治工作是我们必须面临和深思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在新时期加强农村思想政治工作对基层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思想政治工作从根本上来说是做人的工作,人民群众的理想信念、精神状态最终决定我们事业的成败。中共共产党人早在1934年2月召开的“红军第一次全国政治工作会议”上就“突出强调了思想政治工作‘生命线’的地位。”“思想政治教育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是我们党领导群众夺取革命和建设伟大胜利的传家宝。”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思想政治工作,否则就会使人们的根本信仰、根本信念产生动摇,甚至迷失方向。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民收入增加,农村经济稳步发展,农村改革稳定推进,甚至有不少地方过上了小康生活。同时应当清醒地看到,当前农业和农村发展中还存在着许多矛盾和问题,突出的就是农业生产滑坡,农村发展滞后,农民增收困难,与此相应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二、在新时期农村思想政治工作面临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发生了复杂而深刻的变化。经济成分、经济利益的多样化,生活方式、就业方式的多样化给思想政治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各种落后思想卷土重来,一些深层次矛盾逐渐显露出来,给农村思想政治工作带来压力和挑战。当前,农村思想政治工作面临的问题有如下几种表现:一是有的农民思想觉悟滑坡,对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淡漠。由于有些地方对农村思想政治工作抓得不够,再加上一些利益失调,甚至个别干部腐败现象,有的农民对社会主义渐渐失去信心,价值观混乱。二是思想政治工作地位下降,有的基层干部对思想政治工作认识不足。思想政治工作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假”、“大”、“空”、“形式主义”的问题,部分工作人员从主观上忽视思想政治工作,为了政绩,往往主要抓经济建设,搞形象工程。对群众的主观思想看得比较轻,认为是一项可有可无的工作,看不到思想政治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有的干部素质偏低,精力不集中,工作方法简单、模式化,缺乏灵活的工作艺术,这就导致思想政治工作难做,对思想政治工作缺乏信心。三是干群关系紧张。有的基层干部作风不硬,自身不廉,脱离群众严重,搞特权主义,有的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于是群众思想上存在抵触情绪,影响思想政治工作的顺利开展。有些集体单位经济薄弱,村里各种开支都向农民伸手,这就导致农民负担有增无减。四是农村集体观念的弱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业由集体经营转为家庭经营。虽然一方面提高了农民生产劳动的积极性,但另一方面,个人主义、拜金主义、利己主义膨胀了。许多青壮年外出务工多年,根本不参与集体活动,更不交税、交费。另外,随着部分地方集体经济的衰落,村集体吸引力弱化,农民不满和失望情绪增加。 三、在新时期加强农村思想政治工作的措施 按照“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要求以及同志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央“一号文件”的要求,针对当前农村思想政治工作领域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思想政治工作要从多方面进行创新、改革,加强针对性、主动性,提高实效性。 (一)发展农村经济经济上的落后会严重影响思想政治工作。发展是硬道理,经济实力增强了,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了,人民群众自然会归功于社会主义制度,这是最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正如中央“一号文件”指出的农民增收困难“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而且是重大的政治问题。”人民群众注重实际,这就要求我们抓住人民群众的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问题,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使我们的政策和工作真正体现群众的愿望,使群众从经济社会发展中得到更多实惠。因此,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就要大力发展经济,增加农民收入。 (二)抓好队伍建设队伍建设是做好农村思想政治工作的关键,建设一支作风硬、业务精、能力强的干部工作队伍是当务之急。首先,抓好乡镇党委的自身建设。乡镇党委是农村党组织的核心力量,要从思想、作风、纪律各方面进一步提高党委班子的政治敏锐性,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自觉提高干部遵守规章制度的自觉性;加强廉政建设,不以权谋私,不请客送礼、行贿受贿,要始终保持党员干部的一身正气;继续发扬党的“三大优良传统”,艰苦朴素、勤俭持家,提高领导水平和艺术。其次,要加强村党支部建设,建设一支领导能力强的班子。完善制度,做到财务、政务公开,接受百姓的监督,管好农民的钱,用好农民钱。再次,加强干部队伍自身建设。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民主的原则选择好干部队伍,不任人唯亲,任人唯钱;坚决杜绝跑官卖官、拉选票的现象发生;教育、培训干部,提高其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政治与实践的结合,树立办实事、讲实效、求实绩的政绩观。 (三)搞好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农村广播、电视、宣传栏等方式加强宣传工作,引导广大农民正确认识社会发展规律,正确认识国家的前途和命运,提高农民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认识和对党的方针、路线、政策的认同感和理解力。定期举办各种培训活动,讲政治,学文化,传播科技知识,认识封建愚昧活动的危害性,坚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同时,要树立典型,抓好群众性学科学、学法律、比收入、比贡献活动的开展,通过“文明户”评选等活动倡导符合“小康”社会的健康、文明、崭新的农村生活。 (四)加强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方略已成为历史的必然,在农村搞好思想政治工作同样也离不开法制建设。在农村中要加大法制的力度,对那些以权谋私、通过不正当途径致富而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人,要严格按照法行政办事能力,文明执法,正确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根据目前对海洋微塑料的研究进展,本文提出完善微塑料治理法律法规,严格管理塑料海洋排放和开发微塑料降解技术等方法对微塑料污染进行预防和治理,以期能为系统评估我国海洋微塑料污染带来的影响与治理提供科学依据。 1.海洋微塑料污染的种类 微塑料(Microplastic)一般指的是直径小于5毫米的塑料颗粒或碎片。来自日常生活微塑料的数量和种类繁多,带有磨砂颗粒的牙膏、洗面奶、洗衣粉,按摩性沐浴露等都含有微塑料。随着洗衣机废水流出的超细纤维也是微塑料,而合成纤维材质的衣服,产生的微塑料就更多了。微塑料通过各种途径进入海洋,例如工业使用的米粒大小的塑料颗粒原料、大块塑料垃圾在海洋中经物理作用形成的塑料碎屑、各种添加物和抛光料等。科学调查显示,海洋中常见的微塑料有聚乙烯、聚苯乙烯、聚氯乙烯、透明塑料、有色塑料、玻璃纤维等。据估算每年生产的塑料产品中约有10%流入海洋。这些难以降解的物质冒然地侵袭海洋,给海洋带来严重的生态污染和危害。 2.海洋微塑料污染的影响 我国拥有漫长的海岸线和丰富的海洋资源,但目前我国对海洋微塑料污染的研究较少,近几年的调查研究表明我国很多海域已经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微塑料污染的情况,对海洋环境、海洋生物和人类健康带来影响。(1)微塑料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①大量的微塑料漂浮在海洋表面、悬浮在各层海水中,严重破坏了海岸海滩的观赏性,影响旅游业的发展,同时给船舶的航行带来安全隐患;②微塑料内部的有毒添加剂不断向海水中释放,同时又从海水中不断吸收多种疏水性的有毒污染物质,造成一种恶性循环;③微塑料难以降解,在海底形成沉积物,进而影响发生在海底沉积物界面上的如氧气与水的扩散交换等的生物化学过程,严重影响生物地化循环。(2)微塑料对海洋生物的影响①海洋微塑料漂浮在海洋表面,阻碍了光线在海水中的传递,阻碍海洋植物对太阳光的吸收,进而影响其光合作用,无法为海洋生态系统提供氧气和食物。海洋微塑料的存在严重破坏了海洋生态平衡;②海洋微塑料容易被海洋动物误食,这是由于其与海洋食物链底端生物处于相同的尺寸范围,而且表面可以附着微生物和其它海洋生物。被误食的海洋微塑料无法被消化且不容易排出体外,在海洋动物的消化道中长期累积,使其产生饱腹感,进而导致海洋动物营养不良甚至影响摄食而死亡;③微塑料自身的化学毒性以及从环境中吸附的化学毒物,可能会对摄食的生物产生直接伤害,并且可能沿着食物链方向在各个营养级生物体内富集,进而威胁人类健康。研究表明,在海洋生物链的各个营养级水平的动物体内都发现有微塑料。(3)微塑料对人类的影响海洋微塑料对人类的直观伤害也近在咫尺:一项研究指出,对许多全球知名瓶装饮用水的抽样调查发现,93%的水样中检测出了塑料颗粒。在一瓶饮用水中,塑料颗粒污染物的数量范围可以从“0到10000以上”,平均大小在100微米的塑料颗粒在每升水中约有10.4个。更小的塑料颗粒含量更高,平均每升水大约有325个。该项研究还发现,塑料颗粒有65%其实是碎片,而不是纤维。这些塑料颗粒可能是在工业化装瓶过程中渗入水中的。 3.海洋微塑料污染治理的现状 海洋微塑料及塑料污染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然而目前还没有切实可行的针对海洋中已经存在的微塑料污染的治理方法。2014年6月召开的首届联合国环境大会将海洋塑料污染列为近10年中最值得关注的十大紧迫环境问题之一,2016年从国际法规和政策层面推动了海洋微塑料的管理和控制。2017年G20峰会主席国德国发起“G20海洋垃圾行动计划”,呼吁“显著减少塑料微珠和塑料袋的使用,并适当予以淘汰”,一些国家重点在化妆品领域出台针对性措施。2015年美国出台《无微珠水域法案》,明确2017年7月1日起不得生产任何含有塑料微珠的化妆品。英国在2017年底前强制淘汰含有塑料微珠的化妆品。韩国将在2018年7月开始禁止销售含有塑料微珠的化妆品。 4.对海洋微塑料污染治理的建议 塑料污染远比我们想象的严重得多。目前微塑料足迹已经遍及南极、北极以及世界上最深的海沟马里亚纳海沟,并通过污染水、空气和土壤,侵入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专家警告称,目前的塑料污染规模有可能对整个地球造成永久性污染。因此,我们需要立即采取行动,在继续加强立法,扩大宣传之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1)科学治理。我国科学家应对未来需重点研究的领域进行展望,今后的研究方向将主要包括:不同粒径微塑料的快速分离和在线鉴别方法的建立;水动力对微塑料全球迁移变化的影响;微塑料复合毒性对海洋生态环境的污染效应及机制;微塑料生态风险评估方法学研究;管理和技术体系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等,期望能够为系统评估微塑料对我国近海生态系统的影响提供依据并对其的现状进行补救。(2)对塑料制品进行回收处理,防止微塑料流入海洋。对于海洋微塑料污染的治理,我们应当从源头抓起,对塑料制品严格管理,严格控制进入海洋的陆源海洋微塑料制品的排放。有关部门可以将工业、生活污水中的塑料含量纳入检测范围,进行严格管理。同时对于已经引入到海洋的塑料制品可以定期进行打捞和回收。(3)开发微塑料治理技术,研发易降解塑料替代品。对于海洋微塑料,可以利用微生物降解的方法进行处理。研究表明,有一些微生物具有分解塑料的能力,可以筛选出具有高效降解能力的细菌或提取生物酶对塑料制品进行降解。用容易降解的材料代替塑料制品是防止海洋污染最根本的方法。目前市面上有多种多样的易降解塑料原料,但依然含有高分子聚合物,难以完全降解或降解之后仍会造成微塑料污染。因此还需要加大对易降解塑料的研究力度和力度。 参考文献: [1]赵淑江.微塑料污染对海洋环境的影响[R]. [2]刘强,徐旭丹,黄伟.海洋微塑料污染的生态效应研究进展[J].生态学报. [3]孙晓霞.海洋微塑料生态风险研究进展与展望[J].地球科学进展. [4]赵淑江,王海雁,刘健.微塑料污染对海洋环境的影响[J].海洋科学. 作者:麻耘豪 单位:重庆十一中
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2017全国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公报》显示,2017年全国广播电视服务总收入为6070亿元,同比增长20.45%。全国广告收入持续保持增长;电视广告收入继续下降,广播广告收入增幅较大。2017年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收入为142.98亿元。从市场的角度来说,抓住了新媒体,就把握住了年轻一代,能够赢得未来。 1新媒体概念 新媒体不同于传统广播和电视等媒体,其概念相对广泛。在具体实践中,应用先进的技术,基于新媒体媒介,向相应的人群输送社会信息。在新媒体时代背景下,人们获取信息的方式具有多样化,而且信息的内容具有丰富性特点,所以增强了各领域的相互学习与交流,构建了相应的联系。人们的生活需求不断增加,诞生了新媒体市场,形成了多样化格局。 2新媒体的市场分析 2.1市场现状 2.1.1广电新媒体市场 依据第4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止到2017年12月,我国手机网民规模已经达到7.53亿,移动互联网接入流量实现持续翻番增长。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说,移动新媒体的发展,改变着人们的生活,同时也塑造着新媒介生态。依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2017年全国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公报》,在广播电视领域,截止到2017年底,全国广播人口覆盖率为98.71%;电视综合人口覆盖率为99.07%。从市场情况来说,传统广播的拓展空间已经接近饱和,相反新媒体广告成为新经济增长点,网络媒体广告收入处于不断增加的状态。总体来说,广电媒体的发展,必须要朝向新媒体拓展。广电新媒体发展现状具体如下:①从台网互动到移动优先。②中央媒体引领融合,发展水平分化明显。 2.1.2网络视频市场分析 从过去的发展情况来说,国际国内宏观经济相对复杂,不过2018年的传媒行业呈现出稳步前行的态势。处于不断更新迭代以及日趋理性发展的基本趋势下,融合创新和技术变革等为电视、网络视听以及内容产业发展趋势的关键词。从市场的整体情况来说,现状如下:(1)广告市场整体稳增长,精品化以及多元化为主要趋势。依据CTR连续10年的广告主营销调查的数据来说,2018年“增加”预算以及“保持”预算的广告主比例持平都为43%。市场的表现良好,广告主对2018年的整体趋势抱有乐观的态度,促使2018年前三季度广告市场出现良好表现[1]。从当前我国广告市场情况来说,基本形成了电视媒体和互联网媒体以及生活圈媒体格局。此背景下传统媒体受到了很大的冲击,积极在融合发展以及产业经营开拓中寻求革新,新崛起的互联网媒体持续分割市场,呈现积极的状态,广告花费增幅有所放缓,信息流广告表现比较强劲,新出现的“风口”为短视频,而且逐渐成为了新营销渠道中备受欢迎的媒体形态。从2018年中国广告市场实际情况来说,维持稳健的发展态势,媒体聚焦分化以及融合。(2)视频网站内容付费比例不断提升,广告精品化成为主要趋势。根据《2018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统计结果显示,截止到2018年上半年,我国网络视频用户总计6.09亿,占据网民总数的76%,半年增长率为5.2%。除此之外,手机视频用户数为5.78亿;短视频用户数量为5.94亿;直播用户数量为4.25亿;音频用户数量为3.0亿,互联网电视激活用户数量为2.18亿,截止到2018年9月,互联网电视覆盖终端累计总数为3.22亿台。从网络视听行业发展现状来说,平台竞争格局基本形成而且稳定,内容朝向精品化方向发展。 2.2新媒体市场存在的问题和策略 从新媒体市场发展现状来说,存在着以下问题:①立法严重滞后,技术标准缺乏。目前,由于现有的管理法规以及制度不够完善,很多视听新媒体业务管理不到位,存在着管理依据弱或者无管理依据的状态。视听新媒体技术标准尚不完善,尤其是行业标准滞后,信息化水平低,为新媒体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②监管主体多头而且准入条件模糊。不同于传统媒体,视听新媒体传播具有诸多特征,比如全球化和全方位等,信息监管工作难度比较大,需要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目前,还存在着监管主体多头的问题,准入条件模糊。为推动新媒体发展,还需要加以完善和优化。具体策略如下:①加快区域立法;②明确监管职能,积极创新监管方式;③健全监管系统等[2]。 3新媒体平台的构建 以某广播电视台为例,分析广电融合媒体平台的建设以及实现,做如下论述: 3.1需求分析 为适应行业发展,融合新媒体技术,构建融媒体平台,必须要做好需求分析。此广电融媒体平台的建设,主要需求如下:①多终端统一。该广电多终端融合媒体管理平台,除了要支持非结构化内容的统一之外,也必须要着力解决其他问题,比如互联网电视和PC网站等。②采用主流技术,融媒体平台系统要具有可操作性。构建的融媒体平台系统,其是基于B/S或C/S混合架构的软件平台。整体架构采用SOA服务,设计为三层或多层体系结构,支持并发多进程以及多用户,采取的是构建化和模块化设计开发模式。设计的操作系统,要有着不错的人机界面,对于界面的设计要保证其简洁性和美观性,最大程度上提高浏览速度,突出主要信息,保证导航系统的层次相对清晰,便于浏览和访问。③系统稳定高效,并且具有较高的安全性能[3]。 3.2平台架构设计 此广电多终端融媒体平台架构设计,总体架构如下:①基础资源层。②中间件层。③应用服务层。④前端层。设计的多终端融媒体管理平台,其布置在公有云计算资源服务器上,对于非结构化数据,比如音视频以及图片广告等,要全部统一存储到公有云网络NAS存储服务器上。系统的中间件层,利用Java虚拟机确保系统的平台无关性。利用Java中间件服务器,对应用工程项目进行部署以及管理;利用数据库服务器保证数据的持久化等。在实际应用中,软件应用服务层可以为网站以及移动端APP提供多样化服务,比如数据交互和转码等。除此之外,支持虚拟化IP流以及点播功能等,极大程度上提高了访问效率,提升用户体验感。系统运行时,前端层级能够为互联网以及移动互联网用户,提供直接浏览以及观看的服务。 3.3软件功能架构的设计 此多终端融媒体平台软件功能架构的设计,具体包括管理平台以及前端应用。整体来说,融媒体平台的组成,以多个功能业务独立的系统为主。其中,构建的网络音视频管理系统作为平台的基础系统,具有音视频生产功能和其他功能。设计的全媒体内容管理系统在实际应用中,负责全媒体新闻资讯内容管理以及等工作,为前端网友提供各类互动场景服务。应用大数据统计分析系统,能够实现存储以及流量统计功能等。利用统一会员中心系统,能够实现会员管理以及会员积分等功能。基于实际需求,构建各类软件系统,满足多样化需求,进而提高系统的利用率[4]。 4结束语 综上所述,从当前新媒体发展实际来说,为发展主要方向,具有不错的前景。对于部分单位或者企业来说,若想跟随新媒体的发展,要积极构建新媒体平台,整合自身业务,拓展业务模块,提供更多的服务,增加自身的效益。 参考文献: [1]王斐.广电融媒体平台的建设与实现———以吴江区广播电视台为例[J].视听界(广播电视技术),2018(06):21~25. [2]王晓红.新媒体时代报业的转型与发展之路探究[J].科技传播,2018,10(03):11~12. [3]张安怡.关于主流媒体如何抢占新媒体市场的思考[J].电视指南,2017(22):140. [4]马晓萌.从市场需求论新媒体编辑应具备的基本素养[J].西部广播电视,2017(21):161~162. 作者:唐子翔 单位:广西南宁电视台
经营论文: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法律问题探讨 摘 要:本文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现实与法律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问题进行简要的探讨。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 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在不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性质与农业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承包经营权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方式转让给他人并获取流转收益的行为。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依据 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立法以2002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为核心。为了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部于2005年1月19日颁布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提供了更直接的依据。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在第3篇“用益物权”中,第1l章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意味着我国正式从法律上确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为更开放的流转奠定了充分的法理基础。 二、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几点思考 但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虽然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在实际应用中还是存在不少障碍。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法律规范欠具体,在实际操作中会发生问题。首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须经发包方同意。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经发包人同意”的标准,以及其在转让中可以行使的权力范围,在实践中可能造成发包方滥用权力,侵害农民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主权。 2.在土地流转实际需要与现实的冲突。土地规模经营,要求土地通过流转连块连片,但有的农户不愿意流转土地,导致土地无法连块成片进行规模经营。而法律又是对土地的调整作出了极为严格的规定,《土地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都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或收回承包地。《土地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还规定承包期内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这样就使承包地的调整极其艰难,使土地的规模经营遇到法律壁垒。 3.在土地流转形式上政策与法律的冲突。《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承包土地可以股份合作的形式进行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地,也允许以入股的形式进行流转,但对于以发包的方式承包的土地,仅允许承包方之间以土地联合入股,而不允许承包方将土地入股给非承包方。《土地法》和《物权法》也尚未允许土地以股份合作的形式进行流转。因此,土地以股份合作的形式进行流转,还未在法律上全面放开。 4.土地流转实施上现实与法律的冲突。土地流转之后,为了便于规模化经营,可能要打破原有的划分,对土地进行统一平整,而经营到期后归还土地时,无法恢复原来的界线,从而造成事实上的土地调整,而且这种事实调整并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对于这个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能致使唤不少农民或意欲规模经营土地者不敢放手大干。 5.在土地流转后果上法律与法律的冲突。农民以土地入股,使入股土地面临着性质转变的风险。土地规模经营企业如果经营不善,导致资不抵债,就可能走上破产之路,破产清算必然会使集体土地变成破产财产,从而改变土地的性质。而法律规定集体土地只有通过国家征用之后才能改变其性质。那么,当出现这种情况时,承包地势必陷于身份上或者性质上的两难境地,于是关于承包地的纠纷也就在所难免了。如果承认变成破产财产的承包地还是集体性质,则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如果承认承包地变成破产财产,则损害了农民的利益,造就了一批失地农民。 经营论文:弘扬现代多功能森林经营理念推进城市森林的建设 摘要:文章论述了认识城市森林的多功能性是发展的需求;阐述了城市森林的多功能,重点分析了其生态、经济和社会功能(效益);论述了我国发展城市森林,要弘扬森林现代多功能经营理念,要以其理念科学经营城市森林、管护好城市森林。使其发挥多功能作用。保护我们的城镇,保护我们自己。 关键词:城市森林;多功能;发展 1 正确认识城市森林的多功能性是发展的需求 1.1 城市森林的概念 比较有影响的概念就是把城市森林作为一个与城市体系紧密联系的,综合体现自然生态、社会生态、经济生态和谐统一的庞杂的、多功能生物体系。尽管国内外学者因研究角度不同,定义有所差异,但基本目标一致,蕴含了现代林业建设理念,强调城市森林的多功能。突破了过去长久以来以城市市区绿化、美化为目标的狭义的城市森林理念,发展成为城市生态系统服务的主要内涵,由单一功能经营向森林三大效益全面利用过渡。 1.2 城市森林的多功能性 城市森林处在人口高度密集、人工景观高度集中的城市化地带,特别是在我国,城市地域范围内非建筑用地主要以农业生产用地为主。城市森林,无论是人工林,还是天然林,受人为因素影响甚大,受大气、土壤、水污染等环境压力甚大,其在外观形态、组成上、功能上,都表现出不同于一般森林类型的特点;加之长期以来,实施城市森林视觉美化效果的绿化模式为主。因此,难说其是某一单一功能的森林类型。为了突破、摆脱过去的理念,推动城市森林的发展,有的城市实施生态林、产业林、景观林“三林”共建的城市森林体系。 2 弘扬城市森林多功能经营理念 2.1 城市森林的生态功能 研究表明,城市森林能净化周边环境。分布于城市工厂、高楼大厦、居住密集区、公路两边的森林,首先,是非常好的灰尘贮集器。第二,吸收、降解二氧化碳,同时释放出氧气,对抑制温室气体CO2有明显功能。第三,吸收工业废气的功能。第四,改善小气候,增加空气湿度,减轻或消除热岛效应,降低能耗。第五,阻碍气流、降低风力。同时,也阻滞了其中的污染物扩散。第六,降低噪声影响。还有保持水土、观赏遮阳等等。正因如此,城市森林越多,生态调节功能越大,对城市生态安全系数越大。 2.2 城市森林的经济功能 城市森林的经济功能在于森林多功能发挥和利用,其实质就是生态功能与社会功能在经济上的量化。从经济学上讲就是效益,城市森林的经济效益是依据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各项指标对城市森林经济效益做出总体经济评价。一般说,城市森林的经济功能,可分为直接经济功能,间接经济功能两大类。直接经济功能,其效益主要表现在苗木、果实、木材、药材、花卉的生产及公园、生态旅游等上。间接经济功能,其效益主要在调节气候、碳汇效益、遮阳防风、低碳节能,在防治自然灾害固土保水,净化空气、防治污染减少损失上。森林的存在,经济功能是持续增长的,其带来的财富是不断增值的,环境改善所带来的经济效益更是有增无减。 2.3 城市森林社会功能 森林、林木的枝叶、花果的不同形态、色彩、芳香和树形风格,构建了一批批绚丽多姿的森林景观,丰富了城市的内涵,丰富了城市群体的轮廓线、衬托建筑、美化市容、既统一又不单调,既具多样性又不杂乱,和谐共存。并还可遮挡有碍观瞻的景物(色),使市容更加整洁干净。给人舒适、愉快、心旷神怡,平衡城市人的紧张生活,有益于身心健康。 3 充分认识森林的多功能作用推进城市森林的建设和经营管理 3.1 弘扬城市森林的多功能理念 树立“爱绿、种树”的社会责任和意识 弘扬城市森林多功能理念,强调城市森林生态经济发展是多功能林业经营的核心;强调森林的多功能经营理念既是森林三大效益一体化经营。这种生态经济发展模式,可以较好地解决兴林与为民、生态与产业、保护与利用矛盾。人们应清楚,只有森林能做到生态系统可持续发展经营;只有发挥城市森林多功能作用,扩大城市森林面积,才能保护森林,保护城市的持续发展。我们要大力宣传教育,积极引导人们树立“爱绿、植绿、护绿、兴绿”的社会责任和意识,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发展森林、爱护森林、保护生态的良好风尚。政府要始终坚持“生态立市、种树为先”,把城市森林建设作为第一要务来抓,走“城市森林全民建、城市森林全民享”综合经营管护之路。 3.2 城市森林多功能经营之策 城市森林建设要依照科学的“多功能森林经营”理念,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市民参与建设的格局。按照履行义务,形式多样化、渠道多元化、时间常年化的要求,完善组织机制,深化城市森林建设内涵。按照科学发展和城市有机更新的要求,水、电、路、桥等城市基础设施与森林、绿地同步建设。协调处理好社会各方利益,大力实施合理播绿、集雨保緑、借地绿化、拆房建绿、见缝插绿、破墙透绿、废硬改绿、立体栽緑、全民植绿等一系列举措,增加森林覆盖率、提高林木质量、加快林产业发展、提高城区绿化档次、推进科学经营城市森林。 3.3 城市森林的管理管护之见 经营和管护城市森林,要依靠广大市民。也要加快、深化林权制度改革、动员各城市建立新型管理机制。广泛发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种树、社区绿地管护、门前“三包”、购买碳汇、捐赠绿化资金、古树认养,认建、认养、认育树木活动。屋顶绿化、立体绿化,多形式推动身边增绿。推进城市森林建设,使其发挥多功能作用。保护我们的城镇,保护我们自己。 经营论文:现代营销理念在酒店经营中的应用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现代社会里,酒店业作为第三产业中的支柱企业之一,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上海、这个正在飞速发展的国际化大都市,就处在竞争最前列。1998年,又一座豪华的大酒店——南新雅大酒店开业,笔者通过酒店筹建、管理并在两年的经营管理中,运用现代营销理念于实际工作中,得益非浅,深深地认识到其在现代酒店管理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首先,就是市场定位,饭店处于市中心的黄金地段,但周围有海仑宾馆、国际饭店、和平饭店等诸多知名酒店,要想在众多的竞争对手中取得市场,市场定位是起着决定性作用。而要定好位,就必须进行市场细分。酒店市场细分的主要原因就是为了有效地使用酒店各种营销费用及资源。经过我们对市场的细分,使我们对市场有了正确的认识,于是制订了一套灵活多样的适合南新雅大酒店的价格体系。 其次,是引竞争战略与定点超越营销观念,以往的传统营销理念是以消费者为中心,但忽视了竞争者的营销略与行为。今天,市场营销内涵实质不仅是满足人类的需要和欲望而是企业的冲突。因此,现代营销应树立一种既考虑顾客需要,又考虑竞争者的营销战略,在其指导下,去观察竞争者分析竞争者所谓“知已知彼、百战不殆”进而制定了并实施一系列制胜的营销措施,最终取得胜利。为了有效地争夺市场,我们采用定点超越的最新理念。所谓定点超越理念,就是当今很多知名企业采用的一种崭新的战略营销方法,以有效地与竞争者争夺市场。我们将自己与竞争者进行分析对比,将其中的领先者作为我们的发展目标,并通过考察将其先进的经验移植到我们日常管理中去。我们先后考察了上海的多家五星级的酒店,通过学习,加强各部门对工作程序、操作流程的细化、奖励销售等,并进行质检监督。同时,我们还考察了周边地区的同级酒店,利用我们自身餐饮的强项,首先隆重推出具有沪上大规模的海鲜城,并举行了整个集团公司联动的“三百万餐饮大派送”活动,通过餐饮促销,让各界人士对大酒店有客观的认识。这样一来,以餐饮带动了客房,形成了客房、餐饮“两翼齐飞”的经营态势。初步实践证明,定点超越的营销观念在现代酒店营销中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 再次,顾客满意(CS)战略与服务营销:CS(CUSTOMERSATISFACTOIN)在营销学中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它是由日本企业率先提出的经营战略,意即顾客满意战略,其宗旨在于促使企业努力探索有效的经营途径。改善经营方式,针对需求个性化的发展趋势,采取相应的经营措施,在顾客满意中树立良好企业形象,增强竞争能力,使营销取得成功。就饭店而言,要使服务成为行之有效的营销战略,就要让顾客满意。顾客满意不仅增加营业额,而且因为有良好的口碑,使顾客转化为潜在的业务广告员,节约了大量促销费用。 CS战略是借助于服务营销来实现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饭店间的竞争将日趋激烈,顾客的需求将日益多样化,从而必然引起产品结构和使用方法的复杂化,顾客对产品的“感觉风险”(购买前的疑虑)不断增加,而消除顾客“感觉风险”,提高顾客满意度的最好办法就是饭店为之提供产品实物形态以外的一系列服务。服务营销既是产品概念的延续,也是CS战略实现的手段。因此,服务营销的内容、形式要与CS战略的要求相适应,这就需要饭店在产品售前、售中和售后以及在产品生命周期的投入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各阶段都要采取相应措施,并以服务营销质量为中心,施以全方位、全过程的控制。具体讲,全新的服务营销质量观,通常有以下四个方面: 1.赢得顾客一颗心。这是新服务质量观的基点,它要求顾客消费服务产品时无后顾之忧,主要包括在实施上没有不安全的顾虑,财务上没有风险,在服务的过程中及服务过后不让顾客产生困忧,得到享受。 2.追求无缺陷。所谓无缺陷(ZERODEFECT)未必缺陷绝对是零,而是以零为最终目标,来制定目前的目标,以便努力去实现,并在实现目标的过程中,对目标作出进一步的修订,这样看来,无缺陷非指技术而是一种管理哲学。服务质量的提高和保证是一个永恒的目标。因而,饭店不应浪费时间去推断能够达到何种水平,质量工作的目标永远是100完美无缺陷。 3.三位一体的质量提高。这是新的服务观念的基本内容。这种思想在于确认强化服务质量贯穿于饭店营销全过程。实际上,许多饭店未意识到服务质量的保证是分三种类型的:一是预防性的,如长期需求信息的调查、竞争对手及顾客评估等;二是监测性的,如产品质量的检验、服务的安排等;三是补偿性的,如重新设计产品和饭店形象等。传统的做法强调补偿性服务,而新观念却主张预防性、监测性和补偿性服务齐头并进,从而形成良性循环的服务质量保障系统。 4.服务质量是饭店全员的职责。新的观念认为,服务渗透于饭店生产经营的全过程,要使饭店上下充满让顾客满意的饭店文化,要实现标准化、规模化的服务质量管理。 由于我们是一家新的酒店,并且由杏花楼集团自行管理,我们缺少的是经验丰富的酒店专业型的管理人才。因此,我们面向社会招聘了一批具有在四、五星级酒店管理经验的干部充实了我们的中、高级管理层,加强了管理的力度。另外,我们还缺少自己的网络,正因为如此,CS战略对我们来说尤为重要。为了树立大酒店在社会上的口碑,我们先后举办“微笑服务月活动;发放“客人意见征询表”;发挥大堂副理记事簿的作用。在实践经营中,我们对现代营销逐步有了新的认识,酒店的经营状态日趋稳步上升,通过不断努力,我们又提出了创造需求与创新营销。“文秘站”版权所有 饭店企业营销战略的重点不仅在于掌握定价、分销、促销等非产品战术,更在于使其成为巨人,能预测顾客的尚未能看到的需求。通过技术积累和创造来寻求饭店企业的长远发展。当然,创造需求并不是一种主观臆断,而是在顺应把握消费需求变动趋势的基础上,把遵循自然规律与经济规律统一起来。 创造需求的实现主要是通过创新营销来进行的。现代科学的发展,消费水平的提高。饭店市场环境的变化及竞争的加剧,推动着以产品为基础的营销诸要素不断衍生组合。创造营销成为饭店适应衍生组合、求生存求发展的内在动力。所谓创新营销就是饭店企业以在质上优于现有状态的新行为作用于经营活动,以期收到预定目标的创造性活动。创新主要是指产品创新、市场创新 、技术创新、服务创新和管理创新,这五大创新涉及饭店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主要方面和主要过程。这五大创新所产生的联动效应,形成一种巨大的整体潜能,这是饭店企业降低和避开风险,谋求顺利发展的强大动力。 由于树立了现代营销意识,并在实践中加以运用,促使经营业绩蒸蒸日上,在竞争中找到了市场,站稳了脚跟。同时,我们又在不断地优化我们的市场。因此,现代酒店也好,企业也好,从上到下一定要掌握现代营销观念,从实际出发,通过理论指导实践,使酒店管理科学化、现代化,形成我们自己的特色。 经营论文:小议企业的经营理念 企业文化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体现,即企业的经营文化,是企业在长期的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特有的思维方式与行为模式,可分为企业经营理念与经营行为方式两个层次。经营理念是指企业经营活动的基本出发点和目标以及为实现这一目标而制定的战略思想,是企业经营管理思想的核心和基础。经营行为方式是指企业员工在经营行为中共同遵循的、相对稳定的行为模式,它是经营观念的体现与贯彻。企业的经营文化功能是多方面的,其重要之点是以人为中心,通过教育、激励、熏陶等方式,调节企业与社会、企业与客户(甲方)、企业整体目标与员工个人目标的矛盾,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充分调动客户(甲方)的积极性,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不断发展。 当今世界,企业的经营文化已完成了由生产导向、推销导向到市场需求导向的过渡,传统的经营观念已为现代的、以客户(甲方)为中心的经营观念所取代。发展才是硬道理,是企业的第一要务。所以我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企业要想做到持续发展、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与市场同步,与客户同心,与员工同进。 与市场同步: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为导向的,在充满竞争的市场环境中,任何企业在经营中都会感到市场的复杂、多变,需求的差异和多样,市场的得失直接决定企业的生死存亡。企业是一个与环境相互作用的开放的系统,它的经营活动受着市场环境的影响和制约。客户(甲方)、竞争对手、供应商、相关政府部门、相关技术等一般市场环境和文化、社会、经济、技术、政治与法律等宏观环境的变化无时无刻不在影响和制约它的生存和发展。所以,企业要时刻把握行业市场脉搏和竞争对手的动向,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中扑捉和提炼有价值的市场信息,充分掌握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现实市场与潜在市场的辩证关系,有效执行“市场区隔化”、“市场集中化”及“市场差异化”等市场策略,始终与国内外市场同步,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拥有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与客户同心: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只有树立“客户(甲方)是企业的衣食父母,客户(甲方)的正当需求最为重要”的理念,及时掌握不同类别客户的各种需求及其变化情况,在石油工程技术服务的各个环节真正做到以优质高效专业的服务时时处处、设身处地替客户(甲方)着想;不仅要坚持“以客户(甲方)满意为宗旨”,最大限度地成就精品工程服务,还要满足客户(甲方)省钱的需要、省时的需要、省事的需要、情感的需要和精神的需要等,始终与各层次客户(甲方)同心,以达到客户(甲方)满意最大化,使企业获得生存发展、立于不败之地。 与员工同进:企业文化的本质是用来引导人,其最基本的要求就是符合人的心理需求。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要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企业的第一资源,是企业的发展之本”的科学观念,充分了解员工理想愿望、个人追求和合理要求,使之与企业发展的共同愿景有机结合起来,注重在企业获得持续稳定发展的过程中创造员工能够充分发挥聪明才干、实现人生价值、增长知识技能、提升业务水平的良好环境,采取薪酬、培训、职位、荣誉、待遇等形式的激励措施,建立员工对企业的满意度与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始终与每一位员工同进,以实现员工与企业“风雨同舟、患难与共”,同时也为企业下一步实现新的经营目标、赢得更大的发展奠定人才基础。 企业的经营理念只有转化为经营行为才有意义,而经营行为只有从个别倡导者的行为转变为全体员工的共同的行为,从一时一事的具体行为升华为一种持久的、非情绪的行为方式,以及企业自觉的、稳定的行为规范,才能更有效、更彻底地体现和贯彻企业的经营理念。所以说,一个企业只有从经营理念到经营行为乃至企业行为方式全都做到了与市场同步,与客户同心,与员工同进,才算真正建立了企业的经营文化。 经营论文:电子商务对银行经营的影响 对于于电子商务有各种不同的定义,比较统1的认识是电子商务包含3个要素:1是载体是通信网络;2是信息是电子化的;3是商业行动。跟着技术的发展以及网络的普及,电子商务愈来愈出现出区分于传统商务的患上天独厚的优势,1是交易的效力大大提高,信息以光电的速度传输;2是经济流动辐射的区域大大拓展,超出了物理位置的界线,直达网络的边界;3是交易本钱大大降低,使患上服务提供商有能力提供更强的增值服务。这类优势使患上电子商务在过去几年以乘数级的加速度发展,所有人都在预测电子商务激动人心的前景,不少人包含美国政府在内乃至断言,咱们已经经进入了网络经济的时期。无论这类论断是不是科学,有1点可以确定,电子商务是不可阻挡的趋势,正以迅猛的速度向咱们走来,银行毫无例外埠也要接受电子商务的浸礼。 银行是缭绕货泉,出产以及出售1系列相干服务的企业,而货泉自身就是1种价值符号,这1特质,抉择了银行业是尤其合适信息化的行业。事实上,银行业1直是使用信息技术最广泛、最深刻、最早进的行业。过去一0多年,银行依靠信息技术实现的金融立异,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扭转了银行的经营管理,银行应当说是电子商务的先导者,比如依靠于专用网络,使信誉卡进行无现金的即时结算,就是无比典型的电子商务行动。 之所以电子商务还会对于现代银行发生巨大的震动,有3个缘由: 1是与以往不同,电子商务再也不是银行内部的信息技术利用,而是整个经济社会商业行动方式的扭转,这将造成客户的市场需求本色性的变化,迫使银行必需适应。这类客户的变化主要有几个方面:一、首先在结算业务上,客户的交易行动逐步转移到网上,需要有新型的网上支付服务,而不是传统的柜台交易、现金交易等;二、客户的流动逐步向网上社区转移,他们但愿能在自己的电子空间处理尽量多的事务,包含金融业务;三、客户将取得更多的信息,而且,客户取得服务再也不受限于地舆空间,有更多的选择机会,客户的活动性更强;四、面对于大多的信息,客户自己很难去当真消化,现在他们但愿的再也不是大量而泛泛的信息,而是个性化的、精炼的服务。 2是银行服务合适信息化的特质,使患上银行业电子商务的进化过程无比快,这类快来自于行业间优越劣汰的市场竞争。比尔·盖茨曾经断言:传统银即将成为二一世纪的恐龙,这不是戏言。信息技术公司应用其技术优势,尤其是那些提供金融软件的公司,完整有能力提供领先1步的金融服务。微软就曾经试图进入金融领域,只是因为金融当局管制缘由才未胜利。目前在国内已经经有不少网络公司提出网上结算通用平台的方案,这本色上是提供银行前台服务的东西。应当说,在电子商务时期,因为业务以及技术的互相依赖,在银行界,技术资源正成为与业务资源一样首要的东西。最少对于某些信息技术公司而言,其具有的技术资源优势,使其有能力在1些金融服务领域与传统银行对抗,乃至取而代之,他们是银行潜伏的、强有力的竞争对于手。同时,电子商务也将推动保险、证券、投资银行、商业银行的互相渗入,电子商务允许把各种业务放到1个交易平台,为客户提供1站式服务,而在后台可以分由不同公司来处理。这样,对于客户而言,患上到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同时也知足分业经营的金融监管请求。以此为基础,组合式的金融立异将会有较大发展,将把各种金融业务更紧密地联络在1起。 3是电子商务时期将扭转银行的游戏规则,以网点数量范围优势树立起来的业务壁垒将让位于依靠科技立异优势树立起来的业务壁垒。招商银行就是1个典型的例子。短短几年,招行以科技立异为抓手,树立起了“1卡通”、“1网通”等业务品牌优势,在众多中小银行中脱颖而出,在网点数量仍维持较低水平的同时,业务范围却快速增长,这在传统的银行经营中是难以实现的。 可以说,电子商务的发展扭转了银行的经营环境,也势必给银行经营模式带来巨大的变化。 1、银行服务递交渠道的变化 电子商务的发展将极大地推进银行电子化交易渠道的发展。首先是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空间交易的需求愈来愈旺盛,市场的压力将推进银行尽快地发展电子银行业务;其次,跟着商务链构成经济范围,银行使用电子交易渠道有了市场空间,发生“降低本钱、扩展利润”的内在动力,银即将自觉地推进电子渠道业务的发展。这势必给银行服务递交渠道的格局带来较大的变化。 传统的银行服务递交渠道只有银行营业网点,因而,为了捉住客户,银行通常在目标客户会萃的区域设置营业网点。在这类模式下,为了拓展市场,银行不能不大量开设网点,这违后就需要有雄厚的资金实力的支撑,这也是为何传统的银行资产范围是最为首要的市场进入壁垒的主要缘由。与此同时,银行在肯定产品的分销渠道时,通常也是别无选择,所有产品对于所有客户都放在一样的网点销售。因而,在传统的银行基本不会碰到服务递交渠道策略的问题,由于选择余地很小。 电子商务的发展扭转了这类状态,银行有了丰厚的服务递交渠道:ATM、电话、因特网、挪动通信网等。这类情况下,制订适合的服务渠道递交策略,使患上在保证原本的市场销售范围的同时,服务递交本钱更低,显患上尤为首要。由于在定价日趋自由化的金融市场,谁的本钱低,就象征着市场竞争的优势。 银行的服务递交渠道策略包含:客户服务渠道策略、产品服务递交渠道策略。 客户服务递交渠道策略,就是银行应依据客户的不同分类,肯定对于目标客户的服务递交渠道。比如:对于于银行的优质客户,可能就需要激励其使用银行的网点,以便能与客户做更多的交换,促进客户对于银行的感情,而对于于那些对于银行贡献度比较低的客户,可能就要引导他们多使用交易本钱比较低的自助交易装备。 产品递交渠道策略,就是依据产品的不同特色以及市场目标,肯定产品的服务渠道。比如:对于代收公用事业费等金额小、笔数多、服务流程简单的产品,比较好的策略是通过自助化、低本钱的电子交易渠道提供服务,而对于于繁杂、增值较高的服务,比如说银行的信贷业务、综公道财业务,可能就需要配备专门的业务 经理在银行网点跟客户面对于面的进行交换。 从总体上看,未来银行服务渠道的格局应当是:营业网点将以繁杂、高增值服务为主,以服务优质客户为主;自助化的电子交易渠道将主要承当银行最大量的基本业务交易(转帐、投资交易、交易等),二者相辅相成。因而,在电子商务时期,银行传统营业网点不会灭亡,但在功能上、在布局上,都需要做较大的调剂。 2、银行的客户瓜葛管理 从广义上讲,所谓客户瓜葛管理是银行旨在提高客户虔诚度以及维持率的1系列的策略以及措施。这是伴同着经营从“以产品为中心”向“以客户为中心”转移而提出的1种经营思想。客户瓜葛管理的提出是树立在两个判断的基础上:1是客户的需求是不同的,无差别化服务的结果是比较高的客户流失率,或者者换句话说,是比较高的优质客户维持本钱;2是留住1个老客户的本钱远远低于发展1名新客户的本钱,统计分析显示,发展1名新客户的本钱是留住1名老客户本钱的5倍。所以,客户瓜葛管理的施行就是充沛掌握客户信息,在辨认客户的基础上,针对于客户的个性化需要,提供差别化服务,以此来提高客户虔诚度以及贡献率。 电子商务的发展也将增进客户瓜葛管理在银行的施行,扭转银行的客户服务方式。这是由于:一、在电子商务环境中,信息的传递无比快速,获取新的服务极其便利,客户的活动性大大提高,将推进银行以客户瓜葛管理为手腕,尽量提高客户的维持率;二、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客户信息是以规范的电子信息情势流转的,这使患上银行能比较容易地搜集客户信息,并进行有效地分析;三、电子交易渠道的使用,能有效地降低银行与客户的接触本钱,从而保证客户瓜葛管理所需要的与客户较高密度的有效接触;四、因为整个服务进程的计算机自动处理,可以马上辨认客户身份,并快速作出差别化的反映,提高客户瓜葛管理的效力。 作为银行在整个电子商务链的首要部份网上银行、CALL-CENTER等,也将成为银行施行客户瓜葛管理的首要载体: 一、在客户登陆网上银行、CAMi-CENTER时,通过联动后台的客户信息,自动辨认客户,并依据客户情况,赐与不同级别的服务,比如:可以显示为客户定制的网页界面,给优质客户以优先级的服务,包含:排队优先以及高档别座席员的服务等。 二、在客户走访网上银行、CALL-CENTER的时候,针对于客户的不同情况,显示不同的产品举荐信息,或者向客户举荐有针对于性的服务,对于客户进行交叉营销。 三、银行可以主动出击,应用E-MAIL、电话、手机短信息等,主动与客户获得联络,依据客户的请求,进行通知提示,也可针对于客户的情况,进行服务的推介。更加首要的是,这些均可以借助高科技的手腕大范围展开,笼盖整个银行的客户,这是传统的方式没法企及的。 应当说,电子商务加大了银行施行客户瓜葛管理的紧急性,同时也为银行施行客户瓜葛管理创造了环境以及手腕。 3、金融业的联合与并购 金融业的联合与共购有多种的动力,有范围扩张的动力,以寻求范围效益,增强抗打击能力,也有市场扩张的动力,追求客户市场的同享,扩展市场的占有率,等等。而电子商务的发展,将进1步推进金融业的联合以及并购。 一、在电子商务环境中,金融服务品种能够整合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行业的服务,提供给客户。同时,在后台又能有效借助技术手腕,分别由相干金融企业进行处理,知足分业监管的请求,为金融同业的合作提供了前提。 二、在电子商务环境中,面对于众多的网址、电话号码,客户很难逐一记住,也很难树立信任感。而1站式的服务,可以有效增添客户的走访次数,反复加深客户的印象,从而构成客户的走访偏好。对于客户而言,1站式服务大大便利客户的操作,并能强化客户对于虚拟渠道的信任度,对于金融企业而言,合作提供1站式服务可以彼此同享客户资源,实现对于客户的交叉销售,这类共赢的合作前景预期,也有力地推进了金融企业在电子商务环境中的合作。 目前在业界已经经呈现了显明的合作趋势,在许多金融网站上,可以同时提供银行、证券、保险服务,这违后就是几家金融企业的合作。还有近期在市场上广泛使用的网上或者电话银证通业务,也是银行以及证券公司合作的产品。跟着这类趋势的发展,将逐步构成客户资源的整合,只要金融管制略有松动,后台业务处理的整合就顺理成章了,也就象征着企业从合作走向合并。 经营论文:对森林经营理论运用探究 传统森林经营中主要考虑森林的营造、密度控制和产出。对森林的健康程度、持续经营和综合效能关注度较低[1]。现代森林经营中,要统筹森林的多种功能、潜力挖掘和综合效益。因此,要从培育健康、高效森林角度出发,科学进行立地评价,合理确定培育目标,依据区域生态条件构建可实现的标准生物量模式,以此为达标要求,统筹考虑造林、幼林抚育、抚育间伐、天然更新等技术举措,实现可持续经营[2]。在构建森林之初,尽量培育优质容器苗,积极营造针阔混交林,密度不足或结构不佳要采取补植补造措施;在幼林抚育管理上,及时采取除草、割灌、施肥、修枝等系列措施,保证幼树营养和空间需要;在中林龄以上龄组林分抚育中,改变传统抚育模式,确定目标进行长期重点培育,并保持合理密度控制;在主伐之前及早考虑人工促进天然更新,主要采取人工较完全生土化方式,即在主要树种种子年时用工具把地表可燃物及其下部腐化土搂除、疏松新土层,在林中形成规律性分布,便于天然落种均匀更新。森林经营每一项技术举措均会对林地、植被产生破坏性作用,必须及时清理林地卫生,减少可燃物积累,并积极防控有害生物,定期检测森林生长状况,综合分析、评价每一项技术举措对森林的具体影响[3]。 技术措施实施 1针阔混交林营造进行立地评价,确定经营目标,设计造林模型。造林前对林地进行可燃物清理、拉线定点、工程整地、建设围栏,同期选择优质壮苗、配置基质、消毒除虫、容器苗培育、造林前检疫。在前期各项工作准备好后,采用优质容器苗植苗造林[1-3]。 2幼林抚育进行立地评价,评定幼林现时健康程度,依据生长状况和经营目标选择幼林抚育方法,割灌除草或松土施肥。幼林抚育之后,认真清理林地内的枯枝、杂草等作业剩余物,同时注意合理保留天然乔、灌木,为形成合理的乔、灌、草结构奠定基础[4]。 3人工林修枝进行立地评价,定量分析森林经营效果,评价作业林分健康程度。依据林分生长和自然整枝状况,确定修枝技术标准。若林分实际生物量超出标准生物量上限,对超出指标予以清除。清理林地时注意合理保留天然乔、灌木[3,5]。 4定向目标抚育进行立地评价,确定林分健康程度,分析目标树经营状况。按照培育目的,精确标定目标树,确认一般树和干扰树。在保证目标树周围有适量的一般树能促进材质培育的基础上,伐去其余一般树和所有的干扰树。采伐和清理林地时也要注意合理保留天然乔、灌木[2]。 5人工较完全生土化进行立地评价,确定林分健康程度,对林分天然更新进行分析。在林内顺行方向,用机械把活地被物、枯枝落叶层搂除,露出腐殖土,形成长条带状小沟,机械作业不便时采取人工措施。天然更新差的小班可采取人工撒种等辅助措施。土壤条件次的地段雨季对带状小沟两侧撒播熟石灰粉,提高酸碱度[6]。 6森林保护建立森林长期保护机制,系统开展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控、减少可燃物、健康监测等工作。设立专职管护,加强对项目区的看护和管理;加强森林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定时对项目区内林业有害生物进行调查与监测,及时进行预防;及时、妥善治理林内过多的地表可燃物,加强举措,促进分解,推进森林营养物质循环;定期进行资源监测,分析森林经营效果,保证后续经营举措科学、有效、及时[4,6]。 森林健康经营技术实施效果 1基础性指标森林培育目标得到进一步明确,林木密度保持合理,森林生长旺盛,林木胸径、树高、材积、冠幅等指标高于同类林分,林地肥力不下降,初步遏制了土壤酸化和板结现象,常规经营密度林分达到标准生物量[2]。 2结构性指标保证了华北落叶松的优势种群地位,林分结构得到了改善,目标树占据主林层,特种培育密度的目标树占林分密度的90%以上,林分向乔灌草竖向层次结构和针阔型水平结构发展,林内乔木树种的天然更新个体数量增加,林分优势物种丰富度、个体数量丰富度、植物多样性、植物均匀度显着高于同类林分[3]。 3抗干扰性指标地表可燃物分解速度加快,地表可燃物增加趋势下降,无雷击等自然性火灾,原发性害虫不成灾,外来性害虫能够得到及时控制,发生虫灾的程度较同类林分差。 4生态服务价值林木年生长量得到提升,非木质生产能力得到增强,保持水土、涵养水源、固碳释氧以及净化大气等生态服务功能得到提高,景观游憩环境得到完善,生态服务功能进一步增强[4-5]。 讨论 (1)构建技术路线可行,符合生产实践需要,易于操作,便于监测。(2)《森林健康经营技术研究》中的标准生物量理念仅从利用立地潜力和培育木材数量考虑,未考虑森林经营目标问题。应针对森林的培育方向和最终目标,进一步细化其标准生物量要求,不宜以偏概全。(3)《森林健康经营技术研究》中的人工较完全生土化技术,未考虑天然落种时间问题。如开设小沟时间过早,沟内将大量长草,影响天然落种成活。应统筹考虑乔、灌木树种天然落种时间与杂草生长问题,在杂草落种或枯黄后、培育树种落种前开设机械小沟,能有效减少次年沟内的杂草数量,为天然落种创造较好的生境条件。 经营论文:论公司经营权及其行使 摘要:公司经营权是公司法人所有权的主要内容,也是公司财产的主要实现方式。正确界定公司经营权的概念和范围,规范公司经营权的运作方式,这不但是完善公司法律制度的需要,而且也是有效发挥公司制度作用的需要。本文将试图在这些方面作些探讨。 关键词:公司、经营权、法定义务 一、公司经营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般认为,对于经营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经营权“是指人们利用物资,从事经营活动的物权形态。”是“经营的法律形式”。狭义的经营权则是“资产(资本)所有权衍生的、具有商品经营职能的法人他主物权。” 经营权可分为法定经营权和约定经营权,其中法定经营权作为物权法定主义的必然结果,是企业依法律规定而直接取得的经营权,在性质上表现为企业法人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立是以法人制度的规范化为基础的。所谓约定经营权是指由两个以上出资人共同约定创设新的法人所衍生的经营权。它是以平等的商品生产者主体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合同为基础所发生的经营权。 公司经营权作为企业法人经营权的一种,是在两权分离的条件下,由公司企业独立行使的对公司财产的法律范围内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支配权。社会主义国家的公司经营权的产生背景是为了克服传统的高度民主集权的国家所有权模式、发挥公司组织的积极性和自主性而提出的。在传统的社会主义国家所有权中,“国家权力和国家财产所有权不可分地结合在一起,这是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的最突出、最本质的标志之一。要研究保护、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财产和社会主义经济体系问题,国家权力和社会主义国家所有权的这种结合有很大的意义,因为社会主义经济体系的主要内容就是为了整个社会主义社会的利益,对全部社会主义国家财产的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过程加以组织。” 这种高度民主集权的计划体制对于保证国家迅速集中经济资源以完成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等方面曾发挥了重大作用。但这种体制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其主要表现是:其一,传统的国家所有制实行的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统一,片面强调国家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忽略了作为生产者的企业的利益和劳动者个人的利益,使企业和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不能得到有效发挥;其二,直接的行政管理的指令性计划使国家对企业的管理干预过多,管的太死,企业缺乏改革经营、发展生产、提高效率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其三,由于计划体系庞大,计划层次过多,在制订、下达、调整计划时的信息传递、信息处理和信息反馈存在着停滞和扭曲,一方面使计划难以与经济运行的现实相吻合,另一方面使计划经常变更,导致企业无所适从,管理难度不断增大。 为了克服这些弊端,我国从改革开放之初就一直在孜孜探求解决途径,最终确立了三个基本制度,即市场经济体制、法人制度和公司制度。市场经济体制从制度体系上保证了企业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营利为目标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和法人制度则从组织形式和法律制度上对传统的企业制度进行了创新。在法人制度中,个人所有权已不再是简单的个人独体所有权,而是变成了个人所有权的复杂集合体;法律赋予法人以独立的法人人格,并使法人的财产独立化。由于法人组织独立于个人、法人财产独立于法人成员的财产,因此法人的财产责任也与个人的财产责任明显分离。法人制度中的独立人格、独立财产和独立责任的规定,是公司的外部构造形态。在公司内部,一方面,公司作为组织体的重要性压倒了股东作为个人所有者的重要性,所有权不再成为担任公司决策职务的必备条件;公司不需要退还本金的规定,既使公司法人所有权具有了永久性物权的性质,也股东的行权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不仅如此,由于整个公司的运作不再依照公司发起人之间订立的发起协议,而是依照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司章程的内部约定,从而使公司行为具有相当的超脱性。另一方面公司的活动又不能完全脱离公司股东,这不但因为股东出资是公司财产的唯一来源,股东权益是公司一切经济条件的基础,而且也反映在公司决策不能背离股东的意志,因为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实际上,股东会都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因此,公司法通过公司内部关系的构造,通过物的货币价值形态与实物形态的分离,并与法人制度相结合,终于创造了同一财产上个人所有权与企业法人所有权两权并存、内外分离、内部联结、同时实现的奇迹。 与其他形式的财产权利相比,公司经营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法律特征:第一、公司经营权表现为公司法人所有权。关于公司经营权的性质,在学术界一直有不同的争论:有的认为经营权就是经营管理权,有的认为经营权是用益物权,有的认为经营权是信托权 ,也有的认为是受托权。 但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则认为应属于公司法人所有权,这里的公司法人所有权在内涵上应涵盖了所有权的一切方面,不但包括所有权的权能内容、性质的规定,而且包括所有权的保护方法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包括所有权与债权关系的规定,与他物权关系的规定。第二、公司经营权的权源基础和权利内容直接来源于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有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是指公司经营权的授予是基于法律规定。对此我国《公司法》第4条第2款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其二是指公司经营权的具体内容也是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对此我国《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在国家宏观调节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第三、公司经营权行使的主体具有广泛性。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能够行使公司经营权的不但包括公司的董事会及其成员、公司经理等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而且还包括股东会等公司的决策机构。当然决策机构经营权的行使通常带有一定的宏观性和非经常性,作为常态形式的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仍然限于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机构即公司经理和和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 二、公司经营权行使的主体 公司经营权行使的主体主要包括公司经理和董事(董事会)两个层次。 (一)公司经理。公司经理(Manager)一词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含义。在日本公司经理人有时被称为“商业使用人”、“支配人”或 “支店长”等,是指通过雇佣契约从属于特定的商人(营业主),在企业内部服从营业主的指挥和命令,在对外商业业务上,以的形式补助营业主的人。 《意大利民法典》第2203条将公司经理定义为“接受企业主的委托经营商业企业的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将公司经理定义为“为公司管理事务并为其签名的权利人”,其习惯上称为“公司经理人”。《澳门商法典》第64条第1款则将公司经理定义为商业企业主委任以经营企业之人,该委任得按商业习惯以任何职务名称为之。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并未有公司经理的规定,只是在《公司法》中对公司经理做出了规定,将其界定为由董事会所聘任的有权掌管其所在公司事务的自然人。 关于公司经理的性质学说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种:(1)委托关系说。该说认为“公司与公司经理之间是委托关系。其中,公司是委托人,公司经理是公司人。” (2)雇佣关系说。日本、韩国的《商法典》中将公司经理归为商业使用人,实则为雇员。中国亦有学者认为“现代典型企业以资本为主导,公司经理受聘于企业或曰股东,属于雇员范畴” 另有学者认为“公司经理虽然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但是董事会只是公司这一法人组织体的机关,而不是公司本身,公司经理是为公司利益服务的。因此公司经理与公司之间还存在雇佣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也就是说,公司经理是公司的雇员”。 (3)委任关系说。该说认为“由于公司经理接受董事会的聘请后,即与公司之间形成的关系属于委任关系,因而公司与公司经理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终止委任合同”。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亦多采此说。(4)关系说。该说认为“公司经理对外与第三人做交易或签订合同时,他是公司的法定人。这种在法学上叫做‘职务’。也就是说,公司经理与公司之间还存在关系。” 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经理是公司的雇员,根据“雇员理论”,公司经理以公司名义为营业活动时,是公司的人。 以上各说以“委任关系说”为代表,其主要原因在于:从公司经理的产生来看,是基于董事会的选任行为及公司经理的承诺表示而成立委任契约关系,公司经理对公司负有契约上的义务;从公司经理的实际工作来看,其重在委任事务之处理,只有对外时方产生,无对外便无可言,因此其实际工作若只为管理行为时,则无法律关系的存在;从委任与的区分来看,权的授与系属单独行为,而委任关系之成立乃属契约行为。 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角度来看,公司设置公司经理之目的,在于辅助法定业务执行机关执行公司业务,因此有些学者便认为公司经理在执行其职权范围内亦为公司负责人,属于公司机关。然而“公司机关”一词有其体制上的特定含义,其基于机关地位所享有的决策权,绝非不具有机关地位的任何个人可以任意享有。 因此,公司董事会在法律体制上既已被设定为业务执行机关,当然享有业务决策权及执行权,而此权限在性质原亦当然专属于该机关,其他个人除非有董事会的授权,否则并不当然享有该项权限。因此,公司经理不具有公司机关的地位,其地位亦应在公司董事之下,其职权相对于公司董事会而言具有从属性与派生性。是“基于委任关系,于受公司业务执行机关或代表机关之指示或授权,而代表处理事务之人”。 公司经理的一切权限来自董事会,公司经理是附属于董事会而不是独立于董事会之外的。 公司经理依法享有公司经理权。所谓公司经理权,是指公司经理在法律、章程或契约所规定的范围内辅助执行公司业务所需要的一切权利。 以成文法著称的大陆法系国家十分重视对公司经理权的法律界定。其中,实行民商分立,制定有独立商法典的国家,多在其商法典总则部分明确规定公司经理的权利的内容,如德国《商法典》第一编第五章为“公司经理的权利和代办权”,日本、韩国《商法典》则在总则部分的“商业使用人”一章集中调整公司经理的权利。而采民商合一主义、无独立商法典的国家(地区),多在其民法典中单独规定公司经理的权利,如意大利《民法典》在“劳动”编中规定了公司经理的权利,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则效仿瑞士,将公司经理的权利置于“债”编之中。除此以外,大陆法系国家还往往在公司法中对公司经理权的有关问题进行单独规定。我国现行立法并未采纳“公司经理权”这一名称,仅在《公司法》中明文规定了公司经理的“职权”。但“公司经理权”并不等同于公司经理的“职权”。公司经理权作为公司经理在法律、章程或契约所规定的范围内辅助执行公司业务所需要的一切权利,是一个一般性的、抽象化的概念,是基于公司经理这一职位而取得,不可随意扩大、限制或剥夺,带有浓厚的法定色彩;而公司经理职权则通过公司章程或契约进行规范,是一个具体概念,包括公司经理在行使职责时所享有的各种具体权利。在西方国家,公司是以资本为主导的现代企业的典型形式,公司经理受聘于公司,属于雇员范畴。根据“雇员理论”,公司经理以公司名义为营业行为时,系公司人,公司经理权究其实质乃商法上的权。然而,商法上的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它虽以民法上的权为基础,但又有自己的特殊性质。公司经理权并不等同于民事权。民法上的委托权的授予意思表示原则上并无形式上的特别要求,既可以明示作出,亦可通过一定的行为默示作出,而公司经理权的授予则较为严格,多数国家规定必须以明示的方式授予,甚而有登记公示的要求。委托人的权多基于本人与人之间的委托授权合同产生,而公司经理权却可依商业惯例产生,公司经理的职位往往使善意第三人对其产生合理的信赖。公司经理权也不同于公司机关代表权。在大陆法系国家,代表权为一特定的概念,它是特指公司机关(或法定代表人)所享有的代表公司为法律行为的权利,享有代表权的机关(或人员)的行为即为公司本身的行为。 由于公司经理不是公司之代表人,公司经理权也就不是代表权,且公司经理行使公司经理权的行为并非公司本身的行为,而是公司经理人自己的行为。所谓公司经理权具有代表权能,仅指公司经理能以公司名义为法律行为,并使该行为之后果归于公司而已。有关公司经理权权利范围的立法例因不同国家经济文化的差异而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性。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经理权的权限范围大都由法律、章程或合同规定,由此,其范围的确定便有三种方式:即法定方式、意定方式和折衷方式。所谓法定方式,是指由法律明确规定公司经理权之范围。如《德国商法典》第49条第1款规定,公司经理权授权实施由进行营业经营所产生的诉讼上的和诉讼外的一切种类的行为和法律行为。 据此,公司经理之行为并不局限于公司的一般行为和通常行为,它可以公司名义进行诉讼、请求债权债务的履行等。所谓意定方式,是指公司经理权范围由公司以章程或合同的形式协商确定。如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31条规定:“公司经理人之职权,除章程规定外,并得依契约之订定。”所谓折衷方式,是指公司经理权之范围通过法定和意定两种方式确定,既有法律规定的内容,又有协商确定的因素。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124条规定“公司经理室拥有在任何 情况下以公司名义进行活动的最广泛权力。公司经理室在公司宗旨的范围内行使其权力,但法律明确赋予监事会和股东会议的权力除外。”该法第117条同时规定“董事会和董事长协商确定授予总公司经理权力的范围和期限。” 对公司经理权的具体范围,各国大多委诸于公司章程的规定,学理上一般认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司经理对于第三人而言,就公司事务有为管理上一切必要行为的权利;二是公司经理对其管理的公司事务,有权公司从事一切诉讼行为。 可见,公司经理权之范围十分广泛,既包括实体权利,也包括诉讼权利。 各国公司经理被赋予了广泛的权,极大地拓展了公司的经营领域。但公司经理权的无限扩大极易导致对公司和交易第三人利益的损害。基于此,为防止公司经理权运作失控,保护交易安全,各国又纷纷对其施加限制。在大陆法系国家公司经理权往往受到三方面限制:其一,法律的限制。如《德国商法典》第49条第2款规定:“对于土地的让与和设定负担,只有在向公司经理人特别授与此种权限时,公司经理人才有实施此种行为的权利。”类似的权利限制还体现在企业转让和破产宣告方面。《意大利民法典》第220条第1款也规定:“如果未经明确的授权,公司经理不得转让或抵押企业的不动产。”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54条第2款亦有类似规定:“公司经理人除有书面授权外,对于不动产,不得买卖,或设定负担。”法国《商事公司法》对公司经理权的限制更为严格,即除经营银行或金融事业的公司外,转让本质意义上的不动产、全部或部分转让投资、提供担保都应由监事会依法予以特别批准。 其二,公司章程或合同的限制。如规定公司经理权只能存在于特定业务、特定情况、特定时间或特定地点。对于此种限制,各国法律大都规定只能对公司经理权的基础关系生效,即仅对判定公司经理是否应当对公司承担责任具有意义,但对善意第三人不产生约束力。如《德国商法典》第50条第1款规定:“对公司经理的权利的范围进行限制的,限制对第三人无效”。其三,通过授予共同公司经理的权利限制。公司将其公司经理的权利同时授予数人共同行使,虽然权仍及于营业之全部范围,但公司经理的权利之行使实则已受到限制。但此种公司经理权之限制方式,亦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经理虽然具有十分广泛的权力,但也受到三方面的限制:其一,职位本身的限制。公司经理的职位权利是管理公司的正常商业事务,但根据司法判例,不论他的权利如何广泛,只能限于管理,无权从事超出公司管理所需要的行为。其二,反面推定察觉原则限制。一般而言,由职位所确定的表面权力即为公司经理的权利之范围,表面权力独立于章程而存在。但表面权力规则适用于公司时,受反面推定察觉原则限制。反面推定察觉原则是为保障股东和公司利益而设置的特殊规则,它是指“与公司交易的人被视为对它的公开文件有认识”。 依据该规则,任何与公司进行交易的人都被推定为知悉公司公开文件的内容。因此,若公司章程中对公司经理的寻常权力有所限制,则公司经理的权利只能限于该范围之内,交易相对人不得主张公司经理有超越该范围的表面权力。其三,内部行政条规限制。内部行政条规,又称“蒂尔康德”条规,是为保障交易第三人的利益而制定的规则。根据这一条规,只要第三人没有恶意(即知道或应当怀疑内部规则未被遵守),即可推定公司适当地采取了授权必需的内部程序。 易言之,与公司交易的善意第三人有权信赖公司经理的权力是符合公司的内部规则而被授予的。 多数国家法律规定,公司经理权须由公司亲自授予,不得由公司的人或其他公司经理人代为授予。但由于公司为法人只能借助于公司机关为行为,故立法实践中公司经理权之授予由公司机关具体行使。通常,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经理的权利由董事会授予,而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公司的公司经理的权利多由股东(或股东会)授予。一般而言,各国立法最初多要求公司经理的权利之授予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为之。如《德国商法典》第48条第1款规定:“公司经理的权利只能由营业的所有人或其法定人、并且只能以明示的意思表示授与”。 由于公司经理的权利一经授予,公司经理即能以公司名义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外从事商业活动,公司必须承担该商业活动的法律后果。鉴于此,各国对公司经理的权利之授予大多设置了公示登记制度。如《意大利民法典》第2206条规定,公司经理委托书经认证后必须存放于企业登记机关,并进行登记。日本、韩国、瑞士及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均有类似规定。综观各国对公司经理权授予登记的效力问题,概有两种立法主张:一为登记对抗主义,即公司经理的权利之授予即使未经登记亦能生效,只是不得对抗第三人,德国、我国台湾地区等多数国家(地区)采此主张;二为登记要件主义,即注册登记为授予公司经理的权利的前提条件,非经登记,公司经理的权利之授予不得生效,此为意大利等少数国家立法所采。如《意大利民法典》第2206条第2款规定,公司经理委托书若未经登记,则公司经理人只能视为一般人。 (二)董事和董事会。董事的法律地位不仅关系到董事本身的权力、义务和责任,而且关系到公司、公司机关、成员甚至第三人的权力、义务关系。目前,有关董事与公司的关系,大致有两种主流理论,即英美法系的信托兼有说和大陆法系的委任说 ,另外还有一种非主流观点即法定说。(1)信托兼有说。英美传统公司法观点认为:“董事对于公司具有双重身份,第一、董事是公司的人;第二、董事又是公司的受托人,在此基础上,董事对公司承担一种信托责任。” 根据这种观点,一方面,作为公司的人,董事享有以公司名义同第三人从事交易、缔结契约的权力,对于董事这种权力的行使,公司须对第三人负责。这里作为公司人的董事不是指单个的个别董事,而是指由单个董事组成的公司董事会。另一方面,董事也被视为公司财产的受托人,对公司财产赋予权力的受托人。“董事是被选任为公司股东的利益而管理公司事务的人。这是一种信托职位,该种职位一旦被董事承诺承担,则董事负有充分地和完全地履行他们所承担的义务的职责。” 因此,英美的董事在现代公司中处于人和受托人的地位即董事代表公司与第三人的行为,系以公司的名义进行,由此发生的权利与义务归于公司。同时,董事对于公司交付托管的财产,其相当与信托关系法理意义上的受托人,故与受托人一样,在保管、处理公财产时,应尽其公正与相当注意的义务。(2)委任说。“所谓委任,谓当事人约定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他方允为处理之契约。其为处理事务委托之人称为委任人,允为处理之人,称为受任人”。 委托处理的事务称委托事务,亦称委任标的。就公司董事的委任关系而言,委任人是公司,受任人是董事,委任标的是公司财产的管理与经营。《日本商法典》第254条第3项规定:“公司与董事之间的关系,依照有关委任的规定。”日本的学者也认为,董事和公司的关系是一种委任关系,董事负有具备善良管理人那种谨慎的品质而履行其职务的义务。我国也有学者对此持相同观点,认为“公司与董事的关系适用委任规定。” 根据委任的法理,董事可因其委任而取得对公司事务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权,在委任的范围内,为实现委任标的具有很大的自主权。(3)法定说。有的学者指出,“在理论上,现代公司的董事与公司之间是一种十分复杂的关系,任何‘’说,‘委任’说以及‘与信托兼有’说都不足以十分清楚的阐释董事的法律地位”,因此主张“现代公司董事的权力、义务、利益和责任直接来自法律的规定,其与公司的关系应定位为‘法定’。” 采取董事权利法定说的原因在于,公司制度实际上是传统私法制度的扩张,因此试图把这种组织体中公司机关、公司机关中的职位以及这种职位的具体担当人之间的关系还原为严格的传统私法上的信托、、委任等关系中的任何一种都会令人觉得难以自圆其说。 传统公司法理念认为,作为一个私法上的自治组织,公司是由股东组成的。公司的成员就是股东,他们是公司的最终所有者,也是公司利益的最终享有者。从而 ,股东会被认为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而董事会只不过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并完全受股东会的控制,董事会不拥有独立于股东会的法定权力。但随着现今公司权力由“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变,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关系已不能再理解为以前的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股东会、董事会都是权力机关,都是法定的必设机关,两者的权力从本质上都是法律授予的。除了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属于股东会行使的权力外,所有的公司经营事务都归董事会所有。董事会对外代表公司,对内可以排除股东会和监事会的不当干预经营管理;股东会自己不能运用已经授予董事的权力,不能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给董事会指令。因此,股东会不再拥有凌驾与董事会之上的权利,并且由于公司利益主体的多元化,董事(会)也不仅仅代表股东(会)的利益,而应代表整个公司的利益。董事(会)在管理公司事务上独有的、排外的权力不允许剥夺。无论是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国家,公司经理层的权力一般被认为是一种基于授权产生的权。董事会与公司经理层之间是委托关系,公司经理层是附属于董事会而不是独立的公司机关,其权力受董事会委托范围的限制。因此,公司经理与公司的关系对内受董事会的控制,对外属于关系。他们是公司的人,而非董事会的人。但是,董事会与公司经理的关系不同于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关系,董事会拥有对抗股东会的权力,也就是说董事会在法律上享有独立行使公司权力不受股东会干预;而董事会与公司经理之间不存在权力划分的关系,他们没有对抗董事会指示的权力。 董事会的权力具有以下特点:(1)董事权力和董事会权力的混同性。虽然从理论上说董事和董事会的权力从其结构层次上可以分为董事个人的权力和透过董事会职权行使的集体权力两个方面。但实际上任何董事会的权力的行使都有赖于董事的个人行为,因此董事和董事的权力是没办法截然分开的。(2)董事(会)权力的法定性和独立性。基于董事的法律地位和性质,董事(会)享有对公司财产的管理经营权。董事会的这一权力直接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并且董事的这一权力应当具有独立性,既独立于公司其他机关的干涉,也独立于司法机关的审查。董事(会)从事的商事活动是一种民事活动,意思自治是应当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法律不应随便插手公司内部事务,法官也不宜对董事会权力的行使做事后判断和评价。(3)董事(会)权力的受制性。现代公司中,董事(会)的权力因“董事会中心主义”在世界各国的普遍推行而有所扩大,董事(会)职权的适度扩大适应了现实的需要,使公司运作的成本降低,更有效率。但是,董事(会)职权的过度扩张也必然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和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损害。因此,为了从最大限度上减少董事管理行为的不当,维护公司与董事间的信赖关系的延续,董事(会)的权力应当受到有效规制。各国对董事会权力内容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事项:公司立法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控制性权力,不能以章程或其他形式移转到董事会权力范围,如选任和解任董事和批准公司章程修改的权力等;对于董事会和股东会同时享有的权力,若两者互相冲突,股东会的决议优先于董事会的决议,如确定董事报酬的权力;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力,董事会不能行使,如涉及董事、管理层利益冲突交易的事项,涉及公司股权变化的重大事项,涉及公司存在基础的重大事项。 从各国公司立法来看,对董事会的权力内容的规定有三种立法模式,即列举主义、概括主义、或列举概括兼有主义。 列举主义是指逐项明确列出董事会的权力,其优点在于对董事会的权力一目了然,缺点在于法律没有为董事会职权留下任何扩展的余地。我国公司法属于此类。概括主义就是不具体列明董事会的权力,而是采取概括性的语句涵盖董事会的权力。如美国《标准公司法》第35条,“除本法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的一切权力都应由董事会行使或由董事会授权行使,公司的一切业务 ! 对董事的资格要求一般包括积极资格和消极资格两种。董事的积极资格是指具备何种条件的人方可被选为董事;董事的消极资格是指董事任职的限制性条件。关于董事的积极资格,各国法律一般限于对董事身份,行为能力,国籍或居住条件等内容的规定。其中关于董事的身份主要涉及的是是否将董事限于自然人和持公司股份的股东问题。对于董事是否仅限于自然人,各国有两种立法例。依传统观点,公司既为法人,其经营意思表示机关和代表机关应为自然人,因而不允许法人担任董事。如美国、德国、瑞典等国家的规定;但有些国家基于对本国国情的考虑和对公司机关认识的不同,允许法人担任董事。如:法国、比利时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对于董事是否必须是公司股东的问题,各国主要有三种立法模式。一是英国、法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应持有一定数额的资格股份。二是日本商法的规定,公司立法和章程都不得规定资格股的限制。三是德国、美国的公司立法对董事无资格股的限制,但公司章程可以选择约定资格股。另外各个国家都要求董事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丹麦、我国台湾地区都要求董事必须在18周岁以上精神健全的人。但在对董事的行为能力是否加以特别限制的问题上,各国存在两种态度。一是绝大多数国家立法不对董事的年龄加以其他限制。二是另外一些国家对董事的行为能力作了特别规定,在董事年龄的上限上有所要求。如英国规定董事不得超过70岁。法国则规定,已超过70岁的董事的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1/3. 董事的消极资格是指限制某些人担任公司董事。其首要目的是阻止部分不胜任董事职责的人可能给公司造成的损害以及保护公司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从各国公司立法例看,对董事消极资格的规定主要分为两大类:职业限制和信用限制。对于前者,如《德国公司法》第93条规定,未经许可,董事不得担任其他商业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或者业务领导人或者无限责任股东。法国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不得同时担任八个以上的公司住所设在法国领土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的董事。” 另外,我国台湾地区、日本、德国等都规定了某些重要职位如监事、审计员不能成为同一家公司董事。如美国各州的公司法都规定,公务员和公证人不能成为公司的董事;法国公司法规定,政府人员、公务员、公证人、不能成为公司董事;比利时公司法也规定,法官、行政长官、公务员等不能作为公司董事。对董事的职业进行限制的原因一方面在于保证董事对公司有足够的忠诚,二是防止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司利益的冲突。 不仅如此,由于,董事在公司中享有很大的权力,因此董事必须具备使选任人信赖的基本条件即必须拥有基本的信用度。如英国公司法规定 ,未结案的诉讼破产人、在公司设立和管理中因严重失职负有刑事责任者、曾担任过两个公司的董事,而这两个公司都因经营失败资不抵债者等等不能担任董事。日本,比利时等许多国家根据本国国情对此也有相应规定。这类人因为其曾经不良的行为使个人的信用有所下降,因此在一段时期内不应当允许其成为公司董事。 三、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的法定义务 (一)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法定义务的来源。公司经营主体的义务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个是委托契约的规定,一个是法律的直接规定。这两种义务也被相应地称为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1)约定义务。按照通说,公司的基本法律性质是其契约性,公司各阶层之间的关系,皆是以一种契约-委托的形式来实现的。股东大会作为纵向授权的起点,以委托人的身份将财产交董事会,并委托监事会进行监督。董事会作为第二层次的者,又将公司财产委托给公司经理层。这样,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就由董事、公司经理来执行,他们对公司施加至关重要的影响。就公司的具体经营者来说,他们既然接受委托从事经营管理行为,也就意味着接受基于委托契约而产生的各项义务。这些义务主要包括注意义务、忠实义务等。当然这些义务的来源大多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此约定义务仍然具有一定的法定性。(2)法定义务。公司经营管理者除应当遵守委任契约义务以外,公司法或特别法还另外为其规定了一些具体义务。我国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向国家证券监管机关及社会公众披露有关信息。因此,公司经营管理者在其执行职务范围内作为公司之负责人,在遵守保守公司秘密义务的前提下,同时又怀有披露有关信息的法定义务。这些义务当与以上注意义务、忠实义务等有所不同,它出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不能从公司与经营管理者间的基础法律关系中推导出来。 (二)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的义务内容。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的义务具体可分为如下内容:(1)善管义务。善管义务在大陆法系国家称之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亦称“注意义务”,在英美法系国家称为“勤勉、注意和技能义务”,它是指在没有利益冲突的场合,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必须勤勉、尽职地运用其经营决策权,不得鲁莽行事。根据善管义务,“董事负有具备善良管理者那种谨慎的品质而履行其职务的义务”。 它要求董事在行使和履行职责时,应像普通谨慎人一样具备通常知识,在相似的环境下给予合理的注意,机智慎重,谨勉尽责地管理公司事务。董事的善管义务不仅要求董事自己在处理公司事务时应机智勤勉、尽心尽责,而且对其他董事、经营权行使主体在处理公司事务时的不当行为应尽到注意和谨慎的义务。对于善管义务的判别标准。按我国台湾地区学者之见解,“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系相互平等之私人间原理,亦是受任人处理受任事物所应有注意之问题”, 它实则是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执行公司业务时的一项“称职标准”。但就该善良受理人注意义务之标准究竟为何,各过法律规定上并不明确,所以各国的理解也不同,如德国公司法对董事的善管义务的要求较高,它要求“董事会成员在领导业务时,应当具有一个正直的、有责任心的领导人的细心。” 美国法院判例的要求则相对低一些,它规定董事在执行职务时,应以勤勉、小心谨慎之方法,以一般谨慎之人,在相同情况下处理事务之方法,负注意义务。尽管各国对董事善管义务的要求有些差异,但却都对善管义务订立了客观性标准。其中,美国的规定最具代表性,《示范公司法》规定董事义务之履行必须为:善意;以处于相似地位的普通谨慎之人在类似情形下所应尽到的注意;以其合理相信的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之所以采取客观性标准,是因为如果法律对善管义务标准不做规定,那将会导致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的无所适从,潜伏着法官因无法可资参考而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危险;更重要的是,没有客观性标准,董事履行职责就缺乏最低标准的约束,不利于督促董事的行为。 此外,除了上述善管义务的抽象解释外,善管义务还可以具体解释成对董事行为的各种要求:董事应当在法律、公司章程允许的公司目的范围之内和其应有的权限内行事;确保自己了解公司的活动;应当出席董事会各种会议;应当熟悉公司会计提供的财务会计报表和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应当对所获得的某类信息合理地进行调查并予以重视;就董事会决议的事项有异议时应当将其异议记入董事会会议记录;当其不能履行善管义务时,应当及时辞任等。 与董事的善管义务密切联系并作为善管义务重要补充的另一项规则是美国法院在长期司法实践中逐步发展起来的商业判断原则。是指“公司之董事于执行职务时,必须以诚信之方式,基于公司之最佳利益而可为合理之相信者,且依一般谨慎之人于同样之状况或情形,有同样之注意者,即已尽其注意义务”。 商业判断原则包括经营判断规则和经营判断原则。前者是指依照合理的信息和理性判断所做的决策,后者则是指这种决策是有效的、对公司具有约束力,不得由股东们对此提出禁止、撤消或谴责。经营判断准则的实质是不能仅因错误的商业决定而要求董事承担责任。这一原则确立了经营者的商业决定不受司法干涉的原则。当然,经营判断规则的适用范围也是有限的,如果董事因违反忠实义务如,欺诈、自我交易,以及重大过失将不能受到此规则的保护。(2)忠实义务。忠实义务也称为忠诚义务、受任义务。是指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为了实现公司的最大利益,而不得使自己的利益与其承担的义务发生冲突,不得做出有损于公司利益的行为。 从实质上说,忠实义务实是为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设置的一条“道德标准”。这一义务的产生来源是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委任关系,同时也是民法的诚信原则在公司法领域中的具体表现。其核心思想是确保经营权行使主体行为的公平、道德、诚实。忠实义务要求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必须为公司的整体利益而行使经营权行使主体的权利力,必须将公司的利益放在任何其他人的利益之上,不得恶意的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同时要求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必须为适当目的,即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在代表公司行使自己的职权时,不仅应承担善意为公司利益而作为的义务,而且还承担为实现适当的目的而行为的义务。 各国公司立法或判例除了对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的忠实义务进行抽象性总结以外,还对忠实义务的内容了具体规定。这些内容主要包括:A.自我交易禁止之义务。经营权行使主体与公司的交易,不管是直接或间接的,都隐含着与公司间的利益冲突,因此,各国一般都禁止经营权行使主体与公司之间的交易行为。但自我交易的禁止并非绝对的,而是说除了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经营权行使主体会同意外,经营权行使主体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根据惯常的做法,允许自我交易存在或者自我交易具有效力的条件是:第一,自我交易的利害关系人必须首先向公司披露这种交易的性质以及自己在此项交易中所享有的利益;第二,必须由股东会或者经营权行使主体会中的“非利害关系人”批准;第三,这种交易对公司必须是公正的。 B.禁止利用或篡夺公司的机会。公司机会理论是经营权行使主体忠实义务的一个重要部分。其含义是指,公司的经营权行使主体不得将公司正期待的机会或理应属于公司的机会予以篡夺自用。公司机会对于公司来说等同于公司的财产,由于经营权行使主体基于其地位,可以接触到大量的商业信息,因此,在经营权行使主体的地位和诚信原则的要求下,经营权行使主体不能为了非公司的利益篡夺公司机会,否则将构成忠实义务的违反。至于如何确定某一经营权行使主体接触的机会是否构成公司机会,由于这一概念自身比较抽象,所以对其 认定也说法不一。美国的法院判例现倾向与同时采用“经营范围标准”和“公平标准”来认定。 C.竞业禁止义务。不同的利益主体从事具有竞争性的营业一般均会导致利益的冲突,因此,由于经营权行使主体的竞业可能产生经营权行使主体利用其地位与职权损害公司利益,谋取私利,因此,各国公司法中都有关于经营权行使主体竞业禁止义务的规定。竞业禁止行为有两大特点:其一是列入禁止之列的经营行为必须是具有营利性或商业性的行为;其二该行为必须是具有竞争性的行为。现代各国关于竞业禁止主要有两种立法模式:一是兼业或副业禁止,此为广义的竞业禁止,经营权行使主体既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同类之业务,亦不可兼任其他营利事业之经营权行使主体人或其它商事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德国、我国台湾地区之立法均属此类。 二是同业竞争禁止,即狭义的竞业禁止。如日本法律规定,经营权行使主体不得为自己或者第三人进行属于公司营业范围内的交易活动,至于进行营业范围外的交易活动则不在禁止之列。 根据各国的通例,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竞业禁止义务的违反,并不因此而影响行为本身的效力,而仅得依法行使公司介入权(又称归入权、夺取权)将经营基于该行为所得之利益收归公司所有。 但对是否可以同时请求损害赔偿,各国有不同规定。在德国,法律将介入权与损害赔偿权同时赋予公司,公司可依实际情况择一行使;依照瑞士法律规定,当介入权与损害赔偿权竞合时,公司可以重叠行使两种权利; 在我国台湾地区,当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时,公司应请求其行为所得之利益,作为损害赔偿,即已法定介入权取代了损害赔偿权。 D.禁止滥用公司财产之义务。这一规定要求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有义务去保护公司资产的完整。主要表现为:禁止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禁止将公司财产以个人名义或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禁止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等,其旨在保护公司利益,维护交易之安全。E.禁止泄露公司秘密义务。此处之“公司秘密”泛指公司采取了适当手段加以保密的各项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管理诀窍、财务秘密、各种内部文件和决定等。故公司秘密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交易相对人或者社会公众通过其它正常途径无法获得者,若已可以通过正常途径如新闻报道查知其内容,不构成公司秘密;第二,公司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手段和措施,以防范信息的外传,包括声明为保密文件者。在一定意义上,凡是公司未公开的咨讯,均属于公司秘密。 (三)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的法律责任。当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违反以上义务时,便产生了相应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是立法者基于其价值判断而对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行为所做的一种否定性的法律评价。当经营权行使主体接受公司委任后,便与公司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便居于债务人的地位。当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违反前述义务而使公司受有损害时,公司得以契约之请求权向经营权行使主体求偿,“而契约请求权之基础包括民法上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包括给付不能、给付迟延或不完全给付,如因为前述忠实与善良管理人注意之违反,似可认定为不完全给付的概念。” 再就委任关系下,由于经营权行使主体居于受任人的的地位,因而应对公司负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如经营权行使主体有过失或越权行为致公司受有损害时,也应负赔偿之责。按责任客体的不同,民事责任可划分为对公司之责任与对于第三人之责任。按照各国法律规定,经营权行使主体人因违反法令章程,或股东或执行业务股东之决定,或股东会或经营权行使主体会决议之行为致公司受损害时,对于公司负赔偿之责。对业务之执行,如有违反法令,致第三人受有损害时自应与公司负连带赔偿之责任。 我国《公司法》对经营权行使主体责任采用了一般规定的做法,并未对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违反每一具体义务时所应承担的责任明确规定,而仅是在第63条笼统地规定,“经营权行使主体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存在三方面的缺陷:其一,忽视了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对于第三人方面的责任,不足以对经营权行使主体进行足够的约束及保护第三人;其二,从该规定来看,公司仅能对已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的经营权行使主体行为要求赔偿,因此对那些其违法行为已对公司利益构成威胁而损失尚未实际发生的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束手无策;其三,该条规定既没有界定追究责任的主体,亦未规定追究责任的程序,尤其是没有明确规定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时可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责令其履行赔偿责任,此种立法疏忽必然使该条款的执行或适用陷入无所适从的困境。 西南政法大学·赵万一 经营论文:试论知识产权的无形资产价值及其经营方略 关键词: 知识产权;无形资产;战略资源;一体化战略 内容提要: 知识产权在资本形态上表现为无形资产。较之有形资产,以知识产权为主要内容的无形资产,是企业的重要战略资源。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的战略资源,通过维护企业技术的领先性,保证品牌的独特性,以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面向经济全球化的国际市场,中国企业应有效运作其无形资产,即实施以技术创新为基础、以品牌为核心的知识产权一体化战略。 知识产权在资本形态上表现为无形资产。[1]在管理学那里,无形资产属于固定资产的范畴,是一种不具有实物形态的独占性经济资源。运用管理学的基本范畴与方法,研究知识产权中的单一资产要素的产出发展和各个资产要素的综合应用,探求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资源在创造、流通各个环节的运动规律,涉及到知识产权经营、管理、评估等方面的问题分析和对策谋划,具有重要的应用研究价值。 一、知识产权与无形资产的关系 无形资产是关于企业拥有的智力资源的总称。《国际评估准则》(2001) 将无形资产定义为“是以其经济特性而显示其存在的一种资产,无形资产不具有实物形态,但为其拥有者获取权益和特权,而且通常为其拥有者带来收益”。国家财政部颁布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2001) 将无形资产表述为“特定主体所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对生产经营长期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严格来讲,无形资产(intangibles)是会计学的定义,经济学界则往往称其为知识资产(knowledge assets) 或智力资本(intellectual capital) ,它泛指各种非物资形态的未来收益要求权。[2] 在无形资产的框架内,涉及到三类非物质形态的财产权:一是知识类财产权利。该类财产主要由知识、技术、信息等无形资产利益所构成,可以分为创造性成果与经营性标记,其权利形态包括着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是为典型的知识产权;二是资信类财产权利。该类财产主要是经营领域中的商誉、信用、形象具有经济内容的商业人格利益,其权利形态包括商誉权、信用权、形象权等,这些即是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其他无形财产权;三是特许类财产权。该类财产权利有主管机关或社会组织所特别授予的资格优惠、特权等法律利益所构成,其权利形态即是特许经营权,其特许的财产利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要素。 知识产权在资本形态上具有无形资产的基本特点:(1)知识产权是以知识形态存在的独占性经济资源。知识产权为特定主体所控制,且具有非实物资产特征。我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 规定:“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着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在上述文件所规定的无形资产中构成要素,知识产权(即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特许权等) 是以知识形态存在的,但土地使用权并非是知识形态资源。此外,国际上有关规则还提出诸多无形资产要素,如智力资本、职工队伍、劳动力组合、优惠融资、优惠合同、生产和销售系统、失业评价、电磁频率使用权等,这些未必都具有知识形态。[3]管理学认为,无形资产主要是以知识形态存在的经济资源,[4]这种知识形态资源就是知识产权。(2)知识产权是能够长期使用并且预期带来经济效益的非货币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所谓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将来可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收到的资产,如应收账款、长期投资等。[5]无形资产不仅具有非实物形态,且不具备货币性资产形式; 无形资产受益期长,可在一年或一个经营周期以上使企业获得预期经济效益,但这些未来经济利益具有不确定性。由此可以认为,无形资产具备非实物形态,但又区别于货币性资产,后者依会计惯例视为长期资产,是企业在一定经营周期中获取经济利益,因而不是流动资产;知识产权虽能提供未来经济利益,但利益预期具有不确定性,其收益额及收益期会基于各种原因产生波动。(3)知识产权是一种具有独占性质的法定无形资产。在国内外会计惯例中,无论是采取概括主义方法定义无形资产,即这一资产“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还是采取列举主义方法给出无形资产范围,即“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着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企业会计准则编审委员会《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在这些规范性文件中,无形资产的构成要素主要是一种法定权利,或者说知识产权的资本形态表现为一种法定无形资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独占性无形资产,不同于有形资产。在市场上,可以有许多相同内容、相同功能、相同性质的有形资产,但不可能存在着内容、功能、性质相同的无形资产。亦言之,在两个或两个相同的有形财产之上,可以拥有各自独立的财产所有权;而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的知识产权,权利只能授予其中一个。总之,在管理学那里,知识产权是“以专属支配权为本质的知识资产”。[6] 知识产权只有实现资产转化,才能作为企业可利用的无形资产。首先必须承认,知识产权是法定无形资产的基础。这即是说,没有知识产权,就不会有法定无形资产;但有了知识产权,并不当然产生法定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的产生,以国家主管机关授权为依据,这是一种法律上的认可。而知识产权在企业中成为无形资产,主要以取得经济效益为标准,这是一种市场上的认可,可以说,知识产权为企业带来某种经济收益的可能性,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规模与企业盈利的实际水平并不产生必然关联性,要使这种预期收益的可能性变成产生收益的现实性,则要采取措施 和创造条件,促使知识产权转化为无形资产。[7]知识产权转化为无形资产,一般应经过以下过程:一是应用化,即知识产权所涉及的知识、技术已应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基本体现或完全体现其使用价值;二是商品化,即知识产权已经为企业创造了经济效益,通过与他人的交易,在交换价值中实现其价值;三是资产化。即知识产权经评估或合同确认其价值,且企业将这一价值计入“无形资产”账户。[8]只有完成上述过程或达到这三条标准,知识产权才是完整意义的无形资产。 二、知识产权与企业战略资源 企业资源是企业竞争优势的主要来源。在企业战略管理研究中,企业资源分为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能力三类。其中,有形资产是企业的固定资产以及其他以有价证券形式存在的财富资源,诸如厂房、设备、土地、其他资本货物和债券、债权和银行存款等。无形资产包括知识形态资产、人力资本资源、技术资源、声望、数据库等。能力的内涵是把一组资源结合起来用于执行一定的任务或活动的技能,它包含着个人的技能或群体的技能,也包括将企业狭义资源进行整合的组织路径和相互作用。[9]从企业资源与竞争优势的关联性来看,可分为一般资源和战略资源。战略资源是指能够给企业带来竞争优势的资源,该类资源具有独特性、有价性、不可替代性、难于模仿性、可持续发展性等要素。 无形资产比有形资产更具企业战略资源的特质。“无形资产是各行各业的必备资源,它在单位总资产中的比重有超过有形资产的趋势。世界上当前单项资产价值最高的是无形资产,经济技术寿命最长的是无形资产”。[10]现代化的企业经营应以无形资产经营为主。原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委员史蒂文·沃曼曾指出,“我们的社会已经由以工业为基础的时代,进入到了以知识为基础的时代。在这个社会中,知识产权、软资源和其他迅速增长的无形资产,构成了创造财富的主体资源”。[11]对于企业而言,知识经济带来的是财产结构的重大变化,企业固定资本、金融资本的重要性已经让位于企业所拥有的无形资产。一些跨国公司形成了大量高质量的无形资产。据统计,微软公司的无形资产超过其总资产的70%。OECD成员国的无形资产已超过总资产的60%。1982年,美国500家代表性上市公司的市值中,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的比例分别为62%、38%;到了1992年,比例发生逆转,两者分别为38%与62%;在2002 年,有形资产比例缩小到了13%,而无形资产比例高达87%。[12]无形资产要素中最具战略意义的是知识形态资产。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知识已经打破了国界在全球范围内活动,促进了全球经济的发展。在WTO 框架下进行的国际贸易,无论是货物贸易,还是服务贸易,许多都与知识产权有关。在国际上,发达国家和他们的跨国公司极力将其拥有的智力成果优势转化为知识产权优势,最终形成国际市场的竞争优势。正如英国政府的一份白皮书所指出的那样,竞争的胜负取决于我们能否充分利用自己独特的、有价值的和竞争对手难以模仿的资产,而这些资产就是我们所拥有的知识产权。[13] 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的战略资源,即无形资产中的知识产权。美国学者普拉哈德和哈默于1990年在《哈佛商业评论》的一篇论文中提出了核心竞争力的概念。他们认为,企业的竞争优势取决于企业的竞争能力,而企业竞争能力包含许多因素,如获取资源的能力、掌握某种重要技术的能力、创造低成本的能力、开拓市场的能力,构建市场营销网络的能力等等。但是并非每种能力都同等重要,只有那些使企业保持长期竞争优势、获取稳定超额利润、明显优于且不易被竞争对手模仿、能够不断提高顾客价值并使企业获得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才是企业最关键的竞争力,即企业核心竞争力。[14]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围绕消费者的需求而构建的。在核心竞争力的这几大构成要素中,最容易为消费者所感知的就是技术和品牌。因为对于消费者来说,他们最关心的不是某个公司的组织结构、经营战略,而是其生产的产品,更确切的说是产品的技术含量和品牌价值。不管你的组织结构有多合理、战略有多科学、企业文化有多优秀,如果你的产品技术落后或产品品牌得不到消费者认同,消费者依然不会购买。所以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最终要落实到技术创新和产品品牌上来。 在现代市场中,技术创新需要一定的周期和较大的资金投入,而且需要承担较大的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此外,由于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专利权和商业秘密的存在,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与技术创新有关的知识资源的难度和成本都比较大,而这些因素决定了竞争者之间的技术差距。正是技术创新使得企业能够在市场上实现差异化的竞争,不仅能够在竞争中取胜,而且还能够获得足够的利润,保证企业的长久持续发展。 现代市场消费的趋势表明,消费者的消费已经由产品消费转向为品牌消费。这种消费趋势在消费行为上的体现就是崇尚品牌、追求品牌。一旦品牌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地位确立,取得消费者的认同,品牌甚至可以成为产品高质量和高技术含量的代名词,在相同质量和技术含量的情况下,是品牌的声誉而不是价格成为了影响消费者购买产品的决定性因素。因此,提高品牌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忠诚度,是塑造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措施。而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商标权,保证了企业的品牌在正常情况下能够保持“唯一性”。成功的企业大都注重最大限度的发挥技术创新和品牌的竞争力。美国人常说:“不管是芯片还是薯片,能够赚钱的就是好片。”这其中芯片赚钱靠的是技术创新,而薯片赚钱靠的就是品牌。无形资产中的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的战略资源,在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方面具有以下作用:一是维护企业技术的领先性。知识产权制度对技术的保护主要是通过专利来进行的。在专利制度下,企业的某项技术经过国家专利部门批准,成为了专利,就可以在该国境内享有该项技术的独家使用权。企业在某个技术获得专利后,以其作为基本专利,并将有关改进技术及外围相关技术均申请专利,从而形成一个由基本技术同外围相关技术一起构成的专利网。这种基于企业强项技术的专利壁垒,使竞争对手无法突破。所谓专利网,实际上是堵住了竞争对手在技术上前进的正常道路,竞争对手要想绕过这些专利构筑的障碍,就要从非正常的技术角度进行创新,但这些必然要耗费大量额外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加大企业的经营成本。况且,当该企业基本技术专利到期后,其对竞争对手的专利围困并没有消失,外围技术专利仍然有效,依旧可以保证该企业在技术方面的领先性。二是保证品牌的独特性。商标是消费者与企业发生联系的中介和桥梁,消费者一般不同企业直接打交道,而是通过产品的商标来认识企业。消费者对商标的印象实际上就决定了他们对于企业的印象,而一个企业的品牌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成本才能在消费者心目中树立良好的形象。对于一个有竞争力的企业而言,最担心的就是自己产品的商标与其他产品的商标发生混淆,使消费者不能将本企业与其他企业区分开来,出现其他企业对本企业“搭便车”的情况。由此可见,企业必须维持自己品牌的独特性。商标法具有保证品牌的独特性的重要功能。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如果企业对其商标进行了申请注册并获得批准后,那么未经该企业允许, 在其所申请的商品类别和相似的商品类别内,就不能再有其他的企业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否则就是违法行为。一旦企业商标成为了驰名商标,它还能够受到商标法的特殊保护,更能够彰显自己品牌的独一无二性。 三、企业无形资产运用中的知识产权战略 在企业无形资产资源的运用过程中,应考虑产品属性、技术进步的速度,消费者的特点以及同一企业不同品牌之间的溢出效用,[15]既要充分发挥各个知识形态资产的效应,又要以形成强势技术和培育强势品牌为中心来构建企业市场竞争中的长久优势。这即是企业知识产权一体化战略的重要举措。 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以来,许多跨国公司已经跨越了以往主要依靠物质资源消耗的发展阶段,更多地依赖于“创新研发”与“市场营销”两大主轴,即通过技术与品牌所依附的知识产权去维护和扩展自己的竞争优势。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知识密集型产品和服务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逐年上升,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越来越多。在国际市场和对外贸易方面,知识产权控制了大约一万亿美元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知识产权领域已经成为全球企业竞争的关键战场。对于跨国公司而言,知识产权的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知识产权是跨国公司进行投资的首要资本。企业的资产构成往往可以反映出该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在知识经济时代,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中的比例越重,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明该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越强。世界五百强企业的前十名,无一不是拥有高质量知识产权的企业。据统计,一种新型化学药品或生物药品的开发需要1~6 亿美元,并花费十年的时间才能投入使用,但如果药品研制成功,将给企业带来丰厚的利润。因此,跨国公司为了占领市场,纷纷将知识产权作为最有回报的资本。第二,知识产权是跨国公司进行竞争的重要工具。在经济全球化时代,跨国公司之间、跨国公司与本地公司之间的竞争逐渐转化为知识产权的竞争,知识密集型产品和服务在国际贸易中的比例逐年上升。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跨国公司频频以知识产权为武器对我国企业实施打压。从DVD等专利纠纷到丰田诉吉利的商标侵权,虽然表面上是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但本质上就是国际企业之间的市场竞争。可见,即使跨国公司拥有企业规模大、销售网络广、资源整合率高等优势,但其从来没有放弃使用知识产权制度来强化其竞争优势。 作为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主角,跨国公司已经将知识产权视为其经营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和利用自己的知识产权,就是维护和扩张自身的竞争优势。因此,跨国公司通过多种途径来实现自身知识产权利益的保护。(1)通过知识产权构筑合法“贸易壁垒”。在国际市场,跨国公司利用其资金和技术优势,熟练运用知识产权规则对中国企业构筑新的但又是合法的“贸易壁垒”。一是“技术壁垒”,即影响甚至控制国际标准组织的标准化工作,将技术标准溶入技术专利之中,占领产业链的高端区位并获取高额利润,导致使用外国技术标准的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遭遇生存困境;二是“绿色壁垒”。即制定国际认可的环境标准和绿色标准,提高进入发达国家市场的商品准入标准,导致不符合国际认证的绿色标准和缺乏统一质量保证的出口品牌的中国农副产品、电子产品,在出口时屡屡受阻;三是“反假冒壁垒”。即动用《知识产权协定》新规定的海关措施,对一些冒用他人商标、商号、地理标志的中国出口产品,采取查封、扣押的“反假冒”保护措施。(2)通过技术转让延长知识产权实际收益期限。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不同国家对消费品的需求水平也存在着巨大差异。一项在发达国家的前沿技术放在发展中国家可能无法实现其经济价值。但是随着发展中国家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一些技术的经济价值会在该地区内逐步得到实现。一般而言,跨国公司往往通过四个途径对外输出技术,即:输出产品、出售专利、与政府合作和在外国投资。这四种途径事实上都是在输出的过程中获得较高的企业竞争力的过程。就同一种技术产品而言,在技术水平明显较低的市场上出售有更强的竞争力。出售专利予第三方也是延续专利实际寿命的手段。可以说,技术转移是跨国公司全球经营战略的需要;同时,知识产权只有在技术转移的过程中才能获得最大效益。因此,跨国公司往往利用地区经济的差异性,通过跨国、跨地区技术转移来赚取其知识产权最大可能的利润。 总之,从世界范围来看,跨国公司对于知识产权制度的整体战略目标是,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增强其自身优势,同时,通过政治、经济等各种手段影响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进程,使制度的变化有利于保护其竞争优势。 中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在知识产权一体化、国际化的潮流中,必须遵守《知识产权协定》所规定的国际义务。处在一个全球化的时代,我们必须在统一的规则下参与竞争,如果坚持按照我们自己认为“适当”的水平来保护知识产权,只能导致“闭关自守”进而“自我淘汰”。正因为如此,中国企业需要认清形势,适应和参与在统一的规则之下与外国企业展开竞争。但是,我国企业对此明显准备不足,其面临的知识产权困境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缺乏从低水平保护到高水平保护的必要过渡期。西方国家既是知识产权的最早创制者,也是知识产权的最大受益者。他们的知识产权制度大抵经历了一个从“弱保护”到“强保护”的缓慢过程,而且这种由弱到强的转变都是根据发达国家本国企业的自身发展状况来决定的。发达国家的一大批企业就是在这样一个缓慢的过程中逐渐做大做强。可以说,发达国家以知识产权为公共政策工具来为本国企业的发展和扩张保驾护航。然而,21世纪的中国企业面临的是一个完全不同的环境。中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在知识产权一体化、国际化的潮流中,必须遵守《知识产权协定》所规定的国际义务。《知识产权协定》确定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最低标准”,扩大了保护范围。这意味着中国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就必须达到以往只有发达国家才具备的标准。(2)缺乏应对“知识产权陷阱”的经验。在中国市场,跨国公司往往是“产品未动,知识产权先行”,对中国企业设置了“知识产权陷阱”:他们基于研发优势,在我国大量申请专利,特别是在关键技术、核心技术领域“跑马圈地”,对中国企业形成专利合围;在合资合作过程中,利用资金优势,收购乃至消除中国企业的民族品牌,极力运作外来品牌占领中国市场,削弱中国品牌已形成的传统影响力和未来竞争力;加强对中国企业侵权指控,甚至组成来华“打假团”,以侵犯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为由,通过法律手段阻止和抑制中国企业的生存空间。相形之下,中国企业缺乏积极的应对方略。如果不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中国企业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都会受制于人。(3)缺乏有效实施知识产权制度的条件、手段和社会环境。实现知识产权制度目标,有赖于一般社会条件的成就。这就是说,影响知识产品生产、传递、利用的基本条件必须具备,包括知识产权制度得以存在和有效实施的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物质设施和社会环境,以及基于知识产权政策导向而配套形成的相关公共政策体系。以专利制度为例。专利权是科技领域最重要的知识产权,其有效运作需要两个最重要的条件:第一,建立以专利权为导向的涵盖技术创新、技术成果转化、技术中介服务、技术产权保护的公共政策体系。在相关制度缺失的情况下,不少行业和企业存在着有技术无专利、有专利无应用、有应用无产业的现象。第二,提供自主创新所需要的研发资金和物质条件。这一方面的问题更为严重,由于研发投入不足,直接影响到企业专利数量规模和质量水平,缺乏支撑经济结 构调整和产业技术升级并拥有自主产权的技术体系,很多企业处在有“制造”无“创造”,有“产权”无“知识”的状态。 中国企业走出知识产权的国际困境,走向经济全球化的国际市场,有赖于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整和企业微观决策的施行:(1)政府公共政策对企业知识产权运用的指引。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的提高与核心竞争力的增强离不开政府公共政策的指引。对于企业而言,政府的作用主要在于:第一,制定新兴产业促进政策。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经济竞争能力、掌握知识产权、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作为主要目标。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要把发展新兴技术产业摆到优先位置,在财税、信贷和采购等政策上给予重点扶持。新兴科技的知识产权申请、管理与利用制度应与有关政策联动配套,即建立一个以知识产权为导向的公共政策体系。第二,调整对外贸易政策。实施知识产权兴贸工程,建立以政府政策为引导,企业为主体、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与运用的体系与机制,提高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能力,扩大具有自主专利和自主品牌的技术产品出口,转变贸易增长方式,实现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跨越的战略目的。(2)企业知识产权运作一体化战略的实施。企业应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运用水平,着力实施以技术和品牌为主导内容的一体化战略:第一,以技术创新为基础,加强专利的申请与保护。掌握了专利,就意味着拥有了某种竞争优势。中国企业不但应该继续在科技创新上投入更多的人力和物力,更要将这种投入所形成的技术以专利的形式加以保护。实证表明,专利数量就意味着市场占有率,控制了专利就是控制市场。这是知识产权基本特征的集中体现。中国企业应积极创造、保护和运用专利,将其作为维护自己技术与市场优势的法律武器。第二,以品牌培养为核心,带动企业知识产的增值。商标的优势来源于产品的多样性和质量的稳定性,而产品的多样性和质量的稳定性的基础都是企业的创新。一方面,企业应该以质量为本,不断地为消费者提供创新的产品和高质量的服务。将商标使用到不断推出的不同的高质量商品上,使消费者由对产品和服务的认同进而形成对商标的认同和忠诚,另一方面,企业也可以利用消费者对商标的认同,将成熟的商标不断使用在各种产品和服务上,以带动商品和服务的多元化发展。 经营论文:浅论电信产业模块化经营分析 首先考察了电信产业模块化经营的可行性,以为电信产业已具备模块化经营属性;其次分析了电信产业的四个模块组成结构及其各自的功能;最后分析了电信产业模块化网络系统的演变趋向。 截至2006年底,我国电话用户总数已经达到8.25亿户,其中固定电话3.7亿户,移动电话4.55亿户。2006年,全国通讯业务收进已经超过7000亿元人民币,电信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基础性、支柱性和先导性产业,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信息化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如今,我国已经是名副实在的电信大国,无论用户数目还是收进,均远远领先于世界同行。如此巨大的市场正吸引着全球投资者的目光。随着电信业的开放,国际竞争的压力会越来越大,我国的电信产业链上的所有企业都将直接面对跨国公司的激烈竞争,所以如何利用模块化机理更快更好地提升中国电信产业整体竞争力,是摆在企业界和学术界眼前刻不容缓、亟待解决的新题目,这正是本探究的意义所在。 一、电信产业模块化经营的可行性考察 并非所有系统都能模块化,产业是否能够模块化经营,取决于产业自身的特性。青木昌彦(2003)指出,模块是一种半自律性的子系统,通过和其他同样的子系统按照一定的规则相互联系而构成更加复杂的系统,它是可组合系统的、具有某种确定功能和接口结构的、典型的通用独立单元。一个系统是否可以模块化取决于它的可分解性,即该系统既能被分解成若干部件又可以进行重新组合,并且在这一过程中不会失往原有的功能。一般说来,一个可以模块化经营的产业需要具备以下特征摘要:第一,业务具有可分性和相对独立性,即产业中的业务可以划分为不同的模块,且各个业务模块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相对独立运行;第二,具有能构成复杂系统的标准化接口每个模块内部的变动不影响它和其他模块的联结第三,具有明显的正网络外部性。这种正的网络外部性源自组成网络的各子模块之间的互补性,借助模块之间的连接而实现,而互补产生的价值将随着网络规模的增大而放大。 作为一种非凡的服务业,电信产业具有业务数目大、处理可标准化、处理模块间独立性强等内生特征,具备产业模块化经营的基本属性,具体体现在摘要: 首先,电信业务构件具有可分性和相对独立性特征。以移动通讯服务为例,其服务可以分为基本服务、增强型服务和增值服务。运营商可以针对不同的客户类型提供个性化组合的各种套餐服务。基本服务和部分增强型服务作为模块的元素构成不同的模块,而增值服务可以单独提供给用户,有一定的独立性。李靖华(2007)指出基本服务、增强型服务和增值服务三者之间构成可组合模块,而一些基本服务可以成为服务通讯产品的总线级构件,其通讯业务流程系列环节同样具有独立性和可分拆性。电信服务提供中,以运营商为基础和核心,网络设备提供商、系统集成提供商、终端设备提供商、内容及服务提供商、软件开发商等众多企业或机构和客户之间进行交易,上下游模块可以独立决策和变动,事件的受理和处理可平行进行。 其次,电信市场具有典型的双边市场特性。给定每一端市场的定价总和,假如交易平台上实现的交易量和价格结构或两端用户的相对价格有关,这样的市场就是双边市场。双边市场中的网络外部性是一种具有“交叉”性质的网络外部性,这个网络外部性不仅取决于消费该平台产品的同类型消费者数目,而且更取决于消费该平台产品的另一类型消费者数目。 电信产业是一个具有典型的规模报酬递增和双边市场特性的行业。在电信市场中对电信运营商提供的平台服务需求方有两类,一类是消费者,另一类是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众多电信企业。消费者对电信服务的需求不仅取决于服务用度和在某一网络的其他消费者规模,而且取决于为该网络提供服务的电信企业规模;同理,电信服务商对运营商平台服务的需求不仅取决于提供服务的本钱和其他服务企业规模,而且取决于某一电信运营商在网的消费者规模。只有这两种类型的顾客群体同时出现在平台中,并同时对该运营商平台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有需求时,该市场提供的平台产品或服务才真正体现其价值,否则该平台的产品或服务毫无用处。因此在电信市场中存在着一种相互的“交叉网络外部性”效应,这种特性要求运营商必须公道的双边定价,利用模块生产网络创造消费者和通讯软硬供给商及整个电信产业链共同参和的价值创造,而不是片面地追求自我价值的提升。 最后,电信产业具有专业化分工、技术标准性的特征。电信产业技术标准化首先体现在严格的产业标准和互联互通准则上,除此之外,尽管电信服务提供涉及网络设备供给、软件供给、系统集成提供、内容提供商、应用服务提供、传统产业的服务供给等多个庞杂环节,但每个构件和流程分工明确,具有事件处理和工耗可明确计量、质量标准可明确界定等特征。电信消费者群体数目众多,使得目前电信业的工作流程高度依靠计算机系统,实现了批量化、标准化服务提供。 综上所述,电信产业系统由一系列子系统(模块)构成,它们各自之间保持相对独立性,但又在通讯服务的提供中密切联系和协作。电信产业通过标准化的界面接口治理,将独立的子模块系统最大限度地联结起来,在实现平台和资源共享的同时,也极大扩散了覆盖程度。电信产业相关各方通过制定同一的标准协议,使得运营商、手机制造商、内容和服务供给商、后台(应用平台和软、硬件)提供商等相关企业可以在共同的协议标准下运作,电信产业无疑已具备产业模块化经营的行业属性。 二、电信产业模块化网络系统 电信产业模块化经营是指通过对产品进行模块化设计、生产和交易的基础上,对电信产业的各项业务进行高度专业化分工和合作,实现产业内的系统整合。传统理论视企业为一个功能完备的封闭体,相互间进行你死我活的对抗。然而,竞争的全球化、个性化、多样化和快速变化的需求以及模块化生产方式使得在当今经济条件下,任何单个企业的能力和资源相对于有效实现市场机遇而言,都显得十分有限。企业间必须建立关系复杂而又紧密的模块分工网络,形成竞争和合作并存的产业价值链,即通过模块化分工来实现共赢。在模块化时代,成功企业关注的中心首先应该是整个产业模块网络的价值创造系统,而不是企业本身。企业战略治理的关键任务是,公道布置产业链中各企业的角色、地位和功能,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并且激励 产业链中的各个角色往联合创造价值。在电信产业模块化网络中,产业所有参和者都参和到价值活动中来,通过对电信产业模块分解,并借助运营商网络这一平台,实现一个具有协同效应的整体模块化价值创造系统,达到电信产业价值创新和发展的目的。具体而言,电信产业的模块系统主要包括摘要:网络设备提供、终端设备提供、增值服务提供和交易清算模块(见图1)。 (一)网络设备提供模块 主要由网络设备提供商、芯片厂商、测试厂商和运营商构成。其中,网络设备提供商为运营商和应用服务提供商提供网络设备及运营支持系统和运营平台。芯片厂商为网络设备制造商提供网络设备的核心芯片,或通过和设备制造商之间的专利许可、转让以及知识产权谈判等方式,为网络设备提供商提供制造芯片的核心技术。测试厂商通常为网络运营商提供测试服务或者测试设备的厂商,其测试结果直接左右着运营商对网络、设备的选择和下一步的发展规划。 (二)终端设备提供模块 主要由终端制造商、芯片厂商、测试厂商、终端软件提供商和运营商组成。其中,终端制造商为用户或者运营商提供手持设备终端,随着时代的发展,需要终端提供商不仅能够提供各种标准的手机,而且还需要结合运营商的业务设计专门的终端。芯片厂商为终端设备制造商提供手机的核心芯片,或通过专利许可、转让以及知识产权谈判等方式,为终端设备提供商提供制造芯片的核心技术;测试厂商主要为行业准进提供终端设备的检测服务;终端软件提供商主要为移动终端提供各种操纵系统和应用软件。 (三)增值服务提供模块 主要由电信运营商、系统集成服务商、内容/服务提供商(SP/CP)构成,其中,运营商负责设计和提供各种增值服务;系统集成服务商主要负责为运营商或者SP/CP提供增值服务平台、某个具体业务的软件解决方案等;内容提供商利用业务的专业化分工和集成上风,为用户提供丰富多彩的内容;服务供给商以专业化、个性化定制服务进行改造开发和系统集成工程实施,为用户提供高效便捷的全面解决方案或服务。 (四)交易清算模块 交易清算模块由运营商主导,产业链全体成员参和其中。其中,运营商负责收取电信用户支付的通讯费和信息费,然后再和电信产业链中的其他成员进行结算,内容提供商从运营商或服务提供商处根据合作协议获得收进分成;服务提供商从运营商处根据协议获得用户使用服务信息费分成;网络/终端制造商获得设备销售利润、运营约定制补贴等额外收进;电信运营商获得用户通讯用度、信息用度分成。 在上述四个价值模块中,交易清算模块处于核心地位,通过交易清算模块确定的公道利益分配机制,使整个电信产业协调成为一个相互制约和相互促进的模块价值群网络,并且随着电信业务的发展,一个好的交易清算模块能够在产业价值创新的过程不断延伸,在原有的价值成员基础上吸引更多的价值创新成员加进合作体系,电信运营商更是起到了模块整合平台的不可替换功能,董爽(2007)指出,运营商的价值创造能力体现在客户基础、运营效率、营销品牌和资源整合、市场规划等方面。运营商网络构成价值网业务交换的媒介,业务通过媒介交换实现客户价值,从而实现业务价值。运营商拥有的客户和通讯网络平台为价值网中各业务实现规模效应提供了可能,为整个价值网提供了客户基础;网络的运营质量是价值网提供各种高质量业务的保证;运营商还是价值网中规则的制定者,也是价值创造过程的组织者和治理者。 三、电信产业模块化系统演变趋向 当前,随着数据增值业务快速发展和3G时代的日益邻近,电信产业模块化系统演变呈现出如下趋向。 一是电信产业链由链状演变为网状结构。纵向方面,新加进环节增多,更为细分化;横向方面同一环节内的企业不但数目大幅增加,而且更为专业化。由于价值创新机会越来越多,因而模块价值创新系统中的价值变得更加密集,这种趋向要求电信企业对产出重新定位或重新创造,和其他模块供给商或模块生产网络结成同盟,以使企业的能力和价值创新活动相匹配。此外,随着技术融合的背景下催生业务融合,其他行业信息化的开展,和电信业呈现越来越多的交叉领域,其他行业也可视作电信产业链的组成部分。 二是在电信产业模块价值创新系统内部,各环节对价值创造的贡献被重新界定,价值和利润在系统中发生转移,向对价值创造起关键功能的环节聚集,表现为网络运营环节的价值将不断下降,内容和应用方案将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因而电信运营贸易务外包成了必然选择。同时,每一环节的运作效率对整个系统的影响越来越大,各成员企业间联系更为紧密,逐渐发展成以战略同盟、上风互补,资源共享、流程对接和文化融合等为特征的深度合作。 三是由于3G技术的开放性和不确定,必然要求以顾客和应用方式为中心对电信产业进行模块化分解,因此对电信产业相关标准的竞争将越来越成为产业价值竞争的重要方式。 四是在三网融合、固定和移动融合(FMC)的技术背景下,原来看似没有联系的不同产业变得越来越相关联,并出现重叠、替换、交叉和趋同等变化,并且不同模块生产网络之间加速价值整合的步伐越来越快。它们相互间的协作关键就在于公道的结算、利润分配模式,只有双赢的分配方式才能保证跨行业业务的顺利推进。 经营论文:对移动通信向信息经营方向发展的探讨 摘要 本文通过对邮电分营、电信重组后通信和信息市场格局变化的分析,提出移动通信公司作为主体通信企业之一,不仅要大力发展移动电话用户,扩大市场占有率,而且要向信息经营方向发展,大力开发信息广告业务。利用移动通信系统先进的技术手段和独特的业务功能,将通话传递与信息传播相结合,并以多种经营方式(如组建移动信息公司)运营操作,在广阔的信息领域占有一席之地,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 关键词 移动通信 经营策略 1移动通信向信息领域发展的必然趋势 自80年代末期我国引进移动通信系统以来,即以一发而不可收的态势迅猛发展。全国移动通信网逐步完善,移动电话用户成数量级地增长,使得传统电话业务币场发生了深刻变化。 移动通信系统就市场占有率和电话普及率而言,虽然尚不及固定电话,但它的增长幅度,却超越了固定电话。 这种变化,突出地表现在移动通信的发展趋势上。与固定电话相比,移动通信更适于全球个人通信的发展趋势。 这种变化,还表现在信息经营方面。信息的本质是流动的。与固定电话相比,移动通信更适于瞬息万变的信息流动,从而开发更加广泛的信息业务。 这种变化,是邮电分营、电信重组为移动通信带来的一个历史性机遇。即移动通信系统从分支地位一举成为主体通信企业之一,使得它面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有更多的主动权。移动通信面对的市场有更大的潜力和可塑性。 邮电分营,使原来那种政企不分的混合体变成真正独立经营的企业,邮政和电信各自走上独立发展之路。它使得中国电信可以轻装上阵,得以摆脱以往那种相互依赖自我迁就的局面,增加危机紧迫感,刻苦寻求经营之道。电信重组后,移动通信尤为如此。 邮、电、移三分天下,同是信息产业的骨干力量,但它们在信息产业中的基础不同,表现不同,信息经营地位自然有所不同。 信息经营是指,邮政、电信和移动通信企业利用现有网络资源,从事信息采集、编制、传递、传播、中介、、合作开发等经营服务活动,利用信息资源创造直接和间接经济效益的过程。 邮政企业似已意识到依靠单纯信息、实物传递已经不能摆脱在通信市场上的被动局面。他们利用邮政网络,在传统信函业务基础上变换花色品种,办起的商业信函、广告速递、明信片。礼仪通信等业务,带有一定的信息经营色彩。但他们在信息采集、编制、传播等方面创新不足,保守有余,并没有取得信息经营的长足进步,使得很有发展前途的几项新业务起伏不定。他们的经验教训应当引以为鉴。 电信企业从单纯信息传递(传输)向信息经营方向发展步伐稍快。程控电话异军突起之后,随之而来的一系列新业务竞相崭露头角。数据通信、可视图文、电子信箱等业务本来是从事信息经营活动的极好手段,只可惜应用不善,并没有带来预期的经济效果。好在计算机通信(如互联网)后来居上,但仍未摆脱单纯信息传递的巢日,多半起“桥梁”“公路”作用,而没有大踏步向信息经营方向发展。只有电话信息服务台(160、 168)名正言顺地登上了信息经营的大雅之堂,取得了信息查询和广告通信方面的诸多收益。他们的成功经验是值得借鉴的。 目前移动通信系统在信息经营方面尚属白纸一张,暂无经验可谈。一方面,在电信重组以前,受电信经营管理体制的制约,移动通信没有在信息经营方面得以施展;另一方面,拘于移动电话组网。放号、维护等诸方面的压力,尚来不及将信息经营摆上议事日程。但随着移动通信系统日趋完善,移动电话新业务陆续推出,信息经营不仅有了较为雄厚的物质技术基础,而且有了一定的精神准备。 综上所述,总体来看,名为信息产业的邮、电、移三支骨干力量,在整体营销策略方面,尚未调整到信息经营方向上来。从上至下强调的是“放号”多少,“ 能力”多大,主要靠“邮资”、“话费”来维持收入水平。打破单纯信息传递的固有模式,向信息经营方向发展,是信息产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对于移动通信系统来说,正确地估量自身在信息产业中的地位,趁着其他通信方式在信息市场遗留的大块空白,将信息经营纳入移动通信主体经营战略目标,是非常必要的,有益的。 2移动通信向信息领域发展的营销策略 信息经营之所以要摆在移动通信企业的战略地位上,这是因为信息经营与单纯信息传递的性质是不同的。 单纯信息传递源于传统的邮电通信性质。“邮电通信业:承担信息传递、办理公众通信业务的生产部门,由邮政和电信两部分组成。邮政是利用各种运输工具传递实物载体的信息为主的产业;电信是利用有线电、无线电、光或其他电磁系统,对符号、信号、文字、图像、声音或任何性质的信息的传输。发射或接收的产业 ”“邮电通信业通过信息传输和邮件传递产生一种特殊的效用,这种效用把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四个环节有机地联系起来,缩短时间和空间距离,加速社会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直接为社会产生巨大的效益” 传统邮电通信性质将邮电通信定位在一个阶段——信息传递阶段。而实际上,信息从产生到消费何止一个传递阶段。单纯信息传递概念是在计划经济时期产生的,那时的“社会分工”注定要求邮电通信只管传递信息,“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地为党政军民服务,而对于信息内容不必涉及,也就没有必要去组织开发信息资源。信息传递是信息经营的一部分,这部分就是“通信”。当然通信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但它并不能囊括信息经营的全部环节。 信息经营是有效利用信息资源的表现。社会生产生活的必然性和偶然性,使得信息事件源源不断地产生。有的信息可以就地消化,有的信息则需要流通和传递。这就为信息经营提供了用武之地。信息经营和单纯信息传递的区别,就在于前者不仅注重于信息传递的速度和质量,而且注重于信息来源的组织、素材的采集、资料的编辑、内容的扩散和信息消费的反馈等等。如果说,单纯信息传递传递的是个别的即时的原装的实用信息,而信息经营传递的信息,则是能用的,预设的,包装的实用信息。 移动通信为用户提供通话服务,体现了信息传递的个别性、即时性与实用性。移动通信承载的传真、数据、语音信箱等 项目,是信息传递范围的扩大和通信服务功能的增强。而信息点播、[!]短消息服务等项目,则是信息经营范围的扩大和增强。这是因为,信息经营已经将个别信息转为通用信息,随机信息转为预设信息,原装信息转为包装信息了。 经营论文:试论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 摘 要:所谓金融业混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在业务上相互融合、渗透与交叉,它突破了分业经营业务模式的局限,借助金融创新手段不断丰富金融产品内涵,提高金融市场资金运用效率,为有价值的客户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奠定架构基础。本文就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进行了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金融业;混业经营;模式 一、我国金融业进行混业经营的必要性 混业经营模式源自德国全能性银行,其后相继被美国、欧洲大陆和日本等国家金融业效仿,并由此推动了金融创新和金融风险管理的发展。随着金融监管制度不断完善,风险管理技术日益成熟,金融混业经营逐渐成为现代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导趋向。 我们要明确混业经营已经是大势所趋,不会因为金融危机的影响而改变。 (一)客户需求的综合化要求我国金融业必须不断地进行金融创新 客户对金融产品的需求是多种多样的,而且大多是综合性需求。消费者对金融服务的多样化需求是金融混业的市场压力。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随着收入的日益增加,对投资品种的多样性和金融服务便利化的要求越来越高。客户需求的综合化要求我国金融业必须不断地进行金融创新,而实行混业经营则是最优的出路。客户对金融商品需求的综合化,促使金融业改变陈旧单一的经营理念。客户除了对传统金融业务如存款、贷款、结算等有需求,对保险、基金、债券、股票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客户希望获得“一站式”全程金融服务,即在一家金融机构能得到多种不同的金融服务,这就要求我国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不断推进金融创新,组建“金融超市”以满足顾客的需要。 (二)金融市场的开使得放实行混业经营的需要更迫切 中国的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以混业经营方式为主的跨国金融集团公司将从各种渠道分别进入中国的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从分业逐步走向混业经营,是中国金融发展的必然选择。一方面有利于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服务贸易业的过度摩擦。如果未来在银行和证券市场之间继续保持过于严格的管制、分割,缺乏良性的资金互动机制,工具和业务品种单一凝固,将严重制约我国银行和证券市场各自的竞争力和发展动力,在外来竞争的压力下,我国银行和证券业各自的生存危机空前加剧。故我国必须牢牢把握国际金融发展的趋势,适时地将金融发展模式过渡到混业经营模式。 (三)信息技术的进步使得金融全球化 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信息共享已成为一种趋势,而信息共享必然会导致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整合,从而模糊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业务、保险业务之间的界限。其次,金融全球化的步伐加快,国际资本的大规模流动,金融业务与机构的跨境发展和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使得很有必要采取混业经营的方式以适应这一全球化的趋势。 (四)金融机构增强盈利能力的需要 从我国银行业的角度出发,混业经营的内在要求已经出现。银行存贷款增长趋势减慢,利差收益递减,特别是开放式基金的推出已对银行的存款业务产生较大的冲击。而分业经营导致商业银行形成以利差为主要收入的收入结构和资产结构,无法通过业务多样化分散经营风险。在混业经营的背景下,收入结构和业务的多元化成为可能,使银行的过剩资金找到出路,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了银行的利润。银行可以寻求在传统的存贷款业务之外的金融业务发展,把传统的存贷款业务与新的金融业务结合起来,从而优化资产机构,增加赢利点,不用再一味的去追求资产规模上的扩张。 二、我国金融业进行混业经营应具备的条件 (一)建立和完善法制建设 我国虽然政策上对混业经营开始松动,但是现有立法中,并没有像金融体系比较完善的国家那样明确地颁布针对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法律。因此不仅要对现有法律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还要尽快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从法律上确定金融混业制度,使混业经营拥有合法的法律地位。金融业的体制改革应当以立法形式加以引导对其起推动作用。立法要根据金融发展和金融开放的要求,考虑未来混业经营、防范风险的要求及国际金融法律法规的标准,及时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并对已制定的金融法律、法规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形成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 (二)建立完善的内外监控体系 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具有保护金融机构自身安全运作与文件经营,以及规避风险的功能,是金融法律从规章和约束机制发挥作用的必要前提。我国金融机构在向混业经营转变的过程中,首先要做好自己的传统业务,增强自身抵抗风险的能力。 (三)健全市场体制 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健全市场机制、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坏境。在资本市场上,推动银行、证券、保险企业之间的并购与重组,加强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壮大金融机构规模,以实现经营规模化、业务多元化。加快市场主体的培育,强化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监控制度,完善治理结构,增强金融机构的竞争能力。 (四)完善监管体系 随着金融业改革的发展,金融监管法规和手段得到相当程度的发展,但目前我国用来规范和约束金融机构的法规还不成体系,监管机构缺乏有效方式和能力及时发现并处理金融机构中的违规现象。建立科学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是混业经营安全实施的重要保证。要发展横向监管模式,建立协调机制,强化合规性监管和安全性监管,在金融部门之间建立有效的防火墙,对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加以约束,搭建风险管理平台,完善风险预警系统,逐步建立起综合性的监管体系。同时,还要兼顾银行业利益和客户利益。 三、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模式选择 我国应当从国情出发,选择适合我国现状的混业经营模式,走一条渐进式的混业经营道路。从理论上讲,可选择的模式有三种。第一种是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指控股母公司作为一个纯粹的投资机构,仅负责外部筹资和对子公司的监控和投资,不经营具体业务,旗下拥有银行、证券、保险等子公司进行具体业务运营;第二种是业务合作模式,这是一种浅层次的业务合作方式,是指银行、证券、保险等独立的金融机构通过合同形式,组成松散的金融联盟以分享经营的好处;第三种是全能银行模式,即取消分业制下的严格限制,在银行内部设置多种业务部门,全面经营银行、证券和保险等业务。 结束语: 通过比较发现,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最适合现阶段我国金融业的发展。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发达国家混业经营采取的主要模式之一,有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使得我国混业经营将少走很多弯路。这种模式有利于发挥范围经济和规模经济优势,有利于节约成本,促进金融创新。同时,通过对存量金融机构的整合,可以推进我国金融增长模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有利于控制金融市场风险。 经营论文:对专卖经营行业税收征管的思考及建议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镇大小商店逐步走向规模化经营,各种专卖店、商、超市如雨后春笋般地踊跃出现,成为市场经济一个不可忽视的新亮点。同时也给税收管理、日常巡查带来新的问题和思考,需要我们加以探讨与完善。 一、当前专卖行业税收征管的现状 据统计,我县城镇专卖店、、超市经营的纳税人有98户,经营方式很多,也很复杂,有的是原来的商店增加营业面积扩展而成的,规模不是很大,但品种齐全,批零兼营,大多是自己经营。有的是直接租用原来的商场,专卖店、大多是租用2到3间门面经营,有的是投资新建商场,聘请大量员工。 一是“双定”征收。主要是针对专卖店、以及家庭式的自主经营为主的业户,名义上以超市经营,其实,也就是原来的个体商店,只是改头换面,换汤不换药,“新瓶装老酒”,自主经营,自收自付,无账可查,税务机关只能根据其地段、生意好坏实行定期定额的“双定”征收办法,一般一定一年不变。有的采取成本测算法,通过成本加费用加合理利润倒推算出营业额,然后,核定其税额。这种方法简单,但不能准确核定其应纳税额、也不公正,征纳双方容易相互扯皮。 二是“查定”征收。针对有一定规模,大多数是合伙经营,有据可查,但账务不健全的小超市和专卖店、商。通过相关数据核定一个月的营业额,从而推算出全年的销售收入,然后根据淡旺季平均核定全年的税额,按月缴纳。这种方法进行评估不准确,税收流失较大。 三是“查账”征收。针对经营比较规范的超市,采取记录超市后台管理服务器上的销售来结算税款,这种结算需要超市的积极配合,超市收银台实行统一收款按期结算。例如:君发商贸1-4号收银台与公司出纳一天一核对,十天一结算,从各柜销货款中提取管理费。各项税费由公司统一缴纳。这种作法无法保证超市后台管理销售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一方面增加了经营者的税负,同时,也给税源管理、日常巡查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四是“电子”定税。无论超市、、专卖店大小,统一规定,对不同的地段确定不同的系数、将营业面积等相关数据输入电脑确定其税额,并通过张榜公布,领导审批,下达定额税款通知书,确定全年税额,按月申报缴纳。这种管理办法虽然科学,但也参杂了一些人为因素,不一定准确公平,容易引起上访事件。 二、专卖行业税收征管的难点 无论对超市经营,还是对专卖店、商的征管,在实际管理工作中,都有一定的难度,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收入”核定难。城区和集镇超市、专卖店、大多数是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由于经营方式灵活,很难确定其真实的销售收入。1、销售额很难掌握。农村集镇超市、专卖店多是个体经营方式、项目多变,进货渠道“灵活”,隐蔽性较强,现金结算居多,税务部门很难掌握其真实的收支情况,对其“应税收入”难以准确掌握。2、专卖店、超市经营电脑账目保存不全。超市、专卖店购进货物一般都是将货物品名、数量、单价以不同条形码形式输入电脑,销售时由电脑收款进行识别、结算收款和核算收入。有的专卖店、超市是当天结算,当天删除,有的资料保存一个星期,有的最多保存一个月,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对其销售收入进行核查。3、做假账现象普遍。有的、专卖店、超市的电脑可以随意修改,数据不真实,有的超市账外不开票收入占应税收入的一半以上,有的个体私营者在进货时索取专票到超市抵扣税款,有关业务往来抵账以物易物等隐形收入均不作销售收入,有的是不使用正规发票而使用其它销售凭证不具实申报纳税等等。这些收入税务机关很难核定,偷逃税收相当严重。 二是“税收”管理监管难。如今,超市行业已基本脱离手工或单机收银方式,而使用的是百年软件和正同软件,服务器(后台)/tamisv2.0版机(前端)的网络销售管理系统已成为超市主要采取的收银及管理手段。他们使用的管理软件似乎在软件中隐藏了避税功能,此功能在各软件公司的体现方式各有千秋,但最终结果都一样,那就是隐瞒真实的销售金额来达到直接偷税的目的,如使用最高管理权限进入超市管理软件的系统设置中按住指令的同时快速双击指定区域就会出现隐藏功能,此功能在输入最高权限密码后就可以直接调整超市公开数据的一定比例,可以随意将收入扩大或缩小多少倍,这样,被隐藏的销售收入就可以人为操作变小了。这只是其中的秘密之一,软件启动运行时还有特殊的程序,可以自动生存二套账,在查询功能上也有很多“玄机”,这已经是业主内公开的秘密。这些让税务人员防不胜防,给税收日常巡查、监管带来了一定难度。 三是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难。税控收款机软件操作方便,成本费用较低,一台机器要使用多年,一个超市至少要配1-4台机器,如果全部更换成税控装置的收款机。1、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纳税人很难接受,工作难度较大。一台新的税控收款机少则6000多元,多则1万元多元,一个超市、专卖店、纳税人按1-4台测算,以前的全部废弃掉,损失过大,同时,也增加了纳税人成本。2、安装税控收款机控制销售收入后,超市的毛利润率平均不过15%左右,本身就是微利经营,如果按4%据实征收,超市税负过高,挤占了超市利润,无利可图。3、对专卖店、商的纳税人安装税控收款机,品种单一,成本过高,具实反映经营情况,因此,一些超市、专卖店、商对安装税控收款机普遍存在抵触情绪,不愿意接受,真正全部推行难度很大。 四是“租赁经营”确认难。当前,很多有一定规模的超市将柜台或部分场地租赁给其他经营者自主经营,有的直接将柜台出租给第三方,收取一定的场租费,有的是统收统付,税费由超市统一收取,代扣代缴,税务机关无法区分那些是租赁区,承包给个体经营,那些是超市统一管理的,在纳税问题上,双方互定盟约,相互推诿,逃避纳税检查,无法认定是否承包,其实,无论是那一种形式,税收并没有缴纳。因此,也没有被税务机关所管理,形成税收管理的“真空地带”。 三、对专卖行业税收管理的几点建议 针对超市、、专卖店现有税收管理现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建议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完善: 一是推行税控收款软件。推行税控收款机,是国际通行对现金使用量大的专项管理,是实施征管科学化、精细化的重要手段。当前,一些税控收款机虽然开发出来了,但是,技术不成熟、不配套,也没有统一,税务机关实际操作困难。税务系统要开发统一模式的税控收款软件。一是数据要有“可控性”。确保数据只能读写,不可删除、修改,而且规定“税控卡”的数据每月在规定时间内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后系统才能继续运作,否则,系统自动锁定 ,从而确保税务机关及时掌握准确的销售收入。二是存储信息要有“永久性”。在税控收款机中添加一种“税控黑匣子”,能准确记录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对纳税人销售出去的货物,无论是否开具发票,税控收款机都能自动存储销售额,税控收款机的密码由税务机关掌握,税务机关按月将其中存储的信息和纳税人申报的信息进行核对,确保销售收入的准确性。三是巡查要经常性。发现未按规定使用或损毁税控装置的,可依照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三是分类管理。1、对规模较小的超市、专卖店税收管理。一方面实行“双定”征收办法,同时安装税控装置进行监控,如果定税额数小于税控卡记录的开票数,则按税控ic卡记录纳税,并按有关程序对定额进行调整。另外也可按超市、专卖店的规模、大小、按行业规定实行最低税负率,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地段确定各行业的最低税负率作为系数,然后根据经营面积实行科学的“电子定税”,张榜公布,群众评议,领导审批,最后下达定额通知书,尽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合理。2、对规模较大的,要强制安装税控装置,实行规范管理。一方面对超市、专卖店收款系统软件进行备案,以便税务部门了解纳税人软件的性能,当软件变更或者系统数据重新安装时应及时向税务部门报告,否则应视为非法销毁数据,同时,建议在超市、专卖店推行商品销售收款税控时,对超市商品的条形码管理系统也加入税控装置,把超市、专卖店商品的进、销、存都进入税务管理的视线,以防止经营者通过进货渠道弄虚作假、骗抵税款的现象。3、对达到一定规模的要建立健全账务,办理一般纳税人,同时,安装税控收款机,实行双向监管。对销售达到一般纳税人规模又不申报办理的,按有关规定对其一般纳税人标准征税。凡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超市、专卖店、的纳税人,必须携带税控ic卡办理纳税申报、并确保税控ic卡记录的所有开票都申报纳税。另一方面要加强日常产生数据报表的检查,经常性地开展突击日常巡查,以防止纳税人随意备份,修改,删除数据,有效防止超市、专卖店、纳税人的偷逃税行为。4、对租赁柜台或场地的业户进行清查,账务健全的可实行查账征收,无账可查的,实行完全承包经营的,按个体户管理办法实行“双定”征收,可有效防止管理“真空”,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四是查评并重。在日常征管巡查中,税务机关要把握尺度,对超市、专卖店、的纳税人的税负要进行纳税评估,测算行业平均税负率,以此来断定是否属于正常申报,低于最低税负率的要按最低税率征税,将其纳税申报作为异常申报,对超市运用商业企业“销售额变动率”、“成本毛利率”、“商业企业进项税额控制数”等指标,对其实行纳税评估,列入稽点,对偷逃税严重的要加重处罚,对严重的涉税违法犯罪行为,要严肃查处,不得手软,必要时,可进行公开曝光,以警示和教育进一步净化税收法制环境。 五是加大宣传教育培训力度。对内要组织税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要系统地学习税控方面的知识,培养一批理论和实践都比较专业税控管理方面的技术人才,对超市、专卖店税控装置进行有效管理和全程监督。对外要加强宣传,宣传国家的税收政策、法律、法规,对超市、专卖店老板和财务人员要进行多样化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对税收的认识,提高纳税意识,做到依法纳税的好公民。 经营论文:医院负债经营财务风险的评估及防范的分析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身体健康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对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进度也尤为关注。但是在相关的医疗卫生事业在取得发展的同时,我们发现在医疗市场内部的竞争力也在逐渐增强。因此,大多数的医院都选择了负债经营,以求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并且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人们在关注到医院带来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要关注负债经营可能会带来的风险。 一、医院选择负债经营的原因 医院为了在短时期内扩大自身的经营规模,拓宽服务的范围,一般都会选择负债经营方式,从而快速的提高自身在医疗市场内部的竞争力。但是从根本上出发,主要的原因有三个方面: 1.相关的政府部门对医院没有实行有效的监管 医院要想扩大规模,就需要有大笔的资金,资金的主要来源就是从银行贷款,从而实施负债经营。但是政府内部的相关部门没有制定出具体的管理措施,使得医院的贷款以及融资的规模没有收到限制,无法进行科学合理的监管,导致近几年来医院筹资的现象越来越严重,最终形成了大规模的医院负债经营现状。 2.政府没有给医院投入充足的资金 在政府内部都设有相关的医疗卫生事业部门,主要的职能就是对公共事业、基层的卫生和公共医院进行管制。由于医疗卫生事业对公共事业以及基层的卫生比较关注,因此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对医院的资金投入就有所降低。与此同时,医院本身的流动资金比较有限,只能满足于当前的经营管理,无法满足医院的扩展需求。因此,很多的医院都选择了负债经营的经营模式,以脱离目前资金紧缺的财务困境,更能快速提高自身在市场内部的竞争力,扩大规模满足更多患者的服务需求。医院一般都采用银行贷款的方式来进行负债经营融资,也会采用分期付款或者是租赁的渠道来进行融资行为。 3.医院对负债经营缺乏相应的防范机制 医院内部的负债经营风险防范机制还不够健全,相关的债务责任追究机制没有建立起来,这就导致了医院的院长没有责任意识,不需要对医院内部的一切财务情况负责,为了追求自身的业绩或是政绩,就滥用职权为自身创设有利的环境来扩大整个医院的经营规模,没有节制意识大量的购买相应的医疗设备等等。缺乏防范机制的主要原因就是医院自身的经营流动资金不足,政府对医院的投入资金也有所降低,从而导致了医院出现了负债经营情况。 二、医院负债经营的财务风险 医院为了扩大规模和提升服务质量,一般都会出现资金短缺的问题,从而选择负债经营的经营模式,虽然这种方式能够缓解医院的资金问题,提高医院自身的影响力,但是过度的负债不仅不能环节医院的资金问题,反而会限制医院的长期发展,为其带来了较大的风险。 1.医院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财务危机的几率增加 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具有两面性,负债经营也是如此。从积极的方面看,负债经营能够快速的促进医院发展,扩大医院的影响力,但是从消极的方面看,负债经营可能会增加医院在经营的过程中,出现财务危机的几率。因为医院的管理层在监督管理的时候没有有效的完善相应的监管机制,从而导致了医院在进行负债建设的时候没有科学合理的考虑发展的规模,只是单方面的对医院进行资源投入,提高了医院在经营过程中的资本投入,转向了高成本、高风险和高负债及高科技的经营。由于没有有效的机制支撑管理,导致了医院在进行负债经营时,无法进行科学控制,容易出现负债的失控现象,引发医院的经营财务危机的几率大大增加。 2.医院的再筹资能力大大的降低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政府对市场的调控力度在逐渐的降低,对医院的贷款建设政策也做到了逐渐放宽,在为医院发展带来挑战的同时也带来的机遇。大部分的医院都会为了稳定经营或者扩大规模而出现了资金不足的现象,为了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医院会选择银行贷款或者分期付款等方式来实行融资计划,从而有效的应对政府对医院经营的投入资金转变。但是,我们不难发现,在政府对医院的投入资金减少的同时,对医院的贷款和负债行为的监管机制却没有得到有效的提升,导致医院在筹集资金时的随意性过大,完全没有考虑自身的实际经营情况,盲目的筹资只会导致医院再筹资的能力大大的降低,为今后医院的经营带来的无法预估的影响,阻碍了医院的未来发展道路平稳及可持续。 3.医院的医疗风险快速提升 从目前的医院发展情况看,我们发现,患者在进入医院进行治疗的费用与医院的负债情况有关,负债的增加会提高相应的医疗费用。很多患者本身并不具有较强的经济能力,无法支付高昂的医疗费用,而医院负债的增加将会为患者及其家属带来较大的医疗经济负担,医患关系将进一步加剧,导致医院的医疗风险快速提升。并且,我们也意识到医院的公益性日趋下降,究其缘由还是医院的过度负债经营造成的,医疗服务费用的快速增加引起了医疗的整体费用提高,使得社会对医院的怨言极大,打击了医院的整体公信力,增加了医院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也降低了医院的社会效益,从医院的长远发展角度看,这样的做法是不值得提倡的。 三、医院负债经营财务风险的评估 1.财务指标设计原则 财务风险具有系统性,贯穿于医院价值活动的全过程,它不是离散的,而是连续存在于医院的整个经营活动。基于财务风险的特征,医院构建指标体系应遵循以下原则:首先系统性原则。财务风险指标体系应该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应对各类风险的各个影响因素都给与充分考虑;其次,目的性原则,设计医院的财务风险评估指标,应当目的明确,;最后,适宜性原则,设计的评估指标应能够适时、准确的反映医院财务活动的变化情况。 2.建立风险指标体系 遵循上述的标准,我们把风险指标体系进行分成两个等级。一级指标包括获利能力、偿债能力和运营状况及发展能力这四个方面:其中,获利能力指标包含净资产收益率、业务收支结余率以及百元固定资产医疗收入三个二级指标;偿债能力指标包含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以及利息保障倍数三个二级指标;营运能力指标包含应收医疗款周转率、固定资产周转率和总资产周转率三个二级指标;发展能力包含资产保值周转率、收支结余增长率以及固定资产增长率。 3.风险指标的分析 (1)盈利能力 盈利能力是医院生存发展的前提,是医院获取利润的能力,是衡量医院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指标,包含净资产收益率、业务收支结余率以及百元固定资产医疗收入三个指标,指标越高,盈利能力越强,医院面临的财务风险越小。 (2)偿债能力 资产负债率是医院负债总额与资产的比率,这个比率越高,医院的风险越高,反之风险越 低;流动比率,他表示每一元流动负责有多少流动资产作为偿还债务的能力,这个比率越高,说明偿债能力越强财务风险越小。利息保障倍数是衡量医院长期偿债的能力,该指标越高,长期偿债能力越强,风险也就越小。 (3)营运能力指标 营运能力直接关系到医院的获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关系到医院的生存与发展,包含应收医疗款周转率、固定资产周转率和总资产周转率这三个指标,指标越高,资产营运能力就越强,财务风险越低。 (4)发展能力指标 发展能力指标是衡量医院后续发展的重要指标,包含资产保值周转率、收支结余增长率以及固定资产增长率三个指标,这三个指标越高,表面医院的医院未来的发展能力强,财务风险就小。 综上所述,各类指标是相互独立但有相互联系的,对于财务风险的评估,医院可以通过建模、评分等方法来对指标进行综合考虑,评定风险的大小,进而采取防范措施。 四、提高医院负债经营财务风险的防范对策 现如今,医院要想实现快速发展一般都是依靠负债经营,虽然这样的经营模式能够给医院带来短期的经济效益,但是过度的负债经营只会给医院的长期有效发展带来极大的财务风险。因此,我们必须结合医院整体的实际经营情况,采取科学合理的防范对策来提高医院在负债经营时的有效性,降低风险,保障整个社会群众的利益。 1.相关的政府部门要对医院的负债经营情况进行长期有效的科学监管 医院要想实现长远的发展,就要有效的控制自身的负债经营情况,这不仅仅关系到医院自身的经营发展,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情况,以及人民群众对身体健康的要求,医院要考虑到社会群体的切身利益,从大方向上考虑,才能确定正确的发展方向。医院在发展的过程中,也需要政府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医院在进行负债经营的过程中,政府就要对医院进行宏观上的管理规划,认真的实行自身的监管职能,从而确保医院在进行负债经营时是科学合理的。首先,政府要对医院的贷款额度进行限制,对于重大项目的贷款要制定相关的标准;其次,政府对医院的经营进行有效的监督,对贷款行为和负债行为进行宏观上的管理,监督其负债经营是否超额度;再次,政府不能对医院的经营不顾,放任自流,要建立起相应的监督机制,对医院进行严格的监督,并且健全考核体系,定期对医院进行科学全面的考核评估;同时,政府要在医院内部每个项目中建立监测评估机制,对医院进行评价,健全绩效目标评价体系,保障社会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最后,对医院院长的任命要科学全面,改革医院高层的考核机制,确保医院内部的清正廉洁等等。政府为了有效的降低医院在进行负债经营时的风险,避免出现财务危机,要不断的强化医院内部对于负债经营的风险意识,给医院高层灌输管理之余医院的重要性,能够严重影响到医院的经营状况,也要加强成本意识和责任意识,从而推进医院平稳和谐的发展。 2.提高医院对于资金的利用效率 要如何防范医院负债经营的财务风险呢?关键的要点就是对负债规模的控制,只有有效的控制了医院负债的规模,才能提高医院内部对资金的利用率。我们一般将一个经营规模较大的企业的负债规模,用资产负债率来表示,医院作为半公益性的产业,在负债经营时也可以用资产负债率来作为重要指标,以便于将医院的经营发展控制在一定的安全范围内。通常来说,若是当医院的负债经营的资产负债率在0%~30%之间时,这所医院的经营处于安全的正常范围内;但是当医院的负债经营的资产负债率超过了50%,那么这所医院可能在对已有资金进行周转时会出现问题。因此,医院要着力关注自身的资产负债率情况,对其进行时时的监控,从而有效的提高医院可用资金的有效性,增加资金的利用率,从而提高医院负债经营的科学合理性。 3.提高医院负债经营的其他对策 提高医院负债经营的对策除了相关的政府部门要对医院的负债经营情况进行长期有效的科学监管和提高医院对于资金的利用效率外,还有构建相关的系统和建立合理的机制,例如医院内部应该构建相关的风险预警系统,在医院经营还未将要出现危机时能够及时的提醒医院的高层管理人员做出有效的应对;也可用建立有效的债务化解机制,医院在面对自身的负债情况时,可用做出科学有效的应对来达到发展经营的目的,以化解财务危机。医院也可以健全和完善内部的控制制度,对医院内部的资产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后,能够有效的对医院资产的管理进行强化等等,从而达到提高医院负债经营的目的。 五、结束语 从上述的情况中我们发现,医院在确定走负债的经营道路时,首先就是考虑在短时间内自身的经营发展状况,却没有有效的考虑负债经营可能带来的风险以及社会、经济损失。因此,本文主要对医院在负债经营时的财务风险进行预估,并且提出一定的防范措施,希望能够帮助目前医院负债经营所面临的困境。但是,现如今还是有众多的医院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而选择走负债经营的道路,因此我们要从各个方面来分析医院选择负债经营的原因,由此进行分析探讨,通过研究来发现其中的不足之处,随着不断的研究,我们可能会发现更多的问题亟待我们解决,故而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负债经营的问题,就要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经营论文:现行企业经营者绩效评价方法的局限性 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挑战加剧,企业经营者在现代企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企业经营者是企业的核心和灵魂,是经济发展中的一种重要的人力资本。对企业经营者基于价值链的绩效评价体系的研究,将有利于完善企业绩效评价与激励机制,有利于对经营者的选拔、评价和成长,有利于实现企业的战略发展目标。 一、价值链理论简析 价值链理论最早由美国学者迈克尔·波特提出。价值链理论认为:每一个企业都是用来进行设计、生产、交货以及对产品起着辅助作用的各种价值活动的集合。在价值链中,企业的价值链通常认为有三条,即纵向价值链、横向价值链以及企业内部价值链。纵向价值链反映了企业与供应商和销售渠道的价值链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企业可以通过考察供应商或销售渠道行为如何影响每项活动的成本,或考察其反面影响来识别这种相互依存关系;横向价值链分析反映了同类产品在不同生产者之间的价值运动状况,是企业确定主要竞争对手底数的基本工具,其意义在于找出与竞争对手在作业活动上的差异,扬长避短,选择适合本企业的竞争策略。企业内部价值链分析企业产品价值的逐步积累和转移,最后转移给企业外部的客户的价值增值过程。企业战略的实现是通过营销管理、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法律管理等多种职能活动实现的。这些职能活动也是企业内部的价值活动,这些相互联系的价值活动构成了企业内部价值链的分析。波特认为,企业价值链贯穿着企业的每一项生产经营活动,价值链“无处不在”。 二、我国现行企业经营者绩效评价方法的局限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对经营者绩效评价的研究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然而,传统的方法多数是将企业绩效评价与企业经营者绩效评价混合在一起进行评价的,这种评价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一)侧重于对经营者基本素质的评价,考评缺乏可操作性 对经营者的绩效评价注重于“德、能、勤、绩”的考评,考评的办法多数没有以量化指标为基础。由于考评标准中定性描述的内容居多,可衡量的标准太过空泛,实际操作时缺乏统一的尺度,也没能确切地反映出经营者的努力程度,另外考评过程看似严谨,但评价者一般由同级或下级组成,经营者绩效评价很容易流于形式。 (二)侧重于从企业绩效对经营者进行绩效评价 传统的企业绩效评价方法一般采用杜邦财务分析体系、国有资本金绩效评价体系等。一些单位近年来还积极探索采用了平衡计分卡、EVA经济附加值等企业绩效评价方法。但这些方法都不能全面、动态地反映经营者绩效,没有突出反映经营者在经营管理企业的过程中对企业经营、成长、发展所取得的成果和所做出的贡献。 (三)经营者绩效评价缺乏对经营者努力程度的反映 一方面,传统的绩效评价方法基于利润指标,一般没有考虑资本成本,不能反映资本净收益的状况和资本运营的增值效益,使企业或各部门的经理们倾向于只注重利润指标,容易导致其短期行为。另一方面,传统的评价方法没有能够确切地反映出由于经营者的努力,企业前后各期实际运营结果的差异并可以进行比较,也没能够衡量出在一定时期内由于经营者的运作,企业的经营绩效水平在本行业中所处的地位。 (四)经营者绩效评价结果没有完全与经营者薪酬结合 绩效评价是确定薪酬标准的依据,薪酬必须与绩效挂钩,这是市场规则,也是对企业经营者进行有效激励的前提。很多企业存在经营者薪酬不与企业经营指标完全挂钩的状况,在薪酬激励中没有将企业经营者绩效与企业规模、经营难度和实现的经济指标挂钩,使企业经营者的收入与企业的经营状况完全脱节,缺乏相配套的薪酬体系,也缺乏与之相适应的长期激励措施。 三、基于价值链的经营者绩效评价特点 (一)从绩效评价角度引导管理者进行经营目标管理,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基于价值链的经营者绩效评价,可使企业经营者的绩效评价建立在动态的价值链分析的基础上,以弥补长期以来对企业经营者的绩效评价主要采用传统的财务绩效评价方法的不足,即把企业经营者绩效评价作为一种反映企业过去的、历史经营状况,以事后为主的静态管理行为扩展为适应企业经营环境变化的、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相结合、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相结合,以促进企业价值增值、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动态管理行为,并把企业经营者的绩效评价工作纳入战略管理的全过程,以实现企业战略经营目标,体现企业的长期发展能力。 (二)体现经营者绩效评价是整个企业价值链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基于价值链的经营者绩效评价,可以通过评价企业经营者绩效指标反映出企业的竞争实力,把握经营者绩效指标反映的企业内部生产经营状况。根据价值链的要求,建立企业整体的统一的企业经营者绩效评价体系,以克服传统绩效评价大多只从企业外部利益相关者角度研究的不足,把企业整体利益、企业内部局部利益和个人利益实行全面评价和有机的结合。 四、价值链视角下的企业经营者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设计 随着对价值链理论认同度的增加,企业经营者绩效评价体系也应在原有基础上逐步改进并完善。国家国资委、人事部和国家计委颁布的企业绩效评价指标,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对企业经营者进行某种程度上的绩效分析,但是其存在的问题也是值得思考的。为此,应设法建立在价值链视角下的企业经营者综合绩效评价系统,真实地反映企业经营者的绩效,反映企业经营者的努力程度。 (一)财务评价指标 企业经营者绩效是多层面的,评价绩效的指标既可以是财务性的,也可以是非财务性的。财务评价指标一直是而且也将继续是使用最广泛的指标,原因是企业的长期目标几乎总是纯财务性的,经营者财务绩效评价指标直接与企业的财务目标相衔接。在价值链视角下,为了有效反映企业经营者的综合绩效,财务指标从六个方面来反映企业经营者的经营绩效:赢利能力、偿债能力、资产管理能力、成长能力、股本扩张能力和主营业务鲜明状况。其中前四个与我国现行的企业绩效评价系统评价的内容相同,后两个是根据上市企业的特点而考虑的。 (二)非财务评价指标 在价值链视角下,各利益主体均对企业经营者绩效提出相应的要求,员工、 供应商等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不仅依靠财务指标对企业经营者进行绩效评价,也从非财务指标考察企业经营者绩效。非财务指标在价值链视角下与财务指标同等重要。以下将以三级指标体系构筑企业经营者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三)将绩效评价与激励机制相结合 绩效评价的结果与经营者的个人利益密切联系,对经营者绩效考评的结果应与行业的平均水平相比,如果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则经营者仅仅得到工资报酬,企业剩余全部归股东所有。如果超过行业平均水平,则经营者就超出行业平均水平的部分在股东和经营者之间进行分配。经营者根据智力资本的贡献,按照“金字塔”的形式对属于智力资本所得到的剩余部分进行分配。通过这种方式,把绩效评价与经营者的激励机制结合起来。 经营论文:企业经营者应有的成本管理技能 摘要:中国有句老话:省钱等于挣钱。在经济生活中许多人都知道:利润=销售额-成本,所以对企业来说成本降低和利润增加的概念是可以互换的。在企业竞争越来越激烈的情况下延缓成本的降低往往是一种自杀行为。作为企业经营者,应当努力掌握成本管理的技能,唯有这样,才能走得更远,成功的希望也更大。文章从采购、产品设计、销售预测、商品价格以及劳务成本等几个方面对成本管理进行了全面的介绍。 现代竞争是成本的较量 高成长期与低成长期的经营相比,成本意识有很大的差异。高成长期市场不断扩大,经营者最关心的是销售的增长,成本意识较弱。但是,在市场有限,竞争对手拥挤的情况下,争夺就会通过价格来进行。即便经销独特产品,一旦类似产品登场后,仍要靠价格决胜负。 对成本敏锐起来 企业竞争以成本决胜负,从这个意义上说,成本感觉是经营者最为重要的经营感觉。 那么,经营者对有关成本的数字,应当怎样看呢? 第一,相对于销售额花费了多少直接成本。经营者不应该单纯地看直接成本,而应该看相对于销售额的比率。把附加值比率作为指标最合适。附加值即企业活动所产生的新价值。一般来说,包括零售和批发业的商业是指销售额总利润(销售额减去销售成本),制造业等工业是指加工额(生产额或销售额减去材料费、外协费),建设业是指完成加工额(完成工程额减去材料费、劳务费、外协费),这些数字相当于附加值,附加值与销售额之比为附加值比率。这几年的大致平均值,制造业为41~42,建设业为27~28,批发业为18左右,零售业为30。如果本公司的数字比这些平均值低,说明直接成本花费过多。在这种情况下,努力降低进价,降低对外协作成本等等,将成为经营的重要课题。 第二,直接成本以外的成本花费了多少。指标为销售管理费。销售管理费是指销售员工资、包装运输、广告宣传、接待交际等销售费加上有关人员工资、福利保健、办公用品、差旅、通讯、房租等管理费。销售管理费与销售额之比即销售管理费比率。平均值:制造业19,建设业约14,批发业16~17,零售业约28。超过了这个数值,则说明比其他公司销售管理费高。 第三,人事费的大小。人事费,是指关系到人的经费,合计为工资、奖金、福利保健费等。人事费与销售额之比,即人事费比率。平均值为制造业17~18,建设业12~13,批发业超过6,零售业超过13。人事费过大时,由于不能降低工资,只有削减人员或在现有人员的基础上,努力提高销售额。也就是提高劳动生产率,必须关注每一个提高了多少成果。 以上三个数字是经营者应该看的最为重要的数字。另外,还有一个不可缺少的视点--单位小时成本和成果,即公司每小时花费多少成本,获得多少成果。 比起表面上出现的数字,严格地关注单位小时成本和成果更为重要。 一个立志成功的经营者为培养这种技能,不妨首先计算一下单位小时的人事费是多少,可能的话以十分钟或以一分钟为单位来计算,算算单位小时产生了多少成果。经常检查一下,到下班时是否还在全力冲刺;是否在拖拖拉拉地加班。 有的放矢的成本考虑 降低成本计划包括短期和长期两种方式。短期方式可称为临时的应急措施,一个月内可以完毕,分三步。 第一步:分析企业的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分析的目的是确定公司各个部门怎样合理配置和改编,把握三个重要规则: (1)控制范围:一个经理主管下属人员不超过10人,但不少于7人; (2)合适的汇报层次:最影响利润的部门经理应该直接向公司负责人汇报; (3)简化管理层次:公司负责人与基层管理部门之间的管理层次数应保持最少程度。 第二步:分析经营管理比率。 首先你需要一组最近5年(最好是10年)公司营运的详细数字。这些数字都是最基本的,如:销售量,毛利,销售开支,一般费用和行政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用,债务成本和税前利润等。了解这些数字相对于销售量的百分比,再对这些数字作宏观分析,先找出毛利占销售量百分比最高的年份,找出销售成本,一般和行政管理费用,研究和开发费用和债务成本占销售量最低的年份,如果有可能,你还应将你的数据与其他公司相比较,这样做,会让你大有启发。接下来是微观分析,确定哪种成本是在正常值以内,哪种成本占销售量的百分比不必要增加了。在这一步中你应该细分,比如原材料、固定资产损耗、人员工资、一些其它的制造费用等,其它如监督管理费、销售人员工资及佣金、仓库管理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固定开支、差旅费和招待费等,分门别类。应该想方设法将这些费用降低。 第三步:工作 抽样。 工作抽样是对工厂内或公司内不同工位的活动频率和效率进行抽样,能明显地反映出工人和机器两者的生产率及低效率的程度。 它是从一个工作抽样观察员进入车间或办公室的一个特定部位观察特定职能开始的。该观察员记录每个人在做什么,他们做事的速度,每台机器或每个职能发生了什么。凭借这些任意观察结果,企业主能探知操作者或机器在安装、操作、维修保养等方面所花的时间以及操作者的工作节奏。 工作抽样必须安排企业内部有经验的雇员,或者是外部的、在这方面有能力的咨询专家。事实上,组织机构分析以后的那个星期一,经营者必须和工作抽样专家坐下来讨论工作抽样过程和时间表。对负责工作抽样的专业人员来说起码要花费一周时间取得所需的雇员和机器数据以及向有关雇员解释抽样过程。这样大约留下三周时间进行工作抽样实际操作。 进行工作抽样能提供企业管理者三个方面的宝贵信息: (1)雇员工作时间百分比; (2)雇员工作速率; (3)机器利用率。 通过工作抽样你能对机器和人员的利用率做出评估,可以确定你的公司哪些工作点的人太多。以上三个步骤即组织机构分析、比率分析和工作抽样,可以帮助你降低人员费用10~20。当然这只是临时性的应急措施,下一步更加深入的程序需大半年才能完成。 管好你的采购部门 在企业里,采购部门常常控制着40~50的销售金额,减少材料成本也许是整个降低成本计划中最有效的一步。所有经营者应明三个关键性的采购原则: (1)不要害怕采购部门。要学习各种成本降低方法,学习采购。最重要的是,不要使自己和采购部门及采购负责人隔离开来,要参与进去。 (2)把力量集中在“一号”部件上。要保证你的采购部门在代价较高的“一号”部件的选择、交货和周转上花费最多的时间。在这方面,有效的采购、替代或重新设计会产生大的影响。 (3)不要超速完成采购。要允许企业的采购部门运用其创造力,想象力和专业经验,以尽可能低的价格采购部件和材料。不要像你定一份咖啡那样对待采购部门。不要根据蹩脚的预测或因为缺少正确的销售和生产制造计划而让采购部门迅速办理。 (4)不要吊死在一棵树上。对采购部门来说,往往习惯于和一个特定的供应商维持关系,因为他们在一起做生意已有多年了。事实上,经营者完全可以挑起供应商之间的竞争,这样可以刺激他们降低某些材料的价格。 (5)能作出准确的预测。企业必须能对原材料未来的走向及产品的趋势作出预测,特别是那些较为短缺的原材料,许多往往需要进口,短缺常会发生。如果经营者不能准确地预测,采取相应的措施,也许最需要一种材料的时候,正是它价格最高的时候。 重视产品重新设计 利润提高的一个重大机会在于对现有产品进行重新设计。一般来说,认真地重新设计可以使你的成本降低10~15。在劳务、材料和制造费方面都能得到大量的节省。 不仅是市场中不再具有竞争力的产品需要进行重新设计,受人喜欢的产品也需要进行重新设计。对一种受人喜欢的产品,往往只需要对其内部的工作部件进行重新设计以便降低成本,而购买者看到的和在广告中出现的都没有什么变化。对于其它产品外观也需要改变,因为公众欣赏新款和现代化。 一方面,知识更新加快,造成普通产品寿命周期的缩短;另一方面,由于出现外部形势变化,如竞争对手的进步或产品原材料成本突然增涨,这些都使重新设计成为必要。为取得和保持主要产品的竞争优势,在成本降低计划中应包括为提高利润而重新设计产品阶段。 精确的销售预测 销售预测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一个公司应该有一个比较准确的预测:其产品究竞有多少能卖出去。科学的销售预测可防止产品生产得太多或太少。 特别是在经济或商业周期发生重大变化时,从一个时期到下一个时期,原材料和零售需求起伏波动相当大。这种突然的急剧的变化会给最好的库存管理系统带来混乱。没有透彻的、全面的销售预测,一个公司很难肯定它应该生产的产品数量,因而,保持有效库存管理将会十分困难。 错误的销售预测是多数经营管理中的一个共同弱点。实际上可靠的销售预测在一定范围内是可以做到的,花钱也不多。 在销售预测分析中,有四个基本要素: (1)趋势; (2)周期; (3)季节性变化; (4)不规则变化。 趋势是一系列经济数据长期的长距的动向,与逐月发生的变化没有什么关系,极其缓慢地显露出它们的走向。 周期是指较短的持续时期,尽管一般不能规定其长短。它们通常以发展和紧缩的交替期为特征。 季节性变化发生在一年中某个时期内,在每年的同一时期并以大致相同的程度再发生。 不规则变化是具有经济影响的不可预见或非再次发生的事件的结果。例如,在关键性工业中的罢工会引起不规则变化。 在销售预测中可以共同使用或分开使用这四种要素。一个有名望的分析事务所在帮助其重要零售业客户进行销售预测时往往采用时间系列分析法。这是把周期的和长期的(或趋势)因素及其他形式的因素,特别是由于季节性产生的因素区分开来的一种统计方法。 虽然这些分析不能直接应用于生产制造运行管理,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分析被用于所有最敏感的销售预测,零售。它们对一年中每个月度的季节性影响作出分析,帮助零售商作出有关短期经营的正确决定。决定中包括确定价格、库存量、采购以及使用多少销售人员等。 时间系列分析还包括这样一些指示量,如可支配的收入(即纳税后收入)、国民生产总值、顾客服务开支、商品消费价格指数、服务消费价格指数以及耐用品和非耐用品开支等。 这种方法的基本原理实际上适用于所有生产制造经营管理,为一个以上的客户服务。企业销售经理向经营者提供的销售预测报告,应包含下列几项内容: (1)公司销售量的历史趋势轮廓线,其中能清楚地识别出季节性变化; (2)行业预测; (3)国家经济预测; (4)可获得的有关竞争者计划的全部信息; (5)表示相关经济指标状态的研究结果。 另外,销售经理自己的研究结果也应加入其中,包括: (1)预测期间内销售受到最大重视(广告,特殊推销,折扣等)的产品; (2)受到竞争者最激烈竞争的产品; (3 )竞争最少的产品; (4)逐步淘汰的、降级的或替代的产品; (5)构成销售量大部分的A类产品。 过低的价格等于增加成本 在作出如此多的辛勤工作和努力之后,经营者应努力避免因定价错误而造成的损失。 特别是在高通货膨胀期间,定价错误代价更为惨重。在通货膨胀时期,没有任何成本降低方法能替代定价。即使没有通货膨胀,一个错误的定价制度也会断送企业通过成本降低带来的效益。所以如果要保护成本降低和提高利润,则定价和标准成本彼此必须完全分开。 应认真实施和控制定价方针和方法,参与定价的关键人员必须接受正确程序和不正确程序所导致的两种结果的教育。定价应成为建立在其他规范基础上的一个独立的职能,不这样做,会招致灾难。 审视劳务[!]成本 人们往往将劳务成本的降低放在尽量减少工作人员的数量上。实际上,作为一个劳、资配合得相当好的企业来说,提高工人的工作效率,似乎比裁员更具远见,也更具效果。而提高工人的工作效率则需要你动一番脑筋,因为有时工作效率低下的毛病似乎并不出在工人身上。 任何有关降低劳务成本的讨论都不能忽视对是否需要新的工厂和设备以提高生产率的讨论。在花大量资金购置新工厂和新设备之前,必须确信对现有的工厂和设备已作了最大程度的利用。在工厂兼并期间,许多经营者发现,他们从一个工厂能够获得的生产量比他们承继该厂时的生产量要高出3倍或4倍。这种利用率和生产率的提高不仅是由于采用了减少多余人员的成本降低方法,还由于改进工作方法,增加班次,出卖了闲置或不必要的设备,调整了工厂布局和工作流程,并采用了优秀管理部门必须采用的行之有效的方法。 每一家企业都要有这样一条方针,即尽可能快地、尽可能多地使用任何一台新设备,直到某个部件损坏为止。损坏部件修理和加固后再如此使用,直至另一个部件损坏再修理加固。这样的操作过程反复进行,直到实质上已对该种设备重新设计为止。 经营论文:人才市场与经营服务发展 人才市场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协同发展的必要性及其优势 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协同发展是由于当前公众需求的数量和质量无法得到满足,政府也无力承担起如此庞大的义务。因而,政府要主动追求和社会与市场协作,满足公众日益扩展的需求。2、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协同发展是实现公共服务资源有效配置,提高公共服务效率的需要。公共产品的相关理论为公共服务的经营性提供了根据。按照萨缪尔森的定义,人才公共服务作为准公共产品,在理论上应采取政府和市场共同分担的原则,通过多种组织形式,利用市场资源配置和市场主体的经营与技术优势来有效地生产。当前政府垄断的弊端日益显露,在政府垄断的形式下,公共服务效率低下,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耗费了大量的行政成本和行政资源,将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是改进公共服务质量,提高政府行政效率的必然途径。3、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协同发展是适应事业单位改革方向的需要。我国政府所属的人才市场大多数是事业单位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构,在事业单位改革的大背景下,发挥好政府人才服务机构的作用,发展人才公共就业服务,把承担行政职能的人才服务划归人才机构来办理。另一方面基于人才中介,人才服务业行业本身的特点,在市场配置资源的大环境下,也必须依托市场化的资源、平台和手段,更有效地开展好公共服务。将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统筹发展为未来人才市场事业单位改革推进做好准备。4、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协同发展是适应产业发展政策和市场竞争的需要。国家已把人力资源服务业列入国家的产业目录。各地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加紧推出,在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政策导向上都具有鼓励多种形式、多种所有制、产业化的趋势,源于社会化专业分工的服务外包、人力外包等专业化的市场需求在快速增长,为人才市场扩大业务规模、提升专业服务水平提供了良好机遇。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协同发展的优势1、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协同发展有利于实现政府职能与市场化服务的有机结合。公共服务的作用将专注纠正市场失灵、弥补市场缺陷的政策性、公益性服务上,避免与盈利性经营活动之间的冲突。经营性服务采用市场化的经营机制,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培育提高竞争力为目标,吸引专业人才,提高人才市场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能力和市场开发能力,将人才市场经营性业务做大做强。2、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协同发展有利于解决公共服务经费不足的问题。利用经营性服务产生的经营收入来贴补公共服务产生的经费不足,提高公共服务经费保证水平,还可以探索将部分业务外包给经营性服务主体承接。3、公共服务和经营性服务主体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共享客户资源。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公共服务主体可以承担经营性服务客户的公共服务业务,经营性服务主体也可以深入开发和延伸公共服务客户群体的专业服务需求。 人才市场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存在问题及成因分析 笔者长期工作于人才市场,经过研究认为,政府的人才服务机构要加快适应经济发展要求,就要找到现实中公共服务和经营性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剖析其原因。(一)资源分散,公共服务及经营性发展受限当前林林总总的人才市场众多,资源分散,不同的人才市场办理的公共服务的项目趋同但数据却难以共享。为此,人员(注:本文指档案寄存在人才市场人员)为查询档案或者就业报到证等,要经常奔波于不同的人才市场,导致效率低下,对公共服务的满意度下降。而经营性的服务同样由于资源分散的问题无法更好的开展,收不到应有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二)公共服务的传统服务手段滞后不能满足需求当前人才市场公共服务受传统管理手段和管理观念的束缚十分严重,公共服务仍是围绕人事档案产生的,如办理毕业生转正定级、档案工资工龄延续、档案工资套改、档案身份的认定等传统人事服务,而现行的大多数的人员所在的单位为企业化或者不在体制内工作,基本上不需要档案工龄、档案身份、档案工资等服务,因此越来越多的人员质疑人才市场所提供的公共服务。这些服务延续旧的作法缺乏对需求的判断,缺乏人性化服务。同时公共服务手段中对流动人员的需求不太了解,缺乏需求的动态反应能力,服务创新能力不强,服务产品粗糙。公共服务的设施和手段也比较传统落后,急需再造服务流程,提高信息化支持程度。(三)公共服务的经费不足有碍提升服务水平人才市场的公共化服务是普惠制的服务。以中国海峡人才市场为例,现有有效档案8万份左右,可是每年人事的缴费率仅为8-10%,而管理档案需要建国家一级档案室,配备服务柜台设备,配备档案室管理、审档人员和到高校及市场接转档案的人事专员以及为档案证明提供后台服务的各类人员合计百余人,从设备经费到人员人工成本到各项办公经营场所费用开支,仅以10%的缴费率所收到的费用不足以支付目前公共服务的开支,更不用说业务内容和范围创新拓展的经费保障。(四)经营性服务发展受制于体制约束目前人才市场实施经营性服务受体制约束,经营性服务既不能成为公共服务的补充,又不能完全按企业化运作,服务产品单一,内容简单,不能适应市场需求。经营性服务和公共服务在实际管理上实行了一定程度的内部独立管理,但是总的管理体制仍是一体的,在操作上存在目标、定位、价格等冲突,导致两类服务的业务发展都受影响。以现在开展经营性服务中人才测评为例,该产品本可用于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企业新入职员工招聘、职工职业生涯规划和干部晋级等,具备广阔市场空间,而在人才市场内部尚未充分按企业化管理市场运作的情况下,该测评产品仅服务于部分国有单位的干部选拔,而且主要针对机关单位提供,不能根据市场的需求进行合理定价,价格远高于市场预期,比如一份电脑出的基础测评报告就要300元/人,手工出的测评报告高达2000元/人。人才测评原本是一个很好的经营性主打产品,却成为人才市场偶尔使用的补充性产品,使用频率极低,收益几乎可以忽略。 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协同发展的主要举措 把适合人才市场经营性服务的产品,如人才派遣、人才测评、人才网络服务等,实行企业化管理,以满足客户需求为目标,注重 服务的多元化和专业化,增强经营性服务能力。要积极探索与相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形成人力资源管理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务员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工作格局,不断提升经营性服务质量和水平。整合政府所属人才市场和行业所属人才市场的相关业务块组,确保形成整体的力量和优质高效服务的链条,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完善服务体系,改进服务手段,加强产品创新人才市场在保证政策要求的公共服务正常运作的前提下,改革传统滞后的服务体系,改变仅以传统人事档案为主要产品的服务体系,让各方需求可以在多元的产品载体之间进行自由选择。创新经营性产品的内容、形式、标准和定价等,根据市场的需求进行自主决策并实施。针对市场层出不穷的服务需求,经营性服务不仅可以针对公共服务受众的附加需求进行产品开发,还可以围绕从就业服务入手,从毕业生跨出校门到进入就业单位后的职业生涯提升的全过程开发产品,促进买方市场与毕业生的岗位匹配。同时未来可以将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针对经济结构快速调整中人才结构性矛盾突出的问题,共同设计完整的契约式服务产品链,提供人才就业信息、职业推荐、人才测评、就业指导、个体诚信档案、诚信评价服务等,还可以建立高端人才数据库,开展高级人才推荐、薪酬管理、管理咨询业务,从而最大限度扩大服务覆盖面,提高服务层次,提高人才市场发展的影响力和带动力。加强公共服务经费保障,促进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人才市场在未来大部份的业务收益来自市场竞争环境下经营性服务所创造的收益,把部份收益投入到公共服务的体系建设中,改造网络和信息系统,提高服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中国海峡人才市场建设人才市场网上营业厅,通过网络平台提供人员服务。改造服务场所,改善服务环境。推进高校服务站、工业园及技术园服务站的建立,实施公共服务窗口前移,贴近公共服务受众实现“零步服务”。就业是民生之本,人才市场在公共服务中要推动更高质量的就业。在高校的就业指导方面要加强积极就业政策的引导,引导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者可以先就业再择业,也可以以创业带就业,多种形式的就业减少社会承纳待业与失业的压力,促进社会稳定。目前,中国海峡人才市场已建立了约50所高校工作站,并且推出了应届毕业生8项全免费服务,包括免费办理就业接收、办理户口落户、职业生涯指导、简历制作面试指导等服务,丰富了公共服务内容,大幅度提升了公共服务效能。同时人才市场在人员的投入上可以适当增加人工成本,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服务能力,开展人才智力引进、人事人才信息管理、人才流动区域数据服务等配套公共服务,有效促进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发展。 结束语 通过经营性服务扩大业务范围,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主动寻找市场机遇满足客户需求,不断提高专业化能力,提高运营效率和经济效益,成为具有竞争力和持续发展的市场主体。通过建立健全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协同发展的大平台,人才市场的核心要素将逐步实现从市场预见能力较低到具备贴近客户需求的快速反应能力的转变,从提供单一项目解决方案到整体性人力资源解决方案的转变,从简单产品服务到专业服务、品牌营销的转变,为制订人才发展规划、完善人才发现培养、管理使用、流动配置、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实现满足社会各方需求,促进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海峡西岸经济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经营论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立法思考 摘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性因素。本文通过对现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法律关系分析后认为,对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定位是一个较为次要的问题,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重点在于更加公平、更加合理地明确承包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使法律的天平向承包方利益倾斜,以纠正目前该制度中主体不明确、权利义务模糊、合同关系不稳定以及双方地位失衡的制度困境。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发包方 承包方 制度变迁 法律关系元形式理论 1978年,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创造的包产到户掀起了全面铺开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序幕,触发了农村土地制度的重大变迁。经过20余年的实践,家庭承包责任制在发挥出巨大的能量同时也暴露了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随着第一轮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陆续到期,进入第二轮的土地延包阶段,这些问题的实际意义更为凸显。我认为,弥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缺陷的关键在于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本文拟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立法角度去思考如何对目前的家庭承包责任制进行制度创新。 一、制度变迁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确立及意义 根据制度经济学中的“路径依赖”理论,在制度变迁中存在着一种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的机制,制度变迁一旦走上某一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往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人们过去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在农村土地制度中,同样存在着路径依赖机制。为了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首先必须清楚地了解该制度演变的路径,才能充分利用原有的信息来进行制度创新。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是在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形成过程中确立下来的,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经历了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发生了三次变革:(1)1949年至1952年的运动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建立了个体农民所有制。(2)1952年至1956年的合作化运动把农民土地私有制变成了合作性质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1958年的化运动又逐渐将土地合作社所有制变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制度。[1]在一阶段,农民逐步失去了对土地的各项权利,集体获得了对土地的所有权,并实行集体劳动和统一经营。由于农民据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丧失殆尽,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劳动报酬又极其有限,没有在市场独立活动的能力,不得不依附和隶属于村级的集体经济组织以终生从事农业劳动,而没有支配自身劳动力的自由。农民不仅仅是一种职业,更是一种身份。[2](3)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农村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推行了家庭承包责任制。集体通过与农户签订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下放给农户,而保留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为了换取对土地使用权和收益的剩余索取权,农户必须分摊原来由集体承担的粮食征购任务和农村税收,以及交纳乡统筹和村提留。[3]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之下,农民获得了对土地的承包经营的自主权和对自身劳动力的自由支配权,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主要是一种契约关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从根本上解决了我国农业生产中长期存在的按劳分配的难题,大大提高了农业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从而使家庭承包责任制成为农业生产的基本经营方式,成为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二)多元化的模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是来自农村基层的自发性制度创新,而不是源于国家的强制性制度安排,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只不过是对该制度进行事后的认可或者调整。与这一特点相适应,全国各地产生了多样化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在实际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几种[4]: 1、均田承包。这是指将土地根据质量,按人口或劳动力平均分配到户,由农户在承担农业税、粮食征购任务和集体提留的条件下,独立进行土地经营。 2、两田制。基本做法是将承包地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口粮田,提供村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只负担农业税,其他收入归农户,这部分土地按人口均分;另一部分为责任田,实现土地的收益功能,除农业税外还要承担集体提留或租金并完成定购任务,这部分土地采取按人承包、按劳承包和招标承包三种方式。 3、湄潭模式。这种模式以贵州省湄潭县为代表,主要内容是:(1)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2)延长土地承包期,耕地承包期从1994年起算延长50年,非耕地承包期延长60年;(3)农民有权转让承包土地使用权,有权在土地承包使用权上设定抵押权,有权以土地承包使用权入股合作经营,有权转包;(4)土地承包使用权在承包期内允许继承,但继承者限于农业人口。 4、“四荒”使用权拍卖。为鼓励农民治理“四荒”,村集体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将集体所有的“四荒”土地的使用权一次性长期拍卖给农民。 5、苏南模式的规模经营。这种形式以苏南无锡县为代表,其特点是通过社区组织的统一调整,建立村办集体农场,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 6、土地股份合作制。这种模式在珠江三角洲地区较为普遍,主要有以下内容:首先将集体资产折价入股,然后向村集体成员无偿配股,配股后将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重新按效益原则发包,使土地适当集中形成规模。 除了以上6种模式之外,实践中还出现了温州模式土地租赁以及反租倒包和承租反包的农地利用模式。 二、法律分析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在学术界存在行政合同说、民事合同说和经济合同说三种不同的观点。行政合同说认为,农民通过与政府签订行政合同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在承包期限内获得一定的经营自主权,其收益直接与劳动成果挂钩,政府以行政合同代替行政命令或指令性计划,在农业领域国家管理的方式上,行政合同管理已经占据了主导地位。[5]民事合同说认为,农地承包合同如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一样是平等主体间签订的双务、有偿、诺成合同。[6]经济合同说认为,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合同是“异化的合同”,即经济合同。经济合同,是指为了实现国家的一定经济目的,直接体现政府意志,由政府规定基本合 同条件的合同。[7] 以上三种观点各有立论的根据,似乎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实际上,之所以对这个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在于论者的思考方式存在重大缺陷: 第一,上述观点忽视了制度变迁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变动历史来看,包产到户是其最早的形态。在这个阶段,虽然承包方有土地的使用权,但年终的收获物全归集体,集体按承包规定和各户的实际产量进行统一分配,农户无权直接在市场交换自己生产的劳动产品,只是集体经济的一个经营层次。[8]农户与集体在组织上的隶属关系决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不可能是民事合同,相反使其具有更浓的行政合同或者经济合同色彩。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承包户不再仅仅提供劳力,往往还要自己购买农药、种子、化肥、各种生产工具等物品来满足土地生产经营的需要。相应地,集体组织的角色也发生了转换,除了土地之外,它很少做其他投入,风险的承担者也由发包人转向了承包人。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主要不是经营责任问题,而是土地使用关系问题。[9]此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已经呈现了明显的民事合同的特点。随后,国家通过陆续出台的政策和制定有关法律、法规逐步强化农户的经营自主权,比如从尊重农户的经营自主权到允许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从承包期15年到30年等。[10]由此,可以看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在民事合同性质方面不断增强的轨迹。 第二,上述观点体现的是一种形式主义的法律观。在形式主义法律观的指导下,论者认为法律的概念是一个自足的体系,所有现实生活中的法律现象都能为这些概念涵摄,然后根据事先对某一概念所归纳的一类法律现象的特征,将其类推于被认为属于同一概念的所有法律现象之上。这种思维方式隐含着一个前提,即所有法律现象都能在现有的概念体系中找到相应的位置。事实上,这个前提是虚幻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一种前所未有的、非常特殊的合同,它既有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也有行政合同的某些特征,还有与经济合同相同的特点,我们很难将其归入这三类合同中的任何一类。比如,承包方的生产经营和销售大都听命于上级行政指令,村集体认为必要时可以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而承包方一般只能被动地接受等,[11]从这些特点可以看出其具有行政合同特征的一面。从农户获得具有物权性质的承包经营权这一角度看,它的确又是一种设立用益物权的民事合同。从它具有强烈的公法干预色彩来看,与纯粹的民事合同确实有一定差异,不能说它不是“异化的合同”-经济合同。 我认为,问题的关键是合同各方究竟享有何种具体的权利,我们没有必要简单地从抽象的宏观概念上予以定性,重点应放在合同当事人权利的具体构成上。在这方面,霍菲尔德的法律关系元形式理论值得借鉴。根据该理论,对复杂的、非典型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的最好方法就是将其析分为若干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就像化学家对化合物进行的元素分析一样。一个法律主体和多个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可以化约为若干的法律关系的元形式。[12]尽管该理论中的一些具体的法律概念暂时还很难融入我国的法律体系,但其中将法律关系中的权利看成是权利束-一组权利的集合的方法,具有普遍性,同样可以适用于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法律分析。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法律关系分析 农民形象地将包干到户称为“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有人据此认为,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关系中存在三方主体:国家、村集体和农户。[13]我认为,这种看法有欠妥当。所谓“交够国家的”是指农户要向国家缴纳农业税,这是在任何一个涉及到商品流通或者生产经营合同的当事人都要向国家履行的税法上的义务,我们不能因为对合同的当事人征税就认为国家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否则,国家几乎可以成为任何一种合同的当事人,也就无所谓双方合同的说法了。 下面,为了明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构造,我将对双方在合同中拥有的各种权利(权利束)作一个简单的介绍。 1、承包方的权利 (1)占有权 占有权是指承包经营权人对在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进行实际支配、控制的权利。占有权是承包权人实现使用、收益等其他权利的基础性权利。 (2)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承包人按照土地的自然属性和约定用途进行使用的权利。例如在耕地上种植粮食作物,在草原上放牧,在水面上养鱼等。[14] 在实际上,承包方的使用权是残缺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国家对所有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农民对种植作物种类的选择只能听命于国家。虽然在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之后,统购统销的范围已大为缩减,但各种形式的统购统销制度仍然广泛存在。目前,尤其在产粮区,农民选择种植作物的权利仍然受到各种限制。[15] (3)收益权 收益权是指承包人获取土地上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承包人在土地上自己种植、养殖、畜牧的农牧渔业产品,其所有权应为承包人拥有。 承包方的收益权在实际上是不确定的。“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分配原则,只是确定了国家、集体、农户的收益分配顺序,而没有确定收益分配的比例。农民除了交纳国家税收之外,还要负担乡、村两极的统筹和提留,以及名目繁多的集资、摊派和罚款,而且除国家税收外,其他负担的征收都带有相当大的随意性,征收的数量、时间和方式都非常不确定。事实上,很多地区土地上的负担已经超过了土地的经营收入,农民的收益权完全得不到体现。 (4)转让权 转让权是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有偿转移给他人的权利。承包权发生转移,由受让人向发包方履行义务,原承包人完全退出承包经营合同关系。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予等方式。[17] 1993年的《农业法》第13条规定,承包方将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要经发包方的同意。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第15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这说明,转让承包合同通常只能在同一集体内部进行,转让权是受到相当程度限制的。据调查,对于村民仍保持原始权利人身份的“转包”村集体一般持宽松态度,而对于永久性的转让村集体则给予较为严厉的限制。[18] (5)出租权 出租,是指承包方在原承包范围内把自己承包的土地的部分或全部以一定的条件交与第三人,由第三人向承包方履行约定的义务,再由承包方向原发包方履行承包合同。承包方的出租权与转让权一样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即须经发包方的同意。 (6)设定抵押权 设定抵押权是指承包方在不转移土地占有的前提下,将承包的土地作为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债务的担保,承诺当债务不履行时,用承包经营权变价或折价抵偿。我国《担保法》第37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只有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才可以作为抵押物,从而限制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2、发包方的权利 (1)承包金的收取权 土地承包金是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方向发包方交纳的作为使用承包土地的对价的费用。在土地租税制度改革以前,通过均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只须向发包方交 纳乡统筹和村提留即可,无须另行交纳承包金。换言之,承包金是以乡统筹和村提留的形式收取的。而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则应支付承包金。[19] (2)调整土地的权利 村集体是否拥有此项权利,视土地承包模式有所不同。在均田承包模式中,村集体一般均有权对土地的分配进行调整,在规模经营和股份合作模式中,村集体甚至有权将土地收回重新发包,而在湄潭模式中,村集体则不具有调整土地的权利。 当然,村集体调整土地的权利很大程度上受到村民意愿的左右,除了少数集体领导人违背村民意愿的情况外,多数情况下是集体与村民共同的选择。[20] 1998年《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制度的困境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农业的经济结构、农村的生产力水平和农民的收入来源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在在前一阶段中释放出来的效率,但是它在运行的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了一些不能适应新形势的矛盾,陷入了制度的困境。 (一)合同主体模糊 《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但是,集体究竟是指乡(镇)级、村级还是村内集体经济组织,则比较含糊。这直接导致两个后果:第一,本来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发包方有权利也有义务监督承包方自觉按照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承包的土地,但是由于法律没有对发包方到底是哪一级农民集体作出明确的规定,结果导致承包方随意变更土地用途的情形放任自流。第二,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应为集体经济组织,但是由于集体经济组织名存实亡,农民缺乏行使集体所有权的组织形式和程序,甚至缺乏行使所有权的动机。少数干部凭借集体所有权,或任意摊派,加重农民负担,或任意处分土地,造成大量农地转为建设用地,或以权谋私,导致土地使用的分配不公。这已成为导致耕地严重流失,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消极因素。[21] 与此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承包方的资格问题,即谁有权与发包方订立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这里又涉及到两个问题:其一,是以农民个体还是农户为承包方?其二,承包主体是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还是打破这一界限,允许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通过承包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如果承包方的资格问题得不到解决,势必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成员权的实现,危及公平原则的贯彻。 (二)合同关系不稳定 传统理论认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自然拥有土地承包权利。[22]问题在于:应该如何界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 我国《民法通则》、《农业法》、《土地管理法》都规定,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这里的“村农民集体”可以理解为全村农民人口,当然包括新出生的人口在内。这样,村农民集体成员的界限并不是恒定不变的。如果农村土地的分配随着成员数量的变动而变动,频繁调整承包土地直接影响到政策的稳定和农民对土地投入的积极性,容易引发农业用地经营中的短期经营行为。[23]另一方面,我国农民的耕地面积本来就已经非常有限,如果随着人口的增长而不断调整,非要平均化,势必使目前超小规模的承包土地继续零碎化,不便耕作,影响水利设施和农业机械化的合理使用,使科学技术的推广受到限制,经济效益下降。 (三)合同权利义务失衡 由于在承包合同中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谈判地位是不对等的,承包方几乎没有多少发言权,合同条款大部分由发包方事先拟定,承包方只有同意或不同意的自由。事实上,农民的生活保障基本依赖于农村的土地,不得不对全部合同条款一一接受。承包经营合同呈现出不均衡的状态表现在:首先,几乎村集体作为发包方除了进行统一经营这样一些法律约束力较弱的义务外,几乎不负什么义务,而农户除了负有对于因为农地而产生的义务外还附加了三提、五统、两工等义务。[24]其次,发包方拥有过大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农民肩负的承包义务过重,违约的事由范围也就过大,往往无法按时全部履行,发包方动辄以承包方违约为由解除合同或以解除合同相要挟。即使承包方没有违约,发包方也会以规模经营为借口收回土地然后重新高价发包,或者以公共建设为名非法征用承包的土地,而承包方却没有任何对抗的权利。最后,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却无法自由转让、转包、抵押,因为发包方是否同意成为承包经营权能否得以流转的关键。结果,承包方所获得的承包经营权难以成为一项完整的财产权。 (四)权利义务不明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一般只要求承包方交纳国家、集体的税金、提留、承包费,完成粮油定购任务和义务工的约定,但对各个项目的数量却很少有明确的规定。村提留、乡统筹往往由地方政府和乡村干部自行决定,缺乏法律和第三方制约。近年来,各地又因修建学校和地方公共设施,任意摊派集资,下达义务工任务,层层加码,形成所谓“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而负担重就重在统筹提留、义务工、集资摊派罚款上面,用农民的话说,就是“头税轻、二税重,三税是个无底洞”。[25]更为严重的是,土地分包是采用行政分配的方式,多数情况下,连承包合同都不存在,许多承包合同中的事项完全由村社来规定,或者说由习惯法来规范,承包方不清楚自己需要承担的义务到底有哪些,也不知道自己的权利是否遭到侵犯。 随着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最后期限的陆续到来和第二轮承包合同的续签,如何对原来的承包合同制度进行完善,实在是摆在理论工作者和实践工作者面前的重大课题。 四、制度构建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必要性 目前,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的讨论,大部分精力都集中在承包方所获得的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是物权还是债权上。大多数学者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还不是完全的物权性质的权利,应予以物权化。[26]对物权化的思路我不反对,但是,是否只需在物权法中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万事大吉、不需要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进行规范了呢?我认为,即使物权法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能排除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进行规定的必要性。理由如下: 首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设立作为物权的承包经营权的基本依据。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是直接依法律规定取得的,需要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签订承包合同。即使在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和期限法定化以后,也仍然需要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承包合同确定其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使法定的抽象的 权利规定具体化。事实上,在承包合同关系发生纠纷后,法院都是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加以处理的,合同法是保障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的基本法律。[27]这说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也要受合同法的调整。 其次,物权法过于僵化的缺陷需要灵活的合同制度来缓解。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的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差距甚大,地方条件的差异导致村民间的利益结构发生变化,从而产生不同的制度创新。[28]不同的承包经营合同制度适用于不同的地域,几乎没有一种模式是能够有效地适用于全国各个千差万别的地区的。在经济比较贫困的地区,土地对村民的价值相对较大,村民对土地要求公平均分的愿望就较强烈,均田制就较符合人心。在经济比较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由于第二、第三产业更吸引农村的劳动力,土地作为生活保障的功能退化,村民更关注土地制度的效率问题,因而规模经营就比较适宜,承包方享有更多的权利,比如抵押权、转让权和转包权。[29]各种模式的承包合同制度中承包方实际享有的承包经营权不尽相同,对它们的共性纳入到物权法中是可行的,但是对于各自不同的部分应由合同制度来调整。 最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所具有的特殊性和广泛性是在法律上对其进行规范的充足理由。如前所述,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主体双方具有身份隶属性,土地所有权的集体所有制,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承包方义务的社会性等等,这是与现行《合同法》中合同的显著不同之处。这些特殊的特点决定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在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违约责任等方面有专门立法的必要性。尤其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事关8亿多农民的切身利益,如果不对这么广泛存在着的事项进行规范,任其游离于法律之外,法律与社会的缺口将会愈来愈大。 (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具体制度的立法思考 1、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订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是土地所有人处分权的一个体现,理论上只有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有处分权的人才有发包的资格。对农村土地享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无疑有发包的权利,但也不排除农民集体将发包的权利授予他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有经营管理的权利,1999年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还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也有发包的权利。[30]我认为,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不是农村土地的所有者,并没有天然的对农村土地进行处分的发包权,但是经过村农民集体的授权,可以被委托行使对土地的发包权。如果法律不尊重农民集体的意愿就将发包权直接赋予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势必造成非所有者对所有者的剥夺,有悖于社会的正义。 1998年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可见,村民会议是农民集体行使发包权的组织形式,村民委员会不过是村民会议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立法,我们可以按照法律类推的方法,确定农民集体与经济组织相互之间的法律地位,即后者也没有擅自发包的权利。这样一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与农民集体的关系就是委托的关系,最终决定权掌握在农民集体手中,可以避免农民在承包土地过程中被随意侵犯权益的后果。 承包方应为农村最小的经济核算单位-农户,而不是单个的农民个体,因为:第一,农村承包经营户已经成为我国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中的一种(《民法通则》第27条),没有法律的障碍;第二,以农户为单位,可以减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缔约、履行和监督成本;第三,农户成为一个整体承包经营土地,可以防止土地过分细化和零碎化,起到一定程度规模经营的作用。至于土地是按人均分、按劳均分还是按人劳比例分配,可以由村民会议选择具体的分配方式,没有必要一刀切。 有权承包土地的人口或劳动力,一般应是农民集体内的人员,集体以外的人一般不得作为承包主体。因为,承包土地的权利在本质上是一种福利权,也是一种农民集体的成员权在分配土地方面的实现。正是这一点决定了承包合同在土地收益的分配方面体现了与一般不动产用益权设立合同的不同之处:承包方支付的对价一般比较低或者是无偿的,但是承包方经营所得的收益却有很大一部分要上缴农民集体。如果农民集体以外的人与参与农村土地的分配,无形中与本农民集体的成员争夺本来就非常稀缺的土地资源,这在人均农用地面积较少而非农产业有不发达的地方容易加剧人地矛盾。但毕竟农民集体有自由处分的权利,包括将土地发包给集体以外的非成员的人,只要这种决定是符合集体的利益并是集体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了保证发包土地给集体成员以外的人行为符合上述要求,法律规定了比较严格的程序。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2、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的起因是双方之间不存在书面合同,或者合同的条款过于模糊。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一些任意条款,如果合同双方未就这些方面作出约定,就应径行适用任意条款。比如,法律可以规定承包方要缴纳的费用包括那些项目以及费用的总额不超过收益的一定比例。如果合同没有特别约定,发包方不得单方面主张对自己有利的条款。 针对合同权利义务不对称的问题,我们可以提高承包方在合同中的地位并限制发包方过多的权利: 第一,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造成更完整的财产权。目前,承包方的转包权、转让权和抵押权仍然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以后,承包方能否完全地享有对承包经营权的处分权,前景还不是很明朗。学术界对此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反映在物权法的制订上,就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提交的《物权法草案建议案》虽然允许转包但禁止农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31]而中国人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拟订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却对上述三种形式的处分毫无保留地给予允许[32].我认为,这两种立法建议的理由都一定道理,但都只是考虑到经济富裕或贫穷地区的制度需求,并将其推而广之而去适用于全国,结果只能是削足适履。比如,第一个建议稿考虑的主要是经济贫困地区的情况,土地依然是农民的生活保障,因而土地的占有是那里的农民最为关注的问题,假若允许土地转让、抵押,容易出现少地或无地的农民,重演社会两极分化的悲剧;第二个建议稿考虑的主要是经济发达地区的情况,那里的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大为降低,对土地流转的要求就比较强烈。一个比较好的解决方案就是将土地处分权的规定作为任意性规定,通过合同法来规制,由当地的农民集体自由选择是否允许承包方处分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限制发包方任意调整土地的权利。在合同承包期限内,是否应当允许发包方对土地进行调整,也是制定农村土地制度中的一个难点。一种看法认为,要真正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就要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政策。[33]另一种看法是,绝对的不允许对土地进行调整,在实际中很难办得到,应该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对土地进行微调。其实,上述两种看法的矛盾实质上就是公平与效率的冲突。我认为,公平与效率都是法律考虑的目标,法律不同于经济,法律的首要目标是公平,当公平与效率的目标发生冲突时,公平应优先于效率。换言之,在人地矛盾比较尖锐的地方,不公平比低效率对社会的负面影响更大,为了维护安定的社会局面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整是很有必要的。但在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不那么突出的地方,公平与否不成为一个首要的问题,如何使农地得到高效率的利用则成为优先考虑的问题,禁止调整土地就是理性的选择。 第三,规范承包费的范围。我认为,应该将不是作为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价的承包费部分从承包合同之中剔除出去。农业税是每一个有农业收入必须向国家交纳的一种所得税,应按税法规定的方式收缴,发包方最多只能代承包方缴纳,但没有必要在承包合同中加以约定。对乡镇政府的统筹费中完全属于行政和事业性收费,应由每一个享受公共服务的农户来分担,而不应将其分摊到承包户身上,因为作为公共产品的对价与作为获得承包经营权的代价本质上不属于同一范畴。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所负的村提留有很 大一部分与乡镇统筹一样,都是行政和事业性收费,同理都不能由承包户来分担。但村提留里还可能包含一部分实质意义上的承包费,即作为获得承包经营权的对价,这一部分承包费可以保留下来。 这里有一个需要澄清的问题是:能否认为承包费就是地租?答案是否定的。承包费不可与地租相混淆。地租是由租种地主的土地的人向地主交纳的费用,它所体现的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关系。但在于承包费,其反映的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市场价格,而是促进资源充分利用的杠杆,一般是低于市场价格的。甚至在有些农村,承包方根本无需交纳承包费。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我们也不宜将承包费等同于地租,因为农村土地属于本农民集体所有,自己耕种自己的土地还要交地租,岂不滑稽? 第四,赋予承包方自由使用土地的权利。承包方要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比如要从事农业生产、粮食生产,但是发包方不能对使用土地的范围限制得过于狭隘。对承包方使用土地的方式进行一定程度的约束是必要的,通常也是合理的,否则,承包方就会随意抛荒、撂耕,或者本应种植粮食作物,却种植收益高的经济作物,结果危害国家的粮食安全。为了顾及国家整体的利益,必须对承包方使用土地的方式和种植范围作一定限制,但也不能忽略承包方的经营和生产自由,将利用土地的范围限制得太死。 3、承包经营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承包经营合同的变更是合同在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发生的变化。主体的变更指承包方因包括互换、转包、转让和继承等而退出原承包关系,新的主体加入承包合同;客体的变更指承包的土地因调整或自然原因的减少或者增加;内容的变更指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如期限、承包费、种植范围等的改变。承包经营合同变更的条件包括合同双方的协商一致、国家政策发生变动、发生如自然灾害的不可抗力等,适用一般合同的变更规则。 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一定要谨慎,符合法定的程序,并要充分保护承包方的合理利益。另外,从我国国情出发,对承包经营合同的主体变更应加以以下两方面的限制:第一,承包方在分割、转让、转包承包土地时不得超过最小经营规模。这是当今许多国家行之有效的农业法律制度,但我国的目前立法尚未对最小承包面积作出规定。我认为,该项最低耕种面积制度对于保证适度的规模经营和农业生产绩效有非常重要作用,值得借鉴。第二,恰当地确定承包土地转让价格的上限和下限。确定转让价格的上限目的在于,防止过度炒作和暴利行为,使受让人有力接受转让条件,促进农村土地市场的发达;而价格下限的作用是为了充分补偿转让人的前期投资和预期收益。至于具体的转让价格可以由地方法规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 合同的终止指合同权利义务的消灭,主要包括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解除合同、基于合同目的消灭和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使合同关系不复存在三种情形。[34]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而言,当然也存在这三种合同终止的情形,例如,发包方与承包方可以协商解除承包合同,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在承包土地灭失的情况下因承包合同的目的无法达到而终止,在承包期限届满而承包方放弃继续承包时合同关系也不能持续下去。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发包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要施加一定的限制,将发包方的解除权严格限制在承包方根本违约的条件下,而不能让发包方在即使承包方轻微违约-如未交或未交足承包费的情况下就动辄行使解除权,使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中的地位明显失衡。比较公平的做法是采用列举的方式,将发包方解除权的条件明确订明,比如,承包方拖欠承包费达到一定数额和迟延时间达到一定期间,使用土地偏离合同约定的用途而破坏土地的肥力,或者闲置土地达到较长的时间。目前,承包方没有单方面解除承包经营合同的权利,农民一旦成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承包方就只能终身务农,很难有从农业职业中解脱出来,不利于鼓励农民从事非农产业。其实,允许承包方解除承包经营合同,还有助于减缓农村土地严峻的供需矛盾,扩大土地的经营规模,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益。 经营论文: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 【摘要】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收益权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独立财产权形态。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尤其是伴随着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和农民工队伍的壮大,我国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面临着产权主体不明、土地调整频繁等新的挑战,需要在法理和实践上予以规范。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所有权 使用收益权 一、深化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 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关键是赋予农民土地财产权,而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权不稳定的根源就是土地产权问题。为此,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向应该是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强化农民现有土地的长期使用权,并通过法律手段保证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给予农民用、养土地的激励,以克服短期化行为和粗放经营惯性,保障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把土地承包权永久地固定给广大农民,使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成为一种包含使用权、转让权、继承权和抵押权的土地财产权。这种承包权越是因为“永久化”而固定为土地财产权,农民就越会珍惜自己的土地承包权。承包权越稳定,农户的收益就越高。因此,在现有制度框架内,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弱化集体所有权,强化农户承包权,把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都给农户,农户成为实际的而不是名义上的土地主人。 确立土地财产权,具体地说,就是要实行农村耕地承包权物权化、长期化、商品化。物权化是指所有耕地按照一定标准承包给农户,取消“双田制”等一切村干部可以在短期内任意发包耕地的权力。土地承包权的物权化可以保障农民的权益不受土地所有权变动的影响,稳定农民的直接经营和交易预期,减少未来不确性因素对农民权益的影响。同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会使农民在利用土地方面获得更大的自由度,有利于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这对于农民走出土地、摆脱贫穷、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推动城市化进程将具有重要的意义。长期化是指耕地永久承包,承包权可以继承。商品化是指承包权可以买卖。在这个原则下,实行土地承包权的重新调整,除乡村道路等公用设施占地外,其他一切农地根据承包权划分给农户。实行这一改革的前提,必须真正实行农村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弱化村干部和乡镇以上政府处置村集体土地的权力,保证农民现有的土地权利不被侵犯。 二、深化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确保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流转 农村土地流转包括土地归属关系的流转与土地利用关系的流转。土地归属关系的流转是土地所有权关系的转变。在我国,这只能单向性转变,即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其由土地征收制度来规范,不纳入土地流转机制。因此在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实为土地利用关系的流转。农业用地的流转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则是重中之重。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这一规定实际上是针对现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的种种缺陷而言的。要想解决这些缺陷,就需要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研究了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有效形式,通过土地经营权长年转让、季节性转让、大户经营、企业化经营等多种形式,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土地流转最有效的方法应该是培育土地使用权市场,通过私人之间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愿转让,来实现农户经营规模的扩大。对目前农民自发尝试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方式。如反租倒包、土地有偿转包或转让、土地投资人股、土地信托服务、土地互换等,要允许试验并加以规范和引导。但需要注意的是,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设置了一条底线,即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这意味着只有在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的前提下,保持经营权和流转权的独立性,才能真正将土地流转起来,从资源转化为资本。取得规模效应、集约效应和市场效应。 通过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一是可以扩大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公司等经营主体的土地经营规模,获取规模效益;二是可以减少土地撂荒,充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生产率;三是可以为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解除后顾之忧,同时增加其收益。 然而,现有法律政策规定得十分笼统,对土地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利益补偿、流转价格、纠纷处理、流转合同等方面还没有具体操作性的规定,因此也很难正确引导土地流转。现实中很大一部分流转是在口头约定的情况下进行的,这导致流转的期限不明确,交易双方权利义务不清晰。为此,需要完善法律制度,使农地流转真正实现市场化、规范化、正规化。 三、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土地补偿机制 新一轮是将目前城乡分割的二元土地所有制管理制度,转变为区分经营性、公益性用地的新的管理制度上来,对建立符合国情的、城乡一体化的土地管理制度,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这也决定了此次与以往“农村改农村,城市改城市,互不搭界”不同。新一轮是将城乡统筹起来进行总体安排,综合配套推进,是一次对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的全方位改革和完善。改革范围涉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征地制度、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土地市场体系建设、耕地保护制度等各个方面。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来说,改革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最关键的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问题。 按照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一些大中城市相同区位的土地,法定的农地征收补偿标准仅为国有建设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3%一6%.这种法律规定是显失公平的,也无法执行。城镇居民的财产在不断增值的同时,农民却不能分享土地增值和财富增长。由于历史原因,城乡差距本就悬殊。城乡分割的二元土地管理制度进一步拉大了这种差距。这种不平等也体现在拆迁补偿标准上。对城镇居民住房用地,是按房地产市场显化的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补偿的,但对农户的宅基地和农村非农建设用地却按农地产值进行补偿。在农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过程中,执行的补偿标准则更低。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完善征地补偿机制提出了新要求,即“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规范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这一突破性表述,实际告别了以往按土地所有制进行管理的老体制。以后凡是符合规划的经营性建设用地,无论是国有还是集体,均可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上交易。城乡土地有望由此实现“同地同权同价”。这同时意味着,今后村民集体也将成为建设用地的供地主体。随着部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 不必再经过国家征收,有助于降低土地的交易成本。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政府征地范围将缩小,补偿标准会大大提高,农民将获得更大收益,政府出让土地收入会减少。 上述改革核心就是要改变按照土地所有制对建设用地进行分割管理的制度,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使用管理制度。对经营性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统一实行出让、转让使用管理制度,平等开放土地使用权市场;对公益性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统一实行征收取得和划拨使用管理制度。在此基础上,对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在征收补偿、税费义务等方面实行平等待遇,实现对城乡居民土地财产权益的平等保护。以后仅按公益性和经营性区分,分别建立城乡统一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制度和出让土地使用权制度。 为了确保上述改革成功,必须完善征地法规,规范政府和企业征地行为,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除公益事业外,政府不得以其他名义征用农民土地,进而从中获得高额土地差价收入,侵占农民土地利益。无论政府还是企业征地,都必须依法给农民合理的补偿,并做到就业、住房、保障等先行。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这不仅能切实保障农民的利益,而且有利于培育土地市场,促进城市化健康有序发展,有效遏制圈地风。 四、完善承包经营权法律制度,确保目标实现 政策能得以有效落实,关键还需要强有力的法律作保障。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作为一种政策在全国施行,需要把这种政策上升到法律高度,建立并完善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制度,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最终使农村的目标得以真正实现。 目前,我国现有的立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有些滞后、不配套,急需修改和配套。一方面,必须清除现有法律法规中对农民流转土地的一些不合理限制。比如,现行《土地承包法》规定,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中享有优先权。再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对农地转让作出了必须经发包方同意的规定,这实际上违背了农民对使用权的自由行使。合法的农地流转是农民个人的意志,这种意志具有排他性,不应受任何人、任何组织的干扰和阻碍。“经发包方同意”的规定实际上将土地转让过程的终极处分权赋予发包方,而承包方作为真正权利人却没有最终发言权,这样无疑会扭曲权利人的真实意愿,容易导致村官以发包方名义干扰农地自由流转,或随意流转土地,扰乱流转秩序。还有,《土地承包法》第55条规定:“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经本集体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二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立法的初衷可能是为了遏制村干部随意向社区以外人员出狙土地牟取私利的行为,但在实践中构成村民自主流转承包地的制度障碍,从而使农地流转局限在一个个孤立的小圈子内,不能在更大的区域内实现优化配置。 另一方面,建立并完善其他有关土地承包的法律制度。如,修改《土地承包法》,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续期制度,给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平等保护。现行《土地承包法》规定,全家户口已经迁入城市的农户,应该交回承包地。这种情况在“城中村”、城郊区尤为普遍。用类似条款强行剥夺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应该的。而应该采用经济手段鼓励农户将承包地转让出去。此外,还应修改《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确保法律的配套实施。 经营论文:对黑龙江农垦农业经营体制探析 论文关键词:黑龙江农垦 农业经营体制 创新 家庭农场 论文摘要:近几年,黑龙江垦区的农业经营体制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实现了多方面的突破但在所有制结构、经济结构、经营方式等方面仍有很多弊端。如何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农业经济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本文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黑龙江农垦现已是我国耕地规模最大、机械化水平最高、综合生产能力最强的国家重要商品粮基地。目前,垦区农业综合机械化率已达93%,基本实现了农业机械化;职工人均生产粮食34吨,高于15个发达国家人均生产粮食25吨的水平;粮食生产能力达到226亿斤,提供商品粮超过200亿斤,商品率近90%。黑龙江垦区被誉为国家抓得住、调得动、费用少、能够应对突发事件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国家“直属粮仓”。 进入新世纪以来,垦区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加快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推进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2005年在中国企业500强中位列第149位,居农业行业首位,2007年北大荒集团已经进入中国企业500强前百名行列。在新的历史时期,黑龙江农垦仍然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农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因此研究新时期黑龙江农垦的农业经营体制对于其今后的更好、更快发展意义重大,对于其他农垦及农村的农业经济体制创新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黑龙江农垦农业经营体制的发展及现状 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转折点,垦区经济社会进入了改革发展时期。1979年,开始变革经营管理体制,实行“财务包干”,突破统收统支制度,打破了农场吃国家“大锅饭”的问题,从1981年开始,农场对生产队实行“整体承包,统一核算,利润分成,亏损受罚”的承包责任制。 1984年,借鉴农村改革成功经验,垦区开始兴办职工家庭农场。经过2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垦区农业改革完成了第一个飞跃,兴办了近20万个家庭农场,逐步建立起以职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两自理”(生产费自理,生活费自理)和“四到户”(土地到户,农机到户,核算到户,盈亏到户)为标志,大农场套小农场、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彻底打破了“国家出钱,职工种地,负盈不负亏”的传统经营机制。 1997年,以九三分局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和共青农场颁发规范的《职工家庭农场证书》为标志,垦区拉开了农业实现第二个飞跃的序幕,使农业改革由家庭承包阶段走向规范的、规模适度的家庭农场新阶段。 2006年垦区开始实行“两田制”,并作为土地承包经营基本制度,长期坚持。2006年,绥化分局农场对管理区体制进行了创新,即管理区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并实现管理区办公司的公司化改革。这一轮改革的开先河者为绥棱农场第八管理区,后在全场乃至全分局推广。管理区办公司是农场双层经营体制的进一步细化与延伸,是农场基层组织的一次扩大开放和与市场的全面对接,是农业经营体制改革的深化与扩大。 二、黑龙江农垦农业经营体制存在的问题 虽然垦区的农业经营体制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实现了多方面的突破,但在所有制结构、经济结构、经营方式等方面仍有很多弊端。 (一)所有制结构单一 虽然垦区已经改变了原来的单一国有的所有制结构,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新格局,但所有制结构单一的问题仍没有彻底解决,一股独大的现象仍很严重。多数垦区企业集团的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法人治理结构还不完善。 (二)经济结构单一 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发展,垦区已经打破了单一粮食种植结构,发展高效经济作物种植;打破了“原字号”农业经营方式,发展农产品加工;打破了“小而全”的自我服务体系,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初步形成了比较健全的农业产业体系。但产业发展不平衡、不协调的结构性矛盾仍然存在。在三次产业结构中,二三产业的比重仍然偏低,发达国家的二三产业的比重已占国内生产总值的90%以上,农垦不足60%。 (三)仍以粗放经营为主 1947年-1996年是垦区的粗放经营阶段。从1996年农业大跨跃开始的,垦区在耕地基本没有增加的条件下,靠科技进步、内涵挖潜,粮食比上年猛增40%,单产突破500斤/亩,标志着垦区进入了高速高效发展时期和集约经营的初级阶段。但是受技术、人员素质、管理水平等多因素制约垦区的经营仍以粗放经营为主。 三、主要对策 (一)进一步完善集团母子公司体制 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着力提高组织化程度。”发挥垦区农业资源优势,按照农业产业化经营方式,在垦区层面组建大型现代农业企业集团,使之成为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是推进国有农场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北大荒农垦集团是以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为核心企业,以垦区国有农场为基础,以国有及国有控股工商运建服企业为骨干,以资产为主要联结纽带,集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生产、收购、储运、加工、销售等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为一体的大型现代农业企业集团。要加快北大荒农垦集团的构建步伐,适时推进集团改制。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母子公司体制和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集团的战略规划、融资投资、资本运营、 市场营销、外经外贸、信息服务与科技开发等功能,提高集团的市场竞争能力。根据系统管理、内部分开的原则,逐步实现政企分开。尽快把北大荒集团建设成跨系统、跨省区乃至跨国的特大型现代农业企业集团。 (二)推进产业结构战略调整,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科技创新为手段、以质量效益为目标,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努力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这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战略举措之一。垦区应该以发展质量效益农业为中心,稳定增加粮食产量,着重提高农产品质量,形成粮经饲种四元结构。大力发展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积极开发花卉、棚菜、药材等特色产品生产,以名优特新产品占领大市场,取得好效益。要大力采用高科技发展以奶肉牛为重点的畜牧业。按照农业产业化要求,突出发展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业,重点构建米、面、油、乳、药、酒、麦芽、饲料等八大产业链,提高农业综合效益。 (三)努力推行适度规模经营,集约化经营 垦区推行适度规模经营具备的两个优势:一是垦区种植业生产的集约化程度较高,有较强的机械化生产能力和较高的劳动生产率,有能力实行适度规模经营;二是有以家庭农场为主体的新型经营组织,它们已具有一定的自我积累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有条件实行适度规模经营。所以垦区应该继续努力推行适度规模经营,集约化经营,尤其是技术集约以此来完善现有的农业经营体制。 (四)完善创新支撑体系,增强垦区核心竞争力 新形势下推进垦区改革发展,靠创新体系支撑,要进一步加强科技、人才、管理和文化等创新支撑体系建设,坚定不移地把创新理念融入到垦区科学发展实践中,不断完善适应科学发展要求的创新机制。尤其是针对人力资源的开发,要依托各级培训机构、大专院校和科研基地,多形式、多渠道培训一批农业专业技术人才,为提高农场主素质、农业增产增效提供人才智力支持。要积极招贤引智,充分利用北大荒博士后工作站等引智机构,引进国内外高层次智力和人才,特别是企业高管人才,以适应垦区集团化发展的需要。继续实施“管理区千名大学生”和“农牧场百名研究生”引进工程,努力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环境。 经营论文:建立经营性国有资产代表人制度 【内容提要】在公司制作为国有企业理想的制度模式选定之后,建立独立的国有资产代表人制度, 已成为决定公司规范运作和国企改革是否成功的重要环节。应以代表理论为依据,通过 对国家与企业经营者之间的代表关系进行法理探析,建立国有资产代表人制度的理论模 型,并对国有资产代表人的梯次结构和授权环节进行分析和设计,建立和加强国有资产 代表人的监督制度。 【摘 要 题】理论探讨 在我国国有资产结构中,居于相当突出地位的是经营性国有资产,约占80%左右的比例 。然而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市场运作制度一直是困扰我国理论和实务界的难题。我们认为 ,在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过程中,只有从国有资产出资人的代表问题入手,建立国有资 产代表人制度,才能解决国企公司化改制中的源头性权利与义务配置问题。 一、构建国有资产代表人制度的理论依据 我们认为,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及国有企业的出资人,它与企业经营者之间,是 一种委任与代表关系,这一代表关系包括以下几大环节,即:(1)从原始真正所有主体 国家概括性代表主体。国有资产的真正所有者是我国全体人民(法律上应为全体公民 更为准确),由于全体人民无法直接行使所有权,故国家作为权力共同体概括性地、抽 象地代表全体人民行使所有权,这样全民所有就转化为国家所有。(2)从国家概括性代 表主体政府统一代表主体。由于国家作为权力共同体,本身也不能直接行使所有权, 于是国家必须通过立法授权国务院或地方政府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3 )从政府统一代表主体自然人代表主体。即由政府代表主体以再授权或委派具体的自 然人代表,通过自然人代表的意思表示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权能得以落实。 国家作为全民所有者的概括性代表,以出资人身份进行投资或参股,与企业之间的关 系是出资人(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但企业本身并不与国家构成代表关系。国家作为出资 人,其出资行为是一种设立或参与企业的行为,企业一旦设立成功,则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法律,获得企业法人主体资格,依法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中 完整的经营自主权是企业作为独立市场主体应当享有的法定权利,显然,对于这种权利 ,我们不能将之理解为企业在代表或出资人即国家行使经营权,正如我们不能认为 企业是某一个股东的代表一样,企业经营本身不只是代表哪一个或哪一些股东进行经营 。国家作为出资人(股东)所享有的权利不是直接表现于或寄托于所设立的企业,企业的 经营权本身也不体现股东的具体权利。此时企业本身已成为出资人股权权利实现的请求 对象。因此,目前我国理论和立法实践中盛行的国家授权给国有大型核心企业,由其代 表国家持股或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权利,是与国家作为出资人以及企业作为独立市场主 体相互矛盾的。在这里企业既是国家出资与权利请求对象,又是行使国家——出资人权 利的股东代表,权利客体与权利主体混集一身,势必造成国家与企业身份的扭曲和关系 的错位。 一般自然人股东之所以能使其股权到位而不至于虚置,在于股东不企望企业能代表自 己或者把自己的权利授予企业,而是通过自己亲自或者委托他人代表自己,通过直接行 使股权中的共益权,以内部参与权或获得企业内部机构的某一职位,或通过监督、建议 影响企业经营决策、管理阶层,达到影响或控制企业经营、管理的方向,以期实现股权 中的自益权,达到其出资增值的营利目的。同样,国家作为出资人,其股东的权利虽然 不便由国家直接行使,但国家作为出资人,可通过委托或委任特定自然人为出资人代表 来行使股东的权利,通过特定自然人对企业的内部参与,以使出资人的权利具体化为企 业经营者之特定的经营、管理行为。足见,经营性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实现,有赖于对代 表国家行使出资人权利的具体的自然人代表的委任、派出、监管和制衡等相关制度安排 以及具体权利与义务的配置。因此,设立国有资产代表人,建立国有资产代表人制度, 理顺国有资产代表人与作为出资人的国家之间的代表关系,是决定经营性国有资产之市 场运行效率和安全的源头性制度环节。 所谓国有资产代表人制度,是指以国有资产所有权行使的代表论为理论依据,把国有 资产出资人、监督人具体责任到人,通过创设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和国有资产监管代表 ,由其分别行使国有资产的出资人(股东)和国有资产监管的相应职能,以保证国有资产 出资人主体到位、监管有力的新型国有资产经营、监管制度。创设国有资产代表人制度 ,是国有资产所有权性质决定的,是法人制度在经营性国有资产所有权领域的具体运用 ,符合我国政治经济制度,适合于国有资产运行的现状。 1.国有资产代表人制度符合我国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特点。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虚拟属性 ,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与一般自然人的所有权不同,不能通过其真正的所有人来行使, 从而决定经营性国有资产所有权在行使时具有间接性、抽象性。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这种 抽象性和间接性,如不明确具体的代表予以具体化,其具体的权能就无法转化为现实法 律关系中的权利享有与义务承担,创设国家所有权的制度目标也就会落空。再者,作为 代表人民行使所有权的国家,依照法律取得所有者的资格,所有人委托他人代为行使权 利,所有人依法有权委托代表人行使其经营权和监管权,(注:这里所说的经营权与我 国特指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与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的经营权不是一回事,前者 是指企业经营者经营企业的全部权利的集合。)此乃所有权人之法定而不容质疑的权利 ,因此在国家不便直接行使其所有权时,委托特定自然人代表行使其具体权能是所有权 理论所容许的。 2.国有资产代表人制度是法人制度在国有资产所有权领域的具体运用。法人作为依法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拟制的人格属性 决定其本身不能直接表达其意思并从事具体的行为。法人的意思表示以及权利的行使是 由法人的机关来实现的[2](P.29、293),即由自然人组成的与法人的设立同时产生的形 成法人的意志并指挥法人活动的领导机构来进行的。换言之,法人的意思最终必须通过 法人机关的特定的自然人来行使。但法人机关本身并无独立的法律人格,不过是法人的 内部机构,“法人的机关,为法人组织体之构成部分,故机关与法人的关系,为部分与 全体的关系,此与关系不同。”[2](P.144—145)作为法人机关成员之特定自然人 与法人本身的关系,是一种职务、业务上的代表关系,法人机关中的特定自然人基于特 定的能代表法人的岗位或职务所为的对外民事行为,应为代表行为,适用代表责任[3]( P.334—350)。同样,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国家,其意思表示和权利行使也具有 与法人基本相同的属性,(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西方法学界将国家称为公法人。)国 家以立法形式并通过具体的选任制度确定特定的自然人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之权能,该 自然人则依法获得这一具有特定的职责和权利的代表人资格,即代表权资格,依法享有 代表国家和政府行使国有资产经营、监管等方面的权利。 3.国有资产代表人制度是我国宪法上的人民主权原则在经济民主领 域的具体体现。人 民主权原则作为现代民主国家构成的基石,其中,国家公权力来自于人民是这一原则的 核心,以代表机制作为国家公权力行使的基本途径是现代国家实现人民主权原则的惯常 做法,反映在我国宪政上,即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我国之根本政治制度,国家的一切 权力均来自于人民的委托授权,而国家权力的具体行使又是基于人民或人民代表的选举 、授权,由具体的国家公职人员代表国家实则代表人民行使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的 权力。反映在经济民主上,即国家代表全体人民享有对全民财产的所有权,其所有权的 行使也必须借助于代表机制才能实现,也就是国家通过立法委托授权,赋予特定的自然 人代表国家以出资人的身份依法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经营。 4.国有企业市场主体资格独立的需要。把国有企业推向市场,使其具备独立的市场主 体资格,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目标。在计划经济时代,全民所有制企业由国家直 接控制或经营,自然谈不上独立主体资格,实际上也不需要这种资格,而在新的国有资 产授权经营制度下,(注:关于授权经营制度,按照《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和《全民所 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及相关政策和学者们的解释,即为国有企业对国家 授予其经营的国有资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但这一释义和理论本身有其 固有的缺陷。如前所述,国家本为国有资产之出资人,其出资行为在法律上即为设立企 业或对已成立的企业之参股行为,从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法定程序来看,企业能否获得民 事主体资格,应以是否符合企业设立条件并是否按法定程序进行资格登记为判断标准, 这与国家是否授权以及授权大小、类别等并无必然联系。而依授权经营理论分析,如国 家授予了特定企业以经营国有资产的权利,则该企业依法享有独立主体资格和经营国有 资产之权,如果没有授权,则企业的地位作何断定,似乎成了难以解答的疙瘩。)由于 没有解决企业经营者的法律地位问题,即企业经营者的代表性问题,使企业以及企业经 营者犹如脱缰的马或失控的风筝,最终往往导致企业经营者行为的无序和自利化。在这 里,公权力主体的身份不允许国家去直接参与企业管理,但作为国有企业的出资人,国 家又不能对其出资在授权企业经营后就不见下文,更不能放任不管。在这种两难处境下 ,最好的解决途径是通过代表机制,委派自然人以出资人代表的身份参与企业经营管理 ,这样既可避免国家对企业的直接干预,又可借助其派出的自然人代表达到体现出资人 意志,而企业又不因此丧失其主体的独立性和权利的完整性。 以代表论为法理基础的国有资产代表人制度,在其构建过程中,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层 面的问题: 第一,建立立法授权模式,解决源头授权到位、合法的问题。国有资产所有权本质上 是国家代表全体人民依法行使所有权,而国家这一权利基于“主权在民”的法治原则。 (注:在这种情形下,国家对国有资产享有的是权利而不是权力,万万不可将之混淆。) 目前我国现有国有资产方面的立法,均为国务院或国务院部委制定,且均授权国务院代 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实为自己授权自己或下级授权上级,显然不符合法治 原则的基本精神。因此,必须首先由国家权力机关以国家立法形式,授权政府代表国家 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使政府依法取得授权的依据。 第二,根据我国国有资产的分布现状,建立由政府对国有资产代表进行分级授权的制 度。目前我国国有资产所有权制度基本上依照“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管理”来设计 ,即原《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第5条、第6条规定的“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 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国有资产实行分级行政管理。”这一 制度设计忽视了我国国有财产所有权分级代表行使的现实性。实际上,地方政府监管下 的国有资产已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已经形成为相对独立于中央政府监管下的国有资产的 财产类别。因此,在解决国家立法机关合法授权的同时,应同时授权地方政府有权代表 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由其直接对国有企业委任、派出国有资产代表人,以减少 政府授权的级阶。 第三,减少授权环节,授权代表一步到位,具体到人。为了减少代表制度不必要的中 间环节,人为增加代表成本,政府依据国家法律,在确立国有资产代表人时,应当授权 具体的自然人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利,它与现行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体制 不同,后者是授权给具体的法人机构或组织经营特定国有资产或持有国有股。国有资产 的出资人权利具体由自然人代表来行使,有以下几大优点:一是可以减少授权环节,节 省授权成本。二是有利于通过严格的责任制度来监督、约束自然人代表的经营行为。三 是授权自然人代表,有利于国有资产代表人制度与现行企业内部制度的衔接。国有资产 代表人是代表国家或政府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利,在未公司化的国有企业或国有独 资企业里,这一代表可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机制或通过设立董事会,进入企业的 领导机构;在股份制企业内部则可通过股东大会的选举机制进入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 而相反,如授权法人机构代表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利,则法人要么以其现有法定代 表人来行使,要么授权其他自然人代表行使,这样容易出现法人代表人制度与国有资产 代表人制度相互间的冲突,不利于现有企业制度的良性运作。(注:按现在政策和学界 通说,应授权现有国有重点企业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经营权或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利 。对于全部资产均为国有资产构成的国有独资企业,由其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 的权利,除存在法人代表制度与国有资产代表人制度之间的冲突之外,尚不存在不同资 本利益之间的冲突;而如国有资产仅为控股或参股的具有国企背景的企业,由其代表国 家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利,则不惟存在法人代表制度与出资人代表制度的冲突,而 且还存在不同资本权属之间的利益冲突,因此授权国有重点企业代表国家或政府行使国 有资产出资人权利,与企业出资人制度和企业法人主体资格制度是极不相容的。) 第四,按其权能属性,实行分类授权,分类代表。经营性国有资产所有权权能在具体 运行过程中,主要由两大类权能构成:一为所有权权能在经营环节转化为股权的运行; 二为对具体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这两大类权能是相辅相成的。因此在制度设计 中,应分别设置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出资人代表(国有董事)和代表国家 这一出资人代表对国有董事进行监督管理的监管代表(国有监事)。国有董事代表国家行 使国有资产经营决策权,国有监事则代表国家或国家特定机构行使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 出资人代表和其他企业经营者的监管职能。 综上所言,我们认为,在具体构建国有资产代表人制度的过程中,应变现有的国有资 产授权经营制度为:由国务院向国有独资重点大型企业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委任、派 出一级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国有董事和国有监事);现有地方管辖的国有企业,具体可 以参照国家委任、派出的一级国有资产代表人的做法进行。(注:我们认为地方国有企 业应纳入国有资产代表人制度的视野,但地方国有企业应止于哪一级,学术界存有争议 ,我们认为,地方国有企业应以省级为主,地市级可以保留少量公益性国有企业,县级 一般不应拥有国有企业。)然后由全资国有企业对其再投资企业或持有国有股的子企业 委任、派出二级出资人代表或国有股权代表。(注:非全资的国有企业向再设立的企业 派出的自然人代表不是国有资产代表人而是企业的代表人。其实,全资的国有企业(它 与国有独资公司不是同一概念)向其子企业派出的代表也是企业的代表,但由于全资国 有企业的全部出资都是国有资产,因此,其向子企业派出的股东代表也可以称为二级国 有资产代表人 。)对于国家而言,只需向全国有影响的若干个特大国有企业派出一定数 量的一级国有资产的代表人,国家监督管理的对象和范围可以大大缩小,管理、监督层 级由多级变为一级,监督、管理对象由企业变为国有资产代表人,如此,国家对国有资 产的市场运作的监控力将明显增强,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的实现也就不至于再停滞于理论 上的空谈。 二、一级国有资产代表人制度构建的授权环节 (一)第一环节:国有资产代表人授权、委派主体的法律定位 国有资产代表人授权、委派机构的主体应归属于谁,是建立国有资产代表人制度首先 必须解决而不能回避的一个问题。对此我国现行立法,无论是适用于国有企业国有资产 管理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以 及后来取代它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还是适用于股份制企业的《股份有限公 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均确定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 职能,对国有资产或国有股权,实行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现行 国有资产管理局之部分职能被归并财政部)专职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具体而言 :(1)以立法主导新的国有资产代表人授权、委派主体。即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通过 专门立法,授权国务院或地方政府(省级或地市级)作为委任、派出国有资产代表人的法 定主体,从而使国务院或地方政府在行使国有资产授权委派职权时有充足的法律依据。 (2)由国务院或地方政府设立专门的国有资产代表人管理工作部门。首先,通过人大立 法,中央由国务院作为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依法对具体国有企业委派一级国有 资产代表人。其次,提高现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行政级别,扩大其工作范围,在国务 院之下设立统一、集中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跨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剥离其 他部委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职能。新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管理经营性和 其他国有资产的法定机构和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国有资产代表人驻派企业的确定;国有 资产代表人的授权、委派方案的制订;国有资产代表人的遴选;监管制度设置以及相关 人员派选等方案的制订。再次,为了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有更高的运行效率,可以在 拟设立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之下设立国有董事总署和国有监事总署,作为依法对国有 资产代表人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对国有资产代表人的日常管理工作。地方政府一 级国有资产代表人的委派可以参照中央的做法。 (二)第二环节:一级国有资产代表人派驻对象的确定 一级国有资产代表人的委派对象,对中央来说是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包括以下几种情 况:(1)原有国有大型核心企业,这一类企业是计划经济时代国家投资设立的企业组织 ,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力量。(2)原国务院行业经济管理部门,通过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 的转变,改为行业总公司,如中国纺织工业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等。(3) 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投资设立的重点工程以企业形式运行的,如长江三峡 工程开发总公司、大亚湾核电站等。(4)国务院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设立的国有投 资机构和国有控股公司,如国务院为适用企业“债转股”的需要,设立的长城、信达、 东方、华融四大金融管理公司。(5)国务院根据原国有企业的关联性在原有国有关联企 业的基础上,组建新的企业集团或集团总公司。 国有重点企业的资产结构与组织制度对国有资产代表人的委派有一定的影响。我国国 有企业的内部领导体制,目前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传统的未改组的国有企业即全民所 有制企业,按《企业法》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其中职工代表大会对厂长(经理)有选 举、复决的权利;二是国有独资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制,并另设监事会对董事会之经 营行为进行监督;三是普通股份制企业,实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权制衡的内 部治理体制。我国国有企业内部组织的领导体制,直接影响到国家委派的国有资产代表 人的地位和职权范围。但随着我国国企改革不断深化,董事会体制也必将成为国有企业 之内部治理结构的主要组织形式,它表明了国家向国有企业委派的国有资产代表人也将 以委派国有董事为主。同时又考虑对国有董事制衡的需要,在董事之外另行委派监事, 也是国有资产代表制度运行的一个重要方面。 (三)第三环节:国务院或地方政府对企业委派一级国有资产代表人 国务院对投资设立或持股的企业委派一级国有资产代表人是国有资产代表人制度最为 重要的一环。国务院对国有企业委派的一级国有资产代表人按职能主要有国有资产出资 人代表和国有资产监管代表,这里重点讨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国有董事的委派问 题,(注:以下为行文方便,特将出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的国有资产代表人非严格地 分别称为国有董事、国有监事。)根据前面对驻派对象的不同内部组织制度背景的分析 ,我们可以把国务院对投资设立、授权经营的企业委派一级国有资产代表人分为以下三 种情况:(1)对未改制的国企,根据《企业法》规定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可根据职工 选举结果,再经授权委任当选的厂长、经理及其组成人员为国有资产代表人,或者通过 授权、委任特定候选人交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决定,再予以正式委任。(2)对国有独资 企业,根据我国《公司法》第66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 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国务院对授权经营企业委派的一级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实则是委派国有董事。国有董 事和其他独立董事组成董事会,按委任或经选举,产生董事长,董事长无特殊权利。(3 )对普通股份制企业,根据股份制企业内部机构的设置,国有资产代表人主要是以股权 代表的身份出现,国家也主要通过对国有董事和国有监事的委派以实现国有资产出资人 的权利。但是,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的委任不同,普通股份制企业的国有董事的委派具 有间接性,国家委派的国有资产代表人只有通过公司内部权力机关——股东大会的选举 ,才能合法地进入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因此股份制企业的国有董事或国有监事实为国 务院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委任的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程序确定其董事身份的国有资产 代表人,这种国有董事的委任首先表现为国有股东代表的委任。 三、二级国有资产代表人委派的授权环节 二级国有资产代表人的委派是指在一级国有资产代表人的委派之后,国家投资设立的 全资国有企业(而非国有独资公司)把特定国有资产以国有股份的形式,设立独资子企业 或向股份制企业进行再投资和参股,该国有企业作为国有股的持股主体,依照公司制度 ,有权向其设立的独资子企业或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委派国有股权代表人,因此,二级国 有资产代表人的委派实则为二级国有股权代表人的委派问题。二级国有资 产代表人的委 派的授权环节,主要包括:(1)国有股二级持股主体的归属问题。(2)二级国有股权代表 人的委派及其管理。 1.关于国有股二级持股主体的归属问题。 我们认为,国有股二级持有主体的归属以及二级国有资产代表人的委派、任命源于一 级国有资产代表派驻的企业的转投资和再持股,而只有当企业的转投资和再持股具有国 有资产或国有股份性质时,才发生二级国有资产代表人的委派和任命问题,因此,二级 国有资产代表人的委任、派出是否必要,实际上取决于一级国有资产代表所驻企业的资 产结构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再投资与再持股性质。它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形:(1)一 级国有资产代表人所驻企业的全部资产为国有资产构成,它包括未改制的国有企业、国 有独资企业以及全部股份由分属于不同国有投资部门投资形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定向募 集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此种情形下,一级国有资产代表人所驻企业的再投资和再持股则 可视为具有国有出资性质,无疑,为了行使投资人和持股主体的权利,就发生这些企业 向其投资或持股企业委任、派出二级国有资产代表人的问题。(2)国有资本或股份仅为 一级国有资产代表人所驻企业的全部资本或股份之一部分。如这些企业把其所支配的财 产用于再投资或再持股,其性质则不再具有国有出资性质。此种情形下,只发生企业法 人委派法人股代表问题,而不发生二级国有资产代表人的委任与派出问题,尽管两者的 委派路径、程序具有相同性,但由于企业资产构成背景的源头因素,决定了二级国有资 产代表人的委派主体,只能是一级国有资产代表人驻在的且全部资本由国有资本构成的 国有企业。目前主要是以国有独资企业以及由多个国有出资人设立的具备国有性质的股 份公司,因而,二级国有股的二级持股主体资格应归属于它们。 2.二级国有股权代表的委派。 国有股二级持股主体对国有股权代表的委派,受制于国有股所在公司之内部治理结构 的设置,现代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这一权力运作机构的互相制衡关系,决 定国有股持股主体对国有股权代表之设置形式也必须符合公司内部制衡机制的安排,特 别是应通过对国有董事和国有监事这两种国有股权代表的分别委派,使国有董事、国有 监事分别行使国有股股东的经营决策权和监督权。 四、国有资产代表人的监督制度 完备的国有资产代表人的监督制度,乃是保证国有资产代表人权利之正当行使、义务 切实履行以及职责之严格恪守的关键,因此在理顺国有资产代表人的两级代表授权环节 之后,合理设置国有资产代表人的监督制度,则成为避免国有资产代表人制度重走原有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制度老路的必要条件。我们认为,设立国有资产代表人监督制度, 除有赖于通过财产登记、审计与监察、独立董事与监事的委派与推荐以及优胜劣汰的进 退机制等外部监督机制进行外部监督之外,还应创立独立的国有资产监管代表人制度, 以形成国有董事和国有监事这两种代表人的平行监督和相互制衡的内部制约机制。 平行监督的基本思路是鉴于现有国有企业领导人权力的过分集中造成其权力滥用,并 针对目前存在的对国有企业领导人的多元监督体制的缺陷,把对国有资产代表的监督纳 入到国有资产代表人制度,即把国有资产代表人分设为国有董事和国有监事,即国有董 事为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之经营决策权代表,国有监事为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之监管权 代表,通过国家对国有董事与国有监事的分别委派,使其相互监督和相互制约,并与国 家另行委派的独立董事、独立监事以及职工选举的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形成共同制衡 国有董事的监督格局,其中国有监事的重点在于对国有董事进行监督。 现有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的制度安排主要有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稽察特派员制度、 外派监事会制度等。从现有的这三种监管制度的职责范围和具体运行来看,任期经济责 任审计制度是根据国有资产代表人委任状及相关法律确定的任期责任制,对国有企业领 导人实行的具有行政作用的财务监督,有其独特的价值。但是从稽察特派员制度和外派 监事会制度的具体制度功能和运行来看,尚存在以下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1)这两种 监管制度实际都是国有资产监管代表人制度,稽察特派员制度和外派监事会制度从其监 督的对象(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督的重点(财务监督)、监督职责的范围(法律法规规 章的实施情况、财务状况、国有资产营运状况和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是基本相同的 ,说明这两种制度实际都是属于国有资产监管代表人制度,而且,《国务院稽察特派员 条例》第18条的规定也说明这两种制度的制度功能是相同的。但是稽察特派员与外派的 监事会的管理路径则分别由不同的机构行使,且分别适用《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条例》和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因而造成这种实质功能相同的监管代表制度因法律边界 的模糊和管理部门的不统一而发生冲突。(2)这两种监管制度均是外生的,这种外生的 监管制度本身在运行中有着两大障碍:一是如何充分地获得被监管企业及负责人的相关 内部信息,这是监管制度能否有效特别是有针对性的前提,尽管《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条 例》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均授权稽察特派员、监事会成员派员出席企业有关 会议,但这种法律选择性规定授予的是稽察特派员或外派监事的权利,这种权利没有相 应的企业内部制度机制如会议通知程序等予以有效保障。二是如何与企业内部的监督机 构诸如职代会、股东会、监事会、相关党组织的纪检机构进行协调、互动乃至衔接而不 至于发生冲突,目前我国法律上未予明确规定,而全赖他们在实际运作中与企业具体的 内部监督机构的磨合。这两大障碍如不解决,就难以使国有资产外部监管到位,从而造 成国有资产监管资源的浪费和监督的负效益,它与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的设立目的是相悖 的。(3)适用范围有限,特别是关于外派监事会,它只适用于未改制的国有企业或国有 独资企业,而对有国有企业背景的股份制企业则不能与其内部监事会形成契合力量。 为解决上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为了使国家派入的监管代表人与企业特别是公 司化改制的企业之内部监督机构的良性对接,我们认为,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应既充分 行使国有资产监管权,又必须照顾企业本身的独立性,对现有国有企业外派和内生的监 督制度作通盘考虑,进行一体部署,将之纳入到国有资产代表人制度的框架内,具体可 作如下考虑:(1)合并现有向国有重点大型企业派出的稽察特派员和监事会,统一改为 国务院委任或派出稽察监事或国有监事,赋予国有监事以相当于现有稽察特派员相同的 权力,并明确其监管国有董事的职责范围及监管目标,使之与前述的国有董事制度相对 应。(2)通过立法衔接,利用现有的《企业法》和《公司法》规定的内部治理机构组建 程序,使委任或者派出的国有监事通过企业内部制度,以合法的程序进入企业内部监督 机构,成为企业内部监督机构的负责人或主要成员,使国有监事利用公司内部监事机构 的制度优势,通过出席、列席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以充分 地获得有关企业、国有董事或企业负责人的相关信息。(3)充分发挥国有企业或有国有 股份公司职工监事的作用,使国有监事和独立监事、职工监事相互配合和协调,发挥稽 察监事或国有监事的职权优势、职工监事的民主监督优势和独立监事专业监督优势,以 提高企业内部监督机构对企业领导人、企业经营人员和企业经营状况的整体监督效益。 (4)完善现有稽察特派员和派入监事会成员的职务、亲属回避规则以及资格限制,并对 其任期制、回避制作出具体规定,其中职务回避应当符合国有董事与国有稽察监事分设 制衡的要求。(5)严格国有监事的责任制度。应建立国有监事的双重负责制:其一,国 有监事作为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监管职能的代表人,应当对委任、派出的国务院或特 定机构负责并 报告工作,怠于职责、疏于注意、或违法违纪而未履行监督职责或未完成 监管责任目标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及赔偿责任;其二,国有监事作为国有股所在公司 之监事会的负责人或主要成员,应当对全体股东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国有监事如因怠 于职责,疏于注意或违法、违章而使国有出资人利益遇到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 事责任。 按照上述制度构想建立起来的独立的国有资产监管代表人制度,有利于明确现有国有 资产管理职责的部门归属,理顺国有资产监管代表人授权、委派、派出的路径,消除现 有不同监督制度之间互不协调和相互冲突的消极现象,无疑有利于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监 管代表人的作用,提高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的监管效能。 经营论文:经济能人主导的经营性管制 以土地均分为主要特点的农业家庭承包经营,提高了村民家庭经营和农业生产的积极性,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益的提高,显示了其卓越的经济功能。正因为这样,家庭承包经营受到了广大农民的欢迎以及国家的支持。但是,也不能否认,农业家庭承包经营弱化了村庄集体的经济功能。“交足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分配方式在调动农户农业生产积极性的同时,致使村庄集体作为一个经济实体单位的主动性几乎丧失,留给集体的只是那一小部分固定的土地承包费。农业经济的“去集体化”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村庄集体经济的薄弱和发展受阻,从而也影响到村级公共财政的实力。乡镇企业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发展工程。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乡镇企业促使中国农村经济走出了“无发展增长”的困境。在实现经济增长的同时,导致了农村经济的结构性调整,由此构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农村经济发展。中国农村的乡镇企业源自时期的社队企业,天生具有“集体性”。正如有的研究者所说:“农村工业天生就与社会主义集体相生相依。”③所谓乡镇企业的“集体性”,主要是指乡镇企业与乡村集体组织在经济上的相互支持特征,以及乡镇企业对乡村集体的社会归属特征。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各地乡镇集体企业逐渐走向衰退。其中一部分自然倒闭,一部分则在政府号召下通过企业改制变成私营企业、私人承包企业、股份合作企业等。继农业经济“去集体化”之后,农村工业也逐渐完成了“去集体化”的过程。从一定意义上说,乡镇集体企业所承担的乡村集体义务,是与企业的产权性质密切关联的。只有在村庄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村庄企业才有义务、有可能根据村集体的要求承担村庄“集体性”义务。 随着企业改制而导致的集体产权解体和私有化,乡镇企业无需再对村庄集体承担义务。这意味着农村社会主义集体传统发生了转型,即村庄集体所有制大为削弱,集体土地制成为维系村庄集体所有制的主要支撑和村庄共同体的主要纽带。同时,这也意味着村庄集体再分配的原则受到强有力的挑战,村庄公共权力的运作失去了集体企业的经济支持。然而,国家构建的村民自治制度,在法律上确立了村庄的独立自主地位,村庄成为了具有自身利益和自主权力的自治单位。村民自治要求村民依托经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村庄公共权力组织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村庄公共权力组织和村民群众在获得相对自主权力(权利)的同时,面临着一系列管理、教育、服务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战,迫切需要强有力的集体经济和村级公共财政支持。否则,村庄公共权力组织将因无钱办事而陷入瘫痪,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也会因缺乏公共财政显得力不从心,难以实现村民自治的理想功能。由此,农村经济的“去集体化”改革,客观上与村民自治的运作和发展产生了新的矛盾①。正是在这样的特殊背景下,经济能人成为了村民群众期待的对象。因为经济能人懂得经营管理,有远见,具有开拓精神,而且拥有丰富的社会关系资源,具有发展集体经济的能力。村民选举他们为村庄领袖,希望能借此达到发展集体经济、增强集体实力的目的。经济能人也深知村民群众的期待,很多经济能人主政后把创业发展确定为村庄治理的工作重心,特别是以集体资产增值为村庄治理的主要目标。毫无疑问,投资增值是一切企业和资本的本性。经济能人创办和经营企业,“基本生产目的是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增加个人财富”②。不可否认,村庄与企业有所不同,它是一个社会共同体,其治理在更大意义上是一种公共治理和社会管理,具有综合性。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要求村级公共权力组织领导村民通过自身的努力实现村庄的发展和村民的富裕。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政策导向下,村庄追求经济发展,村民追求财富增长,发展和壮大村庄经济顺理成章地成为了村庄治理的中心任务。正因为这样,主政村庄的经济能人往往会把其经营中的成功经历和管理经验移植到村庄治理中,把村庄视为类同于企业的法人实体进行经营管理,并将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确定为村庄治理的主要目标。事实上,村庄确实也是一个经济法人单位,只不过在国家制度安排中,它是以村经济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出现的。当下村级公共权力组织一般实行一体化运作,这势必要承担起组织和领导集体经济发展的职责。在实践中,在经济能人主导下,相当部分村庄的治理已经突破了维护村庄生产、生活秩序和保一方平安的维持型治理的框架,把村庄的创业发展视为村庄治理的第一要务。相应地,集体资产的增值被确定为村级组织和村庄领袖的主要创业目标和工作任务。 利益导控:村庄治理的主要方式几千年来,中国农村治理的合法性主要地是韦伯所说的传统合法性。孙中山建立中华民国后,传统的农村治理秩序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上的家族统治和乡绅治理逐渐失去了合法性基础,中国农村社会陷入了权威真空状态。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结束了中国农村的权威真空状态,建立了党对农村社会的强有力领导,通过国家对农村的有效政治整合,逐渐形成了以党的威信、干部魅力、行政统制等为基础的新型农村权威。“”时期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几近停滞,从而使党领导农村社会、国家治理农村的合法性出现了危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政府提出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试图通过经济建设的成就,重建党对农村领导以及乡村治理的合法性基础。为此,鼓励和倡导能人治村,实现农村治理的精英替代。正是在这一特殊时代背景下,新兴农村经济能人得以迅速崛起,主导或主政村庄治理。经济能人当政后,较为深刻地认识到了这一农村发展趋势,在村庄治理过程中突出了利益的功能,从村庄治理面临的现实问题和民众需求出发,选择村庄管理方式。以公共利益诉求为村庄管理的旨归。80年代以来,党和政府陆续推出了一系列农村改革政策,取得了显着成效。不过,在农村改革取得重大成功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新的“三农”问题,困扰着这一时期的农村治理。由于各地农村面临的任务和所处的环境不同,“三农”问题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村庄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经济增长、农民增收、村民生活改善、村庄和谐发展已成为现阶段最为急迫的“三农”问题。 从某种意义上说,村庄治理的合法性基础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上述几个方面取得的成就。换言之,现阶段村庄治理的合法性主要以治理绩效为基础,村庄公共权力组织及其领导人能不能得到村民的认同,最终要看在发展村庄经济、增加村民收入,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改善村民生活,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的成效。在当代,村庄治理作为一种公共治理的具体形式,势必要以利益诉求为旨归。那么现阶段的村庄治理以何种利益为诉求,个人利益?集团利益?抑或公共利益?从学理意义上说,公共利益应最终提高大家的福利,而不是几个人 的福利。就村庄治理来说,村庄集体和绝大多数村民的根本利益就是最高的公共利益,较之于阶层和派系、家庭和个人的利益,显得更重要些。经济能人主导的村庄治理之所以以村庄公共利益诉求为旨归,主要取决于以下一些情况:第一,现阶段村庄治理的性质。在制度下,村庄治理是国家行政的一部分,村级组织是国家政权机构的末梢。在自上而下的行政统制下,村级组织及其干部必然以上级的意志为自己的意志,听从上级的命令和指挥。因此村庄治理自然以国家利益为旨归。80年代以来,中国农村逐渐推行村民自治制度,村庄治理由行政管理转变为群众自治,由国家统制转变为社会自治,由此凸现了农村基层社会管理中的村庄本位和村民主体,突出了村庄和村民的利益诉求。村庄治理性质的改变,势必导致治理价值定位的改变,致使村庄领袖从村庄和村民的主人地位考虑村务决策和管理,在尽可能地兼顾多重利益的同时,把村庄的集体利益和绝大多数村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村庄治理的!基本诉求。第二,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抹杀利益在经济活动和社会行动中的功能;倡导大公无私,强调个人利益、集体利益无条件地服从国家利益。因此,农村经济活动和村庄治理行为以国家利益为最高诉求,以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任务为目标。 80年代以来,中国开始了以市场经济为取向的经济改革。从一定意义上说,市场经济是一种利益经济,它强调利益诉求,把利益视为经济活动的动力和目标。尽管在市场经济运作过程中,也强调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兼顾,但其内涵似乎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它不再是要求个人利益无条件地服从集体利益,集体利益无条件地服从国家利益,而是在充分尊重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合理地兼顾三者利益,协调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第三,村庄领袖的角色定位。作为村庄领袖的经济能人在村庄治理过程中扮演着多重角色,诸如村庄当家人、上级政府人、派系或阶层代言人、家庭或亲友利益代表等。角色的复合和叠加性质决定了他们的治村行为势必呈现多重利益取向,往往是多种利益诉求的妥协和平衡。然而,经济能人在主政村庄治理的过程中,一般把村庄当家人的角色视为最重要角色,在扮演多重角色中努力发挥好村庄领袖的角色功能。面对众多利益的权衡,在村庄治理实践中更多地倾向于村庄公共利益的诉求。惟其如此,很多经济能人在主政过程中能够努力保护和扩大村庄公共利益,以村庄发展和多数村民获取更大利益为自己当村官的主要追求。充分挖掘村庄的资源存量,同时利用私人拥有的资源和关系,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推进村庄公益事业。以村庄公共利益为重,必要时牺牲部分个人利益。当村庄和村民的利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村庄领袖的经济能人时常会凭借村庄和个人拥有的社会关系资源等进行抵制和扞卫。同时,借助自己在企业经营中积累的能量,结合村庄能够提供的条件,巧妙地采取各种手段和策略,积极争取政府的政策倾斜和优惠,扩大村庄公共利益。以利益诱导为村庄管理的主要手段。村庄管理是村庄公共权力组织和村庄领袖为实现村庄治理目标而进行的活动。村庄领袖总是要依赖一定的权力运作机制,采取一定的方式和方法,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管理目标。当今中国的农村,村庄管理的内容极其广泛,各种事项管理的适用方式不尽相同,而且在不同的村庄具有不同的管理环境。但任何一种村庄管理行为均体现为村集体权力主体对权力客体的调控和影响,在管理方式上又常常表现出某种共同性和统一性。有学者把公共管理的方式大致分为动员教育、报偿奖励、制裁惩罚等类型①。公共权力组织和村庄领袖一般会根据不同的管理对象综合运用动员教育、报偿奖励和制裁惩罚等方式,以引导和规范村民的行为,实现调控目标。在经济能人主导的经营性管理中,村庄管理方式特别注意利益机制的运用,注意利益诱导。
创新管理论文:创新社会管理的法治化路径的发展策略 关键词:创新 法治 社会管理 路径 法治是加强社会管理、建设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法治也是社会管理的终极追求和目标。法律是社会的普遍行为准则,是协调不同利益的最好调节器,也是实现公平正义、社会和谐的有力保障。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我们要通过建设法治政府,带头形成整体、全面、合理的制度安排,使社会成员依法享有权利、行使权利、维护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促使行政权力依法运行、受到监督,各种利益关系依法调节,各种利益矛盾依法解决,社会管理依法进行。社会管理创新与法治建设互为助力在推进发展中实现交融。 一、创新社会管理的法治化的积极意义 创新社会管理的法治化将在社会管理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两个方面产生积极的意义。社会主义法治制度保障的形式为创新社会管理的成果提供了规范化、强制力的支持。这有助于社会管理“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的基本任务的完成。社会管理创新意味着对社会管理主体、社会管理理念与社会管理方式的改变和调整;意味着对社会管理格局、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和服务、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公共安全体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网络管理等方面的加强和完善。这些都会推动相关领域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与废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大背景下,社会管理创新将会促进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自我完善和更新。 二、法治化路径是政府社会管理的根本之路 社会管理主要是政府和社会组织为协调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公正,依法对社会生活、社会事务和社会组织进行的管理、规范、组织和协调。社会管理既是一个过程,也是一种活动。这个过程是政府机构、社会力量和公众互动的过程,是执行和制定社会政策和法规的过程,是社会成员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社会和谐发展的过程,这种活动是管理活动,也是服务活动。国内关于社会管理理论与实践的探讨上发生了三大方面的范式转变。在管理理念上,从社会控制转向社会服务;在管理内容上,从泛化结构转向分化结构;在管理模式上,从残补模式转向制度模式。 政府的社会管理不同于一般的社会管理,就其本质而言,政府的社会管理,就是政府为了维护社会公正和社会秩序,制定社会政策和法规,规范并协调社会组织、社会行为与社会事务,以化解社会矛盾,调节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发展的过程,这也是政府依法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社会职能的过程。 当前,各级政府和各部门正在致力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要符合法治精神。改革创新一旦偏离了法治的正确方向,往往导致群众反对,政府形象受损。公权力是有法治边界的,不能由于良好的目的和效果就越这个边界。这既要求法律法规系统、完善、配套,又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各地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应依照相关法律规范进行合法管理,这就更容易得到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使之有利于推行,不至于引起争议。 只有以法治理念为指导,以法制体系、法治程序和规范为支撑,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才能真正实现最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这是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的重要环节。 三、强化与社会管理创新相适应的法治理念 不同的法治观念往往会导致对于客观事物会有不同的认识,会有不同的法制实践效果。在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新形势下、新进程中,必须树立与之相适应的现代法治观念,以新的眼光来观察社会和认识自己,否则难免在行动上发生重大偏差。这是摆在政府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摆在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摆在一切社会有识之士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要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保障公民权利 经过艰难曲折的漫长发展过程,2004年《宪法》终于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其中,突出地强调了保障公民权利、规范国家权力这一现代宪法的核心价值理念,突出地宣示了我国宪法的人权关怀。这就要求各级各类公务人员增强人权观念,慎用手中权力,在行政管理和社会管理过程中自觉尊重和依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平等权利、政治权利、精神与文化活动的自由、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社会经济权利以及获得救济的权利。序言中“放气防盗法”引发很大争议,就在于人们置疑这种做法是否以人为本,是否有损害公民权利的嫌疑。 (二)要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限制政府权力 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是能够支配大量社会资源的公权力,具有无限扩张、易于滥用的特性。这就要求公务人员必须具备权力界限的意识,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注意上下左右不越界。前些年,曾有个别地方党委和政府超越职权出台包含“赦免民营企业家原罪”内容的红头文件,一些地方政府首长责令当地人民法院采取不予立案、强迫原告撤诉等措施来配合政府搞土地开发、强制拆迁,许多地方出现假借公共利益之名压价征收征用、变相剥夺农民土地,以及由行政首长个人直接批出土地,赤裸裸地与民争利的做法。这就摆错了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位置,弄错了行政首长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严重侵害了公民权益,大大损害了政府形象,这主要就是缺乏法治主义观念特别是权力界限意识所致。 (三)要树立行政民主的观念,扩大群众参与 社会管理也是一项 调整改善的政府职能,履行这一职能的过程需要顺应行政民主这一世界潮流。行政民主强调行政过程中的平等相处和选择自由,呼唤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良性互动,要求为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管理、自主管理提供更多选择机会。在我国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诸环节已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行政民主的要求和规范。例如,行政立法过程中的座谈会、论证会,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听证会和当事人陈述事实、申辩理由,行政相对人评议行政机关与行政首长,采取具有协商性和可选择性的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柔软灵活的方式实施行政管理,越来越多的社区自治管理和服务,等等。 (四)要树立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公共服务的观念 由管制型、秩序型、管理型政府转向服务型政府是一场静悄悄的深刻变革。在传统计划经济时代,政府俨然是企业、市场、社会的主宰者,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是不平等关系,以行政计划、行政审批、行政强制等单方意志和手段来实施行政管理、维持行政秩序,成为行政管理的基本模式。随着市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推进社会自治,就成为完善行政管理,健全行政法制,创新社会管理,健全治理规范的重大课题。公务人员应当树立服务意识,改进管理方式,顺应由管理行政、秩序行政、指令行政转向服务行政、发展行政、指导行政这一时代潮流,由单一的行政管理转向社会治理,积极为公民提供信息、政策、专业技术等方面的指导帮助以及各种公共服务。 在此背景下,提出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和方针。服务型政府体现了我国人民主权国家的国家性质,彰显了政府“以人为本”的施政理念,体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主导行政价值观,有助于“让人民生活得更幸福、更有尊严”。显然,在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实践中,如何面对、理解、回应、推进这一政治与行政改革创新的要求,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服务型行政机关,为其提供法治保障,已成为一个重大的现实课题。而从行政管理方式创新、社会管理方式创新入手,正是人们选择的一个理性、可靠、高效的进路。 四、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助推社会管理创新 (一)健全社会组织的法律制度,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发展。 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的变化而出现的,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既依法享有各种权益,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要在国家的法律法规之下依法经营、依法从事各种社会活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实际上为“两新组织”的社会服务管理提供了有力依据,在依法治国这一大的环境背景下,依法进行社会管理不但最有效,更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途径。因此,在对“两新组织”的管理中要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实现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 法制化管理既是社会组织活动的有效途径,也是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及有序参与政治生活的重要手段。依法对民间组织实施管理,一方面保证了民间组织在正常的法治秩序中活动,维持了社会的基本团结与稳定,另一方面也可以让社会组织根据法律保护自身权益,协调其与政府相关部门及其他社会团体的关系。因此,要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从法律制度上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的发展,改善社会组织的生存和发展空间。让社会组织在一个法制健全、政策支持、公众认同的环境里发展并且发挥独特的作用优势,成为一支独立于政府与企业之外的相对独立的社会力量,健全协调利益关系化解矛盾的作用机制,增强社会的管理和服务功能。 (二)健全公民政治参与的法律制度,探索公众广泛参与的社会治理模式 在充分保证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前提下,对公民政治参与的内容、方式、途径作本文转自出明确的规定,使其可以按一定的程序实际操作,并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参与,使公民政治参与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着重加强两种公民政治参与的主要制度建设:一是建立健全立法与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凡是与公民利益直接或间接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都通过听证、协商、辩论、谈判等渠道,直接听取公民的意见,使决策做到民主化、科学化、公开化,同时通过举行立法听证、法律草案全民讨论等途径,影响法律制度的立、改、废;一是通过其他各种渠道向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和意见,定期不定期地评测政府的活动。健全和完善公民批评制度、建议制度、申诉制度、控告制度、检举制度、信访制度、监督制度等,使这些制度成为公民有序参与政治的法律机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健全虚拟社会的法律制度,依法引导虚拟社会有序发展。 虚拟社会是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渠道。既要把网络舆情作为听民声、察民意的重要渠道,又要高度重视和评估舆情影响,正确引导网上舆论,维护网上秩序。 我国的网络社会起步晚,网络立法相对落后。我们的网络立法应当在立足现实的基础上具有前瞻性,依据网络社会的特征,充分认识到网络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以超前的眼光进行网络犯罪立法,做到既要维护网络社会秩序,惩治网络犯罪,又要有利于网络社会发展、有利于信息传播。特别是对网络舆情的引导上,我国虽然在几部有关网络言论、信息管理的法规中都有规定,比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但这些法律法规较为零散,不成体系,另外对于网络言论的监管存在着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的问题。所以,应尽快在建立统一高效的协调机制,做到纵向管理和横向管理相结合的同时,对现有的法规进行清理,提高立法等级,认真研究存在的问题,制定出统一的、适用于网络管理的专门法律。 十八大将“社会管理法治化”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社会管理创新的根本指导思想、基本路径和主要方法,标志着我国社会管理创新将由典型试验 、重点突破、政策引导,向制度化、法治化、科学化方向发展,意义深远。以法治建设为新时期社会管理创新保驾护航,以社会管理创新为法治建设推波助澜,在法治建设的框架之下,通过对社会管理体制和机制的创新,最大限度调动社会积极性,不断建立健全社会管理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实现公平正义,立法、执法、司法与社会各个环节相互协调、服务、监督和控制,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不断调高社会管理水平,降低管理成本,才能实现真正意义的稳定团结、和谐繁荣。 创新管理论文:妇联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实践和思考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强化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社会管理和服务中的职责,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这对妇联组织履行职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也为妇联组织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积极探索妇联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努力在党政所需、妇女所需、妇联所能的结合点上探索参与社会管理的合适位置,发挥妇联组织在完善社会管理格局中的社会协同作用,是当前各级妇联组织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一、我市妇联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工作的具体实践 近年来,海宁市妇联按照市委、市政府建设平安海宁、构建和谐社会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妇女最直接、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发挥妇联组织优势,在促进妇女发展、维护妇女权益、服务妇女儿童等方面积极作为,使妇联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有效性不断增强。 1、把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作为妇联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基本途径。妇联是党领导下的群众组织,要发挥党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就要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开展工作。近年来,我市各级妇联以“巾帼创新业、转型促发展”活动为主题,大力实施巾帼创业“五大提升行动”,引导服务妇女在推动全市经济转型发展的同时实现妇女自身发展。一是以先进选树浓厚创业氛围。开展优秀女企业家、十佳创业女性、巾帼创业示范基地等评选表彰,举办创业事迹报告会、创业故事巡讲、创业案例展示等活动,在海宁电视台、《海宁日报》、海宁妇女网等开设“巾帼风采”、“我身边的女性创业故事”专栏,宣传各行各业女性创业典型,营造有利于女性创业就业的良好氛围。二是构建多元支持体系提升发展能力。每年举办“双学双比”培训班,邀请省、市农业专家为女能手们授课,组织参观双学双比示范基地,培育发展“妇”字号农业龙头企业和巾帼专业示范合作社,目前全市共有90个 “双学双比”示范基地,带动大批妇女就地就近创业就业。充分利用女企业家协会平台,组织女企业家开展经济形势分析、政策咨询、经营管理知识培训,提升女企业家转型发展能力。积极推荐创业女性参加 “中国女性创业能力开发项目”免费培训,四年来已经输送了29名女性参加了培训。成立了全省首个女性创业联盟协会,支持女性创业者依托协会这个平台学习提升、合作发展。三是落实帮扶举措拓展创业渠道。争取财政支持设立了每年50万元巾帼创业贷款贴息专项扶助资金,2009年至今有273名妇女享受了政策,批准贷款金额5千多万元,有效帮助解决创业女性资金难题。开展百名女大学生与女企业家、百名农村妇女与女能手结对帮扶为主要内容的“双百结对、携手创业”活动。积极培育巾帼家政服务品牌,举办免费育婴员(月嫂)培训。开展助推女性网上创业行动,建立女性网商创业基地,积极争取政策支持,促进女性在电子商务领域创业发展。 2、把激发妇女活力、促进和谐建设作为妇联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任务。各级妇联从自身的职责和工作优势出发,以弘扬和谐精神、培育文明风尚为目标,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加强妇女思想道德建设,开展各类和谐家庭创建活动,引导妇女在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独特作用。一是以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宣传引导妇女。开展党的十七大、十八大精神、“时代女性价值观大讨论”、“我与中国梦”等主题宣传教育活动。举办“魅力女性幸福生活”品牌课堂,开展健康卫生、文明礼仪、婚姻家庭、法律维权等专题讲座,提高女性综合素质。加大典型培树力度,开展巾帼建功标兵、十佳好母亲、十佳好婆媳等先进典型评选表彰,筑牢和谐海宁建设的思想基础。二是突出“家”字特色开展系列文明创建。以“八星级” 文明家庭创建为基础,不断深化平安家庭、书香家庭、廉洁家庭、绿色家庭等各类特色家庭创建活动。以“四美”标准要求开展 “优美庭院” 创建,助推美丽乡村建设。开展“万户家庭普法行”,制作“平安知识入户”、“法律进家庭”等宣传手册送到千家万户。连续六年举办家庭文化节,开展家庭厨艺大赛、亲情故事征文比赛、家庭才艺展示、家庭美德感言等一系列贴近群众、丰富多彩的活动,使广大妇女和家庭成员在参与中提升文明素质,构建和谐人际关系。三是切实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以“争当合格父母,争当合格人才”为主题,开展“科学家教城乡行”活动,从2009年至今,全市共举办家庭教育讲座、咨询、亲子实践活动等近千场次,为近10万人(次)家长送上科学家教知识,营造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四是壮大巾帼志愿队伍塑造美丽团队。组织市、镇、村分别成立“巾帼文明传播”、“巾帼创业指导”、“巾帼家庭教育”、“巾帼法律维权”、“巾帼科技惠民”、“巾帼 环保护绿”等巾帼服务队伍,在心理咨询、维权服务、创业就业、文明新风等方面深入开展服务,促进了社会志愿服务体系建设。 3、把反映妇女诉求、维护妇女利益作为妇联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根本内容。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的联系、协调、沟通优势,建立和完善妇女儿童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一是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维权网络。建立健全以妇联维权干部为主体,妇联系统人民陪审员、法律维权志愿者和巾帼平安志愿者为依托的妇女维权队伍,不断完善市、镇(街道)、村三级妇女维权网络,通过“12338”妇女维权热线、“12348”法律服务专线、妇女儿童维权合议庭、法律援助中心妇女维权接待室、“110”妇女儿童救助中心、妇女维权法律顾问小组等多种渠道,为妇女群众提供有效的、多方位的法律帮助和服务。二是强化法制宣传普及教育。通过三级妇联组织网络,利用 “三八”维权周、“11.25”反家庭日、“12.4”法制宣传日等,通过上街宣传、窗口宣传、培训教育、社会化教育等手段,向广大妇女群众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以及民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广大妇女学法用法,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办事能力。三是推进妇女维权工作社会化、专业化。积极探索多元化的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机制,市妇联联合司法、民政等部门,成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聘请“海洲老舅妈”作为专职调解员,开展婚姻家庭问题指导,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处,帮助当事人排除各种婚姻家庭危机。自2012年12月婚调委成立以来,共受理各类婚姻家庭纠纷183起,调解和好71对,表示暂缓离婚56对,顺利协议离婚56对。组建“和乐社工事务所”,开展单亲妈妈家庭服务项目,为单亲妈妈提供心理疏导、情感调适、就业帮扶、家庭教育等方面的服务。四是关注困境弱势群体。建立了“受助儿童资料库”,开展“同一片蓝天,母爱满人间”为主题的“社会妈妈”爱心结对、从生活、情感、学习上给予帮扶。从2010年起连续四年实施了“助推贫困母亲创业行动”,为60人(次)贫困妇女提供20余万元实物资助,并联系结对女能手,提供技术指导、生产帮扶、联系销售等跟踪服务,帮助贫困母亲创业增收脱贫致富。 4、把注重夯实基础、拓展组织网络作为妇联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抓手。按照“党的基层组织建到哪里,妇联基层组织就跟进到哪里”的要求,不断扩大妇联组织覆盖面,努力构建统筹城乡、纵横交错、条块结合的妇女工作网络。结合村“两委”换届,推进妇委员专职专选,全市妇代会主任进村“两委”的比例达100%。通过独立、联合、挂靠等多种组织形式,进一步探索在“两新”组织中灵活建立妇女组织。截至目前全市已建“两新”组织妇女组织652家,组建率69.8%。全面推进“1+X”妇女之家网格化建设,形成以村(社区)“妇女之家”为龙头、“妇女之家联系点”为网格的妇女组织服务网络,及时收集掌握妇情民意,调处矛盾纠纷,切实把妇女工作融入“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的整体格局,有效发挥了畅通民意渠道、消除不稳定因素的重要作用。发动各级妇联干部广泛开展“进村入企访访妇情、服务妇女办实事”活动,实现了化解一批矛盾纠纷、帮扶一批困难家庭、促进社会和谐的预期目标。 二、进一步促进妇联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几点思考 随着社会管理创新的进一步推进,妇联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要更好地发挥妇联在公共管理中的作用,妇联组织必须清晰地界定自己的角色,重新审视妇联的工作定位,在更高层次、更高目标、更高水平上理清思路,明确任务,夯实基础,实现以转变促发展,以发展促提高。 1、妇联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必须围绕中心,积极作为。一是围绕经济发展中心,努力搭建妇女参与经济发展平台,促进农村妇女增收致富和城乡妇女创业与再就业。加大妇女创业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力度,力争扩大小额贷款的覆盖面,鼓励更多的城乡妇女创业就业。继续开展妇女创业(SYB)培训,争取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项目资金开展对农村妇女的科技和实用技术培训。积极推进家庭服务品牌工程建设,开展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帮助更多妇女就业。以“巾帼创新业,建功‘十二五’”为主题,进一步深化“巾帼建功”、“双学双比”活动,深入开展“创先争优、巾帼示范岗”创建活动,引领广大妇女为转变发展方式做贡献。二是围绕和谐社会建设中心,努力搭建妇女参与和谐家庭创建平台,为参与社会管理和创新提供精神动力。发挥家庭作为妇联组织传统工作领域优势,以家庭为阵地,找准着力点,作好“家”字文章。要立足家庭,面向社会,广泛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和丰富多彩的道德实践活动。促进社会和家庭形成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良好道德风尚与和谐人际关系。要开展美德在农家、学习型家庭、平安家庭、廉洁家庭等和谐创建活动,深入推进优美庭院创建活动,以家庭的和谐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切实承担好妇联牵头家庭教育工作的任务,加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阵地和志愿者队伍建设,依托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和“妇女之家”办好一批家长学校,组织家教志愿者参加全国、省、市的培训学习。做好机关、社区和农村家教工作,定期开展家庭教育讲座,开展家教理论研讨和社区家教工作调研工作,提升服务妇女、服务家庭的水平。 2、妇联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必须选准载体,讲究实效。一是在选择工作载体时,既要体现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又要有深厚的群众基础,用活动吸引群众,搭建参与平台,提供多方服务,把广大妇女群众组织起来、凝聚起来。要注重创新妇女工作品牌,不断发掘独具妇联特色、影响大、效果好的活动。二是深入了解需求,及时掌握妇情民意和妇女发展重难点问题,科学反映诉求。充分用好妇联的话语权、建议权、监督权,从妇女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入手,推动 解决妇女参与社会管理、就业、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实际问题,通过项目化、实事化运作等方式,为妇女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解难事。三是关注解决好特殊妇女群体的问题。特别要关注失地失业妇女、特困妇女、老龄妇女及留守流动儿童,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加大帮扶力度,扎实推动贫困母亲救助、创业帮扶等公益活动,做优做实潮乡“社会妈妈”公益品牌活动,更好地为党和政府分忧、为妇女儿童解难。四是完善维权维稳机制建设。加强基层妇女维权服务站(点)建设,不断完善12338热线服务功能,加强信访四级网络建设,建立以村(社区)妇代会委员为调查员、信息员的妇女民情报告制度,及时把握妇女群众的思想脉搏和利益需求。进一步完善妇联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调解员、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等制度,积极协助党和政府把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继续深化平安家庭创建,主动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工作。 3、妇联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必须调动资源,借势而为。一是充分运用妇联资源。在市、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妇联组织的基础上,不断扩容妇联团体会员,如机关事业单位、“两新”组织妇委会等,为妇女工作影响力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提供组织保障。二是紧紧依托党政资源。依托妇儿工委办设在妇联的资源优势,有意识地与政府相关部门多联系、多沟通,依托党政资源为妇女实事。三是整合社会资源。通过层级式的妇联工作网络,通过各种女性联谊组织,通过各类社区文化团队,发挥团结妇女、凝聚人心的作用,做到“哪里有妇女,哪里就有妇女组织,哪里就有妇女工作”,在服务妇女、服务社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4、妇联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必须夯实基础,提升水平。一是拓展妇联组织网络。在现有组织网络的基础上,根据城乡妇女的分布和变化,通过创新组织设置,在不同妇女利益群体、不同阶层妇女、不同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以灵活多样的方式设置妇女组织、巩固和发展各类妇女联谊组织。抓“两新”。进一步在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中建立一批妇女组织,按照“先建立、后完善、再提高”的组织建设思路,采取“建、联、挂、靠”等不同模式,在“两新”组织中灵活多样地建立妇女组织,有效地开展妇女群众工作。二是完善各级“妇女之家”的建设。抓好一批“妇女之家”示范点建设,通过示范带动作用,进一步建好、用好、管好“妇女之家”,使“妇女之家”有人干事、有钱办事、有作为体现,真正成为基层妇联宣传政策的阵地、传播知识的课堂、传递信息的窗口、联系和服务妇女群众的纽带、展示妇女风采的平台。三是发展壮大巾帼志愿服务队伍。以妇联现有的工作队伍为核心,扩大妇女社会工作者队伍,充分发挥广大妇女群众的主体作用,不断壮大兼职妇女工作者和巾帼志愿者队伍,积极吸纳各种专业人才进入妇女工作领域,为提升妇联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提供人力保障。要广泛发动组织巾帼志愿者见诸日常、深入持久地开展助老、帮困、咨询、调解等服务,使巾帼志愿服务扎根于城乡社区和家庭日常生活中,成为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社会力量。(编辑:果宝) 创新管理论文:工商管理人才培养体系创新与实践 1高校工商管理专业人才培养体系改革的目标定位 改革工商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首要是专业学科与课程的调整。过去十几年中,我国高等教育的工商管理专业设置几经调整,对专业课程面过窄的问题和学科内容老化问题有了一定的改善。虽然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高校教育思想、教育观念有了比较大的转变,工商管理专业的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改革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工商管理专业教育教学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其人才培养体系改革目标的实现,也非一朝一夕即可以完成。教学改革的难度在于思想观念(包括教育管理部门的思想观念、学校的思想观念、教师和学生的思想观念)的转变、教学资源的配置(含师资配置、教材及实验实习条件配备等)、社会的认可度以及自身改革方案的创新与实践等,诸方面构成了一个直接面对培养对象的过程,这就决定了工商管理专业教育教学改革只能采取“小范围跨大步、大范围跨小步,由小到大、由表及里”的实施战略。即使我们的教育思想、观念都相当清楚了,认识也相当统一了,物资条件也具备了,也还有适应中国国情、校情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达到工商管理专业教学改革的目标,完成人才培养体系改革的任务,还需要大量的时间、创新与实践。作为地方性、应用型地方高等院校,必须对自己的办学目标、学科定位、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历史沿革,甚至办学条件、风格及区域经济发展状况,探索出独具个性特征的工商管理专业人才培养体系改革方案,并在长期的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完善,逐渐形成独特的育人环境、风格和品位。 2高校工商管理专业人才培养体系创新与实践的几点做法 中国高校之间的个性特色,区域经济的发展状况和要求,决定了不同高校在工商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践中的个性特征,体现了改革实践中的不同创新和闪光之点。这些创新和闪光点,高校可以相互借鉴,但不可能照搬。以下就重庆文理学院近年来工商管理专业人才培养体系改革实践中的一些做法作一归纳、总结。 2.1创新工商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长时间以来,教育界就一直存在“专才”与“通才”之争。本文认为,从终身教育角度看,高校工商管理专业教育宜以“通才”为主,着力提高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社会适应能力。但从各种专门职位都有专门分工角度讲,又要求高等教育给受教育者以一定的工商管理专门知识。从当今社会和科技发展的实际出发,重庆文理学院慎重地选择了培养“职业经理胜任力为目标的工商管理专门人才”的办学理念。为了落实这一理念,从2003年起,重新构建了工商管理专业的人才培养计划,该计划分一课堂教学计划、二课堂教学计划和第三课堂。一课堂以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为主;二课堂以学生参加科技活动、教授小助手、企业经济调查、学科竞赛、创业大赛及学生社团中的自我教育与自我管理等为主;三课堂就是到企业一线去见习、顶岗实习。一课堂由教务处、教学院(系)组织实施,二课堂由部分专业教师和导师组织实施,第三课堂由学工部组织实施,如在创业孵化园创办微型企业,参与企业经营活动,为本地中小企业进行策划与指导。为了强化综合素质的提高并使之与专业教育相结合,提出和实施了工商管理教学,坚持面向社会、面向市场、面向企业,与地方工商业经济发展实际接轨的原则,在打好专业基础的前提下,立足地方工商企业现状,通过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学生既具备较高的理论水平,又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动手操作能力、解决实际管理问题的能力和较大的发展潜力。为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要求,面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和众多中小企业对人才的需求,合理安排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和技能训练,确保培养质量,使本专业的学生毕业后能顺利成为工商管理从业人员,具备工商管理人员从业资格,具备一定的创业能力。另外,通过对社会需求深入地调查研究,把握区域工商企业的发展趋势,对本专业的培养目标、课程体系进行不断地调整的指导思想,推出了一个基本原则和两个实施办法。一个基本原则是“加强基础、拓宽专业、培养能力、提高素质”;两个实施办法,其一是按文理工商进行大类培养,其二是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模式。根据上述原则,学院一改过去由教研室单方面制定教学计划的方式。首先,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对人才培养体系改革的需要,提出了四年制本科教育课内总学时不超过2600学时,并规定各类学科课程所占比例(含选修课):(1)公共基础课组合占30%左右;(2)专业技术基础课组合占30%左右;(3)专业技能课组合占40%左右,设置了人文社会科学类和自然科学类公共任意选修课,并由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特长、爱好和职业意向在全校跨专业、跨院系选课进行辅修,全面扩充学生的知识面。这一基本框架,大力度改革了传统的专业教育模式,保证了公共基础知识模块和技术基础知识模块的厚度,削减专业课模块的深度,扩大专业知识的广度。此外,对工商管理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还分两个模块方向:一是涉外企业管理方向;二是中小企业管理方向。学生可以根据自己今后的就业意 向在某个方面进行深化学习,这对学生深入学习相关专业知识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传统工商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突破,给宽口径、高素质工商管理专门人才的培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2为复合型、应用型工商管理专业人才成长开渠放水 随着现代社会、科学和技术问题的高度综合性增强,复合型、应用型工商管理专业人才受到广泛的关注。重庆文理学院作为地方性多科性高等院校,如何让复合型、应用型和服务于地方经济的工商管理专业人才更好地成长,让部分自身条件好、愿意更大范围拓宽知识面的学生能更好地进行自我职业规划设计,已成为学校高层管理者思考的热点。重庆文理学院与全国若干兄弟院校一样,推出主辅修和创意、创业培训制度。主辅修制,主要是为学有余力的在校本科生开凿出的一条通往获取复合型知识的渠道。而创意、创意培训则主要是为有特殊才能和一些特殊偏才学生加以专门培养和指导,帮助他们创业成功。2003年,在学校统一教学规划指导下,正式推出了主辅修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1)凡学习成绩达到优良程度的学生均可申请选修学校已开设的另一个专业作为自己的辅修专业,如管理类可以选择经济类、工程类、文学类等;(2)已开设的任何本科专业,在制定本专业主修教学计划的同时,都必须制定出以本专业为核心的辅修课程的教学计划,即已开设的任何本科专业教学计划,必须主辅修配套。在实践过程中,又推出了第二专业计划,让对辅修仍不满足的学生再走一步。于是工商管理专业的主辅修制度形成了自己独有的特色:其一,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在保证自己主修专业学习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尽可能选择另一专业为辅修专业,完成规定教学计划(一般30学分左右)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其二,学生在选择辅修专业学习后,因各种原因(如学习压力大等),不能全部完成辅修专业规定课程者,通过的课程学分数作为任选课学分计入本人主修专业教学计划进行学籍管理,未通过的课程不计学分,也不作学籍处理;其三,对完成辅修专业教学计划仍有余力余兴者,可将此专业作为第二专业继续深造(一般60学分左右),全部完成者,由学校颁发第二专业证书,跨学科的可申请第二学士学位。同时,鼓励优秀学生考研。渠道打开后,又采取了一系列激励措施,以培养出一大批复合型本科学历人才。据调查,在最近几年,重庆文理学院的毕业生中有相当部分是凭借辅修专业应聘到各类工商企业工作和考取跨专业、学科研究生的,有主修专业毕业证,同时持有辅修专业证的毕业生,在人才招聘市场受到普遍欢迎。重庆文理学院从全国高校就业60强上升为50强就是明证。若干事实已充分证明,主辅修制是本科阶段培养复合型人才的良好模式,有必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 2.3重塑教育基本原则——因材施教 因材施教是教育学的基本原则。长期以来,工商管理专业教育模仿大工业批量生产的模式,忽视学生的个性特征,一个教学计划年复一年,成批培养“专业人才”,学生毕业后只能从事专门工作,改换工作被称作专业不对口。随着改革开放、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传统模式逐步受到冲击,积极推行各种形式的学分制,重因材施教基本原则,这是21世纪中国高校教学改革的一大亮点。重庆文理学院自2003年学校升本后,已推出学分制教学改革模式,逐步形成以下三大特色:第一,合理实施选课制。选课制是学分制的核心。充分尊重学生个人选择和发展需求,在现有条件下:(1)在教学计划中开辟20%左右的学分数由学生自主确定该学什么课程;(2)在有条件的任选或必修课程中,推行学生选择任课教师制度,以满足学生对教师的适应程度;(3)允许学生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安排学习进程,或部分改变既定学习进程。由于任选课程包含如下三大类,即跨专业跨院系的课程、学校专门为全校学生组织开设选修课程以及人文素质教育课程,所以在全校上万名学生中,每人的学习计划实际上都不一样,在大基础一致的情况下,学习内容形成了百花齐放的新格局。第二,改革固定学制,适当将学制延长或提前。本文认为这种办法是贯彻因材施教的有效模式。其基本思路是:以国家规定的四年或五年学制为基础,允许学生提前或延后完成规定学习环节和学分数,并提前或延后毕业,目前大多数学校规定的时间是三到五年。(1)延后、提前还是正常毕业,完全由学生自己把握;(2)学生学习中途遇到客观环境的变化,如家庭发生变故、经济承受能力等,可中断学习参加社会实践。比如有些学生,因生病等原因而申请暂时中断学习一年或参军,保留学籍和学分;(3)学生在规定学制内尚未完成学业,可申请延长毕业时间继续学习,已学完规定课程,但不符合毕业要求的,给两种选择,申请延长毕业时间,直到完成全部学分,或者持结业证先就业,在规定时间内回校申请补考,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第三,实行严格而又有一定灵活性的重修、重考制。这一制度含两层意思:(1)学生某门课程不及格,可以进行重修(学校规定必须重修),也可以选择重考(跟下一届学生一起参加该课程的结业考试);(2)学生已经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不太理想,可以申请重考,刷新自己的课程成绩,低于过去成绩者不刷新。以此激励学生更加扎实地掌握某些核心课程的基本内容,也为某些优秀学生,因某门课程的遗憾提供了更正的机会。 2.4实施创新工商管理专业人才培养计划 创新工商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是一种理念,是一种教育思想,在人才培养体系中,在实施教育的过程中,如何去体现,如何去发挥,是高校工商管理专业教学改革又一个热点问题。几年来,学校逐步探索,其特色可归纳集中在三个方面。 第一,为素质优秀、成绩好的学生开小灶。学校每年招收工商管理专业学生90余人,其中高考入学成绩由低到高相差100分左右,如何让素质优秀、成绩好学生在完成一般学业要求的基础上,潜能得到充分发挥,学习更多的知识和技能,这一直是学校重点关注的问题,为素质优秀、成绩好的学生的成长和有一定特长的学生选派优秀教师给予专门指导和教育是大家的共识。(1)每年入学新生就开始实施优异生计划,选拔一定的优异生,选派优秀教师,尤其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专业基础知识的指导,同时提升计算机、外语及人文素质水平;(2)对刚进校的学生,就开始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方式进行特殊培养,比如为其选派导师,实行导师制,每个学生可深入导师科研基地,与导师一起参加科学实验,当科研小助手等工作,学校在开放性实验、图书资料等方面提供特殊服务 ,集中提升某些基础课程、人文课程和专业课程的要求;(3)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突出对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通过模拟环境实验、参加全国学科竞赛、创业大赛等,在学生中创建出注重综合素质与创新能力培养的良好学风。第二,为特长学生搭建成功的阶梯。大学的教育应体现在“大”字之中,学生在大学获取知识的渠道是多方面的,学校应有一种机制,如组建学术团体、兴趣小组,并派专门教师带领、指导、鼓励并承认学生从多渠道去获取知识,提高能力,为特殊学生、特长学生创造条件,搭好取得成功的阶梯,比如鼓励部分学生参加全国学科竞赛、创办微型企业等。第三,为学生创造各种学习条件和创业条件。首先是要建立起创新人才成长的校园环境和文化氛围,给学生精神上一种良性导向,同时创造多种机会,组织学生社团,让不同兴趣和特长的学生各得其所。让学生参与创业培训和创办微型企业。重庆文理学院与校外多家企业有紧密联系,建立了教学实践科研基地,如有名的中国电信永川分公司、重庆红岩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及重庆名豪集团等,校企联手打造工商管理专业人才已成为当前工商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特色。另外,学生创业中心和微型企业的创办,更成为工商管理专业人才培养不可缺少的重要领域。总之,重庆文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人才培养体系改革与创新,成效比较显着,成果比较突出,在由该成果送入社会的人才中,后期效果将更为显着。但是,面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世界复杂多变的新形势,工商管理专业教学改革的目标、任务和特色问题必然会受到更大的关注。 2.5加强创业意识的培养 我国目前大多数高校所培养的学生都是在顺利毕业后去找一份安定、收入可观的工作,很少有自己去创业的愿望。各行各业的大发展为更多的创业者提供了诸多创业机会,在我国就业压力日趋严重的情况下,工商管理专业毕业生的创业将为社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所以,在工商管理专业的教学改革和教学过程中应突出对学生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的培养,使之能成为一个成功的创业者。 2.6改变传统的教学观念和方法 传统的教学观念是教育学生多学知识,牢固地掌握知识,这样反而使学生对知识的理解不深,不能灵活地加以运用,操作能力差。对于管理类专业的学生而言,思维观念和方法(学知识的方法)尤为重要,所以,应加强对学生的观念和方法的培养,这才能够为学生的可持续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在教学过程中,强调知识的相互联系,让学生真正理解到什么是管理。管理是一个过程和整体概念。不能将其肢解后进行教学,不然的话,学生就不可能将相关知识联系在一起,也不能理解管理的真正含义,当然,更谈不上做好工作了。 2.7加强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充分利用实践教学基地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 结合工商管理专业实践性强的特点,为加强对学生实践技能的培训,事先落实了培训基地,如中国电信永川分公司、重庆红岩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及重庆名豪集团等,并就实践培训的指导方针、原则和具体措施进行商谈,签订合同。培训基地指派部门经理和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员工亲自带、教学生,在生产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并进行实践技能考核。为加强教学的实效性,落实国家“双师型”教师队伍的要求,学校还专门聘请企业总经理、职业经理人直接担任相关学科的教学工作。由于来自第一线,这些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能理论联系实际,教学效果好,学生的基本技能得到了充分的锻炼,工作适应能力强,受到了用人单位的好评。 2.8加强对学生的人格、道德品质的培养 目前,管理道德问题在现代中国已经发展到十分严峻的程度,最突出的表现是:坑蒙拐骗、假冒伪劣、行贿受贿。如:短斤少两,江苏某农药厂所标有效成分为25%,实际只有2.5%;掺杂使假,某些小厂将一般矿石粉碎后与沙土混合冒充磷肥,其有效含量只有3.75%,国家规定最低的四级磷肥含磷量不得低于20%;移花接木,用别人的商标;劣质、仿冒事件,云南劣质饲料粉碎机伤人事件、伪造名牌商品事件等。所以,加强对学生道德素质的培养已显得刻不容缓,提高管理者的道德素质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作为高校应重视道德教育、社会责任感教育,以不断提高学生的道德素质,增强其社会责任感,树立良好的人格。 3高校工商管理专业教学改革的展望 工商管理专业教育教学改革大有方兴未艾之势,其改革的目标、任务也将随着经济全球化、信息网络化、教育大众化、学习终身化和竞争激烈化方向调整和深化。着力点将主要放在质量更高、效益更好、规模更恰当、知识结构更合理四个基石之上。随着企业经营的国际化发展趋势,工商管理专业的学生还应具备从事国际工商管理方面的知识和能力,高校的工商管理专业朝涉外方向发展是一个必然的趋势。综上所述,对于高校的工商管理专业在校生来说,既是一个良好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激烈挑战。因此,作为从事高校工商管理专业的教育者,要视培养出社会适用的人才目标为改革己任,为高校工商管理专业人才培养体系的目标定位、实践创新大胆探索 创新管理论文:社会管理创新中宪法理念的体现 一、宪法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保障功能 一是保障社会管理创新的合法性。在社会管理创新中,作为管理依据的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的规定本身具有合法性。法律和法规依据宪法而制订,宪法是它的上位法,因此,法律和法规同样具有合法性。我国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都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不仅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还具有合法性。他们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只要不与国家的宪法、法律相冲突,依法制定,其合法性毋庸置疑。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只要依照宪法、法律和法规进行管理,就是一种合法管理,可以得到宪法、法律和法规的保障和支持,同样也就会得到广大公民的支持和拥护。 二是保障社会管理创新的权威性。我国的治国方略是依法治国,法治是国家的权威。在社会管理工作中,只要依法创新管理,社会管理创新就会有权威性。此外,这种权威性还来自立法机关的权威性,即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威性。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他们所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等都是他们权威性的延伸,也是他们权威性中的组成部分。同时,这种权威性还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任何组织、个人触犯法律、法规,都会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一定的制裁,制裁的程度根据他们所造成危害程度等因素来加以确定。因此,只要依法创新管理,社会管理就有权威性。 三是保障社会管理创新适用法律的准确性。宪法可以通过法律解释的路径和方法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发挥监督和引导作用。宪法上有关社会管理的规定乃至公民基本权利和国家机构的原则性规定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开展社会管理创新的活动而执行有关社会管理法律的解释依据。这是确保社会管理创新既不违宪又充分体现宪法精神的重要保障。我们在执行法律中理解、解释和适用法律时应考虑我们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是否符合宪法的基本精神、是否与宪法相抵触。作为国家机关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适用有关社会管理及其创新的法律时应具有宪法思维,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宪解释,依据宪法的基本精神来理解、解释和适用法律,这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必须履行的宪法义务,也是我国宪法的明确要求。在推进社会管理的创新中,行政机关在开展相关社会管理活动以及司法机关在审理有关案件执行和适用有关社会管理的法律规定时,必须依据宪法的规定及其精神来理解、解释和适用法律,以确保社会管理创新符合宪法精神。[3] 二、社会管理创新中宪法理念的体现 民主、法治、人权等理念是宪法价值理念的核心要素,我们在进行社会管理创新时也必须充分体现宪法的这些核心要素。 一是要体现保障民主的宪法理念。宪法是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因此,民主是宪法首要的价值理念,宪法本身就是民主的产物,没有民主的政权便不可能有真正的宪法。宪法通过各种形式肯定民主的基本原则,如多数原则,程序原则和少数原则,在宪法当中都可以找到根据,以防止民主的不正当行使和发生异化。还有,宪法通过规范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制裁不法行为和反民主行为,来保障民主权利的行使不受非法干扰。因此,我们在进行社会管理创新时应切实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不受侵犯。 二是要体现保障法治的宪法理念。法治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保障,在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应着力贯彻以下法治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国家机关在运用法律时,对公民的保护或惩罚一视同仁,不因人而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程序正当。以正当程序制约权力,正当程序对行政权的控制主要表现在行政程序的运行过程中,如行政听证制度,回避制度等等。正当程序对司法权的控制表现在独立审判原则,公开审判原则、回避原则、两审终审原则等等;职权法定。各国家机关的职权由宪法和法律授予,其权力必须依法行使。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地方各级人大。人民通过宪法和法律授权各国家机关相应的职能,权力的行使须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越权无效。 三是要体现保障人权的宪法理念。人权是宪法最核心的价值追求,尊重人权、保障人权,是创新和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正如胡适认为,“宪法的大功用在于规定人民的权利,更重要的是规定政府各机关的权限,制定一部根本大法,使政府的各机关不得逾越他们的法定权限,使他们不得侵犯人民的权利。”[4]2010年3月,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讲到:“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社会管理的所有立法、执法都必须以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根本出发点,突出地强调保障公民权利、规范国家权力这一现代宪法的核心价值理念。在社会管理过程中,各级各类公务人员要增强人权观念,慎用手中权力,自觉尊重和依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四是要体现权力监督的宪法理念。有效监督是防止权力腐败的关键,人类的国家生活经验证明,绝对的国家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只有对国家权力实施有效的监督,国家权力才不至于腐败,才能达到尊重人权和保障人权的国家管理目标。在我国的宪法和法律上,对国家权力监督原则和制度作出了明确具体规定。在社会管理工作中,行政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必须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外部监督,以及上级监督、监察监督、审计监督等内部监督,通过监督来判明责任,包括法律责任、政治责任和道义责任。 三、保障宪法实施是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由之路 社会管理是宪法调整的重要内容,也是宪法实施的重要形式。“只有维护体现先进理念和符合我国社会实际的宪法法律的权威,尊重依据宪法和法律所形成的社会秩序,我国的社会才能够达到长治久安、持续发展进步的目标,人民幸福安定的生活才有保障。因此,严格依法办事实际上就是最大的也是最好的社会管理创新,一切体制、机制和方法上的创新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进行。”[5]我们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构建一个民主得到充分落实,法治得到充分保障,人权得到全面发展的和谐社会,保障宪法的实施是必由之路。 一要强化宪法主体的宪法修养。在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必须要强化各宪法主体的宪法修养。人之所以要进行修养,就是为了把自己培养成社会发展所需要的新人,就是为了能担负起重任。宪法意识的有无、宪法修养的高低,对于法治国家建设和宪法实施过程产生重要的影响。公民的宪法认识是公民宪法意识的最直观体现,也是公民宪法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宪法修养的重要反映。宪法修养体现在人们的宪法理念上。公民的宪法理念是衡量一个国家中普通民众对宪 法的普遍接受程度和宪法切实发挥作用的重要指标。我们不仅仅强调公民的宪法意识,还应该强调国家机关和公务员的宪法意识。仅仅公民有宪法意识是不够的,还需要国家机关在其立法和执法过程中树立宪法意识,切实履行宪法所赋予的职责。从根本上来说,宪法实施的社会基础是公民的宪法意识。公民有了良好的宪法意识,国家机关也就不敢任意妄为,胡乱执法。国家权力机关一方面要加强宪政立法,以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能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也需要加强自身宪法意识的培养,也应该在立法过程中注意自己所制定的法律不要违反宪法,努力把握自身权力的宪法界限而不可逾越。 二要完善宪法的适用制度。(1)完善违宪审查制度。违宪审查制度是监督立法机关有关社会管理创新的立法是否违背宪法有关规定的有效保障。我国宪法对违宪审查制度作了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然而,我国的违宪审查工作并未真正开展起来,当务之急是全国人大特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启动现行违宪审查制度。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随时关注并审查监督国务院所制定的有关社会管理的行政法规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有关社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是否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及时纠正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违背宪法精神的部门法规和“土政策”,从源头上避免损害公民权利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司法审判中的适用,以保障社会管理创新不违背宪法的规定及其精神。(2)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宪法诉讼制度是指当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如果穷尽一切普通司法救济手段还不能获得有效救济,那么国家司法机关就可以以宪法诉讼的形式提供相应的宪法救济。我国宪法长期以来基本上停留在作为立法依据的层面上,在具体的司法实践,法院裁判案件未能直接适应宪法。宪法诉讼制度建立后,只要公民受到侵害的权利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而这些权利又没有相应的部门法加以落实和保护,任何国家机关或者公民个人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宪法诉讼,寻求救济。 三要创设和发挥宪法惯例的作用。宪法惯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存在和通行并经国家认可,具有宪法效力的习惯和传统,宪法惯例是对成文宪法的重要补充。[6]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和现行宪政体制下,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进程中,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有些问题没有在宪法中直接规定,或在宪法中规定的条件尚未完全成熟,那么就适用宪法惯例,以保障社会管理创新不偏离正确的改革方向,符合宪法规定及其精神,使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始终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本文作者:钟骏树、赖俭发 单位:中共赣州市委党校) 创新管理论文:工商衔接及管理创新分析 工商协同营销,就是让工商企业共同携手,面对消费者,研究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和计划的调控作用,在又好又快地完成品牌置换的同时实现双赢。我国的烟草行业的内部管理体制有了重大的改革,它开始实施以工商分离的体制,原本传统的工商关系打破的同时新型的工商关系也在逐步形成,这种关系的形成可以统一规范烟草市场使其竞争有序的进行。国家局局长姜成康反复强调“工商之间要以市场为导向,以共同发展为目标,以提高中国烟草总体竞争实力为主要任务,平等互利、互动互信、资源共享、效率责任,企业如何将新型工商关系落在实处,如何采用信息化的手段支持工商协同业务模式的创新,需要从当前企业营销存在的问题、工商协同业务模式的创新、工商协同信息化的实现等方面,进行系统思考。” 一、行业开展工商协同营销的背景 自2003年新型工商关系提出以后,协同营销就开始成为行业的热点,工商分开后,国家局就提出要以稳定为主,工商之间已然成为了热门话题。2004年北京市首先提出了建立工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08年初国家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动工商企业协同营销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烟办[2008]71号),其中明确提出,工商协同营销是行业整体营销体系的发展和完善,是网络建设全面提升的新要求,是订单供货工作不断深化的新任务,是行业贯彻落实“严格规范、富有效率、充满活力”任务的重要举措。国家局何泽华副局长在工商协同营销试点工作启动座谈会上指出,这两年随着订单供货工作的开展,市场的潜力得到释放,行业适应市场的能力得到增强,工商关系进入了一个比较好的发展阶段。国家局适时提出工商协同营销对促进行业发展是一个很重要的举措。 二、企业营销工作中面临着诸多问题 目前企业营销信息主要靠各区的业务人员进行人工的统计,全国上下大概有上百个商企采集数据都需要到逐个的商业公司。然而这种采集方式的工作效率很差,数据及时性和准确性都很难得到保证,导致企业不能及时了解市场变化、品牌的宏观态势和发展潜力。销售预测计划是企业的生产计划的主要依据的,我们目前的需求计划不能细化到周或天,这样很容易造成预测结果同商业公司所期望的需求不符的情况,这样企业就会盲目的生产,备货就不能及时准确,企业就只能按照传统方式按照原本的数据安排发货。物流调度缺乏精细化的指挥,很容易出现销量好的产品得不到及时的供给,而销量一般的产品在库存中却占了大部分。 “工商协同”建设是企业营销发展从现在到以后所要面临的主要任务。企业优化和提升市场预测、滚动生产、互动确认、应急调度的业务流程可以通过工商搭建一个新型的数据信息共享交互管理平台,进一步实现各行业能够从按客户订单组织货源向按客户订单组织生产的方向转变。另一方面,企业还需要努力克服非市场因素,实现分散的营销资源统一管理、加强工商互动、加强品牌的规划和建设、加强客户关系的维护,量化综合绩效考核指标,加强营销信息分析、完善市场导向,提高管理水平和营销工作效率,提高市场的准确度,提高供应链运作的敷率,控制存货周转率,降低烟草供应链成本,建设严格规范、充满活力、富有效率的中国烟草营销体系。 三、对企业加强协同营销创新管理 工商协同营销需要从在三个层面积极开展互动协同。 1.行业战略层面。探索符合行业整体品牌发展战略的协同营销实现机制,加快形成全国性品牌、区域性品牌为系列的中国烟草品牌体系,突出培育“10多个”重点骨干品牌。 2.企业策略层面。工商企业协同制订市场发展战略、品牌发展战略,以协同品牌定位、品牌管理和维护等策略培育优势品牌。 3.营销操作层面。工商双方要制订协同培育品牌的规则和标准,如品牌引入退出规则、促销规则、新品上市流程等,在规则中明确工商双方职责分工,共同执行。 协同营销就是让工商企业共同携手,研究市场、研究消费者,按照市场化和经营计划的要求,在平稳地完成品牌置换的同时,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协同营销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营销理念,正作品牌是企业的象征,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具体体现,企业为一种手段推动着中国烟草行业的改革向纵深发展。按照国商协同营销是指在市场营销活动中,烟草工业和商业企业双家烟草专卖局提出的“两个多个”战略发展方向,国内卷烟方在品牌内涵、品牌定位一致的基础上,为寻求利益最大化,品牌将会进一步的整合,一些市场知名度不高、量小、基础弱在营销理念以及市场、品牌、服务等营销实践方面展开全方位的品牌将无法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面临被边缘化甚至被压的营销合作。工商协同营销是我们以后工作发展的趋势,协同营销做好市场为目标,培育品牌是我们最终的结果,协同营销就是工业企业与商业企业,紧紧围绕培育品牌为共同目标的,实现自身最大的价值。 努力完善工商协同机制工商双方是运行协同营销关键,工业企业要更多地关注市场、关注消费者,实现由产品推销向品牌营销的转变;商业企业要更多地关注客户,突出服务,注重效率,优化流程,提高素质,工商协同营销品牌培育是硬件工程的重要基础。从卷烟供应链的角度出发,需要明确工业、商业、客户经理和零售户在品牌培育流程中的职责和权利,形成一条卷烟产、供、销的完整供应链,才能够优化行业资源配置、提高工作效率,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了解市场,解决工商脱节,推进订单组织货源向订单组织生产延伸,最终目标是做优做强品牌,不断增强行业整体竞争力。 创新管理论文:互联网与企业管理创新 摘要:互联网是信息与管理技术的最佳结合,其对当代社会的影响是全方位的,而对企业管理的影响则最为直接和深远。在经营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的时代,企业要想在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必须进行管理创新。本文着重从管理理念、管理模式、管理组织、管理方式的创新等几个方面作了具体分析。笔者认为,在管理理念创新上,要建立知识资本是企业最重要的资源的基本理念,企业管理者应该十分关注无形资产的投入;在管理模式创新上,应该将知识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从传统的以交易过程、后勤统筹和工作流为关注核心的管理转到建设一个有能力支持沟通、建立人际网络、在工作中学习等内容的系统上来;在管理组织创新上,要实现从金字塔型等级化的垂直管理向网络型扁平化的水平管理的转变;在管理方式的创新上,则应从消极地适应市场转向积极求变、创新,将企业管理从科学管理推进到科学加艺术的管理的新境界。 人类进入新的世纪,“互联网”成了当今最深入人心的概念。在人们感到惊诧、甚至来不及作出反应之时,它便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开始融入我们生活的各个领域及不同层面。互联网是信息与管理技术的最佳结合,其爆发出来的力量是无穷无尽的。它对企业的影响是最直接和最深远的。面对全球范围内互联网技术及文化的广泛应用和普及,企业管理必须适应这种新的经营环境,作出相应的调整和创新。本文着重从管理理念、管理模式、管理组织、管理方式的创新等几个方面略作分析,以期引起大家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和讨论。 一、管理理念创新:知识资本将成为企业最重要的资源 人类的经济活动发展到今天,我们已经实实在在地感到“知识经济初见端倪”。与此相适应,在企业管理理念上,也正在经历一个新的转折:相对于有形资本,无形资本的重要性日益凸现,知识资本已经成为企业经营的最重要的资源。 著名未来学家阿尔温·托夫勒以其未来学家的深邃眼光较早地洞悉到这种变化的趋势,并将这种由社会技术进步所带来的对知识的“赋值”称之为“符号财富”。他甚至深刻地提醒世人:没有人会因为苹果计算机公司或IBM公司的物质资产而购买其股份。起作用的并不是这些公司的建筑物或机器设备,而是其市场推销能力和社会关系、其公司管理的组织能力以及雇员们头脑中的那些突发奇想。它们所代表的不过是另一些象征性符号而已,而且已达到令人惊异的地步。 托夫勒的话绝非一个未来学家的奇思妙想,更非要到遥不可及的将来才能在一般的企业中变成现实,在IT行业以外的一般制造业中也早已被富有创造精神的企业家们变成活生生的现实。年销售额超过20亿美元的耐克(Nike)鞋业公司,在市场上可谓独占鳌头,但它并不直接生产和制造鞋,它的资产是“耐克”商标、生产许可证、市场销售能力和设计开发能力。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可口可乐公司总裁敢夸下海口:“如果可口可乐公司总部被烧毁,它可以凭可口可乐的牌子重新起家”。在新的企业兼并浪潮中,许多企业就是为了获得无形资产而进行兼并,或以无形资产作为兼并其它企业的本钱。 这一事实表明,传统企业本身的结构、内容和经营方式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以服务业为特征的知识经济发展迅速。 面对互联网的冲击,正如美国进步政策研究会 (PPI)技术创新和新经济项目小组主任罗伯特·D·阿特金森(Robert D.Atkinson)博士与该会技术政策分析家拉诺夫·H·科尔特(Ranolph H.Court)在其合著的《美国新经济——联邦与州》一书中详细地分析了美国联邦及各州的新经济增长状况后指出的:“知识变得越来越重要,对这一点存在广泛的认同,这也是对新经济认识的一个确切的方面。”“知识日显重要意味着无形资本的净积累(如教育、研究与发展等方面)比有形资本的净积累(如建筑物、交通、道路和机器系统等方面)增长的更快。在联邦财政资助方面,无形资本占联邦财政资助有形资产的比重从70年代的60%提高到现在的93%。在商业中也有同样的趋势。在60年代和70年代,平均股票溢价收益中约有25%应归功于已报告利润的变动。到了90年代早期,这个比例下降到低于10%。这个变化部分地可归功于公司的价值越来越取决于传统会计无法核算的无形资产(如研发、商标和雇员专利知识等)这个事实。无形资产的重要性至少已经和有形资产旗鼓相当,而且有形资产价值中的更大部分取决于无形资产的投入。”管理学大师德鲁克教授更是早就明确指出,知识已经成为知识社会中最重要的资源,并一语道破真谛:“知识是唯一的经济资源。” 二、管理模式创新:知识管理将成为企业管理最重要的内容 传统的企业管理主要是将注意力关注于人、财、物、供、产、销等环节,此一时,彼一时,无所谓轻重。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从物品生产转移到以智慧为基础的服务,从根本上改变了占据经济学思想最长久的一个假设——报酬递减。实际上,在互联网极 大普及的经营环境下,以知识为基础的工作和传统的以物品为基础的生产在行为上有非常不同的特点。传统的物品生产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下不可避免地会随着有形资产的消耗而逐步缩小。与之有别的是,知识在其自身作用下 (生产、分配、使用)是在不断增长的,它可以创造以前从来不存在的市场,引起并产生更多的创新,因此,应该是“报酬递增”,即在以知识为基础的特定市场中的企业,其获得的优势在竞争中也是不断增强的。这些企业在管理行为、管理风格和企业文化等方面都呈现出了有别于传统企业的新特色,在管理模式上事实上正在进行知识管理的新尝试。 借助网络技术,企业管理者可以通过互联网中的环球网进入数据库,还可以利用公司的内部网络获取公司的专业技术知识。但由此带来的问题在于太容易将数据与知识、信息技术与信息相混淆。随着资产无形化的日益发展,随着知识在企业发展中战略地位的日益突出,随着人们获取的数据不断增加,对数据进行筛选、分享及利用的困难也变得更加尖锐了。于是在许多企业纷纷出现了一批新式高级经理人员,其头衔为:“知识主管”、“学习主管”、“知识资本经理”、“知识管理经理”,等等。一些著名公司(尤其是知识型公司)在知识管理方面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值得我们认真研究。 从管理模式的角度看,面向知识管理的公司决策者面临着一种根本性的转变,“即从传统的以交易过程、后勤统筹和工作流为关注核心的管理转到建设一个有能力支持沟通、建立交际网络、在工作中学习等内容的系统上来,以行动和知识的创新更快地反馈循环来对全新的经济环境作出反应。” 在企业内部,知识管理应该在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营造良好的氛围,最大限度地促进企业知识共享、促进企业知识流动。企业还应该充分利用外部知识网络,加强对网络中知识的管理,最大限度地利用外部知识资源。在新的管理模式中,企业管理者还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个人的创新和创造能力是一种特殊资源,企业应该针对其在知识开发中的独特性,实施有效的管理。 三、管理组织创新:从金字塔型的等级化的垂直管理到网络型的扁平化的水平管理 美国经济学家钱德勒在其颇有影响的著作《看得见的手——美国企业中的经理革命》一书中曾经写道:“美国现代企业制度的成长过程可以从两个方面把握:一是企业规模的扩张过程;二是资本所有权与管理的分离过程。”“由一组支薪的高、中层经理人员所管理的多单位企业,就可恰当地被称为现代企业”。这种被称为现代企业制度的组织形式成了当今美国工商企业制度中的标准形式,也被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和地区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参照系。 然而,有必要指出的是,工业经济时代的企业管理是以庞大的规模和集中的管理来更好地控制原料供应,以此来获得较高的效率。但在互联网广泛应用和普及的经济背景下,企业管理是靠不断找出市场需求以及解决办法之间的联系。成功的企业所提供的价值大多来自有待解决的市场问题所需要的专业研究、工程和设计服务,识别问题所需要的专门销售和咨询服务,以及把上述两个方面连接起来的专门化战略,加上金融和管理服务。只有这种价值才不易被模仿。所以,在新的经济环境下,创新和服务将代替控制和管理成为企业新的经济增长点。 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和广泛普及,正在改变传统企业管理的许多做法。“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若沿用那种按职能分工、条块分割形成的金字塔型的层级结构,那就无法对外来信息做出快速反应。基于此,1993年出现了‘企业重建’的理论与实践。它的核心思想是把原来金字塔型的组织结构扁平化、信息化,形成以任务或合同为对象的有关职能专业人员的组合。而这种变革的技术基础是信息网络在企业内部的普遍覆盖。” 这样的发展趋势,导致企业纷纷压缩纵向距离,造成了企业结构向水平化、横向化的构造运动。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企业管理层次必须减少。“而首当其冲的便是经理阶层。”中层经理的职责是协调下层部门的工作,从下级收集信息,转给其它的下级或向上级汇报。由于传统体制下等级森严,信息往往难以迅速反映到高层。正如国外有的研究者注意到的,最糟的情况是:报告被净化了,数字被修饰了,信息被隐藏和隐瞒,甚至被伪造。而在新的技术背景下,计算机可以代替中层经理的搜集、传递、分析和处理信息的无创造性或低创造性的工作。互联网的出现和广泛应用,使得一个普通程序员可以将有关信息直接传送给远隔千山万水的总部的CEO,一下子跨越了传统管理的许多层级和诸多需要汇报、请示的环节,加快了企业信息的反馈速度,更消除了金字塔型等级制的官僚作风,使得高层与基层直接对话成为现实可能,从而某种程度地使中层经理成为多余。 在中层管理削弱的同时,新的企业形式,如网络型企业应运而生,某些虚拟企业的成功运作为人们提供了极为广阔的思考空间。这样的企业结构象网而非金字塔。与传统企业根本不同的是,网络型企业中网络上的每一个结点都是创新的源泉,其成员既是项目的参与者,也是利润的分享者。这样的网络结构一方面极大地刺激了每一个结点的创新,另一方面又减少了中层管理,降低了管理成本,对解决传统管理体制的弊端也是一剂良药。 四、管理方式创新:从消极地适应市场到积极求变创新 微软中国研究院院长、计算机科学家张亚勤先生最近曾经说过:“计算与通信的有机结合是网络革命的最大特征。Internet的蔓延使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接近于人与人之间、物与物之间的无限联通。”张先生的话是不无道理的。在这复杂多变的新形势下,企业经营的内外部环境的前景充满着不确定因素。互联网正在覆盖管理空间,管理的范围已经从本土进入全球,管理文化从同质交流进入与异质共存,管理对象从现实世界进入虚拟世界,管理组织从垂直进入水平状态,管理指令从日常语言到网络语言,管理内容从主要对生产要素的管理到对知识要素的管理,这对企业管理方式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更高的要求。在这种经营环境中,企业的兴衰成败在更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经营者能否具有审时度势、举重若轻、应付自如的素质。 在网络化时代,企业经营者必须破除安于现状、满足于现状的保守思想,消极地适应市场,企图守业,已难以维继。企业生存发展的唯一机遇存在于变革之中,其核心在于创新。要主动地去推进变革,甚至主动地进行“创造性破坏”,成为变革的先行者,而不是被动地在变革出现之后才去应付经营环境的变化。比尔·盖茨在微软成立二十五周年之际曾充满激情地写道:“纵观商业历史,我们可以看到很多公司,他们的行事方式僵化死板,满足于自己的成功,而没有意识到世界不论有 无他们都将变化。所以,对微软来说最宝贵的东西是我们适应变化的能力,我们能迅速抓住新的行业方向,随着技术的进化,不断重塑了自己,从而始终保持了成功。” 处在激变时代,企业的管理方式必须从常规阶段进入创新阶段。新世纪的企业管理,从根本上讲,将是强调跳跃和变化、速度和反应、灵敏和扁平,将注重平等与尊重、创造与直觉、主动与创业精神、远见与价值控制,将依靠信息共享、虚拟整合、企业间相互依存,从而不断创造优势,为赢得未来市场竞争打下坚实的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讲,企业管理应该是从科学走向科学加艺术的管理,是求变和创新的管理。 创新管理论文:高校后勤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的研究 摘要:本文介绍了高校后勤管理成果,结合山东农业大学后勤改革情况,就目前高校该如何推进后勤管理体制机制创新,从后勤管理实践和理论上做了初步探索,并从后勤管理实践出发,提出后勤管理创新的思路和方式方法。 关键词:后勤;管理体制;创新 1高校后勤管理改革成果 高校后勤经过近十年的社会化改革,初步建立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后勤管理体制,总体上实现了准企业化管理,高校后勤保障能力显着增强,高校后勤服务质量逐步提高,改善了学校的经费结构,从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上基本实现了如下几点: 1.1政企分开,将学校承担经营、服务职能的部门分离出来组成后勤实体,后勤实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实现了管理的企业化。 1.2变学校拨款的无偿服务为用户付费的有偿服务,实现了服务商品化。将过去拨款驱动的运行机制改为市场驱动的运行机制。学校将经费分拨给各单位,对教职工的福利也逐渐变暗补为明补,后勤经济实体以让用户满意的服务换取经济收入。 1.3逐步开放校内市场,引进校外优质服务,实现了后勤服务主体和后勤基础资源配置的社会化。 1.4实体内部建立了适应企业化管理的新型人事、分配制度。后勤实体人员全部列入实体编制,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过渡措施,实行干部聘任制和全员劳动合同制。实行以岗定薪、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制度,充分调动后勤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1.5后勤实体与学校建立以合同制约的甲、乙方关系。后勤实体按照甲方的目标责任制,一方面按经济规律办事,加强成本核算,努力创造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坚持为教学、科研、师生提供优质服务和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宗旨,同时保证了后勤服务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学校对后勤实体加强目标责任的过程管理和监控,以确保其经营服务目标的实现。 党的十五大以来,我校开展了以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为目的,以教学改革为核心,以人事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以后勤社会化改革为重点的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也正是推进了这一改革,才为学校的全面发展注入了动力和活力,形成了有利于学校全面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从办学规模到办学条件,从教育质量到办学水平,从后勤保障到服务水平,实现了我校近年来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后勤社会化改革作为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为学校和后勤的发展注入了生机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同时后勤也逐步增强了自己养自己、自己发展自己的能力,建立起基本适应学校发展的社会化后勤服务体系。 2当前高校后勤体制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大多数高校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上,还没有实现质的突破,进入良性发展状态的高校还是少数,依然在较大程度上垄断市场,自办后勤;后勤运行效率低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学校领导还没有从繁杂的后勤事务中解脱出来;学校还承担着办企业的风险,后勤依然是高校中较易引发不稳定问题的方面;在思想观念、体制机制、政策措施、以及人员素质、市场环境等方面,都还存在着与后勤社会化改革不相适应的方面,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深入推进还面临着一系列困难。 3坚持后勤社会化方向,科学创新后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在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后勤管理分会成立二十周年庆祝大会上指出:深化后勤社会化改革,要把体制机制建设贯彻始终,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上下功夫,使改革进入良性发展状态,提高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目前,高校后勤存在的主要矛盾还是后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高等教育发展需要之间的矛盾,在推进改革中,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寻找差距、总结经验教训、转变观念、调整思路、求真务实。通过改革,科学创新后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逐步实行高校后勤社会化,建立"市场提供服务、学校自主选择、政府宏观调控、行业自律管理、职能部门监管"的新型高校后勤保障体系。 3.1坚持后勤社会化改革方向,并认识到社会化进程的长期性 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十几年,带来了后勤的快速发展。当前后勤工作的问题,是社会化改革不全面、不深入、不配套的问题,是改革中的问题,而不是改革的方向问题。因此,应充分认识当前深化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必要性和迫切性,继续下大力气不断推进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型高校后勤管理体制,取代不利于高校发展的旧的后勤管理体制。 坚持后勤社会化改革方向的同时,也要认识到后勤社会化进程的长期性,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推进后勤管理体制机制的不断创新。我国正处于且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市场化程度在不断提高,各方面体制在不断建立和完善,传统的后勤管理体制也将在一定时期内继续存在影响,这就决定了后勤管理体制机制还要不断创新,逐步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 3.2基于后勤管理实践,因地因校创新管理体制机制 后勤管理体制机制的形成与发展是要根据国家经济和高等教育发展的要求而不断进行调整、改革和完善的,检验后勤管理创新成败的标准,是要看是否有利于学校教学、科研的后勤保障,是否有利于改善师生员工的生活 ,是否有利于提高学校的办学效益和综合实力,是否有利于后勤的发展和经济实力的增强,而不是追求形式上的创新,所以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后勤管理实践,建立切实符合本校实际的管理体制机制。 3.2.1管理体制机制创新要基于管理实践。不加分析、不从实际情况出发,生搬硬套某些管理体制创新的理论、做法,或机械地按上级指令办事,最终会经不住实践的检验,由此造成的错误决策甚至会造成学校利益的重大损失。决策者应该系统、超前的研究后勤管理理论,重视基层单位在改革实践中积累的经验,结合自身实际合理的借鉴兄弟高校的先进经验,并将创新方案建立在决策者与执行者、上级部门与基层单位共识的基础上,尽最大努力避免脱离实际的盲目决策。 3.2.2管理体制机制创新要基于本校的实际。各个高校的实际情况不同,对后勤管理体制的要求也不同,由于高校所处的市场环境和校内情况各不相同,实现途径和进程也不可能完全一致。高校还应根据各自的情况制定阶段性目标。鼓励积极进取,同时也要反对盲目冒进。目前,多数高校成立了后勤服务实体,并在争取做大做强。这种做法实际上不是对每一所高校都适合的。对后勤正式职工多、市场环境不成熟的高校,做大做强后勤服务实体是必要的。但是,由于做大做强后勤服务实体,难度很大,需要经过长期的努力。因此,对后勤正式职工比较少、市场环境成熟的高校,最好的选择是不办后勤服务实体,直接将办后勤的职能交给社会。学校之间没有必要比较谁的后勤实体强大,应该比的是谁有能力快速稳妥地达到改革目的,建立起最有利于学校发展的后勤保障体制。后勤服务实体的发展也应讲究策略。应该通过与优质企业的合作,整合资源,借助优质资源实现企业的跨越式发展。 3.2.3管理体制机制要适应所处地区的经济环境。目前的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是我国的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在高校后勤领域的具体体现,高校的后勤管理体制自然就受到所处地区经济环境的影响。当高校所处地区的经济发达、相关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较高时,社会能够在更多方面提供高质量、低价格的后勤服务,高校后勤社会化程度会高一些,较多的后勤服务项目可以由社会相关服务企业来经营管理;如果高校所处地区的经济水平不高,相关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不高,由社会提供高校的后勤服务成本高,也不能达到高校要求的服务保障水平,高校后勤社会化程度就相对低些。后勤管理体制要适应所处地区的经济环境。 3.3继续改革后勤管理体制,健全市场运行机制 高校后勤管理体制要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坚持育人与效益并重的原则,转换经营机制,优化资源配置,更新管理理念,创新发展模式,积极推进高校后勤服务社会化。 要引进现代后勤服务方式,提高后勤市场竞争力。在市场经济下,服务也是一种无形的商品。要提高学校后勤参与市场的竞争能力,就必须引进现代化的服务方式,切实提升后勤的现代化服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使学校后勤服务成为师生心目中优质的品牌。 要充分利用价值规律的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的这种激励作用,对高校后勤市场同样具有较深刻的影响,学校后勤要自觉发挥和充分利用价值规律的作用。一方面加强成本核算,降低成本,减少浪费和损失,使各项服务价格低于社会同类服务价格;另一方面了解市场、掌握市场,主动开拓市场,不断地遵循市场调节的红绿灯信号,使服务在实践中增值,从而最大限度地为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要合理的进行资源配置、利用、开发。学校后勤可以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如学生宿舍、食堂、商业网点、体育场馆、园林绿化、物业管理、交通运输、医疗服务等。在保证高校教学、科研、师生员工生活日常需要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这些资源并加以合理开发整合,从而使后勤企业形成积极参与市场竞争的良性循环状态。 3.4兼顾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分类推进我校后勤体制机制创新 3.4.1经营型的后勤产业借鉴国有企业改制,推向市场,推向社会。按照“勇于创新、稳妥推进、资产运营、彻底剥离”的原则,积极将具备改制条件的经营型后勤实体成熟一个改制一个,改成独立法人企业。 3.4.2经营服务型的,如水电暖、物业等,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积极推进物业管理社会化改革,逐步与社会接轨。 教学区物业管理以项目承包的方式引进社会物业公司根据学校的要求进行管理。教职工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引进社会物业公司,学校改暗补为明补,以往用在职工住宅区保洁、保安及绿化养护管理上的费用按人头直接明补给职工,职工再按社会提供的物业化保洁、保安以及绿化养护管理的服务标准缴费,解决在职工福利上存在的“住校内校外不公”、“单双职工不公”、“住大房小房不公”等不合理问题,有利于改善职工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切实提高教职工住宅区整体管理服务水平。学校教学区、住宅区的单位和个人均按社会收费标准、按实际计量缴纳水、电、暖费,水、电、暖服务逐步与社会接轨,彻底实现社会化。 3.4.3面向大学生生活服务的后勤实体,如学生公寓、食堂等,坚持公益性原则,以服务育人为前提,全面加强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目前的国情和教育的公益性决定了在后勤社会化的进程中,必须坚持学生住宿、饮食工作的公益性原则,使这样的实体为大学生提供的服务既是有偿的,同时又带有一定的福利性。 学生住宿保障工作是高校后勤的一项重要职能,在公寓的管理与服务过程中,实施亲情式服务,人性化管理。对学生住宿收费的同时,也采取一定的免费送电等形式。 饮食经营实行企业化的全成本核算管理,努力提高饮食经营效益,但不能以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经营目标。饮食工作的公益性对饮食服务的经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饮食服务实体在确保饮食安全的基础上,要加强内部管理,努力降低服务成本、堵塞管理漏洞,完善原材料采购的竞争机制,建立应对 物价波动的长效机制,并且积极争得学校支持,从而稳定学校饭菜价格、稳定饭菜质量,赢得学生的满意。 3.4.4社会型的,如校医院、附属小学、幼儿园等,适应医疗社会化改革、九年义务教育的进程,不断推进社会化。 校医院实行经费定额包干,促进其自我发展。校医院干部职工要转变观念、强化服务意识,要加强管理、办好街道社区卫生服务站,引入竞争、降低药价、赢得市场,同时还要拓宽服务领域、提高经济效益。 抓好附小、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稳定办学规模,从而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进而稳定大学年轻教师队伍。 这种综合型的后勤管理服务模式,既能维持高校安全稳定,又能有序地引进社会上的市场竞争;既能充分地调动后勤职工改革的积极性,又能有力地缓冲后勤社会化改革带来的冲击波;既能显着地提高后勤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又能明显地降低后勤运行成本。从而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渐进过程中,稳步地推进高校后勤社会化。 3.5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促进管理体制机制创新 3.5.1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各种工作程序。使后勤各项工作有章可依、有令则行、有禁则止。努力形成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体制和机制,加大制度的执行力度,做到执章必严、违章必究。3.5.2加强财务管理,完善监督机制。一是自觉接受纪委、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的监督,使后勤的经济活动在体制和机制上始终处于有关部门的参与监督之下;二是严格实行工程和大宗物资采购的招标管理;三是加强后勤各单位的财务监控和财务管理,严格财务制度,从严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努力降低成本费用开支;四是在认真核算各实体的管理成本和运行成本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确定相应的定额费用,逐步推行定额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各经济实体管理费的定额监控;五是科学论证、合理使用发展基金,努力实现资金效益的最大化。 3.5.3分类完善各实体目标责任制和效益分配激励机制。结合实体实际,分类管理,逐步完善各类实体经营服务过程中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积累发展等目标责任制,明确各类实体服务标准、服务要求,建立健全各类实体服务质量监控体系,逐步建立各类实体年终效益分配的激励机制。切实提高效益分配的透明度,努力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深化后勤社会化改革,创新管理体制机制,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正确处理长远目标与实现途径的关系,正确处理共同任务与因地制宜的关系,正确处理管理体制改革与运行机制改革的关系,正确处理维护学生利益和后勤职工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推进改革与加强管理的关系,正确处理重点工作和其他工作的关系等,要明确改革的最终目标是一致的,但实现的途径可以不同,各地各高校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切实有效的办法,努力使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深入持续健康发展。 创新管理论文:对技术资产审计与技术创新战略管理研究 引言 在我国,无论是高科技行业还是传统行业,向来重视硬件设备。近年来,随着知识经的 兴起,对软件知识也越来越重视,技术资产作为一种战略性资源,决定着企业的经营成败,且技术能力的评价极端复杂,难以用定量方法表达和计量,很多企业对其重视不足,最终导致难以制定出符合自身技术能力的技术创新战略。 企业的技术创新战略有多种,典型的有技术领先战略、追随者战略、仿制战略或低成本战略等,不同的技术创新战略对企业的技术能力有不同的要求。比如领先者战略对企业的技术能力有很高的要求,而仿制战略对其要求就相对低得多。因此,创新战略管理过程中,企业的技术能力是拟定创新战略的重要依据。 技术知识具有隐含性、系统性、道路依赖性的特点,而且技术的使用与企业组织、文化与战略相互联结和相互适应,因此技术能力的评价是个多维度、多因素的综合评价。另一方面,现在的技术呈现出变化迅速和相互融合的趋势,技术变化的不确定性使得技术能力评价必须从现在价值和潜在价值的协调多角度来进行。学者Adler和Sbenbar将技术能力分为四个维度:技术资产、组织资产、项目管理、外部资产。许庆瑞认为,技术能力虽然包含多个维度,但基础和核心仍是技术资产。因此,为了准确评价技术资产的优劣,客观评价自身技术能力,企业有必要在技术创新战略管理的过程中引入工具,用审计的原理、方法对技术资产进行清点、审查、监督——即技术资产审计。 二、技术资产与技术资产审计 1 技术资产 技术资产是指含有技术内容的无形资产。它是由技术方案、证书、图纸等直接载体或与技术相关的有形资产等间接载体来展现的技术产品或商品、智能形态的技术成果。技术资产是企业拥有的具体技术,包括产品技术、工艺技术与支持技术。这三类技术可以通过企业的产品开发能力,工艺创新能力和技术获得能力得到体现。与技术有关、或者其核心内容是技术的资产称为技术资产。所以,技术资产审计的重点是技术的审计。以技术为核心的技术资产大多是以静态的专利、产品、图纸、资料、工艺、制度等形式表现出来,对诸如此类的静态的技术资产审计并不难,难就难在对技术本身的审计。技术本身是一种知识、技能、诀窍、能力等体现的综合体,难以描述和量化,所以其审计就显得非常困难,故称其为动态技术产。 2 技术资产审计 技术资产审计是用审计的原理、方法对企业技术资产进行清点、审查、监督的一种管理活动。基本程序是首先确定技术资产的种类,然后清点企业的技术资产,评价技术资产的质量与数量,并采用高标准定位法与行业标杆进行比较,从而发现问题,找出差距,采取措施进行调整。企业出于商业秘密保护原因,技术资产审计一般采取内审制度。但出于不同要求,比如对技术预测的审计,涉及技术发展趋势的预测与把握,是一项复杂性的工作,是一种高级活动,涉及技术轨道、技术前景和市场前景的预测,企业仅依靠内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恐怕难以准确把握,这时就有必要聘请外部知名专家和学者进行决策,也可以向他们请教或咨询。为保证企业技术资产审计取得实效,保证企业沿着正确的轨道前进,企业有必要成立审计小组,使这项工作经常化、正常化、规范化开展起来[1]。三、以战略管理为目标的的技术资产审计 1. 技术资产存量审计 技术资产存量审计的内容包括:清点企业技术资产存量、存在形式、所属部门及相关控制人。技术资产与人力资源密切相关,如技能、操作工艺、使用方法、新产品开发技术、新产品开发组织能力。掌握关键技术的人才的流失,使企业蒙受损失。 技术资产存量审计可以帮企业摸清技术家底,同时可以发现企业急需的技术是否缺少储备,发现具有巨大潜在价值的技术存储,暴露出现有技术储备同竞争对手之间的差距,也会发现在哪些方面企业具有明显的技术优势,便于管理着清楚自己的技术资产存量以及由此展现出来的能力。技术存量的清点不是审计的最终目的,最终目的是为未来做准备,保证未来的技术发展不存在偏差,从而减少失误[2]。技术资产中,由于不同技术对象对竞争能力的影响是不同的,因此,技术创新战略管理要求企业按照对竞争能力的影响即战略重要性原则对技术进行分类。 2.技术类别审计 企业的技术是一个繁杂的体系。根据技术在竞争中的地位即战略重要性原则,可分为基础技术、特色技术、关键技术。 基础技术是企业进入某种经营业务所需要的技能,被广泛用于现有经营业务中。此类技术已被竞争对手所广泛掌握和应用,在市场上会因缺乏特色而不再具有竞争优势,但对于拟进入相关经营领域而缺少这种技术的企业仍是不可或缺的。 特色技术是企业独家掌握的专有技术,具有独占性,能给企业带来独享利润。 关键技术是保证企业或其经营单位能在一定时间内具有最显着竞争优势的技术。它是企业战胜其竞争对手、增强其竞争地位的主要力量。掌握这种技术是保证企业成功地经营某种业务所必需的。 通过技术类别审计,企业可将现有的和正在研究与发展中的所有技术分门别类,便于鉴别它们的战略重要性程度,为进一步的战略拟定和管理做好准备。 对技术类型的划分是以技术的战略重要性为标准的,具有相对性,即同样的技术在某种经营业务中可以是基础技术,而在另一种经营部门中可能成为关键技术,在第三种场合下可能是试验中的技术。 上述的技术分类,只是提供了企业处于一定环境和技术能力条件下的一种静态印象,而技术在竞争中的作用和影响是随时间变化而变化的,因此要把时间考虑进去,从更加动态的角度审计技术资产。 3.技术生命周期审计 技术的发展经历了由产生到成熟再到淘汰的过程,根据技术的生命周期,技术的发展分为初生阶段、成长阶段、成熟阶段、衰退阶段,相应地可以把技术分为初生技术、发展中技术、成熟技术和下降的技术等。 技术发展的初创阶段,技术的发展速度非常缓慢,需要克服大量难题。随着技术的日益完善,再想获得重大改进十分困难,到达技术极限后,若再追加投资,其效率是很低的,甚至无法收回投资,跌入创新陷阱,造成重大损失,甚至危及企业的安全。因此,及时把握技术极限就显得非常重要。预示技术极限的征兆有:(1)研发部门的效率明显下降;(2)研发部门中某一部分不能按时完成任务;(3)趋向于改进工艺而不是改进产品;(4)竞争对手的出现,他们采用迥然不同的技术方案;(5)不同竞争对手间,虽然其技术投入相去甚远,但其产品性能无甚差别[2]。这些征兆的出现,预示该技术已经达到它的极限,这时应及时从事替代技术的研发,而不应再投资现有技术的改进。 由此可见,企业完全有可能对技术变革进行管理。如果企业遵照技术发展规律,认清自身技术发展所处的阶段,就可以准确把握技术极限的到来,管理好技术的更替并进行投资管理,从而更加适应战略管理的要求。 4.技术投资审计 技术投资形式可分为三种:一是购买别人的技术;二是自己开发技术;三是合作开发技术。企业的技术投资,完全根据企业自身的技术能力来确定,并与企业的发展战略相匹配。 企业投资的技术一定是决定企业成败的关键技术、特色技术,而不应该是基础技术、成熟技术。对技术投资时要考虑自身情况,比如企业实力较 弱,则不应该投资研发中或试验中新技术,但可予以关注,加以监视。当企业有相当的发展前景和经济实力时,则可以适当投资处在研发、试验阶段的技术。 5.技术定位审计 为了制定合理的技术创新战略,企业需要对自身技术进行合理的定位。技术定位是技术创新战略的基本内容,没有合适的技术定位,就谈不上技术战略。 企业应在充分了解自身技术资产的基础上,对技术进行预测。技术预测是决策的前提,是对未来发展趋势的把握,是技术专家基于技术的主观预测,对技术发展态势综合分析后作出的结论,并借助外推法、前兆预测法、因果法、概率法等,对技术的发展趋势作出客观预测。 在技术预测时,要把握技术范式、技术轨道、技术逻辑、技术极限等重要概念,科学进行预测。技术预测方法以及在预测过程中是否考虑了这些问题,在审计时都要进行一一检查, 以确保审计不走过场,做到审计取得实效[3]。 通过技术预测,就可以对关系到企业战略的重大发展趋势有一个明确估计,并以此为指导计划的制定,以求在未来市场中占得先机。 完成了技术预测后,就进入技术定位审计的阶段了。企业的技术定位是基于现有公司资源的最好技术方案。即在技术开发上,大致判断出是要做行业领先,做行业跟随者,还是通过仿制,以较低成本开拓市场。技术定位审计完成后,企业基本可以明确技术战略的方向。 6.包含技术的产品与组合审计 大多数技术都是以产品为载体的,因此,对技术的审计可转化成对产品的审计,其主要内容是看技术产品是否先进并保持竞争优势。产品审计要把握两个维度,一是技术先进程度,即根据每种产品的技术先进性,也就是产品中所含的技术进行初步分析,是以前沿技术为主,还是以成熟技术为主。二是技术的成长能力,即通过技术生命周期审计,判断技术发展所处的阶段。经过每种产品在两个维度的分析,可以看出公司产品的组合规律以及产品的竞争性和未来的市场前景,作为拟定战略的参考依据。 四、审计结论 技术资产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弄清自身技术能力,明确创新战略方向,提高创新战略管理水平。审计评价的具体内容包括:技术资产存量,存在形式等。技术资产质量情况,其先进程度、市场竞争性,对技术未来发展趋势的明确估计。技术组合的科学性,技术投资的合理性,技术定位准确程度。通过与其他领先企业的比较,给出企业技术资产的优势与不足的审计结论,并提出改进意见与措施。通过以上审计工作,企业就可以在洞察自身技术能力,并对未来技术发展趋势准确把握的基础上明确创新战略管理方向,提升战略管理水平。 创新管理论文:农村商业银行管理创新的思考与对策 农村商业银行作为我国的特殊企业,在面临着我国经济大市场的竞争化大背景下,要提高农村商业银行的竞争能力就要不断的进行管理创新。然而,从总体上看,农村商业银行管理现状不太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对于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现行需求也不能够满足,企业管理现阶段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管理模式不恰当 农村商业银行的管理经历了几个阶段,逐渐形成了现状,目前农村商业银行主要采用直线职能模式,是一个最传统的线条模式。这个模式最大的特点就是总分行支行,一条线下来,不是一种全能的。在以往管理中往往出现银行信息传达不及时,难以对瞬息万变的市场做出及时反应。在相当一部分商业银行管理中由于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管理创新要求,造成企业运转经营困难甚至陷入困境。银行的运作要求就是快速和高效,对于农村商业银行来说,由于业务多,类似银行比较少,所以工作繁琐,如果不能改良管理模式,就会堆积越来越多的问题。 2.管理战略的意识薄弱 农村商业银行虽然制定了企业发展战略,但战略管理效率不是很高,有时会滞后;农村银行企业普遍重视市场运作、偏好多元化、对长期发展考虑不够全面导致管理意识欠缺。由于农村的资金观没有城市那么先进,所以资金应用不活跃,也就形成了农村商业银行长此以往的战略意识薄弱。新型农村资金实行县(市)级统筹,因此需要很高的执行成本。一方面使得资金管理本身的行政成本很高;另一方面由于地方政府的行政人员冗余,部门和单位之间没有做好相关职能的有效定位,引发的组织管理成本上升也过高。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侵蚀新型农村农民对于资金的实际效用。 3.银行管理理论与内容不适应决策需要 在我国以往的传统经济管理时代下,经济增长方式来源于旧式的机器、传统的技术,偏离了在创新管理形势下的知识经济时念,银行管理企业也是以最基础的计算机软件、人才素质、产品创新等无形资产,以比重较大的趋势不断提升,可是目前农村商业银行管理理论与其内容对无形资产涉及甚少,传统的商业银行管理理论和内容已不适应投资决策所需要。 4.农村商业银行经营总体指导思想发生偏差 在总体管理上看,农村商业银行经营总体指导思想发生偏差,导致银行内调受阻,内部监督力度弱化等问题相继发生。自从银行趋向市场经济化改革以来,农村商业银行也在这个趋势中不断调整自身的市场定位,可是在调整的过程中,“重发展、轻调控”、“重业绩、轻管理”、“重激励、轻管制”的不良现象频频出现,各地方分行的一级人很容易和总行之间形成“尾随其后”的现象,忽略稽核体系中出现的问题,减弱稽核体系在农村商业银行经营中的职能与作用。 二、实现农村商业银行管理创新的新对策 1.完善管理体系,提升农村商业银行的监督力度 强化农村商业银行的监督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董事会和监事会内部的机构。为保证董事会对内部稽查系统的有效监管,还需在董事会的基础上成立内部审计委员会。同时完善监事会的结构,加强监事会成员素质的培养,充分发挥监事会对董事会的监督作用。 2.加强员工培训,提高管理创新能力 管理创新能力的加强需要经验的积累和不断的思考,需要与实际生产紧密结合,银行经营活动离不开员工培训的开展。针对创新思路开展员工培训是始终坚持的原则。在继承和完善已有培训工作的基础上,创新培训方式,广泛引入现代培训手段,是培训能否取得效果的根本要素。 3.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农村商业银行管理创新 企业银行管理目标是与经济发展紧密相连的,这一目标的确立总是随经济形态的转化和社会进步而不断深化。农村商业银行企业本身应注重提高对信息化融合发展的全新认识。要不断的加快企业农村商业银行信息化的步伐,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企业资源计划等计算机的创新管理系统,全面提升企业运营效率和创新的管理水平;加快发展信息化电子商务,促进业务流程和组织结构的重组与优化,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推进农村商业银行企业创新管理由传统经验型向现代创新型的大转变。 4、加强宣传力度,让管理创新得到巩固 在管理创新活动中,需要不断的涌现出优秀的管理人才。企业需要不断的加强宣传灌输,增强全员认同感,一流的企业文化必须建立在一流的思想观念上。在解决企业文化建设面临的一些问题时,首先要从解决广大员工尤其是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思想问题入手,通过广泛的宣传,普及银行企业文化知识,更新思想观念,提高认识水平,从而让管理创新得到巩固。 综上所述,加强农村商业银行管理创新体系,要不断的努力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着力完善公司 内部治理结构。要全面加强创新管理,培育良好的管理文化,建立健全全面风险创新管理体系,管理创新已成为企业生存之本。企业在经历了“传统管理型”适时转向“创新管理型”,形成有效的创新机制,将创新体现于企业制度当中,开展银行企业管理创新对提高农村商业银行管理能力和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只有不断的加强管理创新目标,才能取得企业的新发展。 创新管理论文:物流管理专业实践教学创新体系的研究 1 物流管理人才的技能要求 曾有美国学者将高级物流管理人才的技能分为三大类,即:商业类、物流类以及管理类,将其分为三大类的目的在于能够更加清晰地了解社会对高级物流管理人才技能方面的要求。由于近年来微观环境的变化与发展,物流与供应链的发展趋势已经有了很大程度上的转变,在转变的过程中,各大物流企业也对企业内部做了充分的调整,其目的在于能够有效地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技能,为此,物流管理专业中又增加了3种技能,即:商业、物流以及管理。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目标,就是能够为物流企业培养出更多的高级的物流管理人才。 事实上,不管是高级物流管理人才还是刚刚入门的管理人才,它们自身所应有的管理技能对企业的发展才是最重要的,然后才是他们所应有的物流技能,排在最后的是他们的商业技能。这些从理论上看与以往的要求都很一致,可见,在物流管理专业当中,管理技能对物流经理的重要性所在,因为物流经理同样作为物流的管理者,他们在不断的发展与磨炼中逐渐的成为物流人才,这是每一位物流人才都需要经理的一个过程。 通常,对于物流管理人才而言,商业技能的具备与他们的知识储备有着直接或者间接的关系,例如,企业中的各项功能领域所涉及的知识与经济学知识等,这都与商业技能有着很大的关系。其次,物流管理人才还需要具备较高的管理技能,这同时也是他们应该必备的一种职能,这也是物流管理人员在物流企业当中是否能够取得成功的一个关键性的因素。 2 物流管理专业实践教学创新体系的构建 2.1 构建物流管理教学基础性实践教学体系 对于高校而言,构建实践性教学体系需要将公共基础课程与专业基础课程相结合,然后依托学校内的实验室以及校内实训基地去完成实践教学体系构建工作。这样一来,就能够为学生提供一个良好的公共素质教育与职业认知的平台,实训基地主要有计算机实验室、语言实验室以及物流实训基地等。 2.2 为物流专业构建实践教学体系 我们都知道,通过项目教学能够将专业课程的学习与实践学习很好地构建出来,在实践教学中,要严格地按照物流模块的要求进行教学,并要分模块地进行打包,如仓储、运输以及配送等这些模块。在实践教学期间,学生可以在专业实训室内进行实践学习,对每一模块进行一定的了解,并做好技能培训的准备,确保能够有效地构建专业实践教学体系。 2.3 在物流管理实践教学中构建模拟实践教学体系 在对学生进行实践教学的过程中,可以模拟实践教学体系,如物流中心运作管理模式、仓库管理系统模拟等,让学生真正的进行采购、仓储以及运输等业务流程模拟,以保证学生能够充分的了解物流行业的工作环境,并且明确物流管理行业中的各项环节之间存在的关系。 2.4 为学生构建综合实践教学体系 在综合实践教学中,其主要内容包括物流综合模拟、供应链实训以及WMS实训等。这就要求学生要将所学到的物流知识综合地运用起来,全面解决物流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在实训的过程中更好的培养学生的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更要在实训教学中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与应变能力。综合实践教学中,教学与实践相结合,为学生创造了实训的机会,让他们真正的体会到物流管理专业中的各项工作,并通过实训,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 3 推动物流管理实践教学体系构建的优化措施 物流管理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对于学生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但是,由于物流专业的设置时间比较短,在应用当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阻碍了物流专业方面的人才培养,为此,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推动物流管理专业实践教学体系构建与发展。 3.1 适当地开设物流技能大赛 在实际的教学当中,应该适度的设计一些物流技能方面的比赛,用比赛去带动实践教学体系的建设。实践表明,这种做法是可行的。通过在校开设各种物流方面的技能大赛,并且在取得省市教育部门的支持之下,有效开设物流管理比赛。例如,在我国江苏省的物流实训基地中,就通过了比赛项目的设置,更好的带动学生学习与研究物流管理工作,这为学生以及教师都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教学与学习的平台。 3.2 用物流岗位技能培训带动高校物流实践教学体系建设 在高职院校当中,可以通过对物流岗位的培训,去带动物流实践教学体系构建。这种做法不仅能够给学生带来很大的影响力,又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为此,学校应该充分地利用实践教学资源,与相关的部门合作,引导学生通过岗位技能培训,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与应对能力,并有效提高教学水平。如,某高校在对学生实施岗位培训过程中,与当地的劳动局与现代物流等公司合作,为学生提供实训平台,推动课堂、实训场所等,做到企业、学校以及学生三者相结合,通过物流岗位培训,为我国培养出更多的、具备高水平与技能的物流人才。 3.3 建立完善的监控体系实现实践教学体系构建 物流专业要真正的提高其教学水平,就需要强化教学效果,为此,在学校内要构建合理的教学体系,以有效地提高实践教学水平。在这一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要利用完善的监控体系去强化实践教学体系的建设。例如,对实验与实训计划内容进行监控,查看其内容是否能够与物流专业的特色相符合;另外,还要对课堂上能否真正的培养学生操作能力进行监控, 以确保实验与实训课能够与学生未来发展要求相符合。并且,还要监督学生技能水平程度是否有一定程度的提高等。 4 结 论 现阶段,伴随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对生活的质量要求已经越来越高,为此,我国各大服务于人民的企业都面临着新的挑战,并且也有了新的发展机遇。物流管理专业当前已经被高校设置为一门重要的专业,希望通过高校的教育工作,能够为物流管理专业提供出更多的管理人才。本文主要针对社会对物流管理人才技能方面的要求以及物流管理专业实践教学体系创新的构建分析,表明了实践教学体系创新的重要性所在,并通过实践教学体系的创新,为社会的发展培养更多的物流管理人才。 创新管理论文:办公自动化与政府管理的创新 ――对准知识管理的OA 内容摘要:变革中的组织结构、变化的人,转瞬即逝的技术与一用即弃的设备,OA怎样才是有生命力的?而我们的工作怎样才真正具有价值?本文试图探讨围绕前沿热点话题“知识管理”展开对技术与管理的关系、知识管理在管理创新中的作用与意义、管理创新的征象问题的讨论。笔者认为,我国政府办公自动化实践中的最大不足是忽视了技术与管理的结合部,缺乏围绕信息技术的管理新思想和新理论的创新。管理创新是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基础,对知识管理的探讨是信息时代管理创新理论的立足点。 办公自动化管理知识经济制度创新 一、技术还是管理? 对于一个社会,管理和技术同等重要,但技术和管理的结合部比二者更重要。这是最新的“知识经济”理论提出的振聋发聩、发人深省的创见。它明确地表达了这样一种一直被混淆的观点:人类的首要和终极目标不是为了追求技术而是为了追求知识,知识只有在具有创新能力的情况下才能被获得。此外,现实的情形是,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本身并不能直接转化为生产力,人们可以买到技术但却不能仅靠金钱买到效率,(我们有太多的用钱堆砌起来的信息系统,在那里人们见惯了高技术与低效率畸形并存)。但尽管世人对技术成果必须经由管理创新才能发挥作用不持异议,但如何使技术成果特别是信息技术成果实现管理创新却是令所有人困惑的问题,而“知识经济”理论所提出的“知识管理”的探讨,令人信服地抓住了问题的关键之处与核心精神。 二、知识与创新 在信息技术时代,知识与创新具有怎样的特征与意义?美国《福布斯》杂志1998年4月22日题名为“迎接知识经济”的文章1很好地阐述了这一论题。主要内容如下: (一)信息技术时代的“知识” 知识与信息 文章指出,知识不同于信息,并且,“知识的首要目标不是技术”。在信息技术时代知识的具体涵义和目的是:把信息与信息、信息与人、信息与过程联系起来以促进创新。其产生的过程及在信息时代的运用的具体目的是“信息与人类认知能力的结合才导致了知识的产生。它是一个运用信息创造某种行为对象的过程,这正是知识管理的目标”。 无形资产胜于有形资产 知识可分为显性的和隐性的,正是隐性知识对发展具有潜力,但是目前能管理隐性知识的技术却很少,知识管理的创造性就是体现在使隐性知识发挥巨大潜力的过程中,知识管理要开发提供处理隐性知识的技术“把隐性和显性知识进行处理用一种适合于用户和商业环境的方式表现出来”。从上述意义而言,在信息技术时代,人们将重视无形资产更甚于有形资产。 (二)知识管理 关于知识管理的概念文章提出了如下几点特征: 知识管理不是信息管理,其重点不是“技术和信息的开发”,而是“个人创新和集体的创造力”; 知识管理“不是一门技术而是各种可行解决办法的一种综合”,“是通过知识共享、运用集体智慧提高应变和创新能力”; 知识管理属于管理经营范畴,其实施在于建立激励共享知识的机制,培养集体创造力。作者特别指出“创新和创造能力属于经营过程,但是以前几乎没有那个公司持这种观点”。 三、知识管理与管理创新 (一)成就与反思 自1985年以来,我国制定了办公自动化建设与发展的国家规划,政府各部门开始了大规模的信息技术的引进和信息系统的建设的进程。1996年,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开始制定《国家信息化“九五”规划和20__年发展纲要》,显示了我国为在下个世纪初的全球信息化浪潮的发展中走在前列而为之奋斗的决心。此后,在这十多年来的发展历程中,政府部门的办公自动化经过了奠基、初创的阶段,已进入成熟期,然而,办公自动化的建设是否在实质上提高了我国政府的管理效率?在那些具体的方面提高了效率?在那些方面没有?从投入与产出的分析来看,目前的办公自动化建设是有效益的还是低效益的?我们应当如何评价政府办公自动化系统的效益,包括当前的和潜在的效益? 上述问题很少被认真提出,而且也很难回答。众所周知,我国的办公自动化是靠技术设备的配置为主体,而不是以管理理论、管理思想特别是管理方案的创新为支撑点。以这样的方式实行的办公自动化是高投入和低产出的。目前我国政府的办公自动化的效益既没有被重视也没有被普遍地进行评估。在政府管理领域内缺乏新理论和新思维。 不容否认,我们对上述问题尚未能作出科学和明确的回答。特别是当研究的领域不仅仅涉及纯技术层面而且涉及到政府管理以及其间的复合关系时。对于在政府领域内,如何使技术与设备的投入转化为效益成果,当前特别需要各领域专家作跨学科的综合性的探索与创造性的思维。从国际的经验来看,技术要转化为生产力必须经过管理的创新。前述知识管理就正好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思考复杂问题的切入点,是任何变革都必须具有的理论准备。 (二)管理体制变革的征象 人类社会仍处于前信息社会,在发达国家,为信息技术时代所作的管理变革也只是初露端倪,但我们已经能够发现一些特定的征象,它们表现在如下一些方面变革: 组织结构的改变 由于信息传输方式的根本改变,建立在逐级上传下达方式基础上的传统金字塔式等级制的科层制组织结构(包括政府组织和企业组织)正在逐步解体,有时可能会发生突变。七十年代,以阿尔文.托夫勒等为代表的未来学家对社会信息化特征作出过预测2,这些远见卓识的观察和判断以惊人的准确性预言,将产生符合时代节拍的新的组织形式,组织结构呈现出频率越来越快的不稳定性,非常规部门快速增长,职能部门依然存在,但越来越多为解决一个专门问题而一用即弃的小组在其中“时隐时现,快速来去。”新的组织形式将是暂时性很强、适应信很强、变化迅速的,充满着稍纵即逝的基本单位和流动性极强的个人。相应的信息系统体系的建设也应是具有灵活性和强适应性的体系,特别是它导致重要的观念改变:过去一直认为并强调人――机系统要适应人和机构的要求和工作特点,而现在,情况变得模糊了,人和系统要更多地适应信息时代的变化性的特点,更具体的说,是人在改变、要求人作更多的改变。文秘站版权所有 2工作岗位的流动与业务过程的多层面交互性 组织结构的变化也会带来工作岗位的不稳定性。例如,今天美国的工作场所的非全日制工作岗位越来越多,同时,衡量工作结果的方式和观念也大大改变,目前已有3/4的比率的工作脱离了按“岗位付酬”的旧观念与旧制度,转而为按“业绩付酬”。 传统官僚组织包括政府和大企业组织的科层制的典型特点是严格的专业分工、部门分工下的业务过程,在信息技术时代将大大改观,取而代之的方式是跨专业学科、跨部门和跨地域的多层面的交互式业务过程。体现在软件开发方面,有大量的关于“群件”的产品出现,适合不同层面的交互性业务过程:一项 设计或一个总体方案是由不同地域不同部门的人实时交互进行的,教师与他的学生动态、交互式完成授课,商家更多地与顾客群体一起在相互切磋的情况下完成交易。在所有这些活动的背后的支撑基础设施是环球信息网络。 知识型工作人员的工作方式 “知识型工作人员需要领导但不承认等级”,这是被称为美国管理理论界的泰斗的彼得.德鲁克早在30年前就指出的。3他说,知识与任务而不是与等级相关,“任务决定一切而不是取决与姓名、年龄,或科目的预算,或从事这项任务的个别人的等级……所以知识必须象一个小组一样地组织起来,其中由任务来决定谁负责、什么时候、负责什么、负责多长时间”。 (三)支持管理创新的系统特点 由上述信息时代管理体制变革的征象得出的初步结论是真正的管理创新必须是与这些变化相一致的,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特点: 1灵活应变性 无论是组织机构还是信息系统结构都应以灵活应变性作为主要性能指标,单纯数量上的增减并不能显示改革成就的主要性能。英国《经济学家》杂志1993年9月一期对美国政府改革的评论文章4中指出“改革需要策略变化,消减工作人员只是精简机构的短期设计,当时间到来时,需求会使机构增加,这种作法不甚明智”。同样的意见也可适用于我国今天的政府改革。 开放交互性 同样,业务变化以及相关的信息系统都以能适应和支持开放性和交互性为性能衡量指标。其长期潜在的好处是这样的系统和工作特点是促进知识交汇同时也是促进知识创新的。 知识中心性 等级威权正在信息时代的面前逐步瓦解。知识威权重于等级威权。对以知识为中心的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支持是管理科学研究和信息系统构造的中心课题。与我国传统的尊重知识分子的观念不一样,知识分子只是一种身份,有时还演变为一种等级身份,而知识管理不重视等级身份重视的是知识,一切围绕知识组织起来,既不为等级所阻隔也不为专业所阻隔。围绕知识的任务一旦完成,组织的使命也就结束。所以,支持知识中心的组织机构或信息系统是最有创造性的系统。 (四)知识管理系统与网络 上述关于支持管理创新特征的系统,即具有知识管理能力的下一代办公自动化系统一定是一个基于Internet的系统,正是因为只有在Internet上才具有支持我们所说的创新特征的充分能力:灵活应变、开放交互和知识中心性。现在正是需要我们对基于Internet网的“网上政府”或“网上办公管理”作前瞻性思考的恰当时机,需要实际地去预见其潜力和风险,作出我们的积极响应与对策。 四政府与管理创新 政府能够对管理创新产生巨大的推动力量。其主要作用不是拨款花钱而是建立促进思想和理论的制度创新机制。另外,政府本身也是管理创新思想理论的巨大源泉。例如,美国克林顿政府在93年起相继宣布了被称为“重塑政府”理论的改革总计划,报告中宣称,需要将政府带入信息技术时代,改革的核心是在政府领域内引入市场文化。。改革依据的理论大纲是奥斯本和盖布勒的《重塑政府》一书。其正式文件是副总统戈尔办公室于93、94年的三个重要文件5,《国家绩效评价报告:创造优异的领导与管理》、《国家绩效评价报告:政府服务的改革建议与行动》6、《国家绩效评价报告:顾客至上――为美国人民服务的标准》7。上述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功,美国多年来第一次出现趋近于收支平衡的局面。众所周知,美国近年来经济的良好态势主要是来自于两方面的成果:一是美国在信息技术方面的领先优势,二是美国政府改革成功地减少了政府赤字,提高了政府效率。此外,美国企业界围绕信息技术也提出过很多相应的管理创新理论例如“重理”理论等,其作用都使技术方面的成果经由管理创新转化为生产力。比较我国的情况,在理论界几乎没有提出过有代表性和有影响的围绕信息技术的管理新思想和新理论,人们习惯于把管理与技术问题分开来,由不同的人去处理,衡量技术标准的焦点主要是放在技术的新、高程度方面,而忽视了管理创新才能产生的知识开发与知识运用。这应该说是我国自从1985年信息化进程中最大的不足。 办公自动化方面的学术活动一向不是技术开发性活动,而是技术转化性的活动,我想一定会有越来越多与我志同道合的研究者会在技术与管理结合部的这个领域内对知识管理和管理创新进行更深入的讨论。
当今社会不断的进步,科学技术也在不断地推动我国社会的发展,我国要更加重视对于科技的发展,并且不断地提高技术的创新能力,这也能够全面地提高我国在世界上的竞争力。交通的发展对于我国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并且在交通领域对于技术的要求也非常的高,要不断的在交通领域加强对于技术的研发,我国要加强交通科技信息资源共享的政策,为交通行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1.交通信息资源共享的内容 1.1交通信息资源共享的概念。他指的是交通行业的发展在具体的应用过程中所能够体现出来的在各个阶段进行科技的共享,这也包括交通科技所使用的条件和范围,使用的过程以及产生的效果等具体的信息。要对这些信息进行整理,并且将这些整理好的材料放到共享平台上,进行更好的展示。 1.2交通信息共享管理的现状。交通科技信息到管理部门主要包括各级政府所设立的,专业的有关科技发展的管理部门。这些部门对于科技研发和使用进行较严格的管理,交通行业它自身的管理部门,主要是针对全国的各个地方的交通单位内部的技术研发,检验报告等内容进行管理。 1.3交通科技信息资源共享的约束。1.3.1利益约束。信息资源的拥有者愿意将自己的信息与其他人进行分享,交通科技的信息资源是社会公共的产品,它的共享性和消耗的无损耗性都希望可以享用其他机构提供的信息,并且进行投资,对于信息资源进行建设。进行信息共享之后,随着使用的用户不断的增多,产生的利益也会不断的加大。这就需要建立一个利益平衡的机制,进行资源的共享,不断的促进相关单位的发展。1.3.2产权约束。知识产权是对科技成果的一种保护,也能够不断地推动科技的发展。知识产权是一种私人的权利形式,将产权的利益达到最大化,在一定的程度上对于资源的共享产生了很大的制约。寻找到信息资源共享和知识产权的保护这一平衡的点,采取合理的措施,对于资源进行合理的保障。1.3.3安全约束。在资源共享过程中,大多数的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很多都是由各级政府所保存的。对于资源的共享,要有严格的制度进行管理,明确资源信息共享的范围,并对这些信息建立一个公开共享的制度,切实的保障信息的安全性,这也是实现信息共享的一个重要的前提。 2.交通科技信息资源共享概况 为了不断的改变资源分散,封闭的情况,充分的发挥科技资源对于技术进步中的重要作用。我国提出建立交通科技信息资源共享的平台,对于资源进行合理的整理。 2.1交通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出现的问题。共享平台的建设虽然已经对于信息进行了整合,但是信息获得的方法还存在着一些问题:(1)政府向有关的行业和社会公开信息时比较畅通,但是企业不能够根据所提供的信息,进行不断的发展。(2)部分单位不能够将信息进行及时的更新,并且不能够将更新的信息与其他企业进行共享。 2.2交通科技信息资源共享问题产生的原因。(1)缺少对于信息资源管理和服务的相关机构。当前没有专门的机构对于信息的资源进行收集管理和服务,一方面需要有各个行业以及企业单位共同参加信息共享的建设,这也增加了信息收集难度,另一个方面行业外的科技资源没有一个统一的机构进行引进,这也会造成资源重复,同时也会给资源的更新带来一定的难题。(2)缺乏统一的立法。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进行完善,这也会导致在进行资源共享的很多环节收到很多的制约,也会产生很多的问题,并且会让资源共享的过程出现混乱的情况。 3.交通科技信息资源共享政策体系 建立一个完善的交通科技信息资源共享的政策,这也是解决当前资源共享法律缺失这一问题的需要。这更能够保证共享行为,保社会的利益,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交通科技信息的资源共享。建立交通科技的信息资源共享政策需要在法律为依据的前提下进行,这样才能够保障社会各个方面的利益,也能够保证对于知识的保护,更好地保障信息共享能够全面的实现。信息资源产生交通科技活动中,在活动过程中可以有效地获取各种信息,并通过相关制度对于资源进行有效的共享,更合理的利用信息资源。相关政策的提出要以管理业务为重要的依据,以科技管理为核心,不断的开展各项业务,并结合相关的活动,建立一个完整的政策体系。 3.1交通科技信息资源布局政策。对于交通信息的资源进行不断的开发和利用,也要对这些资源进行合理的规划,提出信息资源建设的合理方案,以及具体的措施,主要是对于资源信息进行合理的规范和管理。要制定更全面的交通科技信息的资源采集政策,共享利用的政策,共享的保障政策等这些政策作为指导。 3.2交通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利用政策。进行有效的规定资源共享的内容和范围,以及使用的流程和服务的方式等。主要包括对于信息资源的公开,相关的服务政策,管理工作。(1)交通科技信息的公开政策。这项政策应该公开信息资源的种类,信息的范围,对于信息资源的内容主要包括:科技政策,科学技术的规划,以及各种计划的项目,科技获得的成果,科技产生的基础条件等。(2)交通科技信息资源的服务政策。这项政策要确定好服务的机构,以及服务的内容和方式,服务的基本流程,和相关的收费标准。(3)交通科技信息的资源管理政策。这项政策主要包括对于信息资源的加工,对于信息资源的组织,储存和相关的管理工作。 4.交通科技信息资源共享政策制定的建议 我国的科技不断的进行创新,共享的观念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欢迎,随之带来的交通运输科技的信息资源共享受到很多人的关注。在现有的管理制度基础上,政府也应该根据当前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些合理的措施,才能更好的保障科技信息的资源共享。制定的相关政策,主要在于对于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合理的规划。将科技的成果进行整合,并将信息进行共享,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也有利于信息到不断发展。 4.1政府也要对于科技项目进行合理的管理,采取对于科技成果的管理,钱志亮出科技奖励的办法,重点的实验室管理办法,这些制度都增加了对于信息共享的约束力。对于科技项目进行检查,对于科技成果进行审核,对于相关的奖励进行评定,对于重点的实验室项目进行认定这些都是科技管理工作中重要的环节,这也增加了对于信息资源共享的要求,不断的增加管理的方法,保证资源能够长期的共享下去。 4.2不断的加快对于交通科技档案管理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加强对于科技档案的管理。更好地研究制定对于档案的管理方法,对于档案等相关数据进行合理的整理,并且也要对于科学研究过程中资产的保护,不断的加强资源共享的利用和支持。 4.3不断的加强共享资源信息的安全保护制度,也要不断的完善这项制度,才能够更好的保障共享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出台相关的政策,加强对于共享资源知识产权的保护,更好地规范信息共享行为,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 5.结束语 交通信息资源共享政策的研究,更能够保证资源共享的顺利进行,也能让更多的企业不断地发展起来,更好地规范在资源共享中存在的问题,保证信息资源的安全性,推动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
工商管理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工商管理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研究分析 [摘 要]工商管理ο执社会经济发展有着监察作用,能对整个经济体系进行宏观调控,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非常良好的促进作用,因此,要对工商管理进行系统的研究寻找出其对经济能起到促进作用的方面,并对其重点加强,然后找到其中的不足进行改进。本文整理了整个工商管理的发展史,从其基本职能和特点出发,分析其对经济发展的各方面作用,希望通过分析可以对工商管理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工商管理;经济发展;促进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实施,我国国内市场和世界市场的接触越来越频繁,这不仅为国家进步带来许多机会与利益,也使市场愈加混乱。要想使国家进步、社会发展就必须打开国门,避免重蹈覆辙,这要求工商管理部门要时时对市场进行监管,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转变自身的监管措施,使其更加完善、更加有针对性,努力克服现在市场管理的困难,在自身与相关法律的监管下,创造更加稳定的市场环境。 1 工商管理的发展历程 1.1 原始阶段 这一阶段主要是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而逐步形成的,这一阶段的管理者通常会主观认为员工在工作中不会使用自己的全部精力,会出现偷懒或其他消极的状态,管理者必须要采取一定的手段才能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这些都是管理人员的臆断,完全没有结合实际情况和进行调查,在这一阶段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和方法。对于工人的工作也没有工序的划分和完整的操作准则,完全是由老员工自己摸索并传授给新员工,这使生产速度缓慢,生产效率不高。这一阶段也称作经验管理阶段。但随着经济的逐渐增长,这样的管理模式已经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所以在相关管理人员的摸索过程中产生了一种新的模式。 1.2 发展阶段 在经济进步的同时,资本主义市场也在逐渐进步,使一些企业的规模越来越大。若只是根据个人经验进行管理,已经无法实现对整个工厂的管理,这使科学管理的方式出现。在我国处于这一阶段时,相关人员曾用四个词概括了其主要特点:调整、巩固、充实、提高,但因为当时我国相关方面的管理还没有形成完善的体系,还有很大的缺陷,使这一阶段的理念、核心都有一定的破坏。 1.3 现代阶段 在现代体系中主要是注重规范化和概括化,注意培养人才,以集体为重,加强信息的管理,重视工作效率和工作成果。因此,国家应专门立法,加强对这一理念的实施。且在这一阶段,还有一些与之相关的概念与规定也逐渐清晰。 2 工商管理的职能和特点 2.1 工商管理职能 工商管理可以对经济发展起到管理的作用,因为市场的走势是毫无规律可言的,只有通过人为的把控与调整,才能使其向有利的方向发展,在我国加入了WTO后,通过将自身发展特点与国际相结合,使国内外的企业交流逐渐加深,同时我国也大力欢迎国外企业来我国投资,通过外企注资,使我国的经济进一步发展。同时,在这对外交流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完善的管理体系,也容易对我国造成十分负面的影响,所以现代经济管理是经济发展的一个保护机制,对其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还能帮助去除一些有害因素。相关部门通过对市场的各种把控,使没有规律的市场发展得到规范,使更多商家获取更大的利益,也使消费者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更加有力,进一步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2.1 特点 工商管理其实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其本质是努力打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与其他政府部门有着根本性的差别,这一部门不需要有专门的基金和项目规划。它的职责是建立良好的市场氛围,使其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因为我国市场各部分之间的联系比较密切,所以只要是一部分出现问题,很容易导致整个市场的崩盘,这更加体现出工商管理对我国的重要性,只有在对整个市场干预规范后,才能使各种活动在有序的环境下进行,最终使市场在良好的条件下逐渐进步。对于整个监管方式来说,其手段与方法较多,在我国主要是行政处罚与行政指导,通过对整个市场进行把控,使其在良好的环境下发展。从我国的法律看,与工商管理有关的法条基本占了一半以上,这也体现出我国对这一方面的重视,让相关部门对于不合理现象有法可依,使整个市场更加规范。这一系列措施的实施,不只是为了国家更好的发展,还是为了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在工商管理部门的整个监管工作中,大部分工作都是以帮助消费者维权为基本目标,这也是对消费者的基本保障。最重要的一点是,工商管理不是一种定期性活动,而是每天都应该进行的,只有对市场进行时时监督,才能把握市场的动态并根据其变化进行调整,这不仅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发展,还能促进经济的进一步增长。 3 工商管理对经济的促进作用 3.1 对整体经济的促进 工商管理对经济的促进作用是非常直观的,主要体现在现在的管理部门与商家之间已经不是传统的上与下的关系,已经转变为合作关系,再加上各种制度的不断完善,使市场环境更加公平有序,另外,现在的工商管理办法已经逐渐转变为现代管理办法,并从多方面进行相关管理,通过进一步研究使相关人员对市场的管理更加透彻。在改革开放以来,无论是个体还是整个市场的改变都体现了工商管理的成功,相关方面基本能做到按律办事。经济的不断增长使整个市场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相关部门也应根据这些问题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进而使相关部门可以依法办事,并解决各种经济方面的问题,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3.2 对经济体制改革的促进 因为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一方面国内的相关企业不断发展,又因为改革开放使大量外企不断进入我国,这不断促进整个经济体制进行改革,使整个市场环境更加公平,也促进了企业的发展。换句话说,工商管理极大地促进了经济体制的改革。之所以能起到这样的作用,主要是因为其不同于以往的模式,不仅能让企业得到发展,还能使个体之间相互结合、共同进步。目前,这一良好作用还在持续,并会对整个经济市场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3.3 对企业的促进 2008年是我国在工商管理方面取得巨大进步的一年。在2008年,我国立法规定了一些与企业相关的条例,并对一些基本信息进行了统计,对一些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条例进行了细化。由此可看出,工商管理的进一步加强,不断促进了各个层级的发展,其对企业的改革也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如政府与企业分离、农业和教育等事业的扶持,对经济落后地区和缺少资金的中小企业的帮扶。 3.4 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促进 国家对相关行业的重视程度逐渐提升,有关法律也越来越完善,工商部门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越来越重视,不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决打击不合理的现象,并进一步将相关法律进行推广。通过工商部门的宣传,无论是商户还是消费者都能对其有一定的了解,大大减少了违法现象的发生。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也要保证自身的工作能够做到位,使一切违法行为都无处藏身。工商管理不只是在经济市场方面有良好的促进作用,对整个社会的发展也具有一定的益处。 4 结 语 工商管理对经济的促进作用是无可替代的,不论是在完善国家法规建设、对市场经济的监控方面,还是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以后的发展中要想使经济市场能进一步发展,就需要国家加大对工商管理部门的建设力度,通过工商部门对市场的监管,保证市场正常运行。相关人员也要在其位谋其政,不能玩忽职守,为我国经济发展添砖加瓦,努力建设完整的工商管理体系。 工商管理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工商管理对促进经济发展的影响研究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国内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快速发展。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经济发展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这种状况下,工商管理逐渐成为一种调节市场发展经济、维持市场建设的重要工具。并且在调节的过程充分的将其中的作用全部展现出来,才能够更好的完善我国经济的建设与发展。基于此,本文就工商管理对促进经济发展的影响进行科学合理的研究与探索。 关键词:工商管理;经济发展;影响;研究与探索 众所周知,企业建设是是完善和推进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因素,而企业在管理方面的情况也会我国经济发展情况有着直接的作用影响,为了能够使得我国经济能够在竞争力激烈的国际市场中站稳脚步,就要强化对企业管理的改革和创新。在企业的管理过程中,工商管理是一项十分常见的管理模式,其中主要包括生产管理、经营管理、财务管理等,对整个企业的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一、工商管理的职能特征分析 (一)逐渐从单一性过度至系统性 因为我国仍处于可持续发展阶段,经济建设中的各项规章都不够完善,所以这种情况下,工商管理必然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在初始阶段,我国的工商管理不只是在市场经济的调控方面发挥作用,我国的农业建设方面也刚刚起步,对商业活动方面就产生了一定的制约,重农轻商的思想逐渐产生出来,就造成了工商管理过分单一化,一直到后期,在经济的各项规章得到不断完善和具体,工商管理才将其中的系统化逐渐展现出来。 (二)其机构和范围的建设发展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工商管理机构也得到了明显的推进,在全新的社会经济发展的背景之下,在工作中的各项职能的逐渐趋向细节化和具体化。我国工商管理在发展的过程中逐渐获得完善,也将其中的先进性展现的淋漓尽致,能够满足时展的需要,并且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带动下能够逐渐将管理的范围扩大,从而得到更好更快的发展。 (三)具有一定的多元化特征 因为我国工商管理在发展的初始阶段的模式是比较单一的,直到进一步发展而来,社会经济逐渐取得进步,各方面的建设也逐渐获得完善,工商管理也在发展中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也更加适应了当前的发展机制类型,从而更好的促进的经济的调控和监理。 二、工商管理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法影响研究 (一)能够为我国经济营造良好的环境 经济的发展情况是受经济规律的直接影响的。但是,在经济发展规律的影响下,在其中也经常会有一些问题出现。比如,某种商品在某个时间段的营销十分顺畅,为此,许多企业看到了发展方向,也逐渐生产出类似的产品,而当这些商品生产出来,市场上的这类商品已经饱和,就造成了产品滞销的状态,使得企业的效益不但不能获得提升,很可能会出现下滑。而工商管理中根据此类问题的情况能够及时的做出预防手段和解决方法,使得经济活动能够受到法律的监管而变得更加规范具体,尽可能的防止了出现市场风险。在此基础上,工商管理能够严格的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在信息的过程中不仅要考虑信息的真实性情况,还要将信息的时效性方面也考虑完善。因为信息是整个经济发展中的一项不可忽视的关键环节,而信息的真实性和时效性对经济行为有着十分重要是作用。所以说,工商管理部门在信息的规范程度方面一定要谨慎,这对信息传递的真实性和时效性有着重要的促进影响,是经济发展应该具备的外部条件。 (二)能够更好的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是经济活动的关键,消费者在整个消费活动中的行为和态度情况对经济的发展有着直接的作用影响。在进行经济活动中,若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就可以直接通过工商管理部门来直接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工商部门在此项活动中是遵守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劳动法》来进行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工商管理的工作内容,消费者在通过工商管理举报商场中的一些不合理现象,就能够达到正当维护权益的目的。工商管理在此项工作中不仅能够正常的维护消费者权益,还能够在消费者群体中宣传维护权益的知识,从而更好的树立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在日常生活中若是发现不法的商业分子从中作乱就能够及时的给予回击,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更好的促进企业的发展。 (三)能够在企业的改革中发挥引ё饔 正常情况下,企业的改革转型主要以政企分家为主要发展目标,从而尽量的实现企业经营的自主性。在这个环节中,就非常容易出现不顾国家的利益只顾自身发展的情况出现。企业的发展就是为了能够更好的回报社会,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的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这种状况下,工商管理部门对企业的改革转型应该进行正确的引导,其中主要表现在引导经营状况不良的企业、民营企业获得改革的转型。而对于一些经营效果不是很好的企业来讲,工商管理部门要给予正确的引导,才能够更好的促进企业的转型变化。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够继续获得发展的机会,生产资源也不会浪费。 三、结语 综上所述,工商管理的重要作用众所周知,在这个社会经济得到全新发展的状况下,工商管理不仅能够更好的发挥其自身的作用,同时也对国家经济发展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 工商管理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刍议工商管理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摘 要:工商管理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推动国家经济发展的关键举措。工商管理能够最大程度避免国家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金融风险,确保国家市场经济在安全、公平、公正以及有序的环境中健康运行。基于此,本文首先从工商管理的基本概况出发,分析工商管理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探讨实现工商管理促进经济发展价值最大化的路径。 关键词:工商管理;经济发展;促进作用;宏观调控 一、工商管理的基本概况 (一)基本内涵 工商管理从本质上讲归属于管理学,常见于市场经济领域之中。从广义视角去看,工商管理主要以工商类企业作为研究对象,其研究内容是根据企业的实际发展情况为企业的生产经营制定宏观战略规划,通常在工商企业中的应用比较广泛。在新时代社会经济发展背景下,工商管理作为现代化管理的一种手段,有助于促进企业进行科学化决策,可以从根本上推动企业的蓬勃发展[1]。 (二)基本职能 我国的工商管理主要包括两方面的职能,一方面是对市场经济进行有效监管,确保市场经济在我国既定的范围内运行,保障经济主体在遵循经济发展规律的同时也能够遵纪守法,避免出现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与影响社会秩序的负面事件发生。另一方面,工商管理不但要对市场经济进行监督,而且还要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即运用国家宏观调控的合法性与强制性,积极强化工商管理与其他经济元素间的相互合作,充分发挥市场调控职能,实现市场经济系统间的强有力合作,保证最佳经济效益,进而促进我国的经济运行。 二、工商管理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一是促进经济发展大局的稳定。我国实施的工商管理举措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有促进作用,特别是其经济调控职能,可以有效促进执法部门与企业之间的良好协作关系。工商管理在不断协调执法部门与企业关系的同时,还可以推动执法部门管理方法的优化与服务机制的完善,有助于确保我国经济发展大局的稳定与持续发展。 二是科学引导企业转型与改革。我国工商管理部门通过积极制定强针对性的经济对策,对企业的转型与改革工作能够予以科学指导。在这整个过程中,工商管理部门会对企业的各种经济活动实施全方位的监督与管理,促使企业的转型与改革以企业的长远发展利益为目标,确保企I在严格遵守相关政策法规以及大政方针的前提下进行转型与改革,进而为企业未来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不竭动力。 三是提高企业生产的流通性。我国的工商管理对部分商业企业集团不具有完全管理的功能,而只能予以适当的干预,即通过一系列辅导性、帮助性的工作降低商业企业集团对政府或政策的高度依赖。[2]这就使得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积极性与自主性大大提升,不仅提高了生产效率,而且推动了经济运行的稳定与健康,尤其是增强了企业生产的流通性。 三、优化工商管理促进经济发展作用的具体路径 一是提高企业的信誉度。目前,部分企业为谋取短时期内的最大经济利益,不惜将企业的未来发展置之不理,盲目采取“杀鸡取卵”的不负责任的行为,导致这些企业迅速衰亡。比如,近年来频繁出现的豆腐渣工程、注水猪肉、有毒食品等现象。所以,我国工商管理部门应该对此予以高度重视,对广大企业进行引导与教育,促使企业认识到树立良好的信誉对企业发展的长远意义。 二是坚持依法管理的原则。要充分发挥工商管理促进经济发展的价值与功能,就必须确保工商管理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这就要求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律意识与扎实的法律基础,并能够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最大程度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确保市场经济在法治环境中健康发展。 三是加大经济信息的力度。市场主体要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就必须及时掌握市场信息的变化以及政府相关政策的制定等,然后根据已掌握的信息资源对企业的发展方向予以调整。但是,在实际发展过程中,多数企业往往因获取信息不及时而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工商管理部门应加大对经济信息的力度,争取让更多的市场主体了解与掌握市场经济动态,为其正确决策提供充足的信息支撑[3]。 总而言之,工商管理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功能与作用。对我国各政府部门而言,必须积极转变经济管理理念,对工商管理促进社会经济的重要价值予以充分认识,运用科学高效的管理举措,最大程度发挥工商管理的职能与作用,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工商管理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工商管理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一、工商管理的涵义 市场经济是随着剩余产品以及剩余交易行为的产生而产生的。因此,在当时条件衍生出来的商业贸易管理出于维护统治者的政权以及发展经济的目的。在我国的历朝历代对于从事手工业者、集市交易(包括商贩)等的管理行为都十分重视。所谓工商行政管理,是指为了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通过政府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市场经营者及其经营行为的监督与管理,它是政府对市场的监督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五个方面的内涵:管理的主体是国家;管理的对象是市场主体及其经营行为;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管理的性质是对经济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的手段主要是行政和法律手段。它的每一管理行为都是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具体执行,都必然产生直接的法制执行力。随着社会主义改革开放获得巨大的成功,在成功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建立反垄断法,GDP连续超过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性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但随之而来的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企业组织结构的日趋复杂,工商行政管理在社会管理体系中的组织和监管中肩负着政府主管市场监督和行政执法的重要职能。近些年来,许多国内学者非常关注在新形势下国内外工商行政管理研究的热点与方向,并对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这对提高我国工商行政管理研究水平,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与此同时,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承担的任务越来越重,现行的管理体制已难以适应工商管理事业快速发展的要求。因此,如何适应新的形势,提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水平是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面前的重要课题。 二、工商管理的作用 (一)监管规范市场主体及其市场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机关,是国家为了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的良好秩序,运用行政权力和法律手段监管和规范市场运营商和市场经营者的行为,它是一个政府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手段,维护市场秩序要具有全局性、社会性和权威性。监督和管理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传销、直销管理;食品安全和网络商品交易合同的监督管理;使用商标、广告的监督和管理;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二)建立完备的市场体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够正常运转是需要具有完备的市场体系,市场的成长与体系的完善主要受两种因素影响,第一就是市场的自律性组织,第二是政府的行政扶持。 (三)提高市场准入监管层次 对市场某一领域设立“门槛”是保证市场秩序良好运行的必要措施,对其进行强而有力的监管是大势所趋,然而一味地提高“门槛”来代替监管工作,不光阻碍了许多有发展潜质的企业进入市场活动,从另一方面也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的发展。如何提高监管层次是日前工商行政管理急需解决的难题,应当适度根据产业机构调整产能过剩行业的进入数量、规模。目前我国的行业准入制度已由登记审批制过渡到实质审查制,为市场准入实现较高层次监管提供了政策保障,如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能够在思想、业务水平等层面上实现这种转变,那将切实提高我们的市场准入监管层次。 (四)稳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市场要想稳步、健康发展,就必须制定相应的规定、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而这一切都离不开市场竞争,竞争才能提高生产力,竞争才能出效益,只有通过竞争才能使商品价值最大限度的得到实现,社会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这一定律才能被验证。 三、我国工商管理的现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面对新形势、新问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优化组织结构,夯实基层基础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就目前我国经济市场发展的形势来看,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仍存在以下薄弱环节。 (一)工商行政管理人才匮乏 根据不完全统计数据,截至2014年底,在我国的人才市场上,初级工商管理人才有一定的需求量,但作为金字塔的中部的中高级工商管理人员缺口很大,塔尖的高级工商管理人才的紧缺程度非常严重。现代化的市场经济是相对于过去农耕经济和工业经济而言的,建立在知识化、信息化、专业化基础上的新型经济。它要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必须要有竞争的意识、服务的意识,要有国际经济、国际金融、国际贸易等思想,才能适应当今时展的要求。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在制订工商管理人才的培养方案时总是过分强调基本知识的传授,这不利于创新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 (二)工商管理体制不健全 随着改革开发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不断完善,工商行政管理发挥着越来越大的功能与作用。这就是客观上要求拓展、拓宽工商管理范围,加强其薄弱环节的管理,实现工商管理职能到位。不仅要监管好市场自身的调节功能,而且要宏观调控、指导、监督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不仅要管理好个体经济、私营经济,而且要管理好公有制经济,努力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秩序、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管理力量薄弱 客观上,县域竞争机制的形成和发展,使地方保护主义难免产生,地方政府干预的阻力增大;同时中国社会人情世故的固有顽疾,导致社会关系方面的阻力也在进一步增大。主观上,具体表现在行政监管执法能力不强,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不强,综合沟通协调能力不强等方面。 四、提高我国工商管理的对策 培养富有创新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工商管理专业人才。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和普及化,经济全球化进程愈来愈快,我国工商管理专业教育面临市场化、国际化的挑战。因此,我国工商管理类专业人才的培养必须改革与探索出各具特色的创新工商管理人才培养模式,使培养的人才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的要求。完善工商管理体制。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市场主体日益多元化,市场行为日复杂化,已突破了所有制和地域。在这种新形势下,要充分发挥工商管理职能,加强和完善工商行政管理体制,宏观调控、指导、监督市场经济的良性和可持续发展。提高工商管理能力,加强基层部门的建设。落实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关键在于全面提高工商管理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要努力加强基层工商管理部门的建设,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使每个人各司其职,建立职责与职务、职责与能力、业绩与利益相协调的管理机制。 五、工商管理对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工商管理机关应积极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努力改变自身的工作方法和服务态度,不断提升自身专业知识,完善服务机制和方式,从而有效地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可持续发展。在市场经济中,工商行政管理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执法机关,工商管理部门要勇于探索,规范、整合其管理职能,打造更好、更有效地工商管理平台,力争工商管理的最优化和高效化,使市场资源公平化、透明化,促进市场有序、稳定、良性、可持续的多元化发展。总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工商行政管理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目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处于探索发展阶段,各种规章制度还不够成熟,工商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而工商管理部门是政府的职能部门、执法机关,应为市场经济的有序、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纵观经济发展的历史,工商管理与经济发展是密不可分的。所以,只有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充分认识其对于经济的深刻影响,才能更好地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可持续、良性发展服务。 作者:林海龙 工商管理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工商管理对经济发展的意义 摘要:市场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离不开工商管理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职能性。本文将分析工商管理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主要包括了促进经济流通体制改革的全面性、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促进企业之间协作的有机性、促进市场体系的建立等四个方面,以期更好的发挥工商管理对经济发展优良作用。 关键词:工商管理;经济发展;促进;作用;有机性 国内经济的发展与工商管理工作息息相关,工商管理在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基础上,依托法律监督机制,对消费者权益进行维护,有效履行对市场经济秩序规范的职能,对市场主体准入工作进行合理规范,进一步提高对市场的监管力度,逐渐优化市场体系,最大化地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一、促进经济流通体制改革的全面性 我国大多数企业会受到跨地区、跨部门的界限,在企业自愿联系、结合的基础上,会极易造成之前彼此隔绝的企业、单位进行不断地结合,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达到横向的联系,尤其是在经济间构建了强制性关系,改变了国内传统的条块状分隔的形式,帮助企业摆脱束缚。现如今我国市场,改革流通中最为重要的环节就是政企分开,大部分商业企业应用的是釜底抽薪的手段,最大化把企业进行联系,爱另起炉灶手段的条件下,构建了一个新型的指挥中心。由于我国企业不隶属于行政部门的范围内,致使企业内部达到各项工作需要政府机构以一种合作的角色进行引导,难以直接进行干预,这种模式大大的减少了企业对地方政府的依赖,相应的强化了企业工作的主动性,提高看企业工作的效率,推动着我国经济发展更好、更快的发展。 二、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针对国内目前得到经济发展现状而言,工商管理工作在我国企业实际经济发展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提高我国社会经济水平发展的全面性,要想进一步发挥工商管理正面的作用,还需要系统的进行改进。一般情况下工商管理应用的是多方协作的手段,本身对企业的发展起着一定的保证作用。第一步,工商管理单位作为我国政府关键的监督管理机构,需要有效依靠立法单位、经管单位以及其他行政单位的有机协作,最大化强化自身的办事效率。另一方面,在逐渐改善行政管理机制痘痘前提下,在实际企业经济的快速发展过程中树立了良好的态势。第二步,在不断强化经济管理意识的基础上,工商管理部门也逐渐积极地投入至具体的企业经济发展的管理实践工作中,能够及时了解如今国内市场经济发展的变化动态,借助宏观调控的方式,有效调整环境,构建一个更加积极的环境。第三步,在依法操作的条件下,工商管理部门可以凭借经济立法的方式,强化工商管理自身的权威性。第四步,工商管理部门的实际的工作需要和相关的经济法规的要求相符合,有效的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在严格执法的基础上,坚决拥护人民群众的立场,依法处理相关的违规行为,确保市场经济发展有序进行[1]。 三、促进企业之间协作的有机性 众所周知,在实际的社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工商管理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能够对各企业间的关系进行有效的调节,进一步确保市场经济的秩序,最大化发挥本身的职能,对工作模式、手段进行合理创新,推动国内社会经济良好发展。与此同时,工商管理单位在养成不断树立经济发展意识的基础上,优化市场环境,更好为社会经济建设的大局而服务,对如今的市场监管执法方式进行有效改进[2]。依据这么多年的实践,可以知道要想进一步改革市场流通领域,政企分开是一项必要的工作内容,依托工商管理的支持,推动经济快速发展,让各种企业获得更大的自由度,能够按照自身的意愿展开企业的运作、管理,提高企业工作人员的创造性。另一方面,随着政企分开模式的推行,我国商业企业可以在不隶属任何管理部门的基础上,通过工商行政管理单位对企业经济发展展开积极引导、帮助,把企业自身经济发展的主动权交给企业,帮助企业间进行有机协作,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氛围,最大化的强化国内经济发展水平。 四、促进法律监督机制的提高 工商行政管理单位需要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有效的履行被赋予的责任、义务,提高执法监督的力度,对监管市场采取严格依法的方式,不仅仅要确保我国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也要坚决树立法律的权威性[3]。在工商行政管理单位进行实际市场监管的工作中,严格依法行事是一项基本的要求,在相关行政执法程序的前提下,合理遵循行政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要求,在注重合法监督的同时,也注重监管的合理性,对企业相关的经营、竞争等操作行为进行科学地引导、规范,确保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性,树立工商行政管理单位监管本身的合法性以及透明性。 五、结语 综上所述,工商管理作为一门系统、复杂的科学,本文主要简析了工商管理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主要包括了促进经济流通体制改革的全面性、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促进企业之间协作的有机性、促进市场体系的建立等四个方面,目的是为了更有效的维护工商管理工作的高效性。 作者:张赟 单位:美国桥港大学
最新国际贸易论文:论我国产业国际贸易的政策调选 论文摘要:本文主要从理论出发,对经济全球化条件下,中国产业组织政策环境分析,贸易保护政策的有关概念及其内容,经济危机下各国的贸易保护政策,我国调节外汇储备对中国产业调整的举动,案例分析出口退税政策对中国产业的影响进行研究。 论文关键词:产业;国际贸易;中国贸易政策 一、中国产业组织政策环境分析 (一)国内环境分析 1.中国企业的规模普遍偏小,产业集中度低,产业国际竞争力弱。 从工业特别是制造业的发展来看,我国工业企业普遍规模较小。产业集中度低,产业自主创新能力缺乏,产业国际竞争力弱。我国主要行业的平均集中率水平也远低于主要发达国家20世纪60年代以来的水平。我国对外技术依存度高达50%,而美国、日本仅为5%左右,国内企业仅万分之三有核心技术,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缺乏,产业发展受制于人,产业国际竞争力弱。 2.跨国公司利用其地理优势地位,控制市场、克制竞争的倾向初现出来。 在国内包装企业诉利乐案中,利乐倚赖其在无菌包装机方面的垄断地位。在包装耗材上实行了不正当的限制性商业策略,控制了绝大部分包装市场,并且使利乐纸的平均价格在2003到2005年的两年时间内上涨了大约2倍。 3.国内行政性垄断问题严重,行政性垄断产业的改革任重道远。 我国的行政性垄断产业主要包括铁路、港口、民航、电力、电信、城市公用事业、石油天然气、有色金属、特殊行业、邮政、城市公交、烟草食盐粮食药品等重要商品以及流通、军工、铸币、银行保险等金融业,产业部门涉及面广。行政性垄断造成了双重恶果: 一方面,垄断地位使得这些产业内的企业一方面攫取了远高于其他行业平均利润率的利润,排斥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另一方面由于内部约束机制不健全和发展动力的缺乏,长期以来.使这些产业成本居高不下,产业经营绩效低下。行业的特殊性加上国有企业的身份,使得这些产业的改革举步维艰。 (二)国际环境分析 1.跨国兼并成为主体。 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世界范围内掀起第五次企业兼并浪潮,这次兼并浪潮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兼并数量急剧增多。二是单项兼并交易金额世界记录屡创新高,兼并规模日趋扩大。三是跨国并购发展迅猛。四是兼并范围广。第五次兼并浪潮是经济全球化条件下。世界范围内经济竞争加剧的结果,为了生存和在全球范围内整合资源以取得竞争优势,同行业的领头企业纷纷走向联合。同时,第五次兼并浪潮的出现并没有缓和竞争。它使得世界范围内经济竞争更趋激烈,通过此次兼并,在某些产业,只剩下实力超群、为数不多的几家巨型企业,为了争夺世界市场,这些企业欲置对方于死地而后快,竞争手段无所不用其极,波音和空客的竞争为我们提供了最好的注解。 2.西方发达国家纷纷调整竞争政策,放松规制和提升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已经成为国际潮流。 以微电子技术为代表的新技术的兴起和市场需求的扩大改变了传统自然垄断产业的性质。竞争政策调整的另一个动向是从对反垄断的强调转向扶助本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当前,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政策对垄断的认定已从结构标准转向行为标准。并且还要考察垄断行为的市场绩效,“一事一议”已经成为通行的原则,对横向兼并等过去严格限制的行为已基本放任自流。 3.网络经济的兴起,对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提出了新的挑战。 网络经济是以计算机网络业为中心以及由这个产业派生出的若干相关产业。网络产品固有的规模经济性、网络外部性(正反馈效应)、技术的市场不相容性和网络产品技术标准造成了网络产品的锁定效应和先行者优势。从而使得垄断成为网络产品市场上的一种必然而普遍的现象。在结构和行为上显然构成垄断的厂商,在绩效上却无可指责,结构、行为和绩效的脱节将政府的反垄断政策推入了十分尴尬的境地:反垄断,意味着绩效损失;不反垄断,从道义上又说不过去。网络经济领域的垄断问题对各国政府的反垄断政策提出严峻的挑战。从1997年开始的微软垄断案,2002年最终以和解的方式解决,和解协议中,微软并没有做出多少让步。 二、我国调节外汇储备对中国产业调整的举动 2008年12月以来,计有美国、欧盟、加拿大、印度、南非、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了超过10起贸易救济措施或者法案,而以其他方式抵制中国出口的政策也屡屡出台。在这样的环境下,中国出口保持增长的前景更加难测。印度提高了部分钢铁产品的关税;南共市成员试图将外部共同关税提高5%,但未获其首脑会议通过。 2008年中国进出口总额为2.55万亿美元,贸易顺差为2900亿美元,吸引国外投资900亿美元。2008年底我国外汇储备余额达1.95万亿美元。我国已连续15年对外贸易保持顺差,国外直接投资始终处于净流人,目前是全 球吸引外资最多的国家,因此这两方面的净流入使近几年我国外汇储备数量剧增。其规模已远远超出理论界提出的外汇储备应维持在其外债总额的40%左右的水平上。摆脱“金融恐怖平衡”的枷锁,是我国政府和学术界急需破解的难题。 (一)扩大内需。加快产业调整步伐。降低对外依存度 以国内需求促进经济增长,降低以净出口和投资拉动经济的依赖,这是减少巨额的外汇储备的根本方法。中国储蓄率高,除历史文化传统等因素外,很大的缘由是居民有许多后顾之忧而不敢消费和没有能力消费。实施扩大内需政策,政府应加大在就业、教育、养老、医疗、环保等方面的投入。使国内居民的消费成为经济增长的引擎。同时,调整产业结构,加大对以内需为主的产业政策支持力度,逐步减少对出口外向型经济增长模式的依赖,尤其是限制初级原料加工出口的企业。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及资源性原料进口,从而减少国际贸易顺差,降低巨额的外汇储备。 (二)谨慎地购买美元资产,逐步加大黄金购买量,推动人民币国际化 在现行的国际货币体系下,购买美元资产是拥有外汇储备国家不得不的选择。美国国债因其良好的信用、稳定的收益及流动性,是各国政府首选的投资对象。但近几年美元贬值的狂潮也令各国忧心匆匆,外汇储备多样化可以在一定程度的化解风险。同时。除了购买美国国债,还可以考虑购买美国通货膨胀保值债券以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发行的债券等。 截止到2009年4月,中国已拥有黄金储备1054吨,在世界各国排名第五。2000年以来,中国调整过两次黄金储备,即2001年和2003年,分别从394吨调整到500吨和600吨。但目前中国的黄金储备价值约占全部外汇储备资产的1.6%,该比例远低于超过10%的全球平均水平。黄金在中国总储备的比重实际上自2003年以来一直在下降。中国黄金储备还有很大的上升空间,至少应达到10%左右的国际水平。 但人民币国际化的道路漫漫,2000年5月亚洲国家签署了《清迈协议》,开辟区域货币合作新篇章。2009年3月中国已经与俄罗斯、韩国、马来西亚、阿根廷等签署双边货币互换协议,互换规模达6000亿人民币,与此同时,人民币贸易结算试点也在香港和内地沿海城市 开展,这种“贸易结算+货币互换”的模式,是两国规避美元汇率风险,扩大双边贸易的新探索,它对中国政府加快人民币区域自由化进程,增加人民币的国际影响力提供帮助,为中国外汇储备摆脱美元体系的束缚提供了新途径。 三、案例分析出口退税政策对中国产业的影响 (一)技术密集型的高新技术产业 高新技术产业历来是国家重点的关注行业。根据商务部的相关数据显示,我国的高新技术出口商品共分为十类。在这十类中,出口的主要是计算机类、通讯技术类和电子技术类相关产品,而生物技术和航空航天技术产品的出口相对薄弱。在进口方面,也主要集中在电子技术和计算机类。可见,信息技术类商品在高新技术贸易方面占据主导地位。 从我国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增长率看,2001年至2006年高新技术产品的进出口增长率均超过进出口总额的增长率。但从近期看,无论是外贸总额的增长还是高新技术产品对外贸易的增长,其增幅均有所放缓,特别是2007年,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首次出现低于总体贸易额增长的情况。这也与总体的外贸环境不容乐观有一定的关联。即使外贸环境发生如何的变化,国家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态度始终不变。国家对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大部分都维持在17%的最高退税率。国家多次调低出口退税率。虽然使得一些生产效率低的中小企业从市场中淘汰,低端产品规模逐步减少.产业结构有所优化。国家又不得不提高其出口退税率,以缓解南于产业结构升级所导致的剩余劳动力释放所带来的就业压力。 由此可见。国际直接投资是国际经济分工不断深化、国际经济分工技术水平不断提升和国际分工政策环境不断改善的产物。商品的区际问或国际的价格;引发了国际贸易活动,而资本的区际间或围际间的现实的或澄的综合获利差异是企业进行国际直接投资的基础。国际直接投资理论的目的是为了对广泛存在的国际直接投资行为给予合理的解释。因为大规模的国际直接投资活动最早是南已经完成工业革命的欧洲国家和后来的美国等发达国家来完成,所以经典的国际直接投资理论是对发达国家直接投资行为长期跟踪分析和研究的结果。2O世纪80年代后,随着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活动兴起,又形成了解释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的各种理论。 总结近半个世纪以来国际直接投资理论的发展可以看出:各种投资理论从不同侧面和角度反映了各国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国际投资领域的现象和特点,对产生国际直接投资的原因、决定因素以及对各国的影响进行了理论分析,这些认识可以为各国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和各国企业经营决策提供理论参考。由于不同国家和经济体在经济发展中面临着不同的国内外环境,所以在利用外资和对外直接投资上也呈现不同的经济特征。加强对不同国家和经济体利用外资和对外直接投资的国际比较研究,可以进一步从宏观上分析世界直接投资的产业布局和区域分布趋势,从中观上比较不同区域的外资特征,从微观上分析不同国家利用外资和对外直接投资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为国际直接投资的理论研究提供一定实证支撑。 最新国际贸易论文:相关国际贸易摩擦及解决建议 所谓国际贸易摩擦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为了本国的国家利益,为了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需要,为争夺商品销售市场而展开的限制出口和扩大出口的对抗,又称‘商战’,其核心是采取各种方式、手段争夺世界市场。”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扩大,我国经济和对外贸易得到了快速发展。但与此同时我国面临的贸易摩擦形势也越来越严峻。尤其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升温,如何应对不断突出的贸易摩擦已成为促进我国经济稳定发展和国际贸易持续发展的一个关键问题。 1我国面临国际贸易摩擦的新形势 (1)国际贸易摩擦表现形式多样化。2008年10月以来,我国遭受的贸易救济调查涵盖了“两反“”两保”全部4种形式。除此之外,还涉及了知识产权调查、技术性贸易壁垒、反规避、汇率摩擦等形式。 (2)贸易摩擦涉案产品种类不断增加。目前,我国钢铁、鞋类、玩具、铝制品、轮胎、纺织品等行业仍为“重灾区”,并不断向彩电、电信等产品转移。 (3)贸易摩擦涉及领域广泛。根据商务部的统计,迄今为止,国外对我国发起的贸易调查涉及到纺织、轻工、机电、医疗保健、食品等行业,已从货物贸易领域拓展到了知识产权、投资和服务贸易领域。 (4)与我国发生贸易摩擦的国别范围扩大。据商务部统计,2008年10月以来,全球5大洲有17个国家对我发起贸易救济调查。其中,美洲25起,涉案金额53.25亿美元;欧洲6起,涉案2.5亿美元;亚洲36起,涉案35.05亿美元。 (5)低碳经济将使我国面临新的更频繁的贸易摩擦。现在适逢全球经济由高碳经济向低碳经济转型的关键期,从保护本国新兴产业出发,发达国家纷纷采取各种形式的技术贸易措施和绿色贸易措施,贸易摩擦发生更为频繁。低碳经济时代,碳关税、碳配额交易、碳审计与信息披露等各种制度层出不穷。 2我国应对国际贸易摩擦的策略 2.1建立和完善我国贸易救济制度在金融危机背景下,有关国家肆无忌惮地对我国滥用贸易救济措施,重要原因就是我国缺乏一套完整有效的贸易救济体系,使得外国在对我国产品采取歧视性做法时,不必担心会遇到我国相应的报复。因此,我国应根据WTO规则,进一步完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以及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法律体系,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惯例的贸易救济体系。这样可以形成一定的威慑,使国外不敢轻易挑起贸易争端,变被动为主动。 2.2改善外贸出口结构,提高商品市场竞争力中国与主要贸易伙伴之间的贸易摩擦之所以不断升温,直接原因在于我国外贸出口结构严重不合理。中国出口企业要摆脱受制于人的被动局面,需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首先,充分利用国内劳动力和原材料市场,保持价格优势。除此之外,创立自己的品牌或者通过兼并国外知名品牌,建立自己的品牌优势,改变外贸加工的局面,开拓具有中国品牌效应的市场。改变劳动密集型和低科技含量的商品出口结构,扩大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产品的出口;减少高能耗、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的出口,加速资源的有效利用。 2.3运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抑制摩擦升级中国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我们应熟练掌握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规则,为抑制国际贸易摩擦,打赢国际贸易摩擦做好准备。一旦发生国际贸易摩擦,解决争端的一种办法就是拿起世界贸易组织这个武器。 2.4培养应对国际贸易摩擦的国际型复合型人才目前,我国正缺乏一批熟悉国际贸易相关法律法规的专业人才,这些人必须英语流利,可以与外国进行谈判交涉。拥有这样的复合型人才对于我国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具有重要作用。在反倾销国际贸易摩擦中,由于我国此方面的人才奇缺,企业反倾销应诉不利。所以,政府、企业、教育界应该积极重视这类人才的培养。 2.5开征碳税,降低中国在贸易摩擦中受损风险一些发达国家已在讨论开征碳关税,如《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规定,美国有权对不实施碳减排限额的国家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但如果我国已在国内征收碳税,其他国家再征碳关税就涉嫌双重征税,违反WTO协议。因此征收碳税可以降低我国在国际贸易摩擦中受损的风险,并增加我国的税收收入。 3结语 综上所述,对国际贸易摩擦的新形势的把握,有助于我们最大限度地避免国际贸易摩擦,或减轻在国际贸易摩擦中可能受到的损失。面对贸易摩擦日益增多的情况,我们要理性对待,在总结以往贸易摩擦处理方式的基础上,积极探讨贸易摩擦的应对机制,从根本上化解贸易摩擦的困扰,切实维护国家企业的合法利益,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健康、可持续发展。 最新国际贸易论文: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的法律渊源的浅议 [论文摘要]金融危机对国际贸易融资结算方式产生了极大影响,并且加剧了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的法律问题,文章从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内法三个层面探究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的法律渊源,以期对解决国际贸易应收款转让的法律争端提供技术支持。 [论文关键词]国际贸易 应收款转让 法律渊源 引言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企业普遍采用赊销等买方信用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就产生了大量的应收款,在国内贸易中也普遍存在。而大量的应收款使得企业负担沉重,举步维艰,因此急需通过应收款转让进行企业融资,加速资金周转。然而,应收款转让融资由于受到国际政治、经济、法制因素的影响面临着各种法律问题。因此,在国际经济法大背景下,探究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的法律渊源,对于处理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的法律问题十分必要。文章拟从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内法三个层面探究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的法律渊源,以期对解决国际贸易应收款转让的法律争端提供技术支持。 一、规范应收款转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一)《国际保理公约》 《国际保理公约》(下称《保理公约》)适用于公约规定的保付合同、应收款的转让及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供应商和债务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所引起的保理合同项下无论何时产生的应收款的转让,并且要求供应商、债务人、保理商所在国为缔约国,或者货物销售合同和保理协议受一缔约国法律管辖,同时对保理公约的适用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保理公约》对现有应收款和将来应收款的转让都有效力,而不管保理合同是否指明了这些应收款,并且将来应收款的转让也无须经过新的转让行为。《保理公约》承认销售合同双方当事人(供应商与债务人)协议禁止转让的应收款的转让有效,除非债务人营业地位于一个已经根据《保理公约》第18条做出声明的缔约国国内。此外,《保理公约》还对再转让及债务人的付款义务、效力、抗辩权、抵消权等做出了规定。 (二)《国际保理服务惯例规则》 《国际保理惯例规则》(下称《规则》)是当前国际保理普遍遵循的法律规则。该规则对国际保理业务的顺利有序开展提供了国际通行的法律依据,也是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特别是国际保理应收款转让的重要法律渊源之一。《规则》适用的业务范围仅限于与出口保理商签有协议的卖方以信用方式向债务人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应收款。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之间的书面协议在某些方面优先于《规则》。 (三)《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公约》(下称《应收款转让公约》) 《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公约》(以下简称《应收款转让公约》)适用于国际应收款的转让和应收款的国际转让及符合规定的后继转让,不影响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除非在原始合同订立时债务人所在地在一缔约国内或管辖原始合同的法律是一缔约国的法律。《应收款转让公约》及公约的解释性说明规定或涵盖了可以转让的应收款和不可以转让的应收款,承认一揽子转让、未来应收款转让及部分转让的效力;界定了应收款及转让的国际性;明确了公约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及公约解释原则;明确规定对所转让应收款的付款担保的对人权或对物权属于转让应收款的所有权的从属权利;详细规定了转让人、受让人及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适用问题。更重要的是公约以附件的形式灵活多样地提供了一套应收款转让优先权冲突规范,首次将实体法与冲突法相结合增加了确定性,对公约的适用及各国国内相关立法具有重大意义。 (四)《破产法立法指南》和《担保权益立法指南》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所制订的《破产法立法指南》和《担保权益立法指南》对应收款转让的问题也有所涉及,不过大都与《应收款转让公约》的立法条文或立法宗旨相协调。比如《破产法立法指南》第二部分第89、139-142段对破产情形下应收款转让及其做法进行了阐释与《应收款转让公约》第9条的规定是一致的。再如,《担保权益立法指南》第24~26段关于应收款转让的效力、转让合同的限制及担保权利的转移问题与《应收款转让公约》8~10条的规定高度一致。 (五)其他 除以上几个影响较大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立法指南外,还有一些国际组织或国际团体对应收款转让的立法和制度完善做出过贡献。如国际统一私法协会2001年通过的《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欧洲理事会法律合作委员会在1982年拟订的一份所有权保留公约草案;国际商会也制定了一份可以提供19个国家有关所有权保留法律基本信息的指南;欧洲重整和发展银行《担保交易示范法》等,这些工作,对《应收款转让公约》的制订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二、调整应收款转让的国内法 国内法中,对应收款转让的规定多体现在民法和商法中,《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美国统一商法典》、《意大利民法典》都有债权让与的有关规定。 (一)罗马法应收款转让制度 罗马法最初认为,债是特定人之间的关系,是连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法锁,认为债权人或债务人绝对不能改变,也认定债权不能改变。后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债权不能让与的理论逐渐改变。罗马法先是允许债的变更,后来在诉讼人制度建立之后,原债权人可以委任第三人以诉讼人的名义,诉追债务人,达到债权让与。但此时的人并非单纯的人,因为他收取的债的标的并不交付于原债权人。随后,诉讼人制度进一步发展,诉讼人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起诉债务人。最后,裁判官法规定债权让与在让与人于受让人之间的让与行为成立时,即发生效力,债务人自接受通知时受其约束,从而承认了债权让与。 (二)法国、西班牙应收款转让制度 《法国民法典》规定了债权让与,视之为是买卖契约的一种形态,或称为债权的买卖。《西班牙民法典》也有类似规定。从法国、西班牙民法的立场来看债权让与在法律上与有体物买卖相同,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认为在债权合同以外无任何独立存在的所谓物权行为,债权发生转移只不过是该债权合同生效的结果。 (三)德国、日本应收款转让制度 《德国民法典》把“债权的转让”作为债的关系法的总则,采取的是形式主义。其区分债权行为(负担行为)和物权行为(处分行为),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即使当事人之间的基础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准物权行为也不受影响,债权仍然有效移转。债权让与是准物权行为,属于处分行为,而处分行为以处分人具有处分权为生效条件,无处分权人从事债权让与无效。德国民法典认为,债权合同作为基础合同,仅说明负有债务不发生债权转移的效果,其属于负担行为;而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债权移转的合意,可称之为债权转让行为或者债权转让合同,它直接发生债权转移的效果,其属于处分行为。该类合同类似于产生物权变动效果的物权行为,但其标的物是债权而非有体物,因此又被称为准物权行为,或者准物权合同(契约)。日本民法的理论在债权让与的问题上追随德国民法学说,认为债权让与属于“准物权契约”,并承认其具有独立性,不过在有因或无因的问题上,判例与多数学说则采取有因性的立场。 (四)英美合同法中应收款转让制度 英美法系无物权行为之观念,仅将标的物的移转看作是合同的必然结果。因此,债权作为合同标的,其让与效果的发生,也是其让与合同的必然结果,合同权利不过是财产转让的一种形式。英国法中,让与的概念比较广泛,几乎所有的财产的完全转让都可以称为让与,英国区分普通法上的让与和衡平法上的让与。英国根据财产法构成的让与为普通法上的让与,不具备这些条件的让与是衡平法上的让与。美国法与英国法类似,也认为当事人之间的转移权利的合同在不符合法定的让与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产生衡平法上让与的效力。 (五)我国应收款转让制度 我国有关债权让与的规定最早见于1910年正式完成《大清民律草案》,首次承认了债权让与,随后的《中华民国民律草案》、《中华民国民法》均有债权让与的有关规定。新中国成立初期,对债权让与持禁止态度,《民法通则》承认了合同权利的转让,但没有充分尊重债权人处分债权的权利和自由,对合同权利转让的限制过多并且对很多问题没有涉及,随后我国《合同法》的颁布才确立了我国的债权让与制度。我国民法未采取物权行为制度,在物权变动上采取债权形式主义,认为债权让与和债权让与合同是两个范畴。债权让与,是指债权自其主体处移转到受让人之手的过程,是债权变动的一种形态,因不承认物权行为制度及其理论,它属于事实行为,指债权归属于受让人这种结果,将处分行为纳入债权行为之中,视标的物所有权变动为买卖合同直接发生的效果。这与法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的立法思想是一致的。债权让与合同则为引起债权让与的一种法律事实,并且因其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故它属于一种法律行为;因其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故它属于债权行为。此外,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及其解释,类推适用《合同法》第132条、第51条的规定,可知债权让与合同需要让与人拥有有效的债权,具有处分该债权的权限。以不存在或者无效的债权让与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让与他人,都将因标的物不存在或者标的不能而导致债权让与合同不成立,或者效力待定。 三、结语 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国际保理公约》、《国际保理服务惯例规则》、《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公约》、《破产法立法指南》和《担保权益立法指南》等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以及国内法中民法和商法中对应收款转让的规定,如《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美国统一商法典》、《意大利民法典》都有债权让与的有关规定,我国主要体现在《合同法》和《物权法》中。但国内法中关于应收款转让的相关规定多依据债权让与和物权让与的相关法理。 最新国际贸易论文:职校国际贸易情景教学分析 一、情景教学的内涵及特征 (一)情景教学的内涵 情景教学是指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有目的地引入或创设具有一定情绪色彩的、以形象为主体的、生动具体的场景,以引起学生一定的态度体验,从而帮助学生理解教学内容,并使学生的认知水平、智力状况、感情状态得到优化发展的教学模式。 (二)情景教学的特征 1、体现主体性 教育的本质是价值引导情景中学习主体的自主建构。因为认知是一种积极主动和不断建构的活动,学习主体要通过自身的建构活动,形成自己智力的基本概念和思维方式。新知识只有通过学习主体头脑里原有知识的加工,才能被真正认识和掌握。真正的学习并不是由教师传授给学生,而是出自于学生本身。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受教育者对知识意义的自主建构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情景教学模式强调教学要以学生为中心,因为学生是知识意义的主动建构者,而教师是教学活动的组织者和引导者。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创设能够引发学生创新思维的价值引导情景,使教学活动真正建立在学生主动参与、积极思考、勇于探索、亲身体验的基础之上,并通过组织学生协作学习,引导学生展开交流沟通,帮助学生将学习内容与原有知识联系起来,促成学生对知识意义的自主建构。 2、突出实践性 体验是教育的根基。如果受教育者对教育所提供的知识没有真切的体验,就无法将其自主建构为自身的“个人知识”,这些知识对他来讲,只能是“关于事物的知识”,没有内在的价值和实际意义。人的体验是在人的实践活动中不断生成、发展和加深的。知识来源于实践,能力来源于实践,素质更要在实践中养成。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学生不是被动地接受教师传递的知识,而是着重于在实践中通过亲身经历、内在体验、发挥自身潜能,从而获得知识,提高能力。情景教学模式尤其关注受教育者内在体验的生成和发展,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创设能引发学生创新思维的教学情景,使其亲历实践,并在实践活动中将自身生活与社会实践密切地联系在一起,更好地发展个性,理解世界,完成对知识意义的自主建构。 3、注重协作性 “人有联合他人的倾向,因为他在和人交往的状态中,有一种比个人更丰富的感觉,感到更能发展自己的自然禀赋。”与人交往是人的一种高层次的精神需要,具有意义的自足性,是人的个性心理发展的背景和条件,构成了人的智力背景,能使人真正涉入到由不同个性和视野所构成的“精神场”。情景教学强调在教学过程中要组织学生协作学习,引导学生交流沟通,并将协作学习贯穿于课堂教学、实验室教学、基地实训教学全过程。因为只有通过组织学生协作学习,引导学生交流沟通,才能更好地促进学生主体意识、创新思维和民主平等精神的形成与发展,使学生学会理解、尊重同伴、宽容差异,克服自我中心,培养具有良好的协调沟通能力、管理创新能力、多元文化背景、扎实专业技能、良好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的高素质的外贸人才。 二、国际贸易课程实施“情景教学”的教学设计国际贸易课程实施“情景教学”,主要抓好五个环节: (一)课堂教学环节 课堂教学运用多媒体直观教学手段,通过制作多媒体课件,将抽象的国际贸易理论知识用形象的图形或符号来表达,收集各种相关业务材料,如:单证、图片、实物等,丰富教学模块的内容,为学生创设尽可能真实的情景,使学生学习与国际贸易业务情境紧密联系,帮助学生更好地领会国际贸易理论和政策的含义,理解国际贸易惯例,掌握国际贸易业务操作技能,提高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课堂教学作为一种使用最广泛的教学组织形式,要根据各门专业课程教学内容的特点,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如:对于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较多,理论性较强的教学内容,可以采用专题讨论法;对于理论性不太强,且较容易运用已学过的知识或方法加以延伸拓展的知识内容,可以采用案例教学法;对于需要提出观点、设计方案、进行实际操作,训练学生对现场的控制能力、反应能力、和应变能力的教学内容,可以采用角色扮演法;为了培养学生的语言运用能力和跨文化沟通能力,还可以采用双语教学法,为学生创设特定的语言和文化情景。 (二)实验室教学环节 实验室教学主要采用计算机模拟软件和教学实验局域网进行模拟仿真教学。实验室教学的目的在于激发学生的参与意识和创新意识,培养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和动手操作能力。在网络实验环节,主要涉及到国际贸易实务、外贸英语函电、外贸英文制单、国际商务谈判等需要学生多次实际操作演练的外贸业务课程。通过在实验室进行情景模拟,实现在线实习,使课堂教学与实验室教学有机结合,使学生在仿真的情景中,交互学习,给学生更多的发展空间,让学生亲临其境、自主操作、亲身体验,引导学生去主动探索和发现问题,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有助于提高动手操作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比如在实验室教学中,让学生以法人代表的身份,模拟完成整个进出口业务流程操作。从注册新公司、在网上供求信息、开发新客户开始,模拟进出口贸易中业务关系的建立,询盘、发盘、还盘函电的草拟,出口报价与还价核算,交易条件的磋商,进出口 合同的签订,出口货物租船订舱,报关、报检,信用证的审核与修改,制单结汇以及业务善后等主要业务操作过程,通过生动具体的案例分析和丰富多变的操作练习,使学生能够在一个仿真的国际业务环境中亲身体验商品进出易的全过程,从而使学生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全面、系统、规范地掌握进出口贸易的主要操作技能。 (三)基地实训教学环节 基地实训教学是教学过程的延续,现场实地教学通过顶岗、轮岗,让学生真实地感受和体验国际贸易业务操作,不仅能激发学习兴趣,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而且有助于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提高其竞争意识和创新能力。通过带领学生到定点企业实习、实训,使学生在真实的业务环境中,通过参观学习和顶岗、轮岗实际操作,把课堂上抽象的知识具体化,加深学生对相关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比如,外贸英文制单课程,在课堂教学和实验室教学之后,带领学生到进出口公司单证部见习;讲授货物包装环节时,直接带领学生到外贸企业包装车间实地讲授;外贸跟单环节直接由外贸企业的指导教师现场讲授,让学生在真实的业务环境中,通过亲自实践、亲身体验,更深透地理解和应用专业知识,并灵活地运用所学知识去解决国际贸易中的实际问题,增强其动手操作技能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业务能力。尤其是在企业特定的竞争环境中,通过顶岗、轮岗,实习实训有助于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增强创新和竞争意识,提高就业竞争力。 (四)组织学生协作学习 知识学习不是封闭进行的,要与周围环境进行交互作用,通过对话沟通,不断扩大视域,完成对知识意义的自主建构。教学过程中,教师要组织学生协作学习,并将其贯穿于课堂教学、实验室教学和基地实训教学各个教学环节。在实践教学中将学生划分成几个学习小组,每个小组成员的观点和思想都为整个学习小组所共享,小组之间通过展开争论,达到相互之间的碰撞与交流。教师对此加以引导和点评。在实验室教学和基地实训教学中也是以小组的形式进行,实习报告也要以小组的形式完成。通过组织协作学习,培养学生团结协作精神,提高沟通协作能力,培养良好的职业素养。 (五)开展辅助教学活动 通过定期举行“口语大赛”、“制单大赛”、“专业技能大赛”、“礼仪大赛”、“操盘手大赛”等,并组织学生参加如“电子商务网络创新大赛”、“企业沙盘模拟大赛”等项赛事,以活动促教学,不仅活跃了学习气氛,激发了学习兴趣,增强了协作精神,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而且使学生真正体验到实践教学的重要性,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教学实践活动中来。通过定期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邀请外贸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到学校做关于国际经济与贸易发展现状与前景的讲座,拓展学生的知识面,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通过邀请优秀毕业生到学校做有关就业、创业经历的讲座,增强创业意识,激发学习动力,提高创新能力。通过指导学生申报、立项大学生科技创新等课题研究,指导学生结合地方经济与贸易的发展现状,开展学术研究,提高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和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最新国际贸易论文:国际贸易英语游戏教学思考 一、游戏教学理论概述 所谓游戏教学方法[1],又称学习游戏化,是在学习游戏化观念的指导下,在教学设计过程基于培养目标、学习者年龄、心理特征等方面,借鉴游戏,设计选择适当的发展工具、评价方法和教学策略。其中,游戏化学习的重点就是在教学中充分发挥游戏的教育性。柏拉图说:“生活必须作为游戏来过。”雅斯贝尔斯宣称“:人们为了寻求生命的答案,总是不断通过各种实践去不断变换身心自由释然的游戏,这种不断超越以求更新的活动可以说是倾听生命规律的行为。”[2]通过游戏的形式来帮助人们学习文化知识和生活技能的活动自古有之。20世纪初,美国实用主义哲学家、教育家皮亚杰[3]强调在对儿童的教学中运用游戏形式,让儿童“从做中学”,“从经验中学”,他认为游戏、竞赛等活动最适合儿童的心理特征,儿童在轻松活泼的活动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从而使智力得到充分的应用和发展,以此为游戏教学奠定了哲学的基础。根据KrashenStephen[4]关于语言习得中“情感过滤器”的假设,语言习得是个体情感系统滤后的产物,那些在语言习得过程中会引起负面情绪或与个体不愉快情感经历相关记忆的语言和学习过程都会被过滤到个体语言记忆系统之外,过滤的产物越多,个体对该语言体系的接收、处理及消化得越慢,甚至完全排斥对语言的习得。KrashenStephen还提到,焦虑、紧张、无趣等均为“情感过滤器”的滤网。因此,教师在第二语言的教学过程中一定要降低“情感过滤器”的过滤作用,提高教学的趣味性、知识性,激发学生的正面学习情绪,在愉快的教学环境下积极吸取教师所教授的知识。Hadfield[5]认为“外语课堂活动不仅和传统的课堂教学一样,对语言操练具有一样的效果,更重要的是,外语课堂活动能给语言习得者提供真实的交际机会,尽管仍然是在人为设定的范围内,进而将教室和教室外的世界连接起来。”这种鼓励自然交际的外语课堂活动将语言习得的过程转换成习得者自由交流的过程,将教室转换成准外部语言环境,将教师和学生的师生关系转换成平等交流的关系。当习得者的游戏意识和交际意识上升到一定程度时,他们就不会再因为担心犯口头上的错误而不敢开口了。随着习得者作为外语教学研究对象的深入,教学的多样性对教学效果的迁移作用更加受到关注,外语课堂游戏无疑为外语教学的多样性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正如RichardAmato所说,“外语课堂游戏可以缓和紧张的有压力的学习气氛,可以引发新的语言点和新的想法,可以给传统的教室带来更多的选择。”[6] 二、国际贸易专业英语课程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开学初,笔者用传统的教学模式给学生上了国际贸易英语第一单元的课程,该单元结束后,笔者对相应的知识点进行测试,并记录成绩。之后对这两个班级进行了第一次问卷调查,共发出问卷65份,收回65份,所有问卷都有效。通过问卷调查,笔者发现以下三个问题比较突出。问题一:你喜欢目前这种国际贸易英语课的上课方式吗?68%的学生表示不喜欢,13%的学生表示一般,8%的学生选择无所谓,剩下的10%的学生表示喜欢。问题二:通过目前这种教学模式,你能记住多少新授知识?47%的学生选择低于一半,31%的学生选择多余一半,3%的学生表示完全记不住,9%的学生表示几乎可以记住全部所授内容。问题三:你认为是否有必要改变当前的教学模式?67%的学生选择完全有必要,15%学生表示一般,7%的学生表示无所谓,剩下11%的学生认为没有必要。调查结果表明,绝大部分的学生对这种以教师为中心的传统教学模式不满意,可以看出这种传统的教学模式剥夺了学生作为课堂学习的主体地位,极大地扼杀了学生参与课堂教学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此外,基于该课程实践性较强,多数学生希望能有机会将所学的理论知识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操练,以便及时发现自己知识结构中的不足并展现自己的学习成果,而这些要求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下是较难实现的,所以希望授课教师能采用更有效的教学模式来指导他们进行学习。 三、游戏教学在国际贸易英语课程教学的具体应用 (一)实验对象与方法 1.实验对象 参加本次课题研究的实验对象为浙江海洋学院英语本科师范专业二年级学生,共两个班级。 2.实验采取的方法 采用对比试验、问卷调查、单元测试等途径采集相关数据,选取《国际贸易专业英语》中第8-16单元,采用游戏教学方法进行教学,而其他单元则用传统教学模式进行教学。 (二)实验对比阶段 1.词汇游戏 方法一:“单词接龙”游戏(以国际贸易英语中基本术语的教学为例)。在游戏之前,要求学生做好预习工作。课堂上,教师首先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一般每组5-6人。教师给出第一个单词,如freigh(t货物运输),然后要求每组学生写出以t开头的单词,如tende(r投标),然后再写出以r开头的单词,如ratio(比率),以此类推,在规定时间内哪个小组写出的单词在正确的基础上数量最多,则该小组获胜。这种游戏可以充分激发学生的好胜心,并通过互相帮助有效地对单词进行了复习。方法二:“找搭档”游戏。由于国贸英语课程中看起来相近或相似的概念较多,学生容易混淆,通过这个游戏,学生可以对相似或相近的概念进行较好的辨析。具体操作如下:首先,教师要进行一定的课前准备。准备好两个信封A、B。信封A中装有将要教授的概念性的容易混淆的词组,如:AbsoluteAdvantage(绝对优势)、ComparativeAdvantage(比较优势)、OpportunityCos(t机会成本)、averageCos(t平均成本)、CurrentAccoun(t经常项目)、CapitalAccoun(t资本项目)、CounterTrade(对等贸易)、BarterTrade(易货贸易 )、EntrecoteTrade(转口贸易)TransitTrade(过境贸易)等,信封B里装有这些词组相对应的解释和例子。要求学生进行一定的课前预习,对游戏中所要遇到的这些概念性词组及其含义进行一定的了解。课堂中,先将学生分为若干偶数小组,一般7-8个一组。然后,将信封A、B发给小组学生,每组一半学生得到A里的纸片,另一半学生是B里的纸片,要求学生A根据自己手中的纸片去寻找相对应的学生B。如果所授班级学生的基础一般,教师在设计时,可以一词对应一个解释,如果学生程度较高,则可以设计一词对应多个正确的解释或相关例子、案例。如果学生对自己手中的纸条不是很理解,可以用英语向其他学生寻求帮助,相互探讨,在游戏过程中,教师要参与到各个小组中去,了解学生对概念性词组的掌握程度。最后,教师宣布正确答案并相应做出一定解释,并对最早找对搭档的小组给予表扬,通过这种游戏方式,学生可以通过相互讨论的方式进一步巩固自己的知识点,并及时对错误的概念进行纠正。 2“.情境模拟”游戏 所谓“情境模拟”游戏就是教师给学生营造一个适当的行为环境,让学生就某个中心问题展开讨论并通过表演的方式将讨论的内容和结果表达出来,以此来帮助学生掌握合理处理现实生活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的方法和技巧。以合同执行过程中保险问题纠纷为例,笔者设计了下列情境模拟游戏。首先,给出学生一个案例背景。如:国外某公司(简称买方)与我国一公司(简称卖方)签订一笔食品出口合同,交易条件为FOB大连,付款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随后,卖方收到了买方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即备妥货物,办好出口手续,按期将货物装上买方指派的船只,并向买方发出了装船通知。装船于凌晨2时结束,半小时后载货船舱出现火情,船长立即组织救火,先启用二氧化碳系统灭火,但发现该系统失灵,只好使用消防水系统灭火,才将火扑灭。经商检部门鉴定,该批货物因火灾和严重泡湿而完全丧失商业价值。卖方立即通知买方,征求处理意见。买方来电称,卖方应负责卸下毁坏的货物,重新备货装船,并声称将指示银行撤销已开出的信用证。卖方则认为,货物已装船,合同义务已履行,没有义务卸下损坏的货物和重新备货装船,并认为买方应该支付已装船货物的货款。船方则因货物已毁损而拒绝签发提单,并以火灾免责为由拒绝承担赔偿。然后将学生分组让其对此案例进行讨论,并要求他们根据案例及其讨论的结果进行角色分配,用表演的方式将整个案例和他们所讨论出来的处理方法展现出来。最后,在教师的引导下,对各个小组的表演进行评价,特别是对最终案例处理方法进行点评,使学生进一步明确他们所讨论的案例处理方式是否正确,以此提高和巩固学生处理国际贸易中常见的合同纠纷问题的能力。此外,笔者还针对贸易条款的掌握,设计了一些不同层次的贸易谈判,让学生分别扮演贸易谈判、交易可能涉及到的各种角色,进行对话表演,以此来加强学生对专业术语、谈判规则及其他可能涉及到的注意事项的记忆和正确运用。 四、实验结果与讨论 (一)游戏教学有助于提高学生的认知水平 皮亚杰认为,从认知的本质看,游戏的特征是“同化”超过“顺化”,也就是说“学生在游戏设计过程中把外界刺激所提供的信息整合到自己原有的认知结构中,从而提高认知水平”。[7]调查问卷表明,有53位学生赞同“游戏能帮助自己对国际贸易知识加深了解和掌握”,49位学生认为“游戏能帮助认识自己在语言沟通和国际贸易谈判技巧方面有待改善”。这些数据都说明游戏能有效地帮助学生理解国际贸易的理论、原则并能将这些知识初步运用到模拟的国际贸易谈判场景中去。 (二)游戏有利于培养和发展学生健康的学习情感 学习兴趣是学习中最活跃的因素,能够有效地激发学生内在的学习动机,强化学习动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创造性。游戏的趣味性让学生在吸收知识过程的同时,享受到学习的乐趣。绝大多数学生(93.4%)表明喜欢这种国际贸易英语课堂中的游戏教学方法,85.6%的学生认为游戏活动激发了他们的学习兴趣,92.9%的学生表示“通过游戏强化了课堂所学的知识”,由此可见,游戏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有效提高学生的学习情感。 (三)游戏有助于提高学生的交际水平和口语表达能力 游戏教学在课堂中提供了真实的交际环境,学生在游戏过程中使语言回归到了自然状态下交际工具的位置。调查结果显示,86%的学生认为“通过游戏教学方式,自己比以前更愿意在课堂上开口讲话了”,96.6%的学生认为“通过游戏,增进了同学之间的交流与合作”,82.7%的学生赞同“自己的口语表达能力有一定的提高”。此外,在实验过程中,笔者认为教学游戏的展开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目的性原则。课堂发生的所有教学活动都是围绕教学目标而设计的,游戏教学也不例外,必须紧紧围绕教学内容进行。 2.趣味性原则。游戏教学之所以能让教师和学生都感受到快乐,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参与性,就在于它包含了游戏具有趣味性的特点。 3.参与性原则。游戏教学的参与性体现在让全体学生“动”起来,让每个学生都感受到与他人合作共事的乐趣。 4.纪律性原则。在游戏进行之前,教师必须向学生说明游戏规则,做到整个课堂次序张弛有序。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发现,将设计合理的游戏运用到国际贸易英语课堂中,能在一定程度上激发学生的学习乐趣,提高学生对相关知识的掌握速度和理论的应用能力,从而提高课堂的教学效果和教育质量。当然,笔者所想到的这些游戏方法只是游戏教学具体应用的冰山一角,还有更多的游戏教学方式等待我们去研究和开发 最新国际贸易论文:国际贸易发展下的市场营销的论文 一、我国国际贸易实务的发展形式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对外贸易的经济金融数额也在快速增长,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的对外贸易的出口量也迅速增加,国家也为此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进行对外贸易的管理工作,给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增长带来了很多的机会,国际贸易实务的市场营销策略也逐步完善,在这样的背景下,对于我国出口贸易营销策略中存在的问题,必须要及时改正,保证我国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与进步。 二、开展国际市场营销策略研究的重要意义 随着对外经济贸易的逐步增长,世界各国已经开始认识到进行对对外贸易策略研究的重要意义,并充分的研究了进行国际贸易的必需手段。市场是国际贸易中获得经济效益的出发点。在国际贸易实务中,要充分的结合对外贸易市场的实际情况,并根据对外贸易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对相应的对外贸易策略的研究工作,采用合理有效的对外贸易策略进行对对外贸易的研究和分析工作,进而推动对外贸易的发展与进步,为对外贸易的发展奠定基础。 三、国际贸易实务中国际市场营销的策略 3.1时刻掌握国际贸易市场的最新动向了解与掌握国际贸易市场的最新动态,有利于国家对国际贸易实务的管理与营销,在国际贸易的进行过程之中,为了有效的提升对外贸易的经济水平,就需要有效的把握住国际贸易的命脉就必须时刻了解国际贸易市场的动态实况,了解国际贸易的环境与情况,充分的结合自身的实际贸易情况,有针对性的促进对外贸易效率的发展,从最大限度上提升我国国际贸易实务。掌握国际贸易市场的信息与新闻更有利于出口企业对自身出口产品结构与质量的优化,更全面地完善我国国际贸易实务的结构。对于掌握了解国际贸易市场动态信息的手段,通过国际市场动态信息调查,能够对国际贸易实务的市场营销策略与营销策略进行认真的分析评估,并选择出有效的改进手段。 3.2对不同的目标市场实行不同营销策略的细分在我国的国际贸易实务中,市场营销策略是应对市场变化与市场需求,进行国际贸易实务结构优化的手段与措施,而且市场营销策略能够影响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在当今的国际贸易实务的市场营销策略中,主要策略的核心就是“stp营销策略”,即重视国际贸易实务中对国际市场的正确定位与划分,“stp营销策略”通过对不同目标市场的精确划分,决定实行相应的营销策略,并且根据“stp营销策略”,对不同目标市场的产品需求也要做到充分地了解,所以对于出口国家的内部市场的微观细分应该做到更好的地步,出口贸易企业应该对目标市场进行科学的细分,找出目标客源市场中客户的需求特点,抓住客户的消费心理来进行销售。因此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应该做到对世界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异进行有效的分析总结,在进行对不同区域的经济贸易的交流过程之中,充分的注重选择的对外贸易策略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与此同时,对于不同区域有着不同需求的消费者,则是要求相应的管理企业能够有效的找寻出相应的管理手段,尽可能的做到可持续发展,保证在后续的对外贸易进程之中,可以充分的保证对外贸易事务的正常运行。 3.3积极开拓国际市场,为我国的国际贸易实务打下坚实的基础国际市场是国际贸易进行的土壤与根基,因此在国际贸易过程中,要不断注意对新市场的开发,以及旧市场的稳固,保证市场营销渠道的通畅。在国际贸易中,不能光考虑自身国家的经济效益,也应该在开拓国际市场中多下功夫,完善国际贸易对销售渠道的要求。在开拓国际市场的过程中,完善自身服务才是稳定市场的重要手段,对于国际贸易,将自己国家的产品销往国外,需要自身过硬的质量与服务来拉拢客户的心,这代表的是自身国家的面子问题。完善国际贸易产品的售后服务,进行适当的调价措施,都是加入国际市场的重要手段,是争取国际市场份额的必要途径,出口贸易企业要认识到,产品出口国际后既是销售的结束,也是国际市场营销的开始,稳定国际市场的份额与客户源,是当今国际贸易实务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结论 我国的国际贸易实务现如今正在不断地发展过程中,在发展国际贸易的过程中,市场营销策略的改变与活用的重要性愈发明显,在出口贸易企业的营销管理应用中要注意对全球市场进行市场营销与调研,要以国际贸易利益最大化为中心,为出口贸易企业的获利所服务。这需要通过市场调研的方式来不断地优化市场营销策略的实施方案,并且要注重国际贸易实务与市场营销结合的重要性与意义,最大程度降低国际市场中的市场营销威胁,最大程度提高在国际贸易实务中能够获得的实际利益,为我国的国际贸易实务的整体发展做出贡献。 最新国际贸易论文:浅论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产生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于国际贸易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电子商务加快全球一体化的进程 电子商务主要是通过互联网来运行的,通过网络数据把全球连接为一个整体,建立起一个虚拟的全球范围化的市场,电子商务对于传统市场来说,是新鲜事物,一些陈旧的观念被打破。每一个国家和地区的人们都可以运用电子商务的平台来进行贸易交往活动。电子商务让全球贸易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各国之间的贸易活动更加的密切,各国之间除了竞争之外,经济合作也越来越多。 二、电子商务让国家贸易分工更加的深入 从目前经济发展情况来看,电子商务在各个国家的贸易活动当中应用是十分广泛的,电子商务让各个国家之间能够更好的进行信息交流。每一个国家也可以将自己国家比较有特色的服务和商品推广给其他国家,从而提高这个国家服务和商品在整个世界经济市场中的竞争力。如此看来,各个国家之间的分工合作的趋势就非常的明显,也更加的深入。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各个国家的竞争优势。 三、电子商务促进国际贸易方式不断创新 电子商务和传统的国际贸易比较而言,是有很多自身的优势条件的,其中最主要的一个优势就是电子商务不受地域空间的限制,信息的更新往往能够同步进行。这个优势为电子商务提供了很大的发展空间。那些靠信息不完全开展业务的企业不得不考虑自身发展,寻求新的出路;那些因为地域、空间、信息等无法展开市场的企业,也在电子商务的启发下找到了新的出路,开展起自己企业发展新形式。所以说,电子商务的发展让许多新服务和新产品都涌入到国际市场当中来。 四、电子商务影响了国际贸易的市场营销模式 电子商务的营销模式有着很多优点,例如:成本低,减少顾客对推销商品的抵触情绪,这些都为与客户建立一个良好的商务关系提供了基础和保障。这种情况对于国际贸易的营销模式影响是非常大的,电子商务的宣传模式主要是运用互联网广告来进行宣传,这要比国际贸易的传统媒体广告成本低很多,而且顾客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来选择对自己有用的信息,顾客的自主选择就会大大减少顾客对于营销产品的抵触情绪,这种缓解作用,就会产生很好的营销效果。客户可以通过登录相关的企业商品信息平台,发表评论、提供建议。这种方式能够很好与企业进行沟通,也有利于让企业和客户建立良好的关系,这些都是电子商务对于国际贸易市场营销模式产生的影响。 五、划分了国际消费偏好 在市场经济竞争环境之下,一切服务都是了顾客,都是为了顾客的一切利益。这种意识在电子商务当中表现的尤为明显。企业和商家通过网络来与顾客进行交易,在这种情况下,顾客可以自由的选择自己喜欢、感兴趣的商品。商家如果想在市场当中占有有利的地位,也会想方设法的提高自己产品性能,突出自己产品的特性,这样才能更好的为顾客提供满意的服务。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各国贸易之间的信息交流也日益密切,电子商务的一些理念、品味和时尚等也在全世界的范围内进行传播,得到了很多顾客的喜爱。 六、催促贸易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全球化是电子商务最为重要的一个特点,交易的双方可以是世界上任何地区和国家的人。所以,国际税必然也会受到相应的影响。如互联网交易程序的差异、网上交易定性的差异以及通过网络订购但实际采用普通有形方式交易等造成的税收结果存在差异。国与国之间的贸易也存在双重税收、重复征税等问题。电子商务模式与传统商务模式相比较具有很多独特的优势但新的问题也随之而来。如信息安全、知识产权、域名等存在的问题。各国关于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都还不够完善,因此各国政府、各个企业在制定国际贸易相关政策时应结合电子商务自身独有的特点,对电子商务在处理流程以及交易规则等做出界定,使国际电子商务存在的信息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税收等问题能够的到解决。在法律上各国应采取针对性的法律措施使用户的网络交易行为能够有法可依。 最新国际贸易论文:国际贸易校企结合现状及创新 1.高职国际贸易专业校企结合教学的现状 随着我国外贸经营权放开,对外贸易企业外延扩大,更多的企业加入到全球化的商务竞争中来,国际贸易人才的需求呈多样化,质量要求更高。而我们面临的问题是毕业生的实际就业能力明显不足,尤其是国际贸易专业,涉外活动较多,企业急需外语熟练,外贸熟悉,懂业务、能管理、会操作的高技能外贸人才,至少是有一定经验的就业者。然而,我国高职院校目前存在的共同问题是,培养出来的学生的实践能力明显偏弱。 1.1教育者对校企结合重要性认识的高度不够,管理模式不成熟,教学经验不足。高职教师队伍存在差别,其中部分教师没有从事过国际贸易的实际操作,理论充沛,实践指导薄弱,造成侧重点往往在课堂上,寻找理论和实践的切合点的能力有限,不能根据形势的需要进行调整。 1.2校企结合的实习活动缺乏统一的指导定向,随意性很普遍。学生实习岗位往往不是狭义上的外贸企业,岗位和所学专业差之甚远,无法接触最新的国际贸易走向,也无法检验学习效果和实际运作能力。国际贸易专业学生的实践教学主要以模拟实习为主,通过指导教师的讲解,完成教学实践内容。方法简单枯燥,直观性不强,实践能力不能达到有效的验证。 1.3校企结合的重点在企业,存在一头热一头冷的现象。学校的积极性较高,而国际贸易企业出于自身的考虑,关键岗位很少接受学生上岗,岗位明显不足,有的只是作为熟练工人使用,流于形式,效果不佳,直接影响到实习的效果。致使部分毕业生在毕业后仍然不熟悉国际贸易工作的范围、项目、运作方式以及涉外的方方面面,在陌生的环境中畏手畏脚,难以胜任,因此而转行的也不在少数。 2.运用校企结合的教学模式,在务实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指出,要大力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培养模式。校企结合是行之有效的办学模式,是高职国际贸易专业人才培养的有效途径和方法,需要脚踏实地的务实和不断的创新。 2.1提高认识,打造一支校企结合的专业教师队伍国际贸易的校企结合教学对师资有着特殊的要求,专业教师应有扎实的教学功底,又具备丰富的外贸实战经验和丰富的企业实践工作经验。在提高认识,敬岗爱业的基础上,选拨拔部分素质高的教师到企业进行系统培训,使之首先具备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动手能力,用以指导学生的实践活动。打铁先要自身硬,就是这个道理。没有实践能力做表率,校企结合的教学无从谈起。 2.2调整课程设计,突出实践教学的特色国际贸易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系列,但是,目前的课程设置有相当一部分与普通高校差异不大,没有和本专业的实际要求有机的联系起来。所以,课程设计要以培养学生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为基点,突出专业特色,大幅度调整理论课和实践课课时设置,必须保证在企业见习实习的工时,增加实践性较强的内容。尤其要是在外语口语的强化训练,外贸专业人才应具备的资格资质及相应的证书等实际需求上打下良好的基础,为就业做好充分的准备。 2.3提高校企结合教学过程设计的科学性,合理编排,相互交融职业教育偏重于实践教学是个新的思路,国际贸易专业更是如此。在授课排序上,一要避免重理论轻实践的倾向,制定科学的黄金比例;二要避免把两者割裂开来,形成两层皮。在教学上以工学交替的形式出现,在一年的两个学期中,学院学习占时间的百分之四十,其余时间安排在基地或企业进行实习。把在课堂上掌握的理论知识,拿到实践中去运用,在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再拿回到课堂上研究解决,然后再回到实践中去,如此往复,既是学习的过程,又是实践的过程,相互交融,就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4加强实训基地建设,为校企结合创造客观条件国际贸易专业的就业取向相当的明确,毕业前应该具备与就业相当的自身素质,实训基地为校企结合创造了前期客观条件,不但可以解决学生的实践需要,有针对性的为企业培训专门人才,同时也增加了学生毕业后的就业机会。这就是务实,不是可有可无,而是必须要做。有了这么一个平台,引进相关的实训软件,设置进出口公司、海关、商检、税务、检疫等部门,由学生进行虚拟运作,把仿真教学用到极致。通过软件操作使学生初步了解国际贸易的各个环节和整个工作流程,以及具体的单据填写、业务洽谈、合约签收及贸易谈判可能涉及问题等等。校外实训是校企结合最重要的一环,也是检验学习效果和就业能力的有效途径。通过校外实习基地实习,可以直观的接触到将来所从事的行业,强化学生对所学专业的操作水平,增强自信心。 2.5强力沟通,打通校企结合的瓶颈,促进交流合作校企结合的教学方式,关键的是找到专业对口,具备实习规模和专业要求的企业。高职院校缺乏实习基地已经成为这一教学方式的瓶颈,问题产生的要素在企业,也和学校的教学有着极大的关系。要做到校企合力,学校方面首先要把重点向企业转移,注意把企业在新形势下出现的阻碍外贸发展的难题,作为学校论文的选题,最大限度的和经济运行联系起来。帮助企业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向企业提 供最新的科技信息和新技术的成果。有条件的,主动承担企业的技术攻关项目,适时的推荐和开发新的项目,提高企业对院校教学水平的认知度。这样,企业不再把接受实习生作为负担,而是为企业的发展进行人才储备。这种机制的形成,就会使学院和企业达到了认识上和利益上的相通,从而使学校的人才培养和企业的发展相互促进,达到双赢。 综述,如上所述,根据当前高职校企结合教学的现状,制定出科学有效的校企结合教学模式是当务之急。我们要在实践中不断的改进和完善,把真实外贸活动和课堂教学有机的结合起来,培养出合格的,与时俱进的国际贸易人才。 最新国际贸易论文:浅论应用型高校国际贸易专业实践教学革新 《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指出,要“培养造就数以亿计的各类人才,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其中的大部分就属于应用型人才。对于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高等院校,应该本着“基础理论适度、专业知识牢固、应用能力突出”的理念,加大力度强化实践教学。 一、实践教学在国际贸易专业培养中的重要性 1、国贸专业的发展现状决定了实践教学的重要性 目前多数高等院校已经意识到了实践教学的重要性,从专业培养方案到教学计划的制定,都纷纷向实践教学倾斜。但是许多高等院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课程设置仍然过多地沿袭了旧的做法,重理论、轻实务,课程设置的调整还很不到位,没有突出实践教学的地位,实践教学环节课时在整个教学课时中所占比例过低。有的高校即使在教学计划中明确规定了实践教学环节,但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也没有严格的质量监控体系和检查标准。我国的民办高校起步较晚,基础薄弱,国贸专业的发展较滞后,竞争的激烈性和发展现状决定了实践教学在整个教学中的重要性。 2、培养目标决定了实践教学的重要性 高校是以培养实践型、应用型人才为主要目标的,国际贸易专业又是操作技能很强的应用型学科,与生俱来地具备应用型的特点。本专业的学生除了要掌握国际经济和国际贸易方面的基本理论以外,更要具备很强的实践操作能力。本专业培养的学生应在系统掌握经济学基本原理和国际贸易的基本理论,熟悉通行的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融资规则和惯例,以及中国对外贸易的政策法规的基础上,掌握国际贸易实务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熟练进行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融资业务的能力,成为基础扎实,知识面广,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强,能在涉外经济贸易部门、企业及政府机构从事实际业务及管理工作的应用型国际经贸高级人才。而要达到这一培养目标,仅有理论教学是不够的,因为培养学生专业能力最有效的途径是教学、研究与关注真实世界问题的结合。 3、社会的需求决定了实践教学的重要性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阶段,社会产生了对人才的多层次需求。它不仅需要高层次的具有领导才能的精英群体,也需要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一线高素质员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国贸专业各类层次的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和国际商务专业应运而生。但是,毕业生中真正从事国际贸易工作的却寥寥无几,出现了外贸行业急需要大批国贸人才,而国贸专业的学生却无法就业或不在外贸岗位就业的现象。外贸企业需要的外贸人才,不仅要懂得外贸知识,更重要的是要具有外贸业务能力。据2005年麦肯锡咨询公司对83家高等院校毕业生进行的调查,毕业生进入企业后马上能够胜任工作的仅占10%。这些年的情况也大体如此。如何培养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应用型国际贸易人才,是我国高等教育改革面临的一项新课题。 二、应用型高校国际贸易专业的实践教学主要内容 实践教学环节是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根本途径,是学生理解、消化课堂知识的重要过程,为学生创造了广阔开放的空间、身临其境的感触和发展变化的社会经济背景,能有效激发学生的自主创新活力。 1、利用网络教学平台进行模拟训练 可以对学生进行如制单、报关、网页制作等单项实训,也可以进行综合业务实训,亦即货物出口整个流程,从洽谈签约到货、证、船、汇,直到核销、退税等环节逐一地操作,提高学生的综合业务水平。 2、课内仿真案例讨论 在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理论教学中,可以精选真实案例组织讨论。案例核心事实应接近事实,对采用的处理方式和结果可以拓展讨论。 3、组织专业讲座 请有实践经验的企业专家为学生讲授工作实例、常见问题以及新动态、新趋势等,增加学生的间接经验。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 假期社会实践能够培养学生社会适应能力和职业道德。近年来中国贸促会商业行业分会主办的“全国商科教育学科竞赛”,是结合国际经贸专业的一项很有实践意义的行业社会活动,高校应当积极组织学生参与。 5、专业实习 安排学生到商贸流通领域进行专业实践,从而让学生了解商贸活动的一般规则和基本要求,参与进出口业务流程及各部门之间的联系,并了解行业人才的素质要求。 6、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 毕业实习是学生在毕业前的练兵,能为就业做好准备,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通过毕业论文的设计和制作,提高学生的专业理论水平。 三、目前国际贸易专业实践性教学环节存在的问题 1、校内实践性教学环节上存在的问题 在校内实验、实训条件方面,首先需要投入相当大的财力,建立实验室、实训室,购买适合本专业的教学软件、硬件,配套的教学设备。其次对 教师的教学水平要有较高的要求。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师资队伍的质量与结构确实有所优化,学历结构与科研能力迅速提升,但真正能够胜任实践类教学课程的师资显然不足。从实践教学考虑,国际贸易专业的教师必须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同时还要有娴熟的业务经验,较强的外语说听能力,能理论联系实践地将知识与业务能力传授给学生。而事实上,许多专业老师是高校毕业后直接到高校任教的,理论功底没有问题,但在国际贸易实务、运输保险、商检报关、国际结算、商务外语沟通等领域的实践环节显然薄弱。教科书上的有些内容在文意上空洞艰涩,但只要有实践经历,通过简单的解释就能让学生理解掌握。 2、校外实践性教学环节上存在的问题 要使国际贸易专业的学生应用能力突出,必须建立健全良好的校外实训、实习基地。对这类基地来说,既要能配合教学需要安排生产作业周期、配备经验丰富的职业人士传授和指导实践操作,又要完成企业的工作任务和经营运作。学生到公司实习,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形成一定的冲击,因而有些公司不愿意接受学生实习。同时对学生实习的管理需要严密的制度安排,需要学校、指导老师和企业的潜心合作。往往因为管理的缺失,使得实践教学环节得不到较好的效果,甚至有些内容根本无法落实。 以通常教学安排来说,大学一年级要组织学生到相关外贸企业参观学习,使学生对国际经贸活动建立基本认识,为专业课学习做好铺垫。而进出口业务涉及到商品生产、包装、运输、保险、商检、报关、制单结汇等多个环节,这一过程不可能由一次参观而达到深入全面的效果,也不可能给学生带来深刻影响。 实习阶段是国际贸易专业实践性教学最为关键的阶段。但是外贸企业除了前面分析的不太欢迎学生实习的一般原因以外,还有其特殊原因:首先,在洽谈签约环节,贸易谈判及营销策略涉及到进出口双方的商业机密,而且在谈判中也需要营造特殊的谈判氛围,一般不会让实习生亲临其境,当然谈不上实习效果。其次,进出口业务涉及时间较长,实习单位很难有一单完整的交易过程让学生观其首尾。最后,进出口贸易涉及很多部门,业务工作量大面广,所需的人力、物力较多,实习过程的组织颇费周章,如果安排不好,费时费力还不见效果。因此,大多数情况下,实习生到实习单位后,也只能感受一下外贸企业的工作氛围,要想达到真正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的效果比较困难。 四、对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改革建议 1、配备高水平的教师队伍 为了保证实践教学效果,配备一支高水平的指导实践教学的师资队伍是必不可少的。从事实践教学的指导教师不仅要有丰富的课堂教学知识和经验,更要具备丰富的实践教学能力和经验。要使教师达到相应的要求,需要不断对专业教师进行培训。首先,引导教师树立“基础理论适度、专业知识牢固、应用能力突出”的培养应用性人才的教育理念;其次,通过培训使教师改进教学能力和方法;再次,通过进修学习和到企业实践学习,提高教师自身的实践能力。与企业共建师资队伍是实践教学势在必行的选择。所谓共建,就是在校内教师“走出去”的同时,还可以以“请进来”的方式聘请既懂理论又有实际操作能力的国际经济与贸易业界人员做教师,可以在实训实习阶段请他们授课,也可以不定期请他们来校面向师生进行业务专题讲座。 2、对校内实验资源加大投入,同时进行科学整合,开设特色课程,设立学用密切结合的实践环节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在开设实践课程时,应充分考虑学校学科优势及特点,开设相应特色的实践教学环节。考虑到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商业运作模式,已经成为当今国际商务往来的主流,国际经济与贸易课程中的实践教学完全可以和电子商务课程整合,让学生在校期间掌握国际电子商务的常见处理方式及运作手段。在软件环境建设方面,配备世格外贸实习平台、国际贸易实务教学软件、外贸单证模拟软件、国际贸易全景仿真系统软件、电子商务实验软件、信息管理系统软件等形成软件平台和知识连锁,创造一个完全仿真的国际经贸环境,让学生掌握进出口业务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操作技能,增强涉外商务实践能力。 3、建立稳定的校外实训、实习场所 稳定的实训、实习基地是实践性教学环节顺利进行的基本保证。学校应当与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建立长期固定的实训实习基地,与基地签订学生实习合同,落实学生实践环节的实训安排,并保持密切的沟通联络。实习结束以后,由实习基地对学生的综合表现做出鉴定。这样紧密合作的方式,便于高校和企业的及时沟通和调整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手段,可以保证学校对学生实习过程的跟踪了解。 4、重视社会实践 伴随着现代社会发展的多样化、网络化、信息化,国际贸易专业人才还必须具备社会适应能力,如独立、协作、交往、自学等一系列关键能力。参加广泛的社会实践有助于锻炼和提升个人综合能力。社会实践的内容很广泛,可以是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科技发明和勤工助学,也可以是与专业有关的走访调查、社会调研活动。通过社会实践活动,加强理论教学与社会实践的有效结合,推进了学生创业创新能力及综合素质培养,对国际贸易专业学生开阔视野,增长见识,提升综合素质等大有裨益。 最新国际贸易论文:农行绿色国际贸易融资 摘 要:传统的国际贸易融资大多支持石油、化工、大宗商品交易等传统行业,与现在提倡的“碳金融”理念相悖。文章以临海户外休闲用品行业为例,浅述农行的国际贸易融资如何给低碳的户外休闲用品生产企业提供有效的绿色信贷支持,实现银企双方的共赢。 关键词:低碳经济 低碳金融 户外休闲用品行业 国际贸易融资 一、倡导低碳金融,农行积极推进绿色信贷 农业银行台州分行一直以来致力于推进“绿色银行”建设,推进“绿色信贷”。践行“低碳金融”,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绿色银行’,既是促进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可持续协调发展的要求,也是银行优化信贷结构,降低信贷风险的内在要求。 户外休闲用品行业为临海市的五大特色制造业之一,尤其在2003年9月22日,临海市被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授予“中国休闲用品礼品生产基地”荣誉称号后,全市上下进一步形成了齐抓共管,促进休闲用品礼品行业更快发展的共识。据台州海关2009年的统计数据:临海市全年进出口总值14.13亿美元,其中出口实绩13.25亿美元,进口实绩0.88亿美元。据不完全统计,户外休闲用品产业出口总值超5.83亿美元,占全市进出口额的41.25%,在全市进出口十强企业中户外休闲用品生产企业占了50%,分别排第1、4、5、6、9位,五家户外休闲用品生产企业出口总值合计达到4.13亿美元,约占该行业进出口总值的70.84%。可见,户外休闲行业已经成为临海市对外经济贸易的主要增长点。 户外休闲用品行业是指生产户外旅游用品太阳伞、帐篷、户外家具等产品,为户外旅游业发展提供消费品的生产企业。该行业具有低碳、低耗能、高经济效益等特点。 传统的国际贸易融资大多支持石油、化工、大宗商品交易等传统行业,与现在提倡的“碳金融”理念相违悖。作为践行者,临海农行在国际贸易融资方面给低碳节能的户外休闲用品行业提供了有力的信贷支持。 二、农行国际贸易融资助推临海市户外休闲用品行业的发展 农行为临海市户外休闲用品行业提供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有以下几种: 1.进口押汇。进口押汇是指农行收到信用证、进口代收项下单据或汇款项下客户提供的相关单据后,以进口货物的物权做质押或抵押,为申请人用于支付该信用证、代收或汇款项下金额所做的短期资金融通。 2010年6月,有家户外休闲用品生产企业A公司需要从韩国进口原材料,但由于生产旺季,资金周转比较紧张,笔者所在的农行临海市支行得知此情况后,建议A公司以进口信用证结算,并向我行申请办理进口押汇,期限为3个月。我行审查后,开证前与A公司签订进口押汇合同,我行开出信用证。1个月后,国外银行寄来单据,单证相符,A公司签定信托收据,我行放单,同时对国外付款。A公司提货后加工生产,销售产品,回笼资金,3个月到期日后归还我行押汇款。这样,A公司就获得了3个月的资金融通。流动资金是企业正常运转的新鲜血液,由于我行的绿色国际贸易融资支持,满足了A公司的利益需求。打包放款。打包放款是出口商在提供货运单据之前,以供货合同和国外银行开来的以自己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向农行抵押,从而获得用于该信用证项下出口商的进货、备料、生产和所需周转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是我行给予出口商的一种“装运前融资”。 2010年8月,临海一家户外休闲用品生产企业B公司同德国的进口商签订了一份金额为60万美元的订单。签约后,由于资金周转紧张,B公司凭德意志银行开来的即期信用证,向我行申请金额为300万元人民币的打包放款,用于生产该信用证项下的出口产品。我行对信用证真实性、条款等内容及B公司提交的出口合同等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查了B公司的信誉及履约能力后,考虑到该公司资金周转紧张的实际情况后,为其发放了300万元人民币的打包放款。 打包放款对出口商有如下好处:扩大贸易机会——在出口商自身资金紧缺而又无法争取到预付货款的支付条件时,帮助出口商顺利组织货源、开展业务、把握贸易机会;减少资金占用压力——在生产、采购等备货阶段都不必占用出口商的自有资金,缓解了出口商的流动资金压力;为企业扩大对外贸易提供了融资渠道,特别是在当前美元利率低于人民币利率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打包放款结汇,获得人民币资金的融通,降低资金成本。 福费廷业务。福费廷(FORFEiTING),又称票据包买,是指农行从出口商那里无追索权的买入有进口方银行承兑的或担保的远期汇票或本票。 福费廷业务对出口商的好处: (1)开展福费廷业务,为企业提供了便捷的贸易融资途径。当前临海户外休闲用品企业主要以出口初级产品为主,产品缺乏核心竞争力与差异性,且大多处于买方市场,赊卖方式较多,外贸企业在现金流上普遍存在问题,迫切需要银行融通资金。福费廷业务不同于一般的贸易融资业务,其所占用的是银行额度而非企业授信额度,有高达100%的融资,既能有效地规避客户风险,又满足了企业对资金融通的需要。 (2)办理福费廷业务能满足出口企业的利益需求。第一,福费廷业务将远期应收账款变成现金销售收入,解决了应收账款的资金占用问题和对应收账款的管理问题。同时可以减少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金额,从而改善了企业 财务状况,提高了资本的良性循环使用;第二,由于包买商无追索权地买断出口商的应收账款,因而承担了收取债款的一切责任和风险,出口商将原先面临的进口商信用风险、国家风险、汇价风险等都转移给了包买商。第三,采用福费廷业务的方式除给出口商带来上述收益外,在我国特定的外汇管制之下还有其独有优势,即按照我国外汇政策,银行对企业的远期收汇不论是提供打包贷款、押汇还是贴现,均视为向企业提供融资,银行不能向企业即时出具相应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而必须等到实际收汇后方可出具。企业拿不到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也就无法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和出口退税,这直接导致了企业大量资金占用在税款上。而采用福费廷业务的方式,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外汇指定银行对境内出口企业以此取得的外汇资金,视为已收汇并可为企业出具收汇核销专用联。出口商无需等到货款实际收回后即可办理相关核销和退税手续。 (3)办理福费廷业务也可以使出口商增加贸易机会。由于国际贸易的特殊性,对国外进口商的资信并不了解,临海的大部分户外休闲用品生产企业一般不敢跟高风险地区的进口商贸易往来,对来自高风险地区的订单全盘拒绝。但是有了福费廷业务后,情况有所不同。由于对方银行包买票据,银行信用高于进口商信用,通过我行国际贸易融资的支持,企业可以考虑在高风险地区贸易,因此大大增加了企业的贸易机会。 目前福费廷业务市场运作情况良好,在严格的银行内控管理下,基本上没有银行到期拒付现象的发生。且农行大都采用福费廷业务,由第三方银行包买,我行从中赚取差价,在此方式下,我行可既不承担资金收汇风险,确保一定的银行收益,又帮助企业融通了资金,可谓“多赢之举”。同时可通过福费廷业务带动其他相关的贸易融资业务的整体发展。企业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同时,带来了信用证议付和出口托收的业务,真正实现银企双方的共赢。 与此同时,我行为户外休闲用品行业提供的贸易融资的方式还有出口押汇、出口贴现、国际保理、提货担保、海外代付等。真正实现不论是在出口方面还是在进口方面,我行均践行“低碳金融”,对临海的户外休闲用品行业提供了强有力的国际贸易融资支持。 最新国际贸易论文:国际贸易融资有效发展 一、国际贸易融资重要性 在我国当前经济市场化进程中,金融总量开放度不断提高,对外贸易迅速发展,特别是国际贸易条件的改善、进出口商品结构的升级、贸易部门经济效益的提高等,既是我国金融深化的结果,又反过来促进了资本流动和资源配置,推动了我国的贸易进一步深化。然而,我国的金融深化与外贸领域的市场化、国际化并不对称,外贸领域的市场化、国际化水平较高,金融领域的市场化改革较慢,开放水平较低,这又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外贸发展。 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发展情况 1.我国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发展受阻的原因。一是企业的认识不到位,我国新一轮汇率改革才刚刚起步,在汇改之前,许多企业还没有意识到贸易金融的重要性,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尚不会以金融手段为贸易避险;二是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缺乏,大多数出口企业还沿用多年来形成的传统交易方式,忽视对进口方资信的调查,加剧了出口企业的收款风险。三是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一些亏损企业管理混乱,资信欠佳,常因资金短缺而利用押汇、打包贷款等融资手段套取银行资金,甚至挪做他用。四是银行内部问题,各大银行虽然都有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但缺乏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在观念、体制、流程、产品和人员还不适应该项业务的迅速发展,特别是缺乏复合型的高素质人员。 2.各层面都在大力推进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发展。近几年各家银行都加快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市场的拓展力度。中国银行2009年底的贸易融资余额约为240亿美元,占市场份额的35%左右,其出口双保理业务量超21亿美元,居全球首位,旨在建设国际一流银行,行先后获得海内外权威媒体评选的“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最佳国际业务”、“最佳贸易融资银行”等奖项;建设银行连续两年获得了《环球金融》杂志颁发的“最佳贸易融资银行”奖,标志着建行在贸易融资产品创新、服务技术和风险控制走在了同业的前列。国家越来越重视贸易融资业务的发展:针对日益严峻的对外贸易形势,2009年的“金融国九条”明确指出“改进外汇管理,大力推动贸易投资便利化。适当提高企业预收货款结汇比例,方便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贸易融资”。 3.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畸形发展。基于其广泛用途,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已成为各家银行争相发展的业务。但是,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投资依旧占主导地位,即房地产行业。房地产行业的高回报导致了很多畸形的金融现象,特别是资金的投资预期回报率与房价的涨幅挂钩度越来越高,经营环境的恶化导致资金逐步由实体经济流入房地产市场。大多数企业和个人都在固定资产上过度投资,且其资金来源越来越依赖银行融资,甚至民间融资。一些地方的金融环境过于宽松,以温州为例,温州的金融生态环境在国内一直名列前茅,过去的几年里,国际贸易融资作为一种有效的融资途径让大量的贸易流通型企业获得超过自身承受能力之外的大量资金和额度,帮助温州的许多贸易型企业获得了快速的发展。一家不到1000万注册资本的公司可以拿到近3个亿的额度,且全部为担保方式。只要有足够的贸易业务的支撑,就可以拿到相应的融资需求,这就是国际贸易融资能够突破企业自身限制的一个有利条件。也就是基于此,大量的企业不惜一切代价做大流量,做大贸易量。 三、银行如何有效发展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1.加强风险的防控能力。 (1)适应业务定位的变化,树立科学的风险经营与管理理念。一是针对国际贸易金融发展规划中的行业定位、客户定位及产品定位,明确和细化业务准入标准,通过市场细分,有选择地介入重点行业和目标客户,使风险的控制目标不受经营风险区间的变化而有所降低。二是实行适应国际贸易融资特点的授信规模控制方法,将评审工作的重心从风险识别逐步向风险评价过渡。三是加强与市场对接,建立有效的市场调研与沟通机制,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关授信政策和调整评审标准,合理引导营销取向。此外,不断提高专评审人员在国际贸易融资方面的专业能力和水平,进而逐步形成“专家型”评审。 (2)加强业务交流与培训。加强与同业的广泛交流,通过借鉴先进的风险理念及操作模式,结合自身实际,提升风险管控能力和水平。 (3)加强贷后管理。建立风险监控和评价体系,加强对市场的监控。对大宗商品价格、行业景气度等保持及时跟踪。 2.采取适应国际贸易融资特点的担保方式。首先,针对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特点,创新思维,制订操作性较强的担保方案。其次,充分引入第三方金融机构的信用,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企业面临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进口国的国家风险。第三,积极鼓励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险。 3.结合市场实际和客户需求。在发展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时,区分其目的是首要的。对于非融资需求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银行承担的风险较低,理应优先发展。对于改善现金流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要根据企业的自身实力,并结合其上下游客户的实力,进行选择性发展。 4.加快产品创新。分析交易链各环节融资需求和风险特征,研发适应市场的贸易融资新产品。将贸易融资产品与结算、衍生产品、风险管理工具等进行组合,为客户量身定做“贸易融资解决方案”。 5.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定期对操作、营销及管理队伍进行国际贸易融资方面的专业培训,促使基层人员主动学习相关知识。通过培育一支专业化的操作、营销和管理队伍,为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最新国际贸易论文:分析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变迁 [论文关键词]国际贸易 政策 关税 贸易理论变迁 [论文摘要]本文在一个较长的历史跨度和较大的空间跨度上,研究了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的变迁,通过历史的和逻辑的方法,试图总结出保护贸易和自由贸易理论和政策出现的规律性与客观社会现实之间的联系,并使之对中国的贸易政策制订有所帮助。 在全球经济日趋一体化的今天,对任何一个国家来讲,采取何种的贸易政策理论作为指导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即使虽然有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约束,各个国家也经常发生贸易问题,比如正在解决中的美国对中国轮胎征收高额关税的事件。 在回溯到历史的长河中寻求答案的时候,我们发现一个十分有趣的现象,历史在惊人的重复中划过了一个大w型。在国际贸易发展史中,贸易保护和自由贸易交替上升,彼此替代,在对立统一中使世界经济走到了今天。如果撇除各门学科言必称的古希腊时代,我们可以看到,从l5世纪初的重商主义时代一直到今天的世界贸易组织,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国家间相互依存程度的加强,在政府行为方面赞成政府在国际贸易中实行无为政策的放任自由主义者和赞成实行干预的经济民族主义者之间展开了无数次的辩论,内容涉及国际贸易对国内经济福利和产业成长的影响,日益依存的国际政治经济关系以及利益分配等其他问题上的作用等。争论的核心和焦点是政府应推行自由贸易政策还是推行保护贸易政策。争论是如此的激烈,而且一直没有停止过,以至于罗伯特·吉尔平断言说“争论可能永远得不到解决”。近代国际贸易始于15世纪到l7世纪,当时占主导地位的重商主义政策要求政府加强管制力量,对进口商品征收高额关税。由于西欧各国自然经济逐渐瓦解,商品经济关系急剧发展,社会财富的重心由土地转向了金银货币,货币成为全社会上至国王下至农民所追求的东西。而获取金银的途径只有开采和发展对外贸易。而这种使国家富有的对外贸易必须有一个前提,即只有保持对外贸易的顺差,才能达到使国家富有的目的。 在这种思想下,重商主义者们极力主张政府干预对外贸易,对进口商品课以高额关税,或禁止进口本国不需要的商品。正如恩格斯所形象描述的一样:“各国彼此对立着,就像守财奴一样,双手抱住他心爱的钱袋,用嫉妒和猜疑的目光打量着自己的邻居。” 长期重商主义政策的实行,妨害了农民的利益,使原料和谷物价格上涨,工业成本上升,影响销售市场的扩大,造成通货膨胀,激化了社会矛盾。因此,从法国的布阿吉尔贝尔开始,对重农学派的主张及政策进行了猛烈抨击。诺斯在这里对自由贸易的思想作了出色的阐述:“阻碍贸易的法律,不论是关于对外贸易或是国内贸易,不论是关于货币或是其他商品,都不是使一个民族富裕、使货币和资本充裕的要素。……我们可以费力筑篱去为杜鹃鸟,但这是徒劳的,因为从来也没有一个人是靠政策致富的;而和平、勤劳和自由却能促进贸易和财富,此外别无其他途径”。对外贸易政策在这里开始w的第一个转折,从干预转为自由放任,其间经过了N·墨尔本、D·诺斯、D·休谟、J·洛克、J·马西、J·D·司徒亚特,至亚当·斯密集其大成,完成于大卫·李嘉图。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指出:“如果外国能以比我们自己制造还便宜的商品供应我们,我们最好就用我们有利地使用自己的产业生产出来的一部分向他们购买。”大卫·李嘉图继承并发展了亚当斯密的观点,在《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中他谈到:“如果两个人都能制造鞋和帽,其中一个人在两种职业上都比另一个人强一些,不过制帽时只强l/5或20%,而制鞋时只强l,3或33%,那么这个较强的人专门制鞋,而那个较差的人专门制帽,它不是对于双方都有利么?”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英法等国在l8世纪末至l9世纪末这个时期,大都奉行自由贸易政策,降低关税税率,减少了纳税商品的项目,简化了税法。这种自由贸易思想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一直持续到1933年大危机之前,大多数的理论和政策均相信,经济处于不均衡状态时,“正如线上悬着一块石子,如果离开了他的均衡位置,地心引力将立即使它恢复均衡位置的趋势。”而政府确实遵照这一思想在这一时期忠实地扮演着“守夜人”的角色。 1776年,美国宣布成为独立国家,为了摆脱英国的殖民统治,避免成为英国的农业附庸A·汉密尔顿坚决主张实行保护关税制度,保护美国当时尚处于幼稚的工业特别是制造业的发展。F·李斯特在他的《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一书中对这一思想做了十分深刻的论述:“在自由竞争下一个无保护的国家要想成为一个新兴的工业国已经没有可能。……必须牺牲眼前利益,使将来的利益获得保障。……财富的生产力比之财富本身,不晓得要重要多少倍。”在这里,有趣的现象发生了。的第二个转折开始了,重商主义的思想好像又复活了过来。在这一时期,发展中国家的保护贸易理论也颇为引人注目,结构主义学派的劳尔·普雷维什提出中心——外围论,即现实的世界经济中存在着这样的一种结构,就是“中心”和“外围”。它们形成了世界的两极,每一极的生产结构有着重大差别。由于收入弹性的不同,外围国家的贸易条件有恶化的趋势,必须实行保护贸易政策,征收保护关税,鼓励出口。发展中国家必须彻底打破不合理的国际分工体系,打破国际经济旧秩序。从19世纪末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各国普遍完成了产业革命,工业得到迅速发展,世界市场的竞争开始变得激烈,尤其是1929~1933年的世界性经济危机,使市场矛盾进一步激化。各国为了维持本国的生产和就业,纷纷采取了各种措施以保护手段提高关税壁垒,限制外国商品进口,鼓励本国商品出口,以其转嫁本国的经济危机,从而使国际上出现了一个新的贸易保护高潮。这一时期,琼·罗宾逊夫人还给它起了一个固定的名称“以邻为壑(Beggar-t日y—Neig日bour)。超保护贸易理论和政策在w的第三画上书写了浓重的一笔,而凯恩斯主义的产生则可以看作是这第三画的终结。由于有效需求不足,非充分就业是普遍存在的现象,贸易收支不可能自动调节实行平衡,因此政府应积极加强对国际贸易的干预,进行贸易保护,奖出限入,保持顺差,以实行充分就业。贸易保护理论在这一时期占了上风。 但是,实际的情况是某个国家政府采取旨在医治失业的以邻为壑的行为,会产生国际性的以邻为壑的争斗,结果是国际贸易总额与世界产出总额相比萎缩,并最终导致全球经济的衰退。从第二次世纪大战后到7O年代初,世界政治经济力量重新分化组合,美国实力空前提高,强大的经济实力和膨胀的经济,使其既有需要又有能力冲破当时发达国家所实行的高关税的政策。日本和西欧战后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也愿意彼此放松贸易壁垒。此外国际分工的进一步深化,推动生产国际化、资本国际化, 跨国公司的迅速兴起,也迫切需要一个自由贸易环境以推动商品和资本的自由流动。于是,这一时期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对外贸易政策先后出现了自由化倾向,主要表现为大幅度削减关税以及降低和撤销非关税壁垒,区域性和全球性的经济合作组织蓬勃发展,IMF、WorldBank、欧盟、WTO、美加墨自由贸易区、东盟、APEC等经济合作组织先后出现。w在这里重新转折,完成了它的最后一画。这一时期的政策是和理论界的“新自由主义”抬头有直接的关系。“新自由主义”锋芒直指凯恩斯主义,认为西方经济的滞胀是凯恩斯主义造成的恶果,因为政府的过度干预扰乱了市场经济的合理运行,妨碍经济增长,并且是政府预算赤字剧增,造成通货膨胀。在这种指导思想下,这一时期的理论学派如弗莱堡学派、合理预期学派、供给学派、公共选择学派均赞成自由贸易的政策。 在几个世纪的时间内,世界经济是如此有规律的周期性变动,不能不引起我们深思。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进入衰退期,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面lf缶就业压力增大,市场问题严重等问题,国内劳工组织和工业资本家阶级强烈要求政府实行保护贸易政策。这一时期贸易政策的变化主要表现为:一、贸易保护措施由过去以关税为壁垒和直接贸易限制逐渐变为间接的贸易限制;二、贸易政策措施朝着制度化、系统化和综合化的方向发展,贸易保护制度越来越转向管理贸易制度;三、国际贸易壁垒由国家间转变为区域性经济组织之间,区域经济组织内部实行自由贸易制度,组织之外则实行保护贸易制度。9·11之后,美国乃至全球经济跌至谷底,可以预见这股保护贸易的声音还会加强。看来,自由贸易和保护贸易这对矛盾还要继续走下去,这个w也远不是国际贸易历史形态的终结,矛盾的双方还会在对立统一中为自己开辟道路,使世界经济继续向前发展。有人说,从马嘎尔尼访华到今天的WTO,不外还是“自由贸易、协定关税”这八个字。我倒觉得这种说法颇值得商榷。虽然从最终结果来说,我们终于走上二了自由贸易的道路,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省略中间的过程不提。如果诚如马嘎尔尼所愿,中国在一个多世纪以前的清朝就实行自由贸易,那恐怕我们现在看到的就不是一个日渐强盛的中国,而是一个西方列强的殖民地和附南国了。从美国和日本发展过程可以清楚地看到,即使是发达国家老大的美、日等国,也经历上述国际贸易政策的变迁。在发展初期,他们均是利用A由贸易出日初级产品或劳动密集型产品所增加的出日收益而在国际市场上筹到资金,进一步扩大出口生产,而不断增加的本地需求则引致了制造业的的大规模建立:在积累够了足够的资金和技术后,政府对贸易活动进行干预,实行贸易保护政策,限制一些工业制成品的进口,以保护民族工业和节约外汇。同时,在独立自主的前提下,利用外国资本,引进外国技术,建立和发展本国工业体系,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这就是有名的“进日替代战略”。美国从独立战争到二次大战结束这很长的一段历史中就曾实施了这一战略,赶上并超过了有“世界工厂”美誉之称的英国。在本世纪五、六十年代,日本也曾用严厉的控制出口的政府保护,来推动争取其在世界钢铁、汽车及电子产业争夺领导地位的斗争。结果不久,日本这些产业的产品在世界市场上具有了充分竞争力。劳拉·泰森对5O年代以来日本政府的行为是这样结的:“如果在6O年代,当至少菲亚特汽车公司有一种竞争性产品提供给日本的消费者使用,日本不对外国进口汽车关闭其国内市场,那么,日本的汽车贸易会有今天这样的规模吗?如果在70年代,日本没有对美国生产的低成本高质量的16K随机存取存储器关闭其国内市场,那么日本的半导体工业能有今天的技术及竞争优势吗?如果没有专门针对科宁玻璃公司关闭日本市场而鼓励日本发展国内这方面的生产能力,那么,本能在今天有光导纤维方面的突出优势地位吗?”当他们建立好了本国的制造业,具有了充分竞争力的产品之后,就开始高举起“自由贸易”的大棒.实施“出口替代战略”,来抢占世界市场,享受自由贸易和国际分工的美餐。而当其他国家有了一些有竞争力的产品时,他们又挥舞起“公平贸易”的盾牌保护本国工业,限制其产品进口。 中国的发展也走过了一条类似的道路。建国之初,在“自力更生”的指导思想下,我国对国际贸易和国际收支进行了严格控制,人为割断了国内与国际市场。客观上建立了独立、完整的工业体系,为以后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底子。8O年代末期,中国制定了沿海经济特区的发展战略,提出要充分发挥广大沿海地区的劳动力优势,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实行“两头在外”、“大进大出”,这一时期劳动密集型的加工业和初级产品为我们筹集到了大量资金,进一步扩大了出13.为“出口导向型”经济的转型积累了大量的资金、技术和人才:进入9O年代以来,通过保护政策,我国的家电行业、纺织业、玩具业和一些高新技术产业具有一定的国际竞争力,这就要求我们逐渐实行自由贸易政策,开辟国际市场,享受由于资源禀赋不同而带来的国际分工的好处9·11之后,全球经济一片灰暗,跌入谷底,而中国经济则作为其中的少有亮点而为世界所瞩目。这正是我们抓紧机遇,缩小差距的良机:以镜为鉴,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鉴,可以正言行自由贸易与保护贸易理论和政策没有优劣之分,采用什么样的理论和政策一定要结合国情和时代特点。当前推行自由贸易政策,充分利用加入WTO组织的地位,趋利避害,大力扩展外向型经济,扩大出口额度,是我国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所要采取的贸易政策,也是谋求中华民族的第二次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 最新国际贸易论文:国际贸易摩擦对策 1我国面临国际贸易摩擦的新形势 1)国际贸易摩擦表现形式多样化。2008年10月以来,我国遭受的贸易救济调查涵盖了“两反“”两保”全部4种形式。除此之外,还涉及了知识产权调查、技术性贸易壁垒、反规避、汇率摩擦等形式。 2)贸易摩擦涉案产品种类不断增加。目前,我国钢铁、鞋类、玩具、铝制品、轮胎、纺织品等行业仍为“重灾区”,并不断向彩电电信等产品转移。 3)贸易摩擦涉及领域广泛。根据商务部的统计,迄今为止,国外对我国发起的贸易调查涉及到纺织、轻工、机电、医疗保健、食品等行业,已从货物贸易领域拓展到了知识产权、投资和服务贸易领域。 4)与我国发生贸易摩擦的国别范围扩大。据商务部统计,2008年10月以来,全球5大洲有17个国家对我发起贸易救济调查。其中,美洲25起,涉案金额53.25亿美元;欧洲6起,涉案2.5亿美元;亚洲36起,涉案35.05亿美元。 5)低碳经济将使我国面临新的更频繁的贸易摩擦。现在适逢全球经济由高碳经济向低碳经济转型的关键期,从保护本国新兴产业出发,发达国家纷纷采取各种形式的技术贸易措施和绿色贸易措施,贸易摩擦发生更为频繁。低碳经济时代,碳关税、碳配额交易、碳审计与信息披露等各种制度层出不穷。 2我国应对国际贸易摩擦的策略 2.1建立和完善我国贸易救济制度 在金融危机背景下,有关国家肆无忌惮地对我国滥用贸易救济措施,重要原因就是我国缺乏一套完整有效的贸易救济体系,使得外国在对我国产品采取歧视性做法时,不必担心会遇到我国相应的报复。因此,我国应根据WTO规则,进一步完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以及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法律体系,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惯例的贸易救济体系。这样可以形成一定的威慑,使国外不敢轻易挑起贸易争端,变被动为主动。 2.2改善外贸出口结构,提高商品市场竞争力 中国与主要贸易伙伴之间的贸易摩擦之所以不断升温,直接原因在于我国外贸出口结构严重不合理。中国出口企业要摆脱受制于人的被动局面,需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首先,充分利用国内劳动力和原材料市场,保持价格优势。除此之外,创立自己的品牌或者通过兼并国外知名品牌,建立自己的品牌优势,改变外贸加工的局面,开拓具有中国品牌效应的市场。改变劳动密集型和低科技含量的商品出口结构,扩大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产品的出口;减少高能耗、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的出口,加速资源的有效利用。 2.3运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抑制摩擦升级 中国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我们应熟练掌握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规则,为抑制国际贸易摩擦,打赢国际贸易摩擦做好准备。一旦发生国际贸易摩擦,解决争端的一种办法就是拿起世界贸易组织这个武器。 2.4培养应对国际贸易摩擦的国际型复合型人才 目前,我国正缺乏一批熟悉国际贸易相关法律法规的专业人才,这些人必须英语流利,可以与外国进行谈判交涉。拥有这样的复合型人才对于我国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具有重要作用。在反倾销国际贸易摩擦中,由于我国此方面的人才奇缺,企业反倾销应诉不利。所以,政府、企业、教育界应该积极重视这类人才的培养。 2.5开征碳税,降低中国在贸易摩擦中受损风险 一些发达国家已在讨论开征碳关税,如《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规定,美国有权对不实施碳减排限额的国家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但如果我国已在国内征收碳税,其他国家再征碳关税就涉嫌双重征税,违反WTO协议。因此征收碳税可以降低我国在国际贸易摩擦中受损的风险,并增加我国的税收收入。 3结语 综上所述,对国际贸易摩擦的新形势的把握,有助于我们最大限度地避免国际贸易摩擦,或减轻在国际贸易摩擦中可能受到的损失。面对贸易摩擦日益增多的情况,我们要理性对待,在总结以往贸易摩擦处理方式的基础上,积极探讨贸易摩擦的应对机制,从根本上化解贸易摩擦的困扰,切实维护国家企业的合法利益,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健康、可持续发展。
农业生态论文:分析生态农业的运营方式 1生态农业是指在保护、改善农业生态环境的前提下,遵循生态学、生态经济学规律,运用系统工程方法和现代科学技术,集约化经营的农业发展模式。它也是农、林、牧、副、渔各业综合起来的大农业。生态农业是一种复杂的系统工程,它需要包括农学、林学、畜牧学、水产养殖、生态学、资源科学、环境科学、加工技术以及社会科学在内的多种学科的支持。以前的研究,往往是单一学科的,因此可能对这一复杂系统中的某种组分有了一定的、甚至是比较深入的了解,但是对于这些组分之间的相互作用还知之甚少。因此,需要进一步从系统、综合的角度,对生态农业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特别是要素之间的偶合规律、结构的优化设计、科学的分类体系,客观的评价方法方面。这种研究应当建立在对现有生态农业模式进行深入的调查分析基础上,必须超越生物学、生态学、社会科学和经济学之间的界限,应当是多学科交叉与综合,需要多种学科专家的共同参与,也需要建立生态农业自身的理论体系。 高效的生态农业是一种按照农业生态系统的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规律而设计的一种良性循环的农业生态系统。系统中一个生产环节的产出是另一个生产环节的投入,使得系统中的废弃物多次循环利用,从而提高能量的转换率和资源利用率,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并有效的防止农业废弃物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具体有种植业内部物质循环利用模式、养殖业内部物质循环利用模式、种养两结合的物质循环利用模式,是时空结构型和食物链型的有机结合,使系统中的物质得以高效生产和多次利用,是一种适度投入、高产出、少废物、无污染、高效益的模式类型。为此,生态养鱼与旱田、水田轮作的生态经营模式不仅在生产技术上要求高,相应的池塘条件也非常必要,为了方便说明,以实例作为说明。具体情况如下:1985年黑龙江省水产学校毕业的张作军、1983年农学班毕业的王晓云、1958年转业来此北大荒开发建设老官兵退休后王庆停、刘思杰等在1997年根据黑龙江农垦水塘低洼地荒芜面积大的特点,在农场一些领导的支持下承包了4个占地2100亩荒废多年的废旧鱼池,进行长达近10年的生态养鱼与旱田、水田的轮作的生产研究,取得了宝贵的数据及经验,同时受到农业部、黑龙江省水产学校专家的多次指导,并认为生态养鱼与旱田、水田的轮作是高效生态农业的经营模式。 1.1要求每个池塘的面积为200-500亩这与现代机械化作业投入管理的成本最低额、利润的最大化、地块迅速排灌排涝、造就生态养鱼环境,同时适应了黑龙江省农垦地区自然资源条件和生产方式。 1.2要求面积为200-500亩池塘2个以上,而每个池塘之间能达到自排自灌条件每年都保证有一个池塘在养鱼,主要是节约水源。因为第二年进行水稻或大豆轮作的鱼塘进行秋后清塘,将水排干,可部分灌入第二年仍进行生态养鱼的池塘中,由于东北冬天寒冷,鱼的越冬很关键,池塘的水位达到2--3.5米以上。 1.3每个池塘要求池塘的内部结构是一样的,而且结构特殊(见后附截面图)原始底质状态要求保留,特别是草炭等有机质是主要的营养元源。 1.4每个池塘养鱼3年后就进行轮作旱田或水田,每个池塘的种植旱田或水田1-2年后就再进行生态养鱼,周而复始进行循环下去。 2生态养鱼就是依托一定的鱼池生态环境,通过一系列的人为控制,调节措施,最大限度地调动鱼池的原初生产力,最终得到纯天然的优质绿色的鱼产品。其不同于精养塘,高投入高产出导致产品成本过大,不适合市场价格条件和纯天然渔产品的要求,也不同于自然水面的粗放粗养,生产产出随机性、偶然性太强。经过生产实验,生态养鱼产量达70斤/亩,高于水库产量20斤/亩的3.5倍。主要技术在以下四个方面: 2.1底质资源的挖掘利用:底质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质、营养元素、底栖生物等有些可以被鱼直接利用,但也有一些必须经过一定的人为措施,才能使其释放出来。特别是多年养殖的池塘底质淤泥变厚出现老化之后,我们采用养殖3年再进行1-2年的种植过程,配合PH的调节疏松了底质,释放了营养元素,繁生出大量的底栖生物,使池塘生产力得到大大恢复与提高。 2.2水体资源的利用:水体中含有浮游生物,视季节辅以人为措施自会大量繁殖而形成高峰,这在常规养鱼中多有措施,在此就不多解释。 2.3水生高等植物的利用适量地投入草食性鱼类,即可直接利用,配合鸡鸭鹅等畜禽养殖,可有效控制杂草过度生长,又起到鱼池施肥的作用。 2.4杂鱼资源的利用:由于鱼池生态条件优越,鲫鱼、老头鱼、柳根、船丁等小型杂鱼繁殖生长旺盛,这为生产肉食性鱼类创造了条件,在鱼池中定量投放鲶鱼、黑鱼等优质肉食性鱼类,效果非常理想。 3有机农业强调人类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倡导不用化肥、化学农药和其它人工合成化学物品,减少能量消耗和环境污染,尽量依靠作物轮作、秸秆还田,应用畜禽粪肥、种植豆科作物和绿肥,利用生物防治病虫害,为人类提供健康的有机产品(以有机食品为主)。有机农业的发展可以帮助解决现代农业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如严重的土壤侵蚀和土地质量下降,农药和化肥大量使用给环境造成污染和能源的消耗,物种多样性的减少等等;另外有机农业的发展可以更多地向社会提供纯天然无污染的有机食品满足人们的需要。有机农业则追求农产品的纯天然,原生态的生产环境。 生态养鱼与旱田、水田轮作的生态经营模式,在池塘鱼类养殖3年后的残余物和淤泥其他有机成分可转化为旱田、水田农作物如大豆、水稻、小麦等快速生长的有机肥料。鸡鸭鹅的粪不仅是鱼的饲料同时是种植最好的农家肥。进行养鱼第三年后的池塘,在秋后撤水,来年的春天,进行大豆的种植311亩,产量达300斤/亩。另外一个池塘进行水稻种植350亩,产量达1050斤/亩,同时边沟20亩还进行了外荡式稻田养鱼。 通过截面图可以看出每个鱼池内部结构相同的鱼池的水撤入边沟时,坝内中间是1块平整的耕地;当水灌满坝内时是个大生态鱼池,此时池内边沟水位3米以上,中间耕地的水位1.5米以上。鱼在池中间耕地浅水位吃水草 植被浮游生物,在边沟深水位越冬。基本上不用投料喂养。这种生态养鱼法,养出的鱼味道鲜美,比高精养的鱼卖价高25%-40%。当池塘养鱼年数为3年后,底质淤泥太厚影响养鱼时,可以撤干池塘的水,进行农作物的轮作(即种植大豆或水稻),中间耕地腐质土层肥沃,种出的水稻、大豆成本低,收入高。而且生态养鱼旱田、水田生态养鱼经营模式,虽可以互相轮作,并不破坏池塘内、外部结构,各种产品均是纯天然绿色的食品。 由于自然界中鱼类储量和产址不断减少,进行生态养鱼与旱田、水田轮作的高效生态农业的经营模式是必要的。我们相信我们的垦区、我们的黑龙江省乃至全中国一定会出现许许多多,不同的、高效的、根据各地独特的资源、因地制宜的生态农业经营模式。因为从事生态农业,保护生态环境,是我们保护健康,造福子孙后代的大事。 农业生态论文:生态农业沼气经济应用 1发展生态农业循环经济的意义 1.1农业循环经济的内涵 循环经济是运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是一种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的社会生产和再生产模式,其特征是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3]。传统经济与循环经济有着本质的不同:传统经济是一种由“资源产品污染排放”单向流动的线性经济,其特征是高开采、低利用、高排放;循环经济倡导的是一种与环境和谐的经济发展模式,其特征是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在循环经济中,所有的物质和能源要能在不断进行的经济循环中得到合理和持久的利用,以把经济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循环经济遵循“3R”的基本原则(减量化Reduce、再使用Reuse、再循环Recycle原则)。农业循环经济是一种较新的经济发展理念,是将循环经济的基本原理应用于农业系统。农业循环经济运用可持续发展思想和循环经济理论开展经济活动,按照生态系统内部物种共生、物质循环、能量多层次利用的生物链原理,调整和优化农业生态系统内部结构及产业结构,提高生物能源的利用率和有机废物的再利用和再循环,最大程度地减轻环境污染,使农业生产活动真正纳入到农业生态系统循环中去,从而达到生态平衡与经济协凋发展。农业循环经济以农业资源的循环利用为特征,以农业资源消耗最小化、农业污染排放最小化与农业废物利用最大化为目标,涉及农业清洁生产、农业产业内部物能互换、农业产业间资源循环利用、绿色消费等方面[4]。 1.2发展生态农业循环经济的必要性随着农业的高速增长,农业经济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我国农业发展仍然走的是以粗放经营为主的发展道路,这导致我国农业生产面临的生态环境不断恶化。 1.2.1农业资源匮乏,浪费严重 我国农业人均资源量十分有限,人均耕地面积为0.083hm2,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32%,森林面积占全国面积的13%,草地面积虽然是耕地面积的3倍,但主要分布在我国西北部年降雨量小于400mm的10个边远省(区),自然条件差,25%的土地不易利用[5]。我国对自然资源综合利用率低,浪费非常严重,如1公顷耕地用水1.2万立方米,是发达国家节水农业的4倍以上,工业生产用水的重复利用率和循环使用率很低,只有40%,相当于发达国家二十世纪60年代的水平。农村的生活用能主要以生物质直接燃烧为主,利用率仅为10%~30%。 1.2.2农村能源短缺与生态环境不断恶化 目前农村地区,特别是贫困山区的生活用能大多数仍以传统的生物质(柴、秸秆等)为主,占农村生活用能的61%。虽然农村能源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有效缓解了农村能源短缺问题,但随着农村经济和农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的能源供应仍然十分紧张。由于农村能源的短缺,一方面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导致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加剧了生态环境的恶化。由于森林大量被砍伐,草场过度放牧,造成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加剧,大量河流淤积,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生态的破坏又进一步加剧了能源的短缺,最终进入一种“能源短缺—过度砍伐—生态破坏—经济贫困”的恶性循环。目前我国水土流失、荒漠化已成为世界上最严重的国家之一。 1.2.3农业环境污染严重 我国农村正在遭受来自工业的“三废”、城市生活垃圾和化肥农药的污染。为了使农作物增产而在农业上投入了大量的化肥和农药。但是大量化肥投入换来的增产十分微小,施用大量化肥后,土壤板结加剧,有机质含量逐步下降。为了防治病虫害而大量喷施农药,也造成了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的污染,还导致了大量害虫的抗药性,使农作物减产,农作物的品质下降。面对上述严峻的形势,农村经济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实现经济和生态两个良性循环,经济、社会、和生态三效益的统一。只有大力发展农业循环经济,才能有利于解决目前我国农业发展中诸多问题,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因此,推行循环经济对于实现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基于沼气综合利用的生态农业循环经济模式 2.1生态农业循环经济模式的构建 以沼气为纽带的生态农业循环经济模式是模仿自然生态系统的食物链结构,依据系统结构与功能相适应,物质分解、转化、富集、循环再生等合理地结合在一起的循环经济模式。随着我国沼气技术的不断提高,以沼气为纽带,因地制宜地根据各地区特点建立物质多层次利用、能量合理流动的生态农业生产模式在全国各地不断涌现,如以大棚、蔬菜种植、养猪和沼气池相结合的“四位一体”的北方沼气生态模式,以“猪—沼—果”为特色的南方农村生态经济模式。经过多年的实践证明,沼气综合利用技术在农业上的应用可获得显着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2.2以沼气为纽带的生态农业循环经济模式的特点 对资源的节约和环境的保护是农业循环经济的主要特征。作为一种发展模式,以沼气为纽带的生态农业循环经济模式强调的是一种“资源一农产品一废弃物一再生资源”循环经济模式。该模式具有以下特点: 2.2.1综合性 农业循环经济强调发挥农业经济系统的整体功能,以大农业为出发点。在该模式系统内部,以沼气发酵为纽带,实现物质良性循环和能量的梯级利用,按“整体、协调、循环、再生”的原则,全面规划,调整和优化农业结构,使农、林、牧、副、渔各业有机地结合,实现农村一、二、三产业综合发展,提高综合生产能力。 2.2.2多样性 该模式可以针对我国地域辽阔,各地自然条件、资源基础、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的情况,以沼气发酵为纽带,因地制宜地根据各地区特点建立物质多层次利用、能量合理流动的生态农业生产模式,如北方的“四位一体”沼气生态模式,南方的“猪—沼—果”农村生态经济模式。 2.2.3高效性 此模式通过物质循环、能量多层次综合利用和系列化深加工,使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和循环利用,从而实现经济增值,降低农业成本。同时推动环保产业和其他新型产业的发展,增加就业机会,为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创造农业内部就业机会,保护农民从事农业的积极性。 2.2.4持续性 该模式促进了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实现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文明进步,是最能有效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为基础的循环经济之路,成为农村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 2.3以沼气为纽带的生态农业循环经济模式效益分析 发展以沼气为纽带的生态农业循环经济模式,给农民带来了增收效果,促进了生态农业的发展,改善了农村环境和农民生活质量,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2.3.1经济效益 沼气发酵以后 的沼液既可以喂猪、养鱼,也可以浸种,减少种植业和养殖业的成本;沼气发酵残留物作为优质的有机肥,将大大减少农业生产化肥使用量,同时还对发展绿色无公害农产品起到积极推动作用;沼气可用沼气作燃料和生活照明,将减少农民的生活成本。建一座8m3“一池三改”户用沼气池,年产沼气300m3,基本满足3~5口之家全年生活用能,年提供沼肥30t左右,相当尿素300kg、磷肥500kg、钾肥200kg。农户每年可节省燃料费和电费250元~300元,减少化肥和农药使用量25%左右,节支150元~200元,利用沼液喂猪可节约饲料15%,施用沼肥后粮食产量可提高25%左右,种养业可增效300元左右。沼气池给农户带来的直接经济收益在1000元左右,两年就可收回成本,使用年限按20年计算,每年分摊的成本不到100元,可使每户人均增收200元~300元。 2.3.2环境效益 以沼气为纽带的生态农业循环经济模式一方面通过化肥、农药使用量的减少,降低农田径流污染和空气污染;另一方面将大大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环境,减少疾病的发生率;同时有利于绿色农业的发展,从而形成良性互动的新格局。 2.3.3社会效益 该模式一方面改善了农村环境条件,农户使用沼气灶,结束了烟熏火燎的历史,粪便入池发酵,其中的寄生虫、病原菌也在池内得到杀灭,减少疾病传染,提高卫生水平;另一方面进一步解放农村妇女生产力,从繁重的砍柴割草中解放出来,通过对农户进行沼气及其综合利用的技术培训、学习和实践,提高了农民科技素质,既系统经营、规模经营,又增强了可持续发展的意识。 3绪论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是整个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和优先领域。在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过程中,提高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从根本上转变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大力发展以沼气为纽带的生态农业循环经济模式,建立以资源高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为基础的可持续农业生产体系,是优化农业经济结构和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手段,它不仅可以保护农业生态环境,而且能够促进农业经济的持续高效发展。 农业生态论文:对生物依存关系的生态农业建设研究 关 键 词: 生物;依存关系;生态农业;建设 摘 要: 通过对生态农业几个有代表性的概念进行辨析,明确了生态农业建设的动态性与全面性,认为基于生物依存关系的生态农业既符合生态农业的基础本意和内在规律,又可避免建设时陷入“以偏概全、盲目求快”的误区。在实 生态农业是继传统农业、石油农业之后又一种新型农业模式。我国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发展生态农业,经过2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各地根据不同的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先后建立了一批具有当地特点的生态农业模式,如平原立体种养模式、山坡地立体开发模式、沿海林带生态保护模式、低洼地高畦深沟模式、流域腐生食物链模式等,使生态农业由初期的生态农业户、村、乡逐步发展到生态农业县、市,并遍布全国30多个省、市、自治区,覆盖面积已达666.7万hm2,约占全国耕地面积的7%[1-3]。然而,审视我国生态农业20多年的发展历程,有两种倾向应当引起各方的高度警觉,因为其已然对生态农业的基础本意和内涵实质造成不小的冲击:一是由专业人士设计的小而全模式,这是一种将多种生态元素简单累加在一起的“理想型”生态农业模式,目前这种模式在很多地方均有存在;二是将生态农业简单等同于绿化造林、美化环境、种草养畜、发展旅游农业等,目前持有这种观点的人不在少数。因此,有必要从更高层面探究生态农业的内涵实质,进一步理顺生态农业各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加深全社会对生态农业的认知和理解,为生态农业实践提供更切合实际、更有针对性的理论支撑。本文主要透过生态农业概念的辨析,从生物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的相互依存关系出发,围绕产业内部、产业与产业之间进行区域农业产业生态链设计,并利用宏观和微观调控的双重作用,构建一个与生态农业内涵实质相适应的生态农业建设体系,打造真正意义上的生态农业。 1 关于生态农业概念的辨析 “生态农业”(ecological agriculture)一词是美国土壤学家William Albrecht在1971年首先提出的[4]。关于生态农业的概念,国内外均有不同的观点。如1981年英国农学家M.Worthington将生态农业明确定义为“生态上能自我维持,低输入,经济上有生命力,在环境、伦理和审美方面可接受的小型农业”[1]。1988年我国学者叶谦吉指出,“中国生态农业不能照搬发达国家的模式,应发扬我国过去传统农业的精华,强调以生态规律指导‘生态农业’”[5]。1991年我国着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指出,“生态农业是依靠农业内部来维持土壤肥力,促使农业稳定、持续发展的一种农业。其优点在于导致生态的良性循环,使社会既能稳定、持续地取出农产品,又能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使社会生活质量提高”[6]。1993年我国着名生态学家孙鸿良阐述的生态农业是:“生态农业吸取了传统农业精耕细作、地力不衰的优点,摒弃了其生产率低的缺点;吸取了石油农业的集约化、高效生产的优点,克服了环境污染资源耗竭的缺点;它是生态学原理指导下的一种新型农业,也是国际上所寻求的未来农业可供选择的目标模式之一”[7]。2002年邓玉林在总结前人研究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生态农业是在生态经济学、系统工程学、现代管理学和现代农业理论指导下,优化配置土地空间、生物资源、现代技术和时间序列,以适度规模建立与环境相适宜的多业并举的复合生产系统,促进系统结构优化、功能完善、效益持续,最终形成区域化布局、基地化建设、专业化建设、专业化生产,并建立产供销一条龙、农工商一体化的多层面链式符合农业产业的经营体系”[8]。另外,王如松[9]、骆世明[10]、姜作培[11]等专家学者也从不同角度阐述了生态农业的定义。 尽管上述生态农业的表述各有不同,但其核心内容均强调资源利用,强调技术组合集成,同时强调生态农业系统结构和功能营建,从而实现稳定持续高效。综合来看,生态农业应是一项动态的、全面的系统工程,“动态”是指将传统农业逐步加以改造、发展成为生态农业,生态农业建设是一个农业生态位由低到高不断升级的过程;“全面”是指生态农业建设既包括微观和宏观生态农业建设系统,又包括生态农业建设中自身的各个子系统以及生态农业建设与其他生态经济、社会建设系统的互动关系。在着手进行生态农业结构设计时,应当充分合理地利用自然生物资源,有效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力,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实现农业发展与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相协调,促进生态系统良性循环,保持农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基于此,笔者认为,生态农业的内涵可以概括为:生态农业是以农业生态经济系统的物质循环、能量流动的基本原理为基础,利用生物(动物、植物、微生物)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将农、林、牧、副、渔、加、商等多项产业进行合理组配与耦合,建立高效循环的产业链,形成多业并举、各业齐养,各业互为条件、互相补充,物能多级、多元循环利用,用养循环贯穿于整个系统中,既具有环境稳定、又具有效益显着的产业经营体系。当然,这个概念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环境条件的不断变化,生态农业的内涵也会随之得到扩充和发展,其相关理论体系也将日臻完善。因此,在生态农业建设实践中,各地要结合自身的特点和优势,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全面理解和把握生态农业的内涵实质,利用动物、植物、微生物间的相互依存关系,科学规划生态种植、养殖、加工等产业的合理配置,整体协调各产业之间的平衡,切勿陷入“以偏概全、盲目求快”的误区,使生态农业建设流于形式,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2 基于生物依存关系的生态农业设计 2.1产业设计 一是 产业内部设计。即立足于某一个产业,利用生物间的互生共存关系,有效配置与开发各种自然资源,在产业内部形成物能多元循环利用生态链,促进产业系统物质和能量的良性循环,提高农业产投比,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高度统一。产业内部设计在传统种植业中并不少见,如采用作物种类组合布局、轮作复种、间作套种、土壤轮耕、合理密植、生物固氮菌应用、病虫害生物防治、有机肥施用等。这些措施的综合运用不仅兼顾了系统内部光、热、水、气、土壤肥料、微生物与农作物生长发育之间的组合搭配、协调统一,较好地调节了作物群体之间以及作物群体与个体之间的生态关系,而且把用地和养地结合起来,有效克服或减少现代农业大量施用化肥农药及其机械化耕作带来的地力渐衰的弊端,在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产量、保证品质的同时,维持了地力,保证对土地的永续利用[12]。如近年来广西扶绥县利用甘蔗、西瓜一高一矮以及两种作物成熟期的时间差,在甘蔗生长前期套种一茬西瓜,取得了明显的叠加效益。据测算,甘蔗套种西瓜每公顷纯收入约31500元,比纯种甘蔗每公顷增收18000元左右。2007年该县完成甘蔗套种西瓜0.67万hm2以上,仅此一项实现农民人均增收300多元。 二是产业与产业之间设计。即以优势物种资源开发为基础,利用生物间的相互依存关系,通过设计不同产业的优化组合与配套联动,促进物质循环利用和能量合理流动,在产业与产业之间形成高效循环的产业链条,实现资源利用与产业开发、环境保护的有机统一。目前面上推广的“猪—沼—果”模式就是产业与产业之间设计的成功典范。“猪—沼—果”模式以生产沼气为核心,把种植、养殖和生活3个孤立的活动组合成一个开放式的互补系统,延长食物链和生产链,使一种生物的废弃物成为另一种生物的养料或生产原料,实现物质循环利用,能量高度集聚[13-15]。这种模式不仅克服了传统种养模式中微生物密度小、分解废弃物时间长、养分及能量损失大、容易产生面源污染等问题,而且发酵产生的沼气可用于家庭烧饭照明,沼液、沼渣中富含氮、磷、钾、钠、钙营养元素及腐殖酸、沼气菌等,用于还田种果基本上可以直接被作物吸收,实现了废弃物无害化、资源化利用的生态目标。 2.2区域设计 一是区域内部设计。在某个特定区域(如市、区、县、乡、村或农场等)内,围绕动物、植物、微生物的生态关系,对区域内的优势物种资源进行产业化、生态化设计与开发,建立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业产业生态链,培育特色产业,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近年来广西崇左市依托蔗糖产业资源优势,从发展养殖业入手,大力推广“蔗—牛—菇”高效循环种养模式,即利用蔗叶、蔗尾(梢)饲养肉用牛和奶水牛,用牛粪和蔗渣种菇,用菇泥作肥料种蔗,实现了种蔗、养牛、种菇的良性互动,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形成了以蔗糖产业为龙头,以养牛业为纽带,引领食用菌业、乳品业、肉品加工业、饲料业等多个产业共同发展的格局。再以广西支柱产业——蔗糖业为例,目前广西已率先在全国形成了“甘蔗—制糖—糖蜜—酒精—酒精废液—复合肥”和“甘蔗—制糖—蔗渣—制浆造纸”两条综合利用链条, 以新型制糖产业、蔗渣制浆造纸产业、生物工程产业、食糖深加工产业、生态农业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具有一定规模的新兴产业集成的糖业产业集群初步成型,基本形成自我循环的再生生产链:甘蔗制糖糖蜜酒精酒精废液复合肥甘蔗。 二是跨区域设计。生态农业是一个动态的、全面的概念,不能单纯理解为在一个局部区域内既搞种植,又发展养殖,而应当从现代化大生产的角度,理解为农业生态产业间的互补与优化。因此,生态农业也可以是一种跨越一定空间的产业联结系统,如河流、湖泊、流域、石漠化等跨区域生态化治理以及实行农林牧副渔等产业结合[16]。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生态农业建设应以资源、能源的循环利用为中心,利用生物间的互生共存关系,将不同区域的优势物种资源进行生态产业化设计与开发,使资源转化为产业,最终通过产业的循环联动在不同区域之间串联形成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实现跨区域物能多级循环利用。近年来江西、福建、江苏、浙江、贵州、广西等地利用生物间的相互依存关系进行跨区域环境治理、生态恢复重建取得了明显成效。如贵州、广西两省区针对喀斯特石山区石漠化突出、耕地少的现状,联合开展了跨省区石漠化生态治理行动,一方面大力推进封山育林、退耕还林工程,另一方面积极推行高效生态种养模式,如玉米与烟草间套种、玉米—养牛—制沼—肥料还田、种桑养蚕—蚕沙—制沼—肥料还田等,有力促进了当地农业与农村经济的发展。再如江苏、浙江、上海两省一市围绕太湖水环境治理推行的绿色农业、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严禁围网养殖等,均为跨区域设计。 2.3政策设计 生态农业建设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就目前而言,其所创造的社会生态效益远大于经济效益。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必须加强宏观和微观调控,从政策层面营造一个理解农业、支持农业的良好社会环境,以促进生态农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一是加强对生态农业建设的统一指导和协调管理,制定好生态农业的发展规划,明确指导方针、发展思路和政策取向,避免盲目性和重复性建设。二是加强服务工作,着力为推进生态农业建设创造公平合理的发展环境,不能强行推进,更不能搞“拉郎配”或者直接干预。三是加大资金投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化投入机制[17],在资金投向上以集中解决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问题为重点,着力发展农业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产业。四是重视生态农业技术研发工作,鼓励技术创新和产业研发设计,不断提高生态农业的科技含量,发展技术型生态农业。五是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大力引导和扶持有市场发展前景的产业和企业,通过产业化模式实现整体优化,做大做强生态农业。 3欠发达地区推进生态农业建设的依据和意义 欠发达地区由于受自然、生物、经济等多种因素的共同影响,普遍存在经济与产业结构不合理、缺乏有效的产业支撑、自然生态环境脆弱、人口承载力低下等问题,严重制约着这些地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为此,在欠发达地区推进基于生物依存关系的生态农业建设具有更为深远的现实意义。 以广西为例。首先,广西地处南亚热带,气候温暖,雨量充沛,雨热同季,适合甘蔗、玉米、水稻、木薯等多种作物的生长发育,生物质资源丰富,具有发展养殖业、加工业、生物质能源产业的独特优势。其次,广西是全国资源禀赋较差的地区之一,“八山一水一分田”,耕地少、质量差,自然灾害频发,生态承载能力弱,这些地区性条件的限制使得广西至今仍属我国西部主要的欠发达地区。其三,广西是传统的农业大省,具有明显的亚热带农业形态特征,但从生产和经营方式看,传统的小农经济在广西农业中仍占据主导地位,现代农业总体水平较低,集中表现为土地利用不充分,资源能源消耗过大,投入产出比不理想,面源污染严重[18],规模化、专业化、产业化、商品化程度低,农产品出口和农业综合开发滞后,成为广西农业整体实现跨越式发展的“瓶颈”。笔者认为,在现有的基础上,依托广西农业优势物种资源,利用动物、植物、微生物的互生共存关系,建立以物能多级循环利用为主线的农业产业生态链,既符合循环经济“5R”的原则,也是保证广西生态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例如,利用广西丰富的甘蔗、木薯等非粮生物质资源发展生物能源产业,既能逐步提高广西能 源的自给程度,又能通过生物能源外销产生巨大的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促进区域经济的飞速发展。另外,在生物质资源向生物质能源转化的过程中,利用生物的相互依存关系进行区域生产布局和产业集群设计,也能实现物能在种植、养殖、加工等多产业之间的循环流动,将资源优势最大限度地转化为产业经济优势。当然,政府部门长期存在的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弊端也是广西生态农业健康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因此,在生态农业建设的过程中,除了考虑政策、资金、技术和规模等因素外,规范化管理也不容忽视。 农业生态论文:节水农业对生态农业的启示 一、以色列节水农业基本情况 在以色列还未正式成为一个独立的国家之前,位于内盖夫沙漠地区的农业生产处在十分落后的状态,当地人耕作的方式是使用骆驼牵引木犁进行的,在作物选择上,只能选择极其耐旱的作物,单产水平十分低下。基于此,在建国之后,以色列政府意识到,假如不采取有效措施从根本上解决水资源匮乏的问题,想要保证国家农业生产正常进行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在20世纪60年代,以色列政府耗巨资修建了从位于约旦河上游的太巴列湖将水源一直输送到降水量极少的内盖夫沙漠地区的水利工程,这为改善当地水源欠缺的客观现实提供了十分有益的外在帮助,然而在降水量极端缺乏的干旱地区,即使供应水量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假如使用传统的方式灌溉,依然难以满足农业生产需要,为探索出更为科学的解决方案,以色列在20世纪中期,首创了以滴灌为代表的微量灌溉技术,这一举措为提升本国水资源的利用率作出了跨时代的贡献。在以色列,节水在农业管理中一直是处于举足轻重地位的。最大限度地获取单位土地面积以及单方(1m3)水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一直是以色列政府所关注的重点。对于以色列来讲,无论是农作物生产,还是绿树、草地种植,甚至是鲜花种植上,绝大部分都是使用滴灌的。当地人按照一定标准,在每天的特定时间依据一定量将植物生长所需要的水以及营养,利用管道直接传递到植物的根部,最大限度地提高了水资源的利用率,这样可以少量的水达到最佳效果。科学家在研究中证实,以色列农业生产中水、肥的有效利用率能够保持在惊人的80%~90%,节水维持在50%~70%,肥料能够节约30%~50%。不仅如此,当地为了预防土壤次生盐渍化问题的出现,还对传统灌溉所使用的沟渠占地问题进行了处理,从而成倍地提升单位面积农作物产量,土壤条件已经不再是困扰作物生长的因素,仅仅成为农作物生长过程中所需要依托的一种媒介。无论是在什么样条件的土壤上种植棉花、玉米以及其他作物,全部使用滴灌施肥,农作物可以在高质量、高产量的情况下健康的成长,保证了当地的农作物生产条件的同时,由于滴管技术可以十分有效地对盐碱地进行改良,以往不见生机的不毛之地慢慢成为到处充满希望的绿洲。以色列的耕地面积也由最初的16.5万hm2迅速的变成目前的43万hm2,有效灌溉面积由最初的3万hm2上升至目前的22.5万hm2。农业产量增加了整整16倍,可供养人口由50万增加到今天的620万。由于以色列生产条件的恶劣,以色列农业生产所取得的成绩一直被认为是世界农业发展所取得的奇迹。 二、以色列节水农业发展的特点分析 经过系统分析,以色列节水农业发展有如下特点。1.灌溉管理科学化在灌溉管理上,始终将科学化看做是重点。为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当地积极引进计算机、遥感等先进技术,使用现代化的管理方法,在提高水资源利用率的同时,也有力地保证了整个管理的高水平进行。2.大力推广“污水农作”技术由于水资源的稀缺,当地政府耗费大量资金进行以废水灌溉技术为代表的再循环研究。迄今为止该技术研究已经获得了成功,在不同过滤装置的参与下,废水中的污染物以及对农作物生长不利的因子被大大的祛除,在此基础上,政府再经过综合考察选择出最适应土壤生长的作物,时至今日已经有超过70%的污水可以用于农业灌溉,这种“污水农作”技术不仅仅充分利用了水资源,还有效地避免了因为污水产生无法处理而导致环境受到污染的情况。3.大力发展节水产业20世纪80年代塑料工业获得了前所未有发展机遇,为更好地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当地政府鼓励各大机构研制、开发和生产出与节水技术向配套的成套的多品种、多规格、系列节水器材和设备,这直接推动了滴灌系统的发展。4.节水研究方向从传统的节水转向生物节水在节水农业发展的过程中,以色列农业科学研究的核心始终围绕着节水农业这一目标推进。例如,在当地番茄节水农业的发展中,与之相配套的产品就达40多个,这些种类各异的节水灌溉技术,无论是在灌溉质量还是在灌溉规模上,都能够很好地满足农户需求。5.科学研究始终服务于农业生产以色列农业之所以能够在极端恶劣的条件下获得发展,关键在于科学研究中各个环节都与农业节水紧密结合。始终服务于生产是当地发展节水农业的基本特色。除此之外,在发展节水农业的过程中坚持精准化的发展策略也是以色列农业发展的一大特点,当地无论是在土壤适应性、环境选择性还是在生产成本、资源消耗等各个方面全方位地进行了论证。支持其能够顺利开展此项工程的因素有两个,一是高度机械化的农业生产水平,二是以色列国家施肥技术的精准,以色列政府在这两方面的大量投入,最终确保了农业生产的始终向精准化方向发展。 三、以色列节水农业对中国发展生态农业的启示 1.较高的农业生产组织化水平,是生态农业发展的必要前提保证笔者通过对以色列农业组织形式考证得出,该国的经济体制是沿袭着公平、公有的原则而实行的合作制,在常见的合作形式中,基布兹以及莫沙夫是最常见的两种,这两种组织形式中,基本上每一个组织都有450人参与,在全国有超过270个这样的组织,一共涉及12万人。较高的农业生产组织化水平对于大规模地普及农业机械组织生产以及更大范围的推广应用新技术是十分有力的。中国现今农业生产方式基本上都是以家庭为单位,这在推进大规模生产过程中会造成各种各样的困难,因此,必须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水平。2.要发展生态农业,重点要建立起完善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要保证在农业生产的过程中,能够最终提供高产优质的农产品,在科学技术已经成为第一生产力的今天,必须依靠现代科技成果的推广才能够顺利进行。在以色列节水农业的发展过程中,国家农业部下设农业技术推广总站,具体到地方、基层单位全部设置有推广服务机构。这些机构获知最新农业科技信息之后,迅速地通过各种渠道将信息传递给农户。具体来讲,为保证信息能够及时有效地传递给农户,当地通过建立起研究成果定期报告制度、业内专家学术交流制度以及农户交流反馈机制和咨询制度的完善,让推广人员深入田间进行试验,真正地将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落到实处。就中国而言,在发展生态农业的过程中,科技一直是推进高效生态农业的重要支柱,只有切实保证现代科技成果能够真正传递到农户家里,才能为生态农业发展打好基础。3.建立起高效的管理以及运行制度,促进节水技术顺利实施以色列政府高度重视节水技术不仅仅是口头上的宣传语,而是将节水技术落到实处,保障生态农业这一目标可以顺利实现。以色列政府为了确保节水技术能够真正地推行开来,不仅仅将完善水土保持法律看做是一项重点工作,而且在执法层面,坚决不允许不认真履行节水职责的行为出现。政府通过强制性的政令以及补贴相结合的政策,让节水技术真正落实,同时,在宣传上政府也不遗余力,节水普遍成为公民的基本意识。除此之外,由于水资源的稀缺,以色列水价是十分昂贵的。政府在水价制定上的最终目的是推进百姓节水。例如,假设农民用水量在定额的60%之内价格则为基本价,在60%~80%则要加价20%、在80%~100%则加价将会增至60%,一旦超过定额,超过部分需要200%付费,并且下年度的配水也会受到影响。以上种种措施为保证节水技术顺利实施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值得 中国在建立生态农业的过程中借鉴。4.将综合节水农业技术体系看做是最终归宿节水农业不仅是一项仅仅关系着农业的工程,还与水利、农业机械以及生物等多方面密切相关,以色列在推行节水农业的时候,不仅重视对土地进行平整,制定灌溉制度,同时还考虑到设备、栽培技术等,将节水农业看做一项系统工程,在一定的标准下实施,在避免了问题遗漏的同时,也避免了职责划分不清的情况。这种将节水农业作为系统工程的做法值得中国借鉴。 农业生态论文:农业科技园区生态旅游模式探讨 摘要高科技农业具有科学性、知识性、趣味性和可观赏性、可参与性,是一种极具开发价值和潜力的旅游资源。农科单位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充分利用其科技、人才、地缘、生态等优势,将高科技农业与旅游、教育、培训紧密结合起来,在转变观念、培训队伍、配套建设、狠抓管理、开拓市场、争取政府和行业支持等方面狠下苦功,大力发展高科技农业生态旅游。实践证明,利用农科基地办旅游是切实可行的,而且已成为投资省、风险少、见效快的新的经济增长点,可以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三大效益同步协调发展。这种发展模式极具推广价值。 关键词农业科技园生态旅游模式 生态农业是遵循生态经济学规律进行经营和管理的集约化农业体系,其最终目标是实现社会、经济、生态三个效益的统一。旅游业作为朝阳产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生态旅游正日渐成为人们追求的时尚。而将二者融于一体、富含科技含量的高科技生态旅游农业则成为人们的抢手货,大有发展前途。 一、产生的动因与背景。 珠海市农业科学研究中心,其前身为珠海县(后改市)农科所,成立于1963年,最初主要从事以水稻为主的农作物良种繁育,试验示范推广工作。建特区以后因城市发展需要,原在市区的1千多亩试验田被无偿征用,市府只在城乡结合部梅溪村划出247.9亩荒坡地,补偿10万元。珠海农科人发挥特区首创精神,积极发展以无土栽培、组织培养、转基因等生物工程为重要手段的高科技生态农业,主要从事蔬菜、禽畜、瓜果和花卉等科研、生产,开始了第二次艰苦创业。 经过数年的艰苦奋斗,基地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无土栽培的“神话”,北瓜(新疆哈密瓜等)南移的奇迹,使珠海农科中心成为农业线的一面旗帜,对外开放的窗口。外国贵宾的参观访问,中央领导的亲临视察,兄弟省市的组团考察……成为我们搞旅游的外在诱因;而珠海被评为“旅游城”后,市旅游局亦在寻找新的旅游项目开发,特别是生态旅游项目的开发,他们亦把目光瞄准了梅溪科研基地。于是双方一拍即合,珠海市无土栽培旅游基地——“农科奇观”即告诞生。我们认识到农科单位如果不进一步摆脱计划经济体制下“等、靠、要”的束缚,就没有发展前途。必须面向市场,走科研为主,多业并举,综合发展的道路。而农业高科技资源不但是生产资源,其形成的奇特的生态景观和本身具有的科学性、知识性、趣味性和可观赏性、可参与性,实际上也是一种极具开发潜力的旅游资源。几年来成功的探索和实践亦证明了这一点。 二、发展旅游业的优势及项目的起动。 1、得天独厚的地理环境。珠海是座会议、会展、休闲度假的海滨旅游新城,处在珠三角城市群同时又是一国两制的交汇点,而珠海“农科奇观”位于城乡结合部,兼具城乡优势,背靠碧波荡漾的梅溪水库,环抱连绵起伏的凤凰山脉,位置适中,交通便利。 2、前景广阔的客源市场。珠海被评为“中国旅游胜地四十佳”,并拥有“环保模范城”、“优秀旅游城市”的称号,最近又被联合国授予“改善人类居住环境最佳范例奖”。因此吸引了大量的港澳台和周边地区的游客。98年“农科奇观”接待的国内外游客达20余万人次。此外,还有一个巨大的学生市场,作为珠海市学生农业科学教育实践基地,仅97年3月至98年接待学生就达6万多人,有不少幼儿园也组织小朋友来进行参观活动。珠海市有中小学生十几万,澳门也有十多万,香港则有百多万,邻近的广州、中山、深圳的学生市场更为广阔。目前已与港澳及广州、中山等地的教育部门达成了学生到“农科奇观”学农实践的意向。98年接待澳门学农学生4000多人,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 3、别具一格的农业科技优势。现有各门类的科研人员70多人,建有无土栽培温室大棚65座,可种植四大类,100多个品种的瓜果、蔬菜和花卉。至今已获得35项国家、省、市科技成果,其中国家发明奖1项,国家专利2项,国家、省、市一等奖5项,特别是无土栽培项目,技术水平和生产规模都属国内先进水平。基地引种的是世界各地的名优品种主要是创造新、奇、特效果的观赏类作物,游客一年四季无论什么时候来,欣赏到的都是花的海洋、菜的世界、瓜果的天地,流连忘返。而高科技农业演示厅、传统农具展示厅、中心实验室、组织培养室、植物“克隆”工厂,都给游客带来意外的惊喜和收获。 4、独具特色的餐饮服务。游客在“农科奇观”不但可以看得入迷,玩得开心,还可以吃得惬意,满载而归。农科餐厅出品的菜肴原料都是基地自产的产品,以“回归自然、营养保健”的特色,赢得了广大游客的交口称赞,回头客大增。不少旅行社把我们的农科餐厅作为定点餐厅,慕名而来的食客更是络绎不绝。游客吃饱喝足,还可买上无污染、无公害的优质农产品带回家让亲朋好友分享。 高科技农业生态旅游项目的起动是在科研基地现有的基础上进行的。一是对基地环境进行全方位、大规模的绿化、美化、净化;二是对科研实验设施及生产大棚进行适当改造,以适应观光旅游的需要;三是增建一些为旅游服务的配套设施如旅游餐厅、农产品展销厅、农具展示厅、农业高科技演示厅、双龙山庄等;四是穿插点缀一些可参与性强的休闲娱乐设施如烧烤场、野炊园、钓鱼走廊、农家作坊及车水抓鱼、点瓜种豆、装盆栽花、组培实验等项目;五是要培训一支相应的旅游服务和管理专业队伍;六是对科研基地进行适当的形象包装并适度对外进行推介。 三、营造优美舒适的生态环境,吸引大众走上生态之旅。 农业科研基地大多地处城乡结合部,兼具城乡特点和优势,山青水秀,空气清新。既有朴实美丽的自然景观,又有高科技农业生产的奇特的动植物群落生态景观。既有科研实验、科教培训设施,又有接待服务设施。整齐的生产大棚,整洁的组培工厂,典雅的接待大楼,那成林的果树,葱笼的茶园,墨绿的蔬菜,盛开的鲜花,以及珍 禽园地,青青草坪,营造了一派田园风光。所以,无论是旅游参观还是考察访问的客人都认为基地是闹市中的田园,繁华中有野趣,不是公园胜似公园的都市村庄。 农科基地内上千种、上万株植物吐泻着人体所需的新鲜氧气。这里鸟语花香,月朗风清,行云流水,安宁幽静。先后建起的“神奇的瓜果世界”、“农科之窗”、“荷塘观鱼”、“八卦田园”、“野菜园”、“水车阵”、“垂钓走廊”、“珍禽园”、“蝴蝶兰园”、“沙漠植物园”等一批集科研、环保、生产、旅游于一体的生态园林景观,吸引了大量境内外游客。正在开发的还有“百鸟园”、“蚕桑园”、“药用植物园”、“茶文化庄园”等生态旅游项目。 农科基地不但有农大毕业的专业讲解员导游,还将所有的花草树木、农作物挂上说明牌,标明品种、属性、原产地、功能、栽培要领及注意事项,游客每来一次,便受到一次深刻的生态环境教育。基地生产的农产品亦成为人们喜爱的无公害的绿色食品。 四、加强管理与营销,促进高科技农业生态旅游的发展。 1、抓专业队伍建设。成立了旅游资源开发科,下辖导游部、餐饮部、客房部、产品展销部,并相应培训了导游接待、厨艺、服务、营销和园艺工程等旅游专业职工队伍;先后组织干部职工到国内外考察生态农业旅游的发展情况,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并组团参加了96、97、98年香港国际旅游交易会和省旅游局举办的“旅游资源开发工作会议”、“’98广东人游广东嘉年华”、“江苏、淅江旅游推介会”等学习和促销活动,提高了旅游专业管理水平,拓展了客源市场。 2、抓接待设施配套。建起了环保停车场、接待楼、卡拉OK歌舞厅、旅游餐厅、农产品展销大厅和学生绿色营地、双龙山庄别墅等,大力开展旅游基地的绿化、美化工作,建凉亭6座,铺草坪2万多平方米,建大型花坛和天台花园多处,种果树3000多棵,其他绿化树1万余株,铺设双车道水泥环园路4.5公里,在排灌河道两岸砌花岗岩石雕护栏,安装新颖别致的行人道路灯,种植高大挺拨的大王椰,形成一道道亮丽的风景线。 3、抓科技旅游景点建设。在无土栽培65座大棚设施的基础上又相继建成了中心实验室、组培工厂、全光雾快速扦插育苗工厂、图书室、信息中心,以农业的高科技吸引游客。占地20__多亩的“农科奇观”拓展工程,也将在99年完成总体规划。 通过几年的努力,我们已初步开创了高科技农业旅游的品牌,中央、省市和港澳等地电视台、电台、报社等新闻单位竟相报道,大大地提高了基地的知名度。几年来,我们先后接待了78个国家首脑、专家的参观访问和40多位党和国家领导人,接待了60多万国内外游客及8万多学农学生和各省市区兄弟单位考察团数万人。在旅游市场低迷的情况下,98年旅游收入305万元,比97年增长两倍多。现与港澳及周边城市80多家旅行社保持着良好的业务关系。我们还针对不同游客、不同需求对象适时推出“蜜瓜品赏团”、“龙眼荔枝团”、“学生套餐团”,学农欢乐一天游及二天游活动等促销措施,收效甚佳,得到了广大游客的欢迎和好评。 4、合理利用资源,狠抓节流增效。农科单位底子薄,资金有限,不可能一下子拿出几千万元去搞景点建设。只有在合理利用有限资源、提高高科技农业旅游项目开发的社会经济效益,加强内功的锻炼,实现项目的可持续发展等几方面作文章: 4.1转变观念,注重开发观赏实用型科研项目。科研和旅游管理人员应加强沟通,深入市场调查研究,开发人们喜爱的既具观赏价值,又有实用价值的科研项目,让游客既可观赏,又可品尝,亦可买下带走,如玩具南瓜系列、无土栽培的盆花等。此外,应不断更换作物品种,引进新、奇、特异的品种,同时不断变换栽培方式,如无土水培改无土基质栽培,基质也不断变换,如今有砂砾、珍珠岩、椰糠、锯末、石子等等20余种,使旅游吸引力越来越大,回头客愈来愈多,有的港澳游客甚至来了五、六次还想来。今年初,我们又开发了无土立体栽培项目,可节省土地25以上,提高产量50以上,且植株上、中、下错落有致,色彩斑斓缤纷,令人目不暇接。 4.2培训队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等多种形式进行职工培训。例如对专业讲解员采取请资深导游员现身说法,到旅游社跟团实习,参加全国导游员资格考试等方式,提高了其专业水平。又如餐饮部采取与市旅游职业学校合作的方式,让学生到餐厅实习,学校和学生找到了理论联系实际的机会,餐饮部节省了人力费用,学生又学到了新的菜式和烹饪方法,经济、社会效益明显。此外,我们还坚持干部职工每周两天义务劳动制度,要求员工个个成为多面手。基地内的园林绿化、水电工程大多数为我们自己动手建设,既有农科特色,又节省了大量工程费用。游客爆满时,其他部门员工自觉到旅游部门当导游、售货员,端茶传菜,洗碗扫地,既保持了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又节省了人工费开支。 4.3配套建设,不断推出新的旅游服务项目。我们刚开始开发旅游时,只有旅游接待部从事专业讲解导游服务,之后不断拓展新的业务领域,服务日趋配套。97年成立餐饮部,开设了农科餐厅和卡拉OK歌舞厅、烧烤场及钓鱼走廊。98年初成立产品销售部,开设了农产品商场、客房部,使基地逐步建成集吃住游乐于一体。服务配套成龙的综合性特色旅游景区。 4.4开拓市场,加快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我中心原是以珠三角及港澳团队游客为主,受东南亚金融危机影响,港澳团队客人有所下降。97年3月,我们成为珠海市学生农科教基地后,打开了学生这一个大市场。98年除拓展了澳门学生市场外,又通过学生带动了散客市场。今年上半年我们又开拓了会议团和培训班市场,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4.5狠抓管理,提高旅游环境和服务质量。首先建章立制,年初制订了2万余字的《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服务规范和质量标准,使权责利落实到人,奖罚兑现。其次是狠抓环境卫生管理,大面积绿化美化环境。以优美的环境和优质服务留住客人的心。再次是建立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标牌,建设标准的公共卫生间和凉亭、护栏、宣传栏,设立投诉电话和意见箱,让游客游得开心,玩得遂心,吃得顺心,住得舒心,购得称心,行得安心,杜绝了宰客现象,保持了生态旅游持续稳定发展。 实践证明,利用农科基地办旅游是切实可行的。它投资省,风险少,周期短,见效快,已成为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但一项事业要想取得成功,离不开党的 好政策,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行业管理。我们之所以能够取得一定的成绩,是因为得到了珠海市委、市政府和市农委,特别是市旅游局和旅游协会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同时,我们也得到了国家、省旅游局、省旅游协会的肯定和支持,在98年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活动检查验收时给予高度评价,认为基地是“珠海市最具发展潜力的旅游景区之一”,并将99生态旅游年珠海开年仪式放在我中心隆重举行。所有这些都推动了我中心旅游业的发展,而旅游业的创收又为科研加大了投入,形成良性循环,促进我中心科研等各项事业和发展。 五、今后的发展设想。“文秘站”版权所有 生态旅游农业,已登上大雅之堂,它将成为旅游业中的一颗璀璨的明珠,具有不可估量的发展潜力。传统农业生态旅游给人是自然纯朴的田园风光,而现代高科技农业生态旅游带给人们的则是不可思议的神奇世界和无可抗拒的巨大诱感力和吸引力,因而则更具发展前景。难怪有不少港澳游客来了五六次还想来。与主题公园景观相比较,高科技农业生态旅游则更富于创意与变化,一年四季均可推出新的旅游吸引物。 开展农科生态旅游可以实现社会、生态、经济三个效益的统一。通过社会各层人员的观光、旅游,可更好更广泛地普及良种良法等农业科技知识和生态环保知识,提高参观者的科技和环保意识以及发展“三高”农业的积极性。 生态农业是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最佳模式,通过一系列农业高新科技,将农业生产及农产品加工以具有观赏价值的艺术风格充分体现出来。它不仅可以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丰富人们的生活内容,更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因此,结合本地实际,建立资源、生态、旅游等为支柱的生态旅游农业产业体系,不但具有巨大的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更可以将社会、经济、生态三大效益合理地统一起来,必将为本省乃至全国部分地区探索出一条现代农业综合协调发展的产业化道路。 我们拟将“农科奇观”建设成为既是农业高科技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中心,又是珠海市的动植物园;既是现代高科技农业生态旅游的风景区,又是学生农业科学教育的实践基地,力争三年内接待游客达到50-100万人次,旅游利润创收超过500万元,树立起珠海高科技生态旅游农业的品牌,创出珠海市旅游拳头产品,为特区二次创业,再造辉煌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农业生态论文:农业与生态环境的建立概述 劳动力这一常量的动态变化并未引起农地的增减,老人和妇女往往力不从心,如在除草时节,选择使用农药则是他们解决问题最省时、最有效的方法。从深层次来讲,非农收入的增加降低了人们对农业收入的预期,传统的“生存理性”已不再是支撑农业生产的原动力。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乡镇企业迅速崛起,如今在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中乡镇企业更是遍地开花,农村经济发展走上“快车道”。但令人担忧的是,这种非可持续发展不久将会使农村环境“乌烟瘴气”,废气、废物、废水的积聚必定是制约未来农村发展的顽疾。乡镇企业三废排放占全国工业污染排放总量的比重由改革开放初期的11%增加到目前的50%左右[8]。特别是部分乡镇采矿业存在滥采乱挖、采富弃贫的现象,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资源的浪费更为严重。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政策的负效应近年来,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养殖业发展、鼓励农产品进出口的政策,在养殖业取得高速增长的同时,规模化养殖所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凸显。据《了望》周刊报道,目前我国部分农村地区的生态环境已不再是人们想象中的“一方净土”,农村现已成了大中城市的“米袋子”和“菜篮子”。与此同时,城市“送企业下乡”尽可能通过各种途径将污染转嫁给农村,让农村也成了城市的“污水废物处理厂”。据统计,96%的养殖场都分布在城市的郊区与农村,但这些地区正是环保治理和监管的“自由区”,没有建立相应配套的污水和粪便处理设施,也未能将其加以综合地利用变“废”为“宝”,不加控制的排放势必造成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深度污染。例如,浙江嘉兴地区养猪业比较发达,据调查周边大部地区地下水都因遭到短期内不可修复的生态破坏而不能作日常饮用,这引起了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恐慌和高度重视,率先试行推出“排污权交易”的政策,在2010年嘉兴市举办的浙江省环境法年会上,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们也为此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中国现有生态环境政策在农村适用的局限20世纪早期,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城市化的发展,工业污染成为不可回避、亟待解决的问题,中国为此出台了一系列的环境政策。 尽管当时农村环境的污染还未能引起人们的特别关注,但希望制定的环境政策能够在城市和农村通用却是制定者的期望目标。然而,这种“理性”制度的设计并未充分考虑到农村与城市环境的异质性,现行的环境政策在农村适用发挥效用的“半径”是有限的。首先,行政管制是中国环境政策的主要手段[9]。然而,国内专门的环保部门只在县级以上设立,农村环境管理及其监管机构的缺失很难促成失范化的农村生产与生活方式向环保型转变。其次,由于中国长期实行“城市-农村”二元机制,区域间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这种先天性的不足注定在配置农民环境权益上的不公平,从而导致引导性环境政策在农村失去广阔市场。引导性环境政策的目标是鼓励和引导环境利益关系中的社会各方主体积极主动式地参与到环境保护的行列,其手段大多是采用激励的方式,如给予优惠政策和生态补偿、赋予荣誉称号等。也就是说,环境权益的公平配置是引导性环境政策顺利实施的前提,利益驱动机制的建立是其保障,长期稳定的有效政策是人们对国家的高度信赖。但是在现实社会中,城市因工业化连带的“福利”和污染“转嫁”向农村的现象存在着严重的不公平。再次,生态环境补偿措施不到位导致农村居民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减少。农民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可以理解,有限理性的农民往往弃生态利益于不顾,盲目追求经济利益。说明缺乏有效的生态补偿激励机制,很难唤起农民的主动参与。 大力推动农业清洁生产农业清洁生产,简而言之就是指用一种清洁环保的理念指导农业生产的全过程,最大限度降低农业发展给人类社会带来的环境风险,其实质是要建立既可满足人们的需要又可合理使用自然资源和农业投入要素,并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的生产方式。在具体的农业生产中,以运用绿色肥料、绿色地膜、清洁灌溉等手段来确保实现农业生产经济性和环保性的双重价值目标。农业清洁生产要满足以下3个方面的条件:①以最小的资源投入产出最大化的价值;②农业生产方式要清洁,减少对环境保护的危害;③农产品既要满足人的需要,又要符合绿色健康的环保标准。当前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水平还不够高,农民保护环境的意识还不够强,农技人员的数量和质量与农村发展的要求还相差甚远,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是农业与环保机构对部门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导致农业清洁生产在技术推广、制度管理以及组织形式创新等领域的路径变窄,动力不足。所以,今后应重新审视农业与环保部门的职能分工,鉴于农村环保制度的断裂,将农村的发展与环境的保护均纳入农业部门进行整体规划是明智的选择,也有利于推动农业清洁生产的普及。发展可持续的生态农业技术我国农村的污染问题已十分严峻,为了控制污染的进一步恶化和力求恢复已被破坏的土地、水生态系统,发展可持续生态农业技术并加以运用是一项重大而又迫切的任务。这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着手:一方面,要加大对农业科技的投入,强化技术攻关和推动技术创新。据统计显示目前我国对农业科技的投入只占科技投入总量的23%,这种力度显然是不够的,应将其比例增加到35%左右比较适宜。当前农村推行的精准农业、平衡施肥技术、田间综合管理技术等,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的面源污染。但是,这些技术由于实施成本比较高、技术性比较强并未得到产业化的应用,还需进一步的创新改进[10]。另一方面,要提高农业生产标准化水平。国家应围绕农业的生产、加工、流通制定出农业生产技术标准化体系的指南,推动农业的规模化生产;国家应针对农业和农村环境发展的技术瓶颈开展重点科研项目,大力扶持研发低毒高效农药、有机复合肥料;与此同时,将有利于 农村环境保护的农业生产技术纳入到农业发展的范畴,进行专门统一的管理,并在政策上给予倾斜,实现农业与环境技术的一体化,带动农业环境技术创新。秉承生态文明,挖掘农耕文化,提倡生态农业集约的土地利用方式集约的土地利用方式有两条途径,分别为扩大农用地面积和提高单位面积农用地的产量。集约式农业生产不仅提高了农作物的产量,而且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也有重要的意义。 如在棉花垄之间种甘薯、马铃薯,芝麻和大豆的混搭播种,玉米和西瓜套种,并且还在田沟地角种植油菜、小豆等农作物。休养生息的轮作、层次分布错落的套种方式,遵循了物竞天择的植物生长规律,充分吸收了天然的水分和光照,从而丰富了农用地单位的产出数量、质量和品种[11]。提倡生态农业中国的生态农业是指将传统农业的生产技术运用在现代农业背景下的变式和再利用,通过高水准、密集型的农业技术将农业发展对农村环境的外部性效应内在化的综合性农业系统[13]。生态农业主要是维护水、土地和动植物的遗传资源,保护基因资源和生物的多样性,建立有益于农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机制,抑制和消除系统内不利关联,尽量减少化肥、农药、动植物生长调节剂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量。其具体实施表现为对农作物的秸秆进行深耕掩埋,利用水窖、滴灌和倒灌技术,使用粪便和草木灰肥料,采取生物和人工技术防治病虫草害[12]。生态农业具有自我保持和修复生态系统的功能,如传统农业生产中病虫害的防治。一方面通过人工捉虫;另一方面充分发掘各种动植物间相互制衡的价值,如猫头鹰、青蛙、蟾蜍、蜥蜴等均是田间虫害的克星,最终实现农业和环境的协调同步发展。坚持“引导性”与“自主性”相结合的政策导向自农村实施家庭承包责任制以来,中国长期推行自上而下“强压型”的环境政策,但农村环保机构缺失,农业部门职能错位,该政策很难实现对庞大农民主体和分散的农业生产行为的有效监管,最终也势必导致农村环境的长久性污染。所以,政府应主张由“强压型”向“引导性”的环境政策转变,使生态环境保护的行为成为农业生产主体的一种自觉。可以这样说,推行“引导性”环境政策的过程也是将环保理念、生态农业的生产方式内化于农民的过程。具体实施过程中,一方面我们可以通过生态补偿、环保农业技术推广、环保教育等手段促成农民对生态农业的偏好选择;另一方面鼓励消费群体对农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使农产品的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但“引导性”环境政策和“自主性”(具有自组织特性)环境政策并非是一对等同性概念,政府在制定和推行该政策的过程中,仍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只是对政府的参与形式和参与阶段的角色定位有所变通。一般来说,政府在“引导性”环境政策中承担的任务有:鼓励环保科技创新,监管环境信息公开;开展环境科技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全民族的环境意识;及时重大环境信息,创建环境信息员监督制度;制定激励机制,促使农民主动参与环保行动并从中受益;二次分配环境公平权益[13]。适合农村的“引导性”环境政策有:绿色或有机食品标志;农村生产、生活废物的综合利用;农村经济结构及种养结构的调整等。此外,农村的环保工作行动中,村民只是一个被动的受体角色,对此行动的有关信息了解很少,也不愿主动去了解政策的有关信息。由于没有真正参与到环境保护的政策中去,村民缺少对当前环境的认识,也不清楚自己在农村环境工作中需要承担的责任。由此可见,只要村民还没有成为农村环境保护的主体力量,农村的环境治理工作就只能是停留在表面工程、面子工程,环境还会持续恶化下去。适合农村的“自主性”政策有:农民环保信息员、民间环保组织和民间环保自卫队。 笔者认为,这一问题主要是因为政策设计者急于应对“三农”问题的功利性,缺乏一个从农业发展与环境保护共生共益出发的整体性视角,导致农业发展“一手抓”,农村生态环境“一边倒”的现象。因此,在制定和实施农业政策时必须对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加以充分考虑。反过来讲,环境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也必须考虑到农村生态环境的特殊性以及对农业发展正负效应,在二者间寻求一种动态的平衡。这也要求我们根据不同的发展阶段,不同的地域风情,运用灵活的、综合的农业、生态环境政策加以调整,各有侧重或兼容并包。建构具有生态文明理念、一体化的农业、生态环境政策是今后农村长期发展规划的一个重要纲领,也是科学发展观对农业、生态环境政策的必然要求。 农业生态论文:践行科学发展观促进生态与农业气象业务发展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这是我们党从新世纪新阶段和我国国情出发,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20多年的实践经验得出的重要启示。科学发展观是针对当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适应市场经济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也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进一步深化认识取得的重大成果。科学发展观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原则,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的根本指针。 一、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 科学发展观是适合中国国情和顺应时代潮流的发展观,它包括了系统而丰富的内容,科学发展观是适合中国国情和顺应时代潮流的发展观,它是人们对发展问题的总体认识和根本观点。科学发展观的内涵是十分丰富的,包含了坚持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坚持改革开放,是科学发展观的强大动力;促进全面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目的;保持协调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原则;实现可持续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实行统筹兼顾,是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等。科学发展观要回答的问题有:要不要发展,为谁发展,发展什么,怎样发展,往哪里发展等问题。 (一)坚持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目的,是回答“为谁发展”的问题。 坚持以人为本,就是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把人民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们的多方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从而使人民群众成为发展的动力。具体地说,就是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就是要尊重和保障公民的政治、经济、文化权利;就是要不断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就是要创造人们平等发展、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的社会环境;就是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坚持以人为本,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我们从事的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理所当然地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一切依靠人民,一切为了人民。我们党的立党为公的宗旨和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本质要求。从内蒙古生态与农业气象中心的业务发展出发,也必须坚持以人为本,首先业务和事业要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单位每个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生态与农业气象业务的发展离不开大家的共同努力;在生态与农业气象服务中也必须坚持和贯彻以人为本,只有以人为本才能使服务的目的性和实用性更强;生态与农业气象业务发展的目的是为内蒙古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服务、为“三农”服务,为国家粮食安全提供技术保障,为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服务,因此只有坚持以人为本才能不断促进内蒙古生态与农业气象业务的发展。 (二)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主题,是其首要内容和中心内容,是回答“要不要发展”的问题。 离开了发展,就无所谓什么发展观。坚持科学发展观,就是以马克思主义观点看待发展。邓小平说,“发展才是硬道理”。发展之所以是“硬道理”,就在于它是一种客观规律,又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首先,发展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一种客观规律。世界上的一切事物,尤其是人类社会经济生活,总是不断发展不断前进的。人类终究会发展,一切阻挡者必将受到历史的惩罚。“发展才是硬道理”,乃是一种客观规律。正因为如此,发展是人类社会有史以来人类实践的历史性课题。发展也是现代社会各国称雄竞争的时代性课题。就我国来说,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增强社会主义社会的凝聚力和说服力,增强综合国力,改善人民生活,离不开发展;解决国内各种经济社会问题,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保持国家长治久安,离不开发展;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全社会的文明程度,离不开发展;坚持“一国两制”的方针,和平统一祖国,离不开发展;顶住霸权主义、强权政治的压力以及维护国家主权和独立,离不开发展。改革开放30年来,我们国家之所以经得起国际国内各种风浪的考验,各项社会事业之所以取得巨大进步,我国国际地位和影响力之所以不断提高,归根到底是由于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今后,从长远一点来说,我们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现代化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在风云变幻的国际局势中立于不败之地,也都要靠发展。从内蒙古生态与农业气象业务发展来看,当前国家和政府对生态与农业气象服务的需求越来越紧迫,生态与农业气象业务得到了国家和公众从上到下的高度重视,而我们目前的业务水平还很难满足各行各业的需要,只有不断发展才能促进内蒙古气象事业的发展,如果不发展落后就会被淘汰,也是要求内蒙古生态与农业气象业务必需发展,这样才能为自治区的农牧业生产提供更好的服务。因此说,邓小平的“发展才是硬道理”,又是对马克思主义发展观精神实质的高度概括。 (三)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主题,求真务实创新是解决“如何发展”的问题。 求真务实既是科学发展观理论提出的基础,又是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前提,也为沿着正确的方向实践科学发展观提供保障。 求真务实是党的思想路线的核心内容。内蒙古生态与农业气象中心党支部一直把求真务实作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以想事、干事为出发点和归结点。我认为,求真务实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从内蒙古生态与农业气象业务实际出发,立足区情,把握行业特点,自觉地把内蒙古生态与农业气象业务工作融入到全国和全区气象业务的大格局中去,找准自己的定位。二是有全国气象业务“一盘棋”思想,充分认识到内蒙古生态与农业气象是中国气象业务和为地方气象服务的一部分。三是要因地制宜,创造性开展工作,最近中心积极完成气象对自治区增产百亿斤粮食工程的保障服务方案的制定,积极完成内蒙古生态与农业气象业务规划设计。使内蒙古生态与农业气象中心逐步明确了业务发展方向、思路、服务水平达到什么水平等问题。 目前在学习阶段抓紧学习中心每个党员抓紧学习,提高认识,并结合生态与农业气象业务发展不断思考,办实事,求实效,不能搞形式主义,力争通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不断推进内蒙古生态与农业气象业务发展,促进气象对自治区增产百亿斤粮食工程的保障服务。 农业生态论文:探究生态农业发展对策 1生态农业是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 1.1生态农业的功能 生态农业是指运用生态学和经济学原理指导农业生产,利用人、生物与环境之间的能量转换和生物之间的共生规律促进物质循环利用,充分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实行无废物生产和无污染生产,建立多业并举、综合发展和良性循环的立体网状农业生态经济系统。生态农业旨在建设一种既有利于资源和环境的保护,又能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农业生产体系。生态农业除了传统农业具有的自给自足及提供就业与收入等农业基本功能外,还具备一些独特的新功能(如表一所示)。第一类功能为经济功能。生态农业向市场提供优质、安全、营养的农副产品,不仅能满足居民基本生存需求,还能满足居民对新鲜、优质、安全、多样、反季节的绿色食品,以及对方便、深加工农产品等方面的需求。生态农业通过规模化、产业化、市场化经营,延长产业链,拓展农业生产经营范围,能取得好的经济效益。随着生产力水平与资金回报率的提高,生态农业不再是需要补贴和日益萎缩的夕阳产业,而是作为一项发达的现代产业吸引社会资金的投入,使农业投资不断增加、经营主体日益多元化。第二类功能是社会功能。作为经济、社会、生态大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生态农业在传承传统文明、增进社会福利、满足人们对精神生活的需求等方面发挥着重要功能。“农家乐”、“农业旅游”等经营方式提供的休闲和旅游新场所,既满足了人们的需求,又挖掘了农业的潜能。农业中特有的风俗、文明也将随生态农业的发展而延续,因而生态农业传承了传统文明,增强了农民的科学与环境意识。生态农业将现代科学技术、先进管理方法向传统农业辐射,带动这些地区的经济结构调整与区域发展;通过提供就业与收入机会,减轻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压力,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第三类功能为生态功能。生态农业具有显着的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生态功能具体表现为净化空气,调节小气候;涵养水源,净化水体和土壤;维持和保护生物多样性。 1.2农业可持续发展要求大力发展生态农业 在工业化与城市化背景下,农业可持续发展面临人口、资源、技术和制度等条件的约束,生态农业追求生态平衡、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永续利用,是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从农业发展历史来看,从原始农业发展到传统农业,再到现代农业,是世界农业发展的必然进程和方向。现代农业在近一个世纪的发展过程中,所取得的成绩是巨大的,创造了世界农业的奇迹。现代农业的主要特征是用机械化替代人力和兽力,用化学化和水利化代替有机农业,用高产品种与新耕作法代替低产品种和传统耕作法,用商品经济代替封闭式经济。现代农业高投入、高产出的生产方式使土地生产力和农业生产力得到飞速增长,对解决人类食物供应功不可没,但在资源、环境、生产成本等方面的负效应也明显地暴露出来,如能源过渡消耗、水资源无节制使用、生产成本增加、污染加剧等问题。无论是在工业发展还是在农业发展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发展与资源、发展与环境不协调的问题。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农业发展途径和生产方式不完全相同,农业现代化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仍将是农业生产发展的主导方向,但需要处理好资源、环境与发展的关系,避免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农业的发展,应将资源环境的合理利用与保护作为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内容。生态农业以保护好农业生态环境为主旨,通过采用一系列先进的农业措施来维护生态平衡,生产出清洁产品,使现代农业得以可持续发展,因而发展生态农业是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 2促进区域生态农业发展的对策 近年来,江西省利用独特的资源优势和环境条件,大力发展生态经济和生态农业建设,使全省生态系统不断恢复,生态农业产业规模扩大,生态经济建设成效显着。江西生态农业建设取得良好成绩的同时,也还存在着人口与资源矛盾突出、生态农业意识有待提高、农业科技含量不高、资金短缺等问题。江西省耕地面积变化情况如图一所示。随着江西人口增长和耕地面积减少,人均耕地面积不断下降,目前江西人均耕地面积仅相当于全国人均耕地面积的53.3%。要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还需多方努力。 2.1建立发展生态农业的激励机制和保障体系 生态农业的建设需要建立与之配套的激励机制和保障体系。要重视生态农业关键技术的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加大对农民建设沼气池等行为的财政补贴力度,引导农村金融机构对发展生态农业的农户和龙头企业给予贷款支持。建立和完善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产品标识制度,鼓励公众购买生态农业生产的农产品。保障体系是生态农业发展的关键环节,应大力推进制度创新,完善有利于生态农业发展的政策和法律体系,增加对发展生态农业的财政投入,建立生态农业推进组织,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环境管理,为生态农业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2.2加大生态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力度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要加快生态农业发展,就必须加大生态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力度。加快农业科技体制改革,使农业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主动走向农业市场;鼓励企业建立生态农业科技研发中心,政府在财税、金融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给予扶持;改善农业技术创新的投资环境,发展农业科技创新风险投资;加强生态农业科学研究,提高生态农业本身的科技水平;把农业科研投入放在公共财政支持的优先位置,提高农业科技在政府科技投入中的比重;加快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完善农业技术推广的社会化服务机制;鼓励各类机构和社会力量参与多元化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生态农业建设的积极性。 2.3加强 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生态农业意识 农民是发展和实施生态农业的主体。要加快生态农业的发展,还须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重视程度。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宣传发展生态农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举办函授班、培训班、轮训班等形式,讲授生态农业的重要性和基础知识;通过生态农业知识竞赛等形式,了解发展生态农业的有关政策;通过建立生态农业示范区,使农民直接看到建设生态农业对发展生产、美化环境和提高生活质量的潜力,从而有利于激发他们发展生态农业的热情和信心。 2.4着力解决生态农业发展的资金瓶颈 资金短缺是江西生态农业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要发展生态农业,就必须着力解决生态农业发展的资金瓶颈。可以借助乡镇企业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让农村集体经济有一定的积累资金用于发展生态农业;大力发展生态旅游,借助旅游的收益保护生态环境,让生态农业能在一定的生态基础和水平上得到发展;引进外商投资,与外商合作发展生态农业;建立较完善的融资系统,支持生态农业建设;通过政府贴息、信用担保、风险投资等多种措施,多渠道筹集资金,解决生态农业的资金问题。 3结束语 总之,农业可持续发展要求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江西生态农业建设取得生态恢复、环境改善等成效的同时,也存在人口与资源矛盾突出、农业科技含量不高和建设资金短缺等问题。需要通过提升科技水平和加强生态意识促进生态农业建设,实现区域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农业生态论文:生态农业技术创新特性与其推广分析 摘 要 利用推广学原理分析了生态农业技术创新的特性,指出它的优越性并不突出、技术复杂,相容性、可试验性和可察性都比较差,从而导致生态农业推广缓慢。 要害词 生态农业 推广 创新 我国生态农业经过20多年的推广历程,依然处于试点阶段,可以说生态农业在我国的推广步履缓慢,这其中既有内部因素的制约,也有外部因素的影响。本文着重分析生态农业推广缓慢的技术创新内因。 推广学认为,影响一项创新被采用速度的一个最重要的因素是创新的特性。这里所讲的创新特性强调的是指潜在采用者对创新特性的熟悉,或者说是潜在采用者所感知到的创新特性,而非技术专家或行为变革者所理解的创新特性。要想推广我国的生态农业,必须先了解它的技术创新特性。研究表明,影响创新采用的创新特性主要相对优越性、相容性、复杂性、可实验性和可观察性。 1 生态农业的相对优越性 所谓相对优越性,是指一项创新的采用较未采用前的状况的改进程度。创新优越性与创新采用率存在着明显的正相关关系,即潜在采用者感到创新的优越性越明显,其采用创新的可能性就越大。所谓生态农业的相对优越性指的是生态农业与以往其他农业(传统农业、石油农业)的相对优越程度。下面主要从效益性因素来分析。 这里所说的效益性因素包括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从我国当前的生态农业的试点来看,生态农业的三个效益是较为明显的。 我国1993年开始建立的51个生态农业示范县经过5年的实践,取得了比预期更好的效果。首先是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据有关资料统计,51个县中实施生态农业建设的,1994~1997年平均年增长分别为8.4%、7.2%和6.8%,比全国同期平均水平分别高2.2%、 0.6%和1.5%。其次是显着改善了生态环境。经过5年的努力,试点期间水土流失治理率达73.4%,土地荒漠化治理率达60.5%,森林覆盖率大幅度提高。其三是推动了农村社会的进步,拓宽了农林牧渔各业的生产领域,缓解了新的就业压力,如湖北省京山县在建设生态农业中产生了“三回流”现象,山下人往山上流,城里人往乡下流,县外人往县内流。至1998年该县农村劳动力有11万人从农田中脱离出来、转向林果业、养殖业和二三产业,占农村劳动力的57%。 但是,生态农业与其他农业生产模式相比,在经济效益上的优越性并不突出。在全国2 400多个生态村和生态试点中,几乎没有一个村镇经济发展水平能在当地居于首富,“比上不足,比下有余”者居多。纵观我国所有的亿元村镇,均是靠大力发展乡镇工业致富的。而追求生态建设的村镇,主要力量都放在了改土造田、林网建设、太阳能建设、沼气利用、生物链建设上了,工业往往发展不快,或者被有意加以控制。因此,在现阶段,由于各种限制,生态农业的生态效益还无法“显化”为丰厚的经济效益,它主要是综合效益明显,远期效益突出,而农民是最讲实惠的,他们只看重经济效益,而且是只看重近期的经济效益,并以此单项指标作为自己行为的指南,从而大大缩小了农民对生态农业优越性的实际体验。 2 生态农业的相容性 相容性是指潜在采用者认为创新与其需要、既有的观念、以往及现在的经验等相适合的程度。从创新采用导致的不确定性而言,相容性越高,意味着采用创新的不确定性越小,从而对采用者的冲击越小,不至于受太大的抵制。一般来说,相容性往往会影响潜在采用者对创新的认可。 就目前来说,我国广大地区的农民对生态农业知识知之甚少,对常规农业存在难以割舍的恋旧情结,再加上我国农业的总体利益较低,农民们从心理上认为农业不能使自己致富,因而对生态农业持怀疑态度,没有情感上的需求。一方面是因为常规现代化农业从50年代起就开始宣传,已对农业科技人员、治理者和农民起到较深的潜移默化作用,人们一讲农业现代化就自然想起“四化”,对“四化”可能引起的副作用不熟悉,对全球现今的新发展不了解,习惯性熟悉有意无意地阻碍着人们对生态农业的认同。另一方面,生态农业究竟是一种新的农业生产方式,很多人并不了解它的实质内涵、它的优越性和他的技术要求,推动起来也轻易被动和盲目。此外,我国生态农业研究和实践上处于起步阶段,理论上的阐述比较复杂,科技研究还不够深入,实践效果的定量分析和描述也很不够,尤其是未总结出一套让农民一看就懂、一学就会、短时间内就出效益的生态农业实用技术,这些也是影响生态农业相容性的原因。 3 生态农业的复杂性 复杂性是指一项创新被认为难以理解和使用的程度。一般说来,创新越易于理解和使用,其被采用的可能性也就较大。复杂性和采用者对自身能力的评估都是一种主观感觉。一种创新的复杂性越高,自觉可以领会和使用该创新的人就越少,因此人们采用创新的可能性也就越低。 从总体上讲,我国生态农业比较复杂难以理解。首先,生态农业的系统既是一个复合生态系统,又是一个松散的集合体,有多重时空上的相对独立的组分组成,这些组分按一定的比例组合在一起,或构成时间上的延续,或得到空间上的互补。其次,在食物链设计上,试验的农业生物数量和种类、物质和能量投入的最佳值、生产治理条件等都要从实践中获得数据加以分析,拿出科学的依据,而这无疑是一个艰辛和复杂的过程。其三,生态农业的原理、原则过于抽象,难于为大多数农民所把握。例如,何为农业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如何协调系统和组分间的关系?如何充分发挥系统的组织作用等等问题,这都是很难把握的。最后,生态农业强调的是对现有的技术的优化组合,这是生态农业的创新之处,但过多的利用现有技术往往会给人造成一种错觉,即生态农业同其他农业形式没有什么区别。同时,由于生态农业的技术支持系统不过硬,缺乏具体的优化组合技术,又受系统复杂多样性的影响,如何在实际生产中实现技术的有效组合仍是一个难以把握的问题。如农业资源保护增殖技术、小流域综合治理技术、农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等都比较抽象难懂,再加上农民的知识水平有限,要真正把握生态农业的技术可以说是非常困难。 4 生态农业的可实验性 可实验性是指用户在正式采用创新前对创新性能所能试验、考察的可能性。由于采用创新的决策过程是一个需要不断消除不确定性和风险感的过程,即使是有限度的实验或使用,也能够使用户对创新的特点和功能有一个实在 的感觉,帮助消除诸多担忧和疑虑,从而有利于创新的扩散,因此,创新的可实验性越强,创新的采用率越高,它们之间有正向的相关关系。 总体上讲,我国的生态农业的可实验性较差。由于生态农业是一个涉及多学科技术的生产体系,技术种类需要多而且整合起来还比较复杂,且短期内不易见效益,单靠农民现有的知识水平难以消化和把握,更别提单独操作和实验了。非凡是对生态农业的早期采纳者来说,它们对生态农业可实验性非凡看重,因为它们可参考的经验不多,他们可以借鉴的通常只有从大众媒体获得的有关生态农业的一般知识。因此,他们经常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感,对采用可实验性较差的生态农业可以说是慎之又慎。从宏观上来说,对于一个生态农业示范县或省,生态农业是一个涉及多学科多部门的事业,建设面广,综合性强,单纯靠某一个部门的力量是难以奏效的,生态农业必须在政府的领导下,把相关部门的人力、物力、财力集中结合起来,按照各自的业务要求,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统一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只有这样,才能调动农民采用生态农业的积极性,以弥补生态农业可实验性较差的不足。 5 生态农业的可察性 可察性是指创新的采用结果对其他人来说显而易见的程度。有些创新被采用后不易为人所知,有些创新的采用则一目了然,尽人所知,通常,对大多数创新来说,可察性是和其采用率呈正相关关系。 由于生态农业究竟是农业,无论是生产过程或是最终产品,外观上和其他农业的区别不大,其效益具有滞后性,因而,导致其可察性在短时间内不够明显。从附表可以看出,河南内乡县各种生态农业类型1999年比1995年粮食产量增长幅度远没有环境效益的增幅大,单从粮食产量这种可察性方面来看,生态农业的可察性就比较低。不过,近年来,我国大力宣传和发展生态农业,非凡是51个生态农业示范县建设的成功,生态农业与其他农业相比,可察性有所提高。 总而言之,我国生态农业虽然具有一定的优越性,但受各种条件所限,优越性不很明显,再加上它的可容性低、比较复杂、可试验性和可察性都比较低等特性,决定了其对农民的吸引力有限,而生态农业技术创新的上述特点决定了其对政府的吸引力很大(生态农业的社会效益和长远效益所至),这也正是国内所有生态农业试点均为各级政府组织和扶持,而农民大范围的自发“学习”却是一个十分缓慢进程之原因所在。 农业生态论文:对我国生态农业问题分析 摘要:近年来,生态农业愈发受到人们的关注。基于此,文章就我国农业生态环境和现状进了阐述,分析引起我国农业生态环境恶化的原因,并提出实现生态农业的策略。 关键词:生态农业;安全;可持续发展 1 我国农业生态环境的现状 1.1 土地资源减少 土地资源的生态问题主要表现在人均耕地面积减少,特别是高质量耕地资源减少。土地污染呈急速增长趋势;土壤生态系生物多样性功能减弱,耕地生产力普遍衰退或降低;农用化学品、重金属造成的污染;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加剧等现象严重,统计结果显示,目前我国水土流失面积已达362万km2,占国土面积的37.48%,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由于水土流失而失去的耕地为271万km2, 平均每年6.7万hm2以上;土地沙漠化速度持续增长,20世纪90年代上升到每年2640km2 ,目前已曾长为每年3546km2 。 1.2 水资源短缺且污染严重 我国淡水资源严重不足,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世界人均水资源占有量的1/4,并且水资源的时空分布与人口、耕地分布情况及其不协调。全年降水量的80%集中在夏季,在空间上,水资源分布是东南多西北少。长江以南地区总水量多耕地少,长江以北水资源少但耕地多,在我国的华北和西北地区,干旱少雨,严重缺水。就是这样紧缺的水资源,还受到了严重的污染,据水利部《中国资源公报:2000》公布的数据,在我国700多条、11.4万km河长的水质评价中,Ⅰ~Ⅱ类水只占28.9%,Ⅲ类水只占29.8%,人体不可触摸的Ⅳ类水占16.1%,人体丧失了使用价值的Ⅴ类水和劣Ⅴ类水河长占25.2%。 1.3 民众意识淡薄 民众意识可以通过1988年国家环保总局和教育部立项,由北京大学中国国情研究中心提供全面技术支持的一项全国规模的大型抽样调查中得到体现。比如“谁应对保护环境问题负责任”,其中受访者当中有85%的人,认为政府在保护环境问题上责任比较大;受访者当中有85.5%认为本地政府在保护环境问题上责,转自任最大和责任比较大。从统计数据可以看到,在人们的环境观念中,环境保护更多的是政府的事,与个人的关系不大;从我国公众对环境状况的重视程度比较看,对于“我国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状况如何”,只有15.3%的人认为非常严重;41.4的人认为比较严重;19.9%的人认为不太严重;2.9%的人认为没有问题;20.5%的人不知道。在对我国面临的各类问题进行排序时,受访者则把环境问题排在第5位;对“近一年来,您是否参加过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活动”,其中65.9%的人低度参与,25.9%的人中度参与,8.3%的人高度参与。从这一组数据看,我国的公民对环境保护和参与程度还是很低的。从公众的环保道德意识看,有75%的人购物时不考虑环境保护,仅有25%的公众考虑环保问题。 2 实现农业生态安全与可持续发展的策略 2.1 加快法制建设步伐,依法保护农业生态环境 到目前为止,中国已制定了4部环境法律、8部资源管理法律、20多项环境资源管理行政法规和260多项环境标准,初步形成了保护资源环境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我们也要看到,我们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仍比较笼统,具体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必须根据不同类型农村农业发展环境,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和约束人们在生产活动中的行为,维护农业生态环境系统的外在平衡,通过保护农业发展的各种生态和资源,维护生态环境系统的内在平衡,做到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依法加强对农业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 2.2 实现维护生态安全与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紧密结合,大力发展也生态循环经济 农业生态环境资源的利用和实现持续发展,就必须把资源的利用、开发与保护结合起来,实现在保护中开发,开发中保护,实现农区内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完善的营养循环对于农业生态系统健康与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健康的农业生态系统是农业灾害少、成本低、高效益、可持续发展的宏观背景,也是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循环经济是节约资源型经济发展的模式,是将发展经济与生态环境保护和谐统一的经济模式,它以“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为原则,在对资源的循环利用中,从经济活动源头来解决如何利用资源、减少资源消耗、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经济发展对环境的污染,它能消解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日益突出的矛盾,因而,它是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实践形式,是对“资源——产品——污染”这一传统经济模式的摒弃,这对我们这个农业资源紧缺和生态安全险恶的国家来说,意义重大。 2.3 提高农民的生态安全意识 农民的生态安全意识一直是农村生态保护的脆弱环节,要建立农村的生态安全就必须让农民树立正确的生态安全观,使他们意识到没有生态的安全也就没有经济的发展,甚至没有他们生存的空间,要树立“保护生态,人人有责”的正确生态安全观。只有正确树立了正确的生态安全观,才可以规范农民的生态行为,才能保证各项法律、法规、政策、方针、制度的正确执行。为此,需要加大农村生态安全方面的宣传与教育,培养农民对生态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并自觉地参与保护生态环境的行动,这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生态环境问题。 农业生态论文:生态旅游农业开发模式的研究 摘 要:生态旅游农业是一种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的具有休闲、娱乐、求知、教育功能的生态旅游产业。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它是将农业景观、生态景观、田园风光景观的深层次开发与旅游业延伸交叉形成的新型农业开发模式。作者提出了生态旅游农业的内涵,并对珠海生态农业科技园区运行进行实证分析,总结其成功的运行模式与经验,认为生态旅游农业是当前及今后我国农业发展的一种模式,建设生态农业科技园区是发展农业和旅游业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生态旅游农业 ;开发模式;实证分析 一、引言 生态旅游农业是一种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的具有旅游、休闲、示范、求知、教育功能的生态文化旅游产业。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收入不断增加,消费需求也在不断更新换代,加上政府积极宏观引导,及时推出了“黄金周”节假日,为城乡居民休闲消费提供时间保障,许多工商企业纷纷响应,加大投资力度,抓紧开发生态旅游资源,增加城乡居民选择的旅游天地。据统计,我国东部沿海省份抓住机遇,大力发展生态旅游农业,已见成效。如浙江金华石门农场的花木公园,富阳县的农业公园,福建漳州的花卉、水果大观园,厦门华夏神农大观园,上海浦东孙桥现代化开发区等。广东省已发展80多个观光果园,每年接待游客400多万,收入达10多亿,有力地带动了周边农民致富。 二、生态旅游农业的内涵 1、生态旅游农业的概念 生态旅游农业是以农业生产为依托,使农业与自然、人文景观以及现代旅游业相结合的一种高效产业。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仅指用来满足旅游者观光需求的农业;广义的生态旅游涵盖较为广泛,主要包括“观光农业旅游”、“休闲旅游”、“乡村旅游”、“农村生态旅游”等不同概念,具体讲是指在充分利用现有农村空间、农业自然资源和农村人文资源的基础上,通过以旅游内涵为主题的规划、设计与施工,把农业建设、科学管理、农艺展示、农业产品加工与旅游者的广泛参与融为一体,是旅游者充分体验现代农业与生态农业相结合的新型旅游产业。 发展生态旅游农业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第一,要有具备开发农业生态旅游的资源基础。生态旅游农业是一种以农业和农村为载体的新型旅游观光农业,必须建立在具有可供旅游观光开发的农业资源基础上,从而把农业资源转化成旅游观光资源,扩大农业资源的功能。第二,要突破传统农业的生产模式。对传统农业进行加工和包装,把农业生产、科技应用、艺术加工和旅客参与农事活动融为一体,成为一种新型的农业生产经营形态,突破传统农业的生产模式,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第三,要以生态旅游为导向。农业生态旅游是在发展农业生产的基础上,拓广了生态旅游观光功能,巧妙利用城乡各种差异来规划、设计、组合而引起旅游者消费欲望。使旅游者亲身感受和参与现代农业技术与生态农业等大自然情趣,把现代农业及自然资源景观与旅游资源融为一体,最终达到生产、生活、生态的有机结合,既发展了农业,又保护了环境。第四,观光农业旅游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伴随着近年来农业产业化 发展的新趋势,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成为人们关注的新兴课题,而旅游业以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在此种情况下,经营者迎合当今社会人们追求“个性化”、“生态化”,回归自然,返朴归真的需求心理,把两个领域有机结合起来而成为一个新的项目,是农业和旅游业的进一步延伸,也是农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选择。 2、生态旅游农业的特征 与传统农业和旅游业相比较而言,生态旅游农业具有如下特征: (1)功能齐全、双重效益。生态旅游农业为旅游者提供了一定的乡村空间,旅游者在景区内观光、休闲、参与娱乐、品尝美食。甚至亲自劳作,既增长知识,亲近自然,又陶冶情操。园区内还可举办节日庆典活动,加强游客之间感情交流,传播信息,增进友谊,缩小差距。企业和农民则通过销售产品,提供食宿服务和劳务以增加收入。 (2)保护环境、持续发展。观光农业的建设严格按照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的要求进行生产,只允许在残留有害物质规定标准范围内适量的使用化肥、农药,其产品为无公害的、安全、营养的绿色保健食品,大量减少了对环境的污染,生态环境优美,生物多样性在这里得以充分体现,植被覆盖率也大大高于一般农区。这种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利用相结合,适当注重社会效应和经济效应的做法,遵循了农业发展的规律,符合农民的利益,使农业走向一条健康的持续发展道路。 (3)回归自然、身心享受。工业化的飞速发展导致城市污染的加剧,快节奏的城市生活使人们的精神日趋紧张,人们渴望亲近自然,回归自然,使自己的身心得到真正的放松和享受。生态旅游农业满足了城乡居民的这一要求,它用生态学、美学和经济学理论来指导农业生产,通过合理规划布局,自然调节和人工调节相协调,使农业生态系统进入良性循环,具有生产、加工、销售、疗养、旅游娱乐等综合功能。农业与旅游业的结合不是简单的转换,而是把农业中(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渔业等)具有旅游资源部分的功能进行整合发掘和利用,使它充分满足人们回归自然。返朴归真的个性化需求。 (4)科技特色、高效农业。生态旅游农业具有高科技特色,它是“三高”农业的具体体现,尤其在一些大型观光农业科技园区,大片土地通过平整与规划,用先进农业技术进行开发,由掌握先进技术的人来管理,造成具有相当规模、各具特色的农业整体,成为具有较高的先进农业技术支持和科学管理手段的新型农业。这种农业不论在优质品种、栽培管理技术还是在农业生产工艺、景观外形外貌等方面都是棋高一筹,是一般大田农业区无法比拟的,游客在这样的环境中游览,不仅赏心悦目,还能学到科技知识,产生深刻印象。 3、生态旅游农业发展的布局原则 (1)因地制宜。农业生产具有强烈的地域性合季节性,发展生态旅游农业必须根据各地区的农业资源、农业生产条件合季节特点,充分考虑其区位条件合交通条件,因地、因时制宜,突出区域特色。 (2)尽可能与旅游业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旅游景区和景点,扩大和增加观光农业项目,通过相互带动作用,发展农业与旅游业合一的新型产业。 (3)充分考虑客源市场。发展生态旅游农业首先安排在大城市郊区和经济发达的地区,这里的人们对观光农业的要求强烈,经济条件可能,交通比较便利,发展生态旅游农业的条件比较优越。 (4)必须搞好基础设施建设。首先搞好交通、水电、饮食、住宿等基础设施,设计专门的旅店、餐厅、农宿以及娱乐场所和度假村,开发具有特色的农副产品及旅游产品,以供游客观光、游览、品尝、购物、参与农作、休闲、度假等多项活动。 (5)与农村建设规划相结合。要搞好农村居民点和道路规划,合理开发和整治土地,改善农村环境,在保留历史民俗农舍的同时,兴建体现观光特色的农村新民舍,以供游客观光旅游。 三、珠海生态农业科技园区开发实证分析 珠海市生态农业科技园是一个集农业高新技术引进、开发与生产、加工、出口以及观光旅游为一体的外向型农业科技园。该中心是在原珠海农科所基础上仅凭5000元流动资金起家,园区现已发展集科研、生产、商贸、旅游、教育等多项功能为一体的集团化科研经济实体,2001年该中心的科技创收就达5000多万元,旅游收入1000多万元,出口创汇达860多万美元,成为目前我国最具实力的外向型农业科技园区之一。 1、区位与市场分析 珠海生态农业科技园的建设,区位优势比较明显。珠海地处富饶美丽的珠江三角洲,陆地与澳门相连,有二个口岸可直接与澳门通关。水路与香港相通,行船只需1小时。离广州、深圳不到2小时的车程。京珠高速、珠海机场、珠海港、九洲港构成了陆、海、空的立体交通。 珠海生态农业科技园区,地处珠海的城乡结合部,环境优美,面积广阔、交通便利,基础条件十分好,从交通上来说,从园区到市区只有10分钟车程,并且已开通了公共汽车和观光巴士,市政府于2002年底修通4车道的旅游景观路直达园区的门口,交通非常便捷。从地域上来说,园区的核心区2000亩,已成为永久性的农业科研用地并办妥了征地手续,领取了土地证。市政府还给园区预留了1500亩的土地,可以作为第二期的开发用地。 2、设计景观的理念分析 珠海生态农业科技园区在策划理念上注入了旅游、示范、教学、培训、商贸的概念,即达到“一区多园、一园多用”的目的。园区策划者认为,旅游的概念很广泛,只有差异才是最好的旅游资源。人们出国考察或旅游就是看他们从未看过的东西,正如外国人看长城,我们去埃及看金字塔,都常有一种非常想看的冲动。农业科技园区发展旅游业,就在于它可以通过现代农业的新品种、新栽培模式与传统农业不同来显示出差异,加之把其艺术化处理,就成为非常好的旅游产品。所以,制造差异就可能创造出一个全新的市场,并且这种旅游还具有可持续发展的优势。 正是源于这种理念,珠海生态农业科技园区在建设初始阶段。就把旅游的理念融了进去,每建设一个温室或安排一个项目,他们都考虑到了生态、环保、休闲观光、教育培训、商贸销售等因素。并且做到了园区一边建设、景点一边可以开放,2002年该园区就接待了来自我国外的宾客30多万人,旅游创收超过了1000万元,占园区总收入的1/4。入园的游客多了,自然而然就形成了一个市场,人流带动了物流。园区内生产出来的花卉、种子、种苗、果蔬,就地成了商品。并且这些商品的销售价格都高于外边的市场。比如,该园区在温室里栽培的小番茄,一般来说,农贸市场销价为5元/斤,而在园区内则可销售到15元/ 斤,客人不嫌其贵,就在于它是一个特殊的旅游产品。游客一般都有花钱的心理准备,但一定要花得开心,所以只要产品的质量好,加上销售的方式奇特,他们是可以接受的。因此,该园区栽培的番茄不是摘下来卖,而是长在温室内,挂在藤上卖。如果一家三口来旅游,小孩子都乐意到大棚去摘番茄了,一边摘一边吃,一直到摘了满满的一袋才罢手。而父母看到小孩如此投入,心里也乐开了花,再高的价格也会买,这正是体验经济的所在。可见旅游开发,必然会带动商贸的发展,真是一举三得。 3、开发生态旅游农业资源的策略和措施 (1)更新策划理念,走企业化、市场化发展之路。珠海生态农业科技园根据自己的地域优势和产业优势以及园区所拥有的有利条件,在主导产业上选择了花卉、蔬菜和水果的设施生产,在策划的理念上注入了旅游、休闲、示范、教学、培训、商贸的概念。把差异作为最好的旅游资源加以开发,通过现代农业的新品种、新栽培模式与传统农业的不同显示出其差异,达到开拓市场的目的。 (2)产学研紧密结合,多层次、多元化发展。一方面,园区自身就是一个农业科技研发、产业化拓展的孵化器,通过其示范、推广和辐射作用,带动周边地区千家万户的农民进入了产业圈。另一方面,园区也积极的与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合作,联合开发高新技术。 (3)以科技为本,优化资源配置。珠海生态农业科技园区经过多年的摸索,逐步形成了自己的发展优势,确定了独具特色的科研发展方向、主导产品和技术定位。在技术定位上实施自有技术与引进技术相结合的战略,注重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在主导产品上发展本土品种与引进西洋品种相结合,既不断培养具有地方特色的本土品种,也不断从国外引进新品种,为园区设计独特的生态旅游景观提供了技术支撑。 (4)建立配套完善的旅游设施。利用设施农业和先进的生产模式,种植瓜果、蔬菜、花卉等近1000个品种,创造出新、奇、特的观光效果,并配套建立了相应的旅游设施“农科之窗”、“荷塘观赏”、“八卦田园”、“野菜园”、“水车阵”、“垂钓走廊”、“珍禽园”、“沙漠植物园”、“心灵茶庄”等一大批集科研、环保、生产、旅游于一体的生态园林景观,吸引了大量的境内外游客。 四、珠海生态农业科技园开发的经验与启示 1、理念创新。珠海生态农业科技园区从筹建就树立了“差距产生效益”的新理念,并认真思考如何寻找和利用差异来改造传统农业。他们通过寻找自然资源、农业产业、区位优势等方面差异点来营造新的生态旅游景观,打造园区独特的品牌。例如园区于2000年元旦至春节在园区成功举办珠海首届南瓜文化艺术节,展示了全世界数百个珍、奇、特、新的南瓜品种,大的如大鼓,重达100多公斤,小的如鸡蛋,轻才20克,黄、白、红、绿、青、蓝、紫七彩缤纷。进入南瓜园仿佛进入了南瓜大千世界、南瓜的艺术殿堂。南瓜节开幕一个月,创下门票收入130万的记录,由此也带出了一个新的产业——观赏玩具南瓜规模化生产。这样通过理念创新,运用农业高新技术开发新品种,利用生态学和景观学原理精心设计各种差异化的景观和景点,打造出一个融“自然美景、现代科技、人文情怀”的生态旅游区,丰富和发展了农业和旅游的内容和新领域,找出一条生态旅游农业发展的道路。 2、制度创新。一是科研管理体制创新。首先,珠海生态农业科技园区打破传统立项方式:不搞纯理论的基础研究。其次,科研立项与市场供求密切结合,由市场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第三,完善对科技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的激励制度,对于课题成果的产业化效益,实行“技术折股,按比例提成”的激励机制。第四,建立起课题组成员课题研发的风险金制度,以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率。二是用工、分配体制创新。该科技园区作为事业单位,存在多种形式的用工制度(如编内人员由财政负担工资,编外人员由企业自收自支)。通过大力提倡绩效工资,形成报酬级差,混淆用工身份,建立岗位津贴和奖励制度,对承包部门实行“定职能、定岗位、定编制、定工资总额”的“四定”改革,将津贴和奖励与个人的工作岗位和业绩挂钩,按劳分配,多劳多得,拉开档次,园区内岗位竞争意识、危机意识得到进一步的强化,使该园区逐步向现代企业用工制度方向迈进。 3、组织创新。珠海农业科技园内实施的是一种将科研、生产、示范推广、科普教育、观光旅游及贸易紧密结合的战略。因此在园区的组织结构上也具有其特殊性。具体组织架构如下: 一是园区运作的管理机构。珠海农业科技园建立了园区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园区的各项工作,包括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对外联络、招商引资、项目监督、后勤服务等管理工作。 二是科学决策的专家机构。农业园区的运作还必须建立各类专家决策机构,以对园区的重大项目进行咨询、决策。珠海农业园区采取紧密型的专家依托机构与松散型的专家群体相结合的方式。如与广东省农业科学院建立了较为紧密的业务关系,把广东省农科院、华南农业大学、中山大学、珠海大学园区作为技术依托单位。在重大项目的申报、规划、实施之前,均要征求这些院校专家的意见。而对于一些阶段性或临时发生的问题、项目,则采取专家会议或专项邀请专家具体解决实际问题的做法。 三是项目创新的研发机构。珠海农业科技园区是以名优花卉、特色蔬菜、南亚热带水果及观光农业为主导产业的园区,因此设立了与项目相关的研发机构,如分子生物学研究室、组织培养研究室、育种中心、蔬菜研究室、观赏植物研究室等,负责园区内各种技术攻关、产品开发,并完成国家、省、市各种科技攻关项目。 四是项目实施的企业管理机构。珠海农业科技园区设立了生产部、设计部、绿化工程部、餐饮部、旅游部销售部等机构,专门 负责产品的开发、项目的承接、实施和运作,是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部门。主导产品的技术支撑来源于研发机构,实施部门视为生产性机构。 五是成果推广的网格系统。园区设立了技术推广部,主要任务是推广、普及农业高新技术,配合当地农业部门抓好各项农业技术服务工作,同时组织科技人员深入项目区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及时解决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保证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同时还在当地的农业产业区建立示范基地,从产前提供种苗、产中指导、产后回收产品,实行一条龙服务,解决了农民的技术、资金和市场问题。 六是科普教育的培训机构。园区建立了培训机构,一方面采取各种形式对农民和农业技术干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确保各项高新技术措施在生产中得到落实,也负责对来园区学习、参观学生的农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同时还与珠海市电视大学、珠海市职业中学联合开办了园艺花卉大、中专班,为当地城市美化培养中初级技术人才。园区现在不仅是科研、示范的基地,同时也是“全国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广东省德育教育基地”、“珠海市农业科技干部再培训基地”、“珠海市中小学生的农科教实践基地”等。 七是市场接轨的营销网络。园区在不断扩大生产规模的同时,成立了永源公司、金波公司、生力公司及销售中心,专门负责国外市场的开拓,各个产品均形成了销售的网络,为中心的产品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2002年园区的出口创汇达860万美元,年旅游收入达1200万元,生产性收入达4000万元。 4、科技创新。科技是园区发展和壮大的动力源泉,园区非常重视科技创新工作。 一是确立主导产业,发展与之相关的技术和产品。通过对珠海区位优势、气候优势、资源优势及市场需求的认真分析,珠海农业科技园区确立了以名优花卉、特色蔬菜、优质种苗和观光农业为主导产业的发展方向,并以此为目标建立相关的农业技术体系。由于主导产业和相关技术体系的建立,促使珠海农业园区的发展目标明确,各个主导产品均按既定目标实施。如:名贵蝴蝶兰在园区的年生产量已达120万盆,组培苗达300万株,成为国内最大的蝴蝶兰生产基地之一,成为园区强大的经济支柱。 二是实施自有技术与引进技术相结合的战略。珠海生态农业科技园区认识到国际市场竞争的严峻性,不仅注重开发具有自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如甘茶蔓高产种植技术、保健植物加工技术、名优花卉的优质高产技术等,同时还不断引进和发展国外先进的技术和手段,如无土栽培技术、设施农业技术、基因工程技术、细胞工程技术,形成了在国内外均具有竞争力的技术资源体系,为技术创新奠定了基础。 三是发展本土品种与引进西洋品种相结合。珠海生态农业科技园区近几年一方面不断培养具有地方特色的本土品种,如本地南瓜、猪笼草、树仔菜、荔枝、龙眼等,也不断从国外引进新品种,并进行试验、筛选、鉴定,确定了一系列蔬菜、花卉、水果名优品种,为加速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实现产业化提供了丰富的品种资源,也为园区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提供了广泛的资源。在1999年昆明世界园艺博览会上,珠海高科技农业园区送展的产品一举夺得广东省瓜果类金、银、铜三个大奖,在第四届中国(广州)国际园林花卉博览会上,珠海园区设计建设的“奇异瓜果园”获得“室内艺术园景设计大奖”,种植数个特优品种获得园林精品的单项金奖、银奖和铜奖等殊荣,说明园区在品种的研究上处在国内同行的先进水平。 四是短期性项目与长远性项目相结合。如近两年珠海农业高科技园区根据市场的需求,在春节、国庆节、元旦等重大节日时,引进种植了郁金香、百合等花卉产品,获得了时效性的经济效益。同时,园区也十分注重与园区科技的长远发展规划和目标紧密相关的项目,它们或许短期内见不到效益,如:组织培养、育种、基因工程等是一些投入大、收效慢的项目,但它却是园区发展最具生命力和创造性的部分,因此,珠海高科技农业园区每年投入近百万元用于该类应用基础项目的研发,现在各类名贵花卉的无性繁殖系统和各种样品的分析测试手段已经建立,为园区科技发展储备了充足的项目。 五是完善科研设施,努力创造项目实施的设施条件。要加快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农业技术和品种,就必须拥有与人才、项目相适应的先进仪器设备,以确保项目的高质量、高水平和高效益。近年来珠海生态农业科技园区投入了300多万元,购置了国际一流的仪器设备,建立了分子生物学实验室、组织培养室、分析测试室,形成了在珠三角乃至全国农业园区具有竞争优势的实验设施,为吸引人才、实施项目、创立品牌奠定了设施基础。 六是建立科研+公司十基地十农户的科技推广体系。为了实现园区这一目标,珠海农业科技园经过几年实践,摸索了一条科研+公司十基地十农户的模式,即将基地建立在珠海斗门农民的土地上,实施产前提供种苗、肥料、农药,产中指导农民技术,产后回收产品的一条龙服务,将科研成果、技术、种苗与农业生产和市场紧密结合,形成规模化的农业产业链,用科技和市场带动农民致富。目前该基地已经将绿色蔬菜出口到澳门及珠海市的各大机关、超级市场,创造了良好的社会与经济效益。 七是重视信息系统的建立,随时掌握科技的发展趋势。珠海农业科技园在信息系统的建立上,不仅注重国内科技期刊和资料的收集,建立了园内图书资料室、科技档案室,还为各个职能部门、主要科技人员均配备了计算机,充份利用国际互联网系统搜集国内外科技信息,同时还建立了园区自己的农业科技网站,这些均为科技资源的搜索、电子商务的运作、项目的国际化奠定了信息资源的基础。 5、模式创新。通过几年的实践,珠海农业高科技园区进行了许多有益的尝试,摸索出了一套混合型的管理模式,即在园区的管理上,有民营企业的做法;有外资企业的管理;还有领导的个人魅力和格化的管理。为此,称之为“混合型”的管理模式。 一是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珠海农业高科技园区在宏观管理上,注重分析国内政治、经济形势,及时调整经营战略;在重大科研项目上对人财物进行宏观调控,集中有限的资金,进行投入、集中的打歼灭战。在微观上按照市场规则进行运转,采取目标管理,放权让利,各自经营实体实施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政策,充分调动了园区企业和员工的积极性。 二是充分发挥机制灵活的优势。园区借鉴民营经济机动灵活,果断决策,管理到位的管理优势,为我所用,提高效率。这一管理模式对领导层、决策者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园区领导们敢于负责,善于拍板,不错过任何机会,给投资者十足的信心和优质服务,有利地吸引了众多的投资者。如该园区领导们在与台湾商人谈判合作规模化开发蝴蝶兰花项目的过程中,无论对方提出什么问题,马上作答。虽然投资额在1000多万以上,但只用了2小时便签订投资协议,一个星期后开始兴建,三个月开始产出,速度之快,连台商都感意外。 三是注重吸收国有企业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优势。在吸取民营企业管理先进经验的同时,同时注重吸收国有企业好的管理模式。国有企业组织健全,规范经营,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党团、工 青、妇卫等组织的作用,强化各部门的功能,特别是把人的政治思想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来抓,这些都是农业科技园在管理上要借鉴和吸收的。 四是注意是借鉴台资企业的管理模式。台资企业具有很强的管理优势,他们在管理理念上比较先进,完全是按照现代企业的要求,制订出既先进、又科学的管理制度。台资企业注重市场调查预测、控制成本核算、保证产品质量、做好售后服务、重视人的作用。这种经营策划的理念值得学习。如园区在与台湾商人合作生产兰花的项目运作过程中,确实学习到了台商的精明能干,信息灵通,善于控制成本,精于开拓市场、敢于大胆投入,市场占有率高等先进的管理方法。 五是充分发挥领导集体或个人的人格魅力。要管理好一个园区,还应强调领导或领导集体的个人魅力和人格化的管理,树立领导威信很重要,企业员工对他的主管有点崇拜也并没有害处,但不应搞个人崇拜。当然,领导的威信或他人对你的崇拜都应建立在领导的个人魅力、人格化的基础上,即领导政治上的成熟、业务上的精通、懂得领导艺术、率先垂范、关心同事、以人为本,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一个整体,什么样的困难都可以克服。珠海生态农业科技园区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创出了品牌,创出了效益,走出了一条特色的路子,这无疑与领导层的威信有着很大的关系。 五、结论 珠海生态农业科技园根据自己的地域优势和科技优势以及园区所拥有的有利条件,在策划理念上注入了旅游、示范、教学、培训、商贸的概念,把差异作为最好的旅游资源加以开发,通过现代农业的新品种、新栽培模式与传统农业的不同显示出其差异,选择了花卉、蔬菜和水果的设施生产作为主导产业,走出一条生态旅游农业发展的新路子,并通过其示范、推广和辐射作用,带动周边地区千家万户的农民致富。这一案例的实证分析表明:一通过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农业可以产生独有的农业要素差异,可以发展为新型的特色主导产业;二适应消费层次的深化和生态保护的需要,农业的性质发生巨大变化,它已经成为具有多功能性的产业,农业将成为体验经济的主导产业;三有效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发展的基础,农业科技园区作为现代农业和旅游业交叉的载体,是一种新型的经济组织创新,它将成为生态旅游农业发展的主流。四是人力资本由于其在思想理念、信息资源、现代管理、风险投资等方面的优势,将在农业科技园区的建设中扮演重要的角色。 农业生态论文:地方农业生态经济论述 1株洲市农业生态经济系统能值结构分析 1.1株洲市农业生态经济系统能值投入结构 2001-2008年株洲市的总能值投入逐年递减,环境资源能(包括可更新环境资源能和不可更新环境资源能)保持稳定,工业辅助能呈现波动中减少的趋势,可更新有机能的投入也逐年减少,工业辅助能和有机能的变化直接影响了总投入能值的变化.株洲市农业生态经济系统的不可更新工业辅助能投入占整个工业辅助能投入的90.81%以上.化肥和农药的大量使用,造成了资源的巨大浪费,增加了农业生产成本,破坏土壤结构,不利于株洲市农业生态经济系统的可持续发展.有机能投入占总投入67%以上.株洲市农业生态经济系统的有机能投入主要来源于农业从业人员、役畜劳动和种子的施用.2001-2008年间,虽然有机能投入减少,但占总能值投入的比例较大.人力在有机能投入中占据绝对比重,5年来都在99%以上,说明该地区的农业模式属于劳动密集型,机械化程度较低,还没有成功从劳动密集型转变为科技密集型. 1.2株洲市农业生态经济系统能值产出结构 农业总能值产出逐年增加.其中,林业占绝对优势,而且比率增加很快,从2001年的5.55E+20sej/a增加到2008年的1.17E+21sej/a.种植业、畜牧业也在逐步发展.渔业产出能值的份额较小,发展缓慢,是整个农业生态经济系统的薄弱环节.种植业中,稻谷的主导优势地位仍不可动摇,几乎都在70%以上.蔬菜和水果为劳动密集型产业,能值产出不高,但经济价值高,可获得较多交换能值.畜牧业中猪和羊的养殖数量和出栏数最大,但是羊对林草的破坏性也大,滥牧是引起生态环境恶化的一个重要原因. 2能值指标的比较分析 2.1净能值产出率净能值产出率(NEYR)为系统产出能值与经济反馈能值的比值,与经济分析中的产投比类似,是用来衡量系统生产效率的一种标准[8],值越大,表明系统的生产效率越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越强.从表3可知,2001-2008年株洲的NEYR逐步上升,表明株洲向外界输出的能值量有所提高.2007、2008年分别为1.45和1.64,超过了全国农业平均NEYR(1.42)[9],说明株洲市农业生态经济系统的运转效率较好,回报率较大. 2.2能值投资率能值投资率(EIR)等于是用来衡量经济活动的竞争力程度和环境资源负载程度的指标,值越大,说明系统经济的发展程度越高.株洲市农业生态经济系统的EIR在8年间变化不大,除2001年为12.55以外,2002-2008年均在15.00附近徘徊,远高于黄淮海地区、甘肃、新疆、江西、广东等地[10].表明每单位无偿环境资源的利用相应投入了较多的购买能值,环境压力较大.能值投入率高,会加大农产品的成本投入,影响其竞争优势. 2.3环境负载率环境负载率(ELR)等于购买的能值和不可更新的能值之和与可更新资源能值的比值,是衡量一定经济状况下环境系统所承受压力的指标.它具有环境预警作用,若系统长期处于较高状态,系统将产生不可逆转的功能退化或丧失.反之,表明农业生态系统有发展潜力,应进一步加大其购买能值的投入.研究期间株洲市ELR增加,说明农业环境压力上升.ELR在0.37~0.44之间,低于全国平均值5.89,表明株洲市环境资源未达到高效利用,未达到高投入高产出的运行状态,农业发展环境压力小,具有有较大的提升空间.需要说明的是,ELR的大小并不与该系统的环境保护效果的好坏成正比[11]. 2.4可持续发展指数可持续发展指数(ESI)即EYR与ELR之比,值在1和10之间,表明经济系统有活力和发展潜力; 10时经济不发达,对资源的开发利用不够; 3结论与对策 (1)株洲市区域环境资源优势明显,ELR较低,未达到高效利用,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现阶段的农业处于劳动密集型阶段,工业辅助能值投入较少,系统整体回报效率低,系统产出能值不足以补偿购买能值,缺乏竞争力.应使剩余农业劳动力从农业转向二、三产业,有效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同时加大农业科技辅助能值投入,使株洲市农业从劳动密集型转变为科技密集型,以提高农业系统竞争力,获取较高效益.(2)株洲市农业产出结构不合理,林业产出占整个生态系统的95%以上;畜牧业、种植业和渔业产出极小.应进一步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提高种植业和渔业的能值产出贡献率,使农业生态经济系统的环境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合理布局林业、畜牧业、种植业、渔业等生产功能区,达到规模化和集约化,使系统能值的投入产出向高水平发展.(3)株洲市可依据自身优势,积极发展农林牧业综合开发及其产品深加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能源开发.农业的发展最终必须依靠属于高能值转换率和高能值等级的现代农业科技.因此,要促进科技在农业生产中的推广应用,提高农民素质.同时要建立优化、配套的农技科教体系,促进农业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和效益型转变,使株洲市走上一条建设物耗低、技术含量高的生态农业化道路. 农业生态论文:论中国农业生态环境的法治保障 现代法治理论主张,法治的基础得有善法,并得到人们的普遍遵守,法治的核心在于权力与权利的合理配置,法律的执行得有严格的制度和程序来控制和保障,否则,即便有再多的法律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功能。目前中国农业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存在立法、行政执法、如何依法调整各方利益等方面的问题。为此,建立和完善农业生态环境法治化的基础,健全法治化的农业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体制,依法调整农业生态环境中所涉及的各方利益关系等强化我国农业生态环境的法治保障措施,已成当务之急。 1 农业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1.1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问题 我国农业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已取得不少成绩,国家相继制定、颁布、修订了《农业法》《森林法》《水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和法规。从地方来看,也有22个省(市、自治区)制定了农业(生态)环境条例,但从全国而言,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仍然存在着综合立法缺位和立法技术滞后等问题。 1.1.1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立法缺位 国家对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的内容分别规定在农业、森林、草原、矿藏、河流、土地、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等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法之中,这种分散立法与农业生态环境具有内在的整体性和系统性特征不相适应。早在1995年,全国农业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研讨会就已达成共识:颁布全国性农业环境保护法规势在必行,因为这将有效地保护和改善全国农业环境,防止农业环境污染和破坏,是强化农业环境管理的法律依据,是保障城乡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的法律武器[1]。但时至今日,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立法依然缺位。 1.1.2 立法技术滞后 “善法”是法治的必要前提,要制定出好的法律,需要通过民主、公开的程序进行,必须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并体现客观规律[2]。全国性农业环境保护法的难产,与立法技术滞后密切相关。一方面,农业生态环境立法的民主性、公开性不够。主要以政府部门起草为主,很少有公众参与,其内容也主要倾向于规定行政权的便捷行使,而很少关注如何增强行政执法的民主性和开放性,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定程序权益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3]。另一方面,我国地方的农业生态环境立法仍过于原则,缺乏应有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以致有些空泛的规定和政策宣言式的规定无法执行,从而严重影响执法效果[4]。不少地方性法规条文只有行为模式,没有相应法律责任规定和具体的奖惩措施,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体现不出法律的威严[5]。这样的法律离“善法”尚有距离。 1.2 缺乏符合行政法治要求的农业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体制 缺乏法治化的农业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体制更是农业生态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的症结所在,突出表现为,农业生态环境执法机构的设置缺乏法定性,职能或缺位或重叠,导致执法无效;行政执法缺乏程序的控制和保障等。 1.2.1 现有农业生态环境执法体制存在缺陷 从行政执法主体来看,一方面表现为机构重叠,在环境保护领域的统管与分管相结合的多部门分层次的执法体制下,农业生态环境的执法主体林立(包括环境保护、建设、农业、国土资源、水利、统计、林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各执法部门之间的执法权限也不甚分明,导致部门与部门之间经常相互扯皮,争权推责。”[6] 在实践中,各有关机关之间相互扯皮,相互推诿,出现各部门机关为了部门利益和地区利益,争着管抢着管,甚至越权管理,导致执法秩序混乱不堪的现象[5]。就在农业部门内部,行政执法权分散于植物保护、种子、土肥、环境保护各个机构中,形成了多元的执法主体[7]。依据《农业法》的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但目前由于各种原因,部分法定职能没能落实到位,阻碍了农业环保工作的正常开展[8]。另一方面又表现为机构缺位。如:《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23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的部门应建立农业生态环境监测网,负责农业生态环境的监测和评价。至2003年该省在省、市、县3级还缺乏一套完整的农业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及环境监测网络,缺乏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以至出现污染事件时,未能及时发现,也未能及时制止[9]。 1.2.2 农业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缺乏程序的控制和保障 程序比目的更重要。没有行政程序,行政职权就难以合法运作。行政程序的基本功能在于:扩大公民行使参政权的途径,监督行政主体公平实施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益等[10]。实践中,农业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缺乏程序的控制和保障。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在过分强化政府权力的同时,却又缺乏有效的环境行政监督机制。在几乎所有的地方性农业生态环境立法的相关条例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行政部门和公民(特别是农民)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法律上具有不平衡性,过多地确立和保护的是以维护政府权威及各部门利益,以保证政府集权和经济统制[4]。涉及政府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方面虽有一系列的应然规定(表现为应当如何如何),但在法律责任的规定中却找不到关于政府不作为或滥用职权时应承担何种责任的条款。实践中,当前地方政府、部门和企业领导干部损害群众环境利益的行为,已经成为国家环保总局和监察部进行查处的重点[12]。某些地方政府成污染帮凶 [12],这自然有违公平行政的法治原则。山西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虽然早在1991年11月和1994年12月就已分别颁布了《山西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实际却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农业污染与生态破坏不仅已经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严重影响了当地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存 [13],事实再一次昭示古训“徙法不足以自行”的正确性。此外,公众参与环境事务制度缺失,对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范围、方式、途径等没有具体的规定也影响了农业生态环境执法的效果。 另一方面,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缺乏应有的程序性保障。以往大多数环境程序规范具有十分浓厚的管理色彩,它们主要是单方面规定行政相对人在程序上应负的义务和不履行义务的后果[14]。事实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现场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程序,都可能给相对人设定程序性义务和限制其权利。综观已有的地方农业生态环境立法,诸如:对那些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业生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时,行政相对人的听证权、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辩解权、申请回避权、时效权等的行使和保障,鲜有规定。这为行政不作为或滥用职权提供了“土壤”。实践中,有的地方一些执法人员无任何证件和标志,随意进入现场对排污单位进行检查,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15]。 1.3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中的利益冲突与失衡问题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涉及到多方利益关系,利益冲突是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不力的症结所在。管理机构自身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冲突,环境保护者与受益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排污企业与受害者的利益冲突,缺乏有效的法律调整手段。 1.3.1 管理机构自身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冲突 有的地方,农业执法机构类型多样,经费缺乏必要的保障,一些自收自支或差额拨款的事业性执法机构乱收费乱罚款,而那些破坏农业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却不能得到及时纠正[16]。有学者曾尖锐地指出,我国在森林、草原、矿藏、河流、土地、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主要领域已经基本上有法可依,问题在于执法不严,执法无效。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不能有效遏制地方和部门在自我利益的驱使下破坏生态环境,致使“一边治理,一边破坏。一方治理,多方破坏”[17]。最终受损的还是社会的环境利益。 1.3.2 环境保护者与受益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实行退耕还林还草,禁伐禁猎禁渔,推广应用高效、低毒、无残留生物农药,加强畜禽养殖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修建污染防治设施等必要措施,可能会导致部分人为社会整体的生态利益而让自己的利益受损。对此,国家尚没有依法建立起完善有效的补偿制度。另外,缺乏有效促进农业生态环保的优惠政策。从法理上讲,优惠政策意在权利与义务的重新配置。在现有的以省级立法为主的农业生态环境立法中,大多规定“应当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的农业经济发展需要和农业生态环境资源状况,逐步增加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但无具体的安排,这样原则性的规定,使得国家应给予的优惠无法有效落到实处。 1.3.3 排污企业与受害者的利益冲突 从实践情况来看,一些地方的排污企业,多为地方的利税大户,是地方政府的腰包。地方政府纵容恶性污染行为的结果是百姓的性命安危[18]。而且由于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大型企业也宁愿受罚不治理,特别在造纸、酿造、化工、冶金、水泥、制药等行业尤为突出[19]。从全国而言,珠江三角洲成为世界主要制造业基地的代价,就是农业生态环境受到污染。据初步统计,全国至少有1300~1600万hm[2]耕地受到污染,每年因土壤污染造成各种农业经济损失约200亿元,土壤污染已经成为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障碍[20]。 2 农业生态环境法治保障对策 2.1 建立和完善农业生态环境法治化的基础 2.1.1 尽快制定农业生态环境综合保护法 制定一部反映农业生态环境客观规律,体现民意,可以有效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和治理农业生态污染的综合性的善法,改变无法可依的局面,是当务之急。瑞典在1980年以后,相继制定了15个单项的环境法规,1999年1月1日又出台了一部完整的《农业环境保护法》,其环保政策和法规有的已被欧盟用作共同准则的样板[28]。瑞典的做法,可资借鉴。 2.1.2 贯彻《立法法》精神,改进立法技术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它牵涉到多个行政部门的管理权限,单一部门难以胜任农业生态环境综合保护法的起草工作。建议该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农资委和法工委会同国务院法制办直接主持起草。当然国家立法机关在立法时也需遵循立法民主公开的要求,重视对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正当环境权益和程序权益的保护。立法中要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首先要建立科学的外部行政程序规定。如规定严格的告知制度、听证制度、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制度等[21]。其次,应为社会公众参与环境管理提供法律上的程序保障,赋予公众全面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确立公民的环境权益应包括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环境决策参与权、环境自卫权、索赔权和诉讼权等[22]。再次,对政府在保障农业生态环境的义务应有具体的程序规定,凡要求政府履行责任的条款,都应有政府不作为和乱作为时要承担什么责任的相应条款。 2.2 健全农业生态环境法治化的行政执法体制 2.2.1 建立健全法治化的农业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体制 现有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统管与分管相结合的多部门分层次的执法体制有必要进行改革,逐步向综合执法体制转变。当然,这里所指的农业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并非是指将现有农业部门以植物保护、种子、化肥、农药等监管为主的狭隘的农业生态环态监管体制,而是指在机构改革中,逐步地建立和健全宏观上的大农业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体系:将所有涉及农业生态环境监管的行政职能集中于某一综合执法机构。根据一定的标准,建议考虑组建土地、水利、林业、煤炭和地质矿产、大气、农业、畜牧业、渔业行政、乡镇企业环保等农业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权于一身的“农业生态环境稽查总队”,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农业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和环境监测网络,提高综合执法的效能。 2.2.2 强化行政程序的控制和保障作用 一方面要重视农业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的外部行政程序建设,既要加大对那些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业生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执法力度,又要注意克服农业生态环境执法中的随意性,尽量避免出现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对于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或者环境监管失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而不能简单地以罚代刑了结案件。另一方面,要重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程序权益。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执法权时应依法持证上岗,实行严格的告知制度,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权,依法采集证据,做好行政检查的笔录工作,并规范相关文书。对每一起案件从提起、立案、调查、裁决、执行直到归档,都应依法进行,切实做到依法办案,按程序办案,规 范办案。 2.3 依法调整农业生态环境中所涉及的各方利益关系 2.3.1 切实保障农业生态环境管理机构所需的经费 惟有让农业生态环境执法机构都能够吃上“皇粮”,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才能有效地履行其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职责,才能克服“重利轻管,以罚代法现象的发生。”[23] 2.3.2 要依法实施政策、贷款、税收方面的优惠措施 各级政府应特别重视优惠投入制度的建设。日本政府为推动生态农业建设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日本以建立环保型农户为载体,从政策、贷款、税收上给予支持,以提高环保型农户经济效益和社会地位。此外,政府还对为社会整体的生态利益而让自己的利益受损的人,也依法在政策、贷款和税收上给予适当的优惠[24]。 2.3.3 依法建立和完善农业环境保护补贴机制 根据WTO“绿箱”政策规定及国外经验,我国政府可对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科研、培训、推广与咨询服务等一般性政府服务,与环保措施挂钩的价格补贴,如退耕还林还草、休耕,农业种植结构调整补贴等方面进行政策支持[25]。令人可喜的是《退耕还林条例》已对退耕还林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作了专章规定。 对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实行“绿箱”扶持政策。德国政府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凡符合法律规定而进行粗放经营的农户或农场主在经济上可以得到政府给予的一定补偿。……显然,这些补贴措施都有利于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的改善。”[26] 2001年德国对生态农业生产实体的扶持就达6115.4万欧元,平均150欧元·hm[-2][27]。就环境保护而言,对环境有相当影响的德国农业,有近一半的收入取决于政府补贴[28]。我国对于环境问题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有些地区的环境已经遭到了严重的破坏。运用财政补贴修复被破坏的环境,引导企业、居民自觉保护环境,已成为当务之急[29]。 2.3.4 采取行之有效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税收和污染责任保险政策 为了保护和促进农业生态环境的健康发展,国外主要采取征收环境税和其他环境补偿性措施。欧盟对排放污染物,制造噪音和某些产品如农药和汽油等征收环境税[30]。荷兰政府将持续发展作为环境政策的目标,实行生态税制,生态税收主要用于生态目的,在实践中具有很强的导向作用[31]。在产生环境污染和危害最严重的行业,如石油、化工、印染、采矿、水泥、造纸、皮革、火力发电等行业,建立强制性污染责任保险为主,任意性责任保险为辅的保险制度也不失为良策。
药物分析论文:论药物分析实践教学的革新 一、实验部分 1更新实验内容 在实验教材的编写中,我们精简了实验技能训练,增加综合性、设计性训练,提高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比重。同时为了顺应本科生对专业英语的需求,增加双语实验。药物分析基本操作技能实验,如药物理化性质的验证、真伪鉴别、纯度检查和有效成分含量测定。其目的是通过以学生为主体的基本技能训练,培养学生熟练的实验操作技能、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实验习惯。基本操作技能训练内容,由简单到复杂,由单一到多个技能同时训练。如,学生开始接触药物分析实验时,训练他们完成单项的杂质检查、含量测定等内容,之后,可以鉴别、杂质检查和含量测定同时完成,收效甚好。 药物分析的综合实验将药物作为一个研究的整体,在完成单项基本技能兼顾药学的相关专业课程的学习。例如《阿司匹林的含量测定》的学习,是在学生们亲手完成了阿司匹林原料药的合成和片剂的制备之后,利用4个学时完成阿司匹林含量测定的原理、方法与技术要点的学习、讨论,并随后由学生们亲自完成自制阿司匹林片的定量分析,完成检验工作报告;《黄连提取物中盐酸小檗碱的鉴别》项目,是在学生们完成了黄连药材的鉴定和其盐酸小檗碱成分的提取训练后,完成运用薄层色谱法鉴别中药目标成分的方法学习,同时学会其鉴定技术的应用。设计实验是同学们根据已学过的理论知识,设计老师所给的实验题目,让同学们根据有关理论进行实验设计,例如《对乙酰氨基酚片的质量分析》实验前将任务布置下去,要求每组同学写一个实验方案,实验课上进行讨论,最后以实验小组为单位,原则上一组3—5人,实验小组成员经合理分工后主动带着问题到图书馆或上网查找相关资料和文献,根据所学过的知识和理论设计实验方案。 他们经过讨论形成小组成员认可的方案后,每个实验小组选派一名同学,在班上汇报,由全班同学展开讨论,实验老师全程参加,经过充分交流后,根据老师和同学的意见和建议,在查阅相关资料进一步完善实验方案。之后,各实验小组根据自己的实验方案向实验室提交实验用品清单。在具体实施实验方案时,实验老师只提供清单中所需的实验用试剂和仪器,具体实验用试剂有学生自己配制,仪器的校正和调试也有学生自己动手完成。最终由每位学生独立完成相应的原始记录和药检报告,使学生比较系统地学习药品检验工作的具体方法和基本程序,熟练掌握实用的、先进的药检工作技术,为今后就业和继续深造奠定坚实基础,并培养学生们胜任药品检验一线岗位实际工作的自信心。双语实验的实施,使学生做实验的同时了解了质量标准的英文标示方式,巩固和加深了专业术语的学习。 2改革教学方法,发挥学生的主体地位 在教学中,改变单纯通过讲解和示教的讲解方法,引入多媒体教学,将一些实验基本操作技能和因条件限制无法在实验室完成的实验项目,制作成视频资料,学生可随时观看实验视频教学资料,复习基本操作技能并对完整的药品检验过程有全面的了解。同时,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地位,要求学生课前充分预习实验,明确实验目的,了解实验所需的仪器药品,把握仪器的操作要领、每一操作步骤的作用以及实验成功的关键所在;实验中学生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认真记录原始实验数据;在心中有数的基础之上,认真思考实验中出现的问题,教师在课上不再讲解具体的操作步骤,但对实验的关键步骤和注意事项进行讲解,并全程巡视,随时为学生答疑解惑,使学生养成主动探究问题的习惯,具备分析问题及实验操作的动手能力。学生在完成实验后,提交实验报告,报告包括实验内容和实验结果及分析讨论。每次实验报告教师都认真批阅打分,并将其中问题集中点评,让学生明白在实验及报告完成的过程中哪里做得好,哪里做得不好、不对,为什么不对,尽可能使收获最大化。 3实验考试的改革 药物分析实验单独考核。实验考核成绩由平时实验操作与实验报告、实验考勤和期末实验考核3部分组成。其中平时实验操作与实验报告占30%,期末实验考核成绩占70%。平时实验操作和实验报告占30%,使得学生对实验基本操作技能训练和实验结果分析更为重视,在平时的实验中和书写实验报告时有意识的加强基本功的练习,而不是仅仅满足于测得几个实验数据,实验基本操作技能有很大的提高。期末实验考核以药品检验工作项目为内容,以考核工作能力为主,以接受任务到完成项目的工作为考核标准,由学生随机抽签接受任务,任务仅写明具体检查项目,如检查维生素C注射液的含量,其余不做提示,现场提供全套药典,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质量标准的确定、需用主要试剂配制方法的确定,并提交,之后进行现场仪器和试剂的选择,实际检测,记录数据,计算结果,并给出结论,当场提交检验工作报告。 二、结果与讨论 药物分析实验教学改革的实践表明:通过药物分析实验教学的改革,调动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学生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进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在2009—2012年度本科论文答辩中,有8篇药物分析相关论文获得优秀,并发表。 三、结论 在实施教学改革的过程中,我们也深切地体会到要提高教学质量,教师必须根据本专业的特色,制定出合适的教学方案,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使教学处于良性循环中,从而达到较好的教学效果。当今科技发展迅速,各种分析技术日新月异,层出不穷,药品的质量标准及检测手段也不断地与时俱进,教师在教学中必须关注学科进展,自身也要培养创新意识,在教学过程中不断地尝试和探索。随时改进自己的教学理念和方法,大力推进教学改革,不断积累经验,培养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合格药学人才。 药物分析论文:神经内科抗菌药物应用调查及相关因素的研究和分析 抗菌药物目前在临床上对控制、预防和治疗各种感染性疾病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但同时也出现了因不合理的应用而导致细菌耐药性。了解和掌握临床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和变化趋势,对抗菌药物的供应管理及指导临床合理用药具有重要意义[1]。为了解我院神经内科抗菌药物用药现况,特对我院2012年1~12月神经内科965例出院患者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回顾性调查分析。 资料与方法 1.资料来源 从我院感染监测数据库中,收集整理2012年1~12月神经内科出院的965例患者在院期间使用抗菌药物的数据。 2.方法 根据WHO推荐“限定日剂量”(DDD值)作为药物使用指标。DDD值:指药品应用于成人主要适应证的每例平均剂量。计算抗菌药物的使用强度(AUD)和抗菌药物的用药频度(DDDS)。DDDS反映该药在临床的地位,DDDs值越大,表明该药的使用频度越高。抗菌药物使用强度:指每100天消耗抗菌药物的DDD数。抗菌药物使用强度越低,说明用药的合理性就越高。 结 果 1.抗菌药物的使用率 2012年1~12月神经内科出院患者共计965例,每月抗菌药物使用率均不超过30%;上半年标本送检率均大于30%,而下半年患者标本的送检率均大于60%。见表1。每月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均低于40 DDD,总体呈现下降趋势。见封四图1。 2.DDDs前10位的抗菌药物 2012年1~12月中我院神经内科使用抗菌药物共40种,其中 DDDS排序前10位的抗菌药物主要为头孢类、喹诺酮类、青霉素类、氨基糖苷类、碳青霉烯类,其中β内酰胺类有6种,喹诺酮类有2种,氨基糖苷类有1种,碳青霉烯类有1种。见表2。 作者简介:何小群(1976-),女(壮族),广西田东县人,主管药师,药学学士。 3.抗菌药物使用费用 2012年神经内科二病区患者使用抗菌药物共计54.35万元,占药品总费用的10.76%。其中头孢菌素类抗生素24.86万元,占抗菌药物费用45.74%;其他依次为碳青霉烯类和糖肽类药物11.90万元,占21.89%;青霉素类抗菌药物8.84万元,占16.26%;喹诺酮类药物2.86万元,占5.27%;其它抗菌药物5.89万元,占1084%。详细来看,神经内科抗菌药物费用支出主要在头孢菌素类,碳青霉烯类费用次之,喹诺酮类药物费用较少。详见封四图2。 4.抗菌药物每月人均费用 2012年神经内科患者抗菌药物每月人均费用以1月份最低为555.50元,以12月份最高为1161.04元,见表3。神经内科患者抗菌药物每月人均费用变化不大,基本平稳,只是11月份和12月份呈快速上升之势。见封四图3。 讨 论 抗菌药物作为预防和治疗感染性疾病的主要药物,在医院中的应用非常普遍,但不合理使用的情况严重。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抗菌药物的监管力度和宣传力度不断加强,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有了好转的趋势。《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规定使用抗菌药物前,应尽量做病原学检查和药敏试验,作为合理选用抗菌药物的依据。感染性疾病患者的病原学标本送检率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情况。我院神经内科使用抗菌药物患者的标本送检率均 30.00%,达到卫生部的要求。标本送检率几乎呈逐月上升趋势,是否行标本送检与医师重视程度和患者经济状况及其它患者不配合治疗因素有关。 本研究结果显示,我院神经内科2012年1~12月各月抗菌药物使用率达到卫生部对医疗机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 2012年1~12月我院神经内科抗菌药物DDDs排序中第1位的是头孢曲松钠,该药为第三代头孢菌素类抗菌药物,具有抗菌作用强、耐酶、临床疗效高、毒性低、不良反应较青霉素类药物少,且对多种β内酰胺酶稳定,对革兰阴性杆菌的抗菌活性强等特点。头孢曲松钠对颅内感染、肺部感染、泌尿系统感染等具有良好效果,且该药半衰期长,用药频次少,肾功能异常者不须调整剂量等特点,在神经内科应用广泛。头孢呋辛酯片排名第二,该药为第二代头孢类口服药物,按照能口服就不静滴原则选药,降低患者输液次数,且院外继续治疗,降低用药风险,增加患者用药安全性。喹诺酮类药物使用频度亦不少,该药亦对多系统的感染有良好效果,其对头孢类过敏患者,可选用喹诺酮类药物。随着抗菌药物在临床的广泛应用,细菌对该类药物的耐药率也逐步增长。研究表明,一定范围内抗菌药物使用种类和使用量的变化可以导致病原菌整体耐药水平以及耐药病原菌感染率的相应变化[3]。 碳青霉烯类药物是神经内科重症感染患者常使用的药物。神经内科脑卒中合并重症肺炎,在药敏结果支持下,可选用三线抗菌药物,如美罗培南等,该药广谱,抗菌作用强,价格相对贵些。图2所示,抗菌药物人均费用年底较前偏高。抗菌药物费用受疾病类型、感染程度及患者体质、药品类型等影响。重症感染患者使用抗菌药物级别 高,费用亦相对高些,且规格相关的药品,进口药品比国产的贵。抗感染治疗过程,尽量首选国家基本药物,同时,抗生素人均费用偏向,说明医师可能偏爱应用广谱、价格昂贵的“高端”抗菌药物[4]。针对这些现象,应进一步细化管理措施。 综上所述,我院神经内科抗菌药物利用基本合理。神经内科的住院患者以脑梗死和脑出血为主,且多为发病急、病情严重、基础疾病多,常合并意识障碍,因此容易发生各种类型的感染[5],因此,应高度重视抗菌药物的合理应用,避免产生细菌耐药。 药物分析论文:对药物经济学费用控制分析 一、药物经济学 (一)定义:药物经济学(pharmacoeconomics)是指药物治疗对卫生保健系统和人类社会所付出的成本和产生效果的描述和分析。具体地说,药物经济学应用现代经济学的研究手段,结合流行病学、决策学、生物统计学等多学科研究成果,全方位地分析不同药物治疗方案、药物治疗方案与其它方案,如手术治疗以及不同医疗或社会服务项目,如社会养老与家庭照顾等的成本、效益或效果及效用,评价其经济学价值的差别。药物经济学的服务对象包括医疗保健体系的所有参与者:政府管理部门、医疗提供单位、医疗保险公司、医生以及病人。药物经济学目前已发展成为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受到越来越多的研究者的重视。 (二)研究方法:药物经济学研究的方法主要有4种:最小成本分析(costminimizationanalysis,CMA),成本效果分析(costeffectivenessanalysis,CEA),成本效用分析(costutilityanalysis,CUA)和成本效益分析(costbenefitanalysis,CBA)。1.最小成本分析:最小成本分析是在临床效果完全相同的情况下,比较何种药物治疗,包括其它医疗干预方案的成本最小。它首先必须证明两个或多个药物治疗方案所得结果无显着性差异,然后通过分析找出成本最小者。由于它要求药物的临床治疗效果,包括疗效、副作用、持续时间完全相同,应用范围较局限。2.成本效果分析:成本效果分析是较为完备的综合经济评价形式之一,比较健康效果差别和成本差别,其结果以单位健康效果增加所需成本值即成本效果比值表示。其特点是治疗结果不用货币单位来表示,而采用临床指标,如:抢救病人数、延长的生命年、治愈率等。成本效果分析的比值通常采用两种表示方法:(1)成本与效果比值法:成本与效果比值,即每产生一个效果所需的成本。(2)额外成本与额外效果比值法:是指如果给予一额外成本,是否能产生额外效果,成本效果分析虽然受到其效果单位的限制,不能进行不同临床效果之间的比较,但其结果易于为临床医务人员和公众接受,是药物经济学研究的常用手段。3.成本效用分析:成本效用分析是成本效果的发展,与成本效果有许多相似之处。从某种程度上讲,两者均用货币来衡量成本,并且测量结果也都采用临床指标作为最终结果的衡量参数。所不同的是成本—效果为一种单纯的生物指标,如延长寿命时间、增加体重、降低的血压数等。相反,成本效用分析中的结果却与质量密切相关,注意到病人对生活质量的要求,采用效用函数变化,即常用单位是生活质量调整年(qualityadjustedlifeyears,QALY),而非健康结果变化。可以进行不同疾病药物治疗措施的比较,是近年来受到推崇的药物经济学研究方法。然而,不同疾病影响病人生活的不同方面,通用的生活质量指标不能反映疾病的特殊性,因此,药物经济学研究界对于成本效用分析的合理性尚有争议。4.成本效益分析:成本效益分析是一种成本和结果均以货币单位测量的经济学分析方法。与成本效果分析所不同的是结果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它不仅具有直观易懂的优点,还具有普遍性,既可以比较不同药物对同一疾病的治疗效益,还可以进行不同疾病治疗措施间的比较,甚至疾病治疗与其它公共投资项目,例如公共教育投资的比较,适用于全面的卫生以及公共投资决策。然而,许多中、短期临床效果变化,例如患病率、死亡率、残疾状态难以用货币单位衡量,有关长期效果的数据资料很少或者很不全面,而且经济学家以外的临床医疗人员和公众很难接受以货币单位衡量的生命、健康的货币价值。所以,成本效益分析在卫生经济学以及药物经济学研究上的应用远远少于成本效果分析。 (三)实施步骤:药物经济学分析的实施需要10个步骤来完成:(1)明确药物经济学研究的问题;(2)确立研究的观点;(3)治疗方案和结果的确立;(4)选择恰当的药物经济学方法;(5)结果的货币价值;(6)资源的区分;(7)确立结果事件的概率;(8)决策分析;(9)进行成本兑现或敏感性或增量成本分析;(10)结果表示。必须明确药物经济学所研究的问题和研究观点。药物经济学的观点可来自于社会、付费方、机构、部门、病人、任何或所有这些方的一个结合。其次,必须区分治疗方案和与它们相关的积极或消积的后果。选择药物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将其治疗结果用货币价值来表示。药物获得成本与医疗成本包含在与临床效果直接相关的成本之中,也可来源于文献或者历史记载,也可以将其建立在合理的假设基础之上。 二、药物经济学研究在控制药品费用上涨方面的作用 药物经济学不仅注重药物治疗的成本,同时也关注药物治疗的结果,因而在控制药品费用方面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可接受性。药物经济学的作用主要通过下面几个方面来体现。 (一)指导新药的研制生产: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中,商品的需求取决于商品的价值和质量。药品虽作为一种特殊商品,但其仍具有一般商品的特征,其需求同样的取决于药品的价值和质量(效果)。药品的成本效果(效益)越大,其需求量也越大。因此,对研制生产药品的厂商来说,必须尽可能研制生产出成本—效果好的药品,从而获取所需的利润。药品生产厂商可根据药物经济学研究结果,作出是否生产某种药品或在遵循药品价格制定原则的前提下适当降低药品的价格以提高药品的成本效果。 (二)用于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目前我国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主要是根据临床医疗需要来考虑的,即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经济因素、价格因素考虑较少。该药物名录适用于全民,主要是指导和规范临床用药行为。基本医保医疗用药核销范围的药物遴选是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为基础形成的。用药核销范围既考虑临床需要,又考虑经济等综合因素。其经济因素主要指药物的疗程价格,它没有考虑药物治疗过程中的其它费用,如检查化验费、住院费等;它也不考虑药物的成本—效果比或成本效益比,因而存在着一定的缺陷。目前国外如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在确定药品报销范围时,除了要求厂商提供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数据外,还要求厂商提供该药与国内治疗同样疾病的最常用药物或以适当的非药物治疗措施作为对照比较物的药物经济学结果,国家指导委员会将参考药物经济学的结果来作出是否给予报销的决定。 (三)帮助 医院制订医院用药目录、规范医生用药:目前我国许多省市为了控制医疗费用的迅速上涨,开始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政策。其基本思想是提高医务人员的劳务价值,降低医院的药品收入,使药品费用的增长幅度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这一政策的推行,对医院的药品使用提出了新的要求。它要求医院尽可能使用疗效好、价格低的药物,即成本效果好的药物,将成本效果好的药物纳入医院的用药目录中,以便药物费用的增长幅度控制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药物经济学的研究结果有助于医院将那些成本效果好的药物选进医院用药目录中。同时,医院用药目录的制订可规范医生的用药行为,阻止不合理用药。 (四)确定药物的适用范围:任何药物都不是万能的,都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对患某种疾病的某一人群有效的药物对另一人群不一定有效,其成本效果也是低的。例如,降胆固醇药物用于治疗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高胆固醇血症病人,是公认成本效果好的治疗措施,而用于单纯高胆固醇血症病人,则成本效果不佳。若将降胆固醇药物用于治疗许多没有危险因素的单纯高胆固醇血症病人,则不但不能降低医疗费用,相反将引起医疗费用的上涨。药物经济学研究的是特定人群特定疾病药物治疗的成本效果,因而其针对性较强,目的比较明确。 (五)帮助病人正确选择药物: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文化素质的提高以及医疗体制的改革,病人的自我保健意识将逐步增强,医疗服务市场的特殊性也将因此有所改变,不会纯粹是医疗服务的供方市场,尤其是药品服务,越来越多的病人将会自己到医药商店选择和购买药品。因此,病人对有关药品信息的需求将会增加,尤其是药品的价格、效果和成本效果。病人希望得到成本效果比较好的药品,药物经济学研究可满足病人这方面的需求。药物经济学可从多方面来控制药品费用的迅速上涨,在我国开展药物经济学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必须给药物经济学在控制药品费用中的作用以一席之地。目前,我国的药物经济学研究还刚刚起步,许多人对其还不了解,知之甚少,国家在制订《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没有完全考虑药品的药物经济学特性。因此从现在开始必须大力开展药物经济学的宣传和研究工作,并象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国家一样将药物经济学研究纳入有关的规定中,充分发挥药物经济学的作用。 药物分析论文:米菲司酮配伍前列腺药物终止早孕的分析 1 资料和方法 药物为上海华联制药厂生产的全合成米非司和米索前列腺药物序贯合并使用,终止早孕的流产效果。自2010 年8月30日—2011年8月30日在城关区第三医院妇科进行药物流产的样本500例。 1.1 对象选择 确定为宫内妊娠(从末次月经第一天到四十九天以内)资源要求使用终止妊娠的健康妇女,高危人工流产对象,对手术流产有恐惧心理者。排除使用米非司酮和米索前列腺禁忌症者或距离医疗单位较远不能及时就医者。 1.2 方法 1.2.1 操作者 具有妇产科或妇幼医师资格的医疗工作者,严格掌握其药物抗孕的知识和刮宫手术技术。 1.2.2 治疗方法 用要钱详细咨询、询问病史、体检、妇科检查有关的化验金叉,B超检查确诊胎丕在宫腔内,符合药物流产者,填写登记表,确定服药日期随诊单和注意事项。 药物流产者必须在空腹或进食2小时服药,首次米非司酮在医生指导下服用,其余药片医生说明用法同随诊单带回家按时自服,服药后开始记录服药后反应。服药者于第三天或第四天在医生规定的日期到医院加服前列醇药物后留观6小时,严密观察血压、脉搏、腹痛、出血、有无胎丕排出等情况。 药流者观察期间未见胎丕排出者,于用药第八天到我门诊就诊,并带排出物备查,留院观察虽胚丕排出,出血多于月经量,于用药第十五天到原用药医院就诊。 2 分析评价 完全流产:用药后胎丕自行完整排出、或未见完整排出,经作B超检查未见妊丕图象,阴道出血自行停止,尿HCG阴性,子宫恢复正常大小。 不完全流产:用药后妊丕排出不完全或随诊过程中因出血过多或时间过长而施清宫术者。 流产失败:用药8天后未见妊丕排出,继续妊娠或胚胎停止发育需手术终止妊娠者。 流产效果与孕天关系 由于胎丕排出时间,流产后出血量无可比性故未作统计学处理。 从表中可看出,流产效果与孕天的关系,经卫生统计学处理P 0.05,没有明显差异。 3 分析结论 药物流产同样的剂量,不同的服用方法,不同的孕天,可取得同样的效果,其副反应以呕吐,腹痛为主,一般无须特殊处理,其次手麻,腹泻等均无特需处理。药物抗早孕可选用米非同酮配伍米索前列腺,其价格低廉,易保存,不需冷藏设备,运输方便,特别是不经阴道操作给药,深受医务人员及广大妇女欢迎。 药物分析论文:香港青年药物滥用与社会政策分析 【内容提要】药物滥用是当今人类面临的重大问题,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早在上一世纪五十年代末,香港便将药物滥用视为“一项最严重的社会和经济问题”,并在1959年和1974年发表问题白皮书决心根除药物滥用问题。[1] 尽管成绩不小,但药物滥用问题、尤其是青年药物滥用问题却一直没有得到彻底的根治。近年来,中国内地青年药物滥用问题呈增长趋势。本文将在回顾香港青年药物滥用现象及其政策的基础上,探讨其原因及应有的社会政策取向,以期对我们制止青年药物滥用及其政策制定起到借鉴作用。 【摘 要 题】青少年社会调查 【关 键 词】香港青年/药物滥用/社会政策分析 【正 文】 一、香港青年药物滥用现状 广义上说,药物指的是所有能够改变人类身体功能的物质。[2] 但是,从社会问题的角度出发,药物又特指那些直接影响人类大脑和神经系统、并造成习惯性依赖的物质。或者更确切地说,药物指的是那些能够影响人的心理功能、情绪、感觉和意识,具有被错误使用可能,并对使用者和社会造成危害的化学物质。而所谓的药物滥用,则是指使用不被社会认可的,或过量、不合适地使用社会认可的药物,并导致生理、心理和社会伤害的情形。[3] 以国际公认的标准来看,具有被滥用可能性的药物范围比我们以往关于概念的界定更为广泛。它既包括非法的大麻、海洛英和可卡因等,也包括通常被社会认可的香烟、酒精饮料和部分处方药品。尽管它们的社会认可程度不一,但对人的伤害程度却有一致性,许多研究甚至认为香烟和酒精饮料的危害程度远远超过某些。[4] 在香港,被认为具有滥用可能性的药物包括麻醉镇痛剂、迷幻剂、抑制剂、兴奋剂、镇静剂和包括烟酒等六大类。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非法药物分别为海洛英、氯胺酮(俗称K仔)、亚甲二氧基甲基安非他明(俗称摇头丸)和大麻,它们在滥用药物者中的比例分别为74%、17%、9%和8%。[5] 对于21岁以下的青年,经常被滥用的药品主要为氯胺酮、亚甲二氧基甲基安非他明、大麻、甲基安非他明(俗称冰)和海洛英,其2003年的人数分别为1099、599、499、136和114。[6] 而学生的情况又有不同,根据2000年的调查,除了海洛英,主要滥用的精神药物为亚甲二氧基甲基安非他明、大麻、氯胺酮、止咳药、有机溶剂和甲基安非他明,其比例分别为45.6%、41.7%、36.5%、26.1%、23.2%和16.0%。[7] 那么,香港药物滥用者的数量究竟有多少,其变化趋势如何?根据香港药物滥用资料中央档案室的汇总统计,1997~2004年药物滥用者分别为17635、16992、16314、18335、18512、17966、15708和14714人。按年龄组别计算,其中20岁及其以下青少年药物滥用者占总数的比例分别为1997年17.9%、1998年16.7%、1999年15.2%、2000年21.9%、2001年21.1%、2002年16.8%、2003年14.0%和14.4%。[8] 尽管中央档案室汇总统计的青年滥用药物者人数及比例有所下降,但与90年代末相比绝对数字还是较大。并且,由于滥用药物人数往往呈现周期性的波动,因此我们难以对未来青年滥用药物的趋势作出过于乐观的估计。例如,2004年因触犯罪行被捕的青少年人数上升,同年因严重罪被捕的青少年505人,而上一年仅474人;因轻微罪行被捕的青少年979人,上一年为739人。[9] 近年来青年学生滥用药物问题不容乐观。根据刘德辉等人的研究,尽管学生服用某些药物的人数较少,但在另外一些药物上却呈增长趋势。例如,尽管吸烟的学生人数从1992年、1996年的26.8%、23.7%下降到2002年的22.2%,但同期饮用酒精饮料者的比例则由73.9%上升到79.7%。尽管与1996年相比,2000年使用大麻、止咳药和有机溶剂者的比例明显下降,但服用亚甲二氧基甲基安非他明(摇头丸)、甲基安非他明(冰)和海洛英的比例则上升;而其中使用摇头丸和冰的青少年比例更是分别从5.2%和10.3%上升到45.6%和16.0%。在1996年的调查中俗称K仔的氯胺酮还没有引起研究者注意,但2000年滥用者的比例则达到36.5%。[10] 当然,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香港药物滥用的问题并不是最为突出的。根据联合国药品控制和犯罪预防处(United Nations Office for Drug Control and Crime Prevention)的研究,世界各大洲几乎都受到药物滥用问题的困扰。在亚洲,药物滥用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为中亚和外高加索、东南亚、南亚以及中东和西亚的一些国家。与上述国家和地区相比,在鸦片、可卡因、安非他明和摇头丸等药品上,香港滥用者的百分比或者在中等水平以下,或者没有排上名单。[11] 2001~2002年期间,全球非法药物滥用人数为2亿,占总人口比例为3.4%;[12] 而在香港,2002和2003年滥用药物的人数分别为17966和15708人,[13] 而这两年的人口分别为678.7万和680.3万,[14] 药物滥用者的比例仅占总人口的0.26%和0.23%,远远低于全球的比例。然而,药物滥用不但对本人及其家庭具有重大消极影响,而且还常常与犯罪等现象纠缠在一起,演变为复杂的社会问题。因此,作为国际化大都市,香港的药物滥用问题不可轻视。事实上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政府一直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值得我们借鉴。 二、香港青少年药物滥用问题的社会政策 药物滥用问题的严重性,使得各个国家和地区政府,以及国际性、地区性和地方性的非政府组织,都将铲除这一社会毒瘤以及由此引发的各种问题作为自己的重要课题。在这方面,政府组织承担着特殊的使命。在香港,政府在保安局设立了由禁毒专员领导的禁毒处这一具有统筹性质的专职机构,与其他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协同处理药物滥用问题。其职责涉及的领域包括立法和执法、预防教育和宣传、戒毒和康复治疗、研究和对外协作。同时,政府还设立了禁毒常务委员会和问题联络委员会。前者属于非法定的政策咨询组织,由1名主席、17名社会工作、 社区服务和其他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实践经验的非官方专业人士以及禁毒专员和卫生署代表2名官方代表组成,下设由禁毒常务委员会常委任主席的禁毒教育及宣传、戒毒治疗及康复和研究等三个小组。后者则是政府与各志愿组织之间起沟通作用、鼓励社会参与的机构,包括戒毒治疗和康复界的代表、药物教育专家、青年团体和机构代表,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15] 有关药物滥用问题的对策涉及范围十分广泛,其划分方式也各有侧重。在西方一些国家,有的将其区分为防范(prevention)、治疗(treatment)和法制(leagal repression and decriminalization)等方面,[16] 有的区分为防范控制(control strategies)和立法执法(law enforcement)等,[17] 甚至有更为具体的划分;[18] 但总的来说包括事先的防范教育和事后的惩治矫正两个方面。香港政府关于药物滥用的社会政策也基本相同,下面着重从宣传教育、立法与执法、治疗和康复服务以及研究等四个方面作简要的介绍。[19] 首先,关于宣传教育。由于青少年阶段是初涉药物的关键时期,因此借助宣传教育和预防工作帮助他们了解的危害、促使他们远离显得十分重要。香港政府在教育机构、新闻界和其他组织的协助之下,着重在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两个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在学校教育宣传方面,教育署出版了《学校行政手册》和《中学学生辅导工作》,规范学校处理药物滥用问题的机制并为教师和社工提供指导。教育署还多次组织中小学教师培训,提高学校的药物教育水平。此外,教育署还将有关教育内容融入到小学常识、中学社会教育、经济及公共事务、宗教、科学化学和通识教育课程之中,使得药物知识教育制度化。禁毒处也与教育署合作,通过举办讲座、组织各类课外活动和派发药物教育教材的途径,促进青少年的药物教育工作。 在社会教育方面,政府每年一度组织全港性禁毒宣传运动,派发各种宣传资料,制作播放各种电视宣传教育片和公益广告,开通禁毒咨询热线,广泛宣传有害的思想,告诫人们远离。在这方面,政府近年来一个比较大的举措便是建立了永久性的“药物资讯天地”展览馆,作为进行各种宣传教育活动的基地。该展览馆由香港赛马会赞助,2002年完工,2004年6月正式启用。展览馆占地900平方米,除了一般的展览以外,还设有互动影院和图书馆等内容。2002年“药物资讯天地”第一期为3300余人举办70多项教育活动,招募会员1900人。2004年6月启用以来,“药物资讯天地”的参观者已达到18689人次。 除了自身组织的大量活动外,政府还通过参与、协助和资助等手段,调动非政府组织的力量,极大地扩展了宣传教育活动的覆盖面及其数量。像社区药物教育辅导会、明爱乐协会、启励扶青会、香港戒毒会和香港善导会等组织机构,都在这些活动中扮演了重要角色。第二,关于立法和执法。香港在与违禁药物的斗争中,逐步确立了比较完备的法律制度和执法体系。通常,香港由禁毒处提出建议,交立法会讨论通过完成相应的立法程序。至于执法,则由警务处和海关负责。此外,卫生署在管制药物的医用管理、药剂的进出口以及可供用作制造或违禁药物的化学制品原料进出口方面也承担了相应的责任。 香港在违禁药物管制方面的基本法律是《危险药物条例》。它对危险药物的认定、贩运、制造、占有、经营、供应和惩罚等作了具体规定。政府根据药物滥用情况的变化以及非法贩卖的趋势,定期对该条例加以修订。除了《危险药品条例》,相关的条例还包括《药剂业绩毒药条例》、《进出口(一般)规例》、《化学制品管制条例》、《2002年公众娱乐场所条例(修订附表1)规例》、《2002年公众娱乐场所(豁免)令》、《跳舞派对主办单位经营守则》、《2002年贩毒及有组织罪行(修订)条例》、《贩毒(追讨得益)条例》和《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等。 根据上述法律,执法部门近年来持续对滥用和贩卖精神药物的现象进行了严厉的打击。2004年,警方便缴获海洛英35.74公斤、“摇头丸”类药品283568颗、大麻草154.89公斤、甲基安非他明15.67公斤、可卡因55.53公斤以及其他一些违禁药物。2004年因触犯罪行而被捕的人数为8295人,其中因制毒、贩卖或占有大量等严重罪行者2807人,因占有危险药品供个人吸食等轻微罪行者5488人,分别比2003年的8652、2827和5285人有所下降。1995年以来,尽管犯罪人数在2000年略有反复,但总体上呈持续下降水平。 此外,香港还加强了打击方面的国际和地区性合作。在香港出任上述特别组织主席一职期间,史无前例地召开了5次全体会议;加强了与内地和澳门之间以及与海外禁毒机构的合作。 第三,关于治疗和康复服务。除了立法执法和宣传教育,治疗和康复服务也是消除药物滥用问题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这方面,特区政府采取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矫正与康复相结合以及政府主导与非政府组织参与相结合的多元化服务方式,对于解决药物滥用问题起着重要的作用。尤其值得借鉴的是香港的戒毒服务通常都与治疗者重返社会、回归正常生活相联系。为此,他们往往动员家庭等力量参与治疗,并为一些治疗对象提供文化教育和职业培训与经历方面的服务。特别是所谓的中途宿舍(halfway house),更是为成功接受戒毒服务者与正常社会生活之间架起了桥梁,对于从根本上实现治疗目标起着重要作用。 政府推行的治疗和康复服务根据其对象、目标以及实施者的不同,主要有强迫戒毒计划、自愿住院治疗和康复计划以及美沙酮治疗计划等三种形式。其中由惩教署负责的强迫戒毒计划适用于法院裁定的轻微违法者并适合这种治疗的药物依赖者。惩教署分别设有接受不同性别犯人的两个戒毒所。一旦犯人经法院判定接受强制戒毒治疗,根据戒毒进展的不同,时间通常在2~12个月。犯人康复后必须接受强制监管,如果再犯将被重新送回戒毒所治疗。2004年进入戒毒所的人共1324人,比上一年度减少3%。自愿住院治疗和康复计划与美沙酮治疗计划的对象都是上述接受强制戒毒计划以外的药物依赖者,分别由非政府机构和卫生署提供,其差别在于接受戒毒服务者是住院集中治疗还是分散“门诊”式服务。香港接受政府资助提供住院戒毒服务的非政府组织数量较大,其中包括部分专门提供青少年治疗和康复服务的机构,如明爱黄耀南中心、基督教得生团契、基督教互爱中心、基督教正生会等。对于这些非政府机构的戒毒和康复服务,政府通过《药物依赖者治疗康复中心(发牌)条例》进 行资格审查管理,并借助政府拨款进行引导和鼓励。由卫生署推行的美沙酮治疗计划又分为代用治疗和戒毒治疗两种。前者以替代海洛英抑制毒瘾为目的,而后者通过逐步减少美沙酮剂量达到完全消除毒瘾为止。截至2004年全港共有美沙酮诊所20间,年内求诊者2485324人次,比2003年减少了3.5%。当然,美沙酮治疗也是一个有争议的模式,其使用受到严格管制,所有求诊者必须在配药人员面前服用。 第四,研究工作。药物滥用不仅是心理学、社会学和犯罪研究关注的重要内容,而且对制定相应的社会政策也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因而受到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高度重视。香港政府关于药物滥用问题研究的指导和资助工作主要由禁毒常务委员会下属的研究小组委员会负责。它由禁毒常务委员会委员担任主席,成员包括医疗卫生界、社会工作界、教育界、法律界、戒毒治疗和康复服务界、地区组织以及政府部门的代表。从1993年到2000年,该小组共资助有关药物滥用整体趋势、药物滥用者特点、戒毒和康复治疗以及预防教育等方面共31项研究。2002年拨款资助的项目有5项,其中包括三项新立课题和两项原来已经进行中的项目。2004年资助的研究项目有四项。 三、青少年药物滥用及社会政策分析 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药物滥用问题的形成具有其自身的发展过程。相应的社会政策要想取得成效,必须针对社会问题形成和发展的过程和特点,采取相应的对策。伦纳德(Peter Leonard)曾经分析了社会问题的形成和发展的前提(pre-conditions)、原因(causes)、结果(effects)和后果(consequences)等四个环节,并提出了三级干预的策略。就药物滥用而言,初级干预(primary intervention)的重点是改变社会的总体环境,从而消除导致药物滥用因素的积聚;所谓的二级干预(secondary intervention),则是将重点放在药物滥用的原因及其结果之间,试图通过相应的对策阻止结果的产生;至于三级干预(tertiary intervention)则是一种事后的范围,也就是尽量减小或消除药物滥用对个人和社会的消极影响。[20] 根据上述思想,要想针对青年药物滥用制定有效的政策,就必须深入分析社会问题形成的各个环节及其形成机制。为此,下面我们首先回顾学术界关于药物滥用的一般理论研究,然后具体分析当前国际背景下香港青年药物滥用的具体原因,最后探讨相关的社会政策。 1. 关于药物滥用的一般理论 关于药物滥用的原因,西方理论界主要有生物学、心理学和社会学三个方面的解释。[21] 药物滥用的生物学分析可以追溯到意大利早期犯罪学家隆布罗索等的研究,其特点是强调越轨行为与行为主体生理特征(如头颅形状、体形和染色体组成等)方面的关系。[22] 具体到药物滥用及其行为主体生理特征之间的关系,西方一些学者通过对酗酒者的研究发现,同卵双生子比异卵双生子更可能同时成为酗酒者,两者的比例分别为65%和25%;即使被非酗酒家庭收养,那些父母酗酒的孩子成为酗酒者的比例仍要比一般的人高6倍。一些学者认为这是一种具有一致性的病症,[23] 也有一些研究人员认为造成这一现象可能与个体对酒精的新陈代谢能力有关。[24] 然而,光从生理的角度出发并不足以解释全部的酗酒行为,更是难以解释其他更多的药物滥用现象。研究表明,60%~70%的酗酒者并不具备上述遗传方面的生理特征,而某些具有上述遗传特征的人也只有在特定的场合才成为毫无节制的酗酒者。[25] 心理学研究注重药物滥用行为形成的心理机制以及人格特征的差异。行为主义者否认药物滥用的生理学结论,倾向于从后天学习的角度来解释这些现象。一些研究认为,人们滥用药物是因为他们发现服用药物可以给他们带来正向的激励作用;另一些学者则指出,用药成瘾有助于某些人摆脱消极的感受。尽管这些研究对于药物效应的认识不同,但是它们都将药物滥用行为的形成与某种经历的体验及其对其需要的满足相联系,将药物滥用视为这两种关系相互促进的结果。与行为主义注重外部因素不同,人格理论则倾向于从个体的内部特征出发解释药物滥用行为。但是,究竟那些人格特征决定了个体对药物的上瘾,目前的研究并没有一致的结论。较为普遍的看法是药物滥用者具有被动、缺乏进取和自尊较低等人格缺陷,倾向于借助药物来逃避现实中遇到的问题。尽管人格无疑在药品成瘾的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但上述理论也受到其他一些学者的指责,认为他们只不过是日常生活中对于研究对象偏见的翻版,并得到实证研究的证实。[26] 当今对于药物滥用问题较为全面分析源自于社会学的研究成果。传统社会学关于越轨行为的研究为认识药物滥用提供了一种指导,像失范-压力理论(anomie-strain)、差异交往理论(differential association)以及标签理论(labeling theory)和亚文化(subculture)理论等,[27] 都对我们认识药品成瘾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但是从有关的介绍来看,上述这些关于药物滥用问题的理论似乎缺乏实证研究基础。[28] 此外,澳大利亚学者摩尔(David Moore)评论指出,目前关于青年人药物滥用的研究对社会学方面的研究成果还重视不足,并且缺乏这方面的综合性研究。[29] 对于青年药物滥用现象的分析,笔者以为,青年社会学关于青年文化和亚文化的分析具有特别重要的指导意义。按照结构功能主义的观点,青年必须通过社会化掌握社会规范才能获得成人资格。当代社会的发展对青年人的社会化提出了更高和更新的要求,造成了社会化时间延长的趋势。在这一转折过程中,青年的地位被边缘化,处于成年人以及各种社会组织和制度的控制之下。青年文化为处于这种状态下的青年人提供了一种稳定的价值取向和行为依据,为青年人缓解各种压力提供了可能。然而,由于社会不同阶层利益的冲突性,某些社会阶层的青年并不能借助主流文化实现其需要。青年亚文化往往为这些青年实现其目标和需要提供了选择,只不过这种亚文化的价值目标或其实现手段往往存在着背离主流文化的可能性。[30] 事实上,这种亚文化对主导价值目标及其实现手段的背离并不一定存在于下层青年,它也可能存在于大学生这样的天之骄子;只要其实现社会主导文化的价值目标的行为受到挫折,便存在着亚文化在价值目标或手段上替代的可能性。[31] 2. 香港青年药物滥用的社会分析 上述理论对于我们认识青年的药物滥用现象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具体到香港的情形,笔者以为应该注意如下几个方面的背景问题: 首先,全球化背景下发达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的新特点。世界经济的全球化,使得大量资本从原来一些发达地区转移到劳动力成本较低的地区,从而影响到资本输出地区的经济发展,并产生了大量劳动力的结构性失业。[32] 这种新的形势下的失业具有新的、被称之为社会排斥(social exclusion)的特点,那些社会弱势群体往往面临着失业、贫困以及其他社会问题的综合性困扰,表现为被全面排斥于正常社 会生活领域之外。[33] 就香港的情形而言,经济的全球化,包括中国内地的改革开放以及周边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发展,对其原有的经济发展模式带来了挑战,大批工厂北迁导致失业人口上升。失业对那些弱势群体的青少年发展无疑有着极大的负面影响。青少年遇到的这种社会排斥及其相伴随的前途失望,无疑增加了失范现象的可能性。 其次,亚洲金融风暴对于香港经济以及青年的特殊影响。1997年,香港遭遇亚洲金融风暴的影响。这一事件对于原本面临转型的香港经济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负资产人士数量大幅度上升,失业人口急剧增加。尤其需要指出的是,1999年青年失业率猛增到4.7%,远远高于总人口的2.9%。[34] 与此同时,香港社会服务联会组织的社会发展指数测定也表明,青年已经成为社会中少数社会发展指数倒退的弱势群体之一。[35] 因此,90年代末香港青年药物滥用人数的增长绝非偶然,它是香港社会发展面临挫折的真实写照,是青年人在这种情景下对前途迷茫的一种反映,是以一种扭曲的形式追求其价值的表现。 第三,它是当前药物滥用国际化在香港的反映。在当前全球化的背景下,药物滥用从制造、流通到消费等环节来说都有国际化的趋势,世界上很难有哪个地方能够完全幸免于难,更何况香港这样高度国际化的大都市。随着香港与内地联系的加强,药物滥用问题出现跨境的新特点,这也给禁毒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36] 社会的高速发展以及由此带来的强烈竞争,总是会使得部分青年在其成长过程中遭遇某种程度的挫折,因此,作为一种亚文化形式,药物滥用现象必然长期存在并常常反复出现。 3. 应对药物滥用的政策分析 应该说,香港政府在对付青年乃至整个社会的药物滥用是卓有成效的,它的制度健全、执法有力、教育与打击并行、政府与非政府组织通力合作,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系统工程,在许多方面值得我们内地学习借鉴。但是,诚如上面分析指出的,药物滥用问题有着广泛的社会背景和复杂的影响因素,因此光靠事后的防范以及简单的宣传教育是难以奏效的,尤其需要整个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的改善,需要为青年的发展创造更好的机会。应该说,我们已经看到了许多喜人的迹象。在中央的鼎力支持和香港各界的齐心努力之下,去年以来香港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有了明显的起色。同时,政府的社会救助正改变以往简单的济贫性思路,试图为综合社会援助对象和其他社会弱势群体提供自立自强的跳板(springboard)。[37] 教育统筹局的“毅进计划”等措施,也为中五毕业生及21岁以上青年的进修和就业提供了大量培训和鼓励措施。[38] 笔者以为,这代表了一种正确的方向。由于药物滥用问题的特点,尽管我们不能说香港青年的药物滥用不会出现任何反复,但今年来总体上其人数和比例在下降。这也是一种正确的政策思路的反映。 考虑到青年药物滥用问题的亚文化原因及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宏观背景原因,笔者以为,药物滥用问题的对策应该注重对青年各种形式的投资,通过人力资本、社会资本和资产的积累等措施,促进青年的自立自强。[39] 我们要改变传统矫正性的单一工作思路,更为强调社会政策的可持续发展,通过对青年的各种投资性政策,确保青年获得更好的发展环境和前途,从而从根本上杜绝因各种挫折而产生对社会价值目标及其实现手段的偏离。包括以药物滥用这种不被认可的手段追求虚幻的、社会价值的替代性目标及其体验的可能性。 药物分析论文:高职高专药学专业药物分析课程的教学 摘要: 药物分析是药学专业中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一门课程。笔者结合高职高专类院校的实际情况,对近几年的教学实践加以总结,从药物分析的理论教学内容、实训教学内容、教学方式和考核方式四个方面进行讨论,以培养出符合高职高专教育要求的高级技术人才。 关键词: 高职高专;药物分析;教学探讨。 《药物分析》作为药学专业的一门核心专业课程,旨在培养学生具备强烈的药品全面质量控制的观念及相应的知识技能,能够胜任药品研究、生产、供应和监督管理过程中的分析检验工作,并具有解决药品质量问题的基本思路和能力[ 1 ] ,是一门研究药品及其制剂的组成、理化性质、真伪鉴别、纯度检查及其有效成分的含量测定等内容的学科。其主要运用化学、物理化学或生物化学的方法和技术研究化学结构已经明确的合成药物或天然药物及其制剂的质量控制方法以及有代表性的中药制剂和生化药物及其制剂的质量控制方法。学习过程中学生大多难以把握药物分析的特点和规律,无法提高学习水平,有的甚至难以入门。如何帮助他们消除这些障碍,全面提高药物分析的学习水平和教学质量,是值得教师认真研讨的问题,笔者结合自身教学实践,对药物分析教学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和改进,现将体会报道如下。 1 理论教学内容。 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培养面向基层的高级技术人才[ 2 ] 。学生应在具有必备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门知识的基础上,重点掌握从事本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基本能力和基本技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在此目的指导下笔者根据学生专业的特点、接受能力,选择难易适中、先进实用的教学内容来保证良好的教学效果,在授课时以分析化学的各类方法为主线,在介绍各种常用分析方法的基本原理、操作、测定条件等知识的基础上,选择一些简单的、学生较为熟悉的药物供学生讨论。 并在教学过程中围绕全面提高药品质量的主题,抓住药品质量控制的鉴别、检查、含量测定三方面的基本规律,紧扣各类药物结构的特点与分析方法之间关系,突出剖析具有特性的方法,尤其重视同一分析方法在不同类型药物分析中的异同点比较。此外笔者还结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应试指南,把药典知识、药品全面质量控制、药品管理、药品质量标准以及药品检验工作的基本程序等方面的内容也作为讲授的重要内容,使学生尽可能多地了解一些药物及药物质量管理有关的知识,在课堂和实训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授之于鱼不如授之于渔”。在具体地讲授过程中,药物分析教材中各类药物基本上是以化学结构进行分类的,所以笔者在教学时紧紧抓住“结构- 性质- 检验(即鉴别、检查、含量测定) ”这条主线,并结合药物化学、分析化学等相关课程的知识,引导学生从剖析药物结构入手,分析其相应的理化性质,介绍所采用的分析方法。在传授学生知识的同时,也教会学生怎样学习这门课程。 2 实训教学内容。 实验教学是高等医药院校最基本的教学形式之一,对培养学生科学的思维方法、创新的意识与能力,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有着重要的作用[ 3 ] 。高职高专教育中,实训课所占比例较大,这就要求在学生掌握理论知识的同时,还要提高实验技能和动手能力。 为拓宽学生知识面,笔者对药物分析实验内容进行改革。 首先,笔者设计一些基本技能实验对学生进行基本技能、基本方法以及基本仪器设备的训练与应用,培养学生动手能力。例如通过对盐酸普鲁卡因、葡萄糖及其注射液等一些不同类型的药物原料或制剂的性状观测、真伪鉴别及纯度检查实验,使学生能够熟悉并掌握药物分析中常用的性状观测设备及性状描述术语,了解并掌握药品真伪鉴别的物理和化学方法,熟悉药物纯度检查的常规项目及限量的计算,并能熟练规范地进行检查操作。 其二,笔者还增加了综合性实验,主要使学生应用所学知识进行药品质量控制,培养学生分析、思维能力。实验内容主要综合药物分析及其相关学科知识,对实验中出现的问题要求学生进行总结、分析。 如通过对牛黄解毒片及阿司匹林肠溶片等制剂的质量全检验实验,学生能熟悉并掌握药物分析检验工作的程序、项目和过程,为其独立进行药品质量的检验、药品质量标准的研究和制定等工作积累技能。 另外,笔者根据药物分析方法学的要求以及药物分析在实际工作总的发展趋势,安排的七次学生实验涵盖了旋光法、薄层色谱法、容量分析法、紫外- 可见分光光度法和高效液相色谱法等常用药物质量控制方法,最大限度地利用笔者的最大教学资源来使学生真正掌握实际工作中将会用到的操作,提高动手能力。 3 教学方式。 药物分析课程是一门理论紧密结合实践,操作性、应用性强的学科,学生普遍反映比较难学。学科的特点决定了在教学中注意利用多媒体教学方式,把传统教学中难以表达、难以理解的抽象内容、复杂的变化过程、严格的技术动作、细微的结构等,通过动画模拟、局部放大、过程反复演示等手段予以解决,不但在教学中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而且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大大提高了教学效率和质量。 另外,在学生掌握了有关基本知识和分析技术的基础上,笔者根据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的要求,运用具体生动的典型案例,将学生带入特定事件的现场进行案例分析,引导学生参与分析、讨论、表达等活动,通过学生的独立思考或集体协作,让学生在具体的问题环境中,进一步提高其识别、分析和解决某一具体问题的能力。例如:结合目前假药劣药给人民群众健康造成重大损害并受到法律追究的实例,近年来接二连三出现的严重药品事故:广西半宙制药集团第三制药厂生产的“梅花K黄柏胶囊”非法搀入过期的四环素,致湖南株洲中毒58人;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未按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记录不完整,从而导致欣弗(克林霉素膦酸酯葡萄糖注射液)集中出现患者过敏性休克、肝肾功能损害等不良反应80多例,死亡9例;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因使用了强毒的工业溶剂二甘醇原料,导致多名患者肾衰竭等。假药劣药给国家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 失,也给患者与家人带来无尽的痛苦,最终生产厂家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实践证明,在教学中恰当地运用案例教学法能使课堂教学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 考核方式。 为避免“高分低能”现象,笔者对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进行改革。期末总评成绩包括2部分:一是平时成绩,占30% ,根据学生实验课表现及实验报告、讨论分析的情况作出综合评定。二是期末考试成绩,占70%。在理论课试卷设计上,着重主观题的分量,着重考查基础知识、基本理论掌握情况和学生知识面。这样,试卷不再是成绩的最终结果,学生学习积极性得以保持,既保证了学生理论知识的学习又真正提高了学生的实践技能,避免了平时不学习、考前突击现象的发生。 总之,药物分析课的教学探讨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教育思想及观念的转变,又涉及教学管理体制的变革;既涉及更新课程内容和教学方法,又涉及平衡传授知识和培养能力的关系。笔者希望通过与同仁们的不断探讨,达到共同提高教学效果的目的。 药物分析论文:药物联合心理治疗青年学生社交焦虑症的观察分析 为探讨心理治疗对青年学生社交焦虑症的治疗作用,笔者对26例青年学生社交焦虑症患者采用了心理治疗联合药物治疗,并与单纯药物治疗的26例社交焦虑症患者作比较,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2005年1月—2007年1月在我院进行心理咨询和治疗的青年学生52例,均符合CCMD2R诊断标准,且排除其他的器质性病变和严重的躯体疾患,年龄18~25岁,病程3个月~2年。随机分为集体心理治疗加药物治疗组(试验组)和单纯药物治疗组(对照组),每组26例;两组患者在年龄、性别、文化程度、病程及诊断等方面无统计学差异,有可比性。 1.2 方法 对照组患者选择抗焦虑、抑郁药物——米氮平治疗,2周后逐渐加至有效治疗剂量;试验组用药物种类及给药方式与对照组相同,同时给予集体心理疗法,每周1次。集体心理疗法的主要步骤[1]:正确认识自我,了解自我,纠正患者错误认知;冥想放松训练;正确面对自我,主要以病人为主体,要求进行相互交流,加深对自身疾病的认识,积极讨论和参与自己面对的问题,如生活方式,集体活动等;投入活动,释放自我:用游戏或集体活动,激发和调动他们的参与兴趣。以此激发他们积极向上的心态,增强自信心,敢于面对现实,正视自我,重新确定自己的社会角色与地位,并自觉的调整自己的情绪和行为方式。两组患者分别于就诊时、治疗第2、4、6、8周末利用汉密顿焦虑表(HAMA)评分[2]评定疗效。 1.3 疗效判定标准 以HAMA减分率计算。痊愈:HAMA减分率≥75%;显着进步:HAMA减分率50%~74%;进步:HAMA减分率30%~49%;无效:HAMA减分率 1.4 统计学处理 实验数据采用t检验,P 2 结果 2.1 两组治疗6周后疗效结果对比见表1。表1 治疗6周后试验组与对照组疗效对比 2.2 HAMA评分比较见表2 治疗第2、4、6、8周末两组HAMA评分检测值均与治疗前比较有极显着性差异,P 3 讨论 社交焦虑症是个人对可被他人观察到的公众场合,预先感到的一种持久的、非理性的恐惧,害怕自己会做出令人难堪的举止。其意识到了这种恐惧其实是多余的,没有理由的,但还是逃避恐惧所控制,要逃避那些可能有公众监视的场合。其发生与心理和社会因素有密切关系[3]。心理治疗可以在短时间内消除社交焦虑症的常见心理问题,并促进成功应对方式,掌握自我调节方法,提高心理承受能力。对于药物治疗该症,就是抗抑郁、抗焦虑治疗,氯氮平、氯丙咪嗪、米氮平等药物对该症均有一定的疗效。药物治疗结合集体心理疗法,对社交焦虑症的治疗效果显着,总有效率和显效率均显着高于单纯药物治疗。HAMA评分治疗后第2、4、6、8周末试验组较对照组均有统计学意义。 药物分析论文:对303例药物不良反应报告分析 【摘要】 目的 了解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医院药物不良反应(ADR)发生的情况及一般规律。方法 对本院2005年1月至2010年6月上报的303例ADR报告,按患者的年龄、性别、给药途径、药品类别、ADR累及器官或系统及临床表现等进行统计、分析。结果 303例ADR报告中涉及的药品共12类68种,其中抗微生物药引发的ADR最多,有131例(占43.2%);其次是中药注射剂52例(占17.2%);静脉给药引发的ADR例数最多,有251例(占82.8%);以皮肤及其附件损害最为常见,有144例(占44.3)。结论 临床应重视和加强ADR监测和上报工作,以减少或避免ADR的发生,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证患者用药安全。 【关键词】 药物不良反应;报告;分析;合理用药 广义的药物不良反应(ADR)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ADR的监测是加强药品使用管理,确保人们用药安全的重要措施。为全面了解我院ADR发生的情况,现对2005年1月至2010年6月共303例ADR报告进行统计与分析,希望能为临床安全用药提供参考,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论文。 1 资料与方法 收集本院2005年1月至2010年6月上报的ADR报告303例,其中医师上报255例(84.2%),护士上报30例(9.9%)、药师上报18例(5.9%)。按照患者年龄、性别、给药途径、药品种类、ADR累及器官或系统及临床表现、患者ADR史、ADR因果关系评价及处置等方面进行分类统计、分析。 2 结果 2.1 发生ADR患者的年龄与性别分布 在303例ADR报告中,男147例,女156例,分别占ADR总人数的48.5%和51.5%,男女患者发生ADR比例相近;在各年龄段患者分布中,60岁以上患者发生ADR比例最大,占37.3%。 2.2 引发ADR的给药途径分布 在303例ADR报告中,共有3种给药途径,依次为静脉给药251例(82.8%)、口服给药42例(13.9%)、肌肉注射10例(3.3%)。 2.3 引发ADR的药品种类分布 根据《新编药物学》(第16版)的药品分类方法,将引发ADR的药品进行分类统计。303份报告共涉及12类68种药品,其中抗微生物药引发的ADR最多,占43.2%;其次是中药制剂,占17.2%。 2.4 引发ADR的抗微生物药分类 由表2可知抗微生物药引发的ADR最多。发生ADR的抗微生物药共有25种131例,其中以盐酸哌拉西林/他唑巴坦钠、左氧氟沙星、克林霉素、头孢哌酮/舒巴坦钠所占比例最大。 2.5 ADR累及器官或系统及其临床表现 在303例ADR报告中,由药物所致的器官或系统损害,临床主要表现在皮肤、消化系统、神经系统等方面,其中以皮肤及其附件损害最为常见,占44.3%。 2.6 患者ADR史统计情况 303例发生ADR的患者中5例(1.7%)有家族ADR史,110例(36.3%)家族ADR史不详,188例(62.0%)无家族ADR史。30例(9.9%)既往有ADR史,98例(32.3%)既往ADR史不详,175例(57.8%)无既/!/往ADR史者。 3 讨论 在60岁以上老年人ADR发生率明显高于其他年龄组。这是由于老年人的组织器官功能减退,对药物代谢的半衰期延长,加之可能患有多种疾病,服用多种药物,增加了ADR的发生率,故用药需谨慎。从给药途径看,静脉给药引发的ADR比例最高。静脉给药,药物直接进入血液,作用迅速而强烈,静脉注射液的pH值、渗透压、微粒、内毒素等都成为可能诱发ADR的因素。临床医师应根据患者的病情选择合适的给药方式,可以口服、肌肉注射给 药达到治疗目的的,原则上不静脉注射给药,从而降低ADR的发生率。引起ADR的药品以抗微生物药最多,占43.2%;中药制剂次之,占17.2%。抗微生物药引发的ADR高发生率与抗生素的广泛使用有关,且多使用注射剂,更增加了发生ADR的概率。中药注射剂ADR的高发生率与其所含成分复杂,无统一质量标准有关。临床使用中应严格掌握适应证,改变中药比西药安全的观念,慎用中药注射剂。抗微生物药引发的ADR中β-内酰胺类所占比例最大,占54.2%;喹诺酮类次之,占22.9%。这与这两类药物的广泛使用有着必然联系。临床应严格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执行,需要强调的是喹诺酮类药物不应用于预防感染用药,谨慎联合应用抗菌药,降低抗菌药应用级别,保护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减少细菌耐药性的发生。在收集的ADR报告中,临床易于观察的ADR上报量较多,如皮肤及其附件损害(44.3%)、发热、头痛、恶心、呕吐等。而一些潜在的、隐蔽的以及慢性的ADR上报率较低,对此应加大监测力度,在用药过程中仔细观察。临床医师用药前应详细咨询患者的ADR既往史及家族史,制定合理的给药方案,减少ADR的发生。通过对本院2005年1月至2010年6月共303例ADR报告进行统计与分析,希望能为临床合理用药提供依据,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药物分析论文:药物对临床医学检验结果的影响分析 引 言:现代临床医学研究的不断深入使得医疗机构对临床检验中药物干扰问题加深了认识。由于药物本身及其代谢产物引起的人体多方面变化使得检验结果受到影响。由于采集标本受药物影响而发生变化造成了检验过程中出现假阳性、假异常值、检验值偏高或偏低等情况。从而使得检验结果缺乏足够的准确性。而现代医学检验与诊断中由于缺乏对药物干扰问题的研究与应用,使得检验结果直接影响了医生对患者病情的诊断与治疗,造成误诊、漏诊等情况的发生,严重者将危及患者生命。针对这样的情况,加快药物对临床医学检验结果影响的研究与分析已经成为现代医学领域中的重要课题。 1 药物对临床检验的干扰分类 药物对临床检验的影响主要分为对检验方法的干扰和对检验标本(人体代谢)的影响两类。由于药物的使用使得人体代谢受到影响,从而改变了标本的原有条件,使得在检验过程中影响了检验结果的准确性。而药物代谢不完全,造成标本中残留药物也会对检验试剂产生影响,影响检验结果。了解药物对临床检验的干扰分类对科学分析药物对临床检验结果的影响有着重要的意义。 2 药物对临床医学检验结果的影响分析 2.1 生理病理过程的影响:当病患服用镇痛消炎药物后其血、尿中所含的淀粉酶会大幅提升;当病患服用量稍大的维生素C其尿中所含“葡萄糖、胆红素、隐血、亚硝酸盐”则会呈现假阳性;当病患服用维生素A、D、蛋白同化激素其胆固醇检验值则会偏高,当病患服用甲状腺素卡那霉素其胆固醇检验值则会偏低。 2.2 特定组织的亲合影响:当病患服用一些药物后,药物对病患体内特定的组织具有特殊亲合力而导致其组织受到损害。当病患服用抗凝药肝素药物后因其能够有效促使病患体内组织脂蛋白酶的释放而导致血液甘油三酯验值偏低;当病患服用青霉素与红霉素弱酸性药物后因其会竞争尿酸分泌部位而导致血液尿酸浓度验值偏高。 (1)抗菌药物:一些抗菌药物等抗生素能增加血液中尿酸浓度;比如服碘胺药后,尿胆原检查出现混浊,影响结果的判断。用磺基水杨酸法测尿蛋白时,头孢类、丁胺卡那霉素、磺胺类药物、左氧氟沙星可使尿蛋白呈假阳性。一些药物如氯霉索,可抑制骨髓细胞的有丝分裂,而使白细胞减少,退热的药物如瑞芝清,能使白细胞数严重降低。 (2) 镇痛消炎药物:镇痛消炎药物可导致淀粉检验产生变化,比如吗啡、可待因、杜冷丁、平痛新和消炎痛等药物,能使总胆管开口处的奥狄括约肌痉挛,而导致血、尿中的淀粉酶会明显升高,在用药后3-4h影响最大,24h后消失。 (3) 激素类药物:激素类药物可导致血脂、血糖代谢障碍,引起血小板和红细胞数量减少。水、钠潴留和低血钾症及血钙、血磷偏低,且血糖明显增高,临床上常误诊为糖尿病。 (4)利尿剂药物:利尿剂可导致低血 、低血容量、低氯,长期使用后可出现氮质血症和高尿酸血症;抗癌药对造血系统有抑制和毒害作用;抗癫痫药和抗结核药损害肝功能;抗糖尿病药使用后会出现低血糖,肝损害后出现黄疽、谷草、谷丙转氨酶等增高。 (5)抗糖尿病药物:胰岛素使用后会出现低血糖症,这已为大家所熟知。其他抗糖尿病药可损害肝功能,使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天门冬氨酸转移酶升高,出现黄疸,血细胞减少等。 (6)抗癫痫药物:如苯妥英[:请记住我站域名/]钠因抑制叶酸的吸收,常见巨细胞性贫血。因轻度抑制骨髓,故使血细胞(尤其是白细胞和血小板)减少,偶有再生障碍性贫血的报道。卡马西平可致粒细胞、血小板减少,长期应用损害肝功能,导致胆红素、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升高。 2.3 干扰检验程序与方法:药物对检验程序与方法的干扰可分为两大类。 (1)药物产生的药理学效应:比如半胱氨酸可干扰硝基盐试验,导致血中酮体的假阳性。酚酞可干扰酚磺酞排泄试验,使尿液变成品红,同时使酚磺酞排泄变快。吡嗉酰胺可与硝基氰化物作用使尿变为红棕色而影响尿酮测定。青霉素类可使红细胞非特异性结合IgG和白蛋白。 (2)药物或其代谢物对检测方法直接产生干扰:服苯琥珀后尿呈桔红色;服氨苯蝶呤后使尿呈蓝绿色,如维生素可使尿液变成黄色。口服酚酞药物后,只有很少一部分被吸收,且主要由尿排出,如果尿液呈碱性时,尿液变红色。呋喃妥因可使尿液呈棕色。呋喃唑酮可使尿液呈橙棕色。利福平口服后在肝脏分解成乙酚基代谢物,呈橙红色,可使尿液以及粪便、痰液、泪液、汗液呈橙红色。 3 防范药物干扰临床检验结果的措施 3.1发现与临床症状不相符合的可疑结果,根据病人的用药情况,共同分析有无药物影响的可能性,尽力将干扰降到最低程度,为临床诊疗提供更为可靠的依据。药物对临床医学检验结果的影响最多方面的,往往导致实验结果与临床症状严重不符。为减少药物对检验结果的分析干扰,检验工作者应该熟悉可做检验项目详细的操作程序,对有药物干扰的实验方法,应该用特异性好的方法或作实验方法的改进。 3.2组织开展应急检验工作。药品在临床使用过程中出现异常反应,紧急从技术上找出内在原因,或者确定用药质量,是药检机构经常面临的检验任务。一方面加强应急检验的组织管理,加强对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有效地处置好突发事件。另一方面应加强应急演练,为应急药品检验开通紧急绿色通道,全力以赴做好应急药品技术监督的保障工作。 3.3抓实验室能力建设,提高检测能力。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要开展技术比武等多种形式能力实验,营造良好学习氛围,提高检验人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要加大实验室建设,加大设备投入,尽快提高检验能力和水平,适应药品检验工作的需要。 3.4药品检验工作与信息查询相结合,充分利用全国各地公布的假劣药品信息资源,对药品质量不稳定、质量公告频次较多的企业和品种进行跟踪检验;药品检验工作与快检技术相结合,充分发挥快检技术的初筛作用,对发现质量可疑随即检验;药品检验工作与临床用药相结合,确定重点单位、重点品种,做到检验工作有的放矢。 4 结束语 总之,药物对临床医学检验结果的影响极易发生诊断与治疗的延误、危及了患者生命安全。为排除药物对检验结果的干扰,有效提升检验结果的准确性,相关人员要忠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通过药学专业知识保障检验结果,真正反映病患病理的变化,从而真正为临床诊断治疗提供有效保障。 药物分析论文:中国抗高血压药物市场分析 高血压是最常见的心血管病,也是全球范围内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流行病学研究显示,目前全球有高血压患者6亿人,高血压患病率约为10%,欧美一些发达国家的患病率为20%。根据中国医师学会提供的数据,我国1991年普查高血压患病率为11.26%,与1980年相比,10年间发病率增加了25%。2002年的普查显示,我国高血压的患病率已经增加到了18.8%,患者人数超过了1.6亿,与1991年相比,患者人数增加了31%。 如此庞大的患者群体和高增长率,使得抗高血压药物市场增长势头非常明显。全世界抗高血压药物市场规模已超过311亿美元。到2008年,市场容量预计将超过520亿美元,年增长率基本保持在7%左右。而中国抗高血压药物市场增长更为明显,2001年,中国抗高血压药物市场总量为39亿元人民币,2002年为42亿元人民币,增长了8.3%;2008年,市场容量达到了53亿元,较2002年增长了26.3%,市场增长之所以突然加速,是因为有大量外资品牌涌入中国市场。 外资品牌的"半壁江山" 钙拮抗剂通过减少钙内流而扩张血管,达到降压目的,是传统抗高血压药物的重头产品。传统的二氢吡啶类药物舒张血管平滑肌作用显著,长期使用有效,但不良反应较多。新的第二代、第三代钙拮抗剂有高度的血管选择性,扩张冠状动脉,并改善侧肢循环,维持时间长。目前国内此类产品市场基本是外资产品的天下。其中辉瑞公司的络活喜占有最大的市场份额,约占有钙拮抗剂市场的30%。此外,阿斯利康公司的波依定和拜耳公司的拜新同也拥有此类产品相当的市场份额。 血管紧张素转化酶抑制剂(ACEI),可用于各种程度的高血压,特别适用于伴有心力衰竭、左室功能异常、心肌梗塞、糖尿病和肾病的患者。此类药物由于对高血压的靶器官保护作用比较好,销售上升势头明显,2008年中国抗高血压药物市场上此类药物较2002年增长了13.8%。其中,诺华公司出产的洛汀新占据了此类药物最大的市场份额,超过了30%。施贵宝公司出产的梦诺,由于治疗心力衰竭的效果比较好,也占据了10%左右的市场。 血管紧张素Ⅱ受体拮抗剂(AT1拮抗剂)具有ACEI作用,该药不良反应少,不引起咳嗽,降压作用逐渐产生,无首剂低血压反应,对肾脏也有保护作用。近年来用量增长很快,在中国市场上,此类药物2008年较2002年增长了43%。有专家分析,此类药物今后有可能成为主要的抗高血压药物。自1994年DuPount/Merck公司研发的第一个此类产品洛沙坦钾在瑞典上市以来,沙坦类药物发展迅速,到目前为止相继有缬沙坦、坎地沙坦、依贝沙坦、依普沙坦、他索沙坦、替米沙坦等多个单方和复方制剂批准上市。在国内,默沙东公司和诺华公司的科素亚和代文先后于1998年7月和8月正式上市,并于同年进入上海市公费医疗药品报销目录。从2008年的销售来看,科素亚占有一半的市场份额,代文占有超过20%的份额。但价格比较昂贵是这类产品面临的主要问题。 β受体阻滞剂是治疗高血压合并心绞痛的首选药物之一,对治疗高血压冠心病等引起的快速心率失常有效。近年来该类药品的销售额增长率较快,并非完全代表在其抗高血压药物中的情况,临床上也较多地应用于心律失常、心绞痛等。阿斯利康出产的倍他乐克是此类药物的代表,该药1992年通过FDA批准,1999年的销售额已达5.31亿美元,2008年销售收入达12.8亿美元,是世界心血管药物市场上销路最好的β受体阻滞剂。倍他乐克在我国医院用药中具有较强实力,常作为心肌梗塞二级预防治疗用药,能改善心功能和溶栓再灌注,提高心血管病人存活率,本产品是无锡阿斯特拉制药公司的支柱药品之一。从国内心血管临床用药看,倍他乐克主要用于抗高血压、心绞痛、室上性心律失常,在抗高血压市场中占3%~4%的份额,该药在广州抗高血压药品市场排名首位。据有关人士透露,今年年底,该产品的一个新剂型将在中国上市。 国内产品的“一半天下” 30多年来,利尿剂一直是抗高血压的主要药物之一,其价格便宜,可以单用或与其他抗高血压药物合用,该品类市场基本由国内产品把持。天津力生制药出产的吲达帕胺(寿比山)应用较广泛,兼有利尿和钙拮抗作用。由于其价廉,适用于轻、中度高血压,有降压及利尿作用。临床主张用于老年高血压及糖尿病、高血压患者。此类药物的缺点是如长期大剂量用药可使血钾轻度降低,严重肾衰及活动性肝脏疾病患者及孕妇禁用。利尿剂约拥有抗高血压药物10%的市场份额。 国内沙坦类原料药生产能力较强,以浙江华海药业的产量最大,目前该公司已能生产依贝沙坦、缬沙坦等3种产品,并有稳定的外销渠道,拥有年产20吨沙坦类原料药的生产能力。 其实,真正让国内企业在抗高血压药物市场上分得一杯羹的,并不是一线的抗高血压药物,而是针对高血压并发症的一些预防和治疗药物,主要包括银杏叶等天然药物。 众所周知,高血压对人体最大的危害是由其引起的各种并发症,因此针对这些并发症的预防和治疗药物也非常多,很多国内品牌跻身其中,占有不小的市场份额。据统计,高血压的并发症预防和治疗药物,占据整个抗高血压药物整体市场的47%。 这类产品的特点是,产品品牌和生产企业众多,但缺乏领导品牌,其中比较著名的,有舒血宁注射液、金纳多片等,它们由从银杏叶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制成的,用于治疗缺血性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的并发症等。 高血压是慢性病,需要长期甚至终生服药,目前占市场主导地位的合资或外资产品价格大都较贵,中国的患者应该根据个人经济的能力,考虑选用不同种类、不同品牌的药物。但是,从总体来说,为了减轻医药费用和患者的负担,国内制药企业只有全面介入一线抗高血压药物的研发与生产,才能从根本上降低中国高血压患者和国家对于高血压治疗的负担。 药物分析论文:影响药物流产后清宫的相关因素临床分析 【摘要】 目的 探讨影响药物流产后清宫的相关因素,以指导临床有效地预防药物流产后的并发症。 方法 回顾性分析2448例药物流产者的临床资料,观察年龄、经期、子宫位置、婚姻状况、孕产次、剖宫产史、孕囊大小与清宫术的关系。 结果 清宫率7.6%,导致药流后需清宫的相关因素:年龄≥35岁、既往有剖宫产史、孕产次数超过3次、孕囊直径≥2cm、子宫后倾及后倾后屈位者、经期≥5天者、未婚。 结论 药物流产清宫术是难以完全避免的,严格掌握其适应证,对存在上述危险因素者,尽量减少药物流产,同时严密观察,发现异常出血及时清宫。 【关键词】 药物流产;清宫;相关因素 米非司酮(Ru486)配伍米索前列酮(PGE)的药物流产是避孕失败后安全有效的 非手术补救措施,实验及临床研究均取得显著的进展,已被广泛用于终止早孕,具有相对痛苦小、经济、方便的优点,终止早孕成功率达90%以上[1],但存在药物流产后阴道出血量多、持续时间长等并发症,须进行清宫术,而 且清宫术作为并发症的最终治疗也没有特定的标准。为此,本文对本院2001年1月~2005年12月收治的2448例药物流产的治疗情况进行调查及追踪,探讨影响药物流产后的清宫相关因素,以指导临床有效地预防药物流产后的并发症。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2001年1月~2005年12月在我院就诊的非病理性原因自愿要求终止妊娠者共2448例,均经妇科检查、尿妊娠试验、B超诊断为宫内早孕,停经≤49天,无药流禁忌证。查血常规、尿常规及白带常规正常并愿意接受随访者。药物流产方案:Ru486 50mg po qd×3d, PGE 0.6mg po第4天晨,均服药2h后进食。药物流产后的清宫指征[2]:(1)阴道出血量≥200ml(2次月经量)应立即清宫;(2)8h后仍未见绒毛膜排出者,应立即清宫;(3)绒毛排出后,阴道出血量 200 ml,7天内复诊,B超检查,如发现有组织残留,应立即清宫;(4)2周内血β-HCG没有下降到正常亦应行清宫术。 1.2 方法 回顾性分析2448例药物流产者的临床资料,统计清宫术发生率;观察年龄、经期、子宫位置、婚姻状况、孕产次、剖宫产史、孕囊大小与清宫术的关系。 1.3 统计学处理 组间发生率的比较采用χ2检验。 2 结果 2448例药流妇女中完全流产2228例,220例流产不全及失败,其中186例清宫,清宫率7.6%。导致药流后需清宫的相关因素:年龄≥35岁、既往有剖宫产史、孕产次数超过3次、孕囊直径≥2cm、子宫后倾及后倾后屈位、经期≥5天、未婚。具体见表1。 表1 药物流产清宫与相关因素关系 (A组完全流产不需清宫,B组药流后需清宫注:两组比较 χ2=58.8、17.1、14.3、18.9、13.9、6.5、10.36,P<0.05 3 讨论 药物流产时Ru486是一种受体水平的抗孕激素药物,可竞争性地与孕酮受体结合,主要作用于蜕膜,使血管充血、水肿,从而使滋养细胞变性,导致体内HCG急剧下降,黄体溶解,蜕膜变性[3];PGE可引起子宫平滑肌收缩和宫颈纤维组织软化、胶原降解,对药物流产妊娠物的排出、产前促宫颈成熟、流 产及产后加强宫缩、减少出血有重要的临床价值[4],终止早孕的完全流产率已达到90%以上,但仍有7.9%~15.6%的不全流产率和失败率[5,6]。本文为9.0%(220/2448),与文献报道一致,其中186例因妊娠物残留致药物流产后出血进行清宫,清宫率7.6%,具体原因:(1)剖宫产后子宫形成疤痕及粘连,致使宫腔形态和子宫位置发生改变,从而影响子宫的节律收缩,致使胚胎组织不能及时顺利排出;(2)孕产次数越多,子宫内膜的损伤越重,细菌侵入宫内膜引起炎症可能性越大,导致宫内膜复旧差,再次妊娠后蜕膜发育不良致胎盘粘连,药物流产时蜕膜不易彻底排出;(3)孕囊经线越大,妊娠物受体越多,米非司酮的受体拮抗作用相对减弱,在孕囊排出后常有不等量的蜕膜残留;(4)子宫解剖上的异常(后倾后屈位)使宫腔的最低点低于宫颈内口水平,易造成宫颈盲端形成,给胚囊排出造成障碍;(5)经期≥5天者易引起子宫内膜炎,致使蜕膜排出缓慢及子宫内膜修复障碍;(6)未婚妊娠妇女不论采取哪种方式终止妊娠均存在较多的心理负担,加上不能充分休息,亦引起子宫内膜修复不良;(7)孕妇年龄偏大,适应证掌握不严,在一定程度上清宫率也较高。 综上所述,药物流产作为计划外妊娠的补救措施虽日趋完善,但仍不可避免有一部分早孕妇女(7.6%)宫腔操作,给患者带来不必要的痛苦,增加医疗费用,甚至引起医疗纠纷。因此在临床工作中,要加强育龄妇女的避孕意识,药流除严格掌握其适应证外,具有清宫危险因素者,应加强与患者的沟通,尽量减少药物流产,以防止医疗纠纷;同时严密观察,发现异常出血,及时清宫,以避免由于长时间阴道流血所导致的生殖器宫感染。
1新媒体界定和特点 1.1新媒体的界定 1967年,由美国哥伦比亚广播电视网(CBS)技术研究所长戈尔德马克(P.Goldmark)率先提出新媒体(New Media)这一概念。新媒体是相对于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而言的发展起来的新的媒体形态。新媒体是利用数学、网络技术,通过互联网、局域网、卫星等渠道,以及电脑、手机、数字电视机等终端,向用户提供信息和娱乐服务的传播形态。严格来说,“新媒体”即“数字化新媒体”。 1.2新媒体的特点 在即时、交互、关系赋权的新媒体环境下,整个社会传播体系和传播生态都发生变革。从传播生态的角度来看,传播主体自由而分散、传播渠道多元共生、传播内容散乱复杂。麦克卢汉说,媒介是人的延伸。从赋权的角度看,就是新媒体延伸了人们的言论表达、传播沟通、以媒体为平台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能力等。新媒体时代,信息权从主流声音一统天下向草根阶层众声喧哗转变;新媒体技术打破了时空、地域的界限,将全球带入一个媒介化社会;新媒体网络传播将传统点对点的传播变成点对面的传播,根据“六度分隔”理论,在新媒体技术的支撑下,我们能够与他人保持传播,延伸了人们之间进行传播沟通的可能。 2新媒体给我国社会治理带来的机遇 2.1新媒体有利于政府倾听民意 传统广电媒体的受众是隐匿被动的,而新媒体的用户是主动的积极参与的“消费生产者”。随着经济发展和时代进步,公众的主体意识不断增强,公众通过对话语权的追求掌控来达到自我赋权的目标。新媒体时代,网络问政与协商民主的互动,更好地培育了现代公民意识。民众可以将自己的声音通过网络问政平台传播出去,向政府反映情况;而政府可以高效迅速在互联网为民众答疑解惑。 2.2新媒体有助于科学决策推行 在我国,随着中国民主化进程的逐步加快,公众因新媒体技术的开放性“赋权”,更多的人参与到重大事件的发展进程中,公众话语权的提高对公共政策制定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具有推动作用。从2003年孙志刚之死倒逼城市收容遣送制度改革;到2004年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推动了卫生部新版尘肺病诊断标准的与实施;2016年魏则西之死推动《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可见公民网络参与公共决策可以更有力地保证决策信息的充足和降低决策执行的难度。 2.3新媒体有利于公众进行舆论监督 技术是把双刃剑,新媒体技术的开放性打破原有媒介的垄断现象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垄断。如今越来越多人的生活已经离不开搜索引擎,可当搜索引擎不再单纯服务于信息搜索而被商业利益驱动时,信息筛选与排序成了掌握资源者主观的操纵。用户虽然能够发挥自身能动性,但服务提供商控制了信息呈现的排序,也就相当于强制用户阅读推广内容,网络媒介并没有促成平等的信息流动。而当今社会已经进入由大众媒介主导的信息时代,媒介话语成为人与世界建立联系的纽带,网络中千千万万的“魏则西”运用手中的话语权,与百度等资本绑架媒介恶意误导消费者行为进行抗争,推动相关法律的完善。2016年9月1日已正式实施《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将争论已久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等在互联网搜索付费定义为广告。该政策对出台,是媒体监督和公民运用话语权推进公共政策的典型案例。 3新媒体给我国社会治理带来的挑战及对策 公众基于新媒体平台的开放性被赋权,提高公民话语权的同时,被赋权的公众却缺乏专业媒体人的媒介素养。因而,在虚拟隐匿后台化的媒体环境中,在部分媒体煽情化的表达和有目的地情绪感染下,网络中站队树敌、暴力相向、围攻对骂的情绪化宣泄比较明显,基于群体传播中的“广场效应”,互联网成为谣言滋生温床。 3.1新媒体助推谣言传播给社会治理带来的挑战 新媒体助推谣言传播,辟谣难度上升,增加社会治理新难度。由于网络传播隐蔽的“后台化”特征和超链接的无限性使得公共机构对网络舆论的审查和调控成本变得极为高昂;倘若舆情监测不到位,可能导致辟谣不及时,引发次生舆情危机,危害国家公共安全。例如,在红黄蓝虐童事件中,出现的“老虎团集体猥亵幼儿”的谣言,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并直接危害了国家形象。在新媒体环境下,网络谣言基于新媒体范围无界、迅速即时、“全天候”“滚动化”、裂变式的传播特征,其传播速度与影响范围呈几何级数增长,危害巨大,后果十分严重。 3.2如何进行网络谣言治理以应对挑战 互联网已经成为舆论斗争的主战场,直接关系到我国的意识形态安全和政权安全。网络谣言的产生有各种各样的原因,归根到底有以下3点原因:第一,信息公开不及时导致不实信息的传播;第二,信息的供给与需求的矛盾,受众需求的信息多,而官方权威者供给的信息少;第三,新媒体的助推。为了维护公民言论自由、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必须重视网络谣言的治理。以下试以2011年抢盐风波为例,针对谣言产生的原因,以谣言传播过程的4个阶段为时间线索,浅析谣言的控制 策略。3.2.1萌芽期。萌芽期又称潜伏期,是谣言产生的初始阶段。2011年,食盐遭哄抢起因是日本核泄漏引起民众恐慌,网民误信“含碘物品可防辐射”的谣言而引发了突发性集合行为。在萌芽期若想要有效地治理谣言,需要各方齐心协力建立一套有效的预警监控机制:立法机构要构建法制化网络管理机制,通过分层管理和整体调控手段加强对网络谣言的治理针对性;要加强行政监管和政务公开,加强技术监控和辟谣力度,加强舆情掌握与谣言调控;媒体要善于在各种舆论蜂起之时,及时做出正确判断,果断抓住有利时机,有效控制舆论方向,对社会舆论正确引导,避免谣言大规模传播。3.2.2发展期。发展期阶段最重要的是减少事物的不确定性,满足公众的信息需求。权威媒体应及时传递真实信息,保证信息的全面性,使事实的总体和相互联系在实际上符合客观实际。抢盐风波中,尽管官方及时进行了辟谣并公开了信息,但由于不够及时,因而造成了谣言的扩散。所以在谣言发展期,可以在技术监控的硬件支持下,及时掌握舆情,并揭露谣言的错误本质、指明其社会危害,使谣言尽快退出舆论场。3.2.3爆发期。爆发期阶段最重要的是控制谣言大规模爆发,防止谣言从线上向线下行为转化,造成社会群体事件,破坏社会稳定、危害国家安全。在抢盐风波的报道中,传统媒体着眼于“超市碘盐售罄”“抢购风潮”等议题,作用于公众的认知,公众采取行动怕落人后到超市抢购碘盐,就进一步增大了“抢盐风波”的覆盖范围,最终形成席卷全国的抢购风潮。在该时期可以采取以下策略控制谣言:1)新媒体和传统媒体联动辟谣,官方渠道和民间渠道协同辟谣;2)通过规范立法、司法解释以及司法机关介入对规范网络及信息传播秩序起到警示作用,提高造谣和传谣的违法成本,依法惩处造谣行为。3.2.4沉淀期。通常谣言被攻破后即进入沉淀期。这时候需要政府、媒体和个人反思自己在事件中的行为或不足。作为大众媒体,此时可以发挥教化功能对公众进行媒介素养教育。在新媒体时代,传播主体自由而分散,传播内容散乱复杂,传播渠道多元共生。倘若能够针对谣言产生不同时期的不同特点,针对相关原因对症下药,相信能够更好地控制谣言,防止诸如“抢盐风波”由谣言引发的突发性集合行为再次发生。 4结论 《双城记》中说,这是最好的时代,这是最差的时代。好的是我们可以去拥抱技术带来的体验,拥抱新媒体给我们创造的更加精彩丰富的世界。坏的是在消费主义、娱乐主义盛行的今天,我们过多关注技术带给我们的感官体验,少了对内容的真正思考,对世界的思考。在今天,我们不应该过度沉溺于媒介用符号构建的表面娱乐和通俗满足中,而是应该积极利用新媒体平台,充分发挥公民的话语权,通过对公共权力的监督,促使政府提高执政水平,推动国家进步;通过网络问政平台,为政府决策进言献策,推动政府的科学民主决策。技术是中立的,新媒体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全面普及有利也有弊,重要的是我们要合理运用技术,与此同时加强自身素养,成为能够造福社会的人,这样社会才能更精彩。
物流发展论文:中国物流与配送发展的经济环境和市场条件分析 经过二十年的改革开放和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我国目前已初步具备了发展物流管理和配送技术的经济环境和市场条件。 1、市场供求关系已发生重大变化,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为企业加强科学管理,发展物流管理和配送技术提供了良好的经济环境条件。随着市场化取向改革的深入,中国经济保持了多年的持续快速增长态势,商品市场的供求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打破了长期以来商品供不应求的市场格局,初步形成了供求平衡或供过于求的买方市场格局。 2、企业改革日益深化,为物流管理和配送技术发展培育了必要的微观基础。推进企业改革,着力培育市场主体是市场化改革进程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其主要的进展体现在对国有企业放权让利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面,使国有企业从计划的执行者逐步转变成为市场主体。到目前为止,全国30多万家国有企业中,绝大多数实现了市场化经营,承担国家计划的企业只有1万多家。14000多家国有大中型企业中,1/3以上实行了公司化改造,国有小企业完成改组、改制的已达50%—70%。与此同时,由于所有制理论的突破和改革开放政策的引导,特别是近年来大力发展中小企业的政策,使得一大批非国有经济市场主体迅速成长起来,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不容忽视的经济力量。 3、现代信息技术和现代商品物流技术的进步为中国物流和配送的快速发展准备了充分的技术基础。现划物流管理和配送技术中大量使用着先进的信息技术和商品物流技术,这些技术在西方发达国家已日趋完善。目前已有相当多的物流和配送技术开始进入中国并在企业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例如条形码技术、计算机支持的信息管理技术、EDI、MRP等。 4、政府对物流和配送的政策支持,为了大力促进流通体制改革和流通现代化的进程,为了促进连锁经营等组织形式的发展,国家有关部门对商品物流和配送采取了积极鼓励和支持的政策。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多次强调了配送中心对发展连锁经营至关重要的作用。原国内贸易部在《全国连锁经营发展规划》中,重点提出了发展配送中心的政策措施。在我国流通领域对外开放政策中,鼓励国外资本投资于物流和配送设施等。目前,国内物流和配送服务已有较快的发展,物流配送已经成为许多企业降低成本,提高竞争能力的重要手段。例如,相当多的实行连锁经营的零售企业建立了自己的配送中心,为企业内部的连锁网点提供物流配送服务,一些连锁企业配送商品比例已经超过企业经营品种的50%。在社会化物流配送方面,一些国有商业批发企业和大型零售企业正在积极探索和尝试开展社会化物流配送服务,如北京亿商集团、西单商场等;外资在物流配送服务领域的发展也十分迅速,如中国储运总公司与日本岗谷钢机株式会社合资组建了天津岗谷物流公司,是集配送、加工、仓储、寄售、租赁、修理、展销和技术咨询为一体的新型流通组织。像这样的合资物流公司,在北京、天津、上海等地已有10家之多,它们主要是为在中国投资的跨国公司提供物流配送服务,成为跨国公司角逐中国市场的有力竞争武器。 影响和制约中国物流配送发展的主要问题 1、中国企业对物流和配送缺乏正确和充足的认识。 虽然对物流和配送的研究早在80年代就已开始,学术界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物流和配送有较多的了解和认识,但就全社会而言,对物流和配送的认识还非常模糊,特别是企业。 2、物流和配送方面的人才短缺,是物流和配送发展的巨大障碍。 从国外物流和配送的发展经验来看,企业要求物流和配送方面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物流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为此,国外物流和配送的教育和培训非常发达,形成了比较合理的物流和配送人才的教育培训系统,在相当多的大学和学院中设置了物流管理专业,并广泛地为工商管理各专业的学生开设物流课程;二是部分商业院校设置了物流方向的研究生课程和学位教育,形成了一定规模的研究生教育系统;三是在各国物流行业协会的领导和倡导下,全面开展了物流和配送的职业教育。使得注意的是,职业教育是培养物流和配送人才的最重要和经济的方式。许多国家的物流从业人员必须接受职业教育,获得从业资格后,才能从事物流和配送方面工作。相比较而言,我国在物流和配送方面的教育还非常落后,在高等院校中设物流专业和课程的仅有10所左右,仅占中国全部高等院校的1%;研究生层次教育刚刚开始起步;博士生方面的教育远未开始;职业教育更加贫乏,通过委托培训方式培训员工的企业也不多见。据北京一家专门为外国企业服务的猎头公司介绍,一些外国公司或其所属合资企业时物流经理的需求近年来开始增加,北京市场上基本符合企业要求的物流经理人选非常少。 3、物流和配送发展所需的制度环境还有待进一步深化改革。 物流与配送发展所需的制度环境方面,也就是企业开展正常经营活动的制度环境或市场环境,主要是指融资制度、产权转让制度、人才使用制度、市场准入或退出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这些制度方面的改革,目前还远远不能适应企业经营的需要,也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企业在改善自身物流效率时,必然要涉及到各种物流资源在企业内部和企业与市场之间重新配置。而由于上述制度改革尚未到位,企业根据经济合理原则对物流资源的再配置就 会受到阻碍。例如,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在选择外部物流服务时,由于企业处置原有的仓储、运输等设施和人员时遇到障碍,必然会影响企业物流效率的改善。因此,进一步深化制度改革,是当前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面临的最紧迫的任务,也是物流和配送发展的必要条件。 中国物流与配送发展的前景与展望 目前中国经济中已初步具备了发展物流与配送的经济环境和市场条件。从长远来看,在不断推进改革的条件下,中国物流与配送的发展将进入一个新阶段,其前景十分可观。从近期来看,物流和配送发展还会受到上述问题的制约,难以迅速发展,但也不排除在一些产业领域中的发展机遇, 主要是: 第一,在外国投资企业中,发展物流和配送的市场需求仍将保持快速发展的势头; 第二,在市场竞争中规模逐步扩大的优势企业,发展物流和配送的市场需求开始萌生; 第三,以中小型零售企业为服务对象的社会化物流中心和配送中心、正在快速发展的连锁商业企业内部的物流配送事业开始起步并进入规范发展阶段。 为了促进物流和配送事业的发展,还需要政府作出更积极的努力,其发挥作用的领域是: 积极推进企业改革和市场体系的发展,为物流和配送的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外部环境; 加强物流和配送的教育和培训,一是要在高等教育的学科设置给予物流教育一定的地位; 二是鼓励多层次、多方面的物流教育和培训; 在物流和配送领域加快对外开放的步伐,在物流与配送技术、教育、管理咨询等领域加强与国际物流领域的联系和合作。 物流发展论文:物流的发展及其演变的轨迹 1、物流意识的萌发与物流定义的演化 依据j·a·lynn的着作记载,物流(logistes)1词源于古希腊语(logistike或者logistes),后来演化成拉丁语(logista)以及法语(logistique),最后又落脚于(logistics);另据r·h·ballou的着作记载,物流(logistics)的发源最先可追溯到一八四四年。法国技术人员j·depuit曾经在自己的着书中强调注重供货管理功能,维持仓库保管与运输二者之间本钱的均衡;一九0一年,约翰·格鲁威尔在美国政府的“工业委员会关于农产品配送讲演”中提及配送的本钱及其影响因素;另外,j·c·johnson等教授在着作中谈到,一九0五年美国陆军少校c·d·baker曾经把物流(logistics)称为:关于戎行挪动与供给的战争之1;r·h·ball。u还在着作中介绍:一九一二年a·w·五·haw、一九二二年(日本早稻田大学教授中西睦认为是一九一五年以及一九二四年)f·e·clark等人也都从不同角度谈及了物流(logistics)的首要性。但以上这些只能说明这1时代萌发了物流意识,对于物流的概念以及定义的认识仅属于早期阶段。 行业集团最先给物流(physical distribution.简称pd)下定义的是美国市场营销协会(ama),时间为一九三三年。“物流是销售流动中所伴同的物资资料从产地到消费地的种种企业流动,包含服务进程”。美国另外一个权威行业集团,美国物流管理协定会(ncpdm)对于物流(pd)至少下了3次定义。一九六0年:“所谓物流,就是把完成品从出产线的终点有效地挪动到消费者手里的广规模的流动,有时也包含从原材料的供给源到出产线的始点的挪动”;一九七六年:“物流是以对于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从产地到消费地的有效挪动进行规划、施行以及统管为目的而将两种或者3种以上流动的集成。这些流动包含但不局限于顾客服务、需求预测、流通讯息、库存管理、装卸、接受定货、零件供应并提供服务、工厂及仓库选址、采购、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退货业务、搬运以及运输、仓库保管等”;一九八六年:“所谓物流,就是为了知足顾客需要而对于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其相干信息从产地到消费地有效力或者有效益的挪动以及保管进行规划、施行、统管的进程。这些流动包含但不局限于顾客服务、搬运及运输、仓库保管、工厂以及仓库选址、库存管理、接受定货、流通、采购、装卸、零件供应并提供服务、废弃物回收处理、包装、退货业务、需求预测等”。一九九七年,美国企业派物流的代表,有名的物流公司exel logistics对于物流(logistics)下了这样的定义:“物流是与以及执行供应链巾商品及物料的搬运、贮存及运输相干的所有流动,包含废弃物品及归货的回收应用。” 除了了物流定义的演化之外,从各国行业集团英文名称的变化也能看出物流的发展变化轨迹。美国物流管理协定会从一九六三年成立到一九八五年更名,1直使用pd作为自己的名称,简称ncpdm,一九八五年下半年将原来使用的pd英文改成logistics,简称clm;加拿大物流管理协会从一九六七年到一九九二年更名,1直使用pd作为自己的名称,一九九二年更名时,把pd改成logistics,该组织二00二年又进而改称为“加拿大供应链与物流管理协会”;日本的两大物流集团,日本物流管理协定会以及日本物的流通协会从一九七0年成立到一九九二年合并,也1直使用pd表示自己的集团名称,一九九二年合并,成立了日本物流系统协会(jils),其名称也由pd改成logistics。 2、从物流用词的角度谈物流的发展变化 在物流的用词上,国外产生了上述变化,我国对于这个问题的理解上也有1些误会以及困惑。实际上,pd即physical distribution应译为物流,而logistics不应译为物流,而应译为“后勤”或者者“兵站”。但因为1些缘由以及现实发展物流的需要,为了减少麻烦或者者由于商定俗成,咱们不能不把logistics也叫成“物流”。其实,最开始使用logistics,主要是在第2次世界大战前以及战争期间,戎行为了将武器弹药和前线所需要的1切物质,包含食粮、帐蓬等,及时、准确、安全、迅速地供应给前线而钻研出来的1种后勤保障系统法子。这类系统法子,实践证明10分有效,但其条件前提是不惜代价以及本钱。从2次世界大战前开始到上个世纪八0年代中期,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家物流集团1直使用pd表示物流,而没有使用logistics,英国物流管理协会(ipdm)一九八六年之前也使用pd,一九八七年才改用logistics(ildm),世界各国统1使用logistics表示物流是在上世纪九0年代之后。近几年,供应链(supply chain)理论兴起。把物流囊括其中,国外1些物流集团开始将供应链加在自己的组织名称中。 3、物流着重点的转移与物流的进步 物流(pd)开始阶段被企业认识,足由于其有助于销售,企业注重物流的目的是保证销售流动的顺利进行,当时的物流处于附属地位;后来发现物流不但对于销售有用途,还能降低企业的出产本钱,是“第3利润的源泉”,于是人们便把物流独立出来,加强管理,并把物流的着重点从单1的增进销售,转到企业减少挥霍,节俭费用,增添利润上来;接着通过加大物流投入以及重视物流管理,不但节省了本钱,增添了利润,还保证了服务质量,增强了企业竞争力,于是人们又把物流的重点移至“用户”:到了上世纪八0年代后半期,进而认识到物流(pd)不管是规模以及重点都已经不适应时期的发展以及企业新的经营环境,不能不把戎行的后勤保障系统,即logistics(物流),引入企业经营中来,由此企业注重物流的着重点也随之转变。把物流(logistics)的地位由降低企业本钱,提高服务水平,上升为企业生存发展的症结环节,把注重物流(logistics)看做为企业经营发展战略中最首要的组 成部份,1切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但是上世纪九0年代后半期之后,人们又开始感觉到,物流(logistics)的作用在新经济环境中,还应当继续发展扩展,要把物流(logistics)与供应链联络在1起,这样才能进1步释放物流的能量,企业才能在经济全世界化中发挥威力。九0年代之后的世界经济,基本进入了第3产业时期,知足商品数量早已经不成问题,而如何将出产出来的商品及时销售给消费者,尽快回收获本是主要矛盾,能解决这1主要矛盾的首要手腕之1就是现代物流。后来人们又发现,仅有现代化物流还不够,必需有现代信息技术、资金后盾以及商业机会支持,只有把物流与商流、资金流、流有机地组合,使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甚至用户有机地组合,构成1个最好、最优化的系统,即由多个环节组成1个有效供应的“链”,才更有效、更保险。 “技术是第1出产力”,这句话在物流领域也患上到了充沛的验证。现代科技的进步,为物流安上了腾飞的翅膀,增进物流不断向新的高度升华。电子数据交流系统(edi)可以把远程通信、计算机以及数据库有机地融会在同1系统中,进行数据交流以及信息资源同享,从而实现了大规模远程物流管理;全世界卫星定位系统(gps)因为能够通过量个通讯卫星对于地面车辆、船舶等进行精确的测定以及跟踪,随时查询货物的所在位置,所以大大地提高了物流服务水平;另外,物流管理中逐步普及起来的tps(事务处理系统)、mis(管理信息系统)、dds(决策支撑系统)和条码、射频、电子标签等新技术在物流中的利用,确切使物流今非昔比,如虎添翼。电子商务给流通格局带来了1场狂风骤雨式的冲击。因为网上采购、网上付款这1新的交易情势的呈现,使批发商、零售商的作用相形见拙,商流的进程1下子几近缩短为零。但是,人们同时也发现,电子商务进程尽管可以瞬间完成,但没有物流进程的缩短,电子商务就失去了意义。无怪乎德国1位经济学家曾经预言,未来的世界只有出产者、物流者以及消费者3种人。也正由于上述现代科技的进步以及电子商务的呈现,使物流进级,为全世界经济1体化创造了前提,才反过来增进了物流的发展,使物流迈上了—个新的台阶,这就是供应链。 物流发展论文:分析中国物流业国际化发展中的法规建设 摘要: 21世纪将是国际物流大发展的时代,政府应从宏观调控的方面加强对物流业的支持和管理,完善相关法规建设是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手段。现代物流业增加了配送等新的功能,国际物流较之国内物流又复杂重要得多。新的情况下,物流业者的法律地位有本质变化,风险责任也在扩大,应尽快建立法规严格物流市场的准入和行业标准。国内各相关专业部门不仅应改善各自传统的条块分割的法规,还应根据经济全球化、信息化的特点,在立法上做到一定的超前性。我国物流业起步较晚,但应吸收他国经验在更高的起点上发展。 关键词: 物流业;国际化;宏观调控;法律;电子商务;环境立法 进入21世纪的中国,一个新兴的名词———物流为越来越多的人所重视。随着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商品交易时间已等于或趋近于零,未来物流时间将占到流通时间的90%。物流产值在国民经济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对未来经济的发展起着极大的制约作用,可以说,现代经济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物流水平。迈向21世纪的物流技术,不仅是企业战略的“商务物流”,而且是向整个社会实现物资供给的“社会物流”,进而在全球化市场的激烈竞争中形成多元化网络所必须的“全球物流”。随着我国加入WTO,国际贸易业迎来巨大商机,跨国公司纷纷进军中国市场。可以预见,21世纪将是国际物流大发展的时代。这一时代的物流业,将呈现全球化、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柔性化、标准化和社会化的特征。 近来,物流已成为一个社会热门话题。笔者认为,随着这个名词的过份炒作,暂时形成了一个误区,那就是物流似乎被认为是一个特殊产业,需要什么特殊的政策来支持。2002年4月,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接受了有关部门委托的一个加入WTO后的产业对策的研究课题。这是我国第一次启动针对物流产业的可操作性政策的研制。经过调研后,协会拿出了一份初稿,要求有关部门制定一些优惠政策,如降低税率、统一纳税、降低土地开发费用等,作为对物流业的发展支持。这份初稿确实反映了当前行业的普遍观点,但是最后为有关部门否定。为什么呢?我国政府已经意识到,面对国际化的市场所做的产业政策的调整将直接涉及到管理观念的转变问题,如政府放弃对市场供求关系的控制等。政府管理部门不能单从市场开放角度看待加入WTO和产业国际化,而应考虑到如何在管理观念上适应加入WTO所带来的变化。在制定产业政策方面必须更注重于在最广泛的意义上创造发展经济的环境和条件,而不是直接插手经济。物流业的国际化发展在当前是迫切的,但它也不是什么特殊产业。面对国际化的竞争环境,政府并不需要给予什么特殊支持。政府更应从宏观调控的方面加强物流业的管理,打破地域间的阻隔和部门的垄断,创造良好的与国际接轨的环境来扶持这个行业,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手段便是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的建设。 现代物流泛指原材料、产成品从起点至终点及相关信息有效流动的全过程。它将运输、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信息等方面有机结合,形成完整的供应链,为用户提供多功能、一体化的综合性服务。它是一种观念上的革命。它不仅仅是物资的简单运输,而是涵盖了商品流通的全过程,包括制造前的原材料运输和商品出售前的储藏,并且增加了一项传统运输业从未有过的、对商品制造者和销售商产生积极影响的功能———配送。产品制造者可以要求运输者按照指定的时间和数量将原材料直接配送至制造车间,从而不必建造仓库进行材料储存;产品制造商可以根据销售商的销售量将商品直接配送至商场,使商场实现了无仓库经营。制造商和销售商省去的不仅仅是仓储的麻烦,而且做到了“以销定产”、“以销定货”,从而避免了大量的资金被占用,减少了商品的积压和滞销,最终使消费者得益。这一行业跨越几乎所有部门———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内贸、外贸等,受到多个部门的牵制,需要完善的法律和政策的支持。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的市场将与世界市场紧密联系在一起,物流也将面临着全球化、国际化的发展。国际化物流与国内物流是不可分割的,而且两者之间有许多共同点,但按其重要性和复杂性来说,国际化物流远远超过单纯的国内物流。全球物流运作的环境远比国内物流复杂,可以用4个D来概括:距离(Distance)、单证(Documentation)、文化差异(DiversityinCulture)和顾客需求(DemandsofCustomer),即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之间,物流活动距离更长、单证更复杂、在产品和服务上顾客需求变化莫测,并要满足各种文化差异的需要。国际物流的复杂环境形成了它的自有特点:完成周期长、作业方式复杂多样、物流系统一体化、重视联盟作用。 物流业面临的复杂的国际环境,需要得到多方面法规的引导和支持。1990年,日本颁布了《物流法》,对日本物流业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和保障作用,在实践中,取代了国内运输法的地位。我国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笔者认为立法条件尚不充分,但需尽快积累,要根据物流业与国际接轨的惯例,以符合WTO有关规则为支撑,尽快研究制订各种法规制度。 从行业内部来看,关于物流市场的准入条件、从业资格,我国目前尚无法律可循。中国加入世贸,国外物流业者也纷纷入驻国内市场。由于这些从业者素质良莠不齐,国际物流业者法律地位和风险责任的变化,为确保市场有序发展,便于管理,应尽快建立这方面的法规,加强管理。从我国国内目前的现状来看,我国现有的民法和工商注册法仅对运输企业开业作了若干规定和详细要求。我国现有的物流从业者多为第三方物流者,其原有身份多为运输、货运。而这些企业在转型为国际化物流从业者的过程中,其法律地位已有本质变化。例如,现有的《 合同法》中,对运输合同、仓储合同都有确切规定。这些传统意义上的合同当事人中,承运或仓储一方需为实际经营运输、仓储的人,运输或仓储只能作为托运人的人代订合同。人需有委托单证明,据授权范围,以委托单名义签订,对委托单位直接产生权利、义务。托运人与方的纠纷适用我国《民法通则》中有关的规定,承运人与委托方的纠纷适用于《合同法》、《海商法》等。在现代物流中,这些原有的方转为合同的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合同。现代国际物流是生产企业与运输仓储企业利润融合的最佳渠道,是生产企业与运输仓储企业商业活动相互有机衔接所必须的系统综合和对总成本的控制。提供物流的服务方不再象以往的只以佣金为自己的利润,它有了自己的新的利润源,也有了新的权利和义务。与之相对应的,物流方的投资风险、责任风险在增大,责任范围在扩大。它不再是对行为负责,它以当事人的地位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其责任限制也有可能丧失。国际物流相对国内物流难度大,牵涉资金大,责任风险也大。因此,对物流从业者的资格限制对规范市场起到重要的作用。在美国,对物流业的审批制度相当严格,物流公司的注册资金有相应规定,公司的财税制度有专用摸式,公司管理者也需有一定年限的从业经验。规范物流业从业资格条件将为今后我国物流业面对激烈国际竞争打下良好基础。 其次,关于物流业行业标准,我国尚无适当的法律,也无国家级别的行政管理。国际物流业务的复杂性要求我们尽快明确物流从业者的法律地位、责任范围和责任限制等。国际作业复杂性的另一点体现在国际作业所要求的单证数量多而复杂,作业形式多而难度高,需尽快建立国家级的物流协会标准交易条件及运营标准,制定统一的各种合法、有效、规范的单证。这方面,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成熟法规值得借鉴,但需结合我国实情。 从行业纵向来看,现代物流业向国际市场发展会推动公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海洋运输等各项运输业的发展,对国际贸易及跨国公司经济活动也有巨大的推动作用。相应地,它的发展也受到其他许多专业部门的牵制。我国传统管理法规中,条块分割严重,令我国的物流业者在国际化进程中的规模经营受到阻碍,也使国外物流从业者对我国内地市场望而却步。例如,我国仅公路法就各省自有一个,令跨省经营者无所适从。铁路、海运集装箱标准不一,增加了相应成本。各部门应根据WTO国际惯例改善各自的专门法规,除去弊端,为国际物流发展给予政策上的支持。 各专业部门还应根据国际信息社会的瞬息万变,在立法上有一定的超前性。电子商务是推动国际物流发展的最有效手段,而我国的网络法律相对滞后。例如,我国还没有一个对于电子认证的统一规范和标准,电子签名法的出台显得过于滞后,这不利于网络经济的有效管理,也会影响到物流的发展效率。另外,建立各种程度的自由港、保税仓库制度及相应法规,将为国际贸易创造有利环境,吸引货源,增加港口航班密度,同时又吸引国际物流到港口中转,有利于将港口建成国际物流网络的枢纽点,推动国际物流业的发展。 我国物流业虽然起步较晚,但也使我们能吸收他人的经验,让该行业朝着更优质化的方向发展。如物流业引发的环境问题是未来社会关注的焦点。国外现在很重视3R原则,即Reduce(减量化)、Reuse(再使用)、Recycle(再循环)。[1](P.41-43)如对物流业中的包装材料的选择有严格规定,对回收、重新利用也有相应法规,还以法律形式确定对汽车排放的控制,明确测量方法、限值标准等。这些法规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国际物流业的持续性发展,是我国应与国际接轨的方面。 随着加入WTO后带来的市场开放和信息化时代的不断变革,物流业面临着巨大国际化的发展,它需要更加科学、合理、高效、透明的政策法律环境。现代物流业立法成为当务之急,需要突破性的发展,从根本上改善物流业的法律环境,全面建设立体物流网络,为我国现代物流业的在国际上的腾飞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 物流发展论文:发展我国现代图书物流之管见 [摘要] 长久以来,中国传统图书出版发行只有“仓储”的概念,没有“现代物流”的概念。现代图书物流是以满足综合性图书的客户需求为目的,运用现代物流理论和技术,运用市场机制整合社会运输、仓储、装卸、搬运、加工、信息等功能,为提高图书产品以及相关图书信息从供应到消费的流动和储存的效率及效益而进行的计划、执行和控制的过程。本文从中国出版发行业的现状特点、存在的问题入手分析,引发对发展现代图书物流的思考,提出要增强现代物流理念,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培养高质量的专业人才,拥有与国际接轨的科学技术,开展第三方物流业务。 [关键词] 图书;出版;物流 近年来,现代物流已经与高新技术和金融同时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三大支柱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热点。许多国家把现代物流产业比喻成促进经济发展的“加速器”。现代图书物流是以满足综合性图书的客户需求为目的,运用现代物流理论和技术,运用市场机制整合社会运输、仓储、装卸、搬运、加工、信息等功能,为提高图书产品以及相关图书信息从供应到消费的流动和储存的效率及效益而进行的计划、执行和控制的过程。因此,对于我国出版业来说,加快建立现代出版物流,是增强出版业核心竞争能力,促进出版业健康发展的战略选择。 一、我国图书出版发行业的现状 1.出版产值和利润过分依重教材 据统计,美、英、日等发达国家的出版利润中,教材的比重都没有超过30%,大众读物的产值贡献率在美国多年来都是超过60%,专业出版、教材两项也只有35%左右,英国大众读物的产值占到50%,日本则高达80%。相比之下,我国图书市场中教材的产值比重一直超过50%,教辅图书又占相当比例,教育出版的利润在整个出版中的比例更高。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图书出版结构失衡的问题明显,行业发展结构调整的任务很重。2003年我国共出版图书19万种,实现销售收入750亿元左右,实现利润55亿元,同比增长分别超过5.5%和6.5%。其中,教材和教学辅导材料等教育类图书占到全国图书市场份额的80%以上,销售利润率达到20%左右的水平,是行业平均利润率的5.2倍。可以说,目前我国的出版发行行业几乎是由教育类图书支撑着的,而且这一状况在今后一段时间内仍将持续。 2.出版的原创性不强,出书跟风现象严重 近年来,我国出版业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出版的原创性不强,出书跟风现象严重,特别是反映我国科研、教学最新进展的图书开发不够。一是图书跟风现象严重,粗制滥造,甚至出现出伪书的情况。二是出版反映我国科研教学最新成果的图书虽然受到重视,但没有形成良性生产经营机制,没有成为出版生存发展的重要方面。三是出版的扩大再生产后劲不足。长期以来,国家一直对出版业给予很大的财政和税收优惠,以保证科技文化事业的发展。但是,现在存在的一个较严重的问题是,一部分出版社的出版利润不能用于出版的扩大再生产,相当一部分本应用于出版发展的利润被出版社的上级主管单位过多的截留挪作它用。这一点,在高校出版社和部委所属出版社表现的尤为严重。从长远看,这是不正常的。 3.出版业面临滞胀,泡沫化倾向初现 目前我国出版业存在种数大幅增长,但印数下降、退货增加、库存暴涨、效益下降等现象。 以2004年为例,全国图书品种增长9.4%,总印数下降3.8%,定价总金额增长5.5%,发行业纯销售数量下降1.32%,金额反而增长5.28%,库存数量增长8.04%,金额增长11.9%。出版业这种出版品种大幅上升、但印数和销售册数继续下降、退货和库存保持上升的趋势,说明我国图书生产上升,但消费能力在下降,出版业仍然靠提价保持增长。相当一部分出版社的库存量超过年产值,出版社不得不通过增加品种和大量主发图书来广种薄收,并造成新一轮退货,如此恶性循环,新书泛滥成灾,便形成市场泡沫化的现象。出版业面临滞胀局面,为出版业敲响了警钟。 4.突破出版业发展瓶颈,整合图书物流 图书供应链的整合首先在于对图书销售市场的整合。设置专业化的图书配送模式,是我国图书出版业的必然选择,也是突破出版业发展瓶颈的关键所在。对图书销售物流进行整合,需要将物流业务从主业剥离,构造第三方物流,实行独立化运作。这样做的好处在于: (1)有利于提高出版业的核心竞争力 通过对图书销售物流进行整合,把物流业务从主业剥离,构造第三方物流,实行独立化运作,可以使图书出版企业把更多的精力用于提供更多的精品图书和市场营销等主营业务,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实行物流的独立化运作,可以取得专业化分工的效率和规模化效益;通过对库存商品资源整合和提高物流效率,可以降低整个图书供应链商品库存水平,加速资金周转;图书商品的集中储存,可以减少仓库面积,降低仓储保管费用;加快流通速度,通过使用专用运输集装工具,可以降低运输成本,实现企业的低成本运营。在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商品质量价格日趋益同的条件下,提高物流效率对提升企业和产品的竞争力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有利于为图书出版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支持环境 发展现代图书物流,提供专业化的物流服务,将为出版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支持环境,发展现代物流运动,保证物流在空间上的畅通、时间上的准确和质量上的稳定,将有助于提升包括空间价值和时间价值在内的合用价值。同时遍布全省城乡的高质量的物流配送网络,也可以开展多元化商品配送业务,这既拓展了经营空间,也将提高市场辐射范围,使得出版业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规模效益,有利于积极应对我国加入WTO后更加激烈的图书销售市场的竞争。 (3)有利于促进图书管理水平的提高 图书 出版和销售发展现代图书物流,必须要对现有的物流系统进行整合,优化业务流程,再造组织结构,应用信息技术和现代化的物流机械与设备,全面推行科学分析与控制,实现物流与商流、资金流、信息流的统—,有利于促进行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发展现代图书物流的思考 图书物流业务专业化经营的基本思路是:组建真正意义上的图书物流公司,将分属于各图书出版企业的物流资源剥离出来,将物流资源进行全面的整合与优化,构建高效的物流网络、信息系统和运作体系,为图书销售客户提供图书分销配送的一体化物流服务。 1.要从增强现代物流理念入手 目前我们对现代物流的理性认识尚处于初级阶段,出版界对物流业务的重视和开发还有很大的局限性:只是提供单项或分段的物流业务,不能形成完整的物流供应链;交通基础设施比较薄弱,运输方式独立分散,没有形成高效有机的综合运输网络,运输专业化程度不高;这些都不同程度上制约了图书物流的快速发展。因此,要充分认识到现代图书物流的发展,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而提高城市总体竞争实力是现代物流业的基本目标。 2.要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契机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优化图书物流是新形势下深化出版业内部改革的一项新内容,只有加大改革力度,建立起适应现代图书物流要求的新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挖掘非生产环节上的潜力,改变原来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改革过程中会涉及到一些人的既得利益,出版业的主要领导必须有所认知并给予大力支持。 3.要以培养高质量的专业人才为重点 人才是推进现代图书物流的关键因素,但这方面人才缺乏的情况在图书物流业表现得却更加突出。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就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快专业人才的引进和现有人才的培养。同时,发挥大专院校在物流诊断、策划和研究方面的作用为出版企业开展物流管理服务。图书物流企业要与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建立联系,借助他们的专业优势,制定系统、完整、可靠的物流方案,提高运作水平,走“产学研”结合之路。加强图书物流从业人员在职培训力度,培养一批能适应实际工作需要而又具有较高理论素养的图书物流人才。 4.要以与国际接轨的科学技术为支撑 (1)加强信息化建设 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物流技术的推陈出新,电子数据交换(EDI)和互联网(Internet)的广泛应用,正在改变人们过去的生产、交易以及生活方式,使物流与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紧密结合在一起。电子商务以其崭新的理念成为企业决胜未来市场的重要工具和消费者进行网络消费的主要方式。图书物流第一位投入和基础是信息化建设,包括图书物流信息的商品化、图书物流信息收集的数据库化和代码化、图书物流信息处理的电子化和计算机化、图书物流信息传递的标准化和实时化、图书物流信息存储的数字化等,为物流供应链的整合和采用外部物流资源提供了条件。当前,应该首先从物流信息标准化入手,建立统一的物流信息平台。在统一的物流信息平台上,发挥现代物流的资源共享和规模效应,建立完整的销售和库存图书信息管理、分析系统。它包括订单数分析(EN分析)、订购量分析(EQ分析)、订购品项数分析(IK分析)、单品订购量分析(IQ分析)和订单单品订购量分析(EIQ分析);储位图书查询、储位容积率查询、储位图书指派、订单合并和分割、送货时间设定、送货路线设定、图书库存实时查询、图书状态查询、有效期限控管和通知补货机制等。与物流相应,发行中心与各出版社应实行出版、销售信息联网,通过网络进行数据传递和交换,逐步使图书销售的商流、物流、信息流一体化。 (2)合理选择图书物流设备系统 发展现代图书物流的首要工作就是进行图书出版、销售供应链和物流资源的整合。通过构建电子商务和物流信息平台,最终实现整个图书供应链的统一采购、统一销售和统一管理,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整个供应链的效率。 就目前物流设备的建设,并结合图书的特点来看,图书配送中心的物流设备系统选取可以分为三大部分:第一,自动拣选系统。该系统相对于人工定位力、法来说,可接受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继而自动完成商品定位、数量确认、货位确认等工作。第二,分拣系统。分拣系统承担两项功能:按照配送方式形成配送数据,通过机械设备分发给客户;把各基层书店的退货分拣为退回供货单位的货物和退回物流中心的货物两大类。第三,报件分拣系统。该系统可自动识别报件所属的客户,进行打包处理之后,进入到货位。该系统利用条码技术,具有自动纠错能力,可以协助有关工作人员确认某书箱图书数量、图书品种是否正确,具有较高的准确度。 (3)引进的技术、设备要适合中国书业的实情 目前国际上物流的设备很先进,技术已经很成熟,但不能将国外的设备、技术不加分析地全部引进。引进的技术、设备一定要适合中国书业的实际情况,一是要看企业的图书业发展的水准,二是要看企业的资金实力,中国很多企业的失败往往是不假思索地引进了超过企业承受能力的“先进设备”,却背上包袱倒闭的。 根据出版业的业务发展特点“完善的系统设计、低廉的运行成本、适度的设备配置、渐进的发展步伐”的建设思路。使出版业的物流建设能跟出版业的业务发展、经济发展相配套,既要避免物流建设跟不上业务发展的需要,又要避免贪大求全、求洋造成企业资产的闲置和浪费。 5.积极开展第三方物流业务 对于现代图书物流的建设,一方面,我们一定要把它放到改善企业整个供应链的高度来思考;另一方面,确实存在着建设成本的控制问题。按照我国出版业的实际,图书物流的建设应该体现高度信息化、适度自动化、流程合理化和与实际需求匹配的原则,控制建设成本的投入。现代物流业是一项投入大、回报慢、本身效益低,但综合效益高的产业。图书物流建设的目标是,通过合理的资源配置,实现规模效应,以高效、正确、快捷地运行,服务于出版营销,加快周转,提高出版社整体经济效益。鉴于我国图书出版和销售单位的体量普遍不十分大的现状,应该提倡建设为出版社服务的第三方物流平台和打破省际边界的区域性第三方物流。开展第三方物流业务,提高物流运作场地和自动化设备系统的利用率,细化服务举措,增加物流配送收入,摊薄运营成本。 物流发展论文:中国物流业国际化发展中的法规建设 [摘要]21世纪将是国际物流大发展的时代,政府应从宏观调控的方面加强对物流业的支持和管理,完善相关法规建设是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手段。现代物流业增加了配送等新的功能,国际物流较之国内物流又复杂重要得多。新的情况下,物流业者的法律地位有本质变化,风险责任也在扩大,应尽快建立法规严格物流市场的准入和行业标准。国内各相关专业部门不仅应改善各自传统的条块分割的法规,还应根据经济全球化、信息化的特点,在立法上做到一定的超前性。我国物流业起步较晚,但应吸收他国经验在更高的起点上发展。 [关键词]物流业;国际化;宏观调控;法律;电子商务;环境立法 进入21世纪的中国,一个新兴的名词———物流为越来越多的人所重视。随着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商品交易时间已等于或趋近于零,未来物流时间将占到流通时间的90。物流产值在国民经济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对未来经济的发展起着极大的制约作用,可以说,现代经济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物流水平。迈向21世纪的物流技术,不仅是企业战略的“商务物流”,而且是向整个社会实现物资供给的“社会物流”,进而在全球化市场的激烈竞争中形成多元化网络所必须的“全球物流”。随着我国加入WTO,国际贸易业迎来巨大商机,跨国公司纷纷进军中国市场。可以预见,21世纪将是国际物流大发展的时代。这一时代的物流业,将呈现全球化、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柔性化、标准化和社会化的特征。 近来,物流已成为一个社会热门话题。笔者认为,随着这个名词的过份炒作,暂时形成了一个误区,那就是物流似乎被认为是一个特殊产业,需要什么特殊的政策来支持。20__年4月,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接受了有关部门委托的一个加入WTO后的产业对策的研究课题。这是我国第一次启动针对物流产业的可操作性政策的研制。经过调研后,协会拿出了一份初稿,要求有关部门制定一些优惠政策,如降低税率、统一纳税、降低土地开发费用等,作为对物流业的发展支持。这份初稿确实反映了当前行业的普遍观点,但是最后为有关部门否定。为什么呢?我国政府已经意识到,面对国际化的市场所做的产业政策的调整将直接涉及到管理观念的转变问题,如政府放弃对市场供求关系的控制等。政府管理部门不能单从市场开放角度看待加入WTO和产业国际化,而应考虑到如何在管理观念上适应加入WTO所带来的变化。在制定产业政策方面必须更注重于在最广泛的意义上创造发展经济的环境和条件,而不是直接插手经济。物流业的国际化发展在当前是迫切的,但它也不是什么特殊产业。面对国际化的竞争环境,政府并不需要给予什么特殊支持。政府更应从宏观调控的方面加强物流业的管理,打破地域间的阻隔和部门的垄断,创造良好的与国际接轨的环境来扶持这个行业,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手段便是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的建设。 现代物流泛指原材料、产成品从起点至终点及相关信息有效流动的全过程。它将运输、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信息等方面有机结合,形成完整的供应链,为用户提供多功能、一体化的综合性服务。它是一种观念上的革命。它不仅仅是物资的简单运输,而是涵盖了商品流通的全过程,包括制造前的原材料运输和商品出售前的储藏,并且增加了一项传统运输业从未有过的、对商品制造者和销售商产生积极影响的功能———配送。产品制造者可以要求运输者按照指定的时间和数量将原材料直接配送至制造车间,从而不必建造仓库进行材料储存;产品制造商可以根据销售商的销售量将商品直接配送至商场,使商场实现了无仓库经营。制造商和销售商省去的不仅仅是仓储的麻烦,而且做到了“以销定产”、“以销定货”,从而避免了大量的资金被占用,减少了商品的积压和滞销,最终使消费者得益。这一行业跨越几乎所有部门———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内贸、外贸等,受到多个部门的牵制,需要完善的法律和政策的支持。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的市场将与世界市场紧密联系在一起,物流也将面临着全球化、国际化的发展。国际化物流与国内物流是不可分割的,而且两者之间有许多共同点,但按其重要性和复杂性来说,国际化物流远远超过单纯的国内物流。全球物流运作的环境远比国内物流复杂,可以用4个D来概括:距离(Distance)、单证(Documentation)、文化差异(DiversityinCulture)和顾客需求(DemandsofCustomer),即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之间,物流活动距离更长、单证更复杂、在产品和服务上顾客需求变化莫测,并要满足各种文化差异的需要。国际物流的复杂环境形成了它的自有特点:完成周期长、作业方式复杂多样、物流系统一体化、重视联盟作用。 物流业面临的复杂的国际环境,需要得到多方面法规的引导和支持。1990年,日本颁布了《物流法》,对日本物流业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和保障作用,在实践中,取代了国内运输法的地位。我国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笔者认为立法条件尚不充分,但需尽快积累,要根据物流业与国际接轨的惯例,以符合WTO有关规则为支撑,尽快研究制订各种法规制度。 从行业内部来看,关于物流市场的准入条件、从业资格,我国目前尚无法律可循。中国加入世贸,国外物流业者也纷纷入驻国内市场。由于这些从业者素质良莠不齐,国际物流业者法律地位和风险责任的变化,为确保市场有序发展,便于管理,应尽快建立这方面的法规,加强管理。从我国国内目前的现状来看,我国现有的民法和 工商注册法仅对运输企业开业作了若干规定和详细要求。我国现有的物流从业者多为第三方物流者,其原有身份多为运输、货运。而这些企业在转型为国际化物流从业者的过程中,其法律地位已有本质变化。例如,现有的《合同法》中,对运输合同、仓储合同都有确切规定。这些传统意义上的合同当事人中,承运或仓储一方需为实际经营运输、仓储的人,运输或仓储只能作为托运人的人代订合同。人需有委托单证明,据授权范围,以委托单名义签订,对委托单位直接产生权利、义务。托运人与方的纠纷适用我国《民法通则》中有关的规定,承运人与委托方的纠纷适用于《合同法》、《海商法》等。在现代物流中,这些原有的方转为合同的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合同。现代国际物流是生产企业与运输仓储企业利润融合的最佳渠道,是生产企业与运输仓储企业商业活动相互有机衔接所必须的系统综合和对总成本的控制。提供物流的服务方不再象以往的只以佣金为自己的利润,它有了自己的新的利润源,也有了新的权利和义务。与之相对应的,物流方的投资风险、责任风险在增大,责任范围在扩大。它不再是对行为负责,它以当事人的地位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其责任限制也有可能丧失。国际物流相对国内物流难度大,牵涉资金大,责任风险也大。因此,对物流从业者的资格限制对规范市场起到重要的作用。在美国,对物流业的审批制度相当严格,物流公司的注册资金有相应规定,公司的财税制度有专用摸式,公司管理者也需有一定年限的从业经验。规范物流业从业资格条件将为今后我国物流业面对激烈国际竞争打下良好基础。其次,关于物流业行业标准,我国尚无适当的法律,也无国家级别的行政管理。国际物流业务的复杂性要求我们尽快明确物流从业者的法律地位、责任范围和责任限制等。国际作业复杂性的另一点体现在国际作业所要求的单证数量多而复杂,作业形式多而难度高,需尽快建立国家级的物流协会标准交易条件及运营标准,制定统一的各种合法、有效、规范的单证。这方面,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成熟法规值得借鉴,但需结合我国实情。 从行业纵向来看,现代物流业向国际市场发展会推动公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海洋运输等各项运输业的发展,对国际贸易及跨国公司经济活动也有巨大的推动作用。相应地,它的发展也受到其他许多专业部门的牵制。我国传统管理法规中,条块分割严重,令我国的物流业者在国际化进程中的规模经营受到阻碍,也使国外物流从业者对我国内地市场望而却步。例如,我国仅公路法就各省自有一个,令跨省经营者无所适从。铁路、海运集装箱标准不一,增加了相应成本。各部门应根据WTO国际惯例改善各自的专门法规,除去弊端,为国际物流发展给予政策上的支持。 各专业部门还应根据国际信息社会的瞬息万变,在立法上有一定的超前性。电子商务是推动国际物流发展的最有效手段,而我国的网络法律相对滞后。例如,我国还没有一个对于电子认证的统一规范和标准,电子签名法的出台显得过于滞后,这不利于网络经济的有效管理,也会影响到物流的发展效率。另外,建立各种程度的自由港、保税仓库制度及相应法规,将为国际贸易创造有利环境,吸引货源,增加港口航班密度,同时又吸引国际物流到港口中转,有利于将港口建成国际物流网络的枢纽点,推动国际物流业的发展。 我国物流业虽然起步较晚,但也使我们能吸收他人的经验,让该行业朝着更优质化的方向发展。如物流业引发的环境问题是未来社会关注的焦点。国外现在很重视3R原则,即Reduce(减量化)、Reuse(再使用)、Recycle(再循环)。[1](P.41-43)如对物流业中的包装材料的选择有严格规定,对回收、重新利用也有相应法规,还以法律形式确定对汽车排放的控制,明确测量方法、限值标准等。这些法规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国际物流业的持续性发展,是我国应与国际接轨的方面。“文秘站”版权所有 随着加入WTO后带来的市场开放和信息化时代的不断变革,物流业面临着巨大国际化的发展,它需要更加科学、合理、高效、透明的政策法律环境。现代物流业立法成为当务之急,需要突破性的发展,从根本上改善物流业的法律环境,全面建设立体物流网络,为我国现代物流业的在国际上的腾飞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 物流发展论文:大力发展适应现代农业要求的物流产业 摘要:中国农业物流产业可分为四大板块,并具有物流量、物流难度大,物流时间与空间要求高,以及双向物流等特点。中国农业物流产业相对落后,但它的发展正当其时。农业物流发展战略包括:政府推动、建立城乡一体化物流体系、培育物流主体与载体、发展冷链物流和设立专项基金等。 关键词:物流产业 发展战略 2006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在《规划纲要》中,单列“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一节,明确了现代物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产业地位,成为中国物流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单列一章,明确提出“健全农村市场体系,发展适应现代农业要求的物流产业”。中央认为,解决好“三农”问题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而发达的物流产业和完善的市场体系,是现代农业的重要保障。必须强化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现代流通方式和新型流通业态,培育多元化、多层次的市场流通主体,构建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这为农业物流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意义十分重大。 一、四大板块构建农业物流产业 现代农业有三部分构成,一是种植养殖业,二是农产品加工业,三是农村现代商贸业。中央讲的发展适应现代农业要求的物流产业应服从于、服务于以上三个方面,可以统称为农业物流。 农业物流由以下四大板块构成: 第一,满足农业生产需要的农业生产资料物流。包括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水利灌溉、饲料,也包括钢材、水泥、柴油、农用货车等等。 第二,满足全国人民消费需求的农产品物流与为了实现农产品总量供需平衡而进行的进出口物流。农民生产的所有产品,只要不是供自己消费的,都成为商品,农产品一部分直接面对消费者,成为最终消费品,一部分作为工业原料,以工业品提供消费,一部分加工成食品后供居民消费,一部分通过出口供外国消费。 第三,为满足农村劳动力再生产需要形成的生活消费品物流,主要是吃、穿、用、住、行等类消费品。 第四,为推进循环经济与建设节约型社会需要而形成的可再生物资的回收物流。比如农作物秸秆回收利用,废金属、废纸、废塑料的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和污水的综合治理和转化利用等。 中国的农业物流有四大特点。 第一,物流量特别大。以2005年农产品产量为例:粮食48,402万吨,棉花571万吨,油料3,077万吨,糖料9,451万吨,蔬菜56,284万吨,水果16,120万吨,肉类7,743万吨,奶类2,864万吨。又如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县及县以下占32%,消费量超过2万亿元。为保证全国15,010万公顷农作物总播种面积的需要,仅化肥物流量2006年就达到3,504.8万吨(折纯)。农产品进出口物流总值2006年接近600亿美元。 第二,物流难度大。与工业品不同,农产品是有生命的动物性与植物性产品,在物流过程中包装难、装卸难、运输难、仓储难。有相当一部分需要冷链处理。比如在发达国家,蓄产品、水产品、蔬菜、水果从采摘、捕劳、屠宰到消费者手中,都要经过预冷——冷库——冷藏车运输——批发站冷库——自选商场冷柜——消费者冰箱。也由于中国是由千家万户小农经济构成的农业与农村,所以农业生产资料与日用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物流也特别困难。 第三,物流时间与空间要求高。一是农产品季节性生产,全年消费;地域性生产,全国消费。二是农资与生活工业消费品物流包括农业回收物流在时间与空间的要求上也有别于城市工业品物流。 第四,农业物流是一个双向物流系统。即我们常说的“工业品下乡与农产品进城”,解决农民“卖难与买难”的问题,但双向物流系统,又不仅仅是解决商品的流动,而还要构建农业物流的供应链、价值链与服务链。 研究中国的农业物流,要特别注意与发达国家的三大不同。第一,中国二元经济结构突出,57%的人居住在农村,而发达国家的农村人口一般不到10%。这使农业物流量特别大。第二,中国现有“三农”体制是大市场与千家万户小生产相结合。经济的全球化已使中国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但农产品的生产集中度低,这使农业物流必然形成多元化、多方式的格局。第三,中国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低,农业物流服务缺少组织保障。所以,研究中国农业物流时,既要充分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又要结合中国的实际,有所创造,有所发明,走中国自己的路。 二、发展中国农业物流正当其时 综观世界物流业的发展,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即传统物流、实物配送物流、综合物流与供应链物流阶段。物流业的发展在一个国家内与其经济的发展水平成正比。中国从1978年引进物流这一概念以来,准备期走过了二十年,到“九五”、“十五”才有快速发展,特别是加入WTO以来发展更快。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20-30年的差距。讲到物流,大家都把注意力集中在工业物流上,在进入新世纪之时,中央提出发展适应现代农业要求的物流产业,非常正确,正当其时。 第一,农业物流存在巨大的现实与潜在市场需求。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1978年的农林牧渔业构成的第一产业总产值为1,018.4亿元,到2005年为23,070.4亿元,增长了22倍。根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提供的数据,农产品物流总值1978年为527亿元,到2006年为13,546亿元,增长了24倍。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978年县及县以下为1.053亿元,2005年为22,082亿元,增长21倍。农业生产资料中,农用化肥1978年产量为869万吨,到2005年为5,178万吨,增长6倍。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特别是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业物流的潜在市场需求会越来越大。 第二,已初步具备了发展现代农业物流产业的基础设施条件。 道路。2006年7月, 交通部、商务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五纵二横(五纵指银川一一昆明、呼和浩特——南宁、北京——海口、哈尔滨——海口、上海——海口;二横指连云港——乌鲁木齐、上海——拉萨)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网络实现省际互通的通知》。从交通部获悉,到2006年底,全国新改建公路里程34万公里,其中农村公路26万公里。全国公路通车总里程已达348万公里,高速路4.54万公里。行政村通公路率已达84.1%,客车通达率已达832%。 信息化。国家加大了农业信息化进程的推动力度,“金农”工程深入实施,初步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农业信息网络互联中 心。农业部、商务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也在大力推进“农村信息网”,“新农村商网”与“农资新网工程”。 仓储。据国家粮食管理局提供的数据,全国粮库已建31,275个,总仓容达29,364万吨,其中13%为具有“四散”作业能力的现代粮库。据国家统计局统计,商流、物流一体化运作的全国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年经营额超亿元的有3,400多个,建筑面积1.28亿平方米,全国已有冷藏库700多万平方米。 第三,农业物流运作主体与载体已有一定基础。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06年对江西、四川、河南、湖北的实地调查,已形成了多层次、多类型、多渠道、多主体的农村流通体系。物流的运作以自营为主,物流运作的主体以民营为主。从目前情况分析,参与四大板块农业物流的主要是以下六大部分。 1、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其交易总额占农产品社会消费总额的75%,城市80%的农产品来自批发市场,商务部2006年启动了“双百市场工程”(重点改造100家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着力培育100家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通过三年努力,拟带动2,000家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升级改造。 2、供销合作社。按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统计,2006年全系统完成经营额7,489亿元,同比增长22.2%,2006年底已有各类专业合作社2万多家、社员500多万户,发展综合服务社14万家,占全国行政村总数的22%,发展各类专业行业协会1.2万家。在农资供销中,已采用连锁配送的方式,2006年配送总额已达800亿元。 3、邮政系统。在农村,邮政拥有最广泛、最深入的服务网络和良好信誉,全国邮政1/3职工、2/3邮路、3/4网点分布在农村。在农村拥有5万个邮政网点,20万农村投递员。邮政系统从2003年开始涉足农业物流与商流。农资与生活用品的连锁配送业务已扩大到20多个省、区、市,1,500个县区,邮政“三农”服务网点(含自有、加盟等多种形式)总数已有20万处,覆盖全国行政村的27%。 4、粮食系统。储备粮的物流依托国有粮食系统,粮食的自由流通依托多元化的企业系统,包括粮油批发市场。在一年1.7亿吨的粮食物流中,形成了北粮南运的基本格局,东北是中国最大的粮食流出区,东部沿海为最大的粮食流入区。粮油进出口主要依托中粮集团、中储粮总公司、东海粮油等。 5、个体运销户与经纪人。在农村他们作为市场中介与经营网点,发展十分迅速,他们运作灵活,服务周到,在一些农村,已成为一支不可忽视的生力军。 6、农业物流公司。农业物流的专业公司很少,但已开始出现,首先诞生的是连锁超市农副产品配送中心,以及经营农产品进出口的农业公司,实行公司加农户的运作模式。随着农业产业化的加速,一些专业物流公司开始出现,如上海新天天大众低温物流公司、中外运裕和低温物流公司,专门为农产品冷链服务。在不少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也出现了一些专业物流公司。 有农业物流发展的基本条件,并不是说就马上能发展起来,需要政府推动,需要理念转换,需要企业的参与,把发展农业物流的迫切需要变成实际行动。中国农业物流与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大的差距,对此必须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第一,对农业物流缺少全国性布局。现代物流对“三农”意义重大,所以国务院的有关部委,如农业部、商务部、发改委、交通部、铁道部、财政部等等都提出了在自己职责范围内的政策措施,但容易政出多门,这必然会加大物流的管理费用,2005年,中国物流的管理费用占社会物流总成本的13.5%,与GDP的比率达到2.5%,而美国是0.4%。由于中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都有自己的特色农业,所以农业物流的目标与要求,不能一刀切,而要分类指导,分阶段实施。 第二,农业物流技术与装备落后。以冷链物流为例,冷链物流是指易腐变质食品从产地收购之后,在产品加工、储藏、运输、批发与零售,直到消费者手中,其各个环节始终处于低温环境下的特殊供应链系统。目前有三大类商品必须通过冷链,一是初级农产品,如蔬菜、水果、肉禽蛋、水产品、花卉等;二是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食品,如速冻食品、肉禽水产品等包装熟食、冷饮和奶制品、快餐原料等;三是药品等特种商品。前两种都属农业物流。据有关部门估算,由于缺少冷链物流系统,中国每年水果、蔬菜的损耗率达到25~30%,而发达国家一般控制在5%。日前90%的肉类、80%的水产品、大量的牛奶与豆制品基本上是在自然状态下运销。发达国家生鲜产品的冷藏运输率超过50%,有的达到80%~90%,中国不到20%。中国公路保温车辆约3万辆,而美国为20万辆,日本为12万辆。中国铁路冷藏车箱仅占运行车箱的2%。 再以粮食物流为例,2005年,全国粮食物流量为1.7亿吨,其中0.7亿吨为跨省流动。国际上粮食物流一般以散粮为主,但中国90%仍以包粮为主,这使粮食物流成本高出发达国家10个百分点,且速度慢、损耗大。 第三,缺少农业物流专业服务商等。如果说,近几年有成千上万个物流公司成立,但基本上都在运作工业物流,农业物流都靠自己的力量运作,把其中的运输与仓储外包,“散、小、差”十分明显,农业物流还没有形成气候。为什么大家不愿涉足农业物流,大致有以下五个原因:一是对农业物流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二是农业物流要面对广大农民,而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低,运作困难;三是农业物流量大但价值小。在全 国社会物流总值中,农产品只占2.7%,利润率相对较低;四是在农村缺乏物流人才;五是缺少农业物流的政策环境。 第五,由于农业物流特别是农产品物流处于比较传统形态,农业物流过程中的加工增值比例较低。在发达国家,农产品是总值与农产品加工后的总值之比为1:3至1:4,而在中国不到1:1。 第六,由于在农村流通方式的落后,物流水平低下,使农业物流过程中缺少监督,缺少标准,大量假冒伪劣产品流向农村,极大损害了农民利益。同样,食品安全严重损害了城市居民的利益,这种状况必然影响城乡的统筹发展。三、农业物流的发展战略 第一,加大政府推动力度。现代物流是随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这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社会新的分工已到了物流服务从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分离的时期,这是先进生产力,是一种社会进步。但许多国家在物流发展中,采用政府推动的办法。比如日本、德国都十分成功。政府推动不是政府包办,而是为物流发展创造一种环境,加速物流业的发展。在农业物流比较薄弱的情况下,各级政府有必要加大推动力度。但政府各部门必须形 成合力,围绕一个总的目标去推动,而不是政出多门,扯皮不断。如制订农业物流的总体规划,安排农业物流设施建设,加大物流人才培养,积极制订农业物流标准,大力培育农业物流服务商,出台农业物流土地政策、税收政策等等。 第二,建立城乡一体化物流体系。也就是指工业品下乡与农产品进城统筹考虑,农业物流的四大板块一体化运作。四大板块构成了农业物流的系统工程,缺一不可,但不同地区、不同时期可以有先有后,有重有轻,不一定齐头并进。城乡一体化物流体系必须以城市为中心,以城市带动农村,这已被许多国家的成功经验所证明。 第三,大力培育农业物流运作主体与载体。鼓励商贸系统、粮食系统、供销社系统、邮政系统成立农业物流公司,扶植民营资本特别是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中的大批发商、仓储经营户、运销经纪人,改造提升为物流公司。 考虑到中国农业物流四大板块运作的现状,农业物流可以有适当的分工,以建立不同类型的农业物流供应链: ①以农产品批发市场为核心,实施农产品供应链管理。 ②以供销社、邮政物流、专业协会、经纪人为核心,实施多元化农业生产资料供应链管理。 ④以“万村千乡工程”为主导,培育涉农商贸企业集团,以其自营与加盟的网络为核心,实施日用品供应链多元化管理。 ④以粮食、林业、供销社、民营商贩为核心,实施农业回收物资供应链管理。 按照中国目前的情况,一个物流公司很难做到农业物流四大板块同时运作,多元化、多层次、多主体是中国农业物流的基本格局与中国特色。 第四,大力发展冷链物流,确保食品安全。冷链物流是生鲜食品在低温条件下的物流,生鲜食品会随时间与温度的变化而变化,一条完整的冷链物流包括冷冻加工、冷冻储藏、冷冻运输与配送、冷冻销售四个环节,构建从农田、水域到餐桌安全的产业链。所以,具有高科技、高投资、严管理的特点。据有关资料测算,加工食品在流通过程中的成本90%是物流成本,食品卫生、品质、前置期的核心保证因素是物流,食品流通产业管理、技术、效率的95%取决于物流。因此提升食品物流整体水平是提升食品加工业的关键因素。由于我国冷链物流体系还没有形成,冷链物流技术落后,不仅损耗大,而且安全事故不断,据全国食品协会提供的数据,2003年我国共发生重大食品中毒事件报告379起,1.2万人中毒,323人死亡。2004年全国查处食品违法行为39万起,货值超过14亿元。所以,冷链物流是农业物流中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要支持冷链物流企业的发展,设立示范工程。我国农产品及其加工制品正面临从“集市”走向“超市”的重大变革,发达国家农产品及其加工制品60%~80%进超市销售,中国只有6%,经过5~10年的努力,应当可以提升到200以上。 第五,设立农业物流发展财政专项基金。考虑到农业物流起步晚、底子薄,有必要在国家与地方财政对农业的拨付款中,设立一个农业物流专项基金,在一定的时期内对农业物流的发展给予特别的支持。这项基金主要用于: ①农业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粮食储备物流系统和全国重要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改造; ②农业物流信息体系与标准体系建设; ③冷链物流、中心城市配送中心、应急物流等示范工程; ④农业物流技术的研发推广; ⑤农产品加工增值与检测系统建设; ⑥农业物流人才培育与国际交流。 第六,改造粮食物流系统。粮食对中国来讲,是最重要的战略物资,中国缺粮,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难于解决。所以粮食的生产、流通、消费对中国来讲都是头等大事。粮食物流的重点是逐步实现散装化、网络化、信息化、标准化和设施现代化。要根据产地与销地的实际情况以及进出口的需要,建设战略储备库与市场调节库。要强化粮食物流过程中的加工增值服务,培养粮食物流公司,加大粮油批发市场的改造与功能的提升。 第七,建立农产品应急物流系统。中国是一个多自然灾害国家,旱灾、水灾、地震、非典、禽流感都发生过,对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城市来说,都要有发生应急事件的预案。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是一个系统工程,但物流是其中重要的一环,特别是农产品物流,这里涉及到保证人生存所必须的各类食品的供应,为此不仅要有一个储备系统,还要有一个跨地区灵敏的调拨系统,以及多种运输方式与物流公司一起运作的物流系统。 第八,建设农业物流金融支持系统。物流需要金融部门的支撑,包括银行、保险、租赁、证券。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形成包括民间金融组织和官方金融组织的农村金融供给体系,但明显存在三大问题:一是农发行,农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农信社四大国有银行由于商业化运作,导致大量收缩农村网点,金融功能有所萎缩,政策性金融功能缺失,所以必须明确四大国有银行对农业物流的金融支持。二是在农村举足轻重的农信社主要从事小额与短期贷款业务,这与农业物流的金融要求不符,要有所改变。三是农业物流需要保险业的参与,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自1982年承办农业保险以来,由于农业保险的高赔付率,导致农业保险业务极度萎缩,承保率不足5%,农业物流需要农业保险业的跟进。 物流发展论文:电商背景下河北各县物流发展的研究 随着电子商务渠道的全面下沉,2013 年县域网购消费额同比增速比城市快 13. 6%,阿里巴巴的《2013 年中国县域电子商务发展指数报告》指出,“县域电子商务对于未来五到十年中国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具有战略价值”.农村既是新兴的消费市场,也是重要的供货市场,物流服务需求十分巨大。然而多数物流公司都基本停留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的覆盖,真正农村市场的覆盖却鲜有提及。物流“最后一公里”的短板成为制约县域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问题。建立社区物流服务平台,可以有效缓解配送成本与物流服务需求之间的矛盾。 一、河北县域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 在“互联网 + ”趋势和多重利好政策的影响下,2013 年开始,河北省将县域经济和县城建设作为四大攻坚战之一,给省内的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市场机遇。在现有电子商务比较发达的县区带动下,争取每个县都要规划建设一个产业园区,形成规模效应和品牌效应,带动全省整体经济实力的大幅提升。 据统计,截至 2014 年底,全国超过 68 万个行政村,农村人口为9. 4 亿,常住人口为7. 5 亿,网民人数1. 78 亿,较2013年底增加 188 万人,23.7%上网,数字及比率在未来呈上升趋势。河北省的电子商务起步晚增速快,增长趋势指数为全国第 2 位,拥有高碑店、容城、清河、冀州、南宫等多个全国着名的“电商百佳县”,建立了 30 余个县域特色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在国内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带动了县域经济的转型升级。发展农村经济需要改革创新,发展农村电商也必少不了农村物流建设。目前第三方物流还未完全深入到农村村镇,无法完全实现“门到门”服务。 二、物流制约县域电子商务发展。 县域农村物流服务作为联系城市和农村、连接生产和消费的纽带。农村市场由于客户分布相对分散、交通不便利、成本高等客观因素,除了 EMS 以外,大多数民营快递都只把营业网点设立到了乡镇一级,在偏远地区基本空白,特别是在“最后一公里”,快递不快的投诉颇多,存在很多问题: ( 一) 县域物流缺乏科学布局或规划。物流基础设施属于公共商品,需要政府的统一规划和宏观指导,物流作为新兴产业还没有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再加上县级乡镇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交通设施不完善以及管理体制的局限性,政府对物流产业的规划缺乏科学性和长远性。 ( 二) 物流服务内容单一,难以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快递企业数量在最近几年不断增多,但是服务项目大多还是以传统的运输、仓储和分拣为主,与电子商务高效低成本的要求还相差很大,对信息系统的建设相对薄弱,大多还都在用传统的电话传真发送信息,手工操作纸质面单,人工装卸搬运,物流常用的电子面单,条码、电子标签、电子数据交换、GPS 等技术应用率很低,信息数据的收集、加工、处理能力都明显不足。很多客户由于工作或出门,无法在物流配送时间接收快递; 还有为了隐私安全,不方便写详细住址的客户,这些个性化的需求都无法得到满足。 ( 三) “最后一公里”成为瓶颈,收发货不便。农村电商面向的消费人群在农村,可是大多数民营快递企业的营业网点还很难实现“从县到村,从镇到村”.乡镇快递网点业务量不均衡,运营成本高,实现不了长期盈利,无法在农村实现“送件上门”服务。货物运输成本过高导致农村的网店经营成本高,在价格上无法与其他卖家竞争,给农村的网店经营者带来很大的压力。 ( 四) 物流从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快递物流行业还是典型的劳动密集型行业,高级物流规划、管理和研究等人才全面紧缺。在物流高峰期一线派送的员工数量不足,基层管理者专业素质不高,也成为物流成本增大的主要原因。他们对整!体操作流程不熟悉,对某个环节的管理能力不足,能掌控整个物流系统甚至能做物流决策的高级人才更是少之又少。 三、优化县域物流发展的对策措施。 ( 一) 科学规划县域物流产业,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从河北省的客观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县域物流市场的需求,规划物流产业布局,提高物流园区的本职化功能,加大商业化进程。大力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确保物资的流通效率,降低运输成本和储运环节的损耗。同时还应加强农村电信基础设施建设,为县域电子商务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 二) 加强对物流企业的培养,整合物流资源。成立物流企业联盟或者协会组织,整合社会物流资源,创新经营机制和合作模式,推动分散经营的小型物流企业,向集约化、精细化方向发展,淘汰竞争能力弱适应能力差的个体物流,为县域物流企业向现代物流转型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 三) 提高物流信息化水平。加快物流企业信息系统建设,推广应用标准化的物流信息平台。制定具有县域特色的物流行业的地方标准,提高物流的标准化程度。积极向企业推荐、推广物流新技术、新装备。鼓励物流企业和高校进行校企合作,共同开发物流新技术、新装备,进行技术改造,实现技术和装备的更新换代。 ( 四) 推进电商物流一体化建设。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物流成为介于供应方与需求方之间的服务提供者,以京东、阿里巴巴为代表的电商企业都对物流投入了相当大的人财物资源,避免物流成为电商发展的短板。因此,只有充分发挥电商企业和物流企业的相对优势,深度合作互通有无,减少重复建设,进一步提高分工的专业化程度,放大规模效应,才能最终实现互惠共赢的战略联盟合作关系。 ( 五) 加快物流人才培养。人才是企业发展过程中最重要最活跃的因素,物流企业应加快培养业务型、研发型、战略型的专门人才,以满足长期发展的需要,注重员工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顶层设计能力和资源整合能力的塑造。同时还可以与当地的科研单位、高等职业院校进行产学研合作,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及项目孵化,既有助于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帮助企业解决人才短缺和其他实际中存在的问题,也为当地高校人才培养提供校企合作的实践渠道。 物流发展论文:我国发展电子商务物流的前景及对策 1、引言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妹妹erce),是指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所进行的商务流动的总称。电子商务有3大流:信息流、商流以及物流。电子商务的运作进程也就是这3大流的活动进程。首先,供应商在网络上商品、服务的信息,而顾客则从网络上搜寻所需购买商品的信息。在这1进程中,供应商与顾客通过Internet进行交互式的信息反馈,顾客可以对于所需商品提出规格,机能、交货时间等方面的请求。当顾客与供应商在细节问题上达成1致时,顾客填写电子订购单,商家收到电子订单后当即向顾客发送购物账单,包含商品的单价、数量、应付款、税额及运费等,消费者确认后,输入电于信誉卡号以及密码,上述信息经加密后发送到电子银行,电子银行检修有效后通知商家支付有效。上述进程实现了商务的网络交易,坦电子商务进程尚无收场。只有等到电子商务交易的什物送到顾客手中时,整个进程才算收场。通过Internet进行商务交易,只实现了信息流以及商流,而电于商务的终究胜利要依赖于物流。目前,国内外履行电子商务的企业,尽管其网上销售额迅速增长,但真正能够赢利的却不多。缘由在于其物流本钱高、效力低。适应现代电子商务的物流系统的功能应当是把准确数量的准确产品(指产品的机能、质量、型号等)在准确时间内,以最低的费用送到客户手中,它直接影响到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在价格、交货期、服务、质量等万面的竞争力。因而,电子商务需要合适其特色的现代物流业的支撑。能否具有适应电子商务的物流系统是抉择企业能否在网络经济中生存的1个症结因素。 2、发展电子商务物流的前景 电子商务是1场商务大革命,它打破了区域以及国界,开拓了巨大的网上商业市场,作为保证电子商务运作的电子商务物流将有大发展。发展电子商务物流是我国企业介入国际竞争的需要,是缩短与发达国家物流业差距的1次机遇,拥有优良的前景。 一.电子商务物流在我国拥有广阔的发展空间。虽然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但发展势态很好,国家以及企业都10分注重发展电子商务,并在电子商务方面也获得了巨大的成就,可在电子商务物方面却还几近处于空白状况。电子商务的大发展必然带动我国电子商务物流的大发展。此外,电子商务贸易无国界,Internet网可以在瞬间使处于全世界任何规模内的;双方达成交易,但买物的交割速度还患上依赖于电子商务物流的发展。美国Forrester钻研所在其的讲演中指出,如果二00三年全世界电子商务贸易额到达三二000亿美元的话.网上销售商将面临“物流凌乱”的局面。在未来几年的电子商务交易额将以数10倍的速度增添,电子商务物流量也将以这个速度递增。 二.施展大范围数字化定制经济,必需发展电子商务物流。跟着买方市场的逐渐构成,和电子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及其在商务领域的广泛利用,大范围数字化定制经济正在迅猛发展。大范围数字化经济是以知足顾客需求为目的的全新的产业组织情势,它从根本上扭转企业的组织管理情势、厂商与消费者的瓜葛、竞争者之间的竞争方式和企业之间的分工协作方式,是二一世纪产业组织情势的主流。在大范围定制经济中,企业之间的竞争焦点在于速度,企业能否获得竞争优势的症结在于能否缩短向顾客提供产品以及服务的时间,因而,企业必需维持其物流的通畅,这请求企业内部及其供应链火伴之间通过信息传输系统以及电子化物流网络系统来保证对于其物流的节制。因而,电子商务物流不但为网络交易进行配送服务,而且也是未来企业竞争战略的核心内容。 三.信息技术与物流技术的发展为电子商务物流提供了基础。我国的“金桥”、“金卡”、“金关”等“金字工程”为发展电子商务物流提供了优良的基础。近年来,我国的交通状态患上到了很大的改观。高速公路网、铁路网、海运网络、航空网络的发展保正了物流的快速运输。此外,大量涌现的物流企业、和先进的物流理论以及现代物流技术将推进电子商务物流系统的发展。 3、发展电子商务物流应采用的对于策 尽管说我国电子商务物流拥有很好的发展前景,但机遇以及挑战同在。跟着我国加入WTO,外国物流企业将涌入中国市场,这将给我国的物流业带来很大的竞争压力。能否构成完美的社会电子化物流体系将直接瓜葛到我国物流业在国际竞争中的胜败,也会影响到我国网络企业在产品的价格、交货、服务等方面是不是具有竞争优势。为此,必需制订可行措施以及有力对于策,缩小与发展达国家物流业之间的差距,知足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 一.必需提高全社会对于电子商务物流的认识。要把电子商务与电子商务物放逐在1起进行宣扬,电子商务是商业领域内的1次革命,而电子商务物流则是物流领域内的1次革命。要扭转过去那种重商流、轻物流的思想,把物流晋升到竞争战略的地位,把发展社会电子化物流系统支配到日程上来。 二.国家与企业共同介入,共建电子化物流系统。构成全社会的电子化物流系统,需要政府以及企业共同出资,政府要在高速公路印铁路、航空、信息网络等方面投入大量资金,以保证交通流以及信息流的通畅,构成1个笼盖全社会的交通网络以及信息网络,为发展电子商务物流提供优良的社会环境。物流企业要投资于现代物流技术,要通过信息网络以及物流网络,为客户提供快捷的服务,提高竞争力。要吸引更多的制造企业以及商业企业上网,通过上网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以及盈利水平,增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从而增进电子商务物流的发展。 三.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多方面吸取经验。咱们可以吸取别国物流管理钻研的成果,向电子商务物流发达的国家学习,激励理论界以及实务界钻研电子商务物流中的困难,少走弯路,尽可能走捷径,加快我国电子商务物流的发展步伐。 四.加强电子商务物流人材的培育。电子商务物流人材是1种复合型的高档人材,这类人材既懂电子商务,又懂物流;既懂技术,又懂管理。1方面,可以引进电子商务物流人材;另外一方面,可以把有潜力的人材派出去学习。 物流发展论文:煤炭物流发展的改进路径探索 1煤炭物流存在的问题 (1)物流管理不细致。高额的煤矿物流运输费用是所有煤炭企业都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因为煤炭公司没有一个详细的物流管理计划。国内的煤炭物流运输行业都非常的不规范,对车辆的分配、运输路线的制定等方面的工作都没有进行详细的安排。重复运送、多次运输、颠倒运输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也导致煤炭的销售价格居高不下的原因。 (2)煤炭物流技术水平不高。因为煤炭物流技术水平不高,导致大部分的煤炭企业生产和销售的节奏不可以保持一致。 (3)物流耗损和污染严重。国内大部分的煤炭物流运输还是使用效率低、损耗大的传统运营方法,不仅对煤炭资源造成了非常大的浪费,而且煤炭在运输的过程中对环境也造成了非常大的破坏。 (4)煤炭物流服务形式过于简单化。当前国内的物流企业还主要停留在煤炭运送、存储、装卸等一些比较低端的服务内容方面。没有提供过多的配货、加工之类的增值服务。 2煤炭物流发展的对策 (1)重视煤炭物流运输。煤炭企业要正视煤炭物流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性,有效的物流管理不仅节约了资金、增加企业利润,而且也提升了企业的服务水平,增加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煤炭物流要建立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要根据不同的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服务。要以最大程度的让客户满意为企业的服务宗旨。建立出采购、生产、销售、物流一体化的物流系统。而不是过去单纯的认为物流就是运输、储存等方面的内容。它们只是物流运输系统中的一部分。 (2)对煤炭物流系统进行体制改革。为了充分发挥出市场分配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对物流市场进行统一化管理,就需要对煤炭体制进行改革。把运输的不同环节都有机的联系起来,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从而把铁路的各个部门统一起来。为了改善原来煤炭企业分布散乱的情况,应鼓励周围的中小型企业在大型企业为中心的情况下进行强强合并,共同发展,扩展成大型的煤矿集团。对供应链层面的物流资源进行整合,促进物流社会化和一体化的发展。 (3)建立煤炭管理机构。为了统一化管理煤矿企业内部的物流供应,煤炭公司需要建立专门的煤炭物流公司。以便于可以更好的对煤炭物流运输进行精细化的管理。根据市场的不同需求,减少物流运输中的繁琐环节,加宽物流的运转速率。从而达到煤炭物流服务水平提高和供应链成本降低的目的。同时各个煤矿企业在以大型企业为中心进行强强合作、重组、收购、股份等各种方式进行合作的情况下,进一步加快了煤炭企业内部的统一管理。这样就形成了完善的生产、运输、销售一体化的供应连接。 (4)使用信息化管理技术。在现代科技不断发展的情况下,煤炭物流也应该加快企业内部的信息化建设。通过建立企业物流管理信息系统和国内各个客户服务网、采购网有机的联系起来。创建出功能完善、服务方便的物流服务网站,根据客户的网络订单,来进行物流配送。为了提高物流基础设备,就需要研究出专业的煤炭物流设施。 (5)减少环境污染。在对煤炭进行运输的过程中,要尽量的使用污染低的运输工具。铁路运输的成本不高、消耗不高,但是存在运输力不高的情况,所以政府部门应该对铁路通道的建设加快步伐;公路运输应推行使用新能源汽车,运输途中使用厢式封闭式运输车来进行运输。 (6)培养煤炭企业第三方物流。培育第三方物流不仅提升了煤炭的运输效率,而且也降低了煤炭在运输过程中的耗损和对环境的污染。可以迅速的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 3结语 综上所述,改善提高煤炭企业物流的管理水平,不仅节约了企业运营成本,提升了企业的利润,增强了企业的竞争能力,而且也降低了环境的污染,提高了企业对客户的服务能力,简化了以往繁琐的运输情况。同时,煤炭物流在发展过程中,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要根据市场环境和企业内部情况的变化而进行变化。这样才能为企业创造更多的利润,使得煤炭企业获得长期的发展。 物流发展论文:论我国电子商务物流现状与发展对策 物流是电子商务的要素之1。随 着电子商务的进1步发展,物 流对于电子商务的作用日趋凸起。在欧美经济发达国家,物流的发展阅历了数10年。在美国,其物流发展自一九一五年至今已经有近九0年的历史。在以网络通讯为基础的电子商务时期,其电子商务物流也应10分发达。在我国,物流起步晚、水平低。在电子商务时期的今天,能够支撑电子商务流动的现代物流发展还存在诸多问题。为此,需要对于我国电子商务物流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寻觅出解决问题的对于策。 我国电子商务的物流现状 电子商务物流企业现状 依据我国现阶段物流企业的所有制性质以及经营管理方式的不同,物流企业可被分为两大类:1类是受控型物流企业。这种企业是指受中央政府或者处所政府行政节制的国有或者集体企业,拥有行业性、地域性以及传统性等特色。例如,我国粮油仓储企业、各地物质储运公司以及外运公司等。这种企业只进行传统的货物运输,是属于传统的、业务单1的物流企业或者运输企业。但它们在我国经济建设的历史中曾经施展过10分首要的作用。跟着电子商务物流的发展,这类传统单1性的企业已经经开始显示出它们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以及改革开放的趋势,许多受控型物流企业已经经开始股分制改造或者其他方式的重组。 另外一类是非受控型物流企业。这种企业是指由市场培养出来,按市场规律运作的各类私营企业、合资企业、外资企业和股分制情势直接创建的新型物流企业。它们拥有专业性强、自动化以及信息化程度高、范围较小等特色。这种企业不但经营货物运输,同时进行物流的策动、配送中心的计划、仓储管理、信息交换等增值业务,并通过公路、铁路、海运、空运、互联网等方式将产品以及服务配送到世界各地,是现代电子商务物流模式的企业。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物流企业在数量上已经拥有必定的范围。全国七00余家连锁公司中,1些范围较大的连锁公司已经经树立了自己的配送中心。国内参与物流业的上市公司也有近四0家。与此同时,因为看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中国物流市场,许多外国物流企业以及运递业巨头也抢滩中国。日本独资的物流公司——日本邮船继续在中国上海设分公司后,又接踵在天津、青岛、广州、大连等地设立物流分公司。现在我国已经经建有各类配送中心一000多家,它们以及外资物流企业1起介入我国物流市场的剧烈竞争。 物流基础设施现状 物流基础设檀越要包含公路、铁路、港口、机场和网络通讯基础等。到二00二年底,我国公路通车里程达一七六.五二万千米,其中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二.五一万千米,居世界第2位。“5纵7横”国道主干线建设进展也大大加快。全国铁路营运里程七.一九万千米,居世界第3位。其中复线以及电气化里程达四.二万千米,年完成货物周转量一五四七六.八亿吨千米。全国民用机场共一四一个,年完成航空货物周转量五一.六亿吨千米、货物运输量二0二一万吨。按期航班航线条数到达一一七六条。其中国内航线一0一五条,通航一三0个城市,国际航线一六一条,通航三三个国家的六二个城市。空运能力显明增强。我国沿海以及内河共有出产性泊位三三四五0个,深水泊位八二二个,集装箱吞吐能力超过二七00万标准箱,货物吞吐量完成二六.八亿吨,超过一亿吨的港口七个,其中上海、深圳已经进入世界集装箱大港10强。 网络信息通讯设施飞速发展。到二00三年七月,我国的互联网用户达六八00万;上网计算机总数达二五七二万;.cn下注册的域名数达二五0六五一;www站点(不含.edu站点)达四七九00;国际出口带宽的总量为一八五九九MB;IP址总数为三二0八四八0个。全国光缆路线总达二二五万千米;数字微波路线六万多千米。在程控交流、光纤通讯等领域里,我国也到达世界先进水平,建成开通了中日、亚欧、中美等多条国际海底光缆,使我国的国际通讯能力大大增强。 物流企业管理能力以及服务水平现状 我国的物流企业数量虽拥有必定的范围,但能适应现代电子商务的物流企业数量仍很少、范围也小、服务意识以及服务质量不尽如意。除了少数企业外,大多数物流企业技术设备以及管理手腕仍比较后进,服务网络以及信息系统不健全,大大影响了物流服务的准确性以及及时性。大多数物流企业还只是被动地依照用户的指令以及请求,从事单1功能的运输、仓储以及配送,很少能提供物流策动、组织及深刻到企业出产领域进行供应链全进程的管理,物流增值少。物流企业的物流专业人材缺少是造成物流企业服务水平不高的首要缘由。更首要的是企业缺少知晓现代物流运作以及物流管理的复合型人材。目前,国内的物流高档人材主要是从海外留学回国的人员。人材的短缺主要是相应的培育体系不够成熟以及不够健全。据教育部的统计显示,在二00二年高等院校招生目录中,备案设置物流管理专业的院校只有九所,正在操办物流专业的院校也只有二0多所。 政府法律环境现状 目前已经经出台的主要物流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有:二00一年三月,国家经贸委、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对于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中国民航总局印发的《关于加快我国现代物流发展的若干意见》,交通部的《关于增进运输企业发展综合物流的若干意见》,交通部、外经贸部二00一年一一月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条例》,外经贸部二00二年的《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企业管理办法》。 另外,我国近几年还陆续出台了1些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海运条例》,全国人大修正通过的《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海关法》,外经贸部颁布的《外商投 资现代物流企业管理规定》,铁道部颁布的《铁路货物运输管理条例》,交通部颁布的《国内水陆货物运输细则》,中国民航总局颁布的《中国民用航空国际运输规则》等。 已经的国家现代物流标准有《物流术语》。另外还了《中国联运通用托盘外形尺寸及公差》,《中国联运托盘技术前提》,《中国联运通用托盘试验法子》等相干文件。 这些法律法规以及标准对于规范我国的电子商务物流市场,推进我国的电子商务物流行业的健康发展拥有首要的意义。 我国物流发展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物流是从传统的规划经济体制下,经由二0余年的改革开放,向现代电子商务物流发展的。其发展进程还存在着下列几个方面的问题。 物流企业“小、少、弱、散” 由传统的国有运输企业发展起来的物流企业在我国的物流企业中占有较大的比例。它们受传统经营意识以及管理体制的影响,集约化经营优势难以施展,范围经营、范围效力难以实现,设施应用率低。而新兴物流企业的范围小、资金少,在计划和经营管理上都缺乏经验。据相关资料显示,近八年来,全国新建的物流园地约七0%是闲置的。 我国物流企业真正实力超群、拥有竞争力的很少。绝大多数物流企业拥有“小、少、弱、散”的特色。即:经营范围小,市场份额少、服务功能少、高素质人材少,竞争力弱、融资能力弱,结构单1,缺少网络或者网络扩散,经营秩序不规范等等 。 物流管理体制以及机制存在障碍 物流业的发展触及到基础设施、物流技术装备、产业政策、投资融资、税收与运输标准等各方面,分属不同的政府职能部门管理。但各职能部门对于现代物流认识不足并缺少统1调和的战略思想。目前,商务部、交通部在资历认证方面各有多项政策法规。政府职能部门对于物流企业是1种多头管理体制。 处所维护主义也较为凸起。1些处所政府为维护本地物流企业利益,在交通运输、税收、工商等方面设置障碍,限制非本地物流企业的经营流动。这也阻碍了物流业的快速发展。 物流法律环境不健全 现有与物流相干的法律法规可能是部门性的、区域性的,缺乏全国统1性的专门法律文件。这使全国性的物流企业缺乏有效的法律规范。我国的电子商务物流至今没有1个完全的技术标准,仅仅以部份行业标准以及《物流术语》还不能适应电子商务物流发展的需要。同时,因为缺少对于物流企业的正确认识以及公道界定,在工商部门的企业注册目录中至今没有物流企业的1席之地。物流企业遭到的各种限制,和专业物流组织及企业的法律地位尚未患上到法律承认等,无益于物流业的健康发展。 物流人材稀缺 物流人材短缺的问题已经成为大家的共鸣。在上海,个别物流企业乃至打出年薪高达三0万元来招聘高档物流人材。据相关统计显示,我国物流人材中,物流计划人员、物流管理人员、物流钻研人员、物流师资全面紧缺。到二0一0年,大专以上物流人材需求达三0~四0万人。目前最为抢手的物流人材是掌握现代经济贸易、运输与物流理论以及技巧、英语、国际贸易运输及物流管理经营型。目前最紧缺的物流人材主要有3类。 第1类是宏观管理人材。如政府机构里制定政策、计划的人材,包含相应的教学、科研、培训等方面的人材,其中物流专业师资最为奇缺。 第2类是各类企业的物流管理人材。除了了物流企业需要这种人材,许多非物流企业也需要这种人材从事物流工作。这是物流人材中需求最大的1块。 第3是物流企业的管理人材。这是物流企业的实际操作者,包含仓储企业、运输企业等管理人材。 物流发展的对于策 对于策1:加快完美物流法律法规,开放物流业市场。 调剂部门区域性以及部门性的法规,制定通过1部全国性的物流法,由国务院商务部具体施行,并树立与交通、通讯、海关等相干部门的调和机制,从而统1全国的物流市场,使物流企业在法律环境下同等竞争、有序经营、规范管理。与此同时,开放物流市场,引入外资物流企业资本、技术以及管理经验,加快与国际物流市场的接轨。 对于策2:鼎力培育物流专业人材。 中国的物流,人材是症结。培育物流人材可以通过政府、院校、企业3方共同努力来实现。政府可以制定相干政策,激励、支撑大专院校、科研机构面向全国培训师资,聘用国内外专家授课以及到国外实地考察;大专院校可依据其本身实际情况开设物流专业,培育大专、本科乃至钻研生等层次的人材,以知足我国中长时间对于物流人材的需求。 与此同时,加强物流人材的短时间培训。通过国家劳动部门、人事部门组织对于拥有相干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短时间培训,以知足我国近期对于物流人材的需求。 对于策3:加强物流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公道布局。 国家除了了加快对于公路、铁路、港口、机场等基础设施建设外,各物流企业应加强物流中心的建设以及科学布局。各处所政府应兼顾计划,正确引导物流企业布局以及建设物流中心,包含物流仓库、配送中心、通讯网络基础等。只有科学公道地布局物流中心,才能提高物流速度以及物流效力。例如:我国大型物流企业——中储物流,就已经经分别在上海、郑州、南京、洛阳、无锡、天津、沈阳、石家庄、胶州、武汉、西安、重庆、咸阳、成都、大连等交通中心以及经济发达地区树立了二六家主要的大型仓库以及物流配送中心。这是我国物流企业在继承原有基础设施并进行从新公道布局的典型之1。 对于策4:提高科学的物流管理水平。 1是国家有关部门加快制订完美物流行业标准。制订行业标准应依据国内实际情况结合国际标准来进行。行业标准的制订并推行将有益于全国物流企业科学管理、快速配送传递、对于内以及对于外合作联运及结算、查询、监测等商务流动的进行。 2是提高物流企业的管理水平。物流企业需要较高层次的物流专业管理人员才能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物流企业应时常送培自己的管理人员,以便使他们实时更新管理理论知识,学习新的管理经验,为企业创造更大的效益。同时,物流企业也能够与国外拥有先进物流管理经验的企业加强合作以及交换,以提高本身的物流管理水平。 增进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高效的现代物流。我国的物流业跟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刻,在了解自我、找出差距、不断学习、不断完美中发展壮大。这势必对于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发生踊跃的影响,并推进我国经济跨入新的时期。
环境管理论文:探讨我国城市郊区水环境管理改革 论文关键词:城市郊区 水环境管理 管理体制 运行机制 论文摘要:我国城市郊区面临严峻的水资源和水污染形势。城市郊区现行的水环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是解决水环境问题的根本出路。通过对城市郊区水环境管理现状进行了系统研究,指出现行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所存在的深层次原因,提出了改革城市郊区水环境管理的对策。 城市郊区指中心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在周边区域中所形成的,其特征、结构和功能介于传统城市与乡村之间的地理区域,是城市和乡村社会、经济等要素相互作用、相互渗透的交叉地带。城市郊区是城市发展的最具有生命力的区域,现行城市郊区水环境的严峻现状严重制约了城市郊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城市郊区半工半农的产业特点和以农村集体管理为主导的管理体制使其所面临的水环境问题相较于普通城市和农村具有复合型的特点,所面临的水资源短缺和水环境污染的问题更为复杂,因此对城市郊区水环境管理进行系统研究,破解城市郊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水瓶颈”问题就显得格外紧迫。 一、城市郊区水环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统一管理体制,水环境管理与发展不相适应 现行郊区水环境管理实行的分散式的管理体制,水资源、水污染等管理分属不同部门,水环境管理责权交叉多,难以统一规划和协调,部门间管理工作缺乏有效衔接,造成了水环境管理的脱节,割裂了水环境的整体性和联系性,不利于水环境综合管理,制约了经济社会发展。 (二)管理法律体系尚不完善 我国关于水环境管理的法律实行的是水污染和水资源分立立法的形式,部分立法内容存在交叉甚至冲突。目前,我国水环境综合管理的法律体系尚未建立,涉水部门多,部门起草立法时缺乏综合平衡,立法实践又先后,缺乏通盘考虑,涉水法律存在交叉,妨碍水环境管理的法律执行。水环境管理的立法现在注重实体性立法,缺乏程序性立法,造成实体性立法规定的目标难以实现。对于水环境管理的概念缺乏必要的界定,可操作性较差。 (三)水环境管理运行机制缺失 1.以行政管理为主导的管理方式不能满足水环境管理的要求 政府在水环境管理中处于主导地位,实行以行政管理为主的高度集中的调控政策。水环境管理职能和经营职能界限不清,水环境管理主要以各级政府投资为主,造成了水环境管理工作具有片面性和不可持续性的特点,单独依靠行政手段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水环境管理的需要。 2.水环境管理经济手段运行机制缺失 市场机制是微观领域有效的资源配置手段,各种税、费、补贴、信贷等是水环境管理的经济手段。在水环境管理相对薄弱的城市郊区,经济手段的实施由于管理力量的薄弱,制度规范的缺失造成实施和监管难度较大,制约了水环境管理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 3.监督及参与机制缺失 我国城市郊区水环境管理责任制尚不健全,地方政府在水环境管理方面兼有裁判员和运动员的角色,监管动力不足,造成了水环境管理执法不力、监管不力的结果。城市郊区水环境管理方面的参与机制并不健全,水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尚待健全,公众的水环境知情权落实不够,对水环境规划和水资源分配等参与不够,参与渠道和方式落实不够,缺少公众参与监督的有关规定,不能建立起公众监督机制,使得水环境管理缺乏广泛的公众参与。 二、城市郊区水环境管理存在矛盾及分析 (一)水环境整体联系性和水环境分散管理的矛盾 整体性和联系性是水环境的自然属性,是水环境实行统一管理的必然要求。我国长期处于计划经济的阶段造成我国水环境管理实行分立管理的现状,导致了水环境管理各职能部门权责交叉、利益冲突。水环境管理职能的割裂、水环境管理职能界定的不清晰,造成各职能部门在进行水环境管理的时候不能够充分考虑水环境整体公共利益,造成了在水环境管理立法出现交叉,个别条文冲突的现象。 (二)水环境管理与城市郊区经济发展的矛盾分析 城市郊区是地区经济的增长点,是经济发展最具活力的地带,同时也是水环境管理力量薄弱的地带,水环境管理制度尚待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有较大差距,水资源短缺与水污染的矛盾日益尖锐。郊区经济发展以高投入低产出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为主,在各地重视本地国民经济发展,努力增加本地税收的推动下,造成政府对水环境管理的执行性大打折扣,水环境形势日益严峻。 (三)水环境行政管理与市场机制运作的矛盾 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管理造成了我国水环境管理以行政管理为主导的现状,水环境管理受政府施政方针的影响较大,水环境管理以政府投入和政府推动为主,缺乏可持续性。市场机制在微观层面上是资源配置的有效途径,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客观上要求改变政府职能。改变政府在水环境管理中运动员、裁判员身份不分的现象。 (四)城乡二元结构现状与城乡一体化建设之间的矛盾 城乡二元结构的根本原因是资源和福利城乡间分配的不平衡,公共物品的不均衡分配是直接表现之一。城市郊区作为城市发展的新增长区域,具有较强的水资源需求和水污染治理要求,但是城市郊区公共资源投入不足造成水环境管理力量薄弱,制度缺失,造成水资源短缺和水污染加重的现实状况日益严重。 三、城市郊区水环境管理改革的对策 (一)城市郊区水环境集成管理 水环境的分散管理割裂了水环境的整体性和联系性,部门间的分权管理使水环境管理的各个方面缺乏协调和配合,造成管理资源的浪费。构建以政府统领的水环境集成管理的体制,整合管理资源,统筹管理涉水事务。实行水环境的城乡统一管理,实现水环境管理的部门间的集成、地域间的集成、管理内容的集成、管理对象的集成。推进水环境管理体制创新,推行区域水量和水质的统一管理,调整目前水环境管理部门为事业单位性质,增强其行政权力,赋予其财权、事权,加强对涉水事务的协调能力,确保执行的有效性。实现郊区水环境管理开发、利用、保护、治理、回用为一体的综合管理体制。 (二)加强城市郊区水环境管理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各级水环境管理法规体系建设,根据水环境的整体性和联系性的特点,统筹规划水资源和水污染管理立法。完善地方各级水环境管理制度,注重对水环境管理综合性立法,统筹考虑各部门和水环境资源相关单位利益。注重地方水环境管理的程序性立法,明确界定水环境管理的权责。建立水环境管理审批、运营、监督机制制度的建立,推行许可证制度。进行郊区水源污染防治立法,完善取水 权、排污权交易立法。加强水环境管理的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执法监督,提高管理效率。 (三)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政府对水环境管理运行的指导和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作用。明确进行水环境相关权利界定,实行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建立完善水资源相关权利的市场交易制度,特别是个体与群体的取水权、排污权交易制度。丰富水环境管理的组织形式,推行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水环境管理的投融资制度,推行水环境管理涉水者治理模式。丰富产业组织形式,实行推行股份制、出租、拍卖、委托经营等形式提高涉水企业的运行效率。强化政府宏观调控职能,丰富水环境管理调控手段,推行系统的水环境管理税、费、补贴、信贷等经济手段,加大水环境调控经济手段的研究,特别是级差税、费以及绿色信贷方面,促进生态农业、生态工业、生态产业园区的建立,促进水环境与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 (四)建立和完善参与和监督机制 加强水环境管理集体和个人的水环境知识宣传和教育,发挥管理对象的监督和参与作用,是做好水环境管理工作的基础。建立起水环境相关单位、个人在水环境管理中的参与和监督机制,丰富参与渠道,可以以水环境监督委员会、用水协会、节水互助小组、水环境管理听证会等制度形式,加强水环境管理监督。对涉水事务执行过程和涉水企业的运作过程舆论指导、决策建议、运行监督,形成良好的水环境管理的参与氛围,进行提升水环境管理效率。 (五)将水环境管理与郊区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 城市郊区是地区经济的增长区域,也是地区社会管理资源的薄弱区域,高耗水、重污染的工、农业单位是造成郊区水环境状况恶化的重要原因。优化郊区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结合地区水环境特点,鼓励发展低耗水、低污染的工、农业产业,从财政、税收、信贷、价格等渠道制定优惠政策,坚持发展绿色经济,发展生态农业,将经济社会发展与水环境优化利用相结合,将水文化建设与水景观建设相结合,打造地方经济发展特色,推进城市郊区的城镇化建设,实现郊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环境管理论文:山东半岛城市群旅游环境管理体系构建研究 摘要:旅游业的发展是以旅游环境作为基础的,良好旅游环境的构建与维护是摆在人类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城市群发展已经成为城市竞争向区域战略转型的着力点。本文针对山东半岛城市群旅游一体化发展过程中旅游环境所出现的问题,以区域旅游可持续发展理念和当代环境管理的先进思想为指导,通过对山东半岛城市群旅游环境的深入分析,构建了适合半岛城市群的旅游环境管理体系,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与对策,对实现半岛城市群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山东半岛城市群旅游环境旅游环境管理体系 当今世界,旅游业已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主导性产业。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浪潮冲击下,区域经济作为参与全球竞争的主体地位的发展趋势已经凸现出来,城市群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山东半岛城市群正是在这一国际潮流中逐步发展起来的,旅游业也随着半岛城市群的发展迅速崛起。但是,伴随半岛城市群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活动对区域环境的压力也逐渐增大,破坏旅游环境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构建一套科学的山东半岛城市群旅游环境管理体系(TMES)迫在眉睫。 1.相关概念辨析 1.1环境与旅游环境。环境(environment)是一个综合的、广泛的概念,一般理解为特定区域内各种因素的综合及其相互关系。旅游环境(tourism environment)是一切使旅游活动得以存在和进行的外部条件的总和,分为旅游社会环境、旅游生态环境、旅游经济环境、旅游自然环境和旅游资源环境。旅游环境的持续健康是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目标之一。本文仅讨论旅游生态环境,主要指山东半岛城市群范围内的旅游资源及其赋存基底。 1.2环境管理与旅游环境管理。环境管理(environmental management)是以实现生态可持续为根本目标,研究政府及有关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运用一切手段调控人类社会经济活动与环境关系,保证生产、生活、生态3个目标协同实现的基本理论、方法及其规律的科学。旅游环境管理(tourism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是以环境科学理论为基础,运用技术、经济、法律、以及教育和行政的手段,对一切可能损害旅游环境的行为和活动施加影响,协调旅游经济发展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使旅游业的发展既满足游客的需求,又保护旅游资源,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1.3旅游环境管理体系。旅游环境管理体系(tourism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简称TEMS)是指以可持续旅游发展理念和当代环境管理的先进思想为指导,围绕对旅游区域内各种环境因素的管理,由相互关联和相互作用的各种管理要素组成的综合的系统,它是旅游区整个管理体系的主体。 区域旅游环境管理体系,是区域旅游综合管理系统的组成部分,包括为制定、实施、实现、评审和保持区域旅游环境保护方针、目标或政策,而需要的组织机构、计划活动、职责、惯例、程序、过程和资源,其目的是通过规范和加强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旅游环境管理工作,持续改善区域旅游环境质量,促使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进而实现区域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2.区域概况及旅游业发展现状 2.1自然与社会经济概况。山东半岛城市群是我国东部沿海重要的城市群之一,是中国最接近日、韩两个亚洲发达国家的地区,辖济南、青岛、淄博、威海、烟台、潍坊、日照和东营8个城市,总面积7.3万km2,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该区域地面海拔大部分在300米以下,三面环海,岸线曲折,地貌类型有山地、丘陵、平原、滩涂和洼地,黄河入海处形成河口三角洲;暖温带湿润季风气候,夏季高温多雨,冬季寒冷干燥,年平均温度11℃~14℃,年降水量650~850mm;水系发源于中部山地,南北分流,独流入海,河床比降大,源短流急;地带性土壤为典型棕色森林土(俗称山东棕壤),天然植被为暖温带落叶阔叶林。山东半岛城市群历史悠久、 文化底蕴深厚,经济实力较强。山东省2007年推出“一体两翼”经济发展战略,从过去东、中、西横向发展转到侧重北、中、南纵向发展,山东半岛城市群处于经济基础雄厚的“一体”,显示出在全省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2.2旅游业发展现状。 2.2.1旅游资源密集。山东半岛城市群是山东省旅游资源最富集的地区。全省旅游景区和资源点中,70%以上分布在这里,堪称国内最佳旅游观光度假目的地。该区拥有3000多公里海岸线和长岛等299个大大小小的岛屿,国家和省级旅游度假区占全省总数的87.5%。山岳类旅游资源数量众多,总量占山东省的一半;海滨风光旖旎,港湾海衅连绵,浴场沙细坡缓,岛屿礁石奇美,碧海浩瀚多姿,景点星罗棋布;历史文化底蕴深厚,保存了众多的遗址遗迹,有许多重要历史人物在这里留下了履痕、成就和影响;民风民俗资源极其丰富,且富有特色,民间节会数量多。 省会济南,百泉汇集,以“泉城”美誉蜚声海内外;青岛被誉为“黄海明珠”,其海岸风光独具魅力,崂山为道教胜地,古迹众多;烟台的芝罘岛、长岛、养马岛,“人间仙境”蓬莱阁,“海滨花园”威海的刘公岛、成山头,日照山海天风景区是理想的旅游、疗养、度假胜地;“世界风筝都”潍坊民俗风情丰富多彩;淄博的蒲松龄故居吸引了大量中外游客,以古老齐文化着称的齐国都城临淄,已逐步成为韩日游客旅游的新热点;东营黄河三角洲和入海口湿地是中国北方唯一的以入海口湿地为主体的国家自然保护区。 2.2.2旅游业发展势头强劲。山东半岛城市群的8座城市,基础设施完备,文化、历史、地理和区位、经济结构等各具特色,进而形成了不同的旅游特色。半岛城市群区域交通便捷,已形成铁路、公路、海运、空运相衔接的立体交通网络。京沪铁路纵贯南北,胶济铁路横跨东西,使国内外旅游者便于到山东旅游。丰富的旅游资源和全方位的交通网络为开发半岛城市群的城市旅游、商贸旅游、会展旅游、度假旅游提供了便捷的条件。据统计,2007年半岛城市群8市的国内旅游游客接待量达12890万人次,占全省的63.41%;旅游总收入为926.75亿元、占全省的71.53%。 2.2.3区域旅游环境问题。 2.2.3.1区域旅游环境承载压力较大。山东半岛城市群横跨鲁东丘陵、鲁中山地和鲁北滨海黄河三角洲,发达的经济也带来了资源短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给区域旅游业的发展带来较大压力。由于半岛地区处于季风气候区,区内径流季节变化大且流域狭小,水资源利用条件差,多年平均水资源量135.36×108m3,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不足全国人均占有量的1/6。自然生态环境日益萎缩,城市生态环境不断扩张;土地资源破坏严重,生态承载力不足。 2.2.3.2旅游资源自然衰败速度加快。无论自然形成的还是人工创造的旅游资源都是大自然的一部分。大自然的发展、变化都会影响其变化,使之受到破坏。山东半岛城市群部分景区旅游游客数量增加迅速,超出了区域旅游环境的承载力,加速了自然衰败的进程。 2.2.3.3旅游量众多,旅游区环境受污染严重。随着山东半岛城市群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客源市场的不断扩大,人们旅游活动的规模和范围也越来越广,旅游活动和旅游产业对半岛地区旅游环境的水、空气、土壤以及生物多样性所带来的影响日益凸显,主要表现为水体污染,空气质量下降,局部生态环境受到破坏,旅游资源受到损害。旅游垃圾的产生和非有效处理引起了旅游景观破坏,旅游资源价值降低。 2.2.3.4部分旅游景区粗放式开发和管理,自然景观遭破坏。部分旅游景区缺乏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全面的科学论证、评估与规划,盲目地进行粗放式的开发。重开发、轻保护,造成了许多不可再生的珍贵自然景观资源的损害与浪费。 3.旅游环境管理体系(TEMS)的构建 山东半岛城市群旅游环境管理体系(TEMS)的构建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必然要求,是系统解决区域旅游环境问题的要求,也是提高区域旅游经济效益的要求。根据区域旅游可持续发展、多部门参与、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持续改进等原则,初步建立起了山东半岛城市群TEMS的框架: 3.1环境政策和环境立法管理。法规建设和立法管理,是旅游开发及其环境保护的根本依据所在。构建山东半岛城市群TEMS,首先要确定环境政策,并建立相关的法律保障体系,以便对要管理的所有活动做出判断。环境政策确定所希望的环境表现水平[8]和开展旅游活动后旅游环境的表现状态。它可以有旅游项目开发与经营对有效的环境管理的各种承诺;这就要求建立一套更加完善的旅游资源与环境管理制度,在约束经营者管理行为的同时,也为其确立相应的环境政策树立标杆。 3.2完善的旅游环境评价系统。对旅游区进行旅游环境评价是明确其旅游环境管理现状的一种手段。通过专家组对山东半岛城市群旅游区域的环境问题、环境因素、环境影响、环境行为及有关管理活动的综合调查、监测、分析,将结果形成文件并进行信息交流以确定半岛城市群旅游环境管理的现状,并以此作为构建山东半岛城市群TEMS的基础。 3.3健全的组织机构。要确保山东半岛城市群旅游环境管理体系的健康运行,还要提供一个健全的组织机构,并确定实施该旅游环境管理体系的明确责任与权限。各工作部门要及时进行信息的收集和交流,并形成相应文件,做好文件管理工作;同时,旅游区要有整套运行控制、应急响应的程序,由各部门负责监管与控制。另外,还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全员培训,共同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和能力,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人员要进行专门能力培训,如污水处理工、环境审核员、生态旅游导游和文物保护人员等。 3.4合理的旅游环境管理计划。首先组织有关人员对区域旅游环境进行初始环境评审,然后根据评审结果,制定半岛城市群旅游环境的环境方针、环境目标,环境指标和环境管理方案,并根据这一系列决策做出有效的环境规划。旅游环境规划是为达到一定时期内旅游环境目标而做出的一系列严密的工作计划,以及全面的、长远的发展纲要。它是应用各种科技信息,在预测旅游发展、对环境的影响及环境质量变化趋势(即初审结果)的基础上经过综合分析所做出的带有指令性的最佳方案。 3.5监督和反馈。监督和反馈是实现半岛城市群旅游环境健康持续发展的调控与保障措施,但在理论与实践上往往忽视它的重要性。监督是对TEMS监测,并对结果进行反馈。根据所得出的结果,借助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建立以“旅游发展协调程度”为核心的TEMS系统控制优化模型,其基本涵义为:旅游的发展不断受到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和作用,因此需不断地将这些新的信息和数据库已有的信息进行对比与评价,对不符合要求的部分加以修正,从而使资源环境——经济——社会复合系统能朝着旅游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演化。 4.保障措施与对策 4.1健全区域旅游法律体系,旅游环境管理系统运行法制化。完善区域旅游环境立法管理,健全旅游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是山东半岛城市群TEMS的实质,是旅游资源及其环境得以保护的强有力保证。要针对半岛城市群整个区域特有的旅游环境问题,制定出健全、完善、切实可行的法规政策,政府可以出台诸如《山东半岛城市群旅游环境管理条例》条款,强化半岛城市群TEMS的基础体制,保障半岛城市群TEMS的构建有更完善的法律支撑。 4.2加强区域旅游科学研究,旅游环境保护和管理科学化。对山东半岛城市群地区采取综合治理和区域治理技术,用科学合理的方法计算每个旅游区的合理的环境容量值,在一景区接纳量可能超过其合理容量值的情况下,进行有效疏导,将游客分流至其它未饱和景区,促进整个区域旅游的协调发展;管理者要充分借助工程技术、空间技术、计算机技术等现代技术,对半岛城市群旅游区进行科学地旅游环境管理。 4.3整合管理组织,区域旅游业发展决策综合化。城市群内部不同个体之间,不同或相同等级的地域单元之间由于行政区划、经济利益、历史渊源、文化传统等因素存在着多种层次的矛盾;另外,由于城市群是一个多种发展成分,多个地域单元组成的城市—区域综合体,内部的旅游基础设施很难有组织的发挥整体效应,因此,基础设施不能共享,往往造成区域旅游业的发展与管理的障碍。整合区域环境管理组织,就是要突破行政区划界限,加强区域旅游合作,促进旅游要素的聚集和重组,把各市的分散优势,整合为半岛整体的竞争优势。 4.4普及环保知识,全社会参与旅游环境保护的主动化。半岛城市群区域旅游组织与管理部门要树立风险意识,采用一切必要的宣传和教育手段,通过学校、报纸、电视、电台等,大力进行环保知识宣传,提高旅游者素质。杜绝破坏、践踏旅游资源等不文明的旅游行为,自觉保护旅游景区及区域生态环境。半岛城市群旅游环境管理不只是管理者的任务,也不只是当地居民的任务,而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有广大群众的理解与支持,使他们愿意接受管理和参与管理。 环境管理论文:浅析郑州市电子废弃物环境管理的研究 通过对电子废弃物环境问题的分析,发现各参与主体都对电子废弃物的污染负有不同程度的责任。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将是其中最重要的措施。激励包括内在激励和外在激励,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并采取适当的经济手段进行激励。约束机制中首先要明确电子废弃物环境管理问题的总政策;制定及实施相应的环境管理政策;尤其要加强电子废弃物环保的法律制度创新,从各个参与主体角度去考虑;同时加强环保执法;监督部门也需要协调配合。 论文关键词:电子废弃物 环境管理 激励机制 约束机制 随着电子工业和信息高科技产业迅猛发展,以及电子产品的快速更新换代,电子废弃物成为异军突起的环境新杀手,急待有效解决。电子废弃物包括各种废弃电脑、通讯设备、电视机、电冰箱等废旧电器和被淘汰的精密仪器仪表等。到2020年时,中国因废弃手机导致的电子污染比起2007年将增长7倍[1]。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维护国家环境安全、发展循环经济,必须加强法律法规建设,以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郑州市电子废弃物环境管理是系统工程,要从全方位管理的角度考虑,要遵照循环经济、公众参与、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等理念,包括相关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 一、电子废弃物的特点 电子废弃物首先表现为巨大的危害性,它对环境的危害极大,制造材料复杂且含有化学物质;电子废弃物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不可忽视,它们对人体器官及组织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致癌或致畸形、致突变物质。其次是电子废弃物的可回收再利用性。电脑、手机等追求微型化的电器产品中,黄金是必不可少的材料。电子废弃物从资源回收角度看,潜在价值很高。再次,电子废弃物处理困难。虽然电子废弃物潜在价值非常高,但由于含有大量有毒、有害物质,要想实现电子废弃物的资源化、无害化,需要先进的技术、设备和工艺,也需要较高的投资。电子废弃物成分复杂、类型繁多,寿命不同。这给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及资源化利用带来困难,其回收利用率较低。 二、郑州市电子废弃物环境管理存在的问题 在传统的废弃物回收体系瓦解之后,郑州市新型废弃物回收物流体系尚未建立,依靠市场自发力量形成的电子废弃物回收体系,依然处于无秩序混乱状态,严重影响电子废弃物回收的效率和废弃物的恰当处置以及资源再生利用。电子废弃物的处理,主要是回收资金与责任承担的问题。在回收处理业者的经营观念中,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的目标始终定位于利润最大化。他们所采取的焚烧、酸解等原始处理方式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和人体危害,随意丢弃的废弃物不仅造成有用资源的流失,还影响到了城市整体环境。环保观念淡薄问题不仅体现在回收处理业者的行为中,也反映在消费者与生产企业对电子废弃物问题的认识上。大部分消费者对电子废弃物的危害性认 (一)企业和消费者环保观念淡薄 识不足,不清楚电子废弃物非规范化处理所带来的严重后果,从而选择错误的回收渠道。国内企业对于电子废弃物问题重视程度与现代环保理念以及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相比还有相当距离。在产品设计生产阶段,国内企业并未充分考虑到电子废弃物带来的危害,使用了较多的有毒有害的物质,产品结构复杂,不易于拆解和循环利用,致使回收处理难度加大。 (二)法律法规滞后 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是一件涉及面广,较为复杂的社会工程。因此,政府必须通过制定法规,利用行政手段对其进行规范,有效地管理和监督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行为。我国目前缺乏综合管理和协调部门。对一些具体问题,如电子电器产品的使用年限、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回收中的责任承担等相关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 (三)电子废弃物处理水平低 目前我市在高技术层面的电子废物回收与再利用的企业几乎是一个空白。而另一方面我们却即将面对家用电器的报废高峰的到来。电子废物回收与再利用企业必须走正规发展道路,企业必须有一定的技术水平、生产规模与优良的设备。要建立回收网,或者行业、地区甚至乡村都可以建立社区回收体系,成立一些回收利用公司,进行规范化运作。家庭回收作坊所采用的手段是简单物理方法和化学方法,工艺原始、技术落后、回收处理工作未能实现机械化和规模化,而且回收处理过程中的配套环保设备缺乏,对最终垃圾不做任何预处理,直接进行投弃、填埋或焚烧。同时,由于缺乏环保设施,拆解处理人员自身健康也受到威胁。 三、郑州市电子废弃物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研究 (一)激励机制 激励机制包括内在激励和外在激励。内在激励包括社会责任感和地位荣誉感。首先不管是回收处理者、消费者还是生产企业都应该树立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树立积极的公众参与理念、循环经济理念及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理念,树立绿色设计、消费导向理念,正确处置处理电子废弃物,不以损害居住环境和人体危害为代价。这完全依赖于公众的道德水准与自我的约束力,因此要想防止电子废弃物的污染,就靠大家的自我激励。其次,电子电器企业内部可以通过企业文化来激励员工强化环保理念,可以给促进资源再循环利用设计者、处理者一定的社会地位,它包括经济地位、政治地位、职业地位和文化地位;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许 多大公司的首席执行官许诺工业发展要对环境负责,公司绿色化成为公众传媒的一个普遍主题。而外在激励在电子废弃物治理中占据重要位置。选择环境经济手段作为突破口来研究环境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问题,就抓住了环境经济运行与发展的关键问题。政府奖惩是正激励和负激励相结合。政府应建立激励计划,例如为电子废弃物治理工程建设提供基金和低息贷款,为促进环境技术创新建立财政激励机制[3]。并对电子废弃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实行全国范围公众有奖举报制度。因为信息不对称,电子废弃物生产者拥有比环保局更多的企业生产和污染的信息。此处用到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教育手段。有奖举报是以环境保护法为依据的,以环境标准作为最底线;有奖举报制度出自环保局之手,属行政手段;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属于经济手段,以奖金来激励举报人,以罚金来约束生产者,对前者是补贴手段,对后者是征税手段;发动公众参与环保,旨在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也是教育手段。 (二)约束机制 约束机制建立在激励机制基础上,主要指政策约束、责任约束和法律约束。如完善管理政策,严格执法,完善监管,法制创新。加强环保执法,避免“两高一低”。 第一,要逐步建立并健全和完善电子废弃物环保法规,自身不应有缺陷。虽然电子废弃物法律还很不成熟,但是执法的完善是为了出台更有利的法律并约束人们更好的遵守.当务之急是丰富执法手段,加大处罚力度,要让违法者确实感到“切肤之痛”,要让违法成本大大高于守法成本,让违法企业买不起单。现行的处罚额仍不足以遏止环境违法行为,应采取比例罚款制,与电子废弃物的总金额成正比,不要设定最高限额。必须给环保法律、法规充实更加严厉的行政手段,如吊销执照、没收非法所得、停产等一系列有效手段来处罚违法企业,彻底解决环保法的“软肋”。 第二,电子废弃物环境立法要建立全国法规一致的指导思想。各地环境立法要均衡,执法力度和执法水平要一致。防止污染转移,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一定要贯彻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否则势必造成经济发达地区严重污染企业向经济欠发达地区转移,继续违法排污,继续破坏生态环境。 第三,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查事与查人相结合。对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不依法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环境监管失职者,要联合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环境执法部门在执法中要公正、公平、公开,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杜绝人情收费,人情罚款。提高执法过程中透明度,增加环境执法的公示方式。加强环境污染在线监控能力的建设。环保部门应加大对污染源在线监控能力建设投入,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监控系统,及时发现违法排污情况,做到及时处理又能节约执法成本。 总之,郑州市要提高全民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意识,倡导发展“循环经济”,鼓励和奖励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企业。 环境管理论文:基于环境管理会计识别环境成本 【摘要】 本文针对环境成本的界定与计量存在的差异,从环境管理会计的视角,分析了环境管理会计的内部决策职能、界定环境成本的概念及其类别,由此引入材料流动平衡关系这一思路,并介绍了相应的评估方案和处理程序,以改进环境成本的计量,促进企业环境信息系统的整合与完善。 【关键词】 环境成本;环境管理会计;识别;评估 目前,理论界对于环境成本概念的理解还很不一致(CICA, 1993; Bouma, 1998),从而导致环境成本的计量方法和口径存在较大的差异。这不仅是一个纯粹的理论问题,也是关系到环境管理实践的重要问题(UN CSD, 2001)。对此一些学者进行了相关的讨论,但往往不能基于环境管理会计(EMA)去思考。 一、环境管理会计的内部决策职能 从环境管理会计的视角识别环境成本,首先需要了解环境管理会计的内部使用目的。为了进行内部决策的制定,环境管理会计的计量既包括对材料与能源的消耗、流动、最终处理的非货币计量,也包括对有关潜在环境影响所产生的成本、节约与收入的货币计量。所提供的数据主要用于: · 评估年度的环境成本/支出; ·产品定价; ·编制预算; ·投资评价,为做出投资上的选择进行计算; · 计算环境项目发生的成本以及带来节约; ·设计及执行环境管理体系; ·环境业绩的指导、评价和监督; ·设置量化业绩的目标; ·开展清洁生产和环保设计的项目; ·对外揭示环境方面的支出、投资与负债; ·提供对外的环境报告或可持续性报告; ·向统计组织和其它地方机构上报环境数据。 实际操作中,上述职能所需的成本核算工作可以依据企业自身的情况灵活执行。但许多企业并没有独立的成本会计系统,只是基于账簿记录中财务会计的数据进行计算。企业环境信息系统的不完善一定程度上给环境成本的确认带来了困难。 二、基于环境管理会计的环境成本及其分类 环境管理会计必须确保企业经营决策时将考虑所有相关和重要的成本,因此企业内部计算环境成本不仅需要包括各种环境保护支出,而且必然会涉及到相关的废物。这里的废物是一种广义的含义,包括所有的非产品输出,如固体废物、废水和气体排放。由于已经购买和支付但未能转换为产品的原料(包括水和能源)所形成的废物也是一种无效产出的表现,因此废弃物和排放物的成本不仅包括预防污染和处理设备的花费、被浪费的材料、资金和人工的成本也应该被纳入企业环境成本的范畴。于是企业环境支出的总和可表示为: 环境保护支出(废物处理、排放物的处置、环境管理、污染预防)+ 浪费的原料的成本+ 浪费的人工与资金= 企业环境成本总和。将非材料输出(废物、废水)购买价值加总到环境成本之中,使得环境成本与其它成本相比,所占的份额将显得偏高。然而并没有必要单独评价环境保护的花费是否过于高昂,或是对于不同的企业严格界定哪些成本或者部分与环境相关或者无关。因为环境管理会计只是为了更好地、更全面地运用管理会计,“戴着环境的帽子”去发现隐匿的成本;环境成本也并非单独的一类成本,只是为了正确制定决策所需的更大的成本集合里的一个子集,是贯穿企业的物流与资金流的整体系统中的一部分。着眼于材料流动成本的管理会计不再是评估总体的环境成本,而是在材料流动的基础上对产品的成本进行计算上的修正。 与之对应,环境成本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1)常规的废弃物的处置和排放物的处理成本,包括相应的人工和进行维护的物料成本(如果是依靠相关成本中心进行记录就只有材料的部分)。保险和环境负债准备同样反映的是用于处置而非进行预防的成本实质。这部分的内容符合环境成本定义的惯例。(2)进行预防和环境管理的成本,包括人力成本、良好的外部家政服务成本(external services for good housekeeping)。如果明显的话,还包括一体化技术中环境因素所占份额(the “environmental” share of integrated technologies),以及经营型设备中效率损失部分(the“scrap” share of operational plants) 。第二部分的成本主要集中于防止废弃物和排放的年度成本,但没有计算节约的成本。同时这部分还主要关注了低排放处理技术所导致的更高的先期成本,确定了环境管理体系的相关成本。(3)废弃物材料的购买价值。从材料流动平衡的角度,需要评估所有投入材料的非生产性产出(废弃物的比例、效率的损失)。在进行存货管理的前提下,以材料的购买价值或材料的耗费价值来估算废弃物材料的价值。(4)非产品性产出的制造成本(production costs of non-product output),即各自的生产成本费用的总和,包括劳动工时、机器折旧和加工材料。基于生产行为进行的成本计算和流动成本的计量,将能更加准确地确认剩余材料的流动,并且分配给成本中心或者成本的负担者。当然,需要注意避免重复计算已经计入其他分类中的成本。这取决于数据的有效性以及信息系统的质量。环境成本中,由于第三、第四类型环境成本考虑了无效产出所导致的废弃物材料、资本与人力成本,成为材 料流动成本计量中精练的核心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环境管理会计的环境成本并不包括企业导致的各种外部性或者发生的社会成本。环境管理会计着力改善企业的信息系统与决策的基础,目前的环境管理会计方法往往注重追踪既定年份实际的环境支出和材料效率损失费用,并不关注企业对普通公众发生的外部成本,或是与供应商、消费者相关的生命周期成本以及其他涉及各种“软”因素的社会成本。从会计人员的角度看,账簿记录中除工资、社保、税收以及其他自主获利以外所花费的成本都发生在企业外部,不会反映在企业当前的账目中,需要采用另外完全独立的评估方法。虽然这些成本的效应或许迟早会反映到企业的年度账户中,但并不能因此就扭曲以前年度的成本计算基础。 环境成本的具体评估方案可参考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署环境成本会计工作组的相关资料。环境成本的评估将首先用于评估企业每年包括以前年度已经浪费原料的环境支出。年度成本是环境成本管理从上至下方法(Top–down approach)中的首要的一步,也最容易获取数据的来源。随着信息系统的逐步完善,再进而逐步分配至成本中心、生产步骤和产品。而相关节约额的计算、进行投资的选择和预计未来价格的变化,需要考虑未来的成本,单独进行处理。 三、环境成本评估的材料流动平衡分析 基于环境成本的内涵及其类型,在此假定企业所购买的全部原料在物质形态上都将全部留存于企业,形成产品和废物,或对外进行排放。基于这种“投入必定伴随着产出,或是被存储”的理念,将形成材料流动平衡的恒等关系。因而企业环境信息系统运作的核心是在一个有限的系统范围内,以物质单位表示的材料、水和能源等的材料流动平衡(material flow balances)。 企业在最初回溯环境事项的时候,往往并不先深入到细节,而首先关注材料流动的平衡。通过编制材料流动平衡表进行投入产出分析,以物理单位记录材料的流动,成为提高企业环境业绩、评估非生产性产出的数量与成本的基础。材料流动平衡表的常规形式可参考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署提供的材料投入产出平衡账户。其编制的对象可以是某一机构的选定的几种原料或者几个步骤,也可以是全部的材料和废物。表中应表述所用的材料及其带来的产品、废物和排放物的数量等相关信息,都将以质量(公斤,吨)和能量(千焦,千瓦)等物理单位来衡量。环境管理会计将材料处理中的平衡关系进行量化,其目的在于从头至尾追踪材料流经企业的路径。同时基于损失比重、功效转换等方法,用生产销售以及带来的废物和排污的数量来反向核对采购的投入部分,从经济和环保的角度提高材料管理的效率。进行材料流动平衡分析的起点通常是企业层面(不同的部门编制该表可能需要进行特定的再次细分,但为了便于相互比较,要求必须能够以标准的方式进行整合)。企业层面的投入产出平衡应当按月或年编制,并实现与账簿记录、成本会计以及存储与购销系统的链接。由于许多信息是以企业为系统边界提供的,环境报告中也将按照相同的层次予以披露。所有材料的流动将按照每年的价值和数量加以列示。在此基础上,企业就能够提炼出业绩和信息收集中应加以改善的地方。通过提高可利用信息的质量和信息系统的连贯性,建立一个常规的监控系统。该监控系统将以月为基础,显示资源的输入、加工以及废物的产生。 对于材料投入产出流动平衡进行评估,其评估方案将以物理单位表示的数量、价值以及相应的计算进行记录。表中需要表明材料是否经过了材料库存号码登记,是否有存货管理。同时还需要依据成本中心说明材料耗费时是否出现过存货退回,如表1所示。表中的“√”符号表示数据的来源或所需的记录易于获得。企业层面第一步建立的投入产出平衡分析将从会计系统和存货保管系统收集定量数据。 材料投入产出流动平衡的评估方案的目标是在存货管理、成本中心和生产计划中,尽可能持续彻底地追踪材料的流动,循序渐进地改善材料流动平衡的记录状况,而并不一定就要在第一年取得充分的、全部的信息。评估操作工作的起点是原料,然后是辅助材料和包装物,最后是加工材料。遵循这一思路,企业所能够具体加以改进的方面,不仅与材料的存货记数系统和过程控制相关,也与对损失部分的估计与控制,以及企业中其他计量方法的标准相关。 四、环境成本评估的流程分析 在企业层面进行环境成本评估、编制材料流动平衡表之后,下一步将把数据分析的系统边界从企业的范围再分配到具体的内部程序上。程序流程图是在技术处理层面追踪材料流动的投入产出,深入分析企业特有的加工程序,从源头上识别企业的损失、泄漏和废水等非生产性产出,如图1所示。这里需要再次以投入产出的分析形式,更加详细地检查生产中个别的步骤,有时还需要技术上的相关支持。程序流程图结合了成本会计数据中的技术信息,针对特定的生产单位、设备和成本中心操作,在总量上把每年的数量加以汇总。 将企业的材料流动分解到成本中心,甚至是具体的设备,不仅需要对技术改良方面进行更加深入的调研,而且需要追踪成本的源头。尤其应当重视前后都是以公斤为单位的材料定量记录。基于行为的成本计算和价值流动计量的方法可以解答以下问题:1) 哪个成本中心处理了多少材料;2) 材料投入能否被更进一步分配到生产线或者具体的设备上;3) 导致的排放、损耗、废物到底有多少,是按成本中心、生产线还是设备进行记录更为适宜;4) 有多少成本被正确地分配至产品,从而减少了隐匿在诸如管理费用这样一类成本中的数量。 该层次的材料流动分析由技术人员负责,所收集的数据应当反向复核,以确保与成本会计系统保持一致。不过由于内部各部门间缺乏沟通,技术上的数据和财务账簿记录的数据常常无法协调一致。经验表明,二者核对的一致性将带来极大的最优化优势,并且成为环境会计的主要工具。因此,技术上的处理与财务上的记账相互兼容是最为理想的操作方式。 五、结束语 一直以来,许多国家和组织都积极鼓励企业主动披露为保护环境所付出的努力。企业的环境保护支出是否是因为污染的罚款、环境管理系统人员的培训,或是为了发起对于自然的保护,是否包括了非生产性产出的成本,对此进行相关的报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也是界定环境成本概念、区分相应的类型,以及从材料流动平衡的视角进行披露的原因。 另外,在同一企业组织内部,贯穿企业的材料流动是统一的。就理论而言,二者的信息系统应该是相同或至少是一致的。而当前在环境报告领域,也有趋势将财务报告和环境报告合并成为可持续发展报告。然而目前企业往往单纯依赖财务会计系统,或是为财务和成本会计以及加工技术分别设置两套的信息机制,这从长期来看显然是弊多利少。本文从环境管理会计的视角,界定了环境成本的概念及其相应的类型,提出材料流动平衡的思路,引入相关的评估处理方法,将在一定程度有助于企业环境信息系统的整合与完善。 环境管理论文:关于企业环境管理与信息披露动机思考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过分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环境整体利益的现象日益严重,企业在追求企业本身利润最大的同时往往不去考虑环境的承受能力,最终导致企业在短期内获得不菲的收获但长期上却是反受其害,因为与环境的不协调致使企业最终面临发展的难题。 【关键词】环境管理;信息披露;环境伦理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企业在环境伦理方面出现了诸多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通过对企业环境伦理现状的调查研究,发现了企业环境伦理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企业环境伦理建设的对策措施,构建合理的企业环境伦理建设框架,以期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取得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赢。 1 环境管理 环境管理是运用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监督等手段,为达到预期环境目标而进行的一项综合性活动。 环境管理目标除具有一般管理目标的导向性、系统性、时空性、相对稳定性等特征外,还具有特殊的多元性与层次性:多元性体现为环境管理要综合考虑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故而应兼具经济性目标和环境性目标;层次性则表现在目标可分解至三个不同层面考虑,即最终目标、基本目标与具体目标。最终目标是达到企业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双赢的状态,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在最终目标的指导下,环境管理的基本目标就是为企业管理决策提供各种与生态环境因素有关的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同时体现财务会计的受托责任观和管理会计的决策用有关思想对信息的可靠性和有用性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其具体目标是将环境因素纳入企业的经营决策中来,它能够使环境成,本的重要性得到体现,同时更加容易辨识与核算,从而更易于管理和降低这些成本。 目前,实施环境管理能给企业带来的好处往往没有得到充分的认识。有些高污染、高耗能的化工企业甚至会认为,强调了对环境成本的核算,会把公众的注意力引向他们以前并没有关注的环境影响方面,将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同时会计人员对采用新的会计系统有消极或抵触情绪,他们认为延续现存的会计系统是既安全又可靠的方法,而对运用一个新系统缺乏必要的积极性,新系统的设计和运行会给会计师们带来很大的压力。 2 信息披露 企业信息披露多集中在会计信息的披露,在经济生活中具有广泛的用途,因而倍受各方关注。人们用它来寻找投资对象和兼并对象,预测企业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判断投资、筹资和经营活动的成效,评价公司管理业绩和企业决策。通过对会计信息资源的选择和有效利用,可以帮助人们了解企业财富的产生过程,改善决策,减少盲目性。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人们理财意识的增强,会计信息对现代经济的意义正在被重新认识,投资者、管理人员和会计专业人员对会计信息更是表现出不断增长的兴趣。 信息披露的方式一是表内报表,即按国家规定格式和项目用数字填列,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二是表外,即对表内数据和有关事项的解释和说明,如附表和附注,文字说明等。由于表内报表用数字反映的特点,决定了所表达的舆论信息的局限性。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披露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不仅要披露定量信息,还要更多披露变动及定性信息(如主要指标数据变动的原因);不仅要披露确定的信息,还要更多地披露不确定的信息(如金融工具利率和信用风险信息);不仅要披露历史信息、同业信息,还要披露预算信息;不仅要披露企业整体的信息,还要更多地披露分部信息(如行业分部、地区分部),这些要求都需要由表外补充和说明来完成。表外在其增加财务报表的信息量、改善披露的充分性、抑制企业粉饰报表、减少报表使用人的误解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使企业财务报表附注和说明越来越受到重视,并有不断增加的趋势。 2.1 信息披露的方式。 信息披露有自愿披露和强制披露之分。自愿披露是企业在国家规定披露的信息之外,自行披露的信息。信息公布的早晚会给他们带来重大影响,所以政府部门应该积极采取措施缩短信息编制和披露时间。 2.2 信息披露的成本。 信息披露成本包括信息提供成本和竞争劣势成本。信息提供成本是指从建立信息系统到信息的披露完成所花费的一切支出,包括编制成本、审计见证成本和诉讼成本等。由于该项成本在信息披露时尚未发生,多由估算得来,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且难以计量和测算,所以又叫不确定成本。信息提供者是影响信息市场质量和信誉的首要因素。 从效益分析看,如果披露某信息,有助于提高其在证券市场上的筹资地位,降低筹资成本,则公司会产生披露效益,竞争劣势成本降低,反之,则会产生披露损失,竞争劣势成本提高;从成本分析看,信息披露会加大信息加工成本,产生审计见证成本、诉讼成本等,同时信息披露也可能会制约经历人员的经营决策,使其在受到约束情况下做出次优决策;由于违规处罚只有在被发现时才产生,在利益和侥幸心里的驱动下,信息提高供者会铤而走险进行利润操纵、有意披露有利信息、掩盖不利信息以及制造虚假信息等。其次,信息需求同样影响信息供给。信息使用者购买信息是为了使自己能够做出正确选择,最大程度的获利或减少损失。如果信息提供者提供虚假的信息,就会使信息使用者做出错误的选择,从而失去对企业的信任,企业在信息市场的需求者就会减少,最终影响企业的筹资能力和生产经营,甚至破产倒闭。要想扭转局面,企业必须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营业绩,提高信息质量和企业信誉。再有,规范完善的信息市场,是高质量会计信息的保证。 3 企业环境管理与信息披露的优化建议 3.1 企业信息外部监管的改进路径与制度安排。 3.1.1 加大信息披露监管力度。 3.1.1.1 提高违规成本。可以完善《证券法》中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甚至制定相关地方法规,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具有一定力度的惩罚措施,通过责令违规企业赔偿受害投资者的损失不仅可以有效地剥夺违规企业通过违规行为所获得的非法利益,而且给违规企业强行加上了一种经济上的巨大负担。同时可以建立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体系。这样可以使严重违法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证券行业中彻底出局,令其丧失执业资格。 3.1.1.2 提高发现违规行为的能力。可以确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管框架,并使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最后还可以建立信息披露的风险预警系统。 3.1.2 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 3.1.2.1 加强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制定法律、法规、强制审计人员保持独立性。使审计必须从注册会计师其他业务中分离出来。 3.1.2.2 强化公司审计轮换制。事务所的选择决定权仍然由股东大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掌握,可以用确定注册会计师和合伙人轮换期限。 3.2 企业信息内部控制的改进路径与制度安排。 3.2.1 完善企业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联系并规范股东(财产所有者)、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权利和义务分配,以及与此有关的聘选、监督等问题的制度框架。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进程。 3.2.1.1 积极推进国有大型企业的股份制改革。 3.2.1.2 扩大国有独资公司建立完善董事会试点范围。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作为股份制改革的核心内容,探索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新的管理模式。 3.2.1.3 加快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 3.2.1.4 继续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切实转换经营机制。 3.2.2 建立科学的经营者业绩考评制度。 建立科学的经营者业绩考评制度,完善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对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可以改变目前大股东对经营者采取的唯一的财务指标考评法。企业应借鉴国外董事协会对业绩的评价因素,对经营者的激励采取与企业的利益结合起来,同时加快职业经理人市场的培育,提高经理人才的素质,通过人才市场竞争上岗的途径,建立起有效的进入退出机制,以形成对经营者外部的约束机制。 3.3 采用生命周期成本法。 企业降低环境管理与信息披露的成本,有利于本地环境管理和信息披露的发展。采用生命周期成本法符合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所以,生命周期成本法计算出的产品成本真实地反映了产品所发生的真正的劳动耗费,便于企业管理部门根据真实的成本资料进行生产经营决策,挖掘内部潜力,降低成本。 3.3.1 目标成本法。 目标成本是在企业满足市场需求及所期望的盈利水平的前提下,改进产品与工艺设计,降低设计阶段被锁定成本。由于环境成本的发生规律和其他成本一样,因此在设计阶段就降低环境成本的发生,而目标成本的计算成为企业获得竞争优势的有力武器。通过采用目标成本法,企业可以极大限度的节约环境管理和信息披露的成本,方便在企业中环境管理的运用。 3.3.2 价值链分析法。 价值链是一系列由各种纽带连接起来的相互依存的价值活动的集合。也就是说,价值链并不是独立活动的汇集而是相互依存的活动构成的一个系统,而且,在这个系统内某项活动进行的方式影响其他活动的成本和效率,企业可通过协调或优化这些联系来创建整体成本优势。 总之,应将企业的环境管理成本和信息披露成本纳入产品成本的一个组成部分,只有对环境管理成本和信息披露发生的源头开始管理,才能从根本上减少成本,从而便于环境管理和信息披露在企业的开展应用。 3.4 强化对环境管理与信息披露的监督。 3.4.1 建立内部控制 政府强制执行。 政府要起到引导和督促企业逐步建立行之有效的内控制度,通过加强执法力度来促使企业认真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环境管理和信息披露。对环境管理和信息披露工作执行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企业环境管理和信息披露工作执行松散或拒绝依法设置执行的单位要进行处罚,向社会公布,以达到严肃法纪的目的。财政部门作为会计工作的法定管理部门,要利用接触面广、便于组织等优势,主动指导,组织经验交流。 3.4.2 坚持内部监督强化外部监督。 从传统意义上说,对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和信息披露实施的监督主要应依赖于企业的内部审计部门。但种种原因使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较差,因此须借助外部力量来实现。如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应统一协调,合理分工,加强彼此间的信息交流,形成有效地监督合力,注重对企业执行情况的了解、检查和监督,加大执法力度,增强威慑力。 环境管理论文:浅析环境管理会计 [摘 要] 如何让绿色环境融入到企业会计中,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都成为当今社会关注的问题。环境管理会计的理论研究和实务在国外蓬勃发展了十多年,但在我国仍处于理论探讨阶段。本文围绕环境管理会计展开论述,提出在我国建立环境管理会计的必要性,并阐述了环境管理会计的定义及其理论基础,同时概述了环境管理会计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 环境管理会计;必要性;作用 长期以来人们头脑中已经形成这样一种观念: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似乎是一对矛盾。从西方国家工业化的进程看,在处理经济发展与保护环境的关系问题上,“先发展,后治理”的代价是非常惨重的。事实上,二者之间并不存在绝对的“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两难选择,经济发展会导致环境问题,但也有助于增强解决环境问题的能力;环境问题的解决可以为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保护环境是为了实现更好的持续发展。因此,兼顾发展经济与环境保护的双重任务,在发展经济过程中保护好环境,已经成为国家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指导思想。 从企业持续经营的角度看,环境与竞争并不存在绝对的此消彼长关系。严格的环境规范会刺激企业积极地进行技术革新,而技术革新又带来高的投入产出比,或降低了为减少污染而发生的净成本或复原成本,同时改进了产品,增强了产品的长期竞争优势。从国际发展趋势看,各种约束企业的行为、规范产品环境质量的国际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必然会影响到参与国际竞争的企业。环境问题已经超越了国界,成为一个全球性问题。在这种形势下,环境因素已成为影响企业战略和经营活动的主要因素,并使企业的管理方式发生了重大转变。人们认识到如果在管理决策中不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和利益关系人的需求变化,将可能给企业和社会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有关环境管理会计的研究与应用也就越发显得必要与迫切。 一、我国建立环境管理会计的必要性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作为国民经济基本构成元素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也应贯彻环保政策,这就迫切要求企业建立环境管理会计。 (一)建立环境管理会计是实现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现在,各国的环境保护已从关注解决终端问题逐步转为营造企业改变环境的驱动力,也就是通过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环境导向的变革来谋求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的“双赢”。作为社会的一员,企业应当意识到自己在环境保护方面肩负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应当努力将环境保护成为一种管理理念,建立起反映环境因素对经济的影响、评价环境管理业绩的环境管理会计。环境管理会计通过对环境信息的采集、加工,为多种决策提供相关的信息支持,同时通过将环境业绩融入综合业绩评价体系,以保证环境目标和财务目标的共同实现,最终实现企业和国家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二)建立环境管理会计有助于企业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 伴随全球环境保护意识的觉醒,环境管制标准愈来愈严格,企业环境相关成本及环境风险增加,引起企业及银行等融资机构的重视。很多著名的大型银行都开始要求客户对自身的环境情况做出必要披露,同时还积极研究和运用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方案。同时,在世界范围内出现了“绿色消费”浪潮,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不仅关注产品的质量、功能和价格,还关注产品本身是否有利于环境保护,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对环境造成了污染。此外,许多国家都提倡或要求其企业对外披露环境方面的会计信息,我国企业进行国外投资将面临更多环境方面的问题和要求。凡此种种迫使企业不得不采取积极行动,改善和提高企业环境管理的水平,树立环境管理的良好形象,以增加市场竞争能力,降低环境风险及资金成本。这些都迫切要求企业尽早建立环境管理会计。 (三)建立环境管理会计有助于抵制发达国家的环境剥削 环境保护是全球性的问题。但许多发达国家的企业,故意把环保不达标、污染严重、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的生产项目建在发展 2. 有助于企业管理当局做出正确决策 环境管理会计不仅提供了企业决策所需要的货币信息(例如环境成本与收益) ,也提供了非货币信息(例如污染物的排放量) 。在环境管理会计系统的辅助下,管理层可以有效地抑制短期行为,从企业的长远利益出发,从企业与社会双重利益的角度出发,在生态设计和清洁生产中,合理规划,科学管理,做出最优决策。当在投资决策分析中考虑了环境因素后,其分析模型也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首先,决策目标应多元化,决策分析不能再以单纯的经济参数为标准,应考虑社会、环境等多种目标。其次,环境因素应纳入决策分析指标,企业要密切关注国家的环境政策以及环境法律法规的制定,估计各项潜在环境支出发生的可能性,在进行决策分析时,充分考虑环境因素的影响,减少投资风险。 例如,某企业将要投产的新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一种残余物,该残余物可以用以下两种方案清除。 方案1,采用蒸汽去除法。所需设备投资50万元;每年发生的开支有:购买材料6万元,交纳排污费6万元,生产控制支出4万元。这种处理方式会产生一种有毒废气,企业目前没有处理该废气的能力。但国家近几年将会颁布一部有毒废气排放的控制法规,企业的行为很有可能面临巨额罚款,经过估算,罚款额高达150万元(假定罚款在设备报废时一次性支付)。 方案2,采用碱式去除法。该工艺不释放任何废气,只会产生一种含碱废料,废料可回收制造肥料。其费用包括:设备投资100万元,购材料支出8万元,交纳排污费2万元,生产控制支出3万元,碱废料回收1万元(假定两套设备使用年限均为10年,采用平均年限法提取折旧,无残值;不考虑所得税的影响;折现率为15%)。两种方案的投资及现值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方案1的净现值是1 422 838元,大于方案2的净现值1 100 376元,应选择方案2。如果不考虑环境损害的罚款支出,则方案1的净现值就是1 052 068元(1 422 838-370 770),小于方案2的净现值,应选择方案1。这样就会导致错误的投资决策,给企业造成不小的损失。 3. 有助于企业进行环境绩效考核与评价 环境管理会计的环境绩效评价体系能够帮助环境资源所有者和管理者了解环境资源的存量和流量,以及资源资产的分布及其可能的变动情况,能够反映企业履行环境责任、预防和治理自身所产生环境污染的资源投入与绩效信息,通过对企业每个环节的具体实施行为进行监控,发现不足,找出与标准之间的差异,分析原因,并提出改进建议,从而保证企业不受或者少受环境风险的威胁,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环境业绩。 大量研究证明,企业的环境业绩与财务业绩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正相关关系。企业把环境目标作为其战略目标后,在不同的实施阶段,通过环境管理会计收集的信息,可对企业的环境业绩及财务业绩进行评价。如决策中综合考虑环境因素,企业改进产品设计,为企业带来多大的环境绩效等。环境管理会计对企业管理进行业绩评价,以促进企业环境管理的自我调整。通过综合考核环境业绩,企业实现可持续战略目标,创造长期的价值。 四、 结论 环境管理在企业会计中应用的重要性已被人们逐渐认识和重视,在企业管理会计中考虑环境因素也已开始成为一种发展趋势。我国环境保护的政策和环境管理的制度,已对企业产生了很大影响,许多企业开始实施了环境管理标准(如iso l400l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并加强环境管理会计体系的建设与完善。在青藏铁路的施工中,施工人员在取土前就把表层的植被和表土铲除,铲除以后集中堆放、养护,取完后回铺,仅沿线草皮移植的花费就高达2亿多元,回铺的草皮达数千万平方米。 环境管理论文:城市生态环境管理的问题与实现途径研究 当前,城市生态环境面临的重大挑战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城市自然资源的短缺,自然环境系统作为城市生态环境系统的基础性环境系统,为城市的良好发展提供生存空间、基本能源需求和物质支撑,随着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人口的日益集中和城市建设的扩展,城市自然环境系统面临诸多风险,如能源资源日趋紧张、土地资源不足、水资源面临危机等问题不断凸显;城市人居环境日益脆弱,随着现代化和城市化的推进,城市发展的初衷正一步一步地被侵蚀,城市居民的人居环境也逐渐地被破坏,城市环境污染与温室效应加剧;形象工程盛行等。面临如此多的环境管理问题,我们要正确处理好城市发展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同时提高社会各群体的伦理素质与法律素质等,以便形成良好的生态环境。 一,正确处理好城市发展和城市环境之间的关系 城市发展是个复杂、全面,并具可持续内涵的历史过程,它置身于历史发展的潮流,并兼具自身发展特色,正确处理好其内在关系,及自身发展和整个自然环境的关系,将有助于城市良性发展和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狭义范围内,城市发展包括城市经济、城市规模、城市人口、城市空间、城市化水平发展等多方面内涵;在广义范围内,城市发展将包括城市自然环境在内的整个城市环境的进步和提高。总体而言,政府应当引导城市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的协调,不同的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通过税收、行政命令等市场和非市场因素的差异化,改变了不同环境压力的产业获取资源成本的大小、进入与退出市场的门槛的高低以及生产过程中的环境外部性内部化的程度,形成不同的环境压力和环境需求的产业结构,进而改变城市的质量。 1,城市经济发展不以破坏城市生态平衡为代价 城市是个复杂而脆弱的生态系统,其中的各成份联系密切并相互影响,任一生态因子的破坏或消失将对整个生态系统造成无可挽回的破坏。所以,城市经济发展作为其内在的一分子,相应地也将遵循生态系统发展规律,妥善处理好城市经济发展和城市环境之间的关系。具体措施有:实现从经济理性到生态理性的发展理念转变;大力发展城市循环经济;调整城市产业结构,倡导绿色gdp。 2,城市建设和城市环境之间的关系 城市建设是城市发展中最为明显的部分,通过各类有形建筑、设施、结构布局等可直接看见的外在安排展现城市发展的历程。在某种程度上,城市建设程度直接反映了该城市的经济实力和居民幸福指数,现代的、时尚的、先进的城市建设预示着该城市有着强劲的经济基础和发展前景。但是,城市建设如城市经济发展投入一样需要一个度,盲目过度的发展城市建设必然牵制该城市的长远发展,犹如拔苗助长,最终损害该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所以,地方政府在进行大范围大规模的城市建设时,必须兼顾城市经济投资力度和环境的承受能力。一方面,应当确保城市建设投资在城市投资中的一定比例,特别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满足城市正常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保证城市充分就业;另一方面,必须合理配置城市建设投资的比重,不仅使城市产业投资跟上城市建设投资的步伐,为城市建设提供充足的物质条件和技术支持,而且确保各项建设投资在城市自然环境可承受能力范围之内,有利于城市生态环境的良性发展。具体措施如确保城市公共投资的适度、合理;积极合理地引导城市商业建设。 此外,在城市生态环境管理系统中,政府必须着眼于社区这一重要的城市子系统,通过社区发展和建设来推动整个城市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因地制宜,积极引导社 区绿化建设;推行绿色建筑,发展节能省地型社区住宅和建筑。 二,提高城市社会各主体的伦理素质和法律素质 如果众人没有一种正义的心理氛围和文化环境,一种正义原则就不可能被接受一样,政府要想成功地完成城市生态环境伦理管理必须确立与之相适应的文化价值氛围和伦理素质。 1,政府发挥榜样作用,并积极引导建立生态性的城市伦理氛围 在城市良好伦理氛围塑造的过程中,不仅需要城市各主体环境伦理素养的培养,更需要政府部门的参与,或以身作则树立榜样,或制定相关规定。首先,政府积极培养自身在城市生态环境管理中的伦理修养,政府作为最大的环境伦理责任人,以及在社会中所具有的破窗效应,决定了政府在进行城市生态环境伦理管理的过程中必须首先确定自己的伦理修养:政府在城市环境管理中树立审慎的伦理价值观;保持生态的镇静;树立行政公平、平等理念。其次,政府通过一系列措施来塑造良好的城市环境伦理氛围。一方面,政府通过相关的城市社会规定确立伦理要求。另一方面,政府通过媒体、形象展示等直观而非强制的行政手段为城市环境伦理素养的形成制造空间氛围。 2,带动城市各主体塑造生态性的社会伦理氛围 城市社会是个大熔炉,具有极大的包容性和个性,各主体有其自身的伦理观念和生活方式,所产生的社会效果也各不相同,但是反映在城市自然环境中,都有着共同的自然结果,即破坏城市自然的可持续发展。所以,政府有责任也有义务通过各种宣传和媒体措施,塑造积极的可持续性的城市社会伦理氛围。 首先,引导确立并稳固城市性的环境协同论,城市性的环境协同论要求城市各主体尊重和关心城市自然,采取个体主义的与整体主义的非人类中心主义,限制对城市自然的权力滥用。其次,树立环境友好型的生活方式,正确引导并渐渐地规范城市居民的生活方式成为有效管理城市生态环境的重要任务之一,通过各种方式宣传简约的城市消费观,适度消耗的消费理念,崇尚绿色的消费理念,以及关注循环的消费理念,以期通过耗尽可能少的自然资源来提高生活质量,尽可能防止把我们的生活废弃物导入城市自然系统;其次,重新定义幸福,确立新的幸福观;确立有责任的生活方式。 环境管理论文:论利用经济手段加强自然资源开发的环境管理 内容提要 1. 对我国自然资源开发模式的反思 2. 运用经济手段进行环境管理的基本理论(蒋庭松等,1991,1991,1993) 3. 我国自然资源开发环境管理的现行经济手段及其评价 4. 关于我国运用经济手段进行自然资源开发环境管理的建议 摘要 我国传统的自然资源开发模式,由于采取自然资源无价、原材料低价的做法,使原材料价格不能反映自然资源开发的完全成本,从而不仅影响了自然资源开发企业的自身发展,造成了对自然资源的掠夺式开低效率利用和浪费,还造成了严重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自然资源开发环境管理中的经济手段,是以自然环境资源价值理论为基础,采用征收税费、押金、拨款和创造市场等方法,将自然资源开发的外部不经济性内化到开发话动中,通过市场和价格机制促使企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经济手段与行政手段的区别是它注重效率。我国目前采用的经济手段主要是:税务、资源产业管理、土地管理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征收的税费,但存在着关系不清、缺少依据、作用不强、手段单调和挪用严重等问题,影响了其效果。笔者通过对经济手段理论和实践的分析,提出了如下建议:加强自然环境资源的价值与价格研究,核定主要自然资源的基准价值量;建立我国自然资源开发的资源税费和生态环境税费体系;制定自然资源开发项目费用—效益分析规范;取消补贴,提高原材料价格;实行自然资源开发权拍卖制度,建立开发权交易市场;建立自然资源保护基金。 关键词: 自然资源,环境管理,经济手段 从产业划分角度看,自然资源开发是第一产业。根据所开发的自然资源的性质不同,可将其划分为两类:一是利用生物资源的农业类开发,即传统的农、林、牧、渔业;另一是利用非生物资源的工业类开发,即采掘业。由于第一产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而自然资源又是作为自然物的入以及整个生命系统所赖以生存的基础,所以,不论是从经济发展,还是从环境保护考虑,研究自然资源开发问题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1. 对我国自然资源开发模式的反思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经济、技术落后的大国,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积聚财富的主要方式只能是大量开发自然资源,我国经济仍只能是资源开发型的经济。在实行资源开发型经济发展模式时,我国采取压低农副产品和原材料价格的做法,以刺激加工工业即第二产业的发展,从而带动整个经济的发展。如在七十年代,按当时汇率计算,国内原油价格仅相当于国际油价的26.4%,目前也只达到国际油价的77%(严绪朝等,1994)。这种做法在一定时期内起到了应有的作用,但从长远看,则存在着严重的弊端。 1.1 影响了自然资源开发企业的自身发展 产品低价造成自然资源开发企业长期低利、微利,甚至亏损,自身积累不足,难以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制约了自然资源开发企业的发展,又反过来影响了整个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由于粮价低影响农民种粮积极性、农业基础投人不足,已严重动摇了农业的基础地位。再如,石油工业全行业到1991年底,累计负债余额达691亿,资本负债率达到75%(严绪朝等,1994);国有重点煤矿1993年产煤4.6亿吨,亏损高达50多亿元,平均每吨原煤亏损达1087元(据王森浩1994年文推算)。 1.2 造成了对自然资源的掠夺式开采、低效中利用和浪费 产品低价除了造成自然资源开发技术的落后外,还迫使企业在利益驱动下,乱采滥挖,采富弃贫,对自然资源进行掠夺式开采,破坏自然资源,造成严重浪费。如1990年,我国原煤产量10亿多吨,竟消耗掉40多亿吨煤炭储量,回收率仅为25%;有的小煤窑采1吨煤竟丢掉8.9吨,回采率仅为10%(王和,1994)。另据对1800多个重要生产矿山的调查,70%的有用组分得到综合开发利用的矿山仅占2%;有用组分有半数得到综合开发利用的矿山只占15%;而75%的矿山其有用组分的回收率均在25%以下(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土规划和地区经济司等,1992)。 原材料低价在刺激加工工业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也使企业不注重提高利用效率,在资源利用上处于高投入低产出的状态,以巨大的自然资源消耗维持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造成了严重的浪费。目前,我国单位能源所创造的工业国民生产总值只相当于美国、法国的10.61%,前西德的9.09%,日本的7.56%,即使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也是较低的,仅相当于印度的50%(世界资源研究所等,1993)。 1.3 造成了严重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目前、我国约有1/3的耕地受到水上流失的危害,水土流失面积达150万平方公里、占国土总面积的16%,每年流失土壤50亿吨,其养分损失至少折商品肥4000万吨,直接经济损失上百亿元,其他如沙化、盐渍化损失也达100亿元,草原退化面积接近1亿公顷,并仍以每年100多万公顷的速率在退化(曲格平,1989)。 森林覆盖率仅为13.9%,人均林地面积不足0.12公顷,只及世界平均水平的15%,并且每年以2-3%即230-345万公顷的速度减少,我国3万余种植物中有4、5千种正受到不同程度的威胁,有的濒临灭绝(国家环境保护局,1987)。 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晋陕蒙接壤地区是我国的重要能源基地,这一地区的水土流失面积占全区总面积的86.5%,土壤侵蚀模数高达1-3万吨/年,年向黄河输沙量近4亿吨左右,占向黄河输沙量的1/4。神府、东胜矿区废土废渣堆积总量达6800多万吨,其中有60%直接倾倒于河流,有的地方河道淤积,造成泄洪困难,带来严重的生态问题。据测算,该矿区年环境成本为3819.6万元,平均每生产1吨原煤的环境成本为1.05元(西安煤炭设计院,1990)。 我国正在实行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转变,与这一新的经济体制相适应,改革自然资源的开发模式,利用经济手段加强环境管理,减少资源开发的外部不经济性,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2. 运用经济手段进行环境管理的基本理论(蒋庭松等,1991,1991,1993) 2.1 环境管理经济手段的理论基础:自然环境资源价值论 我国长期实行原材料低价的资源开发政策,除了由于我国经济基础薄弱外,还因为理论认识上的一个错误,这就是片面地理解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认为自然资源是天然存在的,不是人类劳动的产物,没有价值和价格。 其实,自然资源没有价值并不是马克思的本意。马克思指出:“作为要素加人生产但不需要代价的自然要素,不论在生产中起什么作用,都不是作为资本的组成部分加人生产的……但是如果在发展的进程中,必需提供的产品比利用这种自然力所能生产出来的还要多,也就是说,如果必须在不利用这种自然力的情况下,或者说在人或人的劳动的协助下生产出这个追加产品,那末一个新的追加的要素就会加入到资本中[1]。”这说明,马克思认为,自然力没有价值存在一个界限,一旦超过这个界限,人类就要为此追加劳动,自然力也就具有价值。这是因为,自然环境资源的再生产过程,首先是自然再生产过程,在一定限度内,自然环境资源可以自然地更新、再生、恢复和增殖;但随着人类活动的强化,其自然再生产已不能满足人类的需要,人类必须付出劳动,这就使它具有社会再生产的性质。因而,自然环境资源的价值即为在其自然再生产能力之上,人类为维护、恢复、增殖自然环境资源所应付出的必要劳动时间。 马克思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2]。”由此可见,商品的价值是再生产商品所必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此,考察自然环境资源价值,应从生产以及再生产自然资源所“必需的”劳动而不是“实际付出的”劳动角度进行,才不会因为人类的历史失误而低估了自然环境资源的价值。 自然环境资源社会再生产所需要的劳动包括两类,第一类是生态环境受到破坏后,为改善生态环境状况而进行的劳动,如治理污染、治抄保水、植树造林等,这类劳动可以称为直接劳动;第二类是在某项自然资源开发行为发生前预见到其将对生产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为保护生态环境,改变该项行为本身所付出的劳动、或伴随该行为发生的同时而附加的劳动等,如开发替代品、提高技术水平从而减少对生态环境资源的消耗等,这类劳动可以称为间接劳动。 2.2 环境管理经济手段的作用机制:外部不经济性的内化 根据环境经济学理论,自然资源开发产品价格应当等于边际生产成本(mpc)、边际外部成本(mec)与边际使用者成本(muc)之和.mpc是自然资源开发的边际成本,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生产成本;mec是在自然资源开发过程中所造成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的损失;muc是由于现在开发自然资源而放弃的其未来效益和价值,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自然资源本身的价值。自然资源开发的环境管理经济手段是通过各种方法,使这些成本能反映在原材料的价格中,从而通过市场和价格机制使资源开发活动循着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持续发展的道路进行。 环境管理的经济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收税和收费。这是经济手段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政府通过征收税费而使环境成本和资源价值直接反映在产品价格中,也就是将外部不经济性直接内化到资源开发生产过程中,从而刺激开发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由于存在市场竞争机制,若开发者使用了超过社会所必要的、平均的自然资源消耗量,或其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程度超过了社会平均水平,则其付出的税费(即反映在产品价格中的mec和muc)也就高,其个别劳动时间就会超过社会劳动时间,则在其将个别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时,其利润就会低于社会平均利润;反之,若其自然资源消耗量、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都低于社会平均水平,则会获得超额利润,这就刺激企业不断降低成本以追求更多的利润,而当大多数开发者的mec和muc都下降时,整个社会的mec和muc也会相应下降。 押金制度。政府要求自然资源开发者在开发前交出一定数额的押金,当开发者按照一定要求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予以恢复和补偿,如植树造林、复垦等以后,再将其返还,否则予以没收。这实际是通过押金迫使开发者从事前述第二类自然环境资源再生产劳动,这样该类再生产劳动也会反映在开发者的产品价格中,再通过竞争机制使其不断降低对自然资源的消耗和对生态环境的使用。 政府拨款。政府对经济上不能盈利的环境保护项目进行拨款补助,从而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这实际是由政府从事自然环境资源的第一类社会再生产活动。 创造市场。上述手段都是与价格有关的措施,而创造市场则是直接为环境商品创造一个市场,使其在市场上直接交换,最典型的创造市场是许可证交易。这一类经济手段也是通过市场竞争机制,使自然资源的开发权和生态环境的使用权向经济效率最高和环境效益最好的开发者配置。 2.3 环境管理经济手段的优点:效率 由于开发者之间存在着知识、技术水平、装备条件等的差异,每个开发者有着不同的边际成本,存在着不同的最佳自然资源开发水平和最佳环境污染水平。在采用行政手段进行环境管理时,往往会因“一刀切”而使开发者的资源开发量和污染水平高于或低于最佳水平,造成浪费,影响了效率;而经济手段则通过市场机制使各种资源在不同开发者之间得到合理配置,使每个开发者的资源开发量和污染水平均达到最佳水平,由个体最优从而实现总体最优,提高了环境保护工作的效率。 3. 我国自然资源开发环境管理的现行经济手段及其评价 我国目前实行的经济手段主要是征收税费,具体有如下几个方面:税务部门征收的资源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中华人民共国资源税条例(草案)》规定了石油、煤炭、盐等9个资源税税目。 资源产业管理部门的收费。如地质矿产部门征收的矿产资源费;水产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征收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建设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征收的地下水资源费;林业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的林地补偿费、伐除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 土地管理部门征收的土地复垦保证金。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征收的排污资。 某些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试行征收的生态环境补偿费。 如福建省对煤炭等矿产资源的开发征收环境补偿费;江苏省对集体矿山和个体采矿业征收矿产资源费和整治基金;广西壮族自治区对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选矿征收排污费;山西、内蒙古、湖北、陕西、新疆等省、自治区也制定了对自然资源开发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的有关政策,准备付诸实施。 上述各种经济手段对于遏制自然资源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筹集环境保护资金起到了一定作用,但还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的问题。 政出多门,缺少协调。如上所述,各个部门与自然资源开发有关的收费名目繁多,有的相互之间重复,有的缺乏法律依据,没有得到明确的授权,这就削弱了国家作为自然环境资源所有者代表实现其价值的权威性,影响了这一手段的效果。 缺少科学依据,激励作用不强。没有根据自然环境资源的价值以及开发活动的损失为基础制定收费费率,标准偏低,从而难以刺激开发者珍惜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手段单调。如上所述,运用的经济手段绝大部分为征收税费这一种,而其他经济手段则运用甚少。 资金挪用严重。既然收取的费用是自然环境资源价值的体现,是自然资源产品成本的一部分,那么,为了维护自然环境资源的再生产,这些费用必须再投入到自然环境资源的恢复、保护与增殖项目中去,但被挪作它用的现象却时有发生。挪用的另一个表现形式,也是最普遍、最不被人注意的形式是,根据管辖权限收费,安排使用。这就造成位于一地的开发者向在另一地的管辖者交费,这样,当地自然环境资源的破坏就不能得到补偿,这部分价值实际是被挪到别处使用了。 4. 关于我国运用经济手段进行自然资源开发环境管理的建议 4.1 加强自然环境资源的价值与价格研究 自然环境资源的价值与价格研究,是运用经济手段进行自然环境资源开发的环境管理的基础,税费及押金标准的制定,以及对交易市场的监督,都需要以自然环境资源的价值评估为依据。我国各级土地管理局组织力量,评定了城镇土地的基准价格,作为土地交易、调控土地市场的依据。这是一个值得借鉴的做法,建议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我国主要自然资源的基准价值量进行评估,为管理和决策服务。 4.2 理顺各种收费的关系,建立我国自然资源开发的资源税费和生态环境税费体系根据自然资源开发产品的价格构成,从环境保护角度看,经济手段所要影响的主要是mec和muc两个部分。mec部分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环境污染损失,通过排污费收取;一部分是生态破坏损失,通过拟议中的生态环境补偿费收取,这便构成了自然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税费体系,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征收。muc部分,以及部分属于mpc的公共部分,则构成了自然资源开发的资源税费体系,可由资源产业管理部门负责征收。建议根据这样的体系构想,对现有收费进行清理,保证两个体系之间、以及每个体系内部各项收费之间的关系明晰,并通过法律文件加以明确。 4.3 强调费用—效益分析在自然资源开发项目评价中的地位 建议尽快制定和完善自然资源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规范,应对自然资源的价值、开发活动的效益及其生态环境破坏损失作全面估算,并进行比较,为项目决策提供依据,为项目成立后所要征收的资源税费和生态环境税费的确定提供依据。 4.4 取消补贴、提高原材料价格 经济手段的核心就是使自然资源开发产品即原材料的价格,反映开发过程的完全成本,因此,应当取消对资源开发的财政补贴,放松对原材料价格的政府控制,使价格能够对资源开发者和利用者产生调节和刺激作用。也不必担心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而导致通货膨胀,分析表明,真正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而引起的成本推动型的物价上涨幅度较小,其最大弹性系数在0.6左右,即原料价格上涨1%,总体物价水平最多上涨0.6%;而且前面的分析表明,一个合理的价格体系最终是能够导致成本下降,从而使物价水平下降的。 4.5 综合运用多种经济手段 在征收自然资源开发的资源税费和生态环境税费的同时,应注意运用其他经济手段,特别是为环境保护创造市场,如实行资源开发权拍卖和交易。对一些缺乏税费征收标准或难以专门制定标准的开发项目,可在对资源进行价值评估的基础上,对开发权进行招标拍卖,将拍卖所得资金作为生态环境的恢复费用;并逐步建立开发权的交易市场。 4.6 建立自然资源保护基金 将征收的部分税费集中起来,成立自然资源保护专项基金,资助自然资源的恢复与保护,替代资源的开发,以及自然资源的综合利用等工作,促进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象经营普通商品一样经营自然环境资源这一特殊商品,使其不仅能维持简单再生产,还能进行扩大再生产。 环境管理论文:生态文明下环境管理内涵 摘要:环境管理政府的基本职能之一,当代环境管理是指人与自然的关系进行协调,从而有利于人们的生存与发展。在生态文明的视角来看,环境管理的实质内涵主要有技术内涵、经济内涵和制度内涵。本文对生态文明视野下环境管理的三个实质内涵进行分别的阐述,以前提高环境管理的水准。 关键词:生态文明;环境管理;内涵 环境管理是预防和质量环境污染的重要途径,只有做好环境管理工作才能有效的协调生态环境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保障人们的物质很精神需求。本文对生态文明视野下环境管理的三个实质内涵进行分别的阐述,以前提高环境管理的水准。 1生态文明视野下的环境管理的技术内涵 生态文明视野下的环境管理的技术内涵是调节城乡、产业以及上下游地区之间的生态关系,在环境管理中要协调好之间的关系。 1.1城乡之间的关系协调 城乡生态关系是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垂直生态链。在三大产业中农村是第一产业的基地,而城市工业作为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则是链接农村和城市之间的生态系统的中间环节。在三大产业的生态关系中,我们不但要实现城市化道路,消除城市化的污染转移到农村的现象出现,同时要加强新农村的建设,消除农村污染,向城市输送更多安全生态的农产品,实现城乡生态系统相结合形成良性循环。 1.2上下游地区的生态关系协调 上下游地区的生态关系是呈水平状态。在环境的管理中,我们要协调好上游生态保护与下游生态保护之间的关系。让生态工程带动新城市和新农村的建设发展,对于农村的环境管理要更加重视,由于农村环境管理比较薄弱,我们要控制对农田、引用水源和养殖业的污染,最大限度的减少上游的污染而造成对下游的影响,积极处理好上下游地区的生态环境关系。 2生态文明视野下的环境管理的制度内涵 2.1环境管理的主流化 环境管理的主流化的概念是在进行环境管理的过程中,我们要得到国家和社会的认可和支持,并让社会大众都能参与到环境的保护中来。这就要求政府部门要将环境保护纳入到相关部门的议事生态文明视野下的环境管理的生态文明视野下的环境管理的日程上来,通过各种措施和制度不断加大宣传的力度,让社会公众对环境保护的理解和认可,并参与到环境的保护公益事业中来。同时还要协调好区域的经济发展和对资源的有效利用、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建立各种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积极调动社会大众的积极性。 2.2环境管理的生态化 只要是指在进行环境管理制度的制定时要充分考虑的生态化的因素,并将生态化作为制度制定的基本原则,使环境管理制度符合生态系统的要求,同时还要求多个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管理。政府要在环境管理中起到宏观调控的作用,积极给社会公众提供各种平台参与到环境管理中来,让环境管理制度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 2.3绿色政绩制度化 绿色政绩制度化主要是指树立起绿色化政绩观,将环境保护工作成效作为考察政府职能部门管理工作效能及效率的重要指标,同时保证环境管理工作考核的制度化,为实现环境管理的目标提供制度上的保证。绿色政绩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要求,也是环境管理的制度化要求之一。 3生态文明视野下的环境管理的经济内涵 在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人们为了谋求经济的发展而对环境进行肆意的破坏和污染,也让环境管理工作难以开展。在生态文明视野下我们必须处理好环境管理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这已经成为了环境管理的经济目标。 3.1将科学发展观落实到位 科学发展观是党针对我国经济发展提出的指导思想,指导思想指出只有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才能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在环境管理中我们要将科学发展观落实到实处,走新型的城市工业化的路线,实现高效环保的可持续发展经济。 3.2推动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 目前,生态文明社会所提倡走的经济发展模式是循环经济,所以在开展环境管理工作时应注重资源的整合,提高能源的利用率,从而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实现提供帮助。另外,应将建设生态型社会和可持续发展型社会作为环境管理的出发点与立足点,确保生态环境保护能够与经济持续发展能够实现相互协调。此外,应将制定环境污染治理对策,处理收入与环境服务需求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结构效应及规模效应作为环境管理的重点内容。 4小结 综上所述,生态文明视野下的环境管理的内涵在建设物质文明社会的过程中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要使环境管理能够很好的与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我们就必须要了解生态文明视野下环境管理的经济内涵、制度内涵和技术内涵。 作者:郑江宁 单位: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 环境管理论文:移动通信基站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现状 摘要:移动通讯业的迅速发展和三大运营商的激烈竞争,使得当下基站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面临数量多、分布广、批次多、变化大等许多问题。本文基于立法-规划-环评三维一体的管理方案,阐述法律法规、基站站址规划和环境管理流程各个环节的要点及核心,力争正本清源解决基站选址难、建设难、管理难问题。 关键词:基站;环境管理;环境影响评价;铁塔公司 1引言 移动通信是指移动用户之间,或移动用户与固定用户之间的通信。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特别是半导体、集成电路和计算机技术的发展,移动通信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移动通信业已成为我国重点发展产业之一。2013年12月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向国内三家运营商颁发了三张TDD(TD-LTE)牌照,标志着中国正式进入4G时代。4G时代到来,全面提高了我国移动通信行业的发展速度,同时也将三大运营商之间的竞争推入了白热化的境地。目前,运营商之间的竞争主要集中在移动容量、频率资源、物理站址几个方面,虽然运营商不同,所用频段和网络不同,但从移动通信基站的建设使用过程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基站的管理角度来说,各个基站所经历的工作流程却是高度一致的。 2环境管理工作存在的难点 移动通讯业使得当下基站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面临挑战,总的来说有以下三个难题。 2.1基站存在数量多、分布广,多网共存 近年来,随着经济飞速发展,网络技术逐渐成熟,通信网络也从1987年的第1代移动网络发展到了2013年的第4代移动网络。技术的不断更替,产业迅猛发展,也导致了每年都要建设大量的基站项目。以南京地区为例,仅中国移动一家运营商就已在该地区建设了约13000个基站。这些数量庞大的基站遍布在市区及市郊的各个角落,网络建设情况更是各异,有的单网有的双网共址甚至三网共址。对于管理部门来说,面对分散各地的数量如此庞大且情况各异的基站,要一一掌握清楚每个基站对周围环境的电磁辐射影响及基站周围环境敏感目标的电磁环境质量是一项非常艰巨的任务。 2.2基站建设和审核批次众多 2008年通过重组形成移动、联通、电信三大运营商,三家公司为了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均花费大量资金及人力资源进行物理站点的建设。长期以来,他们将基站和管道作为重要的战略性资源,希望能拥有独立的网络及相应的网络优势。而这种竞争的态势,也直接导致了每年审批部门都会收到分别来自三家运营商的2G/3G/4G许多批次的基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每本环评报告都包含了成百上千个基站,由于多网共存,每个基站都需要完成上文提到的移动通信基站可行性研究阶段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和实际运行阶段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于运营商而言需要设置专职人员划拨专项资金完成环保审批工作。对于环境管理部门,每年受理、公示、审批、核查如此多批次的基站项目,也需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 2.3基站项目变化多,加大管理难度 基站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多方因素影响,导致项目的变化性较大,而这些变化又未能及时反馈给管理部门,主要表现有:(1)先建后报:由于基站建设数量多任务重,有些基站存在边建设边报批甚至未批先建的情况,导致这些基站的存在不合法,也得不到环保监管;(2)多建少报:被隐瞒的基站主要存在于偏远地区或地区交界处,这些存在于“灰色地带”的基站属于“黑户”,无法接受管理;(3)变更不报:基站在建设过程中,可能会根据需要调整基站站址、设备参数和天线类型等,但变更后,运营商却未及时将所有变更情况通报审批部门,直接影响了审批部门后期对基站的管理[1]。以上三方面的情况在基站项目环境管理的工作过程中客观存在。总体来说,环境管理部门对基站项目的审批和管理工作相当重视,也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工作成效有了显著提高,但由于客观情况的存在,目前对基站的环保管理工作仍有不尽如人意之处。 3环境管理工作综合解决方案 对于基站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所面临的问题和难点,笔者认为,仅从单方面入手,对目前基站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进行修正,所取得的成效有限,需认真梳理出一套基于立法—规划—环评三维一体的管理方案,才能正本清源解决基站选址难、建设难、管理难问题。主要关键点如下。 3.1法律保障,为公用移动通信基站正名 随着4G基站建设的全面铺开,近几年的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建设无疑将呈现大幅上扬趋势,如何建立健全基站建设的法规体系,理顺基站作为公共基础设施与城乡规划间的关系,积极稳妥的调和因基站设置而诱发的政府管理部门—公司—市民之间的矛盾,有效构建“人居和谐”的城市基站设置综合环境,已经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法规层级较低以及与《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的交叉,造成了运营商和居民在遇到基站设置纠纷时往往各执一词,在实际操作中面临不少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城乡规划法》中的通信范畴的理解、运用和执行不到位,规划部门一般只认定是固定网络通信,导致移动通信基站未被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极大影响了随后的基站选址、建设、管理工作;(2)无论从法律法规的层面或是从公众意识的层面来看,移动通信基站作为提供电信服务的公共基础设施的地位认同度都不够。例如《物权法》中“不得擅自改变经营性用房”,《物业管理条例》中“必须经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的同意”,这些相关的解释在实际运作中出现偏差。(3)《环境保护法》第24条明确规定了电磁波辐射是一种污染源,故该法规定的原则、制度对电磁辐射污染均可适用。但对于电磁辐射这种看不见摸不着的污染,“损害事实”的举证变得异常艰难,在实际案例中,针对此类诉讼司法机关也仅能基于民生问题的考虑,开展通信企业和民众间调解工作[1,2]。综合江苏省的现状,笔者认为,江苏也急需针对移动通信基站的选址、设置、建设、维护及环境管理工作出台一系列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法规及规范,这些法规及规范中,需要明确以下几个主要问题:(1)明确移动通信基站机房具有公用电信设施性质;(2)将移动通信基站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确保移动通信基站属于建筑物工程项目的配套,从而与其他配套工程同步实施;(3)明确故意破坏移动通信基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4)进一步规范企业建设及运营基站的行为,针对违法基站、超标基站绝不姑息,服务民生,切实维护周围公众利益。总而言之,只有解决法律层面的不足与认识,才能从根源上扫除基站选址难、建设难、管理难问题的障碍。 3.2规划担纲,为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安家 当前移动通信基站的选址和建设比较随意混乱,市民投诉日益增多,主要是由于管理部门未对基站设置进行统一规划,再加上各大运营商为了取得竞争优势大肆加速通信网络建设。从法律层面上认同基站的公用电信设施地位并将基站规划纳入城市规划,再加上铁塔公司的成立,基站的报批、建设和维护可以由铁塔公司完成,显著提高站点复用率,避免了三大运营商的混战和资源浪费,也将大大降低管理部门的工作难度。在铁塔公司时代,基站的选址和建设工作应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从城市整体规划、片区规划阶段开始。基站站址专项规划由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市规划国土等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进行编制,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每年可根据城市建设和通信技术发展要求,按照规划修订程序对基站站址专项规划进行修改。该规划编制过程中,铁塔公司应作为牵头单位,综合三大运营商的网络现状报告及铁塔公司自主规划的储备站点需求,从网络建设的安全性和发展需求角度出发,向规划编制部门提交情况说明及意向报告,做到早期介入。基站规划站址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网络覆盖需要;电波传播特性;设备性能状态;网络优化需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3]。 3.3环评检验,审核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环境影响 铁塔公司的成立,对于基站环境管理工作的另一个重大意义在于,铁塔公司作为基站建设和维护的主体,可以负责基站从报批到申请验收的全程手续,而不需要三大运营商各自办理流程相同的手续,管理部门的工作难度也大大降低。推荐的工作流程如下:每年初,铁塔公司将适时召开全年计划集中协商会,由移动、联通、电信三家公司提出各自的建站需求,铁塔公司综合网络现状及公司自主规划的储备站点需求,确定本年度批次基站的初步选址方案及基站相应的技术参数。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根据铁塔公司提供的基站选址方案及技术参数进行基站可行性研究阶段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基站项目的规划符合性、拟建址环境质量进行评价,预测项目建成后对周边电磁环境的影响,给出项目是否环境可行的明确结论。在项目开工建设前,铁塔公司将本批项目的报批资料连同可研阶段环评文件提交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设完成后,基站进入试运行阶段,铁塔公司应提供项目可研阶段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实际建设的基站相关资料、项目变更情况,委托具有相应监测资质的单位进行实际运行阶段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通过资料核查、现场核查及现场监测等流程,最终从技术角度明确该项目是否满足可行性研究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项目通过环评后,铁塔公司将实际运行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基站项目资料参数及图片资料整理后一并提交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该流程能在满足现有环境管理要求的基础上,减少运营商和管理部门的工作量,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结语 移动通讯业已成为我国重点发展产业之一,三大运营商的战略发展,使得当下基站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面临挑战,主要存在项目多、分布广、变化大等问题。本文基于立法-规划-环评三维一体的管理方案,阐述法律法规需明确的要点、基站选址的专项规划及立足于铁塔公司环境影响评价的新流程,三管齐下解决基站选址难、建设难、管理难等问题。 作者:李璇 王文兵 林炬 单位:江苏省苏核辐射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省辐射环境保护咨询中心 环境管理论文:地质环境管理水平研究 为深入贯彻落实总理对湖北预防应对地质灾害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推动全省地质环境管理再上新台阶,在全面掌握全省地质环境管理现状,找出需要改进的突出问题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提高湖北地质环境管理水平的政策建议。 1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得益于“四个全覆盖”湖北省地质灾害分布广泛,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地质环境管理,初步取得明显效果。全省已在65个地灾易发区完成了“十有县”建设,通过“五到位”培训地灾防治工作人员和基层群众近10万人。按照“依法管理、保治并重”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谁开矿、谁负责,谁破坏、谁治理”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机制和责任制度。湖北省探索出的隐患监测、群测群防、防灾减灾体系、防灾信息的“四个全覆盖”经验得到总理“相关经验和做法可资借鉴”的充分肯定。 2推动全省地质环境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还面临“四个不适应” 2.1思想认识上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与突出生态 文明建设新形势不相适应一些地方的发展理念仍未转变,“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的现象仍然存在。突出表现在:一些地方对地质环境管理的认识不足,存在“等、靠、要”思想,“缺位”现象较为普遍。目前,全省仅黄石、黄冈等少数市(州)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责任机制尚未建立。 2.2尚未形成高效综合的管理机制与地质环境问题 突发高发频发的新特点不相适应据不完全统计,全省现有26000余公顷矿山地质环境遭受破坏,有近100万群众受其影响。但现有地质环境管理体系尚不健全,集中反映为:“政府主导、部门主管、社会联动”的工作体系尚未形成;管理体制缺乏基层支撑,没有形成“全社会参与、共同防灾”的工作格局;应急体系仍不完善,监测预警信息和传递的“最后一公里”不到位,民众防灾应急知识不足。 2.3管理队伍力量薄弱与地质环境管理专业化、技术化、常态化的新要求不相适应 湖北省地质灾害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难度大,矿区粗放开采、过度开采的现象突出,地质环境管理的专业化、技术化、常态化要求高。但目前省地质环境管理队伍存在人员不足、能力不足、装备不足的突出问题,与地质环境管理面临问题的复杂性、艰巨性存在较大差距。 2.4保障资金筹集困难与地质环境管理巨大的资金投入不相适应 初步估算,湖北省已闭坑矿山的治理需投入100亿元以上,各类地质灾害隐患点全面治理和监测费用总额高达50亿元以上。这些治理资金的筹集十分困难。 3进一步提高省地质环境管理水平需进行“六大创新” 3.1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切实推进思想观念创新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体系,把地质灾害防治纳入各级政府和主要负责人的绩效考核;全面落实各部门的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并纳入政府对部门的考核体系。加快构建地方重视、党委牵头、政府主抓、部门协同、目标明确、责任清晰、体制完善、措施具体、工作落实的地质灾害防治新格局。 3.2修改完善相关法规,切实推进法制管理创新 抓紧修改完善《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把地方政府对地质环境管理的责任、投入渠道、投入比例予以明确和固定,为地质环境管理投入提供法制保障。加快建立符合本省实际的地质环境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3.3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切实推进管理工作机制创新 把地质灾害防治纳入到各级政府和主要负责人的绩效考核,全面落实各部门的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加紧建立“权责统一”的工作机制。把设计审查、项目验收、评估备案等工作向地方局下放。强化中介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加紧完善检查督办机制。实施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管理,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信息管理系统,对矿山地质环境数据实时更新。 3.4围绕四个体系建设,切实推进基层管理能力创新 一是围绕调查评价体系建设,深化隐患监测与管理的全覆盖;二是围绕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深化群测群防全覆盖;三是围绕综合治理体系建设,深化防灾减灾体系全覆盖;四是围绕应急体系建设,深化防灾信息化全覆盖。 3.5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切实推进多元筹资渠道创新 争取省级财政在专项拨款中逐年增加地质灾害防治投入,力争“十二五”期末达到中部省份平均水平;每年安排一定比例集中到省级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对农村受地质灾害影响的田、水、路、林及村庄进行综合整治;各级地方政府可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地方地质灾害防治专项经费。在国土资源项目资金中,统筹考虑对地面塌陷、滑坡等地质灾害点的治理和搬迁避让予以支持。充分利用部省合作协议,加大对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争取力度。 3.6加强宣传普及,切实推进民众的减灾自护能力创新 在中小学教育中,普及减灾和自护教育。在防灾减灾基本法中,明确规定各有关主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普及活动的责任,以及公民参与的义务。 作者:施伟忠 单位: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环境管理论文:环境管理体制环境法论文 一、环境法相关制度的国际法比较及启示 (一)从环境自身的角度分析 通过法律明确产权以及建立生态修复制度,能够更好地保护和恢复环境,从而解决环境外部行。首先,通过法律使原来无主物的环境要素能够拥有所有权,使“公地悲剧”不再发生。通过前文可知,产权不请很容易造成环境外部性,由此可知,界定产权是解决外部性的一个很好的途径。因为像空气、河流和海洋等是没有产权的,而且保护这些资源更不会给他们带来利益,也许会使他们遭受损失。在环境资源中只有矿藏和水流在宪法中被规定为全民所有。由此个人认为,首先,应该使环境要素的共有财产的范围扩大;其次,对此共有财产进行产权的界定。其次,建立“生态修复”制度,使环境有效的恢复。生态修复集中体现在自然中的突发事件和人类活动作用下遭受破坏的自然生态系统的恢复与重建工作上。也就是对环境造成损害的人在交一定费用的基础上,还要排除其并恢复其所造成的影响,如果违反行政法,还要受到处罚。因此,应当避免破坏环境的现象发生。例如,20世纪70年代,美国的《露天矿矿区土地管理及复垦条例》的规定。 (二)从环境法制度构建的角度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我国在环境影响评价对象的范围上与其他国家相比是还不够宽泛。俄罗斯规定的最多,在政府的相关行为上也涉及到立法方面。有国家行为,还伴随着一些企业和相关经济组织的行为等等其他行为。加之我国新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刚刚起步,并逐步实施,而且具有深远的意义,希望能够对我国环境立法的完善起到促进作用。 2.环境保护与市场衔接的促进制度。环保产业现在已经成为了实现国家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从而更有利于人们的健康。美国的环保顾问公司将其国家拥有的环保产业设计成3大类,总共有14个项目,规定的较为详细和具体。我国也应建立与我国实际情况相适应的环保产业,从而使环境保护与市场接轨,弥补市场的失灵。 (三)从赋予公民权利角度 通过预先赋予公民相应的权利,以达到预防外部性的效果。苏俄自然保护法、德国污染控制法都有此方面的相关规定。我们国家在这些方面还需努力,使其完善。美国法律不仅对申诉权进行了规定,而且还针对环境行政行为设立了司法审查制度。 二、我国对环境外部性解决的环境法相关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一)与外部经济性相关的环境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首先生态补贴制度的建立。通过补贴激励绿化保护行为,进而妳补外部经济行为的不足。就拿植树造林为例,植树者的植树行为会生成外部效益,如果给予植树者补贴,外部效益就会算入总体效益中,使总体效益增加,从而经济外部性会相应的改善。随之植树者等保护环境的人将会长此保持下去。其次将环保产业化。从我国目前现状来看,要想发展环保产业,其重点是解决现实污染的问题,使环保技术服务多元化,以增加环保产业。但是在使环保产业化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不仅仅是在运营和和环保产业的设施建设,其规定中的实质的问题是在围绕环境承载能力,在职场机制的引导下,是环境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的问题,是各种利益的确认和分配问题。 (二)与外部不经济性相关的环境法律制度建立和完善 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内容,增强实用性和有效性。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对象应该进行深化。因为人们的行为是造成环境破坏的首要因素,因此,我们可以增加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对象,也就是由原来单一的以建设项目为对象改变成建设项目再加上人们的行为活动。而且,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更加注重实用性和有效性,而应该避免对于普通的研究过于复杂和繁冗,从而使环境影响评价的周期过长,以达到更好的效果。 (三)改革环境管理体制 环境管理体制对环境经济政策的实施是非常重要的。我国的环境经济政策已经展开了很多年,在排污收费、生态环境补偿费、污染责任保险等方面都实践过,但是仍没有全面推广和有效的实施。这样的状况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各部门利益分化,相关部门对政策出台没有有效的配合,加上环保部门制约力度不够。因此,现有的环境管理体制已不能发挥有效地作用,有建立统一的环境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从而是环境外部性内部化。根据管理机构的相关原则,环境外部性问题越大的可以由高级别的政府部门负责管理。因此可以得出,按其行政级别的高低建立国家、省和市三局,然后再按其自身的性质和需要建立分局。 (四)增强公民环保意识 通过法律赋予公民环境权利和施加相应的义务我国宪法只是间接的对公民环境权加以保障。在我国的环境法相关规定中只规定了国家、企业、公民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但是,总体来说,我国目前法律对公民环境权的保护规定还存在相当大的缺陷,不利于其他法律对公民环境权的规定,公民的基本人权受到了挑战,从而需要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是环境外部性得到很好地解决。在我国,需要在《环境保护法》对公民的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和环境监督权的保障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拓宽公民环境行政的参与途径,从而完善环境侵权法律救济制度。我国法律对公民环境权利的规定虽然不多,但是在施加公民环境义务方面却有很多条款,在实践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宪法、法律和规章都对公民环境义务做出了适当的规定,在宪法中明确的提出了适度消费的理念。由于我国的相关法律对环境消费义务的规定尚不成熟,以后需要在借鉴他国经验,然后结合我国的实际现状,使环境法相关规范更加成熟,达到加强公众环境保护意识的效果。外部性的问题得以消除,加强公众的环保意识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 (五)建立环境法律新制度 1.征收环境税。环境法律还没有达到很完善的地步,所以要想征收环境税,需在环境法律范围之内,同时还需要可持续发展等理论的支持作为基础。我国政府的税制改革虽然很快,但是环境税的改革没有跟上税改的进度,导致征收环境税很困难,保护环境的作用自然也就没有得到重要发挥。从保护环境的角度来分析,肯定是要从控制为主,所以污染控制税要放在第一位,排污费为辅助手段来进行对环境的保护,从而把保护环境更好的作为社会的共同责任。污染控制税和排污费共为税收作为公民享受公共物品而向国家所支付的费用,污染控制税可以很好的克服排污费的局限性,更好的在保护环境方面做出贡献,从而更好地让企业为环境污染而付费,有利于更好的治理环境为国家做出努力。另外还可以和其他国家一样添加税种,例如碳税和垃圾税等等。 2.排污权交易制度。以科斯定律为基础的排污权交易制度,是指有政府发给厂家和商家排污权许可证。然后,有排污许可证的厂商只能在固定的场所排放其已经规定好的规格倾倒污染物。而且,此种特许和权利可以进行交易。厂家和商家根据彼此需要进行交易。由此可知,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一种以市场为主导的遏制污染环境行为的方法。目前,虽然我国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排污权交易制度,不过却做了很多有利尝试。而且在此问题上,我国也受到了其他国家普遍的重视。要使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有效的实施,还有许多法律层面的问题需要解决。在此基础上,在我国一些地区已经进行了排污权试点基地,在这不仅推进了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完善,也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增加了更多的成功的经验。重视市场的主体地位对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建立是非常关键的。而且相关政府部门也要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快转变政府各个职能,将排污交易市场最为政府的中作重心。 作者:刘小朋单位:河北大学法律硕士专业硕士研究生 环境管理论文:加强城市环境管理工作意见 城市生态环境治理保护工作是当前我市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日益深受广大民众关注。近年来,我城市环境建设通过全区上下的共同努力,我区生态建设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但还有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我区城市环境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近年来,我区城市环境建设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但对照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差距,还有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生态宣传和环境教育有待进一步加强。部分干部在工作上缺乏高度和全局整体意识,个别职能部门、镇(街道)参与力度不够、主动性不强、工作不到位,造成本系统、本单位无生态建设亮点工程的支撑。 (二)局部区域的环境质量状况不容乐观。废弃矿山生态治理任务艰巨,废塑料回收加工污染等问题仍十分突出,区域水环境质量尚未得到根本改善,生态环境治理面临发展与保护的双重压力。 (三)经济快速发展对污染减排带来较大压力。考虑到经济发展产生的新增污染排放量,需要削减的污染物数量较大,污染物减排任务依然十分艰巨。 (四)环保队伍力量有待加强。市镇两级环保体制机制需要进一步健全,环境执法力量、监管力量明显不足等。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应引起高度重视,在下步工作中努力加以解决和克服。 二、加强我区城市环境管理建议与对策 (一)不断加强工作督查考核。强化督查考核措施,加强对城区生态建设和整治项目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定期进行通报,年终对完成情况逐项实行对帐考核,对工作任务完成好的单位和个人实行通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进展缓慢、整治不力的单位实行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一票否决”和责任追究。充分发挥区人大、政协监督作用,组织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专项行动进行巡视监督,努力提高生态建设的质量和水平。 (二)继续加强宣传教育力度。开展群众性环保自治组织建设。实现街道(社区)级环保自治组织全覆盖,鼓励其它各行各业积极开展符合自身实际的群众性环保自治组织建设。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进村入户、进企到校,积极形成全民参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舆论氛围,不断提高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参与率和满意率,市民环境满意率要达到90%以上。抓好一个电视专题片、一本书、一组展板、一本画册、一期专版的实施工作,广泛宣传我区城市环境建设的成就。 (三)推进城市环境建设各项工作。巩固深化街道环境整治、庭院整治等工作,全面推开年度生态建设的同时,突出重点,狠抓关键环节,要以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8项工作为重点,推动年度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一是抓好主要污染减排重点工程建设。继续抓好重点减排工程督查,加快市域污水治理工程建设,确保污水处理厂和污水处理厂按时完成调试并通过验收;力争完成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扩容工程建设,建设污泥集中焚烧工程项目。确保年度减排任务的圆满完成。二是抓好市域污水治理工程污水纳管工作。全面推开排污接纳管理工作,对能接入市域污水管网的进行强制接纳,确保市域污水管网贯通区域内纳管率达到100%。三是抓好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治理。加强饮用水源生活污染治理,全面完成4个水库保护区内村庄(单位)的生活污水等的污染源治理,完成水库上游源头综合治理试点;加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餐饮经营点的打击取缔,对擅自复产的经营户进行严厉打击,防止反弹现象;加强饮用水源保护畜禽养殖禁养搬迁取缔工作;扎实开展夏季饮用水水库禁泳工作,在加大执法力度基础上,对水库游泳现象进行曝光。四是抓好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监管和整治。全面落实年度废塑料再生利用行业整治工作任务,组织开展废塑料专项打击取缔工作,对原允许三年过渡期但未达到过渡期规范要求的、过渡期内新出现的及群众投诉反映强烈的三类废塑料加工户,进行联合打击取缔,确保年底完成区域内废塑料加工户数量比上年减少1/3以上的目标。加快推进全区金属熔炼行业整治,确保企业污染物治理设施及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通过强化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重点企业的污染物治理和排放行为。对全区老平台企业进行系统升级改造,进一步扩大实时监测监控的覆盖面。五是抓好城区河道污染源治理。巩固扩大整治成果,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同时充分运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切实抓好小印花行业整治、城区马路周边餐饮等五个行业废水排放整治工作,确保年底全面完成整治任务,使城区河道水质得到进一步改善。六是抓好生态系列创建工作。积极开展全国环境城市创建,指导各街道(社区)做好区生态街道的创建工作,以创建为载体带动城区环境保护工作,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七是抓好城市环境保护试点工作。确定首批城市环境保护试点工作的街道(社区),我们确定要在社区街道进行环境保护试点工程,各相关部门要做好试点工作指导和督促,确保年底试点工作能取得成效、凸显亮点,为全面推开试点工作积累宝贵经验。八是抓好城市生活污水治理。继续加大城市生活污水治理力度,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力争年内完成生活污水生态化治理。 环境管理论文:推行企业生态环境管理的路径 影响企业生态经济管理的因素 要寻找到企业生态经济管理的有效途径,必须先明白有哪些因素在影响着企业生态经济管理。随着企业生态经济管理在社会上的应用,企业管理者在企业生态经济管理上也获得了更多的经验,总结出了一共有九大因素影响着企业生态经济管理的顺利推行。这些因素概括起来主要是:公众环保意识、企业环保意识、企业资金能力、企业技术能力、行为的复杂性、赢利性及效果可观察性、企业管理水平、政策法规及监督管理、信息传递机制、资源价值体系。这些因素之间有着很强的相关性,相互联系、互相制约,这九大因素对企业生态经济管理产生的影响是它们共同作用的结果。 推行企业生态环境管理的途径 1.推行清洁的生产方式。推行清洁的生产方式,是推行企业生态经济管理进程的有效途径之一。各个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如果积极地推行清洁的生产方式,那么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降低能源消耗和原材料的消耗。同时,将有危害的原料和有危害的产品转换为无毒的原料和无毒的产品。推行清洁的生产方式能够使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减少生产活动给生态环境造成的压力,减少对环境的污染,逐渐消除工业环境的污染源,努力从根本上解决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问题。以下几点是企业在推行清洁的生产方式过程常用到的应对策略。(1)制定适合企业发展的清洁能源方案,对已经拥有的能源要做到使用效率的最大化,做到不要浪费一丝一毫能源。同时,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和使用一些先进的科学技术,积极地研发新型能源、无污染能源、可再生能源。(2)主动实施清洁能源方案,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要尽量使用对环境不会造成污染,或者造成的污染很少的能源。企业在加工产品时要尽量选取对环境不会造成污染,或者造成的污染少的原料。另外,在进行产品加工的时候,要提高对现有能源和原料的使用率,做到不浪费。同时,利用新技术,将有害有毒的能源和原料转变成无害无毒的能源及原料,增加能源和产品原料的来源。(3)制定维护清洁能源的方案,从企业生产过程入手,对企业现有使用的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生产场地进行管理,对整个生产系统监督和控制。力求避免企业在生产产品的过程中使用会对自然生态环境和对人类有害的能源和原料,杜绝加工出有毒有害的产品。同时,在能源与原料的使用方面,尽量做到循环使用,将废弃的能源及原料转化为可再生的能源和原料,善于使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来保护环境和制造无污染产品。(4)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要以生产清洁产品为最终目标。对所生产产品的使用寿命和功能做到最优化调整,减少甚至是消除产品本身给生态环境所造成的污染与破坏。要杜绝所生产产品会给使用者带去身体健康的危害甚至是是生命威胁,做到真正的无危害绿色产品。这样的产品,即使原本使用功能已经耗尽,回收后依然可以再造和复用。 2.实施绿色营销的策略。实施绿色营销的策略是推行企业生态经济管理的又一重要途径。绿色营销策略的内容主要是指将企业的经济效益、人类消费的需求以及环境的保护有机地结合起来,企业要做到将其产品的市场营销观念与环境的保护理念有效地统一。实施绿色营销的策略能够帮助实现绿色营销的理想,也是企业推行生态经济管理的重要举措。企业实施绿色营销的策略要求有以下三点:(1)收集全方位的绿色信息,积极地制定企业在市场上的绿色营销计划。(2)开发和创新绿色产品以及绿色资源,实施清洁生产,做到真正的绿色安全。(3)在企业实施绿色营销策略的过程中,企业的产品营销应该与企业的销售的渠道、销售服务、销售价格以及绿色促销活动相互配合。只有开展一体化的绿色营销过程,才能引起消费者重视,吸引消费人群的注意。做到一切“以消费者为中心”,开展绿色的营销活动,才能将绿色的产品推上社会经济市场,从而扩大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提升绿色产品的生命力和竞争力。价格是直面消费者的产品因素,如果一件产品的价格与其本身的产品质量不相符合,那么消费者是不会对此产品产生购买欲望的。所以企业在为自己的产品制定销售价格时候,一定根据产品成本的实际情况,不哄抬价格。作为绿色产品,其成本价格比之普通的产品价格要略高,因为绿色产品的价格中包含了环境保护的成本。同时,相对于普通产品来说,绿色产品的营销渠道也不一样。由于绿色产品本身的特殊性,其促销手段也是要根据绿色产品的不同性质进行有针对性的促销,才能提高绿色产品的使用率,增加绿色产品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在促销的过程中,要充分利用超市、专卖店等平台进行绿色产品的环保宣传,不断地扩大绿色产品在社会上的影响力和认知度。企业在营销过程中要将绿色服务的理念贯穿到整个绿色营销过程的始终,提倡人们对绿色产品的回收利用、重复使用、循环再生。 3.建立健全生态经济管理创新体系。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时时不忘为生态经济管理创造良好的条件。企业要规范自身的行为,为节省能源和资源,改善生态和工作环境,减少甚至是消除生产经营活动中对环境的污染,建立一个健全的企业生态经济管理创新的体系。只有建立健全生态经济管理创新体系,才能够帮助企业健康的发展,稳定的前进。同时,企业要在原材料的选购上、产品的设计上、出厂的成品上、工艺加工上、产品的使用上、产品使用之后的处理上都要有严格的规范,尽量在企业的内部能够形成一场推行生态经济管理的热潮,真正做到立足于生态社会建设,为人类和社会谋福利、图发展。 4.构建生态经济管理政策系统。要推进企业生态经济管理的进程,构建生态经济管理政策系统是必不可少的。构建企业生态经济管理系统的切入点是企业要不断的提高自身整体素质和提升现代化先进的管理水平。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积极的为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出力,同时也要为建立起企业、社会和民生三位一体的关系做贡献,真正的将企业的生存关系到社会的发展和民生的安定上去。可以说,企业绿色生态经济管理的理念是企业在新的发展时期为了迎合社会的发展和消费者的需要,为了跟上时展的潮流和市场的主流趋势而诞生的,同时它也是保证企业真正的能够立足于未来社会,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础。 作者:孙榆单位:绍兴市宏发电气实业有限公司 环境管理论文:环境管理正当问题分析 1环境行政管理正当性源于环境保护中的市场失灵现象 行政管理作为一种新兴的政府权力,必须得到充分的理论论证并予以科学解释,才能赢得公众接受和支持。对环境问题来说,生产过程造成的污染给他人和社会带来了额外的负担即负外部性,这种被他人和社会承受的负担并没有计入生产者的成本,而生产者在私人成本低于社会成本时必然过度生产,从而造成环境资源的无效率使用。同时,保护环境和恢复生态的活动会产生正外部性,即环境改善之后的好处被他人和社会免费享用,保护者付出的成本和费用也一样无法通过市场交换体现出来。除了外部性问题之外,环境资源的公共物品属性还使得一些环境资源如江河湖泊、海洋、空气等通常没有市场,没有价格,也就不能通过价格机制来反映环境资源的稀缺性和价值,市场便无法有效率地配置环境资源。这就是环境保护中的市场失灵现象。为了避免外部性和市场机制在解决环境问题上的不足,解决的办法是通过政府来组织集体行动:一方面通过管制和税收来减少共有资源的使用,另一方面由国家用公共税收资金来支付环境保护的费用。 2环境行政管理正当性有着深刻的历史因素的影响 长期以来,由于社会政治和历史因素的影响,使得我国行政意义上的权力一直非常强大。在这种社会、政治和文化背景之下,当中国政府在1970年初开始关注环境问题之时,由于强大的制度惯性和路径依赖的制约,环境行政管理便当然地成为了政府的使命和职责。而且在当时,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低,既没有相应的技术和专业人员,也没有资金支持,这使得加强环境行政管理成为成本最低也最便利的选择。所以,中国环境行政管理的产生和存在是政府行政权力顺理成章地行使,它的正当性和合法地位是政府授予的。阳光、水、空气等是人类生活所必需的环境要素,这些环境要素若受到严重污染和破坏,以致威胁到人类的正常生活时,就不能再视为“自由财产”,就其自然属性和对人类社会的极端重要性来说,应该是全体国民的“共享资源”,是全体国民的“共有财产”。为了合理支配和保护这些“共有财产”,共有人委托给国家来管理,政府应当为全体国民包括现代人及其子孙后代管理好这个财产。而政府接受国民的委托管理环境这种“共有财产”的具体形式就是成立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来行使环境行政管理权。从环境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强化政府干预,以及在环境污染控制是正当的。 3环境行政管理正当性需要取得公众所预期的效果 我国环境行政管理的正当性资源及其所面临的问题是客观的存在,环境行政管理的正当性是和政府本身的正当性结合在一起的,是因为解决环境问题的迫切需要而得到重视和加强的。至今,环境保护对世人来说不仅不再陌生,公众对环境行政权力运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有了更深入的认识。正是因为环境保护宣传的展开和人们环境意识的提高,环境行政管理获得了广泛的社会支持和共识,而这种支持和共识正是它行使行政权力的真正基础。如果环境行政权的行使长期不能取得公众所预期的效果,就可能会使已获得的正当性资源逐步丧失,从而面临正当性危机。目前,全国的环境质量状况总体上并不乐观,恶化趋势一直比较明显,甚至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癌症村。对此,如果环境行政机关长期难以做出有效的回应,其生存的正当性基础就会受到侵蚀并逐渐丧失。 4环境行政管理正当性存在根本在于其服务和增进公共的环境利益 行政权是公共环境利益的代表,它以改善和维护符合社会公众健康和生活条件的环境质量为目的,根本任务就是服务和增进公共的环境利益,这是其存在的最根本的理由。因此,我国的环境行政管理机关需要对自身面临的正当性问题保持清醒和警惕,通过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来提高执法效率,改善执法效果,用管理绩效来证明自己的有用性,防止已有的正当性资源进一步流失甚至最终丧失,避免使自身陷入正当性危机的泥潭。 5结语 综合上述,现实客观需要是环境行政管理正当性存在的根本所在,而环境行政管理来内在正当性基础来源于大量的环境保护宣传所获得社会广泛支持和认同。环境行政管理正当性受到深刻的社会历史因素的影响,它源于环境保护中的市场失灵现象,存在根本在于其服务和增进公共的环境利益,满足并取得公众预期是其唯一价值取向。环境行政管理在经济上是市场失灵的需要,在法理上来源于国民的委托,其存在的正当性顺理成章。 环境管理论文:西北地区环境管理 一、西北地区的现状和问题 (一)社会经济的现状和问题 新中国成立以来,西北地区的社会经济有巨大发展,从总体上说,为全面实现小康奠定了初步基础。当前主要存在着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二是部分地区生态环境恶化。 (二)自然环境格局 本项目研究范围包括新疆、青海、甘肃、宁夏、陕西和内蒙古6省、自治区范围内的内陆河流域(包括新疆的国际河流)和黄河流域,报告中统称为西北地区。 西北地区土地总面积345万平方公里,根据自然环境的不同,可划分为三大片:贺兰山以西的内陆干旱区(简称内陆干旱区);贺兰山以东的半干旱草原区(简称半干旱草原区);半干旱和半湿润区的黄河流域(简称黄河流域区)。 (三)水资源概况 1.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西北地区水资源量多年平均为1635亿立方米,仅占全国总量的5.84%。 2.人均水资源量。2000年西北地区人均水资源占有量1781立方米,为全国当年人均水资源量的80.5%。其中:宁夏黄河流域217立方米,陕西渭河流域326立方米,青海湟水河流域618立方米,甘肃河西走廊的石羊河流域761立方米,均大大低于全区平均水平,成为严重缺水的地区。 3.用水量和耗水量。2000年全区总用水量817亿立方米,其中农业用水占89.3%。扣除工农业和生活用水的回归水量后,2000年全区净耗水总量547亿立方米,耗水率(耗水量与用水量之比)为62.8%。 4.用水效率。虽然西北地区水资源紧缺,但却存在着人均用水量高、农田灌溉用水定额高、单位GDP用水量高的问题。农田平均每亩实灌定额671立方米,比全国平均高40%;万元GDP用水1736立方米,比全国平均高1.85倍。 5.水资源开发利用率(用水量与水资源总量之比)。目前全国水资源开发利用率平均为20%,西北地区为53.3%。其中甘肃的河西走廊各河、新疆的塔里木河和天山北坡各河都超过70%,有的甚至超过100%。 (四)生态环境的主要危机———土地荒漠化 西北地区的生态环境在长期历史演变中出现种种问题,如干旱缺水、河湖干涸、水土流失、植被退化等等。研究认为,生态环境的主要危机综合表现为土地荒漠化。 1.土地荒漠化的界定。《第二次全国荒漠化监测》公布的数据表明,1999年全国荒漠化土地总面积为267.4万平方公里,其中在本项目研究范围的约218.3万平方公里。 研究认为,为了有针对性地指导实际工作,应着重研究在现代气候条件下,由于人类不合理的经济活动,使原有耕地、草地、林地退化的情况。在西北地区,应主要研究在干旱化的气候背景条件下,由于水资源利用不合理和土地资源利用不合理两种原因引起而又有条件治理的荒漠化土地,据此粗略估计,本区荒漠化土地总面积在60万平方公里左右。 2.由于水资源利用不合理引起的土地荒漠化。(1)在内陆干旱区,由于河流上中游用水过多,造成下游河湖干涸,荒漠扩大。(2)在沙漠边缘地区,由于超采地下水,植被枯萎,造成土地沙化。(3)在大中型灌区,由于灌溉不当,地下水位上升,造成土壤次生盐碱化。 3.由于土地资源利用不合理引起的土地荒漠化。(1)草原牧区由于严重超载过牧,造成大面积退化甚至沙化。(2)在农牧交错区,由于滥垦、滥牧、滥樵、滥采,造成大面积土地退化甚至沙化。(3)在农区,由于不合理的种植结构和耕作制度,造成一些地方的土地退化甚至沙化。(4)在有些山区,由于滥伐滥垦,造成林地的退化。(5)在黄土高原区,由于边治理、边破坏,土壤侵蚀总面积仍有所增加。 4.土地荒漠化是沙尘暴加重的重要原因。沙尘暴是一种自然现象,从自然规律的角度看,沙尘暴是不可能被消灭的。但人类不合理的经济活动破坏了一些地方的地表覆盖,助长或促进了沙尘暴的发生和发展。 沙尘暴发生在干旱、半干旱地区。我国沙尘暴高发区的下垫面除地质历史形成的因素外,都属于土地荒漠化的范围。因此,西北地区荒漠化土地的扩大是我国近年来沙尘暴强度增加的一个重要原因。要立足于全面保护沙尘暴源地的生态环境,大力防治西北地区的土地荒漠化,不能寄希望于一些局部性的应急措施。 (五)城镇工矿区的生态环境危机———水环境污染 据2002年资料,西北地区的污染情况可分为严重污染、中度污染和尚未明显污染3种类型。严重污染地区和中度污染地区相加,其人口已占总人口的79.1%,其中渭河流域已成为全国污染最严重区域之一。内陆河流域没有排污入海的出路,黄河流域的排污不但危害当地,而且威胁黄河中下游的水环境安全。 二、确立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发展方针 (一)生态环境危机的深层次原因 西北地区生态环境危机的深层次原因是:人类占用了过多的自然资源。20世纪以来,人口从大约1400万增至接近1亿人。在相对落后的生产方式下,为了供养不断增长的人口,不得不依靠破坏性地掠夺自然资源(包括污染自然资源),从而造成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 (二)人与自然和谐共存方针的现实可行性 生态环境的人口容量是相对的。在生产力提高、资源消耗逐步减少的条件下,人类对环境的适应能力得到提高,从而可以扩大环境的人口容量。西北地区的问题在于,在人口增加和经济规模增长的过程中,生产力水平没有相应提高,生产方式仍限于传统、粗放的外延型,特别是没有抓住水资源这个制约因素,相应地提高用水效率。只要认真解决这个问题,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发展方针在西北地区是现实可行的。 (三)人与自然和谐共存方针的主要内容 必须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一要统筹全局,合理安排生态环境建设。二要坚决调整产业结构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高效节水防污的经济与社会。三要在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条件下,相应地合理配置水资源。同时,还需实施适当的人口政策,控制人口的过度增长。 三、合理安排生态环境建设 (一)生态环境演变的历史背景 西北地区的干旱化趋势和地理环境的格局,是在2000多万年前,由于青藏高原的逐步隆起而形成的。 在西北地区,人类大规模改造自然的活动开始于2000多年前。经过秦汉、隋唐和清代3个鼎盛时期,西北地区经济和文化得到长足的发展。但在“屯垦戍边”和“移民实边”的政策下,大力推进农耕文化,使贺兰山以东自然条件适宜于牧业的草原、草地,发展成为今天农区、牧区和农牧交错区的格局。在气候自然波动的背景下,不合理的农垦破坏了草原、草地的植被。黄土高原在变牧区为农区的过程中,天然植被也遭到破坏,水土流失日益加重。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增强,对自然资源不合理的开发利用导致生态环境更加严峻。在贺兰山以西的内陆河流域,一些地区在河流中游修建平原水库,基本控制了河流的径流,虽然发展了灌溉,但平原水库建成之日,往往就是下游断流之时。在牧区生产发展中,片面追求牲畜头数的增长,使草原超载退化。在传统的农牧交错区和牧区,进一步大规模地开荒种地,使土地沙化面积不断扩大。 (二)生态环境建设的内涵和基本目标 1.生态环境建设的内涵。生态环境建设的含义很广泛,可理解为一切旨在保护、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的行动的总称。生态环境建设的核心是要限制或取消那些引起生态系统退化的各种干扰,充分利用系统的自我修复功能,达到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的目的。在西北地区,首先要防止对现有生态环境的继续破坏,并尽可能恢复重建已被破坏的自然生态环境,达到适应当地自然条件并能保持相对稳定和良性发展的程度。 如果不顺应自然规律,仅凭人们的主观愿望,去建设一个不符合当地自然条件的人为的新的生态大系统,则往往事与愿违,不仅收不到预期效果,而且不能持久延续,系统将最终崩溃。当然,对于一个人工绿洲、一个城镇、或一个小地区来说,可以建设一个有别于当地自然生态环境的新的子系统,但是这些人工子系统的建设必须以不破坏天然生态大系统的整体性为原则。当前对西北地区生态环境建设的认识,仍存在一些误区。其中较普遍的误解是,简单地以为生态环境建设就是绿化造林,增加森林覆盖率。调查中看到,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的一些不适合种树的地方,也都在费尽心力地植树造林,年年植树不见树,或多年后仍是一片小老头树,有的地方为了植树造林而超采地下水,“绿了一条线,黄了一大片”。这种简单化的认识和做法,都应予以改正和防止。 2.生态环境建设的基本目标。防止荒漠化土地的继续扩大,下大力气治理由于人类不合理的经济活动所造成的荒漠化土地,以及不属于荒漠化范围内的退化土地,同时防治水环境的污染。 3.生态环境建设的分区。根据生态类型组合特点与治理目标,将西北地区划分为8个生态环境建设区。(1)干旱荒漠—绿洲生态环境建设区。(2)内蒙古草原生态环境建设区。(3)长城沿线—阴山山麓生态环境建设区。即农牧交错带。(4)黄土高原生态环境建设区。(5)黄河沿岸平原生态环境建设区。(6)渭河平原生态环境建设区。(7)青藏高原黄河河源区。(8)山地生态环境建设区。 (三)合理的植被建设布局 西北地区各生态环境建设区的天然植被类型由温带半湿润向极干旱地区推移,依次为森林、草原和荒漠。本区内森林分布不多,主要在黄土高原的土石山区、内陆盆地周围的高山以及河流两侧的冲积地带上,具有巨大的水源涵养及防止土地荒漠化的作用,非常珍贵,天然林保护工程非常必要。年降水量在400毫米以下的干旱和半干旱区,应明确规定以灌、草为主(干旱区以灌为主,半干旱区以草为主)的植被建设方向,并应充分利用草原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 (四)天然河湖的保护与恢复 内陆河流的下游,延伸到沙漠的腹地。河流两岸由地下水支持的天然绿洲,以及河流终端的湖泊、湿地和周边植被,都起着分隔和限制沙漠的不可替代的作用。考虑到现实的水资源情况,在坚决保持现有河湖格局的基础上,应尽可能地增加入湖水量,将20世纪60年代以后消失和萎缩的湖泊,加以不同程度地恢复,从而恢复河流的原有长度,并恢复河湖水质。具体建议: (1)准噶尔盆地:使西端的艾比湖水面恢复到接近原有水面,中部的玛纳斯河延伸到玛纳斯湖,要坚决制止地下水的超采。(2)塔里木盆地:适当恢复塔里木河终端台特玛湖的水面。(3)河西走廊:适当恢复黑河终端东居延海的水面;使疏勒河目前的终端西大湖不再萎缩,下游的地下水位不再下降;争取适当恢复石羊河终端的青土湖。(4)柴达木盆地:保持目前的河湖格局不再萎缩。(5)青海湖:争取湖水位逐渐稳定。(6)渭河:逐步解决中、下游河道的严重污染和淤积问题。(7)黄河干流:尽快解决两岸城市、工矿和农牧业的污染问题。(8)保护绿洲、草原和沙漠(地)内尚存的湿地。 (五)防污减灾对策 1.水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1)工业排污量大。(2)城市污水处理率低。(3)农业面源污染比重高。 2.制定适合当地特点的水污染防治技术经济政策。(1)加强节约用水。(2)推行清洁生产。(3)实施污水处理后回用。(4)采用适合当地特点的废水处理工艺与技术。(5)制定适合各地特点的水污染防治控制指标。(6)实行“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等经济政策。(7)重视工业废水处理回用技术的开发和成套设备的制造供应。 四、建设高效节水防污的经济与社会 (一)建设高效节水防污的经济与社会的基本途径 ———根据提高总体用水效率的需要,逐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城镇化。 ———在建设现代农业、控制并逐步压缩农业用水的目标下,建设高效节水防污的现代农业体系。 ———全面提高人口素质及科学技术水平,建设高效节水防污的城镇和乡村。 (二)建设高效节水防污的现代农业体系 1.西北地区农牧业的主要问题是低投入、低产出、高资源消耗。西北地区占有全国18%的耕地,19%的水资源,仅生产了全国8.8%的粮食,6.7%的肉类。全区拥有草地26.3亿亩,占全国的64%,而牧业产值仅占全国的7.5%。 造成这种情况的直接原因是农牧业与水土资源之间结构性错位:全区农牧业结构中,种植业占70%左右,畜牧业比重仅为28.5%左右。这种产业结构与本地区水资源贫乏而草地资源丰富的资源结构严重错位。在种植业内部,高耗水的粮食作物比例偏大;粮食作物结构中,夏粮面积偏大。牧区和农区相互分隔,不能形成区域优势互补的农牧空间布局。 更深层次的原因是农牧业的低投入:灌区老化,农田灌溉水利用系数平均仅为0.3—0.4,水资源粮食生产效率0.58公斤/立方米,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44%。草地年均亩投入只有2—3分钱,目前草地生产力比20世纪50年代下降了1/3—1/2。 2.建设现代农业体系的近期目标。转变增长方式,高效、节约、可持续利用水土资源。在农业用水不增加并逐步减少、耕地和灌溉面积总体上不增加、草原生态环境逐步恢复改善的条件下,稳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大幅度提高畜牧业和加工业比重,使农牧业总产值逐步增长,农牧民生活逐步提高,贫困地区逐步脱贫致富。 3.建设现代农业体系的基本途径。建立面向市场与资源双重约束的现代农业体系:改变单一性的生产结构为农牧加(工)复合结构;改变农区与牧区分隔为农区与牧区协作;发展现代节水灌溉农业和现代旱作农业;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和基本草牧场;退耕休牧,变广种薄收为少种精种多收,变过牧超载为以草定畜、草畜平衡。未来30年内,要求灌溉水利用系数提高0.15—0.2,旱作水分生产效率提高0.1—0.2公斤/毫米·亩,草地干物质生产水平提高到180公斤/亩。 (三)建设高效节水防污的工矿业 应坚决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本区工业的主要基础是能源、矿产和农牧产品加工,应避免发展用水量大的产业。 1.能源工业的水预测和今后对策。石油、天然气是西北地区的重要支柱产业,其2000年产值占本区工业总产值的23.78%,在未来的20年中还将有较大发展。预测石油石化和煤炭企业至2015年的用水量为9.3亿立方米,应确保其需要。 石油石化企业要进一步做好水源建设,推行节水减污的清洁生产技术。煤矿开采和生态环境应协调发展,国家应鼓励企业进行水利设施建设和污水处理回用。 2.矿产开发的用水预测和对策。在全国已探明储量的157种矿产资源中,西北有37种超过全国储量的一半。这些矿产资源的开发不仅对西北开发而且对全国都有重要战略价值,应使矿产开发成为本区的又一支柱产业。2010年的矿业用水量将增至12.5亿立方米,数量相对不大,但需加强污染防治。 钢铁工业是本区废水排放量最多的工业行业之一,有色金属工业也需加强污染防治,很多小金矿和小黄金生产企业,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对不能改造者,应坚决关闭取缔。 (四)建设高效节水防污的城镇体系 1.城镇化发展及用水增长趋势。人口增长如不加以控制,2030年可能达到1.3亿人;如果做好各方面工作,有望控制在1.2亿人之内。预测城镇化率2010年将接近40%,2030年将超过50%,仍低于全国水平。城市用水的总需求量到2030年将增长近一倍,约需70亿立方米。 2.城镇水务设施建设。当前的问题是城市水务基础设施不足,供水系统不完善,污水处理严重滞后。2010年和2030年的城市污水排放量估计将分别达到40亿立方米和50亿立方米左右。 3.制定符合当地特点的城镇化规划。城镇发展要严格遵循与自然条件相协调的原则,充分考虑生态环境条件的可能;要顺自然、依水源、靠全局、有重点、重质量,因地制宜地做好区域城镇体系规划。 经过数千年的发展,特别是最近半个世纪的建设,西北地区已形成“四带一环”的城镇格局。“四带”是指4条主要以省会特大城市为中心的城市带,包括西宁—兰州—渭河流域城市带、呼和浩特—包头—银川城市带、武威—张掖—酒泉河西走廊城市带和以乌鲁木齐为中心的天山北麓城市带。“一环”是指沿塔里木盆地边缘分布的城市环带。这种基本格局在未来几十年内不会也不应有大的改变。城市和城市带的发展规模不能超过当地水资源供应的可能。今后在开发工矿资源时,可考虑将生产基地与生活基地分开进行布局,或预先考虑替代产业。对已建的少数条件十分窘迫的工矿城镇,应及时加以调整。 五、合理配置水资源 (一)气候与水资源的变化趋势与展望 1.近年来气候与水资源的变化趋势。在全球气候变暖的背景下,我国气候也趋于变暖,但具有明显的地区性和波动性。降水量变化有更大的区域性差异,其变化趋势不如温度明显。近50年来西北各地降水量的变化,呈现东降西升的趋势,其分界线大致在河西走廊东部。黄河流域径流量减少的幅度比降水量大。内陆河流域径流量有所增加,估计是由于在气候变暖的情况下,冰川融水有所增加。 2.对未来气候与水资源的展望。对未来50年西北地区气温的变化趋势,各方面专家都估计为变暖。对降水量的预测,各方面意见有很大不同。对于90年代以来,新疆等地降水量增多的现象,是属于西北全区由暖干型气候向暖湿转型,还是属于西北西部局部地区的转型;是属于长期的时间上的变化趋势,还是仅属于年际的、10年的波动;有各种不同意见。大家一致认为,即使转为“暖湿型”气候,也不可能根本改变西北地区干旱气候区的基本状况。 从战略角度考虑,应立足于“向最好方向争取,从最坏可能准备”,尽可能使今后工作处于主动地位。在目前河流径流量较大的新疆地区,应抓紧当前的有利时机,加大修复生态环境的力度,同时防止盲目加大社会经济的用水规模;在河西走廊东部的黑河和石羊河流域以及广大的黄河流域,是目前生态危机最严重的地区,必须立足于可能的不利情况,加强工作,决不可存侥幸心理。 在宣传报道西北地区气候转型问题时,要注意到增加降水的数量有限,原来的自然面貌并未根本改变,防止给人以盲目乐观的错觉。 (二)水资源配置的要求 西北地区水资源配置的总要求是:在保证生态环境建设和社会经济的合理用水时,必须保证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并留有适当余地。为此,不但要统筹兼顾河流的上中下游,而且还要充分考虑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复杂转化,以及地下水的可持续利用。 本区3大片不同的自然环境,在生态环境用水、社会经济用水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三方面的关系上,有各自不同特点,需要分别加以分析并规定水资源配置的具体要求。 1.内陆干旱区。水资源配置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保证河流下游生态环境的耗水,使下游的生态环境和上中游的社会经济系统合理分享水资源。研究后认为: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系统的耗水以各占50%为宜。 按社会经济平均耗水率为用水量的70%折算,今后内陆河流按用水量的最高开发利用率应不超过70%。根据2000年的实际资料,除新疆的国际河流额尔齐斯河、伊犁河,以及柴达木盆地的无人区河流外,其他河流的开发利用率都已接近或超过70%。因此,贺兰山以西内陆河流域的社会经济用水总量应基本控制在现有规模,不再增加。超过规定限额所挤占的生态环境耗水,或通过从外流域调水补足,或坚决加以压缩,一定要保证生态环境的耗水不低于水资源总量的50%。 社会经济用水的内部配置:农田灌溉用水应大力节约并逐步压缩。城镇和工矿发展必须增加的用水量除少数地区由外流域适当调水外,大部地区原则上由农业用水有偿转移,并提高水的回收利用率。 2.半干旱草原区。水资源配置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防止因地下水超采而影响草原的天然植被。 本区绝大部分属于半干旱区,天然降水形成的土壤水和地下水,可以维持草原的天然植被,但不能形成可集中开发的地表或地下径流。因此,只可在一些降水量超过400毫米及个别有引水条件和地下水丰富的地方,适当建设人工饲料基地,少量用于发展社会经济。 如果没有可靠的地质勘探资料,证明确有可以再生的地下水资源,不能盲目大规模抽取地下水进行社会经济建设或植树造林。 3.黄河流域区。水资源配置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如何缓解干旱年份的水资源危机。 近年来黄河流域特别是兰州以下一些支流的径流量大幅度减少,不仅影响到这些支流下游的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用水,也影响到黄河的出境水量。20世纪90年代,黄河出境的平均年水量(以三门峡入库水量表示),已从50—70年代的413亿立方米降至225亿立方米,其中1997年以来直到2002年,黄河出境的年水量都小于200亿立方米,严重威胁到黄河下游的社会经济用水和河道的冲沙用水。分析减少的原因:20世纪90年代以来黄河流域降水量减少,河流径流量减少的幅度远超过降水量的减少幅度,上中游社会经济用水量增加。 因此,西北地区黄河流域水资源要合理配置。生态环境建设要合理安排,主要应依靠天然降水恢复植被。西北地区黄河流域的社会经济建设也应强调高效节水防污。为了缓解黄河水资源的危机,从长远看,还需要通过西线南水北调,适当补充水量。西线南水北调可能的调水量约为150—170亿立方米/年。 (三)西北地区的水利工程布局 1.对现有水利工程的评价。经过50多年来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群众的努力,基本建成了开发利用西北地区水资源的工程系统,支持了西北地区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 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和认识上的局限,没有把水资源的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作为水利工作的首要任务,以致西北地区的水利工程存在两大问题:一是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粗放;二是水资源开发的过度。 2.近期的水利工程布局原则。近期的水利工程应以对现有和在建工程进行调整、更新、改造和配套为主,新建工程也应以地方的中小型工程为主,辅以少数的大型工程。对现有和拟建的调蓄水库要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成效显著的要巩固,有安全问题的要除险加固;一些不利于下游生态和蒸发损耗很大的平原水库,要调整功能,有的应予报废或以山区水库替代;三门峡水库在小浪底建成后应调整功能,尽可能降低渭河入黄河口的潼关水位,为渭河整治创造条件;对拟建的大型水库,要广泛听取各种意见,在慎重考虑生态影响和经济效益评价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兴建,何时兴建。 3.近期有条件开工的重大工程项目。(1)陕西的渭河综合治理工程。(2)新疆的北坡水资源开发工程和塔里木河综合治理工程。(3)青海的引大济湟工程。(4)甘肃的河西走廊综合治理工程和陇中引洮工程,其中石羊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应尽早立项。(5)宁夏的扬黄扶贫工程和青铜峡灌区更新改造工程。(6)内蒙古草原区综合治理水利工程和河套灌区更新改造工程。(7)陕蒙地区黄河多沙粗沙区的水土保持工程。 4.在中、远期考虑实施的重大工程项目。(1)西线南水北调工程。(2)新疆从天山北坡调水工程。(3)黄河黑山峡水利枢纽和大柳树灌区工程。(4)黄河中游水利枢纽和两岸灌区工程。 六、10项战略对策 (一)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 在水资源最为紧张的新疆天山北坡、甘肃河西走廊的石羊河以及陕西的渭河,目前都还没有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统一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全面综合规划,对水资源进行合理配置,量、质并重,城、乡兼管,地表水和地下水统一管理,促进水资源的高效利用,而不是单纯地开发和修建水利工程。为此,需要调整现有的水利投资机制,满足为合理配置水资源所需的资金,改正现在的一些不合理现象。 (二)干旱区和半干旱区的植被建设以封育为主,退耕休牧还草 年降水量在400毫米以下的地区,应明确规定以灌、草为主的植被建设方向,并充分利用草原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要修订和完善有关地方在执行退耕还林政策中一些不符合客观规律和当地实际情况的做法。 退耕还林和退耕休牧还草的成败关键是:在退耕还林和退耕休牧还草后,能否真正建成替代的、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条件。应打破部门界限,统一规划,让一些条件不好的退耕地恢复天然植被;与此同时,在条件较好的土地上,集中使用农、林、水等各方面的资金,综合建设基本农田、饲料基地或经济林果基地。 退耕休牧还草必须与围栏、轮牧、小水利、人工草场等措施相结合。还必须加大投入,发展畜牧业,才能巩固退耕休牧的成果。 如不能满足以上条件,则需考虑适当外迁人口,实行生态移民,使人口与环境容量相适应。 (三)防沙治沙的重点是防治原有耕地、草地、林地的沙化 沙漠在地球上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地球上各种生态系统相互支持和制约,组成了全球的大生态系统。人类与沙漠的正确关系应当是:人与沙漠和谐共存,既要避免“沙进人退”,也不要盲目地“向沙漠进军”。相当多的地方,总结多年来防沙治沙的正反面实践经验是:“人进沙进,人退沙退”。 人类利用一些外来水源,可以在沙漠周边建设一些人工绿洲,但从总体上说,不应当也不可能消灭沙漠或“征服”沙漠。防沙治沙应定位于防治原有耕地、草地、林地的沙化。 (四)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增加对农牧业的资金投入 西北地区的水土资源主要为农牧业所消耗,过度的不合理的水土资源开发,是造成生态环境恶化的主要原因。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最主要的是将低投入、低产出、高资源消耗的传统农业转换到高投入、高产出、低资源消耗的现代农业的轨道,从破坏生态环境的源头上解决问题,加强农牧业的基础建设。 (五)因地制宜地保证粮食供需平衡 就西北地区来说,要求各地粮食自给存在两方面的实际问题:一方面,粮食在某种意义上是水资源的载体,在西北地区,按较先进的用水定额,1公斤粮食一般需水1吨(目前的平均水平是1吨水产粮0.58公斤)。另一方面,西北一些产粮区由于区位劣势,在全国卖粮难的情况下,这些地区卖粮更难。 建议进一步解放思想,不强求陕西、甘肃、青海等省粮食自给和西北地区粮食自给。一般情况下,完全可以通过市场调剂解决问题。只要保持土地的生产能力,粮食(包括饲料)供应不致有很大风险。 为确保安全,可考虑将黄河规划中的宁夏大柳树灌区,作为未来的粮食战略储备区,如有需要,可在南水北调西线建成的基础上建设。 (六)发展工矿业,推进城镇化 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意义,是通过提高社会生产力的水平,提高水和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这是西北地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存方针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发展工矿业中,要防止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在城镇化的发展中,要防止脱离当地情况,盲目攀比城市化率的倾向。 (七)在加快发展经济的同时,坚决防治污染 防治污染是西北地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关键在于各级领导真正地提高认识,制定正确的发展规划,加强对新建项目的管理,杜绝对污染项目的保护,并加大对污染防治资金的投入,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规。 对已经受到污染的水环境,应坚决及时地进行治理,以免将来付出更高的代价。 (八)实施少生快富的人口政策,消除贫困 为了保证生态环境建设的成功,必须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合理调整人口布局,最终消除贫困现象。主要措施包括:制定“少生快富”的有关政策,在少数民族中推行计划生育。加大教育投入,保证贫困地区尽快普及九年制教育。鼓励和支持西北地区以各种方式,输出劳力、引进人才。将宁夏西海固等一些全国最贫困的地区列为“十五”扶贫攻坚项目,加大综合措施的力度。在规划的自然保护区和一些没有发展前景的地方,实施生态移民。培育地方财政实力,逐步建立长期稳定的开发资金渠道。 (九)抓紧前期工作,建设南水北调西线工程 警惕黄河水资源的危机,抓紧准备南水北调的西线工程。建议在2010年前完成包括生态环境评估的工程前期工作和开工准备,2015年争取第一期工程通水,2030年前后完成二、三期工程。 (十)建立西北地区生态环境建设的部门协调机制 西北地区的生态环境建设需要综合各有关部门的工作,特别是农、林、水和城建、环保、扶贫等部门,要统一规划,通力合作,使国家和社会的投入,发挥最大的效益。建议国家进一步完善西北地区生态环境建设的部门协调机制,有关省和自治区也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协调机制。 结束语 西北地区是我国最干旱的地区,生态环境极其脆弱。在今后的大开发中,如何在保护和重建生态环境的条件下,使社会经济得到持续发展,对于西北地区来说是极大的挑战。 经过对各方面问题研究后认为,只要坚决贯彻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发展方针,坚决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大力调整产业结构,建设高效节水防污的经济与社会,并合理安排生态环境建设,是可以在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基础上,支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为此,提出了10项战略措施,其中最核心的问题是提高用水的效率与效益。这需要在社会经济建设中更新观念,调整结构,提高水平;也需要在生态环境建设中端正认识,调整规划,完善政策。 我们相信,在党中央和国务院以及西北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西北地区的生态环境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在今后10年内必将取得突破性进展,一个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大西北,将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做出伟大贡献. 环境管理论文:环境管理地理信息应用 【论文关键词】GIS;环境地理信息系统;空间数据库 【论文摘要】本文简要介绍地理信息系统的概念和它的基本功能,列举地理信息系统在环境管理中的应用,对国内外环境地理信息系统的研究热点和方向进行阐述,并提出发展环境地理信息系统的策略和建议。 一、地理信息系统的概念 地理信息系统是收集、存储、管理、综合分析和处理空间信息和环境信息的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它是GIS技术在环境领域的延伸。 地理信息系统在环境管理中的应用的主要功能有: 1、基本功能包括对空间和属性数据的输入、存储、编辑,以及制图和空间分析等功能。编辑功能允许用户添加、修改、删除点、线、面或修改其属性信息;制图功能可以灵活多样地制作和显示及输出各种专题地图,如污染分布图、水功能区划图、环境规划图等等,地理要素可放大缩小以显示不同的细节内容,并能够测量地图上线段的长度或指定区域的面积。 2、空间统计分析是指对空间数据库中的专题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包括各种属性数据的集中特征数、离散特征数及其分类分级统计等。 3、叠加分析功能允许两个或多个图层在空间上比较各空间要素和属性,分为合成叠加和统计叠加。合成叠加得到一个新图层,它将显示原图层的全部特征,交叉的特征区域仅显示共同特征;统计叠加可以统计一种空间要素在另一种空间要素中的分布特征。对不同的图层进行叠加分析,从而获得各种感兴趣信息。 4、缓冲区分析是GIS的基本空间操作功能之一。例如,某地区有危险品仓库,要分析一旦仓库爆炸所涉及的范围,这就需要进行点缓冲区分析,结合与居民地图层的叠加分析,可以获取需要疏散的人口数等等。 综上所述,空间分析是地理信息系统软件的核心,空间统计分析、叠加分析、缓冲分析等功能为地理信息系统提供了强大的环境分析功能与广阔的应用空间。随着其功能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地理信息系统将为环境各部门提供一个功能强大的空间信息服务和管理工具,成为各部门日常工作不可或缺的工作手段。 二、地理信息系统在环境管理中的具体应用 由于地理信息系统具有强大的信息服务和管理功能,具有广泛的应用范围。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它可以应用在环境管理的各个环节,如区域环境规划、环境监督管理、区域环境监测及环境评价研究等;二是它可以广泛应用在国家、省、市等不同层次的管理。下面简单介绍一下它的具体应用。 1、电子地图使环境管理工作变得轻松直观 由于采用空间数据和数据库挂接,改变了传统的信息管理方法,地图由传统的静态纪录变为信息丰富多样的动态的电子地图,实现了数据可视化。它使环境主管部门对各种环境要素的管理变得直观、简单和轻松。如通过直接对地图要素进行查询,可以获得环境监测点位、污染源等的空间分布及其与环境敏感区域的空间关系等信息。可以对各种环境数据进行综合的统计并分析以及采用直观的丰富多样的表现方式进行展示,为环境决策提供科学快捷的支持。 2、强大的环境规划手段 区域环境规划是EGIS应用发展的重点领域之一,目前基于EGIS的环境规划模型还处于深化研究阶段,将环境应用模型与GIS集成为一体,可以为环境规划提供更强大的技术手段。由于应用EGIS能够更好地考虑和评价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因此在建设项目的环境评价中得到广泛应用。 3、危险物运输管理 借助GIS的运行路径选择功能,可以对危险物转移运输线路进行优化选择,能避开人口集中居住区、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制定运输计划。并可以通过GPS对危险物的运输线路进行实时监控。 4、环境模型模拟分析 环境模型在环境决策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如可以通过模型模拟出污染事故发生后各个时间的扩散情况,为决策提供科学的参考依据。常用的模型主要有大气扩散模型、1维水污染扩散模型、2维水污染扩散模型等等,实现各种模型的模拟结果的生成、2维和3维的显示等功能。 5、为数字环保提供技术平台 数字环保是最近提出来的终极环境管理系统,它是继数字地球概念提出以后,环保领域提出的新概念,它将是未来十年环保领域信息化建设的终极方向,EGIS作为数字环保的基础平台,将能够为用户提供实时动态环境信息服务,也能够为环境管理者提供决策信息,逐步控制污染,改善环境状况,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三、发展环境地理信息系统的策略探讨和建议 随着国外EGIS技术的逐渐成熟和数据采集技术的快速发展,建立环境地理信息系统的条件开始逐渐成熟,而且将成为我国发展GIS的重点领域,从GIS在我国近几年的发展领域也可以看出这种趋势。 发展EGIS应当采用“统一规划、注重基础、紧密跟进、高起点开发、协调发展”的发展策略。 1、统一规划。 为了降低空间数据资源采集和管理的成本,为了适应未来发展的需要,必须在多方部门的参与下,统一规划和构建EGIS的发展框架。 2、注重基础。 在统一规划的思路和明确的发展框架下,不断加强基础空间数据库和基础环境数据库的积累与建设。 3、紧密跟进、高起点开发、协调发展。 在技术上紧密跟进国外先进的GIS技术,高起点进行系统开发,与我国的信息产业发展速度相协调,共同发展适合我国国情的EGIS。 当前我国各地许多部门虽然已经开展了EGIS的研究与开发,但这些开发均是出于本部门的需要,很少考虑到将来部门之间的数据交流和共享,加上没有全国性的EGIS发展框架和数据标准,数据的通用性将成为影响EGIS开发的关键因素,建议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开展EGIS发展体系和框架标准的研究。 四、结束语 地理信息系统是近二十年来迅速发展的信息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应用已经从早期的矿产资源管理拓展到与空间地理相关联的更广泛的领域,特别是在环境领域,原有的多种环境信息处理技术(环境模型、环境规划分析)正在与地理信息系统融合,逐渐形成具有强大功能并具有环境特征的地理信息管理系统,即环境地理信息系统(EGIS)。它将成为各个环境管理部门日常信息处理不可缺少的新工具。它将彻底改变传统的信息处理方式。可以说它是环境管理进入信息时代的标志。 环境管理论文:西部大开发环境管理 地理决定论:有关人与自然关系的思考 秋风乍起的八月,整个新疆热气腾腾。短短一个月内,共有5个大型招商会议在乌鲁木齐召开。山东、四川、湖南、上海等地的招商代表团联袂而至,据说已签了近两百个亿的投资协议,电视、报纸等媒体上一片欢欣鼓舞之声。 与新疆各界人士在一起聊天,免不了要谈起时下最热闹的“西部大开发”这个话题。谈到当前的“热”时,竟然连他们自己都难以相信这些协议最后会落到实处。一个在当地颇为活跃的记者私下里说:“每个招商会议来了好几千人,平均每人最低花费1万元,加起来就有好几亿。将这些钱支持新疆也够了,可能比那些意向性的协议还更实在。那些意向性协议上承诺的投资,天知道最后能落实多少?” 我于是想起去年在新疆的一次经历,那是与吐鲁番附近一个党校的教师闲聊。 这位教师当时对东西部地区差距表示强烈的不满,并且举上海与广东两个地区为例,认为这两个地区的人均GDP比新疆高得多,是社会不平等的一种具体表现。我认为,新疆与上海广东这两个地区,由于地理条件所决定的生态资源系统不一样,由此决定的发展程度也不会一样。新疆必须要承认这种先天的差距,走低能源、低消耗的发展道路。但那位教师不同意我的看法,只是纠缠在结果是否均等这一问题上。 部份人怀疑“西部大开发”究竟是否有实效,认为目前实在是有点虚热,担心又出现新一轮泡沫经济;而另一部份人则认为新疆的发展就是缺钱,只要有大量的投资注入,新疆就会获得极大的发展。我理解新疆人民急于拉平地区差距的急迫心情,但我们必须正视西部地区的资源限制,因为新疆地区缺水是非常明显的事实。 而任何地区要开发,总得解决水源的问题,否则人将何以存活?至于从去年开始出现的那个大而无当的“水工程神话”,我一直觉得它与《伊索寓言》里山雀夸口煮海的故事差不多。随着对新疆的了解加深,这种关于资源限制的考虑也越来越挥之不去。我几度从乌鲁木齐市出发去那些或远或近的旅游景点,一路上总能看到一排排已经死去了的枯黄的白杨树,据说这种防护林工程就是因缺水而难以见效,栽种的树成活率不高。自从1984年中国政府开始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以来,最先启动的是“三北”防护林工程。据当时见诸于报纸的各种报导,防护林工程启动以后,多年来困扰着北京的风沙开始减缓,扬沙日、浮尘日、沙尘暴日都大幅度下降。但是,荒漠化并不是一种荒漠的“入侵”,而是由于生态破坏造成的国土整体“退化”,因此效用十分有限,北京的“后院”内蒙古和全国荒漠化趋势仍继续恶化。于是政府只好再扩大防线,开始建设太行山防护林,长江中上游防护林、农田防护林、沿海防护林等等,一共构造了“五大防护林体系”,全部进入当今世界规模最大的八项生态保护工程之列。但这边种树,那边又在砍树,从全国总体情况看,陷入了“局部治理,整体恶化”的恶性循环。 西部大开发就是在这个荒漠化日益严重的区域进行,让人不由得担心西部地区已相当脆弱的生态环境的承载力。这一忧虑不是始自今日,从写《人口:中国的悬剑》一书开始,我就认定一个事实:人的生存,必须要受生态资源的制约。那种由自称彻底的唯物主义者提出来的“人定胜天”的思想,实在是种完全彻底的唯心论。 这几年我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为什么有些社会发展得好些?为什幺有些社会始终在较低层次的生存问题上苦苦徘徊?近几个世纪以来,为了解释世界各地为什么发展不均衡这一问题,各学科都进行了持续不懈的努力,历史的、哲学的、经济的,各种解释都曾领过一段风骚。独独只有一种学科解释始终未受到学术界的青睐,那就是地理学。曾有先贤进行过这种努力,比如孟德斯鸠就曾试图建立地理社会学,但由于他对地理因素进行了大量的神学阐释,从而使还未诞生的地理社会学沦为学术界的笑柄,严重损害了这一学科的声誉,以后的两个世纪里,思想界一直在清算“地理决定论”。但是随着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现代环保运动的兴起,人类越来越清醒地意识到,人类首先是环境的产物,而生存环境首先是地理环境,人类的生存质量确实与地理环境有密切关系。 盘点西部地区的生态资源系统 人对自然的绝对依赖,主要表现在三方面:水、土地、气候。 水是生命之母,土地是财富之父,而气候则决定了一个地区是否适合人类生存。从这三方面考察西部地区,前景并不乐观。打开中国的地形图,就会发现,中国的“三北”地区,即东北、西北、华北三地区约331.7万多平方公里的土地(占我国国土面积的34.6%),被地质学家称之为“乾旱、半乾旱和亚湿润地区”,其间80%(即262.2万多平方公里)的区域,实际上早已成了一片荒漠,这片荒漠化的土地竟占了中国国土的27.2%,也就是说,18个省的471个县,近4亿人口的耕地和家园处于荒漠化威胁之中。据原林业部三北防护林建设局的一次调查,“三北”地区的荒漠化面积呈扩大趋势,基本上是以治理一亩,荒漠化1.32亩的速度在扩张。近二十年来土地沙化速度为年均2460平方公里,每年直接经济损失540亿元。荒漠化的原因是由于水源林与植被的破坏及超载放牧。专家们不止一次地发出警告:地形图上那些密布的桔红色小点,即被称之为“潜在发生荒漠化”的区域也正在以不慢的速度扩张。 很显然,这些荒漠几乎没有什么地面资源,不能成为“财富之父”。 与荒漠化同时发生的是河流的乾涸。首先表现为河流水量减少、断流、雨量减少,最后成为荒漠。无需回望遥远的历史,只要看看近二十年间死亡的河流就可知道情况的严重。在地形图上,已经没有水的乾涸河床以棕色虚线标明,在内蒙古西部和甘肃西部,至少分布着60多条;而在新疆几大沙漠周围,则多达100多条。西部的荒漠化,正是植被消失,众多河流死亡的结果。罗布泊曾经是一个面积2万平方公里的巨大湖泊,随着孔雀河等河流的乾涸断流,1972年这个巨大湖泊终于死亡。新疆石河子的大规模屯垦,造成了玛纳斯河断流乾涸。黑河是河西走廊上最大的内陆河之一,随着黑河下游的断流乾涸,居延海也随之死亡。西部的其它河流与湖泊的命运也好不了多少,位居内陆河世界第二的塔里木河也断流1/4,水量缩减到三十年前的1/10,从一条大江大河变成了一条水渠。 没有了生命之源,人类就不能在这块广袤的土地上生存。为了论证西部地区大开发是个可行的工程,这两年竟然有不少专家出面论证“南水北调”的可行性,搞出了一个庞大无比的“水报告”。这个可操作性极小的报告用科学的形式论证了从南方地区引水的可行性,全然没有考虑到工程需要付出的庞大成本,以及这一工程实际上是透支子孙后代的生存资源。曾有多个报告指出,中国现在其实是个缺水比较严重的国家。我们一共有七大江河,从南往北,依次是珠江、长江、淮河、黄河、海滦河、大辽河和松花江。早在28年前,黄河已开始断流,奄奄一息。海滦河、大辽河与淮河近些年已经断流。可以说,今天整个华北平原已经没有一条常流河。水量丰富的松花江近几年也开始出现断流现象。七大江河中,有五条都陷入半死不活,濒临枯竭,只有水量最为充沛的珠江和长江干流暂时没有断流,但这两条河尤其是珠江已遭到严重污染,长江重要的支流嘉陵江已发生过好几次断流。如果照这种趋势发展下去,长江、珠江迟早也要步其它河流的后尘。从目前的状况来看,中国水土条件最好的东南部也开始缺水,如果过度透支水源,就等于透支子孙后代的生存环境。 还有一些经济学家大谈西部移民的可行性。全然不去考虑一个事实,那就是西部地区生态系统的支撑力已达到极限。一次有关荒漠化的联合国会议提出,乾旱和半乾旱地区,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的临界值为7人和20人,而目前中国人口密度较小的地区也大大超过了这个数字。比如甘肃河西走廊绿洲地区人口密度已经达到每平方公里496人,最少的金昌市也有276人,远远超过了人口分布的合理密度。人口剧增和荒漠化加速恶化互为因果,形成一种恶性循环。 当地一位通晓文博的青年陪我参观新疆博物馆,那里的出土文物表明当年新疆曾有过非常灿烂、富有特色的中亚文明。我问那位青年:这些灿烂的文明诞生之地一定是后来才变成沙漠的,有没有人研究过当地气候与地理条件的历史变化?青年告诉我,没有成书的资料,但估计就是沙进人退,凝聚着人类智能与辛劳的文明被荒漠一片一片地吞噬。 一想到人类灿烂的文明被漫漫黄沙一片一片地吞噬,尤其是想到荒漠化进程正在一点一点地向我们逼近,那种人类在大自然肆虐之前的无力感就特别强烈。 近二十年来,新疆其实从来就没放弃过对本地资源的开发,地面资源在时代就已处于过度开发状态,改革以来,认识到由于牧地大量被用作农地,水土涵养能力大大下降,生态劣化,新疆已被迫采取“退耕还牧”、“退耕还林”等措施。所以从地面资源的利用来看,现在的问题是如何保护好环境生态,而不是中国式的开发——除了环境保护成为“开发”题中应有之义。对资源的开发,近十多年来新疆采取了所谓“一黑一白”的发展战略,所谓“一黑”是指地下蕴藏的石油,“一白”是指农田里种植的棉花,前者主要由国家垄断,后者虽由地方开发,但不是发出货收不回货款,就是受有关政策所限,基本上发挥不了什幺优势。这两年加上了所谓“一红”,即西红柿,但这种农产品经过加工所增加的附加值也很低,更兼西红柿酱始终也不是中国人的主要食品配料,所以仅靠这三大战略的实施推进,新疆无法达到东南沿海地区已经达到的经济发展水平。 我理解新疆人民的焦虑,但我想得更远一些。 环保优先还是发展优先? 环保优先还是没考虑绿色GDP的发展优先?说到底这其实是个养鸡取蛋,还是杀鸡取蛋的问题。 我在美国黄石公园附近的波兹曼市议会旁听过当地议员们的竞选演讲,演讲题目是“发展优先还是环保优先”?这个竞选题目与当地的实际情况密切相关。大致情形是这样:波兹曼这个西部城市风景优美,那里的居民可以尽享湖上泛舟垂钓之乐。与美国其它地区比较,该地区发展水平偏低,家庭年收入平均两万左右,低于美国全国年平均收入3万美元的水平。联邦政府长期以来为当地居民提供免费食物券,免费供应鸡蛋牛奶等日常食品。当地一位律师告诉我,其实波兹曼市民只要改换一下思路,就能轻易摆脱贫困,因为当地有一个蕴藏量很大的白金矿,矿藏所在地的主人们大都希望政府批准他们开发,从而迅速脱贫致富。但这种意图却遭到当地其它人士的激烈反对,多年来这个地区的议会与其它公共组织一直就在环保优先还是发展优先这一问题上争论不休。波兹曼绝大多数居民认为:呼吸新鲜空气,饮用新鲜净水,漫步在树林环绕的河流湖泊之旁,比远离大自然的现代高水平物质生活要好得多。在台上发表竞选演说的议员们,在别的主张上有些差别,但在环保方面的看法却相当一致。 我国一些地区的做法正好相反,这方面已有许多惨痛教训。贵州有一个山区,十多年前还是一片青山绿水,山上树木郁郁葱葱,地上流淌着清清的溪流。在地方政府的鼓励下,当地居民没有采取任何环保措施,进行土法炼铅。几年以后,空气中弥漫的铅粉等有毒物质将附近的树木花草等植物全都毒死,方圆150多平方公里的地区,再也没有一条乾净的河流与小溪,居民饮水需要大量从外地购买矿泉水。除了生态系统的彻底破坏之外,铅粉污染还导致了严重的后果:当地不少居民眼睛被铅毒熏瞎,得了不治之症。以人体健康与生存家园为代价所获得的人均收入提高,这样的“发展”对人类又有什么意义? 从新疆的哈纳斯湖回到乌鲁木齐以后,我无法忘记在哈纳斯看到的一切。那里有世上罕见的美好风景,但那里的森林正在流血,一辆辆运输木材的车每天川流不息地从哈拉斯开出,游人稍多点的地方,漫山遍野都可见到丢弃的垃圾。如此之美的风景与如此原始落后的“开发”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种对比使我如骨鲠在喉,不吐不快。我在当地举办的两次讲座中,都对前来听课的几百听众讲,要建立绿色GDP,在计算国民生产总值时,必须将环境生态成本计算在内。过去二十年,我们确实在经济建设上取得了巨大成就,但环境生态的保护却是一大败笔,如果要计算这笔成本,说不定还是负值,因为再多的钱也买不回我们已经断流的黄河,买不回淮河水系,买不回面积大幅度缩小的洞庭湖与鄱阳湖,买不回珠江水系,买不回我们另一条母亲河长江……,总之,逝者虽不可追,但往者却可鉴,正在进行的西北大开发,一定要引入绿色GDP计算方式,避免用这种破坏性极大的原始方式开发。最好一次到位,有了雄厚财力再从高起点起步,进行开发。 我对听众说,新疆真是一个美丽神奇的地方,历史上它创造过非常灿烂的文化,博物馆里那些历经千年还颜色如新的织物,即使放到今天来看,也是高水平的工艺品。是气候与环境的变化吞噬了灿烂的古新疆文明,大家一定要爱护好今天的新疆。从地面资源看,过去新疆是开发过度,现在的“退耕还牧”,“退耕还林”都是正确的纠正措施。新疆的生态系统确实非常脆弱,一定要加倍爱护,不能让沙漠再继续吞噬绿洲…… 我还对听众说,现在的开发,面临的社会环境与时代完全不一样,那时的人力资源不需要计算成本与投入,国家也几乎倾尽全力进行财政倾斜。正是这种不计成本的开发,才有了后来的荒漠变良田。现在我国正在向市场经济迅速转轨,不可能再用财政手段倾尽国力进行资金投入,所以开发任何地下资源,必须要计算成本,一定要注意与国际同类产品的价格相比较。如果矿产的蕴藏量不大,开采年度很短,而投入购买设备的钱太多,用于供给开发者的生活成本太高,那就得计算每一单位产品的成本。如果单位产品成本远远高于国际同类产品,那就应该放弃开采,宁可去国际市场购买,以降低社会总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我向人们呼吁,要爱护哈纳斯湖。如果是目前这种粗放式原始“开发”,过不了几年,哈纳斯的美丽与神秘就要大打折扣。还有千万要记住,一定要停止砍伐森林,不要再让哈纳斯的森林继续流血。我不是新疆人,但我爱哈纳斯,因为它是大自然遗落在中国大地上的一颗明珠,千万、千万要守护好它,不要让它蒙上尘垢。 我再次强调,中国进行现代化,一定要尊重现实,考虑人口与资源的严峻限制。1995年,世界银行推出衡量国家财富的新计算法,把自然资源计算在内,中国的人均财富只能排名世界第162(这个排名到现在丝毫未变),是排名第一的澳大利亚的1/126,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13。其中自然资本占的比例仅为3%(澳大利亚为71%),足以见中国人均资源的贫乏程度。且不说人的物欲永无满足之时,即便象许多中国人宣称的那样只求达到今天美国人的生活水平,有人计算,实现十二亿中国人的美国梦,中国的资源总耗至少要扩大50倍。这组简单的数字告诉我们,不管我们觉得我们的要求怎幺合理,都早已注定了没有实现的可能。在严峻的资源限制下,中国应该放弃“赶超”战略,承认差距,走低能源、低消耗的发展道路。新疆也应该从现实出发,不要每天去与资源条件完全不一样的沿海地区攀比,设计未来的大开发战略,一定要注意自己的生态系统非常脆弱,经不起破坏性的折腾。内地那种只顾“经济增长”,不顾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开发” 一定要引为前车之鉴……江山多娇,引得无数英雄竞折腰。但每次“逐鹿中原”的结果,绝对不止那“一将功成万骨枯”的惨痛,还有生态环境的大破坏。九朝故都洛阳曾那样美丽,但几十次兵燹过后,现在只有一个龙门石窟还能证明昔日的辉煌;开封历史上曾非常繁华,但在历史的厚厚尘封下,现在呈现在世人面前的完全是一幅可怜可叹的破败相。历史上曾被《诗经》歌之咏之,长满各种珍稀植物、“河水清且涟漪”、林木郁郁葱葱的陕西,现在却只有一片荒凉的黄土,“荒沙裸露无寸土,可怜江山贫到骨”! 上天赐给我们中华民族的江山曾是如此美丽。是连绵不绝的战争、人口的过度增殖与对土地的过度开发,使我们在一代又一代人的不经意之间,失去了曾经无比美好的栖息之地。到了二十世纪,中国进入前所未有的人口高峰期,人口与资源的关系空前紧张。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为了生存,开始干出一连串“要高山让路,让河水低头”的蠢事。我们完全忘记了,人与自然本应该和谐共处,而征服大自然的结果,就是整个生态系统的巨大破坏。 不少人总在理直气壮地说,世界资源应该共享。但我在此想问一句:一些国家将自己的家园折腾得一塌糊涂,有什么资格去分享人家精心维护的资源?要知道,在世界大同这个梦实现以前,人类毕竟还是得按照民族国家的疆界与准则生存。我们曾拥有无比美丽的栖息之地,我们再也不能破坏已脆弱无比的生态系统。要记住,爱护我们的山山水水,爱护我们的树林,就是爱护我们这个五千年文明古国的未来。 环境管理论文:园路铺装环境管理 这里所说的园路,是指绿地中的道路、广场等各种铺装地坪。它是园林不可缺少的构成要素,是园林的骨架、网络。园路的规划布置,往往反映不同的园林面貌和风格。例如,我国苏州古典园林,讲究峰回路转,曲折迂回而西欧古典园林凡尔赛宫,讲究平面几何形状。下面是笔者在设计公园、人工森林所考虑的几方面问题,供读者参考讨论。 园路的功能园路和多数城市道路不同之处,在于除了组织交通、运输;还有其景观上要求:组织游览线路;提供休憩地面,园路、广场的铺装、线型、色彩等本身也是园林景观一部分。总之,园路引导游人到景区,沿路组织游人休憩观景,园路本身也成为观赏对象。 回想杭州胡绪渭先生在讲解花港观鱼牡丹园时,对“梅影坡”的分析论述是极有启发意义的;对着梅桩,铺砌其倒影的地面。此情此景,让人浮相联翩,流连忘返。园路的类型和尺度一般绿地的园路分为几种: 主要道路。联系全园,必须考虑通行、生产、救护、消防、游览车辆。宽7~8米。 次要道路。沟通各景点、建筑,通轻型车辆及人力车。宽3~4米。 林荫道、滨江道和各种广场。 休闲小径、健康步道。双人行走1.2~1.5米,单人0.6一l米。健康步道是近年来最为流行的足底按摩健身方式。通过行走卵石路上按摩足底穴位达到健身目的,但又不失为园林一景。 这里要强调的有三点: 一是,园路的铺装宽度和园路的空间尺度,是有联系但又不同的两个概念。旧城区道路狭窄,街道绿地不多,因此路面有多宽,它的空间也有多大。而园路是绿地中的一部分,它的空间尺寸既包含有路面的铺装宽度,也有四周地形地貌的影响。不能以铺装宽度代替空间尺度要求。一般园林绿地通车频率并不高,人流也分散,不必为追求景观的气魄、雄伟而随意扩大路面铺砌范围,减少绿地面积,增加工程投资。倒是应该注意园路两侧空间的变化,疏密相间,留有透视线,并有适当缓冲草地,以开阔视野,并借以解决节假日、集会人流的集散问题。园林中最有气魄、最雄伟的是绿色植物景观,而不应该是人工构筑物。 二是,园路和广场的尺度、分布密度应该是人流密度客观、合理的反映。上述的路宽,是一般情况下的参考值。路是走出来的,从另一方面说明,人多的地方,如游乐场、入口大门等,尺度和密度应该是大一些;休闲散步区域,相反要小一些,达不到这个要求,绿地就极易损坏。60~70年代上海市中心的人民公园草地,被喻为金子铺出来的,就是这个原因。现在很多规划设计,反过来夸大第五立面、铺砌地坪的作用,增加建设投资,也导致终日暴晒,行人屈指可数,于生态不利,不能不说是一种弊病。 当然,这也和园林绿地的性质、风格、地位有关系。例如,动物园比一般休息公园园路的尺度、密度要大一些;市区比郊区公园大一些;中国古典园林由于建筑密集,铺装地往往也大一些。建筑物和设备的铺装地面,是导游路线的一部分,但它不是园路,是园路的延伸和补充。 三是,在大型新建绿地,如郊区人工森林公园,因为规模宏大,几千亩至万亩,要分清轻重缓急,逐步建设园路。建园伊始,只要道路能达到生产、运输的要求,例如,每200~500米,其密度就可以了。随着园林面貌的逐步形成,再建设其他园路和小径、设施,以节约投资。初期建设也以只建园路路基最为合理有利,如南汇的滨海人工森林公园。 园路的线型: (1)规划中的园路,有自由、曲线的方式,也有规则、直线的方式,形成两种不同的园林风格。当然采用一种方式为主的同时,也可以用另一种方式补充。仔细观察,上海杨浦公园整体是自然式的,而入口一段是规则式的;复兴公园则相反,雁荡路、毛毡大花坛是规则式,而后面的山石瀑布是自然式的。这样相互补充也无不当。不管采取什么式样,园路忌讳断头路、回头路。除非有一个明显的终点景观和建筑。 (2)园路并不是对着中轴,两边平行一成不变的,园路可以是不对称的。最典型例子是浦东世纪大道:100米的路幅,中心线向南移了10米,北侧人行道宽44米,种了6排行道树。南侧人行道宽24米,种了两排行道树;人行道的宽度加起来是车行道的两倍多。 上一页12下一页 (3)园路也可以根据功能需要采用变断面的型式。如转折处不同宽狭;坐凳、椅处外延边界;路旁的过路亭;还有园路和小广场相结合等等。这样宽狭不一,曲直相济,反倒使园路多变,生动起来,做到一条路上休闲、停留和人行、运动相结合,各得其所。 (4)园路的转弯曲折。这在天然条件好的园林用地并不成问题:因地形地貌而迂回曲折,十分自然,不在话下。而上海一般就不是这样。为了延长游览路线,增加游览趣味,提高绿地的利用率,园路往往设计成婉蜒起伏状态,但是上海园林用地的变化不大,往往一马平川而根据不足。这时就必须人为地创造一些条件来配合园路的转折和起伏。例如,在转折处布置一些山石、树木,或者地势升降,做到曲之有理,路在绿地中;而不是三步一弯、五步一曲,为曲而曲,脱离绿地而存在。陈从周说:“园林中曲与直是相对的,要曲中寓直,灵活应用,曲直自如。计成的话要做到:”虽由人作,宛如天开。“ (5)园路的交叉要注意几点: 避免多路交叉。这样路况复杂,导向不明。 尽量靠近正交。锐角过小,车辆不易转弯,人行要穿绿地。 做到主次分明。在宽度、铺装、走向上应有明显区别。 要有景色和特点。尤其三叉路口,可形成对景,让人记忆犹新而不忘。 (6)园路在山坡时,坡度≥6,要顺着等高线作盘山路状,考虑自行车时坡度≤8,汽车≤15;如果考虑人力三轮车,坡度还小,为≤3.人行坡度≥10%时,要考虑设计台阶。园路和等高线斜交,来回曲折,增加观赏点和观赏面,未尝不是好事。 (7)安排好残废人所到范围和用路。园路的铺装建议采块料-砂、石、木、预制品等面层,砂土基层即属该类型园路。这是上可透气,下可渗水的园林——生态——环保道路。之所以如此建议,是基于下面几点考虑: (1)符合绿地生态要求。可透气渗水,极有利于树木的生长,同时减少沟渠外排水量,增加地下水补充。 (2)与园林景观相协调。自然、野趣,少留人工痕迹。尤其是郊区人工森林这种类型绿地,粗犷一些并无不当。 (3)新建园林,尤其上海园林,往往因地形变更,土方工程使部分、甚至大部分园路、广场处于新填土之上。 (4)园林绿地建设是一个长期过程,要不断补充完善。这种路面铺装适于分期建设,甚至临时放个过路沟管,抬高局部路面,也极容易不必如刚性路面那样开肠剖肚。 (5)园林绿地除建设期间外,园路车流频率不高,重型车也不多。 (6)是我国园林传统做法的继承和延伸。块料路面的铺砌要注意几点: 广场内同一空间,园路同一走向,用一种式样的铺装较好。这样几个不同地方不同的铺砌,组成全园,达到统一中求变化的目的。实际上,这是以园路的铺装来表达园路的不同性质、用途和区域。 一种类型铺装内,可用不同大小、材质和拼装方式的块料来组成,关键是用什么铺装在什么地方。例如,主要干道、交通性强的地方,要牢固、平坦、防滑、耐磨,线条简洁大方,便于施工和管理。如用同一种石料,变化大小或拼砌方法。小径、小空间、休闲林荫道,可丰富多采一些,如我国古典园林。要深入研究园路所在其他园林要素的特征,以创造富于特色、脍炙人口的铺装来。例如,杭州的竹径通幽,苏州五峰仙馆与鹤所间的仙鹤图与环境融洽一体,诗情画意,跃然纸上。计成在《园冶》中对此早有论述 quot;惟所堂广厦中,铺一慨磨砖,如路径盘蹊,长砌多般乱石,中庭式宜叠胜,近砌亦可回文,八角嵌方选鹅子铺成蜀锦。 块料的大小、形状,除了要与环境、空间相协调,还要适于自由曲折的线型铺砌,这是施工简易的关键;表面粗细适度,粗要可行儿童车,走高跟鞋,细不致雨天滑倒跌伤、块料尺寸模数,要与路面宽度相协调;使用不同材质块料拼砌,色彩、质感、形状等,对比要强烈。 块料路面的边缘,要加固。损坏往往从这里开始。侧石问题。园路是否放侧石,各有己见。笔者认为要依实而议定:①看使用清扫机械是否需要有靠边;②所使用砌块拼砌后,边缘是否整齐;③侧石是否可起到加固园路边缘的目的;④最重要的,是园路两侧绿地是否高出路面,在绿化尚未成型时,须以侧石防止水土冲刷。 建议多采用自然材质块料。接近自然,朴实无华,价廉物美,经久耐用。甚至于旧料、废料略经加工也可利用为宝。日本有种路面是散铺粗砂,我们过去也有煤屑路面;碎大理石花岗岩板也广为使用,石屑更是常用填料。如今拆房的旧砖瓦,何尝不是传统园路的好材料。按虹桥花园使用情况,厚150毫米以上块石路面(通车),包含至铺砌完成,价150元/平方米以内,弹街石价100元/平方米以内(以上未包含前期已施工碎石垫层)足比使用砼路而便宜。 环境管理论文:图书馆网络环境管理 在调研的基础上,对网络环境下国内图书情报机构以及高校图书馆的定题服务开展研究,分析其定题服务开展状况以及网络环境下SDI的资源、工作、服务的发展,提出利用网络化的传输技术,启用专业的工作平台可满足量大面广的用户需求。阐明丰富的SDI资源、功能强大的SDI平台、专业的SDI工作者是SDI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是专业化SDI的基础和保障。有助于建立可持续发展的服务体系,对满足不同层次、不同学科用户的需求有重要意义。 定题服务(SelectiveDisseminationofInformation,简称SDI)作为一种高层次的情报服务,既体现出图书情报机构的情报服务能力,又能够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深受到图书情报机构的广泛重视。SDI围绕用户的课题进行收集、查找、整理、传递,帮助用户跟踪专业领域的最新进展,节省用户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因此也深受用户欢迎。 一、传统的定题服务 传统的定题服务,是根据用户的需要,采用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某一特定主题进行跟踪检索,把经过筛选的最新检索结果,以书目、索引、全文等方式提供给用户。或是针对各个学科、各种课题,从前期调研、开题立项、中期报告到成果验收整个过程的文献检索服务。一般包括:用户到图情机构提出SDI填、交表格;图情机构根据用户提出的要求,对课题展开调研,拟订服务方案;双方进行磋商,达成一致的;广泛收集文献信息;整理、加工;通知用户到图情机构取阅文献、报告;根据反馈意见,进行适当调整;按照调整约定进行收集、整理、提供。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进一步发展,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使SDI超越了时空的限制,资源得以扩展,交互更加方便,在形式和内容方面都发生了一些变化。 二、资源的变化 网络环境使SDI可以利用的资源扩展为整个开放的信息网络,包括传统的文献资源、自建、购买或试用的各类电子资源和数据库,以及相关信息的二次、三次开发,包括从使用的角度对网络资源进行有效的整合,包括通过馆际互借、传递、推送、合作所实现的共享。 三、需求的变化 这些资源的使用需要一定条件,而机构的SDI能够通过深层次的服务帮助用户在竞争中占取先机。网络环境下,SDI需求已从以科研为主拓展到多种领域,教与学是高校增长较快的两个点。针对学科建设的SDI有“学科信息空间”、“学科BLOG”等多种表达方式,前沿研究、培养方向、课程体系、实践环节……各个点的信息都需要及时更新。具体到每个课题,在预研、申请阶段有题目的、查新、检索初拟的创新点的需求,在项目进程中,需要充分了解学科领域中已有成果、现实状况和发展水平及动态,需要相关的方法、专利、标准、材料、工艺、行业信息。高校教生普遍都需要对自己的课题情况有一个比较客观的熟悉。 集体委托SDI是面向部分或单位的,是SDI在如立题评审、中期检查、结题考评、项目评价等治理环节的服务拓展,是对单位用户所委托的各种研究课题(包括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课题)进行集中检索,提供书目、索引、文摘、全文或汇编等项服务。 由于企业治理者愈来愈重视竞争情报工作,不断加大投进力度,以及图书情报机构的公益性,近年来非学术性的课题悄然而至,并呈现上升趋势。 四、定题服务在网络环境下的发展 尽管仍然保存着面对面的服务方式,但几乎所有的机构都将新的传输技术应用到SDI过程中,用户可以选择以传统的方式、电话的方式、Email的方式申请服务,以及传递检索结果,用户在校园网上的任何一台计算机都可以访问图书馆,甚至在家中(需开通远程服务)也可以及时将文献信息需求传递给图书馆,并得到图书馆提供的文献信息,不必像从前那样非往图书馆不可,非常方便。 网络环境使用户的参与性增强,部分用户可以通过机构提供的工具,在一定范围内创建、修改、保存自己的要求,定制个性化的SDI。而机构可以依托相应技术,应用智能服务来发现、收集、记录用户需求,分析用户需求特征,解决用户对搜索引擎提供的大量信息无所适从的题目,帮助用户按照意愿进行检索,实现自动收集、分类、构造、排序……同时获取的周期也由用户自行确定,如选择“周”、“月”等。其中的推送技术(PushTechnology)打破了传统的信息获取方式,减少了用户上网搜索的工作量,将个性化的信息直接送给用户。 高校有着相对稳定的高素质研究群体和比较集中的研究方向,创新型社会也使社会各界跟踪相关信息的需求大幅上升,为顺应这一系列的变化,多种多样的专业服务平台呈现在我们眼前,如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的KingbaseDL(数字图书馆个性化信息服务系统)是一个可以根据用户的专业特征和研究爱好,向用户提供和推荐教学科学所需要资料和信息的服务平台。被用来进行数字资源检索、个性化推荐和在线咨询服务。清华大学图书馆利用IRS这个信息检索服务系统针对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各个学科、各种目的的研究课题,以描述课题的主题词、关键词作为检索进口,从开题立项、研究中期、直到成果验收,开展全程的文献检索服务。使图书馆进一步参与到教学与科研活动中,成为师生的伙伴和向导。先进的专业软件平台以人性化服务的服务理念,架起机构与用户之间的桥梁,辅以如E-mail、BBS、短信、电话、Web表单、BLOG、FTP等多种传输、通讯、交互手段,使网络环境下的定题服务能够及时为用户提供动态性、研究性、主动性的服务,提供各种高附加值的、专业化的信息,不受地域界限的限制,不受时间的限制。能够及时、持续地为用户提供信息量大、密集度高的前沿信息、最新动态、研究探讨及其数值或报告,对满足不同层次、不同学科的用户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五、结束语 网络环境下,信息资源的扩展,信息需求的增长,交互更加方便,对使用者素质和技能的要求普遍进步。对SDI服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数字信息获取方式的多样化、信息传输的网络化逐步改变着SDI传统的服务。SDI平台的运用进步了图情机构信息服务的能力和水平,网络定制起步,服务主体的增加,参与意识增强,馆际互借、传递、推送、合作所实现的共享。不仅有助于机构扩大服务的覆盖范围、有助于促进网络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而且有助于机构改革服务方式、建立满足用户个性化的信息需求的可持续发展的服务体系,对满足不同层次、不同学科用户的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资产管理论文:论如何做好公立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论文摘要:针对目前公立高等学校在固定资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以此来加强高校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 论文关键词:高校;固定资产;资产管理 我国公立高校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所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也是高校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和坚实保障。目前,随着近些年高等院校在校生人数的不断增加和高校规模的不断扩大,高校的固定资产占学校总资产的比重越来越大,据不完全统计,高校固定资产已占资产总额的80%左右。与此同时,高校在固定资产管理方面所存在的管理混乱、资产使用效率低甚至资产流失等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如何确保高校固定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高等学校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 根据1997年《教育部所属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单项价值在100元以上,耐用期超过一年或者单项价值不足100元但耐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大批同类教学、科研设备。除此之外,某些价值虽然不高,耐用期较短但比较珍稀的财产,相关高校也应列入固定资产。高校固定资产从部门上划分可以分成四类:教学、行政、科研、后勤;按类别上可以划分为五类:仪器设备、家具、房屋建筑、图书、车辆。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单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等。 随着高校扩招政策的实施,高等院校的规模不断扩大,高校固定资产的数量和种类也都在不断增加中,近年来虽然高校固定资产的管理正在逐步向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方向迈进,但在现阶段,我国很多高校特别是公立高校在日常管理方面仍存在不少的漏洞和缺陷。 二、公立高校在固定资产管理方面存在的常见问题 1.责任落实有问题,管理制度不健全 在当前形势下,很多公立高校都依据国家相关部门的要求制定了各项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各院校基本上都有一位副校(院)长,各院系有一位副系主任分工负责固定资产管理人。但在实际的工作中,上至学校主管领导下至院系具体负责人,很多人都是身兼数职,一人从事多项工作,承担多重责任。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或是重视不够或是无睱顾及,形成监管责任的缺位。其次,相当数量的高校分管财务的领导既不是科班出身,又缺乏相应的财务管理知识,造成实际领导能力上的缺位。 此外,大部分高校都依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本校实际制定了相关的固定资产管理规定,但很多制度要么与学校的现实相脱离,要么含糊笼统,只是墙上画虎纸上谈兵,造成有制度无落实的监管漏洞,导致学校固定资产损毁或流失现象频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校的发展。 2.资产管理机构不统一,造成权责不明,资源利用率不高 当前高校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模式一般是:账物分管、归口管理。也就是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价值的核算,各使用部门负责所使用固定资产的管理;固定资产按类别由归口部门管理,如设备部门负责教仪设备的管理;总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物与办公设备的管理;图书馆负责图书杂志的管理等。学校没有设立专门的固定资产管理机构,来对固定资产进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和监督。从表面上看,上述这些部门都在管理,实际上却没有一个部门对固定资产统筹负责。由于管理形式多为条块式分割,且为多头管理,加之部门间常常缺少沟通和协调,导致高校对相关部门资产的管理使用缺乏有效的监督、检查和控制,权责不明晰,造成固定资产管理上的混乱。其次,这种僵化的多头管理模式不利于资源共享。在高校的固定资产管理中,除了少数大型仪器设备实行共用外,绝大部分固定资产都属于各院系或者各部门所有,由部门自主管理。在目前的情况下大多数学校内部部门与部门之间,院系与院系之间施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各部门各自为政,追求各自的经济利益,固定资产各为其用,其他部门在借用时大费周折甚至无权使用。学校固定资产无法实现资源共享的问题造成固定资产重复购置,闲置浪费或资产利用率不高,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固定资产的贬值。如这几年高校多部门争相购买电脑、投影、摄像机等数码类产品,而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不少产品使用效率并不高,甚至长期闲置,这样无疑会使固定资产的无形损耗加大,造成固定资产的极大浪费。 3.账物管理与实物管理脱节,造成高校固定资产流失 当前我国高校固定资产普遍存在种类多、数量大、分布广、时间久的特点,不易澄清底数,而且往往在清查时只注重点数,而不注重物品的好坏。对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长期不了解,致使固定资产账实不符,账、卡、物不符的现象普遍存在。账实不符的主要原因有:一是资产管理缺少统一监管,财务部门和分散的资产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的分类及台账不统一,存在差异,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和资产使用部门之间信息不畅通、不对称;二是学校内的二级学院用自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很少在学校财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建账;另外一些捐赠或划拨的固定资产也存在没有在财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入账的问题;三是随着政策的改变及教职工工作岗位的变更,某些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性质及所有权问题已经发生转移,但有关部门没有到财务部门及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注销手续及变更手续。但相应的变更手续不完善,致使管理部门资产统计时,出现账物与实物不符的问题。 三、加强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措施 建立健全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统一实施 产权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加快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高校的可持续发展是目前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任务。加强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措施如下。 1.强化管理意识,明确管理责任 俗话说,“兵马未动粮草先行”,高校的领导要充分认识到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对高校中心工作的保障作用,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积极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既保证固定资产的完整好用,又要研究探索资源合理配置,为固定资产的投资提供依据。其次,高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加强对高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必须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管用结合”的原则。强化国有资产管理,在资产管理中要明确领导负责制,签订主管责任书,主管领导要强化固定资产责任意识。 2.改善管理机构,健全规章制度 高校要依据国家规定及本校实际,建立一个专业、高效、独立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对全校的固定资产进行检查、调度、维修等,彻底解决多头管理的问题。资产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出台相应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制定完善资产管理制度,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与实施,对学校的教学科研设备、行政办公设备、房屋、地产等进行一级管理和监督。财务部门要强化一级核算,侧重于掌握国有资产总值,实行总量控制。各基层学院及职能科室要指定必要的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和维护工作。总之,要各司其职,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监督管理机制。 (1)严格落实固定资产清查制度。对固定资产首先要摸清家底,建立管理固定资产的账卡制度,详细建帐立册,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都要对每一项资产建立品名、使用人、责任人等要素齐全的固定资产明细账或卡片,便于随时查对。其次要定期清查,盘活存量。要严格执行资产清查制度。清查过程中不仅要做到帐实相符,帐与帐相符,还要对资产的使用情况,使用效率等做到心中有数,特别是在固定资产需要更新改造时,哪些可以继续使用,哪些需要淘汰做到心中有数。盘活现有固定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减少重置和闲置。 (2)完善固定资产增添和采购制度。固定资产的采购,要根据勤俭办学的方针,从需求出发,立足实际,精打细算,坚决避免铺张浪费和随意购置。增添固定资产必须按照学校发展规模、专业设置、科研方向进行全面规划。固定资产采购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采购制度,对一般资产的采购,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制度,对大型的仪器设备还要采用采购论证制度,杜绝盲目采购。 (3)强化固定资产内控制度。在固定资产管理中,执行各项内控制度非常重要,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出入库制度、固定资产日常维护制度、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制度、固定资产使用制度等,并加强对各项制度落实的监管,实行严格奖惩。对固定资产因使用人或管理人保管不力、管理不善,以致发生被窃、遗失、损坏等情况的,应严肃认真地查清责任,除责令赔偿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分。 同时也要大力表彰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成效显着,效益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调动大家的工作积极性,以提高大家对固定资产的维护意识。 3.加强资产审计,促进资产保值增值 资产审计工作非常重要,固定资产管理能否规范高效,资产审计是一项一项基本手段,也是一种有效屏障。再好的方法制度,没有有效监管,也会逐渐棚架。加强固定资产的审计工作,使之常态化、规范化、定期化,防范出现舞弊行为,及时堵塞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漏洞,从而为资产管理实现保值增值发挥良好作用。资产审计不仅要对固定资产的采购、报废、清查、清理等全过程进行监督,还要定期对本单位固定资产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提高固定资产的营运收益。要重点对固定资产是否得到了充分利用,是否有固定资产不入账,固定资产有无外借、挪用,特别是固定资产有无侵占、私用、流失现象,进行严格细致的审计,切实解决固定资产账实不符、保管不善、闲置浪费以及非法侵占等问题。 4.借助计算机辅助系统实现动态式创新管理 高校固定资产非常繁多,固定资产管理也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性工程,高校应该充分发挥自身的技术优势,积极创新管理手段,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手段,研究探索固定资产管理的先进模式,开发相应的固定资产管理软件系统,变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事后监督为事前审查和实时监控,形成网络化、信息化、动态化、实时化、全局化的管理体系,从而在节省人力、物力、财力的前提下,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固定资产的增减、调配、使用等各种情况,并在学校各部门、各单位之间实现信息互通和信息共享,实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质量,为学校高层管理者提供决策参考依据,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总之,加强高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将教育资源的合理利用与学校的发展紧密结合,提高资产利用效率是目前高校大规模扩招情况下保持高校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 资产管理论文: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重构新视点 内容提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是一个影响面巨大的工程。作为正式的制度安排,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有效运行,是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最重要的基础之一。随着中国近年来的经济增长再次表现出过热现象,为避免引发通货膨胀,有必要在各个方面进行适当的宏观控制,其中就包括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和重构。本文从新的理论视点出发,针对几个相关基本问题展开一定的分析,以期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寻找强有力的支撑点。 关键词:国有资产 法治 分权制衡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党的十六大以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又成为热点问题。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是国有经济关系的根本性调整,必将在更深层次上触动原有的行政格局和利益格局,其改革难度可想而知。从这个意义上说,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无异于一次体制革命,一次制度创新。 中国入世后,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完善和改进国有资产的管理、运营体制,迎接入世挑战,有着重要意义。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表面上看,仅仅是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实际上它集中反映了目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存在的诸多问题。因此,要想制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现象,就必须从根本上入手,改革目前与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同时,经济过热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也要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必要的改革和重构。构建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应当首先从根本上把握其逻辑原点和立论基础;只有对这些理论背景进行必要的了解,才能把握改革的实质和现实的需求,才能提出适合未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具体构建方案。 一、法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重构的前提要求 在一个崇尚法治的社会里,法律具有至上的效力。因此,如果我们意图把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稳定、有保障的推行下去,那么将其上升到立法层面是非常重要的。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斯曾说过:“法乃善与正义之术。”也就是说,在发展迅速的商品经济中,只有通过法律来规制整个社会经济活动,才有可能实现实质上的正义并最终成为“善社会”。 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中政府职能演进的历史表明,国家权力重心下移是历史的必然潮流和内在选择。行政权力本位、国家本位要让位于社会本位,官本位应让位于民本位。①通过建构更为健全的法律体系,有效地控制政府权力,规范政府行为,乃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文明的成熟性又是市场经济实现的必要条件。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曾精辟地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表明,法律权威必须来自于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崇尚,法律信仰意味着法律至上观念的确立。 中国要发展市场经济,就必须首先坚持对法治的信仰,不应当以过度的行政干预代替法律控制。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创新,以创新来弥补旧制度所暴露出来的种种缺陷,以创新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 法治意味着正确的控权制度的存在,意味着有效的分权制衡原则的遵守。严格的法治,要求公共权力从消极被动的状态中脱离出来,通过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全方位地发挥作用。因此,就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而言,我们应当把法治的基本要求体现在体制改革的实践中,并且贯彻到国有资产的运营、管理和监督上。 二、发展理念: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重构的指路牌 发展理念至少包括有快速发展的理念以及持续发展的理念。 快速发展的理念侧重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速度。但区别于单纯的市场经济增长观,快速发展理念在注重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还要求国家与市场的良性互动。我国正处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阶段,如何协调个人利益、社会利益以及国家利益之间的复杂关系,成为经济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罗马城不是一天建成的”,社会经济的发展不能一蹴而就,不是一朝一夕能解决的问题,它受客观经济环境的制约,需要分步而行,单纯的物质增长观到头来只能使经济发展陷入后劲不足的窘境。社会经济要想得到良性发展,制约经济发展的制度障碍就应当接受改革,制度就需要完善和创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重构,便是现代快速发展理念的要求。单以快速发展理念来指引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重构,还远远不够,持续发展的理念也同样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持续发展理念的着眼点是整体、协调、长远的发展,这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不谋而合,因此,两者具有共通性。二十一世纪,可持续发展无疑将成为人类社会不约而同的选择。文明社会的向前推进,显现出传统发展观的根本缺陷:忽视了现代经济社会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是要维持自然生态财富的非减性;否定了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承载力。②而持续发展的理念,注重的是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在有效利用的同时还积极的对社会资源进行必要的保护,实现以人为本以及代际代内公平的价值观。 现代国有资产的管理已经不再以一般会计计量的保值增值为目标,而转以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公共需要和最大限度地节省社会资源为目标。这一显著变化表明我国正在从传统的追求简单经济增长的思维模式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可持续发展思维模式进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重构,应当协调好存量利益(多指自然资源资产)和增量利益(以经营性资产为主)之间的关系,把握经济发展的必要尺度,既不能过快也不应过慢,使经济发展走上良性增长的道路。这恰恰说明发展理念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重构道路上的“方向牌”。 三、走出误区:重新认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重建与国企改革的关系。 长期以来,我们在谈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同时,一定会不约而同地提及国企改革。诚然,二者在很大程度上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是,它们的关系到底真的如同许多文章和论著所认为的那样吗?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真是国企改革的矛盾集中的焦点和国企改革进程中的重要措施之一吗?我觉得这种观点有本末倒置之嫌。国有资产作为一种为全民的公共利益服务的资产,更多地表现公共产品,以及关乎国计民生的资产,它包括有以企业资产为主的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性资产和自然资源性资产。可以说,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财产属于经营性资产,这是毫无疑问的。实际上,国有资产可以表现为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许多能够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的形式。试问,一个属概念如何能包含整个种概念呢? 相对于国有企业改革而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乃是一个涉及面更广的体制变革,国有企业改革可以说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步骤和聚焦点之一,但不能相反地把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说成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把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变成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配套工程”。这是多年来我国许多学者和政府或企业管理人士的一个认识误区。只有尽快走出这个误区,才有助于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重建的整体蓝图的早日实现和健康稳定的运行。 四、分权制衡理论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中的适用问题 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中,分权制衡理论是否真的可行? 分权制衡理论最先来源于国家政治理论和实践,是西方权力监督制度的理论基石。其理论宗旨是:社会的公正、公民权利的实现,民主的保障取决于权力不被滥用。但权力是具有腐蚀性的,不受制约的权力将被滥用,防止权力滥用 的最有效办法就是以权力约束权力。③ 然而,西方分权制衡原则在防止权力集中、权力独断的同时,又导致了权力斗争,权利内耗;它在保证权力运行的规范性、稳定性的同时,又导致了权力运行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在促进、保障民主权利的同时又导致了民主假象、民主扭曲;而在防止权力滥用、权力偏私的同时,又未能根除权力腐败、政治丑闻等现象。也就是说,分权制衡理论的工具理性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该理论的价值理性,它以一套精心设计的可控制、可预见、可计算的权力运行制度在无形之中消耗了人的伦理价值。 那么,这种存有内在矛盾的分权制衡理论是否真的可以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重建中得到有效运用,并产生人们预期范围内的效果呢?这是很值得认真考虑的问题。对于经济领域的国家权力,分权并不是主要的,最主要的是如何最大限度地保障权力行使的科学化程度,即正确反映客观经济规律的程度问题。就此,有学者甚至提出“三权分立的模式只能用以分析国家政治权力结构,而不能用于分析国家经济权力结构;经济权力是一个统一体,不能借用政治权力的分权模式来分解和分析经济权力。”④诚然,分权制衡原则有利于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实现了政府公权力从行政干预向法律控制的过渡。但是,那些轻率地提出各种源于分权制衡理论的具体方案而不去探究其适用效果如何的做法并不利于相关体制重建的进行。 我们应当看到,在目前的一套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制度监督是处在缺失状态之中的。权利要是没有责任的限制和约束,就可能产生滥用的危险。完善和健全监督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制度就相应地具有现实的必要性。但是,这种权利制衡机制不完善的制度,使权利在运行过程中,难免出现虚位监督、弱位监督、甚至监督缺失的问题,从而导致大量权利滥用现象的发生。同样的,当前提出的分层级授权、强化各层级相对独立性的国有资产监管模式方案,虽然将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和监督权都确定下来,但始终无法避免因机械式的分权制衡机制所导致的形式主义或官僚主义以及那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制度歪曲、制度失效等现象的出现。⑤“观念上的混乱,是非标准的模糊,错误的价值取向,以及人们被扭曲的心态都有可能使得对权利的约束与监督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因此,我们应当利用全方位的制度监督来弥补分权制衡原则的不足,实现国有资产管理的效率最大化。 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重构的法律经济学探析 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环境的衍变,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虽然也颁布了不少,但明显体现出庞多而繁杂的特点,而且在调整实际的资产运行中还存在严重的法律失效问题。如何解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严重失效的问题呢?我们可以先从分析法律实效和法律社会成本投入之间的关系入手来探讨。 法律实效是指人们实际上按法律规定的模式去行为,法律被人们实际遵守、执行或运用的程度。它是法律实施的直接社会效果,现实社会关系和法定模式越接近,法律实效越好,反之越差。⑥ 影响国有资产管理法律的实效的主要因素是国有资产的数量和有关法律社会成本的投入。一定数量的国有资产关系,要获得法律保障下的效率化运行,必须有对应的法律社会成本投入,否则必然发生法律失效;同时,过度投入法律成本,也是无效率的不经济行为。因此,要实现我国国有资产效率化运行,发挥其在国民经济中应有的重要作用,在我国法律社会成本投入能力有限且法律社会成本的投入对法律实效增长的边际效用递减的基本前提下,必须要适当调整国有资产在国民经济中的比例,才能找到国有资产法律失效的症结,最终获得良好的法律实效。当然,对于已经投入或者将要投入的相关法律社会成本,我们也应当追求其最大的有效化——帕累托最优(pareto efficiency),也就是说所投入的法律社会成本应当被最优化的运用在相关领域即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实现“‘物’尽其用”。 六、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重构的功利主义法学分析 《财经》杂志刊登过的经济学家许小年的文章曾经说道:在分析各种各样的国有资产管理方案时,应当考察市场经济中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逻辑原点,也就是应当把改革的深层次目的挖掘出来。为此,我们有必要深入探究体制改革的目的对于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重构的决定力。 德国的功利主义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的法律哲学的核心概念就是目的。他把法律看作是实现功利目的的一种手段或工具(law as a means to an end),认为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和法律控制的驱动力。如果说目的是法律的创造者的话,那么有目的地用制定法的形式制定规则就是产生符合时代要求的法律体系的最佳方法。⑦ 改革现存缺陷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构新的资产管理体制,至少可以实现以下几项目标:生产资料公有制以实现更为平等的收入分配;国有企业作为推进工业化的工具;保证国家对战略部门的控制;经营国有企业以实现充分就业;保证国家税收;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克服自然垄断造成的市场失灵;国家作为大股东强化公司治理机制;利润最大化或者资产的保值增值。⑧作为国家正式的制度安排,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涉及社会的各方面利益。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立法就应当服务于体制改革的目的,以法律的强制力来保障国家宏观调控目的的实现和微观上各种利益的协调。 结语 制度对于经济而言是一柄双刃剑,如果制度能够有效降低经济制度运行的成本,就会促进经济的发展,反之制度就会被淘汰,被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有效运行,是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最重要的基础之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与重构是一项探索性工作。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新蓝图才刚刚展开,要真正将蓝图变成现实,还需要经历一场深刻的革命。同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还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深层次的体制问题和矛盾,也将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践进一步显露,因此,这项改革也将随着基本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国有资产布局的调整而不断深化。 资产管理论文:西方主要国家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及借鉴意义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设置、管理权限划分和确定调控管理方式等方面的基本制度体系,是国民经济管理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经过不断的改革和探索,逐渐摸索出了一套符合中国实际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但就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而言,还存在很多问题, 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责任,享有所有则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十六大报告为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指明了方向。由此,本人查询了大量书籍和相关资料将西方主要国家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进行归纳总结,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希望能为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有所帮助。 一、西方主要国家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 1、日本 日本的国有企业分为三类:直营事业、特殊法人事业和第三部门。直营事业是由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投资兴建并直接经营的国有企业;特殊法人事业是指由按国家特别企业法设立的法人经营的国有企业;第三部门是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私人企业共同投资建立的具有混合经济成分的国有企业。其中以特殊法人事业为最多。日本的多数国有企业主要分布在铁路、邮政、电信、基础设施等公共事业以及金融、烟草、盐业等行业。它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是一种集权式的管理模式。主要内容包括:(1)国有资产的管理机构由执行机关、咨询机关和监察机关组成。执行机关是直接执行国有资产管理事务机关,由各个政府主管部门和大藏省组成,大藏省是国有资产的总辖机关。咨询机关由国有资产中央审议会和地方审议会两级组成,负责回答执行机关的询问、提出建议。监察机关负责对国有资产在运营、处置、管理等方面的监督。(2)在进行民营化改革前,日本的国有企业实行的是行政机关直接经营的国营企业组织形式。政府主管部门决定企业的人事任命,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受国家公务员法的约束。如日本99个特殊法人中,85家的总裁等领导成员由主管大臣任命,10家需主管大臣批准,只有4家自主决定;尽管各个企业有独立核算的财务会计制度,但在财务处置上受到政府的严格控制和监督。尤其在企业预算的制定、执行、结转以及资金的筹借、使用等方面,均需得到主管大臣的许可。企业利润部分需全部上缴国库。未经批准企业不得动用。亏损由政府弥补。(3)日本的国有企业多数根据特别事业法设立,对国有企业依法管理是日本国有资产管理的一个特色。日本围绕国有资产的管理、运营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立法规定了国有企业的经营范围、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规定了各管理机关的职权及权利行使方式:在立法的规范下,日本的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形成了由国家直接加以管理的广泛而有系统的组织性,这是其他国家的国有企业所没有的特点。 2、英国 英国的国有企业也可以分为三类:政府直接管理的国有企业、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有企业、公私合营的国有股份公司。英国国有企业的分布范围在撒切尔夫人推行“私有化”前十分广泛,除公共事业、基础设施等领域外,还广泛进入制造业等竞争性行业。国有企业发展高峰时,国有企业产值占到英国国民生产总值的13%左右,固定资产占20%多,职工人数占总劳动力的80%左右。英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特点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1)英国国有企业大多采取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由董事会作为连接政府和国有企业的桥梁,使政府的政策意图通过董事会得到贯彻执行,又使企业享有一定的经营自主权;(2)英国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可以归结为三个方面:任免董事会成员、控制企业的 财务和制定企业目标。主管大臣任命所有的董事会成员,规定国有企业的财务处置权限,并要求企业努力完成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盈利、扭亏等财务指标;(3)英国议会是国有资产的最高管理机构。英国议会通过立法管理和控制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建立、改组、废除以及非国有化等重大问题必须由议会通过专门的法令决定,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议会立法明确了国有企业的职责、机构、权力义务,未经议会同意不得改变。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议会授权给各主管部门,委托他们进行具体管理。各部门必须就所授权力的实施和决策对议会负责。(4)英国政府的各主管部负责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 ,其中财政部从总体上对国的财务负责,确定对国有企业的资助额、审批各主管部门投资报告,并对财政拨款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3、法国 法国的国有企业按其法律形式分为三类:从事工商业活动的行政性公共事业机构、工商业性质的公共事业机构和企业、国家掌握部分股票的混合公司。法国国有企业主要在能源、交通通信、原材料、加工制造、银行和保险等几大在本国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经济地位的领域中,这使法国成为西方国有化程度最高的国家。1990年法国国有企业产值占国总值的18%,投资额占全国总投资的27.5%,出口额占25%,股份制是法国国有企业最基本的资产组织形式,并且国有企业是国有资本和私人资本相互融合的混合公司。国有企业内部组织一般实行董事会下的经理负责制。董事会的组成实行“三方代表制”原则,国家代表、企业职工代表和与企业的专家、知名人士代表各占董事会成员的1/3。这是法国国有企业的一个特点。 法国处理国家和国有企业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是:既保证国家对企业的所有权和领导权,又要保证企业拥有一定的经营权,使大多数国有企业能够按照一般经济法则和市场规律。法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特点如下: 第一,对国有企业实行“三重监督”,由政府各部门、议会和审计院三方面分别实行管理和监督。政府的管理:(1)明确国有企业的资产所有者,国家对企业的直接控股权由财政经济部门持有,间接控股权由国家银行和金融机构持有;(2)明确国有企业的管理部门,负责国有企业的资产管理和领导,影响企业展方向和战略。财政部是国有企业财政方面的主管部门,决定企业获得的财政拨款数量和国家的参股范围,其他相应政府部门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3)政府控制国有企业的主要手段:一是决定企业的领导层,或者是任命企业董事长,或者是任命董事会中的国家代表、知名人士和专家代表;二是向企业派驻国家稽查员和主管部门代表,监督国有资产的经营情况;三是掌握重大投资、收入分配及价格制定等方面的决策权,议会主要是起监督作用,通过议会的调查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就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审计院负责每年对国有企业的账目进行事后稽核,检查企业财务收支是否合乎规定,评估企业的经营绩效。 第二,对国有企业实行分类管理。法国政府根据企业是否具有竞争性,行业是否存在规模效益以及是否需要大量基础设施投资等三个标准,把国有企业分为垄断性国有企业和竞争性国有企业两种,并取不同的管理方式。法国的垄断性国有企业主要集中在能源、交通、邮电通信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部门。对这些企业,政府控制程度较高,管理较为严格,企业的自主权相对较少。企业的投资规模、借款数量、产品和劳务的定价以及工资的增长幅度等都由政府决定;竞争性国有企业所处的行业主要是加工工业、建筑业、商业和服务业,这些行业中存在有大量的私人企业、国内国外有众多的竞争对手。对竞争性国有企业,政府的管理仅限于任命企业的主要领导人和对资产的流入流出进行监督,而非直接控制。企业拥有较大的经营自主权,基本与私人企业处于平等的竞争地位。 第三,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法规。法国从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关系、国有资产的企业组织形式、企业领导体制,到国有资产的财务、税收、审计、雇工、工资以及计划合同等各个方面,都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使政府的管理工作做到法律化、制度化。完备系统的国有资产法律体系为处理国有资产遇到的各类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 4、意大利 意大利的国有企业按照经营方式和隶属关系的不同,可分为四种类型:(1)国有自治公司,这类国有企业一般处于国家垄断行业,由相应的政府主管部门进行管理;(2)市政企业,这类企业一般是城市公共设施经营公司,大多数属于地方政府所有;(3)国有化企业,企业资本完全属于国家,经营方式与一般企业相似,但不是股份公司,由相应的政府主管部门管理;(4)国家参与制企业,即由国家控股公司以参股、控股方式管理的国有化程度不同的企业。这类企业基本上按照市场法则组织经营活动。其中,国家参与制企业是意大利国有企业的主要形式,也是意大利国有企业的特色。意大利国有企业的分布范围很广,几乎没有一个经济部门不在其活动范围之内,但以石化、冶金、机械、运输工具制造、水电供应、电讯等资本密集型部门为主。 在国家参与制企业的基础上,意大利形成了以中央专门机构综合管理国有资产所有权、各控股公司分散管理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整个管理体制分为三个层次:上层是经济计划部际委员会和国家参与部,中层是各级控股公司,下层是从事产品经营的参与制企业。(1)经济计划部际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制定控股公司的政策目标、检查计划的执行情 况、审查控股公司提出的国家拨款申请、协调政府不同部门的政策等;(2)国家参与部是意大利政府专职管理国家参与制企业的机构,它的职责是通过各大控股公司全面管理国家在各个生产部门和服务部门所拥有的股权,监督和协调国家参与制企业的活动。具体为:第一,任免所属控股公司的领导人、决定其董事会成员的组成。第二,为国家参与制企业确定总体经营目标和发展方针。第三,监督国家参与制企业是否执行本部指示,是否遵守经济管理规章;(3)国家控股公司。伊里公司(IRI,即工业复兴公司)、埃尼公司(ENI,即国家碳化氢公司)和埃菲姆公司是意大利的三大控股公司,其所有权完全归国家所有。它们的职责是负责管理国家拥有的企业股份,督促国家参与制企业执行政府指示,指导、协调企业的投资、经营和生产活动,向企业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信用担保和信息技术、人才等服务,并保护企业的利益。国家通过控股公司购买或出售企业股份、行使股权,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4)参与制企业。这些企业具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它们在市场上与私营企业处于同等地位。国家只参与企业总体经营目标的制定以及对企业主要领导人的任免,除此之外的一切事务由企业自主决定,企业享有很大的经营自主权。 二、借鉴意义 1、根据世界经济潮流的发展变化,调整国有经济发挥领导作用的产业和规模国有经济在西方大多数国家的国民经济中尽管扮演着为私人经济服务的角色,但通过国有经济的带动和调控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运行,也普遍是国有经济担负的重任。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处于一种领导地位。不论是在煤炭、铁路、钢铁和基础设施建设等传统的国民经济主导部门中,还是在新兴的主导产业--高科技产业中,都需要有国有经济的强力支持。因为这些产业在建立之初都具有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投资风险高的特点,私人资本无力或不愿进入,需要国有经济开辟路径。 西方主要国家进行的私有化运动,其中一个较为根本的出发点就是使国有经济顺应世界经济结构的变化,调整国有经济发挥作用的领域,重新确定国有经济的领导地位。在将国有企业出售给私人投资者的同时,国有资本并没有简单地消失,全部用于弥补财政赤字,有相当一部分出售收入用于对高科技产业的投入。并且近年来西方各国普遍加大了对高科技产业的投入,尤其是对见效更慢的基础理论研究的投入,形成了大量新的国有资产。 2、对国有经济分类管理 从上面对各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介绍中,可以看出分类管理是各国管理模式的共同特征。作为国有资产产权主体的国家,其行为目标具有多重性。国家的这些目标必然体现在国有资产的运行上。但是由于这些目标之间并不具有统一性,相互之间可能存在冲突,如盈利目标和就业目标的冲突。因此较好的方法就是对国有资产分类,使之分别承担不同的目标。即使做不到泾渭分明;也应努力突出一项目标。 国民经济中不同行业或部门的不同性质为国有资产的分类管理提供了客观基础。社会公共产品的提供主要依赖于各类国家机构的运行,支撑国家机构运行的国有资产当然不能以盈利为目标,只能仅以提高社会福利水平为目标;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在国民经济中居于基础地位,具有较强的正外部性和自然垄断性,在这些部门中国有资产的目标是在获取规模收益的同时,为社会提供高效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并以后者为重点。近些年来,不少 国家开始在铁路、电信及电力等自然垄断行业引进竞争机制,放弃国有资产一统天下的做法。其出发点就是为社会提供高效优质的产品和服务,而不仅仅是使这些部门的国有资产自负盈亏;在国民经济的关键和主导产业中,国有资产要担负起产业领导的责任,不能单纯追求盈利;除上述行业和部门之外,在其他竞争性行业中,国有资产只有盈利这一项目标,别无他求。当然,在特殊情况下,也不排除执行国家的其他目标。 对国有资产分类管理,明确不同的追求目标,有助于增强管理的针对性,也有助于协调不同的政策目标,从而从整体上提高国有资产的利用效率。 3、集中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突出管理的权威性 我们上面所介绍的国家对国有资产基本上都采取了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在纵向上,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机构,地方服从中央;在横向上,针对企业的财务、人事和业务分别设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其中以财务管理为重点。各国均明确国有资产的财务管理机构,并赋予其较大的权利,具有相当的权威。因此国有资产的财务管理机构普遍成为国有资产管理的主导机构。 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已经确立了“统一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但尚缺乏权威管理机构。借鉴西方各国的经验,建议我国尽早将财政部确立为国有资产管理的主导机构,突出其权威,使其他管理机构在财政部的协凋组织下,形成管理合力,改变当前的国有资产管理不善的局面。 4、加强国有资产的立法管理,形成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法律体系 依法管理国有资产是发达国家的共同特征,国有资产管理的各个方面均有法律依据,甚至专门为某个国有企业立法,规范其设立、运行、管理和消亡等各个方面。并且立法的层次比较高,大多数是由国会通过。国有企业的私有化也是在有关立法的指导下进行的。依法管理国有资产,不仅提高了管理的权威性,保持了管理的连续性,也明确划分了管理主体之间和管理主体与国有资产运行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了各自的职责边界和权利范围,使国有资产的运行具有稳定性。依法进行国有企业改革则提高了改革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不仅能够有利于改革的顺利进行,也有助于稳定社会环境。 相比之下,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立法较为滞后,立法的系统性不强,层次也不高,缺乏应有的连续性和权威性。尽管国有企业改革已成为当前的工作重点,国有资产管理关系到国有资产的安全,但在立法上并没有作为重点。目前国有资产管理立法的最高层次是以国务院令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其他有关法规全是一些部门规章。并且正是由于立法层次低,各部门自行立法,更加剧了部门间的利益争夺,导致立法的不统一, 相互间难以协调甚至发生冲突。同时对一些立法难点却又都避而不谈。因此,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立法工作,提高立法层次,树立法律权威。只有如此才能改善国有资产管理混乱的局面。 资产管理论文:固定资产管理与核算问题的对策分析 固定资产是一项重要的生产资料,它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虽然企业的性质有所不同,但企业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核算工作却是大同小异。下面,将着重从固定资产的管理与核算两个方面来对其进行分析,从而本着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态度,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固定资产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归结起来,这方面的问题主要有以下4点: 1、固定资产购建审批手续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缺乏计划性,存在一定的随意性,造成不能做到物尽其用和不能最大限度发挥其在生产经营中的作用。 2、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规定不严格,固定资产调拨不按规定办理资产调拨手续,一些主管部门领导或经办负责人员,不了解或不知道固定资产调拨应当按规定的程序来办理必要的调拨手续,因此财务部门不能根据有关的资产调拨手续进行固定资产增减账务处理,因而极易造成账实不符。 3、账、物管理工作脱节,账面反映的资产规格型号多数填写不全或为空白,存放地点或使用部门很多与实际不符,甚至不能准确填报,其结果直接导致账面反映的资产,不能和实物一一加以对应,这就给资产管理部门,对其管理的某项资产做盘亏、报废处理或进行改建、扩建,并由财务部门对该项资产进行增、减账务处理时,造成难以准确确认原值和净值的困难。另外,前面谈到的由于未办理调拨手续,其结果必然会造成资产入账单位不掌握实物的真实存在情况,而资产使用单位也不可能知道实物价值及折旧情况,当实物到了报废不能再继续使用时,上述二单位均不能及时按规定进行有关报废资产的账务处理。 4、固定资产账、物管理工作各职能部门之间分工不够明确,职责不够清楚,关系不够理顺,由于存在主、客观等方面的原因,不能真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固定资产管账和管物的部门主要应该有财务、资产管理、办公室和资产使用部门。然而,许多企业的财务部门并没有从财务管理的角度出发,认真做好每年至少一次的固定资产盘点工作,致使许多固定资产账外管理等账实不符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资产管理部门对无调拨手续增加和减少固定资产的做法,也没有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和采取补救措施;办公室作为综合管理部门,更没有协助和配合好资产管理部门加强对办公设备、家具、生活用具等非生产经营固定资产的管理,从而造成各职能部门对固定资产管理脱节,导致企业固定资产管理混乱。 固定资产从购建到使用,再到报废、变价处理,都需要有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加以约束,从而达到避免固定资产流失的目的。然而,为数不少的企业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却存在着相当多的问题,因此,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便成为了企业经营者亟待解决的问题,对于管理上应当注意的事项和需要做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1、健全和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具体地说,就是以制度形式规范固定资产管理,使之形成一个有效的资产管理制约机制,它应当包括固定资产的范畴、确认标准、资产分类;固定资产的购建申请、资产交付、调拨转移、盘盈、盘亏及报废资产处理的审批办法和办理程序;固定资产的技术档案资料交接保管;相关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等项内容,对已制定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尚需完善的部分要进一步加以完善、充实。 2、明确固定资产管理相关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财务、资产管理、办公室和资产使用部门,均负有管理好固定资产,使其完好无损的责任,这些部门从各自工作职责出发,管理固定资产应当相互配合、各有侧重,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财务部门: ——负责根据发票、交付使用资产清单、资产调拨单、投资协议、资产盘点表等入账依据对购建、调拨、投资、捐赠、融资租入、转让、变卖、盘盈、盘亏、报废等形式,增加和减少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包括原值、累计折旧和净值)进行核算; ——负责组织、参与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和盘点结果资产价值的确认以及盘点表填报、盘点报告编报、盘点结果账务处理等项工作; ——协助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调拨、变卖、报废手续,填报相关资产价值工作; ——负责组织、参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等文件的编制工作; ——负责从财务管理角度监督、检查和指导各相关部门共同管理好固定资产。 (2)资产管理部门: ——负责固定资产购建计划的审定、编制、汇总、报批工作; ——负责购建、调拨、投资、捐赠、融资租入、转让、变卖、盘盈、盘亏、报废等形式,增加和减少固定资产有关审批手续和财务入账手续的办理工作; ——参与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负责对盘盈、盘亏资产数量的确认,协助财务部门确定盘盈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并负责盘盈资产完好率、报废资产有无使用价值的技术鉴定和报废资产审批等项工作, ——负责对固定资产规格型号、技术指标、存放地点、使用状况、完好率等情况随时掌握和记录在案的工作;并侧重对企业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负责固定资产的技术档案资料交接保管等项管理工作; ——负责参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等文件的编制工作; ——负责从资产管理角度监督、检查和指导各相关部门共同管理好固定资产。 (3)办公室: ——负责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生活用具和文体设施等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的审定、编报工作; ——参与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 ——负责对固定资产规格型号、技术指标、存放地点、使用状况、完好率等情况随时掌握和记录在案的工作;并侧重对企业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4)各资产使用部门: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固定资产,进行精心维护和保养,确保固定资产完好无损;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借用、调拨、转移、变卖固定资产; ——积极协助、配合财务、资产管理和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参与固定资产盘点工作,确保固定资产账实相符。 ——接受财务、资产管理部门和办公室关于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方面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3、各级领导提高认识,支持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是关键。 企业各级领导应当了解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和注重对固定资产的规范管理工作,克服和改变“重生产经营、轻管理核算”的思想,充分认识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生产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之一,它的增值保值指标,也是企业一项重要的检查考核内容,应积极支持和切实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核算工作,这是搞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关键所在。 二、固定资产在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在这方面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点: 1、固定资产确认标准不统一,资产分类不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已明确规定了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然而有些企业却将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一些检验仪器、通信工具和文体设施等未做固定资产入账处理;还有的企业在固定资产分类核算方面存在不规范问题,如有的单位将检测仪器仪表、通信工具和生活用具都放在机器设备类别中,还有的企业不使用统一分类名称,自行进行设置分类名称,从而造成固定资产分类混乱; 2、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确定不统一。主要表现在对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如计算机、打印机)、通信工具(如移动电话)、生活用具(如电视机、空调、炊具)等资产计提折旧年限的确定,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存在一定的随意性 3、固定资产盘点流于形式,账实不符问题和待报废资产长期得不到处理。一些单位不同程度的存在对企业必须进行的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意义不明确、重视程度不够、盘点工作走过场等情况,因此就不能做到及时掌握固定资产真实完整情况,致使前面所述,由于固定资产管理与核算不规范,造成的账实不符问题和待报废资产长期得不到处理。 针对上述问题,从核算方面应当注意的事项和需要做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1、明确固定资产包括的范畴、确认标准,统一资产分类和折旧年限。 企业会计制度明确规定,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等生产经营用设备、器具、工具和单位价值在20__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非生产经营用设备物品,都应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入账管理。 关于固定资产分类和确定折旧年限的问题,企业可以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由财务和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参加,制定统一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等,将其编制成册,并按管理权限,经过董事会或经理会议批准,报送有关部门备案,同时备置于企业所在地备查。上述经批准实施的有关内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仍然应当按照上述程序,经批准后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根据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建议固定资产按以下类别进行分类(仅供参考): (1)房屋建筑物 (2)交通运输设备 (3)机器机械设备 (4)自空设备及仪器仪表 (5)通信设备 (6)办公设备 (7)生活、文体设施 (8)其他 2、合理设置帐卡,正确核算资产价值。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使用部门和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据此,各单位财务应当设置总账、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卡片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登记簿)应当按固定资产类别分设,它可以反映每项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原值、累计折旧和净值情况,每类账簿前面几页应当设置分类资产汇总账页;固定资产卡片除明细账反映的情况外,还可以比较详细的反映该项资产存放地点、使用部门、附属那些设备、资产调拨及增减变动情况,应当至少一式三份,财务、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办公室)、资产使用部门各一份。 3、切实做好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及时处理盘盈、盘亏和待报废资产。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董事会或经理会议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行业会计制度规定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予以处理)。这项工作是调整固定资产帐实不符、处理盘、盈盘亏和待报废固定资产,解决许多固定资产遗留问题最重要最基本的方法之一,正确掌握和熟练应用这一方法十分有必要。这项工作应当在主管领导的支持和参与下,由财务、资产管理、办公室和资产使用部门和有关人员相互协调配合共同完成,具体做法和步骤如下: 一是由财务部门根据财务账簿记录,逐项填写“固定资产盘点表”中的有关资产名称、规格型号、账面数量、原值、净值、存放地点(使用部门)等项内容。 二是各部门参加盘点人员依据上表反映的有关内容,对资产实际存在情况进行实地盘点。盘点过程中,凡是实物的规格型号、存放地点与账面反映情况不符的,都应当由资产管理部门(办公室)负责查实后予以纠正;凡是查无实物的,都作为盘亏处理,反之有实物存在,而且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账面未做反映的资产,都要做盘盈处理,同时对盘盈资产的新旧程度予以鉴定和确认。盈亏原因应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查明,并要求在“备注”栏做简要标注,如有必要应做单独说明。 三是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盘点过程中发现的毁损和无使用价值的待报废资产进行技术鉴定,确认后,在盘点表中予以标注,其报废原因要在“备注”栏做简要标注,如有必要应做单独说明;负责根据同类固定资产重置完全价值确认盘盈资产的原值。 四是财务部门负责协助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固定资产重置完全价值,并根据固定资产新旧程度确认净值;负责对该盘点表盘盈、盘亏和待报废资产的原值和净值进行汇总。据此,编写“固定资产盘点报告”,包括4项内容:1.说明盘点依据、范围、时间、参加部门和人员;2.说明盘点结果,盘盈、盘亏和待报废资产金额;3.着重分别说明账实不符和报废资产形成的原因;4.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说明有无过失人和保险 公司赔偿责任,同时应对固定资产管理提出改进建议。 五是上报主管部门“固定资产盘点报告”和“固定资产盘点表”,同时对盘盈、盘亏和待报废资产分别做相应的“待处理财产损溢”、“固定资产清理”和“固定资产”会计科目的增加、减少账务处理。 综上所述,企业在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核算中注意做好上述分析事项,企业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核算中所遇到的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资产管理论文: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案件有关问题研究 1999年,国务院颁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相继成立了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它们分别受让了工商、农业、中国、建设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拥有的1.3万亿元左右的不良资产,力图通过对这些不良资产的收购、管理和处置,进一步运用市场化运作手段来解决国有大中型企业所存在问题,盘活国有商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实现国有企业的扭亏解困。 自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以后,除通过债转股方式处理不良资产之外,更多的是通过诉讼手段来处置不良资产、实现债权。仅以我院为例,2000年受理的以资产管理公司为诉讼主体的案件有16件,涉及金额达39388.91万元。另据初步统计,由银行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目前处于审理、执行阶段但尚未完全实现债权的存量案件,仅上述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的已高达至少二千件。由于我国在不良资产管理的立法方面尚有欠缺,《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中也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因此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积极探索解决司法实践中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诉讼方法,更好地保护国有资产,对促进有中国特色的不良资产处置工作无疑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为此,笔者结合办案的体会,就当前资产管理公司涉讼案件中遇到的一些法律问题提出思考。 一、诉讼主体问题 1、资产管理公司按照总额转让形式收购银行不良资产,能否作为原告起诉债务人 目前,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在收购不良资产时所采用的方式主要两种,即逐笔转让和总额转让。前者是按照帐面的借款逐笔与银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这种方式资产管理公司也可以逐笔通知债务人进行确认,而经过债务人确认的转让,一般不会发生诉讼主体资格之异议。但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国有银行的债权,涉及的贷款金额有一万多亿,债务人近一百万户,如果要求全部进行逐笔转让,逐笔确认,事实上是不可能的。因此,特别在农业银行转让的债权中,很大一部分是采用总额转让的形式,即按照债务人或者按照借款阶段,以帐面债权总额不分具体笔数进行转让,这样资产管理公司通知债务人也不可能逐笔进行确认。于是就出现债务人对转让债权中总额转让不予确认的情况。此时,资产管理公司就面临着对没被确认的债权是否具有诉权,是否能基于总额转让协议起诉没有确认的债务人。对此笔者认为,只要总额转让协议成立,应当承认资产管理公司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这是因为在当前还存在着大量债务人恶意逃废债务的情况下,给予资产管理公司诉权,可以通过实体审查,以司法手段解决债务人恶意逃避拖欠国家债务,有利于国家的正当利益和支持资产管理公司正常运行。 2、判决生效进入执行阶段后,银行将债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新的债权人,能否依据判决提起强制执行的申请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债务人已对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表示确认,但由于资产管理公司不是案件的原告,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使一些法院在执行程序中难以操作。对此,笔者认为可以在银行作为强制执行申请人向法院递交执行申请的同时,将债权转让协议一并递交法院,由法院将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执行申请人进行立案。 3、银行起诉后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后,资产管理公司是否可替代银行承受原告的诉讼地位 实践中对于这种情况,一般的审理思路是法院以银行已不再是债权人为由驳回银行的起诉或由银行撤诉,再由资产管理公司另行起诉。应该认为,这样的审理思路符合债务案件的一般审理原则,但在审理资产管理公司处理不良资产这样的特殊案件中,无疑会带来许多程序上的麻烦且增加诉讼成本。对此笔者认为,要解决这样的问题,必须从理论上有所创新,实践中有所突破。一般认为,诉权是当事人的一种权利,起诉、撤诉是当事人处分权利的具体表现。当事人既然在诉讼中能够行使撤诉等权利,那么也能够在诉讼中因实体权利转移,将已行使的诉权一并随实体权利的转移而转移,从而实现诉讼中的诉权转移。这是因为诉权的基础权利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请求权转移,诉权应当也可以一并转移。事实上,诉讼中的诉权转移在《民诉法》中也有类似规定,例如原告在诉讼中死亡,继承人可以承受已死亡人的诉权成为案件的原告。这其中,继承人虽不是案件的最初原告,但由于原告死亡事件的发生,引起了诉讼法律关系的变化,使继承人承受为案件原告。当然,继承人承受死亡人诉权成为案件的原告,法律是有明文规定的。如果参照这一法律精神,将在诉讼过程中因资产管理公司受让银行债权,从而作为承受方成为本案的原告,也不失为是一种实践中的尝试。对此做法,最高法院在2000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已有表述(见此次会议中李国光副院长的讲话),因此银行在诉讼中将债权转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就可以原告的资格参与诉讼,这样不仅不损害债务人的权利,而且有利于银行脱离诉讼的缠绕,有利于调动资产管理公司追讨债务的积极性。当然这样做必须符合二个条件,一是资产管理公司提出申请;二是经法院审查许可。具体做法可以是发生债权转移后,法院裁定中止诉讼,通知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应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债权转让协议证明自己的诉讼权利,经法院批准后以受让人身份替代银行取得原告地位。 4、资产管理公司在各地的办事处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目前,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总部都设在北京,在全国一些重大城市设立一些办事处。因此,对于办事处能否成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在审判实践中也发生争议,有人提出办事处不应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以总公司名义起诉。但按照《民诉法》第49条的规定和最高院《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依法成立具备一定的财产和组织机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非法人组织机构,在其所能承担的范围内也可以成为诉讼主体。实践中,一般只要从工商局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即可以成为相关案件的诉讼主体。资产管理公司在各地的办事处,是根据国务院有关组建资产管理公司的文件规定,在各地设立并经当地工商局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其性质属于“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显然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二、担保效力问题 1、担保人不签收债权转让通知,担保是否有效 实践中,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在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一般均书面表示确认,而担保人大多则不签收转让通知,并在诉讼中以债权转让未经其同意为由要求免除担保责任。我国《担保法》第22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根据此项规定,若保证合同中无有关债权人应将债权转让通知保证人的特别约定,则适用无须通知担保人原则,即债权人只需将债权让与通知主债务人,即对保证人发生法律效力。这不同于主合同的变更而对保证人适用书面通知有效原则。对资产管理公司涉讼案件中的担保人以上述理由要求免除担保责任的,法院可按照《担保法》规定的原则,对担保人的这一抗辩不予支持。 2、最高额抵押中的单个具体债权转让,抵押权能否随之转让 在国务院国办发(1996)66号文件规定的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债权中,许多贷款设置最高额抵押担保,而《担保法》第61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因此,按照该条规定资产管理公司接收的许多债权项下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将无效,抵押人将因此而免责,这使原本就回收困难的贷款债权将失去最后的保障。毋庸置疑,这种以抵押权限制债权人的转让权利,具有不合理性。最高额抵押权对于主债权并没有严格的从属性,一般认为如果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合同债权额已经确定,这时发生主债权转移的,抵押权可随之转移,而如果被担保的债权额没有确定,这时发生其中被担保的单个具体债权转移的,抵押权并不必然随主合同债权的移转而移转。这样一来,资产管理公司根据受让的最高额抵押担保下的具体单个债权提起的诉讼,就无法提出实现抵押权的诉请。目前,理论界有人就此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大胆的探索1,认为结合《担保法》第59条,61条的规定仅指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一定期间”尚未结束时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一定期间”之后的主合同债权与一般抵押债权并无不同,完全可以转让。为此,笔者认为,从民商法平等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角度看,这种观点应该是正确的。首先,对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一定期间”已过的主合同债权,由于主合同债权已经确定,最高额抵押已转化为普通抵押,此抵押权亦转化为普通抵押权,因而主合同债权完全可以转让,没有理由对此加以禁止;其次,如果禁止转让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一定期间”已过的主合同债权,不仅不利于银行将不良贷款剥离至资产管理公司,也不利于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贷款的保全和处置。 三、管辖和诉讼时效问题 1、债权转让以后发生的诉讼能否依旧适用合同履行地原则进行管辖 在资产管理公司涉讼的借款案件中,案件性质由原来特定主体之间的借贷关系,转变为普通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原先适用借贷纠纷案件管辖地的确定原则即合同履行地原则(由贷款经办行所在地法院管辖),就面临适用上的问题。这是因为,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银行贷款涉及到全国各地的银行,从省市到区县,如果仍按照上述原则,资产管理公司势必四处出击,到全国各地的法院去起诉,这是根本不可能做到,即便能够做到也必将大大增加国家处置不良资产的成本。因此,从诉讼的“两便原则”和程序效率原则考虑,笔者认为应对资产管理公司涉讼案件进行集中审理,指定由一些债务比较集中的大、中城市的中级法院管辖。 2、债权转让后发生的诉讼能否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在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资产的实践中,有人基于“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全国各地数以万亿计的资产”,故建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的不良资产,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在该笔贷款处理完毕之前诉讼时效始终延续有效”。对此观点,笔者不敢苟同。首先,诉讼时效是一种实体权利的丧失要件,对任何一种法律关系都是平等的,不能因法律关系的性质而有所变化;其次,诉讼时效的丧失是因为债权人怠于管理和未及时主张债权所致,因此,时效制度对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以及对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再者,诉讼时效制度还有很多诸如中断、中止等维护债权人权益的制度,资产管理公司完全可以充分利用这些制度,及时、有效地向债务人发出催讨或者确认书,一经确认或者通知即可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因此,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因为要维护资产管理公司的局部利益而损害国家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资产管理论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予重视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经常可以听到或者看到一些关于避免国有企业资产流失的报道,而对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现状却很少有人问津。但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账实不符,固定资产管理混乱,造成家底不清,导致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却时有发生。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各级领导重视不够。许多单位的领导刚上任后都曾想把自己的家底清理一下,可随着其他工作的繁忙和时间的推移,原来的想法和信心也被淡化和削弱,清理工作也就不了了之。 2、财务人员素质不高,加之调换频繁,不能正确履行会计职能。如有的单位已调换好几任财会人员,然而却未按会计法的要求办理交接手续,甚至账簿和凭证仍保存在原财务人员手中。 3、有些代政府执行收费的单位,常出现缴费单位用实物抵顶缴费的情况,而收费单位未及时登记入账或变现,使这部分固定资产在账外游离。如有些收费单位使用中的一些小汽车等就是这种情况,甚至“车随人走”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4、对已不能使用而变卖或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形成账实不符。 这些问题产生的后果就是使国有资产失去财政监督,造成流失,还会给滋生腐败提供了温床,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建议: 1、审计部门在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时,应将固定资产管理使用情况作为衡量领导干部任期内经济责任的一个重要方面,以提高他们的财经法制观念和对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视程序,避免“人离账飘”、“新官不理旧账”的现象发生。 2、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增强财务人员的责任感,使会计法和相关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法规真正落到实处,对违反者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3、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组织检查和清理工作,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做到胸中有数,并定期检查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资产管理论文:目前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考 一、关于“国家所有”与“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关系 相比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国家所有,分级管理”,十六大提出“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显然是前进了一步。最明显的进步在于政府职责由“管理”变为“履行出资人职责”。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确存在一个明确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行使产权的边界问题。政府作为出资人代表,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中哪些权利有,哪些权利没有?如果地方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把国有企业卖掉,资本利得归谁?资本损失怎样处理?由地方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中央政府是不是就完全不管了?这些都是不能含糊的问题。 二、出资人职责是什么 明确政府行使产权的边界,实际上就是明确政府作为出资人代表到底履行什么职责。十六大提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这些说法,基本上勾勒出了一个人格化的出资人代表的轮廓。但是这种表述仍然有许多值得推敲之处。 首先是“享有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是一个物权或财产权的概念,法理上所界定的产权包括收益权、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出资人代表行使后三项权利,歧义不大,关键是收益权。政府作为出资人代表所享有的收益权不同于自然人所享有的收益权。 其次是“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前面已经对出资人代表享有的权利进行了分析。政府作为出资人代表,所承担的义务与责任也应当进一步明确。作为自然人产权主体,与获得财产利得这种权利相对应,承担资本亏蚀是一项义务。出资人代表则不同。如果国有资本发生亏蚀,出资人代表要承担的不是经济赔偿(也赔不起),其义务更多地表现为责任——法律责任或者是政治责任。这也是十六大报告中强调“责任”这个概念的原因。 第三是“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在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说明里,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的“三管”职责做了界定: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可以认为是管资产;代表国家向部分大型企业派出监事会,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可以认为是“管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拟订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定规章制度,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可以认为是“管事”。 对比《公司法》中关于股东代表(也就是所有者代表或出资人代表)职责的规定,我们发现两者还有不小的差异。首先,在《公司法》中,没有“管资产”一说,只对按资本管理原则行使所有权有明确规定。其次,“管人”一般是指任免公司董事、监事,而不包括任免总经理(那是董事会的事),比较而言,机构改革方案说明中“企业负责人”的概念过于含糊。再次,“管事”主要指对企业的收益分配方案、增资和修改章程、股权或资本交易方案及重大决议事项(如重大投资和债务)有股东表决权,这与国资委管的“事”有很大不同。 对比机构改革方案说明中的前言后语,我们也可以看出机构改革方案说明开宗明义地指出了国资委成立的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的要求,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可见,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应当是国资委该管的最重要的“事”。 参考国资委成立的指导思想和初衷,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国资委的职责应当是:制定国有资本营运战略(包括制定战略目标和战略实施方案);按照国有资本营运战略调整国有资本的布局和结构;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报送国有资本经营决算;选派和更换国有资本营运主体(包括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大型企业集团)的董事、监事;考核国有资本营运主体的营运业绩;决定国有资本营运主体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等重大事项。 三、管资产、管资本还是管企业 现阶段,国有资产、国有企业的提法,主要是受到行政管理体制的影响。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说明中指出:国资委的监管范围,确定为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地方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由改革后设立的省、市(地)两级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监管。其他国有资产,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这种说法颇有值得商讨之处:其一,随着股权多元化,原来意义上的国有企业会有私人资本、外资注入。此时,所谓中央和地方所属企业中,哪些资产是国有资产?哪些资产是非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的概念难以明确。而提“国有资本”就比较明确了。其二,随着混合所有制企业数量越来越多,国有企业的提法不再恰当。即使是国有控股的企业,也不能叫做国有企业。这类企业叫做国有资本参与企业为好。其三,“其他国有资产”包括什么资产?按照十六大报告的解释,其他国有资产应当包括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但是这些资产也具有资本化的特征,能够带来资本收益。国资委对其管到清产核资,还是管到资本经营?不明确国有资本的概念,职责难以到位。 因此,在审视国有资本管理体制的未来走向时,应当重视国有资本的概念,而逐步淡化国有资产、国有企业的概念。 四、国有资本管理体制是两层次还是三层次 从沪深模式及其他一些地方的实践来看,国有资本管理体制采取了建立国有资本管理委员会——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本参与企业的三层次模式,以解决直接进行产权管理、国有企业过多、管理幅度过大的问题。仔细分析,这种模式还有更深层次的优点:这三个层次当中,第一层次是一个政府机构,行使出资人代表职责。在这一层次里,主要解决的问题是明晰出资人代表形象,将国家的所有权职能与其他职能(主要是社会管理职能 )相分离,即所谓的“政资分离”;第二层次在《公司法》中被称作“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其实质是一个资本营运公司。这一机构的目标主要是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完成国家财务战略的具体任务。在这一层次里,主要解决的问题是分离所有权和经营权,专注于资本经营;第三层次是国有资本参与企业,主要从事实体经营。在这一层次里,所谓的国有资本参与企业与其他企业并没有什么本质区别。国有资本可以参与其中,也可以随时撤出。控股、参股或者出让股权,都不会改变企业的实体经营。 三个层次中,第二、三层次除了要实现国家财务的一些战略目标外,本质上与其他的投资公司、企业无异。行为最特殊、也最难塑造的是第一层次。在国有资本管理体制的委托链条中,必须建立一种激励和约束的均衡机制,其核心在于第一层次上从政治责、权、利向经济责、权、利的顺利转化。政府受托管理国有资本是通过政治程序完成的,其有效性取决于政治体制的完善程度。政府在管理国有资产的过程中承担的是政治责任,行使的是政治权力,享有的是政治利益。这是政府责、权、利的基本特征。但是从第二层次开始,财务主体主要承担经济责任——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享有经济利益——完成受托责任所获得的物质和精神满足,行使经济权利——国有资本营运的决策权。因此,国资委和国有资本营运公司自身的责、权、利是均衡的。但是,在国资委内部必须实现政治责、权、利向经济责、权、利的转化,这种转化成功了,就能够建立均衡的国有资本营运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国有资本委托就可以顺畅运作,国有资本出资人也就真正到了“位”。 五、“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结合问题 国资委除了管理职能,还具有监督的职能。怎样监督呢?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说明中提到三条:代表国家向部分大型企业派出监事会;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前两者是产权监督,后者是行政监督。显然,这些都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内部的监督。 国资委作为受托者,接受国务院的授权,自身也要受到监督。但是谁来监督监督者?我们认为,这一监督主体必须来自国资委外部,而且应当是来自政府外部。由全国人大行使对国有资本管理的监督权是一种较好的模式。人大监督主要是指立法监督,包括制定《国有资本管理法》、审议和表决国资委编制的国有资本管理预算和决算、任免国资委主任等具体监督形式。通过人大监督,国有资本监督层次进一步丰富,体制进一步完善,有利于监督、决策、执行三种职能的科学分立。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也不难发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必须将其放到我国经济转型的大背景下考虑。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成功,有赖于市场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法律环境的不断完善。 资产管理论文: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几个问题 (一)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主要弊端 1.企业国有资产笼统为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行使所有权,但是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与部门之间产权责任不清,缺乏责任约束,国有资产实质处于无人负责状态。 2.许多政府部门既承担公共管理职能,又承担部分国家所有权职能,政企(资)职责不分。这使政府部门很难给自己准确定位,既妨碍了政府正常行使公共权力,又将国有企业作为行使公共职能的工具,让企业承担社会职能,造成政企职责错位。 3.政府部门在企业之外以行政方式多头干预;不是经营国有资本,而是管理国有企业。这种所有权与经营权混为一谈的管理,造成了两个结果:一是行政干预的“越位”,抑制了企业市场活力,致使国有资产运作低效率;二是企业内所有者“缺位”,弱化了产权约束,所有者权益往往被侵蚀。 (二)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应主要解决4个问题 1.落实国有资本的管理、监督和经营责任。国家由管企业转向管资本。建立责权明晰的国家所有权委托体制,形成对每一部分经营性国有资产可追溯产权责任的体制和机制。 2.国有经济布局和企业结构要进行有进有退的调整。政府从直接管理庞大的国有企业群,转变为控股重要企业和持有股份。国有资本由覆盖各行业、各领域,向国家必须控制的行业领域集中,减少国有资本涉足企业的数量。 3.政府设出资人机构,与公共管理职能部门分开,受政府委托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所有权。行使公共权力的部门不再承担出资人职能,形成政企(资)分开的体制基础。 4.实行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分离。出资人机构受国家委托拥有股权,依《公司法》以股东方式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在公司治理框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出资人机构不越权干预。 概括地讲,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任务,是使国家由管企业逐步转向运营资本;政府设立出资人机构,集中统一地行使所有权,实现政企(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出资人机构对投资和拥有股份的企业拥有股权,按《公司法》以股东的方式行使权利、承担责任;包括国家投资和拥有股份的企业在公司治理框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出资人机构以实现政府政策目标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对国家承担责任。 (三)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国有资产管理是涉及国有制实现形式,国有资产的管理、运营、监督和公司治理等多方面相互关联又相互制约的体制和机制。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绝不是各级政府设立一个专门机构就可以解决的问题。国有资产管理主要涉及4个方面: 1.国有资产的公共管理。如国有资产的立法,国有产权的界定、会计制度、统计、稽核、评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确定和对国有资本运营的监督等。这属于国有资产的公共管理职能,应由公共管理部门管理,形成全国上下的管理系统。 2.国家所有权的委托。在政企分离、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情况下,“国家”行使所有权必须经过一系列的委托。按目前的管理体制,委托的链条是国家统一所有,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中央和地方政府设立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部门——出资人机构;出资人机构控股重要企业,对部分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进行“授权经营”。在这一体系中,核心的问题是委托的有效性。 3.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制和公司治理。政企分开、所有权经营权分离的企业制度基础是公司制度。因此,国有企业必须进行公司制改制,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在公司制度安排下,国家所有者由通过政府部门的行政干预“管”企业,转变为委托出资人机构以股东方式“履行出资人职责”;包括国家出资人在内的所有者通过股东会或产权交易市场保持对企业的最终控制权;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自主经营,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以此实现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情况下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 4.对国有资本运营的监督。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如财政部、审计署,对出资人机构进行审计监督;出资人机构对授权经营的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四)关于国有出资人机构 在要建立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缺位的是“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十六大要求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一个关键环节。 中央政府和省、市(地)政府分别设立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受同级政府委托,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专职机构——出资人机构。这个机构的设立解决了3个问题:一是这个机构明确的定位是“履行出资人职责”,并不是“管理国有企业”的职责。这就有利于从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二是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的部门与行使公共权力的部门分开,各自有明确的定位和行政目标。这就从组织上实现了政资分开,体制上实现了政企分开。三是出资人机构“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对政府而言,出资人机构集中、统一地行使所有权,形成责权明晰的可追溯产权责任的主体;对企业而言,这就构造了排他性地行使国家所有权的“老板”。 出资人机构对受托运营国有资本,拥有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以产权为纽带,承担投资企业的改革和重组、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垄断性企业的改革重组责任。出资人机构对同级政府负责:实现政府政策目标,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接受政府的审计监督。 因此,出资人机构不是原政府各部门管理国有企业的机构、职能和管理手段的简单合并。由对企业的行政管理转为履行出资人职责,出资人机构的职能和行使职能的方式、手段都必须有重大转变。 国有出资人职责概括地讲主要有: 1.通过编制和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国有资本做有进有退的调整,保证重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某些重要行业关键领域的控制地位,提高国有资本投资回报。 2.推进投资的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通过积极参与公司治理保障国有资本的权益。 3.会同财政部 门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以资产收益和现金收入处理显形负债(不良债务)和隐性负债(对职工社会保障的历史欠帐)。 4.监督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汇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负债表,编制和监控监管资产的资产负债总表,从总体上改善资产负债结构,保持国有资本的安全性。 5.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向本级政府报告监管工作、监管资产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必要时应向公众披露。 6.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接受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五)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要与抓大放小、国有经济有进有退的调整结合 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必须与继续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放在一起考虑。国有资产管理最重要的是国有产权委托有效性的问题。目前尚存国有企业约18万户,由过去从中央到地方成百上千个政府部门分别管理,现在集中于约300个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会出现一系列问题。如果一个机构涉足的企业过多,就鞭长莫及;如果层层委托,就没有效率。提高委托有效性,就要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坚持抓大放小的方针,专注关键的少数,减少国有资本涉足企业的数量。 (六)出资人机构如何行使所有权 为坚持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出资人机构如何行使所有权是关键的技术细节。要害是必须从制度和机制上严格区分以股东方式“履行出资人职责”和依照行政隶属关系“管企业”的本质性差异。 在这里我们必须注意两种倾向:一是防止企业内所有者继续缺位,所有者权益被侵蚀;二是防止出现“婆婆加老板”,把企业管死。 1.所有者到位又不越位。设立出资人机构,“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集中统一行使所有权,这是为克服所有者缺位迈出的关键一步。“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中的“管”,决不是传统意义上政府在企业之外进行的行政干预或行政审批式的管。出资人机构要“管”的内容是履行出资人职责该“管”的内容,“管”的方式是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的方式。 所有权到位,就是出资人机构为行使所有权该管的人和事要理直气壮地管好、管到位,成为“真老板”,强化来自所有者的激励和约束。这是维护所有者权益必须要做到的。 所有权不越位,就是出资人机构只当“老板”不当“婆婆”。只行使股东权利,决不干预企业的经营权、管理权。这是增强公司活力和提高公司运行效率所必须的。 2.建立明晰的公司分权制衡机制。公司权利分为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和监督权。我国《公司法》对4项职权各有明确界定,并分别由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行使。这是建立有法律保障的分权—制衡关系,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 所有权:出资人行使所有权,就是保持对公司的最终控制地位。这是维护所有者权益所必须的。出资人的所有权体现为《公司法》赋予股东会的权利。 经营权:股东会选聘董事,组成公司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依《公司法》董事会拥有公司的经营权。 管理权:董事会选聘经理作为公司的经营管理者,董事会对公司重要事项做出决策后,交由经理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经理依《公司法》享有经营管理权。 监督权:监事会代表股东对公司进行监督,《公司法》赋予监事会监督权。 在公司治理中既要防止所有权侵犯经营权、管理权,也要防止经营权、管理权架空所有权,排斥监督权。只有公司的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监督者恪尽职守,又不越位,才能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既保障所有者的最终控制权,又使企业富有活力。 (七)国有企业有两种类型,国有资产管理有两种形态 在进行国有资产管理时,可以把国有企业分作两类,一类是在某些特殊行业承担或部分承担公共责任的特殊企业,要保持“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另一类是竞争性企业,以赢利为目标,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此,出资人机构管理和运营国有资本要承担两方面责任:一是在支撑国民经济增长、保障国家安全方面实现政策目标;二是提高国有资本运作效率,实现保值增值。与此相对应,国有资产管理应当有两种形态。 1.对特殊公司的监控。极少数关系经济命脉、国家安全、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及天然垄断行业的重要企业,如电网、电讯、军工、石油和大型基础设施等领域的重要企业属特殊公司,它们是政府进行公共管理、实现公共目标的重要资源。政府投资的目的不仅是资产的增值,更重要的是承担公共责任,保持国家的控制力。这类企业数量有限,但关系重大。为贯彻政府意图,对这类企业出资人机构应直接持股、控股或独资经营,国有资本不能轻易撤出,保持对这类企业的控制力,即进行企业形态的监控。 2.对普通公司的运营。在一般竞争性行业,出资人机构并不依恋特定的企业,而是以投资回报最大化和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为目标,不断优化资本布局,进行有进有退的调整。由“管企业”,逐步转换为“运营资本”。显然,国家投资和拥有股份的企业大多数属于这一类。 划分两类形态管理,是为了使各自有明确的目标,可以使用相应的管理手段和评价体系,便于准确地考核,提高监管效率。 (八)出资人机构对特殊公司和授权经营机构的监管 特殊公司和授权经营机构都类属于国有独资公司,应按《公司法》设立董事会、经理、监事会,但不设股东会。尽管对它们的监管有某些特殊性,但决不能离开公司治理框架,退回到政企不分、所有权经营权不分的老路。 出资人机构承担监管责任,可以通过4个渠道进行。 1.拟定或批准独资公司、授权经营机构的章程,决定它们的设立、分立、合并、清算等事宜。 2.选择经营者——董事会成员,并决定其薪酬。 3.签定业绩合同。这是出资人机构对国有独资公司和授权经营机构业务监管的重要手段。就政府意志、企业目标、年度预算、利润分配、投资计划等事项出资人机构与独资公司和授权经营机构签定1年或几年的业绩合同,形成硬约束。 在合同范围内公司自主经营,出资人机构不再干预;合同双方有超出业绩合同的重要事项,应协议修改合同。 4.出资人机构派出监事会,以业绩合同为准进行审计监督和业绩评估。监督结果报出资人机构,决定经营者的奖惩、去留。 (九)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难点 建立符合市场经济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重大的体制创新,涉及 多方利害关系的调整,我们必须克服许多困难才能实现初衷。主要的难点是: 1.面对庞大的国有企业群,鞭长莫及,即便中央和地市三级政府分别管理,将约18万户企业的国有股权分散给各个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每个机构也要面对500~1000户企业。这样宽泛的管理幅度几乎不可能管好。党的十六大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与“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统筹考虑是十分重要的。但“抓大放小”,减少国有资本覆盖企业的数量,并不是短期就能做到的。 2.缺乏良好的公司治理基础。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建立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基础上的资产管理。因此,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基础是有效的公司治理。但是中国缺乏公司治理文化。目前的情况是,一方面国家所有权委托关系不清,激励不足,约束软化,内部人控制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另一方面,有政府背景的一股独大普遍存在,大股东行为不端正、小股东无能为力。因此实际上存在着一股人为扭曲公司治理的力量。这一情况如果不能改变,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难以成功。 3.新设立的出资人机构如何正确行使所有权。市场经济中,在所有权经营权分离条件下,股东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行使权利,即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用手投票”,和在产权交易市场的股权交易——“用脚投票”。目前,出资人机构“用脚投票”的条件并不完全具备。在用脚投票不成、用手投票又难以解决问题的情况下,行政干预再度出现的可能性极大。况且以行政干预的方式“管企业”大家太熟悉了,以股东方式行使所有权又太不熟悉了。放下最熟悉的拿起最不熟悉的是有极大的难度的。 4.缺乏懂得和熟悉资本监管的人才。出资人机构的功能和性质实际上相当于国家控股公司或国家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机构成功的运作,需要有高水平的资本运营、企业评价、财务监管等专业人员;为使投资和控股的公司有良好的公司治理,需要派出合格的股东代表、有能力的董事、称职的监管人员。这些稀缺的人力资源的来源、选聘方式等都是没有解决的问题。 (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风险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牵动全局,推进改革必须注意防范风险。 1.政府机构不再干预后,如果国家所有权继续不到位,这就为企业内部人控制留出了更大的空间,资产和效益的流失在所难免。 2.在实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情况下,如果出资人机构不转变为“管资本”,而继续沿袭隶属关系式的行政干预,成为“老板加婆婆”,那么就会把企业管死,退回到改革原点。 3.在新的管理体制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在明确了产权责任后,如果地方政府为了保护所监管企业的利益而强化区域分割、市场保护,就会为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进一步设置障碍。 4.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如何行使产权责任。如果出资人机构的权力掌握不当或缺乏监督,比如出现争先“一卖了之”,或对经营者半卖半送等情况,很快就会把可能用于解决或部分解决对职工历史欠帐和银行不良债务的资源耗尽,那么就会进一步增加财政、特别是中央财政负担,增加财政风险。 5.避免新形势下的政企不分。在政府部门不直接干预企业后,国资管理机构不能成为党委、政府、政府部门对企业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二传手。不能把政府必须承担的某些公共职能、过去政府管企业的某些做法通过国资管理机构这个“漏斗”灌到企业,形成新的政企错位,使出资人机构和企业的目标变得模糊不清。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一项牵动全局又十分复杂的改革,认真弄清改革的目标,所要建立的体制和机制,先立法、后行动,是改革取得成功所必需的。 资产管理论文:关于建立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思考 迄今,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尚未得以确立起来。这是一个关系着国有资产运行效率的重要问题。因此,构建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已经被提上议程。(注: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文件中已经明确提出。)构建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当然涉及诸多问题,本文囿于篇幅所限,拟对诸如国有资产终极所有者定位,在国家政体层次上从本源解决“政企分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层级框架,国有资产的“人格化”机制等问题作一探讨。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设置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设置于各级政府(注:如国务院与各级地方政府。)抑或设置于各级人大,这既是一个实践问题,同时也是一个理论问题。它涉及诸如公有财产的终极所有者与代表者、在国家政体层次上的“政企分开”、国有资产的集中化管理等。我认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设置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不应设置于各级政府。 社会主义的经济本质即为财产的公有制,公有制可以进一步表达为财产的社会所有制。所谓财产的社会所有制,即社会主义社会的财产归根结底是为全体人民所有。但是,全体人民并不能对社会财产直接行使生产职能,因而必须有一种形式能实现将社会财产委托给一定的社会生产组织来对其行使生产职能。但由于全体人民无法实现对社会财产的直接占有,因此全体人民也相应地没有一种形式可以将社会财产直接委托给一定的社会生产组织。这种推定无非又给出如下结论:全体人民并不能成为社会财产的初始委托人,不具备行使初始委托人各项权利的能力。社会所有制既然不能以全体人民直接占有社会财产的形式来实现,那么总要给出一种替代形式来实现社会所有制。于是社会所有制现实地采取了这样一种形式,即由社会主义国家代表全体人民来实现对社会财产的占有,这就是所谓国家所有制,即社会所有制(或公有制)是以社会主义的国家所有制来实现的,而为全体人民所有的财产也转型为国有资产了。基于此,公有制财产的现实“初始委托人”将由国家来充当。 对于充当国有资产初始委托人的机构我们可以给出更进一步的规定:仅作为单纯所有者的身份出现,其目标集中于促使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因此,这一机构的目标不应是多元的;不能以强制性的行政手段干预生产组织的目标和行为;这种所有者机构不应是分散的、多层级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该成为执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的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一组织形式本身便决定了它对全体人民意志、利益的代表者。我们可以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拟定为这样一种机制:假设全体人民是社会财产的股东的话,那么人民代表便是股东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便是股东代表大会。因此它可以成为代表全体人民对国有资产行使重大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一定的政治权力与法律权威是经济关系的反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和立法机构,在具备了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的基础上,其最高权力和立法权威才能得以真正确立。国有制的内在属性决定了人大可以设置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制度中,当没有更为理想的财产占有方式来实现公有制时,国有制可以被视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种必然属性。由于国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中有其客观必然性,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又是对国有资产行使重大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可以在它之中设立一个独立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别于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后者一方面具有多重的目标最大化,另一方面具有强烈的行政化倾向,且这一倾向多是通过强制性方式实现的),因此在它之中设立的独立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能以单纯的所有者代表身份出现,以国有资产的收益最大化为其一元化目标,并且可以避免采用政府部门的强制性的行政化手段来实现这一目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履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不会导致国有资产事实上的部门、行业所有制。 我们再来假设由政府部门履行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将会形成如下状态: 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使其行为目标呈多元化,因而一方面难于约束单纯的所有者目标,另一方面还可能以社会管理目标淡化甚至取代所有者目标。政府的强制性的行政化倾向使其难于避免对生产组织的行政化干预。而这种干预是典型的国家与国有企业行政制度框架的伴生物。如继续由政府部门履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无疑意味着是对既有的国家与国有企业行政制度框架的“体制复归”。政府作为一种系统,在实际运行中,又分解为诸多的层级式、网络式子系统,如各级政府,各行业、部门行政主管机构,因此,政府部门履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易于使国有制变形为事实上的各级政府、各行业、部门所有制,这导致了国有制的低水平实现程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设立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来具体地履行这一职能,并由其充当国有资产的“初始委托人”。 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框架设计 一、委托——关系的一般分析。对于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框架的设计,我们有必要引入委托——理论作为分析工具。在委托——关系中,如果委托人的信息是完全的,如对人的行为、努力、目标、产出等都是易于观察到的,则委托人自身的收益也是易于推断和准确地获得的。但当委托人的信息是非完备时,如他对人的上述内容是难于观察到的话,那么委托人的收益也是难于推断和极为不确定的。因此,所谓委托人——人理论所要解决的问题可能是:在委托——关系中,如何防范在委托人信息不完备时可能遭致的来自人的“损害”。由此,斯蒂格里茨对委托——关系给出了这样一个定义式的叙述:委托人——人的文献涉及一个人——委托人(比如说雇主)如何设计一个补偿系统(一个契约)来驱动另一个人(他的人,比如说雇员)为委托人的利益行动。所谓委托人——人问题其核心在于如何设计一个系统以实现委托人对人的有效激励与监督。 委托系统如果表现为一个较多层级的话,可能会产生如下问题:根据现论,每一层级关系都会因人与委托人的效用函数不一致和拥有的信息不对称而发生问题,因此这种多层所产生的成本是较高的。层级愈多,则初始委托人与最终人的双向信息传输愈易被迟滞和发生失真,因而委托人的利益和目标愈易被扭曲甚至遭致损害。过多的层级意味着有一个较长的委托链,这无疑会形成一个多层级的监督关系(在初始委托人,和最终人之间的每一层级,既是上一层级的人,又是下一层级的委托人,因此本身又处于这样一种关系中:它既要接受上一层级的监督,又要履行对下一层级的监督职能,而这种监督并不是不花费成本的),从而加大关系的监督成本。过多的层级将会使初始委托人的监督动力在自上而下的委托链中趋于弱化,最终可能使初始委托人的监督失去意义。 委托——理论作为分析工具给我们的启示是,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框架不应是多层级的。 二、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框架的弊端所在。在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框架中,为了解决“政企不分”的问题,若干省市采取了这样一种做法,即将同一行业或部门的企业原上级主管部门改变为国有资产投资公司,由其对所属企业 实施价值化管理,委派该类型机构人员进入所属企业。据说这种投资公司可以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形成一个隔离带,从而实现“政企分开”。我们很难对这种实践持肯定意见,其理由为:一是由政府系统实施的一种行政性授权,仍未跳出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混淆的窠臼,尤其是在本源这一层次便再次奠定了“政企不分”的基础。二是行政性授权是难于杜绝政府对国有企业的行政性干预的,原因在于,从现有的实证观察,仅把国有企业的原有主管部门改变为国有资产投资公司,这种公司既没有改变原来的行政主管部门的身份,现在又被赋予了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身份,即由原来的单一身份现在转变为双重身份,越发强化了这种公司对国有企业的行政性干预。三是这种行政性的国有资产投资公司依然管辖原有的所属企业,因此既有的行业或部门分割的格局并未改变,从而使行业或部门难于形成一个正常的“进入”与“退出”机制,阻碍了资源的社会化配置(而资产的价值化管理的一个优越性便是通过资本的流动机制实现资源的社会化配置)。四是可能产生的最严重的问题是,它本应是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机构,但在现实运行中,可能会成为国有资产流失的一个渠道。五是这种多层级的委托——关系将会导致我们在一般分析中所指出的诸多弊端。 这种行政授权式的将国有企业原有主管部门改变为国有资产投资公司的做法,就其现有的行政框架而言较少触动,因而初始变动(只能称其为变动,而不能称其为制度变迁或者制度创新)似乎成本较低,但这种较低的行政框架变动成本将不足以弥补国有资产可能的高昂收益损失。鉴于此,我们认为不宜以政府行政性授权、将行业或部门主管部门改变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机构的实践作为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框架确立的方向。 三、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框架具体形式。我们给出的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框架设计代替可以描述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将国有资产注入国有企业后,它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并不需要多层级式的委托——关系。其具体实现方式为: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直接向国有企业派驻董事会成员,以初始委托人与最终人之间直接的委托——关系来实现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由于这种形式减少了委托——层级,因而避免了多层级委托——关系的弊端,使国有资产的初始委托人易于观察、监督人行为;弱化了国有资产初始委托人与最终人之间的信息非均衡程度;杜绝了国有资产在若干中间委托——层级的“滴漏”;既加快了国有资产初始委托人与最终人之间的双向信息传递,也降低了双向信息的失真与扭曲度。设立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一个非行政性机构,它不会以强制性的行政手段干预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 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资产“人格化”机制的确立 在构建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我们还应确立国有资产的“人格化”机制。这里应包括两个层次的内容,其一为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资产“人格化”;其二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人格化”。 一、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资产“人格化” (一)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资产“人格化”涵义:其一,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由非职业化的、身份多元化的主体转化为职业化的、身份单一化的经理阶层。其二,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经济行为必须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满足国有资产增值最大化的要求。其三,“资产专用性”(注:此处使用“资产专用性”这一用语,意在说明经理阶层的能力已经收敛于对企业的专门化经营管理,而其经营能力的专业化已对自身形成了强烈的监督性和约束性。其理由在于:经理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隐含着某一经理人员并非可以随意将自己的人力资本出去从事其他职业,因而经理人员的能力不是“通约”的。某一极具专业性的经理人员将自己的人力资本转移去从事其他职业,恐怕将要耗费相当高昂的交易成本。由此,将促使经理人员对自己现实的“岗位”的珍视。因为,一旦自己被“挤出”现有的专业性较强的经理职位,他将很难进入其他企业领域。而他不能从事经理职业,便意味着他的人力资本的贬值。)机制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人力资本形成硬约束。 (二)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资产非“人格化”特征表现。在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国有企业实行的经营管理者制度安排,却很难满足资产“人格化”的要求,也无经营管理者人力资本贬值之虞。首先,在国有企业的既有经营管理者制度安排中,由于其前提条件为企业只是隶属于政府的一个行政式经济单位,因此逻辑上决定了政府将企业经营管理者视为其行政框架中的“行政官员”,即在政府看来,企业经营管理者与行政官员是“通约”的,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角色与行政官员的角色是可以互相“反串”的,政府可以直接派遣行政官员进入企业充当经营管理者,也可以直接任命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为行政部门的行政官员,二者之间丝毫没有“身份”障碍。这样一种行政式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安排制度,是无需专业化、职业化的经营管理者的。其次,这样一种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制度安排,决定了经营管理者会形成扭曲的“经济人”行为。由于企业经营管理者职务是政府的行政生成机制的产物,因此,经营管理者的评价是由纵向行政部门做出的。只要经营管理者的偏好与纵向行政部门的偏好甚至与纵向行政部门某一行政官员的偏好一致,他就会获致肯定性的评价,而个人的职务也可能会获得擢升(习惯的做法是将一个企业经营管理者升迁为政府某一行政部门的官员,以此作为对经营管理者评价的“奖励”)。在这种制度中,企业经营管理者并不是追求企业的目标最大化和出资者资本增值最大化,而是个人行政性职务升迁目标最大化。最后,这种制度安排还决定了企业经营管理者并不具有“资本专用性”原则,因此也决定了企业经营管理者并无“人力资本”风险,即个人的命运并不必然地与对企业的经营绩效或者说与国有资产增值最大化形成相关。在现实中,甚至会发生企业经营管理者虽经营绩效劣化但却获得行政职务升迁的反常现象(或许在这种制度安排中应该被视为正常)。一个没有人力资本风险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可能并不会“心无旁骛”地将全部心智用于如何优化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多种“退路”使他并无“后顾之忧”。 (三)如何确立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资产“人格化”机制。在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应该通过以下若干制度确立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资产“人格化”机制:一是经理生成制度。国有企业应以市场生成的方式选择经理人员,即直接通过市场聘任经理人员。考虑到有些国有企业仍由国有资本控股,虽然由于股权使然,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可以直接向企业委派经理人员,但这种委派绝不等同于既有制度安排中的企业经营管理者行政化生成的机制。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国有企业经理人员的选择,将不再以行政官员“身份”转换的方式来进行,应以市场生成的方式遴选经理“候选人”,然后再行委派。二是经理运行制度。由国有资本控股的国有企业其经理人员虽然是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直接委派的,但这种委派与既有的政府对铁路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委派制度是不同的,即所委派的经理人员是没有行政化“退路”的,他既然具有“资本专用性”,他就必须承担自己的人力资本风险。一旦经营企业绩效劣化,他就可能被“挤出”经理阶层,而不会获得行政性的职务迁徙甚至行政性的职务升迁。国有企业经理人员的这种人力资本风险,将会适当地保持一种压力,使他们“专心致志”于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优化。三是经理评价制度。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国有企业经理阶层的评价,应收敛于其是否实现了国有资本增值最大化的要求。如果国有企业的经理人员无法正常地满足这一要求,那么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令其“退出”所在国有企业。 二、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人格化” (一)所有者“人格化”涵义。即某一财产无论如何总能追溯到某一具体的自然人主体。由于对财产的关切度取决于主体与财产的关系,因而自然人主体会对自己的财产表现出最大化的关切度。 (二)国有资产所有者“人格化”的难点。在现实世界中,国有资产无法追溯到具体的自然人所有者主体,其理由为:众所周知,国有资产其实是全体人民占有的社会财产,由于在现实中无法给出一种全体人民直接占有社会财产的形式,于是只能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来实现对社会财产的占有,而为全体人民所有的财产也就转型为国有资产了。但随之 产生的问题是,国有资产的所有权难于实现“人格化”。从所有者角度看,国家或者派生的国有资本管理机构都只能是抽象的或虚拟的自然人主体,对国有资产的关切也很难达到自然人的程度。这一问题确实是构建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难点之一。而这一问题不解决,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就不可能对国有资产的运营实施真正有效的监督、约束和激励。 (三)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确立所有者“人格化”的目的。其一,确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的所有者“人格化”,在于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真正到位,像自然人一样履行对国有资产运行的监督、约束和激励。其二,确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的所有者“人格化”,在于使行使国有资产运行监督、约束和激励职能的人员,像自然人一样对国有资本的损益享有利益和承担风险。其三,确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的所有者“人格化”,在于使国有资产管理者对国有资本的运行内生性地产生监督的积极性。国有资产所有者“人格化”的确立程度,在一定意义上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完善程度的标志之一。 (四)如何确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的所有者“人格化”。在构建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我们拟采取以下途径解决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人格化”问题。其思路是:采取拟自然人所有者的举措,确立国有资本损益与从事国有资本监督管理人员的经济损益与人力资本损益直接相关的机制。 其具体做法是:模拟企业经营管理者职业化机制,确立国有资产管理者职业化机制,使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进入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出资者代表成为职业化的国有资产管理者。国有资产管理者转型为职业化后,即刻剥离其行政官员身份,使其不再是行政官员的身份转移,堵塞国有资产管理者与行政渠道的联系。建立职业化国有资产管理者的激励和风险机制。国有资产管理职能成为一种专业化职业,“资本专用性”原则对职业化的国有资产管理者也是适用的。 以这一原则出发,我们应当设计一个合理的对职业化国有资产管理者的激励和风险机制,以此提高他们对国有资产的关切度,优化他们对国有资产的监护行为。激励机制的基本内容是:其一,给出符合职业化国有资产管理者身份的薪酬制度;其二,如果国有资产管理者的行为促使国有资产增值,其个人经济收益相应地提高,提高的幅度要制度化、量化。风险机制的内容是一旦职业化的国有资产管理者对国有资产的监护出现严重的“败德行为”,或其监护行为导致国有资产收益下降甚至负收益,“资本专用性”原则将使其遭致“人力资本”损失的风险,令其“退出”职业化国有资产管理者队伍,并不给留出一个“行政通道”,即某一职业化国有资产管理者被“挤出”该队伍后不能转换身份成为行政官员。 职业化国有资产管理者培育制度:一是职业化的国有资产管理者需要具备相当程度的国有资产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国有资产股权化、证券化,产权交易,证券交易,资本市场的收购、兼并等方面的专业素质;二是职业化国有资产管理者形成机制的市场化、“进入”与“退出”的流动化,应有国有资产管理者后备军。专业化、规范化的国有资产管理者培育制度可以提供这些条件。 资产管理论文: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问题及对策 固定资产是资金的实物形态,是保证完成各项行政工作和事业计划所必须的物质条件。通过几年来的审计发现,长期以来由于行政、事业单位重钱轻物,对固定资产管理不严、核算不实、记账不规则,造成固定资产状况不清。笔者认为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1、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账、制不够健全,无固定资产卡片账、无固定资产明细账,无固定资产验收、登记等各项制度。一些单位账面只反映固定资产总值,没有记载明细资产的实物数量及其价值,由于固定资产实行原始计价一惯制的办法,单位会计无法确认盘存资产数量的多和少及其价值的增和减,账面资产总值失去了对实物的控制。 2、增减固定资产不能及时、正确地进行账务处理。导致账物脱节、资产存量不清。审计中发现一些单位购入、捐赠的资产应入账未入账,变买或报废的资产应核销未核销。甚至还有一部分单位购买、建造的办公楼已使用多年,一直未入账或仍挂在“在建工程”账户中。 3、出租资产管理不规范。审计发现一些单位出租部分办公用房,收入未全部进账,直接抵顶了账外的单位招待费、福利费支出,财会部门对本单位租凭收入的情况没有任何记录,会计监督失控。并且有的单位一部分资产长期在帐外出租、出借,其收入极易形成“小金库”,容易诱发腐败行为,不利于对资产的监管。 4、固定资产的盘点不及时,或报损过于轻率。部分单位领导只重视购置,忽视日常管理。对于固定资产的管理意识不强,长期不予盘点,以致于有部分固定资产已长期不存在,单位领导却一无所知,或即使知道也不愿意加以处理,形成长期挂账。再者有部分领导对固定资产处置存在随意性,未按有关程序报批。在处理上也过于轻率,有部分可以追回的资产或是碍于情面、或是怕麻烦不予追回,大笔一挥加以报损,造成资产的严重流失。 5、私下交易,长期滞留账外或被借用。审计中发现有部分单位由于种种原因,主动或被动地与被征收对象达成默契,以对方提供的实物,如小汽车等,抵顶行政事业性收入,这些资产长期滞留账外或被借用,逃避了正常的监督检查。 为合理、有效地利用固定资产,保障其完整与安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杜绝可能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现提出如下建议: 1、加强财会人员队伍建设,努力提高财会人员业务素质、政治素质和道德水准。建立健全财会人员考核制度,并定期进行考核,对财会管理工作做得好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会计岗位的要及时进行调整。 2、每年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并按有关规定、有关程序及时进行处理。尤其是领导变动时必须进行固定资产的盘点,让前任领导走的明白,后任领导接的清楚,两任领导对有所了解,也可以掌握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限内的固定资产变动情况,为领导干部考核提供一个参考数据。 3、加大领导重视力度,对固定资产管理衽单位主要领导为全面责任人、分管领导责任人、使用部门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的三级管理责任制。明确有关责任人的职责范围,定期考核责任履行情况。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作为组织部门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促使各单位“一把手”充分认识到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重要性,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购建、保管、使用、维护和盘存等制度。把国有资产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本单位工作目标。 4、大力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力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经济监督部门要把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真实完整和保值增值作为监督的重点,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强化内部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 资产管理论文:浅论电网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 前言 固定资产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部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基础,良好的资产管理可以减少浪费,提高资产的利用率,直接降低企业运行成本。固定资产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可以提高固定资产的利用率、完好率、使其发挥更大的效益。固定资产管理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作用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且能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具有投资时间长,技术含量高;收益能力高,风险较大;价值双重存在;投资的集中性和回收的分散性等特点。我们电网企业的固定资产除了具备一般固定资产的特点外,还具有数量多、分类复杂、较为分散又更新迅速的独特之处。正是由于电网企业固定资产的上述特性,给企业相关部门及时、准确地反映资产状况和变化带来了管理和核算上的许多困难,如何来做好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就显得更为重要。 传统意义上的固定资产日常管理是指企业对固定资产的投资、使 用、保管、维护、修理等各个环节和各使用部门所进行的管理。通过对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保证固定资产正常运转,完整无缺,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能,提高其利用效果。下面从两个方面谈谈固定资产管理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作用。 1.固定资产使用效率管理 以较小的力量获得较大效果的现象成为杠杆作用。财务管理利用杠杆的目标是:在控制企业风险的基础上,以较低的代价获得较高的收益。 财务管理中的杠杆作用产生于固定费用的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固定费用(如计时工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价值摊销额、固定的办公费用等,但不包括筹集资金和使用资金方面的费用),形成经营风险。筹集资金和使用资金过程中存在的固定费用(如债券利息、优先股股利等),形成财务风险。也就是说,没有固定费用的存在就无所谓杠杆作用。 为达到企业总风险程度不变而企业总收益提高的目的,企业可以通过降低经营杠杆系数来降低经营风险(可采取减少固定成本或扩大销售的方法),而同时适当提高负债比例来提高财务杠杆系数,以增加企业收益。虽然这样做会使财务风险提高,但如果经营风险的降低能够抵消财务风险提高的影响,则仍将使企业总风险下降。于是,就会产生企业总风险不变(甚至下降)而企业总收益提高的好现象。 经营杠杆与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关系如下: 由此可见,通过控制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可以作为企业经营杠杆系数的调整机制,在经营杠杆作用最大时扩大固定资产投资效果,即在此时固定费用最大化能取得更为明显的效果。 2.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管理 由于固定资产可以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长期使用,并可以在多个会计期内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因而,在企业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的条件下,按照配比原则的要求,需要将固定资产的价值按一定的分配方式在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内进行分配,以正确计算产品成本和当期损益,这就是企业按照不同的折旧方法计提的折旧。企业在制定折旧政策时应考虑固定资产的磨损状况、企业获利能力、一定时期的现金流动状况、纳税义务的考虑、资本保全与技术更新的考虑、会计信息的稳定性等因素。 企业计提资产的折旧方法,直接关系到固定资产回收时间和某一时期的经济效益,折旧的提取对企业筹资和现金流量、对企业投资、对利润等等都有较大的影响,特别是对于固定资产规模较大的电网企业来讲意义更是重大。 电网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现状 电网企业是资金密集型企业,同时资产较分散,资产使用部门多,使用地点范围大,可以说从市区到郊区,从平地到山坡,遍及辖区的每一个角落。同时结构分类复杂,覆盖面大,可以分为输电线路、变电设备、配电线路及设备、用电计量设备及通讯设备、自动化设备、工具器具、运输设备、房屋建筑物、土地、福利设施等十几大类。另外电网资产通常数量多,金额大,更新快,在管理上就要求及时准确反映这些变化,所有这些都为如何做好电网企业的资产管理工作提出了挑战。 目前电网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基本上都能做到账卡相符,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明确要求各单位要经常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全面清点一次,保证账、卡、物相符,但是事实上电网企业的资产量大,分布广,很难做到定期的盘点。同时还有一个普遍的问题就是,资产的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分属不同的部门,财务不能及时反映资产的各种的变化,固定资产价值的真实性和财务帐面资产信息的准确性是值得推敲的。由此可见,就目前状况来说电网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相对薄弱。总的看来无外乎如下几个原因: 原因之一:领导重视不够。领导重视的是企业直接的效益和安全生产状况,其考核指标主要有:利润总额、主营业务收入、资产总额、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应收电费余额、购电量、公司经营电网线损率、售电量等。根据电网企业的特点,一直以来公司对固定资产更重要的要求是使用价值上的,即只要电网能够安全地输送电能,因而就比较容易忽视对固定资产经济价值的管理。 原因之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相对滞后。要保证固定资产账卡物一致,首先要保证各部门在管理上的一致性和连贯性。从物料领用的申请到发料、建卡、财务入帐,都应该有一套完整的管理流程,需要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用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形成工作流程的标准化。资产管理是各个部门互动的管理,对企业管理水平有一定的要求,需要各个部门的协调配合。财务部门应作为资产综合管理部门、生技部门作为主管部门、相关科室作为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作为具体保管部门。而我们目前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明显存在职能部门之间工作不衔接,即存在多头管理又有管理上的真空地带,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没有并轨,因此要搞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首先就要做到制度先行,有必要在管理制度上保证资产的日常管理。 原因之三:部分资产的产权问题。部分地区的10KV线路资产产权复杂,农电体制改革相对滞后,由于历史原因,一条线路既有地方所属,又有农网改造中投入,还有用户投资形成,这对资产管理带来了较多的不便和难度。也有一些城市的用户工程产权没移交,供电公司却承担了运行维护以及相应的安全责任。根据目前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执行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__]45号)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帐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此类用户工程,企业入帐后将直接影响公司的现金流。因为对电网企业而言,税是现钱,资产固有即存在,这就意味着要用一笔“活资金”去换“死资产”,从财务上来看这么一笔交易对企业而言是不经济的,但事实上该资产本身又确实已经在为企业创造效益,由此导致用户工程不能及时移交、入帐,这也为电网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埋下了弊病。 改进电网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建议 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的宣传,改变观念,重视管理。领导的重视是做好工作的关键,应努力在提高认识上下功夫,要把企业的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作为建立业绩考核和绩效评价的基础,业绩考核和绩效评价要做到公平、公正、客观、科学,必须保证企业有关资产及财务指标的统一、真实、完整、可靠和准确。建立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和绩效评价于固定资产管理挂钩的体系,建立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激励机制。 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树立市场经济观念,建立系统的资产管理体制。针对供电企业长期以来形成的重生产轻管理,各自为政,随意处置电力资产的现象,打破条块分割,转变思想观念,增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意识,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并举,建立健全公司总部、分公司、班组三级的资产管理体系,并严格制定考核和奖惩制度。还要注意加强各级资产管理人员的协调,建立起资产管理信息传递及时、工作相互协调的管理模式,建立资产管理的网络,便于及时发现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以清产核资工作为契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提高资产质量、优化资产结构。清产核资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充分利用清产核资的成果,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一套既符合今后电网企业实行新企业财务制度要求,又兼顾企业特性的资产管理制度,不断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和资产管理约束机制,并加以认真实施,继续深化资产管理事前预测,事中控制和事后分析,以适应今后电网企业发展的新形式。 具体来看,首先,企业应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在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建立起一种相互制约机制。其次,应建立以出资人管理制度为中心,以资本管理为突破口,企业资产与财务统一管理的模式。它具体包括企业资本投入、运营、收益管理,企业资本保值增值、评价考核等。为实现这个目标,国家颁布了统一的企业会计核算制度、会计报告格式,统一了对不同行业的监管,对企业接受资产的捐赠等加强管理,从而达到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的目的。再次,应加强企业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比如利用清产核资工作,摸清企业家底,核实财物,使账外资产及时入账;再如切实做好企业资产产权登记工作,进一步明确产权关系,纠正和制止侵害企业资产的行为,清理出那些长期脱离管理的企业资产 强化对资产的核算、监督和审查,提高财务人员的管理水平。财务部门担负着对电力资产核算、监督和管理的重任。首先要强化对自己的要求,对新建资产要确保及时准确入帐,并正确计提折旧。对久拖未决的工程项目要督促有关方面及时编制决算。对随意处置电力资产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并令其补偿损失。对该报废的电力资产及时向主管部门申请报废。对未在资产目录中列出的新设备要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并积极探讨对策。同时财务人员不仅要努力学习财会业务知识,而且还要学习生产知识,熟悉生产技术设备,经常深入现场了解资产的使用、变动情况,加强与实物管理部门、使用保管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资产变动情况。 四、结合ERP上线,展望上海电力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的前景 随着20__年国资委的设立,一整套全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将随之得以建立,其中明确提出了要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在这么一个大背景下,上海市电力公司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时地提出了“实施ERP工程,构建精品电网”的宏伟计划,将公司各个业务模块集大成于一体,旨在灵活地将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大大提升了电网公司的整体管理水平和综合竞争能力。 可以预见,ERP工程的成功实施也必将会使电力公司的固定资产管理水平跃上一个新的水平。它通过运用科学合理的资产管理手段对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模式进行业务流程的重组,明确相关职能部门间的沟通和职责,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的并轨,从而旨在通过自动化的资产管理系统自行监控固定资产(比如重型机械)和商品(比如零件和原材料),并与会计系统和后勤系统相集成,使它能提供大量的功能,最佳化地用以控制和使用企业的资产。固定资产管理模块是ERP项目的核心环节,它所倡导的管理模式的确改变了我们过去传统的资产管理模式,将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要求落到了实处: 实现资产变动管理与流程控制,加强动态监督(管资产); 通过实现跨部门流程处理,强调动态管理,加强资产监控。系统根据预设业务流程,实现资产变动信息的自动记录与传递,确保信息及时共享,达到数据规范准确的目的,并能对全公司资产的分布提供及时的掌控、分析与统计,强调对资产的统一调度和配置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落实资产管理责任,防止资产流失,降低生产成本(管人); 通过建立一整套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每个资产的使用者,实施严密的资产控制与监管,达到防止资产流失,杜绝产生帐外资产的目的,从而有效地控制资产的使用成本,提高资产保值增值能力。 加强内控机制,分清工作责任,使得管理及时、有效(管事); 通过一体化的流程设计,使得资产管理不再只是部门级事务,实现跨部门的过程处理,有利于分清工作中的责任,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管理制度,确保资产管理与信息的及时、完整、有效,将对资产管理落实为企业经营活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企业做好资产的保值增值工作打好基础。 五、总结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建立“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其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增强企业对于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电网企业是 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必须义不容辞地承担起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为确保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作出不懈的努力。 作为电网企业来说,做好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又是所有基础管理工作的核心,有必要实行资产化经营,在盘活存量,用活增量的基础上,使企业资产高效益、低成本运营,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随着ERP过程的正式上线运行和业务流程的不断整合,相信上海市电力公司将围绕国网公司提出的“一强三优”的目标,通过建立一整套科学合理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继续深化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在盘活现有资产的基础上抓管理、出效益,逐步适应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模式所提出的新要求,在不断提升固定资产管理水平的基础上,向建设国际一流电网公司的宏伟目标不断迈进。 资产管理论文:我国国有资产管理的现状及改革思路 当前,对于国有资产能否管好,国有企业改革能否成功,国有经济生命力如何这个问题已经越来越成为政府、企业及广大群众关注的焦点,也成为上至政府高官,下至平民百姓的热门话题。因为这上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成功与否,下连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本文就当前国有企业产生困难的原因及对策谈些看法。 一、国有企业发展及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众所周知,我国工业基础差,经济不发达,建国初期国有经济只有少量的解放区军工企业和接管部分官僚垄断资本企业,这些企业规模小,资产量少。据不完全统计,1952年我国国有资产总额只有12986亿元。经过建国后40多年来的经济建设,我国的国有经济不断发展壮大,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国有经济得到高速的发展,国有资产越来越雄厚,到1995年底,我国国有资产已经达到5.7万亿元,其中经营性资产4.5万亿元,非经营性资产1.2万亿元,统计表明,1949年以来,国有资产平均每年递增12.4,其中1980年以来平均每年递增14.5,1990年至1995年平均每年递增17.9。 国有经济所创造的财富维持了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壮大了国防力量,保证了国家的安全,促进了两个文明建设。可以说没有国有经济的物质基础,就没有社会主义政权的巩固。 但是国有经济的发展也同其他所有制经济一样,不是、也不可能是直线上升的,有时也带有明显的阶段性。这种阶段性既受国有经济政策、政治环境制约,也与国际环境有着密切的联系,当然也有自然环境的影响。可以说,建国以后我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实行计划经济的管理手段,在当时我国工业化程度低,生产力水平不高,供应不足的情况下,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不但解决了占全世界1/5人口的吃饭和就业问题,而且为我国改革开放打下了坚实的经济基础。但是随着科学的进步,技术的发展,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国内、国际经济、政治环境的变化,继续沿用计划经济的管理手段,继续实行原有的管理体系,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因此,出现了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滑坡,亏损面逐年增大的趋势,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独立核算的国有工业企业亏损面1992年~1995年分别为22.7、29.8、32.7、33.5,1996年上半年则达到43.3,并且1996年一季度出现了全国性的整体亏损,国有资产的损失数额也逐年增大,据1994年全国开展清产核资的12.4万户国有企业的不完全统计,全部资产损失达2231.1亿元,全部资金挂帐22069亿元,损失与挂帐合计达4438亿元,占这些企业全部资产的10.7。 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许多专家学者提出了不少看法,有的归结为管理体制落后,政企不分,政资不分;有的归结为企业目前存在三座大山:负债过高,冗员过多,社会包袱过重;有的认为主要是企业管理混乱,管理水平低。上面这些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都是从不同角度提出的。我个人认为,其中最重要和最直接的原因是管理制度不顺,企业管理落后。虽然近10多年来,我国对国有企业的改革已经采取了许多措施,包括:放权让利,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实际两权分离,进而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什么药方都用过了,但成效并不十分突出,究其原因,最根本的就是以往这些改革,停留在企业层面的多,政府层面的少,浅表性的多,深层次的少。因此,必须抓住问题的本质,改革才能见成效。 二、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在于建立起科学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 如上所述,当前国有企业改革成效不明显的主要原因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滞后,政企不分、政资不分仍困扰和阻碍着企业的发展。 传统的体制下,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被政府部门分割,造成了产权管理的多元化,政府各部门都可以所有者的身份向企业发号施令,政出多门、多头管理,企业要对多个政府部门负责,但却没有哪个部门真正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任。由于所有者的责任主体不明确,企业缺乏应有的监督的约束,尤其是那些直接归各级政府管理的大企业集团,其产权归政府所有,但政府是由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行使管理职能的,由于政府没有授权由哪个部门进行监管,结果是政府哪个部门都可以管企业,但谁都管不了,谁都不负责任。政府对企业的情况完全靠听汇报,对企业的内在情况不清楚,结果不出问题则可,一出问题就大得不得了,就要关闭乃至破产。 那么国有企业如何进行改革?这方面中央有了明确的规定,即对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体制”。目前,理论界、学术界对于从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到中间或中介性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再到生产经营企业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框架,在认识上是统一的。近年来,各地也根据实际进行了大量的探索,目前全国已有上海、河北、内蒙古、吉林、安徽、浙江、青海、陕西、重庆、湖北、广西等11个省、市、自治区及深圳经济特区先后建立了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尽管各地做法不尽相同,但新的管理体系基本上是按照三个层次的框架建立的。其大致情况是: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一级成立了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简称国资办);在中间层建立资产经营公司;在下层是由企业群组成。这三个层次,在上层通过国资委直接管理资产经营公司,而不是靠各部门分工把关,这样既能实现将政府各部门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又直接加强了对资产经营的监督和领导,形成了有效的制约机制;在中间层建立了国有出资人制度,为资本运营构建合格的载体,使企业对投资主体负责,投资主体对出资人负责,出资人向政府负责,实现了国有资产监管职能与国有资产经营职能的分离;在下层由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参股及合资企业群组成,这些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拥有法人财产权,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具体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任务,从而实现了国家终极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理顺了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初步实现了政企分开。 实践证明,这三个层次管理体制的推行和不断完善,对于从深层次上改变政企不分,政资不分,多头管理的局面是可行的,也是成功的。具体可以从深圳和上海改革的成效得以说明。 深圳是全国最早建立三个层次国有资产管理 、运营体系的城市。早在1987年7月该市就成立了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公司,主要负责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及运营,成立初期也行使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1992年9月深圳市又成立了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一年后成立了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市国资委的常设办事机构,专门行使国有资产的行政管理职能。经过几年的探索,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国资办)———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企业群”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经营新体制。 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以后,该市采取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措施保证其顺利运行。包括按经营规模、效益水平对企业进行分类定级;按行业类别和效益实行企业利润分类上缴办法;实行企业无行政主管部门制度;向国有控股企业和全资企业委派产权代表,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监管国有资产运营,率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强化企业管理,加强企业内部约束和政府对企业监管等。到目前为止,已正式颁布《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有限公司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等几十个法规和规章,尤其是1995年该市《深圳经济特区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国有资产管理法规、规章体系日趋完善,为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打下了基础,取得显著的效果。截止1998年底,深圳市属国有企业的净资产为3477亿元,自1980年以来每年递增53,1998年实现利润51亿元,实现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上海市1993年按照三个层次建立新的国有资产管理运营体系后,到1995年底,先后将33家主管局撤销转制为经营公司或控股公司,并使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与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结合起来,把撤局、组建公司、改制和授权经营同步进行,将管资产、管人相一致原则与党管干部原则相统一,并享有对控股公司的监管权、考核权、奖惩权与收益权。 上海市通过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实践,实现了较大范围国有企业存量资产的调整和城市面貌的改观。一方面,以控股公司的产品为龙头,以产权为纽带,组建了一大批企业集团,实际专业化协作,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另一方面,通过退城进郊、土地置换和盘活资产存量等措施,进行企业技术改造和资产重组,实现了优势企业的低成本扩张,城市的市政、公用设施和文化事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再是通过企业间相互持股和环形持股,一大批企业由工厂制改变成为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增强了凝聚力和约束力,培育和发展了行业优势。 上海纺织控股集团公司组建后,对市区工厂进行调整和土地置换,新办第三产业1200多个,合资企业240个,改组有限责任公司14个,股份有限公司4个,关停并转企业196家,撤销138家,原所属国有企业由320家减少到180家,妥善分流下岗的17万人,控股公司由原55万人减少到38万人,继招收18名空中乘务员的空嫂旋风”之后,又相继推出了成千上万的呼嫂寻呼台”、“巴嫂(巴士)”、地嫂(地铁)”等服务行业,为上海减员增效战略的实施,提供了成功的范例。文秘站版权所有 三、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坚持改革与加强管理相结合 当前在认识上有个误区,似乎体制改革了,就一通百通,一顺百顺,企业效益自然会提高,这种看法是片面的。光讲改革,不讲管理,改革是无法成功的,改革的目标也无法实现。事实上,当前国有企业管理弱化,管理混乱,损失严重,已经到了十分严重的地步,据国家有关部门抽样调查显示,80以上的亏损企业是管理不善造成的。就我省而言,在前几年清产核资中暴露的损失中,决策失误千万的损失比重较大,当中尤以对外投资最为突出。现在有的企业对外投资未经充分论证,盲目性较大,结果投资之时就是亏损之日。还有的盲目设点拉线,投资链条长,结果连自己有多少个子孙都搞不清楚。此外盲目借出款项,盲目对外担保,出现严重的风险。值得一提的是,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由于外商资金不到位,有的是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后,以合资、合作企业的名义借款(或担保)作为外商投入资金,结果一旦造成损失债务全由中方背起来,这种例子也是不少见的。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既有水平问题,也有管理问题,但是最重要的是应建立起激励和约束机制,使企业厂长(经理)感到有压力。现在企业经营状况的好坏并没有与经营者的利益直接挂起钩来,经营好了没有得到实惠,经营差了也不负责任,出了问题只要自己没把钱装腰包仍然万事大吉,这个单位搞不好调到另外一个单位去照样可以当官,这样的一种机制打击了先进,保护了落后,也出现了一些投机钻营和短期行为。我认为,加强管理应该坚持内部和外部相结合的方针,内部管理主要是提高管理水平,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但是内部人控制制度目前很难奏效,因为现在是厂长经理说了算,你要么坚持原则看饭碗,要么保饭碗说假话。因此,加强政府对企业管理尤其重要,但加强管理并不是捆住企业手脚,不能采取计划经济那一套行政办法,而应该用政策进行规范,用制度约束和监督考核的办法。 最近几年深圳市对资产经营公司和市属企业的管理方面有许多独特的做法。首先,该市人大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人代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件》,加强了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的监督,客观、公正地评价其经营业绩,保障了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增值;其次是采取下派财务总监的办法,财务总监不但可以列席企业董事会议,了解企业运作的全过程,而且审核财务报表、监督资金运作情况,真正达到监督的目的。深圳市加强企业管理、监督,企业效益不断提高,即使遭受金融风波和自然灾害的冲击比较严重,1998年度仍然实现利润比1997年度上升。事实说明,只要坚持改革与管理相结合,企业不但可以走出困境,而且能够创造较高的经济效益。 四、国有企业改革应坚持实事求是 的方针 国有企业改革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情况非常复杂,当前要注意防止和克服以下几种倾向。 一是不能盲目追求速度。当前有的地方为了赶速度,不顾客观实际,搞指令性计划,要求在一段时间内全部完成改制计划。应该说,改制有个计划是对的,但计划应该实事求是,要因地制宜,不能强求一致,要成熟一个转一个。否则即使转了,也是换汤不换药。 二是改制应讲究实效。现在有的企业改制图形式,赶时髦,为组建企业集团搞拉郎配;改变主管厅(局)为公司,把牌子一换,结果机构没变,管理方法没变,职能也没改变;组建经营公司不但未能减少行政干预,而且增加了新的婆婆。这些不讲究实际的改革,不但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反而劳民伤财。 三是改制应采取多种形式。现在有一种误解,似乎一搞改制就只有搞贴身经营”,搞员工持股;一搞抓大放小就只有卖企业。于是出现了不顾企业和职工的反对,把本地好企业全卖光,似乎卖得越彻底越好。有的企业借改制之机化公为私,最近朱总理就曾两次对安徽扬子集团改制中化公为私问题进行指示,提出这种改制”问题很多,父职子继,把国有企业变成家族企业,要严肃处理,吸取教训。 四是要正确认识国有经济。现在有的人把国有企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都归结到所有制问题,有的甚至怀疑公有制的优越性,这是十分片面的。任何所有制都有优劣,关键是如何去扬长避短。就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而言,他们许多现代大企业大多都是委托聘用的经理人员作为其人控制企业经营,他们本身也并没拥有企业产权,但他们对于不属于自己所有的他人财产,为什么能够兢兢业业,尽智竭力呢?其奥妙在于有一个经理市场和企业家职业利益风险机制。企业家是一种资本化的商品,一旦经营失败,不但资本家要跳楼,企业家也要跳楼。西方这些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经验,是值得我们吸取的。对于我国的国有企业而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随着国有资产新体制的建立和企业激励约束机制的形成,我国国有企业是可以也是能够办好的。 资产管理论文: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下资产管理的分析 近年来,我国的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下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出现了许多问题和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地方,使得一些企业和单位的资产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都大幅度下降,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和一些企业单位的长远发展起了极大的限制作用。为了应对这种情况,本文对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下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进行了一些研究并且针对一些发现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改善的措施,希望可以起到一些作用。 一、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下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下企业资产的使用效率不高 大家都知道,目前,依靠国家政策拨款仍然是社会中各个企业单位的主要的资源来源。虽然,随着企业制度的不断完善,企业内部的不断改革,大多数企业已经对财政和非财政收入进行了详细地划分以及核算规范,但是那只是制度方面的完善,在现实的资产管理的过程中,仍然有许多未解决的问题,导致了财政收入与非财政收入仍然没能被明确地区分出来。这类问题主要突出在企业中固定资产的使用方向,很多企业为了提高自身利润,花钱引进了许多贵重设备,但是,这些设备使用完后,就被放在那里,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同时也是对自身企业资源的一种巨大的浪费。 2.企业单位对不用资产的处置不合理 不管是原来的会计制度还是新出台的会计制度,对于资产的处置都没有做出明文规定,大部分企业单位是在有人检查的时候做一下表面工作,根本都没当回事,而检查者也只是做一下面子工作,走一下规定的流程,也不去了解资产处置的实际情况。大部分企业在这方面是采用将设备搬离甚至直接丢弃的不合理的手法,使得这些资产的实际价值得不到充分的发挥和利用,大多是到了仪器的规定使用期限后就进行报废或者变卖。 3.资产管理的制度方面存在不完善的地方 现在,我国有许多企业单位的资产管理制度很不完善,比如有的单位只关心设备的使用情况,但是对于设备的维护和安置工作却不尽合理,甚至没有专门的工作人员去完成这些事,从而导致了许多工作根本不能开展。更有部分单位就没有企业资产的保险机制,内部审计工作只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做做表面文章,同时,这些工位的形同虚设也间接导致了许多具有高素质的人才流走,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和人才损失。有的企业单位竟让将审计工作视为资料的准备,并不能居安思危,没有做好面对风险的安全防范意识,很多潜在危险不能及时解决,一旦爆发,后患无穷。 二、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下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一些措施和建议 1.首先企业必须制定一系列会计制度,并且要要求相关人员严格执行企业单位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制度,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此来确保企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性。当企业内部的资产发生变动时,相关的人员要能及时确定变动情况,设计的资金来源、去向等情况,对一些细小的事情进行详细掌握,如果有什么疏忽或者错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让企业的审计工作真正的具有一定的真实性和完善性。 2.企业要培养一些具有专业素质的市场人才。为了保证企业内部的会计资产管理工作能有效进行,必须培养大批具有高素质的相关人才,组织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定期组织他们进行学习,提高企业工作人员的整体工作水平,也能相应地提高人员的素质,要时刻明白,员工个人的工作能力对于企业发展所能起到的重要的作用。除此之外,企业单位还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具有一定的掌握能力,加快企业的转型,将之前的旧观念尽快抛弃,真正明白资产管理对于企业发展的巨大作用。 3.企业单位加强对预算的管理。会计人员要结合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资产管理的现状进行详细了解。造成企业单位的资源巨大浪费的主要原因,就是相关人员的预算工作做得不到位,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企业内部的预算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为了能够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在企业内部的资产管理工作中,企业高层要充分了解企业中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和企业的需要,通过对市场行情的有效判断,决定企业是否购置一些贵重的设备,对于怎样处置那些没用的但是没有报废的资产,以及对于那些已经到了规定年限的设备该怎样处理等问题做出正确的判断,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率。 三、结束语 新的企业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实施已经有一年了,它在企业的资产管理的建设中起到了毋庸置疑的作用,对资产管理效率的提高方面也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本文在对企业内部资产管理的影响方面,对于企业内部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阐述,以及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措施,希望能够为企业单位内部新制度下进行资产的高效管理提供一些具有实际性的作用。 资产管理论文:国产局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调研 我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从开始,几年来,紧紧围绕提高资产管理效能,提高资产使用效益这个中心,积极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在市场经济新形势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新体制、新机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随着改革的深入,市场经济环境的变化,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现有的体制和机制已不能很好的适应新形势的需求,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调整思路,用更加开放的思维,更加有效的机制,更加有力的工作把国有资产经营好,把国有资产管理这篇文章做大。 一、我市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基本做法 (一)设立专司机构,明确职能定位。市政府发文成立了市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国产局),正县级事业机构,挂靠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副局长兼任国产局局长。市国产局编制12人,内设综合、产权管理、资产评价三个科室,从而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主体。市国产局作为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专司机构,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同时,在职能定位上,将其定位在延伸财政职能上,资产管理工作紧紧围绕财政中心工作来进行。 (二)推动资产的整合。在保证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对资产优化整合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的主要方面。市本级先后启动了行政中心、建设大厦、文化艺术中心、老干部活动中心等重点资产整合项目。通过这些资产整合项目的实施,既完善了城市功能,改善了机关办公条件,又整合了大量的闲置房地产,从而激活存量资产,实现保值提效。通过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拓宽了财政收入渠道,增加了地方可用财力,实现了资产管理和资金管理的有效结合。近几年,通过统一管理国有产权,对国有资产统一整合运营,全市累计实现国有资产收入5亿多元, (三)改革国有资产的配置模式。在全市初步建立了资产构建预算制度。资产购建预算是从源头上管理资产“进口”的主要环节,是规范资产配置,实现资产配置科学性、均等性、计划性的重要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是部门预算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资产构建预算从制度层面可以有效解决在资产配置上的盲目性、随意性和失衡性,减少了盲目配置、重复配置,节约了财政资金,是“模式”一个重要亮点,在全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会议上交流推广。 (四)实行产权集中管理。市政府授权市国产局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产权集中统一管理,将原来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中收缴到市国产局,由市国产局代表市政府拥有市级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全部国有资产的产权并对所管资产行使产权管理、收益管理和财务管理权,对单位办公用房实行余缺调剂,彻底杜绝和防止因所有权不明而引发的各种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产权变更后各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只有资产使用权,没有资产处置权,有效的解决了资产分散管理中存在的随意处置国有资产的问题。 二、改革目前所面临的困境 我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与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改革深化中遭遇瓶颈,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目标定位。我市的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当初是以资源整合为切入点的,是以保值提效为目标的,是在整合置换中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效益,增加财政收入。因此我们的工作重心在整合置换上,市政府还就此下发了三年整合规划。尽管规划中提出了宜租则租、宜处置则处置,宜开发则开发的运营思路,但作为运营主体的资产开发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从目前的情况看把目标仅仅定位在整合上是不能把资产这篇文章做大的,必须把目标定位在经营上,通过有效的经营,把文章做大。 (二)体制束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属政府,市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局是政府授权管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一个行政机关,不具备投融资资格,也不具备经营开发资格。由于缺乏一个对资产有效经营的平台,因此无法对资产开展有效的经营。因此要适应新形势,把资产经营这篇文章做大,就必须搭建一个公司化的经营平台,实现对资产的有效经营。 (三)思想解放不够。这几年改革过程中我们也一直思考如何有效的利用好国有资产,也考虑到开发经营,但由于担心不符合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要求和规定,担心过度商业化,会增大政府风险,因而,让犹豫禁锢了我们的思路,捆住了我们的手脚,制约了我们的工作。 三、深化我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 (一)、我市资产基本状况 根据资产清查结果表明,截止12月31日,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总额48.5亿元。其中,行政资产总额14.4亿元,事业资产总额34.1亿元。市本级资产总额10.8亿元,行政资产2.4亿元,事业资产8.4亿元。 按可经营资产情况看,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拥有土地5361亩,其中城市规划区内2014亩,规划区外3347亩;房屋105万平方米。按目前我市房地产市内工厂行情测算,市本级的可用资产总值约为28亿元。 资产经营的基本思路 金融危机爆发后,扩大内需保增长的 任务十分繁重,特别是我们以投资带动为主要特征的增长方式,在突破发展中保增长的任务更重、压力更大,对资金的需求也更加迫切。因此,我们必须审时度势,充分运用所拥有的资产优势,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调整工作思路,转变工作重心,把把工作重心由过去的以整合为重点,转向以全面经营为重点;把运营方式由以置换为重点转向开发、转让、出租并举,有形资产、无形资产、资源性资产经营并重的轨道上来。对于目前具备通过转让、开发、出租进行直接经营的房地产可直接开展经营,对于目前不具备直接经营条件的房地产,可通过房地产抵押融资的方式,实行买地开发滚动经营,或者以直接投资的方式进行资产经营,使所有的房地产都能够成为政府可经营的资本。实现真正盘活国有资产,实现资产资本化,实现资产效益最大化,实现资产经营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经过有效运营,力争五年内为市本级建设融资3--5亿元,全市实现国有资产收益10亿元以上,其中市本级5亿元以上。(三)加快体制转变,构建经营平台 调整管理体制,构建经营平台,是实现资产资本化,对资产进行有效经营的基础。因此,我们建议成立市公共资产投资运营公司,将市本级的行政事业资产整体打包,以划拨过户、授权经营或参股等形式注入公共资产投资运营公司,同时将市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局更名为“市公共资产管理局”,实行市公共资产投资运营公司与市公共资产管理局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由市公共资产管理局行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能。由市公共资产投资运营公司行使管资产的经营、开发、融资、投资职能。使公共资产投资运营公司具有投融资、经营开发、物业管理三个资产经营平台的功能,其运行目标为: 投融资平台 打造成我市继城投公司之外的又一重要融资平台,利用国有资产,以抵押担保的形式,通过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方式,吸引各种社会资金进入重点建设领域。具体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是抵押贷款。以国有资产整合为基础,在充分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以资产作抵押,加强同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合作,形成以银行贷款为基础,其他金融机构资金为补充的信贷融资格局,为政府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提供融资服务。 二是发行企业债券。政府授权发行企业债券,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用于地方基础设施建设,财政实施担保并承担债券利息。辽宁铁岭投资债的成功发行就为我们很好的借鉴。8月21日发行的“铁岭投资债”发行总额6亿元,票面利率为8.35%,期限7年,在全国银行间市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发行,发行当日全部售完。铁岭市委、市政府创新政府投融资体制机制,本着“资源资产化、资产资本化、资本证券化”的发展思路,在整合运营政府社会公共资源和国有资产的基础上,搭建起市场化投融资平台,成立铁岭公共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铁岭投资债”就是通过铁岭公共资产投资运营公司发行,以沈铁工业走廊开发基金偿还。同时,铁岭市政府承诺:若沈铁工业走廊开发基金存在偿债缺口,将安排其他财政收入进行偿还。 三是开展股权合作。对于关乎全市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竞争性领域项目,资产投资运营公司代表市政府和市财政(国资)局作为出资人,用市场化方式对此类项目的市属国有股权进行管理,依照《公司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四是启动民间借贷。对项目不大、有营利的项目可鼓励干部职工入股,募集项目发展资金。但此方式筹集资金量少,风险大。 五是积极发展多元化融资体制。特许经营权是政府重要的无形资产,因此在项目建设上可运用“建设—经营—转让”的方式,即bot模式进行融资。它是指政府和项目发起人签订特许权转让的协议,由项目发起人组织成立的项目公司承担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的融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的任务,同时,在规定的特许期内,拥有该项目的所有权并收取费用,用来偿还项目的债务,并获得预期的投资回报。在特许期结束后,项目将无偿移交给政府。利用这种形式,对于我市自有资金匮乏,但同时具有机遇优势、项目优势的实际情况,可以以此引进资金,扩展筹资渠道,增加筹资规模,切实解决建设资金供需之间的矛盾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可操作性。 经营开发平台 按照宜开发则开发、宜处置则处置、宜出租则出租的工作思路,充分利用现有资产,继续促进资源优化整合,加快开发经营,扩大投资范围,实现资产增值。经营开发平台主要职能为: 一是资产经营的载体和主体,负责资产开发、转让、出租等经营业务。 二是负责对原政府部门投资举办的经济实体进行整合,并对其实行集约化、集团化、规模化经营,充分发挥资产的规模效益。 三是进行自主开发。对增值潜力大,开发价值高的项目,实行自主开发,以实现国有资产收益最大化。对有的资产可按照开发--转让(出租)的方式进行经营,对有的资产可按照抵押--融资--收购(征地)--开发--转让(出租)的方式进行经营。 四是夯实公司职责。按年度签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书,通过规范资产运营,建立国有资产补偿机制,向财政上交国有资产收益、按期收缴国有资产占用费、土地出租收益金和利润等手段,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运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物业管理平台 一是为行政事业提供统一规范的物业服务,维持办公资产的简单再生产(资产维护),节约财政支出。 二是公平参与物业市场竞争和经营。 需要配套的政策 一是成立市公共资产运营投资公司,并将市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局更名为“市公共资产管理局”,两套机构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二是按照产权集中管理的要求将市级行政事业资产全部更名过户在市公共资产管理局名下,免收更名过户的相关费用。以划拨过户、授权经营等形式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注入公共资产投资运营公司。 三是按公司法建立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公司业务的有效、有序开展。 资产管理论文: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作模式探析 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作模式探析 摘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权力过大,易产生舞弊行为,商业银行也会借机扩大债权,应确定剥离不良资产标准并保证资产处置公正和透明。以发行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中央银行再贷款、商业借款等方式筹集收购资金时应注意其适用条件及额度。通过债转股、咨询、证券化、折价出售等手段提高不良资产回收率。通过制定法律、健全资产管理公司机制,提高资产处置效率。债转股应以企业产品对路、工艺先进、管理水平高、领导班子强、经营机制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为条件。要使资产证券化顺利进行,需通过财政担保、保险公司和其他银行担保、超额抵押、中央银行再贷款等方式提高资产化债券的信用等级。 关键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作模式;债权转股权;资产证券化 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中国信达、长城、华融和东方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已先后正式成立。新成立的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其主要业务有四部分:一是债务追偿和重组,资产置换、转让和销售,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二是投资咨询和顾问,财务及法律事务咨询和顾问,企业审计及破产清算,资产及项目评估;三是商业借款,向金融机构借款,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贷款,发行债券;四是资产管理范围内的推荐上市和债券股票承销,直接投资、资产证券化。 各国都成立了专门的机构来重组银行的不良资产,主要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是银行积累的不良资产规模很大,单靠银行自身的盈利和正常的呆账核销已难以化解这些不良资产;另一方面是由于分工经营的限制,银行盘活不良资产总是遇到种种限制和困难,资产管理公司所具有的特许的法律、政策优惠和多种业务手段,有利于提高不良资产的回收率,从而在整体上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各国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使命是收购、管理、处置商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与国外相比,我国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了这一使命外,还同时肩负着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使命。即运用债权转股权、资产证券化、资产置换、转让和销售等市场化债权重组手段,实现对负债企业的重组,推动国有大中型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转变经营机制,最终建立现代制度,达到脱困的目标。 一、当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作的难点 (一)道德风险问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为商业银行卸去了一个沉重的包袱,同时赋予资产管理公司本身处理不良资产很大权力。因此,很容易产生商业银行借机扩大不良债权和资产管理公司本身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道德风险。避免商业银行借机扩大债权,就必须确定从银行中剥离不良资产的标准。 1.确定时间。我国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确定剥离的是1996年底前的不良资产。这是因为在《商业银行法》颁布以前,4家国有商业银行缺乏经营自主权,并承担了大量的政策性业务,相当一部分不良资产是因为承担的政策性业务过多造成的。 2.合理确定剥离的不良资产的数量和范围。剥离不良资产的目的是使4家国有商业银行在剥离不良资产后达到相当健康的标准,从而稳健运营。对不良资产划分的方法要继续沿用“一逾两呆”的传统办法,这样便于操作。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平价收购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由于不良资产的实际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以平价收购,意味着不良资产形成的损失完全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担。因此,资产管理公司不可能盈利,只是亏损多少的问题。鉴于此,必须制定合适的标准加强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考核。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持整个资产处置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杜绝操作中的随意性。同时,应设计市场化的机制,防止资产管理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使国家遭受损失。 (二)资金问题。资金问题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功的一个前提条件。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按账面值收购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然后进行处置。每一家所需的几千亿元的收购资金来源包括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商业借款、向金融机构借款、人民银行再贷款、营业收入。其中,注册资金100亿元人民币由财政全额拨入。不过,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说,弥补几千亿元不良资产造成的损失,100亿元是远远不够的。直接融资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债券,鉴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特殊性应由财政担保;向金融机构借款额要低于可以回收的不良资产额,以保证国有银行的信贷资金安全,避免国有银行发生新的不良资产;中央银行再贷款是投放基础货币,要防止发生通货膨胀;商业借款要有法律和政策优惠。 (三)不良资产的回收率问题。要提高不良资产的回收率,就必须弄清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我国不良资产形成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1.信贷资金财政化,用银行贷款充当国有企业和建设项目的资本金;2.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混乱,大量贷款投入到房地产和股市中收不回来;3.政府干预,银行对经营管理水平低下、重复建设、产品无销路的国有和集体企业发放的贷款;4.企业还款意识不强,盲目借款,盲目扩张。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作后,对占较大比例的承担财政职能的信贷资金而形成的固定资产,可以通过债权转股权的手段有效降低企业和建设项目的资产负债率,使企 业减轻财务负担,然后通过重组和包装上市等手段,最大限度地收回资金;通过对企业提供管理咨询、充当财务顾问,促进重复建设的企业和项目兼并和重组;对房地产贷款证券化;对政府干预、泡沫经济破灭、企业盲目扩张等无法救活的企业的不良资产可以采用大宗折价出售等方式收回资金。所以,不良资产的回收率应当是比较理想的。(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效率问题。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涉及数十万家企业,如果处置不良资产效率不高,一方面会影响不良资产的回收效率,另一方面可能会使化解不良资产的过程无限制地延长。为此要做到:对外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供宽松的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对内要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从目前的情况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一些业务手段还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有的甚至与现行的法律相抵触。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特别法》。政府要给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更多的政策和手段,如自主决定不良资产的转让价格,能够开展各项投资银行业务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部要建立市场化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否则,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就不一定明显高于国有商业银行自身。 二、债权转股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作的突破口 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都把债权转股权作为运作的突破口。所谓债权转股权,就是将国有企业所欠的30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务转变为股权,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债权人变为股东,国有企业由债务人变为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股的公司。 债权转股权,是国有企业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博奕选择的一种结果。 首先,从国有企业来看,愿意债转股的比较多。因为大部分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都很高,债转股后,企业不必再付利息,大大减少了企业的财务费用,降低了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具体讲,有3类企业迫切希望债转股。第一类是发展前景良好,经营管理较好,但债务负担重,缺乏偿债能力的企业。这些企业债转股后可以轻装上阵,更好地发展。第二类是目前债务负担沉重,经营尚可,但前景极不确定的企业。这些企业债转股的目的不仅在于减轻当前的财务负担,还要与银行分担将来经营的风险。第三类是目前债务负担沉重,经营困难且前景不好的企业。这类企业债转股的目的是逃避债务。 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角度看,只有将经营状况、发展前景良好的企业进行债转股才符合自己的利益。因为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说,只有在资本金安全,在债转股后收益有所增加或至少保持不变时,将债权转化成股权才是适当的,这时他们也才愿意债转股。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债权转股权规定了五个基本条件:1.产品品种适销对路,质量符合要求,有市场竞争力;2.工艺设备为国内、国际领先水平,生产符合环保要求;3.企业管理水平较高,债权债务清楚,财务行为规范;4.企业领导班子强;5.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方案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各项政策措施有力、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的任务得到落实。可以说,符合这些条件的企业也是好企业。 债转股并没有给企业注入新的资金,它只是改变了企业的财务状况。但债转股改变了企业的股权机构,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为企业的股东,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经营管理。因此,债转股最主要的效果是促使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机制。 三、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公司核心业务 所谓资产证券化就是将缺乏流动性但仍具有未来现金流量的不良资产,通过结构性重组、真实出售、破产剥离以及信用升级等手段转变成为可以在资本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以融通资金、改善信贷资产质量。资产证券化克服了银行贷款期限长、流动性差的局限,使银行贷款成为流动性的证券。通过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商业银行调整资产结构,改善资产质量,扩大资金来源,分散信用风险,增加业务收入。 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证券化有一定难度。首先,我国资本市场容量有限,难以发挥证券市场流动性优势。资产证券化是依托资本市场的,用流动性带来盈利性和安全性。世界发达国家在处理银行不良资产过程中,都是依托资本市场,特别是债券市场,以减少债务重组的成本。我国的资本市场还处于欠发达时期,特别是没有一个具有深度和广度的债券市场,公司债券市场很小,机构投资者的规模和实力很弱,吸纳不良资产的能力有限。其次,资产证券化的一个基本要求是能够将这些资产按照风险、金额、还款期限等各方面因素分组打包,使每组中的资产在各方面特征上都基本一致,从而才可能对其进行分析和定价。而我国银行不良资产中大部分属于对亏损企业的贷款,这些债权中许多记录不全,债务人产权关系不明,很难衡量风险,至于将资产进行分组打包、证券化、定价等,处理起来难度大。最后,债权证券化需要债务追偿上的充分服务,以及这方面配套的法律和操作规范。债权人如果无法有效追账,则债权失去价值;如果追账没有成熟的规范,债权一旦证券化,原来的债权人就会有道德风险,不会全力以赴追账,各个债券投资者又只在每项债权中拥有很小的份额,也不可能自己去追账,结果使证券大大贬值,影响债券市场的发展。 要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证券化顺利进行,一个可行的选择是提高资产化债券的信用等级。增加信用等级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财政部门担保。由政府对债券提供担保,当不良资产的清偿出现问题时,由财政部门弥补该清偿缺口,以保证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2.超额抵押。用超额不良资产作为发行债券的抵押担保物。 3.保险公司和其他银行的担保。 4.中央银行再贷款支持。这几种方法可综合使用。只有债券的安全性得到了充分保证,债券才能顺利发行,融资成本才会降低,资本市场才能更加发展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