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人民司法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抵押担保的认定 【正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抵押担保的认定

作者:张丹丹; 曾娇艳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抵押担保   非法集资行为   借款行为   金融秩序  

摘要:【要点提示】提供抵押担保仅是被告人非法集资的一种手段,不能因此否定他向不特定公众借款,从而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行为构成犯罪这一客观事实。被告人以抵押担保、高息吸存等不同方式.向不特定公众借款,当其行为达到法律规定的严重程度、扰乱了金融秩序,则其向不特定公众借款行为均构成非法集资行为.不能以是否提供了抵押担保来区分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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