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一段时间来,相当多的船舶保险合同中约定了第一受益人这一主体,这是因为船舶价值较大,在买卖或建造过程中买受人或建造人通常都要进行融资。由于船舶在水上或海上不断地漂移,处于不确定状态.发生事故的风险也较其他保险标的物大,所以,越来越多的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安全,将融资与船舶保险合同中的第一受益人捆绑在一起,这逐渐成为审理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一个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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