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人民司法 父母将自住房登记在成年子女名下不宜认定为赠与 【正文】

父母将自住房登记在成年子女名下不宜认定为赠与

作者:彭箭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成年子女   父母   住房   房屋登记   证据证明  

摘要:【裁判要旨】有证据证明房屋系父母出资建造的,而父母仅将房屋登记在成年子女名下。如果不是为了子女结婚的目的表示赠与,也没有其他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该登记行为不宜认定为赠与,应属于登记错误,房屋仍属于父母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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