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的性质,中国保监会与最高人民法院有不同的认识。中国保监会认为,保证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是保险公司为银行提供的消费者的履约保险;最高人民法院(1999)经监字第266号复函则认为,保证保险虽是保险人开办的一个险种,其实质是保险人对债权的一种担保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34条规定:“保证保险合同是为保证合同债务的履行而订立的合同,具有担保合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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