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第二个月起至第十二个月止,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问题在于,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签署的《录用通知书》等书面文件已具备劳动合同的要件,明确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具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性质,该书面文件可否视为双方的书面劳动合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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