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农村青年 解除劳动合同破产不是理由 【正文】

解除劳动合同破产不是理由

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破产   电子公司   清算组  

摘要:问:2005年2月,赵先生与某电子公司清算组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最后期限至2008年2月,赵先生的月工资为7000元。但某电子公司清算组自2006年3月起濒临破产,没有向赵先生支付工资,且在2007年2月之后,没有向其提供工作。2007年5月,赵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没有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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