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下,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主体地位包括两个层面,其一是非营利组织自身所享有的税收优惠,简称免税资格,通过与美国法的对比,发现中国现行的“双重管理体制”成为非营利组织数量少、规模小的重要原因之一;其二是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向非营利组织进行公益性捐赠所享有的税收优惠,简称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通过与美国实践的对比,指出现行“特许制”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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