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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合同赏析八篇

时间:2022-10-07 23:38:31

验收合同

验收合同第1篇

【关键词】造价控制;合同管理

1 竣工验收阶段的合同管理

1.1 竣工检验和移交工程

1.1.1 竣工检验

承包商完成工程并准备好竣工报告所需报送资料后,应提前21天将某一确定的日期通知工程师,说明此日后已准备好进行竣工检验。工程师应指示在该日期后14天内的某日进行。此项规定同样适用于按合同规定分部移交的工程。

1.1.2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工程通过竣工检验达到了合同规定的“基本竣工”要求后,承包商在他认为可以完成移交工作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申请颁发接收证书。“基本竣工”是指工程已通过竣工检验,能够按照预定目的交给业主占用或使用,而非完成了合同规定的包括扫尾、清理施工现场及不影响工程使用的某些次要部位缺陷修复工作后的最终竣工,剩余工作允许承包商在缺陷通知期内继续完成。这样规定有助于准确判定承包商是否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完成施工义务,也有利于业主尽早使用或占有工程,及时发挥工程效益。

1.1.3 特殊情况下的证书颁发程序

(1)业主提前占用工程。工程师应及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并确认业主占用日为竣工日。

(2)因非承包商原因导致不能进行规定的竣工检验。工程师应以本该进行竣工检验日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将这部分工程移交给业主照管和使用。工程虽已接收,仍应在缺陷通知期内进行补充检验。当竣工检验条件具备后,承包商应在接到工程师指示进行竣工试验通知的14天内完成检验工作。由于非承包商原因导致缺陷通知期内进行的补检,属于承包商在投标阶段不能合理预见到的情况,该项检查试验比正常检验多支出的费用应由业主承担。

1.2 未能通过竣工检验

1.2.1 重新检验

如果工程或某区段未能通过竣工检验,承包商对缺陷进行修复和改正,在相同条件下重复进行此类未通过的试验和对任何相关工作的竣工检验。

1.2.2 重复检验仍未能通过

当整个工程或某区段未能通过按重新检验条款规定所进行的重复竣工检验时,工程师应有权选择以下任何一种处理方法:

(1)指示再进行一次重复的竣工检验;

(2)如果由于该工程缺陷致使业主基本上无法享用该工程或区段所带来的全部利益,拒收整个工程或区段(视情况而定)。在此情况下,业主有权向承包商要求赔偿。赔偿内容包括:业主为整个工程或该部分工程(视情况而定)所支付的全部费用以及融资费用;拆除工程、清理现场和将永久设备和材料退还给承包商所支付的费用。

1.2.3 颁发一份接收证书(如果业主同意的话),拆价接收该部分工程。

1.3 竣工结算

1.3.1 承包商报送竣工报表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的84天内,承包商应按工程师规定的格式报送竣工报表。报表内容包括:

(1)截止工程接收证书中指明的竣工日止,根据合同完成全部工作的最终价值。

(2)承包商认为应该支付给他的其他款项,如要求的索赔款、应退还的部分保留金等。

(3)承包商认为根据合同应支付给他的估算总额。所谓“估算总额”是这笔金额还未经过工程师审核同意。估算总额应在竣工结算报表中单独列出,以便工程师签发支付证书。

1.3.2 竣工结算与支付

工程师接到竣工报表后,应对照竣工图进行工程量详细核算,对其他支付要求进行审查,然后再依据检查结果签署竣工结算的支付证书。此项签证工作,工程师也应在收到竣工报表后28天内完成。业主依据工程师的签证予以支付。在实地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根据有关结算的资料写出竣工验收报告,填写有关竣工决算表,编制完成竣工决算。

在竣工决算报告中必须对控制工程造价所采取的措施、效果以及其动态的变化进行认真的比较分析,总结经验教训。为考核概算执行情况,正确核实建设工程造价。财务部门,首先必须积累算算动态变化资料,比如材料价差、人工价差、费率价差以及对工程造价有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资料;其次,核查竣工形成的实际工程造价节约或超支的数额,为了便于进行比较,可先对比整个项目的总概算,之后对比单项工程的综合概算和其他工程费用概算;最后,再对比单位工程概算,并分别将建筑安装工程、设备、工器具购置和其他基建费用逐一与项目竣工决算编制的实际工程造价进行对比,找出节约或超支的具体环节,实际工作中,应主要分析以下内容:主要实物工程量;主要材料消耗量;建设单位管理费、建筑安装工程措施费和间接费。以上内容是工程造价对比分析的重点,应侧重分析,具体项目应进行具体分析,选择考核内容、确定分析重点。

2 缺陷通知期阶段的合同管理

2.1工程缺陷责任

2.1.1 承包商在缺陷通知期内应承担的义务

(1)工程师在缺陷通知期内可就以下事项向承包商指示:

(2)将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永久设备或材料从现场移走并替换;

(3)将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工程拆除并重建;

实施任何因保护工程安全而需进行的紧急工作。

2.1. 2 承包商的补救义务

承包商应在工程师指示的合理时间内完成上述工作。若承包商未能遵守指示,业主有权雇用其他人实施并予以付款。如果属于承包商应承担的责任原因导致,业主有权按照业主索赔的程序由承包商赔偿。

2.2 履约证书

履约证书是承包商已按合同规定完成全部施工义务的证明,因此该证书颁发后工程师就无权再指示承包商进行任何施工工作。承包商即可办理最终结算手续。缺陷通知期满时,如果工程师认为还存在影响工程运行或使用的较大缺陷,可以延长缺陷通知期推迟颁发证书,但缺陷通知期的延长不应超过竣工日后的两年。

2.3 最终结算

最终结算是指颁发履约证书后,对承包商完成全部工作价值的详细结算,以及根据合同条件对应付给承包商的其他费用进行核实,确定合同的最终价格。

颁发履约证书后的56天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最终报表草案,以及工程师要求提交的有关资料。

工程师在接到最终报表和结清单附件后的28天内签发最终支付证书,业主应在收到证书后的按56天内支付。只要当业主按照最终支付证书的金额予以支付并退还履约保函后,结清单才生效,承包商的索赔权也即行终止。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典型事件关系如图1所示。

图1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典型

事件时间关系

3 结语

竣工验收是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国际上常用的FIDIC合同条件是在总结国际工程合同管理各方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的,需要项目管理者高度重视合同的重要性,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参考文献:

验收合同第2篇

关键词 政府采购 验收 廉政

一、政府采购验收工作的重要性

第一,验收是采购活动的最终环节。要抓住政府采购资金从价值形态向实物形态转变的紧要关口,检查采购人与供应商有无串通合谋,供应商有无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情况,规范采购人和供应商的采购行为,促使供求双方忠实诚信地履行合同。

第二,验收是采购质量的可靠保证。要严把采购质量关,强化对供应商履约验收的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政府采购形象,防范采购成“空购”,造成资金浪费,资产闲置。

第三,验收是采购资金结算的必经“关卡”。政府采购资金支付之前,必须有采购人接受并确认供应商履行合同的结果而出具验收合格的验收报告。可以说,验收报告是支付采购资金的“通行证”。

二、目前政府采购验收工作的现状

第一,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出现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恶意损害采购人合法权益等问题并不罕见。例如,201X年某弱电工程项目的验收,存在监视器应为方正更换为三星品牌;视频线应为扬州春天SYV75-5更换为SYV5-3。该供应商明显属于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行为,被列为不诚信供应商。

第二,验收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验收流于形式。由于验收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对于标的物只停留在表面的观察,而忽略了其内在的技术含量。或者是有时因责任心和利害关系的原因,大家都采用圆滑的处事态度,使得验收流于形式,失去了验收的真正意义。

第三,采购人代表在履约环节与中标供应商私下“交易”,允许供应商以次充好。“轻验收”从供应商的角度来说,很容易钻空子擅自更改型号、降低配置、变更合同、延期履约、售后服务不到位等。例如,201X年某预算单位购买硬盘录像机项目,因供应商不能提供该型号的设备,提供新型号的设备,预算差额由采购人负责解决。在验收过程中,供应商及采购人都极力掩盖此事,最终问题暴露,该供应商被列为不诚信供应商,对预算单位此次采购予以取消。

第四,权责不清,互相推诿。《政府采购法》对权力规定得比较模糊,其中用了采购人或机构,而对责任规定得比较具体,就是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字眼。这就导致了大多数采购单位和集采机构害怕承担责任,从而互相推诿,最后就容易形成验收上的真空。

第五,验收人员组织不合理,容易滋生集中腐败。有些县市目前从采购到验收均由一个部门承担,形成了“采验一条龙”式的服务,这种情况极易滋生人们常说的集中腐败。

三、针对以上验收工作的现状,应重点抓住的几个环节

第一,加强政府采购验收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以《政府采购法》为主的多种形式的广泛宣传,不断增强依法采购意识,使社会不断了解政府采购工作、支持政府采购验收工作,使有关各方能够自觉地参与政府采购验收活动。

第二,按照采购单位或政府采购机构提供的采购文件资料,核实合同履约验收内容与合同约定内容是否相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合同履约验收标准,降低验收等级。

验收供应商是否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履约;提供的货物品牌、型号和配置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是否缺少应有的配件、附件、材料,货物或工程数量、质量、性能、功能是否达到合同约定;供应商在安装、调试等方面是否违反合同约定或服务规范要求等。

第三,明确权责划分。依据《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规定: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主体,采购机构及专家和质量检测机构属于第三方,负责政府采购合同的质量验收。而监管部门则不应参与项目验收的具体活动。

第四,改变结果验收方式,注重验收过程的简洁性。工程及服务类项目在项目履约过程中采购人及采购中心相关人员要做好项目跟踪,对内部材料及基础性工作进行检验,对关键性设备或工程核心部分要重点验收,确保项目整体质量符合采购需求。

第五,建立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监督检查机制,进行监督检查。财政、审计、监察等监管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令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廉政建设。

四、结合工作实际做好验收工作

第一,合法的确定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组成人员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着验收结果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为避免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暗箱操作,防止采购经办人员和供应商串通,发生以次充好、短斤少两等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事情发生,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对于金额较大的项目,应该邀请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参加,对有复杂技术难度的项目,同时还应该邀请负责质量检测的专家参加。

第二,充分做好验收准备。负责验收工作的人员对该采购项目所涉及的一些情况,如采购预算、采购方式、采购结果、合同金额、合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处理结果、采购单位对申请验收所持的意见等事项,不一定非常熟悉。因此,要想顺利组织好验收工作,就应该先对项目内容做到心中有数,通过查阅资料、询问、沟通等确实掌握全面的情况,充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科学制定验收方案。验收方案是否科学是验收成功与否的前提。一般情况下,在采购项目完工后,经调试运行正常,由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经采购方同意后向验收组织方呈送。接到验收申请后,负责项目验收的工作人员要积极拟定实施计划,对验收时间、职责分工、验收程序和重点等必须先在验收小组成员内部做好交流,征询不同的意见和建议,制定出最切实可行的验收方案,绝不能刚愎自用、闭门造车。

第四,客观的做出验收结论。作为参与政府采购验收工作的成员,要清楚地认识到自身的责任和义务,不能带有丝毫的个人感彩,既不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敷衍了事,也不能吹毛求疵,夸大事实。必须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对照采购合同和项目标准,做出客观、公正的验收报告。

五、结语

政府采购工作作为一项阳光工程、民心工程,验收工作是对采购项目的最终检测和总结,也是对供应商提供标准物的最终评价和认定。搞好这项工作需要有健全的制度规定、科学的管理、强大的监督体系和经验丰富的技术专家,还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政府采购的验收工作是杜绝假冒伪劣产品或豆腐渣工程,保证政府采购品质,推进政府采购健康发展的最后一道防线,验收成功与否,直接影响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最终影响着政府采购的形象。

(作者单位为天津市西青区财政局)

参考文献

[1]陈伟成.如何做好军队采购资金的集中支付[J].中国市场,2010(Z2).

[2]刘增辉.军队采购:一个巨大的市场[J].中国物流与采购,2006(03).

验收合同第3篇

摘要:

竣工验收是人们非常熟悉但又非常难以深入研究的课题,具有独立的学理价值,非常有学术深析的必要。它既是建筑技术行为,又是法律和经济行为,也是区分房地产和建筑工程的重要标志。不仅仅是竣工之后经验收达到合格状态,而且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房地产发挥经济功能具有经济有效性,原因在于技术、经济和法律上完成“竣工验收”并达到合格状态。据此,竣工验收渗透于房地产和建筑工程运行全过程彰显特有效用,需要构成分析、法学分析、经济分析、权益分析和行政控制分析以及衔接关系共同剖析其学理真谛。

关键词:

竣工验收;房地产;建筑工程;竣工备案;房地产交付

近年来房地产在世界各地蓬勃发展,在中国更是超速发展。房地产依赖于前期的建筑工程,从自然进程来看,建筑工程原则上可以发展为房地产,其中,最关键的“竣工验收”是区分两者的根本标志和界定标准[1],因而,竣工验收在房地产形成过程中具有特殊重要性,当然具有相当独立的地位,为此非常有必要作为重要论题深析之。目前,将“竣工验收”作为独立论题研究具有挑战性,既从宏观上分析其地位,又从微观上作具体的理论剖析,并将若干相关理论串联研究,这些都是具有学术意义的理论尝试。

一、竣工验收的构成分析

竣工验收既是建筑工程和房地产形成过程中的重要关节,又是区分两者的重要界线,其本身具备整体性,同时还包括若干构成细节和具体过程。据此,从微观上分析竣工验收的构成要素,有利于全面分析其科学内涵,有利于进一步分析其法律、经济和权益等方面的属性及特征,为形成科学合理的竣工验收制度补充理论素养。竣工验收首先是整体意义上的法律概念,从理论上分析包括以下具体过程。

1.竣工事实。竣工是建筑工程的结束状态,由建设单位委托建筑企业建造房地产项目,建筑工程满足使用条件,即可以独立发挥效用,此时建筑企业可以结束施工,从而达到“竣工”状态,表明竣工是竣工验收中的第一道工序,完全是一种客观事实状态,从法律角度来说是竣工的法律事实,从过程角度来说是完工的完满状态,从主客观角度来说是客观存在的竣工事实。

2.验收行为。建筑工程满足竣工的事实条件之后,还要接受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单位的集体验收。验收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2]。从行为角度来看,验收是多方的集体共同行为,由各建设参与方根据各自职责参与并完成共同验收,从而在事实和法律上结束建筑施工行为,为验收结果提供行为基础。

3.合格结果。经过多方的共同验收行为,其结果有两个:一个是达到合格标准可以满足使用要求;另一个是整体和分项无法达到合格标准,无法投入交付使用。前者是绝大部分建筑工程验收后的结果,后者是个别情形下建筑工程不能顺利转化为房地产的情形。据此,只有验收行为达到合格标准,即验收结论为合格,才能结束建筑工程状态,为形成完整的房地产准备条件,也进一步为房地产发挥经济效用准备法律条件。

4.备案程序。备案就是存档备查,是相对于“审批”的一个概念,即建设单位有义务让上级主管机关或有关机构知道某件事,但不需要他们的批准同意[3]。可知,备案是相对于审批的独立概念,只告知竣工的事实,法律上并不需要有关机构的行政审批,有关机构接受备案不提出反对意见便可发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见,从基本构成方面来看,竣工验收既是整体行为,又包括竣工事实、验收行为、合格结果和备案程序四个方面,它们之间有严格的先后顺序,绝对不能颠倒,各个方面发挥着不同的功能和效用。

二、竣工验收的法律分析

竣工验收既是法律概念,又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更需要作自我的法律分析。从法律角度分析,竣工验收是在事实行为和事实状态的基础上体现出法律思维,尤其是在从建筑工程向房地产转变过程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效用,完全可以说,没有竣工验收不可能有房地产,房地产完全取决于竣工验收的结果,其结果合格与否是建筑工程成为房地产的关键性要素。本文中没有特别说明时,竣工验收都指验收结论为合格状态,或者做这方面的理解。

1.竣工验收是房地产形成的法律标志。建筑工程要成为法律层面的房地产,在事实上必须要完成竣工验收,在法律上也要完成竣工验收,由参与建设的各单位共同检查建筑工程是否达到使用的合格要求,在几方面技术指标完全满足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各方共同签署竣工验收合格的法律文件。此后,建筑工程在法律身份上转化为房地产,两者之间只有“一墙之隔”(竣工验收),完全可以说这是房地产形成的法律标志。

2.竣工验收是安全责任的法律界线。开发房地产项目是一个漫长且充满风险的过程,其中隐藏着不可预测的意外风险,特别是建筑工程阶段,项目本身带有巨大的安全风险责任,稍有不慎会酿成悲剧,甚至造成破坏社会稳定的不良影响,轻则给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带来经济风险,重则给相关人员带来刑事责任。区分不同阶段的安全法律责任,最简单易行的是竣工验收这一法律界线,即经过竣工验收合格之后,施工项目的安全责任从施工单位转移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交付之后,转移给最终的使用者(所有者)。据此,竣工验收是划分不同主体安全责任的法律界线,从而督促相关单位主动履行安全职责,减少安全事故,提高安全质量,最终有利于提高房地产开发的社会效益。

3.竣工验收是权属取得、变更的法律前奏。权利人要取得房地产权利,所涉及的对象是可以交易的房地产单元,而构成房地产法律权利的前提是,不论是自建还是开发商建造都需要拥有合法的房地产,权利人在取得所有权之前,房地产项目必须经过竣工验收,也就是说,房地产相关权属取得、变更都依赖于竣工验收,只有经过此过程,权属才能发生相应变化。反过来说,竣工验收是房地产权利取得、变更的法律前奏,没有完整的竣工验收过程,不可能有后来的房地产权属关系。

4.竣工验收是合法性使用房地产的判断标准。房地产项目要投入使用,特别是权利人以合法手段使用的,最简单的外观判断标准为是否经过竣工验收并且达到合格状态。任何没有经过竣工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都不能以任何理由被交付使用,如果在事实上使用不具备合法性,这就是违法使用建筑工程,而不是合法使用房地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竣工验收是合法性使用房地产的外观判断标准,既在事实上可以使用,又在定性上保持合法性,还在技术上提供判断标准。

5.竣工验收将建筑工程实物转化为房地产法律权利。从整体过程来看,开发房地产项目要经历建筑工程阶段(主要表现为建筑工程客观实物),一般不能完成法律上的自由交易(建筑工程交易不属于此),而法律上成熟的房地产原则上可以自由交易。据此推理,造成如此重大差异的最根本原因在于房地产是法律权利,其中起核心作用的是“竣工验收”,在验收合格之后将建筑实物转化为房地产法律权利。由此可见,对竣工验收的法律属性分析,主要体现为它是房地产形成的法律标志、安全责任的法律界线、权属取得的法律前奏、合法使用房地产的判断标准和确立房地产法律权利的前提。从总体上说,竣工验收为房地产整体权利提供法理动力,构成房地产的法律标志,可以说竣工验收与房地产孪生共存,没有竣工验收就不可能有房地产。

三、竣工验收的经济分析

竣工验收在房地产形成过程中,在具有法学意义的基础之上,还具有独立的经济意义,对此非常有必要作经济分析。建筑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合格之后发展为房地产,导致不同参与主体在竣工验收前后承担不同的经济风险责任,并享有不同的经济利益,还可以从经济层面判断房地产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1.竣工验收是经济风险责任的切换器。任何房地产开发项目都会经历无法准确预测的建造过程,由于存在各种无法预料的风险要素和随时可能出现的人为和非人为因素,导致很少有房地产项目按期竣工,一般会产生一定期限的迟延,这必然会增加建造过程中的经济风险。据此可知,在建造施工过程中,由施工单位控制工地现场,原则上承担此期间发生的意外风险产生的责任;当建筑工程成为房地产之后,建设单位原则上承担意外经济风险,区分的标志只能为“竣工验收”,形象地说它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切换了不同参建主体的经济风险责任。

2.竣工验收是管理控制责任的分界线。房地产被投入使用之后,需要由专业公司维护管理,委托方是房地产的产权人,导致管理房地产的最终责任人为产权人;房地产被交付使用之前是建筑工程,一般由施工单位控制管理建筑工程现场并行使实物控制权。从经济上分析,对房地产(建筑工程)的管理控制权具有不同阶段性,起分界线作用的只能是“竣工验收”,以是否竣工验收合格为判断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的标准。

3.竣工验收是房地产发挥经济有效性的前置要件。建设单位开发房地产项目,最终目的是需要房地产发挥居住、办公、经营等原始功能,集中起来说要发挥经济效用,而此方面的前置要件是建筑工程必须经过竣工验收合格成为房地产之后,才能发挥应有的经济效用,没有完成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不可能在法律轨道上发挥经济效用。

4.竣工验收是房地产的起点和建筑工程的终点。建筑工程和房地产在整个开发过程中具有不同阶段性,建筑工程是相对长期的物理变化过程,从空旷的毛地开始直到竣工成形,一般有三至五年的期限;房地产在竣工投入使用之后一般有几十年的静态运行使用过程。区分建筑工程和房地产的关键因素是“竣工验收”,这在经济上成为建筑工程的终点和房地产的起点,为进一步作法律上的区分提供理论准备。

5.竣工验收是建筑工程和房地产的经济判断标准。房地产发挥经济效用必须取决于竣工验收合格。从经济上判断属于房地产还是建筑工程,只能从是否完成竣工验收方面着手,只有参建单位共同验收并且都出具合格结论后,建筑工程在法律上转化为房地产,同时在经济上完成质变,即经济判断标准取决和依赖于竣工验收合格与否。由此可见,竣工验收本身具有经济意义,既是厘清经济责任、管理界线的重要经济判断标准,也是房地产发挥经济效用的分界点,更是房地产区分于建筑工程的经济砝码。开发房地产项目的重要目的是要顺利取得预期经济利益,而要确保经济利益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落袋为安”,必须尽早完成竣工验收合格,房地产才能持续发挥经济效用(“活”的房地产),而不是长期停留在“死”建筑工程上。

四、竣工验收的权益分析

竣工验收是建筑工程和房地产的重要“关卡”,建造建筑工程的目标和目的是获得完整的房地产,将来通过房地产发挥社会经济效用,当房地产投入使用之后必然产生相应权益,而权益运行过程要取决于竣工验收,也就是说,竣工验收决定着建筑工程和房地产之后的权益分配。从权益方面来看,竣工验收本身具有权益性,并对房地产将来的权益分配、过程和结果起着决定性作用。

1.竣工验收是房地产权益分配的转换点。开发房地产项目时,从立项开始,经过建筑工程,最终完成房地产项目,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权益分配过程,在竣工验收之前全部由建设单位投入,非业主的参建单位从中获得权益,即权益由建设单位流出,非业主参建单位流入,而竣工验收合格之后,房地产项目完全可以独立发挥经济效用,业主单位独自享有房地产权益。竣工验收是房地产权益分配的转换点,从此权益分配发生方向性变化,真正展现房地产的经济权益。

2.竣工验收是房地产权益过程的按钮。房地产有特殊的权益过程,当房地产开发项目不能正常竣工成为烂尾楼时完全是“负权益”,只有经过竣工验收并合格成为房地产项目时,才可以发挥经济效用,使之向正权益方向发展,达到当初开发房地产的既定目的并符合预定目标,之前的所有投资才有经济回报。竣工验收被形象地称为房地产权益的“按钮”,被按下来之后才有经济权益成为现实的房地产项目。

3.竣工验收是房地产权益结果的标志。房地产权益分配之后,竣工验收合格与否决定由谁享有权益结果,根据是否经过竣工验收合格确定不同阶段的权益结果。经过竣工验收之后,由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全额享有权益分配结果,否则业主单位无法享有房地产权益结果,建筑工程将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中,可能会带来更多的意外风险,甚至可以说,竣工验收使房地产权益结果“落袋为安”。

4.竣工验收是房地产权益的引擎(必备前置)。房地产通过权益功能为相关主体带来经济权益,通过经济权益发挥社会效用,需要准备相应的前置条件。竣工验收合格是启动房地产权益的引擎,其作用在于将来持续发挥房地产权益,最终为业主创造源源不断的经济权益,进而为房地产发挥社会效用准备物质资源。房地产发挥经济效用离不开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反过来具有权益性,决定和影响不同阶段的权益分配、权益过程和权益结果,不同参建主体按照竣工验收合格标准分配权益结果,在建筑工程成为房地产之后,各方主体按照事先约定和投资比例从中获取房地产权益,以体现“谁投资谁回报”的权益理念。

五、竣工验收的行政控制分析

从理论上说,竣工验收是各方参建主体在建筑工程完工之后,在建设单位的主导下共同参与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报告的行为,是参建单位对建筑工程质量作承诺保证的自律行为。但是,事实上并非如此简单,各参建单位在竣工验收之后,法律上还要将竣工验收合格结果报有关主管机构备案,体现政府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的行政控制,目的在于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事实上却为政府机关行政管制提供程序方便。

1.竣工验收的行政控制。这主要体现为是否同意竣工验收备案,只有参建单位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完全符合所要求的全部要件才有可能通过,换言之,政府主管机关可以对竣工验收合格报告行使否决权,不同意备案时,建设单位不得继续交付使用,已经交付使用的需要采取补救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影响。

2.竣工验收的非行政许可审批。2015年5月6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总理郑重宣告“‘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个历史概念,今天就彻底终结了!”所谓“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由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实施的,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外的审批事项。在法律规定中,它被列为“不适用于《行政许可法》的其他审批”,一度被代指为“制度后门”和“灰色地带”。据此分析,竣工验收备案表面上是“备案”无须行政审批,事实上政府主管机关又完全按照行政审批方式操作,但这又没有《行政许可法》依据,是名副其实的“非行政许可审批”。目前,国务院取消了所有的非行政许可审批,这就使竣工验收变相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失去了法律依据。

3.竣工验收的行政监管。对竣工验收进行行政控制失去了法理依据,这要求转变管理方式,将传统的行政控制(非行政许可审批式备案)转化为事后性行政监管,既从宏观上引导竣工验收,又从微观上处置恶意违反竣工验收规定的行为,形成强有力的事实监管体系,将竣工验收尽量交给市场,政府只是有限的“守夜人”,减少对竣工验收的寻租空间。竣工验收从法律性质上说属于私法行为,是各方参建主体的共同行为,而竣工验收备案是政府主管机关对竣工验收的行政控制,废除非行政许可审批之后避免走行政管理的老路,创新地走行政监管的新道,追求现代法治和管理理念。

六、竣工验收的衔接关系

房地产由建筑工程完善之后发展而来,最根本性作用是“竣工验收”。从物理过程、经济功能和法学角度看,竣工验收是建筑工程发展转化为房地产的“必经要害之地”。其实,竣工验收不是独立的概念、过程或行为,而是与其他要素之间还存在诸多衔接关系并发挥着连接作用。

1.竣工验收、竣工备案与交付使用的关系。这三者在时间上有先后顺序,在实质上必须经过参建单位竣工验收并达到合格状态,然后才能申请竣工备案,一种观点是只要所有参建单位共同签署了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开发商可以交付;另外一种观点是竣工验收合格还要经政府主管机关通过备案之后才能交付使用。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交付的条件是“符合交付使用条件”。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是取得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三是预售合同约定的其他交付条件。房地产交付必须满足上述条件并取得相应文书,竣工验收合格是竣工备案的前置要件,竣工备案是竣工交付的前置要件。可是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只要竣工验收合格,房地产可以被交付使用,并没有强制要求必须通过备案。

2.竣工验收与权属登记的关系。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之后成为房地产,在法律上确认法律权利需要完成权属登记,反过来说,权属登记之前必须要经过竣工验收阶段并达到合格状态,没有经过竣工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房地产登记机关有权拒绝提供登记服务,造成事实上和法律上不可能完成权属登记。建筑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方可以“房地产”身份运行,然后才能登记为法律权利,即必须经过竣工验收(行为阶段)并达到合格标准(结果阶段)。无前述阶段过程的行为和结果,登记机关有权拒绝提供登记服务,原因在于登记的对象是“房地产”,而不是没有经过竣工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4]。竣工验收是权属登记的必备前置条件,通过了竣工验收并不一定能完成权属登记,而权属登记是竣工验收的发展方向,完成权属登记说明一定通过了竣工验收并达到了合格状态。

3.竣工验收与产权证书的关系。权属登记完成之后,登记机关向权利人颁发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权属登记将产权证书和竣工验收衔接起来,从而形成竣工验收到权属登记再到颁发产权证书的过程,权利人取得权属凭证让房地产财产权在法律上“落袋为安”。由此可见,竣工验收初步阶段衔接建筑工程和房地产,并使房地产在经济上发挥效用与功能,在后续阶段衔接权属登记和产权证书,从而在外观实物和法律权利上衔接房地产与相关要素,甚至可以将其形象地称为“生物链条”和“法律链条”。竣工验收对房地产相关要素起衔接作用,并有利于发挥房地产的特有经济效用,进一步从房地产中发掘建筑工程的基础性“贡献”,让隐藏于台下的“默默无闻”(建筑工程)转变为台上的“功不可没”(房地产)。

七、结语

竣工验收合格并不仅仅是建筑工程和房地产的区分界定标准,而且对结束建筑工程施工和启动房地产发挥经济效用发挥着决定性作用,另外还是合法使用房地产的法律判断标准。竣工验收具有独立的经济和法律地位,通过具体分析微观属性和具体过程之后,在完善法律分析、经济分析、权益分析和做好行政控制分析的基础上,进而引申出竣工验收与相关要素之间的衔接关系。我们在使用房地产过程中,必须追溯建筑工程的特殊效用,从中领悟“竣工验收”的学术魅力以及它的经济和法律“功劳”。综上可知,竣工验收作为房地产相关理论的重要学术创新点,既保持了研究房地产的传统理论,又成为“老事新提”的学术“制高点”,在前人没有独立研究的空档期,从多方面立体提炼出“学理精髓”,引领学术研究继续向纵深方向前行。

参考文献:

[1]胡利明.论房地产区分所有权[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549.

[2]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S].

[3]高盛立,顾春龙,吴苏龙.议竣工验收、竣工备案、竣工交付[J].质量管理,2014(3):1-4.

验收合同第4篇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以下简称“转化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监理”)工作,客观评价转化资金项目的实施效果,根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部、财政部负责实施转化资金项目的监理验收工作,并委托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具体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兵团、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受科技部委托,作为转化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协助科技部,对其所推荐的转化资金立项项目进行日常监理和验收工作,并接受科技部的监督。

第四条监理单位监理项目范围的确定按照“谁推荐、谁监理”的原则,项目的推荐单位即是项目的监理单位。

第五条监理单位根据《暂行办法》、《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和本办法,对转化资金项目实施监理和验收,监理验收工作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二章项目监理

第六条转化资金项目监理工作的重要依据是《合同书》。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合同书》组织实施项目,并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自觉接受监理单位和科技部对项目的监理。监理单位亦应依据《合同书》,定期了解和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认真履行合同、如期完成合同目标。

第七条对转化资金项目进行监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合同计划进度完成情况;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项目科技成果的熟化程度、技术水平、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须在项目实施期内每年年末填报《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监理表》(以下简称“《项目监理表》”,见附件一),并于下一年度的1月1日至2月1日期间将《项目监理表》及相关附件和《项目监理表》数据软盘一式二份寄至监理单位。相关软件可从管理中心网站的“文件下载”栏目下载或向监理单位索取。《项目监理表》是监理单位和科技部评价项目执行情况、决定能否按照《合同书》的约定进行项目中期拨款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监理单位须在每年年末对其推荐的转化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总结,编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工作年度总结报告》(以下简称“《工作年度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二),同时负责催报和接收项目承担单位填报的《项目监理表》,并根据所掌握的项目执行情况,在《项目监理表》上填写项目监理意见,于每年的2月10日至2月25日将《工作年度报告》和地方项目管理数据软盘一式二份、《项目监理表》及相关附件一式一份寄至管理中心。

监理单位提供的项目监理意见,是科技部评价项目执行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科技部、财政部在认为必要时,将自行组织专家,对部分转化资金项目进行实地考察,以便及时准确地了解、核实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科技部根据项目承担单位填报的《项目监理表》、监理单位提出的项目监理意见、以及实地考察等综合监理信息,提出项目执行意见,并据此核拨合同剩余经费。

第十二条因不可抗拒原因,项目承担单位需对项目合同内容及目标进行调整时,应首先向项目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监理单位提出意见并上报科技部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对执行情况较差的项目或有严重违约行为的项目,科技部将依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缓拨、减拨或停拨剩余经费,直至终止合同。对终止合同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进行项目财务清算,并将转化资金支持的经费余额如数上交管理中心,科技部将在三年内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对转化资金项目的申请。

第三章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凡是已立项转化资金项目,在合同期满时均应进行项目验收。验收工作在合同期满后六个月内进行的视为按期验收,超出六个月的视为延期验收,原则上延期验收时间最长可再延长六个月。

第十五条转化资金项目的验收评审工作必须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验收工作的依据是《合同书》中规定的各项指标内容,验收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项目资金落实与支出情况;项目科技成果的熟化程度、技术水平、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成果转化后取得的效益。

第十六条科技部将在合同到期前2个月向监理单位发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验收准备工作通知》及《验收项目清单》,监理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对验收项目进行检查,并确定验收时间,报科技部备案。

第十七条在确定的验收时间内,监理单位通知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编写《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以下简称“《项目总结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三),并填写《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验收表》(以下简称“《验收表》”,见附件四),做好现场验收准备;并由监理单位组织专家审阅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对项目进行实地考查和评审;由专家在《验收表》中填写专家验收评审意见。

参加转化资金项目验收的专家必须由熟悉验收项目情况的科技专家和管理专家构成。专家由监理单位聘任,专家人数一般为5-7人。

对于重点转化资金项目,原则上由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直接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验收。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掌握的项目执行情况,在《验收表》中填写监理单位验收评价意见,并按照规定将验收材料上报科技部。

第十九条验收材料的准备,是验收工作中的重要环节,由项目承担单位、监理单位和专家共同完成,主要包括:

验收合同第5篇

第一条为了推动工业投资项目建设,规范建设行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以及《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工业投资项目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政〔2008〕4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域范围内各类工业投资项目竣工投产验收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业投资项目竣工投产验收实行主动申报、统一受理、归口复核、综合评价的原则,验收合格的,方可申请办理换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凭换发后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房产登记手续。

第二章验收组织

第四条由县工业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经贸局)会同县发改、经贸、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成立工业投资项目竣工投产验收小组:

(一)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查项目产业政策执行情况;

(二)县经济贸易局审查项目投资总额、投资强度、资产构成等情况,及生产设备采购和安装到位情况;

(三)县国土资源局审查项目履行投资协议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补充合同的执行情况;

(四)县规划局审查项目土地用途及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等规划指标执行情况;

(五)县建设局审查项目的开竣工日期及建设期限执行情况。

第三章验收依据及提供的资料

第五条验收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相关规定;

(二)项目备案通知书、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总平面布置图(标明相关经济技术指标)、实施方案、施工图纸和其它技术资料;

(三)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批准的文件、土地出让合同及投资协议书等;

(四)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县的有关规定等。

第六条业主需提供的资料

(一)县工业投资项目竣工投产验收表;

(二)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总平面布置图)和施工许可证;

(四)土地出让合同及投资协议书;

(五)宗地及房产测绘资料;

(六)环保、工程质量等单项验收意见;

(七)其他资料。

第四章验收条件

第七条项目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一)主要生产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联动负荷测试合格并已投入生产;

(二)生产性和辅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基本建成,并能满足生产使用;

(三)环保、能耗、消防、工程质量等已通过单项验收。

第八条项目验收时间

项目基本建成投产,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在试生产后一个月之内,由项目投资业主提出验收申请,县工业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并作出综合评价。

第五章验收程序

第九条申请受理。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由项目投资业主备齐有关验收资料,填写《县工业投资项目竣工投产验收表》,并经项目落地单位签署意见后,向县工业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统一受理。

第十条资料审查。县工业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报资料后,进行当场审查,经审查认为资料不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项目投资业主。资料齐全且内容符合要求的,县工业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7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现场验收。

第十一条现场验收。县工业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验收时间并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须指派人员准时参加。参加验收人员现场集中验收,并在《县工业投资项目竣工投产验收表》上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分期验收。分期批准供地的建设项目实行分期验收。具体依据项目备案通知书或经核准的申请报告批复及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等实施。

第六章验收结果及处理

第十三条经竣工投产验收后,由县工业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验收意见,告知申请验收单位。

第十四条在项目验收过程中,对项目投资业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土地出让合同》、投资协议书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产业政策、项目投资强度未达到约定要求的,由县经贸局进行处理;违反《土地出让合同》及投资协议书约定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项目落地单位等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建设项目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所占比例超过《土地出让合同》和投资协议书约定的,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指标超过规划许可证及《土地出让合同》和补充协议规定的,由县规划局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由县工业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限期(不超过三个月)整改处理意见,项目投资业主自行按期限整改,经归口复核部门检查,认定整改到位的,通过项目竣工投产验收。

第七章其他

第十六条申请验收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要对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单位和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验收合同第6篇

天津某生产企业(下称“业主”)将新建厂房项目(包括厂房及办公楼,下称“工程项目”)以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给一设计单位(下称“工程总承包单位”),2005年4月18日工程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范围中除桩基、主体钢结构以外的土建、安装工程施工任务

分包给某建筑企业(下称“施工单位”)承建,桩基、钢结构由工程总承包单位另行发包。为此,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2005年3月29日,竣工日期为2005年11月20日;并约定除尾项工程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交结算文件进行结算。

施工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按约进场施工,2005年10月8日业主启用联合厂房进行生产设备安装,2005年11月28日启用办公室办公使用,于2006年1月18日至20日开始试生产;2006年3月15日,现场门卫正式由业主接管并由各方成立验收小组着手准备对工程正式验收。2006年4月4日业主全面对整个工程进行接收,但直至2006年7月2日施工单位提起仲裁时整个工程项目仍未进行竣工验收。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因竣工时间与工程价款结算发生争议,2006年3月26日,施工单位向工程总承包单位递交了结算文件,工程总承包单在收到的结算文件后50天内未对施工单位的结算文件作任何答复,于2006年6月28日,施工单位向工程总承包单位人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书。

2006年7月2日,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施工单位向天津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要求终止施工合同,并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及拖欠工程款利息,工程总承包单位则以整个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应与工程承包单位一起向业主承担整个工程逾期竣工的连带责任,施工单位无权要求结算并提起反请求要求施工单位承担逾期完工的责任。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

1、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交结算文件进行结算”中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指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还是施工单位承包范围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工程项目未经正式验收程序,业主提前使用,如何确定具体竣工时间?

笔者认为,要解决上述案件中两个争议焦点问题,必须首先明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承建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其次要认定工程在未经竣工验收,业主提前使用整个工程,分包工程竣工时间的认定。

二、工程总承包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法律关系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1、工程总承包的概念我国《建筑法》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按照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的规定,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2、工程总承包的基本特征我国《建筑法》第29条规定能够:“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笔者认为,依据我国《建筑法》第24条、第29条规的,工程总承包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1)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向业主负责。

(2)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依法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

(3)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4)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3、本案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为总分包关系,施工单位仅就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承担责任。

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以工程总承包方式承包了业主新厂建设工程的设计及施工任务,是该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将部分土建、安装工程分包给施工单位承建,施工单位仅是总承包单位选定的土建、安装工程施工单位之一。笔者认为,本案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完全符合我国《建筑法》第24、29条的有关规定,即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为总分包关系,工程总承包单位就整个工程向业主承担责任,施工单位仅应就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责任,同时施工单位应就承包范围内分包工程与工程总承包单位一起向业主承担连带责任。可以明确的是,施工单位无论是向工程总承包单位还是向业主均仅就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承担责任。

因此,笔者认为,虽然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除尾项工程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可以理解为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也可以理解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但在未有明确约定该处“竣工验收合格”是指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按照施工单位仅应就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承担责任的基本原则,本案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理解为施工单位承包范围内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而非整个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当然笔者认为,在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模式中,如果分包合同要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作为提交结算文件的前提条件,最好明确约定是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还是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三、工程在未经竣工验收,业主提前使用整个工程,分包工程竣工时间的认定

我国《建筑法》第61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本案中整个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业主就提前使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司法解释适用的范围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能适用为工程总承包合同,以及能否适用于本案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施工合同关系。

笔者认为,虽然司法解释是针对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出台的,并未明确是否适用于处理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但司法解释的仍然可以适用于处理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笔者的理由是,工程总承包合同实际实际上包含了下述几种合同关系,即勘查合同关系、设计合同关系、施工合同关系、采购合同关系,因此工程总承包中的纠纷中有关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司法解释。至于本案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理应适用司法解释。

按照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本案中整个工程的竣工时间应以业主转移占有整个工程之日作为实际竣工日期。那么,本案中到底应从何时认定“擅自使用”?应以哪个时间点为“转移占有之日”即“竣工日期”?

有人认为司法解释中“擅自使用”是指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而使用工程,如果发包人使用工程获得了承包人的同意,就不应该认定为“擅自使用”。笔者认为,这是对司法解释中“擅自使用”的误解,司法解释中的“擅自使用”是相对于《建筑法》第61条的规定,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业主对工程进行使用的行为。所谓“使用”,就是利用该工程的使用功能的行为。对于厂房来说,就是用厂房来安装设备、组织生产;对于办公楼,就是用作办公场所开展办公活动;对于住宅,就是搬入住房进行生活起居。因此,业主在车间内进行设备安装活动就是对厂房的使用行为,搬入办公楼办公,就是对办公楼的使用行为。本案中,2005年10月8日业主启用联合厂房进行生产设备安装,2005年11月28日启用办公室办公使用,2006年3月15日,现场门卫正式由业主接管并由各方成立验收小组着手准备对工程正式验收。2006年4月4日业主全面对整个工程进行接收。因此应认定施工单位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于2005年11月28日已经竣工,整个工程于2006年4月4日也已经竣工。

四、问题及建议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中,设计单位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的情况下,工程总承包单位本身不承担具体的施工任务,而将是将工程施工任务分包给一个或几个施工单位承建。

验收合同第7篇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承接甲方外墙涂料工程施工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2、工程范围:根据施工图纸和甲方要求负责外墙涂料工程的样板制作、材料供应和施工、检测验收及维护等;

3、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检测验收合格;

4、质量等级: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检测验收,乙方承诺工程项目均达到国家验收标准的优良等级。

第二条:工程期限

一、本合同工程分四个施工段,详见下表:

工程名称 施工段 工期(日历天)

外墙涂料 A栋 25

B、C栋 25

D、E、F栋 25

G-J栋 25

备注:①本合同工期均含节假日及验收时间。②具体开工时间以甲方开工通知为准,工期自甲方开工通知确定的日期起计算。但乙方的施工工期应不影响土建施工总进度工期,乙方应根据双方共同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进行施工。

二、如遇下列情况,经甲方及监理盖章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较大和设计变更较大而影响施工进度;

2、非因乙方原因,施工中停电造成一天内连续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的;

3、不可抗力因素;

4、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逾期不办理视为放弃。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合同价款

一、本合同总暂定总价为人民币 元(¥ )。其中:

1、B-J栋施工段暂定总价为人民币 元整(¥ );

2、A栋施工段暂定总价为人民币 元整(¥ )。

金额组成详见下表(人民币:元):

工程名称 施工段 暂定面积(㎡) 包干单价(元/㎡) 暂定总价(元)

外墙涂料 B-J 栋

A栋

合计

备注:①综合包干单价包含本工程的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与土建配合协调中乙方自身所发生的费用、税金、验收费等所有费用。但不含外架使用费,超出工期范围的外架使用费由乙方承担,根据实际使用天数按天计算。

②乙方按施工图进行施工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工程量,以合同约定综合包干单价进行合同结算。

二、支付方式

合同按B-J栋、A栋两个施工段分段进行施工及支付工程款,在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且乙方向甲方提供等额合法税务发票后五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单位按乙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银行账号以转账的方式向乙方支付。各施工段的付款条件如下:

1、甲方发出开工通知,乙方材料、人工进场,且完成相应施工段腻子层施工并经甲方及监理方验收合格后,支付该施工段合同暂定总价30%,分别为:

B-J栋为人民币 元整(¥ )

A栋为人民币 元整(¥ )

2、相应施工段所有工程竣工,经甲方、监理方验收合格交付甲方后,支付该施工段暂定总价的50%,同时甲方暂扣除该施工段暂定总价3.5%的配合费,实际支付分别如下:

1)甲方暂扣除相应施工段暂定总价3.5%的配合费后,实际支付给乙方该施工段的工程款分别为:

B-J栋为人民币 元整(¥ )

A栋为人民币 元整(¥ )

2)甲方暂扣除相应施工段暂定总价3.5%的配合费,分别为:

B-J栋为人民币 元整(¥ )

A栋为人民币 元整(¥ )

4、工程结算:按本合同确定的综合包干单价和实际施工面积进行合同结算。

5、本合同所有工程经质检部门整体验收合格,乙方按约定提交竣工资料,双方进行结算,甲方扣除质保金和配合费后,付清工程余款。

6、工程质保金为合同结算总价的3%。质保期内,乙方按约定履行保修义务、工程无任何质量问题,质保两年后,甲方将质保金按实结算后退还给乙方(不计利息)。

7、工程配合费为合同结算总价的3.5%,经双方按实结算后,根据暂扣除的配合费进行多退少补。

第四条:工程变更

因土建设计变更引起本合同项下工程量增加或减少的,乙方应于变更发生后7日内将相关资料上报甲方及监理方审核确认。否则,对乙方因变更而增加的费用,甲方不予认可。

第五条:工程质量

一、工程样板制作:外墙涂料工程施工前乙方在甲方指定的部位先做以下三种样板:基层腻子(两道:粗型、细型各一道)、底漆层(一道)、外墙漆面层(两道),各种样板需分层留样并经甲方、监理方验收合格后,乙方方可正式施工。

二、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设计变更、样板要求和国家、地方颁发的建筑工程规范标准等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现场派驻代表的监督。

相关的合同范本·弱电施工合同·消防工程施工合同·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爆破施工合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协议书·绿化施工合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协议书·装修施工协议书三、乙方需按约定采购材料,符合图纸要求和国家规定标准,并提供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性能检测报告等,所购材料经甲方、监理方检查确认后,乙方才能施工使用,不符合要求的,乙方负责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四、外墙涂料工程符合以下规定,以乙方提供的涂料样品进行验收:

涂料名称 颜色色号 生产厂家

外墙专用腻子(两道) 有限公司

水性底漆(一道)

弹性抗污涂料(两道)

备注:①基层腻子为两道:粗型、细型各一道②外墙涂料涂刷纹理为细纹(以样品验收),必须具有遮盖力,耐紫外线,抗酸碱,不变色,不起泡,无粉化,无龟裂,不脱落,可清洗等。

第六条: 工程验收

一、外墙涂料工程报验。材料进场及施工过程中,乙方需向甲方报验的内容为:

1、进场材料报验;

2、抹灰基层质量和含水率测定报验(正式施工前报验);

3、打底腻子基层质量报验(腻子施工完成后,封闭底漆施工前报验);

4、抗碱封闭底漆层质量报验(封闭底漆完成后,罩面漆施工前报验);

5、成品质量报验(两道罩面漆完成后报验)。

甲方及监理方进行上列各项验收,如验收不合格或验收手续不全,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返工直至验收合格,工期不顺延;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按合同暂定总价3‰/天计收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二、工程综合验收

1、以国家颁发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施工图纸、施工技术文件、样板要求等为依据,由甲方、监理方、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等部门进行验收。

2、甲方在接到乙方验收通知之日起7天内组织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贰天内,乙方将该工程移交给甲方。甲方未在约定时间内组织验收的,工期顺延。

3、工程未能通过验收的,乙方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整改至验收合格,工期不顺延;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按合同暂定总价3‰/天计收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工程经过贰次以上(含贰次)未能通过验收的,另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次的处罚。

第七条:工程质保

1、本合同工程质保期为拾年,自工程验收合格交付甲方之日起计。质保期内,凡因产品和施工造成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由乙方负责无偿保修和承担甲方及客户的一切损失损害赔偿责任,工程保修条件、范围等按甲方确认的质保书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质保期内,如腻子层或油漆层出现开裂、起皮、脱皮、变色、泛碱,流坠等质量问题,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负责返修直至再次验收合格,如属于大面积返修(累计2㎡以上),再次验收合格后工程质保期重新计算(即返修合格后再保修拾年)。

3、质保期内,工程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或用户通知后24小时之内到现场进行免费维修,否则甲方有权扣收质保金,并自行维修处理,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甲方工作

1、甲方提供本工程相关的施工图纸、设计效果图,确定颜色色号。

2、提供乙方施工所需用水、电源,水电费由乙方承担;可提供设备材料放置场地。

3、协助协调主体施工各方的关系及对工程工序的整体调度。

4、对乙方施工的工程,甲方工地代表负责进行监督,对不合格的工程(工序)甲方有权责令其返工或停工,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乙方工作

1、本合同签订生效后三天内,将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详细的施工工艺流程等交给甲方、监理方审定。

2、熟悉施工图纸,按图施工;自行负责场内的各种水平和垂直运输。

3、严格遵守安全施工、防火等规范和制度,承担施工中造成的事故责任和费用;做好现场自身范围内的保卫和垃圾清理等工作。

4、工程竣工验收交付甲方前,乙方承担材料设备和工程成品的保管责任,保管期间发生丢失或损坏,乙方承担重置和修复责任。甲方提前使用发生的损坏,由乙方进行维修,材料费用由甲方承担。

5、因施工需要,乙方须对建筑物某些局部结构、园艺设施或设备管线等进行破坏性施工的,应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并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恢复原状。

6、乙方的施工队伍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规定,服从甲方的现场管理安排,使施工能正常进行;否则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和土建承包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人民币1000元/次的罚款。

7、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天内,乙方提交完整合格的竣工资料一式三套给甲方。

第十条: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生效后,合同的任何变动均需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确定,一方擅自变更或终止合同,则需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20%作为违约金,即人民币 元整(¥ ),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2、甲方应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因甲方原因未按约定付款的,超过约定期限7天后,每逾期一天,按逾期应付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非因甲方原因,乙方不能按约定工期完工的,每延误一天,按合同暂定总价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误时间累计超过1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20%的违约金,因此给甲方和土建承包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均由乙方承担。非因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甲方支付工程款的时间相应顺延。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等的,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事故责任(包括罚款),赔偿由此给甲方和土建承包方造成的损失,并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修复完整。

5、乙方未按约定交付各类资料,经甲方一次催告后5日内仍不移交齐全的,视乙方延误工期,按本合同有关工期延误违约条款处理,并仍有交付资料的义务。

6、本合同签订后,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包工程。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转包违约金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而需要承担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等款项,甲方均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收,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

8、双方均不需对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不可抗力发生之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通报灾害情况。灾害继续发生的,乙方应每隔5天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

第十条:其它

1、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先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伍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

3、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表如下:

序号 附 件 名 称 页 数 备 注

1 售后服务承诺书 1 附件一

2 乙方相关材料 附件二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审核人: 开户银行:

经办人: 银行帐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验收合同第8篇

关键词:财政投入科技项目;项目验收;评价机制;评价主体

在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过程中,建立完善的科研评价机制,是顺应我国公共财政支出管理体制改革的现实需要,有利于提高科技项目的管理质量和经费的使用效益,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科技活动氛围,对于“合理配置我国科技资源”、“提高我国的整体科研质量”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世界各国的科研项目评价机制建设都有其独特的发展历程,但从整体范围来看,科研项目评价依次经历了自由评价,自发式管理评价、法制和规范化评价三个阶段的发展历程。由于起步较晚,我国现行的科研评价机制还没有达到法制化阶段的要求,在评价主体、评价制度等方面依然有待于完善。本文从验收评价主体之间关系人手,探寻我国公共财政投入科技项目的验收评价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提出完善我国验收评价机制的对策建议。

1 我国科技项目验收评价机制的现状分析

1.1 科技项目验收评价机制的现行框架体系

我国的科技项目评估工作已经在评价流程、验收办法和相关政策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已逐步形成了由“评价委托方、受托方和被评价方”构成的、“貌似三方、实则两方”的评价机制,其框架体系如图1所示。

1.2 验收评价主体及其职能

评价机制框架体系(见图1)反映出我国科技项目验收的评价主体由评价委托方(即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受托方(即主管部门下属的评估机构)和被评价方(即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团队)三方构成。虽然形式上是政府主管部门委托评价机构对科技项目进行专业性评价,但实际上评估机构隶属于政府主管部门,只为主管部门的决策提供专业性的参考依据,而最终的验收结论仍是由主管部门判断给出。可见,受托方完全依附于委托方,不具有评价主体的独立性。所以,可以认为我国项目验收的评价主体只由委托方和被评价方这两方构成,而且这种“貌似三方、实则两方”的评价机制使得评价主体的组成结构呈直线式而非三角式(见图2)。其中,项目评价的委托方包括从国家科学技术部(简称科技部)到地方科技局(或科委)的各相关主管部门,而这些政府部门不仅是成果的验收方,更是项目的出资方。这种实质上的两方验收机制,难免会导致权利失衡等验收问题。

从评价主体的职能分工角度讲,项目验收评价的主体可以分为内审方、外审方、验收方和支持方四个部分,各评价主体的职能详见表l。其中,内审方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团队组成,负责完成科技项目预期的研究任务,并对完成情况进行全面地自我评价,为外审方的评价工作提供依据和参考。外审方指中介评价机构,负责从第三方的角度对项目的研究成果和内审方的自我评价结果进行客观审核,为验收方提供专业的审核意见。验收方由从中央到地方的相关主管部门组成,负责全面整合各种审核资料,对从立项目的、研究成果等项目层面问题,到项目对整个科研计划的贡献程度等宏观层面问题进行综合验收,以判断项目的验收结论。支持方主要由验收方的相关下属机构组成,负责确保整个验收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

1.3 验收评价的影响因素分析

影响科技项目验收评价机制运作效率的因素有很多,但是从委托方的角度讲,主要影响因素有验收制度、监管体系、验收态度;从受托方的角度讲,主要有评审规定、权限范围、遴选机制;从被评价方的角度讲,主要有验收制度、团队素质、自评态度。

首先,验收态度和自评态度是影响验收评价机制运作效率的关键因素。委托方是否把科技项目的验收活动作为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同时被评价方是否真正意识到内审的重要性、是否认真完成自我评价活动,将直接影响到项目验收评价的成效。

其次,验收制度和评审规定是对评价主体行为的一种制度约束。专业评审意见是否客观公正,验收结论能否令公众信服,很大程度上都取决于制度的规范性、政策的透明性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备性。而且,这些因素将进一步影响到我国项目验收机制能否继续向规范化和法制化方向发展。

最后,监管体系、遴选机制和权限范围是协调各主体间关系的一种制衡因素。虽然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存在委托,甚至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是科学的专家遴选机制、较为完善的监管体系和适当的权限规定能够弥补两方验收机制的一些缺陷。这些协调各评价主体间利益关系的制衡因素对我国项目验收机制的完善将起到积极地推动作用。

此外,团队素质是决定被评价方行为的内在因素。被评价方能否在合同规定的时间进度下完成计划的各项研究任务,不仅要求项目团队具备足够的科研实力,更要具有踏踏实实搞研究的学术修养。这样才能在完成合同规定的同时,保证项目成果的质量。

2 基于评价主体的验收评价机制的问题诊断

2.1 评价主体的独立性问题

两方评价机制本身存在着权利分配失衡的缺陷,评价方与被评价方之间存在着悬殊的强弱势关系,造成了评价主体之间的根本性矛盾。委托方与受托方的隶属关系导致受托方丧失了评价主体的独立性,容易导致政府主管部门及其专家评估机构因偶发性评价问题而面临外界质疑,也容易促使社会公众对项目验收的监管机制产生质疑。

2.2 验收评价制度的建设问题

虽然我国已经相继出台了各种关于科技评价的规定,如科技部颁发的《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但在科技评估的立法层面上依然处于空白,导致现有的评价主体及其评估行为缺乏相关法律的约束与规范,人为主观性的影响不可避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评价的效率和公平。此外,虽然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中提到了项目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但是规定的内容大多停留在项目立项阶段,涉及到验收阶段的较少,比起合同的签订内容而言,委托方对合同的实施和考核管理仍有待进一步加强。

2.3 验收评价的目标导向问题

在科技项目的实际验收评价中,存在三个比较突出的目标导向问题:①委托方与被评价方普遍存在“重立项轻验收”的现象。②验收评价过程中存在“重形式轻实效”,直接影响公共财政投入的经费的使用效率与有效性。③科技项目的验收评价报告不仅可为以后的相关项目提供宝贵的资料和经验,还能为相关项目的评价作指导,而当前在同类项目的指导借鉴等方面处理地并不理想。

3 国外验收评价机制的经验借鉴

美国、英国和德国关于验收评价活动的实际做法刮(见表2),为我国科技项目验收评价机制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美国科技项目的评价活动,主要由社会咨询评估机构承担,受到立法的保护,具有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等特征。美国政府只是出资方,不承担验收评价工作,但与受托方之间存在互相监督机制。这不仅提高了政府的监督效率,而且减少了验收评价中的和暗箱操作现象。

英国科技项目评价活动的社会化趋势日益明显,政府只从事国家科技政策和科技发展计划的评价,具体的项目评价活动主要由中介机构负责。中介机构往往采用合同委托的方式,聘请本领域的专家组成评估小组,其评估结果决定项目能否得到经费支持、能否通过验收。此外,英国的科技评估机构非常重视评估方法的改进与创新;强调不同领域和不同层面的人员共同参与;注重大量的数据采集与调查活动。

德国的科技评估活动主要由科研教育资助组织等中介评估机构负责,政府部门在其中的影响力很小,以确保通过竞争让最有实力的科研团队获得资助。但这些中介机构属于相关政府部门内设的评估职能机构,不具有独立组织的特性,所以德国的验收评价机制属于两方机制。但是,德国有严格的奖惩机制和明确的立法保障,弥补了两方机制的一些弊端。

4 完善我国验收评价机制的对策建议

4.1 建立健全科技项目评价的法律法规

要想从根本上完善我国的验收评价机制,首先需要在国家层面上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科技评估的政治和法治保障。这样不仅能进一步约束与规范评价主体的行为,而且能确保我国的科技评价活动顺利地向制度化和法制化阶段发展。同时,加强对项目合同的实施和监督,避免人情关怀,对违反合同规定的项目团队应按合同要求或法律规定进行严格处罚。

4.2 增强中介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并不是要求评估机构完全从科技项目主管部门中脱离出来,形成独立的第三方组织,而只是在现有评价体制下,适当拓宽其自主评价的权限范围,适当提升其对最终验收结论的裁判权。这种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中介机构不仅能提供专业的评价意见,更能给出具有影响力的验收结论。这样可以减轻那些项目众多的科技主管部门的验收负担,有利于提高社会公众对项目验收结果的认可度和信任度,更能缓解各评价主体之间因为权利失衡所导致的各种矛盾。

4.3 建立健全项目验收评价的监管机制

虽然政府主管部门与中介评价机构之间由于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很难建立起项目监督机制,但是不同的主管部门之间,尤其是在验收项目成果和审核项目经费的主管部门之间可以建立相互监督和制约机制。同时,可以凭借媒体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强公众对科技项目,尤其是重点项目的关注程度,增强社会公众对项目验收评价的监督能力,从而促进相关监管机制的不断完善。

4.4 完善专家遴选与信用机制

在选择专家方面需要进行详细到位的调查工作,尽量选择与项目单位无关的相关领域的学科带头人,引入外部专家参与,并且保证专家选择的广泛性和流动性,以保证项目绩效评估的质量与公正性。同时,在专家选择的过程中,应尽量选择在研究领域、知识结构及专业背景上有互补性的,以避免评价结果受专家知识结构与偏好等方面的影响。此外,完善验收评价专家的信用机制,确保验收评审过程中落实同行评价原则,同时对“信用优秀”和“信用不合格”的专家进行网上公示,以规范专家的评价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