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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论文研究方法赏析八篇

时间:2022-05-29 20:03:34

本科论文研究方法

本科论文研究方法第1篇

关于研究方法与论文写作

尽管关于“研究方法”的书已经很多,上面已有所论述。同时关于“科研、学术、学位论文写作”的书籍也不少,分层次列举如下:主要供本科学生阅读的著作和教材有:穆诗雄《英语专业毕业论文写作》(2002)、周开鑫《英语专业学生学术论文写作手册》(2006)、石坚、帅培天《英语论文写作》(2010),丁往道等《英语写作手册(第三版)(第八部分)》(2009),以上四本书由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出版;邹申《写作教程(第四册)》(2007)、程爱民、祁寿华《英语学术论文写作纲要》(2005),以上两本由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丁往道等《英语写作基础教程(第三版)(第八章)》(2011)、刘洊波《英语学术论文写作》(2004)、黄国文等《英语学位论文写作教程》(2008)、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联合主编的《高等学校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手册(外语卷)》(2001),以上四本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黄国文等《英语学术论文写作》(2006),重庆大学出版社出版;张霖欣《英语专业毕业(学术)论文写作教程》(2008),河南人民出版社出版。需要说明的是上面所列举教材尽管主要供本科生阅读,里面论述研究方法不是很多,更多谈到是如何写作,但研究方法也有所渗透,本科生需仔细学习,研究生也有必要温故知新。供研究生毕业论文写作参阅的教材还不是很多,主要有冯翠华的《高等院校英语语言文学专业研究生系列教材英语科研论文写作概要》(2003)。也有将研究方法和学术论文写作融合在一起谈的,诸如:文秋芳教授的《应用语言学研究方法与论文写作》(2004)。可是这些“科研、学术、学位论文写作”书籍里面没有一点不谈研究方法的,也很难找到只谈写作一点不涉及研究方法的书籍,如何将二者有效结合,既懂研究方法又能写出高质量的文章,正是每个英语专业学生所努力的方向,如果要达到这一目的,英语专业学生应当至少研读其中两三本书,只有这样才会达到融会贯通,最后逐步掌握。

关于研究方法与学科

当前的学术研究很多是跨学科的,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也很值得关注,下面只阐述一些学科,并列举它们领域的相关研究方法书籍。语言学方面:张廷国等《社会语言学研究方法的理论与实践》(2008)、梁茂成等《全国高等学校外语教师教学实践系列语料库应用教程(配光盘)(》2010)等。社会科学方面:陈向明《质的研究方法与社会科学研究》(2006)、林聚任等《社会科学研究方法》(2004)、(美)威廉劳伦斯纽曼(W.LawrenceNeuman《)社会研究方法: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2010)、(英)希拉里阿克塞和波德奈特《社会科学访谈研究(》2007)等。社会学方面:袁方《社会研究方法教程》(1997)、风笑天《社会学研究方法(第3版)(》2009)等。教育学方面:陈时见《教育研究方法》(2007)、杨小薇《教育研究方法》(2005)等。教育与社科方面:(美)贝尔(Bell,J.)《教育与社科研究入门指南》(2004)等。心理与教育方面:董奇《心理与教育研究方法》(2004)等。思想政治教育方面:风笑天《21世纪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系列教材:社会调查方法(》2012)等。上面只列举了几个学科的一本或几本关于本领域的研究方法书籍,应该来说一门成熟的学科都有本学科的研究方法,重庆大学出版社引进或翻译出版的系列丛书《万卷方法—社会研究方法丛书》,是这一领域的集大成之作,汇集了多个学科,目前已出版了约97部。可以说当前学科间在研究方法上是相互交织,相互借鉴,学科间并不能泾渭分明,而是形成了一个研究方法的网,已难以分辨。甚至一门学科固有的研究模式和方法都变成另外一门学科的研究的方法了。在鲁子问等著《外语政策研究》第一章第三节外语政策的研究方法里列举了四个,分别是政治学方法、语言学方法、社会学方法、公共政策分析方法。而英语专业学生如果要做跨学科研究不关注相关学科的研究方法,其文章的科学性也很难得到保障。研究方法多种多样,这些方法有何共性?有啥联系?如何进行自身的整合以及与论文写作的有机整合?能否找到蕴藏在其间的规律,英语专业学生都该好好思考,以能更好地学习研究方法,最后能活学活用,高质量完成学位论文的写作和未来的研究工作。

结束语

本科论文研究方法第2篇

文艺学研究方法论作为一门个别学科,既有与其他科学知识体系相同之点,又有自身质的规定性。

就人类的科学知识体系来说,“一般都由经验要素、理论要素和结构要素构成”[②],文艺学研究方法论知识体系也离不开这三个要素。作为文艺学研究方法论的经验要素,主要是文学工作者通过审美体验而得到的关于一切文学现象的经验材料,它构成本学科的基石。文艺学研究方法论的理论要素则产生于对经验材料的抽象,它表现为本学科的特定概念和范畴,构成文艺学研究方法论的理论体系。文艺学研究方法论的结构要素则是作为方法论的原则从文艺学知识整体性中升华出来的,用以揭示文艺学的内容、属性和规律的手段和方式。因此知识体系的结构要素就是方法论。

文艺学研究方法论的结构要素与理论要素和经验要素不同,它不是明显存在,而是蕴含在其他要素之中。从形式上看,它不是形,不实在,似乎无法抽象出来,构成独立的研究对象。其实在考察了文艺学研究的历史之后,人们会惊奇地发现:文艺学流派林立,学说繁杂,分支众多。这种百家争鸣的局面形成的根源之一,就在于各流派方法论的不同。柏拉图以“直观的甚至神秘的哲学思辨方法”开创了哲学美学(其中也包括文艺学)。亚里士多德以自然科学方法、社会科学方法、演绎法建立了自己的美学体系,影响了西欧文坛两千多年。19世纪泰纳以社会学方法建立了实证主义社会学流派。19世纪末叶德国美学家费希纳运用心理学实验方法创立了实验美学。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西方出现的精神分析、语义分析美学、结构主义、接受美学等,无不与它们的世界观、方法论和逻辑起点有关。可见,从某种意义上说,“一种方法论的确立,往往意味着一个新的学派的崛起”。[③]

为什么方法论能够成为流派的标志?这是因为结构要素是一定文艺学流派的叙述原则,是文艺学内容各子系统和要素之间联系的方式。当代科学表明,系统是要素与要素之间关系的集合,确定一个系统的质由要素和要素连接的方式——结构所决定。因此结构要素就能确定流派的性质。从这个意义上说,知识体系的结构要素虽不具形,只要有客观性,有独立的价值,我们就能够运用科学的抽象方法将它抽象出来,作为独立的研究对象,建立一门崭新的学科,与文艺学的其他门类,如文学史、文学理论、文学批评并列。因此,文艺学的结构要素——方法完全能够成为文艺学研究方法论的研究对象。

二文艺学研究方法论的内容

文艺学研究方法论的内容包括本学科的指导思想,研究对象,学科地位,学科根据,各层次研究方法的特征、功能、价值以及它们形成与发展的规律,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等问题。

三文艺学研究方法论的指导思想

文艺学研究方法论的指导思想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作为哲学世界观,为文艺学研究方法论提供原则、出发点和理论基础,集中表现在本体论问题上。车尔尼雪夫斯基早就指出:“美学观念上的不同,只是整个思想方法的哲学基础不同的结果。”[④]哲学基础决定文学观念,文学观念又制约和影响研究方法。历史上各文艺学流派所采用的方法,无不与其奉行的哲学有关。泰纳的社会历史方法出自实证主义;风靡一时的接受美学,其思想渊源是现代阐释学,其理论动力导源于皮亚杰的发生认识论;18和19世纪发展起来的历史归纳法,与旧唯物主义机械论有关;现象描述法是18世纪经验主义哲学的产物;精神分析法导源于弗洛伊德心理学,直接与非理性哲学相联系,如此等等,都说明了方法论与哲学世界观的密切联系。因此我们在探寻方法的时候,切记一切研究方法手段、认识工具都是从“研究文学本体的成功经验中归纳总结出来的,那种拘泥于封闭的先验框架里作抽象思辨而产生的方法”,是没有活力的。

我们说哲学的世界观指导和制约研究方法,并不等于代替具体学科的研究方法。“文艺学这门科学的方法论同一般的科学方法论——辩证唯物主义不同的地方,不仅在于它把初始的哲学原则具体化了,而且[⑤]在于它包括了特殊的方法”。[⑥]文艺学作为一门独立的个别学科,有适应自己对象特点的个别学科的研究方法,还有从其他学科移植过来的研究方法,这些都是辩证唯物主义所代替不了的。

四文艺学研究方法论的分类

文艺学方法论是“诸种研究方法的手段的学说化的理论”,它本身就是一个多层次的结构系统。面对如此众多的研究方法,如何确定它们的层次地位,这涉及到分类标准问题。到目前为止,分类标准不一,有的则从历史角度,有的从功能价值角度,有的从适应的普遍性范围及程度的角度。从功能价值与适应范围及程度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分类,大致可以分4个层次:

(一)哲学方法

哲学方法处于方法论系统的最高层次,它适应一切科学,“表现为一种思维定势和原则,对文艺学方法论体系的整体性有规定作用”。[⑦]车尔尼雪夫斯基早就指出:“美学观念上的不同,只是整个思想方法的哲学基础不同的结果。”[⑧]哲学基础决定文学观念,文学观念又制约和影响研究方法。历史上形成的各种方法都与其奉行的哲学有关。比如泰纳的社会历史方法之于实证主义哲学;接受美学之于现代阐释学、皮亚杰的发生认识论;历史归纳之于机械唯物主义;现象描述法之于18世纪的经验主义哲学;精神分析方法之于非理性哲学等等,都被某种哲学所设定,都与其相应的哲学遥相呼应。但是方法论有其相对独立性,并不与哲学等同划一。哲学对方法论的作用只表现为一种指导和制约的作用,绝不能取而代之,它必须通过个别学科的研究方法加以具体化,才能够与各研究方法同文共轨、同条共贯、行之有效。钱学森同志曾对马克思主义哲学、一般方法、各门学科的具体方法之间的关系做过精辟的分析。他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要指导各门学科,但这种指导既不是取而代之,又不是风马牛不相及,而是通过一般研究方法这个中介起作用。比如马克思主义哲学通过自然辩证法去指导、联系自然科学;通过历史唯物主义指导联系社会科学;通过数学哲学指导联系数学科学;通过系统论方法去指导联系系统科学;通过认识论去指导联系思维科学;通过人天观去指导联系人体科学;通过军事哲学去指导联系军事科学;通过美学去指导联系文艺理论;通过社会论去指导和联系行为科学。一般研究方法“可以使低层次的具体科学方法论得到拓展、深化和提高,进一步密切相互之间更广阔、更多方面的联系,又有可能使具有普遍意义的哲学方法论充实、丰富和发展”[⑨]。同时保证了哲学方法论指导作用的正确实施。

总之,各种研究方法离不开特定的哲学原则的指导与制约,又不能为它所代替。正确的哲学原则确保各种方法的先进性、合理性,先进的科学方法又可以深化、丰富一定的哲学。我们切不可将哲学方法与其他方法对立起来。其实,任何“对立”的做法在实践上都是行不通的(二)一般研究方法

一般研究方法是能为多种学科所采用,处于中介环节的研究方法。它处于方法论系统的第二层次,主要包括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和逻辑思维方法。

(三)特殊研究方法

特殊研究方法亦称具体方法。它是某一学科特有的研究方法,或者是某一学科从某种角度的研究方法。特殊方法取决于该门学科对象的特殊性,表现为“对文学的切入视角,一般都成为特定的文学流派”[⑩]。特殊研究方法包括:运用于美学的美学方法;由文学心理学派生的文艺心理学方法;由文学信息属性衍生出来的符号学方法、语义学方法;由文艺价值分化出来的艺术价值方法;由读者所决定的接受美学方法等等。

(四)具体的研究手段

具体的研究手段严格说不属于方法,而是组织加工材料的科学方式、技术措施,是属于方法论的工艺部分,或者是科学本身的研究手段。具体的研究手段能为不同方法论的流派共同运用。比如定量和定性、观察和实验、调查、统计、模式化、比较法等等。

上述划分是就整个方法论的结构体系而言。文艺学的方法论体系的划分在参照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又有其独特性。

文艺学研究方法与文艺研究的对象有紧密的关系,特定的研究对象要求特定的研究方法。从文艺学研究的历史看,流派林立、方法纷呈,似乎无迹可迹,但用美国学者M·H艾布拉姆斯的“作品、艺术家、宇宙、读者”四要素论来衡量,发现各种方法的产生都与研究对象的转移有关。而对象的转移,无论是按照下列哪种模式,如艾布拉姆斯的模式,刘若愚的模式,或叶维廉的图式(图缺),都无法超出“作品、作家、读者和宇宙”四个重心。所以以作家为重心的研究,就诞生诸如传记研究方法、各种文艺心理学方法(如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法、荣格的原型研究方法等);以作品为本体的研究,就产生了诸如符号学方法、形式主义方法、新批评方法、结构主义方法、叙述学方法、现象学方法等等;以读者为研究重心相应出现了文艺现象学方法、文艺阐释学方法、接受美学方法等等;以宇宙和社会为中心的研究形成了社会历史方法、社会学方法、新历史主义方法、解构主义文化美学方法、文化学方法等等。

文艺研究方法本身多姿多彩、丰富多样,像天上的星河灿烂,但又都遵循宇宙原动力,星罗棋布,各在其位,各行其职。文艺学研究方法随文学艺术大系统中子系统的不断被发现、被认识,必将呈现出一幅立体多样、变化无穷的动态发展景观。

[①]陈晋:《文艺学方法的一些基本问题辨析》,《语文导报》,1985

[②]李武:《社会学的方法论与社会学的发展》,《新华文摘》,1985年第3期

[③]陆海林:《方法论放谈》,《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研究》第7卷,第44页,文化艺术出版社,1986

[④][俄]车尔尼雪夫斯基:《车尔尼雪夫斯基选集》上卷,第167页,三联书店,1958

[⑤][苏]布什明:《文学的方法论问题》,《国外社会科学》,1982年第2期

[⑥][苏]布什明:《文学的方法论问题》,《国外社会科学》,1982年第2期

[⑦]陈晋:《文艺学方法的一些基本问题辨析》,《语文导报》,1985

[⑧]《车尔尼雪夫斯基选集》上卷,第167页,三联书店,1958

本科论文研究方法第3篇

关键词:文学地理学;学科归属;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学科建设;

作者:侯艳

“文学地理学”是康德在其《自然地理学》中提出来的一个地理学概念。[1]在中国,随着梁启超、章太炎、刘师培等人将康德的“文学地理学”和德国那特硁的“政治学”用于中国文学艺术南北差异的研究,遂开创了中国文学地理学的研究历史。120世纪80年代以来,文学地理学的研究在中国蔚然成风,其中颇多学者将其视为一门新学科(2),并致力于其学科建构。“文学地理学不仅为传统的文学研究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视角和方法,解决了传统的文学研究所不能解决的诸多问题,丰富和深化了人们对文学家、文学作品、文学理论和各种文学现象的认识和理解,而且也为人文地理学等相关学科的发展提供了新的素材和思路。”[2]然而文学地理学的学科属性到底属于文学还是其他学科?能否建成独立学科?特别是学科归属、研究对象、方法理论建构、学科建设等问题是目前文学地理学研究所面临的四大基本困境。

一、文学地理学学科归属的困惑

关于文学地理学的学科归属,在国外,由于从事文学地理学研究的学者大部分是地理学家,因此他们关于文学地理学的学科归属更多地偏向于地理学,并把它作为人文地理学的分支学科提出来。AKDutt曾明确指出:“文学地理学是人文地理学或文化地理学的一个较近的分支学科。”[3]DeborahHart也提到:“文学地理学已经成为一个(地理学)较初级的分支学科。”[4]然而,国内学界关于文学地理学的学科归属问题,目前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梅新林曾从研究实践中归纳出五种不同的归属倾向:“一是从属于文学研究的一个分支学科;二是从属于地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三是文学与地理学研究的交叉学科;四是相对独立的综合性学科;五是融合文学与地理学研究的跨学科研究方法。”[5]曾大兴曾将目前学界关于文学地理学的归属概括为四种观点:一是文化地理学的一个分支;二是一种学术方法;三是文学史研究的一个补充或者“补救”;四是与文学史学科双峰并峙的学科。[6]简言之,国内学界对文学地理学的归属倾向有三种:分支学科、交叉学科、研究方法。

首先,把文学地理学理解为一种研究方法的思路最为普遍。金克木、严家炎、袁行霈等着名学者都将文学地理学作为一种研究方法,运用于比较文学、现代文学和古代文学的研究中。国内近十几年来的研究亦都沿着这条思路进行,即在对文学现象进行研究的时候,地理学作为方法论而存在。金克木先生在《文艺的地域学研究设想》中呼吁从地域的角度研究文学艺术。袁行霈在《中国文学概论》中专列了一章来谈中国文学的地域性问题,认为文学不光有时间的发展变化,同时也有空间地域的差异和变化。而其主编的《中国文学史》在元代戏剧部分即根据地域进行编写。李浩在《古代文学研究的困境与学术突围》一文中更是直言:文学地理学研究方法的尝试应用,可以突破古代文学的研究困境,实现学术突围。[7]可见,这种归属思路是把文学地理学当作一种研究文学问题的跨学科方法。

极力倡导文学地理学成为一门独立交叉学科的学者有陶礼天和钟仕伦。陶礼天在其着作《北“风”与南“骚”》中正式呼吁发展文学地理学这门人文地理的新兴学科,认为:“文学地理学既是人文地理学的子学科即文化地理学的一个分支,也是美学的分支即文艺社会学的一个支脉,因而文学地理学实质是一门边缘学科。”[8]钟仕伦则从中国和西方文学地理学发展的历史过程角度出发,认为“文学地理学属于地理学与文艺学、地域美学相交叉的新兴学科”[9]。马晶则认为“文学地理学是文学和地理学两个知识体系的交叉重叠部分,具有二重性,既有文学学科的特性,又有地理学学科的特性。”文学地理学是“将地理因素影响下的文学研究和存在于文学形态中的地理研究结合在一起的系统”[10]。梅新林也提到文学地理学是一门交叉学科,他界定文学地理学是“融合文学与地理学研究、以文学为本位、以文学空间研究为重心的新兴交叉学科或跨学科研究方法,其发展方向是成长为相对独立的综合性学科”[11]。在这个界定中,交叉学科、研究方法和综合性学科的表述同时存在,更可见目前文学地理学学科归属的困境。

另有一部分学者将文学地理学作为分支学科来探讨。邹建军提出把文学地理学当作中国比较文学研究的一个分支学科,同时又提到它也是一种批评与研究文学的方法。[12]杨义先生从文化的角度切入文学,持大文学观,指出文学地理学是一门会通之学,“要会通文学与地理学、人类文化学以及民族、民俗、制度、历史、考古诸多学科”[13]。由此可见,杨义先生看到了文学地理学跨学科的特性,同时把它看作是对文学研究领域的新开拓,他明确提到“文学地理学是一个极具活力的学科分支”[14],同时又提出“文学地理学是一个值得深度开发的文学研究的重要视野和方法”[14]。可见,杨义先生关于文学地理学的学科归属也存在着和其他学者一样的混沌和困惑。

对文学地理学学科归属问题作出重大贡献的是曾大兴,他明确地把文学地理学当作与文学史对峙的新学科,提出:“文学地理学研究的目标之一,就是建立一门与文学史学科双峰并峙的文学地理学科。没有文学地理这个二级学科的文学学科是一个不完整的学科。”[15]他把文学地理学提高到与文学史相同的高度,由此将文学地理学列为与文学史并列的学科,认为文学地理学是从属于文学研究的一个独立学科。在他看来,作为一级学科的文学,其下的二级学科应该包含文学理论、文学史、文学地理和文学批评,并且它们之间是有等级差别的。“文学批评是一个最基础的二级学科,文学史和文学地理是两个并列的较高级的二级学科,文学理论是一个最高级的二级学科。”[15]他还特别指出:文学地理学不应仅仅是文学史研究的一个补充,也不仅仅停留在一个方法的层面。……世间万事万物都是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产生并发展的,文学也不例外。几乎所有学科,都有其时间和空间这两个维度,也就是说,既有解释其时间关系的分支学科,也有解释其空间关系的分支学科。……为什么文学有文学史,而不能有一门文学地理呢?[15]曾大兴在一定程度上为文学地理学学科归属定位指明了方向。但是,很明显,实际上他与邹建军、杨义一样,认为文学地理学是文学研究的一个分支学科,不同的是认为文学地理学与文学史并列,文学地理学的研究是空间的,文学史的研究是时间的,因此时空两者可以并列,这种理解在某种程度上显得有些简单。并且,与文学史关系的紧密纠缠必然会增加文学地理学成为独立二级学科的艰难性并影响其在学界的认同感。

二、文学地理学研究对象的分歧

文学地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目前国内外的文学地理学主要致力的研究有两种,一是以地理为本位的人文地理(或称文化地理)研究,其中多包含文学研究,二是以文学为本位的文学地理研究。[5]

首先,由于将文学地理学归属为人文地理学的分支学科,国外学界普遍认为文学地理学的研究对象即是关于文学与地理之关系的研究。“对地理学家来说,他们一直借鉴文学,把它作为一种更好地理解地方的方法。”[16]由此,一方面,他们将文学理解为地理学研究的资料库,“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地理学家把文学视为一个毫无疑问的资源,‘一个生动描写风景和生活的价值连城的宝库’,用它来使自己的文本变得生动”[17]。他们认为文学所有的价值只在于它对生活的反映,它能使地理文本变得更为生动。所以在文学地理学研究中,他们更多地致力于诸如此类的研究:“文学‘数据’应该怎样被用于更多的地理信息的传统形式,如人口统计数据,采访和档案材料?应该如何调解不同源头间的矛盾?”[17]另一方面,他们还致力于研究主观因素对地理空间的塑造,注重地方的意义和内涵的揭示。通过各种文学形式的研究,探索文学对地理空间的展示和建构,文学在地理景观意义构建上所具有的独特作用,并通过考察描写地区的着名作品来探索和揭示人与地理之间充满感情的关系,进而考察文学与地理学之共通的东西。所有这一切,都是从文学出发去探讨地理空间的意义,解决的是地理问题,因而国外的文学地理学研究,其研究对象尽管包含了诸多文学研究,但它是以地理为本位的人文地理(或称文化地理)研究。

相反,在国内“文学地理学是以文学为本位的文学地理研究”这一观念普遍被认可,正如曾大兴明确指出的:“文学地理学研究虽然要借鉴自然地理学和人文地理学的某些理论和方法,但是它的目的,还是为了解决文学的问题,也就是说,它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文学,不是地理。”[15]对这一问题,徐玉如也有相同的看法,“文学地理学研究虽然要借鉴自然地理学和人文地理学的某些理论和方法,但是它的目的,还是为了解决文学的问题,也就是说,它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文学,不是地理。文学地理学研究必须以文学作品为本位。”[2]然而,由于对文学地理学学科归属的含混,学界关于文学地理学的具体研究对象还存在众多分歧。将文学地理学理解为一种研究方法的学者,致力于从地理空间的角度对文学的各种现象和问题进行探究,试图探究文学之所以表现出如此特色的地理因素以及文学本身体现出的地理空间特征。将文学地理学作为分支学科或独立交叉学科来探讨的学者,根据文学地理学学科归属的不同,其研究的对象亦不尽相同,大体持有“本位说”“关系说”“空间说”“文化说”“边缘说”和“地域审美说”等观点。

梅新林认为文学地理学有一个“双重范式”,即“以文学为本位的文学地理研究为主导、以人文地理学中的文学地理研究为辅助,然后整合、发展为相对独立的文学地理学”。因此他主张文学地理学的研究对象即以文学为本位,研究“文学地理学理论、断代文学地理、区域文学地理、城市文学地理、文人群体活动空间以及文学地理学研究队伍建设等方面”[18]。梅新林的看法可称为“本位说”。曾大兴从自然环境、人文环境、自然地理和文化地理与文学的关系来界定文学地理学的学科性质,主张“文学地理学的研究对象之一,就是文学与地理环境之间的关系”。具体言之,文学地理学的研究对象是对“文学要素的地理分布、组合与变迁,文学要素及其整体形态的地域特点与地域差异,文学与地理环境的相互关系”的研究[15];“概括地讲,就是文学与地理环境的关系(简称文地关系)”[6]这可称之为“关系说”。邹建军则特别提到文学地理学“特定的研究对象”,认为“就是文学中的地理空间问题。”[19]邹建军的看法可称为“空间说”。杨义先生认为文学地理学是会通之学,其研究对象即是研究文学在其自身的区域类型、文化层析、族群分合、文化流动等四大领域间的相互贯通。杨义先生的主张可称为“文化说”。陶礼天认为文学地理学是一门边缘学科,它的研究对象是文学,主要“致力研究的是文学的地理风土质性以及其主、客观方面的成因”[8],他不赞同只关注文学与地理的关系,主张还要考虑到文学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必须把它与政治、哲学、宗教联系起来,因此认为文学地理学可以归入艺术社会学的范畴。陶礼天的观点可称之为“边缘说”。钟仕伦认为文学地理学是一门文学与地理学相互融合的交叉学科,其研究对象是文学本身或者是文学作品中有关人地关系的艺术表达。文学地理学实际上是通过文学现象所表现出来的人对特定自然地理环境和人文地理环境的审美反映,这种审美反映可以称为“地域审美观念”。也就是说,文学地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文学作品、作家、流派、批评和接受中的地域审美观念。[9]钟仕伦的看法可称为“地域审美说”。

总之,国内学界尽管皆坚持以文学为本位的文学地理研究,但由于文学地理学的学科归属问题尚不统一,因此其研究对象、任务和目标亦都处于不明确的困境中。而国外视文学地理学为以地理为本位的人文地理(或称文化地理)研究的这种倾向,更是增加了文学地理学研究对象确定和统一的困难性。

三、文学地理学研究方法的不确定

由于文学地理学的学科归属、研究对象、任务和目标等还不十分明确,学科规范也没有真正地正式建立,因此它的研究方法迄今没有完全而成熟的形成,有的是借用别的学科的方法。邹建军、曾大兴、钟仕伦、戴伟华、梅新林等皆提出了颇具指导意义的研究方法。

邹建军认为,虽然文学地理学还没有一种或多种只属于自己的、很有价值的研究方法,但是在文学地理学研究中,文本解析、实地考察、图表统计、动态分析、比较对照、追求一种理论上的建构等方法值得重视。[19]他认为,所谓文本解析,即是对作家作品的研究,尤其是对作品的研究,它是文学地理学最基本的研究方法。所谓实地考察,即强调对文学发生地与文学发展地的实地考察,关注作家创作、作品产生的地理背景以及文学史与文学集群的情况。它是文学地理学非常重要的研究方法之一。所谓图表统计,即是对经过实地考察得来的一些东西进行数据统计,并得出相关的信息。它是文学地理学研究过程与研究结果分析中必不可少的研究方法。所谓动态分析,即是借助文化地理学和历史地理学的动态分析法,对作家与作品的地理分布,以及与地理相关的文学现象进行动态分析。它是文学地理学最具科学性的研究方法之一。所谓比较对照,即对不同地方的文学与不同时代的文学、对不同环境的文学与不同方向的文学进行比较与对照。它是文学地理学不可或缺的研究方法。所谓追求一种理论上的建构,即建构文学地理学的有关理论,形成新的研究方法与研究的手段。它是文学地理学具有理论高度之表现的研究方法。

曾大兴认为:广义而言,文学地理学的研究方法包括两类,一类是指导和规定学术研究应该如何开展的规则和程序,一类是从事学术研究的技术方法。仅就技术方法来讲,文学地理学的方法又包括一般方法和特殊方法。凡是文学的其他二级学科能使用的方法,文学地理学都可以使用,这类方法属于一般方法。而文学地理学自己的方法,即是特殊方法。曾大兴进一步提出:文学地理学至今还没有形成自己的方法,它所用的还是地理学的方法,其中主要是自然地理学和人文地理学的方法,这些方法主要有文献逻辑推证法、统计计量法、数理模型法等等[20],它们具体运用于文学地理学研究中,可归纳为五种研究方法,即系地法、现地研法、空间分析法、区域分异法和区域比较法。系地法,就是考证文学事象发生的地点,然后按照形式文学区或功能文学区进行排列;现地研究法,就是把文献研究法和田野调查法这两种方法结合起来;空间分析法,就是对文学作品的地理空间(包括各种空间元素及其结构与功能)进行分析和解读;区域分异法,就是按照文学的区域特征及其差异,把它们分为不同的地理板块;区域比较法,就是把两个以上的不同区域的文学事象进行共时比较或平行研究。[21]在《文学地理学概论》中,曾大兴又补充了“地理意象研究法”,即地理学意象研究和文学意象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并指出地理学意象研究与文学意象研究的不同,它必须准确地考证地理意象所在的地理方位,准确地描述其地理特征、地理价值和历史渊源;必须细致地描述地理意象的形态特征或者审美特征,阐述它的文学意义和审美价值,必须深挖和揭示地理意象所包含的独特文化内涵、历史价值和现实意义。[6]每一种方法都有其长处和短处,文学地理学学者应根据研究对象的实际需要,用其所长而避其所短。曾大兴还特别强调:文学地理学的研究与文学史的研究是有明显不同的。文学史的研究可以关在书房里利用所能找到的文献资料进行归纳,文学地理学的研究除了使用文献资料,还必须走出书房,对文学家的出生成长地、流动迁徙地、文学作品的产生地,以及文学作品本身所描写的自然、人文景观与地理空间等等进行实地考察,所以文化人类学的田野调查法和台湾学者简锦松教授的“现地研究法”特别值得借鉴。简氏的现地研究法的内涵比单纯的田野调查法要丰富,它实际上是“文献解读与现地测量”相结合,在一定程度上“实地重现”作者“写作的场域”,但是它仍然不是我们所期待的文学地理学的方法。因为简氏的“鉴识科学”最多只能实地重现作者的生活环境与写作环境(写作的场域),而很难实地重现作品中的地理空间和地理景观。因为地理的真实与文学的真实是有差别的,地理学的真实与文学地理学的真实也是有差别的。[20]

此外,钟仕伦提出,区域地理学的“区域—比较方法”是文学地理学研究的重要方法,它非常适合于作家研究,包括文学流派、风格的研究。钟仕伦认为:一方面,进行作家的文学地理研究,运用“区域—比较方法”可以描绘出作家的地理区域特征和空间结构分布,并从这种分布中追寻到各个区域具有代表性的文学流派或者文学风格所产生的因果联系,并且在这种因果联系中使他们被确认为“一个整体”和“一个个体”。另一方面,正如梁启超所论“‘文学地理’常随‘政治地理’为转移”,作家的空间结构分布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常常随着文化中心和政治中心的迁移而变迁。运用“区域—比较方法”可以对文学的动态空间结构分布进行研究。因而,区域地理学的“区域—比较方法”无疑是建构文学地理学学科基础和研究方法的最好借鉴。[9]

戴伟华则提出:在中国文学地理学研究中,微观与宏观的研究方法并重,相辅相成。微观研究方法侧重个案分析,其具体方法有利用出土文献、充分挖掘传世文献的材料价值、在材料可信的前提下作出合乎情理的推断、在名物考订中必须以文体为基础等。宏观理论探讨,要在对立统一中求新求变;利用归纳法不断深化,以求获得更包容更高层级的概念;提升理论思考层次,从本质上说明事物的性质。[22]

梅新林提出“双重研究法”又称“二元复合研究法”的观点。他认为:“文学地理学”既是融合“文学”与“地理学”的新兴交叉学科,同时也是一种跨学科的研究方法。“文学地理学”的跨学科性质决定了其研究方法的双重性和二元复合性。就本质而言,“地理学”研究需要运用科学实证方法,而“文学”研究则需要运用美学阐释方法,它们彼此相距甚远,但又相辅相成。一方面,对应于文学“外层空间”的“版图复原”,需要借鉴和运用“地理学”的科学实证方法,包括准确的空间定位,大量的数据统计,以及各种图表的编制甚至运用地理学专业性的工具;另一方面,契合于文学“内层空间”的“精神探原”,则需要继承和运用“文学”研究领域的美学阐释方法,包括对文本空间形态与意义细致深入的描述、分析与阐释,这是一种审美而非科学行为,需要具备足够的审美想象力、感悟力与判断力;而贯通于文学“外层空间”与“内层空间”的“场景还原”,则需要同时交替运用以上两种研究方法,或由外而内,以美学阐释方法为导向;或由内而外,与科学实证方法相印证。对于“文学地理学”研究而言,以上两种方法犹如鸟之双翼,车之两轮,彼此缺一不可。例如“文学地图”,其本身即有隐喻性与工具性的双重意涵,其科学性与审美性的分野非常明显。当“文学地图”之“图”与“文”有机地融为一体时,便是“地理学”研究的科学实证方法与“文学”研究的美学阐释方法的交替运用与融会贯通。[23]

综观邹建军、曾大兴、钟仕伦、戴伟华、梅新林所提出的文学地理学研究方法,我们不难看出文学地理学研究在文学、地理学(包括自然地理、人文地理、文化地理)、地域学、空间学、人类学、文化学、区域学、美学、社会学等相关领域寻求突破,力图摆脱困境,并创立属于自己的独特研究方法。其中曾大兴紧紧围绕地理或空间这一维度,与文学史的相关方法进行比较,探索出有别于文学史研究的六种文学地理学研究的特殊方法,可以说是文学地理学方法论的一大突破。然而尽管如此,曾大兴亦认为,文学地理学更科学的研究方法和真正意义上的方法论出现,还有待致力于文学地理学的学者的不懈探索和努力。

四、文学地理学学科建设的困境

一门学科的建设,需要在理论、范式与体系建构三个方面同步推进,并加以系统整合,才能建设成功。目前文学地理学的理论、范式与体系建构还处在不断探索中,其学科建设亦处在艰难困境之中。简言之,目前文学地理学学科建设遭遇到的最大困境,即理论体系扩张与实践操作困难之间的尴尬以及尚未得到国内外学术界同行的广泛认可。

就目前的研究看,对理论体系建构着力较勤且颇有建树的学者有很多,如在理论建构方面,梅新林力图通过构建“空间”之维的理论,探求文学地理学科理论建构的突破。他通过借鉴和重释杰弗里·马丁所归纳的地理学的三个核心问题与弗朗科·莫雷蒂所提炼的文学地图的双重空间概念,将它们重构为“版图复原”“场景还原”“精神探原”的“三原”理论,作为文学地理学理论建构的三大支柱。在范式建构方面,梅新林以“三原”理论为支持,重建新的“空间阐释学”谱系,并藉此对影响文学地理学理论建构的若干关键问题作出新的反思和辨析,同时提出“文学”研究范式与“地理学”研究范式相辅相成之融合范式。[23]在体系建构方面,他所主张建构的理论体系主要包括:从研究内容看,他认为,文学地理学应该研究作家籍贯地理、作家活动地理、作品描写地理、作品传播地理等四个方面,对这四个方面进行动态的、立体的、综合的研究。就理论基础与研究方法而言,除了提出“三原”理论,“双重研究法”(“二元复合研究法”),还提炼出“本土地理”“流域轴线”“城市轴心”“文人流向”“区系轮动”等一系列工具性概念与范畴。[23]

就整个体系来看,梅新林构建的文学地理学既有理论支点,又有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确实对中国文学地理学的学科建设尤其体系建构有不小的意义。但是,正如彭民权在《文学地理学的体系建构与理论反思》一文中指出:无论从学科建设的体系建构还是实践操作的层面看,这个理论体系仍然处于初步的构想阶段,面临着不小的困境。首先,整个学科体系的核心是文学家地理,包括其籍贯、流向等。这种对地理因素的突出,很容易导致对文学作品的割裂式研究。其次,对于文学家籍贯与流向的考察往往采取类似科学统计的方式,以图表与数据呈现。这种研究方法对于文学研究具有多大的有效性,还存在疑问。一方面,古人的籍贯十分复杂,采用数据统计的方法并不能真实展现当时的地理分布与作家流向问题,往往会给人误导,得出错误的结论。另一方面,古代文献受到人为因素影响太大,真伪难辨。因而,依据古代文献统计出来的古代文学家地理分布与流向,在多大程度上有效,还是一个需要存疑的问题。最后,地域文学与地域文化的研究者往往与其研究对象有很强的地理关联,在研究之前容易产生地域期待视野。在地域期待视野与地域身份认同带来的主观化影响下,文学地理学很有可能陷入被地域文学、地域文化同化的尴尬。[24]

目前对文学地理学学科建设做出最大贡献的是曾大兴。多年来,他一直致力于对文学地理学的理论、范式与体系建构的探索。在理论建构方面,曾大兴紧紧围绕“地理或空间”之维度,沿用中国学者注重实证研究的治学之风并借鉴西方的“实证主义思潮”,建构出以实证为基础的理论框架。通过大量的实证研究得出一个结论,再根据大量的结论提炼、归纳而不是演绎出一个观点、概念或者理论,是他建构文学地理学学科理论体系的基本思路。在范式建构方面,提出文学地理学与文学史并峙,从空间维度研究文学,与从时间维度来研究文学的文学史相对应,进而使文学这个学科真正达到“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的境界,即时空交融的境界。在体系建构方面,他所主张建构的理论体系主要包括:在研究内容方面,认为文学地理学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文学与地理环境的关系,文学家的地理分布,文学作品的地理空间及其空间要素、结构与功能,文学接受与文学传播的地域差异及其效果,文学景观的分布、内涵和价值,文学区的分异、特点和意义等。对这六个方面进行双向互动关系的研究,不仅是对文本产生之环境的外部研究,而且是深入到文本内部的研究。就学科知识体系与研究方法而言,认为文学地理学学科的知识体系主要有五大板块:文学地理学学术史,文学地理学原理,文学地理学研究方法,文学地理学批评,各式各样的文学地理。这五大板块相互匹配,有机衔接,由此构成文学地理学学科知识体系的“整体关联性”。同时总结出文学地理学研究的6种特殊方法以及相应的5个原则。

本科论文研究方法第4篇

从财务研究与会计研究不分,到“大会计小财务”和“大财务小会计”之争,再到财务研究与会计研究的相对独立体系建立,我国的财务研究一直是与会计研究相伴而行的。如今的财务研究,无论是财务学科建设研究、财务理论体系研究,还是财务管理实践研究,都取得了许多的研究成果。然而,当我们系统梳理这些研究成果,站在财务研究整体目标的高度去评估这些成果产生的效果或影响时,所发现的一些问题可能会引起人们的忧虑和反思。近期,一些财务与会计专家学者,如魏明海、谢志华等、黄世忠、杨雄胜、陆正飞、伍中信等、李心合等都从不同视角对财务研究和会计研究的现状进行了反思,并提出了一些有价值的观点和建议,这对于推动财务研究和会计研究、提升财务研究和会计研究质量及水平起到了非常好的导向作用。

要提升财务研究的质量和水平,就要关注财务研究主题、财务研究类型、财务研究方法等诸多方面的问题。从财务研究现状来看,一些财务研究成果存在以下问题:①财务研究主题不清晰,研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偏离财务研究主题及问题;②财务研究类型偏重应用化,财务基础研究成果少;③财务研究方法过度实证化,歧视和忽视规范研究方法的作用。本文从正确处理财务“学科研究与理论研究”“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的关系的角度,反思当前财务研究中的问题,探索提升财务研究质量的思路。

二、学科研究与理论研究

众所周知,搞好学科建设是大学发展的关键。但人们往往只将学科建设问题视为教学研究问题,其实学科建设中的学科定位、学科范畴和学科发展方向等问题对于该学科的理论创新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因此,财务学科研究与财务理论研究密不可分,也可以说,财务学科研究本身就是重要的财务基础理论研究。要解决目前财务研究主题不清晰的问题,就必须处理好财务学科研究与财务理论研究的关系,基于财务学科定位、学科范畴和学科方向,确定财务理论研究范畴、研究主题和研究问题。

1.学科定位与理论范畴。财务学科定位涉及许多有争议的问题:一是财务学科的内涵问题,财务学科具体是指财务管理学,还是财务学,或是财务金融学?二是财务学科的归属问题,财务学科是属于管理学科门类、工商管理一级学科、企业管理二级学科下的财务管理,还是属于管理学科门类、工商管理一级学科、会计学二级学科下的财务管理,或是属于经济学科门类、应用经济学一级学科、金融学二级学科下的财务管理?学术研究中的不同观点一定是客观存在的,也是学术研究所鼓励的。但是针对某项具体的研究成果,关于上述问题的观点必须是明确的、协调的。即:如果将财务学科定义为财务管理学科,它的学科归属就是管理学科门类;如果将财务学科定义为财务金融学,它的学科归属就是经济学科门类。当然,在某一学科门类下,如何定位其一级学科归属和二级学科归属仍然是要有明确观点的。

财务学科的不同学科定位或学科归属,决定了财务理论研究的范畴。如果将财务学科归属于管理学科门类,则财务理论研究的基点应是管理学理论,即以如何管理好财务为财务理论研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如果将财务学科归属于经济学科门类,则财务理论研究的基点应是经济学理论,即以财务资源的合理配置与使用效率提升为财务理论研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当然,如果将财务学科定位为跨经济学与管理学的学科,则财务理论研究应该基于经济学和管理学进行学科交叉融通研究。可见,财务学科定位不同,财务理论研究的范畴也是不同的。我们在进行财务理论研究时,应该基于明确的财务学科定位。

2.学科范畴与研究主题。财务学科的范畴受财务学科定位的制约,明确财务学科定位之后,财务学科范畴就清晰了,而财务研究的主题正是取决于财务学科范畴。例如:如果将财务学科范畴定为企业管理下的财务管理,那么财务研究显然要围绕企业财务管理或公司理财来进行,政府及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金融市场管理等则不属于财务研究的主题范畴;如果将财务学科范畴定为管理学科门类下的财务管理,则财务研究的主题范畴扩展到企业财务管理之外的政府及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如果将财务学科范畴定为财务金融学领域,则财务研究的主题范畴不仅包括企业财务、政府及非营利组织财务,而且包括金融市场学及投资学研究的主题。当然,在不同的研究主题范畴下,可进一步从不同角度确定财务研究主题。例如:从财务理论视角分类,可分为财务理论基础研究主题、财务基本理论研究主题、财务应用理论研究主题;从财务研究对象视角分类,可为分企业财务理论研究主题、政府及非营利组织财务理论研究主题、资本市场财务理论研究主题,进一步对企业财务理论研究主题进行分类,可分为公司财务治理理论研究主题、企业财务控制理论研究主题、企业财务决策理论研究主题、集团管理控制理论研究主题;等等。财务研究主题可在财务学科范畴框架下不断细化,深入挖掘财务研究中的问题。

3.学科方向与研究问题。在明确研究主题范畴的基础上,财务理论研究的创新关键在于发现值得研究的科学问题。在财务研究主题范畴非常广泛的背景下,确定科学的研究问题本身就是一道难题。通常我们应基于各学校财务学科方向、特色及优势来选择研究问题。例如:有的学校的财务学科方向是基于会计学的财务,有的是基于资本市场的财务,还有的是基于企业经营管理的财务;有的学校的财务学科优势在于可持续发展财务,有的财务学科优势是跨国公司财务,还有的财务学科优势是非营利组织财务;等等。研究问题的选择应符合各自的财务学科方向,突出其学科优势和特色。

关于研究问题的类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提出的关于科学问题属性分类资助导向中明确了四种科学问题:一是鼓励探索、突出原创;二是聚焦前沿、独辟蹊径;三是需求牵引、突破瓶颈;四是共性导向、交叉融通。这四种科学问题属性分类对学术研究问题导向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这四类科学问题实质上也是学术创新的四种路径。当前财务研究中存在的许多问题都可归因于没有很好地解决这四类问题,特别是在突出原创和交叉融通方面的成果很少。因此,财务研究科学问题导向可以此为依据,以财务研究的原创问题、前沿问题、需求牵引问题和交叉融通问题为选题方向,应特别重视根植于中国的财务原创问题研究,针对我国财务学科内涵与定位复杂的特点,突出共性导向,加强学科交叉融通研究。

三、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

学术研究的类型通常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综合研究。不同的研究类型各有其研究目标、研究重点以及研究价值,应当协同发展。但当某种类型的研究过多,而另一种类型的研究过少时,可能需要引起注意。例如,当前的财务研究大部分是应用研究,基础研究比较薄弱,一些综合研究实质上也是以应用研究为主,这种现象是不正常的,不利于财务理论创新,特别是不利于原创理论成果的产生。财务基础研究的重点是解决财务理论基础和财务基本理论问题,财务应用研究的重点是财务应用理论和财务影响理论研究。基础研究可为应用研究提供理论基础支撑,应用研究可为基础研究提供需求导向。

1.理论基础与基本理论。基础研究通常涉及理论基础研究和基本理论研究两个方面。财务基本理论研究通常涉及财务的内涵、本质、对象、目标、内容、职能等关于财务本身的基本问题,以及基于财务内容的资产组合理论、资本结构理论、股利分配理论等。财务理论基础则是指支撑财务基本理论的更深层次的相关学科理论,如有的财务理论是基于经济学理论基础,有的是基于管理学理论基础,有的是基于法学理论基础,有的是基于社会学理论基础,还有的是基于数学理论基础。财务基础研究中的财务理论基础研究非常重要,通常财务学派的产生往往是基于不同的理论基础。当前财务研究中研究主题不清晰、研究问题不科学的问题,从某种程度上都可从其理论基础薄弱方面找到原因。特别是我国目前财务学科定位及范畴并不统一,基于学科交融进行理论基础研究就显得更加重要。

财务创新的根本是财务基本理论创新。在明确了财务理论基础与财务基本理论的关系后,基于不同的理论基础或多学科交融的理论基础进行财务内涵、财务主体、财务本质、财务对象、财务目标、财务内容、财务职能等基本理论研究都可能取得创新成果。特别是在当前的数字经济时代,如何基于数字经济创新财务基本理论,如何基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创新根植于中国的财务基本理论和国有资本经营管理理论,如何基于智能会计理论发展创新智能财务基本理论,是当代财务理论研究工作者的使命与责任。

2.基本理论与应用理论。应当指出,财务学术研究中的应用研究并不是财务实践中的解决方案,它实际上仍是理论研究。目前大量的财务学术研究成果属于应用研究范畴,例如:有的是宏观领域的财务应用问题研究,有的是微观领域的财务应用问题研究;有的是投资领域的财务应用研究,有的是筹资领域的财务应用研究,有的是分配领域的财务应用研究,有的是经营管理领域的财务应用研究;有的是对影响财务的因素进行研究,有的是对财务决策的后果进行研究;等等。虽然目前财务研究有大量的应用研究成果,但为什么进行财务应用研究,财务应用研究是否取得了应有的成效,这些问题未能得到很好的解答。

从学术研究的角度来看,财务应用研究不仅仅要论证与检验财务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效果,更重要的是通过财务应用研究,发现与解决财务理论问题,进而从财务应用理论视角反思财务基本理论、完善财务基本理论、创新财务基本理论。财务应用理论研究虽然是基于某种现实需求牵引,但其研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应放在创新财务基本理论的范畴。这样的财务应用研究才真正符合财务学术研究的本质要求。

3.基本理论与影响理论。目前财务研究中影响理论研究盛行。财务管理的影响因素研究包括宏观经济发展、宏观经济政策对财务管理的影响研究,公司治理对财务管理的影响研究,公司管理对财务管理的影响研究等;财务管理的影响后果研究包括财务管理对企业绩效的影响研究,财务管理对企业行为的影响研究,财务管理、财务治理对公司治理的影响研究,财务管理对宏观经济增长的影响研究等。这些财务影响理论的成果表面上看研究视角宽广,财务影响范畴涉及领域众多,似乎对提升财务管理的地位及作用范畴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但换一个角度来看,目前许多财务影响理论研究的重心实际上并没有放在财务本身上,而是放到了影响因素和影响后果上,实质上是提升了宏观经济、公司治理等的功能作用,并没有基于影响因素和影响后果来论证、完善和创新财务基本理论。

因此,在财务应用研究中,必须将财务影响理论研究的重心归位到财务基本理论研究上,使财务影响理论研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落实到财务理论创新上。一方面,通过财务影响因素理论研究,从多因素视角完善、创新财务资源配置和使用机理;另一方面,通过财务影响后果理论研究,从不同后果角度完善、创新财务管理功能和内容。以基于会计学的财务管理为例,当我们研究会计信息对财务决策和管理控制的影响时,应将研究重心放到基于目前的会计信息,探索财务管理应该如何改革与创新上,应思考我们的财务管理是否真正充分有效地使用会计信息进行了管理,而不是一方面论述会计对财务的影响,另一方面在财务管理教材和研究中却很难看到利用会计报告进行财务管理的成果。

四、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

学术研究中的研究方法通常分为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两大类。规范研究可进一步分为规范分析研究、分析式研究、文献研究等;实证研究可进一步分为文档研究、案例研究、调查研究、实地研究、实验研究等。研究方法是为研究主题及研究问题服务的,一项研究可能用到不同的研究方法,不同的研究方法在研究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当前财务研究中应用的研究方法与其他经济研究和管理研究中应用的研究方法类似,偏重实证研究,轻视规范研究,严重影响了财务研究的质量,上文探讨的两个问题在某种程度上也受研究方法的影响。因此,正确理解与处理各种研究方法的关系,对于提升学术研究质量有着重要的意义。

1.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的关系。一项学术研究成果必然要有论点和论据。研究论点通常是通过规范分析方法提出的,研究论据则可通过文献研究、分析式研究、文档研究、案例研究等方法进行论证。因此,通过规范分析提出论点是所有研究必然采用的方法,也是使用其他论据检验方法的前提。一项研究成果可以是纯规范研究,即用规范分析提出论点,用分析式方法或文献研究方法形成论据,但所有实证研究的前提都是用规范分析方法提出论点。如果没有运用规范分析方法进行好的理论分析与提出研究假设,那么再科学严谨的实证检验都没有太大意义。实证研究方法的科学性不仅仅是指模型及检验的科学性,还应包括规范分析提出论点假设的科学性,而后者正是目前财务研究中所忽视的、关键的问题所在。

2.实证研究与实践研究的关系。“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财务学术研究中的实证研究方法本身是没有问题的。但实证研究方法中不是仅有文档研究,还有调查研究、实地研究和案例研究(本文统称为“实践研究”)。财务研究的科学问题往往来自于实践,而不同的问题所处的环境和条件等都各不相同,文档研究通常采用的大样本数据往往难以准确反映所研究问题的特质,而调查研究、实地研究和案例研究等实践研究方法则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和检验所研究的主题和问题。因此,在运用实证研究方法时,应根据所研究的主题和问题,在规范研究的基础上选择正确的实证研究方法,特别是应当鼓励实践研究方法的运用。当然,实践研究过程中的调研访谈等涉及许多方面的协调,研究难度大、工作量大、时间长,这些都是相较于一些“短平快”研究方法的“劣势”。但如果我们的学术研究不鼓励这种根植于实践的研究,不能从中国特色实践中研究中国特色财务问题,则很难形成具有中国特色和中国风格的财务研究成果。

3.实践研究与文献研究的关系。好的研究主题及科学问题通常来源于文献研究和实践研究。实践研究的重点在于通过实践去检验问题、发现问题并提出需求导向,文献研究的重点则是通过已有的研究成果分析问题、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目前我国关于财务研究的著作、教材、期刊、项目等都有许多,每年的财务研究成果数量也在不断增长,但缺乏对现有研究成果的文献研究,没能及时将财务研究的成果进行归类梳理,没能及时总结财务研究成果对财务理论基础、财务基本理论和财务应用理论的创新贡献,以及财务研究成果存在的问题和未来研究方向。因此,在财务学术研究中应该鼓励文献研究,以发挥文献研究对规范研究中规范分析研究的基础作用,发挥文献研究对文档研究中理论分析的机理作用,发挥文献研究对实践研究的引导作用。

本科论文研究方法第5篇

关键词:教育科学 量化研究 文献研究 思辨研究 质化研究

教育学科理论和体系的建构,依然是今天教育研究者的一项重要使命。教育学学科界限的模糊性,决定了其研究方法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研究方法的科学性则是教育科学理论建构的根本有效路径。

一、教育科学研究方法的多样性及其分类

如果将教育学科归为社会科学范畴的话,那么,社会科学研究中最基本的研究方法即量化研究、质化研究和文献研究方法,理应成为教育学科研究中的重要研究方法和手段。而思辨研究依然会是教育学科研究中一种不可或缺的研究方法,因为教育研究者面对的是一个有意义的、价值关涉的教育世界,教育学科所蕴含着的人文精神和人性特质,使它与人文科学有着天然的联系。

因此,教育科学研究方可归纳为四大基本类别:量化研究方法(实验法、定量调查法、数理分析和测验等)、质化研究(人类学方法、定性调查法、个案研究法)、文献研究方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和思辨方法(注重纯粹的逻辑推理的一种哲学思辨)。虽然,量化研究与文献研究、定性调查法等一样,都具有一定的科学属性,具有可积累性、可修正性等特征;都强调对资料数据的科学收集和有效占有,通过严密可靠的数据资料为寻求事物间的规律性联系和科学性结论提供必要的事实和依据(当然,量化研究通过观察、调查和测量所得出的相关数据属于第一手资料,历史研究和比较研究中的数据则主要来自于文本,属于第二手资料),但由于研究技术、手段、方法的差异性,决定了它们属于不同的研究方法类型。

二、量化研究的广泛使用是教育科学研究日趋成熟精细的标志

广义上的实证研究包含量化研究和质化研究。学者张红霞认为,实证研究可以是定量的,也可以是定性的。比如,个案研究如果能把每一步操作都详细地记录下来,就可以认为具有一定程度的可重复性。而我们这里所指的量化研究属于狭义上的实证性研究,即主要以实验、调查、测验和数理分析等自然科学研究方法进行的实证性研究。实证性研究作为社会科学的一种研究范式,倡导将自然科学实证的精神贯彻于社会现象研究之中,主张从经验人手,采用程序化、操作化和定量分析的手段,使社会现象的研究达到精细化和准确化的水平。

20世纪初,德国学者梅依曼和拉伊力倡把教育研究从哲学思辨传统中脱离出来,走科学化、实验化的路径,要求通过科学的验证来发现和陈述事实,提出只有通过实验与观察,在有意识地简化要素条件下研究教育现象中各种复杂的因果关系,教育学才能成为一门科学。

一个多世纪以来,社会科学的各种理论、方法与技术蓬勃发展,研究方法日趋精细,并陆续引入教育研究领域,促使教育研究呈现出不同的取向和形态。从西方教育科学的发展历程看,教育科学对实证研究方法的借鉴、吸收是其发展和成熟的重要标志。教育研究者通过对教育实践中各种数据的调查、分析,通过对文献研究、质化研究、思辨研究等多种研究方法的综合运用,对教育实践中的众多实然问题给予问答,并进行了理论上的有益探索。

以教育管理学的发展为例,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伴随着教育管理理论的兴起,教育管理科学论成为美国教育管理研究的一个主流性理论学派。“教育管理科学论将自身奠基在逻辑实证主义的基础上,强调教育管理研究立场的价值无涉,强调教育科学理论的描述、解释和预测功能,强调教育科学理论的可应用性、可操作性,强调量化研究,重视测量、数据统计,强调观察、实验的重要性,偏爱用图标和模型说明问题”。尽管教育管理科学论在20世纪70年代后遭到了教育管理主观论和价值论的挑战,然而,纵观今天美国和欧洲的教育研究,量化研究方法依然占据着研究方法的重要地位。

马尔科姆·泰勒在分析了欧洲2000年出版的最具代表性和影响性的17种英文高等教育专业期刊上发表的文章后得出结论:在高等教育研究中,占主导的只有三类研究方法,分别是:文献分析(37%)、多变量分析(26%)以及访谈(17%),这三种研究方法占到文章数的80%之多,即文献研究方法、量化研究方法、质化研究分别占据了发表文章的37%、26

%和17%。马尔科姆还认为,这种现象并不奇怪,因为在所有的社会科学研究中,像文献评论、问卷调查和访谈这些方法都非常普遍。

从我国教育研究的现状看,国内主要教育类期刊上发表的文章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大多是马尔科姆所指的诸如概念分析、批判和现象学等思辨类型的研究方法,而关于量化研究方面的文章内容比较单一,比如,调查问卷类文章主题主要集中在学生经验方面,诸如大学生就业、创业、学习等。有学者在分析《教育研究》所发表的文章后指出,它共登载的165篇研究论文中,主要以思辨、历史文献分析、比较研究等方法完成的论文为主,占86.7%,其中思辨类论文达115篇,又占有绝对优势(70%)。采用“定量方法”或自然科学方法完成的调查报告、实验报告和数理分析研究论文共计22篇,仅占13.3%。

三、量化研究的运用与效用范围

在教育领域中,量化研究要求研究者事先建立假设并确立各种关系变量,通过概率抽样的方式选择样本,使用经过检测的标准化工具和程序采集数据,同时将事物在某一时刻凝固起来,对数据进行分析、验证,建立不同变量之间的相关关系,必要时使用实验干预手段对控制组和实验组进行对比,进而检验某种关于事物客观规律的理论假设。在研究过程中极力排除研究者本人对研究的影响,尽量做到价值中立。由于量化研究所具有的客观性,以及具有明确、具体的操作程序、可验证性和可重复性等特征,它在宏观研究、因果分析、规律性和趋势性问题的分析、描述、预测及验证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从马尔科姆对高等教育文章研究方法特点的总结看,采用量化研究的文章主要集中在系统政策、课程设计、高等教育评估和评价、学生经验等研究层面和主题方面,关于教学质量、院校管理等研究则较多采取了混合研究方法。由此可见,教育科学中的量化研究适用于下述研究。(1)适合于宏观研究。即比较适合于教育政策、教育规划和教育预测方面的研究,适合在宏观层面上对事物进行大规模的调查和趋势性的特征预测,通过教育现象的平均情况和抽样总体的代表性,以求发现问题或提出解决问题的新视角。(2)适合于对教育现象进行数量化的因果分析和相关分析,发现趋势性的因果规律和相关规律。例如,研究高等教育经费投入与gdp之间的数量关系、专业结构与经济结构的相关性分析等。(3)适合于课程改革、教育评估和评价、学生发展等方面的评价、描述和预测性研究。通过观察、实验、测量,将数据加以分析和归纳,发现和推断具有代表性的、可推广的特征和模型。(4)能够证实或证伪已形成的理论假设,并不断地修改或完善已有的理论假设。比如,学习心理领域的许多理论就是通过验证或证伪方法发展起来的。

信度和效度是关系到量化研究结论准确和普遍意义的关键性要素,而无论是观察、实验、测量、数据统计,还是用图标和模型说明问题,其设计和研究难度都比较大,对研究者有很高的技术要求。因此,研究者除了需要具有严谨规范的求实精神、较强的演绎归纳分析能力外,还需要对研究问题能够给予合理假设,需要具有一套完备的操作技术,包括抽样方法、资料收集方法(如问卷法、实验法)、数字统计方法(如描述性统计、推断性统计)等。研究者不仅要找到一个合适的样本或者选题值得进行大样本调查,同时在问卷设计、样本选择、信度和效度检验、分析工具、分析深度、合作沟通等诸多方面都应具备科学的态度和较高的专业水准。

四、基化研究的优缺点辨析

实际上,教育科学中的量化研究虽然强调事物的“量化”,即通过对观察、实验和调查,获取客观材料,从而归纳出事物的本质属性和发展规律的一种研究方法,但其根本意义依然在于寻求一种规律性认识对事物本质的认识。只是量化研究更追求和强调科学的程序、手段和步骤,依靠对事物可以量化的部分和相关关系进行调查、测量、计算和分析,以达到对事物“本质”的一定把握。一般来讲,在研究阶段上、对问题的认识程度上,定性是定量的基础,定量是定性的更高阶段。从这个意义上看,量化研究方法有以下优点。(1)量化研究方法符合教育研究的根本目的。“教育研究可以定义为对数据(用于分析和研究的各种数字、文字、图象或其他形式的资源)的系统收集和分析,其目的是对教育的方方面面进行有效的概括、预测、干预和说明。”(2)量化研究有利于数据资料的有效积累,有利于对研究问题的深度解决,有利于克服教育研究中的主观性和各种偏见。如果我们想对大学的教学改革评头论足,必须比较全面深入地了解研究型大学和普通大学的教学现状,否则难以令人信服,而这很难通过思辨或文献等方法来完成目的。大学教学的实际状况和学生对教学质量的真实想法,只有通过

问卷调查等量化研究方法才能够真实地得以反映。以张红霞、曲铭峰的《研究型大学与普通高校本科教学的差异及启示——基于全国72所高校的问卷调查》为例,该文章通过对研究型大学与普通高校本科教学的差异性的问卷调查,通过大量调查数据的整理分析,客观真实地为我们揭示了不同类型高校的大学生对教学的满意度情况和影响满意度的相关因素。其得出的结论有些出乎我们的意料:研究型大学(北大、清华除外)的教学质量问题普遍严重;教学经费不足是质量问题的首要原因。由于研究者客观中立的研究立场和科学求实的科学态度,由于问卷内容的严谨规范和数据资料的真实可靠,尽管结论令人意外,但却很难否认该结论的真实性。(3)量化研究能够通过清晰易懂的图表、数字或简短的文字说明事实、实质和趋势。比如,马丁·特罗通过相关数字对高等教育精英阶段、大众化阶段(毛入学率15%以上)和普及化阶段(50%)作出了科学论段,形象说明了高等教育不同发展阶段的数字特征。

量化研究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量化研究除了对研究者的技术性有较高要求外,还需要研究者秉持一种客观中立的立场,尽量坚持价值与事实的适度分离。但是,当研究者因某些原因想用自己的研究支持某种观点时,就有可能产生偏见,这势必会影响结论的真实性。虽然研究者应坚持价值无涉这一原则,但真正将价值与事实分离却很难做到。(2)作为量化研究中的一种重要研究手段——问卷调查法,其抽样误差总会客观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使研究的总体效度受到影响。问卷调查和结果往往会受到经费和人为因素的干扰,而且,大多数问卷往往比较浅显,不能深入到引出应答者真实意见和情感,也就不能揭示事物的内在规律。以《大学生自主创业现状调查与对策研究》一文为例,研究的主题是关于大学生自主创业现状的调查,但调查的人群却只有在校大学生,调查内容主要反映在校大学生的创业意向、创业意向与家庭背景关系、大学生赞成创业或不赞成创业原因、大学生创业知识等问题方面,而有些结论与问题内容不构成必然关系。比如,结论对策中的“政府应优化大学生创业的社会环境”与问卷内容无法呼应。(3)基于访谈法的量化研究结果的效度在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访谈者的观察能力、反应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4)发现趋势性的因果规律和相关规律具有相当大的难度。研究者在对复杂教育现象进行数量化的因果分析和相关分析时,不同变量的选择会对结论产生极大的影响,而且,如政策等变量因素在实证研究和数据预测中很难得以体现。预测与实际的不符使人们在很大程度上对宏观预测的科学性提出质疑。比如,关于高等教育发展规模的预测方面,20世纪90年代相关实证性预测文章对我国2010年的高等教育在校生规模的最大胆的预测也没有超出1000万人,而2008年我国各类高等教育总规模已经超过2 700万人。在对教育现象的相关分析中,有些相关分析显得比较牵强,令人难以认同。有时从一项相关研究的结果中获得有关原因和结果的推论是困难的。当变量a和b相关时,研究者不能明确地推断出是a引起b,还是a和b是由第三个变量c引起的。

要培育专业教育服务机构,完善教育中介组织的准入、资助、监管和行业自律制度,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在教育公共治理中的作用。这些方针和政策,为教育科学研究工作、为教育科研机构的转型和发展指明了方向和路径。

本科论文研究方法第6篇

一、社科论文常用的研究方法

(一)论证方法

人文社科类学术论文写作的论证研究方法是指研究者以说理的方式,综合运用所学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对研究问题进行层层梳理,提出明确的论点,并逐一予以阐释、 论证的研究方式。运用论证方法撰写的人文社科类学术论文属于论证型论文。论证型论文通常由论点、论据、论证三个部分组成。常见的论证方法有归纳法、演绎法、类比法、因果法、反证法、引申法等。

(二)评述方法

人文社科类学术论文写作的评述研究方法是指研究者对其研究领域的某一成果或具体观点进行褒贬不一的综合性评述的研究方法。根据评述对象的不同,评述通常分为文献评述和会议评述两种不同类别。运用评述研究方法所撰写的。论文通常具有较强的思辨性,并钚- -味对已有观点或成果进行正面论证或反面驳斥,而是综合各方面观点以客观的态度对其进行评述。评述型论文通常包括前言、主题和总结三个部分,与运用论证方法撰写的论证型论文相比有明显区别。在评述型论文的撰写中应特别注意对评述对象资料的搜集要尽完整,使用的文献资源也应忠于事实,最大程度保证评述的客观性。

(三)调研方法

调研方法是人文社科类学术论文特别是社会科学类论文研究方法中较为重要的研究方法。运用调研方法撰写的论文就是通常所说的"调研报告".根据调研报告撰写的论文就是"调研型论文".调研方法是基于真实的社会实践调研,对搜集的信息进行综合整理后,再开展客观分析的一种综合性学术研究方法。调研方法最常用于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管理学等社会实践性较强的学科,也是人文社科类学术论文开展实证研究的基础性方法。调研型论文通常包括调查和研究两个阶段,通过调查去研究某些社会现象,得出有关数据,归纳相关规律,为解决某些存在的问题提供依据或参考。

(四)考证方法

人文社科类学术论文写作的考证研究方法是指研究者对学科领域或社会实践中的某- -问题 ,以直接或间接的材料为基础进行深入研究、辨明是非的研究方法。通常意义上的"考证"多指对古籍、古证的考察或修订。现在的考证含义已有所延伸,不再仅局限于对古籍的考察,而是指对事实的考核和例证。

考证方法常用于历史学、语言学、文学等学科。考证型论文-般包括引论、本论和结论三部分。与其他研究方式不同的是,考证型论文的研究方式需提出新的考证观点,否则只是延续前人的考证结论,考证的意义就大大削弱了。

二、适用社科论文的研究方法介绍

1、调查法

调查法是科学研究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它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地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现实状况或历史状况的材料的方法。调查方法是科学研究中常用的基本研究方法,它综合运用历史法、观察法等方法以及谈话、问卷、个案研究、测验等科学方式,对教育现象进行有计划的、 周密的和系统的了解, 并对调查搜集到的大量资料进行分析、 综合、比较、归纳,从而为人们提供规律性的知识。 调查法中最常用的是 问卷调查法 ,它是以书面提出问题的方式搜集资料的一种研究方法, 即调查者就调查项目编制成表式, 分发或邮寄给有关人员, 请示填写答案,然后回收整理、统计和研究。

2、观察法

观察法是指研究者根据一定的研究目的、 研究提纲或观察表, 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去直接观察被研究对象, 从而获得资料的一种方法。 科学的观察具有目的性和计划性、 系统性和可重复性。 在科学实验和调查研究中,观察法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作用:①扩大人们的感性认识。②启发人们的思维。③导致新的发现。 实验法 实验法是通过主支变革、 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联系的一种科研方法。其主要特点是:第一、 主动变革性。观察与调查都是在不干预研究对象的前提下去认识研究对象, 发现其中的问题。 而实验却要求主动操纵实验条件, 人为地改变对象的存在方式、变化过程,使它服从于科学认识的需要。第二、控制性。科学实验要求根据研究的需要, 借助各种方法技术, 减少或消除各种可能影响科学的无关因素的干扰, 在简化、纯化的状态下认识研究对象。第三,因果性。实验以发现、确认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的有效工具和必要途径。

3、 文献研究法

文献研究法是根据一定的研究目的或课题, 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 从而全面地、 正确地了解掌握所要研究问题的一种方法。 文献研究法被子广泛用于各种学科研究中。 其作用有: ①能了解有关问题的历史和现状, 帮助确定研究课题。②能形成关于研究对象的一般印象, 有助于观察和访问。 ③能得到现实资料的比较资料。 ④有助于了解事物的全貌。 实证研究法 实证研究法是科学实践研究的一种特殊形式。 其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 提出设计,利用科学仪器和设备, 在自然条件下, 通过有目的有步骤地操纵, 根据观察、 记录、 测定与此相伴随的现象的变化来确定条件与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活动。 主要目的在于说明各种自变量与某一个因变量的关系。

4、 定量分析法

在科学研究中, 通过定量分析法可以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以便更加科学地揭示规律,把握本质, 理清关系, 预测事物的发展趋势。 定性分析法 定性分析法就是对研究对象进行"质" 的方面的分析。 具体地说是运用归纳和演绎、 分析与综合以及抽象与概括等方法, 对获得的各种材料进行思维加工, 从而能去粗取精、 去伪存真、 由此及彼、 由表及里,达到认识事物本质、 揭示内在规律。

5、跨学科研究法 运用多学科的理论、 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综合研究的方法,也称"交叉研究法".科学发展运动的规律表明,科学在高度分化中又高度综合,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据有关专家统计,现在世界上有 2000 多种学科,而学科分化的趋势还在加剧,但同时各学科间的联系愈来愈紧密, 在语言、方法和某些概念方面, 有日益统一化的趋势。

6、 个案研究法 个案研究法是认定研究对象中的某一特定对象, 加以调查分析, 弄清其特点及其形成过程的一种研究方法。

个案研究有三种基本类型:

(1) 个人调查,即对组织中的某一个人进行调查研究;

(2) 团体调查,即对某个组织或团体进行调查研究;

(3)问题调查,即对某个现象或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7、功能分析法 功能分析法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 是社会调查常用的分析方法之一。 它通过说明社会现象怎样满足一个社会系统的需要(即具有怎样的功能)来解释社会现象。 数量研究法 数量研究法也称"统计分析法"和"定量分析法",指通过对研究对象的规模、速度、范围、程度等数量关系的分析研究,认识和揭示事物间的相互关系、变化规律和发展趋势,借以达到对事物的正确解释和预测的一种研究方法。

8、模拟法 (模型方法 )

模拟法是先依照原型的主要特征, 创设一个相似的模型, 然后通过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的一种形容方法。 根据模型和原型之间的相似关系, 模拟法可分为物理模拟和数学模拟两种。

9、探索性研究法

探索性研究法是高层次的科学研究活动。它是用已知的信息,探索、 创造新知识,产生出新颖而独特的成果或产品。

10、信息研究方法 信息研究方法是利用信息来研究系统功能的一种科学研究方法。美国数学、通讯工程师、生理学家维纳认为,客观世界有一种普遍的联系,即信息联系。当前,正处在"信息革命"的新时代,有大量的信息资源,可以开发利用。信息方法就是根据信息论、系统论、控制论的原理,通过对信息的收集、传递、加工和整理获得知识,并应用于实践, 以实现新的目标。信息方法是一种新的科研方法, 它以信息来研究系统功能,揭示事物的更深一层次的规律, 帮助人们提高和掌握运用规律的能力。

11、 经验总结法 经验总结法是通过对实践活动中的具体情况,进行归纳与分析, 使之系统化、 理论化,上升为经验的一种方法。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是人类历史上长期运用的较为行之有效的领导方法之一。

12、描述性研究法

描述性研究法是一种简单的研究方法, 它将已有的现象、 规律和理论通过自己的理解和验证, 给予叙述并解释出来。 它是对各种理论的一般叙述, 更多的是解释别人的论证,但在科学研究中是必不可少的。它能定向地提出问题,揭示弊端,描述现象,介绍经验,它有利于普及工作,它的实例很多, 有带揭示性的多种情况的调查;有对实际问题的说明; 也有对某些现状的看法等。

13、数学方法

数学方法就是在撇开研究对象的其他一切特性的情况下, 用数学工具对研究对象进行一系列量的处理, 从而作出正确的说明和判断, 得到以数字形式表述的成果。科学研究的对象是质和量的统一体,它们的质和量是紧密联系 ,质变和量变是互相制约的。 要达到真正的科学认识, 不仅要研究质的规定性, 还必须重视对它们的量进行考察和分析, 以便更准确地认识研究对象的本质特性。

数学方法主要有统计处理和 模糊数学 分析方法。

14、思维方法

思维方法是人们正确进行思维和准确表达思想的重要工具,在科学研究中最常用的科学思维方法包括归纳演绎、类比推理、抽象概括、思辩想象、分析综合等,它对于一切科学研究都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15、 系统科学方法

本科论文研究方法第7篇

【内容提要】比较法一直是一门处于边缘位置、发展迟缓落后的学科。主要原因在于,传统的比较法对比较法概念的比较中心主义理解,对比较法学科角色的工具性、实践性定位,在理论上的浅薄和贫乏,在方法论上的单一陈旧。比较法要从困境中走出来,必须重构自己的概念、理论体系和方法论。本文提出,比较法是研究人类各种法律文化的科学。以此为基础,比较法可以建构起以法律文化研究为中心的理论体系,大量吸收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方法论。【摘 要 题】理论经纬 【关 键 词】比较法/法律文化/解释学 【正 文】 随着人类的历史进入崭新的21世纪,比较法这门学科迈入了其发展史上的第三个世纪。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比较法并未能取得与其历史相称的理论成就。同很多与之同时代产生的学科相比,比较法的发展显得相当迟缓落后。社会学、人类学与比较法一样都是在19世纪中期左右兴起的学科,但是比较法如今已根本不能和这两门已成为人文社会科学之基本组成部分的学科相提并论,远远没有获得这两门学科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所取得的成就和认可。①即使同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等晚于其出现的法学学科相比,比较法在理论和方法论上也显得相形见绌。在法学的学科体系中,比较法一直是一门处于边缘位置、倍受冷落的“灰姑娘”式的学科。那么,比较法的问题究竟出在什么地方?比较法怎样才能走出发展的低谷?任何关心比较法事业的人们都不能不认真地思考这些事关比较法如何发展的根本性问题。 一、比较法的批判 正如一个人只有经常自我反省、自我批评,才能发现和纠正缺点,不断走向进步一样,一门学科也只有经常对自己的研究活动和理论成果进行反思和批判,才能发现和纠正失误,更快更好地发展。批判是人类思想发展的主旋律。人类的思想史就是一部不同的思想家相互批判从而新思想不断涌现的历史。②这里所说的“批判”,不是对被批判对象不加分析的一概否定,而是表现为辩证性地对被批判对象进行揭示、辨析、鉴别和选择的过程;也不是对被批判对象怀有敌意的吹毛求疵,而是建设性地推动被批判对象向更高更好的方向发展。比较法学家们埋头于琐屑的比较工作,缺乏对整个学科的批判意识,是比较法研究一直踯躅不前的一个重要原因。比较法学家应该多一些批判意识。本文试图从比较法的概念、角色定位、理论和方法论四个方面对既往的比较法做一全面的、系统的批判。 (一)比较法的概念:比较中心主义 什么是比较法?这无疑是比较法学习和研究中的重要问题。但是,这个问题的重要意义并不仅仅在于,它是步入比较法领域首先就会遇到的一个问题,更主要在于,它是比较法所有问题中的原点性、基石性问题。思考和解答这个问题,其意义绝不仅仅是为了给这个问题提供一个确定的答案,而是给整个比较法研究提供一种明确的思路和方向。对于一个比较法学者来说,对比较法是什么的回答,将直接影响其比较法研究的思路、重心以及学术追求,直接影响其对比较法其他各种理论问题的思考和解答。而比较法研究中存在的各种重要的理论争论,最终都可能起因于或归根于对什么是比较法的不同理解。因此,从地位上来说,这个问题不是比较法中的“一个”问题,而是比较法中的总体性、根本性问题。任何真正自觉的比较法学习和研究,都应当以对什么是比较法的提问和回答作为出发点。任何对以往比较法的有意识的突破和创新,都必须从对什么是比较法的反思和重新界说开始。 然而,比较法学家们大都不深究这个问题。大部分比较法学家采取一种实用主义的态度,根据自己的兴趣或需要给比较法下一个简单的定义。日本学者大木雅夫道出了这一点:“由于比较法没有独立的法的领域,所以在最初的起点上就被视为一种形式因人而异的、即所谓可以人为构成的研究部门。……每个人都从比较法应有的目的或功能中,根据其与自己最重视的事物的联系对其加以定义,结果是产生了多种多样的、而不是统一的比较法概念。”③另外一些比较法学家认为这个问题没有什么意义,采取一种置之不理的态度。法国比较法学家达维德认为,比较法的概念、性质等问题仅仅是比较法的开创时期讨论的问题。“现在,比较法已经牢固地扎下了根,这些讨论已无现实意义,不需要再多费笔墨了”。④正是对这个问题的轻视或忽视,使得比较法学家对自己的工作缺乏一种明确的自我认知意识和自我批判态度,使得比较法研究停留于经验式的、现象层面的比较而踯躅不前。 从文字表述上看,比较法学家关于比较法的定义⑤似乎是各不相同的,但从实质上看,这些形形色色的比 较法定义有着一个共同的特点,即认为比较是比较法的特殊性之所在,强调比较在比较法中的核心地位。⑥即使是那些对“比较法”这个术语颇不满意而试图寻找新的术语取而代之的学者,他们所创造的各种新术语,如“比较法律体系”、“比较法律传统”、“比较法律文化”、“法律的比较研究”,仍然不得不在这些新术语中保留“比较”这个词。在以往关于比较法是一种方法、还是一门学科的争论中,无论是否认比较法是一门学科的人,还是主张比较法是一门学科的人,对比较法与比较的直接关系都坚信不疑,认为比较法是对不同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 这种比较中心主义的比较法概念直接决定和制约着人们对比较法的学术空间、学科角色、研究目的等基本问题的看法,对比较法研究及其发展产生了很多有害的影响。首先,它极大地限制和缩小了比较法存在和发展的学术空间。按照这种比较法概念,只有对各种法律体系及其规则的比较活动以及对此种比较活动中的方法论问题的探讨才属于比较法的范畴。在研究各种法律体系的基础上提出关于法的性质的一般理论,提出关于法的发展的一般理论等活动,都不属于比较法的范畴。其次,它导致对比较法的一种工具主义的理解和角色定位。比较法由于被认为是一种纯粹的法律比较活动,因而它被认为没有自己独立的研究目的,其存在价值仅仅在于为其他学科和法律实践服务。如果比较法是一门学科的话,它也不是独立的学科,而只是一门工具性的、辅助性的学科。因此,套用一句时髦的歌词来说,比较法学科中存在的各种问题,都是“比较”两个字惹的祸。 当然,我们不能否认比较在人类的认知活动中所具有的重要意义。比较不仅是人类认识事物的一种基本方法,而且构成了人类一切认知活动所必不可少的因素。人类在认识某一事物时,必然要拿这一事物与其他事物进行比较,在比较的过程中才能发现这一事物的特殊性。在法学领域,比较实际上贯穿于一切法学研究活动中。美国比较法学者库兰(V.G.Curran)指出:“正如比较是理解过程的核心一样,比较是一切法律分析的核心。比较就是对照其他的事物、领域来理解某一事物、领域。只要存在其他的、不同的东西,比较事业就一定存在。比较的存在不过在比较法这一领域表现得更为明显。在比较法领域中,由国家的疆界和语言所导致、并为官方所承认的各种区别突显了法律分析中的比较因素。”⑦尽管比较方法很重要,但是在比较法中,我们不是要突出和强调比较方法的地位和意义,恰恰相反,而是要弱化和淡化比较方法的地位和意义。不过,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不一定就是给比较法学科换一个更贴切的名称。比较法作为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我们仍然可以继续使用,只是不能为其字面意义所迷惑。 (二)对比较法学科角色的批判 从理论上讲,每一门有生命力的学科在人类的科学大厦中都占有一席其他学科所无法取代的位置。但这并不象去戏院看戏,位置预先都已安排好,只要对号入座就行了。每门学科的学者们必须合理地确定本学科在科学大厦中的适当位置。正如一个人只有找到最适合于自己的社会角色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个人价值一样,一门学科只有找到本学科的合适位置才能充分发掘本学科的发展潜力。而且,对一门学科作出什么样的角色定位,直接影响这门学科朝着什么样的方向发展。正是因为如此,学科的角色定位对于一门学科来说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比较法以一个反面的例子证明了这个道理。 比较法学家对比较法的学科角色的看法包含在关于比较法的目的或功能的讨论中。从这些论述⑧可以看出,传统的比较法学家对比较法学科角色的定位具有两个明显的倾向:一是把比较法视为一门工具性学科。在理论上,比较法为法理学(法哲学)、法律史、法社会学等学科提供有关其他国家的法律的资料,使这些学科能够超脱本国法律体系的限制,得出关于法的普遍性认识。在实践上,比较法通过介绍其他国家的法律的情况,为本国法律改革、法律解释、律师执业、协调各国法律等各种法律活动提供帮助。二是把比较法视为一门实践性学科。在理论与实践两方面中,传统的比较法学家显然对比较法在法律实践方面的功能更感兴趣,更为重视。他们更多地从比较法的实践功能来论证比较法存在的合法性。 尽管传统的比较法学家都极力鼓吹比较法的重要意义,但他们并没有为比较法找到正确的位置。最根本的问题在于,他们忽视了比较法的科学属性。科学的目的是提供有关研究对象的普遍性知识。比较法作为一门科学,其主要的、根本的目的是获得有关被比较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的普遍性知识。⑨传统的比较法学家认为,提供法的普遍性知识和理论仅仅是法理学、法律史等理论 学科的任务。因此,他们主动放弃了对法的普遍性知识的追求和对比较法自身理论体系的建构,而把理论建构的希望完全寄托于法理学等理论学科。对比较法学科角色的这种定位,注定了传统的比较法理论薄弱、思想贫乏的命运。 (三)对比较法理论的批判 比较法在理论上的缺陷受到了比较法学界内外很多学者的广泛关注和批评。⑩在这里,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分析传统的比较法在理论上的缺陷和不足:首先,传统的比较法研究主要是一种事实层面的考察,而缺乏理论层面的研讨。(11)比较法研究大体上可以分为三大块:一是以各种法律体系或法律秩序的具体规则、制度为比较对象的微观比较,二是以各种法律体系或法律秩序为比较对象的宏观比较,三是比较法基本理论的研究。在以往的全部比较法研究中,微观比较占绝大部分,其次是宏观比较,再次是比较法基本理论的研究。各种冠以“比较法”之名的杂志,如美国的《美国比较法杂志》、英国的《国际法与比较法》、中国的《比较法研究》等,发表的论文绝大部分是有关微观比较的论文。在作为世界比较法研究集体智慧结晶的《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中,从第3卷到第17卷都是有关微观比较的内容,第1卷及第2卷的大部分是有关宏观比较的内容,仅仅第2卷中的部分章节可算作是有关比较法的基本理论问题的内容。无论是微观比较,还是宏观比较,基本上都是分析或陈述不同法律体系及其具体规则、制度的异同。这样,比较法实际上成了一个搜集和储存法律异同之事实的仓库。事实的考察当然是科学研究的重要环节,但事实的堆积并不是科学,正如石头的堆积并不等于房子一样。(12)科学研究更重要的环节是理论命题的确证,即从搜集的事实中归纳出具有普遍意义的理论命题,或者用搜集的事实证明或证伪作为假说的理论命题。比较法学家很少上升到科学研究这一层次,而是象德国学者宾德所说的那样:“弄来了一大堆砖石,然后就扔下不管了。”(13) 其次,比较法没有形成自己的概念体系。任何一门科学为了解释或分析其所面对的自然现实或社会现实,都必然要发展出一套概念。譬如,经济学家创造出了市场、交换、成本、价格、效率、供给、需求等一系列经济概念,用它们来解释或分析社会的经济生活和人们的经济行为。而在比较法中,由于比较法学家认为比较法仅仅是一种简单的法律比较工作,无须创造一套自己的概念,而只须使用被比较的法律领域的概念,因此比较法一直没有形成自己所特有的概念体系,而是一门寄生于其他法学学科之上的学科。但如果比较法不仅仅是对各种法律体系进行纯粹的比较,而且还要提供有关法律体系如何运作的普遍性知识(这是科学的主要任务),那么它就必须形成自己的概念体系,以提供观察和思考各种法律体系的分析框架,提炼或升华有关法律体系如何运作的理论认识。 其三,比较法只有一些零散的理论观点,而没有形成理论范式。理论范式的形成是科学研究的最高层次和境界。范式是指某一科学领域内形成的比较稳定的思维模式和分析结构,以及以这种思维模式和分析结构观察、思考和分析问题而产生的理论体系。在比较法研究中,虽然一些比较法学者也提供了一些理论观点,如法系的划分、法律移植等,但这些观点只是一堆没有内在联系的命题。虽然比较法学家在一些问题上也存在争论,如规范比较与功能比较之争,法系划分标准上的争论,但这种争论主要是具体问题和具体观点上的争论,并未形成研究范式、学术思想、方法论和理论体系上的根本分野。比较法迄今为止未能象法理学等学科那样产生在研究范式、学术思想、方法论和理论体系上有重大区别的不同学术派别。不同学术派别或理论范式的存在,是一门学科理论研究走向深入的必然结果,同时又是一门学科进一步繁荣发展的动力。没有形成不同的学术派别或理论范式,是一门学科在理论研究上肤浅和稚嫩的一个重要标志。 (四)对比较法方法论的批判 德国著名的法哲学家拉德布鲁赫曾经说过一句引用率很高的话:“某些科学如果必须忙于从事探讨自己的方法论,就是有病的科学。”(14)我的观点恰恰与拉德布鲁赫所说的相反:如果一门科学很少探讨自己的方法论,一定是有病的科学。科学认识区别于常识性认识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科学认识是按照某些客观的、程式化的方法而获得的认识,常识性认识则是在个人的情感、感觉、经验的支配下获得的认识。方法论是指一门科学的各种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方法论对于一门科学的存在和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首先,用于科学研究的方法论是否正确、有效,直接决定科学研究活动的成败和理论认识的正确性。其次,是否确立起自己的方法论 ,是衡量一门独立的科学是否形成的标志。第三,方法论的不断完善或更新,是推动一门科学向前发展的基本动力。科学发展的历史表明,科学的发展过程是科学家们不断地检测、改进、充实、更新方法论的过程。什么时候方法论的思考停止了,什么时候科学的发展就终结了。 各种比较法教科书或著作对方法论问题不可谓不重视,一般都有专门的章节讨论比较法的方法或方法论。尽管这些讨论已经相当的深入细致,但其所涉及的问题实际上只有一个,即如何有效地进行比较。把比较当作比较法的唯一方法,或者仅仅关注比较中的方法论问题,这是传统的比较法在方法论上的重大缺陷。这一缺陷是由于传统的比较法学家往往将比较法视为一种纯粹的比较事业所致。反过来,这一缺陷又导致比较法成为一个单纯卖弄比较技巧的场所,使得比较法被排斥于其他社会科学乃至法学之外。任何一门科学不可能只有一种研究方法,或者仅仅依靠一种研究方法。美国比较政治学家威德勒根据比较政治学的发展经验指出:“将这一事业(比较政治学)等同于唯一的一种方法(比较)的看法是错误的。从整体上看,良好的研究在方法论上是兼收并蓄的。”(15)比较法应当努力寻求各种有用的研究方法,特别是要大量吸收其他社会科学、其他法学学科的研究方法,丰富、充实自己的方法论体系。这样,才能真正扩大比较法的理论视野,从根本上改变比较法理论匮乏的状况。 当今法学乃至所有科学的发展趋势是多学科、跨学科研究的兴起。(16)在法学领域中,最近几十年里涌现一批以“法律与 ”为名称的新兴研究领域或学科,如法律与经济学、法律与文学、法律与社会、法律与政治(批判法学)、法律与妇女(女权主义法学)、法律与种族(批判种族理论)等。这表明法学家的科际开放意识越来越强烈。但是,比较法学家对这种趋势的反应相当迟钝,因而比较法学家也往往被排除在这些跨学科研究之外。 二、比较法的重构 (一)比较法研究的新思路 令人感到欣慰的是,一些有见识的西方比较法学家已经清醒地认识到比较法存在的严重缺陷,并且正在积极地探求摆脱困境的发展新思路、新方向。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一种新思路是以法律文化研究为导向的思路。(17)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比较法学领域出现了一批以比较法律文化为研究主题和研究思路的论著。美国比较法学家埃尔曼的《比较法律文化》(18)是将比较法研究引向法律文化研究的最早努力之一。但他不过是将比较的对象从作为制度的法转变为作为文化的法,扩大了比较的范围,而没有从根本上扭转比较法学的传统格局。德国比较法学家格罗斯菲尔德认为,“将比较法看用法律文化的比较”是“处理比较法的唯一可行的方式”。(19)他的《比较法的力量与弱点》一书试图打破法系(法律体系)比较的传统格局,从比较的角度揭示法律与文化、自然、语言等因素的普遍联系。虽然格罗斯菲尔德已经表现出理论建构的努力,但他并未能建立起一种关于法律文化比较的系统的理论模式。他甚至都没有明确解释他所说的“文化”和“法律文化”究竟指什么。比利时学者霍克等人明确提出将法律文化的研究思路作为比较法研究的新范式。(20)他们认识到传统的比较法在理论和方法论上的缺陷,试图引入法律文化概念及其理论为区分和比较不同法系提供一种坚实的理论和方法论基础。显然,他们仍然是把法律文化理论作为服务于法系比较的工具,而不是认为比较法就是研究世界的各种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的研究思路可能并不是重构比较法的唯一出路,但也许是最有成功希望的出路。在下面,我将沿着上述比较法学家开创的研究思路继续前进,提出一种以法律文化为基石范畴、以法律文化研究为中心内容的比较法新模式。我相信,这一新模式可以使比较法从前述的种种困境和问题中摆脱出来。当然,由于篇幅所限,在这篇论文里,我只能对这一新模式作一些简要的勾勒,具体的工作留待以后再做。 (二)比较法的新概念 我对比较法的解释是,比较法是研究人类的各种法律文化的科学。这一解释包含着两层意思:其一,强调比较法研究的对象是作为文化的法,而不仅仅是作为规则的法。只有站在文化的角度上,我们才有可能真切地理解和把握各个民族的法律现象,才有可能真正认识和感受到人类的法律文明的多样性和丰富性。文化的角度显然是以考察和研究各个民族的法为己任的比较法所应当采取的最好的学术角度。其二,强调比较法对各种法律文化的研究是一种全方位的研究,而不仅仅是一种纯粹的比较研究,尽管这种法律文化研究经常暗藏着一种比较的立场,经常使用比较方法。所谓全方 位的研究,是指比较法的研究范围包括对各种特定的法律文化的情况的研究、对各种法律文化之异同的比较研究、对人类法律文化中的普遍性问题的研究等。只有彻底摆脱比较中心主义倾向,比较法才能充分发掘自己的学术潜力,才能脱胎换骨地以新的形象出现在学科之林。不过,这一比较法概念一提出来,可能会遭致一些人的反对或异议。 第一种反对意见是,这一解释篡改了比较法的本来意义。在持这种意见的人看来,比较法就是比较法,它总是意味着对法的比较研究,尽管作为比较对象的法可以作各种理解,如法律规则、法律体系、法律传统、法律文化。对于这种反对意见,我们可以用解释学的例子来加以回击。解释学最初是一门研究理解和解释的技术、方法的学问。(21)解释学(Hermeneutik)一词的希腊文词根赫尔墨斯(Hermes)本是希腊神话中神的信使,他的职责是通过他的解释向人们传递诸神的信息。基督教的神父们为了获得对《圣经》的确切的、统一的解释,而发展出来了一门正确理解和解释《圣经》的技术学,即神学解释学。当这种学问被用于法律的解释时,便产生了法学解释学。(22)后来,经由19世纪的德国哲学家施莱尔马赫和狄尔泰之手,解释学从各种具体形态的解释学发展成为一种关于理解和解释的普遍的、系统的理论。这是解释学发展的第二个阶段。此时的解释学理论仍然没有超出方法论和认识论研究的范畴。解释学发展的第三阶段是20世纪德国哲学家海德格尔、伽达默尔等人创造的哲学解释学。哲学解释学与传统解释学的根本分野在于,它使解释学从方法论和认识论研究转变为本体论研究。哲学解释学把理解作为人的存在方式来把握,试图通过探究和分析一切理解现象发现人的经验方式,在人类有限的历史性的存在方式中发现人与世界的根本关系。解释学的发展历程对于比较法具有直接的启发和借鉴意义。比较法和解释学一样,都是从系统地思考各自领域的方法和技术问题而发展起来的学科。但是,与解释学相比,比较法到目前为止仍然停留在对法律比较的方法论研究上,(23)而没有进一步发展为法律比较的本体论研究。所谓法律比较的本体论研究,是指对作为比较的前提条件的人类法律文明或法律文化的性质的研究。人类的法律文明或法律文化具有什么样的性质,直接决定我们怎样对人类的法律文明或法律文化进行比较。本体论研究是法律比较的方法论研究的不可省略的前提。因此,比较法不能将这种本体论研究视为与自己无关的事情。恰恰相反,只有深入进行本体论研究,才能扭转比较法理论匮乏的局面,使比较法研究进入新的学术境界。本文所设计的以法律文化研究为特点的比较法模式正是一种关于比较法的本体论研究的尝试。既然解释学通过重新界定自己的研究方向(即“篡改”解释学的最初意义)而成功地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比较法同样也可以通过重新界定自己的研究方向(即“篡改”比较法的最初意义)而获得新的发展机遇。 另一种反对意见是,这一解释无法将比较法与其他学科区分开,因为法理学(法哲学)、法史学、法律社会学等学科都研究法律文化问题。的确,在比较法的发展史上,确定比较法的独特研究对象一直是让比较法学家们大伤脑筋的事。(24)人们通常都认为,一门科学存在的前提条件是有其独特的研究对象和领域。比较法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存在,必须有不同于其他学科的独特的研究领域或范围。(25)那些否定比较法是一门学科的人提出的主要根据是,比较法没有自己独特的研究对象。(26)然而,这种从研究对象或研究领域来界定一门学科的做法并不可取。(27)在学科间相互渗透和融合的趋势日益明显、大量交叉学科兴起的今天,这种“划地而治”的做法更不合时宜。各种交叉学科(如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等)的兴起表明不同学科之间并不存在明显的地域界限。不同学科的区别并不在于研究对象或研究领域,而在于观察视角、研究取向和思维方式。同一主题或领域可以同时被多个学科共同研究,只不过由于不同的学科的观察视角、研究指向和思维方式不同,所看到的问题、研究的方式、得出的结论不同。譬如,文化哲学、文化人类学、文化社会学等学科都是以文化作为研究对象。它们并不因此就变成了同一个学科。它们仍然是不同的学科,因为它们是以哲学的、人类学的、社会学的等等不同方式来研究文化。因此,要确证比较法的独立学科地位,关键不是有没有独特的研究对象,而是有没有独特的观察视角、研究指向和思维方法。在我看来,法理学、法社会学和比较法学虽然都研究法律文化问题,但它们的研究重心和研究方式有所不同:法理学是从总体、普遍的角度来研究法律文化,更关心法律文化的概念、本质、构成要素等基本问题,更多的是一种 哲学的、抽象的、思辨的研究;法社会学是从法律文化与其他法律现象的相互关系的角度来研究法律文化,更为关心法律文化在社会中的地位与功能;比较法学是从多元的、比较的角度来研究法律文化,更为关心法律文化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分布及其规律。正是因为比较法有自己特有的研究视角和理论优势,它对法律文化的研究不仅不会与其他学科的研究重复,而且是必不可少的。 (三)比较法的理论体系 将比较法界定为研究法律文化的学科,有助于克服传统比较法理论研究薄弱、缺乏理论体系的局面,建构起比较法自身的理论体系,即以法律文化的理论研究为中心的理论体系。具体而言,这一理论体系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法律文化的概念。正如法律是什么,是法理学的本体论问题一样,法律文化是什么,是比较法的本体论问题。在法学领域,关于法律文化的概念问题的研究并不缺乏。中外的很多法理学家、法社会学家、法史学家对这个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提出了形形色色的答案。然而,我们缺乏对这个问题的一种比较法立场和视角的思考和回答,从而也失去了一种深刻地理解法律文化的机会。这是一种其他学科所无法取代的研究立场和视角。从比较法的立场和视角来理解法律文化,我们能够看到容易被其他学科所忽视甚至抹杀的东西。如,法律文化的多元性。大部分法理学家和法社会学家都试图提供一种具有普适意义的法律文化概念。这类抽象的法律文化概念,且不说是否真正普遍适用于所有的法律文化,至少客观上掩盖或抹杀了人类历史上法律文化的丰富多样性。尽管一些法社会学家(如千叶正士)意识到了这个问题,试图提供一种能够揭示社会内部多元法律文化图画的法律文化概念,但是社会内部法律文化的多元性毕竟是有限的,这种多元性远远不能与人类法律文化的多元性相比。从其可能性上说,人类法律文化的多元性是无限的。比较法所理解的法律文化始终是一个复数的概念。只有比较法才能真正展示法律文化的这种复数性和多元性。 第二,法律文化的制约因素。当人们面对各种各样的法律文化时,往往会问这种法律文化为什么是这样的,那种法律文化为什么又是那样的。比较法学必须回答这个问题,而不能让人们失望。这就要求比较法学家通过对各种法律文化的比较去考察决定或制约法律文化之样式或个性的各种因素,如宗教、语言、道德、民俗、政制、地理等。研究作为文化的法律与宗教、语言、道德、民俗等其他自然、社会因素的关系,既是作为一门科学的比较法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作为一门科学的比较法能够大显身手的领域。 第三,法律文化的分类。如同生物学家试图给成千上万的生物物种进行分类,绘制一幅生物谱系图一样,许多社会科学家也尝试对形形色色的人类文明或文化进行分类,提供一张人类文明或文化分布图。在法律领域,比较法学家是许多社会科学家从空间的维度对法律文化进行形态学考察。但与生物学家的生物分类相比,比较法学家对法系的划分显得相当简单、粗糙、任意。首先,生物学家对生物的分类是一种按照界、门、纲、目、科、属、种等由高到低的多种层次而进行的系统分类。每一种生物都能在这个分类系统中找到其相应的位置。而比较法学家由于缺乏对人类法律文化的全面的、细致的了解,对法律文化的分类仅仅是一种宏观上的一两个层次的分类。不仅很多影响较小的法律文化被排除在分类系统之外,而且每一法系中的各种具体的法律文化也没有在分类系统中反映出来。其次,生物学领域建立了各种专门探讨分类原理、标准和方法的分类学,如植物分类学就有细胞分类学、植物化学分类学、数量分类学等,(28)这使得生物的分类有坚实的科学依据和基础。而比较法学家们没有对其所选择的划分标准、方法提供科学的论证,因而其划分具有相当大的随意性、武断性。再次,生物学的分类是以生物的进化链条为线索所作的分类,生物分类系统同时也是生物的谱系结构图。因此,生物分类系统不仅能够反映地球生物的总体数量及其空间分布,而且也能反映地球生物的历史演变过程以及不同生物之间的历史联系。而比较法学家显然缺乏这种谱系意识,他们的目的仅仅是揭示人类历史上存在的各种主要的法律文化,而未考虑各种法律文化之间的历史联系与谱系结构。尽管生物现象与文化现象有着重大区别,我们不可能照搬生物学的分类标准、方法,但是生物学确实能给法律文化的分类提供很多的启示和思路。比较法要深化法律文化的分类研究,必须同时开展两项工作:一是加强对法律文化分类理论的研究,甚至有必要建立一门法律文化分类学,为法律文化分类提供科学依据。二是全面考察人类历史上存在的各种具体形态的法律文化。不了解各种具体形态的法律文化的特质,就 无法建立起一个完整的法律文化分类系统,正如生物学家如果不全面了解各种生物的特性,就无法建立起生物的分类系统一样。而要对现存的或历史上曾经存在的成千上万种法律文化进行考察,显然不是少数几个学者或一两代学者所能完成的事业,而需要很多代学者的集体努力才能完成。 第四,法律文化的变迁。比较法不仅关注法律文化在空间上的分布格局,也关注法律文化在时间上的变迁过程。早期的一些比较法学家将历史研究的维度纳入比较法的概念中。法国著名的比较法学家朗贝尔将比较法律史作为比较法的三大组成部分之一,并认为比较法律史“努力将支配法律制度演变的社会现象延续之规律或自然法则带入普遍的法律史建构中”。(29)比较法通过对多种法律文化的历时性考察,主要解答这样三个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1)法律文化的变迁模式。对这个问题的研究主要是回答这样几个问题:人类的各种法律文化是否具有共同的历史变迁模式?如果有,那么是什么样的变迁模式;如果没有,那么各种法律文化又是如何发展变化的?在人类学和历史学研究中,不少学者认为,人类社会具有共同的发展规律和变迁模式。这其中又有进化论和循环论两种主张。进化论认为,人类社会普遍遵循着一条由简单向复杂、由低级向高级、由落后向先进的线性发展道路。进化论又有单线进化论和多线进化论之分。前者认为所有社会都遵循同样的进化路线,后者认为不同社会遵循不同的进化路线。循环论认为,人类社会是循环发展的。譬如,斯宾格勒认为,每个社会都无可选择地重复着一种从生长、成熟、衰退到死亡的命运。另外一些学者认为,人类社会根本不存在普遍的发展规律和变迁模式,每一个社会都有其特殊的历史发展道路。比较法学家可以对这些理论假说进行检验,建立关于法律文化变迁模式的理论。(30)(2)法律文化变迁的原因。影响法律文化变迁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包括科技进步、经济发展、政治改革、法制创新、外来法律文化的传入等。(3)法律文化变迁的机制。对这个问题的研究主要是说明法律文化的各种变迁是如何发生的。功能主义和冲突论对社会和文化变迁机制提供两种不同的解释。在功能主义看来,均衡和稳定是社会的常态。社会变迁不过是社会为了克服社会体系内部各部分之间或者社会体系与外部环境之间出现的暂时的紧张关系从而恢复正常的均衡状态所作的自我调整。在冲突论看来,冲突和变迁是社会的常态。社会变迁是由各种社会群体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及其相互斗争所引起。这两种理论为研究法律文化的变迁提供了两种理论假说。 第五,法律文化的传播。法律文化运动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跨时间的纵向的运动,即法律文化的历史发展;一种是跨空间的横向的运动,即法律文化的传播。法律文化的传播是我们理解法系概念的重要切入点。真正意义上的法系都是某一种富有影响力的法律文化从其发源地(法系的中心地带)向其他地区(法系的边缘地带)扩散和传播的结果。譬如,中华法系就是古代中国中原地区的法律文化向周围的其他地区、邻国传播而形成的。普通法系则是近代英国法律文化向传统意义上的英联邦国家传播而形成的。正是由于某一种法律文化的传播以及对这种法律文化的共同继受,构成同一法系的众多地区的法律文化才表现出内在联系与共同特质。一些比较法学家提出的所谓“非洲法系”,(31)只是一个地理概念,而非真正意义上的法系。尽管非洲各国法具有一些共同特质,但这些特质绝不是同一种法律文化影响的结果,而是相似的自然条件、社会发展水平所导致的,就象很多处于不同大陆的古代社会由于自然条件、社会发展水平相似而在文化上表现出某些共同特质一样。法系的基础不是表面相似,而是文化同源。因此,正如古代奴隶制国家在法律上表现出很多相似特征却不能归为同一法系,在各个地区相对独立地发展起来的非洲各国法也很难纳入同一法系。法律文化的传播也是我们考察各种法律文化的发展变化所不可忽视的因素。(32)不少比较法学家都承认借鉴与移植在法律变革中的重要作用。意大利比较法学家萨科认为:“借鉴与模仿是理解法律变革过程至关重要的因素”,“在所有法律变革中,或许只有千分之一是原创性革新”。(33)美国比较法学家沃森明确提出了一种以法律移植为核心的法律变革理论。他认为,法律的发展是通过法律规则的移植而实现的。(34)近年来,法律移植成为比较法研究的热点问题,但法律移植不等于法律文化传播。法律移植只是法律文化传播的一种途径和形式。除了法律移植外,人口迁移、军事占领、学术交流等都是法律文化传播的途径和形式。法律文化传播的研究内容非常广泛,包括法律文化传播的途径、制约或促进法律文化传播的因素、法律文化传播的意义与 作用、法律移植的选择标准、法律移植的效果评价等。 第六,法律文化的互动。传统的比较法研究往往把世界上多种法律文化的共存视为一种彼此孤立、各不相干的共存,因而仅仅注重揭示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异同。与世界上存在不同类型的法律文化这一基本事实并存的另一个基本事实是,不同类型的法律文化之间不断发生交流、沟通、碰撞、竞争、排斥、渗透、融合等种种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现象,即法律文化的互动。后一个基本事实对前一个基本事实具有重要的影响,因为法律文化的互动必将改变处于互动关系中的各种法律文化,从而改变这些法律文化的共存格局。原来在比较封闭的状态下独立成长和发展起来的各种特色鲜明的法律文化,由于在互动过程中彼此汲取对方的文化特质或文化因素,逐渐丧失了原来所特有的某些文化特质或文化因素。譬如,比较法学家所津津乐道的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通过取长补短、相互移植,已经没有了过去的那些明显的区别。比较法学家苦心描绘的那幅世界法律文化的图画在很多方面都已陈旧过时了,必须重新审视和解释当今世界的多元法律文化格局。如果比较法不对多元法律文化的互动现象给予充分的关注,它失去的将不只是一块理论阵地,更重要的是其学术地位。当然,多元法律文化之间的互动往往以复杂多样的形式、微妙难辨的过程、犬牙交错的结果表现出来,因而这是一个更有难度、更具挑战性的课题。 第七,全球化与当代法律文化。尽管人们对全球化的理解和评价不尽相同,但全球化之为当代世界格局和人类生活的标志性特征,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受到了日益强劲的全球化浪潮的冲击,这使得以人类生活为终极关怀的各门人文社会科学不得不正视和探讨全球化问题。在法律领域,以西方殖民者的全球扩张为起点的全球化大潮,已经并且仍在深刻地改变或影响人类法律文化的总体格局和当今世界各国的法律文化。比较法学者应该比法学其他学科的学者更能觉察到这一点,也更有责任从理论上揭示了全球化对当代法律文化的影响。在“全球化与当代法律文化”的研究中,至少有这样四个问题值得深入思考和探讨:(1)全球化背景下人类法律文化的总体演变趋势。譬如,人类法律文化的演变趋势是趋同,还是趋异,或者两者兼而有之?(2)全球化对民族法律文化发展的一般影响。譬如,全球化加剧了民族国家内部法律文化多元化的格局,促进了法律文化上的民族意识的形成或增强。(3)全球化对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自全球化运动之初起,西方法律文化就一直以一种强势法律文化的面目出现,在全世界广泛传播。但是,法律的全球化并不是西方法律文化独霸天下或者一枝独秀。全球化也对西方法律文化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如西方两大法系逐渐融合、接近,西方国家对某些非西方法律文化因素的吸纳。(4)全球化对非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全球化对非西方法律文化产生了显而易见的、强有力的冲击。在全球化以及其他因素的直接作用下,非西方民族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法律文化冲突,诸如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律文化、外来法律文化与固有法律文化的冲突,不得不对其法律文化进行(某种意义上是痛苦的)根本性变革与重构。 (四)比较法的方法论 将比较法界定为研究法律文化的学科,有助于突显比较法的多学科或跨学科的特性,有助于扩充和改进比较法的方法论。法律文化这一桥梁不仅能够使比较法与法哲学(法理学)、法社会学、法史学等以法律文化为重要研究主题的法学学科互通有无,也能够使比较法与哲学、人类学、社会学、历史学等以文化为主要或重要研究主题的人文社会科学相互往来。研究主题上的相似性,为比较法借鉴或引进其他法学学科、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在法律文化或文化研究上的理论和方法论提供了基础与可能。比较法也只有大量地吸收或引进其他法学学科、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大幅度地丰富和改善比较法的研究方法,才能打破传统比较法研究以比较方法为主的单一格局,走出比较法研究的困境。现代哲学中的实证主义、结构主义、解释学、现象学、分析哲学等哲学流派的方法论,现代人文社会科学中的人类学、民族学、符号学、社会学、心理学、语言学、文学艺术等学科的方法,都或多或少对比较法研究具有参考或借鉴意义。下面仅以几种方法为例说明其他学科的方法在比较法研究中应用的可能性及前景。 其一,解释学方法。解释学是一门探讨理解、解释活动的性质以及理解、解释的适当方法的学问。比较法与解释学有着密切的关系。比较法研究实际上就是一种理解、解释各种法律文化的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说,比较法就是法律文化解释学。在此,比较法学家是解释者,各个民族所创造的法律文化是需要解释的 文本。解释学所探讨的各种问题在比较法中以更具体甚至更典型的形式存在。譬如,如何看待或对待解释者的先见或前理解问题,是解释学要回答的一个重要问题。这个问题在比较法中以更明显的形式存在着。比较法学家对其他民族的法律文化的考察和研究,往往自觉或自觉地受本民族的法律文化所提供的法律概念、价值观的影响。这样,比较法学家本民族的法律文化就成了他的先见或前理解。如何看待或对待这种先见或前理解,同样是比较法必须解决的问题。因此,解释学的理论在比较法研究中具有应用价值,解释学的方法对于比较法研究具有直接的方法论意义。 其二,符号学方法。符号学是20世纪兴起的一门专门研究人类的符号现象的科学。符号就是人用来表达或传递各种信息的事物,如语言、文字、图画、音乐、徽标、雕塑等。(36)文化与符号有着如影随形、不可分割的密切关系。符号是文化的媒介,文化是符号的意义。法律文化同其他文化形式一样都是以各种符号为载体的。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院的司法文书、行政机关具有法律意义的公文都是以书面文件(符号)来表达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各种法律职业者的身份是以各种服饰(符号)来表达的;审判、行刑等各种法律活动是以一定的仪式(符号)来表达的;民众对法律的认识、态度、情感体现在各种俗语、谚语(符号)中。当我们面对一种陌生族群的法律文化时,我们只有通过了解和把握其所创造、使用的各种法律符号及其意义,才能真正了解其法律文化。从某种意义上说,比较法就是一种以各个民族的法律符号为研究对象的符号科学。因此,符号学理论和方法可以为比较法研究开启一种新的研究思路,提供一种新的研究方法。 其三,结构主义方法。结构主义是二战以后在哲学社会科学的许多领域兴起的一股学术思潮。在结构主义看来,世界是由各种关系(结构)而非各种事物构成的。任何事物只有能够被整合到一定的结构中,才是有意义的,才能为人所理解。因此,结构主义者的目的是发现组织和支配各种事物的永恒结构。(37)结构主义方法在比较法研究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比较法学家可以通过揭示制约人们的法律心理和行为的无意识的、超稳定的文化结构,从而译解各种法律文化的密码。此外,将结构主义方法引入比较法研究中,有助于使比较法从搜集材料的工作状态中摆脱出来,成为一门善于思索、富有理论的理性科学。当代著名的人类学家格尔兹曾经高度评价施特劳斯将结构主义引入人类学的意义:“他使人类学得到一种理性的训练。他使人类学成为理论的、理性的、哲理的,他把人类学与世界的理性大潮联系了起来,他使人类学脱离了手工艺的模式。他使人类学摆脱了经验论的数据收集式的事务,并且将法国的理性,也就是是通常所说的理性特色引进了人类学。……从列维-斯特劳斯以来,人类学家们才认识到他们应该去思索,这的确是前所未有的情况。”(38)我们同样希望结构主义方法的引进能在比较法中产生同样的效果。 其四,文化模式分析方法。文化模式这一概念和研究方法是由美国人类学家本尼迪克特在《文化模式》(39)一书中提出来的。在本尼迪克特看来,任何一种文化并不是一大堆杂乱无章的文化现象或特质的集合体,而是在某种模式的支配下整合而成的统一体。因此,对一种文化的研究,就是发现或建立该种文化的模式,并根据这种模式解释该种文化的各种具体特质或现象。文化模式的分析方法避免了两种倾向:一种是对文化的现象式描述,这种现象式的描述使人无法深入把握一种文化的总体特征;另一种是对文化共相的一般分析。这种共相分析使人看不到文化的多元性、多样性、差异性。在法学中,前一种倾向在比较法研究中表现得比较明显,后一种倾向是法理学研究法律文化的基本倾向。因此,将文化模式的分析引进比较法对各种法律文化的研究中,既可以克服比较法以往存在的不足,又可以克服法理学研究的局限性。 ①关于比较法与人类学的比较,参见梁治平编:《法律的文化解释》,三联书店1998年第2版,第40-41页。 ②哲学家们非常强调哲学的批判精神。霍克海默认为,“哲学的真正社会功能在于它对流行的东西进行批判。”见[德]霍克海默著,李小兵等译:《批判理论》,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第250页。马尔库塞认为,“理智地消除甚至推翻既定事实,是哲学的历史任务和哲学的向度。”见[德]马尔库塞著,刘继译:《单向度的人》,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年版,第166-167页。黑格尔曾经很形象地把哲学史比喻为“厮杀的战场”。[德]黑格尔著,贺麟、王太庆译:《哲学史讲演录(第1卷)》,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1页 。正是因为哲学始终保持着这种批判精神,它才能执人类思想之牛耳。 ③[日]大木雅夫著,范愉译:《比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0页。 ④[法]达维德著,漆竹生译:《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8-9页。有一些比较法学家认为,关于比较法是一种纯粹的方法、还是一门学科这场讨论,是一种学究式、毫无实际意义的讨论,不如搁置不论为好。见前引③,大木雅夫书,第60-62页。 ⑤关于比较法概念的一些有代表性的观点,参见沈宗灵:《比较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页;何勤华:《法律文化史》,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15-219页。 ⑥何勤华先生在介绍了西方学者的比较法概念之后指出:“上述各位西方学者关于比较法的表述尽管不同,但其中心内容是一致的,即比较法是对不同的法律制度(或法系)进行的比较研究。”见前引⑤,何勤华书,第218页。 ⑦Vivian Grosswald Curran,“Culture Immersion,Difference and Categories in U.S.Comparative law”,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Vol.46,1998,p.45. ⑧有代表性的论述参见[德]茨威格特、克茨著,潘汉典等译:《比较法总论》,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5-47页;前引④,达维德书,第9-15页;Peter De Cruz,“Comparative Law in a Changing World”,Cavendish Publishing Ltd.,1995,pp.17-26;前引⑤,沈宗灵书,第50-59页;朱景文:《比较法导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2年版,第57-80页。 ⑨见Rodolfo Sacco,“Legal Formants:A Dynamic Approach to Comparative Law”,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Vol.39,1991,pp.4-6. ⑩参见[德]弗兰肯伯格著,贺卫方、王文娟译:《批判性比较:重新思考比较法》,载《法律的文化解释》(梁治平编),三联书店1998年第2版。弗兰肯伯格认为,比较法在理论和方法论上研究的不足导致这门学科处于学术的边缘地位,存在明显的缺陷。另见John Bell,“Comparative Law and Legal Theory”,in W.Krawietz,N.MacCormickand G.H.von Wright(Eds),Presciptive Formality and Normative Rationality in Modern Legal Systems(1995),pp.19-31。贝尔指出,理论洞见对于比较法的发展是必不可少的,比较法现在需要补法律理论课。我国学者梁治平亦指出:“理论上的反省和深入始终是比较法学家们至为欠缺的东西,这种情形不可避免地导致比较法研究理论上的贫弱和实践中的肤浅,并使得有识见的批判和建树益发显得急迫。”见前引①,梁治平书,第11页。 (11)美国学者夏皮罗指出:“我认为,说比较法是一门有点让人失望的学科并无不妥。在很大程度上,它仅仅是指出不同国家的程序法或实体法在某些方面相同或不同,或者说,比较不过是相互对照地描述不同法律体系,而不带有任何特定的目的。”转引自Jennifer Widner,“Comparative Politics and Comparative Law”,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Vol.46,1998,p.740. (12)前引③,大木雅夫书,第63页。 (13)转引自Bernhard Grossfeld,“The Strength and Weakness of Comparative Law”, Clarendon Press,1990,p.4. (14)Gustav Radbruch,Einführung in die Rechtswissenschaft,1969,S.

本科论文研究方法第8篇

[关键词]多学科研究 方法论 内涵 特征 价值 困境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12)05—0001—07

1988年,美国著名的高等教育专家伯顿·克拉克所著“Perspectives on higher education—eight disciplinary and comparative views”一书的中文版《高等教育新论——多学科的研究》出版,其中伯顿·克拉克指出:“没有一种研究方法能揭示一切。宽阔的论述必须是多学科的……如果我们手边没有进行这种研究的各种不同的分析观点,没有历史学、政治学、经济学、组织理论等所提供的观察的方法,我们将不得不发明它们”。

2001年,我国著名的高等教育学者潘懋元先生主编了《多学科观点的高等教育研究》一书,指出:“高等教育学的独特的研究方法可能就是多学科研究方法”。《高等教育新论——多学科的研究》和《多学科观点的高等教育研究》推动了我国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的积极发展。特别是自2001年以来,关于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的探讨日渐深入,人们普遍认为多学科研究开辟了高等教育研究的新境界,是高等教育学理论发展的重要取向。

一、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的性质、内涵及特征

(一)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的性质归属

关于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的性质,至今尚无定论,目前有研究视角说、研究方式说、具体的研究方法说等。但是笔者认为,多学科研究在性质上应归属于方法论,原因在于:

1 从概念分析来看

关于方法体系的理解,目前一般基于以下几个层次:一是方法论层面。米尔斯认为:方法论是对方法的研究,它提供关于人们在从事研究时会做些什么的理论。方法论的性质是一般性的,通常不给研究人员提供具体步骤。方法论应该是关于方法的理论,是关于方法之所以成立的理论依据探讨,是为各种方法的具体运用以及对分析问题的方式、切入点和研究路径的总体说明和宏观指导。二是研究方式或研究路径层面。目前,人们比较公认的有两种路径,即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三是具体方法层面,即在研究过程中所采取的具体方法途径,如参与性观察与非参与性观察、自然实验与实验室实验、内容分析与文本分析、比较研究与历史研究、文献研究与实地研究。四是关于研究的规范与伦理,指研究活动中必须遵守的操作规范、规程。

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是将其他学科的理论、方法等用作“武器”来分析、解读高等教育自身的现象和问题,是对各种不同的研究方法在高等教育研究中的具体运用,以及以不同学科研究范式表述及分析高等教育问题的方式、切入点和研究路径等进行的一般性的说明,即主要阐释的是研究方法中的理论基础问题,并不是给出具体的操作步骤和方法。由此可见,就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的概念分析而言,它不可能归属于方法体系中的后面三个层次,其本质特性与关于方法论的概念分析是相契合的,因此,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在性质上应属于一种方法论。

2 从多学科研究的缘起动机来看

从多学科研究在高等教育中被首次提出和运用开始,高等教育研究专家就是以方法论来看待它的。在《高等教育新论——多学科的研究》一书的中文版序中,伯顿·克拉克指出:“各门社会科学及其主要的专业所开展的广泛的观点,为我们提供了了解高等教育的基本工具,不管这个学科是历史学、经济学或政治学,还是其它社会科学,都给我们提供了观察世界的方法”,译者前言中王承绪也明确指出:“在某种意义上,本书可以说是一本有关比较高等教育方法论的专著,为比较高等教育的研究开辟了一条新的路子”。潘懋元先生对《高等教育新论——多学科的研究》的评价也是:“这是一本高等教育方法论的专著,为多学科观点研究高等教育开辟了一条新的路子”。可以说,将多学科研究作为方法论符合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初创的动机。

(二)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的内涵解读

关于多学科研究的内涵,潘懋元教授指出:“以教育外部关系规律和内部关系规律为主线,尽可能以高等教育的本质、功能、价值和发展规律为研究重点。从各自学科的观点、方法考察高等教育,而不是以某门学科的理论代替高等教育理论”。可见,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是指在把握高等教育现象的特殊性的基础上把相关学科的研究范式用作方法和工具来探讨高等教育的现象和问题,包括对高等教育中不同的问题用不同的学科范式进行研究,对同一问题运用不同的学科范式加以研究,以及基于各个学科范式分别研究之后的整合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