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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购汇申请书赏析八篇

时间:2022-06-03 03:56:30

个人购汇申请书

个人购汇申请书第1篇

现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模式以1989年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为基础,但是,随着近年来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和我国境外投资的迅速发展,部分外汇管理政策措施明显滞后,已不能适应境外投资发展和境内企业“走出去”的需要。2001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出台并调整了一些政策措施,支持境外投资发展。

2002年,中国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为了深入贯彻实施“走出去”战略,国家外汇管理局从2002年10月1日开始陆续在浙江、江苏、上海等六个省市推开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5月19日发),试点范围已扩大到全国。

目前企业在境外投资前期投入及境外利润自我滚动发展两方面,对外汇管理的政策需求已经基本得到满足。同时,如果境内企业希望通过增资扩大境外中资企业的投资规模,在用汇政策上也没有障碍。

同时,为了解决境外投资企业后续经营过程中融资难的问题,外管局批准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直接使用国内总行对海外中资企业母公司的授信额度为海外中资企业提供贷款。下一步,外管局将进一步提高外汇管理部门地方分支机构资金来源审查和项目核准权力,逐步允许人民币资金充裕的境内母公司通过购汇,对境外子公司提供金融支持。

二、境外投融资行政审批概述

(一)国内企业走出去流程简图(略)

(二)流程说明

1、投资部分:我国目前境外投资逐渐出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目标多元化、投资方式多元化的趋势,但对于“走出去”战略而言,在境外开办企业是境外投资的主要方式。具体而言,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是指我国企业通过新设(独资、合资、合作等)、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或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现行外汇政策已经取消了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汇回利润保证金两项行政审批,至于境内机构境外投资的外汇资金来源,国内企业应首先使用其自有外汇,自有外汇不足的,可以使用国内外汇贷款、政策性外汇贷款、境外外汇贷款,或者购汇解决。

2、增资部分:虽然现行的外汇政策对于境外企业产生的利润,不再强制要求调回境内,企业可以自主决定保留用于境外企业的增资或者在境外再投资,但是境内企业的境外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仍然会遇到资金困难,因此可能需要境内母公司对其进行增资。现行外汇政策对于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资有明确规定。另外,如果是跨国公司,且达到法定标准,则成员公司之间可以相互拆放外汇资金。

3、融资部分:境内投资者在境外设立的企业的融资方式主要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境外子公司可以通过上市、向商业银行贷款等方式获得资金。但目前中国的境外投资企业在国外融资受到较大程度的限制,融资渠道也较为狭窄,存在融资难的问题。会计

(三)具体操作规程(开办企业、前期投资、增资、融资方面)

1、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程序:

(1)中央企业径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其他企业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3)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中央企业径向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征求意见。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4)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委托核准的权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需报商务部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同意后上报商务部。(5)商务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6)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予以核准的,应出具书面核准决定;不予核准的,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

这其中,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2)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合同;(3)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需购汇或从境内汇出外汇的);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仅对中央企业);(4)国内企业营业执照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5)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其中,投资主体申报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时,需提供下列材料:①填写《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申请表》②境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③经工商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④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⑤外汇资金来源证明,包括: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的,应提供有关外汇账户的开户批准文件和最近一期的余额对账单;使用国内商业外汇贷款的,应提供投资主体与贷款行签定的贷款意向书、贷款行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使用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外汇贷款、外贸发展基金外汇贷款等国内政策性外汇贷款的,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该项政策性资金的批准文件⑥视情况要求的其他材料。对于收购境外资产或股权的项目,另须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说明文件、收购协议、中介机构对拟收购标的的评估报告等证明材料。

中央企业的申请获得核准后,由商务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其他企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国内企业凭《批准证书》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相关事宜。

2、境外投资前期资金汇出的操作规程:

前期资金分为两部分:筹建境外企业所需的开办费项下的前期资金和为收购境外企业资产或股权所支付的履约保证金项下的前期资金。

(1)开办费项下的前期资金:对于开办费项下的前期资金,投资主体应当直接支付给境外机构或个人,无须开立境外专用账户存放。投资主体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试点分局申请办理开办费项下的资金汇出手续:①书面申请(包括支付事由、收款人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币别、支付金额、开办费使用清单等内容)②外汇局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③项目审批部门关于该境外投资项目的批复和批准证书④境外有关机构出具的对确需支付开办费的证明材料⑤试点分局视情况要求的其他材料。应当注意:①项目前期资金的汇出须逐笔经外汇局核准。②项目前期资金纳入中方外汇投资额总的额度之中进行管理。③投资主体应当及时将前期资金使用及划转情况报原核准汇出的外汇局备案。

(2)履约保证金项下的前期资金:对于履约保证金项下的前期资金,投资主体应当在境外开立专用账户存放,不得直接支付给境外的机构或个人。投资主体应当申请开立境外专用帐户和资金购付汇。

投资主体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试点分局申请开立境外专用户:①书面申请(包括开户事由、拟开户银行、币别、金额、使用期限、用途说明等内容)②投资主体经工商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③境外专用账户开户地的账户管理有关规定④对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情况说明、专业中介机构对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评估报告、境外有关机构出具的确需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证明等材料⑤试点分局视情况要求的其他材料。会计

投资主体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试点分局申请资金购付汇:①试点分局出具的境外开户核准件②境外专用账户的开户证明材料③试点分局出具的购付汇核准件。

应当注意:

①境外专用账户应当以境内投资主体的名义开立,并优先选择中资银行境外分行开户。

②项目前期资金的汇出须逐笔经外汇局批准。

③项目前期资金纳入中方外汇投资额总的额度之中进行管理。

④经核准在境外开立的专用账户内资金使用完毕后,或者划转到设立成功的境外企业账户后,或者境外企业未设立成功、专用账户内资金按要求调回境内后,投资主体应当及时关闭该账户,并将有关情况报原核准开户的外汇局备案。

3、增资部分操作规程:

(1)对已设立境外企业增资的,须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项目主管部门关于设立境外企业的批复以及该境外企业设立时外汇局出具的资金来源审查意见、外汇资金汇出核准件、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外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和营业执照等合规性材料。

(2)跨过公司境内成员公司向境外成员公司进行外汇资金境外放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委托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且注册资本均已按期足额到位②委托放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已进行的上一笔境内成员公司间外汇委托放款已在约定的期限内收回本金和收益③中资跨国公司的境外成员公司不少于3家④外资跨国公司的境内成员公司不少于3家⑤中资跨国公司在境内的行使全球或区域(含中国)投资管理职能的成员公司,对境外借款成员公司投资总额不少于500万美元,且境外借款成员公司在最近一次境外投资联合年检中评级为二级以上⑥外资跨国公司提供放款资金的境内成员公司,上一年度外汇应收款占外汇总资产的比例低于所在行业外商投资企业上一年度的正常、平均水平;上一年度公司在银行结汇金额大于购汇金额,或购汇大于结汇的金额低于所在行业外商投资企业上一年度该金额的正常、平均水平;所有者权益不低于3000万美元,净资产与总资产之比不低于20%⑦已经批准从事境外放款的,已进行的上一笔境外放款已在约定的期限内收回本金和收益。

跨国公司拟从事外汇资金境外放款的,应在放款协议签订后,由提供放款资金的境内成员公司通过所在地外汇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供审核:①申请书②放款人与境外借款人签订的放款协议,或者放款人、境外借款人与境内受托金融机构签订的放款协议;境外借款人将所拆借外汇资金进一步用于对境外成员公司的股票、债券、期权等投资运作的,还应当在放款协议中列明放款人对境外借款人的投资委托条款③放款人最近一年含外汇收支情况表的财务审计报告④放款人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⑤已进行的境外放款及其偿还情况的说明⑥中资跨国公司另须提供其境外成员公司的名单、各境外成员公司的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书复印件,以及境外借款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与境外借款人直接相关的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报告书⑦外资跨国公司另须提供其境内成员公司的名单、各境内成员公司的外汇登记证复印件,以及其境外控股母公司出具的放款资金安全性保证函(保证境内放款人提供的该项境外放款及其进一步的投资运作能够足额回收本金)。

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收到放款人提交的材料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自收到上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审查无误后向放款人作出该项境外放款的批复,并抄送放款人及参与放款企业所在地外汇局。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及参与放款企业所在地外汇局以该批复文件为依据,分别向放款人及参与放款企业出具相应的批准开户、境内划转或境外付汇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4、融资部分操作规程:

(1)企业境外上市: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上市前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书面申请(企业基本情况及境外发股和上市的基本情况等)②境内股权持有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③境内股权持有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复印件)④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⑤初步招股说明书⑥资金调回的计划⑦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应当注意:①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单位境外发股和上市实行逐笔登记②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获证监会关于境外发股和上市的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上市前登记,填写《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上市前登记)》。

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上市后登记)(补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发行上市基本情况总结②《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后登记)》③正式招股说明书④支付境外上市费用有关的合同、及付款凭证等⑤无逃汇行为的书面承诺(境外上市费用的支付项目超出规定范围的、或境外上市费用超出募股收入15%的提供)⑥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77号文前(2002)经批准已上市的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办理补登记时除需提供以上3-6项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①书面申请(企业基本情况及境外上市、募集外汇资金使用及调回的基本情况等)②境内股权持有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③境内股权持有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复印件)④中国证监会等部门的批准文件。

应当注意:①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在上市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上市后登记,填写《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后登记)》②77号文前经批准已上市的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填写《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补登记)》

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临时境外股票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注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开立和注销:①书面申请②《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后登记[补登记])》③境外开户银行的书面承诺④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资金调回备案:①资金调回境内凭证②《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后登记)(补登记)》③开立境外账户的批准文件(77号文前经批准已上市的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提供)

应当注意:①境外临时股票账户开立后10个工作日内境外开户银行应将开立证明报外汇局②账户有效期满后境外开户银行应关闭账户并在关闭账户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账户使用情况及销户证明报外汇局③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所得资金调回境内后5个工作日内到汇局备案④临时境外股票账户使用期满后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应将账户余额调回境内,注销账户,并将有关账户使用情况报外汇局备案⑤77号文前经批准已上市的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其所得外汇资金按规定应调回境内还未调回的,应在办理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调回境内,注销账户,并将有关情况报外汇局备案。⑥外汇局应以正式批文形式核准开立临时境外股票账户⑦外汇局应将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有关资金调回情况填入《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上市后登记)(补登记)》⑧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的募股收入是分批调回境内的、或临时境外股票账户的使用期限超过1个月的外汇局应建立合账并汇总。会计

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募集外汇资金结汇的审批应提交下列材料:①书面申请②招股说明书③《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上市后登记)(补登记)》④股票减持应得资金的测算说明(涉及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提供)⑤资产(或权益)的转让合同(涉及境内股权持有单位通过上市公司出售资产或权益提供)⑥资金调回境内的凭证⑦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发行境外债券借款资格的审核应提交以下材料:①关于办理外债登记的申请报告,包括主承销商、主受托行和其他承销商的情况②有关债券发行市场、发行方式的情况,债券发行金额、币别、期限、利率及发行费用情况,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③与债务有关的汇率、利率风险管理措施④国家主管部门关于融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⑤外汇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如发行可转换债券的,需提供主管部门关于转股的批复文件。

(3)外汇贷款:对外直接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最近3年连续盈利,有进出口业务许可,并属国家鼓励行业②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③贸易型非金融企业法人的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15%非贸易型的非金融企业法人的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30%④借用国际商业贷款与对外担保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等值外汇的50%⑤外汇借款与外汇担保余额之和不超过其上年度的创汇额。

中资机构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借款资格的审核材料包括:①关于办理外债登记的申请②该借款项目已纳入国家外资计划的证明文件③借款合同(合同如为外文,除借款合同正本外,还应提供经债务人单位盖章的主要合同条款中文翻译件)④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⑤如项目单位委托金融机构转贷,金融机构还需提供项目单位签署的借款委托书⑥外汇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境内机构向外汇局申请短贷指标,应当提交以下全部或者部分资料:①申请文件(包括资金需求、资信状况、资金用途等内容)②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③信贷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意向书④上年度外汇收支情况⑤外汇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主要依据的政策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3.《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4.关于《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5.《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

7.《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清理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2.《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

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过渡政策措施的通知》

14.《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个人购汇申请书第2篇

关键词:票据 管理 使用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财务和税务问题是每个企业都必须面对的财务管理的最基本问题,这是由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决定的。融资问题则往往是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自有资金无法满足其发展需要时,才不得不面对的问题。融资问题的解决离不开金融工具的使用,如何合理使用金融工具,是很多中小企业在逐步发展壮大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金融工具的作用

金融工具具有融通放大资金、控制资金风险、促进购销行为的作用。对于一个只有300万元自有资金的企业,如何能够做成预付款项1000万的项目?这可能会通过票据的应用来解决;同样,一个具有1亿元自有资金的企业怎样放大到10个亿呢?这可能要通过信托、私募基金等金融工具的应用来解决;一个只有100万元的终端客户,如何才能与其做成200万元一套的房产交易,这可能涉及委托贷款和信托等金融工具的应用;一个新兴的企业,需要开发新的客户、寻找新的供应商合作,就难免与陌生企业有生意上的往来,该如何有效控制资金风险及信用风险呢?这种风险的控制同样会涉及信用证、保函等金融工具的应用。例如:若合同中约定了预付款,作为购货方就可以要求供货方到开户银行开具保函,如果供货方不依合同发货,购货方可依保函要求银行退回预付款等。

下面结合本人工作实践,仅就中小企业最基本、也是最常用的金融工具――票据,谈谈它的使用及管理方面问题。

二、商业汇票的基本规定

商业汇票是工商企业最基本的金融工具,是由出票人签发并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一定期限内,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票据。商业汇票一般分为两类,即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在使用中,收款方一般会担心到期得不到付款,也很难进行票据贴现,且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需要出票方在金融机构具备一定贴现额度,因此一般企业用得最多的、购销双方都能接受的是银行承兑汇票。

票据法中对商业汇票最基本的规定是:①商业汇票的签发应以商品交易为基础,不得签发无商品交易的商业汇票,对于一个工商企业,商业汇票只有在购货环节或销货环节可以使用;②交易双方可商定一般不超过6个月的承兑期限;③企业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银行可以加收0.05%的手续费,对中小企业银行还可以加收一定的敞口费(一般在2%以内)。④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为自开据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提示付款期限为从持有至到期后10日内;⑤背书转让的商业汇票,背书一定要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性,证明其对商业汇票的权力,如果遇到不连续承兑行为,付款人有权拒绝付款。⑥商业汇票贴现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到期贴现银行应向其付款人收取货款,到期未获付款的,贴现银行可向其前手追索货款,银行向所有的前手都有追索权。贴现合同中可以约定由贴现银行放弃对贴现申请人的追索权,如果合同中没有单独约定,票据法就规定了票据是连带责任担保(相对一般担保而言),即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背书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等所有债务人中任何一人(可以不按顺序)行使追索权。

三、票据在使用过程中的管理和应用

以下根据票据的使用范围和管理需要,分别从购货环节、销货环节站在购货方和销货方的不同立场上论述一下票据的日常管理和应用。

(一)票据在购货环节的管理和应用

购货环节票据管理和应用主要讲述的是开立问题,下面按票据的不同开立方式分别阐述:

(1)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的开立

所谓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的开立,是指银行根据客户保证金额度开具等额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业务,是银行承兑汇票开立的最基本方式和作法。该作法对承兑银行没有任何风险,敞口为零,对企业也不存在受信额度的限制,任何企业都可以申请开立。该作法对银行的好处主要有:①银行不承担风险;②保证金可以作为存款存于银行;③银行可以按开票金额收取0.05%的手续费。开具对企业的好处是:虽需支付0.05%手续费,但保证金存款可获取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后还可取得净收入。例如存款现行年化利息率1.5%(降息前会更高),半年为0.75%,扣除0.05%的手续费,半年净收入是0.7%。因此,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的运用可能成为很多企业的盈利模式。例如:甲企业是钢铁经销商,若它进货量特别大,进价会较低,其售价也会相对较低,这样就可以把销量做起来,销量一旦做起来,供货商就很容易接受它的银行承兑汇票。同样,因售价低,便可以向购货方收取现金,然后再把收到的现金作为全额保证金存入银行,由银行开具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票向供货方进货。当公司的购销量都非常大时,便可以通过全额保证金承兑汇票结算获取利息差价形式,这就成了甲公司财务的一种盈利模式。

(2)准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的开立

另一种常用的银行承兑汇票是准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是指银行根据客户保证金开具额度不大于保证金及其利息之和的一种银行承兑汇票。准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与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的区别是,前者的利息是三个月或半年后再结算给票据申请人,后者则是银行先把利息结算给票据申请人,对银行来讲敞口同样是零。从企业的财务管理角度而言,时间越长、金额越大,先得到的利息存入银行后在票据存续期间就产生利息,对企业就更有利。若能将申请的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改为准全额保证金承兑汇票,即是为企业创造价值,其好处可以立即体现出来。

(3)以资产质押开具银行承兑汇票

无论是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还是准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开立时企业都要将大额保证金存入银行。如果申请企业没有这笔资金,在实务中就要看一看有没有其他别的资产,因为资产负债表总是平的,若有,则可以考虑以其他资产质押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下面分别简述不同资产抵质押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具体操作:

第一,以银行承兑汇票作质押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所谓以银行承兑汇票作质押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是银行以客户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作质押重新开具新的银行承兑汇票,以保证客户结算需要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企业在没有足够现金作保证金的情况下,如果还有应收其他企业的银行承兑汇票,便可以用应收银行承兑汇票作质押,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如果所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与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的银行是同一家银行,则银行的敞口仍然是零,相当于没有风险,因此不存在额度的问题。通过该方法较直接背书或贴现的优点是:直接贴现要支付贴现息,将取得的现金作为全额保证金存到银行只能取得存款利息,贴现息一般大于存款利息;如果直接背书使用可能存在短票变长票或长票变短票、大票变小票或小票变大票的问题,进而无法背书。在以银行承兑汇票作质押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实务中,银行为了控制风险,若短票变长票,在办理汇票质押手续时,企业要做好委托收款手续;若长票变短票,在办理汇票质押手续时,企业要办好贴现手续,票据到期时银行将质押票据贴现支付货款。

第二,以存货作抵押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在企业既没有足够的现金作保证金,也没有票据作质押的情况下,如果企业有满足一定条件的货物(①所有权非常明确;②有庞大的现货市场;③前期一段时间的价格比较稳定、波动不大;④便于保管,最好放在室内、室外都一样,如铝锭和钢材等)。在实务中,用这种货物作质押开据银行承兑汇票,可分为以动产质押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和以仓单质押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两种模式。银行根据核定的存货价值及质押率(比如是70%),为其提供相应的授信额度,依授信额度开具等额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到期,出票申请人将银行承兑汇票的等额资金还给银行,银行便可将质押动产或仓单还给出票申请人;票据到了支付期限,出票申请人若不能归还等额资金,银行便将动产或仓单处置掉,用于归还银行承兑汇票的等额资金。

(4)信用担保开具银行承兑汇票

企业如果既没有保证金,也没有符合银行要求抵押的资产,但有第三方能为其提供担保,也可以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常见的担保模式有两类:由供货方提供担保和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

供货方为购货方提供担保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对购货方是一种融资模式,相当于利用金融工具扩大融资;对供货方则是一种销售模式,即利用金融工具放大销售。在实务中,供货方为购货方担保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的,担保业务涉及三方当事人的叫做三方保兑仓,涉及四方当事人的叫做四方保兑仓。三方是指供应商卖方、经销商买方和银行(第三方);四方则是在三方保兑仓当事人的基础上增加一方物流公司。

三方保兑仓又称卖方企业退款保证,是指以银行信用为载体、以银行汇票为结算工具,由银行控制货权,卖方受托保管货物,承兑保证金以外的部分由卖方以差额退款作为担保,买方开出银行承兑汇票,随交保证金随提货的一种特定票据业务模式。例如,格力电器与某一地区的一级批发商达成合作协议,批发商要预付全年货款1000万元,但批发商只有300万元现金,若格力电器想做成该业务,就可以找银行谈。由格力电器、批发商和银行共同签订三方协议,协议约定:①批发商交纳开票保证金,即批发商将300万元现金作为保证金存入合作银行,并同意将1000万元提货单抵押给银行,申请银行给批发商开具1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并将货款直接打入格力电器账户;②格力电器为批发商提供担保,格力电器通过向银行担保差额退款的方式为批发商提供700万元的担保;③银行控制货权,批发商将300万元保证金存入银行后,银行将1000万元货款打给格力电器,格力电器直接将1000万元提货单转交给银行作质押,700万元敞口由格力电器提供担保。实务中,因为批发商只交了300万元保证金,因此第一次发货时,银行指令格力电器给批发商发300万元的货,当批发商将300万元货卖出得到400万元货款,再将400万元作为保证金打给合作银行,银行再次指令格力电器给批发商发400万元的货物,依次类推。该操作对三方都有好处:批发商用300万元拿到1000万元的货,购货量越大价格越低,取得了较为优惠的购货价格;格力电器虽然为批发商提供了担保,若批发商不交纳保证金,格力电器作为供货方就可以不为其发货,相当于放大销售同时收到了预付款,这种担保对供货方是没有风险的;银行有供货方(格力电器)作担保,风险能够得到有效控制,同时又能够取得开票方0.05%的手续费,供货方(格力电器)拿到票据后若再贴现,贴现银行还可以取得贴现息,银行既能取得资产业务收入又能取得中间业务收入。

(5)特定情况下银行承兑汇票的开具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企业没有保证金,又没有资产做抵押,还没有第三方担保,也可以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最常见的方法有两种,即未来提货权质押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和未来仓单质押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所谓未来提货权质押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是指企业采购物资时,凭采购合同向银行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并凭银行签发的提货单,向卖方提取货物的业务。例如:格力电器与某一地区的一级批发商达成合作协议,批发商要预付全年货款1000万元,但只有300万元现金,没有资产可以抵押,格力电器又拒绝为其担保。在这种情况下,可由供货方格力电器找到合作银行,签订一份三方协议:①批发商先将300万元现金作为保证金打给银行,银行为其开具1000万元的承兑汇票,并作为货款直接打给格力电器,格力电器为批发商开具1000万元提货单并转交银行作质押;②在格力电器不为批发商提供担保的情况下,银行控制货权的方法就要改变,这里的300万元保证金仅作为开票保证金,如果批发商要提货,需向银行再交200万元提货保证金,银行指令供应商的累计发货金额不大于累计保证金金额,直到批发商把最后100万元的保证金存到银行后,银行才可以指令格力电器把剩余的货物全部发给批发商。对批发商而言,首期打款500万与首期打款1000万拿货的价格不一样;对供应商格力电器而言,不需要担保就能拿到预收货款;对银行而言,通过两次保证金的操作便可化解风险。

实务中,如果既没有保证金,也没有资产可抵押,还没有第三方为其担保,还可以采用未来仓单质押的方法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所谓未来仓单质押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是指商品买方从银行取得授信,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商品卖方依购销合同约定,以银行为收货人发出货物,商品买方协助银行根据货运单验收货物,将货物卸放于银行指定仓库,并将仓单质押给银行,商品买方随交保证金随提货的一种特定票据业务模式。例如,首钢股份与某地区一级批发商达成合作协议,需支付预付款1000万元,但批发商只有300万元现金,此时,可由一方为首钢股份,另一方是批发商,第三方是合作银行,第四方是物流公司,四方当事人共同签订合作协议:①批发商先将300万元现金作为保证金存入银行,由银行为其开具1000万元的承兑汇票,作为货款直接打给首钢股份;②找首钢股份为批发商担保,首钢股份不为批发商担保,银行要控制货权,首钢收到货款后向银行发货;③货物运到铁路部门后,批发商将钱打给银行赎单,银行就会把单据交给批发商,批发商便可以拿着单据到铁路部门提货;④若批发商在到货后三天内(或通知的期限内)没钱赎单,就要配合银行到铁路部门提货,货物卸放到第四方监管仓库,批发商想提货就要向银行打款赎货,把款打给银行后,银行指令物流公司为批发商发货,否则物流便不发货。该操作对批发商的好处是,用300万元保证金可以购买1000万元的货物;对供货方的好处是放大了销售;对银行的好处是,在控制货权的基础上控制了风险,并取得了收入;对物流的好处是可以获得仓储费。

银行承兑汇票的担保方还可以是企业的买方(客户),该模式称为买方核心企业承诺付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是在核心厂商确定购买付款承诺的前提下,为供应商承诺开据的银行承兑汇票,适用于买方付款记录良好、实力强大情况下的供应商。若批发商需要担保,供货方不为其担保,又没有第三方为其担保,且没有可抵押资产,要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就需要银行为其授信,这时批发商可以找其下家买方,由买方作出购买付款承诺,此时买方应为核心企业,只有信用等级高的核心企业的承诺付款,才能作为银行风险控制的手段。例如,一家钢铁供销商只有200万元自有资金,其向钢厂购货后,售给下家三一重工(钢铁使用企业),第一批货物200万元用自有资金购买,销售给三一重工。一般情况供销商都要给下家一定的账期,当钢铁供销商要采购第二批100万元钢材时,便没有资金了;若要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钢铁供销商便可以找三一重工谈,要求三一重工向银行明确表示三个月后承诺付款至银行指定账户。由于三一重工的信誉等级较高,若其能向银行出具承诺付款回执,银行即使在批发商没有保证金,也没有其他担保的情况下也会为其开具100万的银行承兑汇票。

(二)票据在销售环节的管理和应用

在销货环节,票据的管理和应用主要解决的是贴现问题。

(1)从贴现利息承受方及贴现利息支付方式角度阐述贴现问题

依据贴现利息承受方的不同,票据贴现可分为卖方付息票据贴现和买方付息票据贴现;依据贴现利息的支付方式不同,票据贴现业务可分为卖方付息、买方付息、协议付息、可回购式票据贴现及贴现等类型。

第一,卖方付息票据贴现。卖方付息票据贴现指持票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据或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银行,银行再按照贴现率扣除贴现息后,将余款付给持票人的一种授信业务,这种票据贴现方式在所有银行都可以办理,是最常用的贴现方式。商业承兑汇票要贴现,必须要有银行单独的授信额度;而银行承兑汇票,所有银行都可以贴现,没有授信额度的限制。卖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目前已成为很多企业的融资模式。例如,企业甲需要融资,让银行为其发放一笔流动资金贷款,银行也许没有了融资额度,甲就可以找到关联企业乙签订购销合同,甲向乙销货,甲为乙担保或者甲的母公司为乙担保,乙为甲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甲拿到票据后可进行贴现,如果3个月后没有履行合同,乙要将原来购的货退给甲,甲则要把钱退还给乙,乙便可以将退款作为保证金交给银行就可以了。该过程对甲属于融资业务,贷款属表内业务,需要额度,而票据融资则不需要,因此票据融资与贷款融资相比,方便且成本低。

第二,买方付息票据贴现。所谓买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指根据协议约定由买方(付款人)或卖方(收款人)签发商业汇票,由买方或其开户银行承兑,且买方承诺支付利息的一种贴现方式。其中,由买方承兑的贴现为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由买方开户银承兑的贴现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在实务中,卖方持未到期的汇票到其开户银行办理贴现业务时,银行审核无误,将全额票款扣收利息后支付给卖方。若企业原来的购货结算模式是付现结算,付现购货有成本,现金若是借来的,成本就是贷款利率;若是自有资金,则是机会成本,每个企业机会成本不同,例如肯德基和麦当劳的机会成本非常高,也就意味着其自有资金的成本也非常高。现在如果要是将付现结算改变为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由卖方付息,卖方可能不会接受或会因此提高价格,但若采取买方付息的方式结算,卖方可能会更容易接受。买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中,卖方只能持票据到买方开户银行办理票据贴现业务,利息向买方扣收,全部价款支付给卖方,因此是封闭运作的。这样,便将结算模式由付现改为银行承兑汇票。由于票据贴现息通常低于同期的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如果买方企业原来的钱是借来的,卖方一旦接受了买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买方企业的资金成本就会大幅降低。通过买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资产负债表右边的短期借款就改变成了应付票据,右边的短期借款一旦变为应付票据以后,财务利益就体现出来了。买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对买方而言,是一种类似于低息借款的低成本融资模式。

第三,协议付息的票据贴现。协议付息是卖方企业在销售商品后,持买方企业交付的未到期商业汇票到银行办理贴现,并根据双方的协议方式,由买卖双方分担支付贴现利息的一种贴现方式。实务中,银行可以分别出具贴息扣息凭证,分别向买卖双方扣息,并分别作账、分别报税,互不影响。国内很多行业都有淡旺季,旺季购进货物多为现金结算,淡季购进货物则多为票据结算。例如,钢铁经销商和钢厂,经销商全年需6000万元钢材,上半年为旺季,采购3000万元,经销商需付现结算,下半年为淡季,采购3000万元,经销商可以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上半年经销商为了付现结算,可能需要流动资金贷款3000万元,半年贷款的利息需90万元,而下半年经销商可以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钢厂拿到3000万元票据后,到银行贴现,必须支付60万元(4%贴现率)的贴现利息。若双方改变结算方式,上半年和下半年全部改用银行承兑汇票,则钢厂全年要支付120万元利息,钢厂可能不同意。但如果双方通过银行签一份协议,全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规定协议付息,双方各承担一半,则全年各自负担60万元利息,这样经销商便可节省30万元利息成本。

第四,可回购式票据贴现。所谓可回购式票据贴现,指在实务中,拟在银行办理贴现业务的客户,在票据到期前,可根据自身资金安排,随时将已贴现票据进行回购,银行根据实际用款天数,将已收取剩余时间的贴息返还给客户的一种贴现业务操作模式。该模式意味着企业在和银行签订合同时,可以在贴现协议上加上一款――银行同意企业有钱时对已贴现票据进行回购。如前所述,销售方企业淡季时收的货款多为银行承兑汇票,而旺季时的货款则以现金为主。因此,企业现金会有潮汐现象,淡季时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需要贴现,而旺季时大量的现金存入银行,资金被闲置,最多可获得活期存款利息。实务中,若在贴现协议中加上回购条款,银行允许企业回购已贴现的承兑汇票,企业在淡季时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能够贴现,而旺季企业收到的大量现金便可以用来回购已贴现且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这种贴现方式某种意义上便是理财。

第五,贴现。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申请人通过与其人及贴现银行签订三方协议。委托其人在其贴现银行代为办理贴现手续,贴现银行审核无误后,直接将贴现款项划付给贴现申请人的一种票据贴现形式。在卖方企业太强势,即使买方付息对方都不接受,连办理买方付息贴现手续都嫌麻烦的情况下,实务中允许采用贴现。例如:电力公司和用电大户之间,电力公司太强势,不接受买方付息的票据,此时在实务中,电力公司、用电大户与合作银行三可方签订协议,用电大户向电力公司通过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结算电费,贴现手续不需要电力公司办理,由用电大户直接通过合作银行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在办理贴现手续时,只需加盖用电大户的预留印章,利息向用电大户扣收,全额票款打给电力公司,对电力公司而言,和收取现金一样,对用电大户来说,贴现的操作模式,可以把对方结算范围扩大,即使对方不接受票据也不受影响。银行一般也喜欢配合做这样的业务,因为对银行来讲,如果是卖方付息贴现,票据要在卖方手上持有几天,贴现息会减少,贴现是出票方自申请票据开立时就贴现了,贴现期较长,贴现息额度也相对较高。

(2)从贴现模式不同阐述票据贴现问题

根据贴现的模式可以将票据贴现分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保贴、商业承兑汇票持票人保贴、集团贴现、团开团贴、放弃部分追索权的贴现等几种模式,不同的贴现模式都具有不同的财务管理意义。

第一,商票保贴。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保贴和商业承兑汇票持票人保贴统称为商票保贴,这两种模式中,使用较多的是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保贴。

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保贴是在银行事先审定的贴现额度内,银行承诺对特定承兑人承兑的商业汇票贴现业务,即给予承兑人保贴限度的一种授信业务。在实务中,银行承兑汇票使用较多,而商业承兑汇票对方一般不易接受。但是,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会面临四个问题:①大多数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开立时会要求支付一定的保证金甚至是全额保证金;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要支付开票金额0.05%的手续费;③有些银行开立承兑汇票要求支付一定的敞口费;④每开立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都要到银行办一次开票手续。因此,如果供货方能够接受企业的商业承兑汇票,就解决了企业所面临的这四个问题。那么怎样才能让供货方接受企业的商业承兑汇票呢?这样就需要通过承兑人保帖的方式,让供货方接受企业的商业承兑汇票。实务中,不同企业的操作方法也不相同,如果是信誉等级比较高的大企业,可能不需要任何资产抵押,银行就可以给企业1个亿的保贴额度。所谓1个亿的保贴额度,是指企业在1个亿的额度内向特定的供应商购货,只要是1亿额度内开出去的商业承兑汇票,合作银行均保证贴现。在实务当中,银行若同意给企业保贴,便会给企业一张1个亿的保贴函,若供应商因担心不能贴现而不接受企业开具商业承兑汇票,那么企业要将保贴函和商业承兑汇票一起提供给供应商,供应商便会接受企业的商业承兑汇票。只要在1个亿的额度内,供货商拿着商业承兑汇票和保贴函,就可以到购货方的合作银行申请贴现,该合作银行都会给供应商贴现。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后,等于将商业承兑汇票提高到银行承兑汇票的信誉,流通和变现能力大大提高。而对信誉等级不高的中小企业,银行为了控制风险,需要企业做资产抵押或质押。中小企业一般用的都是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此时企业可以考虑将全额保证金放入银行,银行给企业开具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函,企业购货时便可以直接向供应商开具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持票人保贴,是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银行事先审批的贴现额度内,银行承诺给特定持票人的商业承兑汇票办理贴现的业务,即给予持票人保贴额度的授信业务。例如,一个销货企业,其下家是买家客户,客户给企业开具一个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一般无法贴现,为了能够贴现,在实务中,企业可以向合作银行申请贴现额度,在已审批的贴现额度内,企业收到对方的商业承兑汇票,银行均保证能够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多数能够背书,但商业承兑汇票背书则很难,若银行能够给持票人保贴,持票人将商业承兑汇票背书给供货企业,供货企业便可以用该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这样对持票企业就会有好处,这种操作方式在实务中与前几种相比较少使用。

第二,集团贴现及团开团贴。集团贴现是集团成员单位将票据集中转让给集团票据结算中心,由集团票据结算中心统一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将贴现后的余款划付给集团结算中心的一种票据贴现业务的操作形式。成员单位将票据背书转让给集团票据结算中心,该过程虽没有贸易背景(一般票据背书转让是要有贸易背景的),但是在实务中,允许企业提交前手与再前手之间的贸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办理贴现业务。例如,甲集团的三家子公司收到票据后,均将票据背书给甲集团的结算中心,甲集团结算中心便可以拿着三家子公司和前手的资料到银行申请贴现。在实务中,分别贴现与集中贴现的贴现息是不同,集中贴现等同于批发业务,价格较低,贴现率是可以谈的。实务中不仅可以集团贴现,还可以团开团贴(即集中开票)。集团集中贴现的优点是贴现率较低;团开团贴的优点是可以提高信誉等级,从而获得较大的信用敞口。

第三,放弃部分追索权的票据贴现。放弃部分追索权的商业汇票贴现指银行从持票人手中买入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同时承诺在基础交易真实的情况下,票据发生兑付风险时,放弃对贴现申请人追索权的一种票据业务操作形式。该操作形式通常要在贴现协议中增加一个条款:即贴现银行承诺放弃对贴现申请人、持票人的追索权。银行一旦放弃对贴现申请人的追索权,贴现申请人财务指标中的负债增加就演变成了资产减少,这样会对贴现人有利。银行放弃对贴现申请人追索权,但没有放弃对出票人的追索权也没有放弃对承兑银行的追索权,对贴现银行并没有风险。

个人购汇申请书第3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为规范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的核准。

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它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核准机关及权限

第四条自治区对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资源开发类项目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此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核准。

大额用汇类项目指在前款所列领域之外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此类项目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核准。

第五条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它项目,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并在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抄报国家和发展改革委。

第三章核准程序

第六条按核准权限属于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项目,由投资主体向注册所在地的地、州、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地、州、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央驻疆企业和自治区管理的企业可直接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第七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评估报告。

第八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

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

第九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核准的项目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书面信息报告。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收到书面信息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确认函件。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主体基本情况;

(二)项目投资背景情况;

(三)投资地点、方向、预计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

(四)工作时间计划表。

第十一条投资主体如需投入必要的项目前期费用涉及用汇数额的(含履约保证金、保函等),应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核准。经核准的该项前期费用计入项目投资总额。

第十二条已经核准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变更:

(一)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三)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四)中方投资超过原核准的中方投资额20%及以上。

变更核准的程序比照本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三条报送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投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背景情况及投资环境情况;

(三)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目标市场,以及项目效益、风险情况;

(四)项目总投资、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融资方案及用汇金额;

(五)购并或参股项目,应说明拟购并或参股公司的具体情况。

第十四条报送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二)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它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五)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六)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报送信息报告,并附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有关确认函件。

第五章核准条件及效力

第十五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项目的条件为: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和投资项目所在国家(地区)法律;

(二)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开发国民经济发展所需战略性资源;符合国家关于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国内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产品、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吸收国外先进技术;

(三)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规定;

(四)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第十六条投资主体凭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投资主体就境外投资项目签署任何具有最终法律约束力的相关文件前,须取得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

第十八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核准文件应规定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内,核准文件是投资主体办理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相关手续的依据;有效期满后,投资主体办理上述相关手续时,应同时出示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准予延续的文件。

第十九条对未经核准或未按本规定核准和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外汇管理、海关、税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投资主体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的,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权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

第二十一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以对投资主体执行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查实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自然人和其它组织在境外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个人购汇申请书第4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投资行为,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第三条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

第四条合格投资者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依法对合格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进行的证券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格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达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产规模等条件,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申请人的从业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的要求;

(三)申请人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近三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四)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前条所指的资产规模等条件是:

基金管理机构:经营基金业务达五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资产不少于一百亿美元;

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达三十年以上,实收资本不少于十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一百亿美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达三十年以上,实收资本不少于十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一百亿美元;

商业银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总资产在世界排名前一百名以内,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一百亿美元。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可以调整上述资产规模等条件。

第八条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和投资额度,申请人应当通过托管人分别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拟申请投资额度、投资计划等);

(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三)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草案;

(四)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五)资金来源说明书及批准时间内不撤资承诺函;

(六)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七)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前款规定的文件,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中文摘要。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人在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后,应当通过托管人向国家外汇局申请投资额度。

国家外汇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批准的投资额度并颁发外汇登记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取得外汇登记证的,其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为引入中长期投资,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封闭式中国基金或在其他市场有良好投资记录的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共同基金的管理机构,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章托管、登记和结算

第十二条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二)实收资本不少于八十亿元人民币;

(三)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四)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

(五)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六)具备外汇指定银行资格和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

(七)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纪录。

外资商业银行境内分行在境内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可申请成为托管人,其实收资本条件按其境外总行的计算。

第十三条取得托管人资格,必须经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审批。

第十四条境内商业银行申请取得托管人资格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

(三)有关托管业务的管理制度;

(四)拥有高效、快速的信息技术系统的证明文件;

(五)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国证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审核申请文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管合格投资者托管的全部资产;

(二)办理合格投资者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三)监督合格投资者的投资运作,发现其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

(四)在合格投资者汇入本金、汇出本金或者收益两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局报告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汇入、汇出及结售汇情况;

(五)每月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合格投资者的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收支情况;

(六)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关于合格投资者上一年度境内证券投资情况的年度财务报告,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

(七)保存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汇入、汇出、兑换、收汇、付汇和资金往来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年;

(八)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托管人必须将其自有的资产和受托管理的资产严格分开。

托管人必须为不同的合格投资者分别设置账户,对受托管理的资产实行分帐管理。

每个合格投资者只能委托一个托管人。

第十七条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托管人,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其申请开立一个证券账户。托管人在代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应当持合格投资者的委托书及其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等有效文件,并在开立证券账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托管人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用于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资金结算。托管人负责合格投资者在境内证券投资的资金结算,并在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备案。

第四章投资运作

第十八条合格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下列人民币金融工具:

(一)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除境内上市外资股以外的股票;

(二)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国债;

(三)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和企业债券;

(四)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工具。

第十九条合格投资者可以委托在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每个合格投资者只能委托一个投资机构。

第二十条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单个合格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

(二)所有合格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可以调整上述比例。

第二十一条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保存合格投资者的成交记录、交易活动等资料的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年。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合格投资者经国家外汇局批准,应当在托管人处开立一个人民币特殊账户。

托管人应当在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结汇资金(外汇资金来源于境外,且累计结汇的外汇资金不得超过已批准的投资额度)、卖出证券所得价款、现金股利、活期存款利息、债券利息。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买入证券支付价款(含印花税、手续费等)、境内托管费和管理费、购汇资金(用于汇出本金及收益)。

人民币特殊账户的资金不得用于放款或者提供担保。

结汇后直接转入人民币特殊账户。合格投资者汇入的本金应当是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可兑换货币,金额以批准额度为限。

合格投资者自取得外汇登记证起三个月内未足额汇入本金的,以实际汇入金额为批准额度;已批准额度和已实际汇入金额的差额,在经批准取得新的投资额度前不得汇入。

第二十六条合格投资者为封闭式中国基金管理机构的,汇入本金满三年后,可委托托管人持规定的文件向国家外汇局申请分期、分批购汇汇出本金。每次汇出本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本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相邻两次汇出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一个月。

其他合格投资者汇入本金满一年后,可以委托托管人持规定的文件向国家外汇局申请分期、分批购汇汇出本金。每次汇出本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本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相邻两次汇出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三个月。

上述汇款的境外收款人应为合格投资者本人。

第二十七条投资额度的本金汇入不满一年但超过三个月的合格投资者,在提交转让申请书和转让合同并经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批准后,可以将投资额度转让给其他合格投资者或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其他申请人。

受让方在获得国家外汇局额度批准和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后,受让资产值低于外汇局批准额度的,可以按差额汇入本金。

第二十八条合格投资者汇出部分或全部本金的,如需重新汇入本金,应当重新申请投资额度。

第二十九条合格投资者需购汇汇出上一会计年度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已实现税后收益,应当委托托管人提前十五个工作日持下列文件向国家外汇局提出申请:

(一)汇出申请书;

(二)收益实现年度财务报表;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收益分配决议或者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件;

(五)纳税证明;

(六)国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前款汇款的境外收款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本人。

第三十条国家外汇局可以根据国家外汇收支平衡的需要,对合格投资者汇出本金及已实现收益的期限予以调整。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应当对合格投资者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外汇登记证进行年检。

第三十二条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可以要求合格投资者、托管人、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合格投资者境内投资活动提供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或者对原有业务规则进行修订,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四条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备案:

(一)变更托管人;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

(三)其控股股东变更;

(四)调整注册资本;

(五)涉及诉讼及其他重大事件;

(六)在境外受到重大处罚;

(七)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一)变更机构名称;

(二)被其他机构吸收合并;

(三)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和外汇登记证分别交还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

(一)本金已全部汇出;

(二)已转让投资额度;

(三)法人机构拟解散、进入破产程序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四)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外汇登记证未通过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年检的,自动失效,合格投资者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分别交还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和外汇登记证。

第三十七条合格投资者、托管人、证券公司等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按照各自的职权予以警告、罚款;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个人购汇申请书第5篇

一、商业汇票业务的会计核算比较

商业汇票是指由付款人或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一种票据。商业汇票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存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者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汇票。商业汇票按照承兑人不同,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一)商业承兑汇票的会计核算比较 在财务会计中,收款单位使用“应收票据”账户,付款单位使用“应付票据”账户。而银行会计中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核算有所区别。商业承兑汇票使用“吸收存款”账户,银行承兑汇票中使用“应解汇款”账户。

财务会计的会计核算:(1)付款人。付款人向收款人开出商业承兑汇票时,借记“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付账款”账户等,贷记“应付票据”账户。票据到期时,借记“应付票据”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如果票据到期付款人无款支付,则借记“应付票据”账户,贷记“应付账款”账户。(2)收款人。收款人收到商业承兑汇票,借记“应收票据”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收账款”等账户。票据到期时,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应收票据”账户。如果票据到期付款人无款支付,则借记“应收账款”账户,贷记“应收票据”账户。

银行会计的会计核算:(1)付款人开户行。借记“吸收存款―付款人户”账户,贷记“清算资金往来”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账户。无款支付或拒绝付款则要出具未付款项通知书或拒绝付款证明。(2)收款人开户行。借记“清算资金往来”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账户,贷记“吸收存款―收款人户”账户。

[例1]甲公司2011年3月1日销售A商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000元,增值税款8,500元,共计58,500元。对方开出为期3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抵付货款。2011年6月1日甲公司向自己的开户银行提交本日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及委托收款凭证,委托银行向异地乙公司开户银行收取汇票款。异地乙公司开户银行收到甲公司开户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商业承兑汇票。通知乙公司付款,乙公司同意,当日将款划出。甲公司开户行收到异地乙公司开户行划回的邮划贷方报单及商业承兑汇票,经审核无误予以收账,并通知甲公司。其中甲公司开户行和乙公司开户行属于系统内联行。

财务会计:

乙公司的会计核算如下:

2011年3月1日:

借:原材料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

贷:应付票据 58500

2011年6月1日:

借:应付票据 58500

贷:银行存款 58500

甲公司的会计核算如下:

2011年3月1日:

借:应收票据 5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2011年6月1日:

借:银行存款 58500

贷:应收票据 58500

银行会计:

乙公司开户行的会计核算如下:

2011年6月1日

借:吸收存款――乙公司户 58500

贷:清算资金往来 58500

甲公司开户行的会计核算如下:

2011年6月1日:

借:清算资金往来 58500

贷:吸收存款――甲公司户 58500

承例1,如果到期时乙公司拒绝付款或无款支付,则乙公司开户行将付款人未付款通知书或拒绝付款理由书寄给甲公司开户行,甲公司开户行再将付款人未付款通知书或拒绝付款理由书退给收款人。此时,银行会计里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和收款人开户银行则不做会计核算。

而收款人做如下处理:

2011年6月1日

借:应收账款 58500

贷:应收票据 58500

付款人做如下处理:

借:应付票据 58500

贷:应付账款 58500

(二)银行承兑汇票的会计核算比较 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的区别在于:承兑银行要办理汇票承兑,要向出票人收取手续费,并在汇票到期前向出票人收取票款。对于收款人来说,到期时一定能够收回票款。

财务会计会计核算:(1)付款人。付款人向开户银行申请开出银行承兑汇票时支付承兑手续费时,借记“财务费用”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将银行承兑汇票交付收款人时,借记“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付账款”账户等,贷记“应付票据”账户。票据到期时,借记“应付票据”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无款支付。票据到期时无款支付,借记“应付票据”账户,贷记“短期借款”账户。(2)收款人。收款人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借记“应收票据”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收账款”等账户。票据到期时,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应收票据”账户。

银行会计会计核算:(1)付款人开户行。收取承兑手续费,借记“吸收存款―付款人户”账户,贷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账户。票据到期前向付款人收取票款,借记“吸收存款”或“贷款”账户,贷记“应解汇款”账户。到期支付票款时,借记“应解汇款”账户,贷记“清算资金往来”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账户。(2)收款人开户行。借记“清算资金往来”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账户,贷记“吸收存款―收款人户”账户。

[例2]甲公司2011年3月1日销售A商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000元,增值税款8,500元,共计58,500元。对方乙公司开出为期3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抵付货款。乙公司向自己的开户银行支付票面金额万分之五的手续费。2011年5月28日乙公司开户行向乙公司收取票款。2011年6月1日甲公司向自己的开户银行提交本日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及委托收款凭证,委托银行向异地乙公司开户银行收取汇票款。异地乙公司开户银行收到甲公司开户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银行承兑汇票,当日将款划出。甲公司开户行收到异地乙公司开户行划回的邮划贷方报单及银行承兑汇票,经审核无误予以收账,并通知甲公司。

财务会计:

乙公司的会计核算如下:

2011年3月1日

借:原材料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

贷:应付票据58500

借:财务费用 29.25

贷:银行存款29.25

2011年6月1日

借:应付票据58500

贷:银行存款58500

甲公司的会计核算如下:

2011年3月1日

借:应收票据5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2011年6月1日:

借:银行存款58500

贷:应收票据58500

银行会计:

乙公司开户行的会计核算如下:

2011年3月1日

向出票人收取承兑手续费

借:吸收存款29.25

贷: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29.25

2011年5月28日

借:吸收存款 58500

贷:应解汇款58500

2011年6月1日

借:应解汇款―乙公司户 58500

贷:清算资金往来58500

甲公司开户行的会计核算如下:

2011年6月1日

借:清算资金往来 58500

贷:吸收存款―甲公司户58500

2011年5月28日乙公司开户行向乙公司收取票款。乙公司账户余额不足,则视同银行借款给乙公司。乙公司的会计核算如下:

借:应付票据 58500

贷:短期借款58500

乙公司开户行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贷款 58500

贷:应解汇款58500

二、银行汇票业务的会计核算比较

财务会计会计核算:(1)付款人。付款人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将款项交存银行,借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存款”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持银行汇票异地购货收到有关发票账单时,借记“材料采购(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贷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存款”账户。采购完毕收回剩余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存款”账户。(2)收款人。收款人收到银行汇票,根据进账单及销货发票等,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

银行会计会计核算:(1)付款人开户行。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书时,转账交付的,借记“吸收存款―申请人户”,贷记“汇出汇款”账户。现金交付的,借记“库存现金”、贷记“汇出汇款”账户。结清票款时,借记“汇出汇款”账户,贷记“清算资金往来”账户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账户。有多余款退回的贷记“吸收存款”等账户。其中出票行和付款行如果是系统内电子汇划业务则使用“清算资金往来”账户,如果是非系统行同城票据交换则使用“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账户。(2)付款行的处理。收款人在付款行开户,借记“清算资金往来”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账户 ,贷记“吸收存款”账户。如果收款人未在付款行开户,借记“清算资金往来”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账户 ,贷记“应解汇款”账户。

[例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开户银行甲银行申请办理银行汇票用以购买原材料,填写一式四联的银行汇票申请书,将款项250000元交存A银行作银行汇票存款。甲企业向乙企业购入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原材料价款为2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4000元,已用银行汇票办理结算。乙企业持银行汇票要求自己的开户银行B银行解付。B银行将汇票解迄通知寄给A银行。A银行多余款项退回开户银行,企业已收到开户银行转来的银行汇票第四联(多余款项收账通知)。根据上述资料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财务会计:

甲企业的会计核算如下:

(1)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

借: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存款 250000

贷:银行存款 250000

(2)购买材料,办理款项结算时:

借:原材料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

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存款 234000

(3)多余款项退回时

借:银行存款 16000

贷: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存款 16000

乙企业的的会计核算如下:

借:银行存款 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银行会计:

甲企业开户行A银行的会计核算如下:

出票时

借:吸收存款 250000

贷:汇出汇款 250000

结清票款时

借:汇出汇款―甲公司户 250000

贷:清算资金往来 234000

吸收存款 16000

乙企业开户行B银行的会计核算如下:

付款时

借:清算资金往来 234000

贷:吸收存款――乙公司户 234000

通过上述例解,汇票业务结算方式在财务会计和银行会计核算中使用的账户比较如表1所示:

参考文献:

个人购汇申请书第6篇

“金融e通道”——我们共享的空间,电子银行业务已成为中国工商银行在同行业中的优势项目,也是我行大力推出的精品品牌。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的重点产品有两项:电话银行和网上银行。电子银行的最大特点就是客户能够实现自助服务,即客户不必每笔业务都要跑到银行来办理,可以随时随地通过电子银行提供的产品和方式,自己来进行交易、查询和控制,真正实现“足不出户,自主理财”的现念。

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是大势所趋,它将逐步取代传统银行业务。2002年工商银行的电子银行业务发展非常迅速,全年实现交易额超过了8万亿元,业务量超过了6千万笔。工商银行威海市分行的电话银行交易额超过了5亿元,交易笔数为2.5万笔,客户数量超过了7千户;网上银行交易额达到10亿元,交易笔数为4千笔,客户数量接近400户,目前威海市所有的财产和人寿保险公司、政府机关、财政机构、通信公司、移动公司、供电公司、百货大楼、新华书店、中石油、中石化、海通证券、南方证券、三隆期货、三角轮胎、威海船厂、客运公司、双轮集团、华垦房地产、成山橡胶、好当家、黄海造船、华力电机、荣成玻璃厂和几家较大的渔业公司、铃兰味精、亿达公司、文登电机、三环双连等等,一大批机构、集团、企业已经成为工商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的客户。

一、中国工商银行的电子银行业务对广大客户提供的好处

1、安全可靠: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在网络安全上采用了国际上最先进的防黑客技术,软件使用了5级先进的加密校验技术,企业在使用网上银行办理业务时能够看得见的防范措施还有客户软件、读卡器、客户证书及其密码,个人通过卡号及多级密码登录,还可自主申请e通卡进行网上购物。目前全国的广大客户通过工商银行电子银行结算的资金已经超过8万亿元,结算量已经超过6千万笔,至今还没有发生一笔资金丢失、帐务差错的情况。从以上的情况看,客户完全可以解除资金是否安全的忧虑。

2、方便实用:客户自己可以随时查询帐户的余额、今日明细和历史明细等详细信息,查看某笔款项是否到帐,还可打印出电子回单做为临时入帐的凭证;即使是非银行工作日或者是非银行工作时间都可以进行帐务对帐和转帐结算,也就是说工行网上银行业务真正实现了24小时银行服务。

3、结算快捷:无论是收款还是付款,无论是威海本地还是全国异地,只要对方在工行开户,客户都可以在瞬间完成结算工作,对方如果在其他行开户,客户在网上发出付款指令后,也将由银行专人替您办理,结算方便快捷。

4、强化管理:对于大客户特别是集团客户能够通过企业网上银行监控分支机构的帐户,进行资金的双向调拨或横向调拨,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这是我行推出的优势项目,目前只有工商银行网上银行能提供此项功能,全国的一些大集团、大客户为了强化自身的财务管理,将其下属所有企业全部移至工行开立网上银行,有效地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盈利也大大增加。

5、降低费用:客户开通电子银行业务以后,不必每笔结算业务都要跑银行,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工、车辆等费用,还节省了支票等票据的费用;网上银行自主理财的功能给客户提供了很好的资金调度手段,减少一些不必要的财务损耗,客户的财务费用也相应大大降低。

6、提高形象:客户开通电子银行还可以在自己的客户群体当中树立现代的、先进的形象,在e时代一展身手,为自身业务的开拓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帮助。

二、电话银行的功能

机构、团体、企业和个人拨打电话银行“95588”服务热线后,根据语音提示可以实现:

1、账户查询:客户可查询在工商银行开立的活期账户、牡丹信用卡、牡丹灵通卡等账户余额及未登折、当日、历史明细。

2、转账服务:可以进行自己的注册卡下所有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

3、自助缴费:可自助查询和缴纳电话费、手机费等费用。

4、银证转账:能实现银行账户与证券保证金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

5、银证通:可直接使用银行账户进行股票买卖业务。

6、基金业务:可以进行基金买卖和查询。

7、外汇买卖:可使用个人外汇买卖专用存折帐户进行外汇交易。

8、公共信息:可以查询我行的各种信息,如存款利率、外汇牌价、基金净值等。

9、业务申请:客户在电话银行中可以自助下挂帐户。

10、账户挂失:客户可通过此项业务办理牡丹卡、存折等账户的紧急临时挂失。

三、企业网上银行的功能:

机构、团体、企业使用客户安全软件、读卡器、客户证书,输入证书密码后,进入网站可以实现:

1、帐户查询:可以查询本企业在工行开立的所有帐户的余额、历史明细、当日明细,还可以把它们下载打印出来,帐户的发生情况一目了然,外面来款是否进帐一查便知。

2、网上结算:企业自己可通过网上银行把资金从其账户中转出,实现与其他单位(在国内任何一家银行开户均可)之间的同城或异地资金结算。

3、集团理财:集团总公司可随时查看各分公司账户的详细信息,还可主动向分公司下拨或上收资金,实现资金的双向调拨,达到监控各分公司资金运作情况、整个集团资金统一调度管理的目的。

4、贷款查询:企业可对注册的所有总公司和分公司的贷款账户进行贷款主账户查询以及利随本清贷款、贷款表内欠息、贷款表外欠息和贷款借据账的查询。

5、基金业务:客户可在网上进行基金认购、申购以及基金基本信息查询。

6、国债业务:客户可利用网上银行进行国债帐户查询,进行网上即时交易,对债券价格及债市信息也可查询。

7、网上收费站:企业客户可以通过我行网上银行主动收取其授权企业用户或个人用户各类应缴费用的一项功能。

8、贵宾室服务:对有一定经营规模、效益良好、合作关系密切的企业客户提供特别服务。可以为集团企业客户管理本部及下属分支机构帐户提供方便,对设定的帐户进行单笔余额超限提醒;可提供现金预约、收款预约、票据查询预约、汇票申请等服务;可根据客户设置的参数,每日按照客户选择的时间、收付帐号、额度选择自动发起转帐指令,可以实现代报销、工资等业务。

四、个人网上银行的功能

个人客户输入注册卡号、登录密码后,进入网站可以实现:

1、账务查询:客户可对自己的账务信息,如卡/账户余额、历史明细、网上购物明细进行查询,并可下载明细。

2、账户转账:客户可以实现自己的账户之间的资金互转以及向同城(本地)他人的活期帐户、牡丹信用卡、灵通卡、贷记卡等账户划转资金。

3、异地汇款:客户可向国内其它任何地方的工商银行开户的单位和个人支付款项。

4、银证转账:客户可以实现自己的储蓄存款账户与其在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相互划转资金,并可查询自己在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余额。

5、基金业务:客户(基金投资人)可以进行基金申购、认购、赎回等交易及查询有关基金信息。

6、外汇买卖:客户可根据我行提供的汇率信息进行即时和委托买卖外汇交易、撤单及查询有关外汇交易信息等活动。

7、B2C在线支付:客户在中国工商银行的特约网站上购物时,可实时支付货款并获得银行反馈的有关支付信息。

8、代缴学费:客户可向与工商银行签订协议的全国各个学校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9、牡丹卡办卡/换卡申请:客户可提交办理或更换牡丹卡的申请,同时可在线获得申请结果。

10、个人抵押贷款:个人客户可提交抵押贷款申请并实时获得申请贷款。

11、账户挂失:客户的信用卡、灵通卡或贷记卡遗失或被偷窃时可在线对其进行本地挂失。

五、办理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的流程

1、开办企业网上银行的流程:要办理企业网上银行的机构、集团或企业须是优质客户,在我行开立结算帐户,仔细阅读并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章程》,填写了《中国工商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申请表》,与我行签定了《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协议》,才能成为我行企业网上银行注册客户。我们在接到客户的注册申请资料以后,先由注册行录入客户的信息资料,注册行领取客户证书以后,再安装客户安全软件,并进行企业网上银行的调试和业务辅导。企业在网上银行办理业务时,首先要把财务人员自己的客户证书插入读卡器,然后使用客户安全软件输入用户密码后才能到企业网上银行进行操作。

2、开办个人网上银行的流程:个人客户申请网上银行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网站进行自助注册,步骤是登录网站;点击“个人网上银行”;点击“网上银行自自助注册”;阅读并同意“网上自助注册须知”后点击“确定”;阅读并同意“中国工商银行网上自助注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书”后点击“接受此协议”;进入“用户注册”页面按提示输入个人信息以后点击“提交”;进入“用户自助注册确认”页面,点击“确认”后用户自助注册成功。自助注册的个人客户除不能使用个人网上银行的对外转账、个人汇款和代缴学费功能外,其它功能均能正常使用。自助注册客户若要开通对外转帐、个人汇款、代缴学费功能,可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及注册卡到我行任何一个网点办理开通手续,当日即可开通使用我行个人网上银行系统。另外一种是到我行任何一个网点办理注册手续。客户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及注册卡,签署“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书”,填写“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个人客户注册申请表”,设置网上银行密码后,下一个银行工作日可开通使用我行个人网上银行系统。

3、开办企业电话银行的流程:企业财务人员到我行营业室填写申请表、签定协议书即可开通使用。

个人购汇申请书第7篇

协议甲方: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分行

协议乙方:_________公司

为防范汇率风险,经协商,甲方与乙方就甲方为乙方提供远期结汇/售汇业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按照本协议及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叙作远期结汇/售汇。

第二条 乙方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逐笔填写“远期结汇/售汇申请书”,向甲方申请办理远期结汇/售汇业务。

第三条 乙方保证在交割日甲方营业时间内,支付委托甲方购买/售出货币所需的全部人民币/外汇资金。

第四条 甲方在收妥乙方应付的全部人民币/外币交割资金后,即于收款日支付乙方应收的人民币/外币交割资金。

第五条 甲、乙双方均不得要求提前办理交割。

第六条 乙方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交割,可向甲方申请推迟交割。甲方只受理交割日前三个工作日前乙方提出的推迟交割申请。

第七条 因下列原因使本协议不能履行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汇价损失,并可主动借记乙方在甲方的保证金账户,若乙方无法承担,该损失由乙方担保银行承担:

1.乙方未在交割前提交全部有效凭证及/或有效商业单据,及/或_________。

2.乙方不能按时向甲方交割(包括推迟交割),及/或_________。

3.收、付汇金额小于乙方申请金额。

第八条 远期结汇/售汇交易成交后,甲方应主动向乙方寄送“远期结汇/售汇交易证实书”。如成交后10天内乙方未收到甲方寄送的证实书,应及时向甲方查询;如交易成交后30天内未向甲方查询,该交易以甲方的记录为准,甲方亦不再负责补寄证实书。

证实书寄至: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第九条 乙方可授权其有关人员与甲方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授权委托书应使用甲方规定格式,并由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加盖公司印章。

第十条 乙方提交的“远期结汇/售汇申请书”及“授权委托书”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某笔远期结汇/售汇业务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根据本协议规定积极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协议需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方能生效。甲方由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业务章;乙方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司法人章。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与乙方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对于届时尚未完结的业务仍受本协议约束。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个人购汇申请书第8篇

一、银行承兑汇票的特点

银行承兑汇票由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承兑申请人签发,经银行承兑,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银行是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承兑申请人在汇票到期前应将票款足额交存银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必须以商品交易为基础,严禁办理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的申请条件十分严格,尤其对申请人的资信、具有支付票款的可靠资金来源和能力特别重视。

银行承兑汇票具有良好的流通性。承兑申请客户持银行承兑汇票与收款人办理款项结算,交付汇票给收款人,收款人可根据交易的需要,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是转让票据权利的重要方式)给其债权人,收款人或持票人可根据需要,持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质押或贴现(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持有者将未到期的汇票向银行要求变成现款,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息后付给现款、待票据到期时再向出票人收款的业务),以获得资金。银行承兑汇票自出票日至到期日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对于承兑申请人来说,银行承兑汇票可以减少企业银行贷款,减少资金占用。当银行承兑汇票处于流通状态时,它就是一种银行结算方式,实际上属于资金的替代物。

二、银行承兑汇票的现金流量反映现状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规定,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基础由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构成。对现金的定义一般不会产生异议,它包括库存现金、可供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这两项从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货币资金扣除不能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就可以得出。但对于现金等价物,准则将其定义为“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一项投资被确认为现金等价物必须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准则所附《指南》只对其中的“期限较短”做出了解释:“一般是指从购买日起3个月内到期。”其他三个条件的具体涵义都未作进一步说明。而银行承汇票最长付款期限是6个月,而且不存在发达的交易市场,故单纯从理论出发,很难将银行承兑汇票与流动性强和易于转为已知金额的现金对等起来。

实际工作中,企业当期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并进行处理时,主要有以下的四种情况:

1、会计报表日前,银行承兑汇票已经到期,业务处理上增加银行存款,这部分业务已经在现金流量表正表中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体现。

2、会计报表日前,银行承兑汇票尚未到期,也没有进行贴现,这部分业务将不会在本期现金流量表正表中体现,仅反映在资产负债表应收票据中有所反映。

3、会计报表日前,银行承兑汇票尚未到期,但已进行贴现,增加银行存款。这部分业务在现金流量表正表中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体现。

4、会计报表日前,银行承兑汇票未到期,但由于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而将银行承兑汇票进行了背书,这部分业务由于没有引起现金的变化而不会在现金流量表正附表中有任何显示。

从上面四种情况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况因为变现为现金可以通过现金流量表体现出来;第二种情况在当期现金流量表中不会体现,只在附注中反映为经营性应收项目增加。如下一期贴现,则体现在下一期现金流量表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增加,如果下一期背书给其他企业则该笔业务在现金流量表正表中不会被反映,只是在下一期现金流量表附注中体现为经营性应收项目减少;第四种情况由于只是应收票据的一增一减,,它不会影响净现金流量,在现金流量表正表及附注中不会留下任何痕迹。

综上所述,目前银行承兑汇票现金流的处理存在如下明显的缺陷,使报表使用者不能获取充分的信息。

(1)由于目前我国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基础是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其中不含银行承兑汇票,企业收到银行承兑汇票时,仅到期才在现金流量表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反映,而一旦企业银行承兑汇票的期间增量较大时,现金流量表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将与主营业务收入严重偏离。

(2)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支付供应商货款时,虽起到了支付工具的作用,但却不计入现金流量表中“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也就是说,这部分通过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的相关销售和采购,事实上未反映在现金流量表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和“购买商品、提供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中,虽然不影响企业“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但导致现金流量表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和“购买商品、提供劳务支付的现金”数据失真,不利于对投资者合理分析企业的经营现金流情况。

(3)如果将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贴现,虽然可获得现金,但却有了筹资的性质,收现额计入“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导致其金额虚高,此外企业还可能用是否贴现来调节和粉饰现金流量表的相关项目。

三、银行承兑汇票的现金流量反映改进建议

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我国许多企业存在大量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的情况,而银行承兑汇票的申请条件十分严格,申请人的资信、具有支付票款的可靠资金来源和能力等方面特别受到重视。而且,银行承兑汇票还具有良好的流通性,收款人可根据交易的需要,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其债权人,或向银行申请贴现以获得资金。比如企业收到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并将其背书转让给供应商,此时银行承兑汇票已经起到了与现金相同的支付作用。

根据上述分析,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扩大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基础,即扩大现金与现金等价物的范围,将银行承兑汇票流通部分(已背书或已贴现)列入现金与现金等价物范围,而存量部分即资产负债表期末银行承兑汇票列入非现金等价物的范围。以此为基础,相关的处理作如下改进:

1、收到银行承兑汇票进在现金流量表不予反映,此相关信息已在资产负债表中得到反映,只待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才计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此做法与目前准则中规定的一致。

2、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贴现时,企业根据实际收到的现金计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而非纳入“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的范畴。以便于防止现金流量表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将与主营业务收入严重偏离。

3、将已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现金等价物处理,应先作一笔应收票据的收款分录,按背书转让的金额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的借方列示,然后再作一笔付款分录,以相同金额在“购买商品、提供劳务支付的现金”贷方列示。以便反映相关现金流的真实信息。

综上,银行承兑汇票在结算中的大量使用势必会导致现金流信息的严重失真,其主要源于对银行承兑汇票现金属性的界定问题,即将银行承兑汇票进生“一刀切”,全部排除在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之外。因此,建议应当将银行承兑汇票应纳入现金等价物的范畴,并在现金流量表中体现。否则,对于大量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的企业来说,现金流量表不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了解和评价企业获取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并据以预测企业未来现金流量。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2006》.20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