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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银主管工作计划赏析八篇

时间:2022-04-13 07:40:48

收银主管工作计划

收银主管工作计划第1篇

关键词: 财富管理 银信合作 票据理财产品 监管政策

中图分类号: F830.49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6-1770(2008)011-050-05

一、银信合作开展票据理财的模式和产品特征

(一)票据理财产品的具体模式

目前,市场上既有的票据理财产品均为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推出的票据资产集合资金信托理财计划(本文简称票据理财产品),它采用了银信集合资金信托合作方式。从合作双方看,委托方和受托方主要为国内知名的商业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见表1),从而增强了普通投资者对该类理财产品的认同度。

在此模式中,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成立一个特定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银行作为委托方和受益人,将已经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或保贴的商业汇票等票据资产所对应的权利,以约定的利率转让给特定的信托计划,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从事理财计划设计和管理。以该信托计划为依托,银行向投资者发行理财产品,将募集到的资金专项用于投资该信托计划。(见图1)。

根据银监会《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对信托计划对应的票据不按照一般票据转让的要求办理票据背书后由信托公司支配,而由银行作为该信托计划中票据资产的托管人进行管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信托公司通过签署《票据资产委托管理合同》的方式将票据资产委托发售银行管理。如果信托计划对应的票据因为承兑银行的自身原因,或者票据权利存在瑕疵,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票据被拒付的,受托人不能直接向承兑行行使付款请求权,也不能向包括发售银行在内的票据前手直接进行追索,而只能由发售银行作为该信托计划所对应票据的名义持有人代受托人向票据承兑行行使付款请求权及向发售银行的前手依法追索。在理财计划到期时,该信托计划的收益在扣除了信托公司和银行收费后、票据理财产品的投资者获得相对应的理财收益。

(二)票据理财产品的一般性设计特征

根据银监会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理财产品信息披露规定》和《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规定》等的要求,银行在发售票据理财产品时均提供了相应的产品说明书进行风险提示。从可获得的同类产品的说明书中可归纳得到票据理财产品的一般性特征(见表2)。

银行在收到信托计划受托人足额支付的信托利益后三个银行工作日内将投资者理财应得本金和收益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其中,该类理财产品的最高预期年化收益率一般都较发售当时市场同期限银行承兑汇票平均年化收益率低0.8-1%,主要是扣除了信托公司的委托管理费、银行资产托管费、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举例说明如下:

9月初,国内市场同期限银行承兑汇票平均年化收益率约为5.0%,银行通过设立信托计划投资银行承兑汇票须向信托公司支付信托管理费、信托资金保管费、票据委托管理费等费用合计约为0.5%,同时扣除个人投资者支付的银行理财销售、托管及管理费用约0.5%后,产品到期后,若所投资的票据资产按时全额收回资金,则客户可获得最高年化收益率约为4.0%,即客户最高年化收益率4.0%=理财产品投资收益率(约5.0%)-(信托管理费+信托保管费+票据委托管理费等)(约0.5%)-(销售费用+托管费用+投资管理收益)(约0.3-0.5%)。从收益分配中可以看出,银行和信托公司均可获得较为可观的收益,这是银信合作推出理财产品的重要经济动因。

(三)银信合作开展票据理财产品的业务特征

与银信合作开展的其他信托类理财产品相比,票据理财产品还具有如下独特的业务优势:

第一,票据资产转售无须征得承兑人同意,简化打包过程。与贷款信托理财不同,票据理财产品的基础性资产具有法定的要式性和可转让性,形成信托集合计划出售时,无须与债务人(承兑银行)商洽即可打包转售,省却了信托产品繁复的打包过程。

第二,票据理财产品无需信用增级,为资本节约型产品。信托产品出售时,银行一般须为信托产品的基础性资产以担保的方式进行信用增级,但银监会在2007年10月颁发的《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中对商业银行为信托计划等融资性项目担保做出了限制性规定,因此商业银行改以信托产品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的内部信用增级,或由商业银行为借款人提供贷款承诺的方式进行外部信用增级,但贷款承诺须耗用银行的经济资本;而银行承兑汇票本身就是银行信用,毋需进行信用增级,对资产出售银行来说,由于承兑银行已对持票人做出了到期支付的承诺,其中已包含了票据理财产品的本金与收益,所以此类产品为资本节约型产品,无须耗用经济资本,同时具备了保证收益型的特点。

第三,票据理财产品不受贷款额度限制,可以实现真实销售。在信贷资产打包成信托集合计划出售后,虽然信贷资产已由银行表内移至表外,但通常信贷资产的借款人仍须依赖原贷款银行的融资支持偿还借款,很难形成真实销售;而票据的贴现与转让完全依存于票据关系,贴现银行只要形成贴现买入理财产品卖出的持续循环,就可借助信贷资产证券化途径实现真实销售。

二、主要商业银行票据理财产品发展的市场概况与特点

(一)银行票据理财产品发展的市场特点

2004年7月,中国光大银行与福建联华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合作推出了国内首个票据理财信托计划。其募集资金将用于受让光大银行提供的银行承兑汇票,销售对象为个人客户,投资申购起点为30万元,预期年收益为3.16%(同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为1.58%),期限为1年,预计总规模为1-1.5亿元。此项信托产品开辟了个人借助信托公司平台进入银行票据市场的渠道。

此后三年,票据理财产品并不多见。随着2008年从紧宏观调控政策力度的加大,票据资产信托类理财产品异军突起。从不完全统计信息资料整理得出,2008年来市场上多家银行推出的票据理财产品种类繁多(见表3)。

根据可获得的市场信息分析,银行票据类理财产品市场呈现如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发售票据理财产品的银行类型众多。从表3中可以看出,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都推出了各具特色的票据理财产品,不仅中资银行发售票据理财产品,部分外资银行也推出了同类产品。

二是票据理财产品形成系列化,募集资金开始逐步走上规模化发展方向。如招商银行推出的“金葵花”招银进宝票据盈理财计划,截至8月末已发售79期,募集资金总体规模350亿元;交通银行推出的“得利宝”新蓝系列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该行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2008年已发售不少于50期,募集资金规模在80-100亿元之间。

三是票据理财产品类型较为丰富。从理财产品的支持资产看,除了投资于银行承兑汇票的基础型产品,市场上还出现了结构型和链接型票据理财产品,支持资产除银行承兑汇票外,还包括央行票据、国债和短期融资券等,甚至与股权或外币链接;从收益类型看,多数票据理财产品被设计为固定期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但也不乏部分银行设计推出了固定期保本固定收益型产品;从认购币种看,票据理财产品的认购币种既有人民币,也包括QDII、QFII等外币;从产品设计看,有的商业银行还推出了多款票据理财产品,如招商银行在“金葵花”招银进宝票据盈理财计划基本型之外,还推出了“金葵花QDII景顺中国基金”和“金葵花QDII富达基金-中国焦点基金”两款链接型产品。

(二)工商银行票据理财产品开展的概况和特点

工商银行作为国内“第一贴现银行”,对票据市场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力,其票据理财产品的发展状况也颇为业界关注。

2007年后,工行在理财产品上开始重视稳健收益型,推出了“稳得利”人民币理财计划,主要是与信托公司合作推出的贷款融资类(含票据)信托、股权信托和货币市场投资计划,2007年共发售了22期,其中20期为单一企业贷款信托型,2期为股权信托投资型。2008年2月28日,工行北京市分行推出2008年第5期“稳得利”一个月票据理财信托投资计划,工行首期票据信托类理财产品问世,该计划募集资金上限为人民币20亿元,被设计为固定期限非保本浮动收益型,预期年化收益率为4.2%。此后,“稳得利”系列票据信托理财计划不定期发售多期,截至三季度末,工行2008年共发售票据类信托理财计划19期,均为固定期限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其中,16期为90天,108天和30天的分别有1期和2期,收益率在3.7-4.2%之间,募集规模达到805亿元,平均每期募集资金42.37亿元。从工行发售票据理财产品的机构看,全部由北京、江西和广东三家分行发售,其中,北京分行发售了11期,募集资金达到385亿元,江西分行发售了6期,募集资金达到350亿元,广东省分行发售了2期,募集资金60亿元(具体见表4)。

从工行发售的票据理财产品数量和募集的资金规模看,其中最显著的特点有二:其一是工行票据理财产品已形成系列化,“稳得利”票据投资信托计划成为工行基础型票据理财产品,此外,工行还推出了增强型货币市场资金信托投资计划,它是结构型票据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银行承兑汇票、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短期融资券等银行间市场固定收益品种;其二,与同类产品相比,工行票据理财产品募集资金规模最大,单期募集资金均为亿元级,最高的单期募集资金达到百亿元,而其它银行同类产品大都为万元级,普遍在3000-7000万元之间,少数达到亿元级,但一般不超过5亿元。

三、银信合作创新票据理财产品的动因和市场前景分析

(一)2007年以来银行推出票据理财产品的主要动因

2007年,人民银行为配合国家经济宏观调控,对商业银行实行了将票据融资额纳入贷款规模的窗口指导政策。此后,商业银行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将新增贷款额度倾向于高利差的中长期贷款,使商业银行体系的票据融资额从2007年4月的历史最高额开始呈现逐月下降态势,至2008年3月末票据融资额较2007年4月末下降了35.5%。与此同时,多家商业银行在近两年中剥离了不良资产,引入战略投资者,在境内外公开上市,使资本充足率大幅度上升,为满足企业的融资需要和规避贷款规模控制,商业银行转而以银行承兑的方式来解决客户的融资需求。

针对市场上呈现出大量的银行承兑汇票在不断开出,但却因票据转出渠道不畅使商业银行不愿贴现的状况,一些商业银行将信托公司拓展为票据转出渠道之一。2008年初,部分银行利用信托渠道适时创新票据理财产品,将已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打包后,与信托公司合作开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改由银行零售渠道,销售给小额投资者。票据理财产品一经推出,引起市场关注,深受市场欢迎,招行、浦发、民生以及工商银行等都在2008上半年相继推出了此类产品。

从银信合作推出票据理财产品的动因和功能看,票据理财产品满足了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和投资者在内的市场多方需求。

对银行来说,在从紧货币政策环境下,银行通过发售票据理财产品,节约了贷款规模或缓解了资金缺口的问题,可以开拓新的客户和资产业务,并可获得费、手续费与资产托管费等中间业务收入。同时,银行通过开展票据理财业务,可以分散银行的经营风险,提高了银行资产的流动性。

对信托公司而言,由于信托公司的经营转型需要加强与银行的合作和创新适合当前市场的产品,而其原本着重开展的房地产信托贷款和证券投资类信托理财的政策风险和市场风险加大而迫切需要开拓新的业务合作领域,票据资产信托理财计划符合信托公司这一要求。

对个人投资者而言,2008年以来的股票市场和证券基金类理财产品的的风险加大,更多的投资者将其资金转向寻求较低风险的银行理财产品,票据理财产品成为投资者稳健理财的方式之一。

(二)当前票据理财产品的市场优势

从当前市场环境看,在今后较长一段时间里,预计理财产品市场仍会维持“稳健+收益”的投资风格。与其他类型理财产品相比,票据理财产品因其自身具有的优良品质满足当前市场对理财产品的要求,具体分析,票据理财产品具备以下三大优势:

一是收益较高,收益预期较为稳定。以3个月产品为例,目前国内同期限银行承兑汇票平均年化收益率约为5.0%,银行间市场债券平均年化利率为3.4%。通过设立信托计划投资银行承兑汇票须支付各项费用合计约为0.5%,扣除银行理财销售及托管费用后,3个月产品的年化收益率约为4.0%-4.5%,高于同档期储蓄存款收益,甚至超过一年期定期存款4.14%的利率水平。同时,目前货币市场利率比较稳定,票据预期收益也较为稳定。一年期央票从2007年12月25日上涨6.5个基点至4.0583%之后,已经连续15期维持这一利率。在从紧货币政策措施下,银行间市场利率和票据市场利率预期较为稳定。

二是风险可控性较强。票据理财产品的主要风险是信托计划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由于票据理财产品的基础资产是银行承兑汇票,因票据本身经过银行承兑,其中的信用风险较低,投资者需要考虑的主要是市场风险。由于票据理财产品的收益受股市波动性影响较小,同时由于贷款利率尚未完全市场化,票据贴现与转贴现利率的定价仍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央行的管理,其波动区间较易预测,市场风险可控性较强。

三是流动性强,符合市场短期化投资需要。当前,伴随着通胀和金融市场波动性的增强,中长期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可能面临不利局面,市场倾向于投资期限偏短的理财产品。票据理财产品的短期投资特点和流动性较强,同时票据理财产品可以在到期后连续滚动发行,可以满足市场投资短期化和灵活性的要求。

四、基于监管与政策层面的思考

从积极的角度看,银信合作创新推出并有效开展票据理财产品业务是在当前从紧货币政策下和金融机构转型发展时期,银行有效进行产品创新的成功案例,它对银行票据业务经营的重要意义在于拓宽了票据转卖渠道,把原本主要是银行间的票据转贴现交易市场延伸到了非银行金融机构,并以理财产品的方式成为普通群体的投资对象。

但更客观地分析,银行票据理财产品的开展存在着较大的政策性风险,这主要在它使银行可以借助于信托渠道利用票据理财产品削弱从紧货币政策的调控效应,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宏观调控的效果。从监管与政策制定层面分析,银信合作开展票据理财产品带来的有益启示主要在于:

1.关注票据理财产品对货币政策调控的影响,监管层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宏观调控“漏出”效应的存在。随着我国金融市场转型和普通大众投资与理财意识的增强,银行产品与服务创新的能力也在不断提高。从监管的角度看,银行产品创新意识和能力的增强在得到肯定的同时,也应注意其对货币政策效应的影响,尤其是在从紧货币政策下,银行借助创新与央行进行博弈可能会部分抵消央行的调控效果,例如,2008年以来,银行通过发售票据理财产品或与信托合作开展类似贷款信托理财产品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贷款规模”监管要求。上述货币调控效应的“漏出”因素的影响应值得监管层面的高度重视,并在采取调控措施时计算在内以及采取相应办法降低此类“漏出”因素的负面影响。对于银行来说,其自身应关注开展此类产品的政策风险,否则非但不能获得创新收益,反而适得其反。

2.完善票据市场的制度建设,规范银行票据业务的发展

当前,银行开展票据理财产品的一个重要动因在于借助理财产品可以实现贷款规模的“释放”,而现有票据市场制度的不完善是重要原因。我国现行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将票据贴现纳入贷款统计口径,这一规定使得银行把票据业务作为调节信贷业务发展的工具,因此,我国的票据市场和银行的票据业务难以保持均衡发展,尤其是在央行紧缩信贷规模时期,银行的票据业务面临极大的困境,这也是本轮从紧货币政策促使银行积极开展票据理财产品的一个制度因素。从促使我国票据市场均衡和规范发展,避免银行票据业务受周期作用大起大落,监管层应从票据制度设计上进步一步完善相应法律法规,一是适度放宽将票据贴现纳入信贷统计口径的做法,应将票据转贴现业务做为银行间资金业务进行管理,从而改变银行运用票据调节信贷的做法;二是修订现行票据法,尽快推出融资性票据,如银行本票等,使后者成为银行票据业务产品创新的载体,从而促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正常开展。

收银主管工作计划第2篇

一、资金管理中心的定位

作为集团公司资金结算的运营管理机构,资金管理中心应如下定位:从职责考虑,资金管理中心应该是金融服务中心(服务职责)+金融管理中心(管理职责);从角色考虑,资金管理中心对外代表整个集团(包括子、分公司),对内则相当于集团内部银行;从职能考虑,资金管理中心应该是整个集团的资金结算中心、融资信贷中心、票据中心、理财中心、预算计划中心及财务风险管控中心。

资金管理中心的工作目标是实现集团资金全额集中管理。集团的资金集中管理不应局限于对下属子公司银行存款的集中管理,而是通过对货币资金、票据、融资的全面集中管理,真正实现对集团所有资金的来源、使用、去向的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运作。

二、资金管理中心的运营模式

资金管理中心以资金集中管理、统借统贷、统收统支为运营管理模式。

(一)成立资金池,通过银企互联,实现统收统支

子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销户、信息变更全部由总部批准后方可办理。未经批准,子公司不得自行办理相关业务。子公司所有的收入全部上划至集团,所需的各种形式的资金支出全部由总部下拨。集团在资金池中开立母账户,子公司开立子账户,通过银行银企互联系统绑定母子账户,授权母账户对子账户的全面控制,确保子公司资金流入与流出分开管理。即当子账户收到款项,系统即时自动将其划转到母账户,子账户清零,同时增加该子账户在母账户的可用额度。当子公司需付款时,若在可用额度内,母账户划款至子账户,然后子账户对外付款;若子账户可用额度不足,则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集团向子公司借款,增加可用额度,后才可下拨。

(二)票据集中管理

票据集中管理,是指集团利用对票据的信息集中、业务申请与批复、统一组织运行等手段,对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收取(退票)、转让、贴现、到期委托收款等全过程进行统一管理。票据集中管理遵循“业务审批—业务运作—监督检查”的一体化运作模式。将资金集中管理的范畴扩展至票据资金,不仅可以杜绝子公司利用票据进行资金集中管理系统外循环,也丰富和完善了资金集中管理所涵盖的内容,使集团从真正意义上实现了对子公司全部资金的集中管理。

(三)融资集中管理

禁止子公司直接对外融资,改由集团统借统还,然后以资金计划为依据以负息资金的形式满足子公司的资金需求。通过统借统贷,实现集团整体资源整合,作为优质客户,更容易提升信贷评级,增强对银行的议价能力,以降低的利率贷款,降低融资费用。同时,实现集团资金来源的渠道统一,也有利于规避风险。

(四)引入激励机制,调动子公司积极性

将子公司上划至集团账户的资金,称为子公司上存资金。为调动子公司积极性,集团对子公司上存资金可按照同期协定存款利率上浮一定比率计息。当子公司出现资金缺口,经领导批准,可由集团直接对子公司借款,满足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这部分借款可称为负息资金,由集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

(五)资金计划管理

集团应建立起年、月、日的资金计划管理体系,并通过事前的计划编制、事中的控制、事后的分析和考核将整个公司的经济活动置于全过程的管理之中。资金计划编制采取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法,各子公司编制上报资金计划后,资金计划科负责对子公司的资金计划进行审核、汇总、报批、执行、监督考核。将年度资金计划分解为资金计划,再继续细分为周、日资金计划。通过合理控制,保证集团资金管理体系安全、高效运行。

三、资金管理中心主要部门及岗位设置

(一)结算科

主要负责成员企业对内、对外的账户管理、收支结算(收入上划、费用下拨)、利息计算、银行结算、现金管理、会计处理核算、资金报表编制等。设置结算经理岗和结算专员岗。

(二)融资科

主要负责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融资,统借统还,对外筹资,对内分配。设置融资经理岗和融资专员岗。

(三)资金计划科

汇总各子公司资金月度、年度预算,出具集团资金预算并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事后评价,全面掌控集团各子公司的资金需求与流向,从而实现对资金的全面计划管理。设置资金计划经理岗和资金计划专员岗。具体可见图1和图2.

四、资金管理中心的岗位职责

(一)资金管理中心主管

1.全面主持资金管理中心工作;

2.全面负责集团资金的计划、筹资、分配和运用;

3.建立健全资金管理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4.培训考核资金结算中心在岗人员;

5.领导协调结算科、融资科及资金计划科,理顺关系,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二)结算经理

1.在资金管理中心主管领导下,全面负责结算科的工作;

2.依照集团资金管理制度,实施结算业务规范;

3.指导本科室员工处理日常的结算业务;

4.编制资金管理中心相关的资金报表、财务报表及财务分析等日常工作。

(三)结算专员

1.负责接单、验印、查询账户余额及收付款等工作;

2.负责日常借款、放款、利息归还等工作;

3.负责与成员企业的对账和接受成员企业的日常查询;

4.负责月底对账单、明细账、总账的打印工作。

(四)融资经理

1.在资金管理中心主管领导下,负责融资科的工作;

2.在资金管理中心存量资金不足时及时向银行融资;

3.负责完成信贷资金成本、效益、信贷指标等计算及分析;

4.负责信贷台账的管理及统计分析;

5.负责协调资金管理中心与银行及企业的关系;

6.为成员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提供参考意见。

(五)融资专员

1.在融资经理指导下,具体办理信贷业务及申请财政性拨款等;

2.负责银行借款、债券本息的计算并办理展期、延期手续;

3.负责统计、分析信贷资金的结构及成本效益。

(六)资金计划经理

1.在资金管理中心主管领导下,全面负责资金计划科的工作;

2.审核、汇总子公司资金计划;

3.全面掌握资金流向及资金需求,为集团及成员企业的业务开展做好资金安排;

4.负责集团各子公司资金计划的审批、汇总、监督。

(七)资金计划专员

1.汇总归集集团各子公司的资金收入及支出计划;

2.编制资金预算平衡表,执行资金调度计划;

收银主管工作计划第3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级预算单位非税收入(专指纳入预算外财政专户管理部分)资金的收入、支付与管理。

第三条非税收入资金专户是区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非税收入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记录、核算非税收入资金的收入和支出。非税收入资金专户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部分按预算外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支出按预算单位设置分类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非税收入资金的支出活动。

第四条区财政局负责管理非税收入资金财政专户。非税收入资金专户开户银行负责办理专户的收入、支出的核算及与银行的支付清算。银行根据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非税收入资金的支付业务。

非税收入资金专户只能用于核算非税收入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财政预算资金不得违反规定进入非税收入资金专户。

第五条非税收入资金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区财政局国库部门向银行签发支付令,银行根据支付令通过区财政国库部门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并按规定与非税收入资金专户进行清算。

财政直接支付适用于预算单位基本支出中的工资支出、政府采购支出、其他需纳入管理的大额支出以及项目支出。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区财政局的授权,向银行签发支付令,银行根据支付令,在区财政局批准的非税收入资金用款额度内,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将非税收入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并按规定与财政非税收入资金专户进行清算。

财政授权支付适用于预算单位基本支出中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各项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

第六条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非税收入资金用款计划,并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使用非税收入资金。

第七条非税收入资金的拨付必须坚持“先有收入、后有指标”的原则。

第二章非税收入资金的集中支付

第一节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非税收入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统一进行核算,其集中支付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

(一)区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非税收入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非税收入专户);

(二)区财政国库部门按规定在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

(三)区财政国库部门为预算单位在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九条一个预算单位规定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预算资金及非税收入资金授权支付业务。

第十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设立和使用具体要求,按照《市区区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节非税收入资金分月用款计划

第十一条区财政局依据预算单位已上交区财政的收入及年初向预算单位下达的非税收入资金收支计划和支出控制比例,结合单位业务需要,核准非税收入资金支出控制指标。预算单位根据区财政局核准的非税收入资金支出控制指标和本办法的规定,编制非税收入资金支出用款计划。

第十二条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按月编制,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两部分。基本支出中授权支付部分的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使用原则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用款计划是办理非税收入资金支付的依据。

第十三条基层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按照区财政局统一制定的《基层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表(非税收入)》编制,各级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逐级审核上报,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编制《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非税收入)》。

第十四条预算单位根据区财政局国库部门向其开具的当期非税收入资金支出控制指标,负责编制本单位的非税收入资金分月用款计划,经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后及时报送区财政国库部门。区财政局国库部门将审核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于5个工作日内下达预算单位。

第十五条对于年度预算执行中超收增加的支出指标,由国库部门核实后办理追加支出手续,预算单位据此及时调整本单位用款计划,并将用款计划按规定程序重新报区财政局审批。

第十六条预算单位依据区财政局批复的非税收入资金用款计划办理非税收入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和授权支付手续。

第三节非税收入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第十七条非税收入资金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工资支出、政府采购支出、其他大额支出以及项目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

第十八条预算单位申请财政直接支付时,根据区财政局国库部门批复的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填写《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非税收入)》,报区财政国库部门。

第十九条非税收入资金各项支出申请支付时,预算单位应附相关资料同时报送区财政国库部门。如:工资支出应由预算单位根据区人事局核定的人员及工资数据,编制《单位工资发放明细表》,并附电子文档;政府采购支出附采购合同、验收证明、购货凭证等;基建工程支出、专项类支出以及其他大额支出应附合同、文件、票证等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区财政局国库部门审核预算单位直接支付申请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非税收入)》送银行。同时,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非税收入)》,送非税收入专户开户银行,作为非税收入专户开户银行办理银行申请划款清算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银行根据收到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非税收入)》,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第二十二条银行办理支付后,按规定与区财政非税收入资金专户办理清算,并将加盖转讫章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非税收入)》相应联次退回区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出具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非税收入)》,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四条非税收入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前退票的,由区财政国库部门核实原因后重新办理支付手续;财政直接支付的非税收入资金由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的,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区财政非税收入资金专户并通知区财政国库部门。对需要支付的资金,国库部门与有关单位核实后重新开具非税收入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通知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四节非税收入资金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第二十五条非税收入资金用于预算单位基本支出中未纳入直接支付方式的各项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第二十六条预算单位财政预算资金已核定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非税收入资金原则上不再安排授权支付额度;未核定授权支付额度或核定额度不足的,可根据单位日常零星支出情况,在一定额度内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第二十七条区财政国库部门根据批准的基层预算单位的月度非税收入授权支付额度,向银行签发《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非税收入)》和《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明细单(非税收入)》。同时,开具《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非税收入)》送区财政非税收入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作为非税收入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在非税收入财政授权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银行申请划款清算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银行在收到区财政局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非税收入)》一个工作日内;将预算单位非税收入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其所属各有关分支机构。由各分支机构在一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预算单位发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非税收入)》。

第二十九条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非税收入)》所确定的额度使用资金;银行根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非税收入)》受理预算单位支付业务,控制预算单位的支付金额,并与非税收入资金专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三十条《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非税收入)》确定的月度非税收入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可结转下月累计使用。年度终了,银行和预算单位对截至12月31日13时的非税收入资金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下达、使用、余额等情况进行对账签证。银行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非税收入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全部注销,银行对账签证单作为预算单位年终余额注销的记账凭证。银行要将非税收入授权支付额度注销的明细及汇总情况在下年度的第二个工作日报送区财政国库部门和预算单位。”

有关年终结余事项,按《市区区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预算单位年终结余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预算单位使用非税收入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时,填写区财政局统一制定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非税收入)》并及时送银行,银行根据预算单位开具的支付结算凭证及所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非税收入)》,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时办理资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预算单位使用非税收入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可通过转账或现金等方式结算;银行根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非税收入)》确定的结算方式,通过支票、汇票等形式办理资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预算单位使用非税收入授权支付额度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按照《市区区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区财政非税收入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在《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非税收入)》确定的累计余额内,根据银行每日按实际发生的非税收入资金支付金额填制的划款申请与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第三十五条银行办理完支付手续后,将加盖转讫章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非税收入)》相应联次退预算单位。

第三十六条银行按规定编制《财政(授权)支出日报表(非税收入)》和《财政(授权)支出旬(月)报表(非税收入)》支出旬(月)报表按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编制。日报表于次日,旬报表于每旬终了后1日报送区财政局;月报表于每月终了后1日(节假顺延,下同)分别向区财政局、区财政非税收入资金专户开户银行报送。

第三十七条非税收入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预算单位核实原因后重新通知银行办理支付;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由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区财政非税收入资金专户并通知预算单位,按原渠道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非税收入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三十八条银行在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按上月实际发生的非税收入支付明细业务,向预算单位发出对账单,按月与预算单位对账。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区财政局在非税收入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管理、实施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负责管理非税收入资金财政专户,依照有关规定,为预算单位开设有关银行账户,审核办理预算单位印鉴预留手续;审批预算单位报送的用款计划,办理非税收入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下达非税收入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协调预算单位、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改革中的有关业务关系;建立信息管理制度,汇总非税收入资金支付和清算信息,分析非税收入收支执行情况。

第四十条非税收入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在非税收入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按照非税收入资金集中支付和清算的制度规定,配合区财政局做好改革试点的实施工作;负责办理非税收入资金专户与银行的收支清算业务;定期向区财政国库部门报送非税收入资金专户的支出和结存情况;配合区财政局核对非税收入资金专户的存款余额,确保数据一致。

第四十一条预算单位在非税收入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将应缴财政的各项收入及时、足额地缴入财政;负责按非税收入指标使用财政性资金,编制非税收入用款计划,根据非税收入财政授权支付管理规定,签发支付指令,通知银行支付资金;并做好相关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依照本办法规定按时与银行和财政部门核对账务,负责编制非税收入收支执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银行在非税收入资金支付业务中的主要职责是:按照与区财政局签订的委托协议及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便捷、高效、安全地办理零余额账户的资金支付、清算业务。根据账户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区财政局的支付指令和非税收入财政授权额度支付资金,不得违规支付资金。妥善保管区财政局及预算单位提供的财政支付的各种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

按要求开发财政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区财政局联网,及时向区财政局反馈非税收入资金财政直接支付与财政授权支付信息,提供资金支付实施动态监测系统与信息查询系统。

收银主管工作计划第4篇

筹集和补充银行资本金

目前国内大多数商业银行筹集和补充资本金的方式基本是引进战略投资者、上市募股、发行长期次级债务和可转债、提取一般损失准备金、减少分红加大利润留成、配股再融资、财政注资、增资扩股、税收返还等方式从内部和外部筹集。而新成立的渤海银行、进行重组的重庆市商业银行则与信托投资公司合作,拓宽了筹集和补充资本金的渠道,实现了多方面的创新。

天津信托以5亿元参股10%成为渤海银行的股东,资金来源是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对象为自然人。该信托计划的期限长达20年,投资者资金退出有两种方式。一是渤海银行上市后法人股全流通,届时天津信托将与投资者终止信托合同,财产权随即转移到投资人,投资人在市场上可自由抛售原始股。二是在没上市期间或者不能上市的情况下,投资人也可以在天津信托的平台上进行收益权的整体转让。

重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较低,2006年4月中诚信托发行重组重庆市商业银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2亿元左右,以贷款方式发放给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收购重庆商行21亿元不良资产包,以减少风险加权资产,解决该行资本充足率不达标的问题。该信托计划期限两年,预计年收益率为4.2%,由国家开发银行对信托贷款进行封闭式管理,该信托计划到期后,再由国开行的贷款将信托资产换出来。偿还信托资金本息来源于21亿元的重商行不良资产的变现收入,以及渝富公司持有的重商行4亿股股权转让的溢价收入,再加上重庆市政府划拨给渝富公司5000亩土地的出让收入。

相信随着信托制度优势被更多的银行所认识,信托投资公司还可以为商业银行发行多种混合型权益工具,以补充一级资本,这些资本既具有债务资本的特征,又有权益资本的特征。

信贷资产转让

信贷资产转让最早出现在2002年新华信托与深圳商业银行合作推出的“住房贷款信托”计划中,但当时推出仅是一个试点和探索,没有新的产品后续推出。2003年后政策的变化催生了多个股份制和城市商业银行与信托投资公司合作推出类似的产品,受到了市场的广泛关注。2004年联华信托投资公司还开发了以商业银行承兑汇票为标的的资产转让信托品种。2004年10月,中诚信托与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和河北省分行合作,以信贷资产转让信托方式创造性地推出了间接银团贷款,解决了银行内部分行之间有好项目没有资金和有资金没有好项目的难处。金丽温高速公路贷款期限为10年,从2001年6月21日至2011年9月20日,年利率5.76%,是浙江省分行的优质信贷资产。浙江省分行把已发放的十年期固定资产项目贷款中的70%转让给中诚信托公司,2004年10月中诚信托则发行金丽温高速公路间接银团贷款受让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规模为10170万元,期限一年。2005年10月到期后,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分行回购受托人持有的间接银团份额,项目实际收益率4.22%,超过了4.2%的预计收益率,很好地达到了同一法人行内部资金余缺的调剂。

该类业务合作都是信托投资公司通过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购买各个银行名下的信贷资产,各银行承诺一年后按溢价回购该项资产。通过这种方式,银行实际上是以3%左右的融资成本获得资金用于拓展信贷业务和保留优质客户,对比一年期贷款利率5.49%(2003年)和5.58%(2004年后)来计算,银行还有利润空间,同时降低了贷存比,并且银行以此作为一种理财产品向大客户推荐,弥补了银行理财中心缺乏较高收益产品的缺陷,成为巩固客户对银行的忠诚和增加存款的工具。对信托投资公司而言,借助银行信用,不仅可以摆脱行业信任危机下的经营困境,而且为开展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打下了基础。目前有几家信托信托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发了信贷资产转让的系列化产品,如中信银行与深发展北京分行就已经发行了六期信贷资产转让集合信托计划,广东发展银行联合联华信托、新华信托等多家信托投资公司也推出了多个信贷资产转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银行资产证券化

我国商业银行资产普遍存在长贷短存现象,资产与负债严重错配,同时也消耗资本,影响资本充足率。资产证券化作为国内商业银行解决资本约束、资产负债管理以及风险管理的技术手段,商业银行有迫切需要。从理论上讲,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有受托人、承销商、信用评级机构、信用增级机构、服务机构等很多当事人,信托公司都可以在其中担当一个或者几个角色并有机会做好,它会通过结构化设计改变原有资产的风险收益状况,满足市场不同风险偏好的需要。

2005年3月,国务院批准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单位,真正拉开了资产证券化的帷幕。2005年12月,国家开发银行作为发起机构,中诚信托投资公司发行不超过41.77亿元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中诚信托承担的工作主要包括:监督和督促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按有关合同约定履行好相应的职能和义务;进行信托会计核算;信息披露;计算、分配信托收益;对信托利益分配期间闲置资金进行投资;召集和组织持有人大会等。中诚信托还将管理信托财产的部分职责进行了适当分解并委托给相关的专业机构,如委托国家开发银行管理贷款、回收本息,委托中国银行对信托财产的资金进行保管等。此外,中信信托投资公司为中国建设银行在银行间市场发行30.19亿元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这两支资产证券化产品都实现了破产隔离和真实销售,是标准的资产证券化。据悉,今后有望推出银行汽车贷款、助学贷款、信用卡及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尽管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市场规模还不到100亿元,但2006年内有可能达到1500亿元。不过2005年券商成功地发行了“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和“莞深高速资产管理计划”,实现了交易所流通。这样券商和信托投资公司在企业和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上就形成了竞争及互补局面。

企业年金业务

2003年企业年金市场预热,2004年《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出台,进入实质运作阶段,2005年多有创新。根据上述办法,企业年金采用信托模式运作,涉及四类主体: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受托人处于核心地位,实行受益人保护和权利限制制度、受托人责任主体制度和不同主体相互制衡制度,风险控制第一。

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各有优势,可以分别担当其中某一角色,与其他金融机构配合,分享年金蛋糕。既有产业集团背景又有内部企业客户资源的信托投资公司,如中诚信托、华宝信托、中海信托等公司,与银行合作已经形成一个操作链条,如中海信托2005年12月与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铁道部与交通银行合作,受托管理全国社保基金30亿元,用于向铁道部资金清算中心提供流动性贷款,交通银行为该项目提供担保。这是全国社保基金首次运用信托方式大规模投资大型基础设施的试点项目。对于旗下拥有银行、信托、证券和保险的金融控股集团来说,如中信信托、平安信托也已经与内部的银行、证券、保险协同运作企业年金。

项目融资

在目前的《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约束下,各银行的分支机构是不能对项目进行股权投资的,况且,对项目贷款还有资本金要求和信贷集中度的监管要求。而信托投资公司能够灵活运用股权投资、发行受益权信托计划等方式规避管制,与银行合作进行项目融资,分散风险,达到双赢。

以房地产项目投资为例,近几年,随着国家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而推出了若干政策,银监会对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和信托投资公司的房地产信托业务的监管力度逐渐加大。在此情况下,信托公司与银行联手创新进一步规避了政策限制。2004年共有31家信托投资公司共计发行了约83个房地产信托产品,募集金额约122.15亿元,有超过80%的产品期限在两年内。信托投资公司发行房地产信托资金信托主要是为了使开发商获得前期的项目启动资金,使项目符合银行信贷条件,为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阶段性融资。2005年如北国投、中诚信托等推出了“夹层融资”,北国投更是已经联合三家信托公司共同发行了针对多项目的“链式信托”,其投资方式也已经从单一的债权贷款,转向债权附加股权的投资方式。国内知名的信托投资公司和银行合作主动与中国商业地产联盟联络,希望一起推动REITs的本土化发展。

最近几年来,对于大的项目我国商业银行有95%以上由双边贷款走向银团贷款,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已有多个成功案例,但最近出现了信银合作的银团贷款。2005年12月,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信托管理人,联合大连华信信托、华宝信托、平安信托、重庆国际信托、新华信托、云南国际信托、陕西国际信托、宁波金港信托、百瑞信托等十家信托公司组成信托银团,分别发行信托计划,募集资金12.6亿元,统一贷款给重庆市地产集团,用于替换国家开发银行对重庆市地产集团15亿元的贷款,投向建设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退二进三”建设项目和重庆市西部新城西永组团U标准分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该资金信托计划的资金收付工作由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该案例开了两个先河:一是突破了二百份限制,募集资金最多;二是多家信托公司与两家银行合作,联合信托统一管理,国开行行使监管职能,风险小。

处置不良资产

银行信贷形成的不良资产除了以证券化、拍卖、清收、债务重组、招标、诉讼、打包、租赁、债转股等方式为处理手段外,与信托公司合作,利用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权利分解的特点进行处置是一个多赢的方式。

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中信信托在2003年6月推出用信托方式分层处置银行不良资产包是一种较好的尝试。其操作步骤为:

(1)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对筛选出来的债权资产打包整合。如华融公司将涉及全国22个省市256户债务企业共132.5亿元债务资产组成一个资产包,将这些资产项目作为交易主体,委托大公评级公司等资产评估机构对这一资产包进行评估,再委托中诚信国际评级公司对未来资产处置产生的现金流进行评级,之后将资产包涉及的信托受益权分为优先级和次级。通过分级安排,最大限度地降低了项目风险,保障了投资者的利益。

(2)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委托人,同时也是受益人,将不良资产的债权所形成的资产池信托给信托公司,设立财产信托,此时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对债务人的债权转移给信托公司,资产包与其他的资产实现破产隔离、风险隔离。如2003年6月,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中信信托投资公司签署《财产信托合同》,将132.5亿元债权资产作为信托财产,设立财产信托,信托期限三年。

(3)在获得全部的信托受益权后,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委托信托投资公司向社会投资者出售其中的优先受益权。

(4)信托公司对转移的债权进行重组、分割转让或采取其他的方式进行处置。信托公司也可以通过转委托的方式由专业的第三方负责不良资产的具体处置工作,例如由银行来处置。银行可能更清楚不良资产产生的原因,能更快地找到处置的合理办法,但处置所产生的收益交给信托公司,优先偿付优先级受益权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

管理层收购

我国的管理层收购有许多方面不同于国外,其中一个问题就是资金来源受到严格限制。国外可以发行垃圾债券、银行(团)贷款等方式进行杠杠收购,而我国的《贷款通则》和《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资金不能直接用于股权投资,其他融资工具又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和限制。在此情形下,银行与信托投资公司联手对目标公司进行管理层收购,合理地规避了有关法规的限制。

一般的程序是:银行贷款以流动资金贷款方式贷给与管理层有密切关系的第三方企业,再将管理层自筹资金和第三方企业所获银行贷款全部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不过有的管理层首先注册一家公司作为收购主体,然后通过这家公司向商业银行贷款。一般来说,该信托计划中,20%左右的资金为管理层自筹,其余80%为银行贷款。有的信托公司先发行信托计划筹资收购股权,再将所购股权质押给银行。为保证银行贷款安全,一般是采取保证人保证加股权质押或抵押的形式。根据《信托法》的规定,受托人有为委托人保密的义务,信托投资公司收购目标上市公司后,不必公布实际控制人情况,如果是非上市公司,外人更是无从知道实际控制人。信托合同成立后,管理层通过股权收益、高额工资、奖金等资金来源分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信托公司则在信托合同到期后交割给管理层。

中间业务

银行与信托公司还可以合作开展中间业务如担保、销售、托管等,这些业务不消耗经济资本又可获取非利息收入,有利于调整银行收入结构。

信托投资公司没有销售网点,通过与银行合作可以在各营业网点为客户提供推介信托产品服务、代收委托人申购信托产品的资金、登记委托人和受益人信息、为委托人和受益人办理业务查询、受益权转让、收益分配与信托资金清退等手续。

自2003年以来各金融机构纷纷探索理财业务,理财业务的竞争主体主要有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各金融机构推出的理财产品各有优长,形成了竞争态势。最近银行产品与信托产品这对理财市场上的“冤家”,终于结成“亲家”,达到了优势互补。2006年5月,民生银行发行民生人民币非凡理财产品T1和T2计划,认购起点为5万元和20万元人民币,预期年收益率分别为2.76%、2.88%,期限均为1年。该理财计划募集资金5亿元,由民生银行代表所有认购者作为单一委托客户,投资于平安信托设立的江珲高速公路信托计划。在该理财项目中,信托投资公司充分利用了银行的项目贷款评审经验,民生银行作为单一委托客户,可严密监控受托人及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定期向客户做信息披露,客户无需经常关注市场变化。

2004年上海国投推出了“荷兰银行结构性存款外汇资金信托计划”,与银行的“外汇结构性存款”比较类似。它的诞生,改变了过去三家信托公司(中信信托、江苏国投、上海国投)试点推出的外汇资金信托业务的模式,该信托计划资金用于置换国内企业的银行外汇贷款,并且通过荷兰银行这一通道,国内资金进入了海外证券市场。

综合服务

上海国投于2004年11月推出了银东大厦项目资金信托计划。这是一个运用信托制度安排,寻求与银行等多方合作,系统性地解决金融服务的案例。在该信托计划中,上海国投发挥了以下功能:(1)首先作为受托人,通过委托投资解决了项目公司资本金不足的问题;(2)为收购主体设计信托计划,安排融资方案;(3)与房产销售公司建立合作,安排房产销售问题;(4)与商业银行建立合作,落实按揭条件,解决了房产销售环节中的按揭贷款问题;(5)与商业银行、销售机构合作,解决了销售回笼资金多方监管的问题,对回笼的暂时闲置资金进行信托,与借款人隔离;(6)为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现场集中办理交割手续的过程中减少信托计划募集的风险,用自有资金为项目公司提供过桥贷款;(7)最终通过贷款受益权转让的方式向社会发行信托计划,满足了客户的融资需求,并按投资者不同的风险承受和收益偏好设定了优先和劣后受益权。

收银主管工作计划第5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货币资金管理,实行全面预算体制,依据国务院的《现金管理暂行条 例》及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结算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及各所属企业。    第二条 本规定是在全面预算体制下,月份资金计划基础上,对本公司经济业务的所有货币资金的收支进行管理、控制和监督。货币资金包括银行存款、现金以及其它货币资金(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等)。    第三条 财务本部和各所属企业财务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贯彻实施,并设专职稽核员负责经济业务的收支计划和审核管理工作。第二章    总公司资金计划控制    第四条 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对总公司资金运作进行“全面计划、整体协调、统筹安排、宏观控制”。    第五条 各所属企业必须于每年12月底前将各自下年度用款计划上报总公司财务本部,财务本部于每年底根据总公司下年发展计划及资金情况进行统筹安排,并制订总体资金年度安排计划及季度、月份资金计划,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下达。    第六条 各所属企业财务部门负责各自单位的年、季、月资金计划安排和落实,并在实际工作中控制、监督资金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总公司各部门、各所属企业借领计划内大额款项,采取“提前通知,积极筹措”的办法。    (一)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必须提前5天通知财务部。    (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必须提前10天通知财务部。    (三)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开信用证须提前3天,改证须提前之大通知财务部,信用证原则上允许改两次。    (四)办理汇票须提前两天通知财务部。    第八条 计划外借领大额款项,业务部门或专业公司须办理调整计划手续,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交财务部,财务部根据资金情况进行安排、筹集,提前通知期暂定10天。    第九条 各部门不按规定的提前期通知财务部,而影响用款,申办部门自负其责,第三章    现金管理    第十条 现金的收入、支出范围:    (一)现金收入包括:公司经济业务范围内的一切现金收入以及支用款项的退回现金等。    (二)支出范围:    1.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劳务费,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2.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3.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4.发给职工的各种奖金。    5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收款对方元银行帐号不能办理转帐结算或对方当地有特殊情况等,必须使用现金结算的。    6.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需要支付现金的其它支出。    第十一条 以各部编报的、经财务部平衡、公司总经理批准的月度货币收支计划为依据,由财务部进行日常经济业务的现金收支管理,对超计划支出,又元批准计划调整追补支出的,财务部拒绝支付。    第十二条 现金收支业务的管理    (一)现金收入的管理    1.无论是否签合同、协议,公司的所有现金收入,经办部门必须连同收款说明书、发票或收据副本等,于收进日(最晚于次日)如数交付财务部,收款部门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准留存于经办部门内。    2业务人员办理业务预借的现金,其未支用部分应连同有关业务凭证(发票或收据支出凭单)送交财务部冲销预借款,不得余款不报,留作他用。    (二)现金支出的管理    1.预算内零星采购,由经办部门开具经费支出报审表(代借款单),写明用途、金额,总公司部门总经理或各专业公司总经理签字后交财务本部总经理或专业公司财务经理签批后办理,稽核员按预算审核。    2.预算内经常性费用支出(办公费、小额招待费、市内交通费等),无预借款直接报帐的,由指定经办部门开具费用支出凭单,写明用途,经总公司部门总经理和专业公司总经理签字,连同发票或收据交财务部稽核员审核后,交财务部经理签字办理。3.预算外或超预算支出,由经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全面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4,业务部门借领现金(不包括差旅费借款),必须在15天内报帐,对逾期末报的通知该部门报帐或追回现金,必要时停办该部门现金借领业务。试工人员不许借款,由该部门经理代借。    5业务人员出差借款5000元以上的差旅费时,不得付给现金,可开出支票转入其个人信用卡中(不能使用信用卡的城市例外)。第四章  银行收支结算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本公司目前采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汇兑、支票、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业务和对外经济合作业务中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    第十四条 银行结算资金管理      (一)银行结算收入的管理。      1通过银行转来的非支票结算方式的营业收入凭证,财务部转交业务经办部门,由经办部门填写收款说明书,并附有关凭证,交财务部稽核员审核后,由主管会计办理有关手续,并进行会计处理。    2.由银行转来的与其他单位及本公司所属企业的往来款的单据,收到后交经办部门,经办部门填写收款说明书,附带结算凭证,交财务部稽核员审核,交主管会计处理。    3.业务部门收到外单位开具的支票,连同有关凭证、收款说明书,送交财务部,由稽核员审核,交银行出纳员于当日送交银行并作会计处理。    4.信用证结算按我公司(迸出口业务财务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银行结算支出的管理    1.根据合同、协议的规定,由业务部门申办的对外投资、对内贸易等需要银行办理汇票、电汇、银行本票等方式支出时,由经办业务部门填写经费支出报审表,交财务部稽核员按计划项目审核用途后,交财务部经理签字。需签报本公司领导的,由财务部签署意见后签报。    2日常采购物资或支出费用领用支票按预算报财务部审批。    3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如因特殊情况确需签发,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用途、签发日期和规定限额,在银行规定开空白支票范围内才可以开出。    4.专设领用空白支票登记簿,由领用人签字。逾期一周未用的空白转帐支票要及时交回财务部。财务部根据空白支票登记簿,对逾期末交的空白支票进行查询。    5.一个部门已领用三张支票,不按规定时间报帐,财务部书面通知该部门启行查询,一周内仍无反馈,财务部门停止对该部门签发新的支票。第五章    报帐销帐    第十五条 各部门预借的支票,结算款项业务处理完毕,应及时执有关凭证(发票或收据、支出凭单等)在一周内到财务部报帐销帐。    第十六条 为贯彻经济责任制,报帐采取上级审签办法,即:总公司业务人员报帐,属预算内支出,由部门总经理审签,报财务本部按权限审批;属预算外支出,均须报总公司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批。部门总经理报帐由总公司分管领导审签,总公司副总经理报帐由总公司总经理审签。    第十七条 应付现金的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报帐,原则上以支票转入报帐人信用卡内。第六章    附    败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财务本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收银主管工作计划第6篇

省财政厅、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省地税局制定的《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抓紧认真贯彻执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工作移交过程中和过渡期间,要密切配合,主动工作,搞好衔接,确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不受影响。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省地税局报告。

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省财政厅、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省地税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利益,保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财政部、劳动部等四部委印发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财社字〔1998〕6号)和省政府印发的《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皖政〔1997〕6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由企业和职工个人按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为保障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筹集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逐步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管理。在国家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以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包括基金征集、存储、支付、管理和监督等环节。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用帐户

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存入国有商业银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经协商后,原则上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以下三个专用帐户: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是:

1、接受国库划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2、暂存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解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或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3、暂存该帐户及支出帐户的利息收入;

4、暂存财政补贴收入;

5、暂存其它收入;

6、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全额划拨该帐户的所有资金。

(二)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是:

1、接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划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2、接受国债到期本息及该帐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3、划拨购买国家债券资金;

4、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帐户拨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帐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是:

1、接受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2、暂存1至2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支付费用;

3、暂存银行支付该帐户资金的利息收入并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划转该帐户的利息收入;

4、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

5、支付银行手续费等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其它必要支出;

6、上解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或下拨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集

第六条 我省境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本人及其雇工、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集对象,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均由地税部门全额征收。

第七条 地税部门征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具体程序是: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各地(市)统一费率,向地税部门提供征集对象缴费的基本数据并报财政部门。

(二)地税部门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个人部分由企业代缴),向征集对象征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三)征集对象应于每月10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银行根据税务部门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缴款专用票据从企业银行帐户中划缴国库;逾期未缴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向企业开户银行开具扣款通知书,银行根据税务部门的扣款通知书和缴款书从企业银行帐户中强行直接划转。对个体劳动者等征集对象用现金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四)银行根据地税部门开出的缴款书将征集对象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入国库;国库收到基 本养老保险基金缴款书,应及时入库,并于当日将养老保险基金缴款书有关联次分别反馈给地税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一联。

(五)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征收管理法》执行。具体征收办法由省地税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 国库要按月与地税部门、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帐,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入库数字准确一致。地税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季与财政部门对帐。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国库提供的养老保险基金缴款书回执联,按国家有关政策登记职工个人帐户。

第九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主管地税机关要定期检查、审核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缴纳情况,企业及其他征集对象不得拒绝。

第十条 各类征集对象不得拒缴、少缴或拖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地税部门核批后,可以缓缴(但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个人缴费一律不准缓缴)。缓缴期满后,企业应如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对于未经批准逾期不缴或故意少缴、漏缴的,按日加收2‰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基金。对拒不缴纳的,地税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缴入国库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部门定期于每周二、周五开具财政专用拨款书,国库据此及时划转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10日内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上的资金全额划转到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中使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缴款专用票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地税局、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地税局另行下发。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存储

第十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境内外进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十四条 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支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资金,按照同期居民银行存款利率计息。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将基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帐户。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除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核拨资金外,不得自行安排和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财政部门拨款后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条件具备的地区,可以实行社会化发放养老金的办法。

第十八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应全部用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所需要的经费,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安排,其中人员工资按人事部门核定的原工资标准执行(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商劳动部门另行制定)。

税务部门的征收费用,由省财政厅商省地税局另行发文。

第六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经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复,并抄送地税部门。

各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批准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逐级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编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决算草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决算草案应在对全年收入和支出进行清理核对的基础上进行,各项数字必须以经过核实的基层单位会计数字为准,不得估列代编,更不得随意调整收支数字,转移资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报的决算草案,应在规定期限内经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复。各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批准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决算逐级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社会保险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税、银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发放工作;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额存期和购买国债的安排;负责个人帐户记录、管理;负责向地税部门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的基本数据等。

社会保险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草案,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贯彻落实及监督检查;负责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工作;负责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用款计划和结余额的安排等;负责审核、汇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负责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和地税部门的相关费用。

地税部门参与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计划的编审;负责征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负责向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情况;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催缴工作;负责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明细情况。

国库负责收纳地税部门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负责将缴入国库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负责与财政和地税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对帐工作。

银行负责根据税务部门开出的缴款书和扣款通知书划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负责根据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款计划及时划款,并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监督。

审计部门依法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帐户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收支结余等情况进行审计,行使审计监督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管理情况(包括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审计和监督。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等进行检查,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要定期核对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及结余情况。

第七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管理费历年收支、结余的清理、审计和交接

第二十四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之前,各级政府要组织审计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养老保险基金历年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及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历年提取、使用和结余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做到帐帐、帐实相符;对基金管理和资产情况进行认真审计和评估: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帐户中的银行存款余额于1998年7月31日 前全部划入财政专户。原基金收支帐户全部撤销。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历年用结余基金购买的债券和定期存款,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管,到期后及时将本息缴入财政专户。同时,财政部门要建立债券和定期存款台帐,加强管理。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结余于1998年7月31日全部冻结,8月20日前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从8月1日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改由财政供给。

(四)各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历年收支管理情况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的自查清理工作应于1998年8月20日前全部完成,8月20日以后全面进行审计。对动用养老保险基金形成的固定资产,要进行评估,并逐项登记,限期进行拍卖变现,恢复养老保险基金;对挪用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的各种投资进行清理,逐项登记,限期收回,对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年底前完成历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管理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财政部门的交接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以往的征收管理办法与本实施细则有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收银主管工作计划第7篇

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县按照中省市财政部门要求,在加强财政收支管理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先后推行了工资统发、政府采购、会计集中核算、部门预算、国有资产管理等改革,这些改革措施对规范财政收支行为,提高预算执行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也为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与先进地区相比,我县在财政国库管理方面还有一些差距,为了进一步推进科学理财、依法理财,深化财政管理制度改革,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加强财政管理监督,进一步推进财政国库集中收付改革,规范资金运作程序,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迫切需要建立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遵循中省市改革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逐步实现财政资金集中统一管理、资金直达、过程透明、规范使用、提高效益的目标,更好地发挥财政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职能作用。

基本原则:

(一)规范操作。与中省市改革方案基本保持一致,合理确定财政部门、国库支付中心、会计核算中心、人民银行、预算单位和银行的管理职责,使各项财政性资金都按规范的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作。

(二)“三不改变”。即不改变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不改变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权,不改变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权。

(三)提高效率。改革财政性资金缴拨程序,逐步减少财政资金申请和拨付环节,保证单位用款更加及时和便利,提高财政性资金收付效率。

(四)强化监管。提高财政收支管理的透明度,实现对财政资金收付全过程的有效监督。

(五)稳步推进。改革方案既要体现系统性、规范性和前瞻性,又要体现现实性,使规范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逐步得到实现。

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县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各类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有关账户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提供者,下同)或用款单位账户。

(一)建立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根据改革需要,结合我县实际,设立国库支付中心。国库支付中心作为财政国库工作业务的延伸,负责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财政零余额账户和财政专项资金账户;根据县财政局国库股及相关业务股室审核的计划开具支付令办理支付业务,并进行相关会计核算。国库支付中心暂设在县财政局国库股,由国库股实施国库支付职能,办理国库支付业务。

(二)规范银行账户设置。

我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构成及其功能是:

1、国库单一账户。县财政局在人民银行支行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即国库存款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县级预算管理的财政收支活动,并与财政零余额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实现支付。

2、财政零余额账户。国库支付中心按资金性质在银行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3、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局在银行为纳入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用于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零星支出活动。

4、财政专项资金账户。国库支付中心在商业银行按资金性质分别开设财政专项资金账户,用于核算预算外资金和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的收支活动。

除上述账户外,特殊情况下,经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县财政局可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特殊过渡性专户(简称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特殊专项支出活动,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在财政、国库和商业银行间自动清算系统未建成使用前,对上述账户采用现行划拨资金方式办理收支活动。

县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会计核算中心、人行支行、预算单位和商业银行,对上述账户资金活动的相关会计核算要保持一致性,并相互核对账务。

(三)明确国库集中支付资金范围。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

(四)划分支出类型,明确支付方式。

根据支付管理需要,将预算单位的支出划分为:工资支出(含各类基金支出);购买支出;基建支出和零星支出等四种类型。对工资支出、购买支出和基建支出一般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零星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国库支付中心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和审核计划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对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的零星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由预算单位根据国库支付中心下达的授权支付额度开具支付令,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中支付,并通过财政授权支付总户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乡镇各预算单位的零星支出继续实行报账制,由乡镇会计服务中心负责报账,集中核算。目前,在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与预算单位尚未联网的情况下,单位零星支出所需资金仍按原来程序拨付。

(五)规范收入缴纳程序。

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将县级财政预算内外收入的收缴分为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

直接缴库的税收收入,由纳税人或税务人提出纳税申报,经征收机关审核无误后,由纳税人通过开户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单一账户。直接缴库的其他收入,比照上述程序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小额零散税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应缴收入,由征收机关于收缴收入的当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中的现金缴款,比照本程序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积极推进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和非税收入电子化缴款。

(六)规范资金支付程序。

1、预算资金支付程序:县级预算单位和乡镇财政所向国库股提出用款申请,国库股根据下达的年初预算审核用款申请并核定用款数,属于财政直接支付的,国库支付中心向银行出具支付令,由银行直接向供应商或用款单位划转资金,并进行会计核算;属于授权支付的,财政将资金直接划拨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或乡镇财政所基本存款户,核算中心或乡镇财政所根据预算单位的支付申请办理资金结算业务。

2、预算外资金支付程序:县财政局综合股从预算外资金专户向财政专项资金账户划转备付金,核定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并向国库支付中心下达资金支付计划,国库支付中心据此开具支付令,将资金从财政专项资金账户划拨到供应商或预算单位,并登记预算外资金银行存款账。县财政局综合股根据国库股传递的支付凭证和有关资料进行会计账务核算。乡镇预算外资金由乡镇财政所集中纳管,统一核算。

3、财政专项资金支付程序:将财政专项资金账户纳入国库股集中管理。县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按规定和程序履行资金申请审批手续并向国库股下达资金支付计划,国库股据此开具支付令,将资金从财政专项资金账户划拨到供应商或预算单位,并登记财政专项资金银行存款账。相关业务股室根据国库股传递的支付凭证和有关资料进行会计账务核算。

(七)加强监督,确保资金安全。

国库支付中心根据业务股室的支付令办理资金支付,并确定专人开具(打印)支付票据,经复核人审核加盖印章后方可办理资金支付事项。

(八)调整事业单位工资发放形式。

为了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激发和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参照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事业单位工资发放办法的通知》精神(宝市财办库[2007]8号),适时对全县事业单位的工资发放形式由财政直接支付改为财政部门授权事业单位或乡镇财政所自行支付。全县行政单位和推公事业单位的工资继续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九)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

县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会计核算中心、人行支行、预算单位和商业银行等有关部门的职责划分是:

1、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制定有关制度和办法;负责管理国库单一账户;根据预算指标审核用款计划;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选择商业银行,会同人民银行协调预算单位、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

2、国库支付中心:负责管理财政零余额账户、财政专项资金账户;根据计划开具支付令、办理支付业务,并进行相关会计核算。

3、会计核算中心:负责管理纳入集中核算的试点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会计核算,为预算单位定期提供相关收支报表;负责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负责与国库股核对账务。

4、人行支行:负责为县财政局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办理国库单一账户的收支清算业务;向县财政局提供国库单一账户的收支日报,核对国库单一账户的库款余额,确保数字一致;监督银行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有关业务。

5、预算单位:县级各预算单位根据县财政局下达的单位预算,负责按进度编报本单位的用款计划并上报县财政局审核,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县财政局审核。各乡镇财政所根据县财政局下达的年度预算,负责按进度编报本乡镇的用款计划并上报县财政局审核。县财政局对各部门、各乡镇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资金的申请拨付与使用、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县级各预算单位和乡镇财政所要积极予以配合。

6、银行:按照与县财政局签订的委托协议,及时准确地办理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财政专项资金账户的支付业务;定期向县财政局提供有关报表,核对账务。

四、几项配套措施

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特别是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对财政资金的账户设置和支付方式的根本性变革,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为使此项改革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要努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推进预算编制改革。按照内容完整、项目明细、定额科学、程序规范的原则,不断扩大规范化的部门预算试点范围,更加全面、细致地编制部门综合财政预算,逐步使所有财政资金的支付都建立在明晰的预算基础上,为全面推行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创造条件。

(二)制定和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及办法。制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试行办法》等相关配套制度办法,继续完善乡财县管和村账乡管工作,积极推进各项财政改革,不断加强财政管理制度建设,保障、规范和促进财政各项业务顺利开展。

(三)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各预算单位要按照国库制度改革要求,改进内部收支管理,加强财务基础工作。县财政局要认真审核县级预算单位和乡镇财政所的资金使用计划和申请,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建立健全财政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定期对相关业务进行内部审计。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商业银行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和时效。监察局、审计局要把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纳入监察、审计范围,加强日常监督。相关部门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确保改革健康、有序、顺利推进。

(四)适时建立和试行公务卡制度。建立公务卡制度,既有利于规范和加强公务支出管理,减少现金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也有利于提高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水平,是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重要措施。按照省市财政改革要求,我们将选择部分预算单位进行公务卡制度试点,适时在全县推行。

五、组织领导

(一)成立由县政府领导牵头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吕千军担任,副县长张晔平任副组长。成员由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审计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人民银行、县农业银行、县农村合作银行单位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财政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的工作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前期工作;研究制定全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案及配套政策;研究确定、组建国库集中支付机构;负责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搭建国库集中支付运行平台;完成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相关工作。

(二)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财政局组建国库集中支付执行机构,具体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并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和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提供资金支付和结算信息。

收银主管工作计划第8篇

一、国库会计核算概述

(一)国库会计核算的基本内涵 国库会计是国家财政预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运用银行会计的核算方法,对各级预算收入、支出、退付及划拨、清算等资金运动情况进行真实、及时、完整的记录、反映和监督,确保国库资金安全与完整,提高国库资金运行的效率和效益,保证和促进各级预算的顺利执行。国库会计是人民银行经理国库职能的基础和具体体现,是一种与预算会计密切联系的特殊的银行会计。按照会计的目标理论,会计是一个信息系统。该系统提供的信息既要有助于解脱管理者对资源的经营责任,又要有助于外界信息相关者决策。作为一种特殊的银行会计,国库会计反映和监督的是财政预算资金的收入、支出、退付和划拨、清算等资金运动情况,通过这种会计活动服务各级政府等有关部门,保障和促进各级政府预算的顺利执行。

(二)国库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 国库会计核算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运用政府预算科目和银行会计科目、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方法,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划分、报解、入库和库款支拨、退付等业务;另一方面是对国库资金的收纳、划分、报解、入库、退库和支拨等进行监督。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1)预算收入的缴纳,即对缴入国库的预算收入按政府预算收入科目和有关会计科目进行分类核算、汇总;(2)预算收入的划分和留解,即国库根据中央、省、地、县、乡等不同的预算级次和财政体制确定的收入留解比例,按规定的核算方法,对已缴纳的预算收入进行划分、留用和报解;(3)预算收入的退付,即根据规定和授权,将已入库的预算收入款项退还给申请单位或申请人;(4)库款支拨,即对已收纳入库的预算资金根据预算规定的用途和合法支付凭证,向预算单位供应预算资金;(5)国债发行和兑付,即根据国债发行和兑付计划,向发行和兑付银行清算资金;(6)预算外收支,即对预算外资金进行收纳和再分配。

(三)国库会计核算的特点 国库会计核算具有相对独立性,既属于银行会计的范畴,又具有预算会计的特征。从银行会计的角度来看,国库会计是人民银行会计核算业务的一个组成部分,在账户设置、账务平衡、记账方法等方面与银行会计有共同点,但在具体执行国家预算收入的收纳入库和库款拨付的核算、反映和监管上,又不同于一般的银行会计业务,其差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服务主体不同,国库会计服务的特定单位是国家金库,银行会计服务的特定单位是流通领域中从事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即银行。二是核算对象不同,国库会计核算的对象是预算资金的收纳、划分、报解入库与库款的支拨所引起的国库资金运动过程及其结果,银行会计的核算对象是银行信用业务中存款的存入和支取、贷款的发放与收回、业务收入与支出等引起的货币资金的增减变化过程及其结果。三是业务范围不同,国库会计涉及财政、税务、海关和银行结算业务,银行会计涉及的是银行与非银行的金融信用业务。从预算会计的角度来看,国库会计核算与总预算会计、税收会计有着内在的逻辑联系。国库会计每天编制的收入日报表是总预算会计登记收入分类账的唯一合法凭证,是分析掌握预算拨款的可靠依据。因此,国库会计核算在凭证使用、科目设置、核算内容分类、国库报表编制等业务上与预算会计一致。

二、国库会计核算的重要性

国库会计核算作为国库业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和重要工具,其工作好坏、服务质量高低,直接影响和制约预算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及其分配使用,对国家预算执行乃至经济建设有着重要影响。因此,国库会计核算在国家预算收支活动中,发挥着执行、反映、促进、监督以及决策支持作用。自1994年分税分级财政制度改革以来,国库管理制度、预算体制的变化对国库会计核算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进一步体现出国库会计核算的重要性。

(一)为分税制改革奠定基础 分税制改革明确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收入分配关系,同时调整了政府间资金上划、下拨的约束关系,增强了各级政府当家理财、自收自支、自求平衡的动力。而国库会计核算为各财政部门开设账户,统一办理预算资金结算,集中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对预算内资金和非税收入等进行管理,使各项收入能够直达国库和财政专户。由此可见,国库会计核算在分税制改革体系下不仅为深化收支管理、细化预算编制、严格预算执行和强化资金调控提供了详实的资料,同时弥补了预算约束软化,增强了财政财力,为强化财政职能、克服财政缺位,增强财政性资金的调控创造了条件。

(二)为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搭建良好平台 一是国库会计核算通过使用财政账户的集中管理、分户核算,实现了信息集中,完善了财政内部运作机制,简化了工作程序,为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搭建了良好的操作平台;二是国库会计核算在保证资金规范运作的同时,实现了对资金运动的全程监控,从而完善了政府资金的约束机制,为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搭建了良好的控制平台;三是国库会计核算保证了各类资金收支项目的统一性和规范性,保证了会计账目的客观真实性,为国库资金的使用和调度提供了真实的信息平台。

(三)为国库现金管理提供有利条件 国库现金管理是在国库会计核算的基础上,通过对财政资金运动的准确预测和严格控制,对财政资金的存量进行有效管理。一方面,国库会计核算对财政预算资金的及时收入和支出,减少了大量资金的闲置,有利于提高国库资金使用效率,控制财政支出增长和债务增长;另一方面,国库会计核算实行收入划分、共享分成、总额分成、税收返还等处理,有利于优化资源有效配置,扩大国库现金管理运作,将财政资金纳入市场运作,促进金融市场创新深度和层次。

三、国库会计核算发展历程

(一)国库会计核算发展历程 自中国人民银行独立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和《国家金库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国库会计核算体系从建立到不断完善,经过了漫长的过程,随着金融、财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库会计核算体系。纵观近30年的发展历程,我国国库会计核算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85~1990年,是我国国库会计核算体系发展的初级阶段。1985年以前,人民银行系统中没有独立的国库部门,国库工作处于会计、国库合署办公的状态。所有国库会计核算业务均是由手工操作完成,无论是记账、算账、报账,还是计算、审核、对账、编制报表,都是在手工条件下由很多人共同完成的,会计人员没有更多的精力从事核算业务以外的工作,更别提进行会计分析、预测、统计和控制。通过几年的建设,国库会计组织体系基本建成,国库会计核算也从人民银行会计中分离出来,实行单独核算,结束了国库账务由银行会计部门代管的局面。

第二阶段是1991~2001年,经历了几次财税体制改革后,国库会计工作摆脱了手工记账的传统核算方式,基本实现了电算化。1993年,中国人民银行了《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核算规程》,1994年分税制实施后,分设了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两套账务,2000年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这些规定的颁布实施使国库会计核算日趋规范。同时,鉴于这一时期的国库会计电算化仍属于初级水平,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发推广了“国家金库会计核算系统”1.0版,结束了国库会计核算没有全国统一的应用程序的历史,规范了各地在核算操作中的不同做法,提高了国库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国库会计电算化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新的国库会计核算体系初步形成。

第三阶段是2002年~2008年,国库会计核算管理步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基本实现信息化系统全覆盖。“十一五”期间,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在全国铺开,为适应新形势,中国人民银行完善开发并推广了“国家金库会计核算系统”2.0至4.0版本,进一步提升了国库会计核算电子化水平。至2005年6月,所有地市级以上国库均全部直接参加现代化支付系统,成为国库发展史上一座重要的里程碑。依托新的国库会计核算系统平台,先后建立了国库资金汇划报解新模式、财税库行之间的横向联网系统、国库集中支付等,实现了支付凭证的电子化,进一步加快了各级库款入库速度。从此,国库会计真正拥有了自己独立的结算渠道和结算方式,实现了国库资金的实时清算,提高了财政资金的时间价值和使用效率。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印发了《国库会计管理规定》、《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等制度文件,为统一国库会计核算体系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国库会计核算体系现状 近几年,国库会计核算已步入全新的信息化系统阶段,随着国家金库信息处理系统(TIPS)的全面推广和国库信息管理系统(TMIS)的建设完善,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家金库会计核算系统”的基础上开发了“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TCBS),逐步实现了国库会计集中核算,国库会计核算内容和手段越来越丰富,表现出来的问题和风险也发生了改变和转移。具体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国库会计核算网络化。会计电算化应用软件已从最初的单机运行、简单应用逐步发展为联网运行、多层次、多业务、多功能的综合业务应用系统。目前,国库会计网络化实现了国库与财政税务、商业银行与国库、财政税务与商业银行的网络互通、无缝链接,国库会计通过与财、税、库、行的横向联网,实现网络的传输和信息共享,国库会计核算彻底摆脱了人工传递凭证、账单、报表等环节,所有凭证往来、信息传递都通过网络来实现,使得国库会计核算工作效率显著提高,征收部门、经收处延解、占压国库资金的现象从根本上杜绝。至此,国库会计核算信息的集中度、共享度以及灵敏度大大增强,成为顺利推行国库单一账户和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重要技术保障。

(2)国库会计核算便捷化。一是业务自动处理。国库会计核算系统依据原始信息和预先设置的参数,对收入划分、共享分成、总额分成、税收返还以及账务处理进行自动业务处理;二是账务实时记载。国库会计核算账务及上下级国库账务能够实时记账,从而实现收入直达入库和调拨款项直接到账;三是信息按需生成。国库会计核算中的记账凭证、账簿、报表等自动生成,可在需要的时候输入筛选要求实时查询,随时打印。真正实现了数据电子化存储、数据共享等现代化管理目标。

(3)国库会计核算无纸化。无纸化即电子化,是将纸质税票计入系统,使之变为电子税票票据,再借助网络完成票据在各部门之间的传递,实现各部门之间的资金结算。利用电子票据相互传递进行数据、资金的交换,大大缩短了资金在途时间,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目前,国库会计地方横向联网系统主要就是依据这种方式实现了无纸化操作,取消了业务办理中的纸质凭证传递,以加密加签的电子信息为办理业务的依据,使用在了国库集中支付、国库资金实拨、非税收入缴库等业务环节。

四、国库会计核算发展改革路径

随着国库职能的拓展,国库会计核算方式不断更新,国库会计核算的工作范围也在不断延伸和拓展,信息化发展释放了部分人力资源,要求国库会计核算逐步实现由“核算型”向“管理型”的转变,具体是“三项管理”。

(一)外部预算管理,突出国库会计核算的预算概念 一是完善国库会计核算体系,引入预算管理理念。国库会计核算既能核算预算内,又能核算预算外;既有目前的总账、分户账核算体系,又有按照预算单位和预算科目的预算控制体系,使基层国库部门做到相对独立以便行使国库监督职能,发挥国库会计核算的主观能动性。二是预算内外资金合并,完善国库单一账户。将预算外资金逐步纳入国库会计核算范围,取消商业银行为财政和预算单位设立的零余额账户,统一由国库部门从国库单一账户将财政资金直接核算支付给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供应商,使得每一笔资金支出流向明确。三是加快地方国库现金管理步伐,提高资金收益。尽快出台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办法,适时开展地方国库现金管理,保证财政资金安全、增值,减少改革阻力。四是逐步尝试债务管理。债务管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国库会计核算,逐步也要把各级政府部门债务安排完整体现在国库会计核算中,便于统筹资金。

(二)内部监督管理,突出国库资金安全的风险理念 一是建立国库会计标准化管理体系。在全面总结国库核算管理经验基础上,以提高国库会计核算质量为重点,研究制定国库会计的管理标准化流程,推动国库会计标准化管理示范点建设。二是加大对现有3T系统的升级改造,使之能在较大程度上符合各地的业务需要,并进一步推动3T系统在全国的推广使用。三是采取积极措施,突破现有桎梏,推动银行票据在国库会计核算领域的应用。

(三)会计信息管理,突出国库会计分析的增值服务 一是在思想上重视国库会计分析工作,认识到国库会计分析对加强金融宏观调控的重要作用,要充分发挥国库部门的自身优势,与财政、税务等部门进行信息交流,建立对口的国库会计信息资料库,增强国库会计核算数据的采集能力和加工处理能力,为国库会计信息需求者提供所需要的各种信息。二是提出核算分析服务理念,充分运用计算机技术和规范化的会计管理,实现国库会计信息的实时处理和反馈,建立全方位会计信息分析服务理念,为财政、税务、海关等政府部门,甚至是商业银行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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