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秀范文 房子合同

房子合同赏析八篇

时间:2022-09-15 03:37:45

房子合同

房子合同第1篇

地址:

电话: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础上,经协商甲方愿意将使用、管理权属于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双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达成一致协议:

第一条甲方将拥有经营管理及转租权的房屋(合同标的)“ 号共 间,合同约定套内面积 ㎡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作为 经营场所。

第二条 租金、押金交纳期及方式

1、租用期限

年,自   年

日至   年

日。

2、第一年使用费为人民币¥

元,(大写:

)第二年使用费用为人民币¥ 元(大写:

)第三年使用费用为人民币¥ 元(大写:

)。

3、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一次性支付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月的租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其余租金支付方式 。

第三条:水电费、保洁费、电话费和维修费的缴费办法:

1、保洁费、水电费、电话费、宽带费:由乙方自行向有关部门交纳;

2、维修费:租赁期间,乙方导致租赁物有关的设施损毁,维修费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付清所有费用,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方可成为本合同的当然乙方,签订书面合同的同时享有原乙方的权利,承担乙方的义务。

第五条:乙方的职责

1、乙方必须依约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如有拖欠,甲方有权向乙方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每天按实欠租金和费用的3%收取,如拖欠租金15天,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不退还乙方押金。

2、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保护租赁期内设备和设施的完好无损(自然折旧除外),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及用途,如确需要变更用途,需经甲方同意方可进行。乙方造成租赁房屋及其设备的损毁,应负责恢复原状。

3、乙方如在租赁房屋内安装超过电子负荷的任何仪器或机械以及特殊设备,须征得甲方同意。未经甲方同意和因未办理相关手续而产生的事故或罚款,由乙方自理,造成房屋或安全设施、消防设施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4、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须按时将租赁房屋内的全部无损坏设备、设施清洁、完好地(自然折旧除外)交给甲方。

5、乙方应遵循国家的相关安全法规,租赁期间因乙方施工等原因而造成的一切人员安全伤害和房屋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6、乙方保证承租甲方房屋作为合法用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府相关规定,合法经营。因乙方违法经营而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房子合同第2篇

有效证件号码:

乙方(受赠人) :

有效证件号码:

甲、乙双方为父子关系,甲方愿将甲、乙双方共同拥有的房屋产 权赠与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 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产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

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该房产坐落于 米;

(二)赠与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 为 ; ,丘号 县 街道 ,建筑面积 平方

(三)房屋平面图至范围见附件一;

(四)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第二条:甲方因经济原因,购买此房产的首付款和税费均为乙方 支付,且之后每月贷款也均由乙方单独承担,故现经协商一致甲方愿 将其拥有的该房屋所有产权赠与乙方。合同范本

第三条:甲方赠与乙方房屋产权,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该赠与 行为不可撤销,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在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 过户手续。

第五条: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 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甲方(赠与人) :

住所:

有效证件号码:

乙方(受赠人) :

住所:

房子合同第3篇

你好。两年前,我经人介绍认识了一个姑娘,双方见面后感觉挺好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半年后准备结婚,但公司却临时派我去国外工作两年。女友得知后觉得异地相处太难要求分手,我想挽留这段感情,便将自己名下的一套85平方米的房屋赠与了女友,并签订了赠与合同,同时将房产证原件也交给了她。出国半年后,得知女友另结新欢,并打算结婚,婚房正是我赠给她的那套房屋。

我很生气,要求撤销赠与合同,并让女友返还房屋及房产证。但女方声称我已将房产证交给她,她也在该房中实际居住,因此该赠与不能撤销。

我能向法院申请撤销之前的赠与合同并要回我的房子吗?

临沂 王小亮

王小亮:

你好。根据《新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所以,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被撤销的,而所谓的“权利转移”,则应区别动产与不动产权利转移的生效要件。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动产以交付作为物权转移的生效要件,不动产以办理过户登记作为物权转移的生效要件。

据你所述,虽然你已将房产证交给女方,但双方之间并未办理过户手续,即该房权利并未发生转移,因此你有权请求撤销该赠与合同。为了维护你自己的合法权益,你可向法院主张撤销赠与合同,并要求女方返还房屋及房产证原件。

如何预防开发商的“一房二卖”现象

律师:

你好。2007年12月,我购买某开发商开发的“星光家园”商品房一处,双方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我支付了全部房款,约定3个月后交房并办理房产登记。时值房价上涨,我担心开发商将此房再卖与他人,导致自己利益受损。我听说《物权法》中有一个“预告登记制度”的规定,我能否通过该制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青岛 刘强

刘强:

你好。我国《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该制度设置的目的是为了保障预告登记权利人的权益,赋予其预告登记的请求权以物权效力,即物权排他效力。这种物权排他效力,不仅可以对抗不动产的所有人及其他权利人,而且可以对抗任意第三人。这就是我国《物权法》新设的制度。

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由于开发商常常处于强势地位,而购房者常常处于弱势地位,经常会出现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后,不动产登记的条件还不具备,时值房价上涨,开发商宁可冒着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而将商品房卖与第三人谋取利润,且第三人已经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而无辜购房者只能依据预售合同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这对购房者是极不公平的,《物权法》中的预告登记制度正好可以化解这种风险。

如果你对开发商不放心,可以与开发商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即使之后开发商将该房又卖与他人,基于上述法律规定,该处分行为也是无效的。

我的车酒店门口丢了,酒店给赔吗

律师:

你好。我和一个同事开车到外地一家酒店吃饭并住宿,酒店的停车场管理人员叫我把车停放在酒店门口的停车场。我将车辆停放在酒店停车场的一个角落,并锁上车门。饭后我们办理了住宿手续并在这家酒店住下,第二天一早七点钟,当我们办理完退房手续准备开车离开时,发现我的车被盗了,我就直接拨打了110报警电话。现在我们要求酒店赔偿,但酒店却以没有收取车辆保管费为由拒绝赔偿。请问律师,酒店可以以无偿保管车辆的理由,来拒绝赔偿吗?

潍坊 李贺成

李贺成:

你好。我国《合同法》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酒店没有向你收取车辆保管费,该保管是无偿的,但无偿保管也存在保管关系。你们在酒店吃饭住宿,已经与酒店建立起服务合同关系。酒店应当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场所给你们,由于酒店未尽到妥善保管车辆的义务,致使车辆被盗,存在重大过失,尽管保管是无偿的,但依据法律规定酒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会导致合同无效吗

律师:

你好。我弟弟生前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终身保险合同。我弟弟病故后,弟弟的儿子作为受益人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遭到拒绝,原因是弟弟在投保前曾因“慢性酒精中毒”住院,并在投保前一个月内体重下降15公斤,而在投保单“最近6个月是否持续超过一周有下列症状:疲倦、体重下降等”一栏中填写了“否”,所以保险公司以弟弟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而导致保险合同无效而拒绝赔付。

请问律师法律是如何规定的,这个合同是无效合同吗?

淄博 王晓霞

王晓霞:

你好。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当然不发生效力。保险合同是诚信合同,保险关系存在的基本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投保人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应如实告知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所做出的询问,并应如实告知保险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据以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情况。

房子合同第4篇

乙方(方):_________

兹经双方协议,甲方委托乙方其房屋出租事宜。

第一条: 房屋位置

甲方将座落于_________

合计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委托乙方。

第二条: 期

1、期为_________,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其中免租期为_________(天),期满乙方可再续租_________月。

2、期满,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签本合同,需在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供书面申请,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约权。

第三条: 房屋租金

1、甲乙双方协商,乙方甲方房屋,每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一年共计(人民币)_________.

2、房屋租金按_________缴纳。

3、甲方收取租金,可选择(a、到乙方公司所在地领取,b、乙方送往甲方指定地点,c、乙方汇入甲方指定帐户,d、或其他方式)

第四条: 其它费用

1、在租赁期内,如房屋所在地进行公共设施改造如:小区建设,电力增容,宽带入户等所需交纳的相关费用由甲方负担。

2、在租赁期内,房屋内所发生的水、电、煤气、有线收视及电话费由乙方客户承担,物业及供暖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五条: 委托方和方的权利及义务

1、在期间,甲方不得无故收回房屋,如甲方中途要求收回房屋,乙方可以拒绝。

2、甲方提供:①产权证明②户口本③业主身份证(如代办需有代办人身份证)④其它必备相关证明;乙方出示:①经纪机构资质证书②营业执照。

3、双方保证所提供的证件的真实性,如由于甲方向乙方提交的出租材料不全或不实,而导致客户无法正常居住(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负责向乙方赔偿,乙方并有权终止合同;如因乙方提供虚假证件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向甲方赔偿,甲方并有权终止合同。

4、甲方在交房时,有义务对房内设施进行检查修缮,保证电器正常使用,乙方积极配合。

5、在期间,乙方应及时安排客户看房,保证客户合法守法。

6、在期间,房屋租户如有更换,乙方负责房内各项费用结算及清点检查修缮屋内家具电器等设施,并免费为甲方寻找下拨客户。

7、期间,房屋因自然损坏,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缮。

8、期满,乙方交房时,结清房内各项费用及清点家具电器等设施。

9、甲方不得与乙方所介绍承租人以任何理由私下成交,否则视为违约,如违约应赔偿三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10、甲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如有特殊原因,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以便乙方安排客户,并支付一个月房租作为赔偿。

第六条: 其它

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力及不能预想之因素导致损毁或造成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房屋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3、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附补充协议。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文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修改或取消本合同。

5、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请_________人民法院解决。

6、本合同附房屋设备清单。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房子合同第5篇

黄琳与陈维是湘中某县的一对夫妻。1997年,他们购买了一套120平米的商品房,随后一家三口搬进了新居。

居住条件改善了,日子越过越好,可是黄琳与陈维的感情却变得越来越淡薄,两人常常为了生活琐事而吵架。陈维觉得日子实在是过不下去了,下定决心要冲出围城。几次与黄琳协商未果后,他于2001年6月走上法庭,提起离婚诉讼。

那么,他们的女儿妮妮由谁抚养,夫妻财产又该如何分割呢?妮妮年满10岁,随父亲生活还是随母亲,妮妮有发言权,可是妮妮拒绝选择,这个难题就需要黄琳和陈维自行解开。而财产分割的关键在于房子,这是夫妻俩最大宗的财产。

出于对女儿的爱,黄琳和陈维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女儿随陈维生活,房子归女儿所有。2001年8月,县法院以调解书确认了黄琳和陈维的离婚协议,两人拿着调解书走出了法院,从此分道扬镳。

离婚后,黄琳和陈维应当将房子过户到女儿名下,只有这样,才算是完全履行了赠与。但是,这最后一道手续一直没有办理。当初买房子时,购房、付款等手续由陈维一手操办,房产证上也只写了陈维一个人的名字。黄琳虽然也是房屋事实上的所有人,但她对房屋过户给女儿的事不甚了了,也从未向陈维提出要求。而陈维觉得,反正女儿由他抚养,房屋也由他控制,将房屋过户到女儿名下的事没必要急着去办理。

房子去哪儿了?

转眼到了2009年,妮妮已长成大姑娘,从法律上讲,她年满18周岁,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是,她对父母离婚时赠与的房子完全没有概念。因为父母当时就不曾征求她的意见,后来也没有对她说起此事。

2009年7月的一天傍晚,一个陌生人给陈维打电话:“您的女儿遭遇交通事故,正在医院抢救。”挂掉电话,陈维心急火燎地赶到医院,此时女儿已经走了。得到消息的黄琳也赶到医院,抱着女儿的遗体悲泪长流。

女儿走了,黄琳和陈维唯一的感情纽带就这么断了。黄琳觉得,自己从此以后与前夫再无瓜葛,至于离婚时赠与女儿的房子,这么多年过去了,她早已忘了此事。陈维也慢慢地走出丧女的悲痛,与前妻再无交集。

那套房子一直登记在陈维的名下,前妻不吱声,陈维就装聋作哑。可偏偏,又一桩事情发生了……

2012年7月,女儿去世3年后,陈维生病住院,医疗费需要10万元以上。陈维手头的积蓄不过3万元,要跟别人借7万元谈何容易?

躺在病床上的陈维冥思苦想,有了主意:何不将房子卖掉。自女儿去世后,房子一直空置,转让出去对他的生活没有太大影响。打定主意,陈维打电话约来好友老邓,委托老邓帮忙寻找买家。

老邓在朋友圈中把售房的消息散播出去,第二天刘青闻讯上门。老邓毫不隐瞒,把房子的情况原原本本地告诉刘青。刘青得知原委之后,认为陈维对这间房子应该能作主,便与陈维签订合同。刘青心想,只要付款收房,及时过户,就不会有什么风险。

一个着急转让,一个心急购买,在老邓的协调下,陈维和刘青很快协商一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进行了合同公证。随后,刘青支付了15万元购房款,第二天,又在陈维协助下办理了产权过户。

把房子卖了,陈维事先没有同前妻商量,事后也没告诉前妻,黄琳完全被蒙在鼓里。2014年初,黄琳突然想起女儿去世后,当年赠与女儿的房子她应当有份,遂找陈维协商,这才得知房子已被卖掉。

“我的那一份儿呢?”黄琳问陈维。“要钱,没有;要房,也没有。”前夫回答。陈维为了治病,售房款用得差不多了,要从他这里抠出钱来,难上加难。黄琳觉得要回房子方为上策,可房主已换人,要回来又谈何容易。

“房子去哪儿了?”黄琳有办法找回丢失的房子产权吗?

房屋买卖合同有没有效?

找回房子的产权,必须陈维与刘青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咨询律师后,黄琳很快明确了维权路线图。2014年3月,她以一纸诉状将陈维与刘青告上法院,请求判决二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黄琳在诉状中阐述了理由,被卖掉的房子不是陈维一个人的,她也有份。陈维未与她协商,未经她同意,瞒着她把房子卖给刘青,这是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应当归于无效。

县法院受理了这起民事纠纷案,很快,陈维和刘青分别收到了法院送达的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

原告、被告双方协商未果,陈维早有心理准备。在他看来,不管法院是否认定合同有效,他与刘青及前妻之间依然有扯不完的麻烦事。刘青则认为,合同有效无效,与他利益攸关:有效,那他置身于陈维与黄琳的纠纷之外;无效,则意味着房子要退还给陈维,而购房款何时能够拿回,却是未知数。

针对黄琳的,刘青作了精心的答辩。刘青表示,房屋登记在陈维名下,产权证没有黄琳是共有人的任何记录,亦没有陈维及黄琳的女儿是所有人的任何记录,作为买房人,他有理由相信陈维有权出售房子。他按市场价支付了购房款,而且,房屋买卖合同进行了公证,房子也已过户到他的名下,整个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合同效力不容置疑,履行结果不容改变。

2014年8月下旬,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民事纠纷案。

法院认为,要认定陈维与刘青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首先要理清合同签订之前房屋的权属。2001年,陈维与黄琳离婚之时,离婚协议约定将房子赠与女儿妮妮,该协议对二人具有约束力。但是,房子是不动产,不动产赠与的完成以产权转移为标志,由于房子未过户,故妮妮始终不曾取得房子的所有权,其去世后,赠与法定解除,房子不是妮妮的遗产。该房系陈维与黄琳婚姻存续期间购置,为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解除后,回归共有状态,相当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未进行分割。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陈维和黄琳之间没有约定,因而,陈维擅自出售房屋,是不对的。但是,房子毕竟登记在陈维一人名下,如果刘青购买符合善意取得,同样能够获得房子的产权。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且支付了对价(当事人一方在获得某种利益时,必须给付对方相应的代价),则受让人取得该财物的所有权。善意,通俗地讲,就是不知情,但本案中,刘青对房屋的产权情况是知晓的,知情仍然购买,尽管价格合理,仍不能归入善意取得。因此,法院依法判决陈维与刘青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一槌定音,理清了诉争房屋的归属,然而,当事人之间的麻烦事却远未画上句号。接下来,刘青要将房屋归还给陈维,陈维要将房款返还刘青,可陈维有钱返还吗?房屋“回归”后,黄琳和陈维又该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他们三人会不会接二连三地走上法庭,对簿公堂?也不尽然。如果三人能够坐下来好好地谈一谈,这些麻烦事或将迎刃而解。毕竟,房屋在哪里,权益就在哪里。

房子合同第6篇

买来住了十年的房子却难以办理过户手续,这让天水市民李梅一气之下将给她卖房的高丽告上了麦积区法院。高丽表示,她当初卖的是儿子、儿媳的房子,但她儿子、儿媳知道后非常恼火,坚决要求不卖。从法院获悉,这起房屋买卖纠纷因高丽母子构成表见,而被判决协助李梅办理过户手续。

案件:买房十年难过户

2000年初,天水市民李梅从市民高丽手中花4.3万元购买了一套住房。在交清房款后,李梅从高丽手中拿到了房屋钥匙和房产证书入住该房,可是直到十年后李梅也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李梅说,住进房子后她一直找高丽办理过户手续,可是高丽一直推脱,说这套房子在她儿子名下,她无法协助办理手续。李梅买下房子十年了,随着房价上涨,高丽心生悔意,表示那次买卖是她背着儿子、儿媳进行的交易,不能成立。2010年8月,李梅将高丽告上了法庭,同时被告的还有高丽的儿子和儿媳妇。

在法庭上,高丽的儿子表示,母亲出售的房子是单位给他分的福利房,房产证上的名字也是他,母亲售房的情况他全然不知。高丽的儿媳认为,这套房子是她和丈夫的共有财产,婆婆处分这套房侵犯了她的权益。高丽表示,她愿意归还李梅购房款。李梅在法庭上表示,高丽一家的举动完全是因为房价上涨产生的悔意。对此,高丽的儿子解释,他们是单位分房,在分房规定中要求该房不能买卖,因此他母亲出售他的房屋不仅侵权还违法。法院认为,高丽母子构成表见,因此,李梅购房属于善意取得。同时,高丽儿子单位的分房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所以,并非《合同法》的强制规定范围。综合上述,法院判决,高丽及其儿子协助李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文中人物系化名)

什么是表见?

本案中,法院认为高丽的行为是表见,这也是本案判决的一个依据点。表见在法律上如何解释,法官又依据什么认定本案是表见?

表见是指行为人虽无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的第三人相信其有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表见实质上是无权,是广义无权的一种。若无权行为均由被人追认决定其效力的话,会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因此,在表见的情形之下,规定由被人承担表见行为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强制度的可信度。在本案中,高丽拥有儿子的房屋产权证、房屋钥匙等,足以让李梅相信她处置该房屋得到了其儿子授权。法院综合上述实际情况,确认高丽母子在出售房屋中属于表见,李梅买房的行为属于善意取得。

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另一个关键点,高丽的儿子在举证中表示,单位在分房的时候已经明确规定该房不能买卖,所以,他认为这次买卖的合同本身就无效。但法院认为该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这又基于哪些法律事实?

强制性规定可以分为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只有违反效力性规范的合同行为才能被认定为无效。在本案中,高丽儿子单位的规定,应当属于管理性规范,不影响房屋买卖行为的法律效力。

二手房交易的注意事项

本案中,高丽的儿子一直认为母亲卖房他并不知情,所以,他认为母亲是无权,因此合同无效。但法院为何没有这样认定?

本案情况有些特殊,原告李梅实际占用使用该房长达十年之久,期间高丽和其儿子并未向相关部门反映,也没有诉讼到法院。这使原告李梅认为房屋买卖行为是高丽母子知情的自愿行为。而法院也是根据上述事实进行判决。这也从侧面提醒广大市民,发现侵权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权益,这样才会有一个圆满解决。

在二手房交易中,像高丽母子的情况也常有发生,作为购房人在这方面要注意哪些法律程序?

在现实二手房交易中这种情况确有发生,建议作为购房人最好是和房产证上的所有权人进行交易,这样的交易没有中间环节,也能避免发生风险。

房子合同第7篇

每年夏季都是各高校的毕业季,近几年随着毕业生人数的不断上涨,选择留在济南的外地人都会面临租房压力,这无疑给济南的房屋租赁市场带来了一波“毕业租房热”。自进入六月份以来,成交量就一直呈增长趋势。

近日,通过对多家房屋中介和二手房市场的走访了解到,租房客来访量增加是中介普遍反映的事实情况。“现在每天我们都要接待三四组求租客户,到周末多的时候更是能有十几组。”天桥区馆驿街一家中介门店的工作人员小胡说道,而上个月平均每天也就接待一两组客户而已。附近另一家门店则表示,5月底6月初就已经开始有大学生去门店求租房了。“为了避开7月高峰期,有些意识强的大学生会提前一个月租好房,这样不但容易找到合适的房源,价格也能便宜点。”一位工作人员说道。传统的租房旺季在七八月份,因为那个时候全国高等院校开始陆续放假,毕业生、实习生都相继涌入社会,租房火热,求租的压力也会变大。

毕业生成为租房主力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虽然租房市场的房价一直在涨,但相对于两个月前,租房人数一直呈上涨趋势,而这其中,毕业生成为了租房的主力军。

据了解,租房价格一般在300元至3000元不等,其中500元至1200元是毕业生普遍能接受的价位。而且多数毕业生都选择合租的方式,“前些天就有六个刚毕业的外地女学生在杆石桥附近租了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价格在1600元左右,而且里面的配套设施很不完善,只有一张床和两张桌子、椅子,就这样的房子还是供不应求。”馆驿街中介门店的工作人员表示。由于毕业生的支付能力有限,选择两个或几个同学合租的比较多。在租赁的房屋中,低端价位的单间、一居室、两室成了最紧俏的房源。

这个“租房热”从六月份就已经开始。据悉,每年的暑期都会掀起一个租房的小高潮。鉴于高校毕业学生一般在6月底才会正式离校,传统意义上的毕业租赁高峰将在7月出现,不少毕业生选择提前入市,主要是想在选到心仪房子的同时,还能获得较低的租金。

此外,每年暑假也是租户换房需求的集中爆发期。因为房租涨价、工作变动等原因,租期将满的部分租客也急于换房。不过,与毕业生相比,精装修、小区房是这类客户的目标房源。

租房热或会延续到8月。“新出来的房源几天内就会出租,甚至一些还没有到期的房子,提前挂出来也被抢租掉了,一些市中心、交通便利的小区,偶尔还会出现无房可租的现象。”许多房屋中介的工作人员普遍表示。

按照往年租房市场来看,随着毕业生陆续离校,从6月到8月份都会是租房高峰期。不过,从目前行情来看,租金已经达到了本季度的高峰值,房租价格预计不会再有明显提高。

租房三大攻略

虽然毕业高峰期已经过去,但房屋租赁市场依旧火热,许多毕业生因为价格、交通等原因,还是没有找到合适的房子。在这个时候,切记不可盲目租房,一定要找准目标才能下手。

攻略一: 心明眼亮挑选中介

一定要通过正规的中介租房。挑选服务专业、操作规范、规模较大的中介经纪机构。这样不仅可以迅速解决租房问题,承租人利益还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大型中介公司一般都设有大量连锁门市,并有业务热线和专业网站,为租房人提供快速、便利的服务。它们的房源信息量大并且较可靠。而那些不法小中介公司大多利用重复虚假的房源信息对求租人坑蒙拐骗;求租人由于个人收集的信息资料有限,对于信息的分辨能力不强,容易上当受骗,还耗时耗力。

而且,中介也不是唯一的选择。现在有许多网站如58同城、赶集网、搜房网等就有租房服务,大多是免中介服务费的。不过手脚要快,网上出租帖子一般不到一周就无效了。

万不得已找中介时,首先要搞清立场。中介其实不是中立的,中介的利益往往偏向于房东一边,房钱收高了,中介费才上得去。租这样的房子前,一定要先摸清市场上同类房子的价格,再和中介协商,直到合理才租房。

攻略二:避免假房东骗租

有关专家告诫租房者:应该在中介公司的协助下,通过查验房东的房产证或相应证明文件来证实房东的真实身份,这样可以避免假房东骗租的情况。现在社会上有一些人在自己租的房子快到期的时候发租房广告,自称是房东,骗得房租后遁走,半个月后真正的房东出现,这时受骗者只有哭的份儿了。所以在防范租房陷阱时更应注意以下几点:

(1)、看房东是否有产权证,查验产权证上是否有当地房产局的公章;

(2)、看房东身份证,必要的话查验身份证上是否有防伪标记;

(3)、如果出租的房屋不是出租人自己的,则应要求他出示房产证、身份证、房屋产权人委托书,最好与产权人直接联系,以便确认房屋的产权状况;

(4)、房屋租赁合同千万要用标准合同,没有有关部门监制字样的合同即是中介自己印的。租房合同要详细,除了已有条款外,一定要注明入住前水、电、煤的账单由房东支付。另外治安费、物业管理费等也要在合同中注明归谁来交纳。

攻略三:关注新热点地区及自己的首先需要

租房时不要只考虑工作地点周边的房子,只要交通便利,上下班时间不长,距离远一些的房屋也可以考虑。租房时要尽量多跑几家,多做比较,优中选优,合适中选最适合自己的,同时注意四周环境是否安静、安全、卫生等。租房时不要急于交定金或租金,最好从正反两方面来考虑自己的决定。当然,有个人在旁边参谋一下会更好。如果真要支付定金,一般不要超过月租金的20%。

在做租房决定之前,分析一下自己的需求情况。是位置重要还是价格比较重要,如果找不到自己满意的房子,可以考虑交通便利但位置相对较远的房子。多了解一下当地的地理位置和租赁市场情况。比如:大致的租房价格是多少,出租的热点位置在哪里,自己想要租房位置的周围环境如何,有哪些公共交通设施等等。

在看好房子签好合同后,入住前还需要注意:

1.房屋的付款方式是什么,以及押金在什么情况下返还,什么情况下不返等问题都需在合同内约定。

2.入住前应该在房东的陪同下检查房屋设施、家具、电器等,确保这些东西完好无损。如果不是完好无损,应该在合同里注明。合同尽量详细一点,不要怕麻烦。

3.和房东一定要账目明晰,不要装大方大而化之。入住之前就要事先说明,租房期间家具出现损坏等情况应由谁来负责,自然消耗的物品由谁出钱置换。

4.入住后如果自己需要新添加设施,一定要立下字据说明这个东西是自己掏钱的,等到搬走时尽可能地将自己添加的东西带走。

房子合同第8篇

2008年回到北京后,她已经搬了四次家。

租房住生活质量很高

在德国,租房的生活质量和住在自家房子里几乎没有区别。“德国的房子,建筑和装修质量普遍都很高。出租房也很干净,上一任房客搬走时会主动打扫,然后物业再收拾一遍。物业还会主动询问新房客对房子各方面是否满意。”朱子娟说,她之前在德国租的房子,是上世纪80年代建的,内外看起来都还很新。此外,在参与社区事务时,房客和业主拥有同等权利。

在德国找房,一般是自己翻报纸广告栏,也有人找房屋中介。德国《住房中介法》规定,如果中介任意提高佣金,会被处以高达2.5万欧元的罚金。

在北京,人们一般通过中介找房,签合同时“要面对各种不可预知的问题”。朱子娟找的第一处房子特别新,装修的气味还未散尽,她签了一年合同,精心布置后搬了进去。不久,楼下一家开始装地暖,他们受不了噪音,住了三个月就搬走了。“德国的房子要完全竣工才能入户,法律还对装修时间作了详细规定,避免打扰其他住户。”朱子娟说,在德国,各种施工现场都比较安静,速度也比较快,因为施工方一般会尽量提前装配好部件,减少在现场的劳动量和工作时间。

在德国,朱子娟身边大部分人都租房住,甚至经济情况相当好的人也很少买房。尤其在二三十岁的年龄段,几乎没有德国人会考虑买房。

事实上,对大多数德国人来说,买房并不是什么困难的事。在首都柏林,市区的房屋均价为1500~2000欧元/平方米,而柏林2009年的人均月收入约为2400欧元。即使在房价最高的慕尼黑,市区房屋均价约4000欧元/平方米,而刚毕业的大学生税后月收入一般也超过2000欧元。

这个城市化率达到90%的国家,并没有如北京这样集中各种资源的超大城市。11个城市圈散布在全国,小城镇的基础设施、工作机会、社会保障等与11个大城市几乎没有明显差异。

猛涨房租是犯罪

朱子娟在现在的房子里住了一年后,房东提出租金要涨20%。“德国法律规定,两年可以涨一次租金,最多不超过7%。”朱子娟说,她觉得很难接受。不过权衡再三,经过讲价,最终把上涨幅度降到了18%。

朱子娟发现,北京的房租几乎一年涨一次,“幅度有时大得可笑”,也不受任何限制。对于房租的上涨,德国《民法典》作了规定:房东必须提交正式的书面说明,阐明合理的涨价理由,还须举出三个同类住房涨价的例证,房客不同意的话,就由法律裁决。

这种对房客的保护在《租房法》中得到进一步细化:如果三年内房租上涨超过20%,就属于违法行为;如果超出“合理房租”的20%,会遭到巨额罚款;超出50%者则构成犯罪。

《租房法》要求,德国所有人口超过5万的城市,都应设专门机构,在当地房东协会、房客协会和中介公司等共同参与下,根据地理位置、交通状况、房屋建筑年份、质量及节能情况制定表格,指明当地的“合理房租”,两年更新一次,向公众。

除了控制租金,德国法律对提前终止合同的规定,也侧重保护房客利益。房客想解除合同,可以不阐明任何理由,只需要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而除非有非常特殊的理由,房东无权单方面终止固定期限合同。

如果房东想提前终止合同,而房客不同意,即使是由于房客没钱交房租,房东也不能将其赶出去,必须由诉讼裁决。走法律程序往往耗时耗力,用七八年才把交不起租金的房客赶走的事例,不时出现在新闻里。

房价关系政治生命

德国现行《租房法》的前身,是1917年颁布的《租房紧缺时期保护法》。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大量建筑遭到破坏,由于住房紧缺,当时的政府制定法案,限制房东的解约和涨租行为。其后的几十年中,执政党的更替带来《租房法》的多次修正。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几十年里,联邦德国政府兴建大量“社会住房”,还通过多种形式资助个人或机构建造房屋,通过不同的补贴方式低价供应给低收入人群。同时,不论是租房、买房还是自主建房,人们都能拿到各种补贴。

德国实施的是“社会福利市场经济制度”,联邦政府将保障居民住房列为首要的政策目标之一。在竞选中,房地产政策始终是主要议题,如果有人提出的政策会导致抬高房价,他丧失的可能不仅仅是选票,而是整个政治生命。

同房租类似,房屋买卖市场也有第三方评估、设定基准价的制度。如果售房者定的房价超过“合理房价”的20%,购房者可向法院,如果房价不立即降到合理范围内,售房者将面临最高5万欧元的罚款。超过“合理房价”50%便构成犯罪,最高可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除了基准价制度,政府还对房屋买卖征高额税收。

在多种措施共同作用下,从1977年至今的30多年里,德国房价平均每年仅上涨2%。扣除物价因素,德国房价实际上基本保持不变,甚至略有下降。2008年,随着美国房地产泡沫的破灭,一些欧洲国家的房价也大幅下跌,德国却基本没受影响。

没有人炒房

有人通过计算得出,由于德国房价长期没有多大变化,如果买一套房子,10年后出售的话,将所有附加费用都计算在内,甚至可能还要损失10%~11%的价值。

“德国基本没有人炒房。”朱子娟说,“只是有时会有人买那种没有被战争破坏的中世纪老房子,精心装修了卖高价。”

在德国,首次购房的平均年龄是42岁,人们对稳定生活的向往通常并不构成买房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