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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申报材料赏析八篇

时间:2022-09-08 15:55:02

失业申报材料

失业申报材料第1篇

一、区分实际资产损失还是法定资产损失

实际资产损失要求企业应在实际发生并且已做账务处理的年度才能扣除扣除;法定资产损失要求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并且已经做账务的年度扣除,两者均不能提前扣除,同时注意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资产损失申报的所属年度既不一定是资产损失行为发生的年度,也不一定是会计处理的年度,而是资产损失行为发生、会计上已作处理并且已经取得或形成了税法规定的外部证据、内部证据以及特定事项的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相应年度。例如,某公司2011年发生存货仓储损失,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一致,同为100万元,虽然办理了财产保险,但直到年度会计报告签发前,理赔仍在交涉过程中。在会计处理中,预计了保险赔款额为60万元,故会计核算的损失为40万元。在纳税申报时,由于该项损失还没有符合税法的实际发生原则(即保险赔款没有最终确定),故应先纳税调增40万元。2012年,假定保险公司实际理赔55万元,会计核算时追加确认损失5万元,在2012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准备税法要求的全部资料申报资产损失45万元,并作纳税调减40万元。本例中,如果不能确定是否有理赔款且会计核算中确认资产损失100万元的,也可在2011年度申报资产损失100万元,并在申报材料中说明没有责任人或责任单位、保险公司赔款的原因。以后年度如果取得了保险公司等赔款的,再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收到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资产损失申报形式

(一)清单申报解析 具体来说对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25号公告并未说明以哪一级科目为单位确定损失并制作清单;也没有说明归集损失的期间,因此需要职业判断,例如:(1)某公司2011年销售A产品发生损失(系产成品下属二级科目),而当年销售其他产品全部盈利且完全抵销A产品的损失,那么,是否要清单申请A产品的损失?(2)在2月份,销售两笔A产品损失,而全年其他月份销售A产品存在毛利,且毛利抵消2月份损失后有盈利,是否要对A产品在2月份的损失进行清单申报?(3)在2月份,销售两笔A产品损失,而销售另三笔A产品盈利且可抵销前者的损失(即当月二级科目无损失但具体发生额有损失),是否对前者要单独清单申报?此外,在清单申报时,是以某级明细科目为单位,将其全年的损失汇总申报,还是要对应到每月份汇总申报其损失,公告都没有具体规定。为便于操作,结合对25号公告的理解以及一些省级税务机关出台的政策规定,建议如下:资产损失归集期间的确定:考虑到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征,因此,资产损失的归集期间也应按年度计算(即为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以产成品为例,只有2011年全年其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配比后,出现亏损,才作为清单申报的损失,也就是前述第(1)种情况才需要对A产品进行清单申报。如多个产品以及销售固定资产等其他非货币资产出现亏损,则填制清单申报明细表,汇总后填入清单申报汇总表。清单申报汇总表和明细表以及清单申报方法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如税务机关认为清单申报不符合要求而应予以改正的,请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执行。

(二)专项申报解析 对于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25号公告中采取了列举的办法,对于列举事项中的损失事项,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向审批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证据资料。对于列举外的事项的损失处理按照清单申报的方式,如果税务机关认为专项申报不符合要求而应予以改正的,必须按税务机关的要求予以改正。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具体来说是指企业进行专项申报资产损失时,若申报两项以上的资产损失,应当逐项填写申请报告;若申报的同一项资产损失存在两笔以上的资产损失,应当逐笔填写申请报告。25号公告中未规定纳税人自行申报后,对于税务机关是否给予回执,据了解,有的地方税务机关规定了资产损失申报表格式并要求税务机关给予备案意见,而有的税务机关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对此纳税人应尽可能取得申报备案回执,如果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普遍不向纳税人出具回执的,纳税人最好保留申报资产损失的全套资料的副本一份,并在其中注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具体时间和接收人,财务负责人、税务专员分别签字,并作为纳税申报档案保存,以规避税务机关人员变动风险。同时在具体办理清单申报或专项申报时,应以税务机关要求填报的表式为准,并办理相应手续。

(三)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处理 包括:(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的处理原则为: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损失,对应于“营业外支出”科目;而转让存货的损失,则需要关注管报中的全年负毛利项目,各公司需要将“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进行对照后分析确定,并按照前面提示的事项确定如何进行清单申报。(2)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具体处理原则为:对应于“营业外支出”科目或“营业外收入”科目,在申报此项损失时应注意资产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关系。例如,某公司2002年1月开始折旧的机器设备一台,原值2000万元,会计核算的残值率为0,而原税法及执行新税法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预留残值率为10%,公司各年度已应此作纳税调增。2011年底该资产正常到期报废,实际的残料变现收入为10万元(已扣除增值税),会计核算的报废损失为:2000×0-10=-10万元(计入“营业外收入”),而计税的损失应为:2000×10%-10=190万元,公司应申报的资产损失为190万元,并在2011年作纳税调减200万元。(4)企业无形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发生的资产损失。处理方法跟企业固定资产的处理基本相一致。特别引起注意的是:对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应该向税务机关提出专项申报,以降低涉税风险。

三、资产损失确认要求提供证据

资产损失所要求提供的证据的非常具体,并且税务机关保留追查的权力,公司应承担真实申报的责任,这就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申报详细的资产损失的内部和外部证据材料。收集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以方便税务机关检查。

所谓的证据是指在企业日常经营中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真实的各种事实,主要包括:(1)司法机关、工商部门、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保险部门等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书面文件,具体包括各种裁决和裁定文书、结案证明、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等。(2)企业内部涉及特定事项的资产损失的会计记录、原始凭证、业务合同、会计核算资料、资产盘点表、内部审批文件、内部证明材料或者内部鉴定意见书等,以及对责任人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特别注意的是如果无个人赔偿证明的,应说明属于公司行为或正常的经营行为;如果有保险赔款或其他公司赔款且计入“营业外收入”的,应申报扣除赔款后的金额。(3)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经济业务出具的专项经济鉴证报告或者意见书;特别注意以下损失必须出具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一是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债权性资产和股权(权益)性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二是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对相关计算口径的注意:“该类资产”按税法分类掌握,即“房屋、建筑物,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电子设备”五类。“该类资产计税成本”是指2011年12月31日账载该类资产的计税成本(含损失的固定资产)。“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1年)》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固定资产损失金额。“亏损”是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1年)》主表第23行(负数)+固定资产损失金额(正数)。三是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四是要注意所谓的金额较大(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的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对相关计算口径的注意:“该类资产”分为原材料(包括辅助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库存商品及低值易耗品等五类。“该类资产计税成本”是指2011年1月1日账载该类资产的计税成本+本年采购金额。“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1年)》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该类存货资产损失金额。“亏损”是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1年)》主表第23行(负数)+该类存货资产损失金额(正数)。对于2类以上固定资产(存货)损失分别计算达不到金额较大标准,但合计数达到标准的,以及其他资产损失项目,凡各省税务机关或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出具鉴证报告的,从其规定。无相关要求的,按内部管理流程核实后按规定自主申报。

企业应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并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据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

四、增值税进项税额处理

(一)存货损失 包括:(1)原料、辅料、商品等资产损失。按损失的购进原料、辅料、商品等的进项税额及运费计算的进项税额确定。运费等费用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无法确定的,可按存货项目对应的税率综合计算进项税额转出金额。(2)在产品、产成品的资产损失。在产品、产成品损失,应按其所耗用的购进原料、辅料等(可按各公司当期材料成本、水电费等成本分别占产品成本的平均比重)计算的进项税额确定转出金额。水电费等费用金额占比较小的,可忽略不计。

(二)生产、经营设备 具体而言:(1)2009年1月1日前购进的生产、经营设备,购进时未作进项税额抵扣的,发生损失时也不涉及进项税额转出处理;(2)2009年1月1日后购进的生产、经营设备,购进时已作进项税额抵扣的,发生非正常损失(仅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时按生产、经营设备账面净值计算所占进项税额,并作转出处理。

申报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其对应计算的进项税额应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五、特殊资产损失的税务处理

特殊资产损失的税务处理包括:(1)特殊资产损失的税务处理,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如:委托借款损失、委托理财损失等,按债权投资损失处理。(2)受托加工发生的损失(加工费收入不足补偿加工成本),不作为资产损失处理。(3)企业之间互相拆借资金造成的损失、非经营活动的债权损失等,不可以税前扣除的。(4)担保损失仅仅指与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日常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担保,对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无关的担保是不能税前扣除,企业应该建立严格的担保审批程序,并保存相关资料,否则将会有涉税风险。(5)各公司在存在逾期账款时,务必要及时催款、对账并保存相关资料及法律文书,申报坏账损失时,一定要同时附报相关资料。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失业申报材料第2篇

2011年3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以25号公告的方式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取代了2009年的《企业资产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新办法扩大了资产损失的范围,取消了资产损失事前审批要求,并且在某些情况下,简化了对证据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给予企业更多自使其自行对遵守资产损失扣除规定的情况进行管理,但保留了对其进行税务核查的权力。随着资源的重新配置,税务机关将可以集中主要精力对高风险对象或领域进行税务检查。

新办法扩大了资产范围

根据新办法第二条,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即:在应收及预付款项类别下,新办法增加了为其他方代垫的各类款项及企业之间往来款项,还增加了无形资产作为一项主要类别。

此外,根据新办法第五十条,新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资产损失区分两种类型

根据确认情况不同,新办法将可抵扣的资产损失区分为两种类型:

1.实际资产损失: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2.法定资产损失: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税[2009]59号文和新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如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

旧办法提到了损失“实际发生”及“实际确认”的区别,但并未详细解释,新办法对于这两种类型的损失作出了更正式的定义。

损失扣除期限的相关规定

1.根据新办法,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提醒大家,与旧办法不同,新办法将资产损失的会计确认作为其税前扣除的前提条件。

2.新办法明确了纳税人申请追补扣除以前年度发生但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并退税的时限。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特殊情况下,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特殊情况包括以下几种:

(1)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

(2)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

(3)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

(4)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

属于法定资产损失,仍然应当在申报年度扣除。

3.新办法明确多缴税款的处理方式只能是抵扣而不能退税。追补后发生亏损的处理方法,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多缴税款只能抵扣。

申报资产损失扣除程序:自行申报扣除及审批制改为申报制

1.新办法取消了资产损失扣除需要事先从税务机关获取审批的要求。在新办法下,所有资产损失都无需审批,而只需要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新办法下,资产损失扣除合规责任明确归于企业,企业资产损失扣除将相对容易和迅速,便于更好地管理现金流。但必须指出的是,对企业而言,申报手续看似简化,但税务风险却大大增加,资产损失确认所要求提供的证据丝毫没有放松,反而没有原来要求得具体,对企业相关人员及其税务管理水平提出更高要求。某种意义上讲,原来由税务机关承担的风险转嫁给了企业,如果企业相关人员对政策把握不准而申报扣除,企业将面临补税、滞纳金和罚款的损失,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因不合规的损失扣除导致的未缴或少缴税款,如果涉及的税款超过人民币十万元,追征期可以延长至五年,对于关联交易引起的损失,税务机关可以向前追溯十年。基于此,企业仍应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制度,并准备详细的相关会计和税务资料以备税务检查。

2.新办法下,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就资产损失的性质而言,新办法下的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分别对应旧办法下的自行计算扣除及事前审批。清单申报适用于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资产损失,专顶申报适用于其他资产损失。如果不确认应进行哪种申报,企业可以进行专项申报。

3.清单申报要求企业对更多资产损失情况进行判断。新办法明确了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4.对于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来说,根据新办法,分支机构不仅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同时还应通过总机构向总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5.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可以在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同时进行,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

无论是清单申报还是专项申报,税务机关都保留在申报后进行核查的权利,而且如果资产损失不真实、不合法,可以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

资产损失确认的详细规定

1.货币资产损失

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等。

(1)新办法未对现金损失进行定义,且只是简单指出存款类资产损失是由于因金融机构清算而发生。一方面赋予了更多的灵活性,另一方面增加了不确定性。

新办法下,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可以作为现金损失的证据材料。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企业可将该款项

确认为资产损失,但应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

(2)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新办法增加了“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的规定,这可能给债权人造成较重的管理负担,债权人很可能无法控制债务人如何对其税务事项进行处理,该规定值得商榷。

新办法还增加了,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注意新办法对于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的损失,不再要求债权人: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证明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证明三年内与其没有任何业务往来。

(3)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2.非货币资产损失

企业非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存货损失周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等。注意:新办法将无形资产损失纳入了非货币资产损失范围。

(1)无形资产损失

无形资产损失是指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

新办法要求企业提交以下证据备案:会计核算资料;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技术鉴定意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书面申明;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2)其他非货币资产损失,新旧办法的区别:

旧办法要求损失扣除证据中使用相关资产的“账面原值”,新办法下修改为“计税成本”,这一改动使得资产损失扣除的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中对存货和资产的规定相一致。

新办法注重损失产生的责任认定文件,特别是在有责任人或保险人进行相关赔偿的情况下浒多情况下,新办法增加了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的要求。

3.投资损失

企业投资损失包括债权性投资损失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

(1)债权性投资损失

新办法简化了债权性投资损失的证据材料要求。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新办法对下列情形列出了具体资料要求:

①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

①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

③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应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④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⑤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

⑥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供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2)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

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①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④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⑤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⑥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⑦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⑧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新办法删除了旧办法中对股权投资损失额的限定。旧办法的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损失应扣除责任人和保险赔款、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后再确认。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为投资账面余额的5%,新办法不再对可收回金额进行规定。

新办法中专门规定了企业因关联交易产生的资产损失准予扣除。第四十五条规定如下: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4.其他资产损失

其他资产损失实际是在旧办法投资资产损失项下的一些资产损失被重新分类为其他资产损失。

其他资产损失的具体范围与损失扣除的资料要求具体如下:

(1)企业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差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资产处置方案、各类资产作价依据、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出售合同或协议、成交及人账证明、资产计税基础等确定依据。

(2)企业正常经营业务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现操作不当、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损失专项说明。

(3)企业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年以上仍未追回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情况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损失原因证明材料。

新办法实施时间

新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旧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同时废止。新办法生效之日前尚未进行

税务处理的资产损失事项,也应按新办法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现就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

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为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玎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l办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甩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上述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项,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人成本、费甩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项的,应在实际支付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担保费税务处理问题

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对利息所得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租赁、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接受非居民企业提供的担保所支付或负担的担保费或相同性质的费用。

三、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征税问题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转让中国境内土地使用权,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以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总额减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四、关于融资租赁和出租不动产的租金所得税务处理问题

(一)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将设备、物件等租给中国境内企业使用,租赁期满后设备、物件所有权归中国境内企业(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非居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取租金,应以租赁费(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的价款)扣除设备、物件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贷款利息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中国境内企业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二)非居民企业出租位于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对未在中国境内没立机构、场所进行日常管理的,以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全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中国境内的承租人在每次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代扣代缴。

如果非居民企业委派人员在中国境内或者委托中国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不动产进行日常管理的,应视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扣致企业所得税处理司题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六、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以下称为《通知》)有关问题

(一)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股权转,止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于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实现。

(二)《通知》第一条所称“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是指股票买入和卖出的对象、数量和价格不是由买卖双方事先约定而是按照公开证券市场通常交易规则确定的行为。

(三)《通知》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八条的“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是指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所有投资者;《通知*第五条中的“实际税负”是指股权转让所得的实际税负,“不征所得税”是指对股权转让所得不征企业所得税。

(四)两个及两个以上境外投资方同时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可由其中一方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资料。

(五)境外投资方同时间接转让两个及两个以上且不在同一省(市)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提供资料,由该主管税务机关所在省(市)税务机关与其他省(市)税务机关协商确定是否征税,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如果确定征税的,应分别到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失业申报材料第3篇

第二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是证书持有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有申请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凭证。

第三条符合《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经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颁发。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负责本省(区、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复审、报批和证书的发放。

地(市)司法局负责本地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报送及证书的发放。

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地(市)司法局可以委托县司法局接收申请材料,转交地(市)司法局进行初审。

第五条参加当年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应当自收到成绩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地(市)司法局申请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请的,地(市)司法局不予受理。

第六条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如实填写《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二)申请人身份、学历证明原件(由受理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第七条地(市)司法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完整、符合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报省(区、市)司法厅(局)复审。对材料不完整的,应当退回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省(区、市)司法厅(局)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材料,逾期未补齐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资格。对材料不真实或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并报司法厅(局)备案。

第八条省(区、市)司法厅(局)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申请材料完整、符合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报司法部审核颁发证书。对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省(区、市)司法厅(局)作出不予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并报司法部备案。

第九条具有《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不得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前述情形,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已经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无效。

第十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司法部统一编号。编号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第十三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遗失,应当在省(区、市)司法厅(局)指定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地(市)司法局提出补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地(市)司法局应当将补发申请报省(区、市)司法厅(局)决定。补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第十四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可以向地(市)司法局申请更换新证书。地(市)司法局应当将更换申请报省(区、市)司法厅(局)决定。更换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更换新证书的,原证书应当收回。

第十五条领取、补发、更换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交纳工本费。

第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建立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系统,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实行年度备案制度。

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内,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到地(市)司法局办理年度备案。地(市)司法局应当将年度备案情况报省(区、市)司法厅(局)。

第十八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已经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实行变更备案制度。

证书持有人应当在职业变更后30日内,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到地(市)司法局办理变更备案。地(市)司法局应当将证书持有人职业变更情况报省(区、市)司法厅(局)。

第十九条申请人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申请、不予颁发证书或确认证书无效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失业申报材料第4篇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指下列人员: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辞退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二、申报材料:

1、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2、 失业人员档案;

3、 《城镇(农民合同制)职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备案表》;

4、 《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5、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具体要求如下:

《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须经失业人员本人签字,材料中相关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必须符合《劳动法》二十三条至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因企业改制、破产而失业的,要出具《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领取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登记表》相关材料。

《城镇(农民合同制)职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备案表》,单位要加盖公章,法人要签字或加盖手章,失业人员的户口所在区要填写正确,如果户口与居住地不在一个辖区内的,按户口所在区填写。户口不在市区内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失业登记辖区。

《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单位加盖公章,粘贴相片,“缴费年限”计算方式为“视同缴费年限”加“实际缴费年限”,按整年零月计算填写。“求职要求”栏必须填写“有”。

以上各表中涉及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及失业原因要符合《劳动法》和《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填写内容要规范一致。

2、档案资料

固定职工身份的要有招工审批表;

合同制工人和农民合同制工人要有录用备案手续;

农民合同制转为城镇合同制的要有劳动保障部门的批准手续,并从转为城镇合同制当月起个人履行缴费义务一年以上;

大中专毕业生要有毕业分配派遣单,如有缺失需由原毕业学校开据毕业分配的时间、调档去向相关证明;或由接收档案的单位上一级人事部门的档案接收或分配证明。

参军入伍的要有《应征入伍通知书》、《退伍通知书》。

档案中相关工资调级、工资套改审批表要连续完整;

失业申报材料第5篇

2、曾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满XX年以上的原固定工或劳动合同制职工,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后因企业破产、改制失业后,按灵活就业人员政策继续缴费的,缴费期间因病经鉴定医疗终结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达到以上年龄的可以申请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或退职。

《企业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报名时,可与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取。

报名办法和时限

符合病退休条件的人员由个人写出书面申请报名。报名时间从XX年11月22日开始到XX年12月7日结束。报名时需填写《XX年度企业职工因病提前退休报名登记表》,同时填写《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表》。

劳动能力鉴定

经省人社厅同意,经省人社厅同意,从今年开始,我市企业职工病退工作,在全市推行自愿申请、公开报名、严格劳动能力鉴定的办法,省人社厅下达我市的控制指标,不再向各县区(含财政直管县)和中、省、市直企业下达。按照规定,企业职工病退(含各县区及财政直管县),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合格后,须报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最终评审。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杜绝弄虚作假,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委派技师或有关专家进行心电图、b超、ct等检查、检验或派专家进行监督。不再要求申请人现到医院开诊断证明或病历。申请人提供的原有近3年(精神病近5年)的住院、门诊病历材料、近期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x光片、ct、ect、mri片、b超及病历报告书、化验单等资料只作为参考。纪检部门将对鉴定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拟办理因病提前退休人员名单,在企业(在人事机构托管人员在社区)显着位置公示10天,接受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查、检验报告,伪造诊断证明和住院病历的,要追究有关医疗卫生机构领导及有关医务人员的责任。参加鉴定的医疗卫生专家,签署虚假鉴定意见,要追究医疗卫生专家的责任。

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XX〕20号)规定,组织鉴定时每人收取400元鉴定费。必要的检查、检验费由承担鉴定工作的医院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自理。不论鉴定结果是否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费、医院收取的各项检查、检验费,均不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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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办条件

(1)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 在顺德区累计缴费年限已达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所需资料

(1)经所属工作单位或村(居)委会盖章确认的《因病提前退休申请审批表》(附表一,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原件退回申请人);

(3)诊疗病历复印件或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退回申请人);

(4)相关的检查报告复印件(如肝功能、b超、血像、肾功能等)、影像检查(x光片、ct、mri(核磁共振))等;

注: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印章并核对原件。

三、操作流程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达到规定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后提交所需资料到顺德区各镇街社保办事处以书面提出申请。

(二)审查受理

办事处初审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办事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且符合规定要求,属于因病提前退休业务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予以受理并现场出具《医院体检介绍信》(附件二)及《劳动能力鉴定介绍信》(附件三)各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办事处连同申请资料一并归档,另一份交申请人。

(三)申请鉴定

申请人先凭《医院体检介绍信》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然后凭《劳动能力鉴定介绍信》及鉴定所需材料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四)组织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办法、程序和标准,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五)结论送达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移交养老保险科下发各镇街办事处,由办事处审批并将结果送达申请人。

四、办理时限

劳动能力鉴定具体时限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办事处自接收鉴定结果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结果并通知申请人。

五、退休申请手续

失业申报材料第6篇

为推动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促进加强中央企业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现对中央企业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了贯彻执行《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改革开放新形势的要求,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20**年12月财政部公布了《企业会计制度》。新制度打破了所有制和行业界限,建立了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充分体现了企业会计政策的可比性和谨慎性原则,基本上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协调。《企业会计制度》的执行不仅有助于企业真实反映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促进企业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而且有利于企业消化历史包袱,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市场竞争力;同时为做好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和绩效评价工作奠定可靠基础。

二、《企业会计制度》从20**年1月1日起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执行,到20**年止,用3年的时间在国有企业完成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工作。各中央企业要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积极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各项准备工作,认真组织会计人员学习《企业会计制度》相关知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研究制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工作计划安排。

三、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必须进行全面的清产核资工作,认真摸清“家底”,核实资产质量。各中央企业要结合《企业会计制度》执行工作,通过清产核资对企业各项资产损失情况和形成的原因进行全面清查核实,按清产核资有关规定,将按原会计制度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和按《企业会计制度》预计的资产损失一并进行申报,由国资委对企业申报的资产损失进行认定和审批处理,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奠定可靠基础;企业资产损失计入损益处理的,由国资委商财政部企业管理机构审批。

四、各中央企业在全面做好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和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计划安排,向国资委、财政部分别上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申报文件,由国资委、财政部共同审批。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申报工作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44号)的有关规定,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报告;

(二)经理(厂长)会议、或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文件等;

(三)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理由,以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预计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四)企业现有资产质量的说明,以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预计产生的资产损失及其说明;

(五)企业财务会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内部会计控制及有效性等资料;

(六)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

五、为了解和掌握各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工作计划安排和可能遇到的突出问题,做好分步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安排,根据国家资产损失认定的有关政策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我们设计了《企业资产损失情况摸底调查表》和《企业会计管理情况摸底调查表》,请各中央企业依据自身情况如实填报,并于20**年9月10日前,将调查表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工作计划,一并分别报送国资委和财政部(两份)。目前已经向财政部申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中央企业,应尽快向国资委补报有关申报材料和申报财产清查(清产核资)结果及资产损失情况。

国资委

失业申报材料第7篇

一、岗位责任制是指各机关按照“三定”方案确定的总体职能、科研院所室职能和职位说明书,明确职能分解后每一岗位的职责、任务、目标要求等,并要求落实责任的制度。

二、岗位责任制的原则:

(一)因事设岗、职责相称;

(二)权责一致、责任分明;

(三)任务清楚、要求明确;

(四)责任到人、便于考核。

三、岗位责任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机关的主要职能;

(二)具体岗位的设置及其职责;

(三)上述内容如按年制定,应把年度工作任务、目标纳入其中。

四、领导岗位要明确一岗双责的要求,既要抓好科室业务工作,也要抓好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和廉政建设。

五、建立岗位责任制考评、检查制度。机关人事部门要将岗位责任制列为年终考核的主要内容,年终每个岗位责任人要将履行岗位责任的情况纳入个人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接受评议。

六、岗位责任人因出差、开会、培训、请假等原因离岗,其职责必须有人代替履行(特别是对外服务窗口岗位),避免因责任人离开而耽误工作。

首问负责制

一、首问负责制是指管理相对人到行政机关办事或打电话(含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接受询问的首位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负责解答、办理或交经办科室(人)办理的制度。

二、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的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资料,以及如何办理等,并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

三、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其到有关经办科室,经办科室无人时,应告知经办科室的联系电话;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的,当具体经办人不在时,首问责任人应先接下需办事项,并记下管理相对人的联系电话;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告知或尽可能帮助其了解承办部门。

四、属于电话咨询的,首问责任人应按上述原则给予答复;属于举报或投诉的,首问责任人应将反映的事项、举报或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要素记录在册,并及时报告科室领导或局分管领导。

五、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文明礼貌、主动热情,充分体现机关工作人员良好职业道德修养和乐于助人的精神风貌。

六、首问责任制要求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各科、室的业务分工;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办事人服务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服务承诺制

一、服务承诺制就是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公众满意程度为目标,以公众的广泛介入和监督为实现目标的主要手段,通过公开承诺和社会监督,实现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持续改善的一种提高公共部门绩效的有效机制。

二、落实服务承诺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与效能的原则。从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角度,处处、事事、时时为管理和服务对象考虑,简化办理程序、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三、要明确服务内容。凡依法取得实施行政许可权的机关(单位)、部门以及向公众提供服务项目的单位,要向公众明确本机关(单位)、本部门的具体职能和服务项目,帮助公众了解单位、部门的职能分工。

四、规范服务承诺标准。服务标准要有明确和具体化行业标准,同时要有服务的行为标准和质量标准。

(一)工作人员的服务标准(挂牌上岗、行为规范、态度要求、满意率等);

(二)办公场所、办证大厅的环境标准(设施标准、公示内容、卫生标准、标示要求等);

(三)窗口工作人员的服务标准(挂牌上岗、服务态度、行为规范、着装标准等)。

五、要简化办理程序,缩短办事时限。每个行政审批项目,要公开资格要求和办理的必备手续,公开办理程序及流程图表,承诺办理时限和服务标准。其他服务项目要根据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和办事时限,提出服务程序和时限的承诺,各单位要把服务承诺的内容、标准、时限、程序等制成小册子,公开发放。

六、建立健全投诉、监察与责任承诺。各单位要完善投诉渠道、投诉程序和监察机制,对于没有达到承诺标准的事项要建立责任追究和违诺补偿机制,保证服务质量的不断改进和持续提高。

一次性告知制

一、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承办人对管理和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按照规定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向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告知办事程序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工作制度。<

二、对于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事项,承办人要当场确定是否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及材料格式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的内容有: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

(三)申请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

(四)申请人提供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五)其他事项(如申请人是否属于不得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有明显的计算、书面填写错误以及类似错误等)。

三、经办人员在接待过程中,凡属于本人职责权限内的工作,必须按程序认真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办事人;凡不属于本人职责权限内的工作,应主动协调或引导。

四、经办人员对办事人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或未按规定程序、受理时限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或办理程序、受理时限。

五、一次性告知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如果办事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要求的有关事项一次性书面告知。

六、对办事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经办人应帮助其咨询了解,并将结果告知办事人。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应及时请示报告。

限时办结制

一、限时办结制就是机关(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度,对其行政事务和管理服务事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办结的一种制度。

二、执行限时办结制要坚持效能的原则,在处理行政事务和管理事项时,要不断优化工作程序、减少环节,方便群众,强化服务。既要按时办结,又要保证办理的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三、限时办结事务、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

(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

(三)上级业务部门交办、转办的事项;

(四)领导交办、批办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事项;

(五)向社会公告的服务承诺事项;

(六)其他按规定需要限时办结的事项。

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办事时限或承诺办理时限的,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可以提前的要争取提前办理。

五、没有规定办事时限的事务、事项的处理,其办理时限应根据事务、事项的轻重缓急按照时效性要求尽快办理。特殊事务、事项的办理,要本着效能的原则,特事特办,注重结果。

否定报备制

一、否定报备制是指机关(单位)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管理相对人和服务对象申请事项,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予以否定,并对否定事项按规定程序和方式报备的一种制度。

二、否定报备制适用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事项。

三、不予行政许可的程序:

(一)受理窗口对于管理相对人和服务对象提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后,认为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将申请材料转交责任审核科室;

(二)责任科室对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材料以及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审查后,认为其不具备法定条件或者不属于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条件优先者,提出不予许可的意见,提交分管领导批准,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三)行政机关(授权行政许可的组织)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以书面决定的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事项,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同时,要填写不予行政许可登记表。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单位)、电话、申请事项、申请时间、否定理由及依据、送达不予许可时间、审核责任人、领导意见等内容,由审核责任科室留存。同时在规定时间内以规范性文书向分管领导报送或上级机关报备。

失职追究制

一、失职追究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二、失职的种类:

(一)不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贻误工作,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失的;

(二)对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发生效率低下,作风恶劣,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管理措施不力或放任不管的;

(三)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国家、集体财物被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的;

(四)工作中作风拖拉、办事不力、推诿扯皮,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经济损失的;

(五)工作推诿扯皮,对符合条件的报批事项超过审批办证时限,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工作时间擅离岗位,造成工作失误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失职类错误。

三、失职追究及处理:

(一)工作人员因失职但未造成损失、未构成违法、违纪的,按照《**优化发展环境机关效能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作出相应处理;

(二)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损失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国家公务员奖惩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失业申报材料第8篇

关键词:科研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材料 申请书 撰写

中图分类号:G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5)04(c)-0212-02

科研项目立项的数量与层次是衡量企业科研实力的一个重要指标。如何提高科研项目申报的质量和保证项目申报成功率,是企业科研管理人员和参与这项工作的研发人员共同关心的问题。由于目前各类项目申报工作越来越多地采用网上评审方式,项目申报材料成为评审专家了解该项目最重要的依据,项目申报材料的内容和质量决定着一个科研项目能否申报成功。

1 科研项目申报材料的重要性及其主要内容

科研项目的申报是我们开展科研工作的前奏,而科研项目是否能够被批准立项,关键在于项目申报材料的质量。在确定好科研项目选题的基础上,我们如何来攻克这个项目课题,在开展该工作方面是否有创新工作思路,我们企业研发能力、研究基础如何,完成该项目后其经济社会效益如何等问题是评审专家评审的重要依据。如何回答好这些问题,如何在项目申报材料中表达出我们的工作能力和工作创新思路,是项目申请成功的关键。因为项目申报材料是评审专家在不直接接触了解申请项目的情况下进行评审、论证的唯一依据,它不仅起到桥梁的作用,更为重要的是它是一种规范化的说明文书,用最为简洁有力的语言概括一项科研项目的申报意义。

一般来说,申报材料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必要性或意义、国内外的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项目主要研究的内容和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现有的工作基础和优势、经济社会效益分析等方面。

2 如何撰写申报材料提升申报质量

申报项目是科研实力的较量与竞争。完整、规范的申报材料是科研项目申报成功的必要条件。通过日常的工作,我们发现项目申报失败存在的共性问题往往是对申报材料理解不深,没有严格地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编写,申报材料没有真实地反映出企业在申报项目中的科研实力,使得评审专家无法正确地评估,从而造成项目申报失败。因此,完整、规范、高质量的申报材料是项目申请过程中至关重要的环节。下面,就针对提高项目申报质量的几个关键问题做系统的研究分析。

2.1 独特新颖的科研选题

项目申报能否获得成功,选题的确定、选题的新颖程度至关重要。所谓新颖的选题一般包括四类:一是尚无人涉足的研究领域或选题;二是学科前沿的理论探讨;三是老问题的新研究视角、新材料发掘或新技术、新方法的运用;四是海外新理论、新观点的引进与推广。其中第一类最具创新性,属于开辟新的研究领域或研究方向,甚至是创立新学科的研究项目,具有填补学术空白的价值,申报这样的课题立项可能性最大。为此,在申报项目确立选题前必须认真做好选题的“查新”工作。所谓“查新”,就是通过查阅相关立项信息,确定申报选题或课题立项是否具有新颖性。在确立选题前应有针对性地进行文献查阅和以往立项信息查询,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从事重复性研究。同时,通过文献查新和信息查询,还可以了解国内外相关研究领域的研究水平和现阶段的研究热点,这对于确定研究选题与研究方向也是非常有价值的。

2.2 充分展现项目的必要性或意义

研究项目的必要性或意义,是该项目的灵魂部分,它反映了我们对项目研究所在领域的了解程度、知识结构和所研究目标的重要性,应突出重点。研究的必要性或意义要争取开门见山,应从以下几方面分析:1从国家的发展战略角度分析,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大方向,符合国家科学发展的趋势,符合《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优先主题的要求;2从经济社会效益的角度分析,项目是否可以提高地区的交通运输能力,缓解地区的能源需求压力,促进经济发展,提高生产力;3从对行业影响的角度分析,项目是否可以拉动相关产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工作岗位,引进更多的高科技人才。

2.3 认真总结国内外的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

申报前应通过文献查新、专利检索等方式对申报项目所涉及研究领域的国内外研究状况有充分了解,在申报时对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趋势、同行研究的新动向等加以阐述,并附主要的参考文献。参考文献的著录并非简单的拼凑,应是完整说明立项依据的有力辅证,应尽可能是最新的、同行业内较权威的。国内外研究现状不必太多,参考文献要新,要有权威性、时效性,最好引用国内外同行最权威人士的资料。

该部分可归纳分析为谁在做、做什么、做得怎样、谁做得好或不足是什么、你打算怎么做才能更好。即:1问题来源是自己提出的,还是别人提出的,还是大家共知的问题;2与本项目相关的发展动态,哪些问题解决了,哪些还没有解决好,问题的来龙去脉要叙述清楚,对国内外研究动态要有总体评价;3本人工作与他人工作的区别是什么,是否有人做过,做得如何,是否别人做过而没有解决等;4对国内外该领域的专家要有恰当的评价,评价时言辞要委婉客观。

2.4 明确研究目标、研究内容以及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这部分是重点。研究目标是我们想要完成的研究立题,是指要解决什么学术性、技术性的问题。企业科研院所的研究人员都有自己的研究方向,围绕研究方向,我们应当认识到该项研究能达到一个怎样的目标和期望。因此,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两种目标:一种是技术目标,通过该项研究,可以填补技术的空白,引导该行业内的技术发展,推动行业的发展进步;另一种是经济目标,科研项目的研究应该以能够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率,提高生产力等为导向。

研究内容指为达到目标而进行的主要研究工作,研究内容切忌不要和题目脱节,一定要围绕题目去展开。研究内容与研究目标相对应。阐明研究内容的依据、所要解决的问题及所用的方法、预期结果及简单讨论。表述上应逻辑严密、层次清楚、详略得当、重点突出、力求创新、科研必须是创新、不是创新就不是科研。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与研究目标相呼应,阐述时说明关键问题中可能出现的潜在技术问题,要仔细分析,阐明该问题对整个科研项目研究中产生的影响。这个问题是相对难以解决的,是真正的难题所在,需要经过艰苦地探索,并结合自身的科研实力提出切实有效的解决办法。

2.5 详细分析现有的工作基础和优势

研究基础包括前期工作基础、实验条件、已承担科研项目情况、申请者资历与学术水平、课题组人员专业、职称搭配等。在这里一定要实事求是地反映优势,突出水平。因为有限的经费必是择优支持最有基础、最有实力的申请者。因此,申请人及主要参加者所做的与本项目有关的研究工作积累和已取得的研究工作成绩要尽可能详尽地在申请书中反映。

2.6 准确把握经济社会效益

申报的项目应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这是每一个科研工作者都想达到的目标。关于这一部分我们在编写的时要注意避免空洞的论述。要针对项目表述真正属于本项目的意义,着重论述项目技术成果所创造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一般可理解为直接效益,该项目能否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可以创造多少价值,增加企业多少收入、税收等方面;社会效益,则可理解为间接效益,项目的实施发展,实现的社会效益主要可包括:1)从技术层面来讲,可填补技术领域内某项技术的空白,促进技术和行业的发展;2)从技术应用地区经济发展层面来讲,提高地区的交通运输能力,缓解地区的能源需求压力,加快地区的经济发展;3)从产业发展链的角度来讲,可以拉动相关产业的发展。4)从地区经济发展角度来讲,提供更多的工作岗位,引进更多的高科技人才,拉动地区经济的发展。

3 结语

该文首先针对科研项目申报中项目申报材料的重要性及主要内容作了一个简要的阐述,简明扼要地概括了项目申报材料的作用,并讨论了项目申报材料中应如何把握各个重点的撰写来提升申报材料的申报质量。

重大项目因研究层次高,其竞争激烈程度也远比一般项目要求高。要想取得申报成功,只靠一时的努力是不够的。必须注重平时的积累,厚积薄发。从科研管理的角度来说,应注重加强信息积累,掌握我们企业科研资源状况,重视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充分依靠专家的力量。作为科研管理人员的我们,除了平时要多和开发部研发人员多联系、加强沟通外,还应与上级科研主管部门保持联系。一方面,有助于领会文件精神,对项目申请提出建设性意见;另一方面,有助于及时了解项目有关信息,必要时根据情况对申请材料作出调整和补充。项目申请环节虽然是项目管理中很重要的环节,但是提到整个项目的实施管理,它也只不过是其中一个部分,我们作为科研项目的管理人员,应该从整体入手,把握每一个细节,确保科研项目安全、高效地实施。

参考文献

[1] 陈省平,李子和,李涛.科技项目管理[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