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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权公证书赏析八篇

时间:2022-12-14 22:05:37

放弃继承权公证书

放弃继承权公证书第1篇

   我国公民继承国外遗产,要根据国际惯例,参照财产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办理。各国都有自己的民法、继承法,明确规定了被继承人遗产的管理、处置方法、继承人顺序、继承时效以及办理继承遗产的必要程序等问题。继承境外遗产,一般都要在国内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等,有时还要办理亲属关系证明书、结婚证明书等。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的,要向公证机关提供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人死亡的,要附死亡证明书。代位继承的,要附被代位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及代位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书。如没有与被代位继承人同一顺序的其他继承人的,其证明书要写明被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唯一儿子或女儿,是被继承人遗产的唯一合法继承人。继承人能够提供遗产确实情况的,可以在继承权证明书上写明遗产的性质、数目、所在地点;不知详细地点的,可写上“在××处留有的遗产”或“在任何地方的任何遗产”。没有遗嘱的,可以出具无遗嘱证明书,说明死者生前无遗嘱,或其亲属在遗物中寻找,没有发现任何遗嘱的情况。在办理完有关的公证事项后,才能开始办理财产继承事宜。一般是先向遗产所在国申报缴纳遗产税,而后再向遗产所在地法院申请继承遗产,在法院进行审查确认后,发给“遗产执管证”,即取得合法领取和处分遗产的权利,在清偿完被继承人的所有债务后,剩下的部分才归继承人继承。

    继承在外国遗产的公证文书,一般都要经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

    居住在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对在国外的继承遗产事宜,因故不能或不便前往的遗产所在国办理继承时,可委托当地的中国银行分行办理。

    继承人先向银行索取、填写托收遗产申请书和托办遗产案情介绍表,连同被继承人死亡证、遗产凭证(如房屋契据;投票、存款凭证、保管箱钥匙等)一起呈交受托银行。如果遗产由遗产管理处或公共信托处保管,这些机构的证件也可作为遗产凭证。经银行审查后,即介绍委托人到当地公证处申办各项公证书,如继承权证明书、委托书公证书以及其他证明书(如合法继承人死亡证明书、放弃继承权证明书、出生证明书、结婚证明书)。这要根据文书使用国的要求而定。各类公证办好后,要译成当地文字并需财产所在国驻华使、领馆认证,方能发生域外法律效力。委托人提供的遗产证件,原则上应为原本证件,但为减少往返邮寄的麻烦,也可以是影印件,在向国外申请继承遗产时,必须把原件交给指定的受托人。

放弃继承权公证书第2篇

问:1996年,徐某的父亲按公房出售的办法将自己承租的一处三公房以6000多元的价格买下,并办理了产权证,但全部购房款以及办理产权过户所需税费均是徐某出的资,徐父当时口头承诺,在他百年之后房子归徐某。2011年底,徐父病故,徐某前往房产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房产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求徐某出具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书面文件,而徐某的哥哥及妹妹不同意放弃继承,而要求共同继承,徐某则说买房子的钱全是自己出的,房子理所当然应由自己继承,徐某数次前往房管机关要求办理过户手续,均遭到拒绝。那么房产部门应否给徐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徐某可否单独继承其父所遗房产?

内蒙古赤峰市读者 雷 斌

本刊特约记者金侠答:房产部门拒办过户手续是有法律根据的。因为徐父生前并未留下任何合法有效的书面遗嘱,其口头承诺也没有无利害关系人证明,也不符合口头遗嘱的法定条件。在此情况下,徐父去世后所遗财产则应按“法定继承”的规定,由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徐某的哥哥和妹妹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徐某有着平等的继承权。按《继承法》规定,徐父去世后,如果徐某的哥哥、妹妹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则视为接受继承。因此房产机关在为徐某办理过户手续之前要求其提供其他继承入放弃继承的书面声明是合理合法的,否则就会侵犯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徐某不能提供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书面材料,特别是其他继承人已要求共同继承的情况下,房管机关有权拒绝为徐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房款和其他税费虽由徐某出资,但徐某并不能因此而当然享有房产的全部继承权,其出资行为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如果徐某确有证据证明房款是由他出资,充其量也只能证明他与父亲之间曾存在着6000余元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一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并不影响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当然其他继承人在继承财产时也要同时按继承份额的比例负责清偿徐父的债务。

为防止类似纠纷的发生,最好的办法就是将口头承诺以法定的遗嘱形式固定下来。

放弃继承权公证书第3篇

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证明。

2、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有效的委托公证书及委托人、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证明。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注销户口证明。

4、遗产的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

5、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如系第二顺序法定继承,则还应提供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6、法定继承人已死亡的,需提交其死亡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以及该法定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放弃继承权公证书第4篇

一、遗赠和遗赠协议

遗赠是指被遗赠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社会组织,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遗赠是单方的、无偿的法律行为,只须遗赠人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并不需要征得受赠人的同意。遗赠协议是指遗赠人与受赠人达成的在遗赠人死亡后将其财产赠送给受赠人,受赠人负责遗赠人生前生活费用或者其他附带条件的协议。遗赠协议是双务的,它是公民生前处理自己财产的行为。

二、遗赠取得房产的条件

第一,遗赠人已经死亡。按照《继承法》第2、5条的规定,遗赠从被遗赠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第二,受遗赠人已经履行了遗赠所附有的义务。《继承法》第21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第三,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第四,保留了必要遗产份额。《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第五,已经办理接受遗赠公证。司法部和建设部在1991年8月颁布司公通字[1991]117号《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第2条规定: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办理。《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在附录C《主要登记类型申请材料清单》中也明确:因遗赠申请房产权利转移登记,需要提供遗赠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

三、办理接受遗赠公证的意义

通过上述分析,除遗赠已经发生的证明材料比较容易把握外,受遗赠人已经履行了遗赠所附有的义务,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保留或无需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等都是目前房屋登记机构职权和能力无法承担的。

1.遗赠所附义务的履行没有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可见,受遗赠人应当履行遗赠附有的义务,公证处办理接受遗赠公证时,通过询问走访遗赠人的亲属,重点审查当事人是否适当履行了遗赠协议中的义务。如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将中止受理,并告知受遗赠人向法院提讼,由法院确定房产归属;如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公证处根据受遗赠人的申请和调查结果,作出确认并出具接受遗赠公证书。如果可以凭遗赠协议公证书直接办理房产转移登记,则恰恰忽略了这重要一点,而易于引发此类房屋登记的行政诉讼。

2.公证是接受遗赠意思表示的重要要件形式之一

《继承法》第27条规定,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接受或放弃遗赠对于全体继承人有重大利害关系,因此对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要考虑到受遗赠人向继承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等特定利害关系人作出意思表示可能存在的客观障碍,突破向上述特定人作出的限制,以申请接受遗赠声明公证作为对受遗赠人权利救济的补充。受遗赠人通过公证的方式证明其在规定时间内为接受遗赠之意思表示,作为接受遗赠的形式要件,有利于证据的形成与保留,以保障受遗赠人的合法权益。个人认为:在上述特定利害关系人一致认同受遗赠人已经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以口头、书面等其他形式表示接受遗赠的情况下,办理接受遗赠声明的公证时间,可不限于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

3.保留或无需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放弃继承权公证书第5篇

在社会财富不断增加的今天,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把《继承法》等的修改列入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以适应现实需要。下面就《继承法》修改完善提出一点思考。

一、遗产界定的法定范围

一般来说,遗产可分为动产、不动产、金钱债权、股权、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财产。在物质生活极大丰富的今天,财产的概念早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则上,任何一种权利只要具有财产性质,都可以继承。尽管《继承法》已经实施20多年,但这么多年中,诸如债权、股权、知识产权、虚拟财产权等,还没有纳入法定继承的范围。

新出现的网络财产,诸如Q币、网络游戏装备,这些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已逐渐被接受,在一定情况下可以直接转化为现金等财产,因此,列入遗产范围的争议不会太大。还有那些靠着自己的名气和努力创设的名人微博,不管是影响力还是的内容,都具有独特性,这些“非人格性财产”其实具备了财产的性质,都可能成为遗产,一旦名人去世,由其家人或者相关的人继承。这些财产的继承能够有利于这一财产继续发挥其作用。如果不能被继承,则只能慢慢消亡,也是对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

二、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

房屋登记机构当前在房屋继承登记中遇到的主要问题,一是社会家庭关系较以前更复杂,再婚、离婚情况呈上升趋势,非婚生子女相比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有所增多,子女的数量也难搞清,还有人工受孕子女,继承关系显现多变性,增加了处理房屋继承的复杂性。二是房地产在遗产继承中的比重在增大,导致房地产继承纠纷不断发生。面对继承关系的纷繁复杂,房屋登记部门在当前人手、经费均不足的前提下,引入公证显得尤其重要,但是,当事人对公证成本的支出反响强烈,造成了社会管理与个人利益的博弈。

1.几种特殊性质房屋

在房屋登记实务中,遗产界定的范围应遵循阶段性政策并附有一定条件,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时,需征得宅基地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同意。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定销商品房和征地拆迁安置房等保障性住房,这些保障性住房其本身属于商品房范畴,只是在销售对象、价格、上市时间等方面受到相关政策的限制,应当认定其可以继承,在继承时需要按政策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城市建设维护费等。公共租赁房、廉租住房的租赁权都是政府为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而提供的福利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为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其产权不归个人所有,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而廉租住房是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它只租不售,出租给城镇居民中最低收入的特困人群,只收取象征性的租金。因此,公租房、廉租房不应作为遗产来继承。

2.明确法定继承范围

实践中,无人继承遗产的情形并不少,因此需要扩大继承人范围,将叔伯姑舅姨、侄(甥)子女纳入继承人范围并作为第三、四顺序继承人。如果一个人是孤儿,没有爷爷奶奶,跟着大姨长大,大姨对其照顾得很好,他成年后,有了规模家产。但是,因为一个意外,他不幸身亡,没有成家的他,仅剩的亲人就是他大姨,且大姨年老体弱。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这笔遗产只能由国家收走,大姨不能继承。当然,在现实中姨甥关系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确定为抚养关系,但是,由于外甥是非正常死亡还未来得及确立抚养关系就离开了人世,从实际情况考虑,这对于尽到了抚养义务的大姨来说就显得不公平。因此,适当扩大继承人的范围是必须的。

再如,按照现有规定,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但是按照中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独生子女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占据第二顺序继承人核心地位的群体都不存在了,这一规定还有什么意义?因此,需要适当扩大继承人范围。当然,将继承人的范围扩大至叔伯姑舅姨、侄(甥)子女等,并将这些人员作为第三、四顺序继承人,既有现实意义也具备操作性。

3.应确立“特留份”制度

遗嘱人不得处分应当由特定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必要份额,以“特留份”制度替代“必留份”制度,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曾发生一起典型案例,引发广泛关注。一名男子将全部财产以遗嘱继承的方式,送给了“二奶”,而自己的妻子和孩子,却没有得到任何财产。男子去世后,“二奶”拿着遗嘱诉至法院,要求执行。这个案子历经两审,全国轰动,也引发了全国法学专家的关注。最终判决驳回了“二奶”的诉求。驳回的依据是认为男子将所有财产送给“二奶”的做法违反了公序良俗。可以说,这一判决赢得了民心,但从法律层面分析,存在争议。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不能直接断定男子的行为不合法。在目前的体制下,遗嘱继承的效力要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也就是说,有些人可以超越法定继承的规定,随意处置自己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规定“特留份”就非常必要,也就是规定遗嘱人不得处分应当由特定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必要份额,否则,遗嘱归于无效。设定一些特别保留的份额,如上述情况下,要求丈夫对妻子必须做出一定财产的保留,以保证妻子和孩子的正常生活。应进一步扩大特留份人群的保护范围问题,在我国除胎儿以外,还有一些需特殊保护的人群,如残疾人、弱智人等,其未来的权益需要法律保护,建议进一步明确《继承法》的特留份份额和保护范围。

4.明确继承人范围和顺序

对于继承人的范围应在继承顺序中相对地减少,我国台湾地区的继承范围,第一顺序直系血亲亲属;第二顺序父母;第三顺序兄弟姊妹;第四顺序祖父母。而我国《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较台湾的继承人范围广而继承顺序少,笔者认为应适当增加继承顺序,减少一个顺序内继承人的范围。理由是,如我国被继承人后于继承人死亡发生继承中的转继承,再由转继承引发第二顺序继承人的代位继承,按照现行《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由于第一顺序内存有三代人,发生上述情形时就会涉及到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的问题,在民间虽然继承份额很小,涉及房屋面积又不多,但是,他们的人员关系复杂,有的为了房产本身矛盾纠纷积怨很深,相互间不配合,操作起来有很多困难。另外,在我国台湾,其他顺序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不能代位继承。因此,这次《继承法》修改中应增加继承顺序,在原来的两个顺序的基础上,再增加第三顺序、第四顺序继承人。减少一个顺序中继承人的范围,可以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几率。

在房屋登记实务中遇到一些难以界定抚养关系的案例,如继子女已经成年并参加工作但未成家,与继父母共同生活,是否列入扶养关系内容?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时间多长可列入抚养关系,都有待进一步明确规定。《继承法》第10条规定,“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若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可否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对此也应进一步明确。随着人工受孕现象日趋增多,各种情形的人工子女不断出现,这些子女也应明确纳入继承人范围。

三、进一步完善《继承法》实施内容

1.遗嘱见证人的范围

《继承法》第18条规定第2款,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因为,《继承法》的继承人范围很广,有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继承人。对于该条所指的继承人是界定为有继承资格的继承人,还是仅指接受继承权的继承人,需要进一步给予明确。

2.继承或受遗赠方式

《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对于接受继承人,如已婚,是否应列入夫妻共有房屋,还是属于继承人个人房产?该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建议在该条款中对“表示”的方式进一步明确,是自书表示,还是需到相关部门进行证明表示,在房地产登记中哪种“表示方式”为有效,也需要进一步明确。

3.适当增加遗嘱形式

《继承法》第17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而随着科技信息化手段的不断发展,通过电脑打印的遗嘱并不少见。因此,建议该条修改为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签名。至于遗嘱内容是否遗嘱人书写,不需作强制性规定。对于遗嘱的形式,建议增加音像等形式。

4.明确涉外继承内容

目前,在办理涉外继承房屋登记时,存在国际国内相关法律适用性的冲突问题。我国法律规定涉及不动产的继承,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规定。而在实际操作中,房屋登记机构或公证机构很难调查确定继承人范围,仅是根据被继承人国籍所在地的相关法律推定,如我国台湾的第一继承顺序只是血亲,而我国大陆的第一顺序范围比较广,需要调查三代人的继承关系,如涉及境外的,我们就无法进行调查确定,所以,建议增加相关涉外继承处理的内容。

5.公证遗嘱法定效力

按照现行《继承法》规定,继承的方式有多种,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公证继承等。法律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是,法律又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也就是说,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

在房屋登记实务中会经常出现一种情形,如儿子原本对父或母不好,但为了得到父或母的遗产,想方设法制造对父或母好的假象,怂恿父或母去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把房子给儿子。儿子一旦拿到这份公证遗嘱后,马上对父或母不管不理,父或母即重新立了一份遗嘱。但是,等父或母去世后,后来立的这份遗嘱因为效力低于公证遗嘱,结果让儿子得逞。综合各种情况来看,公证遗嘱保持最高效力,有实际意义。但是,在现实中会碰到很多人自书多份遗嘱,以为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但是,当他去世后,等到继承人继承时才发现,这份自书遗嘱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子女之间为了遗嘱中表述的意义而发生争议,引发了更大的麻烦。

目前,在房屋登记实务中的公证遗嘱,按照公证法规规定,公证机构只是作了公证证明遗嘱,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的实质为公证机构负责协调和处理遗嘱相关事项,而不是仅对遗嘱进行公证证明。而现在普遍将公证证明遗嘱误认为公证遗嘱,混淆了两种不同公证的效力。笔者认为,法律应加强真正意义上公证遗嘱的效力,而不是弱化其效力,公证遗嘱不能被其他形式遗嘱撤销。对于办理公证的遗嘱,公证机构应按照法定的格式要求填写,填写时应将当事人带至单独房间,与其子女分开,进行必要的如是否自愿、有无子女逼迫之类的谈话并制作笔录。通过一定的必要程序,就能有效规避那些被忽悠来的父母,只要对公证流程严格要求,就能保证公证遗嘱的公证效力。建议司法部门在公证遗嘱的规定上作出更加规范和具体的操作标准,提升公证遗嘱的效力。

四、建立遗产管理人和执行人制度

《继承法》第24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争抢。”这表明,凡存有遗产的人,都是遗产保管人,都负有妥善保管遗产的责任。被继承人去世,虽然有继承人,但继承人不明、继承人缺乏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继承人均不在遗产所在地或者全部继承人放弃或者丧失继承权,这时的遗产就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在国外,对于无人管理的遗产,往往可以通过慈善行、律师行等信托机构来管理,作为遗产管理人。在我国,遗产管理人的法律规定不健全不完善,需要进一步明确。

遗嘱执行人是能够独立地做出执行遗产分配的人,遗嘱执行人不仅限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他们均可以被权利人指定为遗嘱执行人。《继承法》第16条规定,虽然涉及了遗嘱执行人,但概念较为模糊,没有具体定义。因此,建议《继承法》进一步明确遗嘱管理人和遗嘱执行人的法律资格和职责等规定,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切实保护继承人的合法利益。

五、遗产的处理与保护债权人利益

放弃继承权公证书第6篇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鉴于:甲乙双方就_______路_______号至_______号停车场的使用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停车场承包合同,合同如下:

第一条 乙方以安全使用方式承包该停车场,保证每月按期支付承包费用,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对停车场的工作,如因违反政府条例造成责任自负,甲方概不负责。

第二条 停车场承包价格:乙方于每月_________日交付甲方承包费用人民币_________元(¥_________元)。

第三条 乙方在对外言论上不能有损甲方公司形象,乙方对外绝对要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条 甲方在整个承包时间内有对乙方的监督权,也有责任积极配合乙方的工作,如需甲方协助同政府和其他方面的关系等。

第五条 陈述和保证

(一)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甲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合同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3)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二)乙方的陈述和保证。乙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合同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3)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应向对方支付合同约定停车场承包费_________%的违约金。

(二)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守约方遭受损失,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予以赔偿。

第七条 保密

一方对因本停车场承包合同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八条 补充与变更

本合同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九条 合同附件

本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各方签署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修改、补充、变更协议;

(2)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的各种法律文件;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附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权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第十三条 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合同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合同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四条 通知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

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合同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标题所属条款的意思。

第十六条 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合同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第十七条 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放弃继承权公证书第7篇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鉴于:甲乙双方就_________路_________号至_________号停车场的使用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停车场承包合同,合同如下:

第一条 乙方以安全使用方式承包该停车场,保证每月按期支付承包费用,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对停车场的工作,如因违反政府条例造成责任自负,甲方概不负责。

第二条 承包价格:乙方于每月_________日交付甲方承包费用人民币_________元(¥_________元)。

第三条 乙方在对外言论上不能有损甲方公司形象,乙方对外绝对要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条 甲方在整个承包时间内有对乙方的监督权,也有责任积极配合乙方的工作,如需甲方协助同政府和其他方面的关系等。

第五条 陈述和保证

(一)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甲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合同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3)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二)乙方的陈述和保证。乙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合同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3)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应向对方支付合同约定承包费_________%的违约金。

(二)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守约方遭受损失,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予以赔偿。

第七条 保密

一方对因本停车场承包合同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八条 补充与变更

本合同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九条 合同附件

本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各方签署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修改、补充、变更协议;

(2)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的各种法律文件;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附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权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第十三条 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合同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合同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四条 通知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

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合同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标题所属条款的意思。

第十六条 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合同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第十七条 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放弃继承权公证书第8篇

1、遗产继承人应办理过户手续。凭医院的死亡证明书和公安机关注销户口证明.经公证后在房管部门办理。因为被继承人已不存在了,不能再作为房产了。而且,如不过户,也容易产生纠。

2、如全部给一个人。则其他继承人应放弃继承权,这样,才能办理房产证的过户。

3、如果继承人对遗产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这时就要想法诉讼到法院,这个时间就会比较长,短则二个月,慢的一年多都很正常。由于遗产继承纠纷涉及到的问题比较复杂,专业性要求也很高,想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你就有必要请一个继承方面的专业律师为您出谋划策,收集有利证据,争取自己的合法继承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4、包括:子女均分,(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来源:文章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