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秀范文 论法治社会建设

论法治社会建设赏析八篇

时间:2024-02-27 14:41:33

论法治社会建设

论法治社会建设第1篇

【论文摘要】在我国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大背景下,文章从政务公开制度实施的民主法治环境分析了有效实施政务公开的条件,并从思想观念和法制建设层面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途径,为我国政务公开的有效施行提供外部环境的保证。

政务公开作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以及政府体制改革中建立公开、透明政府的具体手段和目的,它的有效施行与其所处的政治环境是分不开的。美国著名的公共行政管理学家里格斯的行政生态理论认为,要了解一个国家的公共行政(公共政策),不应该仅仅局限于行政系统本身,而应该跳出行政系统,从社会这个大系统来考察行政行为,亦即考察一国的行政与该国的社会环境之间的关系。政务公开作为我国政府体制改革中建立公开、透明政府的具体手段和目的,它的有效施行除了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本身外,还与实施政务公开的政治环境是分不开的。

一、政务公开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政务公开是我国在行政改革过程中,为推进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而实施的一项制度。其基本内容是:将政府行政管理的重大决策运行情况和取得的效果公诸于众,并采取一定的方式让公众参与。

(一)政务公开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具体实现形式

现代社会是一个民主自由的社会,政治民主化是现代政治文明最基本的特征和内容。民主政治是一种参与政治,公民参与是民主政治的核心,公民政治参与的扩大是政治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志。

(二)政务公开是推进我国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政务公开制度是政府推行依法行政的必备条件,也是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作为基本国策提出并通过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国的法律制度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都迈出了可喜的步伐。“依法治国”首先就是依法治理国家权力,而法治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必然要求权力公开、规范、明确的行使。依法行政,从根本上说就是以法控制和约束行政权。没有对行政权的规范和制约,就不可能实现“依法治国”。

(三)政务公开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相互促进,相互制约

正如前文所述,政务公开制度的实施对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以及法治建设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这种影响作用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促进作用,二是制约作用。法制的健全可以有效地保证政府依法行政等等,这些无疑会在很大程度上促进政务公开制度的有效施行。

二、我国政务公开实施的民主法治环境

(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成就为政务公开的实施创造了条件

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要想获得与其自身利益相关的信息主要通过两种途径来完成:一是政府主动公开,二是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通过申请获得。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的基本生活问题已基本解决。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促使我国公民的政治、文化素质不断提高,他们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社会的理解进一步深入,也能够从更高的层次来保障宪法及各项法律赋予自己的各项权利。

对于政府工作人员来说,我国公务员采用“凡进必考”的方法,工作中通过培训、实践,公务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不断提高,对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改革的目标有了深入的了解,服务性意识不断提高,增强了政府公开其政务信息的主动性。我国民主环境的建设还离不开法律制度的完善与保障。

(二)我国政务公开的民主法治环境的不足

我国在实施政务公开的过程中,虽然民主法治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受历史,传统文化,地理条件的制约,政务公开的民主法治环境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之处。

1.政府工作人员“官本位”思想严重。政务公开要求政府能主动公开其政务信息,而政府公开其信息的行政行为必然受到一定的社会和政治文化的影响。而在中国,无论是孔子的“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思想,还是老子的“民之难治也,以其知也”的思想根深蒂固,成为几千年来社会统治者维护其统治地位的重要工具。现代的政务公开实质上是对政府公共信息这一无形资产进行重新安排,而这种资源的变更必将剥夺一部分官僚特权,失去信息特权的官僚必将失去巨大利益,这种利益的驱动无疑会阻碍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完善,近而会阻碍政务公开的有效施行。

2.我国公民参与意识、参与能力不足。公民综合素质的提高,教育是根本。在国家各项政策的支持下,各地通过自身的努力,我国的教育事业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但仍有很多的地区,由于多民族聚居,语言、文化的多元性导致教育事业发展的不平衡。公民的参与意识,参与能力是衡量一个社会是否实现真正民主的重要指标,而我国公民的参与意识、参与能力的不足可以说是培育我国政务公开民主法治环境的又一大障碍因素。

3.有关政务公开制度建设的障碍。改革开放以来,为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进程,深入实施政务公开制度,无论是从中央层面还是从地方层面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予以保障。但从实际操作来看,政务公开的法治环境还存在一定的不足,表现在制度执行的表面性。即在执行过程(下转第10页)(上接第6页)中不够深入,还处于极其表面的层次,不少地方的措施只不过是简单的便民措施,离真正的政务公开的要求还有很大的距离。

三、完善我国政务公开民主法治环境的对策思考

(一)从思想观念层面,努力营造有利于政务公开的民主环境

1.转变政府工作人员的执政理念,实现由“父母官”向公务员的转变。随着全球化时代的来临,公共理论的演变,整个社会的控制方式正在从“统治”经“管理”走向“治理”。政府改革的需要,要求政府应切实实现从“官本位”向“民本位”理念的转变,政府官员应切实实现从“父母官”向公务员的转变,尽快走出管理认识的误区,真正将政务公开看成一种责任和义务,对于法律规定应该公开的内容要主动公开,对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公开的内容,根据法定程序予以告知。

2.提高公民素质,培育公民参与意识。一个具有完全公民意识,公民精神的人才能够更清楚地了解他的权利,并且充满自信地维护这些权利。为此,要完善民主政治,就必须唤醒广大公民的公民意识,让公民积极参与到政府和社会的各项活动中去。在培育公民参与意识方面,首先,政府应加大教育投资力度,提高我国公民的文化水平和综合素质。只有公民的文化素质提高了,才会对政治问题产生一定的理解,才会地政治信息产生一定的需求,政务公开才能做到有的放矢,才能真正实现民主政治。

(二)健全我国政务公开的法制化建设

西方国家行政公开的进程中,一条很重要的经验就是制度化、法制化建设。政务公开在实施过程中在很大程度上与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利益相冲突,因此除了加强政府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提高其公仆意识外,还要依靠法律来保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各地根据自身情况,深入落实政务公开的具体制度,包括政府公示机制、政府回应机制,公众表意机制与公众监督机制,使制度的执行落到实处。

四、结论

一个民主法治的大环境是政务公开制度得以顺利运行的根基。在我国,政务公开的有效施行,除了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本身外,还要大力培育我国的民主法治环境,完善民主法治建设,努力将政务公开制度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丁煌.西方公共行政管理理论精要[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论法治社会建设第2篇

关键词:道德建设;法治社会;重要基础

中图分类号:B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6)03-0085-02

一、 道德建设在构建法治社会中的基础作用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社会发展思路,发挥法律和道德在国家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1.以道德作为法治体系建设的依据

创制科学、合理的部门法律条文及完善的法律体系是构建社会法制的重要前提,法律条文及法律体系是以时代道德的认知水平为基础的。法律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由作为统治阶层的国家创制的,并以一定的手段保证实施的一种行为规范,它是有根据且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律的制定将人民意志作为基础,准确把握人民意志和利益。以社会主义道德对时代特征与要求的正确认识与把握,不断修正、完善和发展法律体系,将道德始终作为法律不断完善的基础和依据,在不断实践的基础上不断了解和掌握人民群众的生活诉求及道德发展规律,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社会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1]

2.从法的起源及法的制定来看道德的基础作用

道德是法律起源的基础和前提,人类社会由最初的以风俗习惯、礼仪等氏族方式改变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逐渐发展成为以道德为约束准绳调节人们之间的关系,推进社会进步。[2]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进行选择,习惯行为逐渐演变成习惯法,在社会发生较大变化时,习惯法不足以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成文法也就由此而产生,成文法作为与社会生活发展条件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在社会生产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3]

从一定角度来说,社会是道德规范的集合体,具有系统化,法律是社会道德规范中的基本体现和强有力的后盾,法律制定的价值取向是社会道德规范,伦理价值观念作为现代人权观念、法制观念的基础和逻辑起点,只有在人权观念及法律观念中才能真正为法律找到具有普遍意义的价值基础。有学者指出,法律作为人们道德生活的见证和外部积淀,对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4]伦理道德包括个人和社会两个方面,包括对善恶、是非的认知和判定,对合理性、正当性的评判,它是处理人与人相互之间关系硬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对人的行为标准及价值评价所形成的。法律与道德在价值取向上保持一致性是获得普遍效力的基础,法律需与社会普遍认知的伦理保持一致性,获得有效的服从和认同,逐渐发展成为社会生活中的规则,当法律与社会伦理价值相违背时,则会受到道德力量的抵制和不认同,法律也会成为一个毫无社会发展意义的驱壳。法律在价值层面服从服务于社会基本伦理价值取向,使之成为产生实际效力及存在发展的有效基础和前提,法律在制定的过程中应以社会基本道德为基准,符合立法道德。[5]

二、 我国法治建设陷入困境的原因――道德建设的缺失

1.立法中的道德缺失

立法道德的缺失为法治社会建设造成了困境,道德在立法工作中往往会受到

道德自身因素的影响,一些地区在制定法规时,违背立法道德造成了法治建设的困境,立法者责任心的缺乏导致立法的质量降低,地区政府政务公开程度较低且政策法规公布不及时,公众对于立法无从知晓,使得一些人在有意无意之中会违背法律的规定。对本地区道德资源的忽略,也造成了法治建设的困境,近些年来,中国法治建设以西方的发展模式为构建标准和模板,我国在法治建设中所应用的整套法律体系、概念、原则以及制度后的文化观念大多来源于西方国家,社会积淀是法的设计基础,在中国历史的发展中逐渐形成的传统精神和价值观念。[6]

2.执法中的道德缺失

执法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家法律的执行者是司法人员,而司法人员道德

建设的不足势必会造成法律的困境。法的适用是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具有实际应用意义和起着决定性作用的活动,法律适用主体人的道德品质对法律活动贯彻与实施起着较大的作用。司法的本质在于公平公正,司法公正的实施需要以高尚的道德作为基础和依托,逐步形成具有高尚职业道德的司法群体,坚决杜绝人情案,杜绝吃拿卡要等社会腐败现象。

一些地区政府行政机关在明知自身的行为与中央要求不符的情况下,依然在人民群众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实行,这些行政机关为谋求和发展自身利益而不顾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需求,官德的缺失成为造成法治建设困境的重要原因。

3.法律实施过程中的道德缺失

国家法治建设观念与权力本位观念在根本上是相违背的,现代社会的法治建

设以法律对权力的约束和限制为起点,是区别于中国古代以皇权为中心的封建法治的。旧时期的中国社会受到封建思想的影响,法律始终掌握在王权手中,法律成为维护王权的重要工具,法律文化的积淀作为一种潜在的社会意识,对中国的民主化进程发挥着重要作用,一些法律的拓展现象和行为逐渐出现。权力效力大还是法律效力大,对这一问题的深化研究会造成人们对权力本位思想意识的强化和对法治观念的淡薄,并对法律制定、实施等各个环节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渗透,权利制约及人权保障受到限制,法治建设的进程也因此缓慢。在现代化法治社会建设中,以弘扬人的主体精神及理性力量作为基本的价值取向,这种法治教育方式与以往的形式相比具有较大的不同,以往的政治教育更多的以法治教育为主,人民的观念泛泛化,主人翁意识淡薄。

三、加强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道德建设

1.加强立法,重视立法程序

在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中,要注重对本土道德资源的吸收和挖掘,在立法的过程中要注重将道德资源与法律相结合,避免因道德与法治不相符所造成的立法过程中的道德缺失,重视道德在立法程序中的重要作用的方法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的确立要与本区域道德相符,对西方法律制度及思想观念、价值观的生搬照套,与中国社会的发展实际不相适应,因此也无法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认同;二是,法治建设进程中以关注民族道德习惯为前提,法律的强制性能有效减少社会秩序的混乱和动荡。普遍性的基本道德规范需上升为法律规范,基本道德能有效地维系社会发展之需,是国家立法的基本标准,法律的制定不得超过社会基本道德规范的要求,现存的社会问题需以有效的手段来进行调节,对于道德无法约束的行为和习惯,需要以法律来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规范和约束,法律的制定需将社会道德的进步性反映出来。

2.注重道德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实施

政府要促进公正执法、严格执法,保障政府的公信力。政府公信力的提高能有效地保障政治稳定、社会和谐发展,公众对法律遵守的程度与政府的公信度是息息相关的,一个为人民所信服的政府所指定的规章制度更容易被人民所接受,而缺乏公信力的政府则在下达行政目标时,都要以付出多倍努力的代价来完成。

四、 结语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提出,要加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在政府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道德与法律作为社会生产生活中的两大规范体系,两者之间既存在着区别,又有联系。在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国家建设中,加强法制与道德将结合,促进国家建设的规范化、系统化,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多方面的发展与完善,促进我国法律的制度化建设。

参考文献:

[1]高玉美. 开封市生态环境体系构建中的问题及解决路径[J]. 学理论,2015(26):61-62.

[2]邸乘光. 科学发展观与哲学社会科学知识普及[J]. 社会科学管理与评论,2013(01):3-12.

[3]郭宇.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J]. 新闻论坛,2013(06):6-7.

[4] 郭彩霞. 论强化我国行政法治进程中的行政道德建设[D].河南大学,2007.

[5]李成旺. 道德自觉:实现公民幸福的内在诉求――“善行河北”道德实践活动对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新路径探求的启示意义[J]. 共产党员(河北),2014(S1):6-8.

论法治社会建设第3篇

【关键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治文化 建设途径

【作者单位】 第二炮兵指挥学院。

【中图分类号】 C93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5103(2013)01-0054-03

法治作为迄今为止最好的治国理政方式,它不仅是有形的制度,同时也是无形的文化。法治是否昌明、法治的要求能否落到实处、法治的成果能否真正有益于社会进步与社会和谐,从根本上取决于是否有良好的法治文化作为支撑。作为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法治文化是以平等、公正、自由、诚信和人权等为主要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的文化,本身具有权利和义务一致的规范性。因此,弘扬法治精神,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环节。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内涵及特征

我国著名法学家龚瑞祥教授指出:“所谓‘法治’,不仅仅是指‘以法治国’,还包含着用于法治的法律必须遵循的原则,如‘公正原则’、‘平等原则’、‘维护人的尊严的原则’等。也就是说,法律是确定的、公认的理想,而非我们通常所称的‘长官意志’。法治高于法律是立法者和司法者用以检验法律能否生效的原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文化体系是一种以“正义”为价值取向的、以西方法治文化为范式的、以传统中国法律文化为根基的法治文化。它在显型结构层面上表现为:制定良好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完备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完善的法律组织和法律设施;严格的执法和司法程序。在隐型结构层面上主要表现为社会主体的信法、守法、用法心理;较强的民主意识、正义观念和权利观念;法律的权威至上观念、依法办事的精神和法治的思想等,是一种内容结构和谐统一的法治文化。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民主政治,是这一法治文化体系的本质所在。而围绕这一本质展开的各项条件、措施和效果,即以法治为特征的物质文化、政治文化、精神文化的全面生成,则是这一法治文化体系的具体要求和现实标志。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生成属于一种“后发混合式”的模式。从其生成的动力来讲既有外在动力也有内在动力。一方面,其生成依赖于中国社会的内在力量,这些内在力量就是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民主政治、法律(良法)、道德、教育和社会主体需求的转向等社会因素。另一方面,它一直受到外来法治文化的刺激,特别是西方法治文化的刺激,这种刺激表现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各个方面。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有其独特性。

1. 民族性。中国传统法治文化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文化传统积淀的产物,经世代相传而取得了稳固的地位,形成一种“超稳定形态”,即使受到外来文化的冲击,它也会坚守自己的阵地,至今仍在影响着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它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思维方式、法律观念、法律情感以及行为模式,并已内化为中华民族法律文化的心理和性格,影响着当代中国人的法律心理、法律意识和行为模式的选择。

2. 现代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现代性表现在它能与当代的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相伴相生,是当代中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一方面,市场经济呼唤法治文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与之相适应,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治经济;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对法治文化也产生了深刻而全面的影响,法治文化以市场经济为根据,进行理论创新,以一种新的形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3. 开放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开放性表现在它从不固步自封,善于吸收人类有益的法治文化成果,特别表现在对西方“法治”思想和理论的移植和借鉴上。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以及法律趋同化现象的出现,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与西方的法治文化必将互相融合并存,整个人类社会都将向“大同法治世界”的方向发展。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作用

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既具有前瞻性,又具有时代性。建设法治文化,不仅是坚持人民当家作主、防止权力异化的有力保障,而且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一切权力为人民”的重要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以人民当家作主为逻辑起点,强调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要求权力服从于宪法和法律,并使权力始终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轨道上运行。同时,法治文化在为监督与制约国家权力提供思想保障的同时,也通过合理借鉴国外的先进制度并结合中国实践进行制度创新,从而为权力的有效监督与制约提供智力支持。

在新的历史时期,仅仅注重对权力进行制约是不够的。因此,构建法治文化同时还要保障权力的有效行使。权力具有客观性,只要将权力运用好,就能更好地为人民谋利益。但怎样用好权,从而使权力既有限、又有效地得到行使,必须有赖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引导。法治文化要求国家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权力,不越权、不滥权、不惜权,最大限度地履行法定职责。同时,法治文化还要求国家机关必须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程序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也包括维护程序法的权威。因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按程序行使权力,从而不仅实现正义,而且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正义,同时提高权力运行的效率,更有效地为人民谋利益。

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

任何社会建设都是在一定的文化环境中进行的,和谐社会建设也离不开必要的文化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之一,可以在多重意义上满足和谐社会的内在需要。和谐社会是充满活力的社会,一个充满活力的社会,必须调动整个社会的积极性,使整个社会的成员充满活力。整个社会成员要充满活力,要求每个成员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护,以及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都需要法律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律也就通过它的这些作用,为社会的和谐提供最生动、最富有生机的力量。和谐社会要谋求安定有序,而任何安定有序,都是在规则的基础上,无规则便无秩序。而在所有的秩序中,法律的秩序规则是最明确、最具有外在强制性的,因此,法律在维护社会安定有序上有着它不同于道德、传统、习惯的独特作用。和谐社会要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法治在维护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和谐社会要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目标,没有法治文化作为基础是断不可能的。

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中国现代法治不可能只是一套细密的文字法规加一套严格的司法体系,而是与亿万中国人的价值、观念、心态以及行为相联系的”。因为任何制度都需要人去制定,更需要人去遵守,如果没有人的道德信仰、价值理念相配合,再好的制度也会被侵蚀得面目全非。只有当亿万中国人的价值、观念、心态以及行为中,有关法治的价值理念占有了稳固之地并渐成一种法治文化,并进而成为中国文化传统内容的一部分时,我国的法治才有了真正坚实的社会人文心理基础。因此,目前只有努力培养我国民众的法治理念,建设法治文化,改良、培育中国法治的“土壤”,才可能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

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主要途径

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指出:“在任何一项伟大的事业背后,必然存在着一种精神的力量,尤为重要的是这种精神的力量一定与该事业的背景有密切的根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需要全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努力。

1. 培育公民对法律的崇尚和信仰

法治文化的培育旨在为法治国家奠定尊崇法治的社会文化意识基础。一个社会能否建立起法治,先决条件之一就是这个社会有无尊崇法治的心理,是否培养起了追求法治的信念。法治文化形成以公民具有一定程度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质为前提。社会主体的法律信仰是法治社会的灵魂,是法治文化的精髓。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仰必须具备两个前提,一是法律自身的正义性。博登海默指出:“法律是正义和秩序的综合体”,法律必然体现为一种社会正义。社会主体对法律的真诚信仰来自于法律自身所具有的公平、正义和对人类的关爱精神,社会主体正是基于这种信仰而对法律自觉遵守。二是法律实施的正义性。社会主体对法律的真诚信仰在于因法律实施的正义而对法律的神圣产生高度认同感,在于法治历程中对法律强烈的自觉意识。在全国范围内推进普法教育,不仅是普及现代法律知识,更为重要的是培养公民对法律的信仰,逐步实现全社会整体法律素质的提高、法律信仰的塑造、法治文化的形成。只有唤起个人的权利意识,才有可能真正树立起现代法治观念和公民意识。另外,还应该通过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等良性法律实践的教育活动,增进公民对诉讼的信任和期待,培育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心理。

2. 大力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既体现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一般规律,符合法治文化的一般特征,又富有中国特色和中国气派。因此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中华文化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团结奋进的不竭动力。在五千多年的文明发展和历史演进中,中华民族形成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然而,民族精神在某种意义上说,与法治存在着密切联系。我们应该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纳入中华文化体系之中,树立并维护宪法和法律在中华文化体系中的地位;将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理念融入中华文化的价值内涵,体现权利保障和权力制约理念,使法治文化成为民族精神的重要内容,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成为中华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一旦如此,就能进一步发挥宪法和法律的文化功能。使分处各阶层的社会成员,能从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中获得切实利益、得到精神上的愉悦和满足,并能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为中华民族精神的新标志。使之成为凝聚中华民族精神的新载体。

3. 以改革创新精神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发展

改革创新是我们时代精神的核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必须发扬改革创新精神,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不断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注入新鲜血液。坚持理论创新,推动法治文化的一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提供有益的理论支撑。只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理论创新,科学回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没的重大理论问题,才能不断丰富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理论体系。坚持制度创新,以改革创新精神深化政治体制革,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奠定制度基础。政治体制改革是我国全面改革的中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核心环节之一。要以改革创新精神,改变原先不合理、不科学的体制.树立并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使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有相应的制度依托。坚持实践创新,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提供实践素材。法治文化是广大人民的事业,人民群众的实践创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不竭动力。可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在广大人民群众的实践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文化形态。因此,我们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丰富和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实践基础。

参考文献:

[1] 赵学昌.试论法治文化的培育[J].当代教育论坛,2007,(7).

[2] 张波.论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多样性及中国特色法治文化的生成[J].南京社会科学,2001,(11).

论法治社会建设第4篇

一、人文素养的基本内涵及其历史渊源

1.人文素养内涵及特点

人文是指人类社会的各种文化现象。强调以人为主体,尊重人的价值,关心人的利益的思想观念。素养即平日的修养,让知识进入人的认知本体,渗透到人的生活与行为。其核心内容是对人类生存意义和价值的关怀。主张思想自由和个性解放是其鲜明标志,最大特点就是不可以量化。

2.人文素养的历史渊源

人文一词,最早出现在《易经》。原指人的各种传统属性。中国有文字记载以来,从未中断对人文素养的重视和培育。《论语》中:“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大学》中说“国不利为利,以义为利也”,强调“君子必慎其独也”,还有孟子说过的:“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大丈夫精神等等强调人文素养的格言警句一直流传至今。

近代,人文一词在西文中是Humanism,译作人文主义,欧洲文艺复兴时代人文学者,在超越和反对中世纪宗教传统的过程中,把希腊、罗马古典文化作为一种归依,来回皈世俗的人文传统。中国进入近代以来,由于历史原因,人们的人文素养处于受抑制的沉睡状态,而此时欧洲已经有了人文学科。

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建设飞速发展,人们开始重视人文素养的培育,先后提出科学发展观等价值观取向,其核心强调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人们在反思的同时充分认识到一味的发展而丢掉人文素养的培育后果是不可想象的。

3.人文素养与人文知识的辩证关系

人文素养与人文知识二者即有区别又有联系。人文素养是人类关于人文领域(主要是精神生活领域)的基本知识。人文知识是外在的东西,可量化。而素养是内在的“能力”,是一种精神。有人文知识又有人文素养者可称之为“君子”,有人文知识而没有人文素养可能成为“小人”,有人文素养而没有人文知识的可能仅仅是个“好人”。人文知识又无人文素养的基本上就是“愚人”。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就是要培养更多的君子,抑制和改造更多的小人,合理使用更多的好人。因此,在培育人文素养过程中,注意处理好人文素养与人文知识的辩证关系,将二者兼顾,才能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二、人文素养和法治社会的关系

1.对法治社会及我国法治现状的基本认识

法治社会是和人治社会相对的,它是指国家权力和社会关系按照明确的法律秩序运行,并且按照严格公正的司法程序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解决社会纠纷,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不是依照执政者的个人喜好及亲疏关系决定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公共事务。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必须具备精神和制度两方面的因素,既具有法治的精神和反映法治精神的制度。

自十五大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虽取得了一定成就,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仍存在许多问题。如执法司法不文明、不公正、腐败问题等现象依然存在。这些问题不解决,社会就不可能长久安定,小康社会,“两个百年”目标及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难以实现。

2.人文素养和法治社会的相关性及其内在联系

人文素养和法治社会是相辅相成的,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人文素养的培育是基础,法治是手段。当今社会利益冲突和矛盾多发,自私、贪婪、嫉妒、残暴等人性中的负面因素被超级放大,造成社会矛盾冲突频仍,突发事件、公共危机事件影响巨大。只有“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成为人们的基本信仰共同行为时,社会才能良性运行,真正进入德治的和谐社会,共产主义社会才会实现。

三、抓好人文素养培育,重在实现“四个统一”

1.培育人文素养增强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要将外在的学习与内在思想行动统一起来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人文素养的一个方面,但这种素养不是自然生成的,一定要大力宣传教育才能进入人的头脑中,进而变成人的行为方式。当今社会主要的问题不是无法可依,而是由于利益冲突和公权力的滥用使人们失去了对法治的信任,而去相信权力、关系、金钱,取而代之的是 “潜规则”。所以要扭转当今社会的不良风气,树立起法大于天的素养就是要培养人们的法治意识。让法治在阳光下运行,让人民有机会参与法治实施和司法审判。

2.培育人文素养要与民族优秀传统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统一起来

一个民族的素养高低、好坏是以文化积淀为基础,“仁者爱人”,“君子与人为善”,“小人喻于利,君子喻于义”,“不义而富且贵,与吾如浮云”,“自强不息,厚德载物”,“积善成名,积恶灭身”,“大丈夫”精神、还有仁、义、礼、智、信,孝,忠,我们应吸收精华,去其糟粕,为现实社会服务,为法治社会建设服务。

当前和今后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教育,强调以德治国。这个主流价值观念不树立起来,高尚的道德情操就不可能在人的心里扎根,人的思想观念就会处于漂浮可变的状态,只有加强教育让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才能固定下来。宣传教育一定要说在嘴上,表现在行动上,用生动的典型和实际行动,感化人教育人。

3.培育人文素养要从小抓起与学校的素质教育有机统一起来

培育和提高人文素养,建设法治社会离不开教育,马斯洛在《人本哲学》一书中写到:“力量如果不与正直和善良的灵魂结合在一起,它可能只是邪恶的原则的化身”。好的人文素养一定要从娃娃抓起,从青少年抓起。幼少青年是学知识的年代,更是人文素养积累的年代,我们的父母、教师、学校、社会都要承担起责任,把素质教育真正重视起来,让我们的下一代不仅有知识,更有高水平的人文素养。

4.培育人文素养要与广泛的全民读书学习风气统一起来

论法治社会建设第5篇

在中国政法大学60周年校庆即将到来之际,我和中央政法委、教育部、司法部、北京市的负责同志一起,专程来学校看望老师和同学们。

1952年,为适应新中国法治建设的需要,中国政法大学的前身北京政法学院应运而生。60年来,在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和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亲切关怀下,中国政法大学秉承“厚德、明法、格物、致公”的校训精神,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大力开展法学研究,积极参与国家立法和普法宣传,主动服务执法司法实践,先后培养了20多万名各类法律人才,涌现出一大批学术名师、政法英才,创造了一系列有价值、有影响的法学研究成果,为推进依法治国进程、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发展成为国内著名、国际知名的法学教育高等学府,被誉为“共和国政法干部的摇篮”。中国政法大学60年来走过的历程,折射了我国法学教育和研究事业的长足发展,见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巨大进步。在此,我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和总书记,向中国政法大学60周年校庆表示热烈祝贺,向全校师生员工及海内外校友表示诚挚问候!

当前,我国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社会大局和谐稳定,总的形势是好的。经过新中国成立以来60多年的建设发展特别是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综合国力显著增强,国际影响力大幅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世界风云变幻中经受了考验,展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同时,我们要清醒地看到,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依然突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大量存在。特别是在全方位对外开放和社会信息化的条件下,国内问题与国际问题相互影响,经济问题、社会问题与政治问题相互关联,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相互作用,我们面对的挑战前所未有,肩负的任务艰巨繁重。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全体人民坚定不移的奋斗目标。历史上中国人民遭受了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统治,近代又饱受西方列强的欺凌,连基本的生存权都保证不了,更不用奢谈什么民主法治了。新中国成立后,经过几代人的努力,我们成功探索了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蓬勃发展,法律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作用日益重要,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逐步形成,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我们在座的每一位同志,不管是老教授、中青年教师,还是青年学子,都是这一历史进程的亲历者、参与者和见证者。

同时,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重大历史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邓小平同志指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我们国家大,人口众多,经济社会发展又很不平衡,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必然会遇到各种困难和挑战。同志强调:“要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目标,我们要坚定不移地加以落实。”总书记要求:“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的既定方针,是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我们必须咬定目标不放松,坚持不懈地扎实往前推进。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青年人才的培养和高等教育的发展。5月4日,总书记在纪念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成立90周年大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对广大青年提出了殷切希望。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下面,我结合学习贯彻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就进一步发展法学教育、繁荣法学研究、培养青年法律人才,提几点希望。

第一,坚持育人为本,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培养人才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首要任务。衡量一个学校的办学方向是否正确以及教育质量的高低,关键要看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总结我国法治实践基础上提出的重要思想,符合我国国情和时代特征,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既是政法工作和政法队伍建设的基本遵循,也是政法院校建设和法学教育研究的重要指针。政法院校担负着培养政法人才的重任,必须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将之作为办学治校的根本大计和战略任务,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大力推进,确保取得明显成效。要认真落实中央政法委、教育部2011年颁布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把专业教育与品德教育结合起来,把传授法律知识与培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结合起来,把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结合起来,培养出更多德才兼备的优秀法律人才。要抓住中央关于实施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的机遇,创新教育理念和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教学方式和教学手段,建立健全与法律实务部门的双向交流合作机制,使教学活动进一步面向实践、贴近实务,更好地满足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希望中国政法大学和其他政法院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国情教育,着力培养学生坚定的理想信念、宽广的视野胸怀、丰富的法律知识、过硬的专业本领,努力使每个学生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大力弘扬者、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忠实践行者、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积极建设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定捍卫者。

第二,坚持开拓创新,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法学是一门政治性、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学科。法学研究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积极服务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实践证明,任何脱离科学理论指导、脱离社会实际的法学研究,都不会有生命力。同时,法学研究又需要探寻规律、坚持真理的科学精神,需要勇于开拓、锐意创新的理论勇气。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中遇到许多实际问题,迫切需要从理论上给予回答。比如,如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如何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民生改善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如何适应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更好地发挥法律调节社会关系、维护公平正义、促进和谐稳定的功能;如何应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和地区形势,依法维护我国家安全和核心利益,等等。在法学研究中,要坚持兼容并蓄、海纳百川,立足我国实际,大胆学习借鉴世界优秀文明成果,包括法学法治方面的成果;对于那些企图西化分化中国、搞乱中国的错误思潮,一定要保持清醒头脑,理直气壮、旗帜鲜明地予以抵制。中国政法大学和其他政法院校聚集了我国法学界一大批名师大家和中青年法学骨干,是我国法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希望大家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加强对事关我国法治建设长远发展问题的研究,加强对执法司法实践中突出问题的研究,积极发挥思想库和智囊团作用,以更多优秀研究成果服务法治实践、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大局。

第三,坚持胸怀理想与脚踏实地相结合,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积蓄才智、建功立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一代又一代人薪火相传、接续奋斗。政法院校的青年学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等各项事业的重要后备力量。同学们完成学业后将走上工作岗位,成为法官、检察官、民警、律师、公证员、学者以及许多行业的中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任将历史地落在同学们肩上。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来说,目前法律人才特别是高素质法律人才总体上还很不够。作为新一代法律学子,同学们肩上的责任光荣而艰巨,要时刻准备为国家和人民挑大梁、担重担。要树立远大理想抱负,把追求法治的满腔热情化为学习的动力,在老师们的精心指导下,沉下心来,系统学习法律知识,刻苦钻研法学理论,积极参与法治实践,努力使自己成长为既懂理论又能实践、既有国际视野又熟悉国情的高素质法律人才。

总书记在“五四”重要讲话中号召广大青年“自觉到基层一线去,到艰苦环境中去,到祖国和人民最需要的地方去,在实践的熔炉中增长见识、砥砺品质、强化本领。努力成为可堪大用、能负重任的栋梁之材。”总书记的这些教诲语重心长、切合实际,为青年学子的成长指明了方向。当前,我国中西部地区和基层一线许多单位还十分缺乏高素质法律人才。社会是大课堂。基层更是大舞台,发展和成才的空间更加广阔。希望同学们认真思考和规划好自己的未来,把个人的价值追求与党和人民的事业紧密联系在一起,把个人的前途命运与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积极投身基层一线,在实践磨炼中了解把握国情,在艰苦复杂环境中经受考验,在解决民生疾苦中增进对人民群众的感情,在为法治事业的不懈奋斗中实现人生价值。总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场由中国共产党领导、13亿中国人民共同参与的伟大社会实践。我们大家有幸躬逢其盛,投身这一事关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幸福安康的伟大事业,应当倍感自豪、倍加珍惜,让我们共同努力,为推进这一宏图伟业贡献我们的智慧和力量。

论法治社会建设第6篇

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科学回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系统阐述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法治思想具有丰富内涵,其中所强调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理论、法治体系、法治文化“四位一体”。这为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信、法治理论自信、法治体系自信和法治文化自信提供了引领、夯实了基础。

一、树立道路自信,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道路决定命运,道路决定前途。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

我们树立和坚定法治道路自信,实质上是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的内在要求。我们党领导人民开辟和拓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促进和保障中华民族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强国之路,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以人民为主体、尊重和保障人民权利的幸福之路,是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全面依法治国之路,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圆梦之路。在党的领导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毫不动摇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信。

二、树立理论自信,坚定不移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没有正确的法治理论引领,就不可能有正确的法治实践。法治思想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上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以法治思想为指导和引领,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我们树立和坚定法治理论自信,实质上是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自信的必然结果。我们党领导人民创新和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以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和基础,立足中国国情和法治建设实际,借鉴吸收古今中外法治文明有益成果,体现当代中国法治发展规律,是具有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法治理论体系。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必须贯彻法治思想,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自信。

三、树立制度自信,坚定不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党治国理政思想的重大创新,标志着我们党对法治文明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我们树立和坚定法治体系自信,实质上是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的必然延伸。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必须不断完善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这些子体系环环相扣、彼此联结、内在统一,共同构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纲举才能目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构建和制度设计,不仅在推进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方面具有重大创新价值和实践意义,而且在当代世界法治文明理论和法律制度建设中作出独树一帜的中国贡献,我们对此要充满信心、坚定自信。

四、树立文化自信,坚定不移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论法治社会建设第7篇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法治建设;意识形态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268(2012)03001004

一、引 言

对于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与我国法治建设二者关系的讨论,一直是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而且形成了不同的观点。细心总结就会发现,目前,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看法:一是认为我国当前的法治建设完全依附于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没有任何独立性;二是认为我国当前的法治建设应该疏离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即我国当前的法治应是相对独立的系统;三是认为我国当前的法治建设和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二者地位不同,某种意义上前者处于支配地位。

第一种看法属于“泛意识形态”,比较极端,这种看法现在支持的人不多,影响很小。第二种看法对当前我国学术界的影响很大,其主要源于西方理论。它认为当前我国的法治已经形成了有其自身独特内在逻辑进路的独立系统。实际上,世界上是不存在这样“超然”的法治的。第三种看法是前两种看法的折中,看似辩证,实际上仍是对第二种看法的妥协。其承认二者联系的意旨并非以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作为其认识的根据,而仅仅是为了满足现世的政治需要,其根本落脚点仍是法治的“独立”。

下面,笔者将试图从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是我国法治建设合法性的依据、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引领我国法治建设、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有利于我国法治建设自主品质的塑造三方面来论证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以期客观地揭示二者的关系。

二、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是我国法治建设合法性的依据

当代法国著名学者让马克・夸克认为,一般来说,合法性就是指对于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二者关系的评价,其实质上是政治权力掌控者和其遵循者试图证明自己行使权力正当性的过程,同时也是被统治者对统治权力的初步认可[1]。前述观点以统治者政治权力的正当性基础为出发点,阐明了政治权力能够被遵从的条件。由此可知,合法性与合法律性并非是同一概念。假如我们将合法性与合法律性混为一谈而不加区别,最终会导致逻辑上的混乱,从而不能正确揭示“合法性”的含义。关于合法性,哈贝马斯也采用了相似的论证方法,他以其交往行动理论为前提,然后通过阐述程序主义法律范式,进而揭示了商谈民主理论的交往理性的基本内涵,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实际上就具备了合法性。从哈贝马斯的论证可以看出,合法性是源自于某种“价值共识”。

在人类的政治生活中,法治建设及其发展客观上需要前述合法性的依据。可是,法治发展或法治建设的合法性就不能简单地凭借自身来证明,而是需依靠更为复杂的理论与逻辑。从人类的社会历史演变发展经验尤其是资本主义社会历史演变的发展过程来看,为统治权的合法性提供依据的思想理论体系主要还是依靠当时社会的主导政治意识形态[2]。同时,资本主义意识形态为当时的资本主义革命做了舆论上的准备,也为资本主义制度的构建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因此,可以说,近代的资本主义革命实际上是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革命。马克思也曾对意识形态在思想政治统治中的地位作过精彩的论述,在马克思看来,某个社会居于统治地位的思想实际上是当时的物质生产关系在观念中的反映。所以,法治作为统治权的重要构成因素,它的合法性也主要是由当时特定社会的主导意识形态所决定。

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是当前我国的主导政治意识形态,因而,当前我国的法治建设也是这一主导政治意识形态的本质规定。由于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是对当前我国基本国情的科学反映,是符合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因此,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正当性就是源自于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作为其基本执政理念的科学性把握。总而言之,当前我国的法治建设的合法性源于其与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暗合。从这个角度讲,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是我国法治建设合法性的依据。

三、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引领我国法治建设

在我国,要顺利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就需确立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这既是时代的要求,更是历史的经验和中国人民的选择。众所周知,中国共产党是我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人民孜孜以求并坚持不懈为之奋斗的伟大事业,只有在与时俱进、不断解放思想、密切联系群众的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才能圆满实现。

同样,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引领我国法治建设也有充分的正当性。通过对当今世界各个法治国家的考察可以发现,凡推行法治的国家,要么实行的是,要么就是多党轮替执政。不管是实行一党制或是实行多党制,任何一个执政党总试图将自己所代表的利益普遍化为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利益,然后依靠作为上层建筑其中包括法治手段在内的各种工具加以确认、鼓励或维护。然而,西方很多学者却常常将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引领的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故意丑化和扭曲,这是由资本主义主义的阶级本性决定的。实际上,即使在西方,它们的法治建设也是通过其执政党的领导而实现的,世界上根本不存在可以超越政党政治、超越阶级的独立的法治,现代法治所声称的司法独立和不受政治干预事实上在西方发达国家也并没有完全实现。即使在美国,其言必标榜法治,实际上也不完全是法律之治、规则之治,而是政治化了的法官之治。政治化了的法官之治事实上就是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操纵。不管美国怎么标榜自己的民主,其目的都是维护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简而言之,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引领我国法治建设是客观的、正当的,同时也符合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应然与必由之举,那些试图打算消解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而主张法治独立抑或坚持社会主义法治与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应处于相同地位的浅薄认识必定是有害的。

中国共产党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虽具备领导的正当性,然而,我们却不能忽视对党是怎样领导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问题的关注和思考[3]。关于这个问题,目前还没有定论,但可以肯定的是,中国共产党应汲取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先进优秀文明成果特别是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努力建立一种能够符合我们党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适当关系的政治法律构架。确实,法治文明于我们而言是“舶来品”,作为一种制度文明,其已有数千年的历史,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发展历程。到了近代,西方的民主法治在人类历史的舞台上扮演过重要的角色,而且在发展的过程中,因为社会分工的发展、知识生产的膨胀以及实践经验的丰富,进而使法治的发展进一步表现出独立的倾向。另外,再加上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其各自社会历史发展的制度安排和建构设计,更催生了法治的极端神圣化。资本主义萌芽产生后,西方列强不仅在全世界范围拓展新的市场,同时也在极力地推销已被他们神圣化了的法治这种制度产品[4]。即使在今天,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仍坚信并妄加夸大其法治的巨大作用,这一点从他们所极力鼓吹的资本主义的民主、自由、人权普世价值观就可以看出来。而且,现在在西方国家,依然还有多数学者坚持认为法治的推行应该是超脱于党派政治的,在这些学者看来,法治应该有其自身内在的发展逻辑。所以,这些学者便对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引领我国法治建设心存疑义。然而,对于法治国家建构的问题,我们不应将“党的领导”和“党怎样领导”这两个性质不同的问题混为一谈。众所周知,由于我国推行法治的时间很短,因而不管是在理论探索方面或是在实践经验方面,仍存有明显不足甚或谬误之处;而且,在党的领导方式的处理上也没有现成的可供学习和借鉴的理论或经验。所以,我们党在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程中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失误,但是,所有这些失误最终都将在实践中不断得到改进和纠正。

当然,我们在强调中国共产党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领导地位时,我们也并没有忽视法治发展自身所内含的规律性。在人类法治建设发展的过程中,在人们创设了某种制度文明之后,经过后人的不断改进和完善,这种制度终将走向专业化。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也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5]。纵使如此,我们党也不可能扮演和充当“全能全智全善”的角色。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然而,这种领导主要是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这种领导绝不意味着我们党要直接介入和干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每一个具体实施过程。相反,后者事实上应由受过专业训练的法律职业人才去操作。当然,这些专门法律人才当中可能也有中国共产党党员,但这些人并不主要是以党员的身份而从事工作的。总而言之,一方面,我们党要领导包括社会主义法治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另一方面,我们党也不能事必躬亲。在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建设中,中国共产党的思想领导是题中主要之义。从历史和逻辑的视角考察,党的思想体系最主要体现为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今天,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已成为我党的执政理念,同时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指导思想[6]。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理应从自身角度给予响应,因为我国的法治建设不能完全脱离我国当前的国情。

四、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有利于我国法治建设自主品质的塑造

一般来说,从法治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和法治实践的技术形式来看,其具有一定的普遍适用性,这和一个社会的形态没有多大关系。然而,如果我们把观察的视角回归到形成其价值目标的理论及其根源时,这时,呈现在我们面前的是一个多元发展的法治场景。众所周知,法治的发展并不是其自身逻辑的自发延展,而是与一定社会的物质生产条件紧密关联。法治发展的外部环境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产条件所决定,并服务于后者;因此,法治的发展依赖于一定社会的物质生产条件,同时法治对于社会物质生产条件的依附属“元理论”层次的架构。可是,当人们在面对现实生活世界时,他们却发现,作为一定社会存在的物质生产条件并没有直接地塑造法治。西方国家的经验常常给我们展示的是法治的自发性演化路径,而且往往是与社会情势发展相契合,并为社会发展与文明演进充分发挥了制度导向作用。而通过对现实生活场景及其“元理论”的细致考察,呈现给我们的却似乎是“悖论”。那么,接下来我们就会产生疑问,是否会存在某种媒介?如果存在,这种媒介在法治与社会存在之间是否会真正发挥有效的沟通呢?这是我们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

总结近现代资本主义国家法治的经验可以发现,不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西方各国在各自法治建设的历程中各有特色[7]。纵使在同一法系,各个国家的法治实践也有很大差异。比如英国和美国都属于英美法系,英国就没有成文宪法,而美国实际上就是建立在成文宪法基础之上。再比如法国和德国都属于大陆法系,二者在民事法治领域,特别是在民法典追求上相异的旨趣,最终成就了二者法治发展的传奇,为世界各国法治的发展提供了范本。

除了以上事实,在政界和学界还形成了一个共识,即西方各个国家的法治实际上都还具有资本主义性质。对于这一点,也常常遭受诟病,关于“姓社”还是“姓资”的争论似乎早已摆在了历史的陈列架上,话语逆转的背后实际上是以酣畅淋漓的实用主义态度来看待包括法治在内的社会发展的。很长时期,在无争论之话语场景中,西方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得以在全球获得迅速传播。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不光世界经济分工结构正在重构,同时伴之而来的资本主义强势意识形态也大行其道。结果,在西方资本主义强势法治话语的影响和冲击下,我国的法治理论研究和法治实践无不是以西方作为范本。西方法治话语与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之间的鸿沟导致了我们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的严重脱节。与西方强势意识形态的扩张形成了鲜明的对比,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却处于相对弱势的话语地位。因此,在当今全球化的大趋势下,加强以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引领我国的法治建设事业意义重大,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对于我国法治建设自主品质的塑造将会发挥巨大的作用。

五、结 论

综上所述,我国的法治建设不能脱离马克思主义有关上层建筑是经济基础反映的客观规律。当前,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是源自我党对长期社会主义实践的冷静思考而形成的科学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是我国法治建设合法性的依据;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引领我国法治建设;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有利于我国法治建设自主品质的塑造。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客观上正推动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历史性变革,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理想图景已初步呈现在我们眼前。

参考文献:

[1] 让马克・夸克.合法性与政治[M].佟心平,王远飞,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1.

[2] 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M].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282.

[3] 大卫・麦克里兰.意识形态[M].孔兆政,蒋龙翔,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

[4] 海克・霍尔比格.当代中国的意识形态重构:决定因素、进展和局限[J].吕增奎,译.国外理论动态,2009(12):4549.

[5] 侯惠勤.意识形态的变革与话语权――再论马克思主义在当代的话语权[J].马克思主义研究,2006(1):4551.

论法治社会建设第8篇

关键词:法治理论;法治理念;依法治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2-0-01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法学理论中国化的产物,它首先强调马克思主义关于法产生的本质、作用和职能的理论,并与中国法治实践紧密结合。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主义法治实现了四次大飞跃,取得了四个里程碑式的成就。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一)邓小平同志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解读

1.反对人治,主张法治

人治是依统治者的意志和权力治理国家,法治则是以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为依据,主张在法律的规则内依法依规办事。“人治”社会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一是。长期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高度集权最易产生。其主要表现形式就是高高在上,脱离实际,滥用权力,好说空话,思想僵化,机构臃肿,不讲效率,办事拖拉等等。二是权力集中。1980年,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中指出,在不断加强党委一元领导的情况下,逐渐出现了党的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这种现象使党员干部容易犯各种错误,损害民主生活和人民利益。

要实行法治,一要适应人权。通过人来保障权力的实施,通过修改宪法来维护人民当家做主、管理国家的权力。二要废除干部职务终身制,以法律制度的形式规范干部的选拔、考核、监督、任期,三要落实好民主集中制原则。四要用法律保障民主制度的实施。

2.法治要为“经济建设”服务

首先是因为经济建设需要法治环境,稳定团结的社会环境是经济建设的前提。经济领域犯罪活动的增长,不仅污染了社会风气,而且破坏了经济秩序。邓小平多次强调在建设现代化过程中要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体制改革;精神文明建设;打击经济犯罪;整顿党的作风,这四个方面缺一不可。其次是因为改革开放需要法治保障。法律是改革开放的先行者,同时各项政策的出台又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依赖法律去实施,把改革政策具体化、条文化,使使之有法可依。

(二)同志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解读

1.科学提出依法治国

在党的十五大上,同志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民主与法治的结合,它不同于依统治者的意志和权力治理国家的人治范畴,也不同于西欧国家所提倡的法治,依法治国是以社会主义的宪法和法律为基础,依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为依据,主张在法律的规则内依法依规办事。

2.深刻阐述民主政治

“民主”一词最早出现于古希腊学者希罗多德所著的《历史》一书,与“专制”相对,指的是一种“少数服从多数”的统治状态。自“公民”出现以来,人类社会的文明始终在向民主政治靠拢,不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任何一项政治体制的改革,始终是以民主作为追求的方向,可以说,人类社会的进步史就是民主的发展史。同志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一致的、统一的,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建立完备法律体系,依法行政与公正执法,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民主监督。

(三)同志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解读

1.提升公民意识,正确行使权力

同志首次提出培养公民意识和民主政治观念,对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大意义。公民是社会成员的法律身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培养公民意识,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长期的过程,但公民意识对建设法治社会而言意义重大,树立公民的主人翁意识、强化公民人格,是健全法治社会主体的前提。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前提是要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目的是要实现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防止滥用权力造成决策失误,侵害人民利益问题的发生,真正实现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

2.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推进司法改革

立法是构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首要条件。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石,是司法和执法的依据,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环节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二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当代价值。首先是利益主体多变化、多元化的发展需要法律保障;其次是经济社会的有序和谐发展需要健康的法律环境和法制保障。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部分,其核心在于司法职权的优化配置,它涉及重新配置司法权力这一重大课题,应当是以公检法司联动改革的整体性变革。

(四)同志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解读

1.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依法治国中的法律是与资产阶级性质的法律、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法律不同,而是能够顺应社会发展、保障公民权益的法律,国家的一切运行、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是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行依法治国,不能照抄照搬外国的法治成果,必须在把握我国实际的基础上,合理借鉴吸收国外优秀成果和成功经验,走由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应始终围绕着客观事实,全面探索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先进法制理念及法律观点,同时还应开拓眼界,不仅要对苏维埃民主法治建构的先进经验予以借鉴学习,同时还应结合以欧美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的法制文化及先进理念,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构奠定基础。

优秀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