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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碳的定义赏析八篇

时间:2024-02-21 14:41:56

双碳的定义

双碳的定义第1篇

论文关键词:碳排放权,碳信用,碳金融

 

一、碳交易市场的发展

2005年2月开始正式实施的《京都议定书》确立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为发达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设定了温室气体减排和限排目标。同时,又引入了三种灵活市场机制,协助发达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降低减排成本。正是这三种灵活机制使碳排放权成立一种稀缺产品,创造出了碳信用,为碳排放权能作为一种金融产品在金融市场上任意交易创造了基础条件。目前,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额呈几何倍数增长,据预测,2020年,全球碳交易总额将达到3.5万亿,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

《京都议定书》引入的三种灵活机制是分别是,国际排放交易(Iternational Emission Trading,IET),联合履行(Jiont Emplementation,JI)和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根据《京都议定书》规定,承诺减排的发达国家可以得到一定的碳排放配额AAUs(AssignedAmount Units,分配数量单位)。若在减排承诺期间内,某一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超出了许可量,则需要从拥有节余排放量的发达国家那里购买一定排放量来抵消自身所产生的影响。这种国际排放交易主要发生在发达国家之间以现货交易。联合履行和清洁发展机制分别是发生在发达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碳交易机制。发达国家或其国内的企业以投资者的身份投资于另外两类国家内的具有节能减排效果的项目,而接受投资的国家则将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出售给投资方,以获得项目在技术上和资金上的支持。可以看出,这两类碳交易对交易双方来说有着双重意义,一是可以使发达国家以更低的成本完成《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任务。二是使经济转轨国家或发展中国家获得节能减排项目在技术和资金上的支持,走上一条低碳经济的发展道路,是种“双赢”的交易机制。

碳排放权市场,从交易主体双方的地位来看,可以分为配额型交易市场和项目型交易市场。配额型交易市场中,交易双方都是发达国家碳信用,属于发达国家之间互助履行减排承诺的交易。主要包括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温室气体减排体系(NSW/ACT)和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等。基于项目的交易市场主要包括联合履行,清洁发展机制和其他的义务减排。[2]

由于在配额型交易市场中对碳排放量采取总量限制,这种机制所产生的约束要比没有总量限制的减排项目自身所产生的利益激励更为严格。因此,配额市场的交易成本更低,流动性更高,交易规模也远远大于项目型交易市场。如表:

表一2005―2009年谈交易量和交易额一览表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交易量(MtCO2)

交易额 (MUS$)

交易量(MtCO2)

交易额

(MUS$)

交易量(MtCO2)

交易额

(MUS$)

交易量(MtCO2)

交易额

(MUS$)

交易量(MtCO2)

交易额

(MUS$)

配额型交易市场

328

7971

1134

24699

2109

2109

3093

100526

6326

118474

项目型交易市场

382

2894

611

6536

874

874

1476

32788

1266

20221

合计

710

10864

1745

31235

2983

2983

4569

133314

双碳的定义第2篇

【关键词】预应力;碳纤维板条;粘结应力;粘结-滑移本构关系

1引言:

目前一些学者张珂[11]对预应力表面粘结碳纤维布、碳纤维板条张放后端部粘结应力进行了分析,并得到了碳纤维材料与混凝土的界面粘结应力变化规律,但缺乏对于预应力表层嵌贴碳纤维板条界面粘结应力的分析,随着碳纤维材料的进一步推广应用,表层嵌贴碳纤维板条技术在加固梁性能上面优势更加突显,如何分析预应力表层嵌贴碳纤维板条放张后界面的应力分布规律是研究的重点。已有的工作表明[10],预应力表面粘结以及预应力表层嵌贴的分析模式均采用了碳纤维与混凝土之间的剪切-滑移关系模型,比较预应力表面粘结碳纤维板条的界面粘结应力关系,由于预应力表层嵌贴加固技术碳纤维板条被埋置在了混凝土内部,在预应力的放张阶段存在残余应力,使结构的分析变的更加复杂。本文对预应力表层嵌贴碳纤维板条界面粘结应力做了充分分析,并且针对每个试件的参数提出了其能够承受的最大张拉预应力,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好的对预应力表层嵌贴碳纤维板条加固技术进行利用。

2、界面粘结应力分析:

2.1线性界面剪切-滑移模型

现有的研究表明:预应力表层嵌贴碳纤维板条与混凝土试件之间粘结滑移-剪应力关系由上升段、下降段、平稳段三段组成。为了简化计算,采用了简便实用的且误差不大的线性模型,即:

式中: 为CFRP与混凝土界面间相对滑移量; 为界面剪应力; 为界面剪切强度; 为界面剪切强度 对应滑移量; ; 为界面最大相对滑移值; 为残余摩擦应力; 为界面发生剥离时板条的最大相对滑移;

2.2界面粘结应力分析

以图2 所示预应力CFRP表层嵌贴加固混凝土简支梁为例进行分析,梁底粘贴预应力CFRP板条,梁支座间净跨2 ,预应力碳纤维FRP长2 ,CFRP宽 ,厚 ,加固截面如图2 所示,假设碳纤维FRP板条在梁两端对称张拉,以跨中碳纤维FRP无变形截面为坐标原点建立坐标系,考虑对称仅考察右侧半边结构,X-X截面处碳纤维FRP变形如图2 所示,虚线和视线分别表示坐标X处碳纤维FRP放张前后的位置,放张前CFRP位置 ,放张后碳纤维FRP发生粘结滑移,新的位置为 。

为初始施加碳纤维FRP的预应力,对应初始预拉应变为 , ,放张前CFRP应力处处相等,均为 ,放张后定义坐标X处碳纤维FRP应力降低至 ,CFRP中拉应力为 ,界面剪应力为 。

分析时假定:混凝土不会发生压缩变形;CFRP在受拉方向厚度、模量、宽度不发生变化;界面剪应力-CFRP相对滑移 关系采用式(1)所给出的双线性关系。

碳纤维FRP在端部相对滑移量最大,跨中横截面则无相对滑移,剪应力从跨中向端部逐渐增大,其变化规律为:当初始应力 较小,端部CFRP滑移 时, ,粘结剪应力分布如图3a所示; 增大,当 时, ,定义 为 ,剪应力分布如图3b所示; 继续增大, , 出现下降段,分布如图3c所示; 继续增大,当 时, ,剪应力分布如图3d所示,若继续增大 ,CFRP将发生剥离,定义此时 为 。

2.2.1、 时界面粘结应力 分析

先对图3a进行分析,初始预应力 较小时, 处于上升阶段且未达到 ,定义 时, 达到理论上的 , 为引入的虚拟参数。引入式(1)双线性剪切滑移关系:

2.2.2、 时界面粘结应力 分析

当 从 开始继续增大时,剪应力分布如图3c所示,定义 , 定义为软化长度,与前述推导类似,当 时式(13)依然成立。

双曲线下降段 继续应用双曲线剪切滑移本构关系:

3结论

1) 得出预应力表层嵌贴碳纤维板条放张后混凝土与碳条之间的粘结应力变化规律。

2) 在已有的模型上通过公式推导表层嵌贴碳纤维板条施加的最大预应力计算公式。

3) 通过建立了自己粘结滑移曲线参数,当使用其他型号碳纤维板条时依然可用。

参考文献

[1] H?kan Nordin, Bj?rn T?ljsten. Concrete Beams Strengthened with Prestressed Near Surface Mounted CFRP. Journal of Composites for Construction, 2006, 10(1):60-68

[2] Lubo? Podolka 1, Ji?í Kolísko. Experience with Strengthening Structures Using the prestress FRP Materials and bonding FRP reinforcement in cutting. Proceedings of the 2006 Structures Congress, 2006, May 18C21, Louis, Missouri, USA

[3] El-Hacha, R., Gren, M., and Wight, G.. Innovative system for prestressing fiber reinforced polymer sheets. Journal of ACI Structure, 2003, 100(3): 305C313.

[4] M. Al-Emrani, R. Kliger. Analysis of interfacial shear stresses in beams strengthened with bonded prestressed laminates[J]. Journal of Composites:part B, 2006, 37:265-272

[5] Dong-Suk Yang, Sun-Kyu Park, Kenneth W. Neale. Flexural behavior of reinforced concrete beams strengthened with prestressed carbon composites[J]. Journal of Composite Structure, 2008, 1-12

[6] Yail J Kim, Mark F Green, Garth J Fallis. Repair of Bridge Girder Damaged by Impact Loads with Prestressed CFRP Sheets[J]. Journal of Bridge Engineering(ASCE), 2008, 13(1):15-23

[7] 叶列平,庄江波,曾确攀等. 预应力碳纤维布加固钢筋混凝土T形梁的试验研究.工业建筑,2005,35(8):7-12

[8] 杜修力,张建伟,邓宗才等. 带永久锚具的预应力芳纶纤维布加固技术研究. 土木工程学报,2007,40(9):43-52

[9] 尚守平,彭晖,童桦等. 预应力碳纤维布材加固混凝土受弯构件的抗弯性能研究. 建筑结构学报, 2003,24(5):24-30

双碳的定义第3篇

关键词:航空碳税 环境保护 欧洲 经济区

碳税是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基于“总量与交易”(Cap and Trade)制度,在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一定门槛数量时征收的环境保护税。21世纪的国际社会存在诸多的环境困扰,碳税的征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全球碳排放量的控制和环境的保护。自欧盟于2008年11月正式通过2008/101/EC号指令并规定将航空业纳入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EU ETS)中到2013年4月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暂停对非欧盟国际航班征收碳税的决定以来,得到了国际社会对于航空碳税不同程度的关注。这种单边征收航空碳税行动,遭到国际社会的强烈反对和坚决抵制。 [1]

一、欧盟航空碳税的新动向

在2013年10月4日闭幕的国际航空组织第38届大会上,成员国接受成员国统一达成为国际航空发展的以市场为基础的措施协议(以下简称MBM),首次达成了建立全球性的航空减排框架协议,这种以市场为基础的措施协议对航空运输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中的多边主义而言,具有历史性的里程碑意义。此次大会决定在2016年报告并于2020年正式实施以全球市场为基础的措施。决议同时指出,任何成员国在设计新的或者实施现有的MBM时,需要与其他国际进行多边或双边的建设性的磋商和谈判,以便达成协议。这主要是针对欧盟单方面决定将航空业纳入EU-ETS征收碳税并要求批准其单边的碳排放效益体系的行为,它虽没有明确禁止欧盟将ETS使用于国际航班的排放,但指出根据欧盟现行法,航空碳税不可能暂停至2020年,同时表示欧盟应采取的法律和政治行动还需要研究。[2]

同年10月16日,欧盟委员会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提交了关于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指令的相关修正案,欧委会在此议案中表示,为了通过成功实施ICAO的相关决议建立全球性的MBM并促进成员的发展,从2014年1月1日起,在欧洲经济区内机场起飞和降落的航班仍会被征收碳税,不属于欧洲经济区的飞至或飞经的第三国的航班不适用于EU-ETS。在2020年全球性的基于市场的措施实施前,部分飞离或飞至欧洲经济区外的将会被免除区域外的碳税征收。这忽视了ICAO大会关于“实施市场措施必须与谈过通过双边或多边协商达成协议”的决议,也是欧盟继续坚持单边减排措施的体现。在未经其母国政府同意的情形下,欧盟仍然将国际航班在EEA区域内排放纳入其ETS的行为受到国际航空业的反对。欧洲航空公司协会(AEA)认为.将国际航班纳入ETS毫无意义,有损统一减排目标,ERA仍然要求整体暂停实施EU-ETS,待2016年后再做决定。面对越来越多的国家或组织的反对,欧委会于10月24日表示,欧盟将遵守ICAO的决议,就议案将国际航班在EEA领域内排放纳入EU-ETS一事与第三国进行协商,但是欧委会官员认为,ICAO决议并非禁止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形下实施MBM,这主要取决于美国等大国的态度。

2014年4月30 日,欧盟指出,会为了2013-2016年的目标来修订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指令,并指出它会遵循2013年4月“stop the clock(停表) ”的决定,以促进在2013年ICAO大会中采取全球行动的进程。欧盟表示,这种规定是一种合法行为,它是适用于所有成员国的法律,同时具有强制力可直接适用。成员国要在不违背此规定的前提下调整其现有国内法。明确指出了2013年1月至2016年12月31日被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体制覆盖的航班。同时,指出EEA与EEA以外的国家与领土之间的航班和非欧盟成员国与到达或离经EEA最外层区域的航班将排除于EU-ETS的制约。[3]

二、中美对欧盟继续征收航空碳税的态度

1.美国

美国作为国际气候问题谈判的主要参与者和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发达国家,一直通过其相关国内法的制定对全球气候发挥着重要影响。自欧盟将航空业纳入EU-ETS并征收航空碳税以来,美国强烈反对相关措施,认为这一单边行为违法,美国国会参众两院还分别表决通过了议案,禁止美国的航空公司加入ETS。奥巴马政府也坚持否决欧盟航空碳税的相关措施,基于运用本国经济安全实力降低产业成本,达到保护本国航空产业利益的目的。 此外,美国航空业在欧盟忽视ICAO大会关于“实施基于市场的措施时必须与他国通过双边或多边协商达成协议”的决议,提出欧委会的修法议案有违国际民航组织通过的新决议。为了调和欧盟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矛盾,美国还提出“领空模式(Airspace model)”。 虽然提议并未被采用,但对于2020年实施全球性的减排计划具有促进作用。

2.中国

中国在关于欧盟征收航空碳税的相关行动方面,采取强烈反对的态度。目前,绝大多数发达国家的航空公司在2005年够国际航空运输周转量均已进入2%一下的缓慢发展期,而已中国、巴西和印度等新兴经济体航空运输周转量的年均增长速度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依据中国航空业现今发展的趋势,欧盟征收航空碳税无疑会增加航空业成本,不利于航空业的竞争。 中国积极参与关于构建全球性MBM限制碳排放机制的共识,提倡双边与多边的磋商并达成协议,这也得到ICAO 大会的一致认可。国内相关学者表示,虽然中国积极致力于全球MBM的达成,但是在发展中国对于航空碳税的决策力方面还需加强。并表示国际航空业的发展目标必须要促进国家航空的发展,才能得到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支持。关于欧盟修订2014年EU-ETS方案,中国一样表示不接受欧委会的相关议案。

三、欧盟继续征收航空碳税行为的非合法性分析

1.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具体要求不相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京都议定书》第10条、《哥本哈根协议》也确认了这项原则。它要求缔约方共同承担减排义务,并要依据实际的社会、经济和其他能力来承担相应的减排责任,这也是“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的具体运用。从历史了累计排放来看 ,1959-2000年,发达国家排放量占全球的77%,发展中国占23%。 依据原则的具体要求,发达国家应当依据其历史排放量承担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而发展中国家则依据社会、经济实力,承担适当的责任,并且ICAO 的全球航空减排协议也应遵循这一原则。但是,依据EU-ETS的相关规定,欧盟并未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减排义务予以区别对待,只是明确了纳入ETS覆盖范围的航班及征收的对象。减排义务作为一项全球性的共同行动,所有国家都应当受到约束,这在实践中也需要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通力合作。欧盟仅仅依据实施其单边的覆盖措施既不能得到一些航空大国如美国的认可,也不能达成获取碳排放市场的话语权。所以,欧盟征收航空碳税的行为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有相悖之处。

2.欧盟的单方行为违反了ICAO大会相关决议内容

第38届ICAO大会的相关决议指出,“任何成员国在设计新的或者实施现有的MBM时,需要与其他国际进行多边或双边的建设性的磋商和谈判,以便达成协议”,这一双边磋商达成一致也是国际航空运行中最重要的法律基础。 而之后欧盟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提交关于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指令的修正案时,在未经母国政府同意的情形下,欧盟仍将国际航班在EEA区域内排放纳入其ETS。欧盟这一继续坚持单边减排的措施,有损于全球统一的减排目标的达成。作为ICAO的成员方,欧盟有义务并且应当积极推进ICAO大会的相关决议,尊重大会成果,可面对没有法律效力的ICAO大会决议,欧委会选择在2020年全球MBM减排机制实施前,继续坚持其单边措施。这直接影响着航空公司的运营成本,也关系到航空公司对于全部航程的碳排放配额的购买。[4]

3.EU-ETS相关规定制约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

欧盟征收航空碳税是以国际之间利益博弈为基础的,通过相关国际法律的规范,来调整相互之间的冲突。航空碳税政策的实施需要在尊重一国平等发展权的基础上进。EU-ETS要求碳排放要遵循“总量与交易”规定,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发展权,其指标的分配必须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才能保障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具有平等的排放权。欧盟虽划定了明确征收碳税的范围,但是在全球的MBM设计时,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和各自能力还缺乏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航空业仍处于发展阶段,若不考虑其特殊情况,将会限制发展中国家决策力的形成。[5]

四、中国对欧盟继续征收航空碳税的对策

1.建立和完善国内碳排放制度

以欧盟为例,制定了在自己的成员国境内有关的碳排放标准和碳交易规则,随着在其成员国内的实施适用,最终通过将其单边措施适用于整个欧盟境内的国际航班的决议。这就引导要我们要基于国际背景和国内需求的双重考虑,致力于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

建立和完善国内相关碳排放制度,必须要有相关政策和法律为保障。受全球低碳经济的影响,诸多国家致力于节能减排,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和开发清洁能源。此外,面对欧盟以其成员国内的立法为依据,征收航空碳税的举措,运用相应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来应对是必不可少的。不论是欧盟基于自身利益指定的单方措施还是具有争议的全球性减排方案,都应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通过各自的经济能力和发展进程主动自愿减排,才能更好地应对国际碳排放交易体系。当前我国碳排放交易制度的建立需要从政策层面转化到法律层面,这样才能增强国内对于航空碳税问题的法律规制。

2.积极调整相关行业碳排放标准,合理配置碳资源

欧盟征收航空碳税的行动对我国航空业产生深远影响,在可持续发展原则的要求下我国应当调整高碳排放行业的排放标准,航空碳税作为在EU ETS下碳排放量的配额限制,对于清洁能源和生物航空燃料的创新也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这就使得企业必须提高自主研发能力,加快相关产业的优化升级。依据国际环境法发展目标和《贸易与气候变化》报告的相关要求,通过参与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进程,积极创新关于环境保护的措施,抓住契机,平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达成利益,实现真正的可持续发展。

3.探寻适合发展中国家的碳排放规则,扩大气候变化中主动权

虽然根据ICAO大会的决议,各国都可以提交关于全球性MBM的研究成果,但发展中国家的研究能力和减排技术水平相对较低,在应对欧盟这种单边措施时缺乏相应的经验。同样,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也应当通过合作交流找寻适用于发展中国家的规则体系,在2020年全球性的航空减排措施实施之前,可以开拓区域的碳排放市场措施,如东亚、东南亚区域。进一步扩大在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方面的主动权,为掌握未来气候变化的话语权奠定基础,以更加科学、灵活的方式应对征收碳税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参考文献:

[1]杨泽伟.国际法析论(第三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2]刘衡,黄志雄.《论欧盟航空碳税“停摆”的原因和启示》[J],《法治研究》, 2013(10)

[3]Regulation (EU) NO 421/2014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the council of 16 April 2014, amending Directive 2003/87/EC establishing a scheme for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allowance trading within the Community, in view of the implementation by 2020 of an international agreement applying a single global market-based measure to international aviation emissions (Text with EEA relevance),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 L 129/1,30.4.2014

双碳的定义第4篇

[关键词] 奎硫平;碳酸锂;双相情感障碍;不良反应

[中图分类号] R97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4721(2013)01(a)-0083-02

双相情感障碍急性躁狂发作属于精神科中较为常见的疾病,破坏性较大,传统上临床一般采取富马酸奎硫平联合碳酸锂治疗,但在治疗期间需要进行血锂浓度的不良反应监测,患者的耐受性普遍偏低。本文通过观察分析奎硫平治疗双相情感障碍的临床效果,总结其临床应用价值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本院2009年7月~2011年7月双相情感障碍的患者58例,男30例,女28例,年龄在22~60岁,平均(48.6±2.1)岁,病程6个月~13年,平均(51±29)个月,均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和诊断的标准中第3版关于双相情感障碍躁狂发作的诊断标准,皆排除有奎硫平和碳酸锂的药物禁忌证,合并有严重的躯体症状和无法耐受治疗的患者,随机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各29例,观察组采取奎硫平治疗,对照组采取奎硫平联合碳酸锂治疗,观察比较两组治疗效果。两组患者从年龄、性别等方面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 0.05),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1.2.1 观察组 采取奎硫平治疗,给予口服奎硫平治疗,起始使用剂量为100 mg/d,治疗前4 d每天给予增加使用剂量100 mg/d,在第5~7天达到600 mg/d,在第8~28天依据患者的临床症状,逐渐将剂量增加到800 mg/d,在患者的治疗期间可依据具体的病情使用苯海索、普萘洛尔、苯二氮类等药物辅助治疗[1]。

1.2.2 对照组 采取奎硫平联合碳酸锂治疗,给予口服奎硫平治疗,起始使用剂量为100 mg/d,治疗前4 d每天给予增加使用剂量100 mg/d,在第5~7天仍使用400 mg/d,在第8~28天依据患者的临床症状,逐渐将剂量增加到800 mg/d,然后加用碳酸锂治疗,起始使用剂量为500 mg/d,治疗前4 d每天给予增加使用剂量100 mg/d,直至调整到1 000 mg/d为止,在第5~28天依据碳酸锂血中的药物浓度,逐渐将剂量调整到1 000~2 000 mg/d,在患者的治疗期间可依据具体的病情使用苯海索、普萘洛尔、苯二氮类等药物辅助治疗。

1.3 疗效评价标准

在患者治疗前、后的第2、4、6周末分别采用Beck-Rafaelsen躁狂量表(BRMS)进行疗效评价如下,显效:BRMS评分在5分或以内;有效:BRMS评分的减分率≤50%;无效:BRMS评分的减分率

1.4 统计学方法

本组BRMS评分的数据经SPSS 13.0软件处理,以x±s为计量单位,期间采取t检验,以P < 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本组不良反应的数据经卡方软件V1.61版本处理,期间采取χ2检验,以P < 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观察组显效15例,有效10例,无效4例,不良反应1例,总有效率为86.2%;对照组显效15例,有效11例,无效3例,不良反应6例,总有效率为89.7%;两组疗效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χ2=0.58,P > 0.05);两组在治疗后的2、4、6周末的BRMS评分与治疗前比较,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 0.05),两组组间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 0.05)。

3 讨论

本文中统计发现,奎硫平治疗双相情感障碍的总有效率为86.2%,在治疗后的2、4、6周末的BRMS评分与治疗前比较有明显下降,此疗效与与奎硫平联合碳酸锂治疗效果无明显差异,可见单纯应用奎硫平也能有效地控制双相情感障碍急性躁狂发作效果,其中的奎硫平属于一种非典型的抗精神病药物,能够对多种的神经递质受体起良好的相互作用,奎硫平在脑中会对5-羟色胺受体具有高度的亲和力,同时比多巴胺D1、D2的亲和力要大[3-4],也对于肾上腺素能A1受体与组织胺受体具有相同的亲和力,但会使A1受体的亲和力显著降低,从而有效地使患者的躁狂症状得以控制,并不会升高EPS和催乳素水平[5-8]。另外,本文中统计发现,单纯使用不良反应奎硫平治疗的不良反应发生率仅有3.4%,明显比较联合用药要大幅下降,可见单纯用药既能达到理想疗效,也同时减少不良反应,相对安全性提高。

综上所述,奎硫平治疗双相情感障碍的临床效果与奎硫平联合碳酸锂治疗效果类似,皆能有效地控制患者的临床症状,但奎硫平的药物不良反应更少,更为安全可靠,值得临床合理推广。

[参考文献]

[1] 王晓霞,张雅红,郭力,等. 奎硫平治疗双相情感障碍临床分析[J]. 临床精神医学杂志,2010,20(6):377-379.

[2] 张明园. 精神科评定量表手册[M]. 长沙: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8:117-120.

[3] 杨健,宋义波,邓荣,等. 奎硫平与丙戊酸钠缓释片治疗双相障碍躁狂发作对照研究[J]. 中国药业,2011,20(19):7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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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敖磊,行养玲,张丽,等. 奎硫平合并丙戊酸钠治疗女性双相情感障碍Ⅰ型的疗效分析[J]. 海南医学,2010,21(5):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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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碳的定义第5篇

一、合同要约

1、 产品

2、 区域

3、 期限为 年

3.1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2期满,本合同终止。乙方享有优先签订下一年度合同的权利。

4、 价格

二、商业机密

1、 一切有关“碳晶板”的结构组成和制备生产原理属甲方商业机密。

2、 甲方的生产成本、生产工艺和流程属甲方商业机密。

3、 甲方的营销策略、产品价格体系以及客户网络属甲乙双方商业机密。

4、 甲方“碳晶地暖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等规范性文件属甲乙双方商业机密。

5、 本合同所列的所有条款和内容属甲乙双方商业机密。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的权利

(1) 出于对甲方自身产品的保护,甲方有权对属于甲方的商业机密对乙方进行保密。

(2) 甲方以 个月为经营期限考核乙方完成业绩的情况,乙方在一个经营期限内不能完成最低业绩目标(考核基数 万)的80%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3) 为保护甲方产品的市场形象,并结合碳晶地暖作为长期使用的隐蔽类工程产品的特点,甲方对乙方的设计、安装、施工规范进行严格的设计、安装培训和施工监理制度。重大工程项目甲方将派专人至施工现场,审核设计方案,监督、检查乙方的施工质量。此项费用由甲方承担。

(4) 乙方在甲方产品过程中,不断出现其客户质量投诉或乙方施工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的继续履行。

(5) 除因甲方产品质量原因以外,对于乙方与其客户之间的纠纷、争议、损失、侵权、违约责任等,均由乙方与客户自行解决,甲方不介入乙方与其客户的纠纷、争议等,也不对其客户的任何损失负责。

2、 甲方的义务

(1) 甲方应对属甲乙双方的商业机密予以保密。

(2) 因甲方上游企业原材料或服务价格调整致使甲方必须相应调整其产品服务体系和价格体系的。甲方须提前 30天预告乙方,以备乙方相应地调整其相关的服务体系和价格体系。正式的调整信息以传真、网站公布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乙方。

(3) 甲方尽力向乙方提供业务范围内的销售技术支持和技术培训,帮助乙方提高技术能力,拓宽业务范围。

(4) 甲方向乙方提供完整的售后服务。非特殊情况下,甲方的售后服务只对乙方,不直接面向乙方的客户。

(5) 因甲方过错造成的损失,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责任。该责任的承担以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的该笔具体业务金额的总额为上限。

(6) 甲方积极配合乙方为宣传甲方产品所进行的商业推广活动,并为此类活动提供所需的必要产品资料和样品。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的权利

双碳的定义第6篇

[关键词]低碳经济;纺织品出口;发展模式

低碳经济正在以越来越快的步伐走进人们的生活。

纺织服装业作为我国较具国际竞争力的产业之一,同时也扮演着“污染大户”的角色,对于纺织品第一出口大国的我国来说更应该要积极应对“低碳经济”的到来。

一、低碳经济对我国纺织品出口的影响

低碳经济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形态。对于纺织产业来说,低碳经济就是一种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的生产模式,尤其是生产过程中的节能减排问题,已经提到一个极为重要的地位。对我国纺织品出口而言,低碳经济具有双重影响。一方面,发展低碳经济可能带来绿色壁垒和新贸易壁垒,这些措施将对我国纺织品出口产生较大影响。另一方面,我国纺织品出口企业大力发展低碳经济,按照低碳纺织品的标准,如国际社会所制定的有关环境政策、环境标准、环境标志和一些发达国家法律、法规及各种环境标准,来生产低碳纺织品,进而提高产品质量,能够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形态。

二、发展低碳经济是我国纺织品出口企业的必然选择

(一)是在国内国际双重压力下的必然选择就国内情况而言,从整个社会环境看,我国纺织业以前的高投入、高消耗、高出口、低工资、低消费发展模式已经无法延续,下一步发展方向必然是劳动者高素质、高效率、物质低消耗、环境少污染、就业和消费稳定,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种经济模式。特别是从原来的高碳发展转为低碳发展,对于我国纺织品出口企业长期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此外,企业原材料和能源成本大幅度上升,大大增强了我国纺织品出口企业开展节能减排的内在动力。

就国际情况而言,全球发展低碳经济背景下,西方国家对我国纺织品出口设置了种种障碍,具体有两点:第一,设置关税等贸易壁垒,增加我国纺织品的销售成本,使我国产品丧失价格的优势。西方国家近期一直热衷于讨论对发展中国家征收所谓的碳关税,采用碳排放的贸易保护主义。一旦碳关税制度得以实施,将来我国出口的纺织品将被征收高额的碳关税,出口价格将大大提高从而丧失市场竞争力。第二,设置非关税壁垒,用标准将我国纺织品拒之于门外。

(二)履行社会责任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选择低碳与我们每一个人、每一个企业都息息相关。要实现“低碳经济”、“低碳生活”,每个人应改变一些非低碳的生活方式,每个企业更要改变非低碳的生产和管理方式,而这种改变也是我国纺织品出口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对于我国纺织品出口企业而言,走“低碳经济”之路表面看不经济,短期内会给企业造成一定的经济负担,如纺织企业为避免污染环境,要购买价格不菲的环保设备,在工序、时间上也会付出一定的成本。其实,社会责任与企业效益并非成反比。我国纺织品出口企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走“低碳经济”之路不仅可以提升企业形象、赢得声誉,还能更好地体现企业文化,使企业的发展更为顺利、持久。同时“低碳经济”在实质内涵上与科学发展观是高度一致的。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指保持经济又好又快增长的同时,降低资源消耗和环境代价,最终建成一个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

(三)产业结构和产品转型升级的需要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尚未完全消除,特别是随着国际化进程的不断加速,我国纺织品出口企业竞争面—20—国内化,国内竞争国际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产业结构和产品亟待实现升级。

三、我国纺织品出口贸易可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政府层面

1.结合我国建设低碳社会、低碳经济和节能减排的工作需求,制定国家低碳经济发展战略,开展社会经济发展碳排放强度评价,正确指导和引领政府、企业、居民的行动方向和行为方式。

2.制定并完善立法标准。只有加强环境与生态保护立法,才可能实现我国纺织品出口的可持续发展:(1)加快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与国际接轨的步伐。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立法存在不完善和立法空白,与国际环境立法有较大差距。(2)完善我国纺织品标准体系。目前,我国现有纺织品标准难以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特别是进出口贸易的要求。因此,要制定和完善纺织生态标准及相关法规,争取在国际标准中体现我国技术水平,达到国际互认、相互衔接且接近国际先进标准。(3)建立我国的环境标志认证制度,加快与国际环境标准接轨步伐。环境标志作为保护环境的一项新措施,已得到国际社会普遍认可。

我国要加快环境标志的认证工作并将其纳入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参加有关环境标准相互承认的协议,为实现国际普遍互认作准备。

3.政府要在纺织企业低碳技术的自主创新上发挥主导作用。高度重视研发工作,重点着眼于中长期战略技术的储备,形成低碳经济技术体系;要整合市场现有的低碳技术,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研究制订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技术路线图,促进高能效、低碳排放、节能减排的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要理顺企业风险投融资体制,鼓励企业开发低碳等先进技术。此外,还应积极组织参与制订行业能效与碳强度的国际标准,使我国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低碳技术、设备和产品达到国际先进乃至领先水平。

(二)纺织企业层面

1.重视和加快低碳技术的研发和创新,加强出口产品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我国纺织工业在长期快速发展中,产生了不少矛盾与问题,如自主创新能力弱、产业结构不尽合理、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等,这些都是发展低碳经济的制约因素,技术和工艺是我国纺织业落后先进国家的关键,所以通过自主技术和工艺创新来实现减排的方式是最为积极有效的,也对缩小与先进国家的差距起着积极的作用。面对低碳经济潮流,我国纺织品出口企业应当面对现实,迎接挑战,积极研发生产安全无害的生态友好技术用于改造传统的纺织行业,加速我国纺织行业的清洁化生产。在保持纺织产品出口适度增长的同时,更加重视优化出口结构、提高产品质量。面对“碳关税”的威胁与低碳经济时代的到来,纺织品出口企业应该把研发重点放在环保性强的绿色产品上,外贸出口产品类型更要注重产品环保性指标,严格把控环保技术研发和产品出口市场渠道,以免遭遇碳关税的压力与制裁。

2.熟悉与保护环境相关的国际贸易规则,高度重视国际贸易市场信息及其战略战术。目前国际上已经签定了约200多个多边环保公约和协定,各国也纷纷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因此,我国必须充分掌握以争端解决机制为代表的wto系列协议文件的内涵,熟悉其约束性规则,这样才可以在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基础上客观公平地维护我方利益,为我国纺织品出口企业提供趋利避害的有效法律武器,并在国际社会中尤其是在与发达国家的双边对话机制中增加谈判的筹码。我国纺织品出口企业的管理者要学习并熟悉与可持续贸易有关的国际规则,一方面可以合理规避技术性贸易壁垒和绿色贸易壁垒,尽量避免由环保问题引起的贸易纠纷;另一方面,尽可能按照国际环保规则组织生产,按照环境标准来更新机器设备,改良生产工艺技术,积极进行绿色产品的研制开发,从而有助树立企业良好的国际环保形象,提高出口产品的竞争力。同时要高度重视国际贸易市场信息及其战略战术。在激烈的纺织品国际贸易竞争中,我国纺织品出口企业要时刻关注国际市场战略和战术问题。企业要做到讲究市场战略战术,需要企业树立“在竞争中求生存,在生存中求发展”的生存理念,学会加强自我竞争能力、自我保护能力、自我发展能力。

3.坚持走“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的可持续发展道路。从长远来看,我国纺织品出口企业为了更好地应对低碳经济所带来的影响,就必须坚持走“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的可持续发展道路,而实施“走出去”战略也许正是实现我国纺织品对外贸易增长方式根本转变的有效途径。“引进来”的是国外的资金、纺织业先进低碳技术和设备等,借此提高企业低碳产品质量;“走出去”的是产品和技术人员,我国纺织品出口企业要定期将自己的技术人员送到国外大型相关企业或大学中学习深造,建立国外试验基地,将其建设成内外沟通协作的窗口,借此步步为营,开拓国际市场,为应对低碳经济的影响而建立平台。

总之,我国纺织品出口企业要应对低碳经济,首先必须顺应低碳经济的潮流。充分认识到高碳经济会使国家的资源加速消耗,引发环境污染加剧,并最终导致出口纺织品竞争力的进一步下降。而低碳经济将会从善待环境的技术和产品中获利,从而在纺织品的低碳经济领域占据优势地位更具竞争力。因此,我国纺织品出口企业应该全面客观地认识低碳经济的性质,在保护自身正当权益的同时,使我国的纺织品出口贸易发展顺应低碳经济发展的历史潮流。

[参考文献]

[1]张坤民,潘家华,崔大鹏.低碳经济论[m].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

[2]牛文元等.我国碳平衡交易框架研究[r].环保部,20o8.

双碳的定义第7篇

关键词:碳金融,气候变化,清洁发展机制,风险

上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气候变暖问题日益严重,温室气体排放过多是其主要原因。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遏制全球气候变暖是人类社会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为实现减排目标,世界各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并在全球范围内开展紧密合作。1997年签署的《京都议定书》就是全球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一个典范。除了基于项目的减排机制外,在发达国家之间存在基于配额的交易机制,其代表是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

上述与碳排放权有关的市场行为,可统称为碳交易。碳交易是一种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遏制全球气候变暖的市场机制。市场机制要充分发挥作用离不开金融的发展。所以,由碳交易催生的碳金融不仅是市场机制推动减排的基础,而且是低碳经济的重要支撑。而低碳经济的兴起也为碳金融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机遇。

目前碳金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一般而言,其概念分为狭义与广义两种。狭义的碳金融主要指基于温室气体减排量或者碳排放许可证的交易活动所产生的一系列现金流的统称;而广义的碳金融泛指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一切金融活动,主要包括节能减排项目的直接间接投融资活动、与“碳排放”有关的各类权益及其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活动、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企业或机构提供的金融中介服务等等①。

尽管中国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方面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节能减排形势依然严峻。要完成政府设立的减排目标,除了加强规划引导外,还必须借助市场的力量。目前,碳金融在促进碳交易市场发展方面已经取得一定成效,逐渐成为发展低碳经济和绿色经济的助推器,但提升空间仍然较大。

一、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现状

与欧盟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碳金融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目前国内碳金融主要侧重于直接投融资、碳指标交易和银行贷款等方面。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业务。

(一)基于项目的碳金融业务。目前国内与此相关的业务主要是清洁发展机制下的项目开发,即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的交易。近年来,我国CDM市场发展迅速,市场规模快速扩大。按照UNFCCC网站的统计,截至2012年3月29日,我国共有1871个CDM项目成功注册,占东道国注册项目总数的47.32%;预计产生的二氧化碳年减排量共计36890万吨,占东道国注册项目预计年减排总量的63.79%。两项指标都遥遥领先于其他国家。

(二)自愿减排(VER)市场中的碳金融业务。自愿减排市场源于一些不受《京都议定书》约束的团体或个人为自愿抵消其温室气体排放,而向减排项目购买减排指标的行为。其交易对象是经国家自愿减排管理机构签发的减排量,即“中国核证减排量”(CCER)。目前,我国的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北京环境交易所主导制订了国内首个自愿减排标准——“熊猫标准”,搭建了VER电子交易平台,并有一些实施自愿减排的成功案例。

(三)商业银行开展的绿色信贷业务。绿色信贷业务是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的主要模式。例如,2006年兴业银行就推出节能减排项目贷款这一“绿色信贷”品种,并创造性地引入了国际金融公司贷款的本金损失分担机制;四大行也陆续跟进,截至2010年1季度,中行在节能减排方面的授信余额已突破1800亿元,2009年建行绿色信贷项目余额就达到1811亿元。

(四)碳金融合约交易业务。除了传统的信贷业务,我国商业银行也试行多样化的碳金融服务。比如:2011年工商银行正式推出碳金融合约交易业务,为天润新能的碳排放权项目提供一整套碳金融相关产品和服务,提高了国内节能环保企业在国际碳排放权交易中的议价能力;民生银行也成立了“绿色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为绿色产业提供投资理财、财务顾问、结构化融资、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并研究试行绿色股权、碳排放权质押等标准化贷款融资模式和低碳金融产品。

此外,还有基于配额的碳金融业务。目前,这项业务在全世界碳金融交易中占据较大比重。在国内,由于碳排放权分配机制尚未形成,还缺乏发展基于配额的碳排放权交易的基础,配额交易在国内还没有正式展开。但是,我国政府已经展示了促进低碳发展和绿色发展的决心,并在配额交易方面展开了积极的探索。

随着碳排放权交易日渐为人们所熟悉,碳金融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尤其是“十二五”提出的约束性减排目标明确到2020年,我国单位GDP温室气体排放比2005年下降40%至45%,使碳金融的发展有了更为广阔的前景。

二、我国发展碳金融面临的主要风险

尽管我国碳交易市场的蓬勃发展为碳金融的推进提供了重大机遇,但是碳金融在国内仍然是新生事物,也面临多方面的风险。我们必须对碳金融各参与方所面临的风险有较为全面准确的认识才可以扬长避短,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发挥碳金融对低碳经济和绿色经济的促进作用。目前,我国开展碳金融业务主要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

(一)项目风险。目前,我国碳金融业务中比重最大的仍然是基于CDM的项目开发。一个项目的成功开发需要经过设计、审定、监测、验证、签发等不同流程,而每一个项目从建设、审批到最终交付CER之间都存在着巨大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会给参与方带来一定的风险②。

在设计阶段,项目面临的主要风险是技术风险,有超过50%的项目因为技术方法的缺陷而被CDMEB拒绝。在审定阶段,发改委、DOE和CDMEB需要分别对项目进行检查、审核或重审。在监测阶段,CDM项目可能出现无法达到预期绩效的情况。截至2010年近54%的项目没有达到预期产出。在验证阶段,大规模CDM产生的CER额度要求两个以上的DOE同时审核,在DOE审定之后,还有相当一部分需要复核,还有一部分被否决。全球环境战略研究所(IGES)的数据统计显示,截至2011年8月1日,有20.8%的CDM项目需要重审,有9.5%的正在重审,另 外有7.0%的项目被否决或取消。此外,漫长的程序也会给碳金融交易的参与方带来风险,CDM项目从公众评议到首次签发的平均天数为482天。

(二)市场风险。在从事碳排放权交易和减排项目开发的过程中,金融机构面临的主要市场风险包括市场规模的变动和碳排放权价格的波动。影响市场规模和碳排放权价格的因素有很多,包括全球宏观经济形势、各国的气候变化政策与全球气候变化谈判情况、碳基能源的价格、特殊事件以及天气方面的自然因素等(魏一鸣等,2010)。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碳排放权市场规模和价格都出现了大幅波动,反映出市场风险的加剧。从市场规模的角度看,碳市场的总体规模在不断扩大,但中国投资者参与程度较高的CDM市场却呈现出不断萎缩的趋势。世界银行的统计数据表明⑤,2008年到2010年一级市场CER的交易额分别下降了12%、58%和44%。CER交易的二级市场在2009年也出现了33%的萎缩。从碳排放权的价格来看,其波动幅度也蕴含着巨大的风险。以EUA为例,受欧盟配额过量发放的影响,其DEC07合约从超过20欧元的高位跌到0.1欧元左右。即使排除这种极端情况,EUETS中的碳排放权价格仍然体现出较强的波动性。事实上,CER与EUA期货价格的波动也具有高度一致性(王巧芳,2009)。

(三)政策风险。碳金融业务面临的政策风险主要是各国气候政策调整导致市场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风险。碳排放权市场本身就是各国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的产物,其市场供求首先依赖于各国的政策安排,而政策又会受不同利益集团错综复杂关系的影响,因此,政策方面的不确定性会给碳市场带来巨大的风险。

从长期看,2012年《京都议定书》第一个减排承诺期行将结束,尽管德班会议在最后时刻达成了继续执行第二减排期的协议,但是要在2020年后真正达成对全球所有国家都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仍会遭遇重重困境,温室气体减排能否真正成为全球性的长期政策前景仍不明朗。从短期看,一些局部的政策调整对于特定的碳金融项目也可能意味着重大的风险。比如,按照欧盟制订的法律,2013年后,只允许来自最不发达国家或者是与欧盟有双边协议的国家的CDM项目进入EUETS。因此,中国的CDM项目如果想进入EUETS就需要与所有欧盟国家达成双边协议,这无疑会给即将在中国实施的CDM项目带来较大的风险。

此外,一些政策制订和执行上的不确定性也会给碳市场带来较大的风险。比如欧盟近期单方面将航空业纳入EUETS的做法就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抵制。在不同国家的博弈中,相关突发事件的出现也可能给碳市场造成一定的冲击。

(四)政治风险。碳金融业务面临的政治风险主要是指由国家的行为所引起的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在国际气候谈判中,国家作为气候公约的缔约方,尽管不一定是交易的直接参与者,但是其违约行为会影响该国企业或个人的交易行为,对相关的碳金融交易构成风险。比如,2011年12月,加拿大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是继美国之后第二个签署后但又退出的国家。加拿大的退出必定会对其国内碳排放权的需求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此外,一些国家政局不稳导致的国际能源市场价格波动也会传导到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给碳金融业务带来风险。

除上面阐述的各种风险外,碳金融市场还存在着金融市场共有的法律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也需要引起碳金融市场参与者的注意。

三、推进我国碳金融发展的对策建议

从上一节所论述的碳金融风险出发,本文对碳金融接下来的发展提出几点建议。

(一)建立完善的碳交易平台,为碳金融发展创造稳定的制度环境。目前,我国碳交易业务和交易所平台都相对分散。碳交易业务,主要是基于CDM的项目交易和基于自愿减排需求的CER交易,商业银行参与的业务主要是与各种低碳项目有关的绿色信贷业务。这些业务的共同特点是交易相对分散,流程较为复杂,在项目的风险评估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不足。其结果是我国在国际碳市场上发言权缺失,在制度设计、规则制订和定价权的争夺等方面受制于人。交易所平台,存在着平台林立,职能重叠,监管缺失,业务不足等问题。这两方面的问题是开展碳金融业务的重要风险源。

因此,需要对国际碳市场的交易制度和定价规律进行深入研究,整合国内不同类型的碳交易业务和相对分散的交易所平台,建立并完善适应中国国情的交易规则,形成统一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和监管机制,最终建立全国范围内公正高效、统一开放、监管有力的碳交易平台,充分发挥金融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为中国碳金融的发展创造稳定的制度环境。

(二)提高参与方的风险评估与管理水平,为碳金融发展奠定坚实的市场基础。虽然我们可以通过一些方法降低或分散碳金融业务的风险,但是无法彻底规避风险。因此,碳金融业务的参与方还需要提高自身的风险应对能力,建立健全碳金融项目风险评估和管理制度。

参与碳金融交易的商业银行、基金和中介机构要能够有效地识别碳金融项目面临的技术、市场、政策等方面的风险,并评估各种风险的大小及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进而针对本单位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其它情况来确定能否参与相关项目以及参与的程度和方式。在项目正式展开之后还要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风险消减和风险控制。比如,可以创新合同条款,形成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可以利用其它金融工具进行风险对冲,可以为碳金融业务购买商业保险。只要碳金融的参与方能够进行有效的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就能够把项目的各种风险对参与方的负面影响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

(三)推动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结合,为碳金融发展建立多元化的融资体系。目前我国参与碳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的方式单一,侧重信贷。但仅靠信贷资金规模有限,商业银行所承担的风险过于集中。未来应着力发展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结合的低碳产业多元化融资体系。

与间接融资相比,直接融资的优点在于可以使碳交易资金供求双方联系紧密,有利于资金的快速合理配置和高效使用。直接融资还能够使资金供求双方直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加强投资者对资金使用的关注,可以实现市场的信息甄别功能,淘汰那些风险太大的项目。

(四)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加强政策风险和政治风险的管理和防范。目前,国内碳金融业务的开展都或多或少地依赖于国际市场,碳交易市场的波动也很大程度上与国际因素密切相关,因此,我国在开展碳金融业务时需要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从政府的角度来看,可以与主要排放国家以及全球气候谈判的利益关联方加强双边交流与合作,了解不同国家的发展战略与政策动态,为本国企业争取一些政策上的优惠。从企业的角度来看,要对合作伙伴母国的政策进行跟踪与评鉴,争取对方政府的事前承诺或担保,了解其政策动向并事先作好应急准备,通过各种途径争取自身在国际市场上的利益。

注释

①关于碳金融的定义可参见世界银行:《碳金融十年》。

②关于CDM项目风险的详细论述可参见张旻和袁文旭(2011)。

③参见世界银行报告State and Trends of the Carbon Market2011。

[参考文献]

[1]World Bank,State and Trends of the Carbon Market 2011,

[2]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2011)[J/OL].新华网,2011-11.

[3]世界银行.碳金融十年[M].北 京:石油工业出版社,2011.03.

[4]王巧芳.浅议碳市场中银行的业务模式与风险[J].学理论,2009,(25).

双碳的定义第8篇

什么是“烯”?烯是一类碳氢化合物。例如,乙烯、丙烯、异戊二烯……都属于烯。它们被称“烯”,首先是因它们是脂肪族碳氢化合物,其次是因它们是一大类含有C=C双键的物质。单单凭借有C=C双键,就以是“烯”,否定了大前提,逻辑上不成立。

在化学的术语系统中,碳氢化合物被概括“烃”。烃分脂肪族和芳香族两大类。脂肪烃又按其组成与结构特征,分烷、烯、炔三大类。烷是饱和碳氢化合物,烯和炔同属不饱和碳氢化合物。不含环状结构的烷的通式CnH2n+2。当烷分子减少2个氢原子,被称增加了一个不饱和度,可用两种方式呈现:一是原本不相连的碳原子连结成环(统称脂环化合物),二是原本烷中的一个C=C单键由于少了2个氢原子转化C=C双键,被称烯。不饱和度继续增加,即继续丢失2个氢原子,除形成更多的环或者继续增加C=C双键外,还可能是原本的C=C双键因进一步丢失2个氢原子而变成CC三键,被称炔。反过来的过程也可发生。炔加2个氢原子变烯,烯加2个氢原子变烷。中文术语烷、烯、炔非常美满地表述了这三类脂肪烃的组成和结构的相互关系。首先它们都有“火”的偏旁,表明都是“烃”(烃同样以“火”偏旁),从而体现了术语的系统性,其次它们以“完”“希”“缺”词干,表明氢原子的多少,体现了术语的科学性。维护这些术语的系统性和科学性,另一类烃――芳香烃则以“草字头”偏旁,不以“火”偏旁,例如苯、蒽、萘……诚然,在烯类物质中,还有一类天然产物,可看作单一或一定倍数的“异戊二烯”母体的,又被称“萜”,如薄荷、樟脑之类,这是枝节,不碍大局。

以上分析说明,“烯”首先是碳氢化合物,如果不是碳氢化合物,就不应称“烯”,否则就破坏了化学术语原本已经建立起来的系统完整性。然而,遗憾的是,1985年发现了类似足球表面结构的C60,仅由于其结构中含有C=C双键,被定名fullerene,以-ene后缀,却被不合逻辑地翻译“富勒烯”。这位译者以英文的“-ene”词尾必与中文“烯”对应,实在是一种误会,是以偏概全的结果。翻开化学名词词典查一查,可以发现许许多多以“-ene”词尾的英文化学术语,并未被称某某烯。例如benzene是苯,naphthalene是萘,总数不下40种,列举如下:

Azulene莫thiophene噻吩benzene苯naphtha-cene并四苯thiophthene硫茚naphthalene萘fluorene芴thiathrene噻嗯anthracene蒽xanthene占吨chrysene屈pyrene芘phenanthrene菲acenaphthylene苊picene茜pentacene并五苯peryleneacoronene蔻heptacene并七苯ovalene卵苯hexacene并六苯indene茚pyroxene辉石ferrocene二茂铁phosgene碳酰氯silvstrene枞萜nitrene氮宾carbene卡宾chamazulene母菊奥terpene萜kerosene煤油tetra-cene并四苯phytofluene六氢番茄红素phytoene八氢番茄红素dibenzothiophene硫芴……

这些以“-ene”词尾的英文术语都不属于上述脂肪烃的一类一烯,因而,也不译作某烯。此,本文作者曾多次呼吁,不要将C60以及其后陆续发现的更多的球状的碳成“富勒烯”,因它们根本不属于“烯”,只是碳的单质,是跟石墨和金刚石同属碳的同素异形体。后来笔者得知有位台湾同行建议将fullerenes译“芙”,笔者认不妥,因如前所述“草字头”已经有自己的固有的系统了,遂建议译“”。

从以上讨论自可明白,什么说将graphene译“石墨烯”是不合逻辑的了。石墨的英文是graphite,词尾“-ite”已被广泛用于表明矿物,诸如perovskite(钙钛矿),fluorite(萤石),jialuite(驾鹿矿,2005年在我国陕西驾鹿金矿发现的曾于1983年底首先合成于实验室的Bi38CrO60),fullerite(含fullerene的天然矿物,笔者曾建议译“硖矿”)等等,不一而足。既然可将首先合成于实验室的fullerene派生出后被发现的矿物fullerite,反过来,从早已认识的矿物graphite派生出实验室里分离出来的graphene,似也顺理成章,无可厚非。Graphene的词干graph表明它源自石墨,词尾一ene则表明它的结构里保留着C=C双键。显然,石墨只是碳的同素异形体,不属于烃类,从石墨里分离出来的graphene同样不属于烃类,只含碳不含氢,不应称“烯”,连其术语采用“火”的偏旁都不合理,何况“烯”?既然我国化学前辈们曾40多种英文以“-ene”词尾的化学物质起了不称某某烯的名词,我们什么不能也仿效前辈们graphene起个合乎逻辑的中文术语呢?笔者以,该术语有如下特征最理想:以“石”偏旁,以表明它归属于固态非金属单质,取graph之谐音,又有碳的单质之义;若无可选择,或可在后两者中取其一?仍无头绪,或可取换一思路,称“石末”如何?“殊”,《康熙字典》[午集下][石字部][集]莫葛切,音抹。[玉篇]碎石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