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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减排的含义赏析八篇

时间:2024-01-31 14:50:01

低碳减排的含义

低碳减排的含义第1篇

关键词森林碳汇;低碳经济;作用

2009年11月26日,我国正式对外宣布减排目标: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这意味着碳减排任务已迫在眉睫。2009年12月7—18日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了世界气候大会。来自192个国家的谈判代表召开峰会,全球目光聚焦哥本哈根,关注全球气候变暖问题,与会各国和地区领导共商应对气候变暖对策。作为对策之一,发展低碳经济,通过低碳经济模式与低碳生活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国际社会达成的共识,低碳经济时代已经到来。

1低碳经济的含义

“低碳经济”(low-carbon economy)一词最早正式提出是在2003年英国政府发表的能源白皮书《我们未来的能源:创建低碳经济》。该书中指出今后应该实行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发展经济。低碳经济的实质是能源效率和清洁能源结构问题,其核心是能源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目标是减缓气候变化和促进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低碳经济指的是依靠技术创新和政策措施,实施一场能源革命,建立一种较少排放温室气体的经济发展模式,以减缓气候变化[1]。

面对世界掀起的推行低碳经济的新浪潮,

森林所具有的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作用主要体现2个方面。一是木材可以代替其他建材,从而减少其他材料生产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碳量。据专家测算,生产同等重量的材料,水泥所需的能源是木材所需能源的3~4倍;塑料所需能源是木材所需能源的35~45倍;钢铁所需能源是木材所需能源的50~60倍。二是木材代替石化能源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据测算,1 t木材与500 kg石油所释放的热量相当,而所释放的二氧化碳却少得多[5]。

3结语

林业在发展低碳经济中有着工业所没有的优势。这种优势在于林业具有其他产业所不具备的一种重要资源——森林。森林是利用太阳能的最大的载体,它不仅能够提供人们衣食住行需要的物质材料,而且还能够真实地吸收二氧化碳,是安全、实实在在的减排。因此,发展低碳经济,必须十分关注森林碳汇。

低碳减排的含义第2篇

关键词: 低碳出口;路径选择;制度安排;低碳壁垒;碳排放交易

中图分类号:F7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5)02-0029-07

一、问题的提出

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为主要特征,以实现较高的碳生产率、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生活质量为最终目标的新型经济模式。[1]低碳经济的根本目的是使人类社会的发展摆脱以传统化石能源为代表的高碳排放、高强度能源消耗模式,为减缓气候变化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低碳经济被认为是人类工业文明史上继蒸汽革命、电气革命、信息革命之后又一次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变革――能源革命。[2]其核心内容在于提高能效,改善能源结构,使用清洁能源,优化产业结构,从而实现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双赢的局面。

低碳时代的到来对中国而言,机遇与挑战并存。中国当前正处于快速推进的工业化中期阶段,能源消耗猛增导致温室气体排放量居高不下。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2006 年中国已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大温室气体排放国。虽然暂不承担国际减排义务,但作为一个经济快速崛起的新兴大国,中国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国际压力,在未来的气候谈判中很难继续站在非附件I国家的队伍中。从某种意义上讲,《京都议定书》是中国最后的保护伞,未来必将承担强制减排的国际义务。为了做好准备,我国政府制定了2020年减排40%~45%的排放强度下降目标,使国内不同产业提前适应碳约束时代的到来。

与此同时,中国加入WTO后十多年间已然成长为一个名副其实的贸易大国,出口贸易额在2009年跃居世界首位,占有全球份额超过10%。[3]出口贸易作为拉动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之一,其规模的不断扩张却加剧了国内的温室气体排放,这种状况与中国的出口贸易规模、出口产品结构和国际分工发展阶段是分不开的。有效把握低碳时代的挑战和历史机遇,转变中国当前出口贸易的发展模式势在必行,而低碳出口则是实现这一过程的必然选择。如何能够顺利完成中国出口贸易的低碳转型,进行既符合中国国情又顺应低碳经济规律的路径选择和制度安排,是本文要探索的关键问题所在。

二、低碳时代中国出口贸易面临的主要挑战

(一)碳泄漏产业的转移――中国高碳出口增长的催化剂

碳泄漏(Carbon Leakage)是指在宏观经济和中观产业层面,由于国家或地区实施针对温室气体排放或其他环境领域的管制措施,导致受影响产业部门内控排实体生产成本的增加和产业竞争力水平的相应降低,并最终促使这些产业部门内的生产者向没有实施温室气体排放管制政策的国家或地区进行转移的现象。[4]碳泄漏本质是一种高排放产业的转移,是受影响产业或企业为维持自身竞争力而选择规避排放管制措施的行为。碳泄漏导致的直接影响结果是实施排放管制国家或地区产能的流失,同时管辖范围排放量的减少将被管辖范围外增加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所抵消,由于以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具有全球流动性,任何地点排放量的增加都会给某一特定国家或地区减排措施的环境效果带来负面影响。

在京都机制下,承担强制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需要制定严格的碳约束措施来减少管辖范围内的温室气体排放,而广大发展中国家暂不承担此项义务。这种情况便容易导致碳泄漏的发生,发达国家的高排放产业,尤其是面临激烈国际竞争的部门,通过对外投资方式向不承担强制减排义务的发展中国家以及温室气体排放规制宽松的国家和地区进行转移,导致的结果是发达国家获得的碳减排效果,是以发展中国家的碳排放显著增加为代价,甚至造成全球碳排放不减反增,与保护环境目标背道而驰的局面。值得注意的是,避免碳泄漏是发达国家补贴国内贸易暴露型产业,对发展中国家构筑低碳壁垒的主要依据。作为“世界工厂”,中国承接了发达国家碳泄漏产业的大量转移,显著增加了国内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却又必须直面发达国家以碳泄漏为借口构筑的低碳壁垒。

(二)贸易隐含碳的核算――中国出口贸易的歧视待遇

贸易隐含碳(Embodied Carbon)是指,在中观产业和微观企业层面,在贸易类产品的生产、制造乃至运输等整个产业链中所产生的直接与间接的碳排放量,但并不包括产品本身和下游使用过程中的排放量。[5]近年来,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大背景下,国际贸易中的隐含碳排放问题得到了国内外学界的高度重视,并主要从发达国家的进口贸易和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贸易两个角度对贸易隐含碳问题进行了研究。由中英学者联合发表在《能源政策》杂志上的研究结果表明,2004年英国实现了国内11%的温室气体减排,但由于从中国进口碳排放密集型产品,在核算产品的隐含碳后,英国当年由于这些产品的进口和消费事实上增加了19%的温室气体排放。[6]中国作为最大的出口贸易国,隐含碳排放问题十分突出。从某种意义上讲,我国出口贸易变相为他国承担了温室气体排放,不仅消耗了本国大量能源,而且导致了国内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显著增长。

国际贸易中排放责任认定问题日益成为全球气候谈判中的焦点,其认定标准包括了直接造成排放的生产者负担原则,以及导致排放产生的消费者负担原则。[7]发达国家采用进口来取代国内高碳产品的生产,减少国内的排放总量,但是其所维持的进口和消费对于全球温室气体减排产生了负面作用。因此,在未来的国际气候谈判中,更应当从对贸易类产品生产与消费两个角度进行综合考虑来重新划定碳排放责任。贸易隐含碳的计量应由生产者负担向消费者负担原则转变,体现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诉求,并可能会影响未来潜在气候变化国际法律的制定。但在目前由发达国家主导的以生产者负责原则作为贸易隐含碳核算的大背景下,以高碳产品为主要部分的中国出口贸易显然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

(三)碳标签的兴起――中国出口产品尚缺的资格证书

碳标签(Carbon Labeling)是在微观企业层面,对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进行核算后,将产品整个生命周期中的碳排放以核算数值的方式在产品标签上加以标注,使消费者充分获知产品的碳排放信息,引导消费者选择低碳产品,以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8]碳标签经常被广大发展中国家当作发达国家所推行的低碳壁垒,但该措施像其他许多绿色壁垒一样,也有善意和恶意之分。[9]笔者认为,大多数碳标签制度都是中性的,其有助于引导企业应用低碳技术开发新产品,实现低碳生产模式,提升企业在公众中的社会责任形象与地位,进而向全社会推行以节能减排为导向的低碳产品采购和消费模式。

美欧发达国家是碳标签制度的积极倡导者,并以立法形式要求本国生产商以及进口商完成低碳产品认证。欧盟甚至在2009年颁布了《所有能耗相关产品生态设计框架指令》,即《ErP指令》。该指令对欧盟市场销售的产品提出了生态技术要求,并将产品在生命周期内对能源、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影响纳入考虑之中。除政府层面积极推动之外,一些大型跨国公司也强制要求他们的供应商或合作伙伴对其产品完成低碳认证,甚至按照供应商贯彻的程度对其产品进行分级,执行不同的合作政策。目前,碳标签在中国出口企业的普及程度并不高,这主要受到认识水平和成本因素的制约,并有待国家和行业层面的推动。

(四)边境碳调整――中国出口贸易可能遭遇的“低碳反倾销”

碳关税(Carbon Tariff)也被称作边境碳调整(Border Carbon Adjustment,BCA),是指在中观产业和微观企业层面,一国针对进口产品根据其能耗量或温室气体排放量等指标而征收的特别关税,或施加的其他形式经济负担。碳关税的概念最早由时任法国总统希拉克提出,承担京都强制减排义务的附件I国家认为,由于率先实施严格的碳约束政策,或者采用碳税或碳排放交易机制等基于市场的手段,将使其排放密集型和贸易暴露型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受损,因此有必要针对未签署《京都议定书》的国家(如美国)或京都机制下不承担强制义务的非附件I国家(广大发展中国家)进口的产品课税。被征收碳关税的产品具有以下三个特征:首先,产品在出口国生产过程中没有纳入任何碳成本,或纳入的碳成本低于进口国核算标准;其次,在进口国生产的同类产品承担碳成本;再次,国外产品进口到本国内要与进口国的同类产品产生竞争关系。[10]

碳关税在表现形式上多种多样,并不一定以海关边境税收调整的形式出现,还包括了配额购买、碳审计或进口担保等形式。例如,美国在2009年众议院通过的《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中曾规定了进口商需要购买一定数量的国际储备配额才能进行特定产品的进口。而欧盟排放交易机制在第三交易期(2013-2020)针对所有飞经欧盟空域的民用航班,要求其航空公司根据核算排放量购买一定比例航空排放配额,且免费分配比例逐年降低。又如,美国联邦环保署自2010年要求所有发动机产品出口商缴纳每台发动机最低25美元的排放保证金,每家出口美国市场的企业最少一次性缴纳50万美元,保证金根据发动机生产商的销售进行调整,且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毫无疑问,碳关税的单边引入削弱了进口产品的成本优势,在形式上似乎维护了本国与进口产品的公平竞争环境。但究其本质,碳关税仍然是一种贸易保护主义性质的低碳壁垒,是一种缺乏国际法律依据的“低碳反倾销”。正如中国商务部在 2009 年7月3日的表态,“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WTO的自由贸易规则,而且违背了《京都议定书》所确定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领域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CBDR),实施碳关税是借环境保护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严重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中国对此坚决反对。”

三、中国构建低碳出口的路径选择

入世后的十多年间,中国出口贸易高速增长在拉动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环境恶化与温室气体排放量猛增的负外部性。因此,在低碳经济业已成为全球主流发展趋势的大背景下,中国必须对未来国民经济和国际贸易发展的长远格局进行调整,从国家总体的宏观经济层面、出口产业的中观层面以及出口企业的微观层面齐头并进,形成“三级层进,四组并行,内外结合”的路径模式,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低碳出口之路。

第一,在宏观层面,国家要以战略规划、立法与政策制定的层进路径模式保障和推动低碳经济发展,强化顶层设计,为低碳出口转型保驾护航。

低碳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其成长过程需要国家的宏观战略规划,以及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在战略规划层面,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分阶段的短期、中期和长期减排及低碳经济转型目标。欧盟在这一领域仍然是领跑者,在后京都时代,欧盟为其成员国分别制定了2020年“20-20-20”组合政策目标、2030年气候与能源框架规划以及2050年减排路线图。在立法层面,世界上已有近30个国家和地区对气候变化减缓和适应、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动本国低碳经济发展进行了相关立法。其中包括英国制定的《气候变化法案》、美国参议院审议的《低碳经济法案》、瑞士制定的《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法案》、新西兰通过的《应对气候变化法案》等。[11]法律的制定保障了这些国家和地区减排和推进向低碳经济转型的进一步开展。在政策推进层面,这些国家或地区也相继采取了基于命令控制的传统环境规制手段,以及碳排放交易机制、碳税、碳抵消信用机制等基于经济手段的政策措施对温室气体排放进行规制,并辅之以可再生能源支持政策、能效标准的制定、能效提高激励措施、碳捕获与封存技术,以及土地利用和森林碳汇方面的政策。

中国政府应充分借鉴并学习发达国家推进低碳发展的先进路径规划和管理经验,在宏观层面以战略规划、立法和政策制定的层进路径模式加以推进,对有利于中国低碳经济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积极吸纳和推进,以优惠的经济、贸易、环境保护和能源政策措施引导并鼓励中国低碳经济和出口贸易的建设与发展,对不利于中国低碳发展的领域进行果断调整,以锐意进取的改革勇气找到一条适合中国现实国情的低碳发展新战略。我们欣喜地看到,国家层面的《气候变化应对法》草案在2014年7月起草完成,并将在后续进入论证和提交审议阶段。[12]该法的最终确立将对我国实现低碳出口转型提供根本法律保障。

第二,在中观产业层面,国家应逐步调整国内产业结构,实现传统高碳出口产业低碳化,培育低碳出口新产业,同时升级能源利用结构,优化国外直接投资的准入领域,以“四个并行”的路径模式促使我国出口产业整体向低碳模式过渡。

根据《2013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报告》,中国近30%的二氧化碳排放是由出口到国外产品的隐含碳排放所导致的,由于目前排放计量是基于不公平的生产者负责原则,国内出口商在赚取微薄利润的同时,伴随出口的碳排放量将被计入中国的排放清单,而产品输出到国外满足了进口国的高碳消费。因此,国家在产业政策及配套措施上应从四个方面平行推进出口产业向低碳模式转型。

其一,国内传统产业部门,尤其是高能源强度和高贸易暴露度的出口产业,将成为控制我国出口贸易温室气体排放的主战场。首先,应以减少特定出口产业能源消耗、降低温室气体排放和提高能源利用率为目标,认真落实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政策,建立落后产能淘汰机制,限制新产能的盲目扩大。其次,应积极构建低碳产业体系,促进形成符合低碳发展规律的生产方式和产品结构,积极引导传统出口产业部门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尤其是钢铁、水泥等传统高碳出口产业向低碳化转变。基于行政命令型的产业标准,以及基于市场的排放交易或税收手段,都是可以发挥倒逼转型激励作用的政策工具。

其二,国家政策应向低碳战略性新兴产业进行倾斜,并在财政、税收、信贷等政策上加大扶持力度。应增加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尤其要提高现代服务业的产业结构比例。现代服务业是一种低能耗、污染少而且能够吸纳大量劳动力就业的新兴低碳产业。目前,欧美等发达国家的服务业占其国民经济的比重高达70%,这也是这些国家从容进行低碳转型的经济基础。相比之下,中国现代服务业的比重仍然不及目前世界的平均水平,未来的发展空间很大。因此,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对于促进中国低碳出口转型,实现平稳过渡至关重要。尤其可以优先发展现代通信产业、金融服务、现代旅游业、低碳环保服务业等。

其三,优化能源利用结构,积极推广节能和提高能效手段。以化石燃料燃烧为代表的能源活动构成了人为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部分,而中国以煤炭为主要一次能源的现状更是加剧了单位产值的温室气体排放。为此,优化能源使用成为中国节能减排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从能源需求角度,应在现有能源结构基础上,采用技术更新和改造等方法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不必要的能源浪费和温室气体排放;另一方面,从能源供给角度,逐步采用更加清洁的天然气替代煤炭、石油等高碳燃料,提高其在一次能源中的比重,同时通过技术引进与研发创新,积极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潮汐能、地热能等低碳无碳的可再生能源,降低传统化石能源的使用比例,从而在能源使用环节有效降低出口产业中的碳排放强度和排放水平。同时,应注重平衡能源结构调整的规模与速度,使其与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步骤与过程相吻合,减少对传统化石能源的过度依赖应当是渐进式的。

其四,限制国外高排放产业向我国出口部门转移,优化外商直接投资的领域,避免碳泄漏的发生。长期以来,由于中国的环境门槛较低,来自发达国家大批高能耗、高排放和高污染投资项目落户我国,直接或间接增大了我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鉴于境外投资企业出口份额在我国出口贸易中占有较大比重,优化外商直接投资的准入领域和产业类型,是低碳经济大背景下促进出口产品结构完成低碳化转变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要提高外商直接投资的准入门槛,把利用外资的着眼点由过去单纯重视经济效益向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平衡考虑转变,碳生产率的高低,以及绝对的温室气体排放增量将是判别外商投资准入的重要考量因素。任何国外的碳泄漏产业以及不利于我国出口产业低碳转型的直接投资都应被禁止或限制进入。

第三,在微观企业层面,国家应鼓励出口企业正视碳成本,通过提高碳生产率增强低碳国际竞争力,同时引导企业适应国际碳规则,培育企业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的责任感。

长期以来,中国企业凭借低廉的劳动力和原材料成本优势参与国际贸易竞争,传统的低价竞争模式经常会遭致进口国“双反一保”和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同时由于中国国内的环境规制标准较低,环境外部性并没有真正内化为企业的生产成本,因此碳密集型出口产品很可能遭遇进口国新型低碳壁垒的冲击。为此,国家应从内外两个维度提升出口企业低碳时代的适应力。

从内部视角看,国家应引导出口企业正确认识温室气体排放的环境外部性问题,通过各类政策工具让企业逐步适应对排放成本的消化吸收,并激励企业通过低碳技术的应用或低碳产品的创新研发,真正完成从高碳排放生产向低碳出口发展模式的转变。一方面,国家应鼓励出口企业通过采用国内外先进低碳生产技术和设备,降低单位产品的能耗和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另一方面,可以设立专项低碳基金或采用其他资助手段,在WTO绿色补贴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高碳排放生产环节的升级替代研发给予支持。

从外部视角看,国家应提供信息窗口帮助出口企业及时了解主要进口国已经或即将实施的低碳标准和低碳技术法规,并督导国内出口企业严格按照新标准规范组织生产,以规避潜在低碳壁垒对某些出口产业可能带来的冲击。与此同时,国家还应通过有效的政策激励机制,帮助出口企业掌握国际上前沿的低碳技术和管理经验,鼓励企业开展符合国际标准的低碳产品认证,提升出口企业应对低碳经济转型的认识能力。

四、中国实现低碳出口的制度安排

制度安排是对低碳出口路径选择的具体实施,贯穿于宏观、中观和微观路径层级的各个方面。低碳出口的制度安排,既需要新制度的创立,也离不开既有制度体系的完善,其中碳约束制度体系的建立是我国低碳出口制度安排的关键。

(一)建立国家层面的碳税和碳排放交易制度

不同于传统的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碳排放交易和碳税是两个主要的基于经济手段的温室气体排放约束制度。前者以总量控制与交易模式为代表,由政府对其管辖范围的纳入产业和企业设定排放总量和减排路线,然后将总量限额以排放配额方式分配给涵盖排放实体,由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与其排放量相等的排放配额,配额如有剩余可以交易获利,配额数量如不足则需要到市场购买进行履约。[13]而碳税是指政府针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主体(直接或间接排放企业或其他实体)根据化石燃料中的含碳量或燃烧化石燃料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税种。碳排放交易制度的优势在于明确的减排效果,并通过交易降低经济体系的总体减排成本,而碳税的实施可以明确温室气体排放成本,对纳税实体投资减排活动产生明确稳定的价格信号,且政府实施的行政管理成本较低。碳排放交易和碳税并非完全对立,在主要发达国家的实践中,两种制度相辅相成,可以有针对性地加以实施。排放量显著的大型企业可以纳入碳排放交易,而分散且排放单量较少的中小企业则由碳税进行规制。

无论采用碳排放交易还是碳税,中国实施碳约束制度是大势所趋,在中国未来承担国际减排义务越来越临近的大背景下,让生产商尤其是出口企业提前适应碳约束规则势在必行。在实现低碳出口转型的制度安排中,两种制度都是对出口企业进行排放规制的政策工具选项。排放交易制度适合于我国钢铁、水泥等能源密集型和贸易暴露型产业部门,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为了减少实施碳约束机制对这些出口产业国际竞争力的负面影响,可以首先采用排放配额的免费分配方法,并以出售配额获利和排放基准的渐进式提高刺激纳入的产业投资节能减排。而碳税则适合于国内规模较小、数量较多、排放量不显著的中小型出口企业。碳成本的加入势必会在短期内对出口企业成本带来影响,但从长期看却有利于企业的低碳转型。目前,我国七个省市已经率先启动了碳排放交易试点,以此获取一手的实践经验,未来将出口产业和企业纳入国家层面碳排放交易和碳税的涵盖范围也是我国实现低碳出口制度安排的重中之重。

(二)建立国家层面的碳标签制度

碳标签在国际贸易中广泛采用已经成为一种发展趋势,并逐步由一种自愿性商业行为演变成为强制性标准,中国建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碳标签制度有利于出口企业更好地适应国际市场的低碳潮流,树立我国出口产品良好的环保形象。但碳标签制度的建立不可能一蹴而就,其必须建立在完善的产品碳盘查估算方法、标准和实施办法基础之上。因此,我国在构建碳标签制度之时,应采用渐进式、由简入繁的碳标签产品目录,部分生产工艺和制造流程单一的产品,如纺织服装、塑料制品或玩具等,可以优先纳入碳标签管理体系,而一些原料投入、能源使用、生产流程十分复杂的产品,如电视机、冰箱等电器产品则可以暂缓进行规制,留待配套碳盘查制度完善后再将其纳入。碳标签制度的强制实施,虽然会在短期内增加出口企业的碳盘查和碳核算成本,但从长期看却有利于企业巩固在国际市场的优势地位,在低碳时代立于不败之地。

(三)完善配套财政和金融支持机制

针对低碳出口转型的配套财政和金融支持机制包括了企业转型支持和低碳技术研发支持两个层面。财政金融支持主要是政府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出台相关政策,规定率先采用节能减排改造、新能源利用或引进国外先进低碳技术的出口企业,可以获得政府专项补贴,享受减税或免税待遇,或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提供低息无息贷款、向其他私人贷款或投资提供担保或其他形式的金融服务优惠等。目前,我国一些与节能减排有关的立法,例如《节约能源法》与《可再生能源法》只规定了原则性的税收优惠条款,没有配套的实施细则,不能很好地发挥对于出口企业的激励作用,未来此类优惠条款配套实施机制的建立是制度完善的努力方向。此外,如果出口企业被纳入碳排放交易,并获得政府免费分配的排放配额,则可以探索使用配额进行质押获得银行贷款的途径。低碳技术研发可以由政府或民间注资的碳基金提供支持。目前,中国已经设立的碳基金以政府主导为主要特征,包括了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中国绿色碳基金、国家低碳产业基金等,这些碳基金在法律地位、管理结构和业务运营等方面,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较大差距,[14]且在支持低碳技术创新领域仍然欠缺。未来的中国碳基金可以采取以政府投资为主,集合金融机构、公私企业和个人等多渠道共同筹资,通过委托专业化机构进行运营和管理,以促进低碳技术研发、加速技术商业化,因此相关制度的完善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1]潘家华等.低碳经济的概念辨识及核心要素分析[J].国际经济评论,2010,(4).

[2] 陈波. 低碳大变革:下一个30年我们怎么办[M].北京:石油工业出版社,2012.

[3] 宁学敏.我国碳排放与出口贸易的相关关系研究[J].生态经济,2009,(11).

[4] 史学瀛,李树成,潘晓滨. 碳排放交易市场与制度设计[M]. 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14.

[5] Wyckoff, A., Roop, J.. The embodiment of carbon in imports ofmanufactured products. Energy Policy 22,187-194, 1994.

[6] You Li, C.N. Hewitt. The effect of trade between China and the UK on national and globalcarbon dioxide emissions.Energy Policy 36,1907-1914,2008.

[7] 安江.低碳经济对中国出口贸易影响研究[D].沈阳:辽宁大学,2012.

[8] 沈木珠. 低碳壁垒的法律分析与应对思考[J]. 法学杂志,2011,(7).

[9]朱京安. 我国绿色贸易壁垒的制度缺陷及法律对策初探[J]. 法学杂志,2006,(3).

[10] 倪晓宁. 低碳经济下的国际贸易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2.

[11]黄海.发达国家发展低碳经济的政策导向及启示[J].环境经济,2009,(11).

[12] 孔令钰. 中国起草完成《气候变化应对法》草案[EB/OL].http:///Detail.aspx?newsId=47419&TId=57,2014-07-23.

低碳减排的含义第3篇

[摘要] “低碳经济”一词在出现不到10年的时间里迅速影响着全世界的各行各业,本文通过分析低碳经济对中国物流业的影响,研究了中国物流业的“低碳”发展现状,从而提出中国发展低碳物流的策略,包括政策的支持、采用环保物流设备、废旧物流设备的循环使用、优化运输线路、推行共同配送等几个方面,以达到减少物流业的能源耗用量、降低碳排放量、保护环境的目的。

“低碳经济”一词最早见诸于政府文件是在2003年的英国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作为第一次工业革命的先驱和资源并不丰富的岛国,英国充分意识到了能源安全和气候变化的威胁。在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上,中国政府承诺,到2020年全国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低碳正在引起各行各业的关注,低碳也正在影响物流业的运营模式和发展方向,物流业必然向低碳物流的方向发展。

一、低碳经济与物流

1、低碳经济的含义。所谓低碳经济,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形态。

发展低碳经济,一方面是积极承担环境保护责任,完成国家节能降耗指标的要求;另一方面是调整经济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益,发展新兴工业,建设生态文明。

2、我国物流业能源消耗情况分析。物流业是能源消耗较大的产业,在低碳经济中占有特殊的位置,从表1可以看出,物流业的能源消耗量在逐年上升,比重也增加,而能耗成本已经占据了物流企业总成本的40%,甚至80%的比重。从表2可以看出,物流业的煤油、汽油、柴油的消耗量占全国消耗量的比重最大,煤油占90.85%,汽油占50.07%,柴油占54.39%,这些都是高碳能源消耗。因此要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就要降低物流业的能耗,发展低碳物流。

3、低碳物流的含义。低碳物流的含义可以这样来理解:一是如何减少物流领域能源消耗量和碳排放量;二是怎样通过优化的方式来运作物流系统。

低碳物流首先表现为一种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理念,是以降低污染物排放、减少资源消耗为目标,通过先进的物流技术和面向环境管理的理念,进行物流系统的规划、控制、管理和实施,使其对环境的影响减到最小。它一方面注重在物流过程中抑制物流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另一方面通过不断净化物流环境,使物流资源得到最充分的利用。

4、目前我国物流业的“低碳”发展现状。一是当前物流业在低碳问题上仍处于呼吁阶段。物流业界的低碳探索仍然比较有限,在低碳问题上仍处于呼吁阶段。国内大部分企业对“低碳”的意识比较淡薄,对于低碳的探索尚未形成成熟的体系。在相关政策措施出台之前,更多的机构或企业都还在观望。但可以确定的是,中国政府一定会认真实施减排任务,这是一个必然的趋势。二是“低碳”理念的人才队伍的建设尚未开启。国内的物流企业,特别是中小物流企业的从业人员整体素质还较低,缺乏既懂管理又懂技术的复合型人才,企业在人才队伍

建设方面还未考虑“低碳”的观点。三是物流企业各自为政,造成物流能力的浪费。目前我国物流企业大部分都是利用自己的物流设备为自己服务,这样就造成了车辆装载率低、设施利用率低、重复建设等问题。

二、我国发展低碳物流的措施

1、发展低碳物流,需要国家相关政策的支持。目前,我国还没有与碳排放相关的政策措施和法律规定,发展低碳物流需要健全行业相关法律规范和标准制度体系,大力培育低碳物流相关技术与产业,组织落实物流业专项行动计划。加大政策的支持力度,从国家、地方、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税收政策等各方面,发挥政策的组合功能、组合效应,支持和引导企业、社会,大力发展经济、大力发展低碳工业,促进工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同时,政府的相关部门要考虑量化每个企业的碳排放量,如将碳排放量以成本的方式加到企业的生产成本中。只有把碳排放作为物流企业生产的一种成本,企业才会重视这个问题,才有动力去推动降低碳的排放,企业会看到减少碳排放量,成本降低了。

2、采用环保低碳型物流设备,推动废旧物流设施设备的循环利用。低碳环保型物流设备一方面表现在其在制造过程中是低碳环保的,比如采用了更清洁的生产方式,或者产品设计更加紧凑,减少了原材料的耗用量。另一方面表现在客户使用物流设备的过程中更加低碳环保。低碳环保型物流设备的选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其一,对物流过程中最常用的设备———“叉车”进行更新换代,可用混合动力叉车替换内燃叉车。据悉,丰田叉车已研制生产出世界上第一台内燃式混合动力叉车———hybrid,2009年12月日本开始销售这种叉车,这种叉车的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和燃料的耗用量只有同等柴油叉车的50%。其二,要减少运输工具的能源消耗、降低碳排放量,可从这几个方面考虑:第一,用标准较高的重型专用车代替目前普遍使用载重在5吨左右中型物流车,这样,油耗将会降低20%~30%。第二,汽车运输以柴油车代替汽油车。柴油车比汽油车更省油更低碳,目前我国大多数的营运车辆是以汽油为主的,而不是柴油,但相同吨位的车,用柴油比用汽油要节约得多,柴油机的能源消耗仅为汽油机的45%~60%,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也比汽油机大约低30%~35%。

3、优化运输线路,减少运输里程,降低碳排放。

通过仿真模拟软件,从运输里程、二氧化碳排放量、能源消耗等方面优化运输线路。如:中远物流正在应用一套供应链优化软件,该系统通过计算机仿真模型,评估二氧化碳排放量、能源耗用、运输里程等方面对运输线路进行优化。同时,该系统还包括燃油种类的选择和用量确定,系统还可以记录在运输、仓储等每一段物流活动所产生的碳排放数据。

4、物流企业反过来引导客户关注低碳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物流作为派生需求,通常是根据客户要求,提供客户满意的服务。事实上,物流企业也可以适度超前,反过来引导客户关注低碳经济和可持续发展。包括行业标准的建设方面、企业在为客户的方案的设计等具体运作模式中以及企业的投资决策中考虑“低碳”因素的加入,尽量多地考虑低碳效应。

三、结论

低碳经济的兴起将带来一场深刻的变革,极大的改变人类生产与生活。这场变革对物流企业也提出了新的挑战。物流企业必须认真审视低碳物流的价值,积极与企业自身实际需要相结合,做到资源的合理配置,这是增强企业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有力的保障,从而为参与全球物流业竞争打下良好基础。通过政府、企业的不断努力,低碳经济条件下的物流产业转型才能够实现产业生产力与生态生产力的和值效应,从而彻底告别不可持续的高碳经济发展时代,企业也一定能取得更大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转,程国全,冯爱兰.物流系统工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6.

[2]蒋元涛.国际物流学[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8.8.

[3]华晓峰.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价值工程.2010,(7).

[4]张智.物流企业必须积极应对低碳经济[j].经营管理者.2010,(5).

低碳减排的含义第4篇

【关键词】低碳经济;碳排放权;碳交易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低碳经济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形态。随着时代的发展,低碳经济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有必要开展低碳会计的核算,低碳会计作为新兴的会计领域,其含义为“主要对企业履行低碳责任、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进行确认、计量、报告,其目的是帮助企业实现节能减排,既满足国家对企业低碳责任的要求,又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1]碳排放、碳交易及报告披露均离不开低碳会计,它的出现是低碳经济的需要,也是发展低碳经济的必然选择。

(一)国内外文献综述

国外,对于碳排放权是资产还是费用的问题,大多数学者的看法是一致的。根据美国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IASC)和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对于资产的定义,碳排放权应当做资产,而不能作为费用核算,但是碳排放权是何种类型的资产,学者们一直存在争论。[2]Wambsganss和Sanford认为,购买的预期用于补偿以后实际排放的污染物的排放权可以划分为存货。但是也有学者认为碳排放权应被当作有价证券,如Sandor和Walsh。然而Ewer是这样认为的,碳排放权应该被当作无形资产予以确认,因为它具有无形资产的一些特征。[3]而法国企业运动联盟(MEDEF)却认为,排放权的几个特点明显符合存货的定义,不能够因为排放权不具备实物形态这一事实就认定其为无形资产,而不是存货。而对于计量,Stefan Schaltegger和Rogerburritt(2000)认为,应运用现行市场价值进行计量。

我国的研究大部分参照西方国家的做法,在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上,王艳、李亚培认为,碳排放权具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特征,应将其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张红梅则借助国外相关研究文献,提出可交易排放权的概念,认为应当把可交易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并采取多重计量属性;郝玲、涂毅建议抛开排放权的问题,直接把与CDM相关的费用成本等都纳入其他业务核算。

(二)碳资产管理的必要性

对于低碳会计的核算,首先离不开碳资产,碳资产的研究具有前瞻性和社会性,作为一个企业,不仅要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还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提升企业的价值,而低碳会计的核算,有利于了解碳资产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平衡发展,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当今的社会,碳排放问题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课题,各个国家都着力于研究低碳经济,探讨低碳经济的新思路,新方法。在我国,低碳经济的研究仍处于初级阶段,因此,对碳资产会计问题的研究,关系着我国的未来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关系着在国际上承担碳减排任务的重大使命。具体来讲,碳资产研究的意义如下

1.为会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据

2011年2月的“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将“碳减排”作为企业资产的一部分,引导企业改变观念,提升对碳资产和负债理念的认可度,将碳资产纳入财务报表体系,进行“碳会计”盘查,鼓励在资产负债表中加入碳减排科目。因此,如何在会计核算上对碳资产会计进行确认和计量,怎样做会计分录,如何在会计报表上对碳资产进行列示及碳资产的披露等这些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本文试图对这些方面进行深入的探讨,为建立低碳会计核算模式,充分发挥会计核算和监督的职能,制定碳资产相关的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提供参考依据,促使全球节能减排目标的更好实现。

2.有利于企业对自身价值的正确定位

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反映和监督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经济管理工作。在今天这样一个经济时代,企业是作为一门科学的会计学所关注的主要组织形式,它们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然而,当今是时代是低碳经济的时代,企业必须正确的衡量自身的价值,不仅仅是报表上的数字,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尤其是节能减排的任务,更是衡量企业价值的重要因素,因此,企业必须重新审视自身的价值,更新观念,明确定位,以适应当代社会的发展,而如何进行定位,碳资产的会计处理至关重要,通过碳资产的核算和计量,能够为企业提供准确的财务状况信息,客观公正的衡量企业的财务风险,全面反映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从而达到对自身价值的准确定位。

二、碳资产会计问题初探

(一)碳资产的定义

碳资产是一个具有价值属性的对象身上体现或潜藏的所有在低碳经济领域可能适用于储存、流通或财富转化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这个对象,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城市、地区,甚至可以是一个国家、民族,更可以对应于全球。全球碳资产的流通总量虽然在操作上很难量化,但在逻辑上是完全存在的。从碳资产的定义来看,它不仅包含今天的资产,也包括未来的资产;还包括产生的增值,它们是由于实施低碳战略而同比、环比产生出来的。

低碳减排的含义第5篇

全球气候变暖是全人类共同面临的巨大挑战,保护气候安全是国际社会的共同目标。为此,国际社会需要密切合作,及早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在此背景下,贸易与气候变化的关系进入人们的视野,成为贸易领域研究的前沿问题。

按照《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规定,包括欧盟在内的附录Ⅰ国家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须在第一个承诺期2008年~2012年内,将温室气体排放在1990年水平基础上削减5%。其他国家不承担强制性减排义务。其中包括美国等少数发达国家以中国和印度等国家没有承担强制性减排义务为由,坚持不批准《京都议定书》,从而也不承担减排义务。作为执行气候政策的先行国家,欧盟各界纷纷呼吁政府对美国和中国等没有减排义务的国家的进口产品采取边境税收调节(Border Tax Adjustment),来避免竞争力损失,防止碳泄漏发生。后来美国也出现类似倡议。2007年12月美国参议院气候和公共委员会通过的《气候安全法案》提出边界碳调整(Border Carbon Adjustment)的补救性贸易保护措施,主要针对中国和印度的出口产品设计。2009年6月26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清洁能源与安全议案》,该议案宣称,将从2020年起对不接受污染物减排标准的国家实行贸易制裁,具体的措施将表现为对未达到碳排放标准的外国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碳关税”的说法由此而来。

所谓“碳关税”,是指主权国家或地区对高耗能产品进口征收的二氧化碳排放特别关税。

发达国家提出碳关税的主要目的,一是提高本国竞争力,维护经济霸权,削弱中国、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大国的制造业出口竞争力。受此轮金融危机重创,美国政府希望以绿色产业带动美国经济复苏,继续引领世界经济发展方向。提出严格的碳排放标准,对拥有世界先进减排技术的美国和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具有明显优势,有利于其在全球新一轮竞争中,在节能环保领域和新能源领域抢占新兴产业和新兴技术的制高点,遏制新兴国家的崛起。二是通过征收碳关税,维护其国家经济利益。征收碳关税可以不仅可以获得高额财政收入,减少贸易赤字,同时,美国通过对碳排放较高产品征收关税,将使该类产品进口量减少,导致该类产品国际市场价格降低,美国将能以更低价格进口,获得更大贸易利益。三是转嫁环境治理责任和成本。美国至今没有签署《京都议定书》。美国通过向发展中国家进行产业转移,转嫁环境污染较高产业应承担的减排成本,同时通过提高减排标准迫使发展中国家向其购买先进减排技术,使发展中国家承担了减排成本和费用。四是碳关税的征收有利于美国在全球气候变化谈判中处于有利地位。目前针对2013年后全球减排目标和减排机制正在进行国际谈判,将决定后京都时代的全球主导权。征收碳关税不仅将改变美国过去在全球减排方面的消极做法和国际形象,增强其国际谈判筹码,而且很可能会以“碳关税”为由要求我国对外承诺减排量。

二、“碳关税”的合法性

“碳关税”本质上属于碳税的边境税收调节。碳税作为环境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些发达国家已采取的碳减排措施。由于碳税政策会削弱本国企业国际竞争力,并可能导致国内生产的进口替代结果将是其他地区的排放量增加,因此,各国政府必须谨慎设计税收政策,既能不降低税收环保功效,又能维持国际竞争力的最有效的方式是在边境调整能源密集型货物的税收。边境税收调节包括对进口产品按照国内税率征收碳税,而对出口产品免除国内碳税以保持国际竞争力。

依据WTO规则,“碳关税”的合法性是不明确的。由于WTO法律区别产品税和过程税,即对最终产品的税和针对包含在产品生产中投入而征收的关税,产品税的征收是合法的,而过程税则需进一步区别。过程税包含在最终产品中仍保留物理成分的投入的征税和对未被融入最终产品的投入的征税。前者是符合WTO规则的。由于“碳关税”是针对未被融入最终产品的投入征收的,属于后者,“碳关税”是被禁止的。然而,至今尚无争端专家组裁决过针对诸如未被融入最终产品的能源的投入征税的合法性问题。

当然,根据GATT第20条,“碳关税”可能是合法的,该条允许在某些情况下基于环境理由的贸易限制。这一贸易限制是实现环境目标所“必需”的。如果争端专家组认为“碳关税”的目的不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而是弥补国内碳税的损失,那么“碳关税”就不是必需的。但如果专家组的认定正好相反,认定“碳关税”是必需的,则中国等国家就无法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反对美国“碳关税”的征收。因此探讨“碳关税”可能造成的影响并研究对策是十分必要的。

三、“碳关税”可能造成的影响

目前中国对美国出口的商品不仅量大,而且集中于高能耗、高碳密集型产品,以2007年为例,中国对美国出口的前十大商品集中于通讯和影视设备、纺织品和金属制品等,这些产品大多是高耗能、高二氧化碳强度而低附加值的产品,这十类产品占到中国对美出口的80%。如果中国在美国“碳关税”政策实施前未作出减排的承诺,中国对美国出口的高能耗产品将成为“碳关税”的课税对象,这必将加大这些产品的成本,减少其在美国市场的销量和份额;还将导致贸易转移,美国客户可能转向来自达到碳排放标准国家的供应商。

四、政策建议

中国对外应更积极的开展“环境外交”,加强同国际社会就“碳关税”等问题的沟通,积极参与国际环境公约和国际多边协定中环境条款的讨论和谈判,制定利于多赢的新规则。

对内则应降低出口产品碳含量,调整出口产品结构。这不仅是应对“碳关税”的权宜之计,对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也是十分有益的。具体来说,要根据产品所负载的能耗量和碳排放量,采取不同的对策。对高耗能产品的出口在取消出口退税的基础上继续采取限制措施,例如开征碳税。这样美国再征收“碳关税”就违背了WTO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原则。大宗贸易产品中有些产品虽不属于传统的高耗能产品,但它们的单位附加值的载能量非常高,如蓄电池、集装箱、电动机等。这些产品的出口不仅仅是带来额外的能耗,还会诱发上游高耗能产业产能的扩张。因此,对于这些产品的出口要采取适当的限制政策,以引导这些产业向高附加值和更为节能的方向发展,并同时促进其上游产业节能导向的实现。

低碳减排的含义第6篇

关键词:气候变化;温室气体减排;碳排放交易;碳税

中图分类号:DF4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972(2013)01-0105-08

一、引言

在气候变化国际谈判和国内政策制定中,通过碳排放交易还是碳税来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是一个核心的论题。碳排放交易是基于减排成本差异而产生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以国家实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并分配碳排放权为前提。碳税是指以化石燃料中的碳含量或者燃烧化石燃料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为计税依据所征收的税。碳排放交易和碳税都是政府对于自由市场的干预。就碳排放交易而言,是政府对温室气体排放总量进行限定而由市场机制决定温室气体排放权的价格;就碳税而言,是由政府决定温室气体排放权的价格而由市场机制决定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从理论上讲,如果是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如确定性和完全的信息),碳排放交易和碳税都可以实现同样的结果——以最低成本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但是,完全竞争市场只是一种理论模型。在现实中,温室气体排放的外部成本、减排成本和收益等往往具有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使得碳排放交易和碳税在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过程中各有优劣并因此产生不同的减排效果。到底是选择排放权交易还是碳税,或者将两者相结合,成为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一项重要课题。

二、文献述评

综合分析国内外有关碳排放交易与碳税比较研究的文献,笔者发现学界当前对于碳排放交易和碳税在应对气候变化立法中的适用大致存在三种观点。第一,认为碳排放交易优于碳税,应当采取碳排放交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边永民(2009)从中国国情出发,认为“碳排放交易是能够比较灵活地包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而且对全球减排量予以稳定控制的模式,因为中国能源价格没有完全市场化而缺少采用碳税手段刺激企业减排温室气体的基础”。吴巧生和成金华(2009)提出“碳税不能有效解决中国的碳减排问题,征收碳税将会导致较大的GDP损失”。周文波等(2011)认为“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最有效率的污染控制手段已经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采用”。谢来辉(2011)对温室气体规制的经济学文献进行了一个较为系统的回顾,发现“碳税是经济学家们认为更加适合于规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政策工具,许多发达国家的经济学家在现实中之所以非常推崇碳排放交易,主要是出于政治可行性的考虑”。付强等(2010)提出“由于碳排放税无法确保达到既定的减排目标,为了使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含量保持在目标排放量以下,碳排放交易应是优先考虑的政策工具”。梅肯研究院资深研究员乔尔·库兹曼(Joel Kurtzman,2009)也认为碳排放交易比碳税的效果更优。第二,认为碳税优于碳排放交易,应当适用碳税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王慧、曹明德(2011)从信号传递、行政管理、国际协调、经济成本、诈骗和腐败等方面比较了排污权交易和碳税的优劣,并指出“由于气候变化存在不确定性,所以很难对排污权交易和碳税的优劣做出一般判断,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中国的国情来看,借助碳税而不是排污权交易来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符合中国的政治、经济和外交利益”。陈秀梅(2008)认为碳税在治理碳排放时比许可证的交易更为优越,其不但具有财政收入的特点,而且政策实施的可操性较好。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国际税法项目主任鲁文·s。阿维·约纳(Reuven s.Avi-Yonah,2009)认为,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方面碳税要优于碳排放交易。他认为碳税不但可以根据实现碳减排目标的需要而适时调整,而且还可以促进能源替代以及土地和自然资源的可持续管理。俄勒冈大学法学院教授罗伯特·F.曼(Roberta F.Mann,2009)认为碳税优于碳排放交易,因为碳税具有更加简单、透明、高效和成本确定性等特点。澳大利亚国家党前联邦主卫·罗素(David Russell,2008)认为与碳排放交易相比,碳税具有更高的可预见性和可执行性,并指出碳排放交易将会成为人类历史上代价巨大的错误。第三,认为碳排放交易和碳税并非对立,可以综合利用两种制度共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曾鸣等(2010)从减排成本和减排效果两方面比较研究碳税与碳交易,认为碳税与碳排放交易两种机制并不是对立关系,可以并存。许光(2011)认为碳税和碳交易作为环境规制的不同手段,本质上并不对立,而是基于不同经济理论之上的政策演绎,审慎区别并总结二者的适用范围,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和能源结构调整的必由之路。杨晓妹(2011)认为从短期来看,由于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比起发达国家来说相对落后,而且排污权交易制度尚不健全,相关政策和法律缺失,这些都阻碍了短期内碳交易方式的实行。因此,中国可以考虑先开征碳税,促进企业技术更新和产业结构调整。从长远来看,碳交易市场是必须要建立的。佛蒙特法学院教授珍妮特·E·米尔内(Janet E.Milne,2008)认为碳排放交易与碳税并用是一种明智的温室气体减排策略。

关于碳排放交易和碳税的比较研究在近几年才得到学术界的关注。国内学者倾向于利用碳排放交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而国外学者更倾向于利用碳税。也有少数学者注意到了碳税和碳排放交易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方面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提出两种手段可以并用。笔者认为,当前对于碳排放交易和碳税的比较研究主要集中于经济学方面,很少从政治和法律层面深入研究,其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忽视了碳排放交易或碳税与现行政策法律之间的协调,特别是没有与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立法相结合。第二,过于重视从经济理论上比较碳排放交易和碳税的优缺点,而对于制度的设计、运行以及实效欠缺考虑。第三,大多数学者将碳排放交易和碳税对立,仅通过简单比较两者的优缺点提出选择碳排放交易或者碳税,并没有深入研究如何去弥补两者的不足或者发挥两者的长处。第四,少数提出碳排放交易和碳税可以并用的学者,并没有进一步分析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

三、碳排放交易与碳税的比较分析

(一)环境效益的确定性

一个设计良好的制度必须能够有效地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碳排放交易制度对温室气体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并且通过配额的初始分配对于每个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主体的排放行为实行直接控制,因此可以保证环境效益的实现。而碳税只是通过税收刺激纳税主体采取减排措施,也就是说,碳税只是利用价格信号间接地对温室气体排放实施控制,然而在化石能源需求呈刚性时价格信号激励作用比较有限,只要纳税主体缴纳税款其排放就可以不受限制,因而对于温室气体的排放总量没有直接控制,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实现不能得到确实的保证。

(二)减排成本或投资收益的确定性

成本或收益的确定性是企业选择是否减排以及采取何种减排投资的重要依据。就碳排放交易而言,由于排放配额或者信用的价格由市场决定,同时又受到政府发放配额数量的影响,从而具有很大的波动性或不稳定性,导致企业对于减排成本或者减排投资的收益没有稳定的预期,不利于企业进行长期减排投资。例如,在欧盟排放权交易的第一阶段,2006年排放配额价格大幅度下降并在后来跌至零欧元。就碳税而言,税率在一定时期内是稳定的,从而可以为企业和减排投资者提供稳定的成本预期,有利于企业在减排成本与缴纳碳税之间做出自由选择,进而有利于企业进行长期减排投资。

(三)减排的灵活性和高效性

减排的灵活性对降低减排的成本具有重要作用。就碳排放交易而言,其最大的优势就是充分赋予企业减排的灵活性,允许各个企业进行排放配额或信用的交易,减排成本高的企业可以选择从碳市场上购买排放配额或信用,减排成本相对较低的企业可以将节省的配额在碳市场上出售从而获得减排效益,另外,基于减排项目产生的排放信用也可以在碳市场中实现其价值,由此极大地激励了企业和社会采取温室气体减排行动的积极性。碳排放交易体系通过企业之间的交易实现了减排资源的最优配置,整个经济以最低成本实现了减排目标。而就碳税而言,纳税义务不可交易,企业只能通过明确的税率在自身减排成本和应纳税额之间做出选择——即采取措施减排还是纳税,因此,碳税体系下只是相对于单个企业来说实现了减排的成本效益性,而就整个经济体来讲,不一定以最低成本实现减排。

(四)行政成本和守法成本

与碳排放交易相比,碳税简单易行、行政成本更低。这主要是因为碳排放交易体系比碳税更加复杂。首先,碳排放交易需要政府创建交易市场。一方面,政府要设定并分配温室气体排放权;另一方面,政府要对排放权市场进行监测和调控。其次,碳税可以在现行的税收体制下进行征收和管理,不会产生创建市场等复杂问题。

与碳排放交易相比,推行碳税将给企业带来更低的守法成本。这主要是因为碳税的覆盖范围要比碳排放交易更加广泛,因此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将会由更多的企业进行分担。就目前碳排放交易的实践来看,碳排放交易的义务主体范围仅限于排放量大且容易监测的企业,政府只能将减排任务分担到这些数量有限的企业身上,往往造成这些企业承担不成比例的减排负担。例如,欧盟7%的大型设备承担了60%的温室气体减排任务。而碳税的纳税主体则比较广泛,而其碳税具有税收收入中性的特征,政府将税收收入以鼓励减排投资等形式重新返还到纳税主体,减轻了纳税主体的负担。

(五)政治可接受性

碳排放交易比碳税具有更强的政治可接受性。第一,税收是政府增加财政收入的工具,并且税收的征管和使用容易产生寻租行为。而碳排放交易直接针对温室气体排放进行管制,在碳排放交易的开始阶段还存在配额的免费分配,从而容易得到企业的支持。第二,税收仅仅靠价格信号改变纳税主体的行为,具有潜在的和不确定的环境效益,从而很难得到环保主义者和社会团体的支持。相反,碳排放交易实行总量控制,具有环境效益的确定性,从而容易得到人们的支持。第三,由于工业利益团体的游说,碳税常常会对大型温室气体排放源进行税收豁免或优惠,从而影响了碳税的效果。

(六)与现有政策的协调性和全球性

相较于碳税来说,碳排放交易已经在国际和国内层面得到更为普遍的推行。“根据联合国和世界银行预测,2012年全球碳交易市场容量为1900亿美元,因而全球碳交易市场容量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交易市场,而碳排放权也将有望取代石油成为世界第一大商品”。各国和地区实行的碳排放交易计划都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并且各地区已经在探索如何将各地区的碳排放交易体系相互连接。因此,实施碳排放交易更加有利于跟现行气候变化政策的协调,尤其是可以有效连接国家之间的碳排放交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减缓气候变暖是全人类共同面临的课题,需要一个全球性的政策体系,以促进和联合全球人类的共同行动。在《京都议定书》下,全球性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已经初步形成。然而,如果要构建一个全球性的碳税体系恐怕需要经受非常大的挑战,如税收原则。

综上所述,碳排放交易和碳税作为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管制制度各有优劣,并且两者优劣互补。Jason Furman等认为“一种设计良好的碳排放交易与一种设计良好的碳税都会产生相似的效果。因此,在这两种制度中选择哪一种作为政策工具主要看两个方面:一是看哪一种制度更加具有政治可接受性;二是看哪一种制度更容易进行良好的设计”。如前所述,碳排放交易比碳税更加具有政治可接受性。相比较碳税的优点(成本确定性、执行和守法成本低)而言,碳排放交易具有更多的优势(如环境效益确定性、减排的灵活性和高效性以及协调性等)。另外,政府和实务界人士似乎也都倾向于选择碳排放交易体系。例如,新西兰政府选择了碳排放交易而否决了碳税建议,因为碳税不能足够地减少排放。㈣另据法新社报道,奥巴马政府已经催促国会起草有关碳排放交易的立法,并且2009年7月众议院通过的《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中已经对碳排放交易做了详细的规定。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德勤表示,“虽然开征环保税将增加企业的成本,但碳税在刺激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方面的作用非常有限,这一税种也没考虑更为协调配套的能源政策。南非政府应积极通过温室气体排放贸易体系来促进节能减排和经济发展,而开征碳税不是最佳选择”。因此,在碳排放交易和碳税之间,应当优先选择前者,同时,应当借鉴由碳税的优势带来的启示——在碳排放交易制度的设计中要增强碳排放交易中减排成本或投资收益的确定性。

碳税的优势在于将温室气体排放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为固定税额,从而为企业减排投资提供了稳定的预期。而碳排放交易的成本不确定性表现在碳市场中排放配额或信用的价格非正常波动,从而不能为企业的减排投资提供稳定的预期。因此,在碳排放交易制度的设计中要引入成本稳定性的理念,为企业提供比较稳定的成本或投资收益预期。为了矫正价格的非正常波动带来的消极影响,碳排放交易中设计了排放配额或信用的存储和借贷机制。存储和借贷可以提高企业应对配额或信用价格大幅波动的能力。一方面,当配额或信用的市场价格低迷时,企业可以将配额或信用存储到银行;另一方面,当配额或信用的市场价格过高时,企业可以从银行预借配额或信用。可以说,排放配额或信用的存储和借贷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碳排放交易中减排成本不确定性的缺陷。另外,还有的学者提出,政府在碳市场价格低迷或者过高时实行价格保护政策,即为排放配额或者信用设定最低价格和最高价格。当碳市场的价格低于最低价格时,政府可以以最低价格购买排放配额或信用,从而给进行长期减排投资的企业提供保障;当碳市场的价格高于最高价格时,企业可以从政府手中以最高价格购买配额,从而为企业履行减排义务提供比较稳定的预期。另外,在强调碳排放交易具有比较优势的同时,还需考虑到碳排放交易的适用范围会受到碳排放监测、统计、交易成本等因素的限制。对于难以实施监测、统计以及交易成本高的温室气体排放部门,不宜采用碳排放交易手段,例如交通领域。而碳税具有执行和守法成本低的优势,对于未能纳入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温室气体排放部门,可以利用碳税控制其温室气体排放。

四、中国气候变化立法的制度选择

根据中国在气候变化国际条约中承担的责任以及国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中国以市场为基础的气候变化法律制度应当采取基线和信用型交易与碳税相结合的方式。

(一)基线和信用型碳排放交易

碳排放交易有“总量控制型交易”和“基线和信用型交易”两种设计模式。总量控制型交易的特点是政府预先为其管辖区域内的温室气体排放源设定总的排放上限,以及一定期间内的削减计划时间表。由于存在总量上限,此类计划又被称为“封闭市场体系”。确定总量上限之后,政府将排放总量以配额的形式分配给被要求参与交易计划的温室气体排放源。总量控制型交易计划要求参加的企业在计划执行阶段向政府提交与其实际温室气体排放量相等的配额。在基线和信用型交易体系下,政府为每个纳入该体系的企业设立一定的排放基线,并且要求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不得超过排放基线,如果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低于排放基线,那么该企业在经过政府认证后可以获得与其削减排放量相当的可交易的信用,如果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超过了排放基线,则其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政府提交与其超过基线的排放量相当的信用。基线和信用型交易体系仅是对每个企业设定一定水平的排放基准,而对区域内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没有上限,因此该体系也被称为“开放市场体系”。

由于中国不承担强制性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所以中国对温室气体排放没有必要实行绝对的总量控制。但与此同时,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国家,我们应该尽量兑现我们承诺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化目标,即到2020年中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水平比2005年的排放水平降低40%~45%。在这种情况之下,选择基线和信用型碳排放交易模式最适合中国的情况。一方面,基线和信用型碳排放交易不以温室气体排放实行总量控制为前提,而是通过基准排放水平来确定温室气体排放主体应当履行的减排义务或者获得的减排信用。另一方面,基线和信用型碳排放交易可以通过基准排放水平的设定实现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相对控制,从而可以在不对温室气体排放企业实行绝对的总量控制的同时,确保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基本能够得到实现。

政府应当对以下两类温室气体排放主体设定排放基线:受管制的温室气体排放企业和自愿减排以期获得排放信用的企业。之所以对受管制的温室气体排放企业设定排放基线,是因为要确保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目标的实现,必须要对一些重大的温室气体排放源进行控制,通过设定排放基线使这些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得到一定的约束。关于受管制的温室气体排放企业应当包含哪些部门,当前可以将电力部门纳入到受管制的主体范围内。主要基于以下考虑。第一,电力部门是中国重要的温室气体排放部门。对电力部门进行温室气体排放管制,相当于控制了中国近一半的温室气体排放。第二,相对于工业部门等其他温室气体排放部门而言,电力部门的供需弹性呈刚性,并且作为自然垄断行业,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基本上不会损害其市场竞争力。这一点也可以从国外温室气体排放配额有偿分配的实践中看出。例如,在英国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的第二阶段,排放配额的有偿分配也仅限于电力部门,主要是因为电力部门的竞争力不会受到损害,而其他部门如果有偿取得排放配额的话,其国际竞争力会受到损害,从而影响本国的经济。第三,电力部门履行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成本可以转嫁给电力消费者。此外,为了激励企业积极进行温室气体减排投资,对于自愿减排以获取排放信用的企业。政府也应当为其设定排放基线,如果该企业在排放基线以下实现了减排,那么经审核政府授予该企业与其减排量相等的排放信用。

排放基线的确定一般有两种方法。一是通过投入或产出标准确立排放基线,如对化石燃料燃烧设备的燃料含碳量制定标准,低于此类燃烧标准的设备可以经政府审核后获得可交易的信用,而高于此类标准的燃烧设备则需要购买信用以抵消其超过标准进行燃料投入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另一种是通过预先规定一定水平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确立排放基线,如果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低于基线排放量,则可以获得可交易的信用,如果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高于基线排放量,则需要购买信用以抵消其超额排放量。为了更好地控制电力部门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电力部门的排放基线设定应当采取第二种方式,即预先规定一定水平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由于中国尚未形成统一的准确的温室气体排放监测体系,电力部门温室气体排放水平的确定最好依据化石燃料投入量及其碳含量进行预估温室气体排放量。此外,为了提供更大的灵活性,对于自愿减排以期获得排放信用的企业,则可以依据企业的意愿自行选择排放基线的设定方式。

(二)碳税

对于基线和信用型碳排放交易没有覆盖的领域,可以有选择地利用碳税实施温室气体排放控制。选择的方法是对征收碳税所带来的成本和收益进行对比分析,只有符合比例原则时才可以征收碳税。

1.征收目的和原则

征收碳税的直接目的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通过征收碳税,形成二氧化碳排放的价格(将二氧化碳排放的外部性内部化),进而通过价格机制引导排放主体向低碳经济和低碳消费发展,从而减少甚至避免二氧化碳排放。同时,除了可以达到减排二氧化碳的目的之外,还可以通过减少化石燃料的使用从而减少其产生的其他污染物,如二氧化硫。另外,就中国的国情而言,发挥碳税的教育功能应当作为征收碳税的一个重要目的,即提高人民的气候变化意识、促进人民改变高碳消费行为。

开征碳税要坚持以下几个原则。第一,兼顾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原则。一方面,发展经济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碳税要体现环境的内在价值,要保证碳税对企业的行为具有较强的刺激力度,以促使其改变化石能源的消费行为。另一方面,碳税的征收会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定的负面影响,在开征碳税时,要注意采取措施缓和这些负面影响。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为了满足全体人民的基本需求和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保持较快的经济增长速度尤为重要。碳税制度的设计要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和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合理地平衡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第二,坚持碳税税收收入的中性原则。一方面,碳税的开征要与其他税种相互协调,减少碳税纳税主体的其他相关税负,使纳税主体的整体税收负担与碳税开征以前相平衡。另一方面,碳税的税收收入主要用于修正扭曲的税种,并且用于激励和补贴温室气体减排行动,如提高能效的投资、碳捕捉和封存活动等等。第三,立足国情和合理借鉴原则。一方面,开征碳税要学习发达国家(如丹麦、荷兰、挪威等)的先进经验,并考察这些国家在征收碳税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另一方面,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同时,要注意立足国情。一是要关注国外开征碳税的国家的国情,分析其碳税制度设计的经济和社会背景以及实施效果。二是要立足于中国的国情。比较分析中国国情与其他国家国情的不同,并从中找出适合中国国情的制度设计模式。第四,循序渐进的原则。最优的或者最能发挥温室气体减排效益的碳税制度,往往在课税对象、税率等方面的要求比较高,同时对于经济和社会的影响也较大,尤其对于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产生不利影响。中国正处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上升阶段,推行碳税应当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如分步推行碳税(逐步扩大征税范围)和逐步提高税率。这样既可以给经济和社会一个适应碳税的缓冲期,又能减少推行碳税的阻力。

2.纳税主体

纳税主体涉及到两个问题,即针对上游企业还是下游企业征收碳税,以及纳税主体的范围。

第一,应当针对下游企业征收碳税。上游企业是化石能源的生产者或进口者。如果对上游企业征收碳税,碳税则覆盖了经济和社会中所有利用化石能源的领域,相当于对所有的温室气体排放主体征收了碳税,这将会对经济的发展带来许多不利影响。中国应当针对下游企业征税,即直接利用化石能源并排放二氧化碳的企业。只有针对下游企业征税,才能对纳税主体的范围实施有选择的控制。

第二,纳税主体的范围。纳税主体的范围是指在下游企业中选择针对哪些企业征收碳税。由于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国情,选择针对哪些下游企业征收碳税,必须考虑到碳税对这些企业的竞争力以及整个经济运行的负面影响。魏一鸣等人认为从保护经济增长、改善能源结构、提高政策可行性的角度看,效仿丹麦税制有利于中国实现二氧化碳减排目标和经济发展的双赢。丹麦的碳税对生产部门实行税收宽免,对能源密集型部门实行免税,并且各非免税部门所缴纳的碳税收入都用于降低该部门的生产间接税。为了尽量减少碳税对于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同时又发挥碳税的减排效益,中国应当对钢铁工业、建材工业、化学工业、有色金属工业和造纸印刷业完全免税,这些部门的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可以通过其他措施,如鼓励节约能源、清洁生产等。本文认为,碳税应当针对基线和信用型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不能覆盖的部门征收。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其中首先针对化石能源的消费者(主要包括居民部门、公共机构和商业部门)征税,等时机成熟时(能源消费结构和产业结构转变、负有强制性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等)再对其他部门征税。一方面,对化石能源的消费者征收碳税,可以提高这些部门的气候变化意识,促进其转变能源消费模式、节约能源。另一方面,对化石能源的消费者征收碳税,不仅对于整个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较小,而且可以引导低碳经济的发展。例如,对于家庭汽车的碳排放征收碳税,可以提高汽车用户的节能和环保意识,同时可以引导和促进小排量和新能源汽车以及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

3.征税环节、税基和税率

开征下游碳税,其征税环节应当是消费环节,即在批发或零售环节,由化石能源的销售商缴纳。在消费环节征税,采取价外税的形式,更有利于刺激消费者减少能源消费。税基应当是根据化石能源的碳含量估计的二氧化碳排放量,针对二氧化碳排放量从量计征。

碳税税率的设定应当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第一,碳税税率应当最大限度地反映二氧化碳减排的边际成本。税率水平的设计要有利于激励纳税主体改变其高碳消费行为,积极采取二氧化碳减排措施,因此,其应纳税额应当高于企业为减排所使用替代能源或者采取减排技术的预期边际成本。第二,碳税税率设定应当考虑对于宏观经济和企业竞争力的影响。第三,税率的设定应当考虑差别因素,即对于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具有不同二氧化碳排放特征的燃料实行差别税率。应当按照不同化石燃料的碳含量不同设置不同的税率,以鼓励消费者使用更加具有环境友好性的产品。第四,税率水平遵守由低到高、循序渐进的原则。在开征初期,先实行低税率,然后逐步提高,以减小碳税对社会经济的冲击,同时也提高碳税政策的政治可接受性。

低碳减排的含义第7篇

关键词:低碳;能源;指标

随着18世纪工业革命爆发,人类社会进入工业文明,开始利用矿产资源和化石能源进行工业生产。工业革命创造的生产力能量对人类财富的积聚作出巨大的贡献,是人类文明的一次巨大进步。但是,工业化生产的典型特征是对直接、间接的与碳消费或碳生产相关,以“高投入、高消耗、低产出”的经济增长模式满足生产的需要,直接导致了自然资源的急剧消耗、使得CO2、CH4、N2O等温室气体在全球大气中的浓度迅速增加,特别是CO2浓度的升高引起的全球气候变暖,极大破坏了地球的生态环境,直接威胁着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

当今世界各国新的发展战略目标逐渐取代大规模消耗资源能源的无限增长,转移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以及可持续发展。世界各国积极采取节能减排降碳的措施,力图摆脱过分依赖化石燃料的状况,促使世界主要经济部门达到碳的零排放,实现全球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低碳经济”就是倡导在生产和消费环节建立低碳经济发展模式,取代当前以化石能源为主的发展模式。这个概念是2003年英国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首次提出。其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CO2的排放量比1990年减少20%,到2050年减少60%左右。低碳经济己成为全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未来的发展趋势,被誉为人类第四次“技术革命”。中国政府顺应这种发展,也将低碳经济发展作为了国家可持续发展四大战略之一。

一、 低碳经济的定义及研究现状

所谓低碳经济,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通过低碳技术的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优化能源结构,节约能源,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形态。低碳经济直接应用创新的技术与创新的机制相来改变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通过实施低碳经济模式与推广低碳生活方式,实现高碳经济向低碳经济转型。以节能减排为发展方式,以碳中和技术为发展方法,实现低碳发展的目标和绿色经济发展模式。可以在改变传统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的同时挖掘消费和生活领域里存在的节能减排的潜力。

目前,低碳经济的研究是理论界的热点问题,众多学者对此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但现有的研究成果主要是从各个领域多角度地进行分析,国内学者的比较成熟的研究成果主要围绕在以下几个方面:(1)低碳理论的研究;(2)发展低碳经济的路径和策略;(3)低碳技术研究;(4)低碳金融及其平台研究;(5)低碳经济和消费方式关系;(6)低碳经济的制度建设研究。对低碳经济的评价指标研究几乎是空白。

制造业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支柱,世界各国的竞争也主要是制造技术的竞争,制造业的发展直接体现了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水平。根据国际能源署(IEA)2009年二氧化碳报告中2007年碳排放总量饼图,各主要碳源排放量占全球总排放量的比例如下:居民6%、工业20%、交通23%、热电41%、其他10%(商业、公共服务、其他能源)。我国2005年也有相关数据,一次能源消费量为22亿吨标准煤,其中煤、油、气、水电的比重分别为68.7%、21.2%、2.8%、7.3%。估算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为51亿吨,其中约50%来自能源加工转换部门(主要是电力),约35%来自终端工业部门,约15%来自农业、交通、服务业与居民生活。工业制造业在生产过程中碳排放在整个碳排放总量上约占1/3,其制造的产品直接影响了消费者的碳排放,所以在降低碳排放上工业企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那么对于制造业需要有一套衡量其碳排放的指标,以利于制造企业本身自律以及政府部门的宏观管理。

二、 制造业低碳经济指标研究基础

1. 建立制造业低碳经济指标的出发点及目的。建立制造企业低碳指标体系的出发点是:以企业生产运行状态为基础,紧扣低碳这一核心价值,确定原材料供应、生产、排放等三个环节的低碳技术及其评估指标,建立制造业低碳指标体系。建立制造业低碳指标体系的目的是:以制造业低碳指标体系为依据,全方位反映制造业运行的低碳化水平,并以此评估结果为参考,统筹规划制造业低碳技术引进与实施,最终实现整个制造业低碳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制造业低碳指标体系在企业低碳运行中的功能如图1。

2. 制造业低碳经济指标构建原则。企业设置低碳经济指标主要目的是描述与评估企业低碳的水平,所以在构建评价指标体系时首先必须遵循指标体系构建的一般原则;其次,构建的指标体系必须科学地、客观地、合理地、尽可能全面地反映影响企业低碳的所有因素。制造业低碳经济指标设置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1)目标性原则。低碳经济以低消耗、低排放、低污染为其显著特征,目标是提高能源和物资利用效率、降低污染排放和创建清洁能源环境。围绕低碳经济发展的目标来设计,有利于引导企业的低碳发展方向。(2)科学性原则。指标评价体系的设计要科学地概括制造企业低碳表现的各个过程,并能对企业低碳发展现状进行评价,为科学决策提供客观依据。要符合低碳发展的客观规律和要求。(3)系统性原则。低碳指标体系必须全面反映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低碳发展的各个方面,并要坚持指标体系的相关性、层次性、整体性和综合性。(4)动态性与稳定性原则。低碳经济的发展是一个动态过程,指标体系在设置时,既要具有一定的动态性,又要相对稳定,便于横向、纵向的比较。动态性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指标设置的动态性,应随着经济、社会、科技的发展指标设置应该适当的变化和调整。二是指标权重应具有一定的动态性特征。(5)定性分析与定量计算原则:指标体系设计应该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主要指标应该坚持量化处理,只有通过量化,才能较为准确地揭示事物的本来面目。对于缺乏统计数据内容可以采用定性指标,使用评分法,利用专家意见近似实现其量化。

三、 基于3R原则的制造企业低碳指标构造原理

1. 3R原则及含义。

本人认为循环经济3R原则可以作为制造业低碳指标构建基础。3R的内涵为:“减量化”(Reduce)、“再利用”(Reuse)和“再循环”(Recycle),有时习惯上把再循环也称为“资源化”。3R原则的框架之下的内在涵义主要表现为:

(1)减量化,属于源头控制方法,主要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减少生产单位产品的物质消耗量,产品向轻型化、小型化、超薄化、便携化方向发展,提高资源的生产效率,减耗是关键的内容。二是减少企业的生产和消费活动的废弃物最终产生量,合理开发利用企业生产的废弃物料,尽可能降低生产活动对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它实际是两个过程的控制,一是企业生产过程对于原材料、能源、人工消耗的降低和减少。可以在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之上,注重提高资源产出效率。同样的劳动生产率,生产出更多的产品,实际上就是对资源的节约。也可以在保持产品功能效用不变甚至提高的前提下,降低材料和能源投入量。效用是从消费一定量产品中获得的满足程度。从消费者在使用产品的角度来看,得到的效用来源于产品所具有的功能,而非产品本身。如果资源价格上升和相关成本增加,企业更易于做出减量化的选择。消费者选择产品时,追求低耗能高效率产品,杜绝过度包装,增强生活中资源的可循环利用。二是在个人消费环节,应该提倡规模效应,集约化地使用产品或服务,共享资源,减少分散使用导致的资源闲置和浪费。比如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少开私人小轿车,大力发展租赁业等等。逐步形成生态文明的消费和生活方式。从整个人类活动的角度来理解减量化的原则就是从资源开采、加工、产品设计、生产工艺、产品流通到消费乃至最终处置等所有环节减少物质和能量的消耗。尽量用可再生性资源来替代可耗竭性资源,尤其应该减少不可再生的煤炭、石油等耗竭性资源的使用量。用节能环保型材料替代有毒性、污染大的材料。

(2)再利用,它的主要目的在延长产品使用时间和强化产品的服务强度,尽量避免产品过早成为废弃物。属于对产品使用过程控制方法,也具有末端控制含义。首先,生产的产品应该采用模块化、标准化设计,这样更易于修理、更换部件和零部件综合利用,便于升级换代。选用材料需经久耐用,延长产品使用周期。在这方面施乐公司做法值得推广,他们现在减少生产“新的”复印机,大量工作用于提供维修、保养服务来更换不能再用的部件,提高复印机的使用质量,而不是整机报废,大大减少了材料耗费和污染物排放量。其次,资源回收利用,回收、处理、加工生活、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弃物,利用这些废弃物再次造福人类,形成“再生资源”的产业。资源回收利用通过对废弃物的回收、加工、处理,一方面实现资源的再生利用,减少自然资源的耗费;另一方面,可以控制直接排放进入自然系统的废弃物,降低对自然环境造成的污染破坏,实现了人与自然和谐。再次,作为消费方式,在不改变产品性能和结构前提下,通过修理后延长使用寿命,实现节约性消费;还可以把旧产品卖给、捐给其他人继续再利用而不是变成废弃物;在产品功能完全丧失情形下,部门零部件可以继续使用,或者对其在相对较低的用途上继续梯级使用。

(3)再循环,属于末端控制方法。就是针对生产和消费的输出端,通过废弃物回收、综合利用、将废物再次变成可用资源,以减少最终废物处理量和成本。再循环的具体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指将消费后产生的废弃物经过资源化后形成与原来相同的新产品,再制造产品的性能完全能够达到标准,成本却大大降低,也减少了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二是把废弃物资源化后生成与原来不同的新产品。对于使用功能已耗尽的产品进行再制造(Remanufacture)可以创造更大的经济利益,如对旧轮胎翻新、旧发动机再制造,

在低碳经济的发展中,减量化原则能从源头上减少废弃物的排放,既能节约资源提高资源生产率,应该是我们首先遵循的原则;再利用原则的实质也是在减少资源消耗量和废弃物产生量,它旨在过程控制,延长产品的使用时间;再循环原则是对于已经消费即将形成废弃物的某些产品,通过化学和物理过程使之转化成新的经济资源,投入生产或消费过程。对于实在无法再利用的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后排向环境。总之,以上的每一个基本原则,都尽力降低物质和能量的使用量、并尽可能将其保留在经济系统内循环流动并降低流动的速度,以实现经济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的和谐统一。

2. 制造业低碳经济指标的构造路径。

制造企业对于低碳经济的主要影响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产品生产的过程的高效与低能耗低污染,这是制造企业对于低碳经济重要的影响;二是所生产的产品对于消费者消费方式影响的碳排放,包括消费产品过程中能源消耗方式、能源消耗量,产品使用周期,产品维修服务、产品包装的简易化等,这虽然是间接的碳排放,但是影响社会低碳经济的重要方面;三是企业低碳技术水平的高低,如新能源技术运用、生态产品设计技术等;其他还包括产品设计阶段的减物质化、选择运输方式的低碳化、建筑物的生态状况等。本课题也分别从这些方面研究制造业低碳指标,重点对制造业的生产过程碳排放指标进行分析研究。

四、 低碳经济指标的构建

依据以上思路,我们初步构建制造业低碳经济考核指标(表1)。

制造业低碳经济指标体系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主要是根据企业经济业务的流程设计――企业的低碳指标从投入来看主要围绕节能、新能源利用以及原材料的低碳化控制方面;从生产来看主要围绕减排、废物处理以及生产产品的低碳化控制;这个过程要依靠一些先进的技术手段来支撑,所以指标体系还包含了一些技术支持的指标;其他指标则主要考核企业整体绿化和建筑低碳等内容,使得这个考核体系能够更加全面和完整。

参考文献:

1. http:///fun/mcjx/201004/03/t20100

403_21227933.shtml中国经济网.

2. 任福兵,吴青芳,郭强.低碳社会的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江淮论坛,2010,(1): 122-127.

3. 张学毅,王建敏.基于物质流分析方法的低碳经济指标体系研究.学术园地2010,(4):109-110.

低碳减排的含义第8篇

【关键词】出口贸易,碳排放,隐含碳排放

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到《京都议定书》,再到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大会的召开,直至2010年11月29日的坎昆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CO2等温室气体的控制减排已经被提升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全球范围内已经确立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建立了国际排放贸易(IET)、联合履行(Jl)、清洁发展机制(CDM)三个市场机制基础上的国际碳交易市场,并发展起相应的碳金融市场。标志着后京都时代的国际减排机制相关的架构的确立,对中国来说既是一次严峻的挑战,又是一次难得的机遇,是实现中国经济和贸易战略转型的最佳时期。

自从2001 年12 月11 日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以来,中国的对外贸易实现了快速持续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截至2011年,中国货物贸易额上升到全球第二位,其中出口额已经跃居第1 位,进口额累计达7. 5 万亿美元;累计吸收外商直接投资7595 亿美元,稳居发展中国家首位; 对外直接投资也年均增长超过40%,2010 年以688 亿美元居世界第五位。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二氧化碳排放量也不可避免地急剧上涨。2002年,我国就已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碳排放国。一方面我国的能源发展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另一方面,我国面临减排的国际压力也越来越大。

在上述背景下,研究我国出口贸易与碳排放的关系不仅具有理论意义,同样也具有实际意义。中国实现减排,发展低碳经济,体现一个正在崛起的负责任大国对世界的承诺。在负责任的同时,也要向世界表明中国巨大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不仅是由于满足中国自身的需求而产生的,同时也是为满足国外消费者的需求而排放的,这就是出口贸易隐含碳排放的问题。所谓出口贸易隐含碳,是指出口商品在国内生产过程中排放的从而进口国避免在本国排放的二氧化碳量。

一、关于国外相关研究的综述

归纳起来,国外学者关于贸易与碳排放关系的研究方面,主要有出口贸易与碳排放关系、对外贸易的隐含碳排放问题、出口贸易隐含碳排放驱动因素等。

1、出口贸易与碳排放关系的研究

在出口贸易模式与碳排放量的关系上,国外的研究主要有: Wyckoff 等( 1994) 通过对6 个经合组织国家贸易中的隐含碳排放量进行计算,发现制成品中隐含碳排放占到其排放量的13%左右。Shui 和Harriss( 2006) 计算了中美贸易中的隐含碳排放量,计算得出在中国对美国的出口贸易中所含的碳排放量占中国碳排放总量的7% ~ 14%,这些碳排放最终被美国人消费。Weber et al.( 2008) 认为导致中国碳排放增加的主要因素是碳泄漏和碳出口,这个观点印证了“污染天堂假说”。Dabo Guan et al ( 2008)分析预测了1980 年~ 2030 年中国的碳排放趋势,结论显示造成中国碳排放增加的最主要因素分别是出口增长、内需消费和资本投资。

Hillman(1978)在理论层面上,采用国际贸易经典的3 ×2×2模型对能源消费与贸易的关系, 扩展了L e o n t i e f 的投入产出法。M o n g e l l i 、Tassielli 和Notarnicola(2006)也都是以产品部门为基础,应用投入产出技术研究了意大利商品贸易中的能源消耗问题,通过计算意大利商品贸易中能源和CO2 含量。Lenzen 和Mungsgaard(2002)提出了一个多地区投入产出模型(multi region input output model)并且利用它计算出丹麦最终消费的以价值形态表示的产品中所包含的能源数量。

2、对外贸易的隐含碳排放问题的研究

20 世纪90 年代以来,对气候变化问题的研究导致出口贸易隐含碳排放问题备受关注。国外学者对贸易隐含碳的研究起步较早,目前许多国家都基于投入产出方法完成了本国隐含碳的核算,如Schaeffer 和Leal(1996) 对巴西贸易隐含碳的研究表明,发达国家通过国内消费品的离岸制造和生产将碳排放转移给巴西等发展中国家,导致巴西出口产品比进口多消耗了56% 的碳。

Ahmad和Wyckoff(2003)认为,美、日、德、法和意大利是主要的隐含碳进口国,1995 年OECD 国家最大的隐含碳净输出国是中国,俄罗斯次之。Halicioglu (2008) 研究证明土耳其对外贸易是影响其CO2排放量的原因之一; Halicioglu (2009) 发现两国双边贸易的发展显著影响CO2排放量的增加; Gavrilova 等(2010) 利用全碳核算和生命周期分析方法, 对奥地利畜牧业的贸易碳排放进行了研究。

目前计算商品中隐含CO2量较为常见的方法是I-O模型(投入产出模型),I-O模型又通常分为单边I-O模型(SRIO)和多边I-O模型(MRIO)。Sánchez-Chóliz and Duarte (2004),Mongelli et al.(2006) 等使用SRIO模型计算贸易隐含污染物,SRIO模型对数据要求不高,但涉及研究范围较窄。MRIO模型可以覆盖多个国家贸易隐含污染物的流量问题,但是对数据的容量和处理要求较高。Atkinson、Hamilton等(2010)运用多边贸易投入产出模型(MRI-O模型),通过15个国家19个部门的数据计算世界贸易中的CO2流量,实证结果表明,CO2通过对外贸易从发展中国家流向发达国家。

3、出口贸易隐含碳排放驱动因素的研究

在测算中国出口贸易隐含碳排放的同时,一些学者开始分析驱动因素。Yan 和Yang(2010) 利用结构分解分析法(Structural Decomposition Analysis,SDA) 将隐含碳排放变化分解为(1) 技术效应,即产品碳排放强度的变化;(2) 结构效应,即贸易结构的变化;(3) 规模效应,即贸易量的变化。结果显示,中国出口中隐含碳排放从1997 年到2007 年增长了449%,其中规模效应为450%,结构效应为47%,技术效应为-48%。

二、国内相关研究的综述

国内学者对于贸易与碳排放的研究起步相对较晚,对外贸易与碳排放关系的研究、对外贸易的隐含碳排放问题的研究以及出口贸易隐含碳排放驱动因素研究等。

1、关于出口贸易与碳排放关系的研究。宋涛、郑挺国等( 2007) 基于EKC 假设,研究中国人均GDP 与人均碳排放量之间的关系,结果显示两者之间存在倒U 型的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关系。李秀香、张婷(2004) 实证研究认为, 若在贸易自由化的同时实施环境管制, 中国出口贸易扩张会减少人均碳排放, 反之会加剧碳排放; 刘强等(2008) 估算了中国46种出口贸易产品的碳排放量, 结论认为由贸易所引发的能耗量和碳排放量增加不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许广月、宋德勇(2010)研究表明出口贸易、经济增长与碳排放量存在协整关系,出口贸易是影响碳排放的主要因素;黄敏(2012) 采用非竞争型投入产出模型对中国出口碳排放进行了测算和影响因素分解,结果显示出口规模是出口排放增长的主要原因。

2、关于出口贸易的隐含碳排放问题的研究。朱启荣(2010)使用I-O模型,利用2007年和2002年我国31个进出口部门数据测算我国出口贸易中隐含CO2量,揭示了我国高碳产品转移问题。齐晔等( 2008) 通过投入产出法计算我国进出口贸易中的碳排放量,研究显示从1997年到2002 年间我国出口贸易中隐含的碳排放量占当年碳排放总量的12% ~ 14%,这个比重到2006 年已达29. 28%。张友国(2010)、李艳梅和付加锋(2010) 等采用类似的方法,得出中国出口中隐含碳排放变动主要是由贸易规模和中间生产技术引起。

3、出口贸易隐含碳排放驱动因素。目前,分解技术是分析碳排放增长因素的主流方法,包括结构分解方法SDA( Structural Decomposition Analysis)和指数分解方法IDA( Index Decomposition Analysis)。Yan 和Yang( 2010) 、张友国( 2010) 、李艳梅和付加锋( 2010) 等采用SDA 对中国出口贸易隐含碳排放进行了研究。虽然他们所选择的样本数据存在一定差别,但都得出中国出口中隐含碳排放变动主要是由贸易规模和中间生产技术引起的结论。Dong et al. ( 2010) 则利用IDA 考察了中日贸易隐含碳排放的变化发现,贸易规模扩大是驱动中日贸易中隐含碳排放增长的主要因素,而中国经济碳排放强度的降低起到了抵消作用。

三、结论与展望

纵览国内外相关文献,我们发现:首先,尽管不少实证研究支持出口贸易是加剧碳排放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但从经济学理论逻辑而言, 出口贸易究竟如何影响碳排放仍然存在很大不确定性。其次,发达国家出口贸易扩张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碳排放,这一论点已经被许多经验研究所证实,但关于发展中国家出口贸易的碳排放效应研究尚需进一步关注和探索。最后,即便已有一些研究论及中国出口贸易的碳排放效应问题,但多数研究限于宏观视角、地区层面或个别案例的分析,基于行业差异视角的多维度研究与探索尚不多见。为此,我们应重视以下几个方面的研究:

1、重视国际贸易碳排放的研究,并非要实现经济增长的低速度,大幅度减少商品和服务的出口,而是要建立与低碳经济相适应的生产方式、消费方式,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体系和市场机制,完善鼓励低碳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关键要坚持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

2、强化发展中国家出口贸易的碳排放效应研究。构建具有发展中国家特色的碳排放与出口贸易、经济增长、环境关系的经济模型。而目前适用的模型与工具都是针对发达国家碳排放问题的。由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生产生活方式、社会制度等与发达国家有着很大的差异,因此,研究如何构建适合发展中国家碳排放问题的模型是有必要的。

3、积极开展碳排放与碳政治的关系研究。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对外要努力争取合理排放空间的同时,对内要把应对气候变化、减缓碳排放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战略,统一认识,提前部署。

参考文献:

[1]李秀香、张婷.出口增长对我国环境影响的分析――以CO_2排放为例中国[J].环保产业,2004(06):11-13.

[2] 宋涛,郑挺国,佟连军. 基于面板协整的环境库茨涅兹曲线的检验与分析[J].中国环境科学,2007(04).

[3]刘强,庄幸,姜克隽. 中国出口贸易中的载能量及碳排放量分析[J]. 中国工业经济,2008,( 8) : 46- 55.

[4]宁学敏.我国碳排放与出口贸易的相关关系研究[J].生态经济,2009(11):5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