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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与税法差异赏析八篇

时间:2024-01-18 16:11:49

新收入准则与税法差异

新收入准则与税法差异第1篇

【关键词】债务重组 所得税 差异

我国2007年开始执行国际趋同的新会计准则,其中所得税会计准则和债务重组准则都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有所调整,同以往有着巨大的差异。在旧会计准则下,由于会计和税法处理方法的不同导致债务重组问题处理产生较大的所得税差异,本文将围绕所得税差异,思考如何在新会计准则下进行债务重组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一、新准则的国际趋同

1、新所得税会计准则革新之处

我国有关所得税的第18号新会计准则,在内容和会计处理上同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IAS No.12)趋同,规定只能采取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处理所得税问题,而取消了应付税款法、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递延法和损益表负债法;对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计入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在概念上取消时间性差异。新准则也同1992年12月的美国会计准则第109号《所得税》(FAS No.109)内容基本相近。由于应付税款法处理方法简便,易于理解,在我国得到普遍应用,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相对复杂,这就需要提高我国会计人员的水平。

2、新债务重组准则的革新之处

我国关于债务重组的第12号新会计准则也实现了国际趋同,对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收益计入损益而不再计入资本公积;用非现金资产或股权偿还债务时,采用公允价值替换原账面价值作为计价基础;修改债务条件时,应计算未来应付金额的现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重组收益,旧准则无此处理方法。新旧准则对债权人的处理方法的最大差异也是采用公允价值入账和未来应收金额的现值。国际会计准则没有单独的债务重组具体准则,但在第36号――《金融工具》中涉及债务重组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以及债务重组收益计入损益等相关规定,相比之下,我国准则更具体且更具可操作性。

二、债务重组在所得税问题上对会计和税法的影响

1、债务重组问题在旧会计准则和税法处理上的主要差异

根据国税总局2003年执行的第6号令《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或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清偿债务时,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或将来应付金额(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付金额时)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旧会计准则则是将其计入资本公积。

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这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应当确认有关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或损失,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旧会计准则则是以账面价值为计量基础,并将差额计入资本公积。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债务时,税法规定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旧会计准则按账面价值计量,并将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对于债权人的处理,差异也在于税法规定按公允价值计量,而旧会计准则按账面价值计量。

2、旧所得税会计处理会计和税法间差异的主要做法

旧所得税会计准则规定可采用应付税款法、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递延法、损益表债务法。由于应付税款法的处理十分简便,其为大多数企业所采用,但该方法不能体现税务和会计处理之间的差异,也就谈不上对差异的处理。关于纳税影响会计法,其对税法和会计的差异则是分为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对于时间性差异,会计上计入递延税款,随着今后一个或几个会计期间内转回。递延法和损益表债务法的区别出现在税率变动上,采用递延法是将由税率变动产生的差异在变动后递延处理,损益表债务法则是将由税率变动产生的差异在变动当期进行处理。

三、新所得税会计和新债务重组准则下处理差异的问题

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在处理方法上确定仅能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取消了旧准则所规定采用的方法。取消了应付税款法,在面对债务重组问题的会计处理时,将面临对差异的处理;而取消了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递延法和损益表债务法,将对会计和税法的差异重新分类,取消时间性差异替之为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从资产和负债看,是一项资产或一项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随时间推移将会消除。该项差异在以后年度资产收回或负债清偿时,会产生应税利润或可抵扣金额,其范围包括时间性差异。另外,在处理债务重组税法和会计之间的差异时,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将其对资产的影响和对负债的影响分别确认分别递延税款资产和递延税款负债,不像其他纳税影响会计法将其合并计入递延税款。以下分析如何用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处理债务重组问题。

1、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

新准则将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直接影响损益,而不再计入资本公积。同时根据国税2003年6号文规定,债务重组的收益计入应纳税所得计算所得税,因此该处理税法和会计处理上达成一致,不会再出现按旧准则处理所产生的永久性差异。对于债权人,新旧会计准则都将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规定除符合坏帐确认条件的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余不得扣除,这将可能产生永久性差异,新旧所得税会计准则对永久性差异的处理是保持一致的。

2、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

新准则规定债务人将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债务成本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旧准则确认为是将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债务成本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税法将非现金资产债务重组处理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这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可见,新会计准则和税法对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都采用公允价值为核算基础,则不产生纳税差异。但是若该用于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含有会计计提的减值准备,在清偿时应当将该准备转回,由于税法上不承认减值准备,则产生差异,该差异根据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确认为原隶属于时间性差异的暂时性差异,应计入递延所得税负债。对于债权人,新会计准则将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同时转销债权的账面价值,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该处理方法同税务处理相似,不产生差异。

3、债务人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

新会计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此处新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已趋于一致,将无差异产生。而对于债权人,新准则同税务处理都将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作为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此处新准则和税法规定已趋于一致。

4、债务人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

新会计准则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将债务人未来应付金额的现值作为修改债务条件后的债务公允价值,其与债务重组的账面价值确认为当期损益。税务处理上,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所得。税务和会计处理将产生差异,而根据日后偿还债务时实际支付的金额大于重组债务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重组日会计多计的收益又会于日后偿还债务时以财务费用的形式冲减偿债期的利润,因此,税务和会计之间的差异属于时间上的差异,所得税会计准则将其归为原属于时间性差异的暂时性差异。由于债务重组时,会计上清偿债务所按的公允价值小于税务上的债务成本,按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应将差异计入递延所得税负债,待偿还债务时,再将递延所得税负债转销。

对于债权人,新会计准则同样按照未来应收债权的现值为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税务上债权人应当将债权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的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两者处理的差异根据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待收回债权时转回。

综上所述,在新债务重组准则下,税务和会计的处理已趋于一致,对债权人债务重组收益不再计入资本公积而是计入当期损益,并且引入公允价值作为在非现金资产偿债和债务转资本偿债的方式下的计量基础。因此,税务和会计处理间的差异在减少。根据新所得税会计准则采取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处理债务重组问题上,新准则同税务之间的差异主要是原属于时间性差异的暂时性差异,可通过判断性质分别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者负债。

新收入准则与税法差异第2篇

第一,把握审核关。根据单位资产清查损溢的申报材料,结合会计师事务所的资产清查专项核查报告和经济鉴证意见,逐一审核批复,但涉及有关方面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核。一是单位与财政部门发生的往来。如对行政单位在暂存款核算的,事业单位在借人款项、其他应付款等中核算的财政周转金借款、单位申报的减少数都不应予以批复核销;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单位申报的减少数也不能批复核销。二是货币资金损失。对有确凿证据证明货币资金发生了损失,如现金被盗、贪污涉案确实无法追回等,可以批复核销外,对因长期白条抵库、不合法的支出发票抵库形成的则不能核销。三是基建工程完工后未及时入账形成的固定资产盘盈;建筑承包商到税务部门开具建筑安装工程结算统一发票时要交3%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有建筑工程发票的可确认批复,无建筑工程发票的不能确认批复,防止偷税漏税等。

第二,把握调账关。根据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结合近年部门决算报表的编报要求,对于确认批复的资产清查的损溢按下列方法调账: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要相应该增减固定基金,对外投资的增减,调整事业基金投资基金,对于债权债务、货币资金、存货、无形资产等增减,行政单位调整结余,事业单位一般调整事业基金中一般基金,但要确保调整后的事业基金的一般基金余额不能小于零。当事业基金中一般基金不够冲减时,不够冲减的部分,卫生院等执行医院会计制度的单位要调整结余分配待分配结余,其他事业单位则调整事业结余。

第三,督促单位做好批复后的工作。对于经批复同意核销的实物资产损失,其残值应变现,作为其他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要认真加强管理,要求单位建立“账销案存”的管理制度,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继续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之间发生的债务,经批复核销后,要求单位与对方单位办理必要的手续。

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探析

田朝阳

一、新所得税准则的理论基础变化

(一)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发展历程新准则颁布之前,我国会计制度主要是参照1994年财政部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1995年《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征求意见稿以及2001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中关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规定等旧制度来对所得税进行会计处理;2007年新准则颁布后,对所得税会计的处理规范逐步过渡到《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二)资产负债表法核算企业所得税费用对企业所得税费用的核算,主要有两种方法:资产负债表法和损益表债务法。旧所得税费用的核算方法包括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其中纳税影响会计法又分为递延法和损益表债务法。新准则中采用的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收益表债务法注重时间性差异,可计算当期的影响,但不能直接反映对未来的影响,不能处理非时间性差异的暂时性差异。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注重暂时性差异,可直接得出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能直接反映其对未来的影响,可处理所有的暂时性差异。

新准则以资产负债表法取代损益表债务法的原因有两点:(1)收益确认基础的转变。资产负债观基于资产和负债的变动来计量收益,而收入费用观则通过收入与费用的直接配比来计量企业收益。按照收入费用观,会计上通常是在产生收益后再计量资产的增加或负债的减少;按照资产负债观,企业的收益是当期净资产的净增加额。我国会计准则在与国际准则接轨的过程中也接纳了资产负债观,并以此为原则制定了所得税准则。(2)所得税费用的跨期分摊。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核心问题是所得税费用的跨期摊配,如果以每期应付所得税作为本期所得税费用,则无跨期分摊问题;如果以每期会计利润计算的所得税影响数作为所得税费用,则因会计上的收入可能在其他年度课税,其费用也可能在其他年度抵减应课税利润,即产生跨期分摊问题。此外,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与税前会计利润缺乏关联,使所得税费用与产生所得税的项目无法配比,不符合配比原则。所得税跨期分摊时,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数应列为所得税费用的一部分,并将该影响数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上。根据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的情况,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由两个部分组成: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这既体现了配比原则,又公允真实地反映了资产负债表中的会计信息,能够更加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的需要。

二、新准则中所得税会计实务处理的变化

(一)暂时性差异概念引入所得税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以税法为依据,而会计利润要依据会计标准计算。由于税法和会计标准不同,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和会计利润不一致,两者之间的差异就是所得税会计差异。旧制度基于收入费用观,将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两种,而新准则是基于资产负债观,以暂时性差异的概念取代时间性差异。暂时性差异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将导致使用或处置资产、偿付负债的未来期间内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由此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将导致使用或处置资产、偿付负债的未来期间内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由此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差异。

时间性差异与暂时性差异有着明显的区别。(1)确认基础不同。会计核算强调权责发生制和配比,而税法对收入费用的核算则强调收付实现制,因此会计上所提供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与税法所确认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不可能完全一致,表现为差异。按照对差异的确认、强调的基础不同可分为暂时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时间性差异强调的是差异的形成与转回,而暂时l生差异强调差异的内容。某一期间可能存在暂时性差异,但不一定存在时间性差异,如果存在时间性差异,则必然存在暂时性差异。(2)包含的内容不同。时间性差异是由于对收益、费用和损失项目的财务会计确认和税法确认的期间不同造成的,包括同一期间确认金额不同、分布期间长短不同;而暂时性差异是由于资产负债表上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不同造成的,这使得时间性差异范围小于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包括时间性差异。

(二)所得税账务处理在新准则中规定了较多不同于以往的会计科目,对这些科目的熟悉与掌握将是正确核算所得税费用的前提。这些新科目包括:应交税费用――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企业应设置“递延税款备查登记薄”,详细记录发生时间性差异的原因、金额、预计转销期限、已转销数额等。对

于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在确认之后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的账面价值。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借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借记“所得税费用”,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转回时应计入相反的方向。

(三)亏损弥补所得税处理新准则要求企业对能够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应当以可能获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亏损的未来应税利润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未弥补亏损虽不是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但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具有同样的作用、均能够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减少未来期间的应交所得税,会计处理上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会计处理上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记“所得税费用”。

(四)首次执行新准则处理企业首次采用新准则时,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要求,重新确认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对以前期间的交易和事项不进行追溯调整,而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三、新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做到了“四个统一”,即内外资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由于税法和会计准则对企业经营活动规范的重点不一致,导致两者之间必然存在一定差异,这也是所得税会计存在原因。

新收入准则与税法差异第3篇

第一,把握审核关。根据单位资产清查损溢的申报材料,结合会计师事务所的资产清查专项核查报告和经济鉴证意见,逐一审核批复,但涉及有关方面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核。一是单位与财政部门发生的往来。如对行政单位在暂存款核算的,事业单位在借人款项、其他应付款等中核算的财政周转金借款、单位申报的减少数都不应予以批复核销;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单位申报的减少数也不能批复核销。二是货币资金损失。对有确凿证据证明货币资金发生了损失,如现金被盗、贪污涉案确实无法追回等,可以批复核销外,对因长期白条抵库、不合法的支出发票抵库形成的则不能核销。三是基建工程完工后未及时入账形成的固定资产盘盈;建筑承包商到税务部门开具建筑安装工程结算统一发票时要交3%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有建筑工程发票的可确认批复,无建筑工程发票的不能确认批复,防止偷税漏税等。

第二,把握调账关。根据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结合近年部门决算报表的编报要求,对于确认批复的资产清查的损溢按下列方法调账: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要相应该增减固定基金,对外投资的增减,调整事业基金投资基金,对于债权债务、货币资金、存货、无形资产等增减,行政单位调整结余,事业单位一般调整事业基金中一般基金,但要确保调整后的事业基金的一般基金余额不能小于零。当事业基金中一般基金不够冲减时,不够冲减的部分,卫生院等执行医院会计制度的单位要调整结余分配待分配结余,其他事业单位则调整事业结余。

第三,督促单位做好批复后的工作。对于经批复同意核销的实物资产损失,其残值应变现,作为其他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要认真加强管理,要求单位建立“账销案存”的管理制度,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继续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之间发生的债务,经批复核销后,要求单位与对方单位办理必要的手续。

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探析 田朝阳

一、新所得税准则的理论基础变化

(一)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发展历程新准则颁布之前,我国会计制度主要是参照1994年财政部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1995年《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征求意见稿以及2001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中关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规定等旧制度来对所得税进行会计处理;2007年新准则颁布后,对所得税会计的处理规范逐步过渡到《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二)资产负债表法核算企业所得税费用对企业所得税费用的核算,主要有两种方法:资产负债表法和损益表债务法。旧所得税费用的核算方法包括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其中纳税影响会计法又分为递延法和损益表债务法。新准则中采用的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收益表债务法注重时间性差异,可计算当期的影响,但不能直接反映对未来的影响,不能处理非时间性差异的暂时性差异。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注重暂时性差异,可直接得出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能直接反映其对未来的影响,可处理所有的暂时性差异。

新准则以资产负债表法取代损益表债务法的原因有两点:(1)收益确认基础的转变。资产负债观基于资产和负债的变动来计量收益,而收入费用观则通过收入与费用的直接配比来计量企业收益。按照收入费用观,会计上通常是在产生收益后再计量资产的增加或负债的减少;按照资产负债观,企业的收益是当期净资产的净增加额。我国会计准则在与国际准则接轨的过程中也接纳了资产负债观,并以此为原则制定了所得税准则。(2)所得税费用的跨期分摊。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核心问题是所得税费用的跨期摊配,如果以每期应付所得税作为本期所得税费用,则无跨期分摊问题;如果以每期会计利润计算的所得税影响数作为所得税费用,则因会计上的收入可能在其他年度课税,其费用也可能在其他年度抵减应课税利润,即产生跨期分摊问题。此外,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与税前会计利润缺乏关联,使所得税费用与产生所得税的项目无法配比,不符合配比原则。所得税跨期分摊时,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数应列为所得税费用的一部分,并将该影响数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上。根据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的情况,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由两个部分组成: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这既体现了配比原则,又公允真实地反映了资产负债表中的会计信息,能够更加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的需要。

二、新准则中所得税会计实务处理的变化

(一)暂时性差异概念引入所得税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以税法为依据,而会计利润要依据会计标准计算。由于税法和会计标准不同,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和会计利润不一致,两者之间的差异就是所得税会计差异。旧制度基于收入费用观,将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两种,而新准则是基于资产负债观,以暂时性差异的概念取代时间性差异。暂时性差异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将导致使用或处置资产、偿付负债的未来期间内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由此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将导致使用或处置资产、偿付负债的未来期间内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由此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差异。

时间性差异与暂时性差异有着明显的区别。(1)确认基础不同。会计核算强调权责发生制和配比,而税法对收入费用的核算则强调收付实现制,因此会计上所提供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与税法所确认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不可能完全一致,表现为差异。按照对差

异的确认、强调的基础不同可分为暂时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时间性差异强调的是差异的形成与转回,而暂时l生差异强调差异的内容。某一期间可能存在暂时性差异,但不一定存在时间性差异,如果存在时间性差异,则必然存在暂时性差异。(2)包含的内容不同。时间性差异是由于对收益、费用和损失项目的财务会计确认和税法确认的期间不同造成的,包括同一期间确认金额不同、分布期间长短不同;而暂时性差异是由于资产负债表上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不同造成的,这使得时间性差异范围小于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包括时间性差异。

(二)所得税账务处理在新准则中规定了较多不同于以往的会计科目,对这些科目的熟悉与掌握将是正确核算所得税费用的前提。这些新科目包括:应交税费用——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企业应设置“递延税款备查登记薄”,详细记录发生时间性差异的原因、金额、预计转销期限、已转销数额等。对 于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在确认之后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的账面价值。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借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借记“所得税费用”,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转回时应计入相反的方向。

(三)亏损弥补所得税处理新准则要求企业对能够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应当以可能获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亏损的未来应税利润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未弥补亏损虽不是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但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具有同样的作用、均能够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减少未来期间的应交所得税,会计处理上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会计处理上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记“所得税费用”。

(四)首次执行新准则处理企业首次采用新准则时,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要求,重新确认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对以前期间的交易和事项不进行追溯调整,而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三、新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做到了“四个统一”,即内外资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由于税法和会计准则对企业经营活动规范的重点不一致,导致两者之间必然存在一定差异,这也是所得税会计存在原因。

新收入准则与税法差异第4篇

关键词:暂时性差异;时间性差异;联系与区别 

1 暂时性差异与时间性差异概述

暂时性差异是指在资产负债表中一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金额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一项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按照税法计税时应归属该资产或负债的金额,该金额就是指资产、负债的实际价值与资产、负债列示在财务报表上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在以后年度当财务报表上列示的资产收回时或者列示的负债偿还时,会产生应课税金额或扣除金额。暂时性差异包括应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时间性差异是指税法与会计准则在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时间性差异按其对会计收益及应税收益的影响,可分为两种情况:一为未来会产生应纳税金额,二为未来会产生可扣除金额。

2 暂时性差异与时间性差异的联系

2.1 性质一致

暂时性差异与时间性差异从性质上来讲,都是具有时间性,它们均表明了这种差异发生于某一期间,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差异可在以后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期间内转回。在这种差异转回后,这种差异最终就会消失,而并不会永远存在。

2.2 采用的处理方法一致

由于这两种差异的性质是相同的,它们均是指那种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可以转回的差异。在新准则中对暂时性差异的处理和旧准则中对时间性差异均是采用一种递延处理的方法,即在这种差异发生时,先确认为是一种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然后,在其转回期内再予以抵消。但对其具体的方法选择上,旧准则的有关规定中允许采用的是纳税影响会计法,其中,在这种方法下又允许在递延法与债务法这两种方法中任意选择。而修订后的新准则中则要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尽管在方法的选择上,旧准则与新准则的规定有差距,但对以上两种差异的处理所采用的方法总的说来是一致的。

由于二者的性质和所采用的处理方法一致,这也是造成一些文章中将它们作为同义语来使用的重要原因所在。

3 暂时性差异与时间性差异的区别

3.1 理论基础不同

新准则对所得税的处理采用的理论基础是资产负债表观,而旧准则中对所得税的处理采用的理论基础是损益表观。

损益表债务法用“收入/费用”观定义收益,强调收益是收入和费用的配比,逐一确认收入和费用项目在会计和税法上的时间性差异,并将这些差异对未来的影响看作是对本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从而注重的是收入与费用在会计与税法中确认的差异。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根据“资产/负债”观定义收益,逐一确认资产和负债的账面金额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并将这些差异的未来纳税影响额确认为一项资产和负债,采取这种方法可以提高企业在报告日对财务状况和未来现金流量做出恰当的评价和预测其价值。

3.2 侧重点不同

暂时性差异以资产负债表上的一项资产或负债的帐面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来确认,从差异本质出发分析差异产生原因及对期末资产负债的影响,强调的是差异的内容。暂时性差异贯彻了资产、负债的界定。从资产负债角度考虑,资产的账面价值代表的是某项资产在持续持有及最终处置的一定期间内为企业带来未来的经济利益的总额,而其计税基础代表的是该期间内按照税法规定就该项资产可以税前扣除的总额。因此,暂时性差异揭示出了差异的本质,即由于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而导致在未来期间会增加或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产生暂时性差异。

时间性差异的确认方法是采用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之间的差额来确认,从收入与费用的角度,分析应税利润与会计利润的差异,注重的是差异的形成与差异的转回。时间性差异是指在某一会计期间,由于某些收入和支出项目计入税前会计利润与计入应税利润的时间不一致,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之间的差异。时间性差异发生于某一期间,但在以后的一期或苦干期内将会转回。因此,时间性差异强调的是差异的形成与差异的转回。

3.3 内容不同

时间性差异由于是指某些收入和支出计入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的时期不同而带来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某一时期产生后,可以在以后若干期内转回。

而暂时性差异由于强调的是一项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与在财务报告中的账面金额之间的差异,也造成了暂时性差异的内容更为广泛。所有时间性差异都是暂时性差异, 但有些暂时性差异则不是时间性差异。

3.4 涉及时间范围不同

暂时性差异以资产负债表日为时点,将未来期间某项资产在持续持有及最终处置为企业带来未来的经济利益的总额与未来期间内按照税法规定就该项资产可以税前扣除的总额之间的差额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因此暂时性差异着眼于未来的差异总额,将未来期间可预见的累计差异在资产负债日报告出来,提高了财务报表信息的质量,有利于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分析。

时间性差异立足于资产负债表当期应税利润与会计利润之间的差异,将当期的差异在资产负债表日反映出来,因此,时间性差异跨越的时间范围是一个会计年度,它是基于当期已经产生的差异而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4 暂时性差异较之时间性差异的优越性

通过以上对暂时性差异与时间性差异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暂时性差异与时间性差异对净利润的影响是一致的,但计算差异的角度不同,所以反映的结论也不同。时间性差异是以损益表为导向,注重当期的差异,所以,它提供的会计信息和揭示的差异范围较小。此外,时间性差异还无法恰当地评价和预测企业报告日的财务状况和未来现在流量。暂时性差异是以预计转回年度的差异总额为基础,确认所有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其目的在于使资产负债表上的递延税款余额更富有实际意义。

过去我国会计准则倾向收入费用观,随之造成按照配比原则将不能与当期收入相配比的费用挤到资产负债表中去,大大削弱了资产和负债信息的真实可靠性;资产负债观注重相关性原则的应用,将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即不符合资产定义的项目剔除出资产负债表。伴随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会计环境的变化,要求会计在这种变化中不断创新,以适应变化了的环境,进而推动社会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形成一种互动循环效应。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马伟.浅谈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变化及影响[j].经济师,2006,(12).

新收入准则与税法差异第5篇

关键词: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1

在我国现存的企业会计以及基层税务业务处理上,所面对的最大难题之一就是现行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以及纳税调整,二者之间的差异在很多税种中均有表现,如企业所得税、流转税、财产税等等,特别是企业所得税这一税种,二者之间存在的差异非常之多,纳税调整难度很大。自2006年国家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开始,我国的会计理念逐渐的与国际接轨,会计确认、计量以及披露也越发的规范化。作为我国市场经济新的基础建制,新会计准则影响着经济领域的很多方面,特别是税收以及税负,成为我国财政部门以及税务机关日常工作的重点关注内容。

一、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主要变化以及实施情况

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政府顺应形势主动做出重大经济制度建设——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相比较以往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新准则做出了一定的改革与完善:新准则强调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并在该前提下提出要重视会计信息的相互关联性;重视企业经济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提出资产负债表作为确认、计量以及财务报表结构方面的核心地位;在新准则中多次提及公允价值的概念,并谨慎的引入了多种计量属性,使得新准则有了更为突出的不同之处;相较于国际会计准则来说,新准则既有国际接轨之处,又有中国特色的地方。从结构上来看,我国所提出的新企业会计准则是一个包含有基本准则、具体准则以及应用指南在内的准则体系,其中基本准则是整个会计准则的框架,给各种财务会计业务提出了整体性的结构,是整个新准则体系的核心;具体准则规范了会计确认、计量、列报和披露等很多具体事项,任何形式的准则制定及修改均需要遵循该基本准则。

二、纳税调整的界定

关于纳税调整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纳税调整是指会计与税收两大法规体系在针对于企业执行某一项经济业务时,在会计处理方法以及税收规定上出现差异时,所产生的业务处理办法,这里面包含着所有会计与税法不一致的内容均按照税法的规定来调整,其中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是主要的内容;狭义的纳税调整特指所得税的纳税调整,所得税包含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种。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所得税会计准则对于所得税费的确认、计量以及披露进行了规范,而纳税调整所需要研究的内容即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与获得。但这里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在所得税会计处理上不管采用的是什么样的计算方法,最终的结果均不能够影响该企业同期应纳税额的增减。我们根据上述分析可以给出企业应纳所得税税额的计算公式:

其中,Q——企业应纳所得税税额;

S——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p——适用税率。

对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这里给出两个计算公式:

S=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S=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现行的税法法规中并没有针对于收入总额进行明确的规定,只是通过列举的方式对归属收入的类别进行了说明,税法上所讲到的收入就相当于会计上提及的收益,但其内容上相比较会计收益而言又广泛许多。实际会计业务处理过程中,企业通常会采用纳税调整的方法,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之上,再去计算应纳所得额的具体数值。由于纳税调整的项目比较多,在实际工作中难免会有重复计算、多次计算等情况的发生,所以要设置调整账目以辅助进行纳税调整。会计上有合并分录的说法,在处理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时,可以直接进行与会计处理相反的一笔分录,金额的具体数值是按照会计与税法二者之间的差异来给出的,将这一笔会计分录转到“会计利润调整”中,使得应纳税所得额等于税前会计利润与会计利润调整之和。

会计与税法之间存在的差异有很多,在六大会计要素中,资产、负债、收入、费用都存在不同之处。企业资产经过耗用、折旧、摊销、减值等过程后,转化为费用;或者资产通过提前收回、到期出售来转化为收入。资产的差异通过收入或者费用来反映出来,而收入、费用上存在的差异又最终反映在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上。所以,企业在进行纳税调整时,应该更多地注意收入、费用方面的调整。企业纳税申报工作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就是纳税调整,纳税调整的增加项以及纳税调整的减少项,是预缴所得税申报表以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所集中反映出来的内容。下面给出纳税调整净额的计算公式:

纳税调整净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收入调增额+因成本费用多计产生的调整额

—(收入调减额+因成本费用少计产生的调减额)

上式中纳税调整净额是指,在会计与税法存在差异的前提下,纳税申报时对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收入及费用进行调整,所调整的这部分收入及费用并不包含会计上的税前会计利润。之所以要进行纳税调整净额方面的研究,主要是为了能够更为清晰的分析会计、税法上存在的差异,公式中的纳税调整增加额与纳税调整减少额、收入调增额与收入调减额,并没有什么必然的逻辑对应关系,它们只是纳税申报表中的不同条目。此外,在分析会计与税法二者之间的差异时,还应该关注这些差异最终所影响的内容,是影响企业收入还是影响企业的成本费用。如果是影响收入的,那么就要去分析其具体是调增收入项目还是调减收入项目;如果是影响成本费用的,那么要分析是因成本费用多计出现的调增额,还是因为成为费用少计而形成的调减额,之后才能够对纳税调整增加额或者纳税调整减少额项目进行填写。

纳税调整不仅仅是简单的税款计算申报,它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动态的业务活动,是企业进行纳税申报以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重要保障。新企业会计准则在协调原有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同时,又增加了新的会计、税法差异,这就更加突出了在新会计准则背景下进行纳税调整的必要性、重要性。

参考文献:

[1]沈玉平.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趋同性[J].税务研究,2004(1):40-43.

[2]戴德明,姚淑瑜.会计一税收差异及其制度因素分析——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数据[J].财经研究,2006(5):48-59.

新收入准则与税法差异第6篇

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的双双推陈出新,给会计和税法之间的差异带来了新的重大变化,这也为我们的研究带来了新的课题与挑战。本文正是基于此背景,将新《企业会计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作为研究对象,针对会计制度和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改革更新,对二者的差异进行详细探讨。

一、适用范围差异

新企业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各自的适用范围都进行了明确的条文规定:①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②企业所得税法总则第一条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二、基本原则差异

1.权责发生制原则

权责发生制是企业会计核算的基础,企业会计对待权责发生制的态度是严格遵循的,企业所得税法在肯定权责发生制的同时,持有一定的保留态度。

2.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虽然在某些方面承认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但在某些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没有反映其经济实质,实质内容不符合税法精神,有偷税的动机,那么税法依然不予认定。新所得税法不能根据财务人员专业判断的结果作为计税依据,必须更多地考虑一项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维护税收的严肃性和完整性。

3.谨慎性原则

由于谨慎性原则的产生,企业会计准则中才规定企业可以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减值准备。企业所得税法从防止税收收入流失,保证国家税源完整的角度出发,基于反避税的立场,不认可谨慎性原则。税法和会计在谨慎性原则上的矛盾是无法调和的,从而也产生了纳税调整的概念。

4.重要性原则

会计上的重要性原则指的是在会计核算过程中,要考虑交易或事项的重要程度,根据经济业务本身的性质和规模,来选择合适的会计方法和程序。会计准则对以前年度的重大和非重大会计差错给予了不同的更正方法,而税法则从不采用重要性原则。

三、会计计量差异

新准则相对于旧准则有一个显著的变化点就是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新会计准则在继续坚持历史成本计量的基础之上,在“债务重组”、“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非货币资产交换”、“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等准则中开始引入公允价值计量。企业所得税法不认可公允价值。

四、会计要素处理差异

会计要素是根据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所确定的财务会计对象的基本分类。会计要素按照其性质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下面将逐一对这六个要素在会计和新企业所得税法中之间的差异进行介绍,着重介绍资产和收入的差异点。

1.资产类处理差异

(1)固定资产处理差异

在对固定资产的界定与确认方面,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逐渐减小,但由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将已出租的建筑物归入投资性房地产,所以企业所得税中的固定资产范围相对较大。

在对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方面,①外购的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的价值基本相符,但企业会计准则对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的购入固定资产另有规定,而企业所得税法没有区分对待;

在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上,差异主要反映在固定资产的折旧和减值方面。

在对固定资产的减值处理上,企业会计准则基于谨慎性原则,对于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可以计提减值准备,而企业所得税法不承认没有实际发生的减值,所以不予确认。

(2)无形资产处理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一条规定: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而税法上没有对商誉有此规定。

外购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会计上用现值计价,而税法上以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及其他支出计价,反映为终值。

(3)投资资产处理差异

新企业会计准则将长期股权投资区分为企业合并方式及非企业合并方式;企业合并方式下又进一步划分为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在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中,主要的差异反映在权益法核算下,当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占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时,会计上经过复核之后,规定将投资成本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部分计入到当期损益,而税法上对此差额不予认定,只按购买价款核支付的相关税费计入成本,所以在纳税调整时应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依据谨慎性原则,依然要计提减值准备,同样,税法上不对此进行确认,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存货处理差异

两者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对投资投入和盘盈存货的计量上:①投资投入的存货,会计上一般按照合同和协议的约定价值确定,而税法上将其列入非现金支付类,按照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计价;②在企业会计准则中,盘盈的存货按规定,按重置成本作为入账价值,但经报批后可以冲减当期管理费用,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将其纳入其他收入范围之内,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和税法的计量完全相反。

(5)投资性房地产处理差异

新企业会计准则新增了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投资性房地产,用来规范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已出租的建筑物。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没有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范围中的房屋和建筑物归入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纳入无形资产。

该准则还涉及到了投资性房地产和非投资性房地产之间的转换问题。当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为非投资性房地产时,会计准则规定以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但税法按照成本计量,所以需调整纳税所得,同时补提折旧。

2.收入类核算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存在以下差异:

(1)税法界定的收入范围要比会计的大。

(2)税法中有“视同销售”的概念,而会计没有。

(3)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还出现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概念,而会计上没有此概念出现。

3.成本费用类扣除差异

对于会计上存在的某些支出,税法上是不能够给予认定的,下面将具体对扣除项目的差异进行分析。

(1)成本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所称成本,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它耗费。成本作为企业实际支出的主体部分,但并非企业所获取的增值部分,所以对于以增值或者利润所得部分征税的企业所得税来说,成本是必须进行计算扣除的。

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成本概念与会计中的概念有所不同。企业会计中包括的成本主要是对象化的费用,一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燃料和动力、制造费用等。而企业所得税中不仅包括企业的主营业务成本,还包括其他业务成本和营业外支出。相对于会计来说,企业所得税中成本的范围更广。产生这种差异的原因,主要是因为二者收入分类的基础不同,企业会计着重于经济收入的稳定性和经常性,而税法收入主要考虑税收政策待遇的异同。

(2)职工薪酬

职工薪酬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中作为单独的一项具体准则来说明规范;同样,作为扣除项目中重要的一项内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也对工资支出进行了详细界定。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工资薪金的界定的范围远远大于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界定。

(3)借款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它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发生额却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4)准备金

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减值问题的处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相比前准则,企业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进一步扩大,由原来的八项减值准备扩大到只要资产发生了减值行为都可以计提减值准备。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明确界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

4.其它扣除项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还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公益性捐赠支出、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等扣除项目做出了规定。

五、实例分析方法的选择

通过以上对新《企业会计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在资产、收入、成本及费用扣除方面的差异分析,可以对两者在各自领域核算和计量的方法有一个更加深入的了解,但是对于二者如何联系在一起没有一个清楚的说明。此实例分析将着重解决这一个问题。

站在会计的角度,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在取得资产、负债时确认其计税基础,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对于二者之间的差额区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根据下面的公式确定利润表中所反映的所得税费用:

①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②递延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初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初余额)

会计上不仅仅只是单纯的把实应缴纳的所得税反映在利润表中,而是充分考虑到会计账面价值和税法计税基础的差异,以递延所得税的形式同时给予反映。

这种对于所得税的计量方法可以比喻为“在会计层面上看《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

站在税法的角度,作为征税主体的税务部门也要根据企业的会计记录进行调整,得出应纳税所得额,进而计算企业应缴所得税。这个征税调整的过程同样也可以称为“在税法层面上看《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它们之间的衔接者及载体就是《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包括3张主表和20张附表,在新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可以清晰的看到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①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扣除项目+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亏损弥补-免税所得+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纳税额-允许扣除的捐赠-加计扣除额

也可以看作为是从会计利润进行调节:

②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其他需要调整的因素

本文分别运用规范研究和实例研究的方法,从文字和数据两个角度对新《企业会计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点进行了详细深入的探析。在这些差异中有些是已然存在的,有些是由于准则和税法规定的更改而新产生的。但是纵观此次会计和税法的双双改革,最显著的差异点可以总结为三个方面:(1)公允价值计量所带来的差异;(2)货币时间价值带来的差异;(3)成本费用扣除带来的差异。

虽然新《企业会计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之间存在着差异,提高了征税主体的征税成本,同时也增加了纳税主体的纳税成本,但是对于两者之间适当、适度的分离应表示赞同,但不能绝对化。会计和税法的相对分离不仅可以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满足企业投资者、银行等对企业财务报表信息的要求,在真实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同时,既不影响国家税收,又可避免因虚增的会计信息给企业决策带来的负面影响。在会计和税法制定上,应当互相借鉴,互相学习,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在政策的制定中,对那些影响程度不大的差异点,可以根据成本效益原则和重要性原则进行协调统一,对于那些不能取消的差异点,可以对征税人员和企业的会计人员进行差异点知识的普及,尽可能的降低纳税核算的成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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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毓圭.论财务制度、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和税法诸关系[J].会计研究,1992.p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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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冰煜.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差异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D].湖南大学,2007.

新收入准则与税法差异第7篇

(一)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确立1994年以前,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法在收入、费用、利润、资产、负债等确认和计量方面基本一致,按会计准则规定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所得基本一致。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会计准则与税法中对有关收益、费用或损失等的确认方法产生了较大差异。1994年财政部了《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该规定一方面明确所得税的性质是费用,另一方面允许企业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递延法或债务法)之间选择。应付税款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产生的差异均在当期确认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这种核算方法的特点是本期所得税费用等于按照本期应税所得与适用的所得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即本期从净利润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等于本期应交的所得税。当前,由于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与税法的目标和行为规定不同,导致应税利润与会计利润的差异越来越大,这种差异大部分都是时间性差异。此时,若继续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会计处理,当期不确认时间性差异而影响的所得税金额,不符合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因为,所得税作为企业获得收益时发生的一种费用,应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计入同一会计期间,以达到收入与费用的配比。递延法是将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产生的影响所得税的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并同时转回原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本期所得税的影响金额的处理方法。这种核算方法的特点是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是按照产生时间性差异的时期所适用的所得税率计算确认,而不是用现行税率计算的结果。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对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不作调整。即递延税款账面余额不符合负债和资产的定义,不能完全反映为企业的一项负债或一项资产。递延法确认时间性差异,比应付税款法进了一大步。但递延法有着本身的不科学性和不合理性。在递延法下,税法或税率变动后,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用现行税率计算,以前发生而在本期转回的各项时间性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一般用当初的原有税率计算。因此,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递延税款余额不代表收款的权利或付款的义务,只能视为一项借项或贷项,并不完全代表企业所拥有的一项资产或负债,同时也不符合资产和负债的定义。

1995年财政部会计准则组有关学者和专家在研究、比较了国际会计准则以及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德国、英国、美国、日本和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对有关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已经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实际情况,并考虑了国际会计准则和被考察国家对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发展趋势,起草了《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建议采用损益表债务法。损益表债务法是我国在新的所得税会计准则出台前对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最高要求。其基本原理是所得税费用应以企业当期确认的收入和费用与按税法规定应确认的收入和费用之间的差额,计算时间性差异,据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其特点是当预期税率或税基发生变动时,必须对已发生的递延税款按现行税率进行调整,并且要求按变动后的税率计算的金额调整递延税款余额。因此,递延所得税税款均表示未来应收和应付的所得税。与递延法相比,损益表债务法下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更符合资产和负债的定义。但损益表债务法是以损益表为导向,注重时间性差异(时间性差异指因收入或费用在会计上确认的期间与税法规定申报的期间不同而产生的)而非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指“一项资产或一项负债的税基和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账面金额之间的差额”),所以,其提供的会计信息和揭示的差异范围狭小。此外,损益表债务法无法恰当地评价和预测企业报告日的财务状况及未来现金流量。

2006年2月财政部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执行。新所得税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要求企业一律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基本原理是企业的所得税费用应当以企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按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计算暂时性差异,据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确认所有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其目的在于使资产负债表的递延税款账户余额更富实际意义。其特点是,当税率或税基变动时,必须按预期税率对“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账户余额进行调整。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企业的收益应根据“资产/负债观”来定义,因而所得税费用的计算也是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确认出发来加以倒推计算。

(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的现实意义由于我国当前及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致力于国有企业改造,企业重组、合并现象将大量出现,资产重估会更加频繁,同时,企业跨国经营和股份制改造等经济现象也将日益增多,这些都会引发大量的非时间性的暂时性差异,从而必将对所得税产生重大的影响,而递延法或损益表债务法无法反映和处理非时间性的暂时性差异。为了适应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发展趋势,我国制定了新的所得税会计准则,将其定位于国际上日益通行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我国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现实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提供更为全面的所得税会计信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更注重暂时性差异,不仅包括了所有时间性差异,而且还包括所有不属于时间性差异的其他暂时性差异(如资产的重估价、企业合并时被并企业的资产或负债在会计上按公允市价入账,税法规定报税时按原账面价值计算,致使暂时性差异的产生,而此时亦无时间性差异)。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注重对暂时性差异的处理和披露,能够提供更多对决策有用的信息。此外,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企业的兼并、重组、资产评估核算业务日益增加,由此产生了许多不属于时间性差异的暂时性差异,而递延法或损益表债务法均无法反映和处理这些方面的暂时性差异,此时,若采用适用性强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其进行核算,能充分完整地反映企业所得税的核算和交纳过程,同时也能提供更多有用的信息。

二是提高了所得税会计信息的决策相关性。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基于资产负债观,根据基本会计准则对资产和负债的定义,对全部暂时性差异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法和损益表债务法使用的“递延税款”相比,大大拓展了“递延税款”的涵义。递延法和损益表债务法以时间性差异为基础,按适用的税率确认一项“递延税款”,由于时间性差异反映的税法和会计准则在确认本期收入和费用产生的差额,此时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应是本期发生额。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由于暂时性差异是资产和负债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累计的差额,因而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反映的是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可以揭示报告日存在的资产或负债在未来期间因所得税导致现金流入或流出企业的情况,有助于信息使用者根据财务报告对企业财务状况和未来现金流量作出恰当的评价和预测。

三是所得税费用的核算更为简单和准确。递延法和损益表债务法以损益表观为基础,在收益的计量上强调收入和费用的配比,从而注重收入和费用在会计和税法中确认的差异。对所得税费用的核算以损益表中的收入和费用为着眼点,逐一确认收入和费用项目在会计和税法上的时间性差异,并将这种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看作是本期所得税费用调整。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资产负债表观为基础,强调全面收益概念,对所得税费用的核算以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为着眼点,逐一确认资产和负债项目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由于暂时性差异反映的是累计的差额,在每一会计期末,只需将期末暂时性差异与期初暂时性差异的纳税影响额的差额作为本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这一核算方法在程序上相对简单,并且克服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在确定收入和费用时适用标准不一致的缺陷,提高了所得税费用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但应注意的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准确性是建立在对资产和负债的计量能够准确反映未来经济资源的流入和流出的基础上。

四是顺应国际潮流,与国际会计接轨。由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比较科学,并且实用性强,计算简单,因此被国际会计准则和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越来越多,其在我国境内的投资额也越来越大,同时,由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在国外投资业务也越来越多。因此,根据国际资本市场的需要,适应会计准则国际协调的大趋势,实现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充分协调。

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具体应用

(一)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会计核算程序首先,确定一项资产或负债的税基。计税基础分为资产计税基础和负债计税基础两种。资产的计税基础指企业在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未来不需要纳税的资产价值。其次,分析、计算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时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小于则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与资产相反,当负债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时,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小于则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再次,确认和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企业一方面应根据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计算未来期间应交所得税金额,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另一方面,应将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前期转入的可抵扣亏损以及前期转入的尚可抵扣的税款抵扣等导致的可抵扣未来期间所得税金额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如果某一期间的税率发生变动,还应对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进行调整,确认对当期所得税的影响。最后,计算确定当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当期应交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应用例解当资产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或负债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时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会导致未来纳税义务减少,从而形成的一项资产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当资产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或负债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时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导致未来纳税义务增加,从而形成的一项负债,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

[例1]甲企业2004年12月30日购进一项固定资产,成本为1020万元,使用年限为10年,会计上按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而税法上则规定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两种方法下净残值均为20万元。2006年12月31日该项固定资产发生减值80万元。2006年甲企业的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税率为33%。

该固定资产2006年末账面价值=1020-200-160-80=580(万元)

该固定资产2006年末计税基础=1020-100-100=820(万元)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820-580=240(万元)

2006年末应保留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240×33%=79.2(万元)

年初余额=[(1020-100)-(1020-200)]×33%=33(万元)

应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79.2-33=46.2(万元)

2006年应纳所得税=[1000+(160-100)+80]×33%

=376.2(万元)

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330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462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762000

[例2]某企业持有一项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为1000万元,期末公允价值为1500万元,2006年末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无其他暂时性差异,也无期初余额,税率为33%。

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是以公允价值计量,所以其账面价值为1500万元,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为500万元,当期递延所得税负债为165万元(500×33%),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65万元[(1000-500)×33%]。

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33000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1650000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650000

三、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实施问题及对策

(一)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虽然新准则中我国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具有很多优越性,但其在具体实施中所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一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不能反映全部计税差异。虽然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暂时性差异不仅包括所有时间性差异,还包括非时间性暂时性差异,但并不能反映会计与税法之间关于所得税的全部差异,如由于税法和会计准则计算口径不同而产生的一些差异业务招待费、公益性捐赠等。此外税法中还规定对“三新”研究开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的鼓励政策,而新会计准则并未对此作出规定。

二是对利益相关者的影响。由于新准则规定对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应对以前年度会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这样可能会使一些会计报表产生较大的波动。如果企业的投资者或其他利益相关者对此没有给予充分的关注,就可能导致投资判断和决策的失误,从而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三是新所得税准则的推行存在一定的难度。目前几种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在我国上市公司中被采用的情况是,应付税款法最多,递延法其次,损益表债务法最少,从应付税款法或递延法直接过渡到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我国会计行业专业水平普遍偏低、广大财务人员对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了解不多的情况下推行资产负债表债债务法存在一定的难度。

(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实施中的解决措施新准则制定中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采用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实现了我国所得税会计与国际化趋同,但对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具体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各层执行者都应积极努力去解决。

首先,新会计准则的政策制定者应尽快编写更加详细的会计指南来提高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执行质量,降低准则的模糊性,提高准则的可操作性,使准则在实践操作过程中的困难减轻,以便新准则的执行得到更进一步、更广泛的推进,使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理解性更强,涵盖范围更全面。

新收入准则与税法差异第8篇

关键词:所得税会计;新旧准则;暂时性差异;资产负债表理念

一、所得税会计的定义和成因

(一)所得税会计的定义

所得税会计,其定义可分为广、狭义两种。简单来说,狭义的所得税会计主要指计算得出应纳税所得额这一具体会计处理过程,即企业在依据相关会计核算方法计算得到税前会计利润后,根据企业所得税的税法要求对其进行调整并由此得出应纳税所得额;而广义的所得税会计则包括与纳税相关的全部过程,乃至涉及纳税前后,也可概括为企业运用适当的理论、方法对于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二者之间的差异进行会计处理。显然,广义所得税会计所涉及的范围已将狭义所得税会计这一具体会计处理过程囊括在内,因而所得税会计、所得税会计准则在一般意义上均是针对广义而言的。

(二)所得税会计的成因

不论是广义的所得税会计还是狭义的所得税会计,其核心都是对于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二者之间的差异进行会计处理,这也是产生所得税会计的直接原因。然而,税前会计利润的计算依据是会计准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依据则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由于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对独立,其所遵循的原则、规范的对象、体现的要求等并不一致,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一差异也同时直接导致了差异产生于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因此,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相对独立,二者间存在差异,是产生企业所得税会计的深层原因。对于这一差异进行必要的分析,将有助于企业进行实际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1.差异的分类

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间的差异有着不同的分类,常见的如利用损益表债务法进行会计核算时,差异有永久性、时间性之分,再如利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会计核算时,差异有可抵减暂时性、应纳税暂时性之分,以上都是从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间的差异导致的结果差异这一角度进行分类的,若从产生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之间差异的原因来分析,则二者间的差异有原则性差异、税基保全差异和目标导向差异三种之别。

(1)原则性差异,即是由于二者遵循的原则不同所产生的差异,会计准则的原则是确保会计核算、会计信息能够准确反映出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而企业所得税法的原则是确保国家有及时足额的财政收入,原则差异导致了对于同一业务,会计和所得税法采取的判断依据和处理方法均有所差别。

(2)税基保全差异,主要体现在收入确认和费用扣除标准两方面,由于税法以财政收入为目的,为了得到最大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保证及时足额的获取税收,避免税款流失,税法总是最大限度地扩大应税收入的范围,并对税前扣除项目的种类和规模进行严格限定,对各事项的确认都有精确的标准甚至直接予以列举,而会计准则以准确反映出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以便为决策者提供有效会计信息为目的,因而一般只给出原则性标准来判断和确认某一经济事项,会计人员在实际选取核算方法时通常需依据该业务的实质和自身经验。因此,会计上确认的收入是小于应税收入的范围的,且税法对税前扣除项目的种类和规模有着严格的限定。

(3)目标导向差异,是因为税收的另一重要目的是调节宏观经济,合理分配国民收入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因此在税法中有专门奖励或限制企业的某些经济行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收入有税收优惠等条款,这是会计准则所不具有的。

2.差异的原因

会计和税法间的关系决定着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间的关系,因而后二者间产生差异的原因亦取决于前二者间产生差异的原因。通常来说,某一国家财务会计目标与税法目标二者间的趋同或背离程度决定着会计和税法间的差异程度,而会计模式则决定着这一趋同度。对于某一国家,会计模式的选取受到经济水平、法律制度、税收制度、政治制度、企业资金来源乃至地理特点等因素的共同影响,但决定性因素则是经济市场化程度、企业制度及其资金来源等客观经济环境。

对于我国而言,会计和税法产生差异的根本原因在于经济体制转轨所带来的会计目标与税收目标二者的背离,而直接原因则是我国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引起了会计与税收在目标、遵循原则等方面出现差异。

计划经济体制时期,资源的配置和社会产品的分配取决于政府计划,占国民经济主导地位的国有企业没有独立的经营自和经济利益,在这一体制下,会计基本决定于税收,二者目标基本一致,会计核算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国家获取企业利润,会计与企业所得税法在确认和计量企业资产、负债等要素的方面也大致相同。市场经济时期,市场成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主要手段,而计划手段成为辅助,企业开始拥有独立的经营自和经济利益。经济大环境的变化使得会计与税收两者的目标不再一致,即会计的目标转向准确反映出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并为企业决策者提供有效的会计信息,但税收的目标基本未发生变化,仍是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调节宏观经济、合理分配国民收入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等。由于会计与税收的目标不再一致,二者的发展方向和路径便有所差异,这一差异在1993年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和1994年的税制改革中被首次明显展现出来,而标志此差异确立的则是2000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因此,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所导致的会计与税收目标的分离,从根本上决定了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间的差异。

随着经济体制转轨的不断深入,目标已不再一致的会计与税收的发展方向和路径也不再一致,并最终导致会计与税收在实际的指导思想和遵循的原则等方面出现差异,这导致了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间差异的直接产生。

二、我国新旧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区别

当前,我国经济市场化改革程度和经济全球化程度不断加深,国内企业面临的经济环境已有了并仍在产生着较大的变化,如企业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企业合并、债务重组、资产减值等现象日趋普遍,对企业进行资产重估的情况日趋频繁等,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企业所得税,直接表现为原有的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已无法满足实际需求,相应的会计信息也无法准确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因而对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由利润最大化转向企业价值最大化,会计准则所遵循的理念有了根本性、革命性的变化,即资产负债表理念取代原来的利润表理念,这一转变是我国当前国情以及经济形势的现实需要。理念的转变反映到实际,即体现为会计准则由“旧”到“新”。

所谓“旧准则”,即指我国于1994年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和颁布于1995年的《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而“新准则”,则指的是我国于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新准则”在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及经济形势的情况下充分借鉴吸收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的内容,不仅满足了改革我国会计准则的现实需求,同时也实现了与国际通行会计准则的接轨。

(一)“旧准则”的主要内容及其缺陷

在“旧准则”下,我国企业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常采取的方法主要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两大类,其中纳税影响会计法又可分为递延法和利润表债务法两种。两法(或说三法)并存虽为企业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选择方法提供了较大的余地,但也因此导致所得税会计处理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且各企业间的会计信息也因核算方法不同而不具可比性。 “旧准则”下,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主要内容和实际缺陷如下:

采取应付税款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时,不区分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因而较为简单,也因此为大多数企业所采用。但缺陷在于应付税款法用同一方法处理本期发生的所有差异,无法反映出时间性差异对于所得税金额的影响,不符合配比原则,导致会计信息不符合相关性的原则,从而无法保证为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采取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时,以利润为基础,将引起的税会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两种,且只有应交税金-应缴所得税、所得税以及递延税款三个主要科目被设置,形式上简洁明了。但其缺陷在于后期调整较为繁杂、不易理解,若前后期间的税率发生变动,则更增加调整的难度且较易出错,看似简单,实则困难。

(二)“新准则”相对“旧准则”的主要区别

“新准则”所遵循的理念是资产负债表理念,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为导向。与“旧准则”相比,主要区别有两点:一是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引入所得税会计处理的过程中,二是规定企业在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时要统一采取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引入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主要是针对原有的时间性差异概念已无法满足实际要求。随着我国企业合并、债务重组、资产减值等现象日趋普遍,企业的资产重估情况日趋频繁,企业股份制改造和跨国经营等经济事项日益增多,产生了大量的非时间性差异,原有的时间性差异概念显然已无法满足实际需求,而引入暂时性差异的概念,则解决了这一问题,适应了当前我国的经济形势和市场化改革。

在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时要统一采取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要求企业以资产负债表理念取代原来的利润表理念,从资产负债表的角度确认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收益,更为规范、完善、切合实际地反映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和披露,从而最大程度实现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三、新准则下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变化

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与“旧准则”相比,在计税差异、会计处理方法、对收益的理解、亏损处理、减值确认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均表现出较为重大的改变:

(一)计税差异方面

在“旧准则”下,所得税会计处理的重心和出发点是利润表,计税基础源于利润表项目,并将计税差异划分为永久性、时间性两种,分别是由于对收入和费用的确认与计量在口径上以及时间上的不一致而产生,但对于两种差异的处理方法基本相同,无法反映出对于当期所得税的影响,体现出利润表观的缺陷。

在“新准则”下,以资产负债表为重心和出发点,计税基础源于资产负债表项目,同时引入资产、负债等计税基础概念,且将其作为规范的首要内容,会计准则和税法核算时产生的计税差异主要是由于二者在确认资产、负债金额上的不一致而产生,称之为暂时性差异,以此取代“旧准则”下时间性差异的概念,此差异又可划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可抵扣暂时性两种,对于未来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均可在报表中较为客观的体现出来。

(二)会计处理方法方面

“旧准则”利用利润表债务法进行会计核算时,分别依据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得到当期所得税费用和应交所得税,而本期递延税款则通过二者之差倒轧出,由于利润表中的所得税项目作为会计核算时的重心,递延税款便成为纯粹形式上的数据,其用途也仅限于用以平衡报表,而不代表任何资产或负债。

“新准则”利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会计核算时,分别依据经税法规定调整后的会计利润和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计税差异确定的暂时性差异计算得到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而本期所得税费用则通过二者之和倒轧出,由于会计核算时的重心是确认资产、负债,因而只要在真实公允的原则下核算出资产和负债,便可保证此种会计处理方式下所得到的所得税费用信息得有效性和真实性。

(三)对收益的理解方面

“旧准则”利润表观下的收益只包含了已实现的收益,在实际的所得税会计处理过程中,利用“旧准则”利润表债务法,通过将会计利润与适用税率相乘得到所得税费用,由于本期会计利润只包含已实现的利润,因而最后得到的净利润的依然只包括已实现的利润。这也正是利润表观的具体体现。

“新准则”资产负债表观下的收益则采取的是全面收益的观点,除了已实现的收益之外,还囊括了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等未实现的收益,即收益=已实现的收益+未实现收益,从而形成新的盈利模式。在实际的所得税会计处理过程中,利用“新准则”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计算得到包含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两者在内的所得税费用,而递延所得税是税法规定的应当予以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因此实际计算收益时就将递延到未来的未实现收益包括在内。

(四)亏损处理方面

我国现行的税法准许企业对自身亏损进行税前弥补,期限是发生亏损后的连续五年,且在弥补当期不需将用来弥补亏损的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之中。在“新准则”下,对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采用当期确认法来其递延所得税资产,即在亏损当年确认以后抵减所得税的利益,并将上限划定为未来可能获得的且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亏损的应税利润,还需判断这一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五年内能否充分转回,若可以,则可确认以后抵减所得税的利益,若不能,则不应确认。

(五)减值确认方面

在“旧准则”下,递延所得税借项和递延所得税贷项是递延税款的两种表现形式,在会计处理时对于递延所得税借项并未进行计提减值准备。“新准则”中则设置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对于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需在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重新复核其账面价值,若判断在未来会计期间企业无法获取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利益,则应将该账面价值予以减记,计提减值准备,当能够在未来获取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再转回减记的账面价值。

(六)信息披露方面

“旧准则”虽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对于列报递延税款和所得税等项目有所要求,但缺少进一步的详细说明,而“新准则”中则规定在资产负债表中以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的名目分别列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所得税费用。此外,“新准则”在对“所得税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等7项内容的列报和披露方面也更为规范和完善,从而大大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总体而言,“新准则”结束了我国原来所得税会计处理两法并存的局面,通过在所得税会计处理的过程中引入暂时性差异这一概念和规范统一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可靠性和有效性,给我国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并逐渐趋近于国际通行会计准则。在“新准则”的实践过程中,要求企业尽快学习掌握并适应这一新的会计准则,从而利用新准则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参考文献:

[1]蒋和欣.我国新所得税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差异分析初探[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