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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噪音污染的方法赏析八篇

时间:2024-01-11 15:57:58

防止噪音污染的方法

防止噪音污染的方法第1篇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噪声管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障居民身体健康,保护和改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城镇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城镇,是指本市城区、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及其他建制镇。

第三条本市及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防治,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规划、工商行政、文化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本市及各县市规划、环保部门在组织编制环保专业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项目建设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五条本市及各县市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按照适度从严的原则,拟订城镇范围内各类声环境标准的适用区域,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各类声环境标准的适用区域,随城市建设、改造状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并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二章工业噪声管理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从事工业生产和科研活动,必须采取隔声、消声、吸声、减震等措施,有效控制或消除机器设备所造成的噪声污染,使其排放的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载明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和所在地单位、居民的意见,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保部门批准。

应当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提出的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的,计划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征地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条从事防盗网、金属门窗等金属件加工制作的企业或个体经营户,不得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设立金属件加工场所,或者占用道路作加工场地。禁止在夜间使用切割机械加工金属件;白天使用切割机械,其边界噪声必须符合所在区域的声环境标准。

第十一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安装使用圆盘锯。

第三章建筑施工噪声管理

第十二条在城区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作业,所排放的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15日内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四条在设有商品混凝土生产供应点的区域,大中型建筑工程施工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不得在施工现场安装、使用混凝土搅拌机。

第十五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的区域,禁止在午休时间及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征得建设、环保部门的许可,并向附近居民公告。

第十六条学生中考、高考期间及考试前7日内,禁止在午休时间及19时至次日7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除外。学生中考、高考考试期间,在考场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第四章交通运输噪声管理

第十七条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行驶过程中排放的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对机动车辆进行年检时,应当将噪声声级列为检测项目,对超过噪声排放标准的,不予办理年检合格手续。

第十八条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根据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设置醒目标志。

第十九条机动车辆在禁止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不得鸣喇叭;在非禁止鸣喇叭的区域和路段不得使用高音、怪音喇叭,每次按鸣不准超过半秒钟,连续按鸣不准超过3次;在夜间行驶应改用变换远近灯光,禁止鸣喇叭;禁止鸣喇叭唤人。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第二十条拖拉机、农用车驶入本市城区,须经本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并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二十一条禁止占用道路从事买卖、洗车等活动,阻塞道路交通,引发交通噪声污染。

第二十二条使用航空飞行器在城镇上空作游览、广告宣传或表演的,应当事先报经民航、环保部门批准,并按指定的范围和时间进行。火车行驶经过城镇,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按规定使用风笛,不准使用汽笛。进入城镇水域的各类船舶,其声响必须符合相应的船舶噪声标准。

第二十三条禁止位于城镇的车站、码头、港口使用高音嗽叭指挥作业。禁止在室外使用扩音设备招徕客货运输业务。

第五章社会生活噪声管理

第二十四条歌舞厅、录像厅、游艺厅等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秩序的地点设立。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含配备音响娱乐设备的餐饮场所)的边界噪声,经环保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确认,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否则,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二十五条在本市城区或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区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广播喇叭、广播宣传车,但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集会、游行、宣传、销售等活动及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除外。

第二十六条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室外扩音设备或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但经环保部门批准,在规定范围和时间进行文化促销活动的除外。禁止使用扩音设备沿街叫买叫卖。

第二十七条学校使用音响设备组织学生开展校园广播、体育锻炼等活动,应当使用小功率音箱,音箱架设高度不得超过三米,并应严格控制音量,避免影响周围生活环境。

第二十八条在居民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避免或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禁止在午休时间及夜间从事产生噪声的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第二十九条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进行其他家庭文化娱乐活动,应当自觉控制音量和时间,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条对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规定,造成工业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依法查处;造成交通噪声污染的,由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法查处;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可向环保部门或公安110报警服务台投诉和举报。环保部门和公安110指挥中心接到投诉、举报,应当根据前条规定的职责权限,及时查处或转交有权机关及时查处。

第三十二条环保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拒绝、推诿、拖延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三)“午休时间”是指城镇人民政府规定的午间休息时间。

(四)“夜间”是指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之间的期间。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条例》(宜市府〔1985〕第44号)同时废止。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节选

第四十八条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九条拒报或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一条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六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五十七条机动车辆不按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第五十九条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条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奖惩办法》节选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保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除责令纠正外,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拒报或谎报国务院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噪声申报登记事项的;

(二)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拆除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噪声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

(三)拒绝环保部门、噪声分工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四)不执行人民政府作出的限制作业时间的规定,或者未经批准,夜间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进行妨碍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五)使用车辆排放噪声超过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的;

(六)原已穿过城区的铁路,铁道部门不积极采取防治噪声污染措施的;

(七)进入城区水域的各类船舶,其音响超过相应船舶噪声排放标准的;

(八)航空器在城市市区上空作超低空训练飞行,或未经民航和环保部门共同审查批准,在城市市区上空作旅游飞行的;

(九)火车驶经或进入城市市区、疗养区、风景名胜区使用汽笛的;

(十)机动车辆在城区使用高音喇叭、怪音喇叭,夜间行使鸣喇叭以及在规定的禁鸣线路上鸣喇叭的。处以罚款,按下列标准执行:有(一)至(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处300元至3000元罚款;有(七)、(八)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处300元以下罚款;有(九)项所列行为的,处20元以下罚款;有(十)项所列行为的,依据适用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九条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保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至20000元罚款,并令其停止生产或使用。

防止噪音污染的方法第2篇

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有效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省环境噪声防治污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环境噪声污染,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生产经营和社会生活以及交通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周围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的噪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以下简称“城区”)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应遵循统筹规划、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环境保护局对全县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公安、综合执法、规划、建设、工商、文化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局应当会同公安、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城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联动机制,加强噪声违法案件的移交、移送和通报,合力打击严重噪声违法行为。

县环境保护局应当开通环保执法热线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投诉畅通、处理有效、反馈及时。

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加强辖区内部噪声环境的管理和邻里噪声纠纷的协调。

第七条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接到检举、控告的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处理或者移交处理;污染程度严重的,应当立即处理或者立即移交处理。

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县环境保护局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科学划分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以及适用区域,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县城乡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时,应当依据城区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及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的要求,合理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与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到县环境保护局履行审批手续,按照审批要求落实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经县环境保护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十一条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当提前15日向县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

县环境保护局应当在接到申请的10日内批复;因拆除或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重污染的,不得批准。

第十三条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产生的噪声污染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污染防治措施等事项。申报事项需作重大改变的,应当提前15日到环保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噪声排放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十四条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责令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应当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限期治理期间严重超标的,应当责令其停业治理。限期治理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到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可以处以罚款,或由县环境保护局在15日内向县政府报告,由县政府责令搬迁、关闭。

第十五条县环境保护局有权对排放噪声的单位进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设备、设施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该设备、设施或者限制设备、设施运行时间。被检查单位应当停止或者按照规定时间使用该设备、设施。

第十六条在县城规划区域内确需进行建筑物爆破等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县公安部门申报排放的原因、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可能造成的危害、声源基本情况和防治措施。

县公安部门应当在接到申报后1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排放的决定,批准排放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同时告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排放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中考、高考期间及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间内,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生产、施工作业和娱乐活动。

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十九条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条在居民住宅区和其他人口集中区域内禁止新建金属加工、食品加工、木材和石材加工及其他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各类生产经营场所。

对前一款中已用作生产经营场所的,应当对设备进行合理布局,改进生产工艺,并采取吸声、消声、隔声、隔振和阻隔减振等治理措施,使环境噪声排放产生的环境噪声符合所在区域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县环境保护局责令限期治理。

第二十一条在下列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得建设、使用产生噪声污染的企业设施、设备:

(一)住宅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居住区;

(二)医院、疗养院、学校、幼儿园、老年公寓、机关单位所在的区域;

(三)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保护区域。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作业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超过噪声排放标准并严重污染环境的,县环境保护局应当限制其作业时间或者责令整改,工程抢修、抢险除外。

第二十四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选用先进的低噪声施工设备和技术。在处于机关、医院、学校及人群集中等敏感区域的建设工程,建设招标单位应将投标方的低噪声施工设备和技术作为中标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在县城区内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除受特殊地质条件限制外,不得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等噪声严重超标的设备。确需使用的,不得在夜间和午间作业。

第二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公告,把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布置在远离居住区的一侧。

第二十七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15日前,向县环境保护局申报登记,说明工程项目名称、建筑者名称、建筑施工场所、施工期限、可能排放到建筑施工场界的环境噪声强度和所采用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

第二十八条在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的区域内禁止在午间、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抢修、抢险除外)。

因生产工艺和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需在施工前3日内,持有关部门的证明报县环境保护局批准。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向附近居民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施工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名称、夜间施工批准文号、夜间施工起止时间、夜间施工内容、工地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

第五章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噪声,是指机动车辆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三十条在城区行驶的机动车辆产生的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辆噪声限值。

第三十一条在用机动车辆噪声排放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限值的,县公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登记或通过年度检验。

第三十二条县公安部门应根据城区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禁鸣喇叭的线路和时间,规定拖拉机、农用运输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进入城区的线路和时间,设立明显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禁鸣区域、路段鸣喇叭;

(二)用鸣喇叭的方式唤人;

(三)在城区道路等公共场所调试喇叭;

(四)使用高音、怪音喇叭。

第三十四条从事机动车辆维修的经营者,必须使维修后的机动车辆排放的噪声达到国家规定的噪声限值。

第三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安装、使用报警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的时候,不得使用报警器。

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三十七条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鼓风机、发电机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三十八条在县城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商业经营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通过其他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

(二)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或利用腰鼓队和军乐队进行商业游行;

(三)娱乐、健身、商业宣传、大型社会活动,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超过所在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

(四)在殡仪馆以外的其他场所,使用音量过大的音响器材演奏演唱哀乐;

(五)其他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使排放的噪声不超过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条动物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动物发出的噪声干扰他人的正常休息、生活。

第四十一条进行室内装修作业,午间及19时至次日7时期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在其他时间进行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作业时限,拒不改正的,由县环境保护局封存产生噪声污染的器材或者设备。封存的期限,不得超过3日。

违反法律、法规关于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县综合执法局予以处罚。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县环境保护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四条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偶发性强烈噪声”是指偶然排放的、峰值高于所在区域声环境质量标准15分贝以上的噪声;

(二)“建筑施工”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城市建设拆除工程及各类管线敷设工程的施工;

防止噪音污染的方法第3篇

关键词:噪音 城市环境 防治

中图分类号:F2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噪音是一类引起人烦躁、或音量过强而危害人体健康的声音。从物理学观点看,是不同频率和不同强度的声音的无规律的杂乱组合。从生理学观点讲,凡是使人们讨厌的、烦躁的和不需要的声音都叫噪音。噪音的来源主要有四种,它们是交通噪音、工业噪音、生活噪音和商业活动噪音。噪音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音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音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和学习的现象。根据发生噪音的性质可以分为交通噪音、工业噪音、建筑施工噪音、生活噪音等。其中建筑施工产生的噪音对市民的影响比较大。噪音对环境是一种污染,必须加以控制。

1 噪音污染对人类健康造成的危害

1.1损害听力

据有关检测表明,噪音损伤人类听觉,人短期处于噪音环境时,即使离开噪音环境,耳朵也会造成短期的听力下降,但当回到安静环境时,经过较短的时间即可以恢复,这种现象叫听觉适应。当人连续听摩托车声,8小时以后听力就会受损;若是在摇滚音乐厅,半小时后,人的听力就会受损。噪音对语言交流也产生干扰,噪音对语言交流的影响,来自噪音对听力的影响。这种影响,轻则降低交流效率,重则损伤人们的语言听力。

1.2引起多种疾病

噪音除了损伤听力以外,还会引起其他人身损害。噪音可引起多种疾病,我国对城市噪音与居民健康的调查表明:在强声下,高血压的人会不断增多。某一地区的噪音每上升一分贝,高血压发病率就增加3%。噪音还可引起心脑血管疾病的发生。噪音可以引起心绪不宁、心情紧张、心跳加快和衄压增高。噪音还会使人的唾液、胃液分泌减少,胃酸降低,从而易患胃溃疡和十二指肠溃疡。一些工业噪音调查结果指出,劳动在高噪音条件下的钢铁工人和机械车间工人比安静条件下的个人循环系统发病率高。

1.3影响睡眠,造成疲倦

噪音会对睡眠产生严重的干扰,人类有近l/3的时间是在睡眠中度过的。睡眠是人类消除疲劳、恢复体力、维持健康的一个重要条件。但较强的环境噪音会使人不能安眠或被惊醒,在这一方面,老人和病人会对噪音干扰更为敏感。当睡眠不足后,工作效率和健康都会受到严重影响。

1.4影响人的情绪

身处噪音污染严重的环境中,会影响人的神经系统,使人急躁、易怒和不安。长期生活在噪音超标的环境中,人会烦躁不安,精神紧张,影响人的情绪,严重时还会危害人体健康。随着我国第三产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噪音污染正在成为城市环境的主要污染之一。同其它污染一样不但影响一个地方的幸福指数,影响人们正常的工作和休息,产生各种相关疾病,噪音的存在还会影响一个城市地方的对外形象,会对这个地方的投资环境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必须采取措施加以治理。

2城市环境噪音污染的防治对策

2.1政府层面:整合资源,加大宣传管理力度,环境噪音污染防治工作能否取得成效,关键在于政府的重视程度。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环境噪音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并执行强制性的噪音控制和管理法规,保证城市宁静环境。交通噪音源噪音级别高且流动性大,污染范围广。加宽道路、以立交桥代替平面交叉、在城市的主次干道强化对机动车的禁鸣管理、限制车速、在交道口处安置测声器和数字显示器等措施,均可以降低交通噪音级。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和导向作用,报导噪音污染防治的先进典型,揭露和批评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以此产生轰动效应,提高企业、单位和个体业户遵守法律的自觉性,采取悬挂过街彩、立公益广告牌等群众乐于接受的方式,突出重点,贴进生活,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和参与意识。

2.2实施层面:针对具体领域制定匹配性的治理计划交通噪音的治理。一是应协调好公安、交通、农机、建设等部门,使其各司其职,通力合作;二是加快城市道路建设,改善路况;三是加强交通秩序管理;四是建设合格的达标区(街),扩大其覆盖率。社会生活噪音的治理。一是工商部门加强市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控制自由市场噪音;二是公安、文化、环保、工商等部门应联合行动,整顿饮食服务业尤其是歌厅、舞厅、卡拉0K厅等文化娱乐场所,控制噪音扰民;三是带引群众力量,管住管好商业噪音。建筑施工噪音的治理。一是按《建筑施工场界噪音标准》要求,对施工时间作出严格规定,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严肃处理;二是开展创文明工地树文明形象活动,创建环境模范工程,接受公众监督,达到以点带面的效果;三是足额征收施工噪音超标排污费和建筑施工环境保障金,用经济手段促其治理;四是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工业噪音的治理。一是按《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超标噪音源限期治理,加快污染治理进度,实现达标排放;二是依法强化噪音超标收费,增加企业治理的内在动力,同时为治理筹集和积累资金;三是对居民区内严重扰民又治理无望的小企业、小作坊坚决予以“关、停、并、转、迁”;四是把好建设项目审批关,防止新污染源的产生,防患于未然。

2.3整体规划:城市合理的功能分区城市建设和交通运输的发展,必然导致城市区域噪音源种类和强度的增加,但是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旧区改造、城市道路系统的规划建设与改造,都为改善城市区域环境带来了难得的机遇。城市合理的功能分区,以及完善的、分工合理的道路系统是整个城市区域具有良好声环境的前提。

2.4科学防噪音依靠技术手段,控制传播途径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城市噪音已经成为全社会关心的问题。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噪音控制技术也在不断发展。城市化和宁静的居住环境都是我们所追求的美好境界。噪音的传播一般分为噪音源、传播途径、接受者3个阶段。传播途径包括反射、衍射等形式的声波行进过程。控制噪音就是在噪音到达耳膜之前,采取阻尼、隔声、吸声、消声器、个人防护和建筑布局等措施,尽量减弱或降低声源的振动,或将传播中的声能吸收掉,或设置障碍使声音全部或部分反射出去,减弱噪音对耳膜的作用,以达到控制噪音的目的。根据噪音传播的3个阶段,可分别采用从声源上降低噪

声、在传输途径上控制噪音、在接受点阻止噪音的途径控制噪音,会起到很好的效果。总之,城市环境噪音污染问题应结合各自的城市特点和现状,由政府牵头制订切实有效的政策,扩大宣传力度,做到整体规划,统分结合,并运用科学的

技术进行预防和治理。

防止噪音污染的方法第4篇

快来了解一下《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各部门的职责规定吧!

一、市环境保护局

负责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的监督管理。

在工业生产过程中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固定设备的使用及污染防治情况。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建设单位承担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污染防治监督责任,督促施工单位正常使用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噪声达标排放。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连续作业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对确需连续作业的,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夜间作业证明。夜间作业证明应当载明作业时间、内容、方式以及环境噪声防治措施。施工单位取得夜间作业证明后,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在受影响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并按照夜间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

受理电话12369

二、市城管执法局

负责社会生活噪声、商业经营及文化娱乐噪声的监督管理。

在商业经营活动和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中,不得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其附近的街道、广场、公园,二十一时至次日七时期间进行宣传庆典、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不得使用音响、抽打陀螺、甩响鞭等方式产生环境噪声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在其他时间进行上述活动的,所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对噪声扰民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城管执法部门报告。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在街道、广场、公园,开展宣传庆典、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中,使用音响、抽打陀螺、甩响鞭等方式,产生噪声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

受理电话12342

三、市公安局

负责其他社会生活噪声和车辆产生噪声的监督管理。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不得从事采用机械方式切割、加工金属、石材、木材等材料,以及其他产生噪声干扰居民正常休息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装饰装修作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噪声干扰周围环境。禁止在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时至次日七时之间及高考、中考日全天在居住区内进行产生噪声、振动的装饰装修作业。在室内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的,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居民住宅空调器的室外机组应当按照规范合理安装使用,防止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规范安装、合理使用车辆防盗报警装置,防止防盗报警装置产生的噪声干扰周围环境。从事动物经营活动或者家庭饲养动物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在用机动车辆噪声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在用机动车辆消声器及其他防治噪声污染的设备应当保持正常使用,禁止改装或者拆除。驾驶机动车辆不得在禁鸣区域、路段和时段鸣放喇叭。

加大对交通噪声的治理力度。加强对全市重点区域及禁噪路段的机动车鸣笛违法行为的集中整治,加大对城区主干道及居民区的管控力度,及时查处建筑垃圾清运车辆的噪声超标问题。

受理电话110

四、市市容园林局

要加大对渣土车清运的管理,合理安排清运时间,避免连续作业。会同交警支队严格控制渣土车辆的路线审批,避免因连续审批造成噪声扰民。

五、市市政公用局、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地铁办

加大对市政道路施工、交通运输、地铁建设噪声管理,避免因夜间施工导致的噪声扰民问题。同时,管护单位要加强对道路的维护和保养,保持道路及其设施完好,降低车辆通行产生的噪声。

六、市建委

要加强对民用建筑隔声设计和施工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推广使用降噪、防振的产品和材料。

防止噪音污染的方法第5篇

关键词:环境噪声 控制方法

中图分类号:TB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06(a)-0127-01

1 区域内噪声的界定

所谓噪声从物理角度出发噪声就是声源在没有规则振动时所发出的音响。从环保的角度出发,将那些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学习和休息的一切声音,都纳入噪声范畴。我们对一个区域内的噪声界定是从环保的角度考虑的。噪声是由各种强度不同、频率不同的声音混合组成的,但一个区域内的噪声判定还要依赖于人们的主观感受来确定,人们所不能接受的杂乱声就是噪声,同时不同的声音在不同的场合或者时间也会变成噪声。

2 区域内环境噪声的主要来源

2.1 交通噪声

由各种交通工具在运转过程之中发出的一些噪声。

2.2 工业噪声

各种工厂在日常运作过程中厂内设备发出的噪声,此类噪声对人们的影响很大。

2.3 建筑噪声

主要来自各种住房、工程等建设时机械所发出的噪声,它多发生在人口居住密集区,会对人们的生活和休息产生严重的影响。

2.4 社会噪声

由于人们在日常的生活或者社会活动中在使用各种电器等所产生的噪声。

3 区域内环境噪声的危害

3.1 噪声损害人的听力

人对声音的获取是通过耳朵来进行的,因此,噪声会对人的听力产生直接的损害。当人们处于强噪声环境中时,经过一段时间就会觉得耳朵难受,有时甚至还会引发头昏头疼等症状。远离噪声环境之后,听力就会慢慢恢复正常。这种现象被称为听觉疲劳。如果人们经常在噪声环境下工作,这样就会导致人们的听觉疲劳得不到及时的恢复,慢慢地就会导致人们内耳的器官病变,形成噪声性耳聋。如果人突然进入极强的噪声环境之中,会导致人的听觉器官发生严重的外伤,致使鼓膜出血,螺旋器脱离基底膜,这样人耳可能就会完全失去听力,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暴震性耳聋。

3.2 噪声对视力的损害

噪声会对人体的耳朵造成直接的伤害,同时还会间接地对人的眼睛造成伤害。当噪声的强度达到一定的分贝时,就会导致人的视觉敏感性降低,对弱光识别的时间延长,有时甚至会使人的瞳孔放大,产生视线模糊,这就是为什么人长时间在噪声环境下容易产生眼痛、眼疲劳、视物流泪和眼花现象的原因。不仅如此,噪声还会使人的视野、色觉发生变化,导致对颜色的视野缩小。

3.3 噪声诱发多种疾病

人的听觉受控于人的大脑神经中枢,当噪声对人的听觉产生损害的同时,人的神经中枢也在受到一定的伤害,一旦人的中枢神经受到损害就会牵涉到人体的许多器官,这样就会导致多种疾病产生。通常情况下,人们在噪声的环境下会产生失眠、脑胀、头痛、全身疲乏和记忆力减退等症状,甚至还会导致动脉硬化、高血压和冠心病发病率增高,致使人的消化系统功能混乱出现多种肠胃病。同时,噪声还会对胎儿的正常发育产生不好的影响。

3.4 噪声干扰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即使人在睡眠之中同样会受到噪声的影响,它会导致人多梦、睡眠质量下降、易惊醒,使得人没有足够的精力参与白天的工作。人们在噪声的环境下学习、生活和工作会产生焦躁不安的情绪,这样不仅效率低而且出错率高,有时甚至会出现一些暴力事件。

4 目前控制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明白了噪声的来源和噪声所产生的危害,人们目前所采取的控制噪声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4.1 运用技术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噪声

解决噪声的最好方法就是在噪声产生的源头将之控制,为此,人们通过运用各种技术措施,制定不同的控制噪声产生的技术路线,如消声减振等,最大程度地减少噪声的发出,控制各种工程活动的时间,保证人们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4.2 营造隔音林对噪声的传播进行控制

为了防止噪声的远距离传播,人们还专门在居住去附近种植了隔音林,实践表明树木对噪声具有吸附和阻挡的作用。这样噪声在传播的过程中遇到隔音林就会减少很多,传到居住区的噪声就会大大减小。此外,种植隔音林还可以起到美化生活环境,净化空气质量的作用。

4.3 运用规划手段防治噪声污染

由于以前在各种建设中没有进行很好的规划,噪声源和居住区混合在一起,在施工建设与生活居住的作息时间不一致的情况下,就和容易引起各种噪声污染事件的发生。通过重新科学的布局,将噪声源迁出居住区之外集中布置,较少噪声源与居住区的近距离接触,这样就可以有效的减小噪声对人们生活的影响。

4.4 增加政府对环保工作的重视度

一个区域内的环境好坏和政府工作质量紧密相关,如果政府对噪声污染高度重视,就会在规划上更加合理,在治理措施上会更加有力,这样在治理噪声污染上取得的功效更为显著。同时,政府还可以利用其公共职能修建一些防音减振的设施和加大对群众有关环保方面的知识教育,提高群众的环保意识。

4.5 增加相关法律防控措施

我国虽然有了一些关于环保方面的法律,但是立法还不够全面,对于噪声污染方面的立法还不足,正是由于许多的法律制度措施没有落实,导致一些噪声屡禁不止。因此,加强对噪声污染方面的立法显得越来越有必要,对那些有强烈噪声污染的企业收取一定的噪声污染治理税,这样用法律工具对人们的安宁环境进行有效的保护。

4.6 加强噪声接收处的控制

一定区域内由于各种生产和运营,噪声是难免会产生的。这样在加强对噪声防控的过程之中,还要加强噪声接收处的有效控制,比如:在房屋的建设过程之中可以增加相关的隔音材料,使外界的声音和室内相隔绝。这样人们在日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中受噪声的影响就会大大减少。

5 结语

噪声污染对人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都有巨大的不良影响,但这种不良影响是完全可以避免和消除的。噪声虽然是可防和可控的,但必须注意方式方法,好的防控措施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然而错误的防控措施不仅不能减少噪声的危害,反而会增加其它不好的社会影响。要将我们的生活环境变得更加舒适,就必须加强对工业、交通、建筑及商业和生活等所产生的噪声的有效管理,合理规划和布局,制订相关的规章制度,加强环保立法,这样从各个方面出发治理噪声污染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1] 高红武.噪声污染控制工程[M].武汉工业大学出版社,2009:4~5.

[2] 毛东兴.环境噪声控制工程(第2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24~26.

防止噪音污染的方法第6篇

沈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是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城乡建设、城市规划、工商、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声环境质量的要求,科学划分城市功能区,合理安排道路、交通、建筑物、绿化带等建设布局。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支持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推广。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质量的义务,并有权向有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投诉环境噪声污染行为。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制定实施标准的措施,防止和控制环境噪声污染。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声环境质量负责,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八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二)督促、指导、协调其他负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履行其职责;

(三)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环境噪声监测网络,组织对环境噪声情况的监测和检查;

(四)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的声环境质量状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市和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工业生产、建筑施工和商业经营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对机动车辆噪声污染和商业经营等社会生活中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道路、城市轨道交通的环境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建设项目的隔声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加强居民住宅区的声环境管理,协调解决居民住宅区的环境噪声污染问题。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公安、交通、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设置、公开环境噪声污染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并在接到有关环境噪声污染的举报、投诉后,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国家和本市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标准及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要求,合理划定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和住宅区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与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公路、城市道路、地铁、高架桥、轻轨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四条 建设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和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时,建设单位应当考虑周围噪声源对建设项目本身的影响,在已经存在噪声源的环境进行建设的,应当同时建设相应的噪声污染防护设施。

第十五条 新建娱乐、餐饮、加工、维修、健身、洗浴、批发市场、客货运输场(站)及其他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依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为其办理营业执照。

本条例实施前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娱乐、餐饮、加工、维修、健身、洗浴、批发市场、客货运输场(站)等经营单位,应当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第十六条 工业、商业企业使用固定设备和建筑施工单位使用机械设备,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必须依法向市或者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应当按照市或者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进行治理。

第十八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城市市区的主要交通要道、商业区和人口集中区域,合理设置环境噪声自动监测设施,加强环境噪声监控。

第十九条 在中、高考期间,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对建筑施工和住宅楼室内装修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作出作业区域、时间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7日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从事工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生产设施合理布局,采取隔声、消声、减震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减轻环境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范围内设置工业设施或者从事机械加工金属、石材、木材等工业生产活动,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二条 因工程爆破等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必须提前5日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公安机关应当提前将拟发生偶发性强烈噪声的时间、地点以及联系人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进口国家禁止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安装隔声、消声设施等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在建筑施工中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第二十五条 在下列区域内,22时至次日6时,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一)居住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区;

(二)医院、疗养院、学校、图书馆、幼儿园、老年公寓、机关、科研单位所在的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点保护区域。

确因抢修、抢险作业和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市或者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并将连续作业的原因、内容、时间及联系方式、投诉渠道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施工作业期间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提出要求,并对其落实措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五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 建设公路、城市道路、高架桥和轻轨道路等交通工程项目,确需经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和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设置隔声屏、建设生态隔离带等措施。

第二十八条 在交通干线两侧新建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安装隔声设施等防止交通噪声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 在用机动车辆噪声排放,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限值。

在用机动车辆消声器及其他防治噪声污染的设备必须保证正常、有效使用,不得改装、拆除或者闲置。除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自行安装报警器。

第三十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汽车定置噪声限值标准,定期公布需要进行噪声检测的机动车车型种类。

机动车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车型种类,依法对机动车辆排放噪声情况进行检测。

机动车噪声检测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不予颁发定期检验合格证。

第三十一条 除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外,凡在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不得使用气喇叭等高噪声的声响装置。

第三十二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本市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在城市市区内划定机动车辆禁鸣区域、路段和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禁行的路段、时间,并设置禁鸣警示标识,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三条 设置机动车停车场、公交车候车站、客货运输场(站),应当合理选择位置或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噪声污染。

各类营运车辆不得采用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乘客。

第六章 商业经营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条 在住宅楼内和楼下开办的娱乐、餐饮、加工、维修、健身、洗浴等经营项目,经营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进行治理,其排放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对于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经营单位,依法限期治理。

第三十五条 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市和区、县(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 设置在住宅楼内的电梯、供水、供热、空调、通风等公用设备,其排放的噪声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开发商、建设单位或者公用设备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第三十七条 位于住宅区内的娱乐、餐饮、加工、维修等产生环境噪声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营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经营活动中产生噪声影响周围环境。

第三十八条 18时至次日8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不得进行可能产生噪声的室内装修活动。在其他时间内进行室内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噪声控制措施,避免对周围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商业宣传、礼仪庆典等商业活动中,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各类扬声器、音响器材时,应当控制音量,不得产生扰民噪声。

在公共场所进行文体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或者实施产生噪声的行为,必须遵守公安机关的规定,避免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十条 商场、超市、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室内噪声,防止环境噪声污染。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新建娱乐、餐饮、加工、维修、健身、洗浴、批发市场、客货运输场(站)及其他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项目,建设单位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市或者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工业、商业企业使用固定设备和建筑施工单位使用机械设备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事项的,按照管理权限,市或者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中、高考期间未按规定在住宅楼室内进行装修作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进行工程爆破等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国家禁止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设备的,由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业、关闭。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禁止的时间和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市或者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20xx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辆擅自安装报警器或者在市区内使用气喇叭等高噪声声响装置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营运车辆采用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乘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18时至次日8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室内装修活动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商业宣传、礼仪庆典等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和未遵守规定,在公共场所进行文体活动使用音响器材或者实施产生噪声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罚款。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未按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xx年2月15日起施行。

环境噪声污染的来源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环境噪声污染是一种能量污染,与其他工业污染一样,是危害人类环境的公害。噪声污染有其自身的特点。噪声是暂时性的,噪声源停止发声,噪声便消失。环境噪声源分布是分散性的,噪声影响的范围是局限性的。我国根据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数值区分环境噪声与环境噪声污染。在数值以内的称为环境噪声,超过数值并产生干扰现象的称为环境噪声污染。

(1)交通噪声包括机动车辆、船舶、地铁、火车、飞机等的噪声。由于机动车辆数目的迅速增加,使得交通噪声成为城市的主要噪声源。

(2)工业噪声工厂的各种设备产生的噪声。工业噪声的声级一般较高,对工人及周围居民带来较大的影响。

防止噪音污染的方法第7篇

关键词:噪声;噪声污染;噪声污染控制

1 噪声及噪声污染

1.1 噪声

噪声定义为人们不需要的声音,可从以下两方面理解:首先从噪声的特性来看,它是一种声音强弱和频率变化无一定规律的声音。其次,从对人的生理危害和心理影响来看,凡是对人体有不同程度的伤害作用的声音以及会干扰或妨碍人的正常活动(包括学习、工作、谈话、通信、信息和娱乐等活动)的声音均可认为是噪声。

1.2 噪声污染

噪声污染与大气污染、污染不同。特点是:

(1)噪声污染是局部的,多发性的,除飞机噪声等特殊情况外,一般从声源到受害者的距离很近,不会影响很大的区域。以汽车噪声污染来看,是以城市街道和公路干线两侧最为严重。噪声严重的工厂也可影响到数百米以外的居民区,尤其是在夏季的晚上。(2)噪声污染是物理性污染,没有污染物,也没有后效作用,即噪声不会残留在环境中。一旦声源停止发声,噪声也消失。(3)与其他污染相比,噪声的再利用问题很难解决。

2 环境噪声的来源

2.1 交通噪声

交通噪声是汽车、拖拉机、摩托车、飞机、火车等交通工具在行驶中产生的,对环境冲击最强。城市噪声中约有2/3以上由交通运输产生,城市高架轨道交通的发展,噪声已经引起各方面关注。城市交通噪声产生的原因除了机动车本身构造上的问题外,道路宽度、道路坡度、道路质量、车速车种、交通量等都是产生噪声的因素。

2.2 工业噪声

工业噪声是指工业企业在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生产设备或辅助设备所产生的噪声污染,不仅直接对生产工人带来危害,对附近居民影响也很大。据普查结果,我国有些工厂的生产噪声都在90dB(A)左右,有的超过了100dB(A)。如空压机(115)dB(A)、印刷机(97)dB(A)、纺织机(105)dB(A)、电锯(100)dB(A)锻压、铆接等。我国约有20%的工人暴露在听觉受损的强噪音中,有近亿人受到噪声的严重干扰。

2.3 建筑施工噪声

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各种建筑机械工作时产生的噪声。特点是:噪声是临时性的、间歇性的。但在居民区施工,对人们的生理和心理损害很大。如打桩机、空压机等大型建筑设备在运转时噪声均高达(100)dB(A)以上。

2.4 社会生活噪声

社会活动噪声主要由商业、娱乐歌舞厅、体育及庆祝活动等产生、家庭电器、繁华街道人群喧哗声等是影响城市声环境最广泛的噪声来源。根据环境监测,我国有2/3的城市居民在噪声超标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

3 噪声污染的危害

3.1 对人体生理的影响

噪声直接的生理效应是噪声引起听觉疲劳直至耳聋。在噪声长期作用下,听觉器官的听觉灵敏度显著降低,称作“听觉疲劳”,经过休息可以恢复。如果加重将导致听力损失,分为轻度耳聋、中度耳聋直至完全丧失听力。如果人耳突然暴露在高强度噪声(140-160)下,会引起鼓膜破裂,双耳可能完全失聪。

噪声简接的生理效应是诱发一些疾病。噪声会使大脑皮层的兴奋和压抑失去平衡,引起头晕、头疼、耳鸣、多梦、失眠、心慌、记忆力减退、注意力不集中等。可引起“神经衰弱”;噪声还会对心血管系统造成损害,引起心跳加快、血管痉挛、血压升高等症状,也会使人唾液、胃液分泌减少,胃酸降低、引起肠胃功能紊乱,易患胃溃疡和十二指肠溃疡。

3.2 对人体心理的影响

噪声的心理效应反映在噪声干扰人们交谈、休息和睡眠,从而使人产生烦忧,降低工作效率,对需要注意力高度集中你的复杂作业和从事脑力劳动的人,影响更大。

3.3 对生产生活的影响

噪声对语言通信的影响很大,轻则降低通信效率,影响通信过程,重则损伤人们的语言听力。强噪声会损坏建筑物,干扰自动化机器设备和仪器。在航天航空事业中,噪声疲劳还可能会造成飞机及导弹失事等严重事故。

4 噪声控制的方法

4.1 噪声源的控制

控制噪声源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从控制声源着手。通过研制和选用低噪声设备、改进生产加工工艺、提高机械设备的节哀公精度和安装技术,以及对震动机械采用阻尼隔声等措施,可减少发生体的辐射声功率。

4.2 传播途径的控制

(1)合理布局。城市规划中应该把高噪声工厂或者车间与居民区、文教区等分隔开。在工厂内部把噪声车间和生活区隔开,强噪声源应该集中安排布设,便于集中管理。(2)距离衰减规律。根据距离衰减规律,在厂址选择上把噪声级高、污染面大的工厂、车间设在远离需要安静的地方。(3)屏障阻止噪声传播。利用天然的土坡、树林等屏障。在噪声严重的工厂和施工现场周围或道路两侧设置足够高的围墙和隔声屏,城市绿化不仅美化环境、净化空气,而且一定的密度和宽度种植一定面积的树丛、草坪等绿化带也能减少噪声污染。(4)以声源指向特点降低噪声传播。高频噪声的指向性很强,可改变机器设备的安装方向降低对周围的噪声污染。(5)局部降低噪声。在以上措施均不能满足降低噪声的要求时,可采用局部声学技术来降低噪声,如吸声处理、隔声、消声、隔振、阻尼减震等方法。

4.3 接受者的保护

在某些特殊条件下,采取以上措施还是不能满足降低噪声时,就要采取接受者防护被动法。佩戴护耳器、耳塞、耳罩、头盔或轮班作业或缩短在高噪声环境工作中的工作时间。

5 噪声污染防治政策及工作

5.1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年10月第八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法中明确提出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强调了对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一级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规定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噪声污染防治“三同时”。

5.2 噪声标准

噪声标准可分为三大类:听力和健康噪声标准、环境区域噪声允许标准和产品噪声允许标准。

具体有《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及其测量方法》(GB12348-12349-90)等。

监测方法:距居住或工作建筑物1米、传声器高于地面1.2米的噪声敏感区。

5.3 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城乡居民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第45号令,2008年10月1日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对城市、城市规划区、乡村、交通干线、噪声敏感建筑物、突发噪声、功能区划分等都做了详细的噪声监测标准。

6 结束语

当前,大气污染与废水污染已经吸引了民众的眼球,噪声污染由于其固有的特征,老百姓还未把其列为重点,但也不能因此不重视,把噪声控制在限定的标准内,还人们一个安静的空间,是人们对周边生活环境质量的要求,也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工作。

防止噪音污染的方法第8篇

关键词:市政工程施工;保护环境

在市政工程施工中容易产生各种类型的污染,比如:大气污染、噪音污染以及固体废弃物污染等等。因此,为了可以实现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必须要针对各类环境污染,以采取适合的环境保护措施,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1市政工程施工中存在的环境问题

市政工程对附近环境产生的影响体现在很多方面,许多市政工程施工单位为了获取更多的积极效益,经常不重视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进而破坏附近的水资源以及大气等等。通常,市政工程施工中存在的环境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1大气污染

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很有可能出现环境问题,最常见的是大气污染问题,这在市政工程施工中是主要环境问题之一。在施工过程中使用各种类型的施工机械设备,这些设备都必须要将柴油当做燃料,不可避免排放出很多废气[1]。若设备使用时间长了,就容易导致附近的大气环境中存在很多废气,影响空气质量。而附近居民和施工人员长时间吸入这些已经受污染的空气,就会直接威胁他们的生命安全,甚至产生疾病。并且在有些市政工程施工中也需要使用一些特殊的材料,比如:在市政道路施工中必须要使用油漆以及涂料等等,对路面指示标和斑马线进行绘制,而在柏油马路铺设过程中必须要使用很多沥青。这些材料往往会散发出有毒的气体,伤害人们的身体健康,而且降低附近的空气质量,导致大气环境污染的情况出现。除此之外,在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地面开挖是在所难免的。而地面开挖中若堆积的泥土和裸露的地面处在干燥的环境下,一旦出现大风的天气,就很有可能形成扬尘。而在空气中扬尘是主要的悬浮颗粒物之一,是普遍存在的大气污染物。在施工过程中若缺乏有效的预防,就容易影响附近居民的身体健康。

1.2噪声污染

在市政工程施工中存在的环境问题也包括噪声污染。就是在工程施工来讲,各种类型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往往会产生很大的声响,有些施工作业,比如:混凝土搅拌以及开挖路面等等,都会产生很大的噪音。在施工过程中噪音具有显著的特点,比如:没有规律性、时间波动性较大以及声源稳定等等。噪声污染直接危害人们的身体,其除了使人们的心情变得烦躁,还会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长时间处在噪音的环境,从某种程度上来看,也会影响人们的听力,而且会出现记忆力减退以及头痛等等神经衰弱症状,以诱发各种类型的疾病。若在人们休息中出现噪声污染,人们就不能正常休息,降低睡眠质量,不利于促进人们的身体健康[2]。因此,在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噪音污染是必须要重视的环境问题。

1.3固体废弃物污染

相信大家都知道,建筑工程在施工中往往会出现很多施工废弃物,如果不能科学处理这些废弃物,就容易影响附近环境。并且因为很多废弃物的特性造成,无法迅速分解土壤,也会污染附近污染以及水资源质量,而且对周围居民生活造成影响,一些有害气体的挥发容易造成空气质量降低,对附近环境保护是非常不利的。

2市政工程施工中保护环境的有效措施

2.1大气污染的防治

就市政工程施工来讲,大气污染的来源途径是以车辆以及施工机械设备排放的废气为主,还有施工过程中的扬尘和特殊材料挥发的有害气体。车辆和施工机械设备排放的废气,在施工过程中是不可避免的,只可以在选择燃料时选用与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相符的燃料,让尾气符合排放标准。同时需要定期对设备进行保养以及维护,防止由于设备的性能问题而导致燃料不能完全燃烧,加大废气的排放量。对于一些特殊材料运用产生的有害气体,必须在选购材料时多加注意,防止劣质的材料进入到工程施工现场中,加大有害物质的散发,而且在施工中最好选择环保材料。对市政工程的大气污染进行防治时,最关键的是避免扬尘产生的污染。要想避免扬尘,必须要针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采取封闭隔离处理措施,利用有关设备和附近环境进行分析[3]。而裸露的地表面,必须要覆盖施工雨布,而处在干燥的天气下需要科学的洒水,进而防止尘土在风的影响下在空气中漂浮产生扬尘。就施工路段来讲,也必须要迅速清扫以及洒水,以避免出现更多的扬尘。在施工材料运输中,必须要将雨布覆盖在上面,这样也可以降低其因为抖落而产生的扬尘。并且需要科学规划和有效管理施工现场,通过分段施工的方式,迅速对挖出的泥土进行回填,减少土壤露天搁置的时间。

2.2噪声污染的防治

在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噪声污染防治必须要从不同的方面为切入点:①对于环保部门来说,需要加强施工单位环保施工的监管。经常检查施工现场,一旦发现施工单位的噪声污染严重,需要对其给予适当的惩罚,以确保施工单位可以科学防治噪声污染。并且需要积极宣传噪声污染,科学引导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有效防治噪声。②施工单位必须要重视施工人员的文明施工管理。定期对施工人员开展专业的培训,使其了解有效的施工作业方式,进而降低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很多碰撞而出现噪音,严格控制噪音,降低其对附近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③尽可能在人们非休息的时间开展施工作业,不能在晚上施工,进而导致指噪声污染对附近居民的生活造成不利影响[4]。在很多特殊的地段,比如:学校等等,尽可能在学生放假期间施工,以防止施工作业造成的噪声污染影响学生的学习。同时,在施工现场的附近,也必须要设立隔音设备,重视减少噪声防尘绿化带的建设,尽可能将噪音和附近环境隔开。

2.3固体废弃物污染的防治

在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防治固体废弃物污染需要构建在合理分类的的前提下,在经过科学分类后回收利用各种类型的废弃物。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固体废弃物,需要认真分析和调查,确定其出现的原因。并且需要分类处理有毒的固体废弃物和无毒固体废弃物[5]。并且需要对二次运用的废弃材料进行科学划分。对于有些固体废弃物仍旧可以运用的,必须要掌握固体废物的用途,将其科学应用。就纸质废弃物来讲,可以将其集中出售,获取资金;就废弃的土石来讲,可以将其当做回填的材料来使用;就生活垃圾来讲,可以将其当做肥料进行使用;就不可和对手的固体废弃物来讲,必须要分类放置,而且正确处理,避免在施工现场附近堆积很多固体废物,产生很多环境污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