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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网络诈骗的原因赏析八篇

时间:2023-12-29 10:42:27

被网络诈骗的原因

被网络诈骗的原因第1篇

[关键词]网络诈骗;被害人;被害人过错;防卫空间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5)06 ― 0027 ― 03

一、引言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复杂高效的网络交互模式应运而生,与此同时,移动终端的普及和对信息数据的深度利用孕育出了多样的商业运营模式,网络在不断提高经济发展效率的同时,却也令社会关系进一步复杂化。由于网络本身具有隐蔽性,高智能性等特征,一些传统犯罪披上互联网的“高科技”外衣,给网络环境安全带来极大的风险隐患。本文所要讨论的网络诈骗犯罪正是网络发展过程中的副产品之一。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显示,在 2003-2012 年之间,互联网的普及率由6.15%上升到41.65%;〔1〕但同时互联网普及率每提高1%,将导致财产诈骗犯罪率平均上升约1.37%;根据《2012年中国网站可信验证行业发展报告》显示:截止2012年6月底,31.8%网民在网购过程中直接碰到钓鱼网站或诈骗网站,保守估算,每年因钓鱼网站或诈骗网站给网民造成的损失不低于308亿。〔2〕

针对近年来网络诈骗的严峻形势,国内多数学者从分析网络犯罪特点和成因、立案管辖、证据收集等刑法及刑事诉讼方面寻找网络诈骗的治理之道。如梁静(2006)从比较法研究的角度,着重介绍了美国打击网络诈骗所采用的联邦犯罪诉讼,国家配合与合作两者措施;陈 巍(2008)针对网络诈骗形式和特点分析,提出建立数据分析模型,多角度排查等四条侦破对策;于志刚(2010)网络犯罪与中国刑法应对;刘英泽(2010)认为应该明确电子证据规则法律地位,确立完善的电子证据认证规则和调查措施;杨燮蛟等(2011)讨论如何从立法完善、执法改善、技术加强、社会各方协调等方面来构建网络诈骗的预防体系。

但是,作为典型的交易被害型犯罪――诈骗犯罪,其特殊性不应被忽视。在诈骗犯罪中,被害人的地位十分重要,被害人自身过错是链接“假象与受骗”的中间环节。缺乏被害人过错,则诈骗犯罪不能得逞。而网络空间的隐蔽性和不确定性却令网民更容易遭蒙蔽,被害性陡增。针对被害人在网络诈骗犯罪中的重要地位,目前仅有江明君(2014)等少数学者对典型网络诈骗受害人心理特征进行研究,而从整个被害人学预防被害的角度来看,针对网络诈骗被害人的研究还相对匮乏。鉴于此,本文在被害人学和现有数据资料的基础上,以被害人作为研究的中心并提出建议,期望对网络诈骗治理困境的突破有所裨益。

二、传统诈骗犯罪中的被害人

根据我国《刑法》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犯罪实施与被害人过错有极大的关联性。所谓被害人过错包括认识误区、疏忽大意、动机不纯、知识匮乏等主观上对犯罪实施起到促进作用的因素。在现实犯罪中,被害人过错往往从诱发犯罪动机、扩大犯罪损失,强化犯罪意识、减少作案风险等方面催化犯罪。除此之外,被害人过错还会影响犯罪立案、侦查、量刑等一系列刑法措施的效果。

按照被害人过错的状态,可以把传统诈骗中的被害人分为三类:第一类为无知型被害人,此类被害人由于知识匮乏或是出于封建迷信等原因,容易陷于认识误区,轻信被犯罪人谎言;第二类为私利型被害人,此类被害人由于贪图私利,被犯罪人所利诱,主动迎合犯罪人实施犯罪;第三类为沉默型被害人,被害人由于本身动机不纯或是社会身份的影响,在发觉被害后选择自食苦果,隐匿被害事实。

被害人过错与诈骗犯罪关系密切,在充满风险且复杂多变的现代社会以及刑法资源有限的情状下,对诈骗罪中有过错的被害人提出谨慎义务并非义务加担,而是防止自我法益损害最有效的手段。而通过激励被害人的积极作为,以预防被害的方式防控犯罪,二者相辅相成。

三、网络诈骗被害人的特征

顾名思义,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拟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和传统诈骗犯罪相比,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呈现出以下新特点:

(1)被害人不特定性

网络具有开放性特征,犯罪人可以通过复制,群发等方式,令虚假广告、钓鱼网站等各种“诱饵”在网络空间内广泛扩散或潜伏,随着互联网普及率的提高,越来越多网络用户成为诈骗犯罪的潜在被害人,被害人的范围难以准确界定。

(2)被害人行为私密度高

在现实环境下,人们存在直接关注与提醒,犯罪人行骗需要考虑周边环境和人群的影响,想实施犯罪就要承受较大的环境压力。而在网络环境下,用户通常是以个人身份进行一对一或一对多的私人互动,其交流的匿名程度比现实环境中更高,用户交往内容作为个人隐私也较少希望他人得知,被害人缺少现实社会中人与人间的必要守望与关怀,往往处于更加孤立的地位。网络成为人与人之间的一道帷幕,犯罪人得以躲在其后有恃无恐,合法用户间的守望却相对匮乏和间接。同时,网络的迅捷性能让损害后果迅速爆发和扩大,用户之间的关怀更加“可望不可及”。在实践中,网络交易中的买方评价系统就是一种为买方之间提供相互提醒的渠道,但是由于评价体系真实性存利益阻力,评价本身就难以核实,例如,网店可以联系专门的网店炒作团队,只要付钱,就可以在短时间里迅速提升网店信誉〔3〕,致使评价名不副实,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用户间的相互关怀。

(3)被害人辨别能力缺乏

网络诈骗作为一种新型犯罪行为,与传统行骗相比,是骗术与技术的结合。水涨船高的技术手段令网络用户眼花缭乱,即使是心智正常,谨慎小心的网络用户,由于专业知识的匮乏,也处于较大风险中。同时,网络催生各种商业运营模式,利益关系更加复杂,被害人即使有所了解,也不易弄清其中门道。

四、网络形态下诈骗被害人被害阶段分析

网络环境下,犯罪人与被害人的互动模式呈现出有别于传统诈骗的阶段性特点:

(1)被害发生前――网络用户显露机率剧增

显露是指被害人的个人信息、兴趣、期望、生活方式等可能招致被害的因素在一定环境下暴露。显露程度越深,则受害危险越大。网络通过主动与被动两种形态提高显露的机率,从主动方面来看,被害人没能充分认识到个人信息价值,在加密保护不足的情况下,将个人信息在公共领域随意扩散和保留,导致危险性加大,吸引犯罪的概率提高。中国最大的IT社区和服务平台CSDN董事长蒋涛就曾直言,服务端近80%的密码库可破解,而在用户端,使用频率最高的前100个密码,覆盖了22%的用户,用户信息对自己信息采取的加密方式过于简单〔4〕;从被动方面来看,网络空间有其扩散和聚焦功能。一则为满足特定心理期待而精心设计的诈骗广告,可以通过多种网络渠道扩散到不特定的网络用户面前,不同用户一旦回应,则自身的需求,爱好,期待等信息就已被犯罪人掌握。相对网络空间下的高显露性,与之相应制度保障却不到位,网络用户缺乏安全感,信任危机在网络空间蔓延。

(2)被害发生时――被害人不良心态强化作案心理

据学者对2012年1月――2013年12月深圳某派出所发生电话网络诈骗案件卷宗统计研究来看,被害人以“急性应激心理、利他心理、服从权威、幸运心理、拒绝沉没资本 “等几种心态最具有代表性。实际案情中,被害人受到谎言刺激,强烈希望摆脱困境或得偿所愿,从而产生恐惧,焦虑,兴奋等情绪,进而影响被害人正常认识能力和判断力,出现轻信、盲从等反映,而这些反应又反过来强化犯罪人的犯罪心理,促进犯罪实施。

(3)被害发生后――被害人报案动机不足

就司法实践来看,“犯罪被害人是刑事司法制度的‘守门人’,在90%的案件中,被害人通过报警而进入刑事诉讼”,被害人方报案一直以来是公安机关重要案源。而根据腾讯科技《信息社会不和谐因素调查报告》显示,高达91.98%的网友都曾经遇到过网络诈骗,而选择举报网络诈骗行为的网友只占26.87%〔5〕,网络诈骗虽普遍,但网友的报案意识薄弱。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对救济渠道缺乏了解,相同报告指出,“78.33%的网友表示自己‘不是很清楚‘如何对网络诈骗的行为进行举报“〔6〕;其次,被害人目的不纯,害怕“拨出萝卜带出泥”,例如参与网络被骗,寻找代考被骗等;再次,用户对公安机关的不信任,现实中网络犯罪能够顺利破获的不足1%,被害人限于个人经验,或是从媒体和社会交往中获悉破案率不高,认为即使报案,也未必能侦破,即使侦破,损失未必能讨回;最后,基于成本―收益考虑而不报案,这一考虑在针对不特定人的小额诈骗中尤其明显,单个被害人损失不大,报案却费时费力且未能达到立案标准,故而宁愿不报案。而此时犯罪人诈骗却可以通过网络的汇聚作用,使违法所得积少成多,很难被侦查机关察觉。

在信息数据环境中,电子证据不宜保留,容易被串改和删除,案件能否破获往往依赖被害人报案及时与否。然而,从以上分析可得出,网络环境被害人报案积极性面临着主客观因素的限制,如何在网络环境下发挥被害人作用,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

五、防卫空间理念在网络空间的迁移

(一)防卫空间理论的提出与应用

防卫空间理论由美国犯罪学和行为建筑学家奥斯卡・纽曼在其1973年所著《防卫空间――透过都市环境设计改良预防犯罪》一书中提出,主要是指通过环境设计和空间样式来调节居民行为方式和邻里间协助关系,从而抑制犯罪动机的产生。防卫空间理论概括来说包括四个要素:区域性、可监视性、外形、环境要求。

第一,区域性。即把空间划分不同的区域,居民在不同区域对应不同行为,在安全度不高的公共领域避免显露,而对自己所在区域则实行监控管理,有效区分出陌生人与合法使用者,防卫陌生人有机可乘,降低被害的可能性。第二,可监视性。即在空间设计环节中增添一定的工具,使得该区域的合法使用者能够方便地观察到区域内的活动。第三,外观要求。即设计房屋或者公共设施外观,通过改变细节等使得区域不具有吸引犯罪人的特质;同时也要求不能与周围相隔离,便于邻里之间互相守望。第四,环境要求。即应该把房屋建在远离犯罪的地方。这主要考虑到的是周围环境的影响。

防卫空间理论旨在指导人们把空间划分为不同区域,调动用户对自己所在区域的自治气氛,加强监控,互相守望,主动防御被害。同时,对于公共区域则要求管理者提供足够协助,为用户人创造一定的缓冲地带。从实践来看,防卫空间理论现今主要运用在住房、公共设施建筑领域,是预防犯罪的重要措施。网络空间作为现实空间的延伸,其开放性与自由性增加,网络用户如何相应提高网络环境的可控性成为不容忽视的问题;同时考虑到被害人在整个诈骗犯罪过程中的特殊地位,借用防卫空间理论,调动被害人积极性,发挥自身预防被害的价值,可以作为减少网络诈骗犯罪的有益探索。

(二)防卫空间理论适用于网络诈骗犯罪的可能性

(1)划分空间区域

网络环境下,被害人个人信息与生活细节容易通过网络扩散和保留,显露性提高,容易成为吸引犯罪的“外观”存在。而防卫空间的区域性理念则要求人们把空间划分为不同私密和信任等级的区域,不同区域对应不同的行为模式,启示网络用户根据网络环境把握和调整自己的行为。在可信认证等级低的网站或者可疑链接中,则应该更加谨慎地对待个人信息;在加密条件有限、可控性较低的环境下,则尽量避免个人状态,减少显露风险。根据《2012年中国网站可信验证行业发展报告》指出: 87.5%的受访网民希望能随时验证当前访问网站的真实身份信息。然而,已经在网站首页悬挂类似中网“可信网站”验证标识的网站总数仅站全国网站总数的13%。〔7〕如何制定国家标准,科学的划分可信等级,成为缓解网络信任危机,提高网络区域安全感的当务之急。

(2)搭建协助平台

以协助被害人为中心,通过科学的环境设计,维护网络公共领域安全。具体而言,网络安全部门应该加大网络巡查力度,通过在论坛、网页、互动平台等网络公共区域设置虚拟警察浮动标识,提高网络“见警率”;网络管理部门建立网络安全预警和典型案例平台,协助被害人拆穿诈骗伎俩;设置网络报案绿色通道,建立便捷有效的救济渠道,积极回应被害人咨询,协助被害人举报;掌握服务器租赁情况,建立与新闻等部门的联动体制,增强网络公共服务平台治理;引入专门的第三方评价机制。

(3)营造自治气氛

防卫空间理论启示网络用户在使用网络时注意维护私人领域安全,做好加密措施,积极实施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同时,网络用户应加强互助与守望,共同管理网络社区,相互提醒信息。当发现个人帐号被盗或丢失后,应该及时提醒,防止他人受害;对于个人空间平台的垃圾信息,应该及时删除;避免转发未经核实查证的信息等;建议将私利型被害人和沉默型被害人的过错作为诈骗犯罪量刑考量因素,以此督促被害人加强自治。

〔参 考 文 献〕

〔1〕梁静.美国网络欺诈及其司法举措浅析〔J〕.商业时代,2006,(31).

〔2〕陈巍.网络诈骗及侦破对策研究〔J〕.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08,(05).

〔3〕于志刚.网络犯罪与中国刑法应对〔J〕.中国社会科学,2010,(03).

〔4〕杨燮蛟,魏彬,赵雪.网络诈骗现状与预防体系的建构〔J〕.行政与法,2011,(08).

〔5〕刘英泽.网络犯罪电子证据制度相关问题研究〔J〕.广西大学学报,2010,(11).

〔6〕陈增明,陈锦然,刘欣然.信息化背景下财产诈骗犯罪的实证分析――基于法经济学与社会学的双重视角〔J〕.东南学术,2015,(01).

〔7〕潘庸鲁.诈骗罪中的被害人过错问题研究〔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0,(07).

〔8〕江明君,张欣之,胡峻梅.电话网络诈骗案件中受害人研究〔J〕.中国司法鉴定,2014,(04).

〔9〕〔德〕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国际范围内的被害人〔M〕.许章润,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

被网络诈骗的原因第2篇

依托于网络的发展,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生活正经历一场史无前例的变革,而形形色色的  

网络犯罪给这场变革提出了全方位,不容忽视的挑战。本文仅仅针对利用网络进行诈骗犯罪的新特  

征,种类,犯罪构成,未完成形态及危害结果等方面立足于刑法学的立场。提出自己的观点。以期  

有用于刑法理论的研究,有用于司法实……

计算机网络无疑是当今世界最为激动人心的高新技术之一。它的出现和快速的发展,尤其是国际互  

联网的日益推进和迅猛发展,为全人类建构起一个快捷、便利的虚拟世界。在这个空间里也有它的  

黑暗的一面,网络诈骗犯罪正是其中一个典型的例子。  

一.  形形色色的网络诈骗犯罪  

网络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拟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  

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正是由于网络诈骗犯罪可以不亲临现场的间接性特点,表现出形式多样的  

网络诈骗犯罪。  

1.  利用网上拍卖实施的诈骗犯罪  

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今日公布的《扫荡网络诈骗》报告中,调查数千宗网络投诉案件中,其中网  

上[拍卖名列榜首,占总数的78%之多。受害人大多中付款后或收不到商品或收到的商品不如卖主  

所承诺的那样值钱,或者干脆一文不值。  

2.  利用Modem拨叫国际长途的诈骗犯罪  

犯罪行为人诱使上网者下载一个“浏览工具”或者“拨号器”,以便免费登陆成人网站。而所谓  

“拨号器”就会悄悄切断Modem的当前连接,转而通过拨通一个国际长途号码连接上互联网。这  

样,用户会在不知不觉中损失一大笔电话费。  

3.  利用互联网骗取信用卡的诈骗犯罪  

有的网站允许你免费在线浏览成人图片,不过你必须提供信用卡号码以证明你已经满18岁。然而,  

当你打开它却有一大堆你意想不到的东西是套收费的。《环球时报》2001年3月20日报道了美国新  

月出版社集团利用旗下的网站,以免费浏览做幌子,骗去网民1.88亿美元。而主要用的行为就是  

骗取网民的信用卡号进行诈骗。  

4.  利用互联网提供特许权的诈骗犯罪  

犯罪行为人在向投资者提供经营特许权时,有意隐瞒相关情况进行诈骗。通常以其中商业机会和特  

许产品展览做诱饵。譬如说,有的提出低价出售数以百万计的电子邮件地址名单,而有的则提供收  

信人的服务器号码,但实际中:提供服务器的号码是违反网络规定的,而所谓的电子邮件  

地址不是失效的就是错误的。  

5.  利用互联网进行多层次销售和传销的诈骗犯罪  

种类诈骗花样更是五花八门,有的利用网络电话兜售一些非法或欺骗性的投资产品;有的则把定价  

过高的为房地产提供保证底风险债券作为风险普通的一般债券来推销;也有的在网络上刊登启事要  

求应征者花大笔的钱买回某种生产资料,生产出商品后,公司负责回收,却又以“质量不达标”等  

这样那样的理由拒绝回收,从而使许多投资者损失惨重。  

而所谓的多层次销售一般宣称“你可以通过自己以及你所发展的下线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来赚  

钱”。其实商品或服务不过买给了和你一样的销售者。那么,你通过什么来赚钱呢?  

6.利用互联网提供的旅游休假以及医疗保健商品及服务的诈骗犯罪  

犯罪行为人宣称“你可以参加一次豪华旅游,并提供许多打折的附加服务”。实际上这全是谎言,  

就算成行的话,你也得因为那些“附加服务”损失不少钱。  

而所谓“一般药店没有的东西,可以包治百病”的医疗保健商品。你相信吗?不过对于那些身患绝  

症,生命垂危的人就不一样,他们可能会相信的,哪怕一点点希望。但这不过是一个骗钱的老把戏  

而已。  

除以上几种网络诈骗犯罪外,还有里用互联网进行的中大奖诈骗犯罪,以及利用互联网提供商业机  

会,投资的诈骗活动。针对网络诈骗的种种方法,类型,网络诈骗就有了自己的一些新的特点。  

二.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  

网络诈骗罪和其他类型的诈骗罪取的财物的方式不同,一般的诈骗活动,行为人与一定自然人  

之间有一定的意思沟通,即“人——人对话”,而网络诈骗罪则不然,行为人更多通过“人——机  

对话”的方式,达到初步目的。正是由于人机对话的技术特点,决定了网络诈骗罪具有一些独特的  

特点:  

1.  犯罪方法简单,容易进行  

网络用于诈骗犯罪使犯罪行为人虚构的事实更加逼近事实,或者能够更加隐瞒地掩盖事实真相,从  

而使被害人易于上当受骗,给出钱物。  

2.  犯罪成本低,传播迅速,传播范围广  

犯罪行为人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和多媒体技术制作形式极为精美的电子信息,诈骗他人的财物,并  

不需要投入很大的资金,人力和物力。着手犯罪的物质条件容易达到。  

3.  渗透性强,网络化形式复杂,不定性强  

网络发展形成一个虚拟的电脑空间,即消除了国境线也打破了社会和空间的界限,使得行为人在进  

行诈骗他人财物时有极高的渗透性。网络诈骗的网络化形式发展,使得受害人从理论上而言是所有  

上网的人。  

4.  社会危害性极强,极其广泛,增长迅速  

目前,世界各国的网络用户数以千万计,仅中国网络用户2250万人,通过互联网进要比以传统方  

法进行诈骗大的多。而且,由于这些犯罪的受害者分布广泛,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并且,  

网络诈骗犯罪发展特别迅速,日本2001年计算机与网络犯罪的检举状况中,利用互联网诈骗的  

1999年为33件,而2000年为198件,到了20001年巨增到671件。是所有网络犯罪中增长最快的一  

个。  

三.  网络诈骗犯罪的构成特征  

1.  犯罪客体  

现实社会的种种复杂关系都能在网络得到体现,就网络诈骗犯罪所侵犯的一般客体而言,自然是为  

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人所侵犯的一切社会关系。但是应当看到互联网是靠电脑的连  

接关系而形成的一个虚拟空间,它实际并不存在。就互联网来说,这种联接关系是靠两个支柱来维  

系的,一个是技术上的TCP/IP,另一个是用户方面资源共享原则。正是这两个支柱,才使得国  

界,洲界全都烟消云散,才使得虚拟空间得以形成。笔者认为,这里的网络诈骗犯罪侵犯的是复杂  

的客体,网络诈骗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应是网络上信息交流于共享得以正常进行的公共秩序。而  

其所侵犯的直接客体应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应当指出,利用互联网进行的骗情骗色不属于本罪。  

2.客观方面  

表现为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法律、法规,利用互联网实施了诈骗行为。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是  

本罪行为的两种并列选择形式,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便可构成本罪。至于采取什么方法虚构事  

实或隐瞒真相,法律未作限定。因此,利用互联网技术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同样可  

以构成本罪。  

2001年2月15日,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中国网上诈骗第一案”。犯罪行为人  

叫刘剑,该犯从2000年4月以来,在“雅宝”拍卖网站上有假名字虚假信息,自称有便宜的  

“摩托罗拉”、“诺基亚”二手手机出售,其价不到新手机的一半。而在收到货款后,刘剑却不给  

求购者发货。他利用这种方法从山东、江苏、福建、山西、内蒙古共骗得13350元,用于个人消  

费。  

本案事实虽然清楚,案情简单,但是由于涉及对互联网这一“虚拟空间”中特殊的商业运营方式的  

认识和判断,法院在首次开庭时,并没有当庭宣判。  

本案中,客观方面有两个特征:一是工具特征,犯罪行为人利用了互联网这一“虚拟空间”。二是  

行为特征,犯罪行为人刻意用里假名字隐瞒真相,虚假信息来虚构事实。这样的目的就是为了  

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使其“自愿地”交出财物。表面上看,被害人交出财物是“自愿的”。其实这  

是由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  所引起的。如果被害人了解事实的真相,决不会将财物交给对方的,所  

以“自愿地”交出财物并非被害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从网络诈骗的具体表现来看,犯罪主体大  

多为14岁至40岁左右的年轻人,并且具有一定的网络知识。但是不能认为具有网络知识的人就是  

特殊的主体。按照我国刑法学界通行的主张,所谓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  

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的资格,地位或者状态。通常将具有特定职务,特定业务,具有特定法  

律地位以及具有特定人身关系的人视为特殊主体。我国虽然给一定拥有网络专业水平的人发放网络  

工程师证或给其相应的职称,但从网络诈骗犯罪的案例来看,一部分只有简单的网络知识。同时,  

在网络普及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人拥有网络知识。网络诈骗犯罪越来越多,用具有专业知识的标准  

是不确切的。  

《法制日报》评出2001年的世界是十大案件中第三个是,纽约破获网络诈骗大案。报道说。这名  

叫亚柏拉撼•阿布拉达的32岁男子,他精通计算机,年轻时多次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被判过  

几年刑。他诈骗的目标是金融,企业界巨头,阿布拉达利用当地图书馆的几部电脑,成功“克隆”  

了那些富人的身份,然后成功破译了他们的信用卡号和他们在几家投资或经纪业公司以及银行的账  

号。在长大6个月的时间里,阿布拉达几乎如出一辙地进行诈骗活动。警方估计,阿布拉达至少诈  

骗了千万美元!由于涉及数额巨大,影响范围广泛,此案成为高科技领域里一起突出罪案。  

在本案中,犯罪主体阿布拉达现实意思上只是个自然人,虽然他拥有精通的计算机网络知识。但是  

这不非所有网络诈骗犯罪的共性。而且犯罪主体的年轻化是显而易见的。  

4.犯罪的主观方面  

网络诈骗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  

不构成本罪。在本罪中,犯罪行为人具有明显的“非要侵占不可”的念头。这表明犯罪主体具有明  

显的犯罪故意。而且,这种故意常常是直接的。并显示了极强的主观故意。  

四.网络诈骗犯罪未完成的形态  

1.  关于实行行为的着手  

犯罪的着手是区别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界限,它是指“犯罪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  

罪的实行行为”。那么在网络照片罪领域,实行行为何时或何环节开始呢?笔者认为,首先应该将  

现实性环节行为排除在外。原因在于:第一,现实性环节行为不具有实行行为的特点。实行行为的  

着手,也就是开始实施刑法分则的具体构成要件行为。判断它时,既要考虑法律规定的具体罪状,  

还要考虑实行行为的内容及形式。这个阶段的行为,通常是为虚拟性环节的行为创造条件,更符合  

犯罪预备行为的特点。第二,将现实性环节作为实行行为有违立法精神。网络诈骗罪中,行为人一  

般是骗得受害人的信用卡号和受害人的具体地址,但是这不宜作为犯罪论,至少不论作为犯罪的完  

成形态论处。在这时,权利人的财产并没有遭到实质性的损害,顶多受带一定的威胁。  

其次,进入网络系统的初始行为也不是实行行为,尽管进入网络系统距离行为人完成网上诈骗犯罪  

时间极短,有时有几秒种。但还是套正试这种行为的性质。之所以说它不是实行行为,原因在于,  

该行为也不具备实行行为的性质。为了完成网络诈骗的行为,行为人一般进入特定的信息系统,在  

此之前,他也许还要登陆其他具有辅助功能的信息系统。  

笔者认为,只有进入特定的信息系统后实施了虚拟性环节的行为才是实行行为。原因在于:1.该行  

为具有侵犯犯罪客体的现实性,如果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它就会实施完毕;2.该行为具有刑法中  

实行行为的特征,是引起构成要件结果的直接行为。  

2.  关于完成形态时的问题  

虚拟空间的结果向现实转换在时空上还存在隔离,虚拟阶段的结果仅仅表现为信息的改动,它是否  

必然损害权利人的利益,还必须依赖于行为人进一步深化行为,致使权利人的财物侵犯,可由行为  

人完成,也可由别人完成,还可由工具实现。在网络诈骗犯罪中,虚拟阶段的结果是在网络上  

虚假信息,而要诈骗得以进行,还在于行为人提供账号  、地址以供受害人划钱,邮寄钱财。当划  

钱成功或邮寄到达时,此时就由虚拟空间转移到现实中来。如果行为人在虚假消息后,马上撤  

消。而且并未有人上当受骗,这就造成虚拟性结果的消失,还原为原来的状态。权利人也未受过威  

胁,而这就说明完成形态只能在现实中。  

五.网络诈骗的危害结果及一些建议  

1.  网络诈骗的危害结果  

英国政府义愤报告中显示,到2015年政府将无力监控一日千里的互联网发展,全国陷入无政府状  

态,届时,将由一些配备高科技的犯罪集团幕后操纵国家经济。  

2015年网络诈骗犯罪是否主宰全球,不管乐观还是悲观的看法。现在网络诈骗犯罪却是越来越  

多,越来越严重,这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了。伴随着网络普及化程度的提高。网络诈骗犯罪在犯  

罪的形成,特点上将出现更加复杂多边的局面。  

在美国连大名鼎鼎的比尔•盖茨都有过被诈骗过的事发生,而一般的消费者能不对网络诈骗倍加关  

注。这也是电子商务不能迅速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  

分析家认为,消费者和经销商可能因诈骗损失巨大,官方数字很难统计,美国一个,咨询机构今日  

的统计数字显示,2000年全球范围内网上被骗金额为16亿美圆。该机构还推测,随着网上支  

付数额的增加,2005年一年网上损失的金额将达到57亿到156亿美圆之间。这取决于各国对反网络  

诈骗技术的投入力度。网络诈骗的社会危害性相当大,它一方面对网络信息系统正常的管理和信息  

造成严重的破坏,会叫人感到网上什么消息都可疑。另一方面也往往会直接严重危害其他社会的利  

益,叫投资者不知所丛!网络诈骗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要从造成的经济损失来看,还必须考虑社会  

影响。网络诈骗即使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大,其所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也非长大。  

2.  针对网络诈骗犯罪的一些建议  

第一.我国现行刑法第287条和第266条规定犯本罪基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  

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正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极重罪的,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笔者认为,对这类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①应当提高法定最低刑而处以重刑,甚至生命刑。  

②建议广泛适用财产刑和资格刑。比如没收作案用的计算机设备及与之有关的一切物品,设备;禁  

止犯罪行为人从事计算机网络有直接关系的职业等。笔者从互联网上一个BBS上获悉,美国联邦贸  

易委员会达成一致意见,裁定一个名为赫林海伟的男子终生不得在互联网上做生意,因为他利用电  

脑在线拍卖时,对25个人进行了诈骗。③建议加强国际间的司法管辖权协调,与尽可能多的国家签  

定双边引渡条约,加强国际合作。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2002年4月24日表示,美国与其他12个国家  

将联手多网络诈骗活动进行重拳出击,并建立一个同意的数据库,专门整编网络消费者的投诉,并  

采取相关措施防止消费者再成为类似诈骗活动的受害者。我们的网络化程度虽然没有美国那样发  

达,但是我过上网人数是世界第一,怎样保护消费者的网上利益,的确应该加强国际合作。④由于  

在网络诈骗犯罪中,青少年比例比较大,建议对青少年在此类犯罪的主体责任年龄上可做适当降  

低。  

第二.建议公安机关联合文化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对网络公司,网站,网吧进行严格监控,使得  

建立完整的安全系统和管理系统,从源头上杜绝此类犯罪的发生。  

第三.阵对青少年此类犯罪的增加。建议,在电视,广播。网络以及学校开设网络诈骗专题,从思  

想上,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被网络诈骗的原因第3篇

关键词:网络诈骗;形式;防范

在计算机网络技术日趋成熟的今天,国际互联网的日益推进和迅猛发展,为全人类建构起一个快捷、便利的虚拟世界,依托于网络的发展,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生活正经历一场史无前例的变革,但由于网络经济的安全保护和法律保障体系存在严重缺漏,网络成为一种新型的犯罪工具、犯罪场所和犯罪对象。网络诈骗犯罪是计算机网络技术不断发展与运用中的“负产品”,运用网络技术和知识实施的犯罪成为世界性的灾难,网络诈骗便是网络犯罪主要表现形式之一。

一、网络诈骗

(一)网络诈骗的定义

由于网络诈骗是一种比较新型的犯罪方式,,因而对其的研究也处于初步阶段,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诈骗的类型也在不断增加,对网络诈骗的理解也存在不同的见解。

目前基本上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把网络诈骗看作是传统的诈骗犯罪的一种新形式,另一种是把网络诈骗看作是一种新型的犯罪形式。从犯罪学意义结合刑法中的规定有一个比较统一的概念认为网络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作为重要的犯罪工具,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网络诈骗犯罪与传统诈骗犯罪的相同及不同之处

1、相同之处

从犯罪主体而言,都是现实社会中的自然人;从犯罪动机而言,两者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犯罪结果而言,都是直接或间接侵犯了被侵害对象的物质利益或精神财富;从犯罪危害性而言,都给现实社会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危害,带来了严重的社会治安问题。

2、不同之处

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实施犯罪的方式不同,即取得财物的方式不同。传统的诈骗活动,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至少有一面之交。犯罪行为人是通过“人—人对话”方式达到诈骗目的的;而网络空间的诈骗则不然,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没有正面的交流,犯罪行为人是通过“人—机对话”的方式,达到犯罪目的。

(三)网络诈骗采取的方法

由于从事网络诈骗需要丰富的电脑网络知识和娴熟的网络技巧并进行复杂的网络诈骗程序的研究和设计,因此它是一种典型的高科技犯罪活动。从网络诈骗的对象来看,它包括实物产品、数字化产品、出版发行的产品和服务以及信用卡等。网络诈骗所采取的手法可以分为这样几种类型:

1、用户口令假冒

这是指诈骗者通过窃取或者是欺诈行为获得网络管理人员或合法用户的口令,并利用其口令和密码进入电脑系统,从而进行网络诈骗的行为。

2、文件伪造

这是指在计算机以及网络上非法地建立有关部门的正式文件或修改其有关记录。以此作为正式的、有效的文件或记录的犯罪行为。

3、虚假网络信息

这是说通过在互联网络虚假的商业信息诱导他人或公司与之签订合同,从而进行诈骗或敲诈的行为。

4、程序的擅自编制和篡改

这主要是指网络犯罪者通过网络对计算机程序进行擅自编制和篡改,从而通过向计算机输入非法的指令来达到从网络骗取钱财的目的。

(四)网络诈骗的特点

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是通过网络中介实现的,而非面对面直接交流使其具有特殊性。所以网络诈骗特点明显:方法简单、成本低、行骗面广,高隐蔽性,时空性、形式多样性,难以取证性、侵害后果的严重性等。

二、网络诈骗犯罪的形式

(一)网络诈骗主要种类

1、 网络交易、购物诈骗的主要形式是:专业诈骗犯罪团伙通过自身创建的电子商务网站或知名大型商务网站虚假商品销售信息。以“超低价”、“走私货”、“免税货”、“违禁品”等虚假内容吸引网上消费者。

2、 网络抽奖、中奖诈骗犯罪的主要形式是:具有一定网络知识及游戏经验的犯罪嫌疑人,提前注册大量QQ号码、网络游戏账号,使用上述账号以“系统信息”、“客服”等官方管理系统类的网名登陆网络游戏,通过参与游戏等方式对其他玩家进行观察,选择作案目标后,以“系统信息”、“客服”等官方名义向玩家发送虚假抽奖、中奖信息,所涉及奖品主要为网络游戏装备、网络游戏虚拟货币、高档数码、通讯产品等,吸引游戏玩家点击登录其创建的虚假信息网站,进一步实施诈骗。

(二) 网络诈骗的主要形式

1、虚构中奖网络诈骗

这类诈骗是网络中最为常见的诈骗手段之一。不法分子通过向互联网QQ用户、 MSN用户、 邮箱用户、网络游戏用户、淘宝用户发送中奖信息,诱骗网民访问其开设的虚假中奖网站,再以支付个人所得税、保证金等名义骗取网民钱财。为体现中奖的权威性和可信度,一般会采用类似官方的域名、制作精美的网页,起到迷惑群众的目的。

2、冒充身份网络诈骗

这类诈骗通常是不法分子先通过技术手段盗取他人QQ号码、MSN 帐号、邮箱等个人帐号,盗取成功后以帐号主人的身份登录互联网,并以有急事等用钱用为借口,向帐号里的好友借钱。警惕性不高的受害人会立即按要求给指定帐号汇钱。有的不法分子采用欺骗或黑客手段获取受害人亲友QQ号等网上联络方式,然后冒充受害人亲友借钱,更有甚者,播放受害人亲友的视频聊天录像,以达到取信受害人目的。有的不法分子通过欺骗或黑客手段获取了受害人商业伙伴的电子邮箱后,利用该电子邮箱或注册用户名极为相似的邮箱名,冒充其商业伙伴对受害人实施诈骗。

3、低廉网购网络诈骗

网络购物在给予人们快捷方便的同时,也为违法犯罪提供了平台。这是目前一种比较常见的诈骗方式。作案人在互联网交易平台开办网店,或在淘宝、易趣等交易网站上开设网络店铺,以出售商品的名义、以明显低廉的价格在网上兜售商品,诱使网民与其联系购买,进行网络诈骗。一旦有人与其联系,作案人就会要求购物者首付部分的订金然后才发货,货到后购物者再付足剩余的钱。 网民往往被低廉的价格所诱惑,从而步入作案者所布下的圈套。在此类诈骗中, 还有个比较特殊的情形, 就是以销售游戏装备等虚拟物品或游戏辅助软件为名实施的诈骗。现在国家未出台有关游戏中虚拟物品的法律,网民遇到此类诈骗情况一般默不作声、 自认倒霉。

类似以上的诈骗形式还有财惑网络诈骗、非法传销集资网络诈骗、无抵押贷款为诱饵网络诈骗等。随着网络的继续发展,网络诈骗的形式依然严峻,新型的网络诈骗层出不穷,作为广大的网民们应该提高自己的防范意识。

三、网络诈骗的防范

(一)网络诈骗的防范措施

1、以专门犯罪罪名明确规定网络诈骗罪

我国现行刑法对网络诈骗行为的规定已经不能有效制止、打击和处罚。因此有必要完善和修改我国现有的计算机犯罪罪名,明确的法律规定,会给犯罪分子以警示作用。

2、完善网络技术,堵塞漏洞

技术发展的弊端应由技术来克服,法律规范仅仅是技术不能状态下的暂时补充。先进的科技预防是预防网络诈骗犯罪的最有力的武器。就目前而言,特别要注重研究制定发展与计算机网络相关的各类行业产品,如网络扫描监控技术、数据指纹技术、数据信息的恢复、网络安全技术等,这些将利于网络诈骗犯罪的侦查与证据的取得,在很大程度上将网络诈骗阻挡于萌芽状态。

四、结束语

网络的的广泛应用成为可以创造财富的生产力,因而也就出现了所谓的网络经济。但是网络诈骗正作为它的的负产品滋生和蔓延,已经严重地影响了我国网络经济的建设步伐。由于相关法规制度的不完善使其快速发展的势头和日益增长的危害性难以得到有效控制。因而,期盼法律修改和完善,不断丰富打击网络诈骗犯罪的内涵,惩治各种网络犯罪分子,严厉打击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净化和完善互联网环境,提高公民对网络诈骗犯罪的认识和防范意识,对于切实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确保推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及社会的和谐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郭玉锦.王欢.网络社会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03

2.赵春霞.法制与社会.中攻如东县委党校,2011.05

3.杨燮蛟,魏 彬,赵 雪.行政与法.浙江大学,2011(3)

被网络诈骗的原因第4篇

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李睿懿介绍,近年来,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的诈骗犯罪现象比较突出。不法分子设立电信网络诈骗窝点,利用网络改号电话、“伪基站”设备等,通过拨打电话、发送手机短信,针对不特定群众,跨省、跨境大肆实施诈骗活动,受害者分布区域广,人数众多。不法分子利用“银行卡透支”“医保卡异常”“涉嫌违法犯罪”等涉及百姓切身利益的问题设计骗局,花样百出,迷惑性强。诈骗一旦得手,往往给群众和被骗单位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诈骗数额上百万、千万的案件已不鲜见,甚至已经出现了诈骗数额上亿元的案件。有的企业被骗巨额资金导致破产倒闭,有的普通群众被骗走“养老钱”“救命钱”,导致轻生自杀。

此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还滋生了灰色产业链,诱发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银行卡、非法开办“地下钱庄”转移赃款等大量上下游关联违法犯罪。由于此类犯罪空间跨度大,犯罪链条长,组织化色彩明显,犯罪手段及过程具有远程非接触性的隐蔽特征,且被骗赃款一般流往境外,给司法机关的破案工作和追赃工作带来极大困难。

李睿懿介绍,此次的九个案例,共同特点是诈骗数额大、涉及地域广、被害人数多、犯罪手段多样,具有较强的典型性、代表性。既有东部沿海地区的案件,也有中西部地区的案件;既有较为传统的电视节目中奖诈骗、冒充QQ好友诈骗,也有新近出现的谎称推荐优质股票诈骗、考试改分诈骗;既有在境内实施诈骗的,也有在境外设立诈骗窝点的;既有针对境内人员行骗的,也有针对境外人员行骗的。 案例之一:虚构推荐优质股票

在江西省,周文强通过中介注册成立公司,招聘50余人,下设“客服部”“业务部”“操盘部”等部门,分工负责实施诈骗活动。其中“客服部”负责群发短信、接听股民电话、统计股民资料;“业务部”负责电话回访股民,以“公司能调动大量资金操纵股市”“有实力拉升股票”“保证客户有高收益”等为诱饵,骗取股民交纳数千元不等的“会员费”“提成费”;“操盘部”由所谓的“专业老师”和“专业老师助理”负责“指导”已缴纳“会员费”的客户购买股票,并安抚因遭受损失而投诉的客户,避免报案。

自2010年7月至2011年4月不到一年的时间,该犯罪团伙共骗取344名被害人钱款共计376万余元。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诈骗罪依法判处周文强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同时对其他十余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案例之二:推销假冒保健产品

在河北省,谢怀丰、谢怀骋二人从网络上非法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聘用多人冒充中国老年协会、保健品公司工作人员,以“促销”“中奖”为诱饵,向一些老年人电话推销无保健品标志、未经卫生许可登记的所谓“保健产品”,累计达3000余人次,涉及全国20多个省份,骗得钱款高达188万余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谢怀丰、谢怀骋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同时对其他十余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 案例之三:发送“医保卡出现异常”虚假信息

在福建省,被告人吴金龙等人在老挝万象设立诈骗窝点,通过网络电话向中国大陆各省市固定电话用户群发语音信息,谎称“医保卡出现异常”。待被害人回拨时,由冒充医保中心工作人员的团伙成员谎称被害人医保卡涉嫌盗刷违禁药品,随后由冒充公安人员的团伙成员使用预先更改好的“公安局号码”(来电显示为被害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对外公布的号码)骗取被害人信任,套取个人信息,谎称被害人银行账户存在安全问题。随后再由冒充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团伙成员要求被害人将银行卡内的存款转到指定账户进行“资金清查比对”。吴金龙参与诈骗犯罪数额高达1019万余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诈骗罪依法判处吴金龙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同时对其他十余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二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 案例之四:假冒QQ好友诈骗

2014年8月至11月,同样在福建省,被告人罗仁成、罗仁胜利用在互联网上盗取的QQ号码或者将其申请的QQ号码信息更改为被害人亲属的QQ信息等方式,冒充被害人亲属的身份,以“亲友出车祸急需借钱救治”等理由,诱骗被害人汇款至其指定账户。罗仁成、罗仁胜用此种手段实施诈骗二起,骗得金额共计6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仁成、罗仁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QQ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罗仁胜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还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据此以诈骗罪判处罗仁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以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罗仁胜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态势疯狂:一人竟被多个团伙骗了4次

虽然我国对电信诈骗进行严厉打击,但骗子们并未因此销声匿迹,一方面“中大奖”“手续费”等传统诈骗招数依旧猖獗,让不少老年人的血汗钱化为乌有;另一方面,骗子们的诈骗手法也不断翻新,与“微信”“二胎”等相关的电信诈骗层出不穷,令人防不胜防。

据媒体3月初报道,日前香港警方接获了一宗假冒内地官员的电话诈骗案,事主共损失约4900万元人民币。警方透露,事主为一名53岁香港本地男子。去年10月20日,他接获自称为速递公司职员的来电,指事主寄出的包裹藏有虚假文件。其后,骗徒将电话转至自称为内地执法机关人员的同伙,对方指控事主涉嫌清洗黑钱,要求事主到内地开立一银行户口,再将款项存入该户口作扣押以证清白。事主按指示先后共存款约4900万元。事主于今年2月19日开始与骗子失去联络,怀疑受骗后于3月4日向警方报案。

最近,昆明市公安局则公布了一起“奇葩”诈骗案:80多岁的老人被骗4次后才报警,正规物流公司的工作人员竟倒卖客户信息、骗子的手机号被泄露后也常接到诈骗电话。

在这起案件中,昆明市民王大爷先是接到上海一家“收藏拍卖公司”的电话,称要以100多万元收购其收藏的工艺品,但需要支付手续费。不久老人收到了一份快递来的小礼品,就以货到付款的方式支付了7万元“手续费”,但后来对方电话就再也打不通了。

此后的3个月老人又3次被同样手段诈骗,先后4次共被骗走了42万元。

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侦大队警察杨碧波介绍,警方侦破案件后抓获了盘踞在上海的王亮亮(化名)犯罪团伙。但侦查后发现,王大爷被骗了4次,只有1次是王亮亮团伙所为。“我们又对多名受害者进行了调查,没有哪个受害者是只被一个团伙诈骗的。”他认为,这足以说明电信诈骗之疯狂、后果之严重。

昆明市公安局破获的这起诈骗案中隐藏着明显的利益链,其顶端就是公民信息的售卖者韩某。作为上海一家宅急送公司的工作人员,他利用职务之便,从宅急送客户资料里选择有电视购物习惯或喜欢购买收藏品的人,并把名单提供给王亮亮团伙。“韩某也是整个诈骗团伙的组织者,从团伙诈骗的钱中分成75%。”办案警官说。

除了使用这些信息,王亮亮团伙还从网络上以1元1条的价格购买公民信息,同时又把韩某提供的公民信息再转手倒卖给另外一个诈骗团伙。

可笑的是,为了反侦查,王亮亮团伙在快递单收件人一栏填的都是自己成员的电话,“结果,这些成员之后就经常接到其他诈骗公司的电话。”

办案警官说:“说明他们作为快递单上的收件人,自己的信息也被物流公司拿去卖给了其他诈骗团伙。”

此外,云南省发生的多起“生二胎补贴”诈骗中,接到诈骗电话的人都确实刚刚生育了二孩,说明他们的信息也被泄露了。

电信诈骗与公民信息泄露密切相关已为公众熟知,但是,公民信息泄露的随意和严重程度仍足以令人吃惊。

“电信诈骗并不是一个孤立的犯罪,牵涉到方方面面。”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孙文杰分析,这就是公安部打击电信诈骗的专项行动要联合22家成员单位共同进行的原因。比如,诈骗团伙往往有多个非实名金融账户,这牵涉到银行;诈骗团伙拨打电话要用到网络电话、“移动座机”、非实名电话卡等,这牵涉到电信企业;诈骗对象的选择则依赖于公民信息,这涉及掌握了大量公民信息的物流公司、商场、电信运营商等。 防不胜防:新诈骗招数紧随社会热点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涉嫌洗钱”“医保、社保异常”“解除分期付款”等常见手法外,电信诈骗团伙正紧跟新政策和社会热点,不断“推陈出新”,一些新的诈骗手段不断出现。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使用微信,至少出现了以下几种与微信有关的诈骗方式。

一是伪装身份诈骗。犯罪分子利用微信“附近的人”查看周围朋友情况,伪装成“高富帅”或“白富美”,骗取感情和信任后,随即以资金紧张、家人有难等各种理由骗取钱财。

二是代购诈骗。犯罪分子在微信圈假冒正规微商,以优惠、打折、海外代购为诱饵,待买家付款后,又以“商品被海关扣下,要加缴关税”等为由要求加付,等拿到货款后就人间蒸发。

三是爱心传递诈骗。犯罪分子将虚构的寻人、扶困等内容以“爱心传递”的方式在朋友圈,不少善良网民都会转发,其实里面所留联系方式绝大多数为外地号码,打过去不是吸费电话就是通讯诈骗。

四是点赞诈骗。犯罪分子冒充商家“点赞有奖”信息,要求参与者将姓名、电话等个人资料发至微信平台,一旦商家套取完足够的个人信息后,即以“手续费”“公证费”“保证金”等形式实施诈骗。

五是利用公众账号诈骗。犯罪分子盗取商家公众账号后,“诚招网络兼职,帮助淘宝卖家刷信誉,可从中赚取佣金”等推送消息。受害人信以为真,遂按照对方要求多次购物刷信誉,后发现上当受骗。

上文提到的“生二胎补贴”诈骗中,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破获一起以“生二孩领取国家补贴”为由的诈骗案。骗子称刚生完二胎的家庭可以领计生补贴,但要到自动柜员机上进行验证,受害人按照提示“验证”后即被骗数千元。此外,还出现了二维码等诈骗方式,受害人一旦扫描了二维码,手机就会被植入木马病毒。 新的动向:诈骗对象转向年轻白领

随着警方对于电信诈骗打击力度的加强,电信诈骗的方式、技术也在不断更新。从一开始的短信诈骗、刮刮卡中奖诈骗到利用网页种木马,随后是利用任意显电话,再到网页和电话混合型,最后发展到目前的移动端诈骗。

“您的手机银行即将失效,点击进行认证。”2月22日下午1点多,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某金融公司任职的戴小姐接到了一条“95588”发来的短信,提醒她进行手机银行更新。因为手机显示为“95588”发来的短信,与此前的消费提醒短信在一个短信页面内,戴小姐毫不怀疑有诈,直接点击链接。“页面也和真的工行网银一样,我按照要求输入卡号、密码、还有验证码。”

输入信息后,等来的不是升级成功的提示,而是疯狂的转账短信。“我连续输了三次验证码,后来发现卡内余额近20万元分三次被转走了。”

“从报警情况看,骗子应该是使用了最新的伪基站模拟出任意短号,比如模拟工商银行官方客服号码95588,手机显示短信时甚至与正规银行短信放在同一个对话框内,十分具有迷惑性。”浦东公安分局陆家嘴治安派出所所长张翼飞介绍,过去诈骗短信显示多有前缀,比如“02195588”,经过广泛的防骗宣传后,不少市民都已经知晓。“新的短号让不少白领都信以为真,点击虚假钓鱼链接后,骗子就能轻易获得被害人输入的银行卡号、密码及相关验证信息,从而完成盗刷。”

通过梳理接报信息,浦东警方意外发现,多名被害人均为陆家嘴高学历的年轻白领,70后占比约60%。他们普遍对网络十分熟悉,尤其是网银及手机银行。没想到,就是因为这一特点,反而成为骗子下手的重点。“年纪大的一般不会使用网银,我们发现通过手机银行、网银被骗的被害人中,不乏高学历、高智商的金领。”张翼飞说。

以往的电信诈骗中,老年人是主要目标;而最新骗术频频对准年轻人,70后、80后、90后成为重灾区。“老年人上当受骗一般是短信和电话诈骗,经过大力度的宣传,老年人的警惕性也在提高。反倒是年轻人警惕性不高,容易上当。”而这也和年轻人的消费特点有关,年轻人习惯于使用网络和手机,开通网银和手机银行的比例很高,对骗术的警惕性又不高,而新型骗术就对准这一特点,从网络下手,年轻人稍一疏忽就会上当。

被网络诈骗的原因第5篇

此外,在62名被告人中有38个是90后,22个是80后,其中不少人来自贫困地区,属于文化水平较低的打工者,他们中有的人直到被抓,才意识到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已构成犯罪,但为时已晚。

为此,法院特别要提示:劳动者在择业时需谨慎选择。如果发现工作单位的行为可能构成诈骗或有其他违法的情形,要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不要怕惹麻烦、得罪人,更不能与单位同流合污。如果明知单位有违法行为依然为单位工作的,也构成法律上的主观故意,即成为犯罪的共犯。

“网络关键词”两种诈骗手段

法院宣判后,专门就网络诈骗的特点、如何防止上当受骗等进行了提示。归纳起来,此类案件的欺骗手段主要有以下两种:

第一,“谎称抢注促成交易”。

此类犯罪的做法是,销售部员工与被害人取得联系后,谎称有其他人正在抢注某一关键词的其它网络资源,如微信公众平台、APP平台等,考虑到被害人是该关键词的最初注册人,具有优先抢注该关键词其他网络资源的权利,故而为该关键词的相关资源提供24小时保护,请被害人考虑是否注册。

此后,该销售人员会继续多次联系被害人,谎称抢注人注册欲望强烈,劝说被害人自己完善关键词资源,以提高该关键词的市场价值。被害人相信业务员的谎言,害怕关键词的其他资源被他人抢注,遂与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公司对相关关键词进行网络资源的注册、维护等服务。

被害人支付相应合同价款后,销售部员工将合同交给技术部,由技术部门工作人员为客户进行相关服务。一般情况下,销售人员在第一次诈骗成功后,还会进行第二次诈骗,即对客户谎称其关键词的其他资源又被他人抢注,以欺骗客户继续接受该公司的服务。

第二,“冒充买家相互配合”。

此类做法是,销售部员工通过电话与被害人取得联系后,称其持有的关键词具有市场价值,且公司可以提供交易平台。被害人同意转让关键词后,销售部员工则将该客户信息告知销售部其他员工。其他员工冒充国内知名企业的负责人与被害人联系,谎称有意以高价购买被害人持有的关键词,但要求被害人对关键词进行网络资源完善,如注册.tm域名等。否则,无法收购。

被害人为能高价转让关键词,即联系之前的销售人员,询问关键词网络资源完善事宜。销售人员会劝说客户完善网络资源。此后被害人与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公司对相关关键词进行网络资源的注册、维护等服务。

“网络关键词”诈骗案5大特点

法院还对“网络关键词”诈骗案件的特点进行了梳理,主要有五大特点。

其一,手段新型、隐蔽性强。由于“网络关键词”诈骗比较突出的特点,是依托网络技术为实施诈骗犯罪提供支持。相对于传统诈骗手段,其手段更加新型,也更加隐蔽。

“网络关键词”对于大部分社会公众是一个相对陌生的概念,其是否具有市场价值以及其市场价值如何至今都是尚无定论的问题。它的注册、优化等技术过程对于大部分投资者而言也是复杂、晦涩的,在高额回报的假象驱动下,部分投资者并未对其深入了解,便投入大量资金购买,这是最终导致上当受骗的重要原因。

此外,采用精心策划的固定“话术”,冒充买家的“角色扮演”,也是造成此类诈骗不易被发觉、“以假乱真”的原因。“话术”,也就是如何对外进行推销的言辞话语,在“网络关键词”诈骗案件中,公司往往会对员工进行“话术”方面的统一培训,整个话语逻辑清晰、一环套一环,无论潜在的投资者提出什么要求,都会有对应的话语与套路,一旦陷入圈套将越陷越深。

为了让被害人相信他们拥有的网络关键词具有价值,犯罪分子还自导自演冒充买家的“戏码”,冒充知名企业的负责人与被害人联系,谎称有意以高价购买被害人持有的关键词,但要求被害人对关键词进行网络资源完善,这就更加促使被害人再次与公司签订合同并购买优化网络关键词的相关服务。

其二,涉及面广、金额大。在“网络关键词”诈骗犯罪中,犯罪分子往往通过通讯工具或网上联系被害人,因此,此类犯罪的诈骗对象范围具有广泛性和不特定性。从被害人的分布的空间上看,一起诈骗案件的被害人往往人数众多且全国各地均有分布,对社会稳定产生一定的影响。

其三,犯罪组织结构成熟。“网络关键词”诈骗的犯罪主体具有团伙化、职业化、专业化的特征,犯罪组织形式自成体系、分工明确、成熟稳定。在组织形式上,诈骗团伙往往通过成立合法的互联网公司作为“幌子”,具有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正式营业执照,打着合法高科技互联网公司的名义,宣称挂靠权威部门或拥有领先技术等“高大上”的噱头,给投资者以公司正规、实力强大、资金雄厚的假象,吸引投资者购买公司提供的各类网络关键词服务。

其四,证据收集相对困难。在“网络关键词”诈骗案件中,被害人数往往众多且分布在全国各地,有部分被害人忍气吞声没有报案,还有部分被害人认为自己没有被骗,因此收集被害人的言词证据及书证,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这给案件的取证带来一定的挑战。

其五,划分责任相对困难。“网络关键词”诈骗往往是以公司的名义的实施,每一起诈骗的事实都非一个被告人所能为,需要公司不同层级的人的分工配合,因此牵涉的人员较多,每个被告人在每一起诈骗事实中参与的程度、发挥的作用及情节等各有不同。因此,在认定每个被告人的刑责和犯罪数额时,有时并非清楚明确,存在界限模糊、界定困难的情况。

法官提示:劳动者谨防成为犯罪帮凶

综合“网络关键词”诈骗案件的性质、特点及表现,法官提示公众要理性看待网络产品的价值。“网络关键词”是一类新兴事物,但其是否存在价值或价值如何还有待市场的考验,对其投资存在较大风险和不确定性。作为投资者,在投资此类产品进行理财时,应谨小慎微、防控风险,不要听信“一夜暴富”等偏离实际的宣传,深刻理解网络产品的价值主要来源于流量,有人访问的网址才有价值。除此之外,公众还要认真学习网络知识,科学定位、理智衡量“网络关键词”的价值,做到不跟风、不炒作,避免追求投机、暴利的心理。

为防止上当受骗,法官还提示公众要注意对交易对象的资质审查。投资者在与市场的其他主体等进行合作或交易时,一定要注意审查交易对象的资质,在签订合同时必须要求对方出示工商登记证书和相关资格证书等材料;目前,有多种途径可以查阅公司的资料,公众可以通过工商局的网站在线查询,也可以直接到工商局查询相关公司的基本情况,确保公司主体的法人资格合法、手续齐全且具备从事此类业务的声誉、业绩与经验。

再者,要注意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被害人的信息都是被告人从其他网络公司购买或者置换的,因此在日常的生活中,任何人都不要随意将个人的年龄、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透漏给陌生人,并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不在陌生的网页上输入个人信息。另外,用过的载有个人信息的票据、包裹单等要及时销毁,避免自己的个人信息外泄,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如果发现自己被骗要理智应对。在发觉已经被骗或有被诈骗可能时不要惊慌失措,也不要采取过激的行为进行维权,正确的做法是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如果已经受骗,千万不要打草惊蛇,要注意留存和收集证据材料,转账要留凭据,短信要截图,通话要录音,为后期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被网络诈骗的原因第6篇

 

近年来,坑骗老人的伎俩在中国农村频现,骗子们利用老年人迫切的情感需求、物质需求,施展手段和心机进行诈骗,而处于信息闭塞和弱势的农村老人,一不小心就上当了。而造成这些现象的深层次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老人们迫切的情感、物质需求。保健品与传销,这两个是老年人诈骗案中通用的伎俩,如今在农村也很流行,甚至做得很高调,渗透力很强。他们往往送一些小礼品让农村老人去听课,送洗脸盆、送洗衣粉连续送两三天。四五天后,送东西成了卖东西,最后卖东西成了骗钱。 送东西是最基础的,健康讲座、“免费体检”都十分常见。老年人一般对于健康都格外地关注,所以对各种吹得神乎其神的保健品保持强烈的关注度。而深谙此道的保健品公司更是能够挖掘出老年人的情感需求来,组织各种各样的活动,陪他们聊天,带他们去玩,满足老人们。这是老人容易被保健品等骗局迷惑的重要原因。

二是老人们对未来养老的担忧及惶恐。投资传销骗局在老年人这里非常容易得手的原因,其实并非老年人笨或者不谨慎,而是一本万利的吸引力已经盖过了其他。现今,物价上涨,货币贬值,许多靠着退休工资、储蓄存款度日的老年人感受到危机,由此更容易陷入到赚“快钱”的骗局中。老人们对现有经济状况不确定,对未来担忧,获得信息的渠道少容易被骗。对于农村老人来说,这种情况更为糟糕。农村老人的“棺材本”更少,而随着传统观念的淡化,宗族关系的脆弱化,养儿防老也越来越不可靠,老人越发对自己的未来充满着惶恐。老年人想要通过自己能够“挣钱”,来证明自己的价值,这也是金融骗局得手的理由。

三是高科技诈骗让老人防不胜防。现在骗子们的诸多手段也是紧跟科技时代潮流,比如仿冒公检法诈骗、投资理财诈骗等。目前,中老年群体中越来越多人学会上网,但是在网络使用方面尚存一定短板,因此也就成为电信网络诈骗、传销、谣言、食品问题等各类违法犯罪的目标人群。对于网络骗局有所了解的农村年轻人向城市迁移,不能及时帮助老人们识别骗局。中老年群体因为相关知识不足、防范意识薄弱,更易受到诈骗分子的蛊惑,遭受巨额经济损失,影响极其严重。

为此,提出一些建议:

一是促进了农村中老年人的安全教育。组织相关人员针对中老年群体高发的保健品诈骗与仿冒公检法诈骗、当下十分流行的投资理财诈骗、新型网络红包诈骗与免费送诈骗,向老年人群拆解诈骗手法,提供防骗攻略。

被网络诈骗的原因第7篇

关键词 互联网 网络欺诈 案件分析 防范对策

一、分析互联网背景下网络诈骗的现实情况

当前,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为数字技术普及营造了良好的基础环境。因此,现代社会发展逐步应用数字网络技术,积极打造数字网络环境下的现代化发展社会。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CNNIC)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6月,我国网络炒股者的规模便达到5628万人,而网络购物者更是突破了3.74亿人,占据网民总数的半壁江山。对此,进一步了解网络购物者的支付习惯后发现,有3.59亿的网络用户选择在线支付进行交易,其比率占网购人数的95.99%。由此可见,现代社会居民于网络上进行消费已然成为新常态,网络在线支付也是购物交易的核心手段。然而,与我国互联网应用开展得如火如荼相对,CNNIC的另一则统计数据却在为现代网络应用敲响警钟。在CNNIC自主研发的检测平台上,针对我国.CN域名展开监控后发现,仅2015年一年全网便发现仿冒版中文钓鱼网站55063个。其中,淘宝网钓鱼网站占比80.7%,紧随其后的是各大银行网站,以及知名电视台网站等。在此类钓鱼网站中,其普遍利用恶意注册和虚假中奖消息为手段,骗取网络用户信任,欺诈网络用户钱财与个人信息。由此可见,互联网虽然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的便利,但同时其虚拟性带来的危机依然不容忽视。因此,研究现阶段网络诈骗案件的基本特征,并就此拟定科学的防范对策是优化网络环境的当务之急,亦是本文探讨分析的核心内容。

二、分析互联网背景下网络诈骗案的基础特征

(一)欺诈主体的专业化

网络诈骗案的基础特征之一是其欺诈主体的专业化。在网络欺诈的全部过程中,欺诈主体首先应具备良好的金融理财知识,并对被欺诈人的心理情况掌握透彻。因此,网络欺诈的欺诈主体普遍具备金融知识,并有较好的心理分析能力。此外,网络诈骗等刑事犯罪随犯罪人员的意识提升,其反侦察能力也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无论是转移资产,或是销毁证据,对现代网络欺诈者而言也同样是必须掌握的专业技能之一。因此,刑侦案件告破后,资产追缴及证据收集的难度正逐渐增大。

(二)犯案手段的技术化

当然,除欺诈主体的专业技能过硬外,诈骗案件在整个欺诈过程中需借助高科技技术手段来达到偷梁换柱的目的。因此,犯罪分子往往还需要具备较好的技术素养。例如,很多网民在日常生活中可能会收到一些十分蹊跷的中奖消息,这些消息伪装成某电台或营运商号码,表示用户已经中奖,需登陆某一网址进行兑奖。其实,详细分辨后不难发现,这些网址往往与正规网址间存在些许差距,但总令某些用户防不胜防。对此,很多用户并不明白,为什么信息号码相同,提供网址正确,自己却被骗了。其实,这正是诈骗者利用变号软件、盗号软件等伪装软件推送的欺诈短信,其利用用户的疏忽大意,最终达到诈骗目的。由此可见,随着数字技术及软件设备的发展变革,现代网络欺诈正利用数字技术,于各类软件、客户端之上虚假消息,骗取网民信任,最终实施诈骗。

(三)犯案结果的危害大

网络诈骗案除犯罪者专业素养较高,犯罪工具较为先进这两点特征外,其最为引人注目,也是社会影响最大的另一特征便是其危害结果。当前,对于现代社会而言,信息资源是宝贵的商机与财富,获得信息便等同于掌握了市场,因为信息资源本身便是变现的工具。此外,网络用户个人信息及银行资料等往往互通共享,因此获取网络用户个人信息,便意味着其银行资源唾手可得。因此,很多诈骗案不仅于小利上欺诈用户,还将用户信息随意贩售,甚至盗取用户的银行存款,导致用户损失惨重。目前,我国诈骗案件的损失从几百元到上千万元不等,其不仅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危害了网络用户的个人财产安全,同时也降低了网络金融的公信力,不利于网络金融及网络交易的积极发展。

三、分析互联网背景下网络诈骗防范策略

(一)完善网络犯罪惩治法律

当前,网络诈骗对网络环境稳定,和谐社会发展构成了严重威胁。对此,行之有效的网络环境改善措施,科学精准的网络诈骗防范策略应注重规章制度的拟定,即构筑完整科学的法律法规,严查严惩网络诈骗犯罪,确保诈骗案一追到底,有效惩戒。对此,本文认为,高度认知我国基础法律对网络欺诈的立法缺失现状,吸收各地网络诈骗案件处理经验,并在分析国外此类案件的处理情况的基础上,依据我国基本国情,拟定科学的网络诈骗惩治法律,打击与惩戒造成恶劣影响的网络诈骗案件。与此同时,应活用数字网络技术,规范地域协作规程,促使网络办案一体化、无界化、协作化,从而确保网络犯罪的及时惩戒与有效侦办。

(二)优化网络技术监管措施

在有效建立法律规章的基础上,网络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样不能落后,及早纠察处理相关欺诈性网站,收集并向检察机关提供相应的诈骗证据,可有效降低网络诈骗案的发生率,提升检察机关收集证据的有效性。对此,现代网络监管系统应注重网站的批复与审核,颁发授权申请,提供运营证书,以便网络使用者凭借两者确定网站可信性,降低其开启钓鱼网站的几率;此外,各大银行系统也应加强审核电子认证及密码保护体系,有效推广网银防护盾等数字验证工具,加强资产调配中的审核力度,增大资产流向的监管力度;另外,网络监督管理人员应注重组建现代化的监控体系,按部门分工监控各金融领域的资金操作,标记可疑资金流动,从而及时掌握网络诈骗证据,及时处理网络诈骗行为。

(三)提升全民网络防骗意识

拥有良好的法律规章制度,构筑科学的网络监督体系后,网络诈骗的科学防范还应落实于加大国民网络防骗意识,确保其面对网络诈骗时可以沉着冷静,及时醒悟。对此,增大网络安全知识普及的力度,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途径增强全民防骗意识。在小区内开展防骗讲座,布告栏内张贴“揭露骗局小妙招”,确保民众科学认识诈骗手段,降低被骗概率。此外,提升银行职员、银行警卫、社区民警等服务岗位的防骗知识素养,以便其可协助普通民众揭露骗局,避免上当。

四、结语

互联网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的同时,也潜藏着令人不易察觉的威胁。对此,认清网络诈骗案件的特征,从法律规程、监督体系、国民意识三个维度入手,拟定网络诈骗防范策略,降低网络诈骗案件的发生概率,提升网络金融公信力,促进网络经济稳步发展。

(作者单位为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检察院)

参考文献

[1] 周凯苹.“互联网+”环境下的网络诈骗犯罪新形势及防范探讨[J].辽宁警察学院学报,2016(03):22-27.

被网络诈骗的原因第8篇

论文关键词 网络 金融 诈骗 规制

网络金融,从字面上理解就是网络与金融的结合。它利用电子技术或者网络技术,在数字化金融信息,电子化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基础上,推进金融机构的虚拟化,实现金融交易的无纸化和金融市场的网络化。近年来随着计算机,移动电话等工具的普及,全球金融业的电子化程度逐步提高,主要体现在网上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蒸蒸日上和电子货币,信用卡等电子支付产品的广泛应用。

网络金融与传统金融的最显著区别在于其技术基础的不同,而计算机网络给金融业带来的不仅仅是技术的改进和发展,更重要的是运行方式和行业理念的变化。网络金融的主要特点有:(1)虚拟化。网络技术的引进虚拟化了金融的实务运作。比如经营场所由实体柜台变为虚拟的网址。(2)高效性。网络金融的使得金融机构与客户的联系从柜台式接触变为通过网上的交互式联络,这种交流方式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大大缩短了市场信息的获取和反馈时间。(3)经济性。从运营成本来看,虚拟化的网络金融无需承担经营场所、员工工资等费用,较之传统金融服务经营成本明显要小。但事物总有其自身的两面性,网络金融在给人们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隐藏着很多不为人知的风险。

金融本身就是一个脆弱的东西,而网络也有其自身的技术风险,两者加在一起,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使原本就脆弱的金融变得更加脆弱。比如,相关数据在传递的过程中发生丢失,或者技术系统没有更新换代,与之带来的损失都是巨大的。网络金融犯罪的类型主要有:破坏金融网络信息系统的犯罪;盗窃或篡改金融网络信息的犯罪;以网络为工具实施的网络金融犯罪。其中我们相对比较熟悉又能感同身受的就是最后一种——以网络为工具实施的网络金融犯罪,而在这类中又以网络金融诈骗居多。

一、网络金融诈骗的概述

近年来,网络金融犯罪呈上升趋势。例如2009年吵得沸沸扬扬的花旗银行网银巨额失窃案。2009年12月25日,美国政府官员近日表示,联邦调查局目前正在调查一桩针对花旗集团的网络安全攻击案件,该集团怀疑电脑黑客通过网络安全漏洞窃取了巨额资金,造成数千万美元的巨额损失。2012年发生在国内的济南平阴特大“炒黄金”系列网络诈骗案。该案中的犯罪嫌疑人范某,李某、贺某等为实施诈骗行为,虚构“香港恒达金融国际有限公司”,以贺某设计开发的“恒达公司黄金平台交易网站”为依托,租用操盘软件模拟国际黄金网站走势,并指使聘用的业务人员,通过百度搜索电话号码,广泛进行电话联系,利用投资人快速致富的心理,冒充黄金投资人、黄金分析师等角色,告诉联系人炒现货黄金业务很赚钱,并通过网络发出网络模拟操盘,当与对方达成投资意向后,便诱导其将资金投入指定的炒作账户,然后通过后台操作,将投入的资金全部流入犯罪嫌疑人个人账户,从而达到诈骗钱财的目的。

由于网络需要以计算机为载体,因此网络金融诈骗实际上属于利用计算机实施的金融诈骗。《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利用计算机诈骗本质上和其他诈骗是一样的,即犯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但它因为有了独特的犯罪工具(或手段)——计算机,而有着不同于普通诈骗犯罪的特点:(1)犯罪主体技术性强。网络金融诈骗,由于它实施犯罪的工具是网络,决定了犯罪人是懂计算机和网络的人。他们大多具有较高的智力水平,既熟悉计算机及网络的功能与特性,又洞悉计算机及网络的缺陷与漏洞。(2)犯罪隐蔽性好。网络的虚拟性使犯罪分子不受时空的限制,可以不与被害人进行面对面接触的情况下进行诈骗活动。并且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往往使用虚假的身份证及其他相关信息,难以追踪定位。(3)犯罪取证难。由于计算机中的数据很容易被篡改和删除,而且删除后不保留任何痕迹,加上很多信息系统在向用户提供服务的时候安全防范设置不强,不具备数据保护、审计等功能。犯罪分子实施破坏、窃取数据后,系统没有自动保留犯罪痕迹,所以案发后也无法取证和调查。(4)犯罪成本低,收益高。犯罪分子不用锁定特定犯罪对象,只需呆在家中,有一台能上网的电脑,轻点鼠标就可以修改信息或者将诈骗信息出去,几秒内收益可能就有几十万。(5)犯罪影响广。网络不受时空限制,犯罪人一条诈骗信息,可能几秒之内,该信息就能覆盖全球,因此它的受害人不仅仅局限在一个省份甚至一个国家内。

二、网络金融诈骗的主要类型

(一)网银诈骗

以网银系统升级或者动态口令牌过期更换为由,诱骗客户登录假冒网站,并窃取账户信息,进行快速转账,盗取账户内资金。

(二)中奖诈骗

经常点开一个网页就会跳出一个窗口说:恭喜你成为今天被我们抽中的幸运观众,获得联想笔记本一台,请填写个人信息,银行账号等。

(三)网址或者网站诈骗

犯罪分子设计的诈骗网站网址与正规网站网址极其相似,往往只有些微的差异,不仔细分辨很难发现。当用户登录虚假网站进行资金操作时,其财务信息将通过该网站或者网址泄露出去。

(四)网络传销诈骗

比如以网络购物为幌子,假借“电子商务”“网购”“网络营销”“网络直购”等,吸引会员购买一定数额的商品,并推荐他人参加购物成为会员,根据下线会员的数量或购买商品数额的多少获得奖励。

此类诈骗的表现形式还有很多,据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统计,2004年,这个中心接到的欺诈事件报告一共达到223起,犯罪分子都是通过使用“盗号木马”、“网络监听”以及伪造的假网站等手法,盗取用户的银行账号、证券账号、密码信息和其他个人资料,然后以转账盗款、网上购物或制作假卡等方式进行诈骗。

三、规制网络金融诈骗的对策

(一)完善网络金融立法。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网络金融立法滞后

20世纪90年代,美国颁布了《数字签名法》、《统一电子交易法》等法律,解决了电子签名和电子支付的合法性问题。英国通过2000年5月施行的《电子通信法案》,也确定了电子签名和电子证书的法律地位,为网络金融的发展扫清了障碍。而我国此类法律极为有限,直到2001年7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才颁布《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但这个部门规章过于简单、量化标准几乎没有,可操作性差。我国刑法对网络金融诈骗犯罪无论是刑事法规还是司法解释均存在明显不足。传统诈骗罪的规定无法规制新技术带来的难题,也使得公检法三机关在司法过程中在定罪量刑方面很难把握。因此完善相关立法迫在眉睫,只有完善立法才能有法可依。

(二)提高网络技术,加强技术防范

没有一个网络是完美的,或多或少都存在漏洞。而这些漏洞也正被犯罪分子密切关注以便随时乘虚而入。因此相关部门需要不断提高网络技术,比如加大对网络安全技术研究的资金投资力度,建立网络金融犯罪的预警系统,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网络安全等等。先进的科技是预防网络犯罪最有力的武器,甚至能把它们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完善网络金融监管制度

据美国FBI统计,在美国发生的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中,70%是内部人员作案。我国公安机关的调查也显示,大部分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是由于疏于管理造成的。根据现状,网络管理的重点对象应是:网络服务供应商、涉足网络的机构、网吧及普通网民。同时要加紧培养引进金融复合型人才。

(四)提高网民网络安全意识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网络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及时披露网络金融犯罪的新形式,培养公民养成良好的使用习惯。比如不打开非主流网页、不浏览不健康网站;认真核对网址,妥善保管个人信息;不轻信通过短信、电话或者邮件跟你索要密码的要求;尽量避免在网吧等公共计算机上使用网上银行,一旦感觉有问题及时到银行确认、挂失;要及时安装程序补丁,升级防火墙和防病毒软件等等。另外,专家也曾多次提醒,客户不遵守安全规则导致上当是最重要的原因之一。事实上,我国各商业银行已经推出了适合不同客户需求的一系列安全措施,实践证明只要客户正确使用,安全是有保障的。比如,为帮助客户有效识别假冒银行网站,工商银行在国内率先推出了网上银行“预留信息验证”服务。这项服务可有效避免因向假银行网站或网页输入账号、密码等敏感信息而导致的客户资金损失。还有各大银行发放的网上银行证书和中国金融认证中心发放的数字证书。但无论银行的网络金融安全规则多么行之有效,只有用户认真遵守才能发挥效用。

(五)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共同打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