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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托管的理由赏析八篇

时间:2023-12-02 15:56:31

参加托管的理由

参加托管的理由第1篇

关键词:企业年金基金,基金托管,商业银行,银行风险

一般说来,商业银行在托管企业年金基金中面临的风险是很小的。但是由于企业年金基金对于基金受益人来说极为重要,关系到退休后的生活质量,一旦企业年金在托管中受到重大损失,后果就会极为严重,甚至会影响社会的稳定。这是因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实行市场准入制度,政府一旦授予了某个机构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资格,就在一定程度上用政府信用为这家机构的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进行了担保。所以,商业银行在托管企业年金基金业务中容不得半点马虎,否则,不但基金受益人不答应,政府也不答应,最终会导致商业银行自身的重大损失,甚至倒闭。所以,仔细查找商业银行在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中面临的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防范还是很有必要的。

一、商业银行在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中可能遇到的风险

反思商业银行在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中的整个流程,笔者认为商业银行应该高度关注以下几种风险:

1.控制风险

所谓控制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中,由于内部控制制度在设计或运行中出现差错而导致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企业年金业务在我国商业银行来说是一种新兴业务,而且发展很快,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无论在设计上还是在运行中,可能会出现差错。例如,由于内部控制设计上的疏忽,可能会出现不相容职务没有分离;由于商业银行内部某些高层领导人跨级直接对一线员工指示或越权指示,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制度失效等等。控制风险的存在可能会诱导商业银行内部员工的舞弊,后果将是很严重的。英国老牌银行巴林银行的倒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内部控制不严,银行员工金融投机失败。企业年金基金是基金受益人的保命钱,决不能因商业银行的控制不严而遭受损失。

2.信誉风险

所谓信誉风险是指由于所托管的基金出现问题而导致托管银行的信誉受损的可能性。导致信誉风险的因素很多,其中主要的有以下三项:(1)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失误或失当,基金收益不良,甚至亏损。这种情况下,尽管基金托管的商业银行没有责任,但是由于连带效应,社会公众对商业银行的评价也会降低。(2)企业年金基金其他管理主体舞弊。在企业年金治理结构中,最为核心的责任主体是年金基金的受托人,受托人要为委托人制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并负责收取年金缴费及向受益人支付年金待遇。法人机构受托人可以兼任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若这种受托人要舞弊的话,托管银行几乎是无能为力的。当舞弊被揭露后,受托人要受制裁,托管银行的信誉也将受到损害。(3)商业银行内部的业务差错。在执行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时,有些员工出现一些小差错是难以避免的,若这些小差错被现代媒体片面地扩大和渲染,那对银行的信誉也是有损害的。

3.竞争风险

现代市场上,商业银行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基金托管作为一项低风险、高收益的服务项目,自然会成为各个商业银行竞相争夺的对象。竞争可以促进市场的发展,但对于参与竞争的商业银行来说,竞争则意味着潜在的损失。首先,竞争使得既使满足了政府基本要求的一些商业银行也不能取得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资格;其次,竞争可能会导致个市场利润的降低。价格竞争会导致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收入的直接减少,质量竞争会导致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的成本增加,结果,无论价格竞争还是质量竞争都会导致利润的减少;最后,竞争可能诱发商业银行间的相互诋毁,损害整个行业的形象和利益。总之,竞争意味着风险。

二、商业银行在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中的风险控制措施

1.对控制风险的控制

对于控制风险的控制,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建立健全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二是加强员工的诚信教育。所谓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是指一个机构内部有关稽核、审计、监督、控制的一系列程序和规则,是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风险的制度保障。只有有了科学的制度并严格执行,控制风险才能被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然而,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而且制度是人制定的,在严密的制度也有漏洞,所以诚信教育也是很重要的。商业银行要在人员的招聘、培训、激励、晋升等各个环节贯彻“诚信至上”的原则,保证即使制度存在漏洞,员工不但不会为了私利而加以利用,而且会主动向银行管理层反映漏洞,甚至提出修改意见。

2.对信誉风险的控制

针对信誉风险的成因,对症下药是最好的措施:(1)加强信息沟通,提供信息服务,降低基金的投资风险。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要密切关注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风险问题,及时向受托人和监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降低投资风险,防止投资失误。(2)在接受基金托管委托时,要综合考虑企业年金基金的治理结构和基金受托人的诚信度及对待风险的态度。免费论文参考网。对于除了基金托管人外,主要基金管理角色全由一个利益集团担任的企业年金基金,要保持高度的关注,关注基金的内部控制风险;对于基金受托人诚信度有问题的基金,商业银行要坚决与之划清界线;对于基金受托人风险偏好很强的基金,商业银行要谨慎接受委托,防止日后信誉受损。(3)妥善处理内部员工的小差错。免费论文参考网。企业年金业务的社会影响巨大,商业银行要与媒体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妥善处理内部员工的小差错和各种突发事件。

3.对竞争风险的控制

从根本上来说,单个商业银行是无法控制竞争风险的。但是,面对竞争风险,商业银行也不是完全无能为力,还是可以有一些作为的。这包括:(1)加强同业间的沟通,防止出现两败俱伤的竞争。这是可行的,因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市场是一个寡头垄断市场,竞争者数量有限,相互沟通起来成本并不高。而且,基于共同的利益,达成妥协或默契是很可能的。(2)加强对竞争风险的分析和衡量。商业银行充分了解了竞争风险的成因和程度后,参与企业年金业务时,根据风险收益原则,就可以做出恰当的决策,降低损失。免费论文参考网。假如,某个商业银行通过分析认为,由于市场竞争,即使自己具有了进行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的条件也永远不可能拥有客户,那么它就不必进行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的初始投资,这就避免了投资损失。

参考文献

[1]菲利普?乔瑞,《金融风险管理师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

[2]孙建勇,《企业年金运营与监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年;

[3]刘惠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对策》,经济要参,2000(5);

参加托管的理由第2篇

关键词:密钥;密钥备份;密钥托管

1电子商务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随着电子商务的广泛开展,网络安全问题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而以计算机网络为基础的电子商务,面临着下面一些安全问题:

(1)信息的泄漏。

在电子商务中表现为商业机密的泄漏,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的内容被第三方窃取;交易一方提供给另一方使用的文件被第三方非法使用。

(2)信息的窜改。电子交易信息在网络上传输的过程中,可能被他人非法修改、删除或重改,这样就使信息失去了真实性和完整性。

(3)身份的认证。如果不进行身份认证,第三方就有可能假冒交易一方的身份,以破坏交易、破坏被假冒一方的信誉或盗取被假冒一方的交易成果等,进行身份认证后,交易双方就可防止“相互猜疑”的情况。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公钥基础设施(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PKI)应运而生。PKI是电子商务和其它信息系统的安全基础,用来建立不同实体间的“信任”关系。它的基础是加密技术,核心是证书服务。用户使用由证书授权认证中心(Certificate Authority,CA)签发的数字证书,结合加密技术,可以保证通信内容的保密性、完整性、可靠性及交易的不可抵赖性,并进行用户身份的识别。 

2密钥和密钥备份

密钥就是指加密解密时所使用的参数,可以是一个整数或一串字符,或其它任何加解密方法所能理解的形式。在数据加密中有两种最基本的加密方式,一种是采用相同的密钥加密、解密数据,这种方法叫做对称加密,而另外一种称为公共密钥加密技术,公共密钥加密技术采用一对匹配的密钥进行加密、解密。每把密钥执行一种对数据的单向处理,密钥对中其中一把的功能恰恰与另一把相反,一把用于加密时,则另一把就用于解密。 公开密钥是由其主人加以公开的,而私人密钥必须保密存放。为发送一份保密报文,发送者必须使用接收者的公共密钥对数据进行加密,一旦加密,只有接收方用其私人密钥才能加以解密。 相反地,用户也能用自己私人密钥对数据加以处理。换句话说,密钥对的工作是可以任选方向的。而在密钥的生命周期之内,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出现用户的私钥丢失,这可能导致在商务过程中业务的严重损失甚至停止。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个通用可行的办法,就是在密钥生命周期中引入密钥备份和解密密钥的恢复机制,即从远程备份设施,如可信赖的密钥恢复中心或者CA中恢复私有解密密钥。密钥的备份与恢复只能有可信赖的机构来完成。

密钥的备份的必要性是以合理的实际的商业需求为出发点,与法律或政府对加密数据的管理无关,而密钥托管不同,他是出于对法律强制或者政府对加密数据的访问控制的要求而设置的。

3密钥托管与密钥托管

在电子商务广泛采用公开密钥技术后,随之而来的是公开密钥的管理问题。对于政府机构来说,为了加强对贸易活动的监管,客观上也需要银行、海关、税务、工商等管理部门紧密协作。为了打击犯罪,还要涉及到公安和国家安全部门。这样,交易方与管理机构就不可避免地产生联系。为了监视和防止计算机犯罪活动,提出了密钥托管(Key Escrow,KE)的概念。KE与CA相接合,既能保证个人通信与电子交易的安全性,又能实现法律职能部门的管理介入,是今后电子商务安全策略的发展方向。 

密钥托管技术是一种能够在紧急情况下提供获取信息解密密集新途径的技术。它用于保存用户的私钥备份,既可在必要时帮助国家司法或安全等部门获取原始明文信息,也可在用户丢失、损坏自己的密钥后恢复密文。 

执行密钥托管功能的机制是密钥托管(Key Escrow Agent,KEA)。KEA与CA是PKI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分别管理用户的私钥与公钥。KEA对用户的私钥进行操作,负责政府职能部门对信息的强制访问,不参与通信过程。CA作为电子商务交易中受信任和具有权威性的第三方,为每个使用公开密钥的客户发放数字证书,负责检验公钥体系中公钥的合法性。因此它参与每次通信过程,但不涉及具体的通信内容。 

4安全密钥的托管

密钥托管最关键,也是最难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有效地阻止用户的欺诈行为,即逃脱托管机构的跟踪。为防止用户逃避脱管,密钥托管技术的实施需要通过政府的强制措施进行。用户必须先委托密钥托管进行密钥托管,取得托管证书,才能向CA申请加密证书。CA必须在收到加密公钥对应的私钥托管证书后,再签发相应的公钥证书。 

为了防止KEA滥用权限及托管密钥的泄漏,用户的私钥被分成若干部分,由不同的密钥托管负责保存。只

有将所有的私钥分量合在一起,才能恢复用户私钥的有效性。 

(1)用户选择若干个KEA,分给每一个一部分私钥和一部分公钥。根据所得的密钥分量产生相应的托管证书。证书中包括该用户的特定表示符(Unique Identify,UID)、被托管的那部分公钥和私钥、托管证书的编号。KEA还要用自己的签名私钥对托管证书进行数字签名,以保证其真实性,并将其附在托管证书上。 

(2)用户收到所有的托管证书后,将证书和完整的公钥递交给CA,申请加密证书。 

(3)由CA验证每个托管证书的真实性,即是否每一个托管都托管了一部分有效的私钥分量,并对用户身份加以确认。完成所有的验证工作后,CA生成加密证书,返回给用户。

所有传送的加密信息都带有包含会话密钥的数据恢复域(Data Recovery Field,DRF),它由时间戳、发送者的加密证书、会话密钥组成,与密文绑定在一起传送给接收方。接收方必须通过数据恢复域才能获得会话密钥。在必要时,政府机构可利用KEA,通过数据恢复域实现对通信内容的强制访问。 

在政府机构取得授权后,首先监听并截获可疑信息,利用数据恢复域中发送者的加密证书获得发送者的托管标示符及其对应的托管证书号,然后把自己的授权证书和托管证书号交给相应的密钥托管。KEA验证授权证书的真伪后,返回自己保管的那部分私钥。这样在收集了所有的私钥成分后,司法部门就能恢复出发送者的私钥,再结合接收者的公钥及时间戳,就能破解会话密钥,进而破解整个密文。由于密钥托管不参与通信过程,所以在通信双方毫无察觉的情况下,政府机构就能审查通信内容。 

参考文献

[1]胡伟雄.电子商务安全认证系统[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2]国际电子商务师培训教程编委会. 国际电子商务师培训教程[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6.

[3]冯登国.公开密钥基础设施[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1.

参加托管的理由第3篇

关键词:密钥;密钥备份;密钥托管?

1电子商务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随着电子商务的广泛开展,网络安全问题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而以计算机网络为基础的电子商务,面临着下面一些安全问题:?

(1)信息的泄漏。

在电子商务中表现为商业机密的泄漏,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的内容被第三方窃取;交易一方提供给另一方使用的文件被第三方非法使用。?

(2)信息的窜改。电子交易信息在网络上传输的过程中,可能被他人非法修改、删除或重改,这样就使信息失去了真实性和完整性。?

(3)身份的认证。如果不进行身份认证,第三方就有可能假冒交易一方的身份,以破坏交易、破坏被假冒一方的信誉或盗取被假冒一方的交易成果等,进行身份认证后,交易双方就可防止“相互猜疑”的情况。?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公钥基础设施(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PKI)应运而生。PKI是电子商务和其它信息系统的安全基础,用来建立不同实体间的“信任”关系。它的基础是加密技术,核心是证书服务。用户使用由证书授权认证中心(Certificate Authority,CA)签发的数字证书,结合加密技术,可以保证通信内容的保密性、完整性、可靠性及交易的不可抵赖性,并进行用户身份的识别。 ?

2密钥和密钥备份?

密钥就是指加密解密时所使用的参数,可以是一个整数或一串字符,或其它任何加解密方法所能理解的形式。在数据加密中有两种最基本的加密方式,一种是采用相同的密钥加密、解密数据,这种方法叫做对称加密,而另外一种称为公共密钥加密技术,公共密钥加密技术采用一对匹配的密钥进行加密、解密。每把密钥执行一种对数据的单向处理,密钥对中其中一把的功能恰恰与另一把相反,一把用于加密时,则另一把就用于解密。 公开密钥是由其主人加以公开的,而私人密钥必须保密存放。为发送一份保密报文,发送者必须使用接收者的公共密钥对数据进行加密,一旦加密,只有接收方用其私人密钥才能加以解密。 相反地,用户也能用自己私人密钥对数据加以处理。换句话说,密钥对的工作是可以任选方向的。而在密钥的生命周期之内,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出现用户的私钥丢失,这可能导致在商务过程中业务的严重损失甚至停止。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个通用可行的办法,就是在密钥生命周期中引入密钥备份和解密密钥的恢复机制,即从远程备份设施,如可信赖的密钥恢复中心或者CA中恢复私有解密密钥。密钥的备份与恢复只能有可信赖的机构来完成。

密钥的备份的必要性是以合理的实际的商业需求为出发点,与法律或政府对加密数据的管理无关,而密钥托管不同,他是出于对法律强制或者政府对加密数据的访问控制的要求而设置的。?

3密钥托管与密钥托管?

在电子商务广泛采用公开密钥技术后,随之而来的是公开密钥的管理问题。对于政府机构来说,为了加强对贸易活动的监管,客观上也需要银行、海关、税务、工商等管理部门紧密协作。为了打击犯罪,还要涉及到公安和国家安全部门。这样,交易方与管理机构就不可避免地产生联系。为了监视和防止计算机犯罪活动,提出了密钥托管(Key Escrow,KE)的概念。KE与CA相接合,既能保证个人通信与电子交易的安全性,又能实现法律职能部门的管理介入,是今后电子商务安全策略的发展方向。 ?

密钥托管技术是一种能够在紧急情况下提供获取信息解密密集新途径的技术。它用于保存用户的私钥备份,既可在必要时帮助国家司法或安全等部门获取原始明文信息,也可在用户丢失、损坏自己的密钥后恢复密文。 ?

执行密钥托管功能的机制是密钥托管(Key Escrow Agent,KEA)。KEA与CA是PKI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分别管理用户的私钥与公钥。KEA对用户的私钥进行操作,负责政府职能部门对信息的强制访问,不参与通信过程。CA作为电子商务交易中受信任和具有权威性的第三方,为每个使用公开密钥的客户发放数字证书,负责检验公钥体系中公钥的合法性。因此它参与每次通信过程,但不涉及具体的通信内容。 ?

4安全密钥的托管?

密钥托管最关键,也是最难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有效地阻止用户的欺诈行为,即逃脱托管机构的跟踪。为防止用户逃避脱管,密钥托管技术的实施需要通过政府的强制措施进行。用户必须先委托密钥托管进行密钥托管,取得托管证书,才能向CA申请加密证书。CA必须在收到加密公钥对应的私钥托管证书后,再签发相应的公钥证书。 ?

为了防止KEA滥用权限及托管密钥的泄漏,用户的私钥被分成若干部分,由不同的密钥托管负责保存。只

有将所有的私钥分量合在一起,才能恢复用户私钥的有效性。 ?

(1)用户选择若干个KEA,分给每一个一部分私钥和一部分公钥。根据所得的密钥分量产生相应的托管证书。证书中包括该用户的特定表示符(Unique Identify,UID)、被托管的那部分公钥和私钥、托管证书的编号。KEA还要用自己的签名私钥对托管证书进行数字签名,以保证其真实性,并将其附在托管证书上。 ?

(2)用户收到所有的托管证书后,将证书和完整的公钥递交给CA,申请加密证书。 ?

(3)由CA验证每个托管证书的真实性,即是否每一个托管都托管了一部分有效的私钥分量,并对用户身份加以确认。完成所有的验证工作后,CA生成加密证书,返回给用户。

参加托管的理由第4篇

 陈宗贵

    1、对设计审查付费的法律分析

    《建筑工程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施工图审查工作所需经费,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收取。”但是,“办法”并没有明确施工图审查机构如何收取审查费,是直接由建设单位支付给审查机构,还是先由建设单位支付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支付给施工图审查机构。可以认为,正是由于支付关系不明确,从而造成了审查机构拿不到审查费的问题。这里面涉及相关的法律关系,需要明确。

    我们来看合同关系。“办法”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审查机构,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审查。”很清楚,当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设计审查的任务委托给审查机构时,就在他们之间建立了委托合同关系,同时可以看到,在审查机构和建设单位之间,并没有任何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现在,委托合同是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审查机构之间建立的,则很明确地,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支付设计审查费给受委托的审查机构。并且,根据合同法的合同关系不涉及第三人原则(the privity of contract),由于建设单位并不是委托合同的一方,所以应该是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审查机构之间的付费问题,不能加到第三方建设单位身上。

    2、建议的解决办法

    这里可以看出,解决设计审查的付费问题可以有两种办法。一是由建设单位将设计审查费用支付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支付给设计审查机构。第二种办法就是直接由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审查机构,并直接向审查机构支付审查费。

    先来分析第一种情况。按照这样的安排,合同关系是很明确了,在执行上也有一定的有利因素,也就是说,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向建设单位收取审查费用,一般而言不会造成拖欠现象。但是,这样的安排也可能造成一定的消极后果。设计审查机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可能使得设计审查机构变成一种半官方的机构,因为这样的委托过程,依然体现着一种行政干预,设计审查机构并没有参与到市场中去,按照他们的专业声誉以及提供的服务的质量参与市场竞争,这与我国正在建立的市场经济的形势是不适应的。

    第二种建议则改变了原来的合同安排,改由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审查机构。笔者倾向于这种安排。一方面,合同关系明确,由于委托合同是由建设单位和审查机构签订的,则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收取设计审查费名正言。第二,审查机构和建设单位一样,参与市场过程,只有在市场中,审查机构才有动力来提高他们的业务以及服务水平。第三,参照一些实施了设计审查的国家,由建设单位(业主)委托设计审查是通行的做法。下面主要考察新加坡和英国的情况。

    3、新加坡和英国的设计审查

    新加坡有专门的“认可的审核工程师”(accredited checkers),这些工程师都是要注册的。根据新加坡的“建筑控制法”,业主要委托一名“认可的审核工程师”来负责建筑工程图纸的结构和设计计算的检查。认可的审核工程师在审查了设计图纸并确认没有任何结构上的缺陷之后,签署一个审核证明。业主在向政府主管部门报送图纸的认可时,该审核证明是一个必要的文件。

    英国对工程项目的管理分为两类,一类是由地方行政部门(local authority,类似于中国的地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另一类是由“认可的检查工程师”(approved inspector)进行管理,业主可自选选择愿意项目由谁来管理。在地方行政部门管理的情况下,图纸提交给该行政部门并由其进行审查。在第二种情况下,业主雇用一个“认可的检查工程师”,由该工程师负责图纸的检查,同时他也负责工程的监督。

    4、总结

参加托管的理由第5篇

关键词:公共养老基金/委托理论/治理

一、引言

公共养老基金也称为公共管理养老基金,主要指由政府发起并管理的养老基金,具体包括国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公共部门雇员职业年金,在有些情况下也包括国家为应付未来养老支付压力而建立的特别储备基金。它们的共性是实行公共管理,政府对参加者养老金待遇的提供负有直接责任。与私人养老金相比,公共养老金计划历史久远,覆盖面广,资产规模巨大。这些公共养老基金不仅涉及到众多劳动者的退休收入安全,而且对本国乃至世界范围的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和经济发展都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如何妥善有效地管理这些基金,在每个国家都是重要的社会问题,是政府面临的重大责任。

养老基金的公共管理常常因为其绩效不佳和效率低下而受到批评,相应地,世界上很多国家也在进行着程度不一形式各异的养老金私人化改革。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绝大多数国家,为全民提供养老保障始终是政府的一项公共职能,把该责任完全转移给私人部门不仅不现实,也是不可取的。政府可以借鉴私人管理的经验,建立对管理者有效的约束、激励和监督机制,提高公共管理的效率和绩效。委托理论是研究现代公司管理问题的基础,是建立约束与激励机制的重要工具。公共养老基金也是一种委托关系,但委托问题在公共养老基金中产生的根源和表现既不同于公司,也不同于其他公共事务或公有经济,与私人养老基金也有很多差异。如何针对这些特殊性建立科学的治理机制,是公共养老基金管理应当深入研究的问题。

二、公共养老基金的委托关系

1.所有权的特殊性

对于委托关系的分析避不开所有权的属性问题。传统委托理论是基于私人所有权基础的,近年来,其应用逐步拓展到所有权为公共属性的研究中,如国有资产的管理等。公共养老基金的财产所有权的属性不能简单地划分为公共或私人,其委托关系因此存在特殊性。

对于现收现付制的公共养老保障制度来说,其财产“不是实际的财产,而只是上一代人对下一代纳税人的一种索取权”,是一种名义上的公共财产(feldstein,1998)。在某些国家,现收现付的国民基本养老金制度采取养老保险税的征缴方式,其资金属于国有资产和政府预算,带有明确的“公共财权权”属性。对于待遇确定型的基金制养老金计划,每个参加者对基金具有明确的财产所有权,这是一种应当受法律保护的“私”产权。但是另一方面,这种计划通常是以公共账户设立的,基金财产权具有不可分割性,称为法人产权,“物化”的基金财产不归属于任何参加者个人,参加者也没有任何处置权,因此又带有明显的“公产权”属性。对于缴费确定型的个人账户养老基金,个人对基金的财产权是基于个人缴费形成的,具有明确的私产权性质。但是,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个人有投资决策的权利,但作为整体的公共养老基金仍然具有不可分割性,参加者对个人账户资产也不能自由转移和交换,这又不同于一般的“私”产权。因此,公共养老基金所有权“公共”与“私人”的双重属性,是其特殊的委托关系的深层次原因。

2.公共养老基金的委托链

同很多其他公有资产或公共事务相似,公共养老基金也存在着多层委托关系,有着较长的委托链。首先,计划的参加者和受益人是初始委托人,是委托链的起点,具体执行基金运营的机构及其成员是委托链的末端点,在这两点之间,还存在政府、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或是理事会等一系列中间环节。其次,公共养老基金的委托链包含两个层次:所有权的委托和经营权的委托(图1所示)。由于所有权的公私双重属性,养老基金的所有者——参加者和受益人不能直接行驶所有权职能,只能委托给政府,而政府则通过设立养老基金理事会或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等方式履行所有权职能。这是所有权的委托,更确切地说是一种信托关系。理事会作为受托人,可以将养老基金的经营权委托给外部独立运营机构,或是由下属运营组织执行。这种经营权的委托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委托关系。

正因为这种多层次的委托关系,公共养老基金委托关系中的利益冲突更为复杂。一般私人部门利益冲突主要为经营者(经理)与所有者(股东)之间,董事会被认为是所有者利益的代表。而在公共养老基金中,理事会与所有者之间还有一个绕不开的环节,即政府,政府的目标利益也会和计划的参加者及受益人利益产生分歧,这对公共养老基金的管理具有重要的影响。

在公共养老基金的委托框架中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团体,那就是纳税人。对于db型养老保险制度和具有最低保障的dc型制度来说,政府负担着养老金负债“最后兜底”的责任。当养老基金运行不佳,发生偿付能力危机时,政府将不得不动用税收收入弥补养老金负债,也就是说,这种兜底责任最终的承担者是纳税人。对于公务员养老金计划来说,筹资问题也对纳税人的利益有影响,比如, mitchell(2001)对美国公务员养老金计划的实证研究表明,这些计划的财务状况不佳导致未来税收增加的预期,从而降低社会财富价值,或降低当地地方政府债券价值及其信用等级,从而使纳税人受损。因此,纳税人毋庸置疑地成为公共养老基金非常重要的一个利益相关团体。围绕着政府和纳税人这两个公共养老基金委托链中的特殊角色,公共养老基金管理中潜在的委托问题也表现出一定的复杂性。

三、公共养老基金的委托问题

1.公共养老基金管理中委托问题的产生

如果所有权和控制权完全统一,任何委托问题都不会产生;如果委托人和人的目标利益完全一致,也不会发生委托问题;如果委托人能够100%度量和监督人行为,照样不会有委托问题。这三者是委托问题的来源,也是衡量委托问题程度的标准,不一致的程度越高,监督和度量越困难,成本就越高,潜在的委托风险也就越严重。

(1)看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程度,需要问这样的问题:谁承担风险?谁决定和执行策略?二者是否对应?公共养老基金的利益相关者包括三个团体:计划参加者和受益人、政府、纳税人。由于政府的责任最终必然转嫁给纳税人,因此可以认为参加者和受益人、纳税人最终承担公共养老基金缩水的风险。纳税人是个非常宽泛的团体,对决策的参与只能是概念上的事。至于参加者和收益人,且不要说覆盖全国的国民基本养老基金,就算针对性的公共部门职业年金,所覆盖的人群团体通常也是非常分散的,比如公务员,教师,警察等。除了个人具有一定投资选择权的个人账户制度外,这些最终承担风险的团体很难实质性地参与公共养老基金的决策和运营。而对于私人养老基金,雇员可以通过集体协商机制参与养老金计划的选择和决策,代表雇员利益的工会也常常对养老基金理事会有重要的影响作用,因此对决策的参与程度要高得多。基于同样的道理,公共部门职业年金计划的决策者可以在较大程度上与风险承担者相一致,因此在这方面也优于国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2)作为委托人的计划参加者和受益人的利益目标,是基金资产的最大化,以保证安全稳定的未来退休收入,这和私人养老基金是相同的。与一般公司治理相比,养老基金中利益分歧的一个特殊之处在于计划发起人和参加者之间的利益不一致。对于私人养老基金,受托人的一个潜在目标可能是公司的利益,比如,很多公司的养老金计划都将基金资产的很大比例投资于本公司股票。公共养老基金的发起人是政府,它的利益目标比提供养老保障要广泛,与“最大化基金资产”的目标有时难免产生冲突。一个最简单的情况是禁止公共养老基金的海外投资,其隐含的意义是基金只能为本国的发展做贡献,和私人养老基金大量投资与本公司是相同的决策思路,不利于风险的分散,也不是基于“基金资产最大化”的选择。

(3)监督失效是公有经济普遍面对的难题。张维迎(2004)证明,初始委托人的监督积极性和最终人的工作努力水平随着公有化程度的提高和公有经济规模的扩大而递减。其主要原因是,委托层次的增加必然拉大初始委托人与最终人之间的距离,使得监督变得更加缺乏效率。同样,规模巨大的公共养老基金也存在严重的委托人监督的“搭便车”行为,导致监督的失效。

2.委托问题在公共养老基金中的表现

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委托问题包括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逆向选择问题是在委托人无法评估者行为是否能最佳地为委托人的利益服务时产生的。在公共部门治理中,委托人(公众)对人(政府)的行为的评估完全处于信息劣势,这也是其他一些公共事务人选拔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虽然公众具有选举权和参与一些政治事务的权利,但事实是在很多情况下公众对于政府的选择都很难有效地体现自己的意志。这是公共部门委托问题的难点之一(carmichael,2002)。在公共养老基金冗长的委托链里,作为初始委托人的计划参加者和受益人处于绝对的信息劣势,不能有效地度量各级人的行为。虽然基金管理机构的成员构成中可以包括计划参加者代表,但在两个层次的委托关系中,委托人在人的选择上都是力量薄弱的。

道德风险指人可能故意采取有利于自己而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传统的道德风险主要是一些较为直接的个人牟利行为,如自我交易、腐败、责任逃避等。公共养老基金产权的具有“公共”性质,监督的失效使得人面临更多这类“自利”行为的诱惑。这种自利行为可能包括直接贪污基金资产,将资产挪作他用,在咨询者、外部独立人的选择上徇私舞弊等等,在世界上很多国家的公共养老基金管理中都存在这样的案例和丑闻。

除了这种传统的经济利益方面的“自利”行为,在公共养老金管理中还有一种特殊的问题,那就是人的政治利益。不论公共养老基金采取什么制度和模式,其委托链中都有一个避不开的环节——政府,基金的管理者由此与政治有脱不开的联系。如果管理机构与政府是行政隶属关系,那么其管理决策的政治目标导向作用则更大,管理者可能在很大程度上追求个人政治地位的提高,或是突出的“政绩”,而将基金资产最大化和保护参加者退休收入安全这个目标置于次要位置。对于信托型的管理模式来说,同样存在这种风险,因为公共养老基金受托人理事会的成员大多具有政治身份——由政府任命,或是由前政府官员担任。在世界银行2003年对世界范围内26只公共养老基金的调查中,这两类有政治身份的受托人在理事会成员中的比例平均为88.9%(hess and imvavido, 2003)。纵然理事会在法律上是独立法人实体,但成员的这种特殊身份也使得其有追求政治目标利益的动机。追求政治目标给人带来政治地位或政治形象上的提升,是对其个人利益的满足,从本质上也是“自利”行为,这是公共养老基金有别于公司和私人养老基金的一个特殊问题。

3.经济目标投资etis

除了个人的政治目标道德风险外,另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公共养老基金管理中的强制性政治干预。这种干预的突出表现就是公共养老基金的“经济目标投资”(economically targeted investments, etis)。美国劳工部将“经济目标投”策略定义为“除为雇员的津贴给付计划寻求投资回报以外还需选择投资的经济利益”的投资行为。金投资于支持国家或地方经济建设的项目。同私人养老基金最大化基金资产价值或受益人利益的唯一目标不同,公共养老基金往往存在双重目标,即在受益人利益之外,还考虑更为广泛的社会效益或政府的其他政治目标。

根据世界银行对全球26个公共养老金计划的调查,以经济发展为目标的强制性投资是很普遍的,60%的计划都面临这样的要求,有48%的计划受到投资于政府(包括国家、州或省、市级政府)债券的要求;24%的计划必须投资于社会公益项目如住房项目;32%的计划受到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强制要求。

公共养老基金资产规模巨大,对于政府来说可谓一个“蜜罐”,使用这笔财富来解决一些社会项目的资金问题、创造和保护就业机会、促进经济发展等,从整个社会的发展来看似乎是件功德圆满的事。但是,不得不承认的是,这意味着强迫养老金计划的参加者做出牺牲,而世界各国公共养老基金投资的实践也显示,不以最优回报为目标的社会投资往往并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甚至使基金陷入困境。在美国,etis投资政策导致的地方政府养老基金案件和丑闻层出不穷,发人深省。比如,伊利诺伊州、加利福尼亚州等都曾经发生过将巨额公共养老基金挪用于平衡州财政的案例,康涅狄格州某重要企业陷入经济困境,为保护就业水平,该州运用公共养老基金对其进行高达2500万美元的长期战略投资,购买了47%股权,后来该企业倒闭,给该州养老基金造成重大损失。

大量的实际案例表明,经济目标投资增加了公共养老基金的投资风险,降低了其潜在回报率。一些经济学家对美国地方养老基金的etis投资业绩的测算结果显示,etis的强制投资使公共养老基金的年收益率降低了1.0%—2.5%,1985~1989年,美国由于强制性的经济目标投资政策和政府干预而导致的养老基金价值损失总计大约282亿美元(ro- mano,1993,1995)。

如前所述,纳税人是很多公共养老基金的最后“兜底者”,这就增加了政府寻求“最大化基金资产”之外目标的动机,因为其本身并不需要承担最终风险。而且,养老基金的债务具有长期性,一项不妥的策略所导致的基金运行不善,可能要到下一届政府执政期间才显露,由此而导致的增税压力也将是未来政府所不得不面对的,而于现任政府来说,动用基金所带来的利益则是现时的。

可见,在公共养老基金管理中,目标利益的冲突表现出更多复杂性。除了人个人的道德风险外,还存在政治目标带来的分歧和冲突,如何处理和解决这种冲突,是公共养老基金必须面对的问题。

四、对公共养老基金治理的启示

参加托管的理由第6篇

[关键词]企业年金,商业保险,保险公司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均收入和人均寿命的大幅度提高,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已不能适应人们对较高层次生活水平的追求,企业年金正是在这一背景下逐渐被引入我国,并呈现出越来越大的市场需求。目前我国的企业年金市场存在着巨大的潜在需求。在国际上,保险公司始终是企业年金市场的中坚力量,有其不可替代的独特优势。然而,我国保险业在企业年金市场上面临着来自其他金融主体的有力竞争。在2007年11月第二批受托人名单公布之前,作为核心的受托人主体只有5家。但是随着第二批年金资格的认定,出现了首批银行受托人,还新增了3家养老险公司和1家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自此,3家银行、3家信托机构和5家保险机构鼎足而立。银行业获得受托人资格意味着银行机构不用新设养老金管理公司就能顺利成为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银行有着更强大网络、更庞大客户资源和无可匹敌的信任优势。可以说,受冲击最大的是保险公司的市场。

那么,现在的问题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保险公司如何权衡现在和未来,如何参与企业年金市场呢?

保险公司利用自身产品优势和技术优势,依靠已有的经验,以多重身份进军企业年金市场,扮演好企业年金受托人、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并大力发展团体年金业务,把企业年金市场做大,这既是保险公司提升自身竞争力的重要一步,也是保险业服务社会、加快发展的机遇。

一、我国企业年金市场的经营环境分析

1991年我国首次提出“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2000年,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正式更名为企业年金。截至2007年底,我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已达3万多家,参加职工超过1000万人,积累基金接近1500亿元。我国企业年金发展潜力巨大,据中国保监会预测,我国企业年金每年新增数额将达到1000亿元以上,到2010年预计能达到10000亿元的规模。另据世界银行预测,到2030年我国企业年金的规模将高达1.8万亿美元,将成为世界第三大企业年金市场。但就目前而言,我国企业年金覆盖面极小。据资料统计,2000年我国企业年金覆盖人数为560.33万人,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5.36%,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为16247家;2002年我国企业年金制度覆盖人数增至655万人,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5.9%;截至2004年3月,我国企业年金制度覆盖人数约为700万人,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6.012%,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为22463家。而在西方国家,实行强制性企业年金的几个国家的覆盖率几乎达到100%,其他实行非强制性企业年金国家的覆盖率也达到了比较高的水平,如奥地利为95%,美国、加拿大为50%左右。相比之下,我国企业年金的覆盖面过小,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首先,从政策环境来分析。企业年金的政策环境主要是指对企业和个人的纳税要求和对商业养老金业务的税收优惠政策,它直接影响着企业参与企业年金的积极性和投保型企业年金产品的需求强度、业务发展深度和广度。我国现行的企业年金税优政策既不统一也不明确,一直没有出台针对商业养老保险的“延迟纳税计划”。而税收优惠政策是各国鼓励企业建立退休养老计划和购买投保型年金产品的重要措施。近几年来,政府相关部门明显加快了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步伐,对企业年金享受税收优惠的政策也开始讨论。

其次,从企业年金需求的角度分析。很多文献在分析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发展滞后原因时认为“由于我国经济体制处于转轨时期,大多数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不好,企业年金的建立对大多数企业来说无疑是奢侈品”。且现实中的企业年金也仅在少数效益较好、经营稳定的垄断性企业中建立,这似乎是上述观点的有力证明。

诚然,在我国各行业之间差别很大,企业之间差别也很大。同时,特殊行业往往在企业年金计划中扮演重要角色。目前,我国很多行业已经具备实行企业年金计划的各项条件,如铁路、有色金属、煤炭、电信、石油、民航、汽车制造业、飞机制造业、钢铁等。这些行业的从业人员规模庞大,它们完全可以以行业为单位发起企业年金计划,这种做法有利于从业人员在行业内的流动。从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状况也可以看出,目前企业年金主要在国有垄断性的大型企业中实行。2007年末,伴随着年金管理机构对国内年金市场的发力,已经有一部分中小企业参加了企业年金计划,但与我国近430万家中小企业总量相比,也只是沧海一粟。随着中国改革的深入发展、经济的高速增长、社会的稳定发展,企业年金计划发展的前景将会更加广阔。

最后,从企业年金经营主体分析。企业年金市场是一个多行业提供服务的市场。《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了参与企业年金市场经营的主体有银行、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各个行业各有优势与不足。其中,信托公司可以作为企业年金的受托人,而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管理公司将可能是主要的投资管理人,银行是理所当然的年金基金托管人、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而保险公司通过销售投资连结、万能寿险等产品,已经积累了账户管理人的经验,保险公司具有很强的年金计划的设计、销售能力以及精算能力,其营业网点遍布全国的省、市、县、乡、镇。同时,保险公司具有多年投资与运作的经验。

从企业年金市场众多竞争主体中选择哪个金融机构,由企业年金理事会决定,选择的依据是这些金融机构的资信状况。因此,只有在长期的管理实践中,积累雄厚的资金实力和抗风险能力、拥有成熟的产品设计和研发技术以及丰富的市场经验的金融机构,才能在企业年金市场中取得竞争优势,也才能为企业年金需求者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二、我国保险公司在企业年金市场的定位分析

考察世界各国企业年金的运营模式,大致分成以下几种方式:直接承付模式、保险合同模式、基金会模式和信托模式。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确立了中国企业年金管理将以信托型为基本模式,采用两种管理模式:由受托人担任账户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的部分委托模式;由受托人选择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的全部委托模式。

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出台之前,除了社保部门经营企业年金之外,我国的企业年金市场主要被各家保险公司占据。从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保险公司就开始参与企业年金的探索和研究,如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率先推出了团体退休金投资连结保险和团体年金(分红型)保险,而后又开发企业年金账户管理系统。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到2004年3月由保险公司经办的团体退休金计划的企业年金资产和覆盖人员所占份额均占到30%的比例。这种由保险公司经营的企业年金业务就是投保型企业年金,也即企业年金的保险合同模式。

保险合同模式是指企业年金计划发起人可以直接同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由企业和职工定期向寿险公司缴费或由企业直接为员工购买寿险公司的养老型产品的方式为企业员工提供养老保障。这种投保型企业年金以保单的形式归在个人名下,主要在中小企业流行。对于中小企业来说,由于企业年金总量小,如果分别选择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支付的费用太高,而保险合同模式可以确保资金安全,同时还能降低成本。

从根本上说,保险公司在企业年金市场的定位应该是风险保障和资产管理。

企业年金业务与传统的商业养老保险之间具有替代性,保险公司是否将面对两难选择?

从理论上说,企业年金的运行在一定程度上会抑制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拓展。但若从我国企业年金的实际运行状况来分析,这种担忧就没有充分的根据。

首先,根据两个《试行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首要前提。此项规定将使部分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有养老金需求的企业排除在外;同时由于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程序的繁琐及管理成本问题,很多中小企业在企业年金前望而却步,从而为商业养老金的发展留下了很大的市场空间.

其次,企业年金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在各地区间的不统一,使得许多跨地区经营的大企业因政策的地区差异而产生管理上的不便,在选择养老金安排时可能更倾向于建立商业养老保险计划。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发现,企业年金政策以及年金市场的发展状况等,将影响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的开展情况,但企业年金与商业养老保险之间没有完全的替代关系,从长远来看,二者完全可以平衡发展。

三、企业年金与商业保险协同发展

企业年金市场是一个多行业提供服务的市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7年11月19日公布了第二批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名单。倍受关注的是有三家银行获企业年金受托人资格。这意味着银行不用新设养老金管理公司就能顺利成为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可以说,银行业获得受托人资格,受冲击最大的是保险公司的市场。

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保险企业应如何利用自身优势,积极介入企业年金市场?在不同的政策导向下,保险企业在企业年金市场中可采取不同的战略模式。

(一)保险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

首先,保险公司作为受托人,由其提供综合的、捆绑式的年金服务,同时承担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的角色,才能发挥其分账管理和精算的优势,还可兼得企业年金资产投资收益。事实上,在企业年金的运营管理中,投资才是最重要的环节,无论谁做受托人,都要找到最好的投资人。以目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股市和企业年金管理中的优秀表现,以及其公开透明的管理方式,他们是最受认同的机构理财者之一。所以对定位于专业技术性角色的保险公司来说,做好自己才是最重要的。

其次,在集团经营模式下提供专业化服务。随着我国金融混业经营趋势的增强和企业年金市场的逐渐成熟,综合性保险公司能够成为企业年金管理服务的良好载体。如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旗下设有信托公司、寿险公司、证券公司,集团设有资产运营中心,则可采取由信托作为受托人、寿险公司作为账户管理人、将资产运营中心的职能与人员剥离到信托公司或证券公司作为投资管理人,或者成立资产管理公司独立运作,托管人则可以由合作银行或是未来的参股银行承担。

最后,一些不具有规模实力和多种管理能力的中小型保险公司不妨开展有关企业年金咨询业务。据中国养老金网的统计,现在具有单一企业年金资格供应服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就多达61家。试想,客户突然面临几十家年金资格的金融机构竞逐,市场上若没有强大的中介力量,如何维护委托人及受益人利益,保持市场的稳定与平衡。因此,开展企业年金管理咨询业务显得尤为重要。

(二)保险公司作为风险保障的提供者

对比企业年金的信托模式与保险合同模式,会发现:商业养老保险操作管理简单,但是不能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而采取信托型企业年金制度,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由职工承担投资风险而减少企业的风险负担;保险公司通过大数法则将年金的死亡率风险等在更大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进行分散;在保险合同模式中,通常由保险公司等单一金融机构整合了养老计划的全部业务,形成了综合服务的规模优势,可以大幅节省运营费用。

由此可见,保险合同模式较之于信托模式有诸多优点。而没有出台针对商业养老保险的“延迟纳税计划”是制约保险公司开展投保型年金的政策障碍。

2007年11月,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鼓励保险公司发挥专业优势,通过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企业年金管理业务等提供养老保障服务。

据悉,作为我国养老保障体制的重要补充——个人缴纳商业养老保险制度,有望通过论证在税收优惠政策上获得突破,并进而在上海实行试点。来自上海保监局相关人士的消息是,受中国保监会委托,该局正在进行“个人延税型养老保险运营机制”的研究项目。

其实,保险公司经营企业年金业务的优势着重体现在其产品设计方面。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开发销售投保型产品的方式为中小企业员工提供养老保障。目前,国内保险公司经营的养老保险产品种类已达110多个,主要是一些传统团体寿险和万能保险、投资连结团体寿险产品。如何将商业保险产品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相配套是摆在各家保险公司面前的重大课题。

因此,保险公司应该进一步发挥其产品研发方面的优势,开发固定年金、变额年金、可转换年金、开放式养老金账户等产品,增强产品的投资功能和账户管理功能,并提供多样化的年金领取服务。通过积极发展商业养老保险业务,把年金市场做大,这既是保险公司提升自身竞争力的重要一步,也是保险业服务社会、服务经济、加快发展的机遇。

四、结论

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为保险公司提供了一个难得的发展机遇。企业年金市场是一个多行业提供服务的市场。因此,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保险公司应该首先明确自身及其主要竞争者的优势和劣势,并在自身比较优势基础上做出正确的角色选择。

参加托管的理由第7篇

  

(××单位并盖章)

 

 

 

企业首席代表                  职工首席代表

签章:                        签章:

日期:                        日期: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参加人员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分配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五章  权益归属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七章  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第八章  方案的变更和终止

第九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十章  附则

附件①:职工放弃(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申请表

附件②:职工中止(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申请表

 

 

释  义

企业年金:指企业(包括其他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委托人:指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受益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及其他享有企业年金计划受益权的自然人。

受托人:指受托管理本单位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或者企业年金理事会。

账户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

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个人账户:指以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分配给职工个人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以及本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企业账户:指在企业年金基金中,以单位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激励机制,增强单位凝聚力,促进单位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              等政策规定,××单位决定建立企业年金,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

第二条  建立企业年金遵循的原则:

(一)有利于单位发展。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增强单位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激励职工长期稳定地工作,促进单位与职工共同发展;

(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企业年金应覆盖符合条件的职工。单位缴费分配在体现公平的同时兼顾效率;

(三)平等协商。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建立企业年金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四)保障安全、适度收益。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规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运作,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获取适度收益;

(五)适时变更原则。按照国家政策变化,结合单位经营状况和企业年金运行情况,适时变更企业年金方案。

第三条  单位建立企业年金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建立企业年金;

(三)其他条件:        。

第四条  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单位所属            单位(单位列表附后,以下统称本单位)。

第二章  参加人员 第五条  职工参加本方案的条件

(一)与本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试用期满;

(二)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三)其他条件:        。

第六条  职工参加本方案的程序

符合上述参加条件的职工,从符合条件的次月起自动加入本方案。

符合条件但不同意加入本方案的职工,应在符合条件后的下一次发薪日前提交书面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不加入本方案;放弃加入的职工申请加入本方案,需书面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加入本方案(附件①)。

第七条  职工退出本方案的条件

(一)职工与本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职工达到本方案规定的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条件;

(三)其他:        。

第八条  职工退出本方案的程序

职工达到第七条退出条件后,单位停止其企业年金缴费,按照本方案第十九条处理其个人账户或者按照本方案第二十九条支付企业年金待遇。

第九条  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一)职工的权利

1.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方案约定,了解、查询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基本情况;

2.在满足本方案规定的权益归属条件后,职工对个人账户中已经归属的权益拥有所有权;

3.在满足本方案规定的领取条件后,职工享有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权利;

4.由于自身原因,职工可以申请本人中止缴费;原因消失后,可以申请恢复缴费;

5.职工与本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个人账户转移或者保留按照本方案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二)职工的义务

1.授权本单位根据本方案规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缴费;

2.授权本单位和本计划管理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授权××单位选择受托人并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4.授权本单位代表职工对企业年金计划进行管理监督;

5.提供个人相关基本信息。当相关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时,及时向本单位提供变动情况。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分配 第十条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单位缴费的列支渠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  单位缴费及分配

方式1:单位年缴费总额不超过本年度、上年度工资总额的  %;下属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实施细则中明确具体缴费比例及分配办法;

方式2:单位缴费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金额为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   %,单位缴费总额为单位为参加计划职工缴费的合计金额。经测算,方案实施第一年企业缴费为本年度、上年度工资总额的   %;

方式3:单位年缴费总额为本年度、上年度工资总额的   %,按照参加计划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   %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剩余部分记入企业账户; 

方式4:单位年缴费总额为本年度、上年度工资总额的   %,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   %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剩余部分记入企业账户,用以对本单位建年金后    年内退休且退休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单位缴费部分及投资收益积累额达不到本单位建立年金前自行发放的养老性质补贴标准的职工的补偿。

补偿资金发放办法为:                        。

企业账户补偿资金完成积累后,单位调整单位缴费分配办法,履行本方案第三十二条规定程序后实施。

方式5:(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个人缴费

方式1:职工个人缴费为本人缴费基数的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           。

方式2:职工个人缴费为单位为其缴费的    %;

方式3:(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单位当期缴费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平均额的5倍。超过平均额5倍的部分,记入企业账户。

企业账户资金不得用于抵缴未来年度单位缴费。

第十四条  企业账户余额分配至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方式为:

方式1:企业账户余额÷本单位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包括正常缴费账户、退休支付账户、离职保留账户,下同)数量;

方式2:企业账户余额×(个人账户余额÷本单位企业年金基金资产总额);

方式3:企业账户余额×(最后一次单位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金额÷最后一次单位缴费总额);

方式4:(其他方式)。

企业账户余额(每年、(其他方式))分配一次,分配差距按照企业当期缴费分配差距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单位按(月、季度、年度)将全部缴费款项按时、足额汇至托管人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

第十六条  企业年金缴费的中止、恢复和补缴

(一)单位出现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特殊情况无法履行缴费义务时,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止单位缴费,职工同时中止个人缴费。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消失后单位恢复缴费,职工同时恢复个人缴费。恢复缴费后单位和职工可以视经济情况按照中止时的方案内容予以补缴。补缴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年限和金额;

(二)职工由于自身原因申请中止或者恢复个人缴费,需填写《职工中止(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申请表》(附件②),并经本单位确认后执行。个人中止缴费期间,单位缴费也相应中止,个人账户继续在本计划中管理;个人恢复缴费时单位缴费也同时恢复;不弥补中止缴费期间的单位和个人缴费。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  本计划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一个参加职工开立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同时建立企业账户用于记录暂未分配至个人账户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十八条  个人账户下设单位缴费子账户和个人缴费子账户,分别记录单位缴费分配给职工个人的部分及其投资收益、职工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十九条  个人账户的转移和保留

职工与本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个人账户转移或者保留。

(一)职工与本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新就业单位已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其个人账户权益应当转入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或者职业年金计划管理;

(二)职工与本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未就业、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其个人账户:

方式1:转入本计划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统一管理。保留账户的账户管理费从职工个人账户中扣除;

方式2:作为保留账户在本计划中继续管理。保留账户的账户管理费(由本单位负担、从职工个人账户中扣除);

方式3:(理事会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计划)转入由本单位与职工协商选定的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统一管理。保留账户的账户管理费从职工个人账户中扣除;

方式4:(其他方式)。

(三)在集团公司内部调动新单位未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个人账户作为保留账户由原单位继续管理。保留账户的账户管理费(由原单位负担、从职工个人账户中扣除)。

第二十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个人账户注销:

(一)职工领取完其个人账户资金;

(二)职工身故,其个人账户余额由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全部领取完毕;

(三)个人账户转移至新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或者职业年金计划。

第五章  权益归属 第二十一条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职工个人。

第二十二条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按以下规则归属于职工个人。未归属于职工个人的部分,记入企业账户。

权益归属核算时点

N

归属比例

职工与本单位解除

劳动合同

N<   年

××%

  年≤N<  年

××%

...

...

N≥  年

××%

企业年金方案终止

100%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

非因职工过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因企业违反法律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由于企业原因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其他特殊情况)

——

备注:

N是指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不得超过8(含);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单位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投资收益组成。

第二十四条  本计划采取(理事会受托、法人受托)管理模式。本方案所归集的企业年金基金由××单位委托受托人进行受托管理并签署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由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委托具备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提供统一的相关服务。

第二十五条  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根据企业年金基金单位净值,按周或者按日足额分别记入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

第二十六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的所需费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确定。其中正常账户的账户管理费由本单位缴纳,保留账户管理费按本方案第十九条规定执行,退休职工个人账户的账户管理费由(个人、单位)负担,其他费用由本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从企业年金基金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者其他资产分开管理,分别记账,不得挪作它用。

第七章  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八条  本方案参加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以享受本方案规定的企业年金待遇: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因病(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出国(境)定居;

(四)退休前身故。

第二十九条  企业年金的支付方式

职工达到本方案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条件后,可根据个人账户余额、个人所得税税负等情况选择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待遇,也可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第三十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修改

职工自动加入企业年金方案时,应指定本人身故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已归属权益的受益人;没有指定的,默认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若职工需要变更受益人的,可在加入后书面申请变更。

第八章  方案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根据国家政策变化,以及本单位经营和企业年金运行情况,经集体协商变更本方案。

第三十二条  变更本方案的程序

(一)企业和职工一方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经集体协商形成新的企业年金方案;

(二)新的企业年金方案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

(三)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四)通知方案参加职工及受托人。

第三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方案终止:

(一)本单位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

(三)其他:             。

第三十四条  终止本方案的程序

(一)经集体协商制定终止企业年金计划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终止原因、企业账户资金和个人账户处理办法等;

(二)终止方案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

(三)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四)由受托人组织清算组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对所有个人账户权益进行全部归属,并按照方案规定或者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的办法分配企业账户资金;

(五)将个人账户转移至协商确定的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

(六)通知本方案参加职工及受托人。

第九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本单位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受托人进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在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监督的基础上,由本单位的纪检、工会和审计部门对本企业年金计划的运作管理进行内部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方案自××年×月×日起开始实施。

第三十八条  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根据《集体合同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因履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本方案涉及的相关财税问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拥有对本方案的最终解释权。

附件 ①:

职工放弃(参加)企业年金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放弃参加企业年金的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单位企业年金方案》。经慎重考虑,本人放弃参加××单位企业年金。

 

申请人:

                                  年    月    日

单位

意见

经审核,同意该职工不参加企业年金。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的声明

本人申请自    年  月起,参加××单位企业年金。

 

申请人:

                                      年    月    日

单位

意见

经审核,该职工符合参加企业年金的条件,同意其参加企业年金。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②:

职工中止(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中止企业年金缴费的申请

本人经慎重考虑,申请中止企业年金缴费,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中止缴费期间为:

       年  月 至     年  月;

   至本人申请恢复缴费为止;

   至退出本企业年金计划为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单位

意见

经审核,同意该职工中止企业年金缴费。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的申请

本人申请自    年  月起恢复企业年金缴费。

 

申请人:

                                      年    月    日

单位意见

经审核,同意该职工恢复企业年金缴费。

 

              签字(盖章):

参加托管的理由第8篇

关键词:标准公司治理理论;非金融企业;信托投资公司;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最初的研究对象仅限于非金融企业,对金融机构治理的研究是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才开始的,而对于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的研究更是处于起步阶段。目前,信托投资公司的治理结构多数还是套用以非金融企业为研究对象的标准的公司治理理论框架。然而由于信托投资公司的特殊性,可能要对标准的公司治理理论框架进行修正,才能构建真正适合它的治理结构。

一、标准的公司治理理论框架

随着企业制度的演进和公司制企业的发展,现代公司呈现出股权高度分散化的特征。股权分散化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大量小股东的存在,他们无法在集体行动上达成一致,缺乏参与决策和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的积极性,造成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控制权)的分离,公司已由受所有者控制转变为受经营者控制,所有者和经营者因利益的不一致使得经营者产生损害所有者的“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等行为,公司治理问题由此引起人们的注意。公司治理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经理的“懒惰”和“机会主义倾向”以实现公司价值(尤其是所有者财富)的最大化,这是建立在分散股权结构基础上的狭义公司治理观点。但是经理“懒惰”和“机会主义”的假设既不合适也不符合某些实证的研究结果,在这一问题上的分歧导致了广义的公司治理观点,二者争论源于公司治理目标是“股东至上”还是“利益相关者至上”。对此,国外学术界一直存在着很大的分歧。

完整的公司治理体系是由以董事会建设为核心的内部治理机制和以产品市场、经理市场、资本市场为主要内容的外部治理机制构成。具体而言,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股东权利保护和股东会作用的发挥;2.董事会的模式、人员构成、规模结构及独立性;3.监事会的设立与作用的发挥;4.薪酬体系及激励机制。内部治理机制的作用主要是通过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自己来实现的,通过设计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互相配合、协调制衡的监督、激励、约束和决策机制,以保证公司经营管理。

外部治理是内部治理的补充形式,其作用在于使公司经营行为受到外界评价,迫使经营者自律和自我控制。公司外部治理机制主要包括:1.产品市场。Blair认为市场压力(在产出品市场或投入品市场)是大部分自由市场经济防止商业公司滥用它们的权利和长期维持家族统治的基本机制。规范和竞争的产品市场是评判公司经营成果和经理人员管理业绩的基本标准,竞争越激烈,价格就压得越低,经理人员的压力就越大,因而促使他们也努力降低成本。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能起到激励和鞭策经理人员的作用。2.经理市场。法玛认为,经理(作为劳动力的特殊部分)市场的竞争对经理施加了有效的压力。从动态的观点来看,市场会根据经理过去的表现计算出他未来的价值。经理要顾及长远利益,因此会努力工作。3.资本市场。资本市场竞争的实质是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它的主要形式是接管。接管被认为是防止经理损害股东利益的最后一种武器。沙尔夫斯坦建立了模型,用以证明资本市场的竞争的确可以刺激经理努力工作。由于企业有被接管的可能性,经理会比在没有“袭击者”的条件下工作要努力。从公司治理的角度而言,活跃的控制权市场作为公司治理的外部机制有独特的作用,适度的接管压力也是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并购机制的发挥需要支付较大的社会成本和法律成本,而且需要发达的具有高流动性的资本市场作为基础。

二、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前,公司治理的研究对象仅限于非金融企业,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中扮演的是治理者的角色。东南亚金融危机后,金融机构作为被治理者才进人公司治理的研究视角。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兴起之后,专门研究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的文献并没有出现。因为在国外,信托业大都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兼营,例如英国的信托业主体是银行和保险公司兼营;美国是世界上实行信托业务由银行兼营的代表性国家,即商业银行在主营银行业务的同时,又兼营信托业务;日本虽然实行较为严格的银行业与信托业分业制度,但信托银行却具有信托业和银行业的双重特性。大概基于此,国外的学者都是将商业银行作为一个研究整体,没有将信托业从银行中划分出来单独进行研究。而关于商业银行治理的理论性文献有很多,其研究所遵循的基本思路是从商业银行与一般公司相比较体现出的特殊性着手来构建适合于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架构,CiancanelliandGonzalez、MaceyandO''''l-Iara、CaprioandLevine、ArunandTurner、RossLevine、Sam—WOONa等人的研究代表了目前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理论研究的前沿水平。它们是从商业银行的金融契约、金融产品、银行产业、不透明及政府管制等方面的特殊性出发来概括商业银行治理的一般规律。虽然国外信托业多由银行兼营,但是信托业务和银行业务在商业银行内部是相互独立的、按照职责严格加以区分的,即实现“职能分开、独立核算、分别管理、收益分红”的原则。一方面对信托从业人员实行严格的资金管理,另一方面还禁止从事银行业务工作的人员从事信托业务。

定位于“受托理财金融机构”的中国信托业,在金融体系中具有独立的行业地位。目前信托业所提供的信托服务具有独特的内涵和运行规则,该内涵和运行规则由《信托法》单独确立,是任何一种其他金融服务都无法涵盖的。由信托服务产生的财产管理功能和中长期金融功能,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财产隔离功能等使信托业完全区别于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在金融体系中独成一体。信托投资公司与商业银行功能上的巨大差别,使信托投资公司治理与商业银行治理可能有着本质上的差别。

因为《信托法》颁布不久,经过第五次清理整顿重新登记的信托投资公司走上正规发展只有短短四年,国内关于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的研究刚刚起步,目前的研究仅局限于表象,多半都是新闻报道或泛泛而谈,尚缺乏系统的理论分析和实证经验性文献。

总之,目前国际上由于信托业务由银行兼营,所以只是把

银行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其治理结构,没有把信托业务从银行中分离出来单独进行研究。国内对信托投资公司治理问题的研究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证分析上都刚刚起步。因此,对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的专门研究就显得非常必要。我们试图通过分析信托投资公司与一般公司以及银行的差别,结合其特殊性和公司治理理论来构建适合信托投资公司的治理理论框架。

三、信托投资公司与一般公司的比较

信托投资公司是专营信托业务的非银行性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作为长期金融和资产管理的专业机构,必须以国民经济发展、居民货币储蓄和财产积累为前提条件,是沟通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有效途径和重要管道。与一般公司和商业银行相比,它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特殊的公司治理目标。首先,信托投资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自身存在着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内部或外部的制度或机制安排,以确保公司资本供给者即固有财产所有者可以得到投资回报;其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长期金融和资产管理的专业机构,管理资产规模的大小是衡量公司经营成果的重要指标,因此,管理资产规模最大化是公司追求的目标;第三,信托财产委托者将其合法拥有的财产交付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增加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资产的规模,信托投资公司必须充分保护他们的利益,按照他们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努力实现信托财产委托者利益最大化;第四,Stiglitz认为,作为资源配置重要机制的金融体系要确保资本这一最稀缺的资源配置到效率最高的领域,与此同时,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又可能引发金融危机,并对经济造成严重的破坏,这说明信托投资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既要实现效益的最大化,又要追求金融风险的最小化,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

2.信托投资公司产品的特殊性。信托业务是信托投资公司的主营业务。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接受资金、有价证券、土地、房产等多种财产,按照事务管理目的、投资管理目的或者综合性目的等多种信托目的,以贷款、证券投资、非上市类股权投资、项目投资、同业拆放等多种方式对信托财产加以管理和运用。①信托的内涵在于信托财产委托者基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其所拥有的财产权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管理。在理想的状态下,信托投资公司将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为信托财产委托者服务,但这种理想的委托—关系是建立在无私心、尽职管理、无利益冲突、无信息不对称、无不确定性假设之上的,在现实中很难成立。信托投资公司提供的产品是“服务”,经过信托投资公司的“服务”,信托财产或者增值、或者被分散了风险、或者被配置到更急需的地方,总之实现了量变。信托投资公司产品的特殊性影响着公司治理。第一,信托投资公司提供的“服务”难以观察,甚至可能隐藏很长一段时间;第二,信托投资公司可以轻易改变信托资产的风险构成,通过对不能到期履约的信托财产与其他信托财产或其固有财产发生交易而将风险隐藏或堆积;第三,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产品不能在有效的市场进行流通交易,真实价值难以评估。基于此,在目前的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结构中,信托财产委托者将巨额信托财产委托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自身并不参与信托投资公司治理,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真实价值都无从知道。这暴露出目前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的缺陷。3.信托合同的不透明性。金融行业的信息不对称相比其他行业更为严重。信托合同的不透明影响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第一,它使得信托财产委托者获得信息的成本高昂甚至不能获得信息,同时也使得他们通过信托合约约束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者的成本变得高昂。信托财产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由与信托财产委托者完全无关的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参与设计和实施,信托财产真正的委托者对信托财产管理人员激励机制的缺失,加之信托合约不透明使得分散的信托财产委托者通过签订和执行激励合约或者使用它们的投票权影响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的成本很大。第二,信息不对称性的直接后果就是信托投资公司经营者存在投资于高风险项目的动机;更为严重的是,不透明使得信托投资公司变相挪用信托财产甚至转移信托财产的行为更加快捷、可能性更大。信托财产被转移、被改变用途的风险巨大,合约的不透明加之信托财产委托者对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的缺失,使得经营者和大股东操纵董事会和获取控制私利也变得更加容易。第三,信托合同的不透明使得外部人评估信托财产的真实价值和监督管理变得更加困难。

4.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结构的特殊性。对一般公司而言,资本结构作为一种公司融资比重的选择,意味着公司股权与债权融资的不同比例,这不仅影响公司价值,而且可能决定股东和债权人对公司的不同控制力和在公司治理中不同的角色与作用,从而导致不同的治理模式。在我国,信托投资公司不能负债。信托专业化的理财机构的定位,使信托投资公司除了管理其固有财产外,必须专心管理信托财产。所以资本结构对于信托投资公司已经毫无意义。但是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对信托财产委托者的负债。信托投资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而且委托者一旦将信托财产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者对这部分财产将不具有所有权、处置权等权力,这部分信托财产属于独立财产。这使得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产结构表现出特殊性。巨额的信托财产由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而信托投资公司又要提高固有资产盈利率或增大信托财产规模,利益的冲突以及信托财产委托者对信托投资公司没有任何的实质上的监督和制约,强化了信托投资公司从事高风险投资的能力,从而带来严重的问题。

5.信托投资公司两权分离的双重性。公司治理问题产生的前提是两权分离理论即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理论。对一般公司而言,两权分离主要表现为股东所有权与实际控制权的分离。而信托投资公司的两权分离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固有资产所有者即股东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另一方面是信托资产委托者的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两权分离的这种双重性,使信托投资公司的治理结构相比一般公司治理结构更为复杂。一般公司治理结构主要是由于单纯的两权分离引起,而信托投资公司的双重的两权分离使其在公司治理中除了要解决第一层两权分离造成的利益冲突,更重要的是还要解决第二层两权分离造成的利益冲突;而且双重的两权分离同时存在信托投资公司之中,二者并不是相互独立,而是交错在一起,,使得信托投资公司治理要解决的问题比一般公司更为复杂。

6.多委托人、多人、多任务情况。一般公司治理遵循的是传统的双边委托理论,即一个委托人(股东)将某项任务授权给与自己的目标函数不一致的一个人,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在单个委托人和单个人之间。②委托关系相对而言要简单的多,主要表现在股东和经营者之间。公司治理的主要目的是要消除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

称,强化董事会的功能,对经理层进行监督、激励、约束,以实现决策的科学化。而信托投资公司遵循的是多委托人多人理论,而且人的任务由一个增加到多个,是一种复杂的多边委托—关系。在信托投资公司中,有固有财产所有者即股东、信托财产的委托者等多个委托人,他们之间的目标利益趋向不同,成本不对称,财产存在形式不同,相互独立地将决策权授予各自人。③委托人的差异化意味着要求人执行异质的任务。人执行的不仅包括股东委托的任务,还包括信托财产委托者委托的任务,甚至可能包括人以自己意愿从事的活动,且各项任务之间可能存在着利益冲突关系。复杂的多边委托关系意味着信息不对称的复杂性,主要表现在多个委托人和多个人之间,而且表现层次相当复杂。信托经理与信托财产委托者之间、股东与信托投资公司经营者、信托财产高管人员与公司高管人员、信托财产高管人员与信托经理之间、固有财产管理者与公司高管人员、监管者与信托投资公司之间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由此导致信托投资公司的治理结构较一般公司治理的困难程度加大很多(参见图1)。

7.政府管制严格。对一般公司而言,政府对它的管制没有或相对较少。由于信托投资公司产品的特殊性、信托合同的不透明以及它在经济生活殊的地位和作用,政府对其管制非常严格。政府的管制对信托投资公司治理会产生较大影响。第一,信托投资公司经过重新清理整顿后,目前的市场格局为一个省1家,北京、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政策有所倾斜,但最多不超过3家,各个信托投资公司基本上处于“诸侯割据”状态。政府的管制造成了信托业很高的进入壁垒,影响了信托投资公司的数量及市场结构。第二,政府对信托投资公司异地开展业务的种种限制和禁止设立分支机构,使得信托投资公司所在的市场很难达到产品市场的规范和公平竞争要求,信托投资公司来自产品市场的约束机制相对于一般公司较弱,从而使得信托投资公司外部治理机制作用的发挥大大减弱。第三,政府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管很严格,信托投资公司一旦出现信托财产兑付不及时或违规经营,即被要求停业整顿,这极大地扭曲和限制了信托投资公司经营者的行为,影响了公司的治理。

四、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及进一步完善的基本思路

1.我国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由于《信托投资公司治理指引》没有出台,目前,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治理结构均参照一般公司的治理结构框架建立。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1)信托投资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合理,一股独大的现象很普遍。一股独大使得关联交易频频发生。(2)信托财产委托者缺位,在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结构中维护委托者利益的机构缺失。目前国内的信托投资公司拥有独立董事的并不多;即使设有独立董事,也并不能真正维护信托财产委托者的利益。(3)个别信托投资公司并未做到监管部门和信托法规要求的关于固有财产和信托财产部门分开、人员分开、高管分开。(4)风险控制部门和审计稽核部门并未设置,有些风险控制委员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机构形同虚设,信托财产被转移或被挪用现象屡有发生,风险不能很好控制,信托财产委托者利益频频遭到损害。(5)信托经理市场没有建立,委托者将信托财产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自己丧失了对信托财产的控制权,却没有参与信托经理激励与约束机制的设计。

2.对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现存治理结构的修正及进一步研究的方向。根据上文对信托投资公司特殊性以及目前我国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现状的分析可以看出,标准的公司治理框架并不适合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的研究方法、角度及框架的建立与一般公司甚至银行有很大的不同,需要对标准的公司治理理论及框架进行修正,构建真正适合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的理论及框架。

第一,修正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的理论基础。两权分离理论和委托理论是公司治理理论的基础。我们需要对信托投资公司的双重两权分离及多委托人多人关系进行正确的分析,在此基础上正确理解信托投资公司的治理问题。

第二,界定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的内涵及本质功能。信托投资公司的特殊性使得必须对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结构的内涵给予界定,并提出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目标及治理理论。对于信托投资公司而言,它独特的合约性质、产品、资产结构不仅要求其公司治理必须照顾到信托财产委托者和股东的利益,而且要考虑到宏观经济稳定和金融体系安全。

第三,构建新的治理分析框架。新的分析框架必须首先考虑建立真正维护信托财产委托者利益的机构以及该机构与信托投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如何共存、作用如何发挥;其次,建立信托经理人市场,解决信托财产的委托者如何参与信托经理激励约束机制的设计和实施问题;最后,认真研究在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结构的框架中如何真正贯彻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人员、资产、管理严格分开的原则,以便最大限度地保护委托人的利益。目前这方面的文献几乎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