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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安全的建议赏析八篇

时间:2023-10-23 10:01:57

对食品安全的建议

对食品安全的建议第1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民事法律责任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336(2013)10-0034-03

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的目的都是为惩戒和教育违法者,使其不再违法。巨额的民事赔偿责任和经济代价也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自律、严格管理,不敢以身试法的压力和动力。与刑事和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主体不同,追究民事责任程序的发动者是消费者和公共大众,不是政府和司法机关。简化顺畅的民事责任追究程序,是真正发动人民群众,将食品安全置于人民群众监督的大海之中的制度保障。因此加重食品生产经营违法犯罪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简化和改革相关民事诉讼程序,是完善食品安全管理的一个重要方向,是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基础法治保障。

1 积极推进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2012年8月31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增加了公益诉讼的规定。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

公益诉讼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活动。为防止产生滥用诉讼的发生,关于主体的资格,传统诉讼法已经进行了严格的规定,通常仅限定只有在法律上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才有资格发讼。例如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提讼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是,有很多公共利益很难将其归入私人权力范围,比如清洁环境、公平竞争环境、维护法律秩序、国有资产、适度公共财政支出、公共道德等;还有一些对每个人来讲都不大、维权成本很高权益,如消费者权益、小股东权益,如果不维护则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破坏的是法律秩序,本质上是公共利益。这使得公共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问题显得越来越突出,而公益诉讼制度正是对传统诉讼不足的改革和完善。 公益诉讼有助于发动全社会参与公共利益的维护、参与法律执行的积极性,有利于及时发现和制止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也有助于发挥具有专业性的律师介入诉讼遏制复杂的侵害公益的违法行为。美国的公益诉讼制度比较发达,有四个方面的发展经验可资借鉴:(1)强调个人在法律实施中的作用,成文法明确赋予公民对公益案件的资格。《反欺骗政府法》、《行政程序法》、《清洁水法》、《海洋倾废法》、《噪声控制法》、《濒危物种法》、《安全饮用水法》、《资源保护与恢复法》、《有毒物质控制法》等法律确立了公民和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1863年的《反欺骗政府法》规定,任何个人或公司在发现有人欺骗美国政府钱财时,有权以美国的名义控告违法的一方,并在胜诉后分得一部分罚金。美国许多环境保护法律都规定了“公民诉讼”制度,授权个人对污染企业和负责环境保护的行政机构的环境违法和行政不作为等提讼。(2)判例法形成了私人总检察长理论。美国的总检察长可以介入任何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对任何个人、团体、政府及其附属机构提起民事诉讼,并且有权参与辩论。美国法院在1943年的纽约州工业联合会诉伊克斯一案中阐述了私人检察长理论,即公民个人可以自愿替代总检察长参与某些本应由总检察长参与的案件。(3)形成了鼓励律师和告发人提起公益诉讼的报酬和赔偿分配机制。1)风险报酬机制。如果公益诉讼胜诉,律师的报酬是赔偿数额的一定百分比。此机制为很多本来无法支付诉讼费的人提供了私人律师,同时也支持了一些诉讼标的较小但却很有意义的、或救济方式非金钱补偿的公益诉讼案件。2)告发人胜诉后获得补偿。允许个人代表美国政府任何使用政府资金并从中获利的欺诈行为。在告发人进行、告发案件书面存档受理之后,司法部需要在60天内对告发的信息进行调查,确定是否参与该案件的诉讼。如果司法部决定参与诉讼,则将承担起案件的主要责任,告发人可以获得赔偿的15%至25%;如果司法部决定不参与案件,告发人可以自行调查并提讼,如果成功胜诉,将获得赔偿的25%至30%以及预先支付的律师费和其他合理费用。(4)公益诉讼在很多时候都具有集团诉讼的特征。集团诉讼一般而言是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人在他们自己或其他人遭受伤害、损失等时,所采取的或应诉行为。这种诉讼方式是由英美衡平法演变和发展而来的。这种诉讼方式包括如下几个步骤:首先,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人,向律师提交诉讼请求或诉讼帮助,当该律师认为这个诉讼内容或者消费者遇到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那么即可向法院提出集团诉讼立案的要求。法院按照相关规定对该诉讼请求进行审核,如果审核结果认为该诉讼请求符合集团诉讼的要求,就会同意按照集团诉讼的方式开展诉讼程序。那么,提出集团诉讼的律师,可通过报纸、网络、电视等媒体征集集团诉讼原告的广告或通知。同时,律师要根据法院的要求整理集团诉讼群体所遇到损害的时间、程度以及相关的诉讼请求、掌握的证据等。必要时,该律师还可向被告方所要消费者名单,从中寻找可能具有同类伤害的消费者,然后由这群消费者选出的代表提出集团诉讼的请求。那么,最终法院所做的的判决,不但对直接参加诉讼的消费者群体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对那些没有参与此次集团诉讼的其他消费者,或者潜在的消费者,都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要求,可以借鉴环境保护法第六条关于“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规定,积极推动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的修改,增加“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食品安全的义务,并有权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将食品安全问题明确纳入公益诉讼的范畴,同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制度,细化提讼的主体、程序、报酬机制等内容。

2 积极完善食品安全小额诉讼制度和简易程序

民事案件中不少是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完善简易程序,对于提高审判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合理利用司法资源,具有重要作用。受社会进步、诉讼数量的增加的影响,现有的诉讼制度很难满足激增的诉讼请求和日益提高的诉讼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小额诉讼制度应运而生。小额诉讼制度具有如下特征:(1)小额诉讼制度适用简单的债权债务、消费者权益维护、邻里争端等纠纷,其诉讼标的金额较小。例如,纽约市小额诉讼请求标的的上限为500美元。(2)、受理和审理程序也比较简单。由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金额低、案情简单的案件,可以口头,可以审理也可以调解。(3)审理可以在夜间或者星期日以及其他休息日进行。(4)对于小额诉讼判决的救济,现在各个国家基本上是采取限制救济作为制定救济程序的限定基准,多数会选择限制上诉。(5)小额诉讼制度所产生的诉讼费用是较低的。举例来说,在美国国内,小额诉讼基本上不收取任何费用,或者,仅收约20美元诉讼费。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民事诉讼法借鉴国外好的做法,设立了小额诉讼制度。民事诉讼法第13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可以口头;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是以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小额诉讼,对于维护消费者小额食品安全纠纷,发挥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维权行动,发现和制止食品安全行为具有重要意义。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小额赔偿制度的简易程序,对于鼓励和支持群众和社会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具有重要的意义。

3 积极推动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修改

对食用农产品、餐饮服务提供的食品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行产品责任制度,采行无过错追责原则;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和相关司法解释,对食品安全类消费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出台有利于消费者维权的鉴定程序、证据分担原则等。

产品责任亦可称为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它主要指因为产品存在缺陷而导致他人遭受的财产或人身损害,那么,产品的生产商、分销商就应该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的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因为产品有缺陷而导致他人受到损害,制造者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因为分销商的过失而导致产品形成缺陷,并且致使他人遭受损害的,分销商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分销商不能提供该产品的生产商,也提供不出产品的供货商,那么,分销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产品质量法》的第四十一条规定,由于产品有缺陷而导致人身损害或其他财产(除缺陷产品外)损失的,制造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制造商能出具以下情形之一的证明,则可不必承担赔偿责任:(1)该产品未投入分销流程;(2)在产品进入分销流程时,导致损害的缺陷还没有形成;(3)现有的科技水平,还不足以发现和证明该产品生产过程或分销过程中产生的缺陷。

现行法律对产品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英美法系称之为“严格责任”。我国民法通则与侵权责任法均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食品安全的建议第2篇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上,听取并审议了副市长吉林代表市政府所做的《关于健全安全食品体系提升首都食品安全总体水平议案办理暨本市食品安全工作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食品安全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是基本民生问题。在今年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88位代表联名就食品安全工作提出6件议案,涉及构建食品安全组织体系等方面。经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主席团讨论通过,合并为“健全安全食品体系,提升首都食品安全总体水平”一项议案,交由市政府办理。市政府高度重视议案办理工作,并将办理工作列入市政府督查事项。在议案办理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有力促进了议案办理工作。

吉林在《报告》中说,近年来,本市食品安全工作不断创新,形成一整套适合首都市情的体制机制和管理措施,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稳步提高,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报告》中说,市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市政府连续八年将食品安全列为为民办的重要实事之一。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指标体系。本市制定实施了食品安全“十二五”行动计划,成为指导新形势下首都食品安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本市初步构建起食品安全保障供给体系。市政府与供应进京食品的八个省(区、市)政府签署备忘录,建立检测互认、信息共享、全程追溯、案件协作、产销直挂等机制。40家北京企业与56家进京食品企业签订了安全食品供应协议,18家大型连锁超市和餐饮企业与全国130个农产品基地建立产销直挂关系。

《报告》指出,本市建立了食品安全监管的三大体系。有效控制“从农田到餐桌”的四个重点环节。推进五项重点工作,完善长效机制建设。完善六项工作机制,构建统一、权威、高效的首都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初步形成市政府统一领导、属地政府负总责、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构建科技支撑体系,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加强安全投入品和安全食用农产品生产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加大整治力度,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乳制品、保健食品、食用油等的质量安全监控。

《报告》说,北京作为拥有近2000万人口的特大消费型城市,85%以上的食品由外埠供应,食品生产经营的外部环境和供应渠道极为复杂,防控输入型风险是食品安全保障工作面临的主要难点。此外,本市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

下一步的主要措施

《报告》中说,在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人大代表就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高水平的建设议案。经市政府专题会审议通过,提出了下一阶段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措施。

一是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工作,坚持“以市场换安全、以安全拓市场”的理念,以市场准入制为切入点,以科学防控食品安全输入型风险和系统性风险为重点,着力建设较为完备的安全食品供给体系和现代化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形成政府、企业、行业组织、消费者和媒体共同参与的监管工作格局。

二是加强领导,完善组织管理体系,夯实监管基础。加强领导,强化综合协调机制建设。将食品安全工作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网格化管理。提升食品安全综合管理效能;完善组织管理体系,健全基层组织网络。有效动员居委会、村委会参与食品安全工作,形成横到边、纵到底的基层组织网络;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以群众满意度作为评价考核食品安全工作的出发点和关键尺度,以食品安全总体水平的提高和食品生产经营秩序的切实改善作为衡量食品安全工作的客观标准。

三是构建安全食品供给体系,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深入推进食品安全联动协作机制建设,共筑食品安全防线。在天津、河北等地建设蔬菜、粮食等基地,形成稳定可靠的食品供应来源。形成“产地要准出、销地要准入、产品有标识、质量可追溯、风险可控制”的全程监控链条;加强本市食品生产基地建设,大力推动食品产业升级。大力推进优级食用农产品标准化基地建设,使“十二五”末,本市“菜篮子”产品全面达到无公害标准;严格首都食品市场准入。严格规范食品经营主体的准入资格,落实生产经营场所、卫生标准、从业人员培训等准入要求。使“十二五”末,进京食用农产品主要来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基地蔬菜种植面积和养殖能力达到一定规模并与北京市场建立稳定的签约关系,产品取得省级以上无公害食品认证,持产地证明和检测报告入市。

对食品安全的建议第3篇

一、会议制度

(一)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会议

1、会议组织: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组长召集并主持,全体成员参加。特殊情况,可由组长委托副组长决定临时召开。

2、会议内容:贯彻落实国家和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市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研究全街道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讨论决定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部署食品放心工作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联合督查工作,协调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职能单位汇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提出存在问题及建议;督促检查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二)食品安全联络员会议

会议原则上每个季度召开一次,由街道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副组长召集,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协管员参加,特殊情况,可由办公室主任决定临时召开。

会议内容是研究落实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和日常协调工作,讨论决定需上报的有关事项。会议须做好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报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组长阅知。

二、案件举报受理与事故查处制度

(一)领导小组设立食品安全案件举报中心(设在党政办),负责受理食品安全案件的投诉举报工作,举报中心应与各职能单位所接举报协调统一后,方可汇总向社会公布。

(二)各职能单位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的案件。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案件和食品安全突发事故,职能单位接报后要及时报告举报中心,由举报中心统一协调处理。对食品安全突发事故,举报中心接报后应立即报告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

(三)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溪镇食品安全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和《?溪镇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各职能单位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报告制度和应急预案。

三、信息收集、及报告制度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分析整理和传递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向社会重大食品安全信息;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互联互通建设的协调。

(二)各村、镇直相关单位应指定一名人员担任信息联络员,负责本系统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各部门信息联络员的确定和变动,须及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信息报送的内容包括本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规划、年度和阶段性工作计划(总结)、专项整治方案及实施情况、食品安全突发事故查处情况和质量抽检结果等。上述有关内容按规定及时报送,并于年底报送一次综合性的食品安全工作动态信息。

(四)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情况和调查(结论)、重大节目和活动期间的食品安全状况、食品安全质量抽检结果、全镇范围内食品安全警示信息等。

四、宣传培训制度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协调,定期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各职能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分工,相互配合,通过各种形式,动员社会参与,进行科普教育,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协调,结合各村、镇直相关单位联络员的工作实际需要,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对食品安全的建议第4篇

议案的答复

等10名代表:

    您们在区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深化食品安全长效监督机制建设》的议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衷心感谢您们对我区食品安全的关心、支持和帮助。您们的提案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内容客观详实,分析有理有据。提案中提出的三点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符合我区食品卫生工作的现实需要,为我们下一步开展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建设工作提供了宝贵意见;也必将对全区食品安全工作的开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食品安全,近几年一直把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虽然相关法律陆续出台、修改,但食品安全话题一时间尚不能从人们关注的视线中褪去。近期发生的几起食品安全事件,如“瘦肉精”、“染色馒头”、“毒豆芽”、“牛肉膏”、 “猪肉浸泡硼砂假冒牛肉”等,至今仍让人们谈之色变,而对"地沟油"、“三聚氰胺奶粉”等问题的忧虑也萦绕在人们的头脑中。

 食品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的身心健康,一直是政府各项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完善食品安全管理是一项复杂的、艰巨的、系统性的、长期性的工作。近几年来,我区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根据2009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按照分段监管原则,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职能部门紧紧围绕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要求和思路,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积极开展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领域专项整治,全区食品安全工作取得新进展,食品安全形势较往年有所好转,食品安全齐抓共管的局面正逐步形成。通过夯实工作基础、狠抓薄弱环节、创新监管思路等措施,积极探索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建设,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得到较大提升,我区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基于您们在议案中提到的三点建议,答复如下:

 一、区政府按照省、市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于2010年7月成立了**市中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行政许可和安全监管,抓食品安全管理,把好食品安全质量关;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行政许可和安全监管,抓市场销售管理,把好市场出入关;技术监督部门对食品的生产进行监管,抓企业生产加工,把好生产加工关;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及农产品初级加工环节的监管,抓生产技术,把好源头第一关;公安分局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执法工作,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毒有害食品等违法犯罪行为。为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建设,督促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完成相应的监管任务,区政府与各镇(街)、各职能部门签定了食品安全目标责任书,围绕“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总目标,加大了对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和监察力度,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和行政执法范围,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中区、**区行政区划的请示》(济政呈[2008]28号),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行监管,开展经常性卫生监督,以明察和暗访相结合的形式,逐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具体行为,常抓不懈,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地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三、今年4月2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李克强出席全国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并指出,食品问题无小事,保障安全是大事。要以《食品安全法》为准绳,重典治乱,加大惩处力度,切实改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让不法分子付出高昂代价,真正起到震慑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法律责任,各监管部门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将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进行立案查处,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和物品,涉嫌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以此震慑食品违法行为,保护群众的生命安全。

 近一时期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各成员单位对城区食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了多次专项检查,涉及范围包括糕点、米面制品的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清查清缴问题乳粉;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等专项检查工作。并印制了1万份关于严打非法添加行为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公告,督促各部门张贴到公共场所、相关生产企业、经营单位等场所,形成一个全社会参与的氛围,旨在打击食品违法行为,为我区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健康安全的消费环境。

 下一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打算:

    (一)、继续做好重点区域、重点品种、重点场所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突出重点、带动全面、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力度,逐步完善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继续抓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宣传教育工作,把学习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通过举办培训、**宣传、新闻媒体报道等多种渠道,让群众知晓《食品安全法》,做到懂《食品安全法》、守《食品安全法》,增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的自觉性。

    (三)、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对食品生产经营等各环节进行经常性检查,对卫生状况进行监测检验,严格执行国家卫生标准,依法打击无证生产经营和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规范食品卫生市场秩序,提高食品卫生安全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中区的食品安全工作离不开社会各界,特别是人大代表的关心和支持。一直以来区卫生局高度重视人大议案办理工作,我们始终真诚的希望人大代表关心、支持、帮助我区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您们的理解和支持是我们工作的不竭动力。欢迎您们以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给予关心、支持,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我们一定认真吸收,积极落实,不断提高我们的工作水平。

 

 

二O一一年五月六日

签发人:

联系人

对食品安全的建议第5篇

从2007年10月31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起,草案的讨论和修改都经历了很多的变化,直到2008年8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在京闭会,草案的整体内容才大致确定,在2008年10月继续征求意见后,《食品安全法》就将呼之欲出了。

另立《食品安全法》

在《食品安全法》出台以前,食品方面的基本法就只有《食品卫生法》,在食品安全日渐成为公众的焦点时,《食品安全法》已经呼之欲出了。而在考虑《食品安全法》立法之初,最大的争议就在于是依据《食品卫生法》制定《食品安全法》,还是另立《食品安全法》。

最终,另立《食品安全法》的观点占据了上风,其原因在于,《食品卫生法》已经无法适应食品安全管理的需要。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处长董耿曾经举了一个生动的例子:“比如说牛肉里面注水,水是不干净的,《食品卫生法》可以管得到。而如果水是干净的,《食品卫生法》就管不了。而且对假冒伪劣产品,《食品卫生法》也管不了。”

据参与草案起草的专家透露,《食品安全法》立法基于三个原则,首先就是要解决责任不清的问题,提出的对策是明确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

既参加过现行《食品卫生法》的起草工作、又参与了草案起草工作的上海市食品生产监督所顾问方有宗教授认为,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于让政府监管部门替我们把食品安全的关,希望监管部门能时时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能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违法行为,而把食品生产经营者置于被动地位。

方有宗表示,我们都忽视了食品生产经营者,这个保证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或者说,混淆了政府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保证食品安全上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

据了解,为确保食品生产经营者成为第一责任人,草案确立了一系列法律制度,如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食品标签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证索票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等,以此引导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重质量、重服务、重信誉、重自律。

《食品安全法》的另一基点,是建立专业的风险分析和评估的框架体系。草案的起草者们认为,风险评估过程应该由科学家独立完成,不受任何因素影响。科学评估的结果,应该是放之四海而皆准。风险评估的作用,就是为制定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没有前面的风险评估工作,政策的制定就是“拍脑袋”决策。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研究员、中国工程院院士陈君石介绍说,所谓的风险评估,就是评估某种食品的食源性危害,了解其对消费者健康发生危害的可能性,它是一个纯科学家的行为。

新的草案已经明确提出,建立食品安全风险检测和评估制度,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确定食源性疾病控制对策的重要依据。

陈君石认为,我国应该有独立的、政府认定的、有权威的风险评估机构,其身份应该是一个部级的,而不是部门级的。

《食品安全法》的第三个原则,就是要明确安全标准,这也是最复杂,最重要的立法目标。

食品安全标准主要有以下三大类:1.食源性健康危害物质的限量标准;2.食品生产卫生规范;3.食品中各种致病物质及其他相关成分的检验方法标准。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员张志强认为,“标准的制定,不能‘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必须遵循一些最基本的原则。”在这一项上,各大部门的标准之争异常激烈。

《食品安全法》进程

2007年10月31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

2007年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草案。这是草案第一次进入正式审议日程。

在草案的审议之初,焦点就落在了监管体制上,如何解决部门职能交叉、责任不清,避免多头管理成为了研究草案最重要的话题。

在草案内容方面,确立了五点核心,分别是确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制度、强化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食品安全实行分段监管、建立信息统一公布制度。

2008年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公布草案全文,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以更好地修改、完善这部法律草案。这是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的第一部法律草案。

在发出征集意见后,社会各界共提出了超过一万条建议,包括中国保健协会在内的各种组织和各种保健品企业都投入了极大的热情。各大门户网站都推出了草案征求意见专题,力求让更多的人士来参与调查和给出建议。

对食品安全的建议第6篇

这次会议是经县政府研究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省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回顾总结200年全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研究部署今年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任务。

出席今天会议的领导同志有:县委,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主任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同志,县。参加今天会议的有: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位副主任和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各乡镇分管副镇长,县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

今天的会议的主要日程有三项:一是传达全省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二是县政府与各乡镇签定食品安全责任书;三是请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主任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同志讲话。

这次会议时间紧任务重,请同志们严格遵守会场纪律,注意维持会场秩序,聚精会神地把会议开好。

现在,我们开会。

会议进行第一项:请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副主任县食品药品管理局局长同志传达全省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

会议进行第二项:

县政府与各乡镇政府签定200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书;

现在继续开会;

会议进行第三项:

请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主任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同志作重要讲话,请大家欢迎。

同志们:

以上传达学习了省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县政府与各乡镇政府签定了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书,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主任县委副书记常务副县长同志作了重要讲话,赵书记的讲话高屋建瓴,,内涵深刻,指导性针对性都很强,总结工作实事求是,任务安排措施具体,是今年全县抓好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重要的指导性文件。我们要深刻学习领会,结合本系统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同时县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20年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印发了《沂南县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工作制度成员单位工作职责》,与会的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抓好落实。

关于这次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提出三点要求:

一要将这次会议精神抓紧向各乡镇主要负责同志汇报,研究贯彻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今年工作的指导思想任务目标和措施,准确把握当前形势,深刻认识自己肩负的责任,牢记使命,全力以赴做好今年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要以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紧扣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社会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强化工作措施,提高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执政为民的理念,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注重实效,切忌搞形式主义,摆花架子。要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市场经济条件下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内在要求和客观规律,进一步深化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加强基础条件基础设施建设,认真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和规范化建设工程,大力整顿和规范食品市场秩序,依法查办大案要案,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放心,推进全县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对食品安全的建议第7篇

这次会议是经县政府研究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省、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回顾总结20__年全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研究部署今年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任务。

出席今天会议的领导同志有:县委

,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主任、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同志,县

。参加今天会议的有: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位副主任和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各乡镇分管副镇长,县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

今天的会议的主要日程有三项:一是传达全省、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二是县政府与各乡镇签定食品安全责任书;三是请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主任、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同志讲话。

这次会议时间紧、任务重,请同志们严格遵守会场纪律,注意维持会场秩序,聚精会神地把会议开好。

现在,我们开会。

会议进行第一项:

请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副主任、县食品药品管理局局长同志传达全省、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

会议进行第二项:

县政府与各乡镇政府签定20__年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书;

现在继续开会;

会议进行第三项:

请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主任、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同志作重要讲话,请大家欢迎。

同志们:

以上传达学习了省、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县政府与各乡镇政府签定了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书,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主任、县委副书记、常务副县长同志作了重要讲话,赵书记的讲话高屋建瓴,,内涵深刻,指导性、针对性都很强,总结工作实事求是,任务安排措施具体,是今年全县抓好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重要的指导性文件。我们要深刻学习领会,结合本系统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同时县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20__年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印发了《沂南县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工作制度、成员单位工作职责》,与会的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抓好落实。

关于这次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提出三点要求:

一、要将这次会议精神抓紧向各乡镇主要负责同志汇报,研究贯彻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今年工作的指导思想、任务目标和措施,准确把握当前形势,深刻认识自己肩负的责任,牢记使命,全力以赴做好今年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要以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紧扣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社会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强化工作措施,提高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执政为民的理念,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注重实效,切忌搞形式主义,摆花架子。要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市场经济条件下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内在要求和客观规律,进一步深化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加强基础条件、基础设施建设,认真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和规范化建设工程,大力整顿和规范食品市场秩序,依法查办大案要案,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放心,推进全县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三、各乡镇政府、县直各单位要根据赵书记讲话要求,抓紧研究落实具体实施方案,脚踏实地,抓好落实,确保今年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对食品安全的建议第8篇

健康,何等重要!生命,何等珍贵!

12月1日,《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这是一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地方性法规。它将有力地推动食品安全法在该省的贯彻实施,加大该省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有效解决食品安全领域中的突出问题,为该省食品安全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近日,记者就《条例》的相关问题对湖北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柯俊进行了专访。

规范立法 引领食品安全

记者:柯局长您好!随着人们对健康的追求,食品安全必然会越来越受到关注。请问湖北省的食品安全状况如何?

柯俊:近年来,我省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没有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事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合格率和食品抽检合格率连续三年达到94%以上,食品安全工作正走上体制不断完善、措施不断强化、保障不断增强、形势不断向好的良性发展轨道。同时,当前食品安全基础依然脆弱,问题易发多发,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还不高,保障食品安全任务繁重艰巨。

记者:近年来,有的地方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件让公众焦虑,担忧,愤怒。请您谈谈《条例》是如何立法的?

柯俊:“小智治事,大智治制”。从国家层面看,2015年10月1日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新《食品安全法》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新法试行后的一年内制定出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具体管理办法。为保障湖北5816万城乡居民的饮食安全,也为更好地促进湖北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在《食品安全法》等上位法的指导下,制定顺应时代要求、体现人民意愿、符合湖北实际的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

《条例》从酝酿到最终出台,是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重视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的结果。2015年2月,省人大常委会确定《条例》为2015年省人大重点立法项目。2015年10月,我们向省政府上报了《条例(草稿)》。2015年11月2日,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条例(草稿)》,同意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2015年11月2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2016年3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2016年4月20日,省人大常委会在黄石市同步举行基层立法听证和网上立法听证,并通过湖北经视、长江云新媒体进行现场直播和网上图文直播,在全国尚属首次。2016年7月28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

“”铁律 确保有章可循

记者:请您讲解一下《条例》的主要内容。

柯俊:《条例》共计六章、八十六条,分为总则、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保障、信息公开和社会参与、法律责任和附则,有以下创新和亮点。

(一)强化食品安全责任。一是强化主体责任。《条例》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恪守职业道德,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二是强化政府责任。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7项具体职责,要求县以上人民政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明确专门人员具体承担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引导等职责,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聘用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协助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三是强化监管责任。确认了我省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成果,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要求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实现对食品安全的无缝监管。

(二)划定“三小”生产经营“红线”。《条例》规定:一是建立小作坊、小餐饮许可管理,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制度,将“三小”纳入法治范畴;二是设立“三小”的准入条件和生产经营要求,规范其具体生产经营行为;三是明确“三小”生产经营“负面清单”,规定了“三小”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四是加强对食品摊贩的管理,食品摊贩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管,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五是对“三小”的违法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按照“最严厉的处罚”要求,对“三小”累次违法行为加重处罚,对“三小”严重违法行为设置五年的行业禁入期限。

(三)促进网络食品经营健康发展。《条例》规定:一是入网食品经营者要依法取得许可,并在其网站明显位置公示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等信息,以便于消费者监督;二是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要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销售食品信息审核、食品安全检查、违法行为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等管理制度,加强对入网食品的检查和管理。

(四)栏窦喙鼙=∈称废殖嵯。当前,通过会议或者讲座等形式宣传推介和销售保健食品比较普遍,一些销售人员打着各种“尊老助老”、“健康工程”、“专家巡讲”与“免费赠送”的旗号,欺骗误导中老年消费者,高价推销保健品。对此,《条例》规定:一是从事保健食品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并在许可的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二是保健食品会销不得作夸大功能、虚假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宣传,不得在许可的经营场所以外进行现场销售;三是对在经营场所以外从事保健食品销售的违法行为设置了最高20倍货值金额罚款的严厉处罚。

(五)锻造食用农产品监管链条。《条例》规定:一是农业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机制;二是食用农产品集中销售市场要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日常检查制度、检验记录制度及公示制度,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三是市场开办者要建立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食用农产品进入集中市场交易销售,必须提地证明、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不能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和合格证明文件的,应对入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快速检测或者抽样检验;四是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要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采用电子数据追溯。

(六)突出对学校食品安全的特别监管。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和校园食堂的食品安全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区域。《条例》规定:一是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划出食品摊贩经营的“”;二是各级学校要建立落实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逐步推行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视频监控。

(七)动员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条例》设立“信息公开和社会参与”专章,一是规定各类食品安全信息特别是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公开与;二是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食品安全管理决策活犹岢鲆饧和建议,建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激发公众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热情;三是规定新闻媒体要公正、客观报道食品安全信息,曝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正确引导公众舆论,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社会舆论环境。

(八)严打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为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人形成警示和震慑,《条例》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线索通报、案件移送、案情会商、信息共享等制度。

“五大”举措 推进落实全覆盖

记者:面对当前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贵省颁布了这一重典来保障食品的安全。那么,如何加大《条例》贯彻实施的力度呢?

柯俊:第一,高举党政同责的“指挥棒”。一是抓好领导干部教育培训。举办县级领导干部食品安全研讨班,开设《条例》专题辅导课,积极推动各地党委中心组将《条例》纳入到学习计划,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领导食品安全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二是抓好“双安双创”。以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区)创建为契机,把“三小”综合治理、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信用体系建设作为“双安双创”重要内容,把《条例》有关要求落实到具体计划和项目上。三是抓好考核评价。把贯彻实施《条例》作为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推动形成重视食品安全依法治理的政绩导向。

第二,唱响宣传培训的“合奏曲”。一要组织监管人员学法。在省级层面,将会同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编写《条例》释义读本,举办全省县(市、区)食药监局局长培训班,组建普法宣讲团,送《条例》到基层一线。在市县层面,指导督促各地开展集中学习、案例分析、以案说法、现场问答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二要促进从业人员守法。以“六个一批”(一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一批食品安全主管人员、一批小作坊业主、一批小餐饮从业者、一批乡村厨师和学校食品负责人、一批食品摊贩从业者)培训教育为重点,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三要面向社会公众普法。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开辟《条例》宣传专版、专栏,利用“两微一端”新媒体推送《条例》重要条款,增强《条例》宣传的可读性和互动性,增强人民群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营造《条例》贯彻实施的良好氛围和社会环境。

第三,夯实制度建设的“压舱石”。按照《条例》的授权,我们对现有的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清理,组织制定了《湖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湖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湖北省网络订餐监督管理办法》,还将制定《湖北省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湖北省网络食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这些制度将与《条例》密切衔接,细化落实《条例》具体管理内容,为“三小”生产经营有法可依、监管执法有章可循提供制度遵循。

第四,打造专业监管的“脊梁骨”。按照《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建立食品安全职业化检查员队伍的要求,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加快人才储备步伐,探索建立职业化检查员队伍,着力培养一支素质高、专业化、能力强的食品安全检查员队伍,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