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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然环境的保护赏析八篇

时间:2023-10-13 09:37:49

对自然环境的保护

对自然环境的保护第1篇

关键词:小五台山;自然保护区;昆虫;气候

中图分类号:Q9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114(2013)19-4667-05

小五台山部级自然保护区位于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境内有森林、亚高山草甸、溪流湿地等多样的生态系统。该保护区森林茂密、物种丰富、生物区系复杂,保护区以其优越的自然环境孕育了丰富的昆虫资源。20世纪80年代初,对该保护区进行了初步的昆虫资源考察,但到目前为止对于小五台山自然保护区昆虫种类、数量、分布还不十分清楚,有关详尽的内容尚需进一步研究。

从全国来看,目前已有学者对徐州泉山、兴隆山、壶瓶山等自然保护区内昆虫分布及多样性与海拔、植被类型之间的关系进行了一定研究[1-3],并且对三峡库区昆虫分布格局与生境的关系进行了相关研究[4,5],表明昆虫的分布及多样性与生境之间存在密切关系。但对昆虫分布与生境间关系的研究还相对较少,本研究对小五台山部级自然保护区不同生境条件下的昆虫多样性进行初步研究,对该保护区环境因素对昆虫分布格局的影响进行初步探讨,以期为保护区昆虫资源的利用和保护提供理论依据。

1 试验地概况

2 调查方法

2.1 样地设置

按海拔梯度选取样地,每100 m设置一个海拔梯度,总计设置5个海拔梯度(海拔1 200~1 700 m),同一海拔梯度分为阴坡、阳坡。

2.2 调查方法

2.2.1 昆虫群落调查 于2011年7~9月进行调查,每隔30 d调查1次。对草本层、灌木层及地表层昆虫群落分别进行调查,根据试验地布局采用平行5点法选取试验点,每个标准地选取5个1 m×1 m的样方。详细调查取样范围内所有昆虫的种类和数量,未知种类采集标本带回实验室进行鉴定并作记载。

2.2.2 环境因子调查 此项调查环境因子包括坡位(山脊、上坡、中坡、下坡、谷地)、坡向、坡度、海拔、湿度及温度。

2.3 群落结构特征指数的分析方法

统计分析各个处理昆虫群落的结构与组成,在系统收集数据的基础上计算各处理昆虫群落、群落多样性、均匀性、丰富度、优势集中性指数,昆虫群落特征指数计算方法如下,以上参数使用Excel软件进行计算。

3 结果与分析

3.1 环境因子调查记录

7~9月环境因子记录情况如表1所示。由表1可知,各月份阳坡温度高于阴坡温度,8月各海拔的温度明显高于7月,且除去生境X总体表现为随海拔升高温度降低的趋势,而8月的湿度明显低于7月;9月温度低于7、8月,而湿度(除生境Ⅰ外)大于8月。

3.2 7月不同生境昆虫群落特征指数

7月对不同生境草本层、灌木层及地表层昆虫群落的调查情况如表2所示。由表2可知,生境对昆虫群落的各项指标都有一定影响,对个体总数、丰富度的影响较对优势集中性指数、均匀度指数、多样性指数的影响大。

综合表1与表2可知,阳坡昆虫数量、丰富度、多样性指数、均匀度指数都明显大于阴坡。草本层在阳坡生境中,低海拔(1 200~1 450 m)表现为随海拔升高昆虫的数量及丰富度上升的趋势,在海拔1 445 m处达到高峰后突然下降,而在较高海拔昆虫数量及丰富度又表现为随海拔上升而上升的趋势。多样性指数及均匀度指数随海拔的变化规律不明显,但总体表现为低海拔偏高,高海拔偏低。在阴坡生境中,低海拔(1 200~1 500 m)表现为随海拔升高昆虫的数量及丰富度下降的趋势,而在较高海拔昆虫的数量及丰富度表现为随海拔上升而上升的趋势。温度大体表现出随海拔上升而下降的趋势,较高海拔生境X温度较高,可能受小气候环境影响,但昆虫群落的各项指标随温度变化没有表现出明显的规律性。湿度在低海拔表现为阳坡湿度小于阴坡,在高海拔阳坡与阴坡的湿度没有明显差异,且湿度对昆虫群落没有表现出明显的影响。生境I群落的稳定性最高。

灌木层昆虫群落的种数和丰富度都较高的是生境Ⅰ和Ⅵ,物种数较高的是生境Ⅲ,海拔分别是1 200、1 500、1 300 m,表现为低海拔物种数及丰富度偏高;物种数和丰富度较高的生境温度分别是26、21、27 ℃,在温度因素上没有呈现出明显的规律性;物种和丰富度较高的生境湿度都偏低;昆虫物种数量及丰富度的高峰大多出现在阳坡。在群落稳定性方面,生境Ⅵ表现出了较高的稳定性。

地表层低海拔昆虫丰富度低于较高海拔昆虫数量,在低海拔(1 200~1 500 m)阳坡生境中昆虫的数量大于阴坡生境昆虫的数量,在较高海拔(1 500~1 700 m)阴坡生境中昆虫的数量大于阳坡生境中昆虫的数量,综合分析可以看出物种数较高的在1 400 m以下及1 600 m以上,物种丰富度较大的在1 600 m以上。在温度因素及湿度因素上没有表现出明显的规律性。且相对于草本层及灌木层物种丰富度,地表层的物种丰富度较小。

3.3 8月不同生境昆虫群落特征指数

8月对不同生境草本层、灌木层及地表层昆虫群落的调查情况如表3所示。

综合表1和表3可以看出,在8月生境对草本层昆虫种群的个体总数、丰富度都有一定影响,对优势集中性指数、均匀度指数、多样性指数的影响不大,与7月的研究结果大体相似。在同海拔阳坡生境中昆虫的数量及丰富度大于阴坡生境中昆虫的种类及数量。阳坡生境和阴坡生境,在海拔1 500 m以下昆虫的物种数量以及丰富度都没有表现出明显的规律性,在海拔1 500 m以上物种丰富度及物种数大体呈现随海拔上升而升高的趋势。对温度因素进行分析可以看出,海拔1 500 m以上温度偏低,而物种数量和丰富度偏高。海拔1 500 m以下温度偏高,而物种数偏低。对湿度因素进行分析可以看出,8月湿度较7月普遍偏低,且在湿度因素上没有表现出明显的规律性。

生境对灌木层昆虫的群落特征参数的影响表现为:生境Ⅰ(海拔1 200 m)昆虫个体数量及丰富度最高;温度偏高的生境昆虫的数量及丰富度更高一些;湿度偏小的生境昆虫的数量及物种丰富度偏高;表现为阳坡生境昆虫数量及丰富度偏高;生境Ⅲ的群落稳定性最高。

生境对地表层昆虫的群落特征参数的影响呈现出在海拔1 600 m以上昆虫数量及丰富度最高,其次是海拔1 400 m以下;在高海拔温度偏低的生境中,物种的数量以及丰富度偏高,而在低海拔温度偏高的生境中物种的数量及丰富度偏高;从湿度因素、坡向因素进行分析可以看出,没有表现出明显的规律性。生境Ⅳ与Ⅸ的昆虫群落稳定性较高。

3.4 9月不同生境昆虫群落特征指数

9月对不同生境草本层、灌木层及地表层昆虫群落的调查情况如表4所示。

综合表1和表4可知,9月生境对草本层昆虫的群落特征参数的影响:从海拔和坡向因素进行分析,可以发现位于阴坡的生境随海拔升高昆虫物种数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位于阳坡的生境的昆虫数量呈现随海拔上升物种数减少的趋势。从温度因素及湿度因素进行分析没有表现出规律性,对群落稳定性分析发现位于阴坡生境中昆虫的稳定性较高。

生境对灌木层昆虫的群落特征参数的影响:从海拔因素进行分析可以看出昆虫个体数量呈现随海拔上升而升高的趋势,但丰富度在海拔1 500 m处最大。在温度因素和湿度因素上也没有呈现出规律性,生境Ⅲ、Ⅴ、Ⅵ的群落稳定性较高。

9月地表昆虫的个体数量及丰富度较7、8月明显减少,在阳坡生境中昆虫的个体数量及丰富度随海拔高度的升高呈现不断增多的趋势,在阴坡生境中昆虫的数量及丰富度随海拔高度的升高呈现不断下降的趋势,而且在同海拔阴坡生境中昆虫群落的稳定性高于阳坡生境。

3.5 昆虫群落数量时间数量动态变化的影响

7~9月同一海拔草本层昆虫的时间数量动态变化(图1)。由图1可知,在海拔1 200、1 500、1 600 m处,昆虫的个体数量时间动态呈现一直上升的趋势;在海拔1 300、1 400 m处,昆虫的个体数量呈现下降的趋势;在海拔1 600 m处,呈现先下降后上升的趋势;在海拔1 500、1 700 m处,呈现先上升后下降的趋势。可以看出昆虫的数量除海拔1 700 m处,其他的都没有在温度较高的8月达到高峰期。

7~9月同一海拔地表层昆虫群落的时间数量动态变化见图2。由图2可知,在海拔1 200、1 600 m处,昆虫的个体数量时间动态呈现一直下降的趋势;在海拔1 300、1 500、1 700 m处,昆虫的个体数量呈现先上升后下降的趋势;在海拔1 400 m处,呈现先下降后上升的趋势。地表层昆虫的个体数量动态变化与温度的变化相关性不大。

4 小结与讨论

1)对7~9月不同生境草本层、灌木层、地表层昆虫特征参数分析结果表明:阳坡群落的稳定性大于阴坡群落的稳定性;但昆虫群落的数量及丰富度在不同时间、阴坡、阳坡在较低海拔及较高海拔表现出的趋势不太相同。但都以1 400~1 500 m为界,表现出不同的趋势。对于昆虫数量随海拔梯度的变化曾提出过4种模式[5-7]包括:①随海拔升高而减小;②低海拔高平台值;③中海拔单峰隆起;④随海拔上升而增大。其中第四种情况比较少见,而本研究中草本层及地表层昆虫群落随海拔变化趋势与这四种模式都不大相同。这也说明了生境与群落间互相影响的复杂性。

2)对7~9月不同生境草本层、灌木层、地表层昆虫特征参数分析结果表明昆虫数量及丰富度在温度因素及湿度因素上都没有表现明显的出规律性。一般认为昆虫的种群数量会随着温度的升高而升高,与本研究结果不同,但已有研究表明昆虫只有在适温区才会呈现温度与种群数量的线性关系[8]。

3)对昆虫种群数量时间动态分析结果表明不同海拔草本层昆虫群落数量大部分在9月达到高峰,地表层昆虫群落得数量大部分在8月达到高峰期,所以昆虫群落的数量并不都是在温度较高的8月达到高峰。

4)本研究仅对一年的调查数据进行分析研究,而生境对昆虫群落分布及多样性的影响需要多年连续调查研究,故所得结论难免有不妥之处,其调查分析结果只是一个初步的探讨。

参考文献:

[1] 丁梁斌,胡长效.徐州泉山自然保护区昆虫群落研究[J].江西农业学报,2009,21(9):62-67.

[2] 张红勇,杨宝生.兴隆山自然保护区海拔高度与昆虫种类分布关系初探[J]. 甘肃林业科技, 2005,31(3):25-26,46.

[3] 皮 兵,袁 巍,程宁南,等.海拔高度对壶瓶山昆虫群落物种多样性的影响[J].湖南林业科技,2006,33(6):57-59.

[4] 刘 晔,沈泽昊.长江三峡库区昆虫丰富度的海拔梯度格局[J].生态学报,2011,31(19):5663-5675.

[5] LAWTON J H, MACGARVIN M, HEADS P A. Effects of altitude on the abundance and species richness of insect herbivores on bracken[J]. Journal of Animal Ecology,1987,56(1):147-160.

[6] RAHBEK C. The elevational gradient of species richness: A uniform pattern[J]. Ecography,1995,18(2):200-205.

对自然环境的保护第2篇

一、环境法历史转型的类型

根据环境科学的一般原理,环境问题包括由自然原因引起的所谓原生环境问题(或称第一环境问题)和由人为原因引起的所谓次生环境问题(或称第二环境问题)两大类;次生环境问题又可分为环境污染问题和环境破坏问题,前者主要指各种污染要素对各种环境要素的污染,如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海洋污染等。传统的环境科学和环境法学主要解决次生环境问题,特别是其中的环境污染问题。世界各国早期的环境法基本上都是建立在污染防治法的基础上,日本早期的环境法尤为突出污染防治法的优先性。我国环境立法较多地借鉴了日本的经验,长期以来环境立法基本上囿于环境保护法的范畴,而理论界一直有所谓大环境法与小环境法之说。"大环境法观点其名称一般叫环境法,小环境法观点一般称环境保护法,其区别在于广义还是狭义的环境保护的划分。把资源保护、城市建设、环境卫生包括在环境保护里面的属大环境法观点。反之则为小环境法观点。我国立法、管理部门采取小环境法观点,而理论、教学部门则倾向大环境法观点,两种观点并存产生种种矛盾。"[2]而事实上,所谓大环境法,也基本上不涉及生态环境建设问题。

由小环境法向大环境法的发展,表现为环境法的历史转型,目前,世界上各主要经济发达国家均以不同途径、在不同程度上实现了环境法的历史转型,其作法大致有三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法国模式。作为大陆法代表的法国,其环境法的转型可形容为两条腿走路。法国的环境法渊源分为两大部分,一是于1960年至1980年期间制定的各单行公害防治法规;二是源于民法(如所有权、相邻权、地役权、损害赔偿等),并由此派生出农业、森林、渔业、矿业等自然资源专业法规,如国有土地法、都市计划法、海港法等,而且刑法的相关条文可直接纳入准用,这两类并行的法律规范统称为环境法。其中民法的有关规定产生较早,但自然资源专业法规的产生和发展要迟一些,直到1976年法国将这类规定整合为《自然保育法》,而公害防治法的产生较早但并未实现整合,且没有将二者编纂为环境法典。德国的作法与法国类似;前苏联和东欧各国的环境法基本上也属于这种模式,一般是将污染防治法与自然资源保护法合称为自然保护法。

第二种类型是日本模式。日本环境立法采取先公害防治、后自然保育的作法。这种现象源于日本环境法产生时公害剧烈的特殊历史背景。在两次世界大战中,日本早期对公害没有警觉而任其发展,战后的日本专心致力于追求经济的高度成长,忽视环境保护,导致环境遭到极大的污染和破坏,在日趋严重的环境危机压力下,1970年日本修订后的《公害对策基本法》强调环境优先,将保护国民健康和维护其生活环境作为立法的唯一目的。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所确认的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原则,对日本环境法的目的产生了重大影响。其于1993年制定的《环境基本法》,将其立法目的规定为:"必须以健全经济发展的同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构筑为宗旨,并且以充实的科学知识防止环境保全上的妨害于未然为宗旨,实现将因社会经济活动以及其他活动造成对环境的负荷减少到最低限度,其他有着环境保全的行动由每个人在公平的分配负担下自主且积极地实行,既维持健全丰惠的环境,又减少对环境的负荷。"现阶段,日本已将环境保护的政策由控制公害转变到对整个国土环境的保全,环境立法更加注重整体化的架构,形成了以综合性的环境基本法为中心,其他相关部门法为补充,包括污染防治、自然保护、环境纠纷处理及损害救济、环境管理组织等内容的环境法律、法规、制度和环境标准组成的完备体系。

第三种类型是美国模式。美国于1969年制定了《国家环境政策法》为基本法,作为美国联邦及各州环境的宪法,立法工程浩大,内容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保育及污染防治外,也包括社会性的种类环境侵害(社区特征之改变,环境空间之拥塞、经济关系之受影响,休闲、美感上之破坏,人口稠密、交通大众运输系统之过度负荷、犯罪及可能形成犯罪,或影响社区安宁之计划或措置,核能及核废料运输所引起之恐惧感)。环境基本法的制订使美国环境法的转型带有突变的特色,内容十分广泛,且具有相当的超前性。

美国的环境基本法是在对以往的环境立法进行整合以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制定的。《国家环境政策法》出台后,美国在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上实现了从治理为主到预防为主的转变,对环境实行综合性保护,大量制定和修改了单行法规,扩大了环境法的领域,是美国环境法转型的标志。

上述各国环境法的历史转型虽然途径不同,但基本内容是一致的,这就是环境法的调整范围由污染防治为主,逐步扩大到污染防治与自然资源保护并重,进而扩大到对整个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并且,当代许多国家的环境法已发展成为拥有自己的法理基础和调整对象、结构严谨、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并形成了以宪法关于环境保护规定为基础、以综合性环境基本法为核心,其他相关部门法有关环境保护规定为补充,包括污染防治、自然保护、环境纠纷处理、损害救济、环境管理组织等内容的环境法律、法规、制度和环境标准组成的完备体系。

二、我国环境法历史转型的选择

我国环境保护法颁布二十多年来,法律的调整范围基本上未发生重大变化,环境法在立法上并未转型,依然是以环境污染防治法为核心的传统型环境法体系。在体制上,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依然限于污染防治,至于自然资源保护,则主要由相关的经济管理部门负责。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环境法制建设正面临着如何避免重蹈一些国家生态环境先破坏后恢复的覆辙、如何在促进我国生态环境建设事业的基础上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等一些新课题。从我国环境保护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国外环境法发展的历史来看,我国现阶段正在进入环境法的历史转型时期,其基本发展趋势是由传统的污染防治法体系转变为包括污染防治在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相结合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论证这一历史转型的基本理论问题,对于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环境法制建设道路至关重要,是当今我国环境法学研究的紧迫任务。

事实上,我国的环境法立法较多地借鉴了日本的经验,但并没有像日本那样完成立法的转型,亦没有像法国那样在物权法等相关部门法中充实和完善自然保育法方面的内容,更没有达到美国环境基本法那样的覆盖程度。虽然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条、第7条和第三章都有广义环境保护的内容,但缺乏操作性规范,只相当于一种宣示,最多属于"软法性"规范。环境法调整范围的局限性和环保部门职责的局限性是我国目前自然资源保护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总的说来,我国环境法体系的形成过程采取了先污染防治后自然资源保护的途径,法律规范中法典化特征明显。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进行分析和展望,我国的环境立法具有跨越式发展的特点,表现为一方面大量引进国外先进的立法,通过超前性立法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结合我国的特殊国情,不受国外立法的局限,跨越国外已过时的立法,使立法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我国已经比较成功地实现了环境污染防治立法的跨越式发展,可称为第一步跨越;目前正面临着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立法的跨越式发展阶段,可称为第二步跨越。我国环境法的跨越式发展目标是:第一步跨越是防止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而第二步跨越的目标应确定为防止经济开发建设导致的先破坏后恢复的老路。

我国这两个跨越式立法阶段的结合表现为我国环境立法的历史转型。笔者认为,我国环境法要实现第二步跨越式转型,需突破两个瓶颈问题:一是突破传统的污染防治法瓶颈,向生态环境法方向的转变。国家环保总局负责人在谈到西部环保工作时强调,一定要按照"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要求,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生态建设与生态保护并举、城镇污染治理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并重、统筹兼顾综合决策的方针,力争实现西部环境事业的跨越式发展。"[3]二是突破行政管理法的瓶颈,向管理法与财产法相结合的方向转变。

我国转型后的环境法应定位为生态环境法,应由污染防治法与生态保护建设法(亦可称为生态保育法)两大部分组成,前者包括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和各单项污染防治的立法,也包括海洋环境保护法和臭氧层保护立法(此二者亦与生态保育的规定相交叉)。后者包括生态保护法和生态建设法两部分,前者可分为生物资源(主要是野生动植物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等可再生资源)保护法、非生物资源保护法(主要是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能源资源等)和人文生态环境保护法三部分;后者包括水土保持、植树造林、生态区域建设、国土整治、流域治理、气象和自然灾害防治等方面的立法。

然而,是否需要在这两部分之上制定一部作为该两部分"母法"的环境基本法?笔者认为,因为我们已有环境法律规范较多的带有类似日本法的"基因",考虑到历史的前后承接和立法资源的节约,新制定一部环境基本法或修改现行的《环境保护法》为名符其实的环境基本法也不失为一种解决方案。[②]

三、环境法修改的立法原则问题

笔者认为,此次环境法修改在立法原则上应体现以下要求:

1、国家生态安全与公民生态环境生存权相结合

"生态安全是指一国生态环境在确保国民身体健康、为国家经济提供良好的支撑和保障能力的状态。构成生态安全的内在要素包括:充足的资源和能源、稳定与发达的生物种群、健康的环境因素和食品。"[4]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包括:"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所谓生态环境是指以整个生物界为中心,可以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自然因素和人工因素的环境系统。它由包括各种自然物质、能量和外部空间等生物生存条件组合成的自然环境和经过人类活动改造过的人工环境共同构成。"[5]国家生态安全直接涉及三方面的安全,一是国家政治安全,二是国土安全,三是社会安全即公民的生态(或环境)安全,由于生态安全与公民的生存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具有基本人权的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将《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第三款。我国宪法所保障的人权是以人的生存权为核心,这种生存权在环境基本法中有必要设置法定的公民生态生存权或环境安全权,作为宪法人权在环境法中的体现,并通过环境法予以严格保护。

2、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相结合

举与我国环境法制较为类似的日本法为例,日本环境法的目的,经历了从"经济优先"(1967年《公害对策基本法》)到"环境优先"(1970年《公害对策基本法》)的发展。1970年修订后的《公害对策基本法》将"保护国民健康和维护其生活环境"作为其唯一目的,是典型的一元论目的。但是,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所确认的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原则,对日本环境法的目的产生了重大影响。其于1993年制定的《环境基本法》,将其立法目的规定为二元论(详见前文论述)。2003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明了"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其中包括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笔者认为: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应当坚持环境基本法立法目的的二元论,但同时应发展的确立当环境资源保护与经济建设相冲突时,环境资源保护优先于经济发展的法律目的先后序位。

3、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建设相结合

《决定》指出我们应当:"完善社会领域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为了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环境法应当包括调整有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笔者建议:把将来的环境基本法定位为一部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建设相结合的,坚持可持续发展道路的统领环境法治工作的全局的法律。

4、国家干预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公众参与原则,亦称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这项原则是指,环境法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事业,保护他们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的权利。这项原则最集中地体现了现代环境法的民主与法治要求,是环境法制建设的重要保证。在环境问题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当中,公众的环境利益是最容易受到侵害的,而公众相对于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部门处于弱者地位,如果没有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就必然失去发展的动力,就会流于形式,也根本无法保证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在我国,与公众参与原则紧密联系、相辅相承的是国家干预制度。环境法中的国家干预是指国家以社会公共利益代表者的资格(并非仅以国有资源所有者的资格),依法对各种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活动直接进行管理的政府行为。近一个世纪以来,在国家对经济和社会生活进行干预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上尽管有很大争议,但在国家对环境问题的直接干预方面,总的趋势是不断加强,并日益与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相一致。这是由于环境污染已成为一大社会公害,损害了全社会的利益,因而国家出面干预已是势在必行。但笔者同时也反对把非政府组织、"第三条道路"独立化的倾向。

5、行政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

由于受到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环境保护历来注重政府行政主导的作用。改革开发以来,特别是党中央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如何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先进作法,如引进排污权交易制度、环境税制度等;如何处理好政府环保各相关职能部门行政管理与通过市场机制促进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在环境保护领域,这已经成为一项意义重大且艰巨的任务。笔者认为,环境基本法在这个问题上应明确宣示立法者的态度,即应明确宣示:坚持走行政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道路。

6、国内环境法与国际环境法相结合

国际环境法是现代国际法中的一个新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与国内环境法既是两个独立的体系,相互之间又存在许多关联。多数学者认为,国际环境法与国内环境法地位相同,效力没有高低之分,两者由于渊源、主体及实质各不相同,因此相互独立。但是,国际环境法与国内环境法又是密切相关、互相渗透和互相补充的,它们之间可以通过"移植"、"吸纳"和"接受"而相互转化。此种理论可称为"衔接说"。笔者建议:环境基本立法应采纳"衔接说"来处理国际环境法与国内环境法之间的关系,注重国内环境法与国际环境法相结合。并且这种衔接应坚持以下几个方面:国内环境法是实施国际环境法的重要保证;国内环境不能改变国际环境法中所规定的原则;国际环境法不能干预国家按照原则所制定的国内环境法;国际环境法与国内环境法地位相同;法律规范适用次序上,国际环境条约先于国内环境法等。

笔者的以上思考主要关于此次制定(修改)环境基本法所应当遵循的决定该法基本定位、取舍实体内容等方面的原则。除此之外,笔者认为,至少还应当确立以下立法技术方面的原则,即环境基本应从立法上致力于解决以下问题:确立环境资源保护中"预防-管制-整治与救济"相结合的全面有序的体系;确立环境法中核心法律概念的定义和范围;整合现行环境污染防治与资源保育领域相关法律的共通原理原则和措施制度;确立环境资源保护中各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确立环境资源主管机关的权限划定标准等。

四、环境基本法框架比较

如何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有关环境基本法的先进立法体例,是此次修改环境法的另一个重要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绝非一朝一夕之事。在此笔者介绍世界上一些主要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已有的或新近的有关环境基本法的立法框架,以供比较借鉴。

(一)日本的《环境基本法》(1993年)[③]

该法由三章共46条和一条附则组成,其基本框架为:第一章"总则",规定了:法律目的、主要核心概念的定义、环境资源的享受与继承、构筑对环境负荷影响最少的可持续发展社会、通过国际协调积极推进全球环境保护、国家的职责、地方公共团体的职责、企业的职责、国民的职责、环境日、法制上的措施、年度报告、防止放射性物质引起的污染等内容。第二章"关于环境保护的基本政策",具体分为第一节"有关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的方针"、第二节"环境基本规划"、第三节"环境标准"、第四节"特定地区的公害防治"(分为公害防治计划的制定与推进公害防治计划的完成两条)、第五节"国家为保护环境应当采的措施"(分为国家在制定政策时的考虑、环境影响评价的推进、为了防止发生环境污染国家应当采取的控制措施、旨在防止环境污染的经济措施、有关环境保护设施的配备及其他事业的推进、促进对有助于降低环境负荷制品的利用、有关环境保护的教育学习、促进民间团体等的自发活动的措施、情报提供、调查的实施、检视等体制的健全、科学技术的振兴和公害纠纷的处理与救济被害者等十三条)、第六节"有关全球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分为有关全球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有关观测等的国际联合、旨在促进地方公共团体或民间团体发起的活动与对实施国际合作的关照等四条)、第七节"地方公共团体的政策"、第八节"费用负担与财政措施"(分为原因者负担、受益者负担地方公共团体的财政措施与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的合作等四条)。第三章"环境审议会议等",具体分为第一节"环境审议会"(分为中央环境审议会、中央环境审议会的组织、都、道、府、县环境审议会与市、镇、村环境审议会等四条)、第二节"公害对策会议"(分为设立和所掌管的事务与组织两条)。附则规定了法律的施行时间。

(二)俄罗斯联邦的《环境保护法》(2002年)[④]

该法由十六章八十余条组成[⑤],其基本框架为: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基本概念、环境保护立法、环境保护基本原则、环境保护对象等内容。第二章"环境保护管理基础",规定了: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在环境保护关系领域的职权、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在环境保护关系领域的职权、地方自治机关在环境保护关系领域的职权、实施国家环境保护管理的执行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权力机关与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在环境保护关系领域的职权划分、地方自治机关实施的环境保护管理等内容。第三章"公民、社会团体和其他非商业性团体在环境保护领域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公民在环境保护领域的权利和义务、从事环境保护活动的社会团体和其他非商业性团体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良好环境权的国家措施体系等内容。第四章"环境保护领域的经济调整",规定了:环境保护领域的经济调整方式、俄罗斯联邦生态发展联邦规划、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和环境保护措施、对不良的环境影响收费、环境保护产业活动、生态保险等内容。第五章"环境保护标准制度",规定了:环境保护标准制度的基础、对制定环境保护标准的要求、环境质量标准、允许的环境影响标准、物质和微生物允许排放标准、生产废物和消费废物的生产标准及其处置限额、允许的物理环境影响标准、允许的取用自然环境构成物标准、允许的人为环境负载标准、其他环境保护标准、环境保护领域的国家标准和其他标准性文件、某些环境保护活动的许可制度、生态认证等内容。第六章"环境影响评价和生态鉴定",规定了: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生态鉴定等内容。第七章"对进行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的环境保护要求",规定了:对建筑物、构筑物、工程和其他项目的布局、设计、建设、投产、运营、停工和清算的基本环境保护要求、对建筑物、构筑物、工程和其他项目布局的环境保护要求、对建筑物、构筑物、工程和其他项目设计的环境保护要求、对建筑物、构筑物、工程和其他项目的建设和改建的环境保护要求、对建筑物、构筑物、工程和其他项目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要求、对建筑物、构筑物、工程和其他项目的运营和退役的环境保护要求、对能源项目布局、设计、建设、改建、投产、和运营的环境保护要求、对军事和国防项目、武器装备和军事技术的布局、设计、建设、改建、投产、运营和退役的环境保护要求、对经营使用农业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对土地改良,土壤改良系统和单个水利技术设施的布局、设计、建设、改建、投产和运营的环境保护要求、对城乡居民点的布局、设计、建设、改建的环境保护要求、对生产和使用汽车及其他运输工具的环境保护要求、对石油天然气开采生产项目和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加工、运输、储存和销售项目的布局、设计、建设、改建、投产和运营的环境保护要求、对潜在危险化学物质(包括放射性物质)、其他物质和微生物的生产、使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环境保护要求、对利用放射性物质和核材料的环境保护要求、对在农业和林业中使用化学物质的环境保护要求、保护环境,防止不良的生物影响、对处置生产废物和消费废物的环境保护要求、对建立防护和保护区的环境保护要求、对财产私有化和国有化的环境保护要求、保护大气臭氧层、保护环境,防止不良的物理影响、对违反自然保护要求的应对措施等内容。第八章"生态灾难区、紧急状态区",规定了:确定生态灾难区、紧急状态区的程序等内容。第九章"受特殊保护的自然客体",规定了:保护自然客体的措施、保护自然客体的法律制度、稀有的濒临灭绝的植物、动物及其他生物体的保护、城乡居民点绿化资源的保护、稀有何濒临消失的土壤的保护等内容。第十章"国家环境监测(国家生态监测)",规定了:国家环境监测(生态监测)的组织。第十一章"环境保护监督(生态监督)",规定了:环境保护监督(生态监督)的任务、环境保护领域的国家监督(国家生态监督)、国家环境保护监督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环境保护领域的生产监督(生产生态监督)、环境保护领域的市政监督(市政生态监督)和环境保护社会监督(社会生态监督)、对生产不良环境影响的客体的国家登记等内容。第十二章"环境保护科学研究"。第十三章"建设生态文化的基础",规定了:生态教育的全民性和综合性、在教育机构中教授生态知识基础、对组织领导人和专家的环境保护和生态安全培训、生态教育等内容。第十四章"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责任和环境保护纠纷的处理",规定了:违反环境保护立法的责任种类、环境保护纠纷的处理、全部赔偿环境损害的义务、违反环境保护立法造成的环境损害的赔偿程序、因违反环境保护立法造成的公民健康和财产损害的赔偿、关于限制、停止和终止有关人员进行的违反环境保护立法活动的请求等内容。第十五章"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规定了: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的原则和俄罗斯联邦的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等内容。第十六章"最后规定"。

(三)我国台湾地区《环境基本法》(2002年)[⑥]

该法由五章共四十一条组成,其基本框架为: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环境及永续发展的定义、环境保护与经济、科技及社会发展并重、全民环境保护责任、绿色消费,减少环境负荷、以生命周期为基础,促进清洁生产、各级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及执行之评估检讨、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环境保护教育宣导、组织体系及工作内容、环境保护咨询、国际合作、环境保护人才培育及专责单位、人员之设置、环保法庭等内容。第二章"规划及保护",规定了:资料库之建立、土地利用及规划、区域划分及活动限制、自然保育等内容。第三章"防制及救济",规定了:非再生性及稀有资源之特别保护、地下水、地层及海岸之保育、抑制温室效应采预防及医疗保健措施、非核国家目标、环境影响评估制度、环境品质及管制标准、建立政府事前许可、机动查核、事业自动申报及管制与稽查制度、监测及预警制度、污染者付费、国家永续发展委员会、环境资源专责部会、环境基金、受益者及使用者付费、环境纠纷处理及补偿、救济制度、公民诉讼等内容。第四章"辅导、监督及奖惩",规定了:环境保护之研究发展、环境保护事业之辅导奖励、环保工作之辅导、奖励及补偿、促进再生资源,使用环保标章产品、违反行为之确实取缔处罚等内容。第五章"附则",规定了:订定环境日和法律施行日期等内容。

五、我国环境基本法框架构建设想

我们将来的环境基本法应如何构建体系,是学者们共同关心的问题,但对此目前鲜有学者提出系统的设计,笔者仅见如汪劲先生的设计,认为我国《环境保护法》修改草案分为七章,即总则、政府环境保护管理的组织体制与决策机制、预防环境污染与自然破坏、治理环境污染与自然破坏、合理利用与节约使用自然资源与能源、法律责任和附则。[6]

笔者初步的建议是,将来的环境基本法是否可以分为如下几个部分: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内容涉及如:立法目的、调整对象、核心概念的界定、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国家、环境保护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的基本环保权利与义务、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及其资助与奖惩、国际合作的原则、方式和程序等。

第二章为政府环境保护管理的组织体制与决策机制。主要内容涉及如:环境保护管理主管机关的权限分配基准、组织的设立、中央与地方的环境保护职责划分、各类环境保护规划、各个相关委员会及其议事、决策、报告机制、公众参与决策和听证制度等。

第三章为环境法基本制度。主要内容涉及如:环保资料库及环保信息公开制度、环境标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环境许可证制度、环境有偿使用制度、环境品质监控制度、建立政府事前许可、机动查核、企事业单位自动申报及管制与稽查制度、监测及预警制度、受特殊保护的自然客体制度(如,生态保护区制度、稀有的濒临灭绝的植物、动物及其他生物体的保护制度、城乡居民点绿化资源的保护制度、稀有和濒临消失的非生物资源的保护制度等)、各类环境保护领域的经济调整制度(如环境税收制度、循环经济制度、环保产品标识制度、污染者付费制度、受益者及使用者付费制度等)、生态灾难和环境事故紧急应对制度等。(该章内容较多,可以考虑分节。)这部分内容学者们见仁见智,笔者认为应保持一定的超前性,但不可过于具体。

第四章为环境法律责任和环境损害救济。主要内容涉及如:环境法律责任、环境基金制度、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环境纠纷处理及补偿、救济制度、公民诉讼、生态保险等。这部分可借鉴日本的有关专门立法。

第五章为附则。主要内容涉及如有关法律的生效、补充规定和解释规制等问题。

对自然环境的保护第3篇

论文摘要:可持续发展是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确立的未来共同发展战略,《中国21世纪议程一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提出了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对策及行动方案。虽然在环境资源方面我国基本上建立了环境与资源法的法律体系,但尚未将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与资源立法的指导思想。因此,修改我国《宪法》《环境保护法》及有关环境与资源的法律法规,并制定统一的《自然资源保护法》《环境污染税法》《环境保护投资法》和《环境与资源教育法》,已成为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当务之急。 论文关键词:可持续发展 环境与资源 立法完善 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提出与我国的环境资源立法 1972年,联合国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有114个国家代表参加的“人类环境会议”预示着人类环境时代的开始。此次会议最重大的意义是产生了与可持续发展概念相近的思想。1987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该报告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即“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危及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发展。”这标志着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成熟。1992年,联合国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环境与发展大会把可持续发展作为未来共同发展的战略,得到了与会各国政府的赞同。大会通过的《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和《21世纪议程》,第一次把可持续发展由理论和概念推向行动。 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之后,我国于1992年8月制定了环境与发展应采取的10大对策,明确提出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1994年3月,我国的《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调以下简称《白皮书》,从人口、环境与发展的具体国情出发,提出了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对策及行动方案;1996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把实施可持续发展作为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大战略,使可持续发展战略在我国的经济建设和杜会发展过程中得以实施。 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标志是资源的永续利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既要考虑当前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未来发展的需要,不以牺牲后代人的利益为代价来满足当代人的利益。可持续发展要求人们改变传统的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改变人类对于自然的态度,在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必须注重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因此,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以法律作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环境与资源立法取得了较大的成绩。1979年我国就颁布了《环境保护法》,确立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基本方针。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现行《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此外,由全国人大通过和修改通过了许多环境保护的专门法律以及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资源管理的法律,其中包括《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水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农业法》《文物保护法》等;由国务院制定并公布或经国务院批准而由有关主管部门公布了大批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单项法规,其中包括为了执行环境与资源基本法和法律而制定的实施细则或条例以及对环境资源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领域、新问题所制定的单项法规,如《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森林法实施细则》《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由地方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和颁布了600多项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另外,我国还制定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样品标准和方法标准,基本上建立了环境标准的法律体系。到1995年底,我国颁布了364项各类国家环境标准。 为了加强环境资源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维护国家的环境权益,承担应尽的环境保护义务,我国缔结和参加了《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南太平洋无核区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东南亚及太平洋区植物保护协定》等几十项国际条约、公约、协定。 虽然我国已经基本上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环境保护法》为基本法,以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和以我国缔结参加的有关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条约、公约。协定为辅的较为完备的环境与资源法的法律体系,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市场主体为了达到个人的经济利益,往往忽视社会效益和环境保护,加之我国环境和资源的立法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这就使我国的环境与资源法的法律体系面临严重的挑战。 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中我国环填与资源存在的若干问题 在20世纪里,世界环境污染公害事故和公害病显著增加。30~60年生了马斯河谷事件、多诺拉烟雾事件、伦敦烟雾事件。日本水俟病事件、四日市哮喘事件、米糠油事件、疼痛病事件、美国洛杉矾光化学烟雾事件等“旧八大公害事件”;80年代又发生了意大利塞维索化学污染事故、美国三里岛核电站泄漏事故、墨西哥液化气爆炸事件、印度搏帕尔农药泄漏事件、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泄漏事故、瑞士巴塞尔赞多兹化学公司莱茵河污染事故、全球大气污染和非洲大灾荒等“新八大公害事件”。近年来,我国学者对全球的生态环境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严重威胁社会经济发展的全球性生态环境问题主要有7个方面:“三废”物质污染、噪音污染、水资源污染、土地沙漠化、温室效应、大气臭氧层破坏、核污染。 我国在环境污染的防治和资源保护方面虽然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也还存在着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我国生态环境存在恶化现象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实力不断提高的同时,生态环境却在恶化:大气污染居高不下:水资源持续短缺,水质污染明显加重;土地退化与耕地占用严重;森林减少,水土流失加剧,草原退化、沙化面积不断扩展;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加快,污染事件不断增多。…突出的现象是:水土流失的危害已经扩大到全国耕地面积的1/3,500多条主要河流和几乎所有的湖泊受污染面积达82%以上;全国城市的居民正呼吸着总悬浮微粒日平均值比国际标准高出10倍以上的污浊空气;而被称为”母亲河“的黄河下游,一年中有200天可以被改称为”母亲沙滩“。1998年夏季长江全流域持续两个月的水灾造成了巨大损失,这也与生态环境遭破坏有很大关系。《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指出,”九五“计划期间,我国将重点解决”三河“(淮河、海河和辽河)、三湖”(太湖、巢湖和滇池)/两区“(酸雨污染区、SO2控制区)的污染控制问题。这也反映了上述”三河“/三湖”/两区“的生态环境恶化问题已到了非”重点解决“不可的地步了 。 (二)我国环境保护投资不足 我国环境保护投资中存在的问题是环境投资总量小,历史欠帐太多。“八五”期间,国家环保投入1102亿元,按 1990年的价格计算,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下降到0.69%,没有达到“八五”计划规定的0.85%的目标,这不仅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也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我国目前总的环境投资缺口大约为2500多亿元,而现在的投资额仅占需要投资额的6.3%。发达国家的环境投资通常要占到GNP的1.5O%以上。例如,美国每年用于环境保护的投资在800亿美元以上,日本在700亿美元以上,美国每年用于水污染和大气污染治理的费用超过了1500亿美元,据一项对80年代中期情况的研究表明,我国因环境污染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达382亿元,部分自然生态环境遭破坏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达500亿元,两项合计达882亿元,占同期国民生产总值的15.64%,而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资料的统计,美国等发达国家因环境污染引起的经济损失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一般为3~5%。可见我国的环境污染比发达国家严重得多。 我国现行的环保投资体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和在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建立的。随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以及适应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两个根本转变的需要,现行的环保投资体制存在着一个如何与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相配套的问题。总的来说,我国环保投资体制的改革滞后于整个国民经济投资体制的改革。1984年初,国家规定了环境保护的8条资金渠道,这标志着我国环保投资体制改革的开始;1986年,国家又进行了环保补助资金“拨改贷”的试点;1988年,国务院了《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同时又试点建立环境保护投资公司。从目前现状来看,这些环境投资体制改革和试点涉及的范围有限,改革的力度也不够,远远不能适应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对环保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 (三)我国环境与资源立法存在的问题 1.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尚未成为我国环境与资源立法的指导思想 现行《宪法》虽然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国家保护自然资源的原则,但不足的是没有明确将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指导思想。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环境保护、防治污染和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同样也存在这个问题。然而,我国制定的环境与发展应采取的10大对策和《白皮书》以及《纲要》,都把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大战略。这就说明我国的环境与资源的法律和环境与资源的政策之间存在脱节的现象。 另外,在我国80年代制定的单项自然资源法中,由于在指导思想上没有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重要的立法目的,对自然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缺乏具体的规定,致使这些自然资源的法律难以适应生态的环境保护的需要。 2.我国的环境与资源立法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我国于1992年逐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而环境与资源立法相当一部分是1992年之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这些带有计划经济特征的法律规定已明显地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在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下,必须强化环境资源保护在政府决策中的份量,增加环保投入,为环境资源计划管理提供现实办法。现行法律确立的以行政区划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已造成了污染范围的扩大、跨区域及跨流域的污染情况严重而得不到有效遏制,以城市为主的污染正逐渐向农村蔓延。 目前执行的超标排污收费制度,只是对超过浓度标准排放污染物者征收排污费,这种超标排污收费制度实质上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以资源分配、无偿使用力主要特征的产品经济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具体体现。排污者只要不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就可以无偿使用环境纳污能力资源,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另外,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环境保护投资条款与市场经济下环境事权分配和国民经济融资体制不尽符合,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 3.我国环境与 资源的法律、法规之间也不统一 我国环境法与资源法之间存在不统一的现象。例如,《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局是环境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统管全国或地方的自然资源保护工作和污染防治控制工作;然而在各自然资源的法律、法规中只规定了各自然资源专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却未规定环保主管部门的权限。这种立法倾向显然是把环保主管部门排除在自然资源保护管理部门之外,明显与《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相冲突,从而造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监管部门之间的权责不清。再如,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对违反者要处以罚款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而现行环境法只要求超标排污者缴纳排污费即可,并不认为超标排污系违法行为。这就直接违反了《标准化法》的规定,造成法律体系内部的不协调,还有,我国虽然已制定了各种环境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但并未将其列入《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水污染防治法》将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权划给各级政府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这些做法的结果使得大量的相关法规散见于国务院和各级政府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实质上是法出多门,重规章而不重法,这不能不说是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结构上的一个缺陷。 4.我国缺乏一部自然资源的基本法-《自然资源法》 我国从80年代以来颁布了几部自然资源的法律,其中包括《水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这些法律比较单一和分散,不能满足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因而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综合性的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以广泛、全面地对自然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进行保护。 5.我国还缺乏环境与资源教育的立法 三、可持续发展与我国环境资源立法的完善 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我国现有的环境与资源法律、法规必须进行修改和完善,以适应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 (一)修改有关环境与资源的法律,适应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由世界自然保护同盟、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世界野生生物基金会合编的《保护地球-持续生存战略》明确提出,各国应通过一个关于可持续发展的全球宣言和盟约,使各国对可持续生存的道德准则作出承诺,并应将可持续生存原则纳入各国的宪法和立法之中;所有国家应保护人权、子孙后代利益及地球生产率和多样性的环境法综合体系;应对现行的法律和行政的控制进行审查,改进其弱点;到本世纪末,所有地方都应完成对国家法律的审查,目的是重新制定法律,适应持续生存的需要。因此,我国的环境与资源立法应根据以上的精神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加以修改和完善。 1.修改现行《宪法》 我国现行《宪法》还没有可持续发展的条款,应在适当的时候加以修改,增加可持续发展的内容。因为,可持续发展以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为基础,发展与资源和环境保护是相互联系的, 它们构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应在国家根本大法中得到体现。 2.修改《环境保护法》 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由于制定的时间较早,没有可持续发展的内容,应加以修改和补充-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作为指导思想并增加可持续发展的内容,以适应保护环境与资源的需要。另外,《环境保护法》中还存有计划经济的痕迹,以致在某些方面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悖;《环境保护法》在规定综合性目标的同时,还规定了具体的法律措施,其结构中仍然保留了大量实施法的内容,其内容已经溢出了作为基本法的内容范围; 《环境保护法》突出的问题就是对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的原则性规定大少,以致于该法呈现出浓厚的污染防治法的色彩。这些在修改《环境保护法》时,应给予特别注意。 3.修改有关环境与资源的法律、法规 在修改我国现行的环境与资源的法律、法规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要以可持续发展作为修改环境与资源法律、法规的指导思想,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贯彻到修改环境与资源法律。法规过程的始终。二是在环境与资源的立法中,要注重运用经济手段对环境与资源进行管理。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建立,价值规律和商品经济将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因此,环境与资源的管理也要引人市场机制,更多地依靠市场经济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国家应制定有利于环境的产业政策,通过产业结构的调整来减少环境污染,建立并完善有偿使用自然资源和恢复生态环境的经济补偿机制。要按照“排污费高于污染治理成本”的原则,提高现行排污收费标准,促使排污单位积极治理污染。三是对环境资源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领域、新问题进行立法,四是加强环境与资源立法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借鉴国际上环境与资源立法的经验,引进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先进的手段、技术,使我国环境与资源立法的内容与国际条约、国际公约的内容相一致。 (二)进一步加强有关环境资源保护的立法 1.制定统一的《自然资源保护法》 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或正在制定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目前,我国制定《自然资源保护法》的条件已经逐步成熟。《自然资源保护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制定《自然资源保护法》的目的;《自然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自然资源的管理主体及管理体制;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补救;自然资源的保护;不当利用自然资源的责任;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有偿利用及收费制度;自然资源税;保护自然资源的教育以及违反《自然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等。 制定《自然资源保护法》的目的是实现自然资源和物质资源的可持续管理,以合理利用和开发自然资源,满足社会经济文化物质生活的需要,同时能满足下一代的合理需要。《自然资源保护法》应修正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自然资源无偿使用的做法,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思路对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以经济手段的法律化来管理自然资源,做到经济发展和自然资源开发保护同时进行。 2.加强国家对环境资源投资的宏观调控,制定《环境污染税法》《环境保护投资法》 据预测1995~2000年我国在环保方面的,急投资需求将达4000亿元。根据联合国预测,2000~2025;年全世界用于环境方面的投资。如果保持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可以大体上减缓环境恶化;如果上升到2%,可以便环境恶化得到初步控制;如果上升到5%左右,可以完全控制住环境恶化;如果上升到8~10%,方可实现环境的良性循环。而在我国财政中,环保的投资份额偏小、,仅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必须对环境与资源的保护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制定有关的产业政策,并且利用财政觎收等手段作为产业政策实现的手段,加强环境保护投资的宏观调控。 要实现我国跨世纪的环保目标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国家须运用税收手段对排污者课征环境保护税,以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这是解决环境污染的根本之策。当前,急需制定《环境污染税法》。根据我国实际,该法应对以下污染进行征税:(1)水污染税,即对工业废水的排放量为依据进行征税;二氧化硫税,即以企业排放硫的数量作为课税依据;(3)燃料税,即以燃料产品的销售数量为证税依据;(4)垃圾税,即对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放进行征税。 《环境保护投资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以可持续发展战略为指导,制定环境保护投资发展目标和中长期发展现戈(和战略。其中包括制定全国和各地区、行业的环境投资发展战略,环保投资的总体规模、投资方向;环保投资筹集(包括政府财政预算);排 污费收入;发行中长期环境债券或股票;适当利用外资,采用BOT投资方式,解决环保基础施建设资金;建立环保基金;争取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的优惠贷款和援助;环保投资资金及基金的管理和投资效益管理;环境保护投资,总量和结构;环保投资的信息系统;违反《环境保护投资法》的法律责任等。 3.制定《环境与资源教育法调略》。

对自然环境的保护第4篇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 环境与资源 立法完善

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提出与我国的环境资源立法

1972年,联合国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有114个国家代表参加的“人类环境会议”预示着人类环境时代的开始。此次会议最重大的意义是产生了与可持续发展概念相近的思想。1987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该报告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即“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危及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发展。”这标志着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成熟。1992年,联合国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环境与发展大会把可持续发展作为未来共同发展的战略,得到了与会各国政府的赞同。大会通过的《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和《21世纪议程》,第一次把可持续发展由理论和概念推向行动。

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之后,我国于1992年8月制定了环境与发展应采取的10大对策,明确提出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1994年3月,我国的《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调以下简称《白皮书》,从人口、环境与发展的具体国情出发,提出了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对策及行动方案;1996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把实施可持续发展作为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大战略,使可持续发展战略在我国的经济建设和杜会发展过程中得以实施。

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标志是资源的永续利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既要考虑当前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未来发展的需要,不以牺牲后代人的利益为代价来满足当代人的利益。可持续发展要求人们改变传统的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改变人类对于自然的态度,在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必须注重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因此,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以法律作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环境与资源立法取得了较大的成绩。1979年我国就颁布了《环境保护法》,确立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基本方针。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现行《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此外,由全国人大通过和修改通过了许多环境保护的专门法律以及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资源管理的法律,其中包括《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水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农业法》《文物保护法》等;由国务院制定并公布或经国务院批准而由有关主管部门公布了大批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单项法规,其中包括为了执行环境与资源基本法和法律而制定的实施细则或条例以及对环境资源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领域、新问题所制定的单项法规,如《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森林法实施细则》《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由地方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和颁布了600多项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另外,我国还制定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样品标准和方法标准,基本上建立了环境标准的法律体系。到1995年底,我国颁布了364项各类国家环境标准。

为了加强环境资源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维护国家的环境权益,承担应尽的环境保护义务,我国缔结和参加了《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南太平洋无核区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东南亚及太平洋区植物保护协定》等几十项国际条约、公约、协定。

虽然我国已经基本上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环境保护法》为基本法,以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和以我国缔结参加的有关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条约、公约。协定为辅的较为完备的环境与资源法的法律体系,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市场主体为了达到个人的经济利益,往往忽视社会效益和环境保护,加之我国环境和资源的立法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这就使我国的环境与资源法的法律体系面临严重的挑战。

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中我国环填与资源存在的若干问题

在20世纪里,世界环境污染公害事故和公害病显著增加。30~60年生了马斯河谷事件、多诺拉烟雾事件、伦敦烟雾事件。日本水俟病事件、四日市哮喘事件、米糠油事件、疼痛病事件、美国洛杉矾光化学烟雾事件等“旧八大公害事件”;80年代又发生了意大利塞维索化学污染事故、美国三里岛核电站泄漏事故、墨西哥液化气爆炸事件、印度搏帕尔农药泄漏事件、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泄漏事故、瑞士巴塞尔赞多兹化学公司莱茵河污染事故、全球大气污染和非洲大灾荒等“新八大公害事件”。近年来,我国学者对全球的生态环境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严重威胁社会经济发展的全球性生态环境问题主要有7个方面:“三废”物质污染、噪音污染、水资源污染、土地沙漠化、温室效应、大气臭氧层破坏、核污染。

我国在环境污染的防治和资源保护方面虽然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也还存在着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我国生态环境存在恶化现象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实力不断提高的同时,生态环境却在恶化:大气污染居高不下:水资源持续短缺,水质污染明显加重;土地退化与耕地占用严重;森林减少,水土流失加剧,草原退化、沙化面积不断扩展;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加快,污染事件不断增多。…突出的现象是:水土流失的危害已经扩大到全国耕地面积的1/3,500多条主要河流和几乎所有的湖泊受污染面积达82%以上;全国城市的居民正呼吸着总悬浮微粒日平均值比国际标准高出10倍以上的污浊空气;而被称为”母亲河“的黄河下游,一年中有200天可以被改称为”母亲沙滩“。1998年夏季长江全流域持续两个月的水灾造成了巨大损失,这也与生态环境遭破坏有很大关系。《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指出,”九五“计划期间,我国将重点解决”三河“(淮河、海河和辽河)、三湖”(太湖、巢湖和滇池)/两区“(酸雨污染区、SO2控制区)的污染控制问题。这也反映了上述”三河“/三湖”/两区“的生态环境恶化问题已到了非”重点解决“不可的地步了。

(二)我国环境保护投资不足

我国环境保护投资中存在的问题是环境投资总量小,历史欠帐太多。“八五”期间,国家环保投入1102亿元,按1990年的价格计算,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下降到0.69%,没有达到“八五”计划规定的0.85%的目标,这不仅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也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我国目前总的环境投资缺口大约为2500多亿元,而现在的投资额仅占需要投资额的6.3%。发达国家的环境投资通常要占到GNP的1.5O%以上。例如,美国每年用于环境保护的投资在800亿美元以上,日本在700亿美元以上,美国每年用于水污染和大气污染治理的费用超过了1500亿美元,据一项对80年代中期情况的研究表明,我国因环境污染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达382亿元,部分自然生态环境遭破坏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达500亿元,两项合计达882亿元,占同期国民生产总值的15.64%,而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资料的统计,美国等发达国家因环境污染引起的经济损失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一般为3~5%。可见我国的环境污染比发达国家严重得多。

我国现行的环保投资体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和在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建立的。随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以及适应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两个根本转变的需要,现行的环保投资体制存在着一个如何与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相配套的问题。总的来说,我国环保投资体制的改革滞后于整个国民经济投资体制的改革。1984年初,国家规定了环境保护的8条资金渠道,这标志着我国环保投资体制改革的开始;1986年,国家又进行了环保补助资金“拨改贷”的试点;1988年,国务院了《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同时又试点建立环境保护投资公司。从目前现状来看,这些环境投资体制改革和试点涉及的范围有限,改革的力度也不够,远远不能适应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对环保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

(三)我国环境与资源立法存在的问题

1.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尚未成为我国环境与资源立法的指导思想

现行《宪法》虽然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国家保护自然资源的原则,但不足的是没有明确将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指导思想。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环境保护、防治污染和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同样也存在这个问题。然而,我国制定的环境与发展应采取的10大对策和《白皮书》以及《纲要》,都把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大战略。这就说明我国的环境与资源的法律和环境与资源的政策之间存在脱节的现象。

另外,在我国80年代制定的单项自然资源法中,由于在指导思想上没有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重要的立法目的,对自然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缺乏具体的规定,致使这些自然资源的法律难以适应生态的环境保护的需要。

2.我国的环境与资源立法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我国于1992年逐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而环境与资源立法相当一部分是1992年之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这些带有计划经济特征的法律规定已明显地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在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下,必须强化环境资源保护在政府决策中的份量,增加环保投入,为环境资源计划管理提供现实办法。现行法律确立的以行政区划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已造成了污染范围的扩大、跨区域及跨流域的污染情况严重而得不到有效遏制,以城市为主的污染正逐渐向农村蔓延。

目前执行的超标排污收费制度,只是对超过浓度标准排放污染物者征收排污费,这种超标排污收费制度实质上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以资源分配、无偿使用力主要特征的产品经济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具体体现。排污者只要不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就可以无偿使用环境纳污能力资源,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另外,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环境保护投资条款与市场经济下环境事权分配和国民经济融资体制不尽符合,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

3.我国环境与资源的法律、法规之间也不统一

我国环境法与资源法之间存在不统一的现象。例如,《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局是环境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统管全国或地方的自然资源保护工作和污染防治控制工作;然而在各自然资源的法律、法规中只规定了各自然资源专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却未规定环保主管部门的权限。这种立法倾向显然是把环保主管部门排除在自然资源保护管理部门之外,明显与《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相冲突,从而造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监管部门之间的权责不清。再如,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对违反者要处以罚款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而现行环境法只要求超标排污者缴纳排污费即可,并不认为超标排污系违法行为。这就直接违反了《标准化法》的规定,造成法律体系内部的不协调,还有,我国虽然已制定了各种环境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但并未将其列入《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水污染防治法》将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权划给各级政府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这些做法的结果使得大量的相关法规散见于国务院和各级政府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实质上是法出多门,重规章而不重法,这不能不说是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结构上的一个缺陷。

4.我国缺乏一部自然资源的基本法-《自然资源法》

我国从80年代以来颁布了几部自然资源的法律,其中包括《水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这些法律比较单一和分散,不能满足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因而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综合性的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以广泛、全面地对自然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进行保护。

5.我国还缺乏环境与资源教育的立法

三、可持续发展与我国环境资源立法的完善

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我国现有的环境与资源法律、法规必须进行修改和完善,以适应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

(一)修改有关环境与资源的法律,适应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由世界自然保护同盟、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世界野生生物基金会合编的《保护地球-持续生存战略》明确提出,各国应通过一个关于可持续发展的全球宣言和盟约,使各国对可持续生存的道德准则作出承诺,并应将可持续生存原则纳入各国的宪法和立法之中;所有国家应保护人权、子孙后代利益及地球生产率和多样性的环境法综合体系;应对现行的法律和行政的控制进行审查,改进其弱点;到本世纪末,所有地方都应完成对国家法律的审查,目的是重新制定法律,适应持续生存的需要。因此,我国的环境与资源立法应根据以上的精神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加以修改和完善。

1.修改现行《宪法》

我国现行《宪法》还没有可持续发展的条款,应在适当的时候加以修改,增加可持续发展的内容。因为,可持续发展以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为基础,发展与资源和环境保护是相互联系的,它们构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应在国家根本大法中得到体现。

2.修改《环境保护法》

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由于制定的时间较早,没有可持续发展的内容,应加以修改和补充-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作为指导思想并增加可持续发展的内容,以适应保护环境与资源的需要。另外,《环境保护法》中还存有计划经济的痕迹,以致在某些方面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悖;《环境保护法》在规定综合性目标的同时,还规定了具体的法律措施,其结构中仍然保留了大量实施法的内容,其内容已经溢出了作为基本法的内容范围;《环境保护法》突出的问题就是对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的原则性规定大少,以致于该法呈现出浓厚的污染防治法的色彩。这些在修改《环境保护法》时,应给予特别注意。

3.修改有关环境与资源的法律、法规

在修改我国现行的环境与资源的法律、法规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要以可持续发展作为修改环境与资源法律、法规的指导思想,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贯彻到修改环境与资源法律。法规过程的始终。二是在环境与资源的立法中,要注重运用经济手段对环境与资源进行管理。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建立,价值规律和商品经济将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因此,环境与资源的管理也要引人市场机制,更多地依靠市场经济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国家应制定有利于环境的产业政策,通过产业结构的调整来减少环境污染,建立并完善有偿使用自然资源和恢复生态环境的经济补偿机制。要按照“排污费高于污染治理成本”的原则,提高现行排污收费标准,促使排污单位积极治理污染。三是对环境资源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领域、新问题进行立法,四是加强环境与资源立法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借鉴国际上环境与资源立法的经验,引进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先进的手段、技术,使我国环境与资源立法的内容与国际条约、国际公约的内容相一致。

(二)进一步加强有关环境资源保护的立法

1.制定统一的《自然资源保护法》

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或正在制定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目前,我国制定《自然资源保护法》的条件已经逐步成熟。《自然资源保护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制定《自然资源保护法》的目的;《自然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自然资源的管理主体及管理体制;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补救;自然资源的保护;不当利用自然资源的责任;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有偿利用及收费制度;自然资源税;保护自然资源的教育以及违反《自然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等。

制定《自然资源保护法》的目的是实现自然资源和物质资源的可持续管理,以合理利用和开发自然资源,满足社会经济文化物质生活的需要,同时能满足下一代的合理需要。《自然资源保护法》应修正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自然资源无偿使用的做法,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思路对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以经济手段的法律化来管理自然资源,做到经济发展和自然资源开发保护同时进行。

2.加强国家对环境资源投资的宏观调控,制定《环境污染税法》《环境保护投资法》

据预测1995~2000年我国在环保方面的,急投资需求将达4000亿元。根据联合国预测,2000~2025;年全世界用于环境方面的投资。如果保持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可以大体上减缓环境恶化;如果上升到2%,可以便环境恶化得到初步控制;如果上升到5%左右,可以完全控制住环境恶化;如果上升到8~10%,方可实现环境的良性循环。而在我国财政中,环保的投资份额偏小、,仅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必须对环境与资源的保护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制定有关的产业政策,并且利用财政觎收等手段作为产业政策实现的手段,加强环境保护投资的宏观调控。

要实现我国跨世纪的环保目标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国家须运用税收手段对排污者课征环境保护税,以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这是解决环境污染的根本之策。当前,急需制定《环境污染税法》。根据我国实际,该法应对以下污染进行征税:(1)水污染税,即对工业废水的排放量为依据进行征税;(2)二氧化硫税,即以企业排放硫的数量作为课税依据;(3)燃料税,即以燃料产品的销售数量为证税依据;(4)垃圾税,即对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放进行征税。

对自然环境的保护第5篇

[关 键 词]环境权/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环境理论

一、环境权的概念和性质

对于环境权这个概念学者之间还有不同的见解。有的学者认为所谓环境权,正是居民群体所享有的拥有一个良好生存环境的权利:有的学者认为环境权是指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而有的学者认为国家以及、社团也具有环境权;笔者认为环境权是: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公民有在良好、适宜、健康环境中生活的权利。这是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的首要条件,也是公民环境权内容的基本组成部分。具体包括:

(1)宁静权,指公民有不受噪声、振动污染的权利;

(2)日照权,指公民有享受阳光照射不被阻挡的权利;

(3)通风权,指公民享受周围环境有良好的通风条件的权利;

(4)眺望权,指公民享有视线不被阻挡的权利;

(5)清洁水权,指公民享有饮用清洁、卫生的水的权利;

(6)清洁空气权,指公民有呼吸新鲜、清洁空气的权利

(7)优美环境享受权,指公民享有对风景名胜区等具有特殊文化价值的环境观赏游玩的权利等等。

二、公民有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权利。

三、公民有对污染破坏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环境权的性质,一些学者认为环境权是一项基本人权。理由是环境权由产生到法律确认,进而予以保护的过程符合人权发展的三种存在形态。我国学者一般认为,人权具有三种存在形态,它们是人的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

所谓应有权利是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它是特定社会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而提出的权利要求和权利需要。应有权利的思想产生于自然法学派的自然权利或天赋人权的观念。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天赋人权”思想,洛克等提出了自由、平等的概念,并把“自然权利”宣布为人权。洛克认为:“为了正确地了解权力,并追溯它的来源,我们必须考察人类原来自然地处在什么状态。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按照洛克的说法,所谓自然权利,实际上就是天赋人权,即人作为人应当有的权利。这是因为它不是哪一个国家和政府及其法律所赐予的,它是根源于人的本性中,是先于国家和政府而存在,所以它是绝对的、不可剥夺的、不能让与的。应有权利来源于自然权利,但与自然权利有根本区别。“应有权利”是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是一个个具体的权利,并存在于现实的社会关系与社会交往中。

提出人权的应有权利状态,表明人权是不能被简单地等同于法定权利。法定权利不过是人们应用法律这一工具使人的“应有权利”法律化、制度化、使其能得到最有效的保障。因此,法定权利是法律化了的人仅,而应有权利是一个比法定权利内容更为广泛的权利。“只有存在‘应有权利’,才能产生应不应该以及何如何去保障它的问题。否认‘应有权利’的存在,法定权利就会成为“无源之水”。

实有权利是指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实际能够享受到的权利。实有权利是权利价值的最高表现形式和权利追求的最终结果和归宿。从应有权利转化为法律权利再进一步转化为实有权利是人权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现的基本形式。法定权利为应有权利向实有权利过渡创造条件和基础,但是有了法律规定,也并不等于所有法律规定的权利都可以转变为现实的权利。正如有些学者指出的:“在一个国家里,法律对人的应有权利作出完备规定,并不等于说这个国家的人权状况就很好了。在法定权利与实有权利之间,往往有一个很大的距离。”可见,从应有权利到法定权利再到实有权利是人权由观念转变为现实的三个阶段,包容了人类不断为人权而抗争的画卷般的。

二、环境权的社会成因与法学背景

环境权理论之所以引起国际社会及各国的广泛关注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和法学背景。

(一)社会成因。从20世纪初叶开始直至20世纪中叶,由于化和都市化进程,导致环境污染逐渐加重,“环境危机”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制约发展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直接因素。世界各国致力于运用技术手段治理污染,但收效甚微。

(二)法学背景。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力图通过法律手段来达到预防的目的,而传统私法的事后救济对的环境保护而言布在众多缺陷,已经无济于事。

1、传统私法救济的滞后性。下面仅以民法为例对此加以论述。

(1)传统的以所有权为核心的财产权理论及制度不利于环境保护。首先,传统所有权理论中,所有权的客体只能是人力能够支配和控制之物,而作为环境要素的空气、水体、野生动植物尤其是生态因不能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因而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其次,所有权作为一种自物权,是全体依法对自己的所有物享受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对其无关的财产提出权利要求。据此,公民无权对环境要素提出权利要求。在这样的所有权理论下,公民是不可能提出环境保护的要求的,虽然在传统民法上也有他物权制度,因为其是作为所有权制度的补充,也难以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较大的作用。因此,限制所有权、改变以财产所有为中心的立法指导思想是环境法的首要任务。

(2)传统的人格权中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是生命健康权,但是人格权理论及制度关于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对于环境保护也是不足的。首先,生命健康权的保护以对人身的直接侵害为构成要件,而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在大多情况下不具有这一特征;其次,衡量是否造成生命健康权侵害的标准是医学标准,尤其是对健康权的侵客观存在是以产生疾病为承担责任的标准,而在环境保护中,造成疾病已为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最严重后果。环境法要以保护环境的清洁和优美不对人体健康构成威胁作为立法目标,以环境质量作为承担责任的依据。

(3)传统的侵权理论围扰所有权和人格权的保护确立了一系列的保护原则:如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故意原则、直接因果关系原则、时效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等等。这些原则在环境保护方大都难以适用。如果依照传统民法理论适用这些原则,其结果只能是使受害者得不到保护,致害者逍遥法外。这样的理论也显然不能适应环境保护的要求。

尽管在民法理论中财产权、人格权及侵权理论都在发展,但它们离环境保护的要求相差甚远;首先环境保护要以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为终极目标;其次环境保护要以整个生态系统为保护对象,包括保护环境的优美和舒适;再次环境保护要以预防环境污染和破坏为主要手段,环境污染和契坏的后果是难以弥补甚至无要逆转的。因此,对环境保护而言,防患于未然的意义远甚于“亡羊补牢”。这些都不是财产权、人格权、侵权理论及制度能胜任的。如果硬要传统的这些理论完全适应环境保护的要求,那么只能使这些理论失去其存在的基础而变质变味。因此,只有在新的理论指导下产生的环境保护制度才有利于环境保护,全面保护公民的环境权益。

2、环境立法的缺陷。环境权理论之所以受到人们的重视并被提到人权的高度,还与人类环境的变化有直接联系。环境权是以环境为权利媒体的,它的建立以人类的环境观为基础,在不同的环境立法时期里,环境思想对环境立法都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导致人类对它的认识也有差异,在制订的法律方面立法目的也大不一样。依一些学者的观点,根据立法目的或环境思想的不同而将环境法的发展分为四个时期:

(1)人类社会早期有关环境的立法时期,即保护作为所有权客体的环境资源时期。

(2)十八世纪中叶的自然资源保护立法时期,即初现环境的公共利益时期。

(3)二十世纪初中叶至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生活环境(以污染控制为中心)与被害者救济并重的环境立法时期。

(4)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后至今的全方位环境保护的环境立法时期。

并认为前三个时期的环境保护法是建立在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的认识论基础上的,从法律史的回顾来看,答案显然得从片面的、以人类为中心的方向来找寻。比如,前十七世纪,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之禁止过度使用牲畜,与其说是关心动物的健康,不如说是为了维护它们的工作能力,同样的,罗马法律这外罚任意宰杀牲畜,也显然不是出于真正的动物保护,而且因为农业上的利用价值受到损害。另外,城市法里对垃圾处理及水域保护的规定,也不是以自然资源如某一特定景观本身或某一河流本身的保护为目的,而是为了保护或改善人类的生活条件。由此可以看出,当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的思想已经渗透到作为判断事物的世界观和论的基础和标准、并且对这种方法运用对人类一定时期的进步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影响时,人们便不会怀疑这种思想的谬误性,对于存在于地球的全体有机或无机物质来说,这当然是一件非常可怕的事情。

而建立在人类利益中心主义基础上的环境立法在环境保护方面力不从心,即使到了80年代,环境立法在运用传统法的方法是,虽然改变了传统法律“防治结合”的一些手段,但由于传统法的思想根源于人本主义理论观,它本身就存在着忽视人类以外的生命世界和地球生态系统相互关系的缺陷。因此,对传统法方法和手段的任何改造都不可能触及传统法主体权利的本质。我们可以从宪法、行政法手段和刑法手段来。

宪法、行政法手段的问题和启示

宪法是基于立宪主义“尊重人类”的理念而制定的。然而,在环境问题的面前,目前这种思想的基础开始发生了动摇。在1995年于东京召开的“国际宪法学会第四次大会”上,就有学者提出了“作为追求最大利益的行动原理,过去的国家利已主义将对世界问题的解决造成妨碍,并且越来越显得深刻化,为此应当对传统主权国家的结构予以再研讨”的思想。还有的学者提出了“人类为了延长生命,就必须限制国家的主权实行超国家的普遍的意思决定”等主张。对没有边界区分的生态环境来说,传统的国家主权的概念已经成为现代对处在地球环境问题方法的一个绊脚石。

环境保护的行政方法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行政手段的强制性与决定的准确性的关系,尤其是在运用环境标准的场合。也即一项环境政策或一种行政控制方法可能是直接由的不确定性决定的,这种方法运用于法律实践时一方面会受到现代科学的认识论的局限性(模糊性)而导致控制政策的偏误;另一方面也失之简单,即是将一种行为是否有侵害环境公益秩序的判断仅依靠定量的分析确定,从而改变已经形了多年的、稳定的法律秩序。这些因素直接影响到法的公正性、客观性、权威性及信服性。

刑法手段制裁危害环境犯罪的及其

首先,是刑罚的行政从属性问题。

环境刑罚的行政从属性问题是各国危害环境犯罪立法所没有解决好的问题。因为基于明确性的理由,刑法与行政法之间必然产生一定的关联,否则会在这两种法律之间产生歧异。按照法律的一致性原理,国家在依行政法赋予(如通过许可)的权利不应当再通过刑法予以剥夺。

这一问题对环境法的启示在于:弄法对危害环境行为的制裁若必须依赖于行政法的规定生活,那么制裁危害环境行为的意义将总是要受到行政政法规定的限制,这样环境行政法规范的领哉就必须随着的不断拓展,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的合法性要有足够的法律作保障。但随着科技发展的日新月异,法律的稳定性及权威性将受到挑战。而若刑法要对危害环境行为作直接规范的话,那委首当其冲的问题就是应当确立环境法的保护法益。

其次,刑法的保护法益问题。

大部分国家的危害环境犯罪立法在保护法益的规定上仍然沿袭传统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概念,只有少数国家有所突破。如此,虽然环境法益可以过过诸如行政法所保护的资源(包括野生动物)来实现,但是由于对自然资源以及动植物的保护是针对对人类有价值的资源而言。因此环境法益只是被保护法益只的一种间接的反射利益,这样,就无法从理念上增进人类对环境保护,特别是对环境的固有价值的认识。

传统刑法在环境保护上的局限还在于没有针对危害环境行为的刑罚措施。在刑法看来,犯罪是行为人对他人权利的一种严重侵害的现象,当这种侵害具有明显的反性(社会危害性)时即可以刑罚制裁,以实现社会的公平,而依传统价值观,环境利益只是依附于一定人基础上(如财产权)的不能独立存在的一种利益,即不存在为个人所享有的物质基础(环境是公共财产)。故在传统刑法所确立的犯罪中,如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和破坏自然资源的犯罪,虽然它们与环境利益间接关联,但是其性质与环境利益截然不同,这两类犯罪所侵害的客体同为存在于“人”基础之上的社会关系。

所以不难看出,传统法不合环境保护目的的根源在于传统的伦理观对自然和环境的固有价值认识的缺陷,它是环境法及环境权得以兴起的法律根源。

3、环境保护的出路。人类环境观的改变以及环境权理论的提出受到新的人类环境伦理价值思想的,伦的善恶观是法律价值的基本来源之一。但是影响法律价值的传统伦理学均以人与人的关系为本位,即善恶只相对于人与人的关系而言。从而使法律的价值成为缺少了自然界的其他生命物质。20世纪50年代以来,由于技术向宏观方向发展,环境科学揭示了人类对生态系统的影响,以及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破坏给人类和所有生命物质及其生境—地球带来严重危机等问题,从而在西方出现了人和周围的自然环境、地球、宇宙关系的道德问题,相应地产生了以自然的固有权利作为价值观、以人类与自然的道德以及对自然的责任等问题为对象进行研究的环境伦理学和生态论理学。

现代环境论理学家那什在《自然的权利》一书中论述该书的意图时写到:“在道德中,应当包括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他指出,论理学应当从认为它是人类的专有物这样的思想避转换出来,将其关心的对象扩大到动物、植物、岩石、进而扩大到一般的“自然”或者“环境”。伦理的权利也应当从只被限定为叫做人类的集团的自然权,进化为构成自然各要素的权利或者自然全体的权利,即自然的内在和固有的权利。

所以,环境伦理是在人类与自然环境之间设立的具有新的意义的伦理,环境立法在目的理念上应当对上述环境伦理的价值观予以充分的考虑。

三、保护环境权的有效措施

环境权理论提出后,得到了学者的赞同,不少国家在立法中接受了环境权理论,根据一些学者的意见和一些国家的立法实践,我认为应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保护环境权的实现。

(一)在宪法中对环境权作出规定。

在环境权理论被接受的国家,首先是在宪法中确认环境权为公民个人的基本权利,使公民在环境法上享有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他们不权是国家环境管理的相对方,而且是环境管理秩序的自觉创造者、维护者和经营者,充分调动其主动性和积极性。环境权在宪法中的确立,从法律上肯定了公民享有保护环境的基本权利,它一方面是公民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也是公民自觉地保护环境行使社会管理职责的法律依据。

(二)在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对环境权作出规定。

根据环境权理论各国在环境立法中均赋予了公民在环境法上的权利义务,赋予公民在环境管理中怕主体地位和管理者资格并对此作了详细规定,以保障公司环境权的实现。

1、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预测和决策过程,即参与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各种环境规划的制定,参与环境管理机关的管理活动。在这里,公民作为环境权的享有者,自始至终参与到国家环境管理的预测和决策过程中去,享有比行政法上更广泛的权利。

2、参与开发利用的国家管理过程以及环境保护的监督工作。

3、实行对环境管理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主要是对行政机关的不合理决定提出申诉和诉讼。

4、参与环境科学技术的研究、示范和推广等工作。

5、提起环境诉讼及其参与环境纠纷的解决。

首先是在环境法中突破传统的诉权理论,扩大公民的诉讼权利。如英国在《污染控制法》中,作了“对于公害,任何人均可起诉”的规定。

其次是增加特殊诉讼程序,目的在于使受害人免于繁琐的司法诉讼。

第三是公民参与环境纠纷的调解

(三)在民法中对环境权作出规定。

传统民法在向现代民法发展的过程中适应环境保护以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开始了对绝对所有权的限制,这对环境保护是有利的。但是,仍然不能解决公民个人对环境权利的主张,即成为诉讼主体,得到司法救济的问题,至此,公民的环境权利实现仍有法律上的障碍,还需要确立新的法律规范对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只有这样,公民的环境权益才能切实午到保障。这一新的法律制度便是环境保护相邻权。

所谓环境保护相邻权是指基于环境保护的客观要求而发生的一定范围内的相邻关系,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具体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相应义务。环境保护相邻权有如下特点:

1、传统的相邻权是以不动产的相互毗邻为前提而存在的。环境保护相邻权则主要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基于环境的生物性、地理上的整体性、生态的连锁性和环境影响的广泛性而发生的更大范围的“相邻”。

2、较之于传统相邻权,环境保护相邻权的更为广泛。传统民法上的相邻防污、防险关系,指是一次污染(或直接污染)或直接危险;而环境保护相邻防污、防险关系还包括有间接污染(二次污染或复合污染)及间接危险。

3、环境保护相邻关系是客观的,但又有主观随相性。各环境法主体在地理位置上不直接毗邻,但可能通过某种环境因素(如空气、河流)而形成空间的相邻。

4、环境污染因子的变化隐蔽而持久,加之人们的认识水平的局限性,环境保护相邻关系在事前不易确定。但环境保护相邻关系的存在是基于环境污染和破坏对汉事人的环境权可能造成的侵害,这种受害人及侵害人之间极有可能构成相邻关系。否则,环境保护相邻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5、环境保护相邻权在法律上体现为请求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权、停止请求权和环境保护自卫权,从权昨角度来看,扩大了环境保护相邻关系主体的权利。

民法上规定环境保护相邻权的作用是多方面的,它可以通过处于环境保护相邻关系的主体间的互相制约来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减少环境纠纷,和睦相处;同时也有利于充分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更为重要的是,它在环境致害人与被害人这间建立了一种法律上的联系,使他们之间的事实关系能够形成为法律关系,受到法律的调整和保护。

纵观环境权的理论与实践,它无论是作为一项应有权利还是法律权利,都有自身完整的涵义和基础。它体现了人的权利,也反映了自然的权利(通过人的义务),从人类共同追求的一种社会价值的角度看,环境权理论符合新的环境立法的基本理念与价值追求—生态利益中心主义的要求。可见,为了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我们应该以环境权理论来指导我们的环境立法,维护我们人类这个共同的“家”---地球。

【】:

[1]蔡守秋.环境权论[J].金陵法律评论,2002(春季卷)。

[2] 蔡守秋.论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J].城市环境,2002(3)。

[3]蔡守秋.环境资源法学教程[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

[4] 蔡守秋.环境政策法律问题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

[5]张合平,刘云国.环境生态学[M].北京:林业出版社,2002。

对自然环境的保护第6篇

关键词: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现状;资源开发

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现状

1、积极推进自然保护区和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建立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和自然资源最重要、最经济、最有效的措施。截至目前,全国共建立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2349处,面积150万平方公里,约占陆地国土面积的15%,初步形成了类型比较齐全、布局比较合理、功能比较健全的全国自然保护区网络。建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是中国生态保护的一项新举措。

2、加大资源开发的生态保护力度,加强了水资源开发生态保护,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努力建设节水型社会,2000年~2004年,万元GDP用水量减少211立方米,降低34.6%。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积极推动水电建设的有序发展。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和保护,2004年,开展了全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投入资金4.06亿元开展矿山环境治理,恢复治理面积27435公顷,2005年,中央财政安排矿山治理项目资金7.53亿元。

4、加强农村生态保护。开展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启动了《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试点工作,颁布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等规章和标准,农村环保法制建设逐步完善。为有效地控制土壤污染,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制定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等多项控制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了“菜篮子”种植基地、污水灌溉区和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土壤环境质量专项调查工作。

二、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措施

1、强化环境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作为西部大开发的根本和切入点,必须使全社会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要围绕开发建设的各项工作,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充分运用新闻媒体等多种手段,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深入进行、环境区情教育,不断提高各级决策者和各族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要组织开展多途径的生态环境保护教育,有计划地对各级干部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以环境和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环境标准和清洁生产等为内容的生态环境保护培训,提高正确处理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的能力。

2、加强领导,建立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

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的综合决策机制,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和协高,建立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要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生态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把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落到实处。层层推进各级政府任期和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把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自然保护区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建设和管理、资源开发项目的管理等生态环境保护内容。纳入责任状。同时,实行各级政府与其林业、农业国土资源、水利、土地和畜牧等有关部门签订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状,使各部门对本行业和本系统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制落到实处。由各级环保部门代表本级政府考核完成情况,并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要进一步落实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制度,把本辖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考虑,综合平衡,保证各级政府对生态环境的投入要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决策的各项制度,形成有效的管理程序,实行对重大经济决策、发展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反映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合理体现经济、环境效益。

3、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监管体系

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行使统一监督管理职能,不断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体制,强化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的综合协调与监督工作;计划、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国土资源和建设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自然资源开发的规划和管理,做好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特别是做好生态恶化重点区域生态的治理和恢复,遏制土地荒漠化加剧的趋势;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流域规划,保证生态用水,严禁对现有草场、植被的破坏;抓好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建立一批特殊生态功能保护区;加强城市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基础设施建设中生态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4、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保护生态环境

加强环境法制建设,依法行政,是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保证。在开发建设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的各级法律法规,坚决禁止和取缔各种破坏自然资源和环境的非法开发建设活动,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快我区的环境立法,抓紧制定《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制定《资源开发环境管理条例》,《旅游资源开发环境管理办法》等地方法规,逐步完善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体系,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切实加强对水、土地、森林、草原和矿产等重要自然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要加大对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的执法力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规范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管理,对有法不依,造成重大生态环境破坏的案件,要严肃查处。要继续推进自治区“13211”环境保护行动计划的实施,加强对重点流域、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监督管理,努力使我区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将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实实在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在短时间内让人民群众看得见、感受得到生态环境的明显改善。要根据区域产业特性,突出有机气体、煤尘、机动车尾气等综合治理,规范建筑施工,加大设施防护,减少对环境大气的污染。■

参考文献

[1] 郜国玉. 河南省生态功能区划研究[D]. 河南农业大学,2010.

对自然环境的保护第7篇

关键词:环保教育 环境问题 中学生 绿色产品

未来环境质量的好坏,将取决于青少年一代的环境意识和环境科学知识的水平。对中学生进行环境意识教育,则是学校教育工作面临的一项十分重要的紧迫任务,是当务之急。在地理教学中进行环境教育是必要的,事实证明也是可行的。

一、环境教育课是环保教育的主阵地

70%的青少年认为,自己的环保知识来自学校课堂,学校环保教育成为他们第一位的来源途径。这充分说明,中小学的环境教育课对提高青少年的环境意识产生了重大成效,是环保教育的主阵地。所以,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环境教育方式和方法,对提高环境意识,促进环境保护具有重大的意义和作用。在中学地理教学中渗透环境教育,既十分必要,又具有可行性。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环保教育:

1.环境危机意识教育

环境危机意识是对环境问题的一种警觉。危机意识教育可使学生产生紧迫感,是环境意识教育的必要内容和认识基础。因此,在自然科学教学中,教师可结合教材内容,有意识地对学生进行教育,使学生产生环境保护的危机感、紧迫感以及责任感。使学生居安思危,增强环境危机意识。

2.环境法制意识教育

环境法制意识是环境意识的中心环节。随着环境保护事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环境法制不断完善,颁布了《环境保护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保护法》《放射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教师可以结合适当的事例,对学生有针对性地进行环保法制教育,使他们从小就养成尊重自然、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的良好风尚。

3.环境道德意识教育

环境道德意识就是人们在没有任何外界压力或诱惑力的影响下,所具有的自觉的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行为意识和行为习惯。良好的环境道德意识是环境意识的最高境界。教师可举例在校乱吐痰、乱扔瓜果皮,任意丢弃饭菜,随意抽烟,自来水长流等现象,对学生进行爱护资源、保护环境的环境道德教育。

二、中学开设环境教育课的必要性

针对当前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需要改变,人的环保素质需要提高;我们也希望改善环境和提高人的环保素质。所有这些主观和客观的因素,都说明中学开设环境教育课是必要的。

1.环保教育是应对当前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的必然选择

要解决目前我国的环保问题,其根本就是要解决人的问题,即国民的环境意识不得到提高,我们就不可能解决各种环境问题。提高环保意识的方法,就是要对青少年进行环保教育和对广大国民进行环保宣传。尤其对青少年的环保教育,正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和捷径所在。因为青少年学生接受新鲜知识快,每个家庭都有学生,由学生影响每个家庭,进而影响整个社会。

2.环保教育是实现人地和谐的必然选择

环保教育能帮助学生树立科学的人地观,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科学正确的人地观是21世纪各行各业人员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素质,是学校教育必须培养的一种观念,这也正是地理教育的优势。地理教学就是要让学生懂得人类是地球环境的产物,是地球大家庭的成员,和地球上的其他生命――动物、植物有共同享用地球环境及自然资源的权利。如果人类按自然界的发展规律办事,自然界的一切就会和人类和谐发展,自然资源也会按照人类的需求达到永续利用的目的;如果人类对环境为所欲为,违背了自然界的发展规律,自然界就会用各式各样的自然灾害来惩罚人类。从而教育学生爱护大自然,保护大自然中的一切生命。

加强环境素质教育,保护环境、维持生态平衡、实现人与大自然的和谐。人与其它生物种群之间是平等的,应互相尊重,人类的发展不应该危及其它物种的生存。一种生物的灭绝很可能带来它的“天敌”的生存危机和它的猎物的泛滥繁殖,任何一种物种的消亡都意味着一个基因库的消失。这会直接导致生物多样性的减少,破生态平衡,造成生态灾难。最后失去的可能是我们自己。

三、中学开展环境教育课的措施

建立课内外结合的教学模式,引导学生有计划地参与社区环境与发展的考察、研究和植树、清除污染等各种环境保护活动,使学生受到实际参与的教育和训练。

1.开展环保考察活动

考察活动是学生了解事物的现象和本质进行的有目的有计划的感性认识活动。结合旅游活动进行环保考察,更是一种寓教于乐的好形式。比如,让学生参观绿色农业生产基地,绿色工业生产流程;也可以让学生参观被污染的河流,工业垃圾对人类造成的危害。另一方面,运用所学环境保护知识,了解旅游区内地貌、水文、气象、生物等环境要素,并对旅游区的环境保护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2.开展环保辩论会

很多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的问题,由于受人类认识水平和科技发展水平的限制,目前没有形成客观正确的统一认识。通过环境保护知识的学家可以就感兴趣的问题进行辩论,在辩论中,学生不仅可以分享地理信息,而且对环境保护有了深刻的认识。

3.绿色生活是未来人的必然选择

绿色生活方式是污染控制的源头防治,也是生态保护的治本之策。只有把生活方式作为环保本身的内容时,环保才能走进生活,公众参与也有了现实的渠道。譬如,优先购买绿色产品。绿色产品是指自身未受污染,且其生产过程未对环境产生破坏的产品。如绿色食品、无氟冰箱、无氟空调……“小康不小康,还要看健康”。拥有更多的无公害、无污染的“绿色食品”是人民小康生活水平提高的一个重要标志,是人们健康生活的必然选择,也是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一项重要内容。

环境问题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的;老的环境问题解决了,又会出现新的环境问题。人类与环境这一对矛盾,是不断运动、不断变化、永无止境的。总之,保护环境,任重道远。诸多的环境问题,给我们带来了严重的痛苦和灾难,环境保护日趋紧迫。解决当代环境问题要加强教育,普遍提高群众的环境意识,促使人们在进行任何一种社会活动、或生活生产活动、或科技活动与发明创造时,都能考虑到是否会对环境造成危害,能否采取相应的措施,使对环境的危害降到最低限度。中学生是世界的未来主人,是环境保护的生力军。因此,我们应重视学生的环境教育,提高他们的环境保护意识。在学校教育中,培育学生“保护环境,由我做起”意识,并且身体力行,努力缔造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绿色地球。

参考文献:

[1]陈作贵.从人地关系谈地理学及其发展方向[J].江西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1982,(01).

[2]邹瑚莹.可持续发展旅游地的经济与环境[J].建筑学报,1996.

对自然环境的保护第8篇

一是要坚决查处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开矿、挖沙等《自然保护区条例》明确禁止的活动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的违规资源开发活动,要坚决予以取缔;对于自然保护区内和涉及自然保护区的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设项目,要依法责令停止建设。

二是要对自然保护区内造成的生态破坏,必须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治理,恢复原有生态环境。对于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进行资源开发和建设,造成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破坏的,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制定生态恢复和治理方案,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三是要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加强责任追究。对于严重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违规开发和建设,并造成自然保护区严重破坏的环境违法行为,按照中纪委、监察部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将协调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地方政府、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总局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地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和重点违法案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督查。并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加快制定《自然保护区法》,建立自然保护区评估和升级降级制度,加强统一监管,促进自然保护区健康发展,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保护母亲河行动以保护黄河、长江等大大小小江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为主题,动员青少年,带动全社会为国家生态环境建设做贡献。近年来,保护母亲河行动组织动员3亿多人次青少年参与,面向海内外筹集资金2.5亿元人民币,建设了1103个面积达399万亩的造林工程,与3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了生态环保国际交流与合作,保护母亲河行动已经成为广大青少年和社会公众参与国家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途径,成为对广大青少年和社会公众进行生态环境意识教育的重要载体.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可持续发展,建设节水防污型社会,已成为我们党、政府和全体人民的共识。今年3月,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新鲜的空气,有更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的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奋斗目标,这些都为青少年生态环保事业的蓬勃发展提供了广阔的舞台。

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曾经创造了璀璨的华夏文明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黄河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近年来,由于自然、社会等因素的影响,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建设的任务还很艰巨,保护黄河,保护母亲河,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此次系列活动是围绕流域开展保护黄河生态环境的活动,山东团组织在组织实施中积极主动,多方协调,成功整合社会资源,创造性的设计活动方案,为系列活动的顺利开展打下的良好的基础。沿黄九省(区)各级团组织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照料组织,密切协作,突出特色,开展好各项活动,形成强大的声势,取得扎实的成效,真正为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做些实实在在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