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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人事档案托管赏析八篇

时间:2023-10-07 08:50:05

办理人事档案托管

办理人事档案托管第1篇

2015年12月11日,新修订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正式公布。为方便各单位更好地理解、贯彻和实施,本刊从第二期开始连续四期刊登国家档案局经科司蔡盈芳同志的文章,就《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全方位解读,本期对《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保管期限的修订内容进行解读。

向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时间更加灵活

原《办法》要求会计年度终了后,会计档案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一年后应当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实际工作中,很多单位会计机构的需要应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以及业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税务部门等的检查,通常近三年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需要随时查阅。为此,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会计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后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会计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多不超过三年。”

明确会计档案出境要求

对于会计档案能否携带出境,原《办法》规定“我国境内所有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出境”。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规定档案出境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据此,新《办法》第二十四将其修改为“单位的会计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级档案严禁出境。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二级档案需要出境的,必须经国家档案局审查批准。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三级档案、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二、三级档案以外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会计档案出境根据其等级不同由不同级别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的会计档案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有关办理方法可参见各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页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方法。

《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境外上市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报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第四条规定“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境外上市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档案的,应当依法报国家档案局批准。”

对单位间会计档案交接的修改

会计档案的移交有可能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况中:

第一种情况是因单位分立、合并等变动而引起的档案移交。新《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上述要求中“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和“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均会发生会计档案交接。

第二种情况是单位业务移交而引起的移交。新《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应当在k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上述业务移交和建设项目移交也会发生会计档案交接。

对于上述发生会计档案交接,根据新《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纸质会计档案的交接,“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会计档案交接文据的格式可参照《档案交接文据格式》(GB/T 13968-1992)中第三条和第四条相关内容执行;新《办法》对会计档案交接最大的修改是电子会计档案的交接,电子会计档案的交接的有关要求解读请参照《中国档案》2016年第3期《修订内容要点解读(之二)》

对违反《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处罚的修改

原《办法》并没有对违返其管理规定进行处罚的条款,给会计档案管理责任追究带来了困难,不利于规范会计档案的管理。对原《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过程中,不少单位提出需要增加罚责的意见。为此,新《办法》增加了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处罚。”尽管新《办法》并没有对违反有关规定如何处罚作出具体的规定,但由于违返新《办法》均属档案违法违纪,可依据以下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一是依据《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 “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规定。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三是依据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30号)中有关规定;四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

其他修改内容

一是完善会计档案利用的有关要求。原《办法》规定,“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实际工作中,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检查、国家审计部门的审计中或者司法工作中,会计档案会被借出。因此新《管理办法》规定,“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是对不具备设立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条件的单位做出了特别规定。针对小微企业等不具备设立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条件的单位以及依法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新《办法》规定“其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此外,随着我国会计服务外包发展迅速,很多小微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记账,因此,新《办法》明确了记账中涉及的会计档案管理问题,规定“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记账的,应当在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中,明确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及相应责任。”

三是对委托记账机构的档案管理责任明确了要求。新《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委托人委托记账机构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1)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2)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3)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4)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5)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对单位的会计档案进行管理的,应当遵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记账机构如满足新《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可以利用信息化手段管理委托人的电子会计档案。

办理人事档案托管第2篇

人事委托合同范文1甲方:

乙方:

根据《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委托人事服务工作的意见》、《江苏省人事暂行办法》、《关于开展委托人事服务工作的意见》(连政办发【1998】47号),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原则,就委托人事事宜订立合同如下:

一、 甲乙双方基本情况:

二、 甲方的责任如下:

甲方不负责乙方除人事委托合同规定项目以外的其他管理责任。

三、乙方的责任如下:

1、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与委托内容有关的材料;

2、单位员工变动时,应及时到甲方办理相关手续。

四、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商定。

五、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宜: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人事委托合同范文2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现就乙方委托甲方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与乙方委托服务的人员系人事关系,无劳动关系(人才派遣除外)。乙方员工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全面接受乙方的劳动管理,乙方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

二、 甲方义务和权利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下列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一、档案托管(免费)

人事档案管理l 调整档案工资

根据档案提供各种证明l 工龄核定

出国政审l 转正定级

二、人力资源事务外包(A类1-7,B类1-10,C类1-14,D类1-20)

1. 代办员工录用、退工

2. 代办寄住证手续

3. 办理毕业生聘用合同鉴证备案

4. 职称申报等需要的相关手续

5. 代为组织人才测评

6. 人才引进和流动服务

7. 集体户挂靠

8. 代办、代交养老、工伤、失业、生育保险

9. 代办、代交医疗、大病保险

10. 代办、代交住房公积金

11. 远程电子档案查阅

12. 人力资源信息和政策咨询

13.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14. 企业劳动人事办事流程指导

15. 代办工资卡

16. 工资

17. 代办个人所得税申报

18. 帮助组织入职体检、年度体检

19. 代办商业保险

20. 帮助协调劳动人事争议

三、人力资源管理扩展服务

招聘方案设计、信息、组织实施¨ 调薪方案设计

人才租赁、劳务派遣¨ 员工满意度调查

企业内训¨ 管理测评和人才评估

企业组织架构和岗位设计¨ 员工的选拔、培训发展和职业生涯设计

薪资调查¨ 猎头服务

(二)在乙方支付外包服务费、社会保险等各项费用后,甲方应及时准确为乙方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三、 乙方义务和权利

1、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与委托服务内容相关的有关材料,以及委托服务人员的新增进档材料。

2、根据选择的人力资源事务外包服务项目,乙方向甲方支付外包服务费 元/月·人。选择人力资源扩展服务项目的,一事一议。

3、签定本合同时向甲方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人民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4、如果与所委托服务的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应在十五天内将名单和终止合同证明一式两份以书面形式寄(送)达甲方。

5、乙方有权对甲方的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甲方有义务做出回应及对服务质量进行改进。

四、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乙方聘用人员的服务起止日期为乙方聘用之日起至解除合同之日止; 解除合同人员乙方须于当月25日前书面通知到甲方,否则,如因乙方原因当月未能及时停保的,乙方仍应为该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缴纳下一个月的各项保险。

2、甲方每月 15 日前将各项费用明细发给乙方核对,乙方须在当月20日前根据清单支付当月各项费用。以上费用逾期,如发生滞纳金,由乙方承担。

五、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日起一年内有效,次年到期前30天,双方如无书面异议,本合同自动延长一年,依此类推。

六、 本协议任何一方欲提前终止,须提前三个月向对方书面申请,或承担三个月外包服务费用的违约责任。

七、 协议中未尽事宜,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办理。国家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订附件另行约定。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人事委托合同范文3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流动人员人事行政关系、档案管理的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就委托人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甲方根据《档案法》和中组部、人事部有关规定,为乙方代管人事行政关系、人事档案。

2.负责提供寄存档案存放的场地、技术设备、管理人员;

3.保留其原有身份、核算工龄、核定档案工资;

4.负责寄存档案的保管、保护,确保档案安全;

5.经乙方申请,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为乙方提供下列有偿服务: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各种证明,出国政审、整理档案、社会保险、代办职称、技术等级评定、报考。因乙方未将人事关系转入甲方,如申请档案转出,甲方只开具《转递干部档案材料通知单》,而不开具《干部调动行政介绍信》。

6.对寄存期满不取走的档案有权进行处置;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应遵守国家及省、市的法律法规,遵守现行人事政策有关规定及甲方有关档案及人事管理规定和计划生育有关管理规定配合甲方做好管理工作。

2.乙方申请上述服务时,需根据服务的需要和甲方的规定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确

3.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签订《代办社会保险缴费协议书》。

4.乙方应按政府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向甲方交付人事费。标准按_________元/月。需一次性缴纳本协议有限期内人事服务费。逾期不缴费的,甲方有权停止一切人事服务。

5.本协议期满应及时办理续期或转出手续。逾期半年(从合同期满第_________个月算起),甲方将乙方档案封存,不再办理任何手续,此协议失效。

6.自觉遵守《_________省计划生育条例》,并与甲方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非_________户口的乙方个人(指借调人员,不含应届高校毕业生)其户籍不变,协议期满,将人事档案转回原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三、费用

1.根据省物价部门的规定,乙方同意按下列_________项方式向甲方支付费用:

(1)以整体服务方式支付服务费________元/年,于每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申办上述第一条第5项各项服务时,不需另行付费

(2)以单项服务方式支付保存人事档案_________元/年,于每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支付。申办上述第一条第5项各项服务时,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另行支付代办费用。

(3)乙方在协议期内办理调动的,由转出人事关系下月起计算,甲方退回费;

(4)乙方的人事档案转入时若未经整理或未达到档案管理标准的,应当另行支付整理档案服务费,由甲方负责整理档案;

2.乙方未能按约定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且未办理人事档案调出手续的,甲方可拒绝为乙方提供人事服务;针对甲方仍在管理乙方人事档案的事实,甲方将依规定按上述第三款第2条所约定的标准向乙方计收费用;同时自欠费的第_____个月起,计收每月_______

3.若乙方需解除本协议,则应持书面意见到甲方处办理解除协议手续并将人事档案转出。协议期内提前解约的,所缴人事服务费不予退还。

四、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五、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___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六、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七、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九、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办理人事档案托管第3篇

会计委派制是由政府部门和产权管理部门以所有者身份,委派会计代表政府和产权管理部门监督国有单位或集体企业资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的一种制度。实行会计委派制度是我国会计管理工作中的新生事物,是对传统会计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委派制有两种形式,一种叫“会计委派直接管理”,另一种叫“财务集中制”。

1.“会计委派直接管理”形式。即以地方政府的名义向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直接委派会计人员。在这种形式下,委派对象大多是单位的财会负责人、主管会计,管理方式大多采用直接管理,即对会计人员的人事档案、职务晋升、工作调动等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会计人员独立,并实行在单位之间定期轮岗制度。

2.“财务集中制”形式。即在基层成立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核算中心,在保持各单位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自主权、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各单位不再设置会计机构,不配备会计人员,只设报账员,将招考来的会计的行政关系等转到核算中心,割断了会计人员与其服务单位的人事隶属关系和经济利益关系,将会计核算权从单位行政管理权分离出来,取消各单位银行账户,统一进行会计核算、报送财务报告,保管会计档案等财务活动,实行“集中管理,分户核算”,融会计服务与监督管理为一体。委托单位资金的所有权、审批权、使用权不变,委托单位有权向会计核算中心查询本单位的财务状况、资金结余等情况。核算中心是在双方签订的委托书所授权的范围内对单位资金享有财务核算权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权,无支配和使用权。

目前,会计委派制下会计档案管理的现状大致是:

一、委派会计受财政部门委派,直接到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会计工作,所形成的会计档案由委派会计整理立卷,会计档案实体仍在原单位保存,即保持了原单位全宗的完整性。但这种模式到了基层,特别是乡村一级,会计档案管理方式却发生了变化。各村的财务全部由乡镇的委派会计统一核算、报账,各村形成的会计档案也集中在乡镇统一管理,不再向各村返回会计档案。

二、会计集中核算地区或部门,在会计核算中心形成的会计档案由核算中心进行整理、归档、保管、提供利用。这其中,有的核算中心将委派单位的会计档案暂保管一年后向委托单位返回;有的则不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向委托单位返回,而是自行保管。由于会计核算中心是新成立的机构,大多是租用或腾出几间房当做办公的地方,办公用房十分紧张,报销、办公挤在一起,没有专门的会计档案库房和专门的档案员,加之各单位的报账人员频繁往来,环境嘈杂,十分不利于档案的安全保管,其形成的会计档案也基本没有规范整理,混乱堆放在柜子里。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会计委派制下的会计档案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其主要表现为:

1.有的会计核算中心没有或不及时向委托单位移交会计档案。这不符合《档案法》特别是《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指出:“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结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会计核算中心成立后形成的会计档案是委托单位委托被委托单位进行会计核算而形成的,尽管会计档案的实体由于保管单位的变更而变更,但他的所有权仍是委托单位,属于委托单位全宗的一个门类,应当保持一个单位全宗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2.纸质会计档案与存储会计数据的磁介质档案没有同步归档。会计工作由传统的手工记账形式到运用电子计算机形式记账,会计核算形式发生了变化,财政部颁发的《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第四章第七条明确指出:“电算化会计档案,包括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的会计数据、其他磁性介质或光盘存储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出来书面形式的会计数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五条规定:“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然而实际工作中,会计委派制核算的地区或部门,基本都实行了电算化会计,形成大量的磁介质会计档案都保存在会计核算中心,即便是定期向委托单位移交会计档案的核算中心,也只移交纸质会计档案。

3.会计工作与会计档案管理相脱节。会计档案是会计核算的产物,它产生于会计业务工作中,是会计工作的延伸,也是会计工作的终结。但在实际工作中,会计委派制管理下的会计人员对会计业务非常熟练,经常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和学习,但对档案知识,特别是对会计档案规范化整理标准知之甚少,也没有参加过会计档案管理的培训与学习。各单位普遍重会计业务,轻会计档案管理。在各单位制定的会计制度中突出强调了会计业务,却忽视制订详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没有把会计档案的规范化管理纳入会计人员岗位职责中。在会计人员上岗前,没有邀请档案专业人员讲授会计档案管理的基本知识与操作技能,造成会计档案整理质量不高,封面内容填写不全,装订不整齐,有的分类、排列不规范,无目录等现象,使整理出的会计档案没有达到规范化标准,更谈不上科学管理。

4.财政部门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缺乏必要的沟通与合作。由于会计委派制是近些年来新型的管理模式,其业务主要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管。然而从其成立至今,无论财政部门还是档案部门都没有对新管理模式下会计档案的管理作出具体的要求和规定,档案部门也没有主动地介入其中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督。财政部门只管会计业务规范与否,而对会计档案规范与否少有问津,使会计委派制下的会计档案基本属于“失控”状态。

5.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亟待完善。制度不健全势必造成管理无章可循。不少会计核算中心并没有制定较为完善的会计档案立卷、归档、保管等制度,对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归档时间,整理标准,移交等问题没有作出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规定。只突出强调了会计业务工作,忽视了会计档案管理,没有把会计档案规范化管理纳入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中,也没有配备专人管理会计档案。

针对会计管理体制的改革给会计档案管理带来的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理顺会计档案管理体制。实行委派制管理的会计档案,应严格按照《档案法》、《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明确会计档案的所有权是委托单位,将委托单位的会计档案整理规范,在核算中心暂保管一年,期满后编制会计档案的案卷目录,连同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和存储会计数据的磁介质会计档案,向委托单位的档案机构移交。

2.加强会计人员岗位培训,提高会计档案的案卷质量。会计人员是会计档案整理的第一责任人。会计人员对会计档案规范化整理的熟知、熟练程度,决定了会计档案案卷质量的高低。因此,必须将会计档案管理及操作技能的培训,纳入会计人员上岗前的培训,从会计档案整理的基础业务学起,使其熟练掌握会计档案管理的基本知识与操作技能,进而从源头上做好会计档案的整理规范工作。

办理人事档案托管第4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事是指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或授权的人事工作机构,受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有关人事业务。

第三条市政府人事部门主管人事工作,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具体承办人事业务,其他任何单位不得该项业务。

第四条人事的范围:

(一)在*地区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及无人事主管部门或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

(二)实行聘(任)用合同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三)辞职或被辞退及以其他方式办理了与原单位脱离工作关系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暂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专业职高毕业生;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五)应聘到各类企业及无人事主管部门或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单位的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

(六)自费出国(出境)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七)其他要求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提供人事的单位与个人。

第五条人事可实行单位委托,也可实行个人委托。委托单位或个人应明确项目,可全权委托,也可单项或多项委托。

第六条负责人事工作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与被对象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仅为其有关服务事宜。

第七条人事的主要内容:

(一)负责向委托单位通报国家和地方有关人事政策法规,提供政策咨询和人才信息。

(二)负责对委托单位人员的人事关系、人事档案的接转和管理,包括各种材料的收集、整理及按规定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各类证明材料,身份确认、工龄计算、档案工资调整;

(三)人员招聘、推荐和测评业务;

(四)异地人才引进,为委托单位办理接收各类人才等有关手续;

(五)承办单位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确定、考试、评审、晋升的申报及其出国(出境)的政审;

(六)代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聘用及辞职、辞退手续;

(七)考核培训、协办社会保险及其他人事业务;

(八)代管党、团组织关系;

(九)按存档人员原身份办理流动手续;

(十)为委托单位办理接收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留学回国人员的相关手续及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手续;为无落户地点的人员办理集体落户手续;

(十一)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交办和用人单位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人事程序

(一)被单位或个人向单位提出人事申请,并提供本单位资信证明材料;

(二)单位与被单位或个人双方签定人事协议书,明确责任、权利、义务和协议期限等内容;

(三)被单位或个人向单位移交被的人事档案,提供有关人事情况;

第九条被单位每年11月份向单位报送有关统计资料;并将聘用人员政治思想、工作表现等方面的年度考核材料送人事机构归档。见习期满的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委托单位要及时进行考核,对符合转正定级条件的,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由人事服务机构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第十条人事机构与委托方实行"协议书"管理,双方应严格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办理人事档案托管第5篇

编号:

甲方:

乙方:

根据根椐《句容市人事实施意见》[市政府句政发〔20xx〕71号通知转发],甲方受乙方委托保管丙方的人事关系及人事档案,三方订立合同如下:

一、委托保管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委托保管期间,丙方的工资福利、病残伤亡等事宜,由乙方与丙方以合同协议确定。乙方与丙方应按规定缴纳丙方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三、委托保管期间,被代管人个人身份不变。有关工龄计算、转正定级、档案工资调整、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年报统计、出国(境)政审及失业、养老保险等事宜,由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办理。

四、甲方与丙方不存在隶属关系。丙方的一切法律行为甲方概不负责。

五、委托保管期间,丙方新的档案材料,乙方应及时转交甲方审核,并存入丙方档案。

六、委托保管期间,如乙方或丙方中止本合同,应事先征得对方同意,并书面通知甲方办理中止合同手续。

七、委托保管期满,本合同即中止执行。乙方、丙方需及时办理丙方的人事关系及档案的转出或重新委托代管手续。否则,甲方不再保留丙方人事关系。

八、管理费标准按省、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九、合同自三方签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另行商定。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办理人事档案托管第6篇

一、档案资料和登记簿关系

伴随着档案管理数字设备使用率的增加,档案管理水平大幅提升,房屋登记部门大都采用电子登记簿,很多房屋登记从业人员都未见过实质的房屋登记簿,部分人员甚至简单认为,登记簿就是房产档案资料。

2007年《物权法》开始实施,这是我国首次从法律层面提到不动产登记簿的概念,该法第16、17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簿要高于权属证书的证明效力,改变了以前的房屋产权证书是房屋权属证明最高效力的做法,将登记簿的地位和意义进行了明确规定。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依据。房屋登记档案是权利人在申请房屋登记时向登记机构提交的反映其产权来源的原始凭证以及登记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因此,登记档案是登记过程中的原始材料,是判断登记是否存在错误的最基础的证据材料。房屋登记簿与房屋登记档案有以下区别:

1.两者内容不同

房屋登记簿是登记机构制作的记载房屋权利状况、自然状况和其他状况的法定簿册。房屋登记档案主要是指登记案卷。登记案卷内除了当事人向登记机构提出的登记申请外,还有当事人提供的各种登记文件资料,以及登记机构在核准该项登记时审核过程的记录。

2.两者公开程度不同

登记档案中有一些涉及当事人个人隐私的内容,如婚姻、收养、遗嘱、诉讼等,不宜向公众公开查阅。而设置登记簿的目的是为了公示,应当允许公开查阅,提供身份信息后,任何人都可以对房屋的自然状况和权利状况以及房屋是否设定抵押和地役等情况进行查阅。因此,建立房屋登记簿后,房屋交易人欲知悉房屋权利状况,通过查询登记簿即可,而无须查询房屋登记档案。

可以看出,房屋登记簿是档案资料内容的集中体现,源于档案资料,但又不是简单的档案资料的复制版,而是经过登记机构审核制作后,旨在体现房屋的权属和权利状况,并且对个人隐私内容进行了屏蔽。而房屋档案资料是全部的房屋登记信息。两者在查询方面也有明显区别:档案资料的查询要比房屋登记簿严格很多,要严格按照《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查询者必须是所有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或者是上述办法明确规定的相关部门。

二、房产档案立卷只能按丘建档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以丘为单元建档。许多房地产档案管理部门严格按照此规定,以丘为单元进行建档,丘号的编定按照国家《房产测量规范》标准执行。丘是指地表上一块有界空间的地块,只属一个产权单元时称独立丘,属多个产权单元时称组合丘。

伴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城市功能区变化,都使城市房屋状况经常发生变化,房屋的变动具有不可预见性。《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以房地产权利人(即权属单元)为宗立卷。卷内文件排列,应当按照房地产权属变化、产权文件形成时间及权属文件主次关系为序。因此,如果按照《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用丘建档,我们必须给每一丘预留一定的空间,防止房屋变动后,新形成的资料无空间存放。但由于城市变化的不可预见性,所留空间有可能几年不用,也可能变动频繁,经常不够用,因此会产生档案管理人员最头疼的档案倒架问题。

在1990年以前,规范的房屋登记部门权属档案以丘为单元建档,以房地产权利人为全宗立卷,将权利人的所有权登记档案、所有权转移登记档案、他项权登记档案、他项权注销登记档案都集中在一起,合并组成一卷。这样的管理模式对数据统计以及档案管理的规范起到了很大促进作用。但上世纪90年代后房地产业的飞速发展,房产档案管理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升,档案管理已经逐步形成以电子管理为主的模式,目录索引和档案号的形成大都采用微机管理。如果按丘建档和对房屋档案的变化进行并卷,很多城市每年十几万卷新增档案,倒架和预留空间都变得不现实,因此在实务中很多地方采用了流水号进行管理。

《房屋登记技术规程》5.3.3规定,纸质档案宜采用每办理1件登记所形成的材料立1个卷;合并办理的登记材料宜合并立卷。5.3.5 纸质档案可采用按归档流水号制定编号规则。5.4.2 电子档案应以1次登记为1件,按件建立电子档案目录。从中可以看出,技术规程制定后,已经不再要求按丘建档,而是采用更方便档案管理的流水号管理。根据《立法法》中关于“同一部门制定的法律冲突,新法大于旧法”的规定,虽然住建部未修改《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但已经不再强制要求按丘,并采取了开放的态度,以适应新技术和新形式的发展和变化。

三、律师在房产档案查询时不受限制

当前,登记部门的很多人员对律师可以查询房产的范围不是很清楚,感觉律师是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可以和公检法等部门工作人员一样,提供相关证明后就可以和公检法部门一样对房产档案进行查询复制。

《档案法》第20条规定,中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7条规定,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第14条规定,个人和单位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可以查询登记簿中房屋的基本状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状况;权利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利害关系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证明其属于利害关系人的材料等,可以查询、复制该房屋登记簿上的相关信息。有关查询的程序和办法,按《房屋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可以看出只要申请人提供自己的身份证明,就可以查询登记簿中的部分内容。《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及时为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地产交易、房地产纠纷仲裁、物业管理、房屋拆迁、住房制度改革、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等各项工作提供服务。《律师法》第35条规定,根据案情的需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可以看出,只要律师提供律师事务所证明、本人执业证书和当事人的委托书,委托书只要与被查询内容有利害关系,就可以查询登记簿的相关内容。立案证明不应是律师查询需要提供的必要证件。

办理人事档案托管第7篇

    关于档案的办理,是这样的:假如你辞职的那家单位将你的档案是委托在人才市场保管的,我们要做的是那这次只证明到人才市场去把你的档案由委托报关转为个人委托保管。换了公司之后,拿着和新的公司的签订的劳动合同到劳动市场,重新办理托管就可以了。其实这种档案的转托管手续在异地办理工作时比较有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都会有专门的员工来负责员工档案方面的问题,他们一般都会帮忙办理,但是有些不太正规的公司也会要求我们自己办理,这时候就要到社保局去咨询具体的办理方式了。如果单位是直接为我们保管档案的,那就更简单了,找到新单位就把档案转到新单位即可。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以下四类人员辞职必须经过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否则是不能辞职的:

    (一)国家和省、市(地区)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辞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

    (二)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

    (三)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

办理人事档案托管第8篇

甲方:深圳市南山区人才服务中心(深圳西部人力资源市场)

乙方:

经甲、乙双方同意,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组部、国家人事部关于流动人员人事关系、档案管理的政策规定,为乙方管理人事关系和档案,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工龄,保留其原有身份。

二、甲方仅负责管理乙方的人事关系和档案,乙方的就业、工资、福利、医疗、人身意外等均应自理。

三、甲方可应乙方要求提供以下服务(需另收费):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晋升或确认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办理出国、赴港(澳)政审;办理退休申报;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有关证明等。

四、乙方应遵守国家及施市的法律法规,遵守计划生育管理的有关规定,服从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管理。

五、乙方应将更名、学历、职称等各类个人情况的变更材料及时交甲方归档,已利于个人档案内容更新充实。

六、乙方向甲方缴纳档案托管费标准为元/年,首次托管须交档案整理费元。

七、协议有效期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档案托管费共计人民币元。

八、本协议届满前一个月,乙方应及时与甲方续签协议,或将其人事关系和档案转出;如协议期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乙方仍未办理上述手续的,甲方将停止为其提供服务,并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乙方自愿选择以下服务项目(以在项目前打“√”为准)。

1、个人资料进入甲方的猎头人才库储备备用。

2、个人资料进入甲方的人才租赁库储备备用。

甲方:深圳市南山区人才服务中心(深圳西部人力资源市场)

单位(盖章)代表签名:

总部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西路南山人才大厦四楼

总部电话:26161119-3118传真:26084841

分部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南区高新南七道清华研究院1楼

分部电话:26719928传真:26719938

乙方(签名):身份证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