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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模式的选择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9-15 17:13:52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商业模式的选择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商业模式的选择

第1篇

[关键词] 网络营销 服务外包 咨询服务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截止2009年7月22号中国上网人数已经突破3.38亿(数据来源: 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2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成为名副其实的第一互联网大国,国内使用电子商务的人数也不断的增多,网络对人们的生活和人们的消费习惯产生的影响越来越大。“21世纪要么电子商务要么无商可务“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企业主认可并接受,同时也影响到他们的商业行为。有些公司在电子商务上已经应用的很深入,也有很多企业正在计划采取适当的网络方式销售自己的产品,或者在网络上展示自己以便通过这些展示来加强对目标客户的影响。企业完成以上这些的具体手段网络营销也被人们越来越多的使用,在运用网络营销的过程中,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如企业怎么学习网络营销的基本知识,网络营销有哪些具体手段,以及网络营销在企业中是自己执行还是外包等问题。

本文先从企业一般业务的外包条件谈起,然后说到影响企业网络营销是否外包的各种因素,最后谈到企业网络营销外包的具体方法以及外包供应商的应对,借一给企业和供应商双方一些介鉴和思考。

一、企业服务外包

企业外包自身的部分业务这可以说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企业该不该尽最大的可能把能外包的业务都外包出去?显然,包与不包都各有利弊在里面。但从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的角度来说,对外包给供应商做和自己公司组织一个团队去做进行比较,如果自己做的成本远远高于外包给供应商做的费用的时候,外包便被提到议事日程上了。

从企业运营的风险上来看:有些业务是能很容易下定决心外包的,不过有些业务即使亏损也必须自己来做?比较容易下定决心外包的业务一般有以下几类:

1.企业的非核心业务,这种业务出点问题不会影响到自己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竞争对手学会了对自己的市场地位也基本没什么影响;从时间的紧迫和对工作的影响上来说,即使出点问题可能只会影响个别员工,企业可以有替代方案代替这个影响,如很多企业执行的IT外包。

2.能外包业务的另外一个特点是:一般具有比较好衡量的目标:例如很多公司通过猎头寻找适合自己企业的中高级人才,猎头公司推荐的人才,企业最终留用了,整个过程也就完成,这些工作的目标比较好衡量,只要这个人长期在你这边上班,可以硬性的反应出来。

二、企业网络营销是否外包的影响因素

我们按照以上的标准看看企业网络营销的外包:

从公司的成本角度:网络营销和搜索引擎营销,这些多数毕业于名校的高材生是无能为力的。这是一个新兴的行业,他需要非常专业的技术来实现它,而且这也不是某一个专业人才就可以完成的任务。他需要一个团队来协作完成。这个团队必须具有对互联网知识、营销知识、网络技术、写作能力和行业知识有深刻的理解和应用能力,并且有丰富的项目运营经验。一个企业如果想组织这样的一个团队,不但成本很高,而且有时候会造成人才很大的浪费,最终很难完成,比如这个团队里面需要图片处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但图片处理的工作量远远不能填满这个人员的工作量,安排这种人员做别的事情,又很浪费公司的成本。但如果是网络营销的专业公司,这样一个人,他可以同时负责几家客户的图片处理工作,人员自愿便被好好的利用了。所以通过这些可以看到,公司自己组织一个网络营销团队有时候是不科学的也是没有必要的。

但企业要外包网络营销这一块业务,也有很多顾虑:

首先既然是营销就会牵扯到公司的销售额和公司的整体形象,如果划分的话也算是公司的核心的业务了,在外包前肯定要考虑很多。

其次网络营销的整体衡量目标也不是很确定,如果只是里面的一块,如搜索引擎优化比较好衡量,可以制定多长时间,哪些关键词排的名次是多少。对于总体的网络营销目标,最终的衡量指标用公司的销售完成了多少最为恰当,但一个原因这个销售额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另外一个原因销售总归是滞后的,在前期很难把要出的价格即给网络营销供应商的费用固定下来,而价格又是双方开始最需要确认的东西。

三、企业网络营销外包的业务模式

基于以上原因来看:先站在企业角度,比较好操作的办法是:外包公司先支付一定的费用给网络营销的供应商公司,另外一些费用可以根据公司的销售量的比率来支付。当然一个方面牵扯到销售额提成企业是否愿意公开,网络营销公司怎么信任的问题;另外在具体的执行中,因为牵扯到公司的核心业务,企业还是要全程参与网络营销的过程,以对整个过程有准确的判断,并且和网络营销公司一起就市场情况做出适当快速的反应。

第2篇

关键词:商业秘密;立法模式;实体法;程序法

所谓商业秘密立法模式,又称为商业秘密立法体例,是指立法机关在进行商业秘密立法时所采取的立法形式。一个国家的商业秘密立法模式对该国商业秘密保护极为重要,因为选择何种立法模式,体现了该国对商业秘密的认识及重视程度的不同,从而直接影响到商业秘密保护的力度。因此,分析目前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存在的问题,寻求一种真正适合中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模式是极其重要的。

1 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立法模式

1991年《民事诉讼法》颁布之前,我国法律中没有商业秘密的概念,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为保护商业秘密奠定了法律基础。此后,我国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条款出现在诸多法律法规中,目前,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是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民事诉讼法》、《合同法》、《刑法》及其它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共同组成的,它们各自对商业秘密的某一或几个方面作了规定,初步建立起了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这种立法模式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还存在着很大的不足之处,不能适应日益突出的商业秘密保护的需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立法的分散性。

目前,我国涉及到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少,都从不同侧面对商业秘密保护作了规定,但是却没有一个核心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立法的过于分散性会影响法律的适用及执行上的力度,如在出现与合同有关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时,需适用民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而在由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导致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又要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另外,在审计人员、会计人员及律师等不同身份的人员泄露商业秘密时,又需分别适用审计法、会计法及律师法等不同的法律,容易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混乱。

(2)立法的多层次性。

我国目前保护商业秘密的诸多法律法规是由不同部门制定的。其中既有法律层面上的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事诉讼法、合同法、劳动法等;又有一些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作的解释,及上海、深圳、珠海等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商业秘密的行政规章等,另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等。

立法的多层次性会导致法律体系内部效力上的冲突,如在对一问题规定有矛盾时,适用哪一规定?如果按照法学理论中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理应优先适用法律的规定。可是这些地方性法规及规章大多是在法律无明文规定、规定不合理、有矛盾之处或欠缺操作性的情况下制定的,这时适用上位法根本无法解决问题。因此,法律效力冲突会导致法律体系的混乱和法律适用的困惑。

同时,立法的多层次性会使部门利益、地方利益都渗透到立法中,影响立法的公正性。同时还会影响到执法的力度,可能会导致一定程度上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从而影响商业秘密的保护效果。这也是我国目前商业秘密执法力度差的一个重要原因。

(3)立法内容的片面性。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很不全面。在实体内容方面,对一些基本问题,如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权利属性等均未作明确规定;在程序内容方面也缺乏规定。同时各个法律都只从某一方面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没有一部完整全面保护的法律。

立法的不全面性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对商业秘密纠纷的解决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造成一些商业秘密案件无法在规定时间内解决,甚至可能造成判决结果的不统一,影响商业秘密法律的保护效果。

(4)立法的矛盾之处。

商业秘密立法的矛盾之处主要体现这些法律法规在商业秘密概念、保护理论等的规定不一致。如在商业秘密的概念方面,合同法中用的是“技术秘密”;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用的是“商业秘密”,《劳动法》中仅用保密事项来表示。在商业秘密的保护理论上也不一致,合同法以合同关系为理论基础,认为商业秘密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是以反不正当竞争理论、侵权行为理论为基础的。

这种法律体系内存在的矛盾,会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因为相互矛盾的有法可依等于无法可依,影响了商业秘密法律的适用及执行上的力度。

(5)立法比较原则,没有可操作性。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比较原则,缺少可操作性。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范围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在对商业秘密概念的界定上,既没有明确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的定义,也没有对其内容作出列举;在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上,无论是主观态度还是时间方面都规定的过于抽象。

法律规则是法律的细胞,其设定的权利义务应该具体、确定,设定的自由裁量范围不能过大,否则会导致审判实践中适用法律时争议较多,难度较大,甚至造成一些侵犯商业秘密诉讼案件难以正常处理等现象,影响到对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

2 世界各国商业秘密立法模式的比较分析

世界各国在商业秘密立法模式上主要有分散立法、集中立法及混合立法3种立法模式。

(1)分散立法模式。

分散立法模式是指没有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而是通过民法、刑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共同保护商业秘密的方式。这种立法模式是早期对商业秘密进行法律保护时所采取的方式,也是目前我国所采取的方式。

这种分散的立法模式可能会导致各个法律之间的协调不好,同时也不能完整全面的规定商业秘密的概念、范围、属性、救济措施等有关问题。立法的不统一必然会导致执法上的不统一,影响执法的力度。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大多没有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法,在这些国家中,与传统的知识产权相比,商业秘密受到的保护程度要差得多。而随着经济、法律的发展,人们对商业秘密认识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国家纷纷对商业秘密进行专门立法,加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2)集中立法模式。

集中立法模式是指采用专门的商业秘密法来保护商业秘密的方式。这种立法模式可以对商业秘密的定义、范围、属性、侵权的救济方式等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目前一般是市场经济比较发达、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比较大的国家,如英国、加拿大等采取这种立法模式。可以看出,越是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越重视对商业秘密进行专门立法保护。

(3)混合立法模式。

这种立法模式是指以专门商业秘密法为核心,同时辅以其它法律为补充的方式。它一方面强调了专门商业秘密立法的必要性,认为要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应该制定一部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同时又认为,商业秘密保护法不可能对所有问题做出规定,有必要在民法、侵权法、诉讼法、刑法等法律中对商业秘密保护问题做出特别规定,以发挥这些部门法的优势。这是目前最先进、最有效的立法模式,也被越来越多国家所接受。

商业秘密作为一种凝结着人们创造性劳动的智力成果,理应受到民法的保护。然而其毕竟是一种特殊的无形财产,要求特殊的实体及程序上的保护,一般的民法原则无法给予其以充分的保护,因此,应该对商业秘密进行专门立法。而其他的部门法,还需要其他法律的规定相配合。

3 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立法模式的选择

根据以上各种立法模式的比较分析,笔者建议我国应该首先制定专门商业秘密立法。首先,商业秘密本身的重要性决定了必须进行商业秘密专门立法。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商业秘密已经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件。要对商业秘密进行有效保护,首先需要专门的商业秘密立法。

同时,其它法律对于保护商业秘密也是很必要的。如刑法对严重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打击是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所无法达到的,它应该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其诉讼上也应该有区别于一般民事侵权的特殊要求。因此,诉讼法的保护是商业秘密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另外,还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进行规范;当然,在法官法、律师法等法律中也需要对这些人员的保密义务作出规定。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我国应该采用混合立法模式,即制定专门商业秘密立法并加以其它法律来补充。具体来说,应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立法完善:

第一,要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以商业秘密的财产权属性为核心,明确商业秘密的概念、保护范围和构成要件,列出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对商业秘密的侵权救济及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是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的核心。

第二,修改完善其他法律。我国刑法、民事诉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都已经有了保护商业秘密的内容,但是仍存在着许多问题。

在实体法方面,对商业秘密的一些基本问题规定的很不充分,如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权利属性等均未明确,且立法之间有许多矛盾之处等。因此,我国应该在制定专门立法的基础上,撤销一些与专门立法有冲突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改变我国目前商业秘密立法中存在的层次多且矛盾的局面。同时,对《合同法》、《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中与专门商业秘密法内容矛盾的地方进行修改,以保护法律体系内部的统一性。在名称上,统一用“商业秘密”来表示;在权利属性方面,要统一明确商业秘密是一种财产权;统一商业秘密法的调整范围等。

在程序法方面,我国现有程序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应以专门商业秘密法为依据,在民事诉讼法中,完善不公开审理、举证责任、证据的保密、审判人员和诉讼参与人的保密义务等与商业秘密民事诉讼程序有关的内容。刑事诉讼法中可以借鉴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内容,以更好的保护诉讼程序中的商业秘密,形成完整协调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

参考文献

[1]李春华,王合新.论我国商业秘密的立法完善[J].河北法学,2004,(1).

第3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 物流 物流模式 分析 选择

在物流领域,信息时代的来临也推动了其由传统物流向现代物流不断发展。电子商务作为信息经济时代下的主要产物以及未来经济交流的必然趋势,其的实现不仅需要信息流、资金流和商流,还需要物流的加入,集信息、资金、商、物四者为一体,共同创造一个适合电子商务发展与推广的综合化生态环境。

一、我国物流业现状

对于我国的电子商务来说,重生产轻物流这一观念的存在,使得我国物流行业的发展速度以及运输仓储的运行质量均落后于其他行业。尽管近几年随着业界的重视,我国物流业有了一定的发展与进步,但总的来说,其行业所创造的经济仍属于国民总体经济中的一个薄弱环节。比起当前物流市场的需求,我国物流业还存在着以下一些不足:

(一)物流观念落后,缺乏对物流的正确认识

观念落后,缺乏正确认识是导致物流行业发展速度缓慢,运行质量不优的一个重要原因。很多人对现代物流这一概念的认识并不充分,对其意义、地位和具体作用也缺乏一定的了解。事实上,现代物流是提升我国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产业,对提升运输水平、推动国民经济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

(二)物流专业化服务程度低

在我国物流行业中,大多数物流属于企业自营物流,这便导致了社会上专业的物流服务得不到充分而有效的利用。而且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我国现有的大部分货代企业,其功能都比较单一,这类功能单一的货物代企业是以往条块分割管理体制下的形成物,当社会进步,信息技术引入到商业物流中时,这类企业由于档次低、装备落后等原因,便不能再满足客户所提出的更高的时间以及服务质量要求,无法再给客户提供完整的供应链服务,因而陷入物流发展瓶颈。

(三)物流制度还有待完善

物流在实际运行和发展中需要各部门的紧密配合,其工作性质决定了其的发展要跨越地区和部门的限制,而要实现这一点就只能采取制度建立和完善这一手段。目前,我国所建立的关于物流业我法规制度并不完善,在正式行使中存在诸多的弊端。企业自营式物流模式使得物流管理部门出现各自为政现象,从而造成管理部门内部的一些规章制度无法发挥其实际作用,或造成物流管理方式无法适应和满足现代物流的发展需要,给我国物流发展制造了阻碍。

(四)物流人才缺乏

人才始终是企业,乃至行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基础,同时也是一种能在企业发展中发挥巨大作用的资源。在国外,其物流行业的人才培养教育和培训工作做得十分全面,物流管理部门内所配备的各从业人员或管理人员都具有较高的知识水平、思想理论以及实践经验等等;而在国内,我国物流行业对人才的培养和教育工作明显不足,当前高等院校中开设物流专业及相关课程的学校比较少,导致物流行业后期储备人员不足,再加上现有物流人员,或在职物流人员的知识水平、实践经验以及专业素质等有所欠缺,使得我国物流业发展面临严峻的挑战。

二、电子商务中企业物流模式的选择

就国内企业物流模式的选择来说,由于我国物流的主要形式是汽车运输,这种以汽车为货运手段的物流形式只适用于短距离的货运,在更长更远空间运输上存在着不足。从这一点可以看出,我国大部分企业的物流管理水平是比较落后的,目前还无法为客户提供高质的物流服务。企业在选择物流模式时需要结合以下几方面作综合性考虑:

(一)企业规模和实力

一般来说,企业在选择物流模式时,首先需要考虑到的便是企业自身的综合实力,主要包括企业内部资金、企业规模大小以及企业内部管理运作情况。

(二)通过划分企业的核心与非核心业务来确定选择何种模式

企业可根据供应链划分方式,将不是企业自身所经营的核心业务转托或外包给第三方企业,由专门从事和经营该项业务的企业来经营,这样既可以保证该项业务的完成质量,又可给企业省去不必要的麻烦,并避免资源浪费。再加上从事外包业务的企业大多是专业公司,其在完成该项业务时,从原材料供应到生产,再到产品的销售等各个环节的各种职能,都是由在某一领域具有专长或核心竞争力的专业公司互相协调和配合来完成的,这样所形成的供应链具有最大的竞争力。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电子商务的实现需要为其创造一个综合性的生态环境,其所需要的基本条件是资金流、商流、信息流以及物流。因此,企业在发展与应用电子商务来获取利益时,首先要做的便是选择正确的物流模式,加强企业物流设施建设,提高运输能力和仓储质量,以此来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和风险,达到提高企业物流管理水平的目的。

参考文献:

第4篇

[关键词] 商业银行 关联交易 监管

关联交易是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关联交易不可避免。而且,从本质上来说,关联交易本身是一种中性的市场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能实现信息共享,节约交易成本,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但是,在缺乏有效的监管和控制时,关联交易又非常容易成为关联方攫取私利、损害其他利益方的手段,成为非公平的关联交易。

在我国国有银行纷纷股改上市、城市商业银行实现增资扩股、逐步发展民营银行的银行体系改革过程中,更多的社会资本将入股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将趋于多元化。商业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成为关注的焦点。从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经营情况来看,大量的非公平的关联交易,带来了巨大的信用风险,造成大量信贷资产损失。非公平的关联交易成为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重要形成原因之一,而且造成了部分商业银行、信用社的倒闭清算,严重影响了商业银行的安全稳健运行。在这种情况下,对商业银行非公平关联交易实施有效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对商业银行非公平关联交易监管的主体可以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来自商业银行内的监管,包括商业银行的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另一个主体则来自外部监管力量,主要指银监会、证监会等监管机构。

一、商业银行非公平关联交易内部监管供给的不足

商业银行的内部监管主要是指来自银行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监管。商业银行的债权人实际上是指广大的存款人。对于他们来说,要对商业银行从事的非公平关联交易进行监管,无论是监管动机还是监管能力都是非常微弱的。一般来说只有在商业银行倒闭的情况下,存款人的利益才有可能被损害。因此,只要存款人对商业银行是信任的,他们就没有必要去监督商业银行的行为。在坚持“大而不倒”的原则下,即使存款人对某家商业银行的信誉产生怀疑,他会选择把资金存入另一家他所信任的银行,而不是去监督商业银行的非公平交易行为。而且,就现实情况来说,目前并不存在存款人监督商业银行行为的通道和机制,缺乏获取商业银行从事非公平关联交易的信息渠道以及实施监督的有效方式。因此,可以说债权人对商业银行从事非公平关联交易的监督供给几乎为零。

商业银行中小股东可以通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银行内部机构,采用“用手投票”的方式来对控制方股东实施的非公平关联交易加以监督。但是,“搭便车” 行为和监督成本的存在抑制了中小股东进行监管的动机和积极性。中小股东提供的监管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只要有一个股东实施了有效的监管,阻止了控制方股东从事的非公平关联交易行为,那么监管的收益将为所有的中小股东共享,并不为实施监管的股东独自占有。在这样一种情况下,自然存在着“搭便车”的心理。况且,实施监督是要付出成本的。监督商业银行非公平关联交易行为的成本主要来自信息的搜集、分析与识别所产生的成本,包括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在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不完善的情况下,中小股东很难获得商业银行经营行为的准确而真实的信息,因此为了实施监管,中小股东必须付出更大的成本来搜集相关交易信息,并加以分析,来判断是否存在不公允的交易条件或交易方式。其次,即使中小股东获知控制方股东在从事非公平的关联交易行为,在多数表决权原则下,由于中小股东股份比例较少,投票权有限,也有可能无法有效组织非公平交易的发生。因此,鉴于监管成本与收益的不对等和搭便车心理的存在,中小股东来说往往会对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表现出“理性的冷漠”,而不是去积极监督。所以,中小股东对于商业银行非公平关联交易行为的监督供给也是不足的。

二、商业银行非公平关联交易外部监管的博弈分析

对商业银行关联交易内部监督的不足,必然要求外部监管力量的介入。外部监管机构在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管,同样需要考虑监管的成本和收益,追求监管效率,并不一定要求对商业银行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全天候的监管。在本节,笔者试图构造一个简单的博弈模型来分析影响外部监管机构监管力度的因素以及商业银行控制方股东在存在监管威胁下的行为选择。

我们用π表示商业银行控制方从事非公平关联交易所获得超额的收益,ω表示其从事非公平关联交易所造成的外部影响的绝对值,一般来讲,ω>π,即商业银行的控制方进行非公平关联交易造成的外部影响要大于控制方从中所获取的利益。с表示外部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进行监管所付出的成本,而且一旦监管机构发现商业银行控制方从事了非公平关联交易,将勒令其恢复至没有非公平关联交易时的水平,即此时的π=0,并对其处以р的惩罚。

再假设商业银行控制方以λ的概率从事非公平关联交易,而监管机构的监管概率为θ。

给定λ,监管机构实施监管的收益为:

U=λ(р-с)+(1-λ)(-с)=λр-λс-с+λс=λр-с(1)

不实施监管的收益:

U=λ(-ω+π)+(1-λ)0=-λω+λπ (2)

令U= U,得到:

λ=с/(р+ω-π)(3)

上式表明,当商业银行控制方从事非公平关联交易的概率λ>λ时,监管机构将会实施监管,否则不实施监管。因此,λ就成为商业银行控制方在预见到来自监管机构的监管威胁之后,所选择的从事非公平关联交易的最佳概率。从(3)式我们可以分析出影响λ大小的主要的因素:

1.с越大,则λ越大,即外部监管成本越大,则商业银行从事非公平关联交易的概率越高。这是因为,监管成本越大,商业银行控制方预见到监管机构实施监管的难度越大,从而更有动机去从事非公平关联交易获取私利。

2.р越小,则λ越大,即监管机构对其惩罚越小,则控制方从事非公平关联交易的概率越高。当控制方因为从事非公平关联交易而受到的惩罚很小,不足以构成强有力的威慑,则侥幸心理的存在将促使控制方加大进行非公平关联交易的概率。

3.ω越大,则λ 越小,即控制方从事非公平关联交易造成的外部影响越大,则其从事非公平关联交易的概率越小。外部影响越大,则控制方将预见到监管机构必然会介入进行监管,因而会自动缩小从事非公平关联交易的概率。

4.π越大,则λ 越大,即从事非公平关联交易所获得的利益越多,则控制方更有动机去从事非公平关联交易。

现在给定θ,则商业银行控制方从事非公平关联交易的收益可以表示为:

V=θ(0-р)+(1-θ)π=-θр-θπ+π (4)

不从事非公平关联交易的收益:

V=θ×0+(1-θ)×0=0(5)

同样,令V =V,得到:

θ=π/(π+р)=1/(1+р/π) (6)

由上式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

(1)只要р为正数,则监管机构的最佳监管概率θ(0,1),即只要对商业银行控制方从事的非公平关联交易施以惩罚,则监管机构就没有必要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全天候的监管。

(2)р越大,则θ越小。这是因为监管机构加大对商业银行从事非公平关联交易的处罚力度,商业银行的控制方会因为害怕受到处罚而减少从事非公平关联交易的概率,从而相应降低监管机构的监管频率。

(3)π越大,则θ越大。π越大,会促使商业银行控制方加大从事非公平关联交易的概率,监管机构也就相应地要增加监管的概率。

三、商业银行非公平关联交易监管的模式选择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外部力量对商业银行非公平关联交易行为加以监管是必要而且有效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因为外部机构无法直接参与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在监管方式上一般只能采取制定相关的法规、政策和办法来对商业银行的行为加以指引和规范。在这一方面,银监会已于2004年颁布了《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商业银行提高关联交易管理水平,控制关联交易风险起到了积极作用,是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和风险监控的有效制度保障。但是,结合前文的分析和近几年的实践,该办法明显存在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关联交易行为主体处罚力度不够的问题,且缺乏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导致责任追究不到位,违规成本较低。外部监管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系列规章制度等外部约束形成商业银行内在的自律行为。从前文分析可以看出,处罚力度越大,商业银行从事非公平关联交易的可能性就越低,外部监管成本也越低。但目前该办法虽然制定了相关法律责任,但是很明显不足以对欲从事非公平关联交易的相关方形成有力的威慑。例如,按照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商业银行控股股东迫使银行违规从事关联交易,情节严重可以被责令转让股权。这样的规定只是让其失去了从该银行通过非公平关联交易攫取私利的机会,相对于其获得的利益而言,根本算不上处罚。在这方面,美国的处罚力度明显大得多。根据《联邦储备法》,对于过失引起的损害银行安全和稳健的关联交易行为,美联储可以对银行和违反诚信义务的官员处以最高每天2.5万美元的罚款。如果是蓄意的或者行为人从关联交易中获得了较大的不正当利益,则可以对银行和违反诚信义务的官员处以最高每天100万美元的罚款。

因此,建议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一方面加重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另一方面还须确立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发挥外部监管的作用,最终形成商业银行的自律行为。

参考文献:

[1]David Stemler, “Fed Adoption of Reg W Implements Sections 23A and 23B of Federal Reserve Act”, April 2003

[2]Vittoria Cerasi and Sonja Daltung , “Close Relationships Between Banks and Firms: Is it Good or Bad?”, Research in Economics, 1998

[3]施天涛:关联企业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1999

第5篇

假如环境没有发生改变,沿用成功模式也许无所谓。但是环境的变化,很可能让过去有效的商业模式失去效力。这在管理上被称作“路径依赖”。名字挺雅,却不是好事情。

商业模式也有局限性、有生命周期、有环境适应性。有很多拥有出色商业模式的企业,因为将商业模式生搬硬套到各种环境下,或者守住陈旧的 商业模式不放而出局。例如,沃尔玛拥有世界上最卓越的零售业商业模式,凭借此模式不仅做成了行业的世界第一,而且连续数年成为世界500强第一,但是却在 日本、韩国遭遇“滑铁卢”,在中国长期处于不赢利状态。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面对本地消费环境,商业模式没有进行多少改变,适应性明显减弱。

然而,也有许多优秀的企业,正是因为建立了一种能够不断将成功的商业模式进行更新的机制,从而基业长青。如著名的百年企业GE,就有一个自我否 定机制。每一位新上任的CEO都会否定前任CEO的很多模式要素,根据新环境调整自身的模式。韦尔奇上任后放弃了前任的诸多做法,掀起了变革。伊梅尔特在 2001年上任后,在他的战略计划书上写满了“为韦尔奇所不为”,更改了韦尔奇模式中不可或缺的许多重要构成。当有人问韦尔奇对伊梅尔特变革的看法时,他 说:“变更永远是为时代需要的新眼光、新方向提供机会。他所做的一切,都是适应时势的。这就是变革的核心所在。”

一个企业的成功,不能以短期的业绩和短暂的适应性变化来判断,而是要看能否有意识、有方法对成功的商业模式不断求新、不断发展,能否在一个不断变化的环境中主动地进行适应性变革,从而实现企业的持续成长。

商业模式的动态变化

商业模式是基于企业所处的内外部环境所作出的战略选择。很多企业在发展 初期通常选择服务和产品赢利模式,随着企业实力的增强,赢利增长压力增大,为了持续发展,企业可能将逐步过渡到品牌赢利模式,品牌管理和品牌购并将是企业 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其实无论哪一种商业模式,都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和应用方式。企业选择何种商业模式,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其所处的宏观环境、行业状况和自 身状况。

第一,商业模式的动态变化与行业激烈竞争环境和市场经济发达程度密切相关。一方面,因为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能促进一些新的商业 模式产生,如随着IT技术的进步,产生了许多通过互联网赢利的商业模式。另一方面,因为行业竞争激烈程度加剧,推动了企业商业模式的变化,从而使企业在竞 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竞争是企业商业模式变化的原动力。

第二,商业模式的动态变化与企业所处行业的生命周期相关。一般而言,在行业生命周期的成 长期间,企业正处于高速赢利期,商业模式变化较小;处于成熟期间,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商业模式实行动态变化,以求新的发展;处于衰退期间,企业更应积极 对商业模式进行创新和选择,以求焕发新的活力。

第6篇

关键词:商业模式;创新路径;商业模式创新

中图分类号:F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12-0042-02

当今时代,信息化膨胀、高科技飞速发展、市场瞬间变化,消费者的喜好不断地发生颠覆性变化,给企业的发展和经营带来很大的挑战。企业要想把握市场机会,商业模式的创新尤其重要。

一、商业模式的界定

彼得・德鲁克说:“当今企业之间的竞争,不是产品之间的竞争,而是商业模式之间的竞争。”[1]面对千变万化的市场,企业要想发展壮大、脱颖而出,必须不走寻常路,设计适合自己的、富有竞争力的、与众不同的商业模式,最主要的是创新。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有人提出了“商业模式”的概念,但直到40年后(20世纪90年代)才流行开来。

2002年,琼・马格丽塔认为,商业模式是一项帮助顾客创造价值实现而进行的活动;[2]2012年江晓兴认为,商业模式是指准确判断产品链利润区所在,并且根据利润区的转移迅速调整战略,将客户群的选择、价值的获取、产品差异化和业务范围的确定等各方面的战略措施,都围绕最高利润区来进行配置。[3]

随着商业模式实践的广泛应用,企业不断的对商业模式进行动态维持和创新设计,商业模式渐渐成为企业价值创造最大化目标所形成的一个系统和活动集合,一个新型的商业模式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非常有利,目前我国大部分企业正在进行商业模式的创新。

二、企业商业模式创新的特征

(一)实效性

企业商业模式的创新一定要具有实效性的特征,对于企业来说,商业模式创新如果提供全线的服务或产品,对于企业的产业领域,开创一个全新的盈利模式,同时给企业提供更大的竞争力和更加持久的盈利能力。商业模式的创新,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企业成本降低和效率提高,但涉及到多个方面的共同发展,竞争者不容易模仿,这样给企业带来更多的实际经济效益,同时能让企业持续时间更长,对企业在同行业中的竞争非常有利,商业模式的时效性对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持久的盈利模式。

(二)外向性

一个存在多年的行业,规模越大、越景气,固有的市场规则就越难打破。而商业模式的创新从根本上思考设计企业的行为,注重从客户和市场的角度出发,更多的考虑企业经济等方面的因素,具有一定的外向性。一个企业根据客户的要求,从客户的需求出发,具有外向性的特征,外向性会给企业带来更多的机会,从同行业中脱颖而出,外向性常是企业商业模式创新的一个重要起点。

(三)整体性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整体性是商业模式创新的又一亮点,企业其他的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的一个很大区别是整体性。商业模式的创新不仅限于一个单一要素的变化,往往是整个企业多个因素的一个集成创新,商业模式的创新往往伴随着企业的工艺、产品、服务、运作流程、组织结构等多方面的变化创新。商业模式的创新多表现在服务的创新,主要表现在组织形态、服务方式、服务内容等多方面的创新。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成功的商业模式要经过不断的创新和变化,成功的商业模式要与众不同,具有难以模仿的特征,成功的商业模式要具有独特的价值,要脚踏实地,企业要根据自身的综合因素收支平衡、量入为出。

三、企业商业模式创新规划

巴菲特说:“未来的竞争不是服务的竞争,不是产品的竞争,而是商业模式的竞争。”对于一个成功企业来说,依赖产品和服务竞争的时代已经过去,成功的商业模式成为企业创新的核心价值链,一个企业要想做大做强,就必须选择一条适合自己的发展道路。

(一)打破行业原有规则

每个企业都会关注市场、战略、管理执行、竞争策略等,但如今一个新金融时代,传统的规则已经被打破和颠覆,在传统的商业模式设计中,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和弊端,对于我国的企业来说,要想长久生存,就必须在商业模式上有所创新,尤其是对于规模大的企业来说,企业家要打破固有的传统理念,对企业进行重新的构建,打破原有的行业规则,跟上新时代的步伐。第一、企业要注重商业模式设计能力和增强软实力;第二、企业需要有效的解决逆向选择、信息不对称、道德危机、固有商业模式等问题,以减少管理协调监督成本和管理环节;第三、企业要通过动态合约设计,与利益相关者形成收益激励、风险分担、违约惩罚等动态合约,使商业模式系统优化;第四、企业要把利益对立转为利益一致,力求做到企业股东、利益相关者、客户皆大欢喜,合作共赢。俗话说:商场如战场,既然商场是战场,不是你死就是我亡,但对于现代的企业来说,要颠覆吃独食的思维,善于分享未来收益。[4]

(二)实现价值创造最大化

培根说:“善于识别与把握时机是极为重要的,在一切大事业上,人在开始做事前要像千里眼那样察视时机,而在进行时要像千手神那样抓住时机。”

一个成功的企业,战略定位非常重要,战略定位最主要是从消费者需求结构的变化角度入手,去发现市场价值、开发出独特的价值主张同时寻找企业商业系统定位的过程。新的商业模式下,战略定位是商业模式的企业点,是企业战略的核心,一定要分析好企业所对应的目标客户的需求,从而实现价值创造的最大化。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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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Stewart DW & Zhao Q. Internet marketing, business models, and public policy. J Public Policy Mark 2000

22.Timmers, P. 1998. Business models for electronic markets. Electronic Markets, 8(2)

23.Viscio AJ & Pasternack BA. Toward a new business model. Strateg Bus 1996,2(1)

24.Wei W.,Zhu W.& Lin G., “Approaching Business Models from an Economic Perspective”[M].Springer-Verlag Berlin and Heidelberg GmbH & Co.K.August 2012

25.Weill,P.& Vitale, M.R,2001,“Place to space: migrating to e-business models”[M].Harvard Business Press

26.Zott, C. & Amit, R.Business Model Design: An Activity System Perspective , Long Range Planning (2009),doi: 10.1016/j. lrp. 2009. 07.004

第8篇

本文提出了一个冰山动态反馈模型用于研究商业模式演变,并应用其对“罗辑思维”商业模式三个阶段分别进行了分析。罗振宇根据其所处当时的内外部环境对“罗辑思维”的商业模式进行了迭代创新,从最开始的粉丝自媒体,到电商自媒体,再到后来的社群自媒体,都有着其深层的逻辑性。早期的“罗辑思维”是“明星+经济人”合作模式,并且是对自媒体行业的初步探索,依赖于罗振宇的个人魅力,采用优酷广告分成和会员收费的模式很自然;随着微商的兴起,“罗辑思维”找到了一条电商变现的捷径,这个时期罗振宇刚和申音分手,团队建设和产品开发都需要相当的资金,这个模式事实上也证明了确实快捷有效;融资完成后“罗辑思维”开始了新的商业模式探索,这一时期团队稳定,资金充裕,商业社群化逐渐成为趋势,罗振宇敏锐地察觉到时代的变化,积极构建社群自媒体商业模式。罗振宇表示,今后有相当一段时间,“罗辑思维”将处于社群自媒体这个阶段。

“罗辑思维”商业模式成功关键要素主要包括内容、品牌、社群,其中社群是最关键要素。“罗辑思维”商业模式的成功关键要素总结如图7所示:

2、管理启示

(1)内外部环境是企业商业模式变革的隐性知识以及内推动力。环境变革催生新的商业模式,新的商业模式导致定位、业务、盈利的变化,这些变化又会带动不同的企业设计和规划。变革的频次则取决于内外环境发生变化的方式和速度,一成不变的公司是不存在的。在本案例中,“罗辑思维”经历了三个商业模式发展阶段,每个阶段的内外部环境截然不同。每一个阶段商业模式的变革,实际都是在内外环境综合考量下做出了理性选择,而价值定位、业务模式、盈利模式则是选择后结果的具体表现、

(2)未来商业社会的核心动力在于社群,社群经济逐渐成为趋势。工业社会的逻辑是扩大规模,而互联网社会的逻辑是提升影响力。“罗辑思维”成功的本质是互联网社群经济,社群关键不在于有多少人,而在于影响力度有多大。只有客户变成用户,用户变成粉丝,粉丝变成朋友的时候,才算得上是社群。社群是任何时代、所有商业都在追求的口标,但只有到了移动互联网时代,有了微信这样的高效率工具以后,社群才得以飞速发展。一个有社群的品牌和没有社群的品牌,其竟争力是完全不同的。未来的商业可能是一个小而美的社群逻辑,而不一定必须是用户量支撑的规模逻辑。

(3)企业家个人魅力在早期起关键作用,后期则依赖于组织管理和商业社群的成熟。企业家的个人魅力往往是企业兴衰成败的关键要素,对于自媒体行业更加明显。过去电视台这样的传统媒体以内容为主,但内容是不能带来吸附,在一个过量供给的市场上,这种价值并不大。因此,罗振宇并没有像传统媒体人那样笔耕不缀,而是选择通过展现清晰的人格赢得粉丝。但企业家人格魅力的作用会随着企业的不断成熟逐渐被组织管理和商业社群替代,因为粉丝经济难以持久繁荣,而社群经济可以。真正的社群经济,可以为特定群体提品和服务,促进群员深度交互和情感体验,激发群员的自主参与度、传播力和创造力,通过有创意的运营,形成可持续性的情感价值和商业价值,如同一个自行运转不断进化的生态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