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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风险防范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9-11 17:26:56

税收风险防范

第1篇

【关键词】风险管理 税务稽查 风控比对

一、税收风险管理概念及重要性

税收风险管理是将风险管理理念引入日管工作中,通过风险识别、估测、评价等手段对纳税人不及时、不依法、不足额缴纳税款造成税款流失的风险进行确认,对确认的风险实施合理预估和有效控制,并采取积极措施对可能导致的后果进行挽回。税收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体现在:一是可以使征管行为更有效率。通过建立风险预警系统,对纳税人实施分级分类差别化管理;对暂未发现风险的纳税人不打扰,同时提供方便快捷的办税条件,增强纳税人认同感,对低风险纳税人予以提醒辅导,适度关注;对中高风险纳税人重点监管,红色预警,及时纠正;对不遵从的纳税人予以惩罚震慑,联合管制,强力打击。二是有利于降低税收成本。税收风险管理通过对信息收集、风险识别、等级排序、预警提示、任务推送、风险应对、结果预测等环节实施监控,可以降低税务机关的主观认知,防范执法过程中的风险,减少税收成本。

二、税务稽查以查促管,强化风险管理

(一)稽查在实践中取得的成效

1.注重驾驶培训机构辅导检查,促进基层所规范管理,强化风险管理。掌握基础数据、辅导企业自查、重点筛选检查,通过对企业报送的自查申报表与我们掌握的第三方信息进行比较核对,确定重点检查户。分析问题根源,统一征管政策,降低执法风险。通过对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梳理,对征管部门加强管理起到了有效的促进。

2.开展事业单位发票专项抽查,促进基层所加强管理。抽查发现某事业单位取得的交易服务费未全额申报增值税及其附加,片面的认为:通过“非税收入一般缴款收据”和直接缴纳财政专户的款项不存在营利行为,就可以不交税,而在日常管理中,也没有对事业单位的此类问题予以重点关注。对本案产生的原因及时进行分析,并提出征管建议:一是要对辖区内行政事业有收费项目的单位集中进行清理辅导,达到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应纳税收费项目管理,切实防范此类执法风险的目的;二是要以此为鉴,集中税务干部加强税收政策的更新知识培训。

3.加强园区企业税务稽查,啃下“硬骨头”协助征管。针对难办案例,启动多项程序,规范步骤处置。面临经济下行大环境,小部分企业经营不散,没有效益可以没有增值税以及相应的附加,但是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却不是以企业经营好坏为前提的,对于一部分占地面积大的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款较大,常有拖欠习惯,税务所管理起来有难度,逐渐变成征管中的“硬骨头”。该局稽查局就税务所提交的几户企业征地后土地长期闲置或经营不正常而导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征管难的企业进行了进户稽查。由于无法联系相关人员,通过到国土房管部门提取土地信息资料核定应补税款,经过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进行定性,在向该公司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果的情况下,通过报纸公告送达了相关税务文书。最后,通过税收约谈,讲清税收法律和税收政策的严肃性,已将拖欠的税款解缴入库。加强管查沟通,理顺协作机制,发挥稽查最后屏障作用。

(二)如何更好地发挥稽查“以查促管”作用,防止税收风险

1.完善征管建议制度。稽查部门的征管建议尽管能就某案、某事进行规范,少数也能积极影响到行业的征管,但是在部门配合、建议内容、建议形式和要求、文书格式、反馈方式和时限,传递程序、限改期限等方面缺少详细的规定,深度广度还不够,离“查一个案件、震慑类似企业、规范一个行业”的目标还有不小的距离。应进一步完善征管建议制度,针对征管部门平常不易发现的一些深层次的潜在问题,及时反馈并建议改进。

2.进一步健全征、管、查协调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完善“征、管、查”信息资料传递制度,进一步沟通案件查处情况和存在的税收问题、征管的改进建议和措施等,以便充分利用稽查成果,及时调整有关工作思路,研究加强管理的措施,确保稽查、管理的协调一致,形成工作合力。

3.加强查后的跟踪管理。要求征管单位对征管建议及时回送《征管建议回复书》,实行建议回访制,到税务所回访听意见,广泛征求一线征管人员对征管建议的办理情况及建议、意见,及时总结归纳出规律性、典型性的问题和解决方法,编写出《行业管理、检查指南》,增强稽查和管理的针对性、有效性。

三、税收风险管理的未来发展应采取的措施

(一)加强信息管理

1.提高获取信息的质量。要求纳税人在税务登记,变更环节准确、完整的填写相应的信息,并提供相应的资料。此外,税务登记环节应做好纳税人填写资料的审核,并准确、完整的录入税收征管系统。

2.扩大信息获取的渠道。税务部门应该加强于工商,国土等部门的沟通,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并导入到税收征管系统,对税务机关获取信息的做有效的补充。

3.加强税务系统内部信息的纵向比对和与相关部门信息的横向比对,设置预警指标,落实分析制度,为征管工作提供指导依据和技术支持,避免国家税收流失,降低执法风险。

(二)强化税收分析

一是采取有针对性的税源监控措施,如加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税源监管,合理地配置税收管理资源,提高税源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是税务机关应该对不同风险级别的企业,结合纳税信誉等级管理,通过制定企业管理办法、建立行业管理模型进行监控。做到层层落实管理责任、监控目标和监控措施,实施动态跟踪、重点核查、行业评估。

三是不断完善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互动机制,实现由排除风险点到治理风险面、控制风险源的转化,发挥税收风险管理的最大作用,实现对税源的长效管理。

(三)加强执法监督

1.对纳税人涉税违法行为的监督,包括建立健全受理、查处、奖励举报偷税案件的各种制度,鼓励公民协税护税,打击偷税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税收秩序。鼓励拓宽举报途径,落实举报奖励制度,保证举报人有效信息不被泄漏。

2.对税收机关执法监督。主要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税务机关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调查或评议,督促税务机关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对税务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所进行监察。保障政令畅通,防止行政执法权及税收管理权的滥用,杜绝职务违法行为,同时对税务机关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恰当性进行监督,还要对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参考文献

[1]赵娜.税收征管模式风险及防范.[J].劳动保障世界,2016.

第2篇

【关键词】税收执法 风险表现 风险管理 防范对策

我国的财政收入大部分来自国家的税收,税务部门承担着重要的财政税收使命。目前,由于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不完备、内部管理体制不完善、监督机制的不健全等原因,造成了税收执法风险日益增大。在当前税收的环境下,如何进一步的避免税收执法风险,已成为税务部门的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税收执法风险的概述

(一)含义

税收执法风险,是指税务部门或者是税务执法人员在征税的过程中潜在的,因为税务执法人员的不作为和作为使税收管理的职能不能够充分实现,或者是税收主体在行使自身权利和履行职责中,因故意或者过失,损害了国家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引起的法律后果,需承担民事、行政等法律责任的危险因素的集合。当前,我国的税收执法环境比较复杂、税收法律繁杂,再加上税务执法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对法定的税收执行程序掌握的不够全面等,从而使税收的执法过程中风险无处不在,并贯穿税收执法始终。与此同时,加强对税收执法风险问题的分析,有助于提高征税主体的执法水平和效果,提升税务机关以及人员的形象,增加税收收入。

(二)税收执法风险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和对执法所产生的后果的处理方式,可以讲税收执法风险划分为三类:

1.税务征收管理中的风险。即执法人员在税收征收的执法过程中,由于基础管理不到位,而侵害了纳税人的权益。主要表现为税务登记不准确、对纳税人的性质认定错误、对减免税划分不准确、税率执行有误以及违反法律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税款等造成了纳税的风险。

2.税务行政诉讼中的风险。即执法主体因在执法过程中的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复议、败诉、赔偿等不良后果而产生的风险。在此类风险中,主要涉及的是稽查等强制措施,集体表现为税务主体在日常的执法行为中只重实体而忽略了程序。比如在日常的检查时,本来应该出示税务搜查证而没有出示;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收集到的证据来源不合法;没有依据法律规定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等多方面的因素,从而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因为这些不规范的行为所产生的有关司法行为导致了税收执法的风险。

3.税务人员渎职所带来的风险。即税务执行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因主观过失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职责,如不征或者是少征税款、、等违法行为,客观上侵犯了国家的利益,对国家的财产造成了重大的损失,因而被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甚至责要负刑事责任。从而给税收的执行带来了风险。

二、我国税收执法风险管理现状

近年来,各级税务部门为了提高执法水平、降低执法风险,不断地营造外部环境、优化内部结构、强化监督机制等。但是,目前我国对税收执法风险的控制和防范还没形成一个科学的系统,各税务机关在实际的工作中采取的许多措施都比较混乱,没有逻辑性,整体效果还不够好。

(一)风险防范机制不完善

随着我国税法制度的不断完善,税务机关的职责也实现了分工细致、各司其职的完备机制,在很大程度上控制了风险的发生。但是目前我国的税收执法的风险控制和防范还不够全面,对执法责任考核、征管质量考核大多都是事后的应对措施,而事前和事中的风险防范机制还不够完备,防控税收执法风险的功能也不够健全。并且在执法过程中责任的承担方面,一线的税收执法人员承担了大部分的违规责任,而对税务部门自身和决策层所应承担的责任没有明确的划分,因而很容易引发税务部门内部矛盾,同时也容易造成监管的缺失。

(二)风险控制防范意识不强

税收执法是一项专业性、系统性很强的工作,而仅仅依靠税务执法人员个人的力量难以防范来自法律、经济、社会等方面的风险的。因此,要加强对税收执法进行系统全面的管理。然而当前,我国还没有将税收执法风险管理纳入到税务部门的工作中,在大部分的税务人员思想中,税收执法风险是孤立、片面存在的,认为风险管理就是要加强对税收执法的监督和检查,因而缺少执法风险管理的整体意识和主动意识。

(三)风险管理机构的专业程度不高

现阶段,我国的各级税务部门依据职权,通过成立税收优惠减免审理委员会、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税收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等一系列机构,在一定的程度上规范了税收执法,避免了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差错。但是,如果发生执法过错,就很容易发生推诿,相互推脱责任。目前,我国税务系统中还缺乏一个专业的风险管理机构来专门从事税务风险管理的事项。

(四)风险管理手段不断增多,但是针对性不够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化技术在税务部门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当前,在税务部门中运行的系统有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以及纳税评估管理信息系统等,这些系统的运用使税收执法人员的操作更加准确,大大降低了执法的风险。但是这些系统针对不同的涉税业务,侧重点也有所不同。一些税收风险点得到了防范和控制,而另外一些风险点却得不到防控,业务非防控范围比较小,不够全面。

三、税收执法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法律体系不健全

1.税收立法起点低,法律依据不明确。现阶段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结构不完善,尤其是税收法律的起点较低。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缺少税收基本法。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基本的税收征收法,来对税收法律关系进行宏观规定,税收的立法原则、执法原则、税收管辖权等问题都没有通过更高的法律予以确立,而只是分散于各个法律条文中。二是有关税收的法律层级不高。我国现行颁布的关税收法律文件仅有《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其他有关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都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并且还没有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从某种程度上说,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容易受到法律、法规的层级影响,法院在有关税收行政案件的审理时,往往依据的都是法律,而对层级较低的行政规章只是参照,这就给税务人员的执法过程中产生困难。

2.税法规定不科学,实际工作难度大。有些税收法律对执法过程中某一问题的规定存在冲突;还有些法律条文在实际的运用过程中难以得到实施等。一方面导致税收执法人员在对纳税主体做出具体的执法行为时,不知道依据那个法律文件去执行。另一方面,如果不按照相关税收法律的规定去执行,又会有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因此,导致税务人员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很难去执行。

(二)内部体制不完善导致的执法风险

1.内部考核指标严格。税务部门以强化征管、严控税源的原则制定了内部考核标准,但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过于苛刻、严格的考核标准会对税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造成消极的影响。比如一些市、县的地方税务部门在税受征收较少的情况下,就会对稽查下达过高的税收任务,以此作为考核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然而这与国家税收法律的原则和基本精神是不一致的。由于这种严格的任务下达,就会导致稽查工作偏离了执法的轨道,加大了税收执法的风险。

2.规范性文件制定不严谨。在我国,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为了贯彻落实上级的指示、实现政策实施的效果,就会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状况,制定具体的业务操作办法和行业管理办法。然而这些管理办法和操作办法的制定,一般是依其上位法,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是上级税务机关的文件来制定,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对提高征管质量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有些操作办法和管理办法由于过高地追求实施效果,从而导致税收执法人员在执法程序上不够合理,不能为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

(三)执法主体素质有欠缺引发的执法风险

1.执法风险防范意识不强。现阶段我国税收执法主体的风险防范意识不够高。部分税收执法工作人员,对税收执法的过程中缺乏对执法的全面理解,仍然没有从以官为本的思想中转变过来,在他们看来,依法纳税只是针对纳税人而言,而忽视了对自身法律意识的提高。作为一个税收执法者,对税收执法风险缺乏足够的警惕,执法的危机意识淡薄,因而,导致税收征收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下降。

2.税务执法人员综合素质不够高。当今社会是一个知识经济的社会,知识的更新不断加快,流通途径也在不断地增多,人才也在向复合型、综合型的方式转变。因而面对当前的环境,税收执法人员就需要构建一套完整的知识体系,不仅要求税收执法人员不仅要掌握会计、税法等方面的知识,还必须要对计算机运用、经济法规、时事政策等方面的知识有相关的了解。例如一些税收执法人员只会对纸质账簿进行审核,对于现代企业采用的电子账务系统却一窍不通,因而就无法运用高科技的电子计算机技术区查出企业的财务漏洞。此外,仍有许多税务人员用以往的征管办法和思维定式去征收税款,并且执法的方法固化、沟通方式简单、交流不畅,给实际的执法工作造成一些影响,从而增加了税收执法风险。

四、税收执法风险防范的对策

(一)完善税收法律体系

1.制定税收基本法。制定税收基本法,主要是对一些共性的税收问题进行规定,以达到统领、协调、指导、约束各单行税收法的作用。实际上,由于我国宪法的内容比较有限,所以为了增加涉税条款而修改宪法是不可能的,然而由于现有的《税收征管法》理论性不够,实际操作及程序性太强,起不到统领税收法律的作用,因而,单独制定一部税收基本法是完善税收法律体系的最好办法。除此之外,还要对目前冗杂的税收法律加以系统整合,使税的收法律的结构更有条理,并且对税收执法、司法进行更具权威的指导,因此能够更有效地提升税法的基本法律地位。

2.完善税收程序法和实体法。现阶段,我国的税收程序法和实体法还不健全,在执法的过程中涉及到的具体细节,税收法律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不利于执法人员操作。因此,需要尽快完善和健全。主要可以从三个方面解决:一是构建起法律与经济的互动体制。明确制定出宏观经济与税收收入保持协调的管理体制,加强税收的宏观调控能力,利用税收去降低经济的周期性波动对实体经济造成的影响。二是逐步提升税法的等级。以《立法法》为依据,完善对税收的立法,构建一个完备的税收法律系统。从而提高税收实体法的等级,提升税法的效力。三是明确税收执法中的程序要素。目前《税收征管法》是我国税法中唯一一部具有程序法性质的税收法律,对推动我国税收征管的法制化、规范化进程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由于程序法的性质不够突出,覆盖的范围比较窄,并且与其他部门法律也不不相适应,再加上程序法对纳税人的程序权益的保障不充分等问题日益突显,因此,完善程序法势在必行。对程序法的完善有利于减少税收征收过程中税收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行为,从而降低税收执法风险。

(二)加强对税收计划的管理

税收计划是我国财政预算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税务机关在一个时期内的工作计划,是考核和检查税收征收的重要依据。而税收计划管理是税务部门为了能够保证税收计划的顺利实施,对税收的分配执行、落实等一系列活动进行的全面管理,是税务管理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在现阶段,税收任务的下达量有所减少,但是如果要按经济增长比例来下达,根本就没有改变过去的税收计划管理体制。比如,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地方为了解决财政危机,除上级部门下达税收任务外,当地的政府部门还要继续追加税收任务,从而给税收计划的实现带来困难。此外,税收任务主要是按照全国的经济增长的平均水平来征税,对经济不发达的地区不利,加重了经济不发达地方的财政负担,从而给税收任务的完成增加了困难,增加了执法过程中的执法风险。因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完善:一是建立合理的税收工作考核制度,缓解一线税收执法人员的压力。二务科学的编制税收任。不能仅仅地采用上年基数加成的方式,而是要根据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科学评估,税务部门可以先根据财政部门的预算计划来制定税收的任务,然后再根据各地的征管水平、税源状况的区别来编制个地区的税收计划,最后用计量经济和科学的统计分析对各地税收计划进行预测评估,得出全国税收计划。

(三)加强税收执法队伍建设

1.提高执法风险防范意识。税收执法人员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认清税收执法风险的客观存在性,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严格依法治税和依法行政,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同时加强对税收人员的思想道德建设,要抵挡诱惑,做到为税清廉,减少税收执法风险。

2.加强专业化法制化培训。要加强对税收人员的税收政策培训,防止对政策理解偏差而导致的执法不到位的风险;强化对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执法操作培训,消除执法管理的程序风险;加强对税收执法人员的法律、财务、计算机等方面的培训,降低因专业知识的缺乏而产生的执法风险。

3.创建高校合作机制。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的人才资源和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根据先进的专业理论,去指导实际的税收执法工作。每年选拔一批能力强、年纪轻、学历高的、有发展前途的税务人员进入高等院校深造,为培养全方位、更高素质的税收人才开辟新的途径。

4.加大执法责任追究。制定严格的奖惩制度,加大执法责任追究的力度。执法监察要定期、不定期的对税收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落实检查的责任,执法监察对再次检查发现问题的,除追究有关税收执法人员的责任外,还要追究与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结论

税收执法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不仅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而且对于完善我国的税法制度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所以通过构建程序严密、制约有效、配置科学、结构合理的执法运行机制,推进税务部门依法行政,最终实现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目的。

参考文献

[1]谢旭人.中国税收管理[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

第3篇

近年来重庆市地税系统多起被查处的案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特别是2009年高新区地税局某企业虚开货物运输发票,金额高达5.7亿,涉案的两名税管员因玩忽职守受到了严厉的刑事制裁。该案使防范显得更加重要和迫切。

一、目前税收工作中存在的执法风险

税收执法作为国家行政执法的一部分,其执法和管理方面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困扰着税务部门,影响了执法水平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新形势下税收工作的和谐发展。

(一)税收管理中的风险

税款征收环节。擅自作出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违反《征管法》强制性规定。利用各种理由,以各种形式准许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为了减少工作量,对纳税人的经济性质、规模、财务状况不加区分,一律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对不应采用核定方式征收的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在很大程度上形成征管漏洞。委托代征管理比较松散,对代征税款的真实性、准确性缺乏跟踪管理。应纳税额核定环节,方法过于简单。减免税管理环节,受主、客观方面因素影响,个别纳税人法律意识淡薄,钻政策的空子,编造假证件、假协议申请减免税,如果税务机关审验把关不严,或未进行实地核查,就不能及时发现,出现税款流失。超时减免,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不及时答复、批准。

(二)税收检查风险

检查程序不到位。有的检查人员为了图简便忽视检查程序,如检查通知不按要求提前送达、执法文书一人送达、证据不足就提前结案等。文书填写、送达不规范。文字表达不严密、项目填写不齐全或不正确、要求纳税人限期改正的项目、时间不明确等。检查引用的法律条款理由不充分或对政策的理解不透彻。对税收政策的理解程度不同或会计核算掌握的程度不同以及财务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上的合理差异,出现税务检查人员的税收结论与纳税人意见存在分歧,最终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留下隐患。

(三)税务人员素质风险

有的税收执法人员不精通法律法规,不熟悉税收会计;不掌握税收政策,不了解企业情况,业务能力不足致使税收执法的高风险。由于规范性文件繁多并且经常更新等原因,执法人员难以及时、全面、准确的进行把握,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执法水平。个别干部由于惰性引起的不作为而产生的风险,如不能定期到企业巡查,为企业提供政策上的指导和服务,出现漏征漏管户,对其管理不到位,缺乏有效监管。

二、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意义

(一)防范税收执法风险是税收法治的本质要求。

税法是一切税务机关人员进行执法的唯一依据,它对税务人员的工作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同时也约束着他们的日常行为,避免执法人员知法犯法,确保纳税人的权利,尤其是新《税收征管法》有近28个条款直接涉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依法享有的权利。作为税务机关来说,只有依法行使职权、防范执法风险,才能最终实现法治的根本目的。

(二)防范税收执法风险是维护税收执法人员利益的前提

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税收执法风险、提高税收执法安全性,是保护执法人员利益的迫切需要。如果我们的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安全都得不到必要的保障,必将影响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进而影响税收执法队伍的稳定性,因而导致各项税收工作不能顺利开展。

(三)防范税收执法风险是树立税务机关良好形象的必然选择。

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我们的执法人员要严格自律,在执法行为上按照法律进行,每一个行为都可参照法律规定,合情合理,文明健康,另外这也是一项服务大众的工作,其形象和态度都直接会影响执法效果,好的服务意识可以给大家留下一个良好的印象,方便后期工作开展。相反,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影响双方之间的关系,不利于良性发展。

(四)防范执法风险是确保征管质量和税收收入稳步提高的有效途径。

税收执法人员如果始终保持执法风险意识,就能够增强工作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做到尽职尽责,政令畅通,切实做到依法治税,从而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进而确保国家税收收入的稳步增长。

三、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措施

怎样才能更好地规避税收执法风险呢?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提高干部综合素质提升执法质量

新时期,越来越多的纳税人懂得法律知识,熟悉法律流程,这就要求执法人员必须坚持控制执法风险,在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提高服务质量。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不定期举办培训讲座,邀请社会中的相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普及,一方面提升整个社会群体的法律观念,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这是一个双赢的过程。当整个执法队伍的执法意识增强了,素质提高了,那么执法效果才会显现出来,达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税务人员应主动转变观念,增强使命感,须时刻牢记自己肩上的重任,增强执法工作中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同时提高自身业务知识水平和执法水平,控制和防范税收执法风险。

(二)营造良好的税收执法环境

通过学习法律,强化税收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提高执法能力,从根本上消除职权滥用,谋私,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发生,防范税收执法风险。我们认为应采取的措施是,加强立法,明确责任。对政府各部门的“应作为”和“不应为”制定出具体、可执行的法律规范,进一步明确各自的法律责任和工作要求,增强协税护税意识,营造良好的税收执法环境。

(三)建立健全税收法律体系

第4篇

    关键词:税收执法;税收执法风险;防范措施

一、税收执法风险的界定及表现形式

     所谓税收执法风险,是指在税务行政执法过程中,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潜在的危险。具体地说就是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力或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存在未依照或未完全依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要求,在税收执法或履行职责中侵犯、损害了国家和纳税人的利益,给国家和纳税人造成一定物质或精神上的损失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以及因税收执法主体的作为或不作为可能导致的税收征收管理职能失效,对税收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本身造成伤害的各种危险因素的集合。执法风险不仅危害税务机关执法的公信力和执法形象,也直接触及税务执法人员的切身利益。当前,我国税收工作面临的执法风险有以下几种:⒈税收管理风险。是指在税收管理过程中由于执法主体在执行或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赋予的职责职能中应作为而不作为、未完全作为或作为了未赋予的职责范围内的管理事务而形成的影响和后果。在实际工作中,税收人员对相关政策法规理解不到位,征管工作流程执行不严,执法过程不使用法律文书,政务公开不及时,税务登记内容不准确,日常纳税辅导不细致以及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方式简单、执法手段粗暴等都会激化征纳双方的矛盾,恶化税收环境,引发未来潜在的税收执法风险。

    ⒉行政责任风险。是指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较轻,尚未构成犯罪,但按照规定应追究行政责任的风险。包括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两大类。税务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情况,比如:税收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在对纳税人进行检查时,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调查取证;税收执法人员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在对纳税人作出补税或处罚决定时,未能听取纳税人的陈述,以及不按规定程序举行听证或未完整地告知诉权等。因执法程序不规范,使纳税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并进而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税务机关也会因此而遭到败诉,并承担执法决定被撤销或变更以及对纳税人进行经济赔偿等不良后果,其直接责任人也可能被追究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⒊刑事责任风险。是指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严重或较为严重,应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主要表现是滥用职权进行违法决定和处理涉税事项;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不移交刑事案件,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泄露国家秘密等等。

    二、税收执法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⒈税收执法的法律依据不完备导致税收执法风险。我国现行税法多是20世纪90年代初制定的,目前已严重滞后。而且现行税法中只有三部正式法律,其余都是法规和规章,法律位阶较低,规范程度不高,权威性较差。首先,我国税收实体法主要是由各税种单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组成,有一些税种的征税要素没有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使税务机关在行使税收执法权时自由裁量权过大甚至滥用自由裁量权。还有部分税种设计的复杂性和模糊性,使税务干部在税收执法中难以执行到位。其次,由于大量需要补充和解释的规范性文件的存在,并且这些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不够严谨,效力不足,文件的互通性较差,有时难以界定,不仅使大量的税款流失,有的还可能被追究责任而导致税收执法风险。再次,税收程序法有些规定过于原则,不利于操作。比如,《税收征管法》中没有规定对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进行变价处理的期限,若税务机关不及时进行变价处理,导致上述财产价值受损,不足以抵缴税款,由此造成的税款缺口如由纳税人承担,显然有失公允,因此税务机关不可避免地要承担由此造成的执法风险。此外,税收程序法中的有关规定不够严密,也造成税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时难以做出准确的判定而导致税收执法风险。

    ⒉税收执法的社会环境不规范导致税收执法风险。首先是纳税人因素导致的执法风险。税收的执法过程直接影响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随着社会法制的完善,一些纳税人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特别注重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税收执法人员任何损害纳税人正当权益的执法行为都可能引发行政诉讼,而且败诉率很高。还有一些纳税人法制观念淡薄,纳税遵从度较低,为了达到不交税或少交税的目的采取不正当手段拉拢腐蚀税务执法人员,有的执法人员常常抵制不住这些诱惑,帮助纳税人偷逃税款,导致偷逃税款形式的多样化、隐蔽化,这无疑增加了税务部门税源监控和税收检查的难度,增大了税收执法风险。其次是地方政府保护主义导致执法风险。一些地方政府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私自出台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人为设置障碍,替纳税人说情,为涉税事项打招呼,干预税收执法,致使税收政策难以执行到位,而执法风险却由税务部门独自承担。第三是相关部门配合不力导致执法风险。《税收征管法》规定,工商、银行、公安、检察院、法院等相关部门有配合税收执法的义务。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法律责任划分不清,致使部门之间相互配合不利,甚至存在人为设置阻力的行为,使税收执法效果大打折扣。

    ⒊税收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导致税收执法风险。

    目前,有相当一部分税收执法人员法治意识淡漠,缺乏对依法治税的深入理解,法律意识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不钻研税收业务,对税收及相关法律的理解有偏差,执法不规范甚至违反执法程序随意执法。有的执法人员廉洁自律性较差,经常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滥用职权,以权代法。还有的执法人员自身道德素养不高,缺乏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执法方式简单,执法手段粗暴,激化了征纳矛盾,引发各种执法风险。

    三、有效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措施⒈建立健全税收法律体系,保证税收执法依据的可靠性。一是进一步修订征管法。将现行各暂行条例修订升级为法律,提高立法质量和税收法律效力,建立以税收基本法为主导、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并重的法律框架。笔者认为,较为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应包括:信息化建设办法、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规范、举报税收违法行为和奖励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纳税申报制度、税款征收制度、完税凭证管理办法等。二是进一步提高征管法体系的协调性和统一性。不仅要注意与各实体法的衔接,还要特别注意在税务稽查、税务争议救济的立法中,要与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刑法等法律法规相衔接,以消除法律冲突。三是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认真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会签制度,文件在出台之前,必须统一审核,对本单位、下级单位或地方政府制定的各类操作规程、办法等涉税文件,应当建立执法程序及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制,切实增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定期进行清理,对不合时宜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公开废止。四是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根据征管法和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税务行政处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明确和规范,使税收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有据可依,尽量避免因自由裁量过当引发的税收执法风险。

    ⒉坚持依法治税,搞好纳税服务,加强部门协作与沟通,优化税收执法环境。税务机关要始终坚持基于国家权力而依法治税,牢固树立公正、公开和文明执法的服务理念,并在此基础上倡导服务税收与“合作遵从”。

    严格执行纳税服务制度,为纳税人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办税服务,不断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加强普及税法知识,取得纳税人与社会各界的广泛理解和支持,不断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努力营造依法治税的良好舆论环境,完成从“纳税遵从”到“合作遵从”的转变;建立健全良好的协税、护税网络。积极探索建立税务系统内部纵向与横向之间的工作配合与协调机制,提高税务系统内部的协调性与一致性。积极与各级政府部门建立相互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和宣传税法规定,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的联系和沟通,进一步扩大协税、护税网络,建立工作联络制度,明确外部监督部门对税收执法的监督内容及评判标准,减少因内外认识标准不一致而引发的执法风险,切实加强相互之间的协作配合,形成执法合力,优化执法环境,共同维护税收秩序。

    ⒊加强法制观念,强化执法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税收执法人员对新形势下的税收执法环境要有清醒的认识,要知法、懂法,要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谨慎执法,不断提高对事务的判断能力,提升处事经验,改变传统的工作方式,避免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不断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税务机关要有针对性地强化税务人员的法制业务培训,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以自学为主的方式,加强对税收执法管理人员税收政策的培训、执法操作流程的培训以及执法管理中对数据深度运用的培训,善于从各种征管数据的异常变化中发现疑点,提高运用数据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法律知识以及税收实务的学习,使其能够熟练掌握并应用各项规章制度,要适时组织工作实务考试,鼓励干部报考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此外,还要强化法律、财务、计算机运用等各方面的培训,形成完整的培训体系,以提高税收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从根本上降低执法风险。

    ⒋建立税收执法权运行风险预警体系。坚持主动全面、警示有效、保障有力、人机结合的原则,突出税收执法权运行中对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税收政策执行管理等重点环节和相应重点岗位人员的监督,通过各业务管理环节的业务主管部门和基层征收单位分别建立预警信息点,利用现有的征管信息系统软件,配套建立相应的信息资料库并设计预警机制数据模型或开发相关软件,形成相关数据对比分析模型,自动生成税收预警信息源。比如,建立税务管理预警体系,对税务登记率、税款入库率、纳税申报率等出现明显异常时予以预警;建立税务廉政预警体系,通过设置大案、要案的发案率指标、税务人员违规违法次(人)数指标等,对管理中缺位、越位现象及时提醒并采取措施。通过对预警信息网络体系的构建,实现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开展预防和警示,对存在的轻微问题进行控制和纠正,对发生的大案、要案及时做出反应和处理,以有效遏制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实现科学预警。

    ⒌完善税收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在税收执法机关内部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比如税检联席会议制度、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税收执法评议员工作制度、税收执法案卷评查等风险防范工作制度、述职述廉工作制度等等,定岗定责,从设计工作流程入手,对执法岗位实施有效的责任考核,最大限度地化解税收执法人员个人被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执法风险;建立专业化的纳税评估体制,组建专门的纳税评估队伍,增强执法合力,规范执法行为,理顺稽查机构,真正实现稽查选案、查案、审理、执行相分离;认真执行重大税务案件集体审理制度,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理,对超过一定额度的审批事项,实行集体审批,民主决策,健全情况通报、社会听证和行政复议制度;进一步完善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对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完善税收执法应急处理机制,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对出现重大执法过错的,实行领导问责制;建立以执法质量考核和外部评议相结合的风险考核管理机制,借助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定期组织以税收执法质量为主要内容的内部考核和外部评议,完善考核指标,对税收执法质量效率进行综合评价,利用税收执法监督系统,全面推行执法公开,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实现对税收执法过程中全方位的监督和制约。

第5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税收筹划;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

税收筹划的风险是指税收筹划活动因各种原因失败而付出的代价。

一、中小企业的税收筹划风险

(一)中小企业自身因素带来的风险

1、对税收政策和税收筹划的认识存在误区。片面认为税收筹划是财务人员的事情,与其他部门无关,或认为只要与税务局的关系好,有事可以通过疏通摆平等,盲目操作,很容易形成纳税风险。一些企业把税收筹划误解为单纯的少纳税,甚至采取违规手法开展“筹划”。有的企业筹划人员的财务会计、税收政策、企业管理、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欠缺,统筹谋划、综合分析判断能力不强,很难使税收筹划真正取得实效。某乡镇煤矿年销售额500余万元,销售对象大都是个体、私营企业,由于进项抵扣少,一般纳税人税负在9%以上。该矿进行税收筹划,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征收率3%)。税务机关检查时,按照一般纳税人17%的税率补缴了少缴税款,不得抵扣进项税,企业损失惨重。

2、税收筹划目的不明确导致的风险。税收筹划活动是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税后利润最大化也只是税收筹划的阶段性目标,而实现纳税人的企业价值最大化才是它的最终目标。因此,税收筹划要服务于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为实现企业战略管理目标服务。如果企业税收筹划方法不符合生产经营的客观要求,税负抑减效应行之过度而扰乱了企业正常的经营理财秩序,那么将导致企业内在经营机制的紊乱,最终将招致企业更大的潜在损失风险的发生。如,有的企业为了享受“两免三减”免税期的税收优惠政策,人为加大成本费用,推迟盈利年度,以便调整“两免三减”免税期的到来,而忽视生产经营、造成连续亏损等,这种本末倒置的做法,对企业有百害而无一利,必然导致企业整体利益的损失和税收筹划的失败。

3、筹划方案不科学导致的风险。一些企业在税收实践中,过分追求纳税筹划而忽视遵从税收政策和财务核算规范,不科学的税收筹划时有发生,表现在税收筹划方案严重脱离企业实际,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没有从企业整体发展战略角度设计,缺少全局观和战略观,甚至违反税法等。例如,某超市混淆返还收入与进场费、上架费、广告费、管理费等的区别,钻政策空子,不管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有无联系,都以进场费、上架费、管理费等名义与供货方签订合同,人为调剂收入费用,假筹划,真偷税,90余万元返还收入只申报营业税,而不进行增值税进项转出。税务机关查实后不但追征了税款,还给予了相应的处罚。

4、税收筹划的客观基础条件不完善导致的风险。中小企业行业种类繁杂,行业门类齐全、所有制形式多样化,投资规模小,资金、人员少,竞争力、抗风险度差,个别企业的投资人和经营管理者为了企业或个人的利益,往往重经营、重效益,而忽视对企业财务的重视,忽视对国家税收政策的研究和运用。再加上这些企业往往经营规模不大,在企业内部的经营机构和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上都较简单,没有太多的管理层次。有的企业会计机构设置很不规范,有的独资小企业甚至不设置会计机构,临时从社会招聘一些兼职会计,目的就是出出报表,交交税,规范管理、规范经营根本无从谈起。有的中小企业即使设置了会计机构,一般也是层次不清、分工不明、会计人员业务水平不高。这样会计核算不健全,账证不完整,会计信息严重失真,造成税收筹划的基础极不稳固,在这样的基础上进行税收筹划,其风险性极强。

(二)企业外部因素带来的风险

1、税收政策变化导致的风险。税收政策按照目的不同可分为激励性税收政策、限制性税收政策、照顾性税收政策和维权性税收政策。不同的税收政策体现了国家不同的税收导向和征收目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结构的调整,税收政策总是要作出相应的变更,以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国家税收政策具有不定期或相对较短的时效性。税收筹划是事前筹划,每一项税收筹划从最初的项目选择到最终获得成功都需要一个过程,而在此期间,如果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就有可能使得依据原税收政策设计的税收筹划方案,由合法变成不合法,由合理变成不合理,从而产生筹划风险。

2、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导致的风险。税收筹划最本质的特点是合法性,但现实中这种合法性还需要税务行政执法部门的确认。在确认过程中,客观上存在由于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从而导致税收筹划失败的风险。首先,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税收政策执行偏差。多数税收制度一般只对有关税收的基本面作出相应规定,具体的税收条款设置不完善,无法涵盖所有的税收事项;或者由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税法尚未根据变化了的客观实际作出相应的调整;其次,税法对具体的税收事项常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在一定的范围内,税务机关拥有自由裁量权,客观上也为税收政策执行偏差提供了可能性;再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也是导致税收政策执行偏差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因此,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经常会遇到来自一些基层税务行政执法机关的观念冲突与行为障碍。其结果是:企业合法的税收筹划行为,可能由于税务行政执法偏差导致税收筹划方案成为一纸空文,或被认为是恶意避税或偷税行为而加以处罚;或将企业本属于明显违反税法的税收筹划行为暂且放任不管,使企业对税收筹划产生错觉,为以后产生更大的税收筹划风险埋下隐患。

二、中小企业防范税收筹划风险的对策

税收筹划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但也是可以防范和控制的。就中小企业而言,防范税收筹划风险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正确认识税收筹划,规范会计核算。中小企业经营决策层必须树立依法纳税的理念,这是成功开展税收筹划的前提。税收筹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企业的经营业绩,但它只是全面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一个环节,不能将企业利润的上升过多地寄希望于税收筹划,因为经营业绩的提高要受市场变化、商品价格、商品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依法设立完整规范的财务会计账册、凭证、报表和正确进行会计处理,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基本前提。税收筹划是否合法,首先必须通过纳税检查,而检查的依据就是企业的会计凭证和记录。因此,中小企业应依法取得和保全企业的会计凭证和记录、规范会计基础工作,为提高税收筹划的效果,提供可靠的依据。

(二)及时、系统地学习税收政策,准确理解和把握税收政策的内涵,紧密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和调整。为了能够及时调节经济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税收政策总是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税收筹划从某个角度讲,就是利用税收政策与经济实际适应程度的不断变化,寻找纳税人在税收上的利益增长点,从而达到利益最大化。因此,进行税收筹划就是要不断研究经济发展的特点,及时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趋势。此外,要注意全面把握税收政策,切勿抓住一点,不计其余,否则也会功亏一篑。事实上,全面、准确地把握政策是规避税收筹划风险的关键。中小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建立一套适合自身特点的税收筹划信息系统,如订阅《中国税务报》、《国家税务总局公报》、《税法速递》等经济类报刊,及时知晓税收政策信息,收集和整理与企业经营相关的税收政策及其变动情况,及时掌握税收政策变化对企业涉税事件的影响,准确把握立法宗旨,适时调整税收筹划方案,确保企业的税收筹划行为在合法的范围内实施。

(三)提高企业税收筹划人员的素质,也可以借助社会中介机构、税收专家的力量。税收筹划是一项高层次的理财活动,它包含着多方面的专业知识,如税法、会计、投资、金融、贸易、物流等专业知识,专业性较强。因此,要求执业人员除了精通法律、税收政策和会计外,还要通晓工商、金融、保险、贸易等方面的知识,而且能在短时间内掌握企业的基本情况、涉税事项,筹划意图等,在获取真实、可靠、完整的筹划资料的基础上,选准策划切入点,制定正确的筹划方案。中小企业由于专业、经验和人才的限制,不一定能独立完成,可以聘请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税收筹划专家来进行操作,以提高税收筹划的规范性和合理性,完成税收筹划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从而进一步减少税收筹划的风险。

(四)保持税收筹划方案适度的灵活性。由于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千差万别,加之税收政策和税收筹划的主客观条件时刻处于变化之中,这就要求在税收筹划时,应该对未来的税收政策走向有一定的预测,从而保持筹划方案相对的灵活性,以便随着税法、相关政策的改变及预期经济活动的变化随时调整项目,对筹划方案进行重新审查和评估,适时更新筹划内容,采取措施分散风险,趋利避害,保证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

(五)营造良好的税企关系。政府为了鼓励纳税人按自己的意图行事,已经把实施税收差别政策作为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就业机会、刺激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不同类型且具有相当大弹性空间的税收政策、各地不同的税收征管方式,使税务执法机关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进行税收筹划的许多活动是在法律的边界运作,税收筹划人员很难准确把握其确切的界限,有些问题在概念的界定上本来就很模糊。因此,中小企业要加强对税务机关工作程序的了解,加强联系和沟通,争取在税法的理解上与税务机关取得一致,特别在某些模糊和新生事物上的处理得到税务机关和征税人的认可。这样,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才能最终得以实施。

这里特别要强调的是,中小企业要防止对“协调与沟通”的曲解。即认为“协调”就是与税务机关搞关系,并不惜对税务机关领导人员进行贿赂,让少数不称职的税务干部在处理税收问题上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以达到不缴税或少缴税、不被处罚或从轻处罚的目的。其实,在税务机关稽查力度不断加大的情况下,这种做法不仅不会帮助企业少缴税,反而会加大企业的涉税风险。

总之,中小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树立风险意识,认真分析各种可能导致风险的因素,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风险,避免落入偷税漏税的陷阱,从而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

(作者单位:洛阳理工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李秉文,付春香.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风险的综合分析[J].财会月刊(综合版),2008.9.

第6篇

内容摘要:房地产业是一个税费负担较重、涉及税种较多的行业,因而成为税收筹划关注的重点。本文以某房地产公司为例,分析在税收筹划时,房地产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政策风险、财务风险、行业风险等各种风险,指出税收筹划的预先筹划性与项目执行过程存在不确定性之间的矛盾是这些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鉴于此,本文认为房地产企业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尽量降低或减少涉税风险,使税收筹划方案达到风险最小、收益最大。

关键词:风险 税收筹划 房地产企业

某房地产公司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2007年,某房地产公司以7500万元购得一块商业用地,用于普通住宅建设,预计房屋可售面积3万平方米左右,营业税及附加税率总计5.55%,契税3%,所需资金部分来自于银行贷款。具体数据如表1所示:

筹划前:营业税及附加为2164.5万元,土地增值税为9318.075万元,税金合计(不考虑印花税)为11482.575万元。

该房地产公司决定接受税务师的筹划建议,单独成立销售公司。房地产公司先将房屋按每平方米8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按13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客户。

筹划后:房地产公司应纳税额为营业税及附加1332万元、土地增值税2925.6万元;销售公司应纳税额为:契税720万元、营业税及附加2164.5万元、土地增值税3850.65万元,两公司税金合计为10992.75万元,可以节税489.825万元。

经过上述比较,该公司认可了税务师的方案,可是在方案执行过程中,问题逐渐显现。首先,房屋过户到销售公司后,已经成为二手房,需到二手房交易中心交易,这为房屋的销售带来意想不到的困难。其次,根据营业税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营业额。该公司将房屋以8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转让给销售公司,该价格明显低于同类房屋的交易价格,因而该公司还面临着营业税被重新核定,需补交税款、滞纳金甚至被罚款的可能。

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面临的风险

税收筹划风险,是指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因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存在使筹划收益偏离纳税人预期结果的可能性。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风险。税收筹划业务在我国还不成熟,它经常在税收法律规定的边缘操作。税收筹划方案的合法性必须经过税务部门的确认,有时房地产企业对税法的理解与税务部门具体执法存在差异,这种差异的存在加大了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风险。另外房地产企业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发生对法律理解的偏差,使税收筹划蜕变成偷税行为,又会导致税收筹划的违法风险。也就是说即使是合法的税收筹划行为,有可能因为税收政策理解偏差导致税收筹划方案无法实际执行,从而使税收筹划方案成一纸空文;或者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逃税行为,不但得不到税收利益,反而加重了房地产企业的税收成本,使房地产企业得不偿失。

政策风险。房地产企业受政策影响比较大,这主要是由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处的地位决定。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成熟,现有的税收规定中法律法规少,规章以及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多,从而造成税收法令政策的透明度明显偏低。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许多政策会相应地发生变动,政府的税收政策总是具有不定期或相对较短的时效性,这些都容易导致税收筹划的失败。对同一房地产企业而言,在不同时段,往往会由于主、客观条件的变化,使所选择的筹划政策失去原有的效用,甚至与法律相抵触。

财务风险。房地产企业属于资金密集型企业,对资金的需求巨大,若某一个环节的资金出现问题将引起整个房地产项目的瘫痪。因此,房地产企业必须保证资金供应的充足,房地产企业大部分资金都是通过举债而获得,而借入的资本额越大,税收筹划的空间越大,获取可能的税收筹划利益的机会也越大,但由此带来的财务风险也相应增大。

行业风险。房地产行业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它的发展取决于整个行业是否景气,行业的复杂性决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的难度非常大,容易导致税收筹划风险的产生。

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风险产生的原因

税收筹划的预先筹划性与项目执行过程存在不确定性之间的矛盾,是税收筹划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因税收立法、执法所导致的风险。在我国税收法律中,税务部门与房地产企业之间的权责关系并不完全对等,房地产企业处于一种相对劣势的地位。税务部门相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更容易掌握更多税法信息,对于新的法律的了解或获得也滞后于税务部门。由于税收征纳双方关系权力责任的不对称性及在法律中赋予税务部门过多的自由裁量权,造成即使税收筹划人员具有较为充分的空间,税务部门也可以利用“税法解释权归税务机关”而轻易加以否定,从而使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风险大大增加。

注重“税负最低”,忽视企业整体利益。有的房地产企业认为追求“税负最低”,是税收筹划的目的,这是一种不完全正确的认识,是混淆和颠倒了税收筹划目标和最终目的的关系。例如,误以为用借入资金投资比用自有资金划算(少交税),但很多事例表明,使用借入资金虽然其利息可在所得税前扣除,但由此未必增加房地产企业的净利润,相反它却减少了房地产企业的净利润,另外还有可能引发巨大的财务风险。事实上税负最低只是税收筹划的阶段性目标,而实现房地产企业价值最大化才是税收筹划的最终目的。

片面夸大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作用。很多房地产企业认为税收筹划无所不能,事实上税收筹划只是房地产企业理财活动的一部分,它的作用是有限的,并受一定的条件制约。税收筹划往往需要与相关的生产经营决策配合使用才能相得益彰,产生较大的总体效益。另外,税收筹划的开展与房地产企业的涉税税种、应纳税额以及财务核算水平等情况息息相关。

因税收筹划人员自身素质所导致的风险。自身专业素质主要反映在税收筹划人员对于税法的全面理解与运用方面,由于税收法规的庞杂和税收政策的频繁变更,税收筹划人员受自身业务素质的限制,对有关税收法规的精神把握不准,虽然主观上没有偷逃税的意愿,但事实上由于筹划不利,违反了税法,产生了税收筹划风险。

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风险的防范措施

税收筹划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采取合理的措施对风险加以控制,规避和降低风险损失。针对风险的类型和产生原因,可以采取以下风险管理方法。

(一)树立依法纳税意识,完善会计核算工作

房地产企业经营决策层必须树立依法纳税的理念,这是成功开展税收筹划的前提。税收筹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房地产企业的经营利润,但它只是全面提高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一个环节,不能将房地产企业利润的上升过多地寄希望于税收筹划。依法设立完整规范的财务核算资料和正确进行会计核算,是房地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基本前提。税收筹划是否合法,首先必须通过税务检查,而检查的依据就是房地产企业的财务核算资料。因此,房地产企业应依法取得和保全会计核算资料、规范会计基础工作,为提高税收筹划效果提供可靠的依据。

(二)准确把握税法政策,密切注视税法的变动

税法是处理国家与房地产企业税收分配关系的主要法律规范,税收筹划方案主要来自税法政策中对计税依据、税率等的不同规定,对相关税收规定的全面了解,就成为税收筹划的基础环节。只有全面了解,才能预测出不同的纳税方案,并进行比较,优化选择,进而作出对房地产企业最有利的税收决策。反之,如果对有关政策、法规不了解,就无法预测多种纳税方案,税收筹划活动就无法进行。税法常常随经济情况变化或为配合政策的需要,而不断修正和完善。因此,房地产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密切关注并适时调整自己的筹划方案,以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范。

(三)增强风险意识,提升自身素质

防范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风险是一项具有高度科学性、综合性、技术性的经济活动,因此对具体操作人员有着较高的要求,税收筹划人员不仅要精通税收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和房地产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而且还应具备经济前景预测能力、项目统筹谋划能力以及与各部门合作配合的协作能力等素质,为房地产企业出具防范税收筹划风险的方案或建议。税收筹划人员素质的提高,一方面依赖于个人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依赖于整个房地产行业素质的提高。只有整个房地产行业素质提高了,才能充分进行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

(四)加强与税务部门联系,搞好税企关系

房地产企业要想进行税收筹划,必须取得当地税务机关的支持,以确保合法性。进行税收筹划,由于许多活动是在法律的边界运作,税收筹划人员很难准确把握其确切的界限,有些问题在概念的界定上本来就很模糊,比如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区别等,况且各地具体的税收征管方式有所不同,税收执法部门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要求从事税收筹划者在正确理解税收政策的规定性,正确应用财务知识的同时,随时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特点和具体方法。经常与税务机关保持友好联系,使税收筹划活动适应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特点,或者使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方案得到当地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可,从而避免税收筹划风险,取得应有的收益。

(五)顾全企业整体利益,注重税收筹划方案的综合性

从根本上讲,税收筹划归结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它的目标是由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所决定的。税收筹划必须围绕这一总体目标进行综合策划,将其纳入房地产企业的整体投资和经营战略,不能局限于个别税种,也不能仅仅着眼于节税。单纯看税收筹划是分税种进行的,对每个具体的税种进行筹划,但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是一项系统工程,房地产企业的经济活动要涉及到数种税,即便一项具体业务也可能要涉及若干税,例如一笔销售收入是否确认、何时确认、可能会影响营业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针对众多的征税对象、税率、减免税等,税务筹划时不能仅盯住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另外,如果单纯追求最大扣除项目、最小的计税收入,会掩盖企业真实的经营成果和获利能力,影响企业的筹资和投资能力,进而影响房地产企业财务目标的实现;所以不能以税负轻重作为选择筹划方案的唯一标准,而应以确保房地产企业财务目标实现下的税收筹划方案要具有可操作性。

通过以上分析,文章指出,随着税收筹划活动在房地产企业经营活动中价值的体现,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风险也该受到更多的关注,由于税收筹划主要侧重于事前的筹划,因此不可能完全消除税收筹划的风险,但尽量降低或分散涉税风险是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重要内容。成功的税收筹划方案应该是风险最小、收益最大的方案。

参考文献:

1.盖地.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2.梁云凤.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M].中国市场出版社,2006

3.韩灵丽.公司的税务风险及其防范[J].税务研究,2008.7

第7篇

【论文摘要】文章从税收 法律 、税收计划管理体制、人员素质和社会环境等方面分析了我国税收执法风险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同时也对构建化解税收执法风险的长效机制提出了建议。

近十年来,我国税收收入增幅超过国民 经济 增长,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与此同时,我国税制结构中的深层次问题不断显现,增值税转型、内外资 企业 所得税合并、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调整都增加了我国未来税收收入增长中的变数。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纳税人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各种名目的税收筹划方兴未艾,最终都会冲击税收收入的增长。 网络 经济、地下经济的迅速兴起也对政府部门的税收征管水平提出了挑战。因此,国家税收风险的存在成为不可回避的现实。而其中,执法风险作为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需要引起更多的关注。

税收执法风险主要是指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因为执法主体的作为(主要指不当)和不作为可能使税收管理职能失效以及对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本身造成损害的各种不利后果或不利影响。

一、税收执法风险的成因分析

(一)税收执法的法律依据不完备,给执法带来风险

1.税收法律级次偏低,权威性较差

我国《立法法》规定,税收立法权不属于法律绝对保留的事项。也就是说,国家立法机关虽然拥有专属的立法权,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授权行政机关立法。

目前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法只有三部(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其余均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及其主管部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章等,法律级次较低,权威性差。而且政府既是税法的制定者,又是税法的执行者,政府权力在税收领域过度行使,必然导致税收立法程序简单、税收法律变换频繁、税收执法规范性较差等问题,不能有效指导税收征管活动。有些方面由于法规没有具体而明确的规定,致使税务机关在行使征税权时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滥用自由裁量权时有发生。这违背了税收的法定主义原则,也加大了执法风险。

2.税收程序法有些规定过于原则,不利于操作

比如,征管法没有规定对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进行变价处理的期限。若税务机关不及时进行变价处理,导致上述财产价值下跌,不足以抵缴税款,由此造成的税款缺口如由纳税人承担,显然会引起争议,税务机关不可避免地要承担由此造成的执法风险。

再比如,征管法中“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如何理解?正确的理解应当是:纳税人的配偶以及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其他人,这三个条件是: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无生活来源;由纳税人扶养。只要符合这三个条件,无论与纳税人是什么关系都应当作为纳税人的家属。可是,对这一点,税务机关是否有权力去界定呢?税务机关有能力去调查纳税人的家属关系吗?

又比如,《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那么什么是“有根据”认为呢?当理解为有一定的证据,但因为税务机关要掌握充分的证据可能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并且税务机关有没有能力去掌握证据?而提前征收的目的就是为了及时防止税款流失,如果等到收集到纳税人逃避税款的充分证据后也就失去了提前征收的必要了。

(二)税收计划管理体制诱发执法风险

税收计划多年来都是按照上年税收完成数和计划年度预计的经济增长速度来制定,由上级税务局和当地政府在年初确定,层层下达执行。各级税务机关坚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追求的是完成税收任务,向上级和当地政府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在这种管理体制下,刚性的任务指标弱化了刚性的税收执法,实质上形成对法律尊严的自我践踏。同时,大面积的超收掩盖了税制的运行质量和真实的税收负担程度,导致国家预决算失真,组织收入工作的秩序被打乱,在不利于宏观调控的同时,税收执法中的不确定性也大量增加。这种不确定性主要表现为各种主客观因素造成的税务执法作为与不作为,危及国家税收利益及纳税人权利。

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为了完成税收任务,几乎可以说是用尽各种手段,虚收、预收、滥收、混税种、混入库级次、空转、引税、卖税、收过头税、寅吃卯粮等等,不一而足。倘若任务完成了,又有税不收,还美其名曰税收调节。从执法者角度看,更主要的是自身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三)税务执法人员素质不高

在税收执法过程中,依法行政是关键,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将直接导致执法风险发生。而在现阶段,税收执法人员的素质不容乐观。

1.执法风险意识亟需加强

由于税收执法机关作为执法者兼管理者的强势地位客观存在,一些纳税人不愿和税收执法人员“较真”,使执法人员没有切实感受到税收执法风险的压力,一定程度上还存在“权治”思想。

2.执法业务水平有待提高

影响业务水平的因素有两个:执法人员自身水平的高低和执法的难易程度。目前,税务人员水平参差不齐,整体素质不高,综合性管理人才和高级专业人才尤其欠缺。人员自身水平不高,直接制约着业务水平的提升。同时,由于税收执法的依据散见于复杂的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中,行政规范性文件大量存在并不断修订更新,税收执法人员难以全面、准确把握,规范执法难度较大,以致执法业务水平受到影响。

3.执法道德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

有的人员工作态度不认真,草率行事;有的执法人员法治意识淡薄,,,以权代法,出现渎职行为或腐败现象,严重损害了税法尊严,无法保证税收公平、公正、正确,从而埋下风险隐患。

(四)外部环境存在诸多不和谐因素

1.税收执法受到地方政府的干涉

有些地方基层政府由于地方利益驱动(如为了招商引资、搞活地方经济等),私自出台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干预税收执法。

2.税收立法与我国法律体系之间不协调

税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不通畅,造成相关部门协税护税意识不强,影响了税收法的实施效力,容易形成执法风险。

二、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税收法律体系,保证税收执法依据的可靠性

1.规范税收立法,建立符合国情的税收立法框架

协调完备的税收立法是依法治税之本,它不但决定税法的形式,也决定税法的本质。要以《立法法》为依据,借鉴国外立法的有益经验,完善税收立法,建立以税收基本法为主导、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的立法框架,解决税收实体法法律级次偏低的问题。

2.增强立法的系统化和规范化

提高税收立法质量,增强系统性;法规明确具体,强化可操作性,并且注意法规之间的相互衔接。

(二)完善税收计划管理体制

科学 组织税收计划管理,建立科学的税收指标考核体系。

首先,必须深化对税收与经济相互关系的认识,做好经济税源调查与分析,制定合理的税收计划。其次,在税收计划管理工作中强化比例原则,并运用法学和经济学等相关理论对其进行科学量化。其中,比例原则又称“过度禁止原则”,是指执法主体在行使权力时,要在保护与平衡的意义上,斟酌国家与公民利益的失衡度。如果税收计划易使税收执法对纳税人造成超过征税目的价值的侵害,则应重新审视税收计划和税收指标考核体系。

(三)提高税收执法人员素质

1.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

在治税观念上,从“收入导向型”向“法治导向型”转变;从治税方法上,从“整治”向“服务”转变。坚持 法律 至上,克服侥幸和麻痹心理,正确处理合法行政与合理行政,自觉规范和约束自己的执法行为。

2.强化专业知识学习

税务人员应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避免因执法不规范、不到位或越权执法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不良后果。同时应强化执法过错追究及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相关处理规定的学习,纠正重权力轻责任、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以税收人员的高素质确保税收执法的高质量,控制和防范执法风险。

3.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建立规范的、相互制约的执法运行机制,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以减少、杜绝税收执法风险行为的发生;税收执法机关内部要建立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并落到实处,防微杜渐。在日常执法工作中,从定岗定责、设计工作流程入手,对执法岗位实施有效的责任考核,强化日常税收执法监督,从而降低执法中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四)优化税收执法环境,建立社会综合治税体系

加强税收宣传,力求取得社会各界对税收执法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减少税收公正执法中的干扰和阻力。完善税收执法部门协助机制,协调税务部门同各级政府的行动。这也是平衡税收执法中多方利益关系,取得税收博弈各方共赢的关键。

三、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的长效机制

从根本上讲,政府和纳税人之间不是零和博弈,政府获取的税收未必就是纳税人的损失。政府部门税收风险的化解,有利于国家财政实力的巩固、公共产品质量的提高和纳税人市场环境的优化,从而最终有利于降低广大微观 经济 主体的纳税风险。

(一)建立纳税服务机制

发达国家税收流失率之所以比较低,除了税收征管体制比较健全之外,还在于他们对纳税人的服务意识比较强,税务征管部门将良好的纳税服务看作是搞好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良好的纳税服务,一是有助于纳税人准确理解税法,从而避免纳税人无意识的税款流失;二是为纳税人尽量提供纳税便利,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自然 提高了纳税遵从度;三是维护纳税人的权利,充分尊重纳税人,以消除其抵触情绪。

近年来税务机关在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当行为:一是对纳税人的参与权、知情权缺乏充分尊重,税务机关解答纳税人的咨询还欠缺及时和准确。目前在基层征收中还普遍存在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隐瞒欺骗行为,比如纳税的起征点、所得税的免税扣除额和扣除项目都不告知纳税人。二是回避权未能得到很好的落实。三是侵犯纳税人的信赖利益保护权。比如,对纳税人的同一行为,主管税务机关和稽查部门往往意见不一,相互矛盾,使纳税人无所适从;对于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上级税务机关在检查工作时,往往以纠正错误为名进行“秋后算账”,让纳税人感到税务机关出尔反尔,这既损害了纳税人的信赖利益,又影响了税务机关的诚信执法形象。

(二)切实提高税款使用效率

税收从其经济本质来讲是一种社会再分配。从法经济学的视角来看,税收执法的价值取向不仅应包含公平正义,同时也应强调效益,体现之一便是税款的使用效率。

在政府税收汲取能力既定的情况下,税款的使用效率将直接或间接影响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影响未来税基的变化,从而影响未来政府收入的汲取情况。因为税款使用效率的高低直接决定着公共产品成本的高低,最终决定着广大公众对公共产品的需求以及他们愿意为公共产品支付的税收价格。

税收征管人员往往片面地理解税收的“无偿性”特征。从单个纳税人的角度来看,缴纳税款后政府并不支付对价,日后也不再归还,似乎确实是无偿的。但从纳税人整体来看,纳税人缴纳了税款必然要求政府提供同等数量和质量的公共产品,包括基础设施、文化 教育 、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国防等诸多领域。否则,政府的合法性将受到质疑,执政地位将受到威胁。从这个意义上讲,在 现代 社会,政府和国民都应树立“税收有偿”的观念。对于政府来说,坚持税收的有偿性,可以促使政府增加公共政策的透明度,提高税款的使用效率;对于国民来讲,则有利于增强纳税意识,提高纳税遵从度。这两方面都有利于降低税收执法风险。

【 参考 文献 】

[1] 谢双进.从执法者的素质视角探析税收执法风险规避[j].税务研究,2007,(12).

[2] 邓梦秋.浅论税收执法风险[j].税务研究,2007,(11).

第8篇

【关键词】税收风险;税收征管;风险防范

税收风险是当代经济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然而,在我国,由于对财政风险的研究起步较晚(2004年),加之国内学者对财政风险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债务和支出风险,所以关于税收风险问题研究还不是很多。对于税收风险的研究应该体现在定义、类别、危害、表现、预防和治理,本为囿于篇幅的原因,主要谈谈税收风险的定义和我国税收风险的表现和如何防范。

一、税收风险的定义

关于税收风险的定义,学界内并没有统一的认识。也正是这种认识上的不统一,才导致了诸多的争议。

(一)国内几种有代表意义的定义

1.严昌涛(1999):税收风险,是指在征税过程中,由于制度方面的缺陷,政策、管理方面的失误,以及种种不可预知和控制的因素所引起的税源状况恶化、税收调节功能减弱、税收增长乏力,最终导致税收收入不能满足政府实现职能需要的一种可能性。

2.刘星(2004):税收风险是指国家在组织税收收入过程中由于税收制度和征税手段本身的缺陷以及各种经济因素的不确定性造成税收损失和困难的可能性。税收风险主要来自于作为纳税主体的一般企业,而发生于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征税主体征税过程中,其结果将会危及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健运行。

3.白彦锋(2007):税收风险是一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政府性经济风险,是指当多种矛盾日趋尖锐和突出时,税收体制的自身安全以及税收政策运用可能对整个国家的经济安全所产生的基础性影响。

(二)笔者对于上述几种定义看法

首先,从以上几种定义我们可以看出税收风险具有一定的危害性。从税收征管、涉税主体、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等方面来阐述税收风险对于国家财政的危害,可以说都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其次,他们也提出了税收风险并不是凭空发生的,而是由多种因素作用下产生的。其中提到的有经济环境和纳税环境、税收制度和征税手段的不足和其他一些不确定的因素。最后,笔者认为造成这些定义的差别主要是这些学者所要研究的问题和视角是不同的。总结上述以及结合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这样定义税收风险:税收风险是指由于制度环境、税收政策以及其他一些经济因素的影响,对于涉税主体和税收征管上所造成的影响,而这种影响会对国家的预期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

二、我国税制运行过程中税收风险的表现

(一)税收收入增长过快,与国民经济增长不匹配

由于我国的税收收入相对于国民经济增长过快,本来税收收入应该与国民经济增长相匹配的格局被打破。这就会对我国的经济增长产生一定的危害,由于税收风险的积累性,我们应该予以足够的重视。根据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我们可以得到,税收占GDP的比重由12.2%下降到95年的9.9%在到2010年的18.2%,这个值表明在“94税”改前,我国税收收入下滑,这一时期由于我国经济增长过热,政府在调控经济和税收方面偏向于放缓经济,所以此时税收收入有所下降。税改以后特别是国税与地税的分家,导致地方上的征税积极性加大,所以此时的税收收入一直增加,而且在税改之后,税收收入增长始终高于GDP的增长,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注意。

(二)税制结构上存在缺陷,所得税与流转税收入不平衡

税制结构上存在明显的缺陷,比如说流转税和所得税之间就存在明显的不平衡。自1994年我国分税制改革以来,尽管所得税的收入逐年增加,但是其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仍旧很低。以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为主的流转税占税收收入中的比例仍旧保持在50%以上,而所得税所占比重没有超过三成。首先,“94税改”以后我国的流转税收入水平一直保持一个很高的收入水平,基本上都在50%以上,其次我国的所得税收入虽然有所增加,从2001年的所占比重13%到2010年的24%,但是近年来增长并不是很明显,更有下降的趋势。两者在一起比较,还是凸显了我国流转税收入过高,两种主体税收入还是存在明显的差异。

(三)税收征管问题突出

我国自94年税改以来,税收征管质量得到了明显的改善,税收收入也逐年增加。税收流失率从1995年的42%下降到2000年的26%。但是在某些税种和国民经济领域中,税收流失现象还是十分严重的,比如说,2007年我国的税收流失的规模仍在4000亿元左右[1]。即使在法制比较健全,征管水平比较高、纳税意识比较强的美国,税收流失也是不可避免的。所以中国在这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同时,我国税收还存在着虚收和多收现象。我国税收虚收主要表现在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中按照征收任务来执行,而不顾经济增长状况和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税收多收主要表现在“过头税”[2],“过头税”的出现,意味着按照税法规定,按照正常的税收征管程序和方法已无法征收到足额税款。这包括了两种情况,一种是任务指标过重,税务部门可能会将以后几年的税收一并收上,导致了企业税负过重,生产经营可能无法维持。另一种情况是按照合理指标来征税,但是这样每年就无法征收到适合经济发展的税收并入库,而这两种情况都将对税收造成损失或危害,当征收“过头税”成为社会的一种通病时,税收风险转化为税收危机已为时不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