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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金融危机的方法赏析八篇

时间:2023-09-06 17:05:23

应对金融危机的方法

应对金融危机的方法第1篇

关键词:金融危机;防范;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003-4161(2009)04-0089-04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对世界各国的影响不尽相同。其中,金融危机防范法律制度完善与否,成为左右各国避免金融危机所带来的不良影响的重要因素。比如美国由于防范金融危机法律制度的完备,其股市下跌了不到两成,其金融业虽然损失巨大,但并没有受到根本性的打击;相反,法制不太健全的越南,其国内股市下跌了百分之六十多。由此可见,法律制度越健全、完善,建筑在此层面上的金融活动就越稳定,发生金融危机的可能性就越小,即使发生危机,法律制度也能够将损害降到最低。因此,加强法律制度构建是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的有效手段

1.构建金融危机防范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1.1 金融危机产生的原因复杂多变

纵观国际金融业发展的历程,我们可以发现,金融危机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复杂多变。比如: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日益脱离、虚拟经济向投机经济的演化、泡沫经济的出现和膨胀、信托责任的沦丧以及国际金融秩序的混乱和不公正,均是导致金融危机爆发的原因。更重要的是,在不同时期出现的经济危机,或者是上述原因同时出现、相互作用,或者是单独一两个原因的强烈刺激,直接诱发经济危机。也就是说,不同时期爆发的不同的经济危机,其产生的原因并不完全相同,这对构建金融危机防范体系提出了更高的法制化要求。

1.2 金融危机频繁出现

研究金融业发展的历史,我们不难发现,金融危机伴随着金融业的发展频繁发生,而相邻两次金融危机爆发的时间间隔也越来越短,呈现出一种周期性的形态和特点。甚至在金融危机结束后的经济复苏时期或经济日益繁荣的上升阶段,也会出现不同程度的金融危机相伴期间。为此,构建一套完整的金融危机防范法律制度,作为金融业发展的庇护和屏障显得尤为重要。

1.3 金融危机影响巨大、后果严重

较为猛烈的大规模的金融危机,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影响巨大。20世纪20年代中后期始于美国并延续至30年代中期的金融危机,最终演变成为大规模的经济危机,出现社会经济的大萧条,它对世界政治结构、经济结构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可以说,金融危机对金融业乃至于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影响程度与范围已经越来越大,已成为世界范围内一个不可回避的经济现象。事实证明,金融危机往往会诱发经济危机,而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危机所诱发的经济结构的变动,也会对社会政治结构带来冲击和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说,金融危机不仅仅是影响金融业发展的问题,它对社会经济形势,甚至对整个社会经济结构、政治结构均会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和冲击。所以,构建金融危机防范法律制度,是关乎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重要一环。

2.我国金融危机防范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在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中,有关金融危机防范的法律制度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这些法律法规为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防范金融危机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但是随着经济市场化和金融全球化的发展,我国金融危机防范法律制度的缺陷越来越明显,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2.1 金融法律体系中某些规定不够明确

在我国现行金融类法律法规中,“根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另行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等模糊规定经常出现,这些规定严重违反了法律的透明度原则,无法满足法律条文对于“明确具体”的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类似的“模糊款项”几乎随处可见。司法实践警示我们:“模糊款项”很容易导致对法律产生歧义或引起摩擦,影响法律在适用上的确定性和权威性。

2.2 金融稳定维护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现行的金融法律对于维护金融稳定、防范金融危机的规定过于零散、比较笼统,操作规范有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此外,主要金融法律法规的立法空白是导致金融危机防范制度缺陷的主要原因之一。从金融类法律的整体框架看,规范外资金融机构、外汇管理、信托业、投资基金业等方面的法律,至今没有出现。《外资金融机构法》、《外汇管理法》、《金融机构退出法》、《存款保险法》、《投资基金法》以及《信托业管理法》都需要尽快出台。

2.3 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存在严重缺陷

虽然我国已初步建立了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但在金融监管理念、金融监管体制的设计等诸多方面存在严重的缺陷。首先,金融监管理念模糊,监管者角色定位不准。其次,现行“分业经营、分行监管”的监管体制,既不利于金融创新、不利于金融业的全面发展,也与国际上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趋势不相适应。再次,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配套法规、规章不够完备,法与法之间的衔接性不强,有些法律、法规之间存在重复与冲突。最后,金融监管的手段、方法不够完善,对我国银行业国际化的适应能力不高[1]。

2.4 金融危机应急法律制度缺失

目前,我国在金融危机应急法律制度构建方面存在欠缺。具体表现为:首先,最后贷款人制度存在拯救标准不明确、拯救权过于集中、救助工具单一等缺陷。其次,对危机银行的接管与并购制度是防范金融危机一项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我国对危机银行的接管与并购制度主要是由《商业银行法》确定的,其中关于接管标准、重整措施以及对接管组织行为限制等方面的规定极不完善。最后,存款保险制度缺位,导致中国人民银行的任务过于繁重,社会公众产生恐慌心理,出现存款挤兑现象[2]。

2.5 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不够完善

我国的《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等法律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监管多为原则性的规定,没能形成完整的市场退出法律保障体系。对于正常的金融机构收购、兼并等主动退出市场的行为没有专门的规定,而且也没有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此外,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滞后造成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在一定程度上大量滋生和积累,进一步阻碍了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总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不完善使风险控制缺乏法律的约束,容易导致金融风险积聚,影响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

3.构建我国金融危机防范法律制度的原则和立足点

3.1 构建我国金融危机防范法律制度的原则和价值取向

在构建我国金融危机防范法律制度过程中,应该贯彻四个基本原则:一是维护金融安全原则;二是促进经济稳健增长原则;三是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原则;四是与国际金融形势接轨原则。金融危机防范与处置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应包括安全、公平、秩序。

安全,就是指金融业的发展不能大起大落,不能出现系统性金融风险。美国政府在实施救市援助时会有取舍,对有的金融机构实施救助措施,而对另一些金融机构则贯彻市场经济原则,使其被购并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其标准就在于要看这些金融机构所发生的问题是否会引起系统性金融风险,根据其市场份额、其他金融机构对其依赖程度、是否会导致支付、结算系统崩溃等标准进行判断。我们知道,民众的资金存入银行后,银行除了合同相对方的职能外,还承担了结算与保管职能,现代金融业所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是显而易见的。实现金融业的安全就是为了维护整个经济结构的安全,不使金融业的链条发生断裂,防止金融风险向其他行业进行扩散。

公平,就是指在维护金融业稳定与发展,克服金融危机时应重点保护中小投资者和储户的利益。如很多国家已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强调信息的透明化,这种公平其实就是一种实质公平,使中小投资者与储户的利益尽可能少地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

秩序,就是指金融危机防范与处置法律制度内部以及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结构上与内容上的和谐与统一。首先,金融危机防范与处置法律制度应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衔接与协调,从而保证整个法律体系运作顺畅,避免冲突与矛盾;其次,在金融危机防范与处置法律制度内容的设计上,应结合金融业的特殊性,使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具有适用性、针对性,使之更加顺畅地运行;第三,在防范与处置金融风险监管机构的权力配置上,应考虑各监管机构间的权力协调,避免出现金融监管任何阶段内出现管理真空,同时防止行政管理程序与司法管理程序间、行政监管各部门间、行政权与司法权间的冲突;第四,在防范与处置金融风险监管机构与被管理金融机构及相关利益方之间,建立良好的秩序关系,设计出有效、顺畅的救济机制,当金融监管机构的处罚决定侵害他人合法利益时,金融监管法律制度能够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保证相关利益方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3]。

3.2 构建我国金融危机防范法律制度的立足点

为了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挑战,我国金融危机防范法律制度的构建应建立在四大“立足点”之上。一要立足于社会和谐稳定,从法律层面调整区域、城乡、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为正确处理和人民内部的矛盾提供行之有效的法律对策。二要立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构建生态文明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及时制定出有针对性、有实用价值的法律法规。三要立足于主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挑战,为早日建立一个国际金融风险监控与预警机制、风险防范体系提供法律基础。最后要立足于不断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起支架作用的基本法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献计献策。

4.重构我国金融危机防范法律制度的建议

构建防范金融危机法律制度的主旨并不是要消灭所有的金融风险,而是要将金融风险控制在金融监督管理者可容忍的范围和金融机构可承受的区间内[4]。从这个意义上讲,必须重构我国金融危机防范法律制度,使我国金融业能走上持续健康发展的轨道。

4.1 完善现行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首先,确立开放与保护并重的监管理念,借鉴“开放式保护主义”的经验,利用各项国际制度中的局限和缺陷,在开放格局中争取对我国金融业和金融市场的有效保护;实现监管者角色的转变,我国金融机构必须实现由传统的行政管制向依法监管的转换、由强调市场准入的审批式监管向重视全程监管转换、由合规性监管为主向风险性监管为主转换、由单纯的外部性监管向强化内控重视行业自律转换。其次,改革和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尽快制定统一的《金融监管法》。第三,协调和完备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仅要重视立法,重视立法的整体规划,使法律、法规、规章之间能够协调一致,克服重叠、不协调甚至相抵触之不足,而且还要重视金融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使金融业真正做到有法可依。第四,改进和完善金融监管的手段和方法,把金融监管的市场准入、稽查、市场退出等纳入法制体系,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保护存款人利益、稳定金融体系的事后补救措施,完善金融监督程序措施,建立全国性的银行同业组织,充分发挥其自律作用。总之,从长远看,我国应建立统一集中的金融监管体制,以提高监管效率,防范金融系统风险。

4.2 制定一部《金融危机应急法》,确保我国金融的安全

金融危机发端于发达国家,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结构特点紧密相关。因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世界性金融危机对发展中国家产生了很强的冲击。对我国而言,采取具有防范性的法律保障措施对于克服这场金融危机、保持中国经济的相对稳定与发展更具有现实意义。《金融危机应急法》的制定能够威慑国际投机资本,为中国外汇市场创造平稳运行的环境;能够减少加快金融开放进程中的风险;能为中国解决自身问题争取更多的时间。总而言之,制定一部《金融危机应急法》是防范金融危机低成本、高效率的路子。

4.3 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管理,构建金融危机“防火墙”

4.3.1 缩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期限。我国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期限缺乏严格的标准要求,披露期限过长容易诱发内幕交易行为或者给个别公司蓄意扭曲某些详细、真实信息以可乘之机。我们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让独立的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进行审查验证,并且将信息披露的电子提交义务化。减轻监管机构的负担、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减少披露义务人的披露成本,使证券投资者易于获取据以作出投资判断的有效信息。

4.3.2 细化董事义务,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现行法律对董事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的规定极为模糊、笼统且不具有操作性。在今后的立法中应当明确规定董事违背义务时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各项责任的内容、责任追究主体、责任承担主体、责任追究期限和追究方式均应做出可操作性的详细规定。此外,设立并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由独立董事关注小股东利益,并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4.3.3 充分发挥法律体系和会计准则的控制功能。

法律体系以及会计准则的单独运作都难以对管理层自利行为构成有效约束。因此,有必要把法律体系以及会计准则二者的控制功能有机结合起来。将董事、高管以及相关专业人士在拟定、审查、批准股票期权计划时勤勉尽责义务的具体化。

4.3.4 完善金融刑法,维护金融安全。由于我国相关的金融法律体系正在不断改革、逐步完备的过程中,金融刑法在金融安全领域的适用还存在一定的缺陷。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喻伟等在中国金融安全的刑法保护暨湖北省法学会刑法研究会2008年年会上提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刑法:一是增加罪名和犯罪主体,如增加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变造的货币罪,明确规定金融机构为金融犯罪主体之一。二是完善刑罚体系,完善罚金刑的适用,减少倍比罚金制,代之以实定罚金制;合理完善刑罚幅度设置,细化量刑档次。三是刑种配置上增加资格刑的种类,对自然人可增加禁止从业的资格刑,对单位犯罪应该增设停业整顿、限制从事业务活动与强制解散三种资格刑。此外,武汉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冉妮莉在中国金融安全的刑法保护暨湖北省法学会刑法研究会2008年年会上提出,金融犯罪的国际化发展趋势警示我们:必须重视与世界各国共同协调合作打击国际金融犯罪活动。相关国际条约、公约所确定的金融刑事法律规范将会对我国金融刑事立法以及金融刑事法制的完善产生重大的影响,必须促进我国金融刑法规范的形式和内容与国际金融法律规范接轨。

4.3.5 加强金融危机防范国际合作法律制度的调整。在当前金融全球一体化的时代,金融风险的国际传递越来越快,影响越来越大。我国在加入WTO后,国内金融业国际化进一步深化,而随之而来的金融风险也进一步加大,金融风险的防范特别需要国际合作。德国基尔世界经济研究所所长丹尼斯•斯诺尔教授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指出,金融监管不力是造成目前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国际社会应加强金融监管,并就此展开合作,以避免危机再次发生。因此,我国的金融危机防范法律制度应在借鉴他国经验及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做一些调整:一要确立金融监管的原则,以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公共秩序及公共利益。二要贯彻WTO下的互惠原则及国民待遇原则,增强法律的透明度,增强法律在适用上的权威性。三要加强对外国金融机构的谨慎监管,在制度设立上既要包括对外国金融机构在我国金融活动中的监管,也要涵盖我国金融机构在外国从事金融活动的监管。四要在我国处置金融机构危机方面建立起既符合国际合作,又符合“属地原则”的法律规范,增加国际投资者的信心,促进国际金融监管合作。

结语

金融风险始终伴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尽管金融危机爆发原因多种多样,但法制水平是避免、防范金融危机、降低金融风险的关键因素之一。为此,我国应围绕金融业、针对金融风险、金融危机健全、完善法律制度,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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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金融危机的方法第2篇

【论文关键词】金融危机防范法律制度

一、问题的提出:法律制度在防范金融危机中的地位

金融危机爆发的原因有经济体制、政治因素等方面的影响,但是从近些年来发生金融危机的国家和地区来看,法制的不健全和不完善是发生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制度经济学证明,完善有效的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在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金融业天生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金融风险可以说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常态①金融法律制度的主旨并不是要消灭所有的金融风险.而是要将金融风险控制在金融监督管理者可容忍的范围和金融机构可承受的区间内HI。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讲,加强法律制度建设是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的必由之路。一法律是市场主体资格健全和行为规范化的保障健全的金融市场必须有合格的市场主体。而合格的市场主体本身又包含了主体资格健全和行为规范化两层含义。一方面,法律明文规定金融市场主体的准入条件和标准,从而杜绝不健全主体及非法进入者对市场秩序的冲击,避免金融风险的制造者。另一方面,法律的规制、引导、教育等作用可以有效克服主体行为的自发盲目性,成为自觉遵守市场“游戏规则”的理性“经济人”.依法规避金融风险

(二)法律是金融交易信用的保护器

金融主体间的交易,普遍以契约交易方式完成。契约自身的平等、诚信、等价有偿等特点可以担当维护交易安全、分担交易风险的重担。而作为法律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契约制度,不仅能使合格交易得到确认,而且还能以法律强制力切实保障契约的履行.有效避免信用危机形成和诱发金融危机。

(三)法律是金融稳定的基础设施和金融危机防范的制度化保障

按照世界银行(2001)的界定,法律制度是“金融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决定金融运行质量和金融安全的重要因素。从某种意义上讲,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金融稳定发展的基础.是最基本的层面。金融业的运行与发展都是在该基础层面上的技术性活动。法律制度基础越牢固、完善,建筑在此层面上的金融活动就越稳定.发生金融危机的可能性就越小,即使发生危机.法律制度也能够有效地把损害降到最低②。由此可见,健全的法律制度是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必要的有效手段

二、他山之石:国际金融危机防范法律制度的分析

(一)发达国家的金融危机防范法律制度

1.美国。经历1929-1933年金融危机之后.美国为有效地预防金融危机的发生,建立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1)建立健全有关金融法律体系,完善金融危机预防法律制度.维护银行业的适度竞争。防范金融风险的积累和金融危机的爆发。(2)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恢复存款人市场信心,保障存款人利益,有效。控制了金融危机的爆发。(3)建立合理的伞型监管体制和金融稳定分工协调机制,在促进自由竞争、防范金融危机方面成效明显。(4)颁布《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实现从分业经营到混业竞争,加强金融服务业的竞争,提高其效率和抵御风险能力。

2.英国。(1)立法建立良好的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在维护金融稳定、处理有问题金融机构、预防金融危机发生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2ooo年颁布《英国金融服务法》成立金融服务局(FSA),创新金融监管模式,以跨行业单一监管取代分业多元监管,确保金融业具有竞争力,确保信息公开,在防范金融危机方面效果显著。

3.其他欧洲国家的做法。1987年底巴塞尔协议公布后,法国制定新的监管条例,通过立法手段促使银行,尤其是国营银行提高资本充足比率.通过充实资本来预防银行支付危机的发生。意大利则效仿法国,采取了一系列增加国营银行资本力量的法律措施。欧洲各国通过鼓励提高资本充足率.为银行稳健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这一切都有助于银行风险的进一步降低,加强了对风险的控制能力,在危机预防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4.日本。在经历了20世纪90年代的金融危机之后,日本加强了金融危机防范的法律制度:修改《日本银行法》,提高El本银行的独立性。(2)设立金融监督厅,使政策制订和执行分离,强化维护金融安全的监督体系。(3)取消分业经营制度,但同时保持着强有力的金融监管。(41完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提高金融机构的经营透明度。(5)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设立专门的不良债权回收机构.化解金融危机。(6)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对维护公众信心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以韩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金融危机防范的法律制度

韩国接受1997年金融危机的教训,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维护金融稳定,防止危机重现。(1)在加强韩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同时.先后成立了金融监督委员会(FSC)和金融监督院(FSS),实施集中统一监管体制。(2)修改《韩国银行法》、《存款人保险法》等法律制度,实行金融结构调整。(3)充分发挥韩国资产管理公司fKAMCO)重要功能.提供金融机构重组所需资金支持。(4)建立良好的会计制度,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信用评估体系以及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体系,为韩国金融危机防范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墨西哥金融危机发生以后.在国内融资方面。拉美一些国家不断完善和补充有关直接融资、债券和股票市场方面的法律制度,其目的是运用法律手段为本国经济的增长提供稳定和可靠的发展基金,改变过去主要依靠外资,特别是短期资本支撑经济的局面。其他新兴市场国家尤其是发生过金融危机的马来西亚、泰国、巴西、阿根廷等国在预防金融危机方面也采取了类似的措施,加强了对金融危机法律防范制度的建设。

(三)新巴塞尔协议中防范金融危机的有关规定

新的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内容一是更新了最低资本要求,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也纳人了风险资产的计算范畴.从而更能反映银行资产所面临的真实风险状况。二是从外部监管的角度督促银行保持资本充足性要求和完善内控机制,防止将来可能产生的危机因素。三是引入市场约束规则,建立银行强制披露信息制度,迫使银行有效配置资金,保持金融体系的安全性与稳健性。四是强调对银行业进行全方位的风险监控,将建立银行业监管的有效系统作为实现有效监管的重要前提,并注重建立银行自身的风险防范约束机制。

(四)各国金融危机防范法律制度以及巴塞尔协议有关规定的启示

1.运用法律手段防范金融风险.建立金融稳定法律体系,用立法推动金融改革。各国金融实践证明:没有法律规范,不依法进行强有力的金融监管.就不会有良好的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

2.建立金融危机防范和协调法律机制,制定中央银行与其他监管部门金融稳定协调机制,整合监管力量.合力应对金融危机。

3.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阻断金融风险的传播。

4.实行功能监管,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改革完善银行、证券、保险业等金融监管法律制度,防范金融危机的发生。.

5.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市场纪律的约束.要求金融机构披露真实可靠的信息。预防金融危机发生。

6.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三、风险与挑战:我国金融危机防范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以《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为核心的金融稳定法律制度已初步建立.防范金融危机的立法建设不断加强。但是,现行法律关于维护金融稳定、防范金融危机的规定过于原则、零散,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防范化解金融危机的法律体系。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问题:

1.缺乏统一完整的金融稳定法律体系。《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关于防范金融危机、维护金融稳定的规定比较笼统.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操作规范亟待完善和细化。主要法律规定的缺失,导致金融危机的防范缺乏完善的制度性安排。

2.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缺位和错位。一是从机构监管到功能监管的转变不充分,制度尚需完善,既存在监管职能重叠、过度监管、阻碍金融创新的问题,也存在监管不足,形成真空,造成放任金融风险的可能。二是跨市场跨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缺失,一些潜在风险缺乏有效控制。三是现行监管法律制度过于强调监管机关法定权威的运用.疏忽了银行内部控制和同业自律机制的兼用,无法有效发挥其引导风险内控制度的功能。

3.金融危机应急与救助法律制度缺失。主要表现在:一是最后贷款人制度存在拯救标准不明确、救助工具单一、缺乏清晰配套措施等缺陷。二是对危机银行接管与并购制度很不完善,使银行接管、并购缺乏法律规制。三是没有形成国际金融风险防范的法律机制,不能适应金融服务市场国际化和金融业竞争加剧的需要,无法抵御跨国传导的金融危机。四是缺乏存款保险制度,易引起公众恐慌,出现存款挤兑。

4.征信管理法律制度缺失。在我国,信用风险仍然是金融业面临的最主要风险。目前我国征信管理法律欠缺,对信用风险缺乏法律约束,另外,对金融诈骗和违反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惩罚的法律制度也存在缺陷,使金融诈骗行为的违法成本过低,导致风险最终转嫁给金融机构。

5.金融机构和企业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不完善。一方面,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建设严重滞后,难以充分维护金融机构债权人合法权益,一定程度上致使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大量滋生和积累,无法满足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需求。另一方面,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严重缺失,不利于化解金融风险。目前,我国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缺乏统一完整的法律规定,一些有问题金融机构无法按照市场原则实现稳定退出,进行及早处置,使风险控制缺乏法律框架下的约束,容易导致金融风险积聚,影响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

四、未来展望:对我国金融危机防范法律制度的建议

完善金融危机防范的制度建设,重点要加强金融立法工作,建立健全各项法度。我国应建立以《金融稳定法》为龙头,以金融监管法律制度、金融生态环境法律制度、金融危机救助和处置法律制度等为辅助的金融危机防范法律制度体系。

(一)健全完善法律体系,为金融危机防范提供良好法治环境尽快制定《金融稳定法》,作为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的母法。借鉴其他国家良好的立法例,提高立法技术,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金融基本法。既要鼓励金融创新.又要加强对金融危机的防控。对现行金融危机防范法律进行修改、清理和整合,使之与WTO协议和附件等国际惯例接轨,防范国际性金融危机的入侵。

(二)完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依法规制行政权力一是实现机构监管向功能性监管的转变.通过立法减少公权力对金融市场的违法和不当干预:二是建立完善金融稳定和金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三是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防范跨行业跨市场金融危机;四是完善行业协会立法,发挥自律监管作用;五是建立跨国性金融危机的“防火墙”制度。

应对金融危机的方法第3篇

全球性金融危机在2007年爆发,并给全世界的金融业带来打击,随着时间的推移,世界经济逐渐进入复苏阶段,但这场危机也同时暴露出金融界存在的种种问题。金融监管体制应该如何处理,从哪些方面处理,如何合理地应对,这需要我们进行探讨和深入研究。

关键词:

金融危机;金融监管;金融监管完善

目前,金融全球化的浪潮逐渐深入,金融全球化使得资本脱离实体运行,且大规模并无序流动,使得金融危机的风险大大加强,甚至某些经济体已经丧失其独立性,故金融监管体制问题颇受世界关注。本文从简要介绍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影响开始,通过对法律制度问题的剖析,进一步分析在金融危机前提下如何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策略及措施。

1.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界的影响

第一,虽然我国市场对外资的没有完全的开放,程度有限,但是我国与港澳联系密切,联动性在不断加强,所以国际金融危机仍在影响着我国金融界。第二,大部分的境外投资会受到影响,面临风险。一些较为普通的债券公司已经受到美国经济危机动荡的影响,使得价格直线下降,为了保障资金的安全性,美国国债将涌入更多资金。重新调整的资产定价会给中国的外汇投资和银行的外汇资产产生更大的风险。第三,经济危机直接导致了美元的贬值和经济的不景气,为此,我国的汇率制度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第四,在经济危机中,我国有6家银行损失竟然高达49亿元,故在直接投资的债券中也会面临一定的损失。

2.金融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从改革开放开始,金融监管体制一步步的实现现代化、国际化,所取得的成绩令人瞩目。但总大体上来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仍然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2.1分业监管弊端多

金融监管体制缺少一定的协调机制,当前,我国对于金融监管正在实行着一行三会的制度,但是三会却处在互不联系的一种状态,只处理好自己的事情,没有一个长期有效的管理机制,这就使得无法有效的进行监管,使得一些信息没有办法共享。另外,目前金融界的体制瞬息万变,容易使得监管的规则不同,不断地对资源进行重复的控制,降低监管的效率,增加监管的成本。

2.2监管手段行政化严重

应该合理的用经济和法律的一系列手段对金融进行监管,目前的形势来看,只有当危机爆发,市场失控时,才会进行一定的监管手段。虽然有着一些法律的约束,但是仍然行政化严重,对行政审批以及行政许可过于重视。

2.3监管法律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七大模块为主的监管法律对金融界进行监管,但其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由于原则和规定较多,产生较低的操作性;所指定的法规要落后于现实的经济发展;监管法律制度不完善等问题。

3.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应对之策

在发生金融危机之后,我国及时作出一系列的政策来应对,比如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整,财政从“稳健”演变成“积极”,对于货币的政策也从“从紧”演变成“宽松”。但是通过对现有监管体制的仔细分析便可发现,仍然存在着一些漏洞待完善,故在金融危机前提下要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处理:

3.1统一金融法律体系内部之间的关系

要及时完善对金融危机的检测以及应对的机制,其内容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对金融危机的动态做出实时的检测,把其能够传播的途径进行深入研究,对金融界市场的流动性进行关注以及掌控好负债的变化,来保证金融能够平稳的运行。我国虽然在金融危机的爆发中未受到很大的影响,甚至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但是同时也暴露了一些不合理的地方。第一,很多法律的实施细则较少。我国颁布的很多法律中,比如《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颁布后便没有再更正和完善,随着经济的发展,很多条例已经变得空洞,细节之处阐述的不够完善。这就会使得对金融监管的效率降低,加大了操作的难度,不利于工作人员执法,甚至会降低法律的权威性。第二,我国很多关于金融业的法律法规其内容大同小异,内容以及条文多处重叠。例如在《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法》和《商业汇票结算办法》中就有多处地方发生重叠。第三,很多关于金融业的法律法规其内容产生冲突,其中,在新法规与旧法规和一些层次不相同的法规之间情况十分严重。例如在《信用卡管理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中,对银行信用卡的规定就大相径庭,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情况。第四,对于法律法规的修改不及时、拖延、怠慢,使得我国很多法律出台时间极长,对于很多法律不及时进行更正和修改。例如《再贴现试行办法》,该法律已经试行多年,但仍然未出台,导致其难以适用。国家若能够有很好的大局观念、系统观念以及效益观念,就能很好的重视法律内容的统一,并及时的解决上面叙述的问题。故,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完善。第一,我国应该规范三会监管的内容并且主导金融监管的地位,从而将核心转变为银行、证券交易等金融私法,将我国的金融体系框架由公法、私法和条例来组成。第二,在保持我国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的发展的前提下,掌握金融体制的改革动态,实时对相应法律进行创新与完善,维护法律的权威、尊严、灵活和稳定。第三,完善相应的法律和法规,对部分和现状的法律及时修正,对内容不清楚的及时进行解释和说明,从而保证法律体系一致统一。

3.2金融创新和金融风险防范的主次关系

从我国银监会的成立开始至今,已经陆续的了近二百多个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提出了加强功能上的监管,审慎监管,强化资本金约束和流动性管理,完善金融市场信息的制度,加强了风险预警的机制,对银行业法律的框架进行了初步的建立。从美国的金融危机我们可以看到,当今金融市场缺少对风险的管理以及缺少对风险的监管。这次全球性的金融危机造成损失约万亿美元,是金融界的创新能力摆脱当今市场上的需求,从而导致的全球性的金融危机。所以要把握好金融创新和金融风险防范的主次关系,在其常新的过程中,要综合性的考虑金融体系、实体经济以及产品本身存在的种种风险,不要只追求效率,还要考虑产品的安全。那么如何加强我国的金融风险防范呢?第一,对产品的风险意识要加以强化,时刻记住,要想很好的监管金融就离不开对加强防范的风险,维持虚拟、实际两种经济的统一。第二,对金融风险的技术手段要加以防范,在保证有一个完善的监管体系的前提下对所有的金融机构进行鼓励,鼓励其大力创新,从而提升金融创新能力,提高金融管理水平。

3.3分业监管和跨业监管的协作关系

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发改委和监管局迅速实行了一系列用于金融市场和金融监管的相应政策,从而加强了对资产证券化和理财等金融衍生品的监管,进而达到预防此次危机的作用。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体制的转变,分业监管体制由于暴露出较多的问题已经逐渐落后。我国正在逐渐使用多元化的经营手段,并且加大了监管的手段,应实行分业监管和跨业监管的协作关系。第一,确立核心机构,虽然国务院协调机制进行了相关的制定并提供了依据,但是却仅仅停留在表面的政策中。对此,我国应该加强金融业监管的合作,并且从各个方面进行考虑,确定银行所负责的机构。第二,建立健全相应的金融共享机制,用法律明文的形式来对各个部门、银行、财政部之间的权利进行明确规定,规范其中的一些信息,并且完善相应的指标。

3.4放松监管和严格监管的并重关系

我国正逐步提高对金融风险监管的认识,在此次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迅速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及法规,如《国脚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关于支持金融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等,加强金融检测,提高预警能力,从而减少风险。在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的金融市场逐渐对外开放,所以在对于一些涉外机构的监管属于放松监管。但是,国际市场的规模性和风险性逐渐增大,维护金融界的稳定,使我国金融市场不受到国际冲击显得尤为重要。所以,要把控好放松监管和严格监管的并重关系,严格监管的基础是放松监管,而放松监管的目的又是严格监管,二者应互不矛盾。第一,放松监管。应该保持与国际金融的监管的一致性,对外资机构的准入与金融的公平竞争实行放松监管。第二,对一些会对国内金融市场造成混乱的方面进行严格监管,加大金融监管力度,监测创新成果,提高监管的效率和技术手段,从而建立良好的监管体系。

3.5金融监管和金融服务的互动关系

在此次美国危机爆发后,中央银行加强了信息沟通和协调,提出了相应的机制,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制度。金融的监管有两种目的,第一点是传导相应政策,维护金融界的秩序和稳定,加强安全性;第二点是提供相应服务。要加强金融监管和金融服务的互动关系可以从以下两点来完善。第一,金融监管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所以要加强金融监管的自身建设,在当今金融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的时代,一个高水平,高标准的金融监管是金融业的必需品。金融监管不仅仅可以从业务上进行相应指导,还可以提高其竞争力。为此,我国应该积极向国外优秀的金融监管企业进行学习,完善和提高我国的金融监管水平。第二,一个优秀的金融监管应该不为金融活动带来负担,有着良好的金融监管效率,提高主动能动性,为我国金融领域创造出一个稳定并且相对公平的环境。

4.结束语

近几年来,我国不断地在努力协调金融的监管力度,参与并与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但由于我国的国际地位逐渐上升,距离适应金融的发展仍有很长一段路要走。为此,我国应该不断地与国际金融监管进行密切的合作,提升在国际金融界的地位,对先进的金融监管经验取长补短,提高我国金融监管体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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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天舒,黄俊.金融危机下审计收费风险溢价的研究[J].会计研究,2013,05:81-8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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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金融危机的方法第4篇

1.旅游危机管理的外文研究文献概述

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旅游与恐怖、旅游与战争、旅游与政治不稳定因素等方面,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宏观地研究旅游企业如何进行危机管理,另一类则侧重于微观,研究某一类企业应对危机的策略,如饭店业危机管理等。相关研究情况如下:德克•格莱泽(DirkGlaesser)的《旅游业危机管理》,是当今仅有的一部全面系统论述旅游危机管理的著作,在国际旅游学术和实业界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作者从消费者、旅游产品、竞争、政府等角度出发,列举了旅游活动的范畴,开展危机分析和诊断方法,提出早期预警体系和方法,并探讨了旅游危机管理的战略、危机计划和组织及危机管理工具。朱卓任(ChuckYGee)的《国际饭店管理》中提出饭店的危机管理,认为饭店应建立处理危机的紧急计划,以缓解各种危机,如政治危机、自然灾害、恐怖事件等,危机计划中把人身安全放在第一位,其次是财产安全和避免损失。其他研究包括:皮扎姆和曼斯菲尔德主编的《旅游、犯罪和国际安全》,主要内容包括:旅游与犯罪,旅游与政治不确定性,旅游与战争等。Sónmenz分析了旅游、恐怖活动和政治动荡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通过对1980年到1998年36篇相关文献分析发现的研究主题,包括恐怖主义和政治动荡对游客需求的影响、袭击游客的动机、利用旅游作为政治的工具、政治暴乱对目的地形象的影响、危机管理和恢复营销的效果等。

2.国内旅游危机管理研究概述

20世纪90年代初,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佘廉等人从事“企业危机的预警原理与管理方法”等方面的研究工作,开始了国内企业危机管理的研究进程。目前,国内关于旅游危机管理的基础性研究成果主要有:李九全等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旅游危机管理是“为避免和减轻危机事件给旅游业所带来的严重威胁,通过研究危机、危机预警和危机救治达到恢复旅游经营环境、恢复旅游消费信心的目的,进行的非程序化的决策过程”。郑向敏的《旅游安全学》较为系统地阐述了旅游安全管理手段,但理论体系的完整性和先进性还存在欠缺。邹统钎的《旅游危机管理》较为系统地介绍了旅游危机管理的理论与危机防范方法,全面分析了“非典”对中国旅游业的影响路径和方式、影响程度与影响周期,对中国消费者行为的影响,同时针对中国政府处理突发事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中国旅游业危机管理的对策建议。谷惠敏的《旅游危机管理研究》系统地论述了旅游危机理论、介绍了危机对旅游业的冲击的表现和冲击度计量模型,较全面地分析研究了国外突发性危机冲击与激活旅游市场的实证研究,并对我国旅游业应对未来突发性危机提出了对策建议。北京大学旅游研究与规划中心和美国普渡大学旅游与酒店研究中心协同进行国际合作研究,其课题是“SARS对中国旅游业的影响及其危机管理研究”。该研究从旅游产业自身的脆弱性以及产品产销一致性方面分析了旅游业受“非典”影响的必然原因,并就政府采取的救市措施的效用、旅游业到底受多大影响、政府应进一步采取的政策、旅游业损失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程度等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张广瑞、魏小安的《中国旅游业:“SARS”影响与全面振兴》涉及“非典”对中国旅游业的影响、企业的应对措施、危机管理、旅游振兴策略、国际借鉴等多方面内容。邓冰、吴必虎、蔡利平的《国外旅游业危机管理研究综述》对近年来国内外相关文献进行了系统回顾。李树民、温秀的《论我国旅游业突发性危机预警机制建构》在归纳分析危机的类型特征和危机管理目标的基础上,界定了建构我国应对旅游业危机的预警机制的作用和内容,并从宏观、微观两个层面提出了建构预警机制的步骤和方法。其他有关研究有:戴学锋的《SARS让我们对旅游研究进行反思》,高舜礼和任佳燕的《浅析9•11对我国入境旅游影响的研究》等。此外,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课题组通过“非典”对旅游业的影响机制研究,重点阐述了后“非典”时代中国旅游业环境变化及中国旅游产业发展的政策调整,提出尽可能减少“非典”对中国旅游业的负面影响,政府、企业、协会应确立共同的目标,进行协调,制定相应的产业政策。石培华等从“非典”事件对中国旅游产业的影响角度出发,提出旅游产业的第四特性是“敏感产业”,并从我国旅游产业轻视危机管理的现状出发提出从宏观层面开展“风险管理”的必要性。

二、金融危机对旅游业影响的研究概述

1.关于金融危机对旅游业影响的外文研究文献概述由于金融危机爆发的频繁性、超周期性及不可预见性,必然会对旅游业造成严重的冲击和影响,目前国内外已有学者对此方面着手进行研究,但还处于起步阶段,成果相对较少。Croach指出,对于国际旅行的价格衡量、境外目的地的旅游商品和服务的外汇价格以及不同汇率的影响是旅游业所要考虑的重要变量。Agarwal考察了商业经营发生的一般性经济危机所造成的影响以及旅游景区的重新恢复政策。亚洲金融危机后,Pine、Chan&Leung评估了此次(1997)金融危机对旅游业的影响及旅游业发展的趋势。Raab和Schwer调查了亚洲金融危机对拉斯维加斯收入的短期和长期影响。Sausmarez研究了亚洲金融危机对马来西亚旅游业的影响。Prideaux对危机与旅游业的关系进行了全面和深入的分析,在评估此次金融危机对旅游业影响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旅游业极易受到危机的影响,原因之一就是旅游各个环节之间是高度依赖的,极易产生连锁反应。旅游研究者们尤其关注旅游业特性的研究,希望能从根本上对现象做出解释。LawsEFaulkner,B&MoscardoG认为,旅游业以“多方位的混沌”著称。SantanaG论述了全球化时代中旅游业的脆弱性(vulnerbility)。WorldBank①(2002)在巴厘岛爆炸事件之后,考察了巴厘岛旅游经济的脆弱性。国际旅行中,游客过去的旅行经历、风险的类型以及对安全的感觉程度都会影响游客将来的旅行行为。Sónmenz&Graefe以信息集合理论和保护动机理论为框架,解释为什么旅行者会避免某些目的地。Faulkner.B从广泛的与危机和灾难相关的文献入手分析旅游业的灾难,建立了一个用来分析和制定旅游灾难管理策略的一般模型,包括一系列有效的旅游灾难管理计划的先决条件和原则(旅游灾难管理框架)。同时,他还和Vikulov以澳大利亚Katherine为例来检验和补充完善这一模型。LawRob论述了亚洲金融危机对地区经济造成的重要影响,特别是对旅游目的地的影响。并根据官方公布数据分析预测了赴港旅游的日本游客及需求因素。deSausmarezNicolette指出,旅游业是一个脆弱的行业,分析了马来西亚旅游业应对亚洲金融危机的举措,以及在部门(公共、收入)层次进行旅游危机管理。SamirSharma(Nepal)以尼泊尔为例,论述了金融危机对旅游目的地的影响,认为金融危机使全球航空业受到重大影响从而使全球旅游业损失惨重。旅游业尽管不会覆灭,但会影响人们的旅游行为。在此情况下,旅游业和酒店行业应采取相应对策以求生存。LeanHooiHooi&SmythRussell运用LM单位根测试法,以马来西亚10个客源地市场数据分析危机对到访旅游者数量的影响是长期的还是暂时的,得出从长远看影响是暂时的结论。2009年6月,在西班牙Mallorca召开的全球经济危机与旅游的国际会议上,AndreasPapatheodorou、JaumeRosselló、HonggenXiao等指出,全球经济危机使亚太地区、欧洲、北美的经济和旅游业下滑,并分析了经济危机对全球经济和旅游业影响的结果和前景②。EgonSmeral根据2009~2010年欧盟15国的数据,分析和预测了在价格和汇率不变时国际旅游需求的变化,并从宏观经济的关键要素出发,分析其对国际旅游需求和发展的影响的模型,并提出战略性建议。PetrevskaBiljana论述了世界经济危机对马其顿旅游业的影响。

2.关于金融危机对旅游业影响的国内研究概述国内学者关于金融危机对旅游业的影响研究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是1998年到2000年期间关于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对旅游业的影响研究;二是2008年以来关于全球金融危机对旅游业的影响研究,其中,以全球金融危机对旅游业的影响研究更为广泛和深入。(1)亚洲金融危机对东南亚各国旅游业的影响国内学者关于金融危机背景下的旅游研究,最早始于1998年的亚洲金融危机,由于此次金融危机持续时间不长,影响范围不广,对我国旅游业的影响也相对较小,因此,国内相关的研究并不太多,其对旅游业的冲击和影响的理论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主要集中于1998~2000年。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3个方面:①亚洲金融危机对东南亚各国旅游业的影响比较系统的研究主要有:郑一省的《东盟国家复兴旅游业的策略和措施》分析了1998年金融危机对东盟各国旅游业的影响,主要包括出境旅游市场疲软、入境旅游人数锐减、外汇收入大幅度下降、旅游支柱行业损失严重且竞争日趋激烈、旅游业发展计划受阻等,并探讨了东盟国家复兴旅游业的策略和措施。陈艳提出了金融危机对泰国旅游业的影响以及泰国政府的应对策略和措施。马振分析了金融危机中越南政府在旅游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使越南旅游业取得较大的成功并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宋一兵分析并总结了亚洲金融危机后东南亚各国开拓旅游市场的有效策略,提出新的发展计划与目标、致力于提高服务质量和改善旅游环境、重视发展会议旅游、开发新的旅游资源、加强区域间旅游合作、重视对中国及中国香港市场的开发等。②亚洲金融危机对我国旅游业的影响及对策周玲强的《亚洲金融危机对我国国际旅游业的影响及对策研究》运用经济学基本原理,分别从需求的收入弹性、需求的交叉价格弹性、需求的价格弹性等3个层面分析了亚洲金融危机对我国国际旅游业的负面影响,并从制度设计和制度创新的角度提出了7个方面的对策。刘阳的《亚洲金融危机与中国旅游业发展》分析了在亚洲金融风暴的冲击下,中国出境旅游与入境旅游受影响的程度,同时探讨了开拓国内旅游的问题。杜家元的《东南亚经济危机对旅华市场的影响及对策》分析了金融危机对东南亚国家旅华旅游市场的影响,并提出我国开发旅游市场的对策建议。何忠诚的《金融危机对东北亚旅游客源市场的影响与我国的对策》提出1997年下半年以来的金融危机使中国旅游市场深受影响,并准确地评估了金融危机对东北亚诸国旅华市场的影响。郭英之、姚新民分析了东南亚金融危机对我国国际旅游市场的影响,并对我国当前发展国际旅游应采取的措施和对策提出了建议。李开宇、张艳芳通过对突发性旅游事件对入境旅游影响的时空分析,探讨了入境旅游业应对突发性事件的空间管理措施,并从时空角度分析了近年突发性旅游事件对中国入境旅游的影响及中国入境旅游对抗突发性旅游事件冲击的能力,并提出应对突发性事件的区域行动建议。张广瑞从不同的角度研究了亚洲金融危机对我国旅游业的影响,认为其主要集中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入境旅游锐减、出境旅游增加、国际旅游竞争加剧;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或建议。此外,还有不少学者研究了亚洲金融危机对我国地方旅游业的影响,如段合明(1998)、张玉伟(1998)、李波(1998)、盛毅(1998)、李天德(1999)、谢建刚(1998)、郭路(1998)等。③亚洲金融危机对世界及其他各地旅游业的影响研究梁昭、梁琦分析了亚洲金融危机对国际旅游业的影响,主要包括全球国际旅游服务贸易增速放缓、亚洲出境旅游市场疲软萎缩、亚太区内国际服务贸易严重受挫等。(2)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对旅游业的影响研究2008年以来,国内许多不同学科背景的学者对金融危机影响下的旅游业进行了不同视角的研究,总的来看,主要包括以下4个方面:①全球金融危机对我国旅游业的影响2008年9月以来,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逐步演化为全球性经济危机,多数学者都从金融危机对我国旅游业三大市场(即入境旅游、出境旅游、国内旅游)的影响出发进行分析,戴斌从入境旅游、国内旅游和出境旅游三大市场以及企业融资等方面分析了金融危机对中国旅游市场的影响,对中国旅游市场走势进行了短期和长期预测。林婧、杜富荣等的基本结论也相对一致,主要体现在:入境旅游客源锐减、国际旅游市场竞争激烈;出境旅游人数激增、内需“漏出”加大;国内旅游市场疲软、旅游消费水平降低等。于成国认为欧美金融危机会从多个层面上影响中国的旅游经济发展,并分别分析了金融危机对旅游投资方向的影响、对旅游市场的影响和对旅游支柱产业的影响。钟先丽认为旅游业是极易受经济波动影响的产业,经济的衰退必将导致旅游业的萧条,造成全球旅游需求与支付能力的萎缩、旅游企业资金链的吃紧、旅游消费信心的丧失。并从入境旅游、出境旅游和国内旅游三大旅游市场入手,分析金融危机对中国旅游市场所产生的影响,特别是给入境游带来了较为不利的影响,从而提出金融危机影响下中国政府为刺激经济、扩大内需所推出的一揽子计划所带来的战略机遇。张冬(2008)、任静(2009)、刘涛等(2009)、魏震铭等(2009)、岳乐等(2009)、姚远(2009)、王晴(2009)等都特别探讨了全球金融危机下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对策,主要集中于:大力发展国内旅游、加强中国特色景区建设、强化旅游管理和服务、加大休闲旅游开发力度、增加经济型酒店建设、加强国际旅游合作等。此外,高维全、王玉霞(2009)重点就全球金融危机下我国旅游产品的定价策略进行了分析研究;赵建强、张海超(2009)则以秦皇岛为例提出了加强区域旅游合作以应对金融危机的对策。②全球金融危机对我国旅游业各具体要素的影响研究国内学者关于全球金融危机对我国旅游业中旅游饭店和酒店、旅行社、旅游企业等各具体要素的影响研究。朗楷淳的《美国:金融危机让旅游业受伤》指出,2008年9月份以来美国旅游业受到金融危机的沉重打击,航空业和饭店业出现衰退。何建民在介绍和分析了金融危机下国外旅馆的经营策略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旅游饭店的经营策略。陈祖斌、戴祎华从市场的重新定位、着力内涵建设、做好会展营销、拓宽融资渠道及开源节流等几方面,为金融危机下我国旅游饭店业的突围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吴南(2009)从旅游市场、地域范围、星级饭店、国家政策等方面剖析了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旅游饭店业发展面临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发展策略。苗苗(2009)、黄兰兰(2009)则分析了金融危机对经济型酒店的影响,并探讨了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经济型酒店发展的机遇。李祗辉、李明从参考韩国旅行社业应对金融危机的策略出发,提出了我国旅行社业应对金融危机的借鉴。朱琳琳探讨了金融危机对河南旅行社行业发展的影响,并提出了应对的策略。褚士永、姜剑波则探讨了金融危机下忻州旅行社业发展的问题与出路。张赛、万华(2009)探讨了金融危机下我国旅游企业创新的重要性、旅游企业创新的对策,并提出了我国旅游企业的创新道路③全球金融危机对我国地方旅游业发展的影响研究由于全球金融危机对我国旅游业的影响首先表现在入境旅游方面,尤其是外国游客数量的下降,因此,对于我国地方旅游业来说,那些原来的入境旅游接待大省(如广东、上海、江苏、浙江、北京、福建、山东、云南、广西等省市区)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应该最大,理应受到更多的关注和研究。但目前国内学者对金融危机对我国地方旅游业的影响研究还相对较少,关注面也相对较窄。④全球金融危机对我国旅游市场及旅游者的行为影响研究林龙飞、王佳佳、瞿利娟在分析全球金融危机对我国入境旅游客源市场结构的影响的基础上,提出了优化我国入境旅游客源市场结构的对策。赵春峰在分析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旅游者行为模式的变化及新特征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景区的应对措施及对景区发展的预期。王永明、马耀峰、张佑印通过总体分析和对比分析的方法,从全国和区域两个角度分析了金融危机对我国入境旅游业产生的影响,并对入境旅游业走势进行了初步预测,最后提出在新形势下促进我国旅游业恢复发展的对策。邹家红、王慧琴运用总体分析结合区域差异分析的方法,分析2008年金融危机带给我国入境旅游业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大力拉动国内旅游市场、重新定位和选择入境旅游市场、调整旅游产品开发策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入境旅游空间格局等应对此次金融危机的措施。张凌云、刘波指出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旅游业的发展面临重大的转型和发展机遇,国民旅游成为推动经济增长、扩大内需的重点,而自驾车旅游、大众度假、低碳旅游将成为今后我国旅游业发展的三大热点。何建民运用国际经济学与旅游经济学原理,收集分析世界经济与世界国际旅游业发展的统计资料,对具有代表性的旅行社、旅游饭店与旅游景区点进行调查研究,同时对我国国际化程度最高的世界著名旅游城市香港进行比较研究,从而分析了国际金融危机对世界国际旅游业影响的传导机制、对影响进行科学分析与预测的指标、影响的状况及影响的趋势及我国的对策等问题。

三、小结

应对金融危机的方法第5篇

当前,受全球金融危机持续蔓延和世界经济增长明显减速的影响,我国经济运行困难,我省经济冲击较大。对此,政法机关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服从和服务于工作大局,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找准应对金融危机的着力点,在服务我省经济“弯道超车”中有新作为。

一、提高政法机关有效应对金融危机的反应能力

深入加强形势政策教育。迹象表明,金融危机何时见底尚不可知。而**经济受冲击较早、影响较大。在金融危机考验面前,要顺势应对,密切关注金融危机的严峻形势,加强对政法干警的形势政策教育,坚决克服思想滞后和行动慢拍的问题,增强其应对金融危机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注意学习应对金融危机知识。要像经济管理部门一样,抓紧学习经济社会管理和应对金融危机等方面的知识,找准政法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为有效应对金融危机提供知识储备和工作准备。

建立联系群体、帮扶企业机制。要深入基层、深入发展一线、深入各种困难群体,切实了解困难情形、发展状况、金融风险情况。建立领导联系困难群体、机关帮扶企业工作机制。强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应对金融风险的意识,切实提高政法干警应对金融危机的快速反应能力。

二、把提高应对金融危机的能力作为政法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教育引导政法干警树立必胜信心。信心比黄金还重要。应对金融危机,首要的是要坚定信心,只有信心才能产生勇气和力量,才能战胜困难。要教育引导政法干警增强发展、渡过金融危机的信心和决心,用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去应对新情况,破解金融风险新难题。

对政法干警特别是新进人员、新任政法领导干部加强教育培训。要利用各种培训和举办专家学者讲座等形式,加强金融风险方面知识的学习和座谈,不断完善知识结构,提升知识层次,着力培养理论思维、战略思维、系统思维,提高应对金融危机的能力和水平。同时推动政法干警深入基层和企业调查研究,注重从实践中寻找解决问题的答案,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能力。

注意在应对金融危机过程中发现和选拔政法领导干部。对那些与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密切相关的重要岗位,要配备熟悉经济、金融工作的政法干警。要拓宽选人用人视野,加强对应对金融危机中政法干警的考核,把考核情况作为检验干部政绩、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把在应对金融危机中有作为、能够应对发展和稳定考验的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予以重用。

三、在应对金融危机中充分发挥政法机关的建设者和捍卫者作用

切实肩负起首要政治任务。切实维护党的执政地位、国家安全、人民权益,确保社会大局稳定,是政法机关的首要政治任务。政法机关能否切实履行好首要政治任务,事关党的执政地位和社会主义政权的巩固,事关人民安居乐业和社会和谐稳定。在全球金融危机、我国各类矛盾碰头叠加的严峻形势下,政法机关尤其要真正担负起首要政治任务,充分发挥政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全面加强政法工作,确保国家政治稳定。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政法机关要善于用法律手段调节经济社会关系,把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强化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要强化运用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和谐。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打击犯罪、管理社会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不稳定因素,确保社会治安大局稳定。

四、切实做好金融危机下的政法工作

着力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依法打击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加大对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及灾后重建等重大工程建设和项目资金使用犯罪活动的查处力度,确保政府投资安全。改进办案方式和方法,从有利于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职工利益和促进经济社会秩序稳定出发,进一步规范执法、文明办案,依法妥善处理涉及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案件。

着力维护司法公正。认真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重点加强对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量刑畸轻畸重和违法立案、刑讯逼供等问题的监督,切实防止放纵犯罪和冤枉无辜。重点解决只保护大企业、服务大项目,对中小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权益重视、保护不够等不平等保护的问题,维护社会公平。重视做好息诉服判等工作,依法纠正裁判不公、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等问题。加强对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特点和规律的研究,依法查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贪赃枉法、失职渎职等犯罪案件,促进司法廉洁。

着力保 障和改善民生。抓住关系民生的突出问题加大法律查处力度,促进解决涉及群众利益的难点热点问题。查办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征地拆迁、移民补偿、抢险救灾、医疗卫生、招生考试等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依法享有各项权利。严厉打击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药品等犯罪活动,查办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背后的失职渎职等犯罪案件,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强化对涉及劳动争议、保险纠纷、补贴救助等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依法处理,加强对困难群众的司法保护。及时执行已复查纠正的案件和刑事赔偿决定,探索实行对生活确有困难的被害人的司法救助制度。

着力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加强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司法素质,提高司法公信力。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加大对违法违纪案件的处理力度,努力建设严格、公正、文明、廉洁的政法队伍。

五、以应对金融危机考验作为促进政法工作改革创新的重大契机

更加注重科学发展。政法机关应对金融危机,要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真正把科学发展观落实到应对金融危机、加强政法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以应对金融危机为契机,倒逼政法机关解决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推进政法工作改革创新、科学跨越。

应对金融危机的方法第6篇

金融监管制度缺失或其失灵,是国际金融危机爆发的一大原因。为防止再度发生类似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西方国家纷纷研究应对策略,并从体制上进行改革。西方国家的经验,对于我国金融行业健康发展,以及对于我国宏观经济稳定运行,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和重要启示。本文在借鉴西方国家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改革与创新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基本思路。

【关键词】

金融监管;西方经验;金融改革;体制创新

金融危机是指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与地区的全部或大部分金融指标的急剧、短暂和超周期的恶化,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突发性并且可控性程度很差。金融危机一旦发生,就会危及经济的正常发展,引发波动,使经济增长受到巨大的打击,让消费者对于经济预期产生悲观的情绪,甚至有些时候会引发社会动荡,破坏社会稳定,造成无法估计的天价损失,从而这也使得金融危机的爆发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与研究。

金融危机的爆发不是一蹴而就的,它必然有着其爆发的导火索和错综复杂的内在根源。纵观近些年来发生的金融危机情况,特别是2008年爆发的美国由次贷危机引起的金融风暴,不难看出,危机爆发的成因与金融监管的失职有着密切的联系。金融监管没有很好地发挥其应有的风险防范作用,甚至在某种程度上由于监管真空与监管死角的存在为金融风险的蔓延提供了传播渠道,最终酿成给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巨大损失的金融危机。金融危机的深刻教训和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必然要求促使我们去探究更加有效的金融监管,加强金融机构管理和金融风险控制,让作为现代经济核心的金融在有效的监管中最大功效地发挥其推动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积极作用。

一、西方国家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经验

金融监管的缺失,一直被认为是金融危机爆发的主要原因之一,西方国家在对国际金融危机进行反思的同时,也着手于金融监管机制的改革,其改革的主要经验有:

(一)采取统一金融监管模式

美国汲取本次金融危机的教训,已开始强化美联储的金融监管职责,赋予美联储更多的监管实权,将审慎监管的职责明确授予了美联储,使其成为一个专门金融监管机构。由此来看,统一金融监管将是未来监管模式发展的趋势。

(二)在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建立有效协调机制

缺少有效的协调机制导致了2008年次贷危机迅速蔓延成国际金融危机。早在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前,2004年度IMF的研究报告就指出,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加深、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现有的分业监管模式已经难以满足金融行业发展的需要,因此为了避免再次发生这样金融危机,各监管机构的有效协调十分必要。

(三)扩大监管范围,提高监管标准

由于金融创新活动的监管不足,使得金融创新产品带来的风险没得到很好的监控。因此,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在对本国监管体制改革时达成了共识,即有必要将金融创新活动纳入严格监管的范围之内。

(四)加强国际间金融监管的协作

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导致一国的金融危机随时可能演变为全球金融危机。为避免再有类似的情况出现,西方发达国家一致认为,加强各国金融监管协作十分必要,尤其是信息沟通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这将成为控制金融风险的一项重要手段。

二、西方国家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模式,经历了由初级阶段的混业监督管理――发展阶段的分业监管――发达阶段的混业监管的发展过程,这一渐进过程标志着西方金融业正向更高的层次发展推进。且在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过程中,西方国家非常注重金融法制建设,注重培育金融市场,与此同时,为了顺应金融业的跨国界运行,积极参与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这些经验做法,对于我们国家的监管制度都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我国金融业应该从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

混业经营的益处是一方面能够提高金融市场资源的配置效率,降低金融市场风险,可以使商业银行的业务多元化发展,利用内部补偿机制来稳定商业银行的效益。另一方面这也有利于稳定发展我国的证券市场,银行介入了证券市场,能够从一定程度上改变证券市场投资资金与投机资金的对比,大大降低证券市场的投机性;银行还可以通过其较为理性的投资活动影响其他各类投资者,改变这些投资者的短期投资行为,促使证券市场在平稳中发展成熟。最后,混业经营有助于完善我国央行的宏观调控机制。银行介入证券市场使得央行施行的宏观货币政策效力逐步增加,同时也会扩大我国证券市场的容量规模,使得央行的公开市场业务能够较好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二)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建立科学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必要前提与基础。虽然我国近年来在金融领域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仍不能适应新形势下金融全球化发展的需要,因此我们需从两个方面人手:第一,加快完善我国金融立法。要对《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原有金融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完善,进一步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第二,严格金融监管机构执法。从维护金融市场安全的角度出发,强化金融监管执法力度,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且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市场交易和市场退出的相关法规,建设良好的金融市场运行软环境。

应对金融危机的方法第7篇

Abstract: In order to deal with the financial crisis, our country may from the consummation by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the financial supervision legal framework which for the total negotiator's legal supervision coordinated law, the establishment and the Barthel new capital agreement forms a complete set, strengthen international finance supervision coordinated and the cooperation consummates the international finance supervision system, the change supervision way, take the function supervision primarily, the organization supervision as auxiliary, carries on aspects and so on legislation to the customer's deposit insurance to strengthen the financial supervision consummation finance supervision law.

关键词:金融危机 金融监管 法律

Key words:Financial crisis Financial supervision law

作者简介:张跃辉(1969-),男,湖南湘潭人,湘潭大学在职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法学。

因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华尔街金融风暴虽美国政府频频出台各种强力措施,但已严重祸及实体经济,美国经济出现近30年来最为严重的衰退,同时各个国家经济也造成了重大影响。1999年美国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废止了在美国实行了66年之久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从而结束了美国在金融法律制度上银行业、证券业与保险业等分野的历史,允许以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式实现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的相互渗透,美国对金融机构放松监管是导致本次危机的重要因素。2009年2月27日,我国商务部陈德铭部长在伦敦接受英国广播公司(BBC)专访时说:危机的直接原因是一些国家的金融失去监管,使金融杠杆不适当的放宽放大。

我国高度重视本次危机,积极应对,不断加强金融监管,规避危机对我国的冲击。在金融危机愈演愈烈之后,国务院成立了由主管金融的副总理领衔的应对金融危机的相关机构。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扩内需、促增长”的十项措施以应对当前百年一遇的全球金融危机,促进金融发展。中国当前最重要的是保持经济、金融和资本市场稳定,中国有信心、有条件、有能力战胜各种困难和挑战。由于中国稳定的金融、货币政策,以及采取的积极应对措施,中国的银行成为了世界上最可靠的金融机构。本次危机发生以来,国际经济环境日趋复杂多变,给我国宏观经济运行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已严重影响我国的出口领域与企业。

为规避金融风险,就必须加强金融监管。国务院总理在2009年关于政府工作的报告中提出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金融监管即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之简称。前者是指金融主管当局通过对金融机构全面的、经常性的检查以促使其依法稳健地经营,安全可靠和健康地发展。后者指国家根据有关法律,授权有关部门制定和颁布有关金融业的组织机构和业务活动的特殊规定和条例,目的在于使金融业务活动纳入正轨,建立一个安全和健全的金融体系,对金融客户公正、有效地提供服务。金融监管着眼于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限制金融业的过度竞争和不正当竞争,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从而促进金融体系公平、有效竞争,以达维护金融业的合法、稳健、高效运行之目标。为加强金融监管,避免我国金融危机发生,目前我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和完善金融监管法律。

一、完善中国人民银行为总协调人的法定监管协调法律

国务院总理在2009年关于政府工作的报告中提出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目前,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格局,有利于监管的专业性,如能确立制度化的协调机制,将能有效避免监管重复、监管真空、信息隔绝等问题。《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作了原则性规定。其中,《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5条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6条规定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应当在相互之间及同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中国人民银行法》第9条则授权/责成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2003年,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召开了第一次新监管联席会议,通过了《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备忘录明确了三方在金融监管中的职责和协作义务。?尽管联系会议富有成效,但欠缺法律约束的“合作”关系并不能确保所有监管问题都能通过协商解决。一个地位超然而有具有权威的总协调人不可或缺,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担当这一角色。这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的特殊法律地位所决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曾经是金融市场的全面监管者,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监管职能均来自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拥有“三会”所不及的影响力。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9条的授权,国务院应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总体监管协调者的地位,或者在修改的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总体监管协调者的地位,完善以中国人民银行为总协调人的常设金融监管协调法律。

二、改变监管方式,以功能监管为主,机构监管为辅

机构监管是指将金融机构类型作为划分监管权限的依据,即同一类型金融机构均由特定的监管者监管:银行监管由银行监管者负责,证券公司监管由证券监管者负责,保险公司监管由保险监管者负责。这是历史上金融监管的主要方式,也是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主要方式。

功能监管(功能性监管)是指依据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和金融产品的性质而设计的监管,从针对特定类型的金融机构转变为针对特定金融业务监管,对“边界性”金融业务也明确监管主体,同时加强不同监管主体间合作的监管制度。功能性金融监管能够实现对金融业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调。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金融创新层出不穷,推出的各类金融理财产品是金融创新的集中体现。现有的理财产品涵盖各种金融机构各种业务。金融创新业务是金融机构拓展市场空间和抢占金融创新制高点的产物,彼此之间共性多于差异。各类理财产品由于缺乏监管协调,各监管部门在这一领域基本上是按照机构监管的原则各自为政,在投资金额起点、期限设置、能否保本、能否有固定收益、能否转让流通以及能否跨地区分支机构经营等基本问题上各执一词,既不利于相关业务的顺利开展,更不利于有效监管和投资者保护。为解决问题,需要改变监管方法,由机构监管转向功能监管。对于已有的理财产品,根据其基本功能,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三会”协商确定基本监管规则,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形式,作为该领域监管法律。在此基础上,有权监管机构根据相关产品的具体功能,可以制定实施细则。对于将来的金融创新,也依据功能监管原则加以协调监管。

三、建立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相配套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加快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2004年6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了《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以下简称新资本协议)。新资本协议建立了有效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信息披露”。新资本协议代表了风险管理的发展方向,提高了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度和灵活性,有助于商业银行改进风险管理和推动业务创新。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将推动银行监管技术进步,强化市场约束的有效性,增强国际银行体系的安全性。实施新资本协议是增强银行监管有效性的必然要求,我国实施新资本协议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由于新资本协议本身没有法律地位,在每个国家或地区实施时必须与当地现有法律和法规相结合。在实施新资本协议之前各国必须研究:国家应当优先考虑的事项;确定该框架监管的群体;对于实施三个支柱所必须的操作步骤;对于实施新资本协议所需的法律调整;监管资源的充足性。我国应根据金融业的实际情况,结合新资本协议建立与之相配套的金融监管法律。

四、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完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

金融全球化中,金融监管却是区域化的。现代金融危机一旦发生,其对经济体的破坏作用越来越大,越来越强。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加强对主要储备货币发行国经济金融政策监督,提升特别提款权的地位和作用,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完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全球金融监管体系,避免金融危机重演。巴塞尔委员会主席威林克指出:“对于金融市场的稳健和发展,一个能够有效应对危机的银行体系至关重要。应当从这次危机中吸取教训,建立一个能够有效地应对金融危机、抵御各种金融动荡的银行体系”。英国首相布朗呼吁“在全球范围内,应尽快重组作为全球市场监管主心骨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建立全球经济预警系统,创建针对跨国金融组织的多重监管制度”。国务院总理在2009年关于政府工作的报告中提出继续深化与各方的务实合作,共同遏制国际金融危机蔓延,推动国际金融体系改革。财政部部长谢旭人提出:要改革国际金融监管体系,各国应加大对全球资本流动的监测力度,防范金融风险跨境传递;要扩大国际金融监管的覆盖面,特别要增强对主要储备货币国家经济政策和金融市场的监管,建立及时高效的危机早期预警系统;制定合理有效的金融监管标准,完善会计准则、资本充足要求等各类监管制度,加强对金融机构和中介组织的监管。

中国应同有关国家一起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积极参与新的国际监管规则的制定,促进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职能的转换,以期建立符合我国利益的国际金融新秩序。

五、对客户存款保险进行立法,保障存款安全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我国金融业要从美国金融危机中学习经验,应在风险可控、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加快发展。为坚定市场信心,避免金融危机波及金融机构建立客户存款保险法律,对所有客户存款予以全面保障。

参考文献:

[1] 黎四奇.金融企业集团法律监管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

[2] 李嘉宁.关于推动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的思考[J].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04,4.

[3] 曾筱清.金融全球化与金融监管立法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应对金融危机的方法第8篇

 

关键词:金融危机 防范 法律制度

一、问题的提出:法律制度在防范金融危机中的地位

金融危机爆发的原因有经济体制、政治因素等方面的影响,但是从近些年来发生金融危机的国家和地区来看,法制的不健全和不完善是发生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制度经济学证明,完善有效的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在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金融业天生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金融风险可以说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常态①金融法律制度的主旨并不是要消灭所有的金融风险.而是要将金融风险控制在金融监督管理者可容忍的范围和金融机构可承受的区间内HI。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讲,加强法律制度建设是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的必由之路。一法律是市场主体资格健全和行为规范化的保障健全的金融市场必须有合格的市场主体。而合格的市场主体本身又包含了主体资格健全和行为规范化两层含义。一方面,法律明文规定金融市场主体的准入条件和标准,从而杜绝不健全主体及非法进入者对市场秩序的冲击,避免金融风险的制造者。另一方面,法律的规制、引导、教育等作用可以有效克服主体行为的自发盲目性,成为自觉遵守市场“游戏规则”的理性“经济人”.依法规避金融风险

(二)法律是金融交易信用的保护器

金融主体间的交易,普遍以契约交易方式完成。契约自身的平等、诚信、等价有偿等特点可以担当维护交易安全、分担交易风险的重担。而作为法律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契约制度,不仅能使合格交易得到确认,而且还能以法律强制力切实保障契约的履行.有效避免信用危机形成和诱发金融危机。

(三)法律是金融稳定的基础设施和金融危机防范的制度化保障

按照世界银行(2001)的界定,法律制度是“金融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决定金融运行质量和金融安全的重要因素。从某种意义上讲,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金融稳定发展的基础.是最基本的层面。金融业的运行与发展都是在该基础层面上的技术性活动。法律制度基础越牢固、完善,建筑在此层面上的金融活动就越稳定.发生金融危机的可能性就越小,即使发生危机.法律制度也能够有效地把损害降到最低②。由此可见,健全的法律制度是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必要的有效手段

二、他山之石:国际金融危机防范法律制度的分析

(一)发达国家的金融危机防范法律制度

1.美国。经历1929-1933年金融危机之后.美国为有效地预防金融危机的发生,建立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1)建立健全有关金融法律体系,完善金融危机预防法律制度.维护银行业的适度竞争。防范金融风险的积累和金融危机的爆发。(2)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恢复存款人市场信心,保障存款人利益,有效。控制了金融危机的爆发。(3)建立合理的伞型监管体制和金融稳定分工协调机制,在促进自由竞争、防范金融危机方面成效明显。(4)颁布《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实现从分业经营到混业竞争,加强金融服务业的竞争,提高其效率和抵御风险能力。

2.英国。(1)立法建立良好的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在维护金融稳定、处理有问题金融机构、预防金融危机发生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2ooo年颁布《英国金融服务法》成立金融服务局(FSA),创新金融监管模式,以跨行业单一监管取代分业多元监管,确保金融业具有竞争力,确保信息公开,在防范金融危机方面效果显著。

3.其他欧洲国家的做法。1987年底巴塞尔协议公布后,法国制定新的监管条例,通过立法手段促使银行,尤其是国营银行提高资本充足比率.通过充实资本来预防银行支付危机的发生。意大利则效仿法国,采取了一系列增加国营银行资本力量的法律措施。欧洲各国通过鼓励提高资本充足率.为银行稳健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这一切都有助于银行风险的进一步降低,加强了对风险的控制能力,在危机预防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4.日本。在经历了20世纪90年代的金融危机之后,日本加强了金融危机防范的法律制度:修改《日本银行法》,提高El本银行的独立性。(2)设立金融监督厅,使政策制订和执行分离,强化维护金融安全的监督体系。(3)取消分业经营制度,但同时保持着强有力的金融监管。(41完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提高金融机构的经营透明度。(5)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设立专门的不良债权回收机构.化解金融危机。(6)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对维护公众信心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以韩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金融危机防范的法律制度

韩国接受1997年金融危机的教训,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维护金融稳定,防止危机重现。(1)在加强韩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同时.先后成立了金融监督委员会(FSC)和金融监督院(FSS),实施集中统一监管体制。(2)修改《韩国银行法》、《存款人保险法》等法律制度,实行金融结构调整。(3)充分发挥韩国资产管理公司fKAMCO)重要功能.提供金融机构重组所需资金支持。(4)建立良好的会计制度,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信用评估体系以及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体系,为韩国金融危机防范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墨西哥金融危机发生以后.在国内融资方面。拉美一些国家不断完善和补充有关直接融资、债券和股票市场方面的法律制度,其目的是运用法律手段为本国经济的增长提供稳定和可靠的发展基金,改变过去主要依靠外资,特别是短期资本支撑经济的局面。其他新兴市场国家尤其是发生过金融危机的马来西亚、泰国、巴西、阿根廷等国在预防金融危机方面也采取了类似的措施,加强了对金融危机法律防范制度的建设。

(三)新巴塞尔协议中防范金融危机的有关规定

新的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内容一是更新了最低资本要求,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也纳人了风险资产的计算范畴.从而更能反映银行资产所面临的真实风险状况。二是从外部监管的角度督促银行保持资本充足性要求和完善内控机制,防止将来可能产生的危机因素。三是引入市场约束规则,建立银行强制披露信息制度,迫使银行有效配置资金,保持金融体系的安全性与稳健性。四是强调对银行业进行全方位的风险监控,将建立银行业监管的有效系统作为实现有效监管的重要前提,并注重建立银行自身的风险防范约束机制。

(四)各国金融危机防范法律制度以及巴塞尔协议有关规定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