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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促进法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8-31 16:36:44

科学技术促进法

第1篇

关键词科技立法 科技效益 效益优先

作者简介:王冬梅,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助教;曹大庆,山东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随着近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科技对经济和社会的巨大推动作用日渐凸显,于是,科技立法的步伐逐渐加快。科技立法是以调整科技社会关系为对象的,其目的在于对科学技术工作实行法治,促进科技领域秩序的建立,最终实现科技发展的效益最大化。“效益既应是立法的出发点,也应是它的归宿。”豍

一、科技效益优先是科技立法最重要的价值取向和利益诉求

如果说,传统的法律价值取向将公平正义作为法律的最高追求,那么,现代科技的立法则更加注重对科技效益的追求,这是由其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决定的。因为从科技的性质来看,科学技术是一种方法论意义上的工具和中介手段,是人类认识自然、改造自然和征服自然的物质手段,本质属性在于其工具性,本身不具有任何阶级性,所以,它最直接反映的还是人与自然的关系。而科技立法是通过直接调整人与人间的社会关系,从而间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任何法律都是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的,科技立法也不例外。但科技立法所调整的是科技领域的社会关系,并且通过对社会关系的调整,进而协调人与自然、人与科技发展的关系。”豎所以,科技的立法则应注重效益的立法追求。

科技立法具有促进发展、实现效益最大化的直接性,这是由其使命或任务决定的。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更确切地说,它是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器。经济分析法理学认为,任何法律现象都是以一定的经济关系为基础,所有的法律规范都有其经济根源,利益需求构成了立法的内在根据,其它立法如此,科技立法也强化这一诉求。

如果说一般的立法是通过对权利义务的设置对社会利益再调整,那么科技立法不仅具有这一功能,而且还具有通过促进效益来实现利益的直接性。这主要是因为科技立法不仅要执行确认和维护现存社会关系(科技社会关系)的职能,还要担负起促进科技发展的使命。所以说,一般立法是在“分配或调整”利益,而科技立法则更主要的是在“创造或产生”效益。这是由科技立法的使命或任务所决定的。

科技效益优先的价值取向,是由科技立法的本质所决定的。科技立法的本质就是国家开拓社会生产力的法律工具。科技的发展深刻地改变了社会生产力的结构和成份,它的发展水平直接决定了生产力的发展状况。科技本身有极大的功利价值,这是其成为社会生产力的主要因素。而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直接决定着基于效益而产生的社会利益。科技效益是利益最大化的前提和保证,没有效益的保证就难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反之,为了追求效益,就必须发展科技,必须发展生产力。科技效益价值取向决定了“科技立法的本质就是国家开拓社会生产力的法律工具。”所以,我国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开宗明义,第一条就明确规定,科技立法就是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这一立法宗旨,也反映了科技效益价值的立法导向。

二、科技效益优先在我国科技立法中的表现

科技效益优先的价值取向,在我国的科技立法中被强化到极其重要的地步。这一价值取向在法律条文中被现实地表现为对科技和经济发展的激励机制,“鼓励”、“支持”、“扶持”、“促进”等激励手段是促进效益产生的有效手段。

我国的《科学技术进步法》是科技法律领域里的一部基本法,它显示出了对促进科技和经济发展的迫切“心情”,仅一部62条的法律,直接使用“鼓励”一词的条文多达14个,而间接带有鼓励词意的条文如“支持”、“扶持”、“促进”等就更多了,甚至在同一法条中连续或者重复使用这些词语。我国有着五千年的文明史,拥有丰富的词源,为什么这部法律直接而又单一地频繁使用这类词语?这充分说明了该部法律的立法用意及其追求的价值取向。

根据法律规范后果的不同性质来划分,法律规范可分为鼓励性规范、保护性规范和制裁性规范。我国的《科技进步法》所采用的法律规范多为鼓励性规范和保护性规范,而极少使用制裁性规范,所以在法律条文的表述上“鼓励”字样就特别多。在立法原则上,表现为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与国外科学技术界建立多种形式的合作关系;在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方面,表现为鼓励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鼓励企业建立和完善技术开发机构,鼓励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联合和协作,鼓励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促进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在高技术研究和高技术产业方面,鼓励和引导从事高技术产品开发、生产和经营的企业建立符合国际规范的管理制度,生产符合国际标准的高技术产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推进高技术产业的国际化;在研究开发机构方面,鼓励和引导从事技术开发的研究开发机构单独或者与企业事业组织联合开发技术成果,实行技术、工业、贸易或者技术、农业、贸易一体化经营,鼓励和引导科学技术咨询、科学技术信息服务和社会公益性的研究开发机构,逐步实行企业化经营或者有偿服务,鼓励社会力量自行创办研究开发机构,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科学技术工作者方面,鼓励在国外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回国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或者以其他形式为国家建设服务;在科学技术进步的保障措施方面,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鼓励国内国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设立各类科学基金,资助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解读《科技进步法》,不难发现,该部法律以法定的激励机制为手段,通过各种方式,促进科技的发展,最终为经济建设服务。效益导向是该部法律重要的价值取向。

该部法律的激励机制及其价值取向的宪法依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法律的制定必须以它为依据和指导,《科技进步法》的制定也不例外。因此,宪法中关于科学技术规定的基本原则就成了《科技进步法》的立法向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科学的条文就多达18条,其中,第二十条明文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这就是《科技进步法》激励机制的宪法渊源;《宪法》第14条,将科学与经济、社会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充分支持了我国发展科学技术的新方针:科学技术必须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并把为经济建设服务当作自己的首要任务。这就是《科技进步法》效益优先价值取向的宪法渊源。

科技进步法的激励机制及其价值取向的现实原因。当前,我国的科技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比较落后,它制约了经济的发展和综合国力的提高。正如李鹏同志曾经在全国科技大会上的讲话指出:“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是当前经济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归根到底要靠科技的力量。”因此,发展科学技术成为解决经济建设中存在问题的迫切需要。

三、科技效益优先的必然要求

(一)最佳效益原则

确立科技效益优先的价值取向,要求科技立法要用最佳效益原则来解决科技立法中的其他价值冲突。

社会关系既是复杂的又是简单的。说其复杂是因为多元主体对同一利益的不同需求,说其简单是无非就是为了一个利益。而作为社会关系调整器的法律,不可能完全协调好所有的关系,它只能用最佳效益原则来解决立法中的其他价值冲突。

在科技立法的价值体系中,效益价值居于优先位阶,是配置社会资源的首要价值标准。这就是,立法体系这一总制度框架须以效益为优先价值来决定权利、权力等法律资源的配置;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设定和落实,须以效益为优先价值来引导资源的个体配置;效益与公平冲突时,为了效益之价值目标,公平可以退居第二位,直至暂时作出必要的自我牺牲。豏科技立法,效益和公平的法律价值取向只能是坚持效益优先,兼顾公平。效益原则是科技法律的最高原则。“最佳效益原则是解决价值冲突的核心原则。”豐

(二)双重使命责任

确立效益优先的价值取向,要求科技立法不仅要担负起调整社会关系的一般法律职能,还要还担负起发展科技、促进社会生产力、提高效益的双重使命。

科技法律作为法律大家族中的一个部门法,固然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但也具有一般法律的共性和作用。它通过对社会行为模式公开而又明确的预先规范设置,从而对社会关系加以确认、调节、整合、制裁、制约、组织和引导,避免了社会行为的盲目性、偶然性和不可预见性,排除影响效益的各种干扰和阻力,保障效益的提高。

但是,科技立法不仅要执行确认和维护现存的社会关系(科技社会关系)的职能,还要担负起促进科技发展的使命,更多地采取肯定、鼓励、奖励合法行为的方式来调整科技领域的社会关系。所以调动各种利于科技发展的积极因素、强化人们的合法行为、鼓励人们积极投身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成了科技立法的重要任务。

(三)最佳运行模式

确立效益优先的价值取向,要求科技立法更具有灵活的调整方法,创造出一套具有效益的最佳运行模式。

为了社会的有序发展,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为社会成员预设了一套行为模式,以其强制力为后盾,权威性地施行于整个社会。这易造成“秩序价值”降低社会运行的“效益价值”。而作为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第一生产力”即科技,如果采取同样的法律运行模式和法律调整方法,就会失去其活力。因此,科技立法在运行模式和调整方法上应当与之区别开来。因为科技研究是科技人员从事的以探索和创新为目的的智力劳动,其任务就是探索未知世界的规律性,因而对科研劳动的进程和成果很难作出准确的预测,带有不确定性,甚至有的研究工作是没有实际效益的。因此要求各种科技法规,尤其是关于科研规划、科研方向的法规,应当以号召、鼓励和奖励为主。这一措施的独特之处,是科技研究的自身特点决定的。

总之,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人类文明程度的提升,传统法律的阶级统治功能逐渐弱化,而现代法律的社会组织管理功能及推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逐渐强化。在这样的背景下,科技立法选择并确立科技效益优先的价值取向,也是时代的要求和必然。

第2篇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任务;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兴办符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来源:文章屋网 http://www.wzu.com)

第3篇

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技术转移,是我国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也是科技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之 ,尽管我国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与巨大的社会需求相比仍然有很大差距。技术转移体系建设与调整发展缓慢,在飞速发展的新形势下存在着较多不适应的问题。

首先,我国技术转移体系的现状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创建创新型国家的重大决策不适应我国技术转移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技术要素的转移和流动以及转移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还存在许多障碍,我国缺乏明确的技术转移战略等,技术转移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和障碍性因素导致科技和经济不能有效结合,巨大的科技资源不能转化经济竞争能力和国家竞争力,从而延缓建设创新型国家伟大战略构想的实现,成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其次,我国技术转移体系的现状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需求不适应。针对资源紧张、环境恶化、能耗过大,以及应对气候变化等一系列的问题,国家提出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和谐社会,除需要采取法律、制度、管理、行为等措施外,关键在于推动相关的技术成果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转移和转化,从而有效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但事实说明我国现有的技术转移体制还不能较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促进行动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是根据我国实施自主创新战略面临的形势和技术转移工作的现状,经过近一年的深入调研,科技部与教育部、中科院和各省市科技部门经过多次研究修改而形成的,实施方案集中了多方面部门和专业人士的智慧,对促进我国技术转移有较强的针对性。

努力营造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技术转移环境

实施方案的指导思想中提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营造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技术转移环境,是技术转移促进行动的重点。环境建设最重要的是法律和政策环境为此,在促进行动的实施方案中将“健全技术市场法律法规政策保障体系,营造有利于技术转移的法律环境”作为重要内容,在实施促进行动的进程中研究制定国家技术转移促进条例,研究出台技术及技术服务信息标准等规章制度,在稳定现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出台新的政策,推动技术转移机构的信用体系建设,完善职务技术成果管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等。其中,火炬中心从去年开始已经会同有关机构着手研究《国家技术转移促进条例》,并已列入科技部的立法调研计划,条例初稿已初步形成: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大力支持下,今年以来,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对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减免所得税”的条款进行了研究,对技术转让给与了大幅度的所得税减免政策优惠。在这政策的基础上,科技部还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其他政策,例如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和企业吸纳技术等方面的税收政策,以使我国技术转移法律环境得到较大程度的改善。

构建与自主创新战略相适应的新型技术转移体系

技术转移促进行动的实施不仅是要加速推进技术转移,更重要的是要把技术转移这一国家和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中最薄弱的环节充实起来,完善起来,并根据新的发展形势赋予其新的内涵,构建新型技术转移体系,这也是技术转移促进行动最核心和最关键的内容之一。

新型技术转移体系,首先是指体系建设必须适应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和创建创新型国家的要求,推动技术转移体系建设与国家和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紧密结合,在创新链条的各个环节上构建技术转移体系,促进科学知识和技术知识在创新链中快速和高效地流动起来。

第二,是以有利于实现创新目标和提高技术转移效率为宗旨,确立各技术转移主体的分工、交换和互动关系。一是改变由大学、科研机构向企业转让科技成果的传统模式,确立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地位,以企业的创新需求为导向,引导和拉动大学和研究机构的研究开发活动,倡导企业成为技术转移中的中坚力量。二是充分发挥大学和科研院所的知识创新源头作用。实施方案特别强调,大学和科研院所负有公共财政投人所形成的科研成果和研发能力向社会转移的责任和义务,应鼓励大学和科研院所设立技术转移专门机构,整合知识创新资源,并逐步将技术转移成效纳入大学和科研院所的考核评价体系;大学和科研院所的技术转移不仅仅是简单地传授知识和转让成果。而应更加注重创新能力的转移,充分利用大学和科研院所的人才和科研条件优势。帮助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使企业尽快具有领导技术潮流的竞争力。三是加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能力建设,充分发挥他们的技术转移纽带和桥梁作用,通过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整合多方资源,为技术转移全过程提供高端、优质和高效服务,使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能够摆脱技术转移过程中的困扰,以更多的精力从事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四是加强技术转移各主体问的多向互动,促进组织创新和模式创新,形成紧密的合作关系和技术转移联盟,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

第三。新型技术转移体系应该形成政府有力支持和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有效机制。为了保障技术转移促进行动的开展,科技部已在火炬计划中安排了技术转移专项资金,同时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增设了支持产学研合作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转移服务的专项资金,国内最大的中国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将于今年年底初步建成,并于明年开始运行。希望地方各级政府能加大对技术转移的投入,有条件的大学和科研院所也应安排一定的经费支持技术转移工作,使技术转移得到持续开展。建立政府主导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技术转移机制是一项十分复杂艰巨的任务,希望各地通过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努力探索,创造新的经验。

加强引导,在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上取得突破

技术转移机构是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技术转移过程中起着组织、协调、整合、服务、承载作用,是促进行动的重要内容和抓手。为了有效引导和推动促进行动的开展,三部门准备选择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进行试点。根据技术转移工作的需要,示范机构既包括大学、科研院所设立的专门机构,也包括行业、区域、国家高新区、产业集群、特色产业基地等建立的技术转移机构,在有条件的地方还有建立促进国际技术转移的示范机构,同时进行建设中国创新驿站的试点,

开展国家技术转移示范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将创新理念引入示范机构,在技术转移的环境建设、体系建设、体制机制、组织模式、能力建设、资源整合,以及培育专业化、高水平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等各方面进行大胆的探索与实践,创造新的经验,引导和带动全国技术转移工作开创新的局面,同时形成一批高水平的技术转移核心力量,为自主创新战略的实施提供有力的支撑

在技术转移进程中促进技术与资本的融合

技术转移的过程也是技术与资本不断转换的过程,发达国家的技术转移之所以有效率和较高的成功率,与其拥有发达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关系极大。我国技术转移存在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也在于不同转移阶段的资本断流,形成技术转移过程中的“死亡谷”。为此,促进行动将建立和完善技术转移的投融资服务体系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在积极推动技术市场发展和促进技术转移的同时,稳步培育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结台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在有条件的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前的孵育试点,为中小企业技术转移进程提供投融资服务。

为了促进技术与资本的进步融合,科技部火炬中心正与证监会等资本市场主管部门密切合作,开展股权转让代办系统扩大试点及其他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促进工作,并已经取得了一些可喜进展。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逐步建立与完善,技术转移工作将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建立和完善我国技术转移体系是一项十分复杂而艰巨的任务,要做的事情很多,实施方案只是勾勒了个初步框架和当前急需完成的主要任务。新型技术转移体系建设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科技部、教育部、中科院将根据促进行动的进展情况和自主创新战略实施的需求拟定新的举措,不断推动我国技术转移工作持续向深入发展。

下一阶段工作安排

主要包括技术转移的战略研究、法规政策、示范机构选定、创新驿站建设、信息服务、人才培训、投融资服务等方面的内容,具体如下:

第4篇

1.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教学内容跟不上社会需要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是发展非常快的学科,尤其是在社会需要的推动之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科的发展日新月异,需要我们能够不断地对学科前沿技术进行关注,并且在教学的过程中向学生传授这些前沿知识,以促进学生专业知识的更新和增长。但是,我们现有的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教学内容较为陈旧,没有根据社会发展而进行相应的更新,导致学生所学的知识跟不上社会发展的需要,学生也难以获得社会的认可。

2.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中忽略了对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对于从业人员的应用能力要求非常高,因为只有从业人员具备了相关的应用能力,才能够切实承担各种工作任务,解决各种突发问题。但是,很多学校在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人才培养的过程中,只关注学生理论素质的提升,而忽略了对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导致学生的高分低能,使得学生难以快速地融入到岗位工作当中。

3.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教学方法存在问题

良好教学方法能够保障教学目标的实现。在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教学过程中,教学方法不科学,严重地影响了教学效果和教学目标的实现。很多学校在教学的过程中,采用的是教师教授、学生听讲的教学方法。在这样的教学方法影响下,学生主动思考的意识差、对教学过程的参与程度低,因而教学质量较为低下,难以实现教学目标。

二、计算机科学与计算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构建策略

1.及时更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教学内容

首先,对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学科前沿内容予以不断地关注,然后对专业教学内容进行相应的更新,将学科前沿知识融进来,既能够让学生明白学科发展方向,又能够让学生掌握一定的学科前沿知识,提升其专业知识的新鲜程度,避免被社会淘汰。其次,对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教材内容进行更新。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教材内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基础知识,另一部分为学科前沿知识,基础知识为固定的教材,学科前沿知识则根据专业技术的发展而随时更新,促进教材内容的时新性。

2.在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人才培养的过程中重视对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

首先,加大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实践课程的比重,使学生能够对所学的知识进行充分的应用。实行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相结合的教学策略,在理论课程之后开展实践,让学生充分掌握理论知识,同时促进学生实践能力的增强。其次,让学生进入到相关的企业中进行实践,让学生在企业真实的环境中进行计算机科学和技术专业知识的应用和学习,促进其计算机应用能力的提高。

3.改善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教学方法

首先,在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教学过程中采用教、学、做一体化的方法开展教学,使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和做结合起来,使学生在对知识理解的基础上实现应用能力的提升。其次,在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教学过程中采用互动教学法来进行教学,在实际教学的过程中通过师生的互动来促进教学过程的进行,促进学生积极参与到课堂之中,从而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促进学生在兴趣提升的前提下实现应用能力的发展。

三、小结

第5篇

科学技术协会简称“科协”,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组织系统横向跨越绝大部分自然科学学科和大部分产业部门,是一个具有较大覆盖面的网络型组织体系。

科学技术协会主要任务: 1、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2、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3、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4、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5、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任务。 6、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来源:文章屋网 )

第6篇

1 立法先行确保科技成果转化

国家制定科技政策和颁布科学技术法律,以国家意志干预和促进高新技术的工业应用是一种国际性趋势。美国为提高科技立法的权威性,早在200多年前就在其宪法中规定:“国会有权保障著作家及发明家对其作品及发明物于限定时间内之专有权利,以奖励科学和实用技术的进步。”这是世界最早对科学技术进步以宪法形式作出规定,它对美国后来和世界各国的科技立法起到积极的指导性作用。根据这项规定,美国政府在1790年颁布了第一部专利法,有力地促进了发明成果的推广应用。美国还制定了与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基本法,如美国国会1980年通过《技术革新法》,该法的主要目的是强调采取多方面的经济立法手段加速技术应用,使美国现有的国内先进技术能够在国内获得充分利用。根据美国原来的法律,联邦实验室的科技成果所有权归联邦政府,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科研机构和企业推广应用联邦实验室科技成果的积极性。为此,美国《1980年政府专利政策法》、《1980年专利与商标法修正案》规定,凡已同联邦政府订立合同的学术部门和小企业均可保留及获得其技术发明所有权;这种所有权不再归国家所有,但国家得强制技术专利商业化;允许学术部门和企业制定适合本单位情况的专利转让措施。美国《联邦技术转移法》进一步明确规定,参加联邦实验室合作研究的企业,不论规模大小,可以享有成果权。从而为科技创新主体积极推广应用联邦实验室的科技成果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法国在1985年制定了《科学技术振兴法》,规定了法国发展科学技术的基本方针,该法规定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是国家的优先项目,重点课题是推动企业的研究发展以及技术革新向中小企业转让技术,促进科技成果的迅速转化。

2 明确政府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定职责

在经济发达国家,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许多国家都专门通过立法成立相应的政府职能部门,对科技成果转化进行管理、指导和协调。日本早在1961年5月就颁布了《新技术开发事业团法》,该法规定日本新技术开发事业团的设立目的在于开发推广科技成果,积极推进科技成果流向企业界。英国的国家技术集团、法国的国家科研促进会、澳大利亚的国家技术集团等都是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政府职能部门。政府职能部门的组成人员,也从原来主要由政府科技官员组成改变为由官、产、学、研的人员组成。

美国国会1980年通过的《技术创新法》,明确指出联邦政府对国家投入的研究与发展成果的转化负有责任,要求政府部门推动联邦政府支持的高新技术向地方政府和企业转移,实质上就是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到联邦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中,从而使政府部门的职责制度化、法律化。在英国、欧盟等国,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职责主要是积极引导和鼓励科研部门与企业的紧密结合,增强企业竞争力。政府的重要职能是组织协调,政府的任务不是告诉科技界要做什么,而是由科技界提出要做什么,以争取政府的支持。对于政府支持的成果转化,由政府职能部门制定转化计划,协调企业界和科技界共同行动,实现成果转化。对于一般项目和领域,政府给予提供帮助,如税收减免。对于重点发展的特殊领域,政府直接给予扶持[1]。

3 建立健全鼓励科技创新主体合作的法律制度

世界科技进步的历史和实践表明,单纯地增加科技的投入,并不必然能增强一个国家的科技创新能力,进而促进经济的发展。关键的是要正确处理好各创新主体之间的关系,即科技成果的开发、转化和应用之间的关系。20世纪80年代日本经济迅速崛起,它用较少的科技投入却取得了举世瞩目的科技成就,一方面是得益于日本通产省资助的产业合作,另一方面是日本在20世纪70年代起制定的《联合研究制度》、《研究交流促进法》等为科技合作提供了法律保障。而类似的合作在美国却因反托拉斯法的实施而无人胆敢尝试,使人们重新考虑如何应用法律促进和保护科技创新主体的竞争与合作问题。在这种背景下,美国政府开始采取措施减少反托拉斯法对科技创新主体进行科技合作的影响,1984年美国国会为放宽反托拉斯法对相互竞争企业建立合作研究与开发风险机构的约束,通过了《国家研究法案》[2]。1986年美国颁布的“联邦技术转移法案”授权联邦科研机构与州政府及企业的科研机构开展合作研究。该法案不仅鼓励国内各层次科研力量的合作,还鼓励高新技术的国际合作。据统计,截止1993财政年度,美国与世界上70个国家及地区签订的包括谅解备忘录在内的科技合作协定共有645个,国际合作领域主要有能源(包括核能)、地球科学、核安全、卫生与生物医学、航空航天等[3]。

法国1999年6月正式颁布施行《技术创新和科研法》,其主要宗旨是加强科技界与企业界的交流与合作,鼓励和发展公共科研部门与企业的合作关系,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该法还为科技人员自由流动提供保障,科技人员进入企业工作,保留其公务员身份的最长期限为6年,并可以自由选择回公共部门或者继续留在企业工作。

4 依法促进科技与经济的有效结合

西方发达国家强调科技与经济的一体化,重视科技与经济、社会及环境的协调发展。利用产业政策法促进科技与经济有效结合在一些国家是行之有效的法律措施。由于政策是引导性的、原则性的,政策的实施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而且政策不如法律稳定,但是法律没有政策灵活。为了使政策能够顺利地实施,将政策加上法律的强制力,法律吸收政策的原则性,两者的结合就产生了产业政策性。产业政策法是指以产业政策为内容或者以保证产业政策实施为目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日本等发达国家,产业政策有时候是直接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并充分利用产业政策法推进科技与经济的有效结合。在日本的产业政策法中,值得注意的是各种产业振兴法和促进法,从20世纪50年代后,日本先后制定了《机械工业振兴法》、《电子工业振兴法》、《飞机工业振兴法》等产业政策法,这些产业政策法体现了国家对相关高新技术产业的合理引导、宏观调控和各种优惠政策,使相关领域成熟的科技成果在更大的范围内得到应用,迅速地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

美国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避免科技与经济、企业实际需要相互脱节。根据《技术创新法》设立了联邦技术利用中心,收集可能应用而且企业需要的科技情报,提供给各科研机构或者联邦实验室,要求他们在科研项目开始就制定与企业合作的目标,签订与企业合作的计划,以保证研究开发成果能最终应用到产业部门,使科技创新成果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

5 完善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法律保障机制

科技成果转化介于科研阶段和生产阶段之间,科研经费一般不会用于转化阶段,而企业生产阶段的投入也不包括转化阶段的费用。另外,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较大,金融机构一般不敢轻易介入投资,导致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不足。所以,为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需求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机制成为各国的共识。

美国1950年制定的《国家科学基金法》保证了R&D投入的持续稳定增长,据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估计,美国2000年的研发投入实际达到了2642亿美元。美国1988年制定的《贸易和竞争法》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支持,例如该法鼓励研究机构与企业共同实施“先进技术计划”,“先进技术计划”主要是为企业或者企业与科研机构的联合体提供启动资金,推动科技成果的应用研究与产业化工作。该计划自1990年实施以来,政府累计投入约15亿美元[4]。英国政府于1981年制定了《贷款投资担保计划》,规定私人银行机构对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贷款,其中总金额的80%由政府担保。日本新技术开发事业团,对持有先进技术,但风险较大,难于产业化的项目提供5年期的无息贷款,成功者偿还,失败者可以不偿还。

各国的科研投入都有明确的重点领域。德国法律规定,科研费用的65%用于资助信息技术、新材料和生物技术等。欧盟在1997年5月提出的研究与技术开发框架计划,计划投资150亿~160亿欧元,重点从事生命与生态科学、信息社会技术以及可持续发展技术研究。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各国政府都在大幅增加研究开发经费,但是政府的研究开发经费所占的比例却是逐步下降,相反企业已成为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支出的主体。据对科技投入主体统计,在美国是企业最强,联邦政府最弱,州政府居中;日本、韩国则是企业最强,中央政府居中,地方政府最弱。

科技成果转化具有周期长、风险大、利润高等特点,这就决定其资金需求难以从常规的商业渠道获得。所以,许多国家都建立起了高技术风险投资机制支持科技成果的转化。正如美国斯坦福国际研究所所长W.F.米勒所说:“由于科学研究的早期有风险投资的参与,科学研究成果转化为商品的周期由20年缩短为10年以下”。美国有90%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得到过风险投资的资助。经济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成功经验是为高科技风险投资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如美国分别于1978年、1981年颁布《收入法》和《经济恢复税法》,规定风险投资额的60%免征税,其余40%减半征税,并将风险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率从49%调至20%,使得1982年风险投资额发展到1970年的12倍。法国1985年颁布的一项法案中规定,风险投资公司免税数额最多可达到收益的1/3。新加坡政府则规定,风险投资在最初的5~10年内完全免税。

6 实行税收优惠法律制度

对高新技术产业提供税收优惠实际上就是增加高科技投入,它是各国政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法律手段之一。各国的税收优惠一般以间接优惠的形式为主,同时辅之以直接优惠[5]。直接优惠主要有减免所得税、采用低税率等。如从1962年起,美国对公司投资新设备给予税收减免,但是明确只有在新设备正式交付使用后,才能享受投资直接抵冲其应纳所得税款的优惠,这项规定对公司应用新技术设备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在日本,一方面实行了“个人研究奖金免税制度”、“技术出口所得特别减税制度”,另一方面还规定对中小企业实行实验研究费减税制,在年度实验研究所得税中还允许扣除6%~15%。

间接优惠通常包括加速折旧、投资抵免、费用扣除、税转贷等。如美国对开发研究过程中使用的仪器设备实行快速折旧,折旧年限率3年,为所有设备中折旧年限最短的。俄罗斯的《税务法典》对科研机构实行税转贷制度,即根据俄罗斯财政部的规定允许科研机构将利润税转为贷款,也可根据俄罗斯各联邦主体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将部分地方税收转为贷款。但是科研机构必须在进行科学研究或者试验设计工作,以及进行新技术的应用推广和创新活动时才能享受税转贷[6]。

第7篇

关键词: 美国 日本 产学研合作 创新机制

当今,世界科技发展已经进入了创新时代,各国政府都把科技创新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而产学研的合作则是科技创新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因此,各国政府十分重视发展产学研合作,纷纷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以完善本国产学研合作机制。本文以美日两国在发展本国产学研合作中政策和举措为研究脉络,总结其发展的共性和特点,以期为我国政府完善产学研合作创新机制提供借鉴。

一、美日两国发展产学研合作创新机制的政策与举措

美日两国长期以来十分重视产学研合作创新体系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美国是最早实行产学研合作的国家之一,著名的“硅谷模式”是其产学研合作的成功范例,产学研合作的成功也加速其成为世界第一大经济体。日本作为典型的创新型国家,产学研合作的成功快速使其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促使其科技战略由“吸收引进型”向“自主研究型”转型,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经济体。

美日两国产学研合作之所以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除了与两国企业界和学术界拥有雄厚的科技实力息息相关,关键还在于两国政府十分重视完善产学研合作政策,通过政策法规来规范产学研合作管理机制。两国制定的相关产学研合作政策法规及举措主要有以下方面。

1.完善法律保障体系。

在美国,1980年政府颁布并实施了意义重大的《拜杜法案》,规范了大学研发成果的所属问题,初步形成了大学产学研合作的激励机制及大学与企业之间的合作机制。四年之后,政府对该法案进行了完善,颁布了《专利与商标修正法案》、《国家合作研究法》和《国家合作研究与生产法》,进一步激励产学研合作各方的研发动力,促进技术成果产业化。

1980颁布并实施了《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旨在明确产学研合作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重要地位;规定政府部门应设立专门产学研合作管理机构,以加强大学、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产学研方科技人员之间的交流合作;规定国家科研院所应每年资助并指导下属科研机构开展科技研发和技术转移工作。此后,根据该法案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国家发展的需求,在1986至2000年期间,美国政府陆续颁布了《联邦技术转移法》、《国家竞争力技术转移法》、《美国技术优先法》、《国家技术转移与促进法》和《技术转移商业化法》等系列法案,不断完善原有的产学研合作的法律法规。

在日本,1986年政府制定并实施了对发展产学研合作具有指导意义的《研究交流促进法》,鼓励国家科研机构和企业在人员、信息,以及资源等方面的交流共享,以提高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的速度。1995年,政府颁布了第一部科学技术根本法——《科学技术基本法》,该法明确了“科技创新兴国”发展战略,把产学研合作视为一项基本国策;2002年颁布了《知识产权基本法》确定了“知识创新立国”战略目标,对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人才资源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1998至2003年,政府陆续颁布并实施了《大学技术转移促进法》、《产业活力再生特别措施法》、《产业技术竞争力强化法》和《国立大学法人法》等一系列法案,赋予了大学在产学官合作中更多的管理权利,鼓励并资助大学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机构(TLO),更好地促进大学、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合作。

2.发达的风险投资机制。

美国是当今世界发展风险投资体系最发达、最具代表性的国家。其风险投资体系始于20世纪40年代,兴于90年代,造就了英特尔和微软等著名的高科技公司,促进了经济持续繁荣。这些成就与政府的扶持是密不可分的。

(1)重视科技研发的资金投入。科技研究与开发投资规模一直雄居世界首位,2000年,其投资额达到了2640亿美元,占世界科技研发投入的45%;(2)采用有效的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制。其优势是通过有限合伙合同中有限合伙人对普通合伙人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地解决了有限合伙人(主要出资者)与普通合伙人(主要管理者)之间的问题;(3)制定一系列优惠政策,为风险投资公司提供税收、经济补贴、信用担保等政策,如:《股票期权鼓励法》、《小企业投资法》、《小企业发展法》和《小企业股权投资促进法》等;(4)鼓励形成多形式、多元化的投融资渠道,政府一直致力于风险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拓宽了风险资本的来源渠道;(5)畅通的风险投资退出渠道。通过创业企业股票首次公开上市发行的方式退出、通过大公司收购兼并或其他风险投资基金收购创业企业的方式退出、通过创业企业破产清理的方式退出等。

日本是发展风险投资较早的亚洲国家之一,其发展模式虽受美国的影响,但又显现出自身的特点。(1)风险投资机制中主要有两种组织形式:一种是半官方或准国家风险投资公司,另一种是各类风险投资公司;(2)风险投资机制中的主体是大金融机构和大企业财团等;(3)政府提供政策扶持,如:制定了《中小企业基本法》、《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和《中小企业团体组织法》等法规,促进风险投资体系的发展;(4)风险投资的对象是高新技术产业和有潜力的新生企业。

3.健全科技中介服务体系。

美国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初就形成比较完备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可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其主要类型有技术转让机构、咨询和评估机构、政策研究机构和风险投资咨询机构等。此外,美国政府在商务部成立了“小企业管理局的小企业发展中心”、“中小企业信息中心”,以及在大学成立“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中小企业发展。

在日本,政府积极创办了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促进大学科研成果产业化。如:“高科技市场”和“关键技术促进中心”等。其选址一般在大学和科研机构相对集中的城市;其创办主体主要是政府、财团或者大学;其主要职能包括:(1)甄选并资助具有产业化价值的科研成果的研究;(2)代办专利申请事务等,减轻科研人员的工作负担;(3)协助创办风险企业;(4)奖励科研成果商品化的科研人员。

4.兴建产学研合作创新基地。

大学科技园的发展顺应了高科技产业化发展规律,开创了产学研合作的新模式,使大学的科研成果迅速转化为企业产品。美国是大学科技园的诞生地,其成功的科技园大多是以著名的研究型大学为依托,利用大学的科研与人才优势创建高科技园区,发挥高新技术的辐射作用。近年来,美国在高校密集的地区兴建了一批科技园,其中有以斯坦福大学为依托的著名的“硅谷科技园”,“北卡罗来纳金三角科技园”,以及“波士顿128号公路高新技术开发区”等。

受美国“硅谷效应”的影响,日本政府在上世纪70年代开始兴建“科技城”,其中最著名的是筑波科技城。随着日本经济在80年代进入高技术时代,政府在全国20多个地区推行科技城开发计划,在该计划中,政府对科技城的发展规划起主导作用,要求科技城的发展规划与地区产业发展相适应。同时,政府采取了各种措施以支持科技城的发展,为在科技城内投资的企业提供税收、财政补贴和低息贷款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90年代中期以来,日本积极探索建立具有自己特色的科技园区。如:以发展日本信息通讯产业为目标,创办了“产学共同研究开发的支援基地——日本式硅谷”。

二、美日两国发展产学研合作创新机制的共性与发展趋势

通过对美日两国在长期产学研合作中积累的经验分析表明:尽管这两个国家在体制、政策、文化等方面的存在差异,但在产学研合作创新机制中体现出共性和发展趋势。

1.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是产学研合作成功的保障。

通过对美日两国产学研政策法规的分析表明:制定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是美日两国在产学研合作中共同的做法。两国政府十分重视通过颁布一系列政策法规促进产学研合作,提高本国科技竞争力和综合实力,这些政策法规具有体系性、连续性和可操作性的特点,在产学研合作沟通机制、激励机制和管理机制等方面都做了具体的规范,为促进产学研合作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因此,完备的政策法规体系是产学研合作成功的制度保障。

2.政府是产学研合作成功的重要助推器。

美日两国政府在产学研合作过程中都扮演积极的角色,通过制定各项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提供优质服务,帮助区域内的企业、大学和研究机构之间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政府采取的举措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制定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的系列政策法规;(2)鼓励大学成立专门的产学研合作管理机构,支持企业与大学研发机构之间的交流合作;(3)完善产学研合作基地的相关配套措施,如税收优惠、金融扶持、促进人员流动等政策,为合作各方创造有效而宽松的环境;(4)在政府内部成立各类专门管理机构,加强产学研合作宏观协调协调管理;(5)引导产学研合作的研究方向,通过选择性的资助研究项目,获得能提高本国产业竞争力的关键技术;(6)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引入风险投资机制,完善产学研合作机制。

以上种种举措表明政府在产学研合作中发挥重要作用,这些做法使得产学研合作方之间不仅形成了畅通的合作渠道,而且发挥了各方的积极性,实现了优势互补,利益最大化,最终提高了国家综合实力。

3.风险投资是产学研合作成功的关键。

研究表明:风险投资是一种独特的投融资体制,它在促进中小企业,尤其是在科技型中小型企业创业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它不仅可以带来资金,解决国家科研资金不足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能科学地进行科研成果筛选、评价和转化,促进科技成果的市场化。风险投资有利于各个阶段资金和利益的合理分配,使产学研合作的全过程更科学、更规范。

当然,风险投资机制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通常经历初步发展阶段、停滞调整阶段和新兴发展阶段,它的发展与国家的科技实力、政府支持的力度和资本市场环境等方面密切相关。

4.适合的模式是产学研合作的“最佳模式”。

美日两国产学研合作的成功经验表明:每个国家和地区产学研合作创新模式并非是单一的,而是多样化的。不同地区、不同发展时期有不同的产学研合作模式,合作模式主要有:技术转让,大学与企业共同申请合作项目,共建研发机构,股份型合作机制,产业战略联盟,以及大学科技园等。

产学研合作模式由浅到深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有其自身规律。产学研合作模式没有好坏之分,也不存在“最佳模式”,只有“最适合的模式”,“适合”的标准是不仅符合社会发展需求,而且合作方都能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满足各方事业发展的需要,优势互补,保证合作成功,使得合作方都得到发展。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产学研合作模式趋向于城市化、网络化和信息化,这种发展趋势最大的优点是合作方之间界限越来越模糊,联系得更高效与紧密,使得教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等环节环环紧扣,成为一体,推进产学研合作的发展进程。

三、启示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产学研合作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从总体上看,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甚大。我国产学研合作机制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在政策法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激励机制和投融资体系方面都存在不足。政府应采取积极措施,在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抓住有利时机可持续地发展产学研合作。

1.完善政策法规,保持其连续性和可操作性。

各级政府围绕国家科技发展总体规划,把产学研合作发展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把政府在产学研合作方面的工作成效作为考核政府政绩的重要依据之一。作为产学研合作的“收益方”,政府有责任、有义务为发展产学研合作提供政策法规保障,在制定政策法规中,应保证其连续性、前瞻性和稳定性。

针对我国产学研合作中存在的问题,政府在制定政策法规中应涉及以下方面:(1)鼓励大学、科研机构、企业和政府之间建立稳定长期的沟通和合作机制;(2)强化大学社会合作职能,有选择地向企业和科研院所开放图书馆和科研设备等资源,设立专门的产学研合作机构,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提高大学产学研合作的积极性;(3)各级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合理的科技财政资金投入标准;(4)促进我国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之间协调发展;(5)确立产学研合作中的利益分配机制,界定各类合作主体的职责、权益、技术成果的归属,以及利益分配的方式等问题。产学研合作的政策法规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应随着国家发展形式、产业发展需求和政策执行在存在的问题而不断修改和完善产学研合作的政策法规。

2.完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

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属于知识密集型服务业,是产学研合作创新过程中不可缺少的条件,是产学研合作中重要的桥梁。

为鼓励中介机构与科技界和工业界的对接,成为连接政府、大学、科研机构与企业的桥梁,建议可从以下方面完善我国科技中介服务体系。(1)科学布局,形成了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结构合理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从整体结构上可分三个层面:政府层面、大学层面和私人公司,以政府和大学创办为主,私人创办为辅;(2)建立相关法规,实现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法制化和规范化;(3)统筹管理,政府的宏观管理与中介服务机构自我管理相结合,建立合理的科技中介服务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4)政策支持,政府制定优惠政策,在税收、启动资金、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支持;(5)引入融资机制,合理实现科研成果筛选和市场转化,使产学研合作的全过程更科学、更规范;(6)为企业提供全面服务,如:投资咨询、上市包装、法律和信息咨询、资信评估和担保等服务。

3.形成合理的投融资体系。

产学研合作在技术研发,成果产业化等环节具有不确定性、风险性和长期性,资金是其中最需要优先考虑的问题。政府财政对产学研合作的支持是必不可少的,但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政府资金实力并不强,政府财政资金不可能投入到所有产学研合作项目中,只能起到资金引导作用。

在此形势下,我国需要探索多种资金配置形势,建立多渠道的投融资体系。(1)中央政府提供引导性财政资金。政府应加大财政资金对特定领域产学研合作项目的支持力度,如:在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研究等方面投入政府资金,发挥政府对经济发展的示范效应;(2)地方政府提供资金配套机制。地方政府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特点和支柱产业的要求,提供配套资金支持,引导产学研合作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3)政府引导银行提供政策支持。政府鼓励银行为产学研合作项目提供信贷倾斜和政策支持,实行有差别化的利率政策。同时,引导银行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促进成果产业化;(4)政府鼓励企业投资产学研合作,鼓励中小企业发集合债,推动企业参与科技研发和应用,逐步形成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银行贷款为支撑、社会集资和引进外资为补充的多元参与的融资机制。

4.探索多样化的产学研合作创新模式。

我国产学研合作发展以来,产学研合作模式发生了“四大转变”:(1)由单一成果转让发展为成果转让和多样性合作并举;(2)由单一与企业合作发展为与企业、重大行业合作并举;(3)由与政府某个部门合作发展与政府部门合作、区域型整体合作并举,形成了产学研合作联盟;(4)由与国内科技机构合作发展为与国内外的科研机构合作并举。

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一些产学研合作模式顺应了科技创新和地方经济发展,受到了各国政府的普遍应用,主要模式有以下四种:(1)技术转让。该模式不涉及人员和体制问题,操作简单又方便;(2)大学科技园。该模式顺应了高科技产业化发展规律,适应当代科技发展,将大学的科研成果迅速转化为企业产品;(3)区域型合作。围绕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特色,高校和科研机构与地方政府签订全面战略合作协议,提高地方经济综合能力;(4)产业合作联盟。围绕产业技术创新项目,构建产业合作联盟,通过强强联合,优势互补,解决产业存在的创新力不强和产业链不完善等问题,形成完整的技术链、人才链、资金链、政策链和服务链。

产学研合作模式不存在最佳模式,只有最适合的模式,政府应从政策上支持适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符合产业发展规律的多元的产学研合作创新模式,开拓国际合作发展渠道,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推进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鼓励境外企业和科研机构与地区产业共建研发机构,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提升产学研合作的战略层次。

5.构建合理的风险投资体系。

风险投资是一项投资周期长、风险程度高、竞争性强的特殊资本运作方式,它具有逐利性,不仅是对产学研合作的科研成果进行科学的筛选和转化,而且是弥补政府、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在产学研成果转化中资金不足的主要途径。风险投资机制包括:投资主体、投资对象、撤出渠道、中介服务机构、监管系统等;风险投资有四个阶段:种子期、导入期、成长期和成熟期。每一阶段的完成和向后一阶段的过渡,都需要资金的配合,且每个阶段所需资金的性质和规模都是不同的。

(1)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政府应制定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基金的申请、审批、管理等具体实施办法;制定鼓励境外创业资本进入风险投资市场的政策;制定证券交易所“高新技术企业板块”的实施方案;制定风险投资发展的财税和金融扶持政策,如:《有限合伙企业法》、《风险投资基金法》、《风险投资基本法》和《中小企业基本法》等新的法律法规。

(2)完善风险投资体系中的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

按照允许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原则,可采取经营管理人员持有股份等形式调动其积极性;通过出资人与经营管理人员间的契约,根据经营绩效约定股份期权的类型、数量、赠与条件、约束条件、执行办法等,同时明确高层管理人员为渎职、重大失误等行为承担的责任。

(3)建立风险投资撤出机制。

风险投资最终将退出风险企业。风险投资虽然投入的是权益资本,但其目的是得到丰厚利润和显赫功绩从风险企业退出。在一定程度上,风险投资成功的标志是以适合方式和在适当的时间退出,并使风险投资收益最大化。遵循资本运作规律,建立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鼓励境外风险投资企业投资国内高新科技的中小型企业。

(4)拓宽风险资金来源渠道。

利用风险资金具有逐利性的特点,政府应尽可能为风险资本营造宽松的投资环境,鼓励企业为应用科技型的、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提供股权资本,并为其提供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并获取丰厚的收益,形成以民间资本为主体的多渠道的风险资本融资渠道。

总之,政府作为国家发展战略的总策划者,对产学研合作具有导向作用,应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政策保障体系,协调管理机制,促进我国产学研合作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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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

[关键词] 科技革命;技术交易;资本市场;技术中介;信用评价

[DOI] 10.13939/ki.zgsc.2015.08.065

技术交易指技术供需双方对技术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进行转移的契约行为,是反映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技术输出和技术吸纳能力的指标。“十二五”以来,北京技术市场不断优化,整体持续稳定发展,技术合同交易总量逐年增长,经济发展受技术创新刺激,呈现稳定增长趋势。重大技术合同的规模不断扩大,战略新兴产业技术成果不断涌现,技术交易市场日臻完善,技术交易与经济发展的双向互动作用显现。

1 首都技术交易现状分析

北京地区科技资源丰富,科技成果不断涌现,形成了繁荣的北京技术交易市场,对北京经济健康平稳发展意义重大。同时随着北京经济结构和发展方式的不断调整,北京技术交易市场随之不断完善,已经成为全国技术交易的最大集散地。

1.1 技术交易规模不断扩大

“十二五”以来,首都技术交易规模进一步扩大,2012年,成交合同总额突破2000亿元,达到2458.5亿元,占全国的38.2%,比2006年增长2.5倍,平均增长速度达23.4%。技术合同共59969项,比2006年的51575项增加8394项,平均增长速度为2.5%(如图1)。

1.2 技术交易与经济增长呈现双驱动态势

随着北京经济发展进入深化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阶段,技术交易与经济增长逐步呈现双驱动态势。技术交易作为科技成果展现的一种方式,代表着科技转化的一种形式,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日益显现。

2012年,北京地区实现技术交易增加值1657.3亿元,占北京市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9.3%,较2006年提升了2.8个百分点(如图2)。

1.3 重大技术合同占比不断提高

2012年,北京地区重大技术合同①成交额占技术合同成交总额的77.6%,达到“十一五”以来最高点,比2006年的49.9%高出27.7个百分点。重大技术合同2175项,占技术合同总量的3.6%。重大技术合同承载的技术资金较多,是科技进步的主要标识,对经济增长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重大技术合同与一般技术合同呈此消彼长的发展模式,表明了北京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向方面更加依赖科技进步,尤其是附加值高的重大科技项目(如图3)。

1.4 产学研合作技术交易加速推进

2006―2012年间,企业输出技术合同成交额年均增速与吸纳技术合同成交额年均增速基本持平,一定程度上说明企业不仅注重自身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同时不断吸纳外界科技资源,通过科技创新不断提升企业竞争力(如图4)。

同时,随着科研机构改革的不断推进,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在技术交易中的地位已经被企业所取代。2012年,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输出技术合同合计9614项,成交额合计95.6亿元,仅占北京技术合同成交总额的3.9%。虽然处于劣势地位,但是两类机构输出合同成交额仍快速增长。2012年,科研机构输出合同6148项,成交额71.3亿元,比2011年增长55.6%;高等学校输出合同3466项,成交额24.3亿元,比2011年增长14.3%。2006―2012年间,科研机构输出合同成交额年均增速为11.0%,高等学校输出合同成交额年均增速为17.6%(见表1)。

中央在京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两类机构技术合同主要输出者。中央在京高校输出技术合同3215项,成交额22.6亿元,占高校输出的93.1%;中央在京科研机构输出技术合同4439项,成交额49.8亿元,占科研机构输出的69.8%。企业是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输出合同的主要受让方。2012年,高等院校84.7%的技术合同输出到企业,科研机构70.5%的技术合同输出到企业,企业吸纳的北京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技术合同成交额共70.9亿元,占两类机构输出合同成交总额的74.2%。

1.5 首都技术交易对外省市的辐射力增强

2012年,北京地区技术交易流向北京市的合同金额为655.5亿元,占比26.7%,流向外省市的技术合同成交额1385.0亿元,占比56.3%,该比重较2006年的46.7%增加近10个百分点,表明北京的技术交易对其他省市的辐射力有所增强(见表2)。

2 加强首都技术市场中的全链条要素建设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设的发展,在现代市场经济体系[1]下,鼓励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法制保障、政策体系、激励机制、市场环境不断完善,企业创新的长效激励机制不断建立,激励客体由单一的组织逐渐转向对科技进步做出贡献的具体的人。近年来,首都的技术交易市场不断完善,通过上文分析可以看出,技术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且对北京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日益显著,技术交易场所建设初具规模,技术交易市场平稳运行,企业日益成为技术交易的主体。知识产权及相关专利制度的立法不断完善,也极大促进了企业的科技创新,各项激励制度又进一步激发了科技创新。

技术成果作为科技创新的最重要的成果之一,其交易和转化越活跃,表明科技创新涉及的领域越广泛,技术进步和替代的速度才会加快,才有可能催生出新的产业形态,进而引发新一轮的科技革命。通过对以往科技革命的分析和对未来科技创新的趋势预测,可以发现,全球新一轮的科技革命,将彻底改变以商品生产和交换为主的经济增长模式,转向以技术创造和知识生产等要素的跨国流动和交易为主的创新经济形态,科技创新与技术交易、技术与资本等相关要素的结合将更为紧密[2][3]。虽然无法预测新的科技革命何时发生,在什么领域发生[4],然而,活跃的技术交易和转化,必将会在积累到一定程度,激发新一轮的全球科技革命的诞生。面对新科技革命的浪潮和首都全球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需求,首都技术交易过程中的全要素(如图5)必须不断发展完善,部分要素要实现从无到有,不断满足科技创新发展的新要求。首都应不断加强技术交易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激发技术交易活力,提升技术交易服务水平,强化首都技术交易对全国的辐射力和影响力,吸引全球技术来京交易,将首都打造成全球技术交易中心。结合目前首都技术交易市场的发展状况,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促进首都技术交易市场发展[5]。

2.1 加强技术市场宏观管理,细分技术交易领域分类

自1998年科技部撤销了科技成果管理司,弱化了技术市场统筹、管理和体系建设,而技术市场体系市场化发展由于运行机制和市场诚信体系等问题,存在较多问题,技术市场在运行过程中存在技术安全、危机管理和企业信用体系等隐患[6],首都应加强对技术市场的宏观引导和协调管理,完善技术市场监管体系,以构建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分类为契机,不断细分技术交易的领域,通过技术交易大数据分析,挖掘新科技革命可能的诞生方向和细分领域。

2.2 构建信息化标准化的交易平台,逐步实现技术交易国际化

2.2.1 充分发挥首都各类科技条件平台作用

利用已有的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各类技术交易平台及其他知识产权运营管理平台,整合首都各类科技创新资源,为重大项目落户北京、解决技术需求、提高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率提供支撑。促进目前首都已有的各类行业领域技术创新联盟和知识产权联盟发展壮大,保障顺畅运行,积极推进其他各类和知识产权联盟组建发展。

2.2.2 构建京津冀一体化的技术交易市场体系

通过“京津冀产权市场发展联盟”,联合披露各类技术交易领域信息,并运用云计算、大数据分析等功能,提升交易系统和平台的运行能力,实现联网京津冀产权交易信息,逐步建立京津冀统一开放的技术产权市场,实现技术要素资源的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同时,逐步建立统一的产权交易技术信息标准规范,提升技术交易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不断扩大和完善相关技术交易平台,逐步构建国际化的技术交易平台。

2.3 加强技术交易社会化、市场化运作的中介服务建设

制定首都地区相关技术交易服务中介机构法律法规,制定相关促进技术交易服务中介机构的优惠发展措施,改善技术交易服务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环境,出台保证技术交易服务中介机构正常运行的法律法规。提升技术交易服务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改变技术推广中以政府为本位的传统思路,真正转到以市场为主导的社会化技术交易服务发展的新模式上来。

以技术市场发展为契机,大力发展首都现代科技服务业。随着技术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首都应不断促进从事技术交易和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化评估水平和管制机制的首都现代科技创新服务新业态,提升相关企业、机构对新技术的测评、定价和评估能力[5],并不断提升其国际影响力,树立首都在全球技术交易市场中的战略地位,提高首都技术交易市场在技术评价评估中的话语权。同时,积极支持和鼓励建立中外合资的技术交易中介服务组织或企业,为实现首都地区技术交易国际化发展、吸引国际技术交易来京交易、打造全球技术交易中心奠定基础。

2.4 促进技术交易与金融资本紧密结合

2.4.1 建立和完善技术交易及技术转移的投融资服务体系

在部分重点领域,通过政策引导和财政补贴等措施,充分发挥社会资金、创业投资等在资本市场中的作用,鼓励其参与重大技术成果转移和产业化,同时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措施,扶持和培育面向市场需求的具有自身技术优势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对有条件的中小企业,依托北京股权交易中心等专业机构,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前孵育试点,为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提供资金支持[5]。积极关注境外企业在我国股票市场 “国际板”建设进展,促进技术交易转化与国际资本结合。

2.4.2 加快建立首都企业创新“科技投资银行”,设立促进技术交易和转化银行部

逐步缩减北京市现有的各委办局设立的各类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项目和资金,将各类支持科技创新的市财政资金统筹使用,通过市场机制,寻求专业化的投资机构和职业经理人,运作使用资金,通过技术预测、技术预见等研究,对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科技成果进行定向“投资”,改变目前市财政资金分散使用、小而全的局面,通过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加快各类企业的自主创新进程。

2.4.3 设立面向科技革命的技术交易和转移转化引导基金

改变目前各部门分散、重复的科技计划申报模式,弱化政府部门在技术创新中主导地位,真正让企业自主决定创新战略,成为技术创新的强大主体,运用市财政资金,设立“首都技术交易和转移转化引导基金”,通过市场化战略决策和遴选,重点支持具有发展潜力的技术交易项目,促进技术转移转化在京落地。

2.4.4 发行“首都科技创新彩票”,部分资金用于支持技术交易及转化

通过北京市各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在国内率先发行“首都科技创新彩票”,彩票销售所得用于支持首都“科技投资银行”的运作,支持首都各类创新性企业的研发创新,并将部分资金用于促进首都技术交易和技术成果的转移转化。

2.4.5 加强技术入股,提升全民创新积极性

设立专业化运作的技术评估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提升其科技评估人员的技术水平,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借助其专业技术评价和评估能力,对相关技术进行作价入股,借此激发各行各业创新人才的创新活力,实现科技创新由精英创新向全社会“人人创新”转变。

2.5 推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加大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

2.5.1 继续实施北京知识产权战略

推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将知识产权放在企业管理的战略层面,提高知识产业管理在科技创新中的地位和作用。在首都各类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中普及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水平全面提升,逐步探索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所属企业承接和转化知识产权的利益分配和运行机制,挖掘各类下属企业的资本运作潜力,通过资本市场,加快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并以此为契机,推进相关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单位的改革进程。

2.5.2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

依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执法作用,建立健全协调、高效的工作体系和执法机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执法力度,增强企业和社会民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觉悟和意识,提高法人主体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

2.6 构建公开完善的信用管理机制

2.6.1 开展首都重点行业和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加强面向新科技革命的重点技术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并与企业科技创新资金支持、技术交易等信息平台共享该类信息,加强技术交易中各方的信用披露,确保技术交易过程中的各类信息公开透明。

2.6.2 制定地方信用政策法规及标准

修改和完善相关法规,研究制定信用信息管理、信用服务业发展等相关政策法规,推进地方信用立法工作。制定首都地区的地方信用标准,并推广到京津冀区域,使区域技术交易平台共享相关技术交易主体的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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