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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建议赏析八篇

时间:2023-08-30 16:36:51

市场监管建议

市场监管建议第1篇

关键词:农药市场监管;问题;建议

枸杞是宁夏中宁县的优势特色产业之一,也是中宁县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农民来自枸杞的收入,占到全县农民总收入的48.7%,农民人均来自枸杞产业的现金收入达到3600元以上。近年来,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国际市场上对枸杞的需求越来越多,质量安全要求越来越高;国内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健康消费意识的进一步増强,迫切需要绿色、环保、高品质的枸杞产品。枸杞作为药食同源产品,具有较高的营养价值和药用价值,颇受人们喜爱。同时,枸杞也被多种生物喜爱,容易发生食害。为了消除发生食害的生物,广大种植户不得不大量使用农药,造成枸杞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不断发生。在现实生产中,农业执法、工商、质检,由于人员缺乏、农药销售经营企业点多面广等因素的制约,造成对农药市场监管不到位,以至于农户大剂量、多频次使用农药,甚至使用禁用农药。对枸杞产品质量和生态环境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为了充分发挥农药的有益作用,管控好枸杞农药的潜在风险,增强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就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抓好农药市场的难点、重点加以监管。

一、农药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枸杞农药经营个体多而分散,监管难度大中宁县枸杞农药经营个体达250多家,遍布中宁县城乡各地,规模大小不一,比较分散,枸杞农药市场虽然多次整动,但仍然存在无照经营和流动销售的情况。现今,农业、工商执法队伍人员少,执法装备差,无法做到高频次全面检查,只能开展专项检查和抽查,日常监管难度大。(二)枸杞农药假冒伪劣花样多,监督监管技术手段不足目前,中宁县枸杞农药市场依然存在套证农药、冒牌农药,甚至还有过期农药、无效农药、含量不足农药,同类农药中混有其他农药。假冒伪劣农药花样多,识别困难大。目前,中宁县虽然成立了枸杞等农产品检测中心,但高端精密仪器和专业检测人员缺乏,无法满足大量的抽查检测工作需要,致使在问题处理过程中缺乏检测数据,以至于不能准确及时处置。(三)枸杞农药销售市场混乱,农民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当前,中宁县枸杞农药营销体系不健全,多级批发、相互压价、不正当竞争现象层出不穷,农户很难辨别真伪。另外,农户购买农药时,往往跟风买,买廉价农药,不从正规渠道购买。购买时不索要收据发票,也不注意保存商品标识,发生农药纠纷时,农药追溯过程困难,得不到有效维权。(四)枸杞农药监管手段单一,社会监督不足当前,中宁县虽已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农药监管网络,但监管仍然以突击抽查为主,不能从源头上做到动态监管,监管手段单一。在监管过程中,依然以执法部门为主,缺乏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的机制,无法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形成不了对农药市场监管的强大威慑力。

二、加强农药市场监管的措施

市场监管建议第2篇

目前,地方中小银行绝大多数均未开办金融衍生产品和理财业务,涉及市场风险的主要是债券和外汇两类业务,市场风险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

(一)外汇类净资产在人民币升值时所面临的汇率风险

2005年7月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后,人民币持续单边升值,由于中小银行均未取得衍生产品交易资格,多数机构也未获准开办自营外汇买卖业务,缺乏对冲汇率风险的工具和手段,除了运用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尽量保持零头寸等有限手段控制即期的汇兑风险外,难以有效规避人民币升值所带来的营运资金汇率风险,法人机构的外汇净资产普遍出现缩水。另外,由于外汇市场主体对于美元贬值的预期,直接导致了商业银行外汇负债的减少以及企业和居民大量结汇造成的银行外汇头寸急剧增加,在外汇市场预期趋同及缺少衍生工具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很难在市场上及时平掉这些巨额头寸,从而面临损失的可能。

(二)利率波动可能引发的债券投资价格风险

2007年央行已经连续加息。2008年以来,随着CPI指数上涨并高位徘徊,央行加息的可能性依然存在。根据经验测算,假定升息0.25个百分点,银行所持有中长期固息券平均期限为7年,如果事先不能准确预期,则理论上会有大约1.5%的跌幅。一些被调查中小银行的交易人员反映,他们所持有的部分债券将成为“垃圾债券”。

(三)流动性约束带来的收益风险

绝大多数中小银行参与同业市场交易的动机,是兼顾流动性和盈利性。从调查情况看,地方中小银行中长期债券占比较大,个别机构持债规模过大、债券结构不合理情况突出,一旦债市变盘或资金紧张时,这些机构不得不通过低价抛售债券来获得资产的流动性,风险将会变为损失。

二、中小银行市场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各行交易账户划分工作滞后,给市场风险管理和监管带来困难

目前省内中小银行均没有实施银行、交易账户划分,有的甚至完全不了解交易账户的概念和内容。由于普遍没有开展账户划分,各行在填报银监会监管信息系统的市场风险报表时,都将债券投资填报在银行账户,而交易账户均填报为零,掩盖了真实风险程度。账户划分工作滞后,为以后的风险分析和资本计提带来很大困难。

(二)董事会、高管层对市场风险的重视程度和监控能力不足

相对于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地方法人机构董事会和高管层对市场风险的关注程度和认识程度远远不够。在高级管理层对市场风险没有充分认识的情况下,要求其制定风险管理的政策、制度和流程,要求其对市场风险进行限额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容易流于形式。

(三)缺乏市场风险定价能力

绝大多数银行反映风险定价是当前实施市场风险管理的难点,由于缺乏真实连贯的人民币国债收益率曲线和成熟的定价模型,各行对一些产品进行日损益计算有难度。调查问卷反映,全省28家法人机构尚无一家对市场敞口风险进行计量,也没有一家建立风险计量的内部模型,没有一家对交易账户头寸按市值每日重估。

(四)缺乏管理和对冲市场风险的工具和技术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是规避市场风险的有效手段和工具。截至2007年底,全国共有近70家银行法人机构取得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资格,而山东省尚无一家。同时,市场风险管理涉及大量技术问题,如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方法,基础数据的采集,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等,各行普遍缺乏技术手段支撑。

(五)缺乏高素质的市场风险管理人才

债券、外汇市场本身的创新层出不穷,业务对专业素质的要求甚高,必须配备专门的人才队伍。从调查看,各行熟悉债券、外汇业务的操作人员比较稀缺,管理人员更为匮乏;另外,审计人员市场风险管理知识欠缺,不能有效发挥对市场风险管理的再监督作用。

(六)业务操作和管理层面存在较多风险隐患

根据典型调查,各行在办理债券、外汇业务时,存在较大的操作风险隐患,加大了市场风险管理难度。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少数银行前台、后台未实现严格分离。调查发现,个别行甚至出现后台人员离岗后,前台人员代替登录业务的现象,隐藏较大的道德风险。二是授权授信随意性较大。授权机制粗放,授权人对被授权人的授权未经充分讨论和研究,对交易权限、授信额度规定得过于简单,重大交易缺乏严密的审批流程。三是业务人员轮岗、交流和强制休假执行不力。由于债券、外汇业务操作和管理层面的人员普遍缺乏,大部分银行难以执行三项制度,有的自开办债券业务以来该部门人员从未轮岗或交流过。四是审慎规则执行不严。部分银行没有对债券投资按风险大小实施分类管理,也没有按规定对市价持续两年低于账面价值的长期投资计提减值准备。五是绩效考核导向错位。对市场风险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混同于资金交易人员,只是下达资金交易量和利润指标,没有把风险防控要素纳入考核

内容,放大了管理人员扩张规模的冲动。

三、加强市场风险管控的几点建议

(一)推动划分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

首先,应尽快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各行按照《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市场风险管理指引》要求,结合本行实际,明确制定账户划分的标准和程序,并将账户划分结果报告监管部门。其次,要定期对各行的账户划分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其是否遵守内部的账户划分政策、是否存在为减少监管资本要求而人为在两个账户之间调节头寸等。同时,建议银监会根据地方法人的业务特点和管理能力,制定账户划分的具体意见。

(二)支持加快业务创新和管理创新

监管部门应鼓励和指导有条件的法人机构申请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资格,并通过业务和产品创新,有效规避市场风险。督促地方法人机构逐步推行管理会计,引入内部资金转移价格,建立内部核算和激励制度,加强防范市场风险。同时,要严把新业务市场准入关,对法人机构开办的新业务、新产品,严格审查其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确保在风险可控下开展新业务。

(三)建立完整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

改变目前风险管理分散的现状,设立独立的、综合性的风险管理部门,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管理纳入部门职责,在此基础上,建立独立的市场风险管理的信息传递路径。进一步规范操作流程,严格执行岗位分离、三项制度等,加强授权授信管理,研究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把市场风险管理纳入绩效考核的框架。

(四)提高市场风险量化管理能力

由监管部门牵头,研究中小法人机构市场风险计量模型标准化及其设计框架,在人才培训、模型研制、数据库建设、市场风险管理知识交流等方面开展合作,以较小的成本推出适应中小法人机构的标准化的市场风险计量模型,应用于市场风险管理中。

市场监管建议第3篇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 市场监管 监管模式

一、金融衍生品监管的涵义

金融衍生品是从传统金融工具中衍生而来的新型金融工具。根据国际互换和衍生协会在一份报告中对金融衍生品的描述:“金融衍生品是指有关换现金流量和旨在为交易者转移风险的双边合约。合约到期时,交易者所欠对的金额由基础商品、证券或指数的价格决定。”金融衍生品的诞生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必然结果,是金融市场体系完善到一定程度的内在产物。

金融衍生品监管是指金融衍生品监管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利用职权对监管对象进行的管理和监督。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包含四层几层含义:首先,金融衍生品的监管主体主要是一国的金融衍生品主管机构,并且也包非官方的机构。其次,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对象及其监管的范围是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参与人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再次,金融衍生品的监管需要以法律为依据。最后,金融衍生品的监管目标是控制金融衍生品行业的整体风险。

二、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现状

目前,我国的金融业采取的监管体制是分业监管,既根据不同机构主体及其业务范围的划分而分别进行监管。而主要的监管模式是一线多头模式,即金融监管权集中在中央政府一级,由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等多个中央级的金融监管结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金融衍生品市场实施监管。从长远看,这样的监管模式,容易出现重复监管与监管真空,很难满足金融衍生品发展的需要,也不能较好的进行风险控制。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存在的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

1. 金融衍生品市场法律法规不健全,立法滞后。由于我国金融衍生品起步较晚,金融衍生品市场还处于初级阶段,相关的法规体系建设还不完善、监管体系建设还不健全。目前,我国专门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规只有2004年3月起实施的《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金融机构开办衍生品交易所受的约束大多散见于金融监管当局的各类管理规定,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等,缺乏统一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不能适应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需要。

2. 监管主体过于分散。目前,我国的金融衍生品监管主要由“三会一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中央银行)进行监管,各监管结构之间尚缺乏一个统一的协调结构,同时也缺乏战略规划共识。这不利于信息交流和监管应有效能的发挥,也不利于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高效运行。

3. 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不突出。行业自律是金融业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一种民间管理方式,它可以与官方金融监管机构一起来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然而,我国的衍生品交易场所是在政府的推动下建立起来的,政府取得了监管的优势地位。这种情况下,交易所更多被动地依赖政府监管,缺乏管理部门的有效授权,行业自律作用得不到充分有效的发挥,协会自律管理手段不足。

4. 跨国监管与国际监管合作不足。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之下,各国的金融体系高度交叉融合,国际监管协调与合作的重要性日益突出。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和国内金融机构跨出国门,金融创新的步伐不断加快,金融衍生品交易引起的巨额亏损事件在不断增加,这些都提出了跨国金融监管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对我国机构参与境外期货交易存在监管“真空”,监管结构难以进行跨境监管。

三、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制度的措施

一个健康有序的金融衍生品市场是健全我国金融市场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和宏观金融体系的重要条件。我国的金融衍生市场由于严重监管不足问题,造成了整个金融衍生品市场对政府监管的依赖性太强,遏制了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活力。要避免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这些问题,就需要在构建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时候积极思考相应的长期有效的指导性原则,以避免重复建设并为长期、高效的市场监管指明发展的方向。完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制度也就成了目前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首要任务。

1. 完善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

首先,应尽快制定金融衍生品监管法。目前我国的金融衍生拍市场还不成熟,可以按衍生品的基本分类来指导并制定相应的法规制度。其次,要同步完善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金融衍生品作为一种跨行业的综合交易,是与其他相关产品密切相关的,在制定专门的金融衍生交易监管的法律法规的同时,必须考虑其他相关的《公司法》、《担保法》等法规,增加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内容,使相关的法律法规更完善,以解决目前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督中很多方面无法可依的问题。

2. 建立统一的监管模式

金融衍生品市场是一个涉及多个金融领域,运用多种技术的“金融合成品”市场,对其实施的监管制度就必须具有跨市场、跨行业的综合特征。随着金融改革深化和金融自由化在全球的不断发展,证公司、保险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研发了层出不穷的新型金融衍生工具,这便使得传统金融监管效力大大降低,我国的分业监管在高速发展的衍生品市场中出现了明显的滞后现象,实施统一监管势在必行。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统一监管模式要求制度结构的内在统一和组织体系的相互协调,监管机构以监管目标的实现为导向组织并配置职权。统一监管模式主要包括:

(1)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机构的统一。即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金融衍生品市场,有效监控金融系统风险。由于金融衍生品设计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会使得衍生品的现实监管容易造成冲突和真空的问题,在同一的监管机构体系下,有利于提高系统风险的防范效率,改善信息质量,避免信息的重复收集,使得监管人员从更高的角度来监控整个金融市场,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危机,采取措施解决隐患,也使金融机构更加明确内部风险控制的重点,从整体上降低了金融系统风险爆发的可能性,提高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控的效率。

(2)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目标的统一。即设定统一的监管目标,并为实现这个目标划分金融监管权,明确监管机构的权利、责任及义务,避免出现重叠或缺位的现象。统一监管机构在设置各个监管部门时,应遵循部门监管目标一致的原则,减少所谓“摩擦成本”;同时,通过内部协调合作机制的强化,将外部监管机构间的冲突通过内部机制予以消化。

(3)多层次金融监管的统一。即从多个角度,多个层次对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立体监管,注重金融衍生品监管当局和行业自律组织监管、金融机构自控的协调和合作。首先,在政府监管方面,政府主管部门必须加大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力度、制定金融衍生品交易法律法规、颁布相关的行为准则、对市场参与者施行宏观管理等。其次,在行业协会自律管理方面,金融衍生品行业协会应为保证金融衍生品市场良性运行而实施一系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措施。例如:制定行业协会宗旨、强化职业道德规范、负责会员的资格审查和登记工作、监管经营情况和调节纠纷、协调会员关系等等。最后,在交易所自我管理方面,交易所是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场所,交易所的自我管理应包括对交易所会员和业务的管理、对交易所加以规制的管理、建立健全交易所的财务保障体系和对进入衍生品交易活动的信息披露等等。

统一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突出保障了监管目标实现的宗旨,更好的实现了市场的有效监管并提高了系统风险防范效率。此外,统一监管模式也反映了进入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特殊性。金融衍生品往往涉及商品市场、证市场、银行市场、基金市场等多个经济领域,统一监管模式通过监管目标统一明确、监管职权合力配置、内部责任制和外部责任制的分工合作等,避免了因监管主体的不确定性使进入金融衍生品交易者面临的巨大风险,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

3.加强与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合作

从金融衍生品交易逐渐跨越国界成为国际性市场开始,国际组织主导下的监管协调和合作就贯穿于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始终。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的趋势进一步加强,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相互依赖性不断增强,各种风险在国家之间、市场之间相互转移、扩散和渗透,金融衍生品的国际性特点日益突出。所以,加强我国与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合作迫在眉睫。首先,要向国际规范和惯例靠拢,遵守各主要国际组织联合制定的金融衍生品风险监管准则和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信息披露的规定;其次,应积极参加国际合作项目,建立多边协调及信息共享机制,成立多国合作监管机构,负责对区域性甚至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性进行监督;最后,要加快国内监管体制改革,尽量缩小与国际先进监管体制在监管理念、监管法规、监管手段等方面的差距。

参考文献:

[1]卫新江等.金融监管学.[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2]刘菲: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监管体制的法律思考.[D].华东政法大学.2008年.

[3]周灵颖: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制度.[J].企业导报.2009年第10期

市场监管建议第4篇

关键词:保险经纪 市场 监管 建议

一、我国保险经纪市场的现状和展望

保险经纪业务是保险业务市场细分的产物,通过提供更加专业化的服务,减少保险交易成本,提高保险市场资源的配置效率。保险经纪业务在国外发达国家已有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历史,拥有主体众多、制度成熟和运作规范等特点。我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没有开展保险经纪业务,直到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才对保险经纪人有了原则性的规定,确立了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但由于起步晚,加之我国的保险市场也在起步阶段,人们对保险经纪业务了解不够,对其职能和作用更是知之甚少。保险经纪人在一段时间,被保险公司认为是在抢他们的“饭碗”,甚至将其作为争夺保险资源的竞争对手。

尽管如此,我国保险经纪业务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和保险市场的细分,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并得到快速发展。1999年5月,我国建立了保险经纪人考试制度。1999年12月,一批起点高、专业化程度高的保险经纪公司进入市场,如北京江泰、上海东大、广州长城等全国性的保险经纪公司。到2006年,保险经纪公司已发展为303个,从业人员5710人,当年全国5641.44亿元的保费收入中,来自保险经纪公司的为106.65亿元。通过保险经纪人承揽的业务比重不断上升,一些高风险项目也开始通过保险经纪人来完成承保、分保。

展望我国保险经纪市场,发展潜力巨大:一是国内宏观经济形式继续看好,为保险经纪行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我国经济平均以9.6%的速度增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提出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型工业化、新农村建设、县域经济和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的积极推进,特别是十七大的召开,为保险经纪行业创造无数的业务增长点;二是风险意识普遍提高,为保险经纪行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居民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和风险意识、保险意识的增强,人们开始关注人口、资源与环境矛盾,对自然灾害、技术风险等现代风险的管理表现出积极参与、认真应对、主动寻求有效途径加以规避的态度,因此购买商业保险的人数和金额都将大幅增长。一些大项目、大企业、大单位、大客户对风险管理精细化的需求,为保险经纪行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二、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挑战

作为新兴行业,我国保险经纪市场尚处于“初级阶段”,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市场定位模糊,业务来源单一。我国保险经纪公司在成立之初,普遍追求市场占比,于是将经营目标定位在获取手续费的高低和保费返还的多少,在业务来源上,主要依托股东资源承揽业务,市场拓展能力有限;二是专业人才缺乏,技术支撑不够。在我国保险经纪业务从业人员中,最缺乏的是保险、法律、工程管理、医疗等方面的综合性人才和专业人才,使得一些技术含量高、风险大的保险经纪业务和高附加值的风险评估和风险咨询业务无法开展;三是风险管理薄弱,专业化服务质量不高。我国大多数经纪公司几乎没有设立自己的风险管理和保险方案,对自己经纪的保险品种的风险识别不够,导致在市场拓展中难以介入新的保险业务品种,极大地削弱了竞争力;四是诚信问题不可忽视。在保险经纪活动中,联合欺诈、超范围经营、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失信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例如,一些保险经纪公司丧失最基本的诚信道德,造假弄假,骗取客户的信任,在保险经纪人专业素质不高的情况下为投保人安排保险,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就推诿责任,不同程度地损害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经纪行业诚信缺失的危害严重,扰乱了保险经纪市场的正常秩序,严重地阻碍了整个保险经纪市场的健康发展,给保险经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我国保险经纪市场还面临和国际标准接轨的挑战。根据人世承诺,从2006年12月11日起,外资可以在我国设立独资保险经纪公司,从此,中外保险经纪机构将同台竞技。一些发达国家的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具有历史悠久、制度成熟、运作规范、竞争有序等特点,而且形成了一套国际通用的行业标准。目前,在上海等地已有外资保险经纪公司介入中国市场,这些公司以其雄厚的资金势力和过硬的技术势力,对我国国内的保险经纪公司无疑是一个重大的挑战。

三、加强我国保险经纪市场监管的建议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发挥保险中介机构在承保理赔、风险管理和产品开发方面的积极作用,提供更加专业和便捷的保险服务”。在未来,我国保险经纪市场的发展中,监管部门要围绕“市场化”的原则,采取监督和引导并举的方式,促使保险经纪公司按照市场化运作,制定理性的保险经纪公司战略定位和发展方向,满足保险经纪市场深层次需求,同时要监督保险经纪市场规范运作、依法经营。

(一)加强制度建设,保证保险经纪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目前,规范我国保险经纪市场的法规主要是2004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2004]第15号),对保险经纪机构的设立、变更,高管人员的资格和经营原则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和保险产品的创新,保险经纪公司也推出了新产品和新的经营模式,对于如何规范这些新业务,引导保险经纪市场健康持续发展,还需不断出台一些新的政策法规加以引导和规范。

(二)鼓励保险经纪公司参与市场竞争,制定合适的经营战略

通过保险经纪公司的市场准入制度和退出机制引导我国保险经纪市场按照市场化运作,牢固树立市场观念。在公司发展中,制定理性的保险经纪公司战略定位和发展方向,以更好地满足保险客户,做大经纪市场,满足保险经纪市场深层次需求,在自身发展的同时,回报社会和股东。理想状态是使保险经纪公司在保险业务中扮演专家的角色,成为保险市场上的风险管理专家、保险采购专家、专业索赔和投资理财顾问。在操作层面,促使保险经纪公司能够运用科学的国际通行的招投标方式和独有的采购范式,建立资格招标和竞争性询价相结合的方式,促进各保险公司之间形成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格局,以确保客户得到最完善的保险条件和最合理的保费价格。

(三)鼓励保险经纪公司产品创新,提供专业化服务

保险经纪公司的价值在于深化保险市场分工和产品创新,通过提供更加专业化的服务,减少保险交易成本,提供保险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因此,保险经纪公司要发挥贴近客户、贴近市场的特点,主动参与保险产品的创新和营销渠道的创新,与保险公司通力合作,实施优惠互补、资源互动,逐渐建立起一个结构合理、功能互补、诚实信用、品质优良的专业化保险经纪市场。如,江泰经纪公司探索通过政府、农牧企业及农户三方共同出资的方式建立农业互助保险基金,联合经纪公司提出一整套与大学生就业贷款保证保险配套的就学贷款解决方案。航联经纪公司根据外籍飞行员对飞行执照丧失提出补偿要求的风险,开发出“飞行员执照丧失保险”产品。据悉,保监会将尝试建立多种渠道的保险产品备案制度,允许经纪公司独立报备自行设计的保险产品,这不仅将打破以往只有保险公司才能设计保险产品的惯例,而且将为保险经纪服务打开一条“研究客户需求―生产保险产品―销售经纪服务―创新产品特点”的绿色通道。

(四)促进保险行业诚信建设

在保险经纪业务中,保险经纪人直接掌握投保人的经营,对其风险有较清楚的认识,如果不如实转述,会增加保险人的承保风险;另一方面,保险经纪人如果不认真解释保险条款,或不认真为投保人选择费用最低、保障最全面、最合适的保障计划,而是追求自身的佣金,就会损害投保人的利益。因此诚实信用的执业行为对保险经纪人来说尤为重要。因此要努力从三个方面促进保险经纪行业的诚信建设:一是对招聘员工进行背景调查,对有不良行为的人员要坚决排除;二是加强职业道德的培训教育活动,培养员工高度的敬业精神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商业原则;三是建立惩戒机制,对不诚信行为要严肃查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一定的经济处罚。

市场监管建议第5篇

关键词:场外金融衍生品;监管;对策

Abstract:With China's rapid development of OTC financial derivatives market, improve its regulation become increasingly important. Based on China's OTC financial derivatives market development and regulation of the status quo analysis of the problems for the supervision and put forward countermeasures.

Key Words:OTC financial derivatives,regulation,countermeasure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09)11-0053-03

近年来,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从无到有,并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由于场外交易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其潜在的系统性风险较高,如缺乏正确适度的监管措施,将会危害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和健康发展,并对国民经济产生不利影响。本文通过对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的研究分析,提出有助于完善监管的政策建议,以促进我国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确保经济金融健康平稳运行。

一、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及监管现状

2005年6月,债券远期的推出标志着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开始起步。4年来,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迅速,交易量快速放大,交易品种也扩大到人民币外汇远期、人民币外汇掉期、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人民币债券远期、人民币利率互换和远期利率协议等。2008年3月,国务院批准在天津建立场外交易市场(简称OTC市场)。

与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迅猛发展态势相适应,我国金融监管当局也适时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措施。2004年3月,银监会颁布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3月,银监会又正式了《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奠定了中国当前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基础。2007年8月,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了《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主协议》,降低了银行的法律和信用风险。同年9月,人民银行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和市场成员的需求,推动成立了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NAFMII),弥补了我国银行间市场自律组织的空白。通过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加强制度规范和产品创新,是一种新的探索,有益于推进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又好又快地发展。2007年10月份,交易商协会了《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NAFMII《主协议》”),标志着我国金融市场管理模式发生转变,市场自律管理的作用开始发挥。

二、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监管法律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

一是《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尚不能满足整体衍生品市场的规则需求。例如对交易产品有所限制,涉及商品、股权及外汇的衍生产品,要求符合其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但这方面的规定并不明确。

二是NAFMII《主协议》仍然存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其中最大的问题在于破产或者清算情形下如何执行终止净额。由于我国《企业破产法》是否认可终止净额尚存在不确定性,使得金融衍生产品终止净额制度在《企业破产法》上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仍不确定,需要出台相关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

三是金融机构操作当中存在“一市两制”的现象。出台主协议的基本出发点是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但现在机构却要花大量精力同时处理两份主协议:NAFMII《主协议》和外汇交易中心的主协议。而且,如果以后市场出现同时涉及汇率和利率的产品,如何推动两份主协议的统一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市场参与者的内控制度尚不完善

我国的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是新兴的市场,机构投资者对较为复杂的衍生品业务还不熟悉,从而难以制定完善的内控制度。从对商业银行的调查来看,尽管目前均已参照2007年银监会制定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重新修改了各自的内部控制标准,但是对于涉及场外金融衍生交易的条款仍有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三)跨境监管与国际合作机制亟待建立

金融衍生品市场是一个国际化的市场,现行法律对我国机构参与境外衍生交易存在监管真空,国际合作也不够深入。目前,很多外资银行在综合理财服务中充当着资金“二传手”的角色,通过某个产品将投资者的资金募集起来,然后再通过购买境外基金或境外发行的结构性票据等将募集的资金交付给境外的金融机构来管理,境内的金融监管部门难以掌握相关交易以及风险状况。而且,资金一旦出境,监管部门也很难进行有效的跨境监管,建立健全跨境监管与国际合作机制已迫在眉睫。

(四)场外金融衍生品业务缺乏透明度

与交易所的场内市场相比,场外市场灵活度高,但透明度低。随着金融市场的开放,我国场外金融市场将日益呈现分散化的特征,银行间市场将不能涵盖场外市场的全部。一些非标准化的金融产品、衍生产品交易将更多地以双边的形式达成,或仅在小范围内流通。这虽然提高了金融市场的效率和稳定性,但也在很大程度上使监管者对风险到底最终由谁承担、承担者是否具备风险管理能力和对市场总体流动性可能产生何种影响缺乏了解,一旦风险链条在某处断裂,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危及金融系统稳定。

(五)交易系统未全部纳入监管范围

目前,国内金融机构使用的多边交易系统有外汇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以及彭博、路透交易系统等。其中外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已纳入监管范围,但其他交易系统未受到监管,市场成员到这些交易平台交易,不受银行间市场法律法规的约束,可能造成不平等竞争和监管套利。另外,这些电子交易系统将各个机构和全球市场紧密联结成一个网络,这个网络极易受一个或多个对手方引发的一系列冲击和变化的影响,如果这个网络游离于监管之外,监管者就很难及时辨识风险。

三、完善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对策

完善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必须坚持发展与监管并重的原则,在稳步发展中加强监管,以监管促进持续发展。对我国新生的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监管应“以金融稳定为目标,以完善市场基础建设为首要任务,实现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管一体化,推动国内监管与国际合作相互协调,提高行业自律作用,确保信息披露充分,增强市场透明度”。

(一)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完善监管体系

一是从金融监管的历史和发展趋势看,政府依法监管始终而且仍将继续处于核心地位。我国应借鉴英美监管模式,逐步建立以政府机构对自律组织进行法律监管,自律组织直接监管市场,以社会中介组织为补充的外部监管体制,最终实现政府监管机构和相应自律组织的统一。应成立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保障,避免双重甚至多头监管,提高监管效率。二是为了确立金融衍生品终止净额制度在我国《企业破产法》上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建议出台相关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承认提前终止条款的有效性;承认“单一协议”条款在破产法上的有效性;在承认“单一协议”的前提下,认可衍生品主协议双方当事人对提前终止款项的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三是建议由监管部门牵头,对于存在两份主协议的问题,由交易商协会和外汇交易中心具体负责,由市场成员参与签订一个过渡性的协议,由原来的双边协议逐步过渡到NAMFII多边框架协议。

(二)尽快完善市场主体内部控制机制

一要提高市场参与者的风险管理意识,增强对金融市场风险认知的深度与广度,提高管理者对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培育风险管理文化,增加对风险管理的投入。二要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对管理层、交易人员的管理制度,以及对相关交易的管理办法。三要从系统控制角度出发,建立独立的职能部门,对交易业务进行严格的风险审核与管理,并对交易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四要建立场外金融衍生品风险评估和控制体系,并使之起到规范业务流程、及时预警风险的作用。

(三)加强监管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

一是加强国内监管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由于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是一个跨领域跨行业的市场,因此必须结合功能监管需要实现各个监管者之间的协作,建立一个有效的协调机制,协调各个监管者的规则制定和监管行动。这样既可以避免监管权的交叉、冲突和监管资源的浪费,又可以防止各监管机关互相推诿,产生监管盲区,还可以促进监管规则的统一,防止监管套利。在金融综合经营迅速发展的大背景下,这种协调机制还可以为监管部门未来的进一步协调和融合打下基础。二是加强国际监管部门间的交流与合作。一方面可以实现对越来越多的出境资金的监控,另一方面可以借鉴国际上先进的经验,促进国内市场的发展。

(四)建立交易报告制度,强化信息披露机制

机构投资者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衍生交易信息披露的要求,遵循充分披露原则,在相关财务报告中披露金融衍生工具的范围及性质信息、利率风险信息、信用风险信息以及公允信息。同时,还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创建场外市场交易数据库,建立定期的报告制度;统一和规范税收及会计标准,制定详细的会计和报表原则,力求和国际惯例接轨;定期披露交易双方的资产负债情况、风险敞口以及风险管理措施等情况,以便监管层掌握足够的信息。

(五)加强电子化建设,构建统计监测系统

一是将我国场外市场现存的彭博、路透等其他系统纳入到统一的监管范围中来,防止不平等竞争和监管套利的产生。二是推动结算系统联通,实现债券跨市场可托管,推动托管结算系统横向整合,促进场内外市场、批发和零售市场的融合,确保实现市场的流动性和价格发现功能。三是构建场外交易统计监测系统。一方面,应定期统计场外交易量、交易品种、类型的基本情况,并据此分析出一些趋势性的结果。另一方面,要建立风险预警动态监控功能,通过一些预警监测指标发现可疑交易和异常趋势,从而有针对性地实施全程、动态、实时监控,并适时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

参考文献:

[1]张玉红,霍天翔,冯宗宪.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探析[J].上海金融,2005,(5).

市场监管建议第6篇

省政府已着手谋划明年的工作安排,并积极准备政府工作报告的相关调研。近日,省政府明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的调研专题为《社会管理、市场监管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如何进一步改进、加强及相关工作建议》。为做好调研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此次调研,从队伍建设、机构设置、执法保障、技术支撑、制度政策等方面,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积极性的建议和改进措施。把握这次调研机会,以此作为引起领导重视,有利促进问题解决的一个契机。形成的调研报告,既要有指导性,又要有操作性。

二、省局、市局同步开展调研。为使调研工作顺利开展,加强调研工作的针对性,围绕《社会管理、市场监管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如何进一步改进、加强及相关工作建议》调研专题,可从以下方面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一)从更加有利于食品药品市场监管的角度出发,应当如何进一步完善市县内设机构、充实人员编制。

(二)从适应食品药品市场监管实际及食品药品产业技术进步角度出发,如何加强技术监督建设力度(如机构完善、编制设置、人才引进等方面),以更好地发挥技术支撑作用。

(三)当前药品、医疗器械安全责任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如何改进、加强的意见建议。

(四)如何建立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状况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医疗器械监管队伍与机构建设存在的薄弱环节,如何改进、加强的意见建议。

(六)稽查执法能力建设在执法人员力量、基础设施、设备方面如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七)农村药品监督和供应网络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八)亳州中药材专业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九)利用监管手段服务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

(十)适应职能转变对餐饮消费管理的要求,在法律保障、机构设置、队伍建设和执法保障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一)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意见和建议。

市场监管建议第7篇

早在2003年,港府曾经提出由证监会审批上市,港交所(00388.HK)只限于经营交易所。时任港交所主席李业广亲自向前特首董建华游说,成功令港府改变初衷。由证监会审批新股上市,改为双重备案,审批权仍在港交所上市委员会,但证监会有否决权。如果证监会对某上市申请有疑问或不满意,可以否决该上市申请。

此架构实行十三年,港府忽然提出重大改变。由现时上市委员会审批,在上面加上一个上市监管委员会,及一个上市政策委员会。现时上市委员会28位成员,都是由港交所委任,处理上市政策、上市规则、IPO及IPO后的合适性、上诉及监管事宜。按咨询文件,现在上市委员会只剩下一般IPO及IPO后的功能,其他所有关于上市合适性事宜,全部由上市监管委员会处理。 业界忧损害金融中心地位

这样一改革,上市委员会基本上被架空,实权落在上市监管委员会。港交所要把上市审批的大权拱手让给证监会,有人形容这是一场证监,把上市大权从港交所夺取,恢复2003年达不到的目标。 证监会提出上市审批重大改革建议,有望从港交所手上重夺上市审批大权。

上市审批改革文件引来业界很大回响,香港上市公司商会是第一个业界组织,公开表示反对建议。该会基于四点理由反对新上市审批架构:(一)建议的架构赋予证监会过大权力,没有制衡,阻碍香港股市发展;(二)监管思维窒碍市场发展,令港股变成一潭死水;(三)有关建议会令香港市场倒退,和全球的披露为本制度相反逆行;(四)一个以监管为主的审批制度会损害香港金融中心的地位。 披露为本改为监管审批

市场监管建议第8篇

摘要:规范和发展是各国证券市场国际化中的两大主题,我国也不例外。本文从分析当前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及组织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的发展方向入手,提出我国在入世后证券监管方面需待完善之处。

关键词:证券 证券监管

从1990年l1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建立算起,中国证券市场重建已有十年。1999年7月1日我国《证券法》生效,确立了新的监管体制。新的体制具有三个特点:(1)分业经营、分业管理,(2)证监会集中统一监管,(3)政府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由于市场的发展处于初级阶段,我国现行证券监管实际上反映了早期西方立法监管的经验,对当前证券监管的新变革尚未跟进反映。

2001年12月,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入世后,我国应全面履行wto法律体系中《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gats的金融服务附录》、《有关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书协议扩以及《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等调整证券业和证券市场的协定。因此,当前我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立法取向也应顺应wt0的要求做出相应调整,以稳步推进我国证券市场的自由化、国际化。

一、证券监管变革的主要内容

(一)混业体制的回归

在各国证券监管变革前,各国对银行与证券业的监管立法主要有两种体制,即混业体制与分业体制。混业体制,指商业银行在其传统业务之外有权从事以证券金融业务为主的投资银行业务,以德国全能银行制度(universal banking system)为代表。根据德国《银行业务法>,全能银行的经营范围是:存款业务、贷款业务、贴现业务、信托业务、证券业务、投资业务、担保业务、保险业务、汇兑业务、财务业务、金融租赁等所有的金融业务。分业体制,指禁止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投资银行也不能从事商业银行业务,以美国1999年前的体制为代表。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全球化,各国为提高本国金融机构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逐渐改用混业体制。

(二)单一监管机构的设立

伴随从分业体制到混业体制的转变,各国和地区的监管架构也开始转变。证券业与金融业的监管体制,根据监管的组织结构、体系构成以及各组成部分的分工职责、目标安排和协调运作可以分为三种形态:(1)多元监管。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别由多个专职机构实行分业监管,如美国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以前的监管体制;(2)一元监管。由综合机构实行混业监管,即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统一由一元机构综合监管;例如韩国1997年宣布成立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委员会,该机构直属韩国财政部部长领导,将原来银行监管局、保险监管局、非银行储蓄保险公司及证券监管委员会对银行、保险和证券业的监管权力收拢,实行集中监管;(3)前两种类型的混合形态。

(三)交易所的革命

对证券业的监管中,自律管理得到日益重视。因为政府监管机构由于管理行为性质所限制,其监管难以涉及证券市场方方面面;而且单凭监管机构的力量更使其无法应对复杂常变的证券市场。美国sec前主席williamo.douglas对市场自律曾有精辟阐述,将大量的事实管理行为委托于自律组织进行。不仅必须,而且可行;这样政府将在管理活动中,取得自由权,从而扮演监督者的角色,政府始终保持有管理的武器,随时准备出击扫清各种障碍,但他永远希望自己按兵不动。nasdaq市场今日独领风骚,其良好市场自律是至关重要的。

所以,各国不仅重视完善传统政府监管机构的效能,而且注重自律管理与内控约束制度,致力建立金字塔型监管架构。金字塔型监管架构通过监管机构与自律组织(如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市场机构(券商等)关系的重新界定及相关责任的分配,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机构内控的多层次市场管理体系。这种新的体系呈现金字塔型架构:第一层各类市场机构负责自我约束与管理,奠定市场监管的基础;第二层自律组织负责管理第一层各类市场机构间的各种交易行为维持市场秩序,实行第一线管理;第三层监管机关负责对第二层自律组织进行再管理,确保各项市场规则得以贯彻执行,进行宏观的控制。监管交易所是的主要承担者,但是,上述目标的实现有赖市场多方主体的参与,所以当前各国均强调自律管理与内控约束机制的建立。

在金字塔型监管架构中,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是重要的层次。证券交易所在证券市场中处于组织市场、信息集散的核心地位,因此,证券交易所能够直接和低成本的获取交易信息,从而分析掌握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规律,对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做出恰当的判断。所以,经过证券市场的长期实践,证券交易所通常被赋予一线监管者的职责。

证券市场的核心部位在全球化压力下正发生机制的重大变革:从“会员制”到“上市公司制”。传统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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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员制基础上建构,系由券商以会员身份出资组建的非赢利团体。由于面i临全球化的激烈竞争,众多证券交易所由会员制改为公司制并申请上市,以希望加强资源运用,拓宽筹资渠道,降低会员与交易所利益冲突,强化决策效率以发展新的竞争优势。证券交易所从会员制到公司制的转变形成了一个有趣的现象:“交易所”自身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市场”本身成为市场上的“商品”,“证券市场”自己为自己筹资发展。这样有趣的变革实际上是证券市场全球化冲击的必然结果。

交易所改组为公司制首要的变革是实现了证券市场交易权与所有权的分离。会员制交易所的最大弱点在于交易所会员本身同时是市场的所有者又是行使交易权的市场使用者,如何建设管理有效率、竞争力的市场同单纯使用市场存在矛盾。而公司制交易所由多方主体投资兴建,实现所有权与交易权分离后:所有者在公司股份升值分红的激励下专注决策管理;原来交易所成员可以出售交易所股份实现利益却不影响交易权的行使;而交易所自身股份的上市能够筹集资金、改善交易所设施以提高国际化中的竞争生存能力;更为重要的是公司制的架构是交易所所有权被量化为股份出资,方便不同市场间的合作合并以及多元化市场参加者的投资介入,以顺应全球化不同市场整合的需要。

二、对中国的启示

(一)我国是否应该回归混业经营

我国的《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均确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但是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为提升我国证券等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可以预料我国现行的立法将面临调整。事实上,我国实践中已有混业经营的迹象。例如,中信公司全资拥有中信实业银行、招商局集团是招商银行的主要股东、光大集团是中国光大银行的控股股东,上述三家控股公司都有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下属机构。另外,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之类的国有商业银行也已拥有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机构。中国建设银行拥有与摩根斯坦利等合资的投资银行——中国国际金融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拥有与东亚银行合资的投资银行一工商东亚,中国银行拥有投资银行——中银国际,目前工商东亚和中银国际只从事境外业务,中国国际金融公司已被批准经营境内业务,另两家投资银行从事境内业务也是指日可待。而且,目前保险基金被允许有限制地进入证券市场,证券经营机构有限制地进入同业拆借市场。从当前的立法角度而言,美国采取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应该是我国近期试点混业经营可以借鉴的模式。该模式是一家母公司控股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银行与其它金融机构的关系是兄弟关系,它们同属于同一个母公司。这种兄弟关系的混业经营,能通过业务的协同,来实现银行与其它金融机构利益共享,但不能直接从其它金融机构中取得利润,只能通过业务关系或关联交易来实现。这种模式不违背现行我国的立法,可以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先行运作。因为严格讲,现行立法只从业务和机构两方面规定银行证券分业,即银行业务上不得从事信托和股票,机构上不得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即商业银行不能通过投资或控股方式成立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但并没有禁止银行与证券机构为同一公司控股或持有。在取得经验后,我国可以进一步考虑混业经营的其他模式选择。

(二)我国是否应该实行一元化监管

随着我国混业经营的推广,监管机构必须做出回应,做出适当的变革,以有效管理业务多元化的金融集团,使之安全、健康、稳健的经营,进而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与发展。

当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经建立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以充分发挥金融监管部门职能作用,交流监管信息,增强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及时解决分业监管中的政策协调问题。监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协调银行、证券、保险业务创新及其监管问题;协调银行、证券、保险对外开放及监管政策;交流有关监管信息等。联席会议可根据某一监管方的提议不定期召开,三方联席会议成员轮流担任会议召集人。三方监管部门将按照会议议定的事项,协调有关监管政策。应该讲,这是我国暂时不作立法修改,保留现行多元监管体制的情况下不失为可行的办法。今后,随着我国混业体制的建立发展,可以考虑借鉴当前国外一元化监管模式。

(三)我国的交易所是否应该改制

为了应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国际上各主要证券市场正在进行组织模式上的创新。其一、全球部分交易所之间出现了合并与联盟趋势;其二、交易所股份化,即交易所从会员制改制为公司制。国际证券交易所的变革归结到一点,就是如何适应国际竞争和经济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证券交易所的持续竞争力,以巩固其在金融市场资源上的占有率。

相比之下,我国现在的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只有十年历史,规模实力较小;而且我国证券交易所具有明显“官办”色彩,目前交易所总经理、副总经理均由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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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任免。因此,为迎接中国加入wto,积极参与国际证券市场的激烈竞争,对外实施强强联合战略,对内进行更加市场化的改革,应该考虑将来对交易所进行公司制改造与上市,证交所的上市是证交所加强竞争力的最有效手段。在此基础上,证交所脱离监管机构直接的控制管理,具有独立发展创新的能力,并与政府的监管划清界限,以有效组织实施自律管理。

(四)积极参与国际证券监管立法,努力推进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