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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污染防控赏析八篇

时间:2023-08-20 14:58:20

地下水污染防控

地下水污染防控第1篇

关键词:炼油 防渗 工程设计

防渗是防止地下水污染的重要环境保护措施,近几年来在炼油化工项目的设计和建设中,对防渗措施的要求越来越严格。现将设计时采用的防渗原则、污染防治分区、防渗工程设计方案、地下水监控进行多方面的分析。

一、防渗原则

1.地下水污染防治采取主动控制和被动控制相结合的措施。

2.从源头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在工艺、管道、设备、污水储存及处理构筑物采取相应措施。

3.末端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厂内污染区地面的防渗措施和泄漏、渗漏污染物收集措施。

4.坚持分区管理和控制原则,根据场址所在地的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和全厂可能发生泄漏的物料性质、排放量,有针对性的分区,并分别设计地面防渗层结构。

5.采用先进的防渗材料、技术和实施手段,确保工程建设对区域内地下水影响最小,确保地下水现有水体功能。

6.可视化,输送含有污染物的管道尽可能地上敷设,减少由于埋地管道泄漏而造成的地下水污染。

7.实施防渗的区域均设置检漏装置,其中可能泄漏危险废物的重点污染防治区和特殊污染防治区的防渗设置自动检漏装置。

8.防渗层上渗漏污染物和防渗层内渗漏污染物收集系统与全厂“三废”处理措施统筹考虑,统一处理。

9.实施覆盖生产区的地下水污染监控系统,包括建立完善的监测制度、配备先进的检测仪器和设备、科学、合理设置地下水污染监控井,及时发现污染、及时控制。

二、污染防治分区

1.非污染区包括机柜间、变配电所(室)、控制室、动力站、空分空压站、凝结水站、管理区、消防气防站、汽车库、泡沫站、普通仓库、绿化区等。不需要设置专门的防渗层。

2.一般污染防治区包括装置或单元内除重点和特殊污染防治区外部分、装置区外管廊区。渗透系数不大于 0.419×10-8cm/s。

3.重点污染防治区包括装置小围堰内、机泵、油站、油品罐区、化学品仓库、油品装卸区、污水罐(注:装置或单元内各个分离的重点区尽可能连成一个区)。渗透系数不大于 1.0×10-12cm/s。

4.特殊污染防治区包括地下油罐、地下油管线、地下污水管线、排水沟、污水收集池、污水存储池、污水井等。渗透系数不大于 1.0×10-12cm/s。

三、防渗工程设计方案

1.一般污染防治区

防渗采用灰土垫层与现浇防渗钢纤维混凝土面层(混凝土防渗等级不小于S6,混凝土 S6 级渗透系数为 0.419×10-8cm/s)。

2.重点污染防治区

装置区地面防渗做法:现浇防渗钢筋钢纤维混凝土层(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12cm/s),防渗涂料面层(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12cm/s)。

罐区防渗做法:灰土垫层,铺设 2mm 厚的单层 HDPE 膜(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12cm/s),砂石透水层,防渗钢筋钢纤维混凝土面层(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12cm/s)。

油品装卸区的整个场地地面大面积采用强夯夯实并平整,然后在强夯层上设灰土垫层,并铺设2mm厚的单层HDPE膜和砂石透水层,再采用厚度220mm厚防渗钢筋钢纤维混凝土现场浇筑,对现浇地面的胀缝和缩缝采用防渗柔性材料填塞。

3.特殊污染防治区

池体采用防渗混凝土。

地下含油污水管线采用水及燃气管道用球墨铸铁管、管件和附件(GB/T13295)K8系列,耐油橡胶圈T型接口,环氧煤沥青特加强级防腐处理,直接埋地敷设。

四、地下水监控

根据《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164的要求及地下水布设原则,某500万吨/年炼油业务厂区及下游拟布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37眼。

1.炼油装置区、重点装置区、原料及成品罐区、火炬装置、装卸车栈台、成品库房等边界设置16眼监测井,其中在线监测井6眼,用于监测厂区地下水状况。

2.位于地下水上游的厂区西边界和厂区南边界共布设5眼地下水监测井,用于监测厂区地下水背景状况。

3.地下水主径流方向下游的北边界和东边界设 10 眼地下水监测 井,其中抽水井5眼 ,在线监测井3眼,用于全面监测下游厂区地下水状况,同时布设5眼地下水专门抽水井。

4.厂区下游可能受影响的黄花村沙城子、宁建一处农场、十里铺村和南郊水源地设6眼地下水监测井,用于监测区域内的地下水状况。

地下水污染防控第2篇

关键词:土壤污染;生态环境;环境治理;污染防治。

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加速、城市化的大力推进以及化学品、农药等现代科技产品的使用,人类社会向自然环境排放了大量污染物,使得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异常严峻。我国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立法供给严重不足,现有立法呈现分散碎片的特征,远不能满足土壤污染防治的现实需要,我国亟需系统化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一、我国土壤生态环境现状。

土壤是“以母质为基础,在物理、化学和生物的长期共同作用下,不断演化而成的土状物质,它由固相、液相和气相物质以及生物体四部分组成,各部分之间相互作用,形成了一个复杂的体系”。[1]土壤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动植物生长繁育的自然基础之一。土壤各组成部分互相联系、互相作用,共同组成了复杂多样的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内外存在着物质、能量和信息的变化与交换,保持着结构和功能的动态稳定。土壤结构多样、功能多元和过程复杂的特性使得土壤对人类具有极其重要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然而,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却非常脆弱,土壤具有吸附性、缓冲性、氧化还原性以及自净的功能,其能广泛接触水、大气、固体废物等中的污染物,这就使得土壤极易受到污染。

土壤污染是指“由人类活动产生的各种污染物通过各种途径输入土壤,其数量和速度超过了土壤的净化能力,导致土壤的组成、结构和功能等发生变化,从而使土壤的生态平衡受到破坏,正常功能失调,导致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影响作物的正常生长发育,并产生一定的水和大气次生污染的环境效应,最终将危及人体健康以及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现象。”[2]我国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相当严峻,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中国受污染的耕地约有 1.5 亿亩,污水灌溉污染耕地 3250 万亩,固体废弃物堆存占地和毁田 200 万亩,合计约占耕地总面积的 1/10 以上”[3]。这些土壤污染的污染源主要有酸雨、大气尘埃、工矿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化肥和农药、工矿废水灌溉、农家肥、地膜污染等。与大气污染、水污染相比,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富集性、复杂性和不易逆转性的特点,这使得土壤污染的危害严重,治理困难、耗资巨大。

土壤污染对人体健康、土壤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威胁。首先,土壤污染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土壤污染造成有害物质被农作物吸收,使有害物质通过食物链富集于人体内,引发各种急慢性疾病,危害人体健康。其次,土壤污染威胁生态安全。土壤污染直接影响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导致依附于土壤的生物种群结构发生改变,生物多样性减少。土壤污染还会导致水、大气、海洋等环境要素的交叉污染,进而影响整个生态安全。最后,土壤污染影响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土壤污染使土壤生产力和耕地质量下降,导致粮食减产、粮食质量下降,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缺陷分析。

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制化是我国根治土壤污染的基本路径。

目前,我国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总体可分为环境保护基本法、土壤污染防治专门法及相关法三个部分。首先, 《环境保护法》 对土壤污染防治、农业环境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

《环境保护法》 第 20 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对土壤污染和土壤生态环境破坏从水土整治、动植物保护、化学品及农药安全等方面进行综合系统防治。其次,我国目前尚无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现有与土壤污染防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是 《水土保持法》 和 《土地复垦条例》。2007 年 《沈阳市污染场地环境治理及修复管理办法 (试行)》 从监督管理、污染场地的评估与认定、污染场地的治理及修复、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污染场地环境治理及修复管理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规定。1995 年制定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对农田、蔬菜地、茶园、果园、牧场、林地、自然保护区等的土壤规定了不同的质量控制标准。最后,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主要涉及 《大气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 《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 等污染防治及 《土地管理法》、 《森林法》、 《草原法》、 《矿产资源法》 等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另外,其他环境保护专门法中有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还有 《环境影响评价法》、 《清洁生产促进法》、 《节约能源法》、 《农业法》、 《城市规划法》、 《标准化法》、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等。

然而,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还相当不完善,存在严重的结构与功能缺陷,已明显不能为防治土壤污染提供有力地法律制度保障。

第一,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结构性缺陷。首先,立法缺乏系统性。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应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而我国不仅环境保护基本法性质的 《环境保护法》 对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定相当简单,而且还缺乏专门性的土壤污染防治单行法律法规。这既与当前严峻的土壤污染形势极不相适应,也严重制约了土壤污染防治的工作开展。其他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只有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零散规定,且这些规定多是宣言式和框架式的,既无对土壤污染防治的明确详细规定,又缺乏相互配合联系,无法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其次,立法缺乏对土壤的统一性保护。现有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分别从不同的领域对不同的土壤进行规定,缺乏对土壤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化规定。立法的土壤规制对象比较狭窄,偏重规制农业土壤污染,对工业、城市土壤污染重视不足。再次,立法缺乏土壤污染防治的系统性制度供给。立法缺乏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制度使得立法缺乏可操作性,行为规则原则性、概括性强,明确性不够,缺乏针对性。最后,立法缺乏对土壤污染防治管理体制的系统性规定。我国的环境管理体制实行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与各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管理。

目前,土壤污染防治行政主管部门不明确,行政主管部门与分工负责的各部门之间的职权划分不清。环保、国土资源、水利、农业等部门多头管理,无法有效应对复杂的土壤污染防治系统性工作。

第二,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功能性缺陷。结构与功能具有对应关系,结构决定功能,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结构性缺陷直接导致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功能性缺陷。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在功能上是为了实现预防和治理土壤污染,而现有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存在明显的重预防轻治理的结构性缺陷,其造成了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在治理土壤污染方面的功能性缺陷。即使在预防土壤污染方面,立法也存在严重的偏重控制点源污染,忽视对农药、化肥、大气污染、水污染等面源污染控制,导致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在防治土壤面源污染方面的功能性缺陷。在土壤污染治理上,立法更是很少涉及土壤污染治理,即使有土壤污染修复方面的地方立法,由于其立法层次低、适用范围窄、手段单一,仍无法有效治理土壤污染。

三、域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借鉴。

域外国家和地区对土壤污染防治主要实行专门立法、相关立法和综合立法相结合的模式,实现了对土壤污染防治的系统性立法。

美国早在 20 世纪 30 年代就制定了专门的 《土壤保护法》,该法通过防治土壤污染、流失来保护农业生产。之后,美国又从对废物全程管理的角度防治土壤污染,制定了 《固体废物处理法》、 《资源保护回收法》、 《危险废物设施所有者和运营人条例》、 《综合环境污染响应、赔偿和责任认定法案》、 《超级基金增补和再授权法案》 和 《纳税人减税法》 等法律。此外,美国在水污染防治的 《清洁水法》、水源地保护的 《安全饮用水法》、化学品等有毒物质污染防治的 《有毒物质控制法》 和《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杀鼠剂法》 中从对各污染源的控制来加强土壤污染防治。

英国针对土壤污染防治制定了专门的 《环境保护 1990:

Part IIA法案》。另外,英国注重对污染的系统防治。 《污染控制法》 是英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该法对废弃物污染、水污染、空气污染、噪声污染等实行全面系统控制。英国还在对生活垃圾处理的 《生活环境舒适法》、对危险废物控制的 《有毒废物处置法》 和 《有毒污水处理法》 中从对各污染源的控制加强土壤污染的防治。

德国针对土壤污染制定了专门的 《联邦土壤保护法》、《国土整治法》、 《联邦土壤保护与污染地条例》 和 《建设条例》 等。“德国近期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实践主要包括法院的司法判例发展以及土壤污染防治政策的整合两个方面。”

[4]同时,德国意识到仅仅依靠专门的 《联邦土壤保护法》 等法律法规防治土壤污染是不够的,需要将专门的土壤污染保护法律与涉及土壤领域的其他法律结合起来,实现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化与系统化。德国先后制定 《循环经济与废物管理法》、《肥料和植物作物保护法》、 《基因工程法》、 《联邦森林法》、《联邦矿业法》、 《联邦污染防治法》 等法律从不同领域实现对土壤污染的整体控制。

日本针对土壤污染防治也制定了专门的 《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 《土壤污染对策法》、 《土壤污染对策法施行规则》。

日本多次修订 《农地土壤污染防治法》 并根据该法对农田土壤中镉、铜、砷等含量进行监测,并对超标土壤予以修复。日本2002 年颁布的 《土壤污染对策法》 以市区的土壤污染为防治对象,对调查的地域范围、超标地域的确定,以及治理措施、调查机构、支援体系、报告及监测制度等进行了详细系统的规定。另外,日本在 《水质污浊防止法》、 《Dioxine 类物质对策特别措施法》 中也有涉及防治土壤污染的规定。

我国台湾地区针对土壤污染制定了专门的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并制定了详尽的配套法律规范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实施细则》、 《污染整治费收费办法》、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的监测基准与管制标准》、 《征收种类与费率》 等共18 项法案,这些法案与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相结合形成了台湾地区比较完备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体系。

四、系统完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1.系统化完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必要性。

系统化之所以成为我国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目标,除源于我国防治土壤污染的迫切需要与对土壤生态环境的系统性认识加深,还源于人类环境保护理念的生态中心主义嬗变与系统论理论的发展。

首先,人类环境保护理念的生态中心主义嬗变要求立法实现对土壤污染的整体性防治。随着人类对生态环境特性的认识加深,在深刻反思人类中心主义缺陷的同时,逐步确立起整体环境观,并逐步形成一种全新的理念———生态中心主义来处理人类与自然的关系。生态中心主义要求生态系统中所有构成要素必须维护生态系统本身的相对稳定,坚持整体主义思想,实现生态系统本身的可持续发展[5]。生态中心主义强调整体性、内在联系性,主张人与自然的统一,将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视为最高价值。环境法中的生态中心主义是指将人类和自然作为一个生态整体,从宏观上指导环境立法、运行,规范人类行为的一种理念。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的整体性特点及土壤污染源的多样化需要人类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中树立整体环境观念,通过对土壤污染的多源整体性控制,实现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系统论为系统化完善立法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具体方法。系统论是对系统科学的哲学抽象,强调整体性。所谓系统,是“由相互制约的各部分组成的具有一定功能的整体”[6]。系统论认为现实世界的任何事物都是以系统方式存在和运行的,系统具有多元性、层次性、相关性、整体性等特征,其总是动态运行并保持相对稳定。系统论在土壤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具体运用是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中的具体运用是土壤污染系统控制,即对土壤污染进行“整体的、系统的、全过程的、多种环境介质的控制”[7]。一方面,土壤与水、大气等环境要素共同组成完整的生态循环系统,因而,我国进行土壤污染防治还需加强对水、大气等多环境介质的污染控制。另一方面,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在结构和功能上具有整体性,其各组成要素相互作用、普遍联系而成为一个和谐的有机整体。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各组成要素在结构上具有层次性、组织性和有序性,在功能上相对独立又密切联系,共同维护土壤生态系统相对稳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必须遵从土壤生态环境的系统性规律,对土壤污染进行整体、全过程、多种环境介质的系统控制。

因此,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系统化完善需要以生态中心主义理念为指导,强调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运用系统科学中系统论的方法,来实现对土壤污染的系统化防治。

2.系统化完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实现路径。

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对土壤生态环境系统进行系统化立法。系统化立法可以实现防治土壤污染、保护人体健康的目的,并最终实现土壤的可持续利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及保障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安全的目标。

(1) 修订 《环境保护法》,实现对各环境介质的系统污染控制。随着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政府职能的转变、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理念的提出, 《环境保护法》 已严重不适应时代环境保护需求,亟需进行系统性修订。“《环境保护法》 修改的最终目标乃是基本法和法典化。”[8]但我国现在还很难实现 《环境保护法》 法典化的目标,目前比较可行的途径是先实现该法的基本法化。基本法化意味着 《环境保护法》 可以实现对环境的整体保护、对多污染源的系统控制。修订后的 《环境保护法》

应明确以独立章节规定保护土壤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引入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原则,建立适用于所有环境要素的保护与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创立有效的对各环境要素的开发、保护与污染防治立法的协调机制。

(2) 制定专门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 及配套法规、规章。

修订后的 《环境保护法》 虽是环境保护、污染防治领域的基本法,但限于基本法性质制约,该法不可能对土壤污染防治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针对土壤污染防治,我国还需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实现对土壤污染的系统控制。

第一, 《土壤污染防治法》 在规定预防土壤污染的同时,偏重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土壤污染处于生态污染链的末端,目前已有大量立法对其他环境要素的污染防治进行了详细规定, 《土壤污染防治法》 无需再将预防类单行法的污染防治内容分解纳入。否则,不仅会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还会造成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与其他污染防治立法的重复。

第二,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坚持生态中心主义理念,树立整体环境观念,引入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原则。生态中心主义理念可以加深人类对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的认识,促进人类对土壤污染实现系统的污染控制。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原则是指在土壤污染防治中,从整个生态系统的角度综合进行土壤污染控制,综合考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等各种因素,综合采用多学科的知识和方法,综合运用行政、市场和社会的调整机制,实现经济、社会与土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7]。11~12 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原则是生态中心主义理念的法律化实现路径,其直接催生土壤污染系统防治的具体法律制度。

第三,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系统规定土壤污染防治的各项制度。 《土壤污染防治法》 尤其要明确规定土壤保护规划制度、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制度、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土壤污染监测与鉴定制度、土壤污染法律责任制度、土壤污染修复制度、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和保险制度,实现对土壤污染的监测预防、使用管理、污染修复和损害赔偿的全过程管理。另外,《土壤污染防治法》 可与在水、大气等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的排污许可制度建立链接,实行排污许可证的备案制度。

第四, 《土壤污染防治法》 建立统一的土壤污染监管体制。土壤污染监管体制是 《土壤污染防治法》 得到有效贯彻实施的支撑和中枢,是国家土壤污染防治战略方针、政策、法律制度得以贯彻执行的保障。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明确中央土壤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合理划分土壤污染防治中央主管部门、地方分级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的职权,建立有效的各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和严格的土壤污染防治问责机制。

第五, 《土壤污染防治法》 保障公众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的权利。土壤污染信息公开是我国土壤法治的必然要求,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明确规定政府有责任主动及时公开土壤污染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注意发挥社区和村委会在土壤污染防治中的作用,委托社区和村委会成员作为兼职监管员,以便及时掌握土壤污染信息。同时,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建立群众监督、举报土壤污染程序化回馈机制,保障公众土壤污染参与权和监督权实现,给予百姓参与土壤污染防治门径。

(3) 完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提高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是土壤环境法治建设的基础,是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执法、司法的依据。我国应“构建一个以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为基础的,包含农用地土壤环保标准、场地土壤环保标准、土壤环境分析方法标准、土壤环境标准样品和土壤环境基础标准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土壤环境标准体系。”同时,我国应不断提高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鼓励地方政府制定严于《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的标准,以满足各地不同的土壤保护需要。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应能对包括农村土壤和城市土壤的各类土壤规定严格的质量标准,应能全面综合管理进入土壤的物质及物质留存土壤期间的状况和离开土壤的状况。

五、结论。

系统化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是防治土壤污染的保障,可有效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原有立法的结构与功能缺陷。系统化之所以会成为我国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目标,除源于我国防治土壤污染的迫切需要及对土壤生态环境的系统性认识的加深,还源于人类环境保护理念的生态中心主义嬗变与系统论理论的发展。人类秉持整体环境观,使用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方法解决土壤污染问题,首先,应修订 《环境保护法》,以独立章节规定保护土壤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实现对各环境介质的系统污染控制。其次,应学习域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立法经验,制定专门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 及配套法规、规章。同时,我国在系统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同时,还要注意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系统的综合协调,避免立法重叠, 《土壤污染防治法》 在规定预防土壤污染的同时,偏重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系统规定土壤污染防治的各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土壤污染监管体制,保障公众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的权利。第三,我国应完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提高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尤其是鼓励地方政府制定严于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的标准,以满足各地不同的土壤保护需要。另外,水、大气与固体废物等环境要素的污染防治情况会严重影响土壤污染防治的效果,我国还要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立法,加强对其他环境要素的保护,完善水、大气与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立法,通过加强立法、严格执法、公平司法、引导守法,真正实现土壤污染的系统化防治。

【参考文献】

[1] 杨志峰,刘静玲。 环境科学概论(第二版) [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28)。

[2] 朱静。 美、日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度对中国土壤立法的启示 [J].环境科学与管理,2011(11):21.

[3] chinadialogue.net/article/show/single/ch/724,2012- 3- 9.

[4] 秦天宝。 德国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与实践 [J].环境保护,2007(10):70.

[5] GeorgeFrancis. EcosystemManagement,33 Nat [J].Resources J.,1993:315.

[6] 苗东升。 系统科学精要(第三版)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20)。

地下水污染防控第3篇

论文摘要:加强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水污染控制与防治工作,有着重要的现实性和必要性.本文作者根据有关法规及节水型社会的要求,立足现实,着眼长远,结合县情,提出了加强临泽县水污染控制与防治的主要对策.

水是人类生活和生产活动中极其宝贵的物质资源.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群众物质生活的日益改善,生活和生产用水不断增加.我县是水资源紧缺,水环境形势严峻的县区之一,水资源紧缺和水环境污染的问题将影响未来我县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加强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水污染控制与防治工作,具有现实的紧迫性和历史的必要性.

1水污染控制与防治的背景分析

1.1自然环境概况

临择县位于河西走廊中部,地处巴丹吉林沙漠南缘,属黑河流域中段,梨园河(大沙河)纵贯南北,全县总面积2727.29km2,地势南北高,中间低,海拔高度在1360^-2082m之间.属典型大陆性干早气候,年平均气温7.7℃,无霜期152d,年均降水量117.1~,集中在7--’9月,年蒸发量2211.7mm,年日照时数为3052.9h,主要灾害气象因素有干早、霜冻、干热风、沙尘暴等.境内自然形成南、北、中三条风沙带,总长103km,沙化面积4053hm3,占土地总面积的12.900,与绿洲面积之比为6,5,盐化草甸面积2.42万hm2,占绿洲面积的1/3.

1.2水资源现状及趋势

全县地表水总量12.8亿m3,其中黑河过境水量10.5亿m3,梨园河(大沙河)年径流量2.3亿m3,计人不重复地下水资源量1.02亿m3,全县水资源总量为13.82亿m3,已建成万亩以上灌区6处,中小型水库7座,总库容0.327亿m3,干、支、渠道91条,长613.2km,机井888眼,2002年总用水量5.68亿m3,其中农业用水4.6亿m3,生态用水0.86亿m3,工业用水0.15亿m3,生活用水0.07亿耐,农业用水量占总用水量的81%以上.

根据有关资料显示,近年来,祁连山雪限上移,流域来水量逐年减少,可见未来10年地表水量亦将不断减少,地下水量也将减少.总之,在生态环境维持现状的情况下,境内水资源呈逐年递减趋势.

1.3水环境质量及存在的问题

监泽县属黑河水系,黑河发源于青海省境内祁连山,自张掖由东南向西北流人境内,境内流程56km,年平均流量50.5m3/s,流域内乡镇企业少,水污染较轻.梨园河(大沙河)源于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祁连山脉的柴诸山,属黑河支流,流经县境流程30.5km,自南向北流经县城,汇人黑河,为季节性支流,7---9月为汛期,河水量不足黑河的1/4,其他月份即为断流期.流域内既有工业废水排放,又有城镇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人大沙河,使大沙河水体受到污染.城区水源地,县自来水公司第一、二水厂区的地下水水质均为工、类优良生活用水.据《临泽县城供水水文地质条件》及《新民滩水源地地下水供水可行性论证报告》显示,地下水允许开采量为1792万m3/a,现状开采量740万m3/a,可满足近期及远期生活、生产用水需要.

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年降雨量稀少、蒸发强烈,地下水开采困难。wWW.133229.COM按水利部《黑河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中游可用水量分摊,我县亩均水量511m3,是全国平均水平的29写,水资源紧缺,制约我县社会经济的发展;二是用水结构不合理,水资源利用效率低下,用水方式粗放、节水意识不强,水量损失大,工业用水定额偏大,大多为自备井用水,循环利用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三是现状工业废水达标排放率低,工业和生活污水直接排人大沙河,造成地表潜层水污染;年化肥施用量约3万,对水环境构成潜在威胁;四是随着城镇人口不断聚集和增加,餐饮、理发、洗浴等服务业的膨胀发展,城镇生活污水排放量剧增,对大沙河的污染负荷将不断加重.

2水污染控制与防治的目标及期限

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出发,紧紧抓住西部大开发和黑河流域综合治理的历史机遇,创新思维,创新机制,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投人力度,对重点污染源严格控制排放总量,重点流域进行重点整治;加大环境宣传力度,提高流域沿岸企业和群众的环保意识.通过“一控双达标”,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关停“15小”和“新5小”、遏制污染反弹、强化清洁生产、加大排污收费力度等措施,如期实现控制目标,在全社会形成珍惜保护水资源的共识,最终实现流域环境的良性循环和经济发展的双康目标.

控制范围:梨园河(大沙河)自梨园到野沟湾黑河人口段止,全长30.5km;黑河临泽段自高崖子水文站到萝泉下庄村止,全长56km.

控制期限:近期2003^-2005年,远期2006-2010年;

水环境质量目标:大沙河流域水环境质量近期保持v级标准,远期达到n级标准;黑河流域临泽段水环境质量近期保持n级标准,远期达到班级标准.

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我县工业水污染源近期和远期达到的排放标准为111级标准.

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近期2005年林木覆盖率达到12%,远期201。年达到1500;城镇建成区绿化搜盖率近期达到30.1,远期达到3500;农业生态示范区面积近期达667hmz,远期达到9333hmz.

3水污染控制与防治的重点

3.1污染源治理

要控制和清除水体污染,必须从控制废水排放人手,实行“防、治、管”三结合.首先,搞好全县水污染调查工作,确定污染源分布状况,时间变化及污染数量、浓度等,然后将市政府下达我县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加以细化分解,由排污单位向环境保护部门如实申报排污量,经核定后,编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管理责任书,并由排污单位与政府签订控制目标责任书,实行目标监督管理,严格考核奖励.经考核、超标排污的,由县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并依法处罚.流域排污单位必须在排污申报的前提下,取得合法排污资格;重点污染企业还应在排污口安装流量计,做到规范、科学.自2003年起,禁止一切排污单位向流域水体超标排放污染物.其次,加强废水无害化处理.工业废水、城镇生活污水排放,必须经过净化处理.雪晶淀粉、天森蕃茄等水污染企业的清洁生产污染防治设施,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再次,要加大流域水体的监测管理力度,通过监测,及时了解水体污染状况及污染来源,以便果断采取治理措施.

3.2水源保护

对城区、乡镇饮用水源地,要划定保护区,严格加强保护.近期,(2005年前),应将城区一、二水厂水源地和小屯乡矿泉水水源地列为一级保护区,严加保护;其他乡镇水源地也要加强管护,在水源保护区内,严禁单位或个人利用渗井、渗坑排放或倾倒有毒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及其他废物,所有排污单位(个人)都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水体环境质量标准,保证水源地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gb5746-1985).

3.3水处理项目建设

从2003年开始,逐步完善城区排水管网基础设施建设,使城区生活污水做到应排尽排,坚决清除渗井、渗坑.拟在铁路北侧洼地,建设生物氧化塘一座,利用藻菌共生系统净化污水.工业企业污水由工厂无害处理后,争取达标排放.力争在2006年建设处理能力10000m3/d的污水处理厂一座,使城区生产和生活污水实现管道化排放、工厂化处理.

3.4农村污染防治

控制水土、有机质流失和农田污染,大力推广有机肥,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和农药,使之减量化、无害化;积极推广高效实用的节水灌溉技术,创造条件开展喷灌、滴溉种植业生产活动;大力推行降解地膜使用,提高畜禽养殖场粪便处理率,加强对农药生产、储运、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环境安全管理,掌握乡村农药污染状况,确定农药污染控制重点,采取切实措施积极防治;加强乡镇企业污染防治监管工作,促进产业合理布局和结构优化调整;引导乡镇企业健康发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关停“15小”企业的监督检查,防止死灰复燃.

3.5生态环境保护

进一步加强对水务、矿产、土地、林木、动植物、风景名胜等自然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管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加强林区、绿洲保护,严格控制生态开发活动,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方针,积极探索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实行生态破坏限期治理制度;随着黑河流域综合治理进程的推进,应加强干、支、斗渠两侧树木的保护工作,禁砍禁伐;加大退耕还林、下大决心、花大气力,增加全县林木总量,提高覆盖率;在城区搞好防护林带绿化造林工程,提高城镇绿化覆盖率,切实改善生态环境.

4水污染控制与防治的主要对策

为促使我县走生产发展、生态富民、生活富裕的文明道路,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应采取以下主要对策.

4.1加强宣传教育,增强环保意识

要教育广大干部群众,牢固树立环保意识,切实增强环保基本国策重要性的认识,强化责任感和紧迫感.保护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因此,各级党政组织和广大干部群众要把环保工作当作重要的日常工作,抓紧抓好,人人保护环境,城乡联动,共同保护好流域水环境,切实改善水体质量,实现控制水污染达标排放和生态环境良性循环的目标.

4.2努力创新机制,实施清洁生产

乡镇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面源污染,加快污水截流工程建设步伐,结合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推进生态示范项目建设进程,加大退耕还林、还草力度,提高林木覆盖率;倡导节约用水,全力推行节水灌溉先进技术,积极推行循环用水制度,提高水循环利用效率;改进水污染企业生产工艺,引进新技术,降低单产排污量,开展对废水的综合利用,使其资源化;认真贯彻《环境影响评价法》,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审批,严禁在黑河、大沙河流域新建污染严重的化学制浆造纸、制革、印染、电镀、酿造等生产项目,对已建设的化工、食品加工企业,严格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大污水处理和治理资金投人,切实做到达标排放.创新乡镇企业机制,要实施清洁生产,同时开展清洁生产自愿承诺活动,努力实现水污染排放减量化、无害化.

4.3强化目标管理,遏制污染反弹

严格遵循“谁造成污染,谁承担责任”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多渠道筹措治理资金,保证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同时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要将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排污总量控制计划列人年度目标管理责任书,强化重点水污染企业的管理,按要求制定水污染防治计划,确定每年削减废水排放量.强化目标,落实责任,努力保证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如期完成,采取果断措施,关闭“15小”企业,遏制污染反弹.

地下水污染防控第4篇

关键词:节水;水保;治污;监管

水是生命之源,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缺水国家,特别是南北水资源不均衡,西部由于缺水,荒漠化程度不断增加,同时水资源又关系到我国的农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保证水资源安全,满足人民群众越来越高的物质需要,确保我国粮食安全,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是“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以及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刻不容缓的大事。

一、水资源保护对策措施

水资源的保护措施主要是对水源地的保护、上游的水土保持、中下游水体质量的保护。

1.工程措施

(1)水土保持工程

水土流失破坏生态平衡,导致自然灾害,同时,流失的泥沙携带大量污染物进行河湖水体,污染水质。

针对坡面水土流失,主要是岸边和汇水区植被的保护,采取坡改梯、配套坡面工程(蓄水池窖、沉沙池、排灌沟渠、田间道路、等高植物篱),配合营造水土保持林草措施(水土保持林、经济林果、种草);针对沟道水土流失采取拦沙坝、支沟整治和塘堰整治等措施。

河流上游特别是在人口较稀少地区,实行封山禁牧,设置必要的网围栏和封禁标牌,对于疏幼林采取补植措施;开展舍饲养畜,减少对林草植被的破坏,依靠大自然的自我修复能力,减少水土流失和面源污染。

加强天然林、水土保持林建设,对区内退田还林区、水土流失区进行水土保持综合治理,以达涵养水源,控制水土流失,减少面污染排放的目的。通过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控制河湖集水区内的水土流失,不仅可以改善生态环境,减少洪水等自然灾害,同时查以减少集水区内污染物的入河、入湖量,改善水质,而且,良好的植被还可以对污染物起到吸收、分解的作用。

(2)河道清淤工程

沿河两岸是集水区内居民居住、农作物与经济类作物种植比较集中的区域,向河内倾倒生活垃圾、搭建违章建筑的现象普遍存在,生活污水和面源污染污废水未经处理直排入河,致使河道淤积严重。如不清淤,会出现被污染淤泥反向污染河水的问题。通过河道清淤和整治工程,不仅有利于防洪,而且,河道内被污染的淤泥清除后,可减轻河道底泥对水体的污染,同时河道清淤工程还可以改善河道水力条件,有利于污染物在水中稀释扩散,加速降解。

(3)污染源治理工程

水资源保护工作既要治理原有污染源,又要严格管理和控制新的污染源排放。对人体有害的污染物质的排放要严格禁止,引导公众参与和监督,使污染源排放受到严格限制,并增加透明度。

(4)实施水源区综合整治工程

加强水源地和上游水资源保护,严禁在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规范保护区内的责任制度管理,保证水源安全。限制在市场利益驱动下的其它无序开发,禁止建办污染重、原材料耗损大的企业,退田还林,防止植被退化和森林破坏。适度发展旅游业,并加强监督管理,减少人为的负面影响。

2.非工程措施

(1)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2)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3)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4)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3.具体非工程措施如下:

(1)实行水体纳污总量控制

在保证进入河湖水质不变坏的要求下,通过对河湖的水资源特性和水污染特点的分析,据提出的污染物控制排放量,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并按水源区管理办法,加强水污染监测。

(2)节约用水

在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中大力推广节水农业、减少面源污染排放量;鼓励区内居民节约生活用水,减少生活污水排放量;河湖内禁止开发高耗水的旅游项目,有条件的开发水生态、水景观旅游;提高公民节水意识,科学制定用水定额,树立节水也是治污的理念。

(3)加强水资源保护宣传

采取各种手段,向公众宣传保护水源地的重要性,树立全民环保意识,引民公众参与和监督河湖水资源保护工作。

二、水污染防治

1.污染治理方法

水污的核心,江河水源的污染防治、生态恢复和建设、应急能力建设、预警监控体系建设、管理能力建设等具体工程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加强污染源控制、生态环境保护,提升环境监督管理能力,是污染防治的重要方法。

(1)点污染防治工程

点源污染防治工程的目的,是为了有效防止江河流域内的点源污染,及时控制现有的污染源,保障水质。

对各流域的点源污染,尤其是重污染源的厂矿企业、违规建筑物和建设项目,制定清拆、整治和总量控制方案,分析方案的技术可行性、所需投资及环境效益,进行优化。

(2)面源污染防治工程

面源污染防治工程的目的为了有效减少和防止流域内的面源污染,尤其是农业面源污染,保障饮用水源水质。

面源污染防治工程的基本原则包括:坚持系统、循环、平衡的生态学原则;与生态修复工程相结合。

2.建立污染防治预警监控

(1)建立预警监控机制

为了实时监测、控制江河流域的水质、水量安全状况,提高预警预报能力,适应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的管理需求,开展防染防治预警监控体系建设工作。对江河流域水质和大气环境进行时空变化动态的坚持,运用现代化信息手段提高信息采集能力和信息管理应用水平为主旨,注重采用“先进、快速、可靠”的新技术,全方位主体化的对江河流域的污染防治的监控。

(2)严格执行污染责任追究制

为了严防水资源的污染,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关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责任制,坚持纠正和查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严格追究相关人的责任,确保水资源的安全。

参考文献:

地下水污染防控第5篇

论文摘要:我国水资源状况不容乐观,面对水污染日益严重的现实,我们应当加强水环境的保护,在我国现行水污染治理基础之上,加强政府职责,加大违法处罚力度,改革 经济 刺激措施,强化 法律 责任,完善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从而实现以人为本的可持续 发展 战略。 

 

 水,是生物圈的基本构成部分,是人类所有社会经济活动所必须依赖的物资基础之一。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目前水污染严重和水资源短缺已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一个共同难题。在全球水资源日趋缺乏的今天,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必然选择。 

 

一、各国水污染防治法的主要管理措施和制度概况 

 

水污染是导致水资源短缺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各国为了防治水污染,都制定了相应的水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概括起来,各国水污染防治法的主要管理措施和制度大致分为两种类型:直接控制型和间接控制型。 

直接控制型,即指具有强制性、技术性、严格性特征的预防性、管制性和救济性法律制度。它包括预防性法律制度、管制性法律制度、救济性法律制度。而间接控制手段,即采用经济手段,其实质在于按照“污染者负担”原则、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原则,通过市场机制,使污染、破坏环境资源的生产者、消费者承担相应的经济代价,从而将环境成本纳入各级分析和决策过程。间接调控手段主要有征收环境费制度、环境税收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和财政刺激制度等。 

 

二、我国现行水污染防治法的立法概况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人均水资源2100立方米,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资源的1/4,另外,我国水资源分布不均,众多城市结构性缺水。而且,近年来,随着我国 工业 化和城镇化的加快,用水量激增,导致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在各国纷纷立法进行水资源保护的今天,我国也积极做了水资源保护的相关立法,主要包括《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等,就此形成了我国现阶段水环境管理的制度体系。在这里我们主要谈谈《水污染防治法》的立法情况。 

在我国,从50年代起就由卫生部门负责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但是,其工作重点只是在于饮用水卫生管理方面。1984年5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9年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此后又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法规。1995年,针对我国淮河流域的严重污染状况,国务院制定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1996年5月15日,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我国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共七章62条,各章内容依次为:总则,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防止地表水污染,防止地下水污染,法律责任和附则。 

 

三、我国水污染防治面临的问题 

 

从1996年《水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防治工作虽有一定进展,但水环境恶化趋势未得到根本遏制,治污速度赶不上污染的速度,所以资源性缺水和水质性缺水并存,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危及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产、生活。现在,我国水污染防治仍面临五大严峻问题: 

⒈水污染形势依然严峻。污染排放总量增长速度快,据水利部统计近3年增长8.6%,主要水系水质恶化程度没有得到控制,据环保局统计,2004年七大水系,一半以上达不到饮用水标准,一半以上属于五类、劣五类水,已不能直接使用。另外,水污染事故不断发生,经济损失较大。 

⒉工业污染仍然十分突出。不少老 企业 污染严重,无力治理,生产设备老化,工艺技术落后,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高消耗、高污染的小企业仍大量存在;不少企业有法不依,违法排污现象普遍。 

⒊城镇污水未有效处理。随着城市化发展,城市污水排放量增加,而污水处理厂建设缓慢,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滞后,目前能正常运行的有1/3,低负荷运行的有1/3,还有1/3开开停停。另外,我国仍有一大批城市没有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或收费偏低,不能满足污水处理厂的运营要求。 

⒋饮用水安全问题突出。我国一些地区饮用水源地水质差,不合格率占25%,全国 农村 尚有3亿多人饮用水不安全。 

⒌水资源浪费现象严重。据统计我国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为222吨,是发达国家的5~10倍,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为62%,发达国家均为75%~85%;农业灌溉用水利用系数为0.45,而很多国家为0.7~0.8;生活用水浪费严重,全国管网漏损率为20%,每年浪费水达100亿吨以上。 

以上水污染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状况,说明在我国水污染防治方面,立法尚需完善,执法、司法也需要进一步改进。而立法乃执法、司法之源,所以完善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四、完善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思考 

 

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思考: 

1.水污染防治政府有责。水环境保护是大规模的公益性事业,所以在公益性事业中政府的作用极为突出、重要、有效。理论和实践证实,在水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坚持并强化政府的职责。完善水环境保护必须加强政府在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水环境质量、污染总体控制、清洁生产、饮用水保护等方面的责任和权力规范,并细化法律责任条款。 

所以建议立法应增添“水污染防治政府有责”的规定,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的任务完成情况和跨界水质段面水质年度考核结果应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及政府工作主要负责人征集考核体系,并作为任免、奖励干部的重要依据。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毛如柏曾强调,对领导干部的环境责任追究制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将来在修改有关 法律 时,应明确规定,对未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或履行不力的行政领导,应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辞职或撤职,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2.鼓励公众参与。而今,公民的环境权日益受到重视,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应加强对公众参与的明确、具体的规定,保证、鼓励、保护公众更多地参与环境管理,促进水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同时应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加强宣传、 教育 、培训,为水环境污染治理、保护、 发展 提供持续的社会根本动力。 

3.彻底改变“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执法瓶颈。1996年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的“全过程控制”、“清洁生产”等新的法律概念的发展、实施确实有一定的进步。污染防治立法从末端控制战略下的预防为主,发展为源头控制战略下的预防为主,使环境管理从废物、末端管理扩大到产品、源头管理。依据立法,政府对造成水污染的 企业 进行了整顿,禁止新建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规定企业应采用原材料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按照国家以上有关法律的规定,企业排污有严格的标准,并要缴纳排污费;超过相应标准的,要建立废水处理设施,并定时启动,保证排放的污水达到合格的标准。而现实的情况却是,不少企业偷偷摸摸排放严重超标污水,或宁愿缴纳排污费,不肯投资建设废水处理设施,或虽有排污设施,平时不启动,只是上级领导来检查时运转一下。他们就是用这种违法、欺骗的手段使其在成本相对低的状态下生产经营,取得市场中的“比较优势”;而另一方面,守法企业增加投入治理污染,提高了生产成本,相对削弱了竞争力,这就是现实情况下“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真实写照。

笔者认为应使违法违规排污的企业付出高昂的代价,才能改变这种状况。因此,在立法上应明确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司法追究、排污收费、民事赔偿等措施,使违法违规排污的企业,得不偿失,从而使违法的管理失职者不仅承受良心谴责,还要依法受到惩处。 

4.改进 经济 刺激措施,健全价值补偿机制。如前所述,环境经济刺激措施是水污染防治法制的间接调控主要措施,它可改变无偿或低价使用水资源并将环境成本转嫁给社会、他人及后代的传统作法,从而有利于可持续发展。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也因此规定了相应的制度。 

另外,笔者认为应该同时健全价值补偿机制,征收排污费只是考虑了水资源利用行为对水质的影响,而没有考虑水资源利用对水资源量及地下水方面的影响,是不全面的补偿。应增加的水资源补偿机制的征收对象为既不构成刑事违法又不构成行政违法,但其行为可能对水资源的使用和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单位和居民。 

5.继续坚持以流域管理为核心,从整体上来防治水污染。我国以前是单一的区域控制,后来由于跨区域污染问题及纠纷层出不穷,久拖不决,而且随大城市用水量的增长,长距离引水成为许多城市的供水主要来源,跨区域污染已成为这些城市的安全隐患。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确立了将流域管理作为基础和核心,并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了加强流域的污染防治,国家和地方还颁布了专门的法规和规章,如1995年国务院颁布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1999年湖北人大通过了《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与此同时笔者认为同时还应进一步建立和健全跨区域污染纠纷的法律制度,以协调好江河湖泊跨行政区域的污染防治工作,如此才能从整体上来防治水污染。 

6.强化法律责任。扩充法律责任条款,增加应受处罚的情节种类,细化应受处罚的情节,加大处罚力度。同时还应规定违规之后的补救性措施,如限期改善、申报、补正及复工的规定。因为对排污者,其目的是通过一系列的措施规范其行为,从而促使其达标,所以处罚并不是最终目的,如此才能有效地防治水污染。 

 

五、结语 

 

总之,防治水污染是一个系统工程,它需要政府、企业、个人共同的努力,需要各种法律、法规的共同作用,才能使水环境保护进入发展的新时期。对它不断的创新和完善,才能面对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任务、可持续发展和依法治国的新观念、“入世”的新要求。 

 

参考 文献 : 

地下水污染防控第6篇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淮河流域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目标:1997年实现全流域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2000年淮河流域各主要河段、湖泊、水库的水质达到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实现淮河水体变清。

第四条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有关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并行使国务院授予的其他职权。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

第五条河南、安徽、江苏、山东四省(以下简称四省)人民政府各对本省淮河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必须采取措施确保本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的实现。

四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淮河流域水污染治理任务分解到有关市(地)、县,签订目标责任书,限期完成,并将该项工作作为考核有关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淮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内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

第七条国家对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行优惠、扶持政策。

第八条四省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做好淮河流域关、停企业的职工安置工作。

第九条国家对淮河流域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以下简称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四省人民政府,根据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拟订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排污总量控制计划,经由领导小组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淮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排污总量控制计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排污总量控制计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淮河流域排污总量控制计划,应当包括确定的排污总量控制区域、排污总量、排污削减量和削减时限要求,以及应当实行重点排污控制的区域和重点排污控制区域外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等内容。

第十三条向淮河流域水体排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凡纳入排污总量控制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排污总量控制计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排污申报量,确定其排污总量控制指标。

排污单位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削减量以及削减时限要求,由下达指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商同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定。

超过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

第十四条在淮河流域排污总量控制计划确定的重点排污控制区域内的排污单位和重点排污控制区域外的重点排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在排污口安装污水排放计量器具。

第十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淮河流域排污总量控制计划以及四省的经济技术条件,制定淮河流域省界水质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十六条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负责监测四省省界水质,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领导小组。

第十七条淮河流域重点排污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责令限期治理。

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决定。中央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限期治理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四省人民政府拟订,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公布。

第十八条自1998年1月1日起,禁止一切工业企业向淮河流域水体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第十九条淮河流域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按期完成污染治理任务,保证水污染物的排放符合国家制定的和地方制定的排放标准;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保证其排污总量不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

未按期完成污染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应当集中资金尽快完成治理任务;完成治理任务前,不得建设扩大生产规模的项目。

第二十条淮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排污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部用于污染治理,不得挪作他用。

审计部门应当对排污费的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并由四省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将审计结果报领导小组。

第二十一条在淮河流域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管理范围内设置或者扩大排污

口的,必须依法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淮河流域新建化学制浆造纸企业。

禁止在淮河流域新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污染严重的小型企业。

严格限制在淮河流域新建前款所列大中型项目或者其他污染严重的项目;建设该类项目的,必须事先征得有关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禁止和严格限制的产业、产品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拟订,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二十三条淮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时,不得突破本行政区域排污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四条淮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第二十五条淮河流域水闸应当在保证防汛、抗旱的前提下,兼顾上游下游水质,制定防污调控方案,避免闸控河道蓄积的污水集中下泄。

领导小组确定的重要水闸,由淮河水利委员会会同有关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防污调控方案,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组织四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等采取下列措施,开展枯水期水污染联合防治工作:

(一)加强对主要河道、湖泊、水库的水质、水情的动态监测,并及时通报监测资料;

(二)根据枯水期的水环境最大容量,商四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各省枯水期污染源限排总量,由四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分解到排污单位,使其按照枯水期污染源限排方案限量排污;

(三)根据水闸防污调控方案,调度水闸。

第二十七条淮河流域发生水污染事故时,必须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时起24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向相邻上游和下游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应急措施,消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

第二十八条淮河流域省际水污染纠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调查、监测,提出解决方案,报领导小组协调处理。

第二十九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的授权,可以组织四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检查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三十条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者停业:

(一)造成严重污染,又没有治理价值的;

(二)自1998年1月1日起,工业企业仍然超标排污的。

第三十一条在限期治理期限内,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量排污,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者停业。

第三十二条擅自在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新建化学制浆造纸企业和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污染严重的小型企业或者未经批准建设属于严格限制的项目的,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关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过本行政区域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枯水期污染源限排方案超量排污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者停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企业事业单位停止建设或者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止建设或者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的罚款额,以不超过1万元为限;超过1万元的,应当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的罚款额,以不超过5万元为限;超过5万元的,应当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违反水闸防污调控方案调度水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因发生水污染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人员伤亡,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拒绝、阻碍承担本条例规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承担本条例规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拒不履行义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下水污染防控第7篇

关键词:地下水污染现状污染途径

地下水是地球上最主要、分布最为广泛的水资源之一。全世界超过15亿的人口主要依靠地下水作为饮用水。在我国的部分城市和广大农村地区,地下水往往是惟一的供水水源。地下水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所必需的、不可替代的重要资源。

1、地下水污染现状

目前中国的地下水已普遍受到污染,部分地区水质超标严重,且污染还在继续加重。尤其是北方城市污染更加严重,污染元素多,且超标率高。主要超标项目有矿化物、总硬度、三氮等。三氮污染在全国各地均较突出,矿化物和总硬度超标主要分布在东北、华北、西北和西南等地区,华北地区地下水污染最为突出。

中国地下水污染已呈现出由点向面演化、由东部向西部扩展、由城市向农村蔓延、由局部向区域扩散的趋势;污染物成分则由无机物向有机物发展,危害程度日趋严重;地下水污染面积不断扩大,污染程度不断加重。可以毫不夸张地讲,在中国的平原地区,想要找出一块未被污染的地下水区域已成为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了。而且越是经济发达地区,其有毒物质的种类和数量往往也越多,地下水污染严重影响着人民群众的生存环境。

2、地下水污染的主要途径

2.1工业污染

一般的受污染地下水中,除了含有诸如壬基酚和辛基酚等有毒物质外,汞、铅和镉等重金属占有很大的比例,成为了当前地下水污染的主要物质。重金属污染地下水,一般是通过矿山开采、金属冶炼、金属加工及化工生产等环节排放的污水,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渗透进入地下水,因此,无论是这些工业污染物进入地表水体,还是直接排进土壤,地下水都是承受工业污染链条的最终环节。

可以说,矿物加工和冶炼、电镀、塑料、电池、化工等行业是排放重工业污染,并进一步污染地下水资源的主要工业源。事实上,无论制造业发达与否,我国的很多地区均存在较为严重的违规排污现象,有的企业为了掩人耳目、逃避监管甚至直接采用地下排污方式,这更是对地下水构成了极为严重的危胁。

2.2 生活污染

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生活垃圾的数量越来越大,大量的积存垃圾不断蚕食和占据着城市及郊区的大片土地,通过降雨或地表径流,直接渗漏或通过地表水渗漏入地下水系,引发地下水污染.人口的增加同时也带来了生活污水的排放量不断增大,例如,我国部分城镇的污水处理厂设备不能保证不间断运行,而且污水处理达标率也偏低,这就导致大量生活污水通过渗漏污染地下水,造成地下水氮磷含量及粪大肠菌群指标升高。

2.3 化肥农药污染

随着粮食、果品、蔬菜等产量的不断提高,化肥和化学农药的施用量大大增加,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土壤及浅层地下水的严重污染。在我国许多地区,特别是农业高产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已开始威胁着居民的身体健康.这些污染物一部分在地表被土壤及植物吸收,一部分被自然环境所降解、净化,还有一部分被地表水体接纳,还有一部分随岩层裂隙进入地下水体,对地下水产生污染。

3、地下水污染的预防措施

3.1地下水污染的防治规划

进一步加快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划定和建设工作,开展多尺度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的污染防治区划工作。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方案包括优先保护地下水饮用水源地、保护地下水现状使用功能、地下水系统保护完整性、地下水和地表水统筹兼顾;评价地下水现实和潜在(或规划用途)利用价值,各种利用功能地下水空间分布;制定国家地下水污染防治区划方案,确定重点流域、重点地区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区划,并根据不同带提出相应的污染预防和控制措施。

3.2 严格控制污染地下水的城镇和工业污染源

严格防止污废水管网渗漏,控制城镇生活垃圾对地下水的影响。对于污染地下水的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要及时开展防渗和地下水修复防控等工作;加强重点行业环境监管,控制工业危险废物堆埋场对地下水的影响。

3.3 控制农业面源对地下水的污染

大力推广科学施肥,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进行种植业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在地下水高污染风险区优先种植需肥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

3.4 积极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

借鉴国外地下水污染修复技术经验,优先筛选重要地下水饮用水源补给径流区的地下水污染问题突出的工业污染场地,积极开展污染场地地下水污染修复试点工作,切断油田、矿山采区废弃钻井、矿井等地下水污染途径,防止污染物通过废弃井进入地下水。

3.5 建立健全地下水环境监管体系

基于国土、水利及环保等部门已有的地下水监测工作基础,完善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形成地下水环境监测评价体系和信息共享平台,制定地下水污染防治应急措施,形成地下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储备体系,加强地下水环境保护执法监管。

3.6 地下水污染的预警系统

基于防患于未然的原则,预测地下水水质的变化趋势,进而提出防止水质进一步恶化和改善地下水环境质量的技术对策是非常重要的。可根据预警理论,利用随机、非确定性模型对地下水水质进行预警,建立计算机软件系统,为合理利用和管理地下水资源提供依据。通过开发地下水的预警系统软件,使地下水监测资料的分析具有实时性、动态性,同时,也加强了地下水监测为国民经济的服务。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络的建立与优化是实现动态预警的关键。发达国家的地下水监测网络比较完善,研究者可以共享其动态监测资料,甚至实现了网络化,使国家的监测资料得到了充分的利用。我国尚需要在现有的基础上,完善和优化全国地下水监测网络,并实现资料的共享。

4、结语

由地下水污染的特殊性,决定了地下水污染更不易察觉,污染的治理也更加因难。因此,必须让企业和民众深刻地认识到地下水污染的严重性,使之能够自觉遵守水资源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预防对地下水的污染。同时,还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少污染物进入地下含水层的机会和数量,以期我国地下水资源的质量不断好转,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地下水污染防控第8篇

关键词:地下水污染;抽取-处理技术;渗透性反应墙技术;土壤气相抽提技术;空气注入修复技术;

: the part of the urban and the rural areas in our country, the groundwater is often the only source of water supply, occupying the important status in life process. In recent decade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dustry and social economy, more and more high to the requirement of groundwater resources, and the water quality of groundwater is suffered serious damage. In this paper, the ground water pollution in our country present situation and the main control technology to do the review.

Key words: groundwater pollution; Extraction - processing technology; The technique of building diaphragm wall by osmotic reaction; Soil vapor phase extraction technology; Air injection technology to repair;

中图分类号:TU991.1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1 引言

地下水资源是农业、工业供水的重要水源。全世界超过15亿的人口主要依靠地下水作为饮用水,我国水资源总量的1/3和全国总供水量的近20%来自地下水【1】。但随着人口的增长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量也大幅度增长。近30年来,我国地下水的开采量以每年25亿立方米的速度递增,全国有400个城市开采地下水,40%的耕地部分或全部依靠地下水进行灌溉,地下水的供给量已经占到了全国总供水量的20%【2】。

近几十年的经济快速发展和人口剧增,使全球地下水遭受不同程度的污染【3】。根据中国地质环境检测院公布的信息,目前,我国地下水污染扩展趋势呈现由点到面、由浅到深、由城市到农村,污染程度也日益严重。全国195个城市地下水污染监测结果表明,97%的城市地下水受到不同程度污染,40%的城市地下水污染趋势加重;北方17个省会城市中16个污染趋势加重,南方14个省会城市中3个污染趋势加重【4】。

据估计,目前至少有50个国家约2000万公顷的耕地使用未处理或部分处理的污水进行灌溉【5】,其中我国污水灌溉面积为361.84 万km2(以1995年计),占我国总灌溉面积的7.33%【6】。

由于地下水不接触阳光和空气,其自净能力比地面水弱得多,而且污染物被捕集在地下,挥发性化合物无法蒸发,也可能附在蓄水层的凹处和裂缝中或吸附于岩石表面,使其去除更加困难【7】。因此,通过分析地下水的污染现状及污染途径,加强对地下水的污染治理,成为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

2 地下水污染类型及污染来源

2.1地下水污染的类型

地下水污染的种类按理化性质可分为:物理污染物、化学污染物、生物污染物、综合污染物;按形态可分为:离子态污染物、分子态污染物、简单有机污染物、复杂有机污染物、颗粒状污染物;按污染物对地下水的影响特征可分为:感官污染物、卫生污染物、毒理学污染物、综合污染物【8】。

2.2地下水污染的来源

按引起地下水污染的自然属性可划分为:天然污染源和人为污染源。人为污染源又根据产生各种污染的部门和活动划分为: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矿业污染源。从我国地下水现状污染情况看,地下水污染主要来自人类活动的影响。

按污染的几何形状特征可划分为:点污染源、线污染源,面污染源,按污染物的运动特性划分为:固定源、移动源。

2.2.1工业污染源

工业污染源主要指未经处理的工业“三废”,即废气、废水和废渣。工业废气如二氧化硫、二氧化碳、氮氧化物等物质会对大气产生严重的一次污染,而这些污染物又会随降雨落到地面,随地表径流下渗对地下水造成二次污染;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如电镀工业废水、工业酸洗污水、冶炼工业废水、石油化工有机废水等有毒有害废水直接流入或渗入地下水中,造成地下水污染;工业废渣如高炉矿渣、钢渣、粉煤灰、硫铁渣、电石渣、赤泥、洗煤泥、硅铁渣、选矿场尾矿及污水处理厂的淤泥等,由于露天堆放或地下填埋隔水处理不合格,经风吹、雨水淋滤,其中的有毒有害物质随降水直接渗入地下水,或随地表径流往下游迁移过程下渗至地下水中,形成地下水污染。

2.2.2 农业污染源

农业污染源主要来源于土壤中的剩余农药、化肥和废污水灌溉等。一些常效农药如DDT、六六六等,由于它们在自然界比较稳定,在一定的时间内,会残留在土壤、水域及生物体内,并随着食物链逐步在人体内,引起一些不良后果【9】。常用的化肥有氮肥、磷肥、钾肥等,土壤中这些剩余的肥料将随下渗水一起淋滤渗入地下水中,引起地下水污染。污水灌溉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土壤的含氮量增加,土壤肥力大大增加,但另一方面,因污水含有各种有毒有害物质,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可能引起对农作物、土壤及地下水的污染,甚至造成农作物的减产。

2.2.3 生活污染源

随着我国城镇化步伐的加快,生活垃圾与生活污水量激增,由于无害化处理率低,造成对陆地生态环境和水生态环境的严重污染。我国每年累计产生垃圾达720亿吨,占地约5.4亿平方米,并以每年占地约3000万平方米的速度发展。全国已有200多个城市陷入垃圾重围之中【10】。由于填埋技术的落后和选址不当,这些废物在生物降解和雨水淋滤的作用下,产生CL-、SO42-、NH4+、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和悬浮固体含量高的淋滤液,并产生CO2 和CH4,这些垃圾的随意堆放,最终以污水形式补给并污染地下水,特别我国地下水埋深较浅的广大地区【11】。

2.2.4 采矿活动污染

由于采矿活动破坏了原有地质结构,使氧化环境加强,经过一系列反应,使水呈酸性会形成PH值低于6的酸性矿井水,酸性矿井水会下渗污染下伏含水系统,或者经排水污染地表水水源。同时由于矿坑排水降低了地下水,使原来处于饱和带的矿体岩转化为包气带,有些难溶矿物可转变为易溶矿物,经过风化、雨水渗入淋滤,或由于暂时停止抽水,水位回升时的溶解,是矿区地下水中增加某些成分,造成地下水水质恶化。此外矿区大量积存露天堆放的含硫化物等有害成分的煤矸石和废渣,经同化、淋溶、水蚀作用,形成酸性水流流入河道,渗入地下,使河川径流和浅层地下水遭受污染【12】。

2.2.5 自然污染

有些地区,由于特殊的自然环境与地质环境,地下水天然背景不良,有毒有害成分超标。我国部分地区分布有高砷水、高氟水、低碘水等。全国约有1亿多人在饮用不符合标准的地下水,使这些地区长期以来一直遭受砷中毒(皮肤癌)、地甲病、地氟病、克山病等地方病困扰。

2.2.6 地下水超采引起的污染

地下水超量开采引起地下水位持续下降,形成大面积的降落漏斗,改变了动力条件,引起水质不佳的浅层水越流补给深层水;同时含水层漏斗部分的氧化还原条件增强,促使土体中有机物分解,使二氧化碳分压增大,加之生活污染物进入土体,污染物中有机物质的分解也使二氧化碳分压增大的复合作用,促进土体中难溶的方解石、白云石的溶解,钙、镁离子转入地下水中,这是漏斗区总硬度升高的重要原因。

3地下水污染的控制修复技术

鉴于地下水有机污染的严重性,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国内外学者研究设计了许多修复地下水污染物的方法。一个污染现场的修复必须要解决两个主要问题:可溶性羽流性污染及污染源区。

通常所说的“污染控制”是指采用各种防护策略和工程措施控制污染源,使其进入地下水系统的污染物减少到最低限度;或者是把已污染的地下水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防止其扩散到未污染区【13】。选择修复技术时必须综合考虑污染物的种类,站点的水文地质条件,源区的特征以及表层污染物的位置等方面的因素。

通常用于处理地下水污染问题的修复方案有:1、源区的彻底清除(即挖掘清除)2、源区或羽流的遏制(如设屏障、液压控制)3、质量缩约法(生物修复法、土壤蒸汽萃取法、自然衰减法)。决定任一修复系统最终成败的关键就是看它直接的处理能力。

3.1污染源控制方案

因为常规的泵吸系统有它的局限性,人们越来越对主要用来孤立源区域限制羽流迁移的物理控制方法感兴趣。保护壳的设计原理是用物理方法遏制或水利控制的方法来控制地下水表层污染物的蔓延。保护壳通常局限于池塘、储水池或垃圾填埋场泄漏的源区域,或者用于与一个已经污染的地下水源紧密连接的源区。水压或水力控制法常用在通过一系列围绕在源区的井来进行注射或泵吸的地下水区域或有急速羽流存在的区域。物理控制方法的目的是为了从当时环境中把已经受污染的土壤和地下水分离出来并最大限度的减少污染向下迁移。

3.1.1挖掘去除法

通常挖一条凹渠来去除受污染土壤,或者安装抽水井来控制羽流,并把挖掘出的污泥运到安全地点进行处理,如垃圾填埋场或地表人工湖。一般来说在大多数领域已不再允许这样的做法。挖掘和移走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方法具有局限性,当污染物延伸到地表深处,或污染发生在大型建筑或设备下部以及存在非水相流体,不可能整体移走污染物。

3.1.2堤坝拦截地下水涌流法

这种方法是通过修建拦截地下水涌流的物理屏障来容纳受污染的地下水或沥出液,同时可以阻止未受污染的地下水进入污染的区域,主要有:泥墙、帷帐式灌浆、打板桩、紧密衬层或土工膜。泥墙屏障施工时必须挖掘出一条围绕在污染区域的狭窄渠道,且受地层条件限制较大。帷帐式灌浆屏障施工时注入浆液的速率必须控制好,且只有当土壤中砂粒尺寸过大时化学或微粒灌浆才是最为有效的。打板桩屏障施工时应注意施工时使用的材料,避免使用粗糙致密的原料。衬层法施工时应根据土壤和污染物的性质来选取衬层,并根据条件考虑是否需要与地表水控制和保护壳结合使用。

3.1.3地表水控制

地表水控制主要是通过控制地表水渗透效果来改变污染区域的污染物垂直迁移路径,通常可以和其他地表保护壳方法来结合使用。

3.2 水力控制和泵吸处理系统

地下水污染的水力控制主要是通过降低地下水位和地表电位,以阻止污染向站点外排放,通过去除污染物来减少迁移的速率,或者用泵吸和注射井联合的方法将羽流限制到一个低电位。这种方法要求对总井点和水泵的维护比较高,并且要求必须对泵吸到地面的污染水都进行生物处理或物理处理。最后根据污染场地的实际情况,对处理过的地下水进行排放,可以排入地表径流、回灌到地下或用于当地供水等。

这种技术适用范围广,对于污染范围大、污染晕埋藏深的污染场地也适用。但其自身也存在一些局限性:①当非水相溶液出现时,由于毛细张力而滞留的非水相溶液几乎不太可能通过泵抽的办法清除;②该技术开挖处理工程费用昂贵,而且涉及地下水的抽提或回灌,对修复区干扰大;③如果不封闭污染源,当停止抽水时,拖尾和反弹现象严重;④需要持续的能量供给,以确保地下水的抽出和水处理系统的运行,同时还要求对系统进行定期的维护与监测。

3.3生物降解

又称生物修复法,生物修复法是采用诸如提高通气效率、补充营养(对石油污染而言,主要是补充N、P),投加优良菌种、改善环境条件等办法来提高微生物的代谢作用和降解活性水平,以促进对污染物的降解速度,从而达到治理污染环境的目的。

生物类群可把生物修复分为微生物修复、植物修复、动物修复和生态修复,而微生物修复是通常所称的狭义上的生物修复。

根据污染物所处的治理位置不同,生物修复可分为2类:原位生物修复(in-situ bioremediation)指在污染的原地点采用一定的工程措施进行;异位生物修复(ex-situ bioremediation)指移动污染物到反应器内或邻近地点采用工程措施进行。异位生物修复中的反应器类型大都采用传统意义上“生物处理”的反应器形式。

3.4土壤蒸汽萃取法

不饱和区域在决定地表下污染物传输和修复的动力学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土壤蒸汽萃取目标在于从不饱和区域中去除不稳定污染物,并使污染物从水蒸汽、NAPL和水流相态中去除。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对受污土壤造成尽可能小的扰动,能用标准设备来构造,具有成本效益。它运行能否成功取决于污染物从非水相和水相到气相的转换速率。需要考虑的变量有:(1)污染物的特征;(2)站点的性质。

4小结与展望

地下水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受人类生产、生活的影响,地下水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威胁着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为保障人类的健康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对地下水污染的治理及预防措施展开深入的研究。对于已经污染的地下水,要查明污染源,切断污染途径,努力开发研究有效的污染治理技术。对于没有污染的区域,要未雨绸缪,防范于未然,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避免污染的发生。要全面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确保地下水环境的洁净与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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