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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监管现状赏析八篇

时间:2023-08-04 17:18:51

虚拟货币监管现状

虚拟货币监管现状第1篇

关键词:虚拟货币 管理 网络

虚拟货币由于能够实现足不出户网络转账交易,而得到了越来越多民众的青睐。虚拟货币由于能够对换现实货物和服务,而具有法定现实货币的相关功能。但是虚拟货币相比较于现实流通中的实体货币而言,本身是一种新生的事物。新生事物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较强的适应能力,能够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新生事物的产生和应用由于还处在不断的完善过程中,难免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如何有效的应对虚拟货币应用过程中的漏洞和问题,促进虚拟货币管理体制的完善,是一个十分值得研究的问题。

一、我国虚拟货币应用管理中存在的主要缺陷

(一)虚拟货币币种混乱

目前,我国存在的虚拟货币主要是由各个网络公司或者网络营销公司根据各自公司的具体需求而推出的。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淘宝公司推出的淘宝币、腾讯公司推出的Q币,网易公司推出的泡币等。虚拟货币的币种由于公司需求的不同而显示出多种多样的特点,往往每个公司的虚拟货币只能在推出公司相关业务内进行应用,应用范围十分的有限。虚拟货币的币种有待统一和管理。

(二)虚拟货币的充值业务管理现状不尽人意

以网易推出的泡币为例,泡币的充值渠道比较多,可以使用点卡充值、银行卡充值、电话充值、短信充值以及支付宝充值等。网易公司通过向中介机构提供销售费用的方式进行虚拟货币的营销推广,但目前,中介机构对于营销所收取的佣金比例比较高,其为了实现多销售的目的,往往使用较为宽松的充值管理方式,这样就会形成挪用共有资金进行充值的问题出现,容易造成共有资金侵害的现象出现。

(三)虚拟货币兑换人民币业务的管理机制缺乏

网络虚拟货币一经购买,往往很少被兑换成人民币。这主要是虚拟货币提供方的一种营销手段,把所有的虚拟货币占用的人民币牢牢地控制在自己的手中,虚拟货币只能在推出公司进行消费。虚拟货币的持有者,往往已经购买虚拟货币,很难实现货币的回兑,手中多余的虚拟货币往往只能选择闲置或者进行地下虚拟货币销售,由于地下虚拟货币缺乏相关的管理制度约束,往往存在于无序的状态,低购高销的现象屡见不鲜,严重的影响了现实货币秩序的发展。

(四)虚拟货币持有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

网络公司推出的虚拟货币往往会零散的被买家所持有,由于这些买家持有量普遍较少,其对网络公司的影响力有限,他们的合法权益往往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造成虚拟货币持有者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证的原因总结起来有四个:一是虚拟货币发行商的经营运行状况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二是虚拟货币发现的数量不能有效的配比购买力,无限制的发售会引起购买力下降,三是运营商虚拟货币管理系统安全机制投入不足,四是国家法律法规关于公民网络财富的规定不够完善。

二、完善虚拟货币应用管理的对策

(一)成立全国性虚拟货币管理部门,实行币种统一

解决虚拟货币币种混乱,币种多种多样的问题应当从全国范围内统筹规划着眼。分析我国网络货币发展的特点,以及虚拟货币运行机制等实际情况。成立全国性的虚拟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虚拟货币币种,实现各个网络公司虚拟货币的无缝对接和通用管理。发挥管理委员会的全国性统筹管理作用,积极应对货币使用过程中的问题。

(二)建立虚拟货币发行、充值、回兑管理和审批机制

虚拟货币由于管理机制缺乏,公信力不足,从而造成发行准入较低、充值、回兑管理不规范,容易造成问题的产生。主管部门应当就虚拟货币发行公司的资产规模、公司资质、信用、经营管理状况等条件进行严格的规范限制,设立虚拟货币发行门槛,防止条件不足的企业随意发行虚拟货币,扰乱市场秩序。加强虚拟货币充值的规范管理,应当把着力点防止中介销售机构的管理改善上,对中介机构资历进行审批,甄选有实力和信用的中介销售机构,统一规定销售佣金提取比例和价格范围,防止暴利现象的产生。对发行公司虚拟货币回兑机制进行强制性要求,允许参考银行的做法,收取一定比例的交易费用,但公司必须接受回兑,以官方的公信防止地下交易泛滥情况出现。

(三)完善虚拟资产法律规范,强化虚拟货币监督管理

虚拟资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个是明确虚拟资产的合法地位,为个人虚拟资产保护提供法律依据。二是虚拟资产纠纷仲裁机制完善,通过对虚拟资产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进行责任和权力的明确,打击不法行为,保护合法权益。三是确立虚拟资产相关主管部门权限和责任,为虚拟资产的管理确立部门归属。虚拟货币的监督管理应从完善监督机制出发,规范发行商的相关行为,为网民提供合法权益保障。具体来讲主要包括对虚拟货币的发行、认证、流通、统计等环节进行规范性监督,打击各种投机和伪币行为。通过网络交易活动监督平台对交易实行全程追踪,实时管理虚拟货币流向,截断各种违法行为的活动途径。

参考文献:

虚拟货币监管现状第2篇

论文关键词 网络虚拟货币 法律问题 管理

网络虚拟货币是经济持续发展,以及科技进步的产物,尤其是近年来,网络交易的日渐频繁,网络虚拟出现迅猛发展的趋势,不少犯罪分子利用虚拟货币自身的立法缺陷,从中获取暴利,因此,研究网络虚拟货币的相关特征,以及其在网络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制定相关的法律措施来保障网络虚拟货币的正常运行,具有很重要的作用。

一、网络虚拟货币的概念及特征

网络虚拟货币是有网络的运营商所发行的,运行在整个网络中,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兑换其他主体的产品或者服务,具备了一定的媒介交换功能,这与货币的属性比较类似,在表现形式上主要是通过网络来传输和使用,是实现数字化的重要依据。网络虚拟货币的概念从狭义上来看,主要是出现在虚拟的游戏中,通常被作为虚拟交易的支付方式,从广义上来看,主要是在公用信息网的基础上,用数字化的方式,来实现进一步的支付和流通。

网络虚拟货币的特征有许多种,第一个特征就是它的虚拟性,这种虚拟性不仅体现在形式上,更体现在空间位置上,当然这种虚拟性,与虚幻性不同,不表示虚拟货币不存在。其次,虚拟货币的产生是信息技术高度快速发展的产物,因此它具备高度的技术性,在运行、流通以及监管等各个方面,都依靠这种高度的技术性。再者,网络虚拟货币的占有和转移方式比较特殊,其应用范围也比较有限,计量单位也与传统的货币不同,没有元角分等这些换算单位,而是根据虚拟货币的不同种类,保有不同的计量单位。最后,网络虚拟货币流通随意性也是重要的特征,使得网络虚拟货币的流通更加快捷和方便。

二、网络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和法律关系

(一)网络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

网络虚拟货币在客观上不可触摸,但是它是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在于网络空间之中的,它同样具有一定的价值,这是由于网络用户需要网络虚拟货币来满足自己的网络需求,因此,网络虚拟货币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此外,虚拟的货币同样可以用来交换,是具有交换价值的,从这两方面可以看出网络虚拟货币具有价值。其次,网络虚拟货币还具有合同债权的法律属性,这主要体现在发行者和购买者之间的债权关系上,网络游戏的玩家与开发商之间,因网络虚拟货币的使用而构成了一定的债权与债务关系。最后,网络虚拟货币也拥有物权的法律属性,网络虚拟货币在理论上,也属于有价值的物,属于私人的财产,不可侵犯。

(二)网络虚拟货币的法律关系

通过上述网络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可以看出,网络虚拟货币具有物权的属性,因此它也就包含了许多的法律关系,比如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等等。在网络虚拟货币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网络货币的发行者,主要包括各种的游戏开发公司、网络公司等,其客体是指权利义务所要指向的对象,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实现的客体也不同。在网络虚拟货币的法律关系中,最为重要的是网络虚拟货币法律关系的内容,其中包括了多种主体、多种法律关系,他们所承担的相应权利和义务也各不相同,比如,对于虚拟货币的消费者来说,拥有支付的权利,同样也享有使用购买商品的义务,此外,虚拟货币的交易平台、监管者等都具有不同的权利义务,区分和明确这些法律关系,对于维持网络虚拟空间的正常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三、网络虚拟货币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金融风险

由于网络虚拟货币是网络运营商所提出的,与虚拟货币的持有者之间存在一种债权关系,它只有在收到了网络用户所交付的费用之后,才能为其服务,但是如果网络运营商出现破产情况,那么网络用户的权利就很难保障,用户手中的虚拟货币也不具有任何的价值。其次,通货膨胀风险也是网络虚拟货币存在的一个问题,这是由于游戏玩家通过游戏的方式获取虚拟货币,如果是通过赠与的方式获得,使得发行者要发行相应的虚拟货币,但是这部分虚拟货币与人民币不对等,增加了实际的货币流通量,发行者如果不控制这种行为,就有可能引发现实生活中的通货膨胀现象。此外,网络虚拟货币可以在私下进行,这也为一些倒卖网络货币的不法分子提供了犯罪机会,他们可以利用这种虚拟平台,实现洗黑钱、销账等行为,这种行为由于网络自身的隐蔽性,给警方的判断带来了很大的难度。针对这些金融风险,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网络虚拟货币的管理力度。

(二)法律风险

除了上述的金融风险之外,网络虚拟货币还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安全风险、隐私权风险等。安全风险是指虚拟货币的整个发行系统、交易平台等的安全,传统的货币盗窃是指直接与财物相接触,在网络虚拟货币系统中,只需要破解账户和密码即可,而且虚拟货币发行者受骗的方式也与往常不同,主要是不发者利用外挂的方式来欺骗服务器,对于网络游戏自身产生一定的干扰和影响。同时,由于网络时代的迅猛发展,网民的隐私权也受到了极大的干扰,比如网络用户在进行注册和充值交易时,都会留下大量的个人信息,部分网络交易平台对这些信息进行收集,用于不正当的途径,甚至出现买卖客户信息的情况,这些都严重损害了网络用户的隐私权,给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带来很大的困难。针对这些金融风险和安全风险,社会上对于网络货币的看法各不相同,因此,加强对于网络货币的法律管理,提高支付的安全性,构建合理的网络虚拟货币制度体系,对于虚拟货币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四、网络虚拟货币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法

(一)构建合理的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仅仅对于网络游戏的虚拟货币进行了规定,而对于大部分的非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缺乏相关的规定,这就使得绝大多数的网络虚拟货币没有法律的约束和保护,用户的权益得不到相应的保障。针对这种情况,在未来的立法中,我国要对虚拟货币进行全面的监管,努力扩大监管的范围,构建比较合理的虚拟货币监管体系。

此外,我国现阶段的虚拟货币监管模式中,还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是监管部门的分工不明确,出现了多部门监管的模式,很容易造成互相推诿的现象,因此,要加强对虚拟货币监管责任的划分,使得各个部门各司其职,保障监管体系的顺利开展。其次,目前我国的虚拟货币管理存在各自为政的现状,缺乏统一的规章制度对其进行约束和治理,针对这种情况,我国应该成立一个独立于各个部门之外的,虚拟的货币管理委员会,来借书我国目前这种分散的管理体制。

(二)加强发行阶段的管理

虽然网络虚拟货币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但是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网络虚拟货币的大规模泛滥,也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很大的威胁,如果不加以控制,将会给不法分子提供更多犯罪的机会。在网络货币的发行阶段,要加强对发行主体的限制,对于那些想成为发行主体的网络运营商,应该考量自身是否具有一定的注册资本,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是否配备完善,以及自身的财务状况和信誉保障等问题,相关部门也要加强对这些方面的考察和评估,充分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虚拟货币在发行之前,要接受相关的审批程序,不能凭借虚拟货币的发行者随意发行,以免造成通货膨胀等问题,因此,我国要建立虚拟货币发行之前的审批制度,明确货币发行主体的发行程序和审批程序,以及发行前所需要的相关材料、发行起止时间、风险规避方案等,虚拟货币的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发行者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的市场调查,严格进行发行前的审批工作,加强对发行阶段的管理,为今后的网络货币的管理工作奠定一定的基础。

(三)加强流通阶段的管理

加强对网络虚拟货币流通阶段的管理,对于保障虚拟货币的正常运行也具有重要作用,流通阶段主要包括交易平台、用户使用阶段等。目前我国虚拟货币的交易场所主要是各种的交易平台,这种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出现,为虚拟货币的交易,提供了很大的便利,也使得资源得到了合理利用。加强对这个交易平台的管理,主要是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此平台进行洗黑钱等一系列的活动,同时还要保障网络注册用户的合法权益,充分保障用户的隐私权,对于交易记录以及交易的数据,要保留一定的时间,为监管机构提供充足的信息,规避市场风险以及不法行为。

(四)完善责任相应的责任体系

虚拟货币监管现状第3篇

[论文摘要]虚拟货币在网络金融交易中扮演着毋庸置疑的重要角色。将虚拟货币分为三大类别:以虚拟金币兑换虚拟物品的货币,以人民币间接兑换实物的货币,以及以人民币间接兑换虚拟物品及服务的货币。通过对三者发行、流通特点的分析,结合现实中普遍存在的虚拟货币通货膨胀、违规汇兑、安全漏洞等问题,得出现实冲击的结论:前两种虚拟货币的冲击有其有效性,存在发展空间,有待市场进一步自我完善及跟踪观察;后一者存在市场失灵、制度约束缺失的现实问题,可能造成冲击现实金融世界的不良后果,应及时建立“硬约束”。并提供相应的政策参考意见。

一、虚拟货币的分类及其特点

不同范畴的虚拟货币,有着大相径庭的属性与用途,在对现实金融世界的冲击方面自然有着不同的影响力。根据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与性质,笔者考虑将其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在某一种网络游戏(或虚拟社区)中通用的、可用于交易虚拟物品的游戏币,典型代表是网游、BBS及虚拟社区中的“金币”(以下简称其为金币)。用户与用户之间可以直接发生交易,标的物可以是由运营商提供的,也可以是由用户自身创造的,在同一范围的虚拟游戏世界中具有类似于一般等价物的作用。

第二类是服务商发行的专用的虚拟货币,用于购买本网站内的服务,代表是腾讯公司的Q币,可用来购买会员资格增值服务(以下简称其为网游虚拟货币)。与第一类相区别,该种货币是由互联网运营商单向提供服务,用户与之发生交易而使用的,标的即为服务本身,用户需要用人民币购买这种虚拟货币。虽然随着网络交易的发展会带来用户之间交易的可能途径,但由于受运营商控制,这种货币必须以用户与运营商之间的交易为基础。概括言之,这种单向服务的网游虚拟货币是介于游戏时间、游戏币与人民币的中间媒介体。玩家用人民币兑换成网游虚拟货币,再用网游虚拟货币兑换成游戏时间或游戏内的“金币”。而网游虚拟货币也可购买其他网络服务。

第三类是用于交易实物的网络虚拟货币,它建立在更为真实客观的经济平台上,作为媒介钩稽起法定真实货币和真实物品的交易(以下简称其为实物虚拟货币)。如消费者向美国Paypal公司提出申请,就可以将银行账户里的钱转到Paypal之中。直观地,可以假设一种“支付宝”发行的货币,通过人民币与支付宝币兑换、买卖阿里巴巴旗下网站物品,十分典型的说明了此类货币运作的模式。

二、虚拟货币的发行与流通

现实货币的发行受到国家的控制,而虚拟货币则往往由作为网站经营管理人员的个体来决定其产生。具体而言,虚拟金币的供给与人民币并无挂钩,且只在相对狭小的范围内流通,随着时间推进走向贬值崩溃或是币值稳定的道路,可以看作市场竞争的有效运作;网游虚拟货币的问题比较多,其通货膨胀问题涉及到与人民币的兑换,用户间的交易又影响用户与运营商的交易,关系比较复杂,政府缺位的呼声也比较集中;实物虚拟货币的发行与普遍使用就中国的市场而言尚处于探索阶段,能否发展壮大要视其是否与我国国情、制定相符而定。

三、虚拟货币的现状及影响

(一)虚拟世界的“通货膨胀”

法定货币在相当长的时期看来都存在贬值的趋势,更何况虚拟货币这个发生在供给不受控制、需求波动很大的市场中。在对各大币值的观察中不难发现,币值不稳定的游戏币种很大程度上存在惊人的贬值现象。网络游戏公司为创收等目的进行的大肆发行,却造成了游戏玩家花钱买来的虚拟财产频频贬值,使玩家的利益不断受到损害。现实货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不论是金币、纸币、银行券,都需要一定的物质财富作为其购买力的基础,而物质财富的增长是相对较为缓慢的。但是虚拟产品开发出来以后,用户的所谓购买仅仅是在其帐户信息下做一个电子标记,故而可无限“复制”。考虑到虚拟货币的流通及其与现实货币的联系,就能推测虚拟世界的通货膨胀可能给现实世界带来的危机。虚拟产品无限增加时,单位虚拟货币可获得的效用就会下降,由此导致虚拟货币需求量不断增多。而虚拟货币又是通过支付现实货币得到的,进而将使得现实货币的需要量增加,产生反作用而增加现实货币发行。这种需求增加是针对虚拟产品的,称为“需求虚增”。服务提供商得到现实货币后,仍然在现实世界使用,而现实的物质财富并不能迅速、大量增加,由此将引起现实世界的物价上涨,通货膨胀。但是现实中并没有发生这样明显的通货膨胀:一方面,因为货币需求信号的传递存在过程,其中影响因素复杂多变;另一方面,互联网服务的单向提供商数量、规模有限,且它们通过虚拟产品获得的收入并未完全用于购买现实产品。

(二)虚拟货币与人民币的互兑风险

以Q币为例。正常情况下,现今使用最为广泛的Q币只能实现人民币Q币游戏币增值服务的单向流通,即在正常渠道中用人民币兑换成Q币之后,不可以再将Q币兑换成人民币。然而尽管腾讯一再表示,腾讯的产品和服务不允许Q币转换为人民币,腾讯也坚决反对并致力于打击非法的Q币贩卖行为,不现实中将Q币兑换成人民币并不鲜见,甚至还出现了专门销售这种“虚拟货币”的网站。

有关资料显示,随着网络虚拟货币使用量的增大,使用领域的增加,流通速度的加快,许多问题也随之产生。网络货币具有人民币账户充值性质却得不到有效保护,由于网络虚拟货币的充值和实际提供服务的过程是分离的,运营商在用户充值网币时就取得了销售收入,用户的网币即使被盗也不会造成运营商的直接损失,因此运营商对保护网币安全的态度往往比较消极,造成具有人民币充值账户性质的网络货币,却没有得到相应的保护,容易造成用户的损失。更重要的是,运营商通过非常优惠的促销活动鼓励用户多充值网币。当网币不是在账户中沉睡,而是超越运营商的体系之外,在网民之间互相流通,购买市场上的商品或劳务时(发网币给版主就是购买劳务),就等于增加了货币供给量。更有甚者,不少网络游戏厂商都选择了网络这样灰色的产品作支柱。使得非法的非法所得可以兑现成人民币,进一步滋长了网络行为。

目前国家对虚拟货币也没有明确的监管办法,但是在有关的基本法律法规里明确了其他形式的代金券等,不能与人民币进行反向兑换,这就等于明确了不允许Q币这样的“虚拟货币‘兑换成人民币。“虚拟货币但凡跟人民币发生联系,就会跟现实中的银行一样,可能面对挤兑等现实风险(陈进,2007)”,而在厂商资金短缺的情况下,甚至还有可能出现恶意挤兑的情况,即有用户事先大量收购某种虚拟货币,之后在某一时间集中兑换成人民币,这可能是对手恶意竞争的手段,也可能是某些个人或企业的投机行为。这种基于虚拟货币互通之间的挤兑一旦发生,将会引起像多米诺骨牌般的连锁反应。这种反应一旦开始,其速率将会越来越快,影响面亦将越来越大,最终影响到与之挂钩的人民币,冲击到社会正常金融秩序。

四、政策分析及解决途径

从我国虚拟货币市场的现状及其对现实的冲击来看,政府约束的缺位是问题频发的一个主要因素。在市场失灵的范围中,只有政府以有形手控制无序局面、合理配置资源,才能使市场走上健康稳健的发展轨道。而在市场效率发挥良好的领域,政策应以鼓励为主,减少直接介入,以达到市场配置的帕累托最优选择。网游虚拟货币的市场由于虚拟货币不是“硬通货”从而难以形成稳定的汇率,以及虚拟货币没有形成金融交易闭环缺乏官方退出机制等问题,存在自身难于克服的失灵局面。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呼之欲出。

首先,虚拟货币的发行应当进行限制。具体而言,是对纯虚拟产品的“生产限制”。对于服务提供商开发出的虚拟产品,可以考虑规定销售数量来遏制其无限复制导致的虚拟货币需求激增,或者要求其设置相应的实际资产作为准备金。对于存在实体基础的服务,例如服务器空间使用、网络电话拨打等等,不在所述之列,对其监管主要应在价格上。

其次,虚拟货币的流通渠道应当规范化。一方面,非官方的流通交易构成了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的循环机制,使得网络、虚拟偷盗产生显示影响;另一方面,小规模的地下交易不能体现虚拟货币的真实价值,而普遍以官方价格为基准,使得虚拟世界的通货膨胀有可能影响现实货币需求。笔者认为,现阶段完全正式化虚拟货币向现实货币的转化为时尚早,且难以保证能够形成价格规律发挥作用的自由汇兑机制(即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间形成反映真实情况的汇兑市场)。因此,目前需要先建立起有监管的虚拟货币规范流通渠道。人民银行可以考虑对虚拟货币、现实货币的兑换比率进行备案,及时掌控相关信息,必要时规定虚拟货币的升值或贬值。对于游戏币这一特殊的虚拟货币,要防止行为的发生,可以考虑游戏中允许“负”资产玩家的存在,并且限定每个帐号参与游戏的虚拟货币数量,从而减少与真实货币的联系。

同时,建立虚拟货币回笼机制是渠道规范化的必然要求。虚拟货币本来是用户支付给服务提供商人民币的凭证,但是当其作用与流通远远发展时,就应该考虑建立回笼制度。例如考虑建立虚拟产品回卖、退货等,这样的做法也可以起到抑制虚拟产品无限“生产”的目的,避免服务提供商利用“虚拟世界”获取高额实际利润。当然,对于游戏币而言,回笼的不能包括通过虚拟“”行为所增加的部分,而应当仅以初始投入的游戏币数量为基准。目前虚拟货币的回收机制还几乎没有产生,并且存在着许多顾虑,而建立回笼机制将有利于虚拟世界真实化,进而达到有效监管的目的。

此外,还应严格区分虚拟交易和电子商务的实物交易,加强相关立法,打击虚拟财产的盗窃和欺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区分好市场的职能和政府的职能,在能不介入的地方就不要介入,以督促者的身份引导市场自身良性发展。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现实状况来看,还是对未来的展望分析,“政府还是市场”的经典问题尚待商榷,但对于网络世界虚拟市场的法制规范是不可少的。只有公平有序的经济环境,才能保证市场健康发展,才有“统一化”的畅想可谈。

参考文献:

虚拟货币监管现状第4篇

[关键词]虚拟货币 Q币性质界定 通货膨胀 央行监管

何为虚币,目前学界尚没准确定义。我们姑且把其认为是在虚拟世界中为换取虚拟服务而支付的“货币”。但虚币能否与货币划等号仍需进一步分析。

货币银行学指出货币就其本质出发是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从其职能出发,是价值手段和流通手段的统一。货币具有价值尺度、货币单位、流通手段、支付手段、贮藏手段这五大职能。

从本质看,虚币在虚拟世界这特殊领域内充当一般等价物,理论上在现实世界不能流通。在现实中,虚拟货币只是企业发行的所谓的“货币商品”,仅涉及到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从职能看,虚拟货币的价值尺度和货币单位可从网上出现一些商品既用人民币又用虚币标价窥见一斑。虚币具有流通职能,但有局限性。仅腾讯QQ截至2006年7月,其注册用户超过5.49亿。这些均是其虚币Q币的潜在消费者,流通范围较古代早期货币贝壳等要广的多。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各企业发行的虚币在不同的企业主体之间不能交换。但这只是象春秋战国时期各国拥有不能和别国互通的货币一样,需要能够统一货币的秦始皇的出现。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货币在执行储藏手段,支付手段和世界货币的三种职能时,既不能是观念上的,也不用符号来代替,而必须以金体(或银体)出现”,因发行虚币本身基本不用什么费用,其本身几乎没有价值,因而也不具有贮藏手段职能。

从发行看,货币发行的主体为中央银行,而虚币发行的主体为各企业,并且央行常规发行货币属于经济发行(财政发行除外),每发行一单位货币,要有等量的商品和劳务相对应,要求要有发行准备金。而虚币在发行时,厂商不会以某种金属或资产作为发行储备,也不会考虑是否要约束货币发行规模及如何维护货币的信用。

从汇兑角度,属于货币范畴的传统电子货币具有回兑功能。虚币只是单向兑换,但市场已经自发形成了一种反向兑换机制。

经上分析不难得出结论,虚币具有多种货币特征和功能,但又不能算严格意义上的货币。

中国国内虚拟货币的现状目前,国内互联网已具备每年几十亿元的虚拟货币市场规模,并以15%~20%的速度成长。有关数据显示,目前有46万网游用户经常交易虚拟物品。国内有3000万网游爱好者,若以人均游戏消费300元计算,则市场容量至少为6亿~9亿。其中以网币销售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游戏公司获得了每季度上亿元的财富,这是在目前只有2%的人上网,0.4%的人玩网游的中国做到的。而韩国有80%的人上网,有60%的人玩网游,市场前景不可估量。基于虚币这些特殊性质及其庞大的客户群,虚币的功能日趋膨胀。以Q币为例。Q币除能支付会员服务,购买虚拟装备,对个人头像进行更新等原始功能外,还可用于网上转账,商品促销,甚至可支付一些中小型论坛版主的工资和用于QQ游戏中下赌注。网上已经出现专业买卖Q币的“倒爷。”根据人民币管理条例,货币当局只能对现实的货币进行管理,而网上的各种虚币并不属于此监管范围。中国人民银行表示将起草制定电子货币相关的管理办法,包括虚币在内的电子货币将成为继电子支付后又一个监管重点。

虚拟货币的广泛发行与流通对金融体系和社会造成了一系列的影响。仍以Q币为例:

首先,对于金融体系来说存在通货膨胀风险。Q币的发行主体虽在主观上使Q币与人民币以1:1的汇率单向汇兑,但随着Q币用户迅速扩大,认可度提高,Q币在相当大范围内得到承认后,腾讯可不收人民币,利用Q币的半货币地位,继续自行发行,就类似于向人民币环境这个大水池中不断注水,从而稀释人民币价值,使人民币贬值继而引发通货膨胀。再加之倒卖Q币的价格相当于人民币与Q币的汇率。根据马克思的“执行流通手段职能的货币量=商品价格总额/货币流通次数”的公式,倒爷倒卖Q币让Q币流通速度加快,使Q币流通需求更加缩小,增加了通红膨胀的风险系数,加之与人民币的挂钩,给金融体系的安全带来了威胁。

其次,Q币与人民币挂钩可“兑换”游戏币用于游戏币里下大注,游戏币的获得可通过拨打声讯电话或找经销商就冲值人民币,因此很多QQ游戏成了变相的。

再次,Q币代表一定财富后可用于行贿。由于Q币与人民币是1比1“汇率”,行贿人直接送数万Q币与送数万元人民币没有差别。

最后,因Q币购买便捷且不问出处,就可能培育洗钱温床,犯罪分子可用黑钱买Q币再卖给倒爷套出人民币,这样流失率小还受网络隐蔽性保护。

美国经济学家林顿,拉鲁什论断:“全球每天的金融交易中,仅有2%与实体经济有关”虚拟货币就是虚拟经济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对于这样一个迟早会现实金融产生影响的新生事物,政府的监管已经势在必行。现提出几点建议:

首先,限制虚币购买通常用人民币才能购买的产品和服务,并逐步取缔虚币兑换人民币的经营活动。

其次,借鉴国外经验,可对其进行近似现实货币般的监管,如考虑虚币发行机构的信用等级,发行虚币的数量,种类和业务范围,并对发行方的数量及其余额,流通速度,准备金和存款保险等内容进行考核,并建立与之对应的统计监控体系及认证中心。

再次,建立与之相对应的法律法规,明确消费者,商家,银行和清算机构的权力和义务。

最后,金融体系进行金融创新推出新的解决小额支付问题的金融工具,如利用银行发展电子支付业务对第三方组织的优势,建立网上央行,可为公众搭建一个公开,安全,诚信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

参考文献:

[1]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1997

[2]黄达:《货币银行学》2000

虚拟货币监管现状第5篇

(泰山医学院管理学院 山东 泰安 271016)

摘 要:比特币是一种虚拟货币,在理论和实践中充满了争议。自我国央行等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下发后,比特币泡沫破裂,价格大幅下跌,但又出现了新的现象和问题。客观分析《通知》之后出现的新问题,对比特币的发展趋势进行判断,并提出防范比特币风险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 :比特币;虚拟货币;监管

中图分类号:F49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65-2272.2015.02.010

收稿日期:2014-12-25

比特币自2009年诞生之日起,在认知和理论上就有鲜明对立的双方。一方认为它是非国家的货币,是未来的货币;另一方却认为它是互联网的郁金香泡沫、庞氏骗局,永远不可能在现实中替代真实的货币。但在2013年却出现了巨大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大量投机者的加入,使比特币价格迅速突破7 000元。2013年12月5日,由央行等五部委下达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比特币价格迅速下跌至2 222元,泡沫破裂。之后,比特币价格一直处于阴跌下滑的过程,但又出现了新的发展现象和趋势。

1 比特币的发展现状

(1)比特币的出现代表了人们对信用货币条件下通货膨胀的忧虑。从过去的金本位货币,到国家信用货币,到逐渐淘汰纸币,实现数字货币。贵金属在现代已不可能实现最基本的储藏保值功能,而国家信用货币在大多数国家宽松量化的财政货币政策下,直接导致通货膨胀的产生。而非国家的比特币,作为总量恒定的数字货币,正是符合某些对政府及银行失去信心的顾客的要求。尽管非国家货币体系存在着诸多缺陷,在实践中也不具备任何可操作性,但其数量恒定、去中心化的思想,实际上更符合人们在信用货币条件下对通货膨胀的忧虑。

(2)比特币是天生的投机品。首先,由于比特币总量有限,大多数早期投资者对其期望甚高,存在明显的屯币现象,换手率和流通率都很低。其次,比特币在应用方面很不成熟,各国政府对比特币的态度还在不断的变化中,任何在政策上的规范都会对市场造成巨大的利空,导致短期内比特币的价格迅速下跌。再次,在比特币应用短缺的情况下,无论是挖矿还是应用,最终还是需要换成法币进行日常必需的交易,这就使资金抽取成为一个必然,会导致行情进一步低迷。价格剧烈地波动,不可避免的是比特币成为天生的投机品。

(3)比特币期货市场的大行其道。2014年之前,比特币随着买入的人越来越多,应用越来越广泛,价格也随之上升,其稀缺性也使投资者资产不断增加。2014年之后,由于交易平台火币网及OKCOIN相继推出了融资融币,使做空也可以成为赚币赚钱的手段。再加上央行不断出现政策利空,对做空不断推波助澜,比特币价格下跌已属必然。至2014年下半年,各交易平台竞相推出十倍二十倍的杠杆,投机气氛浓烈,已经远超比特币本身所能承载的价值,彻底沦为比特币,使部分投机者损失巨大。

(4)国际货币体系本身具有流通缺陷。一方面,在外汇体制高度监管下,资本的流动处于管理中,而资金受到严厉的监管而不可能随意流动;另一方面,银行在跨境汇款过程中,收取大额的手续费,使资金受损。而比特币在这些方面可以发挥其无中心化、匿名化的特点,迅速将资金流向世界各个角落。这样的特点也使比特币得到一定的发展。

2 比特币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1)比特币货币地位不明确。在我国,《通知》中明确规定:比特币不是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但在国外,德国认定比特币为“记账单位”,如外汇一样,具有结算功能,但又不能充当法定支付手段。在美国,美联储明确指出其无权直接监管比特币,认定比特币为虚拟货币。澳大利亚则对比特币相对宽松,认定比特币为虚拟资产,交易收入应交纳一定的税收。而俄罗斯对比特币态度,则非常严厉,禁止其作为货币形式出现。综合以上观点,比特币虽然自称为货币,但在绝大多数国家里并未明确承认其货币地位,其政策风险也就不言而喻。

(2)比特币被非法交易利用。比特币具有匿名性、去中心化、无监管、支付方便的特点。就这让一些涉及黑色和灰色收入的非法组织所利用,在国外某些毒品交易、网站等非法机构都以比特币为中介进行交易。比特币在国内购买,然后支付到国外,再到国外卖出换成外币,这种方式更加快捷便利。这就是使央行对外汇的管制形同虚设。央行在《通知》下达后,特别禁止了金融机构和所有国内支付平台与交易所之间的联系,从源头上切断人民币与比特币之间的汇兑,从而最大程度上防范了以比特币为中介的洗钱风险。

(3)比特币的安全性始终存在隐患。一是钱包。钱包是网络黑客最喜爱攻击获取的文件,一旦丢失被破译,根本无法找回。另一方面,在脑钱包网站上,不断出现假融资真诈骗的网站,由于缺乏监督和监管,更让不法之徒逍遥法外,给钱包网站蒙上了一层阴影。二是交易所。2013年10月,注册于香港的比特币交易平台GBL倒闭,后被国内警方侦破,其纯属诈骗性质的不法网站,造成部分投机者的损失,至今尚未宣判。2014年3月,世界上最大的交易所Mt.Gox宣布破产,价值4.6亿美元的比特币被盗,交易所暴露出来的管理不善、玩忽职守是造成灾难的主要原因,这也使比特币世界遭受沉重的打击,价格更是一落千丈。2014年,在价格不断下滑的时刻,交易所也在洗牌的过程中,不断传出一些小网站关闭和倒闭的新闻。

(4)缺少应用,而本身不具有任何的价值,使比特币缺少稳定的价格。比特币只不过是一组具有密码性质的代码,当使用的人越来越少,其价值就会越来越少。而它既没有法币的法偿性,又没有黄金白银的贵金属属性,一旦陷入价格下跌、应用减少的情况,比特币就会出现崩盘的现象。所以,比特币要想发展,要想使虚拟货币有长足长远地进步,发展应用才是最基本最扎实的方法。在我国,已经全面禁止比特币的应用与使用,但在比特币挖矿的上游,却是世界领先,无论是矿机制造还是挖矿规模,都是世界最大的。应当抓住这个机遇,继续发展领先优势,即便是比特币消失之后,在数字货币方面领先的制造技术仍然可以为社会做出巨大的贡献。

(5)山寨币的泛滥。由于比特币源代码地公开,在适当修改后,很容易就可以产生新的虚拟货币。这些山寨币一方面对比特币构成了新的威胁,另一方面又对比特币的应用起到了适当地补充作用。例如,莱特币(LTC),它只是简单地将数量扩大,将交易速度加快,而挖矿难度明显降低。狗狗币(DOGE),几乎是从无到有,爆发式的增长,以打赏的形式迅速推开。瑞波币(XRP),是中心化的货币,它不需要挖矿,更是依靠网关传递信任而进行交易,更令人惊奇的是它可以将法币也作为一部分进行交易。山寨币不断地推陈出新,它的价格更是起伏剧烈,一天翻几倍或是一天被腰斩,屡见不鲜。在比特币周围的山寨币,虽然无法取代比特币的位置,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比特币价值和推广。

3 对比特币监管的政策建议

(1)形成有效的监督管理体制。比特币的发展有其必然性,从贵金属到信用货币,再到现在的数字货币,再到非国家主权的世界货币。它既是一个互联网的产物,也是全球经济化发展后,对国际金融市场融合的一种需要。在我国,捍卫人民币法偿货币地位的同时,要密切关注全球虚拟货币的发展变化。我国应当加大对比特币等互联网虚拟货币的研究力度,紧密追踪其在我国的发展状况及趋势,预测可能出现的复杂情况及风险,及早确立应急预案,争取在监管制度上的主动性。对国外监管措施应当积极研究和借鉴,为我国完善监管制度提供理论和实践的依据。

(2)充分利用比特币以及互联网金融带来的发展机会,积极设计互联网支付工具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及司法保护体系。虚拟货币的产生与发展,有其一定的必然性,只要坚持其虚拟的信息属性,而非货币属性,使其与人民币脱钩,并使其脱离实体经济的交易范畴,并加强监管而不是一味单纯封杀,就有其积极的意义。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肖纲也明确表示,央行短期内是不会承认比特币的合法性,但对公民自由买卖比特币并不是反对,因为公民有自由买卖的权利。虚拟货币在支付方式与交易处理方面,同传统金融有巨大的差异,借鉴其成熟的交易处理模式,结合传统金融的优势,使我国金融改革在创新和发展上得到长足的进步,是值得推广和肯定的。

(3)加强对比特币违法现象的监管,杜绝违法犯罪现象的蔓延。比特币的匿名性很容易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在互联网上流通就更容易实现跨国交易。在对比特币监管的时候,首先要从交易所开始,强制其实行实名制,并对其比特币的数量与地址进行核实登记。在对跨国交易或洗钱方面,应当加强各国之间的监督与合作,对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打击,有利于遏制犯罪现象的蔓延。

(4)加强比特币交易所及网站的管理。比特币交易所是获得比特币的主要场所,大量的资金在这聚集,有人一夜暴富,有人瞬间一贫如洗。我国的交易平台越来越像赌大赌小的比特币了。如何监管交易所,遏制投机行为的泛滥,使比特币的发展趋向于理性,也是交易平台自身良性循环发展的问题。2014年下半年,不断有交易所出走海外,向国外开拓市场,但受制于当地法律的限制,还未全部展开。尽快清理交易平台,实行牌照制度,对现货期货交易实行收费制度,增加其炒作的成本。对所有交易平台包括钱包网站,实行冷钱包公开制度,每季度进行第三方审计,防止平台恶性倒闭事件,一定程度上保护投机者的利益。

(5)国家采取主动的策略,参与比特币的产业链。在比特币的技术、市场还有太多不确定因素的同时,国家可以考虑在适当时机进行主动出击,整合资源,参与比特币产业链的发展。特别是矿机生产和挖矿规模,我国在世界上具有明显领先地位,国家可以利用这种优势,将大多数比特币集中在国家手中,以此为契机,或可遏制比特币的投机属性,使其趋向于理性发展,从而推动推广人民币的货币国际化,撼动美元的霸主地位做出一定的贡献。

虚拟货币是非金融机构发行的,通过纯技术角度实现的流通支付工具,它的产生和每一步发展,都应当符合人类法律的约束和监管,才能有效地降低其道德风险和技术风险对投资者的伤害,才能对未来的金融体系产生积极的影响,为人类的进步服务。

参考文献

1 李东卫.欧央行监管比特币的做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12)

虚拟货币监管现状第6篇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29)

摘 要:比特币的产生,将网络虚拟货币的实用性特征推向了极致,其经济价值得以充分体现。而市场与法律监管的滞后使得比特币在我国的发展不得章法,仅依靠强行打压的方式无益于网络安全,亦不能适应大数据时代的浪潮。文章将结合比特币技术特点,在阐明因比特币在运行过程中所带来的风险基础上,尝试提出有效的引导途径与监管措施,以求增强比特币的可控性。

关键词 :网络虚拟货币;比特币;风险;可控发展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240(2015)04-0106-05

①货币材质的虚拟化将导致流通的虚拟化,不发生实体交换,其流通将体现在账面的数额上。

②目前已经历了第一次减半,当前每个记录块收益是25个比特币,截止2013年7月14日,已有1140万个比特币被开采;设置四年减半的目的在于保证比特币价值的恒定,并通过提高开采难度加强交易的安全性。

③理论上,比特币可分割的特点(目前可以分割至小数点后8位)能有效抑制由其价值逐渐提高,购买力增强,导致流通速度降低所引起的通货紧缩问题。

收稿日期:2015-01-15

作者简介:李威(1986-),湖南株洲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2011级民商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2011年由好莱坞导演安德鲁·尼科尔编剧并执导了一部名为《In Time》的电影,安德鲁·尼克尔作为此片的编剧对未来人类社会货币的定义与流通给出了一个结论,即货币可以被虚拟化的东西替代。片中拟将时间作为通用货币将带来四个疑问:其一,是否存在一种全球性的通用货币;其二,货币能否做到完全的去实体化;其三,当货币实体化的特征消失后,货币的流通将以记账模式为主导①,此类模式会产生怎么样的风险。其四,市场监管与法律规制能否渗透至这类货币中,应如何对其予以监管和保护。比特币的出现,回应了前两个问题,而放大了后两个问题。

一、比特币风险类型

(一)技术风险

首先,比特币系统设定每十分钟产生1个区块(Block),每小时产生6个,并且,每个区块生成的比特币(挖矿)数量被设置为几何下降,每四年减少50%。②至2140年,共产生2100万个比特币,届时比特币流通饱和,将不再有比特币产生。这种发行模式旨在维护币值稳定,防止通货膨胀。并且由于比特币的可分割性,也不会带来通货紧缩。③但正是这种持续减发的体制,会给市场的运行带来风险。

其次,在比特币技术中,交易只存有两种状态:成功与失败。而不允许撤销操作,其设计本意在于防止双重支付的问题。[1]同时也是为了避免由退款需要重新建立信任关系而对个人信息的收集。设计目的在于防范人与人的信用风险,但由此提高了犯罪风险,亦使得法律保护难以实行。法律对交易的保护旨在维护交易的合法性,在交易不合法时,将交易撤销,涉物返还并赔偿相应损失。比特币在技术上使得交易无法逆转,从另一个意义上也让比特币钱包的盗用者高枕无忧。

再次,在比特币的世界,由于没有传统世界银行的开户行角色,比特币系统为一个纯匿名系统。比特币的使用者只需要下载比特币钱包客户端便可使用比特币,且客户端的注册无需实名认证。①可能会带来如下风险:第一,匿名性导致政府对使用者的强制性措施无法实施,例如对比特币使用者进行统一征税的问题,由于当前大多数国家均依靠监控银行账户的方式防止逃税,使用者的匿名会削弱政府的征税能力,影响税收体现的完整性;第二,匿名性为洗钱,诈骗,非法交易提供了渠道与可能。即使可以全程追溯到每一笔交易的流转,但交易者信息的缺失,为侦查与执法部门在打击犯罪上加大了难度,极端情形下将引起新型网络犯罪的浪潮;第三,比特币系统的匿名性存在安全隐患,一旦比特币系统产生漏洞或是私钥丢失,比特币将没有追回的可能,其使用者本身的安全也无法得到保障。

最后,比特币因其去中心化的技术优势,原则上将解决货币在去中心化发行时面临的信任问题,这也使得比特币不需要依赖任何政府机构,从产生到每一笔交易都受到全民的参与和监督。也就是说,比特币从技术上限制了政府对其干预的可能。由此会带来如下问题:第一,比特币的发展完全依赖于其技术特点,但随着摩尔定律(计算机的算力每18个月将翻一倍)的规律,假如有群体或个人掌握了全网50%以上的算力,即便只用超强的算力来进行挖矿,而不是随意改变交易路劲,其后果仍是难以预料的,可以推测的是掌握算力的人能够形成对大量比特币的垄断,最终控制比特币的价值。而政府监管的缺失只能放任这种情形的发展。第二,一切传统的货币政策,如准备金率,基准利率,公开市场操作,信贷模式等均无法再比特币上实行,即排除了政府对其宏观调控的可能。其大面积的市场使用率容易造成政府的恐慌,放大全球的系统性风险,也使得监管难以柔和进行。

(二)打破现有金融体系风险

比特币对金融体系带来的冲击集中体现在两个个方面,其一,对现实货币的影响;其二,对实体经济的影响。比特币往往与现实货币相关联,一旦比特币达到了干扰货币供应量的程度,将会对稳定物价及相关货币政策产生不可预料的影响。就目前而言,包括比特币在内的大多网络虚拟货币还未能达到这个程度,但比特币在技术上的优势以及对现实商品或服务的购买力,加之大众认可度的增加已然逐步呈现出这种影响趋势。原则上来讲,法币的流通速度在短期内不会有大的变动,这是由于法币依赖于实体经济体制并受到政府监管。而网络虚拟货币作为一个基于网络行业而发展的体系,其成长将在最大程度上取决于使用群体的数量和认可度,随着互联网用户的增加,在商家与消费者达成一致的前提下,这种对网络虚拟货币的使用量只会递增。欧洲央行在对《虚拟货币的研究报告中》指出:“在极端情况下,如果虚拟货币被广泛接受的话,它将对央行货币有个替代效应,增加虚拟货币的使用有可能导致减少使用真实的货币,从而减少交易时产生的名义收入。”[2]欧洲央行认为,私下发行的虚拟货币如果达到了对央行货币的广泛替代,就可以显著减少央行资产负债表的规模,同时减小央行影响短期利率的能力,需要考虑适用现有工具来处理这种风险,如试图增加对虚拟货币方案的最低准备金要求。

比特币对实体经济的影响主要来自于与实体经济的互动程度。比特币的用户遍布全球,其带来的影响也是全球性的。在此大环境下,比特币的关联产品发展迅速,对实体经济的影响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比特币购买现实商品或服务中配套的支付工具发展,如“Bitpay”,“Bitbills”等。[3]此类支付工具,类似于“Paypal”,“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机构,对比特币支付提供担保,旨在简便比特币的使用,并为比特币的支付提供了多种选择方案;二是比特币金融,考猫团队于2012年8月在GLBSE交易所进行了首次公开募股,总股本达到了40万股。而交易平台“okcoin”近期也获得了近500万美元的A股融资。此外,成立于加拿大的“Havelock Investments”与注册地在美国的“BitFunder”均作为比特币股票交易所提供股票与证券的交易。2012年,国内还陆续成立过比特币的对冲基金,并通过比特币交易获利。今年3月,美国“Coinsetter”公司融资了50万美元,计划打造一个比特币的外汇交易市场,向比特币市场引入杠杆和卖空交易。这些本应发生在实体经济领域的事件均在比特币身上发生,作为一类新型的网络虚拟货币,其与实体经济的互动程度不言而喻,也必然对实体经济造成一系列的影响。

(三)网络犯罪风险

2013年10月,美国联邦调查局宣布彻底捣毁了“著名”的地下交易网站“丝绸之路(Silk Road)”。①该网站利用网络虚拟货币,特别是比特币的技术特点,将非法物品的交易信息用私钥写入比特币交易单中,再由特定的交易对象解密获得。并且交易的对价直接使用比特币进行支付,保证了买卖双方的完全匿名性。截至2013年为止,通过“丝绸之路”网站流通的比特币总价值大约为12亿美元,该网站从中获得的佣金接近8000万美元。由于比特币的技术特点,美国联邦调查局在侦破案件时遇到了巨大的困难,最终通过 Google公司等大量顶级专业人士的帮助,并派出卧底探员长期潜伏,在进行漫长的数据分析之后才将案件破获。今年年初,全球最大的比特币交易平台,设立于东京的“MtGox”宣告破产,由于交易平台的安全漏洞被黑客利用,平台中托管的70万个比特币不翼而飞,损失市值达4.9亿美元。这无疑给比特币的拥护者带来重磅打击。

网络犯罪作为新型犯罪类型运用了网络发散式的特点,就比特币而言,技术特征决定了其能成为网络犯罪的工具:第一,去中心化特质使得监管在技术上无法实施,进而放任网络犯罪的发展;第二,匿名性特点加大了案件侦破的难度,为网络犯罪提供了天然的温床;第三,交易的不可逆性符合网络犯罪交易的形式与特性(一锤子买卖),使得非法资金难以被追回;第四,由密码学原理主导的加密技术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信息的方式与平台,由于目前解密技术的局限性,将为犯罪分子资产转移与逃逸提供时间保障。鉴于比特币的全球性,及其在第三世界国家的迅速普及(这些国家往往货币价值不稳定),无疑放大了对预防网络犯罪的难度。并且,对这些新兴市场国家而言,破获此类案件上的技术与资金投入均是难以接受的。

二、比特币监管制度创新

(一)金融机构与货币体系的创新

1.建立网络虚拟银行

金融环境的变化会推动金融机构具有盈利性的创新。银行作为典型的金融机构其发展往往带动整个金融体系的变革。传统银行模式已然无法适用网络时代的发展,这才有了今天的电子银行业务,而网络虚拟货币运用及整个网络金融的兴起,更是加剧了银行发展的步伐。就比特币技术类型的网络虚拟货币而言,由于去中心化的特质与全球性的流通,可以尝试建立网络虚拟银行对其进行管理。理由有三:首先,虚拟银行是银行业发展的趋势。1995年,亚特兰大的第一安全网络银行的成立标志着第一家传统意义上虚拟银行的诞生,其利用当时互联网的能力提供一系列银行服务并对服务进行监管,例如吸收支票,提供账单支付便利等。1996年,美洲银行和富国银行同时进入虚拟银行市场,旨在方便家庭银行用户通过互联网办理银行业务。截止到今天,美国银行已成为全美最大的网络银行。这些虚拟银行的诞生主要为了适应互联网发展的态势,将互联网与金融相结合,保证现有银行业务群体的同时,扩展由互联网所带来的市场。其次,网络虚拟银行能够有效的监管网络虚拟货币。比特币的技术特点决定其不受任何实体金融机构的监管,这是由技术障碍导致相关政策不完善的原因之一。可以考虑成立一个专门的网络虚拟银行对比特币的业务进行监管,其主要职能应有四个:其一,维护比特币交易系统的安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对比特币每十分钟产生的新区块中的交易进行归类管理,统计所有的交易金额;第二,对欲采取双重支付或虚假支付的地址进行跟踪管理,并在系统中标记出该节点与所涉比特币;第三,利用比特币的追溯特性,采集交易地址信息,建立信用制度,对频繁更换地址用户进行全网公告。其二,为比特币的交易提供便利。提供与法币的兑换及跨境支付等相关业务。在交易中,如商户只接受法币,网络虚拟银行在收到用户的比特币后,可以替该用户将等值(以当天法币兑换比特币的汇率为准)的法币代为支付给商户,并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在跨境交易中,将帮助比特币使用者完成各国法币与比特币的汇率结算。其三,对比特交易进行监管。以目前的技术而言,只有存在一个网络服务机构,才能使得比特币的良性监管变为可能。网络虚拟银行将适当获取比特币用户的信息,并签署保密协议,由全网进行监督。用户在通过网络虚拟银行服务时将自愿受到监管,以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其四,网络虚拟银行的建立能够弥补传统银行的缺陷。传统的银行主要依赖于吸收存款、以货币乘数发放贷款的盈利模式,目前这些业务正逐步被通过证券市场的放款所替代。而网络虚拟货币的兴起更是让传统银行业务无法渗透。就各国央行而言,在没有冲击到现实金融体系的前提下,是否有权对网络虚拟货币进行监管也存在疑问。①要使得一种新型银行弥补传统银行的不足需要做到三点:一是处理金融交易的成本必须低于传统银行;二是使用的风险必须低于传统银行;三是获取信息的渠道更为透明,简便。能做到这三点所依靠的正是信息技术变革所带来的网络化。网络虚拟银行的建立将加速银行的转型,分担其在技术上与政策上监管不能的压力。

2.借鉴“智力发展单位”的创新

“智力发展单”(以下简称“UF”)是世界上第一个指数化的账户单位,其产生在于从根本上解决由通货膨胀带来的一系列经济问题。在智力,人们在交易中或是合同的约定中,不只可以使用国家的货币(比索),也可以使用UF。UF不是货币,它没有实体存在的形式(即非硬币亦非纸币),仅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中,实质就是一个度量单位,但它在购买力上具有极其稳定的价值。这是由于UF与比索的汇率随着比索的不稳定而不断变化。实际上可以做这样的理解,UF本身就是用与比索兑换的汇率描述的,它由政府的统计学家们应用消费价格指数计算,并且政府与法律均承认UF可以作为交易的账户单位,因而价值相对稳定。经济学家“Shiler”在《The New Financial Order》一书中直接将其定义为那些创立消费价格指数的人所应用的市场中的篮子。在交易中,最终的支付手段,不管是不是货币对个人来讲都无关紧要,即以篮子来思维,而非货币。篮子将成为一类有效的电子货币,进而解决通货膨胀问题。

纵观货币的发展,自国家拥有铸币权与发行权以来,货币的改变大多限于材质,而从根本理念上代表着国家的信用体系。长时间以来,民众对货币的使用如同“路劲依赖”理论一般,成为一种惯性。②而对新型货币的产生由于风险的不可控,大多体现为风险中立者与风险厌恶者。但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使得民众不自觉的被卷入了互联网的浪潮,而网络虚拟货币的发展更是将浪潮推至顶点。通过对比特币技术的了解,借鉴“智力发展单位”的模式,结合网络虚拟货币的思想与特性,我们大胆的提出一种模式,改造现有的货币体系。即剥离货币作为记账单位的职能,以具有比特币技术特征的虚拟货币为度量单位,控制货币的发行并稳定经济发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货币作为记账单位主要是体现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而实质上商品或服务的价值跟货币本身并无关系。最典型的在通货膨胀的情形下,由于货币增发导致商品或服务价格提升,但并不说明商品或服务本身的价值得到了提高,因为增发的货币不会带来生产力的提高与剩余价值创造的增加。其次,比特币的产生让这种想法有着手的可能性。传统货币的关键职能就体现在其作为记账单位的储值与流通,而流通领域的虚拟化已是趋势(电子支付)。在实践中,可以根据比特币等网络虚拟货币总量的变化来衡量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将其作为一种恒定的衡量标准,并以此调整与法币的兑换关系,避免币值波动对经济的影响。最后,就各国的政府而言,对货币的发行可以根据所创度量单位进行,有效控制通货膨胀,并根据度量单位的指数定义它的税收体系与税收支付,同时使得网络虚拟货币作为一类度量单位受到有效监管。

三、比特币相关法律框架的构建

就我国大陆对网络虚拟货币的法律规定而言,由于定性的模糊,并未纳入传统法律框架进行保护。无论从定性、管制、保护等层面都没有可依据的明确条文,仅依靠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的各部委在下达的通知中,对网络虚拟货币进行相关的补缺管理。在法治为主导的社会中已非常态,亦非长久之策。特别是以比特币为典型的网络虚拟货币的产生,迫使法律的创新。在现有法律结构的基础上,构建关于网络虚拟货币的法律框架将成为日后网络立法工作的重点。目前,能够投入使用的集中在2006年3月1日实行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07年文化部、商务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与《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09年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与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上述规章主要针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即以发行商为责任主体并在虚拟社区加以管制的虚拟货币。对于比特币等新型网络虚拟货币而言,尚无任何相关法律规定。笔者将尝试建立关于以基于P2P技术为主的网络虚拟货币的法律框架,以此将网络虚拟货币纳入法律规制与保护范畴。可以尝试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

首先,可以尝试将基于网络P2P技术,被大众认可使用,具有现实购买力的比特币等新型网络虚拟货币定义为财产,并纳入《物权法》对财产的保护范畴。特别是在未来的网络安全立法中,应明文规定虚拟财产的相关概念与性质,为网络虚拟货币的产生,流通,管理等方面提供合法性依据。

其次,对网络虚拟货币的流通进行必要的法律监管,主要是对支付领域进行相关规定。具体而言,需要在法律上明确网络虚拟货币使用者的权利义务,对能够承担交易中转的第三方机构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查管理,并要求签订调解和运行系统协议。除此之外,出台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确立网络虚拟货币支付的合法性。实践中,可参照以电子签名形式进行货币支付的相关规定。

再次,出台关于管理网络虚拟货币交易网站的相关规定,并将此纳入网络立法的范畴。就比特币而言,我国目前已成为全球最大的交易市场,交易网站在取得对比特币托管的权利后,卷款潜逃的现象时有发生。①这要求各类交易网站从注册,运营,融资,变更,直至破产清算都必须受到法律的监管。出台的相关规定应对网络虚拟货币的交易网站标记归类,适用独有的监管体系。通过交易网站或第三方支付机构使用网络虚拟货币进行法币兑换,购买现实商品或服务的个人应受到《合同法》,《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约束,就交易平台与第三方支付机构本身而言,也应受到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内的相关法律调整。

复次,对网络虚拟货币的合法流转进行征税。目前,包括美国、日本、新加坡、德国、挪威、英国在内的6国均宣布拟对比特币征收交易税。如果比特币在将来被当做工资或服务费支付,则接收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比特币被视为同一样的资本用来投资与交易,收入得失将被按照资本所得税方式处理。而比特币拥有者的交易收入,则遵循个体经营的税率,收入按交易当天比特币的市值结算。2014年3月25日,美国国税局通知,明文将比特币在美国税务系统中认定为财产,适用财产交易的一般征税原则。这是美国国税局就比特币问题的实质性判定,亦将虚拟货币首次归于财产一类。为完善比特币在全球各国的税收体制,起到借鉴与引导作用。

最后,对网络虚拟货币的侵害与对相关技术不法利用,如盗窃,洗钱,非法交易,或是虚设网络交易平台等行为,应直接适应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四、结语

微软的创始人“比尔·盖茨”认为,人们总是会高估3年内的变化,而低估10年内的变化。近10年来,网络的飞速发展与普及悄然带动了人类社会的变迁。作为新型网络虚拟货币的代表,比特币的产生对现有金融市场,相关金融机构,配套法律规定带来了不小的挑战。比特币因其特性与市值的不断飙升受到了大众的追捧,近一年来亦频频被媒体聚焦,其技术特征显现了未来网络虚拟货币发展的趋势。增强比特币的可控性依赖于三个方面:其一,技术的跟进;其二,市场的监管;其三,法律的规定。将比特币纳入有效监管无论从技术层面,市场角度还是法律规制等方面,均为一项艰难的任务,有待于理论的深入与实践的不断试错。笔者在现有法律制度下,从技术上,市场中对比特币进行了一系列的初步思考与探索,希冀能为整个网络虚拟货币的良性发展提供有效的理论素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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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监管现状第7篇

关键词:虚拟货币 金融危机 风险防范

近些年来,虚拟货币的使用规模随着互联网网络增值产品和服务的发展而不断扩大,为网络公司带来巨额收益,成为继广告业务之后,促进网络公司业绩增长的第二支柱。但金融危机是否会像影响其它众多行业一样,对网络增值服务业务的营收产生的不利影响,这种影响究竟有多大;从美国次债危机中又能得到关于虚拟货币监管的哪些启示。本文尝试对这些问题进行讨论。

虚拟货币的界定

对于虚拟货币的含义,学术界经常引用的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所做出的对电子货币的定义,指在零售支付机制中,通过销售终端、各类电子设备以及在公开网络(如internet)上执行支付的储值产品和预付机制。但是除此之外,一些学者也从其它角度对虚拟货币做了新的界定,他们认为虚拟货币是指一定的发行主体以公用信息网为基础,以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手段,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储在网络或有关电子设备中,并通过网络系统以数据传输方式实现流通和支付功能的网上等价物。本文观点正是基于这种定义而阐发。

随着网络技术在国内的普及,虚拟货币因其便利性和时尚性得到大量应用,逐步成为虚拟产品和网络增值服务提供者实现利润的重要工具。当前我国网络上存在的较有影响力的品种主要有q币、popo币和狐币等。

金融危机中的虚拟货币消费

国家统计局宣布的数据显示,受由金融危机引发的全球性经济危机影响,2008年我国gdp增速呈逐季回落态势,四个季度的同比增长分别为10.6%,10.1%,9.0%和6.8%,尤其是在第四季度,由于金融海啸已深入我国有关行业,国民经济增速明显放缓。而按照腾讯、搜狐和网易三家的财报披露,其虚拟货币收入的同比增长率却远远高于各期的gdp增速(见表1、2、3)。

但综合2008年全年走势,虚拟货币消费量与2007年相比有了显著提高。与整体经济水平的下滑程度相比,虚拟货币还是表现出了较强的抗御性,表现在以下方面:

业务的效用具有一定的不可替代性。互联网增值业务收入主要来自在线游戏收入和其它服务性收入,如qq会员、qq秀等。因为这些网络服务给消费者带来的效用不是其它活动可以轻易取代的,即一般情况下消费者不会轻易放弃这些服务,所以这两部分收入水平受宏观经济水平的影响较小或者说影响传导得较慢。只要网络公司能够适时推出新款网络游戏或者及时优化服务水平,提高“享受特权”,就可以牢牢抓住消费者,维持并增加此部分的营业收入。

消费者构成特定。由于网络虚拟产品和服务可以满足年轻人“自我认同”和“追逐时尚”的心理需求,所以25岁以下的青年人就成为其消费主力。这些消费主力的生活费用全部或大部分由其监护人提供,排除一些不可抗因素,在其生活水平维持不变的条件下,用于网络消费的部分也将维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水平,因而网络虚拟产品和服务的需求量总是存在。

此外,虚拟货币购买具有“单向性”,使用范围具有“锁定性”。单向性决定了虚拟货币的消费者不能通过虚拟币发行方将虚拟币换回人民币,即虚拟币“一经购买概不退还”;锁定性指虚拟货币只能在发行者允许的范围内使用,即某种虚拟币只能应用于发行者提供的产品池。当产品池中的产品足够丰富时,虚拟币的购买能力就得到展现,从而形成一种网络范围。发行者通过这种网络范围逐步建立了自身的市场份额和网络品牌,随着品牌深入人心,发行者的有关业务对危机就会产生一定的抗御能力。

业务所需的平均支出较低。虚拟货币消费一般情况下为小额消费,所以大多数网络消费者不会太过于缩减这部分支出。因此互联网增值业务虽然不能完全抵住全球性经济萎缩带来的冲击,但相对于网络广告业务等大额交易来说,它对金融危机有更强的抵御力。

金融危机对虚拟货币风险防范的启示

加强发行过程的管制,遏制信用危机于萌芽。降低信用标准,鼓励房地产金融机构向低信用等级的借款者放款;同时放松金融管制,允许金融机构以低成本借贷投资于高风险资产,允许投资银行不断设计结构复杂的高杠杆衍生品用于出售为次贷危机埋下了祸根。而虚拟货币的发行人为网络公司,其发行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中央银行货币发行的垄断地位。由于虚拟货币发行量由公司利润最大化决定,所以它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甚至出现通货膨胀,不仅会给消费者带来“贬值风险”,也会给货币市场带来强烈的信用冲击。因此国家应对虚拟货币的发行实施严格的管理,如设立一个专门的虚拟币发行机构,这样一来虚拟币的发行量虽然还是由公司经营者决定,但国家可以在其数量上加以控制,能够有效地避免“通货膨胀”的产生。

加强“二级交易市场”的信息披露,抑制风险的传导。次贷危机的传导根源是成熟金融市场条件下的资产证券化。因为缺乏可靠的价格信息参照,所以美国监管部门允许对冲基金按照内部的数学模型计算结果作为资产评估标准,吸引大量不知情的投资者购买。但基于次级房屋贷款的衍生品都高度个性化,流动性很差,当基础资产面临信用风险时,危机会沿传导机制产生连锁反应。同时由于对冲基金的信息不透明,危机产生后,市场无法清楚判断对冲基金在冲击中的受损程度,由于对风险的自然规避而产生赎回风波。

虚拟货币的二级交易市场即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如国内的我有网、和美国的gameusd、等,消费者通过这些平台将多余的虚拟货币进行交换或出售。一般情况下,虚拟货币不能被全额交换,这样就出现了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所谓的“汇率”,普通的虚拟货币消费者就要承担全部的流动性风险。但是,由于虚拟币交易双方的信息量严重不均衡,信息量占优势者倒卖虚拟币从中获取价差而牟利的现象层出不穷。虽然国家已开征虚拟货币交易税,将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并加价出售”所获得的收入列入个人所得税纳税范围,然而虚拟币及其交易形式的不可见性加大了监管难度,也不能从本质上分担虚拟币普通消费者的流动性风险。

健全赎回体制,及时消除已然风险。次贷危机产生后,为了避免在当前市场环境下变现相关资产导致更大的损失,个别基金甚至停止对基金净值估值并拒绝了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投资者对未来预期不乐观,投资信心低落,产生了空前高涨的市场风险规避倾向,从而由次级按揭问题引发了市场信贷危机直至发展为整体的经济危机。

建立虚拟货币的赎回体制,统一规定其赎回价格和赎回单位(网络公司)不但能完成虚拟货币“发行——流通——赎回”的标准生命周期,使其运行过程更科学化,也可以规范二级交易市场的交易行为,有效地消除挤兑风险,降低虚拟货币的发行使用对法定货币流通体制的不利影响。

参考文献:

1.吴怀琴.网络虚拟货币的电子商务分析[j].商业时代,2007(10)

虚拟货币监管现状第8篇

关键词:金融创新实体经济 虚拟经济关系研究

中图分类号:DF438文献标识码: A

一.研究背景及问题的提出

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创新飞速发展,金融业发生了实质的变化。虚拟经济活动已成为当代经济的核心内容,当前虚拟经济的总规模已经大大超过实体经济的规模。据统计,2000年底全球虚拟经济的总规模已超过160万亿美元,其中债券余额和股票市值约为95万亿美元。而当年各国国民生产总值之和只有约30万亿美元,虚拟经济规模已超过实体经济的5倍。到2007年底全球金融资产总额230万亿美元,超过全球GDP的4倍。①我国对虚拟经济的研究是从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开始,近几年我国虚拟经济的规模也在不断的扩大中,2008年末,我国股票资产为12.1万亿人民币、债券资产为15.1万亿人民币、银行资产为62.4万亿人民币,占比分别为14%、17%和69%,金融资产总量约为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3倍。

二.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的关系

(一)从内在联系方面探究两者间的关系。第一,虚拟经济的产生是实体经济发展的产物,它以实体经济的发展为依托,实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生了信用,由此产生虚拟经济。虚拟经济的载体是股票等有价证券,实体经济的发展需要决定了有价证券的规模。实体经济的状况决定了虚拟经济是否健康发展,实体经济健康运行可以为虚拟经济的发展提供强大的物质基础,相反,虚拟经济的运行会受到严重的影响。第二,虽然虚拟经济是实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实体经济对虚拟经济有较强的影响作用,但是虚拟经济也有相对的独立性,这是由于虚拟经济出现后,其自身所具有的财富泡沫性、自我膨胀的迅速性,特别是自身价格决定的特殊性,这些特点和因素决定了它的运动可以不再受实体经济的生产规模和条件的约束。第三,实体经济制约着虚拟经济的发展。若两者保持合理的发展速度与规模时,两者可以健康的发展,但是如果虚拟经济脱离实体经济超过一定限度时,就会使经济中的泡沫变成了泡沫经济,随着泡沫的破灭,最终必然回归于实体经济。

(二)从货币数量的角度分析二者的关系

当虚拟经济发达的条件下,货币供应量分成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商品和劳务的交易,另一部分是用与股票等虚拟资产的交易。 20世纪初,美国经济学家、耶鲁大学教授欧文・费雪在《货币的购买力》(1911年)一书中提出了交易方程:MV=PT。我们可以将费雪公式变为:

MV=PQ+SP*SQ。

SP表示证券的一般价格水平,SQ表示证券数量,M表示货币供给,V表示货币流通速度。当货币当局增加货币供给的时候,货币将进入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两个部门,在货币购买力不变的前提下,用于虚拟经济部门交易的货币越多,则用于实体经济部门的货币量就越少。结果是购买实体经济产品的总需求减少,这样会导致商品和劳务的价格水平就越低,表示货币的购买力越低。如果进入虚拟经济的货币量持续增加,从长期看,虚拟经济就会膨胀。一旦虚拟经济受到外力的影响,虚拟经济突然大幅缩水,虚拟经济里的货币会大量流出,如果进入实体经济领域,必然会引起物价上涨,货币的购买力大幅下降,导致货币的贬值。更为严重的是,当虚拟经济过度膨胀,而引起泡沫经济的破灭时,会引起严重的金融危机,对整个金融系统和国民经济造成巨大破坏。

三.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发展的正负效应

(一)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的促进作用。第一,吸收资本,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融资支持。众所周知,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具有高度的流动性和高获利性,这就吸引着大量暂时和零散的资本投入虚拟经济领域。社会上的沉淀资本也就由此过程直接或间接的流入到实体经济中,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了坚实的融资支持。第二,虚拟经济的发展可以降低实体经济的成本,从一定程度上抵御风险。在缺乏有效防控措施的条件下,从事实体经济活动的人们无法将风险转移给较强风险承受力的主体,只能自己承担风险,这就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实体经济的发展。而在虚拟经济中的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最初产生的动机就是为了套期保值和转移风险,这就为投资者分散和转移风险提供合适的机制。第三,虚拟经济可以很好地传递和揭示实体经济的信息,提高实体经济的运作效率。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虚拟经济中金融资源的稀缺程度可以被金融商品价格信息准确揭示出来。其次,信息不对称是经济生活中的不足表现之一,但是虚拟经济体系能够通过迅速有效的信息揭示,同时,相应的金融创新,能够处理由于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问题。第四,调整及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虚拟企业是依托现代信息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联合多个企业的能力和知识,共同努力创造某项产品和服务的过程。

(二)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的消极作用。第一,虚拟经济的过度发展增加了实体经济的投机风险和不确定性。虚拟经济的过度发展会导致资金的膨胀,资金一旦以膨胀的信用化形态进入生产或服务系统的循环过程,就与实体经济之间产生了互动,增加了实体经济的不确定性和风险。第二,虚拟经济过度膨胀,会造成虚拟市场的虚假繁荣,会产生大量的投机和炒作行为,大量资金停留在活期账户上,妨碍了资金进入实体经济,从而降低了资金的利用率。第三,虚拟经济的过度发展可能引发泡沫经济,对实体经济造成巨大的影响。经济泡沫主要是由投机行为导致的,是指虚拟资本市值超过所对应的有效地实际资本的那一部分。泡沫经济是指过度投机所导致的虚假的经济繁荣。当泡沫经济破裂,会引发银行危机、货币危机,进而衍生到整个金融危机,给实体经济带来严重灾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