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8-02 16:37:09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城市社区治理问题研究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作者简介:邹华(1987-),江苏邳州人,国家康复辅具研究中心中级经济师,经济学硕士,研究方向:标准理论与政策,区域发展战略及产业规划等;马凤领(1964-),河南禹州人,国家康复辅具研究中心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理学硕士,研究方向:康复工程,标准理论与政策等。
摘 要: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具有必然性、合理性、科学性、有效性,同时在实践中面临社区自我管理功能不强、政府的财政负担过重、信息化平台建设不完善、职责任务划分不合理、制度建设不到位等突出矛盾和问题。从根本上来说,这都是城市区域差异、筹资渠道有限、激励机制不完善、管理流程缺陷、管理目标偏差等原因导致的。在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实践中,应针对以上问题和原因多管齐下地妥善解决。
关键词: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17003203
1 引言
社区作为微观生活与宏观社会交融汇聚的平台,与居民生活、经济社会发展息息相关、紧密相连。城市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结构的不断演化,必然要求城市管理结构和管理方式发生深刻变革,在管理创新的新思维指导下,社区网格化管理应运而生。所谓的“社区网格化管理”是指以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平台为支撑,将城市按照一定的地域范围和人口规模划分为若干单元网格,每个网格配备若干网格管理人员,实现网格化、精细化、动态化管理与服务,促进社区资源整合和共享。近年来,伴随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工作也取得了很大成绩。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有各类社区服务机构20.0万个,社区服务机构覆盖率29.5%;其中:社区服务指导中心809个,社区服务中心15497个,社区服务站87931个,其他社区专项服务设施9.6万个。全国城市社区服务中心(站)覆盖率72.5%,城镇便民、利民服务网点39.7万个,社区志愿服务组织9.3万个,社会组织达到49.9万个,吸纳社会各类人员就业613.3万人。与此同时,在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实践探索中也遇到不少问题,如社区自我管理功能不足、财政压力过大、职责分工不合理、信息化和制度建设不够等矛盾和问题亟需解决。此外,做好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工作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它不仅有利于全面推进深化改革的步伐、更好地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也有利于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多元生活需求,使广大社区居民共享改革与发展的丰硕成果。
2 城市社区实施网格化管理的原因
城市社区实施网格化管理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和管理方式创新的必然选择,也是新形势下一种比较合理、科学、有效的社区治理模式。
2.1 城市社区实施网格化管理具有必然性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我国的社会体制也经历了深刻的变革,在社会转型、制度转轨的剧烈变迁中,社会各种不确定、不稳定因素不断增长,导致各种社会矛盾不断激化,经济体制转轨与社会结构转型交互作用,进一步加剧了社会分化。基于社会面临的这种新情况和新问题,网格化管理这种新的社会治理方略应运而生,由于它能在政府和自治组织之间提供一个平台,形成多元主体广泛参与社会治理的良好局面,因而备受众多城市管理者的青睐。
2.2 城市社区实施网格化管理具有合理性
社区网格化管理采用扁平化的组织结构,可以打破各层级间的壁垒,实现监管分离,及时发现问题并调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来应对和解决问题,实现社区信息资源共享和各领域协同合作。同时,社区网格化管理逐步发展并拓展到整个城市网格化管理,可以实现对整个大系统内的一切信息和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和调配,这既避免了资源闲置又降低了管理成本,而且也能够对辖区内的社区居民提供个性化管理与服务,实现对整个城市的动态高效管理。因此,对于一些城市特别是特大城市实施网格化管理是一种比较合理的选择。
2.3 城市社区实施网格化管理具有科学性
从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运行机制来看,一旦社区发生异常事件网格内的触发机制将会把出现的问题传送至相关部门,这些部门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当问题超出它们的处理权限或能力时,这些部门将及时上报上级协调处理。同时,社区相关部门将及时根据收到的各类信息动态调配各种资源,为任务协调和执行做好服务工作。当问题解决之后,网格内的评价反馈机制将会对结果进行科学评估,并将评价结果再次反馈给触发机制,从而更好地改进应对机制,更科学地做好城市社区治理工作。
2.4 城市社区实施网格化管理具有有效性
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是对管理技术和理念的重大变革,它以万米为基本单元,将社区划分为由多元主体构成的若干单元网格,在网格多元主体的交互作用下,利用网格管理技术将社区内的公共基础设施定位到对应的网格空间并对其进行有效管理,不仅将动态管理对象分割管理,确保对社区内的一切突发事件及时有效处理,而且能对各网格单元负责人进行全时段监控,实现对所有社区居民的动态安全管理。正因为社区网格化管理运转高效、执行有力,因此在社区治理实践中展现出了显著的服务功能和良好的管理效果。
2.5 城市社区实施网格化管理具有创新性
社区网格化管理通过建立网格、细化管理服务单元,责任到每一个网格管理人,实施精细化管理,将管理触角延伸到每个社区家庭,实现管理对象的无缝覆盖,一定程度上强化了政府管理和社会控制能力。网格化管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集成化管理,创新了社会治理的技术和手段,提高了社会治理的效率。社区网格化管理突出了社区的基础地位和作用,强化了政府的社区管理与服务职能,能够进一步下放事权,形成新的社会管理体制,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必然要求。
3 我国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3.1 社区自我管理功能不强
社区网格化管理依托行政领导、行政组织、行政资源,在网格划分、人员配备、管理方式选择等方面都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它把侧重点主要放在了社会管理的方式方法及先进技术应用上,忽视了对社会管理格局和主体关系的整体调整,过于强调政府主导作用的发挥,忽视了社会力量、社会组织、社会资源的充分参与,扩大了行政管理的范围,制约了社会自组织的成长和发展,压缩了居民自治的空间,难以形成社会协同、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社区治理格局,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社区的自我管理功能。
3.2 政府的财政负担过重
社区网格化管理需要在居委会组织体系之外单独设立专门的平行组织、增招额外的社区网格管理人员负责实施,这些新增的网格负责人、网格管理员需要额外增加工资报酬和各种经费开支,这无疑加重了政府的财政负担。此外,政府新招的这些网格管理员大多是年轻的大学毕业生,他们社会阅历浅、工作经验少,并且基本不是本网格居民,在处理网格内矛盾纠纷方面往往能力有限、难以独立自如应对,不少情况下需要社区居委会干部亲自解决或协助,这不仅增加了社会治理的层级,也增加了内耗、降低了效率。
3.3 信息化平台建设不完善
社区网格化管理需要将现代信息科技与社区管理有机结合,信息化平台建设不完善,最主要的表现就是缺乏专业的网格化管理系统。不少社区仅停留在简单的信息收集、整合、存贮,缺乏专业的社区网格化管理系统,很多工作比如信息的整合、网格的划分、网格组的管理等都依靠人工去完成,很难做到精细化管理,也就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有些社区只是初步建立了社区管理数字化档案,尚未建立统一的城市管理数字化平台,难以对整个城市从地上到地下再到人居实施全方位、专业化管理。
3.4 职责任务划分不合理
在网格化管理中各网格负责人的工作范围、职责、权限等没有明确的规定,常出现网格负责人与其在社区管理体制中分工不一致,在具体工作中相互推诿的现象。同时,有些网格管理人员本身就是本社区各行各业的代表,作为兼职的网格管理人员对自身管理权限的认识并不是很清楚。网格化管理中要求网格之间协调合作、相互交叉,但社区之间在跨街道、跨部门的业务协助方面一般比较困难,各职能部门在涉及利益纠纷时往往很难按照网格化管理的要求去调动其他单位、部门的资源。
3.5 网格化管理制度建设不到位
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配套法律法规和制度尚不健全,社区治理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各方主体权利与义务尚没有明确的界定,公共权力使用不当很有可能触及到居民和社会组织的利益而引发纠纷。在实施网格化管理的过程中一旦忽视城市各区域、社区特点,盲目地“一刀切”,容易陷入执法难、协调难的困境,难以充分发挥各地区、街道、社区的平台作用,不能充分调动广大居民积极参与到社区管理与服务中来。此外,网格化管理工作考核机制尚不完善,缺乏规范的监督、考核、评价标准,甚至已有的制度也落实得不到位。
4 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
追根溯源,造成我国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产生问题的原因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4.1 社区间存在区域差异
由于社区网格化管理在我国尚处于探索阶段缺乏成熟的经验,很多地区在运行和推广的过程中都不能因地制宜、机动灵活地有序合理实施,加上网格化管理过程中政府的过多干预、组织形式上行政色彩浓厚,难免产生一些问题。特别是一些大中城市或特大城市地域面积大,人口众多,居民成分复杂,社会组织多元,城市核心区、功能拓展区、发展新区及郊区的经济发展状况、群体结构、功能定位、产业布局等均存在很大差异,社会治理任务艰巨,各区域在网格化管理的过程中一般很难照顾到区域自身特点。
4.2 社区筹资渠道有限
社区网格化管理不仅需要硬件投入,如购置相关设备、建设网络等,而且社区自身的党建、治安、计划生育、卫生医疗、文体活动、设备维护、雇佣人员及培训等诸多工作均需要配套资金支持,但社区自身筹资能力有限,各个城市经济水平参差不齐,社区基础状况各异,缺乏有效的经费筹资机制,筹资渠道单一,社区管理与服务的资金仍主要依靠政府投入,社区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等的赞助及社区自身收入和积累在资金来源中只占很小的比例,而社区工作千头万绪、任务艰巨,这势必加大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
4.3 社区激励机制不完善
社区网格化管理需要动员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达到对资源的优化、整合、共享,从而提高社区管理与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然而,在实际的网格化管理中,由于社区激励机制不健全,仅依靠行政命令和简单宣传,无法充分调动居民广泛参与社区自治的积极性。同时,激励机制的不完善也导致网格管理人员的工作质量难以保证,特别是随着社区工作人员的年龄趋于年轻化,一些年轻的社区工作者对社区工作热情不高、信心不足,使他们难以全身心投入到社区工作中来,进而使整个网格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足。
4.4 网格化管理流程存在缺陷
网格化如同在政府和居民之间又增加了一个层级,使得管理体系更加清晰,有利于社区提高服务效率,促进精细化管理,但管理层级的增加使信息采集的环节增加,一定程度上导致社区底层的信息难以通过网格迅速、真实地向上反馈。在网格化管理过程中,从发现问题到解决问题均需要自上而下、层层推进,加上横向部门间沟通协调的困难必然导致基层网格层面的问题不断积压。另外,信息采集环节过于繁杂也占用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导致网格系统的整体管理能力有所削弱。
4.5 网格化管理目标存在偏差
社区网格化管理过于强调信息技术和方式方法的创新,一定程度忽略了社区管理和服务的核心目标。过于寻求工具性方法的创新应用,简单呆板的管控,也给推进基层民主和社区自治工作带来了负面效应。相对独立的网格化管理也容易使网格负责人的关注点潜移默化地发生变化,使他们在不知不觉中忽视整个社会治理的大局,而更多地把他们的注意力投放到自己网格内的琐事上。网格化管理目标的偏差客观上也造成了网格、居民之间协同合作、互动交流机会的减少和人际关系的淡化。
5 改进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对策建议
针对我国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应多管齐下地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解决。
5.1 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社区协同治理的新格局
大力扶持和培育社会组织,引导社会基层组织的成长,调动社会组织主动参与自治的积极性,通过制度约束规范社会组织的活动方式和管理机制,赋予社会组织更多的自,将居民个体分散的利益诉求整合上升为组织共同的合理化诉求,并尽可能在政策层面上体现社会整体的诉求。搭建互动平台改变政府唱独角戏的状况,促进政府部门和社区自治力量的有效衔接,社会多元主体在社区管理上加强合作、协调互助,共同推进社会治理各项工作有效开展,形成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居民广泛参与社区网格化管理的合作治理机制。
5.2 建立社区网格化管理的多渠道资金筹集机制
政府要不断畅通资金来源渠道,走出单枪匹马独自负担社区管理与服务的困局,对于市场有能力承担的管理和服务项目要果断放手,对于不愿投入或能力不足的非政府组织要适时进行引导性资金投入,促进社会各界主动投身于社区建设和发展。综合运用各种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增强投资社区管理与服务的吸引力,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法规,为社区财政经费筹集和合理使用提供法律保障。充分利用社区自身优势,规范社区募捐机制,广泛吸纳社会闲散资金,不断增强社区自我积累和资金募集能力。
5.3 加强社区网格化管理信息网络和互动平台建设
社区网格化管理要立足于社区自身业务和城市长远发展,根据社区管理与服务的要求将各项业务纳入一个统一的系统框架内,不仅在硬件基础设施上加大投入,在软件维护上也要不断优化升级,形成完整、规范的信息化城市社区管理系统。将居民家庭、民政、经济、党政、计生、社保、治安等诸多内容纳入网格化管理互动平台,按照街道和社区工作人员、网格管理人员的分工差别分配权限,形成实时、在线、共享的网络平台。社区居民的各种管理服务需求通过互动平台得以及时妥善办理,真正实现数字化、精细化社区管理。
5.4 加强社区网格化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规范社区网格化管理人员的业务操作,保证城市社区管理系统运行稳定。定期组织社区工作者、网格管理员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不断提升他们对网格化管理的认识。完善社区网格化管理工作评价考核机制,将对社区管理与服务的监督、考核、评价、奖惩等各个环节落到实处。积极引进有工作经验的社工人员和善于学习、富有奉献精神的大学生加入社区管理队伍,加强社区管理人员专业化工作梯队建设,建立健全职业资格认定、注册管理、岗位职责设置、工作绩效评估等制度,提高社区网格化管理职业化水平。
5.5 分阶段、分层次、因地制宜地推进社区管理工作
无论在大中城市还是中小城镇推广实施社区网格化管理,都必须深入结合各地区自身的自然地理条件和人文社会环境,分阶段、分层次、分地域地探索网格化管理的可行路径,灵活机动地有序推进。对于经济欠发达、人口结构复杂的区域需要适当加强政府的引导、示范、引领作用,确保在和谐稳定的基础上稳步推进社区网格化管理的改革创新;对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社会组织发育程度较好的地区,则要减少政府的直接干预,在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的基础上,引导、调节多元主体自觉投身社区网格化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朱仁显,邬文英.从网格管理到合作共治――转型期我国社区治理模式路径演进分析[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1):102109.
[2]张楚文.论长株潭城市群社区服务网格化管理模式[J].湖南社会科学,2011,(3):101104.
[3]郑士源,徐辉,王浣尘.网格及网格化管理综述[J].系统工程,2005,23(3):17.
[4]高孟翔.我国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问题研究[D].开封:河南大学,2013.
[5]曾媛媛,施雪华.北京市网格化社会管理的经验、问题与对策[J].新视野,2013,(3):9397.
[6]夏露露.社区网格化管理的利弊[J].学习月刊,2013,(2):6263.
关键词:村改居;社区治理;困境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7-0021-02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逐步开始了“村改居”的工作,它是城市化下一种新的社区模式,不同于城市社区居民治理的模式。
一、“村改居”社区的兴起及其特点
“村改居”工作兴起于21世纪初,是中国城镇化过程中所特有的现象。改革开放后,中国的经济平均增长速度达到10%,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推进了“村改居”的工作。在经济发达地区,农村的经济结构发生了质的变化,在经济结构上基本摆脱了传统第一产业的束缚。再者,在城市建设的过程中,农村的产业结构和生活方式在城镇化的进程中发生着巨大的变化,不可避免地卷入城市化的洪流中,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我国城镇化率从2000年的32.6%增长到了2012年的52.6%。北京的城镇化发展尤为迅速,城镇化率增加近20个百分点,除北京与天津外,其他省份城镇化发展也处于加速阶段,从1995年到2008年,福建、江苏、浙江三省城镇人口比重均增加25个百分点以上[1]。城镇化的迅猛发展,使得一些省市“村改居”工作发展迅速,如胶州湾海底隧道建设挤占土地导致4个村村民的集中安置,直接由农村村落成为城市社区。济南市到2004年底,“村改居”数量就已经达到了102个,占城市社区居委会总数的25%[2]。
“村改居”的兴起主要是经济发展与城市化的推动,这一城市化下的产物,有自身的特点。第一,社区居委会职能的逐渐转变。城镇化的发展,原来的村委会一夜之间挂起了社区居委会的牌子,但并不意味着成为城市居民委员会,它是迈入纯城市社区建制的过渡阶段。原来的村委会工作重心在经济上,村主任总把修道路,挖井种树等事情的处理状况放在工作的第一位,而把一些公共事务放在比较次要的位置。现在“村改居”的社区居委会,逐渐进行从发展经济到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转变,如社区共建,社区注重联系居民,按时发放居民社会保障补助。模仿城市居民组织选举,积极发展社区联系居民的机制,定期社区党员走入贫困家庭,进行一定的扶持。再者,社区居委会面临“村改居”后原来农村集体财产的安置,社区居民的就业以及权益保障等问题,从现实来看,这些问题涉及了原来村民直接的利益,处理这些问题更加的棘手。“村改居”后的社区居委会面临新的考验。第二,居民与居委会关系的逐渐转变。相比从前,村委会由于对“有关集体土地的使用、乡村事务的管理、征缴税费及乡村整体发展的决策,都与他们的利益息息相关”[3]。可以看出,村民和村委会之间相互联系更频繁,村民对村委会更具有依赖性。“村改居”后,由于社区居委会职能的逐渐转变,更多地把工作重心放在了环境卫生,文艺活动,计划生育等事务上来,社区与居民的经济利益关系削弱,并且社会保障的社会化,使居民与社会有了更多的联系,居民对居委会的联系逐渐稀松,依赖性变小。
二、“村改居”社区治理的困境
(一)社区居委会行政化色彩偏重
“村改居”社区是农村社区向城市社区的过渡阶段,这些社区行政化色彩偏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村改居”社区被纳入城市居委会后,管理体制行政科层化,居委会人员的任职条件等都由街道确定,很多事情唯街道办马首是瞻。以前村委会财政由集体经济承担,但是进入城市转制以后,由街道拨付,并且经费减少,造成社区有事时经费拿不来的困境,还要向街道上级部门申请经费,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社区对街道的依赖。第二,工作方式行政化,命令化。政府的职能部门经常把任务推给街道,但“下任务不下权”、“下事情不下钱”[4]。以前的村委会基本出面协调本村的大小事务,基本顾忌到每个人的利益,但是在城市中,社区转变了角色,充当了服务者的角色,上级政府职能部门把任务委派给街道,街道下放任务,把社区作为自己的派出机构,社区成了上级部门的“一条腿”,把引导变成了指导。社区疲于应付上级任务,而忘记了自己服务的功能。
(二)居民参与不足,社区自治能力不强
现在“村改居”社区治理中,行政化效应仍然占据着重要的地位,社区居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意识淡薄,社区动员能力不足,弱化了社区自治的能力。撤村后,虽然村民在户籍身份上变为城市居民,却因为缺少新的联系纽带而出现疏离化的倾向,这样更加需要新的组织载体对其进行服务和管理。同时,外村人及外地人口作为城市新的人口群体,打破了原来农村的“半熟人”社会。这些社区居民离开了原来的村落,脱离了原来的村委会的管理,对现在的社区缺乏认同感。多数村民进入城市后,有事还是会找原来的村干部,很多村民“居”在社区中,而非“生活”在社区中。在心理上还没有完全接受现有的“村改居”社区治理模式。当问到你关心社区的事情吗?大多村民认为没什么事情找社区干什么,平时也很少关心社区的事情,社区工作人员有事叫就去,没事就不去社区。大多数“村改居”的居民政治的参与意识强烈,可是政治参与行为不高。除此之外,“社区治理是基层多元利益主体进行集体行动和选择的过程,社区治理需要协调多方的利益与关系,现代社区分化为功能各异的各类现代社会组织,与传统社区相比具有高度的分化性。”[5]受主客观影响,“村改居”社区居民对现有社区共同利益关心较少,缺乏认同感和归属感,社区的很多活动都是由赋闲在家的老年人参加,年轻人都忙于工作,社区成立的一些协会或者兴趣小组都是和老年人有关,对于年轻人来说,社区由于经费等问题,难以开展活动吸引年轻人的眼球。社区由于参与主体的局限性,再加上居民参与意识不强,导致社区自治能力不强。
(三)社区自治组织发展相对缓慢
当前“村改居”社区自组织的发展面临一些困境。“村改居”后的居民主要由原来的失地农民组成,39.7%的调查对象文化程度是在“初中及以下”,有29.3%的调查对象文化程度为“高中(中专、中技)[6],这些居民大多是年岁较大的老人,文化程度普遍低,对于社区规章制度也不是很了解,缺乏参与社区事务的前提和动力,目前是阻碍社区自组织发展的主要障碍。大多数“村改居”居民在受访中谈到,社区的事务自己也搞不懂,按章办事就行。再者,“村改居”后,大量外来人口涌入社区,对社区事务关注度不高。“村改居”的社区居民发展自组织也只是局限于有共同爱好的一群人,他们组织兴趣协会,文化活动,但这些自组织没有制定相关的组织制度,人员编排,主要是靠熟人社会间的情感维系,情感的维系具有很大的易变性,如果情感有所波动,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成员对组织的参与。
三、解决“村改居”社区困境的路径
(一)逐步理清“村改居”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政府的关系
当前,许多城市社区和街道办事处的关系处于被领导和领导的一种关系,“村改居”社区效仿城市社区的运行机制,直接承担上级指派的任务。按照“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的原则,理顺政府与社区的关系。社区居委会协助,配合上级政府管理社区事务,不是一级行政机关,其主要的职能是行使社区居民赋予的自治权,为社区居民服务,应进一步理顺基层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的关系,可以尝试在基层政府与社区之间建立一种委托―“式契约关系[7]。政府作为上级领导,对社区事务应该是给予指导、协调、动员、监督的功能,在财力物力上给予相应的财政支持,而不是参与干涉社区事务。社区居委会作为其人,按照上级指示完成各项工作,以此有效地推进两者平等合作的关系,除此之外,社区作为自治的载体,应该改良方法,广开渠道,积极配合,为居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创造好的条件,并且让居民感受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甜头,关乎社区重大事件时,可以召开居民听证会,制定相关制度来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使居民参与到社区管理之中。社区居委会不再是上级政府的“一条腿”,而是帮助上级政府更好地进行基层治理。
(二)建立社区居民参与的制度规范,逐渐完善居民自治
随着我国基层民主的发展,党和政府越来越重视居民参与的一系列问题,比如参与方式,参与对象等,加快建设“村改居”居民参与的建设,在“村改居”后,需要建立社区居民参与的长效机制,必须用制度来明确不同参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再者,方便提供便捷的参与渠道,各个“村改居”社区根据本社区的实际状况,制定详细的参与程序,让居民一目了然。
“实行居民自治,制度建设是根本”[8]。也就是说要加强居民自治的制度保障,居民可以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居委会选举,居民会议主要进行决策议事,由居民集体讨论的自治章程为主作为民主管理制度,准时无误地公布社区重大事务,向居民公开的民主监督制度。这样做,可以使居民有了制度的保证,也给居民自治提供了一个标准。在对“村改居”的居民进行采访时,居民们认为居民有权力选举居委会班子,对此他们表示很满意,对于整个选举过程,大多数居民认为选举过程还是比较公正的,认为通过选举可以选出好的领导。
(三)发展社区自组织
“国家太大,社会成员之间不可能建立面对面协调机制,社区较小,居民之间可以而且事实上存在面对面协调机制;市场信奉‘没有免费的午餐’,市场不信眼泪,而社区提倡邻里互助,关爱弱势群体。”由此看来,社区自组织是国家和市场的补充,在居民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不可小觑的作用。社区自组织优于“被组织”,在自组织环境下,社区居民的生活关联度,熟悉程度都比较高,它内在的规范能够让居民无形的自组织起来,降低了社区治理的成本。如何实现社区治理目标的实现,需要社区外力的支持,同样也需要社区居民自组织对社区内部事务的整合配置,从而实现社区的“善治”。目前,“村改居”社区最主要的自组织是社区居委会。许多居民自发组织形式多样的协会,可以不仅丰富生活,而且为社区居民之间的交往提供了一个平台。社区自组织和社区治理的目标是相一致的,发展社区自组织,是为社区治理目标的实现提供一种新的社会力量,大力培育发展社区自组织是衡量社区治理状况的一个重要指标。
参考文献:
[1]代帆.中国城镇化发展的地区差异及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研究[D].北京:首都经贸大学,2011.
[2]高灵芝,胡旭昌.城市边缘地带“村改居”后“村民自治”研究―基于济南市的调查[J].重庆社会科学,2005(9).
[3]罗伯特・贝涅威克,朱迪・豪威尔.社区自治:村委会与居委会的初步比较[J].城市管理,2003(1).
[4]郭荣茂,许斗斗.关注村改居后失地农民就业保障问题[J].发展研究,2007(3).
[5]蓝宇蕴:都市里的村庄――一个“新村社共同体”的实地研究[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
[6]唐亚林,陈先书.社区自治:城市社会基层民主的复归与张扬[J].学术界,2003(3).
【关键词】业主委员会;业主;换届
中图分类号:D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6-075-01
一、问题来源
2011年武汉市汉兴街地处江汉区以北城乡接合部,辖区外来人口众多,诸多社区的前身是“城中村”。这源于2000年后辖区新建小区骤增,新老社区交叉,给街道日常事务管理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其中,汉兴街社区的物业管理分为两类,即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和物业自助小区(业主自主组织物业管理)。前者存在物业收费乱、物业服务差的问题,生锈的铁门,损毁的休闲凉亭,物业从开发商接手后,对小区基础设施维护不善。无物业公司服务的小区,存在“找几个人搭一个操作班子来收取物业管理费,采取物业自治,但是物业费的收取不规范,小区脏乱臭的局面仍然没有得到改善。”①为了解决物业管理问题,成立业委会就非常必要。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随着住房体制改革和房屋产权制度的变更,物业公司在各个城市小区崛起。物业公司和小区业主就形成了委托关系(张磊,2005)。但是,物业公司和业主发生各种物业纠纷之后,小区需要成立一个组成代表业主利益,监督物业公司的民间组织(张战勇,2007)。对下,业委会是全体业主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代表全体业主的切身权益。对上,业委会的成立和换届必须符合街道的《物业管理条例》。因此,业委会是联系社区基层业主的纽带。
二、政府力量渗透业委会的契机
但是,业主委员会存在着法律地位欠缺,业主委员会成立难、正常运作难、司法维权难等“五大难”问题(何平立,2009)。汉兴街街道办事处为了解决业委会成立难、换届难的“两难境地”,开展了“业委会筹备模式”。业委会的成立和换届的过程中,政府起了组织、领导和监督的关键作用。业委会成立与换届涉及到物业公司、业主、开发商三方的利益,需要政府的协调。首先,业委会的选举程序的设计,需要街道办进行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和业主代表组成业委会选举筹备小组。其次,业委会的选举过程,是业委会筹备小组和街道、社区工作人员“端着票箱,三个人一组,入户投票”。在业委会候选人员之中选出业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因此,“业委会筹备模式”解决了业委会成立难的物业公司的阻碍,开发商的避避,业主的不作为和搭便车行为等问题。
三、政府力量渗透业主委员会的过程
武汉市汉兴街“业委会筹备模式”,就是政府出面力图解决业委会成立难、换届难“两难境地”的策略,其过程如下:首先,街道成立业委会筹备小组,业主需占60%的比率,街道办派人任筹备组组长,进行前期宣传动员报名工作,产生候选人名单;在筹备前期和筹备选举实施阶段,筹备小组均下设有秘书组和保障组,街道办全面负责协调房管局物业科、城管、公安等职能部门。其次,筹备组入户投票选业委会。以绿色家园为例,筹备组工作人员,和从各社区调来100余名保安,3人一组手捧票箱,趁晚餐业主在家时,到1200多户居民家上门发选票。最后公布业委会成员名单并进行公告。
从文章的案例可以看出,国家力量渗透业主委员会成立和换届的过程,成为了理所当然的社会治理工作。一方面,业委会成立难、换届难得“两难困境”是国家力量进入社会的良好入口。城市社区组织通过自组织达到社区自治的过程还很曲折。我国城市社区仍然存在国家力量强大,而社会力量薄弱的问题。另一方面,作为社会主体,如业主受“搭便车“思想、分层和组织等因素的制约,就整体而言,自组织能力比较薄弱,只能被动地等待着政府自上而下的权力让渡。因此,业委会组成人员中,存在在政府力量的代表,业委会权力增长则缓慢得多。国家通过“看得见”和“看不见”的力量“嵌入”社会,限制基层自治空间、自治资源和自治路径,社会与社会并非对立物,国家力量“牵制”着业委会的发展(王汉生,吴莹,2011;黄建文,2001)。
为了减弱国家力量进入社区组织,如业主委员会成立和换届的工作中,使业委会走上一条良心发展的道理,首先,需要明确业主大会的团体性,规定业主委员会只能以业主大会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只有这样,才能最终理顺物业管理外部的法律关系,使得真正有财产者(业主)获得民事法律活动的权利并以其财产承担民事法律义务(陈玉珍,2007)。其次,在提升业主委员会社会治理功能方面,需要构建基于制度式伙伴关系的社区共治,即在合作主义治理模式下,最大限度的发展业委会治理效能,实现社区治理中的物业治理责任体系(孙荣,2007)。最后,要明确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地位,或通过其它方式使业主委员会自动获得诉讼主体地位,消除实践和理论中的种种分歧,是有效维护业主利益的必要前提(杨爱兵,2008)。
注释:
①华中师范大学城市社区建设研究中心. 2011年汉兴街社区物业管理调研记录之江汉区汉兴街民政科科长戴劲松小组记录[Z].
参考文献:
[1]夏建中.中国公民社会的先声――以业主委员会为例[J].文史哲.2003(3):116
[2]夏建中.从街居制到社区制:中国城市社区30年变迁[J].黑龙江社会科学,2008(5).
[3]卢汉龙.民间组织与社会治理[J].探索与争鸣,2006(05):22-24.
[4]卢海燕.业主委员会制度的缘起,现实困境与制度选择[J].城市问题.2007(2).
关键词:城市社区;管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29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城市社区管理中的问题及若干建议
收录日期:2012年3月26日
城市社区是在城市中的一定地域内发生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有特定的生活方式,并具有归属感的人群所组成的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实体。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区成为人民群众生活安居乐业的生活基地,社区管理也已成为城市管理的重心。20多年来,虽然我国城市社区管理已取得很大的成绩,但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社会管理方式的影响,我国城市社区管理的现状仍不容乐观,城市社区管理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我国城市社区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社区管理的行政化色彩较浓。街道、居委会是我国城市社区管理的基层组织,在城市社区管理中,它们继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目前在管理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严重问题。
政府在街道设置办事处,通过办事处来管理各种事物。街道办事处处于政社不分状态,它作为政府行政机构的最基层组织,既是行政管理主体,又是社会管理主体,成了一个全能型组织。它由于承当过多的行政管理职能,过大的工作量,导致其无法减轻政府的社会管理负担,也未能充分发挥应有的社会管理职能,更无法满足社区成员日益提高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此外,居民群众自治组织的居委会,其工作方式的行政色彩仍然较浓,居委会是受街道办事处的领导,必须服从街道对日常工作的安排,终日忙于繁琐的具体事务,行政工作负担过重,无力在社区利益主体的矛盾冲突中发挥协调作用。这些必然导致居委会协调作用缺失,弱化了居委会的管理职能,降低了管理效能。
2、社区管理的组织力量还较薄弱。目前,在社区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基本设施等方面都与其承担的职责任务不相适应。有些工作区政府没有设置相应的机构,无法履行管理职能,即使有设置机构但人员以及设备力量都较薄弱,使任务的完成大打折扣。街道办事处本应为辖区居民排忧解难,但由于其权力小,无法完全行使政府职能。所以,在城市社区管理上,责、权、利很难相互统一,执行部门有权执法但却无法直接把法律落实到社区,而街道和居委会虽然能做到但又缺乏相关的权力,导致相互配合不到位,工作效率低,条块之间推诿扯皮,这些必然制约了街道和居委会社区管理职能的发挥,影响了社区管理的成效。
3、街道办事处在社区管理中的职能不明确。街道办事处作为城市社区管理的基层组织,是区政府的派出机构,理应履行一部分行政职能,但目前在社区管理的具体操作中,街道却对自己社区管理的职能不明确,集行政、执法、街道经济发展等任务于一身,使其从派出机构转变为综合性机构。由于街道无法承受繁杂的社会管理事务,只能是把自己的部分职能转移到居委会身上,使居委会不得不承担了一部分行政职能,而自身的自治管理功能日益减缩。这最终必然导致街道无法充分发挥其综合管理职能,管理效能下降,而管理成本却大大提高。
4、社区管理缺乏统一的相关法律法规。城市社区管理应该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但目前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少之又少,以致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界定,不利于社区管理,使许多本来应该属于政府、企业、社团的事物却往往由社区来做,目前也没有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社区志愿者服务活动进行规范管理,使其作用也没有得到充分地发挥。
5、社区管理缺乏规范的管理制度。社区管理需要一整套规范的管理制度,但目前在实际运作中社区管理制度却欠规范,街道办事处对自身的管理范围未有明确的制度界定,导致无权管理甚至越权管理,而且到目前为止,社区管理在实际工作中也尚未建立条块结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导致一些管理部门权力高度集中,无法从制度上对其管理质量和违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和惩处。
6、社区管理人才匮乏。目前,社区居委会的管理人员大多是老人和妇女,管理能力薄弱,已不能适应社区管理工作的要求,虽然这些年有一些大学毕业生应聘到居委会工作,但仍是杯水车薪。所以,目前迫切需要文化层次较高,拥有现代社区管理和市场经济知识或相关专业的人才进入社区管理层。这是当前城市社区管理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二、我国城市社区管理对策建议
针对我国城市社区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笔者认为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该采取一系列的对策来不断健全和完善城市社区管理。
1、理顺各方关系,明确各自职责。理顺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三者的关系。区政府应履行对社区全面领导的职能,而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的派出机构,应管好自己该管的事,比如对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社区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街道经济发展等行使相应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职能,对于不该管的事则转移出去。同时,在环境卫生和保护、园林绿化、市容市貌等方面也应行使综合执法职能。社区居委会作为最基层的城市社区组织,其对社区管理具有义不容辞的职责,所以要加强居委会的自身建设,由于它既不是一级政权,也不是行政性单位,不具备行政性的指挥和制约手段,在实际工作中更多的是靠自己组织的凝聚力和社区居民的自觉参与。在日常工作中,要关心和解决居民日常生活中遇到的一些困难以及靠居民自身无法解决的实际问题,为居民群众排忧解难,真正履行居委会的服务职能。只有这样,才能理顺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三方面的关系,明确各自的职责。
2、提高社区居民生活质量,完善生活环境。随着我国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区居民对生活质量和生活环境也不断提出更高的要求,所以,要加强交通、卫生、环保、绿化等市容环境的综合管理,通过各种方式为居民提供便利的生活服务,使居民的生活质量得到不断的提高,并且为居民创造和提供优良的生活环境。要治理环境污染和生态失衡,改善社区的环境质量,为社区居民的安家乐业创造一个优美、清新和愉快的生活环境和生活空间,为社区居民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3、要培养新型社区管理人员。为了适应现代社区管理的要求,必须加强对社区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使街道和居委会的干部提高对现代社区管理和服务内涵的认识,更新观念,转变思维。与此同时,应注重培养新型社区级干部,可以考虑向社会公开招聘基层干部进入街道、居委会任职,在工作和实践中学习和锻炼,同时,招聘大专以上毕业生,充实到街道和居委会,提高街道和居委会人员的文化层次。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提高城市社区管理的质量,满足社区居民不断提高的对生活质量、生活环境的要求。
4、利用多种宣传形式,调动社区居民参与社区的各种活动。要利用多种宣传形式,以正确的指导思想引导群众参加各种社区活动。如开展社区健身工程,在社区设置健身场所,组织各种健身活动,提高社区居民的身体素质。同时,要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配合开展各种有益身心的文娱活动。此外,对社区内的老年人,应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建设和完善老年活动室,让社区内的老人老有所乐,安度晚年。从方方面面来提高社区居民的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
5、加强社区管理的法制建设。社区的正常运行需要法制建设作为前提和基础,社区管理离不开健全的法律法规。所以,为了使社区管理能够有序地开展,必须建立、健全有关社区的法律法规体系,依法对社区进行管理。首先,应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制定一些配套的制度;其次,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执法,这是社区管理法制化的保证,也是社区管理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6、正确处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在社区管理中应树立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因为人是社区的主体,社区管理必须围绕人这个中心来展开。所以,在社区的日常管理中,必须要正确处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而且一定要把社会效益摆在首要位置,比如,重视社区的环境卫生、医疗保健、安全保障、社会服务等建设,使社区居民真正感受“社区是我家”,对社区拥有归属感,并积极参与社区的各项活动,参与社区的管理与建设,共同建设美好社区家园。
主要参考文献:
[1]熊琴.城市社区管理问题研究综述.社区管理,2006.8.
【关键词】非政府组织;城市社区治理;路径
一、非政府组织和城市社区治理的涵义
(一)非政府组织的概念、特征与种类
非政府组织的概念是从外国引进而来,英文全称Non-Governmental-Organizations(NGO),最初适用在1945年6月签订的联合国第71条。1952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将非政府组织定义为“凡不是根据政府间协议建立的国际组织都可被看作是非政府组织。”
(二)城市社区治理的内涵
社区治理是近年来的新话题,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社区在城市发展中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如何加强社区治理成为城市管理者关心的重大问题。城市社区治理是指以城市社区的地理位置为基础,居住在里面的居民与政府、团体组织以及服务机构等共同参与治理社区公共事务的活动过程,它体现为在一定的社区范围内通过自身所特有的制度让各种主体依托自身所拥有的资源而进行分工与合作的过程,从而达到一种协调模式。
二、非政府组织在城市社区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非政府组织分布在多个领域,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影响到整个社会的运转,是个庞大的系统。分布领域的广泛性使非政府组织具备了参与城市社区治理的能力,也使非政府组织在城市社区治理中扮演了不可替代的角色。
首先,在社区治理过程中,非政府组织能够及时将社区居民的意见、利益诉求集中起来加以整合,形成一种“公意”,然后以一种理性、和平的方式反馈给政府,从而提高政府决策与管理的科学性与民主性;其次,非政府组织还能提供非垄断性公共产品,缓解政府公共产品提供过少与居民需求过大的矛盾。再次,非政府组织为社区治理中公众参与构建了良好的平台,非政府组织将居民意见、建议集中整合反馈给政府部门,为其决策提供民意智慧;非政府组织自身被授权管理多种社会公共事务。现代社会是一个思想、观念、价值多元化共存的时代,传统的“一刀切”管理模式难以满足社会大众的多元价值需求。非政府组织的自治性体现了自由与多元共存的价值理念,具有政府没有的灵活性与高效性。最后,非政府组织可以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与精神生活需求,非政府组织能有力地承接政府在社区治理中部分公共职能,以满足居民日益丰富的物质与精神生活需求。
三、促进非政府组织参与城市社区治理的主要路径
(一)明确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关系,构建政府主导下的合作治理
1. 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合作治理的必要性。“政府失灵”是政府在社会管理中无法克服的顽疾,在社区治理中也不例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社区建设这样的微观社会治理领域,政府干预越少越好。因此,政府需要将部分权力让渡给非政府组织,构建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治理,让社区治理主体多元化。合作治理关系的构建是现实发展的要求。当前政府还是处于优势地位,单方面决定NGO的权限与活动实施,因而NGO脱离政府完全独立发展是不太现实的。虽然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较快,但力量还比较弱小,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因此,可行的模式是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二者建立互动合作治理机制,才能有效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共同推动社区建设。
2. 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社区治理合作关系的构建。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即“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合作,政府与非政府的合作,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的合作,强制与自愿的合作”。构建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良性互动合作关系能为社区建设提供更充足公共产品,提高治理效率。
首先,二者应明确各自的治理领域。政府由原来的管制者向公共服务提供者转变,保留部分国家权力与公共利益领域的公共产品,一些公共产品领域则交给企业或非政府组织,因而公共产品领域逐渐打破垄断,社会性增强。其次,构建公平、公开的提供平台。政府、企业和非政府组织需要在同一平台公平竞争,使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的过程公开化、透明化。在广大群众的监督下,公平竞争,择优选取。再次,加强项目合作。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价值取向都是社会公共利益,作为“社会人”以为社会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为共同目标。
二者的优势互补,能有效提高社区治理的水平,达到互惠双赢的目的。
(二)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提供参与保障
1. 健全法律法规制度,合理定位非政府组织。现行法律法规对于非政府组织的规定并不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也颇为严格,“双重管理体制”既要求非政府组织经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又要求受政府部门的管制。这不仅束缚了政府职能转变,更不利于非政府组织的独立发展。因而健全法规制度,从法律的角度合理定位非政府组织以及规定合理的市场准入制度势在必行。首先,在法律上合理定位非政府组织。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组织不同于企业,其发挥着市场的中介、枢纽作用,因此对其的监督管理应严格区分。政府应在法律层面合理定位非政府组织,明确其与政府在公共事务管理的范围,明确各自的权限与责任,从而提高公共管理的效率。同时,在权限之外也给予规制,顺应非政府组织发展的内在规律,保证在规制非政府组织的同时也给予法律上的独立空间。其次,突破市场准入限制。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限制了大量非政府组织的进入,其并不符合宪法“公民有依法结社的权利”所体现的精神,也违背了强化非政府组织参与社会管理能力的理念,双重管理体制严重制约了非政府组织的自主发展。因此,对准入的限制应当转变为对过程的监督,登记注册手续可适当简化,而对其活动实施与组织运作过程的监督管理可适时加强,如民间组织管理委员会,负责非政府组织的登记备案。这样既打破双重管理约束,也加强管理效果。
2.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打破政府垄断。政府在现行的社区治理中仍担任着主要角色,非政府组织在其中辅地提品与服务。尤其是在某些限制性的公共产品领域,非政府组织深受垄断的限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政府在“有限政府”的理念指导下寻求职能转变,倡导“全能型”政府,因而逐渐由全面管理转向宏观管理,由控制转向引导,由“管理”转向“服务”。因此,在政社分开、权责明确目标指引下,一要逐步实现非政府组织人事安排、活动、经费自主,二要建立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平等对话机制,三要下放权力,将服务社会的社会职能下放给非政府组织,具体包括行业管理与协调职能、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职能及市场监督与技术服务职能。
3. 完善资金支持体系,提供经费保障。目前我国非政府组织自身力量还很薄弱,资金基本上还是靠政府的支持。而这样一个资金支持体系也需要政府从多方面完善。首先,建立专门的NGO项目资金支持体系。项目支持体系指政府以采购制度为基础,将项目以招投标的方式交给非政府组织执行,政府拿出资金购买非政府组织的服务。如此,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以合同方式确定合作,由政府提供经费,由非政府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其次,建立专项资金制度。非政府组织以社会服务和公益事业为宗旨,政府可从地方税收中抽取一定的比例,建立社区治理专项资金制度,支持NGO社区治理活动的开展;同时,同步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评估制度,确保资金用到实处;而对社区NGO活动的开展,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在提高NGO工作效率的同时实现政府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最后,引导捐赠,吸纳民资。社区治理仅靠政府的支持还是远远不够,正因为非政府组织的公益性和自愿性,其融资更应当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具体而言,由政府牵头,以举办社会公益活动为平台,借助政府的公信力号召社会各界捐赠,尤其是高收入阶层的捐赠。这种捐赠过程实际上就是政府宏观引导下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的过程,能大大提高社区治理的效率,利于社区持续发展。
(三)完善非政府组织建设,强化参与能力
1. 完善组织结构,健全自律机制。严密的组织体系能为NGO的发展提供一个专业的平台,并能强化组织的自我规范意识。具体而言,非政府组织的内部建设,一要促进制度建设,明确章程等的核心地位。二要健全内部组织结构。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明确全体会员大会、会长及监事的权责。三要健全管理制度。完善会议制度,加强信息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建设,促进非政府组织日常自身管理的规范化和公开化。在对社区的治理过程中,首先,细致规划社区人力资源安排。人事安排上保证社区至少一名专业人员进行管理。对于人事安排有困难的偏远地区和落后地区,可通过地方政府部门协调和指派。其次,明确社会组织对社区工作的平台作用,建立行业的自律机制。协商确定行业职业道德、资格准入标准以及行为准则,并在活动开展过程中相互监督。民政部门人力上对非政府组织的支援不仅不会影响其工作,反而有利于社区工作的共同开展。
2. 重构运行机制,提高独立自主性。非政府组织要在社区治理中真正发挥作用,必须要有一套从决策到执行最后到评价的有效机制,以保障治理活动的实施。从决策机制上看,非政府组织必须要有自己的独立决策权,一旦参与到社区治理,非政府组织就应该有权获得社区信息,并从信息管理制度当中产生多种可供选择的方案,最后择优选取与执行。从执行机制上看,非政府组织可借鉴企业的运作方式提高执行力。在与政府的购买服务、产品外包、租赁合同等合作方式中实现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有效整合社区资源,并以受众居民为导向灵活制定方案,实现资源配置最优,同时也提升社区治理水平。从评级机制上看,最重要的就是评价主体多元化。具体而言,要非政府组织内部与外部评价相结合,效果评价与功能评价相结合,政府评价与居民评价相结合。评价主体应更多的关注第三方即社区居民和行业竞争者的评价等。
3. 强化筹资能力,拓展融资渠道。要解决非政府组织社区治理中经费不足、资金支持不稳定的大问题,根本的还是要强化其自身的筹资能力,拓展融资渠道。现今非政府组织服务于社区的活动经费大都来自捐赠,主要包括个人捐赠、企业捐赠和其他社会团体捐赠等。要想提升非政府组织的号召力获得更多捐助必须:一方面增加非政府组织公信力。当前阻碍非政府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因素之一就是其缺乏公信力,大多数民众因为心存疑惑,宁愿选择效率低下的政府部门也不选择非政府组织。所以,非政府组织更要树立自身的公益形象,牢固树立公益性价值,明确自身的发展取向。另一方面以社区服务为使命。使命是组织的发展方向,是非政府组织存在和发展的灵魂,正如杜拉克所言,“非政府组织是使命感、责任感最强的组织,它们以点化人类和改变社会大众为目的,非政府组织使命为先”。
参考文献
[1] 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0.
[2] 陈跃,占伟.非政府组织在和谐社会治理中的角色和功能探索[J].行政论坛,2013(1).
[3] 黎丹.我国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服务对策研究[J].黑河学院学报,2013(2).
[4] 王伟.治理理念视角下非政府组织与政府关系研究――以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为例[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07.
[5] 贺艺,刘先江.非政府组织与社会治理:作用、困境及出路[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
[6] 迟福林.政府转型与民间组织发展[J].开发研究,2005 (06).
[7] 董秀.深圳非政府组织(NGO)参与社区治理模式研究――以深圳社工组织为例[D].湖北:武汉大学,2010.
[8] 苏伟伦.杜拉克管理思想全书[M].北京:九州出版社, 2001.
关键词:社区治理;政府职能;服务型政府
一、引言
社区治理中的政府职能,即政府在社区发展与建设中所具有的职责和功能,即回答政府应该“做什么”和“怎样做”的问题。我国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研究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末,在改革开放政治体制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背景下得到进一步开展。1党的十以来,我国对政府职能转变进程进行了深刻全面的战略部署,重视社区治理中政府职能转变的全局性、整体性和递进性。在此背景下,我国城市社区治理中政府职能再定位也成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问题。
二、城市社区治理中政府职能范围和内容
就目前我国城市社区治理发展现状而言,我国城市各级政府是社区治理中的核心主体,承担社区治理中首要任务和工作。其职能范围与内容主要包括宏观调控与总体规划、提供公共服务、法律保障与监督。宏观调控与规划主要是政府通过下发文件对社区发展进行规划引导、宏观调控和政策导向,是政府在社区治理中最重要的职能。通过对社区经济、文化、教育、福利等领域发展状况的总体把握,当地政府确立社区的长期与短期发展目标,制定并推动符合社区实际的发展计划,引导社区发展方向。
政府在社区中提供公共服务,进行公共管理是现阶段政府所发挥的主要职能。服务型政府不同于管制型政府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以服务社会、服务人民为宗旨,后者以控制社会、控制人民为己任。2近年来,对政府职能从“掌舵”到“划桨”再到“服务”的转变呼声愈演愈烈,服务型政府的构建也成为社区治理中需要达成的目标之一。政府应着重于满足社区的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不断改善社区的硬件设施和软件条件,加大对社区建设的资金投入,鼓励支持社区中的非政府组织的建立和发展,以此更好地为社区提供公共服务。
通过法律保障和监督社区发展,是政府在我国城市社区治理中的重要职能。强调建设“服务型政府”、转变政府职能,并不是指政府只提供公共服务而完全放弃政府的统治管理职能,“转变”并不等同于“替代”。3因为“任何一个管制型的政府都要为公众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而我们所说的服务型政府同样也需要一定的管制功能。”4政府通过立法对社区治理进行监督和保障是必要的,如在社区福利建设方面,《中华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的具体条款明确了社区养老的地位与作用,确立了社区养老的法律地位,保障社区养老工作的顺利开展。政府也可以通过法规建设扶持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创造公民进行社区治理的条件,建立参与社区治理的多元渠道。此外,政府在法律保障前提下对社区治理中各组织及个人进行监督,包括掌控社区政策文件的执行情况、监督社区自治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资金使用情况、活动运作情况等,努力实现社区治理法制化和规范化。
三、优化社区治理模式过程中政府职能发挥的若干问题
社区治理是社区内多元主体,即政府、社区自治组织、非政府组织、社区居民共同参与到社区事务中的合作互动过程。从我国社区发展现状来看,各地出现的新型社区预示了社区“管理”向社区“治理”转变的良好态势。但是,在我国不断优化社区治理模式的过程中,政府职能发挥依旧存在许多矛盾与问题。第一,政府职能的“越位”与“缺位”现象。在政府职能转变的过程中,对社区治理中政府职能范围的界定不够清晰明确,而政府与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也没能彻底理清,这就导致了“越位”和“缺位”状况。一方面过度承担了社区组织本应承担的职能,对社区内的调解纠纷、治安管理、文体发展、组织公益等具体事务插手过多,导致社区独立自主活动的束手束脚,加大治理成本。另一方面,对社区治理的宏观调控力度不足,不能够更为有效地进行社区发展规划。
第二,社区自治组织行政化程度高。社区自治组织即居民委员会本应是社区居民进行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但是由于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和“单位制”制度影响,居民委员会也呈现出较高的行政倾向。居委会的人事编制基本由政府掌控,虽然法律规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及委员是由民选产生,但是街道办事处掌握社区组织的人事任免权,难以充分表达民意。政府对社区自治组织进行资金拨款也是社区行政化的重要原因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委会组织法》第十七条,社区自治组织的运转经费由政府规定和拨付,这种对政府经费的依赖必然会直接导致政府与社区之间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同时,政府还是社区自治组织工作的审核和评估者,这些因素都导致了社区严重缺乏自主独立性。
第三,政府促进社区内非政府组织和居民参与治理的力度不足。一方面,政府对社区非政府组织的扶持力度不够,保障其合法权益和进行职责划分的法规制度还不够完善,还未明晰确定其法律地位,会导致其社区治理的主体地位弱化。另一方面,政府促进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各项措施不够到位。不仅是在对公民参与社区治理意识的培育工作欠缺,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渠道也不够畅通,而且在社区内积极引导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宣传工作也浮于表面,这样直接导致社区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不足。
四、对社区治理中政府职能科学定位的启示
科学定位我国城市社区治理中的政府职能,可以在符合国情和具体状况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社区治理的丰富经验,将政府角色定位为指导和规划者,在社区内部采取居民民主管理的方法,加大社区自治程度。明确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委会之间的权责关系,鼓励社区居委会独立完成社区内公共事务,在必要状况下才由街道办事处提供协助,充分重视社区组织和社区居民的治理主体地位,建立政府、社区自治组织、非政府组织和社区居民等主体合作互动的社区治理模式。另一方面,进一步在政策、法制、财政上扶持社区非政府组织,填补政府在社区治理中的职能空白。建构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动力机制、反馈机制和监督机制,鼓励居民积极参与到社区自治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中,加强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归属感,提高社区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积极性。同时,政府也要接受社区民主监督,在进行有关社区利益的工作中,如确立社区近期发展方向和进行社区土地规划时,要进行民主评议和事务公开,不断吸纳社区居民的合理性建议,建立和完善社区治理监督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为社区发展创造良好健康的环境。(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
注:本文系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项目编号YJSCX2015-072HLJU)资金资助的成果之一。
参考文献:
[1]朱光磊.中国政府职能转变问题研究论纲[J].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3年第1期,第146页
[2]刘熙瑞.服务型政府――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政府改革的目标选择[J].中国行政管理,2002年第7期,第5页
我国城市社区建设已经有20多年的发展历程,社区建设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公共服务的供给。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社会的急剧转型,社会利益的日益分化,城市居民对于社区公共服务的需求呈现出多元化和个性化的特点,有限的社区公共服务与居民日益增长的需要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现代社区治理模式逐渐走向多元主体合作共治的发展趋势。作为创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式的专业推动力量,社会工作正以其知识力和技术力有效地介入社区公共服务领域。社会工作不论在价值理念、工作方式、专业技巧等方面都有明显优势。因此,促进和支持社会工作介入城市社区公共服务,对于满足社区居民公共服务需求、提升社区公共服务发展水平、促进社区自治与社区和谐、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建设,具有深远意义。
二、社会工作介入的重要性
西方发达国家关于社区公共服务及社会工作的研究已经有100多年的发展历史,形成了一套丰富、完整的理论体系。与国外,我国的社区建设和社区发展起步较晚,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社会工作在国内还是一个新兴事物。在创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背景下,社会工作介入城市社区公共服务,是在“小政府、大社会”条件下提高公共管理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的有效途径。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研究和探讨社会工作在城市社区公共服务的介入,对于社会工作介入城市社区公共服务在理念、机制、方法上提供新的启发和探索,为城市社区建设和社区发展提供新的思路,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社区作为人们日常生活的基本单元,是直接反映公共服务需求的窗口,也是开展社会工作服务的重要区域。社会工作介入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能够有效承接政府职能转变后的社会服务职能,弥补政府的不足,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能够最大化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个性化的公共服务需求;能够增强社区活力,推动和谐社区的建设和发展。
三、社会工作介入面临的困境
目前,社会工作在城市社区公共服务的介入还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普遍成为城市社区中必不可少的参与主体,仍面临诸多问题。
(一)社区居民参与不足
社区居民是社区的主人,是社区公共服务需求的最初提出者和最终受益者。能否实现社区居民的积极、广泛参与,是影响社区公共服务发展效果的重要因素之一。社区居民积极参与公共服务事务,也是提高现代公民意识、造就现代公民的过程。所以,社会工作能够顺利在社区内提供公共服务,不仅仅需要其本身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也需要社区和居民的多方配合。然而在实践中,社区居民的有效参与严重不足。首先,很多社区居民对于社会工作的认可度和信任度较低,由于对社会工作没有概念,表现出不了解、不信任社工所提供的服务,更不愿意主动参与到这一过程中来。因此,缺乏对社会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也就造成了社区居民的参与不足。其次,社区居民的公共服务需求表达较为被动。社区公共服务应该是社区居民“集体选择”的结果,社工在社区提供的公共服务也是以社区居民的服务需求为导向的,然而,由于社区居民的参与沟通渠道缺乏、不畅等原因,社区居民对于服务需求的表达较为被动。再次,社区居民作为最直接的公共服务受益者,很多却没有参与到最终的服务效果评估,社区居民的公共服务需求和意见没有得到完全反馈。
(二)专业社工人员不足
社会工作介入城市社区公共服务,需要特殊、专业的人力资源。社工是城市社区公共服务的生产主体,其人员素质与工作能力直接影响着社区公共服务的最终效果。完善的社区公共服务的提供,需要项目主管、一线社工和具备心理咨询、法律背景的相关人员等,然而,目前专业社工的人员队伍尚不能有效满足城市社区公共服务的要求。一方面,社工人员的人数不足,不能很好地满足社区居民的服务需求。另一方面,社工人员的服务质量和水平还有待提高。社会工作是一门实务性很强的专业,不仅需要专业的理论培训,更需要丰富的实践经验积累。目前专业社工人员的实务能力和实践经验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尤其是刚刚进入社区工作的大学生,由于缺乏经验,不能很好地胜任本职工作。
(三)社会工作的关系定位
社会工作进入城市社区提供公共服务,将置身于复杂的关系网络中,除了处理好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外,还包括与社区居委会、社区居民、社区所在主管单位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的正确处理将直接影响到社会工作的服务是否能够顺利开展。在推动社区公共服务的发展中,构建分工明确、权责清晰的和谐伙伴关系,是社会工作介入社区公共服务的基本要求,这也是社会工作面临的一大难题。
除此之外,地方政府向社工机构购买公共服务的制度、机制不够完善。虽然政府已经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和培育社会工作,为社会工作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发展契机。但是,政府向社会工作购买公共服务的力度不够,在购买程序、购买内容、评估机制等方面都存在着需要改进的地方。对于社会工作在社区公共服务中到底如何定位、怎样定位,一些政府部门缺乏认识和了解。
四、未来的发展建议
(一)政府方面
首先,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关注并妥善解决社工介入城市社区公共服务的政策法规、制度保障等问题。以国家法律的形式,保障社会工作的合法地位,并进行监督落实,保障政策的有效实施,促进政策的不断完善。其次,加强对社会工作的资金支持,积极引导全社会关注社区公共服务,将社会的闲散资金有效利用起来,转化为社工的运作资金。对于积极参与社区公共服务的社工机构,扩大其知名度,给予各项荣誉,以让更多的社工机构获益。再次,加强与社会工作的合作,通过购买项目,引导社工的合理、有序参与。
(二)社区方面
首先,转变对社工的认识。社区作为政府各种政策法规的承接方,应适当降低社工介入社区公共服务的标准,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鼓励社工的积极参与。社区对于社工的信任和支持,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带动社区居民对于社工的重视,并愿意接受社工提供的公共服务。其次,社区要增强对社工的监督和评估,保障其提供社区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社区在对社工的培育和发展中,应对社工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内容、方式等进行评估与监督,并及时反馈给社区领导。同时,也充分调动社区居民的监督,以保障社工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关键词: 城市社区建设 居民参与 研究
一、研究现状
在众多研究文章中,学者主要对社区居民参与的概念、现状、分类和途径、功能和意义,以及对策等,进行了较为精辟的论述。
1.社区居民参与概念
学界主要有三种看法。行为论者认为,社区参与是指社区居民作为社区管理的客体,更作为社区管理的主体,参加社区各种事务的行为。[1]过程与行为论认为,所谓居民参与是指居民个体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决策与管理的过程和行为。[2]发展论则认为社区居民参与是指社区居民影响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行为和过程,其目的在于推动社区发展,从而最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3]
上述阐述均有各自角度和目的,但可以理出社区居民参与的共同特征,一是社区居民为参与主体;二是社区事务及其治理过程为参与客体;三是通过参与施加一定的影响是社区居民参与的目的。这些共同特征,构成社区居民参与的基本要素。
2.社区居民参与现状
学界一般从参与意识、人员情况、参与程度三个方面考量社区居民参与情况,认为我国城市社区居民参与远不适应推进社区建设需要,居民社区参与意识比较薄弱,总体参与率不高,参与数量不多且分布不平衡,居民在大多数情况下只是参与较低层次的社区事务运作。[4]
而对于造成城市现代化过程中社区居民参与不足的原因,学界也有几种观点。四因说认为,一是原有的“单位参与意识”阻碍居民“社区参与意识”的产生,是居民社区参与不足的首要原因;二是行政化的社区管理方式导致居民参与观念淡薄;三是社区工作者队伍整体素质偏低,工作方法老化,造成居民参与社区热情不高;四是现代都市生活特征客观上不利于居民社区参与行为增加。[5]五因说则认为,影响我国社区居民参与的因素包括社区归属感、社区公共空间发育程度、参与价值、参与成本和制度设计等五个方面。[6]矛盾说认为居民参与不足在于参与期望与现实之间的矛盾。[7]学者还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分析,有的从居民参与与社区服务侧面,认为社区服务产业化政策导向致使营利项目急剧膨胀,社区服务公共性显著减弱,影响了居民对于其作为一种独特的服务领域的认同。[8]有的从政府和社会中介组织角度,指出政府的统制意识和方式不仅使得社区居委会发生严重职能错位,还湮灭社区居民参与意识、削弱了居民参与和自治能力。[9]有的则明确提出社区类型、年龄、婚姻状况、职业状况、社区满意感和归属感等因素与社区参与频度存在显著关联,而性别、文化程度、健康状况等特征与社区参与频度之间没有显著关系。[10]
可以看出,我国社区居民参与仍然处于较弱参与阶段,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有社区居民归属感不足,期望值与现实状况不一致,参与机制不完善,等等。
3.社区居民参与分类与途径
学界主要根据主体参与意愿、参与形式、参与渠道和参与内容的不同,对社区居民参与状况做了不同划分,划分为动员型参与和自主型参与;组织参与和非组织参与;制度化参与和非制度化参与;社区政治参与、社区经济参与、社区文化参与、社区社会参与等。[11]有的学者依据参与客体的功能特性不同将社区居民参与分为决策参与、实施参与、监督参与和信息参与。[12]还有学者认为,动员式执行参与是主要形式,这种参与既不能使居民对社区开展的具体事务进行决策,又不能对社区公共权力运作进行监督;非政治性参与是社区居民参与主要内容,社区居民参与的事务多与政治不沾边或关系不大,是“杂务”。[13]
关于社区居民参与途径,学界亦有不同阐述。有的认为居民参与途径主要有三类:以个人身份参与社区的选举或建设规划、作为某个组织或单位成员参与到社区发展中、组合成多种类型的非正式组织参与社区的福利服务和保障性工作等。[14]也有学者强调应重视社区居民在参与包括社区服务在内的各类社区发展计划、项目等公共事务或公益活动的过程中,相互之间所形成的复杂关联和互动关系体系。[15]还有学者把参与途径分为两类,传统路径包括直接或间接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等,新途径则有建立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三会”制度,建立“社区人民联络员”制度,制定社区居民公约和社区自治章程,建立民主评议机制,开设议事园,实行居民公决,实行居民门栋自治,建立民情信息站,建立接待室,组织聊天会,等等。[16]
4.社区居民参与的功能和意义
“桥梁说”认为,参与是社区与居民之间的联系桥梁,只有居民直接参与和治理,才能培育居民社区归属感、认同感和现代社区意识,才能有效整合与发挥社区自身各种资源,居民社区参与是社区发展的内在动力源泉,离开居民社区参与,就没有真正或完整意义上的社区发展。[17]“服务标准说”则指出能否实现居民积极、广泛参与,是衡量社区服务发展效果的客观和最重要依据,社区社会化服务网络的形成,依赖于人力资源的广泛调动,依赖于居民参与程度的提高。[18]还有学者更从社区居民参与在社区建设中的地位出发,指出居民参与是衡量社区建设成功的重要标志,是社区建设健康发展的动力源泉,是搞好社区建设的根本保证;[19]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进社区发展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有着坚实的基础意义和巨大的推动作用。[20]
上述论述还停留在就事论事的理论层面,社区居民参与的意义不尽于此,应把它与社区居民自治联系起来,并放在政府管理的环境中,其功能和意义将更为突出。
5.社区居民参与对策研究
如何应对社区建设中的新问题的挑战,怎样健全社区居民参与的机制和途径,学者们亦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唐忠新提出了原则性较强的四措施说,第一,强化宣传教育,培养社区意识;第二,坚持社区需求本位原则,注重用共同需求、共同利益来调动居民广泛参与的积极性;第三,坚持先进性与广泛性相结合原则,使每个参与者都能找到自己的位置;第四,建立和完善参与机制,如激励机制、责任机制等来推动社区居民参与向制度化发展。[21]杨荣则提出“四化”措施:第一,居民参与利益社区化,将单位的服务功能向社区转移,特别是政治、福利、保障功能等,使居民工作之外的其他利益关系都能在社区得到体现;第二,社区自治制度化,加强法制建设、规范参与程序,推行区务公开,搞好社区简政;第三,居民参与组织化,提高居民自主组织能力,增强其社区归属性;第四,社区服务专业化,向市场化推进。[22]李婷玉则认为提升社区居民参与应从调整社区中三个相关主体的思想观念开始:对于政府官员,要相信社区有自治的能力,将权力切实地下放到社区;对于社区居民委员会,最重要的是处理好政府权力控制与社区治理、自治之间关系,使政府、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居民都能负责任地共同投入到社区建设中;居民个人应看到社区参与可能为公共生活、个人生活带来的积极转变,主动融入到社区中去。[23]潘小娟则认为完善社区居民参与必须强调和坚持社区居民参与的广泛性和有效性,重视社区意识的培养,注重社区居民的共同需求,推进社区居民参与的有效开展。[24]
二、研究现状简评
从上述我国学界研究城市社区建设中居民参与问题的现状,可以看出目前国内外学术界直接以社区居民参与为主题的著作较少,学术论文相对较多,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研究缺少宏观的理论框架指导,大多以政治学和社会学的理论分析为主,缺乏多学科的理论融合分析,如经济学、政策学的视角就较缺乏。
第二,实证的调查研究较少,对社区参与的问卷调查的指标较为简单,其研究报告也是简单地描述各地居民社区参与的现状,然后整体分析,缺乏针对性和科学性。
第三,研究内容都过于庞杂,缺少系统性,而且对于居民参与问题的核心把握不到位,因此所提出的扩大居民参与的对策也未能抓住此核心问题,而流于表层,难以深入,缺乏可操作性。
我认为在城市社区层面探讨居民参与的关键在于:第一,剖析社区居民参与中各种问题的原因,以调动起社区居民参与的积极性;第二,探讨如何从制度建设上保障社区居民参与的热情,切实提高社区居民参与的能力。
参考文献:
[1][6][11]王刚,罗峰.社区参与:社会进步和政治发展的新驱动力和生长点[J].浙江学刊,1999,(02).
[2][19][22]杨荣.浅论社区建设中的居民参与[J].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02).
[3][12][16][20][24]潘小娟.中国基层社会重构――社区治理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4]沈君杉.论社区建设中的居民参与[J].四川行政学报,2005,(02).
[5]陈雅丽.市社区发展中的居民参与问题[J].科学经济社会,2002,(03).
[7][13]陆爽.城市居民参与现状与对策[J].党政干部学刊,2003,(07).
[8][15][18]张伟兵.社区服务发展中“居民参与”问题的思考[J].科学经济社会,2002,(2).
[9][23]李婷玉.社区发展与居民参与[J].湖北社会科学,2001,(12).
[10]雷洁琼主编.转型中的城市基层社区组织[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14]叶南客.中国城市居民社区参与的历程与体制创新[J].江海学刊,20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