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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保政策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2-07-01 06:14:30

农保政策论文

农保政策论文第1篇

政策执行作为农村养老保险政策中的一个重要阶段和环节,其必须与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设计精神相一致,这是实现政策目标的根本要求。然而,由于政策执行具有相对独立性,加之执行部门对政策精神把握不准或手段、方式、方法欠妥当等,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在执行中往往出现与政策精神相背离的现象,而这种背离又会使农民对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滋生不信任感甚至反感,从而影响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认同。

二、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认同的作用和意义

(一)增强农民对养老保险政策支持度

农村养老保险是全体农民的事业,只有全体农民积极参与才能使政策持续发展,并进而实现政策目标。而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认同恰恰能够激发农民对政策的普遍支持:一方面将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参与,并向政府及时反馈政策中的一些问题,促进政策不断健全和完善;另一方面将积极参保缴费并不断提高缴费档次和标准,不断增加基金收入和提高养老金水平,有力保障农村养老保险持续发展。否则,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将被农民冷漠和抗拒,政策作用难以发挥。正如斯诺(C•P•Snow)所指出,“在任何高度复杂的组织中,要想使任何决策得以贯彻执行,必需调动各个层次的人员。只有他们的决心、他们的积极性和他们的认可(总之,避免他们的消极抵抗),才能决定一项决策能否及时得以贯彻”。

(二)降低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运行成本

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运行是需要成本的。如果农民对政策认同,政策执行效率比较高,那么政府不需额外增加人财物等保障政策顺利执行,政策运行成本将保持在必要水平;如果农民对政策不认同,政策执行效率比较低,那么政府必须额外增加人财物等来保障政策顺利执行,这无疑增加了不必要成本。例如,农民不愿参保,政府需增派专人并投入相应财力、物力和时间对其宣传动员;即便农民愿意参保,但普遍选择低档缴费,以至于基金收入规模小,在同样成本投入的条件下,基金运营成本当然变高。因此,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认同可以减少政府不必要投入,降低政策运行成本。

(三)避免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执行偏差

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执行往往出现偏差,对于偏差的原因多种多样。但从政策认同来说,不外乎有两种情况:一是由政策执行者引起的;二是由农民引起的。如果政策执行者对政策设计缺乏认同,那么它在执行过程中往往不是很积极,甚至背其道而行之,过去的“老农保”、“新农保”以及当前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均存在该现象。如有些地方擅自提高最低缴费标准,以至于缴费困难群体难以按期完成缴费;有些县区为减轻本级财政压力而擅自调低政策补贴标准等。如果农民对政策设计不认同,往往会拒绝参保,或即便参保也不会积极缴费,甚至经常停保等。因此,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认同在某种程度上具有纠正政策执行偏差的作用和意义。

(四)提高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合法程度

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合法性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解读:一是国家政权机关通过某种程序和形式赋予政策的合法性,谓之为狭义合法性;二是由社会公众普遍认同所赋予的合法性,谓之为广义合法性。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只有实现两者统一才能顺利实施。否则,即便具有狭义合法性,也不能为最大多数农民认同,那么农村养老保险政策也不能顺利实施。正如哈特(H.L.A.Hart)所指出,“如果一个规则体系要用暴力强加于什么人,那就必须有足够的成员自愿接受它,没有他们的自愿合作,这种创制的权威、法律和政府的强制权力就不能建立起来”。

(五)保障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可持续性

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可持续性主要取决于基金支付能力持续有力、政策设计不断优化以及经办服务水平不断提高。而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认同对这几方面有着明显的综合增强作用。例如,前述的基金收入因农民积极缴费而不断增长,从而基金支付能力得以根本保障;政策在农民积极参与建设的条件下,不断得以健全、调整和优化;经办服务质量和效率在“农民认同”的“督促”下得以不断提高等等。事实上,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认同既是一个政策合意性目标,也是一个有效保障政策可持续发展的心理性系统机制(尽管其内部结构关系难以具体化),其以自己特有方式不断对农村养老保险发展做出政策优化、动力供给、效率提高等的推进。因此,农民政策认同能够更好地促进农村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

三、当前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认同的制约因素分析

(一)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决策民主化低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自制度化以来,任何阶段的任何政策模式都是由政府或相关部门单方制定的①,并自上而下强制推行的,而农民作为政策目标群体却始终被置于决策程序之外,不能在决策中自由表达自己的愿望和利益,只能处于被动接受地位,更不用说与其他利益集团争夺养老利益了。在这种情况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和农民实际养老预期值当然会存在偏差,无论这种偏差是益于农民还是损于农民,其必然影响农民政策认同度提高。之所以这样,主要是由于农民利益表达权未得到切实维护。由于原来能表达愿望和利益的村民自治组织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逐渐衰弱,“它不仅在形式上为村民的心理认同设置了障碍,而且在功能上使村民失去权威的依靠,在工作上使村民失去行使权力的保证”。加之建国后农会已不复存在,而当前代言农民利益的组织尚未正式形成,以及农民利益表达在空间上极其分散,彼此间很难交流集中,以至于对政府决策难以形成强有力的集体影响。同时,农民人大代表份额少和代表身份“虚化”又在根本上消除了农民表达利益的制度路径。例如,六届至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农民代表占比分别为11.7%、10.5%、9.4%、8%、8.4%、6.7%,农民代表比例与农民数量极不相称,而且这些代表中大多还是村干部、企业家或先富阶层,真正来自普通农民阶层的很少。利益表达权缺失往往使农民在心理上产生被轻视的失落感,其必然降低对政府决策的认同感。

(二)农村养老保险政策保障水平太低

保障水平是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认同的最重要衡量标准,如果其不能满足绝大多数农民养老需求,那么农村养老保险政策价值就会受到农民普遍质疑乃至不认同,因为“政策预期值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政策认同的程度,尽管政策预期值很高不一定就会带来高的政策认同的同步增长,但是政策预期值很低却肯定不能带来高的政策认同”。当前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由于坚持“保基本”原则,在低缴费、低补贴和低基金收益的条件下,农民养老金预期值必然很低,所以农民对政策的认同度并不高。根据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的张丽宾(2013)对全国6省12市县区的访谈调查,绝大多数农民反映当前养老金水平偏低,中央和地方补贴加上个人账户养老金月均才百元左右,根本不能满足养老需要。目前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虽然已基本实现“应保尽保”,征缴扩面已现拐点,但这主要是行政力量强制执行的结果,而不是由农民对保障水平认同带来的,相反强制还影响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认同度提高。当然,农民小农意识之贪利动机也有一定影响,如少量缴费可获得可观补贴,但这不是主要的。

(三)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执行质量不高

政策执行质量如何直接影响目标群体对政策的心理认同感。当前农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体系还不健全和完善,尤其是基层经办管理服务能力不高,专职经办人才缺乏,业务经办手段、方式、方法等还比较落后等,以至于政策执行质量与农民的满意目标还存在某种差距。例如,由于基金统筹层次比较低,基金运营收益普遍不高甚至贬值,以至于农民预期养老金受损;农民参保缴费和养老金领取的时间、地点、方式、方法等还不能实现快捷、便利和高效;经办管理部门对政策不忠现象时有出现,业务经办中的错误还不能完全杜绝,工作人员服务方式和态度还未实现人本化转型,农民还不很满意等。河南农业大学的李伟对河南三市五县国家“新农保”执行情况的调查就证实了这点:基层乡镇政府政策宣传效果比较差,有80.6%的被调查者认为不很满意;强制农民参保的情况仍然存在,尽管所占比例不高;业务经办弄虚作假情况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经办管理秩序;部分地区基础养老金足额发放不及时,有4.7%的被调查者反映了该情况。个别村干部素质不高,工作方式、方法简单粗暴,部分农民对政策有抵触情绪。因此,提高政策执行质量是提高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认同的必然选择。

(四)农民对农村养老保险认知有局限

农民对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认知度越高,其参保率就越高,即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认同度就越高。而影响农民政策认知的关键是其文化素质。然而,调查显示:2006年我国农村劳动力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84.6%,接受高中以上教育的只有15.4%,接受大专以上教育的仅占2.4%。文化贫困使农民对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往往难以理解或只是一知半解,对政策所赋予的社会权利和养老利益根本认识不到,更不清楚政策对规避自己晚年生活风险的意义,只看到享受利益须履行长期缴费责任,这对注重眼前利益的农民来说实在难以接受,结果政策认同度不高。另外,农村几千年积淀的传统文化理念、心理、习俗等对农民政策认知也有负面影响,使农民对农村养老保险政策不认同。例如,以养儿防老为核心的家庭养老文化使农民参保积极性不高,该文化认为只要有子女养老就无需担忧,不必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不合理的消费习俗和消费方式使大部分农民收入优先用于子女教育、建房医疗、生产经营等,以至于养老保险不被农民重视;短视性和自满性的小农意识又使农民只重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只安贫乐道和因循守旧而不主动接受养老新事物。文化素质不高和传统文化影响使农民对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认知必然存在局限性。

(五)农民对基层政府公信力尚有担忧

基层政府及其官员作为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执行的主导力量,其公信力如何直接影响着农民政策认同。其公信力越高,农民对其信任度就越高,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认同度也就越高。由于历史上基层政府及其官员主要是作为农村社会管控者而存在的,所以其公共服务职能非常微弱或根本没有。然而,随着税费改革和社会转型的推进,基层政府职能转变未能及时跟进,基层官员公共服务意识直至目前依旧很淡薄,农民对其信任度日渐下降。同时,某些基层官员和更是严重影响了基层政府公信力,其政策动员和执行的能力大大下降,以至于农村中干部往往是作为农民的异己力量而存在的。但是,农村养老保险作为公共政策又需要基层政府及其官员去动员和执行,可想而知农民的政策认同度肯定不高。更有甚者,有些基层政府及其官员为了提高工作政绩不适宜地采取一些粗暴方法和措施来执行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更是对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认同雪上加霜。当前农村养老保险虽然实现了“应保尽保”,但据调查,相当数量的农民参保是行政强制的而非自愿的,其中主要原因之一是由于他们担心政府政策会变化,导致自己利益受损失,这反映了农民对基层政府不信任。因此,促进农村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必须提高基层政府公信力。

四、提高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认同的对策

(一)构建农民利益表达机制,保证农民养老利益实现

“公众讨论和社会参与的问题,对于在民主框架下制定政策具有中心意义。”当前首先是改变村民自治组织“弱化”、农民人大代表比例低和农民代表身份“虚化”状态,让普通农民广泛地参与政府养老保险政策决策,使农民养老利益之声真正能发出来、传上去和有影响,从而在制度上切实保障农民养老利益。其次是加快发展农民社团组织,通过社团把分散的农民整合成对政府和其他利益团体有压力和制衡作用的集体,根本改变农民在养老资源配置及其制度安排中的不利地位,使农民不仅能顺畅表达自己的养老意愿和参与养老保险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还能在其中争得应有的养老利益,从而使农民养老利益表达获得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只有这样,政府养老保险政策决策才能真正反映农民的愿望和利益,农民对政策才能普遍认同。正如美国政治学家阿尔蒙德指出,在政府政策决策中必须建立由民众广泛参与的利益表达机制,只有如此,政策才能具有普遍群众基础,才能为群众所普遍认同,才能在实施中耗费更低成本。

(二)优化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提高养老待遇预期水平

首先,根据农民纯收入增长情况,适时调整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标准的上限和下限,落实好多缴多补和长缴多补政策,并加大对高档缴费和长期缴费的补贴力度,引导农民不断提高缴费档次和缴费标准,进而使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规模不断增大。其次,政府基础养老金补贴和个人缴费补贴与财政收入、农民纯收入、物价水平及社会平均生活质量相协调,其供给标准应随这些指标的变化而变化,实现动态制度化,从根本上化解通货膨胀贬值和政府补贴不能满足农民基本需要的问题。第三,养老金计发要根据农民纯收入、社会工资及物价水平作即时调整,调整幅度不低于城镇职工养老金增长幅度;养老金领取也要与领取年龄、缴费年限成正相关,避免个人账户赤字。第四,建立地方财政农村特殊困难群体个人账户动态化“注资扶助”机制,保证特殊困难群体在年老时享有社会平均养老待遇。第五,实行基金省级统筹管理和市场化投资运营,保证基金收益可观增长。政策设计优化必将提高养老金预期水平,增强农民政策认同感。

(三)健全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全面提升政策执行质量

健全农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机构,配足配齐专职经办管理人员,并定期对其进行培训,提高经办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同时保证足够经费投入;完善基层经办服务网络,建立覆盖村社的基层经办服务平台,使经办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化和标准化,为农民参保提供“一站式”高质量服务;创新经办管理手段、方式、方法,简化参保程序和业务流程,使之更加科学化和合理化,从而使农民参保缴费和养老金领取在时间、地点、方式、方法等方面更加快捷、便利和高效,人本化服务水平不断提高;针对农村人口流动频繁和职业变更不断的问题,要做好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接续工作,保障农村养老保险与其他制度间的衔接转移,并保障农民养老利益在转移接续中不受损失,从根本上消除农民心理上的顾虑;加强对经办管理的执法监督,杜绝各种违背政策设计及其精神的行为,特别是各种弄虚作假和行为;对基金运营要做好监控,防止风险性和人为性基金流失,使农民利益受损;建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绩效评估机制,以检查评价政策执行质量和效果。

(四)加强政策精神解释宣传,提高农民认知水平

针对农民文化素质低和对社会保险知识难于理解问题,经办服务部门要加强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采取各种有效形式让农民理解政策设计及其精神,切实提高农民政策认知水平。具体说,要加大对政策宣传经费投入,以解决宣传中所需的设备购买、师资雇佣、耗材消费等资金困难;利用多种媒体和社会组织的宣传优势,让农民对政策的认知始终发生在身边;定期聘请专业人员到村办培训班,对农民开展社会保险知识辅导,着力讲解给付水平、缴费标准、计发办法等,彻底算好农民的保险利益帐;发挥村干部的政策宣传优势,在系统培训后利用各种便利时间向农民普及参保知识;加强专职经办队伍建设,尤其是经办人员的宣传和业务能力,增强其政策宣传意识,使其真正成为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实施的基层代言人。

(五)转变基层干部工作作风,提升基层政府公信水平

农保政策论文第2篇

关键词:农业保险;近期模式;远期模式

农业是基础产业,又是弱势产业。发展农业保险是市场经济国家扶持农业发展、稳定农民收入的通行做法。但我国农业保险业务自1982年恢复以来,一直发展缓慢。2006年农业保险费收入8.5亿元,仅占全国财产险保费收入的0.56%。导致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缓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选择什么样的经营模式却是一个重要因素。

一、农业保险经营的客观困境及其障碍

由于农业保险标的——农作物及家禽家畜在生长发育过程中面临自然力和人力的作用,其风险远远高于其他产业。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损失率和高管理费用率的特点,由此导致农业保险市场的有效需求很难形成。世界各国对农业这一特殊领域如何更好地开展保险进行了长时期的探索,目前基本上形成了两种不同的发展路径:

(一)商业性保险经营模式

这种是保险人选择农业中不需要补贴或只需少量补贴的项目,按商业性原则经营农业保险。商业性农业保险多为私人公司经营,西欧国家是典型代表。他们按照真正意义上的保险经营要求,针对农业中经济价值高的标的,选择损失机会发生少但强度大的风险为承保对象。在西欧,由于地理和气候的原因,农业的雹灾损失十分严重,农作物雹灾保险成为商业性农业保险的主要险种。另外还有火灾、风灾等,这些灾害发生机会虽然不多,却具有毁灭性。毛里求斯承保甘蔗等糖类作物、牙买加承保香蕉。这些都属于高价值的经济作物。对于高价值的农作物,选择适当的风险承保,采用商业性经营原则,完全可以获得经营的成功。经营模式下,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农民要支付足额的保险费。因而该模式在农业中的可承保面较狭窄。

(二)政策性保险经营模式

这种模式完全是在政府的推动下,把农业保险作为一项保护农业和农民的政策来开展的。主要特点是中央或地方政府对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费用及纯保费给予大量补贴,投保农民只需交部分保险费用。一般讲,农民从农业保险中所得到的赔款收入大于他们所交付的费用支出,即从农险中得到了政府的净收入转移。因此,这种经营模式实质上是灾害救济与保险机制的结合,又可称为灾害救济性农业保险。该模式作为政府保护农民收入的一项重要政策,多为政府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公司经营。

在该经营模式下,农民对保险的有效需求迅速扩张,农业保险得以在广大地区普遍开展。北美国家和日本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他们承保了大多数主要作物的所有主要自然灾害及病虫害,即主要开展农作物一切险。美国政府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就全额补贴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农险业务的活动管理费用,同时,为了弥补农险基金的不足,还提供了1亿美元的资本捐助。日本既直接补贴管理费用又直接补贴净保险费。在1947~1977年间日本农险业务总支出为4953.83亿日元,而政府提供了其中的3265.59亿日元,占65%。农业保险早已成为他们提高农业生产投资和稳定农民收入的重要政策。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保险,但却能使保险在农业领域广泛推行。

对于我国,灾害救济性的政策性保险模式无疑是一种最佳选择,但它是建立在政府大量补贴的基础上的。选择该模式的国家,大多是工业化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所谓工业化,实质是资源在农业和工业之间的动态再配置过程,是工业生产的资本化不断扩张并在经济总体和社会生活中不断取得支配地位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生产资源不断由农业向工业和服务业转移,工业份额上升,农业份额下降。当工业自身的剩余除了可以支持工业化进一步完善外,还可以用于支持其他产业发展时,工业支援农业,农业受到保护,政府对农业保险进行大量补贴才有了可靠的物质基础。也只有在此时,农业只是作为人类社会生存基础的地位会显得特别突出和光荣,农业将受到整个社会的关怀,农业成为关系到整个社会生存的大问题、小行业。大问题应当受到关怀,小行业能够得到关怀。工业化的成长过程一般划分为三个阶段,即农业支援工业阶段、农业与工业平等发展阶段以及工业支援农业阶段,不同阶段的工农关系是不相同的。

据资料显示,2005年我国农业与工业的净产值比例为14:86,城市人口率为40%,人均GDP为1300美元左右。据此,大部分经济学家认为我国经济发展开始进入工业化第二阶段,但由于区域发展的不平衡性,部分地区还处在工业化的第一阶段。第一阶段是农业补助工业,也就是说,目前我国部分地区的工业发展仍然需依靠农业提供的剩余积累推动。这一阶段的政府政策取向是农业挤压,通过不平等的税收、价格、资金投入等手段挤压农业以支持工业。第二阶段是平等发展,这时农工贸易条件得到改善,农业与工业各自独立发展,农业发展依靠自身积累。总体上看,我国经济发展离以工补农即农业保护阶段还存在一定距离,因而还不可能依靠工业收入来全面补贴农业。而且一些欠发达地区仍然需要通过挤压农业来发展工业。

那种认为目前我国应全面推行农业保护政策的观点,显然是一种超前意识。它只认识到了农业发展和农民需要保护的必要性,却没有认识到工业化阶段的可能性。美国、日本及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工业化阶段早已完成。农业保险实际上是他们以工补农的大政策之中的一项具体政策。把我国的农业保险放在国民经济的大背景下来考察,现阶段农险要得到国家财政的大量普遍补贴,在当前是很不现实的。我国20世纪80、90年代的众多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没有可持续性,就是由于受到了工业化发展阶段以及相应的政府政策取向的客观制约。二、发展我国农业保险的现实选择及构想

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我国农业保险曾经一度繁荣,当时形成了四种重要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一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商业保险公司自营,单独核算模式;二是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共办或代办模式;三是保险公司组织农民之间的互助保险合作社的模式;四是民政部门办农险的模式。这些改革,一方面通过险种间互补、政府财政资助或民政补贴等方式部分解决了农业保险基金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保险公司通过与政府合作、组织保险合作社等方式减少了自身所承担的经营农业保险的风险,一度在90年代初使农险迅速发展。特别是1991年全国农险保费收入达到5.17亿元,比1990年增长1.5倍。

然而,这些保险发展模式都只是权宜之计,其制度设计本身存在致命的弱点,因而后来大都没能长久。主要原因就在于,有些事实上是采用商业性保险模式来经营农险,却没有按商业性经营原则来选择和设计险种,有些在主观上是想按照政策性保险模式以扩大农业保险的经营面,事实上却不可能得到财政补贴资金来源的有力保障。正视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的客观制约,同时考虑到保险公司商业性质的经营体制,对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应分近期模式和远期模式进行分阶段设计:

(一)商业性保险为主、政策性保险为辅的近期模式

“商业性保险为主”,是指保险公司选择一定的农业险种,完全按商业性原则进行经营。目前的财产保险公司大都是股份制企业,必须为股东利益考虑,不可能容忍农险的长期大量亏损。在保险企业得不到充足的外部补贴来源时,农险要作为一项独立事业继续存在和发展,就必须恢复保险的本性,按照商业性保险的原则来严格选择和设计险种。选择经济价值高的标的、事故发生少但损失强度大的风险作为承保对象。如小麦在田间生长,价值分散,但收割后堆放晒场,价值集中,这时万一发生火灾,干万斤小麦便毁于一旦。因此,众多麦农必然对麦场火灾损失风险的转嫁产生强烈需求。有些经济作物如烤烟、蔬菜、花卉、果类等,商品价值较高,对已形成规模经营的农户来说,他们也存在对生长期风险的忧虑和损失转嫁的需求,并且他们有足够的保险费支付能力。随着我国“三高”农业、外向型农业的进一步发展,商业性农业保险的发展前景是广阔的。

“政策性保险为辅”,是指除了商业性农业保险项目外,允许少数经济发达地区通过保险公司内部的其它险种盈余补贴、地方财政补贴等手段对主要农作物或牲畜实行统保。其目的是为将来实行远期模式广泛开展的农业保险探索规律和总结经验。政策性保险的组织形式以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地方政府支持模式为最好,也可采用合办或代办模式。补贴应是固定的和事先确定的,补贴金额与农民所交保险费之和应与预期赔付额与管理费用之和相平衡。政策性农业保险要作为独立的地方经营险种单独立账、单独核算,免缴营业税、所得税,并且结余留存,作为农业保险专项基金专户存储积累。政策性保险应由保监会统一规划和安排,选择有条件的发达地区试办。

(二)政策性保险为主、商业性保险为辅的远期模式

近期模式不能使农民普遍受惠。随着经济的加速发展,工业化进程进入农业保护阶段,政策性保险即可广泛发展,并在农业保险体系中占居主导地位。远期模式要改变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体的农业保险经营体系,这时的商业性农险只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补充,为农民承保那些政策性农险以外的险种,或者为农民提供更高的保障。政策性保险体系的设想是建立事业性质的中国农业保险专业公司经营农险及其再保险;通过国家农业保险立法建立农业保险专项基金,并实行法定保险的经营方针;国家给予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再保险以必要的优惠政策。远期模式的具体设计为:

1、中央设立中国农业保险专业公司,各省、地、县设立其分支机构。由该公司经营全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再保险。此外,允许农村合作组织经营某些政策性农业保险,但必须按一定比例向专业公司分保。

2、通过农业保险立法,建立农业政策性保险专项基金。由中国农业保险专业公司负责筹集、分配和管理专项基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提供该专项基金的一定份额。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再保险独立核算,免征一切税赋,经营结余全部留作总准备金积累,以备巨灾风险。

3、确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险种。对有关国计民生的主要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牲畜商品的生产全部实行法定保险,政府对法定保险项目给予保费补贴。法定保险由中国农业保险专业公司及其指定的农村合作组织垄断经营。除法定政策性农业保险外的商业性农险项目,全部实行自愿投保。各商业保险企业及农村合作组织对商业性农险项目可竞争经营,国家农业保险专业公司为之提供再保险。

远期模式是发展农业保险的一种理想化目标。虽然现阶段它不可能在全国同时实现,但是少数发达地区可以通过地方立法提前实行。另外,远期模式必须在省范围内统一实施,并要进行农业风险区划和费率分区,承保范围太小了,风险难以有效分散。

参考文献:

1、李军,FrancisTuan.农业风险管理和政府的作用——中美农业保险交流与考察[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2、(英)P.K.Ray.AgriculturalInsurance-Theoryandpracticeandapplicationtodevelopingcountries.PergamonPress,1986.

农保政策论文第3篇

1.生猪养殖风险的强损性与商业保险经营原则根本冲突

生猪养殖面临的风险具有多样性和并发性,疫情周期和频率较高,其结果是成灾率高、损失严重。高赔付金、管理费用及损失准备金之和小于当期保险费收入,与商业保险盈利目标相冲突,偏低的边际收益,会导致保险经营者以经济利益的回报率来选择保险险种,从而降低生猪养殖险种的投入和经营强度;保险公司则不可能介入亏损经营。因此,抑制保险供给以至退出其经营策略是必然选择。

2.生猪养殖保险的低补偿性与养猪产业的高风险性的矛盾

常发性蓝耳病、“猪链球菌”疫情等,是生猪养殖平稳发展的最大威胁和风险。由于动物疫病和药物残留等问题,导致日本、韩国、俄罗斯等不进口我国猪肉等偶蹄动物产品,其市场风险难以应对。作为养猪产业发展唯一“保护伞”政策的低补偿远低于实际损失的价值。

3.高保费标准与养猪户低收入不相容

养猪风险的随机偶发性和独立性,是利用大数法则分散风险为前提的。养猪产业风险的广延性、分散性、疫病的复杂性和成本价格的不稳定性,其性质已经不属于典型的可保风险。如果按商业化操作的要求制定保费率,农民买不起;如果按农民可以接受的标准制定保费率,保险公司赔不起,最终导致生猪养殖保险的有效需求和供给都严重缺乏。

二、区域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实现农业保险由商业性保险向政策性保险的转变,政府需承担如下制度创新的预期成本:即政府提供农业保险制度框架;政府承担组建政策性保险公司的义务;政府对农业保险公司及其服务对象提供管理费用补贴、保费补贴、巨灾补偿和优惠政策;政府对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提供相关优惠政策。

基于国情和省情,本文提出“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保险公司+保监会”的政府主导性发展模式。其中①管理机构农业发展银行主要负责对经营生猪养殖保险的商业公司提供再保险,提供部分保费,经营管理费补贴,制订财政、税收优惠政策。②商业性保险公司负责直接经营相关业务。③保监会负责监督政策性保险业务执行。

这种模式是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生猪养殖政策性保险经营模式,国家根据效益最大化原则,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生猪养殖保险的发展规划、政策制订、宏观调控管理、基本险种设计、费率厘定和提供生猪养殖保险再保险支持。获准经营政策性保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主要经营生猪养殖保险监管部门设计的基本险种,也可经营经保险监管部门审查和批准的自行开发自愿投保生猪养殖保险险种。

该模式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在于:一是充分借鉴了国际上发展生猪养殖保险业务的成功经验,遵循了政策性保险发展的客观规律。二是充分利用了现有政策性银行、商业性保险公司的资源,实现了政策性贷款和政策性保险的有机融合,有利于发挥政府政策性金融政策的整体效能,有效规避信贷资产风险,提高经营效益,避免市场垄断,降低财政支出。三是为生猪养殖政策性保险体系的尽快构建提供了现实可行性,避免了机构设置的巨大财政成本投入。四是符合保护农民利益、提高农村金融体系支农作用的宗旨。三、对生猪养殖政策性保险的政策建议

1.财政补贴政策

各级财政应进一步提高生猪养殖政策性保险补贴,将生猪养殖保险补贴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具体包括:第一,提供保费补贴。对保险经营费用进行补贴,由政府按照保险公司对养猪户收取的保费收入比例给予全额补贴经营费用,保险公司不从保费中提取任何费用,保费全部用于对养猪户受灾后的赔付。第二,提供管理费补贴。对经营生猪养殖政策性保险的保险公司提供一定的费用补贴。第三,提供再保险补贴。对生猪养殖政策性保险业务购买再保险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以进一步降低保险公司保险风险,增强赔付能力。

2.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制度

生猪养殖面临饲料涨价,疫病等风险,很容易形成巨灾损失。因此,建立政府主导下的巨灾损失基金,积累巨灾风险保障基金,对遭遇巨灾损失的保险公司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偿,增强抵抗巨灾风险的能力势在必行。

3.税收减免制度

政策性农业保险税收减免制度有利于扶持农业保险基金的积累,增强保险的自我发展能力。对生猪养殖来说,应将政策性保险业务与其他业务严格分开,实行单独列账,单独核算,专账专人管理,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实行保险公司经营一定区域范围内(县以下的范围)的其他险种相关税目免税,从而调动保险公司从事保险的积极性。第一,对生猪养殖保险进行单独的保费收入管理,建立单独的电子化信息系统。第二,对资金结余的管理要明确规定,要求专款专用,不得任意拆借。第三,要对生猪养殖保险分险种核算,积累数据,为未来相关规定的制定提供依据。

第四,建立费用的分项管理系统。建议相关部门对全国的生猪养殖信息进行统计、调查、研究,做好生猪养殖保险的基础工作,掌握完整的产量及疫病统计资料和各种饲料的成本数据,使定损理赔有所依据,从而促进生猪养殖保险快速发展。

4.全省统一承保条件和赔付标准

依法统一生猪养殖政策性保险的承保条件和赔付标准,坚持承保生产成本和赔偿生产成本原则,避免保险公司经营的不确定性。如农户需要投保产量或产值保险,可鼓励保险公司开发相关商业化险种。

【摘要】四川是养猪大省,2007年以来由于仔猪价格、饲料价格和猪肉价格同时飞涨,且疫情严重,生猪养殖面临巨大的风险。农业保险的高赔付率与商业性保险的经营目标相背离,导致农业保险陷入了内在的两难困境。四川生猪养殖必须探索适合国情省情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走出困境。

【关键词】农业政策性保险生猪养殖保险模式

参考文献:

[1]王鹏.地方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探讨[J].中国保险.

农保政策论文第4篇

[关键词]政策性农业保险;专业农业保险公司;营销渠道

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分摊和转移农业风险、保护和改善农民生活、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这些目标的公益性、救和安全性可能与保险业的盈利性相冲突。没有或者牺牲保险的盈利性,政府还要鼓励开办农业保险,原因在于农业保险属于可以增进社会福利的经济活动。

一、种养业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范畴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范畴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种植业的粮食食品,是不可替代的、人们生活必需的;养殖业的肉蛋食品也是不可替代的、人们生活必需的。商业性农业保险应包括政策性农业保险以外的涉农的可保风险,如财产险、人寿险等。政策性农业保险应为以下几方面提供保障:

一是为植物食品安全提供风险保障。涉及全民植物食品安全的农作物应包括:水稻、玉米、小麦、大豆等粮食作物;花生、油菜等经济作物;蔬菜、水果也应考虑适用政策性农业保险。至于棉花等作物,虽不危及食品安全,但因为是重要的、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农作物,也应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

二是为动物食品安全提供风险保障。涉及全民食品安全的动物应包括:牛、猪、羊等家畜;鸡、鸭、鹅等家禽;养殖的鱼、虾、蟹等水产品。

三是为渔民渔船安全提供风险保障。从事海洋、大河捕捞的渔业生产,需要保险的保驾护航,应对渔民的人身伤亡和渔船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

在上述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内,政策性农业保险应主要承保旱灾、水灾、雹灾、风灾、冻灾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主要承保日常性疾病等动物死亡风险。对超出一般水平的巨灾,国家应另行安排救济和帮扶。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最大受益人是农户,但是农户获得保险利益是有一定前提条件的,一是需要支付一部分保费购买保险,二是要在出现灾情损失时才能实现政府补贴带来的好处。农村可以实现人人有低保,但是人人皆保险尚需时日。所以,即使在政府补贴、龙头企业帮扶的情况下,农户购买保险也需要动员。在日本,加入政策性农业保险是需要一定条件的,例如,水稻、陆稻及麦类的栽培面积合计超过1亩或3亩(日本制,下同),才有资格加入。同时,一定经营规模以上的农户又必须加入农业保险,例如,北海道地区的麦类耕作面积4亩至10亩的,必须加入农业保险。在我国,保险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模式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

一是对基地型农户进行保险。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载体带动农户参加保险,对基地型农户进行保险。基地型农户是指根据订单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农作物种植和动物养殖的农户。这些农产品作为工业原料从农户的田间、地头和院落、场房进入大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广大农户与龙头企业形成了比较紧密的生产流程上的上下游关系、原材料和产成品的基地与前沿关系。农业保险通过对订单农户提供保险服务,能够有效保障产业化生产基地的稳定发展,稳固产业化链条源头。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适当给订单农户部分保费补贴,组织订单农户参加保险,降低了农户的保费负担,扩大了保险覆盖面;为订单农户提供保费补贴,加强了公司与农户联系的紧密度,保证订单农户生产稳定,龙头企业原材料供应充足,有利于龙头企业扩大再生产,把农业产业做大做强。

二是对专业农户进行保险。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载体带动农民参加农业保险,对专业农户进行保险。专业农户是指种养业规模较大、技术较先进、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农户。专业农户往往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密切联系,保险公司可以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载体,向合作组织内的成员提供保险,充分发挥社员之间信息比较对称、联系比较紧密的特点,相对集中地开展较大规模的保险业务。合作社社员比较集中,养殖规模较大,多数社员已成为种、养专业户,风险意识较强,投保积极性较高,农户之间的示范作用较明显。同时,农业保险还对合作社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比较规范的合作经济组织,一般都有一个经营实体支撑,如饲料加工厂或屠宰加工厂,还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在保险的开展上,有的合作社对参加保险的饲养户给予饲料或销售上的一些优惠,这就吸引了更多农户加入合作社,从而扩大合作社的规模。

三是对传统农户进行保险。以县级为单位对大宗农作物进行统保,对传统农产进行保险。我国的农业生产依然以传统方式为主,生产经营相对分散、地域差异较大,特别是大宗粮食作物保险的承保和理赔难度较大。对传统农户的保险难度更大,而传统农户经营的往往是传统的种植业,急需保险来分担和转移风险。

二、政府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帮扶方式

(一)政府通过财政补贴支持农业保险

政府通过财政补贴支持农业保险,是全社会分散和转移农业风险的重要渠道。农业保险的开办历史表明,没有政府的财政支持,任何国家的农业保险都无法维持下去。美国作为世界级的农业生产大国,农业保险也办得较好,政府的财政支持更是一大亮点。目前美国政府对农作物保险的经济支持大致包括:保费补贴,各险种的补贴比例不同,2000年,补贴额平均为纯保费的53%(保费补贴额平均每英亩为6.6美元),其中,巨灾保险补贴全部保费,多种风险农作物保险、收入保险等保费补贴率约为40%;业务费用补贴,向承办政府农作物保险私营保险公司提供20%—25%的业务费用(包括定损费)补贴;另外,政府还承担农业部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推广和教育费用。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明确规定联邦政府、州政府及其他地方政府对农作物保险免征一切税赋。

(二)政府通过条件救济支持农业保险

即便政府为农业保险提供补贴,农户还是有不愿意购买农业保险的,保险对于农户来讲首先是一笔支出,然后才有可能在出险后获得补偿,农民并不踊跃参保。即使在美国,也在实行了把购买农业保险作为获得政府其他支持的条件后,农业保险的覆盖面才获得突破性发展。1994年通过的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改革法令,鼓励农场主购买农业保险,进而降低农场主对灾害救济的潜在需求。它规定,除非农场主购买了农作物保险,最少也要购买巨灾保险保障,否则他们不可能得到农业保护计划中的其他好处,即取消了政府救济计划。通过提供基本保障的巨灾保险(新设立)、提供较高保障水平的扩大保障保险、集体保险和非保险作物保障计划等四大险种把所有农作物生产者都纳入了农作物保险计划。该法令还规定,不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民不能得到福利,如农户贷款计划、农产品价格支持和保护计划的支持等,对农作物保险实行了事实上的强制参加。该法令的实施使保险作物从1980年的30种扩大到47种,农作物保险的投保率迅速提高,1995年,农作物保险承保面积达到2.2亿英亩,占当年可保面积的82%,是美国历史上承保面积占可保面积比例最高的一年。

(三)政府通过立法支持农业保险

通过法律确定农业保险的标的、范围、机构、补贴等各种内容和环节,使农业保险能够获得稳定、持续和透明的发展,不因政府官员的更迭而起落,不因市场的变化而消长。日本自1929年以来,有关农业保险的立法、制度及修改多达10部之多,对农业保险作物的品种、农业保险的准入条件、保险范围、承保方式、财政补贴、保险费率计算方法、保险费国库负担方式等方方面面,都进行了规定,有力地推动了农业保险的发展,也合理地利用了国库的财政资源,有效地保护了农户。

三、农业保险公司的营销渠道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三家试点专业农业保险公司,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实践,从对农业保险的政策研究、立法劝说、机构设置、产品设计开发、销售渠道建立、人培训、定损人员培养、统计、精算、资料收集加工,以及农业保险的宣传、推广和教育等方面,逐渐获得了经验和方法,试点公司也渐趋成熟。试点公司承担了农业保险的直接业务,通过开展农业保险的经营活动(销售、签单及其他服务),具体实施政府补贴的农业保险计划。试点公司还培训、管理、监督和使用保险人和农险查勘核损人。农险查勘核损工作由农险专业核损人来进行,查勘核损人需经过专业农业保险公司长时间的培训,通过考核取得资格后才能从业。专业公司有动力、能力和愿景,将作为主业来看待,必将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

试点公司对农业保险的专注,不只是停留在领导的一般号召与员工的象征性响应上,而是深入实际探索农民的需求、要求政府的财政支持、教育员工精做农业保险。试点公司应根据区域特点制定农业保险发展规划,并在农业保险业务上始终坚持按照试点区域的特点进行设计和规划。例如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吉林省是以传统农业生产方式为主的国家重点商品粮基地i对国家粮食安全起决定性作用的实际情况,尤其是该省近年来的畜牧业和农业产业化发展较快的现实,公司在吉林省内主要规划开展玉米、水稻、大豆种植保险和规模化养殖保险,并主要依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载体开办农业保险业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畜牧业发达,要建设中国乳都的实际,公司在自治区主要规划开办奶牛等养殖保险品种,并与当地重点产业化龙头企业相结合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根据山东省种植业、养殖业均比较发达,小麦等粮食作物在全国占有重要地位,同时还是蔬菜、水果等农产品出口基地的实际,公司规划在山东探索开办小麦、棉花、蔬菜、水果等种植保险和奶牛、肉鸡、水貂等养殖保险;根据北京在发展都市农业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郊区农业比较发达的实际,公司在北京地区探索以奶牛养殖和水果、蔬菜种植为主开办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通过两年多试点,农业保险业务取得了较好的成效。试点公司坚持围绕试点区域特点研发农业保险产品。比如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针对吉林省等试点地区玉米、水稻、大豆等作物是种植面积最大、关系农民数量最多、事关国家粮食生产安全的品种,公司集中研发玉米、水稻、大豆等大宗粮食作物的巨灾保险产品。由于内蒙、山东、吉林、北京的畜牧业也都非常发达,各试点省区的畜牧业生产都逐渐呈集中化、专业化的发展态势,公司相继研发了肉鸡、生猪、奶牛、肉牛、梅花鹿养殖保险,并根据各地养殖成本、风险特点等因素在具体条款中进行调整,体现区域特色。同时,公司还针对试点地区农业经济特点,相继研发了经济作物草莓、烟叶等种植保险条款和朗德鹅、水貂等特色养殖保险条款。作为试点公司之一的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降低农业保险开办成本,为农民提供方便快捷的保险服务,通过两年多来的探索,主要开辟了五个营销渠道。

一是与农业经营管理部门相结合的渠道。省农委领导的农业管理部门与农民联系密切,并在各个乡镇都有机构网络,人员专业性较强,素质较高,是农业保险业务的良好渠道。在吉林保监局和省农委的大力帮助下,公司与省农经管理总站签订了保险合作协议,全面启动并推进了试点工作的开展。

二是与农村信用合作社相结合的渠道。公司与省农信社联社签署协议,利用其在农村的营业机构网点优势和人员优势广泛开展业务。公司在开业当天即与省农信联社签订了全面协议,公司各分支机构与当地农信社关系十分紧密。2006年,农信社代办农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全年为200多位死亡和伤残的贷款农户进行了赔偿。

三是与其他农村金融机构结合的渠道。公司已经与中国农业银行、省邮政系统等机构签订了协议,并与省农业发展银行正式合作。农村金融、邮政机构的兼业方式,在公司广开渠道建设的同时,也为农业保险在更深层次上的开展埋下了伏笔,探索了路子,奠定了基础。事实上,国外成功开办农业保险是和农村金融政策紧密相连的。

四是与农机、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相结合的渠道。农委所属的农机站、农业技术推广站在农村也拥有丰富的网络资源,公司通过这些部门开展保险业务,一方面有效降低了开办成本,另一方面在防灾、防损和理赔工作上更容易得到投保农户的认同。

农保政策论文第5篇

关键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效果;研究现状;展望

中图分类号:F32389 文献标识码:A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是治理我国农村贫困问题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最后一道安全网。20世纪90年以来,我国政府一直致力于建立和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尤其是2007年以来,全国范围内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已经逐步建立起来。截止2011年12月底,全国农村低保人数达5 310多万,覆盖面明显提高,对于保障农村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发挥了积极作用(中国民政部,2011)[1]。但是政策绩效不容乐观,仍存在着低保覆盖面窄,城乡保障不平衡,保障水平不高,贫困户脱贫能力低,返贫问题较突出,“错保、漏保”与“关系保、人情保”等困难与问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实施效果如何,关系到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以及政策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深入开展农村最低生活政策实施效果的评价,对于优化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推进政策执行,促进社会公平与社会和谐等具有重要实际意义。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实践推动着政策理论研究的发展,尤其是政策实施的效果究竟如何,已经引起了学术界的关注与重视。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关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实施效果的相关研究成果作一综述,以期有助于进一步深入推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发展。

一、国外社会救助政策效果研究的现状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西方学者直接研究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成果较少,大多集中在对贫困人口社会救助的研究。在西方国家,社会救助有悠久的历史和传统,很多是通过教会与社区的途径展开的。工业化革命以后,西方国家加大了对市场和社会的干预程度,开始形成社会救助政策。学者们的研究主要是基于一般的贫困问题,并结合研究国家在特定时期面临的具体问题展开理论上与对策措施上的探讨,如对贫困的种类与内涵进行界定,把贫困分为初级贫困和次级贫困(Rowntree,1901)[2];使贫困的内涵扩大到社会关系与社会剥夺等领域,“社会排斥”被引入社会救助领域(Townsend,1979)[3];关注社会救助法的补充与完善,重视面向劳动年龄人口的社会救助政策(Howell,2001)[4];强调救助对象的责任与义务(Saraceno,2003)[5],等等。当前,西方社会救助研究领域又出现新的思想与新的理念。由尼尔・吉尔伯特主编的系列丛书《21世纪初的社会保障》中关于社会救助的诸多论述思想都是国内社会救助工作及研究可以引进与借鉴的,如针对社会救济对象法定工作的规范要求问题;如何提高在就业率中的降低救济金替代率问题;如何促进和帮助救助对象的就业问题;对社会救助领域的不规范现象,如欺诈行为进行制裁措施等。

关于社会救助政策实施效果的研究是西方学界研究的热点。1942年《贝弗里奇报告》提出关于最低收入转移制度的论述:“最低收入救助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过渡形式,在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中占相对较小的一部分。随着社会保险趋向成熟,需要收入检验的最低收入救助必然走向消亡”(Beveridge,1942)[6],由此引起了学术界对社会救助政策有效性评估的关注。最先对贫困人口社会救助的有效性问题展开调查研究的学者是郎特里与莱恩斯,他们对英国约克郡的贫困减少效果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得出的基本结论是未能向低收入群体提供足够的保障(Rowntree, Lavers,1951)[7]。此后,汤森德(Townsend,1979)[3]、科拉与尤登(Cole,Utting,1962)[8]、阿特金森(Atkinson, Trinder,1981)[9]等学者通过对有关贫困人口社会救助的研究也得出基本相同的结论,即存在“不领取”问题,无法对贫困人口提供有效的保障。总之,早期的研究显示,虽然西方国家在上个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初的最低收入救助政策在实践中不断发展,但政策的减贫效果并不明显,原因在于贫困家庭对政策的“不领取”问题,难以摆脱传统《济贫法》的烙印。上述研究开创了最低生活保政策效果研究的先河,但研究成果较为零散,多为针对某一地区或某一人群的调查评估研究,缺乏成熟的理论构建与规范性分析(谢东梅,2010)[10]。

20世纪70年代,由于保守主义的崛起,政府对社会救助项目支持大幅度下降,对社会救助政策效果的研究更多地转向对救助项目成本以及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平衡关系研究,其研究也在许多国家得到了新的发展,产生了一系列具有本土化特色的研究理论与方法技术,并日益国际化。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开始,为进一步探讨和评价社会救助政策的产出效率,西方学者开始尝试构建不同的分析框架,运用各种研究方法,定量分析救助政策与减少贫困之间的相关性,评估社会救助政策的支出效率。比较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有:美国德拉波斯特教授通过使用集合理论分析了公共救助支出的减贫效果(Dellaportas,1980)[11];贝克曼和科拉克则为社会救助政策效果研究提供了一个经典的Bekerman社会转移贫困减少效果分析模式(Bekerman,1982)[12],为各国社会救助政策效果的分析提供了一个非常有用的分析工具;以Eardley(1996)等为代表的学者对经合组织(OECD)24 个国家社会救助的结构、救助标准、管理及救助人数和支出等做了全面详细的比较评估研究[13]。

近年来,鉴于各国在社会经济环境的不同以及各国社会救助政策实施的多样性,研究者们在评估社会救助政策的产出效果时,更加注重考察制度环境、制度组织与管理等方面因素对救助政策实施效果产生的影响。Behrendt和Ashgate(2002)通过对德国、瑞典和英国等国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效果的比较研究,分析了西方发达福利国家收入持续减少,贫困救助产生的原因,并得出政治变革的结论[14]。Jane Boone(2003)从税负的视角分析了各国社会救助水平的差异对贫富差距造成的影响与后果[15]。Thomas Lemieux(2004)运用回归分析的方法研究了社会救助水平与社会失业率的相关性,得出的结论是防止过高的社会救助水平对就业率产生的消极影响[16]。Laura B.rawling(2005)以拉丁美洲的社会救助改革为研究对象,发现拉丁美洲的社会救助改革比较注重人力资本的投资,这种以人力资本为条件的社会救助方式对社会救助效果的提升是一种积极有益的探索[17]。Holsch与Kralus(2006)还对不同的社会救助政策框架与缩小不公平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证明了最低收入救助政策与分配公平性之间存在一定的相关性[18]。

二、国内有关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效果相关研究现状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自从20世纪90年在山西、上海等省市开展试点至今已有10多年,直到2007年全国性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才逐步建立起来。由于政策运行的时间不长,国内学者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研究还处于初期阶段,大部分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实施的必要性与重要性进行描述,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归纳与整理,对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提出建议与对策等方面。

关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实施效果的相关研究,是近年来国内学界比较关注的领域。其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对农村社会救助政策的总体效果进行归纳描述性分析。多吉才让(2001)最早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效果进行了充分的肯定,他认为,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已经取得了初步的成效。在保障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密切党群关系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效应[19];时正新(2002)认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建制与实施,能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有效抵御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与市场经济带来的冲击,对保障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权益、树立政府形象、维护农村稳定等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20];童万亨(2005)通过对福建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实施情况的调研,从工作有序平稳开展,基本实现“应保尽保”政策目标等方面评价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实施效果[21]。其他学者,如邓大松(2007)[22],蔡(2004)[23],何宏莲(2011)[24],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农村低保制度研究”课题组(2007)[25]等普遍认为农村低保政策的实施有利于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避免两极分化,构建和谐社会等。

另一类研究是采用定性与定量结合的分析方法,以获得对农村社会救助政策效果的量化结果。张秀兰等(2007)第一次通过抽样问卷调查对湖北、山西、江西等五省市的农村社会救助政策效果进行了定量分析另,得出了“社会救助只降低了10%的贫困率”的结论[26]。关信平(2006)基于社会救助政策的目标,比较分析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取得的经济、社会与政治效益[27]。洪大用(2007)依据社会照顾、社会公正、社会融合等五方面目标对现阶段的城乡社会救助绩效进行了对比分析[28]。柳拯(2009)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两个县的农村低保工作调研情况,运用详实的数据资料,从收益分布情况、资金分配率、反贫困效果等方面分析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实施绩效[29]。王增文(2009)基于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实地调研,通过引入生活救助系数和农村低保救助力度系数对中国农村低保政策的济贫绩效进行了评析,认为评价中国农村低保政策的济贫效果时,应注意考察满足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与政府财政的可支付能力二者之间关系[30]。何晖、邓大松(2010)基于全国31个省区的层次分析(AHP)法,实现了对中国2007年-2008年分省区农村低保政策运行绩效的评价。研究结果表明,各省区的农村低保政策运行绩效水平有所提高,但与该省的经济发展水平没有必然的相关性,各省区离“应保尽保”的政策目标还有一定的差距[31]。谢东梅(2010)基于1990-2009年中国和福建省统计年鉴的相关数据,运用Lorenz曲线分析法与GQ模型和Beta模型,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分配效果与瞄准效率进行了实证研究[10]。以上研究成果,对实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效果的量化或比较精确的分析均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三、进一步研究的展望

纵观国外研究成果,关于社会救助政策的理论与实证研究比较成熟,积累了丰富的研究成果,其研究的理论与方法技术为我国农村低保政策的实施效果评估提供了十分有益的借鉴。但是,目前西方研究中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与挑战,如社会救助模式中测量方法和技术的有效性问题,社会救助与劳动力积极性的相关性问题,社会救助与缓解贫困的有限性问题等。必须提到的是,西方社会救助效果研究是以西方社会较为成熟的经济政治制度为预设的,他们有完善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同时,由于受文化背景、价值观、研究方法等的限制,其研究理论的局限性与阶级性是明显的。

近年来国内学界对虽然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进行理论、实证及对策性分析的研究急剧增加,并取得了一些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但总体上来看,对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实施效果的研究仍比较薄弱,研究的视野不够广阔,研究系统性与完整性明显不够,政策效果的许多评估理论与方法尚处引进与消化阶段。通过文献梳理发现以下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

1.低保政策效果研究的价值判断及伦理关怀缺失。当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实施效果的研究具有明显的管理主义倾向,缺乏应有的价值判断与伦理关怀。纵观国内外学界关于农村社会救助政策效果的研究,多从低保覆盖率、资金分配率、瞄准效率及反贫困效果等方面对政策的经济效果进行分析,比较强调方法论上的实证主义,偏重量化分析。这种管理主义倾向,容易引发评估效用的危机。农村低保政策效果的价值判断要求政策效果评估既要对政策本身的价值进行分析,又要对实现政策目标采用手段的价值进行评价。实际上,价值判断直接影响到政策效果评估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进而影响到政策效果。因此,价值评估理应成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效果研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向度。农村低保政策效果研究中的伦理关怀就是强调政策的目标一方面需要减少农村贫困,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要消除社会排斥,实现社会融合,使农村贫困人口能真正享受国民待遇,提高他们社会参与的能力,增强社会的凝聚力,而非仅保障贫困人口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鉴于以上分析,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效果研究的一些重要议题,如政策效果的公平性与回应性如何?政策目标实现的价值怎样?是否需要进一步反思政策的设计初衷,提升政策发展的可持续性?等等,这些问题恰恰是评价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实施效果的关键与核心要素,需要我们做进一步深入的研究。

2. 低保政策效果的研究对农户的感知及需求关注不够。学界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效果的研究,比较关注政策本身或者制度效率,而基于农户视角探讨政策效果的研究成果比较缺乏。公众的认可度与满意度是检验公共政策完善与否的重要标准。在农村低保政策的执行中,农户是政策的直接受众,政策实施的效果究竟如何,他们有着最真实、最深刻的感受与体会。同时,他们对政策的需求及期望也有最直观的察觉与判断。因此,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效果的评估,农户的评价在很大程度上应该起主导性作用。农户有效地参与政策评估,对于改善和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进一步优化低保政策,提升政策效果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传统行政管理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以及农村经济社会环境的制约,农户对政策的感知及需求反而被排除在了评估活动之外。当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实施,对农户的基本生活产生了何种影响,内在机理怎样?农户对政策的认同度、满意度如何?对政策的需求状况怎样?等等,现有的文献研究涉及较少,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3.低保政策效果的研究缺乏一个系统、完整与成熟的分析框架。国外学界对社会救助政策的评估有不少评估理论与方法技术值得借鉴,但不能盲目移植,毕竟中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实施有自身特殊的场域。国内学界的研究中,定性与描述性分析的较多,定量分析与理论模型的构建比较薄弱,研究的系统性与完整性不够。定量分析也多是基于某种量化分析方法对农村低保政策的经济目标效果进行实证分析。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是一项多目标政策体系,政策的实施旨在逐步消除农村贫困,保障农村居民生存权与发展权,控制贫富分化,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构建和谐社会。政策效果涉及经济、社会、政治与文化等方面,还会产生一些非预期的影响。因此,对农村低保政策效果的研究,需要我们运用相应的评估方法对政策的多维度效果进行多角度与多层面地分析与挖掘。在评价多维度效果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对它的总体绩效或综合绩效进行比较准确的判断评估,可以为我们进一步完善政策提供良好的理性分析与经验借鉴。那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实施的多维度绩效如何?相互关系怎样?如何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多维度效果进行综合性的量化评估?政策综合效果的内在机理怎样,受哪些因素影响?等等,有待于构建理论模型,并建立一个系统、完整与成熟的分析框架加以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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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保政策论文第6篇

关键词:政策变量;农业发展战略;相关系数

农业发展政策的正确制定必须要有正确的农业战略目标,因为正确的目标是制定正确战略和正确政策的基础,同样正确的战略目标的实现需要有正确政策来支持。所以政策变量与战略目标这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研究农业政策变量与其战略目标之间的相关性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现阶段我国农业战略目标的选择

一般来说,当前我国农业发展的战略目标有四个:一是农业的社会安全目标,即增加农产品产量、保障粮食安全;二是农业的盈利目标,即提高农民收入、保障农民利益;三是农业的社会环境目标,即保证环境友好、生态改善;四是农业的创新目标,即技术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

本文认为我国农业发展的战略目标选择顺序应该如下,具体理由参见叶堂林博士论文《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下我国农业保护政策研究》第七章相关内容(中国农业科学院,2004年6月):首先是实现农业的社会目标,确保我国粮食安全、环境友好和社会稳定,即农业生产上,要实现尽可能小的投入产出比,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对农产品数量和质量需求。在农业可持续发展方面,保证农业发展要能吸引各种资源的持续投入,使农业具有自我发展与自我积累的能力。其次是实现农业的盈利目标,促进农民增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现。通过改善农产品流通尽可能充分地实现农产品价值,并尽快地使其转化为生产者的实际收入。最后是农业的市场目标和创新目标,这两个目标是为前两个目标服务,不管是技术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还是市场竞争力提高都是为社会目标和盈利目标服务的。也就是说,现阶段我国农业保护必须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力、保证重要农产品(尤其是粮食)的安全供给、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支持农民收入持续增长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建立健全农业支持与保障体系(包括技术、生态环境、生产和流通的基础设施、农村信息网络、制度和法律等)为主要任务。

二、本文研究中农业政策变量与其战略目标的萃取

在农业政策变量与其战略目标之间的相关性分析上,本文做了农业各政策变量与我国农业保护水平、农民收入、粮食产量之间的相关性分析及效果分析。其中农民收入数据指标采取的是“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总收入”,原因在于本文对“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总收入”与“来自第一产业生产性纯收入”作了相关性分析,两者呈高度正相关,相关系数达0.98424,近似于线性,由此可见“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总收入”指标具有较强的代表性;由于同样原因,我国农业保护水平指标本文采取的是“农产品的名义保护率”(“农产品的名义保护率”与“农业平均PSE%”相关系数达0.9667);粮食产量指标采取的是“粮食作物总产量”。

本文选取了三类政策变量,由于数据获取的原因,政策变量选取得不多,但这些指标都具有较强的代表性。政策变量共选取了13项,具体指标如下:

国家宏观支农政策:国家财政用于农业支出、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各项农业事业费、农业基本建设支出、农业科技三项费用、农村基本建设投资;市场价格保护政策:农产品政策

性补贴支出合计、粮棉油价格补贴、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农产品进口额占进口总额的比重(%);其他政策:农业各税、农村非农产业劳动力占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平均每百个劳动力中中专程度及以上。

三、农业各政策变量与其战略目标之间的相关性系数计算

本文采取的是从1985年到2002年期间的18年数据,原始数据见叶堂林博士论文《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下我国农业保护政策研究》表4-12(中国农业科学院,2004年6月)。数据来源参见本文表1的注释。具体计算结果见表1

表1相关性系数表

农业保护水平 农民收入 粮食产量

农业保护水平农民收入粮食产量 10.694970.68633 0.6949710.81479 0.686330.814791

国家宏观支农政策 国家财政用于农业支出 0.64619 0.93793 0.72088

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各项农业事业费 0.68494 0.94187 0.64328

农业基本建设支出 0.52339 0.84505 0.62782

农业科技三项费用 0.52584 0.86944 0.65458

农村基本建设投资 0.55545 0.88501 0.62506

市场价格保护政策 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 -0.15063 -0.39974 -0.46779

农产品政策性补贴支出合计 0.56627 0.82584 0.58565

粮棉油价格补贴 0.53881 0.82077 0.57642

农产品进口额占进口总额的比重 -0.53623 -0.89722 -0.71474

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 -0.00265 -0.37527 -0.30441

其他政策 农业各税 0.66125 0.96243 0.68815

农村非农产业劳动力占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 0.67710 0.87744 0.70617

平均每百个劳动力中中专程度及以上 0.67967 0.95982 0.67572

注释: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总收入、农作物总播种面积、粮食作物播种面积、来自第一产业生产性纯收入、农村非农产业劳动力占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以农产品为原料的轻工业产值占整个轻工业产值的比重(%)、农牧业税占各项税收的比重(%)、农产品进口额占进口总额的比重(%)数据来自《2003年中国农业发展报告》;国家财政用于农业的支出、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各项农业事业费、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农业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数据来自《2002年中国农村统计年鉴》;农产品政策性补贴支出合计、粮棉油价格补贴数据来自《2003年中国统计年鉴》;财政支援农业生产和各项农业事业费支出总额数据来自《2002年中国财政年鉴》;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数据来自《中国物价年鉴》;农业各税、农业基本建设总投资数据来自《中国农业发展报告》(各年);平均每百个劳动力中中专程度及以上数据来自《中国农村统计年鉴》(各年)。中国农产品的名义保护率按生产者价格与口岸价格的差额计算, 农产品平均PSE,资料来自张莉琴博士论文《我国农业政策对农产品的有效保护效果分析》P73

资料来源:来自叶堂林博士论文《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下我国农业保护政策研究》表4-13,中国农业科学院,2004年6月 四、农业各政策变量与其战略目标之间的相关性系数计算的结果分析

1、从总体来看

我们可以看出农业保护水平、农民收入与粮食产量三者都呈高度或中度正相关,其中正相关程度最高的是农民收入与粮食产量,相关程度达0.81479,原因在于自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农民收入的增加主要依靠农产品产量的增加,由于篇幅所限具体这方面的阐述可以参见叶堂林博士论文《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下我国农业保护政策研究》第四章第三节。而农业保护水平与农民收入及农业保护水平与粮食产量之间的相关系数差不多,这说明国家提高农业保护水平对农民收入的提高和粮食安全都是有好处的,所以我们不应该片面强调如何增加农民收入或强调如何实现粮食安全或强调农业保护水平的某一方面的提高,而应该看到农业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用系统的、长远的眼光来看待农业发展问题,任何局部的、片面的和“临时抱佛脚”的方法都是不正确的,只会导致事倍功半、资源浪费。

2、从农业保护水平目标来看

一是与其正相关性较高的指标有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各项农业事业费、平均每百个劳动力中中专程度及以上、农村非农产业劳动力占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国家财政用于农业支出等等,这说明国家要提高农业保护水平则应该对农业和农村建设加大支持力度、加强农民的教育培训、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非农产业以及提高农村非农产业劳动力占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

二是就其大类指标来看,国家宏观支农政策和其他政策对农业保护水平影响较大,而市场价格保护政策效果并不好。

三是从负相关指标来看,总共有三个,分别是农产品进口额占进口总额的比重、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其中与农产品进口额占进口总额的比重负相关程度最大,这说明农产品进口额的多少将严重影响我国农业保护水平,所以这要求我们在加入wto的同时必须加强农业支持和保护力度,否则就会导致农业保护力度下降,进而影响农民收入和粮食安全,2001年以来的农业减产就是例证(2001年底我国加入wto)。

四是我们可以看到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与农业保护水平呈低度负相关,这说明我们农产品收购价格提高对农业保护水平没有多大影响,原因在于我国农产品收购价格往往在粮食歉收时提价,以刺激供给,而在农产品供过于求需要价格支持时却降价,所以没有起到保护农业生产的作用,反而加剧了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幅度,对农业发展不利。张莉琴在其博士论文《我国农业政策对农产品的有效保护效果分析》第56页中,对1985~1997年间粮棉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价格波动进行了分析,也发现了国内市场价格的变异系数要远远大于国际市场价格的变异系数 (见表2),即国内粮棉市场价格波动幅度比国际市场价格波动幅度大。

表2 粮棉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价格波动,1985~1997

变异系数(%)

世界市场价格

国内农户平均销价

农保政策论文第7篇

    [关键词]农业保险;公共财政;农业保险补贴;普惠金融体系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面临的主要困难

       (一)我国农业保险立法缺位

      从各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历程来看都是立法先行。我国自1980年恢复保险业务以来,农业保险没有得到较好的发展的原因之一就是没有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或者相关的农业保险法规和条例。农业保险的立法思想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条文中。1993年《农业法》第31条规定 “国家鼓励和扶持对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1995年《保险法》第149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2007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被列入国务院2007年立法计划,由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起草。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尚未出台,我国农业保险立法始终处于缺位状态。目前,农业保险发展主要依靠各地的政府文件,诸多问题的解决措施缺乏法律保障,农业保险健康发展面临挑战。

    (二)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难以为继

    农业的生产周期比较长,承受着自然风险、市场风险等多种风险,投资回报率低,这些都表明了农业的“弱质”属性。农业是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相互交织的产业,受自然风险的影响巨大,并且这些风险具有区域性、伴生性和系统性,使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面临着较高风险。另外,我国农业保险的投保区域有限,农户比较分散,这使得保险公司无法按照大数定律来确定农业保险费率。而且一旦发生农业巨灾,则涉及千千万万农户、数亿元的损失,保险公司数年利润可能不及一次亏损,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受挫。

    (三)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或是需求无法满足

     首先,农业保险的高风险和高赔付率使得保险公司的农险业务经常面临亏损,这使得保险公司对其设计较高的保险费率,而农民的收入有限,高费率使得大部分农民无法承担。其次,我国的农业保险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开发设计的险种有限、控制较严、操作复杂、赔偿偏低,使广大农户很难按照自己的需要选择险种。发表护理论文

    (四)缺乏政府有效的引导和扶持

    在农业保险的改革和发展过程中,自2004年以来,中央连续七个一号文件对农业保险的发展都有重要论述,但是具体落实情况远远没有达到人们的预期水平。

    另外,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在补贴方面只对投保户进行保费补贴,并没有对经营农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进行费用补贴;税收方面只免交营业税,没有其他方面的税收优惠,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保险公司积极推进农险业务。

    对这项涉及巩固农业基础地位的政策性保险业务,政府一直没有成立或者指定权威机构来协调和推动,也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重要原因。

    二、农业保险与公共财政的关系

    由于经营农业保险供给成本高,风险大,服务对象收入水平普遍偏低,这就需要财政资金给予扶持。因此,发展农业保险的过程中,需要积极发挥公共财政的作用。

    (一)财政的资源配置功能

    保险公司的逐利性使得其更注重在城市建立分支机构,努力扩大在城市中的份额,致使农村保险公司或其分支机构严重缺失,甚至有些贫困偏远地区,农业保险并没有开始,严重影响我国普惠型金融体系的构建进程。针对这种现象,需要发挥财政的资源配置作用,将一部分资金流向弱势地区、弱势产业、弱势群体。通过对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进行费用补贴,实施税收优惠,扩大险种补贴的范围,带动其经营农险业务的积极性,不断扩大承保范围,开发新的险种,帮助农民解决后顾之忧;对投保农户进行保费补贴,有效转移风险,从而有利地带动民间投资,发挥农业保险在国民经济中的乘数效应,以此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

    (二)财政的收入分配功能

    由于目前保险公司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城市人口、大企业、大客户,占我国绝大多数的农民的保险需求没有得到满足,保险公司“嫌贫爱富”造成的“马太效应”导致弱势地区、弱势产业、弱势群体的金融保险服务的匮乏, 扩大了区域发展的差异和社会财富占有的两级分化,从而损害了社会公平。另一方面,有农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很难弥补由于险种开发、费率厘定、核查定损、事故赔款等造成的支出,经常入不敷出而致使在农险业务上亏损,损害了市场经济内在的经济公平。对此,可通过财政的税收优惠、财政补助等多种手段促进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拉动农民增收。对保险公司进行财政补助和税收优惠,例如,降低农险项目收入的所得税税率以提高其利润水平,改善“企业办社会”的状况, 促进社会公平,实现财政收入分配职能。

(三)财政的经济稳定和发展职能

    为了农村地区经济的稳定,保证普惠金融体系的可持续发展,就需要财政通过制度性的安排,发挥“自动稳定”的作用,消除农业保险发展中的某些障碍,通过加大财政资金的转移力度,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保证国民经济稳定和高速的最优结合。

    三、我国发展农业保险的财政政策选择发表护理论文

      保险公司的利润来源主要是“三差益”,即死差益、利差益、费差益,其三者之和较高时才能弥补保险公司的成本。但与此相矛盾的是,对于农业保险来说,保险公司供给成本高,服务对象为抗风险能力较弱、收入水平偏低的农民,这就需要财政资金给予扶持。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多种手段,引导资金流向弱势地区、弱势产业、弱势群体,改善资源配置效率,逐步建立市场主导与政府扶持相结合、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构建农业保险法律体系

    制定专门的《农业保险法》,明确政府定位和具体的政府扶持办法,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等;出台相关的部门规章、财政政策和措施,适应新形势下普惠金融发展的需要。

    (二)完善农业保险补贴政策

    目前,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40%,地方财政补贴20%,县级财政补贴20%,其余20%由农户自己承担,这对于调动农民投保积极性有重要作用。与此相对应,公共财政并没有给予提供农业保险服务的保险公司任何补贴,这对于面临着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率和经营技术上存在困难的保险公司来说,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其积极开展农险业务。因此有必要对经营农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费用进行补贴。

    另外, 2010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品种和区域覆盖范围,加大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保费补贴力度。为充分发挥保险风险分散、损失补偿功能,鼓励和保障农民对农业生产的投入,稳定我国粮食生产和供给,应将所有产粮大县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范围。进一步提高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综合考虑各地经济发展实力和财政承担能力,实行有所差别的保费补贴比例,对于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应提高至不低于 70%;对于经济相对发达地区,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应提高至不低于50%。

    (三)加大税收优惠力度

    目前对经营农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只有营业税减免,没有其他方面的税收优惠。参照国外做法,可以对政策性农险业务收入免征所得税,以有利于经营主体增加准备金积累,降低农险费率,提高农民保险费的支付能力,以此来支持保险公司农险业务的发展,加快普惠金融体系的构建步伐。

    (四)加强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的政策协调农业保险作为构建普惠金融体系的一部分,两者是相互促进、相互影响的。农业保险的稳定健康发展有利于普惠金融体系的早日实现,普惠金融体系的发展也会带动农业保险的发展。运用多种财政政策手段促进、巩固农业保险,最大限度地增强财政金融政策的实施效果。

    另外,政府也可以采取手段对农业保险进行金融支持,如规定发放小额贷款时优先考虑已经购买农业保险的农户。

    (五)建立巨灾风险专项基金

    巨灾风险是阻碍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通过建立政府资金支持、保险公司自有储备、社会各界捐助的农业巨灾风险基金,为农业保险提供巨灾保障,对遭遇巨灾损失的农业保险公司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偿,从而进一步扩大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推进我国农险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六)发挥财政对农业保险的监督与管理作用2004年以来,公共财政每年对农业保险进行数亿元的补贴,为使这些资金落到实处,使用更加有效率,真正起到带动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监管部门必须加强监督和管理。财政监管有利于保险公司在社会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约束下自觉地为弱势地区、弱势产业、弱势群体提供服务。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是财政监管的基础,保险公司消极被动地接受监管只会增加监管成本,保险公司积极主动地优化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是其健康运行的基础。

    [参考文献]发表护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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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保政策论文第8篇

农户的参保意愿是影响农业保险能否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文章以吉林省522个农户的调查数据为依据,在构建农户参保决策行为理论分析框架的基础上,利用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表明,在现有的农村治理结构下,基层组织对农业保险的推广态度是农户参保意愿的最重要影响因素,而提高农户的受教育水平、增加农户对农业保险的了解程度等举措将在很大程度上增加农户对农业保险的参保意愿。

关键词:

农业保险;参保意愿;影响因素

一、引言

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分散和化解农业风险的风险转嫁机制,是国际上重要的非价格农业保护工具,日益受到各国政府重视。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在政府高度重视下得到快速发展,截止2013年,农业保险保费规模达到306.7亿,是2006年保费规模的38.2倍。其中,2007年~2013年,中央财政累计拨付财政补贴资金488.2亿元,财政补贴政策对农业保险的拉动作用明显。但是,随着财政补贴政策的不断深入,其面临的问题也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补贴的可持续性遇到了障碍,因为在现行的补贴机制下,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补贴保费的比例已接近80%,普遍高于发达国家水平。以2013年为例,农业保险保费306.7亿,扣除约80%的各级财政补贴,农户实缴保费61亿元左右,保险密度仅为10元/人,主要农作物承保面积11.06亿亩,保险覆盖率仅为44%,即便在政府如此高的财政补贴保费比例的情况下,从农户保费收入、保险密度(农村人均农业保费)以及覆盖率等指标也可以看出,农户购买农业保险意愿很低。本文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试图从农户购买意愿出发,来研究农户参保决策的影响因素,并在此基础上,运用吉林省五市(县)522户农民调查问卷样本进行实证分析,从而为提高农户参保意愿,进而提升农业保险有效需求提供政策建议和理论参考。

二、文献综述

关于农户的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问题,国内外很多学者都进行了相关的研究。通过对文献梳理,我们发现理论界认为影响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农户的风险偏好,通常风险厌恶型决策者在面对精算公平的保险时会选择购买保险,而风险偏好型的决策者则会做出相反的举动;第二,保障水平太低,通常保障水平过低,农户会认为农业保险没有起到风险分散的作用而降低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欲望;第三,保险费率过高和农户收入水平过低的矛盾降低了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可能性;第四,农户的个体特征和家庭经营特征也是影响农户购买意愿的一个重要因素;第五,其他因素,诸如初始财富、是否务工、农业补贴政策、政府救济和银行贷款等其他风险补偿手段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农户购买农业保险意愿。(冯文丽,2004;张跃华、史清华、顾海英,2007;宁满秀、邢丽、钟甫宁,2005;李彧挥、孙娟、高晓屹,2007;侯玲玲、穆月英、曾玉珍,2010;聂荣、王欣兰、闫宇光,2013;张虎、孔荣,2014)

三、理论假设

1.购买决策。根据上文分析,农户的购买决策基于期望效用理论,农户是理性的经济人,农业保险的购买行为是购买农业保险后期望效用和未购买农业保险的预期效用进行比较后理性选择的结果。在公式(1)中,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保险费(P),初始财富(W0)确定较为容易,这就说明购买农业保险能确定农户的效用水平,而农户对不购买农业保险的预期效用的大小判断则受农户自身条件、风险态度和外部环境等因素所决定。

2.影响因素。本文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前提下,重点考察了我国目前的乡村治理结构,认为目前的农村社会对地方行政部门存在高度依赖现象,农业保险购买的主要影响因素主要有农户自身特征、农户家庭特征、农户风险态度、外部环境特征等四类:(1)农户自身特征包括农户的年龄、受教育程度等指标变量。理论上年龄越小,接受新鲜事物的能力越强,但年龄小,其收入水平偏低,农业保险购买能力也弱。因此,农户因素对农业保险有效需求的影响取决于这两种作用力的大小;一般来说,受教育程度较高的农户掌握和接受新事物的能力较强,对农业保险作用的认识清晰,购买保险的动机更强一些。(2)农户家庭特征包括收入、农业收入占比。一般来讲,家庭年收入越高,其农业保险的购买力越强,但因收入越高,其抗风险能力越强,是否购买农业保险,将取决于两因素作用的大小。(3)农户风险态度主要从农户对农业保险的了解程度和前三年自然灾害平均对农户收入的影响程度这两个指标来衡量农户风险态度对农户农业保险购买决策的影响。一般来讲,农户对农业保险的了解程度越高越倾向于通过农业保险来规避农业风险;前三年自然灾害平均对农户收入的影响程度越大,则越倾向于购买农业保险来稳定收入水平;反之,农户认为前三年自然灾害平均对农户收入的影响程度越小,不会通过购买农业保险来稳定收入水平。(4)外部远景特征在我国现有的乡村治理结构下,农村社会对地方行政部门存在高度依赖,因此,村委会对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行为有较大影响。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如果农户认为现有农业保险险种能够满足农户自身分散农业风险的需要,则会通过购买农业保险来分散农业风险。

四、实证分析

1.样本选择。为了掌握农户对农业保险购买决策的影响因素,本文选择了吉林省为样本省份。吉林省是我国农业大省,是全国重要的商品粮基地,而公主岭、东丰、舒兰、榆树、九台等县(市)均是吉林省重要的玉米种植大县。具体被调查农户的选择采用随机选定的方式,每个县市抽取若干村,每村随机选取5户~10户作为农户问卷调查对象。本次问卷调查期间共发放问卷550份,回收有效问卷522份,有效率为94.9%,有效问卷中330户在本年度购买了农业保险,192户没有购买农业保险,其中63.22%的农户购买了农业保险,这与吉林省农业保险覆盖率比例大致相等,因此样本具有代表性。

2.模型建立。本文基于研究需要,假定农户是否愿意购买农业保险,其结果有两种:愿意和不愿意。以是否愿意购买农业保险作为被解释变量,将“愿意购买”定义为y=1,“不愿意购买”定义为y=0,由于使用的被解释变量是(0,1)变量,是一种二元选择问题,所以,本文选取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作为实证分析的方法。

3.变量解释及赋值。本文对模型变量具体赋值与定义如表1所示。

4.回归结果及讨论。根据上文各变量数据,运用EViews8.0软件对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进行分析。回归结果如表2所示。实证结果显示,模型预测采用购买农业保险的正确率为99.39%,不购买农业保险的正确率为99.48%,整体预测正确率为99.43%。Hosmer-Lemeshow检验值为0.1346,表明模型对数据的拟合度较好,接受观察的数据与预测数据之间没有显著的差异;回归模型的LR统计量为661.855,P=0.000,说明回归模型的系数显著有效。影响农业保险购买意愿的因素如下:(1)农户自身受教育程度对购买农业保险意愿具有正向影响,年龄影响不显著。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受教育程度越高,农户购买农业保险意愿越强,这与预期一致;年龄不显著的原因可能是年龄小,收入水平偏低,影响了其购买农业保险的能力。(2)农业收入占比对农户购买农业保险意愿具有正向影响,家庭年收入在模型中不显著。农业收入占比越高对农业保险的购买意愿越强,与预期一致;农户家庭年收入越高,其抗风险能力就越强,从而用农业保险分散风险的需求弱。(3)对农业保险的了解程度对购买农业保险意愿具有正向影响,这与预期一致;而连续三年平均每年自然灾害对家庭收入的影响程度指标对农户购买农业保险意愿不显著,可能的原因是农户认为前三年自然灾害平均对农户收入的影响程度较小,不会通过购买农业保险这种方式来稳定收入水平。(4)外部环境特征中基层组织对推广农业保险的态度指标和现有险种能否满足农户自身分散农业风险的需要指标都对农户购买农业保险意愿具有同向影响作用,这与预期一致,其中,基层组织对农业保险的推广态度是农户参保意愿的最重要影响因素。

五、政策建议

从调查数据可以看出,吉林省五县(市)农户对农业保险的覆盖率还有上升空间(现在仅为63%),而对农业保险还普遍缺乏了解(完全了解农业保险的农户仅为7.1%)。运用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分析方法对调查样本进行分析,发现影响农户购买农业保险需求的主要影响因素为受教育程度、农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比重、农户对农业保险的了解程度、现有险种能否满足农户自身分散农业风险的需要、基层组织对推广农业保险的态度等5个因素。从实证分析结果可以看出,为有效提升农户对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加大农业保险正向宣传的导向作用。政府应积极利用互联网等新媒体强化农业保险宣传力度,提升农户对农业保险的了解程度,使农户从主观上意识到农业保险的意义和价值。

2.提高农户的文化水平。农户所受的教育是影响农业增长的主要因素,尤其是对初始教育进行投资是最有利的。为此,政府应当加强监督检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落实情况,确保九年义务教育在农村全覆盖,有条件的农村应积极试点十二年义务教育制度,提高农户的受教育水平。

3.引导保险机构进行产品创新。农业生产经营所面临的风险具有多样性、分散性特征,使农户面临的农业风险多种多样,这就需要多种类多层级的险种来满足不同农户分散农业风险的需要。所以,应通过创新补助等方式引导保险公司进行产品创新,满足农户对农业风险保障的多样化需求。

4.政府应创新支农惠农方式。加入WTO后财政直接补贴农民的方式受到很大限制,政府应创新支农惠农方式,对农民补贴应逐渐从直接补贴转向间接补贴,农业保险作为国际上的“绿箱政策”,应成为政府支农惠农的重要工具。所以,政府财政应缩减粮食种植补贴、灾后直接补助方式,将这些资源以保费补贴的方式进行,增加农户对农业保险的购买能力,提升农业保险覆盖率。

5.正视基层组织作用。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实践表明,正是由于基层组织的“协同推进”才推动了我国农业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本文的调研数据也表明,基层组织对农业保险的推广态度是农户参保意愿的最重要影响因素。但是在看到基层组织对推动农业保险发展作用的同时,也应当看到由于缺乏完善的监管机制,近几年,基层组织克扣、截留保险费和理赔款的事件屡屡见诸报端。所以,要正视基层组织作用,既要发挥推动农业保险的作用,又要完善监管机制,避免因基层组织原因使农业保险的声誉受到不良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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