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7-01 06:14:30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农保政策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范畴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种植业的粮食食品,是不可替代的、人们生活必需的;养殖业的肉蛋食品也是不可替代的、人们生活必需的。商业性农业保险应包括政策性农业保险以外的涉农的可保风险,如财产险、人寿险等。政策性农业保险应为以下几方面提供保障:
一是为植物食品安全提供风险保障。涉及全民植物食品安全的农作物应包括:水稻、玉米、小麦、大豆等粮食作物;花生、油菜等经济作物;蔬菜、水果也应考虑适用政策性农业保险。至于棉花等作物,虽不危及食品安全,但因为是重要的、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农作物,也应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
二是为动物食品安全提供风险保障。涉及全民食品安全的动物应包括:牛、猪、羊等家畜;鸡、鸭、鹅等家禽;养殖的鱼、虾、蟹等水产品。
三是为渔民渔船安全提供风险保障。从事海洋、大河捕捞的渔业生产,需要保险的保驾护航,应对渔民的人身伤亡和渔船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
在上述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内,政策性农业保险应主要承保旱灾、水灾、雹灾、风灾、冻灾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主要承保日常性疾病等动物死亡风险。对超出一般水平的巨灾,国家应另行安排救济和帮扶。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最大受益人是农户,但是农户获得保险利益是有一定前提条件的,一是需要支付一部分保费购买保险,二是要在出现灾情损失时才能实现政府补贴带来的好处。农村可以实现人人有低保,但是人人皆保险尚需时日。所以,即使在政府补贴、龙头企业帮扶的情况下,农户购买保险也需要动员。在日本,加入政策性农业保险是需要一定条件的,例如,水稻、陆稻及麦类的栽培面积合计超过1亩或3亩(日本制,下同),才有资格加入。同时,一定经营规模以上的农户又必须加入农业保险,例如,北海道地区的麦类耕作面积4亩至10亩的,必须加入农业保险。在我国,保险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模式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
一是对基地型农户进行保险。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载体带动农户参加保险,对基地型农户进行保险。基地型农户是指根据订单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农作物种植和动物养殖的农户。这些农产品作为工业原料从农户的田间、地头和院落、场房进入大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广大农户与龙头企业形成了比较紧密的生产流程上的上下游关系、原材料和产成品的基地与前沿关系。农业保险通过对订单农户提供保险服务,能够有效保障产业化生产基地的稳定发展,稳固产业化链条源头。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适当给订单农户部分保费补贴,组织订单农户参加保险,降低了农户的保费负担,扩大了保险覆盖面;为订单农户提供保费补贴,加强了公司与农户联系的紧密度,保证订单农户生产稳定,龙头企业原材料供应充足,有利于龙头企业扩大再生产,把农业产业做大做强。
二是对专业农户进行保险。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载体带动农民参加农业保险,对专业农户进行保险。专业农户是指种养业规模较大、技术较先进、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农户。专业农户往往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密切联系,保险公司可以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载体,向合作组织内的成员提供保险,充分发挥社员之间信息比较对称、联系比较紧密的特点,相对集中地开展较大规模的保险业务。合作社社员比较集中,养殖规模较大,多数社员已成为种、养专业户,风险意识较强,投保积极性较高,农户之间的示范作用较明显。同时,农业保险还对合作社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比较规范的合作经济组织,一般都有一个经营实体支撑,如饲料加工厂或屠宰加工厂,还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在保险的开展上,有的合作社对参加保险的饲养户给予饲料或销售上的一些优惠,这就吸引了更多农户加入合作社,从而扩大合作社的规模。
三是对传统农户进行保险。以县级为单位对大宗农作物进行统保,对传统农产进行保险。我国的农业生产依然以传统方式为主,生产经营相对分散、地域差异较大,特别是大宗粮食作物保险的承保和理赔难度较大。对传统农户的保险难度更大,而传统农户经营的往往是传统的种植业,急需保险来分担和转移风险。
二、政府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帮扶方式
(一)政府通过财政补贴支持农业保险
政府通过财政补贴支持农业保险,是全社会分散和转移农业风险的重要渠道。农业保险的开办历史表明,没有政府的财政支持,任何国家的农业保险都无法维持下去。美国作为世界级的农业生产大国,农业保险也办得较好,政府的财政支持更是一大亮点。目前美国政府对农作物保险的经济支持大致包括:保费补贴,各险种的补贴比例不同,2000年,补贴额平均为纯保费的53%(保费补贴额平均每英亩为6.6美元),其中,巨灾保险补贴全部保费,多种风险农作物保险、收入保险等保费补贴率约为40%;业务费用补贴,向承办政府农作物保险私营保险公司提供20%—25%的业务费用(包括定损费)补贴;另外,政府还承担农业部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推广和教育费用。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明确规定联邦政府、州政府及其他地方政府对农作物保险免征一切税赋。
(二)政府通过条件救济支持农业保险
即便政府为农业保险提供补贴,农户还是有不愿意购买农业保险的,保险对于农户来讲首先是一笔支出,然后才有可能在出险后获得补偿,农民并不踊跃参保。即使在美国,也在实行了把购买农业保险作为获得政府其他支持的条件后,农业保险的覆盖面才获得突破性发展。1994年通过的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改革法令,鼓励农场主购买农业保险,进而降低农场主对灾害救济的潜在需求。它规定,除非农场主购买了农作物保险,最少也要购买巨灾保险保障,否则他们不可能得到农业保护计划中的其他好处,即取消了政府救济计划。通过提供基本保障的巨灾保险(新设立)、提供较高保障水平的扩大保障保险、集体保险和非保险作物保障计划等四大险种把所有农作物生产者都纳入了农作物保险计划。该法令还规定,不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民不能得到福利,如农户贷款计划、农产品价格支持和保护计划的支持等,对农作物保险实行了事实上的强制参加。该法令的实施使保险作物从1980年的30种扩大到47种,农作物保险的投保率迅速提高,1995年,农作物保险承保面积达到2.2亿英亩,占当年可保面积的82%,是美国历史上承保面积占可保面积比例最高的一年。
(三)政府通过立法支持农业保险
通过法律确定农业保险的标的、范围、机构、补贴等各种内容和环节,使农业保险能够获得稳定、持续和透明的发展,不因政府官员的更迭而起落,不因市场的变化而消长。日本自1929年以来,有关农业保险的立法、制度及修改多达10部之多,对农业保险作物的品种、农业保险的准入条件、保险范围、承保方式、财政补贴、保险费率计算方法、保险费国库负担方式等方方面面,都进行了规定,有力地推动了农业保险的发展,也合理地利用了国库的财政资源,有效地保护了农户。
三、农业保险公司的营销渠道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三家试点专业农业保险公司,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实践,从对农业保险的政策研究、立法劝说、机构设置、产品设计开发、销售渠道建立、人培训、定损人员培养、统计、精算、资料收集加工,以及农业保险的宣传、推广和教育等方面,逐渐获得了经验和方法,试点公司也渐趋成熟。试点公司承担了农业保险的直接业务,通过开展农业保险的经营活动(销售、签单及其他服务),具体实施政府补贴的农业保险计划。试点公司还培训、管理、监督和使用保险人和农险查勘核损人。农险查勘核损工作由农险专业核损人来进行,查勘核损人需经过专业农业保险公司长时间的培训,通过考核取得资格后才能从业。专业公司有动力、能力和愿景,将作为主业来看待,必将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
试点公司对农业保险的专注,不只是停留在领导的一般号召与员工的象征性响应上,而是深入实际探索农民的需求、要求政府的财政支持、教育员工精做农业保险。试点公司应根据区域特点制定农业保险发展规划,并在农业保险业务上始终坚持按照试点区域的特点进行设计和规划。例如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吉林省是以传统农业生产方式为主的国家重点商品粮基地i对国家粮食安全起决定性作用的实际情况,尤其是该省近年来的畜牧业和农业产业化发展较快的现实,公司在吉林省内主要规划开展玉米、水稻、大豆种植保险和规模化养殖保险,并主要依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载体开办农业保险业务;根据畜牧业发达,要建设中国乳都的实际,公司在自治区主要规划开办奶牛等养殖保险品种,并与当地重点产业化龙头企业相结合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根据山东省种植业、养殖业均比较发达,小麦等粮食作物在全国占有重要地位,同时还是蔬菜、水果等农产品出口基地的实际,公司规划在山东探索开办小麦、棉花、蔬菜、水果等种植保险和奶牛、肉鸡、水貂等养殖保险;根据北京在发展都市农业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郊区农业比较发达的实际,公司在北京地区探索以奶牛养殖和水果、蔬菜种植为主开办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通过两年多试点,农业保险业务取得了较好的成效。试点公司坚持围绕试点区域特点研发农业保险产品。比如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针对吉林省等试点地区玉米、水稻、大豆等作物是种植面积最大、关系农民数量最多、事关国家粮食生产安全的品种,公司集中研发玉米、水稻、大豆等大宗粮食作物的巨灾保险产品。由于内蒙、山东、吉林、北京的畜牧业也都非常发达,各试点省区的畜牧业生产都逐渐呈集中化、专业化的发展态势,公司相继研发了肉鸡、生猪、奶牛、肉牛、梅花鹿养殖保险,并根据各地养殖成本、风险特点等因素在具体条款中进行调整,体现区域特色。同时,公司还针对试点地区农业经济特点,相继研发了经济作物草莓、烟叶等种植保险条款和朗德鹅、水貂等特色养殖保险条款。作为试点公司之一的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降低农业保险开办成本,为农民提供方便快捷的保险服务,通过两年多来的探索,主要开辟了五个营销渠道。
一是与农业经营管理部门相结合的渠道。省农委领导的农业管理部门与农民联系密切,并在各个乡镇都有机构网络,人员专业性较强,素质较高,是农业保险业务的良好渠道。在吉林保监局和省农委的大力帮助下,公司与省农经管理总站签订了保险合作协议,全面启动并推进了试点工作的开展。
二是与农村信用合作社相结合的渠道。公司与省农信社联社签署协议,利用其在农村的营业机构网点优势和人员优势广泛开展业务。公司在开业当天即与省农信联社签订了全面协议,公司各分支机构与当地农信社关系十分紧密。2006年,农信社代办农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全年为200多位死亡和伤残的贷款农户进行了赔偿。
三是与其他农村金融机构结合的渠道。公司已经与中国农业银行、省邮政系统等机构签订了协议,并与省农业发展银行正式合作。农村金融、邮政机构的兼业方式,在公司广开渠道建设的同时,也为农业保险在更深层次上的开展埋下了伏笔,探索了路子,奠定了基础。事实上,国外成功开办农业保险是和农村金融政策紧密相连的。
四是与农机、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相结合的渠道。农委所属的农机站、农业技术推广站在农村也拥有丰富的网络资源,公司通过这些部门开展保险业务,一方面有效降低了开办成本,另一方面在防灾、防损和理赔工作上更容易得到投保农户的认同。
五是探索开辟农村个人渠道。两年来,公司在农村借助具有较高威信和素质的干部、教师等人员,通过统一的培训、考试,按照保险营销的架构和模式,组建起相对固定的农村队伍,持证上岗,持证率达86%。
试点公司的探索,为在全国开展农业保险提供了有益的经验、方法、教训和渠道,具备了深入、全面开办农业保险的观念、态度、方法和实力。
从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的实践来看,没有政府补贴,农业保险也同样难以持续和发展。为了提高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使农民能够买得起保险,各国政府往往对农业保险提供补贴。发达国家的政府补贴较高,并且补贴品种多样。而发展中国家,补贴的范围主要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作物与经济作物的保险,政府对农业保险补贴的比例也相对较低。同时补贴的程度因农作物品种和费率不同而各异。美国保费补贴比例因险种不同而有所差异,20a平均补贴额为纯保费的53%(保费补贴额平均每4046.86m2为6.6美元)。其中巨灾保险补贴是100%,多种风险农作物保险和收入保险等保费补贴率为40%。日本保费补贴比例依费率不同而不同,费率越高,补贴越高。水稻补贴70%(费率超过4%),早稻最高补贴80%(费率为15%以上),小麦最高补贴80%。最近十几年来,我国农业发展水平与农户收入水平的偏低与相应农业保险居高不下的费率之间的矛盾日渐加剧。各类研究相继开展,其中农业风险的特殊性与核灾定损的复杂性开始引起了国内学者的关注,研究热点和焦点则集中在对农业保险的准公共产品性、外部性,农业保险实施过程不可避免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农业保险市场的失灵问题、农业保险需求问题,以及由此推导出的政策性保险和农业保险补贴问题的研究。目前有关农业保险补贴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补贴模式及补贴对农户参保需求的影响上,而对于补贴比例的设定方面研究仍旧较少。谢小亮认为政府补贴比例受许多因素的影响,一般来说,受各地方政府的财政实力影响最大———地方政府财政实力较强的补贴较高,反之则较低。此外,政府补贴比例也因不同的保险标准而不同,其中水稻和油菜等补贴比例普遍较高,而生猪、鸡和鸭等补贴则相对较低。张乐柱等认为越是经济落后的贫困地区,补贴额应更多,这有利于减少我国的收入差距,提高农民保障水平。在保费分层的基础上,应对补贴进行分层,将中央财政和省级各地方政府保费补贴范围区分开来,这既考虑了不同级别政府的职能,又兼顾了不同省份的具体情况,使各个地方保费补贴额更合理。综上所述,政策补贴对于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极为重要。实施政策补贴是必要的,但如何进行政策补贴的设计更值得进一步探讨。尽管目前有学者提出要综合考虑地方财政状况、参保品种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但面对具体情况究竟该如何去做却较少提及。
2保费水平对政府补贴比例的影响
保费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农户参保的积极性,过高的保费使得收入水平较低的农户难以应对,从而放弃农业保险。对农户进行保费补贴可以降低农户承担保费的负担进而增加其积极性,因此保费水平的高低将直接影响政府补贴比例。而影响保费水平的主要因素有保险费率与保险金额。
2.1保险费率的厘定
2.1.1保险费率厘定方法
目前,农业保险费率
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两种:经验费率法和单产分布模型推导法。前者是指依据个人或地区的历史损失数据进行费率核算,将个人或地区历史损失率的平均值作为当年损失率预测的一种方法。该方法可以提高费率厘定的精确性,适用于有完整和长期连续且完整的历史数据的情况;而后者是指利用统计学和概率论知识,估算某地区或个人作物单产波动的概率密度函数,然后利用概率论知识进行费率厘定的方法。该方法理论严谨,数学推理性强,适用于没有长期完整连续的历史数据的情况,国内外关于保险费率厘定的研究大都采用这种方法。由于研究对象的单产历史数据样本量不够大,所以该文的研究采用单产模型推导法。
2.1.2理论保费的厘定
选取辽宁省与贵州省1981~2012年玉米单产数据为研究对象,基础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年鉴》。通过对数据进行平稳性检验,去除趋势化处理,建立了单产关于时间t的回归方程,之后将各年份的趋势单产转换到计算费率的年份,使得各年份产量在同一生产力水平下。
2.2保险金额的设定
保险有两个功能,一是弥补灾害带来的损失,二是保障生产的恢复。目前发展农业保险的一个主要任务就是帮助农户在受灾以后尽快恢复农业再生产,同时为了防止农户利用保险而产生额外收益,国家主要保障的是直接物化成本而不是收益。根据现行规定,农业保险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原则上只应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其中物化成本主要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等。
2.3保险费率与保险金额对政府补贴比例的影响
2.3.1保险费率对政府补贴比例的影响
根据辽宁省与贵州省在85%保障水平下最优分布的费率(辽宁省4%,贵州省9%),假定两省的保障金额都为3000元•hm-2,如果农户负担20%保费比例,则辽宁省农户需要付出24元•hm-2的保费,贵州省农户需要付出54元•hm-2的保费。对于相对贫穷的贵州省农户而言,反而要承担超过辽宁省农户一倍多的保费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为了使高费率地区的农户拥有较高的参保积极性,政府提供的保费补贴比例应相对提高。例如辽宁省农户目前享受的政府补贴比例为80%,即农户支付保费24元•hm-2,如果贵州省农户按照目前同样享有的80%补贴,则需要支付保费54元•hm-2。若要使贵州省农户也享受24元•hm-2的保费,那么政府的补贴比例就要达到91%。
2.3.2保险金额对政府补贴比例的影响
随着物价水平的上涨,物化成本也在不断提升,为了达到覆盖直接物化成本的目的,保险金额也应该随之进行调整。若要使农户承担的保费不变,在提高保险金额的同时加大政府的补贴比例。按照目前辽宁省玉米种植保险的费率4%和保险金额3000元•hm-2,农户需承担24元•hm-2的保费。但若将保险金额提高到目前的物化成本水平4500元•hm-2,农户需要承担36元•hm-2(4500×4%×20%)的保费。因此提高保险金额会加大农户负担,降低其参保积极性;但是在农业生产资料费用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如果不提高保险金额,农户又会因保障水平太低而失去参保意愿。对此,政府补贴就应该适当发挥作用,即在提高保险金额的同时加大政府补贴的力度。
3各地经济状况对政府补贴比例的影响
3.1各地农户收入及支出水平对政府补贴比例的影响
对比2000~2011年辽宁省与贵州省农民人均收入、人均支出及人均结余(见表10)情况可知,辽宁省农民人均收入要明显高于贵州省,约3倍。但就其支出而言,两省农户在生活支出方面的差距并没有像收入差距那样大,这就导致了辽宁省农民的人均结余平均高出贵州省农民6倍多。也就是说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收入水平较低,但面临的各类税费、生活必须开销、子女教育费用和购买化肥农药饲料等方面的支出并不少,因此真正可以支配的收入就更低,保费支付能力很差。与此同时,由于农户的资本积累少,他们应对风险的能力也较差,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该地区面临的农业生产风险加大,保险费率随之提高。用较低的收入来支付较高的保费,这对于大多数农户而言显然是不能接受的,因此为了发展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业保险进而保障农户的生产生活,政府应承担更高的保费补贴比例。
3.2各地财政水平对政府补贴比例的影响
在上海、浙江等少数经济发达地区,农业占该地区GDP的比重比较小,地方政府财力雄厚,出钱补贴不成问题。在欠发达地区农业保险试点中,政府补贴明显不足,这是制约农业保险发展的关键。因此,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如何将政府补贴分层是目前问题的难点。对比2000~2011年辽宁省与贵州省财政收入情况可知,辽宁省的地方财政收入要明显高于贵州省,平均为3.6倍。因此单纯提高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地方补贴比例显然会对地方的财政造成很大的压力。为此,尽管2012年以来中央财政先后多次提高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由25%提高至中西部40%、东部35%,即在比例总体提升的基础上,中央财政体现了对不发达地区的支持。但对于贵州省这样经济欠发达地区,中央的财政补贴力度仍显不足,该地区地方政府和农户对保费承担的比例仍然较高。
4结论
论文关键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状,对策
一、前言
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以及建设新农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改革完善同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和农村人口养老问题紧密相连。考虑到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 加速发展的城镇化进程,产业结构不断调整大背景, 面向大多数人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如何在新时期防范风险、防止农村老年贫困、调节农村人口年龄和性别结构,就必然持续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中至关重要的政策议题。
二、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不仅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而且也是中国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保证。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实践上是不完全成功的。
1.法律层次低,缺乏约束力
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法律法规层次低,缺乏约束力。特别是对养老保险金流失和挪用等行为,未规定有效的惩罚措施。目前农村社保基金管理中的违规行为相当严重。正是这种不稳定的制度和屡见不鲜的违规行为挫伤农民投保积极性,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困难重重。
2.自给来源少,吸引力不足
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支持”。集体补助不到位或数额少行政管理毕业论文,或只在部分地方或人身上得到体现;国家政策扶持,仅限于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除此,再无其他的扶持政策;地方财政,除经办机构费用,也没有其他扶持政策。在缺乏强制性的情况下,仅靠这些政策,难以发挥吸引作用。
3.基金增长慢,难以为继
基金增长速度跟不上养老金发放的增长速速,出现负增长。农保基金增值方式主要是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国家债券利率和银行存款率都很高,因而给农民承诺的保险给付率也高达12%,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债券和银行存款利率多次下调,致使基金增值缓慢。加上缺乏稳定的投资渠道,农保基金入不敷出,出现负增长。
三、完善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在中国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养老将呈现出新的格局:新型的家庭养老将居主体地位,社会养老保险将得到新的强化,从而与其他养老保障制度一起共同为农民养老建立一道比较可靠的屏障。
1.加快法制建设,真正体现公平与效率
市场经济本身是法制经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以法律的形式保证其实施。我们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根据中国实际情况,结合财政、金融和税收体制改革,尽快制定并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对资金来源、运用方向、增值渠道甚至保障标准、收支程序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规范其操作行为,以法制的形式将这项合法权利确定起来,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社会养老问题行政管理毕业论文,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强化政府责任,加大扶持力度
社会化养老的主体是社会,是以社会运作的方式实现的。而能够代表社会。管理社会的主导者是政府。在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强调个人应承担义务是对的,但不能以此为理由推卸政府应承担的责任。针对目前集体补助过小,国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状况,应当考虑如何提高集体补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3.发挥家庭养老的优势,再造土地的保障能力
中华民族素有尊老、敬老和养老的优良传统,这为家庭养老制度的实行和巩固奠定了思想和文化基础。现阶段,由于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许多原因,农民养老不可能完全依靠社会,家庭养老仍然是老年保障的主要形式。政府可以从制度上鼓励农村家庭养老。
四、结语
从农村和整个国家现代化长远角度看,建立农民养老制度是对农民利益最有效,最全面的保护。严峻的人口发展现实、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 以及有限的可供学习的国外经验, 都迫使中国不得不用创新的思路、战略的眼光来审视和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乃至整个社会保障制度, 走出一条城乡之间相对独立而又良性互动的、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障之路。希望本文能对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以及近一步完善,有所启示并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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