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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缺陷赏析八篇

时间:2023-07-27 16:14:07

市场经济缺陷

市场经济缺陷第1篇

一、市场缺陷理论对政府干预农业经济必要性的解释

在成熟的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政府无一例外的通过各种手段和措施干预农业经济,西方经济学通常运用“市场缺陷”理论来解释政府干预农业的必要性。市场经济是资源配置的效率装置,但存在着市场缺陷,在一个社会中光有市场经济不可能解决所有经济问题,政府干预是必要的。政府干预农业经济的理由主要源于农业所具有的某些产业特征:1.粮食的生产与储备具有保障国家安全的公共服务性。粮食是人类基本生存资料,粮食安全事关大局。然而,农业是一种经济效益低、风险性大的弱质产业,农业与非农产业相比,在资源竞争和市场竞争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由此导致农业资源大量外流,甚至会因此导致农业停滞、萎缩。然而显然任何一个国家(尤其是人口大国),不可能纯粹地从经济效益角度出发一味地发展其非农产业,而把国民赖以生存的食品供给安全寄托于国际农产品市场。正是由于粮食安全的公共物品性质,决定了政府必须干预农业。2.农业生产与生态环境的相互依存使农业具有产权外生态效应。农业再生产过程对自然过程、自然环境和自然因素具有强烈的依赖性。例如,农业在实现以农业机械化和化学化为主要内容的现代化进程中,会消耗大量石油等不可再生能源,并且同时会产生生态环境恶化、农业环境污染以及农业资源枯竭等负外部性问题。现代农业生产方式与自然的矛盾日益激化,一些发达国家政府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开始出台一些政策措施来倡导发展可持续农业。3. 农产品价格波动大,供求难以均衡,农民利益难以保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农业具有生产周期长和供给价格弹性大于需求价格弹性的特点,仅凭市场的调节往往会造成农产品供求失衡和市场价格波动,导致农民收入的波动,进而影响农民进一步投资农业的能力。为了维系农业的正常运转,当出现这类情况时,一些国家政府采取干预行为维持农产品供求均衡和保证农民收益。正因为农业所具有的这些产业特征导致市场机制失灵,因此政府干预农业经济成为必然,可以说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干预农业是定位于弥补市场缺陷之上的,政府干预与市场机制是一种互补关系。

二、正确理解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在农业经济中的定位

的确,农业所具有的这些“市场缺陷”在世界范围内都是共通的,它有力地指导各国政府干预农业经济的方向。但是人们在理解政府干预农业经济的必要性时,往往只注意到了市场存在缺陷的这一面,而将市场缺陷理论得以成立的客观经济条件忽略了。应该明确的是市场缺陷理论是以发达国家的市场运动为对象归纳出来的,而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经过几百年的发育,已经形成了体系完整、功能齐全、信息灵通的较为成熟市场经济体制,能够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换句话说,市场缺陷理论成立的前提是在肯定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经济稳定的基础作用的基础之上的。这个前提在发达国家农业中具体表现为农业的高度市场化:1.高度商品化。即农业生产产品全部商品化,同时农业生产所需的生产要素也几乎全部从市场购买。2.高度商业化。即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农场同商店、银行、工厂一样,是纯盈利性的企业组织,追求最大利润并相互竞争。3.高度专业化。包括生产经营专业化,产前、产后相关活动专业化,地区专业化与国际分工专业化。例如农业生产中的耕地、播种、中耕、施肥、灭虫、收割都可由专业化的服务公司来进行,而产前生产资料的购买以及产后的分级、加工、包装、运输和储存也是由专业公司进行。可以说市场缺陷理论成立的客观条件在发展中国家是普遍不存在的,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客观经济事实是市场发育不全。在我国,市场经济虽然已初步建立,但市场无论结构上还是功能上都不完善,市场信息既不灵敏又不准确,不能及时正确地反映产品、劳务和资源的真实成本,价格形成机制尚未健全;农业还基本处于自给自足或半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小生产方式状态,农业市场化程度还较低。将市场缺陷理论直接照搬至发展中国家无异于将发达国家市场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某些失效现象与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发育不全等同起来,这种不加区分的做法很容易造成一有问题就认为市场失灵了,“市场一失灵”就要政府干预和替代市场,甚至习惯性的运用行政手段取消市场,助长滥用“市场缺陷”概念, 以弥补市场缺陷之名,图垄断利润之实的政府行为发生,最后导致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经济稳定中的基础作用无法发挥。因此,发展中国家在借鉴西方经济理论研究政府在经济职能时,应该显著的注意这一差异性。

我国政府在农业经济中的适当定位

西方发达国家关于政府职能的理论虽然不能全盘照搬地应用于我国,但它对于政府与市场功能的互补关系的认识有助于启发我们正确地界定我国政府职能的范围。一方面,市场缺陷理论告诉我们,市场缺陷是现实世界中无论多么完善的市场机制都无法克服的缺陷,这些是缺陷是市场本身所固有的。随着我国市场机制的形成和完善,市场固有的缺陷会不断显现,因此政府要解决市场机制无法有效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市场经济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然而,在我国体制转轨过程中,市场发育还很不完善,存在着大量与市场发育不全相关的“市场缺陷”。因此,现阶段政府要致力于培育市场、创造市场环境,使市场机制有效运作起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收入分配、经济稳定中的基础作用。具体而言,我国政府在农业中的定位应为:

1、度供给者。制度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市场经济强调市场对经济的自发调节作用,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需要制度环境作保障,但市场经济制度本身的建立却不能自发产生,而是人为的。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作为一种公共物品,主要由政府提供。一方面,政府要为农产品生产与交易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如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秩序的市场规则,包括市场准入规则、市场交易规则和市场退出规则等;另一方面,政府应彻底清除阻碍农村市场发育的不合理制度,如城乡二元体制下形成的城乡分离的各种制度,包括户籍制度、教育制度、就业制度、城乡二元金融制度等。

2、共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市场机制是提供私人商品的效率装置,公共商品由于其典型的外部经济性,成本收益无法内部化,导致市场失败,因此政府就承担了公共商品的资源配置职能。政府提供公共商品不仅仅满足了人们的消费需求,同时也为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提供了不可或缺条件,例如,很难想象离开了道路、电力等基础设施的供给,市场经济能够繁荣发展。然而,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的公共产品供给一直实行城乡分割的“双轨”制,农村公共商品的供给极度匮乏,极大地影响了农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的市场化以及农业现代化发展。当前,为农民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已成当务之急。政府在农村基础设施、义务教育、生态环境建设、社会保障、科技资源与信息服务等公共商品与服务上应加强供给。

市场经济缺陷第2篇

建立结构合理的农产品市场体系

农产品市场体系包括多功能、多层次的农产品初级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消费市场,各类市场互相联系,互相结合,共同构成完整的农产品市场体系。以农产品初级市场为基础,以农产品批发市场为中心,加大农产品批发市场影响力和辐射力,使其在农产品价格形成和农产品市场运行中起到关键作用。积极推进农产品配送中心建设和农产品连锁经营,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

培育和完善农产品市场中介组织

培育和完善农产品市场中介组织,提高农户的组织化程度,使农户能顺利进入农产品市场,将有利于解决小农户和大市场之间的矛盾。通过中介组织将农产品生产者、加工者、经营者有机地联系起来,促进农产品市场主体发育。

加强政府对农产品市场的宏观调控

加强政府对农产品市场的宏观调控,对于弥补和消除农产品市场缺陷至关重要。政府的宏观调控并非要政府参与农产品垄断经营,而是有效地抑制和消除农产品市场垄断,解决农产品市场的地外部性问题,充分提供有利于农产品市场发展的公共物品,及时提供农产品市场的信息服务。

政府的宏观调控,将使农产品供需保持相对平衡,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和农产品生产安全。

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存在的缺陷

市场主体发育迟缓

市场经济客观要求农户成为对市场反应灵敏的市场主体。小农户缺乏组织和引导,市场信息沟通和交流不畅,严重制约了农产品流通。小农户绝大多数处于资本积累过程,没有固定销售的农产品和销售渠道,市场竞争处于无序状态,使得农户的利益受到损害。目前,我国农民经纪人、运销商贩、中介组织、农产品加工企业等农产品市场主体虽然有所发展,但其主体地位并未形成。

制度性缺陷

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很大程度取决于市场竞争,市场功能的体现,价格信息的传递等都与市场竞争相伴。我国农产品市场在其发育、发展过程中,基本是以行政区域为依托,农产品市场被人为的条块分割,严重阻碍了农产品合理流通,破坏了农产品市场体系的统一性和开放性,带有浓厚的垄断色彩。长期以来,国有粮食部门,供销合作社一直是我国农产品流通领域的组织者与承担者,拥有政府所赋予的垄断地位,一方面在农产品市场占绝对垄断,另一方面参与农产品市场竞争,这种双重角色,造成了市场竞争不公平,其根本原因在于制度性缺陷。

价格形成机制缺陷

我国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目前仍存在较严重缺陷,农产品价格由市场形成和决定机制尚未完成。我国农产品交易方式可划分为三种:国家垄断收购,农户自产自销以及小商贩贩运。由于农产品的特殊性,需要保持农产品价格稳定并反应农产品真实价值,我国广大农户组织化程度低,经营规模小;农户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能力弱,产业化程度低,广大农户对农产品价格影响力较弱;市场价格机制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另一方面,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不完善,缺乏全国性、统一、开放、规范、有序的农产品大市场,现有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很少,虽具有一定的价格形成机制,由于数量少且分布不均衡,对整个农产品市场价格影响有限。

法律和法规不完善的缺陷

农产品市场体系能否充分发挥作用,不仅取决于农产品市场建设,还取决于良好的市场秩序。只有健全完善农产品市场法律法规,才能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保证农产品市场健康有序地运转。近年来,我国流通领域中出现的无证经营、掺杂使假、偷税漏税等现象都是市场秩序混乱的表现。我国农产品市场所需要的一些法律、法规方面仍存在空白。已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细则仍然缺乏,使法律法规出台后缺乏可操作性,降低了法律法规效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依然存在。必须加强市场法律法规建设,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市场竞争规则和市场交易秩序,保证公平竞争、公平交易,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使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农产品市场体系结构缺陷

我国传统的农产品集贸市场和小型农产品批发市场仍是农产品市场体系的主体,具有价格形成机制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数量少,区域分布不均衡,主要集中在农产品主产区,市场功能单一。农产品连锁超市刚刚兴起,超市流通的农产品数量十分有限,不能满足流通的需要。农产品流通不畅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农产品市场体系结构不合理。

质量监督机制缺陷

我国农产品质量问题一直比较突出,如农药残留问题,家禽、家畜的检验检疫问题,甚至影响到我国农产品的出口。因此,加快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是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督的有效措施势在必行。

信息流通不畅的缺陷

农产品市场信息是联系农产品产、供、销的桥梁和纽带。农产品市场信息流通不畅的主要表现是广大农村信息网络建设滞后,传统媒介并没有成为农产品市场信息的重要渠道。加强农产品市场信息体系建设,必须加强信息服务机构建设,特别要加强政府农业信息机构建设,发挥主渠道作用。同时鼓励和推动各类民间组织积极参与农产品市场信息体系建设。

设施建设滞后缺陷

我国农产品市场设施建设落后于农产品市场的发展。缺乏资金投入,使基础设施严重滞后,与之配套的市场信息设施建设也同样滞后,严重制约了农产品流通现代化进程。现代农产品批发交易中心、物流中心、配送中心和仓储建设等建设缓慢,农产品流通现代化水平较低,市场从设施到管理手段都较落后,许多农产品市场只能满足农产品初级交易。

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缺陷的经济学分析

西方经济学所指的市场缺陷,是在完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场缺陷,社会资源的不合理配置,是造

成市场缺陷的根本原因,现实市场很难达到理论上的帕累托最优。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缺陷,从表面上看是农产品市场发展不完善造成的,而从深层次分析这些市场缺陷,可以发现它们都属于制度性缺陷,是可以弥补甚至是可以消除的。

农产品市场垄断。垄断必然产生不公平交易和竞争,直接扰乱和破坏农产品市场秩序。市场经济中垄断是不可避免的,如规模经济,技术优势,信息优势,产品差异等都可形成不公平竞争,不能使市场达到帕累托最优。我国农产品市场垄断并非是自由竞争形成规模经济后所产生的,很多是行政干预的垄断,人为因素直接导致不公平竞争,这种不公平是可以避免的。

农产品市场的公共物品。公共物品是可以免费或者少量付费就能消费的,农产品市场存在很多公共物品,如农产品市场本身,市场设施,检验检疫服务,信息服务提供等。农产品市场离开了这些公共物品,其运行必将是无效率的。目前,我国农产品市场公共物品提供严重不足,不能满足农产品市场高效运行的需求。

农产品市场存在外部性。一个经济主体的活动对其它经济主体产生一定影响,使社会收益与私人收益发生不均衡,这种外部性的存在将导致市场对资源配置缺乏效率。农产品市场同样存在外部性,如农产品农药残留,农产品假冒伪劣产品等等,都产生外部影响,甚至是严重影响。

农产品市场信息不充分。市场信息能灵敏地反映市场供求变化,市场信息不充分直接影响市场竞争的充分性,市场信息及时、全面和准确地传递是市场提高运行效率的重要基础。高效率的市场必须要有高度发达的信息网络支撑,农产品的流通不畅与农产品市场信息流通不畅有直接关系。

参考文献:

1.秦学,赵勇.深化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J].农村经济,2000(12)

2.叶兴庆.积极推进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J].中国农村经济,2000(12)

内容摘要: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存在的缺陷,造成了农产品市场的一系列问题,如农产品流通不畅、供需失衡、价格波动幅度过大等问题。分析研究农产品市场体系的缺陷,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农产

品流通体制改革,建立完善、高效的农产品市场体系。

市场经济缺陷第3篇

证券市场效率,一直是证券市场发展中的核心问题,也是金融研究的重要课题。在金融经济理论中,关于证券市场效率问题最有影响力的理论应首推E.F.Fama在1970年提出的“有效率市场假说”(EfficientMarketHypothesis)。该假说认为,若证券市场在价格形成中充分而准确地反映全部相关信息,则称该市场为有效率的。若证券价格并不由于向所有证券交易参与者公布了信息集中而受到影响,那么,就说该市场对信息集中是有效率的。换言之,能够有效地利用经济、金融等各方面信息的证券市场,就是“有效率市场”。规范而言,假定不同的相关信息被渗透到证券价格中,按照证券市场上信息集中的三种不同类型将市场效率划分为三种水平:(1)弱态有效市场(WeakfromEMH):是指信息集中只包括价格历史序列中的价格和信息;(2)半强态有效市场(SemistrongfromEMH):指现时的股票价格不仅体现全部历史的价格和信息,而且反映所有与公司证券有关的公开有效信息;(3)强态有效市场(StrongfromEMH):是指市场价格充分反映有关公司的任何为市场交易参与者所知晓的全部信息。

有效率资本市场理论提出之后,引发了大量关于反映在证券价格中的信息的质量和数量的实证研究。经过大量实证分析,大多数检验结果表明,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符合弱态有效和半强有效的资本市场有效理论。但是,强态有效市场理论并不成立。

随中国证券市场的建立与发展,国内学者对我国证券市场的效率问题给予了积极性关注。从中国的现实情况看,股市有效性的检验主要集中于是否弱式有效,从实证支持分析,1993年以前的研究数据得出的结论是非市场有效,此后的研究大多支持弱式有效,这反映了中国股市存在明显阶段性变化。此外,一些学者对中国股市若干时间区间段的子样本实证分析,结果也说明证券市场效率随发展阶段而不断提高。

在此有必要指出的是,证券市场的效率是否通过市场有效性来反映,市场有效性是否是检验证券市场效率的惟一指标,这一指标对中国证券市场的效率能否具有完全的解释能力。本文认为,理解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界定证券市场效率的内涵。

二、证券市场效率是市场有效性,还是资源配置效率?

在经济学著作和统计中,金融效率是一个非常关键的因素,但目前学术界没有对此给出一个权威、一致、明确的内涵。尽管金融效率内涵还没有统一性涵义,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即经济学意义上效率的基本涵义是资源配置效率。相应地,证券市场效率应为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即资金的有效动员与金融资源的高效利用。前者是指该种融资以最低的成本为资金需求者提供金融资源的能力;后者是指其能将稀缺的资本分配给进行最优化“生产性”使用的投资者,相当于托宾提出的功能效率。

针对证券市场效率问题,学术界从资本市场有效运行效率角度进行分析。在有效资本市场理论中,“有效”在多种场合中用于描述资本市场的运行特征。“一个资本市场如果在确定资产价格中能够使用所获得的全部信息,它(从信息上说)就是有效率的。”[《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第2卷,第346页。)然而在具体分析上,该理论将证券市场区分为有效运行(内部有效)和有效定价(外部有效)的市场两种类型。

资本市场的运行效率是指证券市场价格是否有效、完全、准确的反映市场信息,并以此通过价格机制将金融资源从储蓄者手中向生产者手中转移。没有有效运行效率,定价效率也就难以达到。如果存在政府对市场的过度干预、股票价格的人为操纵、市场信息的不完全、对潜在投资者市场的准入限制等,那么,这样的市场运行肯定低效率甚至是无效率的。同样,这样的市场必然导致证券市场错误的定价和稀缺资金的逆配置。而错误的标价必然导致资本错误地分配到生产效率相对较差的企业或行业,并最终提高效率较高企业的资金成本。

资本的定价效率,实质就是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是指资本市场通过对证券价格的定价,使证券市场的收益率等于厂商和储蓄者的边际收益率,从而使稀缺的储蓄(金融资源)被配置到有效率的生产性投资上去。市场价格在任何时候都充分反映了与证券定价相关的所有可获得信息,这就是说,证券的有关信息会很快地在证券价格中得到反映。证券市场定价效率的研究集中在股票价格反映的数量和质量上,在有效率的资本市场,价格充分和瞬时地反映着所有可以获得的相关信息。金融资产价格是资本配置的准确信号,不存在使投资者持续获得高于市场平均收益率现象,它只能使投资者的收益率与市场平均收益率之间存在较小的随机差异,并且其差异范围通常在交易费用之内。

尽管有效资本市场理论为许多人所推崇并得到相当部分的证实,但在现实中这一理论仍然面临许多矛盾与难题。按照国外成熟的资本市场理论,市场有效性本身就是证券市场效率。因为在有效率的市场中,通过证券市场的价格机制与信息机制,完全可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样,按照资本市场有效理论,中国证券市场效率是低效,甚至是无效率的。但是,这能否说明,中国证券市场的整体效率是低效率或无效率的?本文认为,这种简单判断是值得商榷的,单纯用市场有效性理论难以对中国证券市场效率做出合理性解释。从证券市场效率的第一重涵义,即资源动员能力上讲,中国证券市场在短短的10年期间发挥了强有效的资源动员功能,实现了传统经济下银行主导型融资制度向市场经济条件下证券市场融资制度的有力切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融资制度框架基本上建立起来。但是,从证券市场效率的第二重涵义上讲,中国证券市场运行效率低下,还不能有效地反映市场信息,股票市场资源配置的定价机制与信息机制功能还没有充分发挥,社会资源无法有效配置成为证券市场低效率的主要体现。

三、证券市场低效率根源:制度变迁中的制度缺陷

如前所述,中国证券市场低效率问题,已经进入我国理论界研究的视野。早在中国股票市场成立之初,学术界就开始对中国证券市场效率进行考察,但大量对证券市场低效率的分析,基本是从市场有效性理论的视角进行研究的。

市场有效性差,股票价格不能充分反映信息,能否等同于证券市场低效率?本文认为,对于这一问题显然是不能简单下此结论,关键是考察市场效率、证券市场制度与资源配置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而寻求造成中国证券市场低效性问题的根本原因。尽管市场有效性理论、中国证券市场低效率和制度性缺陷问题,都早已引起国内学者的充分重视。但是,目前学术界并没有从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与相互作用机制,来解释中国证券市场的低效率问题。这也正是本文在此领域所做的尝试和探索。

如前文所述,证券市场效率归根结底是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大家知道,社会资源的配置方式按照配置机制的基础作用不同可以划分为两种,即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体制或以计划机制为基础的计划经济体制。证券市场制度作为市场化产物,是依靠市场机制来发挥其内在功能,通过市场运行机制与定价机制来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其作用过程可以概括为:市场运行效率一市场定价效率一资源的有效配置。

按照市场经济作用机制,证券市场的有效运行实施对市场信息予以反映,以市场为导向,发挥市场对社会资源的动员作用与配置效能。通过市场定价效率,实现价格信号的有效传导,既保证市场价格的合理形成,又能够实现资本的高效流动。就整个经济体系而言,是保证资本流向收益最高的企业,以此实现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并促进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因此,只要市场是有效率的市场,市场机制的作用就能够充分发挥,通过市场运行机制和市场定价机制,将资本配置到边际效率高的项目之中,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就可以实现。因此,在完全市场条件下,市场有效性可以通过信号传导与价格形成机制,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由此可见,在完善市场制度的前提下,市场效率可以来衡量证券市场效率,即社会资源配置效率。

而考察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其建立的初衷是改革设计者在为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寻求持续资本供给,而这本身就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安排中实现的一项重大突破。在这样的初始条件下,政府对证券市场制度安排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计划经济特定路径的惯性,使政府依旧对全社会资金的配置进行强有力的干预,从而保证其执行产业政策、实现赶超战略所需的足够资本。由于行政力量作用于证券市场运行,既定制度安排下的信息难以发挥其内在的传导作用,造成市场行为的扭曲,以至证券市场运行的效率过低,定价效率也不可能有效发挥,因而难以做到市场机制下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可见,中国证券市场低效率,不是市场本身错了,而是市场运行机制发生了扭曲,在证券市场运行中其内在机制不能有效地传递信息。而市场机制是依靠“信号”传导机制发挥作用的,在我国经济转轨中,两种力量作用共生的条件中,“信号”的形成本身就不可避免地发生扭曲,不同机会利益者在体制变革或制度变迁中,便利用不完善的制度安排来获取潜在的机会利益,进一步损耗了制度效率。

通过解析中国证券市场效率,不难发现制度缺陷是中国证券市场低效率问题的根源所在。那么,作为本文研究的主题,证券市场的制度性缺陷应该是什么,如何对证券市场制度缺陷内涵进行合理界定,成为一种必要。本文认为,所谓制度性缺陷,是指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由于受初始条件的制约,证券市场的制度设置与制度安排的不完全,旧体制内涵因素作用于市场运行,造成证券市场运行效率降低,证券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扭曲,无法有效反映市场信息,从而严重弱化了证券市场资源配置功能。

从证券市场制度缺陷内涵分析,这一范畴并不是一般性制度范畴,而是与特定的社会经济体制相联系的。中国证券市场的制度性缺陷,根植于传统计划经济金融体制向市场经济金融体制过渡中产生的。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制度缺陷有别于市场缺陷,但不能同市场缺陷完全相割裂。中国证券市场的制度缺陷,是证券市场发展内在性规律与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之间的内生性缺陷。制度性缺陷作用于市场机制,并引致市场运行的扭曲化,使市场本来的运行机制并不能有效发挥出来。以外部生成作用于内在市场运行,信息处理渠道受阻,无法实现信息的有效反映与传递,资本市场行为扭曲,减弱了证券市场资源的内在配置能力。

四、中国证券市场制度缺陷的生成机理

从以上分析可见,证券市场的低效率的根源在于中国证券市场的制度缺陷。因此,要推进中国证券市场的持续性发展,首先应该对证券市场的制度缺陷进行深层次剖析,分析证券市场制度缺陷的生成机理。

1.超越型发展证券市场的战略安排:制度缺陷生成的主根源

中国证券市场内生于改革开放后的经济成长,政府设立证券市场的初衷是有效动员金融资源,从而为中国经济快速发展提供高效的资本支持。政府在证券市场制度安排上,采取强制性制度变迁方式。这种初始的制度设置与安排,无疑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提供政策支持,从而使中国证券市场很快纳入快速发展的轨道。

从证券市场制度本身分析,不同的经济制度与市场体制,其金融制度的安排是不同的,在证券市场制度的形成上表现出较大差异性。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市场制度、法律制度等相对完善,金融业相当发达,金融过程已经相当成熟,其证券市场制度按市场自我强化的轨迹发展。由于市场发育已相当成熟,政府对金融市场的管制主要体现在金融立法上,金融管制的共同特点在于维持金融过程的安全性,从而实现资本价格的稳定和均衡,为经济发展提供一个较好的外部环境。资本市场在较为规范的法律和制度约束下,按照市场机制有效运行。在这类证券市场制度中,金融资本的定价和配置由市场决定,而非通过行政性合约来完成。与西方自由发展证券市场制度形成不同,我国资本市场不发达,产权约束较弱,市场信用机制没有充分建立起来。这种金融制度的初始条件决定了证券市场制度还不具备自由市场经济国家证券市场发展的模式选择。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在西方证券市场发育了百年之后,中国证券市场制度才试验性建立。

由于经济制度与市场条件的不同,政府主导的赶超型证券制度与西方自由市场发展的证券制度之间,存在信息租金与信息成本差异,其制度效率存在显著差别。在自由市场化证券制度中,成熟的市场制度为证券市场运作提供了完全的竞争,公司财务制度的透明性为投资者提供了稳定可靠的信息,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信息与资本的搜寻成本,而管理行为的公开性和财务制度的透明性的存在,产生对经营绩效不良管理者进行替代(接管)的持续性外部压力。因此,发达国家自由市场化证券制度更依赖于市场和制度的完善,法律制度越健全,市场制度越完善,从市场搜集信息成本越低,通过组织内部搜集信息成本越低。而政府主导型证券制度,通过政府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可以在短时期内迅速地将证券市场制度基本框架建立起来,以行政性长期契约关系,降低信息成本与资本搜寻成本,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信息非对称性和谈判问题,弥补了有缺陷的市场结构。但是,政府的制度安排和证券市场内在的运作规律存在一定差异,这一差异正是证券市场效率损耗的制度根据。

2.中国证券市场制度缺陷的生成解释

在政府推进型制度变迁中,政府为市场发展提供制度性安排,其突出表现为国家信用在证券市场上的过度倾斜,实质为新兴证券市场的发展提供了一种“隐性担保契约”,支持证券市场赶超式发展,国家信用体现在证券市场制度建设与发展之中。国家信用过度倾斜与行政性制度安排引致证券市场制度缺陷,造成证券市场行为的扭曲,可藉寻租理论来说明,而租金的产生主要应归因于制度或体制缺陷及政策不到位。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制度的安排与推进,市场证券制度的内生性还没有充分建立起来,这种体制性缺陷,成为证券市场寻租活动的制度根源。

根据前文分析,中国的证券市场是在新旧体制的夹缝中产生与发展起来的。在不同的制度条件下,经济主体表现出不同的行为方式。在纯粹市场经济的“最小政府”和纯粹计划经济的“最大政府”的两极制度下,都不会出现寻租活动。在两种体制的共生中,政府干预市场产生“政策租金”。

政策租金的产生,本身就是证券市场制度缺陷地生成过程。在转轨经济中,政府在制度设置安排上存在支持新兴证券市场发展的意向,即“隐性担保契约”,这会给市场参与主体带来一种额外的利润,即由体制性安排产生的租金。由于证券市场的参与主体是理性的,其必然从自身利益出发,并根据成本收益寻求与分享“政策租金”。在中国证券市场制度变迁中,证券市场制度缺陷的变化使得租金的成本收益率相应发生变化。在证券市场机制不完全的情况下,经济主体依赖国家提供的“隐性担保”,寻租成为一种“廉价选择权”。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上市公司设法在证券市场谋求更多的“租金”,呈现股权融资的偏好,进而股权融资变得非常“廉价”,相应社会资本的成本无法有效体现;而在外部,缺乏对上市公司监督制约的中介机构,上市公司利用信息占有的优势地位,甚至同庄家“合谋”行为,寻求租金。对投资者而言,投资者根据政府对证券市场的“隐性担保”,对市场发展存在一个预期,并寻求投机的潜在收益。由于投机(寻租)收益远远大于正常的投资收益,而且不用付出什么代价,投机成为一种理性的选择。市场集体行为非理性导致了市场过度投机行为。于是,中国证券市场上出现了长期存在的一个“公开的秘密”,即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盛行。

在政府推进证券市场制度建设,并提供“隐性担保”的前提下,市场边界与政府行为边界的界定不清,这样结果只能是:市场风险转嫁给国家,转化为系统性风险;政府的体制性风险镶嵌于市场之中,并由市场自身消化。据资料分析,纽约证券交易所系统风险(不可分散化风险)占1/4左右,非系统风险(分散化风险)占3/4左右;而上海交易所的投资风险结构与此“倒置”,系统风险占2/3,非系统风险占1/3。同时,在“隐性担保契约”下,政府和企业的关系过于密切,产生滋生一种“唯亲资本主义(CronyCapitalism)”倾向,导致上市公司对无利可图或仅有边际利润项目的过分投资,甚至借投资项目之名取得向股东再融资的资格。

作为制度变迁的主体,政府有动力加大市场制度建设,增大市场容量,通过强制性制度变迁,力图缩减起步较晚的证券市场与发达国家的成熟证券市场之间的差距。当证券市场具有一定规模,在法律与市场制度不断完善的情况下,证券市场制度发展的市场化要求越来越突出,必然产生证券市场内在发展与政府制度安排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即政府推进型制度安排与市场自身发展规律的内生矛盾。在渐进式制度推进过程中,政府认识到制度的不完全及其对市场效率的损耗,使经济活动的各种规范制度的建立健全成为一个不断试错的过程,从而使制度缺陷有所改进。由于制度缺陷是对证券市场机制的扭曲,最终影响到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作为改革推动力量的政府,必然推进证券市场制度化建设,以矫正证券市场的制度缺陷,推动证券市场向市场化方向发展,这集中表现为一个“政策租金”消散过程。

五、政策建议

市场经济缺陷第4篇

1.对证券市场低效率研究的一般性回顾。证券市场效率,一直是证券市场发展中的核心问题,也是金融研究的重要课题。在金融经济理论中,关于证券市场效率问题最有影响力的理论应首推E.F.Fama在1970年提出的“有效率市场假说”(Efficient Market Hypothesis)。该假说认为,若证券市场在价格形成中充分而准确地反映全部相关信息,则称该市场为有效率的。若证券价格并不由于向所有证券交易参与者公布了信息集中而受到影响,那么就说该市场对信息集Φ是有效率的。换言之,能够有效地利用经济、金融等各方面信息的证券市场,就是“有效率市场”。规范而言,假定不同的相关信息被渗透到证券价格中,按照证券市场上信息集Φ的三种不同类型将市场效率划分为三种:(1)弱态有效市场 (Weak form EMH):是指信息集Φ只包括价格历史序列中的价格和信息;(2)半强态有效市场 (Semistrong form EMH):是指现时的股票价格不仅体现全部历史的价格信息,而且反映所有与公司证券有关的公开有效信息;(3)强态有效市场(Strong form EMH):是指市场价格充分反映有关公司的任何为市场交易参与者所知晓的全部信息。

“有效率市场假说”提出之后,引发了大量关于反映在证券价格中信息的质量和数量的实证研究。经过大量实证分析,大多数检验结果表明,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符合弱态有效和半强态有效。但是,强态有效市场理论并不成立。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建立与发展,国内学者对我国证券市场的效率问题给予了积极性关注。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主体是股票市场,大量证券市场有效性检验主要是以股票市场为检验对象。从中国的现实情况看,市场有效性的检验主要集中于是否弱式有效;从实证支持分析,1993年以前的研究数据得出的结论是非市场有效,此后的研究大多支持弱式有效;这反映了中国证券市场存在明显阶段性变化。此外,一些学者对中国证券市场若干时间区间段的子样本实证分析,结果也说明证券市场效率随发展阶段而不断提高,如吴世农(1994,1996)、宋颂兴和金伟根(1995)、陈小悦等(1997)。近年来,国内学者对实证支持的中国证券市场弱式有效性判断存在广泛争议。戴国强等(1999)认为,国内学者对市场有效性检验仍主要停留在随机游走模型上,但满足随机游走模型只能是市场有效的充分条件,而非必要条件。魏玉根(2000)认为证券市场有效性应是市场异常收益的随机性,而不是证券价格变动的随机性,并对能否得出中国证券市场弱式有效则应视为一个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王开国(2001)对中国证券市场复合收益率进行检验,实证结果发现中国证券市场的定价机制不完全,呈弱有效性态式。

在此有必要指出的是,证券市场的效率是否通过市场有效性来反映,市场有效性是否是检验证券市场效率的惟一指标,这一指标能否对中国证券市场的效率具有完全的解释能力?我们认为,理解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界定证券市场效率的内涵。

2.证券市场效率:是市场有效性还是资源配置效率?

从金融研究领域中,金融效率是一个非常关键性范畴,但目前学术界没有对此给出一个权威性、一致性、明确性内涵。有的学者认为,金融效率是“金融运作能力的大小”;也有学者认为,金融效率是指“金融资源的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的状态”。尽管金融效率还没有统一性涵义,但有一点是肯定的,经济学中效率的基本涵义是资源配置效率。相应地,证券市场效率应为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即资金的有效动员与金融资源的高效利用。前者是指该种融资以最低的成本为资金需求者提供金融资源的能力;后者是指其能将稀缺的资本分配给进行最优化“生产性”使用的投资者,相当于托宾提出的功能效率。

针对证券市场作为资本市场的主体与核心,学术界对证券市场效率问题的探讨主要是从资本市场有效运行效率角度进行分析的。在有效市场理论中,“有效”在多种场合中用于描述资本市场的运行特征。“一个资本市场如果在确定资产价格中能够使用所获得的全部信息,它(从信息上说)就是有效率的。”然而在具体分析中,该理论将证券市场区分为有效运行(内部有效)和有效定价(外部有效)两种类型。

证券市场的运行效率是指证券市场价格是否有效、完全、准确地反映市场信息,并以此通过价格机制将金融资源从储蓄者手中向生产者手中转移。没有有效运行效率,定价效率也就难以达到。如果存在政府对市场的过度干预、证券价格的人为操纵、市场信息的不完全、对潜在投资者市场的准人限制等因素,那么,这样的市场运行肯定是低效率甚至是无效率的。与此相对应,这样的市场必然导致证券市场错误的定价和稀缺资金的逆配置。而错误的标价必然导致资本错误地分配到生产效率相对较差的企业或行业,并最终提高效率较高企业的资金成本。证券市场的定价效率,实质就是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是指证券市场通过对证券价格的定价,使证券市场的收益率等于厂商和储蓄者的边际收益率,从而使稀缺的储蓄(金融资源)被配置到有效率的生产性投资上。市场价格在任何时候都充分反映了与证券定价相关的所有可获得的信息,这就是说,证券的有关信息会很快地在证券价格中得到反映。在有效率的证券市场,价格充分和瞬时地反映着所有可以获得的相关信息,证券价格是资本配置的准确信号,不存在使投资者持续获得高于市场平均收益率现象;它只能使投资者收益率与市场平均收益率之间存在较小的随机差异,并且其差异范围通常包含在交易费用之中。

尽管有效资本市场理论为许多人所推崇并得到相当部分的实证支持,但在现实中这一理论仍然面临许多矛盾与难题。按照国外成熟的资本市场理论,市场有效性本身就是证券市场效率。因为在有效率的市场中,通过证券市场的价格机制与信息机制,完全可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这样,按照资本市场有效理论,中国证券市场效率则是低效率,甚至是无效率的。但是,这能否说明中国证券市场的整体效率是低效率或无效率的?我们认为,这种简单判断是值得商榷的,单纯用市场有效性理论难以对中国证券市场效率做出合理性解释。从证券市场效率的第一重涵义,即资源动员能力分析,中国证券市场在短短的十年期间发挥了强有效的资源动员功能,实现了传统经济下银行主导型融资制度向市场经济条件下证券市场融资制度的有力切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融资制度框架基本建立起来。但是,从证券市场效率的第二重涵义上讲,中国证券市场运行效率低下,还不能有效反映市场信息,股票市场资源配置的定价机制与信息传导功能还没有充分发挥,社会资源无法有效配置成为证券市场低效率的主要体现。所以,证券市场效率的度量不能简单地视为市场有效性,还必须从资源配置效率角度考察。

(二)证券市场低效率根源:制度变迁中的制度缺陷

1.前人的研究:市场有效性的视角。

如前所述,中国证券市场低效率问题,已经进入我国理论界的研究视野。但目前学术界对证券市场低效率的研究,是从市场有效性理论的视角进行验证分析的。由于中国证券市场发育不全,学术界对证券市场有效性的分析主要集中于股票市场的检验。

早在中国股票市场成立之初,学术界就开始对中国证券市场效率进行考察,指出“上海及全国的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其作用力度必定有限”,证券市场效用“主要表现在筹集资金的单功能方面,对优化产业结构和促进企业管理、提高效益等方面的功能,难以充分发挥”。通过对中国股票市场的非有效性进行研究,认为“中国股票市场的非有效性,在相当程度上是由市场的结构性因素所致”,例如处于发育阶段的股票市场的弱小性与单薄性;非均衡的供求关系,法规与管理的探索性等原因。这种非有效远离竞争状态的股票市场,极容易导致市场信息传递的结构性与技术性阻碍,从而少数市场信息操纵者可能以牺牲大多数市场参与者的利益,长期地获取超额利润,而扭曲的财富再分配则会进一步恶化市场运作机制并加剧股价波动。在此基础上,俞乔提出了政府干预不完善市场的合理性,即当市场运行并不具备有效性,信息传递存在极大阻碍和代价时(市场结构远离完全竞争状况,存在不同形式的“垄断信息”),资源分配则并非最优,政府的市场干预便具备了合理的经济学基础。吴世农则提出,“证券市场效率一般指的是证券市场调节和分配资金的效率,即证券市场能否将资金分配到最能有效使用资金的企业,”“证券市场效率的高低是衡量证券市场信息分布和流速、交易透明度和规范程度的重要标志,也是证券市场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通过检验证券价格得出中国证券市场在特定阶段符合弱型有效的结论。陈小悦(1998)从证券市场会计信息的真实程度的角度出发,验证了中国证券市场的股票价格尚未及时反映所有的公开信息,实证分析了中国证券市场已经达到弱式有效,但未达到半强有效。王开国(2001)在考察中国证券市场效率问题时指出,造成我国证券市场低效率的根源在于信息传递能力与价格形成机制。

市场有效性差,股票价格不能充分反映信息,能否等同于证券市场低效率?这是我们长期思考的问题。经过分析我们认为,对于这一问题显然不能简单下此结论,关键是要考察市场效率、证券市场制度与资源配置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而寻求造成中国证券市场低效率的根本原因。在此,我们认为市场有效性以及与之相联系的信息传递和价格形成能力,是造成我国证券市场低效率的直接性因素,而不是问题的根本所在。我国证券市场低效率的根源在于中国证券市场变迁中存在的制度缺陷,制度缺陷造成证券市场运行的扭曲,使证券市场内在机制不能有效运行,即信息机制与价格机制对资源的引导与配置能力减弱,由此造成了证券市场的低效率。

2.我们的见解:制度缺陷是证券市场低效率的根源。

尽管市场有效性理论、中国证券市场低效率及其制度缺陷问题,都早已引起国内学者的充分重视,但学术界并没有从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与相互作用机制来解释中国证券市场的低效率问题。这也正是本课题在此领域所做的尝试和探索。

如前文所述,证券市场效率归根结底是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社会资源的配置方式按照配置机制的基础作用不同可以划分为两种,即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体制或计划机制为基础的计划经济体制。证券市场制度作为市场化产物,是依靠市场机制来发挥其内在功能,通过市场运行机制与定价机制来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其作用过程可以概括为:市场运行效率市场定价效率资源配置效率。

按照市场经济作用机制,证券市场有效运行对市场信息予以反映,市场信息形成价格。通过市场定价效率实现价格信号的有效传导,既保证市场价格的合理形成,又能够实现资本的高效流动,以此发挥市场对社会资源的动员作用与配置效能。因此,只要是有效率的市场,市场机制的作用就能够充分发挥,通过市场交易机制和市场定价机制将资本配置到边际效率高的项目之中,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就可以实现。因此,在完全市场条件下,市场有效性可以通过信号传导与价格形成机制,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由此可见,在完善市场制度的前提下,市场效率可以用来衡量证券市场效率,即社会资源配置效率。

而考察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其建立的初衷是改革设计者在为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寻求持续资本供给,而这本身就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中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在这样的初始条件下,政府对证券市场制度安排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计划经济特定路径的惯性,使政府依旧对全社会资金的配置进行强有力的干预,从而保证其执行产业政策、实现赶超战略所需的资本。由于行政力量作用于证券市场运行,既定制度安排下信息难以发挥其内在的传导作用,造成市场行为的扭曲,以致证券市场运行的效率过低,定价效率也不可能有效发挥,因而难以做到在市场机制下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可见,中国证券市场低效率,不是市场本身错了,而是市场运行机制发生了扭曲,在证券市场运行中其内在机制不能有效的传递信息。而市场机制是依靠“信号”传导机制发挥作用的,在我国经济转轨中,两种力量作用共生的条件中“信号”的形成本身就不可避免地发生扭曲,具有相对优势的利益团体在体制变革或制度变迁中,便利用不完善的制度安排来获取潜在的机会利益,进一步损耗了制度效率。

通过解析中国证券市场效率,不难发现制度缺陷是中国证券市场低效率问题的根源所在。作为本课题研究的基本范畴,我们认为所谓制度缺陷,是指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由于受初始条件的制约,证券市场的制度设置与制度安排的不完全,旧体制内涵因素作用于市场运行,造成证券市场运行效率降低,证券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扭曲,无法有效反映市场信息,从而严重弱化了证券市场资源配置功能。

从证券市场制度缺陷内涵分析可见,这一范畴并不是一般性制度范畴,而是与特定的社会经济体制相联系的。中国证券市场的制度缺陷,植根于传统计划经济金融体制向市场经济金融体制过渡中产生的“制度错位”。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制度缺陷有别于市场缺陷,但不能同市场缺陷完全相割裂。中国证券市场的制度缺陷,是证券市场发展内在规律与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之间的内生性缺陷。制度缺陷作用于市场机制,并引致市场运行的扭曲化,使市场本来的运行机制并不能有效发挥出来。以外部生成作用于内在市场运行机制,信息传递渠道受阻,无法实现信息的有效反映与传递,资本市场行为扭曲,减弱了证券市场资源的内在配置能力。

(三)中国证券市场制度缺陷的生成机理

从以上分析可见,中国证券市场低效率的根源在于证券市场的制度缺陷。因此,要提高证券市场效率,推进证券市场的持续性发展,首先应该对证券市场的制度缺陷进行深层次剖析,分析证券市场制度缺陷的生成机理。

1.赶超式发展战略:制度缺陷生成的主根源。

中国证券市场内生于改革开放后的经济成长,政府设立证券市场的初衷是为有效动员金融资源,从而为经济快速发展提供高效的资本支持。政府在证券市场制度安排上,采取强制性制度变迁模式。这种初始的制度设置与安排,无疑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支持,使中国证券市场很快纳入快速发展轨道。

从证券市场制度本身分析,不同经济制度与市场体制,其金融制度的安排是不同的,在证券市场制度的形成上表现出较大差异性。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由于市场制度、法律制度等相对完善,金融业相当发达,金融过程已经相当成熟,其证券市场制度按市场自我强化的轨迹发展。政府对金融市场的管制主要体现在金融立法上,金融管制的立足点在于维持金融过程的安全性,从而实现资本价格的稳定和均衡。资本市场在较为规范的法律和制度约束下,按照市场机制有效运行。在这类证券市场制度中,金融资本的定价和配置由市场决定,而非通过行政性合约来完成。与西方自由发展证券市场制度形成不同,我国资本市场不发达,产权制约较弱,市场信用机制没有充分建立起来。这种金融制度的初始条件决定了我国证券市场制度模式构建上,还不具备选择自由市场经济国家的制度模式。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在西方证券市场发育了百年之后,中国证券市场制度才试验性建立。

由于经济制度与市场发育条件的不同,政府主导型证券制度与西方自由发展的证券制度之间存在信息租金与信息成本差异,其制度效率存在显著差别。在自由市场化证券制度中,成熟的市场制度为证券市场运作提供了完全的竞争,公司财务制度的透明性为投资者提供了稳定可靠的信息,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信息与资本的搜寻成本,而管理行为的公开性和财务制度的透明性的存在,产生对经营绩效不良管理者进行替代 (接管)的持续性外部压力。因此,发达国家自由市场化证券制度更依赖于市场和制度的完善,市场与法律制度越健全,市场搜集信息成本越低。而政府主导型证券制度,通过政府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可以在短时期内迅速地将证券市场制度的基本框架建立起来,以行政性长期契约关系降低信息成本与资本搜寻成本,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信息非对称性和谈判问题,弥补了有缺陷的市场结构。但是,政府的制度安排和证券市场内在的运作规律存在一定差异,这一差异正是证券市场效率损耗的制度根源。

为解释两种制度的制度效率,我们在此引进证券制度效率模型。图1中横轴表示金融资源动员的边际成本MC,纵轴表示边际信息租金R,V为政府主导型证券制度效率曲线,U为自由市场化证券制度效率曲线。在两条效率曲线交点O,边际信息租金和边际信息相等,政府主导型和自由市场化证券制度的经济效率是相同的。当通过市场搜集信息的边际成本MC大于MC0时,政府主导型证券制度更有效率,而在市场搜集信息的边际成本MC小于MC0时,自由市场化证券制度更有效率。

在经济发展进程中,两种证券制度的效率呈现一种动态化特点。在证券市场初建阶段,以政府为导向的证券制度对资金进行非均衡配置,其积聚资本的功能很强。但经济发展中政府对证券市场的行政化干预,容易导致资源配置机制与激励机制扭曲,上市公司对缺乏使用监督和资本利用条件宽松的限制约束,容易引致粗放式股本扩张,产生“免费资本”幻觉。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机制和法律契约日臻完善,自由市场化证券制度在获取相等信息租金的前提下,其搜集信息的成本是渐次降低的,即制度效率呈上升化态势。这样,图1中政府主导型证券制度效率曲线V向右下方发生移动至V ;自由市场化证券制度效率曲线U向左方发生移动,移至U 。于是,两条效率曲线的交点移向左下方的O ,即两类证券制度的边际信息租金与边际信息成本的均衡点降低,自由市场化证券制度效率在提高,相应政府主导型证券制度的效率呈下降趋势。这说明,政府干预使证券市场的运行效率损耗增大,定价效率降低,资源配置功能弱化。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主导型证券制度的缺陷就充分暴露出来,迫切需要政府修正制度设置,进行制度创新,打破计划旧体制下的制度均衡,阻止VV 。而是采取市场化改革,减少证券市场运行中旧体制的约束,改变制度的运行模式,实现曲线V型运行向U型转化,即VV",实现制度的帕累托改进。

2.证券市场制度缺陷形成的内生说明。

在政府主导型制度变迁中,政府为市场发展提供制度性安排,其突出表现为国家信用在证券市场上的过度倾斜,实质为新兴证券市场的发展提供了一种“隐性担保契约”。

国家信用过度倾斜与行政性制度安排引致证券市场制度缺陷,造成证券市场行为的扭曲,可藉寻租理论来说明,而租金的产生主要应归因于制度或体制缺陷及政策不到位。经济制度的变迁诱发寻租行为,因此布坎南说:“对寻租活动的分析正是真正意义上的制度经济学。”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制度的安排与推进,市场证券制度的内生性还没有充分建立起来,这种体制性缺陷,成为证券市场寻租活动的制度根源。对于中国证券市场制度缺陷产生的内在机制,可用简单的经济理论模型加以描述。根据前文分析,中国的证券市场是在新旧体制的夹缝中产生与发展起来的。在不同的制度条件下,经济主体行为方式不同。在纯粹市场经济的“最小政府”和纯粹计划经济的“最大政府”的两极制度下,都不会出现寻租活动。在两种体制的共生中,政府干预市场会产生“政策租金”,形成证券市场制度缺陷。

根据前文的分析,政府在制度设置安排上存在支持证券市场发展的意向,即“隐性担保契约”。这会给市场参与主体带来一种额外的利润,即由体制性安排产生的租金。由于证券市场的参与主体是理性的,其必然从自身利益出发,并根据成本收益寻求与分享“政策租金”。

假定证券市场经济主体(上市公司、投资者)的总收入M由正常经营收入Mn和制度缺陷引致的“政策租金”Ma组成,即有:

M=Mn+Ma

Mn,Ma≥0

在这里,对正常经营收入的变动略而不论。其中,a为租金的发生率,租金总量Ma为租金发生率和经济主体收入总量的乘积:

Ma=a·M, a=[0,1]

寻租活动完全取决于经济主体在特定制度安排下,租金规模大小与取得该租金的成本收益关系,即租金的单位成本收益率Ra。在此,我们规定R为租金单位成本收益率Ra与经济主体正常经营收入的单位成本收益率Rn之比,R可以表示为:

这一关系说明,R同租金的收益率成正比,同经济主体的正常经营收益率呈反比。当正常收入的收益率不变时,R只能取决于租金的收益率的变动;而租金规模大小完全取决于制度缺陷 (W),即有:

在此,R可以反映一个证券市场制度的完善程度。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证券市场制度缺陷较小,获取租金的成本较大,因而市场寻租机会十分有限;而在转轨经济中,政府对证券市场的强性制度安排和行政性干预,使得租金的获取机会较大且成本较低。根据前面的假设,R正是决定。的直接因素:

此式表明,租金的发生率,取决于市场参与主体租金与正常收益的成本收益比率关系,并最终取决于证券市场制度的完善程度及其变动情况。

该式表明了在中国证券市场制度变迁中,影响市场主体寻求租金收入的主要因素。受制度变迁的影响,证券市场制度缺陷只的变化使得租金的成本收益率Ra相应发生变化。在证券市场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经济主体依赖国家提供的“隐性担保”,寻租成为一种“廉价选择权”。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上市公司设法在证券市场谋求更多的“租金”,呈现股权融资的偏好,进而股权融资变得非常“廉价”,相应社会资本的成本无法有效体现;而在外部,缺乏对上市公司监督制约的中介机构,上市公司利用信息占有的优势地位,甚至同庄家“合谋”行为,寻求租金。对投资者而言,投资者根据政府对证券市场的“隐性担保”,对市场发展存在一个预期,并寻求投机的潜在收益。由于投机(寻租)收益远远大于正常的投资收益,而且不用付出什么代价,投机成为一种理性的选择。市场集体行为非理性导致了市场过度投机行为。于是,中国证券市场在短短十年内容量巨大扩展的同时,“大多数股票价格与其盈利能力相比的比率奇高,以致丧失了投资价值,只能成为投机的工具”。于是,中国证券市场上出现了长期存在的一个“公开的秘密”,即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盛行。

在政府推进证券市场制度建设并提供“隐性担保”的前提下,市场边界与政府行为边界的界定不清,这样结果只能是:市场风险转嫁给国家,转化为系统性风险;政府的制度风险镶嵌于市场之中,并由市场自身消化。据资料分析,纽约证券交易所系统风险(不可分散化风险)占1/4左右,而非系统风险(分散化风险)占3/4左右;而上海交易所的投资风险结构与此“倒置”,系统风险占2/3,非系统风险占1/3。同时,在“隐性担保契约”下,政府和企业的关系过于密切滋生一种“唯亲资本主义(Crony Capitalism)”倾向,导致上市公司对无利可图或仅有边际利润项目的过分投资。

市场经济缺陷第5篇

关键词:金融市场缺陷;金融摩擦;金融加速器;金融减速器

一、引言

由于金融市场存在缺陷,冲击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金融市场渠道是冲击的加速器还是缓冲器?各理论流派存在重大的观点分歧。在始于2007年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中,金融市场在次贷危机向经济危机演化中的作用再次引起人们的强烈关注。

金融市场在冲击传导中的作用机制一直是经济学家关注的焦点。古典经济理论否认金融市场的不完备性,信奉“金融面纱观”。金融市场价格反映所有信息,证券和货币等金融工具交易不影响真实经济活动,金融市场行为与真实经济活动是“二分”的,不存在金融市场与真实经济之间的冲击传导渠道。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普遍存在,既定制度下的金融市场并非完全有效,金融市场缺陷实质性地扭曲了冲击的传导机制。金融资源的非帕累托最优配置意味着金融市场失灵(failure)或缺陷(faultiness)的存在,由此产生金融摩擦。成本是金融摩擦最重要的表现形式,并呈现周期性变动的特征。问题的关键是,金融市场缺陷是放大还是减缓冲击对真实经济的影响?目前存在两大观点截然对立的理论:金融加速器理论和金融减速器理论。金融加速器理论的论点是,金融市场缺陷会产生冲击的放大效应,微小的冲击经金融市场传导后会导致宏观经济出现剧烈的波动。金融减速器理论的观点与此相反,金融市场缺陷是冲击的稳定器,此类缺陷阻碍负向冲击大范围扩散,避免经济萧条期大规模倒闭的发生,从而减缓经济的波动。这一问题进一步引发人们思考:随着制度的完善及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摩擦逐渐减小,金融经济活动是否会加剧经济的波动?

事实上,金融市场缺陷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冲击的传导机制在经济周期不同阶段中亦有区别。金融摩擦是理解金融市场缺陷如何影响冲击传导机制的关键概念,它本质上是由市场缺陷导致的成本,会阻止资金流向最有效率的企业。卡罗米斯和拉米雷斯(calomiris and ramirez)将金融摩擦归为四类脚:

第一类是信息成本(information costs)。资金供给方无法识别“好”公司(即具有价值递增项目的公司),因此,“坏”公司可能有激励冒充好公司。贷款人很难识别公司类型(“好”还是“坏”),相应增加了好公司的借贷成本,这会导致“柠檬”资金市场——坏公司驱逐好公司。

第二类是控制成本(control costs)。投融资双方信息不对称会使债权人面临道德风险。为了降低经理们的道德风险,债权人需要督促公司按照契约实施项目,但会引致一定的费用,这称为控制成本。

第三类是监督成本(monitor cost)。意识到经理可能会“隐藏”利润,以减少因融资产生的财务费用,资金供给者不会相信经理的财报,而会投资于项目状态验证。企业经理作为内部人比银行更有信息优势,银行为保障资金安全需要获得内部信息,这种信息收集和处理成本使得贷款利率高于内部融资利率,对于无担保贷款更是如此。

第四类是市场分割(market segmentation)。跨国界的市场分割反映为融资成本和公司利润的变化。由于借贷双方处于不同国家或区域,即使没有上述三类成本,市场分割也会妨碍资金的有效转移。而且这类真实成本还会产生信息和控制问题,以至于在最终资金供给者分散且远离于最终资金需求者的情况下,会产生高昂的信息和控制成本。

二、金融加速论:市场缺陷是冲击放大器

投融资双方信息不对称是金融市场的典型特征,因而金融市场缺陷普遍存在。投资者为保障资金安全,在信息甄别机制下会对负向冲击反应过度,从而产生了冲击的乘数效应——“小冲击、大波动”。经济学家们从不同角度解释了乘数效应的形成机理。

(一)金融加速器理论

在信息不对称下,债权人只能通过“信号”来推断债务人的类型及其真实信息,这一信号甄别过程必然会产生金融摩擦。金融市场上无效率的行为包括:经济繁荣阶段银行盲目扩张信贷和衰退阶段恐慌性紧缩银根,不但导致资金的无效配置,还会放大和加速冲击对经济的影响。

如果信息传递有障碍,银行只能通过外部信号甄别来形成信贷决策,这会放大和加速冲击向实体经济传导。信贷市场与资本市场相互推动是冲击加速的主要原因。经济繁荣主要通过债务融资,特别是银行贷款而诱发。这同时增加了存款和货币供应量,推动价格水平不断上升,债务成本下降比名义价值攀升更大,刺激企业借债投资;该过程一直持续到过度负债状态为止。可见,所有“过激”行为(包括银行放贷和企业借债)都是根据“信号”形成的“最优”决策,而非建立在真实信息基础上。正是因为信息传递存在障碍,信号与真实情况之间因市场缺陷而存在扭曲与时滞,金融市场才会通过棘轮效应放大和加速冲击向实体经济传导。

然而,债务是一把双刃剑。新债只能暂时支撑过度消费,但债务属于硬约束,债务积压(debt over-hang)最终会诱发债务危机,加速经济衰退。由于债务和币值的周期性变动,“提前清算”和“困境抛售”会加速经济走向衰退。当经济陷入萧条,在保全贷款的急切心理驱动下,银行必然对过度负债的企业进行强制清算,如果企业不愿倒闭,就会变卖资本品,从而引起资本品价格大幅下降;如果企业在清算中倒闭,银行会对剩余资产进行拍卖,这也会引起资本品价格下降。未破产企业的收入减少,利润和净资产下降,资产负债比例进一步上升。如果某银行担心企业被其他银行提前清算而无法收回自身的贷款,保全贷款的急切心理引发了普遍性清算,经济出现过度负债诱发的恶性循环。银行对企业的清算压力导致经济出现严重的通货紧缩,企业大面积倒闭,产出和就业下降——这一幕幕的情景我们似曾相识,本轮由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不就是沿着这样顺序逐次演进的吗?这会持续到企业大面积的破产以消除过度负债,或政府重新采取刺激经济增长和通货膨胀的措施为止,然而一旦复苏开始,整个过程又会重演。

清泓和摩尔(kiyotaki and moore)将上述的冲击放大机制称为静态乘子效应,但信贷市场缺陷导致的动态乘子效应远大于前者。由资本品相对价格变化而形成的冲击传导机制具有放大和持续效应,静态乘子导致冲击放大效应,而动态乘子形成冲击的持续效应。第一,静态乘子取决于当期资本品价格对冲击的响应程度。第二,动态乘子取决于受约束公司的净值、投资需求、地租和地价的互动关系。在冲击产生第一轮(t期)静态效应的基础上,t+1期受约束公司投资减少,生产资料减少会降低将来的利润和净值;土地投资减少会加剧供给缺口,从而进一步降低地租和地价,此逻辑会延伸至未来各期,所以跨期动态乘子的效应更大,等于静态乘子/实际利率。土地价格的整体下降是现在和未来使用成本下降的积累效应所致,这源于受约束公司净值和土地需求的持续减少,这反过来会加剧t期土地价格和受约束公司净值的下跌。市场的新均衡会在地价下跌到不受约束公司的土地投资需求受现金流制约时才形成。

从整个信贷周期的运行过程来看,本轮世界性经济危机形成逻辑完全相符:2006年左右,美联储担心利率太低形成地产泡沫开始加息;2007年左右房价暴跌、土地供给缺口加剧、地租快速下滑,房地产企业债台高筑,利润和净资产大幅下挫,在静态乘子和动态乘子的作用下,住房抵押贷款市场迅速萎缩、债券债务链断裂,房地产危机演化为次贷危机;2008年,次贷危机在整个金融领域迅速扩张,金融市场的缺陷放大和加快了房地产价格下跌冲击向整个经济的传导过程,次贷危机就此演化为金融危机;但故事并未就此结束,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经济体,美元是世界上普遍接受的结算货币,美国的金融危机通过贸易链和债权债务链传导至世界每个角落,酿成了这场“世界大衰退”。

伯南克和吉特勒(bernanke and gertler)以及清泓和怀特(kiyotaki and wright)的研究进一步指出,金融摩擦是决定冲击传导机制的关键因素。当资本市场存在缺陷时,金融摩擦使得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的可替代性变差。外源融资升水是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存在,企业的净资产、留存收益和融资结构与投资关系极为紧密。如果企业受到负向冲击,资产负债表出现恶化,那么其获得的授信额度将降低,这导致企业投资支出过度紧缩。根据金融加速器的演化逻辑,负向冲击会降低企业收益、增加成本、减少净资产价值、提高财务杠杆,从而恶化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和企业的融资条件,导致外部融资的可获得性降低。如果公司外部融资依赖性高,冲击将被这种传导机制放大数倍。伯南克等人将该机制归结为外源融资升水与融资杠杆的增函数:

金融加速器机制的核心是企业家净资产、融资杠杆与外部融资升水之间的互动关系。企业家投资回报率因受冲击出现意外增益,由此产生的收入现金流通过融资杠杆使得净资产放大数倍;净资产的增加改善了企业资产负债状况,融资杠杆比率相应下降,银行贷款风险的减小并愿意以较低的利率向企业提供更多的贷款;经济中信贷和投资规模上升,真实融资成本下降;冲击通过资产负债表渠道持续扩散并形成金融加速器传导机制,导致经济快速走向繁荣。

相反,如果企业受到负向冲击,冲击同样会通过金融加速器机制导致实体经济加速和过度衰退。在房价下跌的冲击下,金融市场缺陷放大和加快了危机的蔓延,金融市场仿佛瞬间崩溃!次贷危机不但导致房地美和房利美的危机,还导致大投行的破产;债权债务链的断裂引发的金融危机迅速向其他行业传导,利率和企业财务杠杆在很短的时间内上升,于是降杠杆化开始席卷整个经济体,失业、破产和倒闭成为现实,金融危机迅速演化为经济危机。金融加速器理论似乎完美地解释了美国危机变迁的全过程。

(二)金融危机理论:金融加速器理论的极端

金融危机理论强调公众理性预期通过金融渠道的自我实现机制。投资者具有风险厌恶的特征,负向冲击会恶化投资者的预期,预期的变化导致投资和交易策略的改变,金融市场上将出现集体行为或羊群效应,导致金融资产价格过度波动。当来自于金融市场的冲击在部门或区域间扩散,传染效应就会显现,这最终导致经济出现剧烈波动。在金融市场存在缺陷的条件下,证券价格不完全反映真实价值,但投资者根据价格变化和其他人的交易行为提取关于证券真实价值的信息,证券市场的“新闻效应”很可能促成市场信念和预期的自我实现。因此,投资者敏感的神经极易被市场“噪音”触动,过度反应是冲击放大效应的直接结果。

金融市场缺陷会形成冲击的乘数效应,如果对此缺乏相应的补救制度,微小的负向冲击经过金融市场传导都可能导致经济衰退。戴蒙德在挤兑模型中指出,预期、挤兑与金融危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银行的重要职能在于将短期存款转化为长期投资,最优的经济状态为:储户存款并获得银行支付的存款利息、银行获得存贷利差、企业向银行融资并用销售收入来支付贷款利息。然而,在缺乏存款保险制度或最后贷款人的经济中,最优的均衡是不稳定的,冲击可能导致债务链的断裂。

外汇市场同样存在冲击的乘数效应,固定汇率制下,如果中央银行储备或信誉不足,冲击也会导致经济衰退。当经济受到负向冲击时,如果每个人都预期货币会贬值,进而在外汇市场上抛售通货,这实质上等于向中央银行挤兑债务凭证——用本币兑换黄金和外汇储备。如果本币持有者比其他人晚了一步,而无法在政府放弃固定汇率之前兑换到外汇,必将面临财富损失。因此,他们的最优策略是在固定汇率制尚能维持时,尽快兑付手中的本币,或者争取在其他投资者之前撤离资金,结果导致迅速撤离资金的集体行动和资本大规模外逃现象,预期形成的清偿危机加速了固定汇率制崩溃的进程,甚至可能引发金融危机和经济衰退。

金融市场上的投机和羊群效应形成的资产泡沫会导致金融体系的脆弱,从而放大冲击效应。埃克斯普特认为全球金融整合导致冲击的放大,这种放大效应包括:资产价格发生实质性、持续性的错配,过度的波动,信贷流的突变;金融机构或金融市场对经济状况的变化时常常反应过度,使得经济波动更加剧烈。导致这种放大效应的原因在于:银行的亲周期行为、谨慎会计处理方法的单向效应、更加注重短期利益的市场氛围、金融市场参与者的羊群效应以及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技术趋同。如果国际资金大量涌入某一地区,先进入的投资者获得巨额的收入,这将形成羊群效应,投资者不顾风险而投入大量偏离基本面的资金,资产泡沫形成了,当泡沫破灭时,资产价值和汇率的急剧缩水导致银行坏账攀升,银行会紧缩信贷、企业也会因资产负债表恶化而减少投资。因此,国际金融市场上投资者趋同的投资策略是产生集体行为和羊群效应的主要原因,微小的冲击极易导致世界经济出现剧烈波动。

三、金融减速论:市场缺陷是冲击减震器

金融市场缺陷和冲击的类型具有多样性,在一定条件下,市场缺陷可能减缓冲击对真实经济的影响。

(一)资本市场减速论

巴克塔和卡米罗的观点与加速论完全相反——资本市场缺陷反而是冲击减震器,缓减实体经济波动。在其动态一般均衡模型中,有部分公司可能会因信息不对称而存在信贷约束。由于受约束公司和不受约束的公司之间边际生产率存在差异,冲击对信贷资源具有分配效应,这一效应的强弱和方向(正或负)取决于受约束公司融资结构中内源资金和外源资金的相对比例。由于分配效应的不确定,冲击对产出的影响也不确定。在一定条件下,资本市场信息不对称可能会减小冲击对产出的影响。

资本市场减速论假设信贷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贷款人无法完全观测到借款人的行为;公司是不同的——富裕公司拥有充足的现金流,而约束型公司现金匮乏。在均衡条件下,对于自我融资能力有限的公司来说,银行最优策略是信贷配给。约束型公司受到信贷配给,在边际报酬递减的条件下,他们会更有效率地使用有限的现金流,所以其边际生产率高于富裕公司。

倘若信息非对称影响贷款在不同类型公司间的分配,它也相应会影响产出。如果存在金融市场缺陷,冲击的乘数效应是不确定的,因为这取决于冲击的类型。将冲击分为需求冲击(财政与货币政策)和供给冲击(生产率)两类,有利于分析特定冲击对实体经济的不同影响。一方面,第一,假如受到正的财政或货币冲击,公司外源融资供给增加,而内源融资不变。充沛的资金供给会降低融资利率,低廉的融资成本会刺激投资。然而,约束型公司投资增加的比例相对较低,这是因为内源融资占其投资总额的比重相对下降,银行会因贷款风险对其实施更紧的信贷约束,从而使成本会出现亲周期的变化。这与金融加速器理论正好相反,金融摩擦引致的成本是逆周期的;而在减速论中,亲周期的成本会自动约束繁荣期的信贷规模,防止过度负债的出现。因此,正向冲击的综合效应为负,信贷市场缺陷的存在抑制了约束型公司的投资需求,相应地压缩了产出的规模,从而减缓了经济的波动。第二,假如出现正向生产率冲击,约束型公司因杠杆比率高,现金流增加的比例更大,这会改善受其信贷条件并引致更大比例的投资扩张。在此情形下,正冲击的综合效应会加剧经济波动。另一方面,第一,假如受到负财政或货币冲击,公司外源融资供给的减少导致融资利率提高,压抑投资需求。在内源融资总量不变的条件下,约束型公司的财务杠杆降低,资产负债表的改善放宽了信贷约束,银行会增加对此类公司的投资,因而延缓了经济衰退。第二,假如出现意外正生产率冲击,约束型公司因杠杆比率高,现金流急剧降低,信贷条件的恶化导致经济加速衰退。

(二)金融减速器理论

伊路提出的金融减速器理论与资本市场减速论相似,即金融市场缺陷能够减缓经济波动,因而有可能作为经济周期的内在稳定器。金融减速器理论的核心假设是“司法缺陷”(deficiency judgments):如果借款人违约,借款人未偿贷款与流动性资产价值之间的差额,原本可以通过自身和担保人资产或远期收入来抵偿;但由于法律限制银行对借款人的清算权,银行难以通过清算方式弥补贷款损失。

在制度缺陷条件下,金融减速器的传导机制正是“限制清算”,这阻碍了冲击向其他部门扩散而形成的传染效应。家庭向银行贷款购房,如果房产价格下跌导致担保价值低于应偿债务,家庭最优策略是违约,而银行在法律的限制下无法要求家庭弥补其贷款的全部损失,家庭能够保留剩余资产而不被清算,因此,财富从银行转移到家庭,风险在银行内部积累。因为银行贷款利率中本来就考虑了风险升水,等到房产价格上升和房贷人能正常还贷,银行通过又贷款收入核销坏账损失;所以,银行与家庭相互依存。家庭违约的确会影响到自身信誉,但如果银行因此而不贷款给家庭就将永远丧失核销坏账的机会,正因为银行贷款的预期收益大于损失,才会继续给家庭贷款;由此,家庭购房的决策不受违约决策影响。当房产价格下跌时,家庭一方面违约,另一方面继续向银行贷款购买低价房产,而这些新购的房产不会被银行清算,银行预期这些房产的价格上升、家庭能以此还贷,因而也乐意贷款。银行在整个经济周期中,通过资产组合将家庭风险分散,法律对银行清算权的限制也避免了家庭“困境抛售”可能导致的经济剧烈波动。因此,家庭在经济萧条期继续贷款买低价房,从而拉动经济走出阴霾。这一理论同样也适用于分析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信贷关系。

但是,如果要保证金融减速器的传导机制正常运行,家庭必须对银行有充分的信心,否则会出现挤兑危机;银行对家庭还贷也要有信心,否则会导致家庭被迫“困境抛售”房产形成的房贷危机。由此可见,金融减速器要正常运行,信心的维持是关键。为避免中小企业在衰退期大量倒闭,美国1978年的破产法改革对银行清算权进行限制。银行意识到清算能力下降,与企业签订更加严格的贷款合同,这反而增加了衰退期企业的清算率,从而使经济波动更加剧烈。由此可见,金融减速器理论受到诸多客观条件的严格限制。

四、结论及政策含义

由于金融市场缺陷和冲击类型不同,市场缺陷对冲击的乘数效应不确定。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投融资双方委托一问题产生了金融摩擦,成本随投融资风险呈现周期性变化,直观表现在外源融资升水的波动上。冲击通过金融市场渠道传导至真实经济的过程中,因为金融摩擦和成本之间的动态关联,金融市场缺陷会改变冲击效应。

市场经济缺陷第6篇

在经过数年的经济高速增长后,中国各行业的经营者不可避免地遭逢了一个市场过剩的时代。

在这样的时代里,任何一个有活力的企业,必须遵循这样的理念,即_切为了市场!一切为了效益!﹁切为了营销!而以市场、效益和营销为导向的企业的成功,归根结底是战略上的成功。要理解企业运作的战略,就必须对企业运作的背景以及可能出现的陷阱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

从某种意义上讲,一个企业的成功,最明显、最直接的表现就是市场营销的成功,企业在市场的陷阱也就是市场营销的陷阱。何处是陷阱?陷入陷阱后又如何自救?本版拟分两次刊登舒大沅的这篇文章,相信对企业家和准企业家们会有所启发.

从市场陷阱到战略拯救,这是一个既令人恐慌又引人憧憬的话题。它涉及企业兴衰存亡的秘密,很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值得强调的是,我国许多企业正处在市场陷阱的水深火热之中,急需得到战略拯救。因此,探讨这个话题的真谛显得特别紧迫。

吞噬企业的“黑洞”

对于任何企业来说,市场陷阱都意味着一种非常危险的困境。从现象上看,它表示企业打算投放市场的产品或服务在开发、生产和销售的过程中受到严重阻碍。这些产品或服务可能缺乏必要的优势给予支持,更可能没有足够的顾客愿意购买,无论推进或撤退,其经营后果都是得不偿失的。从本质上看,它说明市场供求关系由生产者主导的卖方市场转向消费者主导的买方市场之后的演变状态失去平衡,也就是无效供给过剩,有效需求不足。无法流通的产品或服务属于无效供给,可以实现的消费行为属于有效需求。一家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会不会沦为无效供给,能不能争取有效需求,是由非常复杂的因素的综合作用决定的,很难用数学模型事先预测到精确的程度。因此,市场陷阱作为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具有隐蔽性和多发性的特征,犹如潜伏的“黑洞”,密布于买方市场,随时可能将企业吞噬下去。企业别管多么强大辉煌,一旦遭遇市场陷阱,必将发生资金周转失灵、投入产出比率不合理等消极状况,并趋向产品积压、经营亏损和破产倒闭的恶性循环,如果未能及时冲破这样的困扰,那就不得不承受痛苦的失败。著名的美国IBM公司曾经落入市场陷阱,股票市值暴跌3倍,正是一个令人震惊的实例。由此可知,市场陷阱给企业运作暗设了致命的威胁。

面对市场陷阱的威胁,中国企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应该作出什么反应呢?我们需要调动健康的激情和理性,根据经济活动的宏观背景和微观操作的有关数据,对市场陷阱的来龙去脉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

最近20年,中华民族整体意志的首要选择是集中精力从事经济建设,具体落实为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并在转型中展开稀缺资源的重新配置。这种选择支撑着民富国强的希望和梦想,以波澜壮阔的主流态势贯穿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

在市场利益驱动机制与国家宏观调控机制的双重作用下,即依靠所谓的看不见的手与看得见的手共显神通,我国取得了经济建设高速增长的显著成就。中国GDP年均增长率跃居世界前列,20世纪80年代为9.5%,90年代前半期为10.9%,1994~1997年继续保持在9%以上。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之后的1998、1999年,我国GDP增长率仍在7%以上。计划经济时期常见的商品短缺现象忽然消失了,继之而来的是市场经济新时期日益丰富的商品和服务用无数广告争抢顾客。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发生了可喜的戏剧性的变化。

虽然我国取得了经济建设高增长的显著成就,但是也伴随着经济建设低效益的严重隐患。1998年,在占国民经济主体地位的全国23.8万户国有企业中,有一半企业盈利,盈利额为3280.2亿元人民币,同比增盈4.3%;另有一半企业亏损,亏损额为3066.5亿元人民币,同比增亏30.9%.增盈与增亏相抵的结果是全国国有企业当年盈利仅达213.7亿元人民币,大约等于26亿美元,远远不如美国通用汽车一家企业当年的盈利额,更不用说与美国高新技术企业微软、在线等公司相比了。何况,我国国有企业亏损增长速度大大高于盈利增长速度。尽管1999年有关统计资料尚未公布,但按照亏损企业与盈利企业之间的经营差距的不变比例进行推算,可以判断我国国有企业是挟着6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亏损额进入21世纪的。此外,国有企业拖欠银行贷款和企业往来款的不良债务总额高达数万亿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远远超过国际公认的50%的安全警戒线。这就表明高增长与低效益形成了十分尖锐的矛盾,已经使我国国民经济呈现结构性失调和畸型化发展。如果说高增长开创了一个开放的竞争性的买方市场,那么低效益就营造了多个行业的毁灭性的市场陷阱。毋庸置疑的是,粗放式扩张的市场规模越大,随机密布的市场陷阱就越深。而退缩回去又是不可能的。我们仿佛置身于一个怪圈。其中主要有下述三大问题:

其一,经济结构不合理

各地工业构成相似,重复建设项目过多,生产要素跨地区和跨部门流动障碍极大,沿海先进地区与内陆落后地区差距很远且未组成良性互补关系。例如,主导建材行业的水泥企业遍布全国,至1995年底,竟多达8435家,当年总产量1.76亿吨,居世界第一位,但质量差,标等低,没有品牌效应,平均每家企业生产规模仅2万余吨,而美国同类企业平均规模为69万吨,日本为234万吨,韩国为458万吨。还有许多行业也是广种薄收,发育不良。这样的经济结构必然导致投资分散,资源浪费,规模不经济,企业技术进步、设备更新和市场推广能力很弱,大量低档劣质产品堵塞流通,各地区或各行业都难以组建具有竞争优势的大型和超大型企业集团。市场陷阱,由此获得了它的存在所需要的基本条件。

其二,产业结构不合理

第一产业(农业)、第二产业(工业)、第三产业(服务业)的产值和就业人口在国民经济中所占48.9%,实占52.2%,相差3.3个百分点;第二产业就业人口应占的比重偏离了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全国城镇化进程滞后。根据有关专家比较稳健的估计,1995年我国人均GDP约为700美元。按照世界平均状况来衡量,在人均GDP700美元的条件下,第一产业产值应占GDP的比重为26.6%,实占20.5%,相差6.1个百分点;第二产业产值应占25.1%,实占48.8%,相差23.7个百分点;第三产业产值应占48.3%,实占30.7%,相差17.6个百分点。与产值对应的就业人口比重是,第一产业就业人口在就业总人口6.8亿人中应占48.9%,实占52.2%,相差3.3个百分点;第二产业就业人口应占20.6%,实占23%,相差2.4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就业人口应占30.4%,实占24.8%,相差5.6个百分点。城镇化进程应达到43.9%,实际达到29%,相差14.9%个百分点。这一连串枯燥的数字显示了生动的国情。我们从中可以看出,分散在各地区的投资的第二产业即工业过度倾斜(而且是对传统工业倾斜,未给高新技术行业以足够的投入),使之扩张得太快,很不正常。专家们测算第二产业大约含有3万亿元人民币的无效投资。而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却缺乏投资扶持,发展缓慢,非常落后。就业人口本来应该由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向第三产业转移3808万人,但没有实现。城镇化进程滞后更让容纳第三产业发展和吸收第一产业就业人口的空间载体变得相对狭小。这样的产业结构意味着没有任何一个产业能够健康地发展下去。第二产业制造的工业产品必然面临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就业人口收入低下的需求约束的冷遇,很难在城镇市场饱和与农村市场停滞并存的格局里找到真正的出路,考虑到三个产业还要推出数千万失业人口拉动社会总需求的难度会越来越大。市场陷阱由此获得了它的威胁所渴望的表现机会。

其三,企业结构不合理

我国企业尚未普遍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政企分开为基本特征的现代企业制度,极端缺乏适应市场竞争的组织机制。国有企业没有真正的人格化老板,因“所有者缺位”而无足够的动力去推进中长期盈利趋势,往往倾向于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国有企业若想改革到位和实现扭亏增盈,用3年时间肯定不行,至少需要5年到10年。私营企业多由大老板一人说了算,股东会和董事会形同虚设,决策随意性很大。无论是什么经济性质的企业,绝大多数中高级管理人才与产权绝缘,宝贵的职业经理人队伍的创业热情日益受到侵蚀和伤害。在企业经营管理中,最常见的是以行政系统和生产系统为代表的成本中心占据主导地位,表现得很傲慢;而以研发系统和营销系统为代表的利润中心却处于次要地位,表现得很脆弱。这恰好与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追求生存与发展的紧迫需要背道而驰,简直令人不可思议。这样的企业结构说明我国企业整体素质不高,普遍患有组织残缺症,还不能驾轻就熟地争取市场竞争的胜利,更不足以应付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严峻挑战。市场陷阱由此获得了它的风险所依托的行动载体。

经济结构不合理、产业结构不合理和企业结构不合理作为历史遗留的特殊国情,主要是行政权力控制计划和开创市场的政策性失误,也不排除权力寻租和局部利益优先化的黑箱作业的联动效应。这三大问题纠结延宕,迄今未被根治。1997年,我国累积库存量约3万亿元人民币,其中约有13000亿元属于非正常库存,即积压产品,占当年GDP的17.3%.这等于说,全国有占当年国民生产总值1/6的产品卖不掉,将会过期作废。如此天量的经济泡沫正是一个巨大的市场陷阱。按每家企业平均1000万元产值计算,这个“黑洞”起码吞噬了13万家企业!非正常库存必然对各行业生产能力的利用率发生不良影响。早在1995年,我国各行业生产能力已经基本处于相对过剩的状态。

市场经济缺陷第7篇

关键词:证券;证券市场;制度;绩效

1 引言

我国证券市场的初始发展有着特殊的时代背景,即是着眼于国有企业的改革为国有企业筹集资金,通过股份制改革引导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即其是属于强制性制度变迁。在其成立的时候就有着先天性的制度缺陷。依据制度变迁理论的“路径依赖”原理,这些缺陷绝大多数并没有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而消除,而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不断被放大,已经对我国证券市场的高效运行构成了极大威胁。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目前我国证券市场自身制度缺陷的主要表现及其对绩效的影响。

2 市场准入机制存在缺陷

由于政府开始是将国企脱困服务作为市场的目标定位,这样就使得一种最能体现市场化要义的金融范畴,成为在很大程度上听命于政府,服从和服务于政府目标的制度安排。让哪些企业上市,一定时期内上市多少企业,不是市场在严格的制度准则约束下自我选择的结果,而是政府行为的产物。一些远不具备上市标准,甚至经营陷入困境,难以为继的企业,也凭借政府支持或通过虚假包装取得了上市资格。上市的额度管理和审批制度,则进一步强化了企业上市过程中的非市场行为。因为这种制度下,上市指标是第一位的,而上市标准则处于次要地位。于是“跑指标,凑资产,做业绩”,成为很多企业上市的必由之路,而一些真正符合上市要求的优质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却因为指标限制和上市过程中存在的“所有制歧视”很难进入市场。可以说,在市场准入这个关口,金融资源配置就不是优化的。2001年实行“核准制”,后虽然废止了股票发行的额度管理,但在上市资源仍属“稀缺”的情况下,很多业绩好的企业仍然难以顺利地迈进市场大门。

3 市场退出机制存在缺陷

将绩差公司和严重违规公司摘牌逐出市场,是市场自然的新陈代谢过程,可使公司经理层感受到严格的制度规则约束和沉重的市场压力,进而勤勉尽责,守法经营,从而有助于保证上市公司质量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这种机制的建立与实施,是有效发挥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一个必需的基础性条件。但是,由于地方政府利益和监管部门利益、上市公司利益和投资者利益、行政力量和市场力量之间的冲突,这样一种成熟市场中很平常、很自然的制度安排,在中国推出却遇到了重重阻力。一直到了2001年,市场退出机制才得以实施,同时这无疑是市场发展过程中具有重大意义的历史性进步。但全面、客观地审视现存的市场退出机制,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1)这种机制对上市公司仍显得宽容有余。(2)虽然“公司法”对退市有相应规定,但线条较粗,实际执行中没有一个科学的、客观的衡量标准,缺乏具体的、操作性较强的实施细则,退市没有做到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退市机制的这些缺陷使上市公司的总体质量无法保证,是制约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一个重要因素。

4 市场监管机制方面的缺陷

建立在市场化监管手段基础上的严格而有效的市场监管,不仅有助于保证市场运行的有序性、规范性,维护市场稳定,降低市场风险,而且会对上市公司经理层形成强力外部监管约束,为提高公司资源配置效率所必需。从现实情况看,证券管理层的监管仍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法律制度建设比较滞后。即使已经出台实施的法律法规,有些或有悖市场经济规则,带有很强的计划经济色彩。有的线条较粗,不具备充分的可操作性。证券管理层的监管理念落后,监管缺乏主动性、预见性,基本上是公司出现问题才采取措施的救火式,事后监管,监管政策也没有连续性和稳定性。各级监管部门的职能、层次不明晰,降低了监管的效率,忽视了证券交易所作为一线监管部门的功能,证监会的效率没有得到充分地发挥监管依据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滞后于市场发展速度,有些法律法规不符合国际惯例,导致了可操作性差等一系列问题各监管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合作,特别是证券监管部门和银行监管部门缺乏沟通,致使有些企业将银行信贷资金投入证券市场,造成市场资金供给虚假繁荣以及市场隐患等。

5 我国证券市场内部结构的非均衡性

证券市场的最根本基础是股份制度,没有真正的股份制度

,就不可以有长期高效率的股市运行机制,其积极作用也难以发挥。股权结构则又是股份制度的核心内容。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已经表明,上市公司是一种典型的集体产权安排,作为合约纽结的企业,其内部的股权结构安排,会直接影响公司绩效和价值与发达国家成熟证券市场相比,我国证券市场最显著问题之一就是证券市场内部结构的非均衡性,证券市场被严重分割,市场结构不健全,缺乏有效,统一的市场体系。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较为复杂,既有a股、b股、h股,又有国家股,法人股,内部职工股等划分。a股、b股、h股虽然能够在证券市场上流通,但三种股票却因流通市场的不同而彼此处于分割状态。这种股权结构被严重分割的状况,不利于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也降低了证券市场的效率。

在股份制条件下,股东享有剩余索取权和企业正常经营情况下的控制权。股东行使控制权的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董事会的选择、公司经理人产生以及监督经营者的主动监控,即所谓的“用手投票”,构成对企业经理人员的直接约束二是通过证券市场上股票的买卖所进行的被动监控,即“用脚投票”,这构成对公司经理人的间接约束。截至年,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仅有左右的流通股份分散于众多股东手中,对股权分散的社会公众股东而言,存在一个“搭便车”的问题。监督成本由个人支付,而收益却由全体分享,这样的监督行为演化成为一种“公共品”,股东缺乏激励机制去对企业经营者进行事前的监督。即使在企业经营不善时,股东“用脚投票”的事后监督方式,也难以对企业经理层产生巨大压力。接管机制作为一种重要的公司外部治理机制,由于存在着国有股不能流通的体制缺陷,根本无法发挥其应有效能。当然,随着ipo,全流通时代的来临,这些问题也都将得能够到根本性的解决。

参考文献

市场经济缺陷第8篇

论文摘要: 民法是规范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法,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其规范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但在进入现代市场经济后,民法对经济秩序的调整出现了一些不足。民法局限性的实质是市场缺陷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一种表现而已。为了消除现代市场经济运行中的缺陷,民法进行了自我修正。

一、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是调节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法律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它的产生与发展以商品经济的发达为基础。随着简单商品生产的出现,市民实现其私人利益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商品交换。市民的关系也就主要是财产占有和财产交换,市民在相互交往和商品交换中势必形成一定的组织和制度,这些组织和制度的总和构成了市民社会。由此可见,民法的产生是以市民社会为社会基础的,民法自然而然地成为市民社会的法。[1]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这就决定了民法的基本理念应与市民社会的基础相一致,即以平等自由作为民法的理念,决定了民法应以权利为本位;以保护个人利益为终极关怀。所以在民法产生之日起就以所有权神圣、私法自治、过错责任为其基本原则。

市场经济是发达的商品经济,所以在市场经济时期,其社会经济运行方式依然是以在市民社会基础上形成的自由平等、所有权神圣为基础的。二者都是平等、自由的主体在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基本方式的条件下自主自愿地根据自身的利益需要进行商品交换的。主要表现在:首先,市场经济是平等经济,商品交换必须以平等的交换主体的存在为基础。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法律是排除了权利义务以身份、地位、财富、文化等等差别为基础的不平等的分配而是以平等待人为核心的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成为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其次,市场经济依然是自由交换经济,利益的追求是经济主体进行经济活动,参与经济关系的内在动力和根本目的。经济主体的商品交换是实现其利益的根本手段。对于有经济利益的经济主体在法定的范围以内以何种方式实现自己的利益是自己分内之事,意思自治和行为自由成为市场经济下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最高原则。市场经济又是契约型经济,商品交换的过程也就是契约形成的过程,契约自由成为意思自治的最重要的表现。

市场经济在运行过程中,为满足私人利益,市民之间必然通过物质交换以达到互惠的目的。交往和互换就成为市民社会运行的基本方式,自由平等成为商品交换的基本要求。所以,保障市场经济运行的法律必须承认经济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这个法律应是按平等有序、等价有偿的原则来维持交易秩序,必须对私人利益以充分的保护和尊重。而民法的基本原理、原则、制度正是市场经济这一要求的反映。实践证明在市场经济下,民法是唯一的能够解决市场内部经济运行的社会控制形式。它的自治性质也使它很容易为市场经济主体所自愿认可,其高度的可预测性为市场活动的有序化提供了保障。故民法成为规范市场经济运行的最基本的法律。

二、民法在调节市场经济秩序运行中的局限性

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垄断的形成使社会经济中出现了严重的限制竞争的行为。这时市场本身的缺陷日益显露,利用市场作为资源配置方式的经济运行机制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市场本身的缺陷和市场机制的失灵所带来的是非正常的市场现象,这时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以私人利益为目标的民商法无论就其传统的还是现代的形式而言对于消除这些缺陷是无能为力的。由此可见,民法对进入垄断资本主义后的市场经济的调节存在很大的局限性。民法这时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

(一)民法抽象的平等不能解决现实中事实上不平等所带来的社会矛盾。由于民法是调节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所以平等原则就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但是民法在规定平等人格的时候注重抽象的人格的平等而忽视在现实社会中存在大量的事实上的不平等,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是由经济个体的自然的和社会的差别引起的。在市场规律优胜劣汰的情况下,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可能对民法上所规定的抽象的人格平等提出挑战。对于由事实上不平等引起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民法不能完全解决,如对劳动者和消费者的保护。从表面上看劳动者和消费者在法律上有与用人单位和生产者平等的法律地位和人格。但实际上由于经济和社会因素使劳动者和消费者处于劣势地位,以至于这种雇用关系和交换关系一开始就不是一种平等的关系,它所体现的是一种支配与被支配、压迫与被压迫的关系。因为在当事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时就不能够真正说他们之间的协议是他们自由意志交流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处于劣势地位的一方会受到极大的压制,就像受到压迫一样。[2]对于这种基于事实上的不平等而造成的强势一方对弱势一方的支配和压迫的不平等现象以抽象人格平等为基础的民法是无法解决的。

(二)民法的所有权绝对原则制约社会整体利益。市场经济是商品交换经济,经济主体要在商品交换中获取最大的利益。

商品交换要求双方对自己的商品拥有明确的所有

权,于是财产所有权成为全部财产制度的基础。[3]为保护经济主体的利益,民法在其产生之日起就明确规定了所有权神圣和所有权绝对原则,传统民法认为所有权属于天赋人权应予绝对的保护。不可否认所有权绝对原则在市场经济早期保护了私人的利益,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达,所有权绝对原则显示出其内在的不足,产生了不良的后果。

其一,所有人不仅对所有物可任意支配,即对于他人也可发挥威力;所有人即财富的拥有者在经济上处于强势的地位,对经济上的弱者不免仗势欺凌。其二,所有权系绝对权利,不包含任何义务,结果导致:一方面,广大富有者田连阡陌,任意使田地荒芜,坐拥广厦万间者任其房屋空废;另一方面广大的贫苦劳动者无田可耕,无屋可住。[4]此外,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使各生产单位成为一个生产环节,各部门联系加强,需要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才能共同发展,但所有权的绝对原则势必影响社会化大生产,为个人利益而损害社会整体的利益,最终影响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三)民法的自由和自治可能引起经济在微观上的盲目和宏观上的不稳定。首先,契约自由是私法自治的核心,契约是当事人双方平等协商相互限制的合意,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各经济主体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的差距不太明显,而且从当时的情况来看,契约自由有经济领域亚当斯密的古典经济理论和法学领域的自然法学派的支持,所以其消极的一面没有明显的显露出来。但到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由于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现象的出现,各经济主体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差距明显拉大,使现实中的经济个体的缔约地位和缔约能力不尽相同,这就必然使契约自由受到限制,这说明契约自由的现实条件不是天然存在的,正如德国法学家耶林所说:每个契约都含有局部的放弃自由。契约自由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民法是最能体现契约自由和私法自治。但古典的契约自由概念一开始就存在某些严重的缺陷,而随着现代合同法的发展,这些缺陷成千上万倍的扩展开来,古典的契约自由概念没有考虑到许多情况下事实上存在可能迫使某人在签订合同的社会经济的压力。所以民法对契约自由的维持和捍卫与现代市场经济中那些滥用契约自由而引发的破坏正常市场竞争机制的行为之间的矛盾成为民法对现代市场经济秩序调节的不足的表现。其次,行为自由成为一切市场主体从事一切市场行为的最高原则。自愿是民事主体积极地、主动地、创造性地进行竞争的基本前提,但其基础和目的却是私人利益的获取和满足。在市场经济中经济主体通常对自己的利益斤斤计较,孜孜以求的利己主义者不可能成为利他主义的天使,其经济活动的以利己为依而各随其愿自行其是,结果必然导致经济活动的盲目性与宏观的无序性。民法以维护个体的利益为终极关怀,所以民法对经济个体这种对于个人利益的追求持肯定的态度。而经济个体在微观经济领域对个人利益的追求必然导致市场的混乱,导致市场作为资源配置手段作用不能有效地发挥。由于市场本身的缺陷,市场本身不但不能预先通过计划从宏观上对经济个体利益的追求加以引导,市场内在的自由性反而更加鼓励个体对利益盲目的追求,最终导致经济活动的更加无序和盲目。所以民法的自由原则在推动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的同时不可能克服自愿原则在与市场本身固有缺陷同时存在时所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最后,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法,私法自治是市民社会的基本要求,所以民法从产生之日起就以维护私法自治原则为己任,排斥国家权力介入私人经济领域。在简单商品经济和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以亚当斯密的古典经济理论为指导,国家在社会经济领域充当守夜人的角色。管的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经济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下迅速发展,以自发的交易和生活关系为规范对象的民法及其相应的民法的精神得到了弘扬。但到了19世纪中叶,市民社会因生产力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导致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出现,经济危机的爆发,社会不平等现象的加剧。面对这些,私法陷入空前的困惑之中。[5]为解决这一系列社会问题就要求国家权力介入私人经济领域。这时的经济理论上乐观主义国家职能的凯恩斯主义逐渐取代了理性国家职能主义的古典市场经济理论,13国家干预主义在经济领域中成为主流。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全面干预经济生活以克服由于市场自身的缺陷而带来得各种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经济的平稳发展,保障社会的整体利益。尤其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的宏观调控对于经济的平稳发展有着不可缺少的意义,国家权力介入私人经济领域对经济生活进行调节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方式之一。而民法在这种市场条件表现出最致命的不足就是排斥国家公权力介入私人经济领域,反对国家与社会合作,无法从整体上克服市场缺陷所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和严重后果。

(四)民法的任意主义的调节方式难以应付非正常的市场现象。民法是商品经济运行的基本法,它主要通过用任意性规范来规定各民事主体权利义务,保护民事主体自由的意思表示,从微观经济运行的个体入手来调节经济的正常运行,所以

也可以说民法的规范作用主要是运用非强制性规范在微观经济领域发挥的。在商品经济的早期和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经济运行的方式以市场配置资源为主,这时的市场行为主要是正常的市场行为,即市场处于其应然的状态。所以民法是以市场的应然状态为其发挥作用的基础,以保证市场在其应然状态下自发地正常运行为目的的。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自由放任产生了许多不正常的市场现象,像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这些现象的出现制约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市场经济应然状态与其实然状态的差距拉大。在这种情况下以从微观角度运用非强制规范的调节手段和以维护市场在其应然状态下自行运作为目的的民法已经不能完全充分地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当这种非正常的市场现象严重危及社会经济正常活动时,就必须运用国家之手从宏观上对经济活动进行指导和调控,同时对市场的自由和放任进行规制以克服由此引发的危及经济活动的现象。由此可见,民法的调节市场运行的方法和目的对于现代市场经济中出现的经济运行的无序和盲目的消除是乏力的。

三、民法的自我修正

虽然民法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局限性存在的原因不在于民法的本身,但民法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法,以保证市场机制的配置作用的正常发挥为己任,所以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市场作用的发挥仍然需要民法的保障。这就要求民法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对自身作一些修正。民法的修正开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这个时期各资本主义国家相继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经济危机的爆发、两极分化的加剧和在当时兴起的社会法学派的推动下各国纷纷对本国民法进行修正。其主要的内容是:1.在规定抽象人格平等的同时注意对具体人格的保护。现代民法开始注意民事主体在实际中的差异,通过对不同的民事主体根据其不同的社会地位,经济势力和职业给予不同的保护,一方面可以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另一方面可以促进社会利益分配的公平。2.对自由做一定的限制,也就是受制约的竞争。自由竞争为近代社会带来活力也带来弊端,为防止因自由竞争而引起危及社会整体利益和破坏市场秩序正常运行的现象的出现,民法有必要对自由进行限制。3.所有制的社会制约。

所有制是民法的根本,但民法规定的所有权绝对原则在近代社会垄断生产方式出现后就仅仅适宜于非生产资料的个人财产所有,它在生产领域以及在以生产为中心的整个再生产的经济活动中已经不再适应。[6]所以对所有权的制约成为现代民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尤其是对土地所有权的公法制约及主要生产资料的统制,使所有权具有的社会性在现代民法中得到优先考虑。[7]

4.无过错责任的抬头和社会责任的出现。现代社会中公害、交通事故、缺陷产品的大量损害的发生使支持个人责任的社会经济理论发生动摇,与此相适应代替个人责任产生了以举证责任转换所加重的过失责任、危险责任、过错责任。5.公序良俗的民法原则开始引入民法,从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民法只注重个人利益的倾向,开始注重对社会整体利益加以保护。

尽管民法作了上述修正,但这种修正不可能突破其基本理念的束缚,致使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民法规范的任意性和调整方法的自治性,强调社会利益也不能动摇其个人主义的哲学根基,所以修正后的民法仍然无法消除市场的盲目性和垄断性。

要克服市场的盲目性和垄断性,就必须通过经济法把国家权力引入私人经济领域,运用国家之手对经济的运行加以宏观调控和适度干预,在充分保障市场经济优越性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消除市场机制的内在缺陷。

注释:

[1] 林晓镍. 民法界限的超越与经济法[J] . 河北法学,1997 , (2) .  

[2] 冯彦君. 民法与劳动法制度的发展与变迁[J] . 社会科学战线,2001 ,(3) .  

[3] 李功国. 民法本论[M] . 兰州大学出版社.  

[4] 梁慧星,陈华彬. 物权法[M] . 法律出版社.  

[5] 史际春,陈岳琴. 论从市民社会和民商法到经济国家和经济法时代的跨越[J] . 首都师大学报(版) ,2001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