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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管理规章制度赏析八篇

时间:2023-02-05 19:00:23

超市管理规章制度

超市管理规章制度第1篇

超市经营合同范文1资产所有方(甲方): ;

资产经营方(乙方):

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甲方对设立在濉溪县五沟镇的两家超市(苏果店、鸿腾店)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聘乙方为两家超市资产经营责任人。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商定,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经营责任期限

本合同经营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第二章 经营责任目标

一、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进行资产盘存,办理交接手续。乙方保证资产保值不受损。(合同附件二:五沟镇苏果超市、鸿腾超市资产盘存表)

二、经营期间,实现年度目标如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实现利润目标一: 万元;实现利润目标二: 万元;实现利润目标三: 万元。

三、保证超市治安和消防安全。

第三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即为五沟镇苏果超市和鸿腾超市的第一责任人,行使经理权利。

二、在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乙方享有下列权利义务:

1.对超市员工的任免权(副职由乙方提名,报甲方备案);

2.机构设置权;

3.企业内部分配制度调整权,经营自主权;

4.聘用、奖惩员工权,对严重违纪、经教育无效者,乙方有权按照国家劳动制度处理。

5.乙方在保证资产保值、安全、完整的前提下,有权出租超市闲置的营业面积。

6.乙方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抵制不承担经济责任的外部机构和个人的任何干预,有权拒绝无偿占用、挪用、平调超市财产和不合理的摊派行为。

7.必须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坚持合法的经营方向,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自觉接受工商管理部门和甲方的监督检查,保证乙方经营行为符合国家和甲方利益和政策控制的要求。

8.管好、用好、保护好超市的全部财产,保证全部财产的安全。 9.乙方经营期间的全部经营项目收入必须入账,不能挪作它用。

10.乙方经营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在任期内清理、结清,呆帐损失和收益按财务制度规定办理,乙方承担债务责任。

11.乙方经营期满,应该接受甲方委托审计部门的审计。

四、甲方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本合同期间,甲方有权对乙方执行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对超市资产处置的决策管理权。

2.甲方有义务保证乙方享有本合同规定的所给予的工资底薪分配和年度分红。

3.甲方不得越权对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和人事任免权利进行干预。

第四章 薪酬 、经营目标保证金

一、本合同期间,甲方从五沟镇苏果、鸿腾两家超市经营成本中支付乙方月薪 五千 元的60%,计 三千 元。余剩40% 的 弍千 元作为经营目标保证金。

二、乙方完成本合同年度利润目标一,乙方抵押的40%经营目标保证金如数返还乙方;未完成部分用乙方抵押的经营目标保证金抵扣,多退少补。乙方不参加利润分红。

乙方完成本合同年度利润目标二,乙方抵押的40%经营目标保证金如数返还乙方,甲方按年度利润目标二总额提取 %分红给乙方。

乙方完成本合同年度利润目标三,乙方抵押的40%经营目标保证金如数返还乙方,甲方按年度利润目标三总额提取 %分红给乙方。

第五章 考核标准

一、 超市所有经营收入项目全部入账,报甲方备查并接受甲方核查。

二、 超市资金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甲方发现一笔错账,给予乙方等额罚款。

三、不得克扣或瞒报员工工资,发现一笔假账,给予乙方等额罚款。

四、保障超市消防安全经营,建立健全消防、防损等各项规章制度,严防各类违章作业,造成财产和人身伤害事故,乙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每月五日前,甲方派员对上月份进行盘存稽核账务,并进行消防安全和物品防损检查。发现问题要求乙方及时整改,物品受损严重的,乙方按原价赔偿。

六、乙方经营期间,甲方考核乙方经营绩效的商品毛利率 %,连续三月低于该标准,甲方向乙方提出经营警示。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一、无正当理由,双方变更、终止或解除合同者,要按法律规定承担经济责任。

二、乙方因经营管理不善,连续五个月未完成目标的,扣发目标保证金,和当月底薪的60%工资,同时解除本合同。

甲方超越合同规定,干扰乙方的自主权,使其无法履行合同条款,乙方有权提出终止或解除合同。

三、终止或解除合同,甲方需要对资产进行盘存。方可办理本终止合同书手续。

四、本合同期满,由双方对超市资产进行盘存,办理清算手续。

第七章 附则

一、乙方因特殊原因暂不能履行职责时,向甲方通报后可委托他人,但经营责任不因委托而转移。

二、超市资产处置的决策权归属资产所有权方(甲方)。

三、本合同及其附件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经营期满,自行终止。

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将由原告方向其所在地法院申诉裁决。

五、本合同经公证处公证。合同正本甲、乙双方和公证处各一份,合同副本若干份,送有关部门备查。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超市经营合同范文2甲方:

乙方:

因甲乙双方的业务需求,甲方将自己的所属利安超市与乙方达成联营,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为明确联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 利安超市所有权为甲方,利安超市所有设备由甲方提供,乙方负责经营。

二、编号:

二、联营期限:自年月年日止。

二、联营方式:五五分成。乙方在联营合同期内,利安超市所有的营业额的净利润由甲乙双方平分,甲乙双方各拥有50%,每月30日为结算日,甲乙双方先核对账目,账目无误后乙方支付甲方当月的利润。

三、在联营期间因利安超市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合同期满,乙方保证甲方设备完好的情况下,甲方将押金退还乙方。在合同期内,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的利安超市设备的损坏,乙方照价赔偿。

五、联营合同届满,乙方如需续约,应于合同期满十五天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方可续约。否则,本合约期限届满时,即告终止。

六、乙方的营业场地由甲方明确规定,乙方不得擅自扩大,不得在甲方规定的营业场地以外堆放任何货物,不能影响消防等公共设施、场地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甲方超市正常运营。

七、乙方必须按利安规定时间上下班,营业时间概由甲方规定,乙方不得有异议。乙方不得在营业时间内撤离,不得迟到、早退、擅自停业(由于甲方的原因除外)。

八、发生以下情况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赔偿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押金不予退还。

1、乙方未按时对账,支付甲方当月利润,超过2天的。

2、乙方在经营利安超市期间擅自停业超过2天的。

3、乙方没有征得甲方同意单方面终止合同的。

4、乙方在经营利安超市期间制造并销售伪劣产品,三无产品及从事任何违法活动违法行为的。

5、乙方的服务态度影响利安超市形象的,经甲方催告纠正的七天营业日届满期后,乙方仍未改善,甲方有权终止合约,乙方须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九、甲方将利安所有设备以书面清单形式附本合同背后,双方签字确认。合同届满,双方交接以书面清单为准。

十、本联营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超市经营合同范文3甲方:

乙方:

根据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乙成为甲方的加盟连锁店。现就加盟具体事宜,协商如下:

一、特许权使用:

1、甲方授权乙方座落于 市(县) 区(乡、镇) 路(街) 号的门店以“H超市”为悬挂招牌,并将以甲的指导与提供事项,经营该超市加盟连锁店。门店号: 号

2、甲方对于凡使用“H超市”名字的门店拥有对其处理:门店位置、商标制作法、销售技术、门店管理、专职培训、经营决策等事项。乙广的发展计划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乙能取得正常的发展。

3、乙方店铺的内外装饰及门店招牌须与甲方统一。乙使用的各种设备与甲方统一,如有更改须征得甲方同意。

4、乙每季度初当月5日必须向甲方支付季度含税销售额的2%为特许权使用费。逾期须按每日万分之一支付滞纳金。逾期三个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乙方门店装修、设备、商品流动资金及其辅助材料费用由乙承担。

二、人员培训:

1、甲方将负责对乙方下属门店理货员、收银员进行基础培训,对管理人员进行择优录用(淘汰制)培训。培训人员必须具备当地执法部门认可的有效健康证,乙方需自行解决住宿、就餐、往返车费、体检等费用。

2、乙每家门店人员定编数必须报甲方备案同意。

三、广告及促销:

为有效扩展销售,乙方对甲方统一办理的门店促销活动应完全了解其重要性,并竭力配合。如甲方为扩展销售所指定的信用卡、赠券、会员优惠卡等,乙方应与甲方直营门店同等使用,无条件接受,并就折扣差额由乙方自行负担,如乙方需自知自行刊登广告,应预先将拟定刊登的广告媒体文案送甲方核准,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刊登。

四、商品的提供及结算:

1、甲方提供商品,乙方必须每批结算,并承担商品发货地至加盟店的运费和力支费。乙方自行采购的商品,需到甲方业务部门办理报验手续,经批准后方可销售。

2、甲方提供的商品,乙方必须参照甲提供的零售价格执行。

五、乙方的权利:

乙方享有与甲方直营连锁店相同的商品供应价格和促销活动的权利。

六、乙方的义务:

1、甲方提供各种企业标准、超市操作规范、超市工作规范、超市管理技术规范和其它规章制度,乙方须无条件地执行。

2、乙方的营业时间必须与甲方相一致,如有特殊情况要理发须征得甲方同意。

3、乙必须按甲方的要求做好各种财务报表,并如实提供各种财务报表。

4、乙方必须执行甲方提供的商品Q.M.P的管理规范。

5、在经营活动中乙方发生残损商品,必须按甲方规定办理退调。

6、乙方必须服从甲方派遣督导人员的监督、指导乙方所开设的店铺的经营管理。

7、乙方的工作人员应穿着甲方统一制服,佩带统一胸卡,印制统一名片,用以维护与甲方相同的企业形象。

8、乙不准在本加盟店之外的其它场所,实放与H超市制度相同或类似的营业活动或其它行为,不参加其它超市公司的事业。

七、甲方的义务

甲方应提供乙方所有的管理技术,运作规范和营销策略。

八、违约责任:

1、签约双方应严格遵守合约规定,如任何一方违反上述条款均作违约处理。违约方应付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整。

2、乙方如在合同期限内,严重损害甲方利益、名誉和泄漏甲方提供的经营管理秘密,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保留追诉要求赔偿的权利。

九、合同的终止及解除:

1、本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共讲 年(每三年修改合同内容一次)。期限届满前 天经双方同意应办一续约手续,尚未办理续约手续者,期限届满本约自然失去其效力。

2、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若无意继续经营,应于三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并支付违约金,待甲方认可后办理结帐解约手续。

3、在协议期满或解除之日起七天内,乙方必须拆除“H超市”的标章、图形及与此有关的文字、图案设计、招牌或其它营业标记,并不得再使用“H超市”的字样及其它属于甲方所有的营业标记,管理技术、商业秘密等。

十、争议的解决:

如本合同有争议时,概以合同内容为主,并以甲方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壹式捌份,经双方签署后生效,双方各执肆份为凭。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超市管理规章制度第2篇

但检查中仍发现有少数单位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顶风而上,违法排污。现将有关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存在问题

在检查的41家重点排污企业中,有13家存在污染物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含章印务有限公司*造纸厂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私设排污口偷排偷放,外排废水中COD浓度为635毫克/升、总悬浮物浓度为1030毫克/升,分别超标0.51倍、4.15倍;*绿霸化学品有限责任公司外排废水中COD浓度为314毫克/升、氨氮浓度为8*毫克/升,分别超标2.14倍、52.73倍;*科源制药有限公司外排废水中COD浓度为1150毫克/升,超标2.83倍;*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排废水中COD浓度为304毫克/升,超标1.03倍;*轻骑铃木有限公司外排废水中COD浓度为215毫克/升,超标0.43倍;*周佳造纸厂外排废水中COD浓度为132毫克/升,超标0.32倍;*中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外排废水中氟化物浓度为29毫克/升,超标0.45倍;*晶恒山田电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外排废水中总铜浓度为1.10毫克/升,超标0.1倍;*元首针织股份有限公司外排废水中COD浓度为175毫克/升,超标0.03倍;*污水处理厂在试运行过程中,损毁设施维修不及时,外排废水中COD浓度为141毫克/升,超标1.35倍;章丘市琅沟热电厂外排废气中二氧化硫浓度为5318毫克/立方米,超标3.43倍;商河宏业棉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外排废气中烟尘黑度严重超标;章丘明水热电厂外排废气中二氧化硫浓度为1495毫克/立方米,超标0.25倍。

二、处理意见

根据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省环境保护条例》、《*省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确定:

(一)对严重超标排污的*含章印务有限公司*造纸厂、*绿霸化学品有限责任公司、*科源制药有限公司进行停产整顿,完善污水处理设施,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并由市环保局依法处理。

(二)对超标排污较重的*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轻骑铃木有限公司、*周佳造纸厂、*中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章丘市琅沟热电厂和商河宏业棉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能稳定达标的,责令停产整顿,同时由市环保局依法处理。

(三)对超标排污的章丘明水热电厂、*晶恒山田电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元首针织股份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能稳定达标的,责令限期治理。

(四)责令*污水处理厂立即修复损毁设施,加快调试工作进度,7月底前正式运行。

以上处理意见由有关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落实情况于20*年*月上旬报市环保局、监察局,由市环保局、监察局汇总后报市政府。

超市管理规章制度第3篇

情况较为严重的如贵州茅台(600519),公司第一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02年11月就已届满,直至2010年5月才产生第二届董事会和监事会,超期任职近8年之久。北新建材(000786)存在两届董事会蓄意超期服役现象,其独立董事郑家运任期长达9年之久,超过相关制度规定3年之多。

毋容置疑的是,董事超期任职尤其是董事会的蓄意超期服役将导致股东、员工的利益受损,董事会治理效率降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受阻。

超期任职“三宗罪”

董事任期过长与社会公认准则不符,易使公司声誉受损。国外研究表明,外部董事任期与公司声誉呈倒U字型关系,公司聘用有声望的外部董事,有助于改善其社会形象。随着任期的增加,外部董事对公司以及行业情况逐渐熟悉,人际关系也逐步和谐,参与治理的效率将逐步提高。

但任期的进一步增加,甚至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会引发公众对上市公司产生质疑,从而给企业声誉带来负面影响。我国部分上市公司因董事会超期服役,使其决策深受投资者的质疑,而难以执行。如江泉实业(600212)的独董超期服役,既违反了独立董事指导意见又违反了公司章程,属于严重的公司治理漏洞,引发了投资者对公司严重关联交易的质疑;ST景谷(600265)的两大股东内斗导致董事超期任职以及重要高管的辞职,使公司声誉及业绩受到不利影响。

超期任职将导致董事会治理效率降低。大部分治理评级机构都将董事任期视为衡量董事会效率的重要指标,任期越长,评级分数越低。任期长的外部董事难以成为不受股东控制或管理层影响的非关联人士,这将降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及其监督效率。像凤竹纺织(600493)超期服役董事会签署的招股说明书,引发了投资者的不满,新股发行被暂缓,董事会决策难以实施。

最为严重的问题是公司股东利益被侵害。控股股东控制董事会的权力越大,谋取私利的动机与能力越强;大股东委派的关联董事越多,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越严重,利益侵占越严重。大股东通过控制董事会,甚至蓄意使董事会超期服役,可以实现其关联交易。再以景谷林业为例,公司第二大股东中泰信用担保一方面利用上市公司参股“泰跃系”旗下的北京君合百年房地产、北京科技园等关联单位,通过直接借款、贷款担保、业务欠款等方式侵占景谷林业的资金;另一方面,其对公司的主业发展漠不关心,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大多连年亏损。2005-2011年的连续7年中,公司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均为亏损,于2012年9月底被ST,中小股东为大股东“掏空”埋单,蒙受巨大损失。

蓄意控制还是过度制衡?

董事会超期服役在我国蔓延的根本原因,是在《公司法》以及相关规定存在漏洞以及监管不力的前提下,大股东超强控制或者过度制衡的结果,更是大股东利用法律漏洞对上市公司实施控制的蓄意行为。

为了保护公司的利益,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避免董事会可能出现的权力真空状态,董事超期服役实际上得到了我国《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间接许可”。《公司法》第46条规定,“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96条规定:“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实际上,美国、法国以及日本等国对董事的超期服役也有相似的规定。但这一规定在我国上市公司常常被滥用,大股东为了控制董事会,蓄意使其超期服役。现行《公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关于董事提名权的规定使上市公司拥有较大自主性,事实上董事提名权主要由大股东控制,这降低了中小股东选举董事的积极性和可能性,无法有效限制大股东的控制权。中小股东对因大股东控制或者制衡而导致的董事超期服役,只能听之任之。

相关研究证实,董事在任期期间会建立相似的支配逻辑以及对公司的认知框架,任期越长,越会恪守既定政策。因此,为降低认知冲突、增强组织惯性、确保大股东的意愿能得到董事会的支持,并进一步将其意志凝结于公司的经营管理之中,实现对公司的长期深度干预,大股东可能有意拖延董事会换届选举,从而造成董事会超期任职。

在大股东占绝对优势的上市公司中,董事及高管多由大股东控制,甚至独立董事也由其指派,旨在占有更多的董事席位,保护其在公司边界或关系网络内拥有或者依赖的特殊资产。贵州茅台的实际控制人国资委牢牢把握“董监高”的任命权,第一届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几乎所有成员均由大股东茅台酒厂的管理人员出任,独董比例未达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北新建材(000786)的实际控制人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52.40%)由国资委100%持股,董事长、总经理及内部董事均来源于大股东或关联公司。

不仅如此,股东的制衡与较量使董事“被超期服役”。高度制衡的股权结构下,董事会超期任职成为大股东权力较量的产物。景谷林业第一大股东景谷森达与第二大股东中泰信用持股相当,超强的股权制衡带来了旷日持久的控制权争夺,2008年开始愈演愈烈。公司董事会2009年3月对外宣称,因两大股东无法对新一届董事会成员达成一致而取消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换届选举被搁浅。2010年6月12日,公司董事会再次表示因为上述原因取消临时股东大会。第二大股东“泰跃系”为了把持董事会,一直拖延董事会改选,致使董事会被超期服役。

限制绝对权力完善董事提名

大股东有强烈的动机为实现其控制权私利实施董事超期服役,而我国法律与监管的漏洞又使其行为成为可能。因此,完善法律与监管、优化股权结构以及培育理性大股东,使董事会成为有效的决策机构,是规避蓄意董事超期服役的主要措施。

为了科学有效地治理超期服役现象,必须完善董事提名机制。为限制大股东对董事提名与投票的绝对权力,以及由此而导致的董事超期服役问题,可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大股东提名的董事比例并充分发挥提名委员会的作用。国外的做法就值得借鉴:美国宾州公司法规定,任何股东不论拥有多少股票,最多只能享有20%的投票权;比利时公司法规定,单个股东的表决票数不得超过表决总票数的20%,也不得超过与会表决总数的40%;意大利商法典规定,股东所持股份在100股以内,每5股享有一票表决权,超过100股时,每20股享有一票表决权;加拿大公共事业退休金投资委员会(PSPIB)规定,国企董事职位的选举由枢密院办公厅在网站上招聘信息,由猎头公司对应聘者进行评估,由业内专家担任主席的提名委员会审议,最终由政府从中差额选举。

必须完善股东大会制度,董事会超期任职问题的最终解决依赖于相关法律与制度框架下的股东大会。股东通过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完成董事会换届选举。我国《公司法》赋予了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提案权等实体权利,规定了累积投票、委托投票等制度,在董事会超期任职侵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下,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采用征集投票权、累积投票改选董事会,还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寻求司法救济。为了确保这些权利的有效实施,《公司法》以及股东大会规范等法律与制度,应细化具体的实施手段,使中小股东的董事提名权落到实处。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中小股东应强化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积极参与治理,从而对董事会超期任职形成有力的内部制衡。

更为重要的是,监管部门应引导并督促上市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在章程中规定董事会超期的时限以避免过度超期服役现象的发生。除了自律外,法律、法规应对董事过度超期行为予以限制,并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如将再融资、资产重组、股权激励等审批许可与董事超期服役挂钩,凡存在董事会超期任职公司的相关申请不予受理;若董事会超期任职的责任在股东方,应限制其股东权力直至问题解决;明确董事会无限期超期行为的限制与处罚措施等。

超市管理规章制度第4篇

XX市幅员面积3200平方公里,人口145万,全市公路通车里程1900多公里,其中国道29.5公里、省道260多公里、县级道路800多公里,乡道和村道801公里,现有机动车辆120__余台,驾驶员15000余人。XX交警大队现有警力71人,下设XX、XX、XX、XX、XX、XX6个中队,具体担负全市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今年以来,在总队和XX党政的领导下,我大队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突出重点,深入开展平安大道创建活动,全力促进了农村地区的交通安全预防工作。

一、深入开展创建平安大道工作

为了有效地推动我市平安大道建设,大队在充分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开拓思路,采取了一些有针对性的举措:

一是进一步推进了创建平安大道的“三条线”的责任管理网络,逐步完善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政府机制。“三条线”即:市政府乡(镇)村(社),市政府公安交警(派出所)中队,市政府交通交管、路政、养护等部门。这一管理网络的形成和不断完善,对政府部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镇乡政府管理、企业管理在交通安全防范体系中的地位、作用、职能等进行了规定,推动了安全管理的机制化和制度化,并使之不断完善。

二是重点抓了交通安全文明村和文明学校的建设,在创建路段沿线学校中摸索并大力实行学生交通安全管理“三向教育反馈”制度,通过建立学校红领巾广播站、小黄帽护路队、交警定期到学校讲课等形式,学生交通违章和事故明显减少。据[本文来源于文秘站网-有文章需求,请到文秘站网站留言板,12小时内解决您的问题]统计,今年与去年同比,学生交通事故下降12,死亡人数下降21.5。在公路沿线村社,通过开展建立村民护路队、发放交通安全须知和公约,大力整治打场晒粮等非交通占道活动,对提高村民的交通安全常识取得了显著实效。

三是狠抓了14个报警点建设,集治安报警点、武装检查站、公路收费站、修理厂等,形成了交通安全和治安管理的防范网络,对预防交通事故和及时处置突发事件起到了重要作用。

四是抓了公巡中队的规范化、正规化建设,大队领导多次深入到公巡中队,抓民警素质、抓营区管理,制定完善各项警务和内务制度,使平安大道建设有一个过硬的队伍保障。

通过三年的创建活动,取得了显著效果。今年,创建路段沿线发案率同比下降了29,交通事故件数同比下降了18.3,死亡人数下降31.5,交通违章明显减少。创建平安大道有效地改善了沿线的投资环境,据统计,两条创建路段共吸引外来投资总额已超过2亿元,有力地促进了沿线经济发展。

二、强化农村交通安全预防工作

通过对历年以来的事故进行分析,我们觉得农村交通安全预防工作非常重要。今年以来,大队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继续开展交通安全巡回宣传,向公路沿线村民散发了10多万份文明公约和安全须知,各中队每月都在农村场镇组织交通安全咨询,通过宣传、咨询、发放资料的方式,对村民进行长期的交通安全教育。

二是全力整治打场晒粮等非交通占道行为,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运用政府机制,建议政府搬迁或重新规划跨路集贸市场,目前已完成3处;二是在审批农村宅基地时,指导农民预留了空地作好晒场;三是公安、交警、工商、城管等部门采取教育、处罚、宣传多管齐下的手段,基本杜绝了这一痼疾顽症,为车辆通行创造了良好条件。

三是大力推行“交警赶场”勤务制度。大队根据乡村道路场镇逢场天违章多、客流、车流相对集中的情况,对交警勤务制度进行了改革,琢磨出了“交警赶场”的思路,从20__年开始推行“交警赶场”勤务管理新模式,并逐步完

善,形成了交警赶场的机制,将赶场天场镇纳入重点管理对象,在积极协调运管部门调整赶场天场镇运力疏导交通流量的基[此文若非在文秘站 =站出现,那均为抄袭,找文章还是到文秘站网,更多原创]础上,将大队路检执法组、各公路巡警中队等警力按照主干道场镇分布情况,到逢场天的场镇“赶场”,疏导交通、维护秩序、纠正违章、清除事故隐患,及时处置各类突发事件。这一措施较好地解决了农村地区路面、场镇管理失控的问题,农村场镇“赶场天”综合症得到了有效治理。四是组织警力,汇同交通路政、养护等部门一起对全市通车道路进行了一次全面查勘,形成报告后及时向政府提出了整治方案,为改善路况、为车辆行驶创造良好行车环境做出了努力。

五是在车管民警联系单位的基础上,建立完善了大队领导与客运单位的联系督察制度,大队领导定期到所联系的客运单位,对其安全管理制度、台帐、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督促。

六是大力推行“联动管理”,借助交通运管部门行业管理的手段。大队在整治客车超员、货车超载、货车载人、非法载客等严重违章时,为了最大限度地强化管理力度,增强管理效果,提高对违章人的震慑力度,在充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与运管部门联合拟定、并报市政府批转出台了《XX市客运车辆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现了与运管部门的联动执法,对严重超载、非法载客等违章,交警除依照执法权限予以处理外,运管部门还要吊销(扣)客运线路牌,处罚客运单位和车主,调整客运公司的经营线路,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等处罚。这一措施对营运车辆经营者和驾驶人员威慑极大,对遏制超载等严重违章、防止群死群伤恶性事故发生,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大队采取疏堵结合,十分注意在管理中体现服务,与交通运管部门加强协调,调研客运市场,对赶场天等重点特殊时段的运力运量进行了合理调配,使农村赶场天超载问题做到了标本兼治。据统计,客运车辆严重超载率降到了4以下,客车空驶率维持在5左右,无牌无证车辆、报废车辆上路的现象基本得到了取缔,杜绝了群死群伤的恶性特大交通事故,交通秩序得到了有力的规范,事故发案率已降至历史最低水平。

三、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1、事故发案的特点

通过对1—8月份发生的事故进行分析,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中,驾驶员驾车疏忽大意措施不当造成事故占31,违章超车占14,违章占道行驶占11,不按规定让行占9。过境车辆发生事故较为突出,占发案总数的37,公路沿线群众违章穿行发案占总数的29,驾驶员违章操作仍是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超速行驶、违章超车、争道抢行是客运车辆肇事的最重要因素,摩托车、助力车事故是城区和镇乡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形态,过境车辆事故和群众交通安全意识薄弱发生事故仍有相当的比例,公路上黑点路段、气候变化对事故发生有一定影响,说明今后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安全常识,加强对过境车辆检查等工作,仍是我们的重点。

2、交通秩序管理方面呈现出一些新特点。

目前的主要违章形式:一是客车争道抢行违章超速;货车严重超载(尤其重点企业的货车);二是客车不按规定临时停车上下客、造成追尾事故的案件时有发生;三是公路沿线定居移民交通违章问题较为突出,已经成为管理上的一大难点;四是农村地区助力车、摩托车违章载人问题愈演愈烈,隐患突出;五是一些路段交通标志、标线、安全防护设施还比较缺乏;六是承担乡镇交通安全管理的乡镇安全员、派出所民警业务素质不高,执法水平低,制约了管理效能的发挥;七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无主管企业越来越多,其交通安全管理的责任制得不到较好的落实。

四、下一步工作措施

1、借各级政府重视交通安全工作东风,逐渐完善政府机制,使全社会共同承担交通安全的责任。

2、进一步抓好畅通工程建设,加强XX城区秩序管理,并向重点乡镇延伸,逐步规范场镇交通秩序。

3、在巩固210国道XX段创建平安大道成果的同时,以各片区中队和路检组警力为主力、协同派出所、依托镇乡政府、与交通部门合作,加强公路巡逻、道路治理和场镇宣传,将平安大道工作从国道线上向全市主骨架公路上全面铺开,建成全市的主干道交通文明“线”。

超市管理规章制度第5篇

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居民收入的提高,农民建房在数量和规模上都有大幅度的增加。但是,由于农村自建房缺少有效的管理和技术指导,乱搭乱建、扩大房屋占地面积等违章建设时有发生,特别是在城乡结合部的农村建房中,出现了严重的违章建房、在原建房屋上无序加层和随意建房等现象,不仅影响了村镇容貌景观,而且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各涉农镇办和区政府有关部门一定要从构建和谐社会、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出发,深刻认识加强农村建房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农村建房管理工作作为关系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二、严格实行土地和规划控制,规范农村建房监管工作

(一)有规划的村庄,要严格按照村镇规划进行报建;没有规划的,要尽快完成村镇规划。未编制村镇规划的,原则上不批准新增建房,确需建设的要按程序上报,经国土资源、建设部门会审后,再进行选址建设。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了规划控制的区域,按规划控制组织实施。太平店镇规划区、竹条集镇、牛首工业园区和柿铺街道办事处高速以西区域不得零星新建个人住房;柿铺街道办事处高速公路以东区域农村村(居)民,因法定事由要求异地建房或符合分户条件建房的,一律以“村民公寓”的形式进行建设。严格控制在公路、铁路沿线新批建房和宅基地。

(二)农村村(居)民新建、改建、扩建住房,须经本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讨论通过、镇(办)集中审核后,由区建设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办理土地、规划及建设相关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

(三)农村村(居)民建房宅基地必须符合村庄、集镇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倡集中建农民住宅小区,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小城镇集中,鼓励农村居民联户建设多层住宅。农村建房要与村庄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庄周边的荒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住房,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住宅。农村村(居)民建房宅基地严格实行一户一宅制,新建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含庭院),使用村内空闲地或原有宅基地建房的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含庭院);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三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0米,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四)城市规划区以外(高速公路以西)的农村土地、规划和建房监管工作由区国土资源部门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内(高速公路以东)的村(居)民建房和违法违章建设的查处工作,依照《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查处暂行办法》及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农村村(居)民建房,各职能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减化审批流程,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三、明确监管主体,强化农村建房监管

(一)加强初审工作,强化村(居)委会责任意识

各村(居)委会要认真履行初审和监督责任,明确工作责任,增强责任心。对符合申请宅基地和建房条件的农村村(居)民,由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审议通过后,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公示期为十五天),由村(居)委会签署意见,报镇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村(居)委会要加强对村(居)民建房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章建设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上报。

(二)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加大监管力度

各镇、相关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有领导责任,要把农村建房管理工作提在重要位置,明确专人管理,明确工作责任,严格审查把关,加强监督管理,指导各村(居)委会做好建房审核和监管工作,严禁未经批准私自建房,确保农村建房“有人管理”。涉农镇(办)要会同基层国土资源、建设部门审核农村建房申请和初审条件,符合条件的由区建设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批。有条件的镇(办)可以推行集中审核,统一报批,减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实行集中管理。

(三)加强宅基地申报管理工作,规范农村用地行为

基层国土资源所收到的建房申请,要及时会同规划、城建部门进行现场查勘,审查是否符合城镇规划、村庄规划,符合规划的方可签署意见。不同意建房的要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说明理由。区国土资源部门对农民建房申请,要及时组织现场查勘,并审核建房用地申请、申报、讨论、公示程序是否落实,是否符合建房条件,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用地计划等。占用耕地、超面积等利用宅基地建房的申报手续,按国家、省、市土地政策执行。

(四)明确农村建房监管主体,强化工作职责

村民异地建房或符合分户条件确需建房的,由区建设部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再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区建设部门要及时审查是否符合村庄规划,在收到申请之日起法定的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书面说明不同意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理由。在工作中要加大巡查力度,提高工作效率,发现或接到举报后,要及时立案,及时制止,及时查处,定期组织各类专项行动,切实遏制农村违法违章建房的混乱局面。

(五)实行部门联动,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严格落实长效管理措施,认真开展农村村(居)民建房的日常监管、监察工作,规范农村建房行为。区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会同各镇、相关街道办事处,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建立健全违法违章建房举报、制止、查处联动机制,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加强对农村建房的服务、指导和监管工作,加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筑市场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农村村(居)民的守法意识,规范私人建房行为,确保农村建房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各涉农镇办要将村民建房的发现、制止、监管与基层组织考评、考核挂钩,从源头上加强监管,严肃工作纪律,确保违法建设不蔓延,确保禁违目标的实现。各村(居)委会要确定专门人员,开展定期巡查,一旦发现违法违章建房苗头,必须立即采取相关有力措施,及时予以制止。

超市管理规章制度第6篇

(一)农村公路建设。年度目标:新修改造农村道路170公里,确保11月底完成全部建设任务,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100%,优良率达到85%以上,“十百千”示范工程项目要达到省创建标准。完成情况:今年以来,县委县政府高度关注民生,继续加大投入力度,持续推进农村公路建设,截止目前,全县共完成农村公路建设项目115个,共204.6公里。其中乡道建设项目7个,共34.6公里;村道建设项目108个,共170公里(含连接路37个项目89公里);桥梁17座,共532延米,全县农村公路建设总投资达到9655.27万元。工程已全面完工。

(二)农村公路养护。年度目标: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投入不低于330万元、创建文明示范路30公里。完成情况:全年实际投入养护资金510万元,养护里程达858公里,全县1066公里农村公路路肩基本整修一遍,打造文明示范路104.4公里,文明示范乡(镇)9个。

(三)道路运输工作。年度目标:进一步加大运输市场治理力度,严厉打击“黑车”,严厉打击倒客、抢客、站外带客和随意乱涨价现象,切实保护合法经营者权益;确保农村客车司机资格证持有率达到100%;做好营运客车油补工作。完成情况:我局根据上级要求治理道路运输市场,严格查处了农村客车司机资格证持有情况,确保了持有率达到100%;纠正违法违章行为200余次,打击“黑车”10余辆,取缔“黑站点”2处,处理违章22辆(3辆郑州旅游包车,3辆擅自改装营运车辆,其余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对违章车辆起到了较好的震慑作用,重新树立了文明、规范的道路运输新秩序。

(四)安全生产工作。年度目标:建立安全工作“一岗双责”制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行业监管和属地管理责任,隐患排查和整改率达到100%,重点应急物资储备率达到98%以上,道路运输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建设工程不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完成情况:全年组织交通专项安全大检查8次,隐患排查和整改率达到了100%,全年无一起重特大交通安全责任事故和人员死亡事故发生,认真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确保了重点应急物资储备率达到98%以上。

(五)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年度目标:加大治理力度,超限率控制在4%以内。完成情况:根据《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____、条第二款“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农村公路技术等级设置必要的标志和设施,禁止超限车辆行驶”的规定,为保护我县县乡公路,清丰县在县乡公路上陆续设置了限超桩和“龙门架”等限超设施,并在限超设施两侧设置了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加大农村公路的安全保护力度,确保了超限率控制在4%以内。

(一)狠抓公路建设质量,努力打造优质工程

在农村公路建设中,县交通运输局坚持“又好又快”发展的原则,进度服从质量,全面加强质量管理。一是严把设计质量关。按照节约、环保、安全和高效的要求,加强设计的源头管理,提高设计质量和水平。二是严把公路建设市场准入关。在项目施工、监理单位招投标过程中,对投标单位严格进行资格预审,确保让优秀的施工、监理单位进入我县的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三是狠抓制度建设的管理工作。进一步建立和落实政府监督、行业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合同管理,建立质量责任档案,落实各个环节的质量责任人,把好材料进场关、施工工艺和质量验收关,提高工程质量。四是加大监管工作力度。县交通运输局成立了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检测中心,专门负责对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从业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与施工。在施工中,做到严把“五关”(路基关、配合比关、设备关、施工关、检测

关)、严控“四度”(宽度、厚度、强度、平整度)。通过严格落实各项措施,使监理施工单位质量意识得到增强,监管单位监管力度明显加大,公路建设质量明显提升。(二)明确责任主体,加强养护管理

一是责任主体落实到位。县乡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为进一步明确主体,落实责任,县政府与乡镇政府、乡镇政府与行政村层层签订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目标责任书》,明确县政府是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养护和管理工作。二是管理制度落实到位。县政府相继出台了《清丰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方案》、《清丰县农村公路养护实施细则与考核办法》和《清丰县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与日常养护的实施、资金筹措与管理、奖惩与考核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制定了《清丰县农村公路养护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建立了责权分明、上下联动的养护组织。为规范乡镇农村公路管养站的管理,清丰县统一制定了《乡镇农村公路管养站工作职责》、《乡镇农村公路管养站工作制度》、《乡镇农村公路管养站管理办法》、《乡镇农村公路巡查制度》和《农村公路文明安全生产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把农村公路各基层单位的职责、任务、工作要求、考核办法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实现了农村公路管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三是资金监管落实到位。我县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来源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省、市补助的专项养护资金;二是县财政按本年度财政预算收入的1.5‰列支日常养护资金。为规范养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县财政设立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上级补助的专项养护资金由县财政对项目进行评审,按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进度和审计决算金额支付。日常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小修保养,由县财政经项目评审按小修保养工程计量支付,并进行审计监督。

(三)强化运输市场管理,规范运输市场秩序

一是建立健全了全县的车辆技术档案,在车辆办证方面,严把审批关,对全县车辆进行网上严格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运输车辆不予办理营运证件。我所共办理营运证件500余辆,审验1700余辆,对10辆不符合审批标准的货运车辆的车主进行了详细说明后,下达了不予许可告知书。二是加强了驻站监督室的力量,派驻了4名执法人员,严格按照驻站规定做好各项工作,各种台账、报表,对进入车站经营的客运车辆出入要有登记,严禁超员超载,“春节”、“五一”“十一”期间共投入客运车辆1650台次,完成客运量28万人次,客运周转量448万人公里。全面落实了“三关一监督”和“四项机制”。杜绝驾驶员无从业资格证或所驾驶车辆与从业资格证准驾车辆不符。三是为彻底解决二级维护存在的“只交费不维护”车辆管理不严等问题,我们按照“整顿秩序、规范市场、综合治理、疏堵结合”的原则,对2家二类和5家三类维修厂家进行了整顿治理。同时依法打击和取缔无证修车、不规范经营和欺诈行为。 四是建立了GPS监控平台,全县县乡客车全部安装了监控设备,有效的提高了客运服务质量,对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公交市场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五是我局稽查大队根据上级要求治理道路运输市场,纠正违法违章行为200余次,打击“黑车”10余辆,取缔“黑站点”2处,处理违章22辆(3辆郑州旅游包车,3辆擅自改装营运车辆,其余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对违章车辆起到了较好的震慑作用,重新树立了文明、规范的道路运输新秩序。六是已完成26辆城乡公交更新工作。(大流6辆,张六村10辆,固城5辆,单拐5辆(大型客车更换10辆小型客运车辆)。七是完成了省厅下达的的交通运输业经济统计专项调查工作任务。八是按照上级要求,对全县8吨以上的货车60%安装GPS定位系统。

(四)加强农村公路保护,依法开展路政执法

一是大力加强农村公路保护。根据《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____、条第二款“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农村公路技术等级设置必要的标志和设施,禁止超限车辆行驶”的规定,为保护我县县乡公路,清丰县在县乡公路上陆续设置了限超桩和“龙门架”等限超设施,并在限超设施两侧设置了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加大农村公路的安全保护力度。二是加大宣传力度和巡查力度。全年共张贴“两条例”通告230余张,散发路政政策宣传单23000余份,拉扯横幅54条,刷写墙体标语59面,出动宣传车85台次,设立咨询台12处等,在社会上起到了很好的宣传效果。针对农村公路上违法占道、毁坏公路、设施和影响交通安全的问题,路政大队加大了巡查力度,确保了公路安全畅通、环境整洁。今年共租赁机械28台次清理建筑生活垃圾5400m3,清理建筑沙石违章占道7200m3,挪移建筑板材、石梁160余块,整改事故隐患路段2处,拆除私搭乱建和违章建筑11处,配合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查处损坏公路事件3起,通过全体执法人员的不懈努力,县内农村公路交通状况明显改善,公路通行能力正常。

(五)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

在党的建设上,今

年以来我们一方面强化对党员的学习培训和中心组学习,做到了有学习计划,有学习资料,有学习记录,有心得体会,确保党员学习效果。积极向党组织输入新鲜血液,发展优秀骨干2人加入党组织,培养2名发展对象。二是积极组织开展党员活动,组织党员参加县委组织开展的庆祝党的____、大系列活动,展现了交通运输系统党员的良好精神风貌,组织党员收听收看____、大系列会议,学习____、大及____、全会会议精神和工作报告,全体党员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得到进一步增强;局领导班子成员带头率先垂范,带头模范遵守《廉洁自律制度》,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内容,公开向上级党组织、全局干部职工以及社会各界承诺“不搞特殊、不索贿、不吃请、不、不公款旅游,严管自己的下属及子女”,并将话费报销、公务接待、办事程序、财务收支、评先、晋升等情况进行公开公示。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以自身实际行动实践承诺内容,树立了交通干部廉洁形象,发挥了党员干部表率作用。(六)深入开展“一创双优”集中教育活动,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以深入开展“一创双优”集中教育活动为契机,找准干部教育工作切入点,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科学安排,严格程序,高标准、严要求抓好活动每一阶段、每个程序、每个环节的工作。通过活动,全体党员干部进一步转变了工作作风,找准了制约我县交通运输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制订了破解交通运输发展难题的措施,理清了工作思路,明确了发展目标,把全行业的发展积极性进一步引导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上来。同时,以开展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完善了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各项管理、监督和工作制度,强化绩效评估考核,加快推进行业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干部队伍的思想观念、精神风貌明显改善,工作干劲更足,有力地促进了交通运输工作。

尽管我们在解决群众出行难问题上做了很多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全县人民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工作任务仍十分艰巨,当前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由于我县的农村公路建设起步早,路网结构层次低,公路普遍超期服役,损毁严重,虽然我们利用全省农村公路“十、百、千”示范工程创建活动机遇,修建和改造了不少农村公路,但仍有部分偏远村庄通行道路需进行改造。

(二)运输市场秩序不够规范,从业人员素质低。争线路、抢客源、违规经营还时有发生。

(三)部分执法人员对交通法律法规学习不到位,工作方法简单粗暴,还存在“冷、横、硬”的现象。

一、农村公路建设:新改建农村公路170公里,总投资8000万元,重点向县城西部部分乡镇倾斜,工程合格率100%,优良率达85%;

二、农村公路养护:健全建立农村公路三级养护机制,建管并重,保证养护资金、养护队伍的常态化、制度化,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完成农村公路示范县创建任务;

三、汽车站新建:完成清丰汽车站新址选址和项目报建可行性报告工作,力争完成招投标工作。

四、运政管理:客运方面审批一条客运线路(瓦屋头—濮阳飞龙汽车站),调整一条循环线路(六塔—仙庄);货运方面,全县重型(5吨)以上车辆全部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维修方面审批一到两家二级“一站式维修服务站”,审批一家小型农产品物流企业。

五、路政管理:县道两侧不出现新的违章建筑,路面无建筑材料违法占道,超限率控制在1.5%以内。

六、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四项机制”、“三关一监督”工作要求,强化宣传教育、培训,全年组织交通安全排查不少于4次,无重特大交通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七、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作风建设:按照惩防并举、教育为主的方针,强化教育,严格监督,全年不出现公路“三乱”等各种违法违纪案件;以建设勤政、高效、廉洁、务实的机关为目标,加强学习、提高素质、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全年不出现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案件,为我县创造优良的发展环境。

为确保以上工作能够全部完成,我们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和驾驭全局工作的能力。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认真学习党的____、大会议和____、届____、全会会议精神,努力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增强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基本政策的自觉性和创造性,增强在复杂情况下解决复杂问题、领导驾驭全局工作的能力。

超市管理规章制度第7篇

特此通知。

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

((93)建房住字第30号)

全文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简称《拆迁条例》)已二年多了。为了切实贯彻执行《拆迁条例》,进一步加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自身建设和拆迁行业的管理,促进拆迁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考核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作为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评比的依据。希望你们能认真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大力组织开展拆迁管理争先创优活动,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考核标准。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考核标准(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促进拆迁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全面提高拆迁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1.管理机构健全,配备了适应工作需要的、经过统一培训、具有相应专业水平的专职管理人员。

2.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国家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代政府及时地拟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地方法规或规章及相关的配套政策和标准。

3.制定了完整的行之有效的拆迁管理工作程序和表式,能及时掌握情况和有序地处理问题,实行规范化管理。

4.坚持依法行政,能做到本城市统一拆迁政策、标准,统一拆迁行业管理。

5.建立健全了强化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推行了岗位责任制和目标管理,做到工作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

6.能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加强拆迁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协调解决问题。

7.严格“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审批制度,坚持按程序办事,差错率不超过1%。

8.加强被拆迁居民过渡和安置的管理,当年按协议规定期限进户率要达到95%以上。

9.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做好对群众的宣传解释工作。认真、及时、妥善处理来信来访,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和呈报上级部门的批转件。越级上访率不超过2%,申请行政或司法强制执行的户数不超过3‰。

10.加强拆迁管理人员和从事拆迁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培训面和持证上岗率均达到95%以上。

超市管理规章制度第8篇

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和停放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其设计最高时速应当不超过20千米(公里),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千克(公斤),制动性能、外形尺寸等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国家标准如有修改,应当符合新的标准。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海口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回收处置的监督管理。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在人行道上的停放管理。

规划、交通、建设、价格、财政、园林绿化、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本市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目录管理。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列入《海口市合格电动自行车销售登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和上道路行驶。

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行驶证并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国家和本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非机动车通行的规定。

第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在道路上驾驶除合格电动自行车以外的电动或者电助动的二轮车辆(以下统称超标电动自行车),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临时通行许可,临时通行期限为2年,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对实行临时通行许可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依照有关电动自行车的规定管理。国家、本省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高级中等教育的学校、电动自行车销售商等,应当加强驾驶电动自行车知识和通行规则的宣传教育,提高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

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登记管理

第八条 质监部门、工商部门应当加强本市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市场的监管,建立定期、不定期检查制度,及时查处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对违法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向质监部门、工商部门举报或者投诉,质监部门、工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颁布后60日内,质监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工商、环保部门,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编入《目录》,向社会公布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厂家、产品种类、品牌、型号等。《目录》如有修改,应当重新公布。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经销商,需要在本市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应当向质监部门提出将产品列入《目录》的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有关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证书、营业执照、产品图像、相关技术资料等文件。已在本市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应当在本办法颁布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质监部门应当对申请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进行核查。对设计最高时速、制动性能、整车重量、外形尺寸等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列入《目录》,并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经销商对《目录》有异议的,可以向质监部门提出。质监部门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异议人。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应当建立进货、销售台账,并验明所销售电动自行车产品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核查电动自行车的整车重量、设计最高时速、外形尺寸等参数,确保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请购买已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的提示语,并向消费者免费提供《目录》查询。

本办法施行后,销售商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或者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导致消费者购买的车辆不能登记上牌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或者更换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拆除或者改动电动自行车限速器、脚踏装置等影响车辆安全的部件;

(二)在电动自行车上安装音响、高音喇叭等产生噪音污染的部件;

(三)其他违法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的销售商应当提供废旧电池更换、回收服务,按照规定建立台账,并将收集的废旧电池交由生产企业回收利用或者委托给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置。

第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本办法施行后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注册登记。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车辆的来历凭证;

(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经核查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办理注册登记,发放号牌和行驶证。

第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许可,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登记,取得临时通行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临时通行许可期限届满,临时号牌和临时行驶证,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注销。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商,采用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超标电动自行车。

第十六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增设牌证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等方式,为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借、挪用、涂改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

第十八条  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申请换领或者补领。

第十九条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改变车身颜色,更换车身、车架,或者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交验车辆,申请变更登记: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车辆的行驶证或者临时通行证;

(三)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出具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提供的有关证明。

第二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车辆所有人应当在车辆交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交验车辆,申请转移登记:

(一)原车辆所有人和现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原车辆的号牌、行驶证或者临时通行标志、临时通行证;

(三)车辆所有权转移的有关证明、凭证。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换领或者补领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的申请,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换领、补领号牌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二条 已经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取得临时通行许可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车辆灭失或者由于损坏不再使用的;

(二)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三)其他应当注销登记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登记的,免收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

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和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临时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国家和本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通行保障与通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非机动车道路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在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应当划设非机动车道;已建成的城市道路未划设非机动车道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科学划设。

建设人行天桥、地下人行过道,应当划设方便电动自行车推行通过的设施、过道。已建成的人行天桥应当逐步增加方便电动自行车推行通过的设施、过道。

划设非机动车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满足非机动车的通行要求。

第二十五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右侧边缘,划设非机动车行驶范围引导线。引导线的式样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划设非机动车道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配套建设非机动车停车场和停车泊位。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其经营、使用的场地建设非机动车停车场和停车泊位,为非机动车停放提供无偿服务,或者按照经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提供有偿服务。

第二十七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和停车泊位的绿化工作,为非机动车骑行、停放提供舒适环境。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机动车道上划设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划设的,应当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需要临时占用非机动车道进行施工的,应当报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征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批准,并应当采取措施保障非机动车通行的安全畅通。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不得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停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限制或者禁止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在一定区域内通行。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采取限制或者禁止通行措施,应当采取召开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相关方面意见后决定。但临时限制或者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道路右侧非机动车行驶范围引导线内行驶。非机动车道、引导线内路面被占用的,可以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应当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引导线内。

禁止驾驶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

第三十二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第三十三条 在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路段,驾驶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下车推行横过机动车道。

在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过人行横道时,在非机动车道上驾驶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服从交通信号灯的指示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在人行横道路口外停车让行。

第三十四条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

(二)驾驶人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

(三)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号牌;

(四)在非机动车道上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在非机动车行驶范围引导线内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五)不得饮酒后驾驶;

(六)搭载人数不得超过一人;

(七)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15厘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30厘米;

(八)其他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禁止使用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进行营业性旅客运输。

第三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和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指定地点有序停放,不得阻挡盲道和影响行人、车辆通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罚;本办法未作处罚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海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本办法规定的处罚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责令行为人改正。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电动自行车未取得行驶证和号牌上道路行驶的,处40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由质监、工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没收车辆和违法所得,处销售车辆(包括己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车辆)货值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质监、工商部门查处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可以依法查封、扣押车辆。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驾驶本办法施行后购买或者临时通行许可期限届满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处1000元罚款;

(二)驾驶本办法施行前购买未取得临时通行许可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处2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商未建立进货、销售台账的,由工商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部门处200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商、维修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质监、工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收缴其违法装置。

使用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200元罚款,并收缴其违法装置。

第四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销售商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处置废旧电池的,由环保部门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按照要求处置的,由环保部门依法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销售商承担。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处200元罚款;伪造、变造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号牌和行驶证的,处500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转借、挪用、涂改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处100元罚款;转借、挪用、涂改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号牌和行驶证的,处200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在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的道路行驶的,处200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在划设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或者在未划设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超出非机动车行驶范围引导线行驶的,处200元罚款;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未划设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超出非机动车行驶范围引导线行驶的,处20元罚款。

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或者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处200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不服从交通信号灯和交通警察指挥的,或者违反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的,处200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四)、(七)项规定的,处20元罚款;违反第(二)、(三)、(五)、(六)项的,处40元罚款。

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三)、(四)、(五)、(六)项规定的,处100元罚款;违反第(二)、(七)项规定的,处50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进行营业性旅客运输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地点停放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罚:

(一)对电动自行车处20元罚款;

(二)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处40元罚款。

第五十一条 公安交通、质监、工商、环保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目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制定相关文件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市场进行检查的;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车辆办理号牌、行驶证的;

(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申领、换领、补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工作的;

(六)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投诉不予处理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押车辆,并当场出具凭证,告知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有关部门接受处理:

(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

(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三)使用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从事营业性旅客运输的;

(四)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被处以罚款处罚的。

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后,扣押车辆的部门应当立即退还车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被扣押的车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60日、90日、2年包括工作日和节假日在内。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来历凭证是指法院判决、仲裁裁决以及车辆销售、典当、拍卖、馈赠、奖励(包括抽奖)等证明材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电动自行车如何使用1、电动自行车使用前应调整好鞍座和车把的高度,以保证骑行的舒适性,减轻疲劳。鞍座和车把高度应因人而异,一般鞍座的高度以骑行者能够单脚可靠着地为适宜(整车应基本保持直立),车把的高度以骑行者小臂平放、肩部和手臂放松为适宜。但鞍座和车把的调整应首先保证过管及把立管的插入深度必须高于安全标志线。

2、电动自行车使用前应检查并调整好前后刹车。前刹车由右闸把控制,后刹车由左闸把控制。前后刹车的调整以左右闸把手柄达到一半行程时即能可靠刹车为适宜;闸皮过度磨损,要及时更换。

3、电动自行车作用前应检查链条的松紧度。链条过紧脚蹬骑行时费力,过松则容易颤动、擦碰其他零部件。链条的垂度为1-2mm较适宜,一般不用脚蹬骑行时可以适当调紧。链条调整时,先松开后轮螺母,通过均匀旋进旋出左右调链螺钉,调整好链条松紧度,重新紧固好后轮螺母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