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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设计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2-04-11 08:23:13

税制设计论文

税制设计论文第1篇

摘要:税收是一门有关税收理论、制度和管理的业务课程,与经济生活关系密切,是财务会计专业学生的专业核心课程之一。本文在明确教学目的的基础上,对本课程进行教学改革,探讨了本课程的教学设计思路和案例教学、基于工作过程的理实一体化、专题教学等教学方法。

关键词 :高职院校;国家税收;教学改革

一、课程性质与定位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又是企业经营管理和会计核算时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税收是一门有关税收理论、制度和管理的业务课程,与经济生活关系密切。由此可见,税收知识在高职经济类课程体系和人才培养中处于重要的地位。通过税收课程的教学,使学生较全面地了解税收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熟悉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制度,掌握各种税的征税规定、计税方法和申报纳税方法;明确纳税人应当承担的纳税义务、应当享有的法定权利以及违反税法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生理解、运用和遵守执行国家税法的水平以及分析、解决税收实际问题的能力,为学生将来从事的财经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通过学习《国家税收》这门课程,要求掌握国家税收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并在学习中处理好全面与重点、理解与记忆、原则与方法的关系。通过对该课程的学习,能比较完整地掌握国家税收的基本理论构架,并能把它们运用于实践当中。该课程具有理论性、政策性、实用性和操作性强的特点。

二、课程教学改革思路

高职教育要求学生具备全面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强的实践技能,课程改革应针对高职教育的特点,税收课程教学内容的设计应兼顾会计方面涉税工作的全过程。具体企业涉税业务工作岗位是办税员,现代企业管理体制下,要求办税员不仅要对涉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这也是基础会计工作人员会计核算工作,其次还要求办税员能够独立的办理税务申报,再次单位还会要求办税员能帮助企业少缴纳税款。也就是说办税员要能进行基础涉税会计核算、纳税实务和纳税筹划方面的工作。基于以上办税员的工作内容,在税收课程设计思路里要兼顾这些能力要求,本门课程改革设计中涉及到不同的能力要求的教学内容采用了不同的教学方法。下面以国家税收里流转税类增值税为例说明本课程的课程设计思路。

税收课程的特点是每个税种都是根据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进行介绍的,税收制度的要素有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征税范围、计税方法、纳税期限和法律责任。在增值税的纳税人知识点的学习中,可以引导学生思考如何选择纳税人身份对企业的纳税进行筹划,在这个知识点的讲解中可以进行专题教学。征税对象、税目和税率及征税范围为一知识点群进行学习,运用合适的教学案例对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进行区分,引导学生思考企业不同的业务活动涉及到的税种不同。在计税方法和税收减免税优惠里采用合适的案例让学生学习涉税的基础会计核算方法,所涉及到的知识点与会计实务里的内容无缝连接。还可以引导学生思考如何利用税收减免政策进行企业纳税筹划。纳税期限和法律责任里可以让学生在模拟企业申报纳税的环境中分角色完成模拟企业的申报的全过程。这个教学内容采用的是基于工作过程的任务教学法,实现理论实践相结合。

三、教学改革思路实施途径

(一)引入教学案例———案例教学法

使用教学案例是各个课程常见的教学方法,适当的运用案例帮助学生理解掌握所学的知识。案例教学可以在课前引入教学内容,也可以课堂上使用教学案例让学生解决问题。这就要求教师在选择案例的时候要适当,既要与课堂内容契合还要来源于实际工作,在案例的讲解还需要注意案例的难易程度,学生的可接受范围,在简短的时间内能理解案例的侧重点还要能嵌入本节课的教学重点难点。教师需要走出教师利用在单位实践的机会整理出适合课堂教学的真实案例材料,特别是在纳税申报环节,教师准备一套完整的企业涉税业务,让学生根据实际工作中的原始凭证去独立的思考,完成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的全过程。

(二)模拟企业纳税活动———任务教学法

在纳税申报和违章处理环节的教学中需要一套配备完善的纳税申报实验室,该实验室应该具备申报纳税的仿真环境,配置必要的计算机硬件设备和纳税申报软件。其实验室的功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模拟税务局报税大厅中配备各个窗口和各种材料文件,让学生扮演各个角色去完成税务登记、领购发票、发票认证、递交文书、审核材料,填制纳税申报表、税款缴纳和业务咨询等。这样学生能深入的学习税务机关征税的各项业务工作流程,掌握各项涉税业务的办理过程,进行传统的纳税申报业务模拟活动是非常必要的。

第二:由于网上纳税申报的推广应用广泛,该实验室需要具备纳税申报软件,让学生在计算机网络环境下登陆税务部门电子申报网站进行纳税申报。这样的练习前提需要学生对税收制度理论知识扎实,能独立的进行领购原始发票,进行发票认证,准确无误的录入当月应申报数据,完成申报纳税。在这样的练习环境下,教师充当纳税申报审核工作,对学生申报的数据进行审核无误后,完成纳税网上申报工作。

(三)开展网络教学———专题教学法

税收课程在教材介绍的时候,是按照各个税种进行的,大部分税种之间联系不太紧密,这样这门课程的一些教学内容就可以设计成专题的形式进行学习,比如出口退税、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筹划、最近的热点房产税等。这些专题可以制作成专题网络教学课程,方便学生学习思考。传统的课堂教学方式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教学大纲也会限制课程的重难点。把税收课程网络教学开发成专题微课的教学形式呈现,这样的形式让学生能耳目一新、教学形式更新颖、教学内容更贴近经济热点和税务工作实际。开展专题教学的网络课程会是一个创新,对传统的课堂教学是个很好的补充。

四、总结

教学改革的关键是能够达到学生的培养目标,利用现有的教学资源,采用案例教学方法、任务教学方法和专题教学方法相结合的审计学科教学模式是创新型教学方法的一种尝试,这种仿真纳税环境开展纳税申报工作任务和网络专题教学相结合的方法下,锻炼了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独立思考、运用所学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从而达到教学改革的目的,较好的完成教学目标。

基金项目:

本文为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教改课题“高职高专《国家税收实务》课程的理实一体化教学模式的探索与实践”的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杨文则.高职会计专业税收课程设计的思考与实践.会计之友,2009年3期.

[2]白琳.高职院校会计专业税收课程教学改革探讨. 财会通讯,2012年第5期.

税制设计论文第2篇

【关键词】物业税;博弈;物业税税基评定

2003年10月,**中央第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实施城镇税费建设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税费”。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为开征物业税提供了法律保障。随着物业税在北京、辽宁、江苏、深圳、宁夏、重庆、安徽、河南、福建、天津等十省市模拟试点工作的进行,物业税又再次被推向风口浪尖。但物业税的具体开征还面临着困难,理论界对开征物业税的制度设计还存在不少争议,本文认为,只有首先解决物业税税基的价值评定问题,才能为开征物业税扫清前期障碍,讨论税制的制度设计问题远比探讨技术操作更为重要。

一、物业税的相关理论

物业税是以土地、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以及与其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等为课税对象,要求其所有者或承租人每年都要缴纳一定税款,而应缴纳的税值会随着不动产市场价值的变化而变化。“物业”一词是实物与权益的综合体,通常在国外被称为不动产,而在我国大陆则习惯称之为房地产。国内学者对物业税作了一系列的研究,甚至有人认为,物业税就是财产税,也可以称之为不动产税。这些观点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物业税的设计基础。下面,本文阐述物业税和我国现存财产税的关系。

1、物业税是财产税的一种

财产税是整个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概念上来说,财产税是指以纳税人所拥有和支配财产本身(财产的价值或数量)为课税对象的税收统称,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相比所得税是对国民生产的流量课税,财产税则是对社会财产的存量课税,其价值并没有参与再生产的循环。财产税以财产的可转让性和可保有性,又可分为财产转让税和财产保有税。

我国现行财产税制中的主要税种有房产税、车船税和契税。物业税也是财产税的一种。物业税的本质的实际内容就是房地产保有阶段的税收。物业税,是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征税,要求其承租人或所有者每年按照不动产的价值都要缴付的一定税款。物业税的课税对象是不直接参与流转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由不动产的所有或支配人直接承担而很难转嫁。因此,物业税具有财产税的主要特征,属于财产税的范畴。

2、物业税设计的理论基础

一般说来,尽管国内外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开征物业税,但是关于物业税的理论基础却存在较大的分歧,主要有“公平论”、“税制完善论”、“财政收入论”、“受益论”和“资源配置论”等观点。

(1)征收物业税的“公平论”。“公平论”包括普遍征税和平等征税。所谓普遍征税,是指税收管辖权范围内的所有法人和自然人,也即所有有纳税能力的人都应毫无例外地纳税。所谓平等征税,是指所有的纳税人依照其所拥有的不动产价值取得的收入或实际支出等客观因素来确定。税收的公平标准主要是依据能力原则,要求纳税人应当根据他们的支付能力纳税。公平论是税收理论的基础,具有普适性,可适用于物业税。物业税对财产收入的公平调节功能,优于所得税。但是单纯强调物业税的公平说,并不能真正反映物业税的本质和特征。

(2)征收物业税的“税制完善论”。该理论认为完善的现代税制应包括所得税、商品税和财产税这三大体系。税制完善论从税收功能角度来认识物业税,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实用性。但是,一个税种的设立并不单是为了使税收体制在理论上得到完善而存在,更重要的是该税种的设立所能发挥的作用。因此,单纯的税制完善说也不能反映物业税的本质和特征。

(3)征收物业税的“财政收入论”。税收都具有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和作用,对土地、房屋等课征物业税,是为满足财政支出需要,而筹集国家财政收入。依照国际通行的做法,物业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在我国现行税制下,中央税收比例较大,地方税收较低,使得地方政府的收入主要是通过土地出让金取得,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地方政府的短期行为问题。该理论认为物业税的开征实际上是把一部分的一次性收入变成了长期现金流,增强了政府收入的长期性,激励地方政府做出更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的决策。

(4)征收物业税

的“受益论”。物业税“受益论”出现在20世纪60年代,是指以税收主要为纳税人服务,即完全用于地方公共服务的提供,并没有带来福利的损失。受益论的观点主要建立在两大假设的基础上——“用脚投票”和“城市土地利用分区”。在这种理论下,住户不会因物业税的征收或提高调整其房屋消费,个人按照对住房和公共服务的偏好选择居住地区,配置到公共部门的资源是有效的,因为财产税每年列支的税费,相当于支付地方公共服务的成本。

(5)征收物业税的“资源配置论”。征收物业税的“资源配置论”是建立在征收物业税的作用方面来论述的。这种观点将物业税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期望通过征收物业税达到合理配置土地等资源的作用,促进社会公平,优化资源配置。这种观点需要国家在研究现行已经开通和征收房地产使用税费的基础上,合理计算并重新设计部分税种,达到科学管理的目的。综上,在各种有关理论的争论中,本文比较倾向于“公平论”、“受益论”和“资源配置论”。物业税的实施,必须以实现公平为基本目标,并体现地方政府公共服务的提供程度,这对地方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是非常有现实意义的。

3、开征物业税的意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内外的相关成功经验表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离不开高效完备的税收制度。建立“宽税基、少税种、低税率”的税制体系已被国际证明为有效的市场调控的手段。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的诸多弊端难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地产健康、有序发展的需要,而开征物业税则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必然选择,也是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我国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存在税权划分不清、税种设置不完整、计税依据和征收范围不合理、税收政策不统一、配套的辅助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完善税收体系工作,需要多个部门的共同协作和努力。本文期望以研究物业税开征为契机,对设计适合我国税收体系的税基价值评定进行初步研究。

4、物业税税基评定中的“中国特色”

税基即“课税基础”,具体有两种含义:一是指某种税的经济基础,例如流转税的课税基础是流转额,所得税的课税基础为所得额,选择税基是税制建设上的一个重要问题,选择的课税基础宽,税源就比较丰富,调控的力度也会比较大;二是指计算交纳税额的依据或标准,即计税依据或计税标准,包括实物量与价值量两类。

对于物业税的税基评定来说,课税基础应该是纳税人所拥有的“物业财产”。中国《民法通则》第5章第1节对所有权进行规定时,就使用了财产所有权概念。此处的财产,其实指的就是从法学角度所理解的物的概念。但我国《担保法》第34条规定的财产,既包括物,也包括土地使用权等权利;中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的个人财产,同样既包括物,也包括著作权、专利权等权利。这说明在中国现行法律中财产既可以指客体又可以指对客体的权利。所以说,物业税的税基评定就是对征税客体和对客体的权利的价值评定。中国法律中对财产这个概念的解释,为物业税的税基认定范围扫清了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障碍——土地的国有性质。

众所周知,我国的土地是国家所有的,土地具有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房地产的升值归根结底为土地的升值。土地的使用权是使用人的权益,也可看作是使用人的财产。因此,物业税的征税对象应为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对物业税税基的认定,应该是土地使用权价值和房屋所有权价值的统一,至于是分开征税还是统一征税,应视我国物业税的税制设计具体而定。

二、物业税税基价值评定的几种观点

1、税基评定的“基准地价说”

这种观点认为,物业税的税基价值认定可以直接通过基准地价简单得到。《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对基准地价的定义是:“基准地价是指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土地,按照商业、居住、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期日上法定最高年期土地使用权的区域平均价格”。认为基准地价是我国地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了我国城市土地市场中地价的变化趋势,是我国政府法定的公示地价之一。在刚刚开始研究制定基准地价时,期望其能够成为国家对地价进行宏观调控的依据和政府征税的客观依据,引导土地充分利用和合理流转。但事实证明,我国房地产市场经过多年的发展之后,基准地价已经不再适用,且基准地价也不适合作为物业税税基价值的评定基础。

(1)基准地价的形成基础不够科学。我国城镇土地定级估价开始于80年代末90年代初,由于当时土地市场很不发达,为了揭示城镇土地资产的价值,实行“以城镇土地分等定级为基础、土地收益为依据、土地市场交易样点为参考”的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方法。城镇土地的定级采用的是多因素综合评价法,即根据影响城

镇土地级别的因素因子,对城镇土地的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划分出土地的级别。在土地级别划分的基础上,搜集每一个级别的交易样点,将每一个级别的交易样点地价分用途进行平均,得到每一个级别每一用途的平均价格,作为基准地价。这种方法存在明显的弊病,由于在城镇土地定级的过程中,因素因子的选择、因素因子的影响权重、因素因子的等级功能分数、划分土地级别的数目等都是人为确定的,使得定级过程中的随意性很强。

(2)基准地价数据陈旧,已经无法满足需要。以上海市基准地价为例,目前的基准地价体系是1998年的,2003年有所修订,但数据与现实土地交易价格相差甚远。2007年9月,上海青浦赵巷地块成交的楼面单价近万元,该地块的基准地价仅为700元/平方米,成交价格已是基准地价的近15倍。因我国经济有着日新月异的变化,这对基准地价的调整造成了不少压力,许多小城镇尚没有建立基准地价体系,有的虽然建立了相关体系,但基准地价已经数年没有更新,形同虚设。

(3)基准地价仅仅是“土地使用权区域的平均价格”,物业税的税基价值不仅包括土地还包括房产,因此,基准地价不适合作为物业税的征税依据。即使仅将基准地价作为对物业税征税过程中对土地价值的征税依据,其脱离现实情况的数据不能真实反映纳税人拥有财产存量的多少,也会造成税收的损失和不公平性,从而无法实现开征物业税的意义。

2、税基评定的“市场交易价格说”

这种观点认为,物业税的税基价值评定可以直接通过对市场交易价格的分析和调整得到。认为市场交易价格最能反映纳税义务人拥有财产的多寡,通过分析剔除交易价格中的不理性因素,以此来评定物业税的税基价值。但这种观点有不少弊病。

(1)虽然有市场可比的交易价格,但物业税的征收对象是以被“占有”形式存在的,并未在征收阶段实际参与市场交易。以变动的市场价格衡量纳税人占有的存量财产,在税收上缺乏统一的标准,且财产所有人并没有通过财产市场价格的涨跌获得任何利益。因此,以市场交易价格征税有一定的不公平性。

(2)公开市场价格的取得和应用存在一定难度。市场交易的公允价值是指信息完全对称的情况下,无关联的买卖双方自愿公平交易所形成的价格,而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信息完全对称的市场不可能存在,尤其房地产市场是一个发育不成熟的半市场化行业,公允价值很难得到。即使调整后的市场价格能够反映理论上的公允价值,其取得和应用由于市场的多变性和征税对象的独一无二性都存在一定难度,可操作性极差。

(3)市场交易价格不能反映征税客体的理性价值。在经济学中,存在信息完全对称的市场状态,而现实的市场却存在着许多信息不对称和非理性因素。物业税的征收要体现“公平论”、“受益论”和“资源配置论”的主要观点,就不能仅仅依靠市场的力量去确定税基的价值。税基价值的评定要能够引导市场价格的良性发展,而非简单地肯定、迎合和追逐市场价格。因此,市场交易价格也不可取。

3、税基评定的“评估价值说”和“认定价值说”

理论界对于物业税税基比较肯定的观点应该是“评估说”和“认定说”。这两种观点既有相同的地方,又有相悖的观点。相同的地方是指“评估说”和“认定说”都认为物业税的税基价值评定工作应该由专业人士来从事,而其相悖之处在于对从事物业税税基评定工作的机构的性质和组织方式意见不一。大多数国家的物业税都以房地产的评定价值作为计税基础,且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财产评定体系,有专门的财产价值评定机构。以专门机构的评定价值作为税基价值有以下优点。

(1)按专门机构的评定价值征税,能比较客观地反映房地产价值和纳税人的承受能力,使多占有财产的纳税人多缴税,少占有财产的少缴税。按评定值征税可以较好地调节土地级差收益,保护土地资源,也可以促进纳税人合理利用房产、土地,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和促进房地产资源的有效配置。

(2)按专门机构的评定价值征税,税基具有弹性。随着房地产市场价值的涨跌,房地产价值随之上下浮动,评定价值也会相应调整,体现了公平的原则。但评定价值不会完全按照市场交易价格变化,而是在剔除了市场的非理性因素而得出的合理价格,能够充分体现专业性。

(3)按专门机构的评定价值征税,对社区的公共投入可以得到相应回报。社区公共投入增加会提高社区内财产的市场价值,而财产市场价值的提高又会带来税收收入的增加,使得居民的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符合征收物业税的“受益论”。

按照专门机构的评定价值征税具有以上优点,但这些优点都要依靠合适的制度设计才能够发挥。在制度设计方面,必须使政府部门和评定机构既可以

互相协作,又可以互相制衡,高效、公正地完成整个物业税的征收工作。但“评估说”和“认定说”之间也有不同的观点,在于这两种观点对物业税税基评定的机构性质和组织方式认识不同。

“评估价值说”认为物业税税基价值应由“评估”得到,“评估”是一个中介行为用语,指社会中介通过现有的评估方法,确定物业税税基的方式:“认定价值说”认为物业税税基价值应由“认定”得到,“认定”不是一个中介行为,带有“定”的性质,“认定权”应由国家设立的专门机构行使,以保持涉税财物价值认定的权威性和可靠性。

三、物业税税基评定的路径选择

要确定物业税税基认定的路径首先要分析物业税税基认定的利益相关者,毕竟,一种制度设计的最终出台是依靠利益相关者各方的博弈而最终形成的。

1、物业税税基评定的利益相关者

物业税税基评定的直接利益相关者包括:物业税的缴纳者、地方政府、国家相关部委和税基认定机构等;与物业税税基评定的间接利益相关者更是种类繁多,例如开发商、商业银行以及房地产相关产业等。各类参与者的利益诉求不一样,受到的资源约束不一样,对物业税税基评定的态度也不一样。在物业税税基评定制度形成的过程中,这些利益相关者都会从自身的诉求出发,参与共同博弈,最终达到均衡。分析物业税税基评定的利益相关者就是期望通过分析这些参与者各自的不同目的和行为,从而设定使整个物业税税收体系良性发展的机制。

2、税基评定价值应当对物业交易价格有引导作用

在价值和价格两个词越来越被混用的今天,我们不得不重述价值和价格的区别:价格是价值的外在表现形式,是随价值上下波动的,偶尔会偏离价值较远。因此,价格和价值两个词绝对不应混用。物业税税基评定的一大使命就是税基认定价值应当对物业交易价格有引导作用。因此,税基评定是对征税客体“价值”的认定,这同样符合物业税征收的“公平论”,剔除了市场价格的非理性因素。

3、由公立机构负责税基评定更加符合中国国情

物业税税基评定的路径选择就是指税基评定的途径——是通过中介机构以及公立机构来实现。根据国内外的研究结论和上述分析,本课题认为物业税税基评定还是宜选用公立机构,理由有以下几方面。

(1)从利益相关者博弈过程来看,公立机构能够更平等的完成制衡职责。由物业税的利益相关者分析,其构成各方属于社会的“强势群体”,如果由社会中介机构评估税基,则中介机构的性质和“唯利是图”的经营模式注定很难完成在整个机制中的制衡作用,最后很可能沦为某一利益集团的附属物。如果由国家公立机构完成税基的评定工作,能够保证各个利益集团力量的对等,很好地完成制衡任务,并保护纳税人的利益。因此,本课题研究认为,物业税税基评定应该由公立机构完成,或者即使不由公立机构完成,也应该由公立机构履行对中介机构的指导和复核职能,促使中介机构行为的规范化,并在纳税义务人在税基评定方面产生税收争议的时候,提供一个“认定”之所。

(2)从公立机构的性质和财力保障来看,更能够保证税基评定的公允性和准确性。公立机构由国家授权成立,其组织形式较为规范,财力有保障,可以公允独立地完成税基评定工作。从税基评定机构的长远发展来看,其还能从工作中促进评定方法的改进,进而引导评估中介行业的发展。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税基评定都是由公立机构完成的。例如英国开征的住房财产税,其住宅房产的价值是由其国内政府的内设部门进行评定的,美国各地政府也都拥有自己独立的房地产评定部门。另外,我国香港特区政府则成立了差饷物业估价署从事专门评定工作。

(3)从全国物业税征收体制来看,税基评定宜采用分级管理的方式,使税基评定机构与税务部门层层对应。考虑物业税征收的可操作性,物业税税基评定和救济机制宜采用分级管理方式与税务部门层层对应。例如县级物业税征收的税基价值评定工作应由县级税基价值评定机构完成,市级物业税征收的税基价值评定工作应由市级税基价值评定机构完成,税收救济应使产生税基价值评定争议的当事方可以向上级税基价值评定机构反映。如果采用中介机构评估税基价值的方式,则税基评定争议必须向公立机构提出申请,以保证争议救济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本文认为,我国物业税的开征肩负着促进资源利用效率、完善税制的重要职责,应该遵循公平、客观、科学的原则,对物业税理论的研究也应是长期的。本文从物业税税基评定的理论基础和路径选择提出了部分看法,期望通过对制度的研究,促进物业税的早日出台。

【参考文献】

[1]谢附瞻:中国不动产税收政策研究[M].中国大地出版社,2004.

[2]任宏、王林:中国房地产泡沫研究[M].重庆大学出版社,2008.

税制设计论文第3篇

摘要:本文首先介绍了税收文化的概念,在评析我国税收文化传统的利弊的基础上,着重阐述了现阶段我国税收文化的现状,并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落后的税收文化因素提出了改进和完善的思路,意图最终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税收文化。

一、税收文化的含义

迄今为止,在财税著作中还很少发现税收文化的概念,它似乎是一个带有感彩的时尚新词,然而税收文化的历史同国家一样悠久,因为有国家就必须有税收收入,有税收收入就必然会形成税收文化。然而,目前在我国对于税收文化的含义尚无一个统一的观点。一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税收文化是税收人员在长期税收实践中形成并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和职业理念的总和,具有潜移默化的教育管理功能。这种观点把税收文化看成是一种行政管理文化,认为税收文化的目的即是使广大税务人员形成一致认同的精神追求、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调动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提高税务人员的素质。另一种观点认为,税收文化是指公民纳税意识的提高从而促使纳税人能自觉的依从税法。这种观点认为,在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广大纳税人缺乏税收意识,税收文化的目的即在于使纳税人自愿依从税法,消除税收文盲现象。还有人把税收文化理解为税收的历史轨迹,典章制度,言论著述,教育培训以及在文学艺术上的反映。

以上三种观点都强调应从我国税收征纳的实践去把握税收文化的概念。但前两种观点把税收文化的概念分别局限于强调征税人的管理和纳税人的税收意识,而第三种观点又过于强调税收文化的外在表现形式,忽视了税收文化的内在要素构成。实际上,“税收文化”可以分解为“税收”和“文化”两部分。文化,从社会存在的意义上说,就是历史演进过程的沉淀及其轨迹,量化为所谓传统文化,质化为所谓文化传统。而税收作为一个历史范畴,它的历史轨迹映印着国家权力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步履和足迹。因此,由不同的历史土壤滋生和催长的税收实际上承载和积淀着极其深厚的文化传统,这些文化传统逐渐衍生为特定的税收精神,形成特定的社会心理和税收环境。这种在社会历史发展的过程中围绕税收而形成的并影响国家税收的全部正式与非正式制度的总和就是税收文化,它包括财税体制、税收法规、税收监管、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等要素。显然,分析我国的税收文化必须考虑我国税收文化的历史,即我国的传统税收文化。

二、我国的传统税收文化

我国的税收文化历史悠久,“自虞、夏时,贡赋备矣”(司马迁语),说明随着中华民族第一个国家—夏朝的建立,为满足国家财政运转需要的赋税也随之出现。从税收制度的雏形(夏商周的贡助彻)到税收制度的确立(鲁国的初税亩),再到税收制度一系列变革(战国的租赋制,隋代的租调制,唐代的两税法,明代的一条鞭法),传统税收的根本制度和主要精神基本保持不变,从而积淀成我国的税收文化传统。

(1)我国传统税收文化的优点

在我国几千年的税收文化中,有许多值得肯定的传统。有“富民强国”的民本主义思想,如“仁政惠民”、“与民休息”等;有重视税源涵养的思想,如用财、聚财、生财的三财之道治税理论等;有强调税收促进生产发展的思想,如轻赋薄徭、以农为本等;有发挥税收的社会调控功能的思想,如实施均输平准、设立常平仓等。

(2)我国传统税收文化的弊端

我国的传统税收文化植根于中国宗法社会小农经济的经济基础和大一统中央集权的政治上层建筑之中,因此,中国宗法社会特有的家国同构造成的政治伦理化倾向对传统政治文化和税收文化影响颇深,由此造成的我国传统税收文化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弊端之一是作为税负承担者的社会成员和拥有征税权的政府之间的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古代中国是一个封建君主专制的臣民社会,统治者与百姓是君臣关系,统治者至高无上,庶民伏地称臣。在这种“家天下”的宗法社会里,税收被认为是作为“子民”的臣民对作为“父母”的君主的无条件的供奉,是无权利的义务。同时,立法权操持在君主一人手中,君主可以无需争得公民同意、无需承担什么义务而任意开征新税。弊端之二是征税权力的人治特征和随意性。与纳税人形成的“皇粮国税”非交不可的强制性义务观相反,对拥有立法权、征税权的权力者而言,法只是手中把玩的道具,因而出现所谓“人情大于王法”等现象。由于征税与纳税体现了一种君父和臣民般的身份,因此,不纳税成了有地位、有身份的象征,皇亲国戚或功勋显著者就享有免税特权,这更巩固了人们对不纳税身份的崇拜心理,并逐渐形成了对税收的片面认识,认为税收如同洪水猛兽,收税就是苛政,只有“不纳粮的闯王”才值得欢迎。弊端之三是重农抑商的农本主义特性。我国自春秋战国以来,政治家的主流思想一直强调农业为本,工商为末。在税收上就是限制农民弃农经商,对工商业课以重税,并在各方面加强对商人的压制和剥夺。这种农本主义特性加上我国文化中的不患寡而患不均的传统,使商人的社会地位极其低下,严重压抑了商品经济的自然发展。

三、我国税收文化的现状

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在汲取我国传统税收文化中优良因素的基础上,随着财税体制的规范、税收征管的完善、税法的普及以及纳税人和税务人员素质的提高,我国公开、公平、公正的税收法制环境逐步取得成效,良好的税收文化已在我国初步形成。然而,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作为政治文化一部分的税收文化也随着经济体制的变迁而处于变革之中。由于税收文化是由一系列的正式和非正式制度等要素构成的,当这些不同要素的发展速度不同时,就会出现税收文化的混乱和滞后现象。在我国税收文化传统中的不良税收文化因素尚未清除的情况下,这种现象就更加明显。

(一)纳税人与征税人的地位不平等

在现代民主国家里,纳税是民主政治的体现,不但纳税人之间平等,纳税人和征税人之间也应是平等的。但我们传统的认识是国家是领导人民的,(虽然也说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但在具体事务关系上,很难体现这一点。)税务机关代表国家,当然也居于领导地位,发号施令、言出法随,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百姓则处于被领导的地位,不管税务机关的决定是否公正合理,必须服从。当然,从理论上税,纳税人对不合理的决定有权抗争,但由于国家和百姓地位错位,这项规定很难实行。例如,许多纳税人交纳个人所得税而拿不到正式的法定收据—税务机关的发票,至多只有代扣代缴单位开的白条收据。纳税人交钱纳税,征税人却怕麻烦而不开收据,这典型说明了双方地位的不平等。

(二)由于征税方权利大于义务而带来的征税权的随意性

在传统的人治文化影响下,时至今日,许多税务人员在心中仍只有权力没有义务的意识,仍未真正确立依法治税的观念。在现实中,道德观还不时地左右着法制观,荣誉感还在一定程度上作为衡量税收征缴的是非标准,“纳税光荣”长期以来也一直成为税务机关广为宣传的颂词。正是在这种治税意识下,税务机关中不遵循税法要求、随意性减免税收、税外收费等问题长期得不到纠治,“收人情税、关系税,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等现象仍时有发生。而这种征税权力的人治性在税收政策上的表现就是计划纳税。虽然我国早已提出“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税”的概念,但在事实上多半还是按计划征税,实行指令性的税收计划。如果税务机关到了年底尚未完成税收计划,多在计划之外去征税补足。相反,未到年终税收计划已完成,则为了不做大基数,加大来年的收入任务,以后征税十分消极。这种行为不仅带来了地方干预、长官意志,还干扰税源,侵蚀税基,造成了税负的区域不平等现象。

(三)由于纳税人义务大于权利而带来的纳税意识的漠然性

我国传统上的仇税嫉税心理在建国初期达到了极致,当时广大群众以“民国万税”为旧社会的主要特征,把个人不纳税的“大锅饭”体制当作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虽然在改革后人们对税收的认识逐渐加深,但与国外流传的“惟有死亡和税收是不可避免的”相反,在我国部分纳税人中流传的则是“要致富,吃税务”,这集中的表现为他们对税收了解的肤浅性、对税法熟悉的局限性、履行纳税义务上的逃避性以及行使纳税人权力的集体无意识性。而这种意识的根源则在于纳税人权力和义务的严重非均等状态。由于我国长期把纳税“义务说”当作课税的理论依据,过多强调税收的强制性和无偿性特点,强调纳税是每一个社会成员应尽的义务,而很少顾及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致使广大纳税人只承担纳税义务而享受不到甚至不知道自己的权利,以致产生对纳税的反感和对征税的抵触心理。

(四)体制环境存在的问题

除了征纳双方外,影响税收文化的其它一些因素的缺陷也加剧了税收文化的混乱。首先是“抑商”的文化传统阻碍了税收文化的完善。无论是在建国初遏制私营工商业发展的大一统的公有制经济中,还是在改革开放后的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中,“无商不奸”的传统思想使许多人对私营企业主仍存有偏见,甚至在当今社会贫富拉大的情况下产生了仇富心理。其次是在改革以前的苏联模式的财税体制下,税收作为国家的一项职能被异化为国家主义的机制,其后又出现了非税论和税收万能论的思潮,使我国对税收的职能始终界定不清,税收文化更是无法得以发展。而目前的各级政府间税权关系不清及政府与国企关系理不顺依然未能提供一个促进税收文化发展的体制环境。最后是税收立法工作的滞后和税种体系结构的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税收目标的实现,不利于良好税收文化的形成。

四、我国税收文化的建设与完善

完善我国的税收文化就必须要明确税收文化的内涵,税收文化的建设并不只是税务机关单方面的职责,也不仅仅是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意识和社会上的纳税氛围,而是一个从完善财税体系、健全税收法规、加强税收监管到提高征税人素质和纳税人意识的各要素互相联系的系统工程。要建设完善这一系统工程应着重加强以下三个方面的建设。

(1)加强理论建设,(2)更新思想观念

税收文化建设首先应从理论上入手,进行税收文化理论的研究,以此引导征纳双方的思维、价值观和行为准则。第一,针对我国税收文化理论上的混乱现状,界定税收文化的合理范围,加强税收文化的理论研究。同时,批判吸收其他国家尤其是转轨国家税收文化的理论观点,结合我国国情加以分析和利用。第二,对纳税人而言,应通过税法的宣传教育,使纳税人弱化“纳税光荣论”,认识到依法纳税并非光荣与否的道德问题,而是守法与否、大是大非的法律问题。第三,对税收机关而言,要实现由单纯管理者向服务者的角色转变,树立现代税收服务观,把为纳税人服务、让纳税人满意作为税收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并将税收服务贯穿于税收征管、稽查、监控和培养税源的全过程。第四,对政府机关而言,各级政府应更新税收观念,认识到为政必须理财,理财必先治税,治税重在依法;坚持依法治税,重在依法治官,严在依法治权。

(3)加强制度建设,(4)改进工作方式

税收文化制度是税收文化的核心和准则,它既通过固定的行为规范,推动税收文化理论的发展,又将其成果作用于税收文化的行为。第一,要注重税收文化的物质基础即税收活动中一切有形实体的建设与完善,它是保证税收功能有效发挥,实现税收文化目标的客观条件。如健全税收征管手段和设备、提高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改善纳税人申报和税务人员工作的环境等。第二,在工作服务上,要优化服务方式,拓展服务领域。如开通税法咨询热线、推行多元化的纳税申报方式、设立相对独立的税收服务组织机构并把税收服务的窗口延伸到纳税人中去等。第三,在税法宣传上,要贴近百姓生活,实际而具体。如通过对公共建设运用多少税收收入、效率如何以及低保解决了多少人的温饱等的宣传,让人们切实认识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同时要运用多种宣传方式,如通过开展知识竞赛宣传税法、在发票上印制税收小知识等。第四,完善我国财税体制,使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权事权关系分明、政府与企业的上缴利税关系分明、企业与员工的代扣代缴关系分明,为税收文化的完善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第五,优化税制结构,完善税法体系,考虑制定税收基本法,并充实有关纳税人权利的内容,作为税务机关在征税工作中尊重纳税人的行为准则。同时要构建税收的司法保障体系,并研究设立税务警察和税务法庭。第六,加强税务系统自身的制度建设,如建立领导责任制、首问负责制、行为规范制度及监察处罚制度等。

(5)加强行为建设,(6)塑造良好形象

税制设计论文第4篇

【关键词】会计准则 税收 企业所得税

一、会计与税务的适当、适度分离

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条件下两者合一,顺应了宏观管理体制的要求,发挥了一定的历史作用。但是在今天,“财税合一”的会计制度却难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会计和税收完全融合的弊端是会导致会计规则屈从于税收法规,或者弱化税收的刚性约束,最终破坏或丧失会计制约与保护财务会计及其信息之效用。采用分离的态势,从整体上看,不仅满足了国家征税的要求,也满足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投资者、银行等对企业财务报表信息的要求,为我国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与协调提供条件。分离不仅有利于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惯例接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还有利于真实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既不影响国家税收,又可避免因虚增的会计信息给企业决策带来负面影响。更利于会计改革,为微观管理者、宏观管理者及股东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而不是为税收改革服务。

二、会计与所得税互相借助、良性互动

会计准则对税法目标影响的实现。税法主要的目标就是把应该征的税征上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但能否征上来,或能否征足、征准确,与会计准则所要求的会计核算关系较大。税法法规中规定的税收核算总是建立在企业会计资料基础上的,它是在企业会计核算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相应的调整后得到应税收益,因此离开会计核算资料,税务活动就无法进行,继而也就难以实现税法所想要得到的法律效应,不能使税法的目标得以实现。企业的会计核算资料只有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执行,企业最终形成的报表结果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活动状况和经营结果。税法也就可以依据这种真实的会计资料去征税,达到公平税负的目的,如果企业不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去进行会计核算,那么得出的报表结果,就不可能真实正确,如果税法依据这种错误、虚假的会计资料去征收税负,那么也就不可能达到公平税负的目的,从而对税法的严肃性产生负面影响。同时企业的会计核算资料只有依据税法的要求,正确计算税负金额,才能正确真实反映出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成果。

会计是现代所得税得以推行的主要支撑点。现代所得税借助于会计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得以推行后,对会计产生了巨大影响,而会计对所得税的影响不大。但由于所得税的核心观念“所得”是由会计理论的核心概念“收益”直接演化而来的,因此,可以推论,一旦会计理论研究取得重大进展,必然又会对所得税理论产生重大影响。现代所得税信赖于会计理论已是不争的事实,会计理论是现代所得税理论的基础。

税务当局在制定税收政策中的会计政策时,应该正确运用它对会计的重要影响,主动吸收会计理论与实务界的意见,制定符合会计理论的会计政策,并注意保持会计政策的完整性和连贯性。

美国和其他国家,企业收益的征税对于会计理论的影响是很大的,但在性质上主要还是间接的。税法本身对会计思想起倡导作用。尽管营业收入条例的确曾加速了优良会计思想的采用,从而导致了对公认会计程序和概念更为重要的分析,同时,它们却也成为检验和承认完善理论的绊脚石。会计应该有意识地摆脱盲目追求税法的做法,要努力建立统一的所得税会计理论、方法体系去解决税收对会计提出的新问题;同时,也应积极、主动地去影响税法,使其充分考虑会计的合理要求。会计还应有意识地利用税法的巨大影响,把合理的会计概念、原则、方法借助税法去推广,以加快会计理论和实务的建设;同时,税务当局也应该积极支持会计界,废除不合理的会计方法,推广合理的会计方法,有效地实现会计目标。

会计与所得税应该互相借鉴、互相学习,各自不断发展自己,不断完善自己,形成一种良性互动关系,达到双赢目标。

三、尽可能减少会计制度与税法制度的差异的必要性

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收政策是不同部门制定的,如果各方面沟通协调不够,可能会造成许多不必要的差异,特别是在中国这种经济环境变化快、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变化快、会计制度法律化的社会。

从这些年我国实际情况看,随着差异的扩大,纳税人既要贯彻执行新会计制度规定,又要不折不扣地依法纳税,两者差异的扩大正日益增加纳税人财务核算成本。甚至有些差异复杂难懂,操作繁琐,纳税调整困难,一些纳税人没能准确理解差异和对其做准确的纳税调整,造成无意识违反税法规定的现象。

尽管税法和会计的差异是不可避免的,从当前我国财会人员实际水平和税务管理的现状出发,必须认真考虑降低企业财务核算成本和征纳双方遵从税法的成本。在政策设计制定中,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与重要性原则,只要对所得税收入影响不大,或者只要不对政策执行和所得税征管有大的妨碍,就尽可能将所得税政策与会计政策协调一致。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区别在于确认收益实现和费用扣减的时间,以及费用的可扣减性。为了正确地体现会计与税法的目标、降低征纳双方遵从税法的成本,降低财务核算成本,就要对会计制度和税法进行适时地协调。在实践方面,近年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两者的协调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的职能部门和科研机构己对两者的差异与协调进行了沟通合作和系统研究,并已取得相当的成果。税务法规在制度层面上应当积极谋求与会计制度的协调,会计制度也需要关注监管部门的信息需求。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之间的差异与协调是一个不断博弈的过程,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以大陆法系为主、会计制度体系建设依靠政府力量推行、税会趋向于分离模式的国家,国际上还没有一个完全的模式可以套用,因此,如何在现阶段对会计制度及税收制度进行完善与优化,如何对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进行合理有效的协调,都是理论界不断探索的领域。

由于税法的相对滞后,因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而产生的差异,尤其是一些影响不重大的、无所谓的差异,需要税法予以协调,由于论文写作时间的限制,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虽然已经颁布,但是相应的实施细则还没有出台,可能国家很快就会出台相应的税法政策用以协调新会计准则。本文虽然是针对会计和税收改革,研究两者的新的所得税差异,但是由于资料有限,某些差异本文没有涉及到。例如对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彻底改变,新会计准则规定由原来的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二者选择其一,改变为国际通行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这种所得税处理方法的改变,无疑会对税收、企业纳税,产生深远的影响。

参考文献:

[1]李胜强.浅谈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在所得税问题上的差异及协调[J].会计师,2007, (11) .

税制设计论文第5篇

关键词: 高职会计类专业 《税务会计》课程 教学改革

税务会计是以现行税收法规为准绳,以货币计量为基本形式,运用会计学的理论和核算方法,连续、系统、全面地对税款的形成、计算和缴纳,即税务活动引起的资金运动进行核算和监督,以便及时、足额、经济地缴纳税金和向税务机构提供纳税信息的一门专业会计。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包括20多个税种,几乎覆盖了企业会计核算的所有环节。因此,会计类专业的学生必须具备运用税收法规知识解决实际业务的能力,比如编制有关涉税业务凭证,进行必要的纳税调整,准确计算税款编制纳税申报表,等等。但目前,高职会计类专业在《税务会计》课程的实际教学过程中,无论是从教学内容上,还是从教学方法上,究竟应该把握怎样一个“度”,都很值得探讨。

一、高职《税务会计》教学应具备高职特色

高职会计教育不同于研究生教育和本科教育,旨在培养培养社会第一线需要的职业型、技术型、应用型的财会工作人员,他们不仅需要掌握会计知识,而且需要掌握税收知识,并具备将两者紧密结合、相互渗透、融会贯通的实务操作能力,因为对于一个中等规模的企业来说,税收会计核算的工作量占到了整个会计工作总量的1/3左右。企业正确地计算各税种应纳税额并准确地进行纳税申报,直接影响着税收征管效率,而企业利用现有税收法规进行合法节税,又可以促进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税务会计》作为一门边缘学科,既研究中税收工作中的会计问题,又研究会计工作中的税收问题,符合专业教学需要,在专业体系设计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对顺利完成高职会计教育目标具有决定性意义。因此,在《税务会计》教学过程中,教师一定要遵循培养目标,根据财会一线对财会人员的职业能力要求,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整合财税知识的能力和处理实际业务的应变能力,使学生走上社会后能很快适应并融入工作岗位。

二、高职《税务会计》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教材建设不足。

目前市场上关于《税务会计》的教材很多,但大多数教材偏重于税收法规知识的陈述,对会计部分内容的介绍不够深入,且忽略与其它交叉学科的比较和结合,特别是和《财务会计》课程的交叉,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常常混淆概念,对知识的界定处于模糊状态,又由于我国尚处于经济体制改革尤其是会计准则和税制改革的新一轮浪潮中,教材建设的速度远不及会计税收法规的变化来得快,教材内容因而显得滞后。

2.教学内容体系有待完善。

根据教材按部就班地施教,教学内容陈旧,忽略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变化,缺乏与时俱进的精神;课程设计没有体现高职教育特色,重专业知识的讲授,轻能力和素质的培养;教学过程中没有体现《税务会计》作为边缘学科的特点,对交叉性知识的整合度把握不够,不能满足高职教育培养社会主义建设所需的全面型优秀职业人才的目标和要求。

3.教学方法有待改进。

《税务会计》课程是理论性、实践性、技能性都很强的一门课程,仅仅局限于税收法律法规知识和会计知识的条框介绍,会使学生觉得枯燥,乏味。这种“老师讲,学生听;老师写,学生抄”的教学方式不利于启发学生,不利于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导致学生学习兴趣下降,课堂参与积极性不高,即使是多媒体教学工具的应用,也往往陷入课件的简单复制,更使学生顾此失彼,教学效果不够理想。

三、高职《税务会计》课程教学改革建议

1.突出税收法规教学重点。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征纳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权力和意志的体现。在《税务会计》教学课程中,教师应分税种逐个介绍税制构成要素,包括纳税人、纳税范围、税目、税率、税额计算,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等内容。但如果面面俱到,则必然导致课时紧张,内容繁琐,枯燥乏味,甚至引起学生反感。因此,要注意突出重点,突出难点,可以将全部税种分为流转税、所得税和其他税种三个部分,对于增值税、所得税部分内容重点讲解,对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城建税、资源税、印花税等税种作适当讲解,对于契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等内容则简单带过或让学生自学,以培养其自学能力和独立思考能力。

目前,各高职院校的会计类专业,并不是全部都开设有《税务会计》课程,有些学校将税法和涉税会计业务分别设立课程,然后在课上进行适当分配,这当然也是可以的。但也有些学校只开设《税法》课程,这对学生会计知识体系的建立是绝对不够的。

2.强化纳税申报教学环节。

纳税申报是会计实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纳税申报表的质量是检验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和税法遵从度的一个重要标志。而我们在教学中往往忽略或不够重视这一环节的教学,常常将它作为税制构成要素的一个环节一带而过。事实上,编制纳税申报表和编制财务报表一样,是会计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通过编制纳税申报表,可以检验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比如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它包括收入总额、扣除项目、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三大部分,其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中需要填写众多的纳税调整事项,而纳税调整事项本来就是企业所得税种的一个重要内容。学生填制纳税申报表,一方面可以巩固知识,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动手操作能力。建议学校单独开设《纳税申报》课程,在课时上再进行适当分配。

3.注重财税差异对比分析。

《财务会计》主要核算企业以货币计量的全部经济事项包括资金的投入、循环、周转、退出,从而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它遵循的是企业会计制度和具体会计准则。而《税务会计》主要核算因纳税引起的税款的形成、计算、缴纳、补退等经济活动的资金运动,它既需要遵循一定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又要受税法的约束,当两者相抵触时,应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因此,在教学中,教师应注意财税结合,既要解决企业会计核算中的涉税业务,又要解决企业税款核算中的会计业务,更要注重对财税差异的对比分析和纳税调整,以帮助学生明晰概念,理清思路,巩固知识,增强解决实际业务的能力,提高将来进行税收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

4.注意整合税收筹划知识。

随着人们对税收筹划的关注和重视,要求在大型企业成立专门的税收筹划部门的呼声越来越高,但在中小型企业,由于受到成本的限制,成立专职税收筹划部和聘任专职税收筹划人员的可能性还不是很大。而高职教育培养的会计人才,绝大部分毕业后会流向中小型企业,这实际上对他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谓麻雀虽小,五脏俱全,作为企业的“管家婆”,他们不仅仅承担着编制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的责任,还承担着向管理者提供财务、税务等方面咨询和进行谋划的责任。企业管理人员更是理所当然地认为会计应具备这方面的能力。但会计类专业一般不太会单独开设《税收筹划》课程,因此,在教学中,应适当整合税收筹划知识,一方面,在讲解相关税法知识的同时,融入筹划思想启发学生,激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另一方面,教师还可以专门准备一些课时,教授学生一些比较典型的筹划技巧,使学生做到学以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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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改进多媒体教学,培养学生自我更新知识的能力。

知识经济时代的显著特点是快,科学技术进步快,市场经济变化快。面对不断出现的新经济业务,会计税收法规的变化层出不穷。由于教材的变化远没有政策的变化来得快,因此,在教材选用上应尽量选择最新版本。同时在教学过程中,更要关心新政策、新法规的出台,不要一味地照搬照抄教材,应该及时更新知识,将最前沿的会计税收讯息传递给学生。在网络信息发达的今天,这一点是有可能也是有能力做到的,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知识的更新是无止尽的,因此教师不仅要准确地传授新知识,更要充分利用和改进多媒体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培养学生自我更新知识的能力;不要让多媒体变成简单的从“写在黑板上”过渡到“写在电脑上”,甚至反而缺少了原来“写在黑板上”的肢体语言优势。“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让学生逐渐养成自我更新知识的习惯和能力,这样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6.积极开展案例教学和实务教学。

案例教学是指在教学中使用仿真度较高的典型性事件,它使抽象的理论变得直观,使枯燥、乏味的规定变得生动,使课堂不再是以教师为中心的“灌输式”、“填鸭式”教学,而变成“双向互动”、“教学相长”的开放式教学,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起来,“以学生为主体,以生活经验为重心”的教育理念得以落实。但在案例教学中,还要特别注意的是,我们不仅要实施分税种的分案例教学,而且需要实施各税种结合的综合性案例教学,从而建立一个较完整的税收案例教学体系。这样不仅有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而且有利于培养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融会贯通知识的能力和不断积极创新的能力。

实务教学比案例教学仿真度更强,主要在模拟实验室展开。目前,在各大高职院校会计类专业中,往往会安排专门的会计模拟实训,但却少有专门针对税收方面的模拟实训。作为《税务会计》课程教学的延伸,建议结合会计模拟实训,强化税收实务教学,提高学生处理实际涉税业务的能力。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用下图来表示《税务会计》课程的知识体系:

在西方国家,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一起组成了21世纪会计学科的三大分支。在中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中国加入WIO,税务会计也正逐步地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门融税收法规和会计核算于一体的边缘性学科。在《税务会计》课程教学改革中,我们不仅要注重课程教学内容的建设,而且要注重课堂教学方法的建设,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出符合时代需要的优秀的应用型、技能型会计人才。

参考文献:

[1]李勤.《税务会计》课程教学改革初探[J].南方农村,2005,(3).

[2]姚爱科.《税务会计》课程和《税法》课程的整合问题研究[J].中国科学研究,2004,(11).

[3]刘海英.《税务会计》教学内容改革初探[J].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1).

税制设计论文第6篇

关键词:税收收入 CPI 物价 特殊性 中国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7)04-0043-03

一、已有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总体来看,CPI与税收收入的关系相关研究文献并不多,且主要集中在探讨“税收与物价的关系”,大体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税收对物价的影响;第二类:物价对税收的影响。而直接研究“CPI与税收关系”的学术文献比较少。

关于CPI与税收的关系研究(张海星2012)。对中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的财政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发现CPI的变动主要受成本因素及货币供给因素影响。除此之外,货物与劳务税、政府投资对CPI具有正向推动作用;企业所得税对CPI具有负向拉动效应。

关于税收对物价的影。丁成林等(2013)研究发现:税收增长对物价的影响主要体现为近3个月;引起物价变动的税收主要为增值税和营业税等间接税。崔军等(2012)考察了我国税收负担、税制结构与物价水平关系的现状,指出我国税制结构失衡引致间接税税负过高,从而对商品价格的“添加效应”过重的现实问题。段然等(2011)研究发现我国企业缴纳了绝大多数税收,这种税制结构导致宏观税负居高不下,以及税收增长和物价高度正相关。张斌(2012)探讨了中国税收负担与税制结构对物价的影响。研究认为税收水平高低与否是决定物价高低的主要因素,还需考虑市场结构的差异、不同国家或经济体的要素禀赋、不同商品和服务的需求弹性和定价策略的差异等情况。

关于物价对税收的影响。李江红(2011)研究发现从2010年开始我国物价水平进入新一轮上涨通道,并成为税收增加的主要原因,从而增加企业负担以及不利于经济健康发展。杨红等(2005)分析了2004年物价波动对税收的影响。研究发现物价总水平对整体税收的影响不是简单的线性关系,不同税种对税收收入的价格弹性不同,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等全额征税税种对价格波动的反映较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差额征税税种更为敏感。

通过对现有文献梳理总结,我们发现有以下不足:一是,相关文献属于间断性研究,即与通货膨胀问题的突出程度紧密相关,缺乏连续性;二是没有很好地区分价格、物价、物价指数及CPI之间的联系与区别,直接进行相关研究;三是,现有文献忽略了中国CPI及税制结构的特殊性。

二、相关概念介绍及辨析

(一)价格、物价、物价指数、CPI

1.价格

价格机制可以实现经济学中的核心命题――资源配置优化,在价格理论的发展过程中,不同的理论对“价格的决定”有不同的解释。

劳动价值理论的“价格决定”观:价值量是决定价格的核心,而价值量由等量劳动决定。而价格的波动解释为“围绕价值展开,不会离价值太远,从长远来看,总价格与总价值一致”。均衡价格理论的“价格决定”观:根据供求定理,商品的市场需求量和市场供给量相等形成均衡价格。当供需失衡时,市场价格会偏离均衡价格,不过市场机制会促使这种偏离自动恢复到均衡价格。价格刚性理论的“价格决定”观:强调企业价格呈“刚性”,认为协作失败、交货滞后、价格调整成本、成本加价等因素是造成调整滞后的原因。博弈论理论的“价格决定”观:强调市场信息并不完全,价格是决策者们互相博弈实现的,均衡价格是市场参与人均达到最大利益时的组合。市场有效性理论的“价格决定”观:强调证券市场价格取决于人们的预期。宏观价格理论和价格管理理论的“价格决定”观:即国家可以利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直接管制价格和控制社会物价总水平。包括凯恩斯的宏观价格理论和现代货币主义学派的宏观价格理论

各种理论对“价格决定”的解释各有利弊。劳动价值论更适用于农业经济社会;均衡价格理论对除证券市场以外的各种市场价格的决定具有一定的解释力,这一理论最适用于说明接近完全竞争和垄断竞争市场的价格决定;刚性价格理论则是对均衡价格理论的修补和博弈,适用于说明垄断市场上价格的决定;市场有效性理论则是金融市场价格决定的基本理论,它最适合说明证券市场价格的决定。因此,价格刚性理论、博弈论理论、市场有效性理论并不是一种独立的价格理论,同时就使用情况而言,均衡价格理论长期作为主流经济学的微观经济学的基本理论。而在宏观领域,“需求拉动说”“成本推动说”“结构说”“货币数量说”则被广泛接受,成为主流学说。

2.物价

物价,也可称为价格水平。大多数情况下,当涉及具体某一商品或服务时,往往称为某一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水平”,当涉及一类商品或服务、所有商品或服务,往往选择“物价水平”这一称谓。换句话说,在微观领域更多地使用“价格”,在宏观领域更多地使用“物价”。如果将所有商品及服务囊括进来的物价,则称为物价总水平。在经济统计中,当期(报告期)t的物价总水平通常指的是所有构成当期GDP的各类(包括所有生产类和生活类)商品与服务价格的加权平均。

3.物价指数

物价指数,是反映各个时期商品价格(物价)较基期价格(物价)水平的变化趋势和程度的经济统计分析指标,通常是以报告期的平均价格与基期的平均价格之间的数值对比来测算的,并常以百分比来表示。根据其范围和测算的方法不同,对物价指数有不同的分类。

4.CPI

CPI是Consumer Price Index(消费者价格指数)的英文简称,我国称之为居民消费者价格指数,是度量消费商品及服务项目价格水平随时间变动的相对数,反映居民购买的商品及服务项目价格水平的变动趋势和变动程度。其按年度计算的变动率通常被用来反映通货膨胀或紧缩的程度;CPI及其分类指数还是计算国内生产总值以及资产、负债、消费、收入等实际价值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小结

由于本研究是关于CPI与税收的命题,因此在进行后续研究中必须认清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与价格有关的税收一般视为商品或服务成本的追加,因此它只与具体的商品或服务价格有直接联系。二是,物价是一系列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的加总,它是相关商品和服务的加权价格。所以,组成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这一系列商品和服务中的结构比例、货币供应量均是决定物价水平的因素。因此,与价格有关的税收只与物价有着间接联系,至于联系程度则取决于上述三种因素。三是,CPI反映的仅仅是物价水平的变动。CPI中的商品和服务不能反映全部商品和服务,因此,CPI只是部分程度地反映了物价总水平变动。四是,物价水平高低的决定因素与物价水平变动的因素是两个问题,应区别对待。五是,CPI的高低也许与税收有关,也许一点关系都没有。

三、“物价水平决定”与“物价水平上涨”辨析

通过对上述基本概念梳理,本部分将严格区分“物价水平决定”和“物价水平上涨”。

关于物价水平决定问题,存在“货币论”和“财政论”两种观点。“货币论”认为物价水平由货币供给与需求决定,货币当局可以不受限制地制定币政策。由Leeper(1991),Sims(1994),Woodford(1995,1996)等人提出的“财政论”认为物价水平由政府名义债务及其债务偿还能力决定,而通货膨胀是一种财政现象而非货币现象,财政政策可以单独决定物价水平。

关于物价水平上涨,人们常常把其与通货膨胀联系在一起。经济中大多数商品和劳务的价格连续在一段时间内普遍上涨时,宏观经济学就称这个经济经历着通货膨胀。“如何理解大多数商品和劳务的价格上升?”考虑到现实经济当中成千上万种不同商品价格加总的实际情况,宏观经济学用价格指数来描述整个经济中的各种商品和劳务价格的总体平均数的变动情况。常涉及的价格指数主要有GDP折算指数、消费价格指数(CPI)和生产价格指数(PPI),有了价格指数,就可以将通货膨胀更为精确地描述为经济社会在一定时期价格水平持续地和显著地上涨。对于物价水平上涨(即通货膨胀)因素,西方经济学家提出了“货币数量论”“需求拉动论”“成本推动论”“经济结构论”“国际输入论”。

四、CPI在中国的特殊性

(一)中国CPI的获取

中国CPI数据经过如下环节:首先,国家统计局和地方部门分级确定用于计算CPI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以及调查网点。国家统计局根据全国城乡居民家庭消费支出的抽样调查资料统一确定商品和服务项目额度类别。其次,按照“定人、定点、定时”的方式,统计部门派调查员到调查网点现场采集价格。最后,根据审核后的原始价格资料,计算单个商品或服务项目以及262个基本分类的价格指数。然后根据各类别相应的权数,再计算类别价格指数以及CPI。

(二)用CPI反映价格信息的局限性

CPI作为一项宏观经济统计指标,主要用于通胀预期管理。其使用范围若拓展到其他领域,还应注意该指标自身的局限性。一是,CPI中的权重、样本、基期选择都会造成CPI并不能完全复制现实。样本采集、分布的科学性直接影响CPI的质量。不同人的消费领域和消费习惯不同,人们对同一CPI的主观感受是有差异的。二是,CPI只是针对消费领域的物价指数水平作出的指数,它与通货膨胀没有必然的直接联系。三是,我国CPI的编制本身存在权重调整不及时、权重分配不适当、部分统计项目受价格管制等一些问题。

五、税收在中国的特殊性

(一)税制结构的特殊性

我国现行税制结构有两个特点:一是税收收入以流转税为主体。2013年,消费税、增值税、关税和营业税的收入共占全部收入的5671%,来自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的收入只占4329%。二是以非个体经营企业纳税人缴纳的税收为主体。2013年,来自非个体经营企业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收,占到了全部税收收入的9434%以上,而来自个体经营者所缴纳的税收仅占566%。

(二)计税依据的特殊性

1.流转税类

增值税:不直接以增值税额为计税依据,而是采取从销售总额的应纳税款中扣除外购项目已纳税款的税款抵扣办法。消费税:主要从应税消费品的价格变化和方便征纳的角度考虑实行从价和从量两种计算方法。

2.所得税类

企业所得税:以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后的项目的余额为计税依据。个人所得税: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

3.财产税类

房产税: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其以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不同类型的车船及其适用的计税标准和定额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由占用的土地面积和适用的税率决定。

4.行为税类

行为税主要包括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购置税和屠宰税等税种。只有城市维护建设税随流转税附征。

六、中国特殊性下的CPI与税收关系分析

(一)分析假设前提

1.国家背景假设

从制度设计和操作层面来看,税收与CPI 都具有“国家”属性,即不同的国家或经济体具有不同的税收制度和CPI制度。因此“税收与CPI关系”的探讨也必须以具体国家为背景。

2.价格决定理论假设

由于CPI是价格水平随时间变动的相对数,反映居民购买的商品及服务项目价格水平的变动趋势和变动程度。因此,明确价格的决定机制是探讨价格变动的前提。微观层面我们以“均衡价格论”为理论假设前提,宏观层面我们以“需求拉动说”“成本推动说”“结构说”“货币数量说”为理论假设前提。因为,就目前而言上述理论已被学术界和政府广泛接受。

3.货币供给不变假设

CPI是物价变动的反映。为了厘清货币和税收在物价变动中的作用,我们假定货币供给不变,即此时货币对物价变动的作用为零。

(二)CPI对税收的影响

CPI是物价变动的反映,而物价则是一篮子商品和服务的加权价格。事实上,CPI对税收没有直接影响,只具有间接影响。而间接影响也相当复杂,需分情况讨论。第一种情况:在相同基期下,CPI所反映的物价变动主要来自哪类商品和服务价格,而这类商品和服务的税负与价格无关,则我们可以推断CPI对税收无影响。第二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中的商品和服务的税负与价格有关,则可以推出CPI对税收有影响。而价格与各税种的关系如下:

1.流转税类

增值税。在经济发展稳定的假设前提下,外购项目的数量、销售产品的数量则为常量。税收制度的稳定保证了进项税率和销项税率和的稳定性。这样,增值税就变成了原材料购买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的函数。其对前者是反向影响,对后者是正向影响。

消费税。若假定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以及消费税的税收制度不变。从量定额计征不会受到价格因素的直接影响;从价定率计征受到价格正向的、直接的影响;从量和从价相结合的复合计征的消费税,价格的影响也是正向的,但不成现行比例关系。

2.所得税类

企业所得税。由于企业所得税采用多档次比例税率,其与价格和产品成本分别成正向和反向的非线性比例关系。个人所得税。总体来看,所受价格的影响较小或者无关。

3.财产税类

房产税。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为计税依据的,其和价格基本上没有直接关系。以出租房屋租金为计税依据的,正常情况下,一个地区在一定时期内的租金水平是相对稳定的。因此,该税收与价格没有直接关系。

土地增值税。价格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其适用税率的高低取决于价格。二是土地使用权购买和开发服务价格对其直接产生正向影响;三是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其具有直接的正向的影响。

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实行从量计征的方法,计税标准和税率都是确定的,因此和价格没有直接关系。与车船使用税类似,城镇土地使用税也不受价格因素的直接影响。

4.行为税类

行为税类中,除了城市维护建设税随流转税附征受价格影响较大外,印花税、车船购置税和屠宰税(已停征)的计税依据和税率都是相对稳定的,与价格没有直接关系。

5.小结

我们发现:一是价格通过单个税种来实现对总体税收的影响。二是价格对税收影响方向和大小应作具体分析。三是价格对税收影响是与经济因素交织在一起的,既包括直接影响,也包括通过经济发展间接影响税收。

(三)税收对CPI的影响

税收对CPI产生的影响也是一系列传导机制形成的。首先税收作为成本的追加对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产生影响。接着,这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进入物价,进而进入CPI,从而对CPI产生影响。上述过程顺利进行的前提是:这部分商品和服务正好在CPI的编制目录里,并且所占权重越大,影响越明显。事实上,只有流转税有可能进入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中。我国的现行税制体系以流转税为主体,一般而言,只有流转税或间接税能进入到商品和服务价格中。这种税制结构与工业化国家差别较大。后者占较大份额的是所得税和财产税等直接税。这样即使在相同宏观税负水平下,因税收结构的差异,税收进入到价格的程度是不同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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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高培勇.揭开税负与物价关系的面纱[J].中国财经报,2011(7):12.

税制设计论文第7篇

[关键词]税收遵从;物业税;财政交换论;公平原则

税收遵从理论是近些年来西方税收理论界逐渐兴起并迅猛发展的税收研究分支,学者们逐渐认识到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水平对税收的公平、效率、归宿、收入分配等各种效应起着制约作用。无论税制设计如何完美,没有纳税人较高的税收遵从水平,税收的各种作用仍然不能很好发挥。物业税(财产税)因为其独特属性,更会出现税收遵从水平低的情况,在美国就曾三次出现纳税人针对财产税的税收革命事件,导致几乎每个州都有对财产税限制的制度安排,目前美国公众和官员对财产税的限制依然有很大热情。我国正在对物业税改革进行广泛讨论和研究,在这个进程中,考虑纳税人对物业税税收遵从的关键影响因素,有的放矢地进行制度安排,从而提高纳税人对物业税的税收遵从水平,对于顺利推进物业税改革进程显得尤为必要。

一、税收遵从水平的影响因素

税收遵从是指纳税人在没有被依法强制的状态下按照税法规定如实、准确、及时地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的行为。在我国,税收遵从的概念是在《2002~2006年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战略规划纲要》中首次被正式提出的,其中包括三个基本要求:及时申报、准确申报和按时缴纳。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数据,我国在2007年全国税收收入累计为49 449亿元,其中税务稽查部门全年共检查各类纳税人53.7万户,查补税款430.2亿元,比上年增长43.8亿元,增长了11.3%。由此可以看出,在我国纳税人的税收不遵从行为相当严重,提升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水平现实地摆在决策者面前。分析哪些因素影响税收不遵从将是解决这个问题的首要步骤,下文将分析各种因素对税收遵从的影响,以期最终得到税收遵从水平的影响函数。

1 基于期望效用理论的a—s模型

allingham,sandmo对税收遵从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在1972年提出了a—s逃税模型。在模型中,他们采用经典的期望效用最大的思路,假定充分理性的纳税人采取最大化其预期效用的方式来申报其收入数额。得到的结论是最优申报收入与处罚率正相关,与被审查的概率正相关,但是与税率的关系不能确定。

2 基于行为经济学的前景理论

人们发现基于期望效用理论的a—s模型并不能解释预缴款影响税收遵从度的问题,因为实践中往往是预缴款多于应缴税额的纳税人税收遵从水平高于预缴款少于应缴税额的纳税人,这在a—s模型看来应该是相同的税收遵从水平,所以人们开始用行为经济学的前景理论来解释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差异。其核心思想是纳税人决策时将考虑价值函数和权重函数的综合,其中价值函数在大于参照点时为凹的,小于参照点时为凸的,这意味着决策人对待损失和收益是不同的心理状态,对损失更为敏感。对于权重函数来说,它是概率的单调函数,小概率事件被赋予较大的权重,大概率事件被赋予较小权重。前景理论基于这两个概念的综合得到三个观点:一是人们面对收益前景时更加趋向于风险厌恶,面对受损前景时更加趋向于风险偏好;二是人们对待损失比对待收益会更加敏感;三是收益和损失是相对于参照点而言的。这些理论很好地解释了税率与税收遵从度负相关和预缴税款问题。

3 简明的税制设计

税收遵从成本也会影响税收遵从水平,而税收遵从成本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制的安排。按照亚当·斯密的赋税原则,“各国国民应当完纳的税赋,必须是确定的,不得随意变更,完纳的日期、完纳的方法、完纳的额数,都应当让一切纳税人及其他的人了解得清清楚楚”。同时,税制设计还需要是便利的,“各种税赋完纳的日期及完纳方法,须予纳税者以最大便利”。税制设计的确定和便利是影响税收遵从成本的关键因素,因此,降低遵从成本要求税制设计的简明和确定。相反,税制设计复杂,纳税人会由于繁琐的环节程序而逃税,使得税收遵从水平下降。

4 纳税人的公平意识

在影响税收遵从水平的诸因素中,纳税人的公平意识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美国社会心理学家海德(heider,f,1958)的认知平衡理论认为,人的心理活动是人与社会因素(社会、事件、他人、文化等)相互作用中,实现动态平衡的过程。菲斯廷格(leon,festinger,1957)提出来的认知失调理论认为认知失调是指由于做了一项与态度不一致的行为而引发的不舒服的感觉,此时常常会引起个体的心里紧张。为了克服这种由认知失调引起的紧张,人们需要采取多种多样的方法,以减少自己的认知失调。按照这些理论,当人们有不公平的意识后会做出相应行为来缓解这种心理紧张从而实现自己的动态平衡。对于纳税人来说,如果在纳税过程中感到不公平,出于心理平衡的意识而对税收采取不遵从的行为就是理所应当的。在纳税过程中,如下几个因素会导致纳税人产生明显的不公平意识。

(1)税前发现税制设计不合理而感到的不公平。每一个税种在设计时都首先需要考虑公平问题。亚当·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提出的税收原则第一个就是公平:“一国国民,都必须在可能的范围内,按照各自能力的比例,即按照各自在国家保护下享得的收入的比例,缴纳国赋,维持政府。”这实际体现了税制设计应该坚持税收公平的受益原则和能力原则。实践中,对于任何一个税种,公众是不会去仔细推敲它是累进还是累退的,他们只是需要该税被感到公正,“除非一种税收被理解为公正的,否则就是不可接受的”。相反,有些税种即使不符合累进性质,如果它们被感到是公正的,也可以接受。因此,在设计任何一个税种时必须要考虑到包括税基、计税依据、减免税等方面在内的税收要素的公平,这样才可以提高公众的可接受性,提高税收遵从水平。

(2)税中发现他人逃税却未受到应有惩罚而感到的不公平。klepper,nagin说过一句话,“生活注定有三件事情:死亡、纳税以及人类不屈不挠规避二者的努力”。由于个体偏好不同,总会有纳税人的税收不遵从行为,对此要有足够的监管和处罚措施。逃税者的行为会造成纳税者负担的加重,导致纳税人意识到对自己不公平,出现心理上的不平衡,为了实现自身的平衡,纳税人的理性行为将是也选择逃税;同时这种现象还会出现示范效应,导致更多的人去逃税。这些都将导致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水平下降。加大征管力度和处罚力度,将是提高税收遵从水平的有效措施。

(3)税后发现以税收所交换到的公共商品的数量和质量不满意而感到的不公平。现代税收观点是以契约论为基础的,即税收是保障公众各种权利的成本,是为了获得政府提供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公共商品而付出的代价。在这种观点之下,公众会拿自己获得公共商品的水平去衡量自己付出的税收成本,尽管不能做到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的一致,不能得到完美的林达尔均衡,但是他们还是能得到一些感性的认识。如果公众发现付出的税收成本和获得公共物品的收益不匹配,前者多于后者,那么公众会出现不公平的感受,认为政府把公众的税收并没有全部用在公共服务上,而是被浪费掉。此时公众很重要的一个选择将是逃税,使得税收遵从水平下降。同时,公众对于财政支出的透明性及程序性也尤其在意,他们认为支出的透明性提高,会增加自己对税款运用的监督,使得当政者更多地将税款用在公共利益上。支出的不透明和非程序化的做法在过程上就让公众感到税收与公共服务的交换过程中存在使自己利益受损的因素,产生过程中的不公平。所以,提高财政支出的透明性及程序性,将税款运用于公共服务中去,这无论从过程上还是结果上都将增强公众对交换论的认可,提高税收遵从水平。

5 社会环境和文化对税收遵从水平的影响

社会环境和文化作为税收的载体而出现,对于税收遵从有着极大的影响,但也是变迁极慢的。在注重声誉效应和法制意识较强的区域,纳税人的税收不遵从成本极大,税收遵从水平相对较高,这对纳税人也是一种激励。在信誉缺失、法制意识较差的区域,人情风、关系风盛行,公众对于各种事项的处理首先想到的是找关系而非找法律制度及规章,此时税收不遵从成本相对较小。同时,我国的传统文化尤其重视“面子”,看到其他纳税人能够堂而皇之地税收不遵从,这会使得许多缴税的纳税人感到面子尽失,于是也会尽自己所能去做这样看似有能力的事情,在这样的人情、关系、面子为重的文化环境下,税收遵从水平相对较低是可想之事。

6 纳税人个体特征对税收遵从水平的影响

包括受教育程度、风险偏好、年龄、背景经历、性别、价值观等在内的纳税人自身特征也会影响税收遵从度,不过要想改变这些因素也是很难的。由于这些因素对于税收遵从度的影响并不具有普遍意义,所以本文不想对这些个体差异进行分析。

综上,税收遵从水平的高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既有宏观因素也有微观因素,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有我们能够控制的因素也有我们很难改变的因素。我们用tc(tax compliance)来代表税收遵从水平,那么根据其影响因素可以构造如下的函数:tc=tc(tr,tsc;te,tp,pge;ec;ic)。其中tr为税率,tsc为税制简明程度;te为税制设计公平,tp为对逃税者的审查和惩罚程度,pge为对公共物品交换公平性的认可度;ec为社会环境与文化;ic为个体特征。对于各个因素与tc的关系,我们基本有tr与tc负相关,tsc、te、cp、pge与tc正相关,而ec和ic起到制约税收遵从水平的效果,其相关性无法确定。

二、物业税的独特属性

我国拟开征的物业税是一种财产税,一般是以土地和土地改良物(建筑)的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并由地方政府征收的一种税。对于这样的税种,纳税人一般是不能逃税的,因为课税对象相当明确。经济分析表明对这样无弹性征税对象征收的税种所导致的超额税收损失很小,是效率极高的税种,但这种税却面临着公众的抵抗,甚至会形成如前所述的美国公众集体发起的税收革命,这表明独立的经济分析与公众认识之间的鸿沟是极大的。这种差异是由物业税的极端特殊性所决定的。

首先,这种税的课税对象不易移动,难以规避和转嫁,是一个太透明的税种,且征收范围极其广泛。尽管按经济学理论分析物业税导致的超额税收负担很小,对经济扭曲不大,是有效率的税种,但是公众在心理上很难接受。这个税是对自己财富存量征收,税源与征税对象相背离,是直接从公众收入中付出的,是在本人并没有任何与之相关收入的情况下直接付出的(当然,这里主要是指居民的物业税,经营性物业的物业税还是有可能转嫁出去的),同时,其征收范围很广,涉及所有拥有不动产的家庭和法人,这不能不引起公众的心理阵痛。

其次,该税的计税依据是一般房地产的评估价值,主观性较大。对于物业税的计税依据,世界各国推崇的是房产的市场价值,但是对于房产交易不频繁的区域(占征税范围的很大部分),其交易的市场价值难以准确得到,在此情况下税务机关一般采用房产的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这对于纳税人来说很难接受,好像是一个凭空降下的价值,纳税人视之主观随意性很大。其他税种都不具有这种显著特征,至少是有准确计量依据的。这使得公众对该税尤为反感,税收不遵从甚至抗税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很大,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加以缓解。

再次,物业税会导致区域间不公平加剧,这是物业税的内在缺陷,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水平。设计中的物业税应该是归于地方政府,准确地说应该归属于县级政府的收入。它是纳税人享受地方政府公共服务的成本,理论上应该归属区域越小效果越好,区域增大将会增加区域内公众社会福利的损失,基于我国目前实际,归属到县区级政府已是极限。但是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必将导致物业税税基差异较大,地方政府收入单纯依赖物业税的行为将陷入这样一种恶性循环:贫穷辖区税基不大,要提供公共服务,就需提高物业税税率,致使房产价值下降,吸引投资的竞争力下降,资本流出本辖区,导致更加贫穷,地方政府只得再提高物业税水平。富裕辖区恰恰相反,物业税税率可以设定到最低,在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的同时又能吸引资本的进入,进一步加大区域间的经济发展差距。barry bluestone,chase m.billingham对此做了研究,作者用两组样本来进行比较说明,一组是财产较多的,一组是财产较少的。在1987年,它们在税率上没有什么差别,然而在下个20年间,12个老工业城市中有7个提高了住宅税率,富裕地区仅有一个提高。从这方面看,单纯依靠物业税而无其他措施的配合,纳税人基于辖区间的比较,不公平感会增强,对于物业税是抵制的。

最后,物业税的税收负担与纳税人的支付能力可能不相称。房产在一定程度上是拥有者财富的象征,个人、家庭的收入与其所拥有的财产价值之间常常有较强的正相关关系。作为消费品和投资品双重属性的建筑物,房产的大小、位置、数量无疑代表拥有者的身份,所以物业税一般被认为是能够满足征税的支付能力原则的。但是,物业税的不遵从也有应纳税额与支付能力脱节的原因。在财产税占重要地位的西方,这种脱节通常是指那些年老和退休的纳税人,他们的收入并不高,但是按公式计算应承受的物业税却很多,物业税占这部分房产所有人收入的比例较大。在我国,这当然是一个因素,但我们还要比西方更特殊一些,原因在于我们存在计划经济下的福利房(目前仍然存在这种现象)。这部分房产所有人的工资不高,分得的住房属于政府或企业补贴的性质,那么按市场价值评估的计税依据征收物业税的合理性首先就会受到质疑。即使这个问题暂且不予考虑,物业税的负担与这类人群目前的支付能力也通常是不相称的,这会使得物业税与其家庭收入的比值较大,加重纳税人负担,必将影响物业税的遵从水平。如何对这类纳税人进行税收优惠进而提升其税收遵从水平是必须要研究的课题。

三、税收遵从理论下的物业税改革

物业税的上述独特性质使得纳税人对它的税收遵从水平比其他税种更低一些,并且容易出现集体抗税事件。在阿根廷,除极其特殊的情况外,一般约有20%~25%的纳税人没有缴纳财产税。在美国,1870年阿拉巴马州、德克萨斯州和密苏里州就规定了财产税的最高税率;大萧条时期,财产税的逃税率从1930年的10.1%增加到1933年的26.5%,在1933年有3000~4000个地方同盟煽动税收革命,导致地方政府对财产税设置了很多限制;1978年第13号提案在加利福尼亚州的通过更是标志着现代税收革命的开始,矛头直指财产税,最终导致财产税的限制成为流行。2003年波士顿的私房屋主聚集到该市税务部门的办公室,和估税员进行争论,并寻找各种办法想把自己的高税降下来。还有一些人冲进市政厅,向政府官员发泄他们的愤怒。所有这些都表明由于物业税的独特属性,在设计时必须考虑到公众的税收遵从水平,这样才能使得改革顺利安全推进。基于本文第一部分抽象出的影响税收遵从水平的因素,本文认为物业税改革时有以下几点是必须考虑的。

第一,物业税改革尤其需要坚持财政交换论。财政交换论最初源于维克赛尔(wicksell,k)的自愿交换理论,后来由布坎南(j.m.buchanan)加以延伸。其理论出发点是政府具有利维坦属性,实质是研究怎样限制政府征税权力的问题,布坎南在宪政经济学中提出通过税基和税率结构方面的选择来实现对政府的限制。作为税制改革的三大理论基础之一,财政交换论强调要尽可能地采用受益税,同时强调政治程序在约束均衡决策中的重要性。虽然财政交换论提出了与主流理论不同的思想,开创了财政理论研究的全新视角,但基于国家税的性质,试图在现实中全部地坚持受益税标准是非常困难的,纳税人付出的税收与其得到的相应服务受益很难匹配。尽管如此,地方税的匹配是可能的,其中的财产税相对于其他税种更能有效率地反映地方服务成本。

由于物业税的征税对象是不易移动的,这样一方面物业税会减小财产的价值,另一方面,辖区服务质量的提升也会增加财产的价值,两者对财产价值的共同影响取决于物业税用于公共服务的程度。财产税实质被资本化到财产中,恰当应用会形成良性循环。纳税人也会明显看到财产税能带来公共服务水平的提升,自己付出的财产税并没有被政府浪费和腐败掉,此时,纳税人——受益人角色恰当形成。尽管物业税的独特属性导致公众的反感,这种财产税与公共服务的交换却会影响纳税人——受益人的心理,他们感知到这种公平交换,心理会达到平衡,逃税及抗税意识减弱,税收遵从水平将得到提高。如果物业税只是用于政府的一般行政开支甚至被腐败掉,公共服务水平并未得到相应提升,纳税人——受益人模型将无法形成,物业税的独特属性使得公众的反感加剧,认为这个税是极端不公平的,出于寻求自身心理平衡考虑,抗税意识明显增强,税收不遵从行为将难以避免。因此,尽管财政交换论对于大部分税种可能是无法实施的,但是对于具有特殊属性的物业税来说却显得极为必要。基于税收遵从理论,我国的物业税改革需要坚持财政交换论的论点:首先是要成为受益税;其次是物业税决策中需要公众的政治参与,决策程序透明化。这对于物业税改革的顺利推进是有实质意义的。

第二,物业税改革尤其需要坚持公平原则。税种开征需要坚持公平原则,包括受益原则和纳税能力原则。前者是按个人受益水平纳税,大体属于财政交换论的内容,公平原则基本上只考虑纳税能力原则。对一种税收来说,必须让纳税人感到公正,而不仅仅是具备纳税技术能力,物业税尤其如此,其独特属性决定了它对公平性要求极高。本文对物业税的公平课税按照不动产价值评估公平、税制设计公平、对纳税人税收不遵从行为进行必要惩罚以体现公平原则三个部分展开论述。(1)评估的公平。物业税的税基主要是基于市场价值的不动产评估价值①,这是一个主观性较强的数值,公众对物业税的反感起因于此。因此,顺利开征该税首先要保证辖区内不动产的价值评估公平、公正、公开。评估需要由具有评估资质、品行公正的人员来进行,并接受公众的监督,避免寻租行为。评估方法应该采用分区回归法,对辖区内的所有不动产按照地理位置等标准划分成若干小区,把对不动产价值具有解释能力的自变量指标放在回归方程式中,然后根据具体不动产的特征回归出其价值。这一方面使得评估有一定的客观标准,凸现其公平原则,同时也符合物业税成为受益税的标准范式——分区界定。(2)物业税税制设计的公平,应该分析辖区内和辖区外两种情形。对于辖区内的公平,主要体现在对支付能力与其物业税不相称群体的税收减免方面。如前所述,物业税的独特属性会导致该税不符合支付能力原则,解决这种横向不公平的思路在于政府针对如退休人群等低收入家庭制定减免税措施。但是这个措施要设计得当,标准应该是全面和动态的,设计不当会对其他不能享受减免税的公众产生不公平。应把整个家庭所有成员的所有收入考虑进来,包括其退休收入和社保收入。同时要采用动态标准,因为这类群体的收入状况是多变的,应根据其现实收入及时变更其减免税。对于辖区外的情形,需要根本解决的是低税基辖区和高税基辖区在物业税税率上的背反,避免前者高税率后者低税率而两者享受相同公共服务水平的情形。如前所述,物业税的内在缺陷就在于此,解决的根本思路在于上级政府的补贴与物业税的配合。目前无论在美国还是在欧洲各国,物业税在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中并不占很大比例(尽管还在税收收入中占60%~70%的比例),都有相当比例的上级政府补贴为地方公共服务提供资金来源。根据美国加利福尼亚州1995年的数据,在市、县、特别地区和学区的财政收入结构中,市税收收入占35%,政府间转移支付占14%;县税收收入占15%,政府间转移支付占56%;特别地区税收收入占11%,政府间转移支付占21%;学区税收收入占31%,政府间转移支付占60%。我国县级政府收入也不宜强依赖于物业税,要建立物业税和上级政府转移支付的二元主体财政收入模式,这是由物业税自身难以克服的内在缺陷所决定的,也是符合我国社会文化的,同时这样的做法也保证了公众的纵向公平。(3)对税收不遵从行为的惩罚。由于人的特质不同,总会有人逃税和抗税。对于征收如此广泛的物业税来说,由于其特殊的属性,公众本来就对该税反感,逃税人的行为更是加大了公众的不公平意识,逃税将导致示范效应,引发公众的群体不遵从行为。因此,必须加大监管和惩罚力度,使逃税的成本大于其获得的收益。这既可维护税法的尊严,同时也有利于平衡公众的心理,提升税收遵从水平。

税制设计论文第8篇

关键词:所得税会计;会计理论;会计收益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4月22日

一、前述

(一)所得税会计研究背景。所得税会计依据税收法律法规,采用专门的会计方法,监督、核算企业的应纳税款,目的是既依法纳税又合理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的逐步完善,如何尽快将改革后的税收法律法规同会计准则结合起来,更好地服务于企业的快速发展,是企业税务会计面临的一大课题。

(二)所得税会计研究的目的及意义。(1)对企业管理层而言,所得税会计的目标是根据有关纳税方面的会计信息,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进行纳税筹划,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2)对税务机关而言,所得税会计的目的在于提供有关企业纳税方面的会计信息,以便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监督和检查;(3)对企业的投资人和债权人而言,税款的缴纳导致了企业税后利润的减少,也可能降低企业偿债的能力。

(三)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79年公布了《国际会计准则12―所得税会计》,美国的FASB于1978年12月公布了第96号公告――《所得税会计》,西方发达国家为了对所得税会计进行规范也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我国于2006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准则详细介绍了所得税会计的概念、基本前提、一般原则以及会计核算方法。

二、所得税会计发展历程

(一)税务会计产生于古代的官厅会计。早在原始社会早期就产生了会计活动的雏形,而税收的产生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国家的产生,因为国家出现之后,客观上就要求国家向社会成员征收财物来实现其职能;二是国家对社会财富的再次分配。

(二)企业会计孕育发展了税务会计。税务活动对于不同主体来说具有不同的含义,就企业而言,其含义主要是纳税,而对政府来说却是税收。税收,从国家宏观经济角度来看是财富的分配活动,从企业角度来看是一项支出,因此企业纳税业务的处理便是企业财务会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税务会计的独立。随着会计理论的发展完善,人们对于会计和税法的认识也逐步加深,对会计和税法两者的目标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加之市场的不断完善和相关法律的逐步健全,税务会计慢慢开始从企业会计中独立出来。

(四)我国所得税会计的产生与发展。早在中华民国的北洋政府时期,就产生了所得税法,但为时较短且并未真正予以实施。真正的所得税会计萌芽的出现是在1943年,由当时的国民政府正式开征,并形成了一套相对全面的税制体系,从而推动了我国封建税制的向前发展。新中国成立初期,当时的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非常统一。我国经过经济体制改革之后,会计制度与财政相对统一的现状依然存在,但是经过我国会计制度的改革以及新税制的实施,我国的会计理论和核算方法也在逐步国际化,税务会计也在逐步脱离企业会计的进程之中。

三、所得税会计理论

(一)所得税会计的定义。中外理论界围绕“税务会计”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但是对作为税务会计重要组成部分的所得税会计尚未形成统一而规范的定义。所得税在西方国家税收收入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将税务会计理解为更加具体化的所得税会计。我国理论界普遍认为税务会计应该包括所有税种的核算,但是实际上除了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种只是在会计处理上有所不同,所以我们也可将其理解为所得税会计。我们可以在税务会计的理论基础上对所得税会计的定义进行深入理解和归纳总结。所得税会计的定义可以总结为:所得税会计是以确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的核算方法和理论体系,具有自己的核算原则、基本前提及处理方法,是按照我国所得税的法律法规进行独立核算的会计活动。

(二)所得税会计的理论框架

1、所得税会计基本前提。所得税会计的基本前提实质上是对我国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的约束条件的总结。它是在会计从业人员依据自身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合理的推理所得到的判断。由于所得税会计要符合税法的相关规定,所以所得税会计的基本前提应该包括以下四点:(1)纳税主体;(2)持续经营;(3)会计分期;(4)货币计量。

2、所得税会计目标。向国家税务机关及纳税人提供反映企业纳税活动的信息是所得税会计的目标。所得税会计目标的形成受到两个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是所得税会计要依据税法的理论框架,符合税法的目标;二是当前社会经济活动的发展水平,主要包括会计理论的发展完善、会计实务处理方法的改进和会计人员专业素质的提高等等。

3、所得税会计报告。所得税会计报告是对企业纳税活动的会计信息的综合反映,主要供国家税务机关和企业的管理层使用,一般包括纳税情况说明书和纳税申报表。

(三)所得税会计的核算方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所采用的方法,这一方法的主要思想是对比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及计税基础,将两者之间的暂时性差异区分为应纳税或者是可抵扣两种情况,在此基础上确认递延所得税,进而确定企业的所得税费用。

四、所得税会计发展完善设想

(一)改革所得税税前调整扣除项目的设想。虽然我国目前阶段所采用的税前扣除办法很好地体现了税法的特殊要求,但在实际操作上仍有需要调整之处。

1、加强取得成本的运用。取得成本原则在企业的纳税实践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主要是指企业取得资产时发生的支出允许扣除的条件是企业在取得资产时花费了成本。在税法当中,固定资产主要通过区分企业的非经营所得对其来源进行考察,并且本着公平税收的原则进行,但在会计处理中,固定资产的价值以折旧的形式得到补偿。企业的会计人员需要加强取得成本原则在实际工作中的运用。

2、加强收入原则的运用。以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为例,税法规定企业应该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核算,对于违反规定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然而,这种调整仅限于纳税时,会计人员做账时并未进行相应调整,为达到保证税收收入的目的,应加强收入原则在实务中的运用。

(二)改革企业税务会计机构和人员设置的设想

1、财务人员要熟练会计业务的实务操作,并且精通会计规章制度。精通会计准则并且能够熟练掌握会计实务的操作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如果企业的会计人员不懂会计准则,那么企业的会计信息可信度将会大大降低,更加无法实现合理税收筹划的目标。

2、财务人员要熟练运用纳税筹划相关知识。税务会计与税法的联系十分紧密,而纳税筹划技术则是将税法和会计相结合而产生的一种实践方法。只有精通纳税筹划技术,才能设计出一套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纳税方案。

3、财务人员要广泛涉猎与财务相关的其他知识。企业会计人员需要掌握与经济相关的法律知识,并且了解经济诉讼业务,以便更好地与税务机关沟通,从而保障企业经济利益不受损失。

(三)改革所得税会计宏观环境的设想

1、加强税收立法,改善我国的税收环境。会计理论的制定受到两个因素的制约,一是国家的宏观法律环境;二是经济发展水平。政府加强税收立法从而完善宏观税收环境,我国的所得税会计才能得到不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