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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风险分析赏析八篇

时间:2023-06-15 17:16:48

税收风险分析

税收风险分析第1篇

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的管理范畴之内,其目标是实现企业股东的经济效益最大化。因而税收筹划首要遵循的是成本效益的原则。在实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必须进行“成本-效益”的分析,科学合理地预测成本以及筹划收益,以减少企业税收筹划的纳税风险。本文首先对税收筹划风险明确的内涵做了一个含义界定,其次对外资企业税收筹划的风险成因进行分析,再分析外资企业在我国实行实施“两税合并”的大趋势下所受影响,最后就其原因和存在问题,提出相应的措施。

二、税收筹划风险的内涵与税收筹划特点

(一)税收筹划风险的内涵

税收筹划风险是指企业在全部的税收筹划以及具体实施等各项经营活动过程中,所面临的相关税务责任的不确定性。例如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后,会承担较多的税务责任,有的企业会被罚款、追究刑事责任,并未实现税务筹划预期的目标。对于企业的经营生产而言,追求效益是永恒的目标,但是企业要获取盈利必须是控制在可接受的风险范畴之内,税收筹划的风险又具有不确定性,若是盈利的风险性很高,企业则会有失败的可能。

(二)税收筹划的特点

从国内外学者下的定义中,总结税收筹划的特点有:

1、非违法性。税收筹划是一种符合法的行为,但是各行业的人士对“税收筹划”的合法的理解上仍存在分歧,即是探究该行为是形式上合法,还是已经符合法的精神,这有待于进一步探究。

2、预先筹划性。通常税收是按照企业的业务量来征收的,业务进行交易之后,就已经确定企业的纳税义务。这种行为有相关的法律条文进行规定,这就体现事件具有预设性,而不是指纳税义务发生之后处理账务的技巧。

3、综合性。纳税企业对经营、筹资、投资、财务等活动进行的综合安排就是税收筹划。它需要企业战略、业务与财务之间的配合才能运作,而单单不靠财务做账是不能完整进行一项商务活动的。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避免顾此失彼。

4、目的性。进行税收筹划就是要达到节税的目的。也就是在两方面进行筹划:节税一是在数量上节税,二是延迟纳税时间。

三、外资企业税收筹划的风险分析

(一)政策风险

(1)政策选择方面的风险。此风险产生的原因在于对政策精神的认识比较模糊。我国的现有税收法律、法规较繁杂,除去国家相关税收法规之外,还有由相关税收管理机构制定的众多税收规章。此类行政规章多是不明晰,可是其所涉及到的往往是税收筹划有可能接触到的领域。若是单一地将税收筹划理解为税收问题,而未重视税务机关以及相关法律的全面解释,选择与税法精神不相符合的筹划方法,通常会导致和税务行政执法有关部门的认定相违背,进而纳税筹划的方案不但无法实现节税目标,还会被认定为避税、漏税以及偷税,从而受到查处。(2)政策变化方面的风险。此风险多是由于税收政策发生变动到产生。政府税收政策通常具有时效性短、不定期性等特点,这对外资企业的税收筹划将会产生很高的风险。

(二)财务风险

外资企业一般筹资的数额较大,因此其的税收筹划空间较大,可获取的效益可能会较多,但相应的风险也会增加。目前部分外资企业的经营资金多是借助自有资金与银行借款。借贷资金的比例越大,财务利益也会越大,而税收利益也会相应增多,但财务风险也会增大。因而,外企在筹资时, 不仅要考虑税收收益还要考虑到财务风险。

(三)法律风险

通常涉税业务并不仅是纳税人的问题,税务筹划方案能否得到税务机关最终的认可,提供的纳税方案能否获得税务机关的认可,尤其是筹划过程中的税法适用的具体事项的认定是否可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在这其中,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对方案的认可上有可能出现冲突。若外企对法律的理解存在偏差, 促使税务筹划转变为偷税行为, 则会造成法律风险的产生。我国的法律多是采用成文法,因此即使同一个依据不同的人也会出现不同理解,同一人在不同时间也会产生不同理解。如同一税收筹划方案若是在税收工作较为宽松的环境中则会容易通过,反之则不可通过。税收方案是否对税法适用,最终要由税务机关裁量,若未事先和税务机关做好沟通工作, 法律风险则会增大。

(四)经营风险

政府课税正是体现对企业的即得利益的一种分享, 但未承诺合理比例的经营风险责任,虽然税法已规定企业在限定期限内可用税前利润来补偿前期的经营亏损。这样政府与企业间接就成为合伙者,企业若盈利,政府则以征税方式获取其中部分盈利,企业若亏损,政府则允许企业可通过延期来弥补亏损并分担一定风险责任。但是此类风险分担主要以企业在一定期限内获得一定盈利为前提,若无盈利,则企业承担全部一切风险。总之国家立法税收意识多倾向于政府,企业在其中所承担的经营风险是很高的。

四、两税合并对外资企业的影响

“两税合并”是指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针对内外资企业的新税法,即规定内外资企业统一按按照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税法坚持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收的原则实行税制改革,好处体现在诸多方面,企业、国家均能受益。这意味着外资企业也一定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一)对外资的优惠减少

两税合并以后,新企业所得税法继承了两部旧的企业所得税法,对部分外资的优惠政策进行了修订,类似于外资企业独享的部分税前优惠扣除等政策被取消,部分特殊的生产性企业也不能再享受退税优惠政策,另外还有对于外资企业的优惠时间以及“两免三减半”纳税义务同时也被取消。

(二)名义税率降低,降低了外企的竞争力度

两税尚未合并时,名义上内外企业所得税的税率都是33%,但事实上外资企业的实际税率大约为12%,而内资企业的实际税率在24%左右,外资企业所纳税费才为内资企业的一半左右,这使得两种企业存在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中,外资企业得到优势。两税合并后,两种企业的名义税率均为25%,这使得外资企业也失去了原有的优势地位,降低了竞争力度。

(三)两税合并对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

两税合并后,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程度有所降低,关于税收待遇的变化,必然会对外商在中国的投资决策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并且税制的变化会直接影响到我国外资企业的产业结构调整。

产业结构升级,产业分工水平进一步提升。新税法实施以后,劳动密集型产业受到比较大的影响。因为国内的劳动密集型产业附加价值很低,在技术、资金等方面没有任何优势,所以国内的外资劳动密集型企业要想占领市场份额,获得生存空间,必须要提高产业结构,加大资金和技术的投入,才能加大这类产业的市场竞争力。

(四)新税法实施对外商的投资热情影响不大

相对来说,外商选择来中国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并不是主因,也不是惟一的衡量标准。外资企业在考察投资环境时,考虑得更多的问题是经济因素、政治因素、环境因素、自然因素等等,而税收因素只是帮助投资方进行决策的一个附加考虑因素。当前我国拥有许多优势,例如我国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均很稳定,基础设施正在完善,而且劳动力能力、素质以及国家综合科技水平都在逐步提高,并且中国金融领域自从加入世贸后,融资能力不断增强,引进外资的配套条件逐步完善,这些优势是大部分外资投资商所看中的。因此,新税法的颁布并不能成为外商在判决是否在中国投资的主导因素,反过来,通过本次的税率调整,有望整体上提高外商在华投资的质量,优化我国的产业结构,最终促进外资企业健康发展,达到共赢的目标。

五、外资企业税收筹划纳税风险的防范

(一)纳税人方面

纳税人必须要树立正确的税务筹划意识,能运用合法途径保护正当权益。在筹资决策中,应有意识地应用多种税务筹划方法,此外纳税人应不断加强税务技能工作的培养,做知法、守法的纳税人。政府因鼓励纳税人应用多种税收筹划方法,这样不仅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经营管理水平以及会计水平, 且利于引导及优化投资方向,进而促使产业的布局更加合理化,从而促进生产力的快速发展。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能很好地保障了国家的长期财政收入。由此可见,税务筹划不但不会使国家税收的总量减少, 反而会使国家的税收收入规模得到不断扩大。

(二)税收筹划方案方面

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的管理范畴之内,其目标是实现企业股东的经济效益最大化。因此税务筹划应围绕此目标做综合策划,把它列入企业整体投资以及经营战略中,不可局限在个别的税种上,也不可仅是着眼于在节税上。即税务筹划须着眼在降低整体税负上。这是因为各种税种的税基之间是紧密关联的,其中某种个税税基缩减时则会导致其它税种税基扩张。所以税务筹划必须不仅要考虑道每一种税种节税的利益,还要考虑多种税种之间的利益互相抵消的因素。此外,不应将税收利益等同于企业所有的经济利益,即使项目投资税收减少也并不意味着纳税人的整体利益增加。若方案选择性大,则应选择最优方案。最优方案还需要遵循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即成本效益原则。这是由于税收筹划方案通过后,进入实施阶段。纳税人在实施方案的过程中,获得一定税收利益时,也会在筹划方案的实施过程中支付出一定的额外费用。因此,在制定税收筹划方案时,必须要遵循成本效益这个基本的原则,不仅要考虑到税收筹划实际的成本,还要把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阶段已放弃的筹划方案所具有的可能利益当做是机会成本,并加以考虑。唯有税收筹划方案的实际成本及损失均小于所得到的收益,此税收筹划方案才是可接受的。

(三)依法筹划

首先,税收筹划必须要合法,这是最基本的条件,也是税收筹划能否成功的关键。因而,在具体操作时,学法、守法是必须的,应熟练掌握相关税法含义,时刻关注最新税收政策,以确保税收筹划方案合法。其次,要正确处理税收筹划及避税之间的关系,这两者存在相同点,也存在不同点。避税是纳税人员通过合法手段,钻税法漏洞,不违法,但是和立法者的立法意图不相符合。避税所产生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其会给国家带来巨大损失。因而,税收筹划不但不可违法,还需与税收政策相符合,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时,又能顺应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意图。

(四)税务机关方面

加强和税务机关联系,可较为全面地了解税务证管的相关要求及特点,利于展开税务筹划。这是因为多数活动均是在法律边界进行,税收筹划员难以准确把握具体边界,而部分问题在概念界定方面又比较模糊,例如税务筹划及避税这两者的区别等等,况且税收执法机构的裁量权较大。因此这就需要税收筹划人员不仅能正确地理解税收政策的相关规定,正确应用相关的财会知识,与此同时还要密切关注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具体方法以及特点。实际上,如未适应税务机关税务征收的相关特点,税务筹划难以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就无法充分体现出其的效益。总之,税收筹划人员筹划者应该积极做好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工作,以尽快争取到税务机关的认可,从而有效避免筹划成果在转化的过程中产生风险。

税收风险分析第2篇

关键词:税收风险;管理模式;集团企业;税务人员;投资

1引言

从宏观层面看,集团企业的税收风险主要包含内部风险、外部风险以及税企关系风险三大领域。其中,内部风险税务监督风险、业务流程风险和人员素质风险等;外部风险税收政策和环境风险;税企关系风险主要包含集团企业同税务机关的沟通不畅或信息不对称等。在当前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攻坚阶段,集团企业要仔细识别和精确分辨各种可能出现的税收风险,并构建系统、完备的税收风险管控模式,进而为营造集团企业内部良好的税收环境奠定扎实的制度基础和可靠的智力保障。

2加快构建税务风险作业标准化流程体系

集团企业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税收风险要有防患于未然的思想念头,时刻严守不发生全局性税收风险的底线,从各方面建构税务风险作业标准化流程体系。具体地说,在战略调整和重大运营决策层面,可把涉税因素分析作为一个重要的认证节点,要开启税收风险的科学分析与系统防范的标准化作业流程,对于并购环节税务的每项参与领域要严格把关,并在税务风险的识别和分辨上全面发力,特别是并购之后利益格局的重塑,更要把注意力集中到最新税收优惠政策的取得上。在集团对外投资、并购或者兼并重组等事关全局的事件发生时,要增强涉税管控定力,对这些事件发生过程中的各项协议签署或运作模式的变更应有及时有效的调整举措。在日常运营方面,集团要加大对纳税政策的管控力度,在纳税政策的调整、税务登记、发票监督和管理、涉税会计业务的处置、纳税申报、税金缴纳等业务事项上均达至完全流程标准化作业。

3推动税务人员整体素质

“更上一层楼”从集团企业的整个宏观维度看,要增强全员税收风险防控意识,在集团总部要延揽各方综合素质较高的税务专业型人才,统筹健全集团税务风险防控机制,明确好、划分好税务风险防控机构的岗位、职责,集团要大力培育子公司决策层的税务风险观念,学懂弄通税务风险的基本防范之道,不断搜集企业内部、外部典型涉税案例,并将其层层传导至子公司的管理层,以引发集团和子公司上下的共同关注,形成共担风险、共迎挑战的强大合力。子公司的各项税务岗位调配,要优先选拔和任用税务专业技能过强、业务精通的专业人才,并加大对子公司税务从业人员在最新税务法律、规范的学习、培训力度,使之始终以税法领域的最新法律、规范作为一切工作的根本遵循,进而升华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使诸多业务人员在业务前端有意识地辨识和预防潜在的税务风险,提升税收法律的遵从度,捍卫税法的权威。

4加快建立健全税法跟踪机制,完善税务考评机制

在集团企业范围内,要牢固遵循共享的税务信息系统加快构筑税法运行、税收优惠等跟踪性机制,科学掌握和系统分析税法法律、规范的宣贯、执行状况以及税收的具体进展情形,以此宣传推广良好的经验做法及问题建议,不断健全税务风险管控体系。税收案例库重点用作建构税务稽查以及涉及税收、财务方面的法律案例库等,在这个案例库中,要明确税务预警指标,集团可对照预警指标同案例分析集团内部的具体涉税风险,并力求形成信息监督和沟通机制,以避免类似业务重复所出现的各类问题,在税收管理全过程中大力实施“纠偏”。要结合税收业务的日常监控、运作情况,不失时机地创建一套行之有效的考评机制,并运用政策监控表、纳税业务核查表等对比查看,强化业务监管、考评预警,重点突出涉税风险事项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要千方百计调动集团内部税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培育锻造主人翁精神,形成一整套奖励标准,提升税务人员参与预防税务风险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5完善上下级沟通运作机制

税收风险管控的沟通机制是调控风险、稳定税收环境的必由之路,通常细分为内部上下层级的沟通机制以及外部税企互动机制。在内部沟通机制层面看,内部要畅通上下级信息沟通,依托共享的税务信息库联动下属子公司的税收进展状况,同时命令下属子公司结合可能出现的涉税问题或者需协调解决的税企互动事项及时有效地传导上级公司和集团总部。要着力畅通税企对话交流管道,企业同税务机关要实现互动、双向的涉税信息沟通,必要时可构建常态化的互动机制,引领税务机关及时宣讲最新税收政策,密切了解企业财务运作情况,并将纳税人对涉税风险事项的防控策略及时加以传导,进而在实践中不断形成相对平稳的长效化对话、沟通机制。

6结语

集团企业税收风险的管控和调节离不开集团上下各级的共同努力,要从制度、形式、举措上加强内部、外部风险管控力度,不断地增强税收风险管控意识,补齐税收风险管理短板,实现税收风险管控全面发力、向纵深推进。

参考文献

[1]高慧.集团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模式探讨[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5(9).

税收风险分析第3篇

企业税收风险,一般意义上来讲是指企业的涉税行为由于没有正确有效的遵循税收法律法规而引起的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企业税收风险主要包含两个方面内容:一方面,是指企业的纳税行为未能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并有可能存在因此而受到相应的处罚的风险;另一方面,企业由于未能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而多缴纳了税款,

增加了不必要的负担。总得来说就是企业的涉税行为,引起了纳税不准确性,从而导致企业税收面临着不必要的风险。而对于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定义,目前业界尚未有一个统一的定义,笔者只是根据以往研究,结合多年工作经验,认为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是企业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是企业为了避免其由于没有遵循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而可能遭受的种种风险,而采取的风险识别、评估、防范、控制等行为的管理过程。

二、石化企业进行税收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1.石化企业进行税收风险管理,可以有效提高企业税收管理的效率

税收风险管理是企业对所面临的税收风险而采取针对性的管理措施,以防范企业所面临税收风险损失,这就增强了管理的针对性,提高了管理效率。实践也证明,通过对石化企业进行税收风险管理,能够促使企业对税收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评估并及时进行完善管理,这就大大提高了本企业税收的管理效率。

2.石化企业进行税收风险管理,有利于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目标

进行税收风险管理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防范税收流失,并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石化企业进行税收风险管理,对国家而言,可以保证国家税收的安全、稳定,对企业自身而言,可以降低本企业的纳税成本,减少企业不必要的损失,从而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目标。

三、石化企业加强税收风险管理的相关措施

1.石化企业要全面增强企业管理税务风险的意识

石化企业要做好税收风险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使得税收风险防范意识深入人心,在企业营造税收风险防范意识的氛围。同时,企业的管理层以及执行层,要做到以依法纳税为基础,采用积极有效的税收筹划措施,科学合理地运用国家在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全面提高企业的整体利益,逐步增强企业自身的市场竞争力。

2.石化企业要设立专门的税务风险管理机构

石化企业是一个特殊性行业,其内部组织结构也是相当复杂。鉴于此,石化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组织结构特点,设立一个专门的税务风险管理部门。该部门的管理人员要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能够对企业的重大涉税事项的进行税务工作指导、及时防控企业内部税务风险、灵活进行专业化的筹划和管理工作;此外,该部门还应有完善的税务风险评估系统,能够定期对企业的涉税业务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总结,对相关财务工作和税务工作予以及时改进和完善,控制企业的税务风险,减少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必要的纳税损失和信誉损害。

3.石化企业要保持和税务机关的沟通和联系,密切关注税收政策动态

石化企业的涉税部门要做到及时的保持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和联系,以便能够使石化企?I及时得了解税收政策的相关动态,从而简化不必要的纳税程序,提高企业纳税效率,以规避企业存在的不必要的税务风险。为此,石化企业可以一方面通过网络手段等形式,及时关注和了解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动态;另一方面,石化企业涉税部门要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和沟通深度,这样既可以更深入的了解国家现行的税收政策,又可以借助向税务机关的咨询,以便当涉及比较繁杂的税务情况时,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

4.石化企业要加强税收风险管理队伍的建设

石化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离不开税收风险管理人员的支持,所以必须加强企业涉税人员的培训,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税收风险管理团队。为此,石化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准备:

首先,石化企业要对现有的税收风险管理人员加强培训,重点培养其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其次,石化企业还要要为税收风险管理队伍注入新的血液,拓宽人才招聘渠道;再者,石化企业可以加强与同行业间的沟通与联系,建立互联平台,通过沟通交流,不断拓宽企业涉税人员的视野,提高其税务实务水平,从而为石化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人力保障。

税收风险分析第4篇

(一)税收筹划的定义

税收筹划是一门综合性学科,对多类学科如财务、税收、法律等进行了融合。它是纳税人在企业设立、经营等活动中为了减轻税收负担、增加企业利润、实现经营目标而进行的一种谋划和安排。这种安排并不是盲目进行的,它的前提是遵守现行税法和国际税法惯例,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如果企业超越了这个前提,便触犯了国家税法,必定会受到处罚。

企业实行税收筹划最终要实现的目标是在保障应纳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前提下,实现两个之最,一最是税负负担最轻,二最是税后利润最大。

(二)税收筹划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特征分析

1.依法性。税收筹划的目的之一是减轻税负负担,这与偷税、漏税的目标一致,它们之间的本质区别是税收筹划具有依法性。依法性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前提是遵守国家的税收法律,最终选择的税收筹划方案必须保证依法进行,否则它便沦为与偷税、漏税同样的性质中去了;二是明确税法的立法意图,遵循国家宏观调控策略,不能知法犯法或钻税法漏洞,做一个有良心、讲诚信的企业。

2.前瞻性。税收筹划的前瞻性是指当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前,在遵守税收政策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为减轻税负和增加税后利润,立足于本企业现状,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制定相关的发展战略,最终确定出适合本企业的最佳税收筹划方案。

3.多面性。税收筹划的目标是实现两个之最,一最是税负负担最轻,二最是税后利润最大。有一种观点认为还应该有一最那就是所缴税款最小。如果企业以这个标准来进行税收筹划,将其利润控制为零,那所缴税款肯定是最小的。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没有哪家企业会不追求利润,所以这种说法及其荒谬。因此,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进行全面筹划,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市场因素、税收因素等,只有进行全面考量,税收筹划方案才能尽善尽美。

4.变化性。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时期,法律、法规、政策也在不断地调整、变化过程中,税收筹划方案也应该立足实际,与时俱进,根据这些变化,不断调整和完善,从而为企业创造更大的税收利益。

二、税收筹划风险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防范与控制

税收筹划是一件系统工作,复杂性强,在进行筹划方案设计时要综合考量多

种因素如政策、规则的不断变化性和企业自身主客观条件的复杂性等,因此税收筹划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应对其加以正视。筹划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对筹划风险应进行初步的预判,采取有利措施,防患于未然,防范与控制税收筹划风险的发生。

(一)建立税收筹划风险预警系统

税收筹划存在着主观风险,纳税人在进行筹划方案设计时往往依靠的是自己的主观判断,这种主观性跟纳税人的业务素质息息相关,二者为正比关系。所以为了防止税收筹划风险的发生,纳税人应树立风险意识,打有准备的战役。除此之外,还应依靠网络建立税收筹划风险预警系统,全面监控税收筹划,防患于未然,将风险及时控制在萌芽状态或采取措施防止风险发生。

(二)税收筹划应符合国家税法规定

税收筹划存在触犯税法的风险,针对这一情况就需要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务必做到合法,这也是税收筹划方案取得成功的必要条件。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应从这两个方面加以注意。首先是学习税法并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收筹划设计;其次是分清节税和避税的关系。节税是合法行为,税法的优惠政策来进行税收筹划;避税是违法行?椋?利用税法漏洞来逃避缴税义务。只有弄清楚这两者的区别,税收筹划才有意义。

(三)税收筹划应和企业目标一致

税收筹划跟企业财务息息相关。企业的财务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为了实现这一总目标,税收筹划也不应偏离轨道,而是以此目标为中心进行整体性筹划,在企业的整体投资和经营战略中有其一席之地,[1]防止税收筹划片面性风险的发生。

(四)税收筹划方案不应古板,应更具灵活度

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能纸上谈兵,而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立足于本企业发展实际,使筹划方案具有实操性,同时还要兼具灵活度。只有这样,税收筹划方案才是一个成功的方案,从而对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产生积极影响。[2]

(五)将成本效益原则渗透到税收筹划中去

税收筹划工作涉及多项支出和费用,在进行筹划方案设计时应考虑这方面的因素。于此同时,税收筹划方案的最终确定也是在众多方案中优中选优,那些被放弃的方案所产生的效益也是机会成本,这也是筹划方案设计时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3]税收筹划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只有当税收筹划方案所产生的潜在收益大于筹划成本时,该方案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税收风险分析第5篇

“甲供料”是建设单位或发包方与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广泛采用的方式。具体指建设方基于施工方会购买劣质建材设备从事施工安装的考虑,为保证材料设备质量,避免因材料设备质量缘故影响房屋结构及其使用和销售,而由建设方提供原材料和设备,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一种建筑行为。材设的价格风险由甲方承担,材设的数量风险由乙方承担。一般情况下,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里对“甲供料”都有详细的清单。

二、“甲供料”的优点

“甲供料”对乙方而言,可以减少材料设备的资金投入和资金垫付压力,避免材料设备价格上涨带来的风险。“甲供料”对甲方而言,可以更好地控制主要材料和设备的进货来源,有效避免施工单位在材料采购过程中吃差价的行为,降低工程成本,保证材料设备和工程质量。

三、甲供料的纳税人与负税人

现行营业税税法规定,建筑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不含装饰劳务),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由于建筑营业税的纳税人为建安企业,甲供料的营业税税款只能由乙方缴纳,但是甲供料的营业税税款并不是乙方建筑劳务产生的,乙方缴纳的甲供料的营业税税款应由甲方承担,乙方在缴纳甲供材料的营业税税款后,必向甲方结算,实际负税人为甲方。

税务机关对建筑业“甲供料”征税的主要原因是为了平衡“包工包料”和“包工不包料”两种方式之间的税负,防止少数纳税人钻政策空子。故施工方在其结算书中,计算营业税的基数(即计税依据)应当包括原材料价款。实际工作中有部分企业在结算书中不包含甲供料及税金,这只是预算部门的一厢情愿,乙方还是照旧缴纳甲供料营业税,不缴纳就是逃避税收。

四、“甲供料”存在的税收风险

由于“甲供料”涉及到建筑业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问题,因此,对甲方和施工方来讲都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现就“甲供料”的不同操作方式及其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风险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定的应对策略。

(一)不同的操作方式决定甲方的不同计税结果

“甲供料”实际操作方式大致有以下三种:甲方自购、委托乙方代购和合同外供料。

1.甲方自购材料。是指甲方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或其他考虑,在与施工方订立的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由甲方负责提供全部或部分建材设备,这些材料设备是承包合同总价款的一部分。

其特点是材料供货方把建材设备增值税发票直接开具给甲方。甲方将所购建材设备计入“预付账款”科目核算。甲方把这部分建筑材料交付给乙方后,乙方凭票据先后计入“预收账款”和“工程施工”科目核算。此形式实质是甲方将购买的建材设备销售给施工企业。甲方发生了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

有的税务机关曾规定如下: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工程用材料应取得供应单位提供的销售发票,在将材料移送施工单位时将销售发票复印件注明“甲供材料”字样并加盖公章后转交施工单位,并同时取得施工单位开具的工程发票一并作为该项成本、资产、费用的原始凭证入账,施工单位则以工程发票入收入账,以建设单位转交的销售发票复印件作为成本入账。

2.委托乙方代购。是指甲方出面寻找材料供应商,并要求由乙方和材料供应商订立买卖合同,购买建材并取得相应物权。甲方负责把供应商开具给乙方的增值税发票转交给乙方。同时在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包含这部分材料金额,甲方在支付这部分工程款时是通过乙方户头支付给材料供应商的货款。其特点为甲方只是对材料设备采购起到监督作用,没有应税行为,甲方不缴纳增值税

3.合同外供料。指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工程价款中不包括甲方自行采购材料设备部分。甲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直接在“在建工程”或“开发成本”科目核算,乙方不核算。

(二)乙方应注意发票的开具金额

“甲供料”虽有上述形式,但按营业税规定除装饰劳务外,乙方都要按工程全额来缴纳营业税。《发票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个人有权拒收。《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6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施工企业要把“甲供料”金额纳入营业额缴税,但没有任何公开的具体文件规定在“甲供料”中乙方应如何开具发票。因此,在对甲方开具发票时,乙方要依据“甲供料”的不同形式来开具不同金额的发票。

1.乙方全额缴税,全额开票。如果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总金额中包含“甲供料”部分.乙方在实际操作时,一方面需从甲方或材料供货方索取增值税发票,登记建筑材料的购买成本。另一方面在给甲方开具建筑发票时,也要将这部分材料金额包含在开票金额中。

2.乙方全额缴税,净额开票。这种情形是指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总金额中不包含“甲供料”部分。

五、“甲供料”的税收风险分析

(一)建安营业税风险

主要体现在施工方未将“甲供料”的价格并入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由于“甲供料”中的建材设备是甲方购买的,建材设备供应商肯定把材料设备发票开给甲方,甲方然后把购买的建材设备提供给施工企业用于工程施工,实践中大部分施工企业就“甲供料”部分没有向甲方开具建安发票而漏了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也就是说,只有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方可扣除,而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不可以扣除。因此,除乙方提供的装饰劳务可按实际收入额净额计税外,其他建筑业劳务,无论甲乙双方如何签订合同及进行价款结算,乙方缴纳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均应包括甲方提供建筑用材料的价款在内。据此,除了装饰劳务以外的建筑业的“甲供料”需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否则存在漏报建安营业税的税收风险。

建筑业一般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经营,但也有一些建筑业者采用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如上例就是典型的包工不包料方式,为平衡包工包料与包工不包料之间的税负,也为防止少数纳税人钻政策的空子,因此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规定包工不包料方式也需将材料价款并入营业额内纳税。

(二)增值税风险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暂行条例》第10条第(1)项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根据以上规定,企业购买的材料用于厂房等在建工程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建材部分的进项税额应转出并直接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三)企业所得税风险

主要体现在施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由于没有“甲供料”部分的材料发票而不能够在税前扣除,从而要多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甲供料”税收风险的应对策略

施工企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规避:

第一,施工企业必须与甲方签订纯建筑劳务的合同,不能够签订“甲供料”合同。给甲方。

第二,施工企业应该争取与甲方签订包工包料合同。只有签订包工包料的合同,施工企业才不会存在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如果甲方不同意与施工企业签订包工包料的合同,那施工企业应该按照以下办法来操作:(1)施工方与甲方必须签订包工包料的建筑合同;(2)建筑合同中的材料可以由甲方去选择材料供应商,有关材料采购事宜都由甲方去操办,但是签订材料采购合同时在合同中必须盖施工方公章;(3)材料采购款可以由甲方支付给材料供应商,但是施工企业、甲方和材料供应商三者间必须共同签订三方协议,即施工方委托甲方把材料采购款支付给材料供应商的委托支付令;(4)材料供应商必须把材料销售发票开给施工方,或者由甲方交给施工方。

如果按上述步骤操作,施工方与甲方签订的合同形式上是包工包料合同,实质上是甲供料合同,对双方来讲都没有风险。

第三,若上述方法均无法实现时,乙方在与甲方签订工程合同时,就必须要将这部分税收考虑在工程造价中。乙方在制定工程造价预(决)算时就应该将甲供材金额部分承担的相应税费考虑在税金项目中,这样,才不会减少国家的税收,不至于自己承担额外的税收。

税收风险分析第6篇

一、相关假设

设经营企业当期购进原材料不含税价格为A,增值税进项税率为T1,当期全部的不含税的销售额为B(其中应税销售额为B1,免税销售额为B2),增值税销项税率为T2,城市建设维护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所得税税率为25%。分开核算应税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的,税收征管机关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免税产品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分摊;不分开核算的,按全部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二、推导分析

第一,公式推导。当经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时,分别计算其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和不享受税收优惠的税后净现金流量。

享受税收优惠时:销项税额=B1×T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A×T1×B2/B;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A×T1-A×T1× B2/B= A×T1× B1/B;当期应纳税额= B1×T2- A×T1× B1/B;税后现金净流量M1=现金流入-现金流出=[B1×(1+T2)+B2-A×(1+T1)-(B1×T2-A×T1×B1/B)-(B1×T2-A×T1×B1/B)×(7%+3%)]×(1-25%)=0.75(B-A-T1×A+0.1T1×A×B1/B-0.1T2×B1+T1×A×B1/B)。

不享受税收优惠时:销项税额=B×T2;进项税额=A×T1;当期应纳税额= B×T2- A×T1;税后净现金流量M2=现金流入-现金流出;= B×(1+T2)- A×(1+T1)-(B×T2- A×T1)-(B×T2- A×T1)×(7%+3%)-[B-A-(B×T2- A×T1)×(7%+3%)]×25%=0.75(B-A-0.1T2×B+0.1T1×A)。

当经营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时,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是否享受部分产品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都对其当期应纳税额和税后净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

第二,结论分析。当B1×T2- A×T1× B1/B<B×T2- A×T1时,即享受税收优惠的当期应纳增值税额比不享受税收优惠的当期应按增值税额小,有B/A>T1/T2。

当M1-M2>0时,即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的税后净现金流量大于不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的税后净现金流量,有B/A>11T1/T2。

由上述分析可知:当B/A>11T1/T2时,一般纳税人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时,既可以减少当期应纳税额,又可以增加当期税后净现金流量,企业获得相应的税收优惠;当T1/T2<B/A<11T1/T2时,一般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当期应纳税额比不享受税收优惠的少,但是税后净现金流量也比不享受税收优惠时的少,企业虽然获得了当期少交增值税的优惠,同时也付出了税后净现金流量减少的代价;当B/A<T1/T2时,一般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当期应交增值税比不享受税收优惠时更高,相应的税后净现金流量比不享受税收优惠时更小。

如表1所示,因为在实务中一般有B/A>1,所以:

当T1/T2≤1时,即情况①、②、④、⑤、⑥时,B/A恒大于T1/T2,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比不享受税收优惠给企业带来当期应纳税额减少的好处。此时:B/A<11T1/T2时,与不享受税收优惠相比,享受税收优惠的税后净现金流量变小;B/A>11T1/T2时,享受税收优惠的税后净现金流量大于不享受税收优惠的税后净现金流量。税收优惠给经营企业带来应纳税额减少和税后净现金流量增加的双重好处。

当T1/T2>1即情况③时:B/A<1.31时,享受税收优惠的当期应纳税额大于不享受税收优惠的应纳税额,税后净现金流量也较不享受税收优惠的小。此时,税收优惠政策对经营企业是“陷阱”;1.31<B/A<14.41时,享受税收优惠较不享受税收优惠,当期应纳税额减少,同时税后净现金流量也减少;B/A>14.41,享受税收优惠会给经营企业带来当期应纳税额减少和税后净现金流量增加的双重好处。

由上述分析可知:当T1/T2≤1,B/A<11T1/T2时,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只给企业带来了当期应纳税额的减少,而税后净现金流量也变少了,这是因为销售收入与购货成本差额的变化大于应纳税额变化的速度;当经营企业的销项税率为13%,进项税率为17%时,并且销售额和购货成本之比小于1.31的时候,企业没有享受增值税减免带来的优惠。原因在于经营企业享受了两种增值税税收优惠:部分产品免征增值税和13%的低税率。部分产品免征增值税减少本期销项税额,同时减少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3%的低税率也减少了本期销项税额。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同时减小,并且进项税额减小的速度比销项税额减小的速度快,就会产生享受优惠的应纳税额比不享受优惠的应纳税额大;此外,是否享受部分产品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会导致一般纳税人的当期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不同,当期的应交城市建设维护费和教育费附加也就不同,当1.31<B/A<14.41时,虽然当期应纳税额有所减少,但是税后净现金流量增加。企业不应盲目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并不一定给企业带来收益,良好的税务筹划可避免陷入税收优惠陷阱。

综上所述企业应该根据自身发展战略,选择合适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开展进行税务筹划,以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目标。

税收风险分析第7篇

一、在税源管理中引入风险管理的现实意义

引入风险管理理论强化税源分类分级管理,是贯彻总局大力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升税源管理水平的有益尝试。省局周苏明局长在2008年全省国税工作会议讲话中明确提出了:税收工作要注重借鉴和运用国际先进管理理念和经验,把握规律,勇于创新,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要借鉴运用税收遵从风险管理理论,以对税收风险点的分析、识别、排序和应对为重点,进一步深化税源联动各环节管理,提高联动工作效率。

因此,在当前人少户多矛盾依然突出、执法风险和管理风险依然较大的情况下,改变以往对税源无差别的户管方式,按照税收风险度对企业进行分类分级,明确各级税源监控的标准、范围及要求,按照风险级别排序采取有针对性的税源监控措施,合理地配置税收管理资源,将有限的管理资源用到最需要、最增值的地方,尽量减少无明确目的巡查、调查,这对于不断提高税源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最大程度地减少税收征管风险,提高管理能效,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按照税收风险级别实施转变。

二、要以防范税源管理风险为中心,建立职责分明的部门联动机制

遵循风险管理理论程序,寻找风险点和风险源应作为实施风险管理的首要环节。依托信息系统,拓展一户式信息,将纳税人提供的信息按纳税申报信息、发票使用信息、产能信息、资格信息等进行分类,从纳税人个性特征、所处行业、企业规模、历史表现、经营环境、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识别,人机结合确定各风险行业、风险企业和风险指标。各税源管理部门要针对的风险信息,运用完整性、逻辑性、配比性、波动性、类比性等分析方法强化风险企业的动态的监控,实现对纳税人税收风险的防范、控制和化解。要通过明确风险管理各部门、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完善风险联动管理机制,不断提高部门间协同运作能力,逐步形成税源税基控管合力。

风险分析部门:要关注风险特征的识别、采集和相关信息的交换工作,逐步在监控决策系统中建立体现各税种、各专业管理要求的风险特征库;适时各税种风险分析的重点,对已的分析指标进行优化和完善,提高税收风险分析的针对性和指向性,不断提高各级管理层的税收风险预警、预报能力。

风险管理部门:要按照税收风险度强化税源分级分类管理,根据控管对象和税源分布特点,明确各级重点税源监控的标准、范围及要求;要完善管事制基础上的户管形式,合理分解税收管理员职责,科学界定税收管理员在税源管理中的岗责要求;要从无差别的户管方式,向按照纳税信誉等级和税收风险级别实施有针对性的税源监控转变,尽量减少无明确目的巡查、调查,形成以综合调查为主、专项调查为辅的实地监控机制。

风险处理部门:要采取多种组织形式,根据风险级别,实行分级专业化评估;同时,要通过不断充实丰富评估分析指标体系和行业模型,通过部门间的整合,逐步形成覆盖多税种的评估分析指标体系和评估模型,进一步提高联动评估的准确性。

此外,要充分发挥税务稽查“以案促查、以查促管”的作用。充分运用税收分析、税源监控和纳税评估反映的异常信息、偷骗税线索,作为选案的重要来源,认真落实稽查建议制度和案例分析制度,使征管部门及时掌握违法动向,堵塞征管漏洞,促进税源管理质量和效率的不断提高。

三、要以科学规范操作为保障,构建层次清晰的风险管理体系

防范税源管理风险,就必须对辖区内企业按照税收风险管理的流程实施行业分类管理,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出现的引发税收风险的各种因素进行识别,科学评定纳税人风险度,并根据不同风险度和风险形成的情形,采取相应的风险处理措施,实行差别化管理。税收风险管理过程分为信息采集、风险评估、风险处理和管理效果四个环节。

1、信息采集:在信息采集环节完成各类风险信息的归集和分析,找出可能带来税收流失的关键因素。主要包括下列工作:

首先,对纳税人的各类信息加以归集,主要有:①、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基本情况,包括:各项核定、认定、减免退税审核审批情况,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等;②、税收管理员巡查台账信息,包括:企业生产经营规模、产销量、工艺流程、成本、费用、能耗、资金周转、货款的回收、产品(商品)的库存、物耗情况等各类与税收相关的数据信息;③、省市局数据信息,包括:宏观税收分析数据,行业税负的监控数据以及各类评估指标的预警值等;④、从第三方获取不对称信息,包括:财政、地税、工商、海关等政府相关部门以及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的经济数据信息以及本地区的主要经济指标、产业和行业的相关指标数据。

其次,对归集的信息,从静态指标和动态指标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寻找和识别对税款流失构成影响的各类风险因素,定期在分局内网信息分析结果,指导各部门制定巡查、评估、监察工作计划。静态指标指纳税人相对较稳定的特征类信息,主要包括个性特征、信用记录、经营环境、优惠资格、管理水平等具体指标。动态指标是指随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变化而动态变化的财务税收指标。包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所涉及的与税收管理直接相关的各种指标。如税负、利润率、原材料耗用、废品产出、单位产品能耗定额、营运能力以及发票使用情况等。

2、风险分析。风险分析主要是根据上述采集信息,采用定性分析方法和定量分析方法,完成对纳税人风险指标的风险确认和风险度的量化定级。(1)、定性分析方法,是在对税负、利润率等财务税收指标进行分析时,从完整性、逻辑性、配比性、波动性、类比性五个方面展开分析。如,通过配比性分析,分析纳税人涉税指标及其变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指标或变动情况是否配比。如收入与成本是否配比、申报数据与实际生产能力是否配比等,从数据的内在应有规律来分析纳税人数据信息的合理性,进而对涉税风险指标加以最终确定。(2)、定量分析方法。是通过采用“人机结合”的方法,建立一套相对科学合理的参照系数,对指标的风险程度加以量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基于统计的均值,如行业平均税负等;二是基于实地测定的理论值,如增值税基准税负、所得税基准利润率等。通过将纳税人账面的税负或利润率与基准值进行分析比较,根据对警戒值的接近程度确定风险值的大小。当然,风险系数还需要一个在实践中不断校验的过程。确定风险系数,应综合考虑地区、规模、类型、生产经营周期、税种等因素,考虑同行业、同规模、同类型纳税人各类相关指标的若干年度的平均水平,以使风险系数更加真实、准确。

3、风险处理。风险处理是由各管理科所(股)根据评定的风险级别,在税收法律、法规的总体框架和要求下,采取针对性措施,实施对风险的核实、排除、控制和化解。对低风险信息采取常规管理,主要是指对纳税人宣传辅导、文书送达、信息采集以及评估约谈,让纳税人就风险分析中发现的疑点问题做出说明解释;中级风险信息采用实地巡查或评估,对风险分析发现的较大疑点问题进行现场核实;对高风险信息进行全面评估、税务检查,对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进行深入检查。总之,要根据纳税人风险级别的高低,对纳税人的影响程度和介入深度逐步增加,这样既节约管理资源,避免对所有纳税人平均使用管理力量,减少对纳税人的影响,又能建立起有效的风险防范体系,在提供优质涉税服务的同时,加大税收高风险的防范能力和打击力度,提高管理的针对性和管理资源应用的有效性。

4、管理效果。根据风险处理的结果,标本兼治,通过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实现由排除风险点到控制风险源或治理风险面的转化,达到风险管理成效的最大化,实现对税源的长效管理。对不同风险的企业,通过制定企业管理办法、建立行业管理模型等进行重点监控,做到层层落实管理责任、监控目标和监控措施,实施动态跟踪、重点核查、行业评估。如:二分局在对海关完税凭证实行专项整治、查处多起接收虚假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案件后制定相关管理办法,以期实现长效管理;通过对铸造企业经营特点的典型分析,建立行业管理模型,有效地实现了对整个行业的税源监控;通过对接受虚假专用发票个案的查处,迅速启动风险预警机制,通过对相关认证报税海量信息的交叉比对,举一反三,实现了对系列案件的惩治,达到了查处一个震慑一片的良好效果。

四、要以不断总结提炼为支点,建立风险管理体系的自我完善机制

建立科学规范的税源风险管理体系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不可能一蹴而就,还需要一个长期吸收和积累的过程,更需要一个思想观念的转变过程。

1、注重加强对现代管理理论和方法的研究。要建立一套完整的在理论上站得住脚、在实践中作用显著的税收风险管理体系,必须要努力改变过多地依靠实践经验来制定管理措施和办法的现状,必须要加强对现代管理理论和方法的研究,汲取现代管理精华,形成税收管理体系强大的科学理论支撑。

税收风险分析第8篇

关键词:证实分析 汽车制造业 税务风险

一、前言

税务风险指的是公司的涉税行为并没有正确的理解税收法律或者错误的利用税收法规,从而可能对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失,税务风险主要包括两种形式:其一是公司经营行为并没有充分的利用相关的优惠政策,致使公司面临承担较大的隐性风险;其二是公司的纳税行为存在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例如偷税、漏税等状况,致使公司面临加收滞纳金、罚款、补税或者刑事处罚等,导致公司面临被罚款造成的显性呈现。此外,从风险来源角度来看,公司的税务风险包括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其中内部风险指的是公司内部管理存在问题,违反了相关的税收法规,从而遭受纳税现金流出、处罚加重等风险;外部风险是由于公司外部环境的变换,例如税收法律法规、会计法律法规以及整个行业的发展和变革,导致公司的涉税业务、纳税时间、纳税义务以及纳税额度等出现较大的变化,这些都会对公司在成税务风险。

二、汽车制造业税务风险的实证分析

(一)建立模型

为了描述汽车制造业公司税务风险的影响因素,文章采用了多元回归分析法进行分析,并且构建了OLS模型:

Taxrisk=α+β1RV+β1RI+β3LR+β4NAIR+β5TA+β6FA+β7Size+β8LnIncome+β9LnCost+ξ

其中ξ表示回归残差,βi表示自变量的估计系数,α表示截距项,其中汽车制造业公司总体税负/汽车制造业行业年度总体税负平均数=税务风险,通过OLS模型以及公式可以看出,汽车制造业公司的税务风险与汽车制造业行业年度的总体税负平均数具有直接的关系,如果该税务风险数值等于1,则表明该汽车制造业公司的总体税负和汽车制造业行业的总体平均税负在同一水平,说明其税负风险为0;如果该税负风险数值大于1,则表明该汽车制造业公司的并没有完全理解或者充分的利用税收优惠,导致该公司存在多缴纳税款的税务风险;如果该税负风险数值小于1,则说明该公司的总体税负风险小于行业的总体平均税负,可能存在两种状况,一种是该公司充分的理解和利用了税收优惠,规避了汽车制造业的税务风险,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可能是存在漏税、偷税的问题,可能存在被税务司法机关查处,并且缴纳罚款的税务风险。

OLS模型中的RC是进行销售成本以及销售收入计算增值税,确定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直接根据,对汽车制造业公司的税收负担起到决定性的影响,对汽车制造业公司增值税筹划过程和当期增值税负担过程产生很大的影响;LR流动比率指的是公司的短期偿还债务等级指标,对公司是否用于足够的先进缴纳税款、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谁快以及受到税收处罚对公司造成的影响等;RI指的是公司承担的直接税务,其是公司税收筹划的重点工作,其大小直接影响公司的实际税收额度。

(二)选取样本

根据汽车制造业主要税务风险评估指标,文章以40家汽车制造业公司为实证分析样本,并且以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数据,根据税务风险评估指标,分别对这40家汽车制造业公司进行了税务风险评估,旨在求出各个公司的增值税税务风险及其对应税收负担率,为了说明增值税转型后公司对税收政策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因运用水平的不同而引起的风险,文章将所得的数据整理成汽车制造业公司税务风险评估指标统计表,并将未转型的税收负担率和转型后的增值税税收负担率进行对比,以此完成对增值税转型前后的增值税税务风险进行实证分析。文章采用的税务对比法。即(公司评估的税负率-行业税负率)×100%/行业税负率=税负差异率,将行业税负率当做实证分析标准,对所有汽车制造业公司的税负背离行业税负的异常状况进行实时的监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数据显示,我国汽车制造业所得税税负率俄预警下限为5.95%,增值税税负率的预警下限为4.09%,文章运用税负对比分析法,对40家汽车制造业公司的所得税税务风险以及增值税税务风险进行了实证分析,通过统计分析显示,这40家汽车制造业公司的评估的生产型税负率在0.35%-6.13%之间;税负差异率在-91~48之间;评估的消费型税负率在0.00%-5.91%之间;税负差异率在-100~-11之间;评估的所得税负担率在5.45%-43.40%之间;所得税税负差异率在6%-613%之间。

三、控制和防范汽车制造业税务风险的建议

重点防范汽车制造业的主要税种税务风险,例如重视增值税税务风险防范和重视公司所得税税务风险的防范。

化解汽车制造业业务流程隐含的潜在风险,例如严控制汽车制造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税务风险点、降低公司制造业整体税负水平、根据公司规模合理的选择公司制造业税负风险控制点;

控制和防范汽车制造业公司税务风险的配套管理,例如重视培养公司的纳税分化、成立专门的税务部门、强化公司在税务方面的沟通能力等。

四、结束语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汽车制造业所在的行业特点,面对不同的经营周期以及不同的市场条件,导致公司面临的税务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并且涉税事务的不确定性,给公司带来了更加严重的税务风险,并且由此引发的税务风险问题也越来越多,应该引起公司以及相关税务管理部门的重视。文章通过实证分析,探析了汽车制造业的税务风险,希望为汽车制造业以及相关的税收管理部门提供一定的参考,并且为税务实践提供一定的经验数据。

参考文献:

[1]谭光荣.王贤.机械制造业税务风险的实证分析[J].财经理论与实践(双月刊),2012(178);84-86

[2]谭光荣.张立华.汽车制造业税务风险的实证分析[N].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0(2);84-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