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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企业税收政策赏析八篇

时间:2023-05-29 16:03:19

合资企业税收政策

合资企业税收政策第1篇

关键词:水电企业;研发活动;税收政策运用;降低税负

为鼓励企业加大科研投入,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了多项研发活动税收政策。在研发活动税收政策减税、降低企业税收负担的激励下,研发活动税收政策对企业研发活动投入有了明显促进作用[1 ],但工业企业科技创新水平还有很大提升空间[2 -3 ]。水电企业作为传统工业企业,研发活动主要集中在对大坝、发电机组相关技术的改进和创新,在研发活动税收政策应用上水电企业会面临更大困难。在经济效益的驱动下,厘清水电企业研发活动税收政策应用难点和对策对水电企业增强研发活动力度,激励提升水电技术更新有着重要意义。

1 现行研发活动税收政策综述

1 .1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119 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 〕99 号)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在2018 年1 月1 日至2020 年12 月31 日期间上述比例提升到7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一般有3 种情形:一是企业自主科研活动研发费用可直接按照上述政策执行;二是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4 ],然后按照上述政策执行;三是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上述政策执行。政策限定了税法认可的研发活动范围,列举了技术常规性升级和维护、产品简单改变、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商品技术支持、市场调研、社会艺术或人文的研究等7 类不属于税法范围的企业研发活动;要求研发活动产生的成果所有权必须部分或全部归属于企业;将烟草制造业列入了负面清单,不允许享受该项政策。

1 .2 科研用仪器设备加速折旧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75 号)规定所有行业企业2014 年1 月1 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 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政策要求只有独立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才能享受该项政策,同时在仪器设备变更用途后要按规定处理后续涉税事项;规定企业应将满足条件购进仪器设备的发票、记账凭证(购入已使用过的仪器设备,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和核算有关资产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台账留存备查,在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1 .3 政府提供的科研经费税收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70 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专项用途、单独核算收支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该不征税收入在5 年(60 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拨款单位的部分,在第6 年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该税收优惠政策资金仅限于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拨付的资金。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 .4 技术转让税收相关规定

技术转让税收优惠政策是指转让方将自己持有的技术出售给受让方,转让方在此项活动中取得的收入可以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 号)规定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在申请此项免征增值税优惠时,须由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向税务机关备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享受该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时,须由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2 水电企业研发活动税收政策运用难点分析

2 .1 水电企业研发活动特点分析

水电企业主营业务为电力生产及销售,水电企业在管理大坝、发电机组和各项生产系统中会发现多种影响水电站运行效率和安全的技术问题[5 ],相关技术问题无法用现有的技术进行解决时,需要水电企业对大坝、发电机组和各项生产系统进行技术改进或技术创新。基于上述研发动因,水电企业研发活动主要来源于实际生产的技术改进、创新。该种研发活动的研究工作和非研究性技术改造工作无法分离,缺乏独立管理、核算,难以单独留存备查资料;研发支出与非研发支出共同核算,水电企业会计核算时将项目支出计入了“生产成本”“在建工程”等科目,未计入“研发支出”,没有实现单独核算。

2 .2 研发活动税收政策运用局限性分析

财税〔2015 〕119 号规定的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水电企业开展的技术常规性升级维护和直接应用现有的科研成果的活动不满足税法规定的研发活动定义,无法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税法规定委托或合作开展研发活动所产生成果的知识产权必须全部或部分归属于水电企业时,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水电企业在与科研类单位进行合作时,对知识产权归属的不重视将导致无法运用所述政策。对于水电企业与其他科研单位开展的委托研发或合作科研项目,因疏于向科技主管部门登记,故同样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政府提供的科研经费政策资金来源仅限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水电企业收到的非专门用途的资金无法适用该政策。技术转让税收政策对技术转让类型、合同的规范都有具体的约束,享受该项政策的技术必须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税收优惠政策使用门槛较高。

2 .3 水电企业涉税人员配置分析

水电企业一般不设置专门的涉税高级别部门,通常在财务部门下面设置税收专管人员,负责日常税务事项。税收重点关注在一般性税收政策运用。研发活动税收政策运用涉及多方面政策分析,因此人员配备力量较弱直接制约了水电企业研发活动税收政策的运用。

3 水电企业研发活动税收政策运用策略

3 .1 重点运用两项税收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科研用仪器设备加速折旧”这两项政策适用范围广,应用条件相对宽松,还能够组合使用,水电企业应重点开展这两项政策运用。一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科研用仪器设备加速折旧两项政策可以叠加享受,在政策应用时应对两项政策做好统筹安排、叠加使用,最大化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二是科研用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政策是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其中一项,另有对所有固定资产均适用的加速折旧政策,在运用科研用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政策时,应统筹考虑所有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确保选用最优政策。三是注重政策应用的整体结果,一方面收入、支出的税法核算均需要符合政策要求,避免片面运用政策,产生涉税风险;另一方面要避免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增加额外支出,导致企业整体效益不升反降。

3 .2 优化科研项目管理方式

水电企业研发活动需要单独立项或在合同中独立列示,优化立项程序,加强重点环节管理[6 ],财务部门提前介入开展税收优惠政策可行性评估。在对“科研项目”进行管理时需要消除信息孤岛,实现合同、支付文件、结项文件等资料科研项目标识清晰,各部门均以“科研项目”要求对项目进行管理。设立科研活动税收优惠资料标准清册。对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科研活动在资金支付等重点环节对照标准清册核验资料,相关部门及时填写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数据辅助账,实现所需资料和其他支持性资料存档备查。在研发活动中需要加强与委托研发、合作研发单位的沟通,制定符合科技主管部门条件的科研方案;及时对委托研发、合作研发的科研项目在科技主管部门登记;主动获取科研资金拨付机构的资金拨付文件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 .3 加强人员力量配备

充实涉税工作人员队伍,加大税务专业人员引进力度,组建能够开展税收政策分析、运用要求的涉税人员队伍。科研项目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需要加强税收优惠政策学习力度,提高相关人员的政策敏感性,在科研项目各个环节具备政策运用的专业判断能力。邀请税务中介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咨询辅导,参与科研活动税收优惠政策规划,配合制定相关税收申报方案,减少因所属企业自己专业判断不当导致的税收风险,实现合法合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 .4 水电企业研发活动运用政策效果分析

年度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为T=25%(P-Tr)(1)式中:T为年度企业所得税;P为年度会计利润总额;Tr为纳税调减总额;25%为企业所得税税率。Tr=Ad1+Ad2(2)式中:Ad1 为使用科研用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政策产生的纳税调减额;Ad2 为使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产生的纳税调减额。2020 年某水电企业开展水轮机组相关技术攻关,购进专门用于研究的仪器价值100 万元,折旧年限10a,按照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则年折旧费用10 万元;技术攻关相关研究费用支出500 万元,2020 年年度会计利润总额为10000 万元。当不运用研发活动税收政策时纳税调减总额为0 ,根据式(1)计算,年度企业所得税为2500 万元。当运用研发活动税收政策时:运用科研用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政策,100 万元仪器2020 年可以全额税前扣除,Ad1 为90 万元;运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所有研发费用为600 万,Ad2 为450 万元,则根据式(2),纳税调减总额为540 万元,又根据式(1)得年度企业所得税为2365 万元,运用研发活动税收政策为水电企业节约现金流135 万元,有效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5 .4%。

4 结语

合资企业税收政策第2篇

一、我国涉外税收政策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我国涉外税收政策的现状及特点

为了更好地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引进国外资金、技术、人才,我国在涉外税收方面实行了许多优惠政策,并已经先后同60多个国家签订了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主要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鼓励外商来华长期投资生产型企业的优惠政策,对外商投资兴办的出口型企业的优惠政策,对外商投资港口、码头、能源、交通基础设施的优惠政策,对高新技术投资和兴办先进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鼓励外商追加投资和再投资的优惠政策,鼓励外商在中西部地区投资的优惠政策。优惠的措施主要包括降低税率、减税免税、再投资退税等。从总体上看,我国现行涉外税收政策以对外开放为主要目标,涉外税收负担从总体上看采用的是全面优惠原则,明显地具有税制从简、税收优惠从宽、税负从轻、手续从简的特点。

(二)现行涉外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内外资企业适用税收政策的差别过大。据统计,外资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率不到内资企业的1/3,内资企业在税收环境上处于明显的劣势。对涉外纳税人给予较多的税收优惠,在国际上只有少数国家采用,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不利于国内企业的发展,已经成为阻碍民族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

2.优惠项目多、层次广,缺乏整体统一性。我国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是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的需要,在不同时期,针对不同区域,先后制定的,项目和内容繁多,有区域性、行业性、特殊性等优惠,而且优惠的法律文件也涉及不同级别、区域。但目前缺少规范管理,没有形成一个合理、规范、严密的机制,在具体执行中,容易出现政策混淆和差异大的问题,不利于政策的贯彻执行,也有损于税收法律的权威性。

3.地区性引导不平衡。现行涉外企业所得税按企业所处的地域位置分别给予不同的政策待遇,比如在东部沿海地区划出部分区域为经济特区,规定凡在经济特区内投资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不论投资什么行业,均减按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纳税。由于中西部地区受到自然环境、投资环境等因素的制约,与经济特区、东部沿海地区差距进一步扩大。

4.产业优惠导向不明显、层次低。我国现行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对外来资金的投入方面,没有合理的科学产业规划和引导,偏重于一般性的“引资”,对国家需要优先发展的产业,并无特别的鼓励措施。外商投资一般集中于规模小、技术含量低、周期短、利润高的中小企业,包括一些高能耗、高污染以及技术落后在发达国家已被淘汰的项目,有很大一部分是以加工为主要方式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以高新技术为内容的技术密集型产业和交通、能源、港口等基础性产业项目投资较少,在投资过程中,较少考虑环境治理等社会效益目标,影响了国家的产业结构。另外,在引进技术、高级人才和保护环境方面的优惠政策与其他国家相比差距太大,不能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有重点地提升优惠政策的层次,不符合国际税收发展的潮流。

5.税收优惠手段少,灵恬性差。虽然目前我国的涉外税收政策内容多、范围广,但税收优惠的手段基本采用的是降低税率、定期减免、再投资退税等直接优惠措施,而诸如加速折旧、投资抵免、专项费用扣除等间接优惠方式运用较少,从而削弱了税收政策的效力。与外国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中税收饶让的条款较少,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

6.存在越权制定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一些地区政府为促进当地区域经济的短期发展需要,单独擅自制定超越国家规定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使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出现混乱现象,对国际宏观经济发展和产业政策的调整产生不良影响,也导致不同地区间的经济结构不平衡。

二、促进经济持续发展的涉外税收政策选择

(一)wto对涉外税收政策的基本要求

目前,我国已是wto的成员国之一,所以在制定有关税收政策时必须符合它的基本要求。wto形成的一系列协议为参加多边贸易体系的国家之间的经贸交往提供了一整套共同遵守的、有约束力的行为规则。这些规则对税收政策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1)国民待遇原则,要求税收无差别,强调的是缔约国一方保证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本国境内享受与本国国民同等的税收待遇。(2)透明度原则,要求成员向国内和世界贸易组织明确公开本国的税收政策。(3)公平竞争原则,要求税收政策统一,税收环境平等。(4)例外原则,允许成员国在坚持国民待遇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本国经济发展需要和特殊国情,制定一些特殊的税收政策,主要体现在实行产业或地区的特殊税收优惠。

(二)选择涉外税收政策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是符合wto的原则;二是促进经济增长,提高经济效益的原则;三是充分体现产业政策导向的原则;四是依法治税原则;五是维护国家权益的原则。

(三)应选择的主要涉外税收政策

1.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取消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公平内外资企业的竞争环境。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建议采取立法一次完成分步实施到位的做法。所谓“立法一次完成”,就是说现行内外资企业两套所得税法的统一合并,必须是一次完成,这是保持税法严肃性、稳定性、前瞻性的需要,不可能采取分次立法的办法;而所谓的“分步实施到位”,则是指立法目标的实现,可给出一个过渡期来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比如可采取新老企业区别对待的方法等,以期达到既不否认历史,又能在一定时期后实现统一税法的目的。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可以消除“假合资”、“乱减免”问题,内外资企业可以公平竞争。

两法在合并上,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税基的确定:根据我国经济发展需要和wto规则要求,对两法在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上重新明确,尽量作到统一、平等。对业务招待费、职工工资支出、折旧标准等内外有别的扣除项目进行统一规范,体现税负的公平。

——税率的选择:我国目前采用的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在国际上属于较高水平,高于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比一部分发达国家还高,这不利于国际资本的吸引,考虑到世界各国企业所得税税负状况以及我国的具体国情。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应以不高于25%为宜。

——优惠的范围:在新法中取消对不利于环保和落后的生产性企业的优惠,取消对一般生产性企业的大范围的优惠;保留对高新技术和基础产业的投资优惠;增加对福利、教育领域的投资优惠;结合我国的特殊国情,增加对利用人力资源方面的优惠,例如,对外资企业雇用我国人员达到政府规定数量的,可以给予一定的所得税抵免;对外商企业投资于出口企业、先进企业、农林牧业、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享有的税收优惠,内资企业也应享有。

——优惠的方式:建立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相结合的优惠体系。除了使用降低税率、直接减免等直接优惠外,还应充分使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提取风险准备金、科技投入提前扣除、单项所得减免等间接优惠方式,实行收益调节与资金、开发、投入、分配调节并重的方式,增强税收优惠的目的性和针对性。

——优惠的方向:由单纯引资为主向吸引资金、技术、人才并重转变。目前,在我国的经济建设中,缺少的是具有较高能力的人才,尤其是我国中西部地区有一定的工业基础,加之资源优势,急需的是人才的引进,尤其是具有先进管理经验人才的进入。体现在所得税政策上,加大对大型企业集团的引进,尤其是对资金雄厚、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全球著名企业集团的进入的所得税优惠。

——优惠的对象:为了鼓励国内企业走出国门,参与国际分工和合作,在新法中加大国内企业

“走出去”的导向,提高国内企业的国际化水平,提高其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例如,对内资企业进行跨国投资经营给予特别的所得税优惠,鼓励内资企业向外发展。

另外,合并应注意存续期间的确定、优惠条件和标准的明确。

2.增值税改型方面。改革高新技术产业适用增值税的类型,将“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允许购进的生产设备所负担的增值税款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减轻其税收负担,解决由于资本性支出较大而税负重的问题。

3.开征新税种方面。我国应将现行城建税、资源税、消费税中部分税目以及环保收费统一改为征收环保税,对内外资企业统一征收;面对外资企业竞争,我国必须开征社会保障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维护社会稳定,监督外资企业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以保护中方员工的合法权益。

4.完善个人所得税方面。目前,我国公民和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除标准不一致。从公平税负和简化税制的角度考虑,应减少收入级数,统一扣除标准,公平国内公民和外籍人员的税负。同时,对高科技人才尤其是外国专家在工资薪金所得的扣除及适用税率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

5.反避税方面。为打击避税活动,减少国家税收收入的损失,必须加强这方面的立法工作,用法律条文的方式,针对避税行为产生条件、情形进行明确的规定,并加强国际协作,以保护跨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利用转让定价的手段进行避税活动。另外,从公平税负的角度考虑,应对内外资企业统一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同时,对外资企业还应开征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选择涉外税收政策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兼顾税收优惠的效应与代价。外商投资在给我们带来利益的同时,也可能由于损害环境、耗费原材料、不平等竞争等导致较大损失。只有当投资利益大于损失时,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才是有效率的。因此,要充分考虑税收优惠政策对我国环境、市场、技术等方面的综合影响。

2.保留并逐步完善地区性的税收优惠。鉴于wto规则对地区倾斜政策并未作出限制性的规定,为使我国经济在加入世贸后不至于受到外来经济的全面冲击,增强国内经济对外来经济的抗衡能力,保持东部地区现有的对外贸易优势,对原有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可暂时予以保留。同时为贯彻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地区间的协调发展,形成协同效应,对中西部地区的区域性优惠可借鉴原东部沿海地区实施的“以点带面”的做法,突出重点,重点支持一部分省市,以起到周边联动效应。单纯的地区性优惠应逐步向地区和产业并重,最终取消区域性优惠的方向过渡。

合资企业税收政策第3篇

【摘要】对外直接投资和引进外资是一国参与国际分工、利用国际资源、享受经济全球化利益的重要手段。两者应同步发展相互促进。而我国目前对外直接投资发展滞后,政府激励政策缺位是主要原因。通过分析税收激励政策的特点与效应,以及政策执行的成本收益,为如何制定税收政策以促进对外直接投资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一、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大力吸引外国直接投资一直是我国经济政策的一大立足点,也的确促进了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然而,仅单方面引进外资已不能适应目前经济全球化的趋势。要使我国充分参与国际分工,在国际分工和国际协作中占据有利地位,我们必须建立资金流人和资金流出的双向循环机制,以期充分利用国内外市场和资源,有效利用全球生产要素,分享国际分工的收益。

表1和表2分别将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占GDP比重和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与引进外资的比率同其他国家进行了比较。(见表1、表2,下页)

表1的数据表明,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占GDP的比重不仅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和发达国家平均水平,而且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也相去甚远;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规模不仅很低,且与我国的总体经济实力极不相称。表2的数据则显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规模与引进外资规模之比,不仅无法与发达国家比较,也远低于发展中国家。这种“只进不出”的资金流动状况,从微观上讲会使企业逐渐退出国际竞争舞台;从宏观上讲会使我国内部经济和国际收支失衡,并影响我国在世界经济格局和国际分工中的地位。

二、我国现行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政策分析

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滞后,固然有企业发展战略的原因,但更重要的原因在于我国政策支持的缺位。仅从税收政策的角度看,与我国吸引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其他国家鼓励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政策相比,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激励还不完善且效率较低。

(一)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激励与吸引外资税收激励的比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为了吸引外资,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实行了广泛的优惠措施。首先是专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来华投资的外商的税收优惠做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和解释;而对于我国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优惠只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用一些零星条款进行了规定。其次,从具体的税收优惠条款来看,名目繁多方式各异,予以外资企业以优厚待遇;而反观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税收优惠,只是因避免对企业双重征税和企业在国外遇到某些风险时给予一定保护时才涉及,鼓励企业进行对外投资的相关措施也较少。显然,我国在对外直接投资和吸引外资的税收激励上,两者反差较大。

(二)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激励与国外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激励的比较

从国际上看,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各国都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对本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进行支持和鼓励。表3列举了部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促进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政策措施,通过对比,不难发现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优惠条件较为苛刻,手段比较单一,覆盖面较窄,而且虽有保护措施,激励作用却较小。

三、税收激励政策对促进对外直接投资的效应分析

对外直接投资相对国内投资,风险更大,收益更具不确定性,竞争可能更残酷。因此,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决策主要考虑:一是收益与风险的预期和权衡;二是资金能力。这样,从政府角度讲,要鼓励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一方面运用税收政策对企业的成本收益予以特别照顾,使企业对外投资收益率更容易形成稳定的高的预期;另一方面在资金上对企业进行支持,从而激发企业扩大对外直接投资需求。税收政策对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激励效应主要体现在对企业投资需求的激发方面(见图一)。

图一表明,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激励措施,就是从税率、税基、税额、纳税时间等方面对投资主体的对外直接投资行为实行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增加企业某项特定投资的预期回报率或降低其成本或风险。其中,直接激励措施是通过直接减少企业的应纳税额来减轻他们的税负,从而增加他们的可支配利润;间接激励措施是用延长企业纳税期限或将企业应纳税额后转等办法,使企业能在一段时间里无偿占有政府税款,从而降低了企业纳税压力,间接减轻了企业税负。

(一)直接激励措施

企业的投资行为实际上是对生产要素的购买,因此我们可以把企业在对外投资和对内投资之间的选择视为其对国际生产要素和国内生产要素的选择,企业的生产投资决策也就是在企业的成本预算一定(资金供给一定)时生产要素的最佳组合问题。政府运用直接税收激励措施可以影响两种生产要素的相对价格,从而影响企业的投资选择。(见图二)

图二中横纵坐标分别代表了企业选择国内生产要素和国际生产要素的数量,我们以此来说明企业进行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的规模。当政府对该企业的所有投资行为征收同等税收时,该企业等本线为CB,等产量线为a。而如果政府对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行为实施税收优惠(极端假设为免税),那么,一方面从企业角度看,国际生产要素相对国内生产要素价格下降,企业的等成本线由CB转动到AB位置,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规模得以扩大,同时,企业的产量也得到相应的提高(等产量线由a上移至b);另一方面从资源角度看,线段AB到CD到AD的移动就是一个节约国内资源(OB到OD),同时充分利用国外资源的过程(OC到OA)。

具体而言,降低税率、税收抵免和税收饶让这三种不同的税收激励手段对于鼓励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有着不同的侧重点与渠道。

1.优惠税率。它是指对于特定的对外直接投资主体或某种特定的对外直接投资活动采用较一般税率更低的税率征税,一方面直接减轻企业税负,另一方面可以引导企业的对外投资行为,实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宏观经济目标。

但需要注意的是,各国税率水平的差别会影响资本跨国流动的方向和效率。因此,政府在制定优惠税率时,要掌握一定的限度,并结合其他国家的税收政策和国际平均税率水平,避免出现国家之间的恶性税收竞争,使资本跨国流动具有效率并符合我国的整体利益。

2.税收抵免。它是指准许纳税人把其某种或某些符合规定的特殊支出项目(如在东道国已经交纳的所得税税款),按一定比率或全部冲抵其应纳税额,以避免对投资主体双重纳税。税收抵免可分为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直接抵免主要针对同属一个法人实体的总公司和分公司的组织形式,它一般适用于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抵免以及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公司所得税抵免和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预提所得税抵免。间接抵免适用于不同属一个法人实体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税收抵免关系,且其适用范围仅为股息一项所得。间接抵免较直接抵免复杂,两者适用的对象、范围不同。在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时,对于企业不同的组织形式和所得形式,两者可以相互补充,发挥不同作用。

3.税收饶让。即对外投资企业在东道国享有的税收优惠,视同已纳税,予以抵扣。税收饶让是税收抵免的一种延伸,目的在于让投资者切实享受到东道国的税收优惠措施。当对外直接投资享有东道国的税收优惠且作为母国的政府实行税收饶让时,投资者在对具有相同税前收益的国内投资和国外投资的选择一般倾向后者。因此,税收饶让是减轻对外投资主体税负,激励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手段。

但是,应当注意到,税收饶让减轻投资者税负的效应会受到一些条件的制约。

首先,东道国对外资实行了税收优惠政策。由于目前国际上有的国家主张税收中性政策,反对用税收优惠来干预经济,因此,我国在与其他国家签订税收饶让协定时,应充分注意到这一动向。

其次,投资者对东道国的税收政策、国内税法必须进行充分了解,只有在对其认可并完全理解的基础上才能够从税收饶让中得到实惠。

第三,对于实行税收饶让的母国而言,东道国税收优惠政策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母国的税收收入。如果东道国的税收优惠过多过滥,那么实行税收饶让以后母国的税收收入势必受到较大影响,所以,一国政府在签订税收饶让协定时应该考虑到本国的财政承受能力。

(二)间接激励措施

1.加速折旧和延期纳税。加速折旧是允许纳税人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初期提取较多的折旧,从而使纳税人的税负得以递延。它和延期纳税一样,虽然不能减轻纳税人的实际税负,但其可以缓解纳税人的资金压力,因此,政府可以通过调整纳税人可以从应税所得中扣除的折旧额度,从而影响纳税人的投资行为。这种在税收制度中规定的可以计提的折旧被称作税收折旧。当税收折旧率高于实际折旧率的时候,实际上降低了企业应税所得,这种税收政策对于对外直接投资就有刺激作用。

2.盈亏互抵和设立亏损准备金。这两项措施主要针对投资主体在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时可能遇到的风险,允许其在遭受损失时用以前或以后的盈利,或者用专设的亏损准备金来冲抵损失,从而降低投资者在遇到风险时的税收负担。这样一来,虽然国家对企业征税是与企业共享了投资收益,但这种盈亏互抵和亏损准备金制度的实行又让国家同企业一起承担了风险,这就使企业有了更大的动力和兴趣进行对外直接投资。

(三)税收激励政策的成本一收益分析

从国家财政的角度讲,对投资主体的税收优惠必然会减少国家的财政收入,或者会把这些税收优惠转移为其他涉税主体的税收负担。

在很多国家,税收优惠被称为税式支出,在政府进行每一年度的财政预算时,其会被列入财政支出的范畴进行预算编制,从而使税收优惠不管从项目上还是数量上都能有计划有步骤的执行。但目前,我国还没有真正实行税式支出制度,因此,在衡量各项税收优惠措施的效率时,我们还难以找到全面的数据和指标进行定量分析。我们现在可以做的,只是从理论上分析税收激励政策在促进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方面成本和收益,全面审视税收激励政策对各个经济主体的影响,使税收激励政策达到最大效率,从而为政策制定提供一定方向上的指引。

1.税收激励政策的收益。在生产要素层面,通过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可以起到节约资源、提高技术、积累资本的作用。我国目前已经面临着严重的资源瓶颈,企业通过对外直接投资,把一些对国内稀有资源需求量大、或在国内资源开发成本高的项目转移到国外,既可以节约国内资源,又可使企业享受到廉价充足的国际性资源,降低企业成本。同时,通过对购买外国先进技术和设备、与发达国家企业建立合资企业以及兼并收购发达国家拥有先进技术的企业等形式的对外直接投资予以特殊的税收优惠,可以刺激企业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并给国内企业提高技术以外部压力。此外,由于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企业能够在东道国市场和国际金融市场上筹措资金,这就可以给企业带来一定的资本积累效应。

在生产能力层面,对不同企业的不同投资行为实行差别税收激励措施可以重新有效配置社会生产能力,优化产业结构。政府可以通过有差别的税收优惠政策激励生产能力相对过剩的企业把生产能力适当转移到国外,从而让渡出资源给生产能力相对不足的行业,这样在全球范围内重新配置我国生产能力,既可以在节约并有效利用国内资源和生产能力的同时,充分利用国际资源和国际生产能力,也是国家保护和扶植幼稚产业发展的有效措施。同时,促进对外直接投资的差别的税收激励政策也是利用国际上存在的需求差异,实现我国产业结构升级的重要手段。实施与国家产业政策相一致的税收激励政策,不仅能在量上扩大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规模,而且能使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规模的扩大转化为国家的经济绩效,实现国家的总体经济目标。

在对外贸易层面,跨国公司海外直接投资可以带动我国的出口,同时避开国际贸易、非贸易壁垒,抵制外国政府的贸易保护。同时,通过在国外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我国企业可以较好地了解国际市场的价格状况、供求状况,降低企业的信息搜集成本,减少出口的盲目性,从而提高对外贸易收益。

2.税收激励政策成本。首先,从短期看,税收优惠政策的直接成本是政府税收收入的减少。这一成本是政府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固定成本,难以消除。但从长期看,有效率的税收优惠政策给整个社会带来的远期经济效益能为政府收入创造更多的税源。

其次,对外投资规模的扩大可能导致对国内投资和就业的替代。在企业资金状况一定的情况下,其对外直接投资的增加必然导致国内投资的减少,可能影响到国内的经济增长水平。

从国内产业发展看,虽然很多学者否定了对外直接投资会产生产业空心化的现象,但是,如果税收激励政策运用失当,引起企业为了享受税收优惠而盲目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确有可能造成国内生产能力和技术的流失,最后国内的企业成为一个空壳。

从就业情况看,我国负担着沉重的劳动力就业压力,企业将生产转向国外,就业机会也流向了国外,这无疑给我国的就业问题带来很大的困扰。但如果政策得当,相对过剩的产品生产移出,相对短缺产品的生产性资源将更充足,这样我们可利用国际分工,实现经济结构的优化和升级,既可避免产业空心化现象,又可促进就业。

第三,对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激励可能造成资本外逃和国有资产流失。很多企业可能以各种合法或非法的方式将资金转移到国外,然后以“外资企业”的角色回到国内投资以享受税收优惠。结果,资金的流出并没有形成投资的效果,而资金流回以后却享受了税收优惠,使财政收入蒙受损失。其实,如果是以产业政策等政策为依据的有选择的税收激励,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资本外逃和国有资产流失。

综上所述,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激励政策的收益主要来自于对外直接投资带来的收益,其取决于对外直接投资的质量。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激励政策的成本是税收优惠政策给社会经济其他方面带来的负面影响,这些负面影响虽可设法抑制,但很难完全消除,因此政府的任务就在于如何使政策的收益提高,成本降低,即用收益消化成本,使税收激励政策的净收益达到最大。

四、发展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政策安排

根据以上对我国现行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政策的纵横向比较以及对税收激励政策的成本收益分析,制定税收激励政策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对应,尽快制定完整的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法律条例,明确规定各项涉及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政策,以显示政府目前重视发展对外直接投资的政策倾向,同时也能够让企业在面对对外直接投资的涉税问题时有法可依,从而给予企业充分的法律保障。

第二,适当处理税收优惠与政府税收收入的关系,权衡近期利益和远期利益。一方面要控制税收优惠的适度规模,将政府收入的减少控制在财政能够接受的限度之内;另一方面要使税收激励政策所促进的对外直接投资能够最大程度的节约国内资源,利用国际资源和技术,使经济得以长期增长和可持续发展,以远期税源的扩大,补偿近期政府收入的损失。

第三,依据产业政策,制定体现国家对外直接投资区位导向和产业导向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应我国经济从传统的低层次、粗放型平面扩张发展模式向集约化高度化的发展模式跃迁的趋势,一方面引导企业对发展中国家和转轨经济进行直接投资,实现我国某些产业逐渐向国外转移;另一方面重视对发达国家高科技产业的学习型投资,引导企业瞄准对我国产业结构高度化发展具有直接助长作用的投资方向,将对外投资重心放在技术密集型产业,特别是那些高新技术含量大,产品附加值高的产业类型。根据这一产业选择原则,在税收政策的安排上,就应该对那些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和高度化,从事技术密集型产业投资的企业给予更多的优惠政策,营造一个良好的可持续发展的国内外环境。如给予他们特别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同时,对于那些通过购并国外高新技术企业,以控股方式获取了先进技术,并将先进设备运回国内以提高国内技术水平的企业,可以对他们的设备进口免征进口税。

第四,要充分借鉴其他国家的税收优惠方式和国际惯例,使各项税收激励措施能够切实发挥作用,并且节约政策的执行成本。

例如,目前国际上对于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抵免通常是采用综合限额抵免办法,而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却采用分国不分项的抵免办法。这种抵免办法在操作上比较繁琐,而且难以起到很好的促进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效果。所以,将税收抵免办法从分国限额抵免法逐渐转变成综合限额抵免法,应该是我国促进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一项很好的税收激励措施。又例如,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了间接抵免办法,同时,在我国目前和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议中,多数协议也规定可以运用间接抵免消除双重征税,但我国现行国内税法中却只有对直接抵免的规定,没有涉及到间接抵免的具体操作方法,这就给对外投资企业在进行税收缴纳和抵免时造成无章可循的局面。再加上一旦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逐步发展起来,就必定会产生多种投资方式,因此,这就要求我国尽快在税法中补充对间接抵免办法的规定,使国内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有很好的衔接。

第五,必须重视对外直接投资可能带来的产业空心化和就业机会流失现象。我国的生产力状况是劳动力数量多、成本低,而生产技术相对发达国家落后。因此,税收激励政策应处理好承接和转移的关系,鼓励企业一方面充分运用国内充足廉价的劳动力资源,另一方面充分利用国外的先进技术。如引导企业在国内生产劳动力消耗大的产品和部件,同时在国外建立高技术的全自动装配线,这样的内外分工既可以使企业绕开贸易壁垒,扩大对外直接投资规模,有效利用国际资源,又可以避免国内生产的停滞和就业机会的流失。

第六,要注意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和严格性,并与其他经济、税收政策有机结合起来,防止对外直接投资引起的国有资产流失。一是应当与我国现行对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结合起来考虑,硏究和设计相应条款,以避免国内资金利用税收优惠而外逃;二是明确对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税源的界定,并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时加强对税源的审核,保证只有真正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源才能得到税收优惠。此外,我们还应该重视国际间的税收协调和合作,打击跨国偷逃税,促进世界经济的共同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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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罗良文:《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经济效应分析》,《财政研究》2003年第6期

合资企业税收政策第4篇

国家明确提出对包括天使投资在内的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等创新活动的风险投资,统筹研究相关税收支持政策。本文通过分析我国风险投资税收政策,与主要发达国家风险投资所得税政策进行比较,为我国完善风险投资税收政策提供参考。

关键词:

风险投资;税收政策;国际比较

风险投资是一种长期权益性资本投资,投资对象是新兴的、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高技术企业或新业态公司。风险投资的主要经营方式为在投资对象处于初创期、种子期等起步阶段进行投资,待投资对象进入成熟期后(如上市后)通过出售股权、企业回购等方式获取收益。“天使投资”作为风险投资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投资对象一般为具有专门技术或独特概念的原创项目或小型初创企业,更为前端,因此冠以“天使”之名。风险投资对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巨大推动作用。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者新业态公司的发展由于存在较大风险和不确定性,需要良好的政策环境加以支持。税收政策,尤其是所得税政策,能够通过影响投资收益或净收入预期,进而影响风险投资在组织形式、投资规模、投资方向等方面的选择以及管理者的劳动供给,对风险投资的投资者和管理者行为影响较大。因此,发达国家税收政策中普遍都有鼓励投资新创办中小企业、鼓励创业和创新的所得税政策。本文通过对世界主要发达国家风险投资所得税政策进行特点总结,为我国完善风险投资税收政策提供参考。

一、我国风险投资税收政策

(一)不同收入来源适用不同的所得税政策风险投资企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股权转让收益、股息收入和管理与咨询服务收入。其中,股权转让收益和管理与咨询服务的经营性收入适用普通企业所得税政策;股息收入适用股息所得税政策。

(二)不同风险投资市场主体适用不同的所得税政策风险投资市场主体除了风险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外,还包括风险投资资金的管理者。对于不同主体及同一主体中的不同类型,适用的所得税政策不同。一是风险投资企业取得收入的所得税政策。风险投资企业主要有两种组织形式:法人制和有限合伙制。法人制风险投资企业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企业则适用“流经”原则,在企业层面不纳税,合伙人按分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或企业)所得税。二是风险投资资金管理者的所得税政策。风险投资资金的管理者在法人制风险投资企业是“职业经理人”,收入主要体现为工资薪金及投资利润分成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风险投资资金管理者在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企业中为“普通合伙人”,一般为自然人,收入主要体现为投资利润分成收入及少量工资薪金,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我国现行风险投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在推动社会资本进行风险投资的激励作用稍显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方式单一我国现行的直接针对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只有一个,即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的,投资额的70%可抵扣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政策所针对的投资对象为经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未上市中小企业。具体而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投资对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中小企业标准;二是投资对象经科技部门等单位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三是投资主体为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现实中大部分的风险投资活动难以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也就无法得到该项税收优惠激励,使得上述政策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二)税收政策对非上市的中小企业重视不够根据我国目前的税收政策,对于投资上市公司股权取得的收入,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主要有:个人投资者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或证券投资基金取得的股息收入按照持股期限给予一定税收减免。相比之下,投资者转让非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收入,在减除相应的股票购买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一律按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而在股息和红利收入方面,从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收入按20%的税率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对投向创业初期未上市中小企业的风险投资,税收激励力度不够。

(三)有限合伙风投的所得税政策存在缺陷现行税收制度下,有限合伙制的风险投资企业的自然人和法人合伙人都承担了较高的税收负担:一是有限合伙企业的法人无法享受税收优惠。由于现行制度规定合伙企业先分后税,合伙企业分回的收入要记入应纳税所得额,但税法中缺乏“穿透”的制度设计,合伙企业中的法人无法享受投资额抵免的优惠政策,造成了有限合伙风司的法人合伙人税收负担高于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创业企业。同样,由于缺乏“穿透”的制度设计,有限合伙中的法人无法享受股息收入免税的税收优惠,相应的流转环节就要重复征税,其对应的税收负担也高于法人制创司的股东。有限合伙制作为参与风险投资的典型组织形式,相对偏高的税收负担明显制约了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壮大。二是有限合伙制风投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税收负担较重。有限合伙的自然人取得的收入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相关规定执行,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创投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实际上是作为投资人的角色存在,其收入的主要形式为股息或股权转让,本质上应该属于投资收益。因此,将这类收入纳入生产经营所得的范围进行管理缺乏合理性,而且其使用的税率也明显高于个人投资者所取得的投资收益的实际税率。

(四)个人投资者参与风险投资的资本损失无法进行抵扣依据我国现行税法,参与风险投资的自然人投资者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投资损失,不能抵扣个人其他股权转让所得。即个人投资者如果亏损,政府不会以税收形式提供补偿,投资人个人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结果是一个自然人投资者总体如果亏损,依然要为盈利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挫伤了个人投资者的积极性。

三、发达国家风险投资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特点

(一)税收优惠方式多样,多采取投资税收抵免发达国家采取的税收优惠从时点角度划分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对投资额给予税收抵免或抵扣,属于不论投资成功与否的前端优惠;二是对资本利得给予减免税优惠,属于仅对投资成功者提供的后端优惠。美国对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主要为资本利得税减免,是一种后端优惠。而英国规定个人投资者在投资发生当年可按其投资额的30%进行税收抵免,加拿大联邦政府规定,劳工保证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者投资额的15%可以抵减投资当年应纳所得税额,法国的巨富税投资抵免,这些则是一种前端优惠。相对而言,投资抵免由于不考虑投资是否成功,对投资者来说更为优惠。从优惠路径的角度来看,各国采取的税收优惠也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对投资者向中小企业的投资行为提供优惠,属于直接路径税收优惠;二是对投资者向风险投资基金(企业)的投资行为提供优惠,从而间接鼓励投资者对中小企业的投资行为,属于间接税收优惠。法国通过税收优惠,鼓励缴纳个人巨富税的纳税人向中小企业投资,属于直接路径税收优惠;韩国的税收优惠主要针对风险投资公司和有限合伙制基金,属于间接税收优惠。相对来说,直接路径税收优惠激励中小企业发展的效果更为显著。

(二)税收优惠对象一般限于未上市中小企业加拿大的风险投资税收优惠主要针对劳工保证创业投资基金,这类基金的主要目的是向非上市中小企业提供风险投资,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美国《国内税收法典》规定,投资小企业并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可享受资本利得税收减免、再投资税收抵免等税收优惠,这些小企业需要满足的条件是:第一,属于公众型股份公司;第二,总资产在发行股票之前以及包括发行的股票在内,不能超过5000万美元;第三,资产的80%必须用于除农业以及金融类服务、建筑、旅馆、法律等行业以外的贸易或商业活动。英国被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需满足的主要条件有:第一,不得从事房地产、投资业、金融保险业、旅馆业等相关产业;第二,为非上市公司;第三,股权融资前总资产不超过700万英镑,之后不超过800万英镑;第四,全职员工不超过50人。法国巨富税税收优惠也规定巨富税纳税人必须投资于非上市中小企业才能获得税收抵免。

(三)为激励长期股权投资,税收优惠一般有持股期限要求各国政府为进一步激励长期股权投资,规定风险投资必须持有被投资企业股权达到一定年限才能获得资本利得减免或投资抵免。英国政府对个人投资者的税收优惠要求持股期限为3年,加拿大的投资税收抵免年限为8年,韩国获得税收优惠的持股期限为5年,美国的资本利得税减免也要求持股达5年以上。

(四)风险共担,资本损失允许抵扣对资本利得课税,本质上属于政府与纳税人共享收益,而如果对于出现的资本损失不予退税,纳税人就要独自承担资本投资的损失。大多数发达国家为降低资本投资风险,一般规定资本损失可以抵扣(其他)资本利得或普通所得,不足抵扣部分允许结转(对公司与个人的规定可能有所不同),但有些国家对于可以冲抵的普通所得规定了金额或比例限制。美国的资本利得税制规定,个人的资本损失首先可以冲抵当期其他资本利得,不足冲抵部分可继续冲抵普通所得,但最高不能超过3000美元。韩国则规定风险投资公司从法人税税基中最多扣除资本损失的50%。英国规定个人投资者持有符合条件的小公司股份达一定年限后进行转让的,发生的资本损失可抵扣转让当年的其他资本利得,不足抵扣部分还可以用投资者当年和以前纳税年度的普通所得冲抵。

四、完善我国风险投资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税收政策要更加突出对长期性风险投资的激励未来政策优化的方向应是根据风险投资期限的不同,有条件地实施差异化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持股达到一定期限的长期性风险投资取得的资本利得,在税率、税收抵免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对自然人长期投资的可以按照持股期限设置不同税率的税收优惠,持股时间长的自然人投资者给予更低税率的优惠待遇,缓解因长期投资而产生的风险。从税种角度,不仅要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也要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尤其是需要对个人投资者的资本利得结合我国个人所得税分类与综合改革设计税收优惠政策。

(二)特定领域支持与普惠政策相结合针对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仅要体现对于特定领域的支持,同时也应体现出一定的普惠性特点。针对当前税收优惠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建议未来的政策优化工作从以下两方面进行:一是考虑到绝大部分初创企业无法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建议把股权投资抵扣政策可以适用的投资对象范围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扩展为“设立不满2年或者3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由科技部门牵头制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标准。二是把享受优惠的投资主体扩大到包括天使投资在内的所有风险投资者。

合资企业税收政策第5篇

关键词:财务管理;税收筹划;科技型中小企业

在新时代下,财务管理离不开税收筹划,合理的税收筹划将使财务管理在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这个目标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税收筹划影响着财务管理的各个方面。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合理的进行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盘活资金,更好的投入到研发和生产中,这也是国家鼓励的。但目前大部分中小企业并不能很好的运用税收筹划来帮助企业发展,甚至不知道企业还可以通过税收筹划来减轻税负,或者是不敢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所以本文从税收筹划在财务管理中的重要性开始说明,然后引出税收筹划的应用,指出其风险及防控措施。税务师考试用教材《税务实务》中解释了税收筹划的概念:在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企业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股东权益最大化,企业自行或委托他人,通过对财务管理的各项活动,如:经营、投资、融资、分配等事项进行安排和策划,以充分利用国家税法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税收优惠政策,并从多种纳税方案中选择最优方案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从以上概念可以看出税收筹划就是一种财务管理活动。税收筹划其根本目的是为企业减少税金支出或延长纳税期限,但必须充分解读税收优惠政策,不能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应该在相应的法规制度下开展相关工作。税收筹划是财务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收筹划为财务管理的最高目标服务,在财务管理的四大重要板块中:筹资管理、投资管理、营运资金管理、收入与利润分配管理,每个板块中都存在着不小的税收筹划空间,税收筹划融合在财务管理的各板块中,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可以实现企业的价值最大化。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会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提出更高的要求,要求企业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税收筹划会促使企业提升财务管理能力。同样,财务控制为税收筹划方案的实施提供了必要的条件,高水平的财务管理也为税收筹划提供了保障,降低了风险,企业在财务管理的过程中使用的有效措施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对税收方案的实施与改进产生作用,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是融合互动的。

一、税收筹划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路径

科技型中小企业都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目前,国家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有很多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在税收方面也出台了许多的优惠政策,所以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发展自身的优势、进行研发创新的同时,要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减少税负,将更多的资金用于企业发展及研究开发,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具体而言,税收筹划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中应用路径如下:

(一)税收筹划在筹资方面的应用融资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是一系列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企业的融资渠道主要包括从金融机构借款、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发行债券、发行股票、融资租赁、企业自我积累和企业内部集资等,不同融资方式的税法待遇不同,这样为纳税筹划创造了空间。以上各种融资渠道大致可分为债权和资本两种融资方式,债权融资的借款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而资本融资不存在利息抵扣所得税问题,相对来说债权融资优于资本融资,所以可以适当提高债权融资的比例,但需要把握好企业的资本结构,避免过高的资产负债率,而影响企业的资金链。当然股权融资具有不需要归还的特点,且因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含量高,发展前景好,所以对于投资人具有更强的吸引力,可以融资的金额会更大,更利于企业规模的扩大,所以应权衡两者的结构比例。另外企业还可以通过联合经营来进行纳税筹划;融资租赁也是一种不错的税收筹划方式;同时可以在融资的时间上做纳税筹划。

(二)税收筹划在投资方面的应用投资决策需要考虑到税收对投资收益的影响,往往从投资一开始就需要进行相应的筹划。首先,在投资产业选择上应偏向国家重点扶持的产业,例如:高新技术企业、农业、集成电路、软件企业、公共基础建设产业等。其次,投资国家扶持的区域,目前地区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经济特区和西部地区。另外,可以考虑投资国家扶持的项目,例如:节能环保、前沿科技等等。并且还需要合理选择投资方式,是用个人投资还是企业投资?这中间也有较大的筹划空间。

(三)税收筹划在运营资金管理方面的应用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研发成本高、资金投入大、研发周期长,需要更多的资金来保障生产及研发,迫切需要通过税收筹划来降低税负,增加可用资金,具体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充分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和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在现行税收政策中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以下,税负为5%,应纳税所得额在100-300万元之间的,税负为10%的优惠政策,所以企业在创立初期或规模不大的情况应首先考虑小微企业的政策,在高新和小微政策中选择对于企业更为有利的方案。2.利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延缓纳税期限科技型中小企业所购入的固定资产一般有更新换代快的特点,企业应建立好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做好固定资产管理,明细固定资产台账,充分利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政策,以延缓纳税期限。3.利用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降低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5月的财税〔2017〕34号文件中指出: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而计入当期损益的,据实扣除之后,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加计75%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在税前扣除。2018年又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支出占比往往是非常高的,更应该充分享受国家的这一鼓励政策,在财务管理上做到准确核算研发支出明细,建立研发费用台账,做好研发立项到测试结案等各环节的管理流程,积极利用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来降低应纳税所得税额。4.利用软件即征即退政策享受增值税减免在新时代下,人才是第一生产力,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研发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的研发人员,其研发人员的工资占比非常高,且研发周期长,研发投入大。可是如果研发成功,产品的售价也因含先进技术而比旧产品售价高出许多倍,相对而言材料成本的占比会比较低,但这样就势必造成增值税税负率非常高的情况。因此可以从产品特性方面来筹划,对于产品中含有软件技术的企业,例如:自动化、计算机软件、机器人等,此类企业可以利用“软件或嵌入式软件实际增值税税负率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对于税负率超过3%的增值税额申请退税,以此来降低企业实际的增值税税负率。5.利用双软企业政策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所销售的产品中含有软件的售价占比达到具体标准时,还可以申请为双软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享受二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四)税收筹划在收入与利润分配管理方面的应用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收入和利润分配方面同样可以进行税收筹划,例如:运用母子公司盈亏互抵的方式来降低税负,利用居民企业取得的红利、股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等等政策。

二、税收筹划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应用的风险及其防控

(一)税收筹划在财务管理应用的风险1.政策变更造成的风险国家的税收政策法规一直在变,原来适用的税收方案,可能因为政策的变更而变得不再适用,但企业未能及时调整方案,造成税务风险。2.会计核算不当造成的风险财务人员对于税收政策理解不透彻,造成税务申报错误,财务核算错误,例如:收入确认时间不合适、会计科目使用不当、票据不规范等等,带来税务稽查风险。3.财务管理不规范存在的风险许多优惠政策的享受都要求财务上进行详细的独立核算,并严格要求票据流、现金流、货物流的统一,但限于中小企业财务人员专业水平及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可能导致在这些方面存在漏洞,或有不规范的操作,这样在后期税务核查时就会出现问题,让企业补缴大额税金。

(二)税收筹划在财务管理应用的风险防控(1)财务人员需要与时俱进,时刻关注学习税收政策,特别是2019年相继出台了包括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多方面的税收政策,财务人员要时刻保持一颗学习的心,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调整,例如:增值税税负率由17%降到16%再降到13%,我们在做项目的税收筹划时就需要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的影响,提前做好准备。(2)需要对财务人员进行专业的会计培训和税法培训,经常让相关人员去参加此类的讲座,或邀请会计事务所的专业人员来企业进行指导,建立长期的学习机制,保证知识及时更新。也要保持与当地税务局、科技局等等政府部门的良好关系,多与政府部门沟通,对于一些不是太明确的问题可以充分与税务局交流以确认其操作方法,也可邀请税务局、科技局人员来企业进行指导,以减少因理解不当造成的风险。(3)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单证合法、合规、完整,规范每一个操作流程,落实个人风险责任制。从上到下重视财务风险,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确保企业的税收方案与国家的税收政策同步,与税收政策有共同的方向。对于重大项目可以咨询专业的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聘请专业机构进行税收筹划及对财务管理的规范性进行审计。

合资企业税收政策第6篇

关键词:施工企业;纳税筹划;合理避税;策略分析

1引言

从我国目前的施工企业纳税筹划及合理避税工作展开的实际情况来看,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缺少对税法基本要素的认识,对优惠政策利用不到位以及避税技术有待提高等方面。因此,本文针对问题,探讨施工企业纳税筹划及合理避税策略。

2施工企业实施纳税筹划及合理避税的作用与意义

企业的纳税筹划与合理避税是企业经营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通过纳税筹划与合理避税能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一步减少企业的税收支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与可持续发展。同时,国家所制定的一些优化政策,也是从国家经济产业结构调整的角度出发的。企业合理避税方案的制定,一方面能够减轻企业的税收压力,另一方面也能够有效推动国家经济的调整。是从国家与企业两项角度的良性发展,对实现国家经济建设与企业经济建设都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3优化与完善施工企业纳税筹划及合理避税的具体措施

3.1对税基进行有效的缩小

近些年来我国的税收制度正处于不断完善的趋势。那么,在这样一个趋势导向下。企业的相关人员,便可以通过降低计税依据的方式来缓解企业的税收负担。对此,在具体的工作展开中,工作人员可针对材料的折旧与核算等方式来逐步实现科学、合理化的税收筹划方案。同时,由工作人员对应该缴纳税额的现金价值进行计算,展开分析,并通过双倍余额递减法,来完成折旧时的税额计算。

3.2制定科学、合理的企业筹资方式

在目前实际的施工企业经营管理中,往往会采用多种类的纳税筹划方式,积极应用于政策优选方式当中。同时,在税法的相关规章制度中,也存在着很多能够进行优选的政策。企业工作人员仍要不断加大政策优选的力度,以此来实现纳税筹划的基本性目标。此外,企业纳税方面的相关工作人员还要落实好定价的转让方式,实现劳务与关联企业间商品转让价格的联动。而企业在发生实际的借款行为时,也要有效利用好关联企业,实现资金向负债的转变。同时,在企业的资金筹集活动中,也要做好纳税的筹划工作。实施清晰、科学的资金筹集决策目标。过程中,不仅仅要确保资金筹集的数量,还要有效降低资金的成本。企业纳税方面的相关工作人员要始终站在纳税角度,分析在不同资金筹集方式下,税收工作所形成的不同影响。不断丰富企业的资金筹集方式,为后续其他工作的展开夯实基础。

4通过我国税法基本要素来对纳税进行有效筹划

在我国的税法中,对企业的纳税范围、比例等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那么,这些规定内的因素,也会在税收工作中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企业的工作人员,为进一步完善税收筹划工作,便要不断加强对税法的认识。在税法的范围内,制定科学的筹划方案。不过,从我国当前大部分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仍缺少对税法的理解。一些企业的工作人员在制定筹划方法时,甚至会跳脱于税法之外,忽略了税法规定的相关要素。因此,使最终呈现出来的筹划方案缺少水平与可行性。对此,企业也不断明确筹划方法制定的重点,遵循税法的基本要素,来合理规划避税策略。

5通过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来进行纳税筹划

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会计制度本身与税法仍存在差异性。并且,税法中的内容,除了对企业的纳税工作进行规范外,也给出一部分优惠政策。那么,在企业进行筹划工作时,便要实现好优惠政策的有效利用,进一步完善企业的经营结构。使企业在完善与优化后,能够满足税法内部的优化政策条件,从而合理享受优惠政策。并且借助于优惠政策,来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5.1优化企业资产的购置,通过资产购置落实避税工作

我国的发展目标多为整体经济,并以此作为目标对产业结构进行不断的完善。同时,通过有关政策的制定,鼓励企业使用一些设备,并提供优惠政策。那么,在企业进行资产购置时,便要尽可能选择这些具有优惠政策的项目与产品,从而对企业自身的税负进行有效降低。

5.2完善费用列支工作,实施有效的避税筹划

在企业的合理避税工作中,费用列支也是十分有效的一种方式。企业要在税法的基础上,由企业的管理人员对当期的费用进行最大限度的列支。从而通过企业所得税的降低,来减少企业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6施工企业避税方式分析

6.1科学、合理地利用避税技术

在企业的实际发展过程中,为进一步提高企业的合理避税能力。企业要有效利用相关的技术方式,始终将节税作为企业自身的主要发展目标,并做好减税技术手段的应用。那么,避税技术应用的优势,不仅仅体现在合法的税收减少上,也体现在小型企业的扶持上以及国家资源的合理分配上。从而从企业角度出发,推动国家产生结构的升级与优化。对此,在企业进行筹划工作时,要同时立足于多方角度。结合税收与资本结构,以及会计方式,来进一步完善税收的筹划工作。通过税收筹划工作的合理规划,减少企业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与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出企业在国家经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6.2做好低税率的筹划工作

在企业进行合理避税与纳税筹划工作时,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还可以对税率进行有效的降低,从而实现企业效益的提高。对此,结合我国目前税法的相关要求,以及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若想要受到低税率政策,便要在现有的经营范围内,进行再一次的优化与调整。通过合理的调整,来降低税率,减少企业税收支出,扩大企业经济效益。

6.3结合我国的税收政策,进步完善避税工作

税收政策的利用是企业合理避税中十分常见的一种方式。在我国的税法颁布中,往往也会同步制定税收的减免政策。因此,企业在进行地点设立、投资决策时,也要考虑好国家的税收减免政策,制定科学的企业决策方案。过程中,企业纳税人也要对成本的核算方法进行有效的策略和规划。实施严格的费用支付管理与成本核算,在企业内容构建良好的经营环境。

合资企业税收政策第7篇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下发了若干文件,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有关问题作了明确。正确理解文件精神,对于企业依法充分享受现行所得税优惠政策尤为重要。笔者认为,以下几个问题尤其需要引起相关企业关注:

减免税适用税率

根据财税[2008]21号文,对按照国发[2007]39号文有关规定适用15%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应一律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即2008年按18%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09年按20%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0年按22%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1年按24%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2年及以后年度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新税法实施后,有关文件也规定了若干定期减免税的优惠政策。如根据财税[2008]1号文,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这类企业又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而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那么其在定期减免期内是否可以按15%减半后的7.5%税率征收所得税呢?财税[2009]69号文明确,除国发[2007]39号文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优惠政策不得叠加

国发[2007]39号文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根据“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原则,规定了若干形式的优惠政策,除所得税定期减免外,还有诸如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研发费用及安置特殊就业人员人工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所得减免所得税、购置环境保护等专用设备按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额等等,这些优惠政策与过渡优惠政策是否也不能叠加享受呢?

财税[2009]69号文明确,这里所称的“不得叠加享受”,只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对此纳税人应予以关注,以免不能充分享受税法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分支机构适用政策

新税法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标准。而“两税”合一前,内资企业以是否独立核算而非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为纳税人认定标准,外资企业虽以法人作为纳税主体,但对其在我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商品贸易、服务等业务的分支机构,其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该分支机构所在地同类业务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也就是说,“两税”合一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内、外资企业分机机构,都可能单独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税法第57条规定,在新税法公布之日即2007年3月16日之前设立的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那么企业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设立的分支机构,是否可以单独享受国发[2007]39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呢?

对此,财税[2009]69号文明确,单独依据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优惠规定已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分支机构,凡符合国发[2007]39号所列政策条件的,都可以单独享受国发[2007]39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当然这里需要注意,新所得税法实施后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作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是不能单独享受的。

跨期投资收益处理

居民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而“两税”合一前后,内、外资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收益纳税处理都存在区别。新税法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那么对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的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该如何处理呢?

此前,该问题一直存有争议,财税[2009]69号文对此终于明确,2008年1月1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因此,2008年1月1日后,外资企业从其被投资企业取得的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未必都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内资企业从其被投资企业取得的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即使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存在税率差,只要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也不用再补缴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政策

根据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里的“条件”,根据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中,有很多是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那么这类企业是否可以适用20%的低税率优惠政策呢?

财税[2009]69号文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国税发[2008]30号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实际上,由于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明确规定了适用税法第二十八条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方面应具备必要条件,而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一般不具备设账的能力或准确进行财务核算的条件,也就不可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企业资产总额,从而也就无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财税[2009]69号文同时对实施条例中,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作了进一步解释,即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合资企业税收政策第8篇

[关键词] 企业集团 税收筹划 策略

企业集团税收筹划是从企业集团的发展全局出发,为减轻集团总体税收负担,增加集团的税后利润而作出的一种战略性的筹划活动,具有合法性、策划性、整体性等特点,是现代企业集团财务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企业集团资产厚实,现金流量大,盘活、调度效果明显,在战略选择、兼并重组、经营调整等方面优于独立企业,在税收筹划方面有着单个企业无可比拟的优势。

1 税收筹划概念的特点

1.1 合法性。税收筹划要符合国家的税收政策导向,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不能违背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及其他经济法规,要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不仅要符合税法的规定,而且要符合税法立法的意图,这是税收筹划区别于偷税、避税的根本点。偷税是以弄虚作假的方式实施的,不仅违反了税法规定,更违反了立法意图;避税则是利用税法的疏漏进行的,尽管不违反税法规定,但却违反税法立法意图,是一种短期行为;而税收筹划以税收政策为导向,不仅符合税法规定,而且符合税法立法意图。这就要求税收筹划人员在设计税收筹划方案时,要充分了解税收制度,了解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使税收筹划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

1.2 策划性。税收筹划是一种前期策划行为,需要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事先规划与设计,对组织机构设置、对外投资方式以及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合理安排和策划,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尽可能减轻税收负担,获得正当的税收利益,以达到税后财务利益最大化的经济行为。税收筹划是以经济预测为基础,对集团决策项目的不同涉税方案进行分析和决策,为集团的决策项目提供决策依据的经济行为。税收筹划促使集团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活动情况权衡选择,将税负控制在合理的水平。

1.3 整体性。税收筹划的最根本目的是税后财务利益最大化,使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税收筹划的目标必须服从于集团的整体目标,不仅要考虑短期财务利益,还要兼顾长期财务利益以及要承担的各种风险,税收筹划只有从集团整体利益出发,趋利避害、综合决策才能真正达到目的。

2 企业集团在税收筹划中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集团往往跨行业、跨地区经营,不仅涉及税种税目繁多,各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各不相同,税收筹划要真正收到预期的效果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2.1 纳税筹划是一种中长期决策,要兼顾当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纳税筹划应该服从于集团整体目标,即利润(税后利润)最大化。其主要特点是策划性,企业集团的税收涉及面广、内容复杂,税收筹划要符合国家税收政策导向,需要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事先规划与设计,对组织机构设置、对外投资方式以及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合理安排,在筹划税收方案时,避免过分地强调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了因该方案的实施会带来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益的减少,使纳税人的绝对收益减少。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必须注意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使税收筹划方案达到预期的效果。

2.2 集团会计政策及核算方式设计不科学,人为造成纳税环节的增加或税基的增大,加大税收筹划的难度。真实可靠的财会信息资料是成功进行税收筹划前提,必须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

2.3 税收筹划是一种积极的理财行为,要注意资金的时间价值。资金的时间价值是财务管理中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而延期纳税直接体现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大多数企业集团每月的流转税额都在几百万元,适时争取缓交税款政策,相当于得到政府的一笔无息贷款,实现财务利益。

3 税收筹划的一般策略

由于企业集团内部各个企业经营地域和经营范围不同,税种及税收课征范围存在差异,税率高低不同,还可能存在减免税优惠的企业。企业集团可以通过财务决策和战略调整,选择投资方向,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平衡税负,降低整体的税负水平。一般的操作方法有:

3.1 组织机构设置及对外投资方式的利用。一是设立在经济特区或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企业可以有较大的主动性享受税收和开展税收筹划活动。二是兼并收购亏损企业。通过低成本扩张,实现产业重组,对于盈利和亏损数额较大的纳税企业,尽可能设成非独立法人单位,合并纳税,使抵减后的应纳税所得税额大大减少,享受盈亏抵补的税收好处。三是分立或组建企业。集团在分立或组建新企业时,对其组织形式的选择拥有决策权,为了降低分立或组建公司的风险,对设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应进行税负测算。四是利用集团的资源和信誉优势,整体对外筹资,然后层层分贷,解决集团内部企业筹资难的问题,调节集团资金结构和债务比例。

3.2 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是政府为引导投资方向、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就业机会、刺激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企业集团要密切关注财税政策的变化,建立税收信息资源库,对适用税收政策归类、整理,并跟踪政策变化。利用政策的优惠条款,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准确理解和把握税收政策,灵活运用。在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时要着眼于两个方面:一是注重对优惠政策的综合衡量。全盘考虑整体税负的轻重,不能仅盯住一个税种,因为有时一种税少缴了,另一种税可能要多缴。对各种优惠方案进行测算,从中选取出最优方案。二是注重投资风险对资本收益的影响。许多税收优惠是与投资风险并存的,要落实资本效益,在筹划过程中就必须仔细衡量和慎重决策将优惠政策转化为实际收益。

3.3 融资租赁的利用。当出租人与承租人同属一个集团时,租赁的形式将使集团降低税负。通过租赁,可以直接、公开地进行资产转移,承租人不仅可以迅速获得所需的资产,保存举债能力,更主要的是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折旧作为成本费用,减少了所得税的征税基数,少纳所得税,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还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进一步减少了纳税基数。因此,融资租赁的节税收益是非常明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