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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感想赏析八篇

时间:2023-01-06 15:03:04

见义勇为感想

见义勇为感想第1篇

发起人:呼唤正义

大漠古道:听了你的描述,我能够理解你此刻的心情。自己帮助了他人,却带来了很多麻烦,这事很让人难以接受。其实,你大可不必把那些取笑你的同学的话放在心上,既然你认为见义勇为是正确的,那么就不要在乎那些人的说法,毕竟他们说的也不一定对。

海市蜃楼:我很赞同你的做法。你能够见义勇为是好的,那个被你帮助的同学一定会感激你的。对于那些取笑你的同学,你可以这样对他们说:“如果你们遇到了困难,难道不希望有人帮助吗?希望大家能够学会换位思考!”这样可能你的烦恼就解决了。

辣妹子:我不赞同你的做法。现在你见义勇为,不见得有好结果。2014年4月辽宁省葫芦岛市15岁的张鑫就是一个例子。他在车祸中勇救同学,自己却身受重伤,一只眼失明。为治疗,家里背了30多万元的外债。更可气的是,当地部门拒绝授予其“见义勇为”称号,理由是“不鼓励也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再看现实中,有多少人做好事,见义勇为,反而却被讹上了。想想他们的下场,你该庆幸了。同学就是取笑了一下,和被讹距离远着呢,所以并没有太大的影响,不要当回事就可以了。

地下城勇士:我不赞同“辣妹子”的观点。见义勇为的出发点还是好的,只要自己问心无愧,总有人会出来给自己主持公道的。再说了,在陷入困境的时候,如果我们能够伸出援助之手,那么可能对方就能够获救。所以,我希望你不要在乎那些同学的说法,可能他们并没有什么恶意,只是对你的举动既羡慕又嫉妒的一种表现吧!

见义勇为感想第2篇

世上事有善有恶,有美有丑。要问我最钦佩什么?我最钦佩见义勇为。何为见义勇为?顾名思义:“见”就是看见;“义”就是正义;“勇”就是奋勇;“为”就是行动、作为。见义勇为便是看到正义的事情奋勇的去做。前不久,在我的身边就发生了一件这样的事。

一个星期六的上午,我正在家里做作业。突然,外面传来了一阵喊声:“捉小偷呀,小偷抢我包啦……”我站起来,循声望去,只见一个瘦矮个子的中年男人手里紧攥着一个女士挎包,向着居民区南方的公路跑去,她的后面跟着一位阿姨紧追不舍。我心想:“如果让这个小偷跑掉,那么,不仅阿姨的包被抢,而且这个小偷更会得意忘形,继续去偷他人的东西;如果这位阿姨追上小偷,小偷在情急之下,可能会对阿姨的安全构成威胁……”怎么办呢?我又一想,自己站在高处,帮助阿姨一道喊,肯定会有人帮忙的……于是,我便躲在窗帘后面大声喊道:“捉小偷啦……捉小偷啦……”这时候,从小偷的左侧跑出一位高个子叔叔,一个箭步抢到小偷的前面,挡住了他的去路,周围的群众也都闻讯赶来,将小偷逮了个正着……

看着眼前的这一幕,我心里激动不已,不只因为自己也在暗中进了一份儿力而感到高兴,而且更重要的是,因为我看到了在这个社会里见义勇为的人还很多。是呀,当我们大家在遇到类似情况的时候,是不是都能见义勇为呢?每个人的生命是有限的,但是如果你努力去为他人着想,那么你的生命就很有价值——见义勇为不正是如此吗?所以,我最钦佩的一种行为就是见义勇为。当然,我钦佩的还不止这些……

见义勇为感想第3篇

见义勇为救人感谢信范文一

尊敬的巴士领导:

你们好!正当你开启此信时,可能一切归于平静,我正安坐于家中,过着宁静的生活,但当天那一幕仍历历在目。感谢贵公司的XXX先生见义勇为,挺身而出,才能将歹徒绳之于法,维护了法律和正义。本人只能以寥寥数字,略表感谢之情。

本人正从无线大厦赶往公司途中。遭一歹徒尾随,并抢去项链。我虽边追赶便大呼抢劫,无奈过往行人更多的是冷眼旁观。正当我准备放弃之时,469路小巴司机王振海先生驾车经过,见此情形迅速驾车截停歹徒,最终将其抓获,并转交公安机关处理。

整个抓捕过程发生得如此迅速,以至于我还没来得及说声简单的感谢,王振海先生却已返回到自己的工作岗位,驾车离去。如此可敬可人,在深圳这个物欲横流、个人只扫门前雪的都市里,实在是难能可贵!后本人从公安机关处得知王振海先生的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本想以财物相送略表谢意,但即遭到了王振海先生的拒绝,市侩!在和王振海先生的短暂交流中,我了解到469路巴士本身就是一个拥有良好素质和纪律的团队。469路巴士的领导严格要求职工,积极开展各方面的思想教育,一心要把469路建设成为一个为深圳市民提供安全、舒适、便利的交通线路。感谢如此可敬的领导,培养了一个可敬的模范人物。如果深圳其他线路也能学习469路的领导管理模式,深圳的治安但能令我们市民更加放心了。

其实言语已经难以把我心中的感激之情表达殆尽。第一次经历这种事情,令我惊慌失措。而我又是如此幸运。在此,再一次对王振海先生及469路的领导表达我最衷心的感谢和无尽的感激。希望你们能够继续发扬这种精神,为广大市民做出更杰出的贡献。

此致

敬礼

XXX

XXXX年XX月XX日

见义勇为救人感谢信范文二

xxx公司:

你好,这是一封感谢信关于见义勇为的感谢信。

当时天正下着大雪,罗家小学的一名小学一年级女生放学时贪玩,一路走一路故意踩雪玩,一不小心陷进了我们公司门口市政管道刚刚施工后遗留下的泥浆池中,当时小女孩下限深度已接近了腰部,小女孩吓得大哭。这时贵公司的工程师郑##听到哭声,发现了这种情况,立刻不顾风雪弥漫冲过去,单脚踏进泥浆池将孩子拔了出来,由于陷得太深,孩子的套鞋拔不出来留在了泥浆中。看着孩子一只脚光着,另一只脚只穿着袜子,郑##不顾孩子满身泥浆,毫不犹豫地背着她来到屋檐下,然后开着自己的车依据孩子的指引,将她送到了她母亲工作的地方。

这时郑##的身上、车上已经满是泥浆,外衣也几乎被雪水浸透。孩子母亲欲表示感谢,郑##当即谢绝且拒绝留下电话,并说:没什么,人人都有孩子,我自己的小孩也差不多大,别人遇到这种情况也会这样做的。之后就开着车离开了。

之后几天,孩子父母通过寻访目击人,辗转找到我公司,对我公司表示感谢,感谢我公司培养出的员工有这种助人为乐不留名的当代活雷锋精神。

其实郑##是贵公司的人,是经贵公司派驻我公司城东综合市场项目进行监理的工程师。很荣幸因城东综合市场项目与贵公司合作,让我们看到了当今社会还有郑##这样一位正直、善良、勇敢、热于助人的优秀青年,郑##的这种不顾个人安危、不计较个人得失的当代活雷锋精神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具备的,应该是和你们公司多年的教育分不开的,也是郑##本人多年来注重善良、助人为乐品行修养的表现,他的这次行为给我们公司在罗家集当地带来了良好的声誉和积极的社会影响。我们认为,这种精神不仅仅在我公司值得学习,就是在贵公司,乃至当今全社会都值得大力弘扬。

受孩子家长委托,特向贵公司和郑##个人提出书面感谢,旨在更多人能够向他学习,推动今天热于助人、不计较个人安危见义勇为、不计较个人得失的和谐社会的共同发展。让我们见证越来越多的活雷锋吧。

此致

敬礼

XXX

XXXX年XX月XX日

见义勇为救人感谢信范文三

财大三位见义勇为的男生:

你好!

20xx年3月1日傍晚,我在财院附近网吧发现手机被盗,并在门口拦住嫌疑人,因其不承认偷手机,在我要求其归还时突然将我甩脱逃跑,情急之下我大声呼喊求助。此时路过的三名男生见状,迅速冲出去,不出几步便将嫌疑人捉住押回,一位男生还为此划伤了脸。然后三人陪同我去网吧调监控录像,还机智的录下了与嫌疑人的一段对话,接着报了警。由于匆忙未能了解到三位男生的任何信息,为此十分遗憾,只好通过网络来表达我心中最诚挚的感谢与由衷的钦佩。

感谢你们!在别人最需要帮助时挺身而出。你们见义勇为的高尚精神让我在寒冬中感受到了莫大的温暖。你们沉着、机智、果断的处理方式让我对财大男生有了新的认识,让我明白世界上还是好人多。

虽然他们未必会看到这封信,但希望大家能赞扬这三位大学生的高尚行为,毕竟现在许多人遇到这种事大都抱着事不关己的心态。这三位男生用自己的行动教会了我在别人需要帮助的时候该如何去做。

最后我也非常想提醒他们以及在校的大学生们,见义勇为时一定要注意安全,钱财毕竟是身外之物,保证人身安全比什么都重要。我相信好人会一生平安!

谢谢你们!再次感谢那三位男生,谢谢!

此致

敬礼

见义勇为感想第4篇

见义勇为是当前社会经久不衰的话题。现实中既有象魏青刚似的英雄给人们带来的感动,又有“英雄流血又流泪”事件给人们带来的心痛,还有未成年人盲目见义勇为而献身使人们感动和心痛的同时开始的反思。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社会研究所所长周孝正表示:“‘80后’、‘90后’是有个性、有想法的一代,可以为国争光,勇夺奥运冠军;可以在抗震救灾、奥运、国庆盛典、世博会中身体力行,展现志愿者风采;也可以结梯救人,英勇献身。”对于本则新闻来说,尽管人们依然会质疑大学生们救人方式的科学性和生命价值的对等性,但是,在笔者看来,这并不能否定见义勇为作为一个时代命题的价值和意义。

 

见义勇为感想第5篇

1、对于这个事例,大多数人会觉得麻禹是见义勇为,应值得表扬,是我们学习的榜样。

2、希望见义勇为见死施救的社会风气,能够得到进一步的发扬。

3、近日杨济源见义勇为事件传遍大江南北,大多数的天津人都为之自豪。

4、因为见义勇为的人得不到好下场,所以人们从见义勇为到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5、当今社会见义勇为的光辉事迹时刻在发生。

6、此等见义勇为之事,怎能让人不为之心动呢?

7、此女虽相貌平平,但是凭借着足智多谋的脑瓜和见义勇为的性格,在险恶的江湖上还是有一定的地位。

8、现在的社会可真乱呀!坏人越来越多,见义勇为的市民越来越少。

9、建议完善立法对见义勇为的行为进行宣传和适当的保护,以激励更多的人见义勇为,提升社会道德水平。

10、这本书介绍了冉阿让一生的命运,一个个乐于助人、见义勇为的事迹,读完后我印象深刻。()

11、黄泽榆真是一个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好同学。

12、我在这里自豪地说,那位见义勇为的人就是我老爸!

13、心灵是美的——为陌生人指路是美;为老奶奶让座是美;见义勇为是美;拔刀相助是美;拾金不昧是美;诚实直率是美。

14、最近我读了一则新闻,12岁少年涂振鹏同学见义勇为,为救同学献出宝贵的生命。

15、当然,国家也意识到了这点,也在提倡做好人好事,提倡见义勇为,为此建立了专门的奖项奖金,奖励那些做了好事的人们。

16、在理想世界里我们总感性地认为人人都是道德君子,不会高尚到见义勇为,却不会见死不救;可现实又残酷地告诉我们人情冷漠。

17、前几天,我在电视上看见了一则老伯伯见义勇为的新闻。

18、正当小偷们要离开时,从人群中冲出了几个见义勇为的叔叔。

19、现代社会人情淡薄,见义勇为的人越来越少了。

见义勇为感想第6篇

关于本期辩题“有奖抓贼”与“见义勇为”是否矛盾,小辩手们见仁见智,各抒己见。

大家辩得起劲儿,典子不由得也想插两句话,说说个人的观点。本人的观点是:反对“有奖抓贼”,支持“抓贼有奖”,也就是反对用奖金大张旗鼓地“引诱鼓动”大家去抓贼。因为抓贼风险很大,宣传“有奖抓贼”,是鼓励群众去冒险,不符合“以人为本”的理念;但是对那些见义勇为的抓贼,本人赞成给予一定奖励,匡扶正气,这不是奖励他们抓贼的具体行为。而是奖励他们见义勇为的精神,典子在这里想强调一下,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我们不仅不鼓励他们去抓贼,还要坚决反对他们去抓贼――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比抓贼更重要。

本期辩论,来自黑龙江孙吴县的反方小瓣手赵昱同学,思维缜密,语言流畅,获得本期最佳辩手奖,典子将送他一本典子亲笔签名的《黑焰》。六位小辩手都将获赠典子签名的本期样刊!

【辩论材料】

为了让群众参与打击犯罪,福州市鼓楼区大街小巷近日挂出“有奖抓贼”的宣传横幅:抓贼一个,奖励一千。人们对此褒贬不一。

赞成者有之,认为“有奖抓贼”能调动社会力量,形成一种人人参与抓小偷的社会氛围,既可弥补警力不足,也可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事实证明,警方“有奖抓贼”还是很见成效的,群众抓贼的热情十分高涨,治安状况因之有所改善。

也有人认为,见义勇为是一种正义力量的践行,是对邪恶犯罪进行的自觉打击。虽然“有奖抓贼”也是参与打击犯罪,但是重赏之下还算是“见义勇为”吗?事实是,在此调动群众积极性的力量,已不是“义”,而是“钱”。这种靠物质刺激激发出来的行为,已与“义”相去甚远。

正方:桑羽蒙

我认为“有奖抓贼”与“见义勇为”矛盾。“有奖抓贼”的做法好荒唐,它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见义勇为。见义勇为,是一个人勇敢、无私的体现,一旦加上“利”的诱惑,“义”字就大打折扣了。无奖的时候,人们还会不会去抓贼?无利的时候,人们还会不会为“义”而出手助人?这些问题都值得人们思考。

俗话说,见利易忘义。如果为了利去行侠仗义,为了得钱而去抓贼,实际上就是“见钱勇为”,那“见义勇为”就被商品化了。“有奖抓贼 ”一旦作为治安管理的手段,“职业抓贼人”必将应运而生。

另外,抓贼是要冒风险的,为金钱而盲目“勇为”者,一旦出了意外,这个责任谁来承担?试想,如果有些中小学生自以为能力不凡,为钱不顾危险冲上去抓贼,最后发生不测,那么有奖抓贼的宣传就是罪魁祸首。

当然,见贼不能不抓,人们有义务协助警方制服犯罪分子。但是若把钱作为“诱饵”鼓励全民抓贼,这种导向则会产生很多负面影响。

反方:买梦威

“抓贼一个,奖励一千”的规定是对“见义勇为”的肯定。

有人认为“有奖抓贼”是相关部门的不作为,把“抓贼”的义务转嫁到群众身上,其实这种说法是站着说话不腰疼。想想看,社会如此复杂,犯罪分子又是那么狡猾,脸上也没有刻字,只有当不法行为发生的时候,我们才知道他们是坏人。而相对于庞大的人口总量,维护社会秩序的警察力量就显得捉襟见肘,明显不足,因此,鼓励群众参与抓贼是补充警力的不足,又有什么不可以的呢?

当然,我们在与贼作斗争的时候,不能逞一时的匹夫之勇,应在保证自己人身财产安全的前提下与贼智斗,量力而行,这样,“有奖抓贼”就不会被误读了。

正方:赵文婷

我认为,“有奖抓贼”与“见义勇为”矛盾。 “见义勇为”是抓贼者维护正义、不求回报的自觉行为,是一个人思想修养的高境界,也是一个城市、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文明程度的具体表现。中国是文明古国,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光荣传统。作为炎黄子孙,我们应该把这种光荣传统继承并发扬下去,让那些不义之行销声匿迹,社会风气得到根本改善。

但是,如果用“有奖”的方式来鼓励人们“抓贼”,这种“抓贼”的行为是不是人们的自觉行为和发自内心的义举?这种“激励”作用能够维持多久?它是否会诱导人们一切向“钱”看而使社会风气与“精神文明”的要求相悖?

所以,“有奖抓贼”与“见义勇为”二者相矛盾是显而易见的。

反方:赵 昱

我认为,“有奖抓贼”与“见义勇为”并不矛盾,理由有三:

一、“有奖抓贼”与“见义勇为”目的相同,都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是人们维护社会治安的自觉行为,“有奖抓贼”是政府鼓励人们参与社会治安维护的奖励措施。

二、“见义勇为”者需要得到社会的认可,也应该获得相应的报酬。虽然他们的义举是“勇为”,但在“勇为”的过程中,他们也承担着风险: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因此,对他们的付出给予一定的回报,不仅是应该的,也是必需的,而且这也无损他们的义举。

三、“有奖抓贼”,是政府部门对抓贼者抓贼行为的肯定和鼓励,是维护社会治安的有效措施,是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的人民战争,既可缓解警力不足,又能有效提高人民群众主人翁的责任感,弘扬社会正气,使贼“伸手必被捉”。

由此可见,“有奖抓贼”与“见义勇为”并不矛盾。

正方:王亚奇

我认为“有奖抓贼”与“见义勇为”相矛盾。虽然说两者都是为了抓贼,但是目的未必相同,所以产生的意义也会因之改变。

见义勇为是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地去抓贼,其中没有夹杂任何利益因素,他们抓贼考虑的不是个人有利没利,而是避免贼对社会、对人民群众造成危害。而抓贼者知道了“有奖抓贼”的规定后,再去抓贼“动机”就不好说了,你很难说踊跃的抓贼行为不是受了利益的驱动,还有,抓贼是警察的分内之事,而现在利用奖金鼓励群众参与抓贼,则很难避免“懒政”的嫌疑。

“有奖抓贼”把见义勇为这种高尚、正义之举,给物质化、低俗化了。所以,在精神文明越来越受重视的今天,类似于“有奖抓贼”的规定,还是少出台为好。

反方:张紫迪

我认为“有奖抓贼”与“见义勇为”不矛盾。因为既然有人“见义勇为”,那么就必须要有一定的奖励。这既是对见义勇为者自身的一种奖励,也是国家对这种行为的一种肯定。“有奖抓贼”实际上是扶持社会正气,坚持这种导向,将来就能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风气,慢慢地,人们一看见小偷就去举报、去斗智斗勇,社会治安肯定会有好转。

如果对“见义勇为”有奖励的话,那么“见义勇为”就一定会得到推广,电将会有更多的人加入到“见义勇为”者的行列。

见义勇为感想第7篇

关键词: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思考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7-0169-02

一、见义勇为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国内

在国内,见义勇为是一种具有高度正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的道德情操的体现,也是一种敢担当道义、不顾个人安危的高贵品质。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也是我国进行社会主义文明建设中所要大力倡导和弘扬的一种美德。

1.《民法》中对“见义勇为”的相关法律制度

以我国《民法》中对“见义勇为”的相关法律制度为介入点提出的一些论述,这主要涉及侵权人自身和受益人:第一,《侵权责任法》第23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学者们以此为依据推定这种情况下见义勇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从损害推定人侵权人的过错,这还是基于考虑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犯,若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则根据民法上“无过错即无责任的精神”,侵权人不用承担见义勇为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二,对受益人适用公平责任。学者们据此提出了其存在的三种弊端,即一是见义勇为行为人在实施救助受益人不成功时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时,损害得不到赔偿;二是见义勇为行为人人身损害程度大于所保护受益人的利益范围,损害得不到完全赔付;三是受益人没有赔付能力的。

2.地方性法规对见义勇为的相关规定

目前我们国家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等都颁布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地方性法规,其中涵盖19个条例、8个规定、4个办法。虽然这些法规各有侧重,但总体上却是不矛盾的,其宗旨都是为了保护见义勇为的行为,推行良好的社会风气。

(二)在国外,存在着两大法系涉及“见义勇为”的相关法规。

1.英美法系国家见义勇为的相关规定

美国的《好撒马利亚人法》(GoodSamaritanLaw)虽然在各州的法律细节上存在着各异的司法变化,但他们在总则上都具有以下的特征:一是,除非“照应提供”关系(譬如父母孩子或医生患者关系)或“好撒马利亚人”对病症或伤害负有责任,否则任何一个人不能被要求为受害者提供任何援助。二是,任何急救的提供,不能用以交换任何奖励或报偿作为结果,医疗专家医疗急救行为是与他们的职业相联系时,不受好撒马利亚人法保护。三是,只要援助者在同样训练的水平、在同样情况下作合理的救助,法律上就不需对受害者的伤残、死亡或毁形负责。

2.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规定

大陆法系国家倾向于用刑民并举的方法来规范见义勇为者的义务,法德是大陆法系立法的代表。

法国,在刑事方面,《法国刑法典》第223―6条规定:“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采取个人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科50万法郎罚金。”

德国,在刑事方面,《德国刑法典》第330C条规定:“意外事故或公共危险或急难时,有救助之必要,依当时情况又有可能,尤其对自己并无显著危险且不违反其他重要义务而不救助者,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并科罚金。”

二、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在现实中所面对的困境

(一)“见义勇为”概念的界定

1.“见义勇为”的概念,只是见于地方性法规中

2006年2月1日生效实施的《贵阳市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暂行办法》的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对正在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时,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免遭或者减轻侵害,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排除、减轻突发性公共事件危害的行为(特定职务行为除外)。”截至目前,全国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已颁布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对见义勇为进行了立法保护。虽然他们的语言表述稍有不同,但都尽量做到了对见义勇为公平合理的评定:见义勇为的主体是没有法定和约定义务的自然人;见义勇为保护的是国家、公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我国学术界关于“见义勇为”概念的几种表述

针对“见义勇为”这一概念,国内学术界从不同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分析和看法。通常学者提出“见义勇为”应该是:“不负有法定或约定救助义务的公民,为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免受或少受到不法侵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冒着较大的人身危险,挺身而出,积极实施救助的合法行为”。

(二)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是社会学或者法学的一个概念,一般意义上是指没有成年的人。法律上,未成年人即是未满法定成年年龄的人,当中包括婴儿、儿童,及部分青少年。

(三)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带来极大的隐患

未成年人是国家社会未来发展的希望,他们相对成年人来说不成熟的心理特征和没有丰富生活经验的特征决定了他们在成长过程中社会需要给予特殊的关注和正确的保护。鼓励和支持未成年人参与与其年龄不相适宜的见义勇为行动,实际上是对未成人的生命健康权极其不负责,虽说鼓励这种见义勇为的初衷似乎也是合乎社会公德,能够激发全社会参与到其中,但这也可能会诱导未成年人身处险境而遗患无穷。这也是由于未成年人普遍缺乏对潜在危险的预测和判断,而且他们对传统教育中宣扬的“少年英雄事迹”有着强烈的模仿欲望,面对危险,不假思索贸然行动,其结果就会增加对未成年人的身心造成伤害。这是由于未成年人正处在成长时期,个体力量、生活经验和危机判断能力都十分有限,更不具备助人脱险和与犯罪分子作正面斗争的能力。所以说,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社会不应该鼓励更不能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因为对他们而言,最重要的是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平安成长。

三、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法律思考

未成年时期是人生理和心理的生长发育期和生命意识的唤醒期、确立期,他们的生存权利意识淡薄、自我保护能力差,生活阅历尚浅、对行为及其后果的是非判断能力较差、对犯罪行为也没有一个合理预见性,更缺乏与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经验与能力。这也正是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必须要有监护人,同时也基于他们对事物缺乏必要的判断能力,对自己的行为还没有足够的控制能力。因此,法律实现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就是要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存健康权。

基于以上的论述,笔者提出以下几个方面关于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法律思考。

(一)违背了《儿童权利公约》的有关精神

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宣布:“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料和协助,深信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作为家庭的所有成员、特别是儿童的成长和幸福的自然环境,应获得必要的保护和协助,以充分负起它在社会上的责任,确认为了充分而和谐地发展其个性,应让儿童在家庭环境里,在幸福、亲爱和谅解的气氛中成长,考虑到应充分培养儿童可在社会上独立生活,并在《联合国》宣布的理想的精神下,特别是在和平、尊严、宽容、自由、平等和团结的精神下,抚养他们成长。”《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ontheRightsoftheChild)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该公约的宗旨是保护儿童权益,为世界各国儿童创建良好的成长环境。该公约中的第3条有明确规定:“一是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二是缔约国承担确保儿童享有其幸福所必需的保护和照料,考虑到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或任何对其负有法律责任的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为此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三是缔约国应确保负责照料或保护儿童的结构、服务部门及设施符合主管当局规定的标准,尤其是安全、卫生、工作人员数目和资格以及有效监督方面的标准。”

(二)背离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制定宗旨

未成年人为了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生命的安全,见义勇为是一种高尚的精神。但按照国际惯例中的规定,未成年人在突发事件的危机中首先应该是被保护的对象,也是基于他们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之星。学校更要负起承担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我国曾发生过多起由学校领导和老师,率领未成年学生赶赴火场救火,并造成学生伤亡的事件,这不应当是一种值得表彰的行为,反倒应当是一种犯罪行为,虽然领导和老师的初衷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财产的安全,但其结果却是剥夺了未成年人的生存健康权。这种价值观与当时的社会状态有某些的联系,是一种愚昧的观念,也是用学生们的血和生命换来的教训。因此,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加强学校对未成年人的德智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正确的认识“见义勇为的实质,这是很关键的。同时也要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做到与时俱进,严格规范社会团体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细则,这才能保证未成年人真正成为国家的未来之星。

(三)不利于法制社会的建立,有损于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形象

法律是一套约束行为规则的体系,国家通过建立法律条文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并对人的行为、活动有着直接的约束效力。健全的法律制度能有效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截至目前,我国各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都制定了关于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条例,但全国性的见义勇为法律规范还没出台,更不会存在只针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法律文本,这也进一步暴露出我们国家法制建设还是亟待于改进和不断完善。

四、结语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要使这种行为在中小学生中发扬光大,必须掌握一个适当的分寸。长期以来,见义勇为,“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的观念在我国传统的思想教育中一直占据着重要的位置,特别是在少年英雄赖宁成为十佳少先队员以后,争做见义勇为好少年的热潮简直就是一种时尚。新闻报道中涉及未成年学生抗灾抢险、舍己救人、直面的壮举也比比皆是。这就形成了一种错觉,暗示着未成年人要积极参与到抢险救灾的活动中,这就严重地威胁着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所以我们应该教导让孩子们在见义勇为的行动中找准自己的位置,伸出见义智为的智慧双手。

参考文献:

[1]方世荣,等.见义勇为及其行政法规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见义勇为感想第8篇

【关键词】:孔子;仁智统一思想;道德教育

【中图分类号】G623.9

想要吸取孔子仁智统一思想的精华,还的从他的仁学思想说起。“仁”是孔子思想中最核心的问题,也是其全部哲学的基础。《论语》是研究孔子哲学思想的主要材料,其中有50余章谈到了仁,并且好多语义和思想都同“仁”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近人在研究孔子思想过程中,对“仁”的内涵与外延有着不同的理解,许多学者见仁见智地提出或感性或理性或深刻或系统的阐述。归纳之,不外乎有以下两种内容,一只关于社会伦理关系的实践方面,一是关于道德品质的修养方面。

孔子的仁智统一思想是孔子指导思想的核心,仁中有智,智中有仁,仁为本,智为知,回答了什么是仁和怎样为仁这两个关键性的问题,体现了人道原则和理性原则的统一,体现了人的全面发展的要求。自古以来,它激励着多少仁人志士为了国家和民族的生死存亡而抛头颅洒热血,谱写了无数可歌可泣的壮丽诗篇;召唤着亿万中华儿女为精心打造和铸就民族之魂而前仆后继,奏响了一曲又一曲寓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于一体的道德乐章;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崇尚科学知识,不断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增添新力量而调动了一切积极因素。

结合孔子的仁智统一思想,针对当前未成年人思想道德的现状,笔者提出如下看法,以进一步探索引导他们养成良好道德品质的新路子。

第一、加强道德品质教育,积极引导未成年人不断的成长为21世纪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

孔子教育的目的是培养从政治国的人才,而从政治国需要各种本领。他认为学习的次序、本末都要顾及到“道”。“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述而》他认为一个人的目标在于实现“天下有道”的“道”。本质在于“德”,即德治是治国的基础,而要作到德治,具体要体现到“仁政”上,因为“仁”包括一切修身的内容,但“仁”又不是一句空话,最终还是要落到“六艺”之中。

孔子培养人的目标是君子、成人。朱熹说,成人者完人也。孔子认为做一个“成人”,智、仁、勇这三德缺一不可。人民教育家陶行知先生认为,智、仁、勇是人才幼苗必须具备的教养。智是文化知识和学以致用的能力;仁是伦理道德,解决人生问题;勇是强健的体魄和勇敢的思想行为,仁是伦理道德,解决人生问题。勇是强健的体魄和勇敢的思想行为。由此可知,孔子注重三育并举。他所倡导的“勇”,不仅在体格上进行锻炼,而且还在人格意志上激励学生做捍卫道义的勇士。“勇者不惧。”《宪问》“见义不为,无勇也。”《为政》揭示了“勇”是一种卫道的优良品德,包含着见义勇为的思想和勉励行道的精神;刚强坚毅的意志力;不同流合污的气节;勇挑重担、见危授命的品行;为正义而赴汤蹈火在所不辞的品质等。这些优良的道德品行正是中华民族数千年来一直在追求培养社会所需要的合格人才的目标,也正是孔子重视独立人格培养的具体体现,开了我国教育培养埋头苦干,拼命硬干,为民请命,见义勇为的“中国脊梁”使我国成为一个富有独立人格教养的国家,人民成为胸怀国家和民族利益之人的信念,道德品质,文化知识关系着祖国的前途命运,因而切实加强他们的思想道德教育,使他们成长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有用人才是我国政府和人民的当务之急。

第二、陶冶高雅情趣,努力培养未成年人不断完善和健全心理品德结构。

孔子不主张把学生聚纠囿苑之中读死书,死读书,而在讲学之余亲自带领学生郊游、登山,在登山和郊游中领略大自然的乐趣和征服者的快乐,从而陶冶学生的高雅情趣。至于比赛,他说:“君子无所争,必也射乎,揖让而升,下而饮,其争也君子。”《八佾》说的是,品德高尚的人,对其它事情是没有必要去争的,但对于射箭必须要争,而且还要争出个高低你我来。参加比赛要注意道德修养,上场比赛前应相互揖让,比赛终了之后还应相互敬酒,胜者揖让,不胜者升之,出言恭逊友好。这样的竞赛才算得上正当竞争,“君子”之争。这种对待比赛和竞争的思想出现在两千多年之前的教育中,其积极意义是相当深远的,这种“友谊第一,比赛第二”的德育思想在对抗性竞争中个人与个人之间,集体与集体之间,个人和集体发生着情绪和行动上的激烈交锋,不时会出现对参加者和观看者思想品德的严峻考验,无疑对那些在竞争中骄傲自大、斤斤计较、弄虚作假违反规则,动辄恶语伤人,寻衅闹事者起到了教化作用。

人都是有情绪的,情绪既可以改变人的行为的活动方式,又可以改变人的脏腑机能状态,从而导致心理或生理方面的变化。孔子很早的注意到了养生之道必须重视道德教养,贵在情志调摄。他在《中庸》中指出;“修身以道,修道以仁。”“大德必得其寿。”一般说来,情操高尚的人心胸豁达开朗,富于开拓创造性,具有积极的责任性和高涨的热情。这些人的情绪可以强化思维能力,提高工作效率,保持肌体健康从而以良好的道德情操对峙人生和社会。在教育教学中,孔子力求培养学生具有“乐而不淫,衰而不伤”《八佾》的情感,引导学生掌握“礼之用,和为贵”《学而》的原则,以“中和”的态度为人处事,以达到息养身心的目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臻完善,在德育实践过程中我们更应该注重对未成年的心理和生理教育,注重培养他们的公平竞争意识,效率优先意识,身心健康意识,不断健全他们的心理品质和高尚的个性品质。

第三、充分发挥示范引导作用,使未成年人不断地养成社会所需要的品德行为习惯。

孔子坚持学行结合,说到做到,不发空论,不许空愿,力求言行一致,表里如一。《公治长》可见,孔子在对弟子教育时,他自己能够做到身体力行,同时也说明了实践是检验认识的标准。孔子很早地发现了教师的人品、智慧、个性品质、世界观等都会给学生产生巨大的影响,对学生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其现实意义不言而喻。他还说:“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子路》则强调教师的榜样示范是学生最直接的表率,是引导和规范学生成才不可缺少的手段。真可谓,德高为师,身正称范。古人尚能如此,作为新世纪的教育工作者,我们十分有理由在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中充分发挥榜样示范作用,积极引导他们在学习实践,生产劳动,社会公益事业,文化科技体育等活动和交往中,深化认识,经历情感体验,磨练意志,增强毅力,养成社会所需的品德行为习惯。

参考文献:

山东大学历史系编,《孔子与孔子思想再研究论文集》,吉林出版社1980。

王隶棠:《孔子思想新论》,兰州出版社1988。

杨万年:《孔子“仁”三境界》,甘肃理论学刊1997年第四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