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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事迹材料赏析八篇

时间:2022-12-24 17:32:44

见义勇为事迹材料

见义勇为事迹材料第1篇

20xx年11月7日上午10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张忠富因与仪化白沙菜场内熟食摊主郑云会(女)生意上的矛盾纠纷而产生报复歹念,他怀揣一把菜刀窜至郑的摊位前,掀翻郑的熟食摊,捣毁郑的炉灶后,举起菜刀对着郑云会砍去。郑抱头惊呼,向外逃命,这时张忠富对着郑的右大腿就是一刀,致使郑的右大腿外侧裂伤。见此情景,正在一旁摊位上切莱的金祥立即上前阻拦,高喝一声:“把刀放下!”张并没理会,继续挥舞菜刀追砍郑云会。金祥紧追几步,随手从地上捡起一根长约30至40厘米木棒向张扔去。张恼羞成怒,立即反转身来扑向金祥。金祥手无寸铁,边跑边退。穷凶极恶的张追上来向金祥左胳膊砍了一刀后,又向其头上砍去。金祥本能地用左手一挡,左手几乎被歹徒砍断,仅靠皮肤组织连接,顿时血流如注(后经医院诊断:左手共砍断肌腱21根,神经、动脉血管各1根)。在身受重伤的情况下,金祥并没被歹徒的嚣张气焰所吓倒,他无所畏惧,上前一把抱住张忠富,用臂弯将他摁倒在摊位台上。这时张仍在不停挣扎,舞着菜刀对着金祥乱砍。金祥的头部又被歹徒砍了三刀(刀口分别为2至4厘米)。此时在场群众群情激奋,及时报警并纷纷上前帮助按倒歹徒张忠富夺下菜刀,交给闻讯赶来的民警,同时将金祥急送医院抢救.

金祥见义勇为的先进事迹先后被江苏电视台、江苏教育台、江苏卫视、扬子晚报、扬州日报、扬州晚报等多家媒体宣传报道。

颜春山,男,1955年2月出生,扬州市四菱电子有限公司工人,1990年被单位派至公安机关从事联防工作,20xx年10月与歹徒搏斗牺牲。在这次大会上被追授“省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

20xx年9月3日凌晨3时许,颜春山和同伴夜间巡逻时,发现莲花街坊综合楼工地上有人偷盗建筑扣件,4人遂向前包抄。颜春山冲在最前面。当窃贼正欲逃跑时,颜大喊“站住”,并拦住他们的去路。这时其中一名叫李玉喜的窃贼突然操起一根棍子朝颜春山的头部猛击,导致颜春山头部严重受伤,当即昏倒在地,后被闻讯赶来的民警和联防队员送往医院抢救。由于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于20xx年10月10日凌晨1时10分牺牲。

颜春山从事联防工作近15年,一贯认真负责,冲锋在前,共协助抓获犯罪嫌疑人300余名,协助破获各类案件500余起,深受辖区群众和民警的信任和好评。

赵国良,男,1956年11月出生,现为江苏油田钻井处工人,1989年4月被单位推荐在江都市公安局真武派出所任联防队员至今,在这次大会上被授予“省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

20xx年7月20日凌晨零点15分左右,在江都市真武镇苏油路十字路口,一男歹徒手持菜刀连续砍伤摊主李士禾、徐小妹、仲崇勇三人。此时公安巡逻警车迅速赶至现场,赵国良随民警和队友冲下警车,围堵捉拿该男子。更加暴躁不安的犯罪嫌疑人突然又向女子黄玉兰追去,眼看就要追上的危急关头,赵国良眼疾手快,一把将离自己最近的黄玉兰推开,自己却被恶男一刀猛砍在头上,顿时血流满面。赵国良忍着巨痛叫吓傻了的黄玉兰快跑,自己却被歹徒第二刀砍中颈部,更多的血喷涌出来。赵国良毫不退却,双手死死抱住歹徒的双腿。这时,大家冲上来夺下歹徒手中的凶器,将其制服。黄玉兰脱险了,可赵国良的头顶部、下颏部、左侧后耳部、手腕处被连砍四刀,身受重伤倒在血泊之中,昏迷不醒,随即被民警和群众送往医院抢救,当地各界人士和人民群众纷纷自发前往医院看望。

赵国良在他人生命遭受侵害的危急时刻,挺身而出,舍身挡刀,勇敢与歹徒搏斗的先进事迹,被扬州时报、晚报连续登载,在扬州、江都引起强烈反响。

陈正海,男,1971年5月出生,宝应县泾河镇泾河社区居委会副主任,在这次大会上被授予“省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

见义勇为事迹材料第2篇

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社会正气,维护见义勇为行为人合法权益,鼓励见义勇为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的行为。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行为人的确认、奖励和保护。

第四条 对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奖励和保护,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县(市、区)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综治机构)负责见义勇为行为人的确认、奖励和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和计划生育、司法、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见义勇为行为人的确认、奖励和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见义勇为相关工作经费的支出,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对见义勇为行为人的救治、表彰和奖励;

(二)对见义勇为先进事迹的宣传;

(三)对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亲属进行抚恤、补助、资助和慰问;

(四)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事项。

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依法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行为人。

鼓励具有相应能力的公民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行为人给予积极援助。援助行为可以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适用本条例。

第八条 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宣传和客观报道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倡导见义勇为行为,并免费相关公益性广告。

第九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家庭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

第二章 确认

第十条 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人:

(一)制止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秩序或者侵害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主动抓获或者协助有关国家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罪犯,并做出重要贡献的;

(三)在抢险、救灾、救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

(四)其他能够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人的情形。

第十一条 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主动申报见义勇为行为。知情的见义勇为行为人所在单位及行为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也应当主动申报见义勇为行为。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时发现见义勇为行为的,应当通报当地县(市、区)综治机构。

见义勇为行为人和其他知情人也可以申报见义勇为行为。

第十二条 申报见义勇为行为应当在见义勇为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行为发生地县(市、区)综治机构申报。申报时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人民团体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材料;

(二)见义勇为行为受益人、见证人的证明材料;

(三)其他能够证明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材料。

县(市、区)以上综治机构应当公开申报见义勇为行为的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 县(市、区)综治机构收到申报材料后,对事实清楚、材料齐全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拟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人的意见。对事实不清、材料不全的,申报人应当补齐材料,对情况复杂、争议较大的,还应当组织由有关部门、专家和群众代表组成的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并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拟确认的意见。

第十四条 县(市、区)综治机构应当将拟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人的事迹,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

第十五条 公示期满没有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县(市、区)综治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确认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自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报人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六条 申报人对不予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说明之日起十日内,向设区的市综治机构申诉。设区的市综治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报人和县(市、区)综治机构。

第十七条 综治机构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时,见义勇为受益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应当予以协助,如实提供有关证据。

第十八条 对于无申报人或者未主动申报的见义勇为行为,县(市、区)综治机构可以自行组织调查、核实和确认工作。

第三章 奖励

第十九条 对事迹特别突出,在本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行为人,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河北省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并给予十万元以上奖励;对事迹突出,在本省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见义勇为行为人,由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认定为河北省见义勇为模范,并给予六万元以上奖励。

对事迹突出,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行为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认定为见义勇为模范,并给予五万元以上奖励。

对事迹比较突出,在县(市、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行为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并给予一万元以上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或者认定的英雄、模范、先进个人,符合条件的,享受同级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相应待遇。

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对本单位的见义勇为行为人予以适当奖励。

第二十一条 奖励和宣传见义勇为行为应当公开进行。但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近亲属要求保密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四章 保护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维护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对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直接供养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基本生活、教育、就业、医疗、住房等方面给予优惠待遇。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以上综治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对见义勇为行为人的长期跟踪服务和权益保障制度,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对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各项优惠待遇。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人身、财产安全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亲属,应当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见义勇为行为人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负伤的,在抢救、治疗期间,有工作单位的,其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不变;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相应待遇。

医疗机构对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负伤的见义勇为行为人,应当按照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组织救治,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当地综治机构应当负责协调抢救和治疗费用。鼓励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减收或者免收相关抢救、治疗和康复费用。

见义勇为行为人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负伤致残的,其工作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将其辞退或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残疾人标准的,由残疾人联合会核发残疾人证件,享受残疾人优惠待遇。

第二十六条 见义勇为行为人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死亡并依法被评定为烈士、属于因公牺牲或者视同工伤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其近亲属发放一次性补助金。

第二十七条 见义勇为行为人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负伤、致残、死亡的,其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其他财产损失,由责任人、加害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没有责任人、加害人,不能确定责任人、加害人,责任人、加害人逃逸或者无力赔偿,且负伤、致残、死亡的见义勇为行为人符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定的支出情形的,按照规定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支付。采用以上办法仍未解决的费用,由见义勇为专项资金支付。

第二十八条 见义勇为行为人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还可以向民政部门和综治机构申请相应的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确保其家庭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标准。

第二十九条 见义勇为行为人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造成就业困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就业困难人员予以援助和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行为人。

第三十条 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家庭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在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时按照规定予以加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行为人家庭,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先予以安排。

第三十一条 见义勇为行为人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死亡的,其家庭致孤成员按照规定纳入城市社会福利机构或者农村五保供养范围,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

第三十二条 见义勇为行为人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死亡或者致残造成生活困难的,其子女在入公办幼儿园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义务教育阶段,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优先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在农村寄宿学校就读的,纳入国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助范围;在报考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时,给予适当降分录取。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以上人员统筹纳入国家教育资助体系,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各级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应当对以上人员给予适当资助。

鼓励公办高中阶段学校和省属及以下高等学校免收以上人员就读期间的学费。

第三十三条 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亲属所得抚恤金和补助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所得奖金和奖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四条 见义勇为行为人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予以相应援助。

第三十五条 实施见义勇为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六条 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见义勇为行为人进行救助、帮扶和慰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综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见义勇为行为申报、见义勇为行为人确认工作中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或者弄虚作假的;

(二)因泄露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近亲属要求保密的信息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

(三)贪污、挪用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人身、财产安全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亲属不依法采取保护措施的;

(二)对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负伤的人员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的;

(三)不按照规定为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亲属办理相关待遇或者补助、资助等事项的;

(四)不按照规定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见义勇为行为人提供法律援助的;

(五)其他侵害见义勇为行为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奖金、相关优惠待遇或者补助、资助的,经综治机构核实,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撤销其荣誉称号,取消相关优惠待遇,并追缴发放的奖金和补助、资助等款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亲属进行打击报复,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省户籍的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外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并被确认的,适用本条例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20xx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同时废止。

见义勇为的形成条件见义勇为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2、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

3、见义勇为的主观方面在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

4、见义勇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 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

形成条件

一是以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

二是具有不顾个人安危的情节;

见义勇为事迹材料第3篇

江志根的悲伤不在脸上。

在村里,他话不多。不过遇到熟识的村民都会主动打声招呼,有时还绽放一丝笑容。此时,村民多会问他一句:“怎么样?办下来了吗?”

“还没有弄好。”江志根摆摆手,人家摇摇头走开。

江苏省句容市后白镇的古村,几乎每个村民都知道:12年来,江志根一直在跑一件事情,为救人身亡的儿子申请见义勇为荣誉证书。

从事发到认定基本事实,江志根花了11年时间。直到2011年12月,句容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才按照特例,参照有关规定,给予江志根包括抚恤金、困难补助金在内共计15万元。

“在见义勇为条例和法规上明确规定了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用‘困难补助金’这样的字眼,我内心还是难以接受。”倔强的江志根希望最好能将“困难补助金”改为见义勇为应得的奖金,同时他想拿到儿子江伟华的事迹描述及荣誉证书。

然而多年来,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始终是一件有争议的事。江伟华是未成年人,参照江苏省乃至全国对见义勇为行为表彰奖励的实践,均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行为。在12年后,当地有关部门最终并未下发这一纸“见义勇为”荣誉证书。

如今,江伟华的小坟头隐藏在一堆乱草丛中,没有墓碑,没有名字,只有疯狂长出的翠竹守卫着这个早逝的生命。

江志根将自己上访用的背包和一双穿旧的鞋放在坟旁作为标记,他说话声音很低:“只要有我的东西在,儿子就知道我来过了。”

2000年“五一”长假的最后一天,时年12岁的江伟华来不及脱下衣服,只留下一句“我来救你”后就跃入村中水凼,他把溺水的同学吴德飞向岸边推了一把,便再也没能上岸。

而那些大大小小的水凼是村里的砖窑厂挖土后形成,没有回填,没有设立警示标志。

等江志根和妻子赶到事发地,看到被打捞上来的儿子穿着衣服,身上还挂着家里的钥匙。

起初,江志根并不知道儿子是救人而死,他认为砖窑厂在水凼边没有设立警示标志,应该负有一定责任。但砖窑厂厂主的妻子告诉他:“你儿子是救人死的。”

多次走访求证后,江志根将砖窑厂和被救者到法院。

在句容市法院和镇江市中级法院的判决书中,都有这样几句话:“江伟华没有顾及自己不会游泳也前去救助。后吴德飞被人救起,江伟华不幸溺水死亡。”“江伟华不会游泳却至深水处救人,其行为虽不宜提倡,其动机的确是善良的。”

通过诉讼的形式确定了江伟华是救人而死,这让江志根看到了希望。江志根认为儿子小小年纪就能舍命救人,是小英雄。遂有了为其申请见义勇为荣誉的打算。

为了一纸证书

十几年来,从乡镇派出所到句容、镇江、南京的民政部门和见义勇为基金会,江志根凭借一部单车几乎跑了个遍。

“其实比荣誉证书更重要的是见义勇为者事迹的描述。”江志根在仔细研究见义勇为诸多条例和规定后得出了这样的结论。

他甚至搜集了镇江市其他见义勇为者的荣誉,均包括证书和事迹两部分。

2002年,正在筹备中的句容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曾颁发2000元慰问金给江志根,并有过这样的意思表示,要为其颁发证书。“要知道,我儿子是2000年见义勇为牺牲的,而当时,句容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还处于筹备阶段,直到2007年才成立,所以句容市发的证书我不认可。”在他看来,有权发这一证书的是镇江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和镇江市人民政府,或者等级更高的上一级部门。

“和其他上访人不一样,我从来没闹访过。”江志根说,有人接待,就递上材料,把儿子的事讲一遍走人。吃了闭门羹,就站在大门口,默默地等到下班,找机会或者通过邮递送材料。“我相信人心是善良的,总有被感动的一天。”

一些机构的领导们换了一茬又一茬,但都熟悉了江志根的诉求,在某些领导的眼里,他固执而又执著。

2011年12月,在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秘书长郭玉英的帮助下,他拿到了15万元的抚恤金和困难补助。此前的3个月,针对江志根为其子江伟华见义勇为事由长期上访问题,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公安、政法委相关工作人员召开了专题会议讨论,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形成了以下结论。

“之所以是抚恤金和困难补助,同时不另发荣誉证书,是因为这次见义勇为行为,是未成年人完成的。”与会人员给了江志根这样的解释,少年儿童思维和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如果监护不到位,容易造成严重后果。参照全省乃至全国对见义勇为行为表彰奖励的实践,均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因此对江伟华的见义勇为行为仅进行奖励抚恤,并由句容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对江伟华家属作出抚恤决定,不另发荣誉证书。

江志根告诉记者,虽然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但孩子有这个境界和觉悟,主动去救人,你不能因此不肯定他。村里的老党员刘学仁也认为:不提倡和发证书是两码事,政府都给了抚恤金,就应该发证书,发了证书也不代表着鼓励其他孩子都做这个事。

拿到了抚恤金和困难补助,村里的风言风语也多了,有人说江志根就是为了钱。也有人认为他难缠而执著,怕惹祸上身平日里不和他接触。

2012年7月,国家将见义勇为奖励上限提高到50万元。有人劝江志根可以用这项新政策拿更多的钱,江志根说他不这样做的理由很简单,“我依照的还是江苏省的见义勇为条例落实善后工作,因为我儿子的事不是现在发生的,而是过去发生的。”

失独生活

10多年前,江志根家算得上村里的富裕户,1997年他家就盖起了两层小楼。如今,原来周围低矮的砖瓦房相继都变成了更漂亮的楼房,他家的两层小楼也渐渐不起眼了。

家里的三亩田地完全荒芜。妻子打工每月1000元的薪水,也全部被他用来跑儿子的事。江志根一个人的生活已经简单得不能再简单,一顿午饭白水煮面条,洒点盐、香油、醋,再打上个鸡蛋,对他来说就是丰盛的午餐了。

江志根兄弟四人,只有他一人成了家。江伟华是整个家族的独苗,可以想见这个少年的离去对这个家族的打击。

儿子的小模样始终没能在江志根的记忆中抹去,“我还记着和儿子顶牛,顶着鼻子玩,顶着顶着就顶不过他了。”

儿子的小枕头还摆在床上,江志根每晚就躺在那张床上,与它相伴。“房间里的东西还都是以前的样子。”

房屋一隅的电视机,是专门用来放映2002年当地电视台为此事拍的新闻短片。电视里,妻子王世珍悲痛欲绝的呼号常让他觉得又回到了当年。

受刺激的妻子一听到儿子的事就会哭,因此离开家去常州打工,很少回来。但平时一旦看到电视上有关于见义勇为的报道,妻子就会立即打电话给江志根让他看。“只有在这个时候,她会打电话给我。”

孩子走后,江志根悄悄和妻子商量过:等把孩子的事处理好,再考虑生个第二胎。“我那时想,顶多3年就能把见义勇为申请下来,没想到这么多年都过去了还没办成。”

十几年的奔波让江志根家的生活彻底停摆,他也从青壮年几近垂暮,57岁的他头发中间已有了谢顶的迹象。而对即将到来的养老问题,江志根拿不出更好的办法,他常说:“烂泥萝卜,扒一截,吃一截吧。也只能是走一步,算一步。”

未成年人勇救落水同学溺亡,却始终得不到“见义勇为”荣誉证书,父亲为此奔波了12年。

见义勇为事迹材料第4篇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5)07A-

0077-01

议论文写作是让大部分学生惧怕的话题,也是令广大教师头疼的问题。笔者在教学实践中对初中语文议论文写作教学进行研究,总结出议论文写作“三步走”教学法,即让学生准确提炼论点,合理选择论据,明确论证思路。

一、准确提炼论点

论点是整篇文章的中心,教师要引导学生准确无误地提炼文章的论点,醒目地立论。最佳论点的选择原则有:①准确、新颖②有话可说、有例可证、有理可议③离材料中心最近。教师要遵循以上原则,首先,让学生仔细阅读题目或材料,从整体上理解题意或材料的内涵,学会抓住关键词。其次,让学生分析题目中的语言结构,弄清其中的关系构成,从而明确论述重点。最后,在提炼观点时尽量缩小范围,力求具体、独到。

例如,在以“严师出高徒”为题目的议论文写作教学中,笔者是这样引导学生提炼证点的:

师:标题中的关键词是什么?

生A:“出”字!

生B:“严师”这个名词!

生C:“高徒”这个名词!

师:“出”是连接两个名词的关键字,可见,题目的关键词应该是“出”字。

师:“严师”和“高徒”之间是什么关系?

生A:因果关系。

师:为什么是因果关系?

生A:因为有了严格要求的老师,才会教出水平高的徒弟。

师:正确!

师:文章侧重写严师还是写高徒?

生B:当然是严师了。

师:非常正确!我们应该着重写老师是如何严格要求学生,才造就了知识水平高的学生的过程。

议论文论点的把握和提出非常重要,教师要采取有效的教学方式,帮助学生抓住问题的要点,解决立论难题,提高教学效率。

二、合理选择论据

论据是确立论点的理由和依据,鲜活的论据可为文章增添新意,达到让人“眼前一亮”的效果。在具体的教学中,教师可根据文章的论述观点,选择论述主旨相同但鲜活度不同的两则素材,通过对其新颖度的对比分析,让学生学会分辨、选择鲜活的论据,从而解决学生引用论据事例陈旧的问题。如在以“帮助别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为题的议论文写作教学中,笔者选取“雷锋帮助战友补袜子”的故事和“高龄老人刘盛兰拾荒助学子”的事例,让学生对二者进行对比,其中“雷锋帮助战友补袜子”的故事虽然能充分地为论点提供充实的依据,但已年代久远,非文章论据的佳选。而“高龄老人刘盛兰拾荒助学子”的事例是近期在《感动中国》节目上播放的,素材较新颖,且也能充分地为论点提供充实的依据,为较佳的论据之选。

此外,教师还可以引导学生“旧瓶装新酒”,即通过新角度分析旧材料,在旧材料中写出新意,使人产生耳目一新之感。

论据的选择是议论文写作的重头戏,教师务必督促学生对素材进行搜集和整理,让学生拥有丰富的素材储备。

三、明确论证思路

在确定论点、论据之后,教师就要引导学生思考如何编排布局。教师应按照提出问题(是什么)――分析问题(为什么)――解决问题(怎么办)的步骤引导学生进行理性追问,使论证思路越来越清晰。

例如,面对“见义勇为”这个题目,笔者首先让学生阐述“见义勇为是什么”,学生分析得出见义勇为是不顾个人安危救人,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看到不公平的事情挺身而出等等。然后,笔者让学生举一些见义勇为的事例,学生举了军人孟祥斌舍身救跳水女孩等例子。接着,笔者提问:“为什么要见义勇为?”学生总结出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等等。最后,笔者让学生从反面思考:“失去见义勇为将会产生什么不良影响?”学生指出失去见义勇为的精神将会导致社会道德缺失、社会发展不和谐等后果。经过这样的引导,学生打开了写作思路,写出了如下片段:“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军人孟祥斌看到轻生女青年跳江,奋不顾身地跳水救人,最后壮烈牺牲。他用一次辉煌的陨落换回另外一个生命,这种见义勇为的精神感动中国,事迹被世人传颂。作为中华儿女,我们应该学习和继承这种美德,假如我们在别人需要帮助时袖手旁观,那么人与人之间就会变得越来越冷漠。”

在议论文写作教学中,教师只有引导学生进行一层层理性的追问,让学生不断地思考与分析,学生在写作时才会文思泉涌、行云流水。培养学生理性追问的能力需要长期持久的训练,教师必须抱着“打持久战”的心态,对学生进行不断的指导。

见义勇为事迹材料第5篇

为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秩序,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见义勇为,是指个人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违法犯罪、协助有关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以及抢险救灾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和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护。

法律法规对见义勇为人员已有奖励和保护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原则)

对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管理部门)

本办法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对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的具体工作由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综治委)负责。

公安、民政、劳动保障、卫生、医保、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新闻出版、文广影视、教育等部门和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等群众团体应当做好见义勇为的宣传工作。

第六条(专项经费)

本市设立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帐户,由市综治委负责日常管理。专项经费用于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

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专项经费筹集)

专项经费通过下列途径筹集:

(一)政府财政拨款;

(二)社会捐赠;

(三)其他合法途径。

第八条(专项经费用途)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

(一)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慰问;

(二)因见义勇为而牺牲、伤残人员的补助;

(三)办理因见义勇为而牺牲、伤残人员的无记名人身保险。

第九条(评审机构)

市和区、县综治委设立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综治委办公室和公安、民政、劳动保障、医保、财政等部门及精神文明办、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等单位组成。

区、县评审委员会负责对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申报的审核。

市评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认见义勇为行为;

(二)评定见义勇为先进分子;

(三)对有异议的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行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评定行为进行复核。

第十条(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条件)

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一)当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或者遭受危害时,进行制止或者予以救助的;

(二)除受害当事人之外的个人向公安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为侦破犯罪案件和追捕、抓获罪犯、犯罪嫌疑人起到重要作用的;

(三)抢险救灾中,保护国家财产、公共财产、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的;

(四)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行为。

为履行法定职责实施了前款所列的见义勇为行为的,按照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和保护。

第十一条(见义勇为行为的申报)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区、县综治委申报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申报人应当填写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申报表。

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以外的区、县综治委收到申报表后,应当及时将申报表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区、县综治委。

第十二条(行为确认)

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区、县综治委收到申报表后,应当调查核实,收集和保存有关证据材料,组织区、县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综治委。

市综治委收到上报的材料后,应当及时组织市评审委员会予以确认。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报人。

第十三条(表彰、奖励)

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经市评审委员会评定后,由市综治委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并给予物质奖励。

对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表彰可以公开进行,也可以秘密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确认和评定的复核)

申报人或者其他人员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和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评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综治委申请复核。

市综治委应当组织市评审委员会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见义勇为的宣传)

区、县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宣传、表扬、奖励;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宣传、报道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事迹,但需要保密或者当事人要求保密的除外。

第十六条(优先待遇)

被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的人员报考学校或者应聘就业时,在同等条件下,学校、单位应当优先录取、录用。

第十七条(救治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因见义勇为而负伤的人员,应当及时送往医疗机构抢救和治疗。

第十八条(抢救费用的暂付)

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负伤而发生的抢救费用,有工作单位的,由其单位暂付;无工作单位或者单位未予暂付的,从专项经费中暂付。

第十九条(医疗费用的支付)

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负伤而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支付后的不足部分,从专项经费中支出。

第二十条(伤残评定和烈士追认)

见义勇为人员的伤残评定、烈士追认,由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抚恤。

第二十一条(保护措施)

对需要保密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见义勇为人员要求保密的,有关评审、表彰、宣传部门应当为其保密。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因见义勇为行为致使其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公安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监督措施)

见义勇为事迹材料第6篇

“3月5日,在毛泽东同志提出向雷锋同志学习50周年后的同一天,郑益龙同志的遗体在群众的默哀中安祥远去,一个年轻的武警警官,再一次向社会验证了,虽然半个世纪过去了,但雷锋精神还在。”这是交通七支队三中队战士王林学习郑益龙事迹后,在日记上写下的一段感言。日前,一项学习郑益龙见义勇为精神的“读事迹、谈感悟”活动在交通七支队官兵中自觉展开。

郑益龙,男,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系武警广州支队四大队副教导员。2013年3月1日下午,郑益龙外出途中,因勇救落水青年陈永彪而英勇牺牲,遗体于2013年3月4日晚上8点50分在珠江滨江西路附近江面被搜寻发现,打捞上岸。后郑益龙事迹在新浪网上被疯狂转发,郑益龙也被人民尊称为英雄。

2013年3月1日午饭后,汕头人陈永标、徐小蓉夫妇和朋友吴志平来到珠江西提码头游玩拍照,陈永标在后退取景中不慎被铁链绊腿掉入珠江,此时,妻子大呼救人,吴志平随即脱衣准备下水救人。就在此时,途径此处的武警警官郑益龙疾速跑到事发地,发现一名男青年在水中挣扎,他边喊:“你别动,我来救!”边脱掉鞋子和上衣,便一头扎进江中,奋力托起陈永标往岸边游。

由于陈永标不会游泳,拼命在水里挣扎,郑益龙艰难的将他朝岸边托,郑益龙用双手抱住沉下去的青年,用力游向岸边,但由于江水很急,落水者慌乱之中乱抓乱拍,筋疲力尽的郑益龙只好用右手托起,用另一只手猛力划向岸边。这时,吴志平丢下一个救生圈,郑益龙拿到救生圈后,让落水者趴在救生圈上,他自己却被江水冲走离救生圈6米处。此时,岸上的民众找来一根绳丢给落水者,随后合力将陈永标救上岸,而郑益龙却因体力不支被流水冲走了。

有江边目击者说。当时郑益龙脸色发青,嘴唇发紫,已用尽全力。岸上民众一边呼喊着救武警,一边拨打110、120。十分钟后,救护车把陈永标送到江边附近的中山二院抢救,已无生命危险。“我当时也不知道水里什么情况,上来之后就一直吐。”陈永标说,他已无生命危险,只是肺部有一点发炎。

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在那一刻,我想郑益龙也没有多想,他有的只是作为一个人民武警本能的反应,那就是舍己为人。他告诉了我们什么是武警战士,什么是中国人民的子弟兵,尽管他用生命诠释了这一切。我想如果在给他一次选择话,他还是会这样做。在看到这则新闻的那一刻,我的眼睛湿润了,在经过了小悦悦的事件后,他告诉我们,好人还是有的,好人还是占大多数的,国人的良知并没有被权钱的诱惑给泯灭掉。只要人人都献出一点爱,这个社会将不再变得那样冷淡。

见义勇为事迹材料第7篇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见义勇为人员/救助机制

根据法学专家的阐释,见义勇为是指非法定职责或义务的人员为了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排除治安灾害、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的合法行为。其中,事迹突出的人员被称为见义勇为人员。在实施见义勇为的过程中,见义勇为人员存在着人身、财产等受损甚至牺牲生命的巨大风险。但我国至今没有关于救助见义勇为人员的单独立法,也未明确将见义勇为人员列为社会保障与救助对象。

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而遭受损失的利益理应得到赔偿或补偿,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从法律角度看,见义勇为涉及到见义勇为人员(受害人)与加害人、见义勇为人员与受益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现实生活中加害人、受益人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正当利益的赔偿或补偿,因为法律条文的适用问题,加害人、受益人不良的经济状况等原因,常常难以得到真正的落实。从社会学的角度看,根据见义勇为所带来的社会效益,救助见义勇为者的责任首先应该是国家和政府承担。对于因见义勇为受伤而丧失劳动能力或牺牲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政府应该为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人提供完善的社会保障,使其过上正常的生活。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见义勇为人员往往并没有得到很好的社会救助。

1 社会保障制度的空白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在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的基础上,通过立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以调适人们的社会关系的一种制度,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与社会安置等内容。有资料表明,在现实生活中三分之一的见义勇为人员牺牲或受伤丧失劳动能力后,家庭生活便陷入困顿。本应受到社会“厚待”的英雄,却因无法得到实际救济而陷入“流血又流泪”的窘境。我们认为,这主要是因为现阶段我国还没有明确将救助“见义勇为人员”列入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缘故。

现阶段我国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以选择主义为主要价值取向,其救助的对象主要是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而陷入生存困境不能维持最低限度生活水平的社会成员,为其提供暂时性、补偿性和紧急性的社会救助。由于见义勇为人员是主动介入这些意外事件,即其行为具有见义勇为性质,可能获得受益人或加害人的民事方面的补偿、赔偿,可能不致“陷入生存困境”,受选择主义价值取向的制约,他们因此很难被纳入社会救助对象之中。

在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中,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与社会安置等,都没有救助见义勇为人员的条款项目。在实际工作中,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救助主要是参照保障制度中的相关内容与项目进行,如比照社会保险项目中的《工伤保险条例》,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伤残治疗费用等进行报销;或者比照社会优抚中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追认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为烈士。我国没有明确将见义勇为人员列为社会保障与救助对象,社会保障制度缺乏明确针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救助服务项目与内容。

部分省市地方人大对救助见义勇为人员提出了一些具体办法,多数地方省市政府颁布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相关条例。如对于见义勇为牺牲人员,重庆市的条例规定给予一次性不少于20万元的奖励,而有的地方仅有5000元。这样的奖励保护措施的适用地域性强,具有明显的暂时救助特征,难以真正解决其实际困难。

2 救助工作的实际难题

(1)管理部门不确定。过去,对于见义勇为的界定主要针对同违法犯罪作斗争,在治安事件中实施的合法援救行为,公安部门也就自然成了见义勇为事务的主管单位。近年来,见义勇为界定范围逐步扩大,由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排除治安灾害扩大到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等,多数省市将该事务的管理归口于综合治理办公室。目前我国见义勇为事务的管理部门主要存在4种情形:一是政府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二是公安部门,三是民政部门,四为见义勇为基金会,前两种情形占大多数。在实际管理与救助工作中,由于没有明确统一的主管部门,没有明确的责权利规定,以及受管理该事务的相应机构的人员编制、办公经费、工作任务繁重等因素的影响,管理、救助见义勇为常被视为这些部门的附带职能,工作难免懈怠,从而影响工作成效。

(2)多元执行主体。在见义勇为人员的行为事迹与性质的认定和奖励等工作中,多个部门、同一部门不同级别的单位参与其中,出现了多元执行主体。而实际工作中不同主体之间职责不明晰、协调性不够、工作随意性大等问题,也使得救助迟迟难以到位。如公安部门对与治安有关的见义勇为事件负有法定责任,可以对当事人行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的性质进行鉴定,但是对于非治安事件的行为事迹及其性质的认定由哪个部门认定就没有统一的规定。又如,事发之时见义勇为人员严重受伤,面临生命危险而被送进医院,但身无分文,医院是否有必须施救的法律责任,认定机构能否在事发后最短时间内掌握充分的材料认定行为的见义勇为性质,并提供救治费用或开通紧急救助通道,民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基层政府相关部门等在整个救助过程中如何协调彼此的工作,以及时有效解决当事人的具体困难等等。

(3)善后工作不尽如人意。全国没有统一的见义勇为人员救助标准,但目前救助水平偏低是基本事实。从见义勇为人员获得救助的方式来看,主要是被授予相应级别的荣誉称号和数量不多的一次性的物质奖励。这样的奖励只能解决一时之痛,对于受伤致残、无生活来源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人来讲,其生活就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继续治疗费用往往也没得到有效的解决。对于见义勇为人员事后长远的善后工作,如致残人员的再就业、子女的入学就业、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的慰问等问题,普遍关注不够。

(4)救助经费不足。调研表明,救助见义勇为人员的经费来源主要有二:一是财政拨款;二是社会捐助。管理见义勇为事务的行政机关可以获得一笔数额不大的办公经费,这笔经费通常就用于奖励、救助见义勇为人员,如召开表彰大会和给见义勇为人员发放奖金。有的省市在保护奖励见义勇为的条例中规定,设立见义勇为基金或见义勇为专款,基金与专款主要来自社会捐助。目前来自社会的捐助,多在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当时,或见义勇为人员生活特别困难而被媒体报道之后,平时向见义勇为基金库捐资的还比较少。另外,街道、镇政府的基层综合治理办公室,往往通过年初对辖区内的单位征收一笔经费用作奖励见义勇为人员的经费,数额也十分有限。

3 建立救助见义勇为人员的社会保障运行机制

为了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要鼓励更多的人将见义勇为的美德发扬光大,就绝不能让见义勇为的“英雄流血又流泪”。为此,必须将救助见义勇为人员纳入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并建立起有效的运行机制。

(1)纳入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突破现阶段社会保障制度选择主义理念的制约,将救助见义勇为人员纳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之中。在目前一些省市颁行的条例基础上,制定全国统一的见义勇为专项社会保障制度及保护奖励见义勇为人员法律法规,明确对见义勇为人员的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社会保障的具体措施,明确对因见义勇为而产生的一切后续事宜如伤残救治的资金出处、再就业、子女人学就业、生活困难的救助标准、定期慰问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等救助项目和救助标准。要妥善合理有效处理好事中、事后、近期与长远的善后与长效保障工作,一定要让见义勇为人员无后顾之忧,并深切感受到政府对其无微不至的关怀。

(2)加强舆论宣传。要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奖励、保护和鼓励见义勇为社会风尚,舆论宣传是重要途径。首先,要大力宣扬奖励、保护、救助见义勇为人员是政府对公民应尽的责任,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大力宣传政府对于救助见义勇为人员的各种具体的社会保障措施,大力宣传热爱公益事业的社会人士,鼓励他们奉献爱心为见义勇为基金募集资金。其次,对于见义勇为事件个案,要大力宣扬见义勇为行为人的感人事迹,要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奖励、救助和个人发展情况进行跟踪宣传。

(3)明确主管部门的责权利。针对目前不同省市见义勇为事务的主管部门多样化,国家应通过颁行法规明确见义勇为事务的主管部门,明确其管理职责权限,解决好相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编制、办公经费等问题。鉴于见义勇为界定范围的扩大,为便于工作的顺利开展,我们认为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是最为合适的主管机构,若能归口管理并解决好该机构及其编制问题,明确其工作职责,将十分有助于提高救助工作的实效。

(4)建立救助联动机制。针对存在多元执行主体问题,为避免彼此推诿,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建立起救助见义勇为人员的联动机制。由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协调各部门的关系,妥善处理见义勇为人员的救助工作。事发之后,每一部门包括医院、110、民政、劳动保障等都应该以最短时间迅速参与救助,形成一条救助见义勇为人员的绿色通道,以保证见义勇为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建立起由公安、民政、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等部门和社会团体参加的见义勇为者的认定、表彰、评烈评残、抚恤等工作机制。

(5)建立稳定充足的救助基金。从发生的可能性来看,见义勇为具有不确定性;从受助者的情况来看,不同见义勇为人员由于致伤致残情形不同,也十分复杂,因此仅靠财政拨款难以保证救助资金的足额到位,必须建立救助基金。救助基金可由财政拨款、社会(包括公民个人)捐助等组成,各级财政应将救助见义勇为资金列入预算,并保证资金划拨到位。同时,通过大力宣传,鼓励境内外企业或人士捐资。为了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还应成立专门的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参考文献:

[1]苏振芳.社会保障概论[m].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 2005.

[2]周永康.在第九次全国见义勇为英雄和先进分子表彰大会上的讲话[eb/ol].公安部网站,2005—11—16,

[3]山西省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和奖励条例[z].山西省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见义勇为事迹材料第8篇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各地消防救援队伍不畏疫情艰险、勇于奋斗在一线,全程守护重点单位、场所消防安全,坚决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高效履行应急救援责任,科学有序做好内部防疫工作。期间,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凝聚起上下同心、全力以赴、共克时艰的强大正能量。

刘上,中共党员,郑州市巩义市消防救援大队参谋。

刘上的妻子在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消防救援支队工作,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每天的微信连线成了唯一的“感情纽带”。春节前夕,妻子临近预产期,刘上原本打算赶赴福建照顾妻子的计划,被突如其来的疫情打乱。一边是需要照顾的妻子,一边是肩上沉甸甸的责任。面对“大家”与“小家”的抉择,他积极做妻子的思想工作,在取得理解支持后,决定同大队全体指战员一起坚守岗位、共克时艰。工作中,他每天通过电话和微信方式,对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各行业、各镇办、派出所不间断地发送消防安全提示信息,利用远程监控系统对定点医院、发热门诊值班值守情况进行实时监督,为辖区火灾形势的稳定作出了自己的贡献。

2月12日,刘上的妻子顺利生产。尽管最需要的时候丈夫不能陪在身边,但是身为同行的妻子却非常的理解他。妻子在电话中说道:“特殊时期,我理解你、支持你!你别过多牵挂我们,踏踏实实工作,我和孩子等着你!”

没有豪言壮语、没有惊天动地的事迹。这一对90后的消防夫妻,用自己的担当精神,彰显了新时代消防救援指战员的别样风采。

胡相龙,中共党员,驻马店市消防救援支队应急通信与车辆勤务站消防员。

胡相龙的妻子高燕是湖北省宜城市人民医院呼吸内科护士。结婚三年来,两人聚少离多,平常只能通过电话“沟通”、视频“相见”。鼠年的春节,胡相龙原本打算让妻子带着女儿到单位一同过年。但突如其来的疫情,让夫妻俩“各赴前线”,只能把两岁的女儿交给父母,一家三口,分居三地。疫情防控期间,胡相龙在做好营区消毒、体温检测等防疫工作的同时,积极学习疫情防控知识,完善洗消流程,帮助大家科学认识、正确预防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