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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医生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3-03-24 15:13:47

死亡医生论文

死亡医生论文第1篇

“非正常死亡”是一个较为模糊的相对概念;“非正常死亡”包括自然灾害死亡和人为事故死亡。中国内地自杀死亡率16.78/10万,他杀死亡率2.33/10万,自然死亡率535.9/10万,一切原因死亡率612/10万。1其中,关于自杀的研究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占主导地位。除涂尔干《自杀论》基于量化的研究之外,目前有关自杀的研究还集中在心理学和社会工作干预方面。

以“非正常死亡”为研究对象的已有研究成果中,研究者主要集中在人类学文化分析、法律分析、医学分析和社会逻辑分析上。其主要研究群体包括大学生、官员、涉案人员、农村人口、绝症患者等;研究内容包括非正常死亡的原因、特征分析、应急措施、防预措施等。

涂尔干在《自杀论》中将“自杀”原因归于社会,是社会失范造成,那么在现代社会中非正常死亡又呈现出什么特征,是何社会原因造成的呢?

贝克、吉登斯提出后现代社会就是一个风险社会,在风险社会中,风险是人为制造出来的“人为风险”(manufactured risk)。吉登斯认为,人为风险具有几个特征:1、人为风险是启蒙运动引发的发展所导致的,是“现代制度长期成熟的结果”,是人类对社会条件和自然干预的结果;2、其发生以及影响更加无法预测;3、后果严重的风险是全球性的。简单的理解,风险是由经济、科技发展带来的,不受人们控制并对所有的人产生不可预见的危险。

因此,本文以J社区两个非正常死亡事件为案例,分析在风险社会中非正常死亡的现象、原因以及背后的社会文化心理。

二、案例介绍

J区是四川某地级市的一个区,2004年人口约为35万,辖面积749平方千米。J区矿产资源丰富,其中红培、白培原料储存量大;河流众多,雨量充沛,水资源丰富。J区主要以农业、工业为经济支撑。J区人主要通过从事农业生产和工厂做工得以养家糊口。近十年来, J区主要非正常死亡原因主要有车祸死亡、医疗事故死亡、工厂做工死亡。从各类非正常死亡频次来看,车祸死亡频次最高,其次为医疗事故死亡。

1、B案例

一名7岁儿童B,因感冒发烧来到县城妇幼保健站儿科进行治疗,保健站跳过皮试,直接进行输液,15分钟后,儿童感觉身体不适,开始出现肚子疼痛状况。家属问及情况,医生答复是感冒引起的正常现象。然而,25分钟以后,病人开始出现呕吐症状,医生仍然答复是感冒引起的正常现象。在输液约2个半小时以后,病人出现呕血现象。保健站以医疗设备有限为由,建议转院。在转院途中,病人就停止了呼吸,经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36小时,保健站有关负责人拒绝出面解决问题。因此,死者家属在保健站门口拉起控诉横幅,斥责保健站无良行医;并将死者照片摆放在保健站门口。同时,花圈、纸钱也堆放至门口,引来数十人围观。同时,J区本地论坛散播该医疗事故,引起J区网友热烈讨论,大家义愤填膺声讨保健站罪责。这也是近年,该保健站的第二起医疗事故。

2、C案例

C是一名正值青年的男子,事故发生当天,该男子行走在公路的一侧,公路的这一侧是J区废弃铁路。当C从废弃铁路走向公路的时候,一辆卡车经过,将C撞飞,造成当场死亡。车祸现场情况惨烈,血流一地。

路人迅速报警,现场迅速拉起警戒线。过往路人纷纷向前围观,甚至附近的一些人听闻事故后,能够放下手中的活,前来“看热闹”。大家各执一词力图还原车祸现场现状,其中表情眉飞色舞,像在讨论一件喜事一般。

这种“热闹”的氛围随着车祸现场的清理,也逐渐消逝,众人又各干各事,一切又恢复平静,好像这件事情就没有发生过一样。

三、J社区非正常死亡事件分析

1、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扩散

B案例同C案例比较来看,B案例影响的时间长,扩散范围广。而C案例影响时间短,扩散范围相对较小。B案例扩散途径如下图:

2、非正常死亡事件下的社会文化心理

在B案例和C案例中,我们还发现到一个较为奇怪的现象。同样为非正常死亡事件,同样是事故的无辜者,但是大家对两个案例所持的态度却大不相同。面对B案例,大家谈及医疗事故,医生输液致人死亡,都是义愤填膺,满腔怒火。但是,对C案例,同样惨死的青年男子,大家赶赴现场却是为看热闹,在描述现场场景时,眉飞色舞无,丝毫没有对肇事司机的愤怒或对死者生命的惋惜。

在J区这个小城镇里,大家主要从事农业、工业,文化学识不高。在他们的理解中,车祸死亡归咎为“运气不好”。肇事司机、死者都是因为“背时”。这种“背时”是老天爷决定的事情,大家也就看得开,淡然。同时,小城镇里,通常也无什么大事发生。这种突发的意外事故,让人们有了可以“消遣”的东西,围观、看热闹,大家凑在一起讨论一番。

在这里,这些看“热闹”的人,本着死者不是自己、不是自己的亲人、朋友的心理,将自己置身于车祸事件以外。而是作为一个旁观者,看待车祸,这个车祸就是他们平淡生活中惊起的一点小波澜,还是沦为谈资、消遣时光的小波澜。波澜停息后,再无影响。

但是,面对B事件,大家的心理、反应截然不同。在他们的心目中,医院、保健站是“公家”。从建国以后传承来的思想,医院是“公家”,是为人民服务的,是公家的服务机构。这个公家的服务机构出现医生“医”死人,是一件很大的事情。大家对公家“医”死人很愤怒。从B事件的发展来看,事故发生以后,保健站并未及时出面处理事故,而是采取回避的行为。公家同平民老百姓的对抗中,哪里有老百姓的胜利? B事件中,死者家属在保健站的各种抗议行为也得到大家的拍手叫好。一方面,大家对公家医死人的问题不解,同时,公家同平民的对抗,平民总会是弱势的一方,因此大家对死者家属同情;另一方面,死者家属抗议公家的行为,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大家对“公家”的忿恨心理。这里的忿恨并非只是出于对医生不负责任行为的声讨,而是对“公家”所有给予大家的不公、不满意。这种平时积压的忿恨在对B事件的讨论中,一齐迸发,并在死者家属激烈抗议行为,大家义愤填膺的声讨中扩散。这种忿恨迅速扩大,形成连锁效应,最终形成大范围内对医疗事故的声讨。

四、小结

在B、C案例中,乍一看,J区人缺乏了同情怜悯之心,甚至觉得那么符合“丑陋的中国人”的心理,“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置身事外热闹讨论车祸死亡。实然,在他们的心理中老天爷注定的他们没有理由去抗议,那时车祸死亡者的“命”和“天数”。既然是“命中注定”,因此,大家对这类事故抱之应然的态度。

但是,大家对医疗死亡事故却是义愤填膺,愤怒之极。这种愤怒甚至能够同死者家属的心情相比拟。然而,这也并非只是大家对死者的同情悲悯之心所致。而是事故发生后,家属声讨路途艰难,有苦难诉,让他们产生了同化心理。死者家属声讨路径中的艰辛,让大家想起自己的类似经历,从最初对“公家”不公的忿恨扩散到自己遭遇的所有不公与不满,使得B事件持续发酵,在J区形成较大的影响。(作者单位:成都理工大学)

参考文献:

[1]何兆雄:论非正常死亡[J].医学与哲学.2003(10)

[2]杨明:当代风险理论国内外研究综述[J].南岭学刊.2011(4)

[3]鲍磊:现代性反思中的风险―评吉登斯的社会风险理论[J].社会科学评论.2007(2)

死亡医生论文第2篇

关键词:护生;临终关怀;教育

【中图分类号】R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783(2012)04-0442-02

临终关怀,是有组织地向临终病人及其家属提供一种全面的照护,包括生理、心理、社会等方面,主要是为临终病人缓解痛苦,使生命得到尊重,症状得到控制,提高生存质量,家属的身心健康得到维护和增强,使病人在临终时能够无痛苦、安宁、舒适地走完人生的最后旅程。[1]临终关怀不仅是一种服务,而且也是一门以临终病人的生理、心理发展和为临终病人提供全面照护、减轻病人家属精神压力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新兴科学。

我国每年约有700多万人死亡,其中绝大部分是在病痛和绝望中走向死亡的。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以恰当的方式为他们提供临终服务,以提高我国人口临终状态的生存质量,最终提高人口的生命质量,已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2]。国内已有米光明等提出要在全社会开展死亡教育,杜智殊等认为死亡教育应作为学校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3]。高等护理专业的学生是未来护理专业队伍的接班人,作为未来直接面对死亡的护理工作者,迫切需要有关死亡的理论、知识与技能,有效地应对工作中所遇的问题,以帮助临终者消除痛苦,减轻焦虑与恐惧,满意走完人生旅途,到达生命的终点。因此,在高等医学教育的护理专业中开展死亡教育,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社会价值。

1 我国临终关怀教育的现状

从世界范围来看,死亡教育萌芽于20世纪20年代末发生,发展于20世纪中期,在60年代曾掀起一场“死亡觉醒运动”,影响甚大。死亡教育兴起于美国,后传播于西方其它国家。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各国现已在大中小学根据不同的年龄对象开设了死亡教育课程。

从我国来看,香港、台湾的死亡教育研究虽不及西方国家,只有二十年左右的历史,但发展较为迅速,研究成果较为丰硕,实践开展也较为成功。与之相比,内地的死亡教育虽起步于80年代,从西方引入并翻译出版了一些有关死亡教育研究的著作,一些医学院校也相继在医学伦理学中增添了死亡教育的内容,许多学者也逐渐重视对死亡教育的研究,并开始呼吁整个社会关注死亡教育尤其是对青少年的教育,但由于文化传统的惯性力量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内地的死亡教育研究严重滞后,甚至是一片空白,急需更深入的理论探索和实证研究。

2 在高等护理专业开展临终关怀教育的现实意义

2.1 对护生自身的意义:重视生命质量,帮助濒死者顺利走过生命之旅的最后阶段,帮助亲友有效地应对失落和悲哀反应,使濒死者及其重要亲属感到欣慰及获得支持,就必须对实习护生进行死亡及临终护理知识的教育,有利于他们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有助于他们健康地成长,成为身心健康、人格高尚的健康卫士。死亡是一个固有且无法解决的适应性问题,意识和无意识的死亡焦虑(death anxiety,DA)形式普遍存在,有学者认为,以特定文化为基础进行不同的训练来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对缓解DA非常重要;或进行与死亡有关的演讲或死亡教育训练可能有助于减轻DA。有研究指出,接受相关教育与临床经验可降低护生照顾濒死患者的焦虑,因此,建议在医学院校护理专业开设死亡教育及临终护理课程,以减轻她们对死亡的恐惧及焦虑。护生是成为护士的必经之路,她们在学校接受的死亡教育与临终护理知识直接影响其工作后能否胜任临终关怀工作。

2.2 在临终关怀中的重要作用:恐惧是临终患者普遍存在的心理反应,恐惧的原因很多,首先是对死亡的恐惧,其次是对死亡过程的恐惧,再次是与亲人分离的恐惧。他们需要医护人员的理解和安慰。护理人员了解患者的生理和心理过程,特别是对人在濒死、死亡与死后这些过程中,根据临终患者的不同特点因人、因时、因地制宜地确定灵活多样的临终关怀模式,帮助终末期患者了解死亡,进而接纳死亡的事实,提高其生存质量,维护尊严,又可给予病患家属精神支持,给予他们承受所有事实的力量,进而坦然地接受一切即将面对的问题[4]。

面对临终患者,医护人员的主要任务已不是治愈疾病,延长寿命,而是减轻患者痛苦,让他们舒适,提高生存质量。关怀临终者是现实社会的重要任务,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发展临终关怀事业是现实的需要,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社会对于人们的生活、工作、医疗、保健以及生死等问题关怀程度,反映了社会文明进步的程度。在这种情况下,更应使护生在实习前系统学习有关临终护理知识,在实习过程中充分调动护生学习的积极性,帮助护生运用所学的有关理论、原则,分析解决临床实践中所遇到的实际问题,增强理性判断力。西方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表明,生死教育课程可以有效地缓解大学生的心理压力,矫正其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帮助他们正确认识人生和死亡,恰当应对人生事件。[5]实习护生是医疗卫生事业未来的前线战士,只有对她们进行系统的、科学的死亡教育和临终关怀教育,才能使其形成科学的死亡观,在未来的护理工作中最大限度地发挥她们的才能,从而更好地为人类的健康事业服务,并为今后成为临终护理的教育者、指导者和实践者奠定基础。

2.3 对护理专业发展的促进:在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开展死亡教育和临终关怀教育能够消除护理专业的教育盲区,扩展护士知识结构,提高护士应激水平,增强健康教育能力,提高护士整体素质,形成临终关怀队伍。现代护理理念的核心内容是提高人的生命质量,新的生命观不仅强调生命的神圣,更强调生命的质量和价值[6],死亡教育侧重于病人的心理护理,提高生命质量而非延长生命长度,强调维护病人尊严,实现道德死亡。对护生进行死亡教育和临终关怀教育是护理理念和护理方式改变的奠基石,丰富了护理工作的内涵。

3 对我校有临终护理实习经验护生的实证分析

死亡教育对我国来说是一个新课题,为深入了解护生在对患者进行临终护理期间的心理体验,本人对我校30名有过临终护理实习经验的护生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访谈,大致可以得出四个主题,即实习护生面对死亡呈现负性情绪、缺乏临终护理知识、渴望获取更多的临终护理知识、只有很少的途径获知临终护理知识。

3.1 实习护生面对死亡呈现负性情绪:在调查中,护生均表达出对死亡深深的恐惧和不安,但家属的痛苦与悲伤更使她们不知所措和感到悲伤痛苦,特别是白发人送黑发人,那揪心的场面使她们感到无比的压力。

3.2 实习护生缺乏临终护理知识:实习护生虽然在理论学习中曾接触临终护理知识,但由于缺乏实践经验和临床经历,她们无法及时将理论知识转化为临终关怀的实际行动和护理能力,因此在真实的临终情境中,她们十分缺乏临终护理知识。

3.3 实习护生渴望获知更多的临终护理知识:由于护生缺乏临终护理知识,以及她们在临终关怀过程中所感受到的对患者及其家属的无价值感,她们表现出对临终护理知识的强烈渴望。谈论死亡向来是中国人的禁忌,即使是医护人员,面临死亡事件时仍然感到有不安与逃避的心态,但对死亡必须有积极正向的态度,这样在照顾濒死或死亡患者时才不至于手足无措,进而影响到护理品质[7]。

3.4 实习护生只有很少的途径获取临终护理知识:实习护生提出对临终护理知识信息来源的途径有:平时在报刊、杂志、电视、网络中看到过有关死亡的报道;在一年级解剖课上接触过尸体;在《基础护理学》的一个章节中有很小的篇幅介绍临终护理知识。

通过对实习护生在临终护理期间真实体验的调查,我们可以得知实习护生在临终护理期间心理、生理、知识、技能等几方面都承受着巨大的压力。不论是护理教育管理者还是带教老师都应该从实际出发,尽快开展起死亡教育和临终关怀教育相关课程,让高等护理专业护生能够得到系统全面的知识、技能和心理素质培训。

4 目前临终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展望

4.1 死亡教育是现代医疗卫生保健事业发展的新课题,在我国仍处于混沌状态,没有引起全社会的重视。临终关怀的发展虽然为死亡教育打开了一定局面,但是死亡教育并没有成为独立的学科体系,正是这种学科局限大大阻碍了死亡教育本身的发展[8]。对医护人员而言,死亡教育包含于临终关怀之中,是实施临终关怀的首要条件,但死亡更是严肃的社会问题,所以死亡教育必然具有广泛的社会性,是面向社会大众的教育,这点正是死亡教育与临终关怀的最大区别,所以应将死亡教育作为独立的学科来发展。

4.2 对护理人员的死亡教育并不能停滞于护生阶段,专业的死亡教育不仅要在护生阶段大力展开,也应该成为已进入工作岗位的护士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医护人员在进行自身死亡教育的同时,还要致力于对实施死亡教育最有效的内容和方法的系统研究,只有这样才能使死亡教育更好地服务于临床实践,实现死亡教育领域的重大突破。

4.3 我国高校的死亡教育课程,即使是医学院校,也都是穿插于心理、伦理、社会、哲学的学习当中,并没有开设单独的死亡教育课程,也没有编写针对不同教育对象的死亡教育教材,缺乏系统的研究和完善的评估工具来鉴定死亡教育的最佳内容和最好方法,这些都是今后死亡教育的研究重点和努力方向。

4.4 我国现阶段的死亡教育缺乏广泛的社会支持、必要的人文基础、师资训练,迫切需要家庭、医疗、社区、社会各方面的支持,成立专门的死亡教育机构,类似于美国的“死亡教育与咨询学会(ADCE)”“全国死亡教育中心(NCDE)”等并建立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制度,培养专门的死亡教育人才。

5 在高等护理专业进行临终教育的探讨

5.1 课程设置:我国医学院校的死亡教育还处于萌芽阶段,在发展初期首先应该冲破传统生物医学模式的影响,紧密结合临终关怀课程,贯穿护理教学的全过程,同时和美学、伦理学、哲学、心理学、社会学、法律学、宗教学、生命科学等学科相结合。呼吁相关学者针对医护专业学生编写有针对性、实用性、前瞻性的教材。护理院校应开设相应的学科,借鉴国外死亡教育形式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教学方法,制订明确的教学目标,成立精确、全面的死亡教育效果评估体系。

5.2 教学内容:针对护生开展的死亡教育属于专业性死亡教育,是临终关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包括生理、心理、社会、精神4个方面的内容,其内容应有很强的专业性和针对性。①死亡学基本知识:人类死亡学的本质及意义、生命过程、死亡的定义与标准、死亡心理、哲学与宗教死亡思想、死亡的道德、法律问题等。②针对护士角色需求的死亡教育:不同人群对待死亡和濒死的态度、死亡焦虑与恐惧的原因与缓解、家属居丧悲伤与心理辅导、死亡宣告、安乐死、遗体处理等[9]。

5.3 教学形式

5.3.1 课堂讲授:课堂上教师按照书本讲授有关死亡教育的基础知识和相关理论,并通过收音机、幻灯片、多媒体、影视传媒等视听教具丰富课堂教学内容,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促进其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延伸。

5.3.2 角色扮演:让护生相互扮演医者、死者、伤者、家属等不同角色,设置不同的情景使护生通过不同的经历来体现自己对待死亡的态度,并逐步摸索出自己对“死亡”的独特认知和看法;让护生意识到生命是可贵和脆弱的,从而更加珍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增强职业责任感和神圣感,以更大的热情投入到护理服务事业中去。

5.3.3 小组讨论:通过小组讨论树立正确的死亡观,正视死亡,以便能在未来的护理岗位上与病人就死亡进行更深层次的探讨。教师要鼓励学生谈论自己对死亡的看法及感受,事先要准备不同类型的临床病例,这样才能提供给护生不同疾病死亡过程和处理方式的相关知识,同时注重对沟通技巧的探讨,因为良好的沟通可以拉近护理人员和病人及其家属的关系,提高病人的治疗依从性。

5.3.4 临床经历:主要针对高年级护生或者实习护生,此时的护生通过前期学习已经树立了科学的死亡观。进入临床初期最佳的学习方法是观察和模仿护理人员的护理方式和沟通技巧。当护生亲身参与临终护理时仍不能脱离临床护士的指导,对于具体每个个案的护理都应看成是一个过程,而不单是一件需要完成的事情。进行临终护理前要做好各方面的评估工作,开会探讨最佳护理方案;临终护理过程中要不断进行评估和反思;结束临终护理后要及时进行效果评价和过程总结。

5.3.5 第二课堂:对护生进行死亡教育第二课堂的学习是不容忽略的,让护生阅读有关生死主题的故事。已有学者证明这样可以使读者对死亡的消极情感映象逐步转变为积极情感映象,鼓励护生积极参加死亡教育领域专家举办的相关讲座;课下通过教师指导阅读有关资料和书籍;参加有关安乐死、器官移植、艾滋病的社会活动。

6 结论

综上所述,在临终过程中,因人而异,经历的时间或长或短,但绝大数病人需要一根“拐杖”才能平静地走完最后的生命历程。这根“拐杖”就是死亡教育。从我国的国情、社情及民情出发,结合我国传统文化的实际,在高等护理专业开展死亡教育不仅非常重要,而且十分必要,它使我们能更深入更有意义地看待自己和别人的生命与死亡。

护理教育管理者应在护生实习前开设临终护理专业课程设置,让护生接受系统的临终关怀知识、技能和心理素质的培训。临床带教老师深入了解和理解实习护生在临终护理时的感受,帮助她们克服各种身心障碍,指导她们对临终患者的护理,树立正确的职业观、价值观,为今后的护理队伍培养出一批高素质的临终护理人才。

参考文献

[1] 李小萍. 基础护理学(第2版)[M]. 人民卫生出版社,2006:309

[2] 杨建兵. 对医学生进行死亡教育的意义及原则[J]. 医学与社会, 2002, 15 (6):49~50

[3] 卢锡芝,屠玉玲,章晓莉. 临终关怀与死亡教育的进展[J]. 护理管理杂志, 2004, 4 (1): 46~47

[4] 卢敬梅,李映兰. 对临终患者家属的关怀护理[J].护理杂志,2008,25(8B):37-38

[5] 王云岭,曹永福,杨同卫. 在高等医学院校开设生死教育课程的尝试[J].医学与哲学,2007,28(6):55

[6] 张莹. 死亡教育概述[J].上海护理,2006,6(5):72-74

[7] 孙嘉玲,颜庆云,黄美瑜,等. 不同学制护生的死亡恐惧与态度之比较[J].辅仁医学期刊,2004,2(4):291

死亡医生论文第3篇

【摘要】针对死亡报告工作中存在的不足,研究设计死亡患者实时监测系统并应用于工作实践。系统依靠HIS系统的医嘱、病案首页出院方式和治疗结果3个环节第一时间获取住院患者死亡信息。根据系统提供的信息及时与临床科室沟通,基本杜绝了漏报,减少了迟报,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死因报告质量。但与此同时,还应将临床医师死因填报培训纳入临床医师继续医学教育,直报系统中应增设导入功能,加强急诊科死亡病例报告的管理。

关键词 住院患者;死亡患者;实时监测系统

Design and Application of a Real-Time Monitoring System on Death among Inpatients/GAO Jun,DAI Wei,ZHENG Chao,et al.//Chinese Health Quality Management,2015,22(1):56-58

AbstractBased on the problems in death report, a real-time monitoring system on death among inpatients was designed and used in practice, which obtained the death information of inpatients at the first time through three steps including prescription from HIS, discharge record and therapeutic outcome. Based on the information provided by the system, by communicating with clinical departments timely, the missing report was avoided, the delayed report was reduced, and the quality of death report was improved. Furthermore, we suggested that the continuing medical education for clinicians should provide the training of the reports of death causes and the management on the reports of death causes in the Emergency Department should be strengthened.

Key wordsInpatients; Death; Real-Time Monitoring System

First-author’s addressHospital Management Institute of PLA General Hospital , Beijing, 100853, China

1研究背景

死亡原因统计专门研究患者死亡原因及其规律性,是卫生信息的重要来源之一[1]。死亡患者信息通过互联网死因登记报告系统网络直报,是国家卫生计生委的统一要求[2]。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死亡患者信息采集汇总。医院HIS系统目前不能与互联网对接,死亡医学证明书主要进行网络直报。按照相关要求,患者死亡后,医师应在24小时内正确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3日内报送医院网报负责部门;死因报告人员于死亡医学证明书开具后5日内完成收集、质量审核工作,正确编码后进行网络直报;7日内区县卫生局疾控中心终审无误,上传至北京市疾控中心。

但由于以下原因,院内经常迟报、漏报,导致部分死亡病例不能在5日内完成死因网络直报。比如:(1)临床医师培训工作不到位,造成临床医师对网络直报时限要求不明确,未及时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2)科室医生不重视,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写质量参差不齐;(3)科室管理环节有疏漏,致使个别死亡医学证明书漏报,远超出上报时限要求;(4)传送证明书人员流动性大,未及时送达等。以上问题不仅影响本单位的网络直报质量,也会导致造成上级对所属区县疾控中心的考核不达标。

为高质量完成死亡患者网络直报工作,减少迟报,杜绝漏报,提高死因报告质量,解放军总医院开展了住院死亡患者实时监测系统的设计与研究工作。

2系统设计

2.1死亡上报流程

死亡上报需经历以下步骤:(1)直报内容准备。一是死者的社会基本信息,如身份证号、主要职业及工种、婚姻状况、文化程度、户籍及现住址等;二是死亡原因信息,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情况、其它疾病诊断等;三是调查记录,未明确死因的或来诊已死亡的需要填报。(2)形式与内容审核。死因报告人员认真审核死亡医学证明书填报内容,发现问题及时与医师沟通进行修正。对未明确死因者,要求医师补填调查记录,推断根本死因。(3)网络直报。死亡医学证明书审核无误后,通过互联网登录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死因登记报告子系统,网络直报给区卫生疾控中心。区卫生疾控中心审核发现疑问,通过网络或电话反馈,修正无误完成终审,提交北京市疾控中心。(4)纸质报送。纸质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二联每月10日前,通过邮寄或送达方式报送给区卫生疾控中心,存根联由医院网报单位永久保存备查。

2.2死亡患者监测

首先,第一时间掌握死亡患者信息,及时告知死亡患者主管医师,督促其按时完整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并呼叫外送中心,外送人员将死亡医学证明书报送到医院网报部门。医院网报部门认真审核死亡医学证明书,发现问题及时与主管医师沟通并修正,直至完成ICD编码后网络直报;第二天密切关注网络直报后区县疾控中心的质量审核意见,不完善的进行补充、修正,最终完成上报。

死因上报内容基于死亡医学证明书,主要依靠人工干预完成。及时发现死亡患者是按时限要求完成上报的关键环节。本系统的主要目的即协助死因报告人员及时发现死亡患者,从HIS上获得死亡医学证明书内容,第一时间与主管医生取得联系,督促其及时、准确地填写证明书并报送。

在“军字一号”HIS系统中,患者死亡信息来源有3处:(1)出院病案首页中出院方式标志为“死亡”;(2)诊断记录中治疗结果为“死亡”;(3)医生医嘱记录中有“死亡”医嘱。但由于操作时间差别、操作失误等原因,这3处结果经常矛盾。一般医嘱中的信息能最早反应死亡情况且相对准确,但由于医嘱数据表庞大,查询速度慢,出于在线服务器工作负荷考虑,不宜频繁访问;病案首页中出院方式是患者办理出院时,护士工作站处理“出院”或“死亡”后直接写入病案首页;诊断记录中治疗结果是患者出院或死亡后由医师填写,时间相对滞后。以上3处获取的信息都有选择错误的可能性,可相互核对用于发现死亡患者信息。

有2种方式可以实现从3处表中发现死亡患者:(1)采用触发器设计。参照死亡医学证明书建立死亡病例信息表,通过设置数据库的触发机制,在填写、修改死亡信息时触发完成死亡病例基本信息表填写,同时在死亡直报负责人电脑终端弹出提示窗,等待阅读确认。(2)轮询方式。不具备修改数据库条件时,可在本地电脑中通过定时轮询方式搜索死亡病例。此方式不需修改数据库,且具有可操作性。本研究即采用轮询方式间隔一定时间搜索死亡患者。

3系统应用

3.1死亡患者发现

强调逻辑检查,避免统计人员疏忽,提高死亡原因统计准确度[3]。通过运行死亡患者实时监测系统,定时触发死亡患者搜索程序。新发现死亡患者,与HIS系统中病案编目模块中“出院方式死亡”信息进行校验。数据信息不一致时,查看医嘱信息,找出问题发生环节。由于录入时间差异,患者实时查询系统查到的死亡人数经常多于病案编目子系统。为进一步确认错误发生环节,电话联系相关病区,询问患者属于哪种“出院方式”。一般情况下,护士站“出院方式”默认为“正常”出院,患者死亡时“出院方式”应下拉菜单选择“死亡”。但少数护士在处理信息时,忘记选择“死亡”,此时死亡数就少于死亡患者实时查询系统。如果错误在24小时之内发现,护士站可以修正;24小时以上,则只能通过医生工作站在病案首页中“出院方式”栏进行修正。死因报告人员将收集到的纸质死亡医学证明书与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核对,及时发现尚未收回的证明书,督促科室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外送中心报送医院网报单位。

系统的使用不仅对死因及时、正确上报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由于将HIS中3处死亡记录内容进行互相核对,还避免了HIS中死亡信息不一致的问题。如,通过以上两个死亡信息校验,能够发现医师在病案首页“治疗结果”项目栏误填为“死亡”的情况,可及时纠正电子病案首页中错误,保证病案信息的准确性。即死亡患者实时查询系统中有某位死亡患者信息,但通过医嘱记录或电话与临床科室医师沟通,确认患者是治疗“好转”或“治愈”出院。

3.2死因分析

死亡监测系统不仅能够及时发现死亡病例,还能够直接提取死亡患者死因等信息,为死因分析积累原始数据,方便临床科研、重点死亡病种管理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4成效与讨论

4.1成效

一是杜绝了漏报。采用死亡患者实时监测系统1年来,未发生死亡漏报情况。二是迟报现象逐渐减少。运用死亡患者实时监测系统可及时发现住院患者死亡,跟踪相关科室,督促其在统计时限内报送死亡医学证明书,院内迟报率由20%降至5%,充分发挥了信息化优势, 提高了管理水平。三是提高了死因报告质量。死亡医学证明书是网络直报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不准确势必造成根本死因统计数据失真[4]。在第一时间获得死亡病人信息,有足够时间联系经治医师,指导其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使质量监控前移,起到了针对性重点培训的效果,死因报告质量明显提高。四是得到了主管部门的认可。死亡患者实时监测系统的应用,彻底改变了死因报告质量不高的被动局面,医院获得北京市2012年度“死因登记报告”先进集体称号。

4.2讨论

虽然监测系统能够及时发现死亡患者,但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写质量主要依靠临床医生。因填写质量问题与医生沟通花费大量时间与精力,成为影响直报效率的瓶颈。加强临床医师培训,将死因填报培训纳入临床医师继续医学教育内容,是最有效的方法。

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多数内容可从HIS系统中直接获取,但由于HIS系统和直报系统不能互联,目前的直报系统未提供数据导入功能,必须手工录入,不仅效率低,而且容易发生录入错误。对死亡人数较多的大型医院来说,工作量较大。建议直报系统中增设导入功能,减少录入错误,提高效率。

急诊科死亡病例报告是难点。据统计,急诊科死亡病例占医院死亡患者约30%。目前,HIS系统在急诊科的应用相对滞后,加上急诊科医生经常在紧急情况下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写质量得不到保证。因此,加快急诊科信息化建设进程,使死亡患者信息及时获取,有效监管死亡病例报告环节,是提高急诊科死亡报告质量的重点。

参考文献

[1]季翠芳. 关于死亡原因诊断的正确填写[J].中国病案,2005,6(4):40-41.

[2]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死因登记信息网络报告管理规范与工作技术指南[Z].2007.

[3]李阳,张乐辉,张志忠,等.死亡病例的信息化管理[J].中国病案,2010,11(11):47-49.

[4]朱文军. 根本死因统计数据失真的原因及对策[J].中国病案,2009,10(4):37-38.

通信作者:

曹秀堂:解放军总医院医院管理研究所研究员

E-mail:xtcao@sina.com

收稿日期:2014-05-22

责任编辑:刘兰辉

管理百科

医院管理——是指根据医院的环境和特点,运用现代管理理论和方法,通过计划、组织、控制、激励和领导等活动,使医院的人力、物力、财力、信息、时间等资源得到有效配置,以期更好地实现医院整体目标的过程。

医院质量管理——是为了保证和不断提高医院各项工作质量和医疗质量而对所有影响质量的因素和工作环节实施计划、决策、协调、指导及质量信息反馈和改进等以质量为目标的全部管理过程。

医院人力资源管理——是为了更好地完成医院的各项任务而充分发挥人力作用的管理活动,是人力资源有效开发,合理配置,充分利用和科学管理的制度、法令、程序和方法的总和。

死亡医生论文第4篇

报纸、杂志、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都对此给予了高度关注,并对脑死亡问题进行各种各样的讨论。虽然在这些讨论中,有很多观点和认识都还存在分歧,但正是通过广泛的讨论使得老百姓开始直视脑死亡、思考脑死亡和认同脑死亡。可以说,我国脑死亡相关知识的普及性工作已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人类对自身生与死的认识总是在不断发展的,比如近来人们议论较多的脑死亡。

脑死亡自古就存在,只是没有被当时的人们所认识,更何况它在当时并不成为一个问题。举个简单例子:在医学欠发达地区,或在医学领域出现呼吸机、现代危重症支持疗法之前,如果有一个人从高处跌落后严重损伤大脑,造成了全脑功能不可逆转和永久丧失(也就是现在所说的“脑死亡”),但由于没有现代抢救技术,这位脑死亡者的心跳、呼吸便会很快地停止。这种容易让人看得见、摸得着(即具有很好的公示性)的心跳、呼吸停止,自然成为了千百年来人人皆知的死亡评判标准。

上世纪50年代,随着维持呼吸技术的迅速发展、循环支持理论和治疗学的进步,医生们能够处理很多危重病人。这些技术无疑使一些重病人获得新生,而脑死亡的争论由此而起。因为脑死亡者在呼吸机的支持帮助下,其心跳可以微弱地保持。那么,这种“脑死心不死”的情形究竟意味着什么?

一、“脑死亡”概念的来龙去脉

1959年,两名法国医学家在对23名深度昏迷者的临床观察中发现,这些病人因脑外伤、脑血管疾病等呈现出全脑器质性损伤、无自主呼吸、脑干反应消失、脑电波长时间呈平直线,但在呼吸机的帮助下,其心跳可以维持。根据这项研究,1966年,国际医学界正式提出了“脑死亡”的概念。两年后,也就是1968年,美国哈佛大学死亡定义审查特别委员会明确界定了脑死亡概念并制定了人类第一个脑死亡标准――哈佛标准。这一标准很快得到了医学界的广泛认同,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实行的脑死亡判定标准均是以哈佛标准为蓝本。

目前,全世界已有80多个国家和地区承认脑死亡的诊断标准。

2002年10月,中国卫生部脑死亡法起草小组披露了中国脑死亡标准(第三稿)。该标准比国际标准更严格,其原因是为了更符合中国的国情,因为我们对传统的心脏死亡标准有相传几千年的严重心理依赖,要真正接受一个新的观念需要一个过程。

二、心脏停跳不再是死亡的惟一标准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人类对心脏功能活动理解的不断加深,特别是大量生命支持技术、仪器、药物的运用,心脏复苏和心脏移植技术的发展,心脏在生命活动和死亡标准中的权威地位已经彻底动摇。

1. 心脏跳动具有自律性:心脏的收缩活动起始于窦房结发出的电冲动,而交感和副交感神经可通过改变窦房结冲动发放的频率,对心脏活动进行调节。已经证明,即使在缺乏神经支配的情况下,心脏的舒缩活动仍然可以继续。这是因为心脏起搏点可按一定节律自动产生兴奋,不需要依赖于神经中枢的指令。只要保证内环境的相对稳定,没有神经支配的心脏在一定时间内仍能产生节律性兴奋和收缩活动。

2. 换个心脏,生命仍可延续:1967年,南非外科医生Barnard首次成功实施同种异体心脏移植手术。此后,移植医生不断尝试改进心脏移植术式,减轻术后并发症,延长病人存活时间,提高病人生活质量。现在,心脏移植在发达国家已经成为常规手术。以美国为例,2002年进行的心脏移植就有2154例。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实施100余例,其中包括同济医院6例。心脏移植的蓬勃开展,不仅挽救了大量终末期心脏病病人的生命,从某种意义也进一步表明心脏功能的丧失已经不再是生命终结的标志。

3. 死而复生并非医学奇迹:少数病人心跳停止,经心电图检测证实无心电活动,然而在观察一段时间或是给予心外按压后,心跳又能恢复。这种情形并不是死而复生,而是心脏停止跳动后得以复苏。所以用心跳停止作为死亡判定标准不再科学、不再严谨。当然,这样的个例很少,但仍然不容忽视,因为这是涉及到判定个体生死的问题。

由此可见,心脏停跳不再构成对人体整体生命的威胁。心脏的自律性、可复苏性和可置换性三大特点,使它失去了作为死亡判定标准的权威性。

三、脑死亡标准的科学依据

脑死亡作为死亡判定标准的理论基础是:①大脑在维持生命活动中处于主导地位,脑干对自主呼吸、心血管活动有重要调节作用;②从目前科学水平来看,神经细胞不具备自我修复能力,一旦发生损伤就会引起相应功能永久性丧失;③既然神经系统高位切断后不能自我修复,也就无法考虑用移植技术来替换坏死的神经中枢。

2001年7月,国内多家媒体曾同时荒唐地报道了一条令人震惊的消息:“美国医生怀特赴乌克兰操刀换人头”。这一消息,无疑是人类历史上最大的假新闻。美国学者怀特的确是在从事大脑移植方面的研究,1970年,他将恒河猴的大脑移植给另一只恒河猴,术后受体存活8天。但他所做的是在保留受体大脑的基础上进行移植。这一手术纯粹是血管吻合,只是恢复移植大脑的血供,保证移植大脑的存活,除了共享同一个循环系统外,移植大脑与受体之间没有任何功能联系,它们仍然是独立的两个部分。即使是真正意义上的大脑移植,由于横断平面上下的神经细胞无法建立有效的联系,因而与高位截瘫有些类似,大脑虽然有功能,但无法指挥躯干四肢的运动和感觉。神经系统高位切断后不能自我修复,目前仍是医学界公认的难题。

此外,正常状态下大脑属于免疫特赦器官,有血脑屏障的保护,一般不会有免疫细胞浸润,但脑移植后,血脑屏障是否还具有保护作用,大脑是否还处于免疫特赦状态,这就不得而知了。因为脑内的很多核团在功能上具有惟一性,而且有些核团是维持生命活动必须的,例如呼吸调节中枢。所以,一旦脑组织发生排斥反应,后果要比其他脏器严重得多,甚至是致命的,更何况神经细胞的不可修复性决定了排斥损伤只可能不断叠加,不会逆转。所以,大脑移植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都不可能取得实质性进展。

脑的统领性、不可恢复性和不可置换性三大特征决定了脑死亡=死亡。

这里,让我们结合我国首例标准脑死亡判定来具体说明。

2003年4月10日,在家属同意下,同济医院脑死亡协作组实施了中国内地严格意义上的首例脑死亡判定。判定对象61岁,男性,因脑干出血而呈深昏迷状态,无药物中毒、代谢性疾病等病史。按照《我国脑死亡判定标准(第三稿)》对其实施脑死亡判定,结果显示:脑干反射消失、自主呼吸停止、脑电图平坦、脑血流停止。12小时后重复检查一次,两次结果完全一致,符合我国脑死亡判定标准。

四、走出误区,正确认识脑死亡

脑死亡不是植物人 脑死亡是死亡判定的标准,是与心脏死亡对应的一个概念,它关注的是对死亡判定的合理性、准确性、可行性。脑死亡判定的对象是可能处于脑死亡状态的个体,整个过程必须由获得授权的医师实施。植物人可以是大脑皮质以及白质神经细胞的广泛性的损害以致大脑皮质功能受损的结果,也可以由间脑、下丘脑或脑干网状结构的不完全性损害或多个部位的混合性损害引起,但延髓的结构和功能仍然保持完好。植物人对自身和外界的认知功能完全丧失,能睁眼,有睡眠-觉醒周期,丘脑下部下脑干功能基本保存。植物人状态与脑死亡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植物人有自主呼吸,而脑死亡者无自主呼吸。

脑死亡不是安乐死 安乐死是指某些终末期疾病病人在无法忍受病痛的情况下,自愿放弃生存的权利,主动要求医务人员帮其尽快结束生命。安乐死必须由获得授权的专业医师来实施,其前提条件是法律上认可安乐死。安乐死与脑死亡的根本区别在于:①安乐死实施是应生者的要求,而脑死亡判定是对死者死的认可;②安乐死有伦理学争议,而脑死亡有伦理学支持;③安乐死仅在少数国家受到法律保护,而脑死亡已得到普遍认可。

脑死亡判定以生命自为前提 生命自是指每个人都有选择自己生存方式的权利,而这一权利并不会因你是否健康而改变。任何需要进行脑死亡判定的个体,都必须在生前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愿意接受脑死亡判定,或是由其父母、配偶及子女共同做出决定。家属决定可视为生命自的自然延伸。也就是说,任何医务人员都不能擅自对病人进行脑死亡判定,除非获得病人及其家属许可。

并非所有医院、医生都有权实施脑死亡诊断和宣判 由于脑死亡判定对医生技术水平及医院的设备条件均有严格的要求,故实施脑死亡判定的医生需获得授权,而且医院应具有一定的硬件条件。在授权医院中,对有权进行脑死亡判定的医生也要经过严格考核,一方面要有较高的专业水准和丰富的临床经验,另一方面必须具有很强的责任心和良好的医德声誉。普通医生并没有下脑死亡判定的资格和权力。例如在英国,如果很有把握推测某一个器官捐献卡持有者已经发生脑死亡,须请至少两名由英国皇家医学会授权、持有脑死亡判定执照的医生来对其进行最后的脑死亡判定。他们各自独立进行检查,做出独立的书面结论。经过一段时间观察后,需重复检查一次,如果两者结论无差异则可做出最后判定。但如到场的医生不足两人,则判定不能进行。美国和德国也是要求两名医生同时进行判定,中国香港、韩国和日本均只要求一名医生。

我们对首例脑死亡的判定,是在其妻儿及20多位亲属经医生解释后表示同意的前提下进行的,但随着新闻事件的披露,其家属受到了来自方方面面的指责。而第二例的判定虽与首例脑死亡判定仅隔4个月,但这一次的判定申请是由病人家属主动提出的。因为他们在了解了有关脑死亡的知识后认为,明智的选择应该是放弃毫无意义的抢救治疗,这既是对脑死亡者本人的尊重,也是对科学的尊重。同济医院脑死亡协作组按照卫生部颁布的脑死亡标准,与协和医院医生及病人的妻子、儿子、哥哥及表弟一起对这位46岁的深度昏迷者进行认真的观察,最终判定已经脑死亡。于是,为他拔掉呼吸机。5分钟后,其心脏停止跳动。

说实话,在推行“脑死亡”科学知识进程中,我们做好了“苦战”的准备,而民众的觉悟让我们对自己的工作充满了信心。最近,福建、广东等地的一些病人家属先后来电主动要求我们协助进行脑死亡判定,体现了脑死亡判定的社会需求性,也表明我国公众开始接受脑死亡概念。而据我国一知名网站开展的一项关于“脑死亡”的调查,持同意“脑死亡就是死亡”观点的比例高达61.38%;调查还表明,“脑死亡”观念在较高文化程度者中拥有良好的社会基础。

我们有理由相信,“脑死亡=死亡的科学概念”将会为更多的民众了解和接受。

死亡医生论文第5篇

【关键词】5岁以下儿童;死亡;漏报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10―0891―02

随着我国妇幼保健水平的明显提高,我国5岁以下儿童死亡明显下降,但是地区间差异显著。要进一步实现儿童死亡率下降,各地妇幼卫生机构应当在掌握当地儿童死亡流行病学分布的基础上,采取有针对性的干预工作[1]。其中儿童死亡的报告工作就是验证干预方案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并在此过程中发现干预方案设计的不足,再次降低死亡率[2]。但是由于一些实际工作的差异,很多地区在死亡上报中还存在漏报情况[3]。本文为此具体调查了本地区5岁以下儿童死亡漏报情况,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资料来源及漏报调查的内容

5岁以下儿童死亡资料来源于泗阳县4所二级综合性医院产儿科、门急诊、ICU及其他有5岁以下儿童死亡科室上报的死亡报告卡;全县19家乡镇、街道办卫生院上报的死亡报告卡等方法分别收集2011-2012年间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的相关社会、经济、统计等信息。本文保证所采集的信息准确可靠。死亡漏报的内容包括:活产数、婴儿死亡数、1-4岁死亡数。

1.2 漏报调查方法

按《江苏省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方案》中漏报调查的方法要求,我所每半年进行一次质量检查,每次质控1/3乡镇(街道),每一乡镇(街道)抽1/3个村(居委会),并且到相关部门寻找儿童死亡线索,包括设有妇产科、儿科的综合医院,核对产儿科、急诊科、ICU、医务科、病案室等的相关登记信息,同时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殡仪馆、托幼机构等部门核对相关信息。调查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病因与漏报的成因。其中漏报率=漏报数/死亡总数×100.0%。

1.3 统计方法

采用SAS10.0软件进行分析,计数资料采用X2检验,P

2 结果

2.1 死亡情况

经过调查统计2011年5岁以下儿童死亡78例,2012年死亡62例。2011年漏报活产数4例,婴儿死亡6例,1-4岁死亡1例;2012年漏报活产数2例,婴儿死亡2例,1-4岁死亡2例。综合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等部门都存在漏报情况。见表1。

3 讨论

调查显示,全世界每年仍有数百万5岁以下儿童死于肺炎、腹泻等疾病,而这些疾病都可以通过基本医疗服务和行之有效的干预措施的改进措施来进行干预[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儿童死亡率呈现明显下降趋势,但其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合计占到死亡总数的80%以上。从死因构成来看,新生儿疾病无论在任何地区均是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主要原因。为进一步降低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应在切实了解当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确定有针对性的工作重点。

死亡登记是流行病学资料的一个稳定来源,死亡资料在流行病学方法的发展过程中起了很大的作用。不过相对于人口资料,死亡资料的获得就需要更多精力和时间,为此可能存在一定的漏报情况。因此在开展正式调查时,应通过多种途径和多系统收集资料,尤其应重视对卫生、民政等部门资料的追踪调查。同时也需要从各个方面、角度来查找漏报的死亡个案资料,尽量获得完整、准确的死亡资料,以便核实比对。本文通过我县2011年和2012年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死亡漏报调查资料显示:两年来全县共漏报死亡11例,漏报率7.86%,其中二级综合性医院漏报6例占54.55%。因此,我所加大了对全县二级综合医院的督查力度,每月深入相关科室查看死亡登记,对危重和转诊的病人进行愈后的追踪调查,督促其及时上报。对乡镇、街道办卫生院实行每月例会制度,及时上报辖区活产数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并要求乡镇、街道办卫生院对辖区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也实行每月例会制度,及时上报和核对相关信息。同时我所也加强了与县疾控中心、民政、托幼机构的横向联系,以减少活产数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漏报。通过努力,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在漏报的干预中,我国应完善死因登记报告系统,建立网络平台, 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卡由基层各相关单位人员进行死因调查后填写,经系统直报,实行资源共享。

参考文献:

[1] 唐振柱.流行病学研究方法在公共卫生领域中的作用[J].广西预防医学,2003,9(10):3-5.

[2] 李立明.流行病学进展回顾[J].中华流行病学杂志,2002,23(9):1-3.

死亡医生论文第6篇

【关键词】孕产妇死亡;死亡率;影响因素;对策

【中图分类号】R16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44-5511(2011)10-0010-02

孕产妇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的重要指标,也是《中国妇女发展规划纲要》中的重要指标,可反映该地区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妇女保健工作的水平。为了解通州地区近十年孕产妇死亡率变化情况、孕产妇死亡原因及相关影响因素,为制定孕产妇死亡干预措施提供依据,作者对该地区2001-2010年的孕产妇死亡资料进行了分析研究。

1 资料与方法

1.1资料:2001―2010年通州全区范围内在妊娠期或妊娠终止后42天内死亡的孕产妇(不论妊娠时间和部位,由于任何与妊娠或妊娠处理有关的或由此而加重的原因导致的死亡,但不包括意外死亡者)的死亡报告卡、死亡调查报告、死亡孕产妇评审资料,以及2001-2010年孕产妇死亡监测报表。

1.2方法:按照孕产妇死亡监测方案,通过三级保健网络对孕产妇死亡及活产数实施监测,发现孕产妇死亡,由各级保健人员及时调查,逐级上报,每年进行两次质控,确保无漏报。由区妇幼保健所根据调查的情况填写死亡报告卡,书写死亡调查报告,并定期组织区围产保健协作组专家按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十二格表法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结合死亡孕产妇的个案资料及十年孕产妇死亡监测报表进行回顾性分析

1.3统计分析 对2001-2010年间孕产妇死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

2结果

2.12001-2010年孕产妇死亡情况(见表1)

2001-2010年间通州地区共死亡孕产妇11例,十年平均死亡率15.85/10万,其中2001-2005年间死亡8例,平均死亡率为25.01/10万,2006-2010年间死亡3例,平均死亡率8.02/10万。

表12001-2010年孕产妇死亡情况

2.2死亡孕产妇的一般情况:11例死亡孕产妇均为本地农村常住人口,农民7人,工人2人,会计2人;≤30岁10人,>30岁1人;计划内妊娠9人,计划外妊娠2人;文化程度,小学3人;初中3人,高中3人,大专1人;月经济收入,≤800元8人,>800元3人。

2.3孕产次及孕期接受保健服务情况:11人中1人为二次妊娠,1人为三次妊娠,其余均为初次妊娠;除2人死于产前,其余9人均为初产;早孕建卡6人,占54.55%,孕期系统检查≥5次者3人,占27.27%。

2.4死亡时间:2人死于孕期,余9人死于分娩后;死亡地点:2人死于家中,一人死于乡镇卫生院,3人死于县区级医院,5人死于省市级医院,有3人死亡前由乡镇或县级医院转上级医院。

2.5死亡原因:产后出血2人,羊水栓塞2人,产后感染1人,子宫破裂1人,异位妊娠1人,妊娠合并肝病2人,先天性心脏病1人,产前感染、多器官功能衰竭1人。其中直接产科原因7例,占63.64%,间接产科原因4例,占33.36%。

2.6评审结果:不可避免死亡3人,占27.27%,创造条件可避免死亡2人,占18.18%,可避免死亡6人,占54.55%。

3讨论

3.1孕产妇死亡率 ;从上述结果可以看出,通州区2001-2010十年间平均孕产妇死亡率为15.85/10万,已低于《中国妇女发展规划纲要》的目标25/10万,前五年间与后五年间孕产妇平均死亡率分别为25.01/10万和 8.02/10万,后五年较前五年孕产妇死亡率下降,说明我市的孕产期保健工作及产科质量已达较高的水平,并在不断提高中。后五年的孕产妇死亡率的降低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是近年来通过多方努力,孕产期保健工作不断加强,孕产妇系统管理率不断提高,及时发现高危因素,加强监管,尤其自2008年开始实现网络管理后,孕产妇管理工作更是跃上了一个台阶;二是经过产科标准化建设,医疗保健机构的设备、人才结构得到很大改善;三是开通危重孕产妇会诊、转运的绿色通道,成立区围产保

3.2死亡原因;因死亡病例较少,死因顺位不明显,但仍可以看出,羊水栓塞、产后出血、异位妊娠、感染、严重妊娠合并症仍然是危及孕产妇生命健康的重要因素,我们产科工作者必须时刻警惕。

3.3评审结果;11例中不可避免死亡3例,占27.27%,创造条件可避免或可避免死亡8例,占72.73%,说明孕产妇死亡率还存在很大的可降空间,我们的产科质量还需进一步提高,医务人员的责任感需要加强。

3.4影响因素;11例死亡病例均为农村户口,大部分文化水平较低,没有稳定工作,经济收入较差,因而保健意识薄弱,对健康知识缺乏了解,不能及时接受产前系统保健,高危因素不能及时发现,一旦出现异常,往往已到不可逆转的地步,加之经济水平差,影响抢救,最终导致死亡。说明文化素质和家庭状况是制约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主要因素,这个结论和国内外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分析结果是一致的[1],具有普遍性。

从入院(初诊)、转院、死亡地点来看,大部分农村孕产妇首次入院(初诊)在乡镇医院,乡镇医院技术力量相对比较薄弱,在诊断、治疗、产科质量等方面较差,常导致误诊、误治、产程观察不严密、缩宫剂使用不当、接产不规范等问题,在判断病情方面也存在缺陷,导致转院不及时,转院后短时间内死亡,留给上级医院抢救的时间很短或根本没有,最终导致死亡。因此基层医疗机构及医疗保健人员的知识技能问题是导致孕产妇死亡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3.5对策;根据以上结果和分析,针对影响通州地区孕产妇死亡的主要因素提出以下对策:

首先,加大教育经费投入,贯彻执行义务制教育,提高人口素质。同时开辟多种途径进行健康教育,可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街头宣传咨询、各种宣传栏、健康处方等途径普及孕产期健康知识, 使孕产妇及家属了解相关知识,重视孕产期保健,主动接受孕产期系统保健,及时发现高危因素,给予干预,顺利度过孕产期。

其次,医务人员增强责任心,进一步做好孕产妇系统管理工作,加强产科技能培训,提高产科服务质量。各级妇幼保健人员,通过妇幼保健三级网络,积极摸排早孕人员,动员其及时接受孕产期保健。产科医生必须加强责任心,每接待一位孕妇要仔细询问病史,做好体格检查、产科检查,完成必要的辅助检查,及时发现异常情况,给予积极的干预,化解危险。同时加大产科技能培训力度,为基层保健人员及产科医生提供各种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诊疗水平,避免误诊、漏诊,以及对产科急重症的抢救处理能力。

第三,积极推进行业准入制度,提高准入标准,加大执法力度。从监测结果看,相当一部分孕产妇死亡尤其可避免死亡的发生与乡镇卫生院的技术力量薄弱,技术操作不规范,缺乏应急抢救能力,病情判断不准确,转院不及时等有关系,因此要加大对乡镇医院的管理。目前通州地区基本每家乡镇医院都有接产,但事实上一部分医院并不具备接产条件。江苏省一级医院产科标准化建设要求至少要有2名执业医师,1名执业助理医师,目前通州地区有部分医院达不到要求,有的只有一名执业医师,甚至没有执业医师,人员不足,技术力量达不到要求;有的医院院内环境差,产科房屋不足,流程不合理。但是为了经济效益,这些医院也在接产,很难保证产科质量。今后应当由主管部门制定严格的准入制度,专业机构进行评审后,主管部门发放执业许可证,而后由执法部门不定期进行执法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对违规执业、超范围执业的机构和人员严厉处罚。

第四,完善生育保险制度。虽然现在经济发展很快,通州区也处于经济较发达地区,但是仍有一部分人因为经济原因而无法接受孕产期保健,以致一些高危因素不能及早发现,给予干预措施,随着孕周增加,超过生理承受极限,最后导致不可逆转的悲剧。因此政府应该积极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扩大生育保险范围,把孕前、孕期、分娩期、产褥期都纳入生育保险范畴,或由政府买单,保证每一位母亲都能享受基本的孕前、孕期、分娩期、产褥期的基本保健服务,解除她们的后顾之忧,最终达到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提高人口素质的目的。

总之,目前通州地区孕产妇死亡率虽然处于较低水平,但是我们绝不能松懈,尤其目前还存在较大比例的可避免、创造条件可避免死亡,我们应从中吸取教训,尽量避免同类病例发生,尽最大可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死亡医生论文第7篇

【关键词】安乐死;合法化;合理性;优死环境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所要做的不是是否接受死亡,而是如何接受。“安乐死”这一社会问题正是顺应时展而出现的。然而安乐死毕竟是一个涉及到医学、伦理、道德、法律、社会学、哲学等诸多领域的复杂的综合性社会问题。从它一出现,就不可避免地引起了一场旷日持久的争议。这场争议在国外已有几十年的历史,而且已进入了我国并日益引起社会关注。安乐死问题在我国作为一个新生的社会问题,其本身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妥善解决,才能推动其合法化。

一、安乐死概述

1.1安乐死概念

安乐死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一词,原意为“无痛苦的,幸福的死亡”、“有尊严的死亡”。《牛津法律大词典》的表述为:“安乐死是用来指在不可救药的或病危患者自己的要求下,所采取的引起或加速其死亡的措施。” [1]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对安乐死的定义是:“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 [2]“安乐死”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无痛苦的死亡,二是无痛苦致死术。安乐死应具备下列条件:(1)安乐死的对象是身患不治之症并临近死期的病人;(2)患者在肉体上有着难以忍量的痛苦,不包括精神上的苦恼;(3)必须是患者主动提出结束生命的要求。[3]

1.2安乐死问题的实质

根据安乐死的概念,不难看出,安乐死问题实际上是接受死亡法则的生命处置问题。这类行为实质上是以生命终结法则为基础的针对生命终结方式的处置。安乐死主要针对如何选择生命终结方式,而不是针对生命处置方式。它仅仅是在已无法挽救生命的前提下去选择采用何种最佳方式去终结生命。因此安乐死的实质是“生命终结的处置行为”,甚至可以说是一种“优死”行为。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明确以下两个观点:第一,安乐死是一种死亡状态,不是死亡原因,故它不能与自然病亡、病理死亡和意外死亡这三种死亡原因并列为第四种独立的死亡原因;第二,安乐死是人工控制的死亡状态,其目的重在使病人“安乐”,不在使病人“死亡”。

1.3各国安乐死合法化的百年历程

1906年,美国俄亥俄州安乐死立法案,标志着人类开始了现代意义的安乐死。1933年,乌拉圭修订刑法,特别减免了安乐死的刑事责任,成为世界上最早赞成安乐死的国家。1935年,全世界第一个提倡自愿安乐死的团体在英国正式成立,英国最先开展过安乐死成文法运动。1938年至1942年纳粹兴起,希特勒以安乐死之名,建立了安乐死中心,杀死了慢性病、精神病人及异己种族数百万人,使安乐死蒙上了恐怖的阴影。二战以后,尤其是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安乐死立法运动重新兴起。1976年,日本东京召开了第一次安乐死国际讨论会,宣言中强调要尊重人“有尊严的死去”的权利。1980年,国际死亡权利联合会成立。1989年,中国上海举行了中国第一次有关安乐死的学术研讨会,多数与会者赞成主动自愿安乐死。2001年4月10日,荷兰通过了关于“没有希望治愈的病人有权要求结束自己生命”的法案,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为安乐死立法的国家。2002年5月16日,比利时众议院通过安乐死法案,允许医生在特殊情况下对病人实行安乐死,从而成为继荷兰之后第二个使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这两个国家通过的安乐死法案再次把世界的目光聚焦到这个令人关注的话题上。

二、安乐死合法化的纷争与价值评析

2.1安乐死合法化的纷争

2.1.1赞成意见

安乐死自出现开始,其合法与否等问题就引起了极大的争论。赞成方认为:人的尊严具有最高价值,尊重病人有尊严死去的权利,尊重人的生命价值和质量,符合病人的自身利益,对患者来说是人道主义的体现,符合有利原则;生命属于个人,病人有权按自己意愿自由处置,安乐死反映了人类无痛苦死亡的愿望,是对人生存权利的选择死亡方式的尊重,符合自主原则;安乐死可以使社会有限的卫生资源得到合理应用及减轻社会和家属经济负担,符合社会公益原则;安乐死符合现代医学发展目标的价值取向,更关注个体和群体的生命质量和生存质量。

2.1.2反对观点

反对方认为:实行安乐死与医生救死扶伤的职责相违背,与医学人道主义原则相违背;生命神圣论和义务论,不存在所谓的合理的死亡权利;病人要求安乐死的意愿未必是其理智而真实的意识表达,“无法忍受的病痛”的程度也很难界定;对于家人实施安乐死,不仅关系到病人和自己,还关系到身边人对自己的看法和社会舆论;安乐死实施范围的类推会引起一些社会群体的恐慌,会给他人的生命带来危机感;医生可能会失去患者的信任,安乐死滥用和蓄意谋杀的调查耗费大量社会成本。

2.2安乐死合法化的价值评析

在当今社会,伦理道德的评价标准的外延不断扩大,生与死的社会价值也纳入到了伦理道德的整个评价标准体系。安乐死也就无可避免地涉及到是否人道是否合乎伦理的问题。在此用功利主义评析再合适不过。功利主义,即效益主义,是道德哲学中的一个理论,提倡追求“最大幸福”。功利主义认为人应该做出能“达到最大善”的行为,所谓最大善的计算则必须依靠此行为所涉及的每个个体之苦乐感觉的总和,其中每个个体都被视为具相同份量,且快乐与痛苦是能够换算的,痛苦仅是“负的快乐”。不同于一般的伦理学说,功利主义不考虑一个人行为的动机与手段,仅考虑一个行为的结果对最大快乐值的影响。A.斯密在启蒙学派的“自然秩序”和“理性观念”的基础上,把人性归结为个人利己主义,认为个人追求一己利益,便会自然而然地促进全社会的利益。边沁在《道德和立法原理导论》一书中进一步阐明功利原理,并把它应用于法学、政治学、经济学、伦理学之中,并以此作为判断一切行为和立法措施的准则。边沁的功利原理有两个出发点和前提:①功利原理或最大幸福原理;②自利选择原理。所谓自利选择原理,按边沁的说法是:什么是快乐、什么是痛苦,每个人自己知道最清楚,所以什么是幸福也是各个人所知道的。各个人在原则上是他自身幸福的最好判断者。同时,各个人追求一己的最大幸福,是具有理性的一切人的目的。在人类社会生活中,自利的选择占着支配地位。当人们进行各种活动的时候,凡是对自己的最大幸福能有最高的贡献,不管对自己以外的全体幸福会带来什么样的结果,他都会全力追求,这是人性的一种必然倾向。

安乐死是病人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主动结束痛苦,坦然面对死亡的表现,这是一种幸福而理智的选择,适合于功利原理。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条件下也有选择死亡的方式。一个人身患绝症,临近死亡,在极度的痛苦中挣扎,应有权选择有尊严的死亡方式,即安乐死,这应符合生命权的要求,这是对个人权利的尊重,是对生命权的保护。生命权价值得不到充分尊重和保障的国家不可能形成社会共同体的价值体系,进而无法形成实现宪法的“共同的社会意志”。[4]应当承认,从某种意义上说,“安乐死”的出现,是人类文明走向进步的一种表现,安乐死是人道的、合乎伦理的,是最基本的道德的体现。

三、在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合理性

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都迅猛发展着的中国,“安乐死”也早已不是什么新鲜名词了,许多人都声称到无法医治又承担巨大痛苦的地步,选择安乐死来结束自己的生命,但不管安乐死多么的受人青睐,目前它终究还未被中国法律允许实施。1986年中国首个“安乐死”个案主要当事人王明成在汉中为母亲夏素文实施“安乐死”,并因此被逮捕关押,与实施者蒲连升一起被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1991年4月,汉中市(现汉台区)人民法院宣判二人无罪;1992年,汉中地区法院维持原判,两人被无罪释放。王明成为了减少母亲痛苦,让她体面、有尊严地死去,使自己身陷囹圄,过了5年的铁窗生涯。2003年,被称为“中国‘安乐死’之子”的王明成患胃癌且到晚期,不堪病痛折磨的他向医院要求安乐死,但被拒绝,颓然的离开了人世,留下的是家里的债台高筑,和人们对于安乐死话题更沉重、更深入的思考。

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可以看出,安乐死有一定的积极意义。首先,安乐死帮助了很多生存无望的人结束了无谓的痛苦。其次,安死也在促进着人们对生死价值更深一步地理解,通过安乐死,人们从不同的角度理解了死亡,死亡对人们来说虽然是不愉快的事情,但未必是无意义、无价值的事情。综上所述,安乐死立法在我国存在合理性。

四、对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建议

4.1对我国实施安乐死的构想

首先,安乐死的实行首先是为了病人着想的,是为了生还无望已成为定向即将死去的人,而不是为还将活下去的人。[5]安乐死必须是患者主动提出的,基于无法忍受的病痛折磨,而不包括精神上的苦恼和外环境影响。安乐死的执行程序必须严格。(1)安乐死的申请作为安乐死的法定启动程序,是必经的、绝对不允许违越的程序。不是每个人都有权申请安乐死的,只有绝症患者才有这项权利。对于重病患者须要患者或家属的书面委托或请求申请,并列出其患病及要忍受的巨大痛苦。对于精神病患者应让其本人出具申请。对于恶性传染病患者应有其本人的请求且其家属同意方可实行安乐死。不经过当事人的申请而擅自实行安乐死无疑会被认定为杀人。(2)安乐死的审查,要有相当一级医院的主管医师、主治医师、科主任经过会诊诊断,院长签署意见,对于精神病患者由相当一级心理医生进行评估会诊,再由法院组织法医对医疗诊断进行审查,由法院审查批准,出具审查批准书。(3)安乐死的执行必须严格按照司法机关批准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执行操作。而执行必须由两名以上医护人员同时进行,执行程序结束后,参加人员均必须在有关材料上签字,并将所有材料送交司法机关存档,其他人不得隐匿和保存。(4)安乐死的监督。安乐死是对病人最高人身权的剥夺,所以必须一切从严,监督措施是绝不能少的。如果安乐死法出台了,那么势必会有一个专门的国家机关来监督。

其次,施行安乐死需要广泛的社会基础,尽管安乐死在我国已经讨论了许多年,但很多人对此还不太了解或完全不知。北京松堂关怀医院曾对到该院义务服务的数千名大学生调查,结果表明90%以上的大学生从未接受过死亡教育,更有人忌讳谈死,对人是否有选择死亡的权利、选择死亡的方式也知之甚少。大学生如此,一般公民接受死亡教育的程度可见一斑。因此,宣传、讨论安乐死,让公众了解安乐死的进步意义和伦理意义是立法的第一步。

第三,死亡教育有助于消除患者对死亡的恐惧心理,减缓临终前的心理痛苦以提高安乐死的质量。西方许多国家都开辟了“死亡学”新学科,开始对死亡进行全面而认真地研究并逐步开展和普及死亡教育。在我国,只有武汉大学曾尝试开设过死亡教育课程,但由于受传统文化影响甚深,国人谈论死亡犹如谈性一样忌讳,可见,对公众进行科学的死亡观教育,逐步转变人们在死亡问题土的传统观念,引导人们正视死亡、接纳死亡是非常必要的。

第四,加快法制建设的步伐,为安乐死在我国的合法化创造条件。

目前我国学界对安乐死的研究还不深人,对安乐死的概念、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安乐死的法律性质、安乐死的实施条件以及安乐死立法的伦理学依据等的研究都很不够。有关的专家学者应该针对有关的问题,借鉴国外的相关成果,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进行积极的研究和论证,以期尽快达成共识,为安乐死在我国合法化奠定基础。安乐死是否已成为社会的普遍需要而急需立法呢?且不说身患绝症处于死亡边缘的患者群体占我国人口的比例很小,就是在这样的群体中,还有许多患者有强烈的求生欲望,并在医生及亲人的支持协助下,顽强地与病魔抗争或寻求临终期的积极生存意义。因此,现代意义的安乐死在我国并不具有普遍的社会需求。即使到本世纪末,安乐死也未必成为社会大众的普遍需要。

4.2立法未成熟之前的优死环境

邱仁宗先生在2007年5月25日央视《东方时空》中说:“我在伦理学上同意在一定条件下是允许安乐死的,但在立法上,中国现在还不够条件。”在安乐死立法未成熟之前,临终关怀创造了优死环境,我们可以侧重这一项宏伟的社会工程。1967年,英国桑德斯创立了世界上第一所现代意义上的临终关怀机构――伦敦圣克里斯多夫临终关怀所,1988年上海率先成立了中国第一家临终关怀护理医院后,北京天津也相继建立了100多所临终关怀医院或中心,如北京松堂医院,宁养院等。临终关怀机构是为临终者提供心理治疗、精神关怀、临终护理。不以延长临终者生存时间为重,而是为了提高临终者临终阶段的生命质量,最大限度的减轻患者痛苦,使他们加倍感受到社会情与爱的温馨,也充分体现了社会对临终者人格和生命尊严的尊重。

综上所述,涉及建立国家“死亡立法”体系时,我们需要一种超越传统立法的更高价值与理性,在安乐死现象面前还没有找到理想途径时,作为一种过渡性的制度安排,可以让安乐死问题存在于“合法”与“非法”、“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灰色地带”,并且应该为安乐死合法化的到来做好充分准备,可以建立起一套完整、科学的“安乐死”实施制度,将负面作用降到最小,将“安乐死”权利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词典[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

[2]中国大百科全书编委会.中国大百科全书 ・法学卷[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507.

[3]中华法学大辞典编委会.中华法学大辞典・刑法学卷[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

[4]翟晓梅.安乐死的概念问题[J].自然辩证法通讯,2000,22(3):86-93.

死亡医生论文第8篇

【关键词】 孕产妇死亡;分析

孕产妇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文化、医疗保健水平的主要指标,也是母婴安全的重要指标。针对我县近2年来孕产妇死亡率有所上升的现象,现将我县近5年来孕产妇死亡病例进行分析总结,及时发现和掌握各个环节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干预措施及管理办法,有效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博罗县22个接生单位2001~2006年上半年的妇幼卫生统计报表,11例孕产妇死亡报告卡,死亡病历,死亡病案调查,调查报告附卷,孕产妇死亡评审表。

1.2 方法 (1)每例孕产妇死亡由各接生单位在24h内报县妇幼保健院,并规范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死亡病历。县妇幼保健院组织人员到卫生院进行调查,并按要求填写死亡病案调查、调查报告附卷。(2) 按《博罗县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和要求》,由县卫生局组织县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小组,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十二格法”从个人、家庭、居民团体、医疗保健系统及社会相关部门的知识、技能、资源、管理系统四方面对每例死亡病例进行评审。

2 结果

2.1 基本情况 11例死亡孕产妇中年龄在24~34岁之间;文化程度:小学7人,初中4人;经济收入:100元以上4人,100元以下7人,均低于当地的人均收入;农村户口3人,流动人口8人;计划内妊娠3例,计划外妊娠8例。

2.2 孕产妇死亡原因分类统计 见表1。

表1 2000年10月~2006年3月孕产妇死亡原因分类统计 略

2.3 死亡孕产妇产前保健情况 在11例死亡孕产妇中,有10例未接受过产前保健服务,占90.91%;1例接受过2次产前保健服务,占9.09%。

2.4 死亡孕产妇的分娩与死亡地点 在11例死亡孕产妇中,在县级医疗保健单位分娩1例,占9.09%;在乡镇卫生分娩3例,占27.27%;在家分娩7例,占63.64%。在县级医疗保健单位死亡3例,在乡镇医院死亡7例,在家死亡1 例。

2.5 孕产妇死亡病例评审结果 可避免死亡1例,占9.09%;创造条件可避免死亡8例,占72.73%;不可避免死亡2例,占18.18%。

3 存在问题

3.1 医疗保健机构方面 (1)部分医疗保健机构产科专业技术水平较差,对急危重症鉴别诊断不清,识别能力不足,产后出血的诊断与抢救技能欠缺,不能正确掌握合理使用催产素。(2)病历书写不规范,病程记录不全面。(3)妇幼保健三级网络不健全,高危孕产妇转诊不及时,个别乡镇医院为经济利益,对高危妊娠管理制度,转诊、会诊制度,高危孕产妇分级住院分娩制度执行不力。

3.2 个人及家庭方面 (1)文化程度较低,缺乏自我保健意识,怀孕后不进行应有的检查;(2)家庭经济困难制约了孕产妇的住院分娩,在家分娩时,出现难产或产后出血时才求助于医疗保健机构;(3)虽然在医疗保健单位分娩,但病情严重时却又不接受基层医院转诊的建议,致使病情进一步加重或得不到及时的救治而死亡。

3.3 社会因素 (1)有少数妇女计划外,为逃避计划生育不去做产前检查,致使高危因素难以发现;(2)强制婚检改为自愿后婚检率明显下降,使孕产妇保健意识受到很大影响,孕妇早孕建卡率低,甚至不作产前检查;(3)地方财政困难,卫生经费尤其是妇幼卫生经费投入不足,客观上给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带来一定的影响。

4 讨论

大力开展健康教育,特别是加强对高危人群的宣传教育。 在11例死亡孕产妇中几乎都是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而且流动人口8例,农村户口3例,都属于低收入阶层。由于文化程度低,加上家庭经济困难,致使孕产妇及其家属不重视孕期保健及住院分娩。中国孕产妇死亡监测协作组研究结果:无产前检查的孕产妇死亡率达844.9/10万,其死亡危险大于7次产前检查的61倍[1]。因此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教育形式,如广播、电视、宣传栏等对城乡、社区、家庭及孕产妇本人进行宣传早孕检查、定期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的重要性,使孕产妇能够充分认识到享受保健是自己应有的权利。

健全三级妇幼保健网,严格妇产科医务人员的准入制,凡从事妇产科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学历及相关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并经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培训且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才能从事妇产科技术服务。

提高各级妇幼人员的助产技术及急救水平。11例死亡孕产妇中,根据产妇死亡地点分析,死在乡镇级以上医院的有10例,表明死亡孕产妇在死亡前得到了一定的医疗救助。因此必须迅速提高医疗保健人员的助产技能以及医院的整体急救水平,加强助产人员及临床医生的产科适宜技术再培训,熟练掌握病理产科的诊断及抢救原则,并根据病情变化不断调整抢救方案。

贯彻执行《母婴保健法》,加大对助产机构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接生。进一步完善各种制度,如高危妊娠管理制度,高危妊娠转诊、会诊制度,高危孕产妇分级住院分娩制度,产科病历书写要求等。明确各级医疗保健单位的职责与任务,奖惩分明,使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得到落实。

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保护、支持母婴安全。降低孕产妇死亡率需要全社会的重视,相关部门应解决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问题。建立孕产妇贫困救助组织,筹集经费,使经济困难的孕产妇能够住院分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