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23 15:13:05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公司立法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1.电力资源供不应求,客户需求的不到足够重视由于电力资源应用的重要性和广泛性,使得电力企业在供求关系中占领了主导地位,供不应求的卖方市场现象导致很多电力企业的销售人员并不会十分重视客户需求,而是一味的提供类似的服务,不会考虑不同客户的不同需求。首先,电力企业大多没有一个完善的售前和售后服务系统,导致客户在遇到问题时往往不能得到及时的解决,严重的影响着电力企业的形象和电力市场的发展。其次,目前电力企业的营销人员由于长期不考虑到客户的真实需求,导致对现在的客户市场需求完全不知情,市场开发的广度和深度都不够。
2.电力销售渠道窄,供电服务不全面过的电力资源是被垄断的,如今电力行业打破垄断,加入到市场竞争中来,就要摒弃过去等着顾客上门的落后营销模式,而是和市场上其他的电力企业进行良性的竞争。现在很多的企业都缺少在这种竞争意识,思想依然停留在电力垄断时期,在电力营销的过程中很少考虑到客户的实际需求,导致电力销售的渠道越来越窄。
3.电网设备落后,电价设置不合理随着时间的不断推移,很多城市的电网设施已经老旧,经常出现故障,导致电力企业无法将电力及时的输送给需要的客户,严重影响着客户和公司的关系,形成了尴尬的局面。并且,不断上涨的电力价格也让电力客户们怨声在在,严重影响着电力销售。
二、新时代中电力营销的新理念
1.客观分析市场环境,合理设计营销策略电力企业在新时代的背景下应该正确认识自己的位置,以客户需求为己任,倾听客户真实需求,了解市场发展的最新动态,结合客户需求和时代需要制定最适合自己公司宗旨的电力营销模式,在电力营销之中做好前期预估和后期完善的工作准备,跟准形势,根据形势的变化不断的调整营销策略,争取得到利益的最大化。
2.以客户需求为中心,创建服务型电力企业电力企业应该多考虑到客户的实际需要,从客户的实际需要出发,对客户进行相应的供求关系服务,首先要着重加强电网设备的建设,将电网设备完善好,争取少出现客户用电困难的状况,确保每一个客户的电力需求都得到满足,为每一个客户都提供最完美的服务。
三、电力营销的方式方法
1.改变传统观念从电力市场解除垄断开始,电力市场就已经成为了买方市场,买不买的决定权交给了客户,这就要求电力公司需要用更好地服务来留住客户。我们的电力企业一定要坚持以客户为本,不能出现为难客户的现象,也不能私自抬高价格,降低电力供应的水平。在新时代的市场经济竞争下,客户可以因为电力公司的服务不到位选择其他公司,所以,电力公司必须抛弃传统的等着顾客主动上门的营销套路,而是主动热情的为顾客提供服务,想顾客之所想,争取解决顾客在电力上出现的一切问题,提供最优质最完美的售前和售后服务。
2.完善好电力设施建设健康的电力设施网络是电力传输的命脉所在,只有这些命脉健康了,电力才能源源不断的输入到客户的手中。电力公司应该建立专门的电力设施防护小组,有计划地每隔一段时间就对各个地区各个路段的电力设施进行仔细的检查,严密记录数据,认真分析,定期防护,防患于未然,还要在电力设施突然出现问题的时候及时的进行修补和更换工作。这些完善电力设施的工作必须药做好做全,保障好电力设施的健康性,电力企业才得以长足的发展下去。
3.合理调控电价电力企业可以在电力营销中制定关于电价灵活调控的战略方针,定期开展活动,刺激客户的用电,并且要抑制好电价上涨的幅度,避免电价突然大幅度提升引起的客户躁动和电力企业形势不稳定的现象。
四、结束语
1 H公司项目管理文化现状
1.1 企业项目管理文化的特点与作用
企业项目管理是采用项目管理方法及工具对企业的项目进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项目管理需要相应文化或价值观的支撑。另外,有欧洲业界专家还公开,我们在走出经济衰退时需要寻求生产力的逐步提升,而这只有靠真正接受项目管理文化才能实现(As we emerge from recession we need tobe looking for step changes in productivity andthis will only be possible if we truly embrace aproject management culture)。
企业项目管理文化是企业项目管理与企业文化结合的产物,只有项目管理在企业经过长期实践和发展才能形成的文化,它具有以下特点:
1.1.1 独特性
但凡成功的管理都山三个层次来支撑:技术、制度和文化。技术和制度也许因为行业的相同存在等同或相似性,技术具有专业性,制度具有职业性,二者从企业角度而言都不可违背。而文化的核心是人,企业文化对项目成员产生的影响,以及山此而构建的项目管理文化,使其具有和项目相同的独特不可复制性。
1.1.2 临时性与持续性的统一
除独特性外,项目还以结果为导向,具有临时性和渐渐明晰的特性。项目管理文化在企业中的建立时需要持续跟随企业的战略变化,并随着需求层次的不同呈现出临时调整的需求。
企业文化对于企业管理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同理说企业项目管理文化是项目管理的中枢神经系统也不为过。华为作为中国新兴的科技型公司,提出的“管理运作要从‘以功能为中心’向‘以项目为中心’转变”,借鉴良好的项目管理文化的实践,成功成为一家国际上算得上伟大的公司。
1.2 H公司的项目管理及项目管理文化现状
1.2.1 H公司项目管理现状
H公司属于集团运作式公司,其项目主要分为三类:产品研发、技术改造和改进型项目。H公司的项目组织形式介于职能式与弱矩阵式之间,以职能式为主,大型和重要项目执行矩阵式管理;机构上也设立了专门的PMO (Project ManagementOffice,简称PMO),来组织和引导集团中专职或兼职的项目管理人员进行项目管理运作,但其PMO本身的能力并不够强大,不对集团中的项目管理进行推进,只强调在研发项目的管理上,各公司需要尽可能的按照项目管理的手法进行管理,具体如何实施,没有明确的培训和指导。
从上述状况可以看出,H公司的企业项目管理根基不扎实。
1.2.2 H公司项目管理文化建设情况
因为H公司的企业项目管理不够扎实,折射出H公司的项目管理文化建设的情况:H公司的PMO只致力于基础项目制度的建设、把项目群管理起来、向高层汇报、识别公司共性问题,但往往起不到好的效果;甚至项目制度建设不完善,没有形成项目管理能力标准,专有的项目管理课程与培训平台、项目管理经理认证程序与平台。
2 H公司项目管理文化建设策略
企业中应山PMO来造就项目管理文化。而要在H公司建立企业项目管理文化,可从三个方面培育:理念和认识层面提升、职能部门中项目管理的推行、以项目为中心的文化。实施办法如下:
2.1 项目管理理念和认识层面提升
2.1.1 项目管理知识体系培训
培训是让员工学习最常用的方式。通过组织外部培训参加PMP考试认证,扩展参与项目人员的知识。或着重结合企业技术项目开发流程,打造企业的项目管理课程,系统梳理项目管理知识;并根据授课对象不同,分为系列花2-5天的专业授课和仅为半天的方法论授课。
2.1.2 项目管理沙龙
每个季度举办1期项目管理沙龙,课题通过征集而来,根据关注度最高的主题来挑选参加沙龙的人员,包括项目管理、产品设计、职能经理、企划调度等;学习结束后,在企业内部学习的过程、沙龙讨论的新思路和学习效果。
2.1.3 项目管理竞技赛
项目管理竞技赛可分文斗和武斗两部分。
文斗为年度项目管理论文评选,除评出优秀等级的论文外,凡是参与评审的项目管理实战论文,会山PMO装订成册形为年度论文集,赠予企业中、高层和优秀的项目经理。注意类似研发、项目管理类的中层干部不参与优秀论文评选,但需应邀撰写项目管理论文,这就是直接从高层促成对项目管理的重视,便于项目管理技能学习推广。
因H公司项目的管理主体还是以研发类项目为主,武斗的项目管理技能大赛的战场,可设在研发部门间,活动是全年持续性的,年头开局,年尾评选。这样年度内获得好评的单位会更加重视项目管理技能的传承,会促使未获得好名次的部门去学习项目管理技能来提高自己。
2.1.4 统一述语
统一的语言有助于达成共识,便于深入的交流和沟通。PMO应组织把晦涩难懂的PMBOK的术语,整理翻译为自己的内部项目管理术语,并在相应的地方备注一两句简单的实战总结方法,与术语相呼应,然后运用现代化的信息手段,在企业内部发放和传播。
2.2 职能部门中项目管理的推行
H公司是职能式组织,因此职能部门对于项目管理的认同和支持对项目管理有极大的推进作用,尤其是研发部门,没有这些人对项目管理的支持,很难塑造形成相应的项目管理文化:
2.2.1 PMO成员作为项目经理管理核心项目
H公司在年度规划过程中,有定义相关的核心项目,即为企业重要战略方向的项目,且是老板关注、职能单位最关注的。而总部PMO成员,就可以直接担任这些项目的项目经理,与项目共进退,把项目管理的思路和理念,借机渗透到项目和企业的职能部门中去。
2.2.2 建立项目管理职业发展规划
PMO要和人力资源职能部门一起,做好项目管理专员从助理项目管理、项目专员、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高级项目经理、组织级项目经理等的职业发展。用这样的利益驱动使他们认同项目管理,清楚知道自己岗位职责,掌握项目管理技能。
2.2.3 感受外界的项目管理文化氛围
PMO应组织职能单位一起参加外部的项目管理交流和论坛,比如年度PM工项目管理大会。然后回来内部的沙龙讨论交流项目管理的感受,让诸如研发、工艺、质量的部门切实地感受外部管理管理动态,项目管理的发展程度,对研发效率提升的影响等。外部其他企业在项目管理实践中取得的效果,会促使参加的人员主动走进项目管理,愿意接受项目管理文化。
2.2.4 项目预算和项目激励制度
建立项目预算机制可帮助企业把项目融入企业的战略和组织级管理中,这点符合职能部门的成本控制的要求;而项目激励制度,类似创新激励制度、项目奖金,更能得到职能部门员工的认可,参与项目的积极度更高。
2.3 以项目为中心的文化
企业的项目管理文化中,完善的制度+激励+人,还需要高层的支持,项目管理才能趋于成熟,以项目为中心意味着:
2.3.1 在公司内建立一个组织级的项目管理体系
以项目为中心不能拘泥于形式,而是包括为项目提供全面支持的管理支撑系统,涉及人、流程、知识和战略等很多方面,也就是业界所称的组织级的项目管理体系。它意味着通过成熟的组织级项目管理方法、流程和最佳实践,使项目活动标准化、流程化、数据化、信息化,从而间接符合战略并提升运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2.3.2 三个层次的项目管理
以项目为中心是指应包含项目组合、项目集和项目三个层次的项目管理体系。在H公司中,如何更好地对这三个层次进行明晰的划分,还没有具体的定义。只有解决这三个层次的划分,资源的调配性才能在H公司中发挥更大的效用。
2.3.3 组织运作的目标是实现强矩阵式项目管理
前面详述过H公司的项目组织形式是职能式的,也就是说职能组织对项目的影响非常大,项目经理对项目的控制很弱,要建设完成的项目管理文化,需要通过3-5年甚至更多年的努力,逐步过渡到以项目为主、功能为辅的强矩阵结构。
内容提要:一、保护股东的知情权,是全面保护股东权益的首要环节,也可有效遏制和及时发现和公司内的职务违法和犯罪行为。股东知情权的核心是股东的财务信息知情权。二、新《公司法》第34条在实现股东知情权的问题上陷入一个两难境地,于是采取回避问题的保守做法:不明确查阅账簿是否包括原始凭证。三、因股东知情权产生纠纷时,司法审计是实现股东知情权同时又兼顾公司利益,限制股东滥用或恶意行使知情权的最佳选择。四、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可对股东行使司法审计请求权的具体程序作出规定并给予适当限制,使公司利益与股东知情权取得平衡。
佛山大兴工程有限公司(化名)原系某行政部门属下的集体企业,1999年6月底转制后,原职员邓某和吴某等14人成为股东。《公司章程》第9条第(四)项规定股东有权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邓某为最大股东,持股从19%增至49%,并一直任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原告吴某一直持8%的股权。
根据《公司章程》第20条的规定,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享有原《公司法》第46条、第50条规定的职权。但邓某并未全面履行其职责,其既不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也不按公司章程定期召开股东大会,公司管理混乱,在邓某的操控下,被告自1999年7月完成转制以来,一直未对公司的财务会计账簿、财务会计凭证委托独立的具有法定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全面审计,以至部分股东无从知道公司真实的资产状况,公司不管盈亏,到年终时随意提一笔款作红利分配了事,严重侵害了股东的知情权和公司盈余分配权。而邓某等则利用职务之便,随意用各种借口耗用公司的资产,报销名目繁多的费用,成为最大的获利者。
2004年8月前后,邓某等人提出对公司资产和股东进行二次重组并收购原告吴某和其他部分股东的股份。吴某对公司的内部经营管理提出疑问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要求对公司自转制以来至2004年8月的资产和账目委托独立审计机构进行全面审计后才能谈股权转让的事,但遭到断然拒绝。
2004年10月,原告吴某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股东知情权受侵害为由,状告大兴公司,请求法院委托独立审计机构对被告自1999年7月1日起至2004年9月31日止的全部财务会计账簿、凭证进行的审计。
2005年5月,法院以原告吴某没有证据证明其曾正当地提出查阅账簿之要求且被公司无理拒绝,而是直接请求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委托审计中介机构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该项请求违背了权利用尽原则,且不属于待诉讼终了时裁决的实体权利主张,于法于理无据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股东知情权的法理与法律依据
什么是股东的知情权?简言之就是股东享有知悉公司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公司法》对此问题没有作正面的规定。这或许是常识问题,尽人皆知,用不着再作正面的规定,或许是涉及的问题太多太深太宽,难以从正面给出统一的规定。对股东知情权,原《公司法》第4条第一款只是就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及第32条、第110条、第175条、第176条就查阅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两方面作了规定。修订后的《公司法》第4条、第34条、第97条、第98条、第165条、第166条和第171条也从这两方面作了规定。
“商场如战场”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惨烈的生动写照。中国有“知己知彼,百战不殆”的古训,如果股东对自己公司的真实情况不知、迟知或知而不全,在商场上必然惨败。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对公司业务进行监督和纠正以及分取红利等权利的行使都必须以知道公司的真实情况为基础。如果股东不知道公司的真实状况,则无法对公司的人、财、物等事项作出决定,难以行使表决权,难以实现其盈余分配权这一最终的权益。从这点上讲,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固有的基础性权利。离开知情权,股东的其他权益都将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特别是近年来,公司内的职务犯罪愈演愈烈,董事、经理或实际控制人侵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行为五花八门,因此从立法上充分有效地保障股东的知情权显得十分重要。保护股东的知情权,是全面保护股东权益的首要环节,从另一角度讲也是有效遏制和及时发现和公司内的职务违法和犯罪行为不可或缺的手段。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明确设置了“股东知情权”这样一个二级案由。
公司的真实情况不必也不可能事无巨细都告知股东,股东关心的是那些与其利益息息相关的公司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对公司业务进行监督和纠正以及分取红利等信息,以财务信息为核心。换言之,股东知情权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是公司的财务信息,股东知情权的核心是股东的财务信息知情权。这在新旧《公司法》的上述条文里有充分体现。
二、以往真实案例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及由此引发的思考
在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省高院二审的珠海真科感光材料制作有限公司与香港富光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权益纠纷一案中,富光公司作为真科公司的股东,因股东知情权问题真科公司,其一审的诉讼请求之一是“请求法院委派审计人员审计真科公司的财务报告、公司账簿等经营状况的信息资料,保护富光公司的股东知情权”,一审判决真科公司5日内向富光公司或者其指定的审计事务所提交财务报告、公司账簿等反映公司经营状况的资料。真科公司认为一审的此项判决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取得账簿凭证之后拒不返还,或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会严重危害真科公司的利益,遂提出上诉,二审认为一审的此项判决没有超出富光公司的诉讼请求,遂判决驳回真科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①。
在某集团有限公司诉某工贸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集团公司是工贸公司的股东,但自工贸公司成立以来,工贸公司既未向原告提交财务会计报告,也不让原告查阅被告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严重侵害了原告作为股东的知情权,集团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提供自1999年5月至2002年7月的财务会计报告并要求查阅此期间的财务会计账簿、财务会计凭证等。一审及二审法院均支持某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②。
在该两案例中,法院均判公司向股东提供财务会计报告、账簿和凭证,具体表现为保护股东的账簿查阅权,以实现股东的知情权。本人认为,此种判决充分保护了股东的知情权,但也似有考虑不周全之嫌。真科公司的上诉并非没道理。如胜诉的股东取得公司账簿及凭证之后,以需审计为由,长时间不返还给公司,甚至拒不返还,公司岂不是要提起返还账簿凭证之诉?如此一拖就可能二、三年甚至更长时间,公司的经营必受影响。另外,如胜诉的股东怀有不当目的,将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或据为已有,公司更会遭至毁灭性的打击。
新《公司法》第34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这一规定将举证责任划给公司,有利于保障股东的账簿查阅权,因为账簿掌握在公司一方。但何为目的不当?我国公司法未作规定。日本《公司法》第433条规定,股东有下列情形为目的不正当:1、为损害公司的运营业务或其他股东的利益请求查阅;2、成为与公司进行竞业的人,或与公司进行竞业的公司的股东、董事或执行经理;3、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及资料,将所获知的事实向他人通报获利,或之前2年内,曾有该种行为;4、在不适当的时间提出将会计账簿带离公司指定的地点查阅③。公司要证明股东有第1至第3种情形之一,并非易事。
所以,与其在出现不良后果之后再反过来追究股东的责任,不如从制度设计上堵塞漏洞。
三、因股东知情权产生纠纷时,通过诉讼程序来委托具有审计资质的机构对公司的账簿、凭证进行审计,即司法审计,是实现股东知情权同时又兼顾公司利益的最佳选择。
股东知情权指向的对象包括哪些内容?如何实现?受到侵害时如何进行救济?《公司法》修订前争论颇多,修订后仍然未能作出全面规定。刘俊海先生认为股东的知情权具体可分为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账簿查阅权和检查人选任请求权,这三者虽然内容各异,但都服务于股东采集信息的宗旨,且其重要程度依次序增强④。刘俊海先生对这三种权利的行使要件及程序作了论述。有学者提出股东的知情权还包括询问权。
新《公司法》第34条第一款和第166条规定的股东的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较易理解和操作,本文不作累述。目前我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未见任何有关检查人选任请求权的规定,不具备可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尚未见先例,故本文暂不作讨论。在此本人着重分析账簿查阅权在实现股东知情权方面存在的问题。
账簿查阅权是指股东查阅公司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所需的基础资料的权利⑤,是检验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保障,因为财务会计报告不是原始的账簿凭证类,股东仅凭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很难判断财务会计报告本身是否属实,很难判断董事、高管是否有不正当经营行为,因此新《公司法》第34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刘俊海先生认为,凡是能够反映公司财务与经营管理现状的会计账簿以及制作会计账簿所依赖的各种会计资料即会计文件(含会计原始凭证、传票、合同书、纳税申报书、电传书信、电话记录、电文等),股东均有权查阅⑥。新《公司法》第34条第二款虽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会计账簿,并规定了相应的救济途径,但仍未明确是否包括会计凭证,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尤其是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否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和凭证,更是只字未提,为账簿查阅权纠纷留下不少隐患。
有论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的范围不包括原始凭证,因为会计账簿并不包括原始凭证。我国《刑法》、《审计法》《会计法》等相关法律已对做假账、明暗两本账的非法行为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进行了规范和救济,不宜将会计账簿查阅权扩大到原始凭证⑦。笔者不敢苟同此论。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只可以查阅会计账簿,而不能查阅原始的会计凭证,那么他对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中的疑问无从核查析疑,无从判断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是否有假,更难以发现做假账等非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也就无从谈起。2010年6月国家审计署公布的《关于2009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披露,56个中央部门已报销的29363张可疑发票中,有5170张为虚假发票,列支金额为1.42亿元。其中利用虚假发票套取资金9784.14万元,另因审核把关不严,接受虚假发票报账4456.66万元。在人民心中拥有崇高地位的中央部门尚且如此,对于普通公民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经营管理者,更不可能提出更高的道德要求。近年来,愈演愈烈的公司内职务犯罪行为也证明了这一点。如果不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查阅原始凭证,则难以掌握公司的真实情况,对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经营管理者也难以形成有效的约束。单从保障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角度考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权应当包含查阅原始会计凭证。
新《公司法》第34条第二款规定,股东行使账簿查阅权被公司拒绝的,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刘俊海先生认为,在遇有重大问题、紧急事由时,股东可申请法院对公司的账簿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法院在权衡股东的账簿查阅权与公司在诉讼保全中所蒙受的不利益之后,若认为有必要,则应认许股东之请求⑧。法院为何要权衡利弊?何为必要?何为无必要?刘俊海未作进一步探讨。新《公司法》虽然规定股东可以查阅会计账簿,但未明确是否包括原始会计凭证,因为不管包括还是不包括,均有利弊。新《公司法》在实现股东知情权的问题上陷入一个两难境地,于是采取回避问题的保守做法:不作规定。如果包括查阅原始凭证,那么公司的利益就受到潜在的威胁。股东通过法院判决、裁定,取得公司账簿及凭证之后,或拒不返还,或泄漏商业秘密等,是法院必须考虑的问题。如法院因此不同意诉讼保全,或不支持股东的请求,那么股东的账簿查阅权就成了天方夜谈,新《公司法》第34条第二款规定就成了一张空头支票。如果不包括原始凭证,股东仅能查阅账簿也难以掌握实情,不管是公司提供还是通过法院的判决查阅账簿,这都与实质的知情权有天壤之别。
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需要专业会计知识,这是众所周知的常理。股东的知情权实现并不在于由股东本人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账簿凭证,而是在于知道公司全面真实的财务信息。因此,在股东本人不是专业会计师、审计师的情况下,股东自己查阅账簿和凭证的作用不大,如果只能在公司内查阅,则公司在操作中可以设置许多障碍,把股东的知情权架空,如允许股东把账簿和凭证带出公司,则公司会面临巨大风险。只有允许股东聘请专业的审计机构来对公司的账簿和原始会计凭证进行审计,才能保障股东知道公司的真实情况。如果仅仅允许审计机构股东到公司查阅会计账簿和原始凭证,也会面临公司设置的许多障碍。因此,与其由法院责令公司将特定的公司账簿凭证提供给股东委托会计师查阅,不如直接由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账簿和会计凭证进行审计。
有观点认为,在公司未作出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单独提出对公司的财务进行审计的主张已超越了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⑨。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4)东民初字第6204号案中,法院认为,原告股东张某要求聘请审计部门对被告昭明普瑞经贸有限公司2000年至2004年的财务账目进行审计,由于庭审中被告不同意,而公司法和被告的《公司章程》均未规定股东享有上述权利,股东不能超越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权利,故对原告要求审计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⑩。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成民终字第2232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更是认为,原告股东李某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春北实业公司的会计账簿不实,其要求查阅原始凭证的上诉主张超出公司法第34条规定的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故不支持其上诉主张⑾。会计账簿和凭证都掌握在公司手中,要股东证明账簿不实才能查阅原始凭证,这显然不合理。“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的推论有道理,但公司须有证据证明有此种可能,这样的认定才能让人信服。
笔者认为,对公司的财务进行审计只是实现股东知情权的一种方式,并没有超出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况且由专业的具有审计资质的机构进行,更能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等利益。
因此,因股东知情权产生纠纷时,最能兼顾两方利益并减少累讼的方法是通过诉讼程序来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完毕,即应将账簿凭证交还公司。经过法定程序得出的审计结果,各方应予接受。
通过诉讼程序委托审计机构来审计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账簿和凭证,是基于股东知情权而产生的权利,并为股东知情权服务,属于股东知情权的范畴,笔者认为把这种权利叫做司法审计请求权较为贴切,它是实现股东知情权并同时限制股东滥用或恶意行使知情权的有效措施。
四、司法审计的法律依据和举证责任划分
《注册会计师法》第14条第一项规定注册会计师的职责之一是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现行《公司法》第165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171条规定“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因此,审计必须以会计账簿和凭证为基础依据。这也是股东请求司法审计的法律依据。如公司己依据这两条法律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审计,并将审计报告交股东查阅,股东对审计报告无异议的,自无进行司法审计之必要。如公司没有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审计公司的财务,或公司提供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不真实、完整,或股东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股东与公司之间不能协商解决知情权问题时,通过诉讼程序来委托审计机构依法审计是最为文明理性的解决方法。
只要公司无证据证明其按现行《公司法》第165条、166条、171条规定的进行了财务审计并送交股东,那么即可视为侵害了股东的知情权。因此,在股东与公司的知情权纠纷中,举证责任首先在公司一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须依现行《公司法》第34条第二款规定首先向公司提出查阅公司账簿的书面申请,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证明自己享有真实合法的股东身份即可,而无需提出自己曾要求查阅或审计公司财务却遭拒绝的证据。即使公司履行了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经审计、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等义务,但股东有证据证明原来审计的程序违法,账簿或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不实的,仍可请求司法审计。
新《公司法》在165条和171条对公司的财务审计作了规定,但未规定公司违反该两条规定时的审计救济程序,则是一大漏洞。
五、司法审计请求权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处理
司法审计请求权如何提出?在法院的裁判文书中如何进行处理?这是诉讼程序上的实务问题,是具体操作中必须解决的问题。在吴某诉佛山大兴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即遇到这一问题。笔者对法院的观点不敢苟同。我们不妨从诉的角度对这一问题略作分析。
民事诉讼中的诉,是当事人的请求,既包括可以在实体判决中处理的请求,也包括可以在程序上进行处理的请求。
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属于纯程序上的请求。当诉讼过程中某一方面的事实需要借助特定的专业技术来查明或确定时,也会产生程序上的请求,即请求法院允许或委托专门的机构来查明或确定,比如各种各样的鉴定、评估和审计。还有程序与实体相结合的请求,如先予执行、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破产还债等请求。
当一项程序性请求可以与实体性请求完全分离时,那么这项程序性请求就可以在诉讼请求之外用申请书的形式来单独提出。当一项程序性请求无法与实体性请求完全分离时,就宜在诉状中以诉讼请求的形式提出。两种形式并无优劣之分,全由法律定之。在目前《民事诉讼法》对此未作规定的情况下,如果股东单就知情权受侵害而请求司法审计,就宜在诉状中以诉讼请求的形式提出。如果股东同时就知情权与决议权、盈余分配权或其他股东权益受侵害而时,既可在诉状中的诉讼请求里一并提出司法审计,也可以在诉状之外另用申请书的形式提出。
对司法审计请求权可以用三种方式进行处理:
其一是设定一个类似民事诉讼中的督促程序的申请司法审计令程序。股东在申请书中申明司法审计的理由,法院经审查后向公司发出审计令,公司在异议期内未提出异议的,审计令生效。公司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审计令程序终止,股东可另行提起司法审计之诉。也有司法人士建议,设定一个申请调查令程序。公司在异议期内未提出异议的,调查令生效,股东即可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⑿。申请调查令程序由股东自行查阅账簿和凭证,其不足之处如上述,不如进一步设计为申请司法审计令程序。
第二种是以裁定书的方式,裁定对被告公司某一期间的财务会计账簿、财务会计凭证进行审计,并由法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具体进行⒀。
第三种方式是判决对被告某一期间的的会计凭证和账簿进行审计。判决生效后,如股东与公司之间无就如何履行判决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由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由法院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司法审计的大致操作步骤可如下设计:
1、如双方可商定审计机构的,由双方商定。如不能商定的,由法院在数个有合法资质的审计机构中公开抽签决定;
2、将需要审计的会计账簿和原始凭证全部交给审计机构,审计机构出具清单和保守商业秘密的保证函。会计账簿和原始凭证等由审计机构保管,股东不可单方取走;
3、审计地点在审计机构办公室;
4、公司和股东得接受审计机构的询问。股东对可疑单据可提出质询,公司必须予以解释,公司不作解释或不到场的,视为公司放弃解释权。必要时可由法院主持质询会;
5、以双方认可的单据作为审计的依据。对符合法律规定但股东不认可的单据,由审计机构单列,是否采信由法院决定。对不符合法律规定且股东不认可的单据,不予采纳;
6、审计的期限从1个月至6个月,根据审计工作量决定,因客观原因可依法延长;
7、审计中发现公司有人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中止审计;
8、审计完毕,编制审计报告送达各方。账簿凭证全部交还公司;
9、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查或补充鉴定,或者由另外的具有更高资质的审计机构重新审计。一案的审计以两次为限。由法院认定最终的审计结果。
结束语:
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会计账簿查阅权及救济途径,保护了股东一方的利益但对公司的利益却造成潜在的威胁,失之偏颇。对不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会计账簿查阅权却未作规定。对这两类公司的股东查阅原始会计凭证的请求,司法实践中如不予支持,这对股东行使知情权非常不利。如支持,则“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新《公司法》第34条第二款并不能有效地落实股东的知情权。相比之下,通过司法审计来解决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知情权纠纷不失为一种更好的方法,可以兼顾股东与公司的利益。从这点来讲,在落实股东知情权的问题上,司法审计制度比账簿凭证查阅制度周全,比检查人选任制度可行,更为适合中国目前的国情和社会现实。
因《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股东行使司法审计请求权未设置限制,为防止股东滥用此权,公司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可对股东行使司法审计请求权的具体程序作出规定并给予适当限制,以弥补立法上的不足。
在今后修改《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时候,或在制定有关的司法解释时,应进一步确立公司的司法审计制度,对股东的司法审计请求权及其行使程序作出更具体明确的规定,使公司利益与股东知情权取得平衡。
【参考文献】
①吕伯涛主编:《涉外商事案例精选精析》,法律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第226-232页。
②王信芳主编:《公司纠纷案例精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4月第1版,第202-205页。
③吴红霞:《试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刘兰芳主编《公司法前沿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9年5月第1版,第349页。
④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第2版,第362页。
⑤同上,第365页。
⑥同上,第367页。
论文关键词:法人治理结构激励约束国有大中型企业
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中一组规范股东、董事、经理班子权、责的制度安排。其重要原理是“委托—”制度,其运行的机制是在“激励与约束”的环境下达到制衡。具体地讲,是股东(委托方)通过一定的机构设置和程序化的运作,对方既激励又约束,在达到制衡的效果下实现自己利润的最大化:
当前.我国的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正处在建立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历史进程中,由于体制‘观念、历史等因素的影响,激励与约束的发展并未真正实现制衡,出现了一些不合实际的做法刁本文试从激励与约束两个环节入手,分析其失误,寻找解决方法。
一、激励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现代公司制企业中,经营者是企业的战略决策的制定者和主要管理者,拥有企业的控制权;职工是企业战略决策的直接实施者。因此他们的行为往往决定着企业的兴衰。作为企业的经营者,他们追求的是个人价值和收入的最大化;作为企业的职工,他们最终关心的是自己的付出能否得到相应的回报,能否在个人收益上与社会同步、他们的行为取决于自身的效用函数,而企业的分配制度是该效用函数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变量,直接影响着经营者的决策安排和职工的生产主动性发挥。如果经营者的薪王结构和职工的收人结构仍是由传统的工资和年度奖金构成,那么经营者和职工,作为企业发展的主要动力源泉,其积极性创造性会受到阻碍,从而无法实现所有者收益的最大化。
(一)经营者激励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伴随我国企业的改制,对经营者激励的措施也在进行改革。2000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起草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中规定:‘卜建立健全对企业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对经营管理者可试行年薪制,持有股权,股票期权等分配方式。”
经营者年薪制是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以年为计算单位,按照事先由所有者确定的劳动报酬计算办法和效益考核指标.通过严格考核,最终实现经营者劳动报酬与企业经营业绩挂钩的制度。经营者为了保证所有者的利益,就不能轻易地满足劳动者的要求,就可以防止工资侵蚀;而经营者为了实现经营目标,又不能不考虑劳动者的利益,考虑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问题。因此,经营者就必须做出正确的决策,科学合理地确定工资成本,并尽可能地降低各种成本。这样通过年薪制,把经营者的利益与所有者的利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目前,在这一制度实施的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
1、企业经营者的范围界定模糊。有人认为,企业经营者只是企业法人代表;也有人认为应包括董事长和总经理两人;还有人认为,在存在职工持股会的情况下,工会主席作为持股的法人代表,也应视为企业的经营者刁较现实的观点是:在一般的国有企业中,只有厂长或经理才是经营者,考核指标的确定者是董事会;对符合条件的副总经理等实行年薪制不是经营者年薪制、,其年薪水平、考核指标的确定者是总经理而不是董事会。
2、企业家市场不成熟。实行年薪制的一个必要条件是建立企业家市场,年薪在某种意义上体现了经营者的市场价格,通过市场机制选拔真正的企业经营者。日前,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起真正的企业家市场,加上传统的人事制度改革不力,政企不分,造成政府和经营者的混同,公务员与企业家的混同
3、年薪总体水平低,激励力度不够。我国大中型企业实行的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往往考虑到年薪过高,会使企业职工无法接受。因而没有同一般职工的收入拉开差距;这种观念不仅是对经营者重要价值的否定,也是对年薪制激励功能的扭曲;
4、年薪发放标准的考核办法需进一步完善。年薪发放的标准是一定时期企业的经济效益、职工收人涨浮幅度、企业预期目标的实现情况等的综合,但由于’·内部人控制‘’所出现的参数虚假,导致考核评价失实、无法真实反映业绩和薪金的比例关系。
为此,年薪制的实行要与国有企业经营者的选拔和聘用制度及企业家市场的建立结合起来,清晰界定经营者的范围,同时还要加强中介机构对企业的年度财务审计工作,力避内部信.息的失真。
经营者股权激励是对经营者激励的另一种重要手段经营者股权激励大体上分为两类:一类是经营者持股,另一类是经营者股票期权。
经营者持股,是指企业通过优惠措施吸引经营者购买(或拥有)本企业一部分股份,使经营者成为企业的股东与企业(或其它股东)结成利益共同体。经营者股票期权是指企业给予经营者的一种权利。持有这种权利的经营者可以在约定的时间内以事先确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本企业股票(权价),经营者在未行权时没有收益;_行权时,如果股价上升,经营者将获得市场价和行权价的差价收益;如果股票价下跌,则股票期权失去价值,经营者放弃行权。这样,经营者只有在股价提高的前提下,才能与股东同时获益,达到双赢的目的。目前,实行的股权激励制度还存在以下问题:
1,股票市场不成熟,影响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作用的发挥。股票市场的有效性主要体现在;股市的股票价格能够较客观和较灵敏地反映公司的实际价值。而目前.我国的股市股价变化剧烈,过度投机,违规交易较多,股权激励难以奏效。
对经营法人抬理结构不规范。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缺乏者的有效制衡,经营者就有可能利用股东信息的不完全性和公司经营活动的不确定性,出现自私自利的行为。目前,很多国有企业采取董事长和总经理一人兼任;又加上政企不分,造成董事和监事监督不力,形成信息的不对称,影响了股权的激励功能。
3、境内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还未真正实施。在我国,由于国家尚未出台在境内证券市场实施股票期权的法规,只是少数境外上市公司实行这一制度,因此,应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使这一激励措施能在更广的范围内启动。
在年薪制实行过程中大胆引人股权。股票期权等形式,合理确定股权激励的力度.防止过度激励和激励的不足.造成股东利益受损和国有资产流失,同时要体现责任和利益付出和回报相结合的原则,防止把股权激励搞成平均主义或福利计划,防止部分人“搭便车”。
(二)职工激励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长期以来,我国国有企业的职工仅靠体力和脑力的付出获得工资、奖金等传统的单一性收入,造成国有企业突出的“产权结构单一“’问题,造成“主人”没有产权的奇怪现象,这极大影响了职工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为此,在职工自愿基础上实行职工持股制度,使职工通过持股组织以股东身份向企业注人资本金,成为企业总股东中的一个出资者。这样就在企业和职工之间结成一个产权纽带关系,使企业的产权结构出现了国家股‘法人股,其它社会公众股和职工持股的多元化股权结构;持股的职工从财产上切实感到自己是企业的所有者,实现了劳动和资金的双重收人,真正实现了企业主人翁的地位,从而更加积极地面对企业的经营战略的制定和实施,更加注重经营业绩的实现,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发展‘但是,目前我国大中型企业中实行的职工持股没有走上规范化的道路,而且发展极不平衡,存在的问题很多。
1职工持股的平均化和强制性。一些企业采取平均和摊派的手段要求企业所有的职工出资人股;甚至一些效益较差的企业,用强制的方式,通过职工持股,把企业在前期形成的不良债务以股权的形式卖给本企业的职工,如果职工不服从安排购买职工股就意味着自动下岗这些显然违背了投资自愿的原则。
2、职工持股的福利化和短期行为化。职工持股的一个根本原则是白愿的原则,其目的是通过企业股权结构的改善促进企业绩效的提高。但目前部分国有企业实行的职工持股带有福利化的倾向,企业将一部分股份无偿地送给职工待有。由于我们没有限制职工持股不得交易的法律和制度,一些上市公司中持股的内部职工,短期内大量抛售,因此很难达到加强公司内部职工凝聚力,调动其生产积极性的目的。
3‘职工持股的形式化:有些国有企业为了应付上级的检查,不管条件具不具备,一哄而上,盲目推行职工持股制度,职工投资人股了,但企业制度上没有任何创新,企业还是原来的企业.职工还是原来的职工,企业添汤不换药,不仅没有效益的增加,反而增添了职工的生活负担,挫伤了职工出资人生产的积极性:
为此,政府必须首先制定或完善全国统一的关于职工持股制度的法律规范,制止那些强制职工持股和视持股为福利的做法,对上市和非上市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职工持股进行严格规定。鼓励银行以低息贷款的方式给予自愿持股者在资金上的支持。
二、约束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约束者(监督者)和被约束对象共同构成约束机制的重要内容。如果对约束对象约而不束、放任自由;如果约束者约束无力、约束不力,都将无法达到约束机制的功效。在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的进程中,应加强对国有股“一股独大、’的情况进行实际分析,‘理性加以约束;对于约束过程的主要监督者—董事会和监事会通过各种措施的实施,加大监督力度,实现监督效果。
(一)加强对国有股的约束
目前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一是由于认识上的原因:有些人认为国有经济成分减少就等于削弱国有经济,甚至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二是由于资本市场不健全,改制中难以找到有实力的投资者;三是国家法律文件规定,一些特殊的行业可以由国家垄断经营J这些都最终导致国有股“一股独占’,“一股独大”。据业内人士分析,到2000年底,中国境内上市公司己达1007家,发行总股数为2846亿股,其中国家股和法人股1927股,约占67.896。这种状况的出现必将会产生以下问题:
1,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的精神相悖离。法人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企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通过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在委托—的机制下,发挥每位股东的积极性,以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而国有股一股独大,一方面排斥了其它多元投资者,另一方面出现权‘利挤压小股东的现象.不利于建卒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2,国有资产主体虚设,很难实现政企分开。据一项对我国上市公司的抽徉调查显示:注明为国有股持股主体的有,集团公司、国资委、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政局等.由于原有体制一些问题仍然存在,造成事实上国有股权虚设状况,无论由谁代表国有股,都无法承担其应有责任,成了纯粹的“翻牌公司’.;这些国有股的持股主体成员多来自政府官员,他们和下层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仍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董事长总经理的任免、经营决策等仍不能是经济行为,而过多地表现为行政干预。国有股权的比重越大,政府对国有公司的行政干预就越强,政企就越难分开。
3‘在经营决策形成过程中难以实现群策群力:由于国有股’一股独大”,在进行企业战略决策的制定时,造成大股东一股控制的局面。挤压小股东的表决权,排挤了他们不同的建议和意见,从而很难形成政策合力,影响企业合理的战略决策的制定。
4、可能损害小股民的利益。国家股一股独大的现状,造成高度集中型股权结构,国家处于绝对控股地位,其他股东的股权极小;造成大股东行使权力积极性极高,而其董事长或总经理往往是控股企业的直接代表,因而他们利益高度一致;而小股民因为份额过小而忽视其权力的行使,必要时,一般采用“用脚投票”的机制:这样大股东的权力因无法约束,造成内部控制下的损害小股民利益的行为。
为了较好地解决上述问题。建议采取以下做法:
1、对特殊领域‘如关系国家安全的领域、自然垄断领域、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领域、高科技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可参照国际经验,实行“金股制”,即占有股份不是绝对大,以尽可能少的国有资本控制同样多的其它资本,但拥有最终的一票否诀权,来满足特殊时期国家利益的特殊需要。
2、其它领域可采取减持股权来解决上述间题,具体方案如下:
第一、国有股配售。国有股配售是将上市公司的部分国有股股权定期出售给特定投资人,使国有股逐步实现上市流通。国家采取这种方式既可及时套现资金,又可以使国有资产增值。
第二、股票回购。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购回国家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然后注销。
第三、缩股流通。缩股流通是指上市公司将现有的国有股按当初发行价进行并股,转由战略投资基金持有,然后上市流通。战略投资基金持有的国家股及法人股,在第一年内不得出售,从第二年起必须提前6个月公布拟出售股票种类及数量;国家如果要退出某些行业或公司,可以将股份全部出售给战略投资基金;如果不想退出,则可以长期持有,保持相对控股:
第四、拍卖。对于国家来说,拍卖可以及时兑现资金,虽然拍卖成交由市场来定,但国有股设定一个不低于净资产的起价,国家不会因此造成损失。
第五、股权转伎权。具体办法是由上市公司把国有股权转为债权上市公司因此而形成的债务,既可以分期偿还,又可以通过可转换债券形式上市交易,具体转演比例由上市公司根据自身情况确定。
(二)加强量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功能,引入中介机构的监督机制
1、加强董事会的监督功能。在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过程中,上市公司基本上建立了董事会组织,在公司的重大事务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职权行使的过程中,人们往往把它的职责仅仅定位在决策上,仅仅把董事会当作决策机构来对待,而忽视了它的监督功能。具体表现在:(1)董事长和总经理兼任比例过大。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的二合一虽然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创新自由度,但却降低了对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的有效性。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分离可以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有利于其发挥有效的监督,使总经理加强对相关利益主体尤其是股东的关注。(2)董事会成员自身监督能力差。据调查,具有高学历(指硕士或硕士以上研究生)董事的公司所占的比例不够高,仅为42.896,而高学厉董事过半的比例更低;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形成被社会广泛认可的、具有竞争性的职业市场,因而造成董事自身监督能力差。
基于我国公司董事会在监督方面的现状和暴露的同题,应进行如下的改革:(1)加强董事会监督意识。要求人们在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的同时,进一步弦调其监督功能,监事会共同建立事前和事后、内部和外部相呼应的监督机制。同时还应通过职业市场等途径提高董事自身素质。(2)调整董事会的结构。在董事会中应设置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其中还要设置一定数量代表中小股东的董事,以保证监督功能的实施。(3)董事长与总经理应该分设。董事长是最高的决策层的主要责任者。总经理是最高执行层的执行者。决策制定后,董事长带领的董事会应对总经理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监督。防止出现背离决策的行为,两者职责分开.便于相互制衡。
2,加强监事会的监督功能。监事会是法人治理结构中单独设置的功能单一的机构,它既不参与决策的制定,又不参与决策的执行,它唯一的职责是监督、但在具体的监督过程中存在的何题很多:(1)改制后的国有企业中设立的监事大多来自原企业,他们和现任的董事长、总经理存在传统上的上下级关系,受传统体制的影响,他们对董事长和总经理只有服从,没有监督,监事会成了董事会的附属.造成监事会空壳,(2)监事会成员自身监督素质较差。对于企业改制后设立的监事.人们普遍认为是一个荣眷职务,于是原企业退休的党委成员、工会主席,退休的国家行政干部等。被委以监事这一“闲职”,这些监事由于本身不具有专业技能和管理经验,缺乏监督意识,不具备监督的基本素质,造成监事会监督不力。(3)出现监事和董事趋同化。由于大股东垄断监事选任的权力,容易出现近亲繁殖,出现监事和董事利益的趋同,造成监事不监督现象。造成内部人控制,侵害中小股东利益。
转变观念,主动服务
只有思想解放,观念转变,将“服务”作为立馆的根本,放在最重要位置,不断进行服务领域拓展,改变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增加专业性,对接市场,城建档案工作才可以不断地做大做强。一是城建档案工作需要为城市的规划、建设以及管理主动提供大量的依据、咨询和决策信息。二是主动介入围绕城市进行规划建设的业务,将馆内的藏声像档案进行数字化基础管理工作,积极提供各种形式服务工作。三是将现存馆藏的城建档案声像及信息等资料通过城各种陈列开放活动,积极宣传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成就,为社会提供广泛地利用服务。拓宽服务的范围,并改变服务方式。一是充分整合档案资源信息,建立城建档案的信息管理系统,增加档案利用效益及水平。二要深层次挖掘城建档案所蕴藏的各类信息,开展各类信息数据的汇总统计工作,对城乡建设工作提供各类基础信息,三要是建立网站,加强城建档案馆和社会沟通的能力,使大众能方便地获知城建档案工作的信息资源,把服务作为工作出发点进行开展,这才是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创新发展之路。
加强基础性业务建设,提高城建档案馆的整体管理水平
要不断增强馆藏建设。档案是一个档案馆的根本,所以进一步增加馆藏依旧是今后很长一时间的工作重点,在重视各类工程竣工时的档案收集同时,也要进一步地加大收集规划编制和建设系统过程的档案资料,例如市政设施、土地房产、人防、管线、防洪等各种重点防护工程的资料和应对突发事件所急需的档案资料收集,而且要将这些保障性的措施和城建档案工作的法制建设职能及其体系的建立进行一并考虑,使其能够统一规划和解决。进行城建档案工作的人员要主动积极地开展工作,运用各类宣传工作,使得有关单位积极将向我们进行档案报送。做好城建档案的现代化管理技术培训工作,能充分应用城建相关专业的学科知识。对城建档案的工作者来说必须要求其既要懂城建档案的管理知识,也要有能力进行实地操作,而且了解工程建设知识,是一种复合型交叉类人才。这就需要我们的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及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尽快地适应现代化发展要求,不断进行知识更新,掌握现代化的管理知识和专业化的标准方法。所以,在城建档案的培训工作当中,对城建档案的业务人员需加大新知识理论应用、新技术设备和新方法的培养以及城建档案管理的信息化知识运用建设培训。增强业务人员对现代化知识技术的掌握运用,不断提高整体队伍的知识水平及业务能力,增强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素质,树立勤奋工作、无私奉献、合作团结、积极进取的精神状态风貌。
推进城建建设信息化,加大收集管理地下管线和重要工程
积极推进城市建设的信息化管理,力争将城建档案馆设置为城市的建设信息中心。城建档案信息的资源管理是一个城市所有建设中最为集中、全面和丰富实用的信息宝库,经过一个很长时间的积累和发展才可以形成一定规模。档案馆要充分发挥自身资源信息、技术人员优势,开展创造性工作。加强地下管线的档案信息收集与管理,努力将城建档案馆建设成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中心。加强各种城市地下管线的档案管理,作为城建档案馆重要内容。加强两个方面工作:一加强管线档案管理机制建设,将各种管线的建设档案信息都收集进馆;二加强管线的档案信息管理,使管线档案信息力争得到最充足开发利用。大力加强对城市建设中重要工程、重要数据的收集,将城建档案馆建设成为城市建设重要数据备份中心。城建档案部门应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做好重要工程档案的收集管理,包括重点建筑、管线、人防、防洪、军事等工程的档案收集管理。在集中管理的前提下尽可能实现数字化,特别是对结构、消防、能源供给、给排水及各种流向等内容进行高效数字化管理,确保紧急状态下能够及时提供使用;二是加强与政府公共安全和应对突发事件机构的合作,严格执行有关安全保密规定,做好重点档案备份安全保管工作,建立紧急情况下重要工程档案的利用机制都和受损恢复机制;三是加强对重点工程档案的研究分析,提高重要工程档案研究利用能力和水平,培养相关高素质专业人才,为制定应急预案和抢救方案提供服务。
【关键词】;人的全面发展理论;理工科大学生;人文精神
一、人的全面发展理论对培育高校理工科大学生人文精神的理论支撑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人的全面发展是人的发展之最高目标,是现实人类总体和每个人充分自由的发展。它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人的能力的全面发展。在谈到人的能力全面发展时,马克思常用的表述是“发挥他的全部才能和力量”。在谈到全面发展的人的能力时,恩格斯说这是“各方面都有能力的人。”人的能力主要指人的劳动力、社会交际能力、管理力、科技研究能力和艺术创造能力等。它是人们具有的表现、实现和确证自己的社会本质的内在力量,是其他能力形成和发展的基础。
(二)人的自由个性的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发展是人的本质力量发展的集中体现,也是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内涵。人的个性是人与人的特性方面的差异,如行为特点、爱好、性格、心理、气质等。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人的独特性发展。没有差异就没有个性,马克思强调人要“独创的和自由的发展”;二是人的自主性发展。马克思把人的个性叫做“自由个性”,就意味着,只有独立才能自由,只有自主才能自由,只有自由才有个性。
(三)人的社会关系的全面发展。人的本质在于其社会性。作为现实的人的本质,是由其所处的社会关系的总和来规定的,并且随着社会关系的变化而变化。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的全面发展就是人的社会关系的全面发展。马克思指出:“社会关系实际上决定着一个人能够发展到什么程度”。只有社会关系的丰富性和处在社会关系中的人的丰富性都得到实现,人才能有实现全面发展的社会条件。
(四)人的主体性的全面发展。马克思一再说:“人始终是主体。”主体性是指凭借自己的综合素质与实践活动而处于支配地位,成为主人的人所具有的特殊属性,是人在实践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目的性、自主性、能动性、创造性等。人的主体性的全面发展不但指其特殊属性的充分发挥,而且指人成为自然界的主体、社会的主体和自我发展的主体。这是人全面发展的重要条件。
(五)人的价值的全面实现。在哲学里人的价值形式主要有:个人对社会的价值、社会对个人的价值和自我价值。三者是辩证统一的。对个人来说,只有对社会有所贡献,个人才能更好地享受;对于社会来说,只有重视个人的需要,才能强调个人对社会的贡献。人的全面发展最终要体现在人的价值的全面实现上。
二、人的全面发展理论与高校理工科大学生人文精神培育的关系分析
(一)人的全面发展理论对理工科大学生人文精神培育的理论指导意义。在人的素质结构中,思想道德素质是人的核心素质,它决定着人的其它素质的方向和性质,它要求培育理工科大学生人文精神,不仅要提升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还要兼顾大学生其它方面的发展。人的全面发展理论还为理工科大学生人文精神培育提供反思的视角。理工科大学生人文精神培育做的效果如何,存在哪些问题,皆可以以“是否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标准来衡量。
(二)理工科大学生人文精神培育对于人的全面发展理论的意义。理工科大学生人文精神培育是人的全面发展的实现路径之一,其最终目标是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人文精神培育的目标涉及到大学生人生观、价值观、他们的道德意识、道德观念等。人的全面发展的关键点则在于素质的提高。大学生人文精神培育的实践成果也可以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人的全面发展理论。
三、人的全面发展理论视野下高校理工科大学生人文精神培育的实践路径
(一)端正思想观念。传统教育重传授知识,轻培养能力。培养理工科大学生的人文精神,要转变旧观念,确立新的人才观、质量观,把培养人文精神当作培养目标中的重要指标,把能否培养出真正具有人文精神的理工科大学生,作为衡量学校理工科教学质量、教师教学水平的重要标准。一个学校要把人文精神的培养真正落在实处,就要既形成积极的舆论,又要加以深入研究,以提高水平、加大力度、强化思想和行为的自觉性。
(二)优化校园文化氛围。校园文化对于陶冶学生性情、提升境界、升华情感和内化人文知识的作用很突出。校园的第二课堂活动具有独特的教育功能,它能够优化校园环境,提高学生的文化品位和审美情趣,陶冶学生情操,增强学生的集体荣誉感,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还能达到教育和自我教育的目的。可以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经常邀请名校的人文学院专家学者或其他大师级人物来校讲学,定期开展人文讲座,进行深层次的人文知识的探讨;利用各种大学生社团活动,丰富大学生的文化生活。
(三)提高课堂教学质量。课堂是培养人文精神的重要阵地。这里既有培养人文精神的课堂观问题,又有优化课堂教学的问题;既有教学内容问题,又有教学方法问题。教师应该牢固占领课堂这个培育人文精神的阵地。
一、标题
题目有三个要点:一是选题要小;二是选题要专业;三是选题要新。
选题太大是很多同学失败的原因。小到什么地步:本科生,到一个具体条文的立法、司法或执法;硕士生也不要大于三个条文以内的立法、司法与执法。当然,也可以是法律条文中的一个概念。
但无论如何,本科生与硕士生不要来一个制度的设计。在一万字或五万字内完成一个制度的设计,一般而言,不可能。网络法律问题研究、公司资本法律制度研究等,是一本书的题目,太大。题目大了,就避免不了一大二空,就难以实在了。
社会问题与法律问题不是对应的,社会问题不能做论文题目。这就是选题专业的问题。如“人肉搜索”的法律问题研究,这个题目不专业,因为它涉及民商法问题如侵权责任、涉及刑法问题和行政法问题。选这种题目表明,你还没有确定你想研究什么,你还不知道其中法律问题的复杂性。在法学上,只有具体到部门法上的制度,才有可能成为专业的、详尽的研讨。你应当先将一个社会问题对应于某一个具体部门法制度。
选题最好在新的领域,因为从中容易发现新法律问题与新解决方案。新领域没有开发过,容易找到空白处,填补空白是最容易的事情之一了。诚实信用原则等选题,至少问题已经老了,你难以发现新的问题,也难以找到新的解决方案。容易开发的已经被人开发了。对新手而言,新领域的选择是很重要的省力技术。不过,老手不应当太赶热闹,东一枪西一炮、专门选热点问题去写,是很忌讳的事。老手可能更应当注重传统领域特别是主流制度的突破。
题目字数不能太多。所有标题都这样。如果多了,说明你提练得不够:你还没能简明扼要地表达你的问题与解决方案。
二、摘要与关键词
摘要是文章的要点、亮点的摘编。
它与中心思想不同,因为可以是亮点与要点。与中心思想相同的是,它能够表达文章的中心思想。本选题在当今形势下如何重要、本文将如何论述或论述什么等,不是摘要,只是选题的重要性与研究思路等,别搞错。
文章的标题相加,往往就是你的摘要。如果不是这样,要么是你的摘要不摘要,要么是你的标题缺乏连贯性。摘要为文章提供了框架和指导。老手往往是先写摘要再写正文的,因为只有这样,才做到了先理顺宏观思维,再展开细节。
关键词是文章讨论的关键性专业词汇,包括核心术语、制度与理论。
它往往在文章标题之中,如果不是这样,那么,要么你的标题不准确,要么你的关键词有错误。
关键词一般3-5个,多了说明你的文章太杂。注意,即使是创新很大的文章,也最好只有一个新术语和一个新理论。否则,太新了人家受不了。
三、提纲
其格式和内容一般如下:
一、什么现状与什么问题
(一)现状(存在弊端的现状)
(二)既有的文献(对策)及其缺陷
(三)本文拟讨论的问题与思路
二、分析问题(找出对策失败的原因并寻求破解)
三、解决思路(正面论证自己的模式或路线)
四、实施方案(立法、执法或适用的具体建议)
对此提纲,有几点说明:
任何人写论文,必须要遵守这种提出问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基本模式。日后熟悉了论文写作的方法,可以对此有所变化,但内在的思路总是这样的
反对没有问题就开始写作的做法。如今写教材也不能那样了。
提纲必须有直观性,即仅仅从提纲就能知道作者的核心思想、逻辑与写作进路。如果不能这样,提纲就失败了。
提纲必须具体,不要用“现状与问题”之类的题目,而必须写出具体的现状与问题,下面也是这样。论文的标题必须具有特别性,即不是别人能用的,不能用于其他论文的。有同学喜欢用“国内文献、国外文献”之类,这种标题任何论文都能用,是没有特别性的。
注意,将中外既有研究写入第一部分的文献综述中,不搞专门的比较研究,更不作为一大部分。如果你觉得中外研究太多,在文献综述中写不下,那不是写不下的问题,而是你所确立的问题不明确,以至于自己都不能把握什么是真正相关的文献。简言之,文献太多,说明选题太大,无法把握核心。里程碑式的文献是极为有限的!
四、文章第一部分:必须综述文献再提出问题
第一部分最前面,可以写一个选题的缘由。也就是选题的重要性之类。千万别在这部分说正文的内容,也不将这部分写得太长(200字以内,最好的50个字左右),也不要在此提出问题。这只是一个引子。
对新手而言,第一部分最好按如下顺序写:现实问题(如银行存款丢失)、作出的判决书或具体行政行为、相关法律制度(国内外)、关于某一问题的既有观点综述(国内外),既有观点的问题,本文想研究的问题,研究思路。
在以上内容中,要注意的是:
第一,现实问题不等于本文想研究的问题,对策(即文献)仍然没有解决的问题才是真正的问题。很简单,很多现实问题已经有了很好的解决方案,至少你无法提出新的观点。再说,现实问题可以从社会学、经济学等其它学科去研究,你无意于此。
注意,现实问题不是真正的问题,判决与执法的问题不是真正的问题,法律制度的问题也不是真正的问题,只有既有解决方案的问题才是你真正的问题。银行存款丢失不是真正的问题,相应的法律制度有漏洞也不是真正的问题,判决书的问题也不是真正的问题。为什么?可能人家早已给出了上述三个问题的解决方案。往往如是!激动地发现了一个问题,可是这个问题已经被人家解决了,而你却发现自己没有可以超越他的新方案。
第二,必须有文献综述(即国内外既有观点、立法、适用等的述评),指出其不足,本文的真正问题才能产生,才有自己论文想阐述的问题。否则,无法得到本文所研究的问题。即使开始了研究,也可能毫无价值。文献综述最核心的部分往往是对现实与法律制度问题的既有解决方案。文献综述包括简述、评与转三方面。述,介绍其观点;评价,说出文献的发展脉络。述要简洁准确;评要说出后一个文献与前一个文献相比,观点的进步或退步之处。在评价的后面,要对所有文献作出总结,即转。这种转,往往是肯定其贡献,指出其不足,转向自己的想讨论的问题。
既有的司法、执法文件等,这是必须综述的。否则,你只是关注了现实问题,而没有关注它的解决方面的现状。
法律制度也是文献。这是立法现状与历史方面的文献。有人将国外的制度与观点放在后面的比较法研究之中,这是很多学生的做法,比较之后得出启发。这样是不好的。国外的做法也会有问题的,也是需要评述的,它不能直接成为我们的标准。
只有你发现了他人解决方案的问题,才找到自己真正的问题,才能开始真正意义上的论文写作。
文献综述是重要的,它可以避免重复劳动和狂妄。苏力曾经高呼法学论文应当注意尊重前人成果,要作注释。正是因为这样,学校往往将文献综述作为独立的附件上交。可是,这些年,我看到了很多无知无畏的做法:根本不作文献综述,或者根本不提出问题。这就太可怕了。试想,没有综述前人的观点,你的观点是什么呢?是前人没有的观点,还是重复?只能是傲慢与偏见啊。也有同学作了文献综述,但将之放在附件之中,而文章之中没有,这就无法理解了。还有些同学不作文献综述,直接提出问题,就开始写作,那也太可怕了。更有同学,根本不来文献综述和问题,直接像编教材那样写作,那就不是论文了。
在上述文献综述的基础上,你应当指出既有文献的问题,从中选出一个问题作为本论文的问题。恭喜你,你有了自己真正的问题,你的论文可以开始了。你应当说一下下文的研究思路,让人明白你是如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
于此再次强调,任何没有认真作过上述文献综述的人,他的所谓论文不是真正的学术论文。它无法区分于闲聊与酒桌上的议论。
应当说,任何正规的论文应当如上,但是,从高中的论文开始,我们就学会了横空出世,这确实是一个根深蒂固的恶习。我愿意告诉我的朋友、学生和后辈:不要那样,人应当尊重前人的观点,这是不自欺欺人的基本功,也是我们作为人生存的标志所在。
此后晚辈要讨论任何严肃话题,都应当知道,你先说别人有什么样的观点,他们的观点有什么好与不好,再谈你自己的观点,你不要将别人的观点暗暗当作自己的,你是一个独立的人,你应当有自己的观点。否则,去做点别的事情吧。
本科生很难指出文献的缺陷,也不太可能提出自己的观点?经常听到如此说。我不太赞同。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观点,这是一种本能。只是现今的教育不重视这种本能的开发,才导致只会记忆。退一步说,局部性建议总会有吧?这也比横空出世好一万倍。
科斯曾经说,那些混乱抄袭之作,最好付之一炬。据说杜牧晚年刚刚生病,就将自己的诗作焚烧了大部分。
五、第二三部分:深入的论证
分析人家观点缺陷或失误的原因,特别是其后match理论基础的缺陷;提出自己的解决理论,进行论证。
这就是分析上一部分提出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理论(而不是具体方案)。
如果上文提出的问题足够准确,这两部分是容易把握的。
具体分析的方法应当找一两篇好论文来学习。
这两部分要注意:问题、分析问题、解决理论三者应当对应,不一定一一对应,但必须对应;要运用各种新的、具体的理论来分析和得出你的解决理论,例如程序独立性价值理论、刑法谦抑性理论、关系契约理论等,要从既有的法理学或部门法理学理论之中推理出你的理论,而不是简单的“我觉得”、“我认为”,也不能仅仅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等过于抽象的理论得出你的结论;最好在每一自然段前面或后面给出中心句;自然段之间必须环环相扣,不能有大的跳跃;从几个方面论证时,这几个方面的分类要周延,分类本身要有依据(为什么是这三个理由而不是另外的三个或四个?)
六、最后:具体解决方案
根据上文解决问题的理论,给出法律制度包括立法、司法、执法等上的具体解决方案,写出方案名称、内容、特点(与既有方案的比较)、与其它方案的关系(如与现有制度的关系,重新立法还是法律解释?)、方案的可行性等。这部分要具体。
七、论文的规范性
有注释且内容规范。作者、作品、所在刊物年期或出版社和时间、译者、页码等。注意查找文献时一次性记录下来。
文章内容必须具有可分性,即文章的内容或观点要么是自己的,要么是别人的,要能区分,反对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文风。
关键词:保赔保险保赔协会立法完善
一、我国保赔保险的立法现状及其存在问题
保赔保险是保障与赔偿保险的简称,主要承保船东在营运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因此引起的费用和船东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这主要包括船舶侵权责任如污染责任、碰撞责任等,合同责任如货物责任、拖带责任、对海上旅客人身伤亡的责任等。其中,海上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已成为其最重要的承保对象之一。
我国现行立法中对于保赔保险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虽然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以下简称中船保)作为经中国政府批准的船东互相保险的组织,是依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国家民政部注册登记为全国性社会团体并由此依法享有社团法人资格的,但是依据现行法它却不具有保险组织资格。因为我国《保险法》作为一部商业保险法,仅仅承认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保险组织形式,而保险公司以外的其它保险组织也只有农村保险合作社被获得承认,因此依据现行法中船保尚不具有保险组织资格。
由此可见,尽管在理论上保赔保险属于海上责任保险,但是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它无法适用《保险法》和《海商法》相关规定。因为一方面,《保险法》明确规定只适用于商业保险行为,但保赔保险并非商业保险行为;另一方面,海上保险作为财产保险的一种类型,理论上属于商业保险范畴,因此《海商法》关于海上保险的规定同样无法适用于保赔保险。所以,尽管保赔保险在理论上被当作保险尤其是海上保险的一种类型,但是它却无法适用《保险法》和《海商法》,而只能被当作是一项合同从而适用关于合同的法律规范。
由于保赔保险无法适用《保险法》和《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因此保赔保险只能适用《合同法》、《民法通则》等关于合同的一般规定。但是,保赔保险作为海上责任保险合同,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有着许多重要的区别,因此单纯适用《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的规定不仅可能无法解决问题,也可能不够妥当、合理。因此,现行法关于保赔保险的立法存在漏洞,有予以补充和完善的必要。
二、我国保赔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完善
对于保赔保险的立法漏洞可以通过法学理论和法律解释的方法来解决。法学上关于漏洞补充的方法有很多,如习惯、法理或判例等。[1]由于我国并不承认判例的效力,因此我们只从习惯和法理两方面探讨这一问题。
首先,依习惯,保赔保险是作为海上保险尤其是海上责任保险来处理的,这无论是在我国保赔保险的实践中还是在国际保赔保险实践中都是如此,因此保赔保险应当适用海上保险的一般规定。
其次,由于现行法关于保赔保险的立法漏洞为一公开的漏洞,因此依法理进行漏洞补充时应主要采用类推适用的方法进行。依据“相类似案件应为相同之处理”基本原理,对于保赔保险应适用与其最为类似的事物的规范,由于在现行法律体系中与保赔保险最相似的类型是海上商业责任险,因此保赔保险可以类推适用上述关于海上商业责任险的规定。
不过,由于保赔保险所具有的特殊性及其会员封闭性,类推适用关于海上商业责任险的规定可能并不完全符合保赔保险的本质要求。例如,保赔保险中关于会费的约定与商业责任险的保险费的确定不同,因而关于海上商业责任险保险费的规定不能适用于保赔保险。另外,保赔保险当事人还可以依约定来排除相关法律的适用。因此,在不违反强行性规定的情况下,保赔保险首先应依据保赔保险合同的约定来处理,接着是《合同法》、《民法通则》等关于合同的一般规定;如果不能解决的,则应类推海上商业责任险适用《保险法》和《海商法》的相关规定。
三、我国保赔保险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
通过理论的方式并不能彻底解决保赔保险的立法漏洞,因此必须通过立法完善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保赔保险的立法完善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关于保赔协会的立法,另一个则是关于保赔保险合同的立法。保赔协会的目的在于提供保赔保险保障,保赔保险是由保赔协会而不是其他的保险人来承保的,因此二者是相辅相成、合二为一的,必须将两者联系起来进行探讨。
从理论上来说,通过立法来解决上述问题可以有许多选择。有学者认为,目前至少有四种方法:一是借鉴英国立法例,修改《公司法》、将中船保这类担保/保证有限公司规定于《公司法》中;二是借我国《海商法》修改之机,增补海上保险合同的种类,明确保赔保险合同的内容;三是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单独立法,另行规定中船保这类相互保险组织;四是将中船保界定为互益型经济团体,以区别于普通的社团,赋予其独立的公司法人地位。[2]
上述观点中,第一种和第四种方法在目前是行不通的,因为我国与英国对于公司的定义和要求并不一致。在英国,通常认为法人与有限责任是公司最本质的属性,公司一般是指负有限责任的法人,因而英美法所指的公司不仅包括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还包括非盈利性的公司,保赔协会登记的保证有限公司即属于此类。[3]但是,依据大陆法的理论,公司必须以营利为目的,相互保险公司并不构成真正意义上的公司。[4]我国现行《公司法》对此虽然并没有直接规定,但是从《公司法》第5条的规定中完全可以看出其对公司应具有营利性目的的肯定。[5]因此,除非是对现行公司法体制甚至是整个法律制度做根本改变,否则我国《公司法》是不会规范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的。这样,中船保作为非营利性团体,就不可能取得我国公司法人的地位和资格。因此说,第一种和第四种方法在我国根本行不通。
相对来说,第二种和第三种方法在理论上是比较切实可行的,而且两种方法结合起来效果会更好:
1.保赔协会的立法完善
按照《保险法》第156条的规定,采取单独立法方式来赋予中船保以保险组织地位和资格是目前较为妥善的方法。
首先,通过国务院行政立法的方式来赋予中船保以保险组织的地位和资格较为可行。一方面,法律的制定程序比较复杂,另一方面现行法关于保险合作社的规定即是由国务院采用行政法规的方式订立的,因此以行政法规的方式来赋予中船保以保险组织的地位和资格更加可行。
其次,应该赋予中船保以相互保险的组织形式,而不是保险合作社的组织形式。虽然学者们对于相互保险与合作保险之间有无区别的态度并不一致,但从国际惯例来看,保赔协会通常采用相互保险这一组织形式。采取相互保险的组织形式既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和经验,也便于对外的交流与合作,增强我国保赔协会的国际竞争力。
2.保赔保险合同的立法完善
通过单独立法的方式可以赋予保赔协会以保险从业的资格和能力,但这并不足以解决保赔保险的立法规范问题,因此还必须通过对《海商法》的修订,在“海上保险合同”一章中加入有关保赔保险的内容。有人认为应该在《海商法》第12章“海上保险合同”中加入“第7节:保障与赔偿责任保险”,规定保赔保险合同的定义,保赔协会的法律地位、入会、合同的主要内容,会费的支付,第三人直接诉讼以及协会内部关系协调等内容。[6]笔者以为上述做法是可行的,但是规定如此之多的内容则值得商榷。因为保赔保险除了是一种保险合同外,它还是一种会员合同,保赔协会所具有的会员封闭性决定了它的排他适用性。因此,法律应该给保赔保险以更多的自由,就像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85条所做的一样。过多的条文和规定限制只会与保赔保险和保赔协会的性质相抵触,从而限制保赔保险的正常发展。因此对保赔保险的立法必须既考虑到对其进行规范和约束的必要,又要考虑到它的特性和发展要求。
基于上述考虑,采用英国的做法仍是目前较为合理的选择,不过这并不意味着照搬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规定。一方面,以现在的眼光来看,该条规定有些过于原则性和简单,难以适应新的形势的需要;另一方面,该条关于相互保险的定义也有些过时,因为尽管在实质上仍然是一种相互保险的经营模式,但保赔协会已经取得了独立的法人资格,保险是由保赔协会提供的,会员的保险索赔等事项是向协会提出而不是向会员提出的。
因此,我国保赔保险的立法应该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规定的基础之上做进一步的完善。首先,应该对保赔保险的定义做一科学合理的描述,以确定保赔保险的范围及其法律适用。其次,鉴于保赔协会的会员封闭性,对于有关会员的入会、保赔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对会费的支付方式等内容则法律不予规定,而是由当事人自己解决,除了强行性法律规定外,可以排除相关法律的适用;但是为了解决其间可能存在的纠纷,还应该赋予协会和成员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内部纠纷的权利。最后,在涉及到第三人利益方面,例如通过先付条款、仲裁条款等禁止第三人的直接诉讼时,法律应规定上述条款不得对抗第三人依法享有的直接请求权。
参考文献
[1]梁慧星著:《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69页。
[2]安丰明:《船东保赔协会法律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4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82~186页。
[3]梁建达编著:《外国民商法原理》,汕头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20页。
[4][日]末永敏和著:《现代日本公司法》,金洪玉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7~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