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秀范文 审批管理论文

审批管理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3-03-22 17:39:08

审批管理论文

审批管理论文第1篇

近年的新闻传播活动中,报刊审读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1988年,新闻出版总署颁发了《关于加强报纸、期刊、图书审读工作的通知》,确立了审读工作的地位。之后,在面对我国报业市场化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时,审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上世纪90年代,审读进入学术研究的视野。1992年,《报刊之友》创刊后开设了“审读探索”专栏,对审读工作的开展提出了很多有益的建议。2000年4月,薛耀晗著《报刊审读初探》一书由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作为第一本关于报刊审读的书具有一定的开创价值,有评价称其出版“初步形成了报刊审读理论体系”。2008年7月,广东人民出版社出版了王首程的《报刊审读》一书,此书对我国报刊审读的理论和实践进行了一番系统研究。按照王首程先生的定义,报刊审读是各级政府报刊管理部门组织资深的新闻工作者和专家学者,运用科学的方法,从报道原则、内容导向、编校质量和出版规范等方面对报刊出版物进行阅读,并提出分析与评价意见,供政府报刊管理部门决策思考的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报刊行政管理制度。唯一被收入CSSCI论文库中,与报刊审读相关的文章是2004年刊登于《中国出版》第11期,名为《大力加强报刊审读工作,更好地为监管工作服务》的文章,作者就如何提高审读工作的整体水平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此外,随着学界对媒介批评研究的日渐活跃,审读也由于和媒介批评千丝万缕的关系引起学者们的关注。关于审读究竟应不应该纳入媒介批评的研究范畴进行讨论,学者们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可是,到目前为止,“报刊审读”与“媒介批评”这对概念依然未能明确区分,关于两者的关系,学者们的观点主要有三种:认为报刊审读是媒介批评的一种具体形式、认为报刊审读不能作为媒介批评的表现形式及认为报刊审读不能简单地归人媒介批评的范畴。

作为学者们的一家之言,上述看法都有其存在的理由。但是,在文献的梳理中,笔者发现一些暧昧不清或是自相矛盾的地方,颇引人思考。由此可见,报刊审读之于媒介批评不是个不证自明的问题。它的归属,关系到媒介批评的基本概念体系,也关系到理论建构的基本问题。审读由报刊开始,因此,本文选择报刊审读作为研究对象,从报刊审读与媒介批评的概念及范式上,推而广之,对审读究竟是否属于媒介批评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二、报刊审读和媒介批评的相同点

报刊审读首次纳入媒介批评的轨道,源于刘建明先生的《媒介批评通论》。他认为“媒介管理的批评在内涵上和报刊审读有诸多重合之处,因此宣传部门的阅评就是报刊审读。”内涵上的诸多重合暂且不论,单看学界早已达成共识的媒介批评的核心概念即“价值判断”与报刊审读的“评价意见”的相通之处,即知它缘何会被纳入媒介批评的范畴。而且两者都是成文后发挥效用,诸多审读文章通过网络等渠道发表之后,也是质量颇高的批评文本。但是,在对“媒介批评”自身概念不明晰、理论构建尚未完成之时,即把报刊审读冠以“中国特色的媒介批评”之名,既不够有说服力,也没能使问题得到解决。在讨论了报刊审读和媒介批评的相同点后,笔者也对两者的不同点进行了考量。

三、媒介批评与报刊审读的不同点

1、二者的主体地位不同

审读主体与审读客体之间的关系是行政机构与新闻媒体的关系,审读机构有强大的支撑力量在支持。1988年11月,新闻出版总署颁发了《关于加强报纸、期刊、图书审读工作的通知》,对审读工作进行了全面的部署。1990年11月,新闻出版署在重庆召开首届报刊审读工作研讨会,对审读的重要性、必要性、内容、方法等进行了初步研讨。2001年,通过全国报刊审读工作会议的召开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审读工作的通知》的,报刊审读的重点、提高审读质量的方法、建立审读的网络系统等有了明确规定。2002年6月,新闻出版总署召开了全国报刊管理工作会议,对加强和改进审读工作再次提出了新的要求。根据新闻出版总署的统一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新闻出版局都成立了报刊审读小组,陆续配置了一定数量的专职审读工作人员,并聘任了一批兼职审读专家,初步搭建了报刊审读网络。

2005年9月30日以前,报刊审读工作一直是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有关文件为指导。2005年12月1日起,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重新修订的《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正式施行。两个规定第一次以行政规章的形式,确立了审读在报刊管理中的地位,明确了审读工作的职责与程序。这使得报刊审读的权威性和强制力大大提升,并由于制度的确立而成为报刊管理部门依法管理报刊出版的行政依据和基本手段。

媒介批评的主体,是指从事媒介批评的个人和组织。组织体系是监督和批评媒介的制度保证。西方的媒介批评组织主要来自如下几个方面:行业外的批评组织、媒介行业内部的批评机构、新闻委员会及业内专业组织。由于把媒介批评视为除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和行业自律的第四种监督媒介的力量,媒介批评组织始终强调其独立性。他们所做的价值判断没有行政强制力可言。批评家群体算是媒介批评主体中的一支重要力量。由于他们具有“文化能力”,将大众传播媒体作为研究对象,其批评与见解往往会受到传媒和社会的重视,并产生一定的社会效果和人们的尊重。但是他们的价值评判依然没有绝对权威性和强制力。这也就是为何媒介批评的一些主题一直轰轰烈烈、热热闹闹而被批对象却久批不倒、依然如故的原因。

2、二者的依据及侧重点不同

中国内地虽然至今没有专门的新闻出版与广播电视的国家法律(Law),但由政府机构在立法部门监管下制定的行政管理法规已较为完备,对出版物进行审读的依据就是这些行政命令(ad-minisratlve order)。1988年,新闻出版署就在《关于加强对报纸、期刊、图书审读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了审读工作的6条标准,涵盖了思想政治、出版秩序、版面综合、刊登广告、社会效益、内部管理质量等报刊出版工作的方方面面,并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及时提出阶段性的审读重点与要求。依法审读是审读活动必须坚持的一个原则。

现在,报刊审读工作主要以内容导向管理为重点,围绕是否依法出版、方向是否偏离出版宗旨和编辑方针、内容是否违反出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编校质量是否符合内容要求,刊登广告是否违反有关规定来展开。违规出版现象是报刊审读工作在日常审读活动中重点关注的内容。除内容导向外,出版规范也是审读重点关注的问题,包括出版形式规范、语言文字使用规范、编校程序及方法规范、印刷质量规范等方面。

西方社会媒介批评的内容主要侧重于媒介文化研究,学术界把媒介作为 一种文化现象加以考察,学理化是其鲜明的特征。对不同文化研究派别的理论与方法进行继承的同时,研究者也继承了其批判的姿态。既然是把媒介视为一种文化现象,它有哪些途径,每一种途径基于什么样的假设,问什么问题,采用什么分析方法,这些问题很难有统一的标准。它也没有绝对正确的范式。除了受阶级意识的影响与制约,它也以人类社会永恒的准则为指导,包括正义、理性、道德等等。国际学术界经常使用的媒介批评范式呈现出以下两种倾向:文化主义和结构主义。

最早的媒介批评形式在美国被称为“报业批评”(criticism nfthe press),主要侧重于对报业的伦理批评,随着时间的推移,批评逐渐走向系统化,演变为“新闻批评”(criticism of the iournalism),研究者的思路也在不断开阔。如今,媒介批评小到新闻报道的手法、传播内容的伦理批评,大到媒介内容的社会意义,都在其讨论的范围之列。

当前我国媒介批评的理论建构仍然滞后于实践,学理化的范式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根据暨南大学刘薇硕士论文《我国媒介批评的现状与思考》中的定量分析,我国当前的媒介批评主要以政治标准、伦理标准、专业标准和法律标准为主。内容方面,涉及到业务探索、虚假新闻、职业道德、社会责任等二十个主题,关注到了媒介发展的宏观、中观及微观层次,其中以对媒介违反专业规范、道德规范、价值规范的行为和现象等中观层面的内容为主要诉求点。

3、二者的操作流程不同

“报刊审读”在操作流程上非常注重程序,作为组织,它必须对“两头”负责。一次完整的报刊审读活动的程序有以下几个步骤:接受委托一阅读样本一发现情况一初步判断一研究论证一提交报告一管理决策一审读反馈。其中管理决策即是指管理部门根据审读员提交的书面审读报告,做出相应的决策,对媒体作出相应批评或处罚。如对不按照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登记的开版出版的,要提出批评并责成其立即更正,如果发现某一新闻媒介出现严重错误,如舆论导向问题、政策宣传问题等,将会采取严厉的措施责其纠正,甚至处以查封、停刊的惩罚。根据石峰《大力加强报刊审读工作》中的数据,“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各地新闻出版局通过开展审读,对20种严重违纪违规报刊给予停办或停业整顿的处理,对100多种报刊给予了通报批评。2002年全国共查处违纪违规报刊116种。2003年全国共查处违纪违规报刊161种。2004年上半年各地已经查处违纪违规报刊75种。”而审读反馈是给予管理机构和媒体交流的机会,反馈的途径多种多样,包括电话、邮件、走访、座谈、下达审读通知、编发审读简报等等。审读反馈的主要目的在于能通过交流弥合审读和被审读之间的分歧,增进媒体对审读的理解。

媒介批评由于没有行政强制力,因此管理决策这一步骤可以略去不计,反馈交流也不常出现。媒介批评在操作规程上没有严格的程序性,也没有过分完整的管理制度,因此在具体操作中,不同的媒介批评组织的模式与流程也不尽相同。学院派的批评意见通过各种媒体进行发表,韩国的媒介批评组织“韩国新闻伦理委员会”会将批评结果刊登在由韩国言论研究院编印、韩国唯一的新闻界刊物《新闻与广播》的“审议”专栏里;美国报纸内部设立的媒体监察员会每天听取读者投诉。有时对供职的报纸进行批评,有时则针对读者批评进行申辩,还常就重大新闻学问题如客观性、隐私权等进行讨论。

4、二者的功能和价值追求不同

审读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出现,对刚步入市场化进程的中国报业起到了重要的督促作用,但它也是一项基础性的监管手段,其功能在于更好地完成党和政府对新闻事业的监督管理。石峰先生认为,“做好报刊审读工作是维护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需要,是维护文化安全的需要以及繁荣报刊产业的需要。”报刊审读沟通了媒体与主管部门,管理者通过报刊审读,期望报刊为社会提供持续正面、正确引导的重任。在政治导向、政策导向、思想导向、生活导向、审美导向、科学导向上为管理者服务。其社会功能表现为控制、管理和协调功能。

《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中总结道:“放眼未来,新闻自由只能以一种可以问责的自由而继续存在。”媒介批评就是对媒体的一种约束,它被赋予了专业自律的性质。美国新闻史上,媒介批评对新闻专业主义的建立起到过积极的作用。可见媒介批评也具有维护媒介权利的作用。

随着媒体自身权利的扩大和激烈的市场竞争,媒体本身出现的问题越来越多,独立的媒体监督机构所发挥的媒介批评角色是促进传媒业健康发展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因素。批评是为了建构。它守望媒介的价值正义,富有人文理想,力图实现社会公众对媒介的独立评判和全面监督,使新闻媒介成为社会公器。

审批管理论文第2篇

一、因公出国(境)的原则

(一)因公出国(境)人员必须选择最经济、合理的往返路线,不得随意中途停留或绕道,不得擅自从香港过境,尤其是出访西欧国家的团组,未经批准,不得临时增加出访地。

(二)党政机关干部不得参加非系统上级主管部门组团的出国(境)考察、培训。

(三)党政机关干部二年内一般不得重复出国(境)(除招商人员外),对担任非领导职务和已退休的党政干部原则上不再安排出国(境)。

(四)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审查审批部门将取消其出国任务或停止办理再次出国手续。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

二、审查审批部门

区委组织部和区外事办是本区党政机关干部因公出国(境)审查审批部门。区委组织部负责人员的审查工作;区外事办负责任务的审核工作。

三、审查审批办法

根据市政府的统一要求,为使因公出国(境)任务具有计划性、针对性和实效性,要求各经济部门于每年底上报下一年度的出访任务计划,由区外事办负责汇总初审。经区外事办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书记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区外事办负责将出访任务计划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正式列入我区年度出访计划。

(一)列入年度出访计划的出国(境)人员审批办法:

1、派遣单位的请示件经分管领导审签后,分别报送区委组织部和区外事办审核。

2、出访任务经区外事办领导审核后,报区外事办分管领导审签。

3、区外事办负责将出访任务的有关材料转报市政府审批。

(二)未列入年度出访计划的出国(境)人员审批办法:

1、派遣单位的请示件经分管领导审签后,分别报送区委组织部和区外事办审核。

2、区管领导干部出访任务需经区委组织部部务会议和书记办公会议讨论通过,部管干部出访任务需经区委组织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

3、区外事办分管领导视讨论结果审批出访任务。

4、区外事办负责将出访任务的有关材料转报市政府审批。

(三)未列入年度出访计划的招商人员,按列入年度出访计划的出国(境)人员审批办法予以办理,其中正局(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需经区主要领导审签。

四、审查审批的几点要求

(一)出访任务初审和出访人员预政审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1、参加区外组团的出国(境)人员,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组团的文件(通知)或外方邀请函及译文(要求本土发出,列明出访人姓名、身份、出访任务、出访时间、在外停留时间及费用承担等内容);

2、出具分管领导审签的请示件;

3、将《宁波市临时因公出国(境)人员出访呈报表》分别报送区委组织部一份和区外事办二份,出访呈报表需经派遣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并加盖公章。

(二)根据各派遣单位上报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提交区委组织部部务会议和区委书记办公会议讨论,待讨论通过后,区委组织部负责将《因公出国(境)报批结果通知单》送区外事办。

(三)待出访任务批件或确认件下达后,视出访人员历次出国(境)情况,由派遣单位负责填写《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一式三份或《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一式四份报送区委组织部审查,办理护照、签证的有关表格报送区外事办审核。

审批管理论文第3篇

吉林省发改委从《决定》下发开始,就着手相关配套文件起草工作,初步完成了《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吉林省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讨论稿,并征求了各市州意见,修改后分别征求了省直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又先后在委主任办公会上组织各处进行了讨论。今年,省委省政府做出了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按照扩权精神,我们对投资体制改革的几个配套文件又重新进行了修改。省政府正式出台这几个文件,还要履行一定的程序,需要一个时间过程。为确保文件正式出台前这一过渡期内项目前期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影响我省新增投资500亿元目标任务的完成,我们准备在过渡期内项目前期工作程序暂按这些管理办法试行,如果将来与省政府批准的正式文件有出入,以正式文件为准。同时,这几个办法在试行过程中,如果发现什么问题,请随时向我们反馈,以便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另外,对于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建设项目的审批方面,我们也准备出台一个管理办法。2004年,我委就参照国家发改委《政府投资条例(草稿)》,起草了《吉林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今年1月,国家发改委对《政府投资条例》又下发了征求意见稿,我们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待国家的《政府投资条例》出台后再进行充实完善。目前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可以参照以往的审批办法进行,并在实际工作中要按照国家的一些新的要求不断进行调整。

一、投资及项目管理权限的下放给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带来的变化

按照吉政发[2005]16号文件,我省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前期管理共下放了3个方面的权限。一是关于政府出资项目的管理,由原来的由县(市)报地级市再报省审批,全部下放为由县(市)审核,直接报省审批。二是关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由原来的全部报省审批改为核准,同时明确除国家有明文规定由国家和省进行核准的项目外,其余全部实行属地化管理。三是关于除利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以外的所有项目的管理,既不实行审批,也不实行核准,全部按属地实行备案管理。这方面投资及项目管理权限的下放,实际上是紧紧围绕下放项目的审批权,实施项目的核准制和备案制而提出并出台的,这是扩大县(市)管理权限和实施投资体制改革相结合的一个综合成果。由此,也给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带来了一系列的重大变化,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

一是方式的变化。以往项目的前期工作是,无论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如何、无论它的规模大小如何,都要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否则项目不准进行建设,前期工作只有1种方式,就是审批制。这次改革后,就是要还给企业充分的自,将一种方式改变为3种方式: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一个项目到底是用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中的哪一种开展前期工作,是我们应该首先把握的问题。总体上讲,就是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项目,适用于审批制。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适用于核准制。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也不属于重大和限制类项目,适用于备案制。

二是环节的变化。按照以往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要求,项目前期工作共划分为5个环节,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其中前4个环节属于前期工作阶段程序。从2002年国务院下放管理权限后,取消了开工报告审批,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只剩下3个环节。这次改革后,对于审批、核准、备案3种形式,前期工作的环节各不相同。对于审批制,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包括5个环节,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资金申请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审批,其中,前期工作是前4个环节。对于核准制,只有一个环节,即企业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对于备案制,也只有一个环节,即企业项目备案申请的确认。

三是政府部门审查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在以往实行审批制时,政府部门要对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产品方案、建设条件、市场预测、场址选择、技术设备工程方案、原材料供应、投资估算、融资方案、财务评价、国民经济评价、社会评价、风险分析等全部进行审查评估。这次改革后,对于审批制的项目,政府部门对于上述内容不仅仍要进行审查和评估,而且要比以往审查和评估更加严格。而对于核准和备案的项目,则审查和评估的内容减少了许多,政府只对项目的产业政策、社会效益、资源利用、环境影响和经济安全等5个方面进行把关,至于企业的投资效益如何,产品的市场前景如何,都由企业自主进行决策,政府部门不再进行干预。

四是管理权限的变化。这次改革前,在项目管理权限上,我省执行的是省政府1996年下发的《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暂行规定》(吉政发[1996]14号),按照这一《规定》,我省的项目管理权限划分是:总投资在3000万元及其以上的项目由省审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不需要省解决资金或平衡生产建设条件的,由各市(州)审批;需要国家及省解决资金或平衡生产建设条件的,一律由省审批。县(市、区)的审批权限,由市(州)自行确定。这次改革后,按照审批、核准、备案3种形式,管理权限各不相同。审批制的管理权限是建设项目使用哪一级政府的资金进行建设,就由那一级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如果项目使用多级政府性资金,一般遵守从上至下的原则。这方面国家还有许多具体的规定。有一些利用国家资金的项目,按要求可由省里进行审批,国家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审批制也要遵从国家一定时期的宏观调控政策,比如目前党政群团企事业单位的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无论资金来源如何,都需要省政府进行审批等。核准制的权限是要遵从《吉林省报国家和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要求。《核准目录》是省政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和颁布的。《目录》中所列项目,都是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目录》中,明确了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省、市(州)、县(市)的核准权限,同时,《目录》也要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备案制的权限是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另外,除延边州外,在各地级市和各县(市)的管理权限方面,变化最大的是上报权限的变化。以往由省审批的项目,都是由县(市)报地级市再报省,这次扩权后,对于应由省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县(市)项目可以直接向省行文上报,但同时要抄报地级市备案,以便于各地级市能够掌握本地区项目的总体情况。延边州应由省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由县(市)报州再报省。

二、如何落实投资权限下放及项目管理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

落实投资权限下放和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具体来讲就是实施好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过去我们对审批制了解的多一些,现在实行的审批制其内涵也发生了一些变化,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工作内容则多是新提出来的。

(一)项目审批制

1.审批制的适用范围

要了解项目审批制的适用范围,首先要掌握一下政府投资的概念。政府投资是指在我国境内使用政府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以及有关的投资活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含国债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外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政府投资按照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宏观调控需要,分别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等投资方式。审批制的适用范围是,只要使用了上述所列的政府性资金的建设项目,都要采取审批制。

2.审批制的环节

这次改革后,项目审批制的环节有5个方面,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资金申请报告和竣工验收。

(1)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是审批制的第一个环节,项目建议书阶段是投资前对拟建项目的一个总体轮廓设想,主要是从宏观上来衡量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同时初步分析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对于项目建议书编制的要求是:比较复杂的项目,要求要由有相应的工程咨询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来进行编制,对于比较简单的项目,可以由项目法人自己进行编制。项目建议书上报之后,可以不经过论证环节,由项目审批部门按有关决策程序进行研究后,直接进行审批。

(2)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最关键的环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就是一种投资决策,在这个阶段,要求我们对准备建设的项目的产业政策性、市场需求情况、建设外部条件、生产条件、工艺技术条件、投资效果、环境影响等方面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研究、论证和评价。可研报告要求要有相应的工程咨询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进行编制。在审批可研报告前,要委托有评估论证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在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同时,要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由土地部门对新征用地进行审批,由规划部门对有关的规划方案进行审批等等。

对于比较单一的项目,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合并审批,深度要达到可研报告的要求。

(3)初步设计

对于初步设计的审批,主要是从设备选型、工艺流程、土建工程、生产配套设施和投资概算等方面对工程项目的实施进行全面具体的审查。初步设计也要求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编制。初步设计在批准前,也要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审查。

(4)资金申请报告

今年6月,国家发改委了第31号令,正式实施《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办法》要求,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几项内容: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政状况;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项目招标内容等。同时,资金申请报告应附的文件包括: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等文件。对于资金申请报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包括:是否符合预算内投资资金的使用方向,符合有关工作方案的要求,符合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安排原则,提交的相关文件是否齐备有效,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是否基本落实等。

(5)竣工验收

项目建成并投产运行后,由项目法人单位编制竣工验收报告,由项目审批部门对项目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和鉴定,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竣工验收的依据是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

3.审批制的管理权限

对于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的项目,按照资金的投入方式不同,管理方式也有所区别。对于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全部由国家发改委审批可研报告。对于采用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的,包括长期建设国债投资,按资金数额和比例进行审批,其中,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中央预算内资金超过2亿元,或不超过2亿元,但超过30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由国家发改委审批可研报告,资金申请报告不再单独报送,其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报告由国家或国家授权省发改委审批。其他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其余各环节由省发改委进行审批。

对于使用省预算内资金的项目,参照国家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其中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全部由省发改委审批。采用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的,按资金数额和比例进行审批,其中,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省预算内资金超过500万元,或不超过500万元但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30%的,由省发改委审批;其余项目,省发改委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二)项目核准制

1.核准制的适用范围和管理权限

核准制的适用范围是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对于这类项目,各级政府在一定时期要颁布一次《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目前我们所使用的是国务院颁布的2004年版本,我省也制定了《吉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在目录中,明确了应核准的项目范围以及省、市(州)和县(市)的核准权限。如果项目属于政府颁布的《目录》中的项目,就要由项目核准机关进行核准。

2.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按照核准制要求,项目法人单位只需要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需报国家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有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要颁发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总体上看,报告的编制深度基本要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但与可研相比,项目申请报告更加注重社会效益、资源的总体平衡和对环境的影响等,而不再更多地研究项目的投资效益。

项目申请报告在报送时,应该附带一些文件,包括: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只有这些附加文件齐备,才能向上报送。

3. 项目申请报告的申报程序

对于需要省核准或初审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的申报程序大致有以下几个层面。

(1)省直项目,直接向省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2)市、县(市)所属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市、县(市)政府项目核准机关初审并提出意见,向省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其中县(市)政府项目核准机关初审并上报的项目,应同时报送所在市项目核准机关;市、县(市)所属其余应核准的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市、县(市)政府项目核准机关进行核准;延边州所属应由省核准的项目,由县(市)报州再报省;应由延边州及所属县(市)核准的项目的管理权限,由州里自行确定管理办法。

以上项目中,应由国家核准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并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3)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如果按目录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可以直接报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在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时,应附上省发展改革委意见。另外一种是按目录应由省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省项目核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

4.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

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初审和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将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如果认为没有必要,可以直接下达核准意见。

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需要征求同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要向同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要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视情况实行专家评议。

5. 核准内容及效力

项目核准机关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核,就是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地区布局合理;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同时,项目核准机关在对项目进行审核时,要按照原国家计委9号令规定,对项目的招标事项同时进行核定。

项目核准机关下达的核准意见的效力,也就是核准文件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它是办理项目建设下一步所有手续的一个个通行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有进行项目核准后,申报单位才能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对应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可以说这是项目前期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三)项目备案制

1.项目备案制的适用范围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适用范围是:除政府审批的投资项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之外的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都要实行备案制。

2.备案制的管理权限

备案制的管理权限国家已经全部下放到各省,国家发改委只是对备案工作进行全面指导。我省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作,由各级政府的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在管理权限上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省市县三级进行备案。对于总投资额20亿元及以上特大型项目、中、省直单位的建设项目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备案。其余项目由市州、县政府的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备案。

3.备案的内容和程序

建设项目备案是一个前置条件,是项目单位在办理前期工作各项批准文件中的第一道程序。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在建设前,项目单位首先要按备案管理权限到相应的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备案。备案的程序与以往的审批办法相比,进行了最大限度的简化。省发改委统一制定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项目法人单位只需填写《申请表》,并出具证明企业法人身份的企业营业执照,报给发展改革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主要对企业上报的《申请表》进行以下几方面的审核,就是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即期宏观调控政策;符合行业准入标准;符合应予备案的项目范围。

发展改革部门做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后,要下发正式文件。省发展改革委专门在网站建立一套项目备案系统,无论是省里还是市(州)、县(市)发改委准予备案的项目,都要在这个网站进行网上公告,这样便于掌握全省项目建设的总体情况,以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信息查询,达到信息资源共享。

审批管理论文第4篇

一是领导高度重视。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张少军书记要求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落实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加大跟踪和行政问责力度。陈先运市长要求各部门抓紧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建立服务承诺“倒逼”机制,着力打造最优营商环境。

二是健全审核机制。在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中,建立三方审查机制,强化审核论证和集中联审。市编办、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抽调人员成立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审核办公室,分组对各部门提出的清理意见进行初审,并多次汇总讨论研究;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联席会议集中听取了审核汇报,对审核办公室提出的初审意见进行集体研究和集中联审。

三是部门协调配合。编制部门在工作中结合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进一步分析梳理各部门承担职责情况;法制部门在审核中注重依法行政,严格论证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律法规依据;监察部门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监督监察,确保工作开展实效。各部门协调配合,认真组织研究论证,及时沟通清理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协调推进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和取消、下放工作。

二、明确标准要求,精心组织实施

一是明确工作目标要求和清理范围。市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清理和取消、下放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临政办字〔2013〕126号),明确本次清理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范围是全市42个相关部门、单位以及8个中央、省垂直管理部门,共包括246项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其中,市政府各部门实施的216项,中央、省垂直管理部门实施的30项。明确了工作目标,市政府各部门清理和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力争将市级行政审批事项逐步压缩到100项以内。

二是严格执行清理和取消、下放标准。制定出台了7项清理标准,全面梳理行政审批事项。需要予以取消的共有4项:对于没有法定依据的审批事项和国务院、省政府明令取消的审批事项一律取消;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予以取消;长期未实际实施、取消后不影响社会管理的,予以取消;通过质量认证等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或行政相对人能够自主决定的,予以取消。需要予以取消或调整的1项:对于虽有设定依据,但与实际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取消或调整。需要予以调整的1项:对于一个审批事项需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原则上按照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和权责一致的要求进行调整。需要予以下放的1项:对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由设区的市级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可以由市级以下机关实施的,按照方便行政相对人、便于监管的原则,予以下放管理。

三是规范程序抓好工作落实。首先,各部门主要领导组织研究,围绕“三定”规定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充分论证,依照标准按时提出了部门意见;其次,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审核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专家及管理相对人对市直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逐部门、逐项审核论证,分成2个审核小组分组对接相关部门,提出了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处理建议;再次,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对处理建议进行了集体研究和集中审核论证;最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向社会公告保留、取消、下放和调整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三、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工作实效

一是完善监督检查制度。重点监督检查行政审批事项是否得到彻底清理和取消、下放;引入市场机制的审批事项是否落实到位;保留的审批事项是否建立了规范的责任制度和监管机制以及审批效率是否提高;审批事项公开、审批监督制度是否落实。通过重点检查、全程监督,不断加强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高政务服务水平。

二是加大指导督导力度。在清理过程中,市编办组织专门人员按照“三定”规定梳理各部门承担的职责,从编制工作角度严格把关;市法制办组织专业人员重点研究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律法规依据和部门规章要求,确保依法行政。同时,市政府把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和取消、下放工作进展情况纳入全市服务企业“四比四看”和“政策措施落实年”活动督导内容,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确保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审批管理论文第5篇

序号

法条

版本2016年7月修改版本

法条

版本2018年12月修改版本(现行版本)

修改前

修改后

修改解读

修改前

修改后

修改解读

1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环评审批不再作为核准的前置条件。

第十九条

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取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仅保留审批权。

2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增加了环境影响评价不合规的类别,以及降级或吊销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处罚,同时明确了罚款金额。

第三十二条

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编制单位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处罚力度加大,涉及处罚智能部门及人员增多,将对环境影响评价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对环评文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将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改为备案,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和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事中事后监管。对监督管理、责任追究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赋予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更强有力的监管武器,将对相关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3

第十七条第二款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

不再将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作为环评的前置条件

第二十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

进一步方管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资质要求,加大主管部门的监管力度、质量考核力度加强。

4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取消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预审

5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审查小组提出修改意见的,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增加了根据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等规定,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6

第十八条第三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

7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审批管理论文第6篇

关键词:毕业设计;教学模式;过程支持;管理系统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2-5913(2007)13-0014-04

1基于网络的毕业设计教学模式的研究背景

目前,由于学校合并、搬迁、多校区、教师居住分散、师生相距远等现状,给师生之间、师师之间、师管之间的沟通带来许多不便,给教学管理带来许多新问题,增加了难度、影响了效果。毕业设计是整个本科教学中最重要的实践环节,备受重视。但目前的毕业设计(论文)管理仍停留在人工阶段,存在着很多弊端。如中原工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毕业设计遵循师生双向选择的原则、教研室和系的两级审批制度,过程大体如下:老师申报、教研室审批、系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设计题目介绍、组织学生申报、老师选择申报自己题目的学生、对落选的学生组织进行第二次申报。在毕业设计尾声的毕业答辩中,需组织学生申报公开答辩、通知公开答辩安排、小组答辩教师分组、小组答辩学生分组等。该过程的人工管理方式存在如下问题:

(1) 整个过程繁琐、涉及人员多。计算机科学系的指导老师分布在全系三个教研室和系里三个办公室,外加学院其他部门、校外一些毕业设计基地和一些企事业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由一个教研室操作整个环节,难度越来越大。如通知所有指导教师很不方便;寻找指导教师的公共空余时间给学生介绍题目几乎不可行;通知校外学生很不方便;学生选题需要多次调整,容易造成遗漏、错误;师生交流不方便;不能很好地控制进度等。故人工管理往往会使毕业设计环节陷入混乱。

(2) 随着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学生规模的扩大,寻求毕业设计多元化途径势在必行。计算机科学系提倡学生在校外进行毕业设计,用校外资源弥补校内资源的不足。为保证校外毕业设计的质量,加强对校外毕业设计的管理,制定严格的审批制度。学生申请手续发传真到系,经系和教研室两级审批后,向学生确认。由于学生时间不同步,该工作往往持续时间长,工作非常繁琐,耗费大量管理人员的时间。

(3) 对校外毕业设计的学生,须配备校外校内量为指导教师,两位教师无法沟通,校外指导教师不了解学校的要求和规定,校内指导教师的要求和通知等信息往往不能及时到达校外学生。造成校外毕业设计监管不力甚至失控的情况。

在强调实践能力培养的今天,毕业设计环节备受重视,原有人工管理模式已远远不能适应和满足教学要求,有必要寻求一种适应新形势的教学模式,以解决现存问题、提高教学质量。因此,我们利用网络的跨越时空的优势,探索出一套基于网络的毕业设计教学模式,将整个毕业设计教学环节中的工作搬上网络,让学生、老师、审批领导、管理人员等能同时面对同一环境,进行高透明度、高效率、高效能的工作,提高了毕业设计这一非常重要的实践环节的综合训练质量。为落实该教学模式的实施,我们配套开发了一套毕业设计过程支持与管理系统,本文将通过该系统来介绍基于网络的毕业设计教学模式。

2毕业设计过程支持与管理系统功能结构

以毕业设计教学环节所有参与人员的需求为系统的功能需求,图1给出了系统的总体功能结构。

系统用户分为:学生用户、指导教师用户、领导(教研室主任用户、系主任用户、审批专家用户)、管理员用户。系统根据他们各自的需求,分配相应权限,设置不同的功能。

(1) 学生用户功能:选择申报题目;查看审批表、任务书;汇报进度(可上传程序);留言;资料归档;论文评阅;公开答辩申请(由教研室主任选定候选人,系领导确认);请假(指导教师同意后,打印,交系里审批备案)。

(2) 指导教师用户功能:①毕业设计题目申请。审批前教师可对自己提交的毕业设计题目审批表进行添加、修改和删除,审批后学生即可申报其课题。②教师选择学生。教师根据学生填写的申请理由从申报学生中进行选择。③由教研室主任确认教师选定的学生。确认后,学生不能再申请,教师也不能再修改,但教研室主任有权修改和调整学生。④学生确定后,教师可以填写任务书。⑤在整个毕业设计过程中,支持教师检查学生进度;批准学生请假;回复学生留言;检查论文、译文、文献综述(可反馈意见);支持师生双向留言。⑥检查学生最后上传的各种资料。⑦打印各种表格(审批表、任务书、毕业设计题目清单、学生申报表等)、资料归档。

(3) 教研室主任用户:除普通教师的功能外,增加以下功能:确认学生选题,修改学生选题,通知,文件(规范、模版、要求等),确认公开答辩人选。

(4) 系主任:除普通教师的功能外,增加:审批题目(当不批准时,需要填写审批意见,批准后有权修改审批表),批准公开答辩人选,通知,文件。

(5) 其他功能:毕业设计题目;打印各种表格(审批表、任务书、毕业设计题目清单、学生申报表等);各种计算、统计和总结;资料归档。

3数据存储设计

本系统也是一个毕业设计综合数据管理系统,所要处理的数据主要包括教师信息、学生信息、毕业设计选题审批表、任务书、系统参数、学生申请表、进度汇报表、留言、评阅表、资料归档表、请假表、公开答辩申请表、公告、通知、文件表在内的各种数据字典和模板。所建立的主要数据库表及其结构设计如表1~表13所示。

4主要功能模块

4.1用户登录模块

系统用户分为教师和学生两大类,具有不同权限,分别登录。教师用户中的教研室主任、系主任、审批专家身份及其权限由管理员设置。

4.2普通教师模块

教师可以在教师操作主界面中完成毕业设计过程中的所有工作。点击“题目申请”按钮,进入毕业设计题目申请功能(如图2a所示),教师填写毕业设计课题审批表,提交系统待审批。经领导批准后,该课题即可被学生选择,教师可以挑选报名的学生,实现双向选择(如图2b所示)。教师在此还可完成任务书的添加、对学生的指导、学生进度的检查、留言、论文的评阅等功能。

4.3高级功能模块

系领导、教研室主任或审批专家的主界面中除具有普通教师功能外还具有“高级功能”按钮,对应其高权限功能,如图3所示。在此,审批专家可以对教师申请的课题进行审批,并提出意见;可以确定参加公开答辩的学生;可以打印报表等。教研室主任可以对师生的双向选择结果予以确认。

4.4学生模块

在学生主界面,学生首先要选择毕业设计课题,否则不能进入其他功能。选择题目界面如图4所示。学生可以选择任意一个课题,但当某个题目选择的人数超过规定人数时,不能被学生再选择,题目变成红色。题目为棕红色表示已经达到题目要求的人数,但未超过3个,提醒学生该题目已有较多人选择。

学生选择课题时可输入其申报理由,如现有基础、兴趣等供指导教师参考。学生选完题目后,经教师选择确认、教研室审批后,才最终生效。这时,学生就可以点击其他功能,进入毕业设计过程,如查看任务书、汇报进度、查看留言、提交论文、提交公开答辩申请、上传资料等。

5系统对毕业设计环节的作用

在毕业设计教学环节中的应用实践表明,本系统对毕业设计环节的执行和质量有很大的改进。

(1) 将毕业设计过程由多次反复的局部循环过程变为线性过程,简化了过程操作和管理。

(2) 形成毕业设计过程的闭环管理:各阶段工作均有及时的信息反馈,如审批信息、学生的评议信息,甚至学生对毕业设计题目及指导教师的想法,有助于教师提出更受学生欢迎的高质量课题、改进指导质量。各级领导的实时监控,能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对策。

(3) 对毕业设计题目自动:在本届毕业设计题目和以往三届毕业设计题目中,杜绝了多年重复题目不断的现象。

(4) 对毕业设计环节自动总结:根据学生评议和各项统计信息,生成从题目涉及的技术分布、所用语言和工具情况、指导教师结构、毕业设计执行过程情况、学生对教师和题目的满意度等多方面进行总结。

(5) 减轻了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负担并提高了档案管理质量,彻底杜绝了人工管理的资料不完整和严重不一致的现象。

5结束语

以基于网络的毕业设计教学模式教研项目成果形式出现的毕业设计过程支持和管理系统,已成功地在中原工学院计算机系应用三届,对毕业设计的前期工作如题目申报、学生选报、领导审批等发挥了作用,对师生在毕业设计的进行过程中发挥着有效的支持作用。系统有效解决了毕业设计环节中的时空问题、交互问题、信息反馈问题、实时监控问题、资料归档问题等。从使用结果来看,确实方便了用户工作、提高了工作效率、改善了工作效能、提高了毕业设计质量。

参考文献:

[1] 鲁保富.论毕业设计(论文)中的创新能力培养[J].高等理科教育,2003,(1):91-94.

[2] 刘继红.谈高校毕业设计(论文)质量滑坡及其提高的对策[J].中国高教研究,2000,(3):84-85.

[3] 杨天怡,霍丹群,何敏.新形势下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工作的探索与实践[J].中国高教研究,2000,(11):72-73.

[4] 刘健.本科毕业设计过程管理的探索[J].电气电子教学学报,2005,(10):110-113.

审批管理论文第7篇

第二条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取水许可管理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第二章取水的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提出取水申请。

第六条申请取水并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当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七条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第八条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情形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由水利部规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技术依据。

第十条《取水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包括:

(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二)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四)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五)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采利用地下水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取水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分别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接受申请材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转报流域管理机构。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审批机关为不同流域管理机构的,接受申请材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时分别转报有关流域管理机构。

初审意见应当包括建议审批水量、取水和退水的水质指标要求,以及申请取水项目所在水系本行政区域已审批取水许可总量、水功能区水质状况等内容。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取水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取水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以及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危险排除或者事后10日内,将取水情况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取水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开始取水前向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提出申请,经其同意后方可取水;涉及到跨行政区域的,须经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取水。

第三章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第十六条申请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采利用地下水的,由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中,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取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地下水的,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第十七条取水审批机关审批的取水总量,不得超过本流域或者本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

在审批的取水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的流域和行政区域,不得再审批新增取水。

第十八条取水审批机关应当根据本流域或者本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核定申请人的取水量。所核定的取水量不得超过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取水量。

第十九条取水审批机关在审查取水申请过程中,需要征求取水口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

第二十条《取水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不予批准的情形包括:

(一)因取水造成水量减少可能使取水口所在水域达不到水功能区水质标准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三)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四)退水可能使排入水域达不到水功能区水质标准的;

(五)退水不符合排入水域限制排污总量控制要求的;

(六)退水不符合地下水回补要求的。

第二十一条取水审批机关决定批准取水申请的,应当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水源地水量水质状况,取水用途,取水量及其对应的保证率;

(二)退水地点、退水量和退水水质要求;

(三)用水定额及有关节水要求;

(四)计量设施的要求;

(五)特殊情况下的取水限制措施;

(六)蓄水工程或者水力发电工程的水量调度和合理下泄流量的要求;

(七)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的事项;

(八)其他注意事项。

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审批机关为不同流域管理机构的,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联合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第二十二条未取得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的,申请人不得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第四章取水许可证的发放和公告

第二十三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四)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

(五)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由不同流域管理机构联合签发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材料。

第二十四条取水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后20日内,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由不同流域管理机构联合签发的,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联合核验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对验收合格的,应当联合核发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同一申请人申请取用多种水源的,经统一审批后,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区分不同的水源,分别核发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取水审批机关在核发取水许可证时,应当同时明确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并书面通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按照《取水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延续取水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取水申请书;

(二)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以及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在取水许可证届满前决定是否批准延续。批准延续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不批准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或者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其中,仅变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名称(姓名)的,可以在原取水许可证上注明。

第二十九条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一)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改变的(因取水权转让引起的取水量改变的情形除外);

(二)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的;

(三)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

(四)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处理措施发生变化的。

第三十条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取水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且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尚未届满的,经原取水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取水审批机关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告其上一年度新发放取水许可证以及注销和吊销取水许可证的情况。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取水,可以委托其所属管理机构或者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水,可以委托其所属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或者下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向其报送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流域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按水系向所在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本行政区域该水系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第三十四条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并报水利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下达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五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其本年度的取水情况总结(表)和下一年度的取水计划建议(表)。

水力发电工程,还应当报送其下一年度发电计划。

公共供水工程,还应当附具供水范围内重要用水户下一年度用水需求计划。

取水情况总结(表)和取水计划建议(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制定。

第三十六条取水审批机关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当年取水计划。

取水审批机关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的取水总量不得超过取水许可证批准的取水量,并应当明确可能依法采取的限制措施。

第三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开始取水前30日内,向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其该年度的取水计划建议。取水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及时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年度取水计划。

第三十八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因扩大生产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报经原取水审批机关同意。

第三十九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取水审批机关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核定的退水量,在规定的退水地点退水。

因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致使退水量减少的,取水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期满无正当理由不改正的,取水审批机关可以根据年度取水计划核定的应当退水量相应核减其取水量。

第四十条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商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根据流域下一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水库蓄水量,按照总量控制、丰增枯减、以丰补枯的原则,统筹考虑地表水和地下水,制订本流域重要水系的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或者枯水时段的调度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下达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或者枯水时段的调度方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所辖范围内的水量调度工作。

蓄水工程或者水力发电工程,应当服从下达的调度计划或者调度方案,确保下泄流量达到规定的控制指标。

第四十二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技术标准要求的计量设施,对取水量和退水量进行计量,并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核准,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

利用闸坝等水工建筑物系数或者泵站开机时间、电表度数计算水量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率定。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取水设施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退)水量:

(一)未安装取(退)水计量设施的;

(二)取(退)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提供或者伪造取(退)水数据资料的。

第四十四条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应当按月或者按季抄录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实际取水量、退水量或者实际发电量,一式二份,双方签字认可,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和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各持一份。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绝签字的,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查验,记录存档,并当场留置一份给取水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十五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对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改进用水工艺或者方法,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和再生水利用率。

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流域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由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用水情况;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将由其所属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用水情况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的2月25日前向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本行政区域相关水系上一年度保有的、新发放的和吊销的取水许可证数量以及审批的取水总量等取水审批的情况。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流域水系分区建立取水许可登记簿,于每年的4月15日前向水利部报送本流域水系分区取水审批情况和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

(二)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

(三)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

审批管理论文第8篇

2003年初,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将在“两会”之后大范围推开的消息,通过各种渠道迅速流传于社会。

应该说,在社会公众普遍渴望减少市场经济“看门者”,增加“清洁者”的大背景下,政治体制改革,特别是作为政府管理社会、管理经济重要手段的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必然是今后相当长时期的一个大热点。

静观过去20多年,我国政府职能日渐增强,机构不断膨胀,地位日趋显赫,行政权力的行使甚至到了没有界限可言的地步。难怪去年国务院65个职能部门一下清理出近5000个审批项目后,舆论一片褒扬声。但也有专家尖锐地指出:取消的大多是不收费或少收费的。

记者:去年,国务院65个职能部门和单位清理审批项目4800多个,同时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对各自掌管的审批项目进行了初步清理,一些地方还着手进行了第二轮、第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由于这次审批改革是行政机关自己革自己的命,难免有下不去手的时候,留下自己的主打“经营项目”,减下的多是人们平常就不怎么知道或是些费力不讨好的项目。对这样的改革方式,人们多少有些担心。

杜钢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在中国入世过程中提出的。1998年、1999年中国政府要加快入世谈判进程,于是2000年,改革审批制度的问题就被提了出来。因为在入世的多边及双边谈判中,对方几乎都提出这个问题,说我们的行业管理审批环节太多,重复太多。因此,中国政府便承诺要减少审批。

实际上,这个问题的提出也是市场经济体制自身的需要。市场之所以能够被地方政府分割,靠的就是审批。通过各种审批环节排斥外地的产品、外地的人员、外地的服务。这样,2001年一个旨在推进审批制度改革,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的国务院下属机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成立了。这年底,中央又成立了一个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并很快了实施措施意见。要求2002年6月以前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先把自己的审批项目清理一遍,你刚说的就是第一批要取消的。

记者:也就是说,审批改革的第一步是部门自我清理。

杜钢建:对第一批部门认为该保留而国务院审批办认为该取消的项目,在第二批做处理。在第一批清理的项目中,大量的属于没有法律依据的项目,它们多是根据各部委的规章、部门文件、中央文件、党的文件设置的,有40%左右没有法律根据。严格地说,中央各部委的每个审批事项的设立都要有法律依据,这才是依法行政。第一批取消的还有一类就是重复审批以及过去计划时代遗留下的审批项目,长期没有清理。

我国政府管制的透明度较低。从中央到县级政府以及行政部门都拥有层次不同的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权力,半公开甚至是秘密的“红头文件”为数不少;一些地方自设管制措施,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大行其道……

就拿生孩子这样的小事来说,不跑上六七个部门,盖上七八个大红印章,你就甭想把孩子塌实地生出来。应该说,行政审批制度已成为我国各级政府管制的重要手段。由于行政审批事项的设定随意性强,各部门也是竭力通过这种方式扩张自己的权利范围。

记者:审批权作为一种特权,不能什么都能胡乱审一通,批一通。行政审批到底应该审些什么,批些什么,总得有个原则、有个标准吧。

杜钢建:我喜欢用四句话概括现行的政府体制弊端――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获利途径审批化,审批方式复杂化。最终目的就是“收费”。整个五级政府都有这个问题。政府权力被异化到部门去,在机构改革中你想调整都很难。原因是它通过审批这种方式形成了部门利益。可以说,审批改革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关键问题、核心问题。不从这个地方切入,整个政府职能是很难转变的。

记者:我们政府管理社会、管理经济,靠的就是各种各样的审批。况且,它也习惯了这种管理方式。

杜钢建:所以说,现在进行审批改革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只提“审批改革”还不够。

审批这个概念并不是一个有科学依据的概念,它只是一个易于大家理解的概念。怎么界定什么行为是审批,什么行为不是审批,没有标准。国务院审批改革领导小组的两个文件都没有敢对这个概念做界定。似乎凡是有“审批”字样的,如审批、审核、核准、登记可以算审批,除此以外还有什么行为可以算审批呢?似乎都可以算,但又有很多不能算。最后只得把它扩大,凡是经过政府点头同意的事项、行为都叫审批。所以,光进行审批改革还是不行的。我一贯强调,要深化审批改革一定要进行规制改革。规制是有理论依据的,审批只是规制的一个方面。政府管理社会用的该是规制手段。

记者:规制具体是个什么概念?

杜钢建:简单地说是八个字――通过规则限制自由。也就是,政府制定规则限制公民自由、限制企业自由。微观经济学的核心理论就是微观规制理论。它是过去20多年指导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政府改革的主要理论。规制手段有三大类,即处理申请的规制手段、增加义务性的规制手段、行政处罚的规制手段。各国政府管理经济、管理社会就是靠这三大类规制手段,共40多种。而我们进行的审批改革仅仅涉及到其中的1/6。也就是说,还有大量的政府行为没有纳入到清理范围内。

记者:就规制手段而言,全国有多少呢?也就是说政府管了多少事?

杜钢建:谁都说不清楚。我初步做了一个匡算,从规制手段事项的应用来看,五级政府最少有4800万规制事项。可以想见,即使持续搞审批改革,不进行规制改革,政府的职能也很难发生根本性转变。政府职能减不下去,减了若干个审批是可以的,但职能减不下去,意味着机构减不下去,人员减不下去。即使将人员减下去了,也会出现有事没人做的问题。

从规制职能看,我国政府目前的状况仅相当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20年前的水平。20年前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中央政府规制职能大概在3万件左右。韩国、日本都是这样。我们现在的中央政府也是3万件左右。像韩国、日本20年前就开始搞规制改革。日本每3年就有一个规制改革推进计划,已经持续了20年,到2002年底,其中央政府规制职能为2800件左右,韩国是3000件。砍了20年才砍了90%。所以,我估计我们还要进行15~20年的改革。十六大期间砍掉30%,十七大再砍30%,十砍30%,到就能保留10%的规制事项。到那时,政府机构改革基本完成,机构没必要进行大幅度的改革了,政府的人员、职能基本可以保持稳定,剩下的就是微调了。但现在要进行大幅度的机构改革,这是必须的。今年4月份新一轮的政府机构,我说至少要照着30%去砍,不然的话,20年后,很难实现小康社会的政府目标。

记者:这砍起来的难度还是很大的。

杜钢建:是很大。过去3年,我一直参加罗湖区及深圳市的规制改革方案制定工作。

记者:罗湖区的7顶大檐帽变成1顶贝雷帽是很有名的,2000年我们杂志还对此做了报道呢。

杜钢建:罗湖区率先在全国成立综合执法局的做法,在新一轮的机构改革中,很快就会推广。

刚才说到的规制改革对不少人可能还是陌生的,但若换个提法,叫管制改革,大家就清楚了。现在允许设置审批事项的,初步划出14个领域。总体上讲,凡是涉及公共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社会稀有资源配置的都可以设审批事项。但能在这14个领域设审批事项的还有个前提,首先是能够放给市场的就尽量放给市场,通过市场机制调整。其次是能够放给中介组织的,通过行业自律来调整。再次是能够通过市场化运做方式实现的(招标、竞标、拍卖等方式),就尽可能放下去。实在不行,才设行政审批事项。

从审批管辖权看,无论是普通许可、特许,还是认可、核准、登记,原则上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决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国务院各部门、地方政府的各个部门无权设置。目前的审批项目有80%是政府各个部门设置的,这样通过审批管辖权的界定,一下子就把设置审批事项的主渠道给限制住了。

四川彭州市出台了一个“群宴登记制度”,规定50个人以上集体吃饭的,要向政府打报告。原因是当地有传染病流行,于是防疫部门就提出病从口入,要把好吃饭关,就想出了这么个办法。此事绝非仅此一家,南方的其他城市也很有市场。奇怪的是,这类让孩童听起来都觉得好笑的事,为什么就能够堂而皇之地大行其道。我们的审批制度到底出了什么问题……

记者:小煤窑一出事就关停了,当初他们开工时也是经过审批的,这说明审批决定也带有很大的随意性。还有上面那个例子,都在证实着我们的审批制度肯定存在什么问题。

杜钢建:问题很严重,就拿北京蓝急速网吧来说吧,一出事,所有的网吧就都停了,进行整顿。但从审批上看,这是谁的责任?是政府的责任。因为政府没有及时给他们发放许可证。网吧审批本来属于普通许可范畴,普通许可原则上是不要数量控制的。但政府却把它作为特许行业来管理,于是便运用数量控制。数量控制的结果就是大批黑吧出现。大量黑吧的存在,为相关管理部门获取检查打点费提供了便利。

彭州的例子也是这样。这些都是典型的行为混乱,理论上叫规制强度混乱。就是说,在政府应该使用弱度规制手段进行管理时,它却用了强度,甚至是最强度的手段管理。

审批改革还有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缺少统一计划。一级政府进行审批改革要达到什么目的?不清楚。比如说通过这一轮审批改革,电信行业要解决什么问题,手机用户要达到多少,无线用户要达到多少,业务如何发展扩大,都要量化,要有一个统一计划。一轮改革,几年下去,对整个国民经济有什么影响,都要有个计划。遗憾的是,现在审批改革办就没人做这个事。日本的审批改革有个三年规划,执行之前,人们就知道完成了这些改革后,各个领域会达到一个什么目标,非常清楚。

从经济学角度看,每一项审批权都有它的经济价值。颁发一个许可证、颁发一个执照的经济价值相当于这个许可证、这个执照相关项目年收入的15%~25%。这也是为什么有人要拿批文、买卖批文、炒做批文的原因。所以多一道审批,多一道设租,就多一道腐败。对于这种特权的设立,该谁说了算,又由谁来监督呢……

记者:现在虽然明确了设置审批的14个领域,比如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利益、人身健康等项目,但是这样的规定范围仍显宽泛。就拿人身健康来说吧,很多部门都可以拿它当做自己设立某项审批项目的挡箭牌。由此就涉及到到底谁有权利来确定审批项目的立项问题。一旦审批特权确立后,又由谁来承担监督责任呢?

杜钢建:规制改革的基本做法是统一领导。首先中央政府要建立一个具有高度权威性和独立性的规制改革委员会,统一推进规制改革计划。该机构应当主要负责审议有关规制政策调整方向和规制制度改革的事项;审议有关新设规制或强化规制的审查事项;审议有关规制的登记和公布事项;审议有关规制改革意见的收集和处理事项以及对行政机关规制改善情况的检查和评估事项。规制改革委员会的权威性在于,未经该委员会的审查,国务院各部委不得新设规制或强化规制。需要新设或强化规制时,有关部委负责人必须提交规制影响分析报告。报告须说明新设或强化规制的必要性及实现其规制目的的可能性;被规制者要负担的成本和收益比较分析;是否有限制竞争的因素;所需机构人员及预算的支出等。委员会认为没有必要时,可以不同意新设或强化规制。这个委员会1/3是专家,1/3是企业界代表,1/3是政府官员,也就是所谓的官、产、学相结合的委员会。您要想出台某项审批,对不起,得先写个成本效益分析书。说明这个审批项目的确立将给社会、企业、行政机关带来怎样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给政府、社会、企业带来什么效益;进行成本效益比较分析,并尽量量化。如果有一项说服不了委员会,这个审批项目就不能设。